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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二十論述記

唯識二十論述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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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3n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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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二十論述記
Quyển
T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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Đại Chính Tân Tu Đại Tạng Ki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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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ETA TX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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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5: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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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二十論述記
Hán gốc
唯識二十論述記
No. 1834 [cf. No. 1590]
唯識二十論述記卷上
翻經沙門基撰
《唯識二十論》者,筏蘇畔徒菩薩之所作也。題敘本宗有二十頌,為簡《三十》,因以名焉。昔覺愛法師,魏朝創譯,家依三藏,陳代再翻。今我和上三藏法師玄奘,校諸梵本,覩先再譯,知其莫閑奧理,義多缺謬,不悟聲明,詞甚繁鄙,非只一條,難具陳述。所以自古通學開而靡究,復以大唐龍朔元年,歲次辛酉,六月一日,於玉花慶福殿,肇翻此論。基受旨執筆,其月八日,詳譯畢功,刪整增訛,綴補紕闕,既覩新本,方類世親。聖旨創興於至那,神容重生於像季,哲鑒君子,當自詳之。
然此論本,理豐文約,西域註釋,數十餘家。根本即有世親弟子瞿波論師,末後乃有護法菩薩。護法所造,釋名《唯識導論》,印度重為詞義之寶。爰至異道甞味研談。我師不以庸愚,命旌厥趣,隨翻受旨,編為《述記》。每至盤根錯節之義,敘宗迴復之文,旨義拾釋,以備提訓,更俟他辰,方冀翻釋。工虧化畢,未果便終,遂使玄源見擁而無披,幽靈守昏而永翳。可謂連城易託,法寶難規,淺義疎文從茲絕矣。
梵云:「毘若底」(此云識);「摩呾喇多」(此云唯);「憑始迦」(此云二十);「奢薩呾羅」(此云論);順此方言,名《唯識二十論》。「唯」者獨但簡別之義;「識」者了別詮辨之義。唯有內心,無心外境,立唯識名,至下當釋,識即是唯,故言「唯識」,是持業釋;復言「二十」,是頌數名,合名《唯識二十論》者,帶數釋也。論如常釋,釋義及難,至文當敘。舊論但名《唯識論》者,譯家略也。
論:安立大乘三界唯識。
述曰:將釋本文以三門辨:一、顯教時機,教攝分齊;二、明論宗體,造論所由;三、依論所明,判文別釋。初顯教時機教攝分齊者,於中有三:一、辨時;二、辨機;三、辨攝。先辨時者,如來說教總有三時,初於鹿苑,說阿笈摩,有四諦教,破我有執。次於鷲嶺,說大般若,空二取教,破法有執。雖空、有教,能離斷常,然未盡理會於中道,後於七處八會,方說三界唯心,雙離有、空,契中道教,即是《花嚴》、《解深密》等,空心外二取。
破初有執,有內識一心,遣後空見,故今此論,正處中道,是第三時,勝義教也。如《解深密》、《瑜伽》等說。先時所說一時、五時,皆無經教,不可依也,如別章中已廣敘說。
次辨機者,有情根性總有五種:謂三定性、一不定性、一總無性。於此五中,唯大乘定及不定性之所聽受,非餘聲聞、獨覺等性之所依信。《成唯識》云「無性有情,不能窮底」、「趣寂種姓,不能通達」,所辨教理,無上乘故,說唯有一心,無心外境故。舍利弗等,如聾、盲故,如成唯識義疏中說。
後教攝者,於三藏中,對法藏攝;於二藏內,菩薩藏收;十二分教,論議經攝;於五乘中,大乘所攝。此等教理,如別章說。
第二、明論宗體,造論所由者,於中亦三:一、辨論宗;二、辨論體;三、辨造論所由。
初辨宗者,所明唯識,唯識為宗,離自所明,更無宗故。
次辨體者,體有四種,如餘處說。攝相歸性,真如為體;攝境歸識,以心為體;攝假歸實,以聲為體。
性、相別論,即有二種:
一、增上緣,許佛說法,以佛無漏聲名句等為其教體,佛不說法,大定智悲,為其教體。
二、親因緣,隨佛說、不說,皆於能聽者,耳、意識上所變聲等,為其教體。今論之本,謂即佛經,故出體者,應如經說。然造論主唯有說法,為增上緣,令聞者變。總合疎、親所緣緣為論,皆以聲、名、句、文為體。《十地論》說:說聽俱以二事究竟,一者聲;二善字。此下文云:「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成唯識》說:「法、詞二無礙解,境有差別等」,廣引教理,明此體性,如餘處說。
後辨造論所由者,然此無文,准餘論說。令法久住,利益有情,故造論也;或為令知第三時教,契會中道,造斯論焉;或執外境如心是有,如薩婆多師等;或執內心如境是無,如空見外道等;或執諸識用別體同,如一類菩薩等;或執離心無別心所,如經部等;或執獄卒等是實有情,如大眾部等;或說獄卒等,非實有情,業生大種,大種相異,如薩婆多等;或說獄卒等雖非有情,然熏習所起,非是識變,如經部等;或執外境體是一物,如吠世師等;或執境多念,心唯一剎那,如正量部等;或執極微,有相資相,為五識境,如眾賢師等。此等論師,皆由邪知、無知二種,於義不了,遂於二果覆障不證。今為遮此種種異執,令於唯識深妙理中,得如實解,故作斯論。隨下破中,一一別顯,故不預釋。
問:此與《三十》意有何差別,乃更造論以明唯識?
答:彼《三十論》廣顯自宗,此中《二十》廣破外難,雖俱明唯識,二論有別也。又彼《三十》廣顯正義,此中《二十》廣釋外難。又彼《三十》天親後造,有頌無釋,此中《二十》天親先作,有頌有釋。又明唯識,二論雖同,開設千門,令隨一入,故須別造二部論也。又妙理幽玄,丁寧始顯,宗趣雖一,二論重明,是謂二論緣起各別。
第三、依論所明,判文別釋者,菩提鶻露支,此云覺愛,先云覺熹,即魏時菩提流支法師。或云魏時有居士,名般若流支,此云慧愛所譯。梁末陳初,有𤘽那羅他,此云家依,親依亦得,即真諦三藏也,並各翻此《唯識二十》。覺愛法師,文多頌少;家依三藏,文少頌多。今此所翻,文頌析中。且如覺愛法師,有二十三頌,一十八紙;家依法師,乃有二十四頌,總有九紙,今者新譯,有二十一頌,乃總八紙。覺愛所翻第二十一引經之頌,餘二本無;家依所翻,初首二頌歸敬之偈,餘二本無,故知皆是譯家增取釋文,翻之於論本也。
其次最初立宗之偈,舊二論有,唯新論無,校三梵本,及勘題目,都不合有,名唯識二十,何得有焉?覺愛增初一頌,及第二十一偈;家依乃增初之三頌,故知所餘二十一頌,三論皆有,是根本文。以二十頌顯暢唯識,是故名為《唯識二十》,末後一頌,結歎歸能,非明宗義,由此於中文總有二:初、正辨本宗,破計釋難;後、結已所造,歎深推佛。
就初分中,大文有二:初、立論宗大乘三界唯識無境;後、即於此義有設難言;下釋外所徵,廣破異執。
就立宗中,文有其四:初、立論宗諸法唯識;二、顯由經說,以經為證。今明唯識,但成大乘唯識之義,或顯論所明,為成經義,成立大乘,是佛所說,唯識不虛。三、釋外伏難,簡擇「唯」言。四、明唯識義,舉喻以顯。
或分為三:初立論宗;第二立因,以經成論;第三舉喻。前第三門,攝入立宗,為簡無失,今此所言:「安立大乘三界唯識」,即立宗也。凡有三意:
一者、安立大乘之中唯識之教。諸宗不信佛所說故,廣引教理,如《成唯識》,非此所明,比量云:我說大乘是佛所說;許具三法印契經攝故;如《增一》等。今此所言三界唯識,即顯能詮唯識之教。
二者、安立大乘中所說三界唯識理。諸宗說有心外境故,不信三界唯心之理,故今成也。今言「大乘三界唯識」,即顯所詮唯識之理。
三者、安立諸大乘教及唯識理。於教、理中俱不信故,隨文配屬。「安立」者,成立義。謂此論中成立大乘三界唯識,即以因、喻,成立宗義,名為「安立」。又「安立」者,施設義,以廣道理,施設唯識,略理趣故。或「安立」者,開演義,未說之義,今說名立;已說之義,今廣名安。又「安」者可也,教、理相稱;「立」者建也,法性離言,今言名立。順理所以稱「安」。陳那釋云:能立、能破總名安立,謂能立自大乘唯識;能破於他餘宗有境,故名安立。
言「大乘」者,《辨中邊論.無上乘品》,說由三義,名無上乘:一、正行無上;二、所緣無上;三、修證無上。正行無上有六種:謂最勝、作意、隨法、離二邊、差別、無差別,此等中一一皆有多門。所緣有十二:謂安立、法界、所能立、任持、印、內、持、通達、增、證、運、最勝。修證有十種:謂無闕、不毀、動、滿、起、堅固及調柔、不住、無二障、無息。即由此教,辨斯三義,名為大乘。
或《雜集論》第十一說:七大性相,應是名大乘義。一、境;二、行;三、智;四、精進;五、方便善巧;六、證得;七、業大性。境大者,以廣大教為所緣故;行大者,自利利他故;智大者,二無我智故;精進大者,三大劫中;修無量種難行行故;方便善巧大者,得不住道故;證得大者,證十力等諸功德故;業大者,窮生死際,建佛事故。亦由此教,辨斯七義,故名大乘。
又《攝論》說:或乘大性,是有財釋,亦乘亦大,是持業釋,名為大乘。言「三界」者,謂欲、色界及無色界。世親釋云:「能持自相故名為界。」或復界者,是「種族義」。欲謂段食、睡、婬所引貪欲,欲所屬界,故名欲界。變礙示現,說名為色,色所屬界,故名色界。於彼界中,色非有故,名為無色,彼體非色,立無色名,非彼但用色無為體,無色所屬界,名為無色界,略去中言,故作是說,如胡椒飲,如金剛環。又欲之界,名為欲界,由此界能任持欲故。色、無色界,應知亦然。體通五蘊,皆依士釋。無性釋云:「謂與欲等愛結相應,墮在三界。」
言「唯識」者,瞿波師說:以有三德,故今安立。一、本有德,本性淨故,意說識性;二、中有德,即依唯識,修行萬行,三劫能斷皮肉膚等所有麁重;三、未有德,即至佛位,福智圓明,難遇獨出。「唯」獨但義;「識」了別義,體即五法心心所等。所以者何?總說諸法,略有三性:謂即遍計所執性,虛妄唯識;依他起性,非有似有,因緣所生,因緣唯識,即是識相;圓成實性,依他起上,遍計所執空無之理,真實唯識,即是識性。諸異生等,迷圓成實,執依他等是一、是異,謂離心外定實有法,是心所取,無明所蔽,正智不生,今為顯彼所說,離心遍計所執實法非有,虛妄識現,但有有為依他識相,因緣唯識,及有無為圓成識性,真實唯識,故今總說諸法唯識,令知有無證轉依果,此則相、性各別體說。
若攝諸境,皆從於心,名「唯識」者,真如既是識之實性,亦名「唯識」。此約三性。若依二諦,說亦有差別,四重各別:一、空有識;二、事理識;三、別總識;四、詮旨識,如《成唯識述記》中說。
於依他起唯有識中,此義有說:唯有識體一自證分,無見、相分,以聖教說能取、所取是所執故,皆性非有,說名「唯識」。此師意說:有漏八識,有學菩薩及二乘等,諸無漏心,皆有見相,有見相故,皆有法執,佛則不爾,至下當知。
或說唯有自證、見分及自相分,無此以外所執二取,說名「唯識」。此見、相分,不離識故。此師意說:唯第六、七,能起法執,非餘識等,至下喻中當廣分別。
此中意說:謂今此論,施設大乘中所立三界法皆唯有識,問:離繫法為唯識不?答:此亦唯識。問:何故此中但言「三界」?答:且舉異生所成妄法唯有識理,但言「三界」,非無漏法無唯識義,此為理解,或由教故。
論:以契經說三界唯心。
述曰:此即第二顯由經說。今明唯識,以經成論,令信易生。以第五囀,與故字同。謂《花嚴》等契經中說:三界諸法唯有心故;是《十地論》第八卷內,第六地中說也,今方成立唯有識義。梵云:素呾覽,此云契經。契者合也,經如常釋,經合正理,契應物機,故名契經。由佛經中說唯心故,此明唯識,以經成論。或此所明唯有識者,為契經說唯有心故,故今此論立理成經。或今所說唯有識言,以何為證,由契經說唯有必故。
問:經何但說「三界唯心」?
答:經部師等心緣無起亦但有心,然非一切。今遮於彼,故說三界唯有識。無性釋云:「此唯識言,成立唯有諸心、心所,無有三界橫計所緣」,此言不遣真如所緣;依他所緣,謂道諦攝。根本、後得二種所緣,由彼不為愛所執故,非所治故,非迷亂故,非三界攝,亦不離識,故不待說。既由三界能緣之中,有能遍計,所緣之中,有所遍計,有漏聚中,有橫計故,為遮此執,但說唯心,非無漏法,非唯識也,下當廣說。
問:曰欲、色界有色,遮此說唯心,無色界色無,應不言唯識。此難不然。所執實皆無,遮此名唯識,非但遮色有,故說三界唯心,亦無所執唯識,及餘虛空法等一切境故。又經部師說:無色界諸心、心所,是無色相,無體,無實所取境義,顯現所依,恐彼執為非心、心所,故說三界皆唯有心。
問:唯有爾所經為證耶?
答:更有餘,《解深密》說:「唯識所現。」又說:諸法皆不離心;又說:有情隨心垢淨;又說:成就四智,菩薩能隨悟入唯識無境,乃至廣說。如《攝大乘》第四卷中,及《成唯識》第七卷說。又《花嚴經》第九卷云:「心如工畫師,畫種種五陰,一切世界中,無法而不造,如心佛亦爾,如佛眾生然,心佛及眾生,是三無差別。」
問:何故此論唯說一經?
答:且舉一經,以成教成理,何要多經其理方顯?
問:何故論中即言「唯識」,諸經所說乃名「唯心」,舉心證識,義如何成?
論:心、意、識、了,名之差別。
述曰:自下第三,釋外伏難,簡擇「唯」言。於中有二:初釋伏難解「識」字;後釋「唯」言。此即初也,難如前說,此即是答。謂:諸經論所說心、意、識、及了別,此之四名其體無異,但名差別。「心」積集義;「意」思量義;「識」了別義;了識達義應言「了別」。此中言略,但說「了」言。舊論言「等」,等此了故。
積集有二:一、集行相;二、集種子。初通諸識,後唯第八。思量有二:一、無間覺;二、現思量。初通諸識,後唯第七。了別有二:一、細;二、麁。初通諸識,後唯前六,此即八識皆有四名。若恐攝不盡義言「等」者,非八通名,何須等之?故如梵本應言「了」也。無性釋云:「心、識是一」,八識皆無離心之境,各名唯識,故經說心不違論說,是異名故。更有異釋,如〈唯識章〉。
問:此中八識,若皆得名心、意、識者,何故諸處說第八識名心,第七名意,餘六名識?
答:《成唯識論》第五卷說:「如是三義,雖通八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集諸法種,起諸法故;第七名意,恒審思量為我等故;餘六名識,麁動間斷了別轉故」,各隨勝顯,別得一名,據實而言,皆得通說,此約通為論,故不相違。
問:若八識體各各名「唯」,何故乃說一心所作?
答:據梵本說亦無「一」字,但言唯心。今義釋言:唯獨但義,一無二義,名異義同。謂無外境,唯有心故,名為一心,非說心體但是一物。
問:據實而說,識體是一?識體是多?
答:如《攝論》言:一類菩薩說:八識體唯是一物,有一類師說有多體,今依後義。《成唯識論》第七卷說:「八識自性,不可言定一。行相、所依、緣、相應異故;又一滅時,餘不滅故;能、所熏等,相各異故。亦非定異,經說八識如水波等,無差別故,定異應非因果性故,如幻事等,無定性故。依理世俗,說有八別,非真勝義。真勝義中,心言絕故。」此顯八識,體非即非離。《入楞迦經》伽陀中說:心、意、識八種,俗故相有別,真故相無別,相、所相無故。若依一類說體唯一,於世俗諦,體亦非多。此言俗故相有別者,依用而說。此中八識諸門分別,如《成唯識》第二、三卷等;第八識以十門分別,如第四、五卷等;第七識亦十門分別,如第五、六卷等;餘六識以九門分別。
經部等問:既言唯識,應無心所,不說唯故?
論:此中說心意兼心所。
述曰:自下第二,簡擇「唯」言。論所引經,說唯心者,言雖唯心,意亦兼說唯諸心所。以唯有心所,無實所取故。
問:何故不說?
答:無性釋云「『唯』聲為遣所取境義」,由彼無故,能取亦無,不遮心所,由彼與心,不相離故。如說若無心所有法,心未曾轉。經部轉計及上座部言:若爾,滅定何故唯心?是彼宗過。我大乘中,若處有心,必有心所諸相應法;若無心所相應法者,心亦定無。《成唯識》說:以心勝故,但說唯心。心所依心勢力生故,略且不說。瞿波釋云:此中「唯」言,為顯勝義,不為顯能義。以三界中心最勝故,如經說言:道唯護根,戒名沙門等。由識故三界生,故名勝。遂引頌言:諸法心為先,為勝及為顯,若人起淨心,說言及作事,樂從三善生,隨逐猶如影,諸法心為先,為勝及為顯,若人起染心,說言及作事,苦從三惡生,如輪隨牛脚。心相應故,說「唯心」言,亦攝心所。
問:何名心所?
答:心之所有,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繫屬於心,故名心所,如王有臣,人有財等。
問:心所與心為一?為異?
答:如薩婆多等,與心定異。如經部等,與心無異。今大乘者,如《成唯識》第七卷中,廣有問答,辨其一異。然總意者,依世俗故,說有差別,不同經部。依勝義故,心所與心,非離非即,如日與光,不同薩婆多。
問:若依世俗,與心有異,其緣境時,與心何別?
答:《成唯識論》第五卷說:「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彼,亦取別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師、資,作模、填彩。」《辨中邊論》第一頌云:「三界心心所,是虛妄分別,總了境名心,亦別名心所。」即是心所取總、別相,心王唯總,乃至廣說。
問:今幾心所?何心與何心所相應?緣何境界?乃至廣說一切義門。
答:如《成唯識》及別章中,具廣分別,不能廣引。
問:經中但說有心言,寧知有所?
論:唯遮外境,不遣相應。
述曰:為諸愚夫不知心外無實境相,便執實有,起諸惡業、二重障等。經說唯心,遮離心外遍計所執實境是有。不為遣除依他起性,不離於心、諸心所法。心為主故,說唯有心,理實亦唯有諸心所。
問:何名相應?
答:《成唯識論》第三卷說:謂心、心所行相雖異,而時、依同,所緣、事等,故名相應。即具四義除同行相,乃名相應。彼違《瑜伽》,及理有別,皆如彼說。
問:若遮外境,豈復亦遮自身諸識各所變耶?
答:今亦遮此諸識相緣,不能親取,非遮體有。離自外境,亦非或一向遮體都無,但說自心不能親取。心親所取,定不離心,若離自心,定不親取。
問:其心所法,「唯」既不遮,其真如性,經中不說,應非唯識。
答:《成唯識》說:識之實性,不離識故,名為唯識,非如心所,名唯心所,不名唯識。真如亦是心所實性,亦得名為唯心所法,此理通故。舊論此中別說一頌,以立論宗。真諦頌云:「實無有外塵,似塵識生故,猶如翳眼人,見毛、兩月等。」菩提流支云:「唯識無境界,以無虛妄見,如人目有翳,見毛月等事。」理雖不違,勘三梵本,並無此頌,但譯家增。
論:內識生時似外境現,如有眩翳見髮蠅等,此中都無少分實義。
述曰:自下第四,顯唯識義,舉喻以成。舊論此中,設為外難,方顯正理,此譯家增,非梵本有。內識生時,似外境現,此中都無少分實義,顯唯識義。如有眩翳,見髮、蠅等,此中都無少分實義,舉喻以成。或前雖引教,今以理成。若安慧等以前聖者,說此內識生似外境現言,謂唯有識依他起性一自證分,似外遍計所執見、相二取境現。所執雖無,妄情謂有,似妄情故,名似所取。《成唯識論》第一卷言:「或復內識轉似外境。」第七卷說:「或轉變者,謂諸內識轉似我、法外境相現。」此師意說:見、相二分是所執無,唯自證分依他性有。《中邊》等說:能取、所取,皆所執故,由自證分,虛妄熏習為因緣故,自體生時,似能、所取外境相現,此中二取,都無少實,唯有自證似彼而生,唯取自體。故無少法能取少法,愚者不知,謂離識體有實二分,故說唯識,令其了知。若護法等以後聖說言:內識生似外境現,謂有依他自證、見、相三分而生,不離識故,名為唯識,愚者依此不離識法,執為離心有實境相。此實所取心外二取,體性都無。《中邊》等說:二取非有,依他二取其體非無。《攝論》等說:「唯二」等故,若無依他見、相二分,即違《厚嚴》及諸聖說「唯量、唯二」,能、所取纏,見種種等。故今唯有非有似有,依他內識三分而生,都無少分離心之外遍計所執實二取現,故無少法能取少法,說「唯識」言,令其了達,不生愚昧。謂彼為有,《成唯識論》第一卷說:「謂內識體,轉似二分,相、見俱依自證起故,依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第七卷說:「三能變識及諸心所,皆能變似見、相二分。」此師說也,法體雖然,理猶未顯,故次舉喻,以成此宗。如世有人,眼有眩翳,意識遂於空中見有髮、蠅等。「等」者,等取空花、黃色、第二月等。眩是亂病,翳是障疾,眼病為緣,意見髮等,此中都無少分實義。由眼有病,以眼為門,意見蠅等,非即眼識能見髮、蠅。如以手等按一目時,意識便見第二月現,非即眼識見第二月。第六意識以眼為門,同時明了,狀如眼見,實非眼見,以五識中無慧執故。《成唯識》說:「現量證時,不執為外,後意分別,妄生外想。故自相分,識所變故,亦說為有。意識所執,妄計度故,說之為無」,此護法等說唯六、七有執者解。《攝大乘》說:能計度者是意識故;又說:唯有二分,內識變相,不離於識,似外境現,此中都無離識實物,如有眩翳見髮、蠅等。若安慧等說八識中皆有執者,以此等論諸文為證,眼有眩翳,見第二月,眼即能見,故眼識等諸見、相分,皆是所執,此中都無少分實義。誰言意識依眼見也?言唯意識能計度者。彼論意說:遍一切境而計度者,唯意識能。誰言五識無有遍計?若不爾者,此中云何說眼有眩,見髮、蠅等。廣此等諍如《成唯識》。瞿波論師同護法釋,以眼為門,意識能執。無有道理五識緣無,無分別故,一向緣實。如《阿毘達磨經》偈中說:「無有眼等識不緣實境起,意識有二種,緣實、不實境。」安慧解此文云:五識起執,必詫似境實法而起似色用故,不同意識緣龜毛等,本無亦生無似用故,不說五識不起法執,唯緣實境妄習內緣。所見外境皆非實有,亦如髮、蠅,所見,蠅、蛇,喻亦如是,故《成唯識》云:「如患夢者,患夢力故,心似種種外境相現,緣此執為實有外境。」雖有此喻,理仍未顯,應更立量。量云:極成眼識;定不親緣離自色境,五識之中隨一攝故;如餘四識。此餘意識,亦不親緣離自諸法,是識性故,如眼識等。中間四識,比量准思,此成心外境非內心所緣。次成心內境,定不離於識,量云:此親所緣定不離此;二隨一故;如彼能緣。又親所緣決定不離心及心所;所緣法故;如相應法。復第二云:餘所執法異心心所非實有性;是所取故;如心、心所。能取彼覺,亦不緣彼,是能取故,如緣此覺。
問:如他身等識雖不親緣,既許有體,何得名唯識?
答:《成唯識論》第七卷說:非「唯識」言但說一識,若唯一識無他等者,何有十方凡聖、尊卑因果等別?誰為誰說?何法何求?故「唯識」言,有深意趣。識言總顯一切有情,各有八識,六位心所,所變相、見分位差別,及彼空理所顯真如。識自相故,識相應故,二所變故,三分位故,四實性故,如是諸法,皆不離識,總立識名。「唯」言但遮愚夫所執定離諸識實有色等。若如是知唯識教意,便能無倒,善備資糧,速入法空,證無上覺,救拔含識生死輪迴,非全撥無惡取空者,違背教理,能成是事,故定應信一切唯識。知清辨等,所執皆非,由撥依他、圓成無故。《中邊論》中,慈氏尊說:「虛妄分別有,於此二都無,此中唯有空,於彼亦有此。故說一切法,非空非不空,有無及有故,是則契中道。」由此故知說唯識者,契中道義。今言「唯識」,但言三界,且略但依染依他說,妄執分別,唯染污故,理實亦有淨分依他。淨分依他,唯識異說,至下當敘,不繁煩顯。然心、心所,依世俗諦,非真實有,依他起故,如幻事等。若依勝義,非實非不實,心言絕故。依清辨等,破有為空,真性有為空,緣生故,如幻。彼似比量,非真比量。若我真性,離心言故,有為非空。若汝真性,非極成有,唯是空故。故今所說,於理無違。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問:雖知離心實境非有,心內之境,為如於心,亦是實有?為有異耶?
答:《成唯識論》第十卷中,略有三說:第一師說:「然相分等,依識變現,非如識性依他中實。不爾,唯識理應不成,許識內境俱實有故。」第二師說:「或識相見等從緣生,俱依他起,虛實如識,唯言遣外,不遮內境。不爾,真如亦應非實。境既同識,何名唯識?應名唯境,虛實同故,識唯內有,境通外故,恐濫於彼,但言唯識。或諸愚夫迷執於境,起煩惱業,生死沈淪,哀愍於彼,但說唯識。令自觀心解脫生死,非說內境如外都無。」雖有內境,亦不如心,此中但說如心實者。第三師說:「或相分等,皆識為性,由熏習力,似多分生。真如亦是識之實性,故除識性無別有法。」此第三師安慧等。前二師義護法等宗,然有別說。合而論者,第二師說勝,無過失故,識者自知。然《佛地論》但有一說,同第一師。
論:即於此義,有設難言。
述曰:上來總辨,初立論宗,唯識無境。自下第二,釋外所徵,廣破外執。於二十頌中,大文有七,此下第一,有十四頌,小乘、外道四事難識境無,却徵實境執;二、諸法由量刊定有無下,有一頌半,釋小乘等以現量證境有,返破憶持執;三、若如夢中雖無實境下,有半頌,釋小乘、外道以夢例覺時,應知境無失;四、若諸有情由自相續下,有半頌,復釋外難二識成決定,外境非無失;五、若如夢中境雖無實下,次有半頌,復解外難夢、覺心無異,造行果差失;六、若唯有識,無身、語等下,次有二頌,又釋外難無境殺等無,返誥他宗失;七、若唯有識,諸他心智下,次有一頌,又釋外難不照他心,智識不成失。
就第一中文復有四,初有一頌,小乘外道四事難境無,證知非唯識。第二非皆不成下,次有五頌,釋四難非理,故知是唯識;第三、此教非因下,次有三頌,釋有情法,二無我教,引教難不成,故知唯有識;第四、復云何知佛依如是下,次有五頌,返破外人外境非實有,故知唯有識。或分為三,合初、二段,總為一段,四事問答外境無故。於初難中,先標外難,後敘難。今即於此義有設難言者,標外難也,謂此所難,無實外徵,論主假作經部諸師,為此問意,故言設難,又設謂施設,即實經部,施設此難。
論:頌曰:若識無實境,即處、時決定,相續不決定,作用不應成。
述曰:下正敘難,初略頌,後廣問。頌中初句,牒大乘義,及第四句,「不應成」言,正為難理,總通四難。謂若說識無實境者,即處決定不應成等,至下當知。舊論頌云:「處、時悉無定,無相續不定,作事不應成,若唯識無塵」,意具文倒,尋者自知。
論曰:此說何義?
述曰:自下廣問,將演頌難,故先論主,起此問端。此頌所說,明何義理?
論:若離識實有色等外法,色等識生不緣色等。
述曰:下廣四難,於中有二:初牒大乘義,別為四難,後總為四難。初中亦二:初牒大乘義;後正申難。此廣初句頌,通下四難。「若」者,若其事,謂若大乘說唯有識,無心外境,即是離於心外實有色、聲等境,有緣色等,能緣識生。此識生時,不以離心色等為境者。此即小乘、外道牒大乘義。
自下正難。
論:何因此識有處得生非一切處。
述曰:即第一難,頌第二句,「處定不成」。謂既無實境,許有此識生,何因如緣終南山識,於此山處起,餘處則不生,此及所餘,境實無故。謂立量云:非緣終南處,緣此識應生;執境實無識得生故;如緣終南處。此言現識,非謂此識。若說此識者,非此處亦生。然今且為處定比量,此識不生,例生比量,義准可知,然不繁作,下皆准悉。何因「等」言,即不應成。
論:何故此處有時識起,非一切時?
述曰:此第二難,頌第二句,「時定不成」。謂既無實境,許有此識生,何故如緣終南山處,識於一時起,非一切時生,此時、餘時,境俱無故。謂立量言:非緣終南時,緣此識應起;執境實無此識生故;如緣終南時。此言現識,如前已說,處、時有異,餘意可同。
論曰:同一處時有多相續,何不決定隨一識生?
述曰:即第三難,頌第三句,「相續不定」,不應成難。言「相續」者,有情異名,前蘊始盡,後蘊即生,故言「相續」。或非常、一,簡異外宗,亦言相續。謂既無外境許有此識生,如同一山處,及同一時間,有多相續,皆共緣見,何不決定隨一相續,緣山識生,所餘有情,此識不起。
此雖正難,理猶未顯,次舉喻成。
論:如眩翳人見髮、蠅等,非無眩翳有此識生。
述曰:此舉決定,例不決定。既言虛妄分別以為緣故,似外境生,實無外境,如有眩翳,見髮、蠅等,無小實義,唯有識者。如世目眩及中有翳,以為緣故,同一時間,於虛空中,此決定見有髮、蠅、花等種種異物,非是眼中無眩翳者於此時、處,許有見髮、蠅等識生。何故於同一山之處及同一時,有多相續皆共見山,非是決定,如見髮等隨一能見。虛妄眩翳,唯識既齊,定隨一見,其義應等,既許多見,故是相續不決定也。謂立量云:有多相續同一時間,於一處所,應定一見,餘不能見;執唯識故;如多相續同一時間,於一髮等有見、不見。
論:復有何因諸眩翳者所見髮等,無髮等用。
述曰:下第四難,頌第四句,「作用不成」,於中有三難,此即第一,翳髮等無實用。「復有何因」言,通三難問,及申三難竟。論云:餘髮等物其用非無,通上三難。謂既無實境,許有此識生,有何所以,有眩翳者所見髮、蠅等,無髮、蠅等用;無眩翳者,所見髮、蠅等,有髮、蠅等用。髮有為髻等用,蠅有附食等用也。量云:眩翳所見應有實用;執無實境此識生故;如餘髮等。
論:夢中所得飲食、刀杖、毒藥、衣等,無飲等用。
述曰:難作用中,此即第二。夢飲等無實用,即供身四事:一、飲食;二、衣服;三、醫藥,等取第四臥具,然此外加刀杖及毒藥。藥通二種:有毒、無毒故。謂既無實境,許識得生,何故夢飲酒等,無醉亂等用,餘時飲等,有醉等用。量云:夢中飲等應有實用;執無實境此識生故;如餘時飲等。
論:尋香城等無城等用。
述曰:此第三難,尋香城等作用不成。舊論云:乾闥婆城,訛也。梵云:健達縛,此云尋香。謂中有能尋當生處香,即便往生,亦名健達縛。其西域呼俳優,亦云尋香。此等不事王侯,不作生業,唯尋諸家飲食等香,便往其門,作諸伎樂,而求飲食,能作幻術,此幻作城,於中遊戲名尋香城。幻惑似有,無實城用;或呼陽焰化城,名健達縛城,諸商估等,入諸山海,多見陽焰化為城室,於中聞有作樂等聲。西域呼作樂者,既名尋香,故說此化城,名尋香城。謂既無實境,許此識生,何故此城,無實城用,非尋香城,有實城用。量云:此尋香城應有實用;許無實境此識生故;如餘城等。
論:餘髮等物其用非無。
述曰:先敘三事,無實用已,此通三事,為相例難。謂既無實境,許此識生,何故眩翳所見,無髮等用,餘髮、蠅等,有髮等用。乃至第三,如前已說。此中舉初餘髮、蠅等,等取第二餘飲等用,及等第三餘城等用。然舊論一一難下,皆自出例,今恐煩廣,故總顯之。
論:若實同無色等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
述曰:上來別約四事,難四不成。自下第二,於一事中,總為四難,亦結前文,此即牒大乘無境許識起。
論:定處、定時、不定相續有作用物皆不應成。
述曰:自下此文正申難意,四義如前。總立量云:定處、時等皆不應成;說無外色等許此識生故;如餘處、時等。此中量意,應准上知。
論:非皆不成。
述曰:自下第二,釋四難非理,於中有二:初總答不成;後別顯不成。此即初也。彼言四事,皆不應成,今四皆成。故論說言「非皆不成」。然論言俱或多少,若言「皆」,並定三以上,由三以上,名多法故,新翻經論,皆准此知。今答四成,故言「皆」也。
論:頌曰:處時定如夢,身不定如鬼,同見膿河等,如夢損有用。
述曰:此下別顯非皆不成,總有五頌,於中有二,初有二頌,答非不成,後何緣不許下,復有三頌,破外救義。就初段中,文復有二,初之一頌,答別難不成,後有一頌,答總難不成。此即初也。然舊論文,以四難別逐破,頌文作數段釋,至下當知。初一句頌,答初二難;第二、三句,答第三難;第四句頌,答第四難,至下當知。頌言「身」者,相續異名。
論曰:如夢意說如夢所見。
述曰:此長行中,文有其三,初以如夢喻,合解處、時二難;次解第三徵;後解第四難。就初段中,文復有三:初解頌說「如夢」之言;次解處、時俱定之理;後結二定非不得成,此即初也。然舊譯家,不閑此義,遂略不翻。梵云:伊(上聲呼之)縛(平聲呼之,合名夢也)筏(此有二義:一是有義;二譬喻義),今言「如夢」,顯是譬喻,故言「意說如夢所見」,非謂有夢名伊縛筏;或復有釋,夢者能緣其村園等,夢之所見,夢心所有。今頌略言喻「如夢」者,顯夢所見為二定喻,非能緣夢心,為處、時同法,恐以能緣為同喻故,今簡略也。
論:謂如夢中雖無實境。
述曰:次解處、時俱定之理,以一夢喻,喻二理成故。此最初說如夢中無實境也。然今論師,解四外難,非正當難,以祛外疑,舉世現事,返質外人,傍解前難,此夢境無。經部、大乘,彼此共許,故以為喻。
論:而或有處見有村園男女等物非一切處。
述曰:此解處定成,猶如夢中。一種境雖無實,或於是處,見有村等。餘處不見,故雖一切處,皆唯有識,而於是處,見終南山,非於餘處。應立量云:汝夢於是處見有村等,應非處定;境無實故;如餘不見處。然餘不見處,例於見處,亦有比量,略不繁述,下准可知。然此雖有世間相違,置「汝」言故簡宗過也,彼此成已,返解他難。量云:其非夢時境雖無實而處亦定;許境無實故;如夢中所見。此因言「許」,無隨一失。
論:即於是處或時見有彼村園等非一切時。
述曰:此解時定,夢境雖無實,即於此處,或於一時見村園等,非一切時皆恒見有。故於覺位,雖無實境,有時見彼終南山等,此識得生,非一切時定恒見有,此識得生,比量准前處中可解。
論: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處、時定非不得成。
述曰:此結二定非不得成,以斯一喻成處、時定也。
論:說「如鬼」言,顯如餓鬼。
述曰:自下第二,解第三難,於中有三:初別解「如鬼」等言;次解相續不定;後結不定義成。今先解「如鬼」言。梵云:筏,有二義,如前已說。今顯譬喻,非顯有義,故言「如鬼」。或復有釋,鬼有二種:一、福德鬼,住此洲西,報與天同;二、薄福德,所見水等,皆為猛火。今以薄福,喻身不定,故如餓鬼。若福德鬼,喻不成故(舊論無此,如前已說)。
論:河中膿滿故名膿河,如說蘇瓶其中蘇滿。
述曰:解頌膿河,河中膿滿,得膿河名,非有小膿,名膿河也。如西域中賣蘇人,說「賣蘇瓶」言,滿瓶著蘇并瓶,亦賣言「賣蘇瓶」,非有少蘇,言「賣蘇瓶」。舊言蘇甕,膿河亦爾。
論:謂如餓鬼,同業異熟,多身共集,皆見膿河,非於此中定唯一見。
述曰:自下正解相續不定,如多餓鬼,同為惡業,同得惡果,多共一處聚集之時,同見膿河,相續不定,非於膿河,定唯一見,一不能見,如眩翳者,見髮、蠅等故,雖無實境,相續不定,其義亦成。外道、小乘、經部師等,皆信餓鬼同見膿河,故以為喻。量云:同於一時、同於此處,相續不定,其理得成。許無實境故,如餓鬼所見膿河。然頌膿河,更有「等」字,等何等法?
論:等言顯示或見糞等。
述曰:由惡業故,所見水等,皆謂糞尿及餘血等。《攝論》等云:「鬼、傍生、人、天,各隨其所應,等事心異故,許義非真實」,即此意也。
論:及見有情執持刀杖遮捍守護,不令得食。
述曰:前解於等,糞膿別事。今此解等,即於膿等。見有有情執持刀杖,遮捍餓鬼,守護膿等,不令得食。鬼由惡業,深極飢渴,設雖見膿,亦趣望得。為諸有情,遮不令食,一切同見,非唯一見,故喻得成。
論: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多相續不定義成。
述曰:此結相續不定理成。
論:又如夢中,境雖無實,而有損失精、血等用。
述曰:此下第三,解第四難。於中有二:初正解;後結成。此即初也。「如夢中」言,如先已說。譬如夢中,夢兩交會,境雖無實,而男有損精,女有損血等用。「等」者,等取支分勞倦、出汗等用。夢得錢等,其用則無。境雖無實,其眩翳者,所見髮等,無髮等用,餘見髮等,有髮等用,其理亦成。量云:眩翳非眩翳等所見髮等有用、無用成;許無實境故;如夢失精等。
論: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有虛妄作用義成。
述曰:此結作用虛妄亦成,上來別解別四難訖。
論:如是且依別別譬喻顯處定等四義得成。
述曰:將解總四難,先結前也。四難既殊,四答亦異。
論:復次頌曰:一切如地獄同見獄卒等能為逼害事故四義皆成。
述曰:下總答也。言「一切」者,標宗所明,總解四難,故言「一切」,故四義皆成。此總結也,餘十三字,正答難也。
論曰:應知此中一地獄喻顯處定等一切皆成。
述曰:此中有三:初、別解頌一切字;次、正解四難;後、總結四義成。配頌三段,此解頌「一切」字,以一獄地喻,解四義得成。
論:如地獄言顯在地獄受逼害苦諸有情類。
述曰:下第二段。梵云:筏有二義:一云如;二云有。今取如,不取有。為簡於有,故作斯說。復有義者。梵云:捺落迦,此云苦器,即是地獄。顯如那落迦,受地獄苦者,非如彼器,說「如地獄」。
論:謂地獄中雖無真實有情數攝獄卒等事。
述曰:下正解難。然大乘中,其獄卒等,在地獄中,作逼害者,非實有情,至下當悉。其擲罪人置地獄者,是實有情,與《俱舍》同。此對薩婆多及經部等,申其正理;不對大眾、正量部等申其正理。下正解難。
論:而彼有情同業異熟增上力故。
述曰:由彼地獄受罪有情,因果同故,此顯所由。
論:同處、同時眾多相續皆共見有獄卒狗、烏、鐵山等物,來至其所,為逼害事。
述曰:「同處」者,顯處定義,同此處見,餘處無故;「同時」者,顯時定義,同此時見,餘時無故;「眾多相續」等者,顯相續不定,皆共見故;「來至其所為逼害事」者,顯作用成。「狗」者,烏駁狗也;「烏」者鐵嶲,啄眼精等烏也;「鐵山」者,即眾合地獄等,作羊、牛等形來逼罪人。「等物」者,等取剛鐵樹林刺等、蠰狗吒虫等。此中意者,謂地獄中,境雖無實,同處同時,多受罪者,同見獄卒等來為逼害事。四義既成,故於餘時,境雖無實,其處定等,非皆不成。量云:餘位處定等非不得成;許無實境此識生故;如地獄人等此四事成。然外難中,皆有過失,思求可知,故不繁述。
論: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處定等四義皆成。
述曰:自下第三,總結四義得成,釋第四句頌。若言異識實境依他色等,大乘亦許是實,離識之外實有色等,大乘不成。故言「離識境無實等,而處定等四事皆成」,由此之言。
論:何緣不許獄卒等類是實有情?
述曰:上來二頌,答非不成。自下三頌,破外救義。於中有三:初之一頌,破摩訶僧祇、犢子部等救義;次有一頌,破薩婆多師等救義;次有一頌,破經部師等救義。或初一頌,破救如前;次有一頌,正破薩婆多,兼破經部救義;次有一頌,正破經部,兼抑薩婆多,令有熏習。然二解中,前說為勝。
就初段中,文復有四:初、大眾、正量二部救義;二、大乘廣破;三、彼復救義;四、論主復破。此即第一,彼部救義,然觀文勢,諍獄卒等,似是傍義,於下結中,結歸唯識,還為正義。今彼部意,獄卒、狗等,皆有情數,是在地獄有情用故,如那落迦報。然諸部中,大眾、正量說獄卒等是實有情;薩婆多師,雖非有情,然是心外惡業所感增上大種轉變所生,造色形、顯、量、力差別;經部師等,雖非有情,然是心外造業之時,唯熏內識,及其受果,乃在心外,大種轉變起形、顯等。今大乘意,亦非有情,造業之時,既在內識,受果之世,在識非餘。故今大乘與諸部異,大眾部等於此救之。其在地獄行案擲人置地獄者,是實有情,諸部無諍。「緣」者由也。外人問言:有何所由,不許獄卒實有情數?比量如前。
論:不應理故。
述曰:下論主答,初總;次別。此即總也,外人復問,何不應理?
論:且此不應那落迦攝,不受如彼所受苦故。
述曰:自下別破,於中有二:初破獄卒等非地獄趣;後破獄卒等非是餘趣。就破非彼地獄趣中,略有四義。此即第一,兼破餘趣,先破當趣。簡略為言故云「且此」。「且此不應那落迦攝」通下四義。此獄卒等不應是彼惡者所攝。此等不受如彼惡者所受苦故,若獄卒等惡者所攝,如餘惡者,應受彼苦。量云:彼獄卒等非惡者攝;不受如彼所受苦故;如人、天等。或獄卒等應受彼苦;許那落迦攝故;如彼受罪者。《俱舍》第十一,若是有情,此果何處。彼復救言:即地獄中。彼論即以此第四難,難破彼宗。而彼但有一義破之,謂火應燒,同此第四。
論:互相逼害應不可立彼那落迦此獄卒等。
述曰:此第二義。此獄卒等與破罪者,互相逼迫,能害眾罪者,若俱是彼趣,應不可說彼是受罪者,此是獄卒等。又俱那落迦即互相逼害,如何可立彼受罪者,此獄卒等。此中二意,後解為勝。量云:汝獄卒等應不可說為獄卒等;許那落迦攝故;如受罪者。汝受罪者應不可說為受罪者;那落迦攝故;如獄卒等。或受罪者應能逼害;那落迦攝故;如獄卒等。或獄卒等應不能逼害;那落迦攝故;如受罪者。此四比量,有所簡過,並無過失,應一一知。
論:形、量、力既等,應不極相怖。
述曰:此第三義。其獄卒等與受罪者,俱是彼攝,形量、大小及與氣力,一一既齊等,其罪受者,應不極怖此獄卒等。量云:彼受罪者應不極怖此獄卒等;那落迦攝故;如獄卒等。返破量云:其獄卒等亦應有恐怖非自類彼趣;許那落迦攝故;如受罪者。此中宗法,簡無同喻過,所立不成等,應如是知。
論:應自不能忍受鐵地炎熱猛焰恒燒燃苦,云何於彼能逼害他?
述曰:此第四義。若獄卒等是那落迦攝,應自不能忍受鐵地恒燒燃苦。既不能忍受,云何於彼處能害餘惡者,惡者彼趣不能忍苦,不能害他,此亦彼趣,應自不能受忍彼苦,不能害他。量云:其獄卒等應自不能忍受鐵地炎熱猛焰恒燒燃苦;許那落迦攝故;如餘造惡者。若獄卒等不能忍苦,此量有相符者,應更立量云:其獄卒等應不能害他造惡者;由自不能忍熱鐵地等故;如餘造惡者。云何於彼能逼害他。亦結上次三難,《俱舍》十一,彼復救言:此「由業力所隔礙故,或感異大種故不被燒」者,此獄卒等造業既同餘受罪者,云何獨由業火不燒害?
應立量云:其獄卒等應火燒害;許地獄趣故;如受罪者。故今總說應自不能受鐵地等。由此四義眾多比量,其獄卒等非彼趣攝。彼若救言:若是彼趣有如是失,是餘趣者,竟何有過?
論:非那落迦不應生彼。
述曰:自下第二,破是餘趣非那落迦。造惡之者不應生彼捺落迦中;非彼趣故;如人、天等。
論:如何天上現有傍生,地獄亦然有傍生、鬼為獄卒等?
述曰:大眾、正量既見破非捺落迦攝,更不能救,見破非餘趣。第三救言:如上天處處雖是勝,猶有惡趣傍生等生,其下地獄雖惡者處,何妨得有傍生、鬼生,為獄卒等?其人處等,諸趣通生,理極成立,非上勝趣,且舉天中量云:其地獄中應有餘趣生;許善、惡趣隨一攝故;如上天中有傍生等。鬼處有傍生,理無疑難,無不定失。彼師意說:獄卒是鬼,狗烏等是傍生。故論說言:「有傍生、鬼為獄卒等」,舊論無等字,乃云:「畜生、餓鬼別類等生地獄中,名為獄卒者」,不然。
論:此救非然。
述曰:此下第四論主復破。初總;次別。此總非也。
論:頌曰:如天上傍生,地獄中不爾,所執傍生鬼,不受彼苦故。
述曰:此下別非,初二句頌,顯喻不成;下二句頌,顯不成理。與外比量立宗中,法差別相違,彼宗法言有餘趣生,名法自相,此上所有,受彼器果,不受器果等,是法差別。今但與彼宗差別為違,天中餘趣受彼器果,汝宗所執地獄中餘趣不受器果故。
論曰:諸有傍生生天上者,必有能感彼器樂業生彼定受器所生樂。
述曰:釋初句頌,若龍麟等,生天上者,唯在欲界地居天中,其鶴鳳等亦通欲界空居天有。此等必有共業,是善能感彼天外器樂業,既有果生故,能受彼器所生樂,此顯他宗同喻差別,下成彼宗法之差別。
論:非獄卒等受地獄中器所生苦。
述曰:其獄卒等,生地獄時,不受地獄器所生苦,云何與彼天傍生同?前他立因,既能成彼餘趣生地獄,如是亦能成獄卒等,受地獄中器所生苦。量云:其獄卒等應受所居外器生果;許善惡趣隨一攝故;如上天中有傍生等。此中簡略,應須審知。此釋頌中下之三句。
論:故不應許傍生、鬼趣生捺落迦。
述曰:此總結釋第二句頌。「捺落迦」者,此云苦器,即地獄是。言「地獄」者,順此方說,由此理故,不應許傍生及與鬼趣生地獄中。然大眾、正量本計,獄卒等是實有情,然是地獄趣。今非之云:非傍生、鬼者,是設遮言。或破轉計,彼復難言:若非有情,法救、善現所說,復云何解?心常懷忿毒,好集諸惡業,見他苦欣悅,死作琰魔卒。今解之言,琰魔王使,諸邏剎娑,擲諸有情置地獄者,名琰魔卒,是實有情,非地獄中害有情者,故地獄卒,非實有情。
論:若爾,應許彼那落迦業增上力生異大種。
述曰:自下第二,破薩婆多等諸師救義。於中有二,先救後破,此即救也。若依舊本,先顯頌文,正破外義,於後長行,方申外義,申外義已,略釋頌文。今則不然,先有外救,後舉頌破,將為穩便。薩婆多等云:若獄卒等非有情,爾應許造惡者,先業增上力,於今此生中,生別異大種,非內身攝,非有情數,非如無情無有作用,此實無情攝,似有情數,名異大種。
論:起勝形顯量、力差別,於彼施設獄卒等名。
述曰:其異大種起勝形色,身有麁細;起勝顯色,身或赤黑;起異貌量,或長或短。其觸處力,或強或弱,種種差別。此形顯等,望受罪者,皆為強大,故俱名「勝」。此形、顯等,皆業所感,於此等上,施設獄卒、狗、烏等名。於無情物,假立情名,說為「施設」。此顯法體非有情數,但是心外業生大種所起形等,假名施設為獄卒等。
自下顯此有勝作用所由。
論:為生彼怖,變現種種動手足等差別作用。
述曰:為造惡者,起怖畏故,知其惡業,招此惡果。其無情物,大形力等,由業所感,變現非一。動手足等,差別作用,或斬、或斫、或剝,此顯作用。
次略顯事。
論:如羝羊山乍離乍合。
述曰:眾合地獄有二山,勢猶若羝羊相去稍遠,名之為「離」,罪人居中。其山相逼迫令苦楚,碎骨爛肉,名之為「合」。既合復離,罪人復活,如是離合,經無量時,令其罪人受諸楚苦,碎而復合。舊言羺羊,顯其黑色。今言羝羊,事如相鬪。餘則不然,非羝羊等,亦名羺羊故,依其梵本,但言羝羊。
論:剛鐵林刺或低或昂。
述曰:此鋒刃增中,第三鐵刺林。謂此林上,有利鐵刺,長十六指,罪人被逼,若上樹時,其刺即低,向下而刺。若下樹時,其刺即昂,向上而刺,有鐵𭪿烏,揬啄有情眼精、心肝,諍共而食,皆是罪者業生大種差別轉變。然此林刺實是非情,非此所諍,但諍獄卒及鐵𭪿烏、羝羊山等。因舉苦具,顯其惡相,非鐵林刺亦此所論。上來總是薩婆多救義。
論:非事全無,然不應理。
述曰:此下破救。初總非,後理逼。然此所說業果等事,事皆有故,非是全無。然說識外實有體,總名不應理,體用少有,名非全無。非內識變說非應理。
論:頌曰:若許由業力,有異大種生,起如是轉變,於識何不許?
述曰:自下理逼,前三句頌,牒彼外宗。第四句頌,正申義理。汝宗既許業招大種起如是形量,有作用轉變,何不許此在識非餘?「如是」者,形、顯、量、力等也;「轉變」者,動手、足等作用也。合此二種,名能所造。
論曰:何緣不許識由業力如是轉變而執大種?
述曰:此中總釋頌之大綱,總逐外人,義如前說,然無比量,若為共因,比量亦得。量云:此獄卒等物皆不離識等;許所知故;如心、心所。真如等法不離識有,無不定失。
上來已破薩婆多訖,自下經部為伏救義。我宗說彼亦是非情,然造業時,熏習種子,在內識故,可不離識,令得果時,其獄卒等識外大種,轉變差別,不在識中,與餘宗異。或重抑薩婆多,令有熏習。然前解勝,以薩婆多無熏習故。
論:復次頌曰:業熏習餘處,執餘處有果,所熏識有果,不許有何因。
述曰:自下廣破,上二句頌牒,下二句頌難。「業熏習餘處」者,謂造業時,熏在識中或色根等中,果起之時,不在識內,斯業熏識,望果異故,名為「餘處」;「執餘處有果」者,果者在識等外,與業熏習處所異故,故言汝執餘處有果。「所熏識有果」者,業所熏識,有此業果;「不許有何因」,「因」言所以,不許此果在業所熏內識之中有何所以?有因之識,應有果故,然彼熏習或在根中,或在識類。今取彼宗,熏習內識,與己相似,以為難故,但言「熏識」。
論曰:執那落迦由自業力,生差別大種,起形等轉變。
述曰:此牒彼義。其經部等與薩婆多同。「形等」者,等顯等;「轉變」者,作用也。
論:彼業熏習理應許在識相續中,不在餘處。
述曰:亦經部計。識非常、一,故言「相續」。或「相續」者,趣不斷義。然經部師亦計熏色根及其識類,但許熏識,以遍三界,故言在識不在餘處。或抑薩婆多,令業熏內識,過去、未來體非實有,非現攝故,如龜毛等。現攝即是現在無為,現有體故,若言現在,不攝無為。既無過去,又無熏習,先業如何能招異熟,由此故知,業熏內識,不在餘處能招當果。
牒彼計已,下正申難。
論:有熏習識,汝便不許有果轉變;無熏習處,翻執有果,此有何因?
述曰:識有熏習,汝便不許即此識中有異大種形、顯等果,作用轉變在識之外,都無熏習,異於業處,翻執有果,此有何因?「因」言所以,業熏在識,果在識外,故名為「翻」。量云:汝惡業熏習應不在識;地獄業果隨一攝故;如地獄果。其地獄果在識非餘,非是餘趣,業果攝故。或地獄業果隨一攝故,如地獄業。此因有簡,應如理知。
論:有教為因。
述曰:經部等答:有教為因,證知識外有實色等,此總答也。舊論云:「阿含是因」,正云阿笈摩,此翻為傳,義當為教。
論:謂若唯識似色等現無別色等,佛不應說有色等處。
述曰:此顯教因。若一切法唯有內識,此識能變似色等眼等十處相現,無離識外實色等處,世尊經中亦應不說有色等十種處。眼等、色等,自體變礙,名有色等處。謂經中說:云何為眼?謂四大所造眼識所依淨色為性,乃至廣說。
論:此教非因,有別意故。
述曰:就第一段,自下第三,次有三頌,釋外所引有色等教。引教證不成,故知唯有識。初之一頌,引教證色有別意,成唯識;次有一頌,引教證色有密意,成唯識;後之一頌,引教證色有勝利,成唯識。今總非云此教非因。何故非因?有別意故。
云何別意?
論:頌曰:依彼所化生,世尊密意趣,說有色等處,如化生有情。
述曰:上三句,顯別意;第四句,引喻成。第一句,顯機宜;第二句,能化意;第三句,說色等。由所化宜,其能化者。十二處中,說有色等十有色處,如佛亦說化生有情即是中有,為化斷見,說有中有,非是實有化生有情。經部中有說如大乘,但假有情,無實我故。此中所言「密意趣」者,意趣有四:一、平等意趣,如佛說我曾名勝觀;二、別時意趣,如說願生極樂界等;三、別義意趣,如說諸法皆無性等;四、眾生意樂意趣,如說一善根,或時稱讚,或時毀訾,乃至廣說。今約第四眾生意樂趣,說有色等十處,故名為「密意」,非許實有,說色等處。
論曰:如佛說有化生有情。
述曰:此釋第四,能成喻句。有斷見外道聞說無我,來問佛云:我體既無,誰往後世?如佛世尊為答斷見者,說有中有化生有情,能往後世,非為實有,說化生也。若非實有,佛如何說?
論:彼但依心相續不斷能往後世密意趣說,不說實有化生有情。
述曰:以諸色等斷,或不續,諸轉識等,或斷、或隱,唯第八心相續不斷,能從前世,往於後世,結生不斷。佛觀此心密意,說有化生有情,非觀實有化生有情,乃復說也。此舉極成,以況二家不極成法。問:何故化生知非實有,密意趣說?
論:說無有情我,但有法因故。
述曰:由佛經中說無有情我,及生者等八種事,但有其法,但有其因。從因所起,因即所由,所從生法,一切名因,都無實物,故知化生密意趣說。然舊論偈說:「無眾生及我,但法有因果。」今勘三梵本,並無「果」字,然有「故」字。由此經故知說化生是密意教,若無故者,其理不成,無因成故。
論:說色等處,契經亦爾。
述曰:此合法喻,若爾如何?
論:依所化生宜受彼教,密意趣說非別實有。
述曰:解上三句頌。觀宜密說,非別實有色等十處。機宜如何?所化眾生執有實我,為破彼我執,說有色等十,令除一實見。故舊論頌云:「色等入有教,為化執我人」,即此頌云依所化機宜,說色等也。
論:依何密意說色等十?
述曰:外人復問言:佛密意說有色等,依何密意?
論:頌曰: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
述曰:此即第二,說密意頌。舊論說言:「故佛說此二」,以內、外處名之為二。似有色處,故言「為十」,亦不相違。謂六內識從自種子生現行時,其現行識變似色等境相而轉,非外實有色等十處。為破實我,成內、外處。世尊說有色等十處,是此中意。
論曰:此說何義?
述曰:此釋頌文,故假問起。
論:似色現識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而生。
述曰:釋初二句頌。「似色現識」者,謂即眼識能現似色而轉之識,無實色故,名為「似色」。識現似色,故說眼識名似色現識。「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生」者,從能生己識體之種,此種由境界等諸緣合已,異本相續,名為「轉變」。此了色識從自種子緣青、黃等,種種行相差別而生。
論:佛依彼種及所現色,如次說為眼處色處。
述曰:依眼識種,說為眼處,依於眼識所現似色,說為色處。種名為根,相名為色,故言「如次」。
論:如是乃至似觸現識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而生。
述曰:「如是」者,牒眼識;「乃至」者,略中也。謂略中間耳、鼻、舌三識也。舉五識中,初、後二識,以作其法,准餘可知。
論:佛依彼種及所現觸如次說為身處、觸處。
述曰:此亦如前,此意即是五有色處種,名為內根,境名為外處。《觀所緣論》亦作是說:「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功能與境色,無始互為因」,功能即是種子異名,亦說五根體即識種。《成唯識論》第四卷中,略有二說,有說眼等五根,即五識種,無現眼等為俱有根,唯自因緣生已種子,名為眼等,即引此頌及《觀所緣》以為誠證。《觀所緣》說:第八識上,五識種子,名五根故;又說:常與境互得為因故。其五外境,許有依他色處,無諍其陳那等,依此唯識於《觀所緣》作如是說。
有說非理。若五色根即五識種,十八界種,應成雜亂,如是便有十一過失,廣如彼說。然護法論師,假朋陳那執,復轉救言:「能感五識增上業種,名五色根,非作因緣,生五識種。」其安惠等,復破彼言:「應五色根非無記故。」如是便有十二過失,亦廣如彼。然陳那等,即隨文解,更無異釋。其安惠等,釋此等文云:「種子功能名五根者,為破離識實有色等,於識所變似眼根等,以有發生五識用故,假名種子及色功能,非謂色根即識業種。」破經部等心外實色,由未建立有第八識,若不說種為眼等根,眼等便離六識而有,故說種子為眼等根。故今於此有二師釋,於中一一更別開義,如彼疏解。
論:依斯密意說色等十。
述曰:此總結也。依破於我,於識種子說為眼等,於識所現現行似色,名為色等。非離於識,別有眼等,眼等不離第八識故。
論:此密意說有何勝利?
述曰:此下第三,辨教勝利。外人復問:如是說教有何勝利?勝利者,果利也。
論:頌曰:依此教能入,數取趣無我,所執法無我,復依餘教入。
述曰:上二句說人無我勝利;下二句說法無我勝利。補特伽羅,名數取趣。以能數數取諸趣故。有其果位,亦立因名,由無實我,故數取趣。
論曰:依此所說十二處教受化者能入數取趣無我。
述曰:此釋上二句頌,總立宗也,次當廣釋,知十二處,無實我故。「受化者」入有情無我。若言人者,趣唯一故。
論:謂若了知從六二法有六識轉都無見者乃至知者。
述曰:「六二法」者,即十二處。內六處、外六處,謂根及境,由說十二處教。若知六識從根及境六二法生,了知自身唯眼能見,都無見者。乃至了知唯意知法,都無知者。此中「見者」等,外道等執實我能故了知根境,除我執也。
論:應受有情無我教者,便能悟入有情無我。
述曰:二乘根機者,名為應受有情無我教,由知唯有根、境識等,無實我故。二乘根者,便入有情無我正理,除計我執,得二乘果,是密意說十二處教之勝利也。
論:復依此餘說唯識教受化者,能入所執法無我。
述曰:此釋下二句頌,總立宗也,次當廣釋。文有其三:一、釋頌;二、申難;三、正答。此初也,說一切法唯有識者,是有情無我,密意教餘,故受化者能入一切法無我。「我」主宰義,知法無主宰,名法無我也。
論:謂若了知唯識現似色等法起此中都無色等相法。
述曰:由說唯識教,若能了知一切法唯識現,似色等諸法生起,無實色等,了知此中都無色等體、用相法,除法執也。
論:應受諸法無我教者便能悟入諸法無我。
述曰:菩薩根機,名為應受法無我教,由知諸法唯有識故。菩薩根者,便能悟入諸法無我,除計法執,得成佛果。是諸法空,唯有識教之勝利也。然佛世尊有三時教,此唯識教,第三時說,令得佛果,故非密意。有情無我教,是第一時教,令得二乘果,故名密意說。
論:若知諸法一切種無入法無我。
述曰:外人既聞諸法皆空,說唯識教,自下設難,此牒大乘義,下方申正難。若能了知一切諸法一切皆無,得入於法無我理者。
論:是則唯識亦畢竟無何所安立。
述曰:此正難也。既言一切諸法皆無,即無有識。唯識既無,今此論中何所安立得入佛果?其安立者,即牒論初立宗言問,義同前釋。
論:非知諸法一切種無,乃得名為入法無我。
述曰:下論師答。非是令知一切種類唯識亦無,乃得名為入法無我,意存二性故。若非知一切種無,令知何等?
論:然達愚夫遍計所執自性差別諸法無我,如是乃名入法無我。
述曰:二乘、異生諸愚夫等,起計所執,自性諸法,差別諸法,以為實有,即是諸法體及用也,令知此所執性,體、用都無,名入法無我,非知真俗、凡聖等境亦都無故,名入法無我。
論:非諸佛境離言法性亦都無故,名法無我。
述曰:諸佛正體後得二智,所知諸法,謂依他性、圓成實性,二性非無。此之二性,性離言說戲論所執,非謂知此二性亦無。入法無我,即於三性但知初無,餘二性有,名為唯識。入諸法空,亦菩薩境,但言佛者,從勝人說。
既爾,若執唯識是有,應得入於諸法無我。
論:餘識所執此唯識性其體亦無,名法無我。
述曰:若執唯識,亦計所執,除入法空,名法無我。若不執時,此唯識體,性離言故,非除入空。
論:不爾,餘識所執境有,則唯識理應不得成。
述曰:若所執唯識非法執爾者,此所執境體既非無,應非唯識,以實執有,猶不遣故,理猶未曉,其義如何?
論:許諸餘識有實境故。
述曰:以執唯識識,是執法識,餘此既有實境,如何名唯識?然我宗中,識無心外實有之境,名為唯識。故執唯識亦法執收。《成唯識》說:若執唯識,亦是法執。
論:由此道理說立唯識教,普令悟入一切法無我。
述曰:即此總結經、論二教。由於此中所有道理,佛說唯識之教,我立唯識之教,普令有情入法無我。或我說、我立,二俱雙結,名為說立,非說是經。
論:非一切種撥有性故。
述曰:由有唯識無計所執,入法無我,非是一切種唯識等亦無,能入法無我。所以者何?撥有性故。依他、圓成二性是有,若說為無,便是邪見,撥於有性,故此不能入法無我。許有唯識,無計所執,名為正見,入法無我,不撥於有,名處中道,契真正理,此意即違清辨等也。
唯識二十論述記卷上
承久二年庚辛七月二十九日移點了永恩生年五十四
偏為上生內院值遇彌勒也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hai

唯識二十論述記
Hán gốc
唯識二十論述記
唯識二十論述記卷下
翻經沙門基撰
論:復云何知佛依如是密意趣說有色等處?
述曰:第一段中,自下第四,返破他宗外境非實有,證知唯有識。於中有三:初小乘等,因前起問;次舉頌下,論主正破;後已辨極微非一實下,結歸唯識。此即初也,先牒大乘前所說意,後方申難。論主前說:依生無我者,佛說色等十,今牒之。云何知如是密說有色等處?
論:非別實有色等外法,為色等識,各別境耶?
述曰:自下外人正為徵問。非離於識,別有實體色等外法,為色等識,各別境耶?其眼等識緣色等故,變似色等,名色等識,非說色等,名色等識。
論:頌曰:以彼境非一,亦非多極微,又非和合等,極微不成故。
述曰:自下第二,論主正破,合有五頌,於中有三:初之一頌,合破小乘外道二種;次有三頌,正破小乘;後有一頌,正破外道,設破小乘。此即初也,就初頌中,第一句破外道,下三句破小乘;破小乘中,第一句破古薩婆多毘婆沙師;下二句破經部及新薩婆多順正理師。又非和合等,立宗;極微不成故,立因。驗此兼破極微和集,此唯識論,世親年邁。正理論後方始作也,至下當知。
論曰:此何所說?
述曰:自下破執,於中有三:初假問起;次敘外執;後正破之。此假問也,體例如前。
論:謂若實有外色等處與色等識各別為境。
述曰:此下敘執,外道、小乘若執實有離識之外,有色等處,與緣色等能緣之識各別為境。
此即總敘小乘、外道遍計之義,自下別敘。
論:如是外境或應是一。
述曰:此外道計,執色等法體唯是一。
論:如勝論者執有分色。
述曰:此顯執師,是吠世師迦,此云勝論,造此論師名勝論者,釋此立名,說斯緣起,如餘處辨。此師本計有六句義,後有末執,立十句義,如《成唯識》。然六句者:一、實;二、德;三、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實中有九,謂: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其地、水、火、風是極微性,若劫壞時,此等不滅,散在處處,體無生滅,說為常住,有眾多法,體非是一。後成劫時,兩兩極微,合生一子微,子微之量,等於父母,體唯是一,從他生故,性是無常。如是散極微,皆兩兩合生一子微,子微并本,合有三微。如是復與餘三微,合生一子微,第七其子,等於六本微量。如是七微,復與餘合,生一子微,第十五子,其量等於本生父母十四微量。如是展轉成三千界,其三千界,既從父母二法所生,其量合等於父母量,故三千界為識等境,體唯是一。然色是火德,乃至觸是風德。眼見色時,不得風大,得地、水、火,以於色中無風相故。耳、鼻、舌三得聲、香、味時,得三亦爾。唯身得觸時,得四大,以於觸中有風大故。意緣一切,故有分色為眼識等境,體唯一物,其子麁微名為有分,有細分故。其本細微,但名為分,不有他故。廣敘此執,如《成唯識》。
論:或應是多如執實有眾多極微各別為境。
述曰:下破小乘,今此先敘古薩婆多毘婆沙義。此師意說:如色處等,體是多法,為眼識境。所以者何?其一一極微,體是實有,合成阿耨,阿耨是假,故此以上皆非實有。五識既緣實法為境,故不緣於阿耨以上和合假色,故色處等為眼識等境時,其實極微一一各別為眼識等境,不緣假故,以有實體能生識故。
論:或應多極微和合或和集。
述曰:此敘經部、新薩婆多正理師義。經部師說:多極微和合;正理師說:多極微和集。
論:如執實有眾多極微皆共和合、和集為境。
述曰:此即廣敘,謂經部師實有極微,非五識境,五識上無極微相故,此七和合成阿耨色,以上麁顯,體雖是假,五識之上有此相故,為五識境,一一實微,既不緣著,故須和合成一麁假,五識方緣,故論說言:實有眾微皆共和合。
其正理師,恐違自宗眼等五識不緣假法,異於經部。若順於古,即有陳那,五識之上,無微相故,非所緣失。遂復說言:色等諸法各有多相,於中一分是現量境,故諸極微相資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實有,各能發生似己相識,故與五識作所緣緣,如多極微集成山等,相資各有山等量相。眼等五識,緣山等時,實有多極微相資山相,五識並得,故成所緣。不爾,即有非所緣失。許有實體,但為緣故,故論說言:實有眾多極微皆共和集。廣如陳那《觀所緣論》及《成唯識》第一卷說:然舊唯識,但有鞞世師及古薩婆多義,其和合、和集文但說一,謂隣虛集色,仍意難知,文亦難曉。於下破中,言非隣虛聚集成塵,披者自知,豈如今論?
論:且彼外境理應非一。
述曰:自下第三,一一破執,先破外道,未破小乘,故言:且彼所執外境,理應非一。釋頌初句,此即總非,次顯非理。
論:有分色體,異諸分色,不可取故。
述曰:所執是一麁有分色,異本極微實有體者,諸有分色體,不可取故,如山地等。一一段別,即是分色,豈離於此別有一實麁有分色。應立量言:汝有分色非異分色;異諸分色不可取故;猶如分色。汝若又言誰謂有分異於分色,是不可取,因隨一者。應更破云:汝有分色定非異於諸細分色;汝宗自許實句色故;如細分色。或於前因,應置「許」字,我意自許異於分色,不可取故,無隨一失。此論言略,遂無「許」字。或應此論,但述其宗,略無因喻,謂立宗言:汝有分色體異汝諸分色定不可取;許實句色故;如細分色。論「故」字者,乘文便說,由此比量亦無過失。
論:理亦非多。
述曰:下破小乘,釋頌第二句,此即總非古薩婆多。
自下別破。
論:極微各別不可取故。
述曰:此下別破。汝言極微一一各別為五識境,此定不然。極微各別,眼等五識不可取故。然汝自宗,異生等眼不見極微,五識之上不現其相,如何說極微各別為境。應立量言:各別極微非五識所緣;眼等五識不可取故;如眼根等。故此論中極微各別但是有法,不可取故,但是其因,略無同喻及所立宗;或應量云:聚色多極微非五識所緣;極微各別五識不取故;如眼根等。
論有宗言及因,《觀所緣論》約所緣緣,以立量破,「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託彼而生」,具二支義。色等極微,我非許有,設有實體,能生五識,容有緣義,然非所緣,如眼根等。於眼等識無彼相故,遂立量云:「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彼言雖別,意與此同。《成唯識論》第一卷說:小與此同,彼論說言:「非諸極微共和集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此識上無極微相故。」設彼救言:極微各別有和合相為五識境,和合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於本極微,用不離體,體既實有,成所緣緣。彼論破言:「非和合位與不合時,此諸極微體相有異故,和合位如不合時,色等極微非五識境。」然更有救,復有別徵,如《成唯識》第一疏說。
論:又理非和合或和集為境。
述曰:下破經部、正理論師。此即總非,下自別破。
論:一實極微理不成故。
述曰:經部等極微有一實體,唯意識境;薩婆多師等亦有一實體,十處所攝,六識之境。然汝所執一實極微,我不許有,理既不成,故說極微和合、和集,義皆乖返。然《觀所緣論》破經部師言:「色等和合於眼識等上,有彼相故,設作所緣,以麁顯故,識現相故,然無緣義,無實體故,如眼錯亂見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故。」遂立量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成唯識論》復破彼言:「非和合相異諸極微有實自體,分折彼時,似彼相識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說是五識緣,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此中難意:若有實極微,容有和合假,能合實非有,所合假成無。《觀所緣緣論》破正理師言:「如堅等相雖是實有,於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所緣,眼等識上無彼相故,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亦應爾,彼俱執為極微相故。」遂立量云:「極微和集相設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猶如堅、濕等。」執眼等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復有別生,瓶甌等覺相,彼執應無別,非形別故別,形別非實故;又不應執極微亦有差別形相。所以者何?極微量等故,形別唯在假,拆彼至極微,彼覺定捨故。《成唯識論》復作是說:「彼執不然,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瓶、甌等物極微等者,緣彼相識應無別故。共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捨微、圓相故,非麁相識緣細相境,勿餘境識緣餘境故,一識應緣一切境故。」此論但有破本極微既非實有,所成和集理實不成,種種推徵,如餘論說。
論:云何不成?
述曰:自下廣釋極微不成。於中有三:初問不成;次答不成;後申正義,總結不成。此即初問,外人既見非其極微一實不成,有隨一過。遂問論主:云何不成?
論:頌曰: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
述曰:次答不成,總有二頌,別破小乘。於中有二:初之二頌,破極微有合無合不成;後之一頌,破極微有分無分不成。就初段中,復分為二:初答合等不成;後結不成。答合等不成中,既有二頌,復分為二:初設答不成;後破救不成。初中二難,上之二句難極微合應成六分;下之二句難極微合應成六分,極微同處聚,應如極微,如阿拏色合七極微成。中有一極微,外邊有六,中極微若與外六極微合,所合既六,能合極微應成六分;若以極微更無分故,不相合者,六對之時,便相糅住,同一處所。既同一處,阿耨色等各各應如一極微量。
論曰:若一極微六方各與一極微合應成六分。
述曰:釋上二句頌,此設破他,非本宗義。中間極微四方上、下有六極微,合中間極微,應成六分。
所以者何?
論:一處無容有餘處故。
述曰:顯成六因,謂:中間極微,東極微處,無理容有餘五方處五極微故,如是乃至中間極微、下方極微處,非餘五處。中間極微所合六異故,中間極微應成六分。應立量云:中間極微應成多分;一處無容有餘處故;如麁聚色。或於頌中,亦成比量:中一極微應成六分與六合故;如麁聚色與六色合。然頌唯宗、因,略無同喻。
論:一極微處若有六微,應諸聚色如極微量。
述曰:此釋下二句頌。若言極微無方分故,不相合者,中間極微既與六合時,既應互相糅同一處所。中一微處,既與六微,同處而住,應阿耨等諸麁聚色,如極微量,更不增長,即微處故。
所以者何?
論:展轉相望不過量故。
述曰:顯諸聚色如微量因,以一與六,展轉相望,量不相過,故諸聚色如極微量。應立量言:汝諸聚色應如微量;量不過微故;如一極微。或於頌中亦成比量,汝聚色量應如極微;即微處故;猶如極微,即同無異。然頌下說「如極微」言,通宗中法及同法喻,義不違故;或唯是法,而非同喻,文勢異故。其宗、因等,義准應配。
論:則應聚色亦不可見。
述曰:若許聚色量同極微,其諸聚色應不可見,量如微故。又立量言:汝麁聚色應不可見;量如微故,或即微處故;猶如極微。此中說宗,因如前說,然合與同處。此之二難,皆是設遮,非為本計。
論: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言非諸極微有相合義。
述曰:薩婆多師既見前破,設遮彼義,遂作是言:非諸極微有相合義,此立宗也。然此本師亦不相糅同一處所,定無是事。今於此中,且但遮合。世友說:極微相觸,即應住至後念。大德說: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觸名。若異此者,微有間隙,中間既空,誰障其行?許為有對,合之與觸,名異義同。迦濕彌羅北印度境,《毘婆沙論》在此國造,因以為名,顯此論因,如餘處說。毘婆沙者,婆沙說也。「毘」有三義:一、勝義,此論決定勝餘論故;二、異義,於一部中諸師異說故;三、廣義,於一一義中,諸師廣說故。
論:無方分故離如前失。
述曰:顯不合因。若有方分,可說有合得成六分;既無方分,不得相合,故離前來遮破我失。
論:但諸聚色有相合,理有方分故。
述曰:阿耨色以上諸大聚色可有相合,有方分故,可成六分。聚色亦成,即顯聚合許有方分。極微無合,無分義成,《俱舍論》云:「又和合色許有分故,相觸無失」,觸之與合,義一名異,此名為聚色,彼名和合色。
論:此亦不然。
述曰:此總非。
下理顯。
論:頌曰:極微既無合,聚有合者誰,或相合不成,不由無方分。
述曰:自下正破極微不成,於中有二:上二句,但正徵詰;下二句,設破轉救。汝說:極微既無合義,極微即聚,聚有合者,非微是誰?或若聚色,亦無相合,故知不由無方分故,極微不合,聚有方分,亦不合故。
論:今應詰彼所說理趣。
述曰:將釋上二句頌,先發端標起,此中無難。但有徵詰外人所說無合理趣。理謂義理;趣謂意趣。雙徵義意,故詰理趣。或趣即理,理是能緣,意所趣故。
論:既異極微無別聚色,極微無合,聚合者誰?
述曰:初二句牒;下二句詰。若異極微有諸聚色,可言聚合極微合無。既異極微諸聚非有,言聚有合,其合者誰?「誰」者問也,問聚合者體是誰也。助立量云:聚應無合;即極微故;猶如極微。極微應合;即諸聚故;猶如聚色。
論:若轉救言聚色展轉亦無合義。
述曰:此非正救,以彼師宗許聚合故,言聚無合,是設為救。若諸聚色展轉但有無間生至,假名為合,不相逼近,名無合者,彼師亦說。
論:則不應言極微無合,無方分故。
述曰:此中總破正設二救。汝之聚色既不相合,則不應說以諸極微無方分,故極微無合。
所以者何?
論:聚有方分,亦不許合故,極微無合,不由無方分。
述曰:此重顯成,破聚無合。汝之聚色許有方分,亦不許相合,返顯成立極微無合不由無方分。若由無方分,執極微無合,聚既有方分,聚色應有合。此中乃有法之差別,及有法差別隨一不成,非遍是宗法,同喻能立不成,異喻所立不遣。合有六過,所以者何?彼立量云:如我所說極微無合;無方分故;如心、心所。實微無合,非實微無合,是法差別,作實微緣性不作實微緣性。有礙、無礙,名有法差別。此因非但能成無合,如是亦能成無合宗法非實微無合,及成有法作非實微緣性,及無質礙。若說汝實微無方分故,他隨一不成。若說我假微無合,無方分故,因不遍宗法,我說假微有方分故。若以聚色亦無合故,為微同品,能立不成,說諸聚色,有方分故。若以聚色有方分故,為因異品,所立不遣,以諸聚色雖有方分亦無合故。此中亦有如電、日等無常同品,勤勇之因,於此無故。同喻之中,能立不成,以電、日等為因異法,有無常故,所立不遣。為例難者,此亦不然,今他但以聚,為極微異法之喻,無合故,便有所立不遣之失。非聲無常宗,電等為異法,故無所立不遣之過。故今此論但顯他量有此所立不遣之失,自餘五過,今助顯之,非本論意,善因明者,當自詳之。
論:是故一實極微不成。
述曰:此破小乘微不成中,結不成也,「是」者指前;「故」者所以。由前我說量過等,所以汝之所執一實微不成。
論:又許極微合與不合,其過且爾。
述曰:上來二頌,破諸極微有合、無合二俱不成。自下一頌,破外極微有分、無分二俱不成。於中有三:初發論端,生不成理;次外返徵;後舉頌下,正顯不成。發論端中,初結於前有合、無合;後正生下,有、無分失。此結於前合、無合也。汝宗所許一實極微,汝許相合及不相合,其過且如我所說爾,結上所明,捨不論也。
論:若許極微有分、無分,俱為大失。
述曰:此正生下有、無分失。謂說極微更有方分及無方分,俱有大失。
論:所以者何?
述曰:此外人問:有何所以,俱有大失?
論:頌曰: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無應影障無,聚不異無二。
述曰:上二句,顯有分失;下二句,明無分過。初之二句,文意可知;下二句中,總有三破。若無方分應無發影,應無為障。頌第三句,有此二難,破無方分。頌第四句,破外救義。若諸聚色,不異極微,極微無二,其諸聚色應無影障。重成前義,至下當知。然舊論頌乃分為三,初二句為一;下二句各一。
論曰:以一極微六方分異多分為體,云何成一?
述曰:釋上半頌,難有方分,正破經部,此亦設遮薩婆多師。今以理逼合有方分,非彼本計。如阿拏色中間一微,所對六方諸分各異,此一能對體既成多,云何成一?以可分故,如前已難。與六微合,令成六分,故此破一有分為因,應立量云:所執極微不應成一;必更可折有方分故;如諸聚色。若微不合,但可無間,無多分者,中間之微,隨不相合,所擬東處,非西等處,六面既殊,還應成六,不成一也。所執極微應不成一,所擬東處非西等故,如諸聚色無方分故。若所擬東非是東者,應擬西等亦非西等。若爾,此微應不成色,不可示其東、西等故,如心、心所。《成唯識》說:「又諸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不爾便無共和、集義。」「和」破古薩婆多師;「集」破新薩婆多正理論師。又有方分,必可分折,便非實有。
論:若一極微無異方分。
述曰:下破薩婆多無方分義,釋頌第三句中初「無」字。此敘彼計。彼由極微極微、圓故,能對之東,亦非是東,餘方亦爾,無異方分,以極微細,其相圓故。
論:日輪纔舉,光照觸時,云何餘邊得有影現?
述曰:此下正破,釋頌第三句應影無字。且如日輪纔舉,自體放其光已,照觸柱等東邊一面,云何西邊得有影現?此雖理難,義猶未顯有何所以不許有影。
論:以無餘分光所不及。
述曰:以微所對東、非東等,日照東時,即是照於西等之處,既無極微,隨有一邊光所不及,故照東時,西應無影。應立量云:日照柱等時應無有影;無東、西等諸方分故;如虛空等。《成唯識》說:「若無方分,則如非色,云何和合承光、發影?承光、發影處既不同,所執極微定有方分」,以現量破。
論:又執極微無方分者。
述曰:重牒彼計,釋第三句頌初一「無」字義,意即顯此一「無」字通影及障二難牒計。
論:云何此彼展轉相障?
述曰:此正申難,釋第三句頌「應障無」字。如以二手相擊觸時,東既非東等,云何左右手,展轉得相障,此由未曉不障所由。
論:以無餘分他所不行,可說此彼展轉相礙。
述曰:以微所擬東、非東等,左手之東,即是西等。無此一分非是左手他不行處。以西即東故,樹東應至西故,二相擊定無相障,行者往也。應立量云:手相擊等應不相障;無方分故;如虛空等。此無方分亦不相障,故以為喻。《成唯識》說:「又若見、觸壁等物時,唯得此邊,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諸極微,故此極微必有方分。」
論:既不相礙,應諸極微展轉處同。
述曰:前破無分不得相礙,今破不礙,令處應同。此極微處應即是諸極微處所,不相礙故。既爾,此色應不成麁,皆相入故。
論:則諸色聚同一微量,過如前說。
述曰:若許同處,則汝所言諸聚色法同一微量,應不成麁。不成麁故,過如前說。前說者何?謂若六同處聚,量應如微,則應聚色亦不可見。比量如前,故不重述。
論:云何不許影、障屬聚不屬極微?
述曰:此外人救。我說極微無有方分,汝便難言應無影、障。汝宗云何不許我說聚有方分,影、障屬聚,極微無分,不屬極微。
論:豈異極微許有聚色?發影為障?
述曰:論主返詰。汝雖作難,然汝本宗,豈異於極微許別有聚色?極微無影、障,聚發影、為障?
論:不爾。
述曰:此外人答。非異極微別有聚色,故言「不爾」。
論:若爾,聚應無二。
述曰:此論主難。「若爾」者,釋頌第四句,「聚不異」言聚應無二,釋「無二」言。「爾」者,此牒彼計。若聚不異極微,則應聚色無影、障二,即極微故,猶如極微。
此即總答,次下別顯。
論:謂若聚色不異極微,影、障應成不屬聚色。
述曰:此廣前難。此中四句,上半顯「聚不異」,下半明「無二」。謂若汝宗所說聚色不異汝執一實極微,其影及障應屬極微,不屬聚色,聚色體即是極微故。比量如前。《成唯識》中亦作是說:既和合物即其極微發影、障等,故知極微定有方分。
論:安布差別立為極微或立為聚俱非一實。
述曰:明一實微不成之中,上來第二。有合、無合;有分、無分,正答不成。此即第三,申我正義,總結不成。此四句中,上三句申正義,第四句結不成。答:若吠世史迦極微實句攝,通常、無常,空劫極微體是常住,成劫之微,此所生者,名為無常,其量方大,後大地等,合成一物,唯地、水、火、風是極微性,色、聲、香、味、觸,五大之德,體非是微。若順世外道與勝論同,然所生子微,同本因量,子微別與量德合故,可名為麁,非本極微亦量德合。薩婆多極微,十色處攝,七極微成阿耨,乃至展轉,積小成大。極微實有,故五識緣;阿耨以上皆是假有,五識不緣。經部極微隨何處攝,亦是實有積成大物,大物是假,五識所緣,其實極微,唯意識得。然大乘中,極微亦假,法處所收,但從大物拆成於小,名為極微,非從於小積以成大。《成唯識》說:「然識變時,隨量大小頓現一相,非別變作眾多極微合成一物。為執麁色有實體者,佛說極微,令其除拆,非謂諸色實有極微,諸瑜伽師以假想慧,於麁色相漸次除拆,至不可拆,假說極微。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拆,若更拆之,便似空現,不名為色,故說極微是色邊際。」廣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四、《顯揚》第五及十六、十八等解。故今論言:覺慧分拆安布差別立為極微,若不折時,頓現一相,即立為聚,聚色可更拆,微假慧安布故。微與聚俱非一實,遮彼聚微體是實有,非我大乘聚亦稱假,有實色用,別從種生,非諸極微有此義故。
論:何用思擇極微聚為猶未能遮外色等相。
述曰:初段之中,第四反破外境實執,合有五頌,上來四頌,初之一頌,合破小乘、外道二執;其次三頌,正破小乘;下第五頌,正破外道。設破小乘,於中有八,初、勝論師等咸作是言:且置極微猶未遮我外色等相;二、論主問;三、外人答;四、論主徵;五、外人問;六、論主難;七、正量部等救;八、論主破。此即初也,勝論等言:前來極微何用思擇,然汝大乘猶未能遮我宗等立外色等相。
論:此復何相?
述曰:此論主問。汝色等相體即極微,極微已破,即破色等。復言:未遮我色等相,此諸色等離極微外,復有何相?
論:謂眼等境亦是青等實色等性。
述曰:此外人答。外色等相即是眼等諸現量境,此通五塵,亦是顯色,青、黃、赤等實色等性,即顯二義。外色等相,一、顯現量境;二、顯實體,故是實有。其內五根,就他宗說,非現量境,但能發識,比知是有。且約外處辨現量境,於「青等」中,等取黃等,亦兼聲等;「實色」等中,亦等聲等。此所說者,識外實有。
論:廣應共審思此眼等境青等實性,為一?為多?
述曰:此論主徵。隨其經部,或薩婆多,或吠世師,若假若實,汝今與我應共審思。汝此所說諸外色等,眼等五境青等實性,為體是一?為體是多?此為二問。
論:設爾何失?
述曰:此外人答。設一或多,竟有何失?
論:二俱有過,多過如前,一亦非理。
述曰:下論主難。若一若多,二俱有過。其多過者,如前已說,非多極微等。以下三頌,是一亦非理,非直多成失。設一復為過,故言「亦非理」。
外人伏問:非理者何?
論:頌曰: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及多有間事,并難見細物。
述曰:下正破一。前敘宗中,衛世執一,小乘執多。今此設遮小乘執一,意兼外道,以小乘救有色等故。其頌「一」字,牒外人執;「應無」二字,通下五難。五難者何?若執境一,一、應無次第行義;二、應無俱時至未至;三、應無多有間事;四、應無有間;五、應無難見細物。今合第三多有間事,第四有間為第三句。言「多有間事」,如業道等。西域言「遮」,此翻為及,或翻為等。若作及義,於六釋中,顯相違釋。第三句「及」、第四句「并」,是顯此四難,義各不同。非無次行,即是俱時,至與未至,故置「及」言。若言「等」者,顯非唯爾,更有此餘。今者四義,皆已列名,等不是等,但言「及」、「并」,顯相違釋。
論曰:若無隔別,所有青等眼所行境,執為一物。
述曰:釋頌「一」字。即敘彼宗,彼宗意說:若有隔別,眼所行境,體即是多。無隔別時,所有青等眼所行者,說為一物,其聲、香等,類色亦然。
前來總議外五處故,不是唯言於色處法。今此文略且言眼境,非耳等境,此中不破彼執為多。然此牒計,於下四難,一一應敘。凡難義法,牒方難故,今恐文繁,最初總敘,下別為難。
論:應無漸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
述曰:此第一破,配頌可知。若執為一,眼所行境,無隔障處,世間應無漸次行大地義,以地一故,若下一足已至一切,如何可說有漸次行。應立量言:無隔障處,下此一足時,所未至處時亦應至;汝執一故,彼即此故;猶如於此。或云:無隔大地應無漸次行義;若下一足至一切故;如此足處。然今論文,有大宗意其為比量,應如是知。然今眼境名大地者,假名大地,非實地大。
論:又應俱時,於此於彼,無至未至。
述曰:此第二難。若執是一,且如手執無隔障物,無有一法一時之中,此邊、彼邊,有手至、未至。
此猶未曉,次顯其因。
論:一物一時,理不應有得未得故。
述曰:至者到也、得也、及也。體是一物,於一時中,若手執時,理不應有此處可得,彼處未得。今依此難,一切世間無一物者。所以者何?且如一筆,以手執時,有至、未至,如何成一?故知大乘諸眼等境,或可說一,總可至故,如手握珠;或可說多,至、未至故,如指捻珠。應立量云:汝宗世間無隔斷物無有一法有至、未至;執是一故;如手握珠。
論:又一方處,應不得有多象、馬等有間隙事。
述曰:此第三難。若執境一,於無隔障一方處所,多象、馬等皆集其中應不得有。象、馬等物多間隙事,二物中間所見空處。是次下難,象、馬二物自不相到,名間隙事,是此中難。
所以者何?
論:若處有一,亦即有餘,云何此彼可辨差別?
述曰:此顯所由,所依之處體既是一,若有一象,亦有餘馬。云何此象及彼馬等可辨差別?應立量云:於無障隔一方處所多象、馬集,一象住地,應餘馬等亦住此地;執是一故;如此一象住地。或言:汝宗無隔一方多象等集,應不得有多間隙事,或應此彼亦無差別;執是一故;如一象處。
論:或二如何可於一處,有至不至中間見空。
述曰:此第四難。若執境一,如何可有象、馬二物?此是所至中間不至,見有空處。應立量言:無隔一處象、馬二居應不得有中間空處;執是一故;如手握珠。前第三難,約所依一,能依象等,多有間事,難應非有。此第四難約能依二,所依地一,中間應無空缺之處,是二別故。前多有間事,及此有間。合釋於前第三句頌,多有間事。舊論頌但言:「及別類多事」,此第四難。彼頌不攝,故今勘此,善惡易明。
論:又亦應無小水虫等難見細物。
述曰:此第五難。若執境一、無隔,水中亦應無有小水虫等難見細物。
此立宗非,下明所以。
論:彼與麁物,同一處所,量應等故。
述曰:所依之境,既是一物,能依水虫,應無小者。彼小虫與麁大物依一所依,遍所依故;能依、所依量皆等故。舊論說言:最細水虫與大色同,應不可見。彼言色者,即形量色,若小水虫,不遍所依,量不等故,可見細者,所依不遍,故非是一,如說極微,六方分異,云何成一?應立量言:小水虫等依無隔,水能依應等所依之量;執所依一故;猶如無隔一頗胝迦一所依色。又應量言:小水虫等依無隔,水應不難見;執水一故;如無隔水。此中如前所說比量,論文既隱,唯強思惟施設安立,於宗、因、喻皆遮過失,恐文繁廣,不能具明,善因明者,自當詳悉。然或不須作其比量,准論但以道理徵之,亦不違理。
論:若謂由相此彼差別成別物不由餘義。
述曰:此正量部轉計救義。謂見如前五義破一,遂作是義:亦非無隔,眼所行境體,皆是一物。所以者何?由彼地相,此象、彼馬處有差別。即成此、彼二處地別,如是四足處各差別,地即成四,一蹄之下,東、西有殊,其地即異,不由異義,所餘無隔,眼所及境,名為一物,有隔不及,遂即成多,故我宗中,無前五失。今牒言「若謂由」等。
論:則定應許此差別物,展轉分拆成多極微。
述曰:此則第八論主正破。若由相故此彼差別,其體各一,則汝定應許汝所執此差別物體是一者,又以覺慧展轉分拆,或多極微都無一物,如馬住處,名為一物,四足各異,地即成四。如是於足東、西方異。於東、西方多百千分,如是至細,成多極微。是故世間無定實有唯一物者,故汝等計,皆述妄情,虛所施設。
論:已辨極微非一實物,是則離識眼等色等,若根若境皆不得成。
述曰:就第四段,破他宗中,此下第三,總結不成,顯歸唯識。「已辨極微非一實物」者,結前所破,能成極微一實非有。「是則離識,眼、色等」者,總結以上極微所成根、境非有。即是離識,眼等五根、色等五境,皆不得成。能成極微非實有故,所成根、境何義得成?
既爾,此無言何所顯?
論:由此善成唯有識義。
述曰:顯歸唯識,離識根、境今既破無,故知根、境皆不離識。不離識色,可許有故,然諸根、境四大所造,諸宗計別,如《唯識》第一疏述。
上來總有一十四頌,合為四段。初之一頌,小乘、外道四事難境無;次有五頌,釋四難非理;次有三頌,釋有情、法二無我教;次有五頌,返破境實執。或分為三,合初二段,總有六頌,四事問答外境無故,此等總是第一大段。四事難議境無,却徵實境執,自下大文第二,釋外人難。現量證境有,返破憶持執。
論:諸法由量,刊定有無,一切量中,現量為勝。
述曰:此第二段,有一頌半,合分為二。初之一頌,釋現量證;後之半頌,釋憶持執。於中皆有先難後破,此則正量、薩婆多等。為此問起先議諸法刊定勝量,後方申難,此即議也。「刊定」者,貶量也;言「諸法」者,即是所量。一切有漏、無漏諸法,由三二量,揩准有無。「量」者量度,如以尺丈量綾錦等,尺為能量,綾等所量,知其量數,是其量果。諸心、心所緣諸法時,說有四分:見分能量;相分所量;自證量果;如是自證緣見分時,見分所量,自證能量,證自證為量果;如證自證緣自證時,自證所量,證自證分為其能量,即此自證亦為量果,能返緣故。若以第三緣第四時,第四所量,第三能量,其第四分即為量果,能返緣故。
陳那以前古內、外道,大、小乘師皆說三量:一、現量;二、比量;三、聖言量。今依梵音,云:阿弗多阿笈摩,此云至教。至教量者非得,但聖者說,名為至教。但是世間言無差二可信者語,皆至教量,契至理故,合實事故,如八語品,四聖言等。
言比量者,比附量度,名為比量,即以眾相而觀於義,緣此義智,名為比量。
言現量者,諸部說異。且薩婆多用世友說:以根名見,根體是現量,以顯現義是根義故,此能量境,故名現量,是持業釋。法救說:識名見,能量境故,識名現量,持業如前。妙音:慧名見,能量法勝慧,名現量。正量部說:心、心所法,和合名見,心、心所法,合名現量。經部師說:根、識和合,假名為見,假能量境,假名現量。吠世史迦德句義中,覺為現量。數論師說:十一根中,五根是現量,若歸於本,自性是現量。大乘師說:根名為現,依、發、屬、助、如,根五義勝餘故。然是色法,不能量境,唯心、心所能量度故。心、心所法正是量體,依現之量,名為現量,此依士釋。若無著以前,但說二分,唯一見分為現量體。無著以後,陳那菩薩立三分者,見、自證分為現量體。護法以後,見分、自證、證自證分為現量體。安慧諸識雖皆有執,然無隨念、計度分別,明現取境,名為現量。無漏皆現量,如說善等性。小乘有五,外道有二,大乘有四,合有十一種,出現量體,廣如餘處,此略顯示。
陳那以後,其聖言量攝入此中,此體除此,外更無故,如因明疏。今者世親說有三量,故論說言「一切量中,現量為勝」,取現境故,證自相故。大、小二乘、外道、內道,皆共許爾。故今總敘貶議諸量,現量勝餘。
論:若無外境,寧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境耶?
述曰:此正申難。如世人言:我今見色,乃至觸觸。若無識外實色等境,寧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色等,此覺既非無,外色等定有。總言「覺」者,心、心所法之異名也。今此言「覺」,謂現量智,非唯是慧。因明者說言證智者,心、心所法之總名矣。故舊論云:「如此證智,云何得起?」《成唯識》中亦有此難:「色等外境分明現證,現量所得,寧撥為無?」
此中難已,下論主破。
論:此證不成。
述曰:破中有二:初、總非;後、別破。此總非也。
外人設問:云何不成?
論曰:頌曰: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
述曰:第一句述正理,顯難外境實有不成;下三句破外宗,明無現覺,成無外境。然舊論本遂分二段,前後別明。其此頌中,初句易解,至下當知。上一句引喻破經部;下三句中,略破二類。初破正量部等非剎那論,後破一切有等剎那論者。謂已起現覺時,其見已無,寧許有現量?破正量部等謂已起現覺時,其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破薩婆多等、大眾部等,宗計不同,亦應敘破。如薩婆多第三句中,言「及」字者,即相違釋,意顯有二難,至下當知。
論曰:如夢等時雖無外境,而亦得有如是現覺。
述曰:先釋初句。今解初中「如夢等」字,能成喻法。等者,等取眩翳目等。緣見髮、蠅等,此等諸位,經部及大乘彼此共許外境非有,故以為喻。「如夢等」中,雖無離心外實境界,而彼言謂:我見是事,聞是事等,起此現覺。
下合法顯。
論:餘時現覺應知亦爾。
述曰:釋頌初句「現覺」二字。除夢等外餘時,所起見是事等,如是現量應知亦爾,亦無外境,此現覺生。應立量言:除夢等外所有現覺緣非現境起;許現覺故;如夢等現覺。此中意說:若實現覺,如五識等,不作此解。我今現證如是事境,作此解者,是意識中分別妄覺,非謂現量心、心所法。《成唯識》說:「現量證時,不執為外,後意分別,妄生外想,故現量境是自相分,識所變故,亦說為有,意識所執外實色等,妄計度故,說彼為無。」又彼論說:「謂假智詮不得自相,唯於諸法共相而轉。」故現覺者必無此智及與此論,我今現證如是事等。
論:故彼引此,為證不成。
述曰:此結非也。現覺所緣由如夢境,性非實有,故彼汝宗引此現覺為證離心外境實有,理證不成。
論:又若爾時,有此現覺,我今現證如是色等。
述曰:次釋下三句頌。先破正量部等,此解第二句頌,「若於爾時起此現覺:我今現證如是心外色等實境」者,此牒彼計。
下正申難。
論:爾時,於境能見已無。
述曰:釋第三句「見已無」字,申其難意。正量等計:六識不竝,起此覺時,能見五識實現量者已入過去,現在非有。
所以者何?
論:要在意識能分別故,時眼等識必已謝故。
述曰:此顯二因成能見識現在非有,彼此共許,要第六識具三分別,方能起此分別現覺;五識不具三種分別,故不能起此等現覺。此等現覺既在意識,起此覺時,故彼能見眼等五識,必入過去,落謝非有。先見是物,後方起覺,故正見及覺二,時必不俱。能見實現覺,此時既無,寧許此覺有是現量,證外境有?若正現量證色等時,緣心內法,無假智詮,故證不成。以正量部心、心所法,燈焰、鈴聲唯滅相滅,念念生滅;色等法滅,亦待外緣。即隨此事長短一期,後方有滅。起證如是現量覺時,眼識不住,故入過去,其境色等,一期未滅,故此唯破起此覺時,能見已無,不破所見此時非有。設縱有故,應立量言:起此覺時必非現量;是散心位能見已無故;如散心位緣於過去百千劫事。破境一期,如餘論說。
論:剎那論者有此覺時。
述曰:下破薩婆多等,此等執境及心、心所皆念念滅,名剎那論。「有此覺時」釋頌第二句,牒彼所計。
論:色等現境亦皆已滅。
述曰:此正申難,釋第三句頌「及境已無」。眼等六識不俱時起,起此覺時,要在意識,但非現覺,能緣已無,所緣現境,亦皆已滅。即此現覺所有詮智,現在緣時,不及現境,此已滅故,故證不成。應立量言:起此覺時必非現量;是散心位境已無故;如散心位緣過去世百千劫事。大眾部等,剎那既同,六識俱時,雖小不同,頗亦同此。
論:如何此時許有現量?
述曰:此雙結難,釋第四句頌。正量部等,起此覺時,能見已無,如何此時許有現量,證外境有。薩婆多等,起此覺時,其境亦無,如何此時許有現量,證外境有。故說現覺證有外境,為證不成。既爾,大乘許六識竝,起此覺時,能見、所見,二俱現有,此現量覺,其義如何?五識俱意,若同五緣,是現量攝,不起此覺。若起此覺,必不同緣,假智詮故。五識前時既由意引,今相續生,不假意識,意識起亦餘二量攝。或五同時,或剎那間,亦無過失。然緣心內境,有此現覺生。
論:要曾現受,意識能憶,是故決定有曾受境。
述曰:下破憶持,先外人救。謂彼救言:要曾過去眼等五識,現受此境,今時意識方能憶持,非先未受,後意能憶。此則汎說先緣後憶,是故決定有曾受境,顯過去世現境非無,是曾五識現所受故。
論:見此境者許為現量,由斯外境實有義成。
述曰:曾現受境,明了五識,既許非無,能見此心追憶意識,亦定是有。彼此二宗許曾現識現量所攝,現量曾有境,今時方能憶,故此所緣,定心外法。又追憶識,由曾現受,亦現量攝,故知外境實有義成。若無外境,無曾所受,無曾所受故,現量亦無,云何今時有憶持識?由斯外境實有成也。
此外救已,下論主破。
論:如是要由先受後憶,證有外境理亦不成。
述曰:下破有二,初總;後別,此總非也。如是要由現量先受外實有境,後意方憶,以此道理,證離心外境有不成。
論:何以故?
述曰:外人復問:為何義故證境不成?
下論主破。
論:頌曰:如說似境識,從此生憶念。
述曰:然舊論本,句句別明,分為二段。實如今者合一處,明義相違故。但申正理,奪彼憶持,如前所說。似境之識,後生憶持,非緣離心外境識,後有憶持也。
論曰:如前所說,雖無外境,而眼識等似外境現。
述曰:釋初句頌,奪彼曾受離心之外現境之識。謂如前說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轉等,及初論首說識生時,似外境現,雖無外境,眼等五識似外境現,已廣如前。
論:從此後位與念相應,分別意識似前境現。
述曰:釋頌下句,奪彼憶持。謂從過去似境五識,今此後位與別境念相應之時,有緣過去分別意識,變似前五識所緣境現,無曾現在受離心境。眼等五識,從此今時,與念相應,有一意識緣前五識離心之境。
論:即說此為憶曾所受。
述曰:即說於此分別意識,緣曾現在不離識境,名為憶持曾所受識。所以者何?由曾五識及同時意,緣即識境,熏成種子,今時相續,意於此位能憶前境,名為憶持,非曾五識境實離於心,今時猶有意識緣之,名曾受識。
論:故以後憶證先所見,實有外境其理不成。
述曰:此結非也。道理既爾,故汝所說以憶持故,證曾五識所見實有,其義不成。直以自宗,釋外所難,奪他所說,更無異理。如說汝細心,即我第八識。然舊論本,上來所說一頌半文,異常難解,披者當知。
論:若如夢中雖無實境而識得起,覺時亦然。
述曰:自下大段第三有半頌釋小乘、外道。難以夢例覺時,應知境無失。先敘彼難;後方釋破。於敘難中,初牒論主所明唯識;後正申難。此即初也,論主前來所說理趣,如世夢中,無境既識起,其覺時識,無境得生者,即牒夢、覺二識義同。
自下申難。
論:如世自知夢境非有,覺時既爾,何不自知?
述曰:夢、覺二識,無境既同,世能自知夢境非有,其覺時識,自知應等。夢心無有境,覺時許知無;覺識境既無,何不知非有?量云:世覺時識應知境無;許無境故;如知夢識。
論:既不自知覺境非有,寧如夢識實境皆無。
述曰:前難覺識應知境無,此顯不知實境定有。覺、夢二境俱非有,即知夢識境成無,覺不自知無異於夢,故知覺識境實有。量云:世覺時識外實境有:許異夢故;如自真智。不言世覺,相符極成,亂真覺故。因不言許,隨一不成,生死大乘說為夢故;或簡五識,不行夢故;或顯異於眠時夢故,喻不言自,其體便闕。大乘真智無外境故,若說大乘真智為喻,所立不成,為此等過,宗等各簡。
此總難已,自下非之。
論:此亦非證。
述曰:此總非之。
自下別釋。
論:頌曰:未覺不能知,夢所見非有。
述曰:未得真智覺,不能自知生死夢所見定非實有,即正理解於此頌文。或為喻顯,如世未覺,不能自知夢心所見定非實有。覺時亦爾,以喻釋難,即此半頌通以法喻二義解之,亦無違也。舊論下句,今在上說。今此上句,舊論下說。舊依梵本,今從唐言,亦無乖返,諸上下頌,應如是知。
論曰:如未覺位,不知夢境非外實有,覺時乃知。
述曰:此舉世喻,以釋頌文,要覺方知夢境非有,彼此共許,故以為喻。
論:如是世間虛妄分別,串習惛熱,如在夢中。
述曰:下以理解,此釋下句頌中「夢」字。生死之識,不稱實理,說為「虛妄」;無始已來,數數熏發,名為「串習」;蓋纏覆蔽,稱之為「惛」;毒火所煎,號之為「熱」。或復串習無明稱「惛」;聖智不生,名之為「熱」;猶如世間數習闇昧惛睡之識,名之為「夢」。生死亦爾,睡者惛熱義,夢睡心之異名,即說生死名世間爾,如經所說生死長夜。
論:諸有所見皆非實有。
述曰:釋後句頌下之四字,生死妄夢,異真智生,故此所緣,皆非實有,顛倒虛妄所顯現故。量云:生死夢識所緣之境皆非實有;許夢境攝故;如極成夢境。
論:未得真覺,不能自知。
述曰:釋頌初句,無始已來串習虛妄,未植善種,真智不生,如何得知生死夢境不實顯現,如夢境無,此答前難。應立量言:生死之識不能稱理知自境無;許夢識攝故;如極成夢識。然亦許有少能自知,如今聞教,知境非有,如極成夢。亦少自知,不名真覺,恐違世間及法差別隨一過故。宗云「稱理」,因有「許」言。世間眠夢,彼此共許,名為「極成」。簡生死夢,他不許故。外人伏難:既生死識不能稱理如實自知,何名真覺而實得知今境非有?
論:若時得彼出世對治無分別智即名真覺。
述曰:二乘見道亦名真覺,然於後得,不知境無,加行不作唯識入故。菩薩見道無漏正智超世間故,名為出世。能除生死,稱為「對治」;離世分別及事分別,名「無分別」。此為無間道對治世間,契真如理,名「無分別智」。釋此名難,如餘處辨。不虛妄故名「真」;如實了故稱「覺」。此離諸縛,超諸麁重,得此名入諸聖朋流,故名「真覺」。簡異生死,少出夢時,亦言知夢境皆非有,假名之覺,立真覺名。此翻頌中未覺之說。
論:此後所得世間淨智現在前位,如實了知彼境非實,其義平等。
述曰:於見道中,得此所說無分別智;後有緣世間無漏之智,現在前位,方能稱理如實了知彼生死識境非實有,即後得智。緣世間故,名為「世間」,非體有漏,名「世間」也;體非是漏,立以「淨」名。稱境而知,名如實知;前無分別,唯緣如理,但名真覺。此後得智,遍緣世間,能知境無,名如實知,亦名真覺。此智得起,藉無分別,無分別智,獨名真覺。若生死識,雖少自知,不名真覺。無分別智,雖名真覺,不能知境皆非實有,此後得智,遍緣理事,能知境無,異前二智,其義與前知世眠夢,平等無二。前處眠夢得世覺時,知先夢境體非實有,今從生死得於真智出世覺時,知先生死夢境體非真實,相似無二。平等、相似,一義二名。解頌如字故。若不知生死夢境非實有,但是未覺,得真覺已,故能了知。《攝大乘論》、《成唯識》中皆有此釋,義意既同,故不繁引。
論:若諸有情由自相續轉變差別似境識起,不由外境為所緣生。
述曰:自下大文第四,復釋外難二識成決定,外境非無失。小乘、外道作如是難:若諸有情由自身中心等相續識自證分,轉變自體,有差別相,在內識上似外境現,實非是外,識緣此起,不由外境為其所緣引識等起。或從種子轉變差別,乃有現行似境識起,不由外境為所緣生。
此則外人牒論主義,次申共許,後方正難。
論:彼諸有情近善、惡友,聞正、邪法,二識決定。
述曰:此申共許,如彼能緣不離識境,一切有情或近善友聞說正法;或近惡友聞說邪法,如四親近行近善知識,聽聞正法,正性決定。能教者識,成悲決定;能聽者識,成慧決定。近惡友時,成邪定亦爾。即能、所教,二識決定。或近善、惡二種友,如其能近者,各成正、邪二識決定。准此下釋,即能、所教二識決定,前解為是。若准舊論,今此難中,文既含隱,其能近者,各隨所應,成於邪、正二識決定,後解為是。然文既含隱,二解竝得,任情取捨。
論:既無友教此云何成?
述曰:此正為難,諸識既緣不離識境,無心外法,理即便無善、惡二友,亦無他說正、邪二法。此能聽者,或正或邪二識決定,云何得成?或無外境,云何得有能教、所教二識決定?
論:非不得成。
述曰:下釋妨難。此總答難,非不得成。
論:頌曰: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
述曰:下別答難,由能、所教二人展轉增上緣力,其能聽者正、邪二識成決定也;或增上力,能、所教者二人之識得成決定。准前二釋。
論曰:以諸有情自他相續,諸識展轉為增上緣。
述曰:此釋初句頌。以諸有情他能教者、自能聽者,各各相續八種諸識,此彼展轉為增上緣。此意即顯親緣心內自所變境,名為唯識,非遮心外他有情等。外人說心緣心外法親得他人所說之法,今則不然,能、所教者展轉互為增上緣故,自識變似能教、所聽,為自相續識親所緣。不能親取他所說法,為疎所緣,於義無失,此說「展轉為增上緣」故,《成唯識》說為疎所緣故。
論:隨其所應二識決定。
述曰:隨其所應顯義不定。由增上緣,若近善友聽聞正法,自相續中正識決定;若近惡友聽聞邪法,自相續中邪識決定。或近善、惡友,及由展轉為增上緣,能說法者,正邪悲愛;能聽法者,正邪智慧,二識決定,言「隨所應二識決定」,此由未顯。
論:謂餘相續識差別故,令餘相續差別識生,各成決定不由外境。
述曰:此即廣前增上緣義,答外所徵。謂能教者餘相續中見、相分識正、邪差別增上緣故,令能聽者餘相續中差別見、相諸識得生。能、所教者二識,各各得成決定。或聽者正、邪二識各成決定,不由外境識決定成。即由自、他增上緣力,識得決定,非由自、他親相緣見,成決定識。故知識生不是親緣,由於外境增上緣,由我亦許有故,雖無外境,而友、教亦成。
論:若如夢中,境雖無實,而識得起,覺時亦然。
述曰:自下半頌,大文第五。又釋外難夢、覺心無異,無造行果差失。初外人難;後論主釋。初難之中,先牒此義,後方為難。此即牒也,若覺時識猶如夢中,境雖無實,而亦得起。
論:何緣夢覺造善惡行,愛非愛果當受不同?
述曰:此申難也。夢時與覺,無境是同,覺時與夢,俱造眾業,何故覺行感果苦楚,或有現報等,夢時造行感果微劣,或無果等?如夢殺人定無現在為他報殺,若覺時殺,定為現在他人殺報,未來感果故定不同。如殺他人、婬他人等餘一切行,其果亦爾。此外人質以問論主。
論:頌曰:心由睡眠壞,夢覺果不同。
述曰:下論主答。上句顯理,下顯不同。由在夢位造善、惡心,睡眠所壞,故夢與覺感果不同。
論:在夢位心,由睡眠壞勢力羸劣,覺心不爾。
述曰:釋上句頌。不定四中,睡眠心所能令有情身分沈重,心分惛昧,在寐夢心,為此所壞,令心昧故,慮不分明,勢力羸劣。其覺時心,既無眠壞,緣境明了,勢力增強,不同夢位。其狂、醉等,為緣壞心,羸劣亦爾。此但答問如夢位心。
論:故所造行當受異熟,勝劣不同非由外境。
述曰:由夢壞心,覺時不爾,故此二位所造善、惡,當受異熟,非夢果勝。夢果乃劣,非由外境其果不同。
外人伏問:既爾,夢心為睡所壞,覺心不爾,何不夢位由眠所壞,其境實無,覺境便有?復由此理,當果異耶?
既爾,汝宗覺時見色等既是實有,夢時見色等,應例非無。見色雖復義齊,其境有、無不等。或薩婆多夢、覺境俱是有,造行當果不同,何妨我義無境,覺、夢雖同,造行感果有別。此中難釋,返覆無窮,恐厭煩文,略示綱要,諸有智者,准此應思。
論:若唯有識無身語等,羊等云何為他所殺?
述曰:自下二頌,大文第六,又釋外難無境殺等無,返詰他宗失。初敘外二難,次一頌解;後一頌詰。此即初難,若唯有識,色等境無,由此便無身、語業等,彼羊等云何為他人所殺,心外法故?方今世士,此難多生,達此論文,應休劣意。
論:若羊等死不由他害,屠者云何得殺生罪?
述曰:此第二難。心外羊等,若其死位不由他人之所害者,世間殺羊、魚等屠者云何可得殺生之罪?若許罪是有,即殺心外之羊,心外羊無屠者,云何得罪?返覆二責,無所逃刑。
論:頌曰:由他識轉變,有殺害事業,如鬼等意力,令他失念等。
述曰:上二句頌,先以理釋;下二句頌,舉喻以成。由能殺者為增上緣,起殺害識,轉變力故。令所殺者有殺害已,斷命事成。故能殺者得殺生罪,如由鬼等意念等故,令他有情有失念等。至下當知。
論曰:如由鬼等意念勢力,令他有情失念得夢。
述曰:先釋下半頌能成喻也,如世間鬼惱亂有情內意念力,令他有情失本正念,心發狂等。或鬼意變彼,令他得異夢。「如鬼等」者,瞿波解云:等取天神、龍神、犍達縛、夜叉神、仙人等。及如胎中子,由母憂惱,子心變異,或生、或死;或子起欲樂,母隨子欲得夢。
已下釋頌末句「失念等」字。
論:或著魅等變異事成。
述曰:由猫鬼等意念勢力,令他著魅變異事成。既彼親能令他作此,但由意念增上緣故,此事便成。殺羊等亦爾,雖無外身、語,殺事亦成。
上解「失念」;下解「得夢」有二事。
論:具神通者意念勢力令他夢中見種種事。
述曰:頌言「鬼等」,等中等此。
此則總舉,下別指事。
論:如大迦多衍那意願勢力令婆剌拏王等夢見異事。
述曰:即佛在世,摩訶迦旃延。「摩訶」言大;「迦多衍」,此云剪剃,如常所釋。此即其姓,「那」者男聲,即剪剃種。男聲中,呼表是男也,如言「尼」者女聲中,呼表其女也。婆剌拏者,舊言娑羅那,此云流轉。即由剪剃神通意願,令王得夢,說此緣者,如舊《中阿含經》說娑羅那王,是眉稀羅國主,容貌端政,自謂無雙,求覓好人,欲自方比顯己殊勝。時有人曰:王舍城內有大迦旃延,形容甚好,世中無比,王遣迎之。迦旃延至,王出宮迎,王不及彼,人覩迦延,無看王者,王問所以,眾曰:迦延容貌勝王。王問:大德今果宿因。迦延答曰:我昔出家,王作乞兒,我掃寺地,王來乞食,我掃地竟,令王除糞,除糞既訖,方與王食,以此業因,生人天中得報端政。王聞此已尋請出家,為迦延弟子,後共迦延往阿盤地國中,山中修道,別處坐禪。阿盤地王,名鉢樹多,時將諸宮人入山遊戲,宮人見王形貌端政,圍遶看之,鉢樹多王見娑羅那王,疑有欲意。問娑羅那曰:汝是阿羅漢耶?王答言:非。次第一一問餘三果,王皆答言:非。又問:汝離欲不?又答言:非。鉢樹多瞋曰:若爾,汝何故入我婇女中看我婇女。遂鞭身破,悶絕而死,至夜方醒,從本處起至迦延所。迦延見已,心生悲愍,共諸同學,同為療治。娑羅那王語迦延曰:我從師乞暫還本國,集軍破彼阿盤地國,殺鉢樹多王,事竟當還從師修道。迦延從請,語:王欲去,且停一宿。迦延安置好家,令眠願令感夢,夢見集軍征阿盤地,自軍破敗,身為他獲,堅縛手足,赤花插頭,嚴鼓欲殺。王於夢中恐怖,大叫呼失聲云:我今無歸,願師濟拔,作歸依處,得壽命長。迦延以神力,手指出火,喚之令寤,問言:何故其猶未醒,尚言災事。迦延以火照而問之:此是何處,汝可自看。王心方寤。迦延語言:汝若征彼,必當破敗,如夢所見。王言:願師為除毒意。迦延為說:一切諸法,譬如國土,假名無實,離舍屋等,無別國土,離柱木等,無別舍屋,乃至廣說。至於極微,亦非實事,無彼無此,無怨無親。王聞此法,得預流果,後漸獲得阿羅漢果。故知依自意,他夢事亦成。
論:又如阿練若仙人意憤勢力,令吠摩質咀利王夢見異事。
述曰:此第三喻。阿練若者,舊云阿蘭若,此云閒寂曠野處也,離村空野,名阿練若。此中仙人名阿練若仙人。吠摩質咀利王者,即舊云毘摩質多羅阿修羅王也,天帝釋設支夫人之父也。此云綺飾,或云綵畫。由仙人意瞋,令阿修羅王夢見異事。舊論言見恐怖事,此則不同。《中阿含經》云:有七百仙人,住阿練若時,天帝釋嚴身,入中於下風坐,諸天皆來,恭敬帝釋。毘摩質多羅阿修羅王見帝是事,忽變為天,著好嚴具,破其籬垣,入仙人處,在上風坐,仙怪是事,皆不敬之,甚生憤恨云:汝等何故,但敬帝釋,而輕蔑我?欲苦諸仙,諸仙懺謝,其恨不已,不受仙悔,諸仙心念,令返衰惱。應時毘摩質多羅王即大困苦,遂生悔心,漸謝仙等,仙等心念,赦其僣失,即還如本。今此論說阿修羅得夢,經說覺時遭苦,然理大同。此前所說,皆增上緣令他事起,非親為緣令有此事。
論:如是由他識轉變故,令他違害命根事起。
述曰:釋上半頌,「如是」者,結法也。增上緣中,由他能殺,起殺害識,轉變力故,令所殺者違害於己命根事起,如由鬼等意念勢力,他失念等。直以事喻,令義增明,不繁比量。
論:應知死者謂眾同分,由識變異相續斷滅。
述曰:雖知命斷,未知死相,故今重顯。眾同分者,《成唯識》等說: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別而假建立此眾同分,隨何生趣。若未捨時,阿賴耶識,即此趣生,相續一類,前之與後,趣等皆同。若遇他識增上違緣,捨眾同分,阿賴耶識即便變異,異舊趣生。此趣生者,舊時相續,今便斷滅,餘識亦爾。舊續今斷,名之為死。死者滅相,總有二時:一者將滅,說名為死,即是現在,如觸處中所立死觸,死支亦爾。若正滅相名死,觸支應成過去;二者正滅,說名為死。如今所說,識相斷滅,即是過去,故此說死,但是滅相,非死觸支。
論:復次,頌曰:彈宅迦等空,云何由仙忿,意罰為大罪,此復云何成。
述曰:此下返詰。上半頌,不許前說詰林等空,云何由仙忿;下半頌,彼若救義,詰非意云何成大罪。舊論由此遂分二段,前後別明。初句等者,等下二林,文意易詳,至下當悉。
論:若不許由他識轉變增上力,故他有情死。
述曰:將為詰彼,先敘彼計。前我所說由能殺者,他識轉變增上緣力,令所殺者他有情死。
汝不許者,以他宗說由他親能殺他身故,他有情死,故彼不許此前所說,今牒彼計。
論:云何世尊為成意罰是大罪,故返問長者鄔婆離言。
述曰:自下正詰。三業諸罪,現為人、天之所呵責,未來當受諸惡苦報,可治罰故、可毀責故,名之為罰。三業校量,意罰最大。佛為成此返問長者鄔波離也。鄔婆離者,此云近執,親近於王,執王事也。如世說言:朝庭執事。如阿羅漢持律上首,親近太子,執事之人,名鄔波離矣。《中阿含經》說:有尼犍子名闍提弗多羅,其有弟子,名為長熱,往至佛所。佛問長熱,師教汝法,三業之中,何罸業重?答云:身重,次口,後意。長熱反問:瞿曇今說何業最重?佛言:意重,身、語乃輕。長熱還去。闍提問云:汝至彼所,瞿曇何言?長熱具說。闍提讚歎,汝真我子,從我口生,善受我教,所說無異。汝可更往,破瞿曇義,提取將來,作我弟子。長熱不從。
有大富長者,名鄔波離,伏事尼乾闍提,使往破佛立義。長熱報云:此事不可,彼瞿曇者,容貌辯才,過人無量,兼有幻術,能轉人心,無量眾生為其弟子,寧可降伏?闍提不信,令長者往。長者往已,欲破佛義。遂立義云:我立三罸,身為最量,次口,後心,瞿曇云何說心罸重?世尊于時在眉絺羅國,國城五日方行一邊。
佛問長者:若人行殺,幾日殺此國人得盡?
長者答曰:大能七日、或十日、或一月。
復問:仙人超瞋心殺,幾日得盡?
答曰:一時國人皆盡。
又問:一百日、二百日、三百日,行於布施,有人一時入八禪定,何者為勝?有人多時持戒,有人一時入無漏觀,何者為勝?
長者答言:入禪、無漏功德大勝。
佛言:長者云何乃說身、口罰重,心罰最輕?長者理屈,乞為弟子,乃至得果。自立誓言:我所住處,常擬供養三寶,一切尼乾,悉不得入我家。
長者得道,後還本家。闍提怪遲遣人往覓。長者家人,不許入舍。闍提不測,自往覓之。長者莊嚴高座自坐,別安小座,以待闍提。闍提見之法用如此,訶責長者。
長者答云:今人非昔人,我今已勝汝,是佛弟子,何得不然?
闍提乃云:我令汝取瞿曇作我弟子,彼既不得,今復失汝,我今為汝說一譬喻,遂作喻云:譬如有人須欝婆羅根,取欲食之,令人入池處處求覓,求覓不得,自拔男根,不得欝婆羅根,又自失根,汝亦如是。如是求覓瞿曇不得,反更失汝,汝如男根。
長者答言:我為汝喻,譬如有人性甚愚癡,取一黠婦,婚姻以後,遂便有娠。婦言:兒生應須戲具,語聟預覓,時聟覓得一獼猴子,將還與婦。婦語其聟,汝須浣染舂,方堪為戲具。聟將雇人欲浣染舂,他謂其曰:乃可浣洗,云何染舂?此若是衣,可作三事,獼猴不然,其云何作他為洗之。洗之既訖,置熱汁中,染其獼猴,皮肉時已爛壞,後取舂之,形相都失,亦復不堪為兒戲具。汝法亦爾,既非淨物,唯可浣洗,不可受持,如不可染;不可修行,如不可舂。云何令我受持修學,闍提於是慚恥而去,此指於彼故言返問。然《婆沙》第二十七,亦有此文。
論:汝頗曾聞何因緣故,彈宅迦林、末蹬伽林、羯陵伽林皆空閑寂。
述曰:此佛問詞。彈宅迦者,真諦云檀陀柯,此云治罰,治罰罪人處也。今罰罪人,尚置其內。《中阿含》云:是王名也。有摩登伽婦人,是婆羅門女,極有容貌,聟為仙人,名摩登伽,於山中坐,婦為其夫營辦食送。檀陀訶王入山戲遊,逢見此婦,問是何人。有人答言:是仙人婦。王云:仙人離欲,何用婦為?遂令提取將還宮內,仙至食時,望婦不來,心生恚恨,借問餘人,餘人為說,是王將去。仙往王所,殷勤求覓,不肯還云:汝是仙人,何須畜婦?仙言:我食索此婦人。王便不還。仙人意憤,語其婦曰:汝一心念我,勿暫捨我,今夜欲令此國土破壞。仙人夜念,時雨大石,王及國人一切皆死,俄頃成山。此婦一心念彼仙人,唯身不死,還就山中。本是彈宅迦王國,今成山林,從本為名,名彼林也。人物皆盡,故名空寂。舊人解云:諸仙修定處名空寂。
末蹬伽者,舊云迦陵伽,此云憍逸,仙人之名。舊云王名,有梵本云鉢蹬伽,此翻云蛾,即赴火者。昔有仙人形甚醜陋,世間斯極,修得五通,山中坐禪。有一婬女甚愛於王,王亦愛之,後觸忤王,王遂驅出。婬女入山,見仙醜陋,謂是不祥之人,恐有不祥之事。婬女切念:我今被出,是不吉祥,若還此不祥,我應吉祥,乃取糞穢洗不淨汁,令婢送山,澆灌仙人,仙人忍受,不生瞋恨。有婆羅門為仙洗浣,婬女自後王還寵之。
有一國師亦有衰惱,婬女語曰:以不吉祥還於仙者,必還吉祥。國師依言,以糞汁洗,仙亦忍受。弟子婆羅門,還為洗浣。其後國師還得吉事,事既皆驗,人普知之。王後欲征,國師進諫,以不吉祥與仙人者,必獲吉祥。王復遂語,山中起屋,恒取糞汁洗灌仙人,征遂得勝。自後若有不稱心事,輒以糞汁洗之,仙人不復能忍,心生恚恨,乃雨石下,王人皆死,唯事仙者,得免斯苦。須臾之間,國成山林,此林從本,名末蹬伽。
羯陵迦者,此云和雅,如彼鳥名。陵字去聲呼也,舊云:摩登伽仙人之名。昔有一人語此仙曰:汝若有子,當為國師。摩登伽是旃陀羅種,既聞此語,求女於王。王甚訶責,汝非好種,何故求我為婚?仙既數求不得,女意欲適仙處,令母白王:彼雖惡種,猶是仙人,深為可重,我情欲適。王決不許,女盜往彼,為仙人妻,遂生一子。王既失女,處處尋求,求知仙處,遣旃荼羅縛仙及女,相著擲著恒河水中。仙語恒河神曰:汝莫令我沒,若我沒者,須臾之間,令水涸竭。河神於是割繩,放令仙還去。仙瞋作念,須臾雨石,王人皆死,國變山林,從本為名,名摩登伽也。此三舊國,今變成林。佛問波離:汝知何緣此林空寂?
論:長者白佛言:喬答摩!我聞由仙意憤恚故。
述曰:喬答摩者,先云瞿曇,此云甘蔗種,或日炙種,或牛糞種等,如舊所釋。佛是此種,號喬答摩。長者答佛:我雖不見,曾聞仙人由如上事,意憤恚故,國變成林,所以空寂。由此所說仙人意嗔,殺此三國諸有情類,國變成林。故知由他諸識轉變增上力故,他有情死,非以身、語親能殺之。准經但總問仙人意殺,今論乃別言仙殺三國。
論:若執神鬼敬重仙人,知嫌為殺彼有情類,不但由仙意憤恚者。
述曰:彼宗意說:唯意不能成殺業道,令有情死。仙人起欲,鬼神敬重,見仙意嗔,遂為仙殺彼有情類,不唯由仙意嗔力故,有情死也。牒彼計救,故言「若」者。
論:云何引彼成立意罰,為大罪性過於身語。
述曰:釋下半頌,詰意罰為大。若鬼神為殺,云何世尊引彼林事反問長者成立意罰為大罪性,過於身語。由於此殺在身、語故,非意罪大。如《俱舍》說,三罰業中,自比校者,意罰為大;五無間中,破僧為大;於五偏見,邪見最大。故知意殺無量眾生,過破僧罪,破僧罪是虛誑語故。若爾,論說破僧能感無間一劫惡異熟果,此中意殺感果如何?大乘中說:感無量劫,受無間果,過於破僧,從初為名,皆名生報,說色業道立五無間。於中重者,謂是破僧,破僧不能重過意罰,故說意罰為大罪性。《俱舍》又說:或依大果說破僧重,害多有情,說意罰大。斷諸善根,說邪見重。依彼宗說,即其罪大,後感果時,雖但一劫,倍於破僧,受無間等,皆生報故,不可多生,感無間果,不同大乘。
論:由此應知,但由仙忿彼有情死,理善成立。
述曰:此結前也,謂此佛說意罰大故。汝應當知但由仙忿,三國眾生皆被殺死,今變成林,理善成立意罰為重,非由神鬼敬重仙人,知嫌為殺。又解:亦即返顯自識轉變增上緣力,他有情死,唯識義成。非是要由緣識外境,親能殺彼,彼方說死。
論:若唯有識,諸他心智知他心不?
述曰:自下大文第七一頌,解釋外難,不照他心,智識不成失。於中有八:一、問;二、詰;三、難;四、釋;五、徵;六、解;七、逐;八、答。此即初也,謂外問言:若唯有識,不緣心外所有境者,若凡、若聖諸他心智,緣他心不?
論:設爾何失?
述曰:論主返詰。設緣、不緣,二俱何過?
論:若不能知,何謂他心智?
述曰:下外人難。論主既說緣與不緣,有何過者?今為二難,先難不緣;後難許緣。此即初也,若說一切諸他心智,不能親知他心等者,云何說之為他心智?便立量言:汝之他心智應非他心智;不能親緣他心等故;如自色等智。
論:若能知者,唯識應不成。
述曰:此即第二,難彼許緣。若凡及聖諸他心智,親能緣知他心等者,所說唯識理應不成,許此智緣心外境故。復立量言:汝他心智應非唯識;許此智緣心外境故;如我此智。喻中不言如我此智,便闕同喻。然他心智亦能了知他心所法,唯名他心者,從主勝說故。然此不能了知他心能緣心等,亦不了知彼所緣境,若許知者,便有自心知自心過。自心有緣彼,彼有緣自心。故若許知,便有此失。若別時緣,即無此過。自心前後,許相緣故。既爾,大乘許一剎那自心,返緣彼能緣,彼能緣等,何不許緣。此亦不爾,但許一念自心自緣,謂自證心緣見分等,猶尚不許一念見分,返緣自證。豈許見分一念自緣,唯見分能緣他心故?若爾,他心緣自身自證,亦應得說一念他心智得緣彼境。此亦不爾,前已說故。謂前已說一念見分不許能緣自自證分,證自證分,類此亦爾,故他心智,但知他身心、心所法,不緣彼境。及彼能緣自自證分,不名他心智故,此說因位,非佛等心。
論:雖知他心,然不如實。
述曰:此論主釋,由知他心,名他心智,不如實故,可說唯識。論主且約菩薩已下他心智答。所以者何?此等他心智雖緣他心,不能如實稱似彼心,以他心為質,大分雖同,不親緣著,與彼少異,名不如實,至下當知。
論:頌曰: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
述曰:此頌文意有徵、有解,有逐、有答。所以者何?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此外人徵。如知自心智,此論主解。伏意亦有自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外人復逐,第四句頌,「不知」二字。論主復答,「不知」者,無知也,由無知故,不能自知。總言不知如佛境者,顯成二智不如實知。然依梵本,頌「不知」字,應言「無知」,不知、無知答逐,「不知」總顯二不如實,今此文略,合言不知。義亦含二,至下當知。
論曰:諸他心智云何於境不如實知?
述曰:此外人徵,釋上半頌。汝前所說若凡、若聖諸他心智既緣他心,云何於境不如實知?然此等文,勘舊論文,非有難解,極有少略,不能繁述,學者當知。
論:如自心智。
述曰:此論主解,釋第三句頌。以他心為質而心變緣,名他心智,非能親取他心等故,名他心智。如緣自心諸所有智,亦不親取,但變而緣,與本質異,名不如實。此自心智說見分者,前後許自變相緣故,非自證分等,名為自心智,彼如實知,無異解故。
論:此自心智云何於境不如實知?
述曰:此外人逐。既言他心智如知自心智者,此知自心智云何於自心所取之境不如實知?
論:由無知故。
述曰:此論主答,釋頌末句「不知」二字。此一頌翻釋由菩薩等無始已來,法執所蔽,有此無知覆其心境,令知自心,亦不如實。故他心智,由法執力,如知自心,亦不如實。
論:二智於境各由無知所覆蔽故,不知如佛淨智所行不可言境。
述曰:下顯總成他自心智不如實知。一「無知」言,通答上問及釋下因。若菩薩等能知他心及知自心。二種諸智,名為二智。或現行法執,俱無明所覆;或法執種子,俱無明所蔽,故言「無知所覆蔽」也。覆謂覆障;蔽謂隱蔽。覆障所知離言法性,隱蔽自心,不稱實故。如來淨智斷法執故,所行真俗依他、圓成二種諸境體性,離言超思議道,名有為等,皆假強名故。佛他心智緣他心時,既稱彼境如實離言,名如實知。諸菩薩等他心智等,不知彼境性離言等,不稱彼緣。雖緣他心及緣自心,名不如實。故此說言諸菩薩等二智於境無知所覆,不能了知,如佛所行有為、無為,性離言境,故說彼智名不如實。
論:此二於境不如實知,由似外境虛妄顯現故。
述曰:此重釋前不如實義,除佛智外,餘他心智及自心智,由有法執,似外境相虛妄現故。虛者不實,妄者顛倒,是故於境不如實知此第一義,故不如實。
論:所取、能取分別未斷故。
述曰:此第二釋不如實義,由自身中法執能取、所取分別種子猶未斷故,此二於境不如實知,此則總說。若別說者,此他心智通有、無漏。若有漏者,略有二說:安慧等云:諸有漏心唯有自體,無相、見分,如此卷初。《唯識》中說:所說見、相,皆是所執,謂此識體轉似他心相貌生起。他本質心實不緣著,亦自心內不變相分似於他心,由善等心有法執故,自證分上似他相生,此似彼相,遍計所執體性非有。其自體分依他起攝,即說此為他心智也。然護法等此唯識釋亦無異解,如《成唯識》護法等云:謂諸有漏心依他性中亦有三分,遂作難言:「外色實無,可非內識境;他心實有,寧非自所緣?誰說他心非自識境,但不說彼是親所緣。謂識生時無實作用,非如手等親執外物,日等舒光親照外境;但如鏡等似外境現,名了他心,非親能了。親所了者,謂自所變,故契經言:『無有小法能取少法』,但識生時,似彼相現,名取彼物。」即自心等以他實心為增上緣,所取本質,自心別變,作相分心,似他本物,說此見分為了他心,名他心智。此前二說皆有漏智,若是無漏他心智者,如《成唯識》略有三說:「諸後得智有二分耶?有義:俱無,離二取故」,同有漏心初師所說。然《佛地論》雖無漏心有相、無相略有三說,約後得智,既無此義。此師菩薩及二乘等諸無漏心皆有法執,《佛地論》中,亦有此義。似二取現,說有見、相,見、相即是遍計所執,體是無法,說能所取是所執故。無處正說依他起故,唯二等者,但自證分,似於二現,說之為二。依他性中實無有二,說為他心智,如有漏心說。
問:然佛此智有相、見不?
答:有見無相,不同二乘等諸無漏心。佛之見分親了他心,名他心智。釋此理妨,如次下師,故此論說除佛以外,知自他心智,虛妄顯現,二取分別猶未斷等,與佛有異。佛無執故,不知如佛淨智行境。
有義:後得智見有相無,說此智品有分別故,聖智皆能親照境故,不執著故,說離二取。此第二說《佛地論》中更有證文,不能繁引。釋此文者,若有漏心便變相分,二取未除,不知如佛淨智所行性離言境,都無相分,名不如實。若除佛外,諸無漏智雖能親取,然自身中有法執種猶未斷故,出觀已後,諸法可言,或猶起執,名不如實,佛則不爾。故除佛外,無漏此智,不知如佛淨智所行不可言境,與佛有異。
若爾,此智既不變相親取外境,何名唯識?
答:唯識者,據有漏心所起妄執境非實有,由此理故,唯識但遮所執外法。識能親取非執外法,何妨親取,故唯識理,此師亦成。或「唯識」言,據妄心說,無漏心等,即非唯識,經中但說三界唯心,不說無漏亦唯心故。此違比量,《解深密》等如前引教,通無漏故。今此二義,前解為勝。
有義:後得智二分俱有,說此思惟似真如相,不見真實真如性故,乃至廣說。又若此智不變似境,離自體法,應非所緣,緣色等智,應緣聲等。又緣無等,應無所緣緣,彼體非實,無緣用故。《佛地論》中亦作是說:後得智品有分別故,所緣境界或離體故,如有漏心。似境相現,分明緣照如是境相,同無漏心。無漏種起,雖有相似有漏法者,體非有漏,如有漏心。似無漏相,非無漏故。《成唯識》中又作是說:「現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他聚攝攝故」,如非所緣。然真如等與能緣心不異、不一,非他所攝,不可為例。餘所引證,如有漏中,由斯教理,若佛、非佛,諸後得智無漏心者,定有相分。亦有見分。然除佛外,餘無漏他心智,法執未斷;有漏此智,虛妄現故,不知如佛淨智所行不可言境,與佛無漏他心智異。佛他心智雖變為境,親似他心,名為如實,以無執故,知性離言;餘他心智,亦變為境,未斷執故,疎似他心,名不如實,以有執故,不知諸法體性離言,故說有異。此中通說除佛以外諸他心智說不如實,非佛此智親能照了他心等故,名為如實。《成唯識》說「誰說他心非自識境?但不說彼是親所緣」,故佛亦變。若說佛心親能了者,便與上說理教相違,故佛之心,亦名唯識。於此義中略為褒貶,初說無漏心亦無相見,亦有法執,此不須說。如《成唯識》破無二分,《佛地論》中廣破相分亦有緣無之心,非所緣緣故。然後二師或說無漏親所取緣,或說佛心亦變影像,若許親取,云何應取無法,無法無體,非所緣緣。《觀所緣》說:要具二支是所緣義。此師意說:此心不具所緣緣,餘具所緣,心必具二支故。若許無法得為緣者,破經部師量有不定,自許無法得成緣故。若破他為量,非述自宗故,無不定者。又唯識理,亦復相違。親取心外法,何得名唯識。破他心等,取心外法,比量相違及不定過,此師意說,如下當知。其第三師,若佛之心亦變影像,不親取者,應不知無,心內相分是有法故。又應不說遍計所執是凡夫境。由此故知,二說皆是,二說竝非,此則雙貶。
若別褒者,護法等說:除無分別,必有影像,其理稍勝。所以者何?既說諸心同鏡照物,必有影生,理無乖返;若無影像,違親所緣。如《佛地論》、《成唯識》、《瑜伽論》說:心、心所法從四緣生,說緣於無,無漏之心無此緣者,便違聖教及違比量。遍計所執說凡夫境,意說:凡夫若心起執,必變為依他內影像相分,此性離言及離假智識,有執故。執此以為色、聲法等,不稱所變離言影像,說能執心名為遍計。遍計所取,名為所執。此是無法,不能與識作所緣緣,所變影像,體是有法,與能遍計作所緣緣,亦不違理。但是凡夫起能執心,當體顯現,名凡夫境,非說為境故,即是所緣緣,但作所緣,不能作緣。當情現故,無體性故。如見於繩,眼識無執,是現量攝,得法自相。但見青等離言之境,意識於此亦自變為離言影像,不知此影像非繩、非非繩,非蛇、非非蛇,遂執為蛇,不稱影像,說此執心名能遍計,體是有法,所變影像,體亦有法,名所遍計。遍計所取,當情所現,情有理無,說為所執,遍計性成。此唯凡夫所行之境,名非聖境,非許無法作所緣緣。若說不稱本質名所執無,應五識等中亦有法執,有緣順境亦生瞋故。因論生論,圓成實性,聖能親證,凡夫心緣,但可心變,不能親取。聖人若知遍計無時,亦心變作無之影像,有似於無,非即親緣遍計所執;依他起,性凡、聖之心俱能親變,亦親緣之。約親所緣,遍計所執唯凡夫境;圓成實性唯聖人境。若疎所緣,遍計所執亦通聖境;圓成實性亦通凡境。不爾,凡夫加行智等或遍計心聞說圓成應不緣執,聖應不知所執非有,各據差別,亦不相違,依他親、疎緣皆通二。
又前有難:若無漏心不能親取境,應不知無者,此亦不然。佛知諸法皆性離言,非無、非有。疎所緣中以所執境為其本質,增上力故,心變為無,體實是有,相似無法,知此離言法,非如凡夫假智,及言二法所取。對凡夫說此離言法上,凡境為無,名為知無,非是親以無為相分。《佛地論》云:心所變無,依他起攝;真如理無,圓成實攝。遍計所執體既非有,若非前二攝,智何所知?由如是等所說理趣,護法為勝。此中但說除佛無漏智,猶自身中有法執種,凡夫之身或有現行,竝言不如佛,非佛此智親取他心。說緣過去諸無法等,皆准此知。此前七段,一、四事難議境無,却徵境實執;二、釋現量證境有,返破憶持執;三、釋以夢例覺時,應知境無失;四、釋二識成決定,外境非無失;五、釋難夢覺心不異,無造行果差失;六、釋無境殺無罪,返詰他宗失;七、釋不照他心,智識不成失。
總是第二,釋外所徵,廣破外執。從斯論首已有二文,初立論宗唯識無境,及此所說,釋外徵等。總是第一,正辨本宗,破執釋難。自下第二,結己所造,歎深推佛。
論:唯識理趣,無邊決擇品類差別,難度甚深。
述曰:此下有二:初略總舉歎深推佛;後廣別顯結造推深。就初之中,先歎深,後推佛,此即初也。「理」者道理;「趣」者趣況所趣處也;「無邊」者,無際也;「決擇」者,以覺慧決了、簡擇也,「決」簡染疑,「擇」簡邪見,邪見決而不擇,疑擇而不決。今顯智慧所證量法,異邪見、疑所行境界,故言「決擇」。「品類」者,同此等流也;「差別」者,體有異也;寬廣故「難度」;無底故「甚深」。此中意說唯識理趣,若決擇品類有無邊差別,弘廣難度,無底甚深,歎有無邊深廣理趣。
論:非佛誰能具廣決擇。
述曰:此推於佛如是所說唯識理趣,無邊深廣。非佛以外,誰能於此具廣決擇,顯己決擇非具廣也。
論:頌曰:我已隨自能,略成唯識義,此中一切種,難思佛所行。
述曰:下廣別顯結推深,頌中初半,顯己隨能略已成立唯識義理;後半別顯唯識之理,除此所明以外諸義,一切種別難可思議,唯佛所知,非己能說,故應止也。
論:唯識理趣品類無邊,我隨自能,已略成立。
述曰:釋上半頌。然其唯識所有理趣品類差別,無量無邊,歎甚深廣,今我隨自所見之能,已略成立少分之義。結所明也。
論:餘一切種非所思議。
述曰:釋下半頌。其唯識理我所明外,餘一切種甚深之義,非是我意之所思惟,亦非我語所言議也,一切種者,差別理也。
所以者何?
論:超諸尋思所行境故。
述曰:此釋非已所能思議。「尋思」者,有分別有漏心等,或四尋伺。其唯識理,要得無漏真智覺時,方能少證。若在佛位,證乃圓明。然我世親處在地前,住尋思位,不能如實證唯識理,故非是我之所思議,其唯識理,超尋思境。以上總釋頌難思字。
論:如是理趣唯佛所行。
述曰:以下釋頌佛所行也。如是所說超尋思理,唯佛所行圓滿現證,非餘所知。
有何所以?非餘所能,獨佛圓證。
論:諸佛世尊於一切境及一切種智無礙故。
述曰:「一切境」者,諸法共相,即一切智境;「一切種」者,諸法自相一切種智境;「智」者,即是緣此如理、如量二智。若依梵本,應言一切智,此中言略,二境所緣,一智能緣,由佛世尊於此二境所有二智,斷結種故,皆無障礙,故於唯識一切種理,皆能了知。二障盡故,無有漏故,長時修故,智圓滿故,所以非佛不能圓滿行盡理趣,故我今時且說少分。《成唯識》說:「謂諸菩薩於識性、相,資糧位中能深信解;在加行位能漸伏斷所取、能取,引發真見;在通達位如實通達;修習位中如所見理,數數修習伏斷餘障;至究竟位出障圓明,能盡未來化有情類,復令悟入唯識相、性。」《辨中邊論》護月釋云:無著菩薩先住地前加行位中增上忍時,聞慈氏尊說此《中邊》所有頌已,得入初地,為世親說。世親菩薩先住地前順解脫分,迴向終心,聞無著說此彌勒頌,令其造釋,得入加行初煗位中。應是聖者相傳此說,所以護月遂有此言,非無逗留而為此義。真諦說:是十迴向中第二迴向中。世親既住地前位中,如《成唯識》,未證唯識真實道理,仰推於佛,理不為疑,雖可推上入地菩薩未圓出障,故但推佛,已隨執筆敢受指麾,略述斯疏,其間文義,有所虧拙,是已寡學,拙智窮思,幸諸學者,詳而靡尤。
二十唯識論述記第二
承久二(癸辰)七月二十八日一乘院長講堂談義料書之永恩(生年五十四)
同三年長講會談了憲幸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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