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uay lại quyển
T43 T43n1833

Text · T43n1833

成唯識論演祕

成唯識論演祕

Văn bản được trình bày theo mục lục nội bộ; hỗ trợ đối chiếu đa lớp và tra cứu thuật ngữ khi dữ liệu có sẵn.

Thông tin thư mục

Mã văn bản
T43n1833
Tên chuẩn
成唯識論演祕
Quyển
T43
Bộ sưu tập
Đại Chính Tân Tu Đại Tạng Kinh
Nguồn
CBETA TXT (T)
Ngôn ngữ giao diện đọc
Hán văn (phồn thể) · Hán Việt · Việt/Anh (khi có)
Số phần văn bản
7 phần · 7 đoạn hiển thị
Tình trạng biên mục
Hán gốc: có (7 đoạn) · Hán Việt: chưa có · Việt: chưa có · Anh: chưa có
Cập nhật
2026-03-30 15:24:18
Công cụ học thuật
Nền
Lớp
0%

Quyển thứ nhất

成唯識論演祕
Hán gốc
成唯識論演祕
No. 1833 [cf. No. 1830]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一(本)
沙門智周撰
疏:「機有三品不同」者。
不定姓人歸於佛法,智解淺深,三時悟異,名曰「三機」。非定別三,唯對不定立三時故。
疏:「由斯二聖互執有空」者。
問:唯望不定立有三時,何有二聖互執空有?
答:豈言不定唯祇一人,人既有多,悟亦前後,前後各以所證為是,互執何失?又縱一人執前後別,對執不同亦得稱互。
疏:「《解深密經》說唯識」者。
按彼經第一云:「廣惠當知!於六趣生死彼彼有情,或在四生身分生起,於中最初一切種子心識成就。廣惠!此識名阿陀那,亦名阿賴耶,亦名為心,為依止故六識身轉,如依暴水而有浪生;依淨明鏡有影像起。」
疏:「《花嚴》中說唯心」者。
按彼經第十九頌云:「譬如工畫師,不能知自心,而由心故畫,諸法性如是。若人知心行,普造諸世間,是人則見佛,了佛真實性。若人欲了知,三世一切佛,應觀法界性,一切唯心起。」又《大般若》四百六十七云:「謂諸菩薩作是思惟:諸行如幻,唯是虛妄分別所起,一切皆是自心所變。」准斯《般若》第二時中亦說唯識,《疏》依多分言第二時。
疏:「製《三十頌》離廣略」者。
有云:《瑜伽》等廣,《二十論》略,異前二論名離廣略。
詳曰:未必然矣,但表得中云離廣略,何要指斥?
疏:「唯有無漏大定智悲」者。
問:言唯定等證無文義,既但三法應無色身。
答:有二釋,一云:亦無有所見者,亦唯能見識之變矣,如文義等。二云:佛離戲論名等故,依本願、大悲變現色身,令物覩益故,非戲論色身故有。
詳曰:按《佛地論》、此論第十,前義為本,至文自悉。
疏:「若依自識」者。
聽法者識名為自識。
問:佛無文義,有漏識變云何言似?無所似故。
答:有二釋,一云:名等佛識雖無,然聽法者謂佛實說,故自心上有似文義,雖無本質所似名等,似自內心故亦無失;如言似我,向內似故。二云:似佛無漏非文義也,無所似故,文義之言相從來矣。
詳曰:後義難依,本明教體,不欲唯辨漏、無漏故。有云:七地已前有漏心位而過少,故名似無漏;非約影、質名相似也。
詳曰:《疏》意通言諸有漏心所變文義,不唯七地,豈地前等不聽佛說?若許聽者,自識所變豈不得名似無漏耶?既得名似,故前釋善。
問:佛若無言,林葉等喻而何以通?
答:據為其緣,令諸有情識變法解,名我已說;如手中葉未為作緣,眾生自心未起法解,名我未說;如林中葉,約為增上,名說、不說。
疏:「成所引聲」者。
略有三釋:一云,十二分教是成滿聖之所引生,名成所引;二云,成滿聖者,為諸有情施設言教,又立道理之所引起,名成所引;三云,成謂成實,實謂利樂所起之聲,名成所引。
詳曰:前二義局,第三理通。《對法論》云:成所引聲謂諸聖所說,有學不可名滿聖者故。若言自分滿亦名滿,兼有學者准此可通。然亦有濫,理不明也。今為釋者,成者成就,即得異名,諸得聖人莫問有學及無學者,但利物為法所起言教,名成所引。
疏:「我法唯善,汝唯無記」者。
按天親論云:以一切善根滿足故得阿耨菩提。復有疑,若一切善法滿足得阿耨菩提,則所說法不得大菩提。何以故?以所說法無記法故。此義不然,何以故?汝法是無記,我法是記;釋汝彼小乘薩婆多也,我法天親指自大乘。記即善性,有於當果及勝自體可記別故。
疏:「二識成決定」者。
此有二釋:一云,說者成悲決定,聽者惠決定;二云,由近善、惡二友,令能近者成於邪、正二識決定。
問:有說法者,依餘心起聽法不解,近惡生善,近善返惡,決定之義而安在乎?
答:據多分說,或為遠因。
疏:「謂餘相續至差別識」者。
謂說法者是聽者餘。相續即身,身有二分,識差別緣,能與聽者而為緣故。令餘續等,返上可知。
疏:「隨墮八時」者。
八時之義,具如《法苑》。又薦福三藏和上釋云:隨墮樂欲時。何所以者?
解云:梵云「一瑟吒」,此云「樂欲」。言「頞瑟吒」,此云「八時」。《攝論》梵本云「一瑟吒」,明是樂欲。
問:二箇三藏並親步祇園同覽梵典,忽焉一義解成楚、越?
答:二俱無失,何者?觀天竺,一物名義含多,且如帝釋具有千號,前釋據歷時聲而文義起,故云八轉、八時,後解依自慕法而教體生,乃云「隨墮樂欲」。
問:論本若有「一」、「頞」二言,前後三藏可隨取一想乎?梵本未必無二字,如何得言「隨取一」耶?
答:何廢?無性所製之論前後不同,二德所覩而本有別,亦猶此方諸述作者先後迴互,其類寔繁,以此准彼,斯亦何失?
疏:「如言諸字至教體亦成」者。
此一段文據彼七心,及十二心合而作法,思准可悉,廣如《法苑》決擇明也。
疏:「不爾,真如亦爾」者。
若也不取性用別質出教體者,無漏之教隨能聽反成漏等過。三寶無為,隨能緣心亦成有為有漏等失。
問:若佛實說經,何復言「不說一字」?
答:有三釋:一云,諸佛法同,離於諸佛所說法外,法無可說名不說也。二云,一切諸法皆如為性,真如離言,名不說法;又無如外法可說故,總名不說。三云,如眼等法性自本有,不由說已而方有故,故云不說。更有餘釋,如《法苑》決擇。
問:真如約詮以分三性,今隨能變通染何失?
答:約詮義分三性可爾;今論實體,染即不然。餘難准釋。
疏:「《三十》本頌天親菩薩造」者。
問:論題何故不標本師?
答:有二釋,一云:本頌文略,義猶未了;釋文廣悉,就顯而題。二云:「成唯識」名,唯釋論稱,故此但舉釋論師也。
詳曰:本為標彼造釋論者,世親不是,所以不言,何關文略義缺不標。又現所題雖釋論稱,標彼本頌亦復題云《成唯識論》,言「成唯識」唯釋論稱,亦少虧甄簡。
論:「護法等菩薩造」者。
問:《大毘婆沙論》群聖詳撰,故首題言「羅漢等造」,此論亦爾。何不「等」字安菩薩下?
答:彼論羅漢與和須蜜菩薩共修,為等菩薩,故下置「等」。等,異類故,此唯菩薩,故「等」在上。若「等」字安下,恐疑等彼異類聲聞。
疏:「判本文」者。
科判經論元乎西域。大分為三,上下亦有,如《智度論》亦明三分,謂序、正、流通。《佛地論》中亦有三分:一、教起因緣分;二、聖教正說分;三、依教奉行分。餘如《樞要》。此方科釋創乎安公,自後諸德因而習焉。安公以理判諸經論,多為三分:謂序、正、流通。廣如《法花攝釋》明也。
疏:「依教廣成分」者。
廣成有三:一者,廣成天親說頌;二者,廣成如來之經;三者,雙成佛、天親說。有義此論三分:一、至教緣起分;二、至教正說分;三、釋名祈願分。
問:一切諸論皆三分耶?
答:隨作者意,有無不定,如《樞要》引。有云:《瑜伽》但有正說,以慈氏尊自力圓滿,不假憑力,故無初、後分。
詳曰:理未必然。現處因位,力云何滿?設自德滿可無初分,何無第三?又復世親《三十唯識》亦但正說,豈亦力圓?故非善會。
疏:「分別不同科」者。
汎科文意略有四種:一、分別不同科;二、義類相從科;三、以文從義科;四、以義依文科。今即初義。據實本、釋兩師造論,而意一種。今依別義判二令異云:本論師為令含識斷障得果;釋論師者,令法久住,利樂有情。
疏:「起殷淨心」等者。
初句意業;第二身、語;第三、四句通說三業,顯是敬禮之異名也。或初三句別配三業。
疏:「三輪因」者。
身、語、意三,如次為彼神變、記心、教戒輪因。略辨名者,修所成果威德作用難測名「神」;轉變不定名之為「變」。「變」者是境;「神」者智也。「心」謂他心;「記」謂別識。識別彼心,故名記心,二並依主。「教」者教示,令彼善生;「誡」即誡勗,令其惡滅。教、誡兩異,合得其名,相違釋也;又,亦教亦誡,持業釋也;前非後是,「教」、「誡」俱是智之業故。解曰:「前非」者,相違釋非也,今取持業釋。三者皆有摧伏、運轉故,總名「輪」,俱持業釋,餘釋如章。
問:三輪如次,神境、他心、漏盡通攝,如次能示身、意、語化。語、意二業因何不次?
答:由語離過,發言誠諦,令他於自信識其志,故得通果,善悟他心。意業澄清,息惡務善,故所招果得漏盡通。由斯發語教誡有情斷惡生善,因果相扶,故無有失。又知他心不待於語,教誡於物必藉其言,故三輪化三業如次。非語業因,即語為果,意業亦然。又按《西域記》云:西方敬儀總有九種:一、發言慰問;二、府首示敬;三、舉手高揖;四、合掌平拱;五者、屈膝;六者、長跪;七、手、膝踞地;八、五輪俱屈;九、五體投地,此之九種顯唯二業,理可通意。
疏:「一者,虛妄即遍計所執」者。
遍計所執體性雖無,然是虛妄識之所執,亦名唯識。
疏:「於前所斷清淨」者。
雖總言斷,意斷染者。或無漏法皆名圓成,言斷於前亦無失矣。
疏:「性即是識圓成自體」者。
此性即是識家圓成之自體也,而長讀之所以得言唯識之性。不爾,何故真名唯識?
疏:「淨屬人故」者。
人即如來五蘊假者。《涅槃經》云:捨無常色,獲得常色。餘蘊亦爾,故人名淨。
疏:「唯識性聲境第七攝」者。
第七轉聲具含依、境,為簡依故言境第七。
疏:「是能差別」者。
由唯識性而為所證,悟有淺深,遂令三乘名位殊別。故《般若經》云:「一切賢聖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天親釋云:以一切聖人依真如法清淨得名故。
疏:「一切所敬皆第四轉聲」者。
問:何所以耶?
答:第四為聲,為者緣由、所為之義,緣為有德,堪為所敬,故在第四。
疏:「善逝體所生」者。
略為二釋:一云:報、化二身名為善逝,體通二義。若善逝即體,體屬報、化;善逝之體,體屬法身。慈尊繼襲佛之寶位,是真佛子,名彼體生。二云:善逝及體總是法身,慈氏之智要緣於如而方得生,智因彼起名彼所生。天親自指身及同學名為我等,師即無著菩薩是也。
詳曰:「善」猶好也;「逝」即去矣。惡來生死,好去涅槃。報、化二身誠為善逝;法體湛寂本無去來。何名善逝?故初釋善。或二障覆蔽未名為「善」,出障圓明方稱為善,簡異於昔立善逝名,非有所去方名為「逝」,理亦無失。
疏:「此論所依及能起」等者。
論所依者,謂即三寶。無著、覺師子名能起者,如次造彼《對法》本、釋。言佛至隨覺者,釋彼佛、僧為依所以,略不牒法,由聖弟子依法隨學,傳示後人令法不絕,所以僧寶亦為論依。言無倒造論者,明本、釋師能以三惠攝於教義而造論也。疏略牒意,具如彼論。
疏:「世親雖是地前」等者。
問:彼論既言佛聖弟子,世親不爾,如何可敬及造論耶?
答:聖之弟子名聖弟子,亦猶藥叉天之眾故。《俱舍論》中亦名天眾。
若爾,《瑜伽》云何以通?彼論說云:證諦迹者方得造論。
答:通三乘說,若唯大乘不要見諦,根性利故,地前長時以練磨故,不同二乘。
疏:「常恒軌則」等者。
此釋伏難。難云:法寶有四,何偏敬理?疏有三釋:第一意云,法雖軌持,若常軌則唯真如故,故偏說之。有云:常恒軌則通釋於四。自問答云:教、行、果三何得名常?
答云:經者常義,故名為常。
詳曰:雖有斯理,乖疏本旨,故不取也。餘釋如疏。
疏:「師資相因」者。
有傳釋云:若據修行次第說者,僧初,法中,佛後;由僧修行方得佛故。
詳曰:雖有其理,無教說也,未為指南。
疏:「無畏、無流證教法」等者。
此明法寶,謂四無畏絕四暴流。法總有四謂:教、理、行、果。餘文易悟。
疏:「麟角諸部不同」等者。
且薩婆多麟角三根、菩薩二根,皆法寶攝。故《婆沙論》一百三云:法證淨者,謂獨覺身中三無漏根,學、無學法;菩薩身中二無漏根,諸有學法,及苦、集、滅三諦緣彼無漏信,名法證淨。《俱舍》二十五大意亦同。釋夫言僧者,和合為義,四人已上和合名僧。麟角、菩薩三千世界各獨出世,故不名僧;非正覺故,復不名佛,故在法收。
問:何故不許菩薩同出,復云何有二無漏根?
答:但據後身坐菩提樹而說,三十四念得成菩提。三十三心前是二根攝,不障已前有多菩薩,亦不說彼有無漏根。
問:上天聖等不成僧眾,何寶攝耶?
答:古有二釋:一云法寶所攝;二云僧寶收。雖無事和、理和僧攝。
詳曰:初釋雖通,然論無簡,今依後釋。
問:天聖據理許在僧收麟角,菩薩何不亦爾?
答:天有多聖,理合名僧。彼既不然,何得相例?
疏:「由如來性調善」者。
二障習亡,如巧練金極調善故。由識機性,故於所調有善方便;應病授藥,故於能調亦善方便。利物無倦,名具大悲。
疏:「為生大智大悲」者。
斯有二義:一安惠等,生自悲、智;二生所化悲、智二也。他由論故,悲、智得起,生自可悉。
疏:「邪定等三」者。
按《瑜伽論》等第一百云:五無間業及斷善根,名邪定聚;學、無學法,名正定聚;非學、非無學,名不定聚。《大般若》說與此有異,如《法花攝釋》會。有云:十信第六,名正定聚;造五無間業,名邪定聚。未至十信第六心者,不造逆業者,名不定聚;又望大乘十信第七,名正定聚;若作大乘五無間業,名邪定聚;不定可知。
詳曰:與《瑜伽論》而有違也,復無文據,理稍難依。
疏:「如《佛地》等說」者。
按《顯揚》云:恭敬聽法,現在利益及安樂故。又作四句:一、利益非安樂,謂現順理精苦修道;二、安樂非利益,謂現違法受五欲樂;三、亦利益亦安樂,謂現以道而受於樂;四、非利益亦非安樂,謂除前相。又按《佛地論》亦有四句,現益名「義」,當益名「利」;世間名「義」,出世名「利」;離惡名「義」,攝善名「利」;福德名「義」,智惠名「利」。
詳曰:疏指《佛地》、《顯揚》等論,意明諸教說利樂處,非唯證彼利樂一體。
疏:「利謂十利」者。
具如《瑜伽》三十五、六,不可全引,但取大意略言也。十種如次,合為五對:一、所利差別對;二、利體不同對;三、利時現未對;四、此世他世對;五、真妄分別對。論中初對二義合釋,學者難悟,今別辨之,餘依論次。一、純自利利他者,謂專為己或但利他,事不兩兼,故名純也。就純自中有斷有修;若違越,不順菩薩儀則,謂為己樂求財受用,或為生天持戒精進修習定惠,或為利養恭敬供諸佛等,此等自利菩薩應斷。若不越隨順菩薩儀則,所有自利與上相違,菩薩應修。純利他者亦斷、修二,謂以邪見修行施等,無因果見毀犯尸羅遠離正行,為他說法此等應斷。若諸菩薩已超下地,由悲願力捨諸靜慮,隨其所樂還生欲界。又自事已辨,遍於十方無量眾生能作無量大利益事,此純利他菩薩應修。二、共自利利他者,為自逮物為物及自,行能兼齊故稱共也。於中亦二:一、自利共他,若諸菩薩或悲為首,或為迴向無上菩提,於一切時修施忍等,當知是名自利共他。釋智以施等能得菩薩,悲兼濟物,故名自利而共他也。二、他利共自者,又除如前所說諸相,其餘一切所有利他。釋除純利他應斷之者,彼由邪見無二利故。或除純利他中所應修者,無自利故。三、利益種類自利利他者,謂於一法而自行之,令他亦行。自他一種行一法故,自他行同,名為種類。或此利益有五類故,故名種類,種類言顯非一相似。其五類者:一、無罪相,若諸菩薩所有自能少多攝善,增長善法,令他亦爾。釋由攝長善離諸過患,故名為無罪。無罪即相,相謂相狀、體相,下皆准知。二、攝受相,若諸菩薩能引自他無染污樂,或眾具樂,或住定樂。三、此世相;四、他世相,若諸菩薩自利利他,或有此世能為利益,非於他世;或有他世能為利益,非於此世;或此他世俱為利益;或此他世俱非利益。五、寂滅相,若諸菩薩所有菩提,及得菩提世、出世間菩提分法,是名菩薩利益種類自利利他。四、安樂種類自利利他者,與前第三名相似也。利益、安樂兩名有異,種類之言,義意同也。此有五種,即疏所明五樂是也,故不引之。五、因攝六果攝自利利他者,因果相順論一處明,於因果中皆有自利利他行也。有三因果:一、異熟因果;二、福因果;三、智因果。異熟果者,謂略有八:一、壽量具足,謂長壽久住;二、形色具足,謂形色端嚴;三、族姓具足,謂生貴家;四、自在具足,謂大財、位、明、屬;五、信言具足,謂言無虛妄;六、大勢具足,謂大名過人;七、人性具足,具丈夫分,成就男根;八、大力具足,謂少疾,有堪能。異熟因者,不傷害物是長壽因;惠施光明、鮮淨衣物是端嚴因;捨離憍慢是族姓因;乞匃隨施是自在因;所言誠諦是信言因、供三寶等,是大勢因;樂男厭女,人姓具足因;助諸眾生如法事業、施他飲食,是大力因。福智因果論一處明,聚雜難知,今者別釋。所言福者,謂前三度、勤定一分、四無量等。言福因者,總有三種:一者,於福能得、能住、能增長欲,釋一於未得能得樂欲;二於已得能住樂欲;三於已住欲常令增長。二者,於福善能隨順無違背緣;三者,於福先已串習。言福果者,謂諸菩薩依止福故,雖復長時流轉生死,不為極苦之所損惱。又能起作種種無量善巧事業,乃至究竟當證無上正等菩提。所言智者,即惠度全、勤定一分及十力等。智因果者,同前福也。於彼文中唯去「福」字,置於「智」字,即智因果。七、此世自利利他者,文有二種:一、現自利,謂諸菩薩以如正理、工巧、業處、積集財物,即於是財知量受用,又先所造可愛樂業異熟,於現法中受用彼果。二、現利他,如諸菩薩現法自利,如是菩薩所他有情,由此獲得現法利益。八、他世自利利他者,若於欲界能獲他世財寶具足、自體具足;色、無色界獲他世等亦復如是。九、畢竟自利利他者,若諸煩惱一切永斷八支聖道,若此為依,獲得一切世間善法。由三因緣應知畢竟:一、由自性究竟菩提故;二、由不退八支聖道,無有退故;三、由受用果無盡,故名為畢竟。十不畢竟自利利他者,謂於欲界財寶具足、自體具足,若因、若果世間清淨。若因、若果由三因緣知不畢竟:一、由自性一切有為故;二者、由退善有漏法,由有退故;三、由受果有終盡,故名不畢竟。
疏:「一因樂」等者。
五樂之義具如本論,今對一一略辨名體。為因生樂之因,故名為因樂,體即四法,如疏所列。言「樂相應」者,即順樂受觸等心法;言「所發業」者,謂於樂果而起於業,名樂所發,由此善業得可愛果,名為因樂;或樂相應思,名所發業,所發業能感當樂果,名為因樂。
詳曰:前正後非,非樂相應思皆能招樂果。故《瑜伽》云:若諸所有現法、當來可愛果業名為因樂;意云:隨得現、未愛果之業,名為因樂。《疏》取斯意云「所發業」。
疏:「二、受樂」等者。
受即是樂,喜、樂、捨三而為其體,三種皆有調暢義,故總名為樂。不爾,云何言「通三界」?云「非唯受中樂」者,非五受中唯一樂受名受樂也。云「是樂自性」者,體是受數,簡異前後因樂等也。
疏:「苦對治樂」等者。
諸苦息滅位有樂覺生,對治之樂名對治樂。體性四釋:一云漪樂為體;二云以能息苦,衣、食等物而為其性;三云以喜、樂受而為自性,與前受樂義分二也。若順樂受根、境所生,名為受樂;若苦息時身、心適悅,名對治樂。四云苦息之時有惠能覺,即此能覺惠為體也。
詳曰:前三難據體若漪樂,散心、散地豈無此樂?衣等為體,與彼因樂而何別耶?若喜、樂者,豈苦息時總生喜、樂無捨受耶?捨受若有,何非其體而不取耶?又《瑜伽》云:此中受樂,樂自性故,說名為樂。苦對治樂,息眾苦故說名為樂,非自性故。若體喜樂,云何論言非自性耶?第四義通。
疏:「受斷樂」等者。
受等不行名為受斷樂,即滅定。受斷之樂,依主立名,體即滅定。
問:《瑜伽論》云,住滅定時,此勝義苦暫時寂靜,故名為樂。當入定時唯滅無漏心、心所法,豈無漏法名勝義苦?
答:非非想地捨受等法,名勝義苦。由入滅定遠加行時而能滅彼,據遠加行所滅之苦也。
疏:「無惱害」等者。
煩惱等類名為惱害。出家等四離此惱,故名之為樂,無惱即樂。出離樂者,信、戒為體,或離迫迮,身心適悅,喜、樂為體。遠離樂者,初禪喜樂,或總五支以為其體。寂靜樂者,第二禪上,隨以四支、五支為體;或唯喜、樂隨應為體。
詳曰:論既不云樂自性故名之為樂,故知不必喜、樂為體。如次信、戒總以禪支為體無失。覺法樂者,根本、後得二智為體。更有多釋,廣辨如餘。四樂如次:離家迫迮,遠欲不善,由無尋、伺麁動之法,煩惱、所知如實等覺,故立四名。《疏》配後二,名為涅槃及菩提者,不依《瑜伽》取《婆沙》意,不爾違論。
問:前三云何名無惱害?
答:《瑜伽論》云:諸餘所有無惱害樂,於最後樂能隨順故,是彼分故,能引彼故,當知亦名無惱害樂。
疏:「要具四緣方應造論」者。
按彼論云,要具四德方可造論:一、於昔諸師應離憍慢,無如是心:「古昔諸師尚能造論,況我今者當不造耶?」二、於有情類當起大悲,作如是觀:「若不造論,無量有情於諸善法定當退失。」有餘情類墮生老病死,是諸有情因,我造論。若能解了乃至一句善說妙義:「如是!如是!當奉行!」者,彼於長夜必獲大義利益安樂。三、於同法者深生敬愛,作如是觀:「若不造論,為欲利他,諸同法者於利他事定當退失。」四、不欲彰己有勝伎,能無如是心:「當令世間咸謂於我聰叡明哲,能造論者、開闡義者,深生淨信,因此多獲利養恭敬。」但為自他善根增長,以無染心乃可造論。
疏:「明本論主造論之意」等者。
有義:安惠等說生正解者,謂生唯識真、俗二智;次火辨言,如實知者為生真智;後護法云,得如實解為生俗智。
詳曰:據相顯言少有其理。若以實論,三文皆通真、俗二智,故第三云:令於唯識深妙理中得如實解,豈深妙理唯是識相,非識真理?又知識相名如實智,亦何爽理?故皆通二智。
疏:「作論名造」者。
問:唯識之義經中先明,論何言造?
答:《三十頌》教經中先無,據此名造。
疏:「此上即是發端」等者。
略為四釋:一云,「上」字誤也,應為「者」字。二云,「此上」等言皆是發端,意雖明此,兼言上也。三云,「今造」等言皆標舉等,在「此」字上,故言「此上」。四云,「今造此論」一句之言是是發端等,由前別明今造等訖故,總指云「此上」,即是發端等也。然四釋中初解省過,思之可悉。有云:「今造此論」四字之上,一一皆具發端等四。又發端等,一一別配「今造此論」。
詳曰:若自釋論理猶差別可,若辨《疏》意,全乖本旨,細尋可知。
疏:「今說為生」等者。
問:人我不遍,所以見除,生言既寬,何乃今取?如名眾生濫無情故。
答:世界有計無情為我,生攝無情無大寬失。如計色我,髮爪等類,亦在所執,此豈非計無情為我?
問:我通諸趣,何不許言?
答:法亦名我,若言我空而濫於法,故亦除也。
問:眾生執有,以空為門,破病顯理;眾生執空,應有為門,遣執明理。
答:若破空病,說有能除;若論顯理,要資空觀。
問:有觀有相,即不顯理,空相不遣,豈得理耶?
答:由空為門遣能、所取,方泯二相而能證理。從所由門名空顯理,理亦無失。有云:若也執空,亦說為有;從多執有,此說為空。
詳曰:難意令有以顯於理,答言對空亦說於有,豈可有觀能顯於理耶?若言不說有顯理者,即答前難有不盡失。
疏:「前四通取斷二障」者。
問:生死沈沒皆由煩惱,何關智障墮三界等?
答:生死有二,由所知障墮於變易,變易即是化生所收,亦三界攝。又所知障非親滅生,為煩惱依,言難越等並無失矣。
疏:「即根本沈下名之為重」者。
釋第五解為重之義。有義:對業果故,貪等自性能引業果,眾苦本故,故名為重。
疏:「何故障理但說二空?」等者。
舉初障理難,後重障不應兼餘。
疏:「重唯二執」等者。
舉後斷重貪等亦除,難前障理不唯我、法。
疏:「此依見道至我見亦爾」者。
如《樞要》說。有義:而言證空障隨斷者,依斷種說,故第四地身見但伏,害伴等障後地猶有。
問:我執可然,法執種斷,如何餘障猶得現起?
答:但斷少分,所以餘障猶得現行。《花嚴經》說,第七地中菩提分觀方最勝故。
詳曰:依斷種言不踰本疏見道等也,豈見道等種不盡耶?又言:四地斷第六識法執少分,理恐有乖。按彼《佛地》、唯識等論,皆云四地便永斷滅,准此等文,豈唯少分?《花嚴》但言七地中勝,不言其執七地方盡,何得為證?以第四地初學二乘,五、六兩位猶效於彼。第七超彼名勝,何失?更思。
疏:「又總解」等者。
不須別說我之與法。二合釋之,前解不爾,尋之可悉。
疏:「無有少障不依執生」者。
問:豈不許有獨行貪等?
答:雖有獨行,亦遠由執起,如害伴等名依執生,故無妨矣。
疏:「總四句,答第二問」者。
詳曰:初之二句答我、法執為障所由,後之二句釋斷亦兼貪等所以,理亦無失。
疏:「問煩惱障至莖葉亦盡」者。
問:此問何師?復何師?
答:問答俱通安惠等師。
問:若是護法,護法智障數同煩惱,執障復別,何言但執殊無品類?意識亦有障非執者,何故答中但以五識愛、恚等法為等流耶?
答:所知障數雖同煩惱,名品不殊云無品類,答中既云五識等中,等意識也。
問:若安惠者,問即無違,答亦有過,以所知障障、執無差,何得根葉本末有別?
答:雖障即執,然約諸識執有淺深,義分本末亦無有失,具如《樞要》。有義:執障相望得有兩句:一、但障皆執;二、有執非障,謂善、無覆無記心等。復云執、障無有寬狹,諸障自性皆名執故。諸是執者,皆名障故。應知安惠但有漏法,唯除第七,一切皆說名所知障,皆名執故。
詳曰:初義全非,後義有濫。初義何過?
答:所知障者,覆所知境無顛倒性令不顯現,名所知障,豈可是執不覆理耶?後義濫者,言障皆執,但有漏法皆名執故,斯言有濫。《佛地論》云:障所發業及所得果亦名為障,此之果、業豈皆執耶?由斯總對所知障性及於業、果而為二句:一、但執皆障,謂障自性及業、果中,心、心法者有二分故;二、但障非執,即業及果非心、心所者,無二分故。
疏:「修禪定時受為勝障」者。
此通熏、修二義。若不熏修殊勝定故,勝定之障。若受勝能障修於定,勝即是障。後解為正。
疏:「一切煩惱皆能續生」等者。
界界全惑各續自界。按《瑜伽》云,當言全界,非不全界。何以故?若未離欲,於自生處方得受生,非離欲故。未離欲者,諸煩惱品所有麁重隨轉自身,亦能為彼異身生因。由是因緣,當知一切煩惱皆能續生。釋若現起潤則非一切,若據成就助業受生,故言全界。舉離欲盡即不受生,返顯未離即一切惑皆續生也。或據起現名為全界,故彼論云:將受生時於自體上貪愛現行,於男於女愛、恚互行,又疑男女今為與我共行事不,又我見慢等法亦現行,由此當知一切煩惱皆續生,故知據現名為全界。二解任取。
疏:「乃至有頂諸惑暫斷」等者。
得於初禪上至有頂,名至有頂。由得彼定能伏諸惑,名惑暫斷,伏有頂下諸地惑也,非有頂惑亦能伏之,無欣上故。
疏:「彼分涅槃」者。
略為二釋:一而伏煩惱所顯之理,是真涅槃之少分故,故名彼分。二云,即四禪等所有淨定,由伏煩惱有寂靜義名為涅槃,以是有為,故名彼分。分者,相似流類之義;據無惑邊有寂靜義,與真涅槃稍相似故,故名彼分。故《瑜伽論》第十二云:四靜慮者或復名為彼分涅槃,由諸煩惱一分斷故,非決定故,名彼分涅槃。後解為本,前雖無文,理可通也。
疏:「住此二中,非為不住」者。
有無餘依名之為二,樂住二中云非不住。致此言者,明無住處名真解脫。彼既樂住,故非真解脫。
疏:「所知之障」者。
問:此障之體亦是所知,何非持業?
答:漏、無漏法皆是所知。若持業者,豈無漏法亦名障耶?由有此過,故從依主,非持業。
論:「得二勝果」者。
此對等覺、二乘解脫,何得名勝?廣如《義燈》。有義:解等覺妨相傳三釋:一云,一剎那間正體、後得與佛平等名為等覺,依長時言對彼名勝;二云,真智平等,後智劣佛;三云,真俗二智俱未究竟,不名平等;無間、解脫同斷一障,故說等言。習氣未盡,雜染未捨,鏡智未生,事智未起,未遍緣俗,知真未圓,故實非等。
詳曰:雖有三解,疑猶未遣。且金剛位是無間道,何有長時對之云勝?設云此位有多剎那佛平等者,是何剎那?彼俱無間,未可於中分成勝劣。若勝形前,前非等覺,何過須釋?若形二智名勝等者,障猶未盡,復未圓證,以何名「等」?若對斷障同名為「等」,理即有失,而文未見。由斯三釋皆未敢依,未見所據,而無所據。今助一釋,佛所得法而皆得之菩薩稱等,所得自在離障圓極,故佛云勝。故《大般若》五十五云:「云何當知已圓滿?第十法雲地菩薩與諸如來應言無異。善現!是菩薩已圓滿六波羅蜜多、八定、三十七道、三三昧、五眼、六通、佛十力、四無畏、無礙、無量、十八不共、一切智、道相智、一切相智、一切佛法故。若復永斷一切煩惱習氣相續便住佛地,是故當知與諸如來應言無異。」
釋曰:現正等覺是一切智;極善通達是道相智;現等別覺是一切相智。又四百七十七云:「若無間道行一切法未離闇障,未到彼岸,未得自在,未得果時,名為菩薩;若解脫道行於一切法已離闇障,已到彼岸,已得自在,已得果已時,乃名為異,由位有異法非無別。」准于此文,無異之言等之別名,障未離等顯佛為勝,據斯所憑於理通矣。
問:勝劣差等義焉在?
答:約所得德名數無差,等言德數,不據用齊一同圓極方名等也。故《智度論》云:如月十四、十五日雖同是月,小不令海潮,得潮有異;而佛、菩薩亦復如是,又如向、果勝、劣性差聖名同也。如言燒衣一分亦轉,據斯相形等、勝無咎。
疏:「令達二空」等者。
我、法無體名之為空,非二空性。
疏:「若大乘中至互顯」者。
但舉小乘名謬我、法,影取空見名謬唯識。大乘空見知我、法無,非謬我、法,撥識理無故得言謬,非全不解,不得名迷,但影顯也,而無互義,互言相從。
疏:「薩婆多量」等者。
問:量有何過?
答:有云:宗言實有心、心法喻,大乘忿等是假非實,喻有一分所立不成。大乘瓶等是境非實,因有不定。若宗法言決定非無,故無過也。
詳曰:宗云:非無因亦決定相違過也。量云:汝離心之境定非是有;除心心所內境、無為、不相應等,是所知故;如龜毛等。
疏:「清辨量」等者。
問:量有何過?
答:因有不定過,為如外境是所知故,證識是無;為如內境是所知故,證識為有。
疏:「依遠行等教」者。
按《瑜伽論》五十七云:依何根處說遠行等?
答:「依意根處,由於前際無始時故,遍緣一切所知境故,名為遠行。諸心相續一一轉故,無主宰故,名為獨行。無色、無見,亦無對故,名為無身。依止色故,名寢於窟。」《疏》所釋者,依無性解也。
疏:「依五根所行境」等者。
無性《攝論》第四釋此經云:謂此五根所行境界,唯是意識一一各別能領受義。既云「意識一一別受」,明無餘識。
問:《楞伽》、《涅槃》皆明一識,此師所立乃扶彼經,云何論主判為邪執?
答:有義:《楞伽》意說,七依八種而方得生,故言第八起諸識浪,非說第八轉作餘七。《涅槃經》意,以彼六識識、性是同,故立一識,依根分六,非六體一,名為一識。如彼經云:如一色性,隨五根緣得五塵名;豈言一色體即一耶?五境雖別,變礙義同,同一蘊攝,故說名一色。識亦應爾,了別性同一蘊攝故,故名一識。故《涅槃經》第十四云:眼識性異,乃至意識性異,是故無常。若但一體云何言異?故如前會。不爾,前後豈自柕楯。又《涅槃經》三十九云:譬如一火因木、草等,名木等火;意識亦爾,因眼根等,名眼等識者,此顯六識同意處,故總名意識。餘文准會,其理可悉。
疏:「第四經部等計」者。
問:意明無所,明三所等豈扶本意?
答:全無分無,總名為無。不爾,分無四計何攝?故《疏》總言亦無失矣。故《大毘婆沙論》一百四十二云:尊者覺天作如是說,諸有為法有二自性:一者大種;二者謂心。離大種外無所造色,離心無所,諸色皆是大種差別,非色皆是心之差別。若經部師自有二釋:一、譬喻師唯心無所,同覺天計;二、有心所四釋不同。故《順正理論》第十一云:謂執別有心所論者,於心所中多興諍論,或唯說三大地法,或唯說四,或說有十,或說十四。
解云:如次說受、想、思,說四加觸,說十即是十大地法,十四加貪及嗔、癡、慢。
論:「故作斯論」者。
此之結文前之二師,亦合有之。上言「今造此論」一句,後之二師理亦合有,不可繁重故互影顯。
疏:「第二科是三分」者。
有云:相、見、自證名為三分。
詳曰:不然,三分本是陳那立故。又亦應言四分、二分成立唯識,護法、難陀釋此論故。又復,如何以三分成?《三十頌》中三各攝幾?全無行相,成焉有矣?
疏:「准《瑜伽》、《攝論》」等者。
瑜伽者,相應之義,境、行、果三並相應故,即所詮也,論從所詮,名《瑜伽論》。《攝論》正宗明十殊勝,十殊勝者,前八是因,後二為果。就前八中,初二是境;次六是智,智即行也。斯之二論,正宗所明唯境、行、果。唯識准彼,亦境、行、果為正所宗。
疏:「心與境冥」等者。
歎聖心智親證於境,離其妄執,曰「與境冥」。體妙殊勝,功能莫方,得斯勝德,名為「神會」。有云:如次配後、本智。又云:本智緣如,名「心境冥」;世第一法名之為「智」;見道名「神」。
詳曰:雖為穿鑿全無所據,有何所以,後得、本智別名心智;本智之境而名神耶?如何有漏與無漏見而有會義?
疏:「以八轉聲釋世間」等者。
按彼經四百九十八云:「是六波羅密何因緣故,名為世間及出世間?」「舍利子!世間者,謂六波羅密是世間故,乃至依世間故名為世間。舍利子!出世間者,謂此六波羅密是出世間故,拔出世間故;由世間出故,為世間出故;從世間出故,世間之出故;依世間出故,名出世間。」
詳曰:准此經文,《疏》所引云「是世間出、名世間」者,出字賸也,題卷亦誤。
疏:「後後遂有相見」等者。
問:相、見二分發乎無始,云何後後方遂有耶?
答:約更增說,如《法華》言「來入此宅」。又縱無始際,相、見亦因熏習,熏習後起,熏習相、見起非一,故言後後。
疏:「若安惠解至別無依總無等」者。
有義:聖教我、法所執既無,如何聖教亦無依無?故應別解。彼宗世間所說我、法,及一分聖教菩薩、二乘所變現者,此無依無,由有漏心皆名執故。若諸菩薩無漏心現及佛現者,皆強施設。義依於體,不違正理。
問:若爾二分皆是所執,彼無二分依何假說?
答:安惠解云:說依二分且依世間、一分聖教;若無漏心佛所現者,此等皆依自證假說。又此亦得依識所變,自證分中分別說有能所變故。若依此釋說所變,言未皆說名相、見二分。
詳曰:除佛以外,餘無漏心相傳二釋:一云有執,有二分故;一云無執,無漏二分非虛妄故。第八《論》云:「八識心、心所有漏所攝,皆有執故。」已簡無漏,或無漏心皆無相、見。《疏》中且依第一義說,二分既執,諸佛便無,所以我、法不依佛立。依餘聖者有漏心說,名無依無,據斯一義理亦何失?具如《義燈》。
疏:「此所變之能變有三種」者。
論言此者,此其所變。所變體者,即見、相分。有義:此有二義,一云:此者,此能變識;二云:此者,此我、法二,此我、法二所依見、相能變之識有三種故。
詳曰:本釋為正,何所以者?夫言此者,指陳之義。前言「我、法依識所變」,既云「所變」,必有能變,故異前言「此能變三」,明知此言屬於所變。若此能變文勢疎斷,又此我、法亦為不可。為言:我、法即是所變,非是見、相,見、相復非我、法所依。既有斯濫,故從本疏。
疏:「三法轉相依」者。
我、法依相、見,相、見依識體。
問:何故頌言「我、法」名彼見、相為此?
答:對自證分近、遠,別故立彼、此言,三法轉依遠、近別故。
疏:「思量即識,准前釋」者。
異熟兩釋但准持業,何以故?既云「思量」,明非是種,種位無有思量義故,故《疏》但言思量,即識准於前釋。
疏:「然濫第七」者。
問:何故不言濫第八耶?
答:第八通緣三種境故,無濫不言。
若爾,第六遍緣諸境,應不得名了別境識。
答:以根對境得名了別。
問:根、境相對七、八應然。
詳曰:准此等妨言濫,七、八亦應好也。《疏》據顯相,且言濫七。
疏:「依第二三至相無別」者。
問:何故不辨初勝義耶?
答:初據勝義諦而有兩釋,一云:初體即第二俗,第二俗中可言八別,故除初真。二云:初真體雖即第二俗,俗劣真勝,故初真中亦無八別。今依初釋,故除初真。如下第七,《疏》自兩解。
疏:「亦非體類別有九識」者。
此解意云,非是體別,類別合有九識。
疏:「濫隣近」者。
問:全取他名可云隣近,今言異熟、思量、了別,自他俱說,何成隣近?
答:隣近釋者,取俱時法以立自名。若無及言,恐言異熟由與思量、了別俱時。異熟名為思量、了別,亦無失矣。六釋差別具如《法苑》決擇明之。
疏:「合作二文科」者。
初略釋頌所有論文分為二段:一、別解三句,合為一段;二、總解二句,合為一段。有兩種合,故名合作二文科也。
疏:「總作三文科」者。
初略釋頌一段,論文總為三段,名總三文。
疏:「前是共相」等者。
軌名為前,餘前後等皆准此知。又前四對不約次第以配軌持,取義配也。有義:「軌」唯有法,「持」亦通無;此一盡理,許「無」義宗能生解者,約無本質,非無影像能生心也。故下論云:緣用必依實有體故。
詳曰:若從其勝軌在有法,據但生解,「無」亦名軌。故《瑜伽論》五十二中,以五種理成緣「無」識;識既緣「無」,豈非「無」法生物解耶?若生物解,何不名「軌」?若爾,云何緣用必實?
答:據生識體緣必有體。若行解起因「無」亦生,如立「我無」,豈不生彼「我無」行解?故亦無違。《疏》等之意如《燈》具釋。
疏:「十三住」等者。
問:如佛法說祠授等者,何亦不名「我種種相」?
答:有兩釋,一云:且據得聖及修行者,不說餘類。二云:祠授等名雖我別號,然非通稱,所以不取。若取一一所有別名,其數巨億。前解為正。
疏:「二向不定」者。
略為二釋,一云:唯第二向,超越、次第有差別故。若次第者,斷欲修惑前之五品所起四道,及第六品加行、無間,總名為向。若超越者,始從一坐順決擇分見十五心,名之為向。二云:前二種向名二不定,非唯第二。第二如前。第一向者,前十五心有斷修惑,有不斷者,先伏、不伏有差別故。
詳曰:若據修惑斷、不斷別,第二可通;若理教明行相殊別,前解為勝。
問:第三、四向亦有不定,何唯言二?
答:據論所舉,略不言餘。
疏:「崇聚生因」等者。
崇聚即是積聚異名,是蘊義也。《俱舍》頌云:「聚、生門、種族是蘊、處、界義。」
釋曰:一切諸色略為一聚,說名色蘊。由此聚義蘊義得成,餘蘊亦爾,謂能生長心、心所法,故名為處,是能生長彼作用義。如一山中有多銅鐵金銀等族,說名多界;如是一身有十八類諸法種族,名十八界。此中種族是生本義。如是眼等誰之生本?謂同類因。
疏:「餘三善巧」者。
所等有七;《疏》但列四,後三不出,故言餘三。
疏:「或四善巧」者。
論舉三種等言、等四,成七善巧,如《燈》列也。
問:善巧何義?
答:善巧是智,蘊等是境;智緣蘊等,名蘊善巧;蘊等從智,亦名善巧。
問:按《大菩薩藏經》第八及十,說十善巧:一、依趣善巧,即是四依,謂依義等;二、資糧,謂福、智二;三、念住,謂四念住;四、四正勝,謂四正勤;五、五道分,謂信等五根;六、覺分,謂七覺支;七、道分,謂八聖道;八、趣作一道,所謂菩薩證大菩提等;九、緣起,謂十二緣;十、一切法,謂為、無為。與《疏》所列十,何不同?
答:《中邊》為治十我見故,經為菩薩修波羅密多,各據一意,立十不同。
疏:「故以了別釋識之義」者。
有疏本云:釋識之用故。有解云:若護法師:見分名用,體依他故。若安惠師:見分無體,故自體上有了別用,依他性收。
詳曰:用字錯也,應從義言,即護法師:識自體分亦名了別,不須約見顯識了別。
疏:「彼五種類非定俱行」者。
除遍行外,餘之心所並種類也,即貪信等而不俱行。有云:如彼第八遍行起時,餘識遍行未必起故。
詳曰:不然。若以餘識遍行不起故,但言心,亦可餘識不常時行,八遍恒起但言心所,故知不可。
疏:「識俱有」者。
性與識俱而復是有。
疏:「論唯二,依他性」者。
《攝論》第四,如下引之。
疏:「不爾,如何名他心智」者。
若也不許除緣如智,餘皆有相,即他心智而不得成。
疏:「後得智等不外取」者。
釋所以也。既不外取,若不變相,如何可說名知他心?若言外取不變相者,應親得彼,何名唯識?
疏:「如大造色」者。
如能、所造雖各別種,然由能造、所造方起得能造名,要由其心境方生故,故言唯識。
問:心所亦由心王方起,應名識變。
答:但見、相二由識而生,復是識上能所緣用故。說別種者,是同種類,復是識用親所取故,心所不然。又亦自別起見、相故,何得相例?
疏:「似依他有二分體無」者。
似彼依他有體之法,自體是無。
疏:「如自證分相貌亦有」者。
舉所似也,如者似也,似他自證相貌現也。
疏:「無明支通三性」者。
夫無明俱必有其執,三性心內既有無明,明知三性必皆有執。
問:若護法宗,如何會彼?
答:未見護法會彼之文。取護法宗相傳多釋,一云:據第七識相應無明,遍前六識三性位,故名通三性。二云:隨有宗說,彼約分位以辨緣生,無明支位所有五蘊皆名無明,故通三性。三云:法執為無明地,以此為緣名通三性。
詳曰:三解俱非。第一非者,第七無明豈無明支?發總別業方名支故。第二非者,有宗但說無明位,蘊總名無明;不說彼位五蘊善俱,若善等俱即行支故。第三非者,不障法執得名無明,執等正起如何得與善等心並云通三性?今為一釋,據第七識無明而說,何名為支?
答:由第七識無明力故,餘六識等方起無明能發於業,雖非支體為支,遠緣假名為支。據此義,邊名通三性,餘人不簡故不同也。
疏:「二執遍」等者。
二執俱依相、見二分,名之為遍。
問:何故自證但法執依?
答:實為二依,為法依顯,有軌持故,故偏言之。主宰義隱,隱我不說。
疏:「非有似有」者。
不同真如是真實有,名為非有。從緣生故,非體全無,名為似有。
疏:「我名能見」等者。
准彼宗計,眼等諸根名見、覺等,我能領知,覺彼根等見、覺等事,即據根本說我能見,計思為我,其義可知。有義:由於能取施設彼二,故說依見立我、法名;理實但依相分施說,親所遍計唯相分故。又解言:依二分通能、所計,見能施設;相所施設處,此解應合唯識玄宗,由能遍計及所遍計,方可施設所執性故。《疏》中總說,不分別也。
詳曰:若無計我為能緣者,可如所斷;若計能緣,何不依見?見是能緣似所執故,由此故言「似我、法」也。又今正辨施設我、法處,不釋能所遍計之義,不可說言據能、所計言見相也,設約遍計世間我、法,可如所釋。聖教我、法其義如何?豈聖我、法亦唯遍計?況論明言:依斯二分施說我、法,若唯依相執我能緣。相分與我無不相似,有何所以依相施設?故《疏》所斷理甚明矣。
疏:「《攝論》說唯二義」者。
按無性論第四本論云:「云何安立如是諸識成唯識性?略由三相:一、由唯識無有義故;二、由二性有相有見,二識別故;三、由種種行相生起,唯識者是無義故。」所說「唯」言,專為遣義。由二性者,謂見及相,於一識中二分俱轉,不即不離。由種種者,二分各有種種行相俱時而起。廣如彼論。
疏:「執說我、法」者。
「執」唯世間;「說」即聖教。
疏:「見變似能取亦相分攝」者。
此釋難陀不依見分立我、法意。見分所變似能取相,不異相分,故我、法二但依相立。與護法等義不同者,隨作者意,不可齊責。
疏:「如敘本有至此中破之」者。
此護月師不釋天親《三十唯識》,為共護法同時而出,義有乖舛,故敘破之。
疏:「如世說火口不被燒」者。
問:名詮於火,名若得火,名令被燒,何難燒口?
答:名依於聲,聲發於口,聲、名二法皆非可燒,故難所發令燒於口。
疏:「此所變」者。
至但說似情者,問:前明護法,以有似無,以內似外,今說似情,情豈是外,及無體耶?
答:實但似情及似於內。言似外等,約彼執情所執相說,所執之相是所遍計,體是無故。故《疏》前後望義說別,亦不相違。有義論言:似二分者而有二釋,一云相似名似,如《疏》所辨;二云以非實故說為似也,非謂似言別有所似。後說為勝,聖教我、法亦此中說,不可說名似所執故。或通二釋攝義方終。
疏:「不許末那有法執」者。
問:何所以耶?
答:論說第七、四惑相應謂我見等,不言法故。
問:何故餘識許有法執?
答:論言三界虛妄分別,法執若無,何成虛妄?若爾,七無應非虛妄。
答:我、法皆妄,第七有我故亦虛妄,論如下引。
疏:「八識生至六七似我」者。
理實七識而似於法,舉總數也。我據能執但言六、七。
疏:「又解至識自體」者。
問:後解意何?
答:若不有此依他二似,自證以何為親所緣?見、相無體不成緣故。
若爾,後解乃為其勝,何斷難知?
答:若以堅執方無體者,護法何別?護法豈許所執二分是依他耶?又自證變依他性者名為相、見,依此堅執為我法者,名似我、法復有何失?若許爾者,不殊護法,由此難知。
若爾,前解即自證分無親緣失。
答:有體為緣是護法義,安惠許假得成緣故,故前解勝。又准安惠實法生假,如自證分生於相、見,假法生實,如自證分從自種生,種子皆是第八相故。有義:安惠能計、所計皆自證分,謂依他起,依此堅執方名二分,由此我、法依自證立。說依二分立我法者,是隨執心生所計著說,由此安惠亦得說有無依於有,有體強說二種假也。
詳曰:此與本疏第二釋者名別意同,觀此德意,取此為勝。今取《疏》斷,所以然者,疏主躬參譯司親奉指誨,豈諸末學同年語哉!亦猶三傳演經,餘二豈與丘明騁駕?
疏:「然護法至變似我法」者。
問:五、八如何云似我法?
答:有見、相分似六、七識我法相、見,非起二執名似我法,具如《義燈》。
疏:「安惠至皆有執」者。
問:安惠宗計,隨其所緣能取、所取執實有者,方是相、見,非一切心皆緣二取,云何識皆有二分耶?
答:有義隨所計度境未必俱,總說諸心可為四句:有唯相非見,謂五、八識;有唯見非相,謂第七識;有二分俱有,謂第六識;有二分俱無,謂無漏識。然第六識未必皆俱,意云:諸識緣於見、相有差別也。
詳曰:今觀此釋,答問不盡,復非至當。元本不問緣境差別,答故非當;不說二分生之所由,斯為不盡。二分生由,正辨如《燈》。今又釋云:雖隨緣一,有漏識起必有能緣、所緣之相,闕一不可,故復識起二分俱生,非由所緣具見、相二,後二分起。
問:有漏皆執,豈有漏心自證分等皆非現量?
答:有義,義或可然。
若爾,《雜集》如何眼等說名現量?
答:安惠但合本釋,同部非即以彼為定量故。
詳曰:經亦明言五識現量,今言非者,豈非違教?正釋應云,望執輕重名現非量;五、八執微故名現量,亦如勝義、世俗善等。
疏:「三釋如前」者。
釋前我法分別文中,三師釋如是。
疏:「無安惠解」等者。
前明安惠義有兩釋,此據初義,思可知也。
論:「但隨妄情至故說為假」者。
具辨如《疏》。有義此二段文明世我、法,但隨妄情等,無體隨情假,內識所變等,以無依有假。
詳曰:世間、聖教皆明我、法,何故多文唯說世間我、法二耶?又准何理知但明彼世間我、法耶?縱亦明彼聖教我、法,違何文理?故《疏》正也,義周備故。
疏:「後解不依四勝義」者。
若依四勝,相分雖假,形於遍計,是初勝義。既一向判名為非實,故知但據殊勝說也。
疏:「依人二諦」者。
總指前判二師所明及引論等。勝人知故名為勝義;劣人所知名為世俗。
疏:「以上略明」等者。
此結我、法分別下文。此所結文本難陀義。護法兼明。護法不唯立二分故。故屬難陀。同許有體故兼明也。
疏:「心變似我、法同分攝」者。
問:心變似法,相隨蘊收,即蘊計我相應蘊攝。
答:即蘊計我,相實隨蘊;離蘊計我,既無本質相,隨能變心王、心所以判於蘊,即四蘊攝,《疏》言同分。且據離蘊所計之我,當情顯現遍常之相,名法同分;不說所變相分之體在法同分。又所變相無多差別,相分是假,故同分收,同分寬故。前解為勝。
論:「一」者。
執體周遍等者,問:何要周遍?
答:按《廣百論》第三,敘云:一類外道執我周遍於一切處,受苦、樂故。我無形質,亦無動作,不可隨身往來生死,故知內我遍於一切。
論:「二」者。
執我隨身不定等者,問:立意云何?
答:《廣百論》云,一類外道作如是言「我若周遍如虛空」者,不應隨身受諸苦樂;如空界無所往來,其性湛然非作、受者,是故我性應如色等隨所依身形量不定,雖無形礙,而有所依轉變,隨身受諸苦樂。雖依形質有卷有舒,而我體性無生無滅;如渧油水,隨水廣狹雖有卷舒而無增減。
論:「三」者。
執我如一極微等者,意復云何?
答:《廣百論》云,一類外道復作是言:若我體性隨形量者,即應如身有分有變。又汝執我隨所依身,似水依堤,如油遂水,是則此我如彼水、油,既變既易,或非常、非一,引此為喻而言:我體為常、為一,與理相違;是故我體住於身內,形量極細,如一極微不可分析,體常無變,動慮、動身,能作、能受。
疏:「如一瞿聲別目於牛」者。
一瞿聲中詮於九義,獸是一數,總括一切走獸之屬。若言於牛即總獸中之一,別也。《俱舍論》第五云:於九義中共立一瞿聲,故有頌言:方、獸、地、光、言、金剛、眼、天、水,於斯九種義,智者立瞿聲。
疏:「如伏犧」等者。
能伏犧牲,故名伏犧。有智者,伏犧帝主。
疏:「如汝虛空」者。
問:准數論師,空、唯量者轉變無常,常因不轉,豈非喻有能立不成?
答:傳三釋,一云:彼宗空有二種,謂常、無常。常非諦攝,以無為故,亦猶佛法無為不在蘊中攝,故論指常空而以為喻。二云:即此一量合破二宗,常遍之因別屬勝、數遍,唯數論常遍,俱對勝論師宗。三云:如因明法因、喻不極,更作比量而成立之;今此亦爾,先成空常,後將為喻。量云:汝所執虛空應非轉變無常;許遍故;如汝神我等。
疏:「常遍之因亦犯隨一」者。
汎爾常遍非自不許,今明我有,故自宗無成隨一也。今即因有所依不成,有法之我自不許有,常遍之因無所依故。
疏:「若大乘至違宗」者。
違有二義:一云自許有我,今復破之,故成違自。
問:破受苦樂,不破我體,何成違自?
答:破受苦樂,本為破我;不爾,破誰不受苦樂?二云:自聖教中不說有我,今者許有故,成違自。前解勝也。
疏:「許義同故」者。
「許」與「執」言,其義同也,是以論中但有「執」字。有云:解因明者共許,於彼他因喻上而置「執」言。
詳曰:全成虛搆,前解為正。
疏:「如同處不相離色」等者。
按《瑜伽論》六十五,有三種不相離色,一一處不相離者,謂諸大種及所造色,同住一處。釋一即同也,能造、所造更互相望。大小量等互相涉入,不相障礙,處所無異,名為同處。無別極微二處而住,名不相離。且如一眼七物相望,互相涉入,同一處住,謂眼、身根、色、香、味、觸,能造地大七,各極微同一處也。
問:所造有六,能造何一?
答:有二釋,一云:雖一地大通能造六,故能造一。二云:有六;不爾,所造六云何別言能造一?據地頭同合而言也。如言一眼七極微成,而實一根有無量微;但言七者,據類談也。能造亦然,二相雜不相離者,釋如一眼根有多極微,一根微處,七物同住。以此七物對彼七物,雖非同處,然相和雜隣近而住,名之為和。七七各別名之為雜;無間隔故,名不相離。故《瑜伽論》第三云:和雜不相離者,則此大種極微與餘聚集,能造、所造色處俱故。釋是前同處,不相離處所有極微,名此大種極微等也。三和合不相離者,又若有聚集,或麻豆等為諸膠蜜及沙糖等之所攝持。釋異大所造二聚和合,如多豆等,雖以蜜等之所攝持和合一聚,然不相涉入。復是異大所造異聚相望,故名和合。不相離者,無間隔也。略示大網,具如彼《鈔》。
疏:「有情共果至一切我處無別」者。
共果山等雖處無別,體非是我,然是所受,可一受時,餘不能受。我能作、受,豈得相例?
疏:「又以業果身為因」等者。
宗、喻同前;改前因云:業果及身與諸我合故,思可知也。
疏:「前說三計皆是計攝」者。
問:數論我思,思即行蘊,如何前三皆離蘊攝?
答:雖我是思,而不說思是行蘊故。
若爾,思在何蘊所收?
答:彼不立蘊,故非蘊攝。
此亦不然,如即蘊我,佛法談彼,非他宗中許在蘊也,思我應爾。
答:即蘊計者雖不言蘊,然指五蘊以為其我。而數論師自言:思我離心、心所別有自體,故《廣百論》第三云:數論外道作如是言:思即是我,其性常住。彼論破云:如是思我離心、心所別有體相,難可了知,故知思我,非即心所,是離蘊攝。
問:前言依見立我、法者,如數論師,豈不鉾楯?
答:言離蘊等,據彼宗說。言依見立佛法談彼,故前後疏不相違也。
疏:「大乘一念即俱得緣」等者。
有無本質悉緣名俱,有宗要有質、影心緣。若但闕質,心即不起,名獨不生,經部相、質俱無心生,名俱得起。此乃總結前三宗別。
問:有宗自許第六識緣空花等不?若許緣者,此即緣無,心亦得起;若不許者即違聖教。
答:彼雖許緣,然託實花方乃緣之;緣空花時隨依,三世實花同緣,許三世法皆實有故。餘皆准知。
疏:「量云:我應非常」等者。
問:計我則蘊;我既是常,蘊亦應爾。不爾,如何言「我即蘊」?故知蘊常,今以為喻,喻闕所立。
答:有二釋,一云:先以量成令蘊無常,然後為喻。量云:蘊定無常;待眾緣故;如瓶盆等。又若彼立蘊為常者,有違世間,世間共知蘊無常故。二云:彼雖計我體即是蘊,許無常我即名常。
若爾,云何名「我即蘊」?
答:豈責群瞽而墜坑乎!下別破中亦有其妨,釋應同此,故不別出。
疏:「根及屬色」者。
即扶根塵名為屬色,屬於根故。亦有本云「根及塵色」,語雖有異,而義無違。
疏:「及無表色」等者。
問:此無表色即內色蘊,何須今指?
答:雖內色蘊望以類別,故別破之。
疏:「如所標」者。
論中所言中離蘊我離蘊。即是蘊不攝義。故此所標即是內也。
疏:「然別有體」等者。
問:若爾,如何不是離蘊?復與《瑜伽》第四類我而有何別?
答:雖別有體,體與其蘊非即非離,彼第四計雖言在蘊,蘊與其我而即有異,故不同也。
疏:「若破俱句至無同喻」者。
龜毛等法雖不可說以之為我,可說非我。量云:不可說非我者,此一分宗;龜毛喻而不得轉故;闕喻也。
疏:「應定說是蘊」等者。
略有二釋,一云:雖復雙云我與非我,他本計我,非我兼說。故應雜云:如言我非我,然體實唯我,雖言蘊非蘊我,應定是蘊。二云:此是伏難,難云計我與蘊不即不離,不即不離正是本計,明我非我亦合本計,如何非我不是正破?為此破云:應定是蘊,如似其我,我是正計,是彼本義。《疏》取本意難令即蘊,例意同前。
疏:「又量至故無過」者。
問:為「無為」喻為取我上為、無為義,為取餘耶?
答:但取我上,具如《義燈》。
詳曰:設取我外為無為義為喻亦得,餘有無為等,有不可說義。有、無為等而不在彼我、非我聚,我上既有不可說義,云何即在我、非我攝?喻有二立,可為正喻。
問:餘有、無為云何得有不可說義?
答:無為不得說作有為,有為返此。
若爾,何故論云:又既不可說有為、無為,豈餘有為等不可說作為、無為耶?
答:既兩句論成其一量,應須分別。不可說者而舉因也;有無為者舉其喻矣,因喻合言故無有失。若直准論,論中不言不在聚等,如何宗云:於我非我聚亦不可說?
問:若取我外餘為無為,論說又亦,又亦於誰?
答:由前難我而非是實,今更難彼非我聚等,故言又也。亦者,亦彼餘有為、無為,餘有為、無為有不可說,即不在於我、非我聚,我亦同彼故,故言亦也。更思。
疏:「雖性體常至非共許故」者。
詳曰:此他比量,犯他不定,何得非過?應改因云:許非自性作用或時有不起故,既簡自性便無不定,或可自性安於宗中,而兼破之亦無其失。然初解勝,本破我故。
論:「若無思慮」等者。
詳曰:《疏》除僧佉,理實兼破數論一分受果等之義,亦無其失。量云:汝解脫實我應不能受涅槃樂果;許無思慮故;猶如虛空。彼宗計我,得解脫時雖無思慮,而能受彼涅槃樂果,故破無失。
論:「理俱不成」者。
有義二釋:一云,有慮無慮皆不成故;二云,若有慮者,常住不成;若無慮者,作、受不成。
疏:「若對吠世至如足」等者。
問:勝論足等六句何攝?
答:實句所收,即實句中四大為體。
論:「若非我見所緣境」者。
有義二釋,一云:同《疏》,外道我體非我見緣。故下論云:若無我見能證涅槃,次云:若是我見境者,是設遮也。
若爾,下云:又諸我見不緣我等,豈不相扶?
答:應說我云,我見有二:一、執著我見;二、雖緣我而不執著。初染,後淨。言無我見得涅槃者,據無染見,下立量破,破染我見故無相扶。二云:諸宗計我皆我見緣,故後二量無相扶失,而言非我見緣者,是設遮也。
詳曰:若言我見有二種者,即彼我體亦我見緣,云何得言非我見境?故知彼宗淨我見者,不作我解,不名我見。《疏》雖不作如解等者,無分別智雖復不作真如之解,仍喚真如緣真如心緣。汝我應爾,然彼本計而不許也。◎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一(本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一(末)
◎論:「所信至教」者。
問:何者言教得至教名?
答:通於凡、聖言無差別。可信者語皆至教量,契至理故,會實事故;如八語品、四聖言等。故《顯揚論》第十一云:至教者,謂一切智人所設言教,或從彼聞法隨法行。此復三種:一、聖言所攝;二、對治雜染;三、不違法相。聖言所攝者,謂如來及諸弟子所說經教,不違正法,不違正義。對治雜染者,謂依此法善修習時能求調伏貪、嗔、癡等。不違法相者,翻違法相,當知是名不違法相。違法相者,謂於無相增於有相,於雜染法立為清淨等,名違法相。
問:外道言教三義並無,云何名彼為至教耶?
答:隨彼宗言論云,所信簡違宗矣。
疏:「總破前師」等者。
問:設總破者,豈亦不有一分相扶?各許淨見不緣我故,又互不許染緣我故。
答:故《疏》說云,但緣我見皆不緣我,此簡淨見及互不許,悉皆盡矣。論略指法,疏具明也。有云:若言我見應不緣我,即有過失,染見不緣我故者。
詳曰:不然!違論及疏,疏、論敘難皆言染見,彼許緣我。
問:若爾!自宗能、所緣義皆應不成。故外難云:汝宗眼識應不緣色;有所緣故;如緣聲等識。難所緣量准可知也。
答:彼量便有自教、世間相違等過。世間共許眼緣於色,我即不爾。
問:正智緣如非世共許,他以為難何事不齊?難准前作。
答:本意但爭我體有無,汝妄執我常能作、受,故為前量。然真如理非能作受,體是實有,故正智緣,廣如《掌珍論》。
問:他若將彼第七、八識為難如何?
答:我能所緣皆假言說,復不離識;汝我及見實能所緣,我復離識,故不為例,應審思之。
疏:「無有一我是相分」者。
彼二論中明十六種大外道論,所緣皆是自心相分。若有一我體是相分,我體可得名為所緣見緣於我,既無其我體是相分,故知我體不是所緣,見亦不緣我為其境。
疏:「自下第四,解分別俱生」者。
有義此文示其正義,於理為勝。
詳曰:俱生、分別豈外道許,彼宗既無今標明彼分別、俱生,何乖自義言示自義名為勝耶?故疏無失。
疏:「言我執至皆名執」者。
若言我見不通心王及餘心所,執言寬故。該見同時心、心所等皆名為執。或言我執,亦唯是見,如下但說見名為執。今取前釋。
疏:「以許染淨雜所生」者。
下第十。
論云:三性因緣許雜引生。
問:第七相分雜引云何?
答:有二釋,一云:第七現相隨於見,質通於二性,此相熏種,種隨現相亦名二性。後相依此二性種生,名雜引生。二云:此第七相或質同種,或見同種,種稱雜引也,性雜可知。前解為勝,許第七相別有種故。
疏:「不稱本質至名為有執」者。
五識不親緣自外質,名為不稱。有云:初禪眼識見欲火災,相分與質不相似故,別種生故。
詳曰:當地五識所緣質,相豈同種耶?復云何稱:若言異地不稱義顯故舉之者,亦為不可,便疑同地種同相稱。
論:「緣識所變五取蘊」者。
問:此五取蘊何識所變?
答:有義,除第六識餘七識變;第六所變自親相分下文別說,起自心相執為我故。
問:若是本質,如何但說緣識所變?
答:理實亦因餘能變之識,說所變言依相、見故。實理親緣唯所變相,若依本質亦緣能變;此隨相顯說所變言,實亦不應言識所變,不爾,前執應說變言;前既但言緣第八識,此亦但應緣五取蘊。
問:何名取蘊?
答:《對法》第一云,以取合故名為取蘊。
釋:合是和義、順義,不相離,相資義;由蘊與取更相和順,遞不相離,更令生長,故名取蘊,餘具《樞要》。
疏:「其實亦有」者。
有本質也。
疏:「非無本質是俱生」者。
非有俱生執不緣本質起,釋俱生執要有本質之所以也。
疏:「初簡修道不相應惑」者。
獨頭貪等名不相應,世道能伏。
疏:「若頓悟者亦通見斷」等者。
有義:俱生我見行相微細,如何超果說見道斷?若言助伴先有漏伏,理亦不然,相應貪等我見行同,如何說伴前有漏伏?若伏相應,我見應爾,行相同故。《對法》等說超初、二果,隨轉理門,非大乘義。
詳曰:障、果相違礙即斷之,欲界煩惱既礙不還,見道斷之而有何失?若言惑細,豈勝無漏見道之智?若不勝者,勝斷不勝,何不許耶?又言伴者流類相助,非要相應;要相應者,云何五地說斷害伴?故疏不說相應之貪名伴已伏。又云相應行相同者,亦為不可。諸論皆言心王、心所同一所緣不同行相;若言《對法》隨轉理者,何處大乘不許超果?不許超果斷欲我見,此論明言而無生上退斷下失,豈不相違?亦不可以末那惑例,末那煩惱不能潤生,障不還故。又復論主已自簡訖。
疏:「界第九」者。
當界當界第九品也。
疏:「有難斷不名細」等者。
詳曰:《疏》有三句,以理言之有第四句,即三心中第二心也,望初非細,望第三心非是難斷。
疏:「此就所斷以作二解」者。
解難斷義,即言品類是第一解;次言難易是第二解。
疏:「以行相翻說」者。
我執正違生空之智,所以今言生空除滅。
問:若言俱生修道斷者,與《楞伽經》豈不相違?按四卷經第二說云:「大惠!身見有二種:謂俱生及妄想,須陀洹人二種身見斷故,疑法不生。」十卷第四文意大同。
答:有義,俱生據伏,分別約斷,斷之與伏俱名斷故。或翻譯者不悟大乘,隨自所解小乘相說,薩婆多等皆見斷故。
論:「且數論」者。
依天親菩薩傳敘此師事,如《燈》具引。又相傳云:劫初之時有一外道,舊《百論》等名伽毘羅,此人修道得五通仙,造略數論已知世無常,身不久住,恐他於後破所造論,遂欲留身久住與他論難,往自在天所請延壽法。自在天云:汝可往林食餘甘子,即可久住。其餘甘子未熟之時,其色乃青;若已熟者,其色黃白,此即仙藥。此藥初食酸苦少味,食已若飲冷水,口中甘味猶如食蜜,因以名焉。仙獲此藥乃恐無常,更往天所復請延年,天云:斷為一物最得長壽,天遂變仙為一方石,可一丈餘,在頻陀山餘甘子林。陳那菩薩造《因明論》,成以宗因喻破其數論,彼仙門徒莫能通者,將陳那難辭書之於石,石尋書答。陳那知已,與仙門屬共往石所,書難在石同對記之,明旦來看,尋書解訖。如是復書,日日往看,至二、三日方始能解,陳那復書七日方解,如是復書更不能釋。其石流汗大吼,振碎迸在空中。於是天神掌捧陳那住在空中,說頌讚歎。時眾既覩,於是陳那所造諸論盛行於世。
疏:「二變易而非本一,說十六諦」者。
問:下明五大而有兩說,兩說皆許五大成根,但別、總異。既能生他合唯俱句,云何此說唯變易耶?
答:而言五大別成根者,且約展轉少相成說,據實成根體唯唯量,由斯十六名唯變易。審思。
疏:「一自性」者。
問:自性體即剌闍等三,云何三種合名一諦?
答:體實有三,作業等即同,故合為一。有義:三德類同,合之為一。
詳曰:不可。勇、塵、闇等種種差別,何名類同?
疏:「今云黃赤黑」等者。
由此三種是黃等故,所以能成一切諸色。餘之名等,皆悉准此行相釋之。
疏:「又從冥往至我受用故」者。
問:何不受用能成冥性耶?
答:所成之法雖不離本,要本轉變方堪用之,故言受用所成之法;如所成器雖體即金,要成其器方可受用,故言用器不說用金,此亦應爾。
疏:「從自性先生大」者。
問:自性生大,餘二十二許展轉生,云何論言二十三法總自性成?
答:二十三體皆自性成,據相相起,但言生大,餘傳傳生,亦無失矣。
疏:「我執」者。
執知其我所須事業,亦如律云執事人也。
疏:「初名轉異」等者。
我執初從大起之際,名為轉異,亦如世間蘇油等瓶,日炙津生,我從大生義同於此,名為絹織。或轉異者,說彼大也,以言初故,大從自性轉異有故。
疏:「我慢生五大」者。
問:按《涅槃經》三十九云:從慢生十六法,謂五大、五知根、五作業根、心平等根,一何乖返?
答:有義,經譯誤也,彼經下云,是十六法從五法生,所謂五塵。若慢已生十六法者,云何復云是五法生?故知譯謬。
詳曰:惑復彼宗計有八十部差,經之上下各舉一說,斯亦何過?
疏:「故十一法變易非本,順此後解」者。
乍觀兩解雖總別殊,然皆言大而能造根,十一非本合順二解,實理前釋且約展轉有助成義,實成根體是五唯量,故順後釋。
疏:「大遺根等」者。
遺者棄,即是吐棄大、小便路。
疏:「不同瓶」等者。
問:瓶他許實,復多法成,今此因中豈無不定?
答:亦入所立,故無不定。
疏:「若言三德至無同異」者。
一一別人以三德成,而非是假;軍等但以多人等成,故名為假,不說軍等以二德成。若三德為因,軍等同喻闕無能立。若將別人以為其喻,別人非假,闕無所立,故名無喻。
疏:「若據三假」等者。
問:此論下云是聚集假,豈不相違?
答:此依未滅,約時言之,名相續假。彼據積集多法以成,故不違也。
疏:「真如離言」者。
真如體非多事成,故不同彼。
疏:「以得色時亦得大」等者。
彼說五根、心平等根是現量體,彼以大等成於色等,故得色時亦得大等。我執等法現量得者,皆准此知。
疏:「彼執是常」者。
以非生滅名為常也,不同神我、自性等常。
疏:「之現量所得」者。
眼等五根體是現量。大等但是現量所緣,今置之言顯是依主,不言之為言境體即是現量。
論:「三體既遍」等者。
問:外人難云:汝宗第八亦同此過,以能變識體無別故。汝若不違,我何有失?
答:由六識等熏習力故,山無山別,故第八識非一切處皆變為山,故不同汝。
疏:「相實有三」等者。
三德未變大等法時,各有一相名之為三,變大等時方合為一。
疏:「由違自宗故為一難」者。
此中體、相相例而徵,合成兩難,以俱違宗故但言一。
疏:「前第一翻至似同此難」者。
次前論云又三是別,是第一翻。言似此者,即此次下第三翻文,非此第二。以第二文而未難彼失本三相及本體故,生起下文,故第二末而言此也。
疏:「由彼復計至各有三相」者。
此准疏文但有五量;返覆作者,合有八量,勒為四對。第二對中疏文具二;餘之三對,疏但一量,示方隅爾。一、總法即別破:《疏》大等總法至為難亦爾。二、總相即體破:《疏》又微三事至如總相,文中具有覆逆二量。三、總相非一破:《疏》三事總相至如本三事。四、別相三破:《疏》三事別相至如大等,返例可知。有云:三對有六量者,理不盡也。
疏:「儒童子五頂」者。
有云:儒童有五弟子名為五頂。有義;然即說儒童名五頂,然《疏》中說其儒童子稱為五頂,亦未可依。儒童即是童子異名,婆羅門父非童子故。
詳曰:然初師義雖無所據,理猶可通。第二師義斥《疏》全非,世之立名有種種異,稚年貌美號為儒童,老從舊稱,斯有何過?若言儒童即令唯小,俗字觀音應即是聖;此既不爾,彼云何然?
疏:「若有色味香觸名地」者。
問:《十句論》後諸門中云,地由十四德說名有德,如下《疏》列。如何今云地有四德?
答:若顯地體唯由四德,若論其地與德為依名有德者,有十四德,餘之十德非顯地故,故不言之亦不相違。餘水、火等皆准此釋。
疏:「能詮緣之因名時」等者。
由俱等時體是實有故,與詮緣心名句等而為因也,餘皆倣此。
疏:「若覺樂至名我」者。
由我能令九德和合而能起智,故舉所和及所起智以顯我體。有云:和合即和合句,由我與彼和合為因,和合即能和合九德。
詳曰:不然。《十句論》云:我謂是覺、樂、苦、欲、嗔、勤勇、行法、非法等,和合因緣起智為相。若我亦是和合句因,彼論即應和合之下而置「等」字;既不如是,故知我者非和合因。又彼論釋意云謂覺、樂等九德,不和合因緣起智名意,亦應意與不和合法而為其因,九德方能起於智耶?若許爾者,彼宗何處有不和合?若不爾者,我何故然?又《十句論》上下不言我與和合句作因緣也。
疏:「唯眼所取一依名色」者。
簡異餘德名唯眼所取,色依一實名為一依。故彼論云:聲、觸、色、味、香各一根所取,色、味、香等皆依一實,然眼取時要多微合,方為其境。今談其色,體依一實非一依,色即眼能取。故彼論云:色、香、味等若依極微及二微果,名非現量。若一依色即眼能取,何非現境?眼等所得皆現量故。或據其體是眼所取一依名色,不是許眼取一微色。
疏:「量有五種」者。
微、短何殊,長、大何別?俱依二微、三微果故。
答:體雖無別,形待為異。有云:微、大二量據臥而言;長、短兩種約立以說。
詳曰:何故立中不許微、大,臥中不得有短、長耶?論復不說,教理並無,固難依也。
疏:「所生之離」等者。
如樹草等遭風等緣,枝葉摧殘,與空離際生得一離,離是所生,故名離生。所生之離者,此釋詞也。復由離體能令法離,合義翻此。
疏:「此有二種」者。
相順名同,違名不同。有云:因果同時名為見同,如火與烟是同時故;因果異時名見不同,如見禾死已有霜故,雖有同時約多分說。
詳曰:難知!若同時見名同時者,見烟之時既不見火,何得名同?若亦見火,此即現知,何得言比?若言烟、火據體同時名同時者,禾損與霜豈異時耶?若云見烟必有大體,禾損不爾,不相例者,此亦不爾。如見禾盛名為見因,豈能生因此時有體?有不遍失。復違彼論,論云「見不同故比」者,謂見因果相屬一義,和合相違,於彼畢竟不現見境所有智生。論既自云「由相違等方有智生」,明「不同」者是非順義,同義翻此。
疏:「數習名念因」者。
但數修習名之為習,不同佛法熏習名習。
疏:「攢擲等」者。
由作因力而為因故,攢矛擲石,石等方去,不爾不發。
疏:「正智喜因」者。
與智俱時,喜受名因;或離染緣,而是正智喜躍之因。二釋任取。
疏:「常於實轉」者。
略為二釋:一云,體性是常,唯實上有,名常實轉。二云,恒常唯在實,句上轉名為常也。
疏:「是遮德等心心所」等者。
由此異故,遮緣德等心、心所法不緣之,表緣實等心、心所法而能緣也。或異為因,令緣九實心、心所等各有差別。故彼論云:遮彼覺因,表此覺因,名異句義。
問:德等亦有自類差別及異實義,何不依立?
答:德皆是實家之德,實為依故,故言以德而顯實也。有及同異亦實性故,故但依本而立其異。
疏:「俱分體至一切根所取」者。
此有總別。俱分者,實、德、業三,三不同故,名為總異;九實名實,名為總同。德、業亦爾。且一地實有眾多地,總名一地,名為別同。一一義差名為別異,德、業准此。此同異性在於色上,即眼根取,餘根亦爾,名諸根德。
問:空、時、方、我、意既唯是一,如何得有別俱分耶?
答:有三釋,一云:但總相言有別俱分,非全一一實皆有別。二云:我、意、時等對於多人及諸方,時亦得有別。空望別別能合之者,說亦有多義。三云:約與德依多少,亦異名別俱分。
問:按彼論文俱言俱分,無總別言,《疏》准何開?
答:雖不明言理實定有,故彼論云:俱分云何謂實性?一切實和合於一一實,實詮緣因;德、業亦爾,釋即總俱分。彼云:及彼一義和合地性、色性、取性,釋如次,即是實、德、業,三別俱分義,由此疏、《開善》得彼旨。
疏:「和合等唯一物」者。
問:有能而令實等造果,造果不一,有能故多,和合而能和合實等,實等一一而有多種,和合應多。
答:實等各別,或共造果,造果非一故,故有能多。和合但令總實、德、業相屬不離,故體唯一。
疏:「空、時、方、我、意,五是一物」者。
問:意如二微,云何一物?
答:一人身中祇有一種,名之為一;縱如二微,不言微成,故亦名一。
疏:「意等是常」者。
問:如二微、大,何名常耶?
答:非他所作,即名為常;雖如二微,不言他作,故是常也。
疏:「覺樂等無常」者。
問:如色、味等隨所依實通常無常,此覺樂等,何不亦爾?彼說覺等而依我故。
答:若非所作可名為常,若是所作,縱所依常亦是無常,覺等十四皆所作故。故彼論說,此十四德皆待因生,待因生者即是所作,故是無常。如彼具明,恐繁不錄。
疏:「離性無常」者。
問:「離」、「合」相對,「離」唯無常,「合」何不爾?又說「合」性亦待因故。
答:業等合時有所依,實而是常故,故得通常,離即不爾,故不相例。又雖待因體非所作,故得為常。餘皆准此。
疏:「彼此唯是無常」者。
問:此、彼既約近、遠二覺待數、時、方,時、方二全數之一分,體既是常彼,此何故而無常耶?
答:夫待他生即是所作,所作彼、此體是無常,不同一等,親依常故而得名常,此疎待故。
疏:「色、味、香、觸若地所有唯是無常」者。
即彼論也,因於麁地為同類因,故皆無常。
疏:「因門中」等者。
彼論諸門辨德之中,約因明德名為因門。
疏:「火合為因」者。
按彼論云:火合為因者,謂地所有諸極微色、香、味、觸者,釋一一地上所有色、香、味、觸,由諸極微與火合故為因生起,故論復云:色、香、味、觸,地所有極微和合者與火合,既云極微和合者與火合,明知火與地等極微合生香等。有云:前念之香而與火合為因,能生後念之香。又云:色等火合為因生香。又云:兩火極微而生子微。
詳曰:總不應理,皆違彼論。
疏:「同類為因」等者。
按彼論云:色、味、香、觸同類為因者,謂二微果等和合。釋二微果等和合之色,從彼極微色等而生,極微色等是微果色同類因故,故論復云:極微色等能造同類,二微等色同類果故。
疏:「從前同類為因生」者。
疏家釋彼同類因義。
問:今引火合同類因文,如何證彼香唯無常?
答:二微果等,彼許無常,香既在於二微果上,從同類生,故知無常。彼說地上所有香等,即皆無常;今引火合顯香地有,明知無常。
問:既唯無常,何故彼論唯無常中,但有十三不說香耶?
答:覺等十三不約所依以辨無常,同類合明有十三德;香、味等四,由約所依辨常、無常,與覺等別,不言十四。
疏:「液性地火所有一切是無常」者。
准此液性不依地、火父母極微,可依水微,由此彼許液通常也。地等堅硬,父母之微無流液也,火如何無?非堅硬故。
答:彼許眼見堅赤炭等亦名為火,縱焰火等亦不同水性。勁、弱異。
疏:「隨所依實若常、無常」者。
此色等十隨其所應依水、火、風、父母極微,即名常住;依子微等是無常也。色、味、香、觸,若依於地,彼宗自說唯是無常。
問:色等依地、父母微不?若不依者,有何所以?若許依者,色等能依,何唯無常?
答:彼論無釋,以理言之,義同液性,不依於地、父母極微。火等極微,色義得有,能依通常。
疏:「如地至一向是常」者。
實句中地與德覺等竟無相應。名常不會。
疏:「自許德」等者。
且如地上所有諸德,名自許德。此德與自所依之實有,會時故,非常不會故名無常。
疏:「如常、無常所作、非所作亦爾」者。
有義:但是常者即非所作;若是無常即有二種。有法無常皆是所作,無說「無常即非所作」,無說「無體不可作」故。但非「恒無」名無常也,《疏》言無說「所作非作」,此義將非。
詳曰:彼論不說「所作非作」,然據理者有義可依。《疏》意通結前之所明常、無常,隨應得說所作、非作,不是偏結「無說」一句,既稱為無,所作何有,而見非耶?由彼論中作、非作例同於前常、無常義,故《疏》等復而言之也。
疏:「子微已上是現量」等者。
有義:今解子微亦非現得者。
詳曰:疏既說云「子微已上」,明知不說「子微為現」。下破順世明多果合以為其境,不證子微是現境也,具如《義燈》。
疏:「空時方等至非現量得」者。
有義空為聲依,聲唯現境,何故說空非現境耶?故可說空亦為現境。
詳曰:不然!雖耳依空,空豈所聞令耳得耶?不同地等,他許色等依地有故,故眼得地。又論解現量云,於至實色等、根等和合有了相生,是名現量;空非根合故,非現得。又云:現量云何?謂了相於至色、味乃至地、水、火,實所有智。若空亦是現量得者,何故不言「而至空」耶?違教違理,故難依也。
疏:「文不說重」等者。
疏主應撿不正本也。今親撿彼論,云色、香、味、觸,現非現境。若附極微及二微果,名非現境。謂若依附天非一實,是名理量境。聲一切是現境,數量、別、合、離、彼、此、液、潤重勢用,如色、味、香亦爾,故知重性通現、非現。
疏:「雖有六句一向是常」等者。
此重說彼十句之中常、無常等,欲顯常中能生果者,故重舉之。
疏:「五句全至雖常不生果」者。
問:我是作者,何不生果?
答:但能造因不作果故,所受之果他所作故。
疏:「德句准有能」者。
實等生果要須有能,所以有能名常生果。液等十德生果所須,故同有能,名常生果。
疏:「然實有中」等者。
十句之中九句實有,名多實有;此多實中五是現量,現量所以得名為多;不爾,不得名多現量。五是現量,五非現量,現、非現等,現何名多?
詳曰:通明十句亦得名多,多者非一,故五名多,不須相形方名多也。
問:十句、六句相攝云何?
答:實、德、業等六句可知,異有無能而有多釋。有義:三種同異句攝,三種皆是差別義故。有義:異句既唯實轉,即實句收。有能、無能實、德、業三得果之時,望各自果及非自果定所須因,還依實等三句所攝,六句依有不收無說。
詳曰:後說為勝,有依憑故。或不相攝,理亦無過。若依實等即實等攝,德亦依實應亦實收,此既不收,彼云何攝?又彼論中無相攝處。
疏:「六句皆實」者。
有義通假,謂軍、林等。若依前解,軍、林等假非六取收,故後說勝。
詳曰:彼軍、林等離人、樹等無別軍、林,攝假隨實名實,何失?又不攝假即非勝者,不攝無說亦應非勝,故疏所明理無爽矣。
疏:「不可以無用難」等者。
謂自真如實不離識,恐彼妄謂是離識有而為不定,為遮此故不言無作。
若爾,常住不生果,因亦於如轉,彼何不遮耶?
答:據實無作不生果等,皆是正因。真如自許不離識故,不成不定;然立因法不可雙陳,故論且舉常住為難。
疏:「量云:此等實常不生果」者。
問:宗、因既同,豈不有法成於有法因無依耶?
答:疏但指法,不能繁詞,理實應牒常不生果,一一法名以為宗也。思之可解。
疏:「或餘句無常雖不生果」等者。
即德句中合、離等德而無常者不生果也。
問:今他比量,他許離識實有自體,何非不定?
答:疏主所造《因明疏》中,立自他因甄簡剖析如其楚、越,而辨此論往往揮雜甘蒿猶參。今以愚度智,聊有二意:一、試諸學者而悟不耶,即《俱舍論》有斯意矣;二、餘因明師於一因過不分九例;今隨他語,復欲發生學者覺惠,故示紕謬。若言疏主實闇斯理,《因明疏》內何巨照然?故應不出前之二意,故因應云許是常住不生果故,簡諸不定悉皆無也。
疏:「今言常住至在異喻」者。
即因異喻,准覺樂等宗同因異理門九句,當第八句同品分轉,亦為正因。
疏:「又不言常」等者。
即宗、因中皆除常字,宗除覺等,不爾相扶。
詳曰:縱除常言,覺等亦但是宗同品,彼許覺等而能生果,非因同喻,故彼論云:一體、別體,彼覺為因,此體、彼體以遠近覺而為因也。既言為因,明能生果。
疏:「同喻亦非定是有性」者。
據意喻說言非定有,覺等喻上無礙之因而得轉故。
疏:「初中有二,以德例實」等者。
詳曰:若准《疏》科,地、水、火三一段之文無所攝也,故今言者,初中有二:一、俱觸應同破;二、同見無異破。初中復二,文易可知。
疏:「其地等至皆有觸故」者。
由身得觸地等,有觸身得地等。
疏:「色德至風中無色」者。
色不依風,由此身根不得於色。
若爾,身得地等何不得色?色依地故。
答:根、境相對,身得風等,由地有觸,故亦得之;非得地等一切之德,非自境故。
疏:「彼以假實地等俱名地」者。
佛法談彼,非是他宗立有假地,即眼所見名假地也;地堅為性,實身根得。有言:眼所見水名為假地。
詳曰:不應然!眼所見水但是假水,他亦許水是眼見故。若眼所見水名假地者,更何等水是眼所見?若言:他眼不許見水,違彼此論。
疏:「文言雖總」等者。
結申正義,文言總也。不以論云無實地等,即難於他色即是地。自五境分,色不即地,若難他者,有違宗失。
疏:「亦非地等是此中意」者。
論言亦非眼見實地等者,意說地等非眼所見,實句所攝。是此意者,即是彼此相例之意。
疏:「業至三色等性」者。
大有、俱分是色性也。
疏:「取聲之時至名定耳根」者。
近身之空而起取聲之作用故。
問:耳根常不?
答:耳即是空,故耳亦常;或是無常,如本微常所生子微是無常故。然前解勝,彼論說耳即是空,故與微義別。
疏:「虛空至數為喻」者。
「數」字恐錯,應為「不」字。空、擇滅等雖不離心,不得將為喻。何所以者,空、擇滅等是佛法法,今就他宗以為比量,不可將自擇滅等法而以為喻。故《疏》言,就他宗比量釋所以也。若不爾者,前來何處有擇滅喻而云數也?
疏:「雖有他隨一過」等者。
佛法名他,外道他故,餘准可知。
疏:「餘八句一一別除為八比量」者。
有義:九句之中,隨除何句以為宗、因?言非實等,非顯多量,所以者何?且如初宗言德等者,除無說句並皆等不,若不等不盡,因便不定;若言等者,餘皆所等,即一宗、因已能成立所等八句,非離識有,更餘為宗,犯相扶失。前已成故,由此初量總成八句,後別立一總成二量。
詳曰:《疏》意說云,九句之中隨除於一,即得為量,非唯局在非實有二。餘句皆有,可除為量之義。恐迷方者,依文封執非實、非有二得為量,餘乃不得,故言八量。或約句數而有別別二合等義,不要令作。又復不言二合等量而無過也,為令學者得生異智故作此言。
論:「彼所執有」等者。
問:以非無因而難他者,即佛法中諸有體法亦不得成。他量難云:汝聲應離色外無別自性;許非無故;猶如色等。
答:宗中自教、世間、現量,自語相違,汝豈不許聲離色有?下許異實因亦有此難,破亦同之。
問:外又難云:汝七、八識應離六識無別自體;許是識性非無故;如眼等識。若離六識應非識性;許異六識故;如畢竟無等。量三支具,七、八應無。
答:前因有決定相違過,相違量云:自七、八識應離六識有別自體;許為他識俱有根故;如眼等根。後量宗有一分他所別過,佛法不許第八與六一向相離;因亦一分他隨一過,八為六依非定異故。又俗有別,真無別故,既為似立,三支寧具?故我七、八識義得成。應更審思。
疏:「遮決定相違」者。
外作量云:所說有性離實等三,有別自體;除無說外餘六句中隨一攝故;如異等句。有云:有性、異、實等三定應別有;實等所不攝故;如同異性。
詳曰:言別有者,別有其體;若爾,因有不定之過。為如同異實等不攝,有是別有體,為如無說實等不攝,有是無別體,故應依前。
疏:「此難恒齊」等者。
此論主言:汝雖前解我,今後責「有無恒齊」,汝今何方能遣我難?或有無齊,論主何方能遣外難?前解為本。有義:若勝論救有法,有有難令無無,亦應汝色等非無,待因故有;龜毛非有,待因故無。既許有法從因而有,無不待無;我亦有法由有故有,無法不假無法方無。
解云:我法有因果,因果俱生滅,汝有為因起,應非是一、常。
詳曰:釋旨甚好,詞當疎闕,可謂白珪而猶玷矣!何所以者?無為之理為離繫果及能作因,豈即生滅?若據有為,文無簡故,他實、德、業雖有因起,他亦自許有無常者,豈不相扶?若偏難常,亦何不簡?故今應云:我有為法有因果,因果俱生滅,汝實等法有因起,實等並應非一、常。
疏:「莫此亦非同異性」者。
此同異性非但不是彼實等性,亦復自體非同異性,是故言亦。
詳曰:或亦前有,前有已破非實等性,同異同彼,故論言亦。
疏:「此中無自言相違等過」者。
有義:此言汝執,雖能顯示非自所許,然法、有法二言相違,不可說無違自語失,故宗應云:汝同異性應非實、德、業性。
詳曰:若不言「簡法違有法可自語違」,「有法」言汝明非自許,今以法違,何自語過?若以言「簡」亦成過者,即《因明論》天主敘彼有法自相相違之量,應非真破,亦有自語相違過故。彼既不違,此何即過?故然改宗云:汝同異性非無此理。若牒論全文而為有法,故當依《疏》。
疏:「然今宗至應別簡」者。
若不簡別直依論作,即有法成有法等失,德、業並在有法之中,復將為喻,故有此過。
疏:「此中所言至當句為宗」者。
即論中云勿此亦非實、德、業,是非取上言實、德、業三。彼但總非,非量破故。言故別者,釋別當句為宗之義,意乃顯論中無總量理。
疏:「等取德喻」等者。
有義:亦等總宗之喻,總宗之喻非實、德、業故,別等取和合句義。
詳曰:論中既無難總之宗,等等總喻,喻何所設?
疏:「應非實地」者。
「非實地」言通二義:一者非是真實之地;二者非是實句中地。
疏:「然文唯有以性同實例」者。
詳曰:觀論之意,令實、德、業同,同異性不別立性,此乃以實而同性例。又《疏》標云:難令離實等無同異性,今判論中以性同實,應筆誤也。
疏:「無別有大非實性」者。
九句之上共有一性名為大也。
問:何為此難?
答:彼依相似立同異性,九皆非實,非實相似,故難令立大非實性。
疏:「若不爾至犯相扶過」者。
此有二意:一云,若不直責爾者,他許德上有非實性,此乃相符。二云,若不總難九句之上而共立一大非實性,即有相符,他許諸德立非實故。若九句上大非實性,他即不許故無相符。前解為本。
疏:「前之五句現量所得」者。
有義:今解實、德通現、非現;若唯現境,何故十句說「通非現」?又下論云:極微聚集足成根、境,亦破本計,故知實等通非現境,此即三全二句小分現量所得。
詳曰:《疏》言五句是現量境,據總聚言,不言實等一一別法皆是現量。何以知者?
答:《疏》敘勝論諸門義中廣自分別現、非現境,豈可前後自相魚肉?若言疏主談本六句言五現量,《疏》之上下何不說言「五唯現量」?既不言「唯」,故知《疏》意據此句中有現量境名五現也。
疏:「非是緣不離至現量所得」者。
此但遮實,非是緣彼離識外境智之所得,而不表是緣不離識現量智得,以彼實句本無體故。又識內境非皆現量智之所得。
疏:「恐監持業釋」等者。
若不言緣,為言離識實有自體即是現量,論若許爾者,即自他宗皆說心等非離識故,故違宗過。
疏:「其覺樂等亦八法中」者。
有法名法。
疏:「即有一分相符之失」等者。
有義:有說緣言簡相符過,此即非理。應問彼言:有法之中簡覺等不?若其以簡何故相符?若不簡者,設置緣言豈能遮簡?由此即應為簡相符,於有法中先除覺等。
詳曰:此難意云:論說緣言在於法中,如何以法遮有法過?由斯即應於有法中,言除覺等便無相符。今以理觀,簡亦何失?連類言之可當悟矣,且如佛法對聲論師立聲無常。無常宗法,便簡聲上所有常義。若不簡者,他許聲常豈不相符?相符不有,故知能簡。今者,實等有法之中含能、所緣,法中言緣,意遣有法能緣覺等,與立聲宗而有何別?獨不見許,故「一緣」言兼簡相符。想應無失,請審詳之。
疏:「若論說言至說唯字」者。
准此文意似牒外難。外難意云:彼既許有唯緣實心,論中應置「唯緣」二字。言「唯緣」者簡去覺等,無相符失;緣顯能緣,無違宗過。
疏:「通緣二者至現量得故」者。
既許一心雙緣二境,二境互從,是離不離實有自體現量所得。何所以者?不可一心分之為二,是以二境,更互相從名離、不離現量所得,由是「唯言」簡此不得。
疏:「其總緣者亦所簡故」者。
其總緣中,若是離識實有自體現實得者,亦入所破,故論緣言簡諸過盡。
論:「大自在天」者。
按提婆菩薩釋外道小乘《涅槃論》云:摩醯首羅論師作如是說,果是那羅延所作,梵天是因。摩醯首羅一體三分,所謂梵天、那羅延、摩醯首羅。地是依處,地主是摩醯首羅。於三界中所有一切命、非命物,皆是摩醯首羅天生。摩醯首羅身者,虛空是頭,大地是身,水是尿,山是糞,一切眾生是腹中虫,風是氣,火是煖,罪福是業,是八種是摩醯首羅身。自在天是生滅因,一切從自在天生,從自在天滅,名為涅槃;故自在天常,一切物涅槃因。又傳釋云:彼宗自在有三身別,謂法、報、化。彼說報身居色天上,不來下生,狀似世尊受用身也。其變化身隨形六道教化眾生,然說多住雪山北面,或在南海未剌耶山頂,法身即此論所敘是。
疏:「遍故至能生諸法」者。
遍故,何不於一切處能生諸法?常故,何不於一切時能生諸法,而別分也?
論:「餘執梵王」等者。
按提婆論中敘此諸計,言大梵者,圍陀論師說,從那羅延天齊中生大蓮花,從於蓮花生梵天祖翁。彼梵天作一切命、無命物,從梵天口中生婆羅門,兩臂中生剎利,兩髀中生毘舍,從兩脚生首陀,一切大地是修福德戒場,生一切花草以為供養,化作山野禽獸人中猪羊等類,於戒場殺害供養梵天,得生彼處名涅槃。言時者,謂時論師作如是說,時熟一切物熟,時散一切物散。是故我論中說,如被弓箭射時不到不死,時到則小草觸即死。一切物時生,時熟,時滅,時不可過,是故時常生一切物。言方者,謂方論師作如是說,最初生諸方,從諸方生世間人,從人生天地,天地滅沒還入彼處名為涅槃,是故方常。言本際者,謂本生,安荼論師說,本無日、月、星辰、虛空及地,唯有火、水。時大安荼生如鷄子,周匝金色,時熟破為二段,一段在上作天,一段在下作地,彼二中間生梵天,名一切眾生祖翁,作一切有命、無命物,如是等物散沒彼處名涅槃。言自然者,謂無因論師作如是說,無因無緣生一切物,無染淨因緣。如我論中說,如棘荊針無人作,孔雀等類種種畫色皆無人作,自然而有,不從因生名為涅槃,自然是常,生一切物。言虛空者,謂口力論師作如是說,虛空是萬物因,最初生虛空,虛空生風,風生火,火生煙,煙生水,水即凍淩堅作地,地生種種藥草,藥草生五穀,五穀生命,是故我論中說,命是食,後時還沒虛空名涅槃。虛空是常,名涅槃因。
疏:「其我至前後別」者。
此釋違也。違云:今明法執,何故論我?
答:意可知。
疏:「下破之中至為不定」者。
由許聲性常不能詮,下破之中,彼不得將聲性為喻,而與論主而作不定,故云無喻。有云:由此不得與大乘作法自相相違者。
詳曰:不然!設許能詮祇有不定失,法自相相違過者,同無異有。今能詮因二喻皆有,故是不定。餘能詮聲無常為同,聲性為異。思之可悉。
論:「有外道執極微常」者。
此師所計我法色、心皆四大造,故《廣百論》第二云:順世外道作如是言,諸法及我大種為性,四大種外無別有物,即四大種和合為我及身、心等。
問:內外男女既有差別,能成大種亦差別不?
答:雖大種性內外無異,然有安立形相差別。有義:順世極微有其三類:一極精虛;二者清淨;三非虛、淨。所生之果亦有其三:一心、心所;二眼等根;三色、聲等,如其次第三因所生。
詳曰:雖有此言,不知何據,准《廣百論》此敘難依。彼論說云,內外大種性無差別,云何得三種不同?
問:順世何意計微為常?
答:恐後刧成無種子故。故《俱舍論》第十二云:一類外道執極微常,彼謂空劫餘極微在,何緣彼執猶有餘極微?勿後麁事生無種子故,由斯此師計微常也。
論:「若無方分」等者。
問:彼本計微造一切法,心、心所等亦合有礙,今以為喻豈得成耶?
答:如《義燈》釋。今助一釋,望能造大實無差別,然所造心無礙,能緣心不成麁,造色有礙,集成麁色宗計爾也。不可依於狂夫而無禮樂之軌,故破二師以心、心所為喻亦得。
疏:「德句中量德」等者。
實亦得有長、短量合,不異微、大二量體故,故不言也。有義:即是微量及短量德子微有故。
詳曰:果色之言,唯因子微可如所斷,孫微已去亦名果色,云何不取長大量耶?
論:「若謂果色遍在自因」等者。
有義:此依宗敘,前文說云不越因量,非是本宗。
詳曰:今觀論勢前為本計亦復何爽?故前論云,又所生果不越因量,此牒而破。若非本計,論牒於誰?故前本計,此為轉敘,亦應無失。
疏:「以三微果等因非極微故」者。
言三微者,第三子微。果即第七,第七之因即名為微,不名為極。所以總言,如所在因故不別言,如所在極微。極微之言,不通微故,極微、子微皆得名為所在因也。
疏:「此中二量如次前」者。
不成麁色及非根取二種之量,即前論云。又所生果至便違自執,兩段文中而已作訖,故此不敘。
疏:「此是宗義」者。
大乘宗。大乘不許沙體受水,銅體受藥。
疏:「就宗難」者。
就外道宗,彼許果色入因微中,亦許水入沙微中故,故得取沙而為喻也。
問:大乘同處不相離色互相涉入,豈非因果體相受入?
答:無實極微是假識變,故得涉入,不同彼宗。
疏:「量云至如藥變銅」者。
就他為量;他許藥微入銅微故,故得為喻。
疏:「一應無次行」等者。
此一頌文而量有五:一、彼論云:若無隔別眼所行境執為一物,應無漸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量云:無障隔處,此下一足時,所未至處時亦應已至;汝執一故;猶如於此。二、彼論云:又應俱時於此,於彼無至未至,一物一時理不應有得、未得故。量云:汝宗世間無隔斷物,無有一法有至、未至;執是一故;如手握珠。三、彼論云:又一方處應不得有多象、馬等有間隙事,若處有一亦即有餘。云何此、彼可辨差別?量云:於此無障隔一方處所有多象、馬,一象住地應餘馬等亦住此地;執是一故;如此象住地。四、彼論云:或二,如何可於一處有至、未至中間見空?量云:無隔一處象、馬二居,應不得有中間空處;執是一故;如手握珠。五、彼論云:又亦應無小水虫等難見細物,彼與麁物同一處量應等故。量云:小水虫等依無流水能依,應等所依之量;執所依一故;由如無[*]流一頗胝迦一所依色。
疏:「不言同異至是彼性故」者。
顯有、同異既是諸法性,故論言等。若論明言有及同異,不知此二是諸法性。
疏:「又等同異顯類別故」者。
除有、同異所餘之法,非顯類別。復非法性,故不等之。
問:數論本宗不立六句,今有、同異何言彼計?
答:彼雖不別立六句義,法體不無即名為有。法有同異名同異性,不同勝論。有說:三德名為有性,二十三諦名同異性。
詳曰:准此論破,有性不唯在於三德,故論結云便違三德、我等體異,亦違世間諸法差別。故知有性通二十五,二十五差異即為同異。
疏:「又我等至差別相」者。
若論其體,二十三諦即自性故,體無其差。若據相言二十三別,今約其相亦是所破,故等等之,初即約體故二別也。
疏:「此中色等至不定過」者。
等數量等十一種德及地、水、火,皆眼境故,若不等之有不定過。不定過云:其所說色為如聲等,非色性故,非是眼境。為如數等非色性故,是眼境耶?
疏:「如共故非一」等者。
此交加說。若順言者共故,非異即別非一。
詳曰:或但如《疏》亦不交加。言共非一者,有、同異性與所有法而非是一,如似共相與所相法而非是一,假、實、能、所種種異故。言別非異者,有、同異性異其所有,別別法外而無有體,體即彼故,故名不異。似佛法中所有共相,故言如共。有說:以無別故,故稱為一;義差別故,復言亦異,如內宗中水波等喻,大意同疏。
疏:「雙無之言無所表故」者。
但言無兒即知石女,何須復說無女之言?
疏:「又此言表即同第二」者。
第四計中有四句破,表同第一不雙非難,遮同第二無所執難。
問:且如大乘一切色上有質礙性,此名有性。色法即有,非色法無,名同異性。此之二性與色等法,亦得名為亦一亦異、非一非異,還同外道,如何破他?
答:大乘宗義假名施設,非識外實,迷悟有別,由是悟故四句皆是;若也迷者四句皆非,故不同彼。
問:今以四句破彼外宗,大乘正義何句所攝?
答:有義:大乘正法非四句收,不可言故,無定性故。
詳曰:若同外計一句亦非,若依假詮通有四句而有何失?更互相望得成四句,如前應悉。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一(末終)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hai

成唯識論演祕
Hán gốc
成唯識論演祕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二(本疏第二)
沙門智周撰
疏:「今言離識簡違宗過」者。
問:設言異識,何有違宗?
答:大乘宗中,異識之色不是無故。
疏:「稍相近」等者。
相似名近,大小俱說心為能取心即是識。有云:體即識故,談彼心王;稍相近故,說彼心所。
詳曰:此未必然,何意心所獨名相近?若似名近,何不兼心?近王名近,境相更近,何乃先破?或據一邊義必通也,然成繁碎。
疏:「對有三種」者。
問:對為何義?
答:謂礙也。礙有二義:一、障礙名礙;二、拘礙名礙。三有對中障礙有對,障礙名礙,所緣、境界拘礙名礙。
疏:「境界有對」等者。
然境拘礙能照根、識,有多差別,故《施設論》作如是言:有眼於水有礙,非陸,如魚等眼;有眼於陸有礙,非水,從多分說如人等眼;有眼俱礙,如畢舍遮、室獸摩羅等眼;有俱非礙,謂除前相;有眼於夜有礙,非晝,如鵂鶹等眼;有眼於晝有礙,非夜,從多分說如人等眼;有眼俱礙,如野干等眼;有俱不礙,謂除前相。釋《施設論》者,六足中一,大迦多衍那造。畢舍遮者,唐云食血肉,鬼之異名也。室獸摩羅,傍生類也,形如壁蛒,小者二丈,大者百尺。俱不礙者,即諸盲者。
問:根、識各能緣照自境,何名為礙?
答:祇為自境拘自根、識,不令於餘境等轉故。或自境等和合轉時,於餘境等而不得起故,名為礙。故《俱舍論》云:云何眼等於自境界所緣轉時說名有對?越彼於餘,此不轉故。或復礙者是和合義,謂眼等法於自境界及自所緣和合轉故。
釋曰:雙問雙答境界、所緣二有對也。釋中有二,並以拘礙名為礙也。
疏:「心心所法至名為所緣」者。
顯所緣有對,執猶慮託。心、心所法其性羸劣,非境不生,猶如羸人非杖不起,故彼境等是心所慮,名為所緣。此據有緣其用方起,非必正起,故過、未心亦名有對;礙緣境用,名所緣對。
疏:「若於彼法」等者。
顯境界對於彼色等,此眼、耳等有見、聞等取境功能,說此色等為眼等境,功能所託名為境界;如人於彼有勝功能,便說彼為我之境界。此約有能,非要起用故彼同分仍名有對,礙取境用名境界對。
問:取、緣何別?
答:取謂照矚,緣謂緣慮,故二別也。又《俱舍論》句數聊簡云:若法境界有對亦障礙有對耶?應作四句:謂七心界、法界一分諸相應法,是第一句;色等五境,是第二句;眼等五根,是第三句;法界一分非相應法,是第四句。若法境界有對亦所緣有對耶?應順後句答,謂若所緣有對定是境界有對;有雖境界有對而非所緣有對,謂眼等五根。
疏:「然經部至十處所攝」者。
亦如大乘十八界種,第六、八緣以境,對根合法處攝,從所生現十八界收,此亦相似。
疏:「正理論至別有色故」者。
問:有部亦爾,何乃諍耶?
答:正理難意我麁細實,可細從麁在十處收。汝麁既假,云何實細從假十處非法處耶?經部意云:雖假實殊,隨所成麁在於十處非法處攝,故有諍也。
疏:「薩婆多等麁細俱實」者。
等說出世及說假部。說假部計蘊門皆實,說出世言出世並實,故麁細色在蘊,出世悉皆實故。故《疏》等言等此二宗各小分也,餘部全同;或復全異,故不等之。
疏:「五根等,亦攝在中」等者。
問:此量對誰?
答:略為三釋:一、對有部,五根、境等攝入宗中,故無不定;若對經部有相符失,經部根等皆是假故。雖破能成,為遮不定,兼破根等,亦無失矣。二、對經部,五根、境等攝入同喻,論意但破能成微故。三、雙破二宗,然別作量,若以一量破二宗者,進退有過,思可知也。第三義備,前二理通。
疏:「無為至無不定」者。
非色喻言攝無為等,無為無礙,不成衣等,故入同中,故彼不得將為不定。
疏:「此二量破經部」者。
詳曰:以折宗法而為其因,成非實有,通前三量亦應無失,已成宗法得為因故。
疏:「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者。
以一極微對六方面名有方分,既有六方所對不同,能對之微云何體一?應立量云:所執極微,體應不一;可分折故,有方分故;如諸麁色。
疏:「不然,因有隨不成」者。
若以此文對經部者,無方分因便成隨一,經部不許無方分故。
疏:「為量同前」者。
同前承光發影中量,難彼極微令有方分。
疏:「聚應如極微」者。
一極微處若有六微,應諸聚色如極微量,展轉相望不過量故,則應聚色亦不可見。
疏:「觸與不觸皆應有分」者。
若相觸者,相對礙故,理有方分,設不觸著,擬宜六方亦須有分。若不爾者,何名對色?
疏:「聚不異無二」者。
聚不異言,牒有宗救,聚色與微而無異故。無二之言,天親難彼,聚色應無影、障二也,即極微故,猶如極微。
疏:「此結非」等者。
既破極微非實有已成。前量云,外有對色定非實有,因乃無過。
疏:「此非他心等境」者。
他心智者但緣他心,不緣根故。且依凡夫六識散心之所不得,第六雖緣然非現得,故必除之,理實餘聖非定六識亦不得也。其第七識因中,自他皆不緣根,果他不許,故亦不簡。
論:「以能發識比知是有」者。
汎明比知略有四種:一、以因比果,如觀現法有引後用,知所引果;二、以果比因,即觀現法有酬前義,知能引因;三、以體比用,觀所成法而知作者、作具差別;四、以用比體,觀作者等,知所成法。今論所明以果知因,由用比體。
論:「外有對色理不成」等者。
論中意明五根但是內識變現,為下自明五塵境故。然有對言及內識變義該根、境,疏主因敘諸宗五塵,不說此文是明塵也。故總結云心外有對,前已遮破,故此諸根但是內識之所變現。
若爾,何故引《觀所緣緣》頌義而以為證?
答:意取識變一邊為證。有義破云:《疏》說此說所緣之境是識所變,非外微成,今不依此。若已顯境是內識變,何故次下復云眼等外所緣緣理非有耶?明知此文但顯五根是識所變。
詳曰:談何容易而見彈斥,《疏》何有云此說所緣豈不自加?又《疏》前科分明自指根、境等別,明《疏》不謬,當審尋之。
疏:「有以過去五識相分為五塵」者。
是過去世五識所變相分熏成後生現行,今為識境,故《觀所緣論》云:或前識相為後識緣,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
疏:「不見香、味通假」者。
雖無明文,以理言之亦得有假,如和合香可許是假。故《瑜伽論》五十四云:空行風中無俱生香,唯假合者,既云假合,明知是假,味中必有和合之味類香,通假。
疏:「謂曾現見色」等者。
釋論解云:曾見色者,謂能持過去識受用義以顯界性;現見色者,謂能持現在識受用義以顯界性。
釋曰:受者,取也,即釋前現見。義者,是境,即明前色由能持識根方取境,故舉所持以明界也。此但明界,界謂能持,不言眼義。或持識者,顯其界義;受用義者,明其眼義。
疏:「及此種子」者。
釋論云:謂眼種子或唯積聚,為引當來眼故。或已成就,為生現在眼根。
釋曰:由此種子能生二世現行眼根,眼根因故亦名眼界。故彼論云:故此二種名眼界者,眼生因故。二世眼種名為二種,因義名界,總以持、因二義名界。然《瑜伽論》五十六中,六義名界,恐繁不具,餘根准此。
疏:「由本熏時」等者。
根實唯種,由熏種時心變似色,《對法》據此熏時似色,名為現色,餘根亦然。
疏:「對所生之果識」等者。
能生果法名為功能,現行色根能生識果,據此假說現行色根,名為功能,功能即是種子異名。
疏:「功能生識」等者。
大小皆許根名功能,所以論云,發眼等識名眼等根,舉功能顯,由體有諍故論不出之根體也。
詳曰:或唯現家會《所緣論》名功能意,彼言功能據極成說,雖實現色是眼等根,由不極成故彼不說。
疏:「下破所緣緣至第三結正義」者。
詳曰:撿下文中歸正義處,乃是總破有對色中大文第三,除此更無歸正義處。破有部後,雖復結云許有極微尚致此失,然無歸於正義之處,以理應云後總結也,即是復云許有極微文等是也。或可文言況無識外真實極微,即正義。
疏:「外人執他身心至故今非之」者。
有義:此亦不然,論文但破有對實色不破心故。又理非有,指前破文,前但破色不破心故。但言義便故總敘宗,非文意者即無有失。
詳曰:雖復本意破外有對,論今以彼所緣緣破,所緣緣寬,有對義局,以寬成狹破他心等,非自親緣斯有何失?若不許者,即此論標「所緣緣」言,攝義不盡復不定失,他許他心雖是所緣非自識變,是自外故,故知論意總包一切所緣緣也,不得說言非文意也。又疏意云:他心、心等非自親緣緣,非所緣,不斥心義;云何難云:論但破色不破心耶?難失疏旨,得論玄妙,《疏》誠可觀。
疏:「諸預流」等者。
一剎那頃受等心所還能自緣。
問:何獨初果?
答:一切皆得,凡夫不明,所以不說。預流初聖,故舉例餘。
疏:「此即總牒,共許所緣緣義」者。
有義斥云:若牒共許,何名汝執?又自宗義次前已說,何須重說?今辨親緣,豈大乘中能引自識,是此所引親所所緣?
詳曰:所緣緣者,為境生識,此之名義大小通許,名之為共。非言此緣體性差別,一切率同名為共也。亦如因明共比量義,而所諍宗實不同故。前標所緣辨自識變,未明何義名所緣緣;今牒共許所緣緣中,他所許義,言執何違?何有重失?難引自識例,此知非。
疏:「法必有體至是所緣」者。
有義:彼似境相非是所緣,屬能緣攝,故說似境名所緣者,必不應理。
詳曰:此蓋似破,於無過中妄生過故。《疏》談彼意識上必有似境之相,其色等境方名所緣,不爾便非,何以故?能緣無彼取境用故。又如眼識緣色之時,識上若無似境之相,色境名為眼所緣者,色必應為耳識所緣,耳識亦無似色相故。若不爾者,比量相違;若許爾者,有雜亂失,由此要須有似境相,然《疏》文約而義繁也,長披審思幽旨方悟。《疏》中不斷似境之相屬所緣也。又《疏》次云,其似境相即是行相大小乘別,解四分處必自明也。
疏:「今以為喻意取小分」者。
但取非緣一分為喻,名為小分。
疏:「以五識是有法所收」等者。
無過所以如《燈》具辨。
問:本成和合非五識緣,今意在法,五在有法乃成和合,非是意緣,何關五識?若爾,頌中何言五識?
答:五雖有法,亦名所立,故如《瑜伽》:「云何所立有二,謂自性、差別理門?」亦云;「但由法故成於法。」如是成立於有法。
問:法中言設,明非實許;第二月上設五所緣,理竟何失而於法中要除五耶?
答:他許自違,縱他名設,他元不許,云何稱設?
詳曰:歷觀群典設有二途:一者,他許自宗不許而有設言;二者,自他雖總不許,為有所奪假縱於彼亦復言設,即攝大乘設許經部色、心互為無間緣義,如下當悉。第二月喻,他雖不許為五所緣,為奪於緣,縱許所緣理亦何失?同《攝論》故。若准此理,彼頌五識在於法中亦應無爽。當更審思。
疏:「亦非法性」等者。
性者體也,無實體故名非法性。
疏:「義須加減」者。
或有疏云,不須加減。略為二釋:一云義是,「不」字非也,然有無境雖皆所緣,但意所緣非五識境,據義而言當須加減,非文不正須加減之。二、「不」字正義言謬也,彼文既正。第一解中不須減出「五識設所緣」等五字,但如初作五在有法,即無過故。二釋俱通,後解稍順。
疏:「然觸至不同長」等者。
但地等增名澁、滑等,不同長等相形待立。
問:長、短何故聚、集攝耶?
答:若約相形即相待假,據多法成名聚集假,亦不相違。
疏:「如命」等者。
大宗命根體是假法,意所緣緣,證自五識緣識內假。
疏:「五識上無彼極微相如眼根」者。
問:因言五識無極微相,喻上眼識無彼根相,根與極微二既不同,云何能立於喻得轉?
答:准《所緣論》,因中但云於眼識上無彼相故,省極微言,即無過矣。以根等喻五識,亦無彼之相故。
疏:「若彼救言至准量亦爾」者。
詳曰:亦可以量難微隱相。量云:未和合時,和合之相亦應顯現;體即和合之極微故;如已合時。
疏:「雖有多相」等者。
如一色上有苦、無常及愛、非愛乃至微圓一切等相,故名為多。五識唯緣色等自相,言一分也。
論:「有執色等為此所緣」等者。
眾賢師義具如疏明。又《正理論》云:色等極微散未合時,同毘婆沙及經部師非五識境,以識上無極微相故。多微聚集展轉相望,一一極微有麁相生,方眼等識所緣之境。且如七微共聚相資,各各有一麁相而生量等七微。然此麁相唯現在有,雖是質礙互相涉入,如經部者所造之色。又與能生因細極微必得同處,如經部者能造所造互相涉入,故緣麁相必緣極微,以同處故。然和合相雖說生言,非異能生別有體性,但本極微無有麁相。今和集已,體雖不改相轉成麁,故說生言,非如本計多微共聚共成一相。
疏:「問眼緣心土至何理不齊」者。
此難意云:如緣自相,為更變相方乃緣之?為更不變即能緣也?若不變者,便同正量,正量緣境不變相故,有部緣微亦無相故。餘准可知。
論:「然識變時頓現一相」等者。
問:何故大色不合微成而頓變耶?
答:無實極微能生麁色,所以頓變不以微成。故《瑜伽論》第三云:於色聚中曾無極微,若從自種生時唯聚集生,或細、或中、或大,又非極微集成色聚,故知麁色而但頓變。
疏:「形量大者體是實有」者。
問:瓶等頓變亦非微成,何故名假?
答:傳有兩釋:一云:瓶、盆等相雖識頓變,然唯是形,故說名假。今說所緣識頓變者,意顯色故,故實非假。言一相者,理實是形,今以形色標於色相,必無有違。二云:瓶等頓變但四境相,故四境實說為瓶等,故名為假。後說為勝。
疏:「後如悔」等者。
悔體雖有癡增名悔,待於無癡說癡為悔。
疏:「非如青等相待仍實」者。
青對黃等而得青名,然不得說青名為黃;如短待長,非但不得名之為長,必復不得定名為短,所以不同青等顯色。
疏:「無別緣假」者。
要兼實緣,無能離實而別緣假。
疏:「唯意得之」者。
意識能得彼別假也。
疏:「名緣假」者。
但言緣假,五識必能緣彼依青分位假故。
疏:「然依他至所折色說」者。
而言此微為依他者,但依所折色體說也,微體實無非依他也。
疏:「由五緣故佛說極微」者。
按彼論云:建立極微有五勝利,謂由分折一合聚色安立方便,於所緣境便能清淨廣大修習,是初勝利;又能漸斷薩迦耶見,是第二利;如能漸斷薩迦耶見,如是必能漸斷憍慢,是第三利;又能漸伏諸煩惱纏,是第四利;又能速疾除遣諸相,是第五利。
釋:第一破常而證無常;二、知無常不計我等;三、既無我,我俱憍慢必能斷滅。四、斷見慢已於彼境界伏惑不起;五、由伏惑故不取相,能除法執。或五勝利即三解脫,初之二種空解脫門;第三、第四無願解脫;第五一種即無相門,行相易准。
疏:「更無細分」者。
按彼論第三云:然色聚有分非極微,何以故?由極微即是分,此是聚色所有,非極微復有餘極微,是故極微非有分也。
疏:「非肉天眼境」等者。
問:何所以者?
答:按彼論云:以彼天眼唯取聚色中,表上下前後兩邊若明若闇,必不能取極微處所,由極微體以惠分析而建立故。論標天眼、肉眼類知,故不別釋,即餘三眼皆緣極微。
問:惠、法二眼以何為體能觀極微?
答:以慧為體。然本、後智分為兩釋:一云,二眼皆後得智,惠眼觀空,法眼觀有;或二種眼通觀空、有。
若爾,空者云何緣微?
答:緣極微空,空智得緣。二云,惠眼觀如即根本智,法眼觀空即後得智。
若爾,惠眼云何緣微?
答:緣極微如名緣極微。
詳曰:今依後解。有所憑故。《對法論》云。真如唯是聖惠眼境。故知惠眼而緣真如
問:佛眼體何?
答:有二義。一云:因別法、惠,果總佛眼。故《智度論》云:猶如四河而至大池,總名為海。二云:無分別惠以為其體,與惠、法眼體有別故,或以大悲名為佛眼。
詳曰:前解為本,《智度論》文自明解故,後釋大悲義亦局故。
問:按《智度論》四眼至佛總名佛眼,云何極微非肉、天境?
答:為二釋,一云:雖至佛位亦能緣微,因位不爾,不同惠、法因,果皆能以微為境。二云:而言佛眼能緣者,但取一分慧為性者,肉、天至佛雖名佛眼,以體非惠故不緣微。後釋為勝。
問:大乘極微豈無本質?
答:聖教既云「以假想惠分折建立」,何有本質?有義:極微有二,一者本性;二影像相。言本性者,佛、大菩薩以神通力折彼大地而為極微,故名本性。
問:《瑜伽》等論但說惠折以為極微,此即影像,何有本質?
答:對敵申宗略故不說,稍同外故。故《順正理》三十二云,極微有二,一實;二假,實謂極成色等自相,於和集位現量所得,假由分折比量所知,恐濫有宗故但說假,理實大乘亦有二也。而言聚色無極微者,亦准此知。豈於自宗無細礙色?又大乘中非由散微集成聚色,說聚色無,折聚成微義不違也。又菩薩等作水等觀,變於本質根、塵等類皆為水、火、金、銀、蘇等,何獨微觀不能變彼本質成微?若許成微,云何不許有微本質?
問:既有本質,云何名假?
答:且本質微第八所變,非識外故,不同餘宗,故說名假。然有質礙故說為實,本質極微異熟相故不熏成種,其影像微非如本質有質礙用,故說為假;作所緣緣生眼識故,說為實有,影像相微熏成種子。不爾,後識無影像故。
問:於色等處何處所收。
答:質、影二微唯法處收,唯意境故。又與影像同一種故,質十處收,影必應爾。
詳曰:仰觀所斷理則富矣!教尠證焉。今據大宗粗申皂白,本性微略有五失:一、義無憑失,大法王御宇,迷者目決於金言;上士韜光惑者,斷疑於玉牒,玉牒攸載可頂載奉持,出自人情固躊躇叵據。今所立義聖教逈無,欲令學者何憑信入?二、違聖教失,按《瑜伽》五十四云。
問:何故極微無生無滅。
答:由諸聚色最初生時全分而生,最後滅時不至極微位中間盡滅,猶如水滴。復由五相應知,名不如理思議極微,謂於色聚中有極微自性而住,或有生滅;或謂極微與極微或合或散;或謂眾色極微積集;或謂極微能生別異眾多聚色。又《顯揚》十八云:謂諸極微但假想立,自體實無。若言有微,豈不違上諸聖教耶?若言前教據無散微成聚色等,名無極微。不障折麁所成微者,此非善救。折麁之微即最後滅,何非有滅?此所折微後合成麁,何不名生?豈所折微永不合耶?又聚色中即有二分,大聖所折極微自性又所折微,更互相望亦有合散,色聚亦有微量積集,亦得名為別生眾聚,何意《瑜伽》總判名為無生無滅,不如理思?又所折者體既不無,諸論云何判無實體但假想立?若言,諸論對敵申宗恐濫外義略不說者,亦非成救自許實微元總,不說何名申宗?既許假實兩種極微,何獨說假即申宗矣?又微自許恐濫不說,三科他有必應懼濫大乘不說,若云三科同故,故說,亦為不可。若據名同,極微亦爾;若約體說,小大三科體性假實種種亦異,云何名同?又本質微第八所變,非識外故,故名假者,即根、塵等第八親緣並名假,眼等五識親所緣者,類亦應然,非識外故。此等不然,彼云何爾?故知本無故教不說。
問:豈佛、菩薩不能折麁為極微耶?
答:亦不能折至於極微,故《瑜伽》云:不至極微中間,盡滅猶如水滴。釋乃至神通分散聚色,而滅其麁,猶麁不至極微之位,中間滅盡猶如水滴,從大至小亦不得至極微位也。所以爾者,以聚色中無極微性故。若佛、菩薩折麁成微,教亦應說,教既不說,無乃意乎!三、縱有不熏失,設佛、菩薩折麁成微,此微菩薩六識緣不?若不緣者,既自第六觀心所折,何得不緣?自在位識諸根互用,所折之微既許實色,如何不緣?若言緣者,何不熏種?未果滿故,故不應言本質極微異熟相,故不熏成種。若言異熟不熏成種,不障餘六熏成種者,何乃不言?若言易知故不說者,異熟不熏,誰之不悟何即說之?四、無因種同失,若質、影微皆熏成種,容可影、質二微種同。自斷影熏而質不熏,因何而得二微同種。若言質微雖無新熏,而有本有與影同種者,理亦不可,因佛、菩薩折而方立云何本有,故不可言本、影同種。五、假實種同失,設質、影微共同一種,影假質實,實假不同,如何種共?若許爾者,心、色等異應皆同種,許即違教,不許違理。由斯五失,立本、質微甚難依也。若影像微許熏種者,過亦多種,廣如燈辨。
疏:「此義雖通」等者。
依止名身通諸根矣,而身根勝得總身名,餘立別稱。
疏:「前已破表至今更破無表」者。
前破對色,表亦在中,而已破訖,今為外人於總色中別執表實,故更破之。破表令無,名破無表;不是破彼無表之色名破無表。
論:「若言是形」等者。
彼以總身一分形色而能表示自發業心,故說形色名為身表,身所造業名為自業。故《成業論》云:「此中有說,且身表業形色為性。誰之形色?謂身形色。若身形色,何故前言身所造業故名身業?謂總名身一分攝故,名身形色;依身大種而發生故,名身所造。以總身言於別亦轉,此能表示自發業心令他知故。為顯此義,故說頌言:由外發身、語,表內心所思,譬彼潛淵魚,鼓波而自表。形色者何?謂長等性。何者長等?謂於彼生長等名想,此色處攝。」
論:「若言是動」等者。
動謂行動,行動即是色處所攝。故《成業論》云:「有說身表行動為性,何名行動?謂轉至餘方。此攝在何處?謂色處攝。何緣知此轉至餘方?謂差別相不可知故。」
釋曰:既差別相而故知有動至餘方也。《俱舍》亦云:動名身表,以身動時由業動故。
疏:「雖彼自宗至無不定過」者。
詳曰:或可因中以言簡之,應云:除色、心等是有為故,或色、心等攝入宗中,皆無不定。雖本破動,為遮不定兼破色、心令剎那滅,違他順己亦無過矣。
疏:「謂滅應更生至無不定」者。
詳曰:住不更生,待因之因於住得轉,何理不得成不定耶?若住非滅非不定者,夫不定者唯對宗法,滅既有法,住雖非滅,何廢不定?由斯住相攝入宗中,或因中簡即無過矣。
論:「非顯非形」等者。
按《成業論》云:日出論者作如是言,諸行實無至餘方義,有為法性念念滅故,然別有法心差別為因依手足等起,此法能作手足,物異方生因,是名行動,亦名身表,謂色處攝;雖亦名動,然念念滅不至餘方,與前計別。
疏:「五天有五論師」者。
按西域傳,東天馬鳴,南天提婆,西天室利羅多,北天鳩摩羅多,中天龍樹,具如彼辨。
疏:「豈以顯等為表知」者。
見佛相好色身生敬,此所見色但名顯色,無表示故。觸等准知。
疏:「或復語」等者。
問:前解何別?
答:前釋但言語能表了而不分別;後解分別,由其語聲有假名等而有表也。
疏:「識變簡經部」等者。
問:身、語二表,經部、有宗俱非識變,何故身表而言識變即簡有宗,語表識變即簡經部?
答:經部執有動為身表,真、似相對,似簡真動;有宗不然,故識變簡。有宗麁實,故聲是實,所以似簡;經部不然,但識變簡,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疏:「謂身勇身精進」者。
勇謂策勵,精進謂勤。由二在內不示他,故名為無表。
疏:「心勇等」者。
此心勇等者心所所攝,今明於色故不取也,文同表矣。
論:「然依思願」等者。
有義:定道亦依誓願所起思立,謂將起彼定、道惑時,願云:「我當許時入定,由此便能引起勝思遮於惡色。」假名無表。又約自性言但依思,若通眷屬,即依俱行心、心所立,義亦無違,能遮惡惑通相應故。如二定體眷屬而言,依二十二心等種立。若自性者,但依能厭惠種上立,今此必爾,聖說依思業自性故。
詳曰:入定起願,但為出定時分限也,不緣於惑而方發願,與別解脫願有別也,不可為例。又彼眷屬通依餘立,有理無教,理亦難據。何所以者?若以二定依多種立例惑同者,別解脫惑理亦應爾,思種同時有多種故。又應表惑亦依現思相應法立,若言此等無遮惡能故不依立,定、道相應何得即有?若言非勝復非業性而不立者,定道應爾。若表惑及別解脫亦依俱時種及相應,理即有也,而教未見。
論:「善惡思種增長位立」者。
此散無表何要依種?若不依種,受惑已後散亂等心,應不名為具律儀等,為遮此過故依種立。故《成業論》云:若三種業但思為體,於散亂心及無心位,爾時無思,如何得有名具律儀、不律儀者,由思差別所熏成種不損壞故;名具律儀、不律儀者,故無有過。
疏:「殊勝思」者。
簡下中思不發無表者,按《成業論》云:思差別者,簡取勝思能發律儀、不律儀表,由此思故熏成二種殊勝種子。依二種子未損壞位,假立善、惡律儀無表。
疏:「猶現無依諸福業事」者。
無依之義略有兩釋:一云,依謂所施財物等類,此財物等是業所託名之為依。今者雖無所依諸物不起身業,但聞諸善而起深心隨喜恭敬,而於身中福亦續起,此所起福名無依福。二云:非唯起心亦身恭敬所增之福,但無施物總名無依。
疏:「施主遠處」等者。
此有依福,即所施物名之為依。故《俱舍論》第十三云:如契經云,善男子等,成熟有依七福業事,若行、若住、若寐、若覺,恒時相續福業漸增。釋七福事者:一施羈旅客;二施路行人;三施病人;四施侍病人;五施園林;六施常食;七隨時施。如是七種有所依事,故名有依;善故名福;作故名業;思託名事。
疏:「若新熏種」等者。
難陀師義,唯是新熏,而於彼宗分為二釋:一云,種子念念體增,即如《疏》辨。
若爾,後時既無現熏種,云何增?
答:由發惑思能熏力勝合所熏種,後後體增;如水、土等有勝功能令麥等種生芽、莖等種種多果,惑等種體既復倍增,有依、無依福業事等亦體增也。二云,增者但種子上能防惡惑七支功能而倍倍增。何所以者?要現熏習種方生故。又若體增後時現生從何種起?不可有生、有不生者,種勢等故;後亦不得多種共生,違世間故,故但用增。
詳曰:雖有兩釋用增為正。
疏:「若新舊合用」者。
此護法釋,傳有五解:一云體增,體有二種,一新;二舊,唯新熏增而非本有,本有勢力不及新故,又非今時思願起故。二云由發惑思合新體,增本有用增,依體增立。三云新舊,悉體增長,依二增立。四云新種用增,其體不增,本有體用皆悉不增,理同前師,尋可知也。五云本亦用增而體不增,然唯本有俱為一釋,如《疏》所明,三師合論總有八釋,皆用增勝,正如《疏》斷。
問:無表之色依表種立,表種既多,為依何立?
答:正釋如《燈》,傳有五解:一云:第三羯磨末後念心,若住求惑等流善心,即依此種而假建立。若於此時起住不同分心,或在無心,即依前位近因等起末後心立。二云:始初乞惑乃至第三羯磨後念所熏成種,期心滿故皆可增長,故可總依多種假立。
若爾,如何初念唯立一具七支無表色耶?
答:種雖有多,各各有能,唯防一具身、語七支,故說初念唯有七支,實非唯七。又種子和合不可分別,勢力既同,總立無失。三云:唯依近因等起末後念心思種子立,非依多種無有前失,此一念心近能發惑故唯依此。四云:唯依近因等起初念心種,發身、語中,此最勝故,身、語因此成善、惡故,後皆隨轉,非轉因故,如剎那思性不定故,由此最初能發無表。五云:近因等起中,無論初後,但最勝者事究竟時,思種增長能發無表。有義斷云:可依第二勝思相續,功能力齊有依、不依所以無故,非如有宗表唯一念。大乘身、語既相續流,能發彼思皆名表故。故無表色依多念思,但表皆能發無表故。律儀既爾,不律儀等准此應知。
詳曰:觀此斷意其理非無,然稍雜亂,轉與隨轉有何差別,近因、剎那二起何殊?許於初念有多七支,復無文故,故第四釋理最為勝,餘皆有失思准可悟。又新熏等前有八釋,以今無表所依種義所有五釋歷彼前八,一一有五成四十釋,其正不正量可知矣。
疏:「初熏種時舊亦生種」者。
現行熏彼新熏種時,本有舊種亦復摶生一種子也,即是四法同時起也。此非正義。
疏:「又簡遠近」等者。
審慮決定遠近如次,皆是所起身、語加行,加行之中分遠近也。
疏:「及與剎那」者。
其動發思發身、語者多為近因,為因引起身、語二故,故名等起。能起名起;第二念後心、心所等但名剎那,剎那剎那自相引起。近因起者,名之為轉,依彼現、種立表、無表;剎那等起,名為隨轉,隨前轉故。不依現、種立無表等,以非決定是善、惡性起身、語故,由有隨轉業起分明,故立有也。
疏:「彼決定得色名因」等者。
諸律儀惑悉皆能止身、語惡色,《顯揚》據此故能止惑,從所止法以立色名。若發身、語諸惑不定故,彼不依所發身、語而立色號。
疏:「定道合說」者。
彼《顯揚論》定、道、別脫三惑合說,云依不現行建立色性,三皆能止惡身、語故。
疏:「此顯差別」等者。
此唯識論顯隨心惑及不隨心二惑差別,故別脫言發身、語也,定、道不必皆能發故。
問:律儀防惡,惡通三世,防何世耶?
答:傳有三釋:一云,通防三世,過、未雖無,依現立故,故防現在義即防三。二云,唯防現在,過、未無故。三云,唯防未來,過、現已起,防無用故。
詳曰:初釋為勝。如無漏見依《瑜伽》等,亦得說言斷三世惑,此亦應爾,至下當悉。
問:發惑之思願遮惡色,惡色既七皆是所緣,應熏七種依立無表。
答:如二定體依能厭立,此亦應然,依能遮種。
疏:「非是表」者。
不發身、語但名無表。
若爾,何故名正語等?
答:止惡身、語名正語等。
疏:「如發身語思」等者。
不示他故,非種子故。
問:道相應思非表、無表,而依何法名道律儀?
答:且約別脫依種子立,道相應思非種子,故云非表、無表。非盡理也。
疏:「又望不同」等者。
望發身、語而名為表,據防惡色名為無表。
疏:「不爾」等者。
此顯理也。八地已去及乎,如來既恒在定,六純無漏,豈可不有身、語表耶?《疏》雖三釋,後解為正。
疏:「不發善身語」等者。
據八地前及八地中不發時說。
疏:「然無無表」者。
章有兩說,今《疏》同章第二師說。
問:表義云何?
答:後思表前思,名意表業。
問:前思已滅,何所表耶?
答:如第三羯磨無心之時方名表者,表前方便思,故得名為表,此亦爾也。又思見分及自證分更互相表,名為表也。
疏:「三業無表皆假」等者。
按《佛地論》云:雖有毀犯制立學處,但假安立而非實有;諸無表業唯以不作為其性故,亦非實有。
論:「能動身思」等者。
按《成業論》釋三名云:身論諸根大造和合差別為體,積集所成是為身義;業即是思差別為性,有所造作是為業義;思能動身說為身業,令身相續異方生因;風界起故具足應言動身之業,除動身言但名身業,如益力油但言力油,如動塵風但名塵風。語謂語言,音聲為性,此能表了所欲說義故名為語,或復語者字等所依,由「帶」字等能詮表義,故名為語;能發語思說名為業,具足應言發語之業,除發語言但名語業,喻同身業。意謂意識,能思量故,趣向餘生及境界故說名為意;作動意思說名意業,具足應言作意之業,或意相應業,除彼「作」字及相應言但云意業,喻如前說。略提大意,具如彼辨。
論:「能動身思至說名意業」者。
問:思有四種,三如論辨,第四剎那,此何不說?
答:有義:剎那等起三性不定,罪、福二行彼非定依故。此說業不論第四,若末後思性類同者即動發收,第三通轉及隨轉故,故不別說。其初二思望身、語業遠因等起,動發近因,由此應言遠因等起必初二思。有初二思非遠因起,如邪見俱不發身、語。近因等起必動發思,有動發思非近因起,如剎那思。
疏:「問若發身語思」等者。
有義:今不依此,如所熏種雖非是色,而能防色假名為色何妨?現思以非色故,雖不能表而能發色,假名表色。然疏主意近覺知非,表、無表章許名表也。
詳曰:《疏》無誤也,不同色、聲有示他義為實表色,不同種子有相續義為假無表,云非表等,不障以為假表色也。若不爾者,後既知非章中許表,云何於疏而不改耶?豈故欲將迷學者乎!《疏》既不改,故知不謬,本意如前。
疏:「造作於心」等者。
問:若造作心何非意業?
答:彼唯動意,今此復能動身、語故,故非意業。有云:此思能起身、語所起身、語有所造作。有義:由發動思能起身、語即名造作,身、語是思所造作故。
詳曰:《疏》釋為正,故下論云:思謂令心造作為性,於善等品沒心為業,驅役自心令造善等。彼既明文,此何不許造作於心名有所造?不可說彼唯明意業,文無有簡通明思故。復云心令造作善等,豈身、語二無善等耶?令心既是造作心義,餘解紕謬思可知矣。
疏:「道有二義」等者。
有義彈云:言遊履者是所緣義,此且非理。若對現在說過名前,過去無體何名能履?若對未來現在名前,未來未生何為所履?若引發義名遊履者,理亦不然。其引發者是通生義,既前二思是能引發,道義即是前審決思,如何所引第三名道?
詳曰:《疏》立無違,彈者似破,現在名前,未來名履,豈不許意緣未來耶?若許緣者,所緣名履竟有何失?若言,引發是通生義是審決者,難亦誣謬。設縱引發是通生義,何唯審決?豈發動思非通生耶?若言非者,違諸聖教,三業皆能招異熟故。又《疏》但云所引發義名所遊履,而不說為屬能引也;且猶荒野本無路徑,後因人履其路方有,此道豈非人所引耶?發動所引而得道名,於理何失見彈斥乎?
疏:「身語是業道義」者。
業道之義,義即境也。
疏:「不相似故」者。
不相似故名不相應,不似色、心質礙、緣慮。
論:「非如色心至有體可得」者。
有義:非《疏》釋云,因非如色等現量所得,非如心等比量所得,作此立因;因不定失,彼說無為非如色、心二量所得體相可得,應言許是有為非如色、心質礙、緣慮二量所得體相可得者,即無不定。
詳曰:《疏》已簡云,自無為法舉色等等,他宗無為非此所許,遮過已盡,何有不定?准有義因,乃有相違決定過也。相違因云:許非慮礙及假無為,為、無為中隨一攝故。如實無為,宗義可知。又豈彼宗不許聖者證得無為?若許得者,無為何非現量所得,除現量智更有何法能證無為?若言不同色、心而得名非得者,亦為不可。喻取少分,有現量得即為喻也。
疏:「又擇滅等非此所許,亦無不定」者。
有義:此亦不然。共比量於他有不定過,名不定故。故但如文即無不定,無為亦如色、心、心所體相可得,非無體故者。
詳曰:若共比量犯他不定即為過者,何有正量?且如九句第二之因,亦犯他宗決定相違,以彼自許有聲性故。域龍何乃斷為正因,及將此因聲、勝相對便為不定,以此故知,共比量者違共及自方名為過,違他便非。不爾,乃違諸教理也。又言無為如色、心等非無體者,為自、他耶?若他無為許之心外,心外不有何言非無?若自宗者,何乃不有他不定耶?若言非許無不定者,與《疏》何別?雖有異端固難為據。
論:「非異色心作用可得」者。
如《疏》具簡真如等法不定失矣。有義:說因應云許是有為或無為不攝,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即簡不定。
詳曰:自宗無為非定異心,他宗無為非自共許,何有不定須加論乎?
問:色、心、心所為即是因,為不爾耶?設爾何過?二俱有失。若云因者,因但取彼不異色、心作用之義,豈取彼體又因是彼有法之義?若實色、心依假得等,豈非倒乎?若非因者,成非實宗,實色、心等豈非異喻?因於彼轉,何非不定?色、心亦非異色、心等有作用故。
答:為二釋:一云因攝,雖因正取非異作用,色、心乃是所不異法,故在因收,正因依宗無倒依失;二云異喻,因應加云,許無慮、礙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便無不定,色、心異喻,有慮、礙故。二釋任取。
論:「畢竟無」等者。
按《瑜伽論》第十六,說有五種無:一、未生無,謂未來諸行;二、已滅無,謂過去諸行;三、互相無,謂諸餘法由所餘相,若遠離性,若非有性,或所餘法與諸餘法不和合性;四、勝義無者,謂由世俗言說自性,假設言論所安立性;五、畢竟無,謂石女兒等。
論:「或餘實法所不攝」等者。
有義:《疏》說假實相對因,謂假法之餘乃實法之餘,此非理也。彼宗得等皆是假法之餘,實法攝故,因便不成,故今別說除不相應外餘色、心等,實法不攝故。
詳曰:依觀《疏》中重疊簡略誠無過矣,何枉剩焉?故疏簡云:此中餘言,顯色、心等所不攝也。既云色、心之所不攝,豈不遮彼隨一過耶?又《疏》復云:不言許者,隨一不成,此乃顯得他雖實攝,明自許得實法不攝,故置許言。許言有二:一許色、心實法不攝,自他皆許,敵者許得亦非色、心;二許但是實法不攝,唯自宗許。許言寬狹,簡過乃窮,《疏》何非理?
疏:「不能起因有三」者。
外以三因明得能起,即下論中外救等是。
疏:「論主六難」者。
以六箇難而破三因。
論:「未得已失應永不生」者。
問:未來應生,闕緣不起亦名已失,此定不生,得非擇故。今難:於此豈不相符?
答:論中言總,量應簡之。
論:「一切非情應永不起」者。
彼宗不許他身、非情而立得故。故《俱舍論》第四云:非他相續,無有成就,他身法故,非非相續,無有成就非情法故。
釋曰:若成他身,有趣身業自他雜過。非非相續,謂是非情,若成非情便壞法性,為是有情,為非情耶?
疏:「須即緣」者。
即無漏智欲緣真如而即能緣,由智有種能起現緣。
疏:「前何須」者。
不離有情法自成就,詎假得乎?
疏:「後即無故」者。
離有情法,法體即無,如龜毛等,何依立得?
論:「然依有情至立三種成就」者。
問:得、獲、成就,三何別耶?
答:若依小宗,總別有異,得總餘別。故《俱舍論》第四云,得有二種:一者未得、已失今獲;二者得已,不失成就,故體義同,依總別門分差別稱。釋獲、成就二差別者,有云:若法未得及得已失俱,今初得,此法上得創至生相,即名為獲;若流至現得已不失,名為成就。獲時不名成,成就不名獲。若古德釋,成通新舊。獲唯據新,其中得失如彼論鈔,若大乘者義乃通矣。如現行法雖唯新得,亦得名為現行成就,種有新重、本有二別,俱名成就,亦名得、獲。故《瑜伽論》五十二云:云何得、獲、成就,謂若略說,生緣、攝受、增盛之因,說名為得。
釋曰:種是生果之因緣,故名為生緣,由種有生果之功能,果方得有,種名攝受,即所生果名為增盛,或種有彼生果勢用,名為增盛。增盛即因,由有此能假立為得,廣有同異如彼鈔釋。
問:於彼他身及非情上而有得耶?
答:正辨如《疏》。復有二說:一云非情外器自所變者,種成非現,現行非情,非內身故。若成就彼應名有情,若他所變非自種生,若種若現俱非成就。若於他身自所變者,種成非現,若成現行應自身攝。若他所變,若種若現皆非所成。一云非情及與他身自所變者,種現俱成,雖非執受攝為己體,從自種子非外起故,自識變故,不離識故,彼亦說名為可成法;他變他身外器虛空,名非可成,非自種生、自識變故。
詳曰:後說為勝,不違唯識,復順下說,變他扶塵正義所說,若變他、器現不成者,云何受用他之扶塵及外器色?又豈所受但種非現,而言種成非現成耶?
疏:「然五十六」者。
依撿彼論云:得依因、自在、現行分位建立,此復三種,謂種子、自在、現行成就,更無餘也。
疏:「對《雜集》而舉來」者。
意明是說得等之文,不言彼即與《雜集》同一處引也。
疏:「對法第五至亦名不成就」者。
按彼論云:種子成者,謂若生欲界,色、無色界繫煩惱、隨煩惱由種子成就,故成熟及生得善。
釋曰:是本論也,唯明煩惱及生得善,論依未離欲異生說;若已離欲或生上地,隨所離欲,即此地煩惱、隨煩惱,亦成就亦不成就,未永言隨眠故,對治道所損故,如其次第及生得善隨所生地,即此地成就。
釋曰:師子覺釋,本論但依欲界未離欲說。釋論兼據離欲生上及上二界明成不成,此即欲界。
論:若生色界欲界繫煩惱、隨煩惱,由種子成就故,成就亦名不成就色、無色界繫煩惱、隨煩惱,由種子成就故,成就及生得善。若生無色界,欲、色界繫煩惱、隨煩惱,由種子成就故,成就亦名不成。無色界繫煩惱、隨煩惱,由種子成就故,成就及生得善。
釋曰:此釋論者明上二界成、不成就,夫生上地必伏下惑,故上對下名成、不成,種在名成,其生得善不起異界,故皆當地名之為成。
問:生上二界有離自染,何故自地不名不成?
答:文略故也。或前欲界明離自染名成、不成,例上應爾,故不舉也。
問:如上將下,起下地愛,此即唯成,云何名為亦不成耶?
答:據多分說。又依上生不說生下,非委談也。
問:生二界上地之時亦離下染,云何生上當界之惑總名成耶?
答:依界而論,不據地說。
疏:「無不成就」者。
無煩惱用名不成就。
疏:「然准對法至通成不成」者。
如在一界,餘界生得望有種,故名為成就;現行不起,名不成就。
疏:「以在他界至唯說成就」者。
釋《對法論》不說所以,煩惱容有起他地者,對起、不起名成、不成,生得善法無起異界,不同煩惱,故但說成。
疏:「亦不說現行名種子成就」者。
但生得善種有其用即名成就,不要生現方始名為種子成就。有云:此論第八說於現行亦名為種,故今簡之。
詳曰:雖有此理,然乖疏旨。
疏:「此依我見至及不成」者。
此我見斷而有兩說:一云,即與當地,第九惑同時斷;一云,九地第六我見,皆至金剛一時頓斷。今依初義。若後義者,離欲之時有斷、未斷。有云:約伏有成、不成。
詳曰:不然。《疏》自標云,若無漏道依染種體名成、不成,故知約斷。若是伏者前已明訖,何須重明?
疏:「如斷善根用不成」者。
問:正斷善際但除生得,云何加行用不成耶?
答:生得劣善彼時猶無,加行勝善云何得有?又若斷善加行位時,彼方便善而已不起,後方正斷生得善也。若不爾者,彼邪見心何力能斷生得善耶?由此總言邪見斷善。邪見加行亦名邪見,即斷加行、生得二善。若根本邪見名為邪見,言見斷善,唯斷生得故。諸聖教說斷於善,寬狹不同,當如斯會。
疏:「以種隱難知」等者。
問:按《顯揚論》,種合為一,現行開二,何乃不同?
答:有二釋:一如《義燈》;一云,有義:《顯揚論》意種子類同故合為一,現行相別,故開二種。
問:如小乘中得有三種,謂俱、前、後,大乘同耶?
答:有義兩釋,一云,既無二世無前、後得,但隨所成可名法俱;二云,或可義說應別安立,如現行法由熏習力得而不失,名法後得;引發種子為生現行,名法前得。此前、後時唯依種立。俱時種、現名法俱得,無為之得名非前、後。
詳曰:理雖可通,然義稍狹,不說種有三種得故。而今釋者,過、未雖無,而於現在假立三世,依於三世如次立彼後、俱、前得。
疏:「今者大乘擇滅之得定屬道」等者。
有說得者唯依有為,分位別故;無為無得,無有功能前、後分位差別義故。諸論皆言於其種、現而立得故,未曾有處於無為法立不相應。而餘處言得擇滅者,由解脫道證會擇滅,假說得言,不別建立不相應得,故於無為唯有智證。
詳曰:按教准理,諸無為法亦有得得,故《雜集論》第五云:謂於善、不善、無記法,若增若減假立得、獲、成就,既云於善而立得等,無為何無?文不遮故,言增減者即得、非得,證得名增,不得名減。
又云,問:何等名為解脫得因?
答:若於真如先已集起煩惱麁重,若遇隨順得對治緣便能永害,此堪任性名解脫得因。
釋曰:無始時來障真理惑名先起惑,善友正教名為隨順,得對治緣。此堪任性即能對治,體無漏種,或即現行無漏聖道,無漏聖道即是解脫得之因也。既自明言解脫之得,明知無為,立得何失?又說聖道為能得因,故無為得屬能得道。又按《俱舍》,擇滅之得屬能得道,非擇滅得隨所依身,雖復小教,大乘不破亦可為證此明有教,不同有為有多分位得屬所得,故諸聖教而不具言亦無失矣。而言理者,且實真如體唯一種,對望不同,分為三、四及六、八等。今望證會而有不同,立得何失?若無分位不許立得,既無分位,亦應不得說多差別,彼此別因誠不可得,故立為善。
論:「翻此假立不成就名」者。
問:既翻得等非得,亦名不獲、不成,不獲、不成云何差異?
答:大乘無文,習小乘者而傳釋云,謂若有法先未曾失,及重得已但今初失,此法非得創至生相將不成時,說名不獲;若流至現,名不成時;然不獲時未,名不成就,不成就時不名不獲。
問:小乘非得有法前等三種差別,大乘同耶?
答:有三釋,翻前得義,義准可知,同於小乘立亦無妨,但假實殊。
疏:「一屬所得」等者。
屬謂繫屬,有為法上所有能得皆屬所得,同有為故。
疏:「二屬能得道」等者。
得是有為,故滅能得不屬所得。為、無為別,六行斷惑,此能得得即是有漏。若無漏智所證滅得得即無漏,有宗六行而能斷惑得擇滅也。
疏:「三屬所依」者。
問:何乃爾耶?
答:有、無為別,不屬非擇,非漏、無漏二道所得故,不屬道故,屬所依。
疏:「一屬道至世道得故」者。
問:六行得滅亦由智惠簡擇方證,何非擇滅?
答:若智簡擇能斷惑種所顯之理,方名擇滅;六行不爾,故理非擇。
疏:「如畢竟得非擇」等者。
如入見道,黃門身等永更不生,皆名畢竟得非擇滅耶?理如《燈》。
疏:「三屬種子」等者。
此緣闕法有更生義,故屬種子。
疏:「非心緣證」者。
緣六行道,證無漏道。
疏:「通有漏三性」等者。
具如《燈》說。
論:「此類雖多至名異生性」者。
按《婆沙論》四十五中而釋名云:「尊者世友作如是說,能令有情起異類見、異類煩惱,造異類業,受異類生,故名異生。復次,能令有情墮異界故,往異趣故,受異生故,名異生性。」
論:「於諸聖法未成就故」者。
問:既於諸聖未成就故,名為異生;若於諸聖隨得一種,應唯名聖。
答:有義兩釋:一云,義同小乘,不獲一切三乘聖法名為異生,若獲小分即名聖者。故《俱舍論》第四云:不獲何聖法名異生性?謂不獲一切。此不獲言表異於獲;若異此者,謂諸佛世尊亦不成就二乘聖法,應名異生,故知不要具獲諸聖方名聖者,大乘亦爾。下云依於二障立異生性,二乘斷一即非異生,即同《俱舍》:不獲一切聖法名異生性,若獲小分即名聖者。二云,與薩婆多義有差別,二乘迴心未至上地亦名聖者,得生空智斷煩惱故亦名異生,未得法空智未斷所知故。然依彼說將為順理,今此亦言於諸聖法不成就故。
詳曰:今取後釋。如二乘者迴趣大乘至於初地,名得聖性。若得小聖即全名聖,無異生義,何至初地云得聖耶?若云得彼大乘聖性名得聖者,未得大前何得不名為異生耶?又此但云未成諸聖名為異生,不言小獲即全名聖。
問:二乘無學未迴心前,為唯聖性?為俱句耶?
答:若決定性唯名聖性,自果滿故;若不定性而有兩種,一云唯聖,據所求果今已滿故;二云俱句,雖未迴心求於大乘,然有彼性障而未顯,故得俱句。
問:大乘異生性三非得中,何非得攝?
答:聖性唯通自在、現行,非種子成就;異生反彼,故但自在、現行不成。
問:自在據種有種姓者,云何亦名自在不成?
答:雖有種體用不成故,故亦不成。若用成者,非異生故。有說:論既自言依障種立,故應但說名種不成。
詳曰:此非善釋,若望障種,此即種成,何名不成?故知非得望所未得名為非得,如前說善。
疏:「唯《俱舍》正理立」等者。
按《俱舍論》第五云:此復二種,一無差別;二有差別。無差別者,謂諸有情同分,一切有情各等有故。有差別者,謂諸有情界、地、趣、生、種姓、男、女、近事、苾芻、學、無學等,各別同分,一類有情各等有故。復有法同分,謂隨蘊、處、界。
釋曰:一切有情而等有故名無差別,差別有情同類等有,名有差別。准法同分亦合有二,但論略也。且如五蘊,蘊義是同,此相似因名無差別,蘊蘊各別自相似因,名有差別,界、處等法皆倣於此。
問:有情同分無差別者,為體一、多?
答:有兩釋,一云體一,猶如命根;一云體多,如所依法。後說有憑,前無文也。故《正理論》云:云何異熟?謂趣、生等同分。云何等流?謂種性等。又先業所引是為異熟,現加行起是名等流。若同命根即唯異熟,何有等流?其法同分亦有兩釋,准前可知。
疏:「如異熟色」等者。
即內有情五根等色業所感者,名為異熟,若外諸色及內身中,非業所感而有二分是等流色。
疏:「更有餘難准生為之」者。
難云:外法非趣、生,非趣生故無同分。外法非趣、生,非趣、生故無生等。若言外法是有為,外同內法有生等,亦應外法有相似,外同內法立同分,以古有宗外無同分,故為此難。
疏:「此設外救出自論文」者。
出順正理。
疏:「後為微逐文外意」者。
而無論文,疏主自意。又安惠師救《俱舍》中亦有此微,疏主小同。
疏:「此義失宗」者。
小乘失宗,本不以造而解於色,今者以造而為其難,故乖本宗。即就本計,更難彼云:質礙名為色,故能所造皆攝色,但相似故立同分。同分相似,何不有?
疏:「設欲翻勝論」等者。
改彼勝論所說同句以為同分,名「翻勝論」。故《俱舍論》第五云:又應顯成勝論所執,彼宗執有總同義句,於一切法總同,言智由此發生。有云:善妙談論名為勝論,翻此妙論云「我不立」,理亦難知,經許假有;今翻為無有違教失,故云難知。
詳曰:前解為正,順《疏》論故。
疏:「不同小乘」等者。
按《順正理》第十三云:此中身形、業用、樂欲展轉相似,故名為同。分是因義,即別實物是此同因,故名同分。
疏:「《俱舍》、經部」等者。
按彼論云:若爾所說同分是何,即如是類諸行生時,於中假立人同分等,如諸穀麥等同分也。
疏:「及無色界起不同分心」等者。
此敘有宗難經部也。按《順正理》第十三云:若處無所引異熟內五色處,於彼或時,無業所引第六意處,謂於長時起染污識,或善有漏及無漏識相續位中,無業所引異熟分故,說何為命?
釋曰:正理難意:於無色界無內五處,或起餘心無異熟意,異熟勢分於彼既無,說何為壽?《疏》中敘難但取彼意,不具彼文。言不同分心者,即是染污有漏善等,與業所引異熟心別,名不同分。雖無漏心亦非同分,無漏、漏別,故別言之。經部命根而有兩說:一、《正理》說依六處立;二、《俱舍》說依眾同分。然俱舍師救前破云:若依異熟立者是異熟,若依餘立者,雖依彼立非隨彼法而判性,如名、句等依善、惡聲。
論:「然依此識立命根」等者。
若依此論,唯依種子以為命根,命即是根,持業釋也。若《顯揚論》謂業所引異熟六處住時決定,名為命根。現行第八在第六處取彼為命,即命之根,根是種故;或命即根,俱是現故。
疏:「言識」者。
簡相應法種者,問:第八王、所俱業所引,應齊有能令住決定,何不依所種立命耶?
答:有兩說:一云若爾,一身即有六命,隨所依種而有六故;二說,依六滅生心同,事業等故。論說識種以劣從勝,如說唯心亦攝心所。又俱異熟,業所引故,如依五蘊立一同分。命依多種,體亦唯一。
詳曰:前正,相應種子無力持故,如所變相無實用故,持用既無依何立命?不以小同令一切等。
疏:「非取生現行識」等者。
有說此種由業所引,有能生識一期分位差別功能,依此假立。
詳曰:《疏》釋正也,大小乘教無說能生名命根也,且《俱舍》頌曰:「命根體即壽,能持燸及識。」《雜集論》云:識蘊相續住時,決定令眾同分常得安住或百年等,名為命根。《瑜伽》、《顯揚》、《五蘊》等論,皆以住持而名命也。
問:若以能持為命之義,業種亦有能持之功,何不取耶?
答:大、小乘教皆言命是業之所引異熟無記,若取業種便乖前義,故以簡之。
疏:「命根無屬」等者。
按五十七云。
問:命根何等根分?
釋曰:二十二根中是何根分。論主答云:此無所屬,先業所引時量決定而建立故,唯說假有。
釋曰:故知命根非依現識,現識即屬意根攝故。
問:種從於現亦意處收,何無屬耶?
答:如男女二、三無漏根,以彼所依身根、九根小分為體,不名無屬。此但依彼種上假立,不是所依根之分故,名無所屬。
問:依現假立不取現體,何非無屬?
答:准於斯理依現假立,不違《瑜伽》依唯識文明言種故。復依種立有多理故,故取依種。
問:三科之中法處、法界、行蘊攝命,何名無屬?
答:有義假立命根約功能異,故說非根非法處攝。
詳曰:不然。《瑜伽》意問二十二中是何根分?不約三科明所攝故。故彼論云:問:男、女二根何等根分?答:是身根分。問:最後三根何等根分?答:是九根分,謂信等九。問:命根何等分?答:此無所屬,唯假立故。准此故知,對二十二明相攝也。
問:種有新舊依何種立?
答:有二釋:一云,法爾、新熏隨其所應先業所引,正作因緣生現識者,依彼種立;二云,依二種立,共作因緣生第八識,勢力等故和合似一,不可說有體各別故,無二命失。有義斷云:今依前說,名言種子既有眾多,不可一切共生果故;然今命根所依之種,要前生熏,先業引故。
詳曰:護法既許新、舊合用,命根所依亦應如是,或唯依舊,或唯依新,或通依二,遇緣即依不可定判。又但許依新、舊二種,不言一切皆悉總依,言所依種要前生熏,即唯新舊,如何斷取前之所釋?
疏:「又是現行識所持」等者。
此第二釋,於此釋中典有三意:一云是現行者,《顯揚》六處俱是現行,現行即是種識所持;二云是現行者,《顯揚》六處是第六現,六現者第八現識,第八現識識種所持;三云是現行者,《顯揚》六處是現行也,識所持者,六現是彼第八識持。從所持說能持等者,六現現八俱名所持,八種持故。雖有三義前解為本,後二理通。
疏:「雖二解」者。
前又解以上名第一釋,又解以下為第二解。
疏:「或本識種或六處種」等者。
牒前二解,識種第一,六處第二。
疏:「取五根種」等者。
問:既以種子名為命根,設現間斷而種不已,何得難云即應名死?
答:種有功能現不應斷,現行既斷,明種無能,能既謝焉,何不名死?有云:取六根種立命為善。
詳曰:不然。有分捨命,三界命差,種種之遇如《疏》斷善。
論:「應無色時有別實法」等者。
《疏》中假敘有五問答,准理言之他難未息,且第五翻云:心法通能狀,唯有心種名無心;色法唯所厭,唯有心法名無色。外言亦爾,心法通能厭,非色非心名無心;色法唯所厭,唯有心法名無色,故未息諍。又釋《疏》中第二外難,傳四師釋:一云,厭心能厭無,依種立無心;厭色能厭在,不依種假立;此釋不然。外云亦然,厭心能厭無,有別實法礙;厭色能厭在,無別實法遮。二云,我說無心是假法故,故於二位有無不定。汝說實有不依色、心,如何不許二處俱有?此亦不然,外人難云:汝既是假一有一無,何妨我實一無一有?三云,厭心入無心,依厭心種立,厭色入無色,亦依厭心種立。此亦不然,厭心心不行,可依心種立,厭色心尚行,何得依心種?又無聖教說無色定是假立也。四云,為破執實依種立假,實執若無,假亦非有。此亦不然,且滅盡定三乘通得,豈為對執而施設耶?
詳曰:觀前諸釋雖總有理,皆未窮難,今助二解:一、我無心定能厭無,無心依心種假立,無色能厭心不已,無色不依色種立。汝無色定能厭在,無色容實不依餘。無心能厭既云無,無心應假依他立,由彼宗說非色非心即為定體,不說依他而假立故,故為斯難。二、以無色定且抑他爾,不息他救,意者思之可知,由此故有第二,假遮非實破也。
論:「假亦能遮」等者。
有義:《疏》說極微是實,和合是假;又說彼宗瓶等能遮,實不能遮。此皆是錯,一切有宗能成、所成皆是實故,即所成實亦是能遮者。
詳曰:有宗所成五塵雖實,塵合成瓶,瓶等是假。《疏》說彼瓶為和合假,不說所成五塵為假。又《疏》說云:實極微法而不能遮,不和合故。明知所成既是和合,許是能遮,一何妄破?又此疏初而以四句辨宗別,云薩婆多麁細皆實,豈可前後自柕楯耶?《疏》文文約而義包也。
疏:「此引有別法」等者。
此《俱舍》也。
問:按《俱舍》云,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有法能令心、心所滅名為無想,是實有物能遮未來心、心所法令暫不起,如堰江河;既證無想是實有物,云何得言非謂假實以為喻耶?
答:喻意成前有法能令心、心所滅,顯所遮外而有能遮不成實有。若不爾者,有宗、經部皆許堰等非是實有為實之喻,喻豈不有兩俱所立不成過耶?為離此過故不成實,斯乃疏主深得彼旨。有義:如堤塘言,與外人量為不定過。謂外量云:二無心定、無想異熟定是實有;是能遮故;如無色定。與作過云:為如無色定是能遮故是實有耶?為如堤塘是能遮故非實有耶?
詳曰:是法差別過,以實有者是法自相,離色、心實有,不離色、心實有是法差別。有宗意成離色、心有,無也定者是不離心,反為異喻,因於彼轉成差別過。
論:「發勝期願」等者。
問:加行之中通於定散,散發願者理在不疑,定加行中亦能發不?
答:有二釋,一云能發;一云初修專注厭心,無由能發;若得自在發無有失。
論:「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熏種招異熟識」者。
有義:明了心中求無想果故,微微心所熏成種為果熟,因能招異熟,微微心中行想微劣,非別能求當異熟故。
詳曰:論自明言無想定前求無想果,不簡遠近,微微之心豈非定前?若微微心劣不求者,云何前云微微心時熏異熟識成極增上厭心等種,豈劣現行所熏得種乃成增上?故行相細名為微微,非據微劣名微微也。故《疏》說正。
疏:「明了心時種子招異熟」者。
即微微心名為明了,對彼無心故稱明了。第二解言,明了心者對微微心,名為明了。
疏:「此言雖總至二果別故」者。
有義:一種子體約前後位招二種果等者,微心時種滅已即無,如何別說招總異熟,故亦非理。若依別報轉識諸根說別業招,即無有失。然應:云明了心等招別異熟微微心時,招總異熟。或微微心通招總別,《瑜伽論》云:能引定思能感彼天異熟果故,如何違教倒說招別?
詳曰:若言明了招彼轉識別報異熟微微招彼總報異熟,無想異熟假故不招,如何聖說無想定因,無想異熟而為果耶?假名為招如《燈》具辨。
疏:「無心以去至無想異熟」者。
即是彼天第六識等種子之上。能遮彼地六識等現不起功能。名為無想異熟體也。
疏:「故前解為勝」者。
問:勝義何也?
答:言無想定招彼果故,以微微種建立定故,以前非定,若取前心而減彼者,云何得說由定生彼?又彼別報而無其體,云何實種能招彼耶?故前解勝。有義:《疏》云微微心至各招一果,今不依彼者。
詳曰:《疏》已斷訖,何煩重非?
疏:「今解」等者。
疏主出彼無想事體,《疏》有兩釋。復有說云,彼本有初別報異熟轉識暫起宿因緣力,後不復生,故依第八生得無記心、心所滅,此不行位假立無想,彼無生得心、心所時,依彼現八而假建立無想異熟,無想異熟既果非因,故不可說依種子立。有義:斷此以為正說。
詳曰:依種為正,若言彼位有現第八故依立者,二無心定亦有第八,何不依立而依種耶?若言是果下依種者,種被現熏種應非果,種上功能翻往往時定為果何失?
疏:「善等恒行心」等者。
等言等彼有覆、無覆,長途所起名為恒行,非不間斷名恒行也。或疏脫也,應云不恒行。
疏:「無想異熟通持業依士」者。
當體立名即持業也,從因受稱故依士也。◎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二(本)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二(末)(論第二)
◎疏:「如童女想」等者。
西域立法,出逢童女表有吉祥。又如童女齒白脣薄,脚膝纖團,表此女人生子必善,異前相者生子必惡。
疏:「然遮生等至決定相違」者。
遮彼生等定別有故,與彼定別而作違,故名決定違,非是第六決定相違,決定相違改他宗法及因喻故。有云:第六雖不改,因亦得成故。
詳曰:不然,第一、第六二種不定更有何別?故初釋正。
疏:「無為無生至三種能相」者。
此外人難。
疏:「體無起盡」等者。
論主答也。
疏:「此難不然」等者。
問:外言亦爾,立,不立別,何能息難?
答:我宗無為亦立假想,故《大集經》第二十云:無為之法有三種相,謂無出、無滅、無住。《瑜伽》八十八云:有為是無常,三有為相施設可得。與此相違,應知常住無為三相,若爾何故不相應法但二十四?
答:舉勝而談二十四也,我既假施,汝應實立;又難彼六,我宗無為體是一無差別,故無假相;汝宗滅等許體多同,有為多有實相。
疏:「因有親疎」者。
謂六因中除能作因,餘五皆是因緣所攝,且同類因三性五蘊各自為因,如善識蘊望自為親,望餘四蘊名之為疎,以非識故,餘互相望親疎准此。
疏:「緣法亦爾」者。
四緣之中除因緣外皆名為緣。且自六根望自六識名親增上,餘望六識名之為疎,不為礙故,非近生故。餘准此知。
疏:「正理師至是取用」者。
按《正理論》第十四意,生相未來但起功能,非是作用,現取果用方是作用,作用必功能,功能非必有作用。《俱舍》師破:功能、作用,眼目異名,何故生用但名功能,住等三種名為作用?又違婆沙評家所說,說云無有等無間緣異時取果異時與果,准彼論主,入無心定即是過去取、與果也,既過去取應名現在。正理師言,等無間緣現在頓取過去漸與者,此為不可,即無間緣異時取與,違前《婆沙》。
疏:「何不去來法皆有功能」者。
此難過、未一切諸法皆有功能,不但生相及與果也,俱本有故。
疏:「生非作用」等者。
此乃牒計成前難意,由汝本言:生與果等不是作用,顯是功能,不言餘法有功能故。又難生相無作功,作功無故名功能,餘未來亦無作用,無作用故名功能,難過去法亦准此知。
疏:「異滅至便非現在」者。
問:准《正理論》住、異、滅三皆能取果,起用各別,於所相法住令安住令取勝果,異即衰損令取劣果,滅即壞滅令入過去,難豈非過?
答:異等不能引於勝果名不取果,就一邊難亦無失也。
疏:「《婆沙》第三說未來三法有作用」者。
按彼論云:謂一切法能於未來有作用者,總有三類:一者內法,如苦法智忍;二者外法,如月光明;三內外法,如諸生相。
問:苦法智忍作用云何?
答:即彼論云,苦法智忍能正捨異生性,謂正生時捨異生性,於正滅位能斷欲界見苦所斷十種隨眠。
釋曰:言正生者即未來世,未來世捨異生性,是忍作用,餘二可知。
疏:「即前異不成」等者。
按彼論,經部破有部云:異於一法進退推微理不應有,異謂前後性相轉變,非即此法可言異此。故說頌曰:即前異不成,異前非一法,是故於一法,立異終不成。
釋曰:異相異法,若即是前住相住法異義不成,非別法故,此乃進責。若異相法異前住相所住之法,法即非一。若住異法而有別者,有違宗過,彼許一法有住異故,此退責也。
疏:「十時分位」者。
胎內、胎外各有五時,俱如法數。
疏:「諸論唯望於前」者。
諸論通明一切有情,有情之名亦攝無學,無學末心更無後蘊,無後可異故言望前。
疏:「亦說除彼末心」者。
除彼無學最後之心,對餘有情亦得異後,故不相違。
論:「若名句文至非實能詮」者。
問:大乘自許他方佛土色亦能詮是異聲有,因豈不犯自不定耶?
答:非實詮言以簡彼訖,故無不定。
疏:「若不言法處」等者。
若宗但言非離所依別有實體,他許屈曲離所依色別有實體,故闕所立。若言法處,他亦不許色上屈曲在於法處,故喻無過。
疏:「不可難言戒體但依思」等者。
外難意云:長等但依色,即令別處收,無表唯依思,應不同處攝。答意云,無表現與思同法處,何得難令不同處耶?此即且據同處答他不離他責。他責之曰:長、短亦爾,現同處故,何得難令別處耶?由此次下當正解也。有云:現行是意境,能依是意境,故同法處收。
詳曰:定道無表理容可然,別脫無表如何依現?又若意境即同法處,色等屈曲自亦意境,應唯法處,故知非也。
論:「此應如彼聲」等者。
《疏》有兩意,初立量破,而言此者,此小內聲,彼亦彼小絃管聲也。次云:又若語聲等者,此言此自內屈曲聲,彼即彼外內生名聲。然《疏》中量與前外量作有法差別,思可知也。
疏:「但如汝化身語二業」等者。
意如《燈》釋。
問:既許能詮,成語業不?
答:大乘語業實體唯思,若據假業,縱離質聲名業無失。故《佛地論》第七說云,化身、語業各有三種,謂自他身,非身相應;意業唯二,謂自他身無非身也,非身謂非情,若心相應非非情故,故但二種。
問:小乘化語得為業不?
答:若依有部,即質化語能生名等,是語業性。若離質化,依《婆沙》意而有兩釋:一云,化語性是語業,由心發故,雖離質化無執受生,然屬有情非外器攝;故風輪等外器音聲與此相違,不能詮也,絃管等聲類亦如是,亦無詮表。有歌曲等,似名非真,許是語聲,由風氣等所引發故;雖名語聲,仍外器攝,無名非業,不成就故。二云,雖是能詮然無實名,所有詮表似名非實,如鏡中火似火非真,性亦非業。又不成就,以無執受大種生故,諸論據似說有情名,依即質化說成化語。
疏:「今大乘因俱」等者。
按《對法》第一云:因受大種者,謂語等聲;因不受大種者,謂樹等聲;因俱者,謂手鼓等聲。
釋曰:因謂所以,受謂執受,省故言受,即內大種所引之聲有情數攝。因不受聲,翻前可知,由內外緣所引之聲名為俱也。二增上緣發生一聲,然有宗不許,故《顯宗論》云:無一聲性以有執受及無執受大種為因。二、四大種各別果故,雖二大種有相扣擊而俱為因各別發聲,據自依處不成三體,雖有手鼓相擊為因發生二聲,而相映奪隨取一種,相別難知,是故聲處唯有二種。今依大乘,不取小義。
疏:「如林聲說法亦得有善」等者。
在佛化者而是善收,所餘不爾,以佛色、聲皆唯善故。有義:設非是化,有情勝業所感外器有如是聲,能詮諸法同絃管聲,亦無有失。
詳曰:經中唯言是佛化作,絃管等聲要人吹扣,無教不例,故難依也。
疏:「以語與名不即離」等者。
此遮伏難,難云:我名離語,汝不許之。既不許離,汝應即語,故有斯答。
疏:「天所愛」等者。
略有二釋:一、天屬能愛,愛屬所愛,所愛名天,天之愛故,依主釋;二、天之與愛並屬能愛,今者所愛得天愛名,即有財釋,如《毘伽羅論》而明此事,即《樞要》中所說是也。
疏:「文者彰義」等者。
名、句二種為彰為顯,顯彰自性差別義故。文為所依,從能依說稱為彰顯。有說:文體即名彰顯,以能詮彼名、句二故,能詮即是彰顯義也。
詳曰:《疏》釋為正,有所憑故。故《瑜伽論》五十二云:若唯依文,俱可了達音韻而已,不能了達所有事義;若依止名,便能了達彼彼諸法自性、自相,亦了音韻,不能了達深廣差別;若依止句,當知一切皆能了達。《俱舍》第五云:「𧙃」、「阿」等字非能詮表。《順正理論》七十六云:文謂不能親目於義,但與名、句為詮義依。此等諸論言,文不能了達事,義能詮於法,云何名顯?若名能顯,云何不能了事義耶?故《疏》釋善。
若爾,何故五十二云於一切所知所詮事中,極略想是文,若中是名,若廣是句?
答:由能為依助彼名、句令成詮表,遠有詮義,詮義疎微名之為略,非親所詮小名為略。今又釋云:若言能詮唯名、句二,若言能顯通名、句、文,文能顯彼音韻差別名、句二故。故五十二云:若唯依文,但可了達音韻而已。《顯揚》十二云:顯發名、句故謂之文。《對法》第二云:此言文者,能彰彼二故。又此名顯能顯義故。義者所以,文是能顯聲之音韻之所以也。
疏:「自相共相體非是遍」者。
此之二相互不相遍,名非遍也。
疏:「自性差別體即遍通」者。
此二俱遍自相、共相,故名為遍也。
疏:「今不同彼」等者。
今此論言名詮自性,不同餘教現量所證諸法自體之自性也。《疏》云「諸法至唯現量證」,即舉所證之自性體。
疏:「若爾,一切法皆不可言」等者。
問:與次問答何有別耶?
答:前麁後微,故二別也,細思可悟。
疏:「又唯五根五塵心心法得」者。
根、塵自相名皆不得,故唯心得,佛果八識悉皆得之。因中第八得二自相,五識但得五塵自相,六、五同緣得塵自相。定中意識亦得五根,餘即不爾。
問:五根照境,五境自相根何不得?
答:現量之心名得自相,根非現量,故不得彼。
若爾,何故《顯揚論》云:「問:如是現量誰所有?答:色根現量等。」准彼答詞,即五根體亦名現量,今何言非?
答:彼文意舉心之根、境以為能有現量之心,而言現量,現量之體實唯心法。
疏:「不得共相之別義」者。
即共相差別義,差別之義句所得故。
問:此名、句二所詮自、共,與現、比量所緣何別?
答:有同、別。且比量心而有同者,通緣彼二。若不爾者,如何得言聞謂比量?比量據此得緣彼二,而言別者,於自、共相為欲了知,心相、行解實比餘法,方名比量所取共相。現量望彼而言同者,但言名、句詮於色、聲常、無常等。此自、共相現量亦緣而言別者,名、句所詮但依心變,無實體性,唯共相轉。現量帶詮,彼之二相總名自相。又現量心尋彼名言所詮之法,雖不定計名屬義等,而作行解亦與彼同,聲不及處智不轉故,佛知彼無以遍緣故,亦與彼同。除前諸義,若五、八識在於因位相,正義有體,定所帶相通有無體,名、句所詮共相無故,故與彼別。
問:名、句所詮心變無體,唯共相轉,比量亦爾,二能變心及二所緣竟何別耶?
答:句等所詮該於一切自類之法,名為共相;比量所緣通於異類,名為共相,如所作因通聲、瓶故。比量之心立一種類貫比餘法,尋句等心即不如是,故有差別。
若爾,尋句等智何量所收?
答:定心緣名現量所收,尋名橫計即是遍計,非量所攝。若不橫計,雖不作意貫於餘法亦比量攝;不爾,此心是何攝耶?更思。
問:名、句所詮與經所說二相何別?
答:經依法體,名、句所詮想心安立。
問:何故不取緣名等智所有相分為共相等,但取行解心變者耶?
答:所變相分不通餘類,不得名共;行解通餘,故名共相。
問:此尋名智既依共相,其相體無,如何得有名言熏習能生本體?
答:尋名言智相分非無,順行解心能生本體,但於相上作青黃等、色聲等解,解心所緣此之共相體性是無,於自相上增益此故。更有問答,如章具辨。
疏:「未了有名」等者。
略有二釋:一云,由未能了法自相故不得有名,文巧略也,餘准此釋;二云,雖有多字,猶未能了法之自性故須有名,有句准此。此明立彼名、句、文三,不取於頌之所以也,故下結云:不別說頌,後解勝也。
問:依字有名、句,三皆不相應,依句頌方成,頌不相應攝。
答:有二釋:一如疏辨;二云字成名、句等。言勢相續不相應,頌雖以句成,言勢間隔非彼攝。
疏:「雖二自相互不相離」等者。
即是法、詞二無礙體,體唯是惠,所對有別,體非異也。
疏:「詞對機」等者。
且如如來能以一音起一切聲以應物機。
疏:「耳聞已」等者。
此約聞法行相分二,非聲、名等有二別體;或可,非體有異之言,顯前法、詞二無礙解。
論:「諸餘佛土至立三故」者。
《維摩》等經是為證也。
問:按彼經云:我土如來無文字說,但以眾香合諸天人入律行等,此乃香上不立名等,何得為證?
答:對於此土音聲屈曲所立名字,言彼土無,不說彼香無文名等。
問:香上名等行相云何?
答:因香差別悟法自性差別等,故猶聲屈曲解法等也。
問:思等如何依立名等?
答:由依思等,了法性等假立名等。
若爾,彼土佛說法不?
答:亦說法。
問:如何表示令他得解而名說耶?
答:由能說者,思上名等,令應化機思數等、上名等,得起名之為說。夫說法者本令他解,思等為緣他因解,起名說何失?
問:豈彼眾生總得他心?又下如何能知上意?
答:世界既差,總得何失?上加於下,下解無違。
問:此方亦有見色、聞香,自思解義,應依思等立名、句、文。
答:有二釋:一、依多分;二云,由曾聞聲先解名等,後見色等,於義解生,憶念先時名、句等故。
問:此依香等解,云憶教依聲,他解籍香生,同憶香非教。
答:要先聞聲見色生解,雖見色解教依聲,聞香生解不由聲故,許名等依香等。前解為勝,此依色等立名、句等,而無教遮,復不違理。
問:聲內勤勇發,名等可即聲、香待外方生,名等應非有。
答:內香亦勤發,如聲得有名;外香同水林名,有何違理?由聞香等得生解故。
若爾,亦依所詮生悟,應亦依彼立於名等。
答:由因能詮所詮方解,故名、句等不依所詮。
問:經言依香以為佛事,即依香等立文、名、句,經亦說言或有佛土寂寞無言,或但虛空而為佛事,豈即依彼無言說等立名、句耶?
答:立名何失?如依思等即其事也,無依聲言名無言也,亦不違理。
問:既不依聲而立名等,應無聲、耳。
答:此土不依香等名教,香等不無,故彼聲、耳亦復得有。
疏:「發身語多法立」等者。
且據所發以辨於多,理對所防名多亦得。
疏:「命根」等者。
所持有六,能持之命而得多名,此乃正答前外難也。無表依多,所依身、語色、聲處收,能依無表故法處攝;命根亦爾,名等類然;長等不然,故同色處。
疏:「有義至法處攝」者。
若爾,外言「我亦如是」,何理偏責?
詳曰:據實依思以立無表,但是一法,此釋無違;若指他難而依所發以明無表,前釋為勝。
疏:「餘十種法」等者。
大乘不相應有二十四。明十四訖,餘之十種准上應知,故指不說。
論:「有執隨眠」等者。
按《宗輪論》,大眾部等云:隨眠非心,非心所法,亦無所緣;隨眠異纏,與心不相應。
問:計意云何?
答:彼意說云,隨眠即是貪等,隨眠亦有十種,若無心位及起善時,由有隨眠名異生等。若是心所無心等,位既無諸染,應名聖者;若彼位有,何名無心及善心等?由此計為心不相應。
疏:「此義最心麁」者。
此薩婆多所以名麁。若纏是現行,現行纏與隨眠之義而不相應。言隨眠者,隨逐有情眠伏不起,若現行纏不相續故,非眠伏故。故與隨眠名之及義,皆不相應。
問:何知有部隨眠是現?
答:按《俱舍論》第十九云:「毘婆沙師作如是說:欲貪等體即是隨眠。」又云:「阿毘達摩依實相說,即諸煩惱說名隨眠。」故本論說欲貪隨眠三根相應,既曰相應,明知現也。有義問云:大乘既以染污種子為隨眠性,外亦難云:汝宗惑種應非隨眠;名貪等故;如現貪等。
答:我宗隨眠但可說為貪等種子,不名貪等,故因不成。
若爾,於我此理非無,但可說為貪等隨眠,不名貪等,論主所立因亦不成。此難應思。
詳曰:名貪等因破彼隨眠非不相應,而不障彼是隨眠攝,何以此因反難染種不名隨眠?深乖論旨。若言設防大眾部等為此難者,亦不應言我宗隨眠不名貪等,所以者何?如十八界種隨其現名十八界,貪等隨眠何即不爾?又若;隨眠不名貪等,貪等隨眠應非貪等。若許爾者,此隨眠等何法攝耶?故為不可。今與彼因作相違決定,我宗染種定是隨眠名為貪等;無所緣故;如汝隨眠對大眾等,便無過也。他若救言:我亦爾者,應詰彼云:不障隨眠,但不許汝不相應攝。又直責云:我宗染種名貪等,隨現貪等心所收;汝宗隨眠貪等名不相應中,云何攝?
論:「執別有餘」等者。
按《成業論》敘正量部說無表惑是不相應云:有說,此法名不失壞,由此法故能得當來愛、非愛果;意業亦爾,許有此法。若不爾者,餘心起時此便斷滅,心相續中,若不引起如是別法,云何能得當來世果?是故定應許有此法。此法實有,心不相應行蘊所攝,餘如《疏》明。
論:「一現所知法」者。
有義:非說色等是現量境名現所知,若言心等他心智境,如何下說世共了知?他心智境非世知故。又約他心名現所知,眼等應是現所知攝,佛心現量緣眼等故,故知但是世間共了名現知也。
詳曰:若世共了名現所知,何事分三?三豈世人而不了知?現見世呼眼、耳等故。若言不知眼等體相名非了者,心等體相世豈了乎?瓶等現知,何須別說?故知論云現所知者,據世間中容有而談,非約一切,以他心智世有得故。五根世間必無現得,第八雖緣,非極成義故不依說。由斯三類義有不同,故別開也,故從本疏。
論:「或色心等所顯性故」者。
色、心相顯四句分別:一、以色顯色;二、以色顯心,並如疏迷;三、以心顯心,謂他心智;四、以心顯色,謂心緣色。
問:無為云何色、心顯耶?
答:有義,虛空無為通色、心顯。《佛地論》說:五蘊無處顯虛空故,又心緣空故名心顯,擇滅無為若依能證,唯心所顯;若依離縛、自性斷者,亦唯心顯,以簡擇心斷染顯故,通說三斷是色、心顯,由斷五蘊而證得故。或唯心顯,若非擇滅通色、心顯,色、心緣開而顯得故。不動、想受唯心所顯,其義可知。今此通顯諸無為因故,總說言或色、心等所顯性也。
問:若所知因以破彼者,他亦以此因破大乘云:汝真如等非不離識無為自性;所知性故;如色、心等。此量亦應成真能破。
答:宗相扶過,大乘無為與心、色等而非即、離,今難非離,故為過也。
若爾,他改宗云「非不即離識無為之性」,復如何通?
答:亦犯相扶,心言路寂而非有、無及即、離等,遮定即、離言不即、離。
疏:「由第三轉上依主釋」者。
第三轉者名為由聲,亦名具聲,由智惠力斷惑所顯故屬由聲。更有餘義,如《因明鈔》。
疏:「非擇力所得亦爾」者。
亦是第三依主釋也。
問:第三由聲,今言非由,何得同耶?
答:雖不由智,然由緣闕無為方顯,故第三放。
疏:「其虛空不動」等者。
有義:不能礙物名之為虛,無色等故說之為空,虛即是空,持業釋。
詳曰:離諸障礙名為虛空,不能礙物。無色等者,皆離障義。義既無別,何成持業?
論:「虛空容受色等法故」者。
若法內外皆有虛空,名遍名空,但法外有不名容遍,既能合法各有虛空,空隨能合體應非一。
問:若能合法,便難成多,豈不自教而見違耶?故《佛地經》云:譬如虛空雖遍諸色種種相中,而不可說有種種相,體唯一味,如來法界亦復如是,《解深密經》意亦同之。
答:大乘虛空性非是有,無質礙處假名虛空,無法無礙故遍諸色,雖遍色中無性不改,體性無差云唯一味。
問:下明虛空依如、識立,云何可說性是無耶?
答:彼經但據無質礙處即名虛空,何以驗焉?
答:經以虛空喻淨法界,若取依如所立虛空,能所喻法便無異矣;取依識變,識變有為,不可為喻。故彼經云:如虛空中種種色相現生、現滅,而此虛空無生無滅,如是如來淨法界中,諸知變化利眾生事現生、現滅,而淨法界無生滅,故知不取依識變者。
論:「諸法應互相遍」者。
問:難意云何?
答:彼執空一而與法合,前難虛空隨能合法體應成多;今責能合隨所合空體應成一,若更互遍可名體一,若不遍者何名一耶?應作量云:彼法應遍此法;執彼此法體是一故;彼應如此,亦同《二十唯識》難無次行等量。
疏:「謂變空作無色等礙」者。
無色等法障礙之相。
疏:「有漏一識因」等者。
如《義燈》明。有云:有漏一識者唯第六識,因無漏二識者,妙觀、平等,對究竟果名為因也。果無漏三智者,唯是佛位,故名為果。
詳曰:雖理亦通,法師既為入室之徒,故依《燈》正。
論:「此所現相假說為常」等者。
按《顯揚論》第十八云:虛空無為者,由心所變境相相似故立為常,非緣彼心,緣彼境界有時變異故。
問:識變無為別熏種耶?
答:獨影從見不別熏種,廣如《燈》辨。有義:別熏,論自說云:「隨分別有虛空等相,數習力故心等生時,似虛空等無為相現。」故知別熏成種子也。此緣生相實是有為,生滅之法前後相似,似一常等說為無為;不生滅故,故名為假。
詳曰:雖言數習心生似空,而說不言別熏種也,廣如《燈》破。
疏:「大眾部等九無為」者。
初之三種體皆一物,顯有分位非體成多。次空等四,即四無色所依之處。別有無為是滅所攝,要得此滅依之方生彼,能依細五蘊自是無常,所依四無色而是常住。
問:色界何無?
答:以蘊非細界、非極勝,能依心等能緣上下無隔礙故;無色不然,心不緣下,既有隔礙,別有無為為所依也。緣起支性,謂生死法,定無明後方生行等,定行等前有無明等,此理是一,性常決定。其無明等是有為攝,理是無為,由此生死有別理故能為礙窮,故先無明後行等起。一切聖道性能離染,理常是一,某八差別自是生滅,理是無為,由有別理能為礙窮,故道決定次第差別能離苦等,據實一切聖道皆然,此中舉勝且言八道。
疏:「化地部九無為」者。
擇滅等三,三體各一,定障名動,是散動也。由斷此動而得無為,名為不動。善等真如三體各一,性皆是善。道支、緣起同大眾部。
疏:「三滅中立無常滅」等者。
謂擇、非擇、無常滅名為三滅。無常滅者,有為相中滅相是也,非唯擇滅、非擇滅二名為無為,即此滅相亦無為攝。由此無為有勢力故令法遷謝,若不爾者,能相、所相俱是有為,云何能相令所相滅?故知滅相是無為。如《婆沙》三十八明,又按《智度論》四十二云,滅有三種,謂知緣滅、非智緣滅、無常滅,不說無常滅是無為也,大小乘異也。
疏:「約詮約理」等者。
詮謂詮顯,能顯於法並名為詮;非唯名等獨名詮也。三性不同,理從於詮故分三種,談理是一,但名真如。
疏:「無別釋名」者。
但言無為不成六釋,無別合故。若言虛空無為等,皆成持業,並如前疏。有義:其想受滅,滅屬想受,是持業釋;想受滅無為,即依主釋;滅若無為想受之滅,即依主釋;想受滅無為,即持業釋,依又動地得無為故,不動無為亦依主釋。
詳曰:《疏》釋為本,理既不乖,有義亦得。
疏:「即依假體皆可說假」者。
依識所變立此八種,八種皆假。
疏:「實亦可然」者。
若依法性而皆實。
疏:「不障一法得多無為」者。
略有三釋:一云,且如一貪,九品不同,斷此一貪證九無為,無為無品,約所斷說,故名為多。二云:釋外難,外難意云:斷想受等已得擇滅,何故望此復名不動無為等耶?不障此一想受等滅,而能證得擇滅、不動多無為也。三云:舉斷一貪得多無為,證受等斷而立擇滅,亦得不動多無為也。後釋為勝。
疏:「無自言相違」者。
前有法言能取彼覺,後法復言亦不緣彼,既言能取何不緣彼?既不緣彼何名能取?故成相違。量標汝言,故無斯咎。
疏:「無違宗」者。
有法宗言能取彼色,彼心外色,心外色法自宗非有,復非心取。今言取彼,故違自宗,宗置汝言亦無失矣。
疏:「二障三住過」者。
有本言通乃寫誤也,過謂過失,二障之失歷三住也。
疏:「有唯法執種子」者。
如羅漢所起法執,如《燈》具明也。
疏:「又俱所變等」者。
變似我時必變似法,變似法時未必有我。言亦爾者,亦前二執。
論:「緣識所變蘊處界」等者。
問:既云所變,八識幾是能變識耶?傳有三釋:一云,唯除第六顯餘七識,第六所變即親所緣,下文別說起自心相執為法故。二云:通八,雖第六變是親所緣。初文通說,下方別說親所緣緣故亦無失。三云:唯顯第六意識,由是即說唯親所緣。既是親緣故,蘊、處、界唯是有漏,同前取蘊,但開合異。有義斷云:言識所變即親所緣,如何復言起自心相?由此但依《疏》解為正。
疏:「又我唯總執故」者。
執總聚法以為我也。
問:別計五蘊亦為其我,何得名總?
答:雖別計蘊亦得總名,且如色蘊含根、境等不同處、界,名總無失。有云:且舉總執,據實有別。
詳曰:此非善釋,失《疏》本意,若一一蘊皆別別計,乃分別我非俱生計故。
疏:「然上座部」等者。
按《婆沙論》第九云:或復有執心、心所法能了相應,如法密部,彼作是說:惠等能了相應受等。有部破云:「問:何緣不知相應諸法?答:同一所緣俱時轉故,謂一有情心、心所法於一境界俱時而轉,理無展轉互相緣義。」譬如多人集在一處,或同觀下,或共觀空,現必不能互相見面;心、心所法亦復如是。若智能知相應受者,彼受為能緣自體不?若緣自體,則有前說緣自心過;若不能緣,則心、心所應俱時起不同所緣,勿有此失,故不能知相應諸法。
疏:「化地部說緣共有法」者。
按《婆沙》第九云:或復有執心、心所法能了俱有,如化地部,彼作是說:惠有二種,俱時而生:一相應;二不相應;相應惠知不相應者,不相應知相應。
詳曰:釋相應等具辨如《燈》。疑「共」字錯,「共」字濫「俱」,寫者草誤;或「俱」與「共」義意相似,《疏》。取意談而非錯也。有部破云:「問:何緣不知俱有諸法?答:極相近故,如籌霑取安膳那藥置於眼中,極相近故眼不能見。」此亦如是。
疏:「西方說惠俱五蘊」等者。
按《婆沙》第九云:西方諸師作如是說,與惠俱生諸蘊相續,自身攝者是俱有法。有部難云:「若爾,眼識應不能取自身諸色,餘識亦爾。」彼作是說:五識能取自身中境,意識不能。有部難云:「若爾,意識應不能取一切境界,便為非理。」有部自云:「此隨轉色及此隨轉不相應行,名俱有法。」
詳曰:化地、西方二義大同。
疏:「云五識依色根」等者。
釋五識緣俱色所以。
疏:「設佛鏡智」等者。
問:凡夫自證亦各自知,應名為佛。
答:佛一剎那知餘一切及自相應,凡夫不爾,不名為佛。
疏:「見分之境心等必同」者。
此會違也,謂有難云:「心、心所等各緣自見,自見既別,如何王、所名同所緣?」故有斯答。
疏:「然一一自證」等者。
且同時心除受以外與餘心所緣受見時,受自證分亦緣自見,名同所緣。不要受見與餘見分同緣,受見方名同緣,緣餘心所亦復如是。
疏:「自緣妨至第二釋」者。
前雖多解,後解為勝,故指第二。
論:「有作是難」等者。
有說唯敘外道難也。有義:兼敘小乘之人;若不爾者,下通難中,云何說言又假必依真事立者,理必不然,此牒於誰?既有後牒,明前有難。
詳曰:有義為勝,犢子等部許有我故,餘無我者與有我計合而言也。《疏》中但云此𠯈世難,不言唯故意,亦通也。
疏:「無所說義假法」者。
牒所無假。前擇由假說我、法中疏有兩判:一、假我法乃屬於說,但假言說以為我、法;二、假我、法不在於言,以所說為。今非第二。
疏:「其體似法亦不成」者。
正難似無。
疏:「似無依故」者。
釋所以也。汝宗說似依於假立,所依假無,能依之似,故亦不有。
疏:「即義依體假」者。
此結依於義依體假而為難矣。
疏:「又所變之似既無」等者。
由無真故,故似無也。
疏:「能說之假不有」者。
有所變似依之立假,由似既無故假不立,言能說假即前第一假我、假法,但依說立,名為能說。
疏:「即有體強設假」者。
結依有體[*]強設假難。
疏:「世間我、法標宗說無」者。
論主標宗無世我、法,所以外人但難聖教。
論:「彼難非理」者。
詳曰:科判具疏,又今助科總分為二:一、彼難非理,至前已破故,總非小乘及以外道;二、依類等下,別破二計。犢子等計既許有我,故作此科亦應無失。
論:「依類至俱不成」者。
問:假依類、實,外意何耶?答彼云:假者依似、共立,類有似、共;如言人類,由人相似方得類名。人業大同名為共法,由類有此似及共法故假依類。又實句火內外皆有,人身內火似身外火。設與外火同有猛赤,亦有似、共故假依實,即人身中有斯類、實,故依類、實說人似火。又依宗計,凡諸假說皆依類、實二句所攝,非唯假火。
論:「依類假說理且不成」者。
下別破類、實,破類、實中皆指似、共。有義:初破依類似事不成,後破依實、共法不成,文自明說。然諸師說,依類依實,皆通破彼似事、共法,此定非理者。
詳曰:雙破定然,非非理也。
論:「破類云:若無共德而假說彼」等。
破依實云:若謂人、火德相似故等,此即如次破共、似法。何言非理?若言如次舉無共、似以破似、共,理亦不然。文既明言彼無共、似,何故不得名破共、似?故應從前雙破為正。
論:「人類猛等現見亦有互相離」者。
具辨如《疏》。
問:外救意云,說猛赤人而似於火,此人、人類與赤等德不相離故,不說一切人類猛等皆不相離,皆似於火。何故諸德並以貧富、先後事等,以辨相離而為難耶?
答:有云,人起嗔時面赤心急假說為火,彼若歡喜面白心緩,雖無猛赤,曾起猛赤亦說似火,雖與德離猶說似火,故不得言不相離故方假說也。此亦不然,言人似火,皆依於現不約曾言,若據曾言不息他救。救云:汝依曾有名為假者,我據有體名不相離說之為假,斯亦何失?故知不可。
詳曰:縱急赤人、人類與德有離、不離,內德不離,外火猛德與類互離。論據外德云互相離,而言亦者,以外離德亦內不離猛赤之德。彼若救云:依內德者,理亦不然,有內無外便無共法。無共法故過同於前,故論不說。
疏:「此總結非皆有比量」者。
前二破中皆有其量,今略言之。破初量云:汝言類句定不依之立於假火;無共德故;猶如水等。破第二量,宗同於前;因云:猛赤等德有互離故;猶如水等。更思。
論:「說火在人不在德故」者。
問:外人但云,由人與火德相似故說人為火,不言其火而在於德。若難彼云:火不在德,豈不相扶?
詳曰:諸德云云,廣如餘辨,理皆難究。今助一釋,若謂人火德相似,下應有難。救而難彼云:若據相似而假說者,即應說人猛赤等德而似火德,不應說人似火也,以人與火不相似故。他救云:爾實以人上赤急等法以類火故,言人似火舉人取德。故次難云:說火在人不在德也。世間說彼似火之言但目於人,不屬人上猛赤等德,論文隱括而不具言。
疏:「德是實家,德可依假說」者。
此設縱也,德是實德,而依於德假說火者,可許其假而依於實。
疏:「今不在德」等者。
世間但說火在於人,人非實德,如何乃言假依實耶?
疏:「此即便依假人說實火」者。
假合名人,火是實法,即是依假而立實火,不是依實立假火也,便違本計。
疏:「既說火在人」等者。
世說假火既在於人,即由人似名為假火,非由德似。既依於人立於假火,人非是實,云何得言假依實立?
疏:「此中有救」等者。
外為難云:火有猛赤火名真火,人有猛等似彼名假,誰言其火而依於德,乃復難言火不在德。應詰彼云:人、火猛赤所依各異,既無共德依何說假?無共假說過如前說,以此等難前已具明,故不舉也。
問:外若救云,共謂相似,如汝大乘識變外器,雖各不同相似名共,不說一物貫於二處方名為共。
答:略為三釋:一云火有猛德,人無其德,以人非是實句攝故,如何得言有於共法而假說耶?若言人聚、火聚二中有德相似名為共者,亦為不可,非唯依實一聚之中,通諸法故。二云:以似名共,共、似無別,即依二法而立於假,云何前云依三法立?故救非理。
疏:「以破小乘伏難」者。
小乘雖立真等三種,文不顯說故云伏也,此據前難無小乘說。
疏:「小乘等自辨真事」等者。
不通外道名為自也,雖小乘等而非一類,總皆內法,名自無失。
疏:「或是外道」等者。
地堅火熱,如是一切諸法自相名為共許,雖是共許假,亦不依此等而立。
疏:「非謂共許張人身」等者。
此釋量就他宗所以,以大乘宗不許多法成其自相,眾多法成但和合假。
疏:「現覺如夢」等者。
薩婆多等許識外境,故為難云:若無外境寧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境耶?為答彼難故有此頌。言現覺者,作證色等行解之心。如夢等者,此舉喻也。夢中亦言我見色等,色等之境離心外無,非夢現覺,境亦如是。見及境已無者,正申難意,此師六識不許並起,眼等五識隨一現緣而不分別我今現見,後現作解是第六識。前現量境及現量心並已落謝,寧許有現量者?起現覺時既無現識,能見亦無,如何此時許有現量證外境有?
疏:「若說共相唯有觀心」者。
大乘共相體性是無,唯觀心中作共相解,約此行解名為共相,具如《燈》辨。
論:「亦非離此至為假所依」者。
具如《樞要》。有義謂通外難,外難云:若言詮法不得自相,如何喚火便得火等?故此通云,謂假智詮雖不得自相,亦非離此自相之外,有別方便施設自相為假所依。由詮火名無始串習,依火自相不依於水,假智隨名但緣於火,且如假名詮法自相,雖不稱實,要杖所詮自相施設;假智亦爾,不離自相假智生故。
問:此即假說必依於真,如何破他?
答:雖依自相不稱所依,故不可說假必依真。
若爾,外言我亦如是,雖假依真,亦不說言而稱真故。
答:汝之真事許識外有,如前廣破,我但識變,何得相例?
詳曰:非無其理,然依論意本解為正。故論前云假智詮不得自相,此文即云亦非離此,若非智詮此,此誰?又若自相,如何自相施設自相?又施設者,巧便安立所以之義,以彼自相安立自相為假所依義,疎且昧。又雖識變不變有別,而假依真有相濫失,故今不依。
疏:「假智及詮至說為假故」者。
假智所變,假詮所詮,與法自相而相似故,故說智詮而為假也。
疏:「故智相非所依」者。
非假智詮親所依也,非是不許為疎所依。
疏:「然緣自性色及詮故」者。
緣自性色,詮自性色。
疏:「不聞聲起比智」者。
不能依聲而起比智,云不聞聲,非是嬰兒全不聞聲。
疏:「此鼠前生為猫食」等者。
問:前為人等後死為鼠,見鵄等類應不驚走。
答:由前前生曾作鼠故,或在人中曾聞見故,故亦驚也。
問:鼠等豈皆得宿命智,知彼食已?
答:義意如此,非必鼠等作此等心方驚走也,但為俱生而保養命故。
疏:「心、心所法此是誰緣」者。
根、塵、種等是心所緣,心知自相,此能緣心誰之所緣?誰能緣此心之自相?
疏:「若言他心智能緣至如餘散心」者。
問:他心智者即通所收,何名為散?
答:且他心智略有三類:一謂如來、八地已去菩薩所得,定通無別;二者,二乘、七地已還菩薩所得,及凡夫人修得之者,依定而起,然非即定,復不同散;三者報得,此唯散心。若依定起名為證量,報得不爾,以他心聚有非證量,故言非證,非謂一切。他心證量義即不遍,若自證分證量義備,故遣他心而取自證。
疏:「安惠謂佛他心智緣」者。
問:此師何故不取自證為能知耶?
答:安惠見分遍計無體而非是心,心即自證故不自知,但佛他心了諸心也。
疏:「依他有法謂一色」等者。
非說共相是依他性有體之法,意明共相由杖有體法上而起,名依有法。
疏:「及於此中至此相是無」者。
能遍計心所增之相,同於共相體亦是無,故云及也。
疏:「心變共相外必有體」者。
外謂本質。
疏:「乃至緣我」等者。
問:即蘊計我可言實合名必有體,離蘊計我何為外體?
答:亦依名教而起計故,亦名有也。
疏:「或別緣」等者。
雖不有質,然相不無及杖言教,亦得名為有合緣也。
疏:「又解即共相別緣」等者。
問:前言共相但是觀心無別體性,此何復言亦依他耶?
答:遍通諸法名為共相,此實觀心行解安布,今談此心所緣之法是相依他;不爾,此心緣何為境?然此相分實不通餘,但是觀心作通餘解,由是前後亦不相違,更有多妨如《燈》具明。
疏:「應不能緣二三諦」等者。
二二三三乃至四合以緣諦也,故置等言,此即壞緣四諦觀也。
疏:「如佛地三解」者。
如《樞要》引,《疏》下亦明。
疏:「此非安惠文」者。
經頌所言「識所變者」,即見、相分,其體非無;安惠二分體即不有,所以知非,并結長行,亦非安惠。
論:「多異熟性故」者。
有義應作四句,有異熟非多,謂六識中業所感者,有間斷故不名為多;有多非異熟,謂第七識有覆性故。俱非即是六識之中非業招者,俱句第八,遮餘三句故說多言。
疏:「寬狹何事遮不說」者。
縱令寬狹有何違事遮不說之?
疏:「此中意說」等者。
問:何意須約熏習之位便取異熟?
答:由前外難,若無實我,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前答彼云:我、法熏習諸識生時變似我、法,為此故取熏習識位。
論:「了境相麁故」者。
有義應作四句,有了境非相麁。第七、八識,有相麁非了境。六識心所,有俱非謂七、八心所。有俱句,第六心王,亦了亦麁故。
疏:「六不共義」者。
簡七、八也,前之五義皆對佛果緣於細境六識明也。
疏:「此名唯望現果為名」者。
因能變名唯對所生現行果說。
疏:「此種及現行所引生故」者。
釋種得名果變所以。
疏:「不以等流所變」等者。
即此習氣有因有果,論中但舉習氣之因以彰其體,不舉其果而辨體也。
疏:「義顯所生」等者。
釋論舉因不說果意。
問:本意欲明所生之果通八識等,何不舉果直以明之,而乃舉因方便顯耶?
答:若舉其因,顯此習氣亦有因生,并顯所生通八識等,復能顯自亦能為因,若直舉果,恐疑習氣不從因得,為含多義故舉其因,異熟習氣亦准此知。
疏:「流謂流類」者。
有說:等謂相似,已顯類同。所言流者,是流住義,果從因起,因所流,故名之為流,等之流故,亦依主釋。或所生果與因相似名之為等,從彼所起名之為流,此等即流,持業釋也。故論說云,由果似因名等流故。
疏:「舉因能熏」者。
二習氣因體是能熏,名因能熏,能熏即因。
疏:「不說我見熏習」等者。
問:異熟習氣豈異等流習氣外有而別說耶?
答:善、惡種子生自現種名為等流,有餘緣助感後異熟即名異熟,雖體無異有,別勝能故開為二。我見熏習方此不如,故不可說,由此異熟必是等流,自有等流不名異熟,即無記種及彼善、惡不招果者。
疏:「三界具幾」等者。
欲界等流具有三性,異熟二性,上二界中等流二性,異熟唯一,無不善故。
疏:「未知生何」等者。
即論說云:八識生者,答生何也?為因緣者,答如何生?名等流者,答起何果?下異熟果亦准此知。
疏:「餘法亦爾」者。
第八心所名餘法也。
疏:「若爾即真異熟」等者。
問:按彼論云,阿賴耶識相應受,於一切時唯是不苦不樂,唯是異熟生,不言識體亦異熟生。言異熟生豈不乖彼?
答:相應之受既異熟生,識從於彼必定同也,故論不言。
疏:「今五義中取第一」者。
問:准前所明總有六義,云何言五?
答:意明異熟對異熟生,六中第三非異熟生,復非異熟,所以除之,但云五義。
疏:「今明圓成性」者。
略為二釋:一、大段第二廣明相性,對前略標名為今也。二、「今」字錯,應為「不」字,明彼初標一頌半中不說圓成。前釋為勝。
疏:「初略解三後廣分別」者。
有義:初略說三相,後廣解因相,疏說後文廣解三相,此定非理,下文自說一切種相,應更分別,不言應更廣三相故。
詳曰:以彼總聲於別而轉,聖教明許種相即是三中一故,亦何有違?
論:「謂雜染互為緣」等者。
問:若能藏故即名賴耶,僧佉真性應賴耶體,許能藏故。
答:彼能所藏無有異,故不名賴耶。故《攝大乘》第一等云:非如大等顯了法性藏最勝中,阿賴耶識攝藏諸法亦復如是。釋彼計冥性有最勝能名藏最勝,大等諸法果相顯著名了法性,若未變時藏在冥性不異冥性;若已變異亦復不離,冥性為因大等為果,因果同體以明攝藏。今立賴耶攝藏因果,而非即異,故不同彼。又能所藏傳有三釋:一云,現行第八與所持種互為二藏,謂現持種,種名所藏,現名能藏。種生現識,識名所藏,種是能藏。二云,現初能變與諸轉識互為緣起,名能所藏。本識為因七識是果,七識為因本識是果,所藏為因能藏為果。三云,以種望現能熏七識,名能所藏,從七識生能生彼故。有義斷云:然今論意依第二說,論主下釋《達磨經》云:此頌意說,阿賴耶識與諸轉識互為因果,故但應說以現望現名能所藏,說為因果。復破疏云:言能藏者,但取現識能持種義。此即不然,論說能藏顯是因性,不可現識與所持種為因緣故。下說現識能持種故名因相者,由能所持體不異故,能生諸法,說現望現名之為因,非說能持望所持種名為因也。又能所藏皆通種、現,無別體故。
詳曰:雖有此斷理亦難憑,現望於現因緣豈立?現不親能生於現故。若言非因由有其力與因名者,現望於種何不許耶?豈現望種無有力乎?又《疏》後解因相之中,自斷三相皆通種、現,自既目擊,何事斥耶?餘多分別具如《燈》辨。
問:無漏淨種亦依第八,現淨因生復熏成種,第八望之何非二藏,獨言雜染?
答:能攝為因,所攝為果,非能所治得為因果,故不取之。
若爾,賴耶應非淨依。
答:是增上緣,為依不爽。
問:餘有漏識,除生第八,餘有漏種非八,因果何名二藏?
答:諸有漏種本識性同,無別體故,轉識與八互得為緣,俱有漏故。故不相例。
疏:「又離二無總」等者。
問:二釋何別?
答:前約因果,後據體義,故分二釋。
問:前總自體離因果無,何故第二方言離二無別總耶?
答:剋實二釋皆悉別外而無有總,約問分二,與後顯前亦無有失。
疏:「然果種狹」者。
種為果相,果相種狹。唯業所招方名為果,即是第八親名言種,是果種體。言唯業果,釋所以也。
疏:「經部計色根中有心、心所」等者。
按《瑜伽論》五十一,依經部義立因緣云:「復次,若諸色根及自大種,非心、心所種子所隨遂者,入滅盡定,入無想定,生無想天,後時不應識等更生;然必更生,是故當知心、心所法種子隨逐色根,以此為緣彼得更生。復次,若諸識非色種子所隨逐者,生無色界異生,從彼壽盡業盡沒已還生下時,色無種子應不更生;然必更生,是故當知諸色種子隨逐於識,以此為緣色法更生。」
疏:「現行望種非」者。
非俱有因。
問:現行望彼所熏之種,何非俱因?
答:望生現種,不望現行所熏之種。又明第八,第八不熏,故望種非,不辨餘識故無過矣。
疏:「如小四相」者。
小望本法但是但有而非是因,同現望種故引為喻。
疏:「今於能作因中辨持種」者。
持種因義,六因之中能作因攝,能作寬故。
疏:「又亦為清淨種」者。
此識能為清淨種依,名清淨種。
疏:「以自證分但有三義」者。
因、果、體三,名為三義。
論:「一切種相應更分別」者。
問:異熟習氣為因相不?若是,如何說生自果?不是,如何果名異熟?
答:傳有二釋,一云因相,論舉親生影顯業種;二云但取等流習氣。故今此云親生自果,異熟因果依別義說。
詳曰:觀論之意,後釋為勝,尋論可悉。
論:「體用因果理應爾」者。
《攝論》唯望體用明之,《瑜伽》但據因果以辨,此論兼之。《攝論》本云:何賴耶識中諸雜染品法種子,為別異住?為無別異?非彼種子有別實物於此中住,亦非不異。無性論第二釋云:一切種子是阿賴耶功能差別;如法作用與諸法體,非一非異,此亦復爾。《瑜伽》五十二云:種子云何非析諸行別有實物名為種子,亦非餘處。然即諸行如是種姓、如是等生、如是安布名為種子,亦名為果,果與種子不相雜亂。若望過去諸行,即此名果;若望未來諸行,即此名種子。望彼諸法不可定說異、不異相,猶如真如。
疏:「此即諦唯」者。
唯在俗諦名之為唯,不望假實名為唯也。
疏:「此是實唯」者。
唯在俗諦種可言實,勝義即非。
疏:「此助《瑜伽》會於此」等者。
問:可此會彼,云何助彼而會此耶?造論前後尊卑異故。復彼何違而待會耶?
答:助學彼者,顯教不違,故為通會。彼論說種唯在俗諦,俗諦對真名為假故,此論說實豈不相違?今顯彼論對一真諦,此論不爾,二論望差,故不違返。
疏:「亦非見分」者。
不依見分名非見分,由護月師許種依見,為異於彼故言非見。
疏:「不可見分初受餘熏」等者。
設遮餘人見受熏也。
疏:「隱器色不論」者。
無色見分緣下界器,《瑜伽》隱之,但言緣種。
疏:「舊相傳至唯三分故」者。
由以自證為能緣故,故依見分。見分不許緣於種子,不依自證,其第四分不離第三別有體性,故但三分。有說,護月種無別體,但依賴耶識上功能假說種子,故自證分緣見分時亦名緣種,無別相故非見所緣。復有說云,依心自體故自證緣。
問:此師種子何分所收?
答:有三說,一云即是自證分收,由假說彼無實體,故順第二釋;一云見收,自證境故,順疏所敘;一云雖依自證而立,亦見分收,自證緣故,順第三釋。
詳曰:既無明教優劣叵斷,取捨任情。
論:「因果俱是善等性故」者。
問:既隨因果以判於性,應隨因果有多差別。
答:可爾。故《瑜伽論》九十六云:住自性界者,謂十八界墮自相續,各各決定差別種子。習增長界者,謂即諸法或是善、惡,於餘生中先已數習,令彼現行,故於今時種子強盛依附相續。由是為因,暫遇小緣便能現起,定不可轉。復次,以要言之,雖界種類十八可得,然一一界業趣有情種種品類有差別故,當知無量,三性各有多類差別。
論:「諸無漏種」等者。
問:既非異熟識性所攝,依護法義是識分不?
答:傳有兩說,一相分收。
若爾,第八應緣此種。
答:二解,一云許緣無失,此釋不正;一云不緣,但說見分親所緣者,皆名相分;不言諸相皆見所緣。
若爾,不緣應非唯識。
答:不離識故唯識,無違。
問:設許緣彼,復有何失?
答:因位第八唯是有漏,非有漏心所緣之相是真無漏,為此不緣。二云,既非見緣依自證分,自證分攝。若至無漏方相分收,淨見緣故。有義斷云:前解為勝,雖在因位非見所緣,是相分類,從餘相分,相分所攝。
論:「雖名異熟而非無記」等者。
問:依異熟故名為異熟,依無記故應名無記。
答:有義可然。前說唯善約其自性,自果說故。
詳曰:不然,異熟義寬,無記乃局,故不相例。又言善者體殊勝義,不可勝善從於所依立於劣稱,不同有漏,有漏與依性類同故。
疏:「此除佛無漏」等者。
佛種不依異熟識故。又佛五根亦是善也,取不成喻,所以除也。能依之識與所依眼而性不同,種及異熟其義亦爾,故言齊也。
疏:「三家無諍」等者。
新熏、本有、新舊合用,名三家也。其本有家雖不許生,然熏增長而亦許故,故通三也。
疏:「護月義」者。
亦名月藏。
論:「如惡叉聚」者。
於一聚中法爾而有多品類也。西域有之人以為染,并取其油,故《瑜伽論》九十六云:然一一界種種品類有差別故,如惡叉聚。於此聚中有多品類,雖說為一有無量種,《疏》意少別,如《瑜伽》鈔而會之也。
疏:「又第三卷次前上文」者。
《瑜伽》第二明諸種子所熏之上,辨諸有情有無涅槃,此生下也。
疏:「初但有一」者。
問:本有無始,何得云初?
答:據本名初,如一貪心本唯一種,此種生現。現行滅已,此還自類前後引生,至對治道種方永斷,故無雜亂中斷等過。
疏:「非無漏能熏亦始有」者。
無漏凡位而未能起,故不得言能熏無漏亦無始有。
疏:「非花不熏」等者。
非是花氣不薰苣勝,苣勝香氣而自本有。
論:「說聞熏」等者。
按無性論第三云:「復次,云何一切種子異熟果識為雜染因,復為出世能對治彼淨心種子?又出世心昔未曾習,故彼熏習決定應無;既無熏習,從何種生?」是故應答:「從最清淨法界等流正法聞熏習種子所生。」
釋曰:諸佛法界永離一切客塵障,故名「最清淨」;謂從法界所起教法,名為「等流」;無倒聽聞如是教法故,名「正聞」;依此正聞所起熏習,是名「熏習」;即此熏習能生出世無漏之心,名為「種子」。如是種子非阿賴耶,未曾得故。餘文可悉。
疏:「五十二真如所緣緣種子生」者。
按彼論云:諸出世間法從何種子生?若言麁重自性種子為種子生,不應道理。
答:諸出世間法從真如所緣緣種子生,非彼習氣積集種子所生。
釋曰:相傳天竺略有三釋,一、唯新熏宗,勝軍論師自有兩解,一云諸佛菩薩由證真如,展轉流出十二分教,見道已前勝解行地緣彼經教作所緣生,從本為名,名從真如所緣緣生。二云,初地出世聖道,一從世第一法為增上、無間二緣而生;二從真如所緣緣生,二本有宗。護月論師亦有兩釋:一云,本有無漏種子為增上緣,真如為所緣緣故,順解脫等善根得生;二云,本有無漏種子為因緣,解脫分等為增上緣,世第一法為無間緣,真如為所緣緣故,初地出世間法得生。論從後緣隱前不說,云從真如所緣緣生。三、新舊合,戒賢師釋,與第二師義意同也,更有同異,具如彼《鈔》。
疏:「謂與諸識作二緣性」等者。
如《燈》具辨。
疏:「如言諸法至俱是一種生」者。
本有師宗自有兩解,此牒初釋。初釋意云:善、惡二業是異熟因,異熟及因共一種生,此有一難,如文可悟。
疏:「又汝若言至各一種」者。
牒第二解。此解意云:誰言異熟與善、惡因但一種耶?於此解中難有二也,如文易知。
疏:「設俱新起」等者。
此本有難。難意云:我言本有即合善、惡與異熟果而為因緣;汝俱新舊,豈新業望新異熟是因緣耶?此既不爾,彼云何然?
疏:「然觀本意後解是本」者。
本有師義雖言兩解,前解設陳;後釋是本。
疏:「應諸現行至熏增長故」者。
正難轉識望第八識不名因緣,但熏增長同於業故。
疏:「此本有種以自類為其因緣」者。
正義自敘。
疏:「既爾至新熏生故」者。
本有師難,難意可解。
疏:「然以生種類同」等者。
正義者,釋舊種生種類同新種生,於現行得名因緣。然據護法新舊合生,今者且隨不正答也。
疏:「不同唯本有」者。
舊新俱有,以舊類新,舊亦因緣;汝唯本有,無可為類,故非因緣。
論:「勿無漏種生有漏故」者。
有云:他亦許無漏種為有漏因,如延壽法及無漏法,為有漏因感十王等者。
詳曰:不爾,延壽法者但由無漏資彼,故業豈許親生有漏果耶?又十王報諸處皆云因地前修,豈客地前已起無漏?設迴趣者,亦非無漏親感彼果,無漏不招三有果故。
疏:「善不善種小乘可爾」者。
此設許之,非彼本計。有云:有部除能作因,餘皆因緣;不善得為有覆無記,同類因也。同諦故者。
詳曰:設彼不善為無記因亦不為證,此明善法為不善因故。
論:「分別論」者。
按《瑜伽論》第二十七敘彼計云:分別論者作如是計,心性本淨客塵煩惱所染污故相不清淨。又云:染污、不染污心其體無異,謂若相應煩惱未斷名染污心,若時斷已名不染污。彼宗意云:無始已來心體自淨,由起煩惱故名染污;染污非心無始本性,故立客名。
問:有情無始有心稱本性淨,心性染本無,寧非本是聖?
答:有情無始心性亦然,有心即染故非是聖。
問:有心即染,何故說云:心性本淨說染為客?
答:後修道時,由染斷滅唯性淨在,故染稱客。
疏:「起心非淨難」者。
依他起心名為起心。
疏:「若言無漏體滅至亦不然」者。
此牒外救。外救意云:我本無漏體不斷絕,汝若言我無漏斷者,故亦不然。
疏:「以有漏為相性是無漏」者。
牒彼外意生下論文。
疏:「諸異生位應無漏現行」等者。
異生汎起諸心等時,此心即應名為無漏,以性淨故,如諸聖者無漏之心。若許爾者,即異生位起心之時應名聖者,以許起彼無漏心故。《疏》中文總故開之也。
論:「然契經說至說心空理」等者。
按《勝鬘經》云:如來藏者,是法界藏、法身藏、出世間上上藏、自性清淨藏,此自性清淨如來藏,而客煩惱、上煩惱所染。
疏:「有圓寂法」者。
圓寂之法即是無漏菩提因也。
論:「或說心體非煩惱」等者。
按《瑜伽論》五十四云:又復諸識自性非染,由世尊說一切心性本清淨故,所以者何?非心自性畢竟不淨能生過失,猶如貪等一切煩惱。
疏:「轉齊義」等者。
此義具如《法苑》三身章辨。恐繁不引也。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二(終)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ba

成唯識論演祕
Hán gốc
成唯識論演祕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三(本)
沙門知周撰
疏:「世親即通」等者。
按彼論第二云:「一切種子復有六義。剎那滅者,謂二種子皆無間,定滅壞故。所以者何?不應常法為種子體,以一切時其性如本,無差別故。」
釋曰:二種子者,謂內外種;言俱有者,謂非過、未,亦非相離,得為種子。何以故?若於此時種子有,即於爾時果生故。恒隨轉者,謂阿賴耶識,乃至治生外法種子乃至根住,或乃至熟。言決定者,謂此種子各別決定,不從一切一切得生,從此物種還生此物。待眾緣者,謂此種子待自眾緣,方能生果,非一切時能生一切。若於是處、是時遇自眾緣,即於此處此時自果得生。唯能引自果者,謂自種子但引自果,如阿賴耶識種子唯能引生阿賴耶識,如稻穀等唯能引生稻穀等果。餘者不言外法種者,易故不說。舉難以顯文初標,言一切種故。
疏:「亦顯大眾」等者。
略為二釋。一云:言十二緣起非是者,非種子也;言無為無取等者,釋其所以。二云:非是之言而屬下句,顯彼緣起體非無為;言無取等,釋所以也。前釋為本。本顯無為非是種子,不欲破彼無為義故。
問:因論生論,他若救云,無為體性雖非緣生,而能隔彼立緣生名,斯亦何失?亦如想受無為等義。
答:應詰彼云:且汝無為,為有功能,為無功能?若有功能,應非無為,有功能故,如所隔法;若無功能,如何能隔?若爾,大乘無為亦爾,一切賢聖皆以無為而有差別,二過亦同。
答:但由賢聖證有淺深,而有差別,豈由無為而有功能令賢聖別?故不相例。若言無為,體即緣生,其過更甚,思可知矣。有義:亦遮上座現在一念心、心所法而有前後先生後滅,色法四時生、住、異、滅,及古薩婆多現在一念住、異、滅三先後次第者。
詳曰:理未必然。彼等雖計二、四、三法俱時而有,皆唯一念名剎那滅。若言一念有多法俱故不許者,種生現時有三法俱,種應非種。若言彼計有次第故,故非種者,容簡上座、有宗一念,豈分時耶?何得簡之?文論但遮常無轉法,彼二、四、三豈常無轉?由斯未必遮彼生等,然傍義簡理亦應通。
疏:「即顯現簡彼第七」者。
謂無性人現行第七,熏成種時雖果俱有,以種子果體性沈隱,所以現七不名種子。
問:論云「謂與現行果法」,簡諸現識不名種訖。論更何用下之現字,何煩疏說云顯現簡耶?
答:若無下現,疑因無體及在過、未亦得名種,為遮此事,故置現言。
若爾,現中但攝二義,前現行言已簡現識,下現字中應除顯現。
答:即顯現,言釋彼第七非種所以。若不爾者,有何所以,無性現七不名種耶?
若爾,論何不言「顯現」?
答:若言「顯現」,唯得一義,失餘二義,故不言「顯現」。
問:「顯現」乃遮一切現行,何但無性?
答:餘現闕餘,非但此一。無性第七,唯闕此一,故偏簡焉。
疏:「現有唯在因」者。
問:所生果法,體既不無,無非因起。何故現有獨處於因?
答:非所生果,一切皆有,如獨影境,與見同種,因可不無。故現有言,但處因上,或通於果。疏中且據,別總配法,亦不相違。
疏:「同在現在,亦不相違」者。
雖因在生,果在於滅,然同現在故,亦不違果俱有義。准下第三因在於滅,果在於生,此中疏錯。
疏:「若爾,種望種」等者。
因種在滅,果種在生,應同種現,名果俱有。設爾何失?若爾,種子生現,現生種,二竟何別?俱果俱故。故疏結云何為料簡?又違《瑜伽》。
論:「現、種異類」者。
問:何故前難分別論者性相同耶?
答:約漏、無漏言性相同,非據一切。或就彼宗,彼宗心體名之為種,相名為現,不同自宗現行、種子。
疏:「見分緣見」等者。
即自證分緣於見也,是見分體亦名見分。
疏:「即非因緣攝」者。
見、見同時雖名因果,不是因緣。
疏:「若爾,種望現起」等者。
類同種種,但是因果,不名因緣。
疏:「不許後種生果故」者。
結無因緣。若其前後,後能生果,可有因緣,既多同起,而無起者,故無因緣。
疏:「種望於種,類亦應然」者。
類同現行,無二自體,一念得並。
問:本、新二種豈不並耶?
答:若為因緣,並即不可。本、新非因,故並無失。
若爾,新種設生現行,與本種現亦非因緣,何不許並?
答:即一剎那,二心並失。
若爾,色種新應生現,望不障色,有多並故。
答:緣未具故。又若生現有未窮失。
疏:「問若爾至體相違故」者。
此難意云,亦應見道摶生新種,不以同時本有種子為因而生,以相違故。
疏:「此不同時至種生種失」者。
此釋意云,此摶生種,由世第一同時無漏種子引生。不以同時無漏種起,故無同念種生種失。
問:此摶生種何名新熏?
答:由世第一熏習力故,增無漏種。無漏種子引後摶生。摶生,所以得新熏稱。
疏:「即本有種至但三法」者。
本種、新現俱為因緣生新熏種,此非正釋。本種望新,非因緣故。若據疎緣,理亦無失。
疏:「由此別脫」等者。
由此同念無摶生種,却證於前別解脫戒,用增為勝。
疏:「前解即體增」等者。
即是四法同時之義。
論:「雖因與果至無自體故」者。
有義:難云:因現有用果非無,可說果由現因起;果在未來體非有,如何現果由因生?
答:正由後果無方說從因起。難:因體落謝用常存,可言果由因用起;因體落謝用隨亡,後果無因不生起。有釋:如下說云:觀現在法有引後用,假立當果對說現因,是故現因能引後果。破云:不然。此種子義,前後相生,因果皆實。彼說現識,假名因果,不應以彼而證此義。
詳曰:餘釋有違,理如前破,因生後果。今略答云:以落謝因生後果,因無後果可不生。現因體用既非無,後果有因起何失?餘難類思。
疏:「為因既通種與有種」者。
前種望與現行為因,後種望與種子為因,種能種生名為有種。或復翻彼現能熏種名為有種,種子與此有種為因,意明種子與現及種二為因也。
問:按無性論第二,釋引自果云:今此種子是誰種子?
答:唯能引自果。所言「唯」者,若於此時能生自果,即於爾時說名種子,種與有種並無始故。
釋:「種」謂種子,有種即是阿賴耶識。阿賴耶識能有種故,名為有種。又因名種,果名有種,前釋為勝。此種、有種未生果前,俱無始有故。對引自名為種子,疏之所明豈不乖此?
答:疏雖用彼種、有種名,而意有別。故亦無違。
疏:「能熏生故」者。
種子是彼,能熏現生。
若爾,本有其義云何?
答:亦由增故,或相從言總名生也。
疏:「勝軍如何釋此?」者。
彼云無失,生、滅二相雖同一世,是二剎那。以為因果故,亦不是即剎那也。
疏:「復云何釋無種已生」者。
勝軍釋云:彼隨轉理,非大乘義。復何失?至下具釋。
疏:「薩婆多與善法等與惡無記為同類因」等者。
問:按《俱舍》云:「謂相似法與相似法為同類因。」三性、五蘊自部自地,唯與自地自部為因。云何今云善望不善為同類耶?
答:疏文言總,意談不善得與有覆無記為因,以同部故。
疏:「遍行因等是異性果」者。
准有宗義,身、邊二見是遍行因,體是無記,遍與同地五部染法而為其因。五部染中既有不善,故得因果成異性也。若爾,云何得等流果?俱是染故,名為等流。
疏:「俱有因取異熟等果」者。
故《俱舍》第六云:「謂此與心一果異熟及一等流。」
問:何故下云俱有、相應得士用果?
答:士用果中而有通別,別士用果唯是俱有、相應因得。若通士用,六因皆得。而但用力所得之果皆名士用,故不相違,疏據通說。
疏:「此闕何義?」等者。
問及答也,八非能熏,故闕果俱。
疏:「其無性人」等者。
乘前為問。第八不熏,無果俱義;第七既熏,六義具矣,故應名種。
疏:「第八門中」者。
重明因相總有十門,種子之義當第八也。
問:言引自果,即色、心等各自種生,第七相分云何生八?
答:是心相故,故能生心。
問:所熏種為一為二?設爾何失?若唯一種,云何生慮、非慮二耶?七相八見,有差別故。若熏二種,能熏既一,種云何二?
答:雖能熏一,由有本質,熏二無失,餘難思擇。
論:「外穀麥」等者。
問:內外種子皆能為因,何獨言外假非實種?
答:按無著《攝論》說二頌釋,具如疏引。無性釋云:又外種子若稻穀等,或有雖種而復失壞;若稊稗等,或有不種而復得生,云何內種非如外種有作不作失得過失?故次答云:故成相違。以內種子與外種子不同法故,名曰相違。若內種子與外種子有差別者,云何前文說阿賴耶識是一切法真實種子?為避此難故,說外種內為緣等,由稻穀等皆是眾生感受用業熏習種子,依阿賴耶力所變現,是故外種離內無別。又世親云:謂外種子唯就世俗說為種子。所以者何?彼亦皆是阿賴耶識所變現故。
疏:「以重變故」等者。
其根種子第八變已生現根時,復變現根。
論:「此種勢力生近果」等者。
問:何要引為?
答:按《無性》、《攝論》第二具明。大略而云:若二種子唯作生因非引因者,收置倉等麥等種子不應久時相似相續,喪後屍骸如𭼓瘀等分位隨轉亦不應有。何者纔死即應滅壞?云何譬如任運後滅?譬如射箭放絃,行力為能生因,令箭離絃不即墮落;彎弓行力為箭引因,令箭前行遠有所至。非唯放絃行力能生,應即墮故;亦非動勢展轉相推,應不墮故。既離絃行遠有所至,故知此中有二行力能生、能引。
疏:「若爾空等至假法不論」者。
此質意云:若假是無,故不須簡,無為應爾亦不須簡。真如無為,善言攝故,非擇滅等同生等故。雖善等攝,猶更別簡,假法雖無,遮亦何失?
疏:「由此故應第一說善」者。
即前說言,依他攝假,此解勝也。
疏:「無明熏真如」等者。
自古諸德多為此計。此論明簡,故知古非。馬鳴菩薩亦言真如受熏持種,恐譯者誤。
疏:「其無性人」等者。
問:縱不言染,亦非受熏,何煩斯簡?
答:正取心王名為可熏體,第七豈非是心王耶?由此但以染污簡之。
疏:「即成一種生二芽過」者。
如一識種色、心兩處皆悉持之,熏既同時,勢力復等。後遇生緣,兩處齊生,故有兩識一時而起。處雖有二,是一識故,名一種也。
若爾,何故下難彼云即有多種生一之過?
答:理實而有一種生多,多生一失,前後互舉亦無過矣。
論:「二有勝用是能熏」等者。
有說:業感六識之中,有勝有劣,劣不能熏。論言不熏而據劣者,若以論文無所簡別,總說不熏,亦應法執,非能熏攝,名異熟故,故知業感勝者能熏。勝者是何?謂受三分。捨受俱者,唯是劣故,故非能熏。苦、樂受俱,名行相勝,是能熏也。或捨受中復分三種,違、順、中容,中容不熏,餘二能熏。復有說云:此中但遮第八心品,六識異熟無非能熏,無別聖教說不熏故。八無所熏,可非能熏;六有所熏,無不熏者。又,心、心所若非能熏,即是所熏,何有心法非能、所熏?
詳曰:二俱非理。初師之義,斥如《義燈》。又約三受以辨勝劣,既非聖教無乃意乎?若後師言:但遮第八,餘並能熏,此論應結唯七轉識,可是能熏。何假須說有勝勢用?既言勝等,明有遮簡。又餘六識有所熏故,皆令能熏;第八心所亦應能熏,有所熏故。又言何有心法非能所熏?第八相應,應非心所,非能所熏故。既有多失,故不可依。
疏:「二種所生」等者。
自名言種及業種也。
疏:「或此法爾」等者。
不須約彼二種所生,但由無用不能熏也。
疏:「如耶見」等者。
問:品類雖同,增減有別,豈唯增長,即名能熏?
答:論言增減名能熏者,二隨有一,即是能熏。若不爾者,見道已去,所生無漏,唯增不減,應不能熏。彼尚能熏,此何不許?
疏:「已前頓斷,有得義不」者。
十地已前諸地之中能頓斷不?此縱問也,易知不答。理准菩薩有力可斷,一、故意留,二、不障地,所以必無不至金剛斷修道惑。
疏:「一一地通三界所斷」者。
此言倒也。意說一一地中能斷三界所知障也。
疏:「若有九品」者。
三界九地合為九品,非一一地別有九品。
疏:「前解方成」者。
即第一釋唯增之義而得成也,故疏自云今日為增,明不結成,前第二釋故。
問:雖生三界所緣無異,能緣行相唯作一常,有何別因得成九品?
答:無明漸增三界,法爾有九品差,斯亦何失?
疏:「若以無性有情第七」等者。
顯前第二釋非理也。
詳曰:觀第二釋,不以有性、無性相例,餘有此釋,故敘非之。
問:疏二釋中,何者為優?
答:初釋為勝,有增義顯。若第二釋,減義難知。雖三界殊,能所緣等,何為而有行相減耶?故第一勝。
疏:「若相分相熏何法為礙」者。
有何法障不令變為相分熏耶?障法既無,故得熏矣。
疏:「如自證分」等者。
若爾何故言見、相熏?答約用而說。
疏:「即是本識同此無妨」者。
說本識中種生現行名俱有因,同此唯識。
疏:「如俱有因體至不能熏故」者。
結小乘因,體非俱有因。言不熏者,釋所以也,便以自義而顯他非。
疏:「非現望現,為因緣攝同類因」者。
不是現行而望於現為同類因。
疏:「依義為問」者。
義謂體義,以不可知而無別體,故不問也。
疏:「次解釋中依頌而牒」者。
釋在問後,名之為次;言不可知即本頌矣。
疏:「對法唯據至故略不說」者。
故彼論云:為何義觀執受耶?謂受生所依色故,是執受義。若依此色受得生,是名執受。
疏:「不相離大所發之聲」等者。
四大既為第八所執,故彼所發不離大聲,亦名執受。
疏:「猶如毛輪」者。
所緣幻化,有為不實,故譬毛輪。有云:說境微細,或境多故,故類毛輪勘。
疏:「不爾心等,相應是彼所緣」者。
若也不取,如前會爾,四蘊名名。心既名攝,心應即是梨耶所緣,餘相亦爾。「或」是字錯,應為「豈」字,前釋為本。
疏:「因執心所執」等者。
善、無記心是能遍計,是妄執心所執之法。所執之法,從彼能執以立彼名,所執自以見、相熏種,亦得名為遍計所執妄執習氣。或能遍計相分之中熏所執種子,所執種子名執習氣,前釋為勝。
疏:「一切色至應不緣」者。
色非能熏亦非能計,八復無執。此色相中又無種子,亦應第八不緣此相,以彼說言緣執種故。若言雖實而得緣色,且據種論言緣執習。既爾,何妨實緣三性種,且依染種說。
疏:「既爾第八應亦能熏」者。
此破伏執。執者說云:既言第八緣執習氣,何無執耶?故有斯責。
疏:「即以此為證」者。
問:所熏種子名執習氣,證能熏識,為執可然,藏識不爾,此何為證?
答:餘善心等,由二分故,故名為執。藏識亦然,何不有執,故得為證。
若爾,藏識應亦能熏,同餘七識。
答:無別所熏,非能熏攝。
疏:「今此師意至如下自知」者。
初釋自證、見、相同種,後釋種別,有多問答,如後具陳。
疏:「若爾無色界至此義應思」者。
問:按彼論云:「於欲界中緣狹小執受境,於色界中緣廣大執受境,於無色界空無邊處、識無邊處緣無量執受境。」於無所有處緣微細執受境,於非想非非想處緣極微細執受境。如何說緣無色廣大?
答:撿文者誤。疏主意取無色為難,以無色界唯緣種故。既言彼識緣無量等執受之境,明知第八緣種功能。
問:云何彼種名無量等?
答:緣無量境,心所熏故,故名無量。或無量等,種上功能,能生無量現行心故。前釋為勝。
疏:「即是能生至不違本識」者。
雖彼種上有多別能,謂即是善及於廣大。廣大之能同識無記,故能緣之。廣大即功能,即種子也。
疏:「又無色界廣大之用」等者。
此釋應善,省諸過故。有義:但緣種體隨有功能皆能緣之,所以者何?若善種子差別功能,由性別故說不緣者,應漏善、惡所熏成種皆通二性,體是無記,用善、惡分。既不如是,何言體同本識無記說是所緣,用通善等非所緣耶?若言一種體、用別故,通二性者,若爾,論說因果俱善,豈唯約用?又體不離識善等種,體名為無記,用不離體,隨體無記,故種體、用俱識所緣,體、用俱是善等所生,能生善等,俱善等攝。
問:若爾,無想定等豈皆所緣?
答:彼非所緣。
既爾,如何但從功能皆說緣耶?
解云:厭心種上,防心功能非無想定,但約此能假立彼定。雖緣種子差別功能,不緣假也。然彼假法,不離實故。緣種之時亦緣假者,即無有失。
詳曰:理不一途,寧無此義。委尋疏旨,固亦無違,來難成似。其所以者,言隨本識及對因果以判性者,依種體論,不依用說。善、惡之用,二性自成,何待因果方名善、惡?又種之體隨識因果,性既不恒,何得責令善、惡等種定唯二性?又以種體不離識故名為無記,便難種用不離種體成無記者,亦應色種不離識故而無質礙。色種現果不離種故,應無質礙,體用因果非即、離故。此既不爾,彼云何然?又云:但緣厭種功能,無想定等假不緣者。
若爾,彼定其體全無,厭種功能非定非假。前論說云假亦能遮,假目何法?又約防能立彼定者,為定即能,為依於能方假立定。定若即能,定云何假?若依能立,有無窮失,故知其定即種防能,非別境定,定故稱假,本識不緣非為假也。又云:緣種亦緣假者。若爾,本識應分別變,由斯疏道理乃通矣。
疏:「又種有三品」者。
心、色等種三性等差各有三品,或三界種名為三品。
疏:「即己體」者。
相不離識名為己體。
疏:「若斷未斷隨增減」者。
斷減未增,凡、聖第八所緣異也。
論:「有根身」者。
有義:即五根體名為有根,無別能有。如有色言,所依色等體雖非根,而能有根亦名有根,根及有根和合積聚故名為身。
疏:「以根微細」等者。
意辨論中根、身雙舉,根微細故不唯言根,身濫外塵不獨云身,故兼言之二失皆遣。
疏:「即諸根五處」者。
即五扶塵。
疏:「緣他五境」者。
即是他身五扶塵。
疏:「此有量」者。
量云:自八不能執他扶塵,非自內身故,如外五境。
論:「此二皆是識所執受」等者。
此執受義通大小乘,於中巨細非無差異,《對法》第五唯約生受,《伽》五十三通據依持生受而說。故《對法》云:「謂受生所依色故,是執受義。若依此色受得生故,是名執受。」《瑜伽論》云:「若識依執名執受色,此復云何?謂識所託,安危事同,和合生長。又此為依,能生諸受。與此相違,非執受色。」初狹後寬,二論別也。現種根、境,具如疏會。若依小乘,《俱舍》第二,現在五根、扶根四塵名有執受,餘非執受。執受義者,即彼論云:心、心所法共所執受,攝為依處,名有執受;損益展轉,更相隨故。即諸世間說有覺觸,眾緣所觸,覺樂等故。此同《瑜伽》有二義也。根、境等九,復如《對法》。
問:大乘何意唯第八識名能執受?
答:按《瑜伽論》五十一云:由五因故,一、謂賴耶識先世所造業行為因,眼等轉識現緣為因,謂根、境等。二、六識三性可得。三、六識無覆無記,異熟所攝,類不可得。四、六識別依於彼彼,依彼彼識轉,即彼所依應有執受,餘無執受。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識遠離故。五、又所依止應成數數執受過失,所以者何?由彼眼識於一時轉,一時不轉,餘識亦爾,第八異彼故能執受。
疏:「變即轉變」者。
即是生變。下疏結云,故能生因,說名能變。
疎:「緣無漏種,准此應知」者。
因中第八望無漏種,二變俱無,不緣、不熏,如次不名緣生二變。果位本識緣故名變,因位無漏六、七二識具有二變,果中七識但緣名變,義思可知。
疏:「即根種等具二變義」等者。
現行第八望根與種,具緣、執二,外器但緣其種子識,對現七識唯生一變;現望現七,三變俱無。若種子識望現根、器,即生名變。器亦是識,共相種生。疏示方隅,且舉現識。現識及種合而言之,根具三變,外器二變。
疏:「經部至已略解訖」者。
即經部師俱無起等,如第一疏。
疏:「然唯初解」等者。
略為二釋。一云如因第八緣自三境,但相無質。心所杖八相為質緣,或所更互託為質起,故不可言本質是同名為同一。由此應言相名行相,行相相似,名同所緣。二云疏錯,應云然唯第二無初解者,餘言同前。
詳曰:後釋優也。何以明之?
答:見名行相,相但相似,名同所緣。不名行相,竟何失耶?又疏下會《瑜伽論》云:瑜伽據質名同所緣,此約影像名所緣等,豈可前後自為楚越?又按疏主《瑜伽鈔》云,若也,影像名行相者,即以本質為所緣者,體一名同;行相體別,故名不同。若以見分名行相者,即親相分,體雖各別,似名同一;見分體緣,各各異故,名為不同。由此故知,見名行相,第八王、所相分相似名同所緣,見分各別,名不同行。若也,相分名行相者,即行相同,如何說云不同一行?第八非定緣本質境,復云何說同一所緣?若云相分相似名同,若爾所緣行相是一,如何而說同、不同言?以此故知疏顛倒也。
疏:「無心、心所自能緣故」者。
彼宗不許心、心所法而能自緣。
論:「若心心所至自所緣境」者。
有義:諸師皆說:初量破彼正量、安惠不破餘部,今解不然。十九部義,雖心、心所緣境之時,有行境相。其行境相,是能緣相,非是所緣。如何初量唯破正量?是故應說:初量通破二十部也。
詳曰:雖所帶相計屬能緣,然說此相似所緣故。所緣即相、所緣之相,名所緣相。不同正量,此似亦無。由斯諸德,義亦何爽。
論:「若心心所無能緣」等者。
有義:諸師皆云破安惠師及清辨義。今解通破正量部義。彼說心等緣境之時,更不別說於能緣心有行相故。
詳曰:此明二分,言能緣相即見分心,非約見分依心上立。若別立者,三分何別?如前見分名為行相,豈見分上而別說耶?由斯正量有能緣相,故知諸德說不乖論。
疏:「清辨亦云」等。
有義:由勝義諦,非但無有能緣之相,心體亦無。
論:文既說有心、心所,但緣境時無能緣相,故知唯就世俗以破諸師。皆言清辨「有相而無見」者,此不依宗,彼依世俗說唯識故。於世俗中雖有心、境,隱劣顯勝名唯識故。
詳曰:非善破也,於無過中有過言故。疏中既云若約世俗見、相俱有,今且遠汝一切唯境,此豈不許彼有見耶?若言破餘不序疏者,破他可通,自立不爾。既據世俗見、相俱存,何理獨遣彼能緣相,又言心體為現種耶?若現行者既無能緣,何名現識,可審詳諸。
疏:「第二合破安惠」者。
有義又說,此中破安惠義,雖解此是二分,非三分文,如何說彼無能緣耶?自證即是能緣用故。故於二分,但可破彼無所緣相或可。此文非二分義,即是三分。
詳曰:此明二分見、相相對,名能、所緣,以破安惠,何過而有?又論自結,故心、心所必有二相,故不可判屬三分也。
疏:「又大眾部至與此等同」者。
此釋前標十九部意。
疏:「自緣體者即不如是」者。
顯此上云餘大眾也。
疏:「以不曾為相分緣」等者。
如諸色等曾為相分被見分緣,故後能憶。心既不爾,後何能憶?故後能憶明由先時自證緣也。
疏:「佛地第三」等者。
按彼論引《集量論》云:「《集量論》說諸心、心法皆證自體名為現量。若不爾者,如不曾見不應憶念。」
疏:「此中有行相至名為相似」者。
重成釋彼瑜伽之意。言此中者,此《瑜伽論》,即以相分名為行相;言境據總者,相分相似,如緣青等相分俱青,故名為總。由是論云,同一所緣,言見據別故,名為相似者,相似即是不同之義,故論說云不同行相。
問:夫言相似,雖體不同,有少比類,今見言似,有何相類?
答:如緣青等,王所皆然,故名相似。有云:境據總下四句疏文下,雙會《瑜伽》、《唯識》兩論。
詳曰:不爾。前釋為正,尋之可悉。
疏:「此心心所許時依同」等者。
此論第三云所緣等,等者亦是相似之義,餘文同來。
疏:「現量為比果問答亦然」者。
問:此之問答與前何差而須指耶?
答:前依分難,此據量難。
疏:「如末那章」者。
此指《攝論》明末那處名末那章,以彼廣以義門而辨,故與章名。疏來意者,為伏難云:五識現量何縛有耶?故疏答云:為是煩惱所染污相,故有縛也。外伏難云:何以明知?故指彼章。今按無性第一論云:此即是識雜染所依,於定不定善等位中,皆不相違恒現行故。其如何等?謂善心時亦執我故,由此五識得有相縛,言是疏主末那章者非也。
疏:「即以自證為相分緣」者。
用不離體故說是言。
疏:「得得非得法」者。
大得小得,故重言得。所得之法,體非是得,名非得法。
問:難意如何?
答:如彼大得能得本法,復得小得不立第四。生亦如之,例見同彼,緣相、自證不須第四。
疏:「無別種生」者。
隨彼相見,同種師釋。或約獨影,非盡理言。
論:「若內若外皆有所取」等者。
如疏具明。有義:同疏而立理云,前長行云,謂第二分但緣第一,佛心見分不唯緣初,亦通後故。又前標宗,釋有漏識,非無漏故。又無漏位,三分皆能緣餘三分,如何內外互相繫屬?
疏:「雖緣真如至亦不得緣」者。
雖有處言見分緣如,見既用外,實不得緣。
詳曰:且依見分不緣如義,為順此中見名外故,非盡理矣。
疏:「若爾內心應非外果」者。
此難意云:內外有差別,外非內法果,外內義不同,內亦非外果。
答:指同前量、非量,義思可知之。今又答云:一見通緣內外妨,故外不為內法果。自證分緣兩過無,所以內得為外果。
疏:「心若自緣至無差別過」者。
即自證分而緣見等,據此為難。能所作等並皆心故,故無差別。有云:約唯識難,不約四分。既唯是識,何因果等差別有耶?
詳曰:不爾,本緣四分而此難生。下疏結云依見分說,故知不是依唯識難。
論:「即外大種」者。
有義:所言外者,簡異於內。內外義殊,有其五釋。一云所執名外,謂心外故;餘名為內,不離識故。二云本質名外,亦心外故;影像名內,自心內故。三云諸法義理差別名內,諸法體事自性名外;故迷理者說依內門,發身、語等說名依外。四云在自相續名之為內,他身、非情說名外也,以彼皆是自身外故。五云十二處中心等所依六根名內,以親近故;心等所緣六境名外,由疎遠故。今論言外依第四門,然疏說云:雖非識外,外處名外。此解不然,根及根依下論自說,俱名內故。若約處門,根可名內,扶根依處應名外故。
詳曰:自斷有監,疏解無違。但言器色由外處故,而得外名,誰言攝彼扶塵色耶?此即想聲,別處轉故。斷依第四,他身豈得同外器耶?論意唯明外器色故,若言但取第四一分,何棄第五?不簡第四,故自斷非。
疏:「《瑜伽》六十六有共中二」者。
按彼論云:由善、不善、無記作意引發先業,能牽諸行令住不絕,所謂外分共不共業之所生起。
釋:明有情住由此三業能感器界,器界為依有情得住。
疏:「共中不共如己田宅」等者。
有義:但初句收,多自受用,然亦有他受用義故。又如扶塵,唯在自身,由有少分為他用義,尚名為共,如何田等翻名不共?
詳曰:不可。若爾,扶塵應亦初句,有他用義,如田宅等。若言屬自非初句者,宅等應然,亦屬自故。若言扶塵屬自內身不相例者,祇由此義扶塵名為不共中共,宅等名為共中不共,外、內異故,復不屬他,故非初攝。
問:佛菩薩等所變淨土不離穢處,淨穢相望,應第二句。
傳有二釋:一云:有漏不淨由同處故,業復少同,受用有別,名第二句。佛唯無漏,菩薩極淨,雖穢同處,淨、不淨業有差別故,非第二句。二云:淨穢其處既同,即是第二共中不共。
詳曰:初釋善也。且同地器有情共變,由有別業,於此復分宅等諸境,異生、佛等即不如之,何得相望屬第二句。
疏:「緣長等時並緣青」等者。
有義:緣長等者以之為正。《佛地論》說十八圓淨所現淨土具顯、形色,准知穢土隨識所變,廣狹分量有形色也。前論亦云,隨量大小頓現一相。
詳曰:言緣長等為據別緣,為約長等不離青等,緣青等時義言緣之。若義言緣,疏已明訖;若別緣者,如何第八因緣變耶?亦不可以佛地為證,淨穢異故。
論:「雖諸有情至遍似一」者。
問:且如一樹有情共變,而一有情伐用之時,為用自變,為兼用他?若唯自者,餘人變者應存不已,樹何不見?若亦用他,何名唯識?
答:樹等既是共相種生,皆相隨順,互有增益。彼一有情自所變者,所緣親用;他所變者,與自所變為增上緣,亦疎緣用。一切相望,自為所順,他為能順,由所順無,能順亦滅,由斯樹喪,唯識亦成。
問:何以得知互相增益?
答:《對法》第七說有共業為增上緣,如次下引。
若爾,燈明喻義不成。一燈光滅,餘光猶在,法不相似,何得為喻?
答:喻取少分,故不相違。
疏:「五十四諸有對法」等者。
疏引文略,今更具云:「何因緣故,諸有對法,同處一處不相捨離,而不說名無對性耶?」
答:隨順轉故,由彼展轉相隨,順生不相妨礙。又由如是種類三業,增上所感,如是而生。何以故?一切色聚,一切色根共受用故。
釋曰:而難意云:如一色聚餘香等微,亦同其處應名無對。其答意云色等之中有違、不違。違者別居,順者同處。又業力致,何以得知一處有多?如一色聚眼見是色,鼻嗅有香,舌甞即味,身覺有觸,故言色根共受用也。
疏:「又成器時,他方三禪」等者。
以第四禪不壞不成,故但舉彼成壞同處。
論:「由是設生他方自界」等者。
問:器、種俱境,緣何不同?
答:器為依持,但變同地;種即不爾,為境通緣。又三界種隨能變識所在之界,故得緣之;器乃不然,何得相例?
疏:「如大梵變」者。
即《維摩經》梵天王云:我見此界如自在宮,即其事也。又上界天而來此界,必變淨器為自依處,以此麁界不持彼故。
疏:「對法第五至業種隨故」者。
按彼第五而無文說。彼第七中明五共業,故云:「如經言有共業。」云何共業?若業能令諸器世間種種差別,或復有業令諸有情展轉增上,由此業力說諸有情更互相望為增上緣,以彼互有增上力故亦名共業。恐疏寫誤以「七」為「五」,意引《對法》亦同此論,而有經證共業之事,更思。
疏:「此顯生無色」等者。
疏釋彼意由據業種,云令器界種種差別名為共業,不約一切起於現行變諸器界,方名共業。
疏:「不爾便無四分之義」者。
不變影者,見既親證第三分已,何須第四為證量果乎?故無四分。
疏:「此中三性種至隨識非煩惱」者。
有說三性雖有異,隨依說無記,煩惱即同不善等,故不名煩惱。
詳曰:性由體類義,隨依可無記。煩惱別義增,故種名煩惱。
問:煩惱非染污,可不隨依稱;既在二性收,隨性非煩惱。
答:界種性雖同,據別異依繫;或種類猶然,故不從依稱。二釋之中任情取捨。
疏:「即天眼耳至應非有情」者。
由若不許緣異界境天眼、耳根與八繫別,第八不持,故應爛壞。若爾,何名有情?
疏:「即眾生有增減過」等者。
天眼、耳根即有情數,一身別起而不屬此,故名為增。又若爛壞,復名為減。
問:實義許持,何非增過?繫不同故。
答:雖繫不同,不離此界能持之識,有所依屬,故不名情。
疏:「難第一師」等者。
下根身中初師是也,疏乘其便預難其義。
疏:「生盲等亦爾」者。
不枮陷者而根猶在,但外物翳致不能見,枮者不爾。
疏:「舊本第四頌」等者。
問:舊新二頌,境、識前後雖復不同,大意相似,何乃偏責?
答:舊云本識,本識局一,言似於彼,故成其失。新言識生,識通八識,隨緣我等,故無過矣。新論釋云:變似義者,謂似色等諸境性現;變似情者,謂似自他身五根性現;變似我者,謂染末那與我癡等恒相應故;變似了者,謂餘六識,了相麁故。
論:「故生他地」等者。
問:此證何義?
答:有二釋。一云證自變他扶塵。二云證自不變他根扶塵,共許不待言故。而證意云:若自能變他依及根,彼往他等,根依合在,俱所變故。既唯依在,而根滅無,返證餘時,俱變依處。
若爾,何唯舉生他地及涅槃耶?豈餘死等猶有根乎?
答:理俱無根,且就顯說。若生自地,恐他救言以自識變。前釋為正。
問:依處他反,自之引因,義應不立。亦能變者,迨劫末有,所變之骸,應同能反。
答:如言唯識,許境親疎,遺骸待變,自他何失?有為勢分,修短不同,不同能變,有謝無咎。
疏:「借識力」者。
問:與定、通力二有何別?
答:身在於上,不起於下,定通等也。所以如疏起下散識,故有別也。
問:起下散識,豈不依上定通引耶?若許爾者,即定通攝,何乃別開?
答:不爾,所以別開。
問:設上定通為緣引者,豈不得耶?
答:縱定通引,然是他地,由此別開,更思。
疏:「身在下地,上天眼、耳」等者。
問:天眼、耳根既與異熟眼、耳同處,同取境不?若同取者,云何異熟而能遠取?又如何能發眼、耳通?若不發者,如何同取?若不同取二根同處,云何得有取、不取耶?
答:為二釋。一云同取,通力引生,遠取何失?如欲界根有長養等,既同發識,此亦應爾。二、不同取,言定等力據識緣境,又若異熟能發彼通,何須起彼天眼、耳根?亦同一處業力不同,見等各別,同處別發,亦復何失?按《智度論》,修得天眼在肉眼上,導彼肉眼亦能遠見。
疏:「佛故豪光」等者。
問:梵亦因光而得見下,何不言之?
答:梵觀於下,自力亦能,故不言也。若也,傍觀萬八千界,亦由佛力,自力不迨,且據上下,故不云梵。
疏:「雖第八變至內身文」者。
雖言第八因定通力而皆能變,於定不見變內身文。
疏:「亦非是身以無根故」者。
問:既無其根,云何得言佛邊聽法?
答:第六識聽不待於根,故《瑜伽》云聞謂比量。
疏:「八地已去通定無差」者。
通智、定定體實有別,約性不殊,起無前後,所作相似,據一邊說。
疏:「由此故知至疎所緣緣」者。
如在下界起天眼、耳緣上界色,下界第八而不緣上,即天眼、耳無第八境為所杖質,故闕疎緣。
問:上地散眼見下三災,上界第八亦緣災不?
答:實不緣。護法不許異界第八變異界器。
若爾,上眼無疎所緣,過如何遣?
答:以下第八所變為緣,亦有何過?
問:因於定通令第八識緣他異地身器得不?
答:疏不定判,《樞要》及《燈義》意許也。有義釋云:若變自身,他地可爾,下地能引天眼、耳故,他地他身及他地器,設定等力如何能變,變之何用?麁細懸隔不依持故。
若爾,如何說定等力即不決定?
此亦無違,業力所變內身外器必定同地,若定等力變自內身即不決定,下能引上天眼、耳故。變器、他身此一向定,言變身器不定等者,言總意別,不言身器皆有不定。疏說:上界起通來下,令下得見,名因通者,依他通故,此定不然,上界來下作欲界化,下所見者即自地故。
詳曰:如菩薩等,變身為魚、地、海金、酪,下界有情得受不耶?若不受者,變之何益?若許用者,有情第八豈不緣彼?不緣而受,非唯識故。故知因他通力而引能變異地身器等也,即彼扶塵名為身也,魚、金、酪等非欲界故。設若救云:有情六識託菩薩等所變米等,以為本質變而乃用,亦如上眼緣下三災,託下第八所變為質。此亦不然,縱緣自六所變之者,第八從本言由通力,亦何傷也?與餘常時,境不同故。前云上眼,託下第八。由上第八,不得緣下。所以然者,若上第八,自變下災,麁細既隔,於彼無用,若杖下八所變之災為質方變,變復何用?又非定通之所引故。由斯不變,若變魚、米而有用故,復通力引何得相例?若麁細別,不許變者,即餘六識亦應不緣,麁細隔故。
若爾,因八緣無漏失。
答:亦無違,不親緣故。若言親用而方變者,第八不應變他扶塵,六亦不變菩薩魚等,非親用故。若許親用,便非唯識,又論明言定通等力,界地自他而不決定,何強分別致有多違,可謂與蛇而安足矣。又云上來作欲界化,下見自地,理亦不然。言作欲化,似欲界故,實上地繫,欲界地法無修得化,如下當辨。
疏:「得威德定」者。
有威德者所起勝定,名威德定。此有兩釋:一云自在菩薩及二乘者所得之定,故《瑜伽》云:非是一切所有定心皆有能生此色功能,唯一類有,故知唯聖。二云亦通異生,依定久習得自在者,簡非自在,名一類有,亦無其失。前解為勝。
疏:「又解以初禪眼耳」等者。
此不次也。合在於前天眼、耳境已下言也。
問:前明眼、耳本質有無,何意次言眼、耳緣上繫之同異?
答:前雖明質,未論其相繫之差別,故次明也。質、相雖殊,由俱境故,故云又解。
問:初禪眼等見上地色,有本質不?
答:雖不明言,理合有也,以他第八所變為質。
疏:「由此三識所知必同」等者。
眼、耳、身三身識相分既唯初禪,故眼、耳二相非上繫。
疏:「五十四至生因闕故」者。
因闕之義,略有兩釋:一云種子名因,彼無種故,故名因闕。二云因者所以之義,彼無生香等道理故。
問:設許有之,違何理耶?
答:若許定心而現香、味,香、味隨心上地所繫,此即上地而有香、味,違諸教過,由斯定心不變香、味。兼疏所明合為三釋,言加行心即是因也。或疏所解不異前二加行之因,因即前二,更無別也。
疏:「又無用」者。
香、味依於段食施設,彼無段食,縱有香、味而何所為?
疏:「或是根本及所變」等者。
如次所起名定通色,通依定生故通名果。
疏:「皆通變及化」者。
變謂轉變,改易其質;化謂化現,無而忽有,佛定通力俱能為也。
疏:「通可引起根之與塵」等者。
問:若在於佛二位心所既恒相應,云何通、定引根、塵別?
答:雖俱時起,力用不同,所變有差,而亦何變?又無漏心必有定、道俱時而起,相應一思,對此兩種,名定、道戒,以二助思,有遮防故。今定、通二雖復同時,所起色等,對能起二,名為定、通,同戒何失?
疏:「由定力變異身器」者。
前雖略說意正明通,又未引證。今具援據故重舉之。
疏:「變身萬億」等者。
按彼論云:「心自在轉微細性者,謂色、無色二界諸色,如經說有平等心諸天,曾於人中如是如是資熏磨瑩其心,隨此修力住一毛端空量地處,展轉更互,不相妨礙。」
釋曰:色界二色名為自在,一定心現,二自在定所感報色,無色但一定心所現。二界定色因自在定之所起故,名心自在微細性也。所引經者,傳釋但證色界報色,即淨居天名等心天,詣佛聽法一萬六千由旬之身,一一皆住毛端量地,猶如燈光不相障礙,又淨居上十地菩薩名等心天。
詳曰:依無色定亦能起身而來佛所,名等心天,斯亦何過?經不簡故。又論雙言上之二界,何故引證但證色界?故知通證理無傷也。又《瑜伽論》不言共立,或本不同,或是疏主准於餘文故言共也。故《智度論》第九十三云:「遍淨天六十人坐一針頭。」又色、無色而各自類不相障礙,非是二界互不礙也,乍觀彼文為言二界互不礙也。
疏:「色界亦說,有亦令互相見」者。
瑜伽既說色界諸天亦變身等,故知不唯無色界也,而有疏本作「設」字等,寫者草誤,從說為正。
疏:「亦應不緣等流色等有間斷」者。
問:除業所招異熟色,外即諸善、惡及外器等,皆名等流。間斷之因,豈非一分兩俱不成?
答:疏略示法,具應言簡,簡理可知。又疏意示前量不定,非為量破。
論:「略說此識至所現變色」者。
問:第八既緣法處實色,五亦緣不?若不緣者,聖變魚等,凡應不見。若許緣者,五十四說法處攝色名無見對,復云何通?
答:如《燈》第二,彼已分別。復有釋云,變定等色而無見對,但與眼等為增上緣名見金等。
疏:「此中有難如理應思」者。
難云:以因從於果,隨現法界收;以境對於心,從識法界攝。
答:因緣親辨體,種隨於現收;為境引他疎,故非法處攝。
疏:「極略極逈色」者。
折根、器等為極微者名為極略,折像等色為極微者名為極逈。
疏:「若唯意緣」等者。
獨頭意識緣根、塵等由分別生,亦名遍計所起攝也。
疏:「以闇從明」者。
幽隱顯蔽名為闇明,十處法處名為明闇者,義可斷矣。
疏:「亦非由說至亦緣有故」者。
意說第六與五同緣雖名分別,緣境有用。
論:「初必有用,後必有境」者。
疏釋因緣、分別二變總有四釋,取第四釋尋之可悉。有義三釋:一云但現量心名因緣變,諸比、非量皆分別變。二云第八王、所名因緣變,餘心、心所名分別變。三云唯第八心王是因緣變,相應心所亦分別變。此護法義,持種受熏唯心王故。自判前二有多過失,第三可通。
問:若說眼等所緣色等皆無實用,豈眼等識皆緣假法?
答:假有名種,自有約義。依實說假,非五識緣,是分別心,義別說故。影像色等雖無礙故,得名假色,然說種生即名為實,故無過失。
詳曰:非但前二有多過失,即第三釋亦同前過,所以者何?如第八識任運而起,所變之境從實種生,名因緣變,即五轉識,一分第六,與五俱起。任運緣者,亦因修起,境實種生,何乃即判為分別變?故今依取疏第四也。
疏:「然一念心得成二種」等者。
緣根、塵等名因緣變,緣七心界分別變攝。
疏:「反顯八俱具有二變」者。
王、所如次,因緣、分別二變所攝。
論:「若變心等至不能緣故」者。
《深密經》云:變化心者,無自依心有依他心。按《佛地論》第六釋云:「謂化心等依實心現,但實心上相分似有緣慮等心,如鏡中火無別自體。」此釋意云:無自所依,實見分心,名無自依。而有似慮,名有依他。又見、自證、證自證分名自依心,化心異彼,名無自依有依他心,同前可知。
疏:「即現比二量至可應分別」者。
如第六意緣曾實,境熏成實種,後生實現,此雖比量分別變收,容有實用。第六現量與五同緣,亦有實用。若定心緣十八界者,用通假實,如前應知。
疏:「此中謂約身器為小」者。
身即是器,非外器器。五十一中依身器器以明寬狹。有義:疏說通依身、器以釋,今不依此,彼論但依執受境說狹小廣大。
詳曰:不得疏旨,徒為萎菲,請審詳焉。
疏:「此亦所立同」者。
同前滅定在所立中。
疏:「二計宗各解不同」者。
經部、有宗釋有別也,至下當知。◎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三(本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三(末)(論本第三)
◎疏:「令相隨順」等者。
此隨轉門,故《俱舍論》第十云,三和有三:一、同在一世,故名三和。二、因果相順,不相違返,故名三和。謂根與境雖在過、未,識居現在,因果義成。三、互相隨順,同得一果。謂根、境、識雖各一世,同一觸果故名和合。初之一義依五識說,後二意識。
疏:「或依增上」等者。
依大乘義以第七識俱時有故。
論:「觸似彼起,故名分別」者。
問:根等有生心等能,殊別於前,名變異。觸既似彼有功能,應同根等名變異。
答:根等為依無所似,故據生能名變異。觸是能依似所依,但名分別非變異。
疏:「應說觸觸為緣」等者。
如十二支觸生於受,言觸緣受。既觸生觸,何不說言觸緣於觸?
疏:「若自不似」等者。
觸言似彼,似彼生受。觸稱似彼,應亦似彼而生於觸,何故言似有生、不生,觸不生觸,觸應非似。
疏:「如受等法」等者。
受等心所全不能生餘心所故,不名分別。觸異受等,得分別名。
疏:「又如受領觸不領作意」等者。
此明心所雖有功能,然分限定。受但領觸可意等相,而不領觸生作意等,觸但似三而不自似。又受言領觸,此觸取於可意等事,而不似觸而生於受及作意等。
疏:「復言於三第六囀」者。
三字必錯,合為之字,論中言之不云三故。
論:「思於行蘊為主勝故」者。
大小聖教皆有此義。故《俱舍論》第一云:「除前及後色、受、想、識,餘一切行皆名行蘊。然薄伽梵於契經中,說六思身名行蘊者,由最勝故,所以者何?行名造作,思是業性,造作義強故名最勝,是故佛說若能造作有漏有為,名行取蘊。」
論:「謂觸所取可意等相」者。
問:其所取相若據本質,王、所皆同;若依相分,《瑜伽》等言行相相似,云何但說觸、受所取相為隣近耶?
答:疏有二釋。有義:雖心、心所所緣相似,觸、受所緣然極相似。
詳曰:所取境中既有相似、極相似別,此乃所緣便不同矣。實義言者,雖所緣境,質同影似,然彼能緣而於境取,非無差別,舉所取境,顯能緣也。
論:「然觸自性是實非假」者。
為經部師有計觸假,論為斯立自性有也。故《俱舍論》第十敘經部義而有兩師,有說三和即名為觸,如契經言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說名為觸。有說別法與心相應,三和合所生說名為觸,今破前師。
疏:「今取界身足」者。
詳曰:通取《俱舍》理亦無違,心所性言簡識、根、境,無不定失。
疏:「六愛經部至不同假觸」者。
有義:既無別體,從他分說如何名實?雖不同觸以多法成,依實立愛名定假故。故知初因對界身足亦有不定,非正因也。
詳曰:假實之義,形待不定,如大乘種,真俗相對,種非唯真,即名為假;有無相對,種非全無,復名為實。愛亦同之,為喻何失?對彼所立,三和假觸,愛得名實,初因無過。
疏:「量云觸別有體」者。
詳曰:彼既許愛依思分立,豈非喻有所立不成?應如論言,是實非假,即無其失。雖思分位,然得名實。
論:「是食攝故」者。
疏有兩釋,後解易知。初解之中,言許實故,簡於喻上所立之過,經部麁色說皆假故,故第二因亦無失矣。有義:其第二因若總三食為同喻者,所立不成。假食三塵是假有故,別以識、思二為同喻,因成不定。疏何故說假食實有?
詳曰:因明之法,宗、因、喻三若有過者,容致言簡,為論文略疏致許言。復云心所亦通於下,明遮喻、因,過乃盡矣,何事見責?
論:「能為緣故」者。
有義:其第三因同前初因,亦有不定。
詳曰:愛非全假,如前已釋,故無不定。
論:「非即三和」者。
有義:前之三因,皆悉成此,非三和宗,即無其過。非即三和,宗若成者,其實有宗,自然成故,不須重立以為宗也。
詳曰:縱成其觸,非三和已,何理實有自然得成?如彼愛等雖非三和,亦非實有,共畢竟無;生等四相亦非三和,豈實有耶?故知不可非三和,成實有自立。
論:「謂此驚覺應起心種」等者。
有義:依疏初說作意種子,警已逢緣,應起心種。以警種者,此唯種子義不相應,今釋相應現作意故。
解云:由現作意行相難知故,此舉種以釋體性。雖作是解,其理極難,故今但依第二釋也。謂現作意警覺,現起相應心種,以之為性,現令起種名應起種,非當起種名應起也。
詳曰:何理得知明現作意?若言本說相應法故,故知現者。若爾,心所與心相應名為相應,應俱辨現,如何第八前亦明種?又若警覺現起種者,夫言種子生果為義,現果既生,何意須警?若令趣境,自是現能,論乃合云警應起現。若言由種,現方得生,雖在現位,但言警種。若爾,前觸例亦應然,前何不言和合三種?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故疏初解理固無失,餘如《燈》會。
疏:「此質不定至復應思擇」者。
此生等喻有隨一過,大乘不許有小生故,設有生等。生等復假,故無不定。
論:「唯自性受至共餘相故」者。
按《顯宗論》第二:「云何此受領納隨觸?謂受是觸,隣近果故。此隨觸聲為顯因義,能順受故……受能領納,能順觸因,是故說受領納隨觸……領納隨觸名自性受,領納所緣雖亦是受……一切皆同領納境故……是故唯說領納隨觸名自性受,別相定故。領納所緣名執取受,非此所辨,相不定故。」
論:「若似觸生名領觸」者。
按《順正理》云:如父生子,子之媚好皆似於父,亦如果從種生,果似於因。受從觸生,應知亦爾。
疏:「或即因是果」等者。
若無之言,恐有執因正即是果。夫因果者,不即離故,為簡其濫,故論置之。
論:「又既受因」等者。
不從於他但據於自,可名自性。今既似他,何名自性?即應說名似因之受,而不可言自性受也。
論:「若謂如王食國邑」者。
此《正理論》具如疏引。言食國邑,舉因顯果。
論:「施設種種名言為業」者。
問:既施名等,何非語因?
答:如《樞要》、《義燈》等辨。有義云,因有二:一意施設,二言施設。有境像等相狀不同,意解施設差別名故。尋伺推度法義淺深,隨義隨機而起說故,想思惟名不起說故。有云:同是起言說因,但麁細異,故有差別。
若爾,上地何無語因?
想遍地故。若言想細,尋伺因麁,要有麁因方能發語,獨想不能。
若爾,想業應說發言,如何但云施設為業?
又想遍與尋、伺相應,唯名為細,亦未應理,故應定說二因不同。
詳曰:傍觀二義,義皆有餘,想不起說,論云何說方能隨起種種名言?方能之言,何所詮屬?雖分麁細,不簡親疎,豈麁細因皆親起語,故名不修?由此應依《樞要》、《燈》說。
論:「思謂令心造作為性」者。
問:性、業何別?
答:有義:令心總於善等法中而造作者,此思之性。於三性中改轉造作,說名為業。故此業用,亦非遍因。疏說三遍,故未盡理。
詳曰:夫言改轉,易換異名。若也,始終一類之事,應無思業,無改轉故。故今釋者,性但令作,業役令作,單重廣略,行相有異。既云善等,等惡無記,無記通於八識皆有,說思名遍,亦何爽理?若准《瑜伽》第三所說,思之行相,是別非遍。如疏所述,彼可知也。
論:「此觸等五至故名相應」者。
疏中二解,除行相者,順教理也,《瑜伽》說四。此論自云行相雖異,何得取之?
問:夫簡法者,前義不盡,須後法簡前。若遮盡,後法何須?如論四義,時、依二法遮簡已周,何繁後二?豈時、依同,境、事別耶?
答:有二釋。一云:此論四義不次,次應說云境、時、依、事,簡意者何?
答:凡言相應雖心、心所,非心、心所總共相應,故須簡也。若心、心所總名相應,所緣別者應名相應,故境等簡;前後心等所緣境等,應名相應,故時同簡;諸識俱起,應名相應,故依同簡;六、八依同,應名相應,故事等簡。二云:論說依次,雖有依同非相應故。若依同故即名相應,六、八二識應名相應,故所緣簡。六、八有時同緣境者,應是相應,故事等簡。後釋為正。
疏:「行簡依同」等者。
即與緣簡,別見相似。由斯疏斷,但四義也,故更不明,簡略起伏如上已具。
疏:「極不明了是捨受相」者。
問:果位亦捨,豈不明了?
答:夫言捨者,中容寂靜,及不明了。果雖明了,而是寂靜,故得名捨。
疏:「若能分別至取境定故」者。
問:為不緣彼違順之境,名不分別?為緣於彼不起分別,名不分別?
答:違順有多。若怨愛等,違順之境,此即不緣。若境損益,如蘊、寒、執、打柏、摩按、逼迫、適悅名違順者,雖緣於彼而不分別違順之相,名不分別。
若爾,如何名取境定?
答:因修而緣,常不分別,名取境定。
若爾,何名取中容境?
答:雖境違順,能緣之心一類而緣,不分違順,以境從心名中容境。若不爾者,云何下言由識執受,後時身受差別而生?故知本識緣彼境也。有義:疏解不緣取境定故。若說緣者,境便不定,此理不然。
詳曰:取境定語意如前釋,無不緣言,何得加之妄為彈斥?
疏:「如八證中至任運生解」者。
初執受證而有五因,今此所言當彼五中第一因也。故《對法》云:謂阿賴耶識先行因滅,眼等轉識現緣因發。如說根、境作意力故,諸轉識生,是名初因。
論:「此識任運剎那別緣」者。
問:恒緣三境,何名別緣?
答:影像之境,新新而起,前後不一,故緣名別,具如疏明。有義:非是所緣,前後易脫,但非如定,專注所緣,義說別言。
詳曰:言不同定,專注所緣,理即可爾。云非易脫,道理難詳,豈八所緣非有為攝?若有為法,有為法者剎那生滅,云何不名前後易脫?
疏:「大乘亦有自性善如本釋中」者。
《對法論》中無著本論、師子覺釋,皆具明之,下當具引。
疏:「三等起善」等者。
問:准《對法》云:「隨逐善者,謂即彼諸法習氣;發起善者,謂彼所起身業、語業。」准彼種子隨逐善收,云何即判屬等起善?
答:論開疏合,望義不同,亦無失也。
疏:「勝義無記,謂虛空、非釋」者。
問:何唯此二名無記耶?
答:真如性淨,其擇滅等,斷惑所顯,以寂靜故,勝義善收。虛空非擇體非實有,不同真如,復非智慧斷惑等得,不同餘三,由斯二義,故無記攝。
問:亦依識變,立虛空等,何不隨識三性攝耶?
答:且依如立假空等說。若依識變,實通三性。
論:「流轉還滅應不得成」者。
問:苦、集二諦,名為流轉,說使常生人、天趣中。未踰苦、集。流轉之義,何事不成?
答:夫云流轉,包括五趣。若唯人、天,流轉不足,故云不成;非據全無名不成也。
疏:「餘例難亦然」者。
略有二義。一云餘者謂受等四,二云餘者謂行相餘。所不例者,亦應難之,難思可悉。
疏:「亦應受等例成失」等者。
詳曰:今觀此質與難不齊,難前意云,觸雖不與自觸相應,有餘相應例相應門;行相雖復了別等別,然亦各各自有行相,亦復不闕行相之義,何不例王行相門耶?今者受數全不與受而得相應,與行相應義寬狹別,何得以此而質於彼?
問:此質不成,彼難何遣?
答:觸等雖復不自相應,然餘四法亦即是彼王相應法,所以故得例相應門。行相與王無少交涉,豈得相例?
疏:「便有三十六種見相分種」等者。
見分、相分各三十六,思可知也。
疏:「頓生六果」者。
問:六處受熏,能熏王、所皆熏本識,本識合有三十六箇,一時頓生,何但言六?
答:雖六所熏,皆有六種,六種同處共生一果,果故但有,六頓生妨。
疏:「不可論其本質生與不生」等者。
不可說言心王所熏而生本質,心所所熏而即不生。何以所者?王、所六種皆所熏故。
疏:「乍可論其本質影像」者。
能熏之識乍可論其能熏心王生於本質,能熏心所生於影像。
疏:「其所熏不然」者。
不得論其王、所,所熏生於本質、影像等異。
疏:「若爾雜集至受一期報」者。
按彼論云:若於一生,頓受一切所得異熟,無有過失。所以者何?若造眾多無間業者,所感身形最極柔耎,所感苦具眾多猛利,由此頓受種種大苦。
疏:「《成業論》中自解此妨」者。
按彼論云:「如何一一心、心所法,從二種子相續而生,不見芽等從種生法?有如是事,可藉多緣生於一果,無從二種有一果生。」
疏:「今加斷捨」者。
有義:五數得名,因果無異,如何例心有捨名耶?故但如前第二師說。
詳曰:言斷捨者,據捨縛說。雖復不執觸等為我,然是煩惱所雜之法,心王捨藏,心所能雜,亦復不有,據此例捨。故此論第八云:不染污法,二義說斷。一雜縛斷,謂斷緣彼、雜彼煩惱,賴耶即是斷緣彼惑,名之為捨;觸等即是斷雜彼惑,名之為捨。何理不順而不許之而言捨名?賴耶名者,據縛而立,故但縛無,即得名捨。以觸等名不依縛立,縛捨名存,實無違也。又解賴耶未捨觸等名,為阿賴耶識相應心所。心捨執藏,觸等不復名阿賴耶相應心所,據斯名捨,理亦應通。二釋前勝。
疏:「如暴流水至隨流不捨」者。
有說此中總有三喻,如次況彼,謂愛非愛、受用、自性三種緣起。初喻顯示由第八識五趣流轉,第二顯示生眼等識受用境界,第三顯示自性相續而不斷絕。
疏:「未來果法應不待因」者。
問:現在之果待因始生,豈非喻闕所立宗耶?
答:雖曾待因,今已生訖,更不待因,言已生果,意簡此也。
疏:「即應過去有半作用」者。
心心所法有取果用,色法不然,故名為半。若爾,作用者過去既有,云何得定言唯依現耶?
疏:「彼與果用滅復滅失」者。
現在與果而由於滅,過既與果應更須滅。若無滅者障彼果生,何名與果?又復與現有相例失,若許有滅,滅復滅失,故《成業》云應滅復滅。
疏:「取果之用生復生過」者。
現取果時,生相生已方能取之。過既取果還須待生,方能取也。若許爾者,生復生失;若不許者,即現取果,應不待生,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疏:「如瑜伽論至依種子立」者。
《瑜伽》、《中邊》如《燈》所引,《對法》、《顯揚》今略引之。按《對法論》師子覺云,因果已受用者,謂已生故,已滅故。染淨功用已謝者,謂如現在貪等、信等,令心染淨功能無故。攝因已壞者,置習氣已方滅故。果及自相有非有者,謂今時所引習氣有故,能引實事無故。憶念分別相者,謂唯有彼所緣境相故,一切一分是過去,餘未來、現在及無為。明未來云有因非已生者,為簡無為,彼雖非已生,而無因故。未得自相者,自體未生故。因果未受用者,謂彼種子未作所作故,彼性未生故,一切一分是未來。明現在之因果受用、未受用者,謂因已滅故,果猶有故。能顯過、未相者,謂現在世是能施設去、來世相。所以者何?依止現在假立去、來故,約當得位假立未來,約曾得位假立過去。作用現前者,謂眼等法正為識等所依等事故,一切一分是現在。又《顯揚論》第九云:「言有過去業,由此業故,眾生受有損害受、無損害受,此亦依彼習氣密意假說彼法為有。謂於諸行中曾有淨、不淨業生滅,由此因緣故,彼行勝異相續而轉,是名習氣。由此相續所攝習氣故,愛、不愛果生。又言三世色乃至識,此亦依三種行相密意故說:謂依因相密意,說有未來;依彼自相密意,說有現在;依彼果相密意,說有過去。」
疏:「六十六至皆說六通」者。
又《瑜伽論》三十七、《大般若經》第九、《薩遮尼乾子經》第七、《瓔珞經》第六、《清淨毘尼方廣經》、《寂調音天子問經》、《十地論》第五、《雜集論》第十四、無性《攝論》第九皆悉明之,具如章引。
疏:「此中亦同勝軍論師」等者。
問:上座、勝軍一切同耶?
答:有同異。勝軍色、心皆有三相,上座不爾,同義可悉。有義:上座、勝軍有差別者,其上座計心、心所法生滅二時,時二體一,將滅名滅。勝軍所說依《瑜伽》等,已滅名滅。若色及心皆有三相,三相雖別而體同一。
論:「謂現在至生滅二時」者。
問:彼何意耶?
答:由經但云,是生滅法,故立二時。
若爾,云何色有三相?
答:色法遲鈍,實有三時。經依決定但云生滅,以其住相有無不定,故不言也。
疏:「法生時酬因至二法為二時」者。
影舉二法二時因果,對顯一法二時因果,冀令明悟一二差別。
疏:「為果之時,與前法俱」等者。
問:為因果時,既前後並,云何名為一法辨耶?
答:為因果時,雖前後並,然據自體,而於現在有生滅二,不望別法,以分二時,故名一法。
問:此之一法,為因果時,為望於自,為對他耶?
答:對他為也。由自至生,他法至滅,對滅名果。自流至滅,他法至生,對生名因。
若爾,與後二法何別?
答:後對自他,合為生滅;此唯望自,分為二時。後舉自他,為生滅二,隱自一法,二時不論;前唯舉自,一法二時。隱自他二,生滅不說,文影略也。
論:「生滅相違,寧同現在」者。
問:他若救云:生、滅非因果,相違不同世。滅、生因果收,相順故同世。
答:若言生、滅而相順者,便有世間、自教等違。
疏:「除二乘金剛」等者。
二乘金剛亦無賴耶;時分促少,但云無學。
問:何故不云三乘金剛?
答:大乘八地已捨賴耶,不同二運,故不言也。
疏:「若說習氣四位不成」者。
若說習氣名為麁重,二乘無學、八地菩薩悉皆有之,即不得言賴耶之名四位捨也。
論:「云何知然」者。
疏釋問意而有兩種:有義:今不依此,所以者何?此前但釋阿羅漢名,既未釋捨,如何先問?故此但問三乘無學通名羅漢之所以也。
詳曰:初云羅漢,方究竟捨,遠騰彼問,何過而有?又若不問三乘捨者,何故舉彼決釋分說三乘捨義,以答前徵?若云雖說捨阿賴耶名,意釋三乘皆名羅漢,亦不成救。論自明言諸阿羅漢、獨覺、如來,何理能證同是羅漢?又若取彼《瑜伽》本文亦為不可,彼論但云三乘無學,不言三乘同名羅漢。又彼本明斷阿賴耶故,故知疏文窂籠始終深悟本旨。
疏:「二乘不然至令通二乘」者。
問:若如來名不通二乘,何故《瑜伽》言如來號而是共德?
答:通餘九號,名為共德。非是一切有應義者,皆名如來名為共德。
疏:「若現行一分無故」等者。
此第一師而取次下第二師意以興研覈,有際有徵,思之可悉。
疏:「已全未捨故」者。
第二師答,以下合有第一師難。難云前七未全捨,不名捨賴耶。八地種未除,是以賴耶在。疏不言者,以第一師於意如是,故略不具。
疏:「若爾至不能捨賴耶故」者。
第二師難。
疏:「若爾至未捨賴耶故」者。
即第一師舉例質也。初地聖教名不退故,故知不退不約賴耶捨、不捨說。
疏:「《瑜伽》四十八初劫名波羅密多」等者。
撿四十八無,七十八有,四七聲濫,撿文誤也。又《解深密經》第四亦同,經云:云何波羅密多?云何近波羅密多?云何大波羅密多?善男子,若諸菩薩於無量時修行施等成就善法,而諸煩惱猶故現行,未能制伏。然為彼伏,謂於解行地耎中勝解,轉時是名波羅密多。復於無量時,修行施等漸復增上,成就善法,而諸煩惱猶故現行,然能制伏,非彼所伏,謂從初地已上,名近波羅密多。復於無量時修行施等,轉復增上成就善法,一切煩惱皆不現行,謂從八地已上,是名大波羅密多。
釋曰:初純有漏,去無相遠,帶相修習,由此但名波羅密多。次通無漏,隣無相故,而得近名。後位無相,任運長時,故名為大;或言近者,近無加行。雖有兩釋,後釋為勝,所以者何?
答:七地之中亦有無相,而云何言近無相故名近耶?故後釋善。
論:「然阿羅漢至為自內我」者。
有義:解頌捨言,疏說釋羅漢名,此非理也。
詳曰:前雖破他,今更申正,理亦何偏?豈但斥他,不樹己義。又下文中,而自明捨。故今此文,對破於他申正義也。不爾辨捨,有重言失。
疏:「《攝論》云心體第三」等者。
按《無性論》第一釋云:心體第三,若離阿賴耶識無別可得者,謂如意聲說染污意無間滅意,識聲則說六種轉識。如是心聲離彼二種,無體可得。非無有體,而有能詮;亦非異門,意、識二聲所詮異故。此中體聲,意取所詮,是故成就阿賴耶識等者,顯阿賴耶識是心聲所詮,道理決定。
疏:「《對法》第二亦有心義」等者。
按彼論云:心者謂蘊、處、界習氣所熏一切種子。
詳曰:觀彼論意亦以積集而明心義,舉彼三科所熏習氣,顯彼能集識為心也。此論亦唯以積集義,而明心也。下文方以積集、集起二義解心。
論:「或名所知依」等者。
按《攝論》云:唯大乘中處處見說。謂阿賴耶識說名所知依體,依他、遍計、圓成實等三種自性說名所知相。《無性釋》云:「所應可知,故名所知。依謂所依,此所依聲簡取能依雜染清淨諸有為法,不取無為,由彼無有所依義故。所依即是阿賴耶識,是彼因故,能引彼故。」
論:「或亦種子識」者。
《對法》亦云:「一切種子識者,謂能生蘊等諸法種子,所積集故。」《大論》亦同。
疏:「始終而論」等者。
凡始佛終。
疏:「此中名藏不取能藏」等者。
不取染法以為能藏,意明不取八為所藏。染法能藏,唯因等者,釋所以也。此文即以執藏、能藏二義釋藏。
疏:「是無漏涅槃」者。
疏說如字,應云如涅槃等。
論:「如來無垢識」等者。
有義:今頌意者證第八識在如來地名無垢識。
詳曰:證無垢識名之所從,通疏有義,合為三釋,優劣思之。
疏:「阿賴為性」者。
按彼論云:「如是所知依說阿賴耶識為性,阿陀那識為性,心為性,阿賴耶為性,根本識為性,窮生死蘊為性。」
釋曰:彼論廣明阿賴耶識至窮生死蘊六識之名為所知依體,所以一一皆言為性。疏意牒彼後三之名以為問也。餘文同來,以上三名前已列竟,不在問限。
疏:「一云種生現同時」等者。
餘染種等無間道起,彼已捨矣。第八種、現金剛心俱,異熟無記,容俱無失。
疏:「菩提約成就」等者。
意遮外難。外難意云:若無間道捨異熟識,此時何為不名為佛?故約成就以釋彼疑,彼時初得未圓滿成,不名為佛。
疏:「種生現異,時同前初師」者。
問:初師種、現而得俱時,今此不爾,何得同初?
答:取無間道有異熟識,少爾同也。不言種、現俱名為同,若種、現俱,即不得言種、現異時。
疏:「非無色界至緣一切」者。
不能具緣色、心、心所及下地等,此不盡理。聖教有說無色界心了一切故,故第二云不能念念遍緣一切,此釋為勝。
疏:「必不現起如三類邊所有等智」者。
此以有宗等智為喻。三類智者,謂苦、集、滅三諦類智,起此類智現觀後已,而能兼修有漏知苦、斷集、證滅所有俗智,即此俗智因此三類智現觀後邊而修習故,故名現觀。故《俱舍論》二十六云:「唯苦、集、滅三類智時,能兼修未來現觀邊俗智,於一一諦現觀後邊,方能兼修,故立斯號。」
問:道類智時,何不兼修智?
答:以世俗智無始時來,數曾知苦、斷集、證滅,三類亦爾,事業同故,所以兼修。又苦等三遍知、斷、證故得兼修,道智不爾。道理現觀而唯無漏,無始未起,又未遍修,故除道智。故《俱舍》云:「曾於道無事現觀故。又必無於道遍事現觀故,謂於苦、集、滅,可遍知、斷、證。」
問:修道煩惱及所顯滅,猶未斷、證,云何得言遍知、斷、證?
答:當自諦下智等皆遍,故《俱舍》云:「雖集、滅邊未遍斷、證,而於當位斷、證已周。」
問:道何不爾?
答:以道無此遍事觀故。又修不遍,如六種性入見道時,修當自性不能修餘。故《俱舍》云:「道則不然,種性多故。」
問:所修俗智,後起不耶?
答:准有宗義,畢竟不起。正立見道,無容而起。得勝捨劣,後亦不起。故《俱舍》云:「此世俗智是不生法,於一切時無容起故。」
問:此所修智,已前起不?若言起者,云何論云兼修未來觀現俗智?若未曾起,復如何云與三類智知、斷、證同故兼修耶?
答:未曾起。據彼同類已,前起者名為同也。
問:彼曾起者,此時修不?
答:據實亦修,以非希奇,故論不說,如《俱舍》鈔廣分別之。
疏第四
疏:「此顯依初至通諸位」者。
「此」者,即此斷、常位名。「彼」者,彼彼至轉依位及第八號。
疏:「是離共許五取蘊外,無別有體」者。
指彼心所、色、不相應。此等即是兩家共許五蘊中攝。
疏:「此離識蘊不共許故」者。
「此」者,即此第八識也,共許蘊外而別有體,名之為離。非他許之名不共也。
論:「界是因義」等者。
有云:界有三義:一者因義,二是性義,三者種也。今依因義以釋界言,疏唯取種,今取現行。與所得種體不異故,說現親生名之為因。現識亦名種子識故,因相唯取現行識故,故下依用但說現依,不說種也。
詳曰:界若現識,即依無別,論主何故別解二耶?界置親生諸法之言,依不云耶?夫言親者是因緣義,現八如何能為因緣?不能熏故?又現與種雖不名異,亦不得一。一既不成,取種何失?又前因相亦非唯現,又義不同,不可為證,既有多違,今還依疏。
疏:「此所隨一」者。
若先成末那用轉識因,因中便有所依,隨一二不成過。或「所」字錯應為「因」字,前解為正。以末那識他不許故,故有二過。
疏:「或若不爾至有不定過」等者。
詳曰:此乃深防迷因明者,恐見前因有識言故,輒為不定。又真實理,八有此依,因而立之。理實前因,無不定過,因中說云轉識攝故。
疏:「此解與前別」者。
此解唯以五趣之報,名之為趣,前後俱通惑業苦等,並名為趣。
論:「順還滅法」者。
問:何故道諦名之為還?
答:還者趣向,由道而趣所證涅槃,故名為還。或捨妄歸真是還義也,亦猶返朴還薄之謂。
論:「此中但說能證得道」者。
同《無性論》。彼第一云:所知依者,簡取能依雜染、清淨諸有為法,不取無為,由彼無有所依義故。
釋曰:有為之法皆依識生,故名為依。涅槃無為非識生故,故名無依。
論:「或此但說所證涅槃」等者。
同世親《攝論》。彼第一云:「亦由此故,證得涅槃。」無性亦云:「生等雜染畢竟止息,名為涅槃。若離阿賴耶不應證得。」
釋曰:涅槃雖不依此識生,然由此識持惑、道種,道生斷惑,證得涅槃。展轉言之,亦依於識,方能證得。
疏:「或俱現行界性因義故」者。
重釋初句。初同第二,名俱現行;言界性等,釋所以也。
疏:「又大乘中有苦非集」等者。
此異熟法,酬因是苦,非重非集。若依有宗,苦、集是一物,因果故說二。
疏:「此由起彼」等者。
「此」謂遍計,「彼」謂諸趣,從所遍計得諸趣名。
疏:「四清淨為成實性」者。
如《法苑》決釋明。
疏:「非唯能藏以解賴耶」等者。
正以執藏以明賴耶。若以能藏為賴耶者,八地亦有能藏之義,云何得言捨賴耶名?言捨八地等等諸無礙,如來亦有能藏義故。
疏:「或為種依至名為執取」者。
問:與前何別?
答:中與前同,初、後有別,思可知矣。
論:「《解深密經》」等者。
問:此經迨今,總廷四譯,魏所譯本名《相續解脫》;梁、隨二本名《解節經》,今唐所譯名《解深密》,何乃不同?
答:此經梵本名曰《珊地涅暮折那》。「涅暮折那」此翻名「解」。「珊地」之聲含於三義:一、諸物相續,二、骨節相連,三、深密之義。西方土俗呼此三種並名珊地,亦如薩達摩聲包於二義,仙陀婆號通詮四名,前後譯人各取一義以立經題,皆不相違。然據經旨解深密名理為優矣。
論:「亦能執取結生相續」者。
問:云何執取?何時結生?結生何義?
答:取有三義。一云取者因義,即當生果五蘊之因,由今第八持當果因,方有結生當果相續,故說第八名為執取,結生相續即取之執,名為執取。二云由種子故。現行第八受一期生名為執取,故世親《攝論》第一云:由阿賴耶識中一期自體熏習位故,彼體起故說名彼生,受彼生故名取彼生。三云取謂能取,由今現八執彼當生因果等種故,故有結生當相續義,執即是取,名為執取。故《攝論》云:「又於相續正結生時,取彼生故執受自體,是故此識名阿陀那。」世親所釋如第二引。經是一文,義意通二,第二、三釋,俱以為證,證意可悉。言結生時而有四釋,一云結生是潤生也。若生無色命終之位名為結生,若生欲、色中有末心名為結生。故《攝論》云:依中有位起染意識結生相續。又云:中有沒心名結生心。二云正受生時,名為結生。故《瑜伽》第一云:「於此時中說識已住結生相續,即此名為羯邏藍位。」三云合前二義名結生也,𨷂一不可。四即命終心及中有末心俱名結生,皆能潤故,中有之心如《攝論》說。又《瑜伽論》六十六云:「若結生相續無間之心亦是異熟。」
釋曰:結生心者即中有心,無間心者即是生有,生有之心唯是異熟。命終心者,《對法》第五謂從欲界沒還生欲界者,即以欲界自體愛相應命終心結生相續,餘界准知。
問:准《瑜伽論》六十六臨命終時最後念心是異熟法,云何《對法》云愛相應?
答:既言最後是異熟法,不障初中而得愛俱,二論意別故不相違。又起愛故而能結生,命終、中有皆能起愛,故取二位亦無失矣。雖有四釋,初、後為勝,中二違理。染意結生,正受生時羯邏藍位無染意故,《瑜伽》第一依已結生故作是說,非正結生故無失也。即《瑜伽論》五十九云:「又將受生時,於自體上貪愛現行,於男於女若愛若恚亦在現行。」由此因緣當知一切煩惱皆得結生相續。言將受生及起愛等,明非生有為結生位。結生等義者,以因取果,如花結實,故名結生。故無性《攝論》第三云:「攝受生故,名為結生。」後報續前,今生不斷,如子嗣父,故名相續,即彼論云:「連持生故名為相續。」
論:「此等無量大乘經」等者。
等餘經中賴耶異名。如《顯揚論》而引經云:云何知有此識?如薄伽梵說:「無明所覆,愛結所繫,愚夫感得有識之身。」此言意顯有異熟阿賴耶識。
釋曰:經既說云發業、潤生二種煩惱而感得識,明所感識定唯賴耶真異熟故。又云:又說如五種子,此則名為有取之識,此言顯有一切種子阿賴耶識。
釋曰:按《涅槃經》有五種子:一者根子,二者莖子,三者種子,四者節子,五者子子。以外五法比於內種,故云如也。內五種者謂識、名色、六處、觸、受。又五道種,此種皆依阿賴耶為取等,潤能有當果,所以故云有取之識。
疏:「前四因為宗」者。
問:順無我等,既有八句而為八宗,竟有何過合為四耶?
答:無我、我等相待而立,故合為四。
詳曰:理實無我、我等義別,句句為宗,亦應無爽,為宗既八,作因亦爾。宗、因皆有二三合等,其比量數為宗別,總有三十六。為因別總,有四十五,合計總有八十一量。若約超間,超一二等,為量乃多,義准可知,恐繁不具。
疏:「且發智論至非如憎一」等者。
然非佛語而有多義,一、外道等教名非佛語。內教三藏並名佛語,大小乘論雖非佛說,後諸聖等集佛言成,得名佛語。二、佛親說者名為佛語。大小乘論雖集佛言,非佛所說,皆非佛語。若准前義,佛說為宗,大小乘論皆為異品,因於彼轉,故成不定。若言佛語即是佛說,無不定者,理亦不然,非大小論皆是如來在世親談、親自印證。縱集如來昔日少言,然今懸論,非佛親談名非佛說,終成異品,何非不定?又縱立者,許皆佛語,小乘敵者如《發智》等一分不許,此亦於他異喻因轉,何無過耶?依後義因於異品一分轉也,以《發智論》、《婆沙》二說,一云《發智》而是佛語,一云不是,是迦他延尼子所造。對於前師因於彼轉,故亦不定,疏依後義。
問:小乘有言:大乘經者懷正法者之所說故,對此即是非佛語攝,因言不攝,豈非隨一?
答:言兩極成,意簡隨一,敵雖說大,非佛語收。立者不許,故不得言兩俱極成,非佛語攝。敵者亦許兩俱極成,非佛語中不攝大乘。彼既許之,何成隨一?可熟思之。
問:夫言兩俱對立,敵說外道非敵,云何得言外道、大乘名兩俱耶?
答:外道等言,等小乘也。雖舉外道,意取所等一分小乘,名兩俱也。以彼外道是立論,餘乘便云矣。
疏:「因犯兩俱不成」等者。
因、宗皆犯一分過也。因中亦犯兩俱,一分所依不成,因不遍彼宗中。《發智》兩俱名同,故疏不開。
問:所依不成,有法必無,《發智》既有,何成此過?
答:《發智》一分不許大乘是佛說也,何有所依?故成一分所依不成;或但兩俱無所依失,理如前辨。
疏:「一、一念蘊謂剎那生滅法」者。
問:夫有為法皆剎那滅,即後二蘊何須別立?
答:有二釋。一云雖後二蘊實剎那滅,初據攢剋,後依相續,約義分之,故有三蘊。二云方便所起善惡色心,由三性間故名一念。
詳曰:初釋為勝,豈三性間但一念耶?
疏:「二、一期生蘊」等者。
但據異熟一期分限相續說也,或同正量長時四相,如命根等。初生名生,終歿名滅,中間更無生滅相也。
疏:「三、窮生死蘊」等者。
至金剛定斷煩惱盡,生死永息,名窮生死。
問:何故梁論云至無餘名窮生死?
答:惑盡理證,皆窮生死,二論互言,故無失矣。或生死因果皆名生死,金剛因窮無餘果盡,斯亦二論綺互平言也。
論:「謂阿賴耶是貪總別」等者。
二《攝論》釋具如疏引。又按《大般若經》四十七說愛、樂等法。彼經雖復不言賴耶,取彼釋其愛、樂等名,而解於此愛賴耶等亦應無失。故彼經云:言愛法者,謂於此法起欲希求;言樂法者,謂於此法稱讚功德;言欣法者,謂於此法歡喜信受;言喜法者,謂於此法冀多修習。又按《瑜伽》九十二云:「於三世境生愛、樂等。」亦可以彼連類釋此,故彼論云:「謂於人天住境界愛,依現在世故;住境界樂,依過去世故;住境界欣,於現在世依過去境生愛樂故;住境界喜,於未來世依現在境生愛樂故。若於如是三世境中住染污者,當知彼為稱讚所欲有遺乏苦。」依彼《瑜伽》釋愛、樂等,釋四賴耶亦有一家之行相也,兼正合言總成四釋。
問:言賴耶者執藏之義,為第七執稱為賴耶,二《攝論》中約三世解,即唯第六,一何乖返?
答:有義三釋。一云阿賴耶名唯依第七我愛以得,彼論唯依第六釋者,對他宗故。二云通六、七識,我愛得名,我愛執藏無簡別故。設有處說但依第七,應知彼依相續顯說,第四地中不捨其名。要至八地方說捨者,依其究竟盡處說故,然彼二論依對他釋。三云得名如前第二師說,二論之中通依六、七,且無性釋愛阿賴耶不約三世,由總說故即通第七。世親後釋,釋其愛名,亦通第七,緣現藏識愛為我故,於理無違。
論:「謂生一向若愛處」等者。
問:若有宗云,言愛著者據善趣說,而云苦受不愛著者乃有相扶。
答:彼經中云,世間眾生愛賴耶等,豈彼苦處非世間耶?既是世間,云何無有所著之法?故苦之處即我賴耶為真著處。
疏:「《攝論》不言除」等者。
以彼有宗說諸聖者皆無我見,不但無學;為對彼宗故,不別除無學人也。即《無性論》第三云:雖於正法信解無我,厭逆我見,然彼恒於阿賴耶識我愛隨轉。
疏:「識受想蘊全」等者。
行蘊之中不相應等非心所者,非所等故,故云少分。
問:標言轉識明簡賴耶,云何得言識蘊全耶?若有賴耶識蘊,云何不是著處?
答:舉彼極成識蘊說也。
疏:「已上總取蘊別中樂受身見三」等者。
總指前文,對彼《攝論》辨多少也。總別合言有三種也,即上論云不應執餘五取蘊等名總取蘊,五欲以下於總蘊中,而別離出名別中也。
疏:「下別遮五」等者。
明今識等所等心所與前樂受及身見等有寬狹也,思之可悉。
疏:「然於此中總敘諸部」等者。
具如《燈》辨,故不重言。
疏:「又心相續至流轉不息」者。
按《對法論》第二,又心相續長時間斷,經久流轉不息,是故轉識能持種子不應道理。今疏中云「不應」經文,賸「不應」字,文誤為文。或是疏主取彼論意,加彼「不應」經文之言,釋彼論文云:心相續是藏識,長時間斷即滅定等,經文流轉不息即種子也。又按《瑜伽》五十一云:「又彼諸識長時間斷,不應相續長時流轉。」
疏:「《攝論》第二無性釋」等者。
按彼論云:「又諸轉識定非所熏,以彼六識無定相應。何以故?以三差別互相違故。若六轉識定俱有者,不應所依、所緣、作意三種各別。以各別故,六種轉識不定俱生;不俱生故,無定相應;無相應故,何有所熏、能熏之義?」
疏:「此中言至互相違故」者。
此中論言根、境、作意即是《攝論》以三差別互相違也,言異意同。疏中多言互相熏者,「熏」字恐錯,合為「違」字。
疏:「《攝論》唯有此中一因」者。
此論因四,彼但有此根、境、作意類別因也。
問:按彼論意,以無相應而為因義,豈不相違?
答:無相應者,是彼正因。根、境等別,是成因因。當此正因,據成因因,亦無失矣。
疏:「前解至俱時受熏」者。
即前標云此破經部。設許六俱至令不得互相熏,總是前解,同《攝論》也。中間引彼《攝論》為證,難彼六識不互相熏。
疏:「今解但遮六識,體非受熏」等者。
即前說云或如他自身等已下是也。唯依此論,不取《攝論》,故疏結云不同無性。
疏:「不作此解,自為不定」等者。
問:八識三別,第八識體應非受熏,豈非過耶?
答:由有此失,故疏下云又六與八非一向異,意簡前失。若准此簡,亦乃遮彼互相熏量不定過也。由是兩釋理皆通矣,故疏不判二解優劣。
問:八識云何互相熏耶?
答:能所相藉名之為互,非是遍為能熏所熏名為互也。
論:「善等類別易脫起故」者。
按《瑜伽論》五十一云:「若無阿賴耶識有種子性,不應道理,謂六識身展轉異故。所以者何?從善無間不善性生,不善無間復善性生;從二無間無記性生,劣界無間中界生,中界無間妙界生,如是妙界無間乃至劣界生;有漏無間無漏生,無漏無間有漏生;世間無間出世間生,出世無間世間生。非如是相有種子性,應正道理。」
釋曰:三性、三界一一為首對餘二,二有無間義。論中宗法作不具也,思之可知。
問:有漏、世間,無漏、出世,竟有何別分為二對?
答:世間義寬,有漏義局,無漏後智聖教亦名為世間智;無漏亦寬,出世義狹,無漏通於本、後二智,出世多分但攝根本,寬狹既殊,故分二對。
論:「不堅住故」者。
問:此不堅住與前間斷易𡙸等因而有何別?
答:不堅總望不相續義,間斷易[*]𡙸偏約五位、三性等明,由對第八堅住之因故別明也。
論:「色不相應至豈能持種」者。
若隨轉理許色持種,若真實理建賴耶已,即唯第八能持種也。故《瑜伽論》五十一云:「云何因緣?謂諸色根根依及識,此二略說能持一切諸法種子,隨逐色根有諸色根種子及餘色法種子、一切心心法等種子。若隨逐識有一切識種子及餘無色法種子、諸色根種子、所餘色法種子,當知所餘色法自性,唯自種子之所隨逐。除大種色,由大種色二種種子所隨逐故,謂大種種子及造色種子。即此所立隨逐差別種子相續,隨其所應,望所說法,是名因緣。若諸色根及自大種非心、心法種子隨者,入滅盡定,入無想定,生無想天,後時不應識等更生……若諸識非色種子所隨逐者,生無色界異生,從彼壽盡業盡沒已還生下時,色無種子應不更生。」彼心、色等然必更生,是故當知心、色等種隨逐心、色。以此為緣,心、色更生。此所建立種子道理,當知且依未建立阿賴耶識聖教而說。若已建立阿賴耶識,當知略說諸法種子一切皆依阿賴耶。
論:「有說六識至而無別」者。
然准諸教,經部師計總有四類:一、本經部許內六根是所熏性,如《瑜伽論》五十一末言,色持種隨彼言也,如前引矣。又《順正理》第十八云:「此舊隨界體不可說,但可說言是業煩惱所熏六處,感餘生果。」
釋曰:隨界即是種子異名,新舊師別,名舊隨界。二、六識展轉而互相熏。三、前念熏後。四、類受熏。故《無性論》第二云:「且有爾所熏習異計。或說六識展轉相熏,或說前念熏於後念,或說熏識剎那種類。」
問:此論下云:又六識身若事、若類前後二念,腕既不俱有非互相熏。准此他許前後事、類更互相熏,不爾破他有相扶失。既不相扶,計何非五?
答:有三釋:一云據此誠有五類,言四不正。二云此論雙破於前,第三、四計,非是別計。三云設遮,非是本計。
詳曰:第三為勝,餘大小乘無有說故。若言雙破三、四計者,如何難云非互相熏?豈三、四計許互熏耶?
論:「識轉變」者。
有言:轉變而有三義。一、自類不俱前後轉變,二、自他不俱前後轉變,三性、界、地等前後轉變。故識體事不能持種,若許持種,所依心滅,種亦隨亡,後念果起應無因故。故於識上假立一類,識體雖別,而識類同,貫通前後二念之中,於其二念無有轉變持種受熏,如上座部因果生滅,如初念識在生相時其類亦示,至第二念識居滅相無體非因,類在異相能生後識及生相類,與此後念識體同時有其二類。因在異相,果在生相。此俱時識熏生相類,前類力微但持舊種,不能受熏。如是此類念念相續,前至異相,後至生相,持種不斷。若於五種無心位中,雖不生心而類不斷,下文破云又無心位此類定無者,依自宗破。或有心位如前相生,若無心位其類亦無,假必依實,無所依故。
詳曰:據大小乘經論等藏,及古今德所有章紀,皆不說言經部現在許有二時,恐自穿鑿以意定也。准彼宗計,前後二識同一識類,不言現在分二時也,故《無性論》第二云:「六種轉識,或二剎那同一識類。」若言似彼,依少分言,不說現在同彼分二。若作此救,理可少通,然立不明,故難依唯。
論:「若是善惡應不受熏」等者。
問:若善、惡法不能受熏,應不持種,如何《瑜伽》許三性法互持種耶?故五十一云:「若起善心,或染污心,或無記心,此一切心皆善種子、染污種子、無記種子之所隨逐。」此所建立,答隨轉理,門。非真實義。《瑜伽》自會文如前引。
論:「阿羅漢至無漏法熏」等者。
問:准疏中判,或據自身凡聖前後,或約他自凡聖相熏,有何所以為斯難耶?
答:由本計識,二念不俱,無相應義。初三大乘破熏習不成,故未計類前後二識而類是一。類是一故,前識熏類,能熏所熏,無不俱失。能所依別,亦得名為能所熏二。文類離識而無別體,亦得名為以前熏後,故《無性論》第二云:「若言依止種類句義,六種轉識或二剎那同一識類,由異品故……有相熏習,非一切者。」
釋曰:前後識別,能所熏異,名為異品。又謂隣次前後相熏不說一切,云非一切。
問:但識熏類,何得云互?
答:假實能所形待名互,亦如世言父子相生。又類既一後識熏時,亦得名為熏前念也,如前熏後識,義意同也。或可彼許類、識相熏,同此論說。不爾,云何名為互耶?既許前後多識雖異,而類是同,故前熏後,前凡後聖,類同識異,何不同彼前熏後耶?
問:若爾,但可難自前後,如何難令異身相熏?
答:自識前後異類同得相熏,他身類亦同,故難更熏習。故《無性論》云:「阿羅漢心不出識類,彼亦應是不善所熏。」與此同也。
疏:「以彼本計至是此本意」者。
此斷意云前後識異而識類同識類受熏,識名根、法,餘之根、法同識,根、法亦得名為識類同也。此之類法應互相熏,同彼前後識之類也。
問:前後俱識同類可熏,餘之根、法非識同類,何得例熏?
答:類者相似,識有根、法,餘根、法似。既似於識,何非識類?識類既同,何不相熏?
疏:「或應意根成造色性」等者。
按彼論第二云:「謂眼等根清淨色性,皆根種類之所隨逐。意根亦應成造色性,根義等故。」
問:類同分收即行蘊攝,何故難意令成造色?
答:且五根類假實別論,法同分攝;攝假從實,色界所收,識類亦爾。論據攝假隨實門明,亦無有失。而難意云:兩心前後異識同類,一俱識蘊;色、心二法殊根同類,一俱色蘊。若言色、心別,不得同造色,亦可心、色殊?根類不應等,廣破如餘。
疏:「後無記可爾」者。
此設許也。無記中容,容前重後,理實不然。熏習俱時,不得前後,後無記者非皆第八,故知設許。
論:「亦不應執色心展轉互為種生」者。
如五十一廣敘彼計,具如前引。
論:「依似比量」等者。
如《疏》、《樞要》、《義燈》具明。
問:如佛法者對聲論師立聲無常,聲有法宗,不為其過。真性有為既是有法,何故疏等判為過耶?以有法中不言空故。
答:如數論師對佛法者說我是思,雖佛法中許有假我,彼不分別,意談思我,故所別過;此類亦然,故有法失。
若爾,聲宗亦不分別對聲常宗,應所別過。
答:沈爾言聲,立敵皆許。真性有為,道理差互,立敵乃別,故有法失,不同聲宗。准《掌珍論》有廣紛諍,如《因明鈔》。
論:「外道至成大邪見」者。
有義:若言此破彼救令同外道者,自宗依他亦非實有,二失既同,如何偏責?故今別解。外道毀謗但言非實,不為全無,非大邪見,汝今說無成大邪見,釋成大邪見不是破救也。
詳曰:實言唯屬常寂之法,可如所判。若因招果,道理非謬,名之為實,自宗依他,何不名實?即次下云趣生體者,謂要實有,此趣生體,豈非依他?聖教說實,處非一也,由斯破救,道理無違。又若無救,如何論云外道毀謗?亦不謂全無,亦言亦誰,故知疏解深得奧旨。
論:「若一切法至菩提資糧」者。
問:按《掌珍論》云:依世俗福智資糧,二種不無,依他亦有。今難無彼,豈不失宗。
答:為二釋。一、難非實,不責其無,即次論云不謂全無,但執非實,故知彼宗世俗雖有而非實也。不爾,便有他隨一過。二、就勝義,本被資糧極歸真諦,真諦即無,資糧何用。
疏:「及攝論第二至第三中義」者。
無性《攝論》第二卷中廣明熏習,熏習之中而辨染淨由心義也。又明安立第八識相略有三種,一者自相,二者因相,三者果相。果相等中亦明雜染清淨由心,如下抄引,故此不具。
論:「彼命根等無此事故」者。
等等眼等根。眼等根斷,有宗正義不許更續,何以明之?
答:按《大婆沙論》一百五十云:問:若天眼現前時,生得眼為斷不?若斷者,云何不說異熟生色斷已後續?若不斷者,二俱見色何不錯亂?
答:應言不斷,以異熟色斷已更不續故。有說:天眼起時生得眼斷,斷有二種:一暫時斷,二究竟斷。暫時斷者可續,究竟斷者不續,故無有過。有說生得、天眼互相續生,未曾空故,不可謂斷。有說彼時生得眼斷,亦無有過,亦有異熟色斷已而續故。云何知然?如契經說:一切施王自挑兩目施婆羅門,由勝思願令眼平復。又如經說惡行爾時以竭地羅鉤挑善行眼,亦由勝思故還得眼根。《施設論》說:「地獄有山壓迮有情,令身體破壞,於後不久諸根復生。諸地獄中此類非一,故知異熟色斷已更續。」
詳曰:如是說者,起天眼時生得不滅,異熟色斷亦無續義。
問:前所引事,當云何通?
答:實未挑眼,其事云何?謂佛昔日為菩薩時,曾作國王名一切施,能滿一切來求者意,天上人中此名流布。時天帝釋即往驗之,知其施意,便自化作婆羅門身,來詣王前呪願二言:願常尊勝,王言梵志來何所求?
答:言我正須王眼。王以四實為眼施之,彼不肯受言:「我須王眼,何用此為?」王聞此已,便舉兩手欲自挑眼。帝釋知王施心決定,便止王言:「欲何所求?」王言唯諸如來應正等覺是我所求。帝釋聞已便復本形,讚歎王言:「真是菩薩不久定得無上菩提。」作是言已,忽然不現,故彼爾時,實未挑眼。又彼所引善惡行經,諸地獄等有餘種子,不爾,斷已更不生故。釋云:此說種子,如第九十說,即彼云:若地獄中解諸支節,乃至糜爛亦有身根。有說:爾時亦有眼等,異熟斷已更不續故。有說:眼等斷已更續,業所引故,趣法爾故。身根必無斷已更續,是諸色根所依止故。有餘師說:諸地獄中雖解支節為百千分,而諸分內皆有身根諸分中間相連續故,如碎杜仲及藕根莖,亦如破瓜,蔕不相離。若相離者,身根亦無,非一有情有二身故。而世現見諸蟲身為多分已猶動行者,風力所轉,非有身根。釋云:此當評家種子也。若依經部,異熟色法斷已更續;今依大乘,諸異熟色雖斷已續,若離諸根更不執受,亦名不續。然根斷已後從種生亦名為續,施王等事理無違也。然於地獄傳有二說:一云一切地獄眼等諸根必無斷義,相續受苦無間斷故;二云無間地獄諸根不斷,六識明利苦相續故。餘地獄中亦有間斷,隨斷隨生,契經說故。有義:雖未見文,後說應勝。
詳曰:既無文判前何即劣,由斯取捨當隨意樂。
論:「又在定中」等者。
按《瑜伽論》五十一云:謂如理思至定及散總有六位,具如疏引。其行相者,思量安立、非安立諦。正思惟者,名如理思。外道等類耶思度者,名不如理思;諸任運緣及無心位名不思惟。若簡擇心名為推求,定、散二位義可知也。此論但四,廣略異爾,與彼相攝思之可悟。
論:「理有眾多身生起」者。
此身受者,即定等中,是第八識所緣觸境,是後身識所取本質,如疏所明。復有說云:入定等位有五識身,身受生起,證有第八。謂以第八變本質觸,身識依彼起影像觸。若無本質,影像亦無。云何在定,將有身識?明受彼境,勞適事成?有義:斷云:疏釋為正。令身勞損非影像故,餘時亦有影像相,故於一切位應皆可說。
詳曰:餘釋及斷理皆有餘,豈無心後身識起時無覺勞適?若爾,云何唯約定中有識,而說五識理得因緣變收?影像之觸云何無用?若言五識是分別變,便違正理,如前具辨。
疏:「身所受故非謂受數」者。
勞適等觸是身所受。所受名受,非能受受。
疏:「此簡起異熟心至無同喻」者。
若不言餘簡異熟心,而但說云非佛有情應起異熟,此便相扶,他亦有起異熟心故。又由不簡餘異熟心,便在宗中不可取宗而以為喻,故闕喻失。
疏:「不爾便有所立不成等。若也不致許言爾」者。
論主喻有自所立過,以自不許六種轉識真異熟故。
疏:「彼說無故,無俱不成」者。
彼小乘者不許第八。第八既無,便無喻體。由無喻依,二立便無,名無俱不成。
論:「非異熟法趣生雜亂」等者。
簡色、心、心所,具辨如《燈》。
問:招三塗業起必人中,此之業惑而屬何趣?若屬於人,豈可人業招三惡耶?若屬三塗,感三塗業分別惑發,彼無分別,何得屬彼?
答:相傳兩釋,一云既人等中造惡趣業而感彼報,能招業惑故屬於人,以三惡趣無分別故。二云雖於人趣起彼惑業,惑業還屬所招報趣,不可異趣業惑招異趣果,而言惡趣無分別惑據不現說,不障成就。
詳曰:二皆有理,且依後釋。如於人中起上界業,業屬上故。又人中業為彼遠緣亦應無失,如因欲善得上定故,若依前釋闕定異因。
疏:「異熟色中有九處除聲」者。
以他不許聲為異熟。今簡共許,所以除聲。
疏:「然此雖復說不共因」者。
即恒因也。生得善等無名不共。
疏:「亦說共」等者。
即遍無雜,生得善等自他皆有名為共也。
疏:「有體通上亦有故」者。
其實有因通前所說非異熟等,及異熟色五識業感,故今不舉。
論:「亦非界攝非有漏故」者。
問:趣、生有漏以證第八,界非無漏何不將明第八識有?
答:界雖有漏,然通三性及情、非情,故不可以證於有情異熟識也。
疏:「五根在自身」者。
顯自五根是自八相第八執受。
疏:「非已相分他身五根依」等者。
此明他身五根及依,不是自己第八相分,自八不執。
疏:「薩婆多非過未」者。
在過、未世不名執受,名非過未;不說過、未而無體,故名非過、未。故《俱舍》云:「十八界中九無執受,謂七心界、聲界、法界;所餘九界各通二種,謂眼等根住現在世名有執受,過去、未來名無執受。色、香、味、觸住現在世,不離五根名有執受。若住現在非不離根,過去、未來名無執受,如在身內除與根合,髮毛爪齒大小便利洟唾血等,及在身外故地、水等中色、香、味、觸雖復現在而無執受。《正理論》云:有餘師說不離根聲五有執受。」
問:住無心位現在五根何名執受?
答:執受類故,亦名執受。
若爾,過、未應名執受?
此難不然,現在五根容有發識名有執受,過、未不然。又解現根識不起時名無執受,依現發識說有執受,不言現在唯執受故,如定道戒能造大種,雖不離身亦是現在,而無執受,五根亦爾。前師釋方,定道大種,在定即有,出定即無,名無執受。五根相續,與彼不同,疏依前義,有斷後勝。
詳曰:既未明文,二皆有理,任意取之。
疏:「縱第七識亦現緣起」者。
此釋伏難。難方:若任運生即能執受,第七應爾,故此文生。由第七識有覆無記非先業引,故現緣生不名能執。
論:「唯異熟心至無如是義」者。
按《瑜伽論》五十一中,由五因故顯能執受是阿賴耶,疏雖已引然與本文多小有異,乍披難辨故重引之。
論云:謂阿賴耶識先世所造業行為因,眼等轉識於現在世眾緣為因,如說根及境界作意力故,諸轉識生,乃至廣說,是名初因。又六識身有善、不善等性可得,是第二因。又六識身無覆無記異熟所攝,類不可得,是第三因。又六識身各別依轉,於彼彼依彼彼識轉,即彼所依應有執受,餘無執受不應道理。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識遠離故,是第四因。又所依止應成數數執受過失,所以者何?由彼眼識於一時轉、一時不轉,餘識亦爾,是第五因。
論:「此言意顯至執受」等者。
問:前正執具此簡言濫,何但有三?
答:具如《疏》、《燈》。有義:簡濫文中,應先標難。謂外難云:若唯異熟能執受者,諸佛報身應無執受,無異熟故,故答如論。但三義者,前顯執受有漏根故,故五義簡。今顯執受無漏根身,故但說三。佛淨第八,非業所引,是善性故,無初二因。若依疏說,此但應言眼等轉識無如是義,何須重舉。一類等三與《燈》所說大意相似,然少有異,思可知也。
論:「非諸色根」等者。
對破二宗具如疏明。有義:疏說色根,正破經部本計色根亦能持種及受熏故,不相應行別說命根及眾同分,正破一切有部。經部無別不相應故,今解不然。經部色根雖能持種,既無所緣,理不應是能執受故。一切有宗但說色根及根依處是有執受,命根、同分非能所受,亦不說是能執受故。故今別說色根非執,遮破經部;不相應行,遮薩婆多。又解此文通遮二部,但非正破,皆無有失。
詳曰:疏中但云破經,有部而無正言,此乃加言妄出過也。又設言正,理亦何爽?由經部師許色根等持種受熏故,色根等對彼名正,不言他許色根執受對之名正,有部准此。又言通遮亦為不可,不相應行持種之事二部無差,何假雙遮?無義而言,恐繁翰墨。
疏:「身僵仆」者。
僵猶作也,仆猶合也。
疏:「此喻有失至非能持識故」者。
問:喻何失耶?
答:所立不成。依論量云:異熟識者是宗有法,可立為持壽、煖;識是法,猶如壽、煖而是其喻,因法可知。壽、煖喻上無彼可持壽煖識法,以彼壽、煖而體不是持壽煖識故成其過,故疏釋云以壽、煖非持壽煖識故。
疏:「我前所言至以煖為理」者。
我前若言轉識不遍而不能持,汝可舉煖不遍為例,但說轉識間斷不持,何得以煖不遍為例?
疏:「此亦不然至及非無漏」者。
外質意云:若識、壽、煖俱能持故,難識同餘不通三性及於無漏,亦應壽、煖俱能持故?煖同於壽,煖不是煖,煖雖能持,不同於壽,而得名煖。識雖能持,不同餘二,而通三性及於無漏。
疏:「此意不然至例成失」者。
此解意云:前難意者不可無漏能持有漏,餘二能持有漏之法。既是有漏,識應同彼,難三性意,義亦同前。豈可以將三性等難?乘難壽等一切合同?
疏:「若無持者即便失壞」者。
種若無彼現識持之,即便失壞。
疏:「心惛昧闇劣性」者。
有義:此位無心,如何闇劣?
解云:即於前位身心惛昧,故至後念心等不行。此說所因非無心位,然此立因應云身心極惛昧故,不爾不定。有心睡眠亦惛昧故。
詳曰:非無其義。然對有心明勝之位,無心名闇劣,劣謂無力不生現故。如呼日沒名為闇者,復爽何理?若言後念方無心者,喻闕能立。文中既云極悶絕時,極言通上,文巧便也,不煩更置。
疏:「此文可然言無餘故」者。
此唯識文望第一釋理可然也。言無餘者釋可然理,即此論云:謂生、死時顯無轉識,而有疏本云宗無餘,「宗」字誤也。合是「言」字。
疏:「即以此文證有第六」者。
此《對法論》以無記心命終之文而為證也。或可即以此所引經而為證也。經云生、死必住散心,散心之言而目第六。若不爾者,第八元有,何勞更說?前說為本,順疏文也。若別為釋,後亦無違。
疏:「次難陀等至譽美方今」者。
此舉信彼惛昧因人,對上諸賢故云次也。
疏:「無識之以儔」等者。
此乃生下大乘異說信彼之人,或難陀等下總明是信大乘異說,前釋為正。
疏:「無心別起至必應爾故」者。
親疎合說不離三因,如聞教等,緣於塵等,即疎依三,親可知也。
疏:「若彼伏言至無散意」者。
此救意云:即第八識受彼生已,不起散意已次第六即起定心,定心既有,復意得生。
疏:「或生得善引生方起」者。
問:此生得善豈非思等,何須別說?
答:生得因修,思等加行,何得同也?又寬狹別,生得善心通於三界,思等不遍。
疏:「即以汝因還復破汝」者。
彼言意識行、緣難了。今者取彼難了之義,破彼所執,而非意識。
論:「應知即是此第八識」等者。
無著《攝論》三因破之,此論但一故。彼論第三云:又即與彼和合之識是意識性不應道理,依染污故,時無斷故,意識所緣不可得故。無性釋云:依染污者,由立宗門,顯與彼法自相相違,謂共決定故有三釋:一云依染污者而是宗法,今以為因與彼小乘意識宗法,作法自相相違過也。二云大乘立和合識,非是意為宗法門。小乘所立是意識,性為法自相,依染污因違彼自相。三云依染污等,實是因門。為宗門者,由論主立初和合識,依染污示彼外人。外人即許更不立因,以此所立依染污宗門,與彼外人作是意識,宗法自相相違之過。依正道理初和合識,有法宗上有二種法:一依染污,二非意識。有染污處必有非意宗法性隨,外人雖許初和合識恒依染污,然和合識即是意識,猶如聲上有所作因,無常宗隨即與聲上常宗之法自相相違。
問:若依染污為宗中法,立量云何?
答:量云:初和合識定依染污;由能執持名色等故;猶如命根。由此依彼染污之言,於望論主自立即宗。若望破他,即是因也。
問:破他云何?
答:量云:初和合識非是意識;依染污故;猶如命根。
詳曰:第二理勝。以本論云,又即與彼和合之識是意識性,不應道理,依染污故。故知依染但名為因,是意識性不應理者乃是宗法。然釋於文,語猶未備,故今釋云:由前兩家立於宗法,顯知染污與敵宗法自相相違,何以爾者?夫相違因與宗相違法作因也,若也不見二之別宗,因望於何,名相違也?由此故說由立宗言。又相違因立敵共許,不爾,其因即隨一攝,為簡隨一言共決定,故本論云:識、羯邏藍更相和合,若即意識,此牒他宗。又云若此和合識是一切種識,即是阿賴耶識,此即破他自立宗也。故知無性言立宗門,不說染污是宗法也。又無性云:如是結生相續時,識於一切處、種類、時分皆依染污,即中有攝後心為依,此所依心生有為境,於一切處、種類、時分是染污故。能依之識非是意識,由此越於意識法故。或有說言:與四煩惱恒相應心名染污依。
釋曰:初受生時與羯邏藍和合之識,於三界處、四生種類、三世時分皆依染污,言中有等此出所依染污之體。
問:生無色界既無中有,以何為依?
答:此中且據故色者說,若生無色以命終心俱生我愛為遠所依,由此染因越彼所立意識宗法,以彼意識非一切處、種類、時分皆依染污。餘師之義文可知也。
問:二師何意,致此不同?
答:無間、俱有二依不同,各隨取一。
問:既是異類,何名無間?
答:望護法宗即為不可,餘師無違,如下自釋。時無斷者,無性釋云:「由異熟性時無間斷,由此亦是遮是意識性。」
釋曰:不但前因遮其意識,此亦是遮。若是意識時有間斷,初和合識即不如是。若初之識有間斷者,後時若起應名更生,廣如下引。意識所緣不可得知者,無性釋云:「此義重增遮意識因,若是意識決定可得自所緣境,謂可了知。如中有位最後意識,已相續心所緣境界不可了知,故非意識。」
釋曰:染污因初,無斷第二,是第一增。故不可知是第二增,故名重增。初和合位若是意識,自所緣境即令了知。既不可知,明知彼位識非是意,論文示法,思可知也。
詳曰:觀論本、釋,量無明文,所以疏主斷前二因但直責也,古德以彼命根為喻而立其量,量如前辨。喻既論無,不假為量。又自第八亦不得成,他量破云:初生時識,非是第八;依染污故;猶如命根。彼此既同,何能遣過?由此故知直責為善。或可作量論示方隅,略不言喻。我宗命根不定異八,汝命根喻所立不成。由斯作量,理亦應通,義既多途,任情取捨,時無斷因亦可以彼命根為喻。
疏:「又此所依是種子識」等者。
無著《攝論》云:設和合識即是意識,為此和合意識即是一切種子識。為依止此識,所生餘意識是一切種子識。若此和合識是一切種子識,即是阿賴耶識,汝以異名立為意識。
論:「又將死時」等者。
按無著《攝論》云:又將沒時造善造惡,或下或上所依漸冷。無性釋云:若造善者,即於其身下分漸冷。若造惡者,與此相違。天親釋云:以造善者必定上昇,若造惡者必定下墜。
釋曰:表造善、惡生上下趣,所以冷觸上下有異。問《瑜伽論》云:識初託處即名完心,即從此處最後捨命,何乃不同?答有二釋:一云外相冷觸下上不同,識於心處與其上下一時頓捨。二云若造善者從下漸捨至完心藏後從上捨,造惡翻善,由此完心實最後捨。上下據彼捨命前相,理亦無違。
問:眾生未然,三界經云:人臨終時將生地獄,神識從足出;生畜生者,從膝出;墜餓鬼者,從腹出;生人者,從心出;生天者,從眼出;作聖人者,從頂出。與瑜伽等何故差異?
答:有說經約皮膚外相,《攝論》就膚,《瑜伽》心藏最後捨故。
詳曰:准何得知經依外相?論觸上下,外亦不無,如何《攝論》唯就膚內?又經言心何異《瑜伽》所說心藏,斷唯皮外,故知所會難可憑准。今復釋云:經約聖凡,勝劣有別,分云捨相。理實心處最後捨也,不據皮膚內外差異。三相下捨,二相從上,一正捨處,同《瑜伽》等上下漸等,但是經論開合有別,義不違也。
論:「遍寄身中」等者。
傳有兩解:一云顯第六識相續遍依,非如第八恒相續言,應在初說語法故。二云此舉賴耶行相,返顯第六無是行相,故不可依冷觸漸起。有義:遮轉識中,總有六因。第六因中,餘德兩釋,前解為正。破本疏云:逢境即緣是第五因,逢依即止是第四因,離四、五因如何別說?
詳曰:若解四、五與第六同,可如所責。釋既有差,義乃不同,別說何咎?設同四、五,前別後總,釋結不同,復亦何失?若准餘釋,不約依、境,更據何理云績遍依?若據根、境,與疏何殊?愛憎斯異。
疏:「七日後身識等生」者。
問:五七日已,方名具根。已前無根,如何有識?
答:五七日去,五根皆具,已前未具得有身根。故七日後得有身識,不言七日已後諸識悉皆具也。
疏:「齊識退還至皆此中攝」者。
齊識退還具如《義燈》,復有異同如《法華》攝釋,不斷壞等。按無性《攝論》第三云:「又如經說,阿難陀!或男或女,識若斷壞滅者,名色得增長廣大不?不也,世尊!如是等此若欲離阿賴耶識,理不可成。」
釋曰:既云識壞名色不增,明為緣識必相續也。相續識者即我賴耶,此等文義今第七證,義皆攝之。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三(末終)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bốn

成唯識論演祕
Hán gốc
成唯識論演祕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四(本)
沙門智周撰
疏:「外道咲曰:愚者亦解」等者。
問:如來說法離於四非,外道聞經云何起謗?
答:大士行化多益,是徒雖有少輕,得利者廣,由是如來四非稱離。又彼外道初雖暫謗,畢竟乘此以為出要,先損後益,正合化宜,是以動靜無非佛事。
疏:「六十六云攝食由諸句」者。
按彼論云:「問:若有段物亦是食耶?設是食者亦段物耶?答:如其所應當作四句:或有段物而非是食,謂諸段物不能長養諸根大種;或有是食而非段物,謂若有觸意思及識,能令諸根大種長養;或有是食亦是段物,謂諸段物能令諸根大種長養;或非段物亦非是食,謂若有觸意思及識,不能長養諸根大種,如是所餘觸乃至識隨其所應皆作四句。」
疏:「六十六說名為觸食」者。
為境能生四中觸食,因從果稱名觸食也。若准有宗,初未變壞亦得名食,除飢、渴故。故《婆沙》云:食於二時能為食事俱得名食。一初食時能除飢、渴,二消化已資根及大。有義:大乘理實初食能除飢、渴亦得名食,義同有宗,《瑜伽》、《對法》且說勝食,云變壞時名為食也。
詳曰:理雖可爾,明教難違。故《瑜伽》云:「若諸段物於吞咽時,令心歡喜,諸根悅豫,當於爾時不名段食,但名觸食。若受用已,安隱消變,增長喜樂,於消變時乃名段食。若有熟變不能長養諸根安樂,彼雖熟變不名段食。若諸段物於吞咽時不生歡喜,亦不能令諸根悅豫,當於爾時都不名食。」文既鄭重而簡略之,何得會云就勝且說?又《瑜伽》等望長諸根,資益變壞方名為食,暫除飢、渴,未益諸根變壞、消化,食義焉在?由斯理故不為之取。
問:欲香、味、觸得有段食,色界觸有,彼立段食?
答:按《俱舍論》三界分別十八界云,色界所繫唯十四種,除香、味境及鼻、舌識。除香、味者,段食性故,離段食欲方得生彼;除鼻、舌識,無所緣故。若爾,觸界於彼應無如香、味境。段食性故,彼所有觸非段食性。若爾,香、味類亦應然。香、味離段食無別受用,觸有別用,持根、衣等。彼離食欲,香、味無用,有根、衣等故觸非無。由斯色界雖有觸塵無段食,餘廣問答如章及《燈》。
論:「由此色處非段食」者。
又《俱舍論》第十亦釋色非食云:「色亦可成段別飲噉,何緣非食?此不能益自所對根、解脫者故。夫名食者,必先資益自根大種後乃及餘。飲噉色時,於自根大尚不為益,況能及餘?由彼諸根境各別故,有時見色生喜樂者緣色觸生,是食非色。又不還者及阿羅漢解脫食貪,雖見種種上妙飲食,而無益故。」由此色處不名為食。又傳經部而有兩釋:一云除聲四塵為體,以聲虛疎無資用故。二云但用三塵為體,色、聲變時無資用故。
問:聲及根等皆不名食,何獨簡色?
答:可段飲噉有資益者名之為食,色可段噉,有濫簡之;聲體虛疎,意等無段;根是所資,無飲噉義,無濫不簡。
論:「三意思食希望為相」者。
問:思者造作正因等相,云何今說為希望耶?
答:如《燈》辨。有義兩釋:初解同《燈》,第二釋云:由相應法令思於境起行希望。
若爾,心等與欲等俱,心亦應由相應之法希望為相。
答:心等因思希望無失,如是心等與受等俱,起領納等皆不違理,心等皆容起多行故,然自相行正行非餘,故依正行心等無雜。
詳曰:理恐未然,《瑜伽》、此論皆云心等所緣等同,不同行相。故此論云心與心所同所依根,所緣相似,行相各別,了別、領納等作用各異故。亦不可言據自相說,如所緣相,相分各別,即說相似。行相有同,何即不說?教既無憑,臆斷難准,可從初釋。
疏:「五十七說令識增盛」者。
具如《燈》引,故此不重。
疏:「又彼通等流」等者。
別有四食,章門廣明。
論:「此四能持有情身命」等者。
又按《婆沙》百二十九云:食是何義?受有義,續有義,持有義,生有義,養有義,增有義,與此大同。
論:「觸意思食至隨識有無」者。
有義:但應說依六識有無,七、八二識既非共有,今對他宗陳共許義,故不應言隨七、八也。
詳曰:觀前文勢,明自宗致無對他意,依七、八識辨隨自言想亦何咎?若言前文,並對於他,故除七、八。辨識食體,亦應但六,如何即云第八為體?由此定委前文是自對七、八言,理無爽矣。
疏:「雖現在者至得成正因」者。
釋伏難也。難云:若非現在即非是食,豈諸現在即皆是食?現在即是食量因故,故此答生,思可解也。
論:「亦不可執至有漏種故」者。
正釋如疏,復助釋云:他救意云:即無漏識持有漏種,即以所持漏種為食,斯亦何過?故牒破云:無漏既不持有漏種,有漏種無食亦不立。若不爾者,前已難彼無漏非食,何煩此難?義無別故。若言約彼持種有別為後難者,豈唯望於持種名食?故知彼取漏種為食,設彼本宗不立斯義,假敘彼計,彼轉計之理俱無爽。
問:無漏違漏,不許無漏持有漏種;漏違無漏,應因第八不持無漏。
答:現無漏法正破有漏故,不得以無漏持漏;無漏法種既非能治,故因本識持無漏種。
論:「身語心行」等者。
問:定心、語寂,二行可無,云何而無身行息耶?答依《毘婆沙論》二十六云:有四緣故,身行方轉。一謂入出息所依身;二風道通,謂口、鼻等;三毛孔開;四依息地麁心現前。於四緣中若隨闕一,身行不轉,如生欲界羯剌藍、頞部談、閉戶、鍵南四位之中,但有第四麁心現前,無前三事,故息不轉;鉢羅奢佉等位根形具足,四事具故方有息轉,如生欲界及下三定入無心定及無色定,雖有前三,無有第四,故息不轉;入第四定雖有前二,然無後二,息亦不轉。又入出息依麁心轉,第四靜慮已上諸地,心極微細故息不轉。又《順正理》云:入第四定身無毛孔,以彼等持極淳厚故。引第四定大種遍身,即由此緣尊者世友說:入彼定身毛孔合,入漏、無漏定皆如是。若生第四定起下三定及欲界心,雖有第一、第二及第四緣,闕第三緣,故息不轉。起自地心及無色心並無心定,雖有初二,無後二事,故息不轉。若生無色,四事俱無,故息不轉,所以滅定身行亦無。准大乘義身行不轉,更同有宗,亦應無失。
疏:「然欲出經同法為例」等者。
而壽不滅亦不離煖。此是同法,舉此為喻而例識體在定令有,心行等者文同來爾。
疏:「成業論至如彼論」等者。
下滅定中疏已引訖,此故不重。
疏:「應是重生」者。
死而復生。
論:「諸定皆無五識身故」者。
問:此因豈非自隨一過,下許定中耳聞聲故。
答:今隨他宗,下依自義,以小乘者出定聞聲。又疏作量,有義破云:疏說此因依悶絕等有不定者,此義不然。立宗若云應一切定皆名無心定,悶絕等位非無心定,可說前因有不定過,宗法之中既無定字故無不定。
詳曰:直觀言陳似如所斥,若尋意許,疏旨精遠。謂定無心,非定無心,而是差別;因不言定,即悶絕等;因於彼轉,與意許宗便成不定;因致定言,斯過方遣,故義然也。
疏:「今應助難至名為心行滅」者。
此難意云:定云無心及心行滅,無心即據五名無心,心行滅言亦應但約五識相應受、想等說。又云然有心所至滅言等故者,重成難意,以彼二家心行滅言皆據第六不依五識,故知滅識不約五言。
論:「或此位至非第六識」者。
有義:疏所作量有自語過,故但應言滅定位識非第六識。
詳曰:疏既云汝,明簡斯失?不爾,汝言復何所用?下第四量雖亦破之,亦同此釋。
問:他亦以此壽、煖為喻,難大乘宗滅定第八應非是識,自既有違,何責他過?
答:我壽煖識不即不離,應非識宗於壽等喻而不轉也,不可相例。
疏:「彼亦自說自位無識行相」等者。
雖有識體但無行相,以微細故,長連讀之。若不爾者,他許定中而有識故,何得說云自位無識?
疏:「於靜慮無色修行勝故」者。
習此等定,受想等法有勝功用。
論:「若無心所至離心所故」者。
有說無餘涅槃為喻。彼宗滅定既許有心,餘無心位亦應爾故。故《成業》云:「諸無心位亦有心耶?應如一類經為量者所許,細心彼位猶有。」故不應以悶絕為喻。有義:若爾,因成不定,悶絕等位心所無故,故應合成;滅盡等位應無意識,無大地心所故。如眼等識不行位中,或無餘依亦得為喻,或死屍等為喻亦得。
詳曰:前數破無細意識,已悶絕等喻亦何有失?又破無餘,喻有不定,理如所明。若以眼等識不行位而為喻者,理亦不定,獨意識轉亦是眼等不行位故。今取屍喻成諸無心位第六無,雖餘無心非是所諍,為止不定,為宗無失。
疏:「如無表色非有質礙」者。
此救意云:質礙名為色,無表無礙尚名色,心法雖相應,縱不相應亦心法,若不相應即非心,應無質礙即非色。
疏:「然除眠悶絕」者。
以薩婆多不許眠等無心位攝。對共許者,所以除之。
疏:「以無所厭故至心王猶在」者。
眾釋此文明除眠悶之所以故,今釋不爾,但辨無想等無心也。言以無所厭故者,舉彼由無所厭心所顯心亦無,言有所厭心所心便不滅者,翻成於前無所厭所心滅所以。言非不厭故心王猶在者,釋外伏難。外伏難云:心所是所厭,彼位可言無。心王既非厭,彼處應猶在。故乃釋云:非是不厭即令其在,以心所無故隨同滅。
論:「心雜染故」等者。
雖《維摩經》亦有此文,今引《阿含》,以《維摩經》非共許故。
疏:「言心染故有情染等如《瑜伽》五十四」者。
按彼論云:「由所潤識能取能滿當來內身,由此展轉能取能滿,不能棄捨諸異生性,以於內身能求滿故,於流轉中相續決定。」又云:「又由彼識永清淨故不待餘因,任運自然入於寂滅,此識相續究竟斷故,於十方界不復流轉,於命及死不希求故名永離欲。」
釋曰:前由心染有情雜染,後由心淨有情解脫。
論:「謂染淨以心為本」等者。
疏有四釋,餘有五釋,具如餘辨。有義復釋:謂染淨法以心為本,有漏、無漏、有為、無為總句。然應說心有染、淨二,有漏染心通漏、無漏,有為、無為總合為本;無漏淨心但與無漏有為、無為為其根本,非有漏本。因心而生,合釋有漏、無漏現行因染心生,以心為本;別釋無漏現行諸法因淨心生,亦心為本,淨心不生有漏法故。依心住故者,合釋有漏、無漏本有種子依染心住,故心為本。別釋無漏本有種子依淨心住,故心為本。心受彼熏,持彼種故者,合釋有漏、無漏新熏種子染心為本,別釋無漏新熏種子淨心為本,淨第八心雖不受熏,因位曾熏,果持種故。前後二疏雖有多釋,義皆不具,未方此解並無淨心為本等故。
詳曰:《觀經》文云:「心雜染故,有情雜染。」但約有情不依佛說,若兼佛者即不應云有情等也。而如來者非有情故,故前說云唯依取蘊建立有情,佛無有漏,非有情攝。論既釋經,應同經意,若云示現稱有情者,亦為不可。准論釋經染、淨二門破他申自,皆並不言佛果淨識,故知二疏善悟奧旨。又設兼據淨心釋者,亦成繁見,何所以者?言心為本,即是染、淨有為、無為之總句也。後復對彼因心而生,復云以心為本,別釋無漏現行諸法因淨心生亦心為本。前既言總,後何云別?若言據彼別淨心說,若爾,別染何不是彼別染本耶?若許是者,云何不是別釋染現?又若別釋容有斯理,但一釋中何得矛楯,餘准此非。
論:「若無此識至皆應無因」者。
無著本論具如疏引。無性釋云:「從無想等者,從上界沒來生欲界。爾時煩惱等者,謂貪、嗔等。所染初識者,謂續生時生有初識,爾時自地一切煩惱所染污故。」
問:何故舉彼無想沒耶?豈餘處沒有識持種?
答:有兩釋。一如《燈》辨,一云按《正法念處經》及《俱舍論》。北欝單越定有生天後報之業,無想諸天定有欲界後報業也。餘地不定,所以偏說。
論:「無染心後」等者。
無著本論如疏所明,無性解者今亦略敘。對治煩惱等者,謂如最初預流果、向。見斷煩惱對治道生,一切世間餘識已滅。爾時若離阿賴耶識,修斷煩惱所有隨眠何所依住,非對治識帶彼種子應正道理。由此對治識自性解脫故者,即是自性極清淨義。與煩惱不俱等者,能治、所治互相違故。猶如明、闇。復於後時等者,謂見道後修道位中,餘文可解。
論:「若無此識持業果種」等者。
無著《攝論》疏中粗引,無性等釋疏蓋不言,令初學者馳迴難進,今本及釋取要引之,冀諸習徒無滯略漏。無著論云:「若有於此非等引地沒已生時,依中有位意起染污意識結生相續,此染污意識於中有中滅,於母胎中識羯羅藍更相和合。若即意識與彼和合,既和合已依止此識,於母胎中有意識轉,若爾即應有二意識於母胎中同時而轉。」無性釋云:「非等引地所謂欲界,沒即是死。依中有位者,謂依死、生二有中間。起染污者,與愛恚俱,有顛倒故。」
釋曰:男女互於父母之處起貪恚也。言意識者,餘識爾時久已沒故。
釋曰:餘眼等識中有末位而久已滅,唯意識在。中有初中,六識皆有,連持生故名為相續,攝受生故名為結生。此染污意識者,緣生有故。
釋曰:父母不淨是識託處,說名為生。緣此不淨謂為己有而生貪愛,或緣當生有果起愛故得潤生。於中有中滅者,此若不滅無生有故。於母胎中等者,謂此滅時於母胎中有異熟識與其赤白同一安危,令相和雜成羯羅藍。
釋曰:識與赤白損益共俱,和雜成身。若即意識者,謂此若非阿賴耶識。既和合已者,謂受生已。依止此識者,依異熟識。
釋曰:細意識也。有意識轉者,有別轉識,謂與信等、貪等相應,樂苦受俱分別意識後後位轉。
釋曰:三性三受並皆易了,從初受生乃至老時,此分別意展轉而起。故言後後位轉,有二意識轉等者,謂異熟體有情本事,不待今時加行而轉無記意識,及可了知所緣行相樂、苦受等相應意識,是二意識。
釋曰:異熟識者,即細意識;可了知識,即麁意識。應一身中一時而轉,然不應許,經相違故。如是頌言:無處無容,非前非後,同身同類,二識並生。
釋曰:外人救云:二並何違,故引經難。經意說云:無受身處,無容道理。非約前後,同一身中同類二識一時並生。又不應許此二是一,自性別故。
釋曰:外又救云:此之二識體同義分,其體是一亦不違經無同類並。故今破云:自性別故,如眼等五識。又異熟識,不應間斷,結相續已,後應餘處,更結生故。
釋曰:外又救云:和合意識別生意識,前後間起,亦不違經無同類並。故復破云:和合識體許是異熟,若間生者,體便間斷。若爾,後續應名更生。故量破云:和合意識不應間生;許是異熟故;猶如報色。又異熟體唯恒相續,更無異趣。
釋曰:外復救云:何妨報色不斷,異熟心斷?復此破云:因同於前,命根為喻,逐難粗釋,餘易不論。
疏:「又若從此沒至定不可得」者。
此無著文,無性釋云:如是已辨於欲界中若離阿賴耶識結生相續不成,於色、無色亦不得成。今當顯示,若從此沒等者,是欲界死上生時義;由非等引等者,謂與彼地貪定味等煩惱相應。
釋曰:於上二界緣定起愛方得潤生,離異熟識餘種子體定不可得者,非欲廛沒心有彼種子體,生滅不俱故。
釋曰:而外救云:於彼欲廛沒心之中,有彼定地染心種子,故有斯破,定散二心不俱生故;不成熏習故,下心中無上染種。又云:非定地生心為彼種子體,即於一心種有種性不相應故。
釋曰:外又救云:即定生心為彼種體,故此破云,種者是因,有種是果。此果含種故名有種,於生剎那因果俱有,理不相應。雖大乘宗因果俱有,就彼宗難亦不相違。又云:非餘生中先所獲得色廛等心為種子體,持彼熏習餘識無故。
釋曰:外又救云:過去生中得色界心為彼種子,斯有何失故牒非之?汝無能持彼種之識,何有所持種子體耶?又云:非色相續為種子體無因緣故。釋云:外又救云:過去熏習依色根中為今時種。復敘斥云:無因緣言而有三釋,一、下界根非上心因,二、下色中無上地種,三、持種者體必所熏。色根無彼所熏因緣,故無彼種,言因緣者即道理也。
論:「異類法後至亦應無因」者。
無著論文具如《疏》引。無性解云:即無色界無漏心生世間心滅,彼趣所攝異熟無故。不由功用,自然應得無餘涅槃,能治現前一切所治皆永斷故。又釋「滅二趣」等云:「生第一有欲斷彼地諸煩惱時,想微劣故,自地無道;無所有處,地明利故,起彼無漏心現在前。爾時,二趣俱應滅離,謂第一有、無所有處二趣滅離,爾時,有情應成死滅,二趣所依俱無有故。非無漏法是趣所攝,是不繫故,對治趣故。」
問:准《攝論》難滅二趣失,此論乃責後起無因,二論既殊,何得引彼而證於此?
答:揚文廢旨似乎涇、渭,取理長披,誠同水乳。彼論本意責無本識,善染無種,無種即是無因異名,乘斯便責滅離二趣,故本論云:復次生無色界,若離一切種子異熟識,染污、善心應無種子,染污、善心應無依持,次下方責應滅二趣,故知兩論實乃同也,取證無失。
疏:「且復業中」者。
論中前來雙破果、業,下唯斥業而廢於果,故云「且復」生起下文。
論:「又行緣識應不得成」等者。
無性《攝論》如《燈》具辨。世親釋云:「業為緣識不相應者,謂福、非福及不動行,生已謝滅。若不信有阿賴耶識,當於何處安立熏習?如六識身不能任持所有熏習。」
釋曰:明賴耶無無持種識,即行熏識名緣不成。
問:經部識支剋體取何?
答:依二《攝論》相傳三釋:一云三業所熏能持種識,以為識支;二云所持業種,以為識支;三云能持種識及所持種皆為識支。或說結生染識亦是。有義斷云:雖有三釋,唯取種子為識支者以之為正,然同大乘取名言種為識支者以為正。故《俱舍論》說同類因所行與等流果功能將為識支,正相當故。
詳曰:若唯種者,即第二釋。此論下云:業種為識,非剋實體,云何斷言同大乘正?若言取彼第三釋者,第三既取能、所二持,云何斷言唯種正耶?進退有違,恐筆誤也。又依《俱舍》似有種義,若依《攝論》種相難明,故無性云:「謂行為緣貪等,俱生眼等諸識,許為識支。」又云:「許續生識為識支者。」此亦不然。按斯兩文,牒彼宗計,識支但現,世親亦現,文如前引。今應說云:據大小乘合為三釋,依無性論二文不同,即為兩釋,並依現說;准《俱舍》文復為一釋,但依種說,文如上引。或為四釋,第四通取種、現為支,如世親論文言總故義可通也。文如前云,審觀可悉。
論:「時分懸隔」等者。
有助論主更難彼云:欲、色界有色,行感可名緣。無色界色無,如何云感色?
疏:「色果在未來至八萬劫」等者。
問:縱果未來,何得去因許多劫耶?
答:若生報業,果未必遙;若後報業,果遠何感?如受非想八萬劫已後,方受彼人趣等報。報望昔因,隔八萬劫,豈匪遠耶?
問:生報之業如謗滅等,果既不遙,應名行緣?
答:略為二釋:一、但言懸故不得為緣,非許近者即成緣義,遮他論故。二、縱生報業,因果異世,道理疎遠,亦名懸隔,縱無其遠,有隔非緣。第二釋善。若爾,自宗如何?
答:有所感識,斯有何過。
疏:「如外法等非異熟因」者。
舉喻釋成。既汝行支由懸隔故,不能感果,應同外法不得名為異熟之因。
論:「此不成故後亦不成」者。
按無性云:「取為緣有亦不相應者,謂熏習位諸業種子異熟現前轉名為有,或復轉得生果功能故說名有。行所熏識若不成就,何處安立彼業種子,而復得言生果現前轉名為有?」釋謂異熟果將現前,故名現前也,或因現前有感果能,勢力成熟而異前位名為異熟。
問:隣次相望緣亦不成,何意越言取緣於有?
答:《攝論》意明業染之義,有有業種,餘支不然,故不明也。或舉前後以示方隅。前釋為正。
疏:「非但說所緣而無依」等者。
非以頌文但說第八有所緣境不說所依,即云第八無所依法,理實有故。不說所以,如《疏》具云。
疏:「意名無有義」者。
《疏》主取彼明意,文意以為其句,非彼論中有此全語,故彼論中廣明其意而立理云:謂若不說有染污意,於一切時義不符順。《疏》云:無有即牒彼論不說有意,義即牒彼義不符順。心體第三,如前具引。
疏:「又若無七至依八現種」者。
此據護法五必依七,由下具明,此不顯說。
疏:「依瑜伽至說無量名」等者。
按彼論云:問:諸心、心法凡有幾種差別名耶?
答:有眾多名,謂有所緣、相應、有行、有所依等無量差別。
問:何故眼等亦有境界,而但說彼名有所緣,非眼等耶?
答:由彼眼等離所取境亦得生起,心與心法則不如是。
問:何故名相應?
答:由事、處、時、所作等故。
問:何名有行?
答:於一切所緣作無量種差別行相轉故。釋同緣一質,相雖相似,見行各殊,名差別轉。
問:何故名有所依?
答:由一種類託眾所依差別轉故。雖有為法無無依者,然非此中所說依義,唯恒所依為此量故。釋有兩家:一云如一眼識託三根生,謂眼等一,次第滅意,及以末那。雖有為下而釋伏難,難意可知。今約根依色,非依根,所以不得名有所依。二云相應王、所名一種類,如眼王、所同託眼根。
詳曰:二互不足。前家闕釋種類之言,明眾所依理亦不盡,後家不辨眾所依義。今者應云:如眼等識俱有依根總有四種,謂同境、分別、染淨、根本。如此論中護法所說:以依非一,名眾所依。論意唯依俱有根說,不得取彼無間滅依顯心王、所,簡彼色等名一種類。
問:七、八二識依何言眾?
答:從多而說。或彼心所依亦名眾,眾非一義,兼自心王依成二故。王、所同類,故總合言託眾所依。
疏:「然彼言所依總有三種」等者。
彼《瑜伽》第一及《唯識論》由隔所引,五十五後故言彼也,乍觀似彼五十五文。
問:心、心所起,三依恒定,何得說云三中合說不恒不定?
答:略為兩釋。一云:依下諸師釋俱有依,除護法外有通恒定、不恒不定名為所依,非據因緣及等無間有不恒等。二云:依下正義具四義者,方名所依,等無間、緣闕、決定等。無時不依名為決定,雖由之生,世既不同,不得名為無時不依。又云恒者俱轉之義,既是過去,恒義便無,其因緣依有不恒定,如現熏種,是種因緣,然後現無而種不絕,故非恒定,亦非所依。疏總相談不恒不定,亦無有失,二義俱得,後釋順疏。有義:斥疏恒不等已,自會五十五及《唯識》云:故但應言依有二種,謂種及現。《瑜伽》且依現行者說,現依有二,俱有、無間;彼論且約俱有依說,但由言略無別所由:此論具明通舉三種。
詳曰:疏之所云恒不恒等,如前兩釋過亦無有。斷言依二,恐乃雷同,此論、彼論皆言所依,不言依故。若言依者,一切皆許,種、現皆是,更何須會?若言依與所依無異,豈不違下護法所明?由此故知《伽》五十五正明所依,此論真、假而兼說也,不可以彼廣略會之。
疏:「現望種子應無此依」者。
現行熏種雖是種依,體既是現,故不得名為種子也。若言因緣,理即可攝。有疏本云:種望種子,「種」字誤也。何以知者?
答:後種既託前種而起,何得云無?故知誤也。有義彈云:非但此論說心、心所名有所依,彼《瑜伽論》亦說眼等識有三種所依。既彼此論皆說心等名有所依,不說種子能有所依,名種子依有何過失?此中不欲釋因緣故,故下廣文言種依也。如增上緣依非攝一切增上緣盡,此亦應爾,不攝一切因緣因緣盡也。
詳曰:雖本欲明心等所依,及列釋中據寬立號。何以明者?即此論云:諸有為法皆託此依,故知據遍。若唯約心,何不說云諸心、心所皆託此依,言諸有為?又疏若云三依一一攝因緣盡,可如所責,但云初依依寬立號,何得以彼增上緣例?故知疏斷實無其咎。
疏:「若爾俱時至王是所依」者。
此問答意,種、現俱時非增上緣,置增上簡。同時心所既是增上,更無別簡應得名為增上緣依。夫俱有依要有主義,所既非主,不簡無失。有義彈云:此亦不然,由俱有名有前濫故說增上言者,根種望現業種子等及扶根塵等應是此依。既同有濫,如何偏責?故於尊教不應顯失。
詳曰:濫有親疎,親難辨故可須簡之,疎者易知不假分別。故下淨月種、現相例為俱有也。又疏但明兩俱寬狡,對望有差,何處有顯慈尊過處,搆虛指斥?
疏:「唯種相似」者。
唯現俱種似俱有依,所等不似,增上緣言故簡種也。
疏:「故復簡之如下當辨」者。
下淨月云:既許現識以種為依等文是也。
疏:「設如小乘至無增上」者。
問:若依自義,三依並無,既假同他,何但有二?《俱舍頌》云:「心、心所由四,二定但由三。」三者四中除所緣緣,故不唯二。
答:非增上緣皆俱有依。雖有增上,無俱有依,亦無失也。
問:不相應據自三無,何故前云諸有為法皆託此因,豈不相應非有為耶?
答:有義:依他實法而得生故,說從因生,非別生也。
詳曰:或依有法多分而言。
論:「無種已生集論說故」者。
按《對法》云:無種已生者,謂最後蘊,釋無種已生是本論也,謂最後蘊是釋論也。今難陀師取彼論意以之為證,彼意云何?難陀釋云:二乘無學隣無餘心名最後蘊,生此蘊種已入過去名為無種,所生法在名為已生。既因已滅而果現在,明知因果時必不同。
疏:「此中文略」者。
不引彼釋最後蘊文故稱略也。
疏:「今釋家取以為證」者。
即難陀師名為釋家,取彼論意以為證也。
疏:「或有眼非眼界」等者。
如《燈》第一,故不引也。
疏:「此前後俱」者。
前後體有名為俱有,非俱時有名俱有也。
疏:「此時闕緣」等者。
無緣更生後念之種,名為無種。若爾,云何名為已生?
答:而能生彼,俱時現訖,名為已生;或種現在,簡彼未來,名為已生。取前為正。有義彈云:若作此解,彼論應言無種已不生,此論應言彼依不引生後種說故,如何乃言據不能生後種而說?今別解云:無種已生依引生後自類種說,若生現行即前十一有種已生。若爾,如何《雜集論》釋有種已生謂除羅漢最後蘊也?無種已生謂最後蘊?
答:覺師子意,餘時種子為因,能生後念種、現。此末後心,前念種因,唯能生現故。論本名無種已生,由無種故後便斷滅。今難陀意亦即同彼,其護法等不依彼故,故但如前依種子說,非汝難陀、覺師子等所知見也。無著大師意說種子前後相生,云無種已生。
詳曰:義有萬途,豈無此理,若順二論,疏釋為優。云無種者,彰無後類,已生之言明與現俱,更有何求須安不字?此論應云:彼依不能而更引生後種說故,義繁文約,省不等字,故彼論釋言後蘊也。若但據種,自類相引,餘時皆然,何假以彼後蘊而釋?亦不可言釋家不得無著之意。何所以者?而師子覺樞衣北面伏膺函杖而造其釋,豈誤本旨?以此而推,優劣知矣。
疏:「此下比量」等者。
前師量云:種生於果必定前後,以因果故,如麥種等。出彼過者,麥種等喻能立不成,麥等而非勝義因果。設云我許有他隨一,據實喻亦所立不成。由下論云非極成故,故不出也。
論:「種滅牙生非極成」等者。
彼量同前,據實芽、種而非異時,喻闕所立。若云我許,即喻所立,他隨一過。又因不定,焰、燈、荷根而俱時故。
論:「次有俱依至必有故」者。
《瑜伽》七十六是此證也。故彼論云:「阿陀那識為依止、為建立故,六識身轉。此中有識,眼及色為緣生眼識。與眼識俱隨行,同時、同境有分別意識轉,餘耳等識亦爾。若於爾時一眼識轉,即於此時唯有一分別意識與眼識同所行轉。若於爾時二三四五諸識身轉,即於此時唯有分別意識與五識身同所行轉。」
釋:此中有識有陀那識,以陀那識為諸識依,同境之言而有二義:一、據本質,質一名同;二、據相分,相似名同。
疏:「由三因故」等者。
意識本欲緣於前境名作意也。言資養者,即本論云:二依資養故。《疏》脫二字,云何二依?
答:謹按疏主《瑜伽鈔》中而有兩釋。一同此疏,二云:一、依意根,即是末那;二、眼等根,由彼眼識依眼取境,令彼意識取境分明,由是五根名長養意,五隨舉一名二依也。
問:正義意識不依眼等,何得取眼名二依耶?
答:據眼為門,取境明了,名之為依。不得俱有依,名為依也。
詳曰:如疏所明,而不顯彼二依之義,取《瑜伽鈔》第二義釋,釋彼文具。
疏:「根離識故,不別說有」者。
問:不許別根,云何離識?
答:不同自境是自相分,名為離識。非言識外別有實體,名為離識。
論:「識從自種生」等者。
按彼論釋云:此說何義?似色現識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而生,佛依彼種及所現色,如次說為眼處、色處,如是乃至身處、觸處。
釋:謂即眼識而能現似境相轉矣。識外理無真實色體,故名似色。識現似色故,說眼識名似色現。從能生已識體之種,此種復由境界等緣,合已異舊,名為轉變。由斯識體,方從自種差別得生。
疏:「不用前識為今所緣」者。
顯五不緣心、心所故。
疏:「前相亦然至亦為所緣」者。
此顯前相具二支故成所緣緣,前相體有名之為緣,識帶彼相成所緣義。故《觀所緣論》云: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託彼而生。
疏:「又此所言至亦無違」者。
此釋外難總標無違,即次下言從前念等顯無違理。外難意云:頌言境色,長行色識,而色是同。境、識河漢,長行釋頌,一何矛楯。
疏:「從前念後至更互為因」者。
此意以境有前及俱,故頌、長行對望說異,立名亦差。理實前境亦名色識,俱時之境亦名境色。
疏:「即顯二念相似種是一故」者。
後念相分是前現相所熏種生,名一種也。
問:名言相種在識無邊,如何後相要前種起?
答:設不以前相種生者,即相似故名之為一。勘彼頌云:「決定相隨故,俱時亦作緣。或前為後緣,引彼功能故。」彼論釋云:「境相與識定相隨故,雖俱時起亦作識緣。因明者說若此與彼有無相隨,雖俱時生而亦得有因果相故。或前識相為後識緣,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論中雖不言種一等,以意而言,疏亦無失。
疏:「若以此見分至遞為因故」者。
道理根、境須相因起名為須用。
問:見種不生現行色相,相復不熏見分種子,如何得有遞為緣義?
答:由境為緣,見方得起,熏成自種。識種為緣,生識見分,變相分生。境若不有,見分不生,見分不生,誰熏見種?見種若無,見從何起?見若不有,相因何生?未有無心,獨有境故。由斯遠望,得互為因。
詳曰:觀疏釋此種與色識一段之文,總有三節:初以見種,名之為種,現名色識。二、或相下,相種名種,現名色識。然此有二,初總相明,又此所言等下,釋於伏難,顯頌、長行二意別也。三、若以此見分種下,見種名種,現相名色識。今助一義。翻前第三相種名種,現見名色識。
問:四中何勝?
答:理雖皆通,若順彼論第二應善,正順頌文。頌文既云功能、境色無始為因,明即相分種、現分二。故彼釋云:以能發識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識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違理。功能發識理無違故,在識在餘雖不可說,而外諸法理非有故。定應許此在識非餘,此根功能與前境色,從無始際展轉為因,謂此功能至成就位,生現識上五內境色。此內境色後能引起異熟識上五根功能,根、境二色與識一異,或非一異,隨樂應說。既言生彼五內色境,復云根境二色,明知功能即相分種,現名色識。
論:「然十八界至處處說故」者。
按《瑜伽》五十一云:「依此一切種子阿賴耶識故,薄伽梵說有眼界、色界、眼識界乃至有意界、法界、意識界,由於阿賴耶識中有種種界故。又如經說惡叉聚喻,由於阿賴耶識中有多界故。」又六十六云:「云何種種界?謂即十八界展轉異相性。云何非一界?謂即彼界無量有情種種差別所依住性。云何無量界?謂總彼二名無量界。」又九十六〈攝事分〉云:「住自性界者:謂十八界墮自相續,各各決定差別種子……復次以要言之,雖界種類十八可得,然一一界業趣有情種種品類有差別,故當知無量。譬如世間大惡叉聚,於此聚中有多品類,種類一故。雖說為一而有無量,如是於其一一界中各有無量品類差別,種類一故雖各說一,而實無量。」又《對法論》第一云:問:眼界何相?
答:謂曾、現見色及此種子,如眼界相,耳、鼻、舌、身、意界相亦爾。准上諸文十八界別,故不可以識等種子以為根也。《對法》既云及此種子,明眼等根別有種現,非識等種,事乃明矣。
論:「便違聖教至內處所攝」者。
按《瑜伽論》五十四七等云:「復次色蘊攝幾蘊幾界幾處……謂色蘊攝一蘊全、十界十處全、一界一處少分。」准此故非見種為根。又五十五等文如疏上下屢有別處,故不重也。
論:「不應說為增上緣」者。
按《對法》第五:解增上緣略有九類:第一任持增上,師子覺釋:謂風輪等於氷輪等,器世間於有情世間,大種於所造,諸根於諸識。
釋:風能持水,水能持地,故風、水輪皆言等也。由器世間、大種、諸根能持有情、所遠、諸識故,器、大種、根等三類亦名增上。又《瑜伽論》五十六云:眼與眼識非正生因,唯建立因,是故此二俱時而有,餘根、餘識當知亦爾。
釋:建立因者是增上緣,若五識種即是五根,故違諸文增上緣也。
疏:「十一唯欲色二界繫」者。
謂五色根、色聲觸三、眼耳身識;舌鼻、香味,色界不有;意、意識界及法界三,通三界故。由斯欲、色唯有十一。
疏:「上地無尋伺起眼識等難是」者。
亦是此中所違文也。按彼論云:問:生第二靜慮或生上地,若有尋有伺眼等識現在前,云何此地無尋無伺?若不現前,云何於彼有色諸根而領受彼地境界?
答:由有尋有伺,諸識種子隨逐無尋無伺三摩地,從彼起已,此得現前。又此起已識現行時,復為無尋無伺三摩地種子之所隨逐,是故此地非是一向無尋無伺。由彼有情於諸尋、伺以性離欲,而離欲故彼地雖名無尋無伺,此復現行亦無過失。既云有尋有伺諸識種子隨逐而彼得起,明知識種不即是根。若是根者,前問後答皆不應理,思之可悟。理既無違,故知識種非根明矣。
疏:「諸識亦應唯種子妨」者。
此難意云:論云眼界通種、現,執言唯種不取現。亦言眼識有眼、種,亦應同根唯取種。即《對法》云:問:眼識界何相?
答:謂依眼緣色,似色了別,及此種子積集異熟阿賴耶識是眼識界相,耳、鼻、舌、身、意識界相亦爾。
疏:「六亦無根唯種失」者。
問:兼取現業可無其失,但取業種過如何避?亦違根通種、現文故。
答:業既有三,明種不一,不同於前唯一種也,據此一邊以為言矣。或雖言業種亦取現業,後釋為正,如《燈》具明。
疏:「若言至非唯無記」者。
此救意云:若業已熟所招五識,理唯無記。業未熟時所起五識既非業感,故通善、惡。
論:「應無眼等為俱有因」者。
即善、染眼而以何法為俱有因?非業招故,不可業種而為[*]因也。
問:難陀既許根、識異時,責無俱有,豈不相符?
答:有義兩釋。一云依教難彼,不就宗責,《瑜伽》等說眼等為識俱依故。二此難救家,救家雖假以種為根,至實自許根、識同時,故難無失。
詳曰:今觀論意,由善、染識非業所招,不依業種偏難此二無俱有依,而元不論同異時也。
疏:「今西方至實有別根」者。
此師意據偏增說故得為正義。
論:「又諸聖教至器世間」等者。
按《瑜伽論》五十一云:「云何建立所緣轉相?謂若略說阿賴耶識由於二種所緣境轉,一由了別內執受故,二由了別外無分別器相故。了別內執受者,謂能了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及諸色根、根所依處。了別外無分別器相者,謂能了別依止緣內執受阿羅耶識故。於一時無有間斷器世間相。」又七十六、《解密經》等說處非一,大同不錄,《中邊》所明疏上下引。
疏:「即是可止之辭」者。
止者止住,此言即是止近辭,故此次說不及前師。「或」字誤也,應為指字。
疏:「若不言他至不能自依故」者。
不定過云:為如第七恒轉依他證八有依,為如第七雖復恒轉而不自依證八無依。
問:因於同、異二喻轉等名為不定,今唯第七何成不定?
答:雖體無二,義即有差,對二義故亦無有失。
疏:「故今此師令成俱有依義」者。
問:令心、心所取自所緣,方成所依。種既不能取自所緣,現望於彼,何成所依?
答:所依四義是護法宗,非此師意,不可為難。
疏:「又諸識現行至今略不述」者。
異熟六識而不能熏,現望於種亦同第八而非因緣,論略不說。
疏:「今不說依至望現是依」者。
異熟六識雖不能熏,同於第八。然現望種無能持力,不同八現與種為依,故不取也。
疏:「始末為論」者。
本有、新熏如次始末。
論:「如契經至恒相續轉故」者。
按《楞伽》第九:人體及五蘊,諸緣及微塵,勝人自在作,唯是心分別。心遍一切處,一切處皆心。又云:依父母和合,阿梨耶、意合,如蘇瓶中鼠,共赤白增長。薜尸、父厚、泡、創,不淨依節盡。業風長四大,如諸果成就。
詳曰:與論所引文雖不同,理旨同也。所以疏云勘彼文同,或可疏勘梵本云同,不據漢本,漢本闕此論所引文。
疏:「從下而微解亦應爾」者。
本明心等而有所依。今者先徵所依等義,名從下也。解文同徵故云應爾,故後解中先解二別,後明心等具依多少。
疏:「若爾四大種及五根扶塵四大」者。
初四大種造五根者,後即造彼扶塵四大。
疏:「除識蘊少分相望」者。
諸識相望有決定者,然非一切,故云少分。此決定識不取為難,以決定識是所依故,故除之也。
疏:「此簡受想蘊全行蘊少分」者。
但簡行蘊心所法故。又行蘊命亦是主故,故言少分,此文不次,結前第三所簡法故。
疏:「皆須此」者。
置此令心取自緣言。
疏:「彼論言有依此言是故」者。
彼《瑜伽論》言有所依,即是此論所說者是。
疏:「即前有境眼等為果」等者。
以有所緣與有境義而有別也。若有所緣,體唯能緣;若言有境,即通五根。要有所緣方有所依,故除根也。
疏:「此解所有能依」等者。
此釋伏難。伏難意云:本明所依,何故乃辨能依心等?故釋所有能依法者,意欲翻出能依之體,顯彼所依。疏言此解所有能依者,此牒定也。
疏:「此是依外至故重言之」者。
此總結前出所簡法之所以也。依謂所依,色、心所等是所依外所簡之法,故所依後而方指簡,名重言也。或唯顯明心所所以,以釋外疑。外疑意云:聖教既云唯心、心所名有所依,即應心所亦所依攝,故有斯釋。斯釋意云:此者此所,依謂所依,所是依外別所,簡法之一數也。若不簡之,恐疑同主亦是所依,故更分別名重言也。對次前文心、心所處故名重言。有義:問:何故別簡但簡心所,非所餘耶?
答:立論者意不應徵責,由前引教說心、心所名有所依,即恐心所亦是所依,故次簡之。雖皆有所依,所依唯心,餘非所依,相顯不說。
疏:「然諸識至略而不論」者。
而有不得為所依者,即四義中而闕第一決定義也。
論:「同境至所依別故」者。
問:眼等五識得自在位通緣五境,成事智品緣十八界,五根云何與識同境?
答:據因位中未自在說,更有餘釋,如下當辨。
疏:「亦作此義無相違故」者。
三位無七家亦同安惠成八無依,亦作此義亦顯安惠三位無七。
疏:「問至應設劬勞」者。
答:六依於七,七依親故,親依轉六亦轉。八依於七,七非親故,七無漏八不轉。有執、無執行有相似、不相似,故名親、不親。
答:第二云:若由八轉七方轉,可難七轉八亦轉。第八轉位七先轉故,七轉時八不轉。由親疎別,准前應知。又釋:六、七二執違非執故,七轉位六亦轉。第八無執不全違,所以不隨所依轉,思之。◎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四(本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四(末)
◎疏:「二率爾遇境位」者。
問:論無率爾,何乃加之?
答:准下奪中,既有三位,明今縱處三位不無,故遇言中含率爾也。有義:遇非勝境,即攝率爾。要遇非勝境,率爾心後方不續故。若遇勝境,率爾心後相續而生。若別言率爾,即顯率爾後皆不續。既率爾後,非皆不續,故即攝在第二位中。由此應有四句分別,一、心勝境非勝,謂於劣境起等流心。二、境勝心非勝,謂於勝境起率爾心。三、心、境俱勝,謂於勝境起等流心。四、俱非勝,於非勝境起率爾心,唯依第四說不相續。
詳曰:義恐未然。現見人有偏注意者,雖勝境至不捨先緣,豈非勝境率爾心後而不續耶?雖境非盛,以心先無偏所注處,遇而緣之,相續不息,豈非境劣心得相續?由此故知,所縱三位多分不續。未可即以句數定之。
論:「若自在位」者。
施為無擁,名為自在。夫將變現隨欲而成,有所觀察,莫不明悟。
疏:「八地已去皆能任運」者。
據自利說。若依利他於諸藥,病有未悟者。
疏:「為非此過至得相續」者。
為非唯此第一之過,而更有下等流等難,為生下論故致此言。有疏言初,理亦得也,今從此字。
疏:「遞相續生」者。
眼識與意落謝過去,後意續起;意落謝已。眼等復與意識續起名遞相續。非意識滅後獨眼生,名互相續,以五必與意俱起故。
論:「戲妄天」等者。
按《瑜伽》云:「謂有欲界諸天名遊戲[*]妄念,彼諸天眾或時耽著種種戲樂,久相續住。由久住故,[*]妄失正念;由失念故,從彼天沒。或復有天,名曰意憤,彼諸天眾有時展轉角眼相視,由相視故意憤轉增,意憤增故從彼處沒。」又按《對法》第三云:「清淨已生者,謂遊戲[*]妄念、意相憤怨、樂變化天、他化自在、色無色界諸天多放逸故,墮其所應,於所受用境及所住定自在而轉。」
詳曰:准《對法論》,[*]妄念、意憤、變化、他化次第而言,[*]妄念、意憤即當時分、知足二也。又憤恚者多因色境,欲上二天於諸妻室無所攝屬,何因相視生憤恚耶?何以明者?《瑜伽》第五云:三洲攝受妻、妾施設嫁娶,而除北洲,無我所故。如是大力鬼及欲界天亦爾,唯除樂化及他化自在天。既無攝屬,理應無有相視憤怨。
問:何所以者?
答:以此二天外境多化,故於內情亦無配攝。由此取下二空天者,不違自他害等四句,亦順對法,理應無爽。
問:何故《智論》云欲六天中間別復有天,謂戲[*]妄念、心恚天等?
答:雖處中間,何妨得是二天所攝。《智論》自云皆六天攝,亦猶梵王中間禪者初定攝故。或通六天,《智論》明言此諸天等皆六天攝;《瑜伽》復說欲界諸天,故可通六。
若爾,四句豈不違耶?
答:非彼六天總是戲、恚,取彼戲、恚名為自害。如總名人,唯佛使等方俱不害,六雖總天,唯戲、恚者是唯自害,亦何爽理?依實有情少分而言,上二空居亦有攝受,如魔王女攝歸魔故。
論:「故瑜伽至名為意根」者。
有義:第二師釋文有其二,初正翻三位破,二引《瑜伽》為證。疏說引證,屬第三文,今不依也。引《瑜伽》文證五得以自類為依,不證第三遇勝境故。
詳曰:乍觀論勢,誠有斯理,若審理披文,即疏為正,何所以者?舉增盛境證五相續,引《瑜伽論》自類為依,豈不顯五是相續耶?故下結云故知五識有相續義,雖復三因皆明相續,隨自因下所引之文以為別證,斯亦何失。
疏:「雖即六識至實非第七」者。
平等智體雖是第六,由轉去彼染污末那此智方得,故從所轉第七為名。
問:何為七無智名平等?
答:由我、無我,有平、不平,故七我亡,平等方立。
論:「或由悲願相應善心」者。
按《瑜伽論》五十九云:「智所引發結生相續,謂諸菩薩……又有能引發義利結生相續,謂智所引發結生相續。」又《集論》第三云:「已得究竟菩薩摩訶薩等,乘大悲願力故生諸有中。」又《對法》云:「若諸菩薩願力受生者,命終等心當知一切一向是善。」疏主釋:若分段、變易亦由二智善心為緣第八得起。言二智者,即七、六識相應之智。有義:但取第六為勝。
詳曰:雙取為優,將何以驗?
答:按《佛地論》第五云:無待大悲平等法性者,如來大悲普能拔濟一切有情,通緣三界。又云:隨諸眾生所樂示現,平等法性者隨諸有情樂見如來色身差別,如來示現。
釋:既云菩薩於十地中一地得一,明知而用平等性智為緣受生而救物也。不爾,云何地地證得?釋中言佛,舉成就者,顯彼分得,故不相違,如下廣引。
論:「開導依至非心所」等者。
有義科云:開導依者至名開導依者辨依義,此但屬心下,示其依體遮簡非依。初辨依義有四義簡,此後心等是第四義,簡自類識後心不為前心作依,無引導故。或雖是心,同時不為心所作依,非開避故。又言此者,此前滅心於後所生心及心所為依故。然為四義將為勝也。
詳曰:言等無間,何理不遮自類後心同時心所?豈復有許後心為前及俱時所無間緣耶?又第四義簡後心等,其第三而簡何法?故三義勝。又云此者此前滅心者,意即可通,望文不順,文中不言前滅心故。云何此此?故今應云:此於後心至名開導依者,辨其名義,此言此前具三義法。此但屬心下,出體遮餘。
疏:「簡異類他識」者。
自身八識名為異類。
論:「便聖教至心心所」者。
按《瑜伽論》三十八云:「等無間緣及所緣緣唯望一切心法說,由彼一切心及心法前生開導所攝受故,所緣境界所攝受故,方生方轉。」
論:「然攝大乘至奪因緣故」者。
按無性《攝論》云:「謂經部師作如是執:色、心無間生者,謂諸色、心前後次第相續而生。是諸法種子者,是諸有為能生因性,謂彼執言從前剎那色後剎那色無間而生,從前剎那心後剎那心及相應法無間而生。此中因果道理而成就,何用復計阿賴耶識是諸法因?為遮此執,故次說云:此不得成,如前已說。如說二念不俱有等,復有何過?謂無色沒,色界生時,前色種子能生今色理不得成,久斷滅故。從無想沒,心想生時,及滅定等出心生時,前心種子能生後心皆不應理,久斷滅故。又若離其俱生、俱滅攝受種子相應道理,但執唯有前剎那心能為種子引生無間後剎那心,即阿羅漢後心不成,不應得入無有餘依妙涅槃界,由最後心能為種子等無間緣生餘心故,如是即應無無餘依妙涅槃界。是故色、心前後相生,但容有等無間緣及增上緣,無有因緣。」釋色、心前後各自相生,非互相生為無間緣。
論:「雖心心所至餘亦開導」者。
按《瑜伽》云:「問:如經言此四無色蘊當言和合,非不和合。不可說言如是諸法可分可折,令其差別。問:何故彼法異相成就,而說和合無差別耶?答:眾多和合於所緣境受用領解方圓滿故。若不爾者,隨闕一種於所為事應不圓滿。」
論:「無心等位至即前自類」者。
《對法》同此。按彼論第五云:「等無間緣者,謂中無間隔,等無間故。」釋論云:「不必剎那中無間隔,雖隔剎那,但於中間無異心隔,亦名中無間隔。若不爾,入無心定心,望出定心,應非等無間緣。然是彼緣,是故於一相續中,前心望後心,中間無餘心隔故,是等無間緣。」
釋:無餘自類心來隔也。即餘自類,類雖是同,而非即此,亦名異也。若言異識名餘異者,住無心位有七、八間,云何得言入、出二心無間耶?故如前釋。
論:「先滅時至為開導依」者。
問:前難小乘行緣於識,時分懸隔,無緣義故。今同於彼,應不能開。
答:夫開導者,前開其路,引後令生。今避其途,是施功已,由斯後起而無見遮。縱曰長時,固亦無咎,不同於彼過去為緣,過去法無,緣義焉立?
疏:「問如解深密至今何翻解」等者。
此等諸教《疏》、《燈》上下而屢引矣。然唱導者臨論時披撿,非不勞神,今略重舉。初師難云:《瑜伽》第一云:謂眼識生三心可得,率爾、尋求、及以決定。又第三云:又一剎那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此即五識引生意識。又初師及第二師難云:《瑜伽》又云:決定心後方有染淨,此後方有等流眼識善、不善轉。又《解深密》等亦云:五識由意引也,此即五識由意引生。第二師云:又如《攝論》及《莊嚴論》、《佛地經》等,彼意皆說:轉第七識得平等智,轉第八識得圓鏡智。此即由彼世第一法第六意識,引生平等性智相應淨識。觀察、平等二智相應第六、七識,引生鏡智相應淨識。又異熟識依染污意,如《對法》說:或依悲願相應善心,此即有漏、無漏,六、七引有漏八。
疏:「如一法未達未遍知意」者。
無著明八不為小說,無性舉外以經為難而為通之,今略引云:彼本論云:復次,何故聲聞乘中不說此心名阿賴耶識,名阿陀那識?由此深細境所攝故。無性牒外引經難云:如說我不說一法未達未遍知等者。釋外難意云:賴耶深細不為小說,即小乘人不見第八,云何斷惑成阿羅漢?何所以者?如世尊說:我不說一法未達未遍知成阿羅漢,我唯說言於一切法已達已遍知,方能斷惑成阿羅漢。
釋:既云遍知方成羅漢,羅漢云何不堪聞八?八若不聞即非遍知,何名無學?進退有失。論此密意說不斷煩惱,以別相聲說總相處。釋兩義答彼,此第一解,據真諦釋。聲者名也,處者義也。生空真理,名總相義。以彼別相一法之名,詮於總相生空之理,故稱為密。經意總云:若生空理未以無間、解脫二道達遍知故,不能斷惑成阿羅漢,不言一切皆須達知方斷得果,由斯第八羅漢不知亦無失矣。外伏難云:何以得知別聲詮總?無性答云:「非諸煩惱有各別斷。」
釋:緣色等法別相之智名為各別,煩惱既非別相智斷,故知經云達遍知者是總相智。
問:以別詮總,其意云何?
答:顯總是別真實性故。論或取共相無常等行者,此第二釋。依俗諦解二乘之人依十六行觀於四諦,賴耶既在苦諦中收,無常等行亦該第八,據斯共相二乘亦知。所以聖教望共、不共二相而說知、不知也。
疏:「即是不緣種子等義」者。
若緣種家以依緣同簡無間訖,不煩約勝而重簡之,義明定故,由此故知非是彼義。
論:「論說末那我、我所執恒相應故」者。
即《瑜伽論》六十三云:「末那名意,於一切時執我、我所,及我慢等思量為性。」又按《對法》第二云:「意者,謂一切時緣阿賴耶識思度為性,與四煩惱恒相應,謂我見、我愛、我慢、無明。」准《對法論》無我、我所,但可證意之所緣也。
疏:「不可緣彼立此義」者。
彼者彼境,此義我所。
疏:「故知我境」等者。
我即是境,末那緣故。
論:「相見俱以識為體」者。
有義:即心自體說名見分,非四分中第二見分,世親同時唯二分故。
疏:「五亦應然等流境故」者。
言等流者相似之義。七、五所緣本質之境,皆是本識相分攝故。
疏:「若言識體能生故」者。
豈色等法體非能生?
答:識為餘本,能變生餘,色等不爾。
論:「論說種子實物有」者。
按《大論》五十二云:「云何略說安立種子?謂於阿賴耶識中,一切諸法遍計自性、妄執習氣,是名安立種子。然此習氣是實物有,是世俗有,望彼諸法不可定說異、不異相,猶如真如。」又按《攝論》第二云:「又若略說阿賴耶識用異熟識,一切種子為其自性。」又云:「阿賴耶識是實種子,是一切種子實因緣性。」准此多文,種子是有。
問:若實有,何故《瑜伽》五十二云:「復次種子云何?非折諸行別有實物名為種子,亦非餘處。然即諸行如是種性,如是等生,如是安布名為種子……如穀麥等物所有芽、莖、葉等種子,於彼物中磨擣分折,求異種子了不可得,亦非餘處。然諸大種如是種性,如是等生,如是安布,糓麥等物能為彼緣,令彼得生,說名種子。」又云:「是世俗有」。又《攝論》第二云:「非彼種子有別實物於此中住,亦非不異。」二論皆云無別實物,復云世俗,云何定斷論說實有?
答:世俗有言,非定詮假,如下論釋。因果道理不即不異,為對異熟因果定異,故云無別。又不同現心、色之法緣慮、質礙,云無別實,故無違也。
論:「似常一故」者。
依疏所簡,可為四句:一、似常非一,第八心所。似一非常,眼等轉識。似一似常,賴耶識體。非似一、常,轉識俱所諸種色等者。
問:我猶主義、可計一、常。所既不然、計多何過?如計諸蘊我一、所四,此何不然?
答:俱生、分別有差別故。又雖俱生緣內外別,何得為例?
疏:「是我之我」者。
如疏四釋。有義二釋:一云「是我」,顯第七計第八為我;「之我」者,義顯第七,更不計餘,唯執第八以之為我。二云「是我」者,義簡他我;「之我」者,義簡非我。
詳曰:復助一釋。義言第七執所執我是我許我,初我第七假者名我,後我第八,即所執我,「之」言與許我,意我相似。
論:「多處唯言有我見故」者。
按《大論》五十一云:「阿賴耶識或於一時,唯與一種轉識俱轉,所謂末那。何以故?由此末那,我見、慢等恒共相應思量行相。若有心位、若無心位,常與阿賴耶識一時俱轉,緣阿賴耶識以為境界,執我起慢思量行相。」《顯揚》所明,如《疏》具引。
疏:「即除四人」等者。
三乘無學、不退菩薩此四決定不緣藏識,所以除之。四外餘人有緣、不緣當須分別。分別可知,有漏、無漏緣、不緣故。
論:「證得十種平等性故」者。
如《佛地論》一一具明。今牒彼經,略引論釋。
經:復次妙生平等性智者,由十種相圓滿成就。
論:應知即是十地修果,一一地中略說,各證一平等性修習圓滿成就佛地。
經:證得諸相、增上、喜愛平等法性。
論:謂諸大士相及諸隨好相差別故皆名為相,如是諸相遠離遍計所執自性說名平等;增上者謂富貴自在,色等諸蘊各別皆非富貴自在,和合亦非富貴自在,離計所執說名平等;喜愛者由遍計力於順彼法發生觀喜,於違彼法發生憂慼,遍計所執諸法無故,於計所執喜、愛亦無,說名平等。達解如是所說諸相、增上、喜愛平等法性,故名證得。初地菩薩最初證得,後後地中漸漸方便修合增長,最後佛地圓滿成就。
經:證得一切領受緣起平等法性。
論:緣起有二,謂內及外。內緣起者謂無明等十二有支,外緣起者謂種、芽等一切外物,此二緣起一切皆由因有故果有,因生故果生,無作用義。空、無我義,無補特伽羅義,是緣起義。如是等義緣起自相是所領受,故名領受。緣起等義離計所執,說名平等。達解如是所說一切領受緣起平等法性,故名證得。
經:證得遠離異相、非相平等法性。
論:色等諸法變壞等相,不相似故,名為異相。遠離如是各別異相,即是共相。如是共相以何為相?非相為相。如契經言:一切法性唯有一相,所謂非相。非相即是平等法性,達解如是計所執法畢竟永無平等法性,故名證得。
經:弘濟大慈平等法性。
論:慈有三種:謂有情、法及無緣慈。由此三種平等救濟一切有情,不同凡夫及二乘故,故名大慈。救度一切,長時積集,福慧成滿故,故名弘濟。如是所說弘濟大慈,遍一切處無差別轉,故名平等。弘濟大慈平等法性,為所緣故,就境說名平等法性。
經:無待大悲平等法性。
論:聲聞等非不能拔濟一切有情,小分行相暫時而轉。如來大悲普能拔濟一切有情,通緣三界,遍滿行相,恒時而轉,無所觀待,恒救不捨,隨其所應拔濟三界所苦有情,無待大悲無差別轉,故名平等。此即法性,或緣平等法性為境。
經:隨諸眾生所樂,示現平等法性。
論:隨諸有情樂見如來色身差別,如來示現如是色身,如是示現一切如來形相平等。如是平等即是法性,是故說名平等法性。
經:一切眾生敬受所說平等法性,論:若有如是種類語業,能令有情善根成就,聞生歡喜,得淨信樂,如來便現如是語業令彼得聞,如來所出一切語言稱機宜故。諸人、天等皆無違逆,故名敬受。雖有眾生不順佛語此是化作,或當有益後必信受,就總為語故,言一切敬受所說。如是語言,由前道理,諸佛同現,故名平等。如是平等,即名法性。
經:世間寂靜皆同一味平等法性。
論:有漏五蘊說名世間,念念對治二種壞故。
釋:一、有為故念念壞;二、有漏故對治壞。唯苦、集二具斯二壞。
論:即彼息滅名為寂靜。
釋:彼苦、集二,論由此於此而寂靜故,即是聖道及以涅槃。依他起性世間寂靜,同歸真如圓成實性,故名一味,此即名為平等法性。
經:世間諸法苦樂一味平等法性;論:世間諸法略有八種,謂利衰等。如是八種總有二品,四違名苦,四順名樂,生欣、慼故。聖者居中恒常一味,得利不高,遇衰不下,如是乃至樂而無愛,苦而無恚。由彼遠離遍計所執世間八法,於一切處皆同一味,即此說名平等法性。
經:修殖無量功德究竟平等法性。
論:功德即是菩提分法等諸功德,熏修長養成就解脫說名修殖。平等性智雖無分別,由佛、菩薩智增上力,如如意珠,令異身中功德生長成就解脫。言究竟者,能得三乘般涅槃故。如是智名平等法性,遠離遍計所執性故。
疏:「其實思量但是行相」者。
識自體分實非思量。今舉見分思量行相顯彼自體。
問:云何顯耶?
答:是思量體,名為思量。舉末顯本,如花果樹。
疏:「其體即是識蘊攝故」者。
問:豈彼行相非識蘊耶?
答:雖亦識蘊,遮彼外難而有此言,為外難云行相思量與思何別?故今答云:行相體者既是識蘊,相亦同之。思即行蘊,故不相例。
論:「由斯兼釋所立別名」者。
心、意、識三皆有通別。若緣慮名心,依止名意,了別名識,此即通名,八識皆有此三名故。若積集名心,思量為意,了麁名識,乃是別名,如次別屬第八、七、六。
問:心行相者而是阿賴耶?
答:緣慮是也。
問:何故意以別相為行,心通行耶?
答:有義:雖標總稱即是別名,如十一色,色得名故。
詳曰:此不為例。色無餘名,不同香等,故取總名,以標別稱。心有別號,何得例同?故今解云:行相何要取別相耶,取總何失?前解第八了別為行,亦取總也,故不須例,隨應說故。
論:「未轉依位至無我相故」者。
按《瑜伽論》六十三云:「問:若彼末那於一切時思量為性,相續而轉,如世尊說出世末那云何建立?名假施設不必如義,又對治彼,遠離顛倒正思量故。」
釋:此中難意,若四惑俱恒思量者,即出世位而無四惑,復不思量,何名末那?初答意云:夫立名者,但假施設未必稱義,故出世意雖不思量亦得名意,與疏稍別。
論:「此四常起擾濁內心」者。
內心之義傳有兩釋:一云內心體即第八,由第七識相應四惑緣第八識,令成有漏故名擾濁。二云內心即第七識,由相應惑而成染污,名為擾濁。
詳曰:今同後釋,所以者何?
答:言擾內心令外轉識恒成雜染。雜染者,不由第八第七能故。又別釋者,內心通取七、八二識,第八由之成有漏故。
疏:「說四種愛至七慢分別」者。
相攝如《燈》具明,四愛如《法華》攝釋第三、第四。
論:「瑜伽論至寧不相違」者。
按五十八云:「貪染令心卑下,憍慢令心高舉,是故貪、慢更互相違。」撿兩本論皆五十八,疏云五十五,撿文者誤。
論:「分別俱生至義乖返」者。
按五十五,貪、嗔互相無。此惑與慢、見,謂染愛時或高舉或推求;慢之與見或更相應,謂高舉時復邪推搆。撿兩本論並五十五,《疏》云五十八,亦恐撿錯。又按《對法》第六云:「謂貪不與瞋相應,如瞋疑亦爾,餘皆相應。」故知貪與見、慢相應。又云:見慢皆不得與瞋、疑相應。不障見、慢自相應也。
疏:「文與前別」者。
與前第三所明文別。
疏:「與第八識所簡乃同」者。
同彼簡去別境及善、隨惑、不定。
論:「定唯繫心至剎那別緣」者。
問:若據有為,定境不一,依相續說八非間斷,如何說七剎那別緣?七繫於八,由八而有,似一常故。
答:定有專注一境之相,境對稱一,第七不爾。據境有為,故云別緣,而非第七作別緣解,而似一常依相續說。
若爾,本智相應無定,無一相故。
答:一解雖無,有深專義,有定無失。諸師上下或云別緣,或說緣一,准此應悉。
疏:「問:如定變化障」者。
依定得通,能起變化。由彼硬澁無堪任性,能障於彼變化等事。變化之障,依主得名。
疏:「或父外意」者。
《瑜伽》文外,彼論不言世俗有者,有實體故。
疏:「然忘念一至不別說」者。
與別境念行相相似。念前說無,忘念同念,故不說也。有義:若爾,不正知亦爾,何須解之?故此但是論主遺忘。
詳曰:疏若斷云忘念別境念分攝故不說之,可如所責。疏撿行相有似、不似,故說、不說。一何輒斥,豈自不得論之妙旨,推過論主言遺忘乎?次前疏云是別境故,此不說者,對邪欲解攝相說也,此方悉陳。
疏:「耶欲耶解至故此不說」者。
有義:非由別境,但依二十故不說之。
詳曰:五遍染家亦不說言,而依二十隨煩惱說,如何簡略依二十耶?若言雖不說依二十,二十隨中有不遍故,故須簡者。若爾,二十二中亦有不遍,何不依簡?故如疏說理甚無違。
論:「要緣曾受境界種類」等者。
有義:如等流五識所緣現境,雖非曾受而是率爾五識所得境之種類,名曾受境。五識既爾,意識准知。此之後心,緣前類境,亦得念起。今第七識唯緣類故,故說有念。所執賴耶是無始時曾受類故,緣現境故非緣曾受。
問:設緣過去,彼已滅故但緣現影,此即一切皆緣境類,如何曾受與境類別?
答:理實二境皆是現在,本質過去名為曾受,質若現在但名為類,七與五境質唯現故,但名緣類;意識有時質久滅故,名緣曾受,故有別也。
詳曰:現在等流五識之境,豈非過去等流識等境之類耶?若許是者,何乃不言?若不許者,有何所以?又現意識緣久滅境,境體既無,何是曾受?故雖重釋,尚疎遺也。故今應云:是前率爾、等流識等境之類也。過去本質雖體實無,而變相緣,相似於彼名緣曾受。
疏:「能發惡者等是」者。
釋前師難。前師難云:不正知者謂起外門能發惡業,豈第七識能有此事不正知俱?故今會云彼約六識,非據第七。
論:「瑜伽論至三界繫故」者。
按彼五十八云:云何名隨煩惱?略由四相差別建立。一、通一切不善心起,謂無慚、無愧;二、通一切染污心起,謂放逸等;三、於各別不善心起,小十隨惑,若一生時必無第二;四、善、不善、無記心起。謂不定四,不定四法《瑜伽》亦名隨煩惱也。放逸等十既云遍染,明知第七有不定惑。
論:「諸疑理者至亦勝解」者。
問:何故疑理事須印?
答:事理雖別,然必相依。如於苦諦即有苦事、苦理、苦如,由此疑理於事有印。
疏:「事決不生疑」等者。
此難意云:疑與勝解俱時而生,境有理事,疑緣於理,勝解緣事,既不同取,便違同一所緣之義。
疏:「理疑亦解生」者。
此釋意云:勝解於彼所疑之理而亦解生,即所緣同,行相有別。
問:疑所疑理而勝解生可同所緣,印所印事疑不緣之,所緣還異。
答:事亦有疑,但相微隱,疏示一隅,故不言備。
疏:「前解但約事疑」者。
即前引彼五十八云:疑由五相至如何有欲勝解二數,此解約彼事疑為難。
疏:「以疑理所引」等者。
外䠱前難故此釋之。外難意云:若緣事疑是煩惱者應非見斷,見斷唯是迷理惑故,答意易詳。
論第五
論:「違聖言故」者。
即違《瑜伽》第十一說諸禪出受,疏云十二,「二」字誤也。按彼論云:「無相者,經中說為無相心定。於此定中捨根永滅但害隨眠,彼品麁重,無餘斷故;非滅現纏,住無想定必有受故。於此定中容有三受,謂喜、樂、捨。」
釋曰:無漏定心而緣真如名無想定。或相應捨被惑所雜,或為緣縛,能雜能緣捨根惑種名捨麁重,斷此惑種名斷隨眠。據此等斷名斷捨根,非斷現受,餘文可悉。
疏:「若許喜樂」等者。
問:前師但言喜受相應,如何牒言許喜、樂耶?
答:為二釋。一、依三受而以明之;二、就理言喜麁、樂細。麁猶上有,細必不無。
疏:「第七所緣至為境界故」者。
此釋意云:隨緣何地所引果識,第七俱受,即與先世引業受同。何所以者?緣彼引業所感果故。疏云相應是隨順義,若與彼業受不隨順,即不能緣彼業之果。
疏:「又地所有至與彼受俱」者。
此第二釋,隨所緣識所生之地,七與彼地第六意識增上受俱。俱者即是喜、憂等同。何所以然?由緣彼地引業之果,故與當地增上受同,如生惡處憂受增上,餘趣准知。前據與彼能引受同,後同所緣當地增受,故二別也。有義:隨第六識增上受俱,如初轉依隨六增上,故受俱起亦隨第六。
論:「任運一類」等者。
如阿賴耶任運一類而無轉易,不與思惟所引之受而共相應。此何不爾,何知以然?
答:按《瑜伽論》六十三云:「阿賴耶識相應受於一切時,唯是不苦不樂受。」於一切識三受位中恒相續流,乃至命終無有斷絕。所餘二受當知思惟之所引發,非是俱生,時時作意引發現前,以八例七,七同唯捨。
疏:「彼是自相別義」者。
異熟果相,種子因相,是阿賴耶識自相別義,攝持因果為自相故。
疏:「欲界中不伏修惑」等者。
即欲意識俱生我見依不斷問,依斷家答。
疏:「彼定心至為有頂依」者。
意明平等通諸地有法。觀第六引彼平等智以為所依,生空第六即以隨身界繫第七而為所依,故云不定。
問:無漏第七與能依識即許同地,有漏末那而與第六地繫許別,竟何意耶?
答:有漏末那而有二義,一、隨依繫,緣彼依故;二、非六引,故與第六地不必同。無漏亦二,一、不繫故,而隨觀察通緣理事;二、由六引,故隨能依而同地也。
疏:「不可以因數等難」者。
不可以受因、果是同,便難因、果令似所等。
疏:「此微細言《攝論》二本皆第一說」者。
按《無性論》牒本論云,此意染污故有覆無記性,與四煩惱常共相應。如色、無色二廛煩惱,是其有覆無記性攝,色、無色廛為奢摩他所攝藏故。此意一切時微細隨逐故,釋三界者有情所歸所集之所,猶彼市廛,而梵云阿縛遮羅。
論:「謂生欲界至應知亦然」者。
按《瑜伽論》六十三中明亦同此。故彼論云:「隨所生處是諸煩惱即此地攝。」
釋:隨第七識所生之處,彼相應惑亦同地攝。又《顯揚》十九云:「若生此界中補特伽羅,當知此意相應煩惱,即是此界體性所攝。」釋《瑜伽》約地,《顯揚》據界,麁細少差,大意一種。
論:「阿羅漢滅定」等者。
准《瑜伽》六十三中不言滅定,故彼論云:「諸離欲者世間治道,若現在前,若不現前,此諸煩惱現行不絕。若諸有學已見迹者,出世間道現在前時,此諸煩惱不得現行。從彼出已還復現行,善通達故,未永斷故。若諸無學此一切種皆不現行,是諸煩惱當知唯離非想非非想處欲,故一時頓斷,非如餘惑漸漸而斷。」
釋:言此煩惱者,此第七識相應四惑,與此論別,會釋如疏。
疏:「八十八至不伏相似」等者。
六、七惑別,金剛斷異是不同也。然俱世道不能伏之,名不伏相似。按彼論云:又見雜染得解脫時,亦能於餘畢竟解脫,非餘雜染得解脫時,即能解脫諸見雜染。所以者何?由生此者依世間道,乃至能離無所有處所有貪欲,於諸下地其餘煩惱心得解脫,而未能脫薩迦耶見。由此見故,於下、上地所有諸行和雜自體不觀差別,遍計為我,或計為所。由此因緣雖昇有頂而復退還,由出、世道先斷一切薩迦耶見,後能永斷所餘煩惱,由此因緣無復退轉。
疏:「問至能緣此識亦應斷」者。
此中徵意。若不許斷而違其理,若隨所緣亦名斷者,如何論云與有頂地下下煩惱一時頓斷?先已斷故,何名頓斷耶?
疏:「實理解至以此例彼」者。
更無惡業所招之果。第八言除,修惑猶在,我執未亡,能緣第七不得言斷。
問:見道但無一分第八,第八名捨,亦闕一分能執第七,第七應捨。
答:因亡果喪第八可捨,七非業招,執體不無,何得名捨?
疏:「今此不依至亦通無漏故」者。
雖復《佛地》、《無性》二論說有淨識,然《佛地經》及無著論不說有之,由斯不取末論為證。
論:「顯揚論至平等行」等者。
按彼論云:意者謂從阿賴耶識種子所生還緣彼識,我癡、我愛、我我所執、我慢相應。或翻彼相應,一切時恃舉為行,或平等行與彼俱轉,了別為性。
疏:「然所引識至無藏識故」者。
以《瑜伽論》而言藏識或二轉等,所以此論不難無學,以彼無學無藏識故。有義:文略不說。
詳曰:非為略也,為引《大論》識起多少以之為難,本論既舉藏識為法,所以不得難於無學,故疏為正。若也不取彼文為理,而難無學即無傷也。
疏:「第八至如餘七識」者。
問:前師自許聖道、無學第六無依,識性因轉,豈非犯於他不定耶?
答:俱有依中含共不共,聖道等位第六意識彼亦許有共俱有依,宗法之中既不別言,故無不定。
疏:「若成前總宗至意識無依」者。
有義彈云:無學、聖道意識皆在有法中收,豈得約宗有法之中有不定耶?
詳曰:夫五不定因於二喻,或有或無,無所立處即為異喻。立者雖立聖道等意在有法中,然後陳宗聖意非有,以理而言合居異喻,因既於轉,何非不定?誰望有法出不定耶?若言前立在有法中,如何復言是異法者?斯亦無爽,前依總立云有法收,出過據理合居異品。亦如古立宗因違云,如立聲常;一切皆是無常故,因。陳那正云:一切皆是無常故者,而是異喻,非是因也。彼既以理正因為喻,今亦以理正宗為異,亦何失乎?又《因明論》云:異法者若於是處,說所立無。釋除所立外所餘法處,但無所立即宗異法,聖道等意,既無所立,為異何咎?若不爾者,於是處言攝無所立法不盡也。止濫不窮,便諸過起,由斯疏判理固無違。
疏:「若以六識至無第七」者。
有義彈云:別宗如前宗違比量,因無不定已成似量,外量如前之支無過,因云第六意識攝故;如無學等第六意識。外人豈將真量與似量為不定過耶?若彼外量取因量因云六識攝,亦有不定之失,此即共不定,如何說有決定過耶?此彈意云:相違決定前後兩家之支並具。今者前量六識攝因已犯不定,所立別宗復違比量之文便缺。後家舉彼第六意因之支乃具,闕不闕別,何理得成相違決定?若也,敵者還取前因,即是六中共不定攝,何成第六不定過耶?
詳曰:直觀疏文誠有斯失,論疏主意據改其因,前因之中而言略也,如《義燈》正,故疏無失。
疏:「此為初元」者。
第七我執初不起位。
疏:「不可說彼得互捨」者。
不得以八同七令捨,以七同八而亦不捨,何以不得?
答:染污過尤,暫滅名捨,淨法他縛永無名捨。
疏:「若定爾者至非法觀果」者。
此難意云:若也,定許法觀及果皆平等者,八他已去無非法觀及法果時,即應恒時起平等智。
疏:「由此應說隣近果」者。
此答意云:雖二後得皆名為果,遠近既殊,故平等智而不恒起。
疏:「或八地已去無分別智至無妨」者。
此第二解,以二本智自入二觀,二後得智各望自本名之為果。
疏:「若約後義即果全論」者。
但法空果即起平等,更不遠果而以去之,故云全論。
疏:「或第八未捨名至此解難知」者。
以執藏義正名賴耶。平等非執,故所緣八何名賴耶?
疏:「既無能藏,藏義應暫捨」者。
此乃䠱前難知意難。若無能藏,所緣第八不名賴耶。既無能藏,賴耶應捨。
答:此難意如初位辨,故不重云。
詳曰:賴耶之名而既未捨,許緣何失?若要起執方名賴耶,既不執時,名何不捨?由此理論,許緣無咎。
疏:「深喻至人中起事執」者。
法空理深,迷斯至理名為深也。
問:謂人是人執,而與淺喻竟何別耶?
答:據迷於杌分成淺深。
問:謂人設喻,迷生空理,名深何失?
答:意明我、法相依而起寬狹不等,事理相託,故不喻之。
疏:「彼雖非執」等者。
雖言兼於得失,今取得也。
疏:「若不然者至無有漏心隔」者。
若也不許細障行爾。即應三地法觀恒行,以無有漏而為隔故。或不然者,顯彼細障有不行時即法觀起,前解為勝。
疏:「以此為證」者。
以八地上法觀不恒,證上三地而第七識得有法執,或以此論而為證也。即此文云:猶起法執不相違故。
疏:「說彼地地皆能斷故」者。
第六法執地地既斷,云何得言所知障在?若言言有據小有者,此亦不然。既法執起煩惱應行,如疏下難。
疏:「問何故上言至全言有也」者。
生起下論。
疏:「四阿含不攝」等者。
詳曰:解解脫義名《解脫經》,於理為勝。故經頌云:若解脫諸惑等,故諸經論從其所說以立名者,其類寔繁。若不爾者,凡是經名是如來建,或集法立,豈佛、阿難據後零落而立斯號?若後人立名,亦為未可,便合經因難為楷准。
論:「此依六識皆不得成」者。
如《無性論》,《疏》、《燈》略引。學者猶迷,故今具錄。
論云:「此於五識無容說有,是處無有能對治故。若處有能治,此處有所治,非五識中有彼能治,於此見道不生起故。」
釋曰:以五識中無能治見,故不得有所治無明。言見道者,簡餘二道,以成事智佛果有故。
問:第六應有不共無明,有見道故。
答:六有通治,非別治故。
問:七有見道,七相應惑應名見斷。
答:雖不斷之,伏暫不起亦見力也。由斯見道有平等智,據大乘說。
論:「非於不染意識中有,由彼此應成染性故。」
釋曰:外人計云:在淨六中,以淨六中無餘煩惱,相應無知得名不共,故難淨意既有無明,應成其染。
論:亦非染污意識中有與煩惱共相應時,不共無明名不成故。
釋曰:牒轉計破,意有餘惑方名為染,不共既與彼意惑俱,便是相應,何名不共?
論:「若立意識由彼煩惱成染污者,今應畢竟成染污性。」
釋曰:不共無明恒行不絕,意識何有而得淨時?
論:「諸施等心應不成善,彼煩惱相恒相應故。」
釋曰:破文外救,外救既云意恒成染,亦何爽耶?故斯難起。
論:「若復有說善心俱轉,有彼煩惱。」
釋曰:餘小乘救,施等善心與煩惱俱,由是不共無明恒行竟有何失?
論:「是即一向與彼相應,餘不得有,此染意識引生對治不應道理。」
釋曰:正難前救,意既一向恒有無明,無明外餘善等之法此意非有。既無信等意,名世善而不得成。又意恒染不可能引無漏善生,所治不為能治因故,故出世善亦不得有。
論:「若有說言染污意俱有別善心能引對治,能治生故所治即滅,應正道理者。」
釋曰:顯正義也。有大乘說,染污意外有別世善,世善能引能治見道,應彼相生治障理也。
論:「若爾,所立不共無明亦不成就,與身見等所餘煩惱恒相應故。」
釋曰:此外難也。其難意云:七俱無明有餘見等三惑相應,應亦不得名為不共。若雖見俱,猶名不共,我前染意俱時無明。雖餘惑俱,何乃不許名為不共?
論:「汝難不平,非我說彼與餘煩惱不相應故,名為不共。然說彼惑餘處所無,故名不共。譬如十八不共佛法,前說與餘煩惱相應名不成者,觀他所立,顯彼過故。」
釋曰:答前外難,平猶齊也。前觀汝宗言餘惑俱失不共號,非我大乘許是義也。
疏:「不見不正知至掉名我掉」者。
問:前師但云以隨惑中不正知等,是此識中我見慢等,誰言隨中說不正知為我憍等?
答:若隨惑中不說我憍我掉等者,何理得知?隨中憍等是第七識相應慢等。若言說者,教無文故,故為斯難。
疏:「唯此俱貪至不為主故」者。
略為二釋。一云此第七貪不與六識慢等俱故,方曰相應。
問:豈六識貪非相應耶而言唯此?
答:六相應貪通其二種,有共、不共。第七不爾,故唯言簡。
問:七貪非主,即明相應,何言與六慢等不俱名相應乎?
答:為遮外難故對六明,恐有難云:第七貪等既不與六慢等相應,應名不共,故今對顯。二云此者,此六識也。疏「不」字誤也,應為「亦」字。此六識貪亦與六識慢等俱者,或名相應。
問:相應貪等,第七豈無,言唯此六?
答:簡自六識不共貪等,而置唯言。非對唯識,言唯此也。
疏:「此十增上至唯無明增」者。
由十增上,十得主名。俱時無明不得主,號曰相應也。
論:「又契經說眼色為緣」等者。
按無著《攝論》云:「又五同法亦不得有,成過失故。所以者何?以五識身必有眼等俱有依故。」世親論解與此別說,《無性論》同。世親論云:言同法者,第六意識與五識有相似法故,彼有五根及阿賴耶為俱有依。此亦如是,有染污意、阿賴耶識為俱有依。此五同法,離染污意決定非有。
釋曰:所依有二,名為二緣。無性《攝論》根、境二種名為二緣,根中不取阿賴耶識,以共依故。故彼論云:五識與彼意識有同法性,謂從二緣而得生起,彼染污意若無有者,與此相違,所謂俱生增上緣依無有別故。阿賴耶識雖是意識俱生所依,然不應立為此別依,是共依故,因緣性故。
論:「謂如五識至俱有所依」者。
有義:彈疏釋云:若是宗法,何故乃云必有眼等?今解:謂如至俱有依皆同法喻,即以此喻所簡別法為其宗法。
詳曰:依義寬通,舉眼所以簡餘非者,斯亦何違?若言喻者,何假置彼必有之言?觀諸因明未見喻中有此例故。必有定義,宗有無失。下總量云:必有不共,顯自名處,是宗法也。又總是喻,更有何法是所簡者,將以為宗。若言意根即是所簡,文既不言,應是意許。若如是者,豈此宗法唯有意許,無言陳耶?又未曾見以喻所簡別法為宗,准此則應先舉於喻後方言宗,以喻簡彼宗法過故,以此而言知疏無謬。
論:「不可說色至二分別」者。
據《無性論》此文雙破經部、上座亦應無失。故彼論云:經部所立色為意識俱生別依,此不成就,不應道理。以就思擇、隨念分別,應一切時無分別故。傳釋云:肉摶心藏四塵色法,為意識依。又云:由此道理餘部所立胸中色物,意識別依,亦不成就。釋類破上座,同是色故。故此論初含於兩宗,後破經部,理應允矣。
疏:「如瑜伽抄會」等者。
下自具辨,《義燈》復明也。
疏:「生所依」者。
親能發起名之為生,非同種子辨體生果名為生也。
疏:「法但為境」等者。
即五十二明彼無法得為意境,是此證也。彼文廣辨,今略引之。
論云:問:如世尊說過、未諸行為緣生意,過、未非有,何故說彼為緣生意?若意亦緣,非有事境,云何佛說由二種緣,諸識得生?答:由執持諸五識身所不行義,故佛世尊假說名法。是故說言緣意及法,意識得生。
釋曰:持自無體,令五識不行,令意識轉,故假名法。非言為法,即有實體。
論云:「又有性者,安立有義,能持有義。若無性者,安立無義,能持無義,故皆名法。由彼意識於有性義,若由此義而得安立,即以此義起識了別。若於二種不由二義起了別者,不應說意緣一切義,取一切義。」
釋曰:相分雖有,據本質說,得言緣無。
論:「若謂現在至寧說為意」者。
問:有部十八界通三世,如何難言現但名識?
答:意具思量、依止二義,而現在識雖未起用為依生識,然住意性亦得意名。不據思量現名為意,故亦無過。
論:「已滅依此假立意名」者。
有義:依止名意,自望假說,非依第七。思量名意,依第七立,故云已滅,依此假名思量意也,立宗但諍思量意故。
詳曰:已滅雖無,然開其路,彼識依此而可得生,似現依止假立意名。已滅之意與現思量殊不相似,如何依七假立思量?雖思量意是本所諍,為外難云滅非思量,何得名意?故論答云:滅似現意,依止一邊,依之假立。若言依止自望說者,如何自望?若望現在,現在名識,似何稱意?若望以前,以前體無,似似於誰?論破於他,假依真立,義應不成。又按世親《攝論》第一云:「過去已滅,無所思量,云何當有能思量性?」准此文意,不以思量為過去意,可審詳之。
疏:「無想滅一識」等者。
以五轉識前位已捨,故言但滅一二識也。
疏:「《攝論》難云俱滅何異」者。
按彼論云:「由二自相無差別故,心及心法俱滅何異。」
論:「若謂加行」等者。
按無性《攝論》第一云:「不可說在第四靜慮,在第一有地差別故;出離、靜住欲差別故。」二定差別,但舉加行及地二別。又准《俱舍》第五卷論:有十差別。一、地有異,謂第四禪、有頂別故。二、加行異,出離、止息二想別故。三、相續異,異生、聖者身不同故。四、感果異,五蘊、四蘊報差別故。五、順受異,唯順生受通生後等時差別故。六、初起異,無想二界,滅定唯人。七、退有異,得不經生、經生別故。八、名號異。九、還不還異,如箭射空無惑不返。十、二得異,初唯加行,後通二得。離染唯佛,加行餘聖。如次配彼無想、滅定,是二差別。
疏:「此中通言至第六相縛」者。
此論引彼文不足也,無意識言。今按彼云:又復意識染污末那以為依止,此脫初句,餘文悉同。
疏:「《對法》等云:漏所隨逐」等者。
等《瑜伽論》文,如《樞要》辨。《對法》所說如《義燈》解,故此不言。
疏:「即是《攝論》我執不有失」等者。
此文與彼第六大同。其中委曲而徵逐者,彼不及此,故言極差。
疏:「大乘之中至以此理通」者。
雖八識別總得名意,以對六境,故合為一。
問:何故不釋十八界耶?此文正釋,故疏不云。
疏:「初句即是此識得名」者。
即《對法》云:依眼緣色,依所依眼識得眼名。
疏:「此各有種如《瑜伽》」者。
按彼第一云:云何眼識自性?謂依眼了別色。彼所依者,俱有依謂眼等,無間依謂意,種子依謂即此一切種子執受所依所攝阿賴耶識,乃至意識亦復如是。又云:「俱有、相應一一而轉,又彼一切各各從自種子而生。」
疏:「且據麁相至識不必生」者。
問:今盲冥者,有境無根而識不生,證識依眼,如有眼者,由境無故而識不生,應識依境。又但有根,識即依生,色界應有鼻、舌兩識。
答:至理識生實藉根、境。就勝緣說,依眼非色,亦猶識、境互相因生,而依主勝稱為唯識。又濟巨川匪唯一筏,假諸帆橈方堪利涉,世就勝言舟為度矣。
疏:「如迦末羅病」等者。
問:非黃見黃,自是意識,如何以此證眼識耶?
答:由根損故,令初眼識而不分明,而後意識見有錯亂,故舉壞意證眼識變。
疏:「謂由根合識令根有損益」等者。
由根、識合觀日、月光,如次於根而有損益。又按《俱舍論》第二云:由二因故,從根立號。一、由根是所依性故,境即不爾。二、由所依是不共故,唯自識依。色亦通為他身眼識,及自意識而所取故,餘四准此。由斯不從色等立稱,雖即二義,簡濫亦畢。
疏:「意識不然,眼等可爾」者。
據等無間六皆名意,今目第六,故為不然。五識根別,依根立名,無濫可爾。
論:「惑名色識」等者。
有義疏說亦依主釋,今解通有財釋,以能有境名色識等,即有財釋。
詳曰:若汎爾言,非無此義。辨論所說,但依主釋,故論斷云:隨境立名,順識義故。謂於六境了別名識,不言有境而名為識。
疏:「蛇眼聞聲」等者。
按彼經六十四云:「瞿陀尼人眼識聞聲,如閻浮提中蛇蚖之類眼中聞聲,瞿陀尼人亦復如是。如隔障礙聞眾音聲,見眾色像亦復如是,以法勝故。」
論:「莊嚴論至同類境故」者。
按彼論第三偈云:「如是五根轉,變化得增上。諸義遍所作,功德千二百。」
釋曰:此偈顯示轉五根變化,此變化得二種增上。一者得諸義遍所作,謂一一根皆能互用一切境界故。二者得功德千二百,謂一一根各得千二百功德故。
疏:「或即初地至此是本義」者。
《佛地論》中義有本、別。舉本簡別,如次前疏而以明之。
論:「佛地經說至作四記」等者。
《疏》及《樞要》雖皆引之,學未博者披猶難悟,今撮彼要,隨難釋之,冀諸後學臨文不惑。
經:由是如來示現種種工巧等處,摧伏諸伎傲慢眾生。以是善巧方便力故,引諸眾生令入聖教成就解脫。
釋曰:餘九化下皆有以是善巧等言,下同不錄。
論:此中顯示現神通化,為菩薩時示現種種陶師等類工巧等處,此是智上身業相現,為摧傲慢故現斯事。善巧方便即是悲慧平等,運道先現神通先令生信,故名引生令入聖教,如現神通度迦葉等。次令調順有所堪能故名成就,引令長養諸善根故,後令解脫三界惡趣。
經:由是如來往諸眾生種種生處示同類生,而居道位,攝伏一切異類眾生。
論曰:此中顯示現受生化,謂現化身於天人中一切生處示同類生,居剎帝利、婆羅門種,伏下諸類令得利樂。
經:由是如來示現領受本事、本生難修諸行。
論:此中顯示現業果化,成所作智現以化身領受化業。由此業故,示受一切本事、本生難修諸行。先世相應所有餘事,名為本事;先世所受生類差別,名為本生,如毘濕飯怛囉等。依此本生先所修行種種苦行,名難修行。
釋曰:領者攝撿,受謂納受。乘斯化業,攝納化果,故名領受。與身相應,非身之事,名為本事。所受身事,名為本生。毘濕等者,此云眾異,有多德伎,異眾人故,即須達拏太子別名,舉事明也。
論:或於今世依變化身,先修苦行。後捨彼行,修處中行,方得菩提。有契經說:如來先世迦葉佛時,作是罵言:何處沙門剃鬚髮者有大菩提,無上菩提極難得故。由彼惡業,今受如是難行苦果。
釋曰:今生六年苦行之事,亦得名為示業果也。經言:過去罵迦葉佛,今受六年苦行報者亦化之耳。化宜聞故,止餘惡故。
經:由是如來宣暢種種隨所樂法文義巧妙,小智眾生初聞尚信。
論曰:此中顯示慶慰語化,慶慰即是喜悅差別,語能生彼故名慶慰,成所作智化作語業,自現妙音,令化心變,謂聞佛語生歡喜故。隨所樂法者,隨彼因力所應,樂聞人天三乘諸差別法。文巧妙者,字句顯美,令樂聞故。義巧妙者,理趣分明,易解了故。小智聞信,況聰慜者。
經:由是如來立正學處,毀諸放逸,讚不放逸。又復建立隨信行人、隨法行人。
論:此中顯示方便語化,如來大悲為諸有情安立學處,令伏諸惡修世間善,安立聖道分位差別,令入聖道,出離三界。
經:由是如來斷諸眾生無量疑惑。
論:此中顯示辨揚語化,成所作智,隨諸眾生意樂差別,現化語業,說種種義,斷諸疑惑。謂發一音,表一切義,令諸有情隨類獲益。
經:由是決擇眾生八萬四千心行差別。
論:此中顯示,決擇意化。成所作智相應意業,能起化故,名化意業。此能決擇,所化眾生八萬四千心行差別。心行差別,如疏具錄,此不重記。
經:由是如來觀諸眾生所行之行,行與不行若德若失,為令取捨,造作對治。
論:此中顯示造作意化,隨所觀察一切有情所行之行。若諸惡行,不行有德,行即有失。若諸善行,行即有德,不行有失。如是觀察,為欲令彼取德捨失,於德造作任持對治,於失造作遠離對治。
經:由是如來為欲宣說彼對治故,顯彼所樂名、句、字身。
論:此中顯示發起意化,成所作智相應意業,能發身語。或此意業由智發起,或智相分現似彼故,是故說名發起意業。為說有情諸行對治,此所說法名、句、字身以為自性,是故顯示名、句、字身,令起愛樂發生對治。
經:由是如來於定、不定,反問置記,為記別故。隨其所應,受領去來現在等義。
論:此中顯示受領意化,受相應思,能動其心,令受苦樂,是故說名受領意業;成所作智,受相應思,能起化故,名化意業。於四記問,為記別故,隨其所應,如實了知。一切問已,領三世等無量義。如實知已,隨其所應,一一記別,無有顛倒。言四記者,一一向記。如有問言:一切生者,決定滅耶?佛法僧寶良福田耶?如是等問應一向記,此義決定。二、分別記。如有問言:一切滅者定更生耶?佛法僧寶唯有一耶?
釋:所問法中而不一向,應為分別。有惑死者而必更生,無惑死者必不生也。若約真理,三寶唯一;若據有為,三寶有別。三、反問記。如有問言:菩薩十地,為上為下?佛法僧寶,為勝為劣?應反問記,汝望何問?
釋曰:所問之法,相形待言,勝劣不定,故須反問。且三寶中,師資而言,法為最勝;起說次第,即佛為勝,由佛出世方說法故。又內外道,皆有三寶,望外三寶,內三皆勝。十地相形,勝劣可悉,為斯不同,故須返問。若不返問,而為答者,隨言勝劣,而有難生,問即難息。四、默置記。如有問言:實有性我,為善為惡?石女兒色,為黑為白?如是等問,應默置記,不應記故,長戲論故。
釋曰:應謂彼言,此不應記。不解彼問,名為默記,非總亡言,名默記也。
疏:「最初修習至三百五十」者。
從初修習到彼岸法,至終分布到彼岸法,總計三百五十到彼岸法。一一到彼岸中皆具六度,三十七道、六波羅密、四攝、無畏、十力、十八不共法,皆是三百五十中法。
疏:「六無義」者。
此六塵等有情耽染而無義利。或名六衰,能衰有情所有善法。
疏:「如《瑜伽》說眼謂四大」等者。
《法苑》具明,故此不引。
論:「能為此世他世順益」等者。
問:且修六度於現有苦,廣捨竭財有飢寒等,乃至修慧流血裂心,云何而言二世皆益?不善返此,為難亦然。
答:有善惡名即成益損。又於他處而有益損,不唯約自。又能彼慳而長於貪亦名益損,故損益義二世亦成。
疏:「如《雜集》善有十三」者。
按彼第三云:一、自性善,謂信等十一。二、相屬善,謂彼相應法。三、隨逐善,謂彼諸法習氣。四、發起善,謂彼所發身業、語業。五、第一義善,謂真如。六、生得善,由先串習生便即起,不假思惟。七、方便善,親近善友思惟方起。八、現前供養善,謂對三寶興供養業。九、饒益善,謂以四攝饒益有情。十、引攝善,以施戒福引攝生天樂異熟等。十一、對治善,謂厭壞對治等對治二障。十二、寂靜善,謂永斷煩惱,得想受滅,有無餘依涅槃界等。十三、等流善,謂已得寂靜者。由此增上力故,發起勝品神通等世、出世、共、不共功德。
疏:「不善十二」者。
按彼第四云:一、自性不善,謂欲界繫不任運起,及任運起能發惡行一切煩惱。二、相屬不善,謂即此煩惱、隨煩惱相應法。三、隨逐不善,謂彼習氣。四、發起不善,謂彼所起身業、語業。五、第一義不善,謂一切流轉。六、生得不善,謂由串習生便自起,不假思惟。七、方便不善,近不善友思惟方起。八、現前供養不善,相對歸依隨一天眾殺害,邪見建立祠廟興供養業。九、損害不善,謂於一切處起身、語、意種種邪行。十、引攝不善,行惡三業引不愛異熟。十一、所治不善,謂諸對治所對治法。十二、障礙不善,謂能障礙諸善品法,如數眾集等。
疏:「無記十四」者。
按彼第四云:一、自性無記,謂八色界處意相應品、命根、眾同分、名、句、文身也。二、相屬無記,謂懷非穢淨心所有名等,名等所攝受心及心所。三、隨逐無記,謂彼戲論習氣。四、發起無記,謂彼所攝諸心、心所發身業、語業。五、第一義無記,謂虛空、非擇滅。六、生得無記,謂諸不善有漏善異熟。七、方便無記,謂非染善心者所有威儀路、工巧處。八、現前供養無記,謂如有一想對歸依隨一天眾遠離殺害意、邪惡見,而建立祠廟興供養業,令無量眾於如是處不生長福、非福。九、饒益無記,謂如有一於自僕使妻子等所,以非穢淨心而行惠施。十、受用無記,謂如有一以無間擇無染污心受用資具。十一、引攝無記,謂如有一於工巧處由串習故,於當來世復引如是相身,由此身故,習工巧處速疾究竟。十二、對治無記,謂如有一為治疾病得安樂故,以簡擇心,好服醫藥。十三、寂靜無記,謂色、無色界諸煩惱等,由奢摩他所藏伏故。十四、等流無記,謂變化相應共有等法名俱生品,此心、心法謂嬉戲故發起變化是無記性,若為利樂有情當知是善。
疏:「五識不能轉心發業」者。
按彼論云:眼等五識謂隨意識轉,隨善染轉,隨發業轉。
釋曰:隨意引生隨意善染五淨垢轉,五識但隨發業意轉,自非轉也。轉謂發起,即因等起發業心也。隨轉謂隨前之轉業勢力而生,即剎那等起。
論:「有義:六識三性不俱」者。
准《瑜伽》釋家總有三義:一云五識唯一剎那,五復不俱;二云雖一剎那五得俱起;三云五得俱起復多剎那;三皆不許五三性俱。有義:疏中唯依初難,今別解云:此中但依第二所說五性不俱,所以者何?且此論中,上下無說,五不俱生。又《瑜伽》等云:若起五識則七俱轉,如是等文諸師共了,如何說有五識不俱?又即此文說眼等識成善、染者必由意引,許五性俱六亦應爾,明知即許五識俱生。又第二難率爾、等流眼等五識,或多或少言容俱起,初師若其不許俱者,何故第二如是立難?
詳曰:既無明教,別釋理通,而援教斥,疏未見其可所以然者,《瑜伽》釋家三義許不?不許何引?許即何故而非疏言?順第一故。又此論云:《瑜伽》等說轉識相應三性俱起,依多念等。此豈不是雙會三性及諸識俱?若言唯會三性俱者,亦不應理。論云性俱依多念會,多念會彼識俱何失?性及識俱皆是彼論會,許不許何乃儻耶?設若此文唯會三性,以性例識,會亦無違,況復文中義通性識。又論不言五識不俱證疏非者,此論何處言五識俱唯一剎那?取第二是。又論但云五由意引成乎善、染,何理即證五識俱耶?五識不俱,豈妨意引?若以文中言五識故即證五俱,亦應五識無非俱時,言五識故。次云第六通三性者,是就他難,非許五俱破他第六。又後師難言容俱,顯其五識非恒時,並簡常俱起置容俱言,非顯前師許五俱起言容俱也。由斯疏義理無違也。
疏:「顯揚論十九至俱生耳」者。
了別定所緣等,是第一因。由此俱生耳識,是第二因。顯定意識能緣定境及非定境,故說種種。所緣境言,定境法處;種種境者,通五塵等。
論:「有義至容俱起」者。
或多或少疏有二解。第一據念多少,第二約識多少,有多妨難具如《燈》辨。
論:「瑜伽至後時方出」者。
按彼論云:非即彼定相應意識,而無唯字。「唯」之與「即」,義少相似,此論意證不獨意取,改「即」為「唯」,亦無「者」字。又疏中云謂有行人,亦意加也,餘文並同。
疏:「若遇聲緣至即是耳識」者。
有義:疏有二說,今別解之。從定後起散心,名從定起。
詳曰:此亦可然。然論既云後方出定,起屬在定,起意、耳識義意幽遠。
疏:「散意入捨」者。
此答前問,總有兩解。散意入捨至耳必不生,是第一解。二解雖復至其性亦許有不同,是第二解。就第一解復有二意,一、入捨定;二、初起定。起定即是將出定時,此二時意與耳同緣。
疏:「六十九言欲界有變化」等者。
具如《燈》辨。
疏:「四識緣威儀」等者。
略有三釋,以彼威儀多依道路,故得路名。一云威儀即是表色,路體四塵,四塵是彼威儀所託,名威儀路。二云威儀四塵為性,即發彼心名之為路,為彼依故,二皆依主。三云四塵總名威儀,與威儀色不相離故,是心所託,即名為路,持業釋也。緣彼威儀路之心,皆依主。釋工巧處者,亦有三釋,以彼工巧多依處所而施設之故,得處號。一云工巧謂身、語二。身巧即以造殿堂等長等表色而為其體,處即表色,所依色、香、味、觸為性。語巧歌等,即以所發聲為其體,處即歌等,所依五塵。二云四塵、五塵名為工巧,能發彼心名之為處,為彼依故,二並依主。三云工巧,即名為處,以四、五塵是心所託,持業為目。緣工巧處心,皆依主釋。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四(末終)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năm

成唯識論演祕
Hán gốc
成唯識論演祕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五(本)
沙門知周撰
論:「恒依心起」等者。
有義:難云:受等依心起受等,名心所;心依受等生,應名受等所。又,受等四義具受等,名心所;心亦四義具,應名受等所。如《疏》以彼二、三義簡。然《疏》中說應名心所,此即不然,既以心王望受等說,如何仍說名作心所?
詳曰:心所總名由依於他四義具立,《疏》以王、所總名相例,以心依他具四義故,不據別別受等為難。
問:論既自云恒依心等名為心所,心不依心,如何難云應名心所?答云:依於心顯依非己,依非己故,得心所名。心依亦爾,何非心所?《疏》依理責,不爾,心總,而受等別。別、總不切,難不[*]切也。今助一難,受等依心起,從依,名心所;心依心所生,應名心所,所餘難准此。此不違論,亦無別、總不均之過。
論:「即諸心所所取別相」者。
問:《瑜伽》但云作意了此所未了相,如何得知「所未了」者是諸心所所取別相?
答:諸心所等所取別相,皆是心王所未了相,既言作意了此未了,明知餘所所取別相皆能了之。
疏:「《顯揚》十八有頌」等者。
按彼頌云:「依多境了別,各為自業生,心法不應思,相似境轉故。」論曰:心所有法依止,能緣多境八種識故,各各造作自業而起,依心而有故名心所有法。不應更思彼所緣境,由彼與識等緣轉故。
釋曰:唯以一義立心所名,言「等緣轉」,顯彼心所亦緣總相。
論:「餘處復說至德失等相」者。
《中邊》第一但云心所亦緣別相;《瑜伽》第三但說:別境緣可樂等,而無「亦」字,二論合引故云:亦能了可樂等。
問:心取總相,所通總、別,云何得言同一所緣?
答:有義說:同所緣總論此境,不言此境別相亦同。又,心王、所取總、別義,總而為四釋:一云:心唯取總,心所唯別,諸論皆說識了總相,《瑜伽》但說心所了此所未了相,不言了總,此論雖云此表心所亦緣總相,釋論者意即不依之。二云:心王唯取總相,所取總、別。《大論》、《中邊》如論主釋,既有誠說,理不可違。三云:心所同前第二師說,心王亦緣總、別二相,故下論云:受能領納順、違、中境,令心等起歡、戚、捨相,若也不了違、順、中境,如何能起歡、戚、捨相?解餘心所皆有令心取別相義。論中上下文有眾多,故知心王亦緣別相。《大論》等說,皆約心王自力而說,設無心所,自力不能取別相故。如王因臣能知別事,若不因者,即不能知。四云:心王同前第三師說,心所非但緣自別相,如心能緣一切別相,諸相應法,法爾同緣,唯境一事,不爾,如何說令心等起歡、戚等。既說「等」言,故知心所別相皆取。雖有四解令依後說,諸相應法相望力齊,有緣、不緣不應理故。論說受等所取別者,且約自行所取者說,以實而言,由相應力互取所緣,皆不違理。
問:由相應力互取所緣,亦由相應行相互起,受等應起取像等行?
解云:心等境同相應力取,行相說別,受等不同。又釋,由相應力能起諸行,受令心等起歡等故,且依勝說,但言令心,理實亦令受等明記。
問:既爾,同聚心、心所行,行相皆同,應成雜亂?
答:行相、境相,兼正不同,故不違理。第二卷云:心、心取法行相各別,第三卷說,勿觸等五能了別者,依正行說,並不相違。
詳曰:今依第二,《瑜伽》、《中邊》此唯識等文明具故,餘之三釋既無誠說,固難依准,不可凡情強會聖旨,下文自云受能領納順、違、中境,不言心取順、違境故,餘心所等言令心等,至文當會。又准何知據其正行,前第二、三云:心、心所行相各別,勿觸等五能了別耶?本教無說,豈非意乎,請審詳諸,無惑後學。
論:「領順境相至不苦不樂」者。
問:身識一時領順、違境,何受相應?
答:傳有二釋:一云:無有一時能領二境,故隨一俱;二云:即一時中能領二境,境俱至故,隨其勝境但一受俱,如五俱意隨何境勝而受俱,故此亦應爾。
問:受有五受,何意合之?
答:喜、樂憂、苦歡、感相似,故合為三。
若爾,何不言喜、憂、捨?
答:以輕從重,以狹從寬,樂、苦通於多地識故。
疏:「對法至集色所依」等者。
按彼論云:集色所依,建立身受;集無色所依,建立心受。
釋曰:身心皆以積集為義,故色、無色皆云「集」也,從二所依得身心稱。
問:第六依七,七何名心,無集義故?
答:剎那相續,前後眾多,得名積集,或據本識,或意根中通七、八識,故名集心。
疏:「受寬根狹」者。
如三受門,苦、樂二受含憂、喜故,而言根者即不如是,二十二根喜、樂、憂、苦各別立故,故寬狹異。
疏:「不俱起故,非無漏攝」者。
問:夫無漏心必有輕安,輕安調暢,俱時五識何得有苦?
答:相應之識調暢苦無,五非相應,有苦何失?
疏:「若互相顯,隨其所應」者。
七色、命根據不生斷,以顯信等亦通見斷難,地前信等八,見道已永不生故,信等緣縛斷顯七色、命不名見斷,能縛有故。
疏:「不可說六至無學身有故」者。
牒外所明,所明意云,無學學圓,得名非斷,命在彼身,非斷何失?
疏:「五根亦應爾」等者。
疏主質也,無學亦有色等五根,五根亦應通不斷攝,此既不爾,彼何乃然?
問:「非所斷」者,理有二義:一、無學身中有漏性者,在無漏身,名為無漏,亦名非斷;二、體無漏亦為無漏,而非是斷,無學色根許非斷攝,斯亦何過?
答:據體無漏,乃順無漏名為非斷,不依初義。
問:佛色、命根豈非無漏,云何八根不通非斷?
答:通三乘明故非非斷。
論:「又學、無學、非二,為三」者。
按《瑜伽論》五十七云:幾學?學為義?
釋曰:二十二根中幾學等三?復以學等而為境義。論答:九學、無學、非學非無學,以三種為義。
釋曰:信等五根、意、喜、樂、捨還以學等三種為義,一通三種非學非無學為義。
釋曰:一謂苦根,五識相應故不以學、無學為義,准此故知三受通三。
問:苦等體漏,何名學、無學?
答:在學等身有所進向亦名學等,故六十六云:「云何學法?謂預流等有學補特伽羅,若出世有為法,若世間善法,是名學法,何以故?依止此法,於時時中精進修學戒等三學故。云何無學?謂阿羅漢諸漏已盡,若出世有為法,若世間善法,是名無學法,謂除先所說學、無學法,所餘預流乃至羅漢法,若墮一切異生所有諸法,當知是名非學非無學法。」又,《對法》第二云:求解脫者,所有善法是學義,於諸學處已得究竟者,所有善法是無學,謂諸異生所有三性法,及諸學者染污無記諸無學者諸無記法,及無為法,是非學非無學。《對法》通前言求解脫,《瑜伽》據勝說見道上,作論者意亦不相違。
問:無學身中世間之法,何義而亦名無漏耶?
答:據無煩惱。故六十六云:問:羅漢世善以何因緣說名無漏?
答:墮三有故,名有所攝;諸漏隨眠永解脫故,說名無漏。
疏:「所餘不發惡行」等者。
彼論但云,所餘是有覆無記,不發惡行,身、邊等言,疏釋彼也。
疏:「五十八至准不發業」者。
按彼論云: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數現行故,非極損惱自、他處故;《對法論》云:餘無記者是發業餘,俱生身見既無記性,明餘中攝,不能發業。身見既然,邊見亦爾,定隨有故,故不論之。
疏:「意識爾時至不善無覆」者。
問:若所引五識要與能引第六同性,如何五識三性容俱?
答:今此中意不得所引與能引,意一向異性,非是必定令其同性,或順三性不俱師義。
論:「由無分別至有分別故」者。
疏中所釋意明約識迫悅等差,故成樂、喜、苦、憂等別,不障意識有無分別、輕微,唯動名為苦、樂。有不悟者而輒彈云,後師釋云:非但五識逼悅尤重,無分別故,意中苦、樂亦無分別及尤重故,如下論明,故應總云分別、尤重名為憂、喜,無別、輕微名為苦、樂。
詳曰:尋前疏明,知後破非。
論:「不苦不樂至平等轉故」者。
問:捨有違順即成逼悅,何言平等?
答:有義:理實非無差別之義,相微隱故,故不開之。
疏:「瑜伽五十七未至十一根」者。
按彼論云:問:未至地幾根可得?
答:十一。
釋曰:謂信等五、三無漏根及意、喜、捨。有云:除意取樂,理實應說有十二根,亦有意故,而不說者意根通顯八識自性,未至地中唯有第六,故略不說。
詳曰:今取前釋,夫有心所如有心王,若不云意,恐疑有所而無王也,縱無其樂,理無妨故。
問:何不言有眼等及命?
答:無託彼生,故不說有。
問:但言十一,云何得知喜八其數?
答:即彼論云。喜於彼有,何教為證?
答:如世尊言:如是苾芻離生喜樂滋潤其身,周遍滋潤,遍流遍悅,無有少分不死不滿,如是名為離生喜樂,此中初門說未至位,後門說根本位。
釋曰:經中雙明未至、根本,離生喜樂滋潤其身,是初門也,周遍等下是後門也,故知十一,喜是其一。《顯揚》、《對法》大同不錄。
問:初根本定如何一受分成喜、樂?
答:如《燈》具辨。有義應前後起時差別故,謂若有時悅身不遍,但名為喜,乃時周遍說名為樂。
詳曰:此論自云悅身心故,辨喜、樂二既違所學,故叵依也。
問:初二根本身心兩悅分成喜樂,雜受苦處逼迫身心應分憂苦。
答:如《義燈》云,違順差別,種有同別,應釋此疑。又,解初二根本五識,歡悅根動,勇意分二,雜受五,全意迫微;意憂故,不成分二。
論:「第三靜慮」等者。
問:第三分本豈不悅根,根若悅者,何不云乎?
答:前之二定當動勇故,悅根方樂,故舉言之。第三安靜不唯對根,方稱為樂,故不言也,理實悅根逾於前矣。
疏:「六十六有此中通論」者。
六十六中亦言傍生苦、憂相續,故彼論云:生那落迦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如是若生一分餓鬼及傍生中,當知亦爾。
疏:「五十七說與地獄同」者。
即彼論云:餘三現行故不成熟。種子故成熟,如生那落迦趣於一向苦,傍生、餓鬼當知亦爾。又六十六異熟無間等,亦三趣同,如前所引。
疏:「一根善、不善」等者。
按彼論云:八唯善,善、不善、無記為義;五善、不善、無記,善、不善、無記為義;一善、不善,善、不善、無記為義。五無記,無記為義;二無記,善、不善、無記為義。
釋曰:八謂信等及三無漏,五謂五受,除憂取意,一謂憂根,又五,謂:身、男、女、鼻、舌;一謂:眼、耳,據表業說,命不相應,故不言義。
論:「論說憂根非無記故至傍生亦爾」者。
有義:今助前師救初難云:論:隨轉理言善、不善,實通無記,救後難云:憂為第八,捨為第三,說憂定成依多分說,謂除生死,餘位憂根,恒相續故。
詳曰:今助後師責前師曰:論據何事須隨少意?又,復主捨何擯不取,豈不主意而相例乎?又,餘七成不據多分,何獨憂根約多分耶?故救未可。
疏:「八根現種皆成就」者。
問:命根依彼第八種立,如何言八皆現種成?
答:現八名命,八種名根,合云命根故通種、現。
疏:「為純苦映」等者。
按彼論云:若那落迦等中,他所映奪,不苦、不樂受與純苦無雜受俱時而轉,當知此受被映奪,故難可了知,如那落迦等中,一向苦受俱轉。
釋曰:「等」言,等彼純苦鬼畜,彼中賴耶雖有捨受,為餘識中苦受猛盛,映奪不現,故言苦受,一向苦受,據容受言,略不云捨。
論:「無異熟樂名純苦」者。
此釋伏難。「伏難」意云:有等流樂何名純苦?故今答云:望無異熟得純苦名。
疏:「故《瑜伽》五十九說彼五十八」等者。
顯五十九會五十八,言意中嗔、憂相應者,依隨轉等。按五十八云:又,十煩惱七唯意地,貪、恚、無明亦通五識。又,於欲界貪,樂、喜、捨相應,恚苦、憂、捨相應。
釋曰:苦據五識,憂唯第六,捨通六識。又,五十九云: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是故通一切識身者,與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與意地一切根相應。不任運生一切煩惱,隨其所應諸根相應,先辨煩惱諸根相應,但約麁相道理建立,令初行者,解無亂故。今約巨細道理建立,令久行者,了自他身,種種行解差別轉故,廣作其法,大同此論,第六所明,故不錄也。疏指此文云,五十八說依隨轉及麁相也。
疏:「六十六說地獄亦有食」者。
按彼論云:若麁段食於欲界五趣中皆現可得,此於一分各別那落迦,非大那落迦。
問:文既明簡,許之何失?
答:五十七云:那落迦中無有段食,定地諸天亦復如是。諸那落迦多由先業力所任持而得久住,雖有廣大諸根大種損害因緣,而不能死,然彼亦有諸微細風隨入身分,以之為食,難可了知,是故不說。此文既云「諸那落迦」,故知後文而假說也。不爾,前後豈魚肉乎,言風等食,假說應知。
疏:「謂大眾部諸識並生」等者。
由識並生故,異熟後五識苦意憂得之相續,餘准可知。
疏卷第六
疏:「總歡教興」者。
論云:今應廣說是勸之辭。有疏言顯,顯、勸俱得。
問:論既自述,云何自勸?
答:假興賓主,或自獎發。
論:「如契經至四是遍行」者。
有義:初《起盡經》及此所引,皆云乃至廣說。廣說何事?由此誠證明知,心王亦緣別相,不爾,如何心王由思取正因等,由此定說亦緣別相,而無心所自不能緣,故諸論說但緣總相,心所緣別,准此應知有「等」言故者。
詳曰:經示方隅,舉眼識生,不言餘識故云乃至,或論略引置乃至言,故《顯揚論》第一亦引此經云,如是應知乃至身識,此中差別者,謂各依自根各緣自境,各別了別一切,應引如前二經,非乃至言顯王緣別。又,相有彼邪正及俱,故等言等,故論自云無心起位,無此隨一,故知「等」言不表心王而亦取別,取別前後便為河漢。又,心起時未曾無所,何得據無心取說總,若無心所總亦不緣,何但別相?順理教者,王取總相可為善談,邪正等者,即總相也。
論:「此等聖教成證非一」者。
按《瑜伽論》五十五,亦說此名遍行也,即彼論云:問:諸識生時與幾遍行心法俱起?
答:五,謂作意等。
論:「理謂至必有思」等者。
問:何以得知觸謂三和,乃至思者,令心造作?
答:按《瑜伽論》五十五云:「作意云何?謂能引發心法。觸云何?謂三和合故,能攝受義;受云何?謂三和合故,能領納義;想云何?謂三和合故,施設所緣,假合而取;思云何?謂三和合故,令心造作,於所緣境與隨領納和合、乖離。」
疏:「《顯楊》第一引證說有」者。
證有遍行,即彼論云,如經中說,苦於此作意等。又說由彼所生作意正起,如是所生眼等識生,如經說有六觸身;又說眼、色為緣,能起眼識,如是三法聚集合,故能有所觸;又說觸為受緣,如經說有六受身;又說受為愛緣,如經說有六想身;又說如其所想而起言議,如經說有六思身;又說當知我今六觸處,即前世思所造故業。
論:「次別境」等者。
《瑜伽》五十五、《顯揚》第一明五體業,與此大同,故不錄也。然《顯揚論》引經為證,此論所無,故引之云:如經說欲為一切諸法根本,如經說我等今者,心生勝解,是內六處,必定無我。
釋曰:以無我觀,緣無我境,而生勝解,定知六處皆無我故。如經說諸念與隨念,別念,念及憶,不忘不失法,心明記為性。
釋曰:追憶曾境名為隨念;憶別別境,名為別念,或初總相念;後別相念,憶不忘等,念之別名。如經說諸令心住與等住,安住近住及定住,不亂不散攝寂止,等持心住一緣性。
釋曰:繫心住內,不外馳散,名令心住;挫制其心,漸細異前,遍攝令住,名與等住。然為失念,於外散動,復還撿攝而住內境,名為安住。先親近念住,即由此念,數數作意內住其心,不令此心遠住於外,名為近住;五塵等相,令心散亂,先於彼相,為過患相,相增上力,挫折其心,不令流蕩,名為定住;欲恚害等,令心擾動,故先於彼,為過患想,想之力故,故於尋思諸隨惑等,正直其心而不流逸,名為不亂;由極寂靜故心不散,即正攝持,名攝寂止;平等持心名為等持;明前諸心,悉於一境,繫心令住,名住所緣。如經說簡擇諸法最極簡擇,極簡擇法遍了、近了、點了、通達、審察、聽敏、覺、明、惠行、毘鉢舍那。
釋曰:能正思擇彼淨所緣、善巧所緣或二所緣,名簡擇法;於前三境而簡擇彼真如實性,名最極擇,謂於苦諦及差別苦相,簡擇契經諸苦體性,名極簡擇法;於所緣境周遍尋思,名為遍了;於前遍了所緣之境,委細推求,漸真漸近,名近了也;了心、心法名點了也;知心、心法所緣之事,名為通達,謂能定取盡其所有,名為審察。先後漸次於彼義中,無忘失故,名為聰叡;堪能簡擇俱生之惠,名之為覺;習所得惠名之為明,謂能披誦、問論、決擇,而於其義轉增明了,故名惠行。毘鉢舍那此翻為觀,如《大論》中具廣釋也。
疏:「若言如愛至為諸法本」者。
牒彼外難生起下文,外難意云:汝既以愛例欲非遍,如何經說欲為本?
論:「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者。
有義:論下釋念令心明記,彼宗亦云能明記者,約心等故,所明記者即諸法故。若由此故心等明記,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樂論宗者,應善思擇。
詳曰:彼勝發起本是作意根之業用故,然復待餘勝解有喻故無窮失,我宗明記非心本業,故雖待餘念無其類,無無窮失。
疏:「心許前有體上更立用」等者。
問:心體立用,自許非他,何得為證?
答:前已廣成,為證無失。
論:「根力覺支至非即心」者。
問:破何計耶?若破本師,本師心所皆體是心,惠等同喻,所立不成。若破末計,有相扶失,未許心所離心有故。
答:准疏所明,破末計中立三、四等心所之師。惠等依思,非即心故,喻無其過。有義:但破本計,然喻無過,前來成立惠等別有,故得為喻。又,解彼宗以經為量,說定即心,餘別有體。
詳曰:前雖屢言惠等心所,而未成立離心有體,何非喻過?又未見教經部師中唯不立定許餘心所。二釋俱難,故依疏善。
論:「如是至三十一句」者。
總別之言傳有二釋:一云:二二至五,名之為總;一一別起,說名為別。二云:起一至四,名之為別,合起五種,說名為總。
詳曰:後解為正。
問:且合緣者,境二或四,豈不違彼同聚心法一所緣耶?
答:本質境一,對能緣者,義分四等,名所樂等,理固無違。且如一境,謂:欲觀察,即名所樂;勝解印持,即名決定;念明記時,即名曾習;定注惠擇,即名所觀。由斯同聚心法境一。
疏:「此師以天眼、耳通是意識相應惠」等者。
准此師意,非但二通,即成事智亦非五識相應之惠,因果五識皆無惠也。或但因無,果位許有,是故後師以佛五識成事智難。後釋理優。
論:「遮等引故至故客有定」者。
定差別者,而有多種,如《燈》具辨,更有同異,如《瑜伽》、《抄》。
疏:「《佛地論》說除漏盡通」等者。
按彼論第三云:如是其餘靜慮解脫,無諍願智通無礙等,多分攝在妙觀察智,神境智通多分攝在成所作智。漏盡智通、漏盡智力,若說漏盡相續中有四智所攝,若說彼緣漏盡涅槃,多分攝在大圓鏡智、平等性智。
釋曰:妙觀察智作用強勝攝多功德,神境智通緣外塵發,有同五識多在成事。相續者身,在漏盡身,名為漏盡,故四智收。若緣漏盡涅槃法故,名為漏盡,故平、鏡攝。二緣真強,又得二智具涅槃故。《疏》所引文撿者誤也,應依今敘。
論第六
論:「善謂信漸」等者。
問:此善等法為論自施,為論經說?
答:本經所明,後論引釋。故《顯揚》第一引經證云:如契經說,於如來所起堅固信,慚於所慚,愧於所愧,無貪、瞋、癡三種善根,起精進住,有勢勤等適悅於意身及心安,所有無量善法生起,一切皆依不放逸相。又,除貪、憂心依止捨,由不害故,知彼聰叡。
疏:「此約立依至理須相合」者。
三根、精進頌隣次言,名為合說。四俱為依,立捨等故。不爾,不悟四皆為依,名理須合。
疏:「除無癡」者。
彼說無癡以惠為性,非自性善,所以但十。
疏:「正理論師說有十二」等者。
即彼論云:頌說及言兼攝欣、厭。厭謂厭背,如緣苦、集;欣謂欣向,如緣滅、道,此二互起必於一心,不得俱生。雖唯是善,非遍善心,故善大地法中不別標顯。
疏:「婆沙別說有欣厭」者。
彼二十八云:有別法名厭,非惠非無貪,是心所法與心相應,有別法名欣,非欲、非無嗔,是心所法與心相應。然見道說苦、集忍智,名為能厭;滅道忍智,名能欣者,由彼忍智厭、欣相應,名能欣厭,忍智實非欣、厭自性。
論:「唯善」者。
亦遮經部信、精進,二通三性故。故《成實論.信品》中云:信通三性,精進亦爾。
疏:「是境第七」者。
問:既為信依,何非依七?
答:雖信依起,然信所緣,名境第七。
論:「樂善為業」者。
按《顯揚》第一,信業有五云:斷不信障為業、能得菩提資糧圓滿為業、利益自他為業、能趣善道為業、增長淨信為業。後之四種,此樂善攝,為樂於善,方起四故。
疏:「即是論中堅固信」者。
即《攝大乘》第七頌云:清淨增上力堅固心勝進,名菩薩初修無數三大劫。又。按《瑜伽》五十七云:問:世尊依何根處說如是言?於如來所淨信深固根生建立。一切世間,若諸沙門、若婆羅門、若天魔、梵,無有如法能引奪者?答依信根說,此顯其信於聞、思、修勝堅固義。
論:「一信有實」等者。
具如《疏》明,有義彈云:或如古師,言實事者,因果體事;如四諦事,言實理者,四諦真理,即因果理。故五蘊云:謂於業果諦,實極正符,順名信業果,大乘虛空滅諦所收,非如有宗,故無有失。《疏》說為攝虛空,但總言實,此非大乘,不可依據。
詳曰:《疏》說本空,空無有故,故非諦攝,不言識變、依如立者,諦不攝之。故第二疏言:識變虛空,三諦所攝。又依識、如所立虛空,假名虛空,非實空也。設據依如、識變,虛空言諦攝者,亦不盡理。隨能變心,何不苦、集、道諦三攝?又七真如許四諦攝,依如立空,何唯滅諦?又本空,本無,何得名為因果理耶?若言非是因果理者,如何說云四諦真理即因果理?由斯從寬,不言諦故,於理無妨。此論總談,五蘊別列,亦不相違。
問:於所依境何故次第起忍、樂、希?
答:要決方希,又因果爾有斯次第。
問:於實等三,信有起不可如所說,既信皆起,但舉因果而以明之,如何忍、欲、而有、不有?
答:初約總知法體理、事,故但信忍,後別觀德、自他有能,故信樂欲。又初實中亦包四諦,苦、集不樂,故總言忍。
論:「三信有能」等者。
信有力言,總有二釋:一、依人辨,如《疏》所明;二、約法說,故有義云:或有力言,即所信善,謂信善法能得,能成有為無為、世、出世果,起希望故而修習之。雖非論文,亦不違理。
論:「忍謂勝解」等者。
問:此信因果為俱異時?
答:釋具《燈》、《疏》。有義:准下俱起,初師必同時,推尋事理,未決定時,信不生故,由此信等,必欲、解俱。若依後師,亦許異時。設於事理,未決定時,信亦生故。
詳曰:後師因果同、異無違,前師必同,理便焉有,何所以耶?但言決定,方有信生,不說言欲、解要俱時起,先決,後信,豈失於決,方生信義。設依彼文,但可因並,准何說果,亦俱生耶?由此言之,否臧可暏。
論:「慚等雖善,非淨為相」者。
問:若慚非淨,如何前難云:若令心淨慚等何別?
答:慚既稱善,何得非淨,然不似彼,淨為其相,與信不同。由斯難、答,望義不同,故無有失。
論:「止諸惡行為業」者。
准《顯揚論》第一,業有五種:一、斷無慚障為業;第五、增長慚為其業;中間三種,同信中三,故彼論中指同前信。
疏:「即是二緣」者。
《顯揚》自法等二,是慚緣也。
論:「止息惡為業」者。
《顯揚》業五:初斷無愧;後增長愧;中三同前,餘善之業皆有五種。但初、後業望除自障能自增長;中三皆同復不錄之,准前可解。
論:「謂依世間訶厭增上」者。
有義:訶謂訶責,厭謂厭離,見世間人及世間法,訶責暴人,厭離惡法,故於暴惡而生輕拒。而彈《疏》云:謂自厭惡此定不然。自厭惡者,即是輕拒,愧之自性,非世間故。今者既顯世間訶厭,故前為正。
詳曰:惡法違己,得世間名,為先厭之,後方輕拒,何理不得?故下文云,於己益損名自他故,故惡名他名世間者,而無有失。又厭、輕拒二義不同,若不先厭,何乃拒之?
疏:「由前一理二教」者。
即前標宗而是理也,二教可知。
論:「然集論說至理必應爾」者。
此說彼論據因果言,非彼論自約因果辨,彼論所明,如前疏引。
疏:「若爾,即三念住等亦爾」者。
此質意云:念住亦用無嗔為體,應同大悲,非根所攝。
疏:「念住依惠故,根所攝」者。
此師以彼《對法》為正。按彼第十四出念住體云:於一切種愛、恚俱煩惱并習氣不現行,具足中所有定、惠等為體。
釋曰:總以五法:無貪、無嗔、大捨、定、惠而為體也。
疏:「且依約影顯非真理文」者。
會《瑜伽》也,按五十七云:念住非根攝,無貪、嗔所攝故。會之云,影顯非實,舉佛餘德依惠根收。顯此念住,理亦爾也。
疏:「此亦不然」者。
後師非前,未出所以。
疏:「如五見至此無癡亦爾」者。
前師舉見,證無癡實。
疏:「或作善事至非要聖果」者。
隨因果位,所修事畢,即名為滿,非唯聖極,方得滿名。
疏:「若言勤至然此中」者。
問起生下,言然此中者,意云:此中勤者,是何勤耶?文省略也。
疏:「乍可名純」者。
雖非是精,猶勝染法,名乍可純。
論:「二乘究竟道,欣大菩提」者。
有義:「欣大菩提」名無足者,且依勝說,理實數數入無漏觀,令觀增明,亦名無足。不爾,定姓無無足故。
疏:「并前合為五解」者。
前者論、經所列五名。
問:後之四義,解前五位,何得所釋,為能解耶?
答:即所列五即是解彼精進之義,故合為五。
疏:「問:何故此中以無貪為首」者。
其難意云:前摽不放,以勤為初,何故後結無貪為首?
疏:「答以前至從近而結」者。
此答意云:依次前云,若善依持之文結故,無貪為首。
論:「靜住為業」者。
有義:問:寂靜住者但可名性,如何名業?以性顯業前後無,故《集論》中但云:「不容雜染所依為業。」故此論主應是錯也。
詳曰:若以令心平等三種而為其業,可如所責。靜住既非平等等三,如何難云以性為業?又,靜住即是不容染義,《對法》何殊獨責此論,由斯諸論,文雖少異,義理大同,幸不致惑。又,性顯業亦復何違?如第七八識思量、了別為性相故。若云心所無如是者,理亦不然。如此論中,忿以憤發而為其性,《對法》即以憤發為業,豈不性、業同憤發故,二論互舉。又,此明惱暴等為性,䖧螫為業,《五蘊論》云:發舉惡言尤䖧為性,亦是性、業二論互明,此何不許?由此觀之,論實非錯。
疏:「非謂行也」者。
行非平聲,應從去聲讀。
論:「初中復位辨捨差別」者。
顯平等三別之所以。故《雜集》第一云:心平等性者,謂以初中後位辨捨差別,所以者何?由捨與心相應離沈沒等,不平等性故,最初證得心平等性,由心平等遠離加行,自然相續故。次復證得心正直性,由心正直,於諸雜染無怯慮故,最後證得心無功用住性。
疏:「對法第十至為貪憂」者。
按彼論:解七覺支中捨覺支云,捨是不染污體,永除貪、憂,不染污位,為自性故。有《疏》本云:《對法》第十八道支中說者誤也。
疏:「以憂根亦有捨」者。
憂通善故。
論:「雖有義別至故不別立」者。
准《瑜伽論》五十六中,依嗔、貪等立餘染法。應翻為淨,為無異故,故此不言。即彼論云:多隨嗔、恚自在轉義,一切一分是有諍,多隨愛見自在轉義,一切一分是有愛味。多隨貪自在轉義,一切一分是依耽嗜,餘處有文類知不錄。
論:「欣謂欲俱」等者。
問:何故根本、隨惑不次而翻之耶?
答:同類隣明。欣、不忿等無嗔分故。故次欣後明不忿等,厭、不慳等俱無貪分,故次厭後明不慳等,餘准可悟。
論:「不恨惱嫉」等者。
准《瑜伽論》八十九,依嗔而立七差別法,亦合翻之,依於無嗔,立於善法,故言「等」也。即彼論云:若煩惱纏能令發起,執持刀杖鬪訟違諍,故名憤發,於不順言性不堪忍,故名惡說。於罵反罵於嗔,反嗔等名為不忍,為性惱他故,名抵突。性好譏嫌故,名諀訿。心懷憎惡,於他攀緣不饒益相起,發意言,隨順隨轉名恚尋思。心懷損惱;於他攀緣惱亂之相起,發意言,餘如前說,名害尋思。
論:「不慳、憍」等者。
亦等《瑜伽》八十九說,依貪所立諸煩惱法翻立善中,即彼論云:「現行遮逼有所乞匃故,名研求,於所得利,不生喜足,設獲他利,更求勝利,名以利求利……耽著財利,顯不實德,欲令他知,故名惡欲;於大人所欲求廣大利養恭敬故,名大欲,懷染污心顯不實德,欲令他知,名自希欲;於自諸欲深生貪愛,名為耽嗜;於他諸欲深生貪著,名遍耽嗜;於諸境界深生耽著,說名為貪;於諸惡行深生耽著,名非法貪;於自父母等諸財寶不正受用,名為執著;於他委寄所有財物規欲抵拒故,名惡貪;於所緣境深生繫縛,猶如美睡隱翳其心,名不應理轉;心懷愛染,攀緣諸欲,起發意言,隨順隨轉,名欲尋思;心懷染污,攀緣親感起發意言,餘如前說,名親里尋思。心懷染污,攀緣國土,起發意言,餘如前說,名國土尋思;心懷染污,攀緣自義,推託遷近後時望得發起意言,餘如前說,名不死尋思。心懷染污,攀緣自他,若劣、若勝起發意言,餘如前說,是名輕蔑相應尋思。心懷染污,攀緣施主,往還家勢起發意言,隨順隨轉是名家勢相應尋思。」
問:此中言貪與根本貪而何別耶?
答:彼根本貪名不善根,此即不爾,故有別也。
論:「不覆、誑、諂」等者。
即《瑜伽論》六十二中及八十九憍、許亦是入所翻中。六十二云:云何為憍?謂於增上惑毀犯尸羅,由見聞疑他所舉時,遂託餘事假他餘事,惑設外言而相誘引。云何為詐?謂怖他故,或復於彼有所希故,雖有犯重而不發露,亦不現行,非實意樂詐於有智,同梵行所現行,親愛恭敬耎善身、語二業。八十九云:心懷染污為顯己德,假現威儀故名為憍。心懷染污為顯己德,或現親事或行耎語,故名為詐。
問:二文何別?
答:初約覆罪;後為顯德,故二文別。
疏:「《對法》解慢」等者。
按彼釋云:不敬者,謂於師長及有德所而生憍傲;苦生者,謂生後有故。
疏:「合根本二十六隨煩惱中」者。
意云:本、隨總二十六,於中十一翻入其善,《疏》文倒也。應云合根本、隨煩惱二十六中。
論:「相用別者便立之」者。
問:不放逸等無別相用,云何立之?
答:前云無用,無彼四外別體之用。今云有用,有彼同體,差別之用。
問:雖用有別,體相還同,如何別立?
答:相之與用,隨有一別,即立善中。非相、用二,全別方立。
疏:「下之八法或復十法」者。
八謂大隨,十加邪欲、解。
論:「論說十一六位中起」等者。
問:此師善法極多幾俱?
答:如《疏》具明。有義:於無漏位容九俱起,輕安有漏,慚、愧起一,無第二故。有漏定心容八俱起,除捨、不逸、慚、愧隨一,散善容七,前八之中,除輕安故。
詳曰:此望《疏》談,隨顯少差,義無越也。而《疏》意云:由此師引六位為證,恐惑者云此師許彼決定等位;但一信等故,云此師而皆許俱也,即顯六位一一容與餘所等並,名皆許也。非說十一俱起名「皆」。九、八、七俱理准可悉,故不縷言,故亦無咎。有云:《疏》主許十一俱,此乖本旨。豈可《疏》主不解前師慚等,不並言十一俱。
疏:「雖慚與愧至合一位攝」者。
此釋伏難,難意云:慚、愧二法,起既不俱,何故六位合居一處?故此答生。
論:「應說信等至十遍善心」者。
問:忿等依嗔立,瞋位忿等無,行捨等依他,四法無方起,答設爾何失?若爾,云何十遍善心?有義問答,展轉釋之,文多不錄,但寫意云,忿等嗔分,與嗔不俱;捨等義別,故得俱起。難捨等義別,可名為假,忿既別生,應非假攝。
答:以體即嗔,無別名假。難:嗔既不俱,云何體嗔?
答:即說嗔體,名忿等故。難:既忿即嗔,如瞋非假?
答:說嗔作忿,忿何不假。難:忿時無嗔,云何說嗔以之為忿?
答:從瞋種生,說嗔作忿。難:受受種生,名受非想;忿嗔種生,名嗔非忿?
答:忿嗔種起,義別名忿;受受種生,領納非想。
詳曰:忿嗔種生,假不俱者,不害應然,離無瞋無應二不並,豈可不害別有種生?由斯不得言瞋、忿二,種同不俱。故應說云:忿等依瞋境,行麁違而不俱起,不害,不爾,隨何善位皆不損物,故得俱生。行捨等二,准此應知。
問:《瑜伽》五十六云:問:諸法誰相應?
答:他性相應,非自性。既不相應,云何俱起?
答:但是相應,而必俱起,自有俱起,不是相應。色、不相應雖有心俱,非相應故。
問:四事闕何?
答:相應四義,闕事等也。不害、無瞋無別體事,捨、不放逸,對勤、三根亦准此知。望餘信等,可名相應,用不離體,不害、捨等,亦具四義。
論:「有義:定加行亦得定地名」等者。
問:何故《瑜伽》五十六云:「謂輕安俱三摩地及彼眷屬,并彼果法所不攝義,是欲界繫。」既云輕安所不攝故,方名欲界,云何言欲得有輕安?
答:如《疏》明。
疏:「然自有尋伺等有長短」者。
遍三地有,名之為長,雖三地有而不遍者,故說為短。即如輕安初尋伺地,而不遍有,故名為短。
疏:「第二又解定所引善」等者。
此解定引證因五識,成事智俱,通證因果。
疏:「此據因位」者。
結定引因。
疏:「若在佛果,此為正義」者。
明其第二成事智因以下,正義許成事智,在佛方有。
疏:「或初地時」等者。
顯成事因,亦證因五。
疏:「若作此解至有輕安故」者。
顯釋成事在因位,非及明非理。
疏:「彼前但據至非為盡理」者。
釋前難也,并會前釋欲,無輕安之所以也。
疏:「第三又解」等者。
此釋意云:文雖總言五有輕安,意談三識。輕安在色,鼻、舌唯欲,故但三識。言總意別,故不違前。
問:三解何正?
答:而有斷云:第三為正,初說違文。果位唯善,自他共許。何煩更說定所引言,第二違理。前言欲界無有輕安,今復成有,故違理也。有義釋云:三皆無違。初標宗故,未論因果,故說善言。大地菩薩生欲界中,無漏引生亦無有失。會前文者,如《疏》具明。
詳曰:第二釋中,定所引善,在因可然,成所作智不唯果者,違護法義;三釋優劣思可知之。
疏:「餘受可有即通果心」者。
餘樂捨受得有輕安,言即通果,指有之心。
疏:「若爾鼻舌至如何通」者。
顯是通果方有輕安,理非善正,有相例失。
疏:「苦根雖名無漏至五識不俱」者。
五識不俱而有二義:一、五總不與輕安俱也,由有苦故;二、但苦受相應不俱,非餘捨、樂不容俱也。前釋善也,故《疏》下云:然實菩薩至但除苦受。若准後解以顯菩薩五得有訖,然實等文豈不煩賸,故知前善。
疏:「不斷違文」者。
違《對法論》惡趣之報,皆見斷文。
疏:「善染二因至皆名為斷」者。
總望因果皆得斷名,約四斷義,別別明之。如下及《燈》,故此不敘。
疏:「不生名斷,其因亦斷」者。
據不生故以釋斷義,無想天因入見名斷,永不生故。
疏:「《百法》等說」者。
《百法》顯癡通於利鈍,故安鈍利兩惑中間,《唯識》明癡是不善根,故貪、嗔下,慢等上列。
疏:「愛佛貪滅皆染污收」者。
有義:今解此等非是法執,若不堅著,但起欣求。此既善心,不可名執,可同有部名善法欲。若起染愛,是煩惱貪。
詳曰:如名起義,既云貪佛,豈有貪法非是染執,名為善耶?若但欣求不起染執,誰言此等名之為貪?又誰不知是善法欲勞為分別?
論:「謂由愛力取蘊生故」者。
釋此貪等聖教非一,大意無著但廣略異。蓋作者意取尚不同,今引異要同繁不取。《顯揚》第一云:業有五,能障無貪為業,障得菩提資糧圓滿為業;損害自他為業,能趣惡道為業,增長貪欲為業,餘嗔等業皆有五種。初後二別;中三並同,思作可悉。五十五中貪由十事生:一、取蘊;二、諸見;三、未得境界;四、已得境界;五、已所受用過去境界;六、惡行;七、男女;八、親支;九、資具;十、後有及無有。
論:「云何嗔」等者。
五十五中由十事生:一、己身;二、所愛有情;三、非所愛有情;四、過去怨親;五、未來怨親;六、現在怨親;七、不可意境;八、嫉妬;九、宿習;十、他見。又五十八云:謂有四種,具如《疏》列,略為二釋:一云:一、於損己他見;二、損己他有情。上損己言談下兩處,一云於損己,二他見他有情,餘二可悉。
疏:「獨頭無明迷理」等者。
問:前第五云:獨行無明而有兩種:謂主、非主。非主無明通於見修,云何今判唯迷理耶?
答:且然。《瑜伽》是主者說,五十八云:又此無明總有二種:一、煩惱相纏相應;二、獨行,若無貪等諸煩惱纏,但於苦等諸諦境中,不如理作意力故,鈍惠士夫諸不如實簡擇,覆障纏裹闇昧等心所性名獨行無明。又非主者,多迷理起,從多分言,由斯《疏》中不言唯也。
疏:「邪見撥無至諸雜染」者。
有云:邪見總顯五見,若云邪定唯顯邪見,餘之四見何以不說?若等言等,何邪見後舉鈍等利?又《雜集》云:「邪決定者,謂顛倒智。」而總相說不言邪見,故知邪定同彼通五。有義救云:《疏》無有失,邪見多由疑惑生故,故邪定言,但說邪見餘見等等,戒禁取等,設無疑者而亦生故,故此不說。
詳曰:更助救云:《疏》邪見言通含五見,見不正故,並得邪名。
問:何教為證?
答:《瑜伽》五十八云:邪見者一切倒見,於所知事顛倒而轉,皆名邪見。當知此見略有二種:一者增益,薩迦耶等四見;二者損減,謗因果諸見。亦如《雜集》顛倒智言包於五見,《疏》若不置邪見言,而恐惑者不知邪定因於見也。若五別說,復繁言論,但云邪見文約旨明,理固無爽。又五十八云:有四無明,若於不見、聞、覺、知義中,所有無知,名無解愚;若於見、聞、覺、知所知義中,散亂、失念所有無智,名放逸愚;於顛倒心所有無智,名染污愚;不顛倒心所有無智,名不染污愚。
釋曰:四倒等惑相應無明,名為染污;所知障者,名不染污,對二乘說,更有餘釋。如《瑜伽》、《鈔》。
疏:「或遠從根本說」者。
《對法論》言:依止薩迦耶見,心高舉為體者,據本說也。
論:「此慢差別至我德處生」者。
問:三品、我、德合有五事,按《瑜伽論》五十五中,七慢依六事,前四同此,五已得未得顛倒,六功德顛倒,何乃不同?
答:此合彼開。德分二種,故不相違。
問:又彼論云:當知二慢依勝有情事生,餘各依一事。
釋曰:二謂卑慢及慢過慢,五蘊於彼何意別耶?
答:五蘊委陳,《瑜伽》粗示。又慢有二,故五十八云:慢略有二:謂:亂、不亂。不惑亂者,謂於下劣計己為勝,於等計等,而生憍慢;惑亂慢者,謂餘六慢。又由受用鄙劣資具,自謂尊貴,名惑亂慢;若由受用勝妙資具者,自謂富樂,名不亂慢,亦由邪行謂後有勝,名為惑亂,若由正行謂後有勝,名不惑亂。
問:於劣謂勝,於等謂等,此稱境知,無高舉故。何名為慢?
答:《順正理》云:如是雖實,劣等處生,而能令心高舉染惱,名慢煩惱,於理何失?又《正理論》,邪、增上慢各為二釋:增上二者,一云:於未證得殊勝德中謂已證得;二云:於證少德謂已證多。邪慢二者:一云:謂諸惡行名為無德,彼成此法,謂已有斯殊勝功德,特惡高舉;二、即如前全無謂有,然即大乘義不同者,思可知矣。慢類等義,具如《燈》也。
論:「云何為疑」等者。
問:《瑜伽》五十八云:當知此疑略由五相差別建立,謂於他世、作用、因果、諸諦、寶中心懷猶預,此中何唯云諦理耶?
答:即此諦中攝彼五盡。相攝云何?
答:寶滅道收,作用謂業,即是其因及於皆過去集諦攝,總相而言,過為現因,未來及果苦諦所攝。故《雜集論》第一云:「諦猶豫者,亦攝於寶猶預,如其所應,滅道諦攝。」
論:「猶豫簡擇說為疑故」者。
即《瑜伽論》第八說云:謂親近不善丈夫,聞非正法故,即於所知事唯用分別,異覺為體。
論:「謂惡見者多受苦」者。
有義:多受苦者通五趣苦,一切苦果無不皆由惡見生。故《佛地論》說:業、惑及果,一切皆由我見生故,處處皆說由惡見力生死輪迴無休息故。
詳曰:若通五趣三苦遠因,而有義無失;若依欲界三塗等,苦為近因發。今依《疏》辨,然觀此論疏說為優,論云招苦,招苦之者是分別故。
疏:「分別俱生如《顯揚》第一說」者。
意顯俱生、分別二我皆緣五蘊,即彼論云:一、薩迦耶見,謂於五取蘊計我、我所,染污惠為體,或是俱生,或分別起。
論:「此見差別有二十句」等者。
如《對法論》、《疏》、《燈》雖引,讀猶難悟。今重略明。彼論問云:何因十五是我所見?相應我所故,隨轉我所故,不離我所故。相應我所者,謂我有色,由我與彼相應,說有彼故。隨轉我所者,謂色屬我,若彼由此自在力轉,或捨或役,世間說彼是我所故。不離我所者,謂我在色中,彼計實我處在蘊中遍體隨行故。餘蘊各然。
問:我與我所行相不同,如何是我復即所耶?答有二釋:一云:如色蘊中根、塵等別,且身為我,餘色為所;二云:談一一蘊皆有一我、三所差別,不言三所即是當蘊我之所也,而是別蘊我之所故。後釋為正。
問:若爾,如何我在中住遍體隨行?
答:且色為所,是受等我在中而住。
問:色受等別,如何遍體稱隨行?
答:如藥處銅隨行體遍,理亦何失?由斯說云分別行緣蘊等,顯二十句、六十五句有差別也。
問:分別行等誰所說耶?
答:是佛法者談彼外道,計我差別,有斯不同?令學者知說斯言也,亦非外道自說計我有二十等句之差別也。皆內談外,為令遍知,有棄捨故。
疏:「六十二見」等者。
按《大智度論》第十五云:身、邊見以為根本。五蘊各四,我、我所見,三世各成二十句見。并本身見、邊見二種合六十二。
疏:「以為何證」等者。
按五十八云:愚夫於此五取蘊中起二十句薩迦耶見、五句我見,餘見我所,是名迷苦薩迦耶見。又總結云:此十煩惱皆迷苦諦見苦所斷,既云迷苦見苦所斷,故分別惑其理極成。
疏:「等十四不可記事」者。
如有問彼十四事者,不應為釋,無義利故,名不可記。其十四者,按《大般若經》云:世界常耶、無常耶、亦常無常耶、非常非無常耶,為四。世間有邊、無邊等,為四。如來死後有耶、無耶、亦有亦無耶、非有非無耶,為四。命與身一為一、命與身異為一。合為十四。
疏:「此六十二見唯分別起」等者。
按彼論云:「邊執見者,謂六十二諸見趣中,計度前際諸遍常論,一分常論及計後際諸有想論、無想論、非想非非想論,斷見所攝。邊執見者,謂七事斷論,此邊執見唯分別起。」邪見分別不待言成故不錄也。
疏:「彼文又說梵王常」等者。
彼五十八云:有諸見妄計自在、世主、釋梵及餘物類為常,為恒,無有變易,如是邪見亦迷苦諦。
疏:「依現在至過」者。
即《瑜伽論》八十七云:云何當有前後際俱行者,謂如有一作是思惟:我曾有誰?誰當有我?今此有情來何所從?於此沒已去何所至?又《毘婆沙》百九十九:若依現在起分別見或名前際,或名後際,是未來前過去後故,或未來因,過去果故。
論:「四遍常」者。
問:《瑜伽》第六云:謂或依三品靜慮起宿住念或依天眼,不言劫數,《顯揚》、《梵網》亦然。按《長阿含》云:或有沙門、婆羅門等,以三昧力能憶四十八成壞劫事,其中眾生不增、不減,常聚不散,第四直以捷疾智見,說一切常,何乃不同?
答:宗計既殊,不煩和會。或外道執品類不一各敘一計,故《瑜伽》云:「或依天眼。」既置或言明計非一,且敘一也。《婆沙》等別,准此應知。不同,無失。《瑜伽》等論不言劫數,但略故爾。故〈第六〉云:如經廣說。故知略也。說餘見差,類此應悉。有義會云:《瑜伽論》等依《梵網經》,謂本計師說依定心,以伊師迦等本上古仙,由得五通,不如實知,而起計故。《毘婆沙論》依《阿含經》通本未計,說依散心,諸後學徒依先傳授,別起計故。二經影略,義無失故。
疏:「大種常無常」等者。
問:既不云我,云何邊收,非我後故?
答:文雖不言理,實是彼計蘊我者起斯計也,故得邊收。
疏:「其全常至如何全常」者。
亦有本云如前全常,疏既不同,略為三釋:一、應云「如何」,「如何」即是隨何之義,隨何全常皆有自我;二、應云「如四」,如四全常中皆有自我;三、應云「如前」,如前常言結指前也。三皆有理。應從多本。
疏:「一箇邊見至是何見」者。
而有解云。一箇邊見緣上下生。屬前文者不然此屬下也。牒以為問緣上為常。下為無常。從多分說。四分常中大種與心非上下故。或依梵說名上無失。然闕下義。
疏:「此雖非斷至是染惠」者。
非無常解皆名斷見,撥後永無方名斷見,故此非斷。
問:緣下無常與緣上常,二見俱耶?
答:不俱,無一心中有二惠故。
疏:「此總是我」等者。
總計五蘊而作一我,更無差異。蘊無不遍,如次名為遍滿、無二、無異、無缺。
疏:「我有色」等者。
即有色我有彼想故,名為有想。
問:既云死後而有於想,復約於地如何得云「我有於想名有想」耶?
答:由我有想後隨生處,名為有想,非今時無後方有也。不爾,無想俱非八論,不應各八。
疏:「二我無色」等者。
問:四無色蘊總為一我,為別為四?
答:別計為四。
若爾,想蘊而為我者,云何得言我有想耶?必有於他方名有故。
答:有彼想用名為「有想」。
疏:「一想者在前三無色」等者。
問:何為名一?
答:唯一意識餘五無故,故《婆沙論》云:「由彼諸想一門轉故,說名一想。」
疏:「種種想在欲色界」等者。
故《婆沙》云:由彼諸想六四門轉,及緣種種境界起故。
疏:「純有苦至尋伺皆客得起」者。
由依等至而能起通,見苦、樂等而後起執,依尋、伺者憑邪師教說樂等事,處、所差別因執而生,或見現世苦、樂等,因茲搆盡計論而起。此世既苦,他世亦然,樂等亦然。
論:「無想俱非各有八論」者。
問:何故有相具有十六無想俱,非俱除後八?
答:後之八種云小樂等,明皆有想,故無想無想復明利,俱非亦闕。
疏:「見他得定」等者。
問:何故有想不言見他得定生等?
答:無想處一,故要見他,自方生執,有想不爾,何得為例?或影顯也,不及前釋。
疏:「等至尋伺皆客等起」者。
按《婆沙》云:諸尋、伺者執色為我,見或有時,熟眠、悶絕、苦受所切似全無想,便作是念:我雖有色而無其想,如於此世、他世亦爾。由此故云:「死後無想。」准此未必計生無想方名無想,與前得定計無想別。前有苦等,亦准此知。
論:「俱非八」者。
列之如《疏》,按《婆沙論》略拾要云:一諸尋伺者執色為我,彼見有情想,不明了便作是念:說我有色,非有想非無想,如於此世、他世亦爾,非由彼定可起此執,所以者何?要離無所有處染者,方執非想非非想處諸蘊為我,彼既無色,此執理無,有依別義,說得彼定亦有此執,謂生故色已離無所有處染者,執彼非想非非[*]相處諸蘊為我,彼所執我,體雖非色,而與色合,名有色、我。如說髣人人體有髣,彼雖不執以色為我,而所執我,未離色故,乃至命終猶隨身故,故說有色,由所入定想不明了,故執我現非有想、非無想,死後亦然。許無色界亦有色者,彼許有執非想、非非想處,我實有色,而非有想,亦非無想。二得彼定者,執彼非想、非非想處,諸無色蘊以之為我,或為我所,彼所執我,無色為性,或有無色,名無色我,由入彼定想不明了故。執我現非有想、非無[*]相,死後亦然。諸尋伺者,執無色為我,彼見有情想不明了,便作是念:我無色,非有想、非無想。第三句中而有三節:初唯尋、伺中許依定;後許有色,所有喻等並同初句。
疏:「一由彼定時分促」等者。
由時促故,隨緣一蘊,名一一也。故後起等,得有邊名。餘准此知。
論:「七斷滅」者。
具如《疏》明。又《阿含經》云:有沙門、婆羅門作如是見,起如是論。一云:我身四大從父母生,孔鋪長養,然是無常。二云:此我不得名斷滅,我欲界諸天,斷滅無餘。三:此非斷滅,色界化生,諸根具足,斷滅無餘。四:此非斷滅,我無邊空處斷滅乃至非想,皆後非前立為斷滅。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五(本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五(末)
論:「三邪見」等者。
謗因果等,《瑜伽》第七、五十五、五十八,《對法》第一互有不同。如《瑜伽鈔》會。
問:〈五十八〉云:邪見者,一切倒見皆名邪見,當知此見略有二種:除邪見,外餘四,一切皆名增益邪見。謗因及謗果等所有諸見,皆名損減。《對法》第一云:四是增益,於所知境,增益自性及差別故,即邪見外,餘之四見,一多分是損減見。一多分者,由邪分別不必損減故,一言全損,一云多分,何乃乖角?
答:〈五十八〉中偏指謗因、果等邪見云皆損減,《對法》通說一切邪見,故云多分,如計釋梵常恒不易為物等因,非損減故,對望不同故,無有失。更有異同。如二論《鈔》會。
論:「無二因論」者。
依宿住計如《疏》所明。依尋、伺者,按《婆沙》云:二由尋、伺,虛妄推求今身所更既皆能憶,前身若有彼所更事今亦應憶。既不能憶,故知彼無。餘如章辨。
問:既曰宿通,何不能憶出心前事?
答:外道極知不逾八十,彼入時,心望後出心隔五百劫,故不能憶,中五百劫而無心故,復何所憶?由此猶執生。
問:彼心雖無,色身是有,豈不見耶?若云不見,便違宿住憶八事義,若許見者,因彼身生,此何無因?
答:雖見色身,不知彼身有之所因,以見不踰五百劫故。既彼身有,不見因生,所以今身不以所見,即身而起。有惑者云:宿命、尋、伺皆不能憶,無想沒後,出心前事,名二無因。此由見《疏》答、問之中而以二義,唯約無想以答前難,因致斯迷,學者應知。
論:「或計自在」等者。
問:此等邪見及我、我所見、戒二取,皆非六十二見所攝,豈不違經?故《阿含經》云:諸有沙門、婆羅門等,本見、末見無數種種隨意所說,盡入六十二見,盡是不過,猶如巧捕魚師以細目網覆小水上,當知池中水性之類皆入網內無逃避處。
答:有義解云:理實別迷四諦邪見,隨應攝入全常等中。然今此論於邊見中說全常等,故全常等不攝邪見,由此應知但邊見者全常等攝。非全常等皆邊見攝,四諦邪見在全常等,非邊見故。
詳曰:釋猶未盡,理亦難詳。經云:本末無數之見入六十二,豈我、我所見、戒取等而非邪見,是何不明?又云:此論於邊見中說全常等,此亦不然。觀彼經中:四遍常等亦依邊見,何得唯斷論依「邊」說?今為二釋:一云:六十二外,餘邊、邪見依前後際,以六十二而起執者,亦皆攝入六十二中,如四全常。經等但約依定等起,亦有不依等至起執,雖依尋、伺復多差別,此等皆入四全常中,餘准此知。經據此理名攝餘見,此即少分一切之義。亦如四諦攝一切法,苦稱眾苦,餘諦亦然。言攝餘見,亦據同類相攝說也。二、依品類以輕從重,名攝一切,餘見是彼六十二見,見類同故。同類見中,復有同異。我見即是邊見之類,邊依起故;邪見計彼自在常,等常邊之類,雖非我後而計,於常,常相似故。餘准可知。二取隨執何見法等即是彼類,由此二取及我、我所,應皆攝入六十二中。亦如五見總名邪見,邪見類故。又輕從重,如言王臣,臣亦名王,經作法中但據重說。
疏:「既無邊見中攝諦斷文」者。
〈五十八〉中而有文說,但撿文者,而疎略故,致有斯斷。故彼論云:「即用如是薩迦耶見以為依止,於五趣蘊見我斷常,故邊執見亦迷於苦。」
論:「四見取」等者。
然准有宗但執劣法以為勝者,即名見取不唯執見及同時蘊,故《俱舍論》十九云:「於劣謂勝名為見取,執劣為勝總名見取。」理實應立見等「取」名。略去「等」言,但名見取。
論:「五戒禁取」等者。
又准有宗但執非因以為因者,即名戒取;不唯執戒及同時蘊,故《但舍》云:於非因、道,謂因、道見。一切總說名戒禁取,非解脫道妄起道執,理實應立戒禁等取名。略去「等」言,但名戒禁取。
疏:「然於一聚至言等亦得」者。
雖見眷屬而不別計,然戒聚中見最為勝,舉勝等劣而置「等」言亦無有失。不同小乘而立「等」字。
論:「然有處說至名戒取」者。
按《顯揚論》第一云:「四見取謂於前三見及見所依蘊,計最勝上及與第一。」《對法》第一云:「謂於諸目及所依五取蘊等,隨觀執為最勝,為上為妙,五蘊同之。」又《顯揚》第一云:「五戒禁取,謂於前諸見及所依蘊,計為清淨解脫出離。」《對法》第一云:「於諸戒及戒禁所依五取蘊等,隨觀執為清淨,為解脫,為出離。」五蘊大同。《瑜伽》第八大意同彼《顯揚》等說。
論:「不爾如何非滅計滅」等者。
按〈五十八〉云:又沙門等謂說現法涅槃論者所有邪見,又有橫計諸邪解脫所有邪見,如是諸見是迷滅諦所起邪見。又云:「又彼外道作如是計,我等所行,若行、若道是真行道,能盡能出一切諸苦,如是亦名迷道邪見。」非涅槃法計為涅槃,名非勝計勝;非無漏道實非離苦,計為真道能出於苦,名非淨計淨。
論:「如是總別」等者。
釋如《疏》、《燈》。今助一釋言貪等六,名之為總;惡見開五,名之為別。今雙言之名為總、別十煩惱也,或可。《疏》云:若總、若別意亦同此。
疏:「謂要不違至我新不常」者。
假興於難,生下引教及世事文。
論:「學現觀者起如是怖」等者。
是〈八十六〉、《對法》第七,二論文也。故《瑜伽》云:又由二緣依止無我勝解之欲,於彼涅槃,由驚恐故,其心退逐。一、由於此欲不善串習,未到究竟故;二、於作意時,由彼因緣念忘失故。當爾之時,於諸行中了唯行智,其心愚昧,數數思惟「我」,我爾時當何所在,尋求我行微細俱行障礙而轉,由此緣故,彼作是思:我當不有,不作是念,唯有諸行當來不有。彼由如是隨逐身見為依止故,發生變易隨轉之識,由驚恐故,於彼寂滅其心退還。
釋曰:雖了唯有諸行無我,由緣行心尚昧劣故,數數思惟我何所在,即思我心能為障礙,便執我無,更不念言唯有諸行,故於涅槃而生驚恐。《對法》論云:俱生邊見者,斷見所攝。由此見故,於涅槃界,其心退轉生大怖畏,謂我「我」今者何在耶?然《疏》中云:〈八十八〉者而有二義:一、錯六為八;二、舉八等六。六正所引,八中亦有斷見之文,故兼言矣。舉兼顯正,不言六也。
問:引證俱生,《對法》可爾,《瑜伽》如何?
答:〈八十八〉文如《燈》已釋,〈八十六〉者亦是俱生。何以為明?
答:論云尋求我行微細俱行。又云:彼由如是隨逐身見為依止故,故知俱生。或通二見,尋文可悉。
問:二論俱生,為凡、聖起?
答:俱通凡聖。
若爾,何故〈八十六〉云:「復次為斷,如是驚恐,有二種法,多有所作。」乃至云:「若已引發聖諦現觀,由正見故方得出離。」《對法》復云:今者我「我」何所在耶?准此《瑜伽》唯凡所起,《對法》唯聖。
答:《瑜伽》且據斷凡起者。或兼斷彼凡聖起者,聖諦現觀其言「通」故。又云:由於此欲不善串習,未到究竟而起驚恐,即有學聖亦未究竟,起亦何失?《對法》言:「今我何在」者。
凡、聖作彼無我解時,俱得名「今」。又解:《瑜伽》據凡;《對法》約聖,二解任取應更審思。
論:「此十煩惱誰幾相應」者。
諸論辨此相應不同,今略引之。〈五十五〉云:無明與一切疑都無所有,貪、嗔不相應,此或與慢、見,謂染愛時,或高舉,或推求。如染愛、憎恚亦爾。慢之與見、我更相應,謂高舉時,邪復推構。〈五十八〉云:五見是惠性故,互不相應,自性自性不相應故。貪、恚、慢、疑更相違故,互不相應。貪染令心卑下;憍慢令心高舉,是故貪、慢更互相違。《對法》第六云:貪不與嗔相應,一向相違,法必不俱故。又,貪不與疑相應,由惠於境不決定,必無染著故,餘得相應。如貪、嗔亦爾,謂嗔不與貪、慢、見相應,若於此事起憎恚,即不於此生於高舉及推求。與餘相應,如理應知,慢不與嗔、疑相應。無明有二:相應、不共。不共不與嗔、疑相應;疑不與貪、慢、見相應。會如此論及《疏》,故不重云。
論:「疑遮順」等者。
苦、集由是因,依處故有情染著。疑有不嗔,滅、道是彼怖畏處故,有情不愛,疑有便恚,疑無翻此,理可准知。
論:「此與三見或得相應」等者。
有義:分別身、邊二見而與嗔俱,由俱生者,唯無記性,嗔唯不善,故非彼俱。
論云:苦蘊但於善趣有苦受俱,名有苦蘊。《疏》說苦處又通二見,此定不然。
詳曰:乍觀《疏》文,誠如所存,細尋其理,理即無違。無違理何?
答:有苦之處即名苦處,誰云要在三塗苦處?又,下二見五受俱門,初師三塗有分別惑,今依彼說亦不相違。此通下言顯此論中明極苦處通有分別、俱生二惑,故指如下,非說俱生、分別二見皆與嗔俱。由此苦處分別二見嗔俱,無妨,若不爾者,更有何義云如下耶?
論:「五識唯三」等者。
問:稱量、推求五識無有,說見、慢無,第七應爾?
答:稱量解慢,七同五無,所恃慢生,故七許有。見義准知。
問:五見斷惑,六引得生,慢等由他,五亦應起?
答:行不違、違,故起、不起。
論:「貪嗔癡三至五受俱」者。
〈五十九〉中,分別貪等、樂等相應,別別作法,即此論云:貪會違緣,嗔遇順境略已攝彼。餘准可尋。故不引也。
論:「欲無苦」等者。
有義:簡薩婆多欲疑唯憂,故顯宗〈二十七〉云:何緣二疑俱不決定,而上得與喜、樂相應,非欲界疑與喜俱起,以諸煩惱在離欲地,雖不決定,亦不憂滅,雖壞疑網無癡情怡,如在人間求得所愛,雖多勞倦而生樂想。《疏》說上界不如欲疑有喜受者。欲,似不得此中文意,上地何故不與喜俱?
詳曰:《疏》意說云:疑無苦果方與喜俱,上無此疑,由上無造彼惡行故,故疑,苦無,方喜俱者,但在欲界不障上界,疑得喜俱。下麁相中,《疏》言上界疑有喜故,自義既立,他計便遮,不言成矣。此自不得《疏》之本意,非《疏》不得論之意也。
論:「二取至憂相應」者。
〈五十九〉云:見取、戒取取彼見故,隨其所應,如彼相應者,如彼身、邊二見,相應所有受說。
論:「此依實義」等者。
問:所依教何?何意須有麁、細二說?
答:委曲而談名為實義,即〈五十九〉梗概而說,名為麁相,即〈五十五〉、《對法》第七,故〈五十九〉結十煩惱受相應云:「先辨煩惱諸根相應,但約麁相道理建立,令初行者解無亂故,今即約巨、細道理建立,令之行者,了自、他身種種行,解差別轉故。」
論:「貪、癡俱樂」等者。
《對法》具明,大意《疏》中而以牒訖。然明意識捨相應云:在意識身捨相應者,在一切處於相續未位。
釋曰:由樂、喜、捨通第六識,六識樂、喜未位之時而亦有捨,故云一切未位等也。又云:疑於欲界非喜相應者,不決定心若未息滅,喜不生故。又云:何故煩惱皆捨相應?以一切煩惱隨中庸位方息沒故,所以者何?煩惱生起,展轉相續,漸漸微薄勢力將盡,隨處中位,於此位中必捨相應。
論:「當知俱生身邊二見」等者。
問:何以知然?
答:按〈五十八〉云:復次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數現行故,非極損惱自、他處故。彼雖不說俱生邊見,理同我見,亦無記性。
疏:「若如後解至體有九品故」者。
此有二意:一、顯後非,如色界等煩惱無記,體有九品,九品別斷,我見九品何一品除,除既一品,明無九類?二、明後是,如上界惑體雖無記得有九品,我見九品亦復何違?又,今《疏》斷且隨一相,《疏》上、下文皆以九品為類說也。
疏:「無有染污至方自在故」者。
必無欲染第九品在,能入根本,起未至惑,要欲染盡入根本定,方容起彼未至惑也。
疏:「由是至亦不能起」者。
不能起彼未至定惑。
問:得本定已,未至定惑為實起不?
答:有兩釋:一、許得起。
若爾,何故〈六十二〉云「下地諸法若生,上地不現在前」?
答:異地不爾,同地容起,未至亦是初禪攝故。又,下地身得初根本,起未至惑亦復無違。二、不得起,無所須故,得勝捨劣故。
若爾,畢竟無有,起義何用有為?
答:如三無色得有見道無漏第八,餘九地有,雖無起義,地法得有。此亦應然。任情取捨,然多許起。
疏:「唯定非生煩惱」等者。
潤生時起,名生煩惱,惑生彼地所起之者,亦名生惑,非今所說,除此餘時,但緣定起,皆名定生。如遍常見,因定後起,名定煩惱。餘准此知。然《疏》說云:如遍常者,乍觀似證生煩惱也,理證定惑。
論:「諸有漏道雖不能伏分別惑」等者。
問:下第九云:資糧、加行能伏分別,二位豈非有漏道耶?
答:後約菩薩,今據二乘及外道等。有義二釋:初義同前;二云後據理觀。今依事觀,有漏六行,名為事觀;觀無我等,名為理觀。又分別惑有迷事者,世道亦伏,能障定故。論約迷理說不伏言,若不伏者,俱生應然,俱迷事故。若見事惑、見理惑引,故不伏者,應修事惑、修理惑引同彼不伏。又,見事惑散亂麁動逾於俱生,障定應勝,何乃不伏?故知論中且據迷理言不伏也。
祥曰:理恐未然。修惑為例有相符失,故《瑜伽論》五十八云:「若諸異生離欲界欲[*]惑色界欲,但由修道無有見道,彼於欲界得離欲時,貪欲、瞋恚及彼隨法隣近憍慢。若諸煩惱相應無明不現行故,皆說名斷。」唯言貪等隣近之法異生斷之,不說見等隣近之法彼亦能斷。故知世道不能伏彼迷理所引所有事惑。不爾,何意《瑜伽》不說?修道既然見惑定爾,豈不相符。然審詳諸。
疏:「今解亦斷」等者。
有義難云:未伏說斷,次第之人,應於見道亦斷彼故,亦不可說先伏助伴。論說:俱生微細難斷,修道位方除;說見道除理將未可,由彼微細,不障見故。而自救云:次第之人道依未至,由道劣故,不能斷修,超越之人,根本入故,云隨所伏皆能永斷。
詳曰:若以未至而以釋,難恐未除,次第不還能依未至斷修惑故。若云:我依見道說者,菩薩見道,依根本定亦應斷修。若云:但據小聖說者,超初果人,欲六品惑應不能除。依未至故。若云:曾伏故能斷者,此即由伏、不伏有殊,何關根本、未至依別?由斯伴伏見斷何失?
論云:修除據次第者,然依定敘,其理亦通。據伴以明而為勝也。思可知矣。
疏:「若爾見惑至為起不起」者。
《義燈》第六,心相起中敘有兩釋,今觀《瑜伽》五十八文應許得起。故彼論云:由彼諸惑住此身中,從定起已有時現行,非生上者彼復現起。
釋曰:彼前未斷見道之惑,身在下地而得起之;若生上已,下地見惑而不起也。准斯文意許起,應善更思。
論:「生第四定中有中」者。
此即經文,大、小乘論,解之各別。大乘、經部許天中有轉生地獄,有宗不爾。故《對法》云:或時移轉者,謂於此位往餘生處強緣現前,如得第四靜慮起阿羅漢增上慢比丘,彼地中有生時,由謗解脫邪見故,轉生地獄。經部師者,《婆沙論》云:「譬喻者說中有可轉,以一切業皆可轉故。」有宗計者,如《婆沙論》六十九云。
問:若中有於界不轉,無聞苾芻事云何通?彼佛法中適出家已,修世俗定初靜慮時謂得初果,乃至第四謂得阿羅漢,起增上慢未得謂得,彼命終時第四靜慮中有現前,便作是念:一切繫縛我已永盡,應般涅槃更無生處,何緣有此中有現前,遂起邪見撥無解脫?由謗見力彼中有滅,無間地獄中有現前,生無間獄。
答:住本有時有此移轉,非中有位,謂彼將死,由業勢力,第四靜慮生相現前,故起邪見生無間獄。
論:「而言生上不起下」等者。
按《瑜伽論》五十八云:諸煩惱纏未離自地煩惱欲者,自地現起;已離欲者,即不現起。若在下地,上地諸纏亦得成就,非在上地得說成就下地諸纏。又〈六十二〉云:下地諸法若生,上地不現在前;上地諸法若生下地,其離欲者或現在前,有違此文,故論通也。
問:言多分者為據時言?為約惑數?
答:理該於二。
問:時即何然?若約惑說,如何前言皆容現前,復幾不起?
答:起通見、修名為「皆」也。起數增、減略有三種:一云:起三,謂邪見、貪及俱無明;二云:起六,如《疏》所明;三云:起十,故論標云:下地諸惑分別、俱生皆容現起。有義斷云:於第二說然更推求起五為勝,除我見一,不見世間執他地法以為我故,故分別見非緣他地。當生處色尚未起故,潤生之愛緣當生處增上果生,既唯迷事亦不可說與理惑俱。
詳曰:潤生我見據總緣說。又,此潤位非一剎那,理、事二惑前後間起,而言潤生迷增上果,據彼愛境正潤位說,理應無爽。《樞要》、《燈》中有此意也,故五、六釋取捨任情。
論:「下地煩惱亦緣上地」等者。
按《瑜伽》五十八云:「如是所說十種煩惱亦緣事轉,亦緣煩惱,下地煩惱能緣上地煩惱及事。」〈六十二〉中五愛緣上,如《樞要》引。
論:「而有處言至或依別緣」等者。
按《集論》云:「欲界煩惱除無明、見、疑,餘不能緣上地為境。」此無明等雖亦有能緣上地者,然彼不能親緣上地。《雜集》釋云:「所言無明緣上地者,謂與見等相應,見者除薩迦耶見,不見世間緣他地諸法執為我故。」又《瑜伽論》五十八云:「非上地惑能緣下地煩惱及事。」
疏:「此中例邊同於我見必依起故」者。
以全常見得緣他地,例彼我見亦得緣他,無有邊見不依我見。邊見緣他,我見亦爾。
疏:「執欲界聞思昔所起」等者。
有義斷云:欲界聞、思既非三見及所起戒,如何二取說緣下地,故不緣者以之為勝?
詳曰:意說二取憶於下戒,因聞、思起所有二取名緣於下,不言聞、思即是二取所執見、戒。餘難如《燈》。
論:「分別起者唯見所斷」等者。
《對法》第四亦同於此,故彼論云:分別所起染污見、疑、見處、疑處是見所斷。《雜集》釋曰:「見處者,謂諸見相應共有法及種子;疑處亦爾。」
論:「見所斷十實俱頓斷」等者。
按《瑜伽論》五十九云:見斷煩惱,頓斷非漸,所以者何?由現觀智諦現觀故,能斷見道所斷煩惱。然此現觀與懷緣諦作意相應,是故三心頓斷一切迷苦諦等見斷煩惱。
釋曰:總緣四諦共相作意,名壞緣諦,遍緣諸諦作無我觀方能斷惑。
問:無分別智豈有緣總無我等行?
答:一釋如《疏》。又有釋云:據彼共相方便所引,名緣諸諦作無我觀,非真見道有此行相。
疏:「如壞念住」等者。
壞猶雜也,身、受、心、法二三四合而以觀之,名壞念住。
疏:「《對法》第七」等者。
按彼論云:又十煩惱皆迷苦、集起諸邪行,是彼因緣、所依處故,所以者何?苦、集二諦皆是十種煩惱因緣。又為依處,是故一切迷此因緣、依處起諸邪行。又十煩惱皆迷滅、道起諸邪行,由此能生彼怖畏故,所以者何?由煩惱力樂著生死,於清淨法起懸崖想,生大怖畏。又諸外道於滅、道諦妄起種種顛倒分別,是故十惑皆迷滅、道,起諸邪行。
疏:「其煩惱起皆具此二緣」者。
因依、怖畏是二緣也。
疏:「答執彼下見眷屬戒」等者。
按〈五十八〉云:「若於隨順此見諸法所受戒禁取為第一能得清淨,解脫出離,是迷集諦戒禁取。」
論:「別謂別迷」等者。
有義問云:見、修道惑百二十八依何者說?有云:依別迷說,以總迷者體既是一,不可別配四諦異故;依麁相說,隨轉理門說身、邊見唯迷苦諦。委細說者亦迷三諦,雖不親迷,緣三諦惑為我、我所及斷、常故。惑可此依總迷者說,體雖是一,隨所迷境,四諦亦殊,故無有失。然《疏》說云:唯依數,總、別緣而說,此義不然。若別緣者,其數亦別,其數總者,緣亦非別。既無數總而別緣者,如何約此以明其數?又《疏》云:《對法》第七、《瑜伽》第八約總迷諦說十迷四,〈五十八〉約別迷諦,二唯迷苦,八通迷四,百二十八即是《對法》、《瑜伽》七、八,如何乃言約別緣說有爾所數?故所立文,自相違也。
詳曰:若許別迷以為正者,所言別迷為據,數總行別,名「別」;為約數、行俱別,名「別」。若數總、行別即同《疏》明。一、何取捨愛、憎不等,若數、行別百二十八數何得有,又何須云委細麁相?若言約總亦無失者,豈二、三合緣非總耶?若是總者,百二十八數亦增減,若非是總,應在別收,即前別迷百二十八數還增減,進退有違,如何斷云別、總無失?又,若云別依十,各各別緣諦說言,總約十,通緣四諦,不據自餘總、別說者,理亦不然。前解與《疏》竟有何別?後說其數,但是假施,擯實取假,未見其可。又,彈《疏》說理亦未可,且諦各十,十數豈非總,各緣自諦何非行別?故《對法》云:欲界見苦所斷具十煩惱,如見苦所斷,集、滅、道所斷亦爾,此即明證,云何破言無有數總而別緣耶?又,破會違亦不得意云:《對法》等約總迷者,數總名「總」。〈五十八〉中據別迷者,數別名「別」,以此而言矛楯焉有枉見披剝。餘義如《燈》。
論:「二取執彼」等者。
此等用緣,三見等起,望苦、集,理有所隔,故名之為疎,是重緣惑。
疏:「即餘四見及疑無法執」等者。
疑與四見,我見不俱,汝云我見攝法執盡,即四見、疑便無法執,便無法執者,便成大過,豈有煩惱不依法執而得起耶?
疏:「若除影外」等者。
有義:今不依此,影外所枝未必同時,如先聞有過、未等名後方緣故,後後心生,無名相故。又,簡境等無有名故,設遠假名但可許說名增上緣,何成本質,俱時發影,名為「質」故。先心緣名,隨名分別,後心緣義,影像方生。能詮、所詮,全不相似,豈得說名為後義質。故知影像亦有全無所杖之質。不爾,便違前第一卷,說自心外,蘊或有或無。
詳曰:《疏》此問、答意簡有宗。有宗:心生無不杖質,縱緣空花、龜毛、兔角,亦以名等為質生起,縱而以簡,由彼名等,是能緣心近遠所託,似於真實故。云即無無本質者,非許名等同實塵等,本質之體云無無者,何得乃以實質為難?又,能詮、所詮,全不相似等者,此亦不然,豈諸質、相皆相似耶?如礙、不礙、慮、不慮等而非一故。餘難准斯,德失可悉,無俟言矣。
疏:「今無漏緣中不得作後解」者。
漏、無漏緣質影雙說,例事、無事不唯望質。
疏:「《瑜伽》云又十煩惱」等者。
〈五十八〉文。
疏:「滅道廣大佛法」等者。
分別滅道,緣安立諦。廣大佛法,緣非安立真如為境。
疏:「對法第五至同五十九初文」者。
有義《疏》說是同,今解有別。慢、見六同,貪、嗔二種,〈五十九〉文從多分故,唯名有事。《對法》盡理與見、慢俱,亦名無事。然疑一種,《瑜伽》盡理,說通二種。《對法》既云與見、慢俱,方名無事,疑非彼俱,不通無事,故理不盡。無明一種,二論無違。
詳曰:《疏》括諸文,考量其理,理文順者,云不相違。若文參差,取旨以會。初〈五十九〉,觀文有乖,以如前會。《對法》第五,理亦有闕,談理同彼,不盡名同。非據彼文,一一同也。又,如所斷理亦有餘,《對法》貪、嗔何得盡理,邪見、見、戒豈唯無事?言見相應,並名無事,何非大過,太過失存,理盡焉在。若言據見無事者說,若爾,文濫何名盡理?以此而言,《疏》無違也。
論:「彼親所緣雖皆有漏」等者。
按《對法論》第六說云:「又緣滅、道諦諸煩惱,不能親緣滅、道為境。由滅、道諦出世間智及後得智內所證故,唯由依彼妄起分別,說為所緣,分別所計境不離分別故。」
疏:「與有事緣別不可為例」者。
此有二意:一、成有事緣第一釋;二、成無漏必約影、質不可,以彼有事緣中,初釋相例。
問:云何名別?
答:有事緣惑,能、所二緣而皆有漏有相順義,可直據質而以明之。無漏緣惑,能、所二緣,唯違無順,故不唯質得此緣稱。
論:「緣自地至所起名境」者。
相、名、分別三,名為事,事依分別之所起故,依主受稱。滅、道等名,依分別起,依主同前,為境可知。故《瑜伽論》五十八云:若緣苦、集事境所有諸漏,是緣邪分別所起事境。緣滅、道境及緣不同分界境所有諸漏,是緣自分別所起名境,何以故?非此煩惱能緣滅、道,亦不能能緣不同分界,非無所緣。
釋曰:言不能緣顯不相似,非無所緣顯雖不似而託於名,亦復緣之。
論:「唯是煩惱分位等流性」等者。
問:各何分位是何等流?
答:按《瑜伽論》五十八云:諸隨煩惱當知皆是煩惱品類,且如放逸是一切煩惱品類,所以者何?於染愛時多生放逸,乃至疑時亦有放逸。貪著、慳吝、憍高、掉舉等,皆貪品類,皆貪等流。忿、恨、惱、嫉、害等,是嗔品類,是嗔等流。諂、誑是邪見品類,見邪是等流。覆是誑品類,當知即彼品類等流。餘隨煩惱是癡品類,是癡等流。諸論不同,如下隨文《疏》自會釋,故不重云。
論:「此二十種類別有三」者。
有義:忿等十種,唯意識俱,名之為小。無慚等二,通六識故,名之為中。掉舉等八,遍七識故,說名為大。
詳曰:亦有斯理。然無所憑,且依論釋。
論:「能障不忿執杖為業」者。
《顯揚》第一,二十隨惑皆具五業。忿業五者,能障無嗔為業,乃至增長忿為業。
釋曰:中間三業與本惑同故云「乃至」。餘准此知。後廢不言。
疏:「此因不定亦不遍故」者。
異品闕彼,遍無性也。
論:「雜事等至多隨煩惱故」者。
按《瑜伽論》五十八中而亦引云:若雜事中世尊前說諸隨煩惱,廣說乃至愁、歎、憂、苦隨擾惱等。又〈八十六〉云:貪煩惱異名者,有十五種;嗔亦十五;癡有七種,具如彼列。
論:「謂隨煩惱名亦攝煩惱」者。
按《對法》第七云:隨煩惱者,謂所有諸煩惱皆是隨煩惱。有隨煩惱非煩惱,謂除煩惱所餘染污行蘊所攝一切心法,此復云何?謂除貪等六煩惱所餘染污行蘊所攝忿等諸心法,又貪、嗔、癡,名隨煩惱心法,由此隨煩惱隨惱於心,令不離染,令不解脫,令不斷障故,亦名隨煩惱。
疏:「趣向前行」等者。
按彼論云:謂受僧祇或復別人諸衣服等所有利養,或請僧祇及與別人皆名趣向,若諸苾芻於如是事,最初前行故,名趣向前行。
論:「有義忿等四俱除樂」者。
問:那落迦中方有苦受,彼何有慳,云通四受?
答:傳有兩釋:一云:彼雖無有財等,於自苦具亦有慳故;二云:於自所知之法容有慳也。曰:初釋全非,誰於苦具,見愛惜耶?第二理通。按《大般若》,菩薩於彼,以三乘道化彼有情,明容聞法,故知於法,慳亦何失?今復釋云:但言慳法得苦受俱,非言有苦皆有慳也。純苦鬼、畜苦得慳俱,不違論旨。
疏:「非言不共無明至惡惠俱」者。
不共無明既有不與惡見俱時,此無明位不正知等,依何而立?由此故知,依無明立不正知等方名遍染。
疏:「此無明聚餘法與此俱」者。
此遮外難。外難意云:不共無明,惡惠不有,豈唯獨一?故今答云:雖無惡惠與餘法俱,亦不唯已。
疏:「即於無明假建立故」者。
此義如前第四論末,八遍染中《疏》、《燈》俱釋,尋之可明,此不復云。
論:「梵於釋子起諂誑故」者。
按《婆沙論》百二十九引經說云:「如佛昔在室羅筏城住誓多林,時有苾芻名曰馬勝,是阿羅漢,作是思惟,諸四大種當於何位盡滅無餘,煩惱繫縛為欲知故入勝等持,即以定心於誓多林沒,於四大王眾天出,從定而起,問彼天眾,諸四大種當於何位盡滅無餘等?答曰:不知。」如是欲界六欲天等展轉相推,乃至他化自在天所被復作推梵眾諸天,欲往梵世復入勝定,復以定心自在宮沒,梵眾天出,從定而起,還作上問。梵眾咸曰:我等不知復推大梵,馬勝尋問如前所問,彼大梵王處自梵眾忽被馬勝苾芻所問,梵王不知便矯亂答:我於此眾是大梵、自在、作者、化者、生者、養者、是一切父,故知有誑。作是語已,引出眾外,諂言愧謝,還令問佛,故知有誑。
論:「然忿等十至方得生故」者。
有義別釋前十,名為有事,非是大門。《疏》說非也。下有漏等方第十三。
詳曰:若非大門此屬何門?若云屬前前門,但明迷諦親疎,門義全差,何得屬彼?又有事等自是一義,文明有事自為其門,竟違何理而見不許?不言後十,後十遍染、不善之心,隨彼所遍,通事無事,易故不說。緣有漏等既云准上而不作法,即當第二例餘門也。
疏卷第七
疏:「次五字列名」者。
第一謂字列名所須,亦名列名。
疏:「是我惡邊作」者。
言我邊者,顯自指己,然《疏》文倒,而應說云我邊惡作。有本云:措今從錯字,故《瑜伽論》第十一云:「又於應作、不應作事,隨其所應或已曾作,或未曾作,心生追悔,云何我昔應作不作,非作返作?」
論:「如餘蓋纏」者。
所言蓋者,按《對法》第七云:「能令善品不得顯了,是『蓋』義,覆蔽其心,障諸善品令不轉故。」
問:於何等位障諸善法?
答:於樂出家位、覺正行位、止舉捨位,謂於樂出家時,貪欲蓋為障,希求受用外境界門,於彼不欣樂故。於覺正行時,瞋恚蓋為障,於所犯學處同梵行者,正發覺時,由心瞋恚不正學故。於止舉兩位,惛沈、睡眠、掉舉、惡作蓋為障,如前所說,能引沈沒及散亂故。於捨位,疑蓋為障,遠離決定不能捨故。《疏》中所辨,言中少別,意同於此。
問:惛沈等四,合為二蓋,其意云何?
答:惛沈、睡眠行相相似,睡眠復為惛沈,近緣生諸煩惱,故合為蓋。故《瑜伽論》第十一云:無堪任性,名惛沈;惛昧心極略性,名睡眠,由此惛沈生諸煩惱、隨煩惱時,無餘近緣如睡眠者,掉舉、惡作所起處等,設處不等由掉諠動、惡作憂變,相相似故,合立一蓋,即《瑜伽》云:掉舉、惡作俱因親屬尋思國等,昔所經事而起之也。故總結云:由前掉舉與此惡作處所等故合說一蓋,處所不等然如彼相,騰躍諠動。今此亦是憂變之相,是故與彼雜說一蓋。
問:止、舉、捨行相云何耶?
答:按《大論》七十七云:「若心掉舉或恐掉舉時,諸可厭法作意及彼無間心作意,是名止相。若心沈沒或恐沈沒時,諸可欣法作意及彼心相作意,是名舉相。若於一向止道,或於一向觀道,或雙運轉道,二隨煩惱所染污時,諸無功用作意及心任運轉中,所有作意是名捨相。」
論:「說隨煩惱及癡分故」者。
按《瑜伽論》五十五云:隨煩惱自性者,謂忿至惡作、睡眠、尋伺。又云:睡眠、惡作是癡分故,皆世俗有。
論:「非思惠想纏彼性故」者。
具如《疏》辨。有義復云:或彼睡眠皆應說云,染、不染中,隨一攝故。若說前因自隨一不成,自說非是思惠想故。若說後因有法為因,違理門故。
詳曰:觀《疏》染、淨前後二因,實無過矣,且前有法不言思惠,直云睡眠,可如所責。前既標云染思惠已,後因牒彼,何有過乎?又若後因全取有法,可違理門。今者有法與因增減,全有不同,何有違論?若如所立染、非染因,乃非論意,如《疏》所明,理通文順。又睡及眠,皆有染、淨,染、淨別開,便成四量,《疏》合言二。
疏:「名不已及如涅槃」等者。
若但云境無非境者,言緣名境,名境便局,以名不及如涅槃等。今云意境,意境乃寬,以意內證真如等故。
論:「此二俱以至義類別故」者。
問:《對法》第一云:尋依思、依惠者,於推度、不推度位,如其次第追求行相,意言分別。伺依思、依惠者,於推度、不推度位,如其次第伺察行相,意言分別。如是二種安、不安住,所依為業。今言深推、不深推者,豈不相違?
答:會如《疏》、《燈》。
疏:「所對別故」者。
尋、伺約彼假實相對,悔、眠據於真、俗相形故,雖總假立名「有別」。
疏:「但所對別至一切定假」者。
雖實有體,非勝義故,得世俗名。
論:「依於尋伺有染離染」等者。
此同《瑜伽》第四所說。按彼論云:「此中欲界及色界初靜慮,除靜慮中間,若定、若生,名有尋有伺地;即靜慮中間,若定、若生,名無尋唯伺地。隨一有情由修此故,得為大梵。從第二靜慮餘有色界及無色界全,名無尋無伺地,此中由離尋、伺欲道理,說名無尋無伺地。不由不現行故,所以者何?未離欲界欲者,由教導作意差別故,於一時間亦有無尋無伺意現行,已離尋、伺欲者,亦有尋、伺現行。如出彼定及生彼者,若無漏界有為定所攝初靜慮,亦名有尋有伺地。依尋、伺處法,緣真如為境,入此定故不由分別現行故。餘如前說。」
論:「論說五識有尋伺故」者。
即《瑜伽論》五十六也。彼有問答。
問:辭《疏》引?
答:文今引云:「由有尋有伺諸識種子,隨逐無尋無伺三摩地故,從彼起已,此得現前。又此起已,識現行時,復為無尋無伺三摩地種子之所隨逐,是故此地非是一向無尋無伺。由彼有情於諸尋、伺,以性離欲而離欲故,彼地雖名無尋無伺,此復現行亦無過失。」准斯問、答五識故,得有尋、伺也。
疏:「雖無自性至亦有尋伺」者。
雖復無文說彼自性即是尋、伺,然《對法論》說彼自性即是有相。有相瑜伽說是尋、伺,以此展轉而談之者,故知五識有尋、伺矣。
論:「顯多由彼起」。
《疏》有二解:有義彈彼第二解云:「《疏》說生上必尋、伺引,方能起下眼等識」者,豈起五識要下意引生。在下地尚用上定能引五識,如何生上要起下界尋、伺識引,未必盡理。然將起上諸地,意識能引下眼識等為勝,如大菩薩豈不能以上諸地心引下五識起?故〈五十六〉云:從無尋伺三摩地起已此得現前,不言更起下地心故。此論且依前後引生,說從定起此得現前,理實八地已去,菩薩於諸地心具五識故,故多由言亦在生上而起下者。
詳曰:若許上意引下眼等,二定上意尋、伺不有,如何得云顯多由起?又〈五十六〉不云出定更起下心,便證上心引下識者。此第二師而據何理云多由起?若云下地多由起者,此不為救,本通於上,不會下界。若云但遮《疏》云必定不障有時下識引者。若爾,云何引〈五十六〉不起下心以之為證?本會彼文云多由起,既以彼證不由下引,云何而能會彼文耶?復更何時而由起乎,設言餘時無異因故。又云:生下當用上定引五識者,引何五識?若引上地,便為自害返證他義;若引下識,下識自地串習可然。上身引下地既不同,何得相例?又菩薩例例亦未可法理合,然起下何過?豈起下識失自在義?如來事智不親證理,豈失如來遍智義乎?又《疏》且對所諍以明不言一切,未可即以菩薩為例。
疏:「此違定中聞聲」等者。
詳曰:深密據散多分而說,故亦無違。
論:「悔但容與無明相應」者。
問:此俱無明,應唯不共,不共迷理,此迷不迷?
答:設爾,何違?二俱有失。若不迷者何名相應?所緣異故。若言迷者而因邪見之所引生,親義焉在?
答:傳有三釋:一云:但言不共有親迷理,非皆親迷。二云:雖邪見力之所引生,不緣見起,故亦親迷。三云:悔俱無明亦是非主,由此染悔非親迷攝。有義斷云:然悔親迷其理難見,故說不共有非親迷。雖違論文,理相順也。
詳曰:夫染悔者,悔修於善,悔不作惡,此豈非迷苦諦理耶?雖復邪見,前後引生,不緣為境,親迷何失,無文遮故。
論:「聞思位中有悔眠故」者。
問:眠無五識何得有聞?
答:有二釋:一云:緣所受境,聞說法等,亦得名聞;二云:眠但有思,文中總舉非顯眠位得名聞也。今取前釋。
論:「亦非如憂深求解脫故」者。
憂求解脫是無漏根,故通不斷,故《對法論》第十云:未知根者,謂信等五,意、喜、樂、憂、捨,已知根體數亦同之。
論:「若已斷故非所斷攝」者。
問:不還斷眠,何故唯言無學斷已,名非所斷?
答:不還能緣,縛未盡故,不同無學。
論:「說正思惟至尋求等故」者。
按《顯揚》第二說為無漏及為尋也,即彼論云:「二正思惟,謂依正見與彼俱行,離欲思惟、無恚思惟、無害思惟,於修道中相續作意思惟諸諦,與無漏作意相應令心趣入、極趣入、尋求、極尋求。」
釋曰:趣猶向也,入是解也,尋謂推尋,此趣、尋等各有勝劣,故有「極」言。餘文可悉。
問:伺何不入八道支耶?
答:未見大乘所明之文,且依有宗,《婆沙論》九十九云:「伺無彼相,是故不立。復次,菩提分法行相猛利,伺用微劣是故不立。復次,伺用為尋所覆損故,於策正見,尋用偏增,故伺不立菩提分法。」有義:《顯揚論》云:尋求、極尋求此即是「尋」;趣入、極趣入,此即是「伺」。二種總名正思惟支,與小乘別故亦無失。又《瑜伽》二十九云:「由此正見增上力故,所起出離無恚、無害分別思惟,名正思惟。若心趣入諸所尋伺,彼唯尋思如是相狀所有尋[*]伺,若心趣入諸所言論。」
論:「又說彼是言說因」者。
《對法論》云:正思惟者,是悔示他支,如其所證方便安立發語言故。即《瑜伽》云:若心趣入諸所言論亦言說因。
疏:「十地第一至尋無漏」者。
問:彼論無有正思惟言,據何說有?
答:彼論牒頌淨覺人者,依梵論本云思惟也。《疏》依梵文故無有失。
問:經云思惟云何即證尋成無漏?
答:言思惟者,八道支一,體即是尋,故得為證。又解脫月諸菩薩眾請金剛藏釋十地義,准《十地經》歎菩薩德,金剛藏等八地上位,上位意識唯是無漏,解脫月等歎云淨覺,淨覺明知體非有漏。
疏:「問既引十地至語言因故」者。
此難意云:言思惟者是本經頌,論家釋云:何故唯歎淨覺?淨覺是言說因故,覺名覺觀,是口言行,准其論文亦得為證,何故不引?
疏:「故引不同彼但應云淨思惟」者。
顯今論家但引本經不引論釋,不引論意具辨如《燈》。
問:若引本經經頌,不云正思惟者是語言因,何得引之證是說因?
答:文雖不言理必可故。故經頌云:何故淨覺人念智功德具,說諸上妙地有力不解釋,既云淨覺說上妙地今何不釋,明知淨覺即是說因,不爾,如何敘有淨覺責不釋耶?
詳曰:觀文察理兼論無傷,何所以者?且覺觀言:若梵本有,即不應責譯主加增;若梵本無,想唯識師不引此謬,取彼正論思惟之言,通證因果言說之由,竟有何失?論說說因甚明著故。更思。
論:「後得智至必假尋伺」者。
問:根本智中有尋、伺耶?
答:無。故《瑜伽論》七十三云:問:若思惟真如即觀真如耶?設觀真如即思惟真如耶?
答:應作四句:有思惟真如非觀真如,謂以分別所攝,如理作意思惟真如。但見真如相不見實真如,乃至未至正通達位,及通達後作意思惟安立真如。有觀真如非思惟真如,謂通達真如時,由勝義故思惟其相。有思惟真如亦觀真如,謂通達後,相續思惟非安立真如。有不思惟真如亦不觀真如,謂離如理所引作意思惟諸相。
釋曰:其第二句即根本智,言非思惟,明無尋、伺。
若爾,云何言由勝義思惟其相?
答:不同加行、後得智等云非思惟。然親證真言由勝義,名思惟其相,思惟乃是能緣異名。亦如出世末那之名,非染意故,不名思量。無漏正思,亦名為意。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五(終)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sáu

成唯識論演祕
Hán gốc
成唯識論演祕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六(疏第七餘)
沙門智周撰
論:「莊嚴論許心似二現」等者。
按隋所譯論第五云:能取及所取,此二唯心光。貪光及信光,二光無二法。
釋曰:求唯識人應知能取、所取,此之二種唯是心光。如是貪等煩惱光,及信等善法光,如是二光亦無染、淨二法。何以故?不離心光別有貪等染、淨法故。
詳曰:准此疏云能取、所取名似二現,文理相順。
論:「他性相應非自性」者。
按《對法》云:同行相應者,謂心、心法於一所緣展轉同行,此相應復有多義,謂他性相應非己性;如心不與餘心相應,受不與受相應。《瑜伽》所明如前已引。
論:「又如何說至如與日光」等者。
按《楞伽經》第七云:心、心數法一時非前後;如日共光明一時而有,分別種種相。
疏:「彼計六識體一」等者。
有義彈云:此未必然,彼意但說同是了別,前後分位六識不同。
詳曰:識若有六,喻豈得成?所喻四蘊體計一故。若了別同,約位分六,體實別者,應所比蘊蘊義是同,約位分四,體應各別,同能喻識。由斯過故,故計體一,縱非本計,然為前難故轉計也,況復經論明一心詩。
疏:「經說燈明喻」者。
略有二釋,一云燈明及炷以喻同時心、心所法;二云如燃眾燈其明和合,諸心、心所和合亦爾。
詳曰:前釋為善,何以所然?《瑜伽論》云:又餘經說,如是諸法恒共和合,又佛世尊為欲成立此和合義說燈明喻。若如後解喻,有不遍,以燃燈事或一或多而不定故;燈明與炷必定相隨,和合義盡。
論:「緣謂作意等緣」者。
有義:然說取色必藉明者,依闇所障瓶瓦等說,理實暗色眼亦能見;又夜行類不藉明生,水行之類不待空發;又於瑠璃、頗眤迦等障色之中亦不藉空,天眼發識空、明不藉。
詳曰:或夜行等亦待明等,望於人等雖即是暗,對鵂鶹等何廢是明?如於一境四見異故,人觀瑠璃障外之色,要彼瑠璃而遠於眼方能見之;若近於眼中無空者亦不能見,以此而言還待於空。魚等類悉。
論:「謂五識身內依本識」等者。
問:今言內外依何義明?
答:有二釋,一云,約十二處,本識意處之所攝故名之為內,作意法處故名外也;二、唯第八識,若種若現生根本故,獨名為內,所餘諸緣非根本故,皆名為外。《論》依後說。
疏:「雖總言六遠三近一」者。
有二釋:一云,當地名近,異地名遠,眼、耳、身三下地法故;二云,先滅名遠,後滅名近,由生彼天四識不生,有前後故。前釋為正,本意顯彼所滅之識非皆當地,置遠近言。
論:「聖教說彼無轉識故」者。
即《顯揚論》第一云:無想天者,謂先於此間得無想定,由此後生無想有情天處,不恒現行諸心、心法滅性。又《五蘊論》亦云不恒現行心、心法滅,《對法》亦同。
論:「必起潤生煩惱故」者。
按《瑜伽論》五十九云:「結生相續略有七種:一、纏及隨眠結生相續,謂諸異生;二、唯隨眠結生相續,謂見聖迹;三、正知入胎結生,謂輪王;四、正知入住結生,謂獨覺;五、於一切位不失正念結生,謂諸菩薩;六、業所引發結生,謂除菩薩;七、智所引發結生,謂諸菩薩。」又《對法論》第五云:「中有初相續剎那唯無覆無記,以是異熟攝故。從此已後或善、不善、無記,隨其所應除彼沒心。」以中有沒心常是染污,故知中有而有心也。
疏:「非然即次至第一念心」者。
即本有初名第二念,對前生有得第二名,此顯所除。
疏:「不爾至有意故」者。
顯除所以,由彼卵生初在胎藏無意識故。
論:「即能引發至異熟果故」者。
問:彼天初生異熟六識,有、無二心何心能感?
答:招總別報名為行支,故感第八業而亦招彼也。若初六識是善等者,省斯問答。
問:准小乘宗彼沒生欲,欲有五趣生何趣耶?
答:按《婆沙論》總有三說,有說定生地獄,有說定生惡趣;如是說者,定生欲界處所不定。
論:「有義至究竟故」者。
准有宗義《順正理論》第十二說,通欲、色起。色界之中而有兩釋:一云,唯下三靜慮,非在第四,勿因與果極相隣逼;有說亦在第四靜慮,除無想天,已生彼天受彼果故。《俱舍論》同。《婆沙》一百五十二中有三說別,有說唯欲人心猛利有說力故。後之二說同《順正理》色界二義;《雜心論》說同《婆沙論》,初師所明。
疏:「雖知離染諸地皆然」等者。
此遮外難。外難意云:第四定中諸地皆同離遍淨染,退後重得第四定時,無想天染亦必離矣。後生何不即在彼天住下三處?疏答意云:若離染同令生彼者,若爾,彼天應無九處,離染同故;九處既差,明離染同,熏修而異,雖復重得第四靜慮,其無想定未暇熏修即便命終;生彼下三,竟有何失?
疏:「又解至說名為退」者。
問:豈離下染即得彼定?設爾何失?若爾,初得第四定時應得無想。
答:初得第四由未先得彼無想定,故假熏習後方得之;退由先得,故不相例。
問:退第四定後還作意,厭遍淨染方得引生;無想重得何即不爾?若亦須修未修,命謝生下三天,何理不許?
答:必於此生而能修成方命終故,故不生下。
問:《疏》二釋中何師為勝?
答:有義斷云,後解為勝,不明所以。
詳曰:前解應善;後義雖云此生必得彼無想定,而無文證,設不得者復連何理?
論:「此由厭想至非聖所起」者。
按《瑜伽論》五十三云:「前無想定非學所入,亦非無學。何以故?此中無有惠現行故,此上有勝寂靜住及生故。又復此定不能證得所未證得諸勝善法,由是稽留誑幻處故。」
釋曰:如求滅定起無漏惠,無想不爾,故云「無惠」。以滅盡定在無想上,名「此上有勝寂靜住」。上有無色四處可生,名為「生」也;或五淨居是聖生處,名為「生」也。如阿羅漢必依滅定證無餘依,無想不然,云「未證得諸勝善法」。或入滅盡前方便中入色、無色諸有漏定,名「證善法」,無想不爾。由此多因,故聖不入。
論:「令不恒行恒行染污心心所滅」者。
《顯揚》第一云:不恒現行諸心、心法,及恒行一分諸心、心法滅。《對法》第一,五蘊等同,與唯識別,如《疏》所辨。
論:「此定初修」等者。
七地已前二乘等得名為初也,故《瑜伽論》第十二云:「復次,云何超越入諸等至,謂即於已得圓滿清白故,從初靜慮無間超入第三靜慮,第三無間超入空無邊處,空處無間超入無所有處,乃至逆超亦爾,以極遠故無有能超第三等至,唯除如來及出第二阿僧企耶諸大菩薩,彼隨所欲入諸定故。」
釋曰:言清白者,顯超加行而離染等。無超第三者,明無超二能至第三,餘文可悉。而《疏》云唯得超一地無漏入故者,未自在者依《瑜伽論》唯超一地,故超越者將入滅定,而從初禪漸次超一至無所有,而超非想入於滅定,名超一地。
若爾,如何言依非想而入滅定?
答:依非超說,依非想種,兩釋如《疏》。
論:「遊觀無漏」者。
有義:《疏》簡本智;今解通簡根本、後得,後得之中亦有斷道故;遊觀者簡根本全、後得斷道。又根本智亦有遊觀,若言無者,豈根本心皆能斷惑?如無學者不斷惑故。八地已去純無漏心,豈念念中皆能斷惑,故今說者根本、後得俱有遊觀,為加行入亦無違也。諸論皆云有二緣故,然初修者可唯後得。
詳曰:今依教理取疏為正,且遊觀名非不斷惑獨得,其稱設然,何失?若爾,佛位應唯遊觀,不斷惑故。由此故知,若不斷惑及不觀理,總名遊觀,故佛位中有非遊觀。遊觀既非根本智攝,明定加行必後得智;設根本智為加行引,復有何失?
答:既云加行,本智何得有加行相?縱至佛果雖任運起,亦必須依滅盡相入,觀滅盡相非本智用;不爾,二因顯不盡失。若云二因據因位說,亦為不可,果位滅定教何不論?亦無文斷二唯因位,緣滅盡相任運者,依通果何失?若云依彼滅盡相者即是本智,此亦不然,《瑟恥羅經》云「正思惟無相界」故,正思惟者,諸文皆說是後得智,況此下云要證二空,隨應後得所引發故,何得隨情而強會耶?由斯理准唯依後得為加行也。
問:有頂既無根本之智,云何得有後得智耶?
答:有三釋,一云,無所有處根本智引;二云,初靜慮中根本智後;三云,後智本智後生。若不證正不了俗故,非要隣次後生方是,由此彼處有後得智,智者當思。又按《瑜伽》第十二中依二因入,即彼論問:以何方便入此等至?
答:若諸聖者已離無所有處欲,或依非想非非想處相而入於定,或依滅盡相而入於定。依非想非非想處相而入定者,謂於此上心深生厭捨。非想非非想處進趣所緣皆滅盡,故心便寂滅。依滅盡相而入定者,亦復如是。
釋曰:緣非非想心、心所法生厭離心而入彼定,此依初修;依滅盡者,即任運緣非非想處心、心所法生厭離等,與前相似,云「亦如是」,此依久習。又釋初緣有為行厭捨想心,後緣無為行厭捨想心;厭捨義同,云「亦如是」,亦約初久二修別也。
疏:「以下品有心勝」者。
「勝」字疑誤,合為「緣」字。無心用彼,有心為緣而後方起。又語亦略,思之可悉。
疏:「體即無漏種」者。
依無漏種之所立,故名無漏種。
疏:「非相應」者。
非心、心所故非相應。
論:「已得自在」等者。
問:准大般若超等至者欲界等心,而能入出滅盡定等,《瑜伽》十二,八地已去及於如來方能超定,八地已去意純無漏,云何得起欲界心耶?
答:正會如《疏》。復有說云:經中既云起欲界心,明知八地得起有漏而言無漏,依多分說。
詳曰:若八地去許第六識起有漏者,即第七識我執乃行,如何《瑜伽》言「八地等唯成轉識,不成賴耶」?若據多分,二乘無學應亦同之,同一句故。又《大般若》云「不退位得漏盡通」,以彼諸漏永不起故。若許更起,豈不違經?若據多分,即第七地應名漏盡及捨賴耶,多不起故。若云第七方八不及,亦應第八不如後地,應第九等方名捨執得漏盡通。若云第八是不退,故七不例者,既齊容有我執等行,亦應同七,不名不退。若依勝劣還第九等合名不退,由此定知不起有漏。《疏》會為善,今助一釋,《大般若》言「起欲界心」,通實及似;彼經但言菩薩能超諸等至等,不言唯是不退位故,故通諸地皆能超定,隨應真、似。《瑜伽》且據唯無漏者自在人說,亦不相違欲界心。
問:心、心所法界繫自別,准何得知而似於彼便立彼名?
答:按《瑜伽論》六十九云:「又從欲界無記無間色界善心生,如色界果欲界變化心,即從色界善心無間此欲界無記心生。又說此心為欲界者,當知是彼影像類故,非自性故。」既云「是彼影像類故非自性等」,云何得是「實欲界心」?實欲界心何須云「類非自性」耶?論既自釋是影像類非自性故,明變化心似欲名欲;不爾,云何言「影像類非自性」耶?此既色界似欲界,菩薩似欲名欲何失?
疏:「第二解至仍非想地為依」等者。
問:即無學等應恒住此,以非想種恒時有故。
答:曾得彼定後餘定心引無心位,方依彼種建立斯定,豈但有種即得定耶?
問:准超定者身中理有厭、不厭種,由初習時厭勞慮故,今依何立?
答:因位可通昔厭種立;果位不然,得勝捨劣無厭種故。
疏:「無進趣止息行相」者。
無進不同有學,無止不同無學。
疏:「不同餘種非止息故」者。
此釋外難。外難可悉,此談其定有止心等不起之能,名為不止息,不同無學學窮名止。
疏:「通有為無為有為中通有無漏」者。
顯學、無學被法通局。
論:「後上二界至意成天故」者。
問:七地以前未變易者,往還二界理教無遮,云何欲界不得後起?
答:且談二乘不據菩薩,由斯但引《鄔陀夷經》以之為證,《疏》據此理云「欲不起」。鄔陀夷事如《婆沙論》一百五十三云:「如契經說,尊者舍利子告苾芻眾言:『戒定惠具足者能數數入滅受想定,彼於現法及將死時,若不能辨如來聖旨,命終起段食天生在意成天中,於彼復能數數入出滅想受定,斯有是處應如實知。』具壽鄔陀夷在彼會坐語尊者舍利子言:『彼苾芻生意成身天能數入出滅想受定,無有是處。』第二、第三亦如是說。佛告鄔陀夷:『汝以何等為意成天?豈不欲說非非想處為意成耶?』彼答:『如是!』世尊告曰:『汝是愚人,盲無惠眼,云何乃與上座苾芻共論甚深阿毘達磨?』」廣如彼說。
問:准所引經不言無色得起滅定,何為誠證?
答:由經隱祕大小乘解各有不同,取證亦別,故有宗云:意成天者是色界繫,故佛見訶沙彌所說;若經部計,通無色界中,無色界中亦起滅定。故《婆沙論》一百五十二云:「譬喻者說,戒定惠具由斯無色起。」無有失。有義:大乘者說,舍利子說色、無色界名意成天,皆得起定,故佛便訶鄔陀夷云:二果八地如身子說皆能現起,汝今云何將非想地為意成天而不起耶?故今引證無色起定。
詳曰:今觀論意引經證彼色、無色界是意成天,意成天成即得證彼無色入定證理云何?
答:若無色界非意成天,沙彌不合難舍利子,佛不應云:「汝豈不謂非非想處為意成耶?」准佛沙彌訶難之辭,明知先許意成天者,通無色界。次證定云:身子但言意成天者,即得重起;言不簡故,故通無色。若云:身子意談色界,此亦不然,文不言故。設縱爾者,文既不遮,明知彼意但一時爾。佛訶但云不得尊意,不云無色無得起義,由斯論主依文約理,引之為證。
疏:「非不定人至無餘地說」者。
按彼論云:如迴向菩提聲聞,由遇緣故乘無上乘而般涅槃,如是菩薩設為如來及諸菩薩之所棄捨,因棄捨故,若遭尤重求下劣乘般涅槃緣,應乘下乘而般涅槃;然無處無容諸佛菩薩如是放逸棄捨,於彼定無是處。
疏:「與定性人有何別」者。
若不定性永入無餘,與彼定性而有何別?
疏:「或此文與五十六別」等者。
五十六意據建立已一切皆起,此據少分,即彼論云:在聖相續通學、無學起者,先於此起,後於色界重現在前,託色所依方現前故,此據未建立阿賴耶識教。若已建立於一切處皆得現前。
論:「要斷三界至所引發故」者。
有義:此依有頂善心等說,謂於有頂意識,麁動不能厭患制伏息滅,非謂制伏染心、心所;有頂染法全未伏斷,亦能現起滅盡定故,前論亦言:有頂上貪若伏若斷不決定故。又若依染即下八地見所斷全修斷迷理,異生有漏亦不伏故。
詳曰:本明滅定要斷見惑而方得起,故說異生不能伏滅見道煩惱,顯彼不得;今者乃云不伏彼善,說之何為?與論文意殊不相當。又辨見惑,如何以彼有頂修惑未滅為難,而細被之便成可咲?餘過思之。
疏:「有云至能入此定」者。
問:彼人意何?
答:滅盡定者三乘同得,法空智者唯大乘有,故不許之。
論:「唯不還至得此定故」者。
《攝論》第三云:又入滅定等言,除佛、獨覺、若阿羅漢、若不還果及不退位諸菩薩等,餘不能入。
論:「彼隨應生上八地」等者。
問:隨上八生,即顯不定得第四定,與《對法》論豈不相違?彼論第九作四句云:若已離色界欲者,一切皆能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耶?設能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者,一切已離色界欲耶!
答:此初句者,謂依未至定已離色界欲,而不能得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
釋曰:即那含人而不得彼色、無色界根本定者,能離色欲而不能入無色定也。言無色界寂靜解脫即無色定,離苦、樂等得解脫名,非滅定也。第二句者,謂諸聖者已得第四靜慮,不求生無色界而起厭背第四靜慮行,恒現在前捨斷結道依勝進道,漸次能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
釋曰:即那含人依六行道,欣上厭下得無色定不斷色染。勝進道者,即六行道;對前斷道得勝進名,然由能入無色解脫方入滅定。第三句者,謂即此行者勤求離欲依斷結道,漸次能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第四句者,謂除上爾所相,答如《疏》中會,或唯識師云:我不以雜集之言以為定量,何得以彼而為難耶?
疏:「若爾,異生應唯種子潤」者。
此難意云:不還伏現即以種潤,異生亦爾。何非種潤?設爾何過?
答:即無異生得生上失,以下地種而未斷故。
疏:「異生現行潤至應生上界」者。
其意難云:如言異生而以現潤,下雖有現不潤生上;聖言種潤,下雖有種不潤生上。答如《疏》明。有義:釋云,聖人種正潤,有種不上生;異生正潤惑,不伏不生上。分別起者及細俱生,非正潤惑故,雖不伏而得生上。全界煩惱能潤生者,若有正潤亦能潤生。無正潤者,餘即不能,無所助故。
詳曰:第六意識俱生我見相應貪等,豈非正潤?若言是者正潤惑在,云何言無故得生上?若言「不是便違諸教」,若云「雖是由闕餘」者,此即《疏》意,何煩更云:又不得言及細俱生非正潤也。
疏:「若伏下八地或五地」等者。
即前二師說伏八地、五地惑也,形滅定故並名為下。若伏八地二種無為,皆非擇滅;若伏五地唯想受滅,不得擇滅,不動無為擇滅所攝,下四地惑並皆斷故。《疏》文總也,應如此知。有疏本云「一地、五地」,「一」字錯也,合為「八」字,有依「一」字作多解釋有多過難,故「八」字正。
論:「說已入遠地菩薩」等者。
即《瑜伽論》六十二云:一切異生不能行故,唯除已入遠地菩薩。
論:「有從初地至皆入此定」者。
問:《對法》但云「永伏煩惱」,不言「起定」,此論指彼文何不同?
答:文雖不言,意必許起,何所以者?答煩惱未伏,定無由得;既一切惑永伏不行,何不能起?此論取彼論意,而言皆起此定,亦無爽矣。
論:「經說至滅盡定」者。
按《楞伽經》第七道品明前六地,第七地去,與二乘人所入滅定有差別也;故彼經云:「佛告大惠:『菩薩從初地乃至六地入滅盡定,聲聞、辟支佛亦入滅定。大惠!諸菩薩摩訶薩於七地中念念入滅盡定,以諸菩薩悉能遠離一切諸法有,無相故。大惠!聲聞、辟支佛不能念念入滅盡定,以聲聞、辟支佛緣有為行入滅盡定,隨在所取、能取境界,是故聲聞、辟支佛不能入七地中念念滅定。』」
疏:「雖瑜伽論至無違」者。
此言意云:取彼實緣無相界者不取其似,故除二乘,故與八十義不相違。菩薩、二乘雖俱後得,變有親疎,故分真似。今助一釋,七地以上緣無相界亦變相緣;不爾,便非依後得智而入滅定。然二乘者不能念念而入彼定,故名不共;按彼論云:於一切相不復思惟,唯正思惟真無相界,漸入滅定滅轉識等。次異熟識捨所依止,由異熟識無有取故,諸轉識等不復得生,唯餘清淨無為離垢真法界在。
問:既住無心,後何能出?
答:按《瑜伽論》第十二云:「問:入滅定時無有分別『我當入定,我當出定』,正在定時,心寂靜故遠離加行;將出定時,心先滅故亦無作意,云何能出?答:先於期心善修治故。若有諸行、諸狀、諸相能入於定,能出於定,於彼修習,極多修習,由修習故任運能入,任運能出。」
釋曰:由修習力雖無分別而能任運出入此定,先由修習有心定故,有諸行、相、狀入出於定,於有心定由多修習厭離加行,加行力故任運入出。
又釋此據自在,若未自在亦由期願而方出定。今觀此文通初、久習,言先期心是初業者,善修治故是久業者;下文但釋久習出定,闕初不云。
又十二云:出滅定時緣三種觸等,如《樞要》、《燈》,並已具釋,今依《婆沙》百五十三。
問:如是三觸有何差別?
彼有四說,第二說云:空是不動觸,無願是無所有觸,無相是無相觸,依三解脫以配三觸,餘繁不錄。
論:「悶絕」者。
悶有二種:一者悶觸;二、悶心所,由悶觸故引生心悶。《疏取》前義;有義取後,所以者何?既言悶觸起時唯有意識,明知即是意識,心聚名不共也;亦不可說雖觸引生非悶即心,眼由緣引尚別有體,悶由觸引心等不明名悶何失?下,無心悶不言由引及似彼者,一云,識聚不明之時名之為悶,非如眠有別心所法,故不言之;二云,義准知故,所以不說。
詳曰:觀乎有義引證為理,理恐未可。論但說云「悶觸起時唯有意識」;不言「意聚而是悶攝」,何以得證心聚為悶?以眠例者亦為不齊,如緣引眠,眠不引眠;如緣引悶,如何今悶更引心悶?又眠緣引立心所眠,緣引心悶亦應別立悶為心所;既不別立,何以得眠而為其例?不相似故。然《疏》本意顯悶不同眠,別有體,云悶非心,不障依於意識總聚而假立彼名心悶也。
疏:「以觸末摩」等者。
「末摩」,梵言,此云「死穴」,或云「死節」。《順正理論》第三十云:末摩無別物,身有異支節,觸便致死。
疏:「第二解以觸處少分為體」等者。
即此唱文是第二解,以前論文是第一釋。
論:「又如浪像起一惑」等者。
又按瑜伽五十一。於一剎那而有四業。諸識不俱四業不立。故彼論云。何故若無諸識俱轉。業用差別不應道理。謂若略說有四種業。一了別器業。二了別依業。三了別我業。四了別境業。此所了別剎那剎那俱轉可得。是故一識於一剎那有如是等業用差別不應道理。釋曰。器世界名器。五根、扶塵及種名為依。是識因緣增上依故。此二第八所緣之境。末那恒計第一為我名了別我。餘之六識各了自境名了別境。隨前四識有緣境能並名為業。其證意云。謂契經說第四了境一識現前。剎那剎那即四業轉。諸識不俱便違聖言四業轉義。
問:五位無心六識不有。如何剎那四業轉耶?
答:有第四業必四業俱。不言恒時皆四業並。故無其失。若恒時俱但前三業。
疏:「此中意起至復助五生」者。
五俱意識而有二義。一明了取。二能助五。若二眼識雖有明了。無助引生故不為例。如定意識雖實復明了不能助五。
疏:「理實俗真」者。
生起於下。第二俗等而對真等有四三二重數差別。
疏:「或轉變者是變異義」者。
問:初解何別?
答:所變之用是依他起故與前別,此用實非見、相二分,依此二用計能、所取,方名二分。用是二分執所起處,二分之用,用名二分。
疏:「上文安惠說餘非佛」者。
上言二分,安惠明餘不據佛說,佛無二分。下文明佛有二分者,護法適爾,非惠本意。
論:「又契經三界唯心」者。
此《十地經》,無性《攝論》廣釋其意,《疏》中雖引隨文兼釋,初學難分,今更引之冀令易悟。
論云:唯有心者,心識是一,唯聲為遣所取境義,由彼無故,能取亦無,不遮心法,由彼與心不相離故。如說若無心所有法心未曾轉,若爾,滅定何故唯心?
釋曰:此經部難,若言有心定有心法,如何滅定唯有心王?經部滅定唯有心故。論是彼宗過,我大乘宗若處有心,必定亦有心相應法;若處無有心,相應法心亦定無,如是三界皆唯有心,此言顯示三界唯識。言三界者,謂與欲等愛結相應墮在三界。
釋曰:舉欲界愛等色、無色二界愛結,無漏清昇,對彼有漏名之為隨。論此唯識言,成立唯有諸心、心法,無有三界橫計所緣。此言不遣真如所緣,依他所緣,謂道諦攝根本、後得二種所緣,由不為愛之所執故,非所治故,非迷亂故,非三界攝,亦不離識,故不待說。若爾,應說如是二界,無色界中經部唯有心、心法故。
釋曰:若以二智不執外境,二智所緣不離識故,唯識自成故不待說。無色,經部心不執外,彼界唯識不說應成,對彼應言二界唯識。
論:此難不然,識所取義皆無義故,非但色無說名唯識。
釋曰:但識所取心外之境,並皆是無,名為唯識;不唯色無得唯識名,論何者?
釋曰:外人問也,除色等外,何者更是識所取耶?
論:亦無餘虛空等識所取義。
釋曰:此出色外所取之義。
論:經部諸師許無色界諸心、心法是無色相、無體、無實所取境義,顯現所依。
釋曰:敘彼計也,彼計虛空是無色相、無體實等,然此空者由心、心所破色觀空,虛空方顯,故心、心法是空所依。
論:恐彼執為非心、心法,故說三界皆唯有心。
釋曰:恐執虛空離心、心所,名非心法;或恐彼執能依空無,所依心法亦復不有,由斯故說三界唯心,披此觀《疏》,疏可悟矣。
論:「又說所緣唯識所現」者。
按《解深經》,慈氏菩薩問世尊:「諸毘鉢舍那三摩地所行影像,彼與此心,當言有異?當言無異?」「善男子!當言無異。何以故?由彼影像唯是識故。善男子!我說識所緣,唯識所現故。」「世尊!若彼所行影像即與此心無有異者,云何此心還見此心?」「善男子!此中無有小法能見小法,然即此心如是生時,即有如是影像顯現。善男子!如依善瑩清淨鏡面,以質為緣還見本質,而謂我今見於影像,及謂離質別有所行影像如是顯現。此心生時相似,有異三摩地所行影像顯現。」「世尊!若諸有情自性而住,緣色等心所行影像,彼與此心亦無異耶?」「善男子!亦無有異,而諸愚夫由顛倒覺於諸影像,不能如實知唯是識,作顛倒解。」無性《攝論》第四釋云:三摩地者,是能令心住一境性,心法為體,此所緣境說名所行,本境名質,似彼現者說名影像,謂一切法作用作者皆不成故,名無小法能取小法。譬如依止自面等質,於鏡等中還見本質,由迷亂故,謂我見影由鏡等緣威力大故,雖無異影而似別有影像顯現,此心亦爾。
問:此鏡中像為有無耶?
答:有兩釋,一云:鏡中有別影像,眼識起時緣影而生;不爾,便應有見無相,喻不似法。又《攝論》等鏡像況依他,空花類遍計。又七十六云:如淨鏡,若有一影生,緣現前唯一影起,多影亦然。准此別有,但無實用,說離質無。攝影從質,云見自質。一云:離質無別影像,由迷亂故謂見影像。故《佛地論》第四說云:謂諸有情顛倒,執著影像熏習成就力故,鏡面為緣自識變異似面影現,由是世間起增上慢,謂我鏡中見其面影,以無別影鏡中生故。經但說言眾像顯現,不言生起。《佛地》第五言生起者,依現假說。又無性《攝論》第五說云:又如影像於鏡等中還見本質,而謂我今見於影像,而此影像實無所有。又世親《攝論》亦第五云:譬如影像實無有義,即於本質起影像覺,然影像義無別可得。
詳曰:後釋為勝,會餘違文,具義《燈》辨,小乘同異如《瑜伽》鈔。
疏:「空定唯空」等者。
作觀行者而依空定,觀境皆空;若餘人等,即於其境而為其實,既互相違,明境隨心種種見別。
論:「二無所緣識智」者。
有義:應云無所緣識相智,無所緣相識得生故,文略不言,待今說故。
詳曰:意云無境而識得生,言無所緣顯境無矣,何繁相言?若言相者而是境相,故須置者四緣之中,亦應說云所緣緣相,相是境故。彼不言相得知是境,故此何須?又相亦名所緣相也。
論:若言無所緣相者,豈不濫彼相分無耶?有相濫失故無為善。但見前文有識相言,便謂第二亦合有相,二文全別不可例同。
疏:「應言境非真慮起」者。
有義:舊說緣無得起慮者亦無有失,但約本質說此言故,影像即心非所說故,舊義勝《疏》。
詳曰:若言緣無得起慮者,恐惑者言相無心生,故境非真便遣斯惑,何得非勝?又影像者,但不離心,如何得云即是心耶?
疏:「以是法故即有體法」者。
論云所緣法者,即是因法,既云所緣,必須有體,故所緣因除彼空花。疏云以是法者,以是法緣法也,省所緣言,但云是法。
疏:「又解除彼亦得」者。
因中應云除彼空花所緣法故,以言簡之亦無過也。
疏:「據理而言四事皆通」者。
有義彈云:身不定難,如何得說通非情耶?若言情、非情境於多相續皆不定屬,說通非情;此亦不然,境通非情仍約有情,名不定故,故應思之。
詳曰:言四皆通,通定不定,或通有情;不云四種通情、非情,名皆通也。
論:「謂識所變至說為法空」者。
按《二十唯識論》云:非知諸法一切種無,乃得名為入法無我,然達愚夫遍計所執自性差別諸法無我,如是乃名八法無我,非諸佛境離言法性亦都無故名法無我。
論:「是惡趣空諸佛說為不可治」者。
按《寶積經》云:一切諸見以空得脫,若起空見即不可除。
論:「亂相及亂體」等者。
《攝論》第四無性釋云:亂相許為似色變識,亂體許為非色變識,順結頌法,故文隔越其義相屬。若無似色所變因識,非色果識不應得有;似若無境,有境亦無。
釋曰:言順結等而釋外難,外難意云:准長行釋與彼頌文,何故不次?故答彼言約順結頌,取義相屬故,文隔越亦不相違,其文隔越對看可悉,先因後果名之為順。又云:似若無境,無似色境,有境亦無,能有彼境顛倒之心名為有境。
論:「現量證時不執外」等者。
依《二十論》通破正量及薩婆多,故彼論云:如夢等時雖無外境,而亦得有如是現覺,餘時現覺應知亦爾,故彼引此為證不成。
釋曰:通破二宗。又若爾時有此現覺,我今現證如是色等。爾時於境能見已無,要在意識能分別故,時眼等識必已謝故。
釋曰:破正量部,以彼計境相續有故,故但破見。又剎那論者有此覺時,色等現境亦皆已滅,如何此時許有現量?
釋曰:此破有宗,有宗境、識皆剎那滅。
疏:「後五識生何故執斷」者。
有何所以意執斷耶?執既不斷與五同緣,故知五俱第六意識有執無妨。
疏:「若小乘等難至不是破他」者。
本雖破他設他有難,此文即成顯正義也。
問:設他有難依五識說,何乃不破彼五識耶?
答:前已顯五不執為外,故不破之。有義彈云:《疏》說此但顯其正義,不是破他;今解破他者。
詳曰:《疏》意如前,非不破他。
問:何以得知《疏》亦破他?
答:《疏》既說云不可執為是實外色,若不破他而誠於誰云不可執?又,下方云若小乘等,若前不是破他說者,何乃中間言若等耶?以此而觀,《疏》意不唯明中自義,顯對他難理通辨正。思之!
論:「若覺時色」等者。
按《攝論》云:「若於覺時一切時處皆如夢等唯有識者,如從夢覺便覺夢中皆唯有識,覺時何故不如是轉?」
論:「要至覺時」等。
按《攝論》云:「真智覺時亦如是轉:如在夢中此覺不轉,從夢覺時此覺乃轉,如是未得真智覺時此覺不轉,得真智覺此覺乃轉。」又《二十唯識論》云:「如未覺位不知夢境非外實有,覺時乃知;如是世間虛妄分別串習惛熟,如世夢中諸有所見皆非實有,未得真覺不能自知。若時得彼出世對治無分別智,乃名真覺,此後所得世間淨智現在前位,如實了知彼境非實。」
疏:「彼間等流種」等者。
即彼第二而明等流異熟因處。
疏:「若前解」等者。
解等流中第一釋也。對彼等流二種之義以辨餘因。下疏准知。
疏:「若約後解等流果」等者。
後解等流種親生現亦等流果,故取作意種子望心為士用也。
疏:「若後解等流至亦增上」者。
亦等流果顯所生現望能生種有二果義。
論:「有展轉力」等者。
有義,今別敘難,難云:豈不由種生現對治方證離繫,何故不說?故論通也。
詳曰:種生能治望離繫果但為疎緣,與疏所敘對增上緣為難何別,云別敘難?請審披之。
疏:「一切種子於彼四果攝果不盡」者。
不攝無漏有為果也。
論:「有說異類至或隨轉門」者。
按《對法》云:當知此中以自性等六種因相顯因緣義。具如彼辨,恐繁不錄。故《顯楊論》第十八中廣非有宗六因不得為因緣云:且同類因有三過失,若言同類之因名同類因,有已成過。何以故?若善等法善等體性前已成就,彼何用因?若言同類即因名同類因,是即無果,有不定過。何以故?不示其果,是誰因耶?又非決定因體同類,不相似法亦為因故。若言非同類即因,亦非同類之因,是即言名有虛設過;同類因言無有所生,浪施設故。如是於餘四因三過,如理廣說。
問:與《攝大乘》豈不相違?彼許俱有是因緣故。
答:《顯揚》破彼現行相望俱有因義不同《攝論》,如前已會。
論:「淨居天上大自在宮」等者。
《十地論》云:現報利益受佛位故,後報利益摩醯首羅智處生故。
釋曰:行滿今生即證佛果名為現報,以前諸行但為遠因,所以佛位不名後報。菩薩後身地前業感故名後報,聖者不造招後業故。後身菩薩名之為智,因智最勝以智標名,即此菩薩處彼天中名智處生。處謂安處,然自在宮諸教不同,如《燈》略辨,《瑜伽》、《對法》二鈔之中更當會釋。
論:「二乘迴趣」等者。
問:前三果迴趣大乘,為更經生方受變易?為不經生?
答:有經、不經而非一向,故《佛地論》第二云:若有學位迴向菩提,或隨煩惱感生勢力,感彼生已於最後生,伏諸煩惱起定願力,資現身因乃至成佛;或迴心已即伏煩惱起定願力,資現身因乃至成佛。
問:若經生者,如初果人要受七生,為不爾耶?餘問准此。
答:《佛地論》中但許經生不定生數,隨多小生未必具受。
問:既許經生,取後果不?
答:《佛地論》云,經生伏惑而不言斷,故不取後所未得果。
論:「第六轉識至更相引故」者。
諸心相引具如《燈》辨,故此不云。
論:「初起無漏至唯欲界」者。
《顯楊》論證如下當引。
論:「三所緣緣至所慮所託」者。
具如《疏》明。有義:人物等質雖體是有,水鏡等法能帶己相然無彼質,水鏡亦有;彼質但能生鏡等影,不生鏡等。非但生影名之為緣,要生能照方名緣故,故質非是鏡等所慮,亦非所託,是故應以二義雙簡。
詳曰:理實慮託鏡望質無,然鏡中影非不由質,據此一邊云𨷂所慮,亦何爽也?或鏡等體不待質生,能照之用因所照顯;若無所照將對於誰得名能照?亦猶真性本自無為,要待惑亡果義方顯,鏡之能照類亦應然。據此義言有所託者,理亦應通,又《疏》云設本意可知。
疏:「親所緣」者。
即謂見分是帶己相者,相分名己,見分帶相名帶己相。
疏:「此疎中即影像相分是帶本質之相」等者。
有義彈云:若爾,疎者應是相分之所緣緣;故應說云:親所緣緣己體之相,是能緣心親所帶故,彼疎所緣雖非親帶,然親所帶杖彼而生,與彼相似,展轉言之亦名所帶。所緣既爾,緣義亦然,親所帶相藉彼而生方起心等,故展轉說名之為緣,然親所緣非無帶彼疎所緣義。然今論文言「帶己相」,意顯能緣帶彼所緣己體相故。
詳曰:心帶境相據展轉言,非疏不許,故前疏云:緣生於誰?誰帶己相?謂心相應明心帶境。若云疏據親所緣者,在疏無文,又疏科云「初釋出體」,豈初段中疏主不許通疎親緣?以此故知,疏主許心帶境相也。今言影像是帶質者,帶謂狹帶親附之義。依此義言,云「相帶質」,見望本質隔相疎遠,故不言之。由斯前後望義不同,理無有失。今又解者,「帶」有二義:一、帶者,挾帶親附之義,能緣親附所緣之境而不相離,名為「挾帶」,而猶世言「身佩釰」矣;二、帶者,似也,能緣有似本質之相,相即相分,心質相離,名為「帶似」,亦若世言「面帶火」也。雖境望心近遠不同,然心對彼總得名帶,如次名為二所緣緣,心因親疎二境起故,故論總中言帶己相,心或相應不遮何相,別中方說能、所二緣不離、相離。由斯不假據展轉說方名為帶,智者思之。
論:「非諸有情種皆等故」者。
問:設種不等,變之何失?
答:他種為質,自種為影,若有多少,即有質影不同之失。若云:不同亦何失者?應亦青質而相是黃,種種之過。又變他種,應有聖凡雜亂之失。如凡第八緣聖無漏,凡應成聖,有無漏故;二乘聖等緣凡之種,應還成凡,具惑種故。若云:凡八不緣無漏;若爾,凡可無違,聖緣有漏成惑種過。
問:佛緣凡夫不成於凡,二乘緣凡何令起惑?
答:有漏第八變即有用,無漏第八但現彼影非皆有用,故不相例。
論:「能於餘法」等者。
除自已外與餘一切皆為其緣不同所緣。所緣緣者,唯對能緣以為緣故。
論:「生住成得四事別故」者。
按《顯揚論》第十八云:「問:以誰為先?誰為建立?誰和合故?何法生耶?答:自種子為先;除所依種,外所餘若色、非色所依及業以為建立;伴及所緣境為和合故;如其所應,欲繫、色繫、無色繫及不繫諸法生。」《大論》同之。
所言住者,《對法》第五云:「任持增上者,謂風輪等於水輪等,器世間於有情世間,大種於所造,諸根於諸識。」
釋曰:風輪、器世、大種、諸根為依,令彼水輪、有情、所造、諸識而得住故。
所言成者,具如疏引。所言得者,《顯揚》十八云:「問:以誰為先?誰為建立?誰和合?故得何法耶?答:三乘種姓為先;內因力為建立;外因力為和合故;證得煩惱離繫涅槃。」此中內因力者,謂如理作意、小欲知足等內分善法,又得人身生在聖處諸根無缺無諸業障,於如來所具淨信心,如是等法是名「內因力」。外因力者,謂諸佛出世宣說妙法,住正法者共為伴侶,具悲信者以為施主,如是等法名「外因力」。
彼《顯揚論》又有作用,此論所無故,彼論云:問辭同前,答:自種為先,即彼前生為建立;彼生緣為和合故。自作業者,自所作用而得成辨;自所作業者,如眼之見業。如是所餘諸根,當知各別作業;又如地能持,水能爤火能燒,風能燥,如是等類是名外法各別作業。此論所無,會如本疏。
論:「然增上緣至二十二根」者。
按《對法》第五,增上緣者有九增上,後六增上依彼二十二根建立。故彼論云:此後增上依二十二根建立。境界增上者,謂眼、耳、鼻、舌、身、意,由此增上力色等生故。產生增上者,謂男、女根,由此增上力得入胎故。住持增上者,謂命根,由此增上力眾同分得住故。受用果增上者,謂苦、樂、憂、喜、捨根,依此能受愛、非愛異熟故。世間清淨離欲增上者,謂信等五根,由此制伏諸煩惱故。出世清淨離欲增上者,謂三無漏根,由此永害諸煩惱隨眠故。又云:云何根?幾是根?為何義故觀根耶?謂取境增上故,種族不斷增上故,眾同分住增上故,受用淨不淨業果增上故,世間離欲增上故,出世離欲增上故。是根所境增上者,謂眼等六,由此增上力於色等境心、心法轉故。種族不斷增上者,謂男、女根,由此增上力子孫等胤流轉不絕故。餘如前說。為捨執著增上我故,故觀察根。
疏:「云俗家族」者。
男、女二根,餘頌配論義可知也。又《瑜伽論》五十七,有八復次廢立斯義,初同《對法》,餘七有別,恐煩不錄。
論:「除後剎那」等者。
如疏具明。諸論有違,《義燈》廣會,故此不云。
論:「近能引發根本位故」等者。
顯得無漏根名所以,或釋外難。外難意云:三根無漏,資糧、加行何得名為未知當知?故以引生遠資等釋。
論:「於此三位至為此根性」者。
問:菩薩要託第四靜慮,若據二乘三受不俱,如何此位得有九根?
答:通依三乘得有九根,不言九根而俱起也。
論:「加行等位至故多不說」者。
問:加行善根是色界法,離欲方得,云何此位猶有憂根。
答:決擇分善通依色界本地、近分。近分起者既未離欲得有憂「根」,固無有失。故按《對法》第十,本論說云「未知欲知根」者,謂於方便道及於見道十五心剎那所有諸根。釋論云:諸根者,謂意根、信等五根,由未至定等地所依差別故,如其所應有樂、喜、憂、捨。
疏:「然此無漏根通三界」等者。
生起下論。今按彼云,問:空無邊處地,幾根可得?
答:十一;識無邊處、無所有處地應知亦爾。
釋曰:信等五根、意捨命三、三無漏根,合為十一。論云,問:非想非非想處地,幾根可得?
答:八。
釋曰:前十一根中除三無漏,三無漏無如此,下釋。此等皆約諸人容有現行而言,不依一切及種子說。凡無無漏,下界種子上身有故,不唯八等。論七根入無色等,如《義燈》釋。
論:「前三無色有勝見道」等者。
如疏具明。諸多同異,《燈》中亦辨。三類邊智,如前鈔說,故不重云。
疏:「唯得修修非行修修」者。
「得」謂所得,「修」謂熏修,由現道力令所得法種子增明故,所得法名之為修。「行」謂現行,「修」謂習學,亦名習修。
疏第八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六(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八
沙門智周撰
論:「云何此依十五處立」者。
而有兩釋:一云,云何此十因依十五處立;二云此者,此前四緣。既云「如是四緣依十五處」,義有差別,建立十因;云何此緣依處立因?有義斷云:後解為勝,依處差別立緣為因,非離緣外別有因也。十因既然依處亦爾,即開四緣為十五處,非離緣外別有依處,由此義顯開前四緣為十五處,約十五處義有差別。建立四緣以為十因,然開四緣為十五處,義准應爾非此有文。
詳曰:前勝,何所以者?下文別問四緣依處攝因等故,故下論云:所說四緣依何處立?復如何攝十因、二因。又前問已,即舉依處而辨十因以答其問,不言四緣,以此而言故前義勝。若取後者,後文更問,一何繁重;前文不答,何乃闕乎。今又釋云:此言雙此四緣、十因,云何四緣及以十因俱依依處?下答先辨十因依處,後明緣依,明緣依中,以隔十因文勢遠故,故更問起,亦不相違。
疏:「然依者於義俱第七轉聲」者。
略為二釋:一云,「依」、「於」俱第七轉。疏云「者」、「義」是助辭矣;非說依者是彼於義。依若於義,云何得言俱第七轉?體無二故,不可言俱。二云,「依」、「於」有同有別,如「根」、「境」者,「依」、「於」不同,言「依」語處立隨說因「依即於義」,今依彼因云「依於義」,對「依」、「於」名云俱第七,更思。
論:「謂法名想所起語性」者。
此《瑜伽論》三十八文,具如疏引。今略釋云:法謂一切有為、無為繫、不繫等,為因起言並名為法。名謂法名,由聞諸法種種名已,或自據教尋名、句、文而起於想,取境分齊善、惡等已,方起言說。亦依文、句而起於想,舉初攝餘,但云名也。
問:論說尋、伺名語遍行,云何由想方起言耶?
答:取境分齊方發於言,實由於想緣彼法義而起於語,亦賴尋、伺。今據取境起言之由,但說於想。又復語因而有通局,親疎兩別;尋、伺雖親不遍佛有,想因雖疎為通因果,所以言也。
疏:「但以三相及得例難」等者。
其例意云,彼得及相是依法立,隨所依法以判於性,名等亦然。何不隨聲通於善、惡?
疏:「不可言共至不同名」等者。
此牒外救,外救意云:得及生等為所依法俱有因義,名等不爾,何得相例?
疏:「大乘共有因」等者。
此破救意,顯大乘因不唯得等,不可以爾自宗義救。
問:因本質聲可唯無記,以因第八唯無記故。若杖他變相分之聲,其性是何?
答:可通於善,如以善心聽佛說法,本質既善,能聽所變聲善,無失;因聲無記據本質說,相分名等隨所依聲亦通善也。
疏:「不是異體依體立義」者。
語依是體,說因是義,由語體上有能詮義,即以語依而為說因,不同眼識依根別有,不同得等依法假施。
問:以語依義為隨說因,如何而言語依即是隨說因體,持業釋耶?
答:義不離體,持業何違?
疏:「若爾,即以言說為果」者。
設爾何失?
答:便違語依即說因義。
論:「若依彼說至是語依處」等者。
二論不同,具如疏會。有義:疏說論文雖無會者,此不應理,即此文中正是解釋相違義故。又助論主別立道理,〈菩薩地〉說三種十因,《對法論》說即顯初因,性唯是染。
詳曰:論中何有以能詮、所詮、生起次第會違之處,據論無此言論無會,何有非理?又疏會云:《對法》唯依染分相生以說因果,而隱不云言助論主別立道理,依初染因,一何蔽人,彰自甚乎!
問:此文若非會相違者,因何而致?復云何科此會相違?
答:但顯彼文以隨說因為語依處,明論意別云會違也,無能、所,詮、相生義會;云論無會亦無過也。
問:三性隨說因義云何?
答:披《瑜伽論》三十八云:「謂於世間種種稼穡,墮諸穀數世資生物,所有種種名想言說。」謂穀麥等,即此望彼種種稼穡為隨說因。又於一切雜染緣起,所有種種名想言說無明行識,廣說乃至憂苦擾惱,即此望彼諸雜染法為隨說因。又於一切清淨品法及滅涅槃,所有種種名想言說,即此望彼諸清淨法為隨說因。
論:「領受依處」者。
領謂領納,受謂攝受,謂能所受俱名領受,即領受處立觀待因。觀待因者亦通能、所,由此望彼應為四句:一、能受為因,所受為果,先希食等,後食等得;二、所受為因,能受為果,因對於境方領受之;三、能受為因,能受為果,因二定喜生三禪樂等;四、所受為因,所受為果,如因風輪持水輪等,餘類知之。故《瑜伽論》三十八云:「觀待此故,此為因故,於彼彼事若求若取,此名彼觀待因;如觀待手故,手為因故有執持業;觀待足故,足為因故有往來業;觀待飢、渴故,飢、渴為因故,於諸飲食若求若取。」
問:此因三性其義云何?
答:《瑜伽論》云:「觀待飢、渴,羸劣身住。」觀待段食所有愛味,於彼追求執取受用,即說彼法為觀待因。又觀待境界所有愛味,諸有支相續流轉,即彼望此諸雜染法為觀待因。又觀待諸行多過患故,樂求清淨,攝受清淨成滿清淨,彼望於此為觀待因。
論:「即依此處立牽引因」者。
此牽引因亦有三性。《瑜伽論》云:「由彼各別自種子故,種種稼穡差別而生,即說彼種子為此牽引因。又於現法中無明等法所有已生已長種子,今此種子望於餘生生老死等為牽引因。」
釋曰:此望於果通近及遠。又安住種姓補特伽羅種姓具足能為上首,證有、無餘二涅槃界,望彼清淨為牽引因。
釋曰:種望能證涅槃之智為牽引因,非望涅槃,涅槃非是因所生故,舉所證理顯能證智。
疏:「未為善友力等所潤」者。
問:諸教但云惑為能潤,言善友潤,曾未有聞。
答:潤者,資助令生長義。據生三有,教說惑潤。若論出世多聞,善友能助名潤,斯亦何違?疏云「等」者,等聞熏習。
論:「生起因」者。
依《瑜伽論》亦通三性。論云即彼種子望所生芽,又無明等法各別種子,又種姓所攝一切無漏菩提分法所有種子,望彼一切菩提分法,無記、染、善如次三性生起因也。
論:「謂於所作業」者。
所作者果,業即能作,即八九處能作業、用,乃於果處說業用聲云所作業。
疏:「無記即因除無間緣」等者。
問:變化無記無間得生學、無學心,云何無間果非無漏?
答:即變化心通善、無記。若為嬉戲所起變化無記性攝,為引道他,或為利益諸有情故而起變化,當知是善,故善變化引無漏心。無記不爾,而昧劣故。餘義類此,故不繁云。
論:「總依此六立攝受因」者。
此因三性《瑜伽論》云:地雨等緣能生於芽。又近不善士,聞不正法,非理作意及先串習所引勢力生無明等。又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及先所作諸根成就,如次無記、染、善三性攝受因也。
論:「引發因」者。
有三性別。《瑜伽論》云:芽、莖、葉等展轉相續,望彼稼穡,若成若熟;又從無明支乃至有,展轉引發後後相續,望於餘生生老死等。又自種子所生一切菩提分法,漸次能證有、無餘依二涅槃界,如次無記、染、善三性引發因也。
論:「定異因」者。
《瑜伽論》說有三性別云,從大麥種生大麥芽,大麥苗稼不生餘類,如是所餘當知亦爾。又餘無明支及自種子,乃至有支能生那落迦,各生餘趣當知亦爾,即此望彼諸雜染法名定別因。又三乘性各於自乘能般涅槃,彼望清淨為定別因。
論:「同事因」者。
三性異者,《瑜伽論》云:同為稼穡而得成熟,非彼稼穡隨闕一因而得成就,是故一切和合說為此同事因。又即彼一切從觀待因至定別因名同事因。
釋曰:從染觀待至染定別,總名染法同事因也。又若清淨品觀待因乃至定別,彼望清淨為同事因。
論:「相違不相違因」者。
其三性者,《瑜伽論》云:「霜雹災等諸障礙法,望彼滋稼為相違因。彼闕無障,是諸滋稼不相違因。又此雜染法相違因者,謂出世間種姓具足,值佛出世,演說正法,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即如所說種種善法若闢若離,是雜染法不相違因。又種姓不具足,不值佛出世,生諸無暇處,不親近善士,不聽聞正法,不如理作意,數習諸邪行,彼望清淨為相違因,此相違因若闕若離,是名清淨不相違因。」
問:大乘滅法而不待因言相違因,豈非自噬?
答:如疏及《燈》俱明與彼相違之法而作因也,亦如因明四相違因。有義破云:若言與彼相違,為因令彼生等,此正相順,何名相違?今解即與當應生等諸法為因,謂彼應生由因違彼令不得生,以彼所違不生住等而為果故,相違即因。
詳曰:理亦未可,當應生法彼既不生,即是無法,何得有法與無為因?若言以彼不生住等而為果者,既云與彼當應生法而為其因,何得以彼不生住等而為其果,乃果無因,因無果也?若言與彼應生法上不生住等而為因,故云與應生法為因者;若爾,因望不生住等,何名相違因?正順彼不生等故,故從疏正,文如《燈》引。
疏:「六相違」者。
《樞要》、《義燈》二處皆引,故此不云。
疏:「論二處至能生因」者。
即〈菩薩地〉及〈尋伺地〉二處說也。
疏:「准謂彼言生起因」等者。
亦有疏本作誰字者,今隨准誰?以為兩釋:一者意云准彼《瑜伽》言生起因,是此論中生起因也,如此論中所引文是。此論既云生起因中而有業種,明知彼論生起因中有業決然。二者意云誰謂《瑜伽》言生起因唯是因緣?疏云此因此因緣也。疏云如此文是者,釋〈菩薩地〉生起不唯因緣所以,所以者何?此論釋彼生起等因,釋中既云生起因中而有業種,明彼生起包業無疑。不爾,此論便違彼本。二釋俱得當,從多本。
疏:「牽引因全」等者。
問:牽引因中有非因種,何得云全?
答:全未潤故名之為全,生起全言亦准此知。
疏:「餘二合前以為體」者。
即彼和合不障礙二。
疏:「若不爾者至具三緣也」者。
若離出體其方便中,不攝中間二緣爾者,論何不說中間二緣是能生收?論既不說能生因攝,明是增上,故知方便具攝三緣,增上即是方便攝故。
論:「一者異熟果」等者。
問:准《本業經》〈佛母品〉云:「一切善受佛果,無明受有為生滅之果,是故善果從善因生,是故惡果從惡因生,名善不受生滅之果,唯受常佛之果。」論云:善惡俱招異熟豈不相違?
答:有釋云,感三界業若善、不善,皆無明引,總名無明;資糧等道有無漏善皆向佛果,非無明發,總名為善,非謂無明所發福等,不感三界。
詳曰:若資糧道有漏善法皆向佛果,十王果業在何位造?若許此位造彼業者,云何得言「皆向佛果」?故義有餘。今者會之略為二釋:一、經隨轉隨化地部,化地部言「善非有因」;二、據三乘無漏資糧,加行正位漏善,遠近皆名佛果因也。明為緣故,無明惑本所引漏善亦名無明,故云「無明感三界果」,由斯不言諸餘煩惱及餘漏善感生滅果。若也執文,不許餘善感異熟果,亦應取文唯一無明能感漏果,自餘煩惱皆不能招,文中唯說無明得故。此既不爾,彼何則然?故知經論各據一義。並不相違。
疏:「唯此一法非餘皆是假說」等者。
略為二釋:一、因果同性名為一法,一法因果是實等流,非餘異性是等流也,縱言等流假說之耳;二、唯此報業相似一法假說等流,非自餘法亦皆假說為等流也,不相似故。《疏》舉殺生一業因果,顯餘善惡業報皆是假等流也;除斯以還,不可假說。二解任取。
論:「四士用果」者。
按《瑜伽》云:諸有一類於現法中,依止隨一工巧業處起士夫用,所謂農作、商賈、事王、書畫、算數、占卜等事,由此成辨諸稼穡等、財利等果,名士用果。又依有宗《順正理論》第十八云:「士用果四:一者俱生,謂於一時更互為因力所引起;二者無間,謂次後時由前念因而所引發,如世第一而能生彼苦法智忍;三者隔越,次隔遠時展轉為因所引起者,如農夫等於穀麥等;四者不生,所謂涅槃,由無間道力所得故。」若無間道斷諸隨眠所證擇滅,而名離繫及士用果;若不斷惑但重證滅,但名士用。大乘無文義同於彼,應亦無失。
疏:「餘心心所至一切有漏」者。
此意說云:辨心、心所具五依處,謂無間滅至士用處;辨餘色等除前三依,但取後二,後二通能辨色、心果。異熟既是有漏果收,何得不依作用士用?由斯義准可依六處。
論:「隨順處言至一切功能」者。
《疏》有三說。有義:何以無間不得等流?
答:九品相望成無間緣,此果不爾,下論但云二緣得故,於中非無能引上品同性之者,依全處說故不取也。若言全無,以現望現為等流果,豈唯他識?故許者勝,若具說者依十處得。
詳曰:若以全缺而會文者,理亦不然,且隨順處而亦不全,所引涅槃非等流故,餘處准知。故依《疏》斷,以無間緣形對九品非定隨順,故論不取得等流果。又真等流種自相生,生自現行現行熏種,故等無間無真等流,似又不定,故不取也。
論:「真見處言至一切功能」者。
《疏》判七處得離繫果,今以理准應八處得。既待能證方有所證,取領受處亦何爽理?下文不言觀待因得離繫果者,據有為果隱無為果而不言也。《疏》依下文故云七處,亦不相違。
論:「士用處言至一切功能」者。
《疏》云十一依處得者,實根依處亦得此果。《疏》中脫略但言十一,非《疏》本意,何以明者?
答:《疏》前正解士用處中而作法云:「如眼根等生眼識等,名法士用。」所以知也。若不爾者,豈《疏》前後不逾數紙即自𭿺𥍿,故定脫略,既加根依合十二處。有義,十三,加境界處。
詳曰:不取境界望彼士用之果而勢疎遠。故後二師明士用果而皆不許所緣緣得。
論:「前七於八至相見種故」者。
有義兩釋。前七種識各各能熏彼七轉識,自相、見種在本識中。第八緣彼相、見分種為親所緣,即彼所緣由能熏引,故說能熏是彼所緣,雖現與種二相不同體,類同故。二云同《疏》,彼相、見種生八見、相是親所緣,能熏七識是疎所緣,是彼引故。如是二釋皆成所緣,然此後釋似義別言,實亦違理,引因與果不同世故。又依引種立命根故,此念熏已後念即能生,與彼相違故。設言隔身而能生故有緣義者,此亦不然,如此疎緣何成緣義?又第六於五、七,此義非無,何不說有?今准第六於五、七識亦有所緣,第六遍能熏五、七種,論不說者但略故也。諸人不說,乃說熏彼第八相、見,前後校行既許里數。
詳曰:披論觀《疏》,《疏》實無違。有義,初解乃非順教,論云能熏彼相、見種,能熏自種何得稱彼?又帶己相是所緣緣,八緣於種望七現行能熏見、相,云何帶己?帶謂挾帶,帶似之義,由此親緣似彼疎境,疎境方名疎所緣緣;不爾,因何得所緣稱?豈以體類解所緣耶?又言前七識熏八見、相,豈能熏識皆引業耶?何得以彼引因?因果不同為難。設避引因、與果同世,今有此生作業受過,餘非業等既無斯失,何意不取?又既疎緣隔生,何失?論但言前不簡遠近,若不許者,五緣前相亦應不成,亦異世故,故知此師有力隔世成緣義,近遠雖殊俱隔故。又觀《疏》意通於種、現,不障能熏見、相種子為八所緣,但以論有熏彼之言故,約熏於八相、見說,今既局斷,故為難據。
問:前現識望八,如何有所緣相?
答:第八新熏五塵境種,五相熏得,故第八相似五相起,所以五相是第八見疎所緣緣。第七見分緣第八見而熏彼種,後生彼見為自證緣,八見有似第七之相。復七相生故現第七,為八自證疎所緣緣。第六准知。又《疏》中云:六望七等准此應知,意明第六熏五、七種得為五、七所緣緣也。《疏》以說訖,何言無說?論文不悉,恐行踰邁。
疏:「應作四句」等者。
第七唯熏見,前五唯熏相,其第六緣八見、相雙熏二種。若緣餘心、心所,無為二俱不熏。
論:「同聚異體」等者。
有義問:如前卷說同聚心等由互相應和合似一互為無間,如何今說但有增上?
答:由此應知此不盡理。又解此文依同時說,依前後者第六三緣餘識有二。
詳曰:此文定據同時而明,何惑致問繁乎翰墨,前後相望前已說故。又問同聚異體尚說互作等無間緣,同體四分除相餘,三體既是一,一開導時餘亦開導,何不許三前後互望為等無間?此義應思。
詳曰:論同聚下至淨八來,皆依時同,同聚四分而明緣義,不障前後自類三分為開導也。三分既於一識義分,義互開導相應無過,言論不許恐失論旨。
疏:「即無前過但有後失」者。
若許同時見分相緣總有二失:一、無同一所緣之過,若言自見得自緣者;二者,即有心自緣妨,如刀自割。今有第二自緣之妨,故名後失,非前《疏》中列有二過云後失也。或前《疏》云見分、相分不相緣故,今許自證得緣自見,無見、相望闕同緣失。然同時相心、心所見而不互緣,望彼相分同時,王、所不同緣過,相分見後,故名後失。
疏:「今依可爾至非要爾」者。
今依第八緣境而說可有本質,非一切識皆要有質,如意緣空便無質故。
疏:「若約疎所緣緣亦非」等者。
非但不得成親所緣,疎亦不得亦彼親也。又《疎》云:見與相分不相似故者,釋不得為疎所緣所以,夫親緣體似疎緣故,如相分色似質色也。
詳曰:前釋為勝,或帶己相後亦理通。
疏:「一云前依因依至不必同」者。
前言王、所同一所緣,據因位說;果不必同。何所以耶?
答:果位自在不同,何失?又因緣外必同所緣,果亦自內緣相應法,由此所緣非必定同。後釋為本。
疏:「此義雖勝然稍難知」者。
問:難知理何?
答:以無同一所緣義故,何以無耶?
答:心王緣彼所變似見,心所乃以能緣心見而為其質,如何得成同所緣耶?
問:心王所緣託自心變,何得不同?
答:而無一時有二心王,心王如何有能所託?能所託二心王既無,故但一心緣似心境,同時心所變心為質。質、似不同,云何王、所同一所緣?若以相似名為同一,理雖可爾,然本論質、名同一,故據見自緣相似名,同名為義勝,本質不同,故曰難知。
論:「唯除見分非相所緣」等者。
如《燈》及《疏》具已明之。有義:斷取西明第四而自問云:可許三分能緣餘三,如何自緣便同小乘大眾等義?
解云:彼說心等親了自性。若爾,一體分能、所緣便成雜亂,今變影緣故不同彼,無自緣失;不爾,諸佛應非遍知,又如何說同一境耶?故知如受緣想見分,想見即能變影自緣,所杖質同,影像相似,說名同也。又云第四緣第二分,如三、四分更互相緣。見緣後二而有兩解:一云變相,見緣後二既後得智,故必變相;二云不變似,後二分即自體故不同緣餘,雖後得智亦不變相。今取後解。
詳曰:雖有高斷恐為未可,未可理何?若以相似名同可爾,而云見等變影自緣,明所緣同,前《疏》已斷勝而難知,難知之理如次前明,臧否可悉。又以第四緣於第二,第二復緣後之二種。俱不變相者,二緣三、四,與彼四、三緣三、四時,而復何別?俱不變故。四緣第二責亦同之,由斯便有錯亂之過,故本疏明無雜可寶。
論:「業之眷屬亦立業名」者。
有義彈云:《疏》說五蘊總名為業,今但可取相應之法為眷屬也。有色根、境既唯無記,雖業俱行不可能招引、滿異熟者。
詳曰:律、不律儀既名為色,為業眷屬助招引、滿,何理相違?諸教皆言由善、惡戒生善、惡故。《疏》亦不言五根、境等為眷屬也,自義不足,彈《疏》有餘。
疏:「不同小乘具十隨轉」等者。
由十因故得隨轉名,名十隨轉。隨轉體者,按《俱舍論》第六說云:一切所有心相應法、靜慮無漏二種律儀,彼法及心之生等相,如是皆謂心隨轉法。如何此法名心隨轉?略說由時、果等、善等,故說此法名心隨轉。且由時者,謂此與心同于四相及隨一世。由果等者,謂此與心一果異熟及一等流。由善等者,謂此與心同善、不善、無記性故。由此十因名心隨轉。今者大乘四相體非不招異熟,不同小乘隨轉能得異熟果也。
疏:「化地部至現皆有體」者。
問:大乘現體而亦不無,何乃簡彼?
答:大乘現但有業習氣,無業現體,與彼不同,故須簡也。
疏:「前言相中亦通無為」者。
體相、相狀俱名相故,故攝無為。
疏:「一切五蘊不離此二」者。
色蘊是心、心所相分,亦名心所,心所及心故攝五蘊。
疏:「愛樂執取緣取也」者。
明取通二,執之與緣俱名為取。
疏:「餘識別報至一切法盡」者。
餘識乃攝報與非報,七識心品不唯業感,故名攝盡。
疏:「唯簡異熟以極狹故」者。
顯前釋末唯攝別報,不取餘識及心所等,故為極狹。
問:相、見等四,四皆攝得五蘊不耶?
答:皆攝得,見唯攝彼非色四蘊,相攝色全、餘蘊少分,本末相分通色蘊收,能緣心等即餘四蘊,中二可知。
疏:「即彼上四取」者。
彼即彼前見、相等四能、所取也,取彼四取故名彼取。
疏:「取前第一至下三取亦然」者。
問:前之三對有能、所取,理即可然,本末云何?
答:本末皆攝能、所緣二,二取故有。或本為所取,末為能取,末緣於本,熏本種故。據容有說,取言通於緣、執二種,故無違故。
疏:「故有八解」者。
單、重二取,各有四也。
疏:「本末至亦具二義」者。
自不能熏,但是所取名為取也,亦具能生、所生二義。
疏:「即名言種至能生本識」者。
顯具二理,即本末二名言之種,而由能熏七識熏得此所熏種,而後能生本末現識,故本末二得有能生、所生二義。
疏:「此中二取至相見分」等者。
問:能熏七識非劣無記,云何能生本末異熟?
答:相分熏彼本末之種,相分與見性必不同,熏彼何失?
論:「雖二取種至性同易感」者。
有義,問:親因緣種熏時望果,為定別世如異熟種?為亦許同一期身世?
答:《疏》云,等流增上性同易感,此念熏已,後即能生,非如異熟,彼難招故。二云:此如業種定世不同,十因、二果不同世故,而立命根說依親種生第八識一期功能。若許世同隨熏生果,一期生種義即不成,所引、所生世各有異故。自種生果雖無有盡,隨業可說一期別故。
若爾,與業種子何別?說有盡相、無盡相耶?
解云:業招生已雖有種子,後更不能招異熟果,其延壽法聖生淨居,皆資受果未盡之業。業若受果已盡之者,設得勝緣終不更能受於果也,故名有盡。若名言種為一業引生一期果,後逢緣引復能生果故名無盡,非無生果一期功能名無盡也。
詳曰:觀有義,意取後釋也。今先議世,後定優劣。世有剎那、分位、生死三時差別,若所熏種所生現果與能熏現,隨前諸世而必不同,無有一念有二現故。諸所熏種望所生,果許有同世;種自相生亦名果,故分位世同。諸名言種皆得名為二取習氣,善、惡等種生善等現剎那世,並業所感識諸名言種,望生現果世可不同。《疏》據斯義,說言同也;不爾,論云性同易感等,徒為設也。後義雷同,總判世別理為未可。
論:「然諸習氣總有三種」者。
無性《攝論》有三熏習,義不具此,故不錄也。
疏:「若依外者,名『表義』名」者。
有義彈云:五識一切皆依外,故應名表義。
詳曰:由因他名自能熏修,以自他對立以外名,不約根、塵以明內外,何得謬以五識為難?智者應知。
疏:「若依無漏至內名為緣」者。
問:前明表義名之於外,今復云何名,名為內?
答:顯其名因內而發,立以內名,不望自他,故無𭿺𥍿。
論:「隨二名言至各別因緣」者。
問:表義聲界,顯境名言即七心界、法界一分,合但九界,云何能為諸法別因?
答:因二名言隨應相、見熏諸法種,為諸法因理無爽矣。《疏》具斯意尋之可悉,故世親《攝論》云:名言熏習差別者,謂眼名言熏習,在異熟識中為眼生因,異熟生眼,從彼生時用彼為因,還說名眼,如是耳等一切名言差別亦爾。
論:「隨二我執至自他差別」者。
問:凡夫、有學有我執者,自他有差;無學等聖,二執已亡,自他體等。
答:由有橫計彼此情生起自他執,執見既斷物我心亡,得同體悲,自他封息。依着、不着,由我、我無,非我、我無體成同別,故無學聖體得成異。
論:「應知我執至增上緣」者。
問:此三熏習為定同、別。
答:其義不定。後二熏習定是名言,名言自有非後二者,即諸無記而非執者及無漏種,皆非後之二熏習故。若以我見對有支言,應為四句。有我熏習而非有支,謂無記執所熏之種;有有支習而非我見,謂善、惡心不起執者,有二熏習,謂不善執。非二熏者,無覆無記、無漏種等。有具三習,如欲界中分別我見諸相應法。
論:「俱等餘文義如前說」者。
問:上三習氣與十一識相攝云何?
答:按無性《攝論》第四。本論中云:此中若身、身者、受者識、彼所受識、彼能受識、世識、數識、處識、言說識,此由名言熏習種子;若自他差別識,此由我見熏習種子;若善趣惡趣死生識,此由有支熏習種子。十一識名當如下解,故此不云。
疏:「無明有十九、七、五、六」等者。
按彼論具明十九,今略數之。於前際無知、於後際無知、於前後際無知、於內無知、於外無知、諸行起無知、於業無知、於異熟無知、於業異熟無知、於佛無知、於法無知、於僧無知、於苦等四諦無知為四、於因無知、於從因所生諸行無知、於六觸處如實通達無知、於所證中顛倒思惟所有無知,如是略說十九無知。七無知者,一世愚;二事愚;三移轉愚;四最勝愚;五真實愚;六染淨愚;七增上慢愚。五種愚者,一義愚;二見愚;三放逸愚;四真實義愚;五增上慢愚。六無知者,無知、無見、無有現觀、黑闇、愚癡及無明闇。
問:十九與彼七、五、六等相攝云何?
答:攝彼七者,初三攝第一,次三攝第二,次三攝第三,次三攝第四,次四攝第五,次二攝第六,後一攝第七。次攝五者,五中義愚通攝十九;見愚攝彼十九前六及因所生,放逸愚攝於業、異熟及俱無知,真實義愚攝於佛等乃至道諦所有無知,增上慢愚攝最後無知。次六相攝者,論中但以六、七相攝,不言十九,義准知故。故論云:如是六種無明差別,隨前所說七無知事次第應知。於後二無知事總合為一,起此最後無明黑闇。
疏:「大論第十至皆言實有」者。
按第十云「九實三假」,同此論明。五十六云:當知有、生及老死支是假有,諸所有支是實有法。五十五中明諸煩惱假、實之支,如前數引,今闕不錄。
疏:「發福、非福、不動三無明別」等者。
所發福等而有三種,能發無明但有二也。按《對法》云:由異熟愚發非福行,由彼一向是染污性,無明合時必不容受信解異熟行相正見故,由真實義愚發福、不動行。真實義者,即四聖諦於彼愚癡,名真實義愚。未見諦者,雖起善心。由彼隨眠所隨轉,故亦名愚癡,由彼勢力於三界苦不如實知,便能發起後有因性福、不動行。
疏:「三識支至恒隨轉故」者。
乍觀所引九十三等似證識支,唯取種子不取餘識,理實但證賴耶為支,簡餘轉識,非證種子。
疏:「於母胎中因識為緣」等者。
過去行支所熏識種名為因識,因識能生於母胎中初結生識。結生識者即是果識,果識相續而能任持羯羅藍位諸名色等,乃至命終持令不絕。
疏:「文云至之所隨逐」者。
言此識者,中際識也;後際名色,名曰當來,由中際識能引後際名色支故,故名色種逐彼識也。
問:言隨逐者,明所引也,即彼論云「名色種子」,復為當來六處種子之所隨逐,乃至受支作法亦爾。如何能證是第八識?
答:識若第八,第八能持諸種子故,後際種子可為隨逐。中際之種若非賴耶,何有種子言相隨逐前引後耶?
疏:「問至無色唯一」者。
按彼論云:「眼識云何?謂於當來依止眼根了別色境識,所有福、非福、不動行所熏發種子識,及彼種子所生果識;如眼識,如是乃至意識應知亦爾。」
疏:「答至恒隨轉故」者。
按彼論云:當知此識於現法中但是因性,餘文《疏》具,釋亦可知。復有釋云:若初受生唯是意識,故就相續有六識身。
詳曰:大乘初生唯第八識,今云意識有違宗過。今助一釋,理實結生是第八識,據後相續容有六識,故說有六識。
疏:「《大論》第十云胎藏苦」者。
按彼論云:幾能生苦?謂五;幾苦胎藏?謂五;幾唯是苦?謂二。
釋曰:謂無明、行、愛、取、有五,能生當苦名能生苦,其識、名色、六處、觸、受五是種子,是彼當來生老等因,名苦胎藏。生及老死二唯是苦。既云識等名苦胎藏,明非是現。
問:既云苦胎,明能生苦,何不同有能生苦收?
答:潤、未潤別去果遠近得名不同,生、老死二正名為苦,是彼苦因,名苦胎藏,依主釋也。《疏》本多云「胎藏苦」者,寫傳誤也。
問:設云「胎藏苦」,持業得名,復何爽耶?
答:雖有漏法體皆是苦,所引之文意明生等二果名苦,故無明等名能生苦,生、老死二唯是苦,故知胎藏是苦之因,依主為勝。
疏:「不爾便違至胎藏苦故」者。
顯違第十及五十六文言總也。苦胎藏者,即第十文,文如前引。五十六云:現法中識為福、非福及不動業之所熏習,後後種子之所隨逐,能引當來餘身識等生、老死苦。又云:即識、名色、六處、觸、受先種子性,隨所依時曾得眾苦引因之名,今已與果名生、老死,復得名苦。准此等文,明識等五唯取種子。
疏:「此論下云至通取三性」者。
有義彈云:五蘊三性為此支者,如何得引此論第二復次說耶?別說五支既唯異熟,明知總攝不通三性,何得為證通攝三性?
詳曰:別總既異,性何必同?若以別性例總性同,應以別體例於總體體令各等;體既不齊,性何令等?又《大論》第九名色三性,此第二釋,那知不依彼義而談。不爾,何須分為二釋?以此而言,《疏》固無失。
疏:「此約一時俱有五種」者。
問:六處意無云何俱有?
答:俱時識種對世名意,故五種俱。《燈》有一釋與《疏》稍別。
疏:「未名六處」者。
無六處用不名六處。
疏:「釋緣起名」者。
按《瑜伽》第十云:由煩惱繫縛往諸趣中數數生起,故名緣起,此依字釋名。復次,依託眾緣速謝滅已續和合生,故名緣起,此依剎那義釋。復次,眾緣過去而不捨離,依自相續而得生起,故名緣起。如說:「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非餘,此依義故釋名應知。復次,數數謝滅復相續起,故名緣起,此依數壞數滅義釋。復次,於過去世覺緣性已等相續起,故名緣起。如世尊言:「我已覺悟,正起宣說。」即由此名展轉傳說,故名緣起。《疏》中引略,初學難分,故今具錄。
疏:「此無明不斷」等者。
按彼論中,無明、行二而作法於餘例明也,無明如疏。其明行云:諸行種子不斷故諸行得生,諸行生故得有識轉,餘支准此。
疏:「變礙有二」者。
按五十六云:此變礙義復有二種:一、手等所觸便變壞義;二、方處差別種種相義。
疏:「第三次第」等者。
《疏》雖具引,文隱難知,今略問釋。
問:行通善、惡,何總云邪?
答:有兩釋,一云據不善說;二云無明發行,皆招三有,違於還滅,故總稱邪。
問:識唯第八,云何顛倒?
答:有二釋。一云:行有現、種,現行名行,種名為識,種因現熏云令顛倒,《對法》亦云「業種為識」。
問:善業種子何名顛倒?
答:准行名邪,二釋可悉。二云:結生之時於父母等互起嗔、愛相應之心,名為顛倒,顛倒為因方結生故。
詳曰:即第八種名為顛倒,有漏善行由違還滅尚得名邪,有漏無記生死根本,名顛倒何失?故諸論云:三界虛妄心、心所等,虛妄即是顛倒異名,或因倒發亦名為倒,言結生等即名色支,云二受用即觸、受二,此識等五據當起位說次第也。餘支可悉。餘二復次,具如本論,恐煩不錄,釋有同異,亦如彼鈔。
疏:「十地經至緣中癡」者。
按彼經云,是中無明有二種作:一者,緣中癡令眾生惑;二者,與行作因。行有二作,一生未來世果報;二與識作因。識有二作:一者,能令有相續;二者,與名色作因。名色有二作:一、互相助成;二與六入作因。六入有二作。一能緣六塵。二與觸作因。觸有二作。一能觸所緣。二、與受作因。受有二作:一、覺憎愛等;二、與愛作因。愛有二作:一、於可染中生貪心;二、與取作因。取有二作:一、增長煩惱染縛;二、與有作因。有有二作:一、能於餘道中生;二、與生作因。生有二作:一、增長五蘊;二、與老死作因。老有二作:一、令諸根熟;二、與死作因。死有二作:一、壞五陰身;二、以不見知故而令相續不絕。彼論云:壞五陰作後生因,以不見知故能作後生因。
釋曰:緣者所緣,於彼一切所緣境中而不悟,故名緣中癡;諸惑因起,名令眾生惑;由有能引餘道得,生名餘道生;非已生訖,名為生也。故《對法》第四云:「令諸有情後有現前。」義意同矣,餘文可悉。《對法》大同,故不引之。
疏:「若爾,即色、無色無壞苦故」者。
此難意云:色、無色界非非福感,彼界應無壞苦法也。
問:無色無壞,豈不相符?
答:顯彼俱非非福行招,所以雙舉。無壞苦言,但對於色,文含理博,不相違也。
疏:「若亦迷彼豈唯發非福」者。
此破外救。外救意云:色有壞苦於理,何違?故此難云:若有壞苦,豈唯迷彼,唯發非福?若不爾者,即違《瑜伽》迷世俗苦發非福義。復有欲界迷於壞苦發非福行相例之失,便違教理。若許爾者,復違聖教,上界唯是不動行招,故不得約三苦以分為二諦也。
疏:「至老問答皆然」者。
無明、行支如疏所引,餘今略引。按彼論云,問:識亦以名色為緣,何故此中但說行耶?
答:行為識雜染緣,能引能生後有果故,非如名色俱為所依,所緣生起,尚名色亦由大種所造及由觸生,何但說識?
答:識能為彼親生因故,彼既生已或正生時,大種及觸唯能與彼為建立因。
問:如經中說六界為緣得入母胎,此何唯識?
答:若有識界決定於母胎中,精血大種腹穴無𨷂故。又識勝故,又依一切生一切有生時而說。
問:六處亦以飲食為緣,何故此中但說名色?
答:此說名色是彼生因,彼既生已,亦以飲食為任持因。
問:觸以三和為緣,此何但說六處為緣?
答:若有六處,定有餘二而無闕故,又六處勝攝二種故。
問:若自、他所逼迫,若時變異先業所引,皆得生受,此何但顯觸為彼緣?
答:觸是近因,觸所引故。餘緣所生,亦從觸生,必不離觸,是故偏說。
問:經中亦說無明為緣生愛,順愛境界亦得為緣,此何但受?
答:以受力故於相似境求合、求離,由愚癡力但於諸受起盡等相,不如實知,由此不能制御其心。
問:由隨眠未斷順彼諸法取皆得生,何但說愛?
答:由希望生故於追求時能發隨眠,及能發彼隨順法故。
問:前已說無明為緣發起業有,何故今者說取緣有?
答:由取力故,即令彼業於彼彼生處引識等果。
問:生亦以精血等為緣,何唯說有?
答:由有有故定有餘緣,又有勝故。
問:亦由遠行、不避不平等、他所逼迫為緣老死,此何但說生為緣耶?
答:雖由諸緣必生為本,縱闕諸緣,但生為緣定有死死。
疏:「通二種」者。
按彼論云,前六愛、取、有三說為因分,後二為果分,所餘支說為雜分。所以者何?有二種受名為雜分:一謂後法以觸為緣因受;二謂現法與愛為緣果受,此二雜說。
釋曰:謂受種子以觸為緣,後際現受果之因故,故名因受。現起報受為緣生,愛是前際果,故名果受。
問:識等五支皆通因果,何偏說受?
答:識等五支唯取種子,從受起愛多因現起果受而生,故於受中通說因果。識等四支不,要起現方生後支,故不為例。
疏:「既所有業皆非行支」者。
即感後有別報之業。
疏:「現所有業亦非行體」者。
感後別業既非行支,明招現別亦非行支。
疏:「不爾,別報有相例失」者。
相例意云:招現別業得是行支,感後別業亦應行體,俱別業故。
疏:「不爾,即有如前理妨」者。
如前別報名色相例。
疏:「所以除也」者。
但非感總不是正行,故論除之,非除之故,體便非行。
疏:「一內異熟受至名為能生」者。
問:設據當生,云何即名能生攝耶?
答:由當起受而領於境,由境起愚造作諸行,愚因受起,受名能生。故《瑜伽論》九十三云:「一者領受內異熟果;二者領受境界所生受增上果。由於內異熟果中有愚癡故,不能如實了知當來後有生苦,如前造作增長諸行。」
疏:「及實生果有前後」者。
據彼總報名色、觸、受而與其識實無前後。或有前後,總報新種諸識熏別,未必同時。第六熏者亦容前後,由此而言有俱前後。若別報識、名色、觸、受及五根等,非無前後。
論:「復由此說生引同時」者。
問:生、引各二,為四同時?為不爾耶?
答:有兩釋,如《燈》具說。然《疏》說云:其潤緣合至總名為有,觀其文勢,明能生、引二同時也,被潤業種體即是前能引因故,由被潤已名為能生,據體無異名為同時。
若爾,云何論言「復由」?「復由」之言明據現起。
答:果將起時名為現起,或初潤時雖果未起,後正生果亦有有支,據此有支名生、引同。若不爾者,論何須說潤、未潤言?又《疏》會經或望所生果遠近故,明知《疏》意約能生、引名為同也。或復《疏》意顯所引、生二同時也。言潤緣等意明由潤果方得生,顯潤、未潤不俱起也,同《義燈》斷。由論會經據當現說,若能引、生便非現也。
詳曰:前義為本,故彼經云:此能攝聚分及此能轉出分一時,而生次第宣說。
釋曰:彼經自云能攝聚分,謂無明等,能轉出分,謂愛、取等,故順經文前義為勝。
問:《疏》之上下取彼經意,何乃不同?
答:教文雖一,理有多途,故《疏》前後而釋有異,法歸分別,有此云云。
論:「有處唯說業種名有」者。
按《瑜伽論》第十云:「復次,建立有支有二種:一、就勝分建立,謂取、取攝受業;二、全分建立,謂業及識等種。」
釋曰:取所熏發名取攝受,即是被潤業種名有。
論:「謂中有至皆生支攝」者。
按《緣起經》,生有五種:一、下種生;二、次第增長生;三、次第出胎生;四、次第增長生;五、增長生已能得受用世俗生。
釋曰:第二、第四據胎內外增長分二。死有六種,如《疏》具引。第三、死者,彼經釋云:自相死者,識於身中移出分別及色根滅沒。
釋曰:餘之五死對彼第三行相可悉,故不繁云。
疏:「五十六至於此無違」等者。
按彼論云:復由五相建立緣起差別,何等為五?一、眾苦引因依處;二、眾苦生因依處;三、眾苦引因;四、眾苦生因;五、眾苦生起。
釋曰:現身六處是前際果,由迷此果起無明、行乃至於受,無明等七能引所引,俱名引因;現在六處是無明等所緣起處,名引依處;由貪現受起愛、取、有,故說現受為生因依。若引因體,即前能依無明,七是生因亦前、愛、取、有三,未來生老名苦生起。
疏:「由惑生惑業」者。
者按《俱舍論》第九釋云:「從惑生惑,謂愛生取;從惑生業,謂取生有無明生行;從業生事,謂行生識及有生生;從事生事,謂從識支生於名色,乃至從觸生於受支,及從生支生於老死;從事生惑,謂受生愛。」由立有支其理唯此,已顯老死為事、惑因,及顯無明為事、惑、果。無明、老死事、惑性故,豈假更立餘緣起支?
論:「由斯論說至上二界有」者。
按《瑜伽》云:在無色界諸有情類,識依於名及色種子,名及色種依識而轉,由彼識中有色種故,色雖間斷後當更生。
詳曰:准其文意,唯依報種不取定種,於文理順。
問:異界名色云何相依?
答:如下無明發上地行,此亦同彼。
論:「於現我境亦有愛故」者。
釋如《燈》、《疏》。有義:生異界地既用當生處愛潤生,欲界異趣亦緣當生處愛潤也。業變苦具為樂令愛,令愛樂具現在我前,名我現境,非現我身名我現境。
詳曰:但愛得起即能潤生,所緣之境何局當處?如水溉田不簡此彼。又愛緣受,受通現受,境何不許現境為緣?故《疏》所明無有過也。
論:「何緣發業至別立愛取」者。
准下答文,問合有四,文約義繁故今展之。一問全界煩惱皆能發業,此何唯一?二問潤通諸惑,何但說愛?三問潤惑非一分愛、取支,發惑亦多支應不一?四問取攝眾惑,云何但說愛增名取?以下答文如次答也,思可知之。
疏:「說四愛為集諦」者。
按《瑜伽論》五十五云:「愛云何謂於自體親眤藏護?後有愛云何?謂求當來自體差別。喜貪俱行愛云何?謂於現前惑於已得可愛色、聲、香、味、觸、法而起貪著。彼彼希樂愛云何?謂於所餘可愛色等起希望愛。」
論:「如下無明發上地行」者。
有義兩釋:一同《疏》明;第二解云:欲界無明通發三界行,發業無明見所斷故,得上定者不伏下故。然證上定應言根本,近分未能伏下盡故何名行支?根本初生染未起故。故說上定下無明發,故《疏》非理。
詳曰:且如起空處未至定時,第四禪癡發彼行不?若不發者,何所以耶?若許發者,何須欲界無明發為?二界無明不可俱起,若前後發便乃重發,違論所說,故今不取。又未至定許能招報何非行支?行支豈要伏惑盡耶?餘如《燈》辨。今助一釋:未至、根本皆容下地無明所發,二種皆是不動業收,俱得名行,如次而招別總報果。《疏》據初者,但云近分。
論:「彼愛亦緣當生地」者。
此文來意如《疏》已明。有義彈論云:然此問護法煩文,彼受既非受支,何事須此問?
詳曰:按《瑜伽論》,十二有支分,因果雜如前具明。受支名雜,以觸為因名為因受;與愛為緣名為果受,前際果故。由受二別故此文起,豈容無義徒致煩文?以凡凌聖竊為未可。
疏:「十地論至但云三際」者。
按彼論牒經云:無明緣行者,是見過去世事;識、名色、六入、觸、受是見現在世事;愛、取、有、生、老死是見未來世事,於是見有三世轉。
詳曰:今觀彼文,三世之名同於小宗,未來五支與小乘別。
疏:「非轉愛為增上貪故」者。
以上品貪而為取支,故云愛增,非轉愛支以成上品為取支故名為愛增,由斯取等名為獨相。
論:「無明愛取唯通不善」者。
有義彈疏云:說欲無明唯不善者,此不應理,助發亦通修所斷故。
詳曰:《疏》自問答有助正別,正唯不善,助可無記,已作兩釋,而不定判取正非助,何過見非?
疏:「亦不可唯言聖不造業故」者。
此牒伏救。伏救意云:經中但云聖不造業,何得以此證內法人亦造業耶?故牒總非引《對法》證。
論:「由此應知至不迷求故」者。
若准有宗有兩師說,故《婆沙論》五十三云:「問:聖為造欲界引同分業不?有說不造,欲界多過多災橫故,但造滿業;有說亦造。」前說為正。故《順正理》六十四云:「非諸聖者更能新作牽引後業,以背生死向涅槃故。」故經說,聖唯受古業。
論:「雜修靜慮」等者。
若准有宗,雜修靜慮新造引業,招淨居果名為雜修,不據熏故。故《俱舍論》二十四云:「應知此中無漏勢力熏修,有漏令感淨居。」
釋曰:初後無漏,中間有漏,名為成就,由前後心修中有漏令招彼果。既云令感明造引業,不爾,如何感義得成?又《婆沙論》云:異熟因雜修靜慮引五淨居眾同分,既異熟因能引同分,明定造業。
疏:「若言發別報業」者。
便非行支者,初句牒救,後句正破。彼救意云:《大論》云發三惡趣業是分別者,據發別報,難意可悉。
疏:「又此中二說」者。
解此三斷兩師是也。
疏:「彼人至餘見斷」者。
顯異熟愚修斷所以。所以者何?《瑜伽》既云迷俗真諦發非福等;《對法》復以俗、真二苦攝於八苦,七苦既事,異熟愚迷發非福行,故異熟愚唯修所斷,以迷事故。又《對法》第七云:由真實義愚發福、不動。真實義者,即四聖諦,於彼愚癡名真實義愚。故知《瑜伽》世、勝二愚迷事、理別,故修、見斷二有不同。
問:准《對法》等迷異熟愚既是迷事,斯愚修斷理契通途,《疏》何見責?
答:按《對法論》釋異熟愚云:「由彼一向是染污性,無明合時必不容受信解異熟行相正見。」准此論文,豈唯迷事俱生惑耶?由斯,《疏》斥不違教理。
疏:「第六七是壞」者。
按《對法論》第六說云:三苦、八苦展轉相攝,所謂生苦乃至怨憎會苦能顯苦苦,順苦受法苦自相義故;愛別離苦、求不得苦能顯壞苦,已得未得順樂受法壞自相義故;略攝一切五取蘊苦能顯行苦,不解脫二無常所隨不安穩義故。
釋曰:二無常者,一生位苦,謂苦苦;二滅位苦,謂壞苦,生、滅二位皆無常攝,名二無常。
論:「九種命終心」等者。
按《對法》第五云:「相續力者,有九種命終心與自體愛相應,於三界中各令欲、色、無色界生相續,謂從欲界沒還生欲界者,即以欲界自體愛相應命終心結生相續。若生色、無色界者,即以色、無色界自體愛相應命終心結生相續。如是從色、無色界沒,若即生彼,若生餘處,有六種心如其所應盡當知。又此自體愛唯是俱生,不了所緣境,有覆無記性攝。」
疏:「有說及無相沒」者。
即前第七無想天沒,無心師義。
疏:「此非因等起」者。
此六識等但由煩惱間生,名雜;非以煩惱為因等起,方得雜名。又諸無記法等者,舉例證成,無記與惑相間名雜;非據因起,識等名雜,類亦應然。
疏:「既爾至亦自然無」者。
既由前理,諸生上聖下地善等,雖未斷彼雜煩惱法,然彼善等亦名得斷。自然無者,顯不由雜煩惱無故而得斷也。
疏:「如見道至亦名為斷」者。
舉見道惑自性強故,不由緣縛而稱為斷,例彼善等緣縛強無即名為斷,雖見緣縛與善等雜煩惱有別,以俱非強取以為喻亦無其失。有義:其緣縛斷及雜縛斷,並依六識非第七識,故離欲者,離此地者,諸不染法即名得斷。如不斷下得不還果,不障果故,此亦應然,但約六識諸惑勝故,能發潤故,自地斷者即名為斷。若如《疏》說唯約緣者亦未善通,下地第七若緣、若縛俱未離故。
詳曰:唯約能緣,何非善通?雖下第七能緣縛在能所緣狹,然欲善等從寬而說云斷,何失?若以緣雜唯依六識,緣、雜二種攝法不盡,第七煩惱非二攝故。若言緣、雜攝彼七識善等,而言離緣、雜者,唯據六識,若爾,何妨緣雜之言目七識惑?欲善等斷,據彼能緣寬者無說。由斯,《疏》旨理固無違。
疏:「既爾如何由之名有漏」等者。
此難意云:斷既不由雜煩惱無,得成有漏,應不由彼。
詳曰:今為二釋,一、既有斯妨,即約六識解雜煩惱,當地六識煩惱雜無,當地善等名得離縛。二、成漏由漏俱,善等由七漏,斷縛據強緣,雜在善等斷。
若爾,何故云善等斷由斷緣,彼雜彼煩惱?
答:善斷有二,一小分斷;二全分斷。言離欲等,欲善名斷,據小分斷。言由斷雜名為斷者,依全分斷,無學滿位緣、雜二惑皆悉無故。
疏:「是見體者是縛,非見者非」者。
惠與五見為體應斷,非五見體非自性斷。
疏:「由此十」等者。
遍行、別境合而言也。
疏:「無想定至因亡果喪」者。
問:唯依外道方起此定,入見便捨外道依身定永不起。何故不名果喪因亡?
答:《疏》示方隅舉三惡起別報,善業果喪因亡,顯定亦爾。然恐有執定唯果喪因亡一義故,更舉之因亡果喪顯通二義。不爾,何故在此果喪因亡下辨?
疏:「雖有七生至不定」者。
此問意云:得預流已欲極七生,更不生上,無欲第八,此即全離上界有支,云何得言無全斷者?其答意云:亦有預流而得不還得生上界,由此不得云全斷也。
論:「十二全分行苦所攝」等者。
此同《瑜伽》六十六說。按彼論云:謂後有業煩惱所生諸行,於彼彼自體中能隨順,生一切煩惱及與眾苦,所有安立一切遍行麁重所攝,亦名麁重,是行苦性,依此行苦略五取蘊皆名為苦。又此行苦遍三受中,然於捨受此麁重性分明顯現,是故但說不苦樂受由行苦故;譬如熱癰,以冷觸對即生樂想,熱灰墮上便生苦想;若二俱離,爾時唯有癰自性苦分明顯現。又行苦性中樂,如冷對;苦如灰墮,捨如離二癰自性苦。
疏:「集是有報義」者。
《大論》五十五云:「問:苦諦義云何?答:煩惱所生行義。問:集諦義云何?答:能生苦諦。」
疏:「大論第十至文同此」者。
《疏》所引文乍讀難解,今具引之。
問:幾支苦諦攝及現法為苦?
答:二,謂生及老死。
問:幾支苦諦攝當來為苦?
答:識支乃至受種子性。
問:幾支集諦攝?
答:所餘支。
論:「無明望行至有餘二緣」者。
有義問云:無明望行既非同類,如何得有等無間緣?
答:一云,理實,但與行俱無明為無間緣,然行俱者業眷屬,故亦名為業,故說與行為無間緣。二云,同聚異體展轉得作無間緣故。若如前解,福、不動行非無明俱,如何成緣?故後說勝。
問:如非福行亦無明俱,如何望行為等無間。
答:總依諸行說有此緣,今此不言望三種行皆成無間,望福、不動成無間故?非福應思。
詳曰:觀後問意,其非福行既無明俱,即是無明。無明為緣,答意可悉。今助一解,前聚心品望後聚品總為無間,無明望行為無間緣,不約別對後無明說,由斯但說無明望行為無間緣,故無有失。
論:「此中且依至如理應思」者。
若其不實假緣起者,如《對法》說。按彼第四云:如無明望行,前生習氣故得為因緣,由彼熏習相續所生諸業能造後有故。當於爾時現行無明能引發,故為等無間緣,由彼引發差別諸行流轉相續生故。思惟彼故,為所緣緣。以此計最勝等,不如理思惟,緣愚癡位為境界故,彼俱有故為增上緣。由彼增上力合相應思顛倒緣境而造作故,如是一切隨其所應盡當知。
論:「由悲願力至故名變易」者。
問:按《攝大乘》云,菩薩留惑證一切智;今云悲願能招於生得至佛果,豈不相違?又生但由悲願而致,何用煩惱?不退菩薩而不斷耶?
答:七地以前用受分段,八地已去不障道故,所以不斷。
若爾,應非是染污法。染污法者,何不斷耶?
答:如末那惑雖最後除亦得名染,此亦無失。又能助所知合變易續,故不斷之。
若爾,二乘無學迴心應無變易,煩惱無故。
答:有惑習氣能為助緣,亦受變易,且依初釋。
疏:「第八十至亦得受變易」者。
按彼論云:「復次,迴向菩提聲聞,或於學位即能棄捨求聲聞願,或無學位方能棄捨。由彼根性有差別故,所待眾緣有差別故。」
疏:「捨虫身」者。
分段生身名為虫身,身有虫故。《大般若》三百二十六、四百四十八云:「善現!不退菩薩身心清淨,非如常人身中恒為八萬戶虫之所侵食。所以者何?是諸菩薩善根增上出過世間,所受身形內外清淨,故無虫類侵食其身。如如善根漸漸增益,如是如是身心轉淨,由此因緣是諸菩薩身心堅固猶若金剛,不為違緣之所侵惱。」
疏:「十卷《楞伽》」等者。
《疏》雖粗釋,初學猶迷,今依古德逐難略解。理惠之心證法相應,有寂滅意,名三昧樂,顯生身因,由入三昧能現身故。復由三昧安住,心海見自心境,忘心轉識波浪識相而不生起,或見自境顯由忘識不生方知。第二身文,《疏》引下盡,而經次云:「妙華莊嚴迅疾如意,猶如幻夢水中月鏡中像,非四大生似四大相,具足身分,一切修行得如意自在,隨入諸佛國土大眾。」
釋曰:以無性惠悟此理故,得如幻定,能覺諸法悉如幻等。菩薩所起意生之身,相好端妙如華莊嚴,有為緣生故如像等,言如實覺知諸法相,亦起身因。第三身云種類生等者,釋曰:應物現形,形非一故名為種類。隨感齊發,名曰俱生;起不加功,稱無作行。無作行等為起身因,身名種類俱生等也。
疏:「即非擇者復更生義」者。
身若及業已得非擇,更無重起,由此但資感身之業,令身不斷。准此,《疏》文「更」字之下脫一「無」字;或不脫也。且未延前令得百年,百年外命得非擇滅,由後延故百年外命而得相續,故云「非擇復更生」也。非擇許生,如後《疏》辨,且依後釋。
疏:「不同小乘熏禪等法」者。
此唯無漏。彼漏無漏,故有別也。或小熏禪而更造業。今但資業,故云不同。
疏:「今雖無文至理不違」者。
望能得人得彼四定,自所得中最殊勝者即名邊際。若望他自,下不知上,下人云何名得邊際?邊際不得,何得變易?由斯不可望自他言。
論:「既未圓證至猛利悲願」者。
問:執彼菩提可是法執?執於有情,何非我執?
答:若執有情一、常、主宰,可我非法;但執有體不捨自性,故但法收。
論:「又所知障為有漏依」者。
問:前言有漏由與漏俱,云何復云「由所知障」?
答:若成有漏必由漏俱,與漏為依必藉斯障,成漏成依二義既別,前後無違。
論:「若所留身有漏定願」等者。
正解如《疏》。有義:二乘故意以無漏定資,何不得?然無大悲大願力,故無漏力弱,故所資身但名分段。不爾,熏禪定唯有漏。
詳曰:論既明言,豈以人情抑而不從?又彼熏禪與留身事而義不同,謂熏禪者資異地因生異地果難故,可容無漏定熏。延壽但延此報前因,何得相例?復所延果而非永固,與變易生而不齊等,故可依論。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八(終)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bảy

成唯識論演祕
Hán gốc
成唯識論演祕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七(本)
沙門智周撰
論:「此所妄執至自性差別」者。
問:法中自性、差別可知,我二云何?
答:但總為我,名為「自性」。遍常等差,名為「差別」。即、離蘊等皆悉准知。亦即因明我為自性、差別等也。
論:「皆似所取、能取現故」者。
問:何以得知似能、所取皆名為執?
答:無性《攝論》第四云:依他起者,謂依業、煩惱、所取、能取、遍計隨念而得起故。又云:如前所說身等諸識所取、能取,虛妄分別安立為性。又云:譬如鹿愛,自相續力安立似水;所取、能取邪遍計性,當知名為依他起性。以此故知:有二取者皆名為執。
問:所執二相為俱、不俱?
答:有義:此文是總。理實隨心,執能取時有能取相。所取亦爾,非一切時執二取故。
論:「說阿賴耶至為所緣故」者。
問:此欲證何?
答:有義二釋。一、證能熏有漏七識皆有其執;二、通證八,說能生因皆有執故。
問:此師第六許有二執,二執俱不?
答:有義二釋。一云同護法;二云不俱,如第七我無法執故。
論:「計度分別能遍計故」者。
此同無著《攝論》所說。無性釋云:「『當知意識是能遍計,有分別故』者,由有顯示隨念分別所雜糅故。」
釋曰:「雜糅」即是相應俱起義也。意識由與二分別俱,故能分別。「顯示」即是計度異名,亦名思擇。《論》:「『用自名言熏習為種子』者,無始生死所有意識戲論名言熏習種子,為此生因。」
釋曰:顯自見分所熏種子,是自現行親生因體。《論》:「『及用一切識名言熏習為種子』者,謂無邊色等影識名言熏習種子為因,似彼生故,是故一切無邊行相分別而轉。」
釋曰:緣十八界及他識等,相分之中熏成種者,總名用他。由斯意識似一切生,故有無邊行相而轉。非五、八識得有斯事。
論:「執我法者必是惠故」者。
問:護法五識得與惠俱,今者難他豈不自噬?
答:有義兩釋。一云:五識無勝惠故,劣不能執;二云:此因唯難第八。
詳曰:夫有執者必有惠俱,不言有惠皆是其執。由彼有漏心皆許執,故以無惠而為難也。故二解者未為善釋,然不離難,思之可悟。
疏:「准二十釋至亦有法執」者。
《二十唯識》明他心智通漏、無漏。釋彼無漏他心智者,而有三義,一師解彼菩薩無漏他心智體亦有法執。《論》云「不知如佛智」者,明知有執。「不知」即是無知之義。由彼無知猶未斷故,而蔽於心,故不如佛。
疏:「安陀偈師義」者。
按彼經云:「若無明、諸見一相者,應無練、解,凡佛非二。所以者何?煩惱同一體相故。何以故?而共一心,生滅一時,不別不異故。佛子!若縛、解一相者,四大可為一,六味應不異;而大異故,縛、解亦如是。佛子!一切菩薩為凡夫時,具足一切結;而斷時,麁分先去,細分後除。若一心煩惱一者,不應明、闇有二。佛子!復以近況遠,凡凡夫善心中尚無不善,何況無相心中有無明?佛子!而言善惡一心者,是萍沙王國中外道安陀師偈:明闇一相,善惡一心。」
論:「識品雖二至故言彼彼」者。
此等分別,如《疏》所指,《論》等廣明,不可具錄。今隨所要,而略列之。
七十三中二遍計者,按彼論云:無差別者,謂遍計一切法所有名。有差別者,謂遍計此名為色等諸法各各所有別名。釋:總計諸名為實有故,名無差別。
又加行執等者:一、加行執者,復有五種:貪、嗔、合會、別離及捨。釋曰:以此加行而起執也。貪、嗔如次為會、別離二加行也。
二名施設執,復有二種:謂非文字、文字所作。非文字所作者,謂執此為何物?云何此物?此物是何?此物云何?文字所作者,謂執此為此物,此物如是:謂五蘊、三性、為、無為等。《顯揚》同也。
又「分別自體等」者,八分別中當明相攝。又「隨覺等」者,釋曰:如次現、種,是能遍計心所計之境。又按七十三,計自相等四差別云:謂計三科諸法自性,名計自性。謂計色等一切諸法有見、無見、無漏、漏等一切差別種種道理,名計差別。謂計色等一切諸法,是彼各各三界三性漏、無漏等心、心所取,名計所取。謂計色等能取色等,及計心、心所能取諸法,名計能取。
又依名計義等者。按無性《攝論》第五本云:「一、依名遍計義自性,謂如是名有如是義;二、依義遍計名自性,謂如是義有如是名;三、依名遍計名自性,謂遍計度,未了義名。釋曰:謂了其名,未了彼事,執名為實。故《瑜伽》云:『謂不了色事分別色名。』四、依義遍計義自性,謂遍計度,未了名義;五、依二遍計二自性,謂遍計度此名、此義如是體性。」
又按七十三,計義自性等五種差別者。初義自性,有四差別,即前所引計能、所取等四種是也。二、名自性,即前所引差、無差別二名是也。三、染自性,謂計此色有貪、嗔、癡,不能遠離貪、瞋、癡繫,又與一切善不相應。計餘蘊等,亦復如是。四、淨自性,反染應知。五、非染淨,但計諸法是能、所取。
又《顯揚》十六,第五加行即是前二加行是也。六「非文」等,亦同前二,故不重引。
又按《瑜伽論》三十六等:八分別者,分別色等種種自性,名自性分別;分別色等有見、無見、三性、三界、三世、對等一切道理,名差別分別;總執一切情與非情,假實諸法,因起分別,名總執分別;依五蘊等而執為我及我所故,名我、我所二種分別;緣諸淨妙、可意之境而生分別,名愛分別;謂緣不淨、不可意境所起分別,名非愛分別;緣淨、不淨,可、不可意、俱離事境,所生分別,名俱相違分別。生三事者,初三分別生第一事,次二分別生第二事,後三分別生第三事。
又《攝論》等十分別者,釋曰:十分別者是能分別。《對法》十中,能、所分別並名分別,如彼《鈔》會。按無性云:「謂阿賴耶是餘分別根本。自性亦是分別,故名根本。緣相分別者,謂分別色等有如是相。顯相分別者,謂眼識等並所依識,顯現似彼所緣相故。」釋曰:「眼等識」者。「等」取意識。「所依識」者。謂即末那。即六轉識能現似彼所緣之相,名「顯相」也。「緣相變異分別」者,謂似色等影識變異所起分別。釋曰:即所緣相而有變異,能緣分別從彼立名。謂老、病、三受、貪、嗔、癡等為變易緣,令其身色而有變異。變異體者即色身等,如言樂故面端嚴等。「顯相變異分別」者,謂由眼等所依根故,令色等影像顯現。眼識等識種種變異,即於此中起諸分別,即如前說老等變異。釋曰:由所依根身等變異,令能依識亦有變異。舉彼顯現五塵境色,意取能緣分別之識。言「老等」者,顯變異緣同於前也。餘如《疏》引,文相可知。
又《攝論》中有十散動:一、無相;二、有相;三、增益;四、損滅;五、一性;六、異性;七、自性;八、差別;九、如名取義;十、如義取名散動。為對治此十種散動,一切般若波羅蜜多中說無分別智。釋曰:「散動」即是分別異名。
又《對法》十二說見、無見十者,此即二十八見中收,今故不引。
又七十七有十種相,十八空除者。彼論甚廣,今略引云:有十種相,空能除遣;一、了知法義有文字相,一切法空正能除遣;二、了安立真如義故,有生滅等相續轉相,此由相空及先後空正能除遣;三、了能取有顧戀身及我慢相,此由內空及無所得空能除遣;四、了所取有顧財相,由外空遣;五、了受用男女承事、資具相應,有內安樂外淨妙相,由內外空、本性空遣;六、了建立有無量相,大空能遣;七、了無色有內寂靜解脫相,有為空遣;八、了相真如故,有人法二無我相、識、勝義相,畢竟、無性、無性自性及勝義空能正除遣;九、了清淨真如,有無為相、無變異相,無為、無變二空除遣;十、即於彼對治空性作意思惟,有空性相,此由空空能正除遣。
又十二者,按《楞伽》第四云:謂樂著種種言語美妙音聲,名言語分別;謂作是思惟,應有前法實事之相,聖人修行,知依彼法生於言語,名可知分別;謂即彼可知境界中,熱、濕、動、堅種種相,執以為實,名相分別;謂樂金、銀等種種實境界,名義分別;謂專念有法自體形相,此法如是如是不異,非正見見分別,名自體分別;謂何等何等因,何等何等緣,有無了別因相,生了別想,名因分別;謂有無一異、俱不俱邪見外道執著分別,名見分別;謂取我、我所相,說虛妄法,名建立分別;謂依眾緣有無法中,生執著心,名生分別;謂一切法本來不生,以本無故,依因緣有,而無因果,名無生分別;謂何等何等法和合,如金縷共,何等何等法和合,名和合分別;謂縛因執著如所縛,如人方便結繩作結,結已還解,名縛不縛分別。大惠!是名虛妄分別法體差別之相。
又十六者。十六空所除者,空既能除,明所除法數亦如之。所除即是分別法也。下言所除,皆准此知。
又二十八見者,按《對法論》,具明之也。今者略言:一、相見,謂聞大乘密意空教,執著如是無性等相,是名相見。因茲便謗佛說三性,遂起第二損滅施設見、三損滅分別見、四損滅真實見。復欲成立此邪見故,攝少道理,依了義經方便轉變,令順己見,所以復起五攝受見、六轉變見。因復起執:若依此見行善、不善,皆無有罪,一切障垢皆得出離。由此復起七無罪見、八出離見。執自見已,於聲聞藏及聲聞人輕毀憎嫉,復起第九輕毀見、十憤發見。又順自惡見,顛倒建立空無相願;又思自悟及令他悟所立法性一切皆生無量功德,復起十一顛倒見、十二出生見。因此他以理責所立,不立自宗,及以機弄妄理責他,復起十三不立宗見、十四憍亂見。又起慢心,謂如是修是真供養恭敬諸佛,此即十五名敬事見。又達觀者令捨惡見,以實道理方便開悟,竪無捨心,謂唯此真,餘並邪妄,是名十六堅固愚癡見。上所說見習氣麁重,是名十七根本見。十八於見無見見,即前相見;此實[*]堅執無性等相,而起不執一切相想故。十九、捨方便見,即前損減施設、分別、真實三見;慢諸法性,於懃精進起無用想故。二十、不出離見,即前攝受、轉變二見,非方便修不證果故。二十一、障增益見,即前無罪、出離二見,所行邪僻,無容盡障故。二十二、生非福見,即前輕毀、憤發二見;由於正法同梵行所起邪行門,便發大損故。二十三、無功果見,即前顛倒、出生二見;所立法非,授者、受者俱不能證勝進果故。二十四、受辱見,即不立宗、憍亂二見;非理興論,無宜得勝故。二十五、誹謗見,即前敬事見;所不應說強增益故。二十六、不可與言見,即前堅固愚癡見;邪執空者,不應與言,與言無益故。二十七、廣大見,即前根本見,由此當來惡見增廣故。二十八、增上慢見,前二十七見皆名增上,並能發起虛妄無實增上慢故。
論:「《攝大乘》說是依他起」等者。
按彼論云:「若遍計所執自性,依依他起實無所有,似義顯現。」又云:「又依他起自性名所遍計。」
疏:「若非對心,云何應知」者。
問:言應知者,何教為證?
答:《瑜伽》七十四云:「問:三種自性幾應遍知?答:一切。」故知遍計亦所知法。
論:「諸聖教說至遍所執」者。
按新《中邊論頌》云:「無二、有無故,非有亦非無,非異亦非一,是說為空相。」長行釋云:「『無二』謂無所取、能取。『有無』謂有二取之無。此即顯空無性為性。」
釋曰:二取空性名為「無性」。此性不無,故名「有無」。《論》:「云何非有?無二有故」者,釋曰:妄執能、所二取為有,無彼二有,名「無二有」。《論》:「云何非無?有二無故」者,釋曰:二無我理,體不無故,名「有二無」。《論》:「此空與彼虛妄分別非異、非一。若異,應成法性異法,便違正理,如若等性;若一,則應非淨智境,亦非共相。」
釋曰:「異」,不應言二空性者是諸法性,與法異故。「若一」,不應言二空理是無分別淨智之境,與事一故。
疏:「見分、相分各有種種行相」者。
按《攝論》第四無性釋云:「於一識中,一分變異似所取相,一分變異似能取見,此之二分各有種種差別行相俱時而起。若有不許一識一時有種種相,應無一時覺種種境。」
論:「十一識」等者。
具如《疏》列。今遂難釋:「身者識」者,即阿賴耶,是五識身所依之者,名為「身者」。若爾,第六亦依第八,何但言五?既有此妨,故更釋云:八執五根,五識方起。五根名身,執身者識,名「身者識」。第六不例。依天親論,以染末那為身者識。受者識者,謂染末那由是第六不共依故。五識不例。受者之識,名受者識。
問:何不取六無間滅意為二、三耶?
答:離六能受識無別故,故不取也。
疏:「此中既言至亦依他起」者。
此十一中,五是相分。彼言十一皆依他起,故知相分非計所執。
問:世、數二種何非相收?彼論說云:三時算數而影現故。
答:若論影像,誠如所責。《疏》據其本,亦唯境相,故但言五,如五根等皆第八相。善惡趣體實唯報識,通能、所取資具等論,故趣亦相。世、數不例,思之。
疏:「不爾,此文是逐他義非謂極成」者。
若難於他,二分無體,應不熏種。此難不爾,安惠熏種不要有體。護法今以自義逼他,非是兩家極成之義。
疏:「仍非相分」者。
雖自證緣種體,然非相分中攝,所以如《燈》。《疏》中上下言「相分」者,以護法義而從他也。
疏:「如何緣自證」等者。
自緣現量,緣種非量。
疏:「解二句為二」者。
遍計、依他名為「二句」,或頌依他但有兩句。前初科文而有二義:一、以三性別明為三;二、以三性總分為二,遍計、依他合為一也,以此二性須相對辨。
疏:「若為初性至初師結」者。
依二分科,此即最初難陀師結。
問:明所遍計,護法文中而有其四,第四結正即是此文,如何今說是初師結?
答:以難陀師二分依他結文,順彼不言自證及證自證,少同護法,隱已從他,云「初師結」。前顯自義,云「四結正」,故不相違。或「初」字誤,應為「後」字,顯此結文非安惠故。既通二義,應從多本。
論:「簡自、共相、虛空、我」等者。
有義:《疏》說共相,如因明說,無別體性,不可言常,故「常」言簡。今解:此依《佛地經》,說苦、無常等。有義:共相雖可稱遍,由生滅故,不名成就。又《佛地經》所說共相唯遮無表,苦、無常等具有遮、表。前無性故,後生滅故,俱不可常,皆遮簡也。
詳曰:《疏》無文判定依因明、不依《佛地》。然言觀心共相無體;且釋論說空、無我二,苦、無常二。《論》等等之,故疏不釋,隨論省略。非不許彼亦是所簡,通簡《經》、《論》所說共相。若言唯簡《經》說共相,《論》說共相何意不簡?豈《論》共相非所簡耶?若非所簡,「常」簡共相有不盡失。故《疏》無違,有義不足。
疏:「如所遍計,不如是有故」者。
此引略也,應云:如所遍計,畢竟不如是有故。
釋曰:俗有之上妄情計有,此等永無,名圓成實。
疏:「此與前世親別」者。
前顯能生能遍計心,名為遍計;此與遍計所執為依,名為遍計。
疏:「又依他起至名遍計所執」者。
此與世親後解同也。
疏:「彼云至為計所執」者。
彼無性也。
問:准二菩薩,以依依他假名遍計,而云「不異」以釋本論。若不假說,二性相望解無著論,有不離不?
答:理亦可成。而本論云:「由是遍計所緣相故」者,釋曰:由依他起,能起第六能遍計心,方執離識實我、法等。若不有此依他之境,能計不起。能計不起,何有所執遍計性耶?由斯二性故不異也。亦猶於繩方起蛇覺。餘准可知。
論:「猶如幻事至非有似有」等者。
無著本論明此等喻,具如《疏》列,無性釋論今此當引。《論》云「幻事喻」者:「如實無象,而有幻象所緣境界;依他起性亦復如是,雖無色等所緣六處,遍計度時,似有所緣六處顯現。」
釋曰:外以塵等八為實有,內以八喻反彼為虛,應為八量。此初量云:色等六塵非真實有;分明顯現為計度境;猶如幻象。真如非彼計度顯現所行之境,故為異品。非能遍計、所遍計故,故無不定。「又如陽焰,於飄動時,實無有水而有水覺,外器世間亦復如是。」量云:外器世間虛非實有;能生執實心、心所故;猶如陽焰。真如非親為執生依,故無不定。「又如夢中睡眠所起心、心所聚,極成昧略,雖無狀等種種境義,有愛、非愛境界受用。覺時亦爾。」量云:非夢愛、非愛境,虛非實有;為愛憎心之所愛故;猶如所夢。「又如影像,於鏡等中還見本質,而謂我今別見影像,而此影像實無所有。非等引地善、惡思業本質為緣,影像果生,亦復如是。」量云:善惡業果虛非實有;依緣現故;猶如影像。「又如光影,由弄影者映蔽其光,起種種影。定等地中種種諸識,於無實義差別而轉。」
釋曰:如光中舞,動身多狀,其影亦然。定意分別起諸身業,障無分別。如質蔽光,身依識起,故目彼身名「種種識」。或上二界定心非一,名「種種識」。此識既託非實境轉,明心是虛。依前量云:定起身業虛非實有;種種轉故;猶如光影。依後量云:定地諸識虛非實有;依種種起故;如光影也。「又如谷響實無有聲,而令聽者似聞多種言說境界、種種言說,語業亦爾。」量云:語業非實;聽所聞故;猶如谷響。「又如水月,由水潤滑,澄清性故。雖無有月,而月可取。緣實義境之所熏修,潤清為性。諸三摩地相應之意亦復如是,雖無所緣實義境界,而似有轉。此與影像有何差別?定、不定地而有差別。」
釋曰:定境能令善品相續,名為實義。或簡遍計所執之境,名之為實。量云:定所現境虛非實有;依清緣現;猶如水月。「又如變化,依此變化說名變化。雖無有實,而能化者無有顛倒,於所化事勤作功用。菩薩亦爾,雖無遍計所執有情,於依他起諸有情類,由哀愍故,而往彼彼諸所生處攝受自體。」
釋曰:謂即依此能變化心起變化事,或依所化起能化心,無業生境,名「雖無實」。量云:菩薩受生虛非真實;無倒心起;猶如變化。
問:《中邊頌》云:「於不動無倒,謂知義非有,非無如幻等,有無不動故。」以幻喻等喻計所執。二論既差,各有何意?
答:《中邊》據彼幻事等體,及能執心、所執水等,通喻二性;《攝論》據事,但類依他,故不相違。
論:「一、流轉真如」等者。
《瑜伽》、此論二文不同,如《疏》中會。有義:有為有二:一、四相所遷,因等所為;二、煩惱所為。今言「有為」,依後義說,故「有為」言但說緣起。此說為勝,下文攝中二性攝故。然《顯揚》云:於染淨法,思惟諸行流轉實性。據世間淨,故不相違。
詳曰:非無此理。然下攝云「隨相攝」者,流轉、苦、集前二性攝。既云「隨相」,明不違理,據增而談。《顯揚》復云「於染淨法」,淨法不言依世間淨。由斯教理,《疏》說無違。又《疏》下云「流轉唯約有漏故」者,談彼《瑜伽》明流轉也。
論:「四、安立真如」者。
問:四皆安立,何唯談苦?
答:雖標總稱,即因別法,如色處等。又四諦初,從總為目;餘三後故,從別立名。
論:「謂或有處至不攝五事」者。
按《瑜伽論》七十四云:問:初自性,五法中幾所攝?
答:都非所攝。
問:第二自性,幾所攝?
答:四所攝。
問:第三自性,幾所攝?
答:一所攝。
論:「或復有處至圓成實」者。
按《中邊頌》云:「名遍計所執,相、分別依他,真如及正智,圓成實所攝。」
疏:「若體相攝成相違」者。
若以《攝論》名、義二體攝此五法,名、義體者便成相違。何以故?五法中,義即相、分別,體即依他。彼義初性,以無攝有,豈不相違?
疏:「《中邊》以三性與十真實相攝」等者。
彼論第二廣明相攝,今但舉名略辨名意:一、根本真實,依此建立餘真實故,依三性立;二、相真實,此於根本真實相中無顛倒故;三、無顛倒真實,能治無常、苦、無我等四種倒故;四、因果真實,謂四聖諦,染淨因果有差別故;五、麁細真實,謂世俗、勝義二有別故;六、極成真實,謂世間、道理二極成故;七、淨智所行真實,謂煩惱、所知二障淨智所行有異;八、攝受真實,謂即三性,五事相攝;九、差別真實,謂七真如,三性相攝;十、善巧真實,治十我見,以修蘊等十種善巧。
疏:「取分別全至是所詮故」者。
問:正智心等通能、所詮,分別何乃唯所詮耶?
答:有漏別開相、名、分別,分別所以唯是所詮;無漏總合,故正智一能、所詮具。有義:相唯所詮;名但能詮;分別通二,隨二所變有差別故。雖有多釋,將今說勝。
詳曰:如名詮名,所詮之名豈非名耶?若是名者,何非所詮?名依識變,何非名相?若許是相,相即能詮。若以識能變能詮故名能詮者,應相從故,從於能變,但名分別;從所變故,唯相、名二。此既不爾,彼云何然?故《疏》為勝。今助一釋:相、分別二唯是所詮,名通能、所。雖名識變,亦是相收;然據別義,但稱為名。若不爾者,即有如前相從例失。思之可知。
疏:「亦名和合」等者。
按《瑜伽》云:「亦名遍計所執,亦名和合所成,亦名所增益相,亦名虛妄所執,亦名言說所顯,亦名文字加行,亦名唯有音聲,亦名無有體相。」
疏:「故第四言遍計所執自性執」等者。
即五事中第四執著。
疏:「四道理」者。
按《對法論》第十一云:一、觀待道理,謂諸行生要待眾緣;二、作用道理,如眼根等為眼識等所依作用;三、證成道理,謂為證成所應成義,宣說諸量不相違語;四、法爾道理,謂無始來法相法爾,如火能燒、水能潤等。
疏:「亦取無漏智至不爾便減」者。
不取無漏智為真實,四真實體不攝道諦,故為「減」也。第四真實准第三知,故《疏》不舉。
論:「二障至二事攝故」者。
問:准《瑜伽論》三十六說,後二真實以四諦理真如為體;七十三中兼取正智,何意不同?
答:有三釋。一解如《疏》。二、傳三藏釋云:當證二障淨所行時,亦證智慧,猶如見分緣真如時,即自證分亦緣見分。三、有義:二空觀智能有所行,亦名所行,不應說云二障淨智通緣真俗,故無漏智亦名所行。後得緣者,此理不然。後得通緣染淨依他,應說染分亦是二智所行真實。若爾,即應二智所行通攝五事。既二事攝,故能觀智能有所行,名為所行。
詳曰:《疏》及傳釋其理稍通,有義所斷恐乖論旨。論旨者何?謂論本明所緣之境,顯境不同,有四真實。故三十六云:「此真實義,品類差別復有四種。」「義」即境也。今取其智能有所行,名有所行,不約為境;豈與本論不成楚、越?論據一分淨境為言,非境義同以染依他便例責也。今助二釋:一云:根本智所行真如,真如所攝;餘無漏智,緣安立等所變相等,亦名二智所行真實,正智所攝;不同有漏虛妄分別,非相等攝,故七十三無漏有為總名正智。
問:何以證知?
答:三十六云:一切二乘,若無漏智、若無漏後得世間智所行境界,是名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又《顯揚》云:此中何者是真實?
答:謂四聖諦。既後智境亦名真實,故知後得所緣四諦真如等相皆名真實。然三十六第三真實具言三智;第四不具,但影顯也。不爾,何意有具、不具?或取《疏》、傳合今所明,復為一釋。故《大論》前後亦不相違,更思。
疏:「中邊論至依一圓成實」者。
四句之中,初顯初實依遍計一,二顯第二依計等三,第三、四顯第四三實共依成實。
疏:「此約詮分位為垢淨」者。
以有染淨,隱顯二位,據斯詮顯似彼苦下能緣之心無常行也。假名無常,體實常也。
疏:「無常行實不緣之」者。
無常行相但緣三諦,有為為義;不緣滅諦,無為為境。
疏:「又依一切無常為語」等者。
言無常行緣初、後性,此能緣行非是十六行中無常,是十六外緣無常心。何所以者?十六行中無常但緣三諦為境;初性非諦,後性無為,非無常故。
疏:「六無常」者。
四、別離無常;五、得無常。餘如《疏》引。
疏:「心唯在名」者。
非色四蘊總名為「名」。
疏:「十五種無常」者。
按彼論云:六無常中,後五無常並名變異。變異不同,有十五種:一、分位變異,謂嬰兒等;二、顯變異,謂從妙色變為惡等;三、形變異,謂飢疲等;四、興盛變異;五、支節變異;六、寒熱變異;七、他損變異;八、疲倦變異;九、威儀變異;十、觸對變異,由苦等觸;十一、染污變異;十二、病等變異;十三、死變異;十四、青瘀等變異;十五、一切種不現盡變異者,謂骨鎖等燒壞離散,一切種都無所見。
論:「一、習氣集」等者。
《疏》有兩釋。初釋意云:由能執心執於我、法,而熏成種。種雖有體,由因遍計所執我、法,能計心等熏成於種,種名初性;非是別熏所執之種。或能遍計假名所執,所熏之種從能熏心假名初性。第二意云:為能執心執彼習氣,為所遍計;習熏是彼所執所依,從彼能依假名所執。
論:「滅諦三」者。
此論、《中邊》,安惠、護法,諸說不同,如《燈》引釋。
疏:「謂緣依他至即為空境」者。
此明三性俱為空境之所以也。遍計體空,故《疏》不云;但顯依、圓為空所以。
疏:「俱不於此起願」等者。
此前三空皆約遍計,故於此空三皆叵願,名俱不願。
疏:「非緣遍計至起願求故」者。
遍計所執真如無體,故不於彼所執如上而起願求。然七十二據實真如,不名無願,亦不相違。
疏:「如空緣此三至為無相境」者。
此舉空境以成無相。三性為空,皆約遍計;無相亦然,以彼體無,何有其相?
疏:「相通三種」者。
五事中「相」。然三解脫有能、所知;相多所知,少通能知。所知、能知俱三解脫。
疏:「相亦三種境」者。
相亦攝彼所知三解,即是境也。
問:何意說此?
答:欲明依、圓亦三解脫。故先引文,後方成立。次下《疏》云「既爾」等者,正成立也。
疏:「既爾至名無相」者。
此立理也。五事中相通漏、無漏。復說相為三解脫境,無漏、漏殊,分依、圓二,故知依、圓並名三境。
問:無漏有為何名無相?
答:《顯揚》第二云:「緣智無相道作道、如、行、出行,此亦是無相行。」
釋曰:智緣無相,亦名無相。餘教不同,廣如《義燈》引會釋也。
疏:「證圓成實時,或苦不起」者。
有義彈云:證圓成時無異忍故。無生忍者,意顯證彼無生境故,名無生忍。證圓成時,惑苦不生,豈籍觀耶?故應說云:觀圓成實非惑苦故。無惑苦生,名為惑苦無生忍也。
詳曰:了知證彼圓成實時惑苦不起,名無生忍;不言正證成實之時別起斯忍,或苦不生,亦即境也。故《疏》無違。有義所明,理亦通矣。任隨所好。
論:「二、得勝義等」者。
此謂涅槃。體是勝果,立以「勝」名。復能順益,又是義利,故亦名「義」。亦勝、亦義,持業釋也。因顯所得,名「得勝義」。異釋如《燈》。
疏:「三性五業」者。
按《顯揚論》第六云:遍計五業者:一、能生依他起自性,由計所執我、法為境,能執之心熏成種子,復生似彼我、法相等。有質、無質,見相同、別,如理可知。二、即於是中起諸言說。
釋曰:由彼起此能詮我等種種言論。三、能生眾生執;四、能生法執;五、能攝受二執習氣麁重。
釋曰:因彼所執、能執之心,相分熏似我、法等種,見復熏成能執之種。種因彼起,名「攝習氣」,非彼無體能持習氣名為攝也。依他五業者:一、能生諸雜染體;二、能為遍計所執自性及圓成自性所依;三、能為眾生執所依。
釋曰:為所緣緣能起二執,名「執所依」。四、能為法執所依;五、能為二執習氣麁重所依。圓成五業者,謂能為二種五業對治生起所緣性故。又云:當隨三種自性義,解釋一切不了義經。無量經中如來、菩薩隱密語言,皆隨三種自性方可悟入彼義故。釋云:了知如是三種自性能作一切聲聞、獨覺、無上正等菩提方便。
疏:「《攝大乘說》」等者。
按無性《攝論》。本論說云:「世尊依何密意,於《梵問經》中,說如來不得生死、不得涅槃。」
釋曰:牒經為問。佛離諸有,可無生死;現證圓寂,何無涅槃?《論》:「於依他起自性中,依遍計所執自性及圓成實自性,生死、涅槃無差別密意。」
釋曰:由依他起與計、圓成等為所依故。佛證彼依他起際,生死、涅槃,不二偏得。由依體一,通二分故。實理而言,生死、涅槃有別、無別,唯約無別,故云密意。《論》何以故?
釋曰:徵也。昇、沈既別,何言無差?《論》:「即此依他起自性,由遍計所執分成生死,由圓成實分成涅槃故。」
釋曰:依他既由遍計、圓成成圓寂等,能成不離所成之體,故無差別。
問:遍計體無,云何由之成於生死?
答:因計所執,依他相續,生死不絕;由悟圓成,斷諸煩惱,故證涅槃。又云:「《阿毘達磨大乘經》中,薄伽梵說法有三種:一、雜染分;二、清淨分;三、彼二分。依何密意作如是說?」
釋曰:牒經為問。《論》:「於依他起自性中,遍計所執自性是雜染分,圓成實有性是清淨分,即依他起是彼二分。依此密意作如是說。喻如世間金土藏中,三法可得:一、地界;二、土;三、金。於地界中,土非實有,而現可得;金是實有,而不可得。火燒練時,土相不現,金相顯現。識亦如是,無分別智火未燒時,於此識中所有虛妄遍計所執自性顯現,所有真實圓成自性不顯現。此識若為無分別智火所燒時,於此識中所有真實圓成自性顯現,所有虛妄遍計所執自性不顯現;是故此虛妄分別識依他起自性有彼二分,如金土藏中所有地界。」釋論云:「地」喻依他,「土」喻遍計,「金」喻圓成。由唯識性是依他起,遍計、圓成是此性分。又云:「世尊有處說一切法常,有處說一切法無常,有處說一切法非常、非無常,依何密意作如是說?謂依他起自性,由圓成實性分是常,由遍計所執性分是無常,由彼二分非常、非無常。」釋論云:謂依他起法性真如,體是常住;遍計所執自性分邊,體是無常。此性常無,故名無常,非有生滅說名無常。
疏:「通達三性至無相耶」者。
按七十四云:答:若以世間智而通達時,當言行於相;若以出世間智而通達時,當言行於無相。如遍計所執自性,依他、圓成自性亦爾。又若觀行者如實悟入遍計所執自性時,當言隨入何等自性?
答:圓成自性。
問:若觀行者隨入圓成自性,當言除遣何等自性?
答:依他起自性。又云:遍計所執依止三事:相、名、分別;依他起性即依遍計所執自性執,及自等流;圓成實性無所安住,無所依止。
釋曰:「自性執」者,能分別心。即此所引有漏心、心所法,及彼自類展轉相熏,熏習而生。又云:無三性染、淨不成。如《疏》具引。又云:遍計所執當言微細,難見、難了;依他起性當言是麁,然難見了;圓成實性當言極微細,極難見、極難了。
釋曰:初性世間智不覺悟,名為「細」也。依他之中,如心、心等常現前故,故名為「麁」。圓成實性,一切異生皆不達故,名為「極細」;二乘聖者猶未了故,名為「極細」。「見」者,初見。「了」者,後了。又云:一是無體能轉有體,一是有體轉有無體,一是有體而非能轉。
釋曰:遍計體無,為境能起依他執心,名「轉有體」。「轉」猶起也。由依他性能起依他,名「有轉有」。是所執依,名「轉於無」。
問:無法體無,何得稱「轉」?
答:對彼妄情,故名為「轉」。又云:一是不生能生於生;一是生能生生、不生;一是非生,不能生生及不生。
釋曰:遍計無體,故是「不生」。為境能生能執心等,名「能生生」。依他有體,緣起名「生」。能生依他,名為「生生」;能生執彼不生之心,名「生不生」。
又云:遍計所執自性執、無執相,云何應知?
答:此有二種:
一、彼覺悟執或無執。若由言說假立名字,遍計諸法決定自性,名「覺悟執」;若善了知唯有名者,知唯名故,非彼諸法有決定性,名為「無執」。
釋曰:我、法二執現行之位,名「覺悟執」。諸無漏心,及善、無覆無記心等,名為「無執」。無執心中,於諸名等有不了、了。思可知也。
二、彼隨眠執或無執。若未拔彼習氣隨眠,有「隨眠執」;若永斷已,當知「無執」。
釋曰:種名「隨眠」,「未斷」、「斷已」,名「執」、「無執」。
《論》:依他起自性執、無執相,云何應知?
答:若由遍計所執自性覺悟執故,復遍計彼所成自性,是名初執;若善了知唯有眾相,不遍計彼所成自性,是名無執。
釋曰:此「覺悟執」、「無執」二也。「所成自性」即依他起。由彼二執,妄計依他以為我、法,因染計生,名所成也。
《論》:若於相縛未永拔者,於諸相中有所得時,名第二執。若於相縛已永拔者,於無相界正了知故,於相無得,當知無執。
釋曰:此是隨眠執、無執二。相縛種子名為「相縛」。
論:「圓成實性此無有執,此界非安足處故。若於此界未得觸證,起得觸證增上慢」者。
即計所執及依他起自性上執。又云:遍計自性當云何知?
答:當正了知唯有其名,唯遍計執,無相、無性、無生、無滅,乃至如空。依他起性當正了知一切所詮有為事攝。圓成實性當正了知如先所說差別之相,所謂真如、實際、法界,如是等類。又云:一自非染,能令他染;一唯自染;一自清淨,令他清淨。苦等亦爾。
釋曰:遍計體無,不名為染;令二執起,名「染於他」。約染依他,名為「自染」。由對初性不據自類而相染說,名「唯自染」;或所染法性同不別,名「唯自染」。又云:遍計所執譬如虛空,依他起性如害如怨,圓成實性譬如無盡大寶伏藏。
釋曰:依染依他,說如「怨」等。真如是彼眾功德依,名「大寶藏」。又云:遍計所執由何故遍計?由依他自性。依他起性由何故依他?由因緣故。圓成實性由何故圓成?由一切煩惱眾苦所不雜染故,又由常故。
論第九
論:「謂名法界」等者。
按《對法論》,有七種名:一、名真如,由彼自性無變異故。《釋論》云:「謂一切時無我實性無改轉故,說無變異。」
釋曰:「無我性」者,顯彼自性即是真義。「無改轉」者,明無變異,即是如義。二、無我性,離二我故。三者、空性,一切雜染所不行故。《釋論》云:「由緣此故,能令一切諸雜染事悉皆空寂。」
釋曰:由無分別智證彼真如,令彼煩惱悉皆空寂。而言「染法所不行」者,不為染法親所緣著,名「不行」也。四、名無相,如《疏》所引。五、名實際,無例所緣故。《釋論》云:「『實』者,謂無顛倒。此處究竟,故名為『際』。過無我性更無所求。」
釋曰:以所緣中以得究竟,故名為「際」。「際」者,極也。會悟此已,更無過此可緣求法,故名「實際」。餘如《疏》引。
論:「要具大乘至悟入唯識」者。
問:本性無習,習性非本,如何具二方悟唯識?
答:有義:依前後際說具二種,非同時俱。又習性位非無本性,即一種子得二種名,本種、熏習有差別故。若依此解,未發心前,名本性住;發心已去,乃至等覺,得二種名。此解應勝。
詳曰:前解稍通,理猶未顯。後解教、理俱不符契:一、位雜亂;二、《仁王》、《瓔珞》、《瑜伽》、《攝論》,經、論皆云二種種性在見道前,判通等得,豈不遠教?又此論云無始本因名本性住,聞熏已去方名習性。雖一種子未增增別,增位不可更得本名。後釋難依,今觀論意,必有二性後方能悟。「具」猶有也,非俱名「具」。
疏:「用及用具」者。
思、修二惠是能入具,此具能現似法、似義,及能有入所知法義之功能故,故名為「用」。此具及用必待能執,彼具假者,具方有用。由此前明思、修具已,故今次問能執作者。
疏:「此初二位以道為位,即分出體」者。
以五道中初之二道標二位名,俱有漏道。有漏道中散、定體別,分為二也。「分」者,別也。
疏:「後三以分為位」等者。
不以五道而彰位名,但以修等少分,多分、全分不同,分三位也。體俱無漏無為攝故,故名「通體」。
疏:「於彼現行」等者。
明前眾善容於菩薩身得現行。
疏:「亦有顯現,由性仁賢」等者。
顯前現行但由仁賢而所起也。或劣、勝別,而分現行、顯現二也。
疏:「性不能起上煩惱」等者。
問:《楞伽經》云:焚燒一切善根闡提許得成佛,《涅槃經》中其義亦爾。豈後成佛,先無種姓?種姓既有,云何斷善?經、論何違?
答:論據多分,經依盡理。更思。
疏:「未得、未淨」者。
未發心求不迨彼位,名未發起及未得也。復未為彼後後諸地修諸正行,名未清淨。
疏:「久作久說有所忘失」等者。
「久」謂久遠,所作、說法經時久遠,故忘不憶。
疏:「在家、出家二分菩薩」等者。
此二種菩薩行中,不能齊修俱行彼行,名不顯現。
疏:「於此所說至漸輕微故」者。
於上所說過失相貌,至下忍時過失上品,中上忍時過中下品。
問:三忍何位?
答:有二釋:一云:如次在三十心。二云:《論》既云忍,四善根中忍有三品,三品忍位過成三品。然三十心同於下忍,世第一法時促不論,或同上忍。
疏:「有五補特伽羅」等者。
《無性釋》云:應知唯一補特伽羅,位差別故,建立五種,如預流等。餘文如《疏》。而有釋云:從初方便至初地為第一,從二地至四地為第二,從五至六為第三,七為第四,八至十地為第五。初地乃屬初劫攝故。
詳曰:《論》既明言謂勝解行補特伽羅經初大劫,初地豈是解行地耶?又第二劫分為三人,復無所以。今別釋云:初、後二劫是初、後人。始從初地至第七滿是第二劫,分為三人。初之三地相同世修,四、五、六地同彼二乘,第七依大。三類不同,分為三人,故合成五。八地已上俱純無相,故合為一。言「預流」等,舉喻明之。按梁《攝論》云,如前三果三位亦得成立五人:從初向至須陀洹以為第一,家家為第二,斯陀含為第三,一種子為第四,阿那含為第五。
問:喻中既以方便、初果合為一,法中何不初地、方便合為一耶?
答:喻依少分,非一切同,故不應責。即第二果前、後并自以為三種,第二劫中三位不同,少同彼也。
問:若第二劫開為三者,何故無性云如是二種補特伽羅經第二劫修行圓滿?
答:第二劫中,前六有相,第七無相,且有、無相相對名「二」。於有相中略而不言,示方隅爾。
疏:「處夢謂多年」者。
按無性《攝論》所引頌云:「處夢謂經年,寤乃須臾頃,故時雖無量,攝在一剎那。」又《西域傳》云:有隱士結廬屏迹,博習伎術,究極神理,能使瓦礫為寶,人畜易形,但未能馭風雲陪仙駕。閱圖考古,更求仙術,其方曰:夫神仙者,長生之術也。將欲求學,先定其志,築建壇場,命一列土執長刀立壇隅,屏息絕言,自昏達署。求仙者中壇而坐,手按長劍,口誦神呪,收視反聽,達明登仙。是人既得仙方,而訪列士,營求曠歲,未諧心願。後得列士,先與人傭力,難辛五歲,遠失一日,遂被笞辱,又無所得,悲號巡路。隱士見命,數加重賂,潛行隱德,感激其心。列士屢求効命,以報知已。隱士曰:我求列士彌歷歲時,幸而會遇,奇貌應圖,非有他故,願一夕不聲耳。列士曰:死尚不辭,豈徒屏息?於是設壇場,受仙法,依方行事,坐待日曛。曛暮之後,各司其務。隱士誦神呪,列士按銛刀。殆將曉矣,忽發聲叫。是時,空中火下,煙焰雲蒸,隱士疾引此人入池避難已而問曰:試子無聲,何以驚叫?列士曰:受命後,至夜分,惛然若夢,變事更起。見昔事主躬來慰謝,感荷厚恩,忍不報語。彼人震怒,遂見殺害。更受中陰身,自顧歎惜,猶願歷世不言,以報厚德。遂見託生南印度大婆羅門家,乃至受胎、出胎,修經苦厄,荷恩荷德,忍而不言。洎乎受業冠婚、喪親生子,每念前恩,忍而不語。宗親戚屬咸見怪異,年過六十而有一男。我妻謂曰:汝可言矣,若不語者,當殺汝子。我時惟念已隔生世,自顧衰老,唯此稚子,因止其妻,令無殺害,遂發此聲耳。隱士曰:我之過也,此魔嬈耳。列士感恩,悲事不成,憤恚而死。
疏:「所作狹少」等者。
志樂不廣,所為非大。又非一行能修一切,名「狹少」也。縱修間斷名為「有缺」,所修諸行不能堅志,有起、不起。或隨六度修於此彼,而無楷准,總名「不定」。隨所修善,或時退捨,名「所得退」。
論:「資糧位」者。
位中有此資糧之法,名「資糧位」,即有財釋。
論:「亦名順解脫分」者。
《疏》有兩釋。有義彈彼第二釋云:此理不然,豈為有情求勝解耶?故前解正。
詳曰:《疏》雖不斷,今以理准:前解是本,後亦無違。諸教皆說無漏勝解名為解脫,自未解脫,莫解脫他,言為有情求之何失?
疏:「第七觀業,第八觀果」等者。
按第八十住品云:此菩薩從一切聖法正教中生,修十種法:所謂信佛不壞、究竟於法、寂然定意、分別眾生、分別佛剎、分別世界、分別諸業、分別果報、分別生死、分別涅槃。
論:「故於二取至二取現行」者。
經、論相違,《疏》有四釋:一、《疏》云「彼依伏因」至「及俱生煩惱」;二、「又說佛法功力」等;三、「因自分別」等下是;四、「又但總言」等下是。斷如《燈》辨。
論:「此所知障不與異熟識俱」等者。
此中三因,《佛地論》同。彼云:一切異熟無記心品,分別力劣不能執故。若有倒執,成法我見,有無明等,不應唯與五法相應,有見等故。又法空觀初現前時,此識應斷,障治相違,不俱行故。
釋曰:《佛地》初因通一切異熟之心,非唯第八,或此亦兼明餘異熟。
疏:「又下異熟心至不可為例」者。
此設遮也。設彼例云:若眼等識是異熟心,不有法執法空智俱。四無記中異熟無記,一切應與法空智俱,皆無法執,如第八等。故今答意:異熟名同,執、不執別,不可為例。
疏:「第七識至十三法」者。
但說障也,故唯十三。
論:「煩惱障至為所依故」者。
按《勝鬘經》,明所知障為煩惱依,文有法喻及合三段,如《疏》已引。理旨奧隱,遂難略釋。《經》:「於此起煩惱」等者,釋曰:於此無明地上所起現行煩惱,於剎那頃,必與無明剎那剎那相應而起。《經》:「世尊!心不相應,無始無明住地」者,釋曰:無明地種名「不相應」,意明無明同於煩惱通種現也。或「相應」者是共之義,四住煩惱三乘同斷,名曰「相應」;無明住地獨唯佛除,名「不相應」。《經》:「過於恒沙」等者,釋曰:顯依無明煩惱無極,名「過恒沙」。餘文易悟。
論:「體雖無異,而用有別」者。
用別有二:一、現行用別;二、種子用別,有障菩提、涅槃用故。前解為本,後理亦通。
論:「故二隨眠斷惑前後」者。
問:斷既前後何名體一。二乘斷惑所知應斷。以體一故。又十地中斷所知障煩惱應斷。一即體同。二契經言如地壞時種隨壞故。
答:有義種體雖一。而有麁細共和合故。如金鐵等一物之中精麁異故。生空聖道力不及彼菩薩方便故留不斷。經依見道、究竟道說故不相違。
詳曰:既以麁細和合成之。種體應假。如瓶衣等。假非因緣何得生現。故今解云。用既有差斷彼一分用所依體。聖道功力有分限故。故佛地論云。煩惱障中有所知障。是所依故。必執有法而計我故。體雖無異然用有別。如一識體取境多用。此熏種子體亦多用。起時雖俱而漸次斷。聖道勢力有分限故。餘義同前。
論:「若所知障至無明住地」者。
此以《經》難,《經》如《疏》引。[*]遂難略解:言「住」及「起」二煩惱者,「住」謂種子,「起」是現行。或所依生處名為「住地」,「起」謂現惑,正生起故。三界見惑而由見勝,復見道斷故,合言之「見一處」也。三有俱生修道之惑,潤生愛勝別分三種,非唯三界俱生但愛。言「無明住地」者,諸所知障皆能障智,無明偏增,總名「無明」。言「一切上煩惱」者,前四住惑現種皆依無明地上,名「上煩惱」。
疏:「總名無明,無品數故」者。
有義彈云:此義不然,體同煩惱,即如煩惱品數別故。但應說云行微細故,不染義同,合為一住。
詳曰:不同煩惱,地地九品,分為麁、細,斷之前、後,言「無品數」,非言無彼愛、恚等類名「無品」也,故《疏》無違。若言不染義同合一,豈彼經中唯對二乘辨五住地?若兼菩薩,何唯不染?對彼菩薩是應染分,如煩惱障,既不別開,故知不約不染合也。
論:「永斷二障至通有漏道」者。
有義彈《疏》釋云:若爾,二乘伏煩惱時,同體所知應皆不起。又斷煩惱,所知應斷。既所知種不障彼智,道力劣故,二乘不斷。現行亦爾,非彼所伏。今言伏二,依菩薩說,以法空觀伏煩惱時,同體所知亦即能伏。若生空觀,伏煩惱時亦不能伏,非治道故。由此道理,望所知障,生空無漏不及法空有漏道也。
詳曰:《疏》中不言二乘伏惑,亦不說云生空智也,何得輒以二乘不斷所知障體而為難耶?那知《疏》主不依法空智伏惑說,而言今依菩薩說耶?《疏》理實通,非可局情自度破他。
疏:「永斷習氣」等者。
按彼論云:「永斷習氣非根所攝,然是六根所證煩惱永斷所攝。」
釋曰:永斷習氣擇滅無為,因斷習氣之所得故,得習氣名。信等五根及具知根六所證也。
疏:「六善巧」者。
三科、緣起及處非處、四諦為六。
疏:「謂智有六種」者。
此牒文略,具而應言:謂福、智有六,即前六度,福、智合言而為六也。故三十六總結前云:「如是福、智略有六種,一一分別應知無量。」
論:「三事練磨」等者。
三種大意如《疏》已明。准《攝大乘》,更除四障緣於法義,故《無性論》第六說云除四障者。一、「由離聲聞、獨覺作意,斷作意故」者,釋曰:「由」謂因義。由離作意障,能入所知相,餘三准此。顯離作意障之所由,名「斷作意」。「斷」謂伏斷。餘障亦同。顯初菩薩見生死苦、涅槃為樂,欲捨生死,忻趣涅槃,名「二乘作意」。障大菩提,故須先斷。由觀生死、涅槃同無相性,及修大悲,斷執小乘生死作意,作意即障。或二無學執自乘極,而不趣大。或二有學執趣二果,不樂大乘。或見道前二乘凡夫忻求二果。此等並名二乘作意。
詳曰:四皆理通,前二釋本。二、《論》云:「由於大乘諸疑離疑,以能永斷異惠疑故」者,釋曰:雖離於前二乘作意,於大乘教種種法門先起疑惑。後執一是便撥餘非,能撥邪惠與正惠殊,故名「異」也。體即法執,邪見所攝。故世親云:此中異惠謂鄙惡惠,於理動搖,作三性觀。異惠及疑永不復轉,名「斷疑惠」,疑惠即障。
問:「離疑」之言自於何法?
答:有四釋:一云能斷彼疑,名為「離疑」。二云諸疑即二乘人,離疑即是漸、頓菩薩。三云不定諸小菩薩雖先發心,然於大行起懸崖想,數數退屈,遂起疑心。為得、不得,名為「諸疑」。欲就二乘心生決定,名為「離疑」。四云諸小菩薩先於佛說顯、密三藏種種不同,而生疑惑,名為「諸疑」。後執一是,斥餘為非,自為決定,名為「離疑」。據實未悟,依彼妄解,名「離疑」也。
詳曰:初釋為正,故本論云:云何能入所應知相?彼總答云:由斷四處障等能入。下別釋中,四種皆說能、所二治,若「離疑」言不目能治,第二將何為能治耶?若言不說,何故餘有此獨無耶?故「離疑」言顯能離也。
若爾,何故第一、第三先說「離言」,第二能離後方說耶?
答:阿毘達磨性相而求,逐便即明,何責先後?第四亦復言無分別,豈無分別亦是障耶?然第四釋理亦小通,既非論意,故亦不取。三、《論》云:「由離所聞、所思法中我、我所執,斷法執故」者,釋曰:雖離諸疑,然隨所聞若教義等皆執有性,便障唯識法空觀智,故斷法執方名真觀。四、《論》云:「由於現前住安立一切相中,無所作意,無所分別,斷分別故」者,釋曰:於此安立現前相中,而「無作意」及「離分別」、「斷分別」言,而通一切分別之法。若隨別說,是忍一位能觀之智,此即勝障。入初地時息滅名「斷」。
問:何以復須斷此忍位分別智觀?
答:此忍雖離能、所分別,然自有彼微細分別障彼初地無分別智,故須滅也。
問:何者為處?
答:處謂處所,即四所障。由此四障障四觀行,從彼所障以得「處」名。四處之障,依主釋也。或此四障是分別心所居之處,障即是處,持業釋也。此總意云:初二障彼厭小欣大之行,後二障捨妄證真之行,故名為「障」。若能斷智,即觀無相及於三性。由證法空,證無能、所,斷分別心,如次四智斷彼四障。
問:在何地位斷四障耶?
答:在十信位斷於初障,由離小心初入大乘十信位故;在十解位斷第二障,由於大乘離疑惑故,而得正解修菩薩行;在十迴向乃至忍位斷第三障,由觀遍計遣所執故;在世第一斷第四障,由此第一分別觀智加行息滅,得成初地最上覺故。若據相違正滅言之,斷分別障即在初地,成此第四離分別障。《論》引頌云:「現前自然住,安立一切相,智者不分別,得最上菩提。」
釋曰:言「現前」者。
通說定、散二境,當心名「現前」也。「自然住」者。
別顯散境。言「安立」者。
別明定境。「一切相」者。
顯二境相。「智者不分別」者。
離能取心。「得上菩提」者。
離障得果,即以初地名「上菩提」,形於地前,故稱「最上」。言「緣法義」者。
「法」謂能詮文、名、句也,「義」即所詮。故無性云「似文似義」。
釋曰:似外相轉,實唯在內。以有似無,內似外也。
論:「煖等四法至初後位立」者。
尋思、實智此二體行。按無性《攝論》第六云:「於加行時,推求行見假有實無,方便因相,說名『尋思』。」
釋曰:約位以明「尋思」行相,推求行見即能觀智。行相見解,名為「行見」。推求名義,見識上假、心外實無,即此尋思是加行位初修因相。又云:「了知假有實無所得,決定行智,方便果相,名『如實智』。」
釋曰:決定了知名義等假,名「如實智」。即方便位終成名「果」。
疏:「今此住中已極清淨」者。
按彼論云:於無相住中,四種災患今悉除斷。一者、於無相中有加行、有功用事;二者、於上清淨住精勤思慕;三者、於一切種利有情事,有大堪能,精勤思慕;四者、有微細想現在前行,故是此住名「極清淨」。
釋曰:第七地中尚有法執,意識執彼「上清淨」等、「勤思慕」等,故無生忍名之為「雜」。
疏:「非尋思與尋相應」等者。
非四尋思與不定中尋相應故而得「尋」名。若尋相應方名尋思,尋思不應在第四禪,第四禪中無不定中尋法體故。
疏:「八種耶」者。
如前引也。
疏:「依名所表外事」者。
名所詮表識外之事。
論:「依印順定至名順樂忍」者。
《疏》有兩釋。有義彈後釋云:若印能取無,順隨觀察,順通上忍,應印所取無,亦順觀彼;順通下忍,理俱齊故。下忍由印,既不名「順」;上忍亦印,寧有「順」名?故今解:順唯在中忍,上忍如下,但名「印忍」。
詳曰:據文麁顯,有義為優。下總攝義釋本頌文,而明三忍印能、所取,初、後二忍皆無「順」字。若窮理談,《疏》亦無失。初忍未修,順無能取,不立「順」名;後順觀彼,故有於順。下攝義中,舉中顯後,文略影耳。今助一釋:順通初二,初忍雖未修、無能取,印所取無,即是順無能取義也,能、所二取相待立故。故《論》結云:「印前順後,立『印順』名。」上忍已印,不可言「順」,下文影顯,但中言「順」,亦不相違。
論:「異生法中此最勝故」者。
唯凡趣聖可如所言,聖者迴心而歸於大,對此云何異生第一?
答:迴趣聖者,即俱句收。大乘異生性障未斷,由此亦得名為第一。
疏:「謂有隨眠至無堪任性」者。
此顯羅漢所斷之漏所在之處以明體也。凡夫、有學五蘊假者,名「有隨眠者」,有識身即有隨眠身。漏如毒藥,令身不安無所堪任,從喻為稱。
疏:「隨眠斷時至皆得微薄」者。
是煩惱漏毒之氣分。因毒而有名所發等。無始而有名本所得。不安隱等同前煩惱名彼相似。由本毒除故發氣稍得微薄。
疏:「《對法》第十二十四麁重」者。
謂遍行戲論麁重,謂執眼等諸法習氣。領受者,謂有漏諸受習氣;煩惱者,謂煩惱隨眠;業者,謂有漏業習氣;異熟者,異熟無堪能性;煩惱障者,謂猛利長時煩惱性;業障者,無間業等性;異熟障者,謂那落迦等自體;蓋者,能障善品欲、貪等性;尋思者,能障出家欲、尋思等;飲食者,謂多少食於方便行無堪任性;交會者,兩兩形交,身心疲損性;夢者,睡眠所發身惛劣性;病者,諸界互違,不安隱性;老者,大種衰變所起不隨轉性;死者,臨命終時諸根亂性;勞倦者,謂遠行等體頓弊性;堅固者,謂無涅槃法者,如其所應所有戲論等性;麁、中、細三者,謂三界所有麁重;煩惱障者,謂二乘菩提所治;定障者,謂九定所發功德所治;所知障者,謂一切智性所治。一一之下有「麁重」字,今省之也。會釋諸文,如《燈》具辨。
論:「非如二乘唯觀安立」者。
《疏》有兩釋,不斷優劣。今觀二釋,理猶難悟,何所以者?三乘真見皆非安立,如何二乘方便安立引非安立?如前不許以執導空,以異類故。若許作者,復違此文。
答:異類親因理誠未可,增上相發,麁引妙生,於理何失?如漏、無漏,許相導故。故《瑜伽論》七十三云:問:若先無有知無相智,由無有故,亦無熏習。既無其因,應不得生。
答:有相亦得為無相因,隨順彼故。如世間智為緣,生出世智;有漏智為緣,生無漏智;有心定為緣,生無心定。此亦如是。今以安立引非安立,亦何爽理?然安立觀本希斷惑,證無為理,能少伏惑,亦得名為順非安立。又餘類非一,《涅槃》、《勝鬘》諸經皆言無作四諦非諸二乘之所知故。或二乘人愚、不愚法,二類不同,初不能作,後容修之。經、論依前,故言不作,亦應無失。
疏:「一依非依」等者。
謂思現觀唯欲界故,不依八定,名「依非依」。餘五通依八定地有,據修道說。又三依五,此三初生依於見道。四禪根本及一未至,名「為五依」。見道眷屬信亦五依,餘信現觀而即不爾,故云「一分」。
疏:「今至修皆遍緣」等者。
彼傍所修世俗智種。至修道位皆能生現遍緣諸法。不同有宗畢竟不起。故六十九云。升見道時即先所修善世俗智所有種子。由彼熏修皆得清淨亦名為修。釋曰。由入見道斷染污故。故世俗種離彼一分能染污法名為清淨。據此清淨故名為修。又云。諸世俗智出見道已。生起此智證見所斷諸法解脫。能正分別不隨惡趣。又能了知得預流果已斷如是所有煩惱為他記別等。釋曰。此皆傍修世俗智能。非說無漏後得智也。
疏:「又六十九」等者。
按彼論云:「又於見道初智生時,諸餘智因由能生緣所攝受故,皆得增長一切見道,即此剎那皆名為『得』。於此得已,後時漸漸次第現前,當知見道是速進道。」
釋曰:見道十六初智生時,餘十五智本有種子而增長故,皆名為「得」,由初智力而為生緣所攝受故。既云「一切」,明無色界無漏見種此時亦增,名「修無色」於理無失。
疏:「若自在先得至如類智緣」者。
按彼論云:問:一切類智現在前時,皆了別色、無色界耶?
答:若有曾於色、無色界所有諸法,善聞、善思、善取相者,即能了別。若不爾者,不能了別。
釋曰:類智有二:一、真;二、俗。今此所明約俗類說。若真類智,必緣於上,如上下諦八類智也。既善習者能了於上,明善自在亦能修上,俱曾得故。
論:「若無彼相至名聲等智」者。
《疏》有量破。有義彈云:作此立因亦無因喻,但應直責,不須立量。
詳曰:作量、直責理俱難詳。所以然者:前師但云無分別智無有相分、不言餘無,何得而以色、非色智為量、直責?今以理准,文闕一重,難之與答。難云:除無分別智,餘一切心正緣境時應無相分,名緣境故,如汝無分別智緣境之時。前師答云:設爾何失?故《論》牒云:「若無彼相名緣彼」等,難色等智,展轉成立。真見有相,《論》不言者,以巧略文,令生後智。難色等智,今為量云:汝緣色之智能緣聲等;許無聲等相故;如緣聲等智。餘量准知。有義斷云「無[*]因喻」者,真、似可知。
論:「說無相取不取相故」者。
按七十三云:問於無相界若取其相非無相取。若無所取亦不得成無相之取。
若爾云何名無相取?
答:言說隨眠已遠離故。此取雖復取無相界。不取相故成無相取。
問:若無搆獲云何成取。
答:雖不搆獲諸相差別有所增益。然取無相故得成取。
問:若無搆獲無所增益。此取相狀云何可知?
答:取勝義故取無相故。五種事相皆不顯現以為其相。
問:若不分明可立為取。何故不計諸取滅無?
答:滅無無有修作義故。非修觀者依於滅無有所修作。
問:若爾云何證知其相?
答:自內證智之所證智。
問:若爾何不如其所證如是記別?
答:此內所證非證名言安足處故。
論:「一、觀非安立有三品心」者。
有義:今說三心為非安立者,對十六心。若對一心,無相見道亦名安立,二空真如四勝義中屬第三故。
詳曰:雖有理,然諸教中並無說是安立處故。故知安立唯依四諦差別觀說,與四勝義立有不同,不可為例。故《對法論》第九云:「安立者,謂聲聞等隨自所證已得究竟,為欲令他亦了知故,由後得智以無量種名、句、文身安立道諦。謂諸諦中有如是如是忍、如是如是智。」但約四諦辨安立也。
論:「內遣有情假緣智」等者。
而言「內等」傳有兩釋:一解如《疏》,自身名「內」。故《對法論》云:云何遣各別有情假所緣法智為相?由此智相於自相續中有不分別我相,不分別者是除遣義。云何為遣各別法假所緣法智為相?由此智於自相續中不分別色等法相。餘同於前,故知「內」者約自身說。二云約界以辨內、外。初遣欲界自、他有情假,第二遣欲界自、他法假,同在欲界,故說「內」言。猶言「內人」,通自及他,皆名「內」也。第三遍遣上界我、法二假皆盡,故說「遍」言。
詳曰:後理雖通,然無所憑,今依初說。
論:「法真見道至名相見道」者。
問:真解脫道既不斷惑。如何第三名法於彼遍遣隨眠。
答:有二釋。一云今既假說非實斷證故不應責。二云雖不斷種然除麁重。言遣隨眠亦何爽理。
詳曰:後說應勝。夫言法者放似之義。所法既無能法何有。雖知假說亦假似真。以除麁重似彼斷。種假言遣惑故後說善。
疏:「以自證分至體義無別」者。
問:為、無為異,何言無別?
答:無彼能緣、所緣之別。以自證分雖是能緣,非無為法之能緣故,故言「無別」。
疏:「忍前苦法智」者。
忍者即忍,忍前加行位中之智。由此此智通緣二境:一、緣加行智;二緣真見所觀真如,真如極成,故疏不云但言忍智。有義彈云:然此智忍既不緣智如何乃言忍前法智?故但應言現證真如故名忍也。
詳曰:無違所以如《燈》具引理教。然云智忍或從因為名,因即方便緣教之智,忍從目智而得智名,或從果稱。皆如《燈》具。
論:「苦類智忍」等者。
此即雙證前忍、智二。故《對法》云:苦類智忍者,謂苦法智無間無漏惠生,於苦法智忍及苦法智各別內證。言後諸聖法皆是此種類。所以者何?由初二種是後一切聖法種類,從此彼得生故。是故無漏惠生,各別內證緣此為境。言後諸聖法皆是此種類,是故名為苦類智忍。
釋曰:初二忍智是後所生聖道種類,名為「苦類」。智緣此忍,名之為「忍」。或後所生諸聖道等,是前類故,名之為「緣」。
論:「四苦類智」等者。
即緣第三類忍為境,或亦緣前法忍法智,即印類所緣之事,不緣類忍,名印類忍。
論:「法真具道」等者。
《疏》有兩釋。有義彈初釋云:此論、《對法》皆云類忍於法忍智各別內證,即已總法無間、解脫二自證分。又云類智印可類忍,不說類智別證法智,如何乃言法真見道解脫自證?今作二釋:一云法忍法智別法真見無間、解脫見分緣如,類忍總法無間、解脫自證緣智。然未決定類智重法審決印持,亦同類忍法二自證。二云前三如前,第四既云印可類忍,由是總法無間、解脫證自證分,緣自證分。二道之中自證緣見,四緣第三。今類智忍既法自證,第四緣忍,明法二道證自證分。但說法見及自證者,略不論之,義必應爾。
詳曰:而言法者,但法真見緣如、智別,不據法彼別別行相,以真見中無別行故。第三雖但證前二智,第四亦然,或緣第三。然祇是智而緣於智,據此一邊別配二道,不約三四解行以分,故亦何爽?故《論》結云:「差別建立名相見道。」若第三、四俱雙法前二道自證,差別之義而不顯也。若法二道證自證分,有理無文。或亦無失,文省略爾。
疏:「又解此總法」者。
但法緣如,不分二道見與自證,名「總法」也。
疏:「雖緣智、緣如不同,見分是一」等者。
謂真無間、解脫二智皆緣於如,類忍緣智,據能緣見,同故合法。
論:「二者依觀下上諦」等者。
按五十五云:現觀邊智諦現觀,當知此智第三心無間從見道起,方現在前。緣先世智曾所觀察下上二地及二增上安立諦境。似法類智,世俗智攝,通世、出世,是出世間智後所得。如其次第,於一一諦二種智生,謂忍可欲樂智及現觀決定智。如是從前現觀起已,於下上諸諦中二二智生。
釋曰:「緣先世」者,略有二解:一云緣見道前曾所觀察下欲界地,上色、無色二地煩惱,即苦、集諦,及二增上,即滅、道二,安立諦境。二云緣前真見,名「曾觀察」。以放真見緣下、上地及二地中所有增上,安立四諦,以之為境。言「第三無間」者,三心見道,第三心後而起十六,名「第三無間」,餘文可悉。又按《顯揚》第十七云:從此諦現觀已上,於修道中有十六行世、出世清淨智生。謂於欲繫苦諦生二智,一、現觀審察智;二、現觀決定智。於色、無色繫苦諦亦有如是二智。如於苦諦有四智,如是於集、滅、道亦各有四智。
釋曰:四諦二智同五十五。見、修位別如《燈》已會。
論:「諸相見道至真已斷故」者。
此會違文。五十五云:世第一無間有三心生,斷見所斷。《顯揚》十七云:從第一法無間有三心生,斷見所斷百一十二煩惱。《對法論》云:謂世第一法無間苦法智忍等生,由此惠故,永捨見苦所斷一切煩惱。如是文等,並皆依真而假說也。《對法》會云:「又如上說,見道差別皆假建立,非真實爾。何以故?出世住中各別內證離戲論故。」
疏:「非安立因不遍三心」者。
三心相見非安立故,故不得以非安立因以證三心非真見道。
疏:「佛地論至二師之義」者。
彼第一師同此第二,彼後二師同此第三。彼第二師總言無漏智有見、相;第三師者,根本智無,後得許有,故成二別。
論:「又說此智分別諸法」等者。
按佛地論第三師云。無漏無分別智相應心品無分別故。所緣真如不離體故。如照自體無別相分。若後得智相應心品有分別故。所緣境界或離體故。如有漏心似境相現分明緣照。若無漏心緣離體境無似彼相而得緣者。觀所緣論不應說言五識上無似極微相故非所緣。如是境相同無漏心無漏種起。雖有相似有漏法相然非有漏。如有漏心似無漏相非無漏故。
論:「六現觀」等者。
現觀差別,諸論廣明,如《章》所敘。《對法》、《顯揚》說十、十八,今略引之。《對法》第十三云,建立現觀略有十種。法現觀者,由於諸諦增上契經等法中,從聞他音增上緣力,已得最後順解脫分善根所攝上品清信勝解。由法而得,名法現觀。義現觀者,由於如上諦增上法,如理作意增上緣力,於苦諦等境已得最後順決擇分善根所攝上品諦察法忍。真現觀者,已得見道十六剎那所有聖道。又見道中得現觀邊,安立諦世俗智。後現觀者,謂一切修道,由見後一切世間、出世間道,皆名後現觀。寶現觀者,由佛聖弟子於三寶所已得決定,證清淨信。謂薄伽梵是真正等覺,法毘奈耶是真善妙說,聖弟子眾是真淨行者。不行現觀者,謂已證得聖所愛戒所攝律儀,由得此故,此所對治那落迦異熟等必不復行;永盡不行,故名不行現觀。究竟現觀者,如道諦中究竟道說。謂已息一切麁重已,得一切離繫,得如是等。聲聞現觀者,謂前所說七種現觀,從他聞音而證得故,名聲聞現觀。獨覺現觀者,謂前所說七種現觀,不由他音而證得故,名獨覺現觀。菩薩現觀者,謂諸菩薩於前所說七種現觀,哀變眾生,不於下乘而出離故,然於菩薩極喜地中入諸菩薩正性決定,是名菩薩現觀。又按顯揚十七云。又此現觀差別有十八種。謂聞所生智、思所生智、修所生智、順決擇分智、見道、修道、究竟道、不善清淨世俗智、善清淨世俗智、勝義智、不善清淨行有分別智、善清淨行有分別智、善清淨行無分別智、成所作前行智、成所作智、成所作後智、聲聞等智、菩薩等智。相傳釋云:初之三智資糧位中所有三惠如次。四如名。第八即是順解脫分。未能善解四諦理故。第九即是順決擇分善解四諦。第十即是見、修、無覺。十一即是欲界之智。十二是上二界修惠。十三即是見、修、究竟三道之中緣非安立智。十四五六如次加行、正體、後得智。十七是彼聲聞所有現觀。十八菩薩諸現觀智。又依彼論第十四中釋此中九云。此中不善清淨世俗智者即是順決擇分智。善清淨世俗智者是出世後得世間智。勝義智者是見道智。又不善清淨相有分別智、善清淨有相分別智、善清淨相無分別智。又成所作前行智、成所作智、成所作後智。前三差別者。未斷煩惱生非煩惱對治。已斷煩惱生非煩惱對治。已斷煩惱生是煩惱對治。中三差別者。即此三種由有分別無分別故。世俗、勝義智性差別。後三差別者。謂此三種顯示斷前、正斷及後智性差別。今依論文配位為正。又按攝論第六六現觀。大小二乘有十一種差別不同。故本論云。菩薩現觀與聲聞異。由十一種差別應知。一由所緣差別。以大乘法為所緣故。二由資持差別。以大福智二種資糧為資持故。三由通達差別。以能通達補特伽羅、法無我故。四由涅槃差別。攝受無住大涅槃故。五由地差別。依於十地而出離故。六、七由清淨差別。斷煩惱、習淨佛土故。八由於自他得平等心差別。成熟有情加行無休息故。九由生差別。生如來家故。十由受生差別。常於諸佛大集會中攝受生故。十一由果差別。十力無畏不共佛法無量功德果成滿故。
論:「得諸平等」者。
無性《攝論》第六云,得有情平等心性者,遍見一切等無我故。如有說言:一切諸法皆如來藏。得一切菩薩平等心性者,得彼意樂平等性故。得一切佛平等心性者,得彼法身平等性故。《佛地經》中有十平等,如前已引。
疏:「十種發心」等者。
所指經、論,文既廣多,故不引也。
疏:「又作阿賴耶識依他性觀」等者。
按五十一云:「此雜染根本阿賴耶識,修善法故,方得轉滅。此修善法,若諸異生以緣轉識為境作意,方便住心能入最初聖諦現觀。非未見諦者於諸諦中未得法眼,便能通達一切種子阿賴耶識。此未見諦者修如是行已,或入聲聞正性離生,或入菩薩正性離生,達一切法真法界已,亦能通達阿賴耶識。當於爾時,能總觀察自內所有一切雜染,亦能了知自身外為相縛所縛,內為麁重縛所縛。」
釋曰:資糧、加行異生緣彼眼等轉識,此有二義:一、三乘通說,理實大乘亦緣第八作唯識觀;二、質、影不同,賴耶為質,轉識為影,隱質談影,云「緣轉識」。
問:二乘云何能觀賴耶云入聲聞正性離生通達賴耶?
答:有二義。一據不定聲聞性人根熟者說。彼入自見後迴入大能達賴耶。定性不然。二約種子賴耶識言。三乘皆能知苦斷集。廣如瑜伽論鈔。◎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七(本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七(末)
◎論:「依謂所依」等者。
具如《疏》辨。有義:「轉」者,屬能轉道,亦轉之依,由能轉道轉所轉依名「轉依」故。今此解者,相最顯了。
詳曰:與轉為依,名為「轉依」。「轉」即能依,能依《論》說是染淨法,云何「轉」言屬能轉道?能轉道者非是染故。今釋「轉」者,而有二義:一云「轉」者屬能轉道,捨、得二種,轉之捨、得,依主為稱;二、屬所轉捨、得二種,轉即捨、得,持業立名。今依初義,合言「轉依」,亦依主釋。
疏:「無性云:二所依止」等者。
按彼第九,本論中云:「二所依止轉依為相,此中生死謂依他起性雜染分;涅槃謂依他起性清淨分。二所依止謂通二分,依他起性轉依,謂即依他起性。對治起時,轉捨雜染分,轉得清淨分。」《無性釋》云:「『二所依止轉依為相』,或依士釋,或持業釋。」
論:「初極喜地」等者。
按《瑜伽》四十七,極喜住菩薩有四相發心:一者、何相發心?謂勝解行住已善積集一切善根,於菩薩行已正超出,略說是相。二者、何所緣慮?緣當來世菩提資糧,利有情事一切佛法,諸佛所作此等圓滿。三者、發心何狀?何相?何自性起?謂諸菩薩發起一切菩提資糧,隨順有情,一切菩薩成佛等事。四者、發心有何勝利?謂諸菩薩發是心已,超過菩薩凡異生地,證入菩薩正性離生,生如來家,紹如來種。又云:「又現法中能起菩薩一切精進,信增上力為前導故。」又云:引發十大願,為欲供養最勝有情,說無上法,引第一願;為欲受持彼所說法,引第二願;為欲勸請轉法輪故,引第三願;為欲順彼行菩薩行,引第四願;為欲成就彼器有情,引第五願;為往佛國見佛供養,聽聞正法,引第六願;為淨佛國,引第七願;為不離佛與諸菩薩,常同一味意樂加行,引第八願;為利有情曾無空過,引第九願;為證菩提作諸佛事,引第十願。十願者,按四十五云:若諸菩薩願於當來以一切供具供無量佛,名一大願;願於當來護佛正法,傳令不斷,名二大願;願於當來從都史下至般涅槃,名三大願;願於當來行菩薩行,名四大願;願於當來普成有情,名五大願;願於當來普示世界,名六大願;願於當來普淨佛立,名七大願;願於當來一切菩薩皆同一種,意樂加行趣入大乘,名八大願;願於當來無倒加行皆不唐捐,名九大願;願於當來速證菩提,名十大願。又四十七明初地中:有十淨修住法,由是能令極歡喜住,速得清淨。一、於佛法深生淨信;二、觀有情唯苦起悲;三、誓令脫苦得樂起慈;四、為救憂苦而行惠施;五、為利有情求世、出世法無厭倦;六、無厭倦故善知諸論;七、善知論故善解世間;八、即於如是正加行中而修慚愧;九、即於如是正加行中得無退轉;十、以妙利養及與正行供養如來。又云:又諸菩薩於此十法受學隨轉,多修習已,復於餘九增上戒等諸菩薩住,從佛菩薩專精訪求一切種道功德過失,及神通樂,無失壞道等。此即開曉餘九地也。又云:願見諸佛,願生佛國,如實稱遂。又以見佛成就有情善根,迴向無上菩提。由是三種清淨因緣,彼諸善根倍復明淨,名修善根。又云:在在生處多作輪王,王贍部洲,得大自在,得百法明門等,是生處戒等,如彼廣明。
疏:「《十地》云不忘煩惱薪」者。
「忘」,謂廢忘忘失。煩惱無始相續不絕,名為「不忘」。
論:「五、極難勝地」者。
問:《仁王經》頌云:初地菩薩四天王,雙照二諦平等理。何此論等唯說五地方合相應?
答:如《燈》具明。有義釋云:世智有二:一、緣色等諸法自性;二、廣分別五明差別。緣色等法無多差別,初地真合;緣五明智有多別行,至第五地真、俗方合。
疏:「前第二識中已有妨難」等者。
即自第七名為第二,從於本末以為次第,彼我、我所不許俱起。
疏:「十地云至有間大智現前住」者。
由觀緣起智為加行,有時引彼般若無分別智而得現前。「間」,平聲讀,或可去聲,緣起智後方現前故。
疏:「《十地》云:報行純熟」者。
因循任運,不待加行而能成之,名為「報行」,如言報性自能是等。
論:「十法雲地」等者。
按十地第十二云。法雲菩薩坐有十相。前五疏具。六成相。行諸法如幻性境界所成故。七第一義相。光明善照一切法界故善照者名為正觀。八功德相。過一切諸天所有境界故。九體相。大琉璃摩尼寶為莖等故。十莊嚴具足相。花身有無量光明。一切眾寶間飾其內。無量寶網彌覆其上故。
論:「如是十地」等者。
明此地體,諸論不同。按《十住毘婆沙》云:善根階級住處是地義。此同《攝論》,以智為體,以無為法無階級故。又梁《攝論》唯說出離真如為地,如為法本,故偏說之。又《佛地論》第一說云:地謂所依、所行、所攝,以淨法界鏡智等法合為地也。如次名為所依、行、攝。鏡智能有所行,名有所行。智相應法是佛所攝,名為所攝。《瑜伽》等說,如《疏》所引,望義不同,諸教不違。有義彈《疏》釋地義云:說別實法與總假者,名之為地。今解不然。《論》自說云「與所修行為勝依持,令得生長」,其所修行定非假者,不可假者別從實生故。但應說有為、無為總聚之法,與所修行別法為依、為生長因,名為地也。
詳曰:若但云地,不對於人,可如所斷。若對於人云菩薩地,菩薩之號豈非目彼假者體耶?若許爾者,與假為地何理不得?又本立地祇約行人階位差別,若不對人,何須立地?又人無別攬法成人,所修之行亦即總分,廢總談別,云與修行為依生因。又與修行為勝依等,正釋與假為地所以。又諸菩薩殊勝五蘊,遠因實法而得生起,何過不許?故四十七云:由能攝持菩薩義故名地。正同此論,於菩薩行能攝故,故與菩薩而為地也。
疏:「能為受用居處義故,名住」者。
菩薩受用二利行時所居處義,說之為「住」。
疏:「此約果與因」者。
以果與因而為地也,由所求果方起行故。即隨自地理、智二極,皆名為果,非唯佛果。
論:「施有三」等者。
按《瑜伽論》三十九云:「財施者,謂以上妙清淨如法財物而行惠施,調伏慳悋垢而行惠施,調伏積藏垢而行惠施;無畏施者,謂濟拔師子、虎、狼、鬼魅等畏,拔濟王、賊等畏,拔濟水、火等畏;法施者,謂無倒說法,稱理說法,勸修學處。如是一切總說九相。」
論:「戒有三種」等者。
按瑜伽論四十云。謂諸菩薩所受七眾別解脫律儀。依止在家、出家二分名菩薩律戒。謂諸菩薩受律儀戒後。所有一切為大菩提。由身、語、意積集諸善。總說名為攝善法戒。謂諸菩薩於諸有情能引義利。彼彼事業與作助伴等名饒益有情戒。
問:瑜伽自云三戒同受,復云何言受律儀後所有諸善方名攝善?
答:理實同受。顯後所起亦攝善攝。若不言者恐疑後起非戒攝。故顯律儀是餘戒本致先後言。實同受也。
問:云何善住善護律儀?
答:按瑜伽云。成就十支名善住護。謂不顧戀過去諸欲。又不希求未來諸欲。又不耽著現在諸欲。又樂遠離不生喜足。又能掃滌不正言論諸惡尋、伺。又能於己不自輕蔑。又性柔和。又能堪忍。又不放逸。又能具足軌則淨命。
問:云何善住善護攝善?
答:即彼論云。由十種相名住攝善速能攝善一切種相。謂即施等十波羅密多。
問:云何善住善護饒益有情戒耶?
答:即彼論云。由十一相名住饒益有情戒。謂諸菩薩於諸有情。彼彼事業皆為助伴。又諸菩薩為國有情。如理宣說令斷諸惡。又諸菩薩於其有恩諸有情所。深知恩惠常思酬報。又諸菩薩於遭怖畏諸有情類能為救護。又諸菩薩於處衰惱諸有情類。能善開解令離愁憂。又諸菩薩備資生具。隨有來求即皆施與。又諸菩薩性好攝受諸有情類。如法御眾方便饒益。以無深心先與依止。以憐愍心現作饒益。又諸菩薩於有情心性好隨轉。先知體性方隨彼轉。為隨彼心而令惡止善法得生。又諸菩薩性好讚揚真實功德令他歡喜。又諸菩薩性好悲愍。以調伏法調伏有情。又諸菩薩為欲饒益諸有情故。現神通力說是名菩薩三種戒藏。亦名無量大功德藏。如彼廣說。
論:「忍有三種」等者。
按《瑜伽論》第四十二說三相云:云何菩薩耐他怨害忍?謂諸菩薩猛利無間,種種長時,從他怨害所生眾苦現在前時,應如是學:如此是我自業過耳,由我先世自造種種不淨業故,今受如是種種苦果。我今於此無義利苦若不忍者,復為當來大苦因處。又自、他身皆苦為體,彼無知故,於我苦體更增其苦。我既有知,何宜加苦?又聲聞人修自利行,不生他苦,況我為他而生不忍?云何安受苦忍?謂諸菩薩應如是學,我從昔來依欲行轉,常求諸欲,如是追求無義苦時,令我具受種種大苦,皆由無智思擇過失。我今為求能引安樂最勝善品,尚應思擇忍受百千俱胝大苦,況少少苦而不忍受。如是如是正思惟故,為求菩提,悉能忍受一切事苦。云何菩薩法思勝解忍?謂諸菩薩於一切法能正思擇。由善觀察勝覺惠故,能於八種生勝解處善安勝解:一、三寶功德處;二、真實義處;三、諸佛菩薩大神力處;四、因處;五、果處;六、應得義處;七、自於彼義得方便處;八、一切所知所應行處。
論:「精進三種」等者。
按《瑜伽》第四十二,顯彼相云:云何菩薩擐甲精進?謂諸菩薩於發加行精進之前,其心勇悍,先擐誓甲。若我為脫一有情苦,以千大劫等一日夜,處那落迦不在餘趣,乃至菩薩經爾所時證得菩提,假使過此百千俱胝倍數時劫,方證菩提,我之勇悍亦無退屈。云何菩薩攝善精進?謂諸菩薩所有精進,能為施等諸度加行成辨施等。又由此精進是能修證、能成菩提一切善法最勝因緣,餘則不爾。是故如來以種種門,稱讚精進能證菩提。云何菩薩饒益有情精進?謂此精進有十一種,如戒品說,彼說尸羅此說精進,如前已引。
論:「靜慮三」等者。
按瑜伽四十三。謂此靜慮略有二種。一者世間。二出世間。當知此二隨其所應。復有三種。一者若諸菩薩所有靜慮遠離一切分別。能生身心輕安。最極寂靜遠離憍舉。離諸愛味泯一切相。當知是名菩薩現法樂住靜慮。二者若諸菩薩所有靜慮。能引能住種種殊勝不可思議所有功德。當知是名能引菩薩等持功德靜慮。三者饒益有情靜慮有十一種。如戒度引。又對法論第十二云。御眾業任持者。謂依止內證。故教授教戒所化有情。心未定者令其心定心。已定者令其解脫。由饒益有情靜慮所任持故。
論:「般若有三種」者。
按《瑜伽論》四十三云:惠有二種:一者、世間;二、出世間。此二略說復有三種:一者、若諸菩薩於離言說法無我性,或於真諦將欲覺寤,或於真諦正覺寤時,或於真諦覺寤已後,所有妙惠最勝寂靜明了現前,無有分別,離諸戲論;於一切法修平等性,入大總相;究達一切所知邊際,遠離二邊,順入中道,是名菩薩能於所知真實隨覺通達惠。二者、若諸菩薩於五明處,及於三聚決定善巧,謂於能引義利法聚,能引非義利法聚,能引非義利、非非義利法聚,皆如實知;於是八處所有妙惠善巧攝受,能速圓滿廣大資糧,速證菩提是名菩薩能於五明處、及三聚中決定善巧惠。三者、能作一切有情義利惠,有十一種,如前已具。
論:「方便善巧」等者。
按無性釋云:「若以前六波羅密多所集善根共諸有情,為欲饒益諸有情故,不捨有情,當知即是不捨生死。苦以此善迴求無上正等菩提,為證佛菩提故,當知即是希求涅槃。」《疏》引略也,當依此知。又《對法》十四有四善巧:一、成就有情善巧,謂四攝法,由攝受彼令處善巧;二、圓滿佛法善巧,謂惠波羅密;三、速證通惠善巧,謂日夜六時發露諸惡,隨喜功德,勸請諸佛迴向善根;四、道無斷善巧,謂無住涅槃。由此數數究竟無斷,周遍十方一切世界,隨所應化示現一切佛菩薩行。
論:「力有二種」者。
有云:思擇思惠,修習修惠。
若爾,後得何有思惠?唯無漏故。
答:有正思惟,名「思」何失?
論:「戒以受學等為體」等者。
又按文殊問經具明其相。今略引之。若以心分別人非人等男女非男女等。若受出世間菩薩戒而不起慈悲心。若他物起盜想。若起妄語心。並犯波羅夷。若以身、口行不堪得三乘。又若樹葉皮汁以心欲取。若起歌舞作樂花香瓔珞想。若起高廣大床想。若起捉金銀珍寶想。並是菩薩僧伽婆尸沙。若以身、口行不堪得三乘。又若剃身毛。若翦爪如初月形。若起此想。若起斬斫草木想。若起毀他名譽等想並犯偷蘭遮。若以身、口行不堪得三乘。又若佛法僧物花香衣寶以脚踐踏。若佛塔若佛所行處。及菩提樹轉法輪處以脚踐踏。並犯波逸提。若不信者不堪得三乘。又若吐舌動眼毀諸威儀。起犯此想者犯突吉羅。若以身、口行不堪得三乘。又若見他物他樂種種服翫。詐現求利及說人罪過若起此想犯波羅提舍。若以身、口行不堪得三乘。
疏:「亦不隨眠流注相續」者。
雖不現起,壞惡不捨,結怨裏心,名「隨眠」也。
疏:「世法處有九種」等者。
問:世法有八,謂譽、利、稱、樂,及苦等四,何故不言譽等四耶?
答:譽等可欣,非是苦相,故不言也。謂資具等性是壞法,復遇緣壞,名「壞法壞」。此猶質在,遇緣質盡,名「盡法盡」。
問:壞、盡二,與老、病、死三而有何別?
答:外、內有異,故分五種。
論:「此說自性」等者。
問:忍、精進等體非三業,如何今言說自性耶?
答:有義:實非自性,而作用中三業殊勝,於眷屬中對餘劣者假名自性。
詳曰:忍及精進必有三業,二行方成,故取三業亦何爽理?諸論多分說彼自性通三業故。
論:「安住最勝」等者。
按《對法》十一但有五種,《釋論》云:「『種性』者,謂菩薩法性。『願』者,謂菩提心。『意樂』者,謂悲導心。『事』者,謂捨諸所有。『自體』者,謂身、語、意業。」
論:「巧便最勝」者。
即當《攝論》無分別智所攝受也。無性釋云:謂三輪清淨,施者、受者、施物分別皆遠離故。
論:「由斯施等四句分別」者。
有三四句,如《疏》所明。又按《優婆塞戒經》廣作四句,施四句云:是施非度,謂聲聞、緣覺、凡夫、外道、初二僧祇菩薩等施;度而非施,謂餘五度;示度亦施,第三僧祇菩薩所施;非度非施,謂二乘等所修五度。餘度四句准此可量。
問:經、論何違?
答:經據任運進修,不退增勝名「度」;論依具相,通退、不退,加、無加行,以立「度」名。望義不同,故無違也。
論:「復次至相違障故」者。
按《攝論》第七云:成立對治所治障故,為欲對治不發趣因,故立施戒。不發趣因,謂著財位及著室家。為欲對治雖已發趣,復退還因,故立忍進。退還因者,謂處生死有情違犯所生眾苦,及於長時善品加行所生疲怠。為欲對治雖已發趣、不復退還而失壞因,故立定惠。失壞因者,謂諸散動及邪惡惠。如是成立對治所治障故,唯立六數。
論:「又施等三,增上生道」等者。
「增上生」者。
所招果體。「道」者是因。大財等果從因等起,名「增上生」。「決定勝」者,亦是果也,望前三果增上果體,後三果體而勝於彼,名「決定勝」。「道」者,因也。
論:「智助般若」等者。
又按《辨中邊論》障十度果,頌如《疏》引,長行釋云:此說十種波羅密多所得果障,以顯十種波羅密多自性之障。謂於布施說富貴障;於淨戒說善趣障;於安忍說不捨有情障;於精進說減過失、增功德障;於靜慮說令所化趣八法障;於般若說解脫障;於方便說施等善無窮盡障,由此迴向無上菩提,令施等善無窮盡故;於願說一切生中善無間轉障,由大願力攝受能順善法生故;於力說所作善得決定障,由思擇力及修習力能伏彼障,非彼伏故;於智說自、他受用法成就障,不如聞言而覺義故。
論:「謂由前前引發後後」等者。
按《對法》云,由施串習捨施內外,不顧身命,棄大寶藏,受持禁戒。由護戒故,他所毀罵終不反報,遂能堪忍。以能堪忍寒、熱等苦,加行不息,發勤精進。精進方便,證究竟果,成滿靜慮。靜慮滿已,證得出世究竟大惠。復次前前後後所持,由具尸羅施得清淨;由行布施攝益有情;由具尸羅不為惱害;由忍力故,戒得清淨;由能忍受他不饒益,終不毀犯所學處故;由精進故,忍得清淨;由勇猛力,久處生死不以為難,能受眾生違逆等苦;由靜慮故,精進清淨;由喜、樂俱,能勤修習一切善法無休息故;由具惠故,靜慮清淨。若由無量門數數觀諸法,能證內寂靜,增長三摩地。《瑜伽》、《攝論》與《對法論》初復次同,故不引也。
疏:「最勝所作」等者。
按彼論解云:「一切佛菩薩所為所到故。」有釋:最勝所作是佛所作。最勝所至,十地菩薩之所至也。
詳曰:佛及菩薩俱作、俱至,或佛所至、菩薩所作,亦應無失。
疏:「安住佛性」者。
佛性正是彼岸之體。由能安住名之為到。又彼岸者總攝大乘出世教、理、行、果四也。佛性即是理所攝也。或通於果。
疏:「又『波羅』是所知」等者。
此非《對法》文,乃是疏主釋彼論也。
疏:「合有六解」者。
「六」字應錯,合為「五」字。一、《瑜伽》五緣;二、十二最勝;三、最勝所作等,《疏》云「『波羅』,所至義」等者,此是疏主釋彼論中「所作」、「所至」,非是《論》文;四、所知彼岸等;五、濟度自、他等。或「『波羅』是所知義」等,此為一解,「六」字不錯。又按智度論復有三釋。一云度慳貪等諸煩惱海至究竟故名到彼岸。即以六障而為此岸。六度為彼岸。二云此岸是世間。彼岸是涅槃。即以生死、涅槃二種為此彼岸。三云有無等境名為此岸。知有無智名到彼岸。即以分別有相、無相名此、彼岸。
疏:「釋別名」者。
按《攝論》第七云:「又能息滅惡戒、惡趣,及能取得善趣等持,故名為戒。又能滅盡忿怒怨讎,及能善住自他安隱,故名為忍。又能遠離所有懈怠、惡不善法,及能出生無量善法令其增長,故名精進。又能消除所有散動,及能引得內心安住,故名靜慮。」施、惠如《疏》引。
疏:「由大施」等者。
按彼論云:「大施者,盡捨一切內外事故,長時施故。離過者,遠離不平等追求等過故。離垢者,永斷一切所治慳故。」
釋曰:離非法貪亦離過也,餘之五度各亦有三,義意易知,《論》指不作。又云。能令諸根永寂靜故。能起清淨諸善趣故。能為清淨所依處故。說名為戒。隨其次第護諸根門。往善趣因涅槃所依。遠離一切忿勢灰故。遠離不捨怨害心故。顯發損者常安隱故。說名為忍。怨害心者。謂起報怨心。不捨者。謂不棄此心。能壞怨心名為損者。顯此無畏故名顯發損者常安隱。故損害生長作用相應故名精進。損害作用相應者。謂前二正斷。以能損害不善法故。生長作用相應者。謂後二正斷。以能生長諸善法故。能持能息能靜能調。又能引發故名靜慮。能持者。謂於境繫心。能息者。謂息諸散亂。能靜者。謂令心寂靜。能調者。謂制伏諸纏。能引發者。謂能引發自在作用。施惠兩文如疏已引。其施中云。能捨施等者。捨謂棄捨。除斷之義。為由施故能斷施人當來貧苦。復由施故能除受人現生遺乏逼迫熱惱。又惠度者。彼論釋云。他所發者。謂從他言音所生。及如理作意相應。惠內證者。謂出世間惠。種別者謂出世間後所得惠。得寂靜者。謂修道中治煩惱惠。勝德者。謂能引發勝功德惠。
論:「依止意樂修」者。
按《對法論》有六意樂:謂諸菩薩以殑伽沙界滿中七寶,又殑伽沙等身命剎那頃,或經殑伽沙等大劫,施一有情乃至一切,皆令彼於菩提速成修行。如是差別施時,菩薩意樂猶不厭足,名無厭意樂。又諸菩薩修行施時,展轉相續,無一剎那有退、有斷,乃至菩提,名廣大意樂。又諸菩薩修行施時,於施所攝諸有情所,生大歡喜,名歡喜意樂。又諸菩薩修行施時,觀施所攝一切有情,於我己身有大恩德,不見已身於彼有恩,由資助我三菩提故,名恩德意樂。又諸菩薩修行施時,雖於無量諸有情所興大施福,而不希報恩當來異熟,名無染意樂。又諸菩薩修行施時,所得異熟施諸有情,不自為己,又以此福共諸有情迴向菩提,名善好意樂。餘度准知。
疏:「四依止方便修亦有三種」者。
即觀三輪以為三也。
論:「此十攝者」等者。
按《攝論本》云:「世尊於此一切六種波羅密多,或有處所以施聲等說」者,釋曰:經中有處以一施言攝干六度,「戒」等之聲亦復如是。無性釋曰:謂於一切修加行中,即有一切更互相助。謂修施時禁防忍受,策勵專心,能善巧知業果相屬,如是施中即有餘轉。若修戒時遠離慳悋、忿恚、懈怠、散動、邪見,如是戒中即有餘轉。修習所餘亦如是說。
論:「依修前行至應作四句」者。
汎爾決擇問答諸法,而有寬、狹差別不同。由斯《對法》第十五中,明其一行、順前、順後,二、三、四等諸句數也。故彼論云:一行者,即問論法,謂以一法與餘法一一互相問已,除此法更以第二法與餘法互相問,如是一一問一切法。今有問言:若成就眼處亦色處耶?設成就色處亦眼處耶?應順前句答,餘句相望問答順前、後及以四句,如理應思。如是次第,一一漸咸,如理應說。順前句者,謂於諸法中隨取二法更互相問,依止前法以答所問。如有問言:若智亦所知耶?設所知亦智耶?此應作順前句答。諸智亦所知,有所知非智,謂餘法。順後句者,謂即二法展轉相問,依止後法以答所問。如有問言:若所取亦能取耶?設能取亦所取耶?此應作順後句答。諸能取亦所取,有所取非能取,謂色等五境及法處除相應。二句者,謂於所問應二句答,不得有餘。如有依蘊建立依界建立,而發問言:若蘊數亦界數耶?設界數亦蘊數耶?此應作二句答。或蘊數非界數,謂色蘊、識蘊,何以故?無有一界全攝色蘊相;或全攝識蘊相故;或界數非蘊數,謂法界。三句者,謂於所問唯三句答。如有問言:若蘊數亦處數耶?設處數亦蘊數耶?此應三句答。或蘊數非處數,謂色蘊;或處數非蘊數,謂法處;或蘊數亦處數,謂識蘊意處。俱非者,於蘊、處中決定不有。四句者,謂於所問作四句答。如有問言:若成就眼根亦耳根耶?設成就耳根亦眼根耶?應四句答:初句謂聾者,眼根已生不捨;第二句謂盲者,耳根已生不捨;第三句謂眼、耳根已生不捨;第四句除上爾所相。述可句者,謂於所問順爾而答,以如是言述可所問。如有問言:諸無常者皆是行耶?設當是行皆無常耶?應述可答所問如是。遮止句者,謂於所問不爾而答,以不爾言遮止所問。如有問言:蘊外諸行幾諦攝耶?應遮止答:蘊外無行。
疏:「此依始業地」等者。
由依始業地人,故順後句答。若依串習,六皆頓修,皆互相攝。
論:「若依純雜」等者。
《對法》十二兩種四句,初四如《疏》,第二四云:復次,一切行施皆能生施波羅密多種類福耶?此應作四句:初句謂所行施不迴向大菩提;第二句謂於施波羅密多勸勵讚美,隨喜慶悅;第三句謂所行施迴向大菩提;第四句謂除上爾所相,惠等亦爾。四句應思。
釋曰:初句行施,非生波羅密多類福;第二句生波羅密多種類之福,而非行施;三、四可知。又按《攝論》第七《無性釋》,彼相攝義云:「是其相故者,是攝體相,謂此施等與彼施等更互相攝。是隨順故者,是攝隨順信等善法,施等善心彼所修故,於施等中彼隨轉故,信等即是諸善大地及念住等菩提分法。是等流故者,是攝等流,謂無諍等及十力等,是到彼岸等流果故。」
論:「此十果」等者。
按《瑜伽》七十八云:一切波羅密多何果異熟?當知此亦略有六種:一者、得大財富;二者、往生善趣;三者、無怨、無壞,多諸喜樂;四者、為眾生主;五者、身無惱害;六者、有大宗業。且就異熟一果以明,不障得餘。又按《攝論無性釋》云:富貴攝者,是施所得勝利。大生攝者,是戒所得勝利,勝善趣攝,故名「大生」。大朋大屬攝者,是忍所得勝利。「朋」謂親族,「屬」謂奴婢。廣大事業加行成就攝者,謂勤所得勝利。「廣大事業」,謂輪王等。於中策勵,名為「加行」。所作皆辨,故名「成就」。無諸惱害、性薄塵垢攝者,是靜慮所得勝利。由靜慮故,感此威力,善知一切。五明處攝者,是惠所得勝利。
論:「此與二乘有共不共」等者。
攝論第七有四殊勝。明與二乘而有差別。無性釋云。差別殊勝。謂諸菩薩具三種戒。聲聞乘等唯有一種律儀尸羅。是故菩薩望彼殊勝。餘三殊勝准此應知。如疏略引。
論:「定學有四」等者。
《疏》判此定非地前得。有義彈云:亦未可依。雖復勝定多依第四,亦有通依餘地生故。又不可以二乘不得證是無漏,地前菩薩所有修行亦非二乘所知境故。戒及惠學並通地前,何故定學唯說地上?故通地前以之勝也。
詳曰:《疏》意不說所言定學唯取無漏,但顯《論》中所舉四定非地前相。又二乘不知通漏、無漏,今但以彼不知之義證定無漏,非言有漏即彼皆知。又按《攝論》明定差別,後四差別謂對治、堪能、引發、作業;若非無漏,何有此能?故知彼論據無漏定,此所舉定同彼何建?又復三學隨據一說,何要責之一等?
疏:「又能引發十難行」者。
按彼論云:一、自誓難行,誓受無上菩提願故;二、不退難行,生死眾苦不能退故;三、不背難行,一切有情雖行邪行而不棄故;四、現前難行,怨有情所現作一切饒益事故;五、不染難行,生在世間,不為世法所染污故;六、勝解難行,於大乘中深生信解故;七、通達難行,具能通達補特伽羅、法無我故;八、隨覺難行,於諸如來所說甚深祕密言詞能隨覺故;九、不離不染難行,不捨生死而不染故;十、加行難行,能修諸佛安住解脫,一切障礙窮生死際不作功用,常起一切有情一切義利行故。
論:「此三自性」等者。
《攝論》第八有十六門今略引云:「此中無分別智離五種相以為自性。」本論如《疏》。無性釋云:若無作意是無分別智,熟眠、醉等應成無分別智。若過尋伺地是無分別智,第二靜慮已上諸地一切異生及聲聞等,應成無分別智。若想受滅是無分別智,此智體相難可成立,無想等中離心無有諸心法故。若如其色是無分別智,應不得成無分別智,譬如大種所造色故。若於真義異相計度是無分別智,此智不成無分別性,以於真義異相計度,言此是真、是無分別,有分別故。二、智所依者,謂無分別智所依非心、非思義故,亦非非心為所依止,心種類故。以心為因,數習勢力,引得此位,名「心種類」。此即顯示智所依心,出過一切思量分別。
釋曰:「心」言通目思、非思量,外又偏以思量心難。答中據彼二種心故,言不依依。智所依心雖無分別,是前無間心之種類,亦得名心。餘如《疏》引。三、智因緣;四、智所緣;五、智行相,皆如《疏》引。六、智所住持者,謂無分別後得智中所得種種菩薩諸行,此行皆以智為所依。七、無分別智誰為助伴,若唯有一應無所能者,謂前五度分為二道:初四資糧道,後一依止道,為能助伴。八、無分別智當於何處感異熟果者,謂於諸佛變化、受用二身會中,此非異熟因,能治彼故;即增上果假名異熟,由此資熏餘有漏業,令感異熟,故立此名。九、無分別智誰為等流者,謂前前生中無分別智,後後生處展轉增勝,是等流果。十、無分別智出離云何者,謂初極喜地入見道時,見一切地無分別理,初得出離,後修道位諸地方成。十一、無分別智誰為究竟者,謂初地中雖得三身而未清淨,至第十地乃得清淨,方名究竟。十二、無分別智如何、從何、由何無染者,謂如虛空從種種極惡,由信惠解以為因故,而得無染。十三、加行、根本、後得三種無分別智有差別者,頌曰:如瘂求受義,如瘂正受義,如非瘂受義;如愚求受義,如愚正受義,如非愚受義;如五求受義,如五正受義;如末那受義,如未解於論,求論受法義;次第譬三智,應知加行等。「義」謂境義:初未受、未說;次受、未說;後受亦說。「五識」等者。
約無分別有分別明。「求論」等者。
據求溫習通達以辨。意識依意,名為「末那」。十四、根本、後得二智差別者,頌曰:如人正閉目,是無分別智,即彼復開目,後得智亦爾。十五、無分別智云何能作利有情事者,頌曰:如末尼天樂,無思成自事,種種佛事成,常離思亦爾。十六、無分別智為緣分別依他起性,為緣餘境自體亦爾?為智、非智?若緣依他,云何得成無分別智?若緣餘境,餘境定無,當何所緣?是智,應有所知;非智,云何名無分別智者?謂無分別智不緣依他,無分別故;亦不緣餘,緣此分別法性為境,法與法性非一、異等。是故此智不可定說緣分別境、非分別境,自體亦爾。不可說言決定是智,如加行、後得無分別故,亦非非智以加行智為先因故。此智與境無差別相,如空與空所有光明,是故此智成無分別。
論:「如是三惠至俱已捨故」者。
問:下明菩薩一一剎那四道具有,如何今言見道等中無加行耶?
答:若加行道,通漏、無漏;加行智者唯是漏攝,故不為例。或加行智亦通無漏,今依漏說,亦不相違。
論:「八地已去至現唯無漏」者。
問:八地已上,五識中善亦非無漏,如何施等唯無漏耶?
答:五識中善既非增勝,非立為度,故不相違。
論:「此十義類差別無邊」等者。
按《瑜伽論》七十八中,廣有諸門,故指彼也。今略引云:「總說一切波羅密多清淨相者,當知七種:一者、菩薩於此諸法不求他知;二者、於此諸法見已,不生執著;三者、即於如是諸法不生疑惑:謂為能得大菩提不;四者、終不自讚毀他,有所輕蔑;五者、終不憍傲放逸;六者、終不少有所得便生喜足;七者、終不由此諸法於他發起嫉妬、慳吝。」又云:無染著性,無顧戀性,正迴向性,最為廣大。無罪過性、無分別性、無有染污,思擇所作,最為明盛。已入無退轉法地,名不可動。若十地攝佛地攝者,名最清淨。又云:「何因緣故,菩薩所得波羅密多諸可愛果及諸異熟,常無有盡?波羅密多亦無有盡?善男子!展轉相依,生起修習無間斷故。」又云:「當知一切波羅密多各有四種最勝威德:一者、於此波羅密多正修行時,能捨慳吝、犯戒、心憤、懈怠、散亂,見趣所治;二者、於此正修行時,能為無上正等菩提真實資糧;三者、於此正修行時,於現法中能自攝受,饒益有情;四者、於此正修行時,於未來世能得廣大無盡可愛諸果異熟。」又云:「當知一切波羅密多大悲為因,微妙可愛諸果異熟,饒益一切有情為,果圓滿無上廣大菩提為大義利。」又云:「以般若波羅蜜多能取諸法無自性性。」
論:「依彼種立異生性故」者。
問:若爾,如何下愚相即云執著我、法愚是畢生性障?豈此愚者唯約種談?
答:性狹、障寬。異生性障即通種、現,謂異生性及異生性種類現行,總合名為異生性障,故無違也。
疏:「六十六立五無記」者。
謂異熟等四,加自性一。自性體者,謂諸色根是長養者,及外諸有色處等。非異熟等所攝者,除善,染污色處、聲處。
疏:「如實義至名為自相」者。
總明《因明》自、共二相。唯分別心安立等者,方名共相。若非安立,縱五蘊上空、無常等,皆名自相。一一各附自所依蘊,不通餘故。即無常等亦名實義,異彼分別心所立故。
問:經中二相其義云何?
答:五蘊等體,名為自相。蘊上無常、苦、無我等,名為共相。雖一一蘊無常等別,彼此相似以立共名,不說散心分別安立名共相也,故與因明所說不同。
問:初、後二師義何別耶?
答:大意是同,廣、略異耳。明經中意與前師同,唯敘《因明》有別前也。然《疏》中云「彼《因明論》」至「與此不同」者,並依《佛地》敘《因明論》二相之義。結與經別,經別之義同於初師,更不言也。故《佛地論》敘《因明》已,而總結云「此經不爾,故不相違。」
論:「斷惑證滅期心別故」者。
問:若無間道不證滅者,何故說彼無分別智是緣理智?
答:所緣之理但名真如、不名擇滅,猶有麁重而未斷故。
若爾,斷惑證滅別者,如何下說菩薩利根剎那剎那斷惑證滅?
答:彼依異品相望而談。此約一品故不相例。
疏:「無間道麁至解脫得自在故」者。
有義釋云:無間道時伏受等種,解脫道位除彼麁重。
疏:「亦顯所知障斷不得無為」等者。
詳曰:今助一釋:斷所知障亦得無為,如《顯揚》云想受、不動二無為者,若斷障得,擇滅所攝,彼障即是所知障攝。又此論下云:許無住處亦擇滅攝。經言三乘無差別等,而依離縛斷煩惱說,亦不相違。
論:「如入二定,說斷苦根」者。
即欲界中苦受所引不安隱性,名苦麁重。初定力微,未能發生殊勝喜樂及勝輕安,未遍適悅故,未能斷彼苦麁重。二定相違,故彼方斷。又《婆沙論》八十一云:問:離欲染時斷憂及苦,契經何故說第二定而滅苦耶?
答:依過對治故作是說,謂離欲染雖斷苦根,而未名為過苦對治。於初靜慮得離欲時,過苦對治,故說苦滅。苦對治者,謂初靜慮。廣如彼說。
論:「又十無明」等者。
按《攝論本》云:「以於十相所知法界,有十無明所治障住。」
釋曰:由彼十相所顯真如,名十相法界。又云:「應知如是無明,於聲聞等非染污,於諸菩薩是染污。」十無明名,一一如下《疏》中牒也。准此故知:異生性障非十無明,以異生性非無記故,非唯智障。
疏:「有或九故」者。
若初地中唯斷見惑,而更不斷修道惑等;修道但應有於九地,何故《論》說修道十地?
論:「四、微細障最下品」者。
具如《疏》辨。有義彈云:應說地地第九品攝,不應說為三品中下。
詳曰:見等餘惑第九品者,一切應是此微細障,是下品故。既有此濫,故《疏》三品遮簡尤善。
論:「二身見」者。
二釋如《疏》。有義:法執之中有我、我所二身見故。
詳曰:雖薩迦耶兼攝我所,觀今文勢,不取我所品。所以者何?
答:明二見已,既問寧知唯第六俱,既與第七相對問答,第七豈許有我所見?由此故《疏》第二解勝。
疏:「以十種方便智至入」者。
入第七地十方便智,彼廣不錄。
論:「入十地至及所含藏」者。
問:後後地中所有功德,前前地中頗亦得不?
答:「亦許得,故《瑜伽論》四十八云:如是所說後後住中支分功德,非前前住一切都無,然下品故,不隨其數。當知即彼展轉修習,成中上品。於餘後地證得成滿,方乃建立。」
論第十卷
疏:「此中意說已斷處故」者。
問:若約已斷煩惱亦應言如來位,若依正斷所知亦合在金剛心,何故不同?
答:《大論》二障據影略說,說彼二障一在金剛、一如來地,亦不相違。
論:「真見道中一切頓斷」者。
縱三心見道亦頓斷也。故《瑜伽論》五十九云:「見斷煩惱頓斷非漸。所以者何?由現觀智諦現觀故,能斷見道所斷煩惱。然此現觀與壞緣諦作意相應,是故三心頓斷一切迷苦諦等見斷煩惱。」
疏:「尚不許九無間道入根本定」等者。
次第那含斷欲九品無間,皆依未至定起。
論:「通緣內外至有眾多故」者。
有義彈《疏》,而自釋云:今說通釋煩惱、所知六識俱者漸斷所以,如前第七雙釋二障頓斷所由,故知此文合解二障漸斷所以。不爾,煩惱如何不釋?
詳曰:第七二障頓斷無差,隣次雙明頓斷所以。六識二障前後別明,就煩惱中,小、大有異,小漸大頓。次明所知唯大唯漸,後方釋彼漸斷所以。文勢既隔,何得通釋煩惱漸因?又煩惱障菩薩頓斷文已自彰,「緣內、外」言,如何顯頓反明漸耶?由斯但辨所知漸由,示方隅爾。
論:「必各別起無間」等者。
問:四義云何?
答:按《對法論》第九說云:加行道者,謂由此道能捨煩惱。所以者何?由正修如是道時,能漸捨離各別上品等煩惱所生品類麁重,一分漸得轉依。無間道者,謂由此道,無間永斷煩惱,令無所餘。所以者何?由此道無間能永除遣此品煩惱所生品類麁重,令無有餘。又轉麁重依得無麁重。解脫道者,謂由此道,證斷煩惱所得解脫。所以者何?由此道能證煩惱永斷所得轉依故。勝進道者,謂為斷餘品煩惱所有加行、無間、解脫道,是名勝進。所以者何?為斷此品後餘煩惱所有加行、無間、解脫,望此品勝,名勝進道。
釋曰:所斷麁重即惑種子,或無堪任。所言「轉依」即第八識,能離識上一分麁重,名之為「得」。或成實性亦為「轉依」,「得」義同前。
又按《俱舍》說云:無間道者,約斷惑得無能隔礙故。
釋曰:由斷惑得,令不至生,無有力能隔礙聖道,令不證滅,名無間道。
由解脫道已,至生相決定現起能證滅故。「已解脫惑得與離繫得俱時起故。」
釋曰:已解脫得與離繫得俱時而生,正證離繫果,故名「解脫」。猶如世間驅賊閉戶,故隨何品要俱二道。與大乘別,如前斷惑證滅別辨。
疏:「此依容預」,「不爾,便違《對法》」者。
容預勝進,而即別起。非容預者,以彼後品加行、無間、解脫三道為勝進道。《對法》說故,違意可知。
疏:「若別別斷至故具四道」者。
談體一智,據義不同,分為四道。容預、欣求即是勝進、加行義也。
疏:「即是別別望前有也」者。
此顯彼論據於菩薩別起道說,故言後三是前勝進,與此論別。
疏:「又云至即二乘」者。
復會《對法》,後明勝進依二乘說。按彼論云:又復棄捨斷煩惱加行,或勤方便思惟諸法,或勤加行安住諸法,或進修餘三摩鉢底諸所有道,名「勝進道」。《釋論》云:「又復」者,為顯餘義。捨斷煩惱諸加行道,但正思惟契經等法;或復於先所思、所證法中安住觀察;或復進入餘勝品定;諸如是等,名「勝進道」。
釋曰:明非斷惑諸勝進道,簡彼斷惑勝進道,故云「棄捨斷煩惱行」。餘文可量。
疏:「或總通三乘」者。
重明《對法》兩文皆通三乘說也。
疏:「今此既論至是前勝進」者。
顯此論說二乘勝進。言「或總」者,同彼《對法》後品三道,皆前勝進。
疏:「若不爾至勝進者故」者。
又顯此論或總、別言,不同《對法》望後品說。若不爾者,初品以後所有品道皆勝於前,此即無有不起若別、若總二勝進道。既不如是,明不同彼。或「總」言顯是不定也,義如《疏》辨;《對法》不言或總、別故,容有不起勝進道時。
疏:「得十意樂平等淨心」者。
按《十地論》第七,《經》云:一、過去佛平等染淨心;二、未來佛;三、現在佛;四、戒淨;五、心淨;六、除見、疑、悔淨;七、道、非道智淨;八、行斷智淨;九、思量一切菩提分法上上淨;十、化度一切眾生淨。彼論解云:於平等中心得清淨,是諸佛法及隨順諸佛法。謂初三世佛十力等,是即諸佛法。餘七隨順諸佛法也,佛法因此戒、定、智惠、化眾生成。戒即第四,定是第五,六、七、八,九總智淨攝。
釋曰:於三寶所離疑惑心,知佛所說道能出離,外道非道,不能出離。又謂我應斷下、中行,而為發起上妙聖行,如次是彼六、七、八相。
疏:「不行契經等種種法相中」者。
由知法無相故,不以有相行,於契經等種種法相中,觀契經等為有相也。
論:「八、不增減真如」等者。
如《疏》具辨《攝論》、《中邊》與此同、異。有義自釋,復彈《疏》云:初應正同世親所說,義無別故。無性後釋亦與此同,不可如《疏》說此、彼別。
詳曰:乍觀似同,窮理少異。《攝論》直據斷染得淨明無增減,此約離執明無增減,即同《中邊》。由證此如而離於執,不見一法而有增減,舉彼所見不增減法以顯真如。不增減之真如,依主釋也。以此而言,《疏》意遠矣。
論:「即此亦名相土自在」等者。
問:此相自在即中邊論四自在中無分別攝。何故此相名無分別。
答:無分別智之所起故從因為名。此論言相依果受稱。故不相違。
論:「有漏曾習」等者。
問:何以曾習不能斷惑?
答:言「曾習」者,是曾得也。此曾習道若能斷者,既應二障無始不成,以能治道先已起故。雖道曾得,而障不亡,故知曾習非能斷也。
疏:「然約緣縛至可說地斷」者。
顯所知障而不可說上、下自、他斷差別也,以非相應、所緣等縛,不同惑障。
疏:「此即在下斷上至非縛法故」者。
「此」言,即此所知障也。言「非潤生」、「非縛法」者,顯異煩惱,故在上、下隨斷下、上,理無有違。
疏:「又解至類亦應然」者。
類同煩惱,斷有次第。
疏:「即二障至各有四句」者。
以所知障類同煩惱斷有次第。故所知障六七相望亦成四句。四句作法同煩惱說。但易其名思可知也。
論:「一切有情至可言具四」者。
問:無住涅槃菩薩證不?
答:傳有兩釋。一曰不得,此論說云出所知障而證得故。
若爾,《攝論》云何會耶?彼謂菩薩有無住故。
解云:無住涅槃由菩薩證,非彼已得。如修習位說得轉依,非已得故。二云許得,分斷所知所顯真如,悲、智依故。有義斷云:今依前解,說出煩惱得有餘依,要全出離,說出所知得無住處,明非因得。
詳曰:後釋為勝。言「出所知」而有二義:一者、全出名之為「出」,此舉勝者影顯菩薩,如有餘依舉二乘者,以顯於佛。二者、分、全俱名為「出」,亦如三乘見、修、無學三無漏道,俱名「出世」。由此有餘言「障永寂」,無住不爾,若要障盡,亦應同彼言「障永寂」。既不如之,故與前別,不可為例。又由悲智不住於二,所證之理名無住處。五地既斷背於生死樂涅槃愚,而由證彼無差別理,此豈不名無住之義?況乃《攝論》明言有也,豈隨己情強通聖教?
論:「若聲聞等至說彼非有」者。
按《勝鬘經》云:「阿羅漢、辟支佛有餘生法不盡,故有生」者,釋曰:明我生已盡,智不究竟,即知苦智。知苦智二:一、知分段;二、知變易。二乘斷初,未斷變易,故言「有生」。「有餘梵行成故不純」者,釋曰:梵行已立不究竟也,即證滅智。涅槃名梵,證梵之因,名為「梵行」。梵行有二:一、分段因盡顯有餘依,分段果盡顯無餘依;二、變易果盡顯無餘依,無漏依在顯有餘依。二乘定姓及不定姓,於前一中得有全分,不得第二。雖有所成,而為變易因果所雜,故名「不純」。「事不究竟,故當有所作」者,釋曰:所作已辦不究竟也,是修道智。修道有二:一、治分段;二、治變易。二乘但修分段對治,餘治未修,故事不究竟。事不究竟,故當有所作。「不度彼故,當有所斷」者,釋曰:不受後有不究竟也,是斷集智。所斷有二:一、分段因;二、變易因。二乘斷初第二因,名「不度彼」。不度彼故,當必須斷。「不斷彼故,去涅槃界遠」者,釋曰:由前四智皆不究竟,故去如來大涅槃遠。舉第四智,顯前三智。
論:「非擇滅攝,說暫離故」者。
即《顯揚論》十八中云:「謂非擇滅等四種離繫者:謂緣差脫畢竟離繫;簡擇煩惱究竟離繫;苦樂繫時離繫;心、心法暫時離繫。」
釋:非擇、擇滅、不動、想受,如次為四。後二既云「繫時離繫」,明是四中非擇滅攝。
疏:「對法至不可為難」者。
此遮伏難。伏難意云。按對法云。有二種應斷法。謂諸煩惱及此所依受。受有二種。謂變異及不變異。如其次第苦樂非苦樂。當知煩惱斷故建立擇滅。二受斷故如其次第建立不動及想受滅。既云斷受得二無為。二無為者如何。不是擇滅攝耶。疏意釋者種斷現息俱名為斷。受等據現暫爾不行。若不爾者於擇滅中。何不攝彼不動、想受。既開不攝。明非擇也。
疏:「不同有漏」等者。
遮小宗救。小宗救云:汝大乘宗有漏斷惑,亦但非擇,何責我斷不染無知得非擇滅?答意易詳。
論:「攝觀無量」等者。
一釋如《疏》。有義:「觀」者,觀名,即念住等,此能任持念住觀故。《佛地論》說:若就麁相,妙觀察智攝四念住,觀察一切身、土等法。
詳曰:理既多途,二義俱得。
疏:「今說因果位通」者。
今者說通因果二位,俱二十二。尋、伺唯因,不通果有,故不言之。
論:「此轉有漏八、七、六、五」等者。
問:《莊嚴論頌》云:八、七、五、六識,如次而得故。即轉五識得妙觀察,如何相違?
答:《佛地》第三有二師釋,正義同此。第二師云:轉第六識得成事作智,轉五現識得妙觀察。正義破云:此不應爾,非次第故。說法除疑周遍觀察,非五用故。
釋曰:彼第二師意同《莊嚴》,正義顯彼《莊嚴論》說非次第也,故不相違。
論:「智雖非識」等者。
《佛地》第三大意同之,稍廣此也,并顯相應總名為「智」。彼云:如是四智轉何法得?《攝大乘》說轉識蘊得,何故轉心而得心法?非得心法,四無漏心智相應故,假說名「智」。故《論》說言:問:正智當言實有、當言假有?
答:當言俱有。此中智是實有,若智眷屬諸心、心法,亦名為智,說之為假,故有二種。此中無漏心、心法等智為主故,皆說名「智」。轉識蘊依,得四無漏智相應心,謂大圓鏡心乃至成事作心。
疏:「何故第八至五識不爾」者。
此難初釋:何故因八緣於定色,定色引故,所變即屬法處定色,五識亦緣定色為質,所變即非法處色收?
疏:「五稱散、五常緣故」者。
此答辭也:一、性散動;二者、常緣五塵為境。不同第八,故所變色五塵中收。
論:「又此是常」等者。
有義論云:所依常者,謂所緣境,以境常故,假說智常。故《涅槃》云:諸佛所師所謂法也,以法常故,諸佛亦常。「無斷、盡」言,總釋四智為常之義。相續無間,故名「無斷」;後際無故,故名「無盡」。不須別配三身說也。
詳曰:雖此論中正約四智說無斷盡,然身體離四智無,故無斷盡兼配於身,理亦應善。《莊嚴論》有此識說故。
論:「如是法身有三相別」者。
問:如是三身佛佛同體,常、無常耶?
答:自性身同,餘身義等,亦得名「同」。雖俱云「常」,常有差別也。故《莊嚴論》云:彼三種身,一切諸佛皆悉平等。由依故,一切諸佛自性身平等,法界無別故。由心故,一切諸佛色身平等,佛心無別故。由業故,一切諸佛化身平等。同一所化故,一切諸佛悉同常住。由自性常故,一切諸佛自性身常,畢竟無漏故。由無間常故,一切諸佛色身常住,說法無斷絕故。由相續常故,一切諸佛化身常住,雖於此滅復彼現故。
論:「二、他受用,由平等示現」等者。
傳有三釋:一云觀察擊發平等,故示現之;二云平等擊圓鏡智而令示現,從彼能擊,說平等現;三云平等自能示現,不假他擊,亦不擊他。
詳曰:後釋為正,既自在智非唯根本,現身、土相,何理不能?第二理通,鏡智本故。初釋非也。
論:「三變化身至諸利樂事」等者。
問:《瑜伽論》七十九云地前菩薩不生淨土,《攝論》亦云生淨土者是別時意。如何今云化居淨土為未登地菩薩等耶?
答:傳有兩釋:一云二乘異生亦生故,《觀經》等皆誠說故。《瑜伽》、《攝論》云不生者,據受用土,不遮化土。二云不生,《瑜伽》、《攝論》以自會故。又《大乘同性經》云:淨土成佛皆是受用身,穢土中者皆是化身。故知化身所居土者,不得名淨。此言淨土,據暫變說。即如《法華》三變淨方,《維摩》等同。
詳曰:今同前說,多經、論中說生淨故。《同性經》中,為對受用,化稱為穢,亦不相違。
論:「《論》說轉去阿賴耶識得自性」者。
《攝論本》云:應知法身由幾佛法之所攝持:一、由清淨,謂轉阿賴耶識得法身故。故知鏡智自性身攝。
論:「圓鏡智品至而證得故」者。
《攝論》第九無性釋云:「當知此中轉阿賴耶識故,得大圓鏡智。」
論:「說平等智」等者。
無性《攝論》第九云:轉染污末那故,得平等性智。由此安住無住涅槃,大慈大悲恒與相應,能隨所樂現佛影像。又云:「妙觀察智具足一切陀羅尼門、三摩地門,猶如寶藏,於大會中能現一切自在作用,能斷諸疑能雨法雨。」又云:成所作智普於十方一切世界能現變化,八相成道,能現住持一切有情利樂事故。
論:「然說轉去藏識至彼實性故」者。
按無性論第九說云:「以其法身體清淨故,淨誰轉誰而得清淨?為答此問,說如是言:轉阿賴耶識得法身故,由阿賴耶識執持一切雜染種子。對治起時,轉滅如是一切染種,轉得隨順一切無罪圓滿功德。譬如世間阿揭陀藥,能變有毒令成無毒,故說名『轉』。」
論:「平等智品至攝變化身」者。
問:按《佛地經》說,觀察智於大眾中雨大法雨,說法斷疑,故起化相屬何身耶?
答:依受用身為聖菩薩說法等者,他受用攝。依於化身,攝亦如之。
問:大圓鏡智緣餘二身所變之相,餘之三智緣自受用所變之相,各屬何身?
答:圓鏡智變餘二身、土所有相者,而有兩釋:一云亦是自受用攝,以極微細非彼境故,由斯二智自變二身,非擊第八而令現也;二云所變隨質,二身、土攝,若餘三智緣自身、土所變之相,自身土攝,非為他故。
論:「說圓鏡智是受用佛」者。
問:此既《莊嚴論》中所說,前師如何而會釋耶?
答:今為通云:由因圓鏡智方得受用,據所因說,亦不相違。
論:「三業化身」等者。
按《佛地經》云:「身、語、及心化,善巧方便業。」《論》第七云:此顯成所作智起三業化。由此智能善巧方便,能起身、語、心三業化。身化三種:一、自身相應,謂化自身為輪王等種種形類,及現種種諸本生事。二、他身相應,謂化魔王為佛身等,變舍利子為天女等,寄他身上示現種種變化形類。三、非身相應,謂現大地為七寶等,或現無量佛化身等,或放光明照無邊界。如是等類離自、他身,別變化作情、非情色種種形類,動地、放光、風香等事,皆為利樂諸有情故,一切皆名佛身化業。語業亦三:一、自身相應,謂佛自身化現梵音,遍告無邊諸世界等種種語業。二、他身相應,謂令聲聞大弟子等以佛梵音宣說大乘甚深法等。是故聲聞、諸菩薩等,說非己分甚深妙法,皆是如來變化所作,非彼自力。三、非身相應,謂化大海、草木等類乃至虛空,亦出音聲說大法等,如是皆名變化語業。心化唯二:一、自身相應,謂自心上化種種心,及心法影像差別。二、他身相應,謂令他心亦現種種心,及心法影像差別,此並相分似見分現。
問:云何不化非情,令心相現?
答:非情已是心等相分,云何復令有心相現?若心相現則名有情,非非情攝。是故化心但有二種。
問:既許化作非情色相,如化佛等;於此現心說非身化,斯有何失?
答:色有離質,化通非身;心法不然,無非身化。彼論復有異師說云:心不可化,但由定力能令自心解非分法,名化自心。若加被他,令愚昧者解甚深法,令失念者得正憶念,名化他心。前為正義。
論:「謂自性身至離雜染」等者。
「離雜染」者。
顯不能起貪、恚等也。故《疏》依此不起貪等,云應木石以之為難,不難木石中之實性,實性亦是真如體故。有義云:然《疏》說法身轉依真如,順生無漏四智功德。有情身中當能順生故,亦得說具恒沙德。木石之性非現不順,當亦無有順生義故。又應正說木石之性即佛法身,法身真如體圓遍故。
詳曰:雖作此釋,非疏本意,本意如前。
論:「自受用身唯自利」者。
問:因自受用方有他化,復與有情不為障礙,為依增上。二義既具,何唯自利?
答:其自性身非唯二義,復是眾聖所證之境,自受用身非餘所知,故不為例。然實非無利他之義,望增勝義,故無有失。
論:「自性身、土」等者。
此明身、土諸佛同異,諸聖教中約義不同互有同異,皆不相違。且《莊嚴論》云:由依、心、業故,三身俱平等。
釋曰:彼三種身如其次第,一切諸佛悉皆平等。由依故,一切諸佛自性身平等,法界無別故;由心故,一切諸佛生身平等,佛心無別故;由業故,一切諸佛化身平等,同一所作故。若依《佛地》第七所明,三身諸佛各有同異。故彼論云:法身一切如來共有,故無差別;就能證因有差別故,假說差別。其餘二身各別因感,各別自性實有差別,但無別執。同處相似,利樂意樂,事業平等,說無差別。又按《攝論》,亦有同、異。彼第九云:「諸佛法身當言有異、當言無異?依止意樂業無別故,當言無異。」
釋曰:同《莊嚴論》。又:「無量佛身現等覺故,當言有異。」此顯法身約能證說,同《佛地論》。又云:無量依身差別轉故,當言有異。化身亦爾。即此論中約色身明,據有異說。
論:「餘二身、土有共、不共」等者。
《佛地》第七有三師說,此同第三,正義所論。彼論甚廣,今者略云:一切如來所化有情為共、不共?有義皆共,以一一佛皆度一切,福德、智惠一切平等,同為拔濟一切有情求菩提故,如說一佛所化有情即一切佛。有義不共,以佛所化諸有情類本相屬故,是故如來底沙佛時,曾與慈氏同為弟子。佛觀釋迦所化有情善根先熟,慈氏所化有情後熟,慈因先滿,釋迦後滿。入火光定,令釋迦歎,起先成佛。佛欲入滅,言所應度皆已度訖。又契經說:觀一所化,在有頂處化留一身,彼從彼沒來生此間,所留化身為說妙法,令成羅漢。如實義者,有共、不共。若所化生一向共者,何須多佛?一佛能化一切生故。若所化生一向不共,菩薩不應發弘誓願,歷事多佛,修學大乘,諸佛不應以已所化付屬後佛。
疏:「能變之者,無煩惱穢故」者。
問:七地以前煩惱猶起,云何乃言「無煩惱穢」?
答:雖有煩惱,皆為利益,具無量德,故不為過,為能穢也。
疏:「本質通淨、穢」等者。
佛所變質似染名「穢」。
疏:「相名非順理故」等者。
此顯識相不必皆同之所以也。性、相順故,見、相同性。非相順者,即色、心等種種別故。
疏:「不可有漏同無漏難」者。
難云:無漏見、相善等種同生,有漏二分殊,性、種何不等?
答:繫、不繫殊,不可為難。
疏:「問至有漏無漏必同」者。
見、相二分有漏、無漏,何意必同?
答云:相順者固漏、無漏,可名相順。一漏、無漏相順義失。
疏:「三身相對四句」等者。
按彼論云:如是三身有四分故,得為四句:「一、受用非變化,謂自利分實受用身。二、變化非受用,謂變化身,為化地前雜類生故。或麁、或妙、或令歡喜、或令怖畏,改轉不定,但名變化。不是受用不必令受現法樂故。三、亦受用亦變化,謂為地上菩薩所現種種化身,令諸菩薩受法樂故,隨時改轉不決定故。」又云:「或處說佛有二種身:一者、生身;二者、法身。若自性身、若實受用,俱名法身,諸功德法所依止故,諸功德法所集成故。若變化身、若他受用,俱名生身,隨眾所宜數現生故。」又云:又餘經說有十種佛:一、現等覺佛;二、弘誓願佛;三、業異熟佛;四、住持佛;五、變化佛;六、法界佛;七、心佛;八、定佛;九、本性佛;十、隨樂佛。前五世俗佛,後五勝義佛,隨其所應,三身所攝。
釋曰:化身現於樹下成道,名「現等覺」。以願乘通化一切生,名「弘誓願」。百劫修相,業感王宮相好之身,名「業異熟」。績素等像,名為「住持」。法身自體,名「法界佛」。第八無漏,名為「心佛」。大定之身,名「定佛」也。自受用身從本種性三劫修成,名「本性佛」。隨彼地上所樂不同,現身有異,名「隨樂佛」。前五是化及以住持,故名「世俗」。後五實身而殊勝故,名為「勝義」。初四化身,第五化像,第六法身,後四受用。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七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