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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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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3n1830
Tên chuẩn
成唯識論述記
Quyển
T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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Đại Chính Tân Tu Đại Tạng Ki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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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ETA TX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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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án văn (phồn thể) · Hán Việt · Việt/Anh (khi c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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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5: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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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
Hán gốc
成唯識論述記
No. 1830 [cf. No. 1585]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本)
沙門基撰
竊以六位精微,資象翼而筌理;二篇玄妙,藉蒙列以探機。況乎非有、非空,息詮辨於言蹄之外;不生、不滅,絕名相於常寂之津。至覺逈照其宗,將聖獨甄其宰,無言之言風驚,韜邃彩而月玄;非有之有波騰,湛𭱒章而海𤀹。匪屬具體隣智,渲賾釣深,則空性了義幾乎息矣。《唯識三十頌》者,十支中之一支,天親菩薩之所製也,白虹飛祲,素豪銷景,綫華奧旨,舛鳳訛風,貝葉靈篇,乖魚謬日,顧惟法寶,斯文行墜,誕茲融識,秀迹傳燈,晦孤明於《俱舍》,示同塵而說有;解惠縛於《攝論》,表縱聖而談空。鑒洽智周,窮神盡叡,研精此頌,用標玄極,釋文未就,歸真上遷,義繁文約,泉源重祕。爰有護法等十大菩薩,澂情七囀,激河辨而贊微言;遊神八藏,振金聲而流妙釋,淨彼真識,成斯雅論,名曰《成唯識論》,或名《淨唯識論》,義苞權實,陵鷲巚而飛高;理洞希夷,揜龍宮而騰彩。總諸經之綱領,索隱涵宗;括眾論之菁華,掇奇提異。風飛三量而外道靡旗;泉涌二因則小乘亂轍,故以儀天地而齊載,孕日月而融明,豈只與潢河爭流,雷霆競響而已!在昔周星閟色,至道欝而未揚;漢日通暉,像教宣而遐被。譯經律義,繼武聯蹤,多覿葱右之英,罕聞天竺之秀,音韻壤隔,混宮宇於華、戎;文字天懸,昧形聲於胡、晉,雖則髣髴糟粕,未能曲盡幽玄,大義或乖,微辭致爽,鴻疑碩滯,霧擁雲凝,幽絢屢彰,其詳可略。惟我親教三藏法師——玄奘——含章拔萃,燭榑景於靈臺;蓄德居宗,涌談漪於智沼,騖三輪之寶躅,逈晉金沙;澄八解之真波,遼清玉井,忘軀殉法,委運祈通,冥契天真,微假資習。匪摛靈而顯異,固蘊福而延祥,備踐神蹤,窮探祕府,先賢未覿,咸貫情樞。曩哲所遺,並包心極,誓志弘撫,言旋舊邦,德簡帝心,道延天藻。遂此寶偈南贊,金牒東流,暢翳理於玄津,蕩疑氛於縟思,頴標三藏,殫駕一人,擢秀五天,陵揜千古。詎與夫家依驤譽,空擅美於聲明;童壽流芳,徒見稱於中觀,云爾而已矣!斯本彙聚,十釋群分,今總詳譯,糅為一部,商搉華梵,徵詮輕重,陶甄諸義之差,有叶一師之製。《成唯識》者,舉宏綱,旌一部之都目;復言論者,提藻鏡,簡二藏之殊號。「成」乃能成之稱,以成立為功。「唯識」所成之名,以簡了為義,唯有識大覺之旨隆,本頌成中道之義著。「唯」謂簡別,遮無外境;「識」謂能了,詮有內心。識體即「唯」,持業釋也,識性、識相皆不離心,心所、心王以識為主,歸心泯相,總言「唯識」。「唯」遮境有,執有者喪其真;「識」簡心空,滯空者乖其實。所以晦斯空、有,長溺二邊,悟彼有、空,高履中道。《三十》本論名為「唯識」,藉此成彼,名《成唯識》。唯識之成,以彰論旨,三摩娑釋,依士立名,蘇漫多聲,屬主為目。「論」則賓主云烈,旗鼓載揚,幽關洞開,妙義斯賾。以教成教,資教成理,即成是論,持業釋也。以理成理,因理成教,是成之論,依士釋也。基學慚融,愷忝倍譯以操觚業,謝顏游謬,廁資於函杖,屬諸雅吹,誠事濫竽,顧異良工,叨暉蘊玉。凡斯纂敘,備受指麾,庶玄鑒來英,鏡詳幽致爾。(其此廣釋題目及下所有別義,并如《樞要》一一別解)。
論云:稽首唯識性、滿、分清淨者,我今釋彼說,利樂諸有情。
述曰:初發論端,略以五門解釋:一、辨教時、機;二、明論宗、體;三、藏乘所攝;四、說教年主;五、判釋本文。
第一、辨教時、機,於中有二:初辨說教時會;後辨教所被機。辨說教時會者,如來設教,隨機所宜。機有三品不同,教遂三時亦異。
諸異生類無明所盲,起造惑、業,迷執有我,於生死海淪沒無依。故大悲尊初成佛已,仙人鹿苑轉四諦輪,說《阿笈摩》,除我有執,令小根等漸登聖位。彼聞四諦,雖斷我愚,而於諸法迷執實有。世尊為除彼法有執,次於鷲嶺說諸法空,所謂《摩訶般若經》等,令中根品捨小趣大。彼聞世尊密義意趣說無破有,便撥二諦性、相皆空,為無上理。由斯二聖互執有、空,迷謬競興,未契中道。
如來為除此空、有執,於第三時演了義教《解深密》等,會說一切法唯有識等。
心外法無,破初有執,非無內識,遣執皆空。離有、無邊,正處中道,於真諦理悟證有方,於俗諦中妙能留捨。又今此論爰引六經,所謂《華嚴》、《深密》、《如來出現功德莊嚴》、《阿毘達磨》、《楞迦》、《厚嚴》,十一部論:《瑜伽》、《顯揚》、《莊嚴》、《集量》、《攝論》、《十地》、《分別瑜伽》、《觀所緣緣》、《二十唯識》、《辨中邊》、《集論》等為證理,明唯識三性,十地因果行位,了相大乘,故知第三時,中道之教也。如《瑜伽論》第七十六,《解深密經》廣說其相,此約機、理漸教法門以辨三時。若大由小起,即有三時年月前後,《解深密經》說唯識是也。若頓教門,大不由小起,即無三時前後次第,即《花嚴》中說唯心是。
初成道竟最第一說,此約多分。今論所明,二種皆是。若對不定姓,大由小起,即第三時教。若唯被菩薩,大不由小起,即頓教也。此顯頓、漸無別定教,〈入法界品〉五百聲聞亦在坐故,如《樞要》說。辨教所被機者,依《瑜伽》等,有五種姓:一、菩薩;二、獨覺;三、聲聞;四、不定;五、無姓。此論第三云:入見菩薩皆名勝者,證阿賴耶故。正為說。又見道前,已能信解,求彼轉依,故亦為說。又云:無姓有情不能窮底,故說甚深。趣寂種姓不能通達,故名甚細。由此論旨,唯被大乘及不定姓趣菩薩者,非被獨覺、聲聞、無姓三種機也。故所被機,必唯上品,所顯幽旨,亦離二邊。浩污包括,難可詳矣!依《楞迦經》被五種姓,依《大般若》被四種姓,《莊嚴論》等與此稍異,如《樞要》說。
二、明論宗、體,於中有二:初明論宗;後彰論體,皆如《樞要》說。明論宗者,諸愚夫類從無始來,虛妄分別因緣力故,執離心外定有真實能取、所取,如來大悲以甘露法授彼令服,斷妄狂心,棄執空、有,證真了義。《華嚴》等中說一切法皆唯有識,天親菩薩為利有情,令法久住,依如上教,製《三十頌》,明唯識理。文義周圓,離於廣、略。
後護法等,依上經論,採撮精要,廣釋頌文,名《成唯識》。故此即以唯識為宗,識有,非空;境無,非有,以為宗也。雖具明諸法,皆不離識也。明論體者,依《瑜伽論.攝釋分》初第八十一說:經體有二:一、文;二、義。文是所依,義即能依。由能詮文,義得顯故。龍軍論師、無性等云:謂佛慈悲本願緣力,其可聞者,自意識上文、義相生,似如來說。此文、義相雖自親依善根力起,而就本緣,名為佛說,佛實無言。此若依本,乃無文、義,唯有無漏大定、智、悲。
若依自識,有漏心現,即似無漏文、義為體;無漏心現,即真無漏文、義為體,此即如來實不說法。故《大般若》四百二十五、《文殊問經》等,佛皆自說:我成佛來,不說一字,汝亦不聞。論說聚集,顯現為體,此即無性、佛地一師作如此解。護法、親光等云:或宜聞者本願緣力,如來識上文、義相生,實能、所詮,文、義為體。若依本說,即真無漏文、義為體。故《瑜伽論》六十四卷引《叔攝波葉喻經》云:我未所說,乃有爾所。《二十論》說: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是故世尊實有說法,言「不說」者,是密意說。此論根本既是佛經,故出體者應如經說。此釋雖二,然此論主無不說法,取後解也。總論出體略有四重:一、攝相歸性,皆如為體。故經說言:一切法亦如也,至於彌勒,亦如也。二、攝境從心,一切唯識,如經中說「三界唯心」。三、攝假隨實。如不相應,色、心分位,《對法論》說是假立故也。四、性用別論。色、心假、實,各別處收。《瑜伽論》說色蘊攝彼,十處全等。上來第二、第四體訖。自識所變,則是第二攝境從心。并言佛說,乃是第四、性用別論。聞者似法,說者真教,俱淨法界平等所流。約本為言,此教亦以真如為體,此即第一、攝相歸性。能說、能聽所有名等,聲上屈曲,離聲無體。故假從實,體即是聲,此即第三、攝假隨實。《對法論》云:成所引聲,謂諸聖說。
雖出四體,所望不同,以理而言,不相違背。今此論體若從所聞,有漏心變;或從能說有漏文、義唯屬依他相、名等攝,無漏心變;或無漏說,正智所攝,通圓成實,無漏有為,通二性故,此所詮體,謂唯識境、正行及果。若能詮體,即聲、名等,經、體雖二,今取能詮聲、名、句等,正教體故。問:十八界中十五有漏,如何聲等亦無漏攝?名、句、文三自性無記,如何可說通無漏善?答:依隨轉門,二乘等身,說十五唯有漏,名等唯無記。依今大乘,若唯如來後得說法聲、名、句、文,真善無漏。《十地論》說:說者、聽者俱以二事:一者聲;二善字。《能斷金剛般若論》說:我法唯善,汝唯無記。
此論第二云:法、辭二無礙解。境有差別,法緣名等,辭緣於聲。又《解深密經》及《瑜伽》七十八說:第九地斷二種愚:一、於無量所說無量名、句、字陀羅尼自在愚。下此論第九云:無量名、句、字是法無礙解。又此論及《佛地》云:十八界通無漏善,故為教體,於理無違。問:若明教體一切唯識,如何乃言佛菩薩說?答:《無性釋》云:彼增上生,故作是說。《二十唯識》天親解云: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謂餘相續識差別故,令餘相續差別識生,展轉互為增上緣故。
問:過去、未來既非實有,非有為法,生已便住,如何聽教,聚集解生?答:《無性釋》云:「隨墮八時,聞者識上,直、非直說,聚集顯現,以為體性。」
謂八時中,聞者識上,有直、非直二種言說聚集現故。如《瑜伽論》八十一說:諸行無常,有起盡法,生必滅故,彼寂為樂。如言「諸」字,率爾心已,必起尋求,續初心起。雖多剎那,行解唯一,總名尋求,未決定知諸所目故。如《瑜伽論》第三卷說:又一剎那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故。復言行時,由先熏習,連帶解生,有三心現,謂率爾、尋求及次決定,決定知諸目一切行。故《瑜伽》說:尋求無間,若不散亂,決定心生,若散亂時,生即不定,雖知自性,然未知義,為令知故,復說「無」字。於此時中有先三心,於「無」字上但有其二,謂率爾、尋求。未決定知無所無故,即從決定後,却起尋求。論但定說率爾、尋求定無間生,尋求以後,許亂起故。復言常時五心并具,其義可解。由「前」字力,展轉熏習,連後字生,於最後時方能解義,染、淨等心方乃得轉。故雖無過、未,而教體亦成。
若新新解皆有率爾,四字之上皆定有二心,謂率爾、尋求,即於末後有十二心一時聚集:第一有二,第二有三,第三有二,第四有五……故有十二。既於初字有率爾心,於後後字有尋求、決定,末後乃有染、淨等生。五心方具,名為聚集,故唯識教其理成立。更有別義,如《樞要》說。此中出體雖有四門,《佛地論》中唯有二種:一、攝境從心;二、性用別質。無性意取攝境從心,護法意說性用別質,教體即是能說聲等。不爾,教體便成有漏或染無記,三寶、真如亦應如是。
故護法釋善順論,宗不違唯識,能說法者,識上現故。至下第十,論自當解。
三、藏乘所攝。於中有二:初藏所攝;後乘所攝。藏所攝者,依《瑜伽》等說有二藏:一、菩薩藏;二、聲聞藏。然獨覺教少於聲聞,從多為藏,名聲聞藏。或說三藏:一、素呾覽;二、毘奈耶;三、阿毘達磨。或說六藏:菩薩、聲聞各有三故。獨覺更無別戒律等,故無三藏可得成九。此於二藏,菩薩藏收,上乘攝故;三藏之中《對法》藏攝,研覈推尋諸法相故;六藏之內,菩薩藏中《對法》藏攝。乘所攝者,或說一乘,《妙法》、《花》等;或說三乘,一、菩薩;二、獨覺;三、聲聞。處處經論皆同說故。無唯說二乘:一者大乘;二者小乘之教。或說五乘:三乘如前,第四人乘,第五天乘。前三攝定、不定種姓,後二唯攝第五無性。此論正是一乘所攝,三乘之中菩薩乘攝,五乘之內第一乘收。此對諸部十二分教相攝分齊,如《樞要》說。
四、教興年主。於中有二:一、教興年;二、教興主。教興年者,慧愷法師《俱舍》序云:佛滅已後千一百年,天親菩薩出生造論。依今所傳,諸部說異。今依大乘,九百年間天親菩薩出世造此頌本。真諦法師《中邊疏》亦云:凡百年中天親生也,同時唯有親勝、火辨二大論師造此頌釋,千一百年後餘八論師方造斯釋。教興主者,《三十頌》本天親菩薩之所作也,其別神德具如別記。
釋此本頌有十論師:一、梵云達磨波羅,唐言護法。此大論師南印度境達羅毘荼國建至城中帝王之子,學乃泉於海𤀹,解又朗於曦明,內教窮於大小,聲論光於真俗。外道、小乘咸議之曰:大乘有此人也,既猶日月之麗天晈晈而垂彩,亦如溟渤之紀地浩浩而無竭。天親以後,一人而已。製作破斥,具如別傳。年三十二而卒於大菩提寺,臨終之日天樂霄迎,悲聲慟城,空中響報。婆羅門曰:此是賢劫之一佛也!故諸神異,難以備言。二、梵云寠(瞿字上聲)拏末底,唐言德慧,安慧之師。業冠前英,道光時彥,芳聲流於四主,雅韻驤於五天,聖德神奇,未易詳舉。三、梵云悉恥羅末底,唐言安慧,即糅雜集,救《俱舍論》,破正理師。護法論師同時先德,南印度境羅羅國人也。妙解因明,善窮內論,扇徽猷於小運,飛蘭蕙於大乘,神彩至高,固難提議。四、梵云畔徒室利,唐言親勝,天親菩薩同時人也。本頌初行先為略釋,妙得作者之意,後德因而釋焉。五、梵云難陀,唐言歡喜,勝軍祖習,故於後卷新熏種子,此師所說。造《瑜伽釋》等,大有制作。六、梵云戍陀戰達羅,唐言淨月,安慧同時,造《勝義七十釋》及《集論釋》之論師也。七、梵云質呾羅婆拏,唐言火辨,亦世親同時也。尤善文辭,深閑注述,形雖隱俗而道高真侶。八、梵云毘世沙蜜多羅,唐言勝友。九、梵云辰那弗多羅,唐言勝子。十、梵云若那戰達羅,唐言智月。此後三論師並護法菩薩之門人也,或釋《瑜伽》,或別注述,道名俱遠,辭旨咸奧,神德既高,難盡言也。製此釋者雖十論師,於中護法聲德獨振,故此論題特以標首。此師所說最有研尋,於諸義中多為南指。邪徒失趣,正理得方,逈拔眾師,頴超群聖者,其惟一人乎!
五、判釋本文。於中有二:一、判本文;二、釋本文。
判本文者,此論本頌唯有正說,世親菩薩臨終時造,未為長行廣釋,便卒,故無初、後二分文也。論其釋文,具有三分:初歸敬頌及次長行,是「宗前敬敘分」。「云何世間及諸聖教」下,正釋本文,名「依教廣成分」。
「此論三分成立唯識」下,是即第三、釋結施願分,此乃判彼釋文有斯三分。就初分中,此初一頌,彼護法等歸敬福田,憑力求護,投誠述己,彰釋論因。次諸長行,即安慧等,明論本師為令含識得勝果等,製論本頌造論之由,此即分別不同科也。
然准釋論之意,可知本師亦爾。不爾,本師豈不令法久住,利樂諸有情也!就初頌中,上之兩句歸敬福田,下之二句敘釋論意。
釋本文者,「稽首」二字顯能敬相,次下八字彰所敬體。若依俗釋,「稽」者,至也;「首」者,頭也。以首至地,故名「稽首」。此唯身業,敬相不盡。今但舉身,義顯意、語二業亦敬。又依理解,起慇淨心,策殊勝業,申誠歸仰,敬禮之異名也。此通三業,敬相乃周。
瞿波論師云:三業禮者,欲顯大師有天眼故,以身業禮;有天耳故,以語業禮;有他心故,以意業禮。又生三業圓滿善故,以三業禮。如《僧祇律》中說:在明,去遠,須以身禮,以可見故;在闇,去近,須以語禮,以可聞故;在闇,復遠,須以意禮,不可見聞故。又顯敬禮三輪因故,須三業禮。
天親《攝論》歸敬頌云:「故我至誠身語思,頻修無倒歸命禮。」故知「稽首」理通三業。次言「唯識性滿分清淨者」,顯所敬體。言「唯識性」略有二種:一者虛妄,即遍計所執;二者真實,即圓成實。於前唯識性,所遣清淨;於後唯識性,所證清淨。
又有二種:一者世俗,即依他起;二者勝義,即圓成實。於前,所斷清淨;於後,所得清淨。
此釋准下第九卷初,唯識性解。又言唯識相、性不同,「相」即依他,唯是有為,通有、無漏,唯識即相,名「唯識相」,持業釋也;「性」即是識,圓成自體唯是真如,無為無漏,唯識之性,名「唯識性」,依士釋也。
唯內證淨,為簡依他,故說識性。何故須簡?有漏依他,不可敬故;無漏依他,亦俗諦故,非最勝故,非諸聖法真實性故,非所證故,非迷、悟依故,或彼即是滿、分淨故,略不敬也。又有別解,如《樞要》說。若於識性滿淨即者,是持業釋,淨屬人故;滿淨之者,是依士釋,淨屬智故。今取後釋。此即如來智周德圓,窮真如性,故稱為「滿」;澂鑒無垢,二障都盡,說名「清淨」。澂鑒曰「清」,無垢名「淨」,「者」即假者,意顯如來證唯識理,究竟圓極,名「滿淨者」。於唯識性「分清淨者」,「分」謂少分,「淨」者同前,即諸菩薩分證唯識真如自性,覺未圓明,名「分淨者」。欲顯師、弟悟證不同,故於唯識說「滿、分淨」。
於所歸敬合有七釋。三如《樞要》。今以理准四義不同。一者唯敬法而非人。法有二種。一教。二理。佛證唯識說一心經令依修學。既涅槃已教便散滅。由論本師造三十頌顯唯識理。散滅之法令其集顯。論文雖舉滿.分二人。意取二人所證所說識性教.理。滿清淨者於教為勝。本教主故。分清淨者於理為勝。顯理勝故。由於識性滿.分淨故。如來能說教。弟子能顯理。故今歸敬唯法非人何故但敬法而非人諸佛所師所謂法故。佛及弟子從此生故二者但敬人而非法。即是唯識本.釋二師。本謂如來。於唯識性滿清淨者。釋謂頌主。於唯識性分清淨者。唯識性聲境第七攝。是能差別。
滿、分淨者,第四囀攝,是所差別。此梵本音,一切所敬,皆第四囀。
故此頌所舉唯識性,言顯是所證,而意歸敬能證彼人滿、分淨者。《辨中邊論》天親頌云:「稽首造此論,善逝體所生,及教我等師,當勤顯斯義。」唯敬二師。
何故但敬本、釋二師?如來是作者,論所依故;弟子是述者,起此論故。《瑜伽論》中六十四說:若欲造論,先敬二師。恭敬法故,敬論本師;恭敬義故,禮開闡師。安惠《雜集論》初序云:此論所依,及能起故。佛薄伽梵諸法所依,一切教起,所依處故。佛聖弟子依法隨學,無倒依止而造論故。
世親雖是地前菩薩,於唯識性決定信解,雖未證真,亦隨修學,分有所得,名「分淨者」。
三者,雙敬法之與人。法謂真如,諸法自性即是此中唯識性是,人即此中滿、分淨者,能證唯識真如性故。何故雙敬法之與人?法可軌持,人弘道故。四者,歸敬佛、法、僧寶。初唯識性即是法寶,以是佛師,故先歸敬。理、教、行、果四法不同,常恒軌則,真如為本。要證真如,餘方有故,教、行、果三真實性故,三乘聖者之根本故。
或說彼本即兼末故,不說餘三,但說理法。或唯識性能詮、所詮、能成、所成,如其次第。教、理、行、果四種法寶,言唯識性,即攝一切四種法也。滿清淨者即是佛寶,證法正說,唯如來故。次法後說。分清淨者即是僧寶,能隨佛教,是佛之資,故次佛說。一、問:何故論初,三寶不次?答:師、資相因,法先佛後;顯、說相因,佛先法後,故與常說三寶次第,義各不同,所望異故。雖《報恩經》不許法在佛先所說,今以師、資之義,亦無過失。二、問:何故論初須敬三寶?答:有四義:一、最吉祥故。故《成實論》說:言三寶最吉祥故。我經初說;二、真福田故。論又說言:堪受世間妙供養故;三、有大力故。福德、智惠二種莊嚴功德,神通實難對故;四、起希求故。說法之首,先說三寶,令聞法者發勝心故。憑力請加,方能造釋。三、問:三寶有二:一乘、三乘。此中所敬何者三寶?答:此中唯敬一乘三寶。說唯識性滿、分淨故,二乘不修唯識觀故。《顯揚頌》云:善逝善說妙三身,無畏無流證教法,上乘真實牟尼子,我今至誠先讚禮。
《佛地論》頌云:「稽首無上良福田,三身、二諦、一乘眾。」《攝大乘》等,處處皆同。故此唯敬一乘三寶,證、解圓滿,福、慧具足,有大力故。或此通敬三乘聖者,二乘亦於人無我門觀見真如唯識性故,分淨所攝。《對法》說云:「諸會真淨究竟理」乃至「敬禮如是大覺尊,無等妙法、真聖眾。」通敬一切三乘、三寶。四、問:此中所敬三寶如何?答:法如前說;此中佛寶,通攝三身;僧寶通攝除佛餘聖。問:麟角獨覺,諸部不同,此於三寶,何寶所攝?答:麟角善根,僧種類故,許彼種類有多獨覺同時出故。故麟角者,亦僧寶攝。五、問:三寶有二:同相、別相。此中所敬,何者三寶?答:此中但敬別相三寶。何故但敬別相三寶?顯敬有為、無為功德皆周盡故。又亦通敬同相三寶,唯識性中義兼說故。故《涅槃》云:若能見三寶常住同真諦,此則是諸佛最上之誓願。論文雖舉滿、分二淨,意取所證同相三寶皆常住故。六、問:何故但敬三寶非餘?答:四緣勝故:一、由如來性調善故;二、所調、能調善方便故;三、由如來具大悲故;四、財供養時,未以為喜,正行供時,方歡喜故。
由此如來、所說正法及聖弟子皆可歸依,非餘天等。三寶、歸敬及二體性并諸門義,三寶可敬,餘不可敬,並如《瑜伽》第六十四、七十四卷,《顯揚》第六、第十三卷及《勝鬘經》、《別章》等說。此中第四亦得說敬非人、非法:法寶即非人;佛、僧非法故。雖有四義釋上二句,正取歸敬本、釋二師,於境第七說唯識性故,第四聲中說滿、分淨故,如《樞要》說。總是第一歸敬福田。
凡造論者,總有二緣:一、令法久住;二、為濟含識。一、自利;二、利他。一、由智德;二、由恩德。一、為生大智;二、為生大悲。
第三句云:「我今釋彼說」者,正顯釋論令法久住,自利,由有智德生大智也。第四句云:「利樂諸有情」者,述意所為濟諸含識,利他,由有恩德生大悲也。又有別解,如《樞要》說。
「我」即安惠,自指己身,即是隨俗五蘊假者。「今」者,正顯隨其爾所釋論之時,即事究竟時分今也。「釋」謂解釋、開演之義。幽隱未顯,今說名開,先略難知,廣談為演。又約機說,為初機曰「開」,為久機曰「演」。又「釋」者,成立之義,安教立理,名曰「釋」也。「彼」,謂世親。「說」,即本頌三十伽陀,世親所造,名為彼說。此即唯取彼所說教。又,「說」即是能詮、所詮,若教、若理,世親所述,總名「彼說」。如《樞要》中釋論名義,此中意顯:我今釋彼世親所說《三十唯識》,令法久住。令法久住,略有六因:一、欲令法義當廣流布;二、欲令有情隨入正法;三、令失沒義重開顯故;四、為欲略攝廣散義故;五、為欲顯發甚深義故;六、以巧文辭莊嚴法義,令起愛樂,生淨信故。如《瑜伽論》六十四說:令法久住,即自利也。
利樂有情。乃有多義。梵云薩埵此言有情。有情識故。今談眾生有此情識故名有情。無別能有。或假者能有此情識故亦名有情。又情者性也。有此性故。又情者愛也。能有愛生故。下第三云。若無本識復依何法建立有情。有情之體即是本識。言眾生者不善理也。卉木眾生。亦應利樂有情不同有六十二。如《瑜伽論》第二卷說。五趣。四姓。女.男.俱三。劣.中.妙三。在家等四。律儀等三。離欲等二。邪定等三。苾芻等七。習斷等十九。異生等四。聲聞等四。輪王為一。故今此論言諸有情。又教所被菩薩種姓。不定姓人。此類非一故言諸也。
一、「利」謂利益,即是後濟,「樂」謂安樂,即是現濟;二、或現益名「利」,後益名「樂」;三、或攝善名「利」,離惡名「樂」;四、或翻此;五、或出苦名「利」,與樂名「樂」;六、或與智名「利」;與福名「樂」;七、或與出世勝善名「利」,與世勝善說名為「樂」;八、或與小果名「利」;與大果名「樂」;九、或「利」與「樂」一體異名,如《佛地》第一、《顯揚》十三諸論等說。
十、或「利」謂十利:一、純利;二、共利;三、利益種類利;四、安樂種類利;五、因攝利;六、果攝利;七、此世利;八、他世利;九、畢竟利;十、不畢竟利。
「樂」謂五樂:一者,因樂。即順樂受諸根境界,樂相應法,樂所發業,皆名因樂,能有樂故。
二者,受樂。即是樂受,通有、無漏。有漏樂者,三界所繫,調暢身心,皆名為樂,非唯遍行受數中樂。無漏樂者,通學、無學,是樂自性。
三、苦對治樂。謂因寒、熱、飢、渴等事暫息滅時,生起樂覺,名苦對治樂,非必自性。
四、受斷樂。謂滅受想定,麁動受滅故,說為樂。
五、無惱害樂。此有四種:一、出離樂,謂出家者;二、遠離樂,謂生上者;三、寂靜樂,謂即涅槃;四、覺法樂,謂菩提。《婆沙》二十六有此四樂,最後二種是勝義樂。
此十利五樂如《瑜伽論》三十五說。上之十種解利樂者,應說頌言:「世、性及苦樂,智福出世、世,小大與名異,十利并五樂。」今釋此論,令法不滅,為與有情此利、樂故,即以二緣釋彼論也。或此頌中下之兩句,明釋彼說者,但為諸有情。有情信學,法便住故;菩薩所為,本利他故。依所具緣,前解為本;約大悲說,後解無妨。然造論者名《莊嚴經》,略有五喻名「莊嚴」也:一者,如蓮未開,見雖生喜,不如已剖,香氣芬馥;二者,如金未用,見雖生喜,不如用之為莊嚴具;三者,如饍未食,見雖生喜,不如食已,知其美味;四者,如慶書未開,見雖生喜,不如披已,知其慶事;五者,如珍寶未得,見雖生喜,不如得已,攝為己財。故今造論,名《莊嚴經》。又要具四緣方應造論,如《瑜伽論》六十四說。
次長行中,明本論主造論之意。文勢有三:一、安惠等欲顯論主為令生解,斷障得果,所以造論;二、火辨等意明論主令達二空,悟唯識性,所以造論。三、護法等明造本論,破諸邪執,顯唯識理。然此三師並為人、法,雖三義別,二意造論。
論:今造此論,為於二空有迷謬者生正解故。
述曰:下顯造論,悟、斷、得果。於中有三:初顯悟;次顯斷;後得果。此即初也。論言「今」者,正顯論主造論之時。「造」者,製作之義。敘理名述,先來有故。作論名造,今新起故。
此上即是發端標舉,簡持指斥。
「於」者即是境上第七,非依第七所迷謬故。一切異生、諸外道等此愚癡類,彼於二空全不解了,名為「迷」者。聲聞、獨覺及惡取空,邪解空理,分有智故,名為「謬」者。不解、邪解,合名「迷謬」。或但不解、無明名「迷」;若不正解、邪見名「謬」。癡、邪見人,名「迷謬」者,為令於彼二空真如有迷謬者生正解故,製斯論也。「正解」體通無漏真智及有漏智,不迷謬者,即令迷者解生,謬者正解,為者所為,濟益之義。何謂二空?謂即生、法。先云:人、我今說為生,但說於人、我,不該餘趣故。
彼皆執有,此說為空。空即彼無,無別體也。智緣空起,為所由門,顯二真如,名二空理。理體雖有,離有,離空,非性是空,說為二空,從能顯說。梵言瞬若,可說如空。名舜若多,如是空性,即是二空所顯實性。故言空者,從能顯說,二空之性,名二空性,依士釋名,言真如空,未善理故。
問:證二空性生解為何?
論:生解為斷二重障故。
述曰:此顯證空,生解所由。下即第二,顯其斷也。「障」言「重」者,毀責名也,由煩惱障障大涅槃,流轉生死,由所知障障大菩提,不悟大覺。一者,猶如金剛,難可斷故;二者,擔此難越生死流故;三者,押溺有情,處四生故;四者,墮墜有情,沒三界故。此上四義毀責過失,故名為「重」,通二障解。五者,或二障中我、法二執為障根本,生餘障類,但說二執,名為「重障」,我、法執之餘末障皆輕故。此解正顯二空所斷,前四通取,斷諸二障,即根本沈下,名之為「重」。「障」謂覆礙,覆所知境,令智不生,礙大涅槃,令不顯證,故名為「障」。二障體、義,如下第九,《佛地》第七,《別章》等解。
問:初四解重障義者,何故障理,但說二空?空唯二執。「生解」乃言斷二重障,即兼餘法。問:第五解重唯二執,二障體斷,亦通貪等,何故但說我、法二空?
論:由我法執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隨斷。
述曰:此釋但說二執所由。答:解初問云:且煩惱障品類眾多,我執為根,生諸煩惱。若不執我,無煩惱故,證無我理,我見便除。由根斷故,枝條亦盡。此依見道乃究竟位,斷煩惱說,餘位不然。先離八品煩惱,第九品時,方斷我見故。第四地中,我見亦爾。如第九卷,資糧位中有其二解。
所知障中,類亦非一,法執為本,餘障得生。證法空時,法執便斷,以根斷故,莖葉亦除。正障二空,謂我、法執,餘障、餘惑,是此等流。故於真理,但說二空。又總解之,不須別說。以執為根,生餘煩惱,故由二執,具生二障。無有少障不依執生,說「具生」言意在於此。本既盡已,末隨滅故。
若證二空,餘障皆隨斷,障如從本,但說二空生解,斷除兼餘煩惱,非餘障惑證空不斷。言「執」通取心、心所法,隨義答上二問所徵。今此總四句答第二問,若初二句但釋言二空,若後二句但釋斷重障,答第一問。
問:煩惱障中品類非一,可言本斷,餘惑不生。所知障中唯有法執,殊無品類,何法為流?言根斷時,莖葉亦盡?
答:六識執外五識等中法愛、恚等,異熟生攝,定下劣性。能障定者,法執等流,所知障攝,故說根斷,莖葉亦除。問:定障是何?答:據實,通取染污心、心所能障定者隨勝,但取異熟生受。以何為證?《雜集論》說由受盡故,得二無為,即其證也。此約離煩惱外異熟受說,得其無為。若煩惱俱者,與彼同斷。問:既爾,應斷所知障品,亦得無為。下二障中自當解釋。此受俱品,雖亦定障,受為本故,但說於受。修禪定時,受為勝障,領受下劣,生愛味故,更不進修。下二障中皆當廣說。
問:為何斷障?
論:斷障為得二勝果故。
述曰:下顯得果。「勝」謂殊勝,「果」謂果利,即順益於因。三劫修因,所得順益故。二乘二果非極圓滿,果而非勝;十地二法非已圓滿,勝而非果。究竟二果過出於彼,立「勝果」名。斷二種障,為得此果。問:雖言斷障得二勝果,而未分別斷彼二障得二果時,為總,為別,故應分別。
論:由斷續生煩惱障故證真解脫,由斷礙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述曰:即顯障、果別斷、別證,如《瑜伽論》五十九說:一切煩惱皆能續生。
即是發業潤生煩惱,今此論中並皆名「續」。「煩」是擾義,「惱」是亂義,擾亂有情,故名煩惱。唯煩惱障發業潤生,體是縛法,其所知障義即不然,故續生言,但在煩惱。言「解脫」者,體即圓寂,西域梵音云「波利暱縛(去聲呼之)」,「𠲸(奴緘一反)波利」者,圓也;「暱縛𠲸」言寂,即是圓滿體,寂滅義,舊云涅槃,音訛略也,今或順古,亦云涅槃。此有多名,如《佛地》第五下,轉依中說:由煩惱障縛,諸有情恒處生死。證圓寂已,能離彼縛,立解脫名,非解脫體即勝解數。「解」謂離縛,「脫」謂自在,「障」即煩惱名,煩惱障,此持業釋。障蔽涅槃,令不趣證,凡夫所修諸行暫滅,外道苦行計證涅槃,乃至有頂諸惑暫斷,所顯之理,執為圓寂。今說:彼是彼分涅槃,雖理名真,種不斷故,非真解脫。
又二乘等雖得二滅,住此二中,非為不住,解脫非真,以是假故。
十地證如,真非解脫,為簡於彼,言真解脫。假體擇滅,實即真如,有、無餘依,滅所顯故。又總別於外道、二乘所得解脫,言真解脫。彼唯是假,非不住故,即斷煩惱別得涅槃。言「所知」者,即一切法若有、若無,皆所知故,了所知智,說之為解。「礙」是障義,由法執類覆所知境,障礙正解,令不得生。言「正解」者,正覺異號,梵云菩提,此翻為覺,覺法性故。末伽言道,遊履義故。古云菩提道者,非也!由法執類覆所知境,令智不生,名所知障。此從所障,以立障名,所知之障,依主釋也。
二所障體即四智品及四涅槃,下轉依中自當廣釋。異生雖作二種無我、真如觀等,大非菩提。二乘之慧,菩提非大。又異生外道雖有少智,非大菩提。二乘、菩薩有無漏惠,菩提非大,今簡於彼,名「大菩提」。又但簡彼二乘之智菩提,非大;菩薩之智大,非菩提;凡夫之智俱非二種故。問:此言二障各障一果,為定別障?為亦互通?答:此不定,或別,或通。此中且說定勝障故,說各別障,至下當知。
又解為於二空有迷謬者者。是未入法時。有癡.邪見故生正解故者。入見道前資糧.加行二位之時。雖未能證。深信觀心亦生解故。此即第一加行位也。所有資糧皆加行故。攝大乘中但說四位。勝解行地一向隨聞生勝解故生解為斷二重障者。顯入見道。分別麁惑名為重障。此即第二通達位也由我法執至彼障隨斷。顯於十地修道位中。所有二障二執為本。十地之中證空斷障至究竟位。此即第三修習位也斷障為得二勝果故者。顯金剛心斷煩惱障證真解脫。斷所知障得菩提故。此即第四究竟位也前文本解。上來第一生解斷障得二勝果。又有諸解。如《樞要》說。
論:又為開示謬執我法,迷唯識者,令達二空。
述曰:自下第二,令達二空,證唯識性。此即先敘所為外執。「開」為初開,「示」為久示。諸內外道俱起邪智,不正知故,「謬執我、法」,於二空門,真、俗二法唯識真理不能了達,無明所盲,殊不正解,名「迷唯識」。為令達空,方乃造論。「者」即假者,迷謬人也。
論:於唯識理如實知故。
述曰:此即正述達空所以,為外道等開顯此文,為內道等演示此義,令於唯識如實了知,不生邪智謬執我法,或內、外道我、法邪知,示令正知,故名為「示」。於唯識理全未能知,開曉令知,故名「開」也。智稱正理名如實知,此約小乘及外道解;若大乘中,諸空見師,唯識亦名「謬」,影互顯也。
此中說有謬執我、法,令謬不生,意在了空,證唯識性,故與第一所說有殊。又以真如名迷、悟依,迷真如故,謬執我、法,除迷令悟,故與前殊。又如《樞要》說。
論:復有迷謬唯識理者。
述曰:自下第三為破邪執,造斯論也。於中有三:初總舉迷謬;次別敘邪執;第三總結。此即初也。此四計中,第一、第四名迷唯識,全不解故;第二、第三名謬唯識,邪分別故。清辨計言:若論世諦,心、境俱有;若依勝義,心、境俱空。經中所言唯心等者,識最勝故,由心集生一切法故,非無心外實有境也。德光論師先小乘學,造《十地疏》,釋一心言:如言王來,非無臣從,舉勝者故,非謂唯心,便無境等。小乘、外道雖多異執,總略勝者,不過四種。
論:或執外境如識非無。
述曰:自下別敘邪執有二,初別敘四計,後例破餘。此第一計,薩婆多等依說十二處密意言教,諸部同執離心之境如識非無。彼立量云:其我所說離心之境決定實有;許除畢竟無心、境二法,隨一攝故;如心、心所。此皆依經說有色等,不能繁引。
論:或執內識如境非有。
述曰:此第二計,即學《中》、《百》清辨等師,依密意教說諸法空,便亦撥心體非實有。彼立量云:汝之內識如境非有;許所知故;如汝心外境。清辨俗諦外境許有,今就中道,無自違失。又《掌珍》中依勝義諦,說有為、無為並是空等,皆如彼說。
論:或執諸識用別體同。
述曰:此第三計,即大乘中一類菩薩,依相似教說識體一。《攝論》第四說:一意識菩薩計:一、依遠行及獨行教,遊歷諸境,故說遠行。復言獨行,無第二故;二、依五根所行境界,意各能受教;三、依六識身皆名意處教;四、又《解深密》、《瑜伽》等說如依一鏡上有多影像教;五、如依一水中有多波喻教。此恐違至教,故說有一識。有云:一意識但說前六識為一意識,理必不然,此說八識體是一故。
論:或執離心無別心所。
述曰:此第四計,即是經部、覺天等執。經部師說:佛說五蘊,故離心外,唯有三心所:一、受;二、想;三、思。更不說餘心所名蘊,故離三外,更無餘所。覺天所執,亦依經故。經說三法和合名觸,乃至廣說。又說土夫六界,染淨由心,故無心所。彼說唯有受及想、行、信、思等心,更無餘法。隨心功用,立心所名,亦恐違至教,故說無心所。
如上所說四種計執,初之二種,小、大二乘,執境、執心非無、非有。後之二種,大、小二乘,執心、執所,非多、非異。然清辨計,總撥法空,為違中道,強立唯境。諸心所現,即是唯境,有何心也?順世外道亦立唯有四大種色。若依此義,四句分別,清辨、順世有境無心;中道、大乘有心無境;小乘多部有境有心;邪見一說都無心境,總是第一別敘計也。又四句分別,有見無相,謂正量部師,不作相分,而緣境也;有相無見,謂清辨師;相見俱有,餘部及大乘等;相見俱無,即安惠等。又有別解,如《樞要》說。
論:為遮此等種種異執。
述曰:第二,例破餘小乘外道等也。小乘、外道不知唯識境離心無,妄計便起。且外道中於能、所緣皆執我、法,迷唯識故,如僧佉等。計思是我心有實體,即計能緣為我、法也,如吠世等。別有我體,非即是思,實有諸法即於所緣,計我、法也。其小乘中犢子等,計我為能知者,亦執有法。法藏部計心緣相應;化地部執緣俱有法;法救說心所體,即是思。此等種類,非唯是一,故今論言種種異計,破境實有。在此卷末及後卷初下第四卷、第七卷中唯識處說破心是無,諸識用別,體唯是一,及執離心無別心所,皆如第七卷說。例破餘計在此卷中及後卷說,讀者知之不能繁敘,此中皆應敘,比量破,尋下敘之。
論:令於唯識至故作斯論。
述曰:此即第三,結作論也。深妙理者,唯識道理;如實解者,正智生也。有漏、無漏解唯識智,名如實解,如其境實正解生也。
上來長行及與初頌,合是第一文前敬敘,自下第二,依教廣成。科此本教有三種三,且一三云:前二十四頌宗明識相,即是依他。第二十五頌明唯識性,即圓成實。後之五頌明唯識位,即十三住。諸異生等無始時來,不能了知心虛妄性,執離心外有別實境,執離彼境有別實心,妄計二取為真,為實,故頌說言:唯識無境界,以無塵妄見,如人目有翳,見毛月等事,執我、執法,具生二障,冀諸智者授法妙藥,令障斷除。小聖邪師智尚微闕,解生迷謬;菩薩大悲,為欲除彼我、法執故,顯離妄心,無別二取,說唯有識。是故最初種種方便,廣分別說識相令知,遣生厭斷,即依他起,令除二取。雖知此心虛妄顯現,而未了達真性是何,若未知真,不了妄故,是故經言:非不見真如而能了諸行皆如幻事等,雖有而非真。是故次初明唯識性即圓成實,顯如一味,故一頌明。前世俗諦,後勝義諦,為除二取,廣說諦也,意令有情斷妄成佛。如來功德殊妙無邊,非少修行可能圓證,故次第三,明唯識位。彼修行時經三大劫,總十三住,略為五位,謂:資糧等,要無邊因,得無邊果,故時長遠修行斷障,方能證得菩提、涅槃。今論所明,意在於此,勸諸智者應勤修學。故為三分科釋本文。下第九卷五位,初云:如是所成唯識相、性,誰於幾位,如何悟入?即依彼文判頌意也。第二,三云:此三十頌,分初、中、後。初一頌半略標離心無別我、法,以彰論旨,辨唯識相;次有二十三行頌半,廣明唯識若相、若性,釋諸妨難;後之五頌明唯識行位,大意同前。故第十卷論末說云:如是三分,成立唯識。即依彼文,釋為三也。
第三,三者雖無文說,准諸經論判此有三:初二十五頌明唯識境;次有四頌明唯識行;末後一頌明唯識果。先觀所知,方起勝行。因行既備,果德乃圓,故為三也。此皆准釋《瑜伽》、《攝論》,故有此判。
然初境中有世俗諦,有勝義諦,一切所知,唯此二故。且依第一判頌三分:初二十四頌明識相者,於中有二:初一頌半略釋外難,略標識相;餘二十二頌半廣明識相。第二,三分判其頌者,此一頌半即初分也。依境、行、果科二諦者,同初性相,判文可知,餘如《樞要》。
然解第一一頌半中,文分為二:初將發論端,寄問徵起;第二舉頌,依義正答。
論:若唯有識至說有我法。
述曰:此即第一,寄問徵起。此意難云:論宗所明一切唯識,若唯有識,無心外境,云何諸世間說有我、法?此則世間相違。違理之失及諸聖教中亦說有我、法,此則聖教相違。違教之失,非彼兔角等可說為青等,以本性無不可說故。我、法本無,云何起說?夫立義宗,要無九過。既有二失,唯識不成。此依因明世間、聖教二種相違故,為難也。言「世間」者,可毀壞故,有對治故,隱真理故,名之為「世」。墮世中,故名為「世間」。由此滅、道或非世間,無對治故。言「聖教」者,「聖」者,正也,與理相應,於事無擁,目之為聖;又契理通神,目之為聖。又「聖」者,正也。心與境冥,智與神會,名之為聖。此所說教,名為聖教。世間、聖教皆依士釋,所餘文義,下自當知。
然《大般若》第五百卷以八囀聲釋世間等,今略敘之,是世間出,故名世間,造世間故。由世間故,為世間故,因世間故,屬世間故,依世間故,名為世間。廣如彼說,釋問起因,如《樞要》說。
從此頌曰,即是第二依義正答。然此一行半頌之內依長行釋。上之三句答難破執,略標論宗。下之三句略辨識相,彰能變體。三種科文釋一頌半,皆同無別(餘如《樞要》)。
論:由假說我法至彼依識所變。
述曰:上之二句答難破執,下之一句意標論宗,結歸唯識。此中所說「由」者,故也,因由之義。「假」有二種:一者,無體隨情假。多分世間、外道所執,雖無如彼所執我、法,隨執心緣,亦名我、法,故說為假。二者,有體施設假。聖教所說,雖有法體,而非我、法,本體無名,強名我、法,不稱法體,隨緣施設,故說為假。因二起言稱之為說,我、法之相如論自釋。「相」謂相狀,「轉」是起義,相起非一,故名種種。二句意言:汝所問云:我、法若無,世間及聖教云何說有者,非離識外有實我、法自體性故。世間、聖教說有我、法,但由二種假名言故,說有我、法種種相轉,應釋頌言:世間聖教所言我法,由假說故,有此種種諸相轉起,非實有體,說為我、法。此釋順下長行論文。外復問言:有實我、法可依假說,我、法實無,假依何立?第三句云:彼我、法相,依內識等所變現相而起,假說我、法諸相。非依離識實有我、法而起假說。但依內識所變相見而假說故,此但說識,義兼心所。若爾,真如應非唯識,不離識故,真如名唯識,非識所變故,不說為我、法。若說為真如,亦心所變故。此中總顯由無始來,橫計我、法分別心故,熏習本識,後後遂有相、見分生。
愚夫不了此唯內識,依之妄計有實我、法。我、法實無,隨彼妄情所執之相,名為我、法。故知世間所說我、法是假非實。故經頌言:「如愚所分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聖者依此內識所變,若相,若見,為起言論,斷染取淨,引生真見,假為立名,說為我、法。法體實非若我,若法,故知聖教所說我、法,亦假說也。是故經言:「為對遣愚夫,所執實我法,故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此解二種我、法之名,依識變立。又第二解,世間所執我、法體無,依識所變,妄情為緣而起於執,妄情所執是世我、法,然體無故,以無依有,依內妄情說為我、法。聖教所說我、法二種,依識體上有我、法義,義依於體,別依於總,依有體法說為我、法,即說所執能計之情及所詮之法,皆識所變,以為我、法。此上二解,第一解云:說為我、法,而體是無,隨情說假。設體雖有,不稱名假,我、法二假乃屬於說,唯假言說以為我、法,彼體都非。第二解云:以無依有,世間說情,以為我、法,以義依體,聖教說體,以為我、法。假我及法不在於言,以所說為若我、法故。此上二解皆護法釋,若安惠解,二種我、法皆是別無,依於總無見、相二分,施設假說,性非有故。自證離言,非我、法故,唯佛所證。
難陀復別,唯以所變相分,與護法解別。又解如《樞要》說。
既言:我、法依識所變。識有幾種?
論:此能變唯三至及了別境識。
述曰:略辨識相,出能變體。初句總舉能變識數,因前所標,今略舉也。下之二句列能變名,乘前舉數,次列名也。謂有難言:雖我、法相皆依識變,而未了達能變一、多,故答三種。此者即識之所變也。彼我、法相依識所變,此識所變之能變有三種,三法轉,相依也。
一謂異熟識,即第八識,名有多義:一、變異而熟。要因變異之時,果方熟故。此義通餘。種生果時,皆變異故。二、異時而熟。與因異時,果方熟故。今者大乘約造之時,非約種、體,許同世故。三、異類而熟。與因異性,果酬因故。然初二解無別論文,今依論文,但取後解。若異屬因,即異之熟。若異屬果,異即是熟。異熟即識熟,屬現行。異熟之識熟屬種子,故餘能變不得此名。二謂思量識,即第七識。「思」謂思慮,「量」謂量度,思量第八,度為我故。又恒、審思量,餘識無故。餘之二識不名思量,至下當悉。思量即識,准前釋也。
三、了別境識,即餘六識。《二十論》說:心、意、識、了,名之差別。「了」是諸識之通名也,了別別境及麁顯境,唯前六故;對此六塵說六識故,然濫第七。應言此六了別麁境,名了別境識。以了別相麁,簡於七、八故。了別境即識,亦同前解。
此依勝義,勝義心、言俱絕。依第二、第三勝義,不可言一、多,真故,相無別。依世間中,可言八別。今以類同,故有三種。
頌中唯言顯其二義:一、簡別義,遮虛妄執,顯但有識,無心外境;二、決定義,離增減數,略唯決定,有此三故,廣決定有八種識故。一類菩薩說識唯一,諸小乘等,執心、意、識義一文異。又復彼執識唯有六,則是減數。《楞迦經》說:八、九種種識,如水中諸波。說有九識,即是增數。顯依他識略有三種,廣唯有八。離於增減,故說「唯」言。《楞迦經》中兼說識性,或以第八染、淨別開,故言九識,非是依他識體有九,亦非體類別有九識。
小乘根淺,不知心、意、識三種體別,又未除所知障,不了依他,故唯說六。然依根、境別體相,故說十二處、十八界等,非唯六識。經部雖立有細意識,即是第六別位起故,如《樞要》說。及亦二義:一、合集義。六識合名了境識故,如後卷說。二、相違義,即相違釋。顯三能變,體各別故。即一及字,貫通上下,謂應言「異熟」及「思量」及「了境識」。若不爾者,即有濫於餘釋之過。所以者何?但言異熟、思量、了別境識,不言及思量等者。一、濫持業:恐言異熟即是思量、了別境故。二、濫依土:不言及者,恐言異熟之思量、了別境故。三、濫有財:不言及者,恐言以彼異熟而為思量、了別境故。四、濫隣近:不言及者,恐言異熟俱時思量、了別境故。今顯異彼,故說及言,顯三能變體各異故。
既爾,何故頌中不言異熟及思量等,而頌乃言「及了別境識」,顯得二義故。若於異熟下方置「及」言,唯得相違,不得合集。今合六識,總名了境故。於思量下方置「及」字,下一「識」字通三能變,欲顯又略而義廣故。此三能變初之一,名唯未轉位,後之二號亦通淨名。何故爾耶?下自當悉!又諸識皆通異熟等名,何故第八獨得名也?皆如下辨。恐厭繁文,故不先述,此舉本頌,答難標宗。
次長行中,依頌正答。二段如頌,何故本頌先首答難標論宗者?如《樞要》說。然釋本頌上三句中,文意有二:初略釋頌,答外所徵;次「云何應知實無外境」下,廣破外執,顯前頌義。初略解中有二判文:第一、合作二文科。初別解三句;後愚夫所計實我、實法下,總解三句。別解三句中,初別解第一句;「彼二俱有種種相轉」下,別解第二句;「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下,別解第三句。第二、總作三文科,別解三句故。「若由假說」下,乃至「亦勝義有」,皆解第三句。
論:世間聖教至非實有性。
述曰:略釋本頌,答外徵也。此釋初句,別釋其字,如論易詳,故不別舉。雙舉世間及諸聖教皆說:有我及有法者,但由假立,非實有性。性者,體也,仍未了知我、法二義。
論:我謂主宰法謂軌持。
述曰:我如主宰者。如國之主有自在故。及如輔宰能割斷故。有自在力。及割斷力義同我故或主是我體。宰是我所或主如我體。宰如我用法謂軌持。軌謂軌範可生物解。持謂住持不捨自相。一體有無對。二自性差別對。三有為無為對。四先陳後說對。前唯有體。後亦通無。《瑜伽論》五十二。說意不壞法現前。無亦名法。今者相分必有。似無名無。前是共相。後是自相。前唯有為。後通無為。前唱者名持。後唱者名軌。合有四對名為軌持。
論:彼二俱有種種相轉。
述曰:釋第二句頌。然彼我、法二種,俱有種種差別,若名,若義,諸相轉也。「相」謂相狀,言「種種」者,顯非一義。何謂「種種」?
論:我種種相謂有情命者等。
述曰:世間我種種相,謂我亦名有情、意生、摩納縛迦、養育者、數取趣、命者、生者。此中但舉三種,等後所說意生等五,合有八種。若依《大般若》說,合有十三士夫、作者、受者、知者、見者等。若依世親《金剛般若論》但有四種,約三世總、別故。此即第一:世間說有我種種相。言「有情」者,謂諸賢聖。如實了知,唯有此法,更無餘故。顯有法性,更無餘物。「情」是性義,或復於彼有愛著故。「愛」是情義,能生愛故,名為「有情」。乃至言「生者」者,謂具出現、起等諸法,故名生者。此依《瑜伽》釋。若依世間釋:「情」謂情識,我有情識,名為有情。色、心相續,名之為命。者是主義,我有此命,故名命者。准論釋者:命謂第八現行,者謂假者。總者有別命名為命者,今取世間解。或有情即是第八現行,壽體即是第八種子,有壽和合,故名命者。或命通是六識名命,有此命者,名為命者。今取世間,不取正義,薩婆多等所說各異,宜應敘之。愚者不了,謂實有情及實命者,釋此名等,如《瑜伽論》八十三卷,及《樞要》說。
論:預流、一來等。
述曰:聖教我種種相:預流、一來、不還、無學、二十七賢、十三住聖、三乘、十地,皆聖教中我種種相。此舉二果等餘賢聖,前預流向亦此所攝,不別簡別向及果故。「預」者,言入,「流」謂流類,入聖之類,故名預流。舊云:流謂生死,此逆生死,說名逆流。義乃非也。一、於人、天往來,便得極果,名為一來。決定已斷三界見所斷惑,或修至五品,立預流果,決定已斷三界見惑。修道六品或七、八品立一來果。二、向不定,如《瑜伽論》第二十六,《對法》十三,《顯揚》第三等,廣說彼相。此即聖教我種種相。世間聖教俱有我相,此二雖殊,而皆是我種種相也。
論:法種種相謂實德業等。
述曰:此即世間法種種相,如有外道,名吠世史迦,立六句義:一、實;二、德;三、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或立十句,如下當知。實者,諸法體實,德、業所依,名之為實。德、業不依有性等故。德者,道德;業是作用、動作義也。有數論者,立二十五諦:我是前門,法中但有二十四諦。此舉吠世前三句義等。餘三句及諸師法,至下當知。
論:蘊處界等。
述曰:即諸聖教法,種種相崇聚生因,是蘊、處、界義。「等」者,等取緣起、根、諦,并處、非處。餘三善巧或四善巧,及別別法。若依《中邊》、《菩薩藏經》第十七卷,有十善巧。頌曰:蘊、界、處、緣起、處非處、根、世、諦、乘、有無為,是名十善巧。皆聖教中法種種相。此蘊等相,如《對法》第一疏解。此上顯示世間、聖教皆說我、法有種種相。若依他起、遍計所執雖有、非有二性相別,今於此中總名我、法,以假說故。
論: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述曰:釋第二句中我、法二種諸相轉言。言隨緣者,隨諸世間種種分別、橫計等緣,隨諸聖教,施設、安立、證得等緣,即施設為世間、聖教,我、法別相。異者別也;言施設者,安立異名,即假說義。此意顯示,隨諸世間橫計種種我、法等緣,施設我、法。隨諸聖教證得種種無為等緣,即施設為聖教我、法。轉者起義,隨彼彼緣起,彼種種我、法相故。問:世說我、法,率己妄情;聖說我、法,有何益用?答:由四緣故:一、言說易故;二、順世間故;三者,能除無我怖故;四、有自他染淨、信解、事業等故。如《瑜伽》第六,《顯揚》第十說。此上即解頌上二句,將釋第三句,寄問徵起。
論:如是諸相至依何得成。
述曰:「如是諸相」牒前我、法種種相義。下二句,難也,謂諸外道、二乘、世間聞說我、法性相非有,便作是難。若彼我、法性相非有,假我、法相。若計所執,若依他者,二種我、法依何得成?由彼識外,二真無故。內識上,二假依何立?要依彼真,可說假故。
論:彼相皆依至而假施設。
述曰:釋第三句頌。此中答意,彼世間、聖教所說我、法相,雖無,於真方可假說。然依內識之所轉變,謂種子識變為現行,現行識變為種子及見、相分,故名為變。依此所變,而假施設為我、法相。心變真如,亦名為法。若實真如不可說為法與非法,非識所變故。非彼依,後得變似,皆名為法。故此但說近依他,依此即顯示識所變者,實非我、法,而諸世間及諸聖教假說我、法,言假設也。
釋總句已,下別解識及變二字。
論:識謂了別。
述曰:釋識名義。今舉行相,顯識自體,心、意、識、了,名之差別,故以了別釋識之義。
問:我、法所依內能變相,豈無心所?
論: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
述曰:隱劣顯勝故,謂所與心非定俱起,如貪、信等,時不現行,不可說所義兼於心,故說識言,亦攝心所。問:遍行五所,心定相應,何不說彼,而但說識?答:識為主故,能生彼故。彼五種類,非定俱行,故但說識,即攝心所。問:真如與識,非如心所,何故此中亦不說有?答:識實性故,識俱有故,不離識故,非我、法依,故但說識,不說真如。
問:前言識變,變義如何?
論:變謂識體轉似二分。
述曰:此釋變義。此論一宗總有二釋,此即初釋。護法等云:謂諸識體即自證分,轉似相、見二分而生。此說識體是依他性,轉似相、見二分,非無,亦依他起。依此二分,執實二取,聖說為無,非依他中無此二分。論說:唯二,依他性故。此除真智緣於真如,無相分故。不爾,如何名他心智?後得智等不外取故。此二廣釋,至下第七及第十末,并《二十唯識述記》中說。
許有相、見二體性者,說相、見種或同或異。若同種者,即一識體轉似二分,相用而生,如一蝸牛變生二角。此說影像相、見離體更無別性,是識用故。若言相、見各別種者,見是自體,義用分之,故離識體,更無別種,即一識體轉似見分,別用而生。識為所依,轉相分種,似相而起,以作用別,性各不同,故相別種,於理為勝,故言「識體轉似二分」。此依他起非有似有,實非二分,似計所執二分見、相故,立似名。相別有種,何名識變?不離識故。由識變時,相方生故,如大造色。由分別心相境生故,非境分別心方得生,故非唯境,但言唯識。此顯能變。
相、見二分用、體別有,何故說識似二分生?
論:相見俱依自證起故。
述曰:若無自證,二定不生,如無頭時,角定非有,及無鏡時,面影不起。皆於識上現相貌故,故說二分依識體生。此總顯示依他起性,此上顯示識之所變。
問:此依他起,如何說為我法二相?
論:依斯二分至無所依故。
述曰:依止依他相、見二分,施設遍計所執我、法二實分也。依起執故,若離於此依他二分,彼無所依,故說依他為執依止,染分依故。此世間我、法,聖教我、法,義依於體,亦復如是。此顯我、法,假說所由。上來總是護法解訖。安惠解云:變謂識體轉似二分,二分體無,遍計所執,除佛以外,菩薩已還,諸識自體即自證分,由不證實,有法執故,似二分起,即計所執。似依他有,二分體無,如自證分,相貌亦有。以無似有,即三性心皆有法執。八識自體皆似二分,如依手巾變似於兔,幻生二耳。二耳體無,依手巾起,彼引世親所造《緣起論》中末後決擇,說無明支許通三性,故除如來皆有二分,是計所執。
問:此二體無,識體如何轉似二分?答:相、見俱依自證起故,由識自體虛妄習故,不如實故,或有執故,無明俱故,轉似二分。二分即是相及見分,依識體起,由體妄故,變似二分。二分說依自證而起,若無識體,二分亦無。故二分起,由識體有。既有自體及此二分,依何分上假說我、法?答:依斯二分,施設我、法。依此相、見計所執上,世間、聖教說為我、法。此相、見之中皆說為我、法,彼我、法二離此相、見,無所依故,故依所執相、見二分,施設我、法。世尊能知識自證分及真如等,法性離言,非我、非法,為除愚夫所執實我、法,於彼識所變二分之上,假說為我、法,方便誘引,令知假說,非謂實有。問:前護法解,後安惠解,何故我、法但依二分,不計自體以為我、法?答:若護法說,據實亦計,且舉所變二分為依,非無依於自體計也。略有三義,所以不說:一、二執遍,我執不依自證起故;二、共許遍,今、古、大、小皆不許有自證分故;三、義已說,若計自體,即能取攝,見分中收。但言二分攝能、所取,非不依於自體分計。今顯自證離見體無,故但說二見分中攝,顯能、所取攝法盡故。若安惠解,凡是所執體皆是無,若執自體,即說能取不異見分,故更不說為我、法依,以自證分體是有故,或離言故,不可依說。問:護法云:相、見識所變,相、見名唯識,自證不言變,應非是唯識解。若立三分,種所變故,名為唯識。若說四分,三、四更互變名唯識。又即識體,何故非唯。問:何故二師所說三分,義各有異,今合為文?答:譯者欲以文同義別,文約義繁,所以合二師總為一文也。又如因明宗等多言名為能立,陳那所說宗非能立,今舉其宗意,不違古文,辭遣同義取所等,因一喻二,以為能立,理即別也。此文亦然,文不相違,所以合譯,義有乖返,故為二釋。問:真如非識之所變現,何成唯識?亦依真如執為實法,寧非染分之所依止?答:雖非識變,識實性故,亦名唯識。真如離言,與能計識非一非異,非如色等,可依起執,故非執依。此中不說。又《解深密經》說,亦為執依,然與依他稍不相似。依他之法與所計執有少作用,相狀可同,隨能計心新新而起,心上所現即是依他,是能計心之所親取。真如不爾,故此不說。遠望疎言亦可依執,諸末學者依起執故,《解深密》說亦不相違。真如既非識所轉變,應非唯識,不以變故名為唯識;不離識故亦名唯識。此中且說依他唯識。問:依所變相,執為我、法,內道、外道皆可了知,依所變見,執法可爾,如何依見,亦執我耶?答:如外僧佉執思為我,犢子部等我名能見,故依二分,皆執我、法。前敘計中,已略敘說。
安惠已前諸古德等,皆說二分是計所執,護法已後方計三、四依他分也。實有四分,今說三者,隱而不說,以對他故,義准知故,順陳那故,略敘宗故,非極研尋,故且不說。第二卷中,自當建立。
論:或復內識轉似外境。
述曰:即是難陀、親勝等義,依《攝論》說,唯二義也。但立見、相以為依他,不說第三、第四分也。
相分體性雖依他有,由見變為,故名唯識。此相分體實在於內,不離於識,妄情執為似外境現,實在內也。即以依他似計所執,依此似外相分之上,世間聖教執說我、法,見變似能取,亦相分攝。
文雖有二,義即有三,或實說一分如安慧,或二分親勝等,或三分陳那等,或四分護法等。此中護法但說三分,以證自證分別義建立,義相猶隱,所以不說。製作此論,知見不同。或有一師假敘異執,種種研尋,方於最後申了義說。於假施設中,咸言有義,非多有義,便謂多師,即護法等,多為此釋。如敘本有種子是也,以護、月與同時,故敘之此中破斥。
或復諸師各說異理,故此論下多言有義。勿皆謂一師假設研究,致多有義,然多釋中為例非一;或初無有義,後方言有義,勝者在初;或於初、後皆言有義,勝者多後;或彼初、後皆言有義,理等教齊,任情取捨。此大文例非獨此論,餘新翻者皆准此知。謂前但解,後說理徵,此即一師所假說也;或前理廣,後理教略,初無有義,此為勝也;或前理略,後理教廣,皆言有義,而後勝也;或初、後有義,理教皆均,取捨難知,無偏勝也。今此亦爾,無偏勝故。
論:我法分別至變似我法。
述曰:依第二,釋三文科者,已別釋字,後廣分別。此中有三:初以法喻,別解依他、遍計所執,或有,或無;二、說所執及與依他,皆假所由,遮增減執;三、依二諦,攝彼二假,至下當知,此即初也。於中有二:初法;後喻。若護法、難陀等解,由無始來第六、七識橫計我、法,種種分別熏習力故。若安惠解,七識相應諸心、心所皆名分別,能熏習故,即由分別熏習種生。熏者,擊發義;習者,數數義。由數熏發,有此種故,後諸識起,變似我、法。護法釋云:識自證分所變相、見依他二分,非我,非法,無主宰故,無作用故,性離言故。聖教名我、法者,是強目彼,如世說火口不被燒,所說火言,明非目火。世間凡夫依識所變相、見二分依他性上,執為我、法,此所變者,似彼妄情,名似我、法,彼妄所執我、法實無,非可說牛毛似彼龜毛,故不說似彼,但說似情。
難陀等言:於識所變依他相分,諸聖者等愍諸凡類不知自識,方便假說我、法二言,便於識變強名我、法,令彼斷除我、法實執,方便解了離言法性。凡夫依此依他相分執為我、法,故說識變似我法言。安惠解云:變似我、法總有二解:一、若世間、聖教皆是計所執,世間依八識所變,總無之上。第六、七識起執於我,除第七識,餘之七識起執於法,不許末那有法執故。如是總說,執為我、法種種別相,熏習力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六、七似我,聖教愍諸有情,說凡愚所計為假我、法,亦依總無,假說為別我、法,由聞此熏習,八識生時,變似我法。
又解諸識生時變似我、法者,即自證分上有似我、法之相,體變為相,但依他性,依此堅執為我、法者,方是二分,其似我、法,不名二分。以下約喻依他性有故,識所變似我、似法,是識自體。雖有二解,後解難知,前解為勝。
然護法等云:第六、七識妄熏習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
安慧釋云:由七識熏習分別力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八識之中皆有執故。
論:此我法相至似外境現。
述曰:顯法在內,似外境現。此說所變似我、法相,雖在內識,而由六、七,或總八識虛妄分別之力,實非在外,似外境現,准前諸解。即依他起緣所生法,名似我、法二種相也。
論:諸有情類至實我實法。
述曰:諸有情類由無明力,無始時來緣此所變似我、似法,執為實我、實法自體,即依「依他」起「遍計所執」,不說依於「圓成」起計所執,親不得故,如前已說。若安惠初解,以無依無,別依於總。
論:如患夢者至外境相現。
述曰:此意喻上我、法分別,以下論文,此對經部等。若對薩婆多,此喻不成。夢等所見皆真實故,此上總顯道理二性,自下重顯二性有無,如患熱病,損眼根力,所見青色皆以為黃,故覺愛論云:唯識無境界,以無塵妄見,如人目有翳,見毛、月等事,及如夢者顛倒緣力,所夢諸事皆謂真實。如大迦多衍那意願勢力,令婆剌拏王夢見異事,不應見境。彼境便生,即患、夢緣,心似種種外境相現,體實自心。
論:緣此執為實有外境。
述曰:由患、夢力,不了真虛,遂執所見以為實有。此喻喻上諸有情類。以下論文,護法解云:如依他起,愚夫不了此是自心,緣之執為實有外境,外境即是遍計所執。前所變者依他起性,可說非無,若執為實體,性非有,即解二性,一有一無。此對經部,三釋如前。
論:愚夫所計至都無所有。
述曰:依初、二科,自下第二總解三句。下有三文:一、顯我、法皆假所由;二、遮增減執;三、二諦攝。准義可知依第二、三科。自下第二,解其二性皆假所由,遮增減執。此即先敘法體非有。以下之文唯是難陀、護法二說,無安惠解,以無內識所變我、法故。護法、難陀二義准解,謂諸愚夫虛妄所執,實我、實法都無所有,此但情有,理皆無故。若爾,如何前說為假?
論:但隨妄情至說之為假。
述曰:此顯所執但隨妄情而施設彼為我、為法,故說所執,亦名為假,非彼體有可說我、法二種假言。無體隨情,無依於有,二假皆得,准前以釋。此顯世間假我、假法非必有體,方說為假,但隨妄情說為假故。
論:內識所變至實我法性。
述曰:此顯依他我、法名假,先顯其體實非我、法,內識所變,似我、似法,雖體依他緣起是有,而非是彼妄情所執實我、法性。此緣起法,無主宰故,無作用故。若爾,如何諸聖教等說為我、法?
論:然似彼現故說為假。
述曰:此正解假,即顯聖教假我、假法,有體施設,義依於體,二假皆得,由似我、法能執,妄情有主宰用現,說此依他為假我、法。
論:外境隨情至非有如識。
述曰:自下先敘心境有無,方言遮執,遍計所執心外實境,由隨妄情,施設為假,體實都無,非與依他內識相似。
論:內識必依至非無如境。
述曰:由內識體是依他故,必依種子因緣所生,非體是無,如遍計境。彼實我、法猶如龜毛,識依他有,故非彼類,即顯內識是依他有,心外實境體性都無。此中色等相、見二分內識所變,不離識故,總名內識。由此真如是識性故,亦非非有。
論:由此便遮增減二執。
述曰:由此內識體性非無,心外我、法體性非有,便遮外計離心之境實有增執,及遮邪見惡取空者撥識亦無損減空執,即離空、有說唯識教,有心外法,輪迴生死,覺知一心,生死永棄,可謂無上處中道理,此即第二:皆假所由,遮增減執。問:內境是有,外境都無,皆依內識而說為假,彼及內識為世俗有,亦勝義耶?
論:境依內識至亦勝義有。
述曰:此即第三,依諦攝假。謂心外境其體都無,依內妄情假名我、法,唯世俗者執有,勝義者說無。內因緣識相、見分等,假境所依依他性事,其世俗者說為非無,亦勝義者之所說有。此中色等,內識相分因緣所生,從本名識,此約內境如識有義,即下第十三分俱實。或緣過、未、龜毛等法。雖識內變影像,虛疎如瓶、衣等,唯世俗有,非如內識體,少實故,亦勝義有。下第十云:然相分等依識變現,非如識性依他中實,一切相分並非實故,雖有二解,前解為勝。後解不依四勝義說,但殊勝義,名為勝義,此即說有三分之義。若第二師,唯有二分,釋此少別,大意亦同。此第二釋至下當知。
此前初解依人二諦,已下問答依法二諦。
問:此中二諦體別如何?所攝假境如何差別?答:如別章說。言二諦者,道理難思,今於此中略示綱要。世俗諦者,世謂覆障,可毀壞義;俗謂顯現,隨世流義;諦者,理也。或世即俗,是持業釋,勝義三種如第八卷。然則蘊、處、界名勝義者,勝之義故,如涅槃等,唯依士釋。真、俗二諦各有四重,俗諦四者:一、假名無實諦,謂瓶、盆等,但有假名而無實體,從能詮說,故名為諦,或體實無,亦名為諦。二、隨事差別諦,謂蘊、界等。隨彼彼事,立蘊等法。三、證得安立諦。謂苦、集等,由證得理而安立故。四、假名非安立諦。謂二空理依假空門說為真性,由彼真性內證智境,不可言說,名二空如,但假設故。此前三種法可擬宜,其第四諦假名施設。勝義四者:一、體用顯現諦。謂蘊、界等有實體性,過初世俗,故名勝義。隨事差別,說名蘊等,故名顯現。二、因果差別諦。謂苦、集等,知、斷、證、修因果差別,過俗道理,故名勝義。三、依門顯實諦。謂二空理過俗證得,故名勝義。依空能證,以顯於實,故名依門。四、廢詮談旨諦。謂一實如,體妙離言,已名勝義,過俗勝義,復名勝義。俗諦中初都無實體,假名安立,無可勝過,故不名真,但名為俗。第四,勝義不可施設,不可名俗,但名為真,由斯二諦四句料簡。有俗非真,謂最初俗;有真非俗,謂最後真;有亦真亦俗,謂真前三;俗後三諦其第四句翻上應知。前四世俗如《瑜伽論》六十四中,《顯揚》六說,名字雖別,諸論亦有。其四真諦若義、若名非諸論有,唯此論釋,如第九卷。外境隨情唯世俗者,即是假名,無實諦攝,故說「唯」言,決定義故。實我、法名如瓶、盆等,唯初俗攝,體非實諦,以無法故。識境所依亦勝義者,是俗隨事差別諦攝。復是體、用顯現真諦,故論言亦不定義故。真、俗二諦今古所明,各為四重,曾未聞有,可謂理高百代,義光千載者歟!真不自真,待俗故真。即前三真亦說為俗,俗不自俗,待真故俗,即後三俗亦名為真。至理沖玄,彌驗於此,廣此二諦如別章說。
以上略明頌上三句,通護法、難陀二師所釋,然本唯是二分家義,但難陀釋。
自下廣釋如是三句,於中有二:初廣破外執,成此三句;後第二卷有作是難下,略釋外難。重淨此三句,初復有四:第一總問;第二略答;第三別問、別答;第四至第二卷如是外道下,別徵總結。或分為三:初總問答;次別問答;後別徵結。至下當知,不繁預述。
論:云何應知至似外境生。
述曰:即初問也,多護法文。外道、小乘聞說唯識,外道等曰:有作、有受,我體寧無;有礙、有緣,寧無法體。小乘等曰:士夫用有,何為我無?依、緣積聚色等是有,得等成就,行蘊非無。聖說無為,寧撥無法,豈離識時,便無外境,云何知識似外境生?
論:實我、實法不可得故。
述曰:此即第二略答外徵:謂實我、法,現、比二量所不能成,名不可得。至下一一別破應知。法體實無,然立五蘊,我體非實,何法攝耶?法依作用,故可立蘊;我無一常,故不別立。又心變似法,有多差別,隨五蘊攝;心變似我,無多差別,眾同分攝。
自下第三別問別答。於中有二。初問答我。後問答法。我中有二。初問。次答。
論:如何實我不可得耶?
述曰:此即初問。犢子部師及正量部、本經量部等及外道等,咸作問言:大乘所說我、法無者,且置於法,如何實我不可得耶?假我共成,非此所問。自下答中,文勢有五:初敘三類計,正破外道;二、復敘三類計,兼破小乘;三、總破上二差別執我;四、解釋彼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五、假設外徵,釋諸妨難。或分為四:初別敘兩三破;二、總敘諸執破;三、解彼執分別、俱生等;四、假外徵,釋外妨難。或分為三:初破外我;次釋彼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後假設外徵,釋諸妨難。初中有三,如前可解。或分為二:初破計我;次總解執。
論:諸所執我,略有三種。
述曰:此即第一,敘三類計,正破彼執。此中有二:初敘三計;二、別破三。外道雖多計執各異,種類而說莫過三種。
論:一者執我至量同虛空。
述曰:此謂數論、勝論等計,即是僧佉、吠世史迦義,如下廣敘。我有三義:一者常。我體常住,無初後故。從過去來、未來不斷,現在相續;二、周遍。五趣之中,體周遍故,趣趣有身,非定恒居一趣中故;三、量同虛空,遍十方故。
論:隨處造業受苦樂故。
述曰:此成遍因,何以同空,隨處即能造種種業,受苦、樂故。即釋第三,執我同空,遍十方界,欲破作、受,但說造業,「受苦、樂」言,彼常遍義,遂不開顯。又此為二:一、常;二、遍。同空以下釋前遍義。同空是喻,若准破中,此解為勝。數論執我體是受者,三德能作,轉作法已,我受用之,名受苦、樂。勝論執我實句義攝,體能作、受,故名造業受苦、樂等。下破法中一一別敘。
論:二者執我至而量不定。
述曰:立不定宗,我體雖常,大小不定。
論:隨身大小有卷舒故。
述曰:顯不定因,謂身若大,我量便舒,身若小時,我量便卷,如一牛皮日乾水漬,日炙便卷,水濕便舒,此即無慚之類計也,謂尼虔子。今言「昵楗陀弗咀羅」,翻為「離繫子」,苦行修勝,因名為離繫。露形,少羞恥,亦名無慚。本師稱「離繫」,是彼門徒,名之為「子」。
論:三者執我至如一極微。
述曰:此立小宗,顯我量小,至者極義,極小如極微量。
論: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述曰:顯我小因,以我量小如一極微,有自在用,小輕利故,潛轉身中,顯勝自在。所栖隱處,作諸事業,顯我勝用,能為作者。此即獸主、遍出等計。謂有外道名「播輸鉢多」,翻為「獸主」,如一瞿聲,別目於牛,通名於獸。但言「牛主」,未善方言,非但與牛而為主故,如伏犧等。復有外道名「波利呾羅拘迦」,翻為遍出,遍能出離諸俗世間,即是出家外道之類。
今此總敘三計,五師所執之義。餘九十種所計我等,不異三故,即是第一,敘三師計。自下次第一一別徵。
論:初且非理。
述曰:下別破也,文三易解,更不判之。且者,偏舉未盡之義,非破初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既總非已,外人却徵所言非理之所以者,何者是也。下文有二:初破作、受;後難同、異。
論:執我常遍至受苦樂等。
述曰:此破數論:此中第一破初。量云:汝所執我,是宗有法,應不隨身受苦、樂者,是宗之法。此二和合互相差別,不相離性,總名為宗也;一、許常故,二、許遍故,因也;如汝虛空喻也。有二比量,此破僧佉我為受者,文言執我意噵汝執。文言常遍意,亦有許。若不爾者,有法之我,非自極成,常遍之因,亦犯隨一。或若大乘許我是有,即違自宗,若無,即犯自所別過。因中亦有,所依不成,大乘虛空雖無實體,就他宗說,亦得為喻。故無喻中俱不成過,故說汝言。初一執字義通因、喻,許義同故。又於因中應加「故」字,義定順故。又因、喻自許,此則不成,若唯他許,非必是過,他比量故。文中有法在初,法居最後,中間因、喻,隨文可知。性相為文,故無次第,下文體例,或有非次,皆准此知。解因明者,許是事故,應審思准。
論:又常遍故至能造諸業。
述曰:此破衛世,我作者也。此師之我雖亦受者,對彼僧佉但破作者。不爾,前文兼破亦得。若立量云:汝所執我,應無動轉;許常遍故;如虛空等。即有相符極成之失。勝論之我無動轉故,不爾,便與《十句論》違。彼說我實,無動作故,由此應言:汝所執我,應不隨身能造諸業;許常故,許遍故;說喻如前文云:汝我應不隨身能造諸業;無動轉故;如虛空等。此釋即順《十句論》我無動作也。今隨文,便於因之上置其「應」字,下皆准知。此文但有其法,而無同喻及與有法,以同前故,不別出之。其「應」之字於法中置,文准前解。此中總有三比量因。
上來別破二師作受訖,次下雙破作、受同異。
論:又所執我至為同為異。
述曰:此審定也,唯有異計,同是設遮。
論:若言同者至便成大過。
述曰:此破有情共同一我,執諸有情同一我故,若一有情作業之時,餘諸有情亦應作業,即此一我作諸業故,受果解脫,亦准此例。應立量云:且如餘祠授等,於天授作諸業時,亦應作業;我是一故;如天授等。然內真如既非是我,又無繫屬,亦不作受,故無不定返詰過失。受果、解脫二量亦然,總於此中有三比量,別破外道,准義可知。又若一解脫,一切解脫,便成大過。此三若爾,便違世間,亦違教故。
論:若言異者至體應相雜。
述曰:下破有情我體各異,諸有情我既更相遍,體應相雜,由彼計執諸有情我體是實,有各各調然,自相別故。量云:諸有情我與天授我,體應是一;許常、遍故;如天授我。論言相雜,意令相入,成一物故。雖言更遍,意言常遍,不爾更雜,便無同喻。外返難言,且如同處不相離色,許多種色更互相遍,體非相雜,諸根得時,各各異故。其我亦然,雖體相遍,然非相雜,各有屬故,斯有何失?此亦不然,彼執我體是真,是實,有相雜失。然我色等,是虛幻法,又同類業,招非實之法,體相虛疎,設令相雜,亦無過失。一切有情共果亦爾,其山河等同一處故,又今以彼更相遍言,遂令相雜,以成一物,未必須量。
論:又一作業至所作所受。
述曰:復以作業、受果為難。作業、受果者,與一切我處無別故,處謂處所,我之住處。量云:彼祠授等,於天授作業時亦應作;以一切我處無別故;如提婆達多。受果比量亦准此知。不爾,直責,如諸燈光,處無別故,一照一切照;我亦應爾,處無別故,一作一切作,有情共果雖處無別。然非一受即一切受,非一切我處無別故。
又我一受即一切受,處無別故,非共果故。
論:若謂作受至理亦不然。
述曰:此即敘救總非之。彼意救言:如天授我,但屬天授,如眾燈光各有所屬,無有一作一切作失,論總非之,理不然也。
論:業果及身至不應理故。
述曰:敘其非理:一一諸業及果、身三,皆與一一諸我和合。以諸我體相雜糅住,至於作、受唯屬此我,不屬彼我,不應正理。提婆達多作、受,亦應屬他耶!若達多我許此業、果、身與彼我合,故如耶,若達多作、受。
論:一解脫時至一切我合故。
述曰:此又重責,如天授解脫,餘亦應爾,作業、受果并各別身,與諸我合故,所修證法,彼此我合故,不可但說唯屬此我,非彼我故,一人解脫,餘不解脫。量云:且如天授,一解脫時,餘未解脫者,一切應解脫;所修、所證法一切我合故;猶如天授已解脫者,所修者行,所證者理。此破初計。文各有十,三比量。又以業、果、身為因,難解脫宗,亦得為量。
論:中亦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此總非,破離繫子計,彼復徵已。
論:我體常住至而有舒、卷。
述曰:此以常住難非舒、卷。舒、卷者,盈縮不定之義。量云:汝所執我,應無舒、卷;計常住故;如太虛空。
論:既有舒卷至應非常住。
述曰:此以卷、舒,難非常住。量云:汝所執我,應非常住;許卷、舒故;如橐籥風。橐謂囊橐,排袋之類,以內含風,起作用故。籥謂管籥、簫笛之屬,以內有風,起聲等故。此二中風,既隨囊、管,有其大、小、卷、舒之事,而非常住,我亦應然。
論:又我隨身至我體一耶。
述曰:初之二句以隨身故,難可分析;後之二句以可析故,難體非一。初比量云:汝、我應可分析;許卷、舒故;如橐風等。言隨身者,有卷、舒義,今以隨身顯事為難,不說同喻,義准應知。若以隨身為因,影為同喻故。後比量云:汝、我非實一;以可析故;如瓶、盆等。以前難破,令其可析,故得為因。或以隨身為非一因,汝、我非定一,許卷、舒故,如牛等皮。此破第二有五比量。
論:故彼所言如童竪戲。
述曰:結非調之,童者,小也;竪者,奴也。如小奴等戲於沙土,雖甚劬勞,無實可錄。汝等所計實我亦爾。
論:後亦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此破獸主、遍出等計,彼却徵已。
論:我量至小至大身遍動。
述曰:第一量云:汝所執我,於一剎那應不能令大身遍動;以極小故;如極微等。此中難意如何小我,一剎那中,能令色究竟天萬六千由旬大身動轉。
論:若謂雖小至似遍動者。
述曰:敘彼救云,此我不能一剎那頃即遍動身,然次第而動,以迅速故,如旋火輪者。
論:則所執我至非常一故。
述曰:汝所執我,應非常一,有往來故,如火輪等。諸有往來,皆非常一故。此有二量:一、難非常;二、難非一。合有三量破第三計,都合二十一比量,破三類執。此中破三種我,並同《廣百論》第二、第三卷說。
論:又所執我,復有三種。
述曰:即是第二,別敘三計,兼破小乘。於中有二:初敘計;後破斥。
論:一者即蘊。
述曰:此如《瑜伽》等四種計中,此即第一,有計我體,體即是蘊,二十句等。世間異生皆為此計。
論:二者離蘊。
述曰:即體非蘊。前說三計,皆是此攝。
離者異義,體異名離,不爾攝計,便為不盡。《瑜伽》四計,即彼後三。雖住蘊中,或住蘊外,或不住蘊,亦非蘊外,並離蘊計。
論:三者與蘊不即不離。
述曰:筏蹉氏外道名「犢子外道」男聲中呼。歸佛出家,名「犢子部」、「皤雌子部」,女聲中呼,即是一也。上古有仙居山寂處,貪心不已,遂染母牛,因遂生男,流諸苗裔,此後種類皆言「犢子」,即婆羅門之一姓也。《涅槃經》說犢子外道歸佛出家,此後門徒相傳不絕,今時此部是彼苗裔,遠襲為名,名「犢子部」。正量部等亦作此計。然《廣百論》第二、三卷唯有三種;《對法》第一、《瑜伽》第六及六十四、《顯揚》第十並有四種。然今此文列有三種,義寬於《瑜伽》,彼無第三,非即、離計。經部本計我亦非離蘊,偏破犢子,如《俱舍論》第二十九并三十說。然薩婆多等敘外道,計無離蘊者,以二十句等我見等中,唯即蘊故,如《毘婆沙》第八卷。問:為有離蘊計為我耶?彼答言:無。諸所執我一切皆緣五取蘊故,緣蘊外無不生心故。今者大乘說有離蘊計為我者,如《瑜伽》等說,然亦釋經:一切皆緣五取蘊起,至下當知。此據影像相分為論,必須有故;所緣緣體非無法故,非據本質,本質諸蘊或復無故。然今大乘影像而言,緣無心不生;本質而說,緣無心亦起。薩婆多說緣有心生,無即不起。經部師說緣無心得生,不要於有。大乘一念即俱得緣,獨無不生,俱無得起,故三宗別。
論:初即蘊我至非常一故。
述曰:破我體即蘊我,應非我相。量云:我應非常;以即蘊故;猶如蘊性。彼宗所計我體即蘊,然體仍常,故為此破。破一比量亦准此知。
然《瑜伽》等更有別破,此既無文,不能具引。此總緣蘊而起我見,得為破也。
論:又內諸色至有質礙故。
述曰:自下別破二十句中五別計我,且破色我。量云:內諸色處定非實我;有質礙故;如外諸色。根及屬色皆名內色,唯破內色我,非計外我者。以外色無作,受用故。
論:心心所法至待眾緣故。
述曰:自下破餘四蘊。不恒相續,是間斷義。待眾緣者,籍緣起義。量云: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相續故,待眾緣故;喻如燈聲。此既二因,比量亦二。四蘊非色,體類是同,合為量破。並如色蘊,別破亦得。此破於蘊計為實我,說假我者,亦不遮之。前破心所即行蘊少分,行蘊少分中不相應行。既與心所別,故應別破之。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末)
沙門基撰
論:餘行餘色至非覺性故。
述曰:覺者,覺察。心、心所總名,心所法外餘行、外處及無表色,亦非實我;非覺性故;如虛空等。此中但合總為一量,行與色等各別為量,理亦不遮。因明之法遮他為論,言非覺性,不是翻顯心、心所性是覺性故,許為實我。此兼遮計,非必有執。合七比量破初計也。
論:中離蘊我至無作受故。
述曰:破僧佉等計也。量云:所計之我,應無作、受;蘊不攝故;如虛空等。文中但有宗及同喻,因如所標,故略不敘。
文以一量破中計也。今助破云:所計之我,應非實我;蘊不攝故;如虛空等。此下准作一一應思。
論:後俱非我至非實我故。
述曰:破犢子等也。彼宗計我與所依蘊,不即不離,然別有體,非常無常。
如《俱舍論》二十九卷敘難「依」義。今解:「依」者依止,蘊上施設,不即、離故。恐繁不述。量云:汝所執我,應非實我;因云:許依蘊立,非即、離蘊故;如瓶、盆等。此中法言應非實我,簡別真如。真如依蘊,亦不即離,然非實我,故無不定。因中言「許」,無隨一過;宗等次第,准義釋文。彼計瓶等,依於四塵蘊等而立,然與四塵不即不離,故以為喻。
論:又既不可說至是我非我。
述曰:彼立五法藏,三世、無為及不可說。彼計此我非常、無常,不可說是有為、無為也。今者論主直以我、非我而為例也,應立量云:汝所執我,應不可說是我;許不可說是有為、無為故;如龜毛等。以二比量破第三計。若破俱句,他宗亦說我非俱句,不可說是我、非我故,犯相符過,又無同喻。今破是我,兼說非我,應定說是蘊,不應說非蘊。又量云:汝所執我,於我、非我聚義,亦應不可說;許不可說故;如有為、無為義。今者文意不令隨入我、非我俱句,故無過失。
論: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述曰:此總結也,合十比量破此三計。
論:又諸所執至為無思慮。
述曰:自下第三,總破上二差別執我。於中有四:初有思慮、無思慮破;二、有作用、無作用破;三、我見境、非我見境破;四、我、非我見境,我見不緣破。今總問前所執諸我故,言「諸」也。有思慮者,意。問僧佉,彼說神我,體是思故;無思慮者,問吠世等。然僧佉計神我體性常住,除自性外,二十三諦體性雖常,仍有轉變、無常之相。今難彼我,亦應同彼二十三諦,體、性俱應轉變、無常。
論:若有思慮至有思慮故。
述曰:汝我體應是轉變、無常;作用或有不起時故;如許大等。若不約用難,令體亦轉變,即無同喻;彼不許有滅無常故。若直難用,彼思慮用,有時不起故,犯相符過。雖自性體常,用是無常,無不定失;非共許故。又以體例,用亦應無常,相即亦得。
論:若無思慮至亦不受果。
述曰:即破吠世等,文易可知。量云:汝等實我,應不能作業,亦不能受果;許無思慮故;猶如虛空。作業、受果二比量也。即除僧佉,餘計神我,皆同此破。
論: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述曰:雙結二也。
論:又諸所執至為無作用。
述曰:更重第二,雙破前說,此即問定也。
論:若有作用至應是無常。
述曰:諸師作、受計各不同。作用而言,作受、作用並計是有、有用。量云:我應無常;有作用故;如手、足等。若對數論,轉變如手等;若對吠世等,滅壞如足等。文勢雖合,義意不同。虛空、真如此無作用,故無不定。
論:若無作用至二俱不成。
述曰:無有一我無作、受用。若數論師無作者,用亦名無用。若動轉作用、勢用作用,勝、數俱無;《十句》說故;離繫子等,我有動轉。故是前門,餘是後門。又諸所計得解脫時,我並無用。無用量云:所執之我,應非實我;無作用故;如兔角等。虛空亦得無作用故,文言非實我,不言非實有,故彼真如非不定失。若爾,寧言常樂我淨?此非定實我,性離言故。言我者,是假說也。此無用計,諸執並非。無有一師計我無用,然破無動作、勢用之用,故得為難。或綺互破作、受之用,謂應量云:僧佉等我,應非實我;無唯作者用故;如虛空等。吠世等我,應非實我;無唯受者用故;如兔角等。此中遮無唯受者用,非許唯有受者用性便為實我。不爾,本識及僧佉我應是實我,但言兔角無唯受者用,不言兔角有作、受用,故此非失,以因明者遮詮門故。文結易知,故不別釋。
論:又諸所執至所緣境不。
述曰:此即第三,亦總徵前內、外道也。
論:若非我見至知實有我。
述曰:破本計「非我見所緣」。量云:汝所執我,應非是我;許非我見之所緣故;如色、聲等。又此量意云:汝能緣我心、心所法,應不知我;非我見故;如緣餘心。文雖無救,以理為之。如緣真如心、心所法,雖不定作真如之解,得成緣如。緣我之心亦同於彼,雖不作我解,何妨得緣我。緣如之心雖不作「如」解,真如仍名「如」。心緣我見,雖不作「我」解,其我應名我見緣。故為此解,助破彼失。
論:若是我見至如實知故。
述曰:破彼我是我見所緣。量云:緣我、我見,應非倒見;如實知故,順所緣故;如緣色等心。外道小乘執有我者,所信之教皆許我見,雖順所緣,是顛倒體,斷之成聖。無我之心雖不稱境,違於染故,名非顛倒。如緣真心作有如解,即是法執;若作無解,雖不稱如,仍因成聖。
論:若爾如何至稱讚無我。
述曰:言至教者,至實教也,如《二十抄》。汝若言爾,亦有我見非顛倒者,何故汝教中我見染故,斷之成聖;要無我見,能得涅槃?故毀我見,讚無我也!此就他宗相違為難。
論:言無我見至沈淪生死。
述曰:汝宗自言:起我見者,沈淪生死,以是染故;起無我見,能證涅槃,以是淨故。今就彼宗,故得成難。
論:豈有邪見至沈淪生死。
述曰:此總結難:無我見是邪,能證涅槃,不順所緣故;我見是正,翻沈生死,能順境故。《廣百論》中亦作此難。
論:又諸我見至如緣餘心。
述曰:此下第四,總破前師,不須別說染、淨之惠。但汝所說緣我之見,今皆破之,無相符過。應為量云:汝緣我之見,不緣於實我,宗也;有所緣故,因也;如緣我外色等之心,喻也。文有次第,如是應知。然就彼計,皆有我見,不緣我生,如僧佉說:吠世史迦作者我見,不緣實我生,是橫計故。餘計相望,准知亦爾。故今此宗應有分別汝等,各別言非,橫計緣我之見,方成有法。今大乘意,欲顯但是緣我之見,皆不緣於實我生故,不須分別。此破能緣不緣我起。
次破所緣定非實我。
論:我見所緣至如所餘法。
述曰:此中量云:我見所緣,定非實我,宗也;是所緣故,因也;猶如所餘色等諸法,喻也。宗中如前,亦應分別,彼等各計有我見,境非實我故。
論:是故我見至種種計度。
述曰:此曲結也,如《瑜伽》、《顯揚》十六。《大論》皆緣影像自心相分為所緣緣,無有一我是相分者故,是但緣識所變蘊,蘊各別故,故言諸蘊。即計此蘊種種計度,故與小乘所說有異。
論:然諸我執略有二種。
述曰:破我之中,自下第四,解釋彼執分別、俱生。若作三科,此即第二也。
於中有二:初別解二執;第二、如是所說一切我執下,總解二執。初中有三:第一,標執舉數;二、列執名;三、別解釋。此即初也。總舉有其二種,此中諸門,如別章說,謂迷諦總別諸識有、無,伏、斷位次,九品所攝。伏與不伏人、法二執,斷位麁細,分別、俱生二十句等。一一分別,如下當知。雖一有情無二十句等,然說法界,亦得有之。言「我執」者,顯非唯見心、心所法,皆名執故。
論: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述曰:此列差別:與身俱起,名曰「俱生」;後橫計生,名「分別起」。下別釋之。
論:俱生我執至故名俱生。
述曰:自下別釋,先釋俱生,後釋分別。初中有三:初釋俱生義;二顯其差別;三明斷位。唯藉內種起,與分別緣別。恒身俱者,解其「俱」義;而言「轉」者,解其生義。餘文易知。
論:此復二種至執為實我。
述曰:上總釋俱生,下別解差別。常相續者,顯恒起義。在第七者,顯執所依、緣;第八者,顯所緣境;起自心相者,顯緣第八,不親著也;執為實我者,不稱境知,故執生也。未得無漏,第七識中我執恒起,名常相續,緣恒具故,非如第六意識中執。何故相續唯在第七?略有二義:一、緣少故,謂眼、耳、鼻等,意、八、七識,或九、八、七、五、四、三,緣少故。若加等無間及俱有增上,即更增之,所藉緣少故。第七恒續我執非餘,如第七卷緣多少說。二、由行相深及相續故。第八續而不深,第六深而不續,五識不深不續,第七具有,故唯第七非餘。此第七識本質,即以第八為境,由似一常,似實我相,故緣第八,七我恒行,影像相中亦無實我,唯似第八,是第七識自心之相。若從見說,名染無記;若從本說名,淨無記。以許染、淨故,雜種所生。
執此自心所變之相以為常一,不稱境故,名為執也;不稱本質,名為執者。五識亦應名為有執。
此約影像,依他為相。若約所執,當情顯現,亦名為相。緣第八者,即是本質。下准此知,相亦有二。
論:二有間斷至執為實我。
述曰:在第六識,顯執所在。第六行相深遠,亦復間斷;第七深而不斷;五識斷而不深;第八不深、不斷。故此我執,唯六識中五取蘊者,彰此俱生我見之境,不緣無漏。薩婆多中一切煩惱皆名為「取」,蘊從取生,或能生取,故名「取蘊」。今者大乘如《對法》說:欲貪名「取」,唯貪為體,染希五蘊,蘊能生取,蘊從取生,蘊立取名。緣蘊總、別,顯執行相。總緣五蘊為我,名「總」;別緣五蘊為我,名「別」,非二十句等別我見也,二十句見唯分別故。第七識中唯緣別識蘊,行相常定,我見一類,不可論其此總、此別,故與此殊。第七唯託第八為相,舉其本質,言起自心相。此中所言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者,是第六本質,起自心相者,是影像相,顯緣不著,妄生我解。又第六本質非定一法故,不別言,其實亦有,非無本質,是俱生故。故此所言五取蘊等,皆起影像。
論:此二我執至方能除滅。
述曰:第三文也,顯執細微斷之所在。無始串習,體相微隱,故《十地》云:遠隨現行故,不作意緣故,是俱生義,故名為細。一、非世道伏;二、非初道斷,「初道斷」者,即見道斷;三、非地未滿,修道能斷,要第九勝道方斷,故言難斷。初簡修道不相應惑;第二簡見道一切;第三顯自行相細,勝道方除,故唯修斷。一、識分別:第六數斷,非第七。二、乘分別:第六識者,二乘數斷,非菩薩於六識中。三、習分別:若菩薩,數斷習,非種子;若二乘,種數斷,非習;不數斷者,道數數修;若數斷者,斷道俱數。於二乘中漸次行者,故唯修斷;若頓悟者,亦通見斷,先世間道伴已伏故。菩薩不然,不障地故,無超越故,然初、二果不能斷之,有覆無記第九品故。斷有二種:一、斷種;二、伏滅。今論斷種:第六識中二乘入聖道暫伏滅,要離自地,欲盡方斷,於金剛心方究竟盡。菩薩初地暫能伏滅,四地永不行,金剛心位方究竟盡。第七識中,二乘入無漏心,方暫伏滅,金剛心方斷盡。菩薩七地已前,入無漏心能伏,八地以上方永不行,金剛心方斷頓盡。故言數數修道,方能除斷。又總而論六、七。道數數修。斷有數數、不數數義。二乘斷彼第六識執種子,非習能數數斷。菩薩數數斷其麁重,名數數斷,其種子等道數數修,非斷數數,以十地中皆不斷故。第七識執要金剛心方能頓斷,三乘修道道數數修,方能除滅,非數數斷。此中二執行微名細,何故三心初斷名細?若言品類麁、細,初斷為麁,難易麁、細,先斷名細。此中言品類,修道下品名細,三心約難易故。初斷名細,亦不相違。以界第九品斷,名細,品類細故。有難斷,不名細,即三心中第二、三品;有名細,非難斷,即三心中初、中品等;有名細,亦難斷,如九品中下下品等。此中所說二我執故。三心約難、易以分麁、細,九品約行相以分麁、細,理不相違。此顯所斷,以作二解,又能治、所治,以分麁細。九品中從所治行相,名細,三品中從能治行相,名細,亦不相違。唯言生空斷者,一、通三乘;二、以行相而說。其實菩薩亦法空,斷勝生空者,簡異有漏及遊觀生空心,斷彼不能故。此說無間,非解脫道。
論:分別我執至故名分別。
述曰:此釋分別,文亦有三:內緣必藉,兼藉外緣,故於外緣說於「亦」字,非與身俱以來,顯異俱生。「要待」以下,顯分別義。言「分別」者,謂邪教分別及邪思分別,一「分別」言,通二處也。自下別解分別之執,餘文可知。
論: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述曰:顯執所在,間斷麁猛,故有此執。餘識淺細及相續故,不能橫計起邪分別。邪分別者,必有間斷及麁猛故。以第八識淺而不間;五,間而又淺;七,二俱無;故唯在六。
論:此亦二種至執為實我。
述曰:第一即是即蘊計我,二十句等,自心相等,如前二解。
論:二緣邪教至執為實我。
述曰:離蘊計我,餘義如前。心所變相,眾同分攝,隨其所應,依何法變。或以名教而為本質,起自心相,二重如前,不說二境總、別之相,如《樞要》說。
論:此二我執至即能除滅。
述曰:顯執相麁,斷之所在,違見道故,道生便滅,相見道中不斷之故,故論言「初」。又真見中有無間、解脫,無間道斷,異解脫,名「初」。此依種子。又解脫道能斷麁重,亦名為「初」。此約一心。若三心者,准法執說。雖有三品斷,望俱生者,總名為「麁」,行相猛,名為「麁」,初聖道除,名為「易斷」。此依二乘及行相,說言生空斷。菩薩亦通,以法空斷。
論:如是所說至或有或無。
述曰:此下第二,總釋二執,合說本質之有、無也。於中有二:初解所依有、無;後然諸蘊相下。解蘊我有、無,合有三解:一、七、六有無;二、修、見有無;三、即、離有無。隨義應說,從麁至細,展轉推故。即是他人及於己身,以為本質,並是此攝。能緣緣不著,皆名心外故。第七計我,心外唯有;第六計我,心外之蘊,或是於無,如吠世等。我無所依蘊故,說為無,俱生定有,分別或無。即蘊計我,本質是有;離蘊計我,本質是無。
論:自心內蘊一切皆有。
述曰:親所緣也,不問即、離計為我者,影像必有故,無少法能取少法,唯有自心還取自心,故皆緣蘊。此上總辨我所依也。
論:是故我執至妄執為我。
述曰:結成前義,影像相分必是蘊故,緣此為我,義顯大乘親緣,於無心不生也,成所緣緣,必有法故。
論:然諸蘊相至決定非有。
述曰:自下第二解內心相對我有、無。內相依他緣生,故有;外境橫計故,定是無。
論:故契經至說五取蘊起。
述曰:恐義無由故,引經證內心相有。言沙門者,息惡之義;婆羅門者,淨行種也。四姓之中一姓等餘三姓,或等所餘若天若魔若梵等也。此等總是能起計人所有我見,是能執惠五取蘊起所計境也。餘文易解。
論:實我若無至恩怨等事。
述曰:自下第五假設外徵,釋諸妨難。若三段科,第三文也。此中難云:若無實我,誰能記憶曾所更事,亦能了知一切境界,誦持經書,溫習文史,恩濟於彼,怨害於此,貪愛是財,嗔怒个物,種種事業?犢子部我亦能記憶,與外合問。應立量云:一切有情,應無憶識等事;以無我故;如太虛空。下辨外救,有三問答:初文有五,文相可知。答中論主初皆却質。
論:所執實我至是事非有。
述曰:且如冥性未變為大等時,我未受用境,後大等生我,方受用。前無是事,無受境用;後有是事,有受境用。若是常者,破之!量云:汝之實我,後起受用時亦應不起用;以前與後,體無別故;猶如前時,即難我體有變易也。
論:前應如後至體無別故。
述曰:此中敘計,准前可知。量云:汝之實我,前無受用事時,應有受用事;即後體故;如後位時。以後與前,體無別故者,通前及後,二難之因。次外人救。
論:若謂我用至理亦不然。
述曰:此牒計非,次顯非理。
論:用不離體至應非常故。
述曰:此中二難,體用相例。量云:用應常有;許不離體故;如體。體應非常有;許不離用故;如用。外人計體不離於用故,為此因。
論:然諸有情至非於我宗。
述曰:由第八識與一切法更互為緣,宿熏習力,有憶識等事,故無失也。更互為因等,能所攝藏也。義顯前作已熏種本識中,後從本識生諸識等,起憶念等。下廣當辨。
論:若無實我至誰受果耶。
述曰:此第二段,文有其三,敘外人難。若無實我,無實作、受。既無作、受,法體應空。應立量云:一切有情應無作、受;以無我故;如龜毛等。次論主質。
論:所執實我至應是無常。
述曰:此有二量:我既常有,誰能作、受?言變易者,是體改轉,無常之義。量云:汝我應不能作業、受果;許無變易故,許體常故;如虛空等。諸執我常,皆無變易。今設遮計,亦得;若用轉變,令體無常,亦得。若用有變易,汝所執我,應體無常;許用變易故;如色聲等。若破僧佉,令體亦轉變,或隨卷舒,名為變易,故應無常。或是設遮。
論:然諸有情至於理無違。
述曰:此敘正義,文易可知。心、心所法因緣力等者,謂由七識熏習種子因緣力故,阿賴耶識生於諸趣,相續無斷。六識造業,此并第八,亦能受果,於理無違。又心、心所即第八識,自許種子因緣力故,其現行識相續無斷。即此六識有時造業,并與第八,亦能受果,於理無違。又八識等心、心所法各自種子因緣力故,諸趣五蘊相續無斷,即此假者。六識作業,六、八受果,於理無違,除第七識。
外人又難:
論:我若實無至求趣涅槃。
述曰:第三段,文有其四。外人難:若有我者,可有厭捨?我既實無,誰生、生死及得涅槃?既無此事,便為大失,無厭捨故。此中二問,應立量云:一切有情應無生死,亦不求涅槃;以無我故;如虛空等。
論:所執實我至常為自害。
述曰:論主質云:我性既常,何能生死?量云:汝我不能輪迴生死;計無生滅故;如虛空等。既非苦惱,應不能厭苦,樂求涅槃;以是常故;如空無為。既執我常,復沈生死,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為自害。總結彼非。
論:然有情類至求趣涅槃。
述曰:敘正義也。然有似我,唯蘊所攝,和合假者,身心相續,諸生不斷。起煩惱已,復生諸趣,深厭此苦,便求涅槃,故無實我。
論:由此故知至妄執為我。
述曰:總結前非,述正義也,其文易解。就破外計,文總有四。其第三段別問答中,上來第一已破我訖,自下第二次破執法。於中有二:初破計;後解執。或有三:初總問答;次廣別破;後解法執。或分為四:第一,總問答;第二,別問答破;第三,合破小乘、外道;第四,解彼二執。或分為五:初外道、小乘略共為問,徵法非有;第二略答法體是無;第三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無;第五,解彼法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
論:如何識外至不可得耶。
述曰:此即第一外道、小乘略共為問,徵法非有。前所計我,識內、識外皆體是無,但應總問:云何實我不可得耶?今者彼法,識內可有,有似法故,但識外無,為簡他宗計識外有故。今問曰: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
論:外道餘乘至理非有故。
述曰:此即第二,略答彼問:法體無也。亦答識外,不答識中。
論:外道所執,云何非有?
述曰:為五段中,自下第三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於中有二:初是外道別問、別破;第二小乘別問、別破。就初外道別問、破中,初問,次破。此即問也。
論:且數論者至二十三法。
述曰:自下破也。於中有二,初別破:一、十三種大,外道計;第二,總束九十五種為四句破。於初別破十三計中,合為六破,至下當知。此即第一破數論也。文勢有三:初敘計;次破執;後結非。其間子細至文方科。謂有外道名「劫比羅」,古云「迦毘羅」,訛也!此云「黃赤」,鬢髮面色並黃赤故,今西方貴波羅門種,皆黃赤色也,時世號為「黃赤色仙人」。其後弟子之中上首,如十八部中部主者,名「伐里沙」,此翻為「雨」,雨時生故,即以為名。其雨徒黨名「雨眾外道」,梵云「僧佉」,此翻為「數」,即智惠數。數度諸法根本,立名從數起論,名為「數論」。論能生數,亦名「數論」。其造數論及學數論,名「數論者」。此師所造《金七十論》,謂有外道入金耳國,以鐵鍱腹,頂戴火盆,擊王論鼓,求僧論議。因諍世界初有後無,謗僧不如外道,遂造七十行頌,申數論宗。王意朋彼,以金賜之,外道欲彰己,令譽,遂以所造,名《金七十論》。彼論長行,天親菩薩之所造也。下第四卷更當廣述。依《金七十論》立二十五諦,總略為三,次中為四,廣為二十五。彼論云略為三者,謂變易、自性、我知。變易者,謂中間二十三諦,自性所作,名為變易。自性者,冥性也。今名自性,古名冥性,今亦名勝性。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為自性。若生大等,便名勝性,用增勝故。我知者,神我也。中為四者:一、本而非變易。謂即自性能生大等,故名為本,不從他生,故非變易。二、變易而非本。一說謂十六諦,即十一根及五大,總十六諦。又說但十一根,唯從他生,名為變易。不能生他,是故非本。三、亦本亦變易。一說謂七諦,即大、我慢及五唯量。又說并五大,合十二法。謂從他生,復生他故。四、非本非變易,謂神我、諦。廣為二十五諦者:一、自性;二、大;三、我慢;四、五唯;五、五大;六、五知根;七、五作業根;八、心平等根;九、我知者。於此九位開為二十五諦。問:自性云何能與諸法為生因也?答:三德合故,能生諸諦。三德者,梵云「薩埵」,此云「有情」,亦言「勇健」,今取「勇」義;梵云「剌闍」,此名為「微」,牛毛、塵等皆名剌闍,亦名「塵坌」,今取「塵」義;梵云「答摩」,此名為「闇」,鈍闇之「闇」。三德應名「勇」、「塵」、「闇」也。若傍義翻,舊名「染」、「麁」、「黑」,今云「黃」、「赤」、「黑」;舊名「喜」、「憂」、「闇」,今名「貪」、「嗔」、「癡」;舊名「樂」、「苦」、「癡」,今言「樂」、「苦」、「捨」。外人問曰:此我知者,作、受者耶?答:是受者,三德作故。問:既非作者,用我何為?答曰:為領義故,義之言境,證於境也。我是知者,餘不能知。又從冥性既轉變已,我受用故。次第生者,自性本有,無為常住,唯能生他,非從他生。由我起思受用境界,從自性先生大,大者增長之義,自性相增,故名為大,或名覺,亦名想,名遍滿,名智,名惠。從大生我執。我執者,自性起用,觀察於我,知我須境,故名我執,初亦名轉異,亦名脂膩。有說我慢生五大、五唯十法。五大者,謂地、水、火、風、空。別有一物,名之為空,非空無為、空界色等。五唯者,謂聲、觸、色、味、香。有說慢但生五唯,五唯生五大,五大生十一根。為我受用,先作五唯。量者,定義,唯定用此成大、根等。若約此說,色成於火大,火大成眼根,眼不見火而見於色;聲成於空,空成於耳,耳不聞空而聞於聲;香成於地,地成於鼻,鼻不聞地而聞於香;味成於水,水成於舌,舌不得水而甞於味;觸成於風,風成於身,身不得風而得於觸。此中所說,約別成義。有說五唯總成五大,五大總成五根者也。五作業根、心平等根,亦皆總成,為用五唯須十一根,十一根不能自有,藉五大成。佛法所造是彼能造,故十一法變易,非本。順此後解,即今西方猶有二諍。次生十一根,初生五知根。五知根者,謂眼、耳、鼻、舌、皮,次生五作業根。五作業根者:一、語具;二、手;三、足;四、小便處;五、大便處。此中語具,謂語所須口、舌等是;此中手、足,即分皮根少分為之。前取總皮,今取支故。又此男、女大遺根等有別作用,故別立也。次生心根,《金七十論》分別為體。有說此是肉心為體,神我以思為體,故因明說執我是思,三德是生死因,由所轉變擾亂我故,不得解脫。知二十三諦轉變無常,生厭修道,自性隱跡,不生諸諦,我便解脫。今破彼法,顯三德體非是能成,二十三諦非是所成。不破彼我,前已破故。故言:三德所成二十三法。
論:然大等法至現量所得。
述曰:二十三諦由薩埵等三事和合以成自體,皆是實有,無滅壞法,但是轉變,稱為無常。初從自性轉變而生,後變壞時,還歸自性。但是隱、顯,非後無體,滅名無常。體皆自性,更無別體,是實非假。此等皆是現量所得,我所受用。此顯二義:一、實;二、現量得。
論:彼執非理。
述曰:自下破也。破中有三:初總非;次返問;後別破。此總非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此返問也。
論:大等諸法至應假非實。
述曰:自下別破。破中有三:初總破所成二十三諦;第二,薩埵等三下,別破本事三法能成;第三又三,是別下合破能、所成二十四諦。初破有三,此即初也。「大等」者,等中間二十二法第一,量云:大等諸法,應假非實;因云:許多事成故;喻云:如軍林等。然彼宗中許軍林等是假非實,以多法成不同瓶等。瓶等雖亦多法所成,能成多法,皆不相離,如大等諦,故皆實有。軍林相離,多法而成,故假非實。然體非是滅壞無常,分析之時,還歸自性。即是彼許世間有假,故得為喻。
然彼所計大等諸法,一一皆依三德所成,三事和合,能成大等。此言「所成」,不言「所生」,不違彼宗。然餘處中假說言「生」者,成生之「生」,非生起「生」,此生起、生後,有滅故。故大等因言多事成,若言三德所成為因,無同喻過。今但總言多事成故,因無過也。
若爾,五唯自宗亦說為多事成,豈不違宗。若據三假等說,相續假中所收,故無違教,亦非多事所共成故,以皆生故。
又彼宗計大等諸法多事所成,是現量得,以得色等時,亦得於大等。軍等多事成,然非現量得。
論:如何可說現量得耶?
述曰:難非現量得大等法第二,量云:汝之大等,亦非現量所得;多事成故,或是假故;如軍林等。前已破假,故得為因。若爾,即有一分違自宗失,此許五大中四大并五唯量,皆多事成,現量所得。此亦不然!彼執是常,宗言汝執,故無過失。
又文中少應改,前宗云大等非實有境之現量所得,即簡自宗四大、五唯非實有境,現量所得。彼宗軍林等亦非實有境,現量所得故,故得為喻。
彼宗現量,即五知根、心平等根,然非彼宗軍林等物是實有境,現量所得故。今但遮實有現量之所得故,真如離言,故無有失。
論:又大等法至非三合成。
述曰:第三,總破二十三諦。量云:大等二十三諦應非三事合成;許實有故;如本自性。此中論文,宗有前後,因不簡略,准前應知,文言略故。上來三量總破所成二十三諦,此下第二,總破本事能成自性。
論:薩埵等三至亦三合成。
述曰:於中文有其八,量有其十。此中量云:薩埵等三,應三合成;許即大等故;猶如大等。彼宗大等,即是薩埵等三;薩埵等三,即是大等。薩埵等三是本法故,不從他成,大等不爾。故以三德例從大等多法而成。自下第二。
論:轉變非常為例亦爾。
述曰:又破自性。由此三事,即大等故,應如大等轉變非常。故立量云:薩埵等三法,應轉變無常;即大等故;如大等法。恐有能別不極成過及無同喻過,故以轉變之言簡也。
論:又三本事至能體一故。
述曰:自下第三,以體例功能。量云:薩埵等三事體,應各有多;即是功能故;如彼功能。功能多者,一一上有多功能故,即生大等諸功能也。體唯各一,例能亦多,以能為量亦爾。就彼所執,故以為喻。
論:三體既遍至體無別故。
述曰:自下第四、第五,以體一分,例餘一分。量云:薩埵等三,一分轉變成法之時,餘之一分亦應轉變;此體即是彼薩埵等,體無別故。或云:許體遍一切故,如一分轉變者。此二比量,一、體無別因;二、遍一切因。若許一分變,餘一分亦變,即此三事無不變時,便違宗失。彼計此處變為山水,彼處即不變,自性之體仍遍一切故。
自下第六,彼計三種體、相各別,仍說和合,共成一相,以彼三體,例成一相。
論:許此三事至共成一相。
述曰:此中遮總合成一相,彼宗自許三體相別故。立量云:三事和合所成之相,亦應有三;許即三體故;如體。
論:不應合時至體無別故。
述曰:第七,比量也。汝言此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之時,應不能成一;三體各別故,或前與後,體無別故;如不合時,相實有三,變合成一。彼計三事有不和合,即是未成大等法時,故得為喻。
返為量云:汝之三事未成大等時,應亦能成大等;前與後體無差別故;如後成時。第八,彼言三體有異,其相是一,即救前難,故為此計。
論:若謂三事至體相是一。
述曰:此違自宗,體即相故,以體與相同、異。量云:汝本三事,體應無別;說體與相無差別故;如所成相。或相應三別;與體無別故;如三本體。以許相一,而事有三,故違自宗。自宗三體即是相故,不應三、一,由違自宗,故為一難。
自下第九、第十量云。
論:體應如相至三合成一。
述曰:此乃體用更互相即難。量有二:文有兩宗;因云體即相故,相即體故;更互為喻。其理可知。第三,合難二十四諦,唯除我體,前已破故。於中文有其五,第一難其總、別。
論:又三是別至應非一三。
述曰:又三是別,各別體故;大等是總,是一法故,非謂三成其大,遂異。此即乘前一相為難。三事和合,成一大等,大等名總,雖總、別不同,而性定是一;如金轉為環,非離環外別有金故。以本三事,從大等難。量云:汝許別三事,應是一非三;因云:性即總故;如總大等。以總大等從三難云:大等總法,應是三非一;因云:體即別三故;如三別性。此中論文更互相非,謂總非一,別非是三。彼若轉計言:誰言所成大等諸法各是一耶?三合成故,非是一相。其中諸相,實各各別,合故似一。
論:此三變時至是一色等。
述曰:第二,破轉計非成一相。「此三變時」者,謂三事轉變成大等時,「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意說三體各變一相,即大等法體亦有三,非一相故。此上牒計,下正申難。「應如未變」三事本體,即應見三,如何見一?量云:三事和合所成之相,應見三別;許有三故;如見三相體未變時。又若不和合但成一相,相中有三者,何故現見是一色等?世間現見色唯是一,而言但由三法成,故色等三別者,即違現量及世間過。量云:色等諸法,應各見三;體有三故;如汝三事。此難三體成三相義。次下更難成一相義:前第一翻難相應三,或應非一。雖似同此難,此難若成一相,失本三相及與本體,故與前失體、性各別。
論:若三和合至體亦應隨失。
述曰:此第三,破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一相即大等。量云:汝根本三相共成一相時,根本三相應無三相;即一相故;猶如一相。相既失本,體亦應然,相體一故。量云:成相之時,根本三體應無有三;以相即體故;如所成相。
論:不可說三至如何見一。
述曰:此第四文,由彼復計根本三事各有二相:一、總;二、別。
成相之時,所成大等,但見總一;根本三事,即見三別。今破於此。第一量云:大等總法,應非是總;即三體故;如三別相。以別從總為難,亦爾。又徵:三事所有總相若不是一,亦應見三;相即體故;如三事體。體應見一;即總相故;猶如總相。三事總相若有三種,不應見一;有三種故;如本三事。三事別相,不應見三;即三相故;如大等相。
自下第五,彼復計言:三事之上各有三相,謂初薩埵有一自相,及剌闍、答摩二事之相。餘之二法展轉相望,各有三相。相雜共成大等諸法,九相難了,遂見一相。其實於中各有三相,相雜而住。
論:若謂三體至故見一者。
述曰:此牒彼執。
論:既有三相,寧見為一?
述曰:下有五難:第一,既云各有三相,還應見三,如何見一?大等法中應見三相;相即體故;猶如三體。大等諸相或應見九;即本相故;如三體上所有九相。各三相故,不應見一;如前見色。此中一一更互為量,准為之也。
論:復如何知三事有異?
述曰:第二,比量。又此三中各有三相,共成大等。如何知三事各有異也?三事比量各有一種,且為一量云:汝薩埵、剌闍二法,應非薩埵、剌闍;具三相故;如答摩。或應此二即是答摩;有三相故;如答摩。既爾,如何知三事別?
論:若彼一一至待三和合。
述曰:自下第三,更難三德,一一應然。謂此三事,一應能成諸法大等,何假須三;具三相故;如三事合。量云:薩埵一法,應成大等;具三相故;如答摩等合時。若言緣闕一不成者,何所闕少而待三耶?若言要由三,三相合能成大等,故一本事不能成大等。
論: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故。
述曰:此下第四,量云:又彼一一應有三體;體即相故;猶如本相。一一為量,或總為量。自下第五,總難大等,應無差別。
論:又大等法至應無差別。
述曰:量云:除大諦外,餘慢等法應與大無別;三合成故;如大。以大望慢等無別,既爾,以慢望大等無別亦然。二十三法展轉合有二十三量,汝若說言皆無別者。
論:是則因果至皆不得成。
述曰:總結違宗,是則大為因,慢為果;五唯量、五大、十一根無差別故;皆不成也。
論:若爾一根至一切根所得。
述曰:此顯無別不成所由,違現量過,即無差別,一根應得一切境,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無差別故;以互為喻,宗亦復爾。此有二量,且以一根望,非所得一切境界,應亦得之;以體無別故;如自所對境。境望於根,亦有是責。然《佛性論》亦有此難。
論:世間現見至便為大失。
述曰:前違現量,此違世間。
論:故彼所執至計度為有。
述曰:總結彼非,如文可解。第三文也。此中數論及與勝論各有十八部異執競興,如《別抄》記。自下第二,破勝論義:成劫之末,人壽無量,外道出世,名「嗢露迦」,此云「鵂鶹」,晝避色、聲,匿跡山藪,夜絕視聽,方行乞食。時人謂似鵂鶹,因以名也,謂即獯猴之異名焉。舊云「優婁佉」,訛也。或名「羯拏僕」,「羯拏」云米濟,「僕」翻為食。先為夜遊,驚他稚婦,遂收場碾糠粃之中米濟食之,故以名也。時人號曰「食米濟仙人」。舊云「蹇尼陀」,訛也。亦云「吠世史迦」,此翻為「勝」,造《六句論》,諸論罕匹,故云「勝」也。或勝人所造,故名「勝論」。舊云「衛世師」,或云「鞞世師」,皆訛略也。勝論之師造《勝論》者,名「勝論師」。多年修道,遂獲五通,謂證菩提,便欣入滅。但嗟所悟,未有傳人。愍世有情癡無惠目,乃觀七德,授法令傳。一、生中國;二、父母俱是婆羅門姓;三、有般涅槃性;四、身相具足;五、聰明辨捷;六、性行柔和;七、有大悲心。經無量時無具七者。後住多劫,婆羅痆斯國有婆羅門,名「摩納縛迦」,此云「儒童」。其儒童子名「般遮尸棄」,此言「五頂」。頂髮五旋,頭有五角。
其人七德雖具,根熟稍遲。既染妻孥卒難化導,經無量歲,伺其根熟。後三千歲因入戲薗,與其妻室競花相忿,鵂鶹因此乘通化之。五頂不從,仙人且返。又三千歲,化又不得。更三千年,兩競尤甚。相厭既切,仰念空仙。仙人應時,神力化引,騰虛迎往所住山中,徐說所悟六句義法:一、實;二、德;三、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此依《百論》及此本,破唯有六句義法。後其苗裔名為「惠月」,立十句義。於中略以三門分別:一、列總、別名;二、出體性;三、諸門辨釋。列總名者:一、實;二、德;三、業;四、同;五、異;六、和合;七有能;八、無能;九、俱分;十、無說。列別名者,實有九種: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德有二十四種:一色;二、味;三、香;四、觸;五、數;六、量;七、別性;八、合;九、離;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欲;十六、嗔;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閏;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聲。業有五種:一、取;二、捨;三、屈;四、申;五、行。同體是一,實、德、業三同一有故。異體許多,依九實故,而數不定。或總實異,或別實異,九實一一有細分故,和合是一。有能、無能體許有多,實、德、業三得果之時,或共、不共故。俱分亦多,實、德、業三各別性故。「無說」有五:一、未生無;二、已滅無;三、更互無;四、不會無;五、畢竟無。第二,出其體性。九實體者:若有色、味、香、觸,名「地」,以德顯地也;若有色.味.觸.及液.潤名水。若有色.觸名火。若有觸名風。唯有聲名空。別有空大。非空無為。亦非空界色。若是彼此.俱不俱.遲速。能詮之因。及此能緣之因名時。
若是東、南等能詮之因及能緣因,名「方」;若是覺、樂、苦等九德和合因緣,能起智相,名「我」;若是覺、樂、苦等九德,不和合因緣能起智相,名「意」。此中以德顯其實體,諸德體者:眼所取一依,名「色」;舌所取一依,名「味」;鼻所取一依,名「香」;皮所取一依,名「觸」;一實非一實詮緣之因,名「數」;非一實者,二以上數,「量」有五種:一、微性,唯二微果上有。如薩婆多:輕不可稱,若可稱者,但重相形,非是輕也。此微性亦爾,唯最微,名「微」。下短性亦爾。二、大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三、短性,唯二微果上有。四、長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五、圓性,有二種:一、極微,謂不和合父母真實極微上有。二、極大,空、時、方、我四實上有,以此四體遍周圓故。
一非、一實等差別詮緣因,名「別性」;二先不至物,今至時,名「合」。此意但取初合名「合」。此別有三:一、隨一業生。以手打鼓,手有動作,所生之合,業是動作也。二、俱業生。兩手相合,皆動作故。三、三合生。如芽等生,無有動作,與空等實合時,所生之合也。先二至物不至時,名「離」。此亦有三:初二翻合,如前可解。三是離生。先造實果由有他緣來,離別之果實便壞,與空等離,所生之離,名為「離生」。
依一、二等數,時、方、等實,遠覺所待,名為「彼性」。此物是一,彼物是二等,故屬於數;此時、彼時,故屬於時;此方、彼方,故屬方等。此性翻彼,應知其相。覺有二種:一、現;二、比。謂至實色等根等合時,有了相生,名為「現量」。此宗意說:眼根舒光,至於色境,方始取之。如燈照物,聲、香、味觸四境,來至於根,方始取之。故遠見打鍾,久方聞聲,聲來入耳,方可聞也。根與至境,隣合之時,有了相生,此了相者是現量體。比有二種:一、見同,故比。見不相違法,而比於宗果,如見煙時,比有火等。二、不見同,故比。見相違法,而比宗果。如見雹時,比禾稼損,見禾稼損,比有風雹。
適悅,名「樂」;逼惱,名「苦」;希求色等,名「欲」;損害色等,名「瞋」;欲作事時先生策勵,此名「勤勇」,發動勢是也;墜墮之因,名為「重性」;地、水、火三流注之因,名為「液性」;地等攝因,名「潤」;行有二種:一、念因;二、作因。現比智行所生數習差別,名「念因」,即智種子;𥎞擲等業所生勢用,名「作因」,行是勢用;十句多說作因,名「勢用」;念因名「行」。
「法」有二種:一、能轉,謂得可愛身因,即得生死勝身之因;二、能還,謂離染緣,正智喜因,即出世間之因,正智正因也。
能得生死不可愛身,苦邪智因,名為「非法」;耳所取一依,名「聲」。五業體者,若於上下虛空等處,極微等,先合後離之因,名為「取業」;「捨業」翻此;遠處先離,近處今合之因,名「屈」;「申業」翻此;有質礙實先合後離之因,名「行業」。「同」句體者,謂實、德、業體性非無,能詮、能緣之因,名「同」,此體即是舊大有性,諸法同有,故名為「同」。《俱舍論》云:總同句義也。「異」句體者,常於實轉,是遮德等心、心所因,是表實性心、心所因,但於實轉,異實之物。實由有此異於德等,故名為「異」。
「和合」體者,能令實等不相離而相屬,此能詮緣因,名「和合」。「有能」體者,實、德、業三或時共一,或時各別,造各自果,因定所須。因若無此者,應不能造果。「無能」體者,實、德、業三或時共一,或時各別,不造餘果,決定所須因。若無此者,一法應能造一切果。因由有此,唯造自果,不造餘果。「俱分」體者,即實、德、業三種體性。此三之上總俱分性,地等、色等別俱分性,互於彼不轉,一切根所取。當舊所說同異性也。亦同,亦異,故名「俱分」。
「無說」體者,初、未生無,以實、德、業因緣不會而未得生之無為體。二、已滅無,以實、德、業或因勢盡,或違緣生,雖生而壞之無為體。三、更互無,以實、德等彼此互無為其體性。四、不會無,以大有性及實、德等,隨於是處不和不合,如彼處人不於此合,無為體性。五、畢竟無,以無因故,三時不生無為體性。此五既無體不可說,名「無說」也。
自下第三諸門辨釋。於中有五。一十句相望一多分別。大同.和合二唯一物。德.業.及異.有能.無能.俱分.無說七唯多物。實句一種亦一亦多。空.時.方.我.意五是一物。地.水.火.風四是多物。
第二、十句相望,常、無常分別:大同及異、和合、有能、無能、俱分六句是常,非所作故。業唯無常,說是能作、所作事故。實、德、無說亦常、無常。九種實中,五是常,四分別,地、水、火、風非所作者常,父母極微非所作故。所作者無常,子微以去,皆無常故。餘五是常。二十四德中覺、樂、苦、欲、嗔、勤勇、法、非法、行、離、彼性、此性、聲、香十四德是無常。其香唯地上有,設是極微上有,亦是無常,如下引文。故十四德唯無常也。餘十或常,或無常。色、味、香、觸若地所有,唯是無常。因門中言:火合為因,若地所有色、味、香、觸等,同類為因,從前同類為因生故。由此准知,香唯無常,唯地有故。液性地、火所有一切是無常。數中二性等數,別性中二別性等,量中大性、微性、短性、長性,唯是無常。圓性定唯是常。并餘色、味、觸、一數、一別性、液性、潤、重性及合,隨所依實,若常、無常,此等亦爾。總有十法通常、無常。五無說中,三常,一無常,一亦常亦無常。初未生無一向無常,與實、德、業生相違故。此若生時,無便滅故。已滅無、更互無、畢竟無三,唯是常性,不違實等故。不會無有常、無常,如地等實,覺樂等德,不相應故,一向是常。若自許德與自許實雖未相應,當必相應,一向無常。如常、無常,所作、非所作亦爾。
三、有質礙、無質礙分別:德、業、和合、有能、無能、俱分、無說七句唯無質礙。實句九中,四無質礙,謂空、時、方、我,餘五有礙。說意是微,如二微果,許大而亦有礙。有性及異雖文不說,亦是無礙。合九句無礙也。四、現量境、非現量境分別:此宗現量德句中覺,故彼論言:覺有二種,一、現;二、比。其業、有性并俱分皆現量得,論自說為諸根得故。無說句義非現量得,論亦自說唯比境故。和合句義唯識說為非現量得。實句之中地、水、火、風、父母極微非現量得。子微以上是現量得。下破順世及勝論中云:極微聚集,足成根、境,何用果為,故知耳也。餘空、方、時、我、意亦無文說,今解非現量得。德句之中,聲唯現境,其覺、樂、苦、欲、嗔、勤勇是我現境,文不說重,今解亦唯現境。重具德中水、火德故,總有八德,唯是現境。法、非法、全行少分,二德半,唯非現境。此行即是行中念因,非全取行故,是半也。色、味、香、觸、數、量、別性、合、離、彼性、此性、液性、潤、及勢用十三德半,並通二種。此中勢用即行作因,非全取行故,是半也。其異句義有能、無能,雖無文辨,並非現得。異但是差別實因,非如俱分,是實性故。有能、無能因之所須,亦非現得。總言業、有、俱分三唯現得。異、及和合、有能、無能、無說五非現得。餘二通二。
五、常、無常中生果、不生果分別。唯識「唯」難常生果故,雖有六句,一向是常,三通常、無常,一唯無常。實中四種地、水、火、風父母極微常,能生果;有能是常,亦能生果,是作果時定所須故;餘五句全、空、時、方、我、意五實雖常,不能生果。論自誠說:德句准有能中說有得果,所須十,通常,德亦能生果。隨其所應,業雖生果,而體無常,非此所說。無說雖亦有常,不能生果,非根本故。
此中所辨唯識所須,其餘諸門實由幾德,名為有德,乃至廣說。幾是所知,非此所要,略不繁述,如《十句》說。
論:勝論所執至現量所得。
述曰:破中有三:第一敘宗;第二正破;第三結非。此即初也。今敘有二:一敘是實有;二敘現量得。若敘實有,破其六句,六句皆實。今言「多」者,顯非一法,三法以上,皆名「多」故。若破十句,九句實有,第十是無。多分實有,故實言多。現量得中若破六句,准下論文五現量得,說實等,五現量所得;唯言和合,非現量得,故說多言。若破十句,總句而言:異及和合、有能、無能、無說,非現量得;餘五現得。然多實有中,五現得,四非現得,故言:多是現量所得。即一多言,通實現得。然說六句既是本計,故《百論》等不破十句,此論亦爾。然兼破十句,於理亦無違。
論:彼執非理。
述曰:自下第二,正破他非。於中有三:初且總非;次外返問;三為別破。此即初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外返問也。
論:諸句義中至如所生果。
述曰:此別破也。於中有五:一、總破諸句;二、別破實、德;三、又總破諸句;四者,別破大有等三;五者,總結破諸句義。或分為三:初總破諸句;二、別破有等;三、結破諸句。初中有三:一、總破;二、破實、德;三、復合破。若准五段科,初中有二破:一、破常諸句;二、破無常諸句。破常中有二:一、難生果;二、難不生。此即初也。
體是常住,能生果者,父母地、水、火、風及德中十種通常者,并有能句,常,能生果。破此量云:此等亦應體是無常;許能生果故;如所生果。子微已去皆能生果,體無常故。又宗如前;許有生果之作用故;如所生果。或總相言:諸句義中能生果,常者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
論:若不生果至如兔角等。
述曰:此難不生果諸常住者,謂大有、同異、和合、無能、俱分五全是常;空等五實常者,皆不能生果。除無說句,以為喻故。又體是無,非所破故。今以唯識難之,不可以無作用難。真如、虛空為不定過,無作用故。量云:此等實常,不生果者,應非離識實有自性;許是常住,不生果故;如兔角等。彼宗畢竟無是常住故,以為同喻。因不言常,有不定失。或餘句無常者,雖不生果,大乘不許有實體故。設許有體,亦非離識,故無不定。然彼覺等既不離識,應犯相符。今言常住,即除覺等,覺等攝在異喻中故。又不言常,除覺等,以為同品亦得,文中宗等,准理應知。又兔角等,亦非離識,彼此共成。真如、空等,亦不離識,無不定過。
論:諸無常者至非實有性。
述曰:下破諸句體無常者。於中二破:一、難有質礙者;二、難無質礙者。此難有質。
實句中五地、水、火、風、意皆有礙。意全四本,父母極微是常,非此中破。今破四子微等。此中二量:一、云汝此四種無常、有礙者,應可分折;有方分故;如軍、林等。唯得有質礙為宗,簡別他句無礙、無常者,無方分故。彼許軍、林體有方分,然可分折,多虛踈法成軍、林故。子實等不然,以體實有堅密,一處不可折故。軍謂四軍;林謂竹樹等。二、云此等諸法應非實有;有方分故;如軍、林等。父母極微有圓量德合故,無方分。其子微等上有方分。意雖有礙,量如子微,然無方分,體是常住,非此所破,無不定失。又以可分折故為因,難非實有,為第三量,已破之宗得成因故。然以理觀,唯此非實一句為宗,方分可折是二別因。彼宗理許可分折故,如斧等,斷成多分故。便、應二字文便故來,非則宗法,或有質礙為因,亦得。
論:若無質礙至有實自性。
述曰:此難無礙量,後之九句全是無礙。實句之中,空、時、方、我四是無礙。今破無常、無質礙者,即德句十四全,十少分,及五業全,除無說句中一全,一少分。謂未生無全,不會無少分,非離識故。今破彼云:汝宗此等無常、無礙法,除覺等外,應不離心、心所;有實自性,無質礙故;如覺、樂等諸心、心所。彼心、心所即德句中覺、樂等攝,無常、無礙,故得為喻,然無相符極成之失,簡覺等故。彼宗說為非離心等故。彼說:意實是有礙攝,亦非是心,形如芥子,我所須具,非謂心也。設若是心,其喻即有,能立不成。無質礙因此不轉故,同品亦非定是有性,以非心故,無過失也。然此文略,故無簡別。
論:又彼所執至如堅濕煖動。
述曰:自下第二,別破實、德。初總相對,以破實、德;後總結非堅、濕等別。此即初也。初中有二:初以德例實,實、非實攝。
地、水、火、風實句所攝,性是有礙;堅、濕等法是德句中觸,德所攝,而是無礙,俱身根所得故。今翻覆為量破之,以實地等,即德堅等。量云:地、水、火、風非有質礙,實句所攝;身根取故;如堅、濕等。此中身根亦得大有、同異,並在喻中。若但言非有礙,不言非是實句所攝,即有違宗失。有礙之言簡無礙,實句所攝,彼不說為無礙,實故。又對無礙堅、濕等故,故舉有礙。下德句等,無礙等言,亦准此釋。
論:即彼所執至如地水火風。
述曰:此以堅等例於地等,如文可知。宗等如次。此煖言等,等取動、觸、數、量、別性等十一法。彼說身根得十一德:一、觸;二、數;三、量;四、別性;五、合;六、離;七、彼性;八、此性;九、液性;十、潤;十一、勢用,即行作因。其地等四,皆身根得,皆有觸故。色德但在地、水、火三,風中無色。彼以假、實地等,俱名地等,故眼所見。
論:地水火三至准此應責。
述曰:即以地等例於青等,眼見為因,返覆為量,然不可言地非地攝,違自宗故。應言汝所執地,非有質礙實地所攝,非如所執實有自性,實句所攝,故不違宗。彼眼亦見十一種德,除觸取色,為量可知。
論:故知無實至實地水火。
述曰:此總結非彼地、水等,與堅等異。大乘之地即堅等故,會申正義,然不可言色即是地。今只可以彼此相例,非實、非德地等非見。又言地等非別堅等,地等非見,不可說:色離地等無。文言雖總,意顯別也。
又應言:地等非眼所見;實句攝故;猶如風等。此中文略,亦非地等,是此意也。
彼不說地等、耳等,三根所取,故於此中但破見、觸。此下第三,重破實等。
論:又彼所執至應是無常。
述曰:實句義中有礙、常者,即地、水、火、風父母極微及意,彼為礙故。此等五法應是無常;皆有礙故;如麁地等。麁地等法彼自計執為無常故。宗、因、喻等,如文可知。
論:諸句義中至如地水火風。
述曰:下破諸句無質礙法,色根所取者,即德句中色、味、香、觸、聲五,及數等十種,業及大有、俱分三,色等性故,皆色根取。此無礙法應皆有礙;許色根取故;如地等四。此中許言:明大有等,我宗不許,體性是有,及色根取。彼論說:根有五:鼻根即地;舌根即水;眼根即火;皮根即風;耳根即空。此於諸句,何法攝耶?由此正解,即實句空取聲之時,於身起作用,名空耳根也。
且十一德對其自根,一一簡略,皆有一量。若二二合,若三三合,乃至總對諸根說量。其義其多,此中文總,無簡略故。
論:又彼所執至如石女兒。
述曰:此十句中,除實句外,餘八句義皆是非實。然此唯取有體句者,意明唯識,翻返為量。且欲除實,破餘八句。量云:非實及覺、樂等餘德等八有體句,應非離識有別自性;汝許除心等非實句攝故;如石女兒。石女兒無法,彼此不許識外有性,除心等言,簡覺等者,恐犯一分相符過故,文略不簡也。然佛法真如即識性故,亦非離識,無不定過。虛空、擇滅等理非心外,然假為喻,就他宗比量。
又此中宗應云:汝執為簡所別,不極成過。又因雖有他隨一過,謂實中火等,非異德中觸。而就他宗為論,故無此過。
故因簡略,應云:汝許非實攝故,明自不許也。即是非實為因,破餘八句,一一別除,為八比量。
次以非有為因,破餘八句。
論:非有實等至如空花等。
述曰:不以非德等為因,以非有為因。此中示方隅令,知多法、一法不離於識。又有等是實等自性故,便舉之也。量云:非有性及覺、樂等外餘實等句,應非離識有別自性;許非有性之所攝故;如空花等。文略不簡覺、樂等也。此中簡略如前應知。此但除一,有八比量。若二二除,若三三除,乃至除八句,比量可知。前實等等多體法,今有等等一體法,又應別破九句。然多體法中,以實為首;一體法中,以有為初。例示餘也。
次下第四,別破有等性。
論:彼所執有至如實德等。
述曰:於中有三:一、破大有;二、難同異;三、破和合。初中有四,此即初也。彼計實等有法之外,別計有一大有之性,能有諸法。法若無此,即體非有,如龜毛等。故今破之。彼宗所執大有性者,應離實等八句之外無別自性;汝宗許是非無法故;如實、德等,等取業等。不言八句,有不定過。或但言離三句亦得。其異句等,非兩共成,無不定失。或遮決定相違,說八句勝,非無之因,唯彼許於有性上有故,許言簡,自隨一過。實等許非無,離實等外無別有;有性許非無,應實等外無別有,難令實外無別有性。
又逐令離實等外即非有性。
論:若離實等至如畢竟等。
述曰:此中總因。若異二、異三、異四、五,乃至異八皆得。若異八,一一有八比量,其二、三等,隨自計取。量云:若離實等八句之外,應非有性;汝許異實等故;如畢竟無等,等未生無等。彼宗除實以外德等八句,及龜毛等,皆名異實,且以畢竟無為喻也。又今以八句義為有法,唯但以無為同法喻,更復難令有性之上,更應立有性。
論:如有非無至有別有性。
述曰:如有性非是無法,有性無別有性有,實等亦非無,如何別有有?立量云:汝有性,應別有有性;許非無故;如實、德等。此中因有不定,同異亦許體非無,不許有有故。彼非極成,故無不定。又總取所難之中,此中簡過,如前應知。已下所有比量簡過,皆准可知,更不繁指。
次更逐令無法之上別有無性。
論:若離有法至有別無性。
述曰:無性體非有,無上不立無,有法體非無,何須別立有?彼若言有法雖非無,不自有故,須有有。亦應無法不自無,無法之外別立無,此責恒齊何方遣難。
量云:汝第十句無法之外應別立性;因云:除大有、同異、和合等六句之外,有、無二法互相違故;如實、德、業。因中不言除大有等者,即有不定過。為如實、德等,與無互違故。無法之外更別立性,為如大有等,無法互違故。無法之外不別立性,故今簡言除有等六。
論:彼既不然至唯妄計度。
述曰:總結非之。彼無既更不別立性,然者,有性應不爾,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子段第二,難同異性。彼執同異是諸實、德等體性,非即實等,此是多法,故今破之。
論:又彼所執至如德業等。
述曰:實、德、業之性即是同異性,離實、德、業,理定不然。「勿」者,莫也,莫此同異性,亦非同異性。總立量云:汝所執實、德、業性應非實、德、業性;異實、德、業故;如和合等。此中無有自言相違,以宗中言汝執簡故,非我許有實等之性。而今復言非實等性,今欲違此,故無此過。然今宗中實、德、業三,其舉喻中復以德、業等而為喻者,此中應別簡云:汝之實性,應非實性;異實句故;如德、業。汝德性應非德性;異德故;如實業。業亦應然,准可知也,更互為喻。然此有別,而無總量,二合有三,三合有一,為量可知。此中所言實、德、業者,即是各別當句為宗。言實等性者,即是同異性,故別也。文言如德、業,但舉實句之喻等;取德喻,謂實、業等;取業喻,謂實、德。
次又令實非實,德非德,業非業。
論:又應實等至如德業實等。
述曰:便破實等,非正所明。量云:實應非實;異實性故;如德、業。德、業更互相望為量,如實可知。文言「如德、業、實」等者,舉實喻,謂德業於德喻中,但舉於實,等取業句,及等業喻,謂實、德也。文中宗等,言皆簡略,但言實等,應非實等,異實等性故。二三等合,准前可解。
論:地等諸性至准此應知。
述曰:汝言地性,應非地性;異地故;如火等。火等一一相望亦爾。實中九種各各相望,有九比量;德有二十四;業有五種;合三十八。返覆有七十六。各二二合,三三合者,乃有無量。第二准量云:地應非地;異地等性故;如火等。然豈不有違自宗失,何乃言地非地等耶?今者不然,此則應言:汝所計地,應非實地,言簡別之。我宗之地,非實地故,是假立故,又非實句之中地故。彼計火等,亦非實句地,無不定過。前量應簡別,文言略故也。
論:如實性等至無別實性等。
述曰:難令離實等,無同異性。量云:實等之外,應無同異性;非唯一故;如同異性。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等德等性遮令同異有同異性,其實等性應更有實等性;非一法故;如實等法。實性者,同異性也。然實等各異,義相似,實等之外別立實等性。實等之性相似,亦非一,應更別立實等性。相似之言,簡不相似,此即以性同實等例。若總、若別皆有比量,此中但有總而無別,別數如前。然文唯有以性同實例,無以實同性例,若破六句義即無違,若破十句,有不定失。異、有能等非一相似,無別性故。今者亦以為所立中,應令別有性,例同於實等,亦無過也。又非極成法,無不定失。
論:若離實等至有非實等性。
述曰:自下又以非實例實等難。謂離實等外,別有實等性,應離非實等外,立有非實等性。且如除實、德、業以外,並名非實、非德、非業,即餘六句及無法是。有體法者,唯六句是。今言七句應有非實性;異實性故;如德、業。德、業相望亦爾。又雖知德等,皆名非實,其性即是非實性攝。然合八句,皆非實性及與無法,無別有一大非實性總該九法,故為量也。量云:除實餘九,應別有一總性;實、非實中,隨一攝故;如實句。此量雖成,然可直例,不令立實性,何須令立非實性也,便違自宗。若不爾者,即一德上他說亦有非實性,故犯相符過。非德等性,例亦應然,故論言等。
論:彼既不爾至唯假施設。
述曰:總結非也。彼非實既不爾,更無非實性,實等云何然,更有實等性。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論:又彼所執至如畢竟無。
述曰:自下子段第三,破和合句義。我佛法中,法不相違,假立和合。然彼所執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能和合法,能令實等不離相屬,相離不相屬,即不和合,故破之。量云:如彼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許非是有性及非實等八句諸法攝故;如畢竟無,即兔角等。體是一法,舉非有為因;體是多法,舉非實為首。故因中言:非有實等。又性體別故,此中宗、因皆有所簡,如前可知。
有彼本許六句義者,前之五句,現量所得。十句義中實、德、業、有、俱分,現量所得;其此和合,非現量得。故今破之。
論:彼許實等至而可實有。
述曰:彼計實等,現量所得,分明證故,如前徵詰尚非實有,牒前所非,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不分明證,可是實有。
雖復非有,遭此難已,若復說言。
論:設執和合至亦非實有。
述曰:若執和合亦現量得,如前實等道理,破之,亦非實有。量云:和合性,非實有;實等十句隨一攝故;如實、德等。實、德等前已破故,故得為量;此破轉計,亦現量得。上來總別破訖,自下結歸唯識之門而復總破。
論:然彼實等至如龜毛等。
述曰:自下第五,總破六句。然彼計無,非離識有,故但破九。初破實等離識自體竟不可得;次破緣實等智,非是緣實等現量智。初比量云:彼計實等,是有法也,非是緣離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是法也——合名為宗;汝許是所知故;如龜毛等。此無異喻。彼宗計此實、德等句是緣識外實有自體,現量所得,故今非之。現量者,能緣也,此中遮非是緣離識外境,自體現量智之所得;非是緣不離識境,假有自體現量所得。義雖是緣不離識境心等所得,非必現量所得故。其實等句義,彼宗說是離識有體,能緣彼心,是名現量。彼實等句是此現量所得。謂實等句義,是離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今者非之。復言緣者,恐濫持業釋,言其離識實有自體,即是現量。若以離識實有自體屬其能緣現量者,即彼、此二宗一切心、心所法亦非離識實有自體,覺等即是心、心所故,犯違宗過。為簡此過,故說緣言,顯依士釋。緣顯能緣,非離識有體實等句義之現量得。又若不言緣,即無所簡,其覺、樂等亦入法中,即有一分相符之失,彼亦說為不離識,現量得故。由此應合實等句,義總為二分,謂彼覺等心、心所法總為一分,除此以外法為一分;其能緣法總為三分:一、唯緣實等非心、心所法;二、唯緣覺等心、心所法;三、合二為境,若論說言。然彼實等非唯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為簡德中覺等不離心故,恐犯違宗及相符故。說「唯」字者,簡別緣實等。可置「唯」字通緣二者,即簡不盡。以覺、樂等亦從實等,是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實等亦從覺等,是不離識,實有自體,現量得故。今為簡盡,但應總言:非緣離識等。其總緣者,亦所簡故,為簡如是種種過失,故但說緣,不言「唯」等。此中總為但有一量,准能緣智各別有九比量,若二二、三三合,義准應知。
論:又緣實智至如德智等。
述曰:第二,量云:緣實之智,非緣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德智等。彼計緣實智生之時,假合生者,謂緣九實及大有及異,隨所有德,同異等實性,發生此智。然德智等,皆假合生,亦緣多法,假合生故,即非緣實,現量智攝。緣實之智亦假合生,應非緣實現量之智。若作此解,無獨緣德等智可以為喻,必合緣故。有及和合等,必有所有及所合故,不作此解。緣大有、和合之智,非假合生,由是理故,今更解。先假合生者,顯藉多法,藉因託緣,智方生故。謂如意緣實時,藉我及合德、法、非法、行等因緣方生。緣於實句,其德、智亦爾。有及和合亦爾,許有別緣有及和合以為境者。然不要與實、德等境合,方能緣之,以能緣智藉多法起,名假合生,無過失也。前解境必有多,方能生智;後解境可唯一,藉多緣生,名假合生。彼家所計緣實之智,即是緣於離識之外實之現量,今正非之。此智非是緣離識之實現量智義也。
論:廣說乃至至如實智等。
述曰:此為例破,如文可知。此破六句,故至和合義及九句,一一為之,并前有九,若二合等,准前應思。前破境實,非緣離識現量所得。今意正破緣離識實等智,非現量智。意明前實是非緣離識境之現量所得,後實智非是緣離識境之現量智攝。其眼識等,雖緣多色,假合而生,非緣實智,無不定失。前說和合非現量得,今遮現量者意,故不相違。准此知境六皆現量得。又解境據本計,破五非現量所得。智據末計,破六非現量智。影互顯也。
論:故勝論者至妄所施設。
述曰:此即第三,總結非也。意明唯識,心所變作故,是妄情之所施設。
自下第三,破事大自在天等執,即不平等因計也。若言「莫醯伊濕伐羅」,是大自在天;若長言「摩醯伊濕伐羅」,是事大自在天者。如言「佛陀」,是覺者;若言「抱徒憨」,是事佛者。今破事大自在天者執。彼計此天,法身遍常,身如空量,無別居處,其變化身別有住處。
論:有執有一至能生諸法。
述曰:此中有二:初敘;後非。大自在天,一、體實有;二、遍一切;三、是常住;四、能生一切法。如此類計,西方極多。初敘計也。
論: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論主總非,他返徵已。
論:若法能生至非真實故。
述曰:自下別破有二:初破本宗;後難救義。初有五量:第一,立量破其常住,從下向上,為因為宗。或以義取,如理應思。量云:大自在天決定非常;是能生故;如地、水等;餘能生他者,必從他生故。此中所說能生他因,得下貫通遍、實二宗。然下即以所破訖法而為因故,相乘為論,不然即有隨一不成,以彼不許大自在天非常等故。大自在天決定非遍;以非常故;如瓶等物。又非真實;以不遍故;如盆等物。今此既以非真實為法,即簡心、心所等法,是虛幻有,非真有故。真如等不爾,故許遍也。
論:體既常遍至頓生一切法。
述曰:更重破也。體既遍,而且是常,遍故何不於一切處,常故何不於一切時能生諸法,如彼現生處及時等。遍故,常故,即二因也。此中二量,前三為五。
論:待欲及緣至違一因論。
述曰:此違自宗。汝復若謂體雖遍常,以待樂欲,并及緣故,諸法不一切處及一切時生者。今汝宗言:唯大自在一法為因。復言:更待諸眾生欲及諸法緣,即多法為因,豈不便違一因生論。
論:或欲及緣至因常有故。
述曰:大自在因一切時有,以是常故,何不眾生欲及緣一切時頓生?量云:汝言無欲及緣起時,欲、緣應起;許自在天體恒有故;如餘起時。此同《瑜伽》第六、七說,不能繁引。
自下第四,合破七外道計,准上應知。
論:餘執有一至虛空我等。
述曰:梵即梵王,此事梵王者計。此下皆從所執、所事以立其名,乃至事我者亦爾。有外計此是常,是一,能生一切法。或計有一時是常,是一,能生諸法。有計方亦爾,是一,是常,能生萬法。此破能生,別有一計,上破實有,勝論等計,故不同也。本際者,即過去之初首,此時一切有情從此本際一法而生,此際是實,是常,能生諸法。古人云:諸部有計時頭眾生,與此同也。自然者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號曰「自然」,能生萬法。如此方外道亦計有自然,是一,是常,能生萬法。虛通之理,名「不可道之常道」也,稍與彼同。虛空亦然,別有一法,一切有情皆因而有,其我亦然,別有一我,能生萬法。前破實有,今破能生,故前、後別。宿作因等非一,故論言等。
論:常住實有至皆同此破。
述曰:以上諸法皆是一物,是實常住法,具諸功能,生一切法,與大自在義相似故,合例為破。然以不如數、勝論等,別有熾盛多部類故,不標其名,各各別破。然勘《瑜伽》第六、七卷、《顯揚》十一、十二、十六、《大論》中及《廣百論》,方知此等外道名計。
自下第五,二聲論師合一處破。初敘二計;後正非之。
論:有餘偏執至表詮諸法。
述曰:明論聲常,是婆羅門等計。「明論」者,先云「韋陀論」,今云「吠陀論」。「吠陀」者,明也,明諸實事故。彼計此論聲為能詮,定量表詮諸法。諸法揩量,故是常住。所說是非,皆決定故。餘非揩量,故不是常。設有少言,稱可於法,多不實故,亦名非常。梵王誦者,而本性有,然聲性非能詮。下破之中,彼無同喻,為不定過。
論:有執一切至方有詮表。
述曰:待緣顯者,聲顯也;待緣發者,聲生也。發是生義,聲皆是常。然有時聞及不聞者,待緣詮故,方乃顯發。此有二類:一、計常聲,如薩婆多無為,於一一物上有一常聲,由尋、伺等所發音顯,此音響是無常;二、計一切物上,共一常聲,由尋、伺等所發音顯,音亦無常,如大乘真如萬法共故。唯此常者是能詮聲,其音但是顯聲之緣,非能詮體。此通破聲顯、聲生,計內、計外全分一分,如《因明疏》敘,今不繁述。今破計一切,少分亦自破,或少分一切攝諸計盡。
論:彼俱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總非他失,他還返徵。
論:且明論聲至如所餘聲。
述曰:破初婆羅門等計。量云:汝明論聲應非常住;許能詮故;如所餘聲。餘聲即是非明論外,餘一切聲,以彼聲性非是能詮,故無不定。
論:餘聲亦應至待眾緣故。
述曰:破第二師也。此言「餘者」有二義:一、計餘,是前明論者計之餘也;二、聲餘,前計少分,今計全故。又前破明論聲計,今破彼聲外之常聲,故云: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待眾緣故;如瓶盆等。然彼所計聲性與聲別,聲性即是所發音響聲之體,故今總言非常聲體。若破所發音聲,言非常聲;若破聲性,言非常聲體,聲及聲性合名聲體。若但言非常聲,他以聲性例所發音為不定過。若言非聲,即違自宗,故但總言非常聲體。又簡真如雖待緣顯,非常聲體故。因云「待眾緣」者,若言待緣顯,即聲顯成自生俱不成。若言待緣生,即自生成顯不成。為對二宗,自無有過,故但總言「待眾緣」故。若言待眾緣生顯故,文繁無用,故不具述。
自下第六,破第十三外道計也。
論:有外道執至而體實有。
述曰:於中有二:初敘計;後破之。此初也,即是順世外道所計。此唯執有實常四大生一切有情,一切有情稟此而有,更無餘物。後死滅時,還歸四大。其勝論所計父母極微,此亦兼破。然此勝論更許有餘物,順世不然,執實、執常、執能生麁色,此是因也。又勝論師及此順世執所生之色不越因量,量只與所依父母本許大,如第三子微。如一父母許大,乃至大地與所依一本父母許大,本極微是常,子等無常,亦是實有。色是德句,極微非色。今言色者,以自宗義說彼法體。然只地、水、火、風四有極微,餘無極微,謂色、聲等。
論: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初論非云,彼非應理。彼次返詰,所以者何。
論:所執極微至體應非實。
述曰:下破有三:一、破能生四大;二、破所生麁色;三、合破二。初有三量:一、有方非實難。順世極微及與衛世皆無方分,唯有圓德。然今設破若有方分,即立量云:所執極微,體應非實;有方分故;如蟻行等。彼許蟻行有方分非實有,故以為喻。文中非次,准量應知。又以佛法義徵,可有擬宜之方分故;如蟻行等。
此即破實。次第二無分不生難。
論:若無方分至生麁果色。
述曰:又汝根本執無方分者,量云:所執極微應不共聚生麁果色;無方分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亦不共聚生麁果色,故以為喻。
此即有分。及無分難。次第三能生非常難。
論:既能生果至極微常住。
述曰:汝之極微應非常住;許能生果故;如所生果,果即子微等。
上來初有方分難父母實有;次無方分難能生麁色;後能生果難父母常。總破能生父母本極微竟。下破所生果,於中有二:無常極成,故不須破。次下第一,難所生之果,不麁於因量。至下文言既多分成,應非實有,第二方是難果實有。初中有四:一、合破順世、勝論本計果量同一因微;第二,量德合下,唯破衛世麁德合救;第三,合破順世、衛世遍在自因之救義執;第四,合破順世、衛世果多分合故成麁救。
論:又所生果至不名麁色。
述曰:此中量云:所生之果色,應不名麁;與本極微等故;猶如本極微。又應返難:極微應是麁。量云:所執極微,應不名細;與麁量等故;如麁果色。
又彼執。地等所生麁果。眼根等色根所取。父母極微非色根取。以極微細。非色根取故。
論:則此果色至便違自執。
述曰:自下破麁果色應非色根取。量云:所執實麁果色應非色根所得;與極微量等故;猶如極微。若不言實色根所得,即違自執,自執許色根得諸麁色果故。
論:若謂果色至色根能取。
述曰:此下第二,唯勝論師計。彼轉計言:所生果色與量德合,即德句中量德有五,即微量、大量也。有量德合故,雖與極微量等,非麁,似麁色根能取。然本極微非麁德合故。
論:所執果色至無麁德合。
述曰:今為量云:此所生果色,應無麁德合;與本極微體量等故;如本極微。更返難之。
論:或應極微至處無別故。
述曰:此中量云:或應本極微有麁量德合;與麁果色處無別故;如麁色果。以量既等,即一處住體相涉入,名處無別。文無別因,意說相入。相入即是量等子微之義。子微今以量無別為因,顯父母亦得;父母以處無別為因,顯子微亦得。互影顯也。
論:若謂果色至可名麁者。
述曰:此下第三子段,合破勝論、順世二師。謂彼救言:前言果色等於因量,誰謂所生一色之果唯與一个極微量等?今云等者,等如二个父母極微,遍在二因之中。因既有二,果等於彼,故可名麁。
論:則此果色至處各別故。
述曰:此正述難。極微所生一果色,體應非是一;如所在因父母極微,處各別故;如父母極微。此但應言:如二極微量,以三微果等,因非極微故。但可總相相即,言如因量。又文中少此意,欲顯一子微居父母二極微之中,即在此者非彼,在彼者非此,云如所在因處各別故。量云:所生色果,體應非一;在此東者非西,處各別故;如所在因父母極微。
論:既爾此果至色根所取。
述曰:既子微為二,如父母極微還不成麁,由此麁色如父母極微,亦非色根所取。此中二量,如次前說。
論:若果多分至何用果為。
述曰:下子段第四,合破救義。若彼遭難,復設救言:果色一一細分之時,即非是麁;多果色合故;成麁者。今難之云:即多父母因極微合時,足得成麁,及足成與色根為境,更用子果麁色何為?彼執父母極微眾多雖合,仍不成麁,果色不然,合即麁故。今立量云:多父母極微合應不成細;量等麁果故;如麁果色。果色多合,應不成麁;量等極微故;如父母極微。彼說父母極微設和合時,亦非根之境;麁色相合,即成根之境。今令父母極微合成根之境故,言足成根境。又立量云:多極微合,亦應成麁;許多合故;如麁果色。彼許多極微雖合,不成麁故也。多極微合,應成根境;許多合故;如麁果色。
論:既多分成至前後相違。
述曰:此下第二,破所生果,體是實有。果既多分成麁,應非實有;多分成故;如軍林等。又汝所執前後相違,前言:果色子微一物雖麁,仍量等彼一因之微。既被難已,云:量德合;又復轉言:量等二因微;乃至今言:多分所成麁,元非一物。又多分成,復稱實有。故是前、後相違轉執。
論:又果與因至如二極微。
述曰:自下大文第三,合破父母及子。又麁果色與因極微俱有質礙,亦應不得同一處住,如二極微。二極微有礙,即不得同處,如何因、果二色俱有礙,遂得同處?同處者,即相涉入義,謂所生果色涉入因極微中,故為此破。上來意爾。此中比量雖非次第,如文具有。量云:麁果與因父母極微應不同處;許有礙故;如二極微。
論:若謂果因至藥入鎔銅。
述曰:若彼救言:因、果相受入。如一沙受水;鍮石之藥入於鎔銅。沙得水而不增;銅得藥而不長。即水入沙腹中;藥入銅裏。因極微得果色,因不增大,如沙受水等,故無違者,牒彼計也。
論:誰許沙銅至非一非常。
述曰:今破之云: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此即不許沙體受水,但入二沙中間空處,不入一沙體之中也。亦應果色入二極微中間空處,不入一極微之體中,謂藥入銅亦復如是,即是造金鍮石是也。謂藥於銅中安,變成金時,藥但入銅之空隙處,非入極微之中。是此宗義,此顯不入義。下就宗難:若果色入因極微中,應如沙受水而離,謂水入沙中,二沙即相離遠,不是水微入沙之中。一、量云:汝宗水入沙,應離非一;許水入中故;如二沙中間。二、或子微入父母極微腹中,亦應離,非一;許入中故;如水入沙。三、又二微相觸,如麁物相擊,體不相受,遂即離散。汝何言果色入因極微之中,因極微體應離散;為果微所觸故;如麁物相擊。又藥入鎔銅,入其間隙,二極微不相入。雖居間隙,藥令銅極微變為金者。量云:果色設許入因極微之間,亦應變彼因極微異本;許入極微腹中故;如藥變銅也。故論言:應離變者是也。水入沙而離,或相擊而離,藥入銅而變也。沙離,故非一;藥變,故非常。汝極微亦應爾,非一,非常,如銅、沙等。
論:又麁果色至彼應如此。
述曰:此中《二十論》言:「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及多有間事,并難見細物。」破衛世計,今亦同之。果色是一,如得此一處、一分時,一切處、一切分亦應得,以彼、此一故,彼應如此。論雖為比量,但舉一邊,亦應言:此應如彼。大乘以理,無實一物,乃至一極微,亦無實一,是假立故,無不定失。今破實一也。
論:不許違理至虛妄計度。
述曰:不許,違理者:謂若不許得此,即得彼,即違彼、此是一體之比量理也。若許,便違世間之事。進隨自宗得,違事不成;退隨他不得,違理不成。此即近結。若遠結者,進從於他,便違自教;退隨自教,有違理失。故是所執,進退不成,但是妄情所計度也,結歸唯識。
論:然諸外道至不過四種。
述曰:就破外道中。上來別破十三外道法訖。已下第二總攝為四種。於中有二。初總後別。此總舉訖。
論:一執有法至如數論等。
述曰:此即僧佉自部之中分為十八部,故今言數論等,或他外道等,非一。彼說:勝論所執大有、同異,我自宗中不離有體法外別有此二性。二性即法體,法體與此一故。有等性者,等同異性也。不言同異,言等性者,顯有等是彼性故。又等同異,顯類別故。以是法性,故別破之。
論:彼執非理至體無差別。
述曰:此非之也。第一,違比量,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是一,無差。汝既執有體法即是有性,但是有體法有義不殊,皆是有故,故有體法應無差別。今立量云:汝唯量等,應無差別;即有性故;如諸法非無。諸法非無,即是有性,有性皆無別。其有性既無差,法亦應爾。故以為喻。
論:便違三德至諸法差別。
述曰:此違自教及違世間。汝宗二十三諦自望雖無別,以體即自性故,而許三德及我四法有別。故論中言:三德及我。又汝三德及我四法皆應無差;即有性故;如二十三諦。二十三諦體無別故。若言一切悉皆無差,豈不自違宗意?又我等者,等二十三諦差別體相。又違世間現見可知。此破大有,即有三違:一、比量;二、自宗;三、世間。
次難同異性。
論:又若色等至青黃等異。
述曰:但言色性,即一切色,無有差別。一切色法皆有變礙,為色性故,諸人共許。今立量云:此青、黃等色應無差別;即色性故;如色性。色性,一切色是一,諸色皆色性,故以為喻。問:破一切法即大有、同異,今佛法豈離法外別有大有等耶?答曰:我但破汝之非,非我即為定也。
論:二執有法至如勝論等。
述曰:勝論自部亦有十八,故復言等,計前已敘。
論:彼執非理至體不可得。
述曰:此總破也。汝大有外,一切法體應不可得;非有性故;如已滅無。即舉五無之中一也。
論:便違實等至現見有物。
述曰:若體不可得,便違自執實等是有,違自宗也,亦違世間現見有物。三失如前。
此破大有。次難同異。
論:又若色等至非眼等境。
述曰:難色若非色性,應如聲非眼境。量云:汝色應非眼境;非色性故;如彼聲等。此中色等言,即等取自所依三大及餘眼境者,恐有不定過故。又更互作法等一切法,故後言等。問:若難色非眼境,豈不違宗、世間、現量等過?答:彼所執色,通常、無常,是無礙,德句收者。佛法不許有法,既言汝所執色,以別其宗,故無違教、現量等過。
論:三執有法至如無慚等。
述曰:即是尼揵子,今正翻云「離繫」,亦云「無慚」,即無羞也,離三界繫縛也。以其露形,佛法毀之曰無慚,即無慚羞也。言「等」者,種類非一故,其有等如共相,一切法體不無,體皆同故;法如別相,相狀異故。如共故非一,即別法體故,非異。不是別計有大有等而說亦言。同異性亦爾,一切色同一、同異故,此表成俱。其第四師遮即違此說,義亦同故。
論:彼執非理至一異過故。
述曰:「一」同初過。「異」同第二過故。
論:二相相違至俱不成故。
述曰:一、異既相違,如苦、樂體異,一、異體應別;二相違故;如苦樂等。一、異體同,俱不成者,一、異不應同體;相相違故;如苦樂等。一即非一,體即異故;如異異即非異,體即一故;如一。言「俱不成」,一、異二法俱不成故也。
論:勿一切法皆同一體。
述曰:汝一切法應皆同體;許相違法得同體故;如一、異相違。一、異相違,許同體故,一切法成一體也。
論:或應一異至理定不然。
述曰:一故一切法同體,異故諸法體不同,如杌似人牛,說為人牛,是假,非實,而義說故。此中量云:汝一、異應假,非實;二相違法一處說故;如似人牛。
論:四執有法至如邪命等。
述曰:如邪命等者,即是阿時縛迦外道,應云「正命」。佛法毀之,故云「邪命」,邪活命也。此執非一,故亦言等。
論:彼執非理至同異一故。
述曰:謂若言非一,同前異過;若言非異,同前一過也。彼若復言:不須別言若非一,同前異破;別言若非異,同前一破。應一時言:非一、非異。
論:非一異言為遮為表。
述曰:此問定也。
論:若唯是表應不雙非。
述曰:雙非非表故,如云:石女無兒,無女。雙無之言,無所表故。
論:若但是遮應無所執。
述曰:量云:汝應無所執;但遮他故;如言:石女無兒、女等。汝所執法,即是所表,云何言:遮都無所表?無所表故,應無所執,以無執故,何所競耶!
論:亦遮亦表應互相違。
述曰:若遮時,無表故;若表時,無遮故。此二相違,如何言一?汝之表、遮,應非體一;相相違故;如水、火等。又此言表,即同第一;若言遮者,即同第二。
論:非表非遮應成戲論。
述曰:何所名目,但是戲論,俱無所成。
論:又非一異至決定實有。
述曰:即違世間有一、異物,謂青是一,與黃為異故。以雙非故,即無有法,便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一、異相違,非實有故,如何非一、異,豈色與色非一,與聲等非異?
論:是故彼言至勿謬許之。
述曰:總結非也。此唯矯詐,復苟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之,謂為中理。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hai

成唯識論述記
Hán gốc
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本)
沙門基撰
自下第二別破小乘。於中有三。初總問。次略答。後廣破。
論:餘乘所執至如何非有?
述曰:即總問也。大乘之餘,即小乘也,若言「異識大乘」亦成。色異心故,今言「離識」,簡違宗過。
論:彼所執色至理非有故。
述曰:即略答也。心、心所等稍同大乘,故且未破。
論:且所執色至非極微成。
述曰:下廣破也。於中有三:初破色;次破不相應;後破無為。以心、心所是能取故,體即識故,稍相近故。後總破內,方始破之。
破法之中總有十一部,顯義別破,謂:薩婆多、經量部、正量部、大眾、一說、說出世、雞胤、上座、化地、飲光、法藏等計,自餘九部宗類皆破。就破色中有三:初總敘外執色之類別,次別牒破之,後總結非有。此即初也。對有三種,謂:即所緣、障礙、境界。初所緣有對,謂心、心所於自所緣。次障礙有對,謂十色界自於他處被礙不生,如手礙手等。後境界有對,謂十二界、法界一分,諸有境法於色等境。初、後別者,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有所緣,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法境界,如《俱舍》第二等廣說其相,然此中說。對,謂對礙,取障礙有對。十處名有對,法處名無對,彼此共成,除勝定果,餘宗無故。
論:彼有對色至非實有故。
述曰:牒有對破也。於中有三:初破有對;次破無對;後雙破之初中有二:先破諸部有對不成;後結有對不成。破有對中有三:初破能成有對極微不成;次破所成有對眼等不成;後申正義。破能成中,初總非;次別破;後總結。此總非也。能成所成根微等義,至文當知。然經部等極微隨眼、色等十處所攝,然非是假,非眼識等得,成和合色為眼等境故;以理而論唯意識得,應法處收,以實從假色等處攝,以假攬此實法成故。《正理論》中與經部諍,法處不許別有色故,非法處攝也。薩婆多極微隨色等處攝,即和集色等,細從麁攝故。大乘極微,法處假色,不能成眼等積集色故。由此應作四句分別,經部十處,麁假細實;大乘世俗,麁實細假;薩婆多等,麁細俱實;一說部等,麁細俱假。以經部師、薩婆多等所計極微各疎遠故,今破之也。然諸部計全疎遠者,因言敘之,近者不述。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者,總立宗非,正對薩婆多;若對經部非彼所許,欲難不極成所成,有對故,不作此解。言對經部者,犯相符極成,彼說所成有對,非實有故。能成極微非實有故者,總立因非,然此因有,隨一不成。
下文有二:初破有礙、無礙;後破有方分、無方分。
論:謂諸極微至是假非實。
述曰:自下別破薩婆多師、經部等計,皆說極微是實有故,皆是礙性,三有對中障礙有對,有對名「礙」。薩婆多極微是礙,若有方分名礙;薩婆多非礙,唯經部有。已下隨應。量云:此應是假;許質礙故;如瓶等物。五根、五境亦攝在中,無不定過。
此是經部方分質礙,及薩婆多本計,自下設遮。
論:若無質礙至成瓶衣等。
述曰:恐有異計,亦說「極微無礙」,故今設破。又無方分名為「無礙」,薩婆多等亦名「無礙」。量云:汝之極微不能集成瓶等;以無礙故;如非色法;無為、不相應、心心所等,皆攝在喻中,亦無不定,若對薩婆多,因應改云:無方分;質礙故;不能一一可尋比量,正彼論文子細分段,亦准可知。
論:又諸極微至便非實有。
述曰:此中量云:所執極微應可分析,應非實有;有方分故;如麁色等。此二比量破經部師、諸計極微有方分者,然,方即分,更無有分故。《二十唯識》云:「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
論:若無方分至承光發影。
述曰:下難無方分,略有五難,此第一極微無方分,應無光影難。無方分者,是薩婆多計,彼以極微等即是和合色,和合色外無別極微,極微外無和合色。以理難云:汝和合色應無方分,體即極微故,如汝極微成和合色,無方分已。遂立量云:汝和合色等不能承光發影,無方分故;如非色等。
論:日輪纔舉至光影各現。
述曰:此敘理也,如日輪舉照柱等時,東處承光,西邊發影,故言各現。
論:承光發影至定有方分。
述曰:此正難也,承光、發影東西不同,故知極微定有方分,如日照一柱,其中極微無方分者,應日照東處,西邊有光,無方分故,應無所隔。汝之極微應有方分;即和合色故;如和合色,東處非西,明有方分。
論:又若見觸至必有方分。
述曰:此第二、極微無方分,見、觸無差難也。即事申理,若執極微都無方分,眼見壁等,及手觸時,唯得所見、觸之此邊,不得所不見、觸之彼分,此和合物即諸極微。極微無方分,見、觸此邊之時,應亦得於彼分;此即彼故;彼如於此,為量同前。麁色方分既即極微,故知極微定有方分。
論:又諸極微至共和集義。
述曰:此第三、極微有中、表,一應成六分難。又若無方分,即不能或和、或集。「和」對古薩婆多師;「集」對新薩婆多、順正理師,極微應不和、集成麁大物;以無方分故;如虛空等。然經部師說「有方分」,今難「無方分」,便非和者,故知唯古薩婆多師義。不然,因有隨一不成,隨所住處,設許汝不相觸著,相擬宜時,必有上、下及四方差別。所擬東邊,既非西邊,明有方分。東若非東,西應非西,便為非色,非謂極微。
論:或相涉入至定有方分。
述曰:此第四、極微無中、表微聚不異難。若無所擬東、西等方,所有極微應相涉入,合為一體,便不成麁。《二十頌》云:「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初半是前,後半是此。由此極微定有方分,故《俱舍》云:「觸與不觸皆應有分。」
論:執有對色至應無障隔。
述曰:此第五、極微即麁色,應無障隔難。汝有對麁色應無障隔;即極微故;猶如極微。汝執有對色即是極微,極微之外無有對色。極微若無方分,麁色應亦無方分;無方分故,亦無障隔;如非色等,為量同前。《二十頌》云:「無應影障無」,此障無也。
論:若爾便非障礙有對。
述曰:若無障隔,便非障礙有對所攝。量云:汝之十處非障礙有對;無障隔故;如心、心所。
論:是故汝等至定非實有。
述曰:由此汝極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折?可分折故,定非實有。《二十頌》云「聚不異無二」。
論: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述曰:此結非也。能成極微既非實有故,所成有對之色實有不成。
上來破能成極微不成訖,下破根、境所成有對不成。
論:五識豈無所依緣色?
述曰:自下第二、明所成有對不成,之中有二:一、問;二、答。此問也,小乘問曰:「若無能成實極微故,無所成有對色。汝大乘五識,豈無所依、所緣之色?」
下答有三:初申正義;第二破眼等內處不成;第三別破外處不成。
論:雖非無色,而是識變。
述曰:即申正義。此中「雖」言,義兼德失,色義片同,意顯識變不同他色。即論主答,雖有所依、所緣之色,而是識所變現,非是心外別有極微,以成根、境。
論:謂識生時至為所依緣。
述曰:此解識變,謂八識生時,內因緣種子等力,第八識變似五根、五塵,眼等五識,依彼所變根,緣彼本質塵,雖親不得,要託彼生,實於本識色塵之上,變作五塵相現,即以彼五根為所依,以彼及此二種五塵為所緣。五識若不託第八所變,便無所緣,所緣之中有親疎故。以上是總初申正義。
論:然眼等根至非外所造。
述曰:自下第二、別破五根。色等五塵,世間共見,現量所得;眼等五根,非現量得。雖第八識緣及如來等緣是現量得,世不共信,餘散心中無現量得,以但能有發識之用,比知是有,此非他心及凡六識現量所得,唯除如來。如來小乘計,亦為現量得,非世共許故,不為證。
此但有功能,非是心外別有大種所造之色。此功能言,即是發生五識作用。觀用知體,如觀生芽用,比知體是有,《觀所緣論》亦作是言:「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以用比知體性是有,由此說根唯是種子。《二十頌》云:「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觀所緣論》不言「現色」,言「功能」故。然今此義,諸說不同。大眾部等說,五種色根肉團為體,眼不見色,乃至身不覺觸,以經說言:根謂四大種所造各別堅性等,故是肉團,肉團不淨,故不見色,稍勝餘色,故名清淨。薩婆多師別有四大,生等五因為其因緣,造根、塵等;大唯身觸,根雖積集,離心之法,仍實有體。成實論師名師子胄,本於數論法中出家,因立彼義云:由色、香、味、觸四塵以造四大,是無常法,此中四大總得成根,為五根體。經部五色根、境,雖體並假,實極微成。說假部通假、實,蘊、處門中攝各別故。一說部說,唯有其名,都無體性;順世外道計,即四大。吠世史迦,四大俱是實句所攝;堅、濕、煖、動,德句所攝。眼唯得三,但除風大;身根得四,亦得堅等。然彼宗說:眼根即火,耳根即空,鼻根即地,味根即水,皮根即風。數論師自性生大,大生我執,我執生五唯——即色、聲、香、味、觸,此五是我所受用物,受用物時必有用。根謂十一根,不能自起,必待五大。待五大故,從五唯復生五大,五大生已,方成十一根,是能受用具故。有說色造火,火成眼,聲造空,空成耳,耳無礙,聲亦無礙,香造地,地成鼻,味造水,水成舌,觸造風,風成皮。心根有二說:一說是肉團;一說非色。非色者不說造;是色者說造,或說唯地造,或說五大皆能造餘根,亦有說五大通能造之。然今大乘一解,內自種子為其因緣,心內所變現行相分四大為增上緣,造根、境色,故此論說:非是心外實大所造。二解云:根即種子,名功能故,名種子故,引教如前。於中三說,至下當知。體既非色,非是外處四大所造。三解云:五根據實,皆通現、種,然論多據現色名根,此中造義諸門分別,如《對法疏》。
論:外有對色至內識變現。
述曰:且薩婆多五塵,離識皆有實體,雖緣積聚,仍體實有。經部師說,實極微成,五塵體假。說假部計,若在處門,以緣積集說之為假;若在蘊門,五塵體實,故五塵體總通假、實。若成實論師,體是實有,仍是能造。一說部說,唯有假名,無實塵體。數論師說,五塵體常,仍是礙性,能造所攝。勝論師說,聲、香唯無常,色、味、觸通常、無常,五皆無礙。順世外道計即四大。大乘之中,有以過去五識相分為五塵;有以現在大種及所造為五塵,然有假、實。如色中二十五種,四顯色實,餘色皆假;響聲假,餘聲實;觸中所造假,四大實;不見香、味通假之言。心外有對前已遮破,故此諸根但是內識之所變現,《所緣論》云:「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論:發眼等識至生眼等識。
述曰:然雖識變,作用有別。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為依故生眼等識,勿謂識變但是色者,皆無差別,此即結根及解根義。然且依常徒義釋此文者,以現行清淨色為五根,諸處但言四大所造淨色名根,若約《觀所緣論》,陳那即以五識種子名為五根,或以五塵種子名根。第四卷中護法救義,五識業種名為五根。《對法》第一云:眼界者,謂曾現見色及此種子。又《瑜伽.決擇分》等,皆以現行、種子二法為眼、根等。然唯種家釋《對法》等者,由本熏時心變似色,從熏時為名。又即識之種子現有生識用,故假說為現行色根。若唯說現行為根,釋唯種子文者,如下第四卷及《觀所緣論》。釋通現、種文者,實唯現行是根,以大所造說淨色故,對所生之果識,假說現行為功能,實唯現色功能生識之義,大小共成,舉之以顯體實有無,彼此競故不說,以聖教言根謂淨色故,其實種子非五根性。俱用之家如下第四,自當廣釋,不能預述。唯種子者,陳那等義,以《二十唯識》說五色根皆是種子,如第四卷引。唯現行者,無別師說,此中但約諸處教,文顯相義說,即護法等,通用現、種為根。根既然,境亦爾,且助陳那,故言業種亦是根體,可尋下第四及《觀所緣》、《二十唯識》、《對法》第一等……,不能繁引。
上來第二別破根訖,自下第三破所緣緣。
論:此眼等識至為所緣緣。
述曰:下破所緣緣。大文有三:初標識變,定所緣緣義;次正破執;後歸正義。此標識變也。
內識所緣不離心之境,我亦許有;然心外所緣緣,決定非有。外人執他身心聚等,一切外境能生心者,皆所緣緣體,故今非之,即總非十八部。然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亦緣自心,亦緣心外法,今非一分,故無過也。故《宗輪》云:諸預流者心、心所法,能了自性。至第二卷當知。
論:諸能引生至此所緣緣。
述曰:以上總文,謂色、心等能為引生,緣似自色、心之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耶?此即總牒,共許所緣緣義。下欲別破,此對除正量部以外夫識緣法。法必有體,能生識,故是緣義,無法即非緣,識上必有似境之相,是所緣義。若無此相名所緣者,即眼根等應眼識所緣。若爾,即鏡所照亦具二義,面等望鏡,應是所緣緣;此亦不然,此鏡非為能慮託故,至下第七卷四緣中廣解。然此大、小二乘共許,非唯自宗。其似境之相,即是行相,大、小乘別,如第二卷末及《觀所緣論》,不能煩引。如色為緣發生眼識,眼識緣色時,有似色之相即是行相,名似自識。
論:非但能生至所緣緣故。
述曰:下正破執,於中有四:一、破正量;二、破經部;三、破古薩婆多;四、破新薩婆多。此中唯破正量部。正量部識不立似相,直取前境即名為緣。吠世史迦,眼舒光至境緣,餘塵至根方緣。下既別破薩婆多故,此初破正量部也。正量不許具二義名緣,但能生識即是所緣,何假似自者?今難之云:以能生識故是所緣緣者,其因緣等應是所緣緣。「等」者,等取等無間、增上緣等。對立量云:且汝眼識現緣色時,眼識所有因緣等應是眼識所緣緣,宗也;但能生眼識故,因也;如現色等,喻也。或翻遮色等非所緣緣,如眼根等,但能發生無似相故。經部師等「因緣等」者,種子等也;薩婆多等「因緣等」者,同類因等也,彼並非眼識所緣緣,故今非地。又與能生識是所緣緣,為不定過。且望一色處作法,汝此色處為如聲等,能生五識,故是五識中隨一所緣緣攝,為如眼等增上緣、同類因等,能生五識故,非是所緣緣。因緣等法既非所緣緣,心外色等應知亦爾,此破親所緣緣。然小乘等共計,他心等法為自識親所緣緣,即是心外取法,故今破也。此等親疎所緣緣義,分行相事等,如第七卷說。若不遮心外法為疎所緣緣,即是第八為質,餘識託之而變。《觀所緣緣論》說:過去色識是現五識所緣緣。《二十唯識》等,並如下第四卷,不能別敘。
上來第一破正量訖,自下第二破經部師。
論:眼等五識至似彼相故。
述曰:此牒經部師計,自下並同《觀所緣緣論》,彼說實有極微,非五識境。五識上無極微相故,隨彼彼處所攝眾多極微共和合時,總成一物名為和合,如阿拏色等以上,方為五識境。和合是假,依實微立,即五識上有和合相故,名五識似彼相也。
論:非和合相至定不生故。
述曰:此下正破。量云:其和合相。非異極微有實體;即極微故;如極微。此犯相符。經部不說和合有體,故今牒定也。說和合相既非實有,方顯非是五識緣故。非汝經部師其和合相,異本真實極微有實自體,分折彼和合時,能緣假和合相,識定不生故。
論:彼和合相至是五識緣。
述曰:和合既假說,許是所緣識上有相,不許是緣,以假無體故。
論: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述曰:舉月為難,應立量云:汝和合色處,設許是眼識之所緣,非是緣;以彼都無實體性故;如第二月。第二月彼計亦是假,不生五識,唯意識所緣。《觀所緣緣論》頌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經部第二月亦非五所緣,今以為喻者,意取少分。
謂和合於五識是有法,非緣是法也;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但以義縱和合設為所緣故。文中云:設非第二月亦許所緣,此中但遮有其緣義,不說彼為五所緣故。又第二月依瞿波論師略有二解:一解云唯意識得,此中為五識喻,非緣義等故無過失,以五識是有法所收,同喻無有,無所立失。又以義減文,於有法之中須除五字,直言「和合於識設所緣非緣」為宗,是意所緣故。或除「設所緣」字,但言「和合於識非是緣」為宗,亦得。二解云:第二月空花等相,即眼識等所緣,於中執實等,方是意識。若依此義,空花等色便無本質,亦非法性,故前解勝,護法同前。又所緣是境義,有無俱成,彼文既正,不須減加。其經部師,亦不說五識緣第二月故,論文之中,宗、因及喻准量應知。今不許彼實是所緣,故言「設」也。五識緣長等假法,應有不定過;今釋之言,唯取五識一向緣實,故無違也。然觸處中澁等,即四大分位差別,名之為假,身根所得,不同長等聚集假攝,非眼識等得。說為色處以明了取依眼為門故,若說五識亦緣假者,此是識內,不同他宗,如緣命根等亦是所緣緣,別變為相,依他攝故。或兼實緣,汝之和合識外無法,不可為例,如《對法抄》。
論:非諸極微至各作所緣。
述曰:此第三牒本薩婆多毘婆沙師義。如經部師,極微和合所成是假,不能為緣發生五識。今和合時一一極微有和合麁相,各能為緣發生五識,以有實體能為緣故。然別極微相,五識不得,故非之也。
論:此識上無極微相故。
述曰:此中量云:色等極微設許是五識緣,非是所緣;五識上無彼極微相故,如眼根等。眼根等為緣發生五識,五識不緣,故以為喻。
《二十唯識》亦作是說,極微各別不可取故。《觀所緣緣論》頌云:「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
論:非諸極微至無此相故。
述曰:彼設救言極微各別之上,有和合相為五識所緣。和合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於本極微,用不離體,體既實有,成所緣緣。或為本計義亦無妨。今亦非之,量云:極微和合時,應無別和合相;體即本極微故;如未和合時。此中意云:非諸極微上別有和合相,不和合時無此相故,故此亦非是所緣也。
論:非和合位至體相有異。
述曰:此重成破,非是和合位與不和合位,此諸極微若體、若相二俱有異,和合之位可作所緣。
論:故和合位至非五識境。
述曰:由如是理,極微和合位亦非五識境,量云:汝不和合時極微,應是五識所緣;體即和合極微故;如和合極微。又返例:和合之相非五識所緣;體即不和合時極微故;如不和合時極微。此論文中有二意也,思准可知。若彼救言:不和合時亦有和合之相,以微隱故相難知者。又應破云:不和合時極微,應生和合覺,體即和合極微故,如和合時,返難和合如不合時,准量亦爾。非五識境總結之也。
論:有執色等至為此所緣。
述曰:此第四,敘眾賢論師新薩婆多義為前,非破色等法極微是緣,非所緣,以五識上無彼相故。便救之言:其五識上亦有極微相,色等雖有多相,一分是現量境,此諸極微共和集時,展轉相資各有麁相生,如阿拏色七極微相資,皆有阿拏色許大微相。如經部師:阿拏色是假法;薩婆多云:彼和合故非五識境,五識必依實法生故。今者所說:此相相資,各別極微能生五識,一處相近名和,不為一體名集,即是相近,體各別故,是實法故,有力生識,以相麁故識有此相,故所緣緣理具足有。今者非之云:設許有體,不諍緣義,不許彼有相資相故,故論但言「為此所緣」。今所緣義是所諍故,彼執不然,下破之也。如《觀所緣》有六義破,皆有比量,不能具述。
論:彼執不然至體相一故。
述曰:下難有五:一、二位無差難。極微和集相資之時與不和集、不相資時,其體是一,如何相資能為大故,發生五識?立量云:汝相資極微應不與五識為其所緣;即極微相故;如不相資集時。《所緣論》頌云:「和集如堅等,設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
論:瓶甌等物至應無別故。
述曰:二、量等相齊難。《所緣論》云:瓶、甌等質覺相,彼應無別故等。今云:瓶、甌二物極微之量等者,緣彼相識應無差別。瓶、甌等者,等取盆等;極微等者,是相似義。且如俱以一俱胝極微作瓶、甌,瓶、甌應無別,以極微頭數相資等故。今既瓶、甌二相各別,故知不是相資量等為五識緣。量云:彼一俱胝極微為瓶等者,與此一俱胝極微所成甌應無差別;有一俱胝極微相資相故;如此一俱胝極微所成之甌。境量既爾,心量准知,論文但有緣心無別。彼若救言:此瓶、甌等微量既齊,相資相應等,但由行位不同,遂令見別。
論:共和集位至微圓相故。
述曰:三、微相失本難。《所緣論》頌云:「非形別故別,形別非實故。」乃至廣說,更有一頌。今難之云:共和集位一一極微,應捨根本極微圓相,行烈既別,相資亦殊,即是極微失本圓相。量云:瓶等相資之極微應非圓相;體即相資相故;如相資相。極微本是團圓之相,今既不爾,故失本相。由此又解,既無方分,如何行位令其相別?相別唯在假瓶等上,非極微故,此亦非由行位異令見異也。
論:非麁相識至緣餘境故。
述曰:四、識行相互通難。此中量云:緣大瓶等識應即緣極微之心;彼執所緣即極微故;如緣極微心。何故緣瓶等,但作瓶等解,不作極微解?若言見微,微雖細相,瓶雖相麁,以體一故,彼緣瓶麁相之識,即是緣微細相之識;若許爾者,汝餘聲等境,其緣色境之識應亦得緣;許相違法得俱緣故;如麁細境。若許,即有世間相違。
又若許爾。
論:一識應緣一切境故。
述曰:五、一心緣遍難。相相違法許俱緣故,緣此之識應亦緣餘,應耳亦得緣於色等,比量應知。
論:許有極微至真實極微。
述曰:總結之,如《觀所緣》廣為徵逐,不能煩引。
論:由此定知至為所緣緣。
述曰:自下第三結歸正義,於中有三:一、顯識變所緣緣義;二、顯頓變非積小義;三、顯極微非有實義。此顯識變也,以自內識所變之色為所緣緣,是依他性,有體法故,不緣心外所執無法。《所緣》頌云:「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此如何成?
論:見託彼生帶彼相故。
述曰:顯具所緣緣義,若緣本質有法、無法,心內影像定必須有,此既有體,見託彼生,即是緣義。然心起時,帶彼相起,名為所緣,帶是挾帶逼附之義。由具二義與小乘別,雖無分別緣真如時,無有似境相,而亦挾帶真如體起,名所緣緣,如自證分。至下第七,自當體解。「相」者是何?所謂「體相」,真如無遍計所執相,名無相,仍有體相。故經言:一切諸相共同一相,所謂無相。問:眼緣心上所變之色,有別影像不?若有者,即應無窮,此是所緣故。若無者,正量部心、薩婆多極微亦爾,何理不齊?我、色近識,可名挾帶,定相隨故。汝色不然,何得為難?識皆具不,如緣我等,豈有相耶?五識亦緣過去識等。如此問答,皆至下釋。
問:既無極微,大乘識等緣色等時,如何緣也?
論:然識變時至合成一物。
述曰:自下第二、顯色頓變,非積小義。自申正義,述能成所成根、塵等義。隨其相分形量大小,其能變識頓現此相,非別變作眾多極微,如薩婆多,從小至大合成一物。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四、《顯揚》第五、第十六、第十八,皆廣解之。此中意說順世、衛世極微本是常法,所生子微與因量等,仍名為麁,是無常法。子微聚集與量德合,方成大量。薩婆多微隨何色者,即彼處攝,七極微成微,乃至展轉積小成大,皆是實有。經部極微體是實有,積成大物,大物是假,實隨於假,十處所攝;大乘極微法處所攝,然是假法。其色處等形量大者,體是實有,折大成小極微故假。由此識變,但隨形量若大若小,不從於小以成大也。所言「一相」,是假一相,形假似一,實非是一,不同衛世,間如色等法形表等假,五識緣時,為緣假實,若緣長等,即同經部,應無緣義。若不緣者,如何此中言「隨大小」?又如何說長等假色,色處所收?答:由此義故西方二釋:一云五唯緣實;五識唯現量,明了緣自相故;如色處中唯青等,實眼識緣之;五識同時意識,明了取得長短等故。長等假色,色處所攝,若以別根、境相對,長等法處收,唯意緣故。此中所言「隨大小」者,隨其顯色大小頓變,眼識緣之,無大小解,今談之為大小等也,意識緣之作大小相,非五識能緣作大小解,即是假形。色處既爾,乃至觸處亦不緣假,唯緣本實四大為境,不同經部。第二師云:五亦緣假,以能明了照其自相,是處自相,非事自相,亦非自相自相。「處」者,十二處。「事」者,謂青、黃等各各別事。「自相自相」者,於一青中復有多微,一一各別,或多分段,各各有別。由如是理,故名現量,非言現量皆是實法,無漏亦緣諸假法故。然假有二:一、無體假;二、相待假;前如忿等,後如悔等。以癡相說,長等但是相待假收,非如青等相待仍實,名之為假,體是有法,無如經部緣假之失,長等有體,依他法故,長等但是青等分位,其實五識得多青等,名緣長等,無別緣也,唯意得之。名「緣假」者,五識亦緣青分位故,故《瑜伽論》第三卷說,識變色時隨小大中,由此長等,本識亦變。此甚難解,前解為勝,如《對法》第一疏。
問:若無極微,佛何故說?
論:為執麁色至實有極微。
述曰:下第三、顯極微非有實義,即是為執實法,實我是一、是常故,佛說極微,令其除執而分折色,非謂有實極微體,故佛說之也。然依他故,可說為實成所緣緣故,依所折色說故,然《瑜伽論》第五十四:由五緣故,佛說極微。
問:如何除折?
論:諸瑜伽師至假說極微。
述曰:言《瑜伽》者,名為相應,此有五義,故不別翻:一、與境相應,不違一切法自性故;二、與行相應,謂定惠等行相應也;三、與理相應,安、非安立二諦理也;四、與果相應,能得無上菩提果也;五、得果既圓,利生救物,赴機應感,藥病相應。此言「瑜伽」,法相應稱,取與理相應。多說唯以禪定為相應,瑜伽之師即依士釋;師有瑜伽名瑜伽師,即有財釋。若言瑜祇即觀行者,是師之稱,以假想惠,非謂實以刀等折之,於麁色相即是所折之色相也。半半破之,漸次而折,除麁至細,至不可折假說極微,不同小乘體無方分而不可折。
論:雖此極微至是色邊際。
述曰:以此極微體即是分而體有方,故言極微猶有方分。或復分者,謂有二義;一、方之分;二、方即分。麁具二種,細唯後一,方即是分,故無有失。若更折之便心相變似虛空現,不作色相現,所折之物即非極微。極微細故,故不可折,非如心等,故有方分。方即分故,非更有分。《瑜伽》說云,極微有方無分者,更無細分,故不相違,以此微相與空相隣故。諸經論皆說極微是色邊際,邊際者是窮盡義,過此更折便為非色,然此分別如《對法》第一、《瑜伽》第三、五十四等說。五十四說,非肉、天眼境,唯餘三眼境,唯惠折之,非實有故。
論:由此應知至非極微成。
述曰:破有對中。此為第二、結上明非。
論:餘無對色至定非實色。
述曰:自下第二、破無對色,即法處色。生起下文。此中二量:謂無對色定非實有;許色所攝故,色種類故;如有對色。前已破訖,故得為喻。又量云:或此定非實色;以無對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非實色故。
論:諸有對色至真實色法。
述曰:牒有對非,結無對非。此五外境或現在,或過去,或現行,或唯種,或通二,如下第三、第八、《觀所緣論》等說。
論:表無表色豈非實有?
述曰:自下第三、雙破有對及無對也。於中有二:初問;次破。此即初也。此外人問:有對、無對既說為無,表、無表色豈非實有?世尊說有業及戒故。
下初總非。
論:此非實有。
述曰:下別破也。於中有二:初破外計:後外人引經為難。初中有三:一、總非;二、却詰;三、別破。此即初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次却詰也。
論:且身表色至以何為性。
述曰:此下第三、別破諸部。於中有二:一、破表;二、例破無表。初中有二:先破身;後破語。先中復二:初破外計;次申正義。破外計中有二:第一、總問諸部,言身者積聚義,謂諸根、大造色和合差別為體,積聚多色以成身故;或依止義,為眾多法所依止故。此義雖通,然唯身根別得總名。表謂表示,色處表色,以表依身故名身表,依身之表,依士釋也,此唯假業。若思實身業,動身之業,能動身故,《成業論》中廣釋諸部業體,不能煩引。
論:若言是形至不可得故。
述曰:下第二、別破諸部。於中有二:初破薩婆多實有形,故言非實有;可分析故;如瓶等物,前已破表色處無故。今更破無表,故非實有,以彼長等以相形故成於形色,豈長等是實?相待之時便失相故。外人救曰:此實有性,有別長等極微性故,積集長性微即成長等,短等亦爾,故非表是假。若爾,應失微本圓相,或應極微有別長形者,微本圓相,性雖是長,而微不長,後此便變為其長等,豈非捨本微圓之相,而成長等?若謂不然,應量破云:汝長極微應無圓相;說是長故;如麁長等色。或積長等微應不成長等;微圓相故;如顯色微。長等極微不可得故,故表是假,寧為實有?
論:若言是動至無動義故。
述曰:次破正量部,彼計身業以「動」為體,如《成業論》、《俱舍》十三,別有一物,色等動時,「能動」名身業。今言:亦非實有,纔生即滅無動義故,非謂纔生即滅證非實法,心、心所法亦實有故。彼言動者,是長時滅法,如有人行,從初發至住,一期之間有此動故。初行名生,中間名住,乃至終盡位時名滅。今言「生已即滅,無有動義」,非「生即滅」謂一切假。應云:汝動「生已應滅」;有生法故;如心、心所。依論量云:諸法無實動義;纔生即滅故;如心、心所。彼心、心所剎那即滅,然無動義。
彼若救云:誰言「生已即滅」?若如即滅可無動義,然此因有隨一不成,今為成此即滅因故。
論:有為法滅不待因故。
述曰:量云:此動應生已即滅;因云「滅不待因」故;如心、心所,故知生已即滅。或云:動應剎那滅;有為法故,如鈴聲等,彼說鈴聲等是念念滅法故,雖彼自宗色等是有為非念念滅,非極成,故無不定過。彼復救言:如薩婆多法滅待滅相,不待外緣;我部色等滅待外緣及內相因,故不可以不待因為證,有隨一故。今復成之,汝滅應不待因;許是滅故;如無為滅。但總言滅不須分別體之與相,若體、若相皆應不待,此中總破相及非相,故有法之中,須言有為,不然即有少分相符極成之失。
論:滅若待因應非滅故。
述曰:汝所執待因之滅,應非是滅;以待因故;如生、住等。生違於滅,滅待因而方滅;滅違於生,生應無因而自生。返覆成之,生違於滅,生待因而方生;滅違於生,不待因而自滅。此破正量,以彼部計展轉為救,故論連環展轉破之。不爾,從下向上成立亦得,先成滅不待因,既成已成有為法剎那滅,既成已成無動。〈菩薩地〉中四十六云:滅若有因,應更生故,此如生難。謂滅應更生;以待因故;如生。彼住等雖待因,然非是滅,又不極成,故非同喻,無不定失。
論:若言有色至理亦不然。
述曰:別有一物不是動等,心所引生,能動手等說名身業。心等引生,簡脣、口等,非心引故。此破日出論者,即經部本師。佛去世後一百年中,北天竺怛叉翅羅國有鳩摩邏多,此言童首,造九百論。時五天竺有五大論師,喻如日出明導世間,名日出者,以似於日,亦名譬喻師,或為此師造《喻鬘論》集諸奇事,名譬喻師,經部之種族。經部以此所說為宗,當時猶未有經部,經部四百年中方出世故,如《成業論》,彼云:有色非顯、非形,心所引生,能動手等,是身業性,然不是動。理亦不然,總敘計非。
論:此若是動義如前破。
述曰:此非彼計。今設徵云:能動手等,體應是動,同正量義,已如前破。
論:若是動因至不應名表。
述曰:若非是動是動因者,即應是風大,風大能動故。量云:汝身業應即風界;許體是色,能動因故;如風大等。設許是風,不應名表,無表示故;如水、火等。
論:又觸不應通善惡性。
述曰:汝執此風設許有表,即通善惡,觸法不應通善惡故。風非表業,觸處攝故,如火、水等;若無此物,手等不能動;外草木等無此動因,云何能動?風定非此;非善惡故;如水等。若許風有善惡者不然;觸入攝故;如水等。
論:非顯香味至定非實有。
述曰:汝此表色,亦非是顯及與香、味,無表示故,如觸應知。復有香積世界之香,雖有表示,即非此土,亦非彼許,此以音聲為佛事故,然彼不許香是表故。第二解云:又彼非表,但聞香時而自悟道,豈是由香表有善惡?此如見佛顯色即念佛等,觸物知善惡,豈以顯等為表也?
第三、結云,故身表業定非實有。然今後解雖違下論破名等文,設為此解答外無爽。
外人問曰:何名身表?
論:然心為因至假名身表。
述曰:此述正義。大乘五塵皆無記性,然餘處言色、聲二處通善、惡者,一為隨順小乘等說;二為表示內心等說,實非善、惡。由加行心為等起因,顯隨心之善惡,簡餘香等扶根諸塵故,令內念念識之所變生滅之身,往趣餘處表示心故,假名善惡說為身業。言「識變」者,簡薩婆多等;「生滅相續」,簡正量部等;「似有動作」,簡譬喻師等。「表示心故」,顯其表義,此非業體表示其心,故名表業。香等無表示,不可名表。此上總破實身業已。
論:語表亦非實有聲性。
述曰:此下第二、破語業也,初破外執;次述正義。此即總非。大乘解云:假語業者,語謂語言,音聲為性,語體即業,名為語業,持業釋也,此能表了所欲說義,故名為語表,故名語也。或復語者字等所依,由帶字等能詮表,故名之為語。實業即思,發語之業,亦依士釋。
論:一剎那聲無詮表故。
述曰:此破一切有部,就彼宗除佛,餘一剎那聲不能詮故。又以理徵,設汝說佛一剎那聲亦不能實詮,如汝說極微大,於大乘者,以麁心故緣之不著,如我極細一剎那聲,汝宗不能有所詮表。故今總非,設就量云:語中汝除佛一剎那聲,應許有實表業;以是有情語聲攝故;如佛一念語。今既說除佛一切聲,一念無表明非實表,一念實聲不能詮故;又佛一念聲言實能詮表。但汝自言,餘人不了,故不能詮,此違自義。大乘之中,豈不許佛一念能詮?今諍是假,故宗法言有實表業,以簡過失,乃不違宗,若說假時,我亦許故。又言,汝佛一剎那聲,無實詮表;許聲性故;如所餘聲。此遮實詮,無違宗失。
論:多念相續便非實故。
述曰:第二因破。或應此語,多剎那聲是實能詮者,理亦不然,多念相續便非實故。量云:多念語聲應不實能詮表;多念相續聲故;如風鈴等。或因云:語聲性故;如一念聲。一念聲詮,前已破故,得為喻也。
論:外有對色,前已破故。
述曰:此中約前破有對色,故今破之。量云:汝多念身表、語聲應是假法;合多成故;如瓶衣等。又外有對色前已破訖,明聲表業亦非實有,為量如前。
論:然因心故至於理無違。
述曰:此述正義,文相易知。言「因心」者,簡脣、口等,此時雖動,然非語業,非因心故,心本不欲發於此故。「識變」者,簡經部;「似聲」者,簡薩婆多等;「生滅相續」,簡聲論者,彼計常故;「似有表示」,簡一切宗,彼皆實表故。
論:表既實無,無表寧實。
述曰:第二、例破無表亦無。於中有二:初破外執;次申正義。此破執也。汝無表色亦非實有;色所攝故;如有對色,前已破得為喻。又汝無對色,應非實色;許無對故;如心、心所。若大眾、法密部別立無表色,謂身勇、身精進,若心勇等心所攝,上座胸中色物亦法處攝,今例破之。
論:然依思願至理亦無違。
述曰:第二、申正義也,此解無表如《成業論》末,已下大精稍有差別。謂依思是定、道戒,願謂散無表;或思起願作善惡多,小時節分限;或由異思;或由異緣未起已來,所造善惡時節分限,於此思上假立無表。此即總言,然中有別。
論:謂此或依至增長位立。
述曰:此無表色略有二種:一散無表,即是依發殊勝身、語善惡,思種子增長之位,名為無表。「依」謂所依,顯假依實。「殊勝思」者,簡下中思不發無表。「身語」者,顯色義。「發善惡」者,顯性非無記。「惡」者,不律儀業。「增長位」者,簡前及後,謂加行時種未增長,及後捨已,種不增長。今有善惡戒時,種子增長,剎那剎那,七支倍倍即是種子,念念體多。由現無依諸福業事,施主遠處心雖不緣,受者用時,施主要期緣今具故,種子增長增長福業。故受戒時,第三羯磨雖住無心,由前邀期緣今時具,種子雖無現行熏習,亦得念念體性倍增,即作白前從僧乞戒時心所發故,闍梨作白以後,其受戒者或無心故,猶如遣使作殺生等。若新熏種念念種子體新倍生上立無表;若本有種,體雖不增而功能倍;若新舊合用者,唯取新熏種倍倍生時用增上說,不用本有,力不及新故。初熏種時,舊亦生種;今所立無表,唯依新熏上立也。然此新熏亦唯用增,而體不增為勝,既無現行,如何種起?又定道戒體不增用增,此何故爾?此解為勝,約此祈願思種子上假立散無表色也。又「思種子」者,顯所依體而非現行。「發身語」者,簡意業,不發身、語者是意業故;又遠、近二思名為意業;非第三思正發業者,今言「正發」簡初二思。又簡遠近及與剎那,第三思是近因等起,故說發言。又解此思為色,所以發身、語善色故;或止身、語惡色故。《顯揚論》說,諸律儀色依不現行法建立色性,此中「善戒」言發身、語者,彼說決定得色名因,定、道合說,此顯差別,定、道不發業故。
論:或依定中至故是假有。
述曰:此中二無表,謂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上立定、道戒,不約種子,此名隨心轉,故現行思可爾,種子不爾故。止身語惡者,解名為色所由。問:定戒可爾:道共戒若現思者,即八道支正語、業、命以何為體?彼皆表故,以現思為體。豈一現思亦表、無表?彼非是表,但名無表。又雖發身、語,而非表、無表;如發身、語思。又望不同,通於二義,通表、無表不爾,八地已上菩薩及如來身,應無表業等。又此唯用念念增長,而體不增,非一剎那有二思並故,故知別脫用此解勝。問曰:別解脫種上立無表可爾,以無表示他故。何故定、道戒遂現行上立,仍名無表耶?此應是意表。答曰:不然,此亦不能表示他故。問曰:若爾,即散意識現行思應名無表,此亦不能表示他故。答曰:此定等中別有殊勝止身、語惡,先有祈願,別脫類故,不發善身語,於現思上假名定、道無表,隨心轉故;散意不然,既非殊勝止身、語惡,及無祈願等,故不名無表,散意殊勝祈願,即是別脫表戒,從他受得,緣外身、語,與此不同。此大乘一支、二支乃至多支,皆發無表,祈願勝故,盡形祈故,此意表業。現行者名表,然無無表,如《瑜伽》第五十三,并《樞要》及《別抄》等;然今應說,二種無表何大種造等,如五十四及六十六等解,及如下第七卷抄解。三業無表皆假所以,如《佛地》第四、《成業》等解。定共戒與道共戒應明寬狹,此中言定中通明道者,明無漏戒亦名定戒。
論:世尊經中至豈不違經。
述曰:即第二段,外引經難,初問;次答。此初問也。
論:不撥為無,但言非色。
述曰:此總答。
下別顯。若爾,何者名身、語業?
論:能動身思至說名意業。
述曰:下文有二:一出體;二釋名。近意之業,意相應業,名意業,隣近釋;依意之業,依士釋。此言三種思中第三思,正發身、語者,是身、語業體也。前二審慮、決定思與意俱故,作動意故,名意業。五十三云:不發身、語思名意表業,自有表知故。此二種思是發身、語,遠、近加行;動發勝思正發身、語,是三差別。問曰:若發身、語思是身、語業,表、無表中何者所攝?如言色、聲假名表業,思種假名無表,此現行思名為何法?答曰:此正業體,而非表、無表,不示他故非表;自表知故,非無表。又不恒續故,以色例表,假實相徵,如理思擇。由此應作四句分別,有唯名無表非表,謂別脫無表;有唯表非無表,謂散身、語;有亦表亦無表,謂定、道思。《瑜伽》說,意思自表知故,亦名為表。即八地以去觀中意俱思,通二義故。有是業非表無表,謂身、語業思。
問曰:何故名業及道?
論:起身語思至亦名為道。
述曰:此第三發身、語思有所造作,謂於境轉造作於心,復能發身、語,故名為業。道有二義:一者,是前審、決二思所遊履故,謂第三思為前二思所遊履故,即是所緣所引發義,如身、語是思所遊等。二者,或通生當來苦樂異熟,故亦名道。思道名亦亦於業也,非唯名業,亦名道故。又亦身、語二,非唯身、語名道,思但名業,即是身、語亦得名業,思亦名道。道者,依止義,依之進趣生當果故。十業道中前七之思,為後三種業所履故,意業能生當異熟故,是其道義。
論:故前七業道亦思為自性。
述曰:非但意業以思為體,身、語二業體復是思,故論言亦。又業道實體,唯思是也,假名業道通身、語二,以實思業亦二假道,故論言亦。
論:或身語表至說名業道。
述曰:前解思業名為業道,此下第二,正解身、語名業道義,思所造作,非能造作故,如文可知。
論:由此應知至變似色生。
述曰:自下第三此總結非。申正義也。
論:不相應行亦非實有。
述曰:自下第二、破不相應。於中有二:初總破諸部;後別破異計。初中復三:一、總非;二、却詰;三、量斥。此即初也。不相應者,簡非色、心及諸心所,不相似故,行簡無為。
論:所以者何?
述曰:外返詰也。
論:得非得等至體相可得。
述曰:下以量斥,於中有三:初、難實有,別舉體相及作用因;二、合難體用;三、別難實有。初中有三:一、舉有法及難體因;二、舉難用因;三、顯其宗法以結於假。此即初也。
得、非得等是有法,下文云,定非實有法也。此初量云:得、非得等定非實有;非如色、心及心所等,現比二量有體可得故;如畢竟無。《俱舍》云:非如色等現量可得,非如眼根等比量所得,既不如色等,故異色等,無別體用,其無為等即色等性。舉色、心等,以顯無為如色、心等現可得故,無不定失;又擇滅等非此所許,亦無不定。
論:非異色心至作用可得。
述曰:此難作用,其因有別,謂非異色、心及心所等,現比二量作用可得故,宗、喻同前。真如與心等,非一向異,亦無過失。
論:由此定知至分位假立。
述曰:舉其宗法結歸假也,至下當知。
論:此定非異至許蘊攝故。
述曰:即第二段合難體、用,此者即不相應法也。量云:此不相應定非異於色、心、心所有實體用;許蘊攝故;如色、心等。其真如等與色等,不一不異,不同彼宗不相應行,一向有異,無不定失;又非蘊攝,即成異品,況非一向異於色、心等也。許言簡過,准上應知。
論:或心心所至定非實有。
述曰:下第三段,別難實有,有二比量,此第一也。有法同前,故文不說,謂不相應行定非實有,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如畢竟無。畢竟無者,即龜毛等。《瑜伽》〈思惠地〉有四種無,此即彼一。前言異等,真如與心等不一不異,故因不舉無為。今言實有為宗法,故舉無為也,簡不定失。
論:或餘實法至非實有體。
述曰:有法如前。此中假法,共許瓶等;不共許,忿等。今但總言,汝不相應行定非實有;除假以外,許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此中「餘」言,顯色心等所不攝也。不言「許」者,隨一不成。文外量云:汝不相應行名,非有此實體;此餘心等所不攝故;如瓶、忿等。《顯揚》十八具廣破此,不繁廣引。
論:且彼如何至有實體用。
述曰:下別破異計,於中有三:初破本薩婆多等說十四不相應者;第二破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化地部計;第三例破成實論師無表戒等,正量部等所說不失增長,正理論師所立和合性等。初破本薩婆多十四不相應中有六段:一、破得、非得;二、破同分;三、破命根;四、破二無心定及無想異熟;五、破四相;六、破名、句、文身。於中一一皆有四文:一、問外人說有之由;二、外人引有之教理;三、以理教難;四、申成正義。此即初也。雜心等說異生性狹,退不成就等無處攝故,《俱舍》立非得,不說異生性,即非得攝故,以成、不成相返而立,故對問也。文言且者,顯簡持義。又言異者,顯不離義,彼宗亦說不離色等,別住有體,色等俱故。
論:契經說故至十無學法。
述曰:外人引有之教理也,此顯異生、聖者俱有得,經補特伽羅,數取趣也,即諸異生。十無學法者:一、無學正見;二、正思惟;三、正語;四、正業;五、正命;六、正精進;七、正念;八、正定;九、正解脫;十、正智。此十法義如別章說。
論:又說異生至不成就煩惱。
述曰:此顯異生聖者俱有,不成就異生等言,至下當釋。此且引經,證得等有。
論:成不成言顯得非得。
述曰:結經證有。
論:經不說此至為證不成。
述曰:以教理難也,先皆總非;次方申難。此總非也。經說成、不成,不別說言異色等有,故非成證。
論:亦說輪王至他身非情。
述曰:下文有二:先難得已;後例非得。破得中有二:初以教為齊責;後教外別生徵。初中有四,第一、以教為齊責。
七寶者:一、象寶;二、馬寶;三、主兵臣;四、主藏臣;五、女寶;六、珠;七、輪。此中前五他身有情,後二非情,此七寶義如別章說。既言輪王成就此七寶,豈成他身及非情也?彼宗不許成他、非情故。
論:若謂於寶至假說成就。
述曰:第二、難寶假成。謂彼救言:輪王於寶有自在用,隨欲轉故,假名成就,非謂有得,同善、惡等。
論:於善惡法至而執實得。
述曰:何故於寶即假說成,非實有得?異生成就善、惡諸法,言有實得,量云:汝宗七寶應有實得得;契經說有成就言故;如善、惡等。汝善、惡法應無實得得;契經說有成就言故;如七寶等。又量云:善、惡等法應自在,故名成就;經有成就言故;如七寶等。此就他說。
第三、例寶唯現。彼復救言。
論:若謂七寶至可假說成。
述曰:此牒彼計。「七寶現在」,可說自在名為成就。善、惡之法,理則不然,非必皆唯現在有故。
次論主難。
論:寧知所成至理非有故。
述曰:寧知善、惡離現在有,離現之法非我許有,故今言現者,無為亦是現,今即有故。又現者現在,現在外皆非有,擇滅等亦爾。而我真如與現在法不即不離,不可離現而說有故,故知唯有現在之法,即可自在故名成就。離現實法理非有故,故知決定不成過、未。而我真如不說實得得,而智證之故,假說無妨。擇、非擇滅,我無別體,亦非此證。
第四、破外伏難。外人問曰:若無得者,未得者未得已失,及無為法應永不成。
論:現在必有善種等故。
述曰:未得、已失現行之法,現在必有善、惡、無記諸法種子,後得生故,於現種子,假名成就。已得真如者,有無漏種,須即緣故。善種等言,攝惡、無記及真如智,更無過失。
論:又得於法有何勝用?
述曰:自下第二、教外別生徵。於中有二:初總;後別。今總問彼。又此得等於所得法,有何勝用?
論:若言能起。
述曰:《毘婆沙》中雖有二說,得於所得,能起不失;《婆沙》本意取不失因,生能起法,非得能故。下難有二,此外人言:能起諸法,起者生也,即生彼法義。
論:應起無為。
述曰:論主難云:應起無為;以有得故;如有為等。
論:一切非情應永不起。
述曰:一切非情即外具等,應永不起;以無得起故;如龜毛等。彼宗不許外法非情,有得得故。過去、未來已成就法,應恒常起;以有得故;如現得法。
論:未得已失應永不生。
述曰:一切未得應永不生,已失之法更不應生。此中通說,未得之法及易界地等已捨之法,應永不生;無能生得故;如龜毛等。
論:若俱生得為因起者。
述曰:此設彼救,未得已失之法現雖無得,彼皆許有俱生得故,後時能起,以俱生得為能起因故。今牒之云:若爾者,次論主難。
論:所執二生便為無用。
述曰:諸有為相,應無用故,有俱生因及前後得故。此中所說大小二生更何所用?汝宗有情數法二生應無用;許有能得故;如無為法。
論:又具善惡至應頓現前。
述曰:若法由有前後得等皆能生者,應一切時頓生三性,得恒有故。量云:汝善心起時餘所未起善、惡等法現有得者,並應亦起;以有能生得故,如現起善法。更互為量,准此應知。
彼復救云:若雖有得,無所餘因可和合,故不俱起者。
論:若待餘因,得便無用。
述曰:所待之餘自能生故,以前破文,《俱舍》等有。
彼復救云。
論:若待於法至成就彼故。
述曰:此牒彼計,若無得者不成就彼,正理師救;次論主難。
論:諸可成法至實不可得。
述曰:即是現在及真如等,皆不離有情,何須得成就?過、未無法,前已論故,更不須成離有情者,實不可得。
論:故得於法俱為無用。
述曰:不離有情法,若離有情法,俱為無用,前何須故,後即無故。
又得於法為因能起,或不失因,以理推徵,俱無用也。此中離言有二:一、內有情數法名不離法;外無情法名離有情法,初可說有得,後不可說有得。二云:識所變不離有情法,即非情法亦不離有情,無法名離有情法,初說有得,後即無得,亦通非情說有得也。既說輪王成就七寶,亦得說成他身非情,故通取得他非情勝。又現行成就即一切法,非情現行寧即非也,故後解勝。
論:得實無故,非得亦無。
述曰:以得無實故,非得亦無;得有用而尚無,非得無用如何有?非得非有;得與非得相返立故;如得。
論:然依有情至三種成就。
述曰:申正義有二:初明「得」;後明「非得」也。然外非情、他身,過、未皆非可成,然以輪王成七寶,故亦許大乘於他、非情許建立「得」,可有受用者許成就故,准下第二,成他根、不成以為二說,此言可成,謂五種姓互所無者,名不可成。即自身中所有種子及現行中可受用者,他身、非情名可成法,依此等上立「成就」、「得」。然今大乘都無文解「得」、「成就」別,准理及教,實體無別,如《瑜伽論》五十二說:云何「得」、「獲」、「成就」,謂若略說生緣、攝受、增盛之因,說名為「得」。彼復說言:當知此得略有三種,一種子成就等,故「得」、「成就」二無差別。
依何分位立成就也。
論:一種子成就至三現行成就。
述曰:五十二說:若所有染污法、諸無記法、生得善法,不由功用而現行者。染法未為奢摩他伏,無記未為聖道永害,生得未為邪見損伏,如是名為種子成就。此等未損,行與不行皆名成就,故《瑜伽》言:於引發緣勢力自在,假立為「得」,即是一切見、修煩惱、三無記法任運起者,及生得善所有種子,皆此成就,從無始來此等種子數修習故。然五十六、《對法》第五說種子成,如生欲界未離欲染,此諸煩惱及隨煩惱名為成就;若離此地欲亦名不成就。彼依有體,及與損害、能生現行作用力故,名成、不成就。
《瑜伽》唯約未為損、伏、能生用說,無不成就,亦不相違。《對法論》等不說,任運一分無記是種子成生得善中,文亦略也。然准彼論,自在成就言一分無記,其種子成就,理亦攝餘一分無記,其生得善與《瑜伽》同。然准《對法》,亦應如彼煩惱,理說通成、不成,以在他界不起他界生得善故,唯說成就同於《瑜伽》,以《瑜伽》中但依染法能生用說。其能治道說奢摩他,不說無漏道,以《對法》中通說染體及用未滅,名為成就;通無漏道名為能治。《對法》文盡,《瑜伽》少分,故知二論各據一義。
此種成就唯取種子,如《瑜伽》說:《對法論》中但約染法,有體、無體,有用、無用,名「成」、「不成」。生得有用名為「成就」,亦不說現行名「種子成就」。今依《對法》依體用有名「成」,約體用無名「不成」者,且依用說;如欲界染法為奢摩他伏,第七識中一向「成」;六識中名「成」、「不成」。六識之中見道一向「成」;修道名「成」、「不成」。修道中我見等不伏名「成」;貪、嗔等伏,名「不成」。已伏者作用無,名「不成」;未伏作用有名「成」。若無漏道,依染種體名「成」、「不成」,義亦有別。離欲界染見道門者,一向「不成」,已斷故;修道通「成」、「不成」。修道中第七識一向「成」,金剛心方斷故;六識一向「不成」,此依我見等離欲斷說;不爾,即通「成」及「不成」。其無記法,若有聖道望斷縛,名「成」、「不成」亦得,望體成佛名「不成」;不爾,名「成」。若生得善法,有依用名「成」、「不成」,未為邪見伏,生在此地名「成」;若邪見伏不生之地,名「不成」。若依體說,若已成佛名「不成」,已捨故;若未成佛,恒名「成」。《對法》中染法有體及用,名「成」、「不成」,說有無漏對治道故;《瑜伽》唯有作用名「成」、「不成」,以增盛種子方名「得」故。無記、生得善,唯《瑜伽》有約損用名「成」、「不成」。無記體者,應互相准作「成」、「不成」。
自在成就者,《瑜伽論》說: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無記增盛種子,名「自在成」,由加行力方得自在,又成此時名自在者,故說此等名「自在成」。《對法論》說:加行善法,謂世、出世一切功德;一分無記,謂工巧處、變化心等,「等」言為顯攝威儀心極串習者,唯除生得無記之法。若准《對法》染污等法說,其加行善等,若體、若用,亦有「成」、「不成」者,如斷善根用「不成」;成佛之時體「不成」,有漏者已捨故。無記亦有用「成」及「不成」,離縛等故。若望成佛,亦有體「不成」者,其無漏種亦爾。用有「成」、「不成」,謂得勝捨劣,及退失現法樂住等,名「不成」;已生現行者,名「成」。有未起無漏現行位,名「不成」;後起現位,名「成」。其體亦有「成」、「不成」,無種姓名「不成」,有者名「成」;有三乘決定所有姓名「成」,互所無名「不成」。
現行成就者,《對法》等說:諸蘊處界,若善、不善、無記現行,名現行成就;種若斷損,現行亦「不成就」。現起時必名「成」,不起位名「不成」;前二唯種,此唯現行。三種成就皆通有漏,若無漏法唯後二種。若大乘位伏、斷有異,如《樞要》說。問:何故種分為二,現唯立一?答:以種隱而難知,離之為二;現行顯而易了,合而為一,又影顯故。
論:翻此假立不成就名。
述曰:此顯「非得」翻「得」,而立非別有體,斷體斷善不成等,皆此中攝。然今辨得,聊以義門。一辨依處,今者通說依他、非情,自心變似,皆自種子之所生起,通成他身及非情法,不同小乘心外取法故。二辨差別,直申正義,恐理不明,聊相對辨。薩婆多,「得」依三種別:一、屬所得,謂有為得;二、屬能得道,謂擇滅得,通有、無漏;三、屬所依,謂非擇得,屬所依眾同分也。今者大乘,有為法「得」定屬所得;擇滅之「得」,亦定屬道,然唯無漏。非擇滅「得」略有三種:一、屬道,謂六行伏惑所得無為,非是擇滅,不斷種故,不屬所依,世道得故;二、屬所依,所依謂第八識,如畢竟得非擇滅法,及佛身中邪理不生等;三、屬種子,暫緣闕法有種子在,不屬所依故;或即屬所依,種子即本識故,非心緣證,亦不屬道故,但屬種,然通有漏及無漏法,三性別等,如《對法》說。所非得法亦通一切,即前一切種子緣闕不生,名「非得」故。「非得」唯有屬於所依,通有、無漏;或屬種子,暫非得故,種猶有故。亦有義門,與小乘別,如餘記說,不能繁述。所「成就」有三,所「不成就」亦爾。前說「不成」,即三「非得」。
論:此類雖多至名異生性。
述曰:五十二說:三界見所斷種子,唯未永害量名異生性,即通二障不善、無記二法之上假施設之。異生性者,或五、四蘊成有情法,性唯染污,異生之性,名異生性故。異有二義:一、別異名異,謂聖唯生人天趣,此通五趣故。又變異名異,此轉變為邪見等故。生謂生類,異聖人之生類,名為異生。生者是總,性者是別。異生之性,並依主釋,以變異名異,聖非異生;又如《婆沙》廣解名字。
論: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述曰:釋其所以,唯依見、斷種子上立,此有四種,一、無種姓,乃至第四如來種姓之所隨逐,隨所有姓,二障種子即建立之,不唯約能障上立,無種姓人無別障故,應言未得見道二障上立,二乘斷一分,名一分聖,俱句攝故。此等諸門及釋難,如下第九十障中解。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同分。
述曰:初問有由;次彼部答。
論:契經說故至乃至廣說。
述曰:外人引經;次論主非。
論:此經不說至為證不成。
述曰:經明不說別有自體,即依色、心之上說天人同分,故證不成。
論:若同智言至知實有者。
述曰:下有三難,初內外相同難,此牒外救。若無別實眾同分者,即緣界、趣及四生等,同言、同智應不得生,以無能同相似法故;無不生心,要緣有故。
論:則草木等應有同分。
述曰:論主難云:則草木緣之,亦起同言、同智,應別有同分;草等既無,人等應不有。量云:汝宗草等,應有別同分;起同言、智故;許如人天等。又應天人等,無別實同分;起同言智故;如草木等。有何所以不許彼有耶?彼若救言:如趣生體唯內有情有,而外無情無,同分類應爾,非外皆應有。若《六足》、《對法》文,無法同分;唯《俱舍》、《順正理》師立。
今難《俱舍》等曰:趣等唯業果,外法可言無,同分許非唯業果,何妨外法有同分;如異熟色外法可無,若等流色外非不有。若言外法無樂欲故,即無同分,無樂欲故,應無生等。若言有為法故,有生等者,即相似法故,應有同分。若言同分樂欲之因,同分無故,亦無樂欲,樂欲無故,亦無同分;應唯說有有情同分,應不與一切相似法為因。又,「趣」是趣向,外法可非趣,不以趣向解同分,何得如趣外法無?相似法上有同分故,此難古薩婆多師,更有餘難,准生為之。又汝自言起言、智故,有此同分,即外法非無。前後雖欲分疎,實為難解也。故此同分應亦非情有,此設外救出自論文,復為徵逐文外意也,請審詳之。
論:又於同分至有別同分。
述曰:此下第二、能、所無差難。若以於法起同言、智,便別有體者,同分亦起同言、智,應別有同分。彼說同分更無同分,此相似法云何乃然?量中翻覆,皆應准知。然彼救言:如所造是色為四大種所造,大種雖是色,更非他所造;同分亦然,體為能同,不假他同。此義失宗,若以造故名為色,四大無能造,故可名非色,但以變礙名為色,何得如同分?相似法上有同分故,又不然,大種有勝功能,稱大而是種,更無大故,不為他所造,同分更無有勝能。然體既非一,復起同言、智,與法既不殊,何為無同分?又體是能同故,更無別同分,亦應體是能生故,更無別物生。生體是能生,更為生所生;同分是同他,更應為他同。汝以大大返徵,我以生生却逐,設欲翻其勝論,尚自難知,何況許有同分實?而自墜耳。
論: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述曰:彼同分既無同分,不爾,此法何為許然有?
論:若謂為因至知實有者。
述曰:下第三、宿因非假難,此牒正理師救,由同分為因,起同事、同欲故。
論:理亦不然至有實同分。
述曰:若爾,即應唯與事業及欲同為同分,不與眼等色、聲、觸等相似法,為其同分。若許事、欲外亦與為因,但內相似皆有因者,即應外法色等相似應類亦有同分。量云:汝外相似色處法上應有同分;色處攝故;如內色處。如此徵逐亦順其理。又以理說,無始宿習為因,於今事業起同事、欲,何要別執有實同分?
論:然依有情至假立同分。
述曰:申正義也。眾者,種類義,如婆羅門等,同是一義,同是一婆羅門故;分者,相似義,同雖通能所,今屬能同眾之同分,依士釋也;不同小乘,彼別有體,分是因義,眾同之分故。今則不然,不在外法,內、外異故。然《大論》等中,唯趣生上立彼同分,諸論不說外法之上亦立同分,以理而言,外有亦好,教中且說勝所依處,非外無也。《俱舍》、經部然即許之,設立外法有,亦無過失。今且依有情內法上立,如《對法抄》及《樞要》說。
次第三、破命根。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命根。
述曰:此問外人。
論:契經說故至說名為壽。
述曰:薩婆多師等引經為證,即諸論云壽、煖及與識,三法捨身時頌?應知命根說名為壽。命根解釋雖多,正義唯在於此,命謂色心不斷,是命之根。或命者第八識,以情為命也。
論:此經不說至為證不成。
述曰:此論主責,非說異色等有實體故,非證實有。
論:又先已成至無別命根。
述曰:此即第一、離識無別難。汝說:命根非離於識實有;壽、煖及識三法攝故;如煖。煖是色法,前破色中說不離識,故今為喻。不爾,喻中所立不成。此中色不離識言,即通總別,總取一切色為喻亦得,別取煖為喻亦得,故不別言煖,恐失總故。
論:又若命根至非實命根。
述曰:此中第二、如受非根難。量云:汝所言命根,非實命根;許異識實有故;如受、想等。自命根假,無違宗失,薩婆多師以命能持身,唯業能持命。如經部等無命根者不然,即入無心定,無物持身,及無色界生,起不同分心、無漏心等,便非彼趣,無假命根所依等故。薩婆多以命能持故,即無前過者。
今立量云:又汝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故;如色。以眾同分前已破,故無不定過。又不爾者,并取同分及命根皆不能持,和合名宗。又入無心定時既令無心,如何有命?量云:汝入無心定等時應無實命根,此中「等」言,等取無想異熟,彼睡眠、悶絕二位並有心故,但等一也;以無心故;如死屍等,或樹木等。故知無心定等中,定識不離故,是有情數。有情數為比量,如下文可知。又命根須何法持,即言是業。若爾,此業足持果法,何假命根?量云:除命根外餘異熟法,應實命根不能持之,唯業能持,宗也;業所招故,因;如汝命根,喻。若言以煖、識間斷故不然者,更立量云:汝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故;如色等。又對經部師,眼等不能持種,入無色時捨故;阿賴耶識入無心時不捨,能持種等,不可為例。
論:若爾,如何經說三法?
述曰:下文第三、假為他詰難,於中有六。外人云:若言壽體即識性故;經言三法,三法者何?
論:義別說三,如四正斷。
述曰:此論主答。但是一識,義別說三:謂阿賴耶識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煖;此識之種名壽,以能持識故;現行識是識;故言三法義,別說之,非謂別有體性。是則身捨煖時,有餘二不捨,如無色界生。餘二捨時,煖必隨捨,故言三法捨身時等。然今此三約義別說,但是一體,如四正斷。四正斷約已生、未生善、惡二法,義別說四,體但是一,精進數也。
論:住無心位,壽煖應無。
述曰:此外人云。若壽.煖體即是識者,入無心位識已捨,故壽、煖應無。
論:豈不經說識不離身?
述曰:此論主答。識不離身,明亦有餘二,非我宗中許無心定而無有識。
論:既爾如何名無心位?
述曰:此外人問。
論:彼滅轉識非阿賴耶。
述曰:此論主答。言「無心」者,彼滅或六、或七轉識,非阿賴耶,此恒有故,所以有煖、壽。外人問曰:何知此位有此識也?
論:有此識因,後當廣說。
述曰:下第三卷自廣說也。正理師云:若無命根,誰為界、趣、生之體?於無色界起不同分心及無漏心,於下二界入無心定,誰能持身?識、煖不恒故。入無心位壽、煖有,三是一體,亦有識。入無色位,色皆無,三體既一,應有煖;無色厭煖、色,有識即無煖。無心不厭於細心,所以亦有識,其義應思。
論:此識足為至有實命根。
述曰:「遍」簡色及五識,不遍三界故。「恒續」簡第六識,「異熟」簡第七,此阿賴耶識足為界、趣、生體,是遍三界一切位中,及不斷、恒相續。復是引業,真異熟果。餘法雖亦屬界、趣、生,非真異熟,故汝無勞,別執有實命根。「界」雖亦通餘法,此是真實界體故也。
外人問曰:前言識種即是命根,何義名根?
論:然依親生至假立命根。
述曰:此中義意,但依本識自體分種。今論主言:依者,顯體是假,依實上立,「依」謂所依。親者,即簡異熟因,雖生此識是增上緣,非親生故。此中據名言種為因緣,親生此識種子者是。言「生」者,簡名言之種身中,極多非業所牽,不能親為因緣生於今識。今取生者,簡去不生。言「此」者,簡親生餘識種子。言「識」者,簡相應法種,唯取識種故。言「種」者,簡現行,不取第八現行為命根故,彼所簡者皆非命根。今取親生之名言種上,由先世業所引持身之差別功能,令色心等住時決定,依此功能說名命根,非取生現行識義,以此種子為業力故,有持一期之身功能差別,令得決定。若此種子無此功能,身便爛壞。阿賴耶識現行,由此種故,能緣及住持於眼等法,亦名能持,此種正能持於現行之識。若不爾者,現行之識應不得有,及無能持餘根等法,由此功能故識持於身。現行由種力故生,及緣持法,不名命根,非根本故。由種生故,此種不由現行有故,種為諸法之根本故,如〈決擇〉二十二根中命根無所屬。若取現識為根,即定屬意,何故云無屬?先業所引種上別功能為命根故,是此中意。然《顯揚》第一等言,六處住時決定假立命者,即第六意處是。此本識種子故,如無始法爾。六處相續言,唯取第六處。又是現行,識所持故,從所持說能持種業名命根。命根所持,體非命根。令六處住時決定故,故種為命根,餘現行色心等非命根,不恒續故,非業所引故。然業正牽時,唯牽此種子,種子方能生現行,非謂現行名命根,故唯種是根。又解云:此識種子者,謂五根是本識之相分,相分不離識故,總名此識種子。然功能雖是一體,是色及心差別故。唯言此識,此中見、相種子同體之義。取六處種子皆命根體,雖知二解,或本識種,或六處種子,六處種子中五處或時中斷,而本識獨在,不名為死。取五根種者,即應有死,以於中間無功能故。或命根三界有差別故,或命根應非一,以種子非一故。雖復釋言見、相同種,既五根種即本識種,與前解何別?俱唯一種子體故。若相、見別種,此如何通?有多過故,前解為勝,亦順正理。如下第八增上緣中,亦唯取本識種子故,此通無漏,佛亦有故。
次第四破無心定等及果。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自性。
述曰:論主問彼實有所由。
論:若無實性至令不現起。
述曰:此外人答出其有理,非但經說,且於三位中心等不起。若無別實法遮心等,不生心等,如何能暫不起?
論:若無心位至名無心定。
述曰:下有二難,此為厭色齊心難。論主將難,先牒彼義,但言入定,唯牒其定,不牒其果,例同破也。若入此二無心之位,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心,名無心定者,次下正難。
論:應無色時至此云何然。
述曰:應入無色之時,亦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色,名無色定。彼既不爾,此云何然?厭心之時,有別非色非心來礙心;厭色之位,亦應有別非心非色來礙色。厭色之位入無色,無別非色非心來礙色;厭心之時入無心,寧別非色非心來礙心?無色既唯有心,無心應唯有色。二、外人難曰:厭心入無心,不許別法礙,即令厭色入無色,亦有別法遮。汝大乘厭色入無色,無色即非是色種,厭心入無心,無心應非是心種。厭心入無心,無心即心種;厭色入無色,無色應色種。然彼無色即非色種,故亦無心即非心種。三、論主云:色法唯所厭,無色非色種,心法亦能厭,無心故。心種即是色法,非能厭,無色非色種。設令色法亦能厭,無色不妨是色種。四、外曰:我亦應然,心法通能厭,別有非色非心來礙心,色法唯所厭,無別非心非色來礙色。五、論主云:心法亦能厭,別有非色非心來礙心。色法唯所厭,唯應有色來礙色。色法非能厭,不許非色非心來礙色。心法即能厭,唯應心種來礙心。我義心法通能厭,即說心法名無色。色法唯所厭,故說心種名無心,即是心法通能厭,唯有心種名無心。色法唯所厭,唯有心法名無色。此中翻覆,子細逐徵,論文雖復不論,講者應須審悉。不爾,此文即為自害。
論:又遮礙心至假亦能遮。
述曰:此為第二、假遮非實難。「堤」謂堤堰,「塘」謂㘭塘。此中意者,謂薩婆多極微是實,和合色是假,如瓶等及堤塘,既是和合假法,能遮;極微實法,乃不能遮,不和合故;假法遮物,此極成法,今引為喻。今明假法亦能礙心,不須實法,如堤塘等。然《俱舍》云,如堰江河等者,此引有別法為礙,非謂假實為喻。
次大乘中自出己義。
論:謂修定時至遮心心所。
述曰:此申正義。謂修定時,於定加行厭患有漏、無漏麁動心、心所故。無想六,滅定七,無想有漏,滅定無漏,無想厭如病等,滅定止息想,俱為勞慮故厭患。發勝期願云:我欲或一日乃至七日,或一劫,或一劫餘無心,遮心、心所。
論:令心心所漸細漸微。
述曰:遂厭此心,令心、心所漸細漸微,此猶遠加行也。
論:微微心時至厭心等種。
述曰:正欲入定至微微心時,即是末後隣次於定前剎那心,熏異熟識成極增上厭心種子,以前諸位雖熏成種,猶中下品,未名為定。
論:由此損伏至假立二定。
述曰:由是增上厭心種子,餘麁動心等,於後念以去,暫不現行。依此一期無心分位假立二定,此二定種無想有漏,滅盡無漏。此說因位初入滅定,非久串習,故說滅心定前厭患種為定體。
論:此種善故定亦名善。
述曰:即以厭心功能種子為定體性,故定是善,此則二定加行門別,《對法》第二、《顯揚》第一、《瑜伽》第五十二、五十六等廣說,及彼抄會。又此論第七卷自廣解。
論:無想定前至假立無想。
述曰:下明定果,即是微微心等諸明了心,求無想果,將此果以為涅槃,所熏成種,此是增上微微心是,招彼異熟,即招阿賴耶識。依此本識,餘麁動六轉識想等不行,於此無心分位假立無想異熟。此言雖總,而意欲說明了心時,種子招總異熟,無心以去厭心種子,招別無想異熟。論種子體,是一種子通招總、別。若據其位,前後有殊,有心、無心二果別故。又解微微心以前,明了故招總果,微微心細所熏成種感別果,二種種子各招一果,亦不相違,微微心種轉為無想定等故。前解為勝。今解即是彼地六識中,善染等心不行位建立此體,如許無心唯依本識,即依本識上立此無心,無心實非異熟,親依異熟立,得異熟名,故論云:不恒行心、心所滅,不簡何性心。然《瑜伽》五十三云:唯約生得心、心所滅立此異熟者,即善等恒行心,生便即得,故名生得,非謂異熟生得無記心。或種依本識,是生得無記性,與本識同性,故名生得。此相傳解違下第七,然不順理。又解第六異熟捨受生得無記,心滅種子上立,即是依本識,而生得麁動想等滅故,建立此異熟。此師為正,諸論皆說生有初心定無覆故,如下第七。第六識何時滅?此有二義,如下第七卷中廣說,自有三師。
論:依異熟立至亦非實有。
述曰:此無想天非真異熟,是異熟生。諸論說名無想異熟者,依真第八異熟識生得種立,故名異熟,非是總報真實異熟,如言從異熟所生名異熟生故。無想異熟及二無心定亦非實有,總結非也,餘門分別如下當知。就別破中,上來四段合破七種不相應訖,初二定持業釋,無想異熟通持業、依士,下第三、第七卷自當了知。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末)
沙門基撰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自性。
述曰:自下第五、破薩婆多等實有四相。於中有四:初問外人;次外人答;第三廣破、第四述正。至下當知。此即初也。
論:契經說故至乃至廣說。
述曰:此即第二外人引經證有實相。此中應言:有三有為之相,有為是所相法。有三之相者,即顯有為有三能相也,重言之,有為者,此屬能相,顯法有此。體是有為,是緣生性,非如白鷺,表水非無;亦非如童女相,表法是善、不善。不重言有為,疑表有為有,或表有為通善、惡性。今為簡此重言有為。又此之言即第六轉,是依士釋,故知離法別有相體,非無異法可說之言。問:既有四相,何故此經但說三種?《俱舍》二說,初云除住,若法令行三世遷流,經說為相生,遷未來法令流入現在;異、滅遷現法令流入過去,令其衰異及壞滅故。如三怨敵見怨處林,牽出、衰力,損壞其命;住於彼法攝受、安立,樂不相離,不說相中。又無為法有自相住,住相濫彼,故經不說。然經說住異,是此異別名;如生名起,滅名為盡。第二師說,即此經中住、異合說,名住異相;住是有情所愛著處,為令生厭,與異合說,如示黑耳與吉祥俱。乃至廣說者,謂有為之起亦可了知,如《樞要》說。然今大乘釋經說者,文各不同,或說一相,謂四嗢柁南中取諸行無常;或說二相,謂璽弟子應觀諸法生滅而住;或八不中不生不滅;或說三相,如此經說三有為相;或說四相。處處皆同,有何密意作此說?
此說一相者,謂說生滅等總名無常,非常相故。八十一云:有起盡故是無常也,即是生、滅等合名無常。如《瑜伽論》五十二說:若由此相起厭思惟,但說為相,能起厭患、離欲、解脫。本無今有,生;有已還無,滅,名無常相,故經說一,謂即無常。何故生、滅等合名無常?以有非恒有,無非恒無故。無非恒無,所以言生;有非恒有,所以言滅。無為有而恒有;無法無而恒無,以二常相。今此有為,有不恒有,不同無為;無不恒無,不同兔角,故合名無常。無彼有、無之常相故,此非即是四中滅相,亦兼生故。住、異與生,同一世有故合說。說二相者,《瑜伽論》說:生及住、異俱生所顯,故住、異二合為一分,建立生品;於第二分建立滅品。此法有時,名為生品;若後無常,名為滅品。令諸弟子應隨觀住,八不翻此,為除執著故但說二,更不說餘。又無常相起厭思惟,即是此中說二所以。說三相者,謂:一、生;二、滅;三、住異性。《瑜伽論》說:由一切行三世所顯,由未來世本無而生;彼既生已落謝過去;現在世法二相所顯,謂住及異,唯現在法有住可得,前後變異亦唯現在,總說住、異而為一相,似同《俱舍》第二師說,然世不同。說四相者,義用四故。然今此引三相之經,共許經也。
論:此經不說至為證不成。
述曰:此即總非大乘四相與色、心等,非一非異,遮外定異有實自體,故言此經不說異等。此下別破有七。
論:非第六聲至即色心故。
述曰:第一、六轉無差難,破所引第六轉言。彼立量云:之有為相言,別有體;有第六轉言故;如天授之衣,祠授之鉢等。今為作不定過。又如世言色、心之體,非離色、心而別有體,返成生等,非離於法有體亦然,謂立量言:第六轉言所目諸法,非定別體;第六轉故;如色、心之體,識之了別等。不遮諸法有別體者,然遮生等,定別有法,決定相違。外人救云:其能相體,非即所相,說能、所相故,如煙表火等。大士相等為例亦爾,即能、所相定各有異,故知生等與法定別。
論主破云。
論:非能相體至異地等故。
述曰:第二、能、所不異難,表火之相能、所別;例生等相能、所殊;地等堅等,能、所一。例生等相無別體;地堅為相,乃至風動為相,雖有之言及能、所義,然非體別;生等應然。然就極成,便無實大士,以眾同分大乘、經部皆不許故。若就他義,大士亦成,薩婆多等。今依自宗引大士相有體為例,若依共許,彼例不成。故《俱舍》中返以為難云:非大士相異於大士等,此中比量返覆可知,然為他因,作不定過。此中遮定第六轉言有別自性,非遮一切。外人復曰:若能、所相體是一者,何故經言有為之相?
論:若有為相至應異所相。
述曰:第三、二相應齊難。此論主徵:經言無為寂靜為相,又經說言無為之相,故離能相無別所相。量云:汝無為相應離體有;說之相言故;如有為相。返為有為,比量可知。然今論主理亦應然。經說有為相,別立其假相;經說無為相,應別立假相。假相有立、不立;實相亦然,亦有有者,有無者故。有為有變異差別可立假,無為體不異,何須立假相無為,無生、無老、無滅,亦應立此三種能相。體無起盡,又非多法顯分位殊,故無為法不假立相,此義應思。外人復云:無為不墮世,不與能相合;有為既墮世,故與能相合。此亦不然,有為墮世,墮世相合;無為非世,非世相合。大乘應爾,無為非世,非世無假相;有為墮世,墮世無假相。此難不然,為顯差別墮世立相,無為自法無差別,何得立假相?
更重難云。
論:又生等相至齊興作用。
述曰:第四、四相齊興難,有三子段:第一、例體應俱難。量云:汝生用時,住等三用亦應即起;體現有故;猶如生相。住等三法若起用時,生用應起;以現有體故,如住等三用。住等三用比量亦然,彼宗計為前後起故。
論:若相違故用不頓興。
述曰:子段第二、例用相違難,即此古昔薩婆多救,用前後起。今論主牒用相違故,用不頓起。
論:體亦相違如何俱有。
述曰:此論主難,彼若救言:體不相違,故得俱起;用相違故,不得並者。即應難云:以體同,用亦應相違;體不離用故;如用。以用從體,用應不違;不離體故;如體。此上,古薩婆多師四相用違,前後別起,故為此難。正理論師為救此義,復別解云:三相用俱一時,所望別故。住引等流果,異衰其力,令後果弱不及前法,其滅可知。子段第三、新宗背古難,論主非之。
論:又住異滅用不應俱。
述曰:以相違故,如苦、樂受。彼若救言:誰謂相違?若爾,滅相應不滅;住不相違故;如生相等。又難此師。
論:能相所相至無別性故。
述曰:第五段有三:第一、如體本有難。彼部計用離體外無,故為此難,令用同體亦本來有。彼若救言:以待因緣,用不頓起;因謂同類因等,緣謂餘三緣。次子段第二、因非本有難,論主答破。
論:若謂彼用至應非本有。
述曰:此既本有,何不頓生?所待因緣若先無者,便違自執。論主亦然,種子體本有,何不用恒生?種子體本無,理應無種子。若以假故要待緣,合方生,我亦實故,要待實緣方起。汝實緣現有,何不恒合?汝假緣恒有,何不頓生?解云:虛疎之法,緣雖現有種,更無外緣即不能起,以劣弱故。汝之實法何得例然?此義應思。正理論師復救之曰:法待因緣,故不頓起。因有親疎,緣法亦爾。親因雖有,無疎緣用亦不得生;如雖有種,水不合時,芽不生故。次子段第三、生等無能難,論主破。
論:又執生等便為無用。
述曰:既有同類親因緣體,餘緣亦合,即已得生,故執生等便為無用。既有水、種,復待餘生,如是橫執,實為無用。
論:所相恒有至亦有生等。
述曰:第六、體等相同難。又所相法三世恒有,而言有生等來與法合,汝之無為體恒有,應有生等合,以此返成無為無生等,有為亦應然,此中比量返覆可知。
論: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述曰:彼若救言:三世之法是有為故,與生等合;無為體常住,何得有生等?難云:三世之法體有為,即有有為之相合,無為體常住,應有無為之相合。又彼救言:有為有起,可待相合;無為無生,不須相合。難云:無為無起,不須相合;有為體起,何須相合?由如是理徵難不窮,故次論云:彼此異因,不可得故,因者所以。
論:又去來世至非實有性。
述曰:第七、有無乖角難,有二:初難後結,難中有四子段,第一、定世有無難,欲破生滅無,先破世非有。量云:去、來二世非實有體;非現在故,及非常故;如空華等。非常之言,簡無為法,此定去來無。次子段第二、生滅非依難。
論:生名為有至應非現在。
述曰:生法名有,未來既無,如何有生在彼無世?現在既是有,過去名為無。滅體令法無,應非是現在故,應滅相在過去世;薩婆多說在現在故,彼復救言:誰言滅相其體是無,令成過去?
論:滅若非無生應非有。
述曰:子段第三、滅生相翻難。此論主難,生滅體相違,生法體是有,滅、生相返故,滅法體成無。滅體若非無,生應非是有。然正理師,未來之世生有功能,及過去有與果功能,而非作用;作用唯現在,即是取果用。此亦不然,何不去來法皆令有功能?生非作用,與果亦非是作用故,即未來一切法應恒時生,過去一切法應恒與果。若言作用說現在,過、未說功能,即現在有功能,應名為過、未。唯住相取果,可名作用;異、滅不能取果,即是功能,便非現在。若謂作用不要取果,即顯生相亦非功能。此義應審,諸論無有。《婆沙》第三說,未來三法有作用者,復如何通?
論:又滅違住至何容異世。
述曰:子段第四、違同須異難。又滅能滅法,住能住法,體是相違,寧執同世?住既不違生,一種令法有,何容返異世?故應生、住同在現時,滅相體無令成過去,滅應與住世定不同。
論: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述曰:第二、總結非也,進為相違。體不得俱有,退不相返,用何不齊生?又進非理,應滅與住不同時,退非理。生、住例應同世,又進住、滅異世,便違自宗。退住、滅世同,復乖正理。別破異相如《俱舍》說,即前異不成,異前非一法,廣說如彼,今略不破。
論:然有為法至假立四相。
述曰:下述自義,文有其二:初申自義;後結成假。初述正義,文復有五:初簡他宗說立相意,文意可知。
論:本無今有至無時名滅。
述曰:自下第二、說相相狀。言四相者,即本無今有等法,暫停名住,與前後念法別名異,生、滅可知。此並如〈菩薩地〉四十六卷說。
論:前三有故至故在過去。
述曰:第三、約世辨相。
論:如何無法與有為相?
述曰:第四、釋難,此外人問:滅若是無,如何與現在有體法為相?
論:表此後無為相何失。
述曰:此論主答,不表法現在,但表法後無。因明者,說無得為無因,故亦無過。若爾,即龜毛等應立為相。答:此不同彼,非後無故。本無今無,故非是相,即現在法於後無時,名之為滅,假言過去,過去體無,實非彼世。
論:生表有法乃至暫有用。
述曰:此文正述說相所由,及相所表,意義可知。
論:故此四相至而表有異。
述曰:雖於一法,義別說四,所望既異,故表不同。
論:此依剎那至亦得假立。
述曰:第五、立一期。此中四表,但約剎那,然一期生十時分位,亦得假立。一剎那立同薩婆多,一期等立同正量部,合二立者同經部師。
論:初有名生至轉變名異。
述曰:此則正敘一期四相。〈菩薩地〉說剎那四相,餘論等處但約一期,此中通說,彼皆互舉。同《顯揚》及《瑜伽》八十八說。諸論皆說剎那之異,唯望於前;此說於異亦望於後。諸論通說一切有情,無學末心無後法故,唯望前作;此論亦說除彼末心,餘有情類可有為語,亦不相違。既一期生自望為相,故立異相依轉變立,不同剎那望前後法。
論: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述曰:總結相假遮外實法。言四相者,帶數釋名。相者相狀,標印名相,由此標法知是有為。諸門分別如餘處說。
論:復如何知至名句文身。
述曰:自下第六、破名、句等身,此則論主初問外人。
論:契經說故至名句文身。
述曰:外人第二、舉經答有。謂成佛時,得未曾有,名身等故。
論:此經不說至為證不成。
述曰:論主第三、總非外人引經說有。
論:若名句文至非實能詮。
述曰:此下別破中有五:第一、論主別出理非,如色非詮難,色等異聲體是實有,非實能詮,名等應爾。量云:如汝所說實名、句等,非實能詮;汝許異聲有實體故;如色、香等。我宗所許名等,異聲實體無故,聲為能詮;汝許異聲有,如色非能詮。
論:謂聲能生至何用名等。
述曰:下第二、名等無用難,更責外非。汝計生名等聲定有屈曲,此屈曲聲足能詮義,何用計離聲外別有名等?薩婆多雖有名由聲顯,生二義,今取生破,顯類破之。正理師救云:聲上屈曲是名、句、文,體異於聲而定實有。
論:若謂聲上至異聲實有。
述曰:此下第三、聲、色無差難。論主牒云:若謂如此者,次下正難。
論:所見色上至別有實體。
述曰:色等法上形量屈曲,即是長、短、方、圓、表等,或即書上文字,亦是色之屈曲。然色之屈曲,不異於色,即色處攝。聲上屈曲,應不異聲,聲處所收。量云:聲之屈曲應非離所依別有實體,法處所收;色蘊上屈曲故,或色、聲二色之上隨一屈曲故;如色處長等。若不言法處所收,同喻便有所立不成。又汝色上屈曲應別有體,法處所收;色蘊上屈曲故;如聲上屈曲等,此中外例亦復如是。汝大乘師聲上屈曲,雖體非實,仍法處收;色上屈曲,應體非實,法處所攝。若以聲能顯義,有教性故,意識所得故,法處收,假立名等。我宗亦爾,彼此異因不可得故。此義不然,不唯依聲立名等故,亦依光明等而假立故,既依多法,唯意所緣,故法處收。不可難言戒體,但依思應別處攝,現同處故。自下第四、例聲生語詮難。
論:若謂聲上至非能詮者。
述曰:下第四段。子段有四:第一、隨他不詮難,牒彼救言:語聲上屈曲非能詮表;聲上屈曲故;如絃管聲。又此屈曲是聲體性故,如色上屈曲即色體性,此不能詮,由此故知別有名等。
論: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
述曰:此正難云:如彼絃管聲雖有屈曲,不能生名等,此語聲上屈曲,例亦應爾。量云:汝內屈曲聲,不能生實名;聲屈曲故;如絃管聲。又若語聲上屈曲,即能生名;絃管屈曲,不能生名。我亦如是,語聲上屈曲能詮表義,絃上屈曲不能詮表,如生名相似故。言「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他宗許絃上屈曲,不別生名,此即且就他宗為論,且例令齊,此下復出己之正義。
論:又誰說彼定不能詮。
述曰:第二子段,正義詮同難。我亦不說絃上屈曲非不能詮,但如汝化人身、語二業非善、惡性;今大乘因俱故,如林聲說法,亦得有善等,離質化不廢通善。汝若以聲上屈曲,例同於色,不能詮表;我亦以色上屈曲,例同於聲,不生名等,既以生名不等,明知詮表亦異,色屈曲不能詮,聲屈曲許能詮,此有何過?
論:聲若能詮至應有詮用。
述曰:子段第三,例生非詮難。彼復救言:若一切聲皆有詮表,如絃管等者,即風鈴等聲應有詮用。我許內聲能生名等,故有詮表,非一切聲皆生名等、風鈴等聲,故無詮用。汝既以聲即能詮表,風鈴等聲應有詮用。
論:此應如彼至名句文身。
述曰:論主質云:此風鈴等聲,如彼所執不能別生實名、句、文;我宗亦說風鈴等聲亦無詮表。彼計語聲能生名等,風鈴等聲不能生;我許聲體能詮表,何妨風鈴等聲不能詮,以內語聲,有屈曲音韻,故能詮表。風鈴等聲則不如是,不別生實名、句等者,顯二家義,彼此風鈴並不能生實、假名等;內聲即能生實、假名等故。
論:若唯語聲至唯語能詮。
述曰:子段第四,例生能詮難,更成語詮。彼復救言:風鈴等聲是外法,不能生名等;語聲是內法,何妨即能別生名者。且就彼計,申自義云:語聲是內聲,聲體即能詮;風鈴聲是外,即不能詮表。汝雖內聲能生名,非一切內聲皆能生名,我雖內聲能詮表,非一切內聲皆能詮。正義應言:汝許語聲方能生名,非風鈴等;我許屈曲之聲有詮表,如絃管等。即風鈴等既無屈曲,不能詮表,無能詮用故;內聲生名有能詮定量,內聲詮表何妨亦是能詮定量。外法聲不然,生名之聲有能詮,彼無能詮故。
論:何理定知能詮即語?
述曰:此下第五段,徵機調難,有三:一、問;二、詰;三、調。此初。外人問言:何理定知能詮法者,非名身等,體即是語,若聲能生名,名可能詮,聲非能詮。能詮離聲,既無別體,初發聲時應即能詮,何為初不能詮,後方能詮?故知後時名等生也,由此故知能詮即語。
論:寧知異語別有能詮?
述曰:論主詰云:汝亦「寧知異語」聲體「別有」名「能詮」。汝言:能生名等名等,能詮故異語者,汝如何生?不可一法分分漸生。又諸念聲非聚集起,如何名生?亦應初念聲即能生名等。彼若救言:如無表發,待前表等,最後生故。既爾,即應末聲生名,汝應但聞末後之聲,便能解義;理既不爾,故知但由無始串習,前前諸聲分位力故,後生解時,謂聞名等,其實耳等但能取得聲之自性,剎那便滅,意識於中詮解究竟名為名等,非別實有,是故汝等,寧知異語別有能詮?
論:語不異能詮至天愛非餘。
述曰:下論主調,語即能詮。若人、若天皆共了達,共知聲語即能詮故,執能詮是名,體異於語,唯汝天愛,非餘智者,以語與名不即不離,然但可言離語無體。言「天愛」者,以其愚癡無可錄念,唯天所愛方得自存。如言此人天矜故爾,故名「天愛」,又名癡人,即是天也;如說奴為郎君等,此調之言;咄天汝甚可矜,故言「天愛」,天即是愛,如《樞要》中說此義也。外人問:既聲體即能詮,如何有名等三種差別?
論:然依語聲至名句文身。
述曰:下申正義,有四:一、顯假差別也,此論主解,依聲假立名、句、文身,如梵音斫芻,但言斫,唯言芻,未有所目,說為字分位,若二連合,能詮法體,詮於眼體,說為名分位,然未有句位。更添言阿薩和縛,名為眼有漏,說為句位,故依分位以立名等,依一切位,非自在者。外人問:雖言分位差別,何者是也?
論:名詮自性至為二所依。
述曰:二、顯三用殊,「名」詮法自性;「句」詮法差別;「文」體是「字」,為名、句之所依,不能詮自性及差別故。「文」者,彰義,與二為依,彰表二故。又名為顯,與二為依能顯義故,而體非顯。「字」者,無改轉義是其字體,「文」是功能,功能即體故,言「文即是字」等。或,字為初首,即多剎那聲集成一字,集多字為所依,次能成名詮諸法體。集多名已後成句身詮法差別,即《雜集》云:「自性差別及此二言,總攝一切。」彼「二言」者,即是字也,字即語故,說之為言;名、句二種,所依止之言也。《瑜伽》言:「名」於自性施設;「句」於差別施設;「名」、「句」所依止性,說之為「字」。又《顯揚》言:「句」必有名,「名」不必有句,「名」必有字,「字」不必有名,如《樞要》說。
問曰:如此卷言,「名」詮諸法,但得共相,不得自相;何故今言,「名」詮自性?答曰:此有密意,謂諸法中自相、共相,體非是遍,有是自相非共相,如青色等相;有是共相非自相,如空、無我等。其自性、差別體即遍通,自相、共相皆有自性,自相、共相皆有差別。何以知者?如《因明》云:有法言自性,法是差別,如五蘊中思數,體是自性,有漏、無漏,我、無我是差別。數論師立我是思,即以我為自性,以是有法故;思為差別,以是法故,是我、非我之共相,亦有自性,思之自相亦有差別。今此中言不同於彼,諸法自相非名等詮,唯現量證,名唯詮共相。今言詮自性者,即是共相之自性。自性者,體義;差別者,體上差別義,即自相、共相皆有體性及差別義故。問曰:何故名自相、共相?答曰:法自體唯證智知,言說不及是自相。若法體性言說所及,假智所緣,是為共相。
問曰:如一切法皆言不及,而復乃云:言說及者,是為共相,一何乖返?答曰:共相是法自體上義,更無別體,且如名詮火等法時,遮非火等,此義即通一切火上,故言共相得其義也,非苦、空等之共相理。若爾,即一切法不可言,「不可言」言亦不稱理,遮可言故,「言」不可言。非「不可言」即稱法體,法體亦非不可言故。而今乃言「名得自性」者,共相為自性,故今應解,此非法體,其義可然。言「名」等詮共相,非謂即得共相體,但遮得自相故,言「名」詮共相。問曰:若爾,即「名」不詮自性,不得共相之自性故。又准五根、五塵、心、心法得,此義應思,然不得共相之別義名得自性,非詮稱共相之自體也。
問曰:如色蘊是自相,漏、無漏是共相,色蘊之中色處等是自相,色蘊是共相;色處中青等是自相,色處是共相;又青等是共相,隨一樹等是自相;樹等是共相,枝等是自相;枝等是共相,極微為自相。今言不得自相,為是不得色蘊——色總自相,為不得青等——色別自相。答曰:俱不得色及青等,皆詮不及故。問曰:若爾,即漏、無漏等豈詮得及,如佛言有漏,佛言非有漏;凡夫言無漏,凡夫言非無漏;如詮火時亦不燒口,豈得漏、無漏耶?而言「名」得共相之自性,此義但遮得自相,非謂「名」即得共相。然法體不可說自相、共相,以假言詮也,謂有定量,且名共相。非謂自、共相者,名言所及,何故不立頌為不相應?以離名、句、文無別用故,詮法體義名、句以周,為二所依,文用已足,故頌不立,進不及名等,退不如文故。此雖有多字未了有名,如《悉曇》章等;有多字名未了有句,如《雜心》云:眼、耳及與鼻等,雖有名字無句,顯義未圓故。若《般若燈》集法滿足,即說為句。今是名攝故,不別說頌。問曰:上來雖言名等即聲,若名等是不相應行者,色上屈曲非不相應,聲何故爾?
論:此三離聲至亦不即聲。
述曰:三、明不即離。論主答云:「此三離聲雖無別體」,名等是假,聲是實有,假、實異故,故「名」等三非即是聲,非聲處攝,但是差別之聲義說「名」等,以詮義故是不相應,無別種子生故,言「即聲」。
論:由此法辭至亦各有異。
述曰:外人問言:若名等即聲,法、辭二無礙解境有何別?答曰:即此緣故,二境有異,法無礙解緣假名等,辭無礙解緣實聲等,故說境差別,非二俱緣實,雖二自性,互不相離,法對所詮故但取名;辭多對機故但說聲,耳聞聲已,意了義故,以所對不同,說二有異,非體有異也。又此二境及名等三與聲別者,蘊、處、界攝亦有異故,色蘊、行蘊,聲處、法處,聲界、法界,如其次第攝聲、名等。問曰:聲上屈曲假,即言不相應。色上屈曲假,應非色處攝。答:聲上有教名等不相應;色上無教故是色處攝。問曰:聲上屈曲即以為教;色上屈曲應亦為教。
論:且依此土至非謂一切。
述曰:四、會相違。「名」等「依聲」者,依此土說。諸「餘佛土」名等,依餘故。
論:諸餘佛土至假立三故。
述曰:「餘佛土」者,何者是耶?如《無垢稱經》說,或以光明、妙香及味等者,等取觸、思數等,此上皆得假立名等三種,亦是不相應攝此三法故。問曰:小乘不信有他方佛,何故以此為證?又如何知有他方佛,證此量云:除此三千界外他方,亦應時有佛出,教化眾生,有人天眾生故,猶如此土,證光明等為佛教。量云:光明等上,亦得有名等;眾生機欲待故,如此聲上有名等。由依多法立名故,非聲處攝;依發身、語多法立無表色。依多法立,命根等與六處為根,長等不同,有義無表、命根但依一立,然非教性,故同所依,法處所攝。梵云「便善那」,此有四義:一者扇;二相好;三根形;四味,此即是鹽,能顯諸物中味故,味即文是,如言文義巧妙等,目之為「便繕那」。此中四義總是一顯義,古德說名為味。《對法》云:此又名顯,能顯彼義故,為名句所依能顯義故。「惡察那」是字,無改轉義。如《對法》說「鉢陀」是跡,如尋象跡以覓象等,此名為「句」,理應名「跡」,義之跡故,尋此知義也,順古所翻稱之為「句」,「播陀」是足。上來且依《俱舍》破十四不相應訖,如《瑜伽》五十二、五十四.六等,及《顯揚》、《五蘊》、《對法》第二等說,大乘雖依色、心上立,然與色、心不一不異,如名與聲,無別體,及別種故,言不異;假實蘊等攝別故,言不一,餘十種法皆應知也。又約界、地、漏、無漏、現行、種子,凡夫、內外等諸義,如《別抄》說,八十一卷亦有說也。
論:有執隨眠至行蘊所攝。
述曰:此是大眾彌沙塞計,一說等同,此如《俱舍.隨眠品》說。
論:彼亦非理至非不相應。
述曰:論主破之。此中量云:貪等隨眠非不相應攝;名貪等故;如現行貪等。此中貪、嗔、癡一一為之。薩婆多隨眠是纏現行法,諸部之中此義最心麁也,我今大乘隨眠即是心、心所法,第八識中諸染污種,故以破之,非遮彼不相應,我即是相應,此非一、異故。
論:執別有餘至皆應遮止。
述曰:有餘部執「不失」、「增長」為不相應,是得異名,皆准此破,此如《成業論》正量部,舊云「不失法如券」是也。并破正理師和合性等,及破《成實論》無表戒等。次下第三、破無為法,於中有三:初破外計;次顯正理;第三結非。就破外中,初總非,後別破。總非中有三:初總非無實;次顯法定無;後為量遮破。
論:諸無為法至理不可得。
述曰:此即最初、總非無實。薩婆多等實有無為,此中皆破。然不相應即色、心等,故初遮中皆言不異,此諸無為非即色等,不可言不異,但可言離色等實有定無。大乘真如望有為法,非即非離,不異不一,既殊彼計,故破無失。
論:且定有法略有三種。
述曰:此即第二、顯法定無,極成之法,不過三種。
論: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
述曰:即是五識身,他心智境,謂色等五塵及心、心所,此約總聚,不別分別此何識境,現量所知,名現所知。
論: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
述曰:此雖現見受用,而非現量所得,是假法故,但是世現所受用物。
論:如是二法至不得因成。
述曰:一切世間皆共知有,更不須待比量成立。問:此中緣瓶等心是何量攝?答:非量收。不親緣得法自體故;非比度故,非量所收,非量不要,唯堅執故。
論:三有作用法至證知是有。
述曰:此五色根非現量得,亦非現世人所共知。此眼、耳等,各由彼彼有發識用,比知是有。言「證知」者,證成道理也,以現見果比有因故,果謂所生心、心所法,比量知有清淨色根,此非現量,他心智知。然今大乘第八識境,亦現量得,佛智緣時亦現量緣,今就他部,除佛以外,共許為論,非世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有。
論:無為非世至如眼耳等。
述曰:且三無為,非如前二,世共知有,不同第三。比作用了如眼、耳等,故知定無。量云:汝宗所立三種無為,應離色等無別實性;前三法不攝故,或非世共知及無用故;如龜毛等。然我真如,非全離於色、心等有,無不定過。又應簡別汝等無為,非真實有;以無用故;如兔角等。
論:設許有用至無為定有。
述曰:汝宗無為應非無為,是無常法;許有用故;如眼、耳等。下結句文許通於上,此非彼宗,設義破也,故不可執無為實有。此下即是第三、量破。
論:然諸無為至所顯性故。
述曰:此舉有法及二種因,「色、心等所顯性」者,謂色亦能顯色、心等,如燈、日、月照色等法,以色顯色;以聲詮色、心;以身、語業表善、惡色、心等,此即以色表色、心也。心顯色、心,其理可解。
論:如色心等至實無為性。
述曰:此舉同喻及與宗法,謂立量云:汝諸無為,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如色、心等。然色、心等非離色等實無為性,故以色等為其同喻。此中宗等,尋文可知。今此比量破歸唯識。
以下別破空等一、多。初破薩婆多等立三無為者計;第二例破餘部;第三總破。言「無為」者,此非六釋,無二義故,如云「鶻路波」,雖有三字共目一色,無別體義,不可別釋,以無合故。由擇所得滅,名為擇滅,由第三囀上依士釋,不唯第六囀有依士釋,非由擇力所得亦爾。苦樂想受之滅,依士釋也。其虛空、不動既無別體義,不可別解。善法之真如,亦依士釋;真即如者,持業釋也。
論:又虛空等為一為多?
述曰:下文有二:初審;後破。此問定宗,三無為法為體是一?為體是多?薩婆多師此有二說:一云是一;一云是多,故今俱破,如《婆沙》第十,虛空有二說。
論:若體是一,遍一切處。
述曰:此定外人,三體各一。
論:虛空容受至體應成多。
述曰:且彼虛空容色等故,隨其一、一色等法合,虛空體應成多。此舉宗已。
論:一所合處餘不合故。
述曰:更舉一因,宗如前,一處色合處,餘處色不合,故如餘處色,餘處色合處,彼色不合故,體非是一,虛空亦應爾,比量應思。下破設救,謂此合處餘色亦合。
論:不爾,諸法應互相遍。
述曰:比量可知,若非此處色合時,餘處色不合,即色等法應互相遍,以此處色合時,餘處色亦合,此處色即餘處色故,一一色等應互相遍,隨彼虛空其量遍故。
論:若謂虛空至如餘無為。
述曰:彼言虛空不與法合,破云:虛空應不能容受;不與法合故;如餘二無為。今言合者,謂容受義,故初標宗,虛空容受色等法故。本計容受,今設不容受,故有此過,更非餘意。
論:又色等中有虛空不。
述曰:更審外人。
論:有應相雜無應不遍。
述曰:有、無並難,色中有空,色體與空體應相雜。量云:色中虛空體應即色;處無別故;如此處色體。相雜者,是一義,若此色體中無有虛空,虛空應不遍一切法;不遍一切法故,應是有為;如地、水別。
論:一部一品至餘品擇滅。
述曰:破空一已,又若擇滅體是一者,且如五部、一部九品,一品結斷時,應得餘未斷四部,八品擇滅無為,以體是一故。如彼已得一部,一品所得擇滅。
論:一法緣闕至得非擇滅。
述曰:非擇無為體是一者,一法緣闕得不生時,應於一切法得非擇滅;以非擇體唯是一故;如已所得非擇之法。問:何故難空?令色中有空;次難令亦得餘部品擇滅;後難令亦得餘法非擇滅。
論: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述曰:汝執此三,各體唯一,故理應有如是過失。
論:若體是多至非實無為。
述曰:此等比量,義准可知。此三無為體各多者,應是有為,便有品類;此處三品類,非彼品類故;如色等法,非實無為。此即總破三體多訖。
論:虛空又應非遍容受。
述曰:別破空多。汝今既說虛空體多,應非遍,非容受。色等中無故,非是遍;無色處有故,非容受,此即別破薩婆多等執有實無為者。此三無為雖復各有,破其一、多。毘婆沙師取空體一,餘二各多。此難雙關一、多並破。
論:餘部所執至准前應破。
述曰:大眾等四部立九無為,化地部亦執有九,各各不同,此下方破。此等無為離心、心所體非實有,許無為故;如三無為。如是一切准前應破,下重總破以上諸部。
論:又諸無為至非異心等有。
述曰:諸無為法非定實有;無因果故;如兔角等。他部無為無有因果,體是因果,而無因果也。因果即是六因、五果,為離繫果時,非六因所得;為能作因等時,不得五果故。自宗無為非異心等,故無過失。
論:然契經說至略有二種。
述曰:下申正義也。若諸無為非實是有,何故經中及此宗內,說虛空等以為無為?答:此所說略有二種。
論:一依識變假施設有。
述曰:此無本質,唯心所變,如極微等,依何得生?
論:謂曾聞說至虛空等相。
述曰:聞佛、菩薩說有虛空名,隨此名後起分別心,有虛空等相以為緣力。
論:數習力故至無為相現。
述曰:由曾聞說,今時復聞,數習力故,心等生起緣空等時,便似虛空等無為相現,謂變空作無色等礙相,乃至非擇作法闕緣而不生相,此即七地以前有漏加行心等。緣名起分別相,入地、入果聖人無漏後得智,緣前無分別智中法性之空等,及遠緣加行智等中及親聞佛說虛空等故,變似空等相現,此皆變境而緣故也。有漏一識因,無漏二識果,無漏三智,或說八識。問曰:此心之相體是有為,何故乃說虛空無為?
論:此所現相至假說為常。
述曰:所現空相前後相似,無有改易,唯為一類豁虛空等相,故假說為無為,而理定無實有本質,此如《顯揚》第十八說。若有漏心所緣現相,多分苦諦所攝;若善、不善心等,亦集諦攝,論據多分但說苦諦。無漏心者,道諦所攝,實非是常,即是生滅、非生滅門,依他性攝。下三性中自有誠證。
論:二依法性假施設有。
述曰:此顯空等依真如立,何者是法性?
論:謂空無我至非一異等。
述曰:此空無我所顯真如,離有、離無、離俱有無、離俱非有無,心行處滅,言語道斷,與一切法非一非異。「等」者,等取非即離等。此前總顯法性之體。
論: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述曰:釋法性名。性者,體也,諸法真理,故名法性。如何依此假說空等?
論:離諸障礙至故名擇滅。
述曰:即此真如離諸障礙,故名虛空,由無漏惠簡擇力故,滅諸雜染。雜染之言通有漏法,究竟證會,即此真如名為擇滅,即由惠力方證會故。
論:不由擇力至名非擇滅。
述曰:而此本性不由惠能而性清淨,名非擇滅;或有為法緣闕不生,不生之滅顯真理故,名非擇滅,離無漏惠而自滅故。
論:苦樂受滅至名想受滅。
述曰:若離第三靜慮欲時,得於一切苦樂受滅,即此真如說名不動;乃至若離無所有處,欲想受不行,即此真如名想受滅。《對法》第二及《瑜伽》第五十三、《顯揚》第一、第十八等說。然《顯揚》亦說:苦樂等無為是暫時離繫。此說二性無為,下三性中通計所執有、無合說。
論:此五皆依至假施設名。
述曰:善等真如約詮而論,體唯是一,此五無為依真如上假名空等,而真如體非如、非不如,故真如名亦是假立。如食油虫等,不稱彼體,唯言顯故。若真如名所詮非「如」體,何故說「如」為有?
論:遮撥為無,故說為有。
述曰:遮惡取空及邪見者撥體全無,故說為有,體實非有、非不有。若爾,何故經說為空?
論:遮執為有故說為空。
述曰:遮化地部說,定有執故說為空,非言為空,而體即空,非空、非不空故。何故論中說實物有,即《瑜伽論》五法中說?
論:勿謂虛幻故說為實。
述曰:遮一說部一切皆假,謂「如」為虛,同依他法,故說為實。又虛簡所執,幻簡依他,此真如體非實、非不實。若爾,何故名為真如?
論:理非妄倒故名真如。
述曰:「真」以簡妄,「如」以別倒。初簡所執;後簡依他。或「真」以簡有漏,非虛妄故;「如」以別無漏,非有為故。「真」是實義;「如」是常義,故名「真如」。若爾,此與化地部計實有善等真如,有何差別?
論:不同餘宗至名曰真如。
述曰:我部所言,與色等法非一異故,亦非是實,非不實故,不同於餘化地部,離色、心等定實有法。
論: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述曰:此即第三、總結非也。然此無為四門分別:一、諸部增減;二、出體性;三、釋名;四、釋妨難。第一、諸部增減者,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立有九種:一、釋滅;二、非擇滅;三、虛空;四、空無邊處;五、識無邊處;六、無所有處;七、非想非非想處;八、緣起支性;九、聖道支性。
化地部舊云正地部,亦立有九:一、擇滅;二、非擇滅;三、虛空;四、不動,舊云「無我」,謬也;五、善法真如;六、不善法真如;七、無記法真如;八、道支真如;九、緣起真如。
正量及譬喻師立三無為,無有體性。毘婆闍婆提說,三滅中立無常滅,亦是無為。薩婆多部亦立三種,然是實有。乃至虛空,或說唯一或說為多。然大乘中,此及百法但唯說六。《瑜伽》五十三說二,謂空、非擇。《五蘊論》說有四,不說不動等二,即擇滅故。又《瑜伽論》、《對法》、《顯揚》等論說有八種,於此六中真如為三,約詮、約理所望別故。
第二、出體性者,一、實體:八無為體皆是真如,由此論中依於真如立虛空等。二、假體:即隨有漏、無漏心中所現空等無為之相,名虛空等。或依障斷所得滅處,假立擇滅、不動。想受無色之處,假說虛空;法緣闕時,義名非擇。約詮為論,名善等如,即依假體皆可說假,實亦可然,皆可說實。若通三性,體遍有無。
三、釋名者。無別釋名。虛空之體即是無為,乃至真如,此即無為,皆持業釋四、釋妨難者,何故擇滅外別立不動及想受滅?唯於二受滅立不動無為,捨受滅時立想受滅,非餘受滅亦立無為?且依勝定障說,據實一切染污等法無不障定,今約別行障定者說,不障一法得多無為故。又斷所知障得無為不,及釋諸論相違等妨,皆如此論第十卷說。於中復有內外善等三性,依他等攝,安立、非安立,世俗勝義,苦集滅道及七真如體、相攝等,得非得等體性一、多。五、果。凡聖得之多少,其擇、非擇滅隨有漏事,為隨煩惱類數多少等諸門分別,如別章說。《大般若經》、《辨中邊論》說真如名有十二種,謂真如、法界、法性、不虛妄性、不變異性、平等性、離生性、法定、法住、虛空界、實際、不思議界。《對法》第二、《佛地論》等,雖釋此名,然少於彼。
上來三別破外道、小乘法非有訖,自下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無。
論:外道餘乘至如心心所。
述曰:言「餘乘」者,顯非此乘。所執諸法,通三聚法,除心、心所,為簡自許依他性心及心所所變色等諸法。法性真如與心等法不一異等,不同彼執一向異,故無過失也。謂立量云:外道、餘乘所執三聚如前諸法,是有法也。異心、心所,非實有性,即是法也,合名為宗;因云:是所取故;喻云:如心、心所。若心、心所亦是所立,今此比量即有一分相符之過,故今除之。此成所取無,次成能取亦不緣彼。
論:能取彼覺至如緣此覺。
述曰:薩婆多等言,若境無實,云何緣時生心、心所?今立量云:汝言:能取彼色等覺,亦不緣彼色等諸法;是能取故;如緣此覺之所有覺。覺者是心、心所總名,此者即是心、心所也。緣心等心,即他心智等。然有法中先言,如汝所執法能緣之覺,不緣於彼故,無自言相違。又無違自宗等,我不許緣彼心外實法生心故,前我執下亦有此結。
上來難破心外境無,仍恐許心等,同外計實有,故今應破。
論:諸心心所至非真實有。
述曰:謂立量云:諸心、心所非實有性;依他起故;如幻事等,諸部皆許幻事非實。問:若爾,心、境都無差別,何故乃說唯有識耶?
論:為遣妄執至說唯有識。
述曰:為外道等心、心所外執實有境故,假說唯有識,非「唯識」言便有實識。
論:若執唯識至亦是法執。
述曰:由是理故,但應遣彼心外之境同兔角無,能緣彼心如幻事有,故別不同。非謂即心亦名實有,量云:執心所取真實唯識,體非實有;執所取故;如所執色等。執實唯識心等亦是法執;執實有法故;如執色心等。
論:然諸法執至二者分別。
述曰:自下第五、解上法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二障三住通,十地斷位諸門分別,如第九卷。
文中有二:初解二執行相斷位,如是所說下,顯執所緣或無,或有。初中有三:初牒執舉數;次依執別烈;後依烈別釋,准義可知。護法云:法執寬故,人執俱時必有法執,有法執時可無人執,與前人執不同性起,體寬廣故。有唯法執種子生故,無有唯從人執種起,又俱所變似我法亦爾,故無妨難。問曰:何故人執必帶法執?法執亦有不帶人?答:能持自體說名為法,即一切法皆持自體,有常一用方名為我,故非一切法皆是我。如計外境為法,非我,即顯內法有,非一常。
論:俱生法執至恒與身俱。
述曰:下隨別釋。此中顯彼俱生法執由自種子內因力生,釋其俱義。
論:不待邪教至故名俱生。
述曰:顯非外緣方始得起,釋其生義。
論:此復二種至執為實法。
述曰:此顯相續唯第七識,未得無漏聖道已來恒相續起,要入佛地方永不生,中間亦有間轉位次,未入聖時恒無轉故,名為相續。然第七識亦唯有說,唯我,無法,法執亦通第八識有。今此但舉正義所取,此中解釋准我執說,此識執相如下當知。
論:二有間斷至執為實法。
述曰:識既不能取心外法,唯緣所變蘊、界相等,或總緣蘊,或別緣蘊、界、處亦然,起自心相執為實法,非二十句見及六十五等;見道斷故;如我見說此執。有說,通五識起,今舉正義,故不相違。然我本相即唯言蘊,其法本相言界、處者,我作用義,故說言蘊。無為無用計為我,少故不說處、界。然說我為一及常者,亦說有於作受之用,其法不然,但計有體即計為法,故計於法亦依處、界。處、界即是真如、擇滅等,不了此界、處而執有法故,下准此知。又緣識所變諸蘊、處、界,起自心相執為實法,同前我中二解。然《涅槃經》,外道以佛性為我,此不相似,非我相故,無作用故,但名緣蘊,法可與同,佛性不失法自體故。故於我中唯言緣蘊,雖無作用緣,有少功能故;法體不然,故通界、處,又依於本質與相分,相似、不相似合說,我中應言處、界,故計佛性為我。若但依相似法為論,法中應但言「蘊」,以親所取,與本質真如不相似故,以前准後前加「處」、「界」,以後准前應除「界」、「處」,以親相分唯有漏故。我執加「取」字,後依本質有無漏故,故減「取」字。又我唯總執,故緣五蘊,法通總、別故說三科。
論:此二法執至方能除滅。
述曰:第六識中俱生法執於其十地道數數備,地地別斷,以障地故。第七識者,於十地中道數數備,要至金剛方能除斷。此中合說若道,若斷,故言數數方能除斷,此唯菩薩,非二乘者。若數數斷,習、種俱然。又除滅有二:一伏;二斷。六識伏亦斷,第七伏不斷故,皆言「數數」。此中言「細」,以品而論;說為「難斷」,約道而說,勝道方除,非劣道故。若以見道,三心之中,中中名「中」,第三名「上」。彼約難易,易斷名「細」,麁品亦名「細」,下道能除。以品從道初名為「細」,道下品故。今以道從品難斷名「細」,亦不相違,准我執說。又我執難斷,言修道除,通三乘故,此言十地唯菩薩故,然初地中入、住、出別,故十地中皆有修道。言「勝法空」,顯法空觀簡遊觀心,唯取無間斷法執道。此中說「執」,不言五識,若所知障五識亦通,十地中斷。
論:分別法執至非與身俱。
述曰:顯由外緣及自內種二因力起,故言「亦由」。
論:要待邪教至故名分別。
述曰:正顯外緣,釋「分別」義。
論: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述曰:顯執所在,強思計度,間斷非恒,唯第六有,故非餘識。下二障中,五識所知障亦初地斷,以無分別、籌度惠性,不能起執,故此中無。
論:此亦二種至執為實法。
述曰:此文可知,即小乘等並名邪故,不稱正理故。
論:二緣邪教至執為實法。
述曰:自性即是數論勝性,等取勝論實句義等,如是非一。其數論師本若未變為大等時,但名自性故,古名冥性,初小乘等所執,後外道等所執。「心相」二重,准我中解,此二亦有總、別緣者,二十句見、六十二等,許皆有故。
論:此二法執至即能除滅。
述曰:分別相麁,麁觀能斷,行相猛故,下道能除,故入初地即斷除之。一心而論,准我中說。若三心者,二心斷名初,第三道除,望修道為初故,如《樞要》說,或頓,或漸,至下當知。
論:如是所說至或有或無。
述曰:下顯所依或有,或無;第七本法定有,第六本法或無;修道本法定有,見道本法或無;計蘊等或容有,計自性等定無,准我見說。
論:自心內法一切皆有。
述曰:心之所變皆因緣生,一切故有。
論:是故法執至執為實有。
述曰:此顯所執,親唯內相,故諸法執皆緣內心依他相有。
論:然似法相至是如幻有。
述曰:內心所變種子所生,不同真如,故如幻有。
論:所執實法至決定非有。
述曰:依前依他執為實有,不稱似法,故體定無,此即以理成內相有唯心所現,以外境無。下以經證。
論:故世尊說至如幻事等。
述曰:此引即是《解深密經》,如《攝大乘》第四、五說,下亦引之,至下當悉。由此故知,唯緣自心依他幻有等言,等取妄所執無。
論:如是外道至皆非實有。
述曰:此下大文第四、別徵總結,於中有三:初牒前所非;次申別破上座等計;後重總結引經證成。此結牒上所非破,外道、小乘離識我法,皆非實有,以無體故,如前理徵。
論:故心心所至為所緣緣。
述曰:此總結也。
論:緣用必依實有體故。
述曰:釋外法無緣義所由,所執既無,故非緣也,相當情現,如第二月,不遮所緣。外道等徵曰:外色實無,可非內識境;他心實有,寧非內識所緣?又佛他心智能取他心,《二十唯識》說,除佛他心智。不知如佛所行境故,名不如實,即取心外法,如何言心取不離識境?
論:現在彼聚至他聚攝故。
述曰:比量應云:現在彼聚他心智等所緣之境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他聚攝故,如非所緣,若疎所緣我不障故,此因在後,喻在於前,外道、小乘皆在此破。他聚者,謂他身,或自身中八識更相望為他聚識也。護法解云:《二十唯識》說,佛他心智所變之相,是與本質心相極相似故,勝餘之智,非謂親能取得他心,名異餘智。不爾,便有識非唯故,《二十唯識》世親自釋,及護法唯識釋,皆不言「親取」,如《二十疏》及下第七自當廣解。然上座部、法藏部等計,同聚心相應之法,亦互能緣。
化地部說,緣共有法。
西方師說,惠俱五蘊,名俱有法,五識依色根,俱有身中色等,是根種類,故能緣之。意識唯依無間意,所依非色,不能緣俱有身中色等,非根種類故。大眾部說,心、心所法能取自體,與大乘同。今此唯破上座部、法藏部計,意兼破餘也。
論:同聚心所至如餘非所取。
述曰:立比量云:同聚心所,非心親所緣,與心自體異故,如餘眼根等非所取法。此有二說:一說,設佛鏡智能現智影,自相應法亦非所緣,以自證分緣自體盡故,亦成遍智,見分之境、心等必同,自證分境許各別故。
第二師說,鏡智相應心、心所法,亦許相緣,此但遮親,不遮疏也,於見分上佛現彼影,名遍智故。然一一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分同境,名同所緣,非要皆見分方同所緣故。又遮親所緣,非即許彼為疎所緣,因明法爾。又上座等,心等不能自緣,唯緣相應法。
問曰:心緣受時,受自緣不?若緣者,即有緣自性之過;不緣者,即心、心所不同一所緣過,何得共取前境?唯心獨能緣相應法,受等不能自緣也,彼部心等不自緣故。其破緣共有俱生色等法,是共有法體,廣如《婆娑》第九,不能引之。然大乘、大眾部等,心自緣妨,如次前中第二師釋。
論:由此應知至似外境生。
述曰:下顯世間說我、法因,總結上也。
論:是故契經至故似彼而轉。
述曰:如經頌者,《厚嚴經》頌,是大乘經,證法唯識無心外境,由妄習力似外境現,實但內心,故引之也。上來已廣破外執,解初頌上三句訖,自下第二、釋外妨難,重淨三句。
論:有作是難至假亦應無。
述曰:此吠世師難也,於中有三:初敘難;次破斥;後結正。初中有三:初總申難意;次申理、喻;後結成難。此為初也。如上所言無實我、法,世間、聖教仍說有假,依何假說?不可假說牛毛而似龜毛,以其所似都無體故。
論:謂假必依至共法而立。
述曰:下申理、喻中,初申理;後申喻。此申理也。謂立假者,必依三法方可說假,一謂真事;二謂似事者,共法。
論:如有真火至此人為火。
述曰:申喻有二,初指後例,此即初也,舉世三事。如有真火,名為真事;有似火人,即是似事;有猛赤法,說為共法。火、人之上俱有猛赤,故名共法。此中難意,既有所變色等能似之法,有善、惡作用等共法,即於三中有似事、共法,明知,心外有別真法名為真事。如無真火,不可說人似於火故,然似事中有法,無我,我但有名,無相分故。法則不爾,依他性故。「法」謂軌持,依他之中有法;「我」謂主宰,依他之中無我,法無主宰故。若和合時名假主宰,此即是我,無別種生,依他假我,如瓶、盆等,不同於法,有別種生,說雖極微亦名法故,我則不爾。又如婆羅門,其性猛,其色赤,猶如火,如世人說此婆羅門赤急似火,火是真事,人為似事,猛赤是共法,可說婆羅門似火。三法闕一,假義不成,若無真事,即似於誰?若無似事,說誰為似?無猛赤法,如何似也?
論:假說牛等應知亦爾。
述曰:此例指也,即如有人負重,形質猶如於牛,亦復如是等,餘㺃等。
論:我法若無至似外境轉。
述曰:此結成難。若有我、法名為真事,識所變者名為似事,所變上有不捨色等法之自相,名為「共法」,可說所變名為「似法」,說之為假,今無心外我、法真事。真事既無故,所說假依何得有?無所說義,假法故。其體似法亦不成,似無依故,即義依體假。又所變之似既無,能說之假既無,所變之似不有,即有體施設假。此似既無,如何說心似外境轉?外境無故。心何所似?誰似於誰?誰為能似?是彼難也。世間我、法標宗說無,故今但難聖教我、法。
論:彼難非理。
述曰:下破彼計,初破外道;後破小乘。破外道中,先破真事無;後破似事、共法亦無。
論:離識我法,前已破故。
述曰:此破真事無,以說假我、法為能似,真我、法為所似。前破我、法中已總破彼真我、法訖,此即不極成之真事,故指如前。
論:依類依實至俱不成故。
述曰:下破似事,及破共法,於中有二:初總非;後別破。此總非也,前舉火喻難中真火,論主非之,在於心外實法中破,似事之中,有依類,有依實說似。類者,性也,即是同異。其大有句義者,今不取之,何以知者?下破德與類互相離,故知是同異。若大有為類,以是一法決定不相離故,即不成因,類是別義故。實者,即是彼實句義,如地、水、火等。汝今所言,依於似事假說為火,所說假火,依同異類及火等,實皆不成故,此即總非依皆不成。
論:依類假說至非類有故。
述曰:下別破也,於中有二:初破;後結。破中有二:初德非類有破;後德、類相離破。此初也。先破假火依類不成,其猛赤等實火之德,非是同異德。故彼宗計,地有十四德,謂:色、味、香、觸、數、量、別性、合、離、彼性、此性、液性、潤、行。水亦十四德,前十四中除香取重。火有十一種,水十四中除味、潤、重性;風有九德,火十一中除色、液性故。色是火等德,而同異類無德。今言「猛赤」等德非是類有,「猛」即行中勢用作因,非念因也,亦名為「利」,即是火上猛利之勢,「赤」是色德,此在於火,非是類德。
論:若無共德至假說火等名。
述曰:顯其非理,共德者即「猛赤」也,雖有同異類而無火德等,亦得說為火者,於水等中應得說為火,亦有同異類無火德故。如似火人,以人例水,亦應不得說為似火。如汝所說人似火,似火應不依類,類無共德故,猶如水等,水等返覆可知。
論:若謂猛等至此亦不然。
述曰:下破相離,先牒計非:若彼宗言「猛」等雖非類德,而不相離故,可假說以人之類,必與火德猛赤等法不相離故。可說人為火,水中類離德,何得說為火者,此亦不然。
論:人類猛等至互相離故。
述曰:此出非理。人類及猛德等,現見亦有互相離故;如無猛、赤調順之人,但有人類無猛等德。如火及彼似火牛中,雖有猛等而無人類,豈非類、德有互相離?又見貧人先無猛、赤,後富貴已方有猛、赤,或復翻此,豈非相離?故不可說假依類得成,以其人類無猛、赤等德,不可說人定似於火。故知假說不依於類,或復亦有有德無人類,故不可以不相離救。
論:類既無德至不依類成。
述曰:今總結之,類既無德,牒初破,又互相離,牒第二破。故知假說不依類成,此總結非,皆有比量,思可知也。
論:依實假說至非共有故。
述曰:就破似事、共法之中,上來已破依類不成,自下復破依實不成。於中有二:初破;後結。破中有二:初無共不成破;後在人非德破。此初也。等者,等取別性,此、彼等,隨其所應,猛、赤等德非共有故。此中總非,下顯非共。
論:謂猛赤等至所依異故。
述曰:此顯非共。若猛、赤等體是一法,一頭在人,一頭在火,此猛、赤等可名共法,而是共有。既非共有,所依別故,依實不成。此猛、赤德在火,所依實火等異,在人所依實火等異,非是一德而在二邊,既無共法,故知假說亦不依實。
論:無共假說有過同前。
述曰:若外救言:無共假說亦有何失?今論主非,無共假說,有過同前,同前於水應名火等,以無共故。
論:若謂人火至理亦不然。
述曰:下在人非德破,此牒計非,謂彼救言:水無赤德故,與火不相似也。人、火雖復猛、赤所依之實各別,以相似故可假說者,理亦不然。
論:說火在人不在德故。
述曰:世間但說人似於火,不說德似火。德似火時,應當猛似猛,赤似赤,德是實家德,可依假說。今不在德,唯在於人,乃言假依實說,此既便依假人說實火故。若說火在德,德是實德,以德相似名火依實。既說火在人,應人相似名為火,不說火依實。
論:由此假說不依實成。
述曰:即總結也。此中有救及如前解,依類不成亦有救破,不異前也。
論:又假必依至亦不應理。
述曰:上來已破外道真事,次破小乘伏難真事。
破前外道,勝論為首,餘亦從之。今小乘等自辨真事,准前立三法,故今破也。
或是外道、佛法共許真事,假亦不依,文有三:一、總非;二、別顯;三、結依。此總非也。
論:真謂自相至俱非境故。
述曰:下別顯有三:初顯不依真,唯依共相轉,即此真事,非謂心外實體名「真」,但心所取法自體相,言說不及,假智緣不著,說之為真,此唯現量知,性離言說及智分別。此出真體非智、詮及。
論:謂假智詮至共相而轉。
述曰:如色法等,礙為自性,火以煖為性,水以濕為性,但可證知,言說不及,第六意識隨五識後起,緣此智發言語等,但是所緣說法之共相,非彼自相。若緣著自相者,如緣張人,即應張人身中諸事皆應了知,緣及張人之自相故。應立量云:如第六意識緣張人時,張人身中餘一切法皆應緣;著張人自相故;如所緣形量等。此就他宗而為此量,非謂共許。張人身以眾多法為自性,緣彼之時但得眾法所成之人,非一一法皆能別知,一一法皆能別知是證量故。言共相者,如言色時遮餘非色,一切色法皆在所言。乃至言青遮非青,一切青皆在所言。貫通諸法,不唯在一事體中,故名共相說為假也。遮得自相名得共相,若所變中有共相法是可得者,即得自體,應一切法可說、可緣,故共相法亦說、緣不及。然非是執,不堅取故。如五蘊中以五蘊事為自相,空、無我等理為共相。分蘊成處,色成於十,處名自相,蘊名共相,一色蘊該十故。於一處中,青、黃等類別,類名自相,處名共相。於一青等類中,有多事體,菓青非華等,以類為共相,事名為自相。一事中有多極微,以事為共相,以極微為自相。如是展轉至不可說為自相,可說極微等為共相。故以理推無自相體,且說不可言法體名自相,可說為共相。以理而論,共既非共,自亦非自,為互遮故,但各別說。說空、無我等是共相者,從假智說,此但有能緣行解,都無所緣真實共體。入真觀時,則一一法皆別了知,非作共解。言說若著自相者,說火之時,火應燒口,火以燒物為自相故。緣亦如是,緣火之時,火應燒心。今不燒心,及不燒口,明緣及說俱得共相。若爾,喚火何不得水,不得火之自相故,如喚於水。此理不然,無始串習,共呼召故。今緣於青作青解者,此比量知不稱前法,如眼識緣色,稱自相故不作色解,後起意識緣色共相,不著色故,遂作青解,遮餘非青之物,遂作青解,非謂青解即稱青事。故《二十唯識》伽他中言:「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比謂假智唯緣共相而得起故,法之自相離分別故。言說亦爾,不稱本法,亦但只於共相處轉,如說青蓮華等,有所遮故。今大乘宗唯有自相體,都無共相體,假智及詮,但唯得共,不得自相。若說共相唯有觀心,現量通緣自相、共相,若法自相唯現量得,共相亦通比量所得,乃至故言唯於諸法共相而轉,此之自相證量所知,非言說等境故。下文第二、顯假詮智有勝功能。
論:亦非離此至為假所依。
述曰:方便者,所以義、因義、安立施設義、善巧義,非離假智及言說外有別所以,便施設自相。說為假智詮之所依。假智及詮,依所詮變與彼自相相似之義,說為假故,以為疎緣,親不得自性,得自性時不作青等解,作青等解即非自性,故知自性非假所依,然緣自性色。及詮故,作青等解,故說自相為假所依。
論:然假智詮必依聲起。
述曰:下第三、文總申假說不依真事,謂此假智及詮必定依聲而起,如聞某甲即便緣之,或起言說,故必依聲,如作色解,及說色言,由聞他聲說之為色,方能了故。詮謂名等,有詮辨故。聲謂表業,雖不相離各據一勝。若爾,嬰兒等應無比智及生無色,比智應無,不聞他聲起假智故。此理不然,如鼠聞猫聲及或見鵄等即便急走,豈彼生已能起證智耶?此鼠前生曾為猫、鵄之所食噉,今既見已有比智生,定知如前還被彼殺,即便急走。生無色亦爾,無始及下界曾熏習故,曾聞說有無色界定修生彼故。不爾,此中唯說下界智依聲起,除無色界起,故知諸智皆緣共,生假智及詮,詮謂名等,必依聲起。
論:聲不及處,此便不轉。
述曰:如香、味、觸、根合得自相,豈能以聲得彼自體?聲既不及自相之處,故定知此假智及詮。皆不及彼自相而轉,猶如於聲。
論:能詮所詮至不依真事。
述曰:說為能詮之名、所詮之法,俱非自相。聲是耳所得,無所詮表故。今此能詮是名、句等,意識所緣,緣之起解,故知能、所二詮俱非自相。共相無別體,是假法故。問曰:若不著自相,橫為分別,何非是執?即善心等中應有法執,如法執,不善心亦不稱境故。今答曰:法執之心非但不稱本質,亦不稱影像——親所緣緣共相之法——依他性者,故名為執。或堅著此親相分故,說之為執。此善心等緣共相時,雖不稱自相本質,而稱於影像所變,亦不橫計堅著,與法執不同,以彼影像依他性故。或比量等心緣親相分,亦不相稱。若相稱者,應名得體。由此,但非堅著此境,故不名執。若爾,色等五境有別能緣故,有緣自相,眼等五根及種子亦爾,本識境故。心、心所法,此是誰緣?若言他心智能緣此,應非證量;是散心故;如餘散心。此理不然,護法釋云:一切凡、聖自證分等為證量故。
安惠云:謂即諸佛他心智緣是通果故,如通是證量修惠所攝。《二十唯識》伽他中云:「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此證量者,皆不起言說及有分別智;以證自相故;如五識境。餘二乘、凡夫所得他心智,不稱他心法體自相,橫緣共相故,妄執意識故。故知,假說不依真事,此總結之。
論:由此但依似事而轉。
述曰:此總結也。定知不依自相說假,依似事說。
論:似謂增益至假必依真。
述曰:此顯似事非真實有,謂於自相之上,增益共相依他有法,謂一色相通諸色上,故名增益。此通三性心,及於此中,遍計所執此相是無,自相之上妄增為有,隨情說相非稱本境。勿謂善心,亦是有執,不堅取故,執心必違影像相故,共相不違影像相故。能詮之聲依共相轉,不依自相,故說假法不依真起。心變共相外必有體,然與自相必須合緣,如緣色時,亦隨自相變為一共,遍諸色上,故成所緣緣。乃至緣我或空華等,隨作青等解,或依於蘊實法,或別緣兔角等,與有體法並合緣之,故無非所緣緣失,一切准知。又解,即共相別緣亦依他性,然不稱實,仍是有性,成所緣緣。今論所說假我、法者,但隨妄情,非謂別有真論說於假也。
論:是故彼難不應正理。
述曰:總結前所明,釋非道理,謂前所破,初就外宗設許真事等為難;後就小乘等共許真事為難。問曰:若爾,世尊如何知共相法——苦、無常等?應不能緣二、三諦等。答:如《佛地論》第六卷中,廣有三解。如薩婆多,五蘊是自相,苦、無常等理是共相。因明乃有多重,並如別處廣敘,不能煩引,學者應知。
論:然依識變至說假似言。
述曰:下顯正教說我、法因,依識所變見、相分法,為遣所執,隨情說假我、法言,故非真實有。
論:由此契經至假說我法名。
述曰:即《厚嚴經》,我、法無體,但有其名,此非安惠文也。文意易詳,故今不解。
上來雖有略、廣二段,總是解頌上之三句。答頌前問訖,自下釋頌下之三句。
論:識所變相至類別唯三。
述曰:於中有二:初別解三句;後別解能變義。三句不同即分為二,此解初句也。所變相者,釋頌此言,此見、相分相狀各各有無量故。所言唯者,是決定義,此見、相分所依自體能變之識,體類定三,非增減故,或簡別義,如前已說。
論:一謂異熟至多異熟性故。
述曰:合解下二句,謂初二識及第三識,如理應知。多異熟者,謂此識體總有三位:一、我愛執藏現行位,即唯七地以前菩薩、二乘有學、一切異生,從無始來,謂名阿賴耶;至無人執位,此名執藏。二、善惡業果位,謂從無始乃至菩薩金剛心或解脫道時,乃至二乘無餘依位,謂名毘播迦,此云異熟識(毘者,異也;播迦,熟義),至無所知障位。三、相續執持位,謂從無始乃至如來盡未來際,利樂有情位,謂名阿陀那,此云執持,或名心等。長短分限不過三位,以異熟名亦通初位故,論說言多異熟性故,不言初以狹故;不言後以寬故。寬狹何事?遮不說也,此中意說熏習位識。若說寬時,佛無熏習,說即無用;若說狹時,八地以後猶有熏習,便為不足。又但說因有虛妄位,不說於佛,故說異熟識,是多異熟性,寬狹皆得。又為五位:一、異生位;二、二乘有學位;三、二乘無學位;四、十地菩薩位;五、如來位,異熟一名通前四位故,言多異熟性不說餘名,又十三位通十二故。又七地如《樞要》說。
論:二謂思量至恒審思量故。
述曰:謂第七識恒審思量,此說「恒」言簡第六識,意識雖審思而非是恒,有間斷故。次「審思」言,復簡第八,第八雖恒,非審思故。「恒」、「審思量」,雙簡五識,彼非恒起,非審思故。若言此識實內思量,何故此中不言內者?通無漏說,佛此亦緣外境相故。此「恒」等言,各有所簡,如《樞要》說。
論:三謂了境至了境相麁故。
述曰:下解第三句也,以前六識同了麁境異七、八故,合為一名。問:此前六識亦緣細境,如佛六識等,何故但名麁?答:一、多分故;二、易知故;三、諸有情共可悉故;四、內外道皆許有故;五、大小乘所極成故;六、不共義故;七、八二識不麁了故,此後二識亦通《淨名》,非所熏故,又互顯故。以上如《樞要》說。
論:及言顯六合為一種。
述曰:謂前頌言「及了別境識」,解彼「及」字:「及」者,合集義,以了境識六種不同。今合為一名為了境,故言「及」也。「及」字雖通相違及等,今顯合集,故解「及」言。上來雖別解後三句,出能變體,然未解釋能變之義,故今應說,於中有三:初牒烈數;次依標解;後總料簡。
論:此三皆名至能變有二種。
述曰:初牒能變,列其數也,束三能變合為二種,即以二義解能變也。
論:一因能變至二因習氣。
述曰:次依標解為二文也。此言「因」者,即所由故,謂種子也,辨體生現為現行生之所由也,此名唯望現果為名,據理而言應名果變,種及現行所引生故,今望果說現行因故。「變」者,是轉變義,在三能變初異熟中,顯所依止能持之識,所有等流、異熟二種習氣是也。言「習氣」者,是現氣分,熏習所成故名習氣。自性親因名等流種;異性招感名異熟種,一切種子二種攝盡——士用、增上,於此二中假施設立,故不說之。謂因即能變,名因能變,謂此二因能轉變,生後自類種、同類現行,及異熟果故。
論:等流習氣至熏令生長。
述曰:不以等流所變之果顯其自性,但舉等流能變之因以顯自體,義顯所生通諸有漏三性之法,各自種子所引八識各各自果,名言種子是也。「等」謂相似;「流」謂流類,即此種子與果性同,相似名「等」,果是彼類,名之為「流」,即從等所流,從因為名,故名等流。即等之流,依士釋也,即名言熏習種子,是等流之習氣,名等流習氣。等流非因名,故等流習氣非持業釋,以第八識不能熏故。唯說七生,七唯無記,六通三性。
論:異熟習氣至熏令生長。
述曰:前等流因是因緣種,其所生果即通八識種,此異熟因增上緣種,即是有分熏習種子,不以所生異熟之果顯其因性,但舉此因能變之因以彰自體。義顯所生除第七識,可通餘識及五蘊等無記之法,此體唯通善、惡二性,果唯無記。前因因果皆通三性,第七識唯無記,非異熟因,勢力羸劣不感果也,此非異熟,有覆性故。第八不能熏,此中皆不說。
明因能變,即是種子轉變生果,果通種子及與現行,自類種子亦相生故。《瑜伽》第五,種子七義云:「與他性為因,亦與後念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舉因能熏,意顯七識等諸現行法亦名為因,亦名能變,故二習氣各舉能熏,諸因緣體辨體生果者,名因能變故,轉變之義通現、種也。種因變唯在第八,現因變通餘七識,不說我見熏習種子,離此二外無別體故,於名言中別離出故,不能別招後果生故。
言異熟者,如前已釋,異熟習氣,唯依士釋。果是異熟,因名習氣,故第八唯果變而非因,種子因變而非果,現七識亦因亦果能變,前六識中異熟無記心等,同第八識唯果能變,非能熏故,至下當知。
問:既說現行為因能變,種子何故非果能變?對誰名因?
答:此中果變,謂有緣法能變現義,故種子非。若體是果而能轉變,種子亦是。今論但說有八識生現種種相,故知但說現行果法名果能變,由以變現名能變故,種子但以轉變名變。三熏習等,下自當說。
論:二果能變至現種種相。
述曰:即前二因所生現果,謂有緣法能變現者,名「果能變」。非因所生皆名為果,不爾,種子應名「果變」,自相生故。此「果能變」即自證分能變現,生見、相分果。此言「變」者,與前不同,是有緣變,變現為義。識中種子,果之所變,識所緣故。由前等流能變力故,八識三性因緣果生;由前異熟能變力故,除第七識,餘之七識無記果生。舉因顯果,無記之法體性羸劣,要等流、異熟二因所生,名果能變,餘則不爾。「種種相」者,顯相應等見、相分法,五蘊非一,言「種種」也。若種子唯「轉變」名變;若第八識唯「變現」名變。若能熏,七識得二變名,此前所說,並在因位有漏之心,若在因位無漏之種,唯第六、七種及現行,唯有等流因果能變;若佛果位八識現行,唯有等流果能變攝,以在果位不熏習故。其諸種子名因能變,生自類種及現行故。三界具幾,如理應思。
論:等流習氣至差別而生。
述曰:後總料簡。前因能變等流習氣,習氣者種子也,必有其果,未知生何?如何生果?能起何果?即有三義,今顯所生通於八識,能為因緣生八識也。體,謂體性;相,謂相狀。自證、見、相俱名為識。
論:名等流果,果似因故。
述曰:顯是何果,釋等流義。為因緣生,因緣之法必同性故。
論:異熟習氣至立異熟名。
述曰:前因能變中言,異熟習氣既是種子,未知生何?如何生果?能起何果?今顯增上緣生,不親生故,所生真異熟者,唯第八識,增上緣生性不同故,唯第八識是總果故,是果之主,餘果方生,主引生故,由強勝業引總果故,餘別弱業方能生果。據其勝業名引,引餘業生故;報亦名引,引餘果故;業勝名引,果無間故,說恒相續,由恒相續,及是引果立果熟名,餘法亦爾。
論:感前六識至有間斷故。
述曰:顯異熟因所生未盡,即明亦感前之六識,俱增上緣,此是別果,故業名滿。引如作模;滿如填綵,以此六識從第八識真異熟起,名異熟生,以非是主,有間斷故,不名真異熟。成圓果事,具足果事,名之為滿,亦通因果皆有滿義,業勝名滿。
論:即前異熟至果異因故。
述曰:釋生何果,言異熟果。及釋異熟,因是善、惡果無記故。別從總稱二種,俱名為異熟果,即由如前所說理故。其第七識非異熟,種之所引生,因位唯染,果無漏故。問:六識報者,非直異熟,名異熟生者,善等三性法應名異熟生,並從真實異熟起故。答曰:不然。《對法》第五說,若法是異熟,從異熟起者名異熟生,善等唯從彼起,不是異熟故,不名異熟生。若爾,即真異熟從自前念及種起故,應名異熟生,合具二義故。答曰:可然。如《瑜伽》六十三、有心地,廣說如彼,今應義釋。若法異熟從異熟起,無間斷遍者,名為異熟,名異熟生。若法異熟從異熟起,有間不遍者,名異熟生,不名異熟。若法非異熟,有間不遍,雖從異熟起,不名異熟,不名異熟生。若法有漏依異熟者,可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有漏種子皆名異熟生,由是無漏種子不名異熟生,非有漏,不同性故。若法有為依異熟有,不名異熟,名異熟生。因中無漏,並名異熟生。故五十七云: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由是佛果諸無漏法,非異熟生。若法緣合與本性別變異,而熟果始能生,名異熟生。即一切有為皆異熟生,故具知根名異熟生。佛果無漏諸有為法,皆名異熟生。今五義中取第一義,唯第八識,不取於餘。
論:此中且說至非謂一切。
述曰:雖異熟果通七識有,今初能變唯真異熟,我所藏故,持染種故,名真異熟。非說一切業所感者皆初能變,持雜染種,即顯善、惡業果,名識「能變果識」者,顯此非是能變之中因能變也,不能熏故。「我愛執藏」,顯初名也。言「異熟」者,或異時而熟,或變易而熟,或異類而熟,或異熟因所招,名異熟果。前二無文解,第三、第四依士釋,或持業釋,異熟即果故。然下十因得五果處,彼自料簡,故今不述,如第八卷。此中所言異熟生者,一切色法非第八品亦異熟生,此但舉心,心為勝故。
論:雖已略說至其相云何。
述曰:初一、三判本頌云:前二十四頌明唯識相,於中有二:初一頌半,略釋外難,略標識相,如上說訖。下有二十二行頌半,廣明識相,於中有三:初有十四行頌半,廣前下三句頌,明三種能變識相。次有一頌正辨唯識,廣前彼依識所變,下有七頌,廣前上二句頌,釋諸妨難。問:頌文何故如是次第?答曰:宗明唯識。若不了知能變識體,何以能解法皆識變?雖了能變及法唯識,義猶未盡,理更須彰,故為三段如是次第。復於能變十四半頌中,初有二行半頌,解異熟識初能變相;次有三行頌,明思量識第二能變;後有九頌,釋了境識第三能變。依境、行、果判文准此,世俗諦中分判之故。又三釋云:論有三分,上一頌半,略標離心無別我法,辨識相訖;次有二十三行頌半,廣明唯識若相、若性,釋諸妨難,此中有三:初有十五頌半,廣解唯識若相、若性等,廣顯下四句。次有七頌,釋諸妨難,廣顯上二句。後有一頌,明唯識性。初一頌半所明,是所執無,依他有。今明圓成性,此廣之中,然初二段,宗明依他世俗諦理;後之一段,宗明圓成勝義諦理。就初十五頌半廣明唯識中有二,先以十四頌半辨三能變;次有一頌正解唯識能變之義。辨三能變中:初二頌半解初能變,初中有二: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次依所問舉頌正答。此即初也,准下長行釋即分為二:初釋頌文廣明三能變。第二、總為分別八識一、異等義。
論:頌曰初阿賴耶識至阿羅漢位捨。
述曰:三師俱云:初二行頌半解初能變中,本頌以十門解釋:一、自相,謂初阿賴耶識;二、果相,謂異熟;三、因相,謂一切種;四、所緣,謂執受處;五、行相,謂了。不可知者,即於所緣、行相之內差別之義,既無別用,故非別門;若別開者,束五受門相應中攝,俱心所故。六、相應,謂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七、五受,謂相應唯捨受。一相應言,通二處也;八、三性,謂是無覆無記;九、因果譬喻,謂恒轉如暴流;十、伏斷位次,謂阿羅漢位捨。「觸等亦如是」者,俱時心所例同於王,非是分別第八識也。長行有二:初八段、十義釋此頌文;後以十理、五經證此識有。八段十義者,初之三相合為一門;所緣、行相合一門明,義相順故;餘門各別,七門正解十義,一門別解觸等。於初八段等中,文復有二:初以八段別解本識心王、心所;後以有漏、無漏二位,總明本識心王、心所。其前八段,若解本識唯七門也,至下當知。頌致初字,即是顯三能變之中第一能變。或別釋頌文復分為三:初別釋頌文;次釋識異名;後以十門對無漏辨。至下當悉,分為二者,於理為勝。
論:初能變識至名阿賴耶。
述曰:第一合解頌上二句,即是自相、因相、果相。於中有二:初略解三;後廣分別。就略解中有二:初三相;後總結之。解三相中,先解自相;次解果相。後解因相初中有三:一、顯藏義;二、即頌名;三、釋妨難。此即初也。此識總於大、小乘教,名阿賴耶,下第三卷,大、小乘經自有證故,非此阿賴耶名大乘獨有。
論:此識具有至執藏義故。
述曰:此釋藏義,通含三種。《攝論》第二云:謂與染法互為緣故,為染末那所緣義故。此即略標。
論:謂與雜染至自內我故。
述曰:能持染種,種名所藏,此識是能藏;是雜染法所熏,所依染法名能藏,此識為所藏。《攝論》第二等云:非如大等藏,最勝等中,即能、所藏。彼論又言:為染第七等之所執藏,以為內我,名執藏義。即此論云:謂與雜染互為緣故,解能、所藏。諸有漏法皆名雜染,非唯染法。梵云「僧吉隷爍」,此名雜染;若不言「僧」,即唯染也。有情執為自內我故,解「執藏」義;唯煩惱,「障」義,非「所知障」義;不爾,無學應有此名。此不別執為其我所及與他我,名自內我,此即正解阿賴耶義。阿賴耶者,此翻為藏,藏具三義,如論已說。義雖具三,正取唯以「執藏」為名;不爾,二乘、八地菩薩應有此名,三名闕一,即不得名;若爾,七地已前、二乘有學入無漏心,我愛不執應捨此名,至下當辨。
論:此即顯示至所有自相。
述曰:此即頌名,故今結言,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自相者,自體相也。但言「藏識」,即持業釋,藏即識故。問:言與雜染互為緣者,說為能藏,即是因義;言為所藏,即是果義。因果之外,豈更無別自體相耶?
論:攝持因果為自相故。
述曰:自體是總,因果是別,自相攝持因果二相為自體故。「攝」是包含義,包二為一故;「持」是依持義,以總為別所依持故。別為總所包;總為別所依,故名「攝持」。又離二無總,攝二為體,二是總義。總是義之體,體與義為依,名之為「持」,攝二義為體,名「攝」。問:若爾,自相應是假有。答:此亦不然。若有條然因、果兩相合之為自相,自相可成假;既離自相無別因、果相,因、果相即自體之上別義說之,故非假也。問:前言第八有三位名,何故於三能變之中,乃舉異熟果相之號,於別釋中遂致染分藏識之名?
論:此識自相至是故偏說。
述曰:此釋妨難。三能變中舉異熟者,如前已解,今由二義說阿賴耶。由此自相雖有三位,以彼藏名三位之中,初位所攝,自從無始乃至七地、二乘有學最初捨故。又以是名我執所執,過失重故。雖染分名亦通異熟,異熟之名,望此仍輕。以此藏名通二種義,過失之重,故今偏說。
論:此是能引至說名異熟。
述曰:自下解果相,即頌言異熟也,於中有四:一、顯異熟義;二、簡他宗;三、即頌名;四、釋妨難。此即初也。謂此識是能引諸界、諸趣、諸生,總善、惡業之異熟果,說名異熟。此意說是總業之果,明是總報故名異熟,簡別報果。別報果者,但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故。
論:離此命根至不可得故。
述曰:此簡他宗,顯離本識無別真異熟,謂若離此第八異熟識有別命根及眾同分等。「等」者,等取或執別有窮生死蘊等,恒時不斷,相續生滅,殊勝真實異熟果體,不可得也。即破薩婆多命根、眾同分是真異熟。破化地部等離此別有窮生死蘊。大眾部別有根本識。上座部分別論者,別有「有分識」等為勝異熟果,不可得也,返顯不離本識,恒時、相續勝異熟果可得之義。恒時之言,已顯相續;相續之言,更何所顯?恒時簡間斷;相續簡常,故無失也。勝異熟者,顯真異熟,異熟生法非真異熟故。破命根、同分如前卷末解。然有量云:離我第八識汝命根、同分,能執持身真異熟果定不可得;非第八識故;如外色等。然彼本計六種轉識能執持身,今此亦簡謂真異熟,彼非真異熟,不極成故。破離第八有窮生死蘊等亦不成者,如下第三卷中廣解。成第八識能執持身者,如下十證。《攝論》第三末等,皆當解釋。
論:此即顯示至所有果相。
述曰:此即頌名結上頌中異熟果相。問:阿賴耶、阿他那名,亦是果相,獨言異熟,有何意耶?
論:此識果相至故偏說之。
述曰:此釋妨難。此識果相雖多位者,如前三位,或復五位,故言多位。言多種者,即五果中,有義具四果,除離繫果,此可具有,謂前望後為等流果,同時心所望此心王,名士用果。種子生時亦名士用,故論下言:「如俱有因得士用故。」亦名增上果、異熟果,可知。有義具三:除士用果,五蘊假者所得名士夫果。由此本識具三、四果故言多種,此識果相雖多位、多種,以異熟之名,一、寬;二、不共,故偏說之。三位通二位;五位通四位,故說言寬有餘三果,可通餘法;唯異熟果不通餘法,故言不共,此諍真異熟故偏說之。此明有漏第八心品,除相分外取餘三分,并自種子,為果相體。餘相分及餘種,非真業果,以不恒相續故。或此唯說現為果相,種相隱故。據實而言,現、種俱通果、因二相,然種果狹,唯業果故;因相亦通一切種子,然今此文,三相皆唯取現行識。
論:此能執持至名一切種。
述曰:此第三、解因相。頌言「一切種」也,以現行識執持諸法自、他種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種。釋因相義,此第八識所執諸法,諸法之因,今說亦是此識因相,即種子識。今望能持,且說於現,三相皆唯現行之識。所望義別,實無寬狹,實通現、種。故下論文,一切種相應更分別,即通一切三性種子。其第八識若現、若種,皆是因相。現行為種等依持之因,種子即是諸法因緣,皆因相也。問:何故果相唯異熟法?因相通耶?答:餘法非異熟故。餘非果相,諸法皆為因,因無別名,故現、種皆因相,此即通出因相之體。由此三相寬狹有別,自相、因相通一切法,果唯異熟,約互為緣果相亦通。三相一種(如《樞要》說)。
論:離此餘法至不可得故。
述曰:此簡他宗,破經部譬喻師等,如五十一說。彼計:色根中有心、心所等及四大種種子:心、心所中有色根種子等,以於有色、無色界生時,互能持種故,及假類能持等,如下十證自當廣破。今量云:彼不能持一切種子;非第八識故;如外色等。返顯第八能執持義,然執持義,下執受中自當廣說。
論:此即顯示至所有因相。
述曰:即上頌名。問曰:因相,六因、十因皆是因相,此中何故但說持種唯有現行?
論:此識因相至是故偏說。
述曰:下釋妨難。因相多種者,謂為同類因前後自生故,亦為俱有因即是種子故,如下自說。現行雖望種,非種望之是,如四小相望本法等。又亦為相應因,望心所法故。今於能作因中辨持種因,是不共故,於十因中隨義可解。故論說言:因相雖多,持種不共。又不須於六因、十因為論,但通說因相,謂依持因、生起因等。但持種之能不共餘法,餘法不能有此功力,非是共故,是故偏說。下第三結。
論:初能變識至唯有三相。
述曰:謂此識體變為見、相二分相狀,又亦為清淨種依,或為等流果等,或為同類因等。體上所有義相非一,故言「雖多」,以自證分但有三義,略說三相。
論:一切種相至名為種子。
述曰:下第二、廣上三相,於中有三:初發問;次廣釋;後總結之。此即初也。上來雖言能持法種,與法為種,仍未盡理分別種相,故今應說先發論端。
自下廣釋,初出體等,以十門分別種子;後第二、辨熏習相。
論:謂本識中至功能差別。
述曰:此出體也。言本識者,顯種所在,簡經部師色、心等持種。「親生自果」,簡異熟因,望所生果非種子故,要望自品能親生故。「功能差別」,簡現行七轉識等,望所生種雖是因緣,亦親生果,是現法故,非名功能,故以功能顯種子相。
第二、一異分別。
論:此與本識至不一不異。
述曰:種望所依及所生果為不一、異,此即立宗,何所以然?
論:體用因果理應爾故。
述曰:本識是體,種子是用;種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二法理應如是,不一、不異。本識望種,四出體中攝相歸性,故皆無記。種從現行望於本識,相用別論,故通三性。若即是一,不可說為有因、果法,有體、用法;若一向異,應穀麥等能生豆等,以許因果一向異故。不爾,法滅應方有用,以許體、用一向異故,用、體相似氣勢必同,果、因相似,功能、狀貌可相隨順,非一向異。然《瑜伽.決擇》第五十一末、五十二末廣說,而彼但言,種望現法即是此中因望果義,非唯種子望本識義,彼約因、果門,此亦體、用門,清辨等宗、譬喻師等。第三、問答辨假、實門,如生望法非一、異,即說生為假。種望於法非是一、異,種子應非實。
論:雖非一異至非因緣故。
述曰:生等假法,如龜毛等,體是無法,非因緣故。種子望法即是因緣,故體實有。問:生等既如無,應非行蘊攝。答:依法施設故,故是行蘊收。然法非果,生非是因,即於法上假施設故,亦有唯於現行等法,或種上立,故例不同。種子非現行,因、果差別故。
論:此與諸法至是假非實。
述曰:此安惠等難。問:生等與法非因果,不可例同於種子者,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有因果故;應如瓶等,是假非實。瓶為假果體,色等為因故。
論:若爾真如至真勝義諦。
述曰:此論主質:如與諸法既非一異,應是假有;如種子故。真如是法性,與法不一異,如前已解,故得為喻。此難清辨、安惠等。設彼救言:真如亦假;不起故;如空華,許則便無真勝義諦。真勝義諦若許無者,約誰說有世俗諦耶?何有涅槃,而有造修求成佛等?蘊、處、界等通真、俗諦,真如唯真,名真勝義。自下第四、二諦分別。問:真如非假,是勝義有,種亦應然,實有體故。
論:然諸種子至不同真如。
述曰:謂此種子唯世俗諦說為實有,不同真如,真如唯是勝義勝義,種子不然,非唯勝義,亦通世俗,道理世俗故。今顯異於勝義,故說唯依世俗,非不通勝義也。又依《瑜伽》等勝義,唯一非安立諦,故種言「唯」,真唯勝義,據實種子,亦通勝義。又於俗諦中可名實有,推入勝義虛妄假法,真如隨在二諦皆實,依詮勝義亦是實故。若非安立。唯有一種,此即諦唯,不通真故。若立四勝義,此是實唯,勝義諦中假故。此助《瑜伽》會於此等,《瑜伽》並有誠文同此。此則通說一切有漏、無漏種子,義皆同故。第五、有漏種子依本識何分,即是四分分別門也。
論:種子雖依至相分非餘。
述曰:此種雖依異熟識體,即是依於自體分也,亦非見分,見分一向緣前境故,是自體分義用別故,非受熏故。此言種子依識自體,自體即是所受熏處,不可見分初受餘熏,種後便依自體分住。此論依附,即依自體,若據別攝,即相分攝,非見等攝,即是見分緣自證分差別功能,以為相分,非是緣於自證分體;若不爾,即無證自證分。又說見分,但緣外故,何故不是自體分攝?
論:見分恒取此為境故。
述曰:此護法釋:見分恒緣,故是相分,即是識體功能義分,故成相分。真如亦是識之自證,應為相分,真如是識實性攝故;既稱無相,不同種子,種子非是識實性故,故為相分。真如但是識之性攝,體實無相,見分唯不緣識自體。若護月師,今解,無色界以無內身色,先厭色故,且說緣種,隱器色不論。《瑜伽》文非盡理也,若舊相傳,護月師,唯種依識見分而住,自證分緣唯三分故。《瑜伽》五十一說,生無色者,第八唯緣內種子者,依自證分所緣境說,既爾,生無色不還聖者等,第八見分緣何為境?必不當生欲、色界故。雖當不生,許通緣故,如下當辨。自下第六、三性分別。
論:諸有漏種至無記性攝。
述曰:此有漏種與本第八體無別故,性類是同,唯是無記。
論:因果俱有至亦名善等。
述曰:能所生法皆通善等,故通三性,謂此種子本能熏習現行之因,及後所生現行之果,皆通三性,故言因果俱善等性,即是功能差別門說,非依體門,性唯無記,如前已說。問:何故爾?答:不相違,無記不違善、惡品故。《對法》三末及第四初,等起善等,即是種子,此三性同。及《瑜伽論》九十六云:謂十八界各決定有差別種子,廣解種子稍勝餘文。此辨有漏種。無漏種云何。
論:諸無漏種至唯名為善。
述曰:此無漏種,非異熟識性所攝故,故非無記,體性不順本識體故。體既不同,不可相即。又性類別,能治、所治,漏、無漏殊,不可相即。故一性言,義乃合通體、類二種,既不從識名無記性,此為何性?因果俱是善性攝故,唯名為善。若法爾種,前念同類因本性是善,後念等流果是善亦然,乃至後生現行果亦爾。既法爾力,非第八性之所攝故,因是善性,亦無有過。此即種子未熏習位,自類相望有如是義。若後熏習,由見道前聞、思等熏,令其增長,雖有漏因,增上緣中為果增長,然亦名善,見道已去理顯可知,故唯善性,非惡、無記。法爾一切無漏之法順理、違生、無惡、無記。問曰:無漏與識性類別,不得隨識名無記,無漏與識體不同,應非隨識名異熟,為有此義,故次論問。
論:若爾何故至皆異熟生。
述曰:第五十七、〈決擇分〉說,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又說一切皆異熟生。此為二問:一、異熟種;二、異熟生。
論:雖名異熟至名異熟種。
述曰:此諸種子雖名異熟,而非無記,何故爾也?體非異熟,由所依識是異熟故,名異熟種。若爾,此等體非無記,依無記故,應名無記。
論:異性相依如眼等識。
述曰:如眼等識異性相依,從根為名,但名眼識,即依士釋,依眼根識,名眼識也。不可說言:「識依眼故,亦名無記。」應返質云:「無漏依識名異熟,亦令從識名無記。識依於眼名眼識,應亦從眼名無記。此既不爾,彼云何然?」故無漏種不名無記,此除佛無漏,即齊義解,又有不齊釋。
論:或無漏種至所攝異熟。
述曰:此無漏種由熏習力轉變成熟,與本種異立異熟名,即轉變已而方成熟,能生現行,非如善、惡而為因故。所招無記性所攝之異熟,非是因果性,別云「異」;果起酬因,說名為「熟」之異熟也,此通佛果諸無漏種。又設除佛,此中但言經熏習氣,非未熏時,自類變異而成熟位,所以者何?如前已解,如眼識等,即唯自類未熏時義,今此中解即熏已位。又復前解通熏、未熏,此解但據已熏之種,據顯偏說。又前解通熏已、未熏,今解據三家種子無諍義,法爾自類,有不許故。若言熏者,諸皆許故。前約本有等義,此約新熏等義,故文差別。故《瑜伽論》二十二根,皆名異熟,無處而言「皆通無記」,不可為難,如此文意諸論未詳,古昔文抄皆須毀棄。
第七新熏、本有分別,於中有三:初唯本有,上古已來多說如此,今護法論師,敘近者護月等義。
論:此中有義至不從熏生。
述曰:於中有四:一、標宗;二、釋難;三、引證;四、立理。此即標宗,一切有漏、無漏種子,皆法爾有,非是本無,今從熏生。
論:由熏習力但可增長。
述曰:此言即是會諸經論,第二子段也。諸經論言「由熏習有」,此謂增長,非新成故。此中本有寧異僧佉?彼是常故,此有生滅。自下第三、引有漏、無漏皆本有經等。
論:如契經說至法爾而有。
述曰:自下第三、引證,有三也:初引有漏、無漏通經;次引唯無漏經;後有漏例同。《大莊嚴論》亦引此經,名《無盡意》,此即三乘通信之經,《毘婆沙》等前分亦有此文。既言「無始時來」有種種「界」,故知有漏、無漏種子,皆是無始法爾而有。其惡叉形,如無食子,落在地時,多為聚故,以為喻也。
論:界即種子差別名故。
述曰:此中言「界」,界即種子差別之名,故知種子皆法爾有。此下第二,是《阿毘達磨經》,即大乘通用。
論:又契經說至界是因義。
述曰:此證種子亦無始有,如下自解。此合二經,此下所引,如《瑜伽論》第[*]三卷說。
論:瑜伽亦說至新所熏發。
述曰:由此故知,有漏、無漏種皆本有。然新染淨熏發之中,有漏淨染熏於有漏本有種,增有漏淨及無漏,復發本有無漏種增也。又第[*]三卷次前上文。
論:諸有情類至菩提種子。
述曰:「法」者,道理義也,有般涅槃之義,名般涅槃法。此中意說,有漏、無漏並有名具,非無法爾種而可言具足、不具足,故即二論證有、無漏種皆是本有。
論:如是等文誠證非一。
述曰:此則曲結,有漏、無漏合法爾經。
論:又諸有情至不由熏生。
述曰:此第二,引經論通證,即是十卷《入楞伽》第二卷、《無上依經》上卷、《善勇猛般若》第一卷、《大般若經》第五百九十三卷。說前種姓,《大莊嚴論》第一卷末〈種姓品〉,及此《瑜伽》第二十一、聲聞地,皆說有五種姓別,故應定有法爾無漏種子,不由熏生。
論:又瑜伽說至是種非現。
述曰:第二、偏引無漏本有,即《瑜伽論》五十七卷,二十二根中,地獄成就三無漏根,種子非現。
論:又從無始至本性住姓。
述曰:此《地持》、《善戒經》、〈菩薩地〉並是。第一〈種姓品〉云:又從無始展轉傳來,法爾所得本性住姓,即是菩薩本性住姓。彼有六處言,取唯第六處,阿賴耶中有此種故。
論:由此等證至不從熏生。
述曰:即結無漏。由此三文證無漏種法爾本有,不新熏生。下准有漏,亦法爾有。
論:有漏亦應至不別熏生。
述曰:無漏種子無始不起,經論誠說有法爾種故,有漏種無始曾起故,無分明別說之教。設無如上通證有漏之經論者,義准亦應有法爾種。上雖引經,此有何理?
論:如是建立,因果不亂。
述曰:第四、立理,即諸法種子初但有一物,後生果時可無雜亂。若更有新熏,或唯新熏者,種子便多,後生果時從何種起?新熏、法爾,功能既齊,有生、不生,因果便亂;若二種子共生一芽,外麥、豆等例亦應爾。若新唯一種,理亦不然,不可初熏後不熏故,比量齊故。如我所立,因果無亂。然無漏種未增長位,名「本性住姓」;後增長已名「習所成姓」。有漏亦爾,本有未熏增名「本性住種」;後熏增已名「習所成」。若唯新熏,說何以為「本性住種」?若無本有無漏種子者,見道如何生?
自下第二、唯新熏,即勝軍祖師、難陀尊者義。
論:有義:種子皆熏故生。
述曰:於中有四:一、立宗;二、釋難;三、引證;四、解違。此第一也。一切有漏無漏種子,法爾新生,此第一立宗也。自下第二、釋難。
論:所熏能熏至無始成就。
述曰:非無漏能熏亦無始有故,有漏種子無始成就,即是難陀會前所引,一切無始有漏種文。
論:種子既是至花熏故生。
述曰:此種子者,習氣異名,習氣之法必由熏有,如胡麻中所有香氣,華熏故生。西方欲作塗身香油,先以香華和於苣勝聚之一處,令便極爛,後以押油,油遂香馥。故《攝論》第二,說華熏苣勝,非華習氣不熏苣勝,苣勝之氣而是本有,故諸習氣必由熏生,此即理也。次第三、引經證也。
論:如契經說至之所積集。
述曰:由此經中,不言不由染、淨熏習諸種積集,故知諸種皆是新熏,此引即是《多界經》也。
論:論說內種至或有或無。
述曰:《攝論》第二,無著云:「外或無熏習,非內種應知,聞等熏習無,果生非道理。」故無內種不由熏有,外種之中,華熏苣勝香氣是有。從炭、牛糞、毛生苣勝、青蓮華根及蒲,非彼俱生、俱滅,互相重習,苣勝等生,名為「外種或無熏習」。
論:又名言等至必藉熏生。
述曰:此中即是約教申理,其名言等三種熏習,總攝一切有漏種盡。彼既由熏其種方有,故有漏種必藉熏生。不爾,名言等應攝種不盡,以法爾種非此攝故。上來所引有漏種證,次第二、說無漏種證。
論:無漏種生亦由熏習。
述曰:此即立宗。何以知者?
論:說聞熏習至而熏起故。
述曰:等流正法,正法從法界平等而流出,從正智等次第生故。《攝論》第三卷,出世淨章中說,聞熏習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習起故。又《瑜伽論》五十二說,從真如所緣緣種子生,與此文同。
論:是出世心種子性故。
述曰:又《攝論》說,聞熏地前既是有漏,為出世法之種子性,故知無有法爾無漏種,唯以有漏為見道因故。第四大段,解眾文違。若唯新熏,如何五種種姓差別?
論:有情本來至種子有無。
述曰:本未熏故,如何說有五種姓別?
論:但依有障無障建立。
述曰:即是約煩惱及所知障品有無建立。何以知者?
論:如瑜伽說至如來種姓。
述曰:五十二說,於真如境,二障畢竟不可斷者,立為不般涅槃法性。唯不可斷所知障者,一分立為聲聞種性,一分立為獨覺種性。此如何別?障雖齊等,解有利鈍,於煩惱斷中修習差別故。煩惱、所知二障皆可斷,即立此為如來種姓。
論:故知本來至非無漏種。
述曰:以文證理,故依障立,非依無漏種子有無,上來即會前種姓文。若爾,成就三無漏根,是種非現,《瑜伽》文等如何通?
論:所說成就至非已有體。
述曰:約煩惱等可斷之義,說後無漏種子可生,名為成就,非無漏種未熏之時即有體性。
第三師說,護法自意,難破前師。
論:有義:種子各有二類。
述曰:有漏、無漏各有二類,於中有四:第一、立宗;第二、引證;三、破斥;四、總結。此即初也。
論:一者本有至功能差別。
述曰:此文即是出種子體,自下引經。
論:世尊依此至廣說如初。
述曰:此引經證同護月也。
論:此即名為本性住種。
述曰:法爾有故。
論:二者始起至熏習而有。
述曰:此出種體。
論:世尊依此至熏習故生。
述曰:此引經證,於中不言如前引證,此後自會。由彼亦有非新熏證,故不指也。
論:此即名為習所成種。
述曰:新熏生故,自下第三、破斥,有二:先難本有;後破新熏。難本有中有二:初引經成理難;後結違諸教難。
論:若唯本有至為因緣生。
述曰:引經成理中有五,初總標彰難意也,至下當知。
論:如契經說至亦常為因性。
述曰:第二、引教成前理,此引《阿毘達磨經》也。「諸法於識藏」,能攝藏也,謂與諸識作二緣性:一為彼種子;二為彼所依。「識於法亦爾」,所攝藏也,謂諸轉識與阿賴耶亦為二緣:一於現法長養彼種;二於後法攝植彼種,互相生故,所生為果,即顯互亦能為因也。「常為因性」者,顯此二法更互亦常為因,顯非異此而有因也,故「常」言亦通果,常為果故,於果說互,於因說常,影略故也。如《攝大乘》第二卷說,《瑜伽師論》五十一中,廣說其相。
論:此頌意言至互為因果。
述曰:第三、釋頌顯前徵,總釋頌言成因緣理。此由未顯,何以得知互為因緣,是此經意。
論:攝大乘說至互為因緣。
述曰:雜染法通三性,即一切有漏法。餘七識品既為能熏,亦所生故,互為因緣。
論:如炷與焰至互相依住。
述曰:舉增上緣,喻因緣義,如燈炷與燈焰展轉生燒,由炷生焰,如種生現;由焰燒炷,如現熏種,故名展轉。此顯三法,如蘆相依,為俱有因。二法為喻,喻因緣義。
論:唯依此二至不可得故。
述曰:唯種與現實名因緣,除此所餘,因緣無故,不以現行七識望第八現為因也,但取種子望後為因。又此中望體,因緣體盡,若望果別,亦有種子生於種子,豈非因緣?由是此中但約體說,又說不盡,不說無漏故。
論:若諸種子至有因緣義。
述曰:第四、結上無因義。由唯本有,即二相望無因緣義。若彼救言,但熏增長,名曰因緣。
論:非熏令長至為因緣故。
述曰:第五、重破伏難。初之二句牒彼計非;次三句難,勿善惡業與異熟果為因緣故。汝言諸法各但一種,若異熟果,因但是一種生,善、惡業現行熏果種增時,善、惡業與果應為因緣故。
又汝若言善、惡業體是一種生,異熟果體是一種生,各一種者,而異熟果現不自熏,但善、惡業現行熏,令果種增長,其種本有。業於果種能令增長,應名因緣,如自業種。但令增長為因緣故,或復業種增名言種,應是因緣。既非因緣故,非增長名曰因緣。果種如業種亦增長故,故非唯本有,亦有新熏。若爾,設俱新熏,豈俱新起俱名因緣?並新生故。此難不齊,如無記心熏無記種,復善、惡業自熏自種,親辨體故。故是因緣,但緣資彼無記種子,故非因緣。汝之種子俱不辨體,但資增長,不辨體齊,故應俱是因緣攝也。
然觀本意,後解是本,今難本意。由是義顯,應諸現行望本有種不名因緣,熏增長故,此本有種唯以自類為其因緣。既爾,此因應不生現,有新起種生故,此義應思。然以生種類同於新,亦因緣攝,不同唯本有,故彼非因緣。
論:又諸聖教至理教相違。
述曰:此下第二、違多經失,違聖教說「種由熏生」,故與理教俱相違也。前者違理;後違教故。
自下第二、難唯新熏。
論:若唯始起至應不得生。
述曰:此下第二、破立新熏,於中有五:一、正難本宗;二、乘因廣破分別論者;三、申正義;四、釋相違;五、總結。此下即初也。「有為無漏」即見道等,無本有種,無因緣故,應不得生。量云:汝初無漏應不得生,無因緣故,如兔角等。若彼救言:以世第一法為其因緣,有漏法中此為勝故。此義不然。
論:有漏不應至生有漏故。
述曰:此二相違,如何有漏為對治因?應無漏法為有漏因,今以理徵。若有漏生無漏,應無漏生有漏;許漏、無漏得相生故;如有漏善生於無漏。無漏既不得生於有漏,為相違者,如何有漏生於無漏?此初無漏許無因緣,亦有何妨?答曰:不然。佛說無一法非因緣生故,若無因生,便非釋種。立量云:汝初無漏心,應無漏種為因緣生;體是有為無漏法故;如後無漏法。
論:許應諸佛至不善等種。
述曰:若許有漏生無漏,則無漏生有漏,許便諸佛有漏復生。此中亦有有學聖者等,對治生有漏,然以世尊全是無漏故。但舉之,非餘無也。外曰:不然,以勝劣故,劣可為勝因,勝非劣因。若爾,不善應為善因。又若相違得為因者,善等應為不善等種,小乘可爾,為同類因;大乘不然,故以為難。
自下第二、破分別論,諸邪分別皆名「毘婆闍婆提」,即大眾、一說、說出世、雞胤四部,因諍無漏無因緣故,今亦敘破。本即大乘唯說新熏心溷師等,名分別論,亦作是說。
論:分別論者至非無因生。
述曰:於中有三:初敘宗;次破他;後自解。此初也。彼計,無法爾種,心性本淨,離煩惱時,既體清淨為無漏因;如乳變為酪,乳中有酪性,木中火亦然。此立宗也。《無垢稱經》亦有此說。次、論主問。
論:而心性言,彼說何義。
述曰:下破他也。於中有二:初問彼經意;後別以理徵。
論:若說空理至諸法種子。
述曰:下別徵,於中有二:初空理非因難;後起心非淨難。此即初也。此中空理,即是真如,空非心因,常非種子故。彼若救言:常為種子,於理何妨。
論:以體前後無轉變故。
述曰:即復難言:此真如體既許為因,應有取、與,以體前後無轉變故,無取、無與,故不為因。下六義中第一、剎那滅,即簡真如非心因緣,因有生滅,有取、與故。一切無為為所緣緣,此亦無妨;因緣不然,親能辨體與力生故。
論:若即說心至而體常一。
述曰:下起心非淨難,有八。若言心性即是心體,體能緣法,此中說心,應同數論謂彼大等,相雖轉變而體常一。此即有漏心相轉為無漏,以無漏心體作無漏故。非前體滅,故言性常。失前有漏相,得無漏相,故名相轉變。若言,前無漏體滅,後無漏體生,此亦不然,以有漏為相,性是無漏者,難云:
論:惡無記心又應是善。
述曰:以有漏善心性淨故,不善、無記亦應名善,心性淨故,如有漏善。
論:許則應與信等相應。
述曰:若許有漏不善心等,體性是善,相應法故,應與善等心所相應。若是無為,已如前說。亦無過失,共許法性真如善故。非有為善心,無信等故,以心體是相應善故,此中應敘諸師立善各有幾種,如《別抄》說。若如色、聲善無信等,此是何法?若是不相應,亦非心性;若是色法,故非心性;若說心、心所,必應與善等心所相應。量云:汝不善等心應與信等心所相應;許有為心淨類攝故;如餘無漏及善心等。
論:不許便應至況是無漏。
述曰:又若不許此有信等者,應非善心;無信等故;如染色等。此不善心等尚不名善,況是無漏?此即成立不善、無記心性非善,彼若救言:有漏善心,信等俱故,可生無漏;不善、無記,無信等故,非性淨者。
論:有漏善心至無漏為因。
述曰:自下正難:有漏善心,性非無漏,名雜染故;如不善等。此「雜染」言,通一切三性有漏法得為因也。言「雜染」者,為諸煩惱所緣縛義。又此有漏善心,不應與無漏為因,是雜染故;如不善心等。或可總云:有漏善心性非無漏,不應與無漏為因;是雜染故;如惡心等。此有法不極成,誰許有漏善心性非無漏?故應如前所說為善,何故有漏不得為無漏因?
論:勿善惡等互為因故。
述曰:為因何事?違自宗故,非親生故,性相違故。
論:若有漏心至不可得故。
述曰:又難相違得互為因,若有漏心性是無漏,無漏心性應是有漏;以相違故;如有漏性。若唯有漏性是無漏,非無漏心性是有漏,差別所以不可得故。若勝劣故,劣可有勝性,非勝有劣性,以勝劣故。劣有勝性,以相違故,劣無勝性,是對治故,應無勝性。
論:又異生心至應名聖者。
述曰:若心性淨即是無漏,諸異生位應無漏現行,許現行有漏心性淨故,如佛等聖,應名聖者。
論:若異生心至無斯過者。
述曰:牒彼救言,由相有染,不名無漏者。
論:則心種子至性相同故。
述曰:自下正難:種子亦應由相有染,不名無漏,何故彼論說,諸異生唯成無漏種,不言成現行?現行、種子性之與相皆類同故。下申正義。外人問曰:若爾,心性淨者,此是何法?
論:然契經說至真實性故。
述曰:下自解也,即心空理真如是心,心性淨者,真實性故,《勝鬘經》中具說此義。其《對法論》第十卷,三轉依中,解心轉依真如,說為心本性淨,以起煩惱覆此淨心。今斷染惑證淨心性故。
論:或說心體至名性本淨。
述曰:或依他心體非煩惱,名性本淨,以煩惱客相應惑心擾,令斷客染心得解脫,如《瑜伽》五十四說。心所等亦爾。
論:非有漏心至故名本淨。
述曰:心性者,真如也。真如無為非心之因,亦非種子能有果法,如虛空等。故非有漏心性是無漏,名本性淨也。
論:由此應信至類此應知。
述曰:自下第三、申其正義。應信本有無漏種子,至解脫分善根已去,名勝進位,但熏增長。復熏成種,謂入見道。且如無漏既有本有及與新熏,有漏法種類此應悉,已如前說。
第四大段,釋外問經、論等妨難。唯新熏難言:論說內種定有熏習,此如何通有本有故?
論:諸聖教中至本有種子。
述曰:自下第四、釋相違也。若唯本有,此義難通,我兼本有,故無有妨。既不定說一切種子皆熏故生,汝寧全撥無本有種。若爾,何須論說內種定有熏習?
論:然本有種至定有熏習。
述曰:謂本有種亦由熏習,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新熏理然,故說內種定有熏習。外人復曰:此義可爾,如何說聞熏習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也?復言是出世心,種子性也?
論:其聞熏習非唯有漏。
述曰:顯聞熏習通有、無漏。
論:聞正法時至名聞熏習。
述曰:種解脫分善根已去,聞正法時,由現行有漏及自因緣所熏有漏種,為增上緣,令其本有無漏種子亦得增長,展轉增勝。即以所增無漏勝種,後時正生出世之心。亦說無漏所增長種,名聞熏習。《對法》第四云:決擇分善根亦是有漏,亦名無漏,據各別故。
論:聞熏習中至勝增上緣。
述曰:此第一解,有漏性者,是修所斷,即同《對法》第四卷、〈決擇分〉善修道所斷文。感勝異熟為出世法勝增上緣,即如《瑜伽》第五十一卷說。感總、別果,如第九說。
論:無漏性者至正為因緣。
述曰:亦同《對法》第四卷文。與出世法正為因緣,辨體生故。
論:此正因緣至出世心種。
述曰:又第二解,此無漏種望出世心是正因緣,微隱難了,未起現行故,相狀難知故。《攝大乘》諸論等處,但寄麁顯有漏聞熏是無漏勝增上緣者,方便說此為出世心種,此增上緣,非正因緣種。若無有漏聞熏習者,無漏之種不生現行,故寄有漏,勝者說也。第一就實正因緣解;第二就勝增上緣解故,《攝論》文無相違失,由是善得《對法》等意。問曰:解脫、決擇二善根中,其無漏種增長何別?答曰:約有漏行有上、中、下,其無漏種增長有異,〈解脫分〉中,下品增故;決擇耎、頂,中品增故;其增上忍、世第一法,上品增故。問:此無漏種本有既多,後生果時,何者能生?何者不生?答曰:其同類種隨遇緣合,即便能生;不合,不生。如三世有未來應生法,何者前生,何者後生,故隨緣,合即能生果,如後卷中,自釋妨難。問:若本有者,為三品種?為一品種?答:若據唯本有及唯新熏,皆唯一品,此是轉滅,轉滅下等作中等故。若本有家,唯一種子,若新熏初時,唯一種生故。今第三師有三品種,即轉齊義,有漏亦爾。既爾,如何五十二說,有障、無障說種姓別?
論:依障建立至如來種姓。
述曰:意顯無漏種子有、無等文可解。有圓寂法者,是有涅槃種姓也;無者,可知。
論:故由無漏至不可斷義。
述曰:由有無漏種子差別故,障有可斷、不可斷義。若爾,既由無漏種故,障有可斷、不可斷者,何故彼論但約障立姓耶?
論:然無漏種至不可害者。
述曰:由無漏種微隱難知故,約彼障顯姓差別。若不爾者,因者所以,有何所以?彼障有可害、不可害別。
論:若謂法爾至寧不許然。
述曰:彼若救言:法爾力故,障有可害、不可害者。即難彼云:無漏法種,寧不許有法爾種子姓各別也。若彼復言:有漏曾熏故,法爾障有可害、不可害;無漏未曾熏故,種無法爾,此「唯有」言都無有理。既言有漏由熏,如何復言「法爾」?無漏既無法爾,應不說言「由熏」。
論:若本全無至永不得生。
述曰:以無因故,永不生也。
論:誰當能害至立種姓別。
述曰:無漏種無誰能害障,汝今乃說依障立姓。
論:既彼聖道至亦定非理。
述曰:聖道無種,必無生義,約當可生說地獄等成種非現,亦定非理,無因果不生故,無治障不斷故。若言有漏心等為因,或說心性本淨為因,並如前破。此則以理返徵,及會眾經、論意。自下結此總說違理。
論:然諸聖教至理教相違。
述曰:自下第五、曲文總結。處處說有本有種子,皆違新熏所立義故,故唯始起理教相違諸經、論中,無定文言:「一切種子皆法爾有,無有熏生。」無定處言:「一切種子唯是新熏,無法爾種。」故二皆取,善順契經。
論:由此應知至始起二類。
述曰:大文第四、總結之也。諸法種子有漏、無漏各有二類——本有、新熏,理無失故,不違經故。入見道已別熏生種,無漏行故。地前但令舊種增長,有漏現行勢力弱故,不別能令無漏種起。此中但言,由聞熏習令本有種漸增盛故,諸法師等皆言護法解脫分等有新種生,護月但令種子增長,故有別者,理亦不然,此文為正,以前及後《瑜伽》第五、《攝論》二本第二,勘讀其理方明。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ba

成唯識論述記
Hán gốc
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本)
基撰
論:然種子義,略有六種。
述曰:十義廣種子中,自下第八具義多小。種有六義,遮餘非種。於中有三,初總標六義;次隨六別釋;後總結簡餘非實種子,此即初也。《瑜伽》第五說有七種子,今此言六,故云「略」也。法有五聚,第一遮無為;第三遮心、心所等,即簡別盡。然簡自處,更立餘門。第二遮等自處分別,更不敘之。不遮色者,色法外種亦具此六義故,假名種子。若爾,如何與果俱有?復如何言常恒隨轉?無性《攝論》不簡差別,唯言內種有,世親即通。然彼一一皆自釋,言內法如此,外法如此,至果俱有,唯言內種,即不論外,勘彼一一,次第明之。今釋外種亦有果俱,如蓮華根生蓮華等,非因滅位其果方生,根、莖同時,世極成故。此解稍好,可細尋之。
論:一剎那滅至方成種子。
述曰:顯種子義,謂有為法有生滅故,於轉變位能取、與果,有勝功能方成種子。
論:此遮常法至能生用故。
述曰:此簡略也。無為不然,無轉變故,無取、與用,非能生也;亦顯大眾等四部、化地部十二緣起非是。無為無取、無與、無轉變故,即遮正量部長時四相,非剎那滅故。若謂後時有勝功力,初位無者,初亦應有,體一故,如後時;後應無,體一故,如前位。故體纔生無間即滅名為種子,有勝功力,纔生即有,非要後時。又遮外道自性、神我等常法為因,無轉變故。《瑜伽》第五云:「唯無常法為因」,非常法也。舊人云:真如是諸法種子者,非也。若爾,前種應與後念現行為種,或雖同念,他身相望應為種子。
論:二果俱有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此種子要望所生現行果法,俱時現有。「現」者,顯現、現在、現有三義名「現」。由此無性人第七識不名種子,果不顯現故,即顯現言簡彼第七,現在簡前、後,現有簡假法,體是實有成種子故。顯現唯在果,現有唯在因,現在通因、果,和合簡相離,即簡前法為後法種。有說種生現行之時,必前後念,非此剎那,如何解此?彼師意說如上座部心有二時,即因在生,果在滅,故同在現在,亦不相違。此即勝軍假明上座,非實用之,第三卷中自當廣述。若爾,種望種亦應然,何為料簡?《瑜伽》云:「法與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此必異時,非果俱有。若因在滅,果在生相仍名俱有,即有二趣並生之妨。由此故知,種生現時定必同世,種生於種,世不必同。雖必同世,若與現行和合之位方成種子,簡與他身現行為因,不和合故。
論:此遮前後及定相離。
述曰:此遮經部等因果異時,上座部等亦爾。種望現行,定俱一身,不相離故,得為因也。外道說大自在天生一切有情,有情因緣者皆不成也。問:何故種望種因果,即言異時生;望現為因果,乃許同時起?
論:現種異類至有能生用。
述曰:現行與種各異類故,互不相違,於一身俱時,現在有能生用故,且如色法現行有礙,種子無礙,心緣慮等准此應知。因、果體性不相似,故名為「異類」;不相違故,得同時有。
論:非如種子至必不俱有。
述曰:種子望種,體性相似名為「同類」;以相違故,不得俱時一身和合,即第五卷《瑜伽論》云:「與他性為因」,即種望現;「亦與後念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此即是種前後相生。種相生時,何故不許有同時義?難曰:「見分緣於見,自體同時緣,種子生於種,自體同時」。有解云:種望於種為因果,若許同時非因緣。見分望見雖同時因果,即非因緣攝。若爾,種望現起,類亦應然,故應更解:種望於種,許同時生,體便無窮,自類許有同時生故,即一剎那有多種生,都無因緣,不許後種更生果故。現行望種名為異類,雖亦熏種,後種未生果,故非無窮,於一剎那無二現行自體並故,所生之種由此不可更生現行,種望於種,類亦應爾。
問:若爾,如何本有同念,得生新熏?體相違故,此不同時,如世第一法無漏緣增本有種子,牽生後念,任運自類,法爾之種,復能為因,生於後念一新熏種,本、新二種緣力既齊同生一現,故無同念種生種失。此亦難解,若本有種更生種子,便一念中有四法也,謂一、本有;二、本有所生;三、新現行所熏;四、是現行,如何可說三法展轉?今釋不然,即本有種及現行為因緣,生一新熏種,故但三法。又解本有種望新熏種,非其因緣,現行能熏為因緣故,即是本有唯望現行,現行唯望新熏,為因緣故。由此別脫戒體不增而用增,與道、定戒相似,定、道二戒既是現思,故唯念念是用增非體,前解即與別脫戒體用俱增義。此中雖顯與果俱有,望現行說,可現在時說為因義。種望於種既許異時,若入過去,何者因義?
論:雖因與果至無自體故。
述曰:其「因與果有俱」者,謂生現;「不俱」者,生自類。雖「俱、不俱而要現在可有因用」,以有體故。若入過去即無因用,體已滅故;未來亦爾,因用未生,體無有故。問:為因既通種與有種,何故此言與果俱有?
論:依生現果至與果俱有。
述曰:依生現行果之種子名為俱有,不依引生自類名種,何故爾耶?能熏生故,望異類故,果現起故,相易知故;種望於種,非能熏生,非異類故,非現起故,非易知也,此中不說,故《攝論》第二云:「不生現行名為種類,生現行時名為種子」。勝軍如何釋「非即此剎那」?以彼計執因果同世故。云何復釋無種已生文?如彼抄會,如《瑜伽論》第五十六別抄有文,及下第四可披解也。現行能熏轉識等,應名種子。
論:三恒隨轉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要長時,其性一類相續無斷,至得對治道,名「至究竟位」,各各究竟故。
論:此遮轉識至不相應故。
述曰:遮七轉識及色等法,不得為種子。此但言心,實亦遮色。經部六識等能持種子,亦此中破,以三受轉變,緣境易脫故。
論: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述曰:即顯前種生後之義。此非俱有,俱種攝故。《攝論》無此。問:第七識亦至金剛心方斷,何不名種?答:十地等中以轉變故,緣境易脫故,未對治已即轉變故,種子不然。若爾,如何名有受盡相種子、無受盡相種子?名言無記種生果無量無盡,可恒隨轉;善、不善等種生果有限,如何恒轉?答曰:彼據生果有分限,名有受盡相,非種子體未得對治,即滅無餘。又有分熏習名有受盡相,名言熏習名恒隨轉。此等種唯有自類生果恒隨轉,即是與果不俱有名種,此闕恒與果俱一義。若闕一義得名種子,其第七識闕恒隨轉,應名種子。此不應爾,今於此中,正以生滅、恒轉二理顯種子義,餘但別遮,非正顯故,其第七識為種不成。又說種子具有六義,非顯具六即是種子。又此自類亦非種子,不與果俱故。無性《攝論》說非種子,然名種類。此顯自類至對治位非得種名,生果之時可名種子,但若生果必俱時故。若論其體,自類之時亦名種子,非現行故,此但任運牽生後果。若緣具勝種子勢增,有勝與果用起之時,方名種子。無性顯此二位差別,果俱名種。不爾名為種類。今此約非現行談其體說總名種子,亦不相違。又顯種子具斯六義,非說念念皆具六義故皆名種。然應分別,若具六義方名種子𨷂一不成,無性有情第七闕與現果俱,故非是種子,若爾,即未生果時恒隨轉種,應不名種,由此應釋,對治道起,謂令不生現行等位,如見道中無想定等,據其體有,修道方除。據果不生種見道斷,以盡已來無與果俱義故。今言與果俱者,至對治道起已來,有與現行果法俱現和合之義,名為種子,非要此念與現和合方名種子。不爾,便於一界不成三界諸種子,種子成就義便不成,故知不約剎那而說,約後能有與果俱義以顯自性。無性所言不生果時名種類者,約畢竟不生當果為論。如見道中無想定等,若恒隨轉得名種子,應善種等生不善等。
論:四性決定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隨前熏時,現行因力故生善、惡等,功能決定,非雜亂生。
論:此遮餘部至有因緣義。
述曰:遮薩婆多等善法等與惡、無記等為同類因,有因緣義。夫因緣者,辨自體生,性相隨順,以善等不辨惡法等自體。又不相隨順,何義是因緣?又異熟因通善、惡性,生無記果;遍行因等是異性果;俱有因取異熟、無間、士用等果為因亦然。若要善等種方為善等因,種既恒有,應頓生果。
論:五待眾緣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自種子要待眾緣和合,種子轉變起取現行等諸果作用。功能殊勝方成種子,故種自類非因緣合,不名種子。
論:此遮外道至恒頓生果。
述曰:謂外道執別有一法名曰自然,不待眾緣,恒頓生果,此方外道為計亦然。大梵、時、方等計亦爾,同此所遣。此中且舉一自然義。
論:或遮餘部至非恒頓生。
述曰:三世有執,緣體一切時有,即恒非無。今言待緣種方生果,故遮彼執。若緣恒有,應恒生果,種既不許恒時生果,故緣恒無。問:若設有緣善等性定,應善色等種生善心等果。
論:六引自果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於別色、別心等果,各自引生方名種子,非善等色種生善等心果可名種子,不相應故。
論:此遮外道至生一切果。
述曰:即大自在為因,生一切果等皆是此計,果應無別,以因一故。果既有異,因亦應殊,故非一因生一切果。
論:或遮餘部至互為因緣。
述曰:薩婆多等以善色望四蘊為因,四望色蘊亦得為因,此即不然,唯引自果因果隨順,功能同故,名為因緣;若增上緣等,義則可爾。如何色等與心為因不相隨順?功能異故。問:言恒隨轉名為種子,第八識現行既恒隨轉,為名種不?有說亦得,以名「一切種子識」故。若謂然者,此現行望自種,既非因緣,非能熏故,如何名種?有說不得,言「一切種子識」含藏一切法,能生一切法,名一切種,非彼現行能生自種。種雖依識,現行自體,是識所緣,不同於識,故識現行非名種子。此闕何義也?與果不俱故。其無性人第七識亦具六義。應名種子,此亦不然。論自解言「與現行果俱現和合方成種子」,種子之法其相沈隱,所生果法其相麁顯,故與現俱方成種子。第七相顯,設所熏種,果乃沈隱,不與現行果法和合,不名種子,第八現識亦然,無所生果故。第八門中以上明種,自下第三總結聊簡。
論:唯本識中至成種非餘。
述曰:簡上轉識等非名種義,此中別解上六義中,言唯內種具有六義。然世親《攝論》亦通外種,此中引之解外穀麥種既能生果,名種子不?
論:外穀麥等至非實種子。
述曰:雖識所變假名種子,非實種子,現行法故。《攝大乘》云:「作、不作、失、得過,故成相違,外種內為緣,由依彼熏習」,又引頌云:「天地風虛空,波池方大海,皆真內所作,分別不在外」,故由內種,外穀等熟,彼非實種。問:種亦識所變,應非實種子?答曰:不然,內種識變已,復生麥等,麥等復識變,以重變故,故非種子,如眼根等。故下文云:「外麥等剋體,非因緣生果」,故因緣唯內種,非外種故,此等已上並《攝論》有。
自下第九雙辨內外生、引二因。此內外種皆有生、引二因體不?答:有。何者?
論:此種勢力至即名引因。
述曰:其內外種生近果、生正果名「生因」,引遠果、引殘果名「引因」。無性云:如內識種生現識等名近果,是生因;望名色等是遠果,是引因。外種望芽是近果,是生因;望莖等是遠果,是引因。天親云:如內種子生正果名生因,生殘果名引因,即現在種生現在身名生因,生六處等皆名生因,引餘枯喪屍骸等名引因。雖生他界等,勢分力故,餘骸尚有,如下自解。外種生芽莖等為生因,是正因;生枯死時草等,是引因,勢分力故。然至此位時,內外種皆無,或生他界等,或種已久滅。然由前生勢分力故,引彼猶有,即義說彼生因之種名引因。然今兩說生、引二因俱無別體,一體望別,故說二也。若無引因勢分力者,一切死後皆應頓絕如化生死。若遍四生具二因者,無性理勝,以化生死無屍骸故。然世親論意無著大師為成引因說枯喪等,故說頌言:「枯喪由能引,如任運後滅」,天親解云:若無引因,應無枯喪果,如任運後滅,但是天親解略,無性釋廣,亦不相違。此雖《攝論》文,然《對法》第四卷說:能引、所引,能生、所生;《瑜伽》第九說:能引、所引俱是引因,能生名生因。《瑜伽》第十云:從無明乃至受是引因,愛、取、有是生因。此意欲顯未潤七支,去果猶遠,名為引因,引遠果故;能潤二支、及所潤有,去果近故,名曰生因,近生果故,亦即此中近、遠所攝。無性但約已潤種中,果去因為近、遠,《瑜伽》約潤、未潤位去果近、遠,亦不相違。次第十四緣分別辨內外種因、非因緣,熏、不熏別。
論:內種必由至是因緣性。
述曰:內種是因緣,必由熏習方能生果。法爾種子必由熏長,方能生果故;新熏熏生,方能生果,有情法故。
論:外種熏習至辨所生果。
述曰:無性《攝大乘》第二卷說:如從其炭、牛糞、毛等,如次生巨勝、青蓮根及蒲。非巨勝等與炭等俱生俱滅,互相熏習而從彼生,名無熏習;如巨勝等與華等,俱生俱滅,由熏習故生香氣等,名有熏習。外種不定,內則定熏。故外種子既唯現行,為增上緣,辨所生果。
論:必以內種至所生果故。
述曰:此顯外種非無因緣,從內共相種子生故,如《攝大乘》自廣分別。自下第二解熏習義,於中有三,初總問;次略答;後廣辨。
論:依何等義立熏習名?
述曰:初問起也。
論:所熏能熏至故名熏習。
述曰:此標具義,釋熏習名,略答所問。「熏」者,發也,或由致也;「習」者,生也,近也,數也,即發致果於本識內,令種子生、近,令生長故。此略標有三,一、所熏四;二、能熏四;三、令種生長名熏習故。
論:何等名為所熏四義?
述曰:此廣辨也。於中有三,初辨所熏具緣多少;二、辨能熏具緣少多;三、釋熏習義等。初中有三,初問;次答;後結,此即初也。《攝論》第二亦有此文,然少不同,隨處應辨。然五聚法,第一簡色法及七識俱心所法等;第二簡佛果、善等法;第三簡無為及不相應俱時心所;第四簡別異身同時許可熏義。《攝論》無者,一一披對,方知差別。
論:一堅住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此第二答也。從無始之始,至究竟之終,一類之性,相續不斷,能持習氣乃是所熏。
論:此遮轉識至故非所熏。
述曰:遮七轉識及彼心所。此中「識」言,攝心所故,即末那等皆名轉識;若許持種,初地見道無漏心時,應失一切有漏種子。「聲風等」者,即遮根、塵、法處色等,生無色界,色即無故;入滅定等,心亦無故,名「性不堅」。此中何故但言風及聲?簡斷相顯故,非謂色等此中不說,此《攝論》無。若堅故可熏,佛本識既堅,應是善等性許亦可熏;此簡經部色心可熏,不堅住故。
論:二無記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若法平等,無所違拒善、惡習氣乃可受熏,無記不違善、惡品故。
論:此遮善染至故非所熏。
述曰:如沈麝等及如蒜薤等皆不受熏,亦如捨行之人,體性寬容,即能納事。若聰明、惡性皆不能容,且如善性非直,唯違不善,亦自違善,如沈不受檀等香故;惡等亦爾,故不可熏,而無記性不違善、惡,如捨行人不違事故。亦遮識類善等受熏,第七識內並非所熏,此同於後,唯是無覆無記中釋。
論:由此如來至非新受熏。
述曰:由此無記方受熏故,如來第八無漏淨識,唯在因中曾所熏習,帶此舊種,非新受熏,以唯善故,違於善等,如沈香等故,此《攝論》無。簡與佛地同,說為不熏。熏時何過?違拒法故,有增減故,善圓滿故,有優劣故,不可受熏。若無記性及唯堅故,即是所熏,本識同時,想等五數及虛空等,應是所熏。
論:三可熏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若法為王而體自在,不依他起;性非堅密,體是虛疎,易可受熏,非如石等,是可熏習。若不堅密、有虛疎故,可容種子,堅密不然。
論:此遮心所至故非所熏。
述曰:本識俱時,心所五數體非自在,依他生起,故非所熏。王雖要有心所方起,不言依他,得名王故,是自在義,此《攝論》無。受熏何妨?如下「觸等,亦如是」中解。亦遮無為,以堅密故,不受熏習,如堅石等,故虛空等不可熏習。若爾,識上生等假法,應可受熏?今依他攝,自無實體,依實說假故。又此應言,若非堅密,有體、自在,乃可受熏。初簡無為,次簡假法,後簡心所,此遮無為、假法、心所、依他、堅密,故非所熏。不是說者,擬今說故。又此不言實有體者,假法先無,更何須簡。若爾,空等無為如何?若言真如即非無記,言非擇等假,同生等假法不論。由此故應第一說善,無明簡真如,由此知非也,亦遮熏於假識類等。若可熏習即是所熏,亦應異身得成熏習。
論:四與能熏至乃是所熏。
述曰:所、能和合,是相應義。若同一時、同一處所,所熏之體非即能熏,亦非全相離,在他身上識為能熏等。
論:此遮他身至故非所熏。
述曰:此遮他身許為可熏,及剎那前後,不相應故,無和合義故非所熏。異經部師前念之識熏後念類。
論:唯異熟識至非心所等。
述曰:第三結也。唯第八識具此四義,可是所熏,非是同時五心所等及餘轉識。言異熟識者,正是熏位故。若言現行生種異時,如何釋此?故知即以此義為正。其無性人此第七識,四義具足,何不受熏?以染無記違善、惡品,今言無記,唯無覆無記。此所熏中,何故堅者乃名受熏?以諸色等生無色界,諸轉識等入無心定等,便無法持諸種子故。若二俱持,即成一種生二芽過,如後當破。何故善等不能受熏?不含容故,如沈香等,如文自解。何故假法、心所、無為不能受熏?以無體故,不自在故,非可熏故,不能持種。問:如瓶能持物,假法何不然?答曰:不然,總假不能持,別色等能持,以別成總,說瓶能持。瓶體即是實色等故,諸不相應即色、心等,故如色等不能持種,亦不受熏。若爾,本識上假物生等,應能受熏,實已受熏,何須假法?如礙於心,假法亦得;如受於熏,假法應得。若假說者亦得受熏,唯自體分能受餘熏,如上心所不能受熏,如下觸等,亦如是中說。何故不和合,不得為所熏?若爾,便許有熏他身。熏他身有何過?即自作罪,令他受果,他身中有業等種子,自受果故,或凡夫熏阿羅漢等,故要四義,簡持如右。此則《攝論》雖有,未能有此差別,唯能熏四義,諸論所無。
論:何等名為能熏四義?
述曰:依前標問。
論:一有生滅至乃是能熏。
述曰:即前六義,簡無為因。以有作用,故方能熏,猶如種子有生滅用,故能生果。
論:此遮無為至故非能熏。
述曰:此簡法也。
論:二有勝用至乃是能熏。
述曰:勝用有二,一、能緣勢用,即簡諸色為相分熏,非能緣熏;二、強盛勝用,謂不任運起,即簡別類異熟心等,有緣慮用,無強盛用,為相分熏,非能緣熏。由斯色等有強盛用,無能緣用;異熟心等,有能緣用,無強盛用;不相應法二用俱無,皆非能熏,即勝勢用可致熏習,如強健人能致功効,故第八俱五心所等,亦非能熏。若為他緣,一切無過,此中總言,意說如此。
論:此遮異熟至故非能熏。
述曰:心所等者,等彼相分,或六識中異熟生無記。此舉第八異熟心、心所等六識中業所引者,非謂一切異熟生心法執等類皆不能熏,唯業所感異熟心等二種所生,無勝用故,或此法爾皆非能熏,以無用故。
論:三有增減至乃是能熏。
述曰:第七末那至無漏位亦有增減,因中無漏為例並然,可致上、中、下種子故。要如利根能斷,於善得果亦疾,餘則不然,或能剛、能柔乃能致果,非餘中物及平等物。
論:此遮佛果至應有勝劣。
述曰:佛四智品非能熏習。若佛能熏有何過失?更增新種,便非圓滿,諸佛有勝劣,功德多少故。
論:四與所熏至乃是能熏。
述曰:要同時、處,方是能熏,如所熏說。
論:此遮他身至故非能熏。
述曰:非前後剎那,及與他身能熏自識,不和合故。和合即是相應異名,如生名起現行生種。若說異時,如何釋此?無性有情此第七識畢竟無有動轉之時,闕無第三有增減故,應非能熏。此有二釋,一云:此亦不然,無始以來我執增長,剎那剎那現、種增長,非是不增,如邪見等雖言一品,亦有異故,四義具足;如無分別智,入見以去,漸漸增長,非謂體大名為增長,但加明利。此亦如是,從無始來,行相轉闇,堅執不捨,故名為增,然極難也。二云:亦有增減,欲界為麁,乃至非想為細,地繫差別,麁細不同,生下、上時亦有轉動,有增減故。
問曰:既爾,何故論說:「與有頂地下下品道,一時頓斷」?答曰:不然,豈以斷同,便無九品,如三界中見道煩惱一時頓斷,有九品故。此障見道,彼障非見,何以為證?答曰:若爾,如修道中頓超二果,從預流者至阿羅漢,以欲界中初品煩惱乃至與有頂初品煩惱一時頓斷,豈品類同耶?問:彼由加行,故令頓斷,此不然者。答曰:若爾,菩薩第十地一時頓斷修道煩惱,應無九品。若以煩惱不障地故,唯障無學,作意留故,一時頓斷者,已前頓斷,有得義不?今此第七唯障無學,不障有學,故金剛心一時頓斷,非無九品。
問曰:若爾,應離此地,即斷第七,以九品故。答曰:不然,如菩薩十地所斷所知障,一一地通三界所斷,豈無多品。又如菩薩生上,不斷下惑,不障彼者,此例應然,不障有學,雖離此地,故不能斷,要至無學方却斷下。
問:若有九品,何故名一類?答:一類有多義,一、三受不易;二、三性不易;三、境界不易;四、相續不易,故未轉前名為一類,非無九品名為一類。由此義故,却成無始乃至今日,今日為增,前解方成。若以無性有情第七是有性種類,故有增減者,不然。佛果七識,因七之類,亦應能熏,若以有漏、無漏為論,不可例者,亦可有性、無性為例,不應種類彼可名熏。論言「第七與有頂地下下煩惱等」者,同障無學,名勢力等;金剛心中一時頓斷故,名勢力等,非謂品同名勢力等。又如初地所斷所知障乃通三界,不妨欲界初品所知障通障十地,十地別斷,豈以多品斷,故障即品多;一品斷故,便無品類,故細但初能障此者,證此即斷,不須論品。此中前四准所熏中,一一皆應寄問徵起,然後牒論。
論:唯七轉識至可是能熏。
述曰:總結也,即能緣中七轉識、心所等為能熏。若為相分,何法為障?即第八識為六、七識之所緣故,為相分熏。何分為能熏?唯自體分,如自體分唯受熏故,見分體故。
論:如是能熏至熏習義成。
述曰:後釋熏習義,於中有三,初解熏習義;次顯法體多少;後明因果,此即初也。要俱生滅,熏習義成,非如種生芽,許異時生故,不俱時有,故知色法無俱有義。
論:令所熏中至故名熏習。
述曰:唯華熏苣勝同生、同滅,故以為喻,《攝論》喻如內熏習等。
論:能熏識等至因果同時。
述曰:下顯法體,初法;後喻,此舉法也。
論:如炷生焰至更互相依。
述曰:初舉三法喻,喻三法體;後舉二法喻,喻因果義,種、現二義其文可解。何故無有四法新種生現耶?心等一時,不可並故,又生彼緣未和合故。若許生者,便無窮故,不可此時遂生現行。
論:因果俱時理不傾動。
述曰:不同經部因果異時,故說俱時,理不傾動。
論:能熏生種至得士用果。
述曰:下明因果。能熏生種,種生現時,如小乘俱有因與俱有法為其因,故以種望現能熏心等,更互皆得,即約同時士用果說。本種與現,唯作因緣;現行望新種,亦唯因緣;偏望為因緣,非說現行與本有種為因緣也。此以大乘俱有因與相似,言如俱有因是因緣攝,非大乘中許彼現行俱有因法是因緣義,《顯揚》破故。然《攝論》第三亦說為因緣,即是本識,同此無妨,如彼俱有因,體不成俱時為因故;以彼俱有因義,亦有現行,不能熏故,下四緣中自當料簡。
論:種子前後至引等流果。
述曰:種子望種,大乘為同類因,亦如於彼現望於現,非現望現為因緣攝,同類因也,以疎遠故,非親近故。此等諸文,《攝論》皆有。
論:此二於果至應知假說。
述曰:除此餘法,七轉識等名為因緣,彼《對法》第四:十二緣起皆名因緣,應知假說,非實因緣,非辨體故;非親近故。
論:是謂略說一切種相。
述曰:此總結上第三段也。
論:此識行相、所緣云何?
述曰:十門分別,第八識中上已三門,第一出體,識自相門;第二真假異熟,五果果相分別;第三諸法因緣,四緣因相分別,自下第四、第五行相、所緣分別,於中有二,初問;次答,此問起也。然不可知麁細分別,但無別體,或約所緣,或約行相,明不可知,故於門中略而不舉,後別解中即自疎出,義有別故。
論:謂不可知執受處了。
述曰:答中有二,初舉頌答;後自別解。論問起中,依義為問,以不可知無別體故,不為問也。
然以唯識轉變次第,先行後境,次略答中,依頌而牒,下解釋中,從後向前,依問而解,所以者何?本頌先後法相求故,心依境因方得起故,長行先後意趣求故,其境要是識所變故。謂本頌中先不可知之所緣,後不可知之行相,明解法相,頌文穩便故,不可知為初,所緣、行相隨後,一不可知通境、行故。長行之中,一切諸法有心、有境,行相是識之見分故,先明行相;由心變境,次說所緣;約見及相而辨細、麁,後解不可知義,故有別也。
解行相、所緣中有二,初解所緣、行相;後解不可知言。初中復二,先略後廣,略即粗解體義,廣則料簡細解。「了謂了別」下,此為略解;「此中了者」下,此為廣解。略中有二,初解行;後解境。
論:了謂了別至為行相故。
述曰:此解行相。識自體分,以了別為行相故。行相,見分也,類體亦然;相者,體也,即謂境相,行於境相,名為行相;或相謂相狀,行境之相狀名為行相。前解通無分別智,後解除彼,或行境之行解相貌,此解亦非無分別智,以無相故。然本但是行於相義,非是行解義。
論:處謂處所至所依處故。
述曰:下解境,於中有二,初別解內外所緣;後方總解所緣。初文復二,初外;後內。今此即是識之相分,依名釋義,如文可知,此為外相。然下自廣,隨彼處會。
論:執受有二至及有根身。
述曰:下解內境與外境殊,故別開說。總相而言,執受義者,「執」是攝義、持義;「受」是領義、覺義,攝為自體,持令不壞,安危共同而領受之,能生覺受,名為執受,領為境也,如《瑜伽論》第五十一、五十三、七十六卷同此義釋。《對法》第五說:執受者,但唯五根、四塵一分,不說種子及與聲處;五十六說:五根全、五塵一分名為執受,二文不同;五十三說:執受有二:一、若識依執名有執受,謂識所託安危事同,即顯依持而領受義。領受義者,謂以為境。二、以此為依,能生諸受,此義即顯執令不壞,能生覺受。若據實理,生覺受者,唯是身根,以餘四根色、香、味、觸不離身根,同聚一處亦名覺受,體實非也,薩婆多等,亦作此解,《對法》唯據現行。此義生覺受義,不論其聲,聲體虛疎,不可執之而生覺受,故略不說。故外道中說為無礙,五十六中唯據現行,不相離大所發之聲,同處不相離,不異大極微而出,復親領之,故通十界處,不言種子。五十一卷及此論等,通依現、種二執受義,通於十界種子、現行,文勢雖殊,義意同也。
問:無表色、心心所亦依於識,安危共同,雖不執令能生覺受如種子等,何非執受?答:非所緣故,如下當說,無領受義。問:外器界既以為境,何非執受?答:非是相近,不執為自體,故與識相遠不為依故,故非執受。問:既唯緣此,更無餘者,何故十卷《楞伽》說:云阿𥠖耶識緣名及相,猶如毛輪?答:「名」體即聲,聲是能詮,說緣其名,意說緣聲,如言緣相,意在根等,不爾,心等相應是彼所緣。又「相」者即色蘊,有相顯故;「名」謂非色四蘊,第八緣初相現行及種,但緣名種,不緣現行,亦名緣名。又解「相」者即執受,處俱名為「相」,「相」即相分,見分所取;「名」者四蘊,即心心所法,自證分緣,許自緣故。又「相」者即器、有根身,現可知故;其諸種子總名為「名」,相難可知,唯以名顯,故名為「名」。
問:何故彼復說第八識頓分別知一切境界?答:說自一切境,皆頓分別知,非如餘識境漸次能了故。由是彼經復作是說:自身及資具,一時頓分別,與此文同,並不違也。問:何故《辨中邊》云:唯緣根、塵,生覺受故,舊論云:根塵我及識,本識生似彼,至卷末當解。
論:諸種子者至分別習氣。
述曰:即是一切有漏善等諸法種子,下解五法中,此三唯有漏。論說非無漏,無漏種子此識既不緣,但為彼依,故非執受,與七十六、《解深密》同,與五十一、《顯揚》等別。彼言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有何所以者?此有二說,護法等說唯染無記心中有法執,善、無記心不能起執,因執心所執為所遍計熏成於種,此種名妄執習氣,即見、相分而熏種生。又解應分別論文染無記心有遍計所執自性妄執,故此種子名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善、無記心但是遍計,計是分別心之異名,故此種名遍計習氣,而非所執自性妄執習氣,以有漏心皆名遍計故,非善等心中許有執故。或復此文但約染語,以有漏中多起執故,若不爾者,一切色法非能熏者,皆非能遍計,亦不起執,相分之中既無種子。又此不說本識應不緣,既爾第八應亦能熏,有力能執故。由此故知,此解為勝,下三性中更當分別。安惠等說有漏八識皆能遍計而起於執,即以此文為證。今此師意有八識種子,唯自體分後生現行,似有能詮、所詮相現,說為名、相。名、相現行,遍計所執,相似有故,說自證種能生名、相因緣。名為名、相等習氣,非離自證種外別有名、相種,或名與相雖無實體而別有種,亦不相違,此中二解如下自知。然今此文與彼既別,故此文勝,通一切有漏三界、三性,乃至決擇分等種皆是執受,阿賴耶識性所攝故。
問:為緣種子別功能不?答:自有種子即是功能,能生現行之功能故。然復有別功能,如心心所種子,有總能生現行功能;復有厭心差別功能,即無想定,然第八識雖緣種子,不緣無想定,此即不緣差別功能。若爾,無色界識即不緣心等廣大功能,如何乃言於無色界能緣廣大執受境等?此義應思,如善種子本識雖緣,然但緣體,體即識性,唯無記攝,不緣善等餘別功能,無想定等唯是善性,故亦不緣。無色界中雖有善種差別功能,即是能生廣大之心現行法故,不失無記,不違本識,不如善等及無想定違本識故。故於無色界緣廣大功能,無想定等是種上假,無色廣大功能不然,故不許緣無想定等。又無色界廣大之用,唯在現行,種是彼因,即是廣大之功能義,彼第八境種子從現行為名,名廣大功能,非緣種上廣大別義,故無有失。又種有三品,此為一類緣;心無三品,任運緣故。心唯一界,種通三界,繫、性別故,如第八緣異界色法,見、相別界攝,以親緣故;名本識故,不同意識等。彼分別生故,相、見必同界,但得為境,非必有用。此識任運隨因緣變,境有用故。即己體故,若斷、未斷,隨增,減緣,如現行法相分緣故。
論:有根身者至及根依處。
述曰:身者諸大造等合聚名「身」,或依止名「身」,即一形之總稱。以根微細,不言於根,但言緣身;恐無根色以別根為首,標其總身,即顯本識緣彼五根、扶根色盡。總身之中有別根故,名「有根身」。又成身者,以根為主,身是通名,以主標首,為稱於身名「有根身」。根通五根,唯自身者,「依處」即是諸扶根,五處不可以聲,《對法》第五說:非執受故,唯為外境緣,然實亦內緣。又緣他五境等,即非執受,如外境故。此中有量,准作可知。
論:此二皆是至同安危故。
述曰:釋執受義。執受義者,同安危等,如前已說。兩義釋之,此中言總,《對法》、《瑜伽》、《顯揚》、《俱舍》等皆有執受義。
論:執受及處但是所緣。
述曰:總解上也。
論:阿賴耶識至外變為器。
述曰:顯由親因種及業緣種變內、外相。
論:即以所變至而得起故。
述曰:本識行相必杖境生,此唯所變,非心外法,本識必緣實法生故。若無相分,見分不生,即解本頌先境後行之所以也。杖謂杖託,此意總顯見託相生,大乘影像即是所變,緣有生心,非緣無也。有處說諸識必依緣有,本質方生,即以名教等為本質故,如下當辨,此略解訖。
變有二種:一者生變,即轉變義,如次前說。變謂因果生、熟差別,等流、異熟二因習氣名因能變;所生八識現種種相,是果能變,故能生因說名能變。二、緣名變,即變現義,是果能變。且第八識唯變種子及有根身等,眼等轉識變色等是,此中但言緣故名變,下論言變,准此分別。
若生名變,種子第八識生七識等,並名為變,七識生第八,亦名為變,緣無漏生種准此應知。
若緣名變,即唯影像,心上現者,有漏諸識等各自相分是。准此應思一切諸法,或復作三:亦有執故,名之為變,即根、種等具二變義;外器唯一,七識亦一。言不變者,依此二門、三門可解。
大乘緣無不生識心,影像之中必定變為依他法故,故行相杖之而方得起,非緣本質法名緣有生心,以或無故,如過、未等。若影像心不定有者,即應識起無有緣義,境無體故,此如我見。經部、薩婆多、大乘皆別,已略解訖。
自下廣解,初廣行相;次廣所緣。初中有三,初護法菩薩釋其了言,申其正義;二、明四分及對小乘明行相等;三、總結。
論:此中了者至有了別用。
述曰:即申「正義」,解了言也。言「此中」者,是簡持義,此解第八識行相故。言「異熟識於自所緣」者,即所變影像,是親所緣,相分所攝。於此有了別用,非於心外法等。
論:此了別用見分所攝。
述曰:謂於所緣相分之上有了別有,即行相故,是識見分,非是餘分。然行相有二:一者、見分,如此文說,即一切識等皆有此行相,於所緣上定有;二者、影像相分名為行相,其一切識或有或無,所緣不定故,如此論下所緣緣中,出二所緣緣體;又《瑜伽》等說同一所緣是也。今此且約諸識定有者說,或與小乘別體者說以影像相為行相者,小乘同故,然唯初解,無第二者。第八俱時五心所法,如何可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故須二解。以影像相為行相者,出《集量》文。
論:然有漏識至能緣相現。
述曰:大段第二明四分義,即分為四。初立二分,於中有二,初立二分;後引教成。立二分中,初申自義;後方破他。此出自義,謂安惠等古大乘師多說唯有識自證分,無相、見分。護法出已,說見、相有,依《集量論》等方顯發之,故先敘宗。「自體生時」者,識自體也。「皆似所緣、能緣相現」者,依他二分似遍計所執情計二分現也。「似能緣相」者,大乘見分收,當小乘事攝,似彼行相取所緣故,名「似能緣」。「似所緣相」者,大乘相分收,當小乘行相,似彼所緣心外相分,為見分所緣故,名「似所緣相」。是心外法,此中無故。
論:彼相應法應知亦爾。
述曰:一如於心,今此正義,不同安惠及小乘中正量部等無所緣相,得名為緣;不同薩婆多等許有行相,但取心外所緣,無心心所自能緣故。
論:似所緣相至說名見分。
述曰:此說能似攝於見、相。
論:若心心所至自所緣境。
述曰:自下第二正破安惠、正量部等。量言:如緣青時,若心、心所上無所緣相貌,應不能緣當正起時自心所緣之境,此立宗也;許無所緣相故,因也;如餘所不緣境,喻也,或如餘人境。又量:我餘時緣聲等心,亦應緣今色;許無所緣相故;如今緣自青等之心,餘人亦爾。
論:或應一一能緣一切。
述曰:謂除所緣色外諸餘法,亦應為此緣色心緣,無所緣相故,如現自所緣色,他人亦爾。
論:自境如餘餘如自故。
述曰:或自境如餘境亦不緣,或餘境如自境亦應緣,即此二喻各通前量;或論中二量,次第配之,初屬上,後屬下。此義意言,緣此自境時,心上必有帶境之相,如鏡面上似面相生,方名所緣,不爾,便有如前說過。除正量等外,所餘部共大乘同,而真如無似境之相,如下所緣緣中自會。此破所緣無訖,次破無能緣見,然《佛地論》第三四智三諍,但論相分有無,不論見分,即與此別,下第九中自當解釋。
論:若心心所至如虛空等。
述曰:心心所法有能緣相,不爾,心等應非能緣,無能緣相故,如虛空等。
論:或虛空亦是能緣。
述曰:此返難云:汝虛空等應是能緣;無能緣相故;如心心所。古大乘師即安惠等,既如是立二分俱無,論下自說。清辨亦云:若約勝義,諸法皆空;唯有虛偽;如幻化等。若約世俗,見、相俱有,許有外境,故非唯識。識離於境,有何體用?故知諸法有境無心。若言心等有緣作用,許有實作用,便非釋子,亦違聖教,今且違汝一切唯境,故能緣相決定是無,小乘諸師此相皆有。此義意言,心心所生,必有能緣之相,如鏡必有能照之相,不爾,便有如前說過。不同外道、小乘有實作用,體仍非無,此中比量,准之可解。若爾,即鏡應名能緣,如下所緣緣中說,第一別破正量部等;第二別破清辨;合破安惠,下引經證。
論:故心心所必有二相。
述曰:「故」者,因也,因前義說。
論:如契經說至各自然而轉。
述曰:引《厚嚴經》上之二句明內心有,外境是無;下之二句明自內心見、相二分有,謂即似能、所緣相是。「各自然而轉」者,謂見、相分各各自然,從其因緣和合而起,不必須待心外之境,或計大自在天之所作,故方乃得轉。今異於彼,說自然言,故緣龜毛,心影像起,此證有二分也。
論:執有離識至自體相故。
述曰:下解三分,於中有二,初對十九部辨相差別;後申三分,此等即初。除大眾、正量外,皆是此也;又大眾部心得自緣,見分緣相與此等同。自緣體者則不如是,以緣自體不須別起行相,以能緣見者為行相,所緣見為所緣及事。此等取境者,彼執心外之境是所緣,心上有似所緣之相名行相,體即見分攝故,以大乘相、見分,即彼宗立名,非是彼定許有見、相分名也。《觀所緣》云:帶彼相故,即是行相,謂行於相、見分,能緣說名為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是釋「事」義;不言自體事,言「自體相」者,簡大乘事謂自證分,言自體事便濫彼故。
論:心與心所至行相相似。
述曰:心心所同所依所緣,俱依一根,緣一境故。「行相相似」,俱有似境相,隨是青等行相各別,總相似故。雖受以領納為相,想以取像為相等,一一心心所,各有青等行相,故(名為「相似」)。
論:事雖數等至相各別故。
述曰:識受等體各是一故,而相狀別,識、受、想等體性、相狀各各別故。行相言似,不言等者,據相似故,相似、等義無有差別。
論:達無離識至見分名行相。
述曰:是大乘義則說相分是所緣故,由無心外法,以小乘行相而為所緣,即是相分。彼宗說相分非是所緣,是能緣上所緣之相故。彼之見分自體事者,大乘名行相,能行於相故,所似即相分。
論:相見所依至即自證分。
述曰:此二所依自體名事,言「所依」者,是依止義,謂相離見無別條,然各別自體。此二若無一總所依者,相離見應有,是二法故,如心與所。然無別體,但二功能,故應別有一所依體,起二用時,由有此體,故言相、見自體名事,即自證分。然小乘人心外有境,即以為所緣,大乘說無故,以彼小乘行相為大乘相分,大乘心得自緣,別立自體分即以為事,故以見分名行相,即小乘事體是見分,不立自證分,無返緣故。大、小二乘所說各別,然彼難云:刀不自割,如何心能自緣,別立自證分?
論云:此若無者至必不能憶故。
述曰:謂無自體分,應不自憶心心所法,所以者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謂若曾未得之境,必不能憶。心昔、現在曾不自緣,既過去已,如何能憶此已滅心,以不曾為相分緣故。我今雖不令為相分緣,然自證分緣故,如曾相分所更境故,今能憶之。量云:今所思念過去不曾更心等;除宿命、他心智等,餘心一切皆應不能憶,不曾更故;如不曾更色等却證,故知曾現在緣。《佛地》第三云:《集量論》說乃至若不爾者,如不曾見不應憶念。
論:心與心所至有差別故。
述曰:然心.心所同所依根,其所緣相,各各變別,故但相似,緣青相分皆變青故。「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等體有差別故」,與小乘別。然《瑜伽》第一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據了別、領納各各不同故。相分雖不同,然極相似,如青為境,諸相俱青,相似名同;見分各異,雖俱是青,取像各異,故名不同行相。此中有行相與見分,雖各非一,各據義別,境據總故名之為一,見據別故名為相似。此卷論中據實為言,故與《瑜伽》說不同也。又彼約疎所緣緣,此約親所緣緣,此心心所許時,依同所緣、事等,亦據所緣各相似義,非是相違。明三分中,次文第二約三分等明心心所。
論:然心心所至各有三分。
述曰:此即陳那菩薩依經立理,諸論共同,何須說三?
論:所量能量至所依體故。
述曰:相分、見分、自體三種,即所、能量、量果別也,如次配之。如以尺丈量於物時,物為所量,尺為能量,解數之智名為量果,心等量境,類亦應然,故立三種。若無自證分,相、見二分無所依事故,即成別體,心外有境。今言有所依故,離心無境,即一體也。
論:如集量論至此三體無別。
述曰:相唯所量,見為能量,自證為量果,此頌意言,今此三種體是一識,不離識故,說之為唯;功能各別,故說言三。果是何義?成滿因義。見分緣相既為能量,能量無果,量境何益?如人量物,起量解也。小乘量果即是見分,行相為能量,外境為所量,與此稍別。然有六師及敘陳那以前、以後,量及量果體性不同,如《因明抄》說。《佛地論》中雖說三分,無頌引證,唯有長行。
論:又心心所至證自證分。
述曰:明四分中,自下第三說有四分。於中有四,初立四理;二分別之;三引教成;四釋頌意,下即初也。護法以後,方始立之,理極須然,如文可解,然諸經論唯多三分。
論:此若無者至應皆證故。
述曰:此立理也。第三、第二心分既同,應立別有能證自分。量云:第三分心應有能照之心;心分攝故;猶如見分。見分返此,或無能證。
論:又自證分至必有果故。
述曰:見分為能量,第三為量果。若第三能量,立誰為量果、為量如前?彼若救云:第二見分為第三果。
論:不應見分至非量攝故。
述曰:由此見分或時亦有,非量攝故,不證第三。
論:由此見分至必現量故。
述曰:諸體自緣,皆證自相,果亦唯現。見緣相分,或量、非量,故不應言見分為果,不可非量法為現量果故,故不可見分或緣於相是比、非量,返緣自證復是現量。難曰:見分緣相或量,或非量,一向現量自證分以為果,何妨自證唯現量能量,亦得比量,或非以為果?解曰:現量心自體,比、非量果可唯現,比、非二種非證體,何得能為現量果?現量為比果,比不為現果,問答亦然,外內難、緣縛難例亦然。見緣相為縛,自證應亦爾,是縛無失,然唯現量,如五識境縛,仍是現量收,證自體故;為是煩惱染污相故,如末那章。夫證自體必現量攝,故不可說見分緣相,或量、非量為自證果,不可見分一時之中為量、非量,以相違故。縱許見分或比、非量為第三果,亦不定故,現量為果義即定故。一心之中相違不可或量、非量,故立第四義亦如前。
論:此四分中至後二是內。
述曰:下分別之,此釋見分若時現量,應為第三果難也。但由見分似外、緣外故名為外,非體是外,故此現量亦不緣三;後二名內,體是內,緣內故。
論:初唯所緣,後三通二。
述曰:其義可知,縱緣於心,以心為相,亦唯所緣,相分之心不能緣故。問:見分緣外,從境名外;見分緣唯所緣,從唯所緣名所緣?答曰:此義亦可然,此文影顯,故無有失,為色等難,皆應准思。今意欲顯由見緣外,不得返緣立第四分,故立外名,理實非外。因論生論,自證緣見,應相分心不能緣慮,所緣心故,如相分心。此義不然,自證緣見一能緣上,義別分故。若為相分心,必非一能緣體故,或別人心,或前後心,由此必非能緣性故。見分等心,故能緣慮,相心不然,謂第二分以第三為果,自為能量;第三緣見,以第四為果,能量可知。緣第四時以誰為果?不可即以第四為果,如緣見分,見分非果,此義應思,即以所緣第四為果,第四緣第三為果,例此同故,功能應爾。若更立者,過無窮故。唯爾所者,分限足故,如無色界本識見分緣種子等,更無餘相,種子搏附識自體分,即以自證為相分緣,緣彼種故。然不緣彼自體分上能緣功能,過如前說,仍以第三自證為果,此例應同。
論:謂第二分至或現或比。
述曰:見分外緣,故量不定。
論:第三能緣至以無用故。
述曰:其第三分前緣第二,却緣第四,第四前緣第三,何不通緣第二?非第二者,以無用故。設許得緣,涉重緣過,以無用故;或無緣彼之用,不說緣之,如自證分不緣於相,能緣各有分限可得故。然第三分得緣第四,現量等定,復不緣外,佛即不爾。
論:第三第四至唯識理成。
述曰:三.四二分由取自體,故現量攝,具所、能緣,恒但四分,不減不增,無無窮過。此中有難,如得及生,得得非得,生生非生,法不立第四得及生,何妨見分緣相及自證,不立第四分?此不應然,此能緣慮有量定故,彼但成就生長功能,非緣慮法,無量相違。據功能別,名為「非即」;四用一體,名為「非離」。又說四分能、所緣異,不可言「即」;無別種生,一體用異,故名「非離」。
論:是故契經至見種種差別。
述曰:下引教成,《佛地論》有,即《厚嚴經》。謂即內、外二性,此內外一切分,皆有所取、能取纏繞,故有四分。
論:此頌意說至是見分故。
述曰:下釋頌意,此四分中,相、見名外,見緣外故;三、四名內,證自體故,唯見分有種種差別,或量、非量。既言見分或非、比故,別立第四,此唯眾生四分,故言纏縛相及麁重二縛具故,無漏心等雖有四分,而非纏縛。問:如諸佛及因五、八識等唯現量者,應但三分,見分即得,為三果故。答:此不然,外、內定故,見分緣外、用外也,不得復為緣內果故;一心見分用,不得通緣內、外法故。雖緣真如,真如非外,以見分用外故,亦不得緣。若爾,內心應非外果,此義如量,義准可知。
論:如是四分至自證分故。
述曰:解四分中,自下第四解立一分,先以義攝,次引頌成,後總指例,如《集量》頌,或攝為三,果體一故,攝四入三。
論:或攝為二至是能緣義。
述曰:如初所引《厚嚴經》頌,能緣體一,三攝為見,《攝論》唯二,亦攝入見。此言「見」者,能緣境義,通心心所,非推求義。推求義者,唯惠能故。
論:或攝為一至是故說唯心。
述曰:如第十卷《楞伽經》說,此頌意言,外境無故,唯有一心,由執著故,似外境轉,定無外境,許有自心,不離心故,總名一識。心所與心相應,色法心之所變,真如識之實性,四分識義用分。此上四類,各一別義,又皆不離識,故並名唯。無漏種子但具一義,謂不離識,故說名唯。頌舊云:虛妄取自心,是故心現在;外法無可見,是故說唯心。
論:如是處處說唯一心。
述曰:此指例也。諸師因此執諸有情唯有一識。此義非也。至下當知。今此即是例十地等一心之文。三界唯爾心。離一心外無別法故。
論:此一心言亦攝心所。
述曰:此頌非唯一心,如境更無異物,亦有心所,如言王者亦攝臣故。
論:故識行相至識之見分。
述曰:自下辨行相中,大文第三總結。「故識行相即是了別」,却結頌中「了」一字也,此了別體,即是第八識之見分,歸本所明。然安惠立唯一分,難陀立二分,陳那立三分,護法立四分。今此論文護法菩薩依四教理說四差別,俱依他性,非安惠等諸師知見。此四分相望為所緣,各為自證及行相者,所緣可知,逐難說者。第四名行相,第三名所緣,亦名自體,能緣自體故。不可以見分為自體,不緣第四故,如第三為行相,第二名所緣,第四名自體,能緣第三,以能緣法為自體故。又第三分為行相緣第四時,第四為所緣,所緣即自體,如四緣第三,返覆理齊故。第三為自體,見分為行相,相分為所緣,如前已辨。又難云:第二量、非量,餘之二分是現量;第二染、非染,餘之二分定非染。又量、非量殊,苦、樂、捨應異。又見分解、非解,餘二定皆解,餘一切法准難可知。又心若自緣,即有因果,能所作、能所成、能所引、能所生、能所屬、能所縛、能所相、能所覺,無差別過失;亦不應言二緣生識,三和合生識,識亦生識故;亦不應立有邪見心,以邪見心自知邪故;亦不應言惡心遍體皆是不善,以自知心是不善故,此為正智,非邪惡故。其四念住亦應無別,以身等念住,即法念住等故。又四諦智應無差別,以苦智等即成道智等故。又宿住智亦應不成,知現在故,他心智亦爾,以自知故。又若知他如知自者,知他應是邪,謂他為自故;知自如他,反難亦爾。又用二故,體應非一,如燈自照,其喻不成喻,無能緣等心有能緣等故,即有因法自相相違,喻所立不成過。又燈若性照,更何須照?若非明者,應非能照,體應是闇。諸如是等種種妨難,更應思擇,次第解之。然《佛地》第三有解燈照難,餘難無解。然他界、無為、無漏緣等,依見分說,非自證分。又以堅執名非量,非比非親證名非量,自證於境雖是邪見,親證自體故,不作邪、正等解,故前諸難理皆不成,如五識中貪嗔等惑,雖染仍現量,由他引故成染,親得故現量攝。於四分中,八識、三惠、三量、因果諸門分別,皆如別章。上來已廣解行相訖,下廣所緣,於中有三,初外境,次內境,後料簡。初中有二,初總解釋,後諸師說。
論:所言處者至及所造色。
述曰:此義意言,由自種子為因緣故,本識變為器世間相,唯外非情,此即能造及所造色,在外處故,言外大種,非心外法。且諸種子總有二種,一是共相,二不共相。何人為共相?多人所感故。雖知人人所變,各別名為唯識,然有相似共受用義,說名共相,實非自變,他能用之,若能用者,此即名緣心外法故。然我此物為增上緣,令多人可共受用名共相,如山河等。不共相者,若唯識理,唯自心變,名不共物;一切皆是他變、是他物,自不能用,亦名不共相,然今但約自身能用,他不得用,名為不共,如奴婢等。然依諸教,共、不共中,總分為四,且如《瑜伽》六十六卷,共中有二,一、共中共,如山河等,非唯一趣用,他趣不能用。二、共中不共,如己田宅及鬼等所見猛火等物,人見為水,餘趣餘人不能用故,餘房衣等,准此可知,如下廣解。有根身處不共相中,亦有二種,一、不共中不共,如眼等根,唯自識依用,非他依用故。二、不共中共,如自扶根塵,他亦受用故,根即不爾。下文難言,雖亦變他根,自識不能依他根故,由此但名不共中不共。今據正義,不取五根為不共中共,既有此四,即至下文,一一配屬。此中處言共相種者,即共中共。
問曰:且如色中,形、影假法,第八緣不?答曰:不緣,如所造觸若緣,但緣本實,物著即觸處中第八所變,唯能造非所造,以無體故,但緣著彼俱有四大故。此由四大,實不造觸處,以果假故,但有造五根、四塵、四大,緣長等時,并緣青等,更不別緣,離青等外別有長等,非如意識別得緣假,此無別體,不可緣故,瓶盆亦爾,即是若變為大小時,但隨彼青等大小而緣,非別有長等。若從本實說,亦得緣長等,由此准觸處亦應作是說。然所造觸是四大種分位差別,緣所造時,即緣四大,假依實故,如長等同。
論:雖諸有情至各遍以一。
述曰:此釋共果。同在一處不相障礙,謂外器相,如小宗中眾多燈明共在一室,各各遍,一一自別,而相相似,處所無異。此如何知各各別也?一燈去時,其光尚遍,若共為一,是則應將一燈去已,餘明不遍。又相涉入,不相隔礙,故見似一,置多燈已,人影多故。問曰:若爾,且如一人心上木石,更互相隔,以是障礙有對法故,何故眾多各變山河及大地等,不相障隔同在一處?答:由業相似、不相似故,亦由自心礙、不礙故,五十四說:諸有對法同處一處,而非無對者,由隨順轉,相須生故。又由如是種類之業增上所感,一切色者,一切色根共受用故,乃至廣說。彼雖說四塵等與此相似,如山河等業,眾人並相似,及心於上共用無礙,故不相障;一心上木等所感業各別,及心受用自有礙故,遂令相隔。問曰:若爾,多人共感木等,何故亦互相礙?答:彼不礙他心上者,但礙自者,如心上燈明百千不礙,與明相違,無始於中有礙、不礙故,此義應思。
論:誰異熟識變為此相?
述曰:下諸師說,初問後答,此為問也。雖知處所本識所緣,「誰異熟識變為此相」,問能變者。《瑜伽》等說,於外器皆無差別,於上界等,為是誰緣,故今問也。為凡為聖,為此趣、為他趣,為自界、為他界,為自地、為他地,為唯自變、為他亦變?自下護法菩薩假敘三計,初同月藏。
論:有義一切至共所起故。
述曰:此言一切,即通凡聖、五趣有情、自他界地,己及外身。何以知者?契經說故,即《立世經》。第二破云:
論:有義若爾至此雜穢土。
述曰:護法菩薩假為別義,難破月藏,無別師說。諸佛菩薩若化變為,我所不諱;若實變為,即違理教,雜穢種子久已亡故,螺髻梵王等亦是此類。舉佛菩薩且論勝者。
論:諸異生等至諸淨妙土。
述曰:此中言等,等取二乘諸小菩薩。他方者,三千界外;此界者,此娑訶界。彼應實變為他方、自界諸淨妙土,若佛菩薩神力所加,變化所作,我亦無遮,且論實故。然淨妙土有別他方,如極樂等亦在此界靈鷲山等。有漏淨土,外法異生亦不應變,不能用故。
論:又諸聖者至復何所用。
述曰:諸聖生上,必不下生,變為下土亦何所用。以本變土,本為身用,定不能用,變之何為?此中且舉聖生無色,就顯處說,色界、異地類此亦然。
論:是故現居至變為此界。
述曰:此述正義。由此定應現身所居,及當生者,本識變為現所居界及當生界。當生界者,一云次生者變,遠者不變;二云可應生者變,隨其凡聖可生者變。由此即無成劫之時,先器成過,以上界有情當生者變故。既爾,無色當生下時,亦變為下,何故《瑜伽論》五十一云:彼識不緣下外器相?彼約不定境,亦不相違,謂緣種子即是定境,緣外器等,此即不定,以無色聖者不緣器故,不生下故。問:聖定不生無間之處,應不變為彼所居處,長壽天亦爾。答:此問言即現所居地界故得。若爾,何故說一切言?
論:經依小分至皆共變故。
述曰:此會經文,如言一切人共見此物,非他方界亦能見之,約小分故;業不同者,即不變故。若作是說,劫將壞時,既無現居、當生者故,是不盡理。此似月藏義,非實月藏計,似為有救,狹於月藏,第三破之。
論:有義若爾至變為此界。
述曰:若如前言,現所居者變為土者,器將壞時無現、當生,此土誰變?即有壞器不變之過。現、他欲界變為故者,何故但言現所居者,而不說言一切欲界同此界變?又成器時,他方三禪等有情當生,亦有感得,何故但言此界有情當生者變,此便無用。由汝前說現所居言,一三千界成壞同者,故我今破。
論:又諸異生至此復何用。
述曰:謂諸異生生無色界,預變無用,現無身故。生有頂天壽八萬劫,不妨欲界數度成壞,變之何用。
論:設有色身至亦何所益。
述曰:設縱汝宗如大眾部無色、有色身,及身生有色上地,既變無益,麁細懸隔不相依持,如梵王下別變為地,此異地身不能受用,故變無用。
論:然所變土至便變為彼。
述曰:變本為身,身不能用,變之無益,故若於身可有持用,便變為彼。
論:由是設生至變為此土。
述曰:下述正義。同現居身他三千界所依之處,說名當地。彼當地一切有情皆能變之,非唯是一三千界變,亦非異地當生者變。欲界欲界同,及至上亦爾。
論:故器世間至而亦現有。
述曰:由自地變,無過失故,器世壞成而亦現有。若爾,聖者於梵宮自地及地獄自地,若諸異生他三千界、欲界等中自地無用,不能持身,變之何益?今此義言,現雖無用,身若往彼,可得持身,故須變作,非謂現身即令得持用,言可持用故。且如聖者設往地獄中,豈亦不得依彼而住,異生設往他方欲界亦得持身,以業同故,以麁細等不是懸隔。若爾,如人見水,鬼見於火,其火外器,人何故不見而名共變耶?答:此文言:
論:此說一切至所見異故。
述曰:即當自界一切有情可共受用,說名為共,共中共也。若別受用,隨與多小有情同變,說名為共,共中不共,以人、鬼等所見異故,如大梵變及孤地獄,隨諸有情多小變之,非謂一切。問:何故經說一切共變?答:《對法》第五說:此顯生無色有未離欲業種隨故,無現行也,亦非一切一切。上解處訖,次簡執受,執受有二,先解種子。
論:諸種子者至故是所緣。
述曰:謂即三性有漏種子俱是所緣。「此識性攝故」,謂「性」者,體也,體即本識,種子是用,如前已說,諸法體用,理應爾故,用是體攝。又言「性」者,謂是性類,其並有漏,以類同故,不相違背,得為所緣。又「性」者,性也,若住本識,同無記性,故能緣之,然是識之相分所攝,如前已說。若據前緣器中三說,若言緣種是相分者,第三師正義也,無色界本識,唯緣內種故,不緣器等。若據前二師義,無色亦但約緣種說,以無身故,實亦緣器,今非彼義,不可用之。無色緣種,亦有解云:即為自體分,見分緣器故,彼據自體分,故言唯緣種。前師問:種是識自體,即為相分緣,真如即自證,亦應相分緣?答:彼識性故,此非識性。識上功能,為相分緣,不同如也。設佛見分緣於自證,作影像緣,不爾,便無四分之義,故下第八唯除見分非相所緣,許見分亦緣自證分等,但不親證,影變亦得。難此解云:有漏種子依自體分,識即緣之;無漏之種亦依自體,識為緣不?
論:無漏法種至故非所緣。
述曰:對治識故,體性異故,不相順故,故非所緣。四分之中,依自體分,非即是識自體分收,性相乖故。若爾,本識既不變緣,何名唯識?
論:雖非所緣至不違唯識。
述曰:由不離識,故言唯識,此意即是非離識外別有實物,故名唯識。如真如性,識雖不變,離識外無,故名唯識,唯識但遮心外法故。若爾,心所亦不離識,應名唯識?此亦不然,心所不依識之自體,別有行相,不可例同;然識相應,亦不離識,故並唯識。問:有漏種中有三界種,如在欲界、上界善等種,不離於識體,即名無記性。體不離於識,應名欲界繫,此義應思。答:不然,繫據縛義,即法體上差別義故,三界繫別。然性即是體類義故,同無記性,仍未了知。此中三性種隨識皆無記,亦應煩惱種隨識非煩惱,如是一切皆如理思。
問:大乘所緣本是心變,隨心何繫,地、境亦隨之故,如在欲界命終生上,此潤生愛是上界繫,依欲界身,緣欲界身,仍相分中所變相分是上界繫,隨見心說,第七緣第八相分亦然。何故不如此中緣種、境是異界繫,心是異界繫?答曰:不例,如本識緣異地身、異地器。異地身者,在下界起他界地天眼、耳等,此豈非是緣異地身。異地器者,如緣於彼無色諸天淚下如雨,此非菩薩生彼化作,聖說菩薩不生彼故,乃是信有第八教,生彼入滅定,此是利根,亦緣下地,即利根不還、阿羅漢等。又下菩薩等入彼界定所變生色,此並得緣,故同種子,相、見地別,此同前難,何勞為證?此若不爾,七識緣境下文但據由分別心,不是定有實用故變,本識必有實用故變。他界地身、器,見、相得別繫,七識不爾,故繫隨相。若不爾者,本識亦但隨心變境,即天眼、耳無識持故,應名爛壞,應非有情。若一身中起二界身,俱是實有,第八不持,非此身攝,即眾生界有增減過。第十卷云:三性雜生,故相、見分不必同性,如二禪以上起初禪眼、耳,身識緣上地色,此亦相、見別地所繫。
問:第七識緣,但分別有無實用者,即五識、色等應無質礙。此中問答,不緣識中,自當分別。難一師云:若本識所變皆有實用,變他根等,應為識依,有實用故,如自眼根應設功勞;他之實根,心外法故,所變之根便無實用。若亦為他依,便緣心外法,此緣他法,但似彼根,非實有用,若變自法即實有用。問:如變他色等,似他色等言有用;變他身根等,似他根等,應有實用?答:此亦為例,變似他色等,實非他有用;變似他根等,亦非他有用。若爾,變似他色等,於己實有用;變似他根時,於己有何用?於己有實用,應為自識依,有實用故,如變自根,此應思度。若為自受用,變似他根,他根於己亦名有用,此義不然,豈於他根己能受用?以無用故,不變他根。故知下文第二說勝,於不緣心等,由此即無妨。二執受中,上解種子訖,次解有根身。
論:有根身者至及所造色。
述曰:身者,總名;身中有根,名有根身。此中所言「不共相種」,若如前說不共中不共,如即自根;不共中共,如在身色等,今此具二。然依《中邊》,下一師說亦變他根,即根亦是不共中共,如色等故。今此不然,變根不似他實根故,若變色等似他色故。
論:有共相種至受用他義。
述曰:不共中共,名共相種,由受用他故變他身,即前不共今名為共。此即最初總說本識於他亦變,不論根、境於中差別。
論:此中有義:亦變似根。
述曰:非唯似塵,亦似根故,以何為證?
論:辨中邊說至五根現故。
述曰:既言亦似他根,故許變也,此有何義?若言受用,不用他根,又本識變,皆有實用;若許變根,全無實用,非他依故,變何用者?此亦不然,為欲受用他身依處,故變他根。由根若無時,依處亦無故,如色界繫鼻、舌依處,根若無者,依處亦無。不爾,彼界應無二根,唯有依處莊嚴身故,由為受用亦變似根。又本識變皆有實用,此不能生識,故不能變者,理亦不然。色界鼻、舌根雖不能生識,本識亦變故,生盲等亦爾,故知本識定變他根,然無實根用,非他識依故,此即安惠等諸大論師解。然即彼論,舊本第四頌言:「根塵我及識,本識生似彼」,此不應爾,豈復本識亦起我也,亦緣心乎?今正翻云:「識生變似義,有情我及了,此境實非有,境無故識無」,「識」者八識;「生變似義」,即是五塵;「義」之言境,以依他法似實有故;「變似有情」,即是五根,眾生數法,情即根是,名薩埵故;「變似我」者,是末那緣變;「及了」者,六識緣之,即第八緣塵、根二色,第七緣我,六識緣六塵所了法義。舊論長行義與此同,彼頌翻錯,譯師意存一意識義,彼頌長行自違返故。今此論引彼長行文,彼論但言似自、他身五根而現,為是誰緣,不定說言第八能緣自他根故。
論:有義唯能至非所用故。
述曰:此護法菩薩等解,唯變他根依處,他根於己都無用故。若無用亦變,何不變七識?無緣慮用而得緣故。若爾,彼說自他根現,文如何通?
論:似自他身至各自變義。
述曰:彼說自他阿賴耶識各自變為根,非自變他根,一則無用,不變他根;二由彼論不定說言自身本識變他根故,不可為證。又色界化生,根無處可無,欲界不爾。又彼色界不變根者,依處便醜,如木人鼻舌,由善業殊勝,所感依處,極甚光淨,故要假根相扶,依處方好,此則不爾,故不為例。若爾,欲界亦有感得他殊妙身而受用之,何不變根扶助依處,令其光潔?此理不然,色界諸根自識所變,令則變他,何以為例?又彼色界只是無識,識若依根,根則有用。今欲界者,若變為根,殊無實用,非自他識之所依故,殊不相例,是義應思。何以得知變他依處?
論:故生他地至猶見相續。
述曰:若生他地或上或下,或入無餘,彼餘尸骸猶見相續。不爾,應無餘屍骸義,以不能變他依處故。由此故知變他依處,如生色界鼻舌二根。如何會釋?身為自情變,無根依亦無,他塵非己情,何必須根有,此理應思。雖知根處各變自他,然他地者亦得緣不?
論:前來且說至界地差別。
述曰:自下第三即總料簡,於中有二,初簡前未盡,顯所未明;後略說此識以下,總束以前義門分別。上來所說界地差別,唯緣自地,以隨識繫能受用故。
論:若定等力至則不決定。
述曰:言定等者,等取通力,或借識起,或大願力,或法威力。此通諸識有五種力,若第八變,唯有定、通;或總四力,大願即法力,更無別能故。通力所變,其事云何?變異地身者,如除如來,得有漏通者,身在下界地,起上天眼、耳及大扶根塵時,第八識緣彼為境,即自通力緣異地身。「身」者「通」名,非謂身根。此有幾處謂眼耳色觸,或亦有聲,無文別說起身根者,又無用故;亦無上地起下天眼、耳,以無用故,亦無文故,下欣上可起上,上厭下不起下。通力所變餘地器者,如以通力,馬勝比丘上入色界見梵王等,第八識緣彼身中扶根大等;亦由通力,色界諸天佛前聽法,令此界生見彼身等,能見之者雖未得通,色界天等以通力故,變為色身,令彼得見。下界見者,名由通力,上地見下,佛放豪光至色究竟,令此悉見,類亦應然。又大菩薩以神通力變為五境,令餘地生得見變者可得五塵,雖第八變,其定之力不見第八能變異地之內身文,不由定力引他地身,下界起故。無色界無通,佛邊聽法令他得見,但是定力,亦非是身,以無根故;或亦名身,有積聚故。八地以去及在佛身,通定無差,一念俱起,變為身者,理即不遮其定、通力。若作此解,如上界天見下三災,身在下界,以上天眼等見彼地色等,豈第八亦緣耶?彼既不緣,故知馬勝往色界處,何必此第八即緣彼色等?若相離者,雖見其色,而第八不緣;若近處者,何妨第八亦變?由此故知,天眼、耳境非必有本質,此義應思;違下論文五識疎所緣緣必有之文,應更思審,如《樞要》說:餘地器者,即法處實色,《瑜伽》五十四云:法處所攝勝定果色,彼果彼境是實物有,定心所緣名境,懃求起故即名為果,即通有漏及與無漏,此謂聖者得威德定,變為此色,饒益有情。
然第八識,一、唯緣有漏,不緣無漏,如種子故,雖緣無漏,遂不相似,體仍有漏,非如有漏形狀相似。又解以初禪眼、耳識,見上地色等,不異繫故,由此三識所知必同初禪繫,此義應思。又解異地繫,因緣變有用故。二、此在色界亦通無色,無色聖者亦雨淚故。三、唯變色、觸,亦變餘塵,此通五塵,三十七說:通能變為色香味觸,又淨土中變五塵故;五十三說:無色界定色能變一切故;五十四說:勝定果色唯有顯色等相,以彼香等生因闕故,又無用故。此約色界異生及無色界波羅蜜多聲聞,唯能起色聲觸,不能起香味,以無加行心因別起,亦不能令自他有用故。若十地菩薩及色界波羅蜜聲聞,即許起之,故《華嚴》等云「聞無色界宮殿之香」,《法華》云:光音及遍淨初生及退沒,聞香悉能知,即菩薩等入彼定變四為唯造色,亦變大種,如《對法》第一卷疏末解,應廣如彼五十四解。五、然與定力何差別?二乘、異生若為嬉戲,通果無記,即變化心可說與彼定境為異,一根本境,一解脫境;一善心境,一無記境,故成差別。若八地已去菩薩定之與通,此亦何異?通力由先加行思惟方乃得生,故心引起變化事等;定力但是任運生故,故二別也。或是根本及果所變,故成別也。此定及通,義分為別,在佛無別故,皆通變及化。通可引起根之與塵,定即不爾,唯起於塵。六、又依神通變根等不?九十八說:不變四事,一、根;二、心;三、心所;四、業果。設復變作,似而非真,如下第十自有二解。由定力變異身、器者,謂即《瑜伽》五十四說:色、無色天變身萬億,共立毛端,是平等心,無色既無通,即唯是定力;色界亦說有,亦令互相見故。變異地身及器者,《華嚴經》云:「菩薩鼻根聞無色界宮殿之香」,《阿含經》云:「舍利弗入涅槃時,色、無色天空中淚下如春細雨」;「波闍波提入涅槃時,色、無色天佛邊側立」,及實色中定境者,是色、無色天皆由通力現身境等。此有何過?以《瑜伽論》但說通依靜慮,無色現色但定所生,以惠不均,故無通也。無色界變色,已如前辨,應如《瑜伽》五十四等及《佛地》解。所變境、身為相續,為間斷?
論:所變身器至繫發起故。
述曰:內身多續,少分間斷,由有生一念即便命終故,或如蜉蝣等,生已即死故。若變外器,多分長時,《瑜伽》第三說:外器定一劫。若變內身即隨壽,故多分相續;聲、光多暫時,少有相續故。「等」者,等取華色、華香等。何以然者?由擊發故聲等方生,緣力盡時,彼即不續。有法師云:第八不緣聲,以間斷故,如心心所斷,故亦不緣。若作此說,亦應不緣等流色等,以間斷故,如電光等。第七末那既恒相續,何故不緣?問曰:若爾,第八恒相續,如何緣斷法?答:如鏡恒時明,境至方影起,第八任運起,有境便即緣,此復何妨。
論:略說此識至所現實色。
述曰:總略說緣,第二段也。於中有三,第一依處分者,十色處中五塵通外內,五根唯內,唯緣實境。第八亦緣法處實色,謂威德定所行境色,如《瑜伽論》五十四卷彼極分別,應如彼會。言「隨」者是攝義,即是法處攝色之異名也。種子何處攝?隨何處攝?雖唯意緣,以與現行實法不定異故,隨現行攝。此中有難,如理應思。
問曰:本識豈不緣極略等四色?答曰:以假故不緣,如不相應法。問曰:彼何以假?無實體故,如《對法》第一、五十四等,極略、極逈但是第六意識分折為極微故,第八不緣。受所引色中,若定、道共色,即此不緣,唯以現行思為體故;別解表業,此亦不緣,以亦思故;無表色可爾,是思種故,既緣諸種,故得緣之。若爾,如二無心定等,皆依種立,應亦得緣。由此,即是心等種上差別功能,但緣種體,不緣別能;即不緣者,無表亦爾,是思種上差別功能,亦是防色之別能故,故知如彼,亦不得緣。遍計所起色,若說唯是鏡像、水月,此亦不緣,唯第六識遍計起故。若唯意緣,通根、塵者,亦此中攝故。第八所緣諸根、塵等,以總從別,以暗從明,皆本處攝故,說不緣遍計所起之色。又定所生色中,如十一切處觀,亦此中攝,第八緣不?答曰:不緣,假想色故,故此論文但緣實色,不緣假故。第八所緣必有用故,彼無實用,第八不緣。然諸法體,一者有法,二者無法,上二法中第八何故不緣無法?此任運緣,非分別故,無籌度故。後得智等有籌度故;諸六識等有分別故,由此故知,第八識體不緣我也。第八識變,變必有用,故不緣無,無無用故,故不緣我等,以無體用故。於有法中略有二種,一者有為;二者無為,何故此識不緣無為?若實無為,因未證故;若假無為,無體用故,皆不得緣。於有為中色、心心所、不相應行,如前已辨,緣實非假等。何故不緣心心所法、不相應行,故外人問。
論:何故此識至為所緣耶。
述曰:等即等取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無法為問。
論:有漏識變至勢力故變。
述曰:第二癈立也。因緣生者,謂由先業及名言實種,即要有力,唯任運心,非由作意,其心乃生,即五、八識隨其增上異熟因為緣,名言種為因,故變於境。八俱五數,即無勝力,設任運生,境無實用,因緣變法,必有實體,非橫計故,非無用故。
論:二隨分別勢力故變。
述曰:謂作意生心,是籌度心,即六、七識,隨自分別作意生故。由此六、七緣無等時,影像相分,無有實體,未必有用。亦非由說分別,故變境體定無,亦緣有故。或初通五、八全,及第六少分;後第七全,通第六少分。此解順論有用等文。
論:初必有用,後但為境。
述曰:初隨因緣變,必有實體用,即五、八等所變之境;後隨分別變,但能為境,非必有體用,即七識等。今正明第八不緣心等義,兼五識等不緣心等,總談心等緣境道理。又解初唯第八,異熟主故,所熏處故,能持種故,變必有用;後餘七識,所變色觸等,皆無實用,似本質用,如鏡中火。既爾,五識應一向緣假,青等應非實。問:若隨因緣變必有用,第八識俱觸等五法境應有用?答:非報主故,非自在故,順第二解。由此復言隨因緣者,此是何義?隨任運義,隨種子義,順第一解第八五數。第六識等中,報心所緣,非必有用,以此見分雖任運生,不隨實體種子因緣變境相故,但是影像種子所生,如彼眼根等無見用故,不能發生眼等識故。問:觸等所變根無見用,故非因變;觸等所變色非因變,故無礙用,五識所變為例亦爾?答:理齊,亦無礙用。七識所變並無用故,此依第二解。此二義護法等菩薩解。若瑜伽釋家,亦有許觸等與識同實變,即不違此文,然違《成業》多種共生一芽之失,前解為勝,順下第三卷等文。又解因緣者,是諸法真實有用種子。若用此種子故生諸法,心緣變之,變必有用,以能生者實因緣故。其八俱五數所變之相,非實種生,但假種起,故但為境,分別變攝。分別變者,心心所之總名,隨心心所之勢力故變,不從真實有用因緣種子所生。彼但為境,無漏亦爾,非必有用。隨其所應五識相應心心所,及第八識體五俱意識,或定心所緣,有實種生者,皆因緣變,餘無實用但名似色、心等,名隨分別勢力故變,此解為正,無諸妨難。由能緣心任運有力,彼所變相從實種生,名因緣變。若能緣心不任運起,雖任運起而無勝力,所變之相非實種生,名分別變。初必有用,無無用者;後但為境,當情現故,非必有用。若論依他假因緣起,亦是有用,非是如色有礙等用,稱其自相名為有用。若第六報心五識俱者,亦隨因緣變,其境或有用。問:前所說若隨分別變但為境,定心及五識所變之境應全無用?答:隨彼實體,種子因生,故境有用,由此故言隨分別者。此是何義?隨加行義。分別變者,諸心心所強籌度義,定心及五識有雖加行生,不皆強籌度,故變必有用。然一念心得成二種,如定心緣十八界,返顯八俱,具有二變。性境不隨心,因緣變攝,獨影、帶質皆分別變。
論:異熟識變至必有實有。
述曰:顯變色等從實種生,故所變法必有體用。
論:若變心等至不能緣故。
述曰:相分心心所,如化心等,故不緣之,緣便無用。《深密經》說:諸變化心無自依心,有依他心,《佛地論》第六卷、此第十亦云:無自緣慮實體之心,有隨見分所變相分似慮之心,如鏡中火,乃至廣說。問:若爾,何故心心所法從第八生?既不能變,不須生故。
論:須彼實用別從此生。
述曰:須七識等受用於境,從第八生,非不緣故即不令起,如無漏心亦從起故。若有實體,第八即緣,無為有體,應第八緣。
論:變無為等亦無實用。
述曰:若第八緣實,無為者,無為無用,此未證故;若似無為,非實無為,故不變也。論說「等」言,又無為中有「等」字故,亦辨假法不相應行,即前答心及心所法,今解無為、不相應行,亦無有過。此解是本,故前問中何故此識不能變似心心所等?既言「等」者,故取假法及與無為。
論:故異熟識不緣心等。
述曰:此總結也。問:若有漏識因緣有相,分別之相未必體有,至無漏位無分別故,應不緣無,因緣生故,皆應緣實。
論:至無漏位至亦現彼影。
述曰:於無漏位,勝惠相應,雖無籌度取相分別而澄淨故,非如有漏體是滓濁。今設無用,亦現彼影,即緣於無及心等影、無為影等,以親證故,知無是無,故緣無等。
論:不爾諸佛應非遍智。
述曰:不知無故,非遍智也。由佛第八現諸法影,名一切智,是遍知故。若爾,諸佛大圓鏡智,亦應緣自相應心所,是遍智故,許亦無失。卷初但遮上座法蜜親為所緣,不遮疎故。若爾,應成心心所法不同所緣,自體見分不自緣故。此亦不爾,自自證分與他見分同一緣故,亦無有失。又解相應心所雖不相緣,亦無有失,自證緣見,成遍智故,見分取於相應心故,法皆盡故,自證復能緣見分故。但約見分同一所緣,不說自證,斯有何過?
論:故有漏位至及有漏種。
述曰:此第八識不能具緣十八界故,故有漏位與無漏殊,境有寬狹、勝劣。其六、七識非必有用,即現、比二量是有用心,可應分別。
論:在欲色界至緣有漏種。
述曰:第三明三界境別,如護月等於無色界亦變器身。此中但有護法正義,總結於前三界緣也。
論:厭離色故至此色為境。
述曰:無色無色,厭離色故,無業果故。若定果色亦得緣之,如前已辨,於理無違,即此中文若定、通力,同界同地,異界異地,緣一切處,五十三云:無色界定於一切色得自在故。
自下第二解不可知。有二,初解不可知;後問答辨論。
論:不可知者至難可了知。
述曰:謂前頌說「不可知」,言第一見分行相難可了知。
論:或此所緣至名不可知。
述曰:此中第二相分難知。內執受境,即有漏種及有根身微細難知,非執受境外器世界量大難知。總第二段如《瑜伽論》五十一說:於欲界中緣狹小境,此中謂約身器為小,色界廣大,亦約身器。初禪器等小千界故,身大可知。空、識無邊處緣無量執受境,即約種子生現行識時,作此行解故。緣此無量行解之種,名緣無量所執受境,無所有處等准此應知。既緣種上差別功能,故知亦緣二無心定,此理不然。所言緣者,從果為名,非緣此種子無量行解,故不緣無心定等,如前已說。
論:云何是識至行相難知。
述曰:謂外問言,即經部等,薩婆多等。既行難知,應非是識。此「行相」言,但言見分。
論:如滅定中至應信為有。
述曰:此舉喻答。此答經部,彼末計許滅定有心,故以例答,如滅定中不離身識,行亦難知,應信第八識恒體有。此答上座及末經部有細意識,於此可然。薩婆多等定中無識,如隔日瘧,答薩婆多,彼不許滅定有識,故以理答之。
論:然必應許至如有心時。
述曰:比量如文。
論:無想等位應知亦爾。
述曰:此亦所立,同二計宗,各解不同,無不定過。此中亦有無心、悶絕、睡眠等位,唯自所許,或皆等中,此等有識,下自廣成。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末)
基撰
論第三卷
若解本識十門義中,上來合二段已解五門訖,自下第三辨第六義心所相應門。於中有五,一、問起論端;二、舉頌正答;三、釋常字顯五相應所在位次;四、別釋五所體性、作用;五、釋頌中相應之義,或分為二,一、問;二、答。答中有二,初舉頌;後廣釋。廣釋中有三,初釋常字、五相應位;二、別解五所;三、解相應義。
論:此識與幾心所相應?
述曰:此初問也。
論: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
述曰:此舉頌答,即第二句相應之言,亦通五受,下釋家解。
論:阿賴耶識至心所相應。
述曰:此釋本頌相應位次,即解常字,第三段也。謂此本識三位名中,舉初狹名釋識寬體,故從無始來乃至未轉,即除成佛餘一切位。此說自體三位通二,恒與此五心所相應。
論:以是遍行心所攝故。
述曰:以此五種體是遍行心所攝故,決定相應。雖復不增亦不可減,定俱生滅,名遍行故。此在因位,故亦不與餘法相應,此下論中自當解釋。雖復藏識二乘能斷,斷已亦但五數相應,故至轉位諸心所俱。
論:觸謂三和至所依為業。
述曰:自下第四別解五所。於中有二,初別解五體性、作業;次總釋此得與識俱。別解各有二,初總;次別。總中體、業二種不同,《顯揚論》等文並同此,即出體顯業。
論:謂根境識至故名三和。
述曰:次下別解有二,初廣前,故破他。正三和體謂根、境、識,體異名三,不相乖返,更相交涉,名為隨順。如識不生根、境或起,名為乖返;又如耳根、眼識、香境三法乖返,不名三和。若相順者,三必俱生,既不相違,故名隨順。根可為依,境可為取,識二所生,可依於根而取於境,如此交涉,名三和體。下解於觸,由二義故,亦名三和。
論:觸依彼生至故說為彼。
述曰:即由二義,觸名三和。一、依彼生。「彼」即根等,是觸之因。依三和故,亦名「三和」,故聖教言「三和生觸」,《對法》亦云:依三和合。二、令彼合。「彼」亦根等,即觸之果,謂觸能令根等三法合,為依、取、所生了別。此三和合由觸故然,故說觸能和合三法。由此二義,觸名三和,非一觸體可名三故。從觸之因及所和果,說觸為彼三和合也。問:境在未來,根住過去,識居現在,觸如何和?答:令相隨順為依、為取、為二所生,即名三和。豈是合三令住一處,方名三和;或依增上根說三和,非等無間觸名三和,於理無失。根、境、識三常現在世,無一根境住於他世,去、來二世非實有故。問:境在未來,觸在現在,如何說觸是彼果耶?答:誰言所生即是彼果,未來諸法為現取時,但能為境順生心等,故現識、觸名境所生,非要所生即是彼果。又彼境界體唯現在,似於去、來,觸雖所生,亦名為果。上來解總觸謂三和,自下釋前分別變異。
論:三和合位至說名變異。
述曰:初解變異,後釋分別。謂根、境、識三和合位,除未合時,故言和位。此三之上,皆有順生一切心所功能作用,名為變異。謂此三法居種子時,及未合前,皆無順生心所作用,於三合位功能乃生。既與前珠,說名變異,變異即是三體上用。正解變異體即三法,次解分別。
論:觸似彼起故名分別。
述曰:分別之用是觸功能,謂觸之上有似前三順生心所變異用功能,說名分別。分別即是領似異名,如子似父,名分別父。此意總顯根等三法,有能順起心所功能名為變異,此觸亦有順生心所功能作用,領似彼三,是故名為分別變異。問:三和之上,有功能順生於觸名變異,觸既似彼有功能,亦自順生名分別。設爾何失?若自順生名分別,應說觸觸以為緣;如順生受有功能,說觸用名分別故。若自不順名為分別,何故似生受等,非似生於觸耶?答:觸不似彼生觸功能,不自生故,如受等法不能生餘,即無領似,例觸應爾。又分限故,謂根及境能生於識,亦能生餘二種功能。識但生餘,無自生用,例觸應爾。觸不似彼生識及觸二種功能,無勢分故。若約見、自證分相生,亦有似義,又如受領觸,不領作意等。問:若似三功能,名分別變異,何故《集論》第一等云:「於根變異分別為體」?為答此問,故次說云。
論:根變異力至根之變異。
述曰:下會相違,謂三和位引觸起時,根變異力勝餘二種,故《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不說分別識、境變異。今言「等」者,等取《雜集》。復言根之第六轉者,顯變異是根體之用。《對法論》中以根用勝但分別根,仍不分別根功能盡,唯能領似順生三受所有功能,以受是觸近所生故。《辨中邊論》第一卷云「觸能分別,根.境.識三順三受故」,分別生三受,同《對法》文。分別根、境、識稍寬《對法》,皆有順生三受相故。此中通取似一切能,最為盡理。又彼論中言分別者,是分別義,根等有能生三受分位,觸能分別令三位珠,分三位別故名分別,今此解好。問:何故三和,唯根獨勝?答:一由主故,有珠勝能名之為主。二由近故,能近生心及心所也。三由遍故,不唯生心所,亦能生心故。四由續故,常相續有,境、識不爾。故境體雖能生心心所,以非主故,又非近故,偏闕二義,不名為勝。心雖是主,近生心所,不能生心,不自生故非遍也,闕遍一義故非勝。境、識皆不續,識有境生,故俱闕續義,非得勝名,唯根獨勝。問:觸之功能如前可解,豈不能與心等同緣,唯此分量名為觸耶?
論:和合一切至是觸自性。
述曰:更有餘能,非觸爾所,謂觸亦能和合一切心心所法,不令離散各別行相,同趣一境,是觸自性。設無觸者,其心心所各各離散,不能同緣。今不散時,皆觸功力。說自性已,觸業如何?前解功能雖即是業,舉業顯體,故非業門。
論:既似順起至所依為業。
述曰:即此觸數,既似三和有能順生心所作用,即能生起餘心所法,故以受等所依為業,受等心所皆依此生。若無生能,非所依故。何以知者?
論:起盡經說至觸為緣故。
述曰:經明生滅,名《起盡經》,從彼所明以立經號。若觸但能生受非餘者,應餘二蘊不以觸為依。無心起時,無諸心所,故諸心所皆觸為依。
論:由斯故說至和合而生。
述曰:由前理教契經復說,識、觸、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如經所說眼、色為緣,能生眼識,說識依根、境二法和合生。經雖復言,作意力故識乃得生,此辨所依,故今不說。彼能警心依心而有,非心依故,此不說之。問:觸依三和生,名分別變異。識依二合生,名分別根境?答:准於觸,理亦可然。又是主故,不同於觸,二解並得。契經復說三和故觸,說觸依根、境、識三和合生,《起盡經》說受等皆以觸為緣故,即是受等依根、境、識、觸四法和合生。問:若無自證,可說心是二和合生。既有自證,心亦依心,心體亦是三和合生?答:今依見分別體者說,同體為依,非此所說。若亦說者,如次復以三、四、五和合生,心心所法各自依故。此說親、現依,不說疎、種子。若說疎依及種子者,法則有多。問:若諸心所皆依觸生,何故《瑜伽》第三及五十五說以受、想、思所依為業,不說所餘心所法也。
論:瑜伽但說至舉此攝餘。
述曰:由此思體為主勝故。一者思是行蘊主,故《集論》初說「云何行蘊?謂六思身」,彼自釋言,為導首故。二者思能造諸業勝,舉思攝餘法,非但獨取思,故諸心所皆依觸生。問曰:若爾,何故《集論》、《顯揚》第一五蘊等云:受依為業?
論:集論等說至近而勝故。
述曰:此即總舉唯受所由。何者為近?復是勝耶?
論:謂觸所取至引發勝故。
述曰:觸之所取可意、不可意及俱相違相,與受所取順益、損害及俱相違相,極相隣近。相隣近者,是相似義,即可意等相與順益等相,行相極相似,故名為相隣。如世有言,此物彼物深極相似,相似、相隣體一名異,此解即是約境相近。又觸引發受勝餘心所,故觸觸苦等觸時,受受於苦等受,三受分位,觸、受相同。此解即是行相相似,故名為勝,餘不領此可意等相及苦等位,故《集論》等不說作依。問:觸似三和,名分別變異;受似於觸,名分別觸耶?答:釋此難至受當知。然今大乘同一切有部觸體是實,唯經部一師三和成觸者,難大乘曰:說觸是三和,何得有實體?為破彼計,故次說云。
論:然觸自性,是實非假。
述曰:此立宗也。
論:六六法中心所性故。
述曰:自下三因,此即初也。《俱舍》第十、《正理》等云謂六內處、六外處、六識身、六愛身、六觸身、六受身。今取《界身足論》六六,謂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經部計愛亦是實有,思分位故,不同假觸。破之量云:觸別有體;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如受、愛等。若依《俱舍》六六法者,彼計根、境假非實故。言心所意簡前二,如《順正理》第十卷中廣破經部。
論:是食性故。
述曰:此第二因。又此觸數定是實有,四食性故,如餘三食。段食香、味、觸既許是實,故以為喻。四大觸實故,於理無違。或應心所亦通於下,簡略便盡。
論:能為緣故。
述曰:此第三因。又此觸數定是實有,緣起支中心所攝故,如愛緣取,思分位故,彼亦許實,諸心所支皆是實有。若就他宗,十二支中設但少實,即得為喻,彼全不許觸少分實。許少分實,餘假不成,無異因故。
論: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述曰:言受等者,等二因之喻及初喻中受等心所法,或受可通初、後二喻。但等中喻,即以三因破彼經部,非即三和,亦得說為第二宗法,此為宗法即無妨也。此中大乘觸別有體,非即三和;經部一師說三和成觸,觸即三和,是假非實。又一師說三和生觸,觸非三和;一切有部觸雖別有,不能分別變異而生心心所等,但以受等所依為業。三部不同。
論:作意謂能至引心為業。
述曰:解第二數,文可知也。初略明體、業,次廣,後破,《顯揚》等同。何名警心?如何警心?何位警心?起已方警,更何須警?先已起故。未起即警,應警一切心;能警作意,亦未生故,如何能警?
論:謂此警覺至故名作意。
述曰:謂作意等並未生位,其作意種,義警應生心之種,曰可起趣境,非警一切心之種子,彼未逢緣不定生故。作意警心有二功力,一者令心未起正起;二者令心起已趣境故,言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正理師說,作意之用在未來起,此在種子義勢亦同。由作動意立作意名,作意種子能警心種,此解依文。或現作意與識同時,義說警彼應生心種令起趣境,理亦無違。起已方警,警理難見,故論不許。問:作意警於心,種位言能警,觸等生心所,現位不能生。於此難中應設功力,種子之位,未有三種不和之義,亦無心心所合,不同觸境故,觸唯說現行有用。問:心種能生現,作意警方生。心所無能警,種應不生現?答:由作意警,心所方生,理與心齊,何得為難?問:既爾應說。
論:雖此亦能至俱說引心。
述曰:即是作意遍能警覺,但說心者,為是主故。問:心等自能生,作意警方起,作意無能警,應種不能生?答曰:受等三和生,更說由觸起,觸不由觸起,自體應不生。問:此質不定,為如觸數無能生觸,為如生等復有能生,於此難中復應思擇。然《順正理》第十一卷解作意云:謂能令心迴趣異境,但住此境,行相微隱。故今敘云:
論:有說:令心迴趣異境。
述曰:此敘彼計,下破之云,此應非遍行,住此境無故。彼名大地法,亦遍行義故。若相微隱,由何知有?《瑜伽》第三謂心迴轉,然約顯相處說,非為盡理,不同彼執,得為盡理。《集論》初說於所緣境持心令住,故論敘言:
論:或於一境持心令住。
述曰:此敘彼計,《集論》文意亦非盡理,下破之云「不異定故」。定行相亦能持心住境故,此師亦可,應非遍行。若散亂心,行相無故。
論:彼俱非理至不異定故。
述曰:應非遍行故,破《正理》師;應不異定故,破《雜集論》師。已如前說,由《雜集》師不解《集論》,約此行相以為真理,故今破之。然救初云,且約新起,異緣勝說,非非遍行。救第二云,據修中行定,勝作意說,故與定別,此亦不然,義不具故。既說行相應盡理明,理既不周,故如論破與薩婆多別,如《俱舍》第四。問:何故百法等,作意為初,此論中所明觸為先說?答:和合三法攝心心所,令同取境,是觸勝能。警心心所,令皆能起,作意勝力。此約和合,觸乃先明;彼論約警,作意初說。各據一門,不相違也。
論:受謂領納至起愛為業。
述曰:解第三數,初辨自義,後破外執,體、業可知。
論:能起合離非二欲故。
述曰:解「起愛為業」,謂於樂受未得希合,已得復有不乖離欲;於苦未得,有不合欲,已得之中有乖離欲。欲者欣求,即通三性。此業可通有漏、無漏,今唯依無明觸所生受故。此唯是愛,依染分說,如緣起中受緣愛故,有漏受能為愛之緣故。此釋一切染愛作業,非第八識,不生愛故。又第八俱受,疎起六識中愛,義亦無妨,受善、惡境起諸愛故,如想起言,疎亦起故。欲非遍行,不決定起,故受業用非是遍理。此五數中,唯受、想業約勝能說,餘之三業乃是遍能。然大乘中雖領於觸,約領境勝,以立受體,故薩婆多亦領於境,及同時觸;故《俱舍》說受領隨觸。正理論師有二種受,評取領觸是受自性,故論破之。
論:有作是說至謂領俱觸。
述曰:初敘彼計。領所緣境,名境界受;領同時觸,名領自性。觸有苦、樂、捨,受皆能領故。彼師評云:
論:唯自性受至共餘相故。
述曰:唯自性受是受自相,餘心所法不能領觸,無是相故。若境界受通餘心心所,以彼皆能領境界相故。初敘計訖。
二、論主破云:
論:彼說非理至俱生觸故。
述曰:今應問彼,如何說受能領俱觸?受定不緣俱生觸,故不可說緣而受名領觸,緣相應法如前已破,又違汝宗。若觸前受後,後受領前觸,既不緣前觸,如何名為領?或應觸、受一念不俱。
三、彼復救言受領觸者,似俱時觸,說名為領,非緣名領。四、論主難。
論:若似觸生,名領觸者。
述曰:此牒彼計。
論:似因之果,應皆受性。
述曰:正難於彼。如果穀子,似因粟故,等流果等應皆受性,以似因故,猶如於受。謂有果法不似於因,如粟莖等言果似因,為簡於彼,或即因是果,或似因之果。復為簡彼,論說之言,第六轉攝,此難體破。彼返質云:受領於觸,即緣俱生;觸領根等,應緣根等。此不為例,觸不唯以領根為自相,令心心所同觸於境是觸之用,汝宗唯以領觸為受自相,何得不緣?不說緣境之行相故。五、彼若救言,體是心所,似俱因觸,說名為受。粟等似因,體非心所,等流果法及餘心所不似俱觸,互闕一義,故皆非受。何得以餘例難?同受故。
次第六,論主復難。
論:又既受因至何名自性。
述曰:觸能生受,即是受因。既領於因,可名因受,名自性受,於理豈成?此難名破:次下第七,彼復救言,如王食邑,非食土田。土田所生諸禾稼等,是王所食。言食邑者,從所依說,以邑之體即土田故,受例亦然。觸如土田,受如禾稼;受是觸果,觸是受因。受能領觸所生受體,即自領義,名自性受。言領觸者,從所依說,如言食邑,食彼所生。
論:若謂如王至名自性受。
述曰:此牒彼計。
次下第八論主復非。
論:理亦不然至不自證故。
述曰:若言自緣,名領自性,違汝自執,不自證故。彼計心等不能自緣,故說自緣,便違自失。故次第九彼復救曰:言自領者,非謂自緣,不拾受自相,名自性受故。故次第十論主復非。
論:若不捨自性名自性受。
述曰:此牒彼計。
論: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
述曰:正破彼執。由一切法皆不捨離自體相故,應皆名受。設彼救言,要心所法不捨自性,方名為受,餘思、想等應立受名。若言要有所緣,領觸所生受之自體,名自性受。一一過難,皆同前破。次第十一彼設難言,受領於因,不得名受。觸似三和,應不名觸。十二答曰:此難不然,觸似三和復能令心等同觸於境,故別名為觸。汝今但執受能領似因觸名受,不依境界以立受名,如何以受令觸義同。
論:故彼所說,但誘嬰兒。
述曰:此結非也。理既非勝,但誘嬰兒,非關智者,此總結破。次第十三彼復問曰:言自性受,汝已廣非。境界既共餘,如何說受別?十四論主答。
論:然境界受至不共餘故。
述曰:此義如何?能領順、違、俱非境相,定屬已者,名境界受。謂餘心等但取所緣,不謂定令境攝屬己,於順、違等行相淺近,不攝為己有故,皆不名受,如多人共處,傍有人言汝面是奴,中有奴者攝為罵己,餘非奴者不攝屬己,故受亦然,領於境界定屬己故。領境界名不通餘法,何勞虛搆取自性受。問:受領於觸,應名分別,設爾無失。如是所明前三心所,樂大乘者應對餘宗及餘論文知其勝劣。
論:想謂於境至名言為業。
述曰:體性可知。業言施設者,安立之異名。建立發起者,亦名施設。
論:謂要安立至種種名言。
述曰:此中安立,取像異名,謂此是青,非非青等,作此分齊而取共相名為安立。由取此像便起名言此是青等,性類眾多故名種種。諸論說名為其想者,從因而說;說想為名,從果而說,如世人言汝想是何,名是何等?此業但是意俱之想,餘識俱想,不起名故。設疎起名亦無失者,第八識想如何起名?由此故知此業不遍。
論:思謂令心至役心為業。
述曰:其義可知。
論:謂能取境至令造善等。
述曰:謂《瑜伽論》第三卷說即此「邪、正、俱相違行因相,由思了別」,謂邪、正等行即身、語業。此行之因即善、惡境,由了此境相,故思作諸業,起善、惡等事故。言「取境正因等相」,是思之業。問:思令心作,為亦令彼心所法作不?若亦令心所法作,何故不說?若唯令心作,何故不同作意亦令心所作?行相實同作意,亦令心所造作,以心勝故,但說作心。此別解已,次下總釋俱。
論:此五既是至決定相應。
述曰:釋與五俱,無心起時,無隨一故。
論:其遍行相後當廣釋。
述曰:指遍行義及心所等緣總、別相,如第五卷自當廣說。上來第四已解五所,自下第五解前頌中相應二字。此或通五數。或通捨受。二處皆得准此初答文。相應屬五數。
論:此觸等五至故名相應。
述曰:五十五說:由四等故說名相應,謂事等、處等、時等、所依等。事、處相似,名之為等;時、依定一,名之為等,正與此同。今約見分為行相,影像相分為所緣,自體名事。等者,相似義,體各唯一,境相相似,故所緣、事皆名為等。以觸等五相,託本識相生,所緣既相似,故名為等。唯識為宗,不約本質名為所緣,亦非影像名為行相。時謂剎那,定同一世。依謂依根,俱有、無間,如下當辨。不取種子,以各別故。即以四義解頌相應,謂除行相,或雖不同,亦兼取彼。《瑜伽論》等第一卷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以境相似,故說名為同,其實各別。此約實義名所緣等,彼約相同名同一所緣。又此約影像說為相分,名所緣等,相各別故;彼約本質說為所緣,故名為同,亦不違也。下此論文許有二故,如《樞要》中釋此疑難。此中五義,各有所簡,時簡前後,依簡別識,行簡依同,其境各別;緣簡別見,事簡體多。雖具上義,若事不等,不名相應,如五與意,唯依、事簡,或但四義,唯除行相,以各別故,一一應思,非無所以。上來已解相應門訖。
自下解頌唯捨受言,此第四段,即是第七五受分別。
論:此識行相至捨受相應。
述曰:此有二文,初三復次等釋唯捨俱,後簡不與餘所相應之所以也。初中第一三復次釋;後解外難。三復次中,一一有多所以,且初釋中復有五義,一、極不明了是捨受相。若苦樂受,必明了故。此中憂、喜入苦、樂中,依三受門不言憂、喜。二、不能分別違、順。境相取中,容境是捨受相。若是餘受,取順、違境故。三、由微細。若是餘受,行相必麁。四、由一類。若是餘受,必是易脫。此行相定,故成一類。五、相續而轉。若是餘受,必有間斷,此恒相續,故唯捨受。若許明了,行相可知,便應不能攝益相續。若能分別違、順境相,非真異熟,真異熟者取境定故。若麁動者,應如餘心,非異熟主,顯行相難知,異餘識也。若許易脫,即善、惡趣皆悉不能互攝彼種,許是善識能持惡種,與理相違,《攝論》第三亦有此解。若有間斷,便非彼生,亦不受熏,已捨壽故,性非堅故,如餘心等。由此五義必具有故,便能受熏持種相續。又解「此識極不明了」,簡無惠、念,惠、念行相極明了故。「不能分別違、順境相」,顯唯捨受,非苦、樂俱,及簡不與善、染等並。「微細」之緣,簡定及非異熟,非異熟法,相麁動故;定深取所緣,此任運細不深取故。「一類」之義,簡勝解數,先不定境今印定時,有勝解故。「相續而轉」,顯無有欲,今有希望,方有欲起,此相續故無有欲也。由此五義,第二正顯唯捨所由,所餘四緣因簡別境等,故唯與捨俱。雖有二解,前解為勝,顯捨受俱,不應於中簡其別境等。
論:又此相應至唯是捨受。
述曰:此第二復次,顯是異熟總業所招,故唯捨並。
論:苦樂二受至非此相應。
述曰:顯此不與苦、樂二受相應所由,如八證中最初執受五因之內,任運生解,如五十一、《對法》第二說。異熟生等,並如前釋,由六識中異熟生受,待緣方起,故今簡之。
論:又由此識至為自內我。
述曰:常者,相續義。無轉者,一類義。我是一、常,故此似我,顯第七識恒緣執我。
論:若與苦樂至捨受相應。
述曰:顯我不緣苦、樂二受,非一類故,故唯捨俱;生善、惡趣,餘受轉故,第三復次也。由前三義,故唯捨俱,勘諸經論,唯初復次五義之中第四義解。上來依理解頌文訖,自下依義釋外妨難。
論:若爾如何至惡業異熟。
述曰:薩婆多等為此難也。彼部難云:捨受寂靜,善業調順可能招之,如何逼迫業,亦招寂靜果。此依彼宗,故以為難。
論:既許善業至此亦應然。
述曰:即返質答,既許善業能招捨受,此不善業類亦應然,能招捨受。
論:捨受不違至善惡俱招。
述曰:此顯所由及同法喻,捨受行相不違苦、樂二種品故,此質解也。捨受不違苦,惡業不得招;捨受不違樂,善業應不感。苦、樂自相違,善、惡之業不招於苦、樂,捨受不違二,何妨善、惡並能招,如無記法二業俱感,不違二故。不以寂靜解捨,亦通惡業感,中容之行名為捨,故通不善招。問:返詰雖然,理猶未曉,如何寂靜果,逼迫因所招?答:曰:無記既寂靜,何為惡業果。捨雖寂靜,不違二故,得為惡果,下同禪定禪之寂靜。此無所能為,故通惡業感。餘七轉識設起苦、樂,此識皆俱,以捨不違苦、樂品故。若或苦、樂俱於人、天中應不受苦果,以相違故;三惡趣中,應不受樂果,亦相違故。此中苦、樂皆是別報,故捨不違。若隨所生受便轉變,即易脫故,過失如前。
外人復難。
論:如何此識至心所相應。
述曰:解受俱中,自下第二釋不與餘心所相應。既知唯捨已,便難唯五俱。
論:互相違故。
述曰:此論主答。別境、善等行相,與識既互相違,故不俱也。此總答之。
論:謂欲希望至無所希望。
述曰:下別答也。隨何世境樂便有欲,任運之識不樂觀境,故無有欲。
論:勝解印持至無所印持。
述曰:勝解印持曾為猶預境,今得決定事;此識行相𧄼瞢闇昧,境非先不定,今可須印之,故無勝解。
論:念唯明記至不能明記。
述曰:念相明記曾習事轉,此識昧而且劣,恒緣任運現在之境,不能明記曾所受境,故無有念。
論:定能令心至剎那別緣。
述曰:定雖影像相分剎那新起,其加行時所觀本質前後相續,恒專注緣;此識任運不作加行專注本質,恒緣現在影像所緣,但新新起。且定行相,一一剎那深取專注,趣向所緣;此識浮疎,行相不爾,故非定俱。言任運者,是隨業轉。
論:惠唯簡擇至不能簡擇。
述曰:德等事者,等失俱非,餘文可解。此之別簡,行相周通,於佛起別境,於理亦無失。
論:故此不與別境相應。
述曰:此總結也。已說別境非此識俱。
次簡善等不俱所以。
論:此識唯是至亦不相應。
述曰:異熟必非通善、染故,十一、六、二十亦定不相應。等者,等取餘善等法,即不定四既通三性亦在其中。然有難曰:善、染非異熟,可說不相應。不定中無記,何非此識並?為答此問,故次說云。
論:惡作等四至定非異熟。
述曰:非異熟者,非真異熟,不遮異熟生亦有惡作等,下不定中自當分別。非一切時常相續,故非此相應。上來第七唯捨門訖。
下第五段。即是第八何性俱門。
論:法有四種至何法攝耶。
述曰:此最初問。法有四種,何法所攝?大乘亦有自性善等,如本釋中此三種性,或各分二,一世俗;二勝義。有為善法,名世俗善,招世、出世可愛果故,麁重、生滅、非安隱故。無為善法,名勝義善,最極寂靜,性安隱故。諸極惡法,名世俗不善,能招麁顯非愛果故。諸有漏法,名勝義不善,自性麁重,不安隱故。有為無記法,名世俗無記,不能招愛,非愛果故;自性麁重,濫不善故。虛空、非擇滅,名勝義無記,不招二果,無所濫故。
或各分三,善有三者,一、感愛果善,謂有漏善法;二、性巧便善,謂有為善法;三、性安隱善,謂無為善法。不善三者,一、感非愛果不善,謂極惡法;二、性非巧便不善,謂染污法;三、性不安隱不善,謂有漏法。無記三者,一、相應無記,謂諸無記心心所法;二、不相應無記,謂無記色、不相應行;三、真實無記,謂虛空、非擇滅。或各分四,善有四者,一、自性善,謂信等十一唯善心所;二、相應善,謂信等相應心心所法;三、等起善,謂諸善色、不相應行。種子善者,准義亦爾;四、勝義善,謂善無為。不善四者,一、自性不善,謂無慚等十唯不善心所;二、相應不善,謂無慚等相應心心所法;三、等起不善,謂不善色、不相應行,種子亦爾;四、勝義不善,謂有漏法。無記四者,一、能變無記,謂諸無記心心所法;二、所變無記,謂無記色法,種子亦爾;三、分位無記,謂無記不相應法;四、勝義無記,謂虛空、非擇滅,如《對法》第三末、第四卷初諸門解善等,皆以此義通釋於彼,此中一一如理應知。
論:此識唯是至異熟性故。
述曰:下答有三,初總答;次別答;後釋無記名,此總答也。若善、惡性,必非異熟,下別答之。
論:異熟若是至應不得成。
述曰:別有三釋,此為一因,證唯無記。《攝論》第三卷未自解,善趣既是善,應不生不善,恒生善故即無流轉。由集故生死流,由苦故生死轉,惡趣翻亦然。既恒生惡應無還滅,由道故還,由滅故滅。
第二因云。
論:又此識是至俱作所依。
述曰:此識既是果報之主,為善、染法之所依止,既恒是善,應不為惡依;是惡,亦應不為善依,互相違故,何得與二俱作所依?
第三因云:
論:又此識是至應不受熏。
述曰:如前已說,唯無記性可受熏習。薩婆多等若復難言,無熏習識亦有何過?
論:無熏習故至俱不成立。
述曰:此論主答,得等如前破,若無熏習者,染、淨因果俱不成立,既無熏習即無種子,種子若無,即是無因,因既無故,其果亦無。
論:故此唯是無覆無記。
述曰:此總結也。
自下第三釋無記等義。
論:覆謂染法障聖道故。
述曰:何名無覆?覆謂覆障,體即染法。覆義如何?障聖道故。
論:又能蔽心,令不淨故。
述曰:合以二義解其覆字,即覆者,覆蔽也,蔽心令不淨故名為覆。
論:此識非染故名無覆。
述曰:總結釋也。
論:記謂善惡至可記別故。
述曰:何名無記?「記」謂善、惡。此有二義可名為記,一、善有可愛果,不善有不可愛果,可記別故;二、善、惡法體勝無記法,可調和故,或𢤱戾故,可記別也。世尊記此,當得此果,體性如是可記別故,說名為記。
論:此非善惡故名無記。
述曰:此結釋名,總是第八何性俱門。自下第六段諸心所法例同於心,非是分別識自體門。
論:觸等亦如是者至必同性故。
述曰:此四說中第一、第二、第四說同護法等,一師多復次,義不違也。義雖有四,文段有三,牒前頌第八句也。初師唯以五心所法,例同心王無記性矣。次無記性後,有亦如是故,如文可知。自下即是第二師說。
論:又觸等五至亦如是言。
述曰:此師意說,例於識體,五種義同。一、異熟;二、所緣、行相俱不可知;三、緣三種境;四、五法相應;五、無覆無記。前雖已有本識八門,隨其所應,故但有五。於十義中,此別開不可知為一門,然但有四,除自相、一切種及行相,并捨受俱,因果不斷,轉捨時位,在例後明,此例以前,如其所應,亦如是故。問:本識五法俱,觸等亦如是,觸雖不與觸自相應,五法是同,隨應相例。本識行相即是了別,觸隨所應,應例行相,令心心所同觸前境,是觸行相故,餘例難亦然。答:餘門通故,可咸相例。行相既言了別,何得觸等例同?此不成救,與識相應,既言觸等,觸等亦應與自俱故,此理不然。隨所應有觸、非觸俱,相應有五法,五法相應例得同,了別在識不通餘,何得觸等例行相?了別行相在於識,亦令觸等例皆同,與捨相應不在受,亦應受等例成失。此上二說,義雖未周,以理而言,亦無妨難。
論:有義觸等至無簡別故。
述曰:此難陀論師等多人為此解。初許觸等受熏,後被難已轉計,方言緣種名一切種。此第三說例上五門,并不可知,即有其六,謂從異熟乃至無記,除識自相、行相、受俱,頌言觸等,即是自相,故不須例。此論體例,若正義無違,或合為一;若邪宗謬義,假作別師,非必異說。今此別師。
第四師破。
論:彼說非理。
述曰:第一非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第二彼問有何所以。
論:觸等依識,不自在故。
述曰:三、論主答既非心王,故不自在,前第二卷於可熏中有自在義。世親《攝論》四外別立有自在義,方能受熏。
論:如貪信等至能持種子。
述曰:染中舉貪等、取嗔等,善中舉信等、精進等。既如貪等故,不可說觸等同識能持種子,此乃不例一切種門。問:所熏有心及心所,心所不自在,故不受熏。能熏之中有心所,心所不自在,故非能熏。答:心所有增減義,具可能熏;心所不自在,故非所熏攝。問:何故受熏則遮心所,及其能熏,心所亦得。答:為因據有力,心所亦能熏。受熏須報主,心所非所熏。問:心所為因,能熏言有力,心所為果,有力言所熏。答:心所能熏無過失,心所亦能熏。心所受熏過失多,心所非所熏。問:何故能熏即言無失,為所熏者,過失便多?答:為因之日,有力而是能熏。為果之時,無力乃非所熏。問:何者名過失?答:頓生六果失。問:何故心所受熏,後時頓生六果?心所能熏,後果不頓生六?答:心所受熏,即能熏心心所,一念便熏成六種,後生現時,頓生六果。心所能熏,相分、見分但隨己數而熏,非一一法皆有六種,即所熏無頓生六果,唯熏心王一體法故。若六法受熏,便有三十六種見、相分種,各自生己現行本識等,即有頓生六果之過。
問:如緣本識增上緣中,熏成種時,同時心所亦熏成本識種,緣彼心所亦爾。何故心所能熏、所熏無頓生果之妨?答:即能熏心王,緣本識及五數熏成種子。此種後時,生本識及五數現行,能熏心所不熏彼本識及五數種,此相分熏種但生自相分現行,非親生彼本識等故,故無此妨。問:心所能熏,何不同彼心王能熏俱生於彼本質之法?心所能熏,即生自相分現行,不生本質耶?答:若能熏之心是一,緣本識及五數,所熏有六,故即熏六个。能熏之心後,種生現行,頓生六果妨,不可論其本質生與不生;所熏六種乍可論其本質、影像,其所熏不然,此亦不然,受熏例應爾。心所生影像,心王生本質,由是義故,如實義者,如緣本識熏種之時,能熏心聚,共熏成一本識之種,此增上緣,本有種子為因緣故,無頓生六果之妨。多種生一芽,因緣便無此事,增上緣等,理亦無失。又設能熏,各各熏一本識種子,雖為六種,六種共生一果,亦無妨難,能持之識體是一故。論所言如貪、信等不能受熏,此對難陀亦熏心所,非對經部,經部說心所亦非所熏故,如《攝論》云:是能依故,不自在故。若對彼宗,有立已成之過,由大乘異師亦有說心所是所熏故,今以為喻。量云:第八五數,應非所熏;是能依故,不自在故;如貪、信等。若爾,七識應是所熏,既是自在及所依故,此亦不然。《因明》者說,但遮能依心所,體是所熏,不表七識心王是所熏法。觸等五法既非所熏,如何同識能持種子?又以不能持諸種子為第二宗,於理無失?文有宗二,因、喻唯一。
四、第三師言,受熏何失?五、論主牒破。
論:又若觸等至有六種體。
述曰:即一有情能熏、所熏,隨是何法,有六个種?以六法體為所熏故,一一所熏有一種故。
六、外人復言,六種何失?
論:若爾,果起從何種生?
述曰:此即第七論主復徵。若爾,果生從何種起?八、外人復云:皆從彼起。九、論主復云:
論:理不應言至生一芽故。
述曰:成業論中廣破此義。量云:別能持中六種種子,應不共生一果;因緣性故;如六能熏,能熏雖有六現,不是因緣共生一果種。若爾,《雜集》第八卷如何通?彼許多因生一果故,如五無間業受一期報故。《成業論》中自解此妨,可許多緣生一果體,不許多因能生一果,因緣辨體,無此事故。前立量中,已有因緣、因果言故。十、外人轉言,熏種雖多,生果之時但從一種。
此下十一論主復非。
論:若說果生至便為無用。
述曰:初二句牒,下二句難,此就見分能熏為論。問:既爾,護法等如何釋此文?新舊之種,若隨用一,舊新種中,一無用故。又能熏有六,熏成六種,共生一果,為難亦爾,此乃自違,不勞他語。答曰:新舊因緣,能熏有六,熏成六種,勢力齊等,俱逢緣合,可許此類共生一果,如一麥中有多極微,可許同生一芽等果,非許一一微各各生果故。若爾,《成業》難多種生一芽,何為會釋?彼破經部色、心二法各各有種,共生一果,如二麥等共生一芽,非此所許。今五數中各有種子,共生一果,故是所非。若一識中,同類種子共生無妨,故此文言,若一種生,餘無用等。不爾,此言深為自害。若能持是一,多同類種許共生一果;若能持是別,雖同類種,不許同生果。
十二、外人云:次第生果。十三、論主復難。
論:亦不可說至勢力等故。
述曰:同熏之種,一生果時,餘亦應生,熏習同時勢力等故,如生果種故。不可說心種先生,餘觸等種,次第生果,此中比量易而可知。
十四、外人復云:六果頓起。十五、論主復難。
論:又不可說六果頓生。
述曰:此即總非,有何過失?
論:勿一有情至俱時生故。
述曰:若六果生,便有此失。彼若救言,如摩醯首羅面有三目,復有龍王有八萬眼,有六種體,於理何違?難此不爾,不可說心中之種生此眼,心所中種能生彼眼,即應一念有六本識。又無多眼者,彼如何通?故唯心王持種於理為善。又如人二眼,識但是一,多眼龍王何必識多。又若許爾,即一有情有六本識,便為六身,非為一體。
次第十六彼復轉救。
論:誰言觸等至持諸種子。
述曰:外人轉計,此即不例同於本識持種受熏,名一切種。
故第十七論主復問。
論:不爾如何至名一切種。
述曰:問觸所由。
次第十八外人復云:
論:謂觸等五至名一切種。
述曰:此解似種。本識變種,能生果故,名為真種。觸等與識同一所緣,故彼亦能變為種子,不能生果,名為似種。十九問彼,何故須然?二十彼答。
論:觸等與識所緣等故。
述曰:此顯三因,觸等似種。若不緣種,心心所法所緣,便有不同之失。
論:無色觸等有所緣故。
述曰:生無色界既不緣色,不緣種者,此何所緣?
論:親所緣緣定應有故。
述曰:若但緣本識相分之種,自不須變,即無親所緣緣,自無相分故,便非唯識,心外取故。若託彼變,但是疎緣,不於觸等之上現影像故。
論:此似種相至生現識等。
述曰:無實用故,不能生現識、根、境等。等者,等取諸根、境等。此如何等?
論:如觸等上至非識所依。
述曰:心所所變似眼根等,不能為依,親生五識。親生五識者,心王所變故;色等亦爾,亦非實礙。此六眼根等,同時同處不相障礙。
論:亦如似火無能燒用。
述曰:此顯同喻。鏡中之火名為似火,無燒用故。此上並是第三師救。
次二十一論主難云。
論:彼救非理至而相例故。
述曰:謂若是觸等緣似種相,名一切種,即是第四緣境之門。在第三門一切種後,執受處中方應相例,如何於前一切種中乃例緣境。
論:由此前說至有重言失。
述曰:此顯正義。由此理故,前句所說一切種言,定目本識有彼受熏、能持種義,不目緣種、似種等義,故不可以觸等五數緣種為例。若不是說受熏、持種名一切種爾者,本頌乃有重言之失,上解一切種已言緣種,下解執受中復言緣種故。若彼救言緣種子者,名一切種,執受處中說有根身,無重過者,理亦不然。世親《攝論》第一引《阿毘達磨經》言:執受有二,一、五色根及根依處;二、相名分別習氣。種子可執,復是所緣,與身別明,此有何位,故所說非也。二十二第三師問:若不如我所說義者,亦如是言,應有簡別,以不許例持諸種故。
次二十三論主復答。
論:又彼所說至定不成證。
述曰:此總非也。
論:勿觸等五,亦能了別。
述曰:此下正難了別。唯是識行相故。
論:觸等亦與觸等相應。
述曰:上勿字流至此。勿觸等五與觸等相應,以說本識、觸等相應故。不爾,如何觸等相例。
論:由此故知至非謂一切。
述曰:由此理故,故知頌中「亦如是」言,隨所應說。若前若後,性相求故,應可例有,隨理無違,即便相例,非謂一切皆令例之。此例幾門?即有六門,前第二師例同五門,今加斷捨,隨所應故;餘不例者,准義可知。以隨文便中間相例,故亦可許例於捨位。欲顯初後皆有例法,及非例法,故中間說觸等相例。若最後句方說例者,恐謂一切皆合例故。上來雖有多文,非是正明本識,例彼觸等義門分別。
下第七段,即是第九解本識因果法、喻門,是本頌中第九句恒轉如暴流也。於中有二,初問;後答,將欲解文,寄問徵起。
論:阿賴耶識為斷為常?
述曰:此為問也。前解自相唯阿賴耶,今分別中依自相說。
論:非斷非常,以恒轉故。
述曰:此第二正答所問,於中有三,初解本頌;次破外執;後勸歸信。初中有三,初解法;次解喻;後總結。解法中有二,先舉所明因果之法;後廣解釋,此即初也。舉頌二字,正答前問,經部師等持種色、心,無色無心有時斷滅;僧佉自性,雖為法種,仍體是常。為簡彼宗,言非常、斷。恒義如何?
論:恒謂此識至常無間斷。
述曰:下廣解也,先解恒義。一類者,常無記義;相續者,未曾斷義。何義要須中無間斷?
論:是界趣生施設本故。
述曰:此意即是依此識故,施設三界、五趣、四生,是引果故。識是界、趣、生之本也,下自當知。言施設者,安立異名,識若斷滅,非界、趣、生,故此恒言正遮於斷,即重顯上一類義也。若善、染等體非一類,趣生應雜,許雜起故。由此識是一類無記,不可雜起。
論:性堅持種令不失故。
述曰:此言顯上相續之義,此義可知。言性堅者,四義受熏即初堅義,乃至金剛此不斷故,故能受熏。若不堅者,如六、七識應不受熏。復言持種令不失者,簡經部等色、心受熏而能持種,於無色界入無心時此種便失,此識不爾,種不失故,故不可斷。此解恒義。
論:轉謂此識至前後變異。
述曰:此遮常.一。此簡自性及我,為常為一,以諸有情起分別心計為我故。言有生滅等,簡彼一、常故。
論:因滅果生非常一故。
述曰:因果性故,簡一,非我也;有生滅故,簡常,非自性也。常、一之法,無因果故。何不是常?常有何過?
論:可為轉識熏成種故。
述曰:顯可熏義,不能受熏是為過也。不為轉識熏成種過,常阿賴耶應不受熏,以是常故,如虛空等。若不受熏,即無生死、涅槃差別,此上解轉。總釋頌中恒、轉二字,四義受熏即皆具足,一、無記;二、堅;三、可熏非常一是;四、相應可為識熏是。
下釋如暴流三字。有三義喻。
論:恒言遮斷至因果法爾。
述曰:下解譬喻,於中有二,先舉法生滅喻,後廣解之,此即初也。一切因果皆非斷、常,故言法爾。
論:如暴流水至令不出離。
述曰:暴謂卒暴,即汎暴水。前能引後,名曰非常;後水續前,稱為非斷。生人天喻飄,居惡趣如溺,本識能持業煩惱等漂溺有情,以水為喻。
論:又如暴流至而恒相續。
述曰:又識持種,三界生故。一浪因至一浪生,多浪因至多浪起,故名暴流。以水為喻,如下文說。
論:又如暴流至恒相隨轉。
述曰:此第三喻。漂水下魚、水上之草,喻內習氣、外觸受等內外法也。
論:如是法喻至非斷常義。
述曰:此合法、喻,釋其大意。
論:謂此識性至恒轉如流。
述曰:果生故非斷者,後法續故;因滅故非常者,不恒住故。此解法義令同於喻,餘文可解。上來大乘自述己義成立因果。
自下第二破斥諸部。
論:過去、未來至緣起正理?
述曰:此下有三,初牒說一切有部、正量等,難破彼宗執;二、破上座部師;三、破經部。初文有十,此即初也,有部、正量等,彼皆過、未有體性故。此意難言,若如我等過、未有體,未來續故不斷,往過去故不常,汝過去無,可許非常,未來既無,後法應斷,現不住故,當無體故,如是豈成緣起正理。
論:過去、未來至緣起正理。
述曰:此即第二論主反質,過去、未來汝執實有,可許非斷,未來續故,與我不同。如何過去說恒有?故不是常義。前言我宗斷,不成緣起理,今汝既是常,常豈緣生理。
論:豈斥他過,己義便成?
述曰:第三外人反云,論主遭難不能出理,而行返質,豈斥他過,己義便成。下第四答。
論:若不摧邪難以顯正。
述曰:此論主答,黑山既傾,白日斯現,故須破也。次出正理。
論:前因滅位至低昂時等。
述曰:我宗因果,前因滅位後果即生,中間無隔,因果不斷,如秤兩頭低昂時等,由彼低時此昂時故。
論:如是因果至方成非斷。
述曰:前生後滅,相續如流,豈假去、來是有,方成因果不斷。不籍去、來因果,足不斷故,謂但一種在現在時流入過去,此之種子後念即起,剎那剎那恒時現在,而是無常,因果不斷。
下第五難。
論:因現有位至誰離斷常。
述曰:外難云:如一種子因於現在有作用時,後果未生,果法未來既體是無,不可定其所生之果。此說因者是誰之因,無果可屬因定能生彼故。問果亦爾,現為因即無果,現為果即無因,因果既無,斷、常誰離。初但難斷,今亦難常。
論:若有因時至豈離斷常。
述曰:論主反質,即第六也。此為彼部,未來有故,其果之體,未來已有。現在為因之時果已先有,果已先有,何待於因?若果本無,可待因有,果先已有,何待於因?量云:未來果法,應不待因;體已有故;如已生果。因義本欲生果,果有不待於因,因義不成,有果義亦應無。量云:所言果法,應非是果;以先有體故;由如於因。汝所言因,應不是因,先有體故,猶如於果。無因、無果,豈離斷、常?言我不離,汝豈離耶?初隨返質,唯難於常,今隨雙難,亦破於斷。
論:因果義成至非預我宗。
述曰:此即第七外人解質。未來因果,雖先有體,名因果時,要依作用,不依於體。未有作用名未來,正有作用名現在,作用已息名過去。現有因用,果用未生,因義既成,果義便立,故所詰難非預我宗。預者,關也。
論:體既本有至亦本有故。
述曰:此第八論主難。體既本有,用亦應然,以體、用無別故。量云:所計作用,未來應有;不離體故;猶如於體。所計體法,應未來無,即是用故,亦如作用。汝去來法,應是無為,許有法體,無作用故,如無為法。又相未相法,應是無為,許有法體非相遷故,如無為法。設彼救前難,言未來用、體雖皆具有,緣不合故,用不起者。應難彼云:既言諸法本來皆有,所待之緣亦應本有。緣既許本有,未來應起用。量云:未來一切法,用應常起;因緣具故;如現在法。若言緣等或未來無,即非未來有一切法。又說未來有生相用,過去說有與果用者,過、未有用應名現在。彼救不然,今言用者,謂取與用。難云:等無間緣過去取果,《婆沙》正說,即應過去有半作用,有取果用故。又言未來世有三法作用,光明、生相及苦法忍,《婆沙》正文,應名現在。彼與果用滅,復滅失;取果之用生,復生過。若言與果但是功能非謂作用,即阿羅漢末後之心,應不名現在,無取果用故。又若此心初無作用,應名已滅,如何後時更復言滅?又彼功能,改名作用,而復何異?若言非是無學末心不能取果,彼後念緣闕故,果不生者,此亦非理,違汝宗故,汝說後心非無間緣故,廣如《婆沙》第十文說。終心後果既定不生,如何定知現在之法有能生用?若言後果若緣不闕,定從此生者,因既緣不闕,故有作用,何不能生果?若因不能生果,即是無用故。
論:由斯汝義至緣起正理。
述曰:第九曲結申正義也。
論:謂此正理至皆假施設。
述曰:自下申其正義。今明諸法自相離言,離言所以,如前已說。所有因果及餘法言,皆假施設,此是立宗。
論:觀現在法至對說現因。
述曰:謂大乘中唯有現法。觀此現法,有能引生當果之用。當果雖無,而現在法上有引彼用。用者功能,行者尋見現法之上有此功用,觀此法果,遂心變作未來之相,此似未來實是現在,即假說此所變,未來名為當果。對此假當有之果,而說現在法為因。此未來果,即觀現法功能而假變也。
論:觀現在法至對說現果。
述曰:其因亦爾,觀此現法有酬前之相,即熟變相等。觀此所從生處,而心變為過去,實非過去而是現在,假說所變為現法因。對此假曾有過去因,而說現在為果。
論:假謂現識似彼相現。
述曰:何者為假?識緣於此現法之時,尋所從生說之為因,說現為果。尋現世法及所生法,變似未來之相,現名為因,未來為果,故言假也。而實所觀之法,非因非不因,非果非不果。且如於因,性離言故,非定是因;有功能故,非定不因,果亦如是。
論:如是因果至應順修學。
述曰:此結勸學,即第十文。有因故非常,有果故非斷,故離二邊,契會中道,勸諸智者應順修學,此答於前生滅分位法也。中道者,無漏真智之異名也;以理合智,故名契道,如下自解。此性離言,假說曾、當名為因果,非謂實有,此即無有二邊之過,除遍計所執,說依他性有故。言非因、非不因等,因此總敘大乘真義,法唯現在,識變有三世,諸義不同,如《瑜伽論》五十一卷、六十九卷、《顯揚》第十、《對法》第三、《中邊》第一皆說三世依種子立,約曾、當義說其世也。六十六卷、《對法》第四及第十三、《薩遮尼乾子經》皆說有六通三乘差別,宿命智緣過去,生死智緣未來,他心、漏盡緣現在,三世等雖非種子,亦有三世。今於此中,復約識變曾、當因果,以說去、來。
諸經論說雖多不同,總束而言莫過三種,一、道理三世。即依種子曾、當義,說有去、來世,當有名未來,曾有名過去,現有名現在,於現法上義說三故。二、依神通。其智生時,法爾皆有如此功力,由異生、聖者功能各殊,既非妄心,所見皆實,但由智力,非是妄識之所變也。前第二說,由澄淨故亦現彼影,由多修習此去、來法,法爾能現,隨其勢分,多少時節,理實能緣及所緣法唯在現在。三、依唯識。此義雖通,然前二外,別有異體,多分分別,妄心所變,似去、來相,實唯現在。此中論文,法體離言,但唯有識,或復更釋,雖有唯識、道理二種,無別神通,恐濫妄緣,故分三種。約此三義,解諸違文,皆並攝入此所會義,餘不過此。設立四減三皆為妄說,今猶未盡,此中所明,粗陳梗概,如《別抄》中廣引誠說。
論:有餘部說至恒相續義。
述曰:自下第二,其上座部於此起救,於中有三,一、總立宗;二、出所以;三、結救意,此即初也。此中亦同勝軍論師種子等法,前果後因俱時而生,彼謂因果恐有斷過,被他如先有因,時無果等難已。復以大乘假說現在之三相用不同時起,前法至生,後法未起;至住之時,後法未生;至異之時,後果方生,恐因果斷故,此之義意同此中破。又有二趣並生過故,前人等趣至異之時,後天等趣已至生故。彼言以是次生時勝,前法變異,無多力能,但名一趣,隨所當生,彼得趣名,非於前趣,故無此過者。不然,阿賴耶識分二趣故,及違此文。勝軍論師雖有此義,云立亦得,然自不遵,亦無章疏現行於世。
論:謂現在法至生滅二時。
述曰:下出法體有三,一、直顯。上座等云:色法遲鈍,有三相用,時經一世,謂生、住、滅更無異時。心法迅速但有二時,謂生及滅。此二相即法辨,離法無別體,然俱現在,彼無過、未故。此中且舉心、心所法為論,故言極迅速者猶有二時。
論:生時酬因至而體是一。
述曰:下顯因果不斷之義。二、於一法辨。法生時酬因,即後法為果,在現在法滅時引果,即前法為因在現在,此是二法為二時。今此所論即一法體生時為果,滅時為因,為果之時與前法俱,為因之時與後法並,此是一法。然現在二時,前後位別故,此之二時俱現在有,時雖有二,前後位別,而體是一,無別法體,即於一法而辨二時,為因為果。
論:前因正滅至而俱是有。
述曰:三、於二法辨。前因正滅,後果正生,此二法辨,相接不斷,因滅果生,二俱現在故。「體相雖殊」,因、果二法故;「而俱是有」,並現在世同時有故。
論:如是因果至捨此信餘。
述曰:此總結也。雖無去來,足為因果,非同餘部薩婆多等立有過、未,虛妄計度,法增常過;不同大乘是假施設法減斷過。「既離斷常過,又無前諸難」,謂難有部,果既本有,何待前因?難大乘云:因是誰因,果誰果等?既無諸失,誰有智者捨此勝義,而信於餘不了義耶。
論:彼有虛言至而有二時。
述曰:下破有七,今總非云:「彼虛言等」。「何容一念而有二時」,此第一難。念者,剎那之異名;時者,生滅之兩位。剎那迅速即有前後,極微至小應有二分。
論:生滅相違,寧同現在?
述曰:此第二難,義意可知,已下徵滅。
論:滅若現在生應未來。
述曰:此難令同薩婆多等,以滅現在,生未來故。生滅二法定不俱時,相違法故,如明闇等。
論:有故名生至寧非過去。
述曰:此令同大乘,滅是過去故。彼若救言,誰言於滅,滅即是無,同薩婆多滅體是有。今難之云:
論:滅若非無生應非有。
述曰:以生違滅,滅即非無;以滅違生,生應非有,生既不成無,滅體如何有?滅若現在非無,生應現在非有。
論:生既現有滅應現無。
述曰:生既現在有,滅無應過去,令同大乘。生、滅二法定不俱世,相違法故,如解惑等。
論:又二相違至見有是事。
述曰:此立比量。又生與滅二法相違,如何同體?如苦、樂等不同一體。故量云:生、滅二法,體應非一;以相違故;如苦、樂等。彼宗現在一法之上辨生、滅故。
論:生滅若一至寧體同說。
述曰:生滅若一,法生之時應即滅故,故無二時;生、滅若是異,不應說體同。二若即者,此法滅時,此法應生,即是生故,如生。二若異者,生體非滅體,以是異故,如苦、樂等。
論:故生滅時至理必不成。
述曰:生滅二時,俱在現在一世而有,雖復相違而體同者,理必不成。此總結破上座等訖,大乘生、滅,非定一法,有、無異故;非定異法,即生法滅,非別法滅,故無有過。
論:經部師等至能持種故。
述曰:破諸部計。自下第三經部師等既見上座被徵,便曰:雖無去、來,不同一切有;生、滅異世,不同上座師,而色、心中諸功能用,即名種子,前生後滅如大乘等,為因果性相續不斷,甚為勝義。今破之言,理亦不成,彼不許有阿賴耶故。經部師等,等自類中,非唯一故。破之量云:經部所說持種色、心,不能持種;非第八故;如聲、電等。過、未無體及無本識,於無色界色久時斷,入無心時心久時滅,何法持種,得為因果?因果既斷,名為不然,彼不許有第八識故。
論:由此應信至緣起正理。
述曰:第三總結。有為諸法從緣而生,名為緣起,勸彼應信大乘正理。
論:此識無始至當究竟捨。
述曰:此第八段,於中有二,初問;次答,此即問也,即解頌中第十句,第十門也。答中有二,初略舉頌答;後廣解之。
論:阿羅漢位方究竟捨。
述曰:此正舉頌,總答問也。
論:謂諸聖者至名阿羅漢。
述曰:下廣答也。於中復二,初略釋;後廣釋,此即初也。「謂諸聖」者,即通三乘;「斷煩惱障究竟盡」者,彼位若是永害隨眠,皆在金剛心時斷已,皆成阿羅漢果,三乘並然,若伏斷永不起。此言斷者,即通八地已去。下有三師,此既總文,亦為三釋。若據正義,唯初二釋順此論文,此據位全,除二乘金剛心,少故不說,八地菩薩隨應二釋。此中唯依斷煩惱障盡名阿羅漢,非據所知障,害煩惱賊故,非是縛故。又依除分段生以名無生,非所知障故。其相如何?
論:爾時此識至說之為捨。
述曰:由於彼位此識之中煩惱麁重永遠離故,說之為捨,非體亦無。此麁重言,顯煩惱種,《對法論》等說:種子麁重故。雖煩惱現行亦名麁重,無堪任性亦名麁重,然今但取種子,非餘。由種斷時,現行執藏、發潤之惑皆不起故,說名為捨。此執藏名,唯約縛說,法執非縛,故不說斷。又畢竟無現行麁重,亦說為捨,通八地故。若說習氣,四位不成。問:阿羅漢名通在幾乘?幾位中有?
論:此中所說至無學果位。
述曰:下正廣解,於中有二,初廣阿羅漢;後廣捨位。初有三師,第一師中有五,一釋頌文;二問;三答;四徵;五釋。阿羅漢者,此正「云應」。應者,契當之義,應斷煩惱、應受供故,應不復受分段生故。若但言應,即通三義,故言如來,應不言應供。若著供字,唯得一義,便失二義。顯阿羅漢通攝三乘唯無學位,餘位未滿,非可應故。問:何故有學非阿羅漢,三無學得阿羅漢名?
論:皆已永害至分段生故。
述曰:「阿羅漢」言「應」,即殺賊、應供、無生三義故也。何故不言離所知障?所知障體不障解脫,無能發業潤生用故。何故不言離變易死?二乘無學有變易生,此非由煩惱所招起故。已離繫縛得解脫,故無分段死。有學亦是殊勝福田,如見道出等,供養獲現福。何故不得名應供耶?非一切時堪受供故,望自乘無學,非是圓滿故。
論:云何知然?
述曰:第二外人問曰:何知此識三乘皆捨,阿羅漢號通在三乘?故論總問:「云何知然」。
論:決擇分說至阿賴耶故。
述曰:第三此答初問也。捨通三乘,〈決擇分〉中第一卷說四句分別,謂有成就轉識,非阿賴耶識,謂三乘無學、不退菩薩不入無心位。有成就阿賴耶,非轉識,謂七地以前、二乘有學、一切異生入無心位。有俱成就,謂此第二句不入無心位。有俱不成,謂第一句入無心位。然今但引初句三人。
論:集論復說至及如來故。
述曰:又如《雜集論》第十四卷、《集論》第七說:「若諸菩薩得菩提時,頓斷煩惱及所知障,成阿羅漢及如來故」,佛既得名阿羅漢者,二乘無學不說自成,答第二問阿羅漢名,通三乘有。佛亦由斷所知障故,亦名如來,二乘不然,不可為難,如阿羅漢號,便令通二乘。十地菩薩不能少斷俱生煩惱,金剛定時方頓斷盡,一者故留,二不障地。其所知障,分分除之,故煩惱障即言頓斷,所知障不然。此師意說,不退菩薩雖不起現我愛,執藏暫時伏離,種猶有故,未名為捨。三乘無學我愛種盡,乃名為捨。外人復問。
論:若爾菩薩至阿賴耶識。
述曰:第四徵也。由前立宗煩惱種盡,方名為捨,菩薩煩惱種子未除,如何名捨?違聖教故,為此難也。前引〈決擇分〉四句之中,初句有四人,三乘無學及不退地以去菩薩,此先不論,故今為難。不退有二種,一、已得不退;二、未得不退。前初地得,後八地得,故言不退。初地已去證不退,八地以去行不退,初地已去,尚有相續趣求所得,未能念念轉轉增進。初說迴心名不退者,即地前位皆名不退,不退起煩惱故,而義有別亦不相違。由是不退總有四種,一、信不退,即十信第六心;二、證不退,入地已往;三、行不退,八地以上;四、煩惱不退,謂無漏道所斷煩惱一切聖者。今說迴心名不退者,即第四不退,以得證淨故,亦名信不退。然未至彼位,若十住第七心等,亦名住不退,即應有五。論直往者,唯四不退。
論:彼說二乘至阿賴耶識。
述曰:第五釋也。彼說四人,三人據決定,菩薩即迴心已,必定不退起諸煩惱,從初發心二萬劫,乃至成佛已來,皆名不退。又趣菩提轉名菩薩,非直往者是第四人,煩惱種子未永害故。若現行一分無,故名捨;分別一分無,應亦名捨,又見道以去,第七不起執藏之時,應亦名捨,以全未捨故。若不爾,直往八地已去,簡非不退,以不能捨阿賴耶故。若爾,入地諸菩薩等應亦名退,以全未捨阿賴耶故。問:既爾,此文何故不說不退菩薩?
論:即攝在此至不違此義。
述曰:彼攝在此阿羅漢中,從本說故,故彼〈決擇〉之文,不違此中說義。三乘有學金剛心位,雖斷煩惱,我執種無,以時少故,彼論不說,此亦不論。二乘有學迴心向大,不名不退,起煩惱故,下第二說。
論:又不動地至永不行故。
述曰:此即護法菩薩亦假為二義,於理無違,即同前師也。下文有二,初述不退菩薩體;後顯名捨。此義意言,三乘無學,直往菩薩八地已去,亦捨此識名不退者,行亦不退,於未得法亦復不退,四理證知。一者,一切煩惱永不行故,八地以去無漏相續,無現執藏,故可說捨。
論:法駛流中任運轉故。
述曰:此第二理。《十地論》第十卷說:「第八地已上菩薩,於無相海任運而轉,諸佛勸等」,乃至廣說。剎那剎那真、俗雙運,以無功用,故任運轉。
論:能諸行中起諸行故。
述曰:此第三理。《十地論》說:初地至六地名為少行,第七地名大行,八地已去名為廣行,前六地一行中,修一切行,是故名少。第七地雖亦然,以能即空方便智,發起有中殊勝行,勝前六地,故立大名。前五地中,雖合此難合真俗雙行,然極用功方始能起。此第七地雖未任運,少用功力即能現前,故與前異,立其大名。八地以去,一切行中修一切行,故名為廣。然舊《地持》云:勝解行已去名少,初地至六地名大,七地已去名廣,以見道前,一行中修一行,故名少。次六地中,於一行中修一切行,故名為大。七地已去,真俗雙行名為廣,所望不同,不相違也。今〈菩薩地〉、《瑜伽》四十八卷說:初劫名波羅蜜多,第二劫名近波羅蜜多,第三劫名大波羅蜜多,此約波羅蜜多別,亦不相違。然初地已前,於六波羅蜜一行中修一行。初地已去,於六波羅蜜一行中修一切行。八地以去,一切行中修一切行。七地已前,唯於六度,唯有修一,以一切行而莊嚴之。八地已去,於萬行中具修萬行。然所修願、力、智度,漸次勝前,別立其名,非唯修此。今第三證與彼文同。
論:剎那剎那轉增進故。
述曰:此第四理。謂八地後無漏相續,無有漏間,又彼亦無未得之退,故能念念增進諸行。勘《十地》、《地持》及〈菩薩地〉等,彼謂從此八地已去,於初剎那能得過前二阿僧祇所行功德智惠一倍,第二剎那更倍前念,如是展轉勝進倍前。
論:此位方名不退菩薩。
述曰:此四因中,初因簡解行地已前,十地菩薩能伏煩惱,畢竟不行,非第七識,今通七識。第二因簡前六地,第三因簡第七地,第四因簡一切地。由四因故,直往菩薩八地已去方名不退,捨賴耶名。
論:然此菩薩至為自內我。
述曰:上解不退,下解捨名也,第七識等煩惱我執,現行無故。
論:由斯永捨至名阿羅漢。
述曰:此師意說無現執藏,《瑜伽》說此即名為捨,以阿賴耶是藏義故。此亦說彼名阿羅漢,三義具故,如前應知。問:若現不執,即名為捨,七地以前亦有不執,入無漏心等,應皆名捨。答:此不然,非竟畢故。畢竟不行,方名為捨故。問:若爾,二乘金剛心,應名捨此識。答:實亦應名捨,以時促故,彼《瑜伽》等略而不論,亦不違理。初師名捨斷種名捨,此第二說若斷、若伏畢竟不行,說之為捨,故七地前不得捨名。
下第三解。
論:有義初地至所顯理故。
述曰:下文有六,一、正釋;二、破;三、救、四、徵;五、會;六、難申正義。初中有二,初出不退體;後辨捨。由五因故,證入地菩薩亦捨此識名,此第一因,即難陀論師等作如是解。文中易解,無勞解釋。
論:已得二種殊勝智故。
述曰:此第二因。二智即是正體、後得。
論:已斷分別二重障故。
述曰:此第三因。二障名重,以猛利故。
論:能一行中起諸行故。
述曰:此第四因,即唯約六波羅蜜論。不爾,即與一切行中,修一切行無有差別,以一一行中,皆能修集一切行故。
論:雖為利益至不退菩薩。
述曰:即第五因,名為不退。此如《攝論》十地菩薩觀為利益,不動染心而方起惑,非不知而起,即《瑜伽論》七十七、八云:要知方起,非不知而起。
論:然此菩薩至名阿羅漢。
述曰:上釋不退,下辨捨。捨中有二,初理辨捨,後引證,此初也。煩惱分別少分捨故,捨執藏名,其文易解。
論:故集論中至名阿羅漢。
述曰:下引證也。《集論》第七、《雜集》十四亦有此文,十地菩薩雖未永斷一切煩惱等,雖有不為失,無漏智力如呪、藥故,如阿羅漢已斷煩惱無過失故。此中亦名為阿羅漢,故攝此菩薩在阿羅漢中。
論:彼說非理至阿賴耶名。
述曰:第二破也。六識我見,四地不行。七地以前,第七我見猶現行故,為此難也。前第二師作如此難。
論:若彼分別至諸論所說。
述曰:若彼已下乃至為捨,第三牒前師救意。
則預流下乃至所說,正是第四徵難辭。此下難中,以預流果例同彼菩薩,應捨賴耶名,然聖教不說。若謂菩薩雙斷二障,法我亦除,非預流者。此唯人見,名為執藏,非於法執。若不爾者,其阿羅漢應名不捨阿賴耶識,以有俱生法我見故。故知但以人執為藏,不以法執。第五段第三師會云:
論:地上菩薩至例此菩薩。
述曰:十地菩薩所起煩惱不為過失,非預流等。以預流等所起煩惱,皆不正知為過失故,如《瑜伽論》七十七八說:菩薩起煩惱有三,一名無染污相,謂正知故起等。
論:彼六識中至預流等同。
述曰:下第六段,論主難云:彼入地菩薩前六識中所起煩惱,雖由正知不為過失,間斷起故,相貌麁故,可由正知而方故起。其第七識一類無斷,任運現行,非相麁顯,於有學位除無漏心、滅盡定外有漏心時,執藏此識,寧不與彼預流等同,有時執故。預流等唯入人空觀無漏心時此識不行,有漏心時即便現起,與此菩薩同不名捨,何故菩薩即名為捨?
論:由此故知彼說非理。
述曰:此結非也。第八地去諸菩薩等,無漏相續,一切煩惱皆不現行,雖有種子,現行皆盡,可得名捨,非七地前煩惱不起,如何說捨?彼〈決擇分〉七十七、八,及〈菩薩地〉四十八說:八地已去一切菩薩,一切煩惱不現行故,故此釋非,前二師是也。
論:然阿羅漢至為自內我。
述曰:下結正義。且如初釋,直往菩薩八地已去,非是此中阿羅漢攝,有種染故,三乘無學方名為捨。第二師釋直往菩薩八地已去,是此中攝,故總說言阿羅漢捨,斷種永伏現行煩惱,皆已盡故,並名為捨。
論:由斯永失至第八識體。
述曰:不復執藏,說名為捨,非是第八識體全無名捨識也。全無第八,於理何違?
論:勿阿羅漢至無餘涅槃。
述曰:無第八體,即阿羅漢無識持種,於金剛心正斷此時,即便應入無餘涅槃,以有漏果盡,無識持種故。勿阿羅漢得有此事,故不得捨第八識體。此中說捨,唯約執藏,以過重故,不約能、所藏以為捨也。
論:然第八識至立種種名。
述曰:上來已廣阿羅漢訖,下正解捨。於中有二,初列異名;後頌以下方正明捨。一切有情皆有此體,故隨別義立種種名,名非一故。於有情中,有成就此名,不成就此名,如下分別。
論:謂或名心至所積集故。
述曰:梵云質多,此名心也。《攝論》第一云:由種種法積集種子等,即積集義是心義,集起義是心義,以能集生多種子故。或能熏種於此識中,既積集已,後起諸法,故說此識名為心義,心、意、識中心之心也。何以得知心是此識?《攝論》等云:心體第三,離阿賴耶識不可得故,《對法》第二亦有心義,與此不同。彼攝法異,據一邊說。
論:或名阿陀那至令不壞故。
述曰:梵云阿陀那,此云執持,執持諸種、有色根故,此通凡、聖。《攝論》第一云:為取所依,唯在凡夫一染義說,非通諸聖。《雜集論》等第七十三、《解深密》同此,亦能持根依。然據勝說,約根為論,至下自知。
論:或名所知至為依止故。
述曰:「所知」者,即三性與彼為依,名「所知依」,即《攝論》第一〈所知依品〉是。此「所知依」,阿賴耶識之別名也,故《中邊》云:「虛妄分別有,於此二都無,此中唯有空」,是故三性法,皆依此識有。
論:或名種子識至諸種子故。
述曰:即與諸法為種子義。前第一名心是積集種在其中義,今此取能生諸法義,故二差別。《攝論》無此一名,如《雜集》第二、《瑜伽》七十[*]三皆有此名。
論:此等諸名通一切位。
述曰:此言「等」者,如小乘名根本識,如《攝論》第二卷初亦名第八識,亦名為意,及《寶性論》等眾名,如《別抄》說。此通有、無漏及若凡若聖,名一切位,即是相續執持位名。
論:或名阿賴耶至自內我故。
述曰:能藏、所藏、執藏義故,與雜染法互為緣故,我見緣故。此文雜染,能所藏中唯有能藏令雜染等法不失故。我愛緣之,為執藏義,即識為所藏。又始終為論此能執藏亦通無漏,始終為論此為所藏不通無漏,諸佛位中非所藏故,我執已盡,又不熏故。此中名藏,故不取能藏,唯在因中以得其名,故略不論染為能藏義。
論:此名唯在至執藏義故。
述曰:此在異生、二乘有學、七地已前菩薩,現行我愛緣故。若爾,二乘金剛心時,有學所攝,何故不除?略故不說。初師第三隨理應說,非無學位及不退菩薩,以彼非有雜染品法執藏義故。此中長讀文勢,亦遠謂非無學及不退菩薩有此雜染執藏之義,即無學聖、不退菩薩無此我愛執藏位名。
論:或名異熟識至異熟果故。
述曰:此意顯是引果義故。有漏無記名為異熟。與因異故。從異熟因所生起故。無漏是善非名異熟。非與因異。及異熟因生故。
論:此名唯在至無記法故。
述曰:此名唯在異生、二乘有學、無學及第十地已還菩薩皆有此名,有漏果故。金剛心菩薩云何猶有異熟識名?有漏皆捨故。由此義故,種子生現異時說云,此心菩薩未捨此識,以此文證如來地方捨故。若不爾者,爾時已捨,何不名佛及不說此位已捨此識?既不名佛及不說捨,明圓鏡智此時未生,入如來地方捨此識,智方生故。若說金剛心已捨此識,今此但約多分為論,亦不相違,其如來地純無漏善,無無記故,如《佛地論》第三、四等諸諍中說,此小乘名窮生死蘊、有分識等,與異熟識分位相似,生死盡故。若約斷縛說,即二乘無學無有此名,彼二乘無學已斷生死縛故。前解為勝,八地菩薩分段生盡,不名捨此異熟識故,更無死此生彼處故。此准能緣以分三位,一、補特伽羅我見相應位,名染污末那緣阿賴耶;二、法我見相應,名不染末那緣異熟識;三、但為末那緣阿陀識,若平等性智相應,通緣三位。七地以前緣阿賴耶,執藏之義未捨故緣,餘二可知,仍加緣無垢識,以能緣從所緣分三,所緣亦從能緣分三。
論:或名無垢識至所依止故。
述曰:唯無漏依,體性無垢,先名阿末羅識,或名阿摩羅識,古師立為第九識者,非也。然《楞伽經》有九種識,如上下會。此無垢識,是圓鏡智相應識名,轉因第八心體得之。
論:此名唯在至第八識故。
述曰:今顯此識唯如來有,無漏善法不可熏故,即顯無漏諸法種子,皆是因中已熏滿足,佛果已去更無熏習,前佛後佛無差別故,功能齊故。若受熏時,功德異故,如《佛地論》有為無漏皆不受熏,是無漏故,如涅槃等。金剛心菩薩等既有二說,若已起者,時少故不說。
論:如契經說至圓鏡智相應。
述曰:此即《如來功德莊嚴經》頌也,證無垢識,圓鏡智俱,此頌易知,故不須釋。界者,性義等,如下當解。然此本識三位差別,下第七識三位別中,自當別對,巨細料簡。何故此中不說根本識、有分識、窮生死蘊名?《攝論》第二說:「阿賴耶識為性、心為性、阿陀那識為性、阿賴耶為性」,此末一名是薩婆多《阿含經》中愛、樂、欣、喜之名,彼經不說有識言故,此中不說小乘之名。答:此等在後證中說故,所以此中略而不論。又前第一解通名中,心等通故,等中亦等,更不須顯,准義令知。然此位總有三,謂我愛、執藏位等,如前卷說,准此名知。問:名有眾多,此論頌中偏說阿賴耶,何不說餘者?
論:阿賴耶名至此中偏說。
述曰:雜染執藏過失重故,有漏二位名最初捨故,以二義故,此中偏說。唯說阿羅漢捨,不說捨異熟識等,此據捨縛。若據異熟識捨時,即阿賴耶同,故以體說異熟識捨,不說依縛異熟捨位。
論:異熟識體至涅槃時捨。
述曰:前言識名通、局,不論捨之位次。「阿賴耶名」以下,方明眾名捨之位次。將得菩提,捨異熟名無間、解脫,將得、正得二釋,此中皆名將得。然准下說,此為二義,一云種生現同時有二,護法云:金剛心與異熟識俱生,解脫道是菩提,與圓鏡智俱起,如世第一法捨異生性,正捨名捨,菩提在未來故名將得。二云亦種生現行同時義,金剛心生,異熟識滅,菩提在當解脫道時,得與成熟,既無別體,其時已捨異熟識,菩提將成熟故名為將得。其種生現異時,同前初師,初得名得,得已成就,金剛心與異熟識俱生,解脫道在未來,各為將得。爾時捨異熟識,異熟識雖在現在,名為正捨,如世第一法捨異生性等。義說成就與得差別,實無別體,此並護法弟子種生現時二家異說。問:何故前明識名通局,次第不同,今者次第與前乃別?答:彼約寬狹,先寬後狹,此約斷位,性相求故,故與前別。二乘正入無餘時捨,若是菩薩金剛心捨。不行名捨,非斷縛義。
論:無垢識體至無盡時故。
述曰:以大乘人不入寂滅故,如〈決擇分.有餘依地〉。問:佛及聲聞無餘何別?彼言不別者,彼答苦依盡、真如為論,非謂入寂為同答也。阿賴耶識上已說捨,不須重說。
論:心等通故隨義應說。
述曰:謂此心等隨染愛藏。隨是何乘?金剛心位及或八地已去方捨。若異熟位亦捨心者,即二乘入涅槃時捨,無漏心者無有捨時。心言等者,謂所知依、執持識等。或心義者,菩薩因中二乘無學實有熏習,佛無熏習。前有熏習,熏習之種如來亦有,亦得名心。
論:然第八識至執受處境。
述曰:前來八段十義解本頌訖,此下第二總料簡之。此識因果三乘而論,總有二位,一有漏位,即十地菩薩、二乘無學已前諸位,唯無記性,異熟所攝。雖無學等已斷諸業,先業招故,舊業勢分亦名異熟。唯與觸等五數相應。但緣前說執受根身、種子、處境,處謂處所。此有三門,謂性、俱、境。前十門中與佛不同,此中分別同者不論,謂自相、果相及捨三門,次前已說。有言有漏位,即顯前二及後一門,其因相一切種、不可知了、捨俱恒轉,通因果故,此中不說。唯性、俱、境因果不同,故今分別。然受相應恐濫因位,故無漏位標舉簡之,欲顯一類無改易故。
論:二無漏位唯善性攝。
述曰:此唯如來地,非菩薩、二乘,果未圓滿,功德劣故,四智未得故。此無漏位唯是善性,如來無有異熟法故,非業、煩惱所招身故,一切功德皆圓滿故,無有不善。
論:與二十一至各五善十一。
述曰:假、實通說有二十一,謂不放逸、捨及不害體假有故。若實而論唯有十八,不放逸、捨皆三善根精進少分;不害,無嗔善根分故。謂遍行、別境此二各五,并善十一,故二十一也。何故與遍行心所相應也?
論:與一切心恒相應故。
述曰:觸等五法與一切心恒相應故,無漏亦有。何故有別境?
論:常樂證知所觀境故。
述曰:由此有欲,欲無減故,樂境相故。
論:於所觀境恒印持故。
述曰:故有勝解。勝解印持,佛於境無疑。恒有印持故,勝解無減。
論:於曾受境恒明記故。
述曰:由斯有念。謂於曾習境,有明記憶故,念無減也。
論:世尊無有不定心故。
述曰:故得有定。於一切時恒入定故,無有散心,定無減也。
論:於一切法常決擇故。
述曰:故言有惠。非少於境不知而說,亦非誤知,恒時決擇故定有惠,惠無減也,故五別境亦得相應。若在因位,一心一時不緣過、未,如來不爾,故念、欲俱。又彼如來雖起念、欲,追欣前後所有境相,然恒緣彼現世等法,而作證解,一一而知,故念、欲俱也。何以有善等十一?
論:極淨信等常相應故。
述曰:善十一數,法爾一切定心必俱,如來既得四證淨故,必信等俱。
論:無染污故。
述曰:貪等本六及隨煩惱二十二法,性是染故,必不俱有。何故不與不定相應?
論:無散動故。
述曰:惡作、睡眠,定心必無,唯散心有。尋、伺二種多發身、語門,是麁動攝,如來身、語任運現行,恒時湛然,故無尋、伺。此尋、伺通無漏等不?下不定中自當解釋,然不說佛亦有尋伺。問:不放逸依他假,如來之智說相應。尋、伺依思或依惠,如來應亦有?答曰:不放逸等止於惡因,果俱得有,尋、伺唯因位,如來故說無。問:佛惡已除,有不放逸。佛雖果滿,應有尋、伺?答:此發身、語,又非任運,佛已果滿,故不須之。惡須深防,功德雖滿,須不放逸等。問:佛豈不發身、語等耶?許通無漏,於理無防,何故不許?不爾便違《十地》等說,下自當知。
論:此亦唯與至平等轉故。
述曰:亦如本識因中,唯與捨受相應,恒任運轉故,不作分別故,非有易脫故,不可動搖故,如《佛地論》說:不可動搖,非如餘智。依何靜慮而起此智?或說通四無色、色界六地,遊觀無漏,通此地故。起現行者,唯第四定,多依天住故。此智多分起大悲故,大悲唯在第四靜慮。此為德本,功德多依第四定故,如《集論》第七、《雜集》十四說。有說通下六定,無理遮故。色界有遍緣心,非無色故。無色設遍,不能念念遍緣一切,故唯色界六地中有。然恒處彼第四定者,以殊勝故,雖下地有,仍唯捨受,捨受寂靜無動搖故,不變易故。六十三說阿賴耶識與捨受俱,於三受位俱行不絕,所餘三受當知思惟之所引發,非是俱生時時作意引發現前,彼俱生受極微細,故難可分別。此言三受,即苦、樂、捨。謂餘中者,此佛地中類因捨受,故不得起樂、喜二受,此乃思惟所引發故。有說唯是第四定有,餘地總無。六十九說如來功德多依第四,如入見道。以此准知,此三說中第一解勝,雖色、無色皆有此智,修彼種增,必不現起,如三類邊所有等智,不易脫故,無動搖故。設通十地,無漏地有,於理無妨;此唯遊觀,於理無違。此總第二辨相應門。
論:以一切法至一切法故。
述曰:此辨緣境。緣十八界有為、無為,鏡智遍緣一切法故,心等自性及相應法皆悉能緣。見分亦現自證分影及相應影,故名遍智,如第二卷已解,《佛地》第四、下第十卷諸門分別、下第七解轉何界識生鏡智等。上來總以十門分別第八識訖,此隨頌文,若相應法例本識者,即十一門。若別隨釋,即有無量,一一如前別門解釋。總是第一諸門分別釋頌文訖。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末)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bốn

成唯識論述記
Hán gốc
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本)
沙門基撰
次下第二以五教十理證有本識。於中有三:初問、次答。第三至第四卷云:「別有此識教理顯然」下,總結勸信。
論:云何應知至有別自體。
述曰:此即外問:不言阿賴耶言「第八識」者,此言通故。不退菩薩、三乘無學,皆得有故。彼名既局,無學等無故。舉第八不言賴耶,如是諸處准此應知。如斷、常中言「阿賴耶」者,此從因為名。復言「至轉位」,即通二乘、菩薩十地為論,故非一向依此例說。此顯依初捨為名,彼意顯通諸位為文,故有二別。何故言「離眼等識有別自體」者?小乘等計阿賴耶名我,教亦有,如下別辨。然即六識更無別體,故今問言:云何得知離眼等識有別自體?若言識等,舉識等取餘色等法,今言等識,唯取餘識不取色等。又准下說一切有中,破五取蘊非愛著處,計離色等無別自體,不唯在色。今者應言「眼等識」者,等取心所、及色法等。不離識,故略不言色。舉王取臣,不言心所。舉實取假,不言得等。涅槃非愛境,故此不論。是雖共許五取蘊外,無別有體,此離識蘊,不共許故。
今總答之。
論: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述曰:答中有二:初總、次別。此即第一。初、舉教理,言識有體。此非世間現量境故,唯信聖言,及比知有。以此二量為決定證,故言定量。量謂量度揩定之義,如常應知。次下初、引教別答;後、為理別答。就教中,初引不共大乘教,小乘不信故;次引共許小乘教,二宗皆信故。就不共教中有二:初、以四頌三經證此識有;後、立大乘至教量攝。初引經中有二:初、別引經;後、總指例。然二經《攝論》等同,一經諸論不有,初之二頌阿毘達磨經,後之二經文自彰顯。此之初經即《攝論》第一,彼無此等解,應勘彼文。
論:謂有大乘至契經中說。
述曰:此簡小乘阿毘達磨是大乘故。阿毘達磨及契經言:如常分別。不言「對有法」,言「對法」者,具軌、持義非有法故。義准因明,法與有法不定故,不應為難。已下經中皆有三:初、引經頌;二、長行別解;三、末後總結。更於下文不繁指迷。
論:無始時來界至及涅槃證得。
述曰:此後釋中總有三解:初一、廣;後二、略。初、廣中上半,解為因、緣,如世親《攝論》第一,及《瑜伽》五十一。後半解流轉、還滅亦然。
論:此第八識至而顯示之。
述曰:下釋有二:初、解外伏難;後、別解頌。此即初也。謂有難云:欲顯其識當須顯體,何故約義以解識耶?故今答云:此識體性微細難顯,故以作用而顯其體。今言自性,體異名也。自下釋中初判,後標釋。
論:頌中初半至作依持用。
述曰:此初判也,下半可知。上半頌文義有異故,其句亦別。其第一句解為因用,次第二句解為緣用。然第一句「無始時來」四字,通第二句依用。第二句「一切法」三字,該上因用,互相顯故。故初二句各致一言,所以者何?
論:界是因義至故名為因。
述曰:下別釋有二:初解、上半;後解、下半。解上半中:初、別解二句;後、結所明。解第一句為因用。言「界」者即是因義,故成因用。種、現識中,是種子識。雖復現行亦名因相,能生諸法種子親故,無始時來展轉相續,剎那不斷,親生諸法。「親生」之言,顯為因義,非為助緣,親能生故。言「諸法」者,即第二句一切法言。此以「諸言」牒下一切。此識無始時來,與一切法為因,故經言界是為因用。
論:依是緣義至故名為緣。
述曰:下解第二句有二:初、總解頌;後、別解依。此總解頌,即現執持諸法識也。「無始時來」牒上四字,與「一切法」牒下三字,平等為依止,故言為緣。此為略解,下廣緣義。
論:謂能執持至及為彼依。
述曰:下別解依。於中復二:初總;後別。此總也。現所執持,牒前因義顯與為依。謂現行識能執持種,由此因義,故與一切現行諸法為所依故,即變為彼現行諸法,及能與彼現行諸法為所依止。與諸現法為依雖同,變、不變異,故置別說。
論:變為彼者至及有根身。
述曰:下別釋依,即是所緣變之境界。不說「變種」者,相沈隱故略而不說。又種識故,略而不說。又種識故,即前執持。
論:為彼依者至作所依止。
述曰:即總七轉識不緣變之果。如何為依?先釋五識。
論:以能執受至依之而轉。
述曰:由此執受五色根故,五識得轉。即顯此識展轉為依。若不執持其五根者,識不得依,如死人等。故說為緣,亦有種依。然是因緣,今約五根增上共許,顯處說故。釋「意識」者。
論:又與末那至依之而轉。
述曰:雖第八識能與末那為俱有依、種子依、根,及為所緣,今者但取俱有之依。言與末那為所依止,第六意識依之得轉。又第八識能與諸法為本依止故,末那為依,第六識轉,如眼根等增上緣根。六別依七,七依第八,諸宗不許,故應立量。
論:末那意識至依俱有根。
述曰:七、六二識亦依俱有依;轉識攝故;如眼等五識。第六識因言轉識攝,即以第七末那為依,許第六識轉識攝故。末那之因亦轉識攝而為因者,此所隨一。今應先成第六有根,即是末那。末那成已,許是轉識故得為因。此中宗、因准文取理。上來已辨本識為依訖,恐他外難第八識性應亦有依。下顯第八識亦以七為依,七不斷故;餘六斷故。
論:第八理應至為俱有依。
述曰:量云:八應以七為俱有依;是識性故;如第六識。此有五識為不定過,應云許是識性非五識故。此亦不爾,其第七識許非五識,是識性故。應總云:第八理應有俱有依;是識性故;如眼等識;此法不言以第七為依故,無不定過。如是雖言與轉識為依,而因顯八以第七為依。或若不爾,前言末那以第八識為俱有依,有不定過,以第八無俱有依故,故說第八亦有俱依。此中不諍等無間依、種子之因,種子之因前句,是故俱諍俱有。
論:是謂此識為因緣用。
述曰:第二總結上二句頌,次釋下二句。於中有二:初解、「有諸趣」;後解、「有涅槃」等。解「有趣」中有三:初、總解頌;次、別解;後、總結。此等初也。
論:由此有者由有此識。
述曰:謂由有前第二句說,能與現行一切法等為所依識。頌中有字貫通二處,謂在此識能有之中,及下諸趣、涅槃證得所有之中。又「由有此識」言,貫通下染、淨所有之中。
論:有諸趣者有善惡趣。
述曰:以「善、惡」言攝五趣故,即上「有」字通下所有染中是也。
論:謂由有此至流轉生死。
述曰:此下第二廣前有義,於中有二:初、正釋;後、料簡。此正釋也,謂由有此第二句所說現所依識故;執持第一句雜染種子故。云界者因,則種子識。此染種子順流轉法能生現行,令諸有情流轉生死。現行染法名為流轉,種子染法名順流轉,成有漏法皆名流轉。《對法》第四云:何者是流轉?謂一切生死。即前順後,其體順用。若爾即應有漏苦、集皆名流轉,何故頌中偏言諸趣?
論:雖惑業生至勝故偏說。
述曰:下正料簡有二義解,此初義也。解此難云:雖惑、業、生有漏集、苦,皆是流轉,皆生死法。然五趣是生死苦果,勝故偏說。果正生死,是所順法;業、惑能順生死果性,故偏舉果。此中所解執持一切順流轉法,既生死果為流轉體。執持順者,即執業、惑能順之法,非如色等名為執持,此即執持、依持名執。識為現惑業,依執持故,識不執彼現行惑、業以為境故。此解與前別,與前解同者。
論:惑諸趣言通能所趣。
述曰:此第二義,業、惑、中有,亦是頌中所說。諸趣業、惑、中有,是能趣故。何故能趣亦名為趣?趣是所趣,業、惑、中有,相從名趣。
論:諸趣資具亦得趣名。
述曰:謂器世間是趣所須,趣之資具,相從所趣故亦名趣。或「資具」言,釋惑、業二名趣所由,唯說內故。總而言者,生死流轉通諸有漏,今此頌中獨言「趣」者,能所、資具皆立趣名,非唯所趣,如喜、及順喜法,名喜覺支等。
論:諸惑業生至作依持用。
述曰:第三總結。由有此識煩惱雜染成;業雜染成;生雜染成;世間淨成,攝諸有漏故。此等成者如上所言,是與流轉作依持用,與還滅等作依持用。其義如何?
論:及涅槃證得者至有涅槃證得。
述曰:自下第二解下句頌。於中有三:初、總釋頌;次、別解;後、總結。此初也。謂上「由此有」言,亦通於此。牒上能有此識已,顯下所有涅槃證得。
論:謂由有此至證得涅槃。
述曰:此廣別解。於中有二:初、總說也;下、自料簡。身中無漏種,名順還滅法。言還、滅者,五十一解:還即道諦,滅即滅諦。即種順現行,道能證滅也。或與現行道為依持,令證得涅槃。前順於後,體順於用,還順於滅,准前應釋。此解順下第一,但說證得師解,即出世淨若無此識皆不得成。或攝世間淨,遠證涅槃故。或但涅槃是識執持,亦是依執。雖言執持無漏法種,而意證涅槃但取涅槃,是所依執故。《攝論》第四三性中言:依他起性為遍計所執依,亦圓成實之所依也,涅槃是所求果故此偏說。順下第二但取涅槃解,第三雙取,執持無漏種,及涅槃依故。釋頌中言「涅槃證得」,為取證得?為取涅槃?
論:此中但說至此識有故。
述曰:下料簡有三義,此初也。謂此但說能證得道,執無漏種非執涅槃,涅槃不親依此識故。疎則可依,今說親故。此第一師。
論:或此但說至正所求故。
述曰:此第二說。如前引教,唯親執無漏種,涅槃是所求故。
論:或此雙說至品類攝故。
述曰:此第三義,二法俱是還滅品類之所攝故。謂此意說,非唯道是還,涅槃是滅,道為能還,涅槃所還,故涅槃亦是還品類攝。滅是滅體,道亦順彼斷滅染法,以能順滅,故亦說是滅品類攝。道與涅槃俱可言還,俱可言滅,故言俱是還滅品攝。是彼品攝,非是彼體。何以得知此中雙說?
論:謂涅槃言至顯能得道。
述曰:即頌「涅槃」,言顯涅槃等故。即總指上,故知雙說。
論:由能斷道至證得涅槃。
述曰:謂由還故斷前流轉證得涅槃,故雙取也。
論:能所斷證至作依持用。
述曰:第三總結。能斷道、所斷惑、能證道、所證滅,皆依此識,故與還滅為依持用。一斷言通能、所也,一所言通斷、證也。此中三說應准解頌。次第二解。
論:又此頌中至為所依止。
述曰:於中有三:初、總科頌;次、別解之;後、總結也。此初、總科,即第一句顯此識體非今始有無始有故,出識自體即種子識;後之三句顯此識與染、淨二法總別為依。謂一切法等所依句,是染及淨二法總依。即現行識,或俱現行,界性、因義故。何者為染、淨?「由此有諸趣」,是能依染法;「及涅槃證得」,是淨法能依,此是染、淨二法別依。第二句依,屬總之依。「由此有」言,屬二別依,通染、淨故。或屬能、所依,以通能有、及所有故。何者染法?
論:雜染法者至生及業惑。
述曰:下、別解也。謂苦、集二諦一切有漏法,所趣苦諦、能趣集諦,生、及業、惑是也。此別相解,然生、業、惑皆通苦、集。又大乘中有苦非集,謂諸異熟無記法等生,唯苦諦。解染別中雖唯言趣,亦通能趣,故取集諦。何者淨法?
論:清淨法者至涅槃及道。
述曰:謂滅、道二諦,即一切無漏有為、無為。滅諦所證,道諦能證。此中唯取諸無漏者,為道諦體。不取加行、資糧道中諸有漏者,不證滅故。前言聞熏通有、無漏,《對法》同故。
論:彼二皆依至理不成故。
述曰:第三、總結。染、淨二法皆依此有,轉識不能無始恒有,為染、淨法總、別依故。總結上也。
論:或復初句至為所依止。
述曰:第三解中有二:初、科;後、配。此初也。或復初句顯此識體無始相續,後三顯與三種自性為所依止。此總科已,下別屬當。
論:謂依他起至如次應知。
述曰:「謂依他起」是第二句一切法等依,有漏、無漏有為法也。即此含藏諸法種,故說為所依。遍計所執即第三句,「由此有諸趣」,謂起執故,諸趣遂有生彼趣也;或緣諸趣而起於執,此由彼起故是彼性;或趣是見趣,起二執故。圓成實性是第四句「及涅槃證得」,即無漏法有為、無為。四清淨法為圓成實性也,涅槃、證得各別說故。《攝論》等說阿賴耶識是染、淨依,言依他性亦為遍計、圓成、依他依也。依他性本,即此識故。次配三句,如此應知。然以義准,頌中四句,集、苦、滅、道四諦別釋於理無違,以趣即是三乘所趣,滅諦理故。釋第一經訖。然《攝論》中解此同異,隨勘此文,然此三解,彼論未有。
論:今此頌中至皆不得者。
述曰:此總結也。
論:即彼經中至勝者我開示。
述曰:《達磨經》中第二頌也。下自廣解,故不釋之。
論:由此本識至諸雜染法。
述曰:下釋有三:初、合解上二句;次、解第三句;後、解第四句。此初也,取初句由字、次句識、及一切種言,加此本具三字,故言「由此本識具諸種子」。然始却取第一句中攝藏之上加「故能」二字;「諸法」二字中加「雜染」字,故「能攝藏諸雜染法」。
論:依斯建立阿賴耶名。
述曰:下第二總取第三句結,依斯建立阿賴耶名,是故名阿賴耶也。即是能藏以解藏識,非唯能藏以解阿賴耶,八地等後不名藏識故。此中以對勝性等論,但舉能藏以解藏義。此正述阿賴耶名義,次簡外執。外執云:三德冥性將起轉變名為勝性,轉為大等二十三諦,具如前敘。彼雖計有因果,而體定一、是常。今阿賴耶識……。
論:非如勝性至體非一故。
述曰:此遮僧佉計為勝性,即自性體起用名勝性。非如彼一,此阿賴耶與諸法果不一、不異,且對彼說體性異故。
論:能依所依俱生滅故。
述曰:諸法及識,能依、所依俱生滅故。非如彼常,故與僧佉所計異也。然《攝論》文更難於是,義意極同。然却結「故名阿賴耶」言。
論:與雜染法至名阿賴耶。
述曰:頌中但破勝性為因,唯據能藏以解阿賴耶,非為我者。今互攝藏,《攝論》文同。然今有情執為我者,頌中所無,義意增說,以執為我正名藏故,具此義故名阿賴耶。或「故名阿賴耶」言,別顯藏義,即與染法為互攝藏等是。前解結上二句,此更別顯賴耶義,故與前別。「勝者我開示」者。
論:已入見道至正為開示。
述曰:下第四句。入地菩薩名為勝者,彼契唯識故能證解阿賴耶識,不生誹謗,分別我執,故我世尊正為開示。自位已得,令其重明淨,今更示之。後地未得,令其進修,今為開也。問曰:若爾,地前不為說者,何以得聞?何所造修,後入地時得真唯識?
論:或諸菩薩至故亦為說。
述曰:不問地上、地前菩薩皆名勝者,佛皆為說。地前雖猶未能證解,而能信解不生誹謗,希求此識轉依之果,故亦為說。「我」即世尊自指稱也,「開示」對於若我、若法,皆准前解,不說地上已前同故。《攝論》第二但有初解,更無後解,與此稍別。
論:非諸轉識有如是義。
述曰:此總結也。唯第八識攝藏諸法,是種子識,名阿賴耶。世尊為勝者方解說故。六識不然,翻此可解。第三頌者,是《解深密經》中之頌,《瑜伽》五十一等與此文同。
論:解深密經至恐彼分別執為我。
述曰:長行自解。
論:以能執持至名阿陀那。
述曰:此三義釋,《攝論》有二,無初種子。若望種子即名執持,令種子不失,無覺受故。色根、依處名為執受,令根不壞,生覺受故。若初結生後生相續名為執取,取諸有故。或為種依持領以為境,名曰執持;執色根等令生覺受,名為執受;攝初結生,名為執取。若望外依處不名阿陀那,無執持等義,此解執持義,識義如常故。前中後頌俱不解識,具此三義此識名阿陀那,結第一句上四字也,却取第四識字,而結上三字故也。
論:無性有情至故名甚細。
述曰:五種姓中無性有情,不能窮解其源底故,說為甚深,此唯凡夫。餘二乘種姓決定者,若凡若聖不能通達,謂不能證故名甚細。通達者,謂無漏道真證得之。彼不證故,非不為說,名不通達。不愚法聲聞亦信聞故,然不造修,由此有生無色入滅定等。非有大乘種姓若聖若凡,及二乘中若凡若聖不定姓者,佛不為說。若彼定姓大乘凡夫亦不為說,即誰造修真唯識觀?我等如何得聞此識?二乘迴心若凡若聖,皆不為說,應不名迴心,不作唯識觀、三性觀等。唯此所除,佛不為說令其證入,非不除者亦不為說。由此應知,《攝論》總說凡夫、二乘,理未定故;有前過故。即解於上一句頌訖,次下解第二句。
論:是一切法真實種子。
述曰:正出現行此識之體,種是因故,即上四字。
論:緣擊便生至猶如暴流。
述曰:此即正出識之功能,翻顯於喻,正生論文「恒無間斷猶如暴流」。第二句訖,次下第三、第四句合解。且解第三句中凡、愚二字,即取第四句中恐彼起分別過,却向上取我世尊不為開演。
論:凡即無性,愚即趣寂。
述曰:即前所除。
論:恐彼於此至不為開演。
述曰:若起分別我、法二執,凡墮惡趣,愚障聖道,凡無聖道故;愚聖可生故,故各偏義說。恐有此過故,我世尊不為開演。然不為說,凡、愚第七識恒緣第八,執為我法二見亦生。何故不為凡、愚等說?此即南印度羅羅國正量部僧名般若毱多,此名惠藏,安惠之學徒,三代帝王師,造七百頌誹謗大乘,論中作如此說。是佛說者何故相違?撥大乘理為非善說。此不達義,謂不為說。其第七識但生俱生我見,不生惡趣,未障聖道。若為說時,便增煩惱、所知分別我、法二見。第六者起障生聖道,便生惡趣故不為說,何開第七俱我見也?此唯有覆,彼不善故,前為說別。而汝不知俱生、分別二惑過失,妄為此難。此即大師於制惡見中有此分別,西方師等咸皆宗仰。後戒日王三度往喚般若毬多,欲令共我大師論議,辭不肯來。一度辭不能乘馬,一度辭輿熱。復將母象往迎,即辭年老。遙歎大師深生敬伏,但以智窮海性,學盡玄源,故所出言千古模範。然觀凡、愚俱愚法故,故不為說。若不愚法雖決定性亦為說之。然後有難,如外道等雖為不說有阿陀那,亦有分別我法障生,此何不為說者?不然,彼妄計我,沈淪惡趣,冀其修無我而得斷除。今更為說返增重病,彼便執為實體別有,分別我法深增惡趣,故不為說。雖有種姓可聞信解,根未熟故亦不為說,如一乘法信根若熟即便為說。此中約全五姓作論,非約少分故不說言。雖有種姓根未熟者生誹謗故,不為他說深細等義。
論:唯第八識有如是相。
述曰:第三總結。次下第四頌,即第三經。
論:入楞伽經亦作是說。
述曰:「楞伽」是師子國山名也。言「入」,昔佛入於彼為彼王神說法,故復言入。即十卷《楞迦》第二卷中佛答頌,四卷《楞迦》第一卷中頌:「譬如巨海浪,斯由猛風起。洪波鼓冥豁,無有斷絕時。藏識海亦然,境界風所動,種種諸識浪,騰踊而轉生。」然彼經頌與此稍別,彼言「楞迦」,言不正也。
論:如海遇風緣至現前作用轉。
述曰:頌言別者,理准可知,無勞別解。但此頌中法喻相屬,隨文可悉。然境等風所擊之中,此第八識自境不熏成種,不能擊發藏識,是七識境,相分熏種也。復言「等」者,謂非但所緣緣擊發,亦為增上七識見分種子因緣,前等無間等,之所擊故。或自境界雖非能熏,為須受用故,亦說本識生,故言境等。此是親所擊發,如自等無間雖不熏種亦擊生故。故法中言「恒起諸識浪」,即喻中言「無有間斷時」,亦是恒義。「現前作用轉」者,謂生七識等功能,是現前作用。
論:眼等諸識至第八識性。
述曰:此總結成識有用也,眼等轉識無如海等,文易可知。
論:此等無量至此第八識。
述曰:「大乘經」者,如《顯揚》第一所引經云:無明覆愛結繫,愚夫感得有識之身等,又如五種子,乃至名有取識等皆是所等。上來總引大乘經為證訖,下外人以經為不定,不許為至教故。自下初、以比量成大乘是佛語;第二、引《莊嚴論》成立是佛語。
論:諸大乘經至至教量攝。
述曰:說「至教」者,言忠於理真實教也,故諸論等無不定失。若成佛語即初四因加「契經攝」字,不爾四因皆有不定。六足等論,雖順無我等,非佛語故。量中有五因,兩句為一因,及末後「樂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為第五也。初言「諸大乘經」;末言「至教量攝」是宗也;中間是因,「如《增一》等」喻。然初四因有隨一過,彼不許此順無我等故。又若以契經為至教有不定過,大乘等諸論,皆順無我,違數取趣,豈即至教量所攝也?以為不定,彼非至教故。唯第五因有所簡別,自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簡他不極成。然自亦許《增一》等至教量故,前四種因皆以末後因成立得為因。因既成已,即總及別有十比量。前四因為宗有四,皆以許能顯示等為因。又以諸大乘經至教量攝為宗,兩對為一因,各加「樂大乘者許契經攝故」字。因既有五,合前為九。又總以中間四對為宗,唯取許能顯示為因。且略而言故有十種,若二三合等隨義應知。
然《攝大乘》說:諸大乘經皆是佛語;一切不違補特伽羅無我性故;如《增一》者,此對小乘有隨一過。設許不違補特伽羅無我,便共許《發智》等為不定,彼亦不違人無我,諸師於此未能了達。然有大名居士,德重智高,芳振一時,英流八表。時人不敢斥其尊德,號曰抱跋迦,此云食邑。以其學業有餘,理當食邑,即是勝軍論師。四十餘年成立一量云:諸大乘經皆是佛說,宗也;兩俱極成非諸佛語所不攝故,因也;如《增一》等阿笈摩經,喻也。注在唯識決擇釋中,時世久行。我師至彼而難之曰:此亦不然。且《發智》論亦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彼宗自許真是佛語。雖聖者集本是佛說,亦外道等及汝大乘者,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非如《增一》等。若以《發智》為宗,因犯兩俱不成,宗犯違教失,不以為宗。故知此因有自不定,為如《發智》,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汝大乘教如自所許,《發智》非佛語耶?為如《增一》等,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大乘是佛語耶?若直言為如《發智》極成非佛語不攝,小乘即違自宗,自許是佛語故。故今應言:為如汝自許《發智》極成非佛語不攝,彼大乘非佛語耶?以不定中有自、有他,及兩俱過,此犯自失。由此理故,遂正彼云:自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簡彼六足等非自許故,即無前失。
論:又聖慈氏至真是佛說。
述曰:自下第二引《莊嚴論》為證。然《顯揚》論第二十卷有十因,證大乘是佛說,大勝。與此七因有少不同,一一如彼論,此中對引。然《莊嚴論》頌文彌勤所說,長行釋者世親所為。舊人不知,總謂天親作,謬也。梵言梅呾利耶,此翻言慈氏。梅呾羅曳尼,此聲轉之異。婆羅門十八姓中慈為一姓,氏謂氏族,曾、當皆生此種姓家故以為號。今《莊嚴論》說有八因,依勘梵本但有七種。此中第五有、無有因,彼別離之,故為八種。本合為一,長行有七故字,皆是彼文,餘文並是此說。
論:一先不記故至先預記別。
述曰:謂小乘者說,大乘經是壞正法者之所說故。若爾何故世尊不預記別?如當有可怖事,皆先記別故,如分十八部滅正法等。《莊嚴論》言:一、不記故,無先字也,《顯揚》同此。應立量云:諸大乘經若是壞正法者說,佛先應記,宗也;汝說自法內廣壞正法者所起等故,因也;如正法滅事等,喻也。餘可怖事,謂《正法滅經》說:瞻波羅國國城邑,有諸比丘滅我正法,可怖等事。又分十八部等,此中應有不定過難。諸小乘、外道後造諸論,雖佛不記亦壞正法者說故。外道非自法內,小乘非廣壞法者所說,無不定失。又諸大乘經,定非自法內廣壞正法者說,佛先不明記故,如《增一》等。如小乘者造謗大乘論,佛雖不記,非廣壞正法者說,如疥癬故。此下和上制惡見等一一皆有七个比量,彼論中廣說,諸小乘人云:佛無功用捨,故不說。謂佛不作意觀,不記後有大乘者。於彼復言:佛有三因何故不記?一、無功用智恒起現在前,即惠、天眼所見;二、恒作正勤守護正法;三、知未來智無有障礙,如餘可怖事。何故不預記?彼論雖無文傳小乘難,佛亦記已,如經說言:師子中虫自食其肉。即住法內自說大乘或亂正法,豈非師子之虫自食肉也?今應難言:世尊何故不預分明顯記我滅度後,有某甲比丘等說壞正法名為大乘。初總說言自食其肉?應立量云:師子中虫自食其肉教,非定授我記;不分明記故;如記汝驢披師子皮教等。此義寧知非授汝記,責謗大乘名為自食?又汝非我,我不非汝,汝為自食。
論:二本俱行故至獨非佛說?
述曰:《莊嚴論》言同行者,同一時行也。設許前難佛滅後方造大乘,何故與汝小乘之教一時俱行?量云:諸大乘經,佛滅即行;許明無我理契經攝故;如《增一》等。然成佛說諸大乘經真是佛說;許佛滅後本來俱行故;如《增一》等。又小乘經,應非佛說;與大乘經本俱行故;如汝許大乘經。雖違大乘自宗,以許彼經是佛語故,然義逼應爾,為相違過,何故大乘獨非佛語,而小乘教是佛語耶?彼許大乘一時俱有,不須成立佛滅即行。問:若是佛語,何故聲聞等不信樂?不聞說耶?彼無廣解。
論:三非餘境故至非非佛說。
述曰:《莊嚴論》言不行故,謂聲聞智不能行故。大乘理教廣大甚深,外道、小乘思量不及,故不為說。彼經論中曾所未說,設為彼說亦不信受,根器小故;非彼境故,如阿陀那識中頌。應立量云:大乘經是佛語;許非餘外道等境契經攝故;如《增一》等。不言契經攝,即大乘論為不定失。又阿陀那識前已成有,故今為量:除彼識教外,諸大乘經皆是佛說;許諸聲聞所不聞信契經攝故;如阿陀那識教。又彼論言,有五因故,彼忖度人不得入大乘境。一、有依故,智依教生,非證智故;二、不定故,有時有處有異智生故;三、緣俗故,忖度世諦不及第一義諦故;四、不普故,雖緣世諦但得少解,不解一切故;五、退屈故,諍論辨窮即默然故。大乘智無依有證智,乃至終無退屈,故大乘經理非忖度人境。彼言忖度人,即聲聞、外道。然彼復言:前三因建立大乘雖是佛說,然今釋迦如來不說此法。
論:四應極成故至其理極成。
述曰:若言大乘是迦葉等餘佛語,非釋迦語,則極成許大乘是佛說。今佛亦應說此大乘;佛智等故;如迦葉等佛。何故乃言大乘非佛說翻覆自違?彼文廣論問答。又縱汝許是佛所說,不是佛說,皆有過失。
論:五有無有故至不可得故。
述曰:《莊嚴論》第五體,第六非體,二合為一。彼言有體者,若汝言餘佛有大乘體,此佛無大乘體,亦成我義。大乘無異,體是一故。非體者,若汝云此佛無大乘體,即聲聞乘亦無體。若言聲聞乘是佛說有體,大乘不然無佛乘者,有佛出世說聲聞乘者有大過故,與此少異。此意亦以他佛有大乘體,此佛無大乘體,誰出世說聲聞等?意同前。又此佛別有大乘體,即是此教所詮。彼無此義,又非唯體。若教若理若行若事皆是,故應總言教,此何所攝?大乘以何為體?彼智為體有局義故。謂許有大乘教等,無問自他佛,即此所說是,離此所說大乘無故。量云:諸大乘體等定以此教而為能詮;許能顯彼深妙理等故;如《增一》等教。
論:若無大乘至不應正理。
述曰:若無大乘體等,聲聞乘教亦應不有。以無能詮佛教所詮佛行,依誰成佛說聲聞乘,佛應別有乘教,三乘攝故;或果別故;或佛、聲聞中隨一攝故,如餘二乘。若言佛乘《增一》等是,亦應佛果即聲聞等,應佛即聲聞;許能詮教是一故;如聲聞等。又逼之言:汝聲聞乘等亦應非有;三乘攝故;如汝佛乘。彼論廣中言:若汝言有體者即聲聞乘是大乘體,以此乘得大菩提故,有四因緣非以聲聞乘為大乘體:一、非全故,聲聞唯自利不利他故;二、非不違故,有言自利法教於他即是利他者。不然,雖以自利安他,彼自求涅槃,不可以此得大菩提故;三、非行故,有言若久行聲聞乘行,則得大菩提者。不然,聲聞乘非大菩提方便故,非以久行非方便得大菩提,如搆牛角不出乳故;四、非教授故,大乘教授聲聞乘無故,聲聞乘不即是大乘;又五、因故大乘與聲聞乘相違:一、發心異;二、教授異;三、方便異,皆為自得涅槃故;四、住持異,福智聚少故;五、時節異,三生得解脫故,大乘翻此,故非即聲聞乘。有言大乘依行無果非佛說者。
論:六能對治故至是佛所說。
述曰:《莊嚴論》云:七、能持勤修行時,得無分別智,對治一切煩惱,此即三乘通所斷者。若求佛者先斷法執,諸法分別執是違此智故。學無相法所治遣此,《顯揚》意與此同。量云:大乘是佛說;許有對治真無漏道故;如《增一》等。若有說言,大乘非佛說,說法空故者。
論:七義異文故至謂非佛語。
述曰:大乘意深,不可隨文而取其義便生誹謗。彼廣中言:若汝言佛語有三相,入修多羅顯示毘尼不違法空。汝大乘一切法無自性而為教授,違此三理故非佛語。今不違三相故是佛語,入自大乘修多羅故;現自煩惱毘尼故。菩薩以分別為煩惱,廣大甚深即是菩薩法空,不違此空得大菩提故。量云:大乘是佛語;許詮深理義異於文契經攝故;如殺害於父母等言。彼《阿含經》中亦以為義異文故,謂覺不堅為堅等,貪愛以為父等。
論:是故大乘真是佛說。
述曰:總結之也。
論:如莊嚴論至對治異文故。
述曰:自引頌中,末後故字通為上因。然彼論第一卷第二品說,先略為八因,後廣為細各各分別。尋之大精,應言莊嚴大乘經論,能莊嚴大乘經故。先云大乘莊嚴經論者非也,無有大乘莊嚴經故。正引大乘不共許經,及為量等廣成立已。
論:餘部經中至有別自性。
述曰:下引共教。初總;次別。此即總也。即引聲聞乘經以密,意說此識,如《攝論》第二。下別之中有四部別,文即為四。
論:謂大眾部至有如是義。
述曰:《攝論》亦同。摩訶僧祇名大眾部,釋此部等名如《宗輪》記,於此部中名根本識,是諸識所依止故。非六轉識可名根本,不能發起六轉識故,其喻可知。阿笈摩者,此翻為教,展轉傳說故名為傳。唯第八識有如是義,結喻可知。
論:上座部經至為三有因。
述曰:分別論者,舊名分別說部,今說假部。說有分識,體恒不斷,周遍三界,為三有因,其餘六識時間斷故;有不遍故,故非有分。世親《攝論》無文,唯無性釋有九心輪,此是阿賴耶識。九心者:一、有分;二、能引發;三、見;四、等尋求;五、等觀徹;六、安立;七、勢用;八、反緣;九、有分心,餘如《樞要》說。
論:化地部說至名窮生死蘊。
述曰:人中國主,化地理人,捨位出家,因為部主名化地部也。謂無色界色無;無相天等心無;不相應行體無;餘不可名窮生死蘊。第八識可然,諸位皆有故。無性釋云:彼部有三蘊:一、一念蘊,謂剎那生滅法;二、一期生蘊,謂乃至死恒隨轉法,根等法是;三、窮生死蘊,乃至金剛喻定恒隨轉法。於彼三類蘊以立三名,餘色、心等如前已說。是有間斷非窮生死,故唯第八是第三蘊,世親無此解。
論:說一切有部至喜阿賴耶。
述曰:於中有三:一、敘經;二、釋義;三、總結,即初文也。自下釋義文有其三:一、釋彼四名即第八識;二、謂生已下,徵餘非此;三、異生有學下,顯理起愛所著之處必阿賴耶,此中所說即初文也。四阿含經:一、名《增一》;二、名中;三、名長;四、名雜。明從一法增至百法名《增一》;不略不廣明義名中;若明事義文廣曰長;雜雜明事名為雜。於《增一》中名阿賴耶。
論:謂阿賴耶識至立以四名。
述曰:四名如論,是貪總別三世境故。無性云:愛是總句,餘三現在、過去、未來如其次第三世別說。此性恒時極希願故,由樂、欣、喜,是故總名阿賴耶也。世親一解同前,第二更解謂於現在愛,於過去樂。由先樂故復於今世欣,欣故於未來喜。今但總言是貪,總別三世境故,非但有前解亦無有後釋。四體即貪,無性解言:是貪三世總別之境,如前解取。世親後說是貪三世境,是故不取總別之言。
論:有情執為至是真愛著處。
述曰:執為內我,簡法我、他我,至金剛心恒行不息故。阿賴耶識是真愛著處,彼部計云:執餘蘊等,但是貪所著處即名阿賴耶故。
論:不應執餘五取蘊等。
述曰:總標生下,不應於餘五取蘊計,但令於彼阿賴耶識計。
論:謂生一向至受快樂故。
述曰:自下第一徵餘非此。文有其七,七種非是所愛著故,「一向苦處」,即三惡趣極苦之處。世親說此三處於彼有時樂生者,是等流果。今言總非樂,彼極苦故。厭逆身、心,念我何時當捨此命、等此類、此身心?「此眾同分」即是行蘊,總厭五蘊故。
論:五欲亦非至而愛我故。
述曰:有言五欲是此,亦非真。謂若凡若聖離欲界已,猶愛我故;如聞雷聲起怖畏故。此不極成,彼許離欲無有我故。此以理逼如聞聲怖等,彼《攝論》據共許有我者說,故不說離欲者有我。
論:樂受亦非至而愛我故。
述曰:樂受是我,非是苦、捨,不順己故;不增悅故。彼非真著處,離第三靜慮染極厭樂受,凡聖皆有我故。世親不解,無性云:「貪俱樂受」,是樂及貪總是著處,樂為貪增故,此即總緣。或各別緣,是此著處,別心緣故。此中但有樂受無貪,即有別緣者,然無唯緣貪者。
論:身見亦非至猶生愛故。
述曰:有計我見是愛著處,彼非真處,除無學者以無我故。《攝論》不言除,以極成有我非有學故;凡夫離欲少亦有故。今理所逼述宗令有,下識中亦然。餘有學、凡夫信無我者,若證、若信,雖於我見不著,於內我猶愛故,身見非著處,既厭身見應不愛我。
論:轉識等非至而愛我故。
述曰:轉識亦非,除無學如前說。餘有學、異生求滅心者,即無[*]相定、及滅定等,雖厭轉識而愛我故;非想九品及餘有想定,皆極成有我故。言「識等」者意兼心所,即是識受想蘊全、行蘊少分。以上總取蘊、別中樂受、身見三,《攝論》等有,然無五欲及下別遮五蘊。此識等中若苦若捨皆是所著,前唯言樂,此中見取等並是,前唯言身見故。
論:色身亦非至而愛我故。
述曰:即是五根、扶根塵等。離色染生無色,猶由愛我故。若唯言五欲,據在家者說,此通出家、外道,即色蘊全。
論:不相應行至真愛著處。
述曰:無實體故;不應於無體法生愛著故。不言無為者,內道小乘不計為著處,彼非著處故。外道云:我是著處我愛我,已不應即為能所著處,此共小乘諍賴耶無遮愛著處。此中除彼犢子部師,彼亦如前非著處破,非有為、無為故。上來總別破訖,前第一是總遮,次三隨增計度遮。下三別蘊遮,故有爾所。
論:異生有學至真愛著處。
述曰:此下第三顯理起愛所著之處,必第八識總結。異生、有學起我愛時,雖於餘蘊若總若別有計、不計,起分別愛,於此識中任運我愛決定生起。如童子等雖無分別此蘊彼蘊,然必愛我,故唯此識是真著處。
論:由是彼說至此阿賴耶識。
述曰:此總結也。《攝論》文少別,並如彼抄。證第八識總有二分,第一引經。雖有自許他許經別,總是第一引明了經。自下第二引共許經文含隱者,依經申理,即是理證。然《瑜伽》、《顯揚》、《對法》八證,未是擬宜,《攝論》無性、世親三卷何以方類。至下文中一一對,出盡、不盡理。引理證中有三: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二、正引經申其理證;三、廣證已後總結之。
論: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述曰:即初也。次依經附理一一別釋,總為十證。總一頌云:持種、異熟心、趣生、有受、識。生死、緣、依食。滅定、心染淨。證各有三:第一引經無此識而經義不成,如此第一中「謂契經說」下是;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如此中云:「謂諸轉識在滅定等」下是;三總結歸本識彰他義不成,如此中末「後心」即是此第八識是。下多分一一有三,隨文准解,然八證中此但有五,可具對明。不解三者,下自當悉。
論:謂契經說至故名為心。
述曰:第一引經,不出經之題目,但隨解釋。雜染法者,即有漏法,善、染皆是。清淨法者,即無漏法,五蘊並是,或順解脫分等名清淨,順清淨故;分位之中有清淨無漏種故。「之所集起故名心」者,或諸法種於此集起名心,心是所集起處故,即通有漏、無漏所集起處。或諸法種子之所集起名心,心是諸種所集起故,如善、不善業為異熟因,無記種子為因緣,集起現識。果唯有漏不通無漏,無漏不生此識故。無漏識者無漏集起,此即引經。
論:若無此識至不應有故。
述曰:無第八識,如經持種心不應有故,即無此識理爽前經。隨諸部釋,雖下自有簡,然於此中,總敘諸部釋此經。下方次第別難,謂諸部中經部強勝,故須先破。
次第二段文。
論:謂諸轉識至有間斷故。
述曰:自下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於中有五。初破經部,於中有三:一、破五蘊受熏持種;二、破識類;三、合破識及類前後相熏。初中有三:一、正破六識;二、破色、不相應;三、破心所。初中又二:先破違教;後破違理。違教有二:初破他;後顯自。譬喻部師即經部也,如五十一、《對法》等,解種子義中云:又心、相續長時間斷,不應經文流轉不息者,是以轉識間斷故;不能持種受熏,夫堅性者可持種故。識若不斷其種恒在,識既斷故種亦隨滅,後法等起從何種生?有間斷故不能持種,然彼但言滅定等長時者不取餘法。凡間斷者,共經部師有五位故,謂即無心睡眠、悶絕、無想、滅定、無想異熟。其大乘中命終、受生悶絕中攝故,此等諸位轉識不行,唯第八識相續不斷。此中以下諸識言者,多分兼心所,言王取臣故。或不取者下,自別解心所法故。然此中下電光等喻,一喻通三因。謂六轉識不能受熏;有間斷故;如電光等。即下說云:一、非可熏習;二、不能持種;三、非染、淨種所集起心。此皆是法,以此一因通三宗量。此皆遮量,設各自熏,或互相熏,皆此中攝。
論:根境作意至易脫起故。
述曰:經部六識不俱時有,破大眾部,然彼無熏習義。設破熏習,又以經部有熏習故。設許俱時,亦不成熏。此破經部設許六俱,有熏習故,是義之本。《攝論》第二無性解云:若六轉識定俱有者,不應所依、所緣、作意三種各別。以各別故無相應義,此難俱時起識熏義。世親《攝論》云:復有餘義,謂行相亦別。此不成因,第八、六識根等許別行相亦異;又無同喻,非極成因。無性意謂根、境等定別,非定俱時故不成熏。故此中言根、境、作意,即三差別互相熏故。量云:眼等非可為耳等所熏;根、境、作意三定各別故;此無同喻。然以理責之,令不得互相熏。或如自他身六種轉識,故論文云:根、境、作意類別起故。不爾此言說之何用?《攝論》唯有此中一因。前解設破經部六識俱時受熏,今解但遮六識體非受熏,以根、境等三種各別,非必剎那剎那皆具足故;非識恒起故無熏習,不同無性。前解雖本,不作此解自為不定,八識三別互相熏故。又六與八非一向異,依之而起故許相應,彼六不然故無自失。「善等類別易脫起故」者,《瑜伽》等種子中有四位:一、三性善等位,互相望起;二、三界位,謂下、中、妙界心互相望起;三、有漏、無漏位,互相望起;四、世、出世位,互相望起。今以善為首等取彼位,故言善等類別易脫起故。宗如前量;因云易脫起故;喻如電光等,等取聲等。
論:如電光等不堅住故。
述曰:此則同喻、及第三因。「不堅住故」者,因也;如電光等,喻也。
論:非可熏習至所集起心。
述曰:下三宗之法,因如前說三種之因。或一一因皆成三法;或三種因各各別成。如次、逆次、超間、合二,准作可知。若與根等類別為因既有同喻,即言類別為因亦成。既有四因,此遮六識非可熏義。
論:此識一類至所說心義。
述曰:此顯正義。成第八識是可熏識,以一類故;從初至終無間斷故。如苣勝等,等取衣等。此非極成喻,亦非無間故。然從生至滅一期無間少同第八,得以為喻,可言極成,此中比量如文可知。「一類」之因,簡前善等類別之因;恒無間斷,簡滅定等五位間斷。「堅住」之言,簡不堅住,以根、境等不成量故,此無所遮。或「一類」言,義亦兼彼,此中法闕。但有可熏,略無持種,以苣勝非集起之心,三量成已,方始成立所集起心。故次論云:「契當彼經所說心義」,此違經中但有二宗法:一者可熏;二者契彼心義。然以苣勝可為熏習,文但明舉,遂義合云:「契當彼經所說心義」。下違理中,方言不許有持種心便違正理,舉第三宗。然違經中亦得具三,違理亦爾,各舉勝義,互舉不足是文本意。
論:若不許有至亦違正理。
述曰:第二違理。若不許有此更違於理,上來依經申理難,以下經外別生難。
論:謂諸所起至唐捐其功。
述曰:下出別理。起染淨法不熏成種,所起唐捐,空無果故。唐之言虛,捐之言棄也。生死、涅槃無由斷、得,故無生死亦無涅槃。
論:染淨起時至執自然生。
述曰:若現行起無種子者,同外道自然生,唯以自然為因,無餘因故;下第十破中亦云:無所熏故。若無自種,則界地往還等,諸染污法無因而生過。然彼經部執色受熏持種,如五十一末敘。或雖不相應,彼計是假無體法,大眾有不相應,然無量習。今並設遮,亦有執故。
論:色不相應至豈能持種。
述曰:量云:色、不相應,理非染淨內法所熏,亦不能持種,此中二宗;因云:非心性故;喻云:如聲、光等。內法所熏,簡苣勝等色,為外法熏故。此中不取堅性為法,故知性不堅住。非宗之法,即是因也。總配別配色、不相應,因、宗可解。
論:又彼離識至內種依止。
述曰:此色、不相應,不可說為內種依止;離識無實性故;如龜毛等。色體即心故,唯應心為諸種依止;不相應假依心而立,亦應實法為種子依。前已數遮故不為量,但可言異。
論:轉識相應至亦不受熏。
述曰:下第三遮心所,有八比量,四因各成二宗法故隨其所應。量云:此不能持種,亦不受熏;有間斷故,易脫起故;如前諸識,法在於後令通前量。又宗如前,不自在故,非心性故;如電光等。此中但有前二因之喻,前已遮心是可熏已,故得為喻。後二因、喻略而不論,如前說故。非六識是不自在等,故應別喻。
論:故持種心,理應別有。
述曰:此總結也,然無性次下有前念熏後念計。上已破云:不俱有故無相應義,如他、我身前後之心不能受熏,總是經部義。此下第二破經部中遮識類受熏,彼論據計唯識前熏後,此說許識類亦然,故前後異也。上總經部計熏,設縱六識俱有。除第八識,餘五取蘊並如前遮非持種等。故持種心理應別有,即第八識。此等經部本計,然後有經部異師,第二於中有二:初敘宗;後正破。
論:有說六識至第八識性。
述曰:此敘彼宗。是識轉變剎那即滅,識上假、立一類不變,無別前後,識類是一,故此可熏,亦可持種。識既被遮,故須計類。因類既成,何勞第八?
論:彼言無義。
述曰:下破有四:初論主非。
論:所以者何?
述曰:次彼返詰也。
論:執類是實,則同外道。
述曰:第三別破中有四:一、徵假實;二、徵何性;三、徵間斷;四、徵類同。初徵有二:一實;二假。此徵實也,吠世史迦同異實故。
論:許類是假至內法實種。
述曰:此徵假也。類不能持內法實種;許無實故,無勝用故;如龜毛等。此中二因:一是假故;二無勝用故,如瓶、衣等定不能持內法種子。外種可然,麻衣是假許可持故。本宗說類是假,今言實者是設遮也。如《攝論》總有二種:一、識類,識家之流;二、剎那類,即無常之流。二皆假法,此假實徵。
論:又執識類何性所攝。
述曰:次三性徵,總問何性。
論:若是善惡至猶如擇滅。
述曰:此類,應不受熏,汝許有記故,如擇滅。此中宗略,若難不持種,便違宗失,非自不許彼故。
論:若是無記至此類應斷。
述曰:若唯無覆,善惡心時此即應斷。此義意言,許間斷故,如識自體事非可熏等,前已破故。而彼若言善、惡心時,此類不斷性是無記,具堅、無記義故可熏者,今非之云。
論:非事善惡至別事性故。
述曰:非識自體事善惡性,類成無記。所以者何?別類必同別事性故;非如眾同分是總類,同異句等是總類故。彼與法自體事性異,此是別法,法之別類唯在識上有,不通餘故。雖無同喻,以理徵之,彼言識法同分是無記,識通三性,此類可然故可熏者。
論:又無心位至持種受熏。
述曰:設縱類無記,異其善等心。此不斷故故可熏者,如五位無心時此類定無,是識類故。如識間斷,性非堅住,故不可執持種受熏。此二比量義准前成,《攝論》同也。
論:又阿羅漢至許便有失。
述曰:第四徵類同。中有二:初凡聖類同;後根、法類同。此初也,聖、異生心,識類同故。前成凡夫,後成阿羅漢。或是異身但類同者,應互相熏。諸阿羅漢為諸染熏,異生應為無漏法熏,是識類故,如自異生自聖者等。許便有失,無凡聖故。
論:又眼等根至識類受熏。
述曰:下徵根、法。謂眼等根、及所餘法與眼等識,一則根同,眼識等亦為次第滅根故,名意根故。亦與餘法類同,法義通故。或信等餘法,與眼等根義同。眼等根法,與非根法法類同,應互相熏。然汝不許,違自宗故,義雖通爾,以彼本計識類受熏,即眼等根是識根類,或所餘法是識法類,應互相熏,識之類故。然汝不許是此本意,若以根等與餘信等為根類同,便令相熏,失彼宗意。此法類同《攝論》亦無,彼言或應意根成造色性,與眼等根類同故。
第四結云:故不應執識類受熏。
論:又六識身至必俱時故。
述曰:第三破事、類雙熏計,准世親。前熏後不言類唯取識,是譬喻部師。無性亦然,並無類前熏後。今此設遮經部,兼破譬喻師。譬喻師是經部異師,即日出論者,是名經部。此有三種:一、根本即鳩摩羅多;二、室利邏多,造經部《毘婆沙》,《正理》所言上座是;三、但名經部,以根本師造《結鬘論》廣說譬喻,名譬喻師,從所說為名也,其實總是一種經部。上來事、類俱時被破,即事及類前熏於後。今破云:前念事、類,不熏次後念事、類;不俱有故;如隔多念。隔多念者,彼計不遠熏故得為喻,但熏次後故。設遮識熏類、類熏識、識熏識、類熏類,皆不成立,故總遮云:「非互相熏」。「能熏、所熏必俱時故」者,顯熏習義,非是前後如隔念故。又此文外破前後心異性,或後是善惡類亦然。如何前熏後,後無記可爾?以前經部本計熏習,設六識俱轉。今次敘大眾部,彼計唯有六轉識俱而無熏習,設有熏義。
論:執唯六識至能持種義。
述曰:此既別破大眾六識俱轉,故知初破但破經部。縱成俱轉,難非受熏,由前破經部同時六識受熏故。彼大眾部六識無持種義,此不立假類受熏故言唯六識,無前熏後故言唯俱轉。
以下第三破上座部,無性第三云:「經部師」者,即此上座部中自有以經為量者,故言經部。
論:有執色心至為證不成。
述曰:於中有三:一、敘宗;二、申難;三、破救。此初也。謂色望色,心等望心。自類前後,前為後因。因義既成,故先所說證第八識有不成也。
論:彼執非理,無熏習故。
述曰:次申難有三:初破無熏習;次難後不生;後難無後蘊。此總非。
論:謂彼自類至前為後種。
述曰:既無熏習,如何前後為種?若曾自類相熏、前念中有後種子,前可生後,既無熏習何得為因?無性《攝論》云:二念不俱有,故不得熏習,如前已破。量云:前心等不為後心等種;無熏習故;如瓦礫等。
論:又間斷者,應不更生。
述曰:此第二難。《攝論》云:謂生無色色久時斷,後生下界色應不生,彼說過去現無體故。滅盡定等心斷亦然,前久已無,應非後種,因則不遍。
論:二乘無學至為後種故。
述曰:此第三難。彼色生色,心復生心,二乘後蘊如前餘位無斷絕故,但言二乘簡自宗,故佛無此事。量云:極成二乘無學後心不得入涅槃;許能為因故;如前前位。極成言簡佛為不定,彼不極成故。自下經部諸師,既見上座被此難已更方轉計。或設遮上座部有熏習救,前解是本,恐無心時心斷故,色中有心等種;無色時色斷故,心中有色等種,更互含藏受熏故無過失。今子段第二論主非之。
論:亦不應執至前已遮故。
述曰:下破轉救色、心展轉互為種生。無色、無心,後生諸色、諸心無失。轉識、及色非所熏習,先已破故;轉識不受熏,許有間故;色根不受熏,許非心故;並如聲、電,如何可能為諸法種,並如五十一敘計。
下第四破一切有部。於中有二:初敘宗;後正破。敘宗中文二:初正敘;後會違。
論:有說三世至能持種識。
述曰:敘彼宗計。因能感果,果能赴因,無不皆成,何勞計執別有識體?復言熏習即雙非上諸部及大乘義,次彼會經。
論:然經說心至勢用強故。
述曰:心用強勝非如色等,故唯說心,非心持種可受熏習。經部以色為持種法,心類亦然,但說於心,以心勝故。大眾部、上座部俱云:雖說有色心,心能起色故但說心。次當論主非一切有言。
論:彼說非理至非實有故。
述曰:過去、未來,非實有體,非常無為;非現在故;如空華等。
論:又無作用至皆不得成。
述曰:其去、來世。非因緣性;以無取果用故;如無為等。去、來既無,無持種識,故於諸部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論:有執大乘至及一切法。
述曰:第五清辨無相大乘,於俗諦中亦說依他、圓成有故;真諦皆空故。今言空者遣遍計所執,彼執此文為正解故。彼依《掌珍》真性有為空等似比量,撥無此識,及一切法皆言無體。言似比量者,謂約我宗真性有為、無為非空不空,有法一分非極成過,汝不許有我勝義故;四種世俗、勝義之中各隨攝故。若隨小乘彼轉實有,便違自宗。若隨汝自宗勝義空者,我不許汝空勝義故,亦非極成。又以我說若約世俗無為、有為二俱是有,若約勝義非空不空,汝今說空,即有違自教之失,名似比量。
論:彼持違害前所引經。
述曰:違前染淨集起心經。
論:知斷證修至成大邪見。
述曰:知苦、斷集、證滅、修道,染苦集、淨滅道、集道因、苦滅果,皆執為非實,成大邪見。彼若救言,我依世諦不說為無,但言非實。
論:外道毀謗至但執非實故。
述曰:則同外道。外道邪見毀謗,亦不謂染、淨等皆無,現所見故,但執非實。染因不能感惡果,善因不能感善果,以非實故,如空華等。
論:若一切法至用為軍旅。
述曰:一切法無,菩薩不應起大悲捨生死,集菩提資糧。誰有智者為除虛幻之敵,求石女之兒以為軍旅而共摧敵?要賊是有,方求資糧而求斷彼。
論:故應信有至染淨因果。
述曰:因果不無可信此識,勸清辨等以生信也。此中可說三性有無,略述《掌珍》清辨本意,分二見之是非,定雙情之邪正。我真諦中亦非法無,但不可說為因為果,言語道斷故;俗諦之中依他、圓成有故;遍計所執無故。
第三大文總結之。
論: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述曰:持種等心是此第八,即八證中第四種子證,及《攝論》第二熏習中;及安立本識第三中義。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第二異熟心,別經等可知。然此中意破經部、薩婆多皆得,即八證中身受證故。
論:謂眼等識至非異熟心。
述曰:下文有四:一、破計;二、申義;三、明身受;四、立異熟心。初有二:初總破;後別破。此為二因,立二比量,諍異熟體。六種轉識中業所感者,非真異熟心;斷已更續故,有時間斷故;如彼電光、長養色等。若不別言業所感者,有一分相符過,彼善惡心說非異熟故。若不言真異熟心,即違自宗,自說亦是異熟生故。或總非六識,不應是真異熟心;非一切時是業果故;如電光等,或有間斷,斷已更續故。此因皆是總非六識,言此諸識中不應說有真異熟心故,無相符過。
論:異熟不應至無斯事故。
述曰:彼說命根、五根等異熟者,必相續無間,一切時是業果故。斷已不續,故知六識非是異熟心。非大乘中許眼根等是真異熟,彼宗說故。此總非訖,下別破。
論:眼等六識至非真異熟。
述曰:破小乘言:汝六識中業所感者,非真異熟;非恒相續故;如聲、風等。故知前破但是總破。又彼識中業所感者,是異熟所生;非恒續故;如自許聲等,大乘許是異熟生故。此中更有斷已更續因,皆准前作,此中文略。
論:定應許有至作有情依。
述曰:自下第二申歸正義,定應許有真異熟心。一切時續者,酬牽引業。非滿業者,有間斷者是滿業故。引果之識遍三界有,六識不遍。無色、無心定等,五識、及意無故;無斷者言恒故。變為身、器,以身、器恒有,必由心變故。然境不離心故,非身、器色法能作有情依。有情是假者,假者依此識而建立故。若無此識如死屍等,便不可立假者有情,何須恒時變為身器。
論:身器離心,理非有故。
述曰:身器離心,理非有故,不可為有情依,此總對諸部。又無色界應無有情,以無色故如前已說故。若爾命根、同分足為有情依,遍而無斷可為真異熟,何須此識?
論:不相應法無實體故。
述曰:以其無故不可為依,此偏對薩婆多。
論:諸轉識等非恒有故。
述曰:亦不可依,非恒有故。應無心位即非有情,無所依故。此偏對經部,或總俱對。
論:若無此心至恒立有情。
述曰:若無第八,誰變身器?復依何法恒立有情?有情之體以有心是,無心非故。
論:又在定中至身受生起。
述曰:第三明身受。若在定中或不在定;若有漏、無漏定皆此攝盡。《瑜伽》等文有如理思、不如理思,彼或不思惟,或復推尋,即是此中有別思慮、無別思慮。謂在定、散皆有身受,有別思慮、無別思慮。別思慮者,意識別緣一深妙理或別事等時。無思慮者,或無心時等。在此有別思慮、無別思慮時,理有眾多身受生起,在定等中有身受起。然無五識或別緣等,故在定等中意身等識不覺,唯第八識領受此境。此等位中損益身故,故名身受,或從果為名,後時損益身故。
論:此若無者至或復勞損。
述曰:若在定等無身受者,不應出定等後時,身有順故怡適,或復違境勞損,如坐禪師在定之中心別緣故,縱有勞損、怡適未知,後出定已方有損益、或適、或勞。由前定等中有損益境第八識取故,後時得有勞損於身等,舉後果位顯因定有。言身受者,身所受故,非謂受數,此即是境。
論:若不恒有至有此身受。
述曰:若無第八真異熟心定中領之,彼定出等位中,如何有此身受?
論:非佛起餘至非佛有情故。
述曰:第四立異熟。量云:非佛起餘善心等位,必應現起真異熟心(宗也);非佛有情故(因也);如許起彼時(喻也)。非佛者,謂菩薩、二乘、及異生等。此簡佛者,佛起善心位無異熟心故。起餘者,餘有二種:即是共許六識中異熟心餘,即善無漏心位等;或是餘無心位等,此簡起異熟心。更立異熟心,便犯相符,無同喻故。在彼位中必應現起真異熟心,此下二句是法,前二句是有法。非佛有情故者,不言非佛但言有情,有不定過。或違自宗,佛亦示現為有情故;善、無心等時無異熟心故。如許起彼時,如汝自許,或我許汝宗起彼六識中業所感心是真異熟,故得為喻。不爾便有所立不成,不許六識真異熟故,又不舉此即無同喻。若以此宗第八為喻,彼說無故,無俱不成,起六識中異熟心是非佛有情。何故善心起時無異熟心,亦非佛有情故?
論:由是恒有至此第八識。
述曰:由此道理故,必恒有真異熟心。此總結也,即是解八證中身受文也。無此解者難解彼文,自下第三。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說趣生體,以經為證。通破一切有、經部等諸部,皆說得也。
論:謂要實有至正實趣生。
述曰:下文有三:一、具義多少;二、遮餘非;三、歸本識;此即初也,四義具故方名趣生:一、要實有,謂要有體。假法非趣生,趣生實有故,即業所感是實有故;二、要恒續。謂無間斷法方趣生體,生此趣此生中,一期時須恒故;若有間斷便非趣生故;三、要周遍。謂通三界九地,不可此趣生唯在一處界,不在餘處界,以趣生通三界諸地故。若是有漏有情皆趣生攝,若不遍者即非趣生故;四、要無雜。謂生此趣生,方起此法,名此趣生,若生此趣生可起餘趣生法,則非趣生,應成多趣多生故;具此四義是正是實趣生之體。此言正實,簡能趣法及中有等皆名趣生。諸經論中言煩惱等是趣生者,是假趣生,相似趣生,非是正實趣生之體,今言正實意在於此。
論:非異熟法至趣生法故。
述曰:下遮餘非,四義遮也,即第一遮。此有二意:一者總簡。謂除第八識外,皆是非異熟法,非真異熟法故。此意在真前言正故,種類言之。住一趣一生,可起諸餘趣生法故;二別簡。下簡得善,別報心心法、及色、不相應行已。今此中雖復總言非異熟法,在下所簡外,謂餘加行善、及染污。餘無記心、心法,長養等流色,皆可起餘趣生法故;第七識不在此中,非共有故。今簡共有者故,即是四因中第四無雜因簡,此從下向上解。
論:諸異熟色至全無彼故。
述曰:此第二遮。異熟色中有九處,除聲、及法處,無色界中無異熟色故。及五識中業所感者,即苦、樂、捨受相應報心異熟生者是,不遍趣生。天趣、化生,即無色界之中全無彼故。此舉全處,於別別地亦無有故。鼻、舌色界無,餘三識二禪以上無。諸色分別可知,此中不舉分無處故。但約所無,簡別為論,此具四因中多少,即第三因簡。
論:諸生得善至而不恒有。
述曰:即第三遮。此唯第六意識中者,五識雖亦無雜起者,無色全無,如前類遮,非此所說。及意中別報者,雖遍趣生起時無雜,而不恒有,有間斷故;六位無故。或無漏心,異類心中,皆說無故,即第二恒因簡。然此雖復說不共因,亦說共因謂遍、無雜二。有體,通上亦有故,此中不說。然此說所有者,影顯前後皆有,所具因故,類此應說,恐厭煩文故略影顯。
論:不相應行至是實趣生。
述曰:即第四遮。此初因簡,前數成故,更無比量。然此四因,非但一一別簡,共簡非是業果,具四義者是業果故。是第七識非共有故,此中不簡。然入第三恒中,以入地有轉易故;入滅定等有間斷故;非業果故。無性之人第七非業果也,此下所簡彼心所法亦在彼中,隨所餘生即屬彼故;此中言王意并臣故。
論:唯異熟心至是正實趣、生。
述曰:自下第三歸本識也。於中又三:一、歸本識;二、破他非;三、簡佛位,此即初也。如是所簡餘五蘊法,皆不可立正實趣生。又此業果,明知無為、無漏有為,皆非趣生體,唯異熟心及彼心所,體是實、是恒、是遍、是無雜,是正實趣生。
論:此心若無至應非趣生。
述曰:下破他非。設許別報心是趣生,既知除異熟無記心外,無趣生體故。此心若無,生無色界起善等位,應非趣生。謂在彼界起善心性有覆心時,應非趣生,此時無報故;不同下界有報色故。若此本難唯經部師,無不相應命根等故。若破薩婆多,不許彼不相應已,今為此難,於理不遮。故知設許別報法是趣生難,前已遮善等非趣生、雜起故;一趣成多趣法,應是多趣身故。第一設許別報心是趣生訖。
論:設許趣生至便違正理。
述曰:次第二設許趣生攝一切有漏,即善等皆是。生無色界起無漏心,應非趣生,即是便違正理。有二乘聖者非趣生攝故,即《攝論》第三云:生非想處起無所有處無漏心時,即應二趣皆應滅離等。但有設許一切有漏是趣生難,皆以前難應尋彼會。此通諸部,義准前釋。
論:勿有前過至正實趣生。
述曰:勿有前說不具四義過,及有此識最後失故。唯異熟法是正實趣生,若有第八識,一切時恒有,無此過難由,以異熟法為正實趣生故。
論:由是如來至無記法故。
述曰:下簡佛位。佛非趣生攝,佛無報法故。
論:亦非界攝至已永斷故。
述曰:四智俱善,亦非界攝,非有漏故;有漏是界義故;界是縛義故。又彼何故非繫縛者?世尊已捨苦、集二諦名世尊故。何故無苦、集?有漏諸戲論種已永斷故。即有漏法名為戲論,無漏法名不繫法,故非同戲論,故正實趣生唯異熟心、心所。
論:正實趣生至此第八識。
述曰:世尊有處說為人趣,名化生者如下食中自當解釋,皆是示現。非正實趣生,彼全無漏故。此是報法故,《佛地論》中亦同此解。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自下第四引經證能執受,是八證中初執受證。然此稍廣,初通破諸部能執心計。
論:謂五色根至能執受心。
述曰:下文有三:一、顯所執彰能執心;二、明執心顯唯第八;三、破異計非能執受。此即初也。五根在自身,非己相分、他身。五根依處,除聲,皆非執受,故《對法》執受九處除聲,聲非所執故。問曰:何以聲非所執受?以有間故。又聲疎斷,故非所執。然五十五等亦說是執受,以依執故,非生執受,如前已說。唯現在世是有情故,可有執受,過、未非也。經部去、來無,薩婆多非過、未,此出所受。彼唯身根能生覺受,餘根等同聚亦名執受。其身識轉時名為執受,身識不轉亦名執受,是彼類故。此等所執受法,定由有已能執受心持令不壞。經雖但言有色根身是有執受,自非能執。自若能執,應別有所執。既無別所執,而言有執受,故知有他能執受自也。
論:唯異熟心至無如是義。
述曰:下明執心顯唯第八於中有二:一、顯八有七無;二、簡言濫。此初文也。何心能執受?唯異熟心,謂第八識。先業所引,體任運起,非現緣起。縱第七識亦現緣引,不能執受。即是八證執受五因中第一因,下自為量,不能煩述。非善、染等,等取威儀等無記,彼是第二因;彼言六識善、惡可得故,不能執受。一類,謂第八識一類異熟無記性攝,次第三因;彼言六識一類異熟無記性攝不可得故,不能執受。能遍執受者,謂唯本識遍能執受五根等法,是第四因;彼言六識各別依故,不能遍執。此中第八佛色根證如下自解,相續執受。謂第八識一切時執,非有執、不執。不執時即爛壞故,是第五因。彼言六識所依應成數數執受過失,唯第八識具此五義。眼等七種轉識皆非業引,不具五義故非能執。
論:此言意顯至無執受故。
述曰:下簡言濫。論中意言,顯六轉識皆無一類、能遍、相續自內能執有色根身。既六轉識不能執受,即唯異熟第八能執。此言非顯唯異熟心方能執受,勿諸佛色身亦無執受故;佛善第八亦能執故。謂前二因但義差別,即一類攝盡。一類異熟無記,即雙攝盡,故今說三。又前二因簡本識、轉識同異,後三因中明七轉識不能遍執受內有根身,却明執內有漏色身唯異熟識。非顯能執識唯異熟心,佛能執心為不定故。
論:然能執受至故作是說。
述曰:執有漏身唯異熟心,非善等心。雖佛善心亦能執受,執善無漏非有漏身,故作是說。
論:謂諸轉識至如非擇滅。
述曰:下破異計。初有五量總破識等非;後遮色等。初中有二:初破心;後例所謂諸轉識。總破六識,皆不能執受有漏色身。即取下言以為宗法;現緣起故;如風聲等,即對先說阿賴耶識,先業所引以能執受。又宗法中不言不能執有漏身者,設六轉識無漏性者,亦不能執佛無漏身故。又下法中不能執受有漏色身,自乃具足,下皆准知,此第一因。自下第二別破異性,彼轉識中善、染性等,等取威儀等心,皆不能執受有漏色身,非業引故,如非擇滅,自對前說非善染等。然無漏識不執有漏色身,故無過失,俱共許故。
論:異熟生者至有漏色身。
述曰:此對前說一類、能遍、相續三義比量。彼轉識中異熟生者,亦不能執有漏色身,自下三因皆破六識異熟心不能執受,非真異熟故,前已極成。既有間斷非真異熟,故得為因。前第三因,有間斷是非一類故。又非遍依故者,即各別依轉,第四因是,即同《攝論》生不淨章各別依也。又不相續故,數執過失,是第五因。亦生不淨中不堅住也,喻云如電光等,上第八識五因次配。然舊作五因量別,勘《瑜伽》等抄,此等三喻,雖一即得遍於五因,論師欲生惠巧便,故此別出喻。勘諸八證第一執受,不見此文,但知虛讀過。
論:諸心識言至如唯識言。
述曰:例破心所,上來如是異熟心言。諸轉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如唯識言,彼亦不遣心所法故。由此一文,證知上下諸文皆爾,中以作法影初後故,上來通破諸部六識非能執受。
論:非諸色根至如虛空等。
述曰:自下別破經部、薩婆多色等執受。謂經部師計,有心色互持種子及能受熏,如前已破。今破色根亦不能執有漏色身;無所緣故;如虛空等。謂薩婆多心能執受,前已破訖,若謂命根、同分為能執受,今此亦非。不相應行雖舉總名,意取命根、及眾同分,餘不計故。或設遮餘,並不能執有漏色身;無所緣故;如虛空等。此設許有體,不爾即應言無體性故。今正非無體,亦得以無所緣為因。
論:故應別有至此第八識。
述曰:餘既不能執,故知別有阿賴耶識為能執受,無前過難。
論:又契經說至得相續住。
述曰:自下第五三法契經,文各有三,准上可解。此經有頌,謂壽、煖、及與識。三法捨身時,所捨身僵仆,如木無思覺。此中更互依持之經,是長行文,與頌稍別。此經意說,於有色界有壽、煖處有能持識,三法攝故。識如彼二亦應相續,故以為證。
論:若無此識至不應有故。
述曰:總以理成,下自別解。第二正解有三:先非轉識;次即賴耶;後難異執。
論:謂諸轉識至持壽煖識。
述曰:此非轉識。六種轉識於五位有間斷,於三性有轉變。由斯義理無恒持用故,如聲風等。此中三量:因有三故。一有間;二有轉;三無恒用。不可立為持壽、煖識,通破諸部。或彼設言轉識有持用,而非恒持,即以此一為極成因。設言有細第六意識有恒持用,今以為法無恒持用;有間轉故;如聲風等,亦得為量。
論:唯異熟識至持壽煖識。
述曰:此即賴耶,取第八識立為持壽、煖識;無間轉故,許有恒持用故;猶如壽、煖。此喻有失,以壽、煖非能持識故。又識可持煖、壽二法,煖不持煖,壽不持壽故。今可應言我第八識可能持煖,許無間轉故,及恒持用故,如壽。或能持壽;因如前;喻如煖。又第八識可為能持;許壽、煖、識中三法攝故;如彼二法。論無此因,此因通故。然此論文義具為論,非要文具,故論文云:「持壽、煖識」,以壽、煖為喻。或復成立第八識性有恒持用及無間轉,前以許無間轉因,後以許有恒持用因,次以義逐。
論:經說三法至豈符正理。
述曰:後難異執。於中有三:一、申難;二、返質;三、解徵。此申難也。經說三法更互依持,餘二相續,獨識間斷,豈符正理?闕一不可,名互依持。彼說六識故言間轉,間者斷,轉者易。量云:三法中識應一類相續;三法攝故;如壽、煖二。又或應返質,壽、煖二法亦應間斷;三法攝故;如彼許識。此論主徵。
論:雖說三法至獨有間轉。
述曰:此外返質。雖說三法互持,兩家共許唯煖一種不遍三界,非壽與識亦如於煖。今者論主何不許識獨有間斷,例言三法更互依持?煖不遍三界,依持許三法,何妨其識獨許間轉。
論:此於前理至恒相持用。
述曰:下解徵也。論主釋言:此於我前理非為過難。經中說三法互相依者,謂若是處具有三法,即欲、色界無間轉者,可恒相持,不爾便無恒相持用。謂有間轉名不爾者,如六轉識無恒持用。經言:三法更互相依,非令無色亦有煖法。
論:前以此理至其理極成。
述曰:前者我言恒持用理,顯三法中所說識言非詮轉識。意目第八恒有用故,汝舉煖不遍,豈壞我前理?我前所言識不遍者,可以煖為例;我以識無恒用,何得以煖為理?彼救意言:識有間故,無恒持用,煖無色無,亦應如識。論主意解,具有三法處,可有恒持用。在欲、色界為難於汝,此則不可具三法處,唯識間轉,壽、煖不然。非於無色唯說煖無,便則例令具三法處,許識間轉有恒持用,故我前說其理極成。
論:又三法中至定非無漏。
述曰:前不齊解。設復任汝識間轉如煖,汝宗六識為此中識,應不通三性及與無漏,如壽與煖故。論無三性准例應成,故云:又三法中乃至定非無漏。此亦不然,如壽能持煖非是壽,以能持故,壽應非壽。彼既不然,此云何爾?是故何得以識能持故,令如壽、及煖。非通三性,及非無漏。此意不然,謂無漏法不持有漏故。識如壽、煖唯有漏有持,豈得言三性有壽非壽等?為例成失,一切難中俱有此例,又此中文第二別難。
論:生無色界至能持彼壽。
述曰:且許有色界以色身有故,識無漏時壽、煖可在。或有色界有色身故,設識無漏以義隱,故今不為難。生無色界既無於煖,起無漏心爾時,何識能持彼壽?無色身故,何所依持。
論:由此故知至此第八識。
述曰:總結之也。由此故知,有異熟識,無記一類,相續恒有,體遍三界,能持壽、煖,彼識即是此第八識,如《俱舍》第五命根中難。然今以識種上功能為壽,即現行望種為互依持。此義如何?種生於現,有力因緣;因望所生,能持可爾。現望於種,既非能熏,無力引生,能持寧在?因緣義者,非要能熏,種自類生為例,即是第八現行。雖非能熏,望彼種子亦非因緣,然稱有力。若無持者,便失壞故,此中相持非因緣義。由此識、壽兩互相持,更互為緣於斯義立。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自下第六,此初引經便證識有。謂此大乘及通小部,受生、命終必住散位及與有心,方得受生及命終。理此中合文必住散心,非住無心及非住定位而得命終受生者也。下破經部等,所以者何?《瑜伽》第八十云:諸無學者要先入滅定後方入無餘,亦無心命終,彼無六識非無第八。由斯即顯,若以六識為命終識,彼如何成?若說意識受生命終,彼由無學願力致然,既有第八亦非無心。又說諸異生、有學,不相違也。
論:謂生死時至必不現起。
述曰:下文有五:一、破六識非;二、顯第八是;三、破大乘異說;四、破上座部義;五、難死時漸捨之識。初中有三,如文自顯,此即第一舉無轉識。此位身心俱太惛昧,身惛昧,硬強性;心惛昧,闇劣性。「如睡無夢」,即五位中無心睡眠;「極悶絕時」,因鬼、藥等有此事起,如〈決擇分〉無心地說。然《瑜伽》師生死二位既無六心,無心地中不別說者,即悶絕攝。今言悶絕離死,生外為鬼、藥等所悶絕故。今此二位非是住定,住散位攝,有此無心故引為證。量云:即生、死位,明了轉識必不現起;身心惛昧故;如睡無夢等。此二位中身心惛昧,大小二乘悉皆共許,故極成因。轉識生死位無,唯大乘義,故得為宗。對薩婆多此喻不成,彼但三位說無心故。然先釋有二:一、謂唯有第八無餘六轉,此文可然,宗無餘故。即以《瑜伽》第一為證,謂入母胎說有本識,不說意故。又以《對法》論文為證,唯以無記心命終故。二、說亦有意識,豈以《瑜伽》不說意識即便無者?第七應然,以不說故,此位應無。若無記心命終受生便唯第八,第八恒有,何須說也?即以此文證有第六。簡異性故,說唯無記。若不然者,說無心位,何不別說受生、命終,唯言五位?前師解云:亦即悶絕,俱是惛昧位中攝故。然今此中文勢本意,唯取有本識義為正所宗。言無意識,受生、命終唯有本識。若無本識,以誰為受生、命終之心也?今助釋云:是破他故且言無意,非唯一說此兼兩師。然下既無別說,即以前師為正。
論:又此位中至必不現行。
述曰:子段第二立六量非。此二位中必無轉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無心位。正破薩婆多,引三位無心為喻。若兼破經部等,即前二散、及與二定、無想五位。然彼二部等說五識無,執有意識,然今此中正破彼意識,及設遮五,通言六識。非正遮計,此即難全無。
論:六種轉識至如餘時故。
述曰:第三段設縱有六識難,令行相、所緣亦可得知。汝之生死許有轉識行相、所緣應可了知;轉識攝故;如餘散有心位。今隨文便先言其因,謂六種轉識;次言其宗,宗中先言有法行相、所緣;次復言有,此言有者謂有轉識。行相、所緣必應可知,可知即是法。如餘時是喻,以因故字,安置喻中。非直文勢便能,亦復義生巧逐,上下諸文多分如此,准此可解。既有此難,外返伏難,說有轉識遂令行相等可知。既有賴耶,應行相等可說。
論:真異熟識至不違正理。
述曰:第二顯第八是。極微細故,行相、所緣俱不可知,簡第六意體非微細非真異熟。是引業果,總報攝故;一期相續,中無斷故;恒無轉變,其性定故;是散心位,非定位故;是有心時,非同五位無心時故;名生死心不違正理。我今此識既非轉識,體極微細。生死雖有,行相、所緣俱不可知,非同麁識可知之識,故六轉識違於正理。此中所以惽昧為因,解生死時無轉識義,諸賢共稟,眾教同說。次難陀論師等無量論師、正法藏、勝軍師等,時以為住,恒用闡揚,殊增智慮,名光月氏,譽美方今,無識之儔,同遵南指。唯我大師,至生微破,及其披此,更益前非,如次論下及制惡見中正陳其義。今諸釋既備,勝義雲集,群賢敘之,盛當所指。
論:有說五識至意識亦無。
述曰:下第三破大乘異說有六:一、敘宗;二、正破;三、救義;四、破救;五、更救;六、復難;此敘宗也。五種轉識生、死定無,大小教同,然諸賢等於此無諍,唯第六識今應分別。意識取境凡有三因,或因五識,隨緣五塵;或因他教,別生解故;或定為因,境界殊妙。死位既同,以惽昧為因,故無異說,唯於生位更增此釋。生位前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意識亦無,言死位中或因五識、他教等故,意識可有。唯正得以惛昧為因,初受生位諸因不成,故獨為證。然雖更有獨起意識,不緣於教;不緣五塵;不緣定境;取增人、法,此何不說?無心別起,不託五塵、他教、定力別生計度。本但三因,如見、聞等,無別因起必應爾故。
論:若爾,有情至無由起故。
述曰:破上異師別生解者,謂生無色初剎那後,彼時意識應永不生,初無意識,彼此同故。若彼伏言受生已,次入定無散意者,理亦不然,定心必由散意識引;或加行為因,如聞、思等;或生得善引生方起,此通三界。五識、他教此之二因,彼界無有,能引起定。散心意識,在彼界中無由起故,定如何生。非初受生即可得定,故彼三因彼初無有,彼界散意何緣得生。
論:若謂彼定至能現在前。
述曰:彼復救解:若生下界非串習定,可藉散意引生彼定。下串習力後生彼時,定心率爾能現在前,故無過失。
論:彼初生時,寧不現起?
述曰:論主難云:彼界定心即初生位一剎那中,寧不現起?亦由下界串習力故,由如後時。
論:又欲色界至亦應現起。
述曰:下初受生一剎那位,前生曾習第六意識亦應現起。即生得善,或勤煩惱久習工巧等。
論:若由惛昧至何勞別說。
述曰:若汝救言:無色界中初生定心,及下界中初生位散心,由惛昧故初未現前。此即是前諸論諸賢共稟之因,何勞於中妄生別說?
論:有餘部說至俱不可了。
述曰:上座部師說:有根本計,有末所計,根本計麁細二意許得並生,末計不然,必別時起。今此本計,別有細意識,生死位中,一類微細行相、所緣俱不可了。非如薩婆多等故,我無咎者。不然。
論:應知即是至不如是故。
述曰:此即是我第八之識。所以者何?極成意識不如是故。即以汝因還復破汝,謂彼計有二意識生:一麁二細。細者受生、命終俱不可知,異麁意識。無著《攝論》本云:應二意識俱時轉等,又依染污故時無斷故:意識所緣不可得故。又此所依是種子識,即我所說第八識者。《攝論》諸師未悟此文,由不曾見唯識論故,無二意識並生論者。上座部云:我不頌此經,我部經中無此語故。或說無二麁意並生,及二細意並生言先,不障麁、細二識並生,故無妨也。又因明法因有三相,依染污因。時無斷因,闕無同品,定有一相,非正比量。意識所緣不可知者,如大乘本識緣身、器故。所依種識即本識者,何勞虛認,此體非汝所計之識?今論意言:汝謂不然,且初二意並生有難,亦應有麁、細二眼識並生,轉識攝故,如意識。或意識不得有麁細二識並生;轉識攝故;如眼等識。故知經上無文定說,以理證爾,豈得隨情便撥聖教?次三因者此非正量,謂立量云:汝所言細意識者,決非意識;極成意識不如是故;如眼等識。或意識所緣分明行相不可得故;猶如五識。唯第三因成是比量,前二返顯以理直遂不為比量,何得悟徵。今此論言極成意識不如是者,即彼第三因。文雖不同,義勢是一,由是前量故;汝細意即我賴耶故。故上座師不符正理,自下論文通破諸部。
論:又將死時至冷觸漸起。
述曰:下第五難死漸捨識。世親、無性《攝論》皆云:善業從下冷,惡業從上冷,由生勝趣惡趣別故。《瑜伽》第一云:隨下、上冷後至於心,此處初生最後捨故。
論:若無此識至執受身故。
述曰:如上所明六非執受,以捨執受冷便起故。
論:眼等五識至或不行故。
述曰:五識依別。若能執受,無識之時,身冷應起。若身識遍能執受者,或不行故;漸命終時亦有先捨五識身故。
論:第六意識不住身故。
述曰:意識住身可由起觸,不是決定住於身中取觸等故。非無意識身便冷生,第八住身即有煖起,不住身處故冷觸起。
論:境不定故。
述曰:又第六識境不定故,緣境轉易。此命終時行相微細,緣一類境,非第六識有是相狀。
論:遍寄身中恒相續故。
述曰:第六意識恒常起時,逢境即緣,隨依即止,不同本識久住一依,定緣此境,不應冷觸由六漸生。由是等文下七識中,有一類計,第八識以五根為依,如此中言五識各別依不能執故,通依者能執。若不依根能執受者,第六應然;若不依不能執,便以第八為不定故,第八故以五根為依。及此中言不住身故,故第八識亦住於身。
論:唯異熟心至不相離故。
述曰:下總結言。唯第八識真異熟心,由先業力恒不斷,遍相續執於身。捨執受處,冷觸便起,壽、煖、識三不相離故。
論:冷觸起處至此第八識。
述曰:識不執處即是非情,引果所攝外器之類。雖第八識變而亦緣,而不執受,如髮髮等,故此識有。上來或初引教共諍,別破異部;二、引事為難;三、總結上文。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自下第七難《名色經》。《攝論》第三引經同此,文易可知,第二為難。
論:謂彼經中至羯邏藍等。
述曰:下文有四:一、敘經;二、申難;三、破救;四、立量,即敘經也。彼經自釋,名謂非色四蘊,色謂羯邏藍等,等諸餘位。此羯邏藍名為雜穢,父母不淨名雜,深可厭患名穢。
論:此二與識至不相捨離。
述曰:謂名與色此二與識相依而住。無性釋言:此二皆用識為因緣,識復依此展轉相續而轉,即是此中互相依義。復引俱時因果為例,如二蘆束更互為緣,恒俱時轉,不相捨離。薩婆多師羯邏藍時無五識故,故唯有意。意即為識,識俱心所說為名,名既通攝非色四蘊。彼宗釋言:名總攝四,實但有三,謂無識蘊故,不與名相應。經自釋言:名通四蘊,故相違也。若謂初時雖無有識,第二念識名名中識,說初念識為名外識。說相依者,即束蘆喻,道理不成,不俱有故。設此位及後許有五識,生諸識不並,故無相依俱義。即是彼部絕解此經,更無理救,經部師等道理同此。《瑜伽》第九有二義解:一云俱有依根曰色,等無間滅依根曰名,隨其所應為六識所依,依止彼故,乃至命終諸識流轉。此解則通大小,非此所諍,便助彼宗,非欲自解;又復彼設爾但以自相望前後為緣,束蘆喻不成。彼論次文亦有此喻,故知此說且隨小相,仍非同喻。第二解云:又五色根,根所依大種,及根處所彼能生大種曰色,所餘曰名。要由有識執受諸根墮相續法,方得流轉,即同此解。故小無解,唯上座部細意名識,麁意名名,如前已遮有二識起,故今不說。
論:眼等轉識至說誰為識。
述曰:第二申難中。設令乃至頞部曇位,眼等轉識攝在四蘊名中。若無此本識者,六識不俱故,說誰為識。
論:亦不可說至無五識故。
述曰:三破救也。若彼言名四蘊中,識謂五識身,所與相依識是第六識。若爾羯邏藍時無五識故,說誰為名中識。大小共許羯邏藍位七日已來並無五識,故於此位無名中識。若彼難言,汝亦七日無五識身,彼名中識,其體是何?第七識也。又除初念,餘時亦許第六識起,意識即是名中識蘊,有何所違?其大眾部諸識並生,七日已前身識等未起,七日已後身識等生,為名中識。遂復解云:經言名色互為緣者,除初七日,餘長時位,如汝大乘說第六意為名中識。初念許無,已後俱起說互為緣,從多位說。我亦如是,七日猶如初念,餘位亦復長時,據長時說亦互為緣,無爽於理。此亦不然,我之初念亦互為緣,別有末那為名中識。第二念後意識復生,無相違失。經中非據長時有說,故非識證。
論:又諸轉識至顯第八識。
述曰:四立量也。設許長時後位及初位有其五識,即諸轉識有間斷、有轉易,性是不堅,無力一切時執持名色,如何乃說恒與為緣?體非恒故。量云:轉識不能恒持名色;有間、轉故;如聲、風等。《攝論》齊識退還,識若不斷壞,名色得增長不等,皆此中攝。理即互為緣識攝故。
此識是第八識性。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末)
沙門基撰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下第八證,引《四食經》。識食既成,即第八識。謂佛初踰城出家,於外道尼乾子所學修苦行。由彼外道懸頭拔髮,自餓投巖,故佛六年日食麻麥。既知非道便棄捨之,牧牛女邊受乳糜食,受吉祥草,詣菩提樹,於其後夜便證菩提。彼外道等見受乳糜,遂生誹謗言:破我戒。復聞證得無上菩提,伺佛晨朝入城乞食,便往試佛先詣城門。既見如來便為問曰:言證一法,世不能知,請為具陳,其義何者?佛欲除彼無義苦行乃報之曰:一切有情皆依食住,正覺正說,餘不能知。外道咲曰:愚者亦解,何言正覺?深生誹謗,此經即是彼時所說,大小二乘皆共信有。雖總言食,破彼自餓,意許四種,無一有情一剎那中無四食者。即遍三界、五趣、四生,其中識者即阿賴耶,是因緣本。佛悟諸法密意說之,言雖在近,意在於遠。文段有三,一如上解。
論:謂契經說食有四種。
述曰:此則總標。下文有四:初、陳自宗義;二、方破他;三、結識食體;四、釋妨難。
論:一者段食,變壞為相。
述曰:陳宗有四:一、出體;二、法攝;三、釋義;四、辨界。此出體也,先出食相。今言段者即分段義,香、味、觸三變壞為相,於變壞時為食相故。先言團食言可團聚,此言非也,其水飲等不可團故。但可說言:分分受之故名段食。此何為性?
論:謂欲界繫至能為食事。
述曰:由此准知下三不言界,即許界通三。幾事為性?香、味、觸三。六十六云:攝食由諸句等,及五十七末極廣明之。《對法》五說:十一界攝。即此三界,此三一切皆是食耶。於變壞時能為食事,非未變壞說為段食,即非此三一切皆食。《對法》五說:有變壞故;有變壞者資益之時方名食故。初食未壞但觸所得,六十六說:名為觸食。望一食者,非望餘生。若望一切有非是食,即於色界應有段食,由欲界三皆是食故。色界有觸而非段食,如《俱舍論》第二卷中,問答色界無此所以。問:何故色處非段食耶?
論:由此色處至色無用故。
述曰:勝定果色亦色處類,非變壞時能為資益,故非段食。以變壞時色於自根不能資益,於其自根既無資用,於餘根等亦無作用,不資養等。又色麁著與根相離方能為境,不與根合故非是食,如〈攝事分〉中第九十四卷亦廣分別,〈本地〉第五卷亦具明之,不能煩敘。聲體疎遠,離質用興不能資益,故非是食。問:此三為食,為對自根,亦對餘識?答:此三入腹變壞之時,先資自根為資養已,然後乃能資諸根等。發識明利說名為食,非要別對自識所取。其廢立等諸門分別,如別章說。
論:二者觸食至能為食事。
述曰:如六十六、〈攝事分〉中,皆以觸數為此食體。由有漏觸纔觸境時,攝受喜、樂能為食事。謂能資養生長喜、樂、捨受,令增攝益於身故名為食。八識俱觸,皆是食耶?
論:此觸雖與至資養勝故。
述曰:此觸食體皆通八觸,雖體通與諸識相應,屬六識者,食義偏勝。勝義如何?所觸之境相麁顯故,別能攝受喜、樂受故;能生順益身之捨故,是偏勝義。七、八俱觸,境微細故;全不能生喜、樂受故;雖生捨受,但不為損而非益故。由此義顯觸生苦、憂,非順益捨,有非食體,不資養故。有人因見世親《攝論》第三卷,云:觸食屬六識,便云觸食體即六識。此義不然,六十六卷、〈攝事分〉中、今此論中亦說觸數為觸食體,世親但言此屬六識?此中會取屬六之觸,非取彼識,此文為定。問:喜、樂、捨受既能資益,何故非食?答:得根本境本資益者,唯觸數故。
論:三意思食至能為食事。
述曰:此體即是有漏思數,與欲數俱方是食體,餘相應思無希望相故。若希可愛境,此通未來及與現在。然《對法》等欲緣未來,現在無欲,即欲無減,不緣三世。今言希望,希望三世皆與其合,何妨此欲通緣三世?若緣過去,與念何異?念但追憶,而不希望與彼法合。若爾應念亦緣未來,念類無失,緣亦無爽。
論:此思雖與至希望勝故。
述曰:此食通與八識相應故。雖通與八識相應,屬意識者食義偏勝,故《瑜伽》說:深勝希望及緣未來,非餘俱思,希望勝故。由此亦准,屬六識者體非六識,不爾思食體應第六。問:欲何故不為食體,而取俱思?答:思慮益根,非欲能故。
論:四者識食至能為食事。
述曰:由前三食勢分力故,此識得增長,識復長養諸根大種能為食事。六十六等說:由段食等資養根大,令所發識明利現前故,由段等三食勢力資長於識。五十七說:令識增盛已,識後長養諸根大種。
論:此識雖通至執持勝故。
述曰:識食體通八識,而第八識食義勝,故《攝論》、《對法》皆唯取第八。但由觸、思資長第八,為遠疎緣亦由段食。此第八何以勝?不改易,恒一類,無間斷,常相續,執持勝故。
論:由是集論至十一界攝。
述曰:第二法攝。由此段食三處為性,觸、思體者即觸、思數,識食體通八識。《集論》第三、《雜集》第五,說三蘊、五處、十一界一分為體。三蘊即色、行、識,五處即香、味、觸、意、法處,十一界即七心、香、味、觸、法界。然彼言一分,此處略之。彼通有漏、無漏,今唯取有漏。又彼通等流、長養、報、非報、三性、三受等故,何故名食?
論:此四能持至故名為食。
述曰:第三釋食義也。
論:段食唯於至隨識有無。
述曰:第四辨界。段食下界用,順欲勝故。觸、意思二遍三界用,六相應者隨識或無,八相應者隨識恒有,故依識轉隨識有無。即顯識食亦通三界,故四食體不減不增,如《大論》第六十六、〈攝事分〉、〈本地〉第五等卷說,此上大乘引傍乘義且出食體。
自下第二破執諸識為識食者。於中有四:一、總破諸部;二、別破薩婆多;三、別破上座;四、別破經部。
論:眼等轉識至能持身命。
述曰:此是初總。謂六轉識五位有間斷,三性等轉易,不遍三界,亦非恒時,故不能持身及命也。自下別解,隨其所應各對宗說。
論:謂無心定至有間斷故。
述曰:釋上間斷。無心定者,二無心定。熟眠者,無心眠。悶絕亦爾,生無想天有間斷故。此解有間。
論:設有心位至非遍非恒。
述曰:設除此五位,隨所依根、所緣境界、三性異、三界別、九地殊、漏無漏等,有轉易故。此解有轉,於持身命,非遍三界,亦非是恒互持諸根。六種轉識,一、非恒有;二、轉易故。
論:諸有執無至皆依食住。
述曰:二十部中,汝若執無第八識者,依何等食?經說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以轉識而為食者,即入無心定等位時,便有有情不依食住。如何佛說: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論:非無心位至無體用故。
述曰:破薩婆多等。薩婆多言無心位中雖無有識,入定前識為識食體,有何過失?我過去有故。然彼起食用,唯過、現世,非未來世。今設遮之言未來也,今言不應爾。總非量云:定之前後去來有漏順益之識,非食體用;非現、常故;如空花等。彼宗不許無體用因,故但宗法。遮過去令無食體用,但遮未來食體。今設遮未來用,此是不許有體等難。
論:設有體用至非食性故。
述曰:自下設許有體用難。去、來識等如上所言,亦非食性;非現在故;如虛空等,以無為非食故,非現在因,雖現在者非皆是食體。是同品定有性故,得成正因。
論:亦不可說至有情為食。
述曰:上來破世,下別破法,此正破彼宗。薩婆多云:定前久心非是食性,隣入定心正是食體。與無心位有情為食,亦名食住。
論:住無心時至已極成故。
述曰:不然,住無心時已滅無,故現在無食,過去非食已極成故;說非現、常,如空花故;要現在識方名食故。此無性釋,餘世親釋。
論:又不可說至即為彼食。
述曰:難本計已。彼設救言:無想定等體即是食,及在定中命根、同分不相應行正是食性。今言不爾。
論:段等四食所不攝故。
述曰:如聲等法,定非是食,此縱有體難。
論:不相應法非實有故。
述曰:假法非食,如瓶、盆等。又前難無想等為食,後難以命根等為食。無性釋云:心、心所滅亦非是食,但有此中無想定等,無命根等。上來破薩婆多訖,自下第三上座部師救云。
論:有執滅定等至後當廣破。
述曰:至下當知。此世親有,經部師計亦同上座。自下第四正破經部,兼破薩婆多。
論:又彼應說至不可為食。
述曰:諸識不並,生上二界起無漏心時以何為食?下界可然,有段食故。無漏識等非彼之食,破壞有故。如涅槃等,非於彼界無漏是食。
論:亦不可執至有漏種故。
述曰:此但破經部。汝又若言:無漏識中有有漏種,即以無漏為彼食體。此亦不然,無漏識等不能為食;不能執持有漏種故;如涅槃等。若言:此因有隨一失,我許執持有漏種故。應立宗言:無漏之識,不得執持有漏種子;是無漏故;如涅槃等。
論:復不可說至彼身命故。
述曰:上本宗,下設義雙破二部。彼設救言:在彼上界起無漏時,有情身、命既互相持即互為食。此亦不然,四食不攝彼身、命故。彼身、命定非是食;四食不攝故;如生、住等。
論:又無色無身至無實體故。
述曰:設許身是食,理亦不然。無色界無身,汝之命根無能持故。若言:眾同分能持命根等,皆無實體故,亦非是食。
論:由此定知至令不斷壞。
述曰:自下第三結識食體,由異熟識具三義故。
論:世尊依此至皆依食住。
述曰:由本識故作是說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由此本識無間,無轉,一類住故,是遍是恒,故名為食。然有難言:佛是有情即無有食,無心定等何廢無食?一切有情言即不遍故。下第四正答難言。
論:唯依取蘊至非有情攝。
述曰:此中正顯一切有情,言不遍於佛。
論:說為有情至示現而說。
述曰:示現為有情,亦示現有食。據實而言,佛非有情,非非情等。故《集論》等說:佛是示現依止住食。
論:既異熟識至此第八識。
述曰:第三總結。雖知識食通諸八識,唯異熟識是勝食性。彼食即是此第八識,此食諸門分別義理。勘諸經論,并《俱舍》等,如六十六廣有諸門。
論:又契經說至識不離身。
述曰:自下第九滅定契經。入此定者,滅身行入出息,第四定上氣即絕行,況此位故。語行尋、伺,心行受、想無不皆滅,行者因義。此中亦有以十大地俱為心行,隨心有無故。然隨勝者唯說受、想以為心行,而壽不滅,即薩婆多師命根,命根體即壽。大乘前說:種子是壽,即命根故。經量部師既無命根,以何為壽?色、心不斷,於上假立。亦不離煖,根無變壞,隨部所計即彼法持。識不離身,正是所諍。然欲出經同法為例,兼誦餘文,非正所競。
論:若無此識至不應有故。
述曰:此總非已。次下第二正解之中有二:初、破滅定識不離身;二、例無想應爾。初中有四:第一總破諸部小乘在滅定中說無本識,出已正義;第二破薩婆多;第三破經部本計;第四破經部末計。
論:謂眼等識至彼識皆滅。
述曰:眼等諸識有二行相:一者麁;二者動。麁則相貌,易知,動乃數加轉易,或復間斷,或變其性。有處無有多緣散亂,故名為動。既爾,起者必有勞慮,凡夫愚而莫知,聖者惠而生厭,此熟彼宗眼等諸識起必勞慮。勞謂疲倦,慮謂麁動。暫求止息,漸次伏除,從麁至細緣,無相想至未都盡位。一期分位無心,或但一日,或復七日,大乘一劫餘,依此位立住滅定者。《成業論》問:若有第八,云何名無心?彼答:有二心等,應如彼論。既厭六、七而入定中,故此定中轉識皆滅。
論:若不許有至識不離身。
述曰:下正結云。若不許有體微細者,翻前麁也。下翻前動,常、無記、一類性、不變易。復是恒而無斷,體遍三界無處不有,執持壽等,等取根等,無此識在,依何識故說不離身?壽即命根,能持壽者持識種也,壽不滅者命非無也,《攝論》云:非為治此滅定生故,唯為對治諸轉識故。此述正義合遮諸部,薩婆多人先來救義。
論:若謂後時至名不離身。
述曰:次下第二破一切有。初敘宗,後申難。此初也。謂彼救言:出定後時,彼識還起,名不離身。如隔日瘧雖非現有,說瘧不離身,故識應類然。
論:是則不應至起滅同故。
述曰:下難有五:初難云:是則不應說心行滅,心行定中無,出定方始有。即說定中心行滅,轉識定中無,出定方始有,何為說不離?應說定中識體非有,何乃說識不離於身?識與想等生滅同故。以汝想等名大地故,比量可知。
論:壽煖諸根至便成大過。
述曰:第二難。壽、煖二法及與諸根,應亦如識。所以者何?說彼定中不離壽,而實定中壽不無;亦說定中不離識,而實定中識是有,煖及諸根為難亦爾。量云:識在滅定,實應不離;如來說言滅定有故;如煖、壽等。汝壽、煖等,滅定位無;佛說有故;如汝許識。
論:故應許識至實不離身。
述曰:下結正也。由如是等故,應許識如壽、煖等,不離於身,在定中有,彼不許煖等出定方有故。
論:又此位中至位滅定者。
述曰:第三汝住滅定者,應非有情數;許全無識故;如瓦礫等。又亦不名住滅定者;許全無識故;如瓦礫等。此中總有二爾比量。
論:又異熟識至便無壽煖。
述曰:第四,在此位中誰能執持諸根、壽、煖。前言三法互相持故,應言:此位壽、煖等法,皆應壞滅;無執持識故;猶如死屍。又此位中,應無壽等;無能執持識故;如死屍等。
論:既爾後識至彼何所屬。
述曰:第五。既爾定中無異熟識,如死屍等。後出定識必不還生,經中說「識不離身」言,何所屬著?何所因也?
論:諸異熟識至無重生故。
述曰:若有阿賴耶,是真異熟故一切時有。汝無本識於此位中異熟識斷,異熟斷已,離託餘生無重生故,即《攝論》同。量云:出滅定已應是重生;許真異熟識斷已重生故;如餘重生身。又異熟心,斷已應不續;異熟攝故;如異熟色。六識異熟雖斷可生,自許說彼非真異熟。雖是他許真異熟法,然非此宗共所許故,無不定過。
自下第三正破經部本計。於中有二,初申四難;後總結之。
論:又若此位至如何得生。
述曰:第一難。此言能持種子識者,以經部師許有種故說識能持。無本識故後識無種,應不得生。
論:過去未來至已極成故。
述曰:第二難。去、來二世、及不相應,非實有體,兩宗並無,已極成故;設薩婆多亦今有種後果生故;無去、來世法體生故。今對彼言不相應等已極成立,前已破故。次經部云:此位有色即能持種,不假餘識、及去、來等。
論:諸色等法至亦已遮故。
述曰:第三難。色不離識如第一卷,持種受熏如第二、三卷,破色不離識意說何等?此位有色明有本識,非本識無而許有色。本識可受熏,而非色持種。既雙破二宗,下俱結正義。
論:然滅定等至有情攝故。
述曰:第四比量難也。所說五位無心位中,定實有識;具根、壽、煖有情攝故;如有心位。具根、壽、煖言,引經具證也。
論:由斯理趣至實不離身。
述曰:總結文也。
上來已破經部本計,下破經部末宗轉計。上座部師亦許定中有細意識,生死等位已遮破訖,極成意識不如,是故下。破有二:初總破有心;二別徵有心所。
論:若謂此位至無心定故。
述曰:初破有心中。文分為三:初難違名;次難違理;後結意趣。此即初也。此牒計非此不應理,此定亦名無心定故。故知不得有第六識,此並對勘二家《攝論》、及《成業論》,義更無違。而彼救言:如名無心定汝本識不無,今名無心定何妨意識有。解云:我名無心定,無麁動識名無心,即是六識俱無之義。汝名無心定,說何以為無?
論:若無五識至五識身故。
述曰:下違理中有四比量,此第一也。彼若答言:無五識故名為無心,非無第六。今牒之云:若如是者應立量云:汝應一切定皆名無心;諸定皆說無前五識身故;如汝許滅定。若不言定中,無五識身故,即不定過。以無心、悶絕等亦無五識,彼此共許非無心定。今應助難,滅定無五識說名無心定,此位亦無五識相應受、想等法,名為心行滅。然有心所無心所家,皆須名無第六受想,以有心行滅言等故。
論:意識攝在至滅定非有。
述曰:第二比量。此位第六意識應無;六轉識攝故;如五識身。次第三量。
論:或此位識至非第六識。
述曰:彼亦自說自位之識行相、所緣微細難知,故以為因。或汝所言此位第六識,應非是實第六識攝;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壽、煖等。
論:若此位有至非此位攝。
述曰:此第四量。設彼救言此位第六識行相、所緣俱可了知,因隨一者,今破量云:汝滅定位應非是實滅盡定位;許有行相、所緣可知識故;如餘位等。更應返難:汝宗除此,餘時亦應名滅定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在故;如汝許滅定。
論:本為止息至入此定故。
述曰:此總結成。為止六識入此定故,此即第一總破有心。下別破有心所,文復有二:初總徵;下別破。
論:又若此位至為有為無。
述曰:此總徵也。不問餘識相應心所,故論言彼。自下別破,於中有二:初破有心所;二破無心所,二義俱是經部轉計。有心所中有七問答,初破中第一違經失。
論:若有心所至心行皆滅。
述曰:許大地法皆滅盡故。經部本立三大地,及三心行,謂思、受、想,皆名心行,受、想勝故彼偏得名。自下體違名失。
論:又不應名滅受想定。
述曰:既有心所法,何名滅受想?經部救言:言有心所非謂受想,有餘思等故。又難:何故唯受、想滅,思等不滅?
論:此定加行至唯受想滅。
述曰:上來難訖。次下第二經部救云:此定加行但厭受、想,受、想能於靜慮、無色修行勝故。於此定中唯受、想滅非餘思等。有伏難彼云:何故唯受、想二名為心行,乃復滅之?思等不名,乃復不滅?
論:受想二法至何所相違。
述曰:謂修靜慮、無色等時,受、想用強獨名心行,增勞慮故。非餘思等說心行滅,何所相違?
論:無想定中至然汝不許。
述曰:自下第三論主難云:滅盡定前厭於受、想,勞慮強故,唯受、想滅,思等不滅。無想定中唯厭於想,想勞慮故,應唯想滅。然汝不許,餘亦滅故。
論:既唯受想至心亦應滅。
述曰:受、想所倚既亡,能倚心應隨滅。所倚強故令心應滅,資助之法強已滅故。自下第四經部師救。
論:如身行滅至令同行滅。
述曰:此經部救。入第四定以上,入出息無,其身尚在。雖受、想滅,何妨心有?自下第五論主非言。
論:若爾語行至而非所許。
述曰:應尋、伺滅,語應不滅。尋、伺語行滅,語隨尋、伺無。受、想心行無,心應隨行滅。以彼身行滅,身猶現在故,遂令心行滅;亦令心尚在,亦應以彼身行滅故,語行應如身。然非所許,大乘佛等無尋、伺雖復有語,尋、伺亦非遍行。今難違宗就他為論,故以為例名非所許。彼復救言:我以身行同心行,汝以語行同心行,二難既等,誰是誰非?
論:然行於法至法或猶在。
述曰:此論主釋。此即總出,一切行於法。謂行隨法有無名遍行,遍行法滅時,法定隨滅故。不隨有無名非遍行,非遍行法滅時,法或猶在故。今應且出共許,何者為非遍行?
論:非遍行者至身猶在故。
述曰:入第四禪以上入出息滅,其息滅時身猶在故,名非遍行。第四禪中餘法所持令身不壞,下地之息於身有力。身虛疎故說息為行,除此無有唯有此牒。
論:尋伺於語至語定無故。
述曰:尋、伺引語名為遍行故,二禪已上尋、伺無故語定隨無。大乘不然,此隨他語。
論:受想於心至大地法故。
述曰:如尋、伺故比量所諍,許如思等大地法故。根本經部說有三法遍行,大乘、薩婆多各說有二:謂即受、想,故別立蘊,作用強故。彼說三大地故,今言思等,等取何法?謂有二計:一、唯計有三法,如前觸即三合,無別體故;二、計有四法,即觸數故。下言三和成觸即是前計,三和生觸即第二計。計別有體,故今言等意攝二家。又設有餘非別有法,此論別體。若依分位,於思之上亦名為定等理亦無違,一念之思所望別故。然未見文,准《俱舍》云:謂通三性、有尋伺等三地名為大地,即更有餘法。今量云:受、想定是遍行;許是大地法故;如思等法。
論:受想滅時至彼滅心在。
述曰:汝之此位受、想滅時心應隨滅;許大地法滅故;如思等滅心定隨滅。無心睡眠等位心隨思滅故。既爾受、想滅心定隨滅,如何可說彼受、想滅而心猶在?彼者,彼受、想也。
論:又許思等至彼亦應滅。
述曰:此返難云:此位思等應滅;許大地法故;如受、想。
論:既爾信等至餘可在故。
述曰:經部以思分位名為信等,此位非無。思等既滅,信等善法亦無,非是遍行諸法滅已,餘非遍行法可在故。
論:如何可言有餘心所?
述曰:既思、信等此位俱無,如何可言除受及想有餘心所?
論:既許思等至大地法故。
述曰:此無心位,受、相應有;許大地故;如思等法。此則例以大地法齊如思說有。
論:又此定中至觸力生故。
述曰:上來但總破,故思言等等取有觸。此位有思,亦應有觸,餘心所法皆依觸力生故。量云:此位應有觸;有思等故;如餘有心位。餘有心位以觸為本,無有本無而末有故,以末例本亦令本有。
論:若許有觸至觸緣受故。
述曰:此位之中,亦應有受;觸緣受故;如餘位觸。
論:既許有受至不相離故。
述曰:此應有想;有受故;如餘散心等位。既爾則應一切心所無不皆有,何得獨言無有受、想?
論:如受緣愛至其理不成。
述曰:自下第六經部救言。如言受緣愛,非一切受皆能起愛,無漏善受不起愛故。故觸緣受,應如於愛非一切觸皆能起受,此位有觸無受生故。由斯理齊故,前所難理不成立。次下第七論主破之。
論:彼救不然,有差別故。
述曰:此論主非,二例異故。所以者何?
論:謂佛自簡至簡觸生受。
述曰:佛簡別言唯是無明所增之觸所生諸受,有漏染受為緣生愛,以相順故。非一切受皆能生愛,曾無有教簡觸生受,此散心位觸能生受,此滅定位觸不生受,何得為例?
論:故若有觸至其理決定。
述曰:此位有觸必有受生,定相隨故。受、想必俱,其理決定。
論:或應如餘位至有思等故。
述曰:此位受、想亦應許有;許有思等故;如所餘位。此難則以有思理齊,如餘位說受、想有故。與前少別,許有受、想亦復何辜?
論:許便違害至滅受想定。
述曰:初違教失。「心行滅」言,行即受、想故。亦不得成滅受想定,名體相違故。就別破中,上破有心所訖,次破無心所。《俱舍》云:尊者世友問論中說:此即經部異師,二法為種,滅定無心,色為種子,心後依生。經部本計滅定無心,次復轉計,滅定有心,次有心所,今更轉計。彼無心所,即末轉計。此中意言:滅定有心而無心所,為避前難所以計生。
論:若無心所至離心所故。
述曰:於中有二:初破有令無難;後縱有別生徵。初中有五問答:初問中文長此諍大地非信、貪等,以彼無時心尚有故。量云:滅定之位,無第六心;以無大地心所法故;如悶絕等位。彼若救言:此受等如信等;信等雖無仍有心故;如起染時。即復難言:
論:餘遍行滅法隨滅故。
述曰:前難中云:受、想二法如尋、伺是遍行法故,故彼滅定位心定應滅。彼若復言:此非遍行故可滅也。
論:受等應非大地法故。
述曰:以心有時此所無故,如貪等者。此受、想等應非大地法,彼若救言:雖名大地據餘位得名,非約滅定。
論:此識應非相應法故。
述曰:此相應法,餘時亦有心所相應;此位之心既無心所故;如色等,應非相應。彼若復言:此位之心非相應法,如無表色非有質礙。
論:許則應無至亦非心故。
述曰:謂此位心,應無所依、緣;非相應法故;如色等法。又此應非心;非相應法故;如聲、香等。此中所依,謂即根。等,等無間意;所緣謂境等。等言等取,此非能緣,以非心故;無相應法故。此心若有,緣何等境?既無心所,如何領納?如何取像等?故應有心所,如《成業論》。上乃違理,次出違經。
論:又契經說至有受想思。
述曰:引經可知。《成業論》說《十問經》也,依經難言。
論:若此定中至必應有觸。
述曰:不諍觸體別有不有,但總令有三和合因。然彼所許,以經中言三和合觸故令定有。
論:觸既定與至而無心所。
述曰:觸既非無,觸必緣於受、想、思故。應定相應,如何可言彼無心所?如經既爾。《成業》又云《十問經》中受、想、行蘊皆觸為緣,如何有三和?識而無心所,如餘為比故。
論:若謂餘時至亦無受等。
述曰:自下第二經部之中有二師救:一、無別觸,即三和是觸故;二、別有觸數,三和外別有故。即今經部猶有二師,彼皆餘時三和有力,無別觸故能成於觸,有別觸故能生於觸。以有或成、或生觸故,能俱起受等,此是定前心等俱也。由此定前厭患心所,所既被厭,故在定位三事無能,隨彼二說不成生觸。既爾此位亦無受等,不可以餘不被厭位而例此中。
自下第三論主返難。
論:若爾應名至滅受想耶。
述曰:且就他破。以一切心所皆滅故,如何但說滅受、想二法耶?
論:若謂厭時至以立定名。
述曰:自下第四經部救言:厭時唯緣二法,二法既滅故心所皆滅。此定依彼定前所厭以立其名,故無失者。
論:既爾此中至如餘心所。
述曰:自下第五論主難云:既爾此定,心亦應滅;與前所厭受等俱故;如厭心所。隨彼計難:非謂共許,此他比量。若伏救云:如厭貪等染心所滅而心不滅,寧厭受等心所滅,故心亦遣滅?論主若言:厭貪等時心亦已隨滅,後時別有心生者,此亦應然,厭時之心隨受、想滅,後時別有無所心生。
論:不爾,如何名無心定?
述曰:論主難云:若心不滅故言不爾,如何名為無心定也?此中心應滅,名所無心故,如受、想。受、想名為滅受想定,此二即無,心例亦應爾,名無心定故。
此上破有令無難,自下縱有別生徵。於中有二:初總問:次別破。
論:又此定位意識是何?
述曰:此總問也。
論:不應是染或無記性。
述曰:初破非善,此設遮計。若是染者應貪等相應;以是染心故;如餘位染心。設與相應亦應有觸,許有無明故。又無想定尚不許染,況此定耶?若無記者,四無記中是何法攝?如《成業》徵文勢稍異。
論:諸善定中無此事故。
述曰:今但總言。餘善定中無此染污、無記事故,即八淨定為例亦是。
論:餘染無記心必有心所故。
述曰:此位既無染心所法故,非染、無記,為例量也。
論:不應厭善起染等故。
述曰:非求善定起染無記心,與加行因不相應故。彼若救言厭染起善心,厭善起染心何失?
論:非求寂靜翻起散故。
述曰:量云:汝宗求緣涅槃心應起散心;求緣寂靜故;如滅定前心。以此返彼亦得可知,下破本計。
論:若謂是善至善根相應。
述曰:未見經部立四善所由,今以義逼令有四種。滅定之心何善所攝,此正彼計,心是相應善。若彼說言:此心是善,今難言:應無貪等善根相應;許相應善故;如餘位善心。
論:此心不應至及涅槃故。
述曰:設彼若言:是自性善、或勝義善,違自宗故,是為大過。又非自性善;非善根故;如貪等法。非勝義善;非涅槃故;如餘有為善心等。
論:若謂此心至非等起故。
述曰:彼復轉計謂等起善,以加行善所引發故,理亦不然,違自宗故,又違比量。謂此位心非等起善;是善心故;如餘善心。彼計餘善心非等起善故,善身語業是等起故。
論:善心無間至由前等起。
述曰:餘位善心後起二性之心,皆應是等起善;善心引發故;如此位心。
論:故心是善;由相應力。
述曰:以是義故,故心是善;由相應力;如餘位善心故。
論:既爾必與至心亦應無。
述曰:此心必與善根等相應;是相應善心故;如餘位善心。為例既多,寧說此心獨無心所?心所無故心亦應無;一切心所皆非有故;如涅槃等。
論:如是推徵至此第八識。
述曰:此下第三論主總結歸正義。眼等轉識於此定位非不離身,實離身故。契經所言不離身識,即是第八。
論:入滅定時至執持識故。
述曰:如成業論云:心有二種:一、集起心;二、種種心,為第二故名無心定。今言入定時不為止息,此極寂靜執持識故,即是第一集起心也,此定故有第八識在。滅定他諍說或有心,或說無心。
論: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述曰:無想定、無心天亦爾,與此同故,隨計隨破。然除眠、悶絕,以無所厭故。有所厭心所心便不滅,非不厭故心王猶在。此第九段大文有二:初出滅定有心無心破他自立;二例無想定等准破應爾。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自下第十引《染淨心經》。《維摩》等云:心淨故眾生淨,心垢故眾生垢,其《阿含》等亦有此文。今言:心染故情染等,此如《瑜伽》五十四卷識住中解。此中意說:以本識現、種為染淨心令有情染淨,即當《攝論》〈染淨章〉。〈染章〉即三雜染,〈淨章〉即是世出世淨。
論:謂染淨法至持彼種故。
述曰:下別解中,先總解,後別破。此總中言染淨諸法以心為本,若有漏無漏、常無常、有為無為,染淨之法皆以本識為本,故言心染情染,心淨情淨。此言有為等法總句,無為法等別句,染淨之法至下當知。有漏現行依心生,種子依心住。心受無漏現行熏,持彼無漏種故。又解初句如前,因心而生者,謂有為現行法,皆因種子心而生。依心住者,謂有為現行法,皆依現行識法而住。心受彼熏者,謂本識現行受染淨有為現行之熏,釋上依住,持彼有為之種子故。釋上因心生,隨心染淨有情染淨。即以所生能依之法和合假者,為有情故。或心體是有情,心染故情染,心淨故情淨。此文有釋,以心為本,總句如初,因心而生,謂雜染法,即是有漏三性,皆是以相順,故遂別各生。依心住故,謂清淨法。有為無漏不順本識,故但說依心住。心受彼熏,持彼種故,釋上所由,並通染淨。又心受彼熏,是有漏法;持彼種故,是無漏法。又有別解,以心為本總句。因心而生,依心住故,並有漏法現行依種子心生,依現行識住。心受彼熏持彼種者,即無漏有為法。雖心相違,心受彼現行之熏,能持彼現行種故,後心淨時有情隨淨。
論:然雜染法至種類別故。
述曰:下別解中有二:初解雜染;後解清淨。染中有二:初總舉;後別破。即攝《攝論》三種雜染,三界見、修所有煩惱名煩惱。一切有漏善、不善業名業,此業所得總別異熟名果。此總舉已,下自別破。別破之中文分為二:初明煩惱;後明業、果。
論:若無此識至皆應無因。
述曰:餘文可知。先言持種,為破經部。界地往還者,《攝論》第二云:從無想等諸地沒來生此間,爾時煩惱及隨煩惱所染初識,此識生時應無種子,由所依止,及彼熏習,並已過去,現無體故。往謂生他地,還謂生自地。「無染心後」者,《攝論》云:對治煩惱識名已生,一切世間餘識已滅。爾時若離阿賴耶識,所餘煩惱,及隨煩惱種子。在此對治識中,不應道理。此對治識自性解脫故,乃至復於後時世間識生,若離阿賴耶識等,應無種子而更得生。世親、無性二師別解,此中意言:即二時後諸煩惱起,皆應無因,無持種故。
論:餘法不能持彼種故。
述曰:經部若言餘色等中持彼種故,往還等惑起以此為因者,理亦不然。餘色等法、無染心等,不能持彼有漏種子;非第八識故;如色聲等。
論:過去未來非實有故。
述曰:彼論釋言:非過去煩惱生今煩惱等,經部師計去、來無故。此論依彼正破經部,此中文意兼破薩婆多,彼以去、來有故,界地往還無失。今言非實,如前類破無染心後煩惱不生,彼言我宗有得得者。今破彼言:亦非實有,同去、來故;前已破故;類下淨章中,得等非實故。又言持種,略得不言,正破經部故。設彼救云:界地往還諸煩惱等後時無因生。
論:若諸煩惱至皆應起故。
述曰:此牒計非。若爾則無三乘等果,前已所斷者,無因更起故。
論:若無此識至亦應無因。
述曰:此下第二破業及果。於中有二:初難界地往還等起無因;後難行緣識等不成,此等初也。若無此識持業、果種,界地往還亦應無因,此業之中《攝論》無解。彼第三云:若有於此非等引地沒已生時,依中有位意,起染污意識結生相續,乃至有二意識,於母胎中同時而轉等,但釋其果。又若從此沒於等引地正受生時,由非等引染污意識結生相續。此非等引染污之心彼地所攝,離異熟識,餘種子體定不可得等。生無色界等名為往還。異類法後者,《攝論》云:又即於彼若出世心正現在前,餘世間心皆應滅盡。爾時便應滅離彼趣,若生非想非非想處、無所有處出世間心現在前時,即應二趣皆應滅離等是。世親、無性皆有此解。此等之後其業、果起皆應無因,無種子故。
論:餘種餘因,前已遮故。
述曰:彼若救言:後報業、果今時熟故,餘為種子色等持種。餘為其因,去、來世有,因言所以,以去、來世為所以故。今言總非,前已破故,二部如前。
論:若諸業果至還復應生。
述曰:若此業、果無因生者,入涅槃已,業、果還應生。設若救言無煩惱故入涅槃已,業、果不生者,難云:既許業、果無因而生。
論:煩惱亦應無因生故。
述曰:此文可解,且復業中。
論:又行緣識至前已遮故。
述曰:《攝論》第二末云:又行緣識不相應故,應定緣義。若以行熏識名緣,即不熏轉識。如前已破,此正破經部。
論:結生染識非行感故。
述曰:自下雙破經部、薩婆多師。若設許行能招識故名行緣識,結生染識非行感故。經部師言:我雖無有去、來時分,行緣識生既有種子。似汝大乘現行,能招於當可生名色位識,名行緣識斯有何過?薩婆多師既有未世,設復救言:初生染識非行所招,名色位中有異熟識方名行感。雖約分位以說緣生,但感名緣於理無失。難云:
論:應說名色行為緣故。
述曰:既約分位以辨緣生,名色時識即是名攝,言行緣識理定不成。若對經部,若熏若感其義皆然,初生染識非所熏故。對薩婆多,唯感名緣。彼復救言:既約分位以說緣生,初生之時識體。雖染非行所感,此時有色異熟為性。亦名識支分位說故,為行所感故說名緣於理何失。此則一切有部正救,經部兼之。無去、來故,應答彼言。
論:時分懸隔無緣義故。
述曰:懸謂懸遠,隔謂隔絕,謂答薩婆多言:汝許有去、來,然我實不許。設許有者,且行在現在,色果在未來,或是一劫,或一劫餘,經八萬等,業、果相望,時分懸隔無緣義。故因既不得成,如何能感果,如外法等非異熟因?又行不緣識位中色,無異熟識可名果識支,如何俱色說行能感名緣於識?又若感於識位中色名之為懸,若感後時名色位識名之為隔,俱無緣義。答經部言:設許行支能感色者,未來非有,猶若龜毛。時分懸隔,勢非隣近,如何說行能為識緣?故但說熏名行緣識,非謂感也。又懸、隔別,如前已說。准此總應言:懸故無緣義,隔故無緣義,無果識可名識支,即無緣義,三文合也。此等文意極為深遠,諸論所未詳,群賢所未究。
論: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述曰:此則如文。後不成者,《攝論》云:又取緣有亦不得成為難。兩家熏緣、感果,難之返覆准上應知。又非但後取緣於有,次第相望皆可得爾,果中相緣故。次別破淨,於中有二:第一總顯淨法;後別破之。
論:諸清淨法至斷果別故。
述曰:淨法有三:一、世道;二、出世道;三、斷果。有漏六行名世道,無漏能治名出世道,所得無為名斷果,斷是果也。
下別破中有二:初破世、出世道;後破無為。
論:若無此識至皆應無因。
述曰:於中有二:初難異類後無因;後難初道不生。此即初也。若無本識持二道種,異類心後者,即起異界、及雜染、清淨等心。即是《攝論》第三云:云何世間清淨不成?謂未離欲廛貪,未得色廛善心,即以欲廛心為離欲廛貪故勤修加行。此欲廛心與色廛心不俱生,故非彼所熏,為彼種子不應道理,乃至廣說。〈世出世間淨章〉云:又此如理作意相應心,是世間心;彼正見相應心,是出世心。曾未有時俱生俱滅,是故此心非彼所熏,非彼所熏為彼種子不應道理,乃至廣說。此對經部兼薩婆多。
論:所執餘因,前已破故。
述曰:准染應知。
論:若二淨道至還復應生。
述曰:入涅槃已二道應生,許無因生故。彼若救言:入涅槃已道無所依身,故入涅槃已遂更不生已。
論:所依亦應無因生故。
述曰:論主難云:即所依身亦應無因而更得生,許無因生故。前染業果無惑不生,難彼言煩惱應無因生。彼若更言無所依故,准此為難。然文略巧,初後顯之。
論:又出世道至法爾種故。
述曰:難經部師無法爾種,此無漏道初不應生,無法持彼法爾種故,以唯新熏而為不正。設彼若言以世第一法為因緣生,不假法爾無漏種者。論主難言:
論:有漏類別非彼因故。
述曰:前第二卷已廣說訖。又彼若言初無漏生但無因起,何假汝立法爾種子。論主難云:
論:無因而生非釋種故。
述曰:說有因生釋迦子故,不爾便同自然外道。
論:初不生故至三乘道果。
述曰:此初無漏既不生故,後時無漏亦應不生,初後無漏既並不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自下第二明其斷果。
論:若無此識至亦不得成。
述曰:要由本識持煩惱種故得證斷。
論:謂道起時至俱非有故。
述曰:無漏道起一切煩惱及彼種子俱非有故,道者無間道。此正破經部,言種子故;薩婆多計惑得俱故;染法現、種俱非有故,斷何所斷。於此時中無有漏識故,若言惑種在無漏識中。
論:染淨二心不俱起故。
述曰:有漏種等非無漏識中。量云:
論:道相應心至如涅槃故。
述曰:聖道。不持煩惱種子;與煩惱種自性相違故;如涅槃法。
論:去來得等非實有故。
述曰:此則雙破。非經部師許有去、來,故不得言惑在過去,惑在未來。薩婆多言:我宗不立識能持種,實有去、來及與得等故有斷果。又命根、同分設持惑種無此過失,今言去來得等非實有故,如上已破。經部師言,餘皆有失,我今復言惑種在於色等之中,難言:
論:餘法持種理不成故。
述曰:一切色等不能持種,理不成故。色中無種如上已破,論總結言。
論:既無所斷至而立斷果。
述曰:既無所斷之惑,以無依故無種。能斷之道亦無依,依何煩惱,由何斷道而立斷果?
論:若由道力至應成無學。
述曰:此牒計非。經部救言:無斷果體但由道力後惑不生,即立斷果,何須本識持煩惱種立實斷果?論主難云:則初道起應成無學。
論:後諸煩惱至永不生故。
述曰:釋前所以。後煩惱等由初斷道,皆已無因,種子無故,永不生故,便成無學。有我本識,雖前起道斷隨應惑,後煩惱起持煩惱種。得初道時不成無學,後斷煩惱而得斷果。若無此識持煩惱種,初道起位,惑種皆無,應初道起即成無學。
論:許有此識至染淨種故。
述曰:總結一章染淨二法,《攝論》三卷、《瑜伽》、《對法》合證本識。此論之中自前卷末至此中並攝盡,更有異同,諸賢自悉。文有上下,說有廣略,宜細尋之不能具述。
論:證此識有至略示綱要。
述曰:第三此即總結十理證,如文易解,故今不釋。恐厭繁者,除此十證所不攝證。謂八證中最初生起,明了生起,業用不可得等,皆此未說,故今例之。彼最初等,下第七卷皆具演之,非正是證。前十證中所攝八證,諸後講者一一敘之。
論:別有此識至應深信受。
述曰:此總結上教、理二證第三文也。三能變中上來已解第一門訖,自下次解第二能變。
論:如是已說至其相云何。
述曰:下文有二: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次依所問以辨其相。此即初也。
論:頌曰至出世道無有。
述曰:下依問辨,此依三頌其第七識十門分別:初、舉第二能變出末那名;二、解所依;三、解所緣;四、出體釋義;五、釋行相;六、顯染俱;七、觸等相應;八、三性分別;九、界地分別;十、隱顯分別,即是伏斷之位次也,於下顯中一一廣釋。問:何故本識不辨所依,次能變中解彼依體?答:本識諸識之本,與他為依義顯,他與為依義隱。故不出。其所依,第七既八之餘,所以出其依體。問:若爾本識與他依義顯,何不說之?答:前頌已說。謂彼頌說恒轉如流,如流之言,義生餘識,即是依義。問:何故不說第七與他為依,第三能變中不釋根、境?答:是作論者意欲爾故,不應責之。或影略門,謂初能變但釋所緣,故前頌言執受處是。第三能變唯釋所依,故後頌言依止本識。第二能變依、緣俱顯,欲令學者可知一隅三隅返故。或謂本識諸法之本,但說與他為依,出自識體、所緣;前之六識境麁不說,但出所依,依止根本識等者是,故下論云:此所緣、及別依,麁顯、極成,故此不說。第七依、緣俱隱,根、境合釋。所以作論三種不同,非但說所緣而無依等。何故本識不出界繫?論主略故。或言:異熟即是界繫,隨何界異熟,即彼界繫故。此亦應然,言染俱已即隨彼繫。此不為例,謂前六識起與本識非必同繫。除無漏識此與本識起必同界,恐類前六故今說之。又作法各別不應為難,後能變中即不解故。
論:次初異熟至能變識相。
述曰:下有二文:一、以八段依釋十門,合釋體義及行相故,合釋染所、餘心所故,以義類同故合明也。或開為九,四染煩惱與餘心所別門說故;二、以二教、六理證有此識,隨文可知。初段有二:一、釋頌;二、問答。異熟識先,此識為後,故言次後,解頌初句「次」。「第二能變」應辨思量能變識相,即出頌中能變之言。釋能變名,如第二卷解。
論:是識聖教至勝餘識故。
述曰:即指此識,故言是識。於聖教中別名末那,總名識故。末那是意,故《楞伽》云:識有八種,識即通名。六十三云:雖諸識皆名心意識,隨義勝說第八名心,第七名意,餘識名識。《攝論》第一亦言:意名無有義,心體第三等,故末那名別目第七。又雖諸識皆名為意,為此標意,餘識不然。雖標總稱即別名也,是故論言:「是識聖教別名末那」。何故諸識不別名意?恒審思量勝餘識故。六十三卷〈有心地〉云:若末那恒思量為性相續而轉,佛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名假施設,不必如義。此義意言,出世末那更不思量,任運知故、無麁慧故、無散慧故,不名末那,即唯有漏,非在無漏,此一解也。又云:遠離顛倒正思量故。此義意言:遠離顛倒思量有正思量故,即通無漏亦有此名,二解如是。
論:此名何異第六意識。
述曰:上釋頌文,下問答辨。於中有二,文顯可知。問曰:如言八識此亦名識,末那名意,總別合論即名意識。又六十三云:識有二種:一者阿賴耶識;二者轉識。此復七種,所謂眼識,乃至意識。即是第七名為意識,此名何異第六意識。一則總別合名為理難,二以論文為例難。
論:此持業釋至識異意故。
述曰:意是自體,識即是意,於六釋中是持業釋。業謂業用,體能持用,即似舊言功能受稱。此六釋名皆二法相對,辨差別釋,非一一法究理括盡,如阿賴耶名藏識,識體即藏亦是此釋。此與彼同,故指為喻。何為此釋?識鉢即意故。其第六識體雖是識,而非是意,非恒審故,彼依主釋。主謂第七,即似舊言從所依得名,如眼識等,眼是所依,而體是識,依眼之識故名眼識。何為此釋?識異意故。能所依別,從依得名。問:今者得名既各不同,何故不並名意識,而於第七但立意名?若名意識顯是持業得名,但名為意,竟有何理?
論:然諸聖教至但立意名。
述曰:諸聖教中恐此第七濫彼第六,於此第七但立意名而不言識。第一義也。
次第二釋。
論:又標意名至劣餘識故。
述曰:唯立意名為簡心、識。雖皆可說名心、意、識,據增勝義但七名意。積集心義、了別識義劣餘識故,簡後心、前識。但立意名,恒審思故。
次第三云:
論:或欲顯此至故但名意。
述曰:顯此第七與彼第六意識,為近所依故但名意。近所依者,以相順故;同計度故;六緣境時七與力故。所以七無漏六無漏,七有漏時六非無漏。非七緣境第六與力,故六有識,七但名意。為簡第八亦與第六之力,故復言近,彼容可為遠所依故。五十一云:由有第八故有末那,末那為依,意識得轉,故彼第八為遠所依,此為近依。又有別釋:以相續思量故此但名意,第六緣境轉易、間斷故加識名。又欲顯此為六識中不共所依故但名意,無間緣意亦共依故。又由六種依七種生,故名近依,如眼識等。此即第一出能變體釋其名義。
自下第二明其所依。
論:依彼轉者顯此所依。
述曰:此下有二,初略後廣。略中有二:初總解依彼轉言;後別解依彼轉三字。此即初也。
論:彼謂即前至依藏識故。
述曰:自下即別解。初解彼字;次解依字。後解轉字,此解彼字。顯此依彼第八識也,由有阿賴耶故得有末那,故名聖說。次解依字,有其二說。
論:有義此意至方得生故。
述曰:是第一義,難陀、勝子皆作是說。此師意說,第七現識唯依第八種子識。不依彼現行,以第七恒無間。不假現識為俱有依,約依種子故名依彼。下護法等諸論師釋。
論:有義此意至方得生故。
述曰:此第七識以彼種子識、及現行果識俱為所依。此識隨在因果位中雖無間斷,於入見道等而有轉易,或善或染,必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若不爾者,體有轉易,殊無勝力,如何得生?賴相續識可得生故。問:前師曰:今言依彼言依種子者,五十一云:由有本識有末那等。文如何通?應言由有本識,意識得轉,第六亦依本識種故。問:後師曰:初地等轉易,第六引生,第八於七有何勝力?如定中聞聲,意識不共耳識同取。當時唯有現行相續七、八二識,應亦得說為耳識依,雖無引力仍說依故。前師答曰:如《對法》第二眼識種子依眼根種,眼根種為所依,眼識種為能依。要根種子導識種子生現根已,其識種子方得生識。不爾識種定無生義,而現行眼識。一自種依彼根種;二自現依彼根現。其第六識由第七種子導生,第七望六有力勝,故說六依七,非第六識不依本識之種子故。今第七依言但依彼種,非彼現識。若說依現如何說依,不與七同緣,行相殊異故。但可說言緣彼現識,不可言依。若爾如何說六依七?所緣行相並不同故;非如眼等為眼識依所取等故。答曰:兩人依別復兩處住,如王與臣等仍說相依,有為諸法勢分力故。此識亦爾,所作、行相雖復不同,而第七勢分為第六依,非第八現為第七依。問曰:若爾如何知七於六有勢分,非八現於七,故知說八為第七依?彼質答曰:如何為境復說為依,依、緣何異?答而復質曰:如第六緣七,如何為境?又復為依,理無過故,此亦應爾。後師答曰:前師有過,我理無失。且初地轉易,八於七識有何勝力者。若無第八現行,彼七必無故。意識不爾,故說非七依。即如定中聞聲,意識無時耳必不轉,彼必同取。今此七、八雖不同境,勢分牽故,竟有何失?第七識必有現行所依;名轉識故;如前六識。或應有識為俱有依;六、七識中名轉識故;如第六意識。問曰:如設無第七非五識生,七非五識依,何故無第八時,七不有第八為七依,八例七等亦爾?如下廣解。然賴耶根本說七依八,與力令生故,非如七無五識不有,七非本故;不與力故。又若無七,五識必無,故今說七依八現、種。准此二師雖無評義,然後師勝,無過親故。前理難故,下自當知。
次解轉義。
論:轉謂流轉至取所緣故。
述曰:流是相續義,轉是起義。謂依第八或種、或現相續起義,顯示此第七識恒依彼第八識起。取所緣故,第七行相取所緣境相續不斷而生起義。此文上來已依常理略解所依竟,諸心、心所下廣解所依。以上第八識及下諸識中不辨所依義故,今因廣論,依下正文即傍乘義。於中有三:初總汎出極成所依有三;次別敘諸師於三依中各有異計;後結歸正義。
論:諸心心所至總有三種。
述曰:汎出所依中文勢有三:初總舉有所依法,顯所依之數;次別列釋所依體;後總結前「皆有所依」者,能有所依故名有所依,於大乘中何處經論名有所依?《瑜伽》五十五說:心、心所法名有所依等,說無量名。然彼言所依,唯約俱有依說,以恒定依故,大小二乘俱極成故。此中所言。「然彼所依總有三種」者,恒不恒、定不定,合說為所依。所依、及依皆名所依,如下文云:此假說故。如《瑜伽論》第一卷云:眼識俱有依謂眼,等無間依謂意,種子依謂阿賴耶識。此中三依約三緣作名,何以爾者?彼論以理為名,此論以緣為目,體、義無別。
論:一因緣依至必不生故。
述曰:自下別列釋所依體,約識而論唯種子識。今言汎說「諸有為法皆託此依」,據通依故;一切有為法,無無因緣者故,此三得名皆持業釋。
論:二增上緣依至必不轉故。
述曰:謂內六處,即眼根等,八識俱有依皆不過內六處故。若對大乘即通六處,若對小部唯在五內,意處說是等無間故。
論:三等無間緣依至必不起故。
述曰:謂前滅意不取心所。總而言之,即通八識相望得作,如下諍論。此開導依,若言開避,二義無別,開即避故。今言開者,離其處所即開彼路;復言導者,引彼令生,引導招彼令生此處。故梵言:羯爛多,此可言次第緣,如逆次第云:阿奴羯爛多。阿奴是逆義,羯爛多云次第。須次第者,云:鉢剌底羯爛多,鉢剌底是順義。此緣既云:三摩難咀囉故,言等無間緣也。三是等義,摩是無義,難咀囉是間義故。若言種子依,即唯現行法有種,種望種子應無此依。
今言因緣依者,令知寬遍故。若言俱有依,即種、果同時,應名俱有依;以緣簡別,顯增上緣故非種子。若爾俱時心所應是此緣,彼非所依故。心王是所依,唯種相似故後簡之,如下當辨。若言:無間依即前滅種子望後種子應是此依,簡異彼故言等無間緣依。若爾前念心所應是此依,是此緣故。不爾,心所非是所依。言等無間復是所依故,復雙簡也。種子所依辨體生故,言必不生。增上緣依隨須與力不障彼故,言必不轉。開導之依顯開彼路導彼生故,言必不起。三文有異。
論:唯心心所至非所餘法。
述曰:此言可解,即總結簡。今言「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餘法」者,諸色等法唯有因緣,無餘二依。今假設如小乘無心定,是等無間緣果,有等無間依,及因緣依,無俱有增上緣依義,不具三故不名有所依。此前汎出三種所依通心心所,然其道理既未明顯,更須廣示第二廣諍,三依不同即為三段。
論:初種子依至現果方生。
述曰:此有二說:初說有二:一、標宗;二、引證,今即初也。因果異時,經部等義。世親菩薩為往昔時,東天竺有僧共數論師學徒論議,彼立二十五諦,說大地等常,今無念念生滅,廣敘彼宗。此僧難言:今必有滅,以後劫壞等有滅故,准前有滅。外道難言:後必不滅;今無滅故;如今時山等。彼僧于時竟不能答,王見信受僧佉外道,遂辱此僧令乘驢等。然彼外道為王,重已造《七十行頌論》,王賜千金以顯揚之,故今《金七十論》即其由致也。世親乃造《第一義諦論》,亦名《勝義七十論》,以對彼論而破彼外道言:彼非能破,宗、因、喻過,我僧並無故。又汝所立因有隨一過,誰言今無滅故,後亦無滅?我僧但言:大地等法前必有轉變滅;後有滅故;如燈焰等。汝不解量,乃非我僧。其時國王遂將世親此論,遍諸方域,宣令流布,無人當者。遂起昔時王及僧佉外道證義者等骸骨,或縛草為人,擬彼時眾而加撻之。此非世親之師,世親認取為師。又為親所教師,如意論師有大名譽,聰明博學,每共王等坐時,常舉一足,恒下一足。下足意在敬王。舉足意在踐履小乘、外道論師頂上,時無人當者,王甚憚之。後王因夢令人占之,占者言王必獲奇獸,後得伏藏。王遂遊獵逢白野猪,特異恒獸。王以為夢應,尋之失跡。遂問諸人,有知跡者賜金千斤。有一貧人遂視猪跡,因賜千金,遂命史官書王寬惠。如意論師乃競此名,令人剔髮不欲令痛,婆羅門中有淨髮種遂為剃之。論師不覺入睡,睡覺問彼人言:髮已淨也?彼人答言:我已淨訖。論師以能淨髮遂賜千金,亦命吏官書其寬惠。論師德望既高,賜奉彌厚,故多財物。王復痼嫉,方欲掠僧,乃問論師曰:我不信佛,汝實無知。論師答言:請世論師共我論議。王命五天一百論師共論之,曰:若彼皆負,我遂深信。論師乃難殺九十九人,至第一百人因言集、苦,合言苦、集,諸人共證將為犯聲。論師乃曰:麁淺之間,聲勢似犯,據其細理亦無失也。言因感果,可先言集,王遂恥論師,命其[*]史官依此實事具委書之。論師意憤乃白責曰:此舌何為牛群中語?遂自嚙舌落,因而致死,故《勝義七十》亦為救之。彼明因果前後相生,亦有將為經部之義。大乘雖復認之,時人謂未入大乘時作,故傳世親菩薩老年已來,則遣人講,自聽此論身猶癈忘。今難陀、勝子等,朋彼論勢,遂復引證《對法》第三云:
論:無種已生集論說故。
述曰:謂無學最後蘊,此時種入過去,過去是無,當果不生。現種已滅,唯有現行蘊在,名無種已生。此中文略,《集論》本但有無種已生之言。今釋家取以為證,《瑜伽》第五十六云:或有眼非眼界亦爾,此則引教。
論:種與芽等不俱有故。
述曰:此為理證,麁相因果為此例故。言果俱有者,此前後俱也。俱生俱滅者,二法俱有生有滅也,非謂因果同一時生一時滅。故《瑜伽》第五,然法與他性為因,及後自性為因,非即此念。長讀此文,兩法並非即此念故。
自下第二。
論:有義彼說至後種說故。
述曰:此說有四:一、破前;二、立理;三、會違;四、結正,此即初也。護法等釋,彼《集論》中據不能生後種說故。謂此時緣闕,現在種子,不能更引生後念種;非謂此念現行無種,種在過去名為無種。《對法》無解,此略解教,《瑜伽》准知。
論:種生芽等非勝義故。
述曰:此下比量對前師說,義准應知。又出前師所有過失,世俗因果雖復似然,非勝義故,不可以勝義種、現為例。或彼非因緣,此是因緣,我不說彼,故非勝義。又汝所言種滅芽生。
論:種滅芽生非極成故。
述曰:又種與芽初時俱有,後漸增長相生。展轉可為異時,初生之時同念轉故;又如青蓮根生芽必俱故;又如影生等。又汝所說種滅芽生是因緣者,此非極成,我不許故。
論:焰炷同時,互為因故。
述曰:如燈炷生焰。既許同時,為彼不定,其義可知。
論:然種自類至決定俱有。
述曰:二、立理有二:初標宗;後引證。實種自類相生不俱,若生現行決定俱有,所以得知。
論:故喻伽說至是因緣義。
述曰:三、引證也。彼論第五說種子七義,現行望種名不相似,或能、不能緣,或礙、不礙等名為異類,種子自望名為同類。此大法師以六、七望本識,是異類故同念生。五根等名同類,故異念生者,不然。
論:自性言顯至互為因義。
述曰:釋《瑜伽》文,義如上說。
論:攝大乘說至俱時而有。
述曰:又《攝論》說:藏識染法互為因緣,非異時故。即第二卷。
論:又說種子至定非前後。
述曰:《攝論》第二,六義中說:種子與果必俱時,故定非前後。應生分別,至下斷惑轉依中敘。然異念生,如前第二卷破異時因果中說,同時無妨。問:如《勝義七十論》異時因果,如何會釋?答:非但彼處。
論:設有處說至隨轉理門。
述曰:三、會諸文也。隨經部師異時因果,非為正理。
論:如是八識至種子所依。
述曰:四、結正。此通有漏、無漏皆有,次第二依有四師解。
論:次俱有依至必有彼故。
述曰:此即難陀等義。於中有三:初解五依;次七、八依;後第六依。初文有二:先立宗;後引證,此立宗也。言次者,第二故。言有作是說,此不正故。此說眼等以第六識為俱有依,五現行時必有彼故。何以知者?如《解深密經》第七十六說:眼識俱隨行,同時同境有分別意識轉等。又五十五云:有分別、無分別心,應言同緣現在境。何以故然?彼自答言:由三因故。一、極明了,若不同緣,意不明故;二、於彼作意,本欲緣此,故須同緣。若彼不於此同緣者,應非作意;三、依資養,謂養五識導令生故。設雖定中聞外聲等,意不得緣。耳不聞聲,必有意識與彼同緣,以彼劣故。
論:無別眼等至即種子故。
述曰:此師意說:無別淨色大種所造為眼等根,根體即是識種子故。
論:二十唯識至佛說彼為十。
述曰:下引教證。世親所造《二十唯識》彼自釋言:世尊說此十二處教,應受有情無我教者,便能趣入數取趣無我。彼論護法為釋,頌雖二十,長行亦世親自作,即舊真諦、菩提流支所翻《唯識論》是。彼乃有二十四頌,文言剩也。此頌即彼第十一頌,依今新本第八頌也。自種生者,此師意說。見分、相分俱名自種,下准此釋。自有三種:一、因緣,自即見分種;二、所緣緣,自即相分種,此二下文並有自義;三、增上緣,自能感五識之業種也,下護法救業為根故。十者,十色處。古論頌云:「故佛說此二」,非也。
論:彼頌意說至即五識種。
述曰:為成十二處。為破外道有實我故,說五識種子名五色根,實無別根,即識種子名五根故。五識種子三釋,如前境不離識可許彼有,根離識故不別說有。五識相分,即色等塵。
論:觀所緣論至無始互為因。
述曰:《觀所緣論》陳那菩薩所造,破小乘等心外境有,成所緣緣。彼有八頌,此第八頌,如下自解。釋頌功能亦如自種,各有三種:一、見分種;二、相分種;三、業種。准前解頌有三義配。
論:彼頌意說至無別眼等。
述曰:彼《觀所緣》頌中意說:第八識上有生眼等色識種子,不須分別見分、相分。但總說言:由現行識變似色塵等,故說此識名為色識,即此種子名眼等根,能生現識故。生色識故,名色功能,言內色根。非體是色,故說現識名為色識。又見分識變似色,故名為色識;或相分色不離識,故名為色識;或相分名色,見分名識,此二同種故名色識種子。然前解者,見、相別種,如彼論說:有二境色:一、俱時見分識所變者;二、前念識相為後識境,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即是前念相分所熏之種,生今現行之色識故,說前相是今識境,不用前識為今所緣,如親相分能生見分。有體影生名所緣者,前相亦然。有體為緣生今識相名為行相,故望今識亦為所緣。故頌中言:「功能與境色」,境色即前色也。
論:種與色識至遞為因故。
述曰:釋頌下半。此說見分種名為五根,現行見分變似境色名為色識,與種互為因,見分是能熏故。或相分現行亦是能熏,此種名眼等,與現行法互為因也,相色不離識名為色識。又此所言種與色識者,此亦無違,從前念說是今識境,故名境色,此如頌說;據現在說名為色識,如長行說。故種與色識,常互為因等,即以現在更互為因。若說前念即是境色,即顯二念相似。種是一故,勘彼論說。若以此見分種與色識常互為因,境須根用故,境為緣有種子根;根須境用故,根為緣而變似境,名互為因。因者,因由,非因緣義。色識是能熏,根種是所熏,互為能生,遞為因故。此師意說:識種名根,識相名色。境無別實有,如第一卷已略敘計。以意識為前五俱有依,如《解深密》等經說故。無五色根,如《二十唯識》等。
論:第七八識至自力勝故。
述曰:七、八二識無此俱依,恒相續自力起,不假俱有根。故諸論說言:由有阿賴耶,故有末那者,此由根本,非為俱有依。
論:第六意識至而得起故。
述曰:第六別有此俱有依,即第七識。何以爾者?自體間斷要託末那方得起故。問:何故不託第八為依?彼不相順,第七有時相順與勢故。問:何不依五識?五識無時此亦有故,不假方生故。
論:有義彼說至應成雜亂。
述曰:下文有二:初破前說;後申正義。初中有三:一、總非;二、別非;三、結非。理教相違,是總非也。別非有三:一、非五;二、非六;三、非七。初中又二:初非;後會。若教若理二皆違故,即安惠等諸師所說。雖實無色似色等現,就此為難,下皆准知。初非五中有二:初申十難;後總結非。
初十難中,第一諸界雜亂難。《瑜伽》五十一云:惡叉聚喻十八界種。又五十六云:云何種種界?謂十八界展轉異相性。云何非一界等,乃至廣說。〈攝事分〉中言:十八界種子各別,《對法》第一說:種隨現即彼界攝,故種成雜亂失。又色種非識種,故成雜亂。
論:然十八界至處處說故。
述曰:如前已說,自下第二,二種俱非難。
論:又五識種至名眼等根。
述曰:此定問也。
論:若見分種至應外處攝。
述曰:若即見種,五根應識蘊攝;若相分種,五根應外處攝。五根非識蘊攝,即五十七二十二根中、及五十四云:色蘊攝十界、處全故等。相分種者應外處攝,如五十五等解心、心所所依中,五根內處攝故。此即設許識、色異種而為此難,故不同前一種子難。又五十六界四句中云:如眼非界等,如是一切內界亦爾等。
論:便違聖教王內處所攝。
述曰:如前已說。
自下第三四緣相違難。
論:又若五根至增上緣攝。
述曰:不應說為增上緣者,以識種子望於現識是因緣性。種子既即根,根望於識即非增上緣故,如《瑜伽》第三、第五十四、《對法》第五等說。
自下第四根、識繫異難。
論:又鼻舌根至聖教相違。
述曰:《對法》第四云:謂四界、二處全、及餘一分是欲界繫。四界者謂香、味、鼻、舌識,色界繫中除前四界,餘一分色界繫。五十六云:四唯欲界繫;十一唯欲、色二界繫,故知鼻、舌根色界亦有。若識種即根,根應唯欲界繫。或應二識通色界繫,識種即根,彼有根故。明有現識,翻返二許,俱與教違。
論:眼耳身根至為難亦然。
述曰:以眼、耳、身根即三識種子。三識通二地,三根通五地,相望為難亦如前二。五十六云:幾唯欲界,幾唯欲繫、色界繫等文是。又五十六次下文,有上地無尋伺起眼識等難是。
自下第五根通三性難。
論:又五識種至非唯無記。
述曰:因種隨現既通善、惡,眼等亦應非唯無記。種若唯無記,即五識體應不能感果。五根無記者,《對法》第四等云:八界八處全、餘一分是無記。八界處者,謂五色根、香、味、觸界處,餘通善、惡故言一分。種隨現攝故通善、惡,此是共許。
自下第六根無執受難。
論:又五識種至非有執受。
述曰:執為自體,能生覺受名為執受。種子即非,不爾便違種名執受。五識種是無執受,五根應非有執受攝,根即種故。《瑜伽》論五十六說幾執受、非執受?答:五是執受,五種一分非執受,故與此相違。
自下第七五、七不齊難。
論:又五色根至為用法故。
述曰:若五根五識種,第六根應意識種。《攝論》第一以五色根為同法故,第六有別根。五識亦應有根,五識既以種子為根。意識應爾,何須別立?若立六識有現根者,五為同法,例亦應然。
自下第八三依𨷂一難。
論:又瑜伽說至依但應二。
述曰:如《瑜伽》第一等說:六識皆有三依,謂因緣依等。汝之五識依但應二,以種子為但有根故,與因緣根無別體故但應二。
第九諸根唯種子難。
論:又諸聖教至聖教相違。
述曰:如《對法》第一等說:眼界者謂曾、現見及此種子積集異熟等。若五色根即是種子,何容更言及此種子,乃至識界亦言現種?若謂五根唯種子者,則違如是一切聖教,諸識亦應唯種子妨。此等皆有無量教文,不能煩引,皆為比量,不能具作之。一一皆應出其理教,此中引教粗略而已。
自下第十假為他救難。於中有十,初敘救。
論:有避前來至善須瑜伽。
述曰:上難本宗,下難救義,此申難也。護法假朋《二十唯識》等文為本,避前來過,設轉救之。眼等五根非識種子,感識業種即是五根,故一、無諸種雜;二、無識蘊雜;三、非外處雜;四、無因緣雜;五、無闕三依失;六、無根唯種失,隨下諸解一一疎條無雜過色。妙符二頌,銷釋可知。善須瑜伽,無前說過。
論:彼有虛言至非無記故。
述曰:下安惠破,十難第一。此說不然,業通善、惡性,根唯無記失。
論:又彼應非至唯內處故。
述曰:第二、依身業色可有執受,聲、意二業無執受失;第三、由業通身、語、意三故,根通色、行二蘊失;第四、業通色、聲、法,意業法處攝故,根非唯內處失。
論:鼻舌唯應至五地繫故。
述曰:第五鼻、舌唯欲失,三根非五地失。鼻、舌識業唯欲界繫,眼、耳、身識業唯通二地故。此二、三識返難亦然,略而不述。
論:感意識業至非色根故。
述曰:七以五根為同法故,應同五識體即業種。第六意業即末那失,第七眼等無現失;第八業是色、聲、思。眼等應非色根失,體是色、聲、意所攝故。
論:又若正識至非為善救。
述曰:第九五識唯無記恒業所感失。彼復若言:根雖是業種,此業未熟,是故五識非唯無記者。
第十善等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為俱有依,如色、聲等。此上別破等二師訖,然護法論師假為此救,非用彼義。故下正義護法所說,即今西方正法藏等解此文云:護法菩薩業招眼等五色根勝。根從緣稱,說彼為業,實有別根。
下總破上二種計非。
論:又諸聖教至撥無色根。
述曰:聖說本識變似根等,汝撥為無,便違聖教。謂《解深密經》、《楞迦》、《中邊》頌。識生變似義等,及七十六、并五十一、《顯揚》十七等,說識變根等。
論:許眼等識至深違教理。
述曰:何故許色眼識所變,不許五根為本識變?即迷本識及迷論文,謬執種子為五色根,以上破他。
論:然伽他說至即識業種。
述曰:二會前文,雙解二頌,彼頌意為破經部等執識外有實色根故。於本識所變似眼根等,此根有發五識用故。《二十唯識》假名種子,《觀所緣論》假名功能,以經部師許有種子故。然此根相非現量得,但可比知,以有發生五識用故比知有根,以果比因故。若不爾者,如生欲界成就眼識,闕眼根故不能見物。若無別根既成眼識,何不見物?非謂五色根即是識種,及與業種,本、轉二計雙牒言故云:識業種。
論:又緣五境至五識俱故。
述曰:二、非六識也。今汝以意為五識依,明了意識應以五識為俱有依,必與五識同緣境故。
論:若彼不依至勢力等故。
述曰:不然,即有不明了失,與五相望可為例故。如《瑜伽》論五十五說:有分別心、無分別心同緣現在境,由三因故,一極明了等。若彼意識不依五識,亦應不與五識為依,五、六相望勢力等故。五識賴意引而方生,意識由五同而明了故。
論:又第七識至有俱有依。
述曰:三、非七也。於中有二:初立理;後引證,此立理也。雖許不斷亦有俱依;有轉易故;如六轉識。不爾,應非轉識所攝;無俱依故;如第八識。
論:不爾彼應至轉識有七。
述曰:彼若不許第七有依,亦應非是轉識所攝,則違聖教。六十三云:轉識有七,彼言識有二:一、藏識;二、轉識,謂眼識、乃至意識。《顯揚》十七、八、九亦然。
論:故應許彼至第八識攝。
述曰:其文可解,自下引證。
論:如瑜伽論至意識得轉。
述曰:以何為量?謂《瑜伽》說:有藏識故有末那等。五十一說:《顯揚》十七皆亦同之。
論:彼論意言至非由彼種。
述曰:正取現行。
論:不爾應說至理教相違。
述曰:前師若言此說種依非現依者,應說有藏識故得有第六,何故展轉相望而有?前師若言以第六種生現識時,必隨遂第七種子方生故以為依,得展轉說者。不爾五根、五識為例應然,亦有別根故。此如《對法》第二卷說眼識依眼中,屬眼之識處說。
第三、結云:由此彼非是。
論:是故應言至同時意識。
述曰:二總結正,其前五識各定有二依。謂五色根,增上緣攝。非如種子,及用第六,同時意依。《瑜伽》第三、七十六、五十五云:必俱故。七、八疎故,非與此力,故不名依。
論:第六轉識至為俱有依。
述曰:意識與七同緣、不緣皆定依故。若與五同緣,亦依五識,如前教證。
論:第七轉識至謂第八識。
述曰:以七有轉易,如六有俱有依。
論:唯第八識至無俱有依。
述曰:以於因中不轉易故,不假俱依,不違聖教,就廣第二俱有依中。上來二師別說為理引教如前,自下第三淨月等師復非前義。
論:有義:此說猶未盡理。
述曰:於中有三:初立理;次結正;後指前。立理有三,此說者,指次前。言猶未者,明理未足,即是可止之辭。於次前說有所述可,有所闕少差別之義,其述可者下自指之,餘如前說更不別敘,所差別者今正敘之。
論:第八類餘至有俱有依。
述曰:總例餘識令八有根。量云:第八之識有但有根;與餘七識同識性故;如餘七識。此即對前,次前師故得為因也。若對初師即第七識為不定過,以彼不許有此依故。前師問曰:前七別依已如前辨,前第八所依謂以何法?
論:第七八識至斯有何失。
述曰:謂此二識恒俱轉故,令互相依。量云:其第八識應依於他恒轉之識;以恒起故;如第七識。若不言他即自依不定過,不能自依故。若不言恒轉,云第七識,即無同喻過,第七不依第七識故。若言識性為因,令依第七,即第七前五為不定失,又此恒轉言便無用。今但言依他恒轉識,明令依第七,以七恒轉餘皆間斷故。即此總出依第七也。
自下第二以種子識例現行識令有所依。
論:許現起識至許依現識。
述曰:謂共許現行識以種為依,故今令種應依現識。若謂論文應言現行以種子為因緣依者,即此中種依現行識無同喻過,俱有依故。問曰:種望現,現望種,皆是因緣如前已解,何故今言亦應為依等?今助解云:雖許種望於現,現望種,為因緣依,然不名種子依,現非種子故。既現行與種子非種子依,故今此師令成俱有依義。又現行望種雖是因緣,然異熟現行不能熏成種,於種無力非因緣依,故此不言餘心現行望自種子,但言異熟現行望之,餘皆能熏故。又諸識現行異熟心皆有俱有依,已如前解。而種望彼現非因緣亦同於此,今略不述,今不說依於種無力故。但今說彼第八識故,唯第八種望現是依。現行有二:一、是異熟識;二、是能熏識。此種望彼。彼皆是依不?
論:能熏異熟為生長住依。
述曰:皆是依義。謂彼能熏六、七現行,是新所熏種子生依,是本有種子長依。前彼本無故,後此令增故,以能熏現行為生、長依,以異熟識為住依。第八現行雖不生種,種依彼住故,以異熟識現行為住依。問:若言初生及增長,唯可說能熏。若言相續住,唯可說異熟,何須雙說?
論: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
述曰:以是義故,二皆是依,始末為論故。此令異熟種以現行為依,以種子因緣依與現行俱有依為例,此並新舊合用之義。
自下第三,令第八識亦依色根。
論:又異熟識至依色根轉。
述曰:此初總出令依色根,後引經論,文易可知。
第二引經。
論:如勢經說至恒相續轉。
述曰:《楞伽經》文,勘彼文同。遍依根者,異五識故。隨所有根皆能依故,餘文可解。
論:瑜伽亦說至有色根身。
述曰:瑜伽八證中,五十一、《顯揚》、《對法》等皆同此。眼等六識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諸根。謂八證中第一執受五因中第四因,量如前卷已解說。以六識為各別依故,不能執受五種色根,明第八識遍依諸根故能執受。
論:若異熟識至非能執受。
述曰:量斥前師。若第八識不遍依諸根,而能執受者,六識應然,並非遍依故。全分不依,能執受者,第六應然,亦全不依五色根故。量云:汝異熟識非能執受;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前六識。以無過量令非執受故,或前六識亦能執受有色根身;以性是識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汝所許第八識性。若但第六為量;因云:無有少分依色根故;如汝許第八。此為大失,故依色根。
論: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述曰:謂彼論以各別依故,六種轉識非能執受,五識不成。然第六識不別依色根,何得以此因為比量?如前十證第四有證,彼論雖言各別依故不能執受,即是顯彼非遍依故不能執受。若不爾者,各別依故,即無同喻。應云:六種轉識非能執受;非遍依故;如電光等。今取言非遍依因故與此為不定,為如電等非遍依故。眼等六識不能執受有色根身,為如所許第八識性非遍依故,我此六識而能遍執有色根身。因既無不定,故知第八亦依色根。
第二總結歸申正義。
論:是故藏識至亦依色根。
述曰:第八現起定恒依一依,常與一識俱轉故,即第七識,此通三界。在有色界亦依色根,即現行識,此不定故。有此二俱有依。
論:若識種子至亦依能熏。
述曰:第八現行是住依故。又隨新熏、本有種子,初熏習位或生或長。亦依能熏,則有二依後不定故。此顯第八現、種所依與前有別。
論:餘如前說。
述曰:第三指前。義無別故,餘指如前。
自下第四護法菩薩解,於中有三:一、總斥前師;二、申義指;三、總結正。
論:有義前說至與依別故。
述曰:此總非前。而本未了何謂依義,從下而徵,解亦應爾。
論:依謂一切至而得生住。
述曰:下申正義指。文復有二:初解依、所依別;後解具依多少。初中又有二:先解二別;後解違文。此出依體,即攝有為。何者依義?以有為法杖因託緣而得生、住。不問因緣、及餘三緣,望此有力皆是依故。諸法新起名為得生;本來無故;如新熏種等。若法本有名而得住;非新生故;如本有種等。新熏因者即現行法,緣者即本識等餘之三緣。本有因者前自類法,緣者即現行有漏法等。
論:諸所杖託至互相依等。
述曰:其喻可知,此即所依亦名為依,依義通故。諸無為法與有為法能為緣故,亦是有為諸法之依,可託彼生故;諸有為法非無為依,不託此等而生、住故。
論:若法決定至即內六處。
述曰:此解所依及所依義。所以者何?具此四義乃名所依:一、決定義。有法若依此生,無時不依此生,故言決定。簡第六識以五識為依,彼不定故。第六生時五不定有,不以五為依。及簡第八以五根為依,設無五根亦得生故。又簡七、八以五、六為依,七、八恒轉,五、六間斷故。即一切種子望能熏現行,彼非所依,後無現行自相續故,非決定義。并別境善、染等非但𨷂自在,亦𨷂決定,唯除遍行、及色、行蘊少分。若爾,四大種、及五根扶塵、四大,應與五識而為所依。命根、種子、及無為等,應與諸法亦為所依,並決定故?不爾,即五蘊中除識蘊少分相望。
二、有境義。雖是決定體須有境,即簡四大、五有色塵及諸種子與現行法、一切無為為所依義,並非有境故。及不相應體雖是假,如命根等,亦是決定,是非有境,故此簡之。即色蘊中唯除五根,所餘色蘊及不相應行蘊、五蘊種子,故前所難彼非所依。若爾,遍行五應是識所依,亦是決定,有境法故。不爾。三、為主故,雖體決定亦是有境。謂要是主有自在力令餘法生,即簡遍行及餘心所為餘所依。四令心、心所取自所緣,即顯種子不以本識而為所依。種子不能取所緣故。此簡受、想蘊全、行蘊少分總而言之,合除色、識蘊少分,受、想、行三蘊、五蘊種子,及無為法全,即唯五根及八識相望少分是所依,四義具足能令心、心所取自所緣故。一一簡中皆須置此言,所簡之法不具四義令心、心所生故。
今釋所依雖具四義,而以義准,由少義理。謂自身識為依,非後為前、前為後依,及他為自依,故此所依義,他為自不決定,前後相望入後依攝,非此所依。五識皆應以身根為所依,無所𨷂故。此亦不然,略有二解,如《樞要》說。其體是何?謂內六處,即是五根、及意根也。
論:餘非有境定為主故。
述曰:謂前所除六處之餘,皆非有境、非定、非主。故前除蘊,除界除處應盡,當知以非有境、定、為主故。何以簡餘先言有境,次有定言?顯文影互,三因不定,皆互說故。何以知然依、所依別?五十五云:心、心所法何故名有所依?答:由一種類託眾所依差別轉故。雖有為法無無依者,然非此中所說依義,唯恒所依為此量故。此中唯一種類託眾所依者,顯心、心所各各一故非如色等。唯心、心所有此所依,非所餘法有所依故。餘法但名有依非所依義,乃至唯恒所依為此量故,即是此中決定之義。若名有所依,心所亦是,體是所依,心所即非。彼論言有依此言是故,此如何等?
論: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述曰:如世間王為臣所依,非如臣等為王所依,以非主故。此喻但據少分為論,體不相似。臣與王非六處,定等四義不具故。非所依據一邊說,不得更互為因依故。此所說喻非具正合。
論:故諸聖教至無所緣故。
述曰:即前有境,眼等為果,無所緣境,故非有所依。此解所有、能依,翻出能有所依,以顯所有所依之義。四義不具,色等非依,即第二義非有境簡。
論:但說心所至彼非主故。
述曰:但說心所心為所依,依於心故,心為所主。不說心所為心所依,以彼心所體非主故,即第三義。此是依外別簡之法,故重言之。然諸識相望有不得者,此第一義,略而不論,下出依中正簡之故。問:如前第三本識五數,解五平等義中。言而時依同所緣事等,即以所依說為依等。如《瑜伽》第一,五識所依有三:一、種子依,乃至第三等無間依。前此論言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所依有三,即以種子、等無間依皆名所依,何故此中定以六內處為所依,餘但是依?
論:然有處說至皆隨宜假說。
述曰:此解相違。如次前引所依為依,皆是隨宜假說。一、隨情宜,二、隨文宜假說。所依為依,依為所依,非謂依、所依互得相因。今思審者所依可說依,依義通故。有依非所依,所依義局故。既爾幾識有此俱有所依?
論:由此五識至六七八識。
述曰:下解具依多少。於中有二:初解識依;後解心所。初中復四:一、解五識;二、解第六;三、解第七;四、解第八,此即初也。眼等五識有四所依,謂五色根、六、七、八識。以五根為依,如《大論》、《對法》第一等非一。以六、七、八為所依出何典記,亦有誠證,如《解深密》七十六等。說五識起時必有一分別意識,如前數引。雖或不同境,由六有方生。如定中聞聲等,此亦同緣故。不見無意識時,五識獨起聞文。故世親《攝論》第四云:五識以意為依,意散亂時五不生故,准彼明五以六為依。何故得知以七為依?如無性《攝論》第一證有第七中言:謂若不說有染污意,義不符順等。此中意言,由有第七識染故,施等有漏善法不成無漏,為彼染識之所漏故,如彼引頌言:如是染污意,是識之所依。此未滅識縛,終不得解脫等。世親《攝論》第一云:非是異生一期身中,離此我執應正道理。故知五識成有漏中,其第七識乃至彼未究竟滅,終不成無漏,如後卷說,故五識有漏。何以得知亦依第八者?世親《攝論》第一五同法中,彼五識身有五根、阿賴耶識為俱有依。此亦如是,有染污意、阿賴耶識為俱有依等,不能煩引。無性五同法云:阿賴耶識雖是意識俱生所依。然不應立為此別依,是共依故。因緣性故,現行是共依,種子是因緣。《瑜伽》、《顯揚》亦說由有阿賴耶識故執受色根,五種識身依之而轉等。又《顯揚》第一解阿賴耶識,云與轉識等作所依因。此文亦證與六、七為依,下一一引此等非一,故知五識以本識為共所依。文雖有四與諸論同,何故五識要須具四?
論:隨闕一種至所依別故。
述曰:望彼五識並有力故具前四義。故於此四中,若隨闕一種,五識必不轉故。此四何別?五根與五識為同境依,共取現境故,餘則不定,獨得此名。第六意識與前五識為分別依,與依同緣,分別境故。五雖無分別,意是分別,為無分別依,如五十五說有分別心、無分別心,當言同緣現在境,乃至由三因故等。雖有不同緣,如定中聞聲等,從多分及長時為論,故言分別依,此據散位,非謂定心。或分別言非謂散心,後得智中緣事之智亦名分別,是彼類故,無不遍失。定中之心亦名分別,故第六識唯得此名。第七與五識為染淨依,五識由此根本染故成有漏,根本淨故成無漏,全成淨已不漏五識,名根本淨。因中第六起善心時不漏五識,但由七故一切時漏,乃至意識善心亦為彼漏故。其第八識與前五識為根本依,如前說故,故此四依其義差別。若爾,何故如《對法》第一等,言眼識者依眼緣色,似色了別,乃至廣說?
論:聖教唯說至近相順故。
述曰:言五根者,以不共故,餘識不依故,一也。又此必與五識同境,二也。此又相近,餘依遠故,三也。又此相順,餘境別故,四也。所以不說餘之三依,下第二段也。
論:第六意識至必不轉故。
述曰:此第六識唯二所依,引證如前,其文可解。《瑜伽》五十一、《顯揚》十七等云:由有阿賴耶識故有末那。末那為依,意得轉等,如前《攝論》共依文等是。問:五俱必有意,五以意為依,意了五不無,五應為意依?為釋此難。
論:雖五識俱至故非所依。
述曰:雖五識俱意識明了,而不定有。無五識時意識亦有,故此不說。不取為所依,可是依義。何故餘處如《對法》第二等,又意依有二:一、無間滅意,是後世依;二、俱有依,謂第七不言第八?
論:聖教唯說至近相順故。
述曰:以染淨依故,所以如前,一也。同轉識攝,二也。近,三也。相順者,多引意識起染污執等由第七識,故言相順俱計度故,非如第八,四也,所以第八有處不說。下第三段也。
論:第七意識至定不轉故。
述曰:此依第八,如六十三說第七為意識,正與此同。八若無時七亦無故,《瑜伽》論說由有本識故有末那等。又無性言:本識是共依,故知此所依。
論:如伽他說至餘轉識得生。
述曰:《楞伽經》第九卷總品中頌。舊偈云:依止阿梨耶,能轉生意識。依止依心意,能生於轉識。稍與此別,准此前依足為好證,今文可解。
論:阿賴耶識至定不轉故。
述曰:下第四段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會違;四、解種。第八所依唯亦一種,謂第七識,第七若無八不轉故。何以知然?
論:論說藏識至此即末那。
述曰:下引證也。六十三說恒與末那一俱轉故,又說藏識恒依染污,即如無性第三卷云:「或有說言:與四煩惱恒相應心名染污依」,同世親說。由此既言恒依染污,故知第八以七為依,前第三師初以七為八依。量云:是識性故,有俱有依;或應依無間斷識,識體無間斷故;如第七。故此第八有俱有依,如前師成立。此等諸說第三及第四說第八有依謂第七者,皆是三位有第七識。前第一師難言無者與七為例,言恒相續,故無有依亦是此流。第二師說唯獨不許第八有依,即是三位無第七家,亦作此義無相違故。前第二師等問:第八既有依謂第七,何故說三位無第七?即依義不定故。
論:而說三位至此亦應爾。
述曰:下會違也。論主答曰:依有覆說。謂三位無,隨何乘障有覆性說。無有覆故言無末那,非謂無體,不障彼乘之識。或無漏識,亦得有故,如五十一言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之體。此類應然,非無第七之體,既不間斷故得為依。言三位者,六十三等說:謂滅盡定、無學位、聖道現前。四位無阿賴耶者,即五十一、及《顯揚》十七等四句中,成就轉識非阿賴耶,謂聲聞、獨覺、不退菩薩、如來,不入無心位。問:六七為依,非七轉時六不轉。八七為依,七既轉時八應轉。又八為七依,依轉七亦轉。八七為依,依轉八亦轉,於此義中應設功力。此中轉者,謂轉無漏。又各別依故因,即色界第八亦依色根,是遍依故,何故不說?
論:雖有色界至非所依攝。
述曰:闕一義,故但可為依,而非所依,亦不違論。第三師云:諸識種子應有所依,七、八現行識具三義,如前理說。
論:識種不能至而無所依。
述曰:下解種子。其種子識不能現緣自親現行所緣之境,前立宗言令心、心所取自所緣是所依義,種非心、心所故。由闕一義故,可有依非有所依攝。又解此文現行不以種為所依,闕有境義,非現所依。此中二解:一、簡現行第八非種所依;二、簡種子非現所依。此等諸解,雖文不同,理切論成,妙符中者其第四說。
論:心所所依至相應之心。
述曰:第二段解心所也。心所之法隨識應說,始但有四乃至有一。復各加自相應之心,即相應依。初五識心所有五所依,乃至第八心所有二所依。此前三師皆隨自所立識所依說其多少,復各加自相應之依。
論:若作是說,妙符理教。
述曰:三、總結正。第四說者妙符理教,如前所引。此等義理諸論雖有,由文散隱,諸賢勿究。今類夜光,顯彼義矣。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末)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năm

成唯識論述記
Hán gốc
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本)
沙門基撰
論云:後開導依至不相續故。
述曰:即是難陀等長徒之義,文分為三:一、辨五識;二、辨第六;三、辨七、八,此等即初。此依居末,故復言「後」。「開導依」名,如前已釋。此師意說,如《瑜伽》等第一、五識六業中第四業云:唯一剎那了別;彼第三云:又非五識身有二剎那俱生,亦非展轉無間而生。故大乘中,五識唯一剎那,必不相續。終始必然。又彼第三云:又一剎那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從此無間,或時散亂,或耳識生,餘五識中隨一生等。故知五識自類前後,及與他前後,皆不相續。
論:必第六識至為開導依。
述曰:如前數引,非自力生。彼第三又云:說眼識等隨意識轉,亦是唯以第六意識為無間依。第七、八識於此無力,不引此生,非此開導,故前五識各唯依六。
論:第六意識至為開導依。
述曰:或由五識所引生故,彼第三云:五識無間必意識生,故是此證,即明了心後生意識。即以自及五識,合八識中以前六識為開導依。
論:第七八識至為開導依。
述曰:自相續故,不假他力所引生故,但自類為依。問曰:平等智起等時,何非此依?答:彼先自生,但由六識令其轉變,非由今引方始令起,故非此依,彼力疎遠,此常徒義。
論:有義彼說未為究理。
述曰:安惠等解,文有其二:一、破斥;二、申正義。破中有三:一、總非;二、別破;三、結。此即第一,撥前全非,故言未究。
論:且前五識至可如所說。
述曰:下別破斥,文有其四:一、破五識;二、破第六;三、破末那;四、破第八。破五識中,初縱;後奪,此即縱也。前師:五識唯一念生,今先破此,故言且如前。五種識等,謂五識有三位,若論多分可一念生:一、未自在位;二、率爾遇境位;三、遇非勝境位。上一位言通下二處:次一遇言貫下第三:後境之言復通第二。若此三位可如汝說,除此三位餘應相續。
自下奪中即成三奪,先翻未自在位。
論:若自在位至寧不相續。
述曰:翻第一位,此有二說:不正義者,初地亦得轉五識故;若正義者,此位即在八地以去皆能任運,此於有漏五根亦能得互用故,無漏殊勝非前位故,然此舉勝故說如來。次致等言意攝餘者,諸大菩薩方始能然,餘不可爾,謂佛世尊於境自在,轉變皆成,以眼聞聲,諸根互用。不假分別恒緣於此,故名「任運」;更無疑慮,故言「決定」;無所未知,即無尋求,恒決定緣。此五識身何不相續?《瑜伽》第一、第三等說:若於此不決定,五識之後起意尋求心,為先未決故;諸佛先決,故無尋求。彼論復言:前三心是無記,諸佛心善故無尋求,亦應諸佛無率爾心。若以此時境至為論假說有者,以於此境今初見故;若皆已見故無尋求,已曾見竟無率爾心,即諸佛率爾心時亦名決定,亦名染淨,亦名等流,於一時中具四義故。然但有三,餘人之境有所未知,故心前後;佛則不爾,非此未定後方定,故顯五心者,謂自在位即翻第一未自在位,五可間斷,佛即相續。已前總是以事望理難,次當更說,為非初過等流心後亦得相續。
論:等流五識至多念相續。
述曰:自下乃至引《大論》云,故非二識互相續生,是翻第二率爾遇境。初出理;次引證;後重成,此意亦如未自在位。其五識等流者,其五心中既為第三決定,第四染淨,第六意識作意引生。如覩佛像,專注一緣未休覩來名「未捨頃」。意、眼二識俱並未捨,如何不許多念相續?此則出理。次引論文。
論:故瑜伽說至應知亦爾。
述曰:第三決定無記心後,方有第四染淨心生,引五識等等流心起。《瑜伽》第一、五識生時三心可得等,此文可解,如彼論中第一抄解。五心次第如別章釋。「而彼不由自分別力」者,顯是意識所引生義,其文易了。既引論已。
論:彼意定顯至俱相續轉。
述曰:下重成。非五識身一念即滅可言五識互相續生,彼若解言五識定斷;若爾,何故言相續轉遞?相續生非眼識斷已唯有意識,後復眼生可言相續。
論:既眼識時至互相續生。
述曰:論主難云:既眼識時非無意識,五識斷已後意識生;若爾,此是意相續生,如何乃言五識相續?如眼識時無意識,意識時無五識,更遞生故可互相續。此既不爾,故非「二識互相續生」名為相續。此第二、以理成教難。
次第三、翻遇非勝境,以教成理難。
論:若增盛境至戲忘天等。
述曰:自下文有三:初標宗;次引證;後理成。此初也。若遇中境,不能逼身奪於心故,可許暫捨五識不續,設許不續。若遇勝境逼身奪心,或雙逼奪身、心,即五識身亦應相續,境增勝故,此位正在未自在位。其如何等?舉現事者如熱地獄,火增盛故;「戲忘天等」等憤恚天,總言即是欲界上四天,無別處所,但樂、憎者。《瑜伽》第五四句中云:欲界諸天,不別言處。如《毘婆沙》第一百九十九,有二說:一云,住妙高層級;二云,即三十三天。若准《瑜伽》即上四欲天,以下二天可相殺故。此善、惡人緣強難捨,故五識身定有相續。釋唯一念文,此據率爾,境平等故。
復次引教成。
論:故瑜伽說至名為意根。
述曰:五十二說,文言通故六識,明知互為緣也。
論:若五識前後至等無間緣。
述曰:下理成也,其文易解。若五識間斷,故前後定唯有意識。彼第三說,眼識率爾心後定有意識尋求,此後或時散亂,或是耳等識生故,非眼識後許耳識生。以此中言,眼識後唯意識,不言五識生故,即五十二。應云:若此一意識為彼六識緣,乃至此六識為彼一意識緣,以前後定唯有意故。
論:既不如是至有相續義。
述曰:結五識也。上來第一,破五識身不相續義,自他五識無無間緣。
自下第二,破第六意識以前五識,不以七、八為開導依。有二。
論:五識起時至為開導依。
述曰:謂《瑜伽》第三說,五識身隨意識轉;及六十七、《集量論》等云,五識俱時必有意識,即此意識能引第二尋求意識生,即以前念自類意識為無間緣。何假五識?若前一念獨起五識,後方意識尋求心生,可如所說五為意緣。既不如是,故知意識不以五識為開導依,五識自無勝勢力故。第一,破意用五為依。
論:無心睡眠至為開導依。
述曰:此下第二,難第六意,令以七、八二識為依。五位無心,第六識斷,此滅定等有無第七,如常徒說。此等五位,唯有七、八二識相續。後出無心時,第七、八識應與第六意識為依;彼先間斷,此恒續故;如在定中耳聞聲等,意雖不同緣,然為耳識依,以意先有故,此耳間生故。五位無心以七、八識同彼定意,以此斷意同彼耳識,故理應爾。
論:若彼用前至彼云何爾。
述曰:難前師說,彼滅定等,《對法》第五,以先滅心為無間緣,中間都無自心隔故,唯以自類為依,不假他七、八者。五識體雖斷,無一自心隔故,應如彼意,不以意為緣。其五識此既不許然,以先意識為無間緣,不以自類五識為緣;彼滅定等,第六意識何故即爾,是即意識不假五識,亦是六以七、八為緣;例同五識用意為依。
自下第三,六為七依難,彼先七、八各自為緣故。
論:平等性智至為開導依。
述曰:即顯末那名通無漏,雖即六識轉末那得名為第七,實非第七,不通淨故。不爾,違經。初地初心,第七識俱平等性智,由先念心世第一法、二空觀,有漏心引生,故七應以第六為依。唯於此時,要由第六引方生故,即准餘時起平等智,義亦應爾。
自下第四,八以六、七為依難。於中有二,先、果中識難。
論:圓鏡智俱至方便引生。
述曰:此識唯在金剛心中,此有二說如前已解。此位之前得二智故,故此時第八以六、七為依,餘時無故。
論:又異熟心至相應善心。
述曰:此第二,以因中識難。《攝論》第三說,異熟心依染污意。無性染意,即是第六;世親染意,或第七心,故知第八亦依六、七。此約異生、一分有學菩薩受生,如《對法》第五:有是願力者,此要十地大菩薩眾為度有情,若分段,若變易,亦由二智善心為緣,第八得起。此說通初地,或說在八地,前說為勝。
論:既爾必應至都未盡理。
述曰:既有三證,故知第八以六、七為依,由前八識皆有過證。
第三結云,彼所說言都無盡理。
論:應說五識至為開導依。
述曰:以下結正歸宗,五識以前六識皆得為依,自相續故,他引生故,得次無間生。《大論》第三云「亦非五識無間而生」者,此據多分率爾心語。
論:第六意識至為開導依。
述曰:不假五引,故用前自類為開導依。五位無心時,或第七、八為依,例與五依故。
論:第七末那至為開導依。
述曰:如起大乘初無漏心,亦以第六為開導依。
論:阿陀那識至由前說故。
述曰:第八初起圓鏡智時,諸異生等初受生等,以前六、七為開導依,皆不違理。由彼如前所說理故,總結成義。言「阿陀那」者,通無漏故。此中四緣,如下廣解。
論:有義:此說亦不應理。
述曰:於中有三:初總非前;次申其義;後總結正。即初文也,此護法釋。所以者何?
論:開導依者至等無間緣。
述曰:下申其義,文意有四:一、出體義;二、破前非;三、申正理;四、釋違難。下即初也。「開導依」者,與四緣中無間緣別,但是開導依必是無間緣;有是無間緣非開導依,謂前念滅自類心所。開導依者,謂「有緣法」,謂若有法體是有緣,即簡色、不相應、無為法等,有所緣有力者,能引生故。無主者,即簡一切心所法等,彼非主故。要主有力方可為依。「能作等無間緣」者,簡異類他識為此識依,或自類識後心不為前心依,或雖是心俱時,不得為心所依,俱非開導故。故言:等無間緣即唯自類。
論:此於後生至非心所等。
述曰:前念心王此於後心及心所法,能開避彼路,引導令生,故為此依。此但屬心,非諸心所、色、不相應,皆無力故;亦非無為,無前後故。故復言「等」,此則第一,釋依體、義。
論:若此與彼至為開導依。
述曰:下破前非。其有兩種:一、諸識不俱難;二、色、心無異難。下初難也。說此與彼為此依者,即是要有開導力故。一身八識既容許有俱起之理,如何自識與他類識為開導依?開避彼處,引導令生,要相有力。他現生處不障我路,非如自前心,如何他識與此為依?如薩婆多師六識不俱起,心相障故可互為依。今既俱生,應無開導。
論:若許為依至心不並生。
述曰:若互為依,互相障故,同小乘等異部之心,無並生義,以薩婆多等皆不並生得為緣故。此即第二,難互相望前有依義。
論:又一身中至色等應爾。
述曰:以下第二,色、心無異難。中有二:一、難無異;二、釋相違。此初也。八識俱起多少不定,如五十一等說。第八識或一識俱,或乃至七等,若如前說得互作緣,色法應爾,多少不定。言「等」者,一者,體等;二者,用等。體等者,前後一法故,如心唯一,乃至受等亦唯有一;隣次而生,無餘自心隔,故名「無間」。若許一心為多心緣,應非是等,如色等故。若彼復言,色如心等,許是無間緣。
論:便違聖說至唯心心所。
述曰:心、心所法四緣定故,如〈菩薩地〉第三十八,十因中云:唯心、心所是等無間緣。亦如《瑜伽》第三等云:四緣能生識。《攝論》第一云:心、心所法四緣定故。故非色有等無間緣。彼復難言:何為《攝論》第三云:阿羅漢心唯可容有等無間緣,故知色法亦有此緣。
論:然攝大乘說至應成無用。
述曰:下釋相違。《攝論》所說是「縱奪言」,謂假縱小乘上座部中經部師,色有等無間緣;奪彼因緣,彼無第八心,以色為因故,即是設許色有此緣,無因緣義。不作此解,「等」言無用,謂前及後各有一法,相似名「等」;今不相似亦名「等」,故此設縱言有二種義:一者,彼部計色有此緣故,此文為證。若爾,何故《攝論》第一云:非經部師,唯色等法名無間緣?第三卷中約色之中含諸種子或及心故,說有此緣。彼第一卷據彼無識及種子故,唯有色法。言不得成等無間緣,或第一卷是經部計,第三卷中上座部等義。二者,以彼第一論文為正。此義為正,經部本計非必許色為無間緣,以不等故。第三卷中且設許有欲奪因緣,非彼計色為等無間,此中即是色心前後,前為後因。
論:若謂等言至等無間緣。
述曰:前師復救。前但總說,「等」字未更分別。彼謂不然,不遮多少,各一法故,名為「等」也。但表前念是此心、心所,後亦此心、心所,表此同類得為緣者,便違汝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緣,不相依故。八識相望各各異類,何得為緣?
論:是故八識至俱起義故。
述曰:大文第三,申其正理。自類眼識等無俱起義故,所以自類前念之識與後為依。
論:心所此依隨識應說。
述曰:其心所法既屬於心,各隨本識以說所依,故隨識說。
自下大文第四,釋難,於中有五。一、諸心相應難。問:八識俱時起,異類相望不作緣;異類心所既同生,應非心所導。
論:雖心心所至不應為例。
述曰:受、想等法異類並生,而互相應不相違背,和合似一故。《顯揚論》五十五等云:心、心所和合,非不和合,不可離別,施設殊異,定俱生滅,事業必同,俱取此境。故隨一心開導之時,相應心所亦能開導,具此五義故,故得心與心所,心所與心,等作無間緣。言五義者:一、相應,即所依、時、事、處四義等同故;二、和合似一;三、俱生滅;四、事業同,三性必等;五、開導同。諸識不然,各互相望不具此五,不應例心所令同異識。自下第二,心所成依難。問:心、心所法雖異類相望互作緣,緣義既無差,為依亦應等?
論:然諸心所至無主義故。
述曰:其心所法非開導依,於後念所引生無主義故。「依」是主義,心所非依。「緣」是由義,心所亦是。
自下第三,各應為緣難。問:八識自類,如前眼識等為後眼識等依,何故受等不唯為後受等依,而眼識俱受,得與後自俱想等為依?此何故不如著名沙門義,想望想,受望受等耶?為解此難。
論:若心心所至此緣便闕。
述曰:心唯望心,心所別別望別別心所。自類為依者,第七、八識隨其何位,初轉依時,相應信等此緣便闕,自有漏位未曾有故。為成此有緣故,心望心所得作此緣。問:緣闕何事?
論:則違聖說至皆四緣生。
述曰:既違聖教,減三緣故。即與《攝論》第一等云:心及心所四緣定,故言「相違」也。自下第四,後起由他難。問:如出五位無心之時,六由七、八先有故生,何不第六以七、八為依?
論:無心等位至即前自類。
述曰:彼位雖斷,而後起時彼開導依。唯以已前,初入定時,自類為依,如《對法》第五說。
論:間斷五識至名無間故。
述曰:以第六意為同法故,但無自類心中為隔,故名無間緣。
問:何時為依?過去無故。
論:彼先滅時至為開導依。
述曰:曾住,現在將滅之時,已能為依,於今時,識為開導故。彼設若不去,後不得生故。由前理、教故,知不假異類之識為開導依。
自下第五,諸教相違難。問:如《解深密》等,五識由意引。《大論》第三,五識引意,尋求心生。《佛地經》、《莊嚴論》說:平等智初起,第八初得淨時。《攝論》依染污,《對法》依悲願等,皆云諸識互相引生。此豈非教異類?依文今何翻解?
論:然聖教中至故不相違。
述曰:此前所引皆依殊勝增上緣中,說相引生名為無間,非實是此等無間緣,故不違彼。
論:瑜伽論說至名意根者。
述曰:八十五卷有四緣廣分別義,正與此同。如《大論》第五、《顯揚》十八云此心、心所等無間,乃至決定生、阿羅漢後心,即非此緣,以不生故,率爾心後定意識生。又五十二說,又此六識等名意根等,皆諸識相望為緣。何故今時別識不為緣也?
論:言總意別亦不相違。
述曰:彼論言總遍於六識,意乃別說六識自類各各相望,亦不違理,即總意言。若諸識生,意取決定識,不取一切。今總言,故諸識生等,如《攝論》第一云:一法未達,未遍知意。
論:故自類依,深契教理。
述曰:第三,結正。故知八識自類為依,深契教理,並無違故。自下第三,生下總結。
論:傍論已了,應辨正論。
述曰:因此識依遂廣分別,名傍論也。諸識所依,總說頌曰:「五、四、六有二,七、八一俱依,及開導、因緣,一一皆增二。」
問:如上說依,遂有三種,此頌中言「依彼轉」者,約何依說?
論:此能變識至但顯前二。
述曰:除無間緣,此汎說故。
問:何故唯說彼初二依?
論:為顯此識依緣同故。
述曰:此有二解,一云:但總聚言,不須分別,種子不離識自體故,亦名為緣,即是正義。二云:以二所依即所緣故,即是第七緣種等義。不爾,因緣依此便非有;無間滅依,此理定無,第七不緣自前念故。
論:又前二依有勝用故。
述曰:俱依相近,種子親生,又並俱時,故論合說。非無間緣異時遠故,即是不緣種子等義。
論:或開導依易了知故。
述曰:以開導依易故不說,唯言此依第八本識,餘二隱密所以說之。上來第二,解所依訖;次第三門,當解所緣,於中有二:初、結前問後,以發論端;第二、依頌隨別解釋。
論:如是已說至所緣云何。
述曰:即初文也。
論:謂即緣彼。
述曰:下文有三:初解頌中緣彼之言;次顯因果識所緣相;三釋妨難。初中有二:初舉頌答;後更別解。此舉頌答,自下釋頌。
論:彼謂即前此所依識。
述曰:自下別釋,於中復二:初總解;後別諍。此即初也。所依之「彼」,彼初能變。所緣之「彼」,彼此第七所依之識,意顯所依即是所緣,更非異彼。何以知者?
論:聖說此識緣藏識故。
述曰:《大論》、《顯揚》、《對法》等諸論,皆同此說,故知此識緣自所依,此即通解。此下敘諍,諍有四說,初難陀等義。
論:有義此意至及相應法。
述曰:此顯不緣相分——色等及彼種子——,以於三界中一類緣故,不緣彼境,若緣彼境者,即我所執有時無故。若緣彼種者,無能緣用,非殊勝法不可計我故。又應我所有時斷故,唯緣識體及彼心所。以何為證?
論:論說末那至恒相應故。
述曰:由此緣識體為我,心所為所。由心是主,故執為我;由所助伴,故為我所。何等論說有我、我所?《瑜伽》六十三有心地決擇、《對法》第二、《顯揚》第一等皆爾。
論:謂緣彼體至我及我所。
述曰:以理屬教令義明了,即一念心有二行解,若緣我時,即帶我所行相轉故。問:若緣體為我,心所為所,何故論言但緣彼識,不言緣所?為答此問:
論:然諸心所至無違教失。
述曰:謂諸心所不離識故,說識之時亦已說所。如唯識言,無違教失。論言有我所,故知緣心所。若緣本識之境,境不定故,不可緣彼立此義也。
論:有義彼說至緣觸等故。
述曰:火辨等解,此第二意。心所、心王各各有體,我、我所執行相不同。若緣王為我,心所為所,論應別說;說既不別,故述妄情。何謂妄情?為解此疑,曾無處言「緣觸」等故,觸等即是遍行五法。前說與彼第八俱者,論不言「緣」,今為七境設屬我所,深是妄情,以理驗教甚相乖角。若爾,以何為我所境?
論:應言此意至不違聖說。
述曰:許緣彼識見及相分,相不離見,教有成文。執我、我所論有明證,故知我境以能變之功,但屬識之見分;我所有屬他之用,但屬識境,即現色蘊,非彼種子。心所既別有體,論復不說別緣,故知識之見、相,如次執為我及我所。相、見二分俱一識為體故,不違聖說。所以者何?有我所故,明緣彼境;不離識故,明不緣所,但言「緣第八識」,故不違教。
論:有義此說至非識蘊故。
述曰:此安惠說,非次前師。所以者何?論言緣彼阿賴耶識,即識蘊攝。許緣彼境者,即通色蘊,然此色蘊非識蘊攝,如何言緣識而亦得攝色?色若是識蘊,緣識之言許緣色,色既非識蘊,緣識之言不攝色。
論:應同五識亦緣外故。
述曰:五識緣五塵,五識言緣外;末那緣五塵,亦應緣外境,如何可言「緣內起我」?若緣內色名緣內者,五亦應然,等流境故。
論:應如意識緣共境故。
述曰:意識緣五塵與五同故,名緣共境。第七緣五塵,亦應如意名緣共境。
論:應生無色者不執我所故。
述曰:下緣有色蘊,緣之起我所。若生無色時,應無有我所。
論:厭色生彼不變色故。
述曰:若言彼有色謂定所,生難云:聖者有此色,聖者有我所;凡夫不變色,應無有我所。又若變為色者,生彼有我所;不變為色者,生彼無我所。又極厭色生彼不變色故,故知無色界定無有我所。
既爾緣何說起我所?
論:應說此意至我及我所。
述曰:此但緣彼現行藏識及種藏識,如次執為我及所故。
論:以種即是至不違聖教。
述曰:種子是彼現識功能,非實有物,體是假有。論言:緣識正當二種,種子、現行皆名識故。於諸論中不簡現行及種子故,故得緣種,即緣識故,不緣餘法,不違聖教,名我所故。明緣彼種,言緣識故,不緣餘法。問:彼何故計種無別物?若計別體,即五蘊種子是五蘊攝,第七亦緣五蘊為所故,不可簡別緣此種子非彼種故。說種為假前第二卷已述此義,但本識上有彼能生五蘊功能,名種識故,故無有失。問:何故《大論》五十二、《攝論》第二,皆言種別有物?此簡遍計所執,彼無體故,非有為故。對彼言有,非如五蘊現行是實有物,故不相違。問:前三師曰,何故五十一、《顯揚》第十七等,皆云唯有我見,不言有所?彼文略故,非實無所。
論:有義前說至非識蘊故。
述曰:護法菩薩總非,前說皆不應理,非前三師。若緣種者,第七末那既緣識蘊,色等種子非識蘊故。若彼救言「識蘊攝」者,難云:能生色蘊種是種,非色攝;能生識蘊種是種,非識收。若言:識體能生故,生識之種非色蘊,色蘊不能生;生色之種是識蘊。難云:識種非餘蘊,望識可因緣,色種非色蘊,望色非因緣,因緣之種可生識,非因之種不生色。
論:論說種子是實有故。
述曰:即違彼宗。難云:說種是實有,言種便成假;言識是實有,是識便非實。識既不然,故種非假。
論:假應如無非因緣故。
述曰:又種是假,望現行法應無因緣;非實有故;如無法等。此等以教附理,非前第三師無教難。
自下獨理責合前三師。
論:又此識俱至有我我所。
述曰:此薩婆多、經部、大乘三,解此名,如第六疏。任運一類,無始相似,非分別起,恒相續生,明無間斷,寧容別執有我、我所?若不相續有間斷時,如第六識,可許起別執,此既恒生一類而細,寧別起執?八十八云:依分別我見有二十句,不依俱生,若別起我所見,即別緣諸蘊為我所,如第一師緣心所;第二緣相分;第三緣種子,皆有過失。
論:無一心中至俱轉義故。
述曰:且於世事,無一念心中有斷、常二境,起二別執俱轉義故。前後可然,此即舉事,如斷、常者二境,非一心中起彼二別執。如何我、我所二境,或五蘊多境,而起二別執?非執可然,佛真俗智一用義分,彼非是執,不堅著故;執則不然,堅著境故名為執故;故無此事。人、法二執非別所緣、行相不返,故得俱有。
若復有說前起我,後起所者。
論:亦不應說至一味轉故。
述曰:非前麁後細;非前勝後劣;非前親後疎等,故言一味,執用相似故。此緣何法?
論:應知此意至似常一故。
述曰:下申正義。但緣見分,非餘相分、種子、心所。所以者何?唯識見分無始時來麁細一類,似常似一不斷故似常。簡彼境界,彼色等法皆間斷故。種子亦然,或被損伏,或時永斷故。由此亦遮計餘識為我。似一故,簡心所,心所多法故。何故不緣餘分?夫言我者,有作用相,見分受境作用相顯似於我,故不緣餘分;自證等用,細難知故。問:何故不俱緣一受等為我?亦常一故。為答此問:
論:恒與諸法為所依故。
述曰:夫言我者是自在義,萬物主義,與一切法而為所依;心所不然,不計為我。故唯心王,是所依故。此第七識恒執為內我,非色等故,不執為外我。若唯緣識,即唯起我,無有我所。聖教說有我所,此何相違?
論:此唯執彼至說我所言。
述曰:乘語勢故,論說「我所」言,非實離我別起我所執。由前理故,須文便故,言穩易故,此是語勢。又有義解。
論:或此執彼至義說二言。
述曰:執彼第八是我、之我,前我五蘊假者,第六所緣,後我第七所計。或前我前念,後我後念,二但第七所計。或即一念計此即是此,唯第七所計。或前是體,後我是用,於一我見之上,亦義說之為我及所二言。實但一我見。
論:若作是說至有我見故。
述曰:此順理教。所以者何。多處唯言有我見,不言有所故。何謂多處?五十一云:由此末那我見、慢等恒共相應。《揚》十七初云:由此意根恒與我見、我慢等相應。彼卷復云:如前所說意根恒與四惑俱,謂薩迦耶見、我慢、我愛、無明相應。薩迦耶言雖攝我所,然不別說,故以為證。前三師即以此為證,亦攝我所故。若我見言即不攝所。十九《顯揚》云:我見、我慢相應,亦無我所故。
論:我我所執不俱起故。
述曰:行相及境二俱別,故不可並生。無此事故,善心等可,然,彼非執亦不可例。人、法二執境是一故,或境是多行相是一,亦可得之。今二行相及二境界不可得也。於四解中,第四為上。
論:未轉依位至佛影像故。
述曰:自下第二,正解因果識所緣相,未起對治斷其我執,名未轉依。唯緣藏識,即除四人,此應分別。初地已去,既轉依已,入無漏心,亦緣真如及餘一切法。二乘無學等,唯緣異熟識,《佛地經》說證得十種平等性故。彼論第五乃有三說,此第三評家義。十種平等者:一、諸相增上喜愛;二、一切領受緣起;三、遠離異相非相;四、弘濟大慈;五、無待大悲;六、隨諸有情所樂示現;七、一切有情敬受所說;八、世間寂靜皆同一味;九、世間諸法苦樂一味;十、修殖無量功德究竟。廣如彼說。知諸有情勝解等,亦如彼解,即知十地有情勝解意樂差別,能現受用身之影像。既許通緣一切法者,何故此言緣彼第八?
論:此中且說至遍不遍故。
述曰:今此論說未轉依時,非入十地等。所以者何?無漏名悟,有漏是迷;無漏是通,有漏名局。道理應爾。無漏無我,有漏有我;無我境遍,有我不遍故也。
論:如何此識緣自所依?
述曰:自下第三,釋外妨難。問:前言緣彼,彼即所依,如何此識緣自所依?
論:如有後識至此亦何咎。
述曰:如第六識緣前等無間緣意,既是所依亦是所緣,大小二乘既共許,此第七緣第八,亦即依之,有何過也?此中亦如第六緣第七,隱故局故,此中不說,即是第三解所緣訖。
自下第四,合解自性、行相二法。前論頌中,第一行頌第四句云:「思量為性相」,第四、第五門。今牒之云。
論:頌言思量至自性行相。
述曰:此中雙顯體性、行相自證、見分二法體也。所以者何?
論:意以思量至為行相故。
述曰:第七末那以思量為自性故,《對法》第二、《攝論》第一、六十三皆云思量是意,即自證分。前第八識了別是行相,今既言意,故意即是第七行相,即是見分,體性難知,以行相顯。其實思量但是行相,其體即是識蘊攝故。
論:由斯兼釋至名末那故。
述曰:通名心識,非此相關。由此性、相二義,兼解所立名意所由,能審思量各自所取名末那故。
論:未轉依位至無我相故。
述曰:初地已前、二乘有學等,恒審思我相,即有漏末那。初轉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亦名末那。此解疑難,恐疑無漏七不名末那故。六十三問:如世尊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有二義,一名不必如義,彼無漏第七不名末那,名是假故;二能審思量無我相故,亦名末那,顯通無漏,即知此名非唯有漏,即是第四體。第五行相門。
次下第五段,合解第六、第七二門。此總問言:此幾所俱?後總答言:且與四種。故合為文。
論:此意相應有幾心所?
述曰:此即初問。
論:且與四種煩惱常俱。
述曰:下答之中文分為二:初解因相應;後辨果相應。辨因相應中分三:一、解染俱;二、釋餘俱;三、解受俱。就釋染俱中復分為二:初釋頌文;後辨廢立。釋頌文中又分為三:初解總句,四煩惱常俱;次顯別句,烈四煩惱;後解煩惱字,總舉頌中第五句答。
論:此中俱言,顯相應義。
述曰:釋頌俱言,顯非餘義。
論:謂從無始,至煩惱相應。
述曰:顯與四種相應位次,行相所由。相應五義,如第八識處,即第三卷說。此初五字,且解「俱」字及因。解「四」,非一法故。「煩惱」,後解。
論:其四者何?
述曰:下烈別名,釋次二句問,起烈名。
論:謂我癡我見至是名四種。
述曰:舉頌第六、第七句答。於中有二:初列頌名;後依列別釋。此以無明為本,因先有故,先說無明。後三果故,後說餘三。諸論先陳其果,後說其因,以尤重故。
論:我癡者至故名我見。
述曰:釋二種名,如論可解。其無明相,《瑜伽》第十及《緣起經》、《對法》第一、第四、《顯揚》第一等解,并諸無明相攝不共無明等,如下證中說。
論:我慢者至故名我愛。
述曰:釋此二名,亦如後卷踞者,倚恃;傲者,傲憚。其我愛,如第十《瑜伽》、《對法》第一、第六、《顯揚》第一等說。我慢、我見並如《大論》五十五、五十八等說。
論:并表慢愛至無相應義。
述曰:自下第三,解「并」等字。前頌中云「并我慢、我愛」,今解彼「并字」。謂頌「并」字,表慢、愛二法與見俱起。愛與慢俱起,今此通言,云表慢、愛有見。「慢俱」意遮薩婆多等無相應義,彼不許相應,各自力起。大乘相應,如下當解。
論:此四常起至恒成雜染。
述曰:自下却解煩惱之名,因先列名及出體已方釋煩惱,此文勢也。今解「煩」字,擾者,亂;濁者,渾。此四常起擾濁內心,非如所餘六識中惑,擾濁他人等故,體是不善。今內緣故,令外六轉識恒成雜染。雜染之言,通三性有漏。
論:有情由此至故名煩惱。
述曰:有情由此四煩惱故,恒執我等生死淪廻。此中「淪」字,謂淪沒也。廻者,轉也,如車輪廻無有休息,淪沒生死不能出離、得聖道等。此解「煩惱」字,故名煩惱。惱亂行者,煩藉身心故。
論:彼有十種,此何唯四?
述曰:自下第二,廢立門也。於中有二:初廢立根本自類;後自釋妨。根本煩惱有十,此中何故唯有四耶?
論:有我見故至有二惠故。
述曰:說無餘見,其文可解,行相別故。
論:如何此識,要有我見。
述曰:此外人問。於五見中,何不起餘見,要起我見也?
論:二取邪見至修所斷故。
述曰:此中三見俱分別起,唯見所斷,《瑜伽》五十八、《對法》等皆作是說。此俱煩惱唯是俱生,修道所斷,故不相應。何以知者?如下引文,金剛喻定方能斷故。《對法》第四云:任運起者,修道斷故。
論:我所邊見至要有我見。
述曰:我所及邊見,依我見後生,此識相應不依彼起,任運緣內,相續而生,不假他後起故,不起我所及邊見也。其我所見何見所攝?此非我見,我見局故;薩迦耶見攝,以名通故。若爾,何故不與我所、邊見二種互相續生?以恒內執無有間斷,不容餘見互相續起故。論說言恒內執我,又前二見通緣內外;此唯恒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見,而餘四見非此相應。何故不起疑等?
論:由見審決至煩惱唯四。
述曰:此中身見能審決故,疑行猶豫,故不相應。《對法》等云:疑都無所有,以此愛、見順著我故,無憎、背瞋故。此俱唯四,行相不同,故要唯四也。無明等中迷事、理者,唯是迷理。相應、不共分別者如下說。四種愛以為集諦,此何愛攝?七慢等分別,如別章抄。
論:見、慢、愛三,如何俱起?
述曰:自下第二,釋自妨難。外小乘等諸異計問:見與二法如何俱起?以此各許自力生故。
論:行相無違,俱起何失?
述曰:此論主答。以行相同,《對法》第六、五十八等許相應故。
論:瑜伽論說至寧不相違。
述曰:外人復曰:五十五說貪令心下,慢令心舉,寧云行相互不相違?
論:分別俱生至義無乖返。
述曰:此論主答。一、分別、俱生二種別故,謂五十[*]五說分別,五十[*]八說俱生。分別者,唯見斷。又未必唯見斷,即修道中強分別生不相續者,亦是類故。分別起故,煩惱增猛,貪下,慢舉,故二相違。俱生起者,微細相續,故得相應。二、外境、內境二義別故。若緣外境多分見斷,亦通修斷。貪染生愛心必下之,此通見修。若於彼慢,即不卑下故,設卑慢亦不許與貪相應故。若緣內身為境,以自愛故心不卑下,緣之起慢以自高,故得二相應;五十五約外,五十八等約內。三、所陵、所恃二境別故。謂若陵彼起慢之時,必不起愛,故二相違。若自恃起愛,心必高舉,或陵他故,故得相應,並通見修斷。四、由麁、細二行相殊,麁猛利者說不相應,二麁行相相違返故。若細者可相應,此二行相不相違故。通見、修斷有四義別。五、更加之,或隨轉理門說不相應,真實理門說相應故,彼此二文不相違返。或復多分說不相應,據實說之亦得相應。然凡簡略先在遍行,煩惱便言先問根本,根本既訖更問所餘。
自下第二段第七餘所相應門。於中有二:初問;後答。
論:此意心所唯有四耶?
述曰:此即外人乘前起問。所以者何?此意因中恒時染污,欲明惑本,先明前四。遍行五數,諸識定有;別境等法,或隨有無,故在後門。
論:不爾,及餘觸等俱故。
述曰:答中有二:初舉頌答;後廣分別。此即初也。「不爾」、「故」三字釋者加也,非唯有四,故言「不爾」。頌有「餘」字遂有諍生,下有二解「餘」字。即為二文:一謂四惑之餘,即次第一解是;二謂觸等之餘,即下四師解是。
論:有義此意至定相應故。
述曰:第一師中文勢有二:初釋本頌;後釋無餘心所所以。釋本頌中,初以二義解「餘」;後釋「及」字。此識總與九心所俱,前四及四之餘——觸等五法——,意與遍行定相應故。五十五說:諸識生時與幾遍行心所俱起?答:五,即作意等。《瑜伽》第三云:通一切性、處、時一切耶等。故證此文言「遍諸識」,此則一解。「餘」字四惑之餘也,次第二解。
論:前說觸等至故置餘言。
述曰:此第二解。「餘」恐謂此中觸等五法,亦同於前異熟識俱者,亦是無覆無記性攝;顯此俱五性,異於彼相應五性,故置「餘」言。問:若爾,何故次後復說是有覆性?答:言「餘」者,為異前性;不知何性,復言有覆分別自體,為簡彼前性故置餘言。問:「餘」字既然,「及」字何用?
論:及是集義至恒相應故。
述曰:「及」是相違義,顯諸心所體各不同。又「及」者等義,舉四煩惱等餘觸等,然今此師但以合集而釋及言。前四煩惱、後五遍行,合此九法此識相應。顯非唯一法與此相應故,合集九法與此俱也,故置「及」言,令知有九。上來第一釋本頌訖,次釋無餘心所相應。為欲了知更須發問。
論:此意何故無餘心所?
述曰:此外人問,遍行許有,其別境等何義故無?一一應答:初答別境;次答善所;次答隨惑;後答不定。
論:謂欲希望至故無有欲。
述曰:欲緣從來未合事故,此恒緣合境常是我故。若憶過、未而起希望,已合即念;未合即欲,五十五說於所愛事有欲生故。若爾,諸佛應無有欲,無未合事故。今說非佛言未遂合,非說於佛有未合事,故不相違。下諸心所皆准此釋。又欲但觀所樂事轉,所樂之事名末遂合,故此無欲。文與前別,與第八識所簡乃同。
論:勝解印持至故無勝解。
述曰:勝解但能印前疑事、不了事生,此恒決定計我非餘。非先有疑及曾未了,今方印可,故無勝解,此約因位,非佛行相。五十五說:於今決定勝解生故。
論:念唯記憶至故無有念。
述曰:念能憶昔曾所習事。曾於現在習者已滅,今起追憶;非我已滅今生追憶,境恒有故。五十五說:於串習事,念方生故。
論:定唯繫心至故無有定。
述曰:定唯別作意,繫心專一境,由加行心趣求一境,唯緣本質一法,不作別緣前後念解,亦非常解。此識任運不深趣求,專緣一法,剎那別緣,故無定也。五十五說:於所觀事其定方生,任運緣者即無此定。既爾,如來便應無定,任運緣故。此難不然,如來識等深取所緣,非如七、八任運麁淺隨業等境。又佛識等因定類生,設令能緣,其必有定;非七、八識前時有定種類引生,專緣一境而不定也。又佛專心,此散漫故。
論:惠即我見,故不別說。
述曰:「惠」與「我見」非二並故,五十五說:「見」世俗有,即「惠」分故,餘別有性。問:「惠」緣觀察事,此識言「惠俱」。定緣觀察事,此俱應有定。答:任運亦推度,此識說「惠俱」;深專一境有定生,此俱故無定。問:二緣觀察事,任運惠得生;任運既無定,應不緣觀察。答:定境加行必惠緣,定得緣觀察,有惠之境定、不定故,此識俱無有定,雖同緣觀察,而惠寬定狹,故此無定。
論:善是淨故,非此識俱。
述曰:第二,簡善,其善十一,體非染故,非與此俱,此俱唯染故。自下第三,何故無隨惑?根本前已說。
論:隨煩惱生至無隨煩惱。
述曰:煩惱分位前後,差別建立隨惑。隨惑離根本無別體故,不得並生,或無慚、無愧、不信、懈怠。論雖說實,然是根本轉變分位,如所造觸,非如長等諸形色等。雖說有體,自不能與他根本俱,隨根本後起。又且如瞋,輕微者名瞋,餘名忿等;如長等色,即於彼假。故忿等二十,不與根本俱生。此識恒與四根本俱,前後無始一類,分位無差別故,此俱無隨惑。此師意說,隨惑皆離根本無體,故《對法》云:忿等皆假,此識一向非隨惑俱。言餘染心說俱義者,約第六識及五識說,非謂此識,無分位別故。三文別者,約別義說,通不善有覆心中,名遍染心,非但是染心彼皆能起。
不定四中。
論:惡作追悔至故無惡作。
述曰:其文可解。
論:睡眠必依至故彼非有。
述曰:「睡眠」若起,必依身、心沈重惛昧,此是內緣。外眾緣力,即是病等,或涼風等。有時暫起,如《對法》論第一末說,即是間斷非相續義。「惡作」雖亦然。而約義別說此第七識所藉緣少,一類無始,簡別不假內緣而起。又言,內執不假外緣而起,簡別外緣,由此緣故無睡眠也。
論:尋伺俱依至故非彼俱。
述曰:「尋」、「伺」二法並依外門,緣外境生故,此二多依身、語門轉故。「尋」則淺推,「伺」則深度;「尋」則麁發言,「伺」則細發語。此識唯依內門,緣內我生故。一類執我,無淺深推度,麁細發言故,不與彼俱,故此識俱唯有九法。或此師之意,其隨煩惱不遍,根本特越常倫。且如惛沈等五,染心若無即非染心。論有誠說,遂言說「彼六識中遍」。遍行說通諸識,七、八應無。解云:不然:遍行遍七、八。諸論說七、八,五染遍染心。何處言遍七?若爾,五染言遍,染六識中皆有。六識起根本,應知五亦無。汝言遍六染心,遍何位地,說之為遍?故知,後說於義為勝。只如五遍染心,無此不成染。六染中文,無五中惛沈等,何妨論言:五遍染七識中無,即是六識中除根本,餘一切染此五皆有,無則不成染。若互有、無,如下自解。若作此釋,前解為勝。
論:有義彼說至顯隨煩惱。
述曰:下第二師重釋「餘」字,初總解;後別諍。此即總釋。頌中「餘」字義實不然,何以知者?頌說此五有覆攝故,即知「餘」字不簡前性。若言「餘」字簡前性者,此言有覆明自體,明自體時足簡前故,何須別簡!此破前師第二解也。汝第一解言,即四之餘謂觸等五。若頌但言「及觸等俱」,誰不知觸等是四之餘。更說「餘」字,故知但是觸等餘也。若不爾者,闕此意俱隨煩惱故。何以知者?返覆徵難,理無逃處,故知「餘」字目隨煩惱。何以如此?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此「餘」言,定顯隨煩惱。
自下別諍,有四師說,今此第一諸師共同,下有別者一一廣解。第一、因釋諸論相違,就此解,「餘」是觸等餘中。總有四說。
論:此中有義至染心相應。
述曰:文意有二:初汎出遍染隨;後解此識俱。初中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立理;四、會違。此即初也。
論:如集論說至恒共相應。
述曰:此引證也。五隨遍與諸染心俱,何以知者?《對法》第六說,謂惛沈、掉舉乃至恒共相應,是《集論》第三卷文。
論:若離無堪任性等至無是處故。
述曰:下立理也,是《雜集論》文與此同也,謂離惛沈等則不成染。惛沈是無堪任,等取餘四。何以知者?《對法》第一云:惛沈者,無堪任為性;掉舉者不,寂靜為性;不信者,不忍等為性;懈怠者,心不策勵為性;放逸者,不防有漏為性故也。若離無堪任,染性不成故。
論:煩惱起時至必有彼五。
述曰:煩惱起位,心稱染污,故染心位定有彼五。有何所以?
論:煩惱若起至懈怠放逸故。
述曰:諸煩惱起必由無堪任,即惛沈也。囂動是掉舉,餘三可知。無起煩惱,無無堪任性,及非囂動者故。問:如定變化障,硬澁無堪任,即通三性法,善中豈有惛沈性耶?
答:由第七有故,餘成無堪任,如有漏善,非是善中有惛沈故,此五必遍一切染心。不爾,即非是染心故。問:不信、懈怠、惛沈可然,或體實有,或是假有,或通諸惑一分,或是愚癡分。此中掉舉既是貪分,如何瞋時有,而言通染心?此師解云:
論:掉舉雖遍至但說貪分。
述曰:下會違也。有二段文:初會掉貪分,後會六、十遍。此等初也。一切染心即瞋起時,而亦定有掉舉自性。而貪起位即掉舉增,多順貪故,而實有體故遍染心。五十三說是假有者,必無別體;是實有者,即有別體。世俗有者,或別有體,或別無體,如下自解此世俗有,故是實有。此中所辨實有體等,或文外意,諸論多約依貪上立,故言貪分。世俗有中剋實出體,即別有也。為會此文遍染心起,舉如何等。
論:如眠與悔至但說為癡分。
述曰:其惡作者此中名悔,雖遍三性,心起體是實有,而於癡起位相增,但說此二以為癡分。若眠、悔無體,是愚癡分,即善、無記心,此應非有。不爾,愚癡應通善心有。五十五云:惡作、睡眠是世俗有,是愚癡分。《對法》論等言遍三性,故別有體,不可在善、無記之中,即言有體;染污之中,即言無體。而彼但言尋、伺假故,今例掉舉,何義不同?問:若以此五文為正者,何故《瑜伽》五十五說「六法遍染」,五十八說「十遍染心」。
論:雖餘處說至一切染心。
述曰:下會六、十遍。諸論雖爾,而彼二文俱依別義,說之為遍,非實遍也。六依何義?
論:謂依二十至相顯說六。
述曰:依二十種,不取別境染分為體,妄念、散亂、不正知,三是癡分故。說二十二,即取別境染分說。此三及欲、解,皆彼少分故。今言二十者,簡欲、勝解二法及不定四。《瑜伽》此四說名隨煩惱,今約二十說,故簡別之。隨煩惱者,簡去於前根本十法,彼亦名隨,不說根本名為遍故。解通麁細者,顯此行相通麁細位,簡前忿等十法,彼解唯麁故。無記、不善者,顯通二性,簡無慚、無愧二法,彼亦通麁細解,然唯不善。通障定惠相麁者,顯此六法障定及惠二俱相顯,簡惛沈、掉舉二法。《對法》第一說,惛沈障毘鉢舍那;掉舉障奢摩他。《瑜伽》等說惛沈障定;掉舉障惠。別障定、惠,非俱通障。《對法》論中說彼行相相翻障故惛沈障惠。《瑜伽》說彼行相相順障說,惛沈障定,掉舉亦爾,翻此應知。然無一文行相相翻相順,說惛、掉二法麁相通障定之與惠。故以通障定、惠相顯簡惛、掉二,然約其體細得通障。今說行相相順相翻二俱麁障,彼即不爾,其不信、懈怠、放逸、惡念、散亂、惡惠,於染位中遍此三義,故言遍也。一、解通麁細;二、通二性;三、通障定、惠。二十隨惑之言,雖復簡他,非所遍義;即此六法皆能遍故,名遍染心,非一切染者六皆能遍。十隨惑者,放逸、掉舉、惛沈、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取五別境染分為隨,成二十二。已知說六,十遍者何?
論:依二十二至非互相違。
述曰:解十遍文。二十二者,邪欲、勝解明攝在中,亦簡不定。隨,簡根本,解通麁細,簡忿等十。二性,簡別無慚、無愧,通後二義言遍。說十,非所餘法。二十二等,雖簡他法,非所遍義,故論三文亦無違理。
論:然此意俱至并別境惠。
述曰:下解此識俱中,初顯有;後辨無。此顯有也。此有十五,前九、五隨、別境中惠,以是見故,得成十五。問:豈二惠得俱也?
論:我見雖是至故開為二。
述曰:我見即是別境所攝,五十一心所中義,別說為二:一、惠是別境,通三性、九地故;二、見唯染污,通九地等故。既有寬狹別說不同,故開為二。如不以見即惠體,故別說見;今亦不以惠即見故,別說惠也。
論:何緣此意無餘心所。
述曰:下顯無也。雖知更加五隨煩惱與此俱起,不知何緣無餘心所。
論:謂忿等十至故非彼俱。
述曰:且從染答。前根本中無餘六者,五師皆同,下不別說。又上已說無有根本,諸師同故。此論師明五十一心所故,不明邪欲及邪勝解。且二十隨、忿等初十,皆解唯麁。此識審細,故無彼十。
論:無慚無愧至非彼相應。
述曰:彼唯不善。此有覆故。
論:散亂令心至故彼非有。
述曰:散亂若別有體、無體,令心馳流外境上轉,緣外方起。此緣內審,故無散亂。此師意存別有體也。下論說言,若別境中定為體者,是假不遍,餘者說遍。然今此師設別有體,以緣外起或間斷故,不遍一切染,此識中無。一、恒故;二、內執故;三、一類境生故,不外馳流,故無散亂。
論:不正知者至故非彼俱。
述曰:此數設是別境惠分,或是癡分,多起外門身、語、意業,緣外染污三種業生,違越軌則,三界皆然。並越善故,名違軌則,彼緣外生。此唯緣內,故彼無也。亦非是遍,緣內無故。且如二十二隨煩惱中忿等十四,如文說無。別境五法,及隨惑中忘念、邪欲、邪勝解三,何故此中不說,隨三亦非遍欲也?答:隨中三即是別境之中三分,故此不說。
論:無餘心所義如前說。
述曰:此例與上第一師同。若遠例於上,第八識同故不別說,根本四惑如前共說。然忘念一縱是癡分,以其行相,與別境中念分無別故,不說有。不正知設惠分,亦是癡分。散亂別體者,與定、惠行相別,恐謂亦俱,故今別說。又以不正知行相增強,既許有惠,恐亦許有,故為簡之。忘念、邪欲、邪解,由前理故,亦非遍數。別境少分,故此不說。
論:有義應說至染心相應。
述曰:文亦有二:初出遍隨;後此識俱。初中有四,並准於前。此標宗也,立彼六種隨惑遍諸染心。何以知者?
論:瑜伽論說至皆相應故。
述曰:下引證也。五十五說不信等至皆相應故,名有六也。此師意說,一切染心此之六種皆相應故。不信、懈怠、放逸,三種行相不違,如前師說,實遍染心。忘念等三,前來未解,故今應釋。
論:忘念散亂至起諸煩惱。
述曰:下立理也。忘念、散亂、惡惠三法若無,心必不能起諸煩惱,無此三故;如善心等。以忘念惠是癡等攝,散亂別有,故遍染心。如何要有忘念等三?
論:要緣曾受至諸煩惱故。
述曰:起諸煩惱者,要緣先時曾受之境,諸已得者,或雖未曾受是曾受之境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擇,故有忘念及不正知;失正念故,邪簡擇故,起染污心;如緣滅道起邪見等,或聞未來有殊勝樂如天上樂等,皆先聞名,而起邪見及貪等故,無始曾得之境界也。或撥無滅諦等。撥先曾受所聞之境種類名故,非撥彼體,親不證故,但親撥無彼類名故;如他界緣惑,皆緣名生緣自心相,故染心時定有此二。問曰:染心皆有惠,五識應有執,以有惠故。答曰:五識定無深推求故,雖有不正知,無五見中我見,故無執也。法我、人我皆我見故。又此癡分,故遍染心。
又緣於內如何起散亂?誰謂不起,如何名散亂?
論:煩惱起時至起散亂故。
述曰:煩惱起時,心必馳流於境縱蕩,非如善位。此何為也?皆由於境起散亂,故方流蕩也。諸論解散亂皆言「不寂」。不寂者,流蕩之義,與此理同,故此三法遍諸染心,無無此三而成染者。
何故無惛沈、掉舉二法?
論:惛沈掉舉至皆能遍起。
述曰:下會違也。釋無惛沈、掉舉所以。行相相違,起一無一,非諸染心皆能遍起。掉舉外相高生,惛沈內相下起。
若爾,何故《對法》等說五為遍也?
論:論說五法至通二性故。
述曰:彼論言「遍」,遍於四義:一者,通麁細,簡忿等十,唯麁事故;二者,唯違善法,即明不信翻信,懈怠翻精進,惛沈翻輕安,掉舉返捨,放逸翻不放逸來,即簡散亂從定數來。設別有體,所障之定通三性故,不唯違善。忘念、惡惠、邪欲、勝解,隨彼所翻理亦應然,並翻別境之數來故。三者,純隨煩惱者,簡根本惑及不定四,彼亦通名隨煩惱故。貪等唯違善中無貪等,然非純隨,故今簡也。四、通二性者,簡無慚愧。由斯四義故,《對法》說五遍染心。非但染心即皆有也,何義說十?
論:說十遍言,義如前說。
述曰:如初家說,遍二義故。
論:然此意俱至及加惛沈。
述曰:下此識俱申正義也,初顯有;後辨無。此相應法心所十九,前九、六隨,如文可解。并別境中念、定、惠三,及加惛沈。
論:此別說念,准前惠釋。
述曰:此別說念。如次前師說惠所以,即我見故,此中忘念即念數故,此不正知亦即惠故。義說為二,邪簡擇故名為惡惠,執我故名我見。或是癡分即非我見或可義別說之為二。能發惡業者,是第六識、五識中語,非約第七。故此識俱有不正知,如前惠說,更不問之。
論:并有定者至曾不捨故。
述曰:何意有定?專注一類所執我境,不暫捨故。如於志念緣曾受境,此緣一物,故有定也。不同前師,彼無念故,緣新新現境故亦無定,此中有之所存別故。
論:加惛沈者至心惛沈故。
述曰:無明重故,內迷執故,不外追故,故有惛沈。
論:無掉舉者,此相違故。
述曰:下顯無也。此與惛沈性相違故,不可雙起。
論: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述曰:無別境欲及勝解二,及染污中邪欲勝解、忿等前十二,并不定四,如前第一、第二師說。互有無者,此略說之。餘如上說,應可知也。
論:有義復說至染心相應。
述曰:此第三師,說有十遍,文段准前。此標宗也。
論:瑜伽論說至三界繫故。
述曰:下引證也。五十八卷說有惛、掉、不信、懈怠、放逸五種,即同初師。有忘念、惡惠、散亂三種,同第二說。加欲、勝解,故偏簡也。
論:若無邪欲至起諸煩惱。
述曰:下立理也。若無邪欲、勝解,必不起煩惱。此即總言染心有也,有何所以。
論:於所受境至諸煩惱故。
述曰:不問何世有為、無為,法順己者要樂合故;法違己者要樂離故,先或起貪;後或起恚。若是不愛不憎之境,有處中欲,即是不合不離之欲,此中所攝。又未有於境不樂合、離起煩惱者,邪見緣滅亦是離欲,戒見取等即是合欲。若於境界,不樂合、離及不印持,即無煩惱。無煩惱時可無邪欲及邪勝解,由此二種非遍行故。故染污心要定有欲,於所受境要必印持,印持事相。無染心起不印持者,既要欲樂及印持故,方起貪等。是故此二染心非無,即證十有,餘證有如前說。問:如疑諦理等,豈有印持耶?
論:諸疑理者至亦有勝解。
述曰:下會違也。「諸疑理者」,此念之時於苦等事必無猶豫,即一心緣事、理二境,於理可疑,於事必印;無有獨緣理不於事印故;如薩婆多十遍行中,勝解疑心如何俱耶!即此理證,彼宗說是遍行故。今者大乘於事生疑,此念決定除此疑事,不於餘境生決印故。勝解之數非遍行攝,於理疑是煩惱,於事中必印持,謂此苦事生其印可,苦理有無方生疑故,故疑相應定有勝解。問:印是定,疑不定,相違得俱起?見是決,疑不決,相返得俱生?答:疑時解用劣,相返得俱生。疑、見行俱增,相違不並起。問:事決理猶豫,疑、解二俱生。事決不生疑,所緣應不一,如何得說同一所緣?答:據二行相增,事決無疑相,論其體同取,理疑亦解生。問:若於理疑必於事印,若於事疑則無所印,此疑相應便無邪解,邪解之法不遍染也。
論:於所緣事至如疑人杌。
述曰:若於事中獨生疑者,此是苦事,此非苦事。不迷理生疑者,此非煩惱。如疑於杌為人?非人?是異熟生無記心攝,非染污心。若是染心必有邪欲,故此心中無邪勝解,勝解非是遍行法故。問:耽染名貪,理事俱貪;猶豫名疑,理事俱疑。答:此不然。疑行猛利於事名疑,貪行相通境該理事。問:於理生猶豫,事中即決定。於事生猶豫,理中決定耶?答:理是事之理,疑理事必定。問:亦可事是理之事,疑事理必定。答:事可現知,理難曉。若於理疑,事必印,非迷於事理可知故。迷事時理不印,如迷人時必迷法,自有述法不迷人。不可以迷人必迷法,便令迷法定迷人。《瑜伽》五十八等,說疑於五事,謂他世等者;此約事於理疑,非但迷世,緣他事時亦迷彼理,非不迷彼理,但迷他世事。若此迷時,一心於現事必生印可故。
問:欲、解遍染心,論文何不說?
論:餘處不說至非麁顯故。
述曰:「餘論不說此二遍」者,由此二體雖遍染心,若緣非愛事,情則不欲此事,疑於理時不印於理。於此二境,欲及勝解相非麁故,體細是有,相非顯著。「不說」者,約麁顯,論體實是有,顯此二時即無欲、解,不說為遍。此據有體,所以言遍。
論:餘互有無,義如前說。
述曰:五中無餘忘念等三,如說:六之家會其五也,說六之中無沈、掉二;如說五家會六說也。餘互有無故,如前說。
論:此意心所至准前理釋。
述曰:下解識俱。初顯有也,有二十四,謂前九法、十隨煩惱,加別境五,准前理釋。五十三心所各各別說,故攝惠等。
論: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述曰:下辨無也。說此相應無善十一,不定中四、根本六惑、忿等諸隨,如上准說。
論:有義:前說皆未盡理。
述曰:護法菩薩為第四說,於中有三:初總非;次申理;後總結。此初也。
論:且疑他世至欲勝解相。
述曰:下申理。申理中有二:初顯遍隨;後此識俱。初中有二:初破前;後顯遍。此破前說。且難第三十遍家云:汝言於理生疑必帶事印,如五十八等說。疑由五相,謂於他世、作用、因果、諸諦、寶中心懷猶豫,即於事生疑,亦是煩惱;汝何故言:於事疑非煩惱?既於事疑是疑惑者,如何有欲、勝解二數?若謂彼言「於他世疑」,必於現在而生印可,未來世中而生希望,為無或有故,於現在為罪、為福有差別故,於疑他世中亦迷彼理,非不迷理而唯迷事,故於現印亦有勝解者,難言疑未來為無。此應有我見,我見是推求,疑推求時無我見。印持是決定,疑時無勝解。又於他世等疑,一心有勝解;疑杌為人時,此心應有解。若爾許者,應是遍行。若此疑心相違故無者,彼疑理心如何得有?亦相違故。其尋、伺相違,貪、瞋相返等,皆應難之。二云:然於去、來若事、若理生猶豫者,心不緣現在,但緣去、來,於何生印?於釋種涅槃中生猶豫者,有何印相?故知欲、解不遍染心。此亦去、來,理、事雙疑,前解但緣事疑,以疑理所引亦見道斷;不可難言:緣事起故非見道斷;行相迷理緣事故;如見取等。此行相深不同疑杌,彼行相淺,非是煩惱。此破第三師十遍義。若爾,何故說十俱耶?如初師解。
論:煩惱起位至無堪任性。
述曰:次破第二,六遍師義。起煩惱時若無惛沈,此染污心應不定有無堪任性。若有堪任便是善性,非染心攝;名堪任故;如善心性。染心若有無堪任性,異於善者,有惛沈故。《對法》等云:惛沈性者無堪任性;又云:離無堪任染性不成。是故惛沈定遍染起,故起掉時既是染心,惛沈定有。
論:掉舉若無至非染污位。
述曰:又染心位掉舉若無,應無囂動。囂動者,擾惱義;囂謂諠囂,舉也;動謂摻動,掉也。染心既是囂動,明知定有掉舉。若無囂動,便非染心;無囂動故;如善、無記心。故此掉舉必遍染心,便如善等非染污言,或通難前無惛沈因。即二法中各有兩難:一、無勘任、無囂動;二、非染污位。然此與惛沈二麁行相不可並增,若一麁時,其一行細,體皆具有。此難第二師,唯六無沈、掉。
論:若染心中至煩惱現前。
述曰:次難初師,唯許五俱。若染心中無散亂者,應非流蕩,如善心等;既有流蕩,由散亂故。此有三體:一、別境定數染者名散亂;違善定故;如薩婆多比諸法師皆作此說。今無此文。二、無別體性,非彼定數。此復二說:一是愚癡分,無明為體;二云貪、瞋、癡分。《對法》等同。五十五云:忘念、散亂、惡惠是癡分等,故遍染心生。三、別有體性。第六卷說故,念、定二法別境為體,故亦無別體,或是癡分。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必失正念及不正知,此是非故而起煩惱。由有失念、不正知二法,非彼染心是正念等,故汝所言無此二,染心應是善性自無記心。許無此二故,如加行善等。此破初師,無此三故。
論:故染污心至不正知。
述曰:下顯遍隨。染心定有八隨惑俱,加第一師三,加第二師二,彼無惛、掉故;除第三師二。
論:忘念不正知至由前說故。
述曰:為簡別境亦是遍染,故言忘念等。忘念、不正知,若即別境念、惠為性,不遍染心。論又言「遍」者,依無明分說。所以者何?破第二師,以彼唯執是彼數故。「非諸染心皆緣曾受」,破彼念數,且如邪見,撥無滅諦,此豈曾受?彼若言「是先聞名故方撥無」者,豈撥名耶?今邪見撥體,體未曾受故。非諸染心皆有簡擇,簡前師說「有不正知是惠分」故。此二若以無明為體,可遍染心,其五遍中亦可。約此別境為體者,以不遍故不說有之。六中但約無明為體,遍故說也。問曰:此中所說何假、何實?如後自解。問:如起邪惠簡擇法時亦有愚癡,即便有二不正知耶?餘忘念等,為問亦爾?答曰:不然。說有惠分時,不說無明分;無惠分時,說有無明分。有不正知時,亦說有無明,義別說故。餘數亦爾,或總於惠、無明。立一不正知,不正知是假,不可言有二,如放逸等依四法立,不約貪等別,說二相應故。
論:然此意俱至并別境惠。
述曰:下顯識俱,有十八法,謂前九法及八隨惑,以別境惠,即我見故,如初師釋。忘念等法非別境為性,故不取別境數。
論:無餘心所至不違教理。
述曰:無別境四及善十一、根本六種、忿等十二,并不定四、邪欲、解二,及論三文不同所以,如前諸師綺互而說,依此褒貶。雖無論文定許八遍,今以諸論上下雜有致此推究。第三、總結。作如是說不違教、理。
論第五卷
論:此染污意,何受相應?
述曰:解此因位心所,俱中文別有三:上第一,解染俱;第二,顯餘俱;此下第三,解五受俱。頌中以同初能變故,所以不說。今說有異,是故說之。於中有二:初問;後答。此初問也。此下諸說,非必別師,頗設異計後申正義。
論:有義此俱至生喜愛故。
述曰:我既欣行,故唯喜俱。
論:有義不然至違聖言故。
述曰:應許喜受通於三界、九地繫故。此破前師,以此識受一類而轉,故此應通。「違聖言故」者,違《瑜伽》第十二說:初定出憂;第二定出苦;第三定出喜;第四定出樂;於無相中出捨根,乃至廣說。若許喜、樂通在有頂,應許憂、苦通三界有。
論:應說此意至善業果故。
述曰:許此意與四受相應,唯除苦根,唯五識故,餘文可解。此師意說,第七所緣阿賴耶識是引業果,隨在彼善、惡地。此第七識,即與彼地能引果業之增上受類相應,緣彼業果為境界故。又地所有增上之受,此地之業隨是何受緣彼地業果故,見隨彼增上,與彼受俱。欲界雖有捨受之果,此識應與捨受相應,而業劣故此不說俱。如苦、樂受唯在五識,非引業俱,故今不說。初二定樂怡悅五根,義別說故,亦不說之,准可知也。
論:有義彼說至不相應故。
述曰:第三師言:第二師說亦不應理。此無始來,一由任運故恒;二由一類故無變,故唯捨受;非是捨受可名變異,有易脫故。《瑜伽》六十三證俱生捨受,第八識俱,非可起餘憂、喜等受,亦證此義。然樂、憂等皆思惟引發,此識任運,如何不起捨?
論:又此末那至唯有捨受。
述曰:謂此本頌說:此末那與第八識義有異者,皆別說之。此若與彼四受相應,頌應別說,如依緣等。既本頌中略,不別說「此與受俱」,故知同彼唯有捨受。問:異熟一切種等既有不同,何故此識而不別說?答:彼是第八自相別義,此中亦解識之自性。又言,染污顯即異彼,故不別說。觸等五同,何故今說?何不須說多少異故,謂加愛等,恒轉如流,何故不說?此三位捨,即顯非恒如流轉故。又如《樞要》解。又此若與四受相應,則金剛心非頓斷過,由前位中少分斷故。問:若爾,如欲界中不伏之修惑,與此何別?答:彼前前地已永離故,此合於後方永離故。
論:未轉依位至平等轉故。
述曰:自下第二,顯因果位相應多少。若在因位,同前諸師所說多少。此第七識已轉依位,與二十一心所俱生,如第八識已轉依位說。亦如彼唯捨受俱,任運而轉,曾不易脫,不分別生,六識可然。雖初地以去有行不行;成佛已去無不行時,據此義故亦名無動搖,故唯捨受。又復此智多起平等,平等即大悲等,佛位多勝,功德相應在第四禪,故唯捨受。又設下地有平等智,不變異故,如在因位唯捨受俱。若在十地隨第六識所引何地,乃至有頂,皆有此智,依彼地心法空智引入滅定時,彼地有故,不可定說下地第七為有頂依,雖通諸地皆唯捨受,此義應思,不可以因數難,彼心所法未必皆似故。恒於所緣平等轉故,唯捨受俱,諸善心所法爾作用,有二十一心所俱起。
次下第六,依其本頌以釋性俱。
論:末那心所,何性所攝?
述曰:此為問起,此識及心所,何性所攝?下答有二:初依頌答因位;後總解果位。
論:有覆無記所攝,非餘。
述曰:此舉頌答。
論:此意相應至故名無記。
述曰:今以相應顯心是染,性非染故。初釋有覆名,如第八識中解,梵云「昵佛栗多」,此云有覆。言隱沒者,不善言故。餘文可知。
論:如上二界至亦無記攝。
述曰:上界定力,惑成有覆。問:上界煩惱由定力故可名有覆?此識何為名為無記?此識相應四煩惱等雖無定力,以所依識行微細故,任運轉故,不障善故,遍三性故,亦無記攝,非如見道。欲界一切分別生惑,及修道麁能發惡行者,皆是不善。此微細言,《攝論》二本皆第一說。此中兩解:一云:前問及頌答。總問答心及心所法,今此解中以心性非染,舉相應染以顯心體,以心體細,顯此俱惑是有覆性,俱染障聖,唯惑覆心,名為有覆。心不自覆,但依相應亦障聖道,故名有覆。二云:或由解中唯解心所,准前問顯皆唯問答心所,不問未那,以俱染法說為不共無明等故,恐是不善故。唯問心所以顯心王亦有覆攝。
論:若已轉依,唯是善性。
述曰:上依本頌解因有覆,今顯果位唯是善性,以順理故,以寂靜故。
次第七段,第九,繫界別門。於中有二:初辨染;次明淨。染中有二:初問;次答。
論:末那心所,何地繫耶?
述曰:此為問已。
論:隨彼所生,彼地所繫。
述曰:答中有二:此舉頌答;後釋頌答。此初也。
論:謂生欲界至應知亦然。
述曰:下釋頌答中有二:初且總解;後別顯之。此初也。「乃至有頂」九地皆然,即彼地繫。若第八識生彼欲界乃至有頂,現染末那相應心所即欲界繫,餘地亦爾,與六十三等同。然《顯揚》十九約界為論,無地分別。何以爾者?
論:任運恒緣至非他地故。
述曰:此識恒執自地藏識為內我故,我見唯緣自地而起,不見世間俱生別緣他地法為我等故。《對法》第六他界緣云:不見世間緣他地法計為我故,我見隨境自地所繫,他地諸法非我境故,此依俱生別緣我見行相說。由此故知,第七不緣本識種子,種子許通他地法故;亦不緣色等,色等亦通故。第八異熟心,通緣自他地,不作自他解。第七作我解故,不緣他地。若爾,命終心緣何以為我?緣未來生即是緣自地,所生處故。此別緣我,故唯自地。若總緣我,許之緣他,如下自解,即是正義。第七唯緣第八識家,此上文總,已下別解。
論:若起彼地至名彼所繫。
述曰:若起彼地藏識現行,除於種子,乃生彼地。為簡種子,故論說言「異熟藏識」。因中染污第七末那緣彼執我,繫屬第八名彼所繫。八非能繫,七非所繫,相從名繫,不可難以相應、所緣二縛名繫,相從相屬是此繫義。第八是所屬,第七為能屬,即是以彼所緣為所屬,第七屬彼也。如王為所屬,臣等為能屬,隨王繫國。
論:或為彼地至名彼所繫。
述曰:此第二解。此識俱惑,隨生處是何地即此地攝。此第七意,為自俱時四惑所繫,名彼所繫,識是所繫,煩惱能繫也。何名所生?為第八識所生之地煩惱繫縛,名彼所繫。又解此文三釋:一云,謂生欲界,乃至應知亦爾以來;此中意說,若生欲界之現行末那,其相應心所隨彼心王即欲界繫,繫是屬義,如臣屬王。任運恒緣,乃至名彼所繫以來;此中意說,以能緣心屬彼所緣之地所繫,相從名繫,如牛屬捨。任運恒緣至非他地故以來,釋能緣心屬所緣義,下方正解,先顯所由,後解屬故。或為彼地,乃至名彼所繫以來;此中意說,心王屬彼,隨第八識所生之地煩惱所繫,以王屬臣屬相應縛。雖有此義前解為勝。
論:若已轉依,即非所繫。
述曰:此在因中初地已去、已轉依位,有非所繫,是無漏故。前所繫言亦通法執,是彼類故。
自下第八段,依第十門起滅分位。
論:此染污意至或暫斷耶。
述曰:於中初問;後答。因欲舉頌,故先徵起。
論: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述曰:此下隨答,文中有二:一、正解本文伏斷分位;二、傍乘義解行相分位。初中有二:初舉頌答;後廣諍答。初中有二:初舉頌;後別釋。此即初也,即與《對法》第二等同。六十三中唯有二位:一無學;二有學。無滅定者,非是相違,彼說滅定二位中起,故亦攝盡。又彼說世道伏與不伏,因言出世道,故不舉滅定,滅定非道故;亦非有學,非無學故。又彼唯依人故說二位,此依人及法故說有三位。言無有者,有永、暫義,如下自解。
論:阿羅漢者至故說無有。
述曰:別釋之中復分為二:初總解;後別釋。此等即初。總攝三乘無學果位,如第八識斷捨之中,引《對法》等文。然第八識唯從煩惱以立藏名,今名染污亦通法執,約自體說。此中不退菩薩,即是出世道所攝故。法執在故,能染菩薩,暫捨門攝,非永捨攝,在無學捨。隨其所應有二種染:一、染三乘,即謂人執,在無學俱不行;二、謂法執,不染二乘,但染菩薩,唯如來捨;此中通說,故言染意現種永滅,非唯人執。問:人執染二乘,所執藏識,二乘可名捨;法執染菩薩,所執藏名,菩薩應不捨。答:煩惱障麁,藏名從立,法執既細,菩薩不從得名。又煩惱染三乘,所執藏名捨;法執染菩薩,不從立藏名,設有能執不名藏識。問:通染三乘所執,可共名藏;但染菩薩所執,獨名為藏,應設劬勞。答:藏名據縛,唯在煩惱,染體據障,亦通法執。
論:學位滅定至故說無有。
述曰:隨其所應,三乘學位滅定、出世道中暫伏滅者,即隨何乘所障便伏,二乘初果已去,大乘初地頓悟。二乘及菩薩,人空,唯伏人染,頓、漸二悟;菩薩法空亦伏法染。
論:謂染污意至違我執故。
述曰:上總解頌阿羅漢、聖道、滅定三位不行,下別解三。於中有二:初解滅定,聖道不行;後解無學。初中有三:先解聖道不行之位,此意有漏道不能伏,六十三說同。彼論云:何以故已離欲猶行故;又解世道唯是事觀,此迷理故,世道不伏。此諸煩惱皆是本識種子所引,於一切時微細,一類任運而生,非所對治及能對治,境界緣力差別轉故。八十八云:俱生薩迦耶見,世道不伏。彼約六識中語,彼緣三界法為我所故。然不言金剛心方斷,此不同彼斷,然不伏相似。隨其所應,三乘無漏心起方伏,無分別智真無我解,違我執故,隨人、法觀並自違故。
論:後得無漏至亦違此意。
述曰:無漏後得智,隨人、法觀無分別智等流引生,一分或全亦不現行。若二乘、菩薩等,入有漏後得智即不然,非彼等流故,以有漏法不能善達無我理故。六十三同。
論:真無我解至名出世道。
述曰:顯出世道亦攝後得,以無漏故,如無分別。
論:滅定既是至此亦非有。
述曰:次解滅盡定。滅盡定中何故不起?聖道後得無漏觀之等流是彼果故,猶如涅槃極寂靜故,與彼相違,故亦非有。
論:由未永斷至乃至未滅。
述曰:後顯前二滅已後生。小乘人空,菩薩法觀引者,生及法執,隨其所應,亦不現行,出觀後行,未永斷故。《對法》第二、《大論》六十三、《顯揚》十九、十七等同。
論:然此染意至非非所斷。
述曰:解阿羅漢無所由義,非見道斷,任運生故,非分別故。然此染故,非是不斷,不斷之法並無漏故,明是修斷,於何時斷。
論:極微細故至永不復起。
述曰:此識染法三界相望雖有九品,於其地地最下品,故第九品攝。一切地者,與有頂地,第九下下品俱時頓斷,以各自地極微細故,同障無學,一時頓斷,名勢力等。欲界所繫與彼相似,不能發業潤生等故,與彼惑同金剛喻定現在前時,斷成無學。若有難言:既有九品,應隨彼地九品道斷,許此我見有九品故,即在一界中,麁細非一類。此識既行常一類故,故與下下同時頓斷,即是一品無九品義。答:此不然。若以同時斷便言品力齊,如超二果人,亦以欲第九與非想第九煩惱同斷,力品豈齊?今解如彼實有九品,彼由加行合為九品,此障無學故一時斷。但由此一類勝道,方能斷彼多品之惑。然此第七自地無九品,與自地六識中第九品我見相似,於金剛心時,與非想第九品一時頓斷。若許麁細三界相似,便無增減。無性有情此第七識,應非能重,𨷂第三義故。由此應知實有九品,知斷善邪見唯第九品,仍作九品能斷善根。此亦應爾,一品之中分九品故。又解此言勢力等者,品數同故,與有頂地下下品惑,麁細同之故一時頓斷。若爾,無性有情第七應非能熏,𨷂增減故。此亦不然。如前第、二能熏中解,無相違失。此二說中,前解為勝。若二乘人斷此染者,斷縛彼故;若菩薩斷,無染亦除。問:見道除惡趣,惡趣之果第八亦言除。所緣第八既言無,能緣此識亦應斷。若以不行名為斷,此識可除。若以斷體,於彼不可爾。實理解者,彼趣果無,謂彼不善業所招者無,非彼身中一切修惑皆無,不可以此例彼,如下斷障及別抄說。
論:二乘無學至不別說之。
述曰:若斷種子畢竟斷者,即迂會無學,名不退菩薩。何故不說,同第八識初師捨義為問。然上所明因位之中,二乘有學、頓悟菩薩、廻心有學菩薩,同類故不別簡。定性之中三乘無學,並已明訖,唯有廻心無學與菩薩不同,應次別說為同何例。此一切時與彼未廻心者等故,此雖是菩薩,仍名阿羅漢,以應義等,即攝彼在畢竟斷位阿羅漢中,故不別說;如前第八識中,第一師解。以上文義諸家共同,更無異說,文勢總故。
下明三位無義,為體、為義,餘如《樞要》。
論:此中有義至三位無故。
述曰:下更諍也。安惠等云:三位體無。此識俱時,唯有人執,無有法執;《對法》等說三位無故。若此俱有法執,應言三位有。准此師計,即成佛時無第七識,餘七識成佛。
論:又說四惑恒相應故。
述曰:《顯揚》第一說四惑俱,故無法執,不言淨位有此識故。然今此論,不依《佛地》、無性《攝論》為證義文。本經、本論不言七識有淨,亦通無漏故。
論:又說為識雜染依故。
述曰:《攝論》第一論本不言為淨依故,無淨第七、法執第七。滅定、聖道、無學三位,無第七體也。
論:有義彼說至經說有故。
述曰:護法等釋,三位無染義,非體亦無。六十三云:問:若彼末那於一切時思量而轉,如世尊說,出世末那云何建立?准此《大論》及此處文,稱經說有,准下證有此識。即是《解脫經》、六十三中有二解:一、名假不如義,即出世末那實不思量故;二、遠離顛倒思量,能正思量,故通於淨。此違教,次違理。
論:無染意識至不共依故。
述曰:彼言有學出世道現前,及無學位有漏、無漏第六意識,皆無第七依者,此等無染意,定有俱生不共所依,次第逆簡第八,及無間緣、種子等,宗也;是意識故,如有染時意識;論闕因也。下六證中自具作量,故此言略。
論:論說藏識至則七俱轉。
述曰:至下當知。第五十一及《解深密經》,當七十六。
論:若住滅定至一識俱轉。
述曰:此難前說,滅定之中二乘無法執,大乘位中無淨第七者。論說恒與一識俱言,既非是恒,亦非是定,此位無故。前師說云此據多分,若不爾者,非定恒俱故。
論:住聖道時至定二俱轉。
述曰:此難聖道隨法執,及淨第七無者。第六意起唯一識俱,如何可言二識俱轉?前師若云據多時語。
論:顯揚論說至通染不染。
述曰:彼第一說,復如何通?翻彼相應平等行故,煩惱相應恃舉行故。然所引識起多少中,有無學五識起唯六識俱,非七俱,難文意似為有藏識之言,故不說也,無學無藏識故。
論:若由論說至便無第八。
述曰:若由《大論》六十三,說阿羅漢位無有意故,便無第七;則無學身應無第八,以聖說故。何愛第八而便許有,憎第七而言無?言無染意以俱許故。
論: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述曰:彼第八既不唯在染位中有爾,此第七識如何言然唯染位有?
論:又諸論言至有能依故。
述曰:《莊嚴論》、《攝論》第九,轉第七得平等智,平等智定有所依識,故有第七淨也。量云:平等性智定有別所依識;說轉得故;如餘三智。第七若無,即平等智亦應非有,非離所依心有能依智故。
論:不可說彼至如鏡智故。
述曰:又彼若言,經言平等智,非第八俱。第八俱者,名鏡智故。即依第六,此中唯取第六識也。又六識中,隨依一識之能依智者,不然。《佛地經》中說此智品佛位恒行,即汝共許。許佛恒無轉異行,如鏡智故,非六識智,六識智有轉異,不恒故。又間斷名不行,此非間斷名恒行,如下第十平等智處說。
論:又無學位至如餘識性故。
述曰:無學無此識,第八應無依。若許八無依,違比量過。汝無學位第八必有現行俱有依;是識性故;如餘七識。彼師許第七以第八為依故。
論:又如未證至彼依何識。
述曰:又難。如凡夫等未證人空人執恒行。二乘人等未證法空。法執亦應恒現前有。為例均故。若此識無。法執恒行依於何識。二乘定有故。
論:非依第八,彼無惠故。
述曰:彼說八識皆有執故,不可說執依第八識,第八識俱無惠執故,非八俱也。
論:由此應信至法無我故。
述曰:二乘聖道。及滅定位,法執有故,此第七識恒行不絕,未證法空故。意顯廻心、頓悟人等入初地已,分證法空,有此淨智。
論:又諸論中至為第六依。
述曰:《瑜伽》第五十一、《攝論》第一證七識中,以五識為同法,證有第七為第六依。
論:聖道起時至便俱有失。
述曰:若聖道起在有學及無學,無第七為六依,彼二論所立之宗因,應俱有過。謂若總言,第六意識必有俱生不共增上別依,即違自宗一分宗過,自計聖道及無學,意無所依故。若言,除聖道及無學意識,餘意識必有此依,即有比量相違之過。此一分意識無依,與餘令有依者為比量故。若以六識攝故為因,成前總宗,此因即有自不定過。為如五識,六識攝故,意識有依;為如汝聖道,無學意識,六識攝故,意識無依。若以六識攝故之因成後宗者,便有自法自相相違,決定相違過失。謂彼一分意定無依;六識攝故;如汝聖道、無學意識,故無第七。《攝論》、《大論》比量宗、因,皆有此失,善因明者應乃知之。
論:或應五識至六亦應爾。
述曰:義雖不然,汝之五識,亦應許有無依之時;六識攝故;如汝意識。此有自宗相違過失,以就他宗,然成返難。五識恒有依,意識應亦爾,結成前難。
論:是故定有至此亦應爾。
述曰:故無染意於上三位,亦恒現前。二乘三位法執無染,菩薩三位或淨無漏,無染心起,是隨所應思之差別,廻心向大其理皆然。論說三位無末那者,隨何乘說染污意無,非無第七識體;如說四位不退菩薩等無阿賴耶,非無第八識體,捨染名故。故人執俱,定有法執。下自更解無漏亦有淨第七識,一一皆如《佛地論》說,及《樞要》說。諸門分別,如第十解。下唯正義。◎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末)
沙門基撰
◎論:此意差別,略有三種。
述曰:上來依頌第十門中,已略分別伏斷位訖。自下第二,因乘義解分位行相。於中有三:初標分位行相差別之數;次列其名;後隨別釋。此即初也。
論:一補特伽羅至平等性智相應。
述曰:即列名也,以相應法顯識行相。
論:初通一切至有漏心位。
述曰:由此三種短長不同,故成位別。自下別釋有二:初別解三位;後重斷簡。此是第一與人我見相應,正云「補特伽羅」,通五趣攝,非唯人故,如前已解,即一切異生全,二乘有學有漏心位,起此見故。除八地已去,彼永不起此人我見,七地已前,一類菩薩有漏心位。一類之言,謂即簡取頓悟菩薩初地至七地;漸悟菩薩、二乘有學,從初發心初二阿僧祇劫;除二乘無學廻心菩薩者,故言一類,彼已永無故。此菩薩及二乘有學起有漏心時者,但起無漏,人執必無故。
論:彼緣阿賴耶識起補特伽羅我見。
述曰:此識緣阿賴耶識起數取趣見也,七地已前,第八未捨阿賴耶名故也。第七非不與法見俱,法見位長,人我位短。又人我麁,法我細故,故偏說之。此為初無,此即捨名。問:能緣人我,七地以前有漏心時方言有者,此意是入無漏時捨,如下亦然,捨此相應。何故第八捨阿賴耶名,不言七地以前起無漏心時捨?答:八據永捨,以性未能離他執故。七據暫捨,以染污體少時無故,不相違也。不可說彼得互捨也,以二乘有學未名捨故。若許暫捨,二乘有學入無漏心,亦應名捨,染污末那違無漏故。
論:次通一切至不現前位。
述曰:即是第二,法見相應。此若初位,必有此位;有此位時,未必有初。此位長也,即諸異生,一切二乘不問有學、無學身全。一切菩薩,即兼頓悟,及學、無學漸悟菩薩,十地之中,法智及果不現前位。法空智者,謂無分別智入法空觀時。果者,即是此正智果,謂法空後得智,及依法空後得智入滅定位。無分別智所引起故,名法空智果,此時第七識必起平等智。第六法空心細,第七法執障彼法空智。法空智起故,平等智生,等流亦爾,體類同故。然此中言,簡取人空無分別智,及人空後得智,并此人空所引滅定。此位之時雖滅人執,法執仍在。人空觀麁,法執行細,不障彼智。唯第七人執可障彼智,故入人觀位,人執不行。如來地時,此識無漏,故不說也。
論:彼緣異熟識起法我見。
述曰:此法執心緣異熟識起法我見,法我見位既長,異熟之心亦爾。見、相相當故說緣也,非人執心不緣異熟,異熟位長故不說彼,非法執心不緣賴耶,賴耶短故不說之也。
論:後通一切至現在前位。
述曰:即平等智相應心也,後勝全論,即一切如來全,無有漏故。一切菩薩見道全,通頓、漸悟,一切菩薩必法空觀入見道故。此非三心真見道義,及一切菩薩修道位中法空智,及果現在前位,皆起平等智故。人觀不然,如前已說。然果中有遠果,有近果,如何等者?《佛地論》說,後得智若是法觀等流者,即是法觀。若定爾者,八地已去不出無漏觀,彼位何時非法觀果?由此應說,隣近果者,如《佛地論》說法觀後得現前;若遠果者,即人觀後得現前。或八地以去無分別智,自入人觀,彼果起人觀後得智亦無妨。然此中據初解隣近果說,若約後義,即果全論。又此果有緣慮、不緣慮;不緣慮者即滅定,緣慮者可知。
論:彼緣無垢至起平等性智。
述曰:此第三,智緣何法境。於佛地時緣無垢識等,即緣無垢第八淨識一切有為及真如,故言等。菩薩見修道位,緣異熟識及真如故。問:若許菩薩亦緣真如,即第七識一心之中雙緣真俗,有漏、無漏二境界失。答:若在真見道及一切緣真如無分別智,此第七識一向緣如,不緣第八,唯理觀故。其相見道,及修道中後得智品,平等性智或唯緣第八,或亦緣似真如,其實唯有為,通緣有漏、無漏為境,由第六識引生別故。今此總言緣異熟等,等真如等故,以後得智不親緣真如,不名真俗雙行。至五地中方合此難,合合令相應,故亦無妨。又解若在佛果,此平等智雙緣真俗,若在十地唯緣異熟,未能緣如,無如前失。此亦不然。十平等中許緣真如,《佛地論》中第五卷說,初地即得,故知因中亦緣真俗。前解為勝。或第八未捨名,得言緣賴耶,性未離故。故復言等,即是識字及一等字,通在無垢及異熟識。此解難知,既無能藏,藏義應暫捨。問:二執俱起,何故分位前後不同?初廣前人執。
論:補特伽羅至方謂人等故。
述曰:自下第二,重明前位。文有其二,唯廣初二故。廣初有二:初明二執寬狹;後明用、體同別。此初也。今顯初位必帶後位,以初短故。人我位必有法我,人我必依法我起故,人我是主宰作者等用故;法我有自性勝用等故,即法我通,人我狹也。如人要迷杌,不知是杌等,方執為人,迷杌為先,後方人起。此中喻況理有淺、深,淺喻謂人是人執,迷杌是法執;深喻即迷杌是迷法空,謂人是起人執,法中據迷理,人中起事執。問:人中亦可言迷理,法中起事執。答:不然。人狹法寬,以法為本故。難淺喻云:若執是杌即執人,可使執杌是法執。既言迷杌起於人,迷杌應非是法執。答:不然。迷者不了,不了杌時似於法執,非謂執是實杌方為不了。問:若不了杌與疑何別?答:彼猶豫故,此決定故。決定迷杌遂執是人,故是法執。問:如何二執得俱起耶?
論:我法二見至此亦應然。
述曰:下顯體、用同別。我、法用別,惠體是一,同一種生無違於理;如一眼識緣青、黃兩境,二行相生。然今此中以兩境、兩行共許識,喻不共執心。然今所執非是二境,無一心中於二境起二行執故。問:若爾,前言疑於理印於事,豈非二行二境耶?彼雖非執行相別故。執則不然,以推求故,以堅著故,境、行別者亦不俱起。今此不違,故許俱起,即是廣前初人執位。
此下廣前法執位中有三:初總廣一切唯法執位;次更重諍八地以上;後解法執染、不染義。
論:二乘有學至我執已伏故。
述曰:廣前第二法執位也,此執寬故。初位必有此法執故,更不須釋一切異生,理無疑滯,具有人執。定性二乘有學起聖道住滅定,二位現在前時通見、修道,除此亦有人執;頓悟菩薩,除見道全,此依一心真見道說,一向法觀違法執故。若三心觀,即初念時唯人觀故;於修道位生空智及此果,果即人空後得智;及人空所引滅定也。有學漸悟菩薩一切位中生空智,及二果現在前時,即皆唯起此識法執,以此人執障人空智故。定性二乘聖道、滅定,頓、漸菩薩生空智及果位,我執已伏,至金剛心方能斷故,唯有法執、頓、漸菩薩皆除見道法空智及果者,必無法執故。然唯起法執中,定性二乘無學及此漸悟如何?
論:二乘無學至我執已斷故。
述曰:明此二種人也,謂此定性二乘無學全,及此漸悟菩薩一切位中,法空智及果不現前時,若住散、定心,有漏、無漏心,皆唯起法執,我執已斷故。漸悟即除見道全,及修道中法空智,及果現在前位,此位法執定不行故。餘位非所除,皆有法執也。然此一切若是漸悟有學、無學,頓悟菩薩八地已去,大勢相似。七地已前有漏心間不同八地,自下第二,故重諍之。
論:八地以去至不相違故。
述曰:重諍八地已上三地。彼位人我執皆永不行,不行有二:無學漸悟彼已永斷,名為不行;有學漸悟及頓悟菩薩,此位永伏,名為不行。即是第八捨其名也,能緣不行故。此三地法空智不現前,起人觀時猶起法執,不相違故,細執不障麁觀起故。若不然者,即應起法觀,唯無漏相續,無有漏心隔,以此為證。八地已去,若彼許起第六意識有漏心者,何故人執彼位不行?人執不障有漏心故。設未永斷彼人執種,但是永伏,故知無漏心常起人、法觀。此以何為證?如《解深密經》,當七十八,二障三處過也。
論:如契經說至所知障在。
述曰:八地已上,一切煩惱,不復現行;唯有所依所知障在。此經文也。
論:此所知障至亦應在故。
述曰:八地已去所有法執,是現行非種子,此非第六識中法執現種,說彼地地皆能斷故。若謂彼說,第七惑餘識中法執種子非有現行,現行所知障此位無故者,即煩惱種子亦應言在;十地之中未斷第七及餘修道煩惱種故,應言此位煩惱、所知二障俱在,何故唯言所知障在?若言第六識可起現行法執故,言法為依者,此與何法為所依也?第六非所依,第七是所依。又若許第六起此染心,何故不起煩惱人執?何法為障令不生耶?不見餘時第六意識,唯有法執,經於一切時都無人執故。然上重諍初及第二位,不言平等性等位者,彼易了故。
自下第三,重解法執染、不染義。問:何故上言二乘、異生全言有也?
論:法執俱意至不障彼智故。
述曰:於二乘等,等諸異生,雖名不染,於菩薩名為染,障菩薩智故。由此法執通二無記,望二乘是無覆,望菩薩亦名有覆無記,不障二乘故。
論:是異熟生攝至此名通故。
述曰:有四無記,此何無記攝?是異熟生攝。從異熟識性恒時生故,名異熟生;非是從善、惡異熟業所生,名異熟生。異熟生無記名通故攝此。
論:如增上緣至皆入此攝。
述曰:三緣不攝,皆此緣攝;三無記不攝,皆此無記攝。何者非異熟生耶?餘三雖亦從異熟生。然有別名,此不在彼別名中故,是總名攝。然即別名,非餘三故;如《佛地》第七,及此論下二障中敘。然此第二雖是總束,上為三位解第十門訖,自下第二大段,引教及理,證有此識。
論:云何應知至有別自體。
述曰:文中有三:初問;次答;後釋頌。下會唯立六識是也,小乘執此即是六識入過去者,故為此問。答中有二:初、總以教理為量;二、別以教理為量。
論: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述曰:是總答也。
論:謂薄伽梵至是三別義。
述曰:自下別答。於中有二:初依顯經以教證有;次依隱經以理證有。初中有二:初不共許經;二共許經,明此等經,通大小有。然七十六、《解深密經》及《楞伽》大有文;小乘謂未來名心,過去是意,現在是識,等種種分別,然無別體;今顯於經言別有體。上總解已。
論:如是三義至了別轉故。
述曰:雖通八識皆名心意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為一切現行熏,是「集諸法種」,現行為依,種子識為因,能生一切法故,是起諸法。然六十三中,心等具有此通別名,所以稍廣。「第七名意,恒、審思量,為我等故」,因中有漏唯緣我境,無漏緣第八及真如,果上許緣一切法故,論言「等」也。「餘六」識「名識」,於六別境體是麁動有間斷法,了別轉故,易了名麁;轉易名動;不續名間,各有此勝,各別得名。何以知心等是第八等耶?
論:如入楞伽至是說名為識。
述曰:即是彼經第九卷頌,舊云:「本識但是心,意能念境界,能取諸境界,故我說唯心。」然彼錯翻,次下顯證。第八是無記等,謂心常無記法,意二邊取相,取現法是識,彼是善、不善。意二邊者,應言有我、我所執,頌翻錯也,不計斷、常故。即「第八」是心,「第七」是意,思量性故。「餘六」是識,六是能了諸境相故。
論:又大乘經至故此別有。
述曰:謂《入楞伽》上下無量文,及《佛地經》等亦爾,說有平等智。《莊嚴論》說轉第七識得,此唯大乘所信。
論:諸大乘經至故不重成。
述曰:經教成佛說,第七非無。
論:解脫經中至非曾非當有。
述曰:此大小乘通許之經,非是解解脫義名《解脫經》,然四《阿含》不攝零落之經,諸部皆有,如《天請問經》等,並是為《阿含》不攝。此經解脫《阿含》故名為《解脫經》,若言零落經,名字惡也。其此頌文,長行自解。
論:彼經自釋至我慢我癡。
述曰:釋頌初半,無明為後同《瑜伽》等,以是主故。如《攝論》中,無性第一,世親亦然,解云:由我故起慢,此二有故有愛,此三皆用無明為因。然今少別。
論:對治道生至便得解脫。
述曰:釋頌後半中初句,成無學竟居解脫道中,此意從彼無間道斷已,解脫道中便得解脫更不為拘。
論:爾時此意至無自性故。
述曰:釋第四句,住無學位,此意相應諸煩惱等,非唯現無,亦無過、未。現在理無,不俱起故,種已斷故。然薩婆多等計,惑雖斷於過、未世仍有體在,去來世有故。今舉共許,則云「非唯現無」,偏破彼宗故。云:亦無過、未,過未、無體故。頌中唯言去、來無,不言現在無,為極成故。此經大小共信,十八部共許,諸部解別。上座部等計,即染第六識惑許並生;別有細心是第六意恒現行故;如受生心等。大眾、經部等解,如常施食受樂,非謂一切時有名恒。薩婆多等非四惑同時俱,此即前後有俱,常施食等。今大乘云:即是我第七識,此中至教諸論所無。
論:如是等教至故不繁述。
述曰:指略說也。理中有三:初結前生後;次依標正釋;後總結。
論: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述曰:此結前顯教生;後隱教諍理取之。
論:謂契經說至彼應非有。
述曰:此第七識六證頌云:「不共六二緣,意名二定別,無想許有染,有情我不成。」自下第二,正辨難中有六義證,此初證中文有其二:初引經證;後理徵釋。如《緣起經》有四無明:一、現;二、種;三、相應;四、不相應。或有為二:共、不共等。此中難不共者,謂此微細常行,行相難知,覆無我理,蔽無漏智,名覆蔽真實。真實有二:一、無我理;二、無漏見。義有二義:一謂境義,見分境故;二謂義理,真如即理故。然不共無明,大小乘經皆共依信。此上經文,若無此識彼應非有。是論師說,何名不共?
論:謂諸異生至障聖惠眼。
述曰:下釋有二:初破小乘,立有第七;後釋不共之義。初中有二:初釋經義;後正難之。此除聖者,聖者無漏道現行時,彼不有故,如下當知。「一切分」,通三性心。「恒起」,釋經恒行之字。「迷理不共無明」,迷無我理故。「覆真實義」者,能覆真如。釋覆義,義如前說。「障聖惠眼」者,遮無漏智。釋蔽義。
論:如伽他說至謂不共無明。
述曰:真義之心,無漏真智,《攝論》無著本第一說,此無明通三性,心恒與俱起,如次前說。
論:是故契經至曾無醒覺。
述曰:說「異生類恒處長夜」,夜是闇故,無明恒有說為「長夜」;若生死中無無明者,便中明故。「無明所盲」者,謂此不共恒現行故,盲其惠眼。不爾,中途有無無明時,即非無明盲。「惛昧醉亂」,恒自纏心,「曾無醒覺」;惛即無覺,醉即無醒;若中途有無無明時,便有醒覺。以此經證無明恒行,遍三性位,不爾恒行。
論:若異生位至便違經義。
述曰:下正申難。小乘等說經言恒者,謂多分說,實理亦有不起時故。今以違教為彼宗過。
論:俱異生位至不應理故。
述曰:此違比量。量云:汝言異生起善、無記位無無明時,無明應亦起;異生位故;如餘起時。
論:此依六識至便無此失。
述曰:若謂不共在六識身,亦不應理。所以者何?應許此無明間斷,從所依識故,彼六識恒染,從無明續故。經、頌俱言無明恒起,其六識身許通三性。若六識身有此無明,此便間斷。彼六識身便唯染俱,許與無明恒相應故。《攝論》無性第一卷云:此於五識無容得有,非不染意識中有,亦非染意識中有,若謂意識由彼煩惱成染等。若復有說,善心俱轉等。若有說,染意俱有別善心等。料簡大精,然彼不共與此下相違;至彼對會,許有末那便無此失。上破小乘,下因解不共之義。
論:染意恒與至何名不共。
述曰:初小乘問,彼宗不共,無惑相應故。
論:有義此俱至名不共何失?
述曰:下有三說,此即初師。此中無明不與根本共,非不與隨共,然此四惑非是根本,是隨惑攝,故無此失。何隨惑攝耶?此有二義:一云,非二十隨,二十外攝。《雜事》說,隨有多種故,即諸煩惱分位差別,隨其所應根本分位。二云,即隨惑,義說不正知為我見,憍為我慢,掉為我愛,無明一種是根本故。
論:有義彼說至不說此三故。
述曰:此師有三:初破前;次申義;後釋難。此初也。二十隨非名煩惱,如前已說。不見不正知名我不正知,亦不見憍名為我憍,掉名我掉,又離二十外無別此三隨,更別推求無此三故,是為一失。
論:此三六十煩惱攝故。
述曰:依《瑜伽》等說六根本煩惱,《對法》等論說十根本煩惱;此三皆是若六、若十煩惱所攝。何名隨感?
論:處處皆說至恒相應故。
述曰:論說與四煩惱俱故,不言與隨煩惱俱故。《對法》第七說,諸煩惱皆名為隨。前師可爾。若隨非根本,此是根本亦是隨攝,以隨不言是煩惱故,即此三種唯說是根本,純隨中無,故證此三非隨惑也。若爾,此癡何名不共?
論:應說四中至癡增上故。
述曰:此申義也。「主」是自在義,為因依義,與彼為依故名不共。何故無明名為不共?謂從無始際,顯長夜常起,恒內惛迷,明一切時生,曾不省察,彰恒執我,無修返時,此意總顯癡主自在義。
論:此俱見等至應名不共。
述曰:下釋難也。此外人問,此俱見等非為主,故應名相應;若許為主,彼亦應名不共,以癡例餘為主應爾。
論:如無明故許亦無失。
述曰:餘三為主時,亦得名不共,亦如無明為主義故。此義未詳,不見諸論名不共貪故。對餘癡故論多說癡,理實貪等亦有不共名故。然此師意,非第七識中有不共貪等,無明為主故。今此據彼六識作論。若此師意,即六識中獨行貪等名不共貪,通見、修斷等,唯此俱貪不與六識慢等俱者,方名相應,不為主故,是主無明餘識亦有。又如無明故,總是難文,許亦無失,是答前難文。又此「俱見等應名相應」者,是破前師。前師「見等」亦名不共,今言「非主應名相應」,總是第二說之文也。「若為主時應名不共」者,初師難文。若以為主名為不共,此俱見等不為主非不共者,餘六識中見等為主時,亦應名不共如無明故,論答許亦無失。又如無明以下,總是答此前師難文、並得合為四解。
論:有義此癡至唯此識有故。
述曰:下文有三:一、釋不共;二、問答辨;三、顯差別。此初也。即《攝論》無性,其論本意亦同於此。頌言「俱行一切分」故,故此無明唯此識有,餘識所無;如不共法,非二乘共。不言「自十八中唯一法」,不與餘法共也。
論:若爾餘識至應名不共。
述曰:下問答辨有四:一、問;二、答;三、難;四、通。此問也。前師難言:餘識相應一切煩惱,如見取等,此識中無,應名不共。
論:依勝義立至皆名不共。
述曰:此答也。謂此無明勝遍三性位,餘識無此遍三性心之無明,故名為不共。非在自有,餘識所無,名不共等。
論:謂第七識至故名不共。
述曰:重顯前義,其文可解。
論:既爾,此俱三亦應名不共。
述曰:此外人難。此識相應三:見、慢、愛,應名不共,亦非餘識有,遍三性心故。
論:無明是主獨得此名。
述曰:此論主通。無明主義,如前已解。此一答文也,不許見等名為不共,彼非主故。
論:或許餘三至且說無明。
述曰:此第二釋,許此俱三,亦名不共。若爾,何故唯說無明?對餘識中無明惑故。且說此識不共無明,非此餘三不名不共,謂餘部計餘識無明是不共攝,不遍三性心。今此勝用能遍諸心,故偏對彼說。餘三名不共,論師理准,未見正文。
論:不共無明至此識非有。
述曰:下顯差別有三:一、彰二別明識有、無;二、引證;三、大小異。此初也。此總凡解,不共無明顯此識者,「一、恒行不共」,此七俱是;今此所諍,「餘識無也」。其第二,「獨行不共」,則與忿等相應起,故名為獨行;或不與餘俱起,無明獨迷諦理。此識非有,為成此後所說無明。
論:故瑜伽說至名獨行無明。
述曰:下引證有二:初引教;後釋別。此引教。五十八言「無明有」二等,但言「非貪等俱」,即令知與第六識俱無明,非謂第七。不障與忿等二十俱起,故知唯在第六識也。
論:是主獨行至不造新業。
述曰:下釋別。此第二無明中有二:一、主獨行,迷諦理起,唯分別起,唯見道斷,不與忿等十種相應。若在欲界,與後五隨、無慚、無愧七隨俱轉;或八,或十二,或十,如前四說,諸隨煩惱遍染相應。此何以知?如契經說等,唯是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第二卷說,即知彼文唯據此一無明為論,非謂一切。
論:非主獨行至見所斷故。
述曰:第二,不共是見道斷,亦通修道斷。所以者何?忿等十皆通見所斷故。彼言通見,明知亦修,以極成故,所以不說,以忿等十各別頭生,故與相應名非主獨行。此十亦增上是主,故無此十時,唯無明增。此隨,小乘名為不共。然此忿等無別有體,即根本故,從輕相說名不共也。此雖二別,仍是不遍三性,心起無明所攝。
論:恒行不共至此彼俱有。
述曰:大小異也。然第七識恒行不共,餘部所無,唯大乘有。今以聖教逼之令信「獨行不共」,大乘小教,「此彼俱有」。
論:又契經說至彼意非有。
述曰:自下第二,證六二緣經。文中有二:初引經證;後破諸部。初文可解。世親《攝論》證六二緣與此有異,謂眼等五、本識二故。無性及此據共許緣;世親唯說不共許緣。謂如眼識,以本識及眼為二,乃至意識應有二緣,若無第七,六識唯一。彼文似難大乘異師,有八無七。然對所依,以辨從二,非謂二緣;二緣即是根、境法故。故阿賴耶是不共許。
論:謂如五識至俱有所依。
述曰:破中有四,初總破薩婆多等。初句是喻;下簡次第滅意,反現本識、因緣所依。逆次第配,此為宗法。
論:意識既是至如是所依。
述曰:此舉有法及舉因成。意識者,是有法;因云六識中攝,言在中攝,不言六識攝,是一識攝故;喻如五識,此皆舉之。
論:此識若無,彼依寧有?
述曰:結上明非。此第七識無,第六依寧有?
論:不可說色至二分別故。
述曰:第二上座部救,胸中色物為其意根,非第七者。不然,意非色故,說七心界皆是心故,意識應無二分別故;如五識等依色根故。不言自性分別者,合有二解:一云,五識實有自性;二云,三種皆無。此隨彼語,如《瑜伽》第一抄,《對法》第二抄會,及下第七方可了知。
論:亦不可說至如芽影故。
述曰:第三經部師救云:五識無俱依,前念五根生後五識;意識亦爾。所難同喻不成者,謂不許有同時因果故。此計不然,以世現見極成法難。彼五識與五根如芽與影,必同時故。影由芽發既必同時,五識、五根當知亦爾。
論:又識與根至決定俱時。
述曰:若說芽、影必異時,有非同喻者,心、心所法同緣一境,應計異時。心、心所法同緣一境,如思、受等與所依心,說是因果,既許同時故。五識、根同取一境,亦許同時,因果義立。然彼愛等心所之法,雖前後起,今以為宗,以思等為難令同時已,方為同喻例於根、識。不爾,便有他不定過,量思可解,由此同時五根生識。
自下第四,為總破前、後說量云:
論:由此理趣至隨一攝故。
述曰:「極成意識」是有法,言「極成」者,簡諸部計最後身菩薩有漏不善意識,及他簡自、他方佛意。若俱立此一切意,宗便有他、自所別不成過,故今簡之。次論復言:「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不攝,增上生所依」,是法不共者,簡現第八識,以是共依故,非親生故,非相近故。今對五轉識生所依說故,但言不共;若不簡之,便成有共依,所立不成過,又無同喻,他不許五依第八故。設許五喻,所立不成。「顯自名、處」者,此即顯是十二處中意處所攝,簡上座部胸中色物以為意根,彼是法處,非意處故。唯第六識得微細之色,法處所收。此理不爾,應外處攝,為簡外處故置,顯自名、處所攝,意言「顯是意處所攝」,恐無同喻,但可總說顯自名、處,彼非所立,違自宗故,對上座師立已成故。「等無間不攝」,簡次第滅意等無間緣。今成俱有依,若不簡者,便非所立,立已成過。過去之意,一切小乘皆許有故。「增上」者,簡因緣即種子依。若對餘宗,便非所立;若對經部,便立已成。若舉五識以為同喻,所立不成。生「所依」者,簡第七識與八、五識為依,是八染淨依,非親生故,非相近故。是五染淨依,非生依攝。今顯第七為六生依,以近勝故。又簡俱時心所亦第六識依故。前無同喻過;後立已成過。又所依言,簡餘依法,彼但是依,非所依故,立已成過。此中一一互相簡略,然思可知,故不可說。因云:極成六識隨一攝故,此簡如前,如極成眼等識喻。此上宗中極成之言,通下喻故。此中問曰:五根別有體,意別立第七。五塵體實有,法亦實有耶?答:經云「從六二緣」,不言有體無體故。問:法雖無體,亦意得生,為例不成者,亦應從二緣生,根現無體亦得成,以過去意而為意故。答:不然。根能順生,同世一處有力故,現無體故即不成,法但為境即生心故。法無時,不例五,此如五十二中說,問難大好。
論:又契經說至彼應非有。
述曰:自下第三,意名不成。經文中有三,初文可解。
論:謂若意識至已滅非有。
述曰:第二,破薩婆多等。彼小乘言,思量名意,過去心是。今破不然,識現生時,意已謝滅,現無思量之用。過去之心,如何名意?
論:過去未來至說名為意。
述曰:彼言去、來有者,不然;去、來理無故;如薩婆多等,前已破訖。經部等義,去、來無體。若過、未無體,如何言思量?雙問二家,如何思量?設前有體,亦已無用;後無體故,其用理無,用體既無,如何名意?
論:若謂假說至假依何立。
述曰:經部宗言,過去無體,假說用者;難云:汝之現在無正思量,假法何立?假法必有法可似故。無有現在實正思量,假依何立?大乘前破衛世外道假依真事,如此理,難乖前義者不然,據理而說,不依於真方有似轉。經部所計,現在正思,過去似此,假名為意。就彼宗難,無違教失,故前所說,存自就他難,今者癈,已從他難。又前約勝義難,真實義中不依於真,而辨假故。今依世俗難,世俗之中有真、似故。
論:若謂現在至寧說為意。
述曰:彼經部救,或薩婆多云:彼過去意於現在時曾有思量,故過去名意者;難云:爾時名識,寧說為意?了別名識,現在名識,汝義定然,如何過去法曾思量名意?設彼似現意故名意,應似現了別故名識。識不得名,意如何似可名思量?
論:故知別有至假立意名。
述曰:第三總結。第七末那一切時思量,現在起故,不似他故,正名為意。過去之心,不問何識,依此現起意,假立意名。其實過去亦非是意,以無體故。若爾,彼應似現識名識,如何似現意名意也?意有二義:一、思量義;二、依止義,第七通有二名。過去但唯依止,體雖現無,與現依止;思量之意相似,故但名意,不名為識。
論:又契經說至彼應無別。
述曰:自下第四,二定無差,經文亦有三,其文易解。初二句是經文,下二句論意。
論:謂彼二定至彼二何別。
述曰:第二正破。彼二定中俱滅六識,六識滅同,說無第七,彼宗義故。「體數無別」者,謂二定所滅者,各二十二心、心所法,即此能滅二十二數以為定體故,無別也。若小乘唯二十一,善大地唯十故,無染第七意,於無想定中有,於滅定中無,彼二何別?若有第七,即滅定中無,無想定有,所滅體數多少不同。無想滅一識,滅定滅二識,遂各有異。既無第七,故無別也。今滅第七,但滅染也。《攝論》難云:俱滅何異?未辨大乘定體多少,今因辨之,准所滅數,并第七識。二定多少,種上總假立,一并所滅數多少別也。
論:若謂加行至由此有故。
述曰:而彼救言,加行等別二定別者,謂《攝論》云:出離想、靜住想,即是此中所說加行。「界」謂三界;「地」謂九地;「依」謂依身,聖者、異生依各別故。「等」者,二得、二名,內道、外道,五蘊、四蘊果等,種種別故。二定別者,不然彼加行差別因,由此第七識方有故;此第七識無者,彼加行差別亦無。謂第七識在凡不滅,故一切聖厭無想定,而不欣入,在聖滅故一切聖欣,由此可言加行等別。若無第七,無凡可厭,無聖可欣,故加行等無因可別。
論:此若無者,彼因亦無。
述曰:設言,但因六識無漏凡聖別者,此六識無漏復如何成?成凡、聖者,亦由第七。
論: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述曰:第三總結。
論:又契經說至彼應無染。
述曰:自下第五,說無想無漏失,經亦有三文,此中一期無心之義,二說如後。
論:謂彼長時至我執便無。
述曰:下第二文。於中有四:一、總破諸部;二、破一切有部;三、破大眾部等;四、破經部。其文可解。無六識者,亦有二解:一、一生長時;二、除初後,故言長時。
論:非於餘處至同所訶厭。
述曰:以餘具縛者為例喻。量云:無想有情位,應起我執;異生攝故;如餘異生趣位。又無想定都無我執心、心所者,應如涅槃,非是聖賢之所訶厭。量云:無想聖人應不訶厭;無我執故;如涅槃等。
論:初後有故,無如是失。
述曰:第二,薩婆多等小乘救言:初生之位,後命終時,皆有心起,有我執故,故無失也。難云:
論:中間長時無故有過。
述曰:中間長時無我執故,有大失也;如餘具縛有情,非長時無我執故。除經部師,餘部救言。
論:去來有故無如是失。
述曰:長時雖不起,亦名有我執,故無失也。
論:彼非現常無故有過。
述曰:汝去、來世非現在有,無為常故。無故有過,不成我執。
論:所得無故能得亦無。
述曰:小乘救言:去、來二世雖現在無,有得現在,名成我執。難云:所得之世既無,能得之得非有;能得無故,不成我執。次大眾部、一說等四部,及化地等云:別有隨眠是不相應行,此位成就,故名成我執。
論:不相應行,前已遮故。
述曰:上已破故。此正破大眾等部,及破正量部等。得類即不失、增長,並在此中。經部救言,雖無彼現行,此位有種子在,名有我執。
論:藏識無故,熏習亦無。
述曰:何有種子?若彼救言:我有色、心皆得受熏,彼有色根故有種子者。
論:餘法受熏已辨非理。
述曰:唯除藏識餘法受熏,上來已辨彼非理故。
論:故應別有至同訶厭彼。
述曰:第三,總結。故有第七於彼起我執,是異生故。出定已後,復沈生死,起諸煩惱,聖賢所訶。若無第七,不應訶彼,無過失定。
論:又契經說至彼不應有。
述曰:自下第六,我執不有失,於中有三。初引經云,異生者,不言有學等,以彼無漏善心無我執故,此據全分者故。
論:謂異生類至而內恒執我。
述曰:下第二文。於中有三:一、顯自我執;二、破他宗;三、成已有漏。初中又三:一、立宗;二、引證;三、釋教。此即初也,其文易了。何以知然?
論:由執我故至不能亡相。
述曰:「亡」由無也;「相」謂相狀。雜染相狀,通三性也。由我執故,起施等善法,由有第七內執我故,外行施等分別相生。若有漏三性俱心無我執者,如無漏心便能亡相,應成無漏,故《攝論》云:謂我能行施等。今有二解:一云,我者即是第七內緣行相,非必外緣;二云,此我外緣,行相麁猛非第七起,由第七故,第六起此,舉由七生增明為論,非實顯之,彼是第六識中我執,體有間斷,遍三性心間雜生故。此解為勝,是根本故,第七不緣外境生故。為證此義:
論:故瑜伽說至相縛解脫。
述曰:《瑜伽》五十一、《顯揚》十七等同云:染污末那為依止等,由第七故,餘諸識中相縛不脫。此中通言,六識相縛。《瑜伽》等說第六相縛,彼據親生識語,此約實由為論。既爾,二乘染末那滅,何故五識相縛猶在?答:由七中法執,雖非縛體,執有相故,是先我執所引生故,令六識等相縛不脫;若斷法執已,相縛便脫。或由因類相縛猶在;不爾,生空智應亦有相縛。了別者,心行相;境相能縛心,名相了別縛。
論:言縛者至故名相縛。
述曰:下釋教也。何謂相縛?謂於境相,不能了知依他緣生如幻事、陽焰等。能緣見分諸心、心所,為境相分之所拘礙,不得自在,體便麁重,無所明覺,起時硬澁,有分別相。相分縛心,名相縛也。問:相分為見緣縛見,名相縛;見分自證緣縛體,名見縛。縛證自證例亦應然。何故不名為見縛等?答:以相縛見體狀易彰,或所縛見有,非比量;或能縛相通於內外,從此勝義,且名相縛。非見分等,體非能縛;自證分等說,非所縛,如前第二展轉相望,互為能所二種縛也。問:有漏有相,即名相縛;後得有相,應為相縛。答:此亦不然,作證解故。既爾,自證應非見縛,此亦不然,體是惑故。若爾,善心見應非縛?此有漏故,煩惱增故,有漏第八之所生故,有漏末那之所增故,後得無漏時能斷此故,有麁重故,不可為例。即通三性皆有相縛,如下第九自當解釋。麁重縛體,亦通有漏,至後當知。
論:依如是義至識縛終不脫。
述曰:無性《攝論》,彼亦言如說,不知何處論文。然有解云,《何毘達磨經》五十一中有此義同,文有少異。以上《攝論》但言:施等有於我執,此中通論三性心有,彼據勝顯說故。此頌即彼文也。
論:又善無覆至不俱起故。
述曰:第二,破他。有三:一、破一切有等;二、破大眾部等;三、破經部。重成有我執,諸法成有漏,皆由第七故。所以者何?要與自身煩惱俱者,方成有漏故。善心、無覆既與煩惱不俱,應不成有漏,以彼說無第七識故。若彼薩婆多等言,由前及後去、來煩惱發故,緣故,此善等成有漏者,不然。
論:去來緣縛理非有故。
述曰:其世體無,猶如兔角,故縛無也。
論:非由他或至成無漏故。
述曰:彼若救言:「如無學身雖非己身,現有煩惱,然由現在他緣縛故成有漏」者,此亦不然,非由他惑成已有漏。若彼救言:何為不得?故應難云:勿由他解成己無漏,如何有漏由他漏成?此薩婆多等死訖。
論:又不可說至已極成故。
述曰:第二,大眾等救,今破之言:不相應假、隨眠非實;正量部等不失、增長破,極成故。
論:亦不可說至可成有漏故。
述曰:第三,經部師等言:「如無學,身諸有漏識法,雖不由他惑緣及過去緣縛,是煩惱引;然自身中有有漏種在,生此有漏法故,此善等例亦然」者,不然。論主難云:彼善等種成有漏者,先無因故可成有漏,謂此善種能熏熏時,無始已來先皆不與煩惱俱有,有何所以,得成有漏?
論:非由漏種至亦成有漏故。
述曰:彼若救言:「雖無先時善等之位有煩惱俱生,由漏種子隨遂善等種故,善等種成有漏」者,不然,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無漏種子俱亦有漏種逐,無漏之法不成有漏,有漏善等種如何成有漏?我大乘宗,無漏不與現行煩惱我執俱故。雖有種逐,無漏之法不成有漏,有漏善等與此相違,故成有漏,汝宗如何善等成有漏?問:如《對法》云,漏所縛者,有漏善法;漏所隨者,即餘地法;漏隨順者,決擇分善等,彼豈皆與漏俱起,故名有漏耶?為答此等疑。
論:雖由煩惱至表漏俱故。
述曰:此即牒前漏所縛云:雖知如此,而第六識中漏與施等不俱起,故非有漏正因,雖亦由之發,而傍因故成有漏,非是正因。「正因」之言,要俱起故,即他緣縛亦傍因也。由此大乘不緣他境,各各別變故。若緣他縛他,便非各各變境,即應我作他受果失。此甚新義,以「有漏」言,正表此法與漏俱故。
論:又無記業至得成有漏。
述曰:若以漏發名為有漏。如無記業如何有漏。彼非煩惱引故。如無漏善。若言由他緣縛。亦如前破。
論:然諸有漏至方成有漏。
述曰:第三,成有漏義。諸有漏法,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自身者,簡他身,不縛己。現行,簡種子,唯種不縛;故《對法》等云:漏所隨,謂逐他地者,但言「漏隨」,不言「縛他地」,復不相增益故。俱生俱滅,簡前後發。相增益者,遞為緣相生義。正解漏義,簡無漏法。
論:由此熏成至有漏義成。
述曰:有漏現行起故,熏成有漏種,後時善等起有漏義成;亦非無始無因故成有漏,亦非漏種逐故成有漏。
論:異生既然有學亦爾。
述曰:異生三種既然,有學亦爾。有煩惱俱,故第七未滅,餘識之中必無煩惱與善俱故。為會前疑。
論:無學有漏至於理無違。
述曰:無學有漏,雖非漏俱,而猶先時有漏種起故成有漏。《對法》第三云:漏種類者,謂無學身諸有漏法,以先有漏後名種類。小乘等不然,先無有漏種子故,今亦非種類。
論:由有末那至此第七識。
述曰:第三,總結。若有第七恒起我執,故善等法成有漏也,即是《攝論》我執不有失,望此極差。
論:證此識有至應隨信學。
述曰:自下第三結會。今且隨《攝大乘》第一說有六證,總結前也。理第三文,此說八識,何故《阿含經》等中說有六識?
論:然有經中至隨轉理門。
述曰:總第三文也。此有二義:一隨轉理門,依小根器,未建立於第七、八者說故。
論:或隨所依至實有八種。
述曰:此第二解,依不共根、不共境故,說有六種,非謂盡理,而識類別實有八種。大乘之中,於處門中不開識者,以此理通。第八卷中,當廣證理。
上來已解第二能變,自下次解第三能變。
論:如是已說至其相云何。
述曰:於中有二: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第二,舉頌依問,正答。就此能變總有九頌,以九門分別:第一,出能變差別;第二,自性;第三,行相;第四,三性;第五,心所相應;第六,三受俱起;第七,所依;第八,俱轉;第九,起滅。唯有四頌所明可知。然中間有初遍行等五頌,重明前相應法體,非別分別六識之門。雖有九頌,總束為三段。一、明初四門,即此一頌是;二、心所相應,及三受俱,次六頌是;三、依止、俱轉、起滅,後二頌是。
論:頌曰至善不善俱非。
述曰:今初頌中有四門義,如文可知。
論:曰至能變識相。
述曰:於此釋中,初釋六名;次解性、相;後辨三性。初中有二:二句別故,能變有三;末那第二,此居後故,此即第三能變,次第二能變之後也。此謂解頌第一句也。
論:此識差別總有六種。
述曰:解第二句頌,於中有三:初釋六因;次隨別解;後顯不說。此即初也,六種差別至下當知。何以言六,更不分別為多或少?
論:隨六根境種類異故。
述曰:謂根與境各有六別,識隨彼異,故非多少,亦非定別。又明此識既隨根、境有六數定,明得名時非唯據一,即於根、境二處得名。《大論》亦說隨根名識,隨境名識,乃至亦名青等識等。何者依根名六根識?
論:謂名眼識乃至意識。
述曰:下隨別釋。文復有二:初別解;後料簡。此依主釋,根是主故。《對法》等說,依眼緣色、似色了別,初句即是此識得名,依所依故,此各有種,如《瑜伽》說。問:辨識得名,實通根、境,何為諸論依根得名,謂名眼識乃至意識?
論:隨根立名,具五義故。
述曰:勝於境故,偏從根稱。何謂五義?
論:五謂依發屬助如根。
述曰:謂依於根,根之所發,屬於彼根,助於彼根,如於根故。《對法》第二卷說:若了別色等,故名為識,何故但名眼等識,不名色等識耶?以於眼等五種解釋,非於色等。此中第一,依眼之識,彼有二義,且如眼識,眼中之識故名眼識,依眼處所識得有故,此第七囀;及由有眼識得有故,此第三囀。且如意識,如何意中,雖七無處所,而意亦依彼,同無色所依,在無色所依中也。及由有第七,故得有意識,非是境色得識住中,不由有色識定生故。且據麁相,以盲冥者不能見故,雖知有色識不必生。第二,根所發者,彼云眼所發之識,故名眼識,由眼變異識必變異;如迦末羅病損眼根故,所見青色皆以為黃,非壞色時而識名壞。第七如何?謂由有此第七識故,第六相縛不得解脫,即其事也;後七若無漏,六必無漏故。第三,屬於根者,彼云屬眼之識,故名眼識,由識種子隨逐於根而得生故,此謂生依,非染淨依及根本依、引發依也。由此故知,七於六有勢力,謂六種子隨七種子,七種子生現時,六方得起與彼力故;不爾,不生,非色種子,識種隨之。此如何等?此色有時,必識所變,如有識時,必根所生,何得識種不隨色起?色是外法,根是內法,根恒相續,色即不然,不可為例。第四,助於根者,彼云:助眼之識,故名眼識,由根合識有所領受,令根損益,非於境界故,謂由根合識,令根有損益,非由色合識,令色有損益。離識之色,識雖無損益,色有損益故,如為他損色。如第六識俱無漏故,第七損有漏成無漏故。第五,如於根者,彼云如眼之識,故名眼識。根、識二法俱有情數,非彼色法定是有情。六、七亦爾,唯內攝故。隨根五義勝,多說依根名。問:前等無間中,六識皆依意,何故第六獨名意識?意識不然,眼等可爾。
論:雖六識身至無相濫過。
述曰:若如所問六皆依意,然唯第六獨依第七不共意根,餘五即無。今依不共以立其名,獨名意識;如五識身亦依於意。依不共根,以得稱故。彼名眼識,不名意識。此亦如是,五義具故。問:如前說依五,八依七,何故第六稱不共依?答:若染淨依及俱有依,七望五、八俱是所依,然近順生不共識者,即唯第六。今言「不共」,意顯近而順生,以六種子必隨七故。餘五等不然,故此得名無相濫失。此為一解。
論:或唯依意故名意識。
述曰:謂眼等五,亦依眼等五有色根。此第六識,若等無間,若俱有依,唯依意根;依唯意故,得意識名。五通意、色二所依故。若爾,七、八二識亦唯依意,或第八識唯依於意,第七依心,應名心識,或名意識。
論:辨識得名心意非例。
述曰:謂識有六,相望辨名,第八名心,第七名意,非此所況,故例非成,不望彼故。若望心、意六得名者,彼三各據一義勝故。心攝藏法,集起法勝;意思量境,恒計度勝;意識了境,從所依勝。問:何故七、八不從所依以得其名,意識即爾?答:七、八相續,當體彰名;六有間斷,從依得稱。七、八據依,亦有此義。諸論但依自勝立名,六對七、八以得名識,兼釋七、八得名意別,此下六識從境得名。
論:或名色識乃至法識。
述曰:此亦依士釋,能緣彼彼境之識故。
論:隨境立名至了別名識。
述曰:謂了境名識,即隨境立名,順通、別名識之義故,謂於六境了別名識,釋順義也。問:眼識所了色亦是法,意識所了亦有色等,何故眼識不名法識;第六意識不名色識?為答此問,故次論云:
論:色等五識至了一切法。
述曰:前之五識唯了色等,境界狹故,不名法識;第六法識能了一切法,了境寬故,不名色等識。又第六識更為別解。
論:或能了別法獨得法識名。
述曰:謂十二處中別名法者,謂第六外處別名為法,不與餘境共同名故。此之別法,第六能了,從獨所了,以得彼名,故唯第六識若法識也,亦從不共得法識名。此能了言,即是見分;分別之言,即是相分;非謂「別」上有「了」字故,遂言了別也。或彼法處,六能了別,獨名法識,即了別言,唯在見分,亦有此義。然不共名別,是本義意。
論:故六識名無相濫失。
述曰:由斯理故六識得名,互有所長,無相濫失。《俱舍》云:雖色等境通皆名法,但法界名法,餘不名法。雖標總稱,而即別名,意能了此,故名法識。問:六識得名依根、依境,為唯凡有,通在三乘?
論:此後隨境至無相濫失。
述曰:下料簡也。隨境立名,意名可爾。然前五識依五色根未自在說,《薩遮尼乾子經》是此論證,《正法念經》違此應會。蛇眼聞聲是正量部,非大乘義。大乘不然,故不違也。若得自在,根互用故,何名自在?如《佛地論》轉五識時,總有二解:或從初地即名自在,無漏五識現在前故;或成佛時成所作識,彼方起故。然有別義,入地菩薩無漏五識雖不現前,得後得智引生五識,於淨土等中現神變事。何妨五識一一通緣一切異境界,不思議力所引生故。或有別義,七地已前由有煩惱現行不絕,未殊勝故,不名自在;入八地已去煩惱不行,純無漏起,引生五識可得互緣,方名自在。
論:莊嚴論說至同類境說。
述曰:彼第二卷中〈菩薩品〉說,此能唯在成所作中,故唯佛地。或即初地,或入八地,此是本義。彼論一依麁顯,二依同類,實緣一切皆無障礙。為緣如不,西方二說:一云許緣,佛智通故;二云不緣,名成所作緣事智故,准下論文,此解為勝。然甚難知,如何諸根說名互用證此識義?一根發識緣一切境,舉所依根顯能依識。如何互用?了色名眼,不至能取;法相所談,了觸名眼,令至能取,豈非雜亂?名字於法,非即銓定,是客名故。了色名眼,且依小聖、異生身說;若據佛位,了觸亦名眼,此文為證。二得名中,但隨第一依根受稱,通在自在位無相濫失,如《樞要》說。
論:佛地經說至無此能故。
述曰:《佛地論》第六廣解此義。三業化合有十種,其四記等亦如彼說。決擇心行,即八萬四千法門,意業化也。四記亦爾。《佛地經》說,身化有三:一、現神通化;二、現受生化;三、現業果化。語化亦三:一、慶慰語化;二、方便語化;三、辨揚語化。意化有四:一、決擇意化;二、造作意化;三、發起意化;四、領受意化。此中所說決擇有情心行差別,初意化也。《賢劫經》第二卷說,最初修習法波羅蜜多,乃至最後分布佛體波羅蜜多,三百五十,一一皆具六到彼岸,如是總有二千一百。對治貪、嗔、癡,及等分有情心行,八千四百,除四大種,及六無義所生過失,十轉合數八萬四千。領受化中作四記等,謂一向記、分別記、返問記、應置記。此中復有人法不同,如《別抄》中當廣分別。其身化中,《佛地經》說現業果化現根心等;然《瑜伽》說四事不可化:一根;二心;三心所;四業果,與彼相違,准下第十說不化心。依二乘等說,業果等亦爾。故知在佛通能化之,又佛化之無實勝用,故名不化。似化亦得,由智境遍故有此能。問:此本頌文雖明唯識,但說見分,然見依根起,相猶見生。何故本文不辨根、境?
論:然六轉識至故此不說。
述曰:下顯不說,共依下說,且顯不共依。頌中不說:一色麁而且顯;二乃諸論皆有彼此極成,故本頌文更不別說。此即會本文無說根、境之頌,謂本頌中初能變識,唯明所緣,不明所依;第二能變俱明二種。此之六識明其所依,不明所緣,以麁而且顯。又復極成,頌文略而不說。
論:前隨義便至義便當說。
述曰:然所依少別,前已廣論,所緣別者義,便當說。謂次下引云:眼識云何即是說也。宗明唯識,故不明境。又解前文非明頌無,我長行中以麁顯故,不別說也。謂如《瑜伽》等說,眼謂四大所造淨色為性,有見有對,各從自種生,或是異熟,或是長養,通何界繫,漏、無漏等,斷、不斷等,有眾多門,非此所明,我亦不說。此解第二句,差別有六種訖,即前言種類義是差別義,謂隨六根、境立六識名,即義差別有六種也。
自下解第三句,第二、三門也。
論:次言了境至為行相故。
述曰:於中有二:初釋頌;後會經。此初也,如前第七性相中解。
論:由斯兼釋至名為識故。
述曰:釋心、意、識三種名中,所名識別名也。能了別境名為識故,謂了別行麁故,非心、意名識。
論:如契經說至了別諸法。
述曰:下會經也。此言可解,謂有問言:且如眼識,亦依餘根,緣境通能了一切法。云何但說依眼了色,不言依六及七、八識了聲等耶?牒經問已,為答此問,故次論云:
論:彼經且說至見分所了。
述曰:彼經且說諸所依中不共所依,簡餘依也。未轉依位,簡已轉依緣一切法,但言緣色等。見分所了,簡自證分,其實五識亦了識等,若依餘根、轉依位、自證分等,義即不定。亦了聲等,乃至廣說,今此且據少分位說,非究竟言。有義此解非稱論文。此中論云,如經說等,但明六識之次,引彼六識之經,證成六識自性,非為前伏難有此論也。即第三句,了境為性相、體相二門;了者即通自性,自性即自證分;行相即是識之見分,緣相為境;自證為見之依緣見為境,是故總言了境為性相。又解不須如是分別,此中但解了境者,是識自性,亦是行相,行相是用故。
論:餘所依了如前已說。
述曰:餘依者,即分別依、染淨依、根本依,如前第四卷解。若依境立名,如次前說。餘了者,若自證分,如第二卷解。若自在五識見分境,如次前說。故此總言:「餘所依、了,如前已說。」雖後明四智,今但指前,今應義准因果十八界為緣不同。頌曰:「因見各隨應,五三六有二,六一一不定,自在、等分別。」所依之頌如前已說。准前文中,且依不共依、簡因、無間及染、同境、共依等故,未自在位,非他所引。若由他力定、通所引,亦緣法故。又此應說三界繫、不繫之識,異生、聖者三乘人等緣境分齊,如《對法》第二末,六十五等抄說。
次第三段,將解第四,三性之門。初寄問起;後依問答。
論:此六轉識,何性攝耶?
述曰:此即問起。然前第八識,辨心、心所已,方說言是無覆無記;今者解識,即辨其性。前顯心、心所法其性必同,所以解心所已,方始解性;今者識後明性,顯此聚亦爾。但是影顯二文,令相互照。又彼諸法不定通三性,此定通故,使後學之惠起異論端故。下答之中:初舉頌;下別釋。
論:謂善不善俱非性攝。
述曰:此舉頌答,即顯六識並通三性。
論:俱非者至故名俱非。
述曰:別釋有三:初正解頌文;次諍申同異;後顯果位是何性攝。初中又二,初解三性,名字隱故先解,是何謂無記性?謂三性中無記性也。何名俱非?顯彼自性非善、不善二種自性,故名俱非。釋無記名,下自別出。且何名為善?
論:能為此世至故不名善。
述曰:謂一一法要令此、他二世順益,方名為善。謂有漏善前世益,今世益,後世益,俱得樂果,人、天所仰。無漏有為、無為亦爾,此世、他世違越生死,有得有證,及由涅槃,獲二世益,非生惡趣等,故並名為善。人、天樂果,唯順益一世,非二世故,不名為善,是無記果法故,體非是善,於後世中作衰損故。不作此解,便有問言:若順益名善,人、天樂果亦現益故,應名為善。為答此問,故說彼非。
論:能為此世至故非不善。
述曰:此中不善,翻善可知,惡趣苦果,今解彼文,准前亦爾。但是無記苦果,令身苦故。
論:於善不善至故名無記。
述曰:此違順益、損,其義易知,體非殊勝不可記別,即是第一,解三性名已。次顯識俱。今依大乘,亦得三性,各有四種,諸論總收亦有此義,於理不違,故別建立,如前已說。
論:此六轉識至是善性攝。
述曰:此中未必要十一法俱,如不定地唯十法俱故。此舉一聚,總有為言。
論:與無慚等至不善性攝。
述曰:義准不善,返善亦爾,非必十法俱故,望聚為論。不善中,十唯不善故,謂嗔及忿等七,除諂、誑、憍,取無慚、愧,故成十也。
論:俱不相應無記性攝。
述曰:通前二故,如《雜集論》,善有十三門,不善有十二門,無記十四門,別應對相攝。又此二、三、四門三性,前本識中已略辨訖。若有為有種子者,種子隨現行彼性中攝。然此二、三、四門,與《對法》有為、無為,有漏、無漏等不同,一一對別,各據一義。四無記如《大論》第一,五識不能轉心發業,但作隨轉發業。緣威儀等,故名威儀,是威儀等心攝。四無記具三,除變化。頌中第四句,善、不善、俱非,雖六識,皆通三性。問:諸識性總同時者,唯是一性,為許同時各別性攝?
論:有義六識至互相違故。
述曰:自下第二諍,申同異。初文有三:一、標宗;二、立理;三、釋難。此初二也。所以者何?此六轉識同緣外境,諸三性等,互相違故。《瑜伽》第三說,又非五識有二剎那相隨俱生,亦無展轉無間更互而生,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等。五識既無俱生之義,是故五識三性不俱。
此立宗義同外門轉,第一因也。定中聞聲非我所許,三性俱起,設縱許者,定心可然,散位無故,非五識中三性俱轉。
論:五識必由至成善染故。
述曰:第二因云:五識生時,必由意識導引五識,方五俱生,亦復同境,方成善、染。先顯五識三性所由,後申俱難,即彼《大論》第三卷,說五識善染必意導生。
論:若許五識至故定不俱。
述曰:若雖導生五,三性並,即許意識一念之中通三性義。所引五識既一念中許通三性,能引之意性必須同,如次所引;如《顯揚》第十九說。設定中聞聲,由二因取,謂由了別定所緣境,及種種所緣境意識故;二由此俱生耳識故,故雖在定亦是同緣,故定不俱;如不善眼識與意俱行。設聲緣至亦不能了,要眼識滅耳識方生,故定不俱,無意引故。此師意說,五識不相續故,五識不並生,亦非五識次第生,故三性不並。上說五識唯一念解。又解,設率爾唯一念,等流通多念,亦不許三性並生,能引之意非三性故。此同性、同緣之理,如下當解。若三性不俱,何故《瑜伽》第五十一、《顯揚》第一及十七,皆云本識一時三性俱轉。
會此文云。
論:瑜伽等說至無相違過。
述曰:下釋難也,等取《顯揚》等,依多念說名俱;喻云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六說有一心,非是一生滅剎那,故言俱也。彼第三云:如經言起一心、多心,云何一心?謂世俗言說,一心剎那非生起剎那,謂一處為依止,於一境界事,有爾所了別生,總爾所時名一心剎那。又相似相續亦說名一,與第二念極相似故等。明第八識與五識等三性不俱,善眼染七,自無記故,雖有三性,俱遮餘轉識,三俱生故。
論:有義六識至容俱起故。
述曰:此師正義。於中有五:一、標宗;二、立理;三、釋難;四、引證;五、解違。此初二也。三性容俱,非一切時皆必定俱;有俱時故,論言「容」也。此立義,已下為理。
言率爾、等流,眼等五識或多或少容俱起故。此引五識相續文者,如前等無間依中說。既等流心許多念故,五識容俱,此如何等?如眼識緣善色,至等流心多念善已,後有不善聲境現前,意與耳同緣,雖亦緣色境,而聲境勝,乃至起不善耳識,令彼不善耳識生。前眼識善,耳不善未滅,如是等流多念生已,乃至餘無記香等至,乃至意雖同緣,隨境強引起無記鼻識生,即等流多;率爾少。或前一眼識久已不斷,雖已起尋求,尋求未了,眼更重觀,意復尋求,尋求未已,不起決定,如是或多率爾。後時耳等識生,一率爾已,乃至即有等流耳識,次而起故,是率爾多念,等流少也。容許五識有俱行故,得三性並。又解率爾、等流二心之時,眼等五中,或三、四等多,一、二等少,容俱起故,雖五一念,三性得俱。若一向同境時,即不善意隨眼識並行已,設耳緣至亦不緣聲。不爾,即須眼識斷滅,意方緣聲;此前師意。今說一意識與五同緣而性不定。
論:五識與意至於此唐捐。
述曰:此釋難也。雖必俱起與前師同,與五同性,即不決定。由此理故,前所設難,能引意識通三性者,於此唐捐。問:如《解深密》等,說意與五同緣,故定同性;《集量論》說五俱意識必現量故,何故得知不同性也?為答此問也。
論:故瑜伽說至餘耳識生。
述曰:下引證也。明此緣者,如大目連獼猴池側坐,無所有處定,有象哮吼、猨猴戲聲,即便出定。薩婆多師,出已方聞;今此大乘,聞已方出。若先不聞,如何出定?問:豈有無所有處心得緣欲界聲等境也?六十五等說:廣惠聲聞、有學、無學無色界心緣三界法。故得無違。六十三卷〈三摩呬多地〉末說:謂有行人若遇聲緣從定起者,遇聲耳識與定相應,意識俱轉起聞於聲,名遇聲緣從定而起。或復起者,即是耳識,此舉定中得起耳識。或者,謂假者,即得定人,由定中聞故出。
論:非唯彼定至能取此聲。
述曰:此顯聞聲非唯意取,《顯揚論》說種種意故。然彼耳識亦能取聲,非唯定中意識能取此聲,共耳一時聞故,意不唯緣定中事故。
論:若不爾者至不應出定。
述曰:返成耳識,若在定中唯意緣聲,耳不聞聲者,於此音聲,定中耳識不領受故,後時不應為此聲故而出於定。後時既為聲故出定,明在定內耳與意俱同念聞聲。破小乘等立一,量云:如汝所為欲聞聲末後出定之意識,應不即聞聲時出定;不聞聲故;如未聞聲之定意識。故知返成聞聲方出。
論:非取聲時至後時方出。
述曰:顯聞聲位由在定中,非當取聲即便出定。領受聲已,定中意識希望是何方始出故,聞聲後時方始出定。
論:在定耳識至定無記故。
述曰:上引教已;下以理難。在定耳識率爾聞聲,雖意與彼同緣引起,理應非善。《瑜伽論》說率爾等五心中,前三定無記故。此約未轉依位五識,無漏時即唯善性故。
論:由此誠證至善等性同。
述曰:此結。五、六不定同性,定中意是善,與耳性不同,亦俱生故。以定中不同,證在散位俱有五者不定同性。若爾,何故《解深密經》及七十六說:五識同時意識同緣?
論:諸處但言至不說同性。
述曰:下解違也。此會彼文,彼說同緣,不言同性,故不相違,彼論無定同性言故。謂雖言同緣,不言五,意定須同性,故知亦有不同者故,如前論說。《顯揚》十九如前定中意、耳,亦明同緣,不言同性,定中起耳識故。彼文大好,然前師豈不解此文耶?答:解如前已解。前師問言:若定中實得起耳識,為例不同性,何故《雜集論》第七說,三摩呬多位餘識無耶?此非《集論》本文,是師子覺義,有師引證。
論:雜集論說至依多分說。
述曰:彼雖非證,然為會之。《對法論》中言餘無者,約多分說,多分有二義:一多識;二多人。多人、多識不起言無,謂二乘等定中唯得起耳,非餘四識,非菩薩故。問:如何定中意識俱受,與耳同緣?散意入捨定即引生耳,耳識率爾必是捨故,初起之時必昧劣故。意既同緣,必非異受,入喜樂定耳必不生。二解雖復同緣,何妨異受,其性亦許有不同故。《瑜伽論》說率爾等三是無記性,定心尋求如何是善?又在定得起幾心?唯初二心,若有希望即出定故,希求即是尋求心也。若散五心,初三無記,論說多分。若在定位,亦通善等。又五識必由尋、伺所引,此入定心何地之法?應唯初定復無尋、伺故。此如第七卷尋、伺中解。又此定為唯有漏,亦通無漏?答:文不遮二種俱得。又欲界耳識許異地心引生,二定以上起三識時,異地心引無尋、伺意識為能引耶?答:初起五識必尋、伺引,後位已去非尋、伺心引此亦得。唯率爾心,等流心等,即不許爾,如在欲界,豈一切五識生,要由尋、伺引?初起由尋、伺,後起不必故。問:五為所引,意是能引,所引三性既俱,能引意識應通三性。
論:若五識中至三性容俱。
述曰:且散心位隨五識唯一念,或相續,皆得三性並生,取長徒義,如敘二說《別抄》、五十一抄說。然後時引五識俱生已,意隨所偏注境強者,同五識之性。如在定意,唯是善性,不同耳識率爾心是無記,若兼緣諸處,於五無偏,便無記性,此性能與五識善、惡不相違故。若與五識別緣,唯緣法處,既無此心,由此故知,《集量論》等五俱意識定現量者,必同緣故。其量既然,耳俱意識聽教之時,但作證解,故必現量,五俱之意亦無法執等,以此為證。諸師於此覺惠異說,如《別抄》故,八地、二乘、凡夫等位,六識三性容俱時轉,如第八識與餘三性俱,以此為證。
論:得自在位至戲論種故。
述曰:自下顯在果位唯善性攝。若五識轉依,隨前二師所解位次,唯善性攝,唯在佛也,唯善性故。不爾,初地已去,五識之中尚有不善;八地已去,或時亦有無記,五識故。唯佛色心是道諦故,唯善性攝。何以然者,諸戲論種已永無故,應細拾文推其義理。三乘無學、菩薩後得智中,何性六識俱起?然今不能煩文具解,雖知六識體通三性,五識之中通有覆者,如受中說。善中通生得、加行,加行有聞、思、修,論其五識,聞、思於義自性即無,為彼所引,亦通所成,如聽經觀字而思法義,意成聞、思,所引眼、耳豈非亦是聞、思所成,非生得故。香積佛土鼻、舌等識,類此應知。後得智中淨土聽法所生五識,豈非三惠之所成也,成所作智即是修故。所成之言,義寬遍也,此等皆由隨意引生故。不善之中有任運、分別,此五皆通,亦許五識通見斷故。此中各有煩惱、所知障,並許通由意引起故,下文自說。無記皆通有覆無記,亦意引故。《緣起經》說,欲界意識除潤生愛等,亦有有覆性故。四無記中,唯異熟生、威儀、工巧,無變化心,通果可爾。天眼、耳通彼俱惠故,然非變化相從四中變化所攝;五識緣威儀、工巧,不能發威儀、工巧故;如《大論》第一說,五識雖不作轉心發業,亦作隨轉心發業故,即通威儀、工巧、異熟生攝。無變化者,八十九雖言欲界有變化,不是五識,實是上界繫。據意識中相似者說,或所變化似欲界,故名為欲界。或是生得變化,但是異熟心攝。《瑜伽》自說,是生得變化故,論文自說欲界無變化,色界無工巧,無色又無威儀。即今大乘,亦通五識有威儀、工巧,四識緣威儀,五識緣工巧。若不爾者,異熟生攝。不同小乘是威儀類,名威儀心。異熟生心寬,威儀心狹,處處皆有文勢皆顯。
次第二頌,解第五相應、第六受俱門。
論:六識與幾心所相應?
述曰:此問起也。
論:頌曰至皆三受相應。
述曰:上三句,列六位心所總名;下一句,正解受俱。
論:曰此六轉識至謂遍行等。
述曰:下文有二:初解心所等頌上三句;後解受俱。初中復二:初總解此心所等,上三句意;後別解。此即總也。正解此字,指頌可知。何名心所?心所何義?
論:恒依心起至故名心所。
述曰:自下別解有二:初解「心所」二字;後解「遍行」等義。解心所中復三:初解心所之義;次解行相;後總結之。此即初也。略以三義解心所總名:一、恒依心起。心若無,心所不生,要心為依方得生故。若爾,心望遍行;應名心所。二、與心相應。彼五說與心相應故,心不與心相應故。又時、依、緣、事,四義具故,說名相應;由此,色等亦非心所。既爾,心具五義,與五相應,應名心所。三、繫屬於心,以心為主,所繫屬之心有自在,非所以是義,故繫屬於心。有此三義,故名心所。又初義顯遍行,恒依心故。第二,顯餘一切心所非恒依心,心相應故。第三,正解心所之義。又解心王不名為所,不屬心故。由此三義,簡別心、色等,不得名心所,又解第一句,顯一切心所得名心所;第二句,簡一切色等不名心所;第三句,顯心所得名為所,以繫屬他,以非主故,心不名所。又初句簡無為,不依心起故;第二句簡色,不相應;第三句,正解心所得名所以。
論:如屬我物立我所名。
述曰:舉喻已顯,此亦如是。何故相應?唯說遍行等屬心,不說心屬於受等耶?為答此問,因解第二行相之門與心同異。
論:心於所緣至亦取別相。
述曰:上解心所義;下釋心所等行相。於中有三:一、總舉;二、引證;三、結。心取境之總相,但總取而已,不別分別。如言緣青,但總取青,不更分別。心所於彼取總、別相,故說「亦」言。何以心王唯取總相,心所兼取總、別二相?且釋名者。
論:助成心事至作模填彩。
述曰:助成心事,名心所故。師謂博士,資謂弟子,如師作模畫形況已,弟子填綵,綵於模填,不離模故,如取總相;著綵色時,令媚好出,如亦取別相;心、心所法取境亦爾。何以知者?
論:故瑜伽說至所取別相。
述曰:上總舉;下引證。彼第三說,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不言取別,以是主故。若取別相,即心所故,作意了此所未了相。此者,即識所取總相,作意取此總相,及亦取識所未了相。未了相者,即是別相,即餘心所所取之別相,皆識所未了。作意一法,獨能取彼眾多別相,如彼論第三云:即此所未了別能了別者,說名作意。所未了境相,即是別相故;能了別者,名為作意;能緣別相者,即作意也。故知,心所取總、別相,王唯取總,如一懸令,唯知懸之總事,懸承稟命明府,雖為副貳,取總相已;後取一切別相,自餘懸尉亦取各別之相。此舉作意,例餘可知。由作意能令心、心所取境功力勝故,有此總取,多法別相也。故《瑜伽》以作意為初,此論以觸為初,和合勝故,各據一義。
論:觸能了此至攝受等相。
述曰:觸能取三,謂可意、不可意、俱相違相。受中攝受等者,等損害、俱相違,此二取相近相順也。
論:想能了此至名心所法。
述曰:言說因相者,謂如前第三卷八識中說。取境分齊相故,謂此是青,非非青等,便起言說,故想之相言,說因也。思了正因等者,謂正因、邪因、俱相違等,即是境上正邪等相,業之因也。此中一一如作意說,亦取別相。何以知心所亦取總相?
論:此表心所亦緣總相。
述曰:《瑜伽》說此言,表心所法亦緣總相故。謂彼論言:又識能了事之總相,即此所未了別、所了境相、能了別者說名作意。意說:作意了此總相,及識所未了別相。謂境別相,此境上別相,作意亦能了。即是了此識所取總相,亦取所未了別別相故。彼論此言,顯取總故,此五遍行如《大論》說。然《楞伽經》中亦言,心緣總相等。《顯揚》十八有頌說,此五及心王取總、別相。
論:餘處復說至德失等相。
述曰:《中邊》第一,彌勒頌云:總了境名心,亦別名心所。世親解云:心唯總了,心所亦別,非唯總故。是謂心王、心所異相。餘文可解,大小乘同。
論:由此於境,起善染等。
述曰:子段第三,結之。由前十法取總、別故。於境起善十一、染三十二、不定四等。
論:諸心所法至兼取別相。
述曰:第三,總結。上類解頌,「此心所」三字竟;自下第二,別解遍行等義。問:既言心所,名義乃同,有何差別?
論:雖諸心所至種類差別。
述曰:下文有六:一、總標;二、列位;三、結數;四、釋名;五、會文;六、總結。此初也。心所名義雖同,而體一一類各別故。
論:謂遍行有五至不定有四。
述曰:列位也。解下六位,上三句頌也。
論:如是六位,合五十一。
述曰:結數也。此中開張與《對法》第一、《大論》五十三、五十五不同,以開合五,見增邪欲解故,此與《顯揚》、《五蘊》、《百法》同也。
論:一切心中至而得生故。
述曰:釋名也。一切心可得,即遍行五。不問何心,但起必有故。緣別別境而得生者,五別境也,此意即顯遍性、地等,唯緣別別境界方生,故餘不例,如五十五說。於四事中生五別境,如下當知。或俱、不俱,別事生故。
論:唯善心中至煩攝故。
述曰:十一善法唯善心有。體性根本能生諸惑,即貪等六。
論:唯是煩惱至皆不定故。
述曰:二十隨惑,根本等流。等流者,同類所引義,非前後等流也。於善染心皆不定者,即不定四,謂於善、染、無記三性,心皆不定故。復說等言,下第七不定中云,於善、染等皆不定故。彼復有言:非遍心起,非遍地有。總此三門,初門簡唯善、染心所;第二門簡遍行;第三簡別境。此中言等,等取餘二門也。
論:然瑜伽論至俱是染故。
述曰:會文有二,如文易知。彼論、此論合開不同。彼論第三,合六為五,根本及隨俱是染故,合為一也。
論:復以四一切至及地時俱。
述曰:即彼第三,以四一切辨五位別。謂彼言:一切處、一切地、一切時、一切耶?此中解言:謂一切性及地、時、俱;俱者,即一切耶,謂定俱生故。處者,三性,三性之處皆得起故。言時者,謂或一切有心皆有,或無始不斷,或緣一切境故,總言時。地有二說:一云三界九地;二云有尋等三地,此解為勝,輕安不遍故。性即三性。
論:五中遍行至唯有初二一切。
述曰:一一如彼說,遍行具四,無處無故。別境有初二,不緣一切境,亦非相續,非心有即有,故無時也。又此未必並生無俱。
論:善唯有一至謂一切性。
述曰:善中地者,如次前說遍三地也。此中輕安不遍欲界,若如初說,從多分或加行等說故。染四皆無,亦從多故,如無明、貪等,通三界地。八大隨惑非皆通地及俱,以非皆通地等故。總言非四,依種類而作論故。後四不定通三性故,唯有一也,此所無義,應審簡別。
論:由此五位,種類差別。
述曰:此總結也。上來第一,解五位、三句訖;自下第二,解第四句、受俱。
論:此六轉識至非二相故。
述曰:於中有二:初解因位受俱;後解果位受俱。因位中有二:初解本頌;後別分別。然此六識非如七、八,體皆易脫,恒不定故。易脫是間斷、轉變義;不定是欣、慼、捨行互起故,皆通三受,所以如文。
論:領順境相至名不苦樂受。
述曰:增上出生名根,故局;領納屬己名受,故通。領順、違境相,俱適身悅心,俱逼身迫心別也,故成三受。或身及心俱通適悅,俱逼迫也。
下別分別中有三:初以增減分別;次例攝餘門;後辨三受俱義。增減門中從二至五,有二二、兩三、二四、一五。
論:如是三受至唯依心故。
述曰:五識通依色、心二依;意唯依心。五識依心,非不共依,色是別依,故言別依。其意唯心,其理可解。又解《對法》第一云:集色所依,集無色所依,色根相異言別依身。如彼疏解,稍有異同。
論:又三皆通至無漏引故。
述曰:一云,若憂根、苦根皆能引無漏,無漏所引皆通無漏。受寬根狹,故論說苦受通無漏。一云,五根中,唯以苦根於學、無學身中,無漏第六意引生故。或唯後得智中方起,五識精進等故,有苦根,假名無漏。然五十七說是無漏,何以知者?彼漏、無漏門作是說故。此苦雖然憂,非無漏,雖亦能為無漏加行,仍為未知欲知根性,非無漏引生,不俱起故,非無漏攝。
論:或各分三至非所斷故。
述曰:此准前說,五受、三受作論可然。五十七說,十四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謂除信等五及三無漏。其七色及命,由約不生斷故,通見斷,其餘可然。信等善法,依斷緣縛故,不說見斷。若互相顯,隨其所應。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通不斷,謂前六及後六。前六一分非所斷攝,即是已前見道斷中六,謂五受、意根,憂、苦二根,亦非斷故,隨順趣向不斷法,故假名非斷,體非不斷。以此義准趣向無漏,應名無漏。無漏不引論,不說之,不可說六中是命根無學身有故。五根亦應爾,故不可也。信等五及初無漏,有漏修斷;無漏是不斷。
論:又學無學非二為三。
述曰:非二,謂非學無學。五十七說,三受可通無學所攝。彼說隨彼所有根性。隨順彼者,即是彼故。憂、苦根並是學;苦根亦無學。一一如彼文。又六十六有諸門,分別學、斷等,稍勝勘會。此等諸門,雖名同小,法體全別。
論:或總分四至二無記受。
述曰:此長徒義,文易可知。言總分四,故無異說。
論:有義三受至是無記故。
述曰:此說有四:一、標宗;二、指法;三、引證;四、總結。此初二也。五識皆通有此四性,且為理者,五識俱貪、癡任運起者,嗔不善故,此中除之。及第六意識在純苦趣中,不發業煩惱。六十七、八等論云,謂不發業煩惱,即貪等三,謂癡、慢、愛。修道煩惱一分,及身、邊二見,全是無記。
論:彼皆容與苦根相應。
述曰:欲界見道惑等,定不善故,此中容與苦受俱故。憂唯二性,故說苦根。何以為證?
論:瑜伽論說至一切根相應。
述曰:下引證也。五十九說任運生等,如文所引。既言任運,即是修道一切煩惱;三受可得,即是三受門明義;一切修道煩惱皆須通三受。若貪、恚、癡三可然,通六識故;慢亦可然。若不通五識身、邊二見,唯在意地,如何與意一切三根相應?彼非憂受,是無記故。既云與三受相應,故惡趣中,意有苦受。如下自知。
論:雜集論說至各容分四。
述曰:《雜集》第四卷初。此非《集論》,是《雜集》文。欲界煩惱任運起者,能發惡行是不善,所餘不發惡行是無記。身、邊二見及此相應,即修道不發惡行之惑。五十八云,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等,身、邊二見唯不發業,與三受俱,非憂是苦,餘三通二性。此五識中如何相狀?今以義准,依《緣起經》。欲界繫貪,信所伏故,有覆無記。即在意識有覆心,後引生五識貪、癡二種,可有此性。如率爾等五心中,意是染淨者,意識爾時但起有覆,不可等流五識乃是不善、無覆攝。又非有覆意識不引五識生故,故知五識定有有覆。以此為正,應理稍通。
故總結云,容分四等。
論: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捨。
述曰:此門有三:初列五名;次釋開合;後辨處位。此列五名。
論:三中苦樂至相各異故。
述曰:下釋開合,以苦、樂受,於身、心各別故。所以者何?謂在五識即楚利逼切,明利適悅,名苦、樂;在意稍降逼切,如可適悅,名憂、喜受。身、心異相也。
論:由無分別至有差別故。
述曰:又在五識逼迫、適悅俱無分別,名為苦、樂;意有分別,逼迫、適悅,故是憂、喜。又在五識逼迫、適悅,二俱麁重,故名苦、樂;在意輕微,故名憂、喜。又在意識動勇逼、悅,故名憂、喜;在五識中,但動而不勇,故名苦、樂。是二別相。動者麁動;勇者勇躍。
論:不苦不樂至平等轉故。
述曰:翻前三相,其義可知,故不分二,以悅、迫受,諸地不定,故應分別。
論:諸適悅受至恒名為樂。
述曰:下辨處位:初明悅受;復明迫受。欲界、初定隨應皆樂,由前理故。
論:意識相應至悅身心故。
述曰:大乘初、二近分有喜;《瑜伽》五十七,未至地十一根有喜故;《顯揚》第二亦然。何以無樂?以彼適悅不遍五根故,但適意識及身處少分,彼論自言不充遍悅故。五十七中亦爾,如下當知。根本初二名喜、樂者,適悅五根故,由動勇故。復名為喜,欲界可知。五十七、《對法》第七、《顯揚》第二等皆同。
論:若在第三至無分別故。
述曰:第三禪中近分、根本二,俱有樂,如《顯揚》第二,引經等廣解。以安靜適悅故,無分別適悅,故名樂。尤重故名樂,即是在意,名樂所以。彼論自說,以喜動勇,第三定悅安靜,故是樂。然或有義,初二近分有樂,如《顯揚》第二引經云,根本、近分俱有離生喜樂言故。五根雖無遍悅,何不名樂?五十七說初門顯未至亦有喜、樂等。何故有喜之言即證有喜,有樂之言非證有樂?《顯揚論》第二云,初二定根本、近分,一一皆云有喜、樂故;第三近分,亦言有樂。此說即有。何故初、二近分不令有樂?今解正者,非近分中不許有樂,然未至定言十一根者,少故不說,相未明滿故不說之。今此論中同十一根文,下文以此例解地獄有憂之義,亦即苦故;以悅根少,但得喜名;以迫心強,亦得名苦受。苦受中等,若言樂受、苦受,即通喜、憂,文言寬故。若言苦根者,唯一受也。
論:諸逼迫受至恒名為苦。
述曰:上解悅受;下解迫受。此在五識極明利故。
論:意識俱者至名憂根故。
述曰:此中第一。文有三:一、標;二、證;三、結。此意唯有憂,唯分別故。下引證云:諸聖教說,意識相應所有慼受,皆名憂故。此長徒義。若言地獄意有苦者,何故不說?
論:瑜伽論說至苦憂相續。
述曰:六十六等論有此文,且舉重者;意尚名憂,例餘輕文。彼約五趣辨是異熟,非異熟文。異熟無間,謂初生心,是第八識。苦憂相續,次此後生。彼意唯苦,何故言憂?此師意說,五十七言地獄成八根,定約六識作論。依客受說,五十一等說六識中受,名為客受,謂五色根、意、命或憂,定成就故,餘皆間斷。或復取苦,或一形,或二形說,如下自知。若餘三不成現,即喜、樂、捨,此約六識。爾時,必無捨受起故。
論:又說地獄至傍生亦爾。
述曰:《瑜伽》第五,五趣分別尋、伺,說地獄中尋、伺、憂俱。然彼唯說鬼趣同之,不言傍生。六十六有,此中通論,故言鬼、傍生也。八十七說憂、苦逼者,謂地獄故,定依客受,地獄有憂。
論:故知意地至況餘輕者。
述曰:此結也。以意重處,例餘輕處。重逼尚然,況餘輕逼,第一師意。問:第六識中捨受,既亦不善業招,何故地獄無捨根?答:以苦重故,不善業輕,即有捨根,以少靜故。然不同總報,總報相續故,趣體故,報主故。若是苦者,違善趣故。
論:有義通二至有輕重故。
述曰:下護法等第二師說。文中有五:一、標宗;二、引證;三、立理;四、會違;五、總結。人、天逼迫輕,非尤重故,在意唯憂受,鬼、畜處通。若唯苦處,地獄相似,五十七說與地獄同,純受重故。若雜受處,容有喜、樂,況復無憂,雜受輕故。
論:捺落迦中至無分別故。
述曰:其諸地獄一向苦故,唯苦無憂,以迫尤重,為苦所逼;亦無分別,以憂分別方得生故。捺落迦者,此云苦器,受罪處也。那落迦者,受彼苦者,故二別也。問:無分別故,無分別煩惱耶?答曰:不然。豈以第三定有樂無分別故,亦無見道見等也?憂即分別,加行分別故;逼迫既極,不假分別。又彼無此分別,煩惱亦無妨難。何以知爾?
論:瑜伽論說至廣說如前。
述曰:二、引證也。此所引任運生等,如前已說。此五十九文。
論:又說俱生至應知亦爾。
述曰:五十八云:俱生我見唯無記性。彼文雖無邊見,例必應爾。
論:此俱苦受至非無記故。
述曰:既言三受容皆相應,故非憂受,以非無記故。五十七說,一根善、不善,以三性為境;二十二根中,又非餘法故。
論:又瑜伽說至傍生亦爾。
述曰:五十七說。問:生那落迦成就幾根?答:八現、種皆成,除三所餘或成、不成。三約現行不成,種子或成,謂般涅槃法;或不成,無涅槃法。餘三現行,故不成就,種子故成就。一向苦處鬼、畜亦爾。若雜、受、處後三,種、現亦成就。現、種俱成八者,五根、意、命為七,三無漏現定不成,種或成、不成,有性、無性別故。三定成種、現不成中,喜、樂定不成現。其信等五、男女二根,或現不成,斷善、不斷善,有一、二形別故。前師意,以憂根為第八,定成。苦根,入不定中;捨根,入三現行不成,種定成中,以客捨受,彼定無故。此師以捨根入第八,七、八識相應故;苦根入現不定中,以彼苦根受生、命終等,有成、不成時;以憂根入三現不成中,種必有故。是故證此地獄餘三,現行不成種定成就,故知意有苦,鬼、畜一分亦爾。
論:餘三定是至現行捨故。
述曰:三、立理,有四:一、申難;二、反詰;三、更徵;四、總結。此初也。「餘三」定是憂、喜等。所以者何?以彼定有七、八二識相續不斷,定成現捨受,又非無苦故。
論:豈不客捨彼定不成?
述曰:二、返詰。此前師問:此辨六識,故無客捨;不約八識,作法為論。不爾,餘三即無法故。若言喜、樂更取一形,以無二形故者,豈鬼、畜中亦無二形者?又地獄何故不許有二形也?故彼三無兼取客捨。
論:寧知彼文,唯說客受。
述曰:三、更徵有三:一、乘前徵;二、別生徵;三、舉例徵。下初也。後師返問,所說捨受現定不成,汝依何道理知是客受?前師云,五十一說地獄全、一分鬼、畜,名一向苦;不苦樂受,為純苦映奪,略而不論。是故知者。
論:應不說彼至有時無故。
述曰:汝以受依容受為論,亦約[*]容受所依識故。如彼六識有時無故,不成意根,其六轉識生、死、悶絕諸位不行。若彼救言,意依主意,受依[*]容說。
論:不應彼論至無異因故。
述曰:不應《瑜伽》受中唯說[*]容受,意中通說主識,主識即第八,以第八識必受俱故,無異所以,別作論故。
論:又若彼論至定成八根。
述曰:下別生徵。且縱汝言,依[*]容受說,如何說地獄定成八根?第八者何?
論:若謂五識至寧有憂根。
述曰:彼若救言:五識間斷,無苦定成,但說憂根為其第八。今難之云:若生、死、悶絕三時,如何有憂根?此時意識亦定無故,故知定成第七,八意根及與捨受。若彼師言不云生、死二位,彼時無容識故。今者據有[*]容識已去,憂必相續,非謂生、死。汝若爾者,等活地獄亦有悶絕無心之時,意識何處有?設前師言,彼即死位,更不別有悶絕之時,意識間斷。至下當解。
論:有執苦根至亦同此破。
述曰:汝設若以身識等定相續,以苦根為第八者,如憂間斷何處定成?又若爾者,彼更憂根何須間斷?更無別義,意識間斷,五識相續故。又意無捨受,非易起受故。今解此中有苦師意,必定無憂,以苦為不定。意中苦受即約[*]容受,許亦間斷。
論:設執一形至容無形故。
述曰:隨何男、女以為第八,故定成者,理亦不然,形不定故。今言,生彼定則成就,且如男根非生,彼已定皆成就。其鬼、畜等又惡業招,容無形故,無文遮故。問:化生如《瑜伽論》第二說,或具諸根,或復不具,何故地獄定有五根?不許男、女隨一定有?
論:彼由惡業至於彼何用。
述曰:彼惡業故,令彼有情五根之中,皆受苦故,所以定成。必令有男、女根,於彼何用?非男、女根處能受苦故。
論:非於無間至婬欲事故。
述曰:非於彼中可有婬事故,或無根,小地獄中可有此貪故。又若以為緣,故令其受苦,須彼一形者,即應一切定成二形。或復應彼一有情身罪極重者,有百千形令多,為彼受苦緣故。
論:由斯第八至捨相應故。
述曰:故彼第八定是捨根,以七、八識彼定有故。若彼救言:意識定恒有彼憂,受無捨受故。據起意已後,必相續。彼文無妨者,難云:
論:如極樂地至無有憂根。
述曰:下舉例徵。意悅名樂,無有喜根,即第三定。應極苦處,意迫名苦,無有憂根,故憂非有。問:後師有第六識,此俱捨受,彼處有不?答:有亦無妨。《對法》等說真於末位,與捨俱故。或說無,亦無妨。
論:故餘三言,定憂、喜、樂。
述曰:四、總結。彼三法種成,現不成。若彼唯苦,何故世親《攝論》第三,說純苦處有等流樂耶?
論:餘處說彼至名純苦故。
述曰:四、會違有三,此會《攝論》,應知彼論隨小乘中薩婆多等說。若依大乘解彼文云:或彼通說餘二趣雜受處有等流樂,非極苦地獄中有等流樂,彼無異熟樂,名純苦處故。又彼無異熟有等流樂,此名純苦一切皆無。會通文。
論:然諸聖教至無相違過。
述曰:又《對法》第七等,說真於意識與憂相應等,意慼名憂者,依多分說,即人天趣全,鬼畜趣少分故。或隨小乘薩婆多等,說在意識嗔、憂俱故。《瑜伽》五十九說,彼五十八相應者,依隨轉門,或麁相說。若細分別,一切見道惑通在意,一切俱生,通三受故,故不相違。若爾,六十六說地獄亦有食,唯長喜、樂名食,何故言彼處無樂也?答:假相故名食,非實是食。
論:瑜伽論說至亦依隨轉門。
述曰:下會六十六。有憂苦者,第一解,亦隨轉。謂大眾部等諸識並生苦、憂相續,隨彼部也。或依上座部,彼計由異熟果而生故。此中言異熟,無間也。即是無性第二,上座九心隨彼說也。《大論》第五尋、伺憂俱者,依經部師門,謂經部尋、伺唯在意識,然地獄中意唯憂受故,亦隨轉門。或依彌沙塞部,彼亦有異熟意識生故。問:彼六十六說諸趣中,何故不隨他語,唯地獄等耳也?故今應解。
論:又彼苦根至假說為憂。
述曰:彼地獄等苦根,意識俱者,與餘雜受處及人天中,憂根相似,亦在意識逼迫受故,說彼苦根為憂,實非憂受。問:若爾,第三定樂似餘地意識中喜,應名喜根。為決此疑,更今應解。
論:或彼苦根至而亦名憂。
述曰:彼地獄等苦根,通能損身、心故,雖苦根攝,而亦名憂。
論:如近分喜至具顯此義。
述曰:初、二近分地中,喜受益身、心故,雖喜根攝,而亦名樂。此說在何處?《顯揚》第二,論具說此義。謂彼論云:如經說,所謂離生喜樂之所滋潤,乃至廣說,是謂初、二靜慮近分等。五十七、《對法》第七,皆與彼同。故復言等,豈為有樂言,便近分有樂受?有亦何爽?
論:然未至地至十一根故。
述曰:地法無故。五十七說,彼唯有十一根,彼自言有喜無樂故。十一根者,謂信等五、二無漏、意、喜、捨,即苦名憂,義說為二;即喜名樂,二義說之也。
論:由此應知至亦苦根攝。
述曰:五、總結也。故知意慼受,在純苦處亦名苦根,亦餘時意慼受,憂故。若地獄中無樂等者,如何彼得有段食耶?以生喜、樂方成食故。六十六等,約餘趣處生喜、樂方名食,如《大論》第四等說。地獄中,腑藏間風以為段食,資養於身但令不壞,相續名食。生其捨受,非謂要生喜、樂。喜、樂者,通雜受處語,下第七卷更有異釋,應引彼文。
論:此等聖教至故不繁述。
述曰:此下第二,例餘門也。此中聖教差別多門者,即明三、五受多門,謂有報、無報、界地繫、何地斷等,名曰多門。恐有繁廣故略應止。
論:有義六識至無相違過。
述曰:於中有三:一、舉;二、證;三、會。第六識三受俱、不俱門。初師所說,同三性中初引文解,如彼可知,餘文可解。第二師云:
論:有義六識至五受同故。
述曰:此亦同前引六十三文證「三性俱」。定中通喜、樂受,率爾耳識但捨受故。
論:於偏注境至三受容俱。
述曰:此中所說一切義意,餘二偏注,不偏注等,皆如前說。由斯理故,三受容俱。即以五十一、《顯揚》第一、十七等證。此亦有二師:一、五識一念;二、相續。一一如前三性中敘。此約因位。
論:得自在位至憂苦事故。
述曰:此中果位,謂成佛時;或轉得無漏,初地即得,唯樂、喜、捨,如五十七苦通無漏,以順無漏法,無漏引生,名為無漏,非斷漏名無漏,故佛無苦。又佛六識三受並通,第六識以第三定有無漏樂故。五識唯有樂、捨,無喜。雖有漏三識,唯二地。然無漏五識即依色界四地有,彼有所依五根故。文易可知故不須釋。問:無色界有無漏眼根耶?答:有。如淚下如雨,即有定眼依處,非實有根,故知有也。色界上三定有無漏五識,以此為例。問:八地皆有無漏八識耶?答:有。若爾,何故第七、八無漏唯捨相應耶?答:常處第四靜慮故,一類無變故;非易脫故,喜、樂受易脫;非一類任運故,餘地雖有而不現前,如無色界見道傍修,有種非彼現行;或唯第四定有第七、八,以彼邊際功德勝故,七、八二識功德依故,大悲、天住等,並多第四定故;或唯五識在初定,以有有漏三識故,尋、伺上無故。有漏既爾,無漏翻之。三識可爾,何得有鼻、舌二識?彼無因故,如不變為香,香因闕故。不然!小乘不變香,色界無種故;大乘具變境,亦有香、味故,鼻、舌識亦有。問:初禪無鼻、舌,無漏即言有,以上無三識,無漏應言有。答:一云,初禪無二識,有餘三識故。類餘二識有,上地五識本來無,無彼種類,如何有?又四靜慮皆有五識,但佛多起第四定者,以殊勝故。又解,唯第四定有,如七、八識。此中三解任情取之。上來已解六識六門:一、差別;二、體性;三、行相;四、三性;五、相應;六、三受說。無漏八識,應束為義幾師所說。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末)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sáu

成唯識論述記
Hán gốc
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本)
沙門基撰
論:前所略標至彼差別相。
述曰:自下重解六位心所。於中有二:初標所說總勸教興;次隨解釋。此即初也。就解釋中大文有二:初以五頌別顯心所;後總料簡心所與心為一、為異。就此初中分為五段:初一頌辨二位;次一頌辨善位;次半頌辨煩惱位;次二頌辨隨煩惱位;後半頌辨不定位。以一頌辨二位中有二:初問起論端;後隨問答。
論:且初二位,其相云何?
述曰:即初問也。
論:頌曰至所緣事不同。
述曰:下第二段別答所問。初一句頌顯明初位,前本識中已辨其相,今略標之。下三句頌,釋第二位,於中有二:上二句顯第二位名;下一句釋別境義。下長行中,准頌所明,分為二段。解遍行中有二:初總解頌初句;後釋遍行之義。
論:曰六位中初至如前廣說。
述曰:此即總釋頌中初句,今解「初」字及「觸」等字。此五遍行自性、作業,前第三卷第八識中已廣解訖。彼卷所言遍行之義後當說者,今此說之。
論:此遍行相,云何應知?
述曰:下有三:初問;次答;後結,釋頌所言遍行之義。初薩婆多等問但五遍,經部師等問有實五以為遍行。
論: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述曰:下答有二:初總;次別。此即總答,由教及理二門知故。
論:此中教者至四是遍行。
述曰:即是別答,初教答;後理答。《瑜伽》五十六卷亦引此經破經部等。大小共許即《阿含經》,前者亦言《起盡經》也,此是初經。何故此中但說四者,舉觸為依?如前第三云:《瑜伽》何故唯說觸與受、想、思三法為依?舉蘊勝故。即是觸生三蘊,且隱作意不說,即行蘊攝故。若爾,何義故知作意必有?
論:又契經說至方能生識。
述曰:即《象跡喻經》。
論:餘經復說至亦是遍行。
述曰:經復說故,《起盡經》也。如前第三卷第八遍行中引合《顯揚》,引經云:「恒共和合」等,及五十五亦云:四無色蘊恒和合等,即諸經論不相乖返。不相離,相應故名和合,故知作意亦是遍行,亦前四也。
論: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述曰:《大論》第三,解根不壞,境現前等。五十五亦言:五遍行心所,遍一切心生;第三亦爾,《五蘊》、《百法》皆是說故,即是誠證非一。五十五所引是經,餘是論故,此即教證。
論:理謂識起至觸一境故。
述曰:下引理證。諸識起時必緣境、依根,名有三和。三和定生觸,亦由觸故方有三和。又若無觸時,心、心所應離散不能和合,同觸一境故。今既三合及心、心所和合同觸於境,故必有觸,定是遍行。
論:作意引心至心應無故。
述曰:作意之性能警心、心所,令趣自境。此若無者,心則不起。不起故心現行無,非無種子。
論:受能領納至無隨一故。
述曰:歡等三相,如次配順、違、中三境,即是三受。餘文可知。
論:想能安立至境分齊相。
述曰:謂如取是青,非非青所緣,及處以來分齊隨多隨少,或大或小等。安立義者,施設等也。若無想不能取境此分齊相多少所緣,故想定有。
論:思令心取至故必有思。
述曰:能取正因等。等者,等取邪、俱相違相,如第三卷說,故是遍行。
論:由此證知至義至當說。
述曰:結上所明,第三文也。然破經部等無別有心所,故顯此五心起皆生,如《顯揚》第一引證說有。餘欲等五,經不說有,理不遍生,故別境攝。觸等五法性、業,指前第三卷說。其餘非遍行之義如下當知,此結前生後也。即是解第一句頌訖。
次解下三,合有二文:初以五門分別;後例餘門。
論:次別境者,謂欲至惠。
述曰:第一列名釋別境義,解第二句上三字。以下二字及第三句全,如文別解。
論:所緣事境至次初說故。
述曰:釋第四句及解「次」言,釋別境名也。然別四境一一可知,五十五云:所樂、決定、串習、觀察四境別也。次別解五,第二出體,體中有二:初別出;後總非遍行。
論:云何為欲?
述曰:自下各有二:初問;次答,此問也。答中有三:初解體、業;次廣前文,後破異執。此即問也。
論:於所樂境至勤依為業。
述曰:然勤依者,如此下說,及《對法》第十等皆云:「信為欲依,欲為精進依」,即入佛法次第依也。然欲既通三性,即唯善欲為依。今又解勤者,勤劬,染法懈怠勤作諸惡,亦是勤故;無記事勤,即欲、勝解。若言精進,精進唯善;勤通三性,皆欲為依,非唯善勤。下文說欲能起正勤,前解為勝。下三師解,此中所說第一總意。
論:有義所樂至有希望故。
述曰:其可欣境,謂漏、無漏可欣之事方生於欲。此據情可欣,故通三性,非唯無漏實可欣法。於可欣事欲見、欲聞、欲覺、欲知,故有希望,即是四境之中所樂境也。
論:於可厭事至豈非有欲。
述曰:此外人問。謂苦穢事等,未得之者,希彼不合;已得之者,望彼別離,豈非有欲?緣可厭事欲既得生,如何唯言可欣生欲?
論:此但緣彼至非可厭事。
述曰:論主答云:此不緣可厭事,謂此欲但求彼可厭之事未合不合,已合得離之位。可欣自體,若自內身,可欣不合及後離位;若欲外境,此位即是緣可欣事生,非可厭事。
論:故於可厭至亦無欲起。
述曰:可厭之處即通六識,或唯第六。其中容境,八識俱通,全不起欲,不欣彼故,非可欣故。境雖可欣,若不希望亦無欲起。唯前六識,如邪見撥滅、道等時,亦無有欲。
論:有義所樂至亦無欲起。
述曰:第二師。所樂者,謂所求之境,隨境體性可欣,可厭,但求於彼可欣事上,未得望合,已得願不離;可厭之事,未得願不得,合已得願別離中,皆得起欲。故論但言:「求合離等」,等取彼也,即緣此二皆得生欲,餘文可解。故體寬於第一,唯前七識,或唯第六有此欲故。於中,容境全不起欲,即通八識,或唯前六及八,以第七識常希求故。
論:有義所樂至即全無欲。
述曰:第三師。所樂者,謂欲觀境,不但求彼若合,若離,但欲作意隨何識欲觀等者,皆有欲生。唯前六識,或唯第六;七、八因中無作意欲觀,任運起故。七、八二識全,及六識異熟心等一分,但隨因、境勢力任運緣者,全無欲起,餘皆欲生。
論:由此理趣,欲非遍行。
述曰:結也。於此三中,第三最勝,境稍寬故。即七、八識無欲理生,正合前七識中,第四師義。
論:有說要由至為諸法本。
述曰:自下破執。薩婆多說:要由有欲希望境力,諸心、心所方取所緣。若不希望,如何取境?即欲遍諸心,欲為諸法本,證欲遍義。
論:彼說不然至心心所故。
述曰:今破不然。心等取境,作意功力警心、心所令取所緣,如前已說。聖教但言作意能生識,不言欲能生心,故知作意令心等取境,何待於欲?
論:如說諸法至皆由愛生。
述曰:此即難言。經亦說愛為諸法本,豈一切心皆由愛有?若言如愛非遍生心,如何說欲為諸法本?《順正理》第十廣引此經,乃至未云:解脫堅固,究竟涅槃。
論:故說欲為至勤依為業。
述曰:經中所說,說欲所起一切事業,由欲為彼本,通三性法,皆有勤故。由此文知,入法初首,由善法欲,能發精進。由精進故,助成於欲一切善事;此即說,欲為諸善法本。如說信為法本,但是善因;欲為法本,理應如是。《對法》十五謂:一切法欲為根本,乃至出離為後邊等。故《對法》、《顯揚》皆說:勤依為業,欲通緣三世,欲作意觀故,非唯未來。以前三師,一一三世辨對可知。
論:云何勝解至引轉為業。
述曰:此判文等,一如於欲。
論:謂邪正等至不能引轉。
述曰:謂此勝解由邪教、邪理、邪證等力,或正教等力,或非邪正教、理、證力,即汎所緣,於所取境審決印持,此事如是,非不如是,以生勝解。或教者,教示或是言說,但由轉習。理者,有此道理,非謂四諦真實理也。即攝一切事及真理,謂此木是木之理等,乃至一切法亦然。證者,即修禪定,或諸識現量等心能審決者,皆有勝解,由此道理,生印可故,更有異緣不能引轉,令此心中更生疑惑。
論:故猶預境至非遍行攝。
述曰:即疑心中全無解起,即染心中少分無也。非審決心,亦無勝解,便通三性。
論:有說心等至皆有勝解。
述曰:《順正理》云:有餘師言:今此中解,即薩婆多異師。諸《對法》異計說:心取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謂不同大乘印境決定名為勝解,即疑心中全無彼故。我宗但言無物拘礙心,令心於境能緣者即是勝解,故遍行攝。
論:彼說非理至即心等故。
述曰:汝言不拘礙者,若是能不礙名勝解,除心、心所以外法,皆是能不礙,與心、心所為增上緣皆不礙故。若是所不礙,即心、心所皆是所不礙,故言「心等」,等取心所,何但一法!若彼救言:但由勝解增勝力故,發起心等,不為所礙。
論:勝發起者根作意故。
述曰:勝發起因根及作意二法之力,何關勝解?若彼救言:根、作意二自力不能為勝發起諸心、心所,亦由此勝解力故,彼根作意方能發起。
論:若由此故至便有無窮失。
述曰:亦應勝解應自無力為勝發起,應復待餘法方能勝發;是心所故;如汝作意。若許勝解復待餘者,便有無窮失。若勝解不待餘,作意等亦應爾故,但以印可為勝解相,故疑心中不得起也。若言:心起決定有之,但相微隱何以知也?若以餘位有,比此亦有,即餘位有尋、伺,上地亦應有。但相隱故不可知者,如是大失,即唯決定境起勝解也。
論:云何為念至定依為業。
述曰:故四法迹,念是定因。
論:謂數憶持至能引定故。
述曰:重釋業用。曾所受境,念中或有已受彼體,或未得體但受彼類,如無漏緣染污心等,即近親取名緣彼體;若遠取不著,總名彼類,他界緣使等,並彼中攝。後得智緣有為無漏等,名念彼體;緣真如等,名緣彼類名等。無分別智緣真如時,名緣彼體;初起一念,名緣彼類,雖非曾受,曾受名故,加行道中作彼觀故,名為曾體,亦名彼類。令心明記此生定者,由多增故,定專注故,即唯善念生正定故。若散心念,非必生定。
論:於曾未受至全不起念。
述曰:釋曾、未受,若體、若類;如涅槃等全不起念,即通三世。緣之起念,多於過去,亦念未來,與前所受諸境合故。若曾聞說涅槃等名而起念者,亦名曾受彼境之類而起於念。若總不聞,心散慢緣,便無念起。
論:設曾所受至遍行所攝。
述曰:此類非一。雖聞涅槃等及七、八識境,不明記故,亦不生念。
論:有說心起至憶念因故。
述曰:然經部師不說遍有,但薩婆多師《正理論》第十文,謂有說言,失念亂心即無念故,非遍行者。彼復說言,以於後時有憶念故,明今有念為後念因。
論:彼說非理至前亦有故。
述曰:今破彼計。勿於後時有染癡等、善信等故,今恒有彼類,亦為後因故。若言後生癡等,亦前癡等為因,即念非遍心有,如癡等故。若爾,如自證分為後憶念,因知前亦有,念亦應爾者,不然!心許前有體之上更立用,今已不許前有念體,後念等生,何得以念例於心也!
論:前心心所至憶念因故。
述曰:心等取境已,熏功能在本識中,足為後時有憶念因,何須今念順生後念?或想取像勝故,為因生後時念足得;何待今念,後念方生?
論:云何為定至智依為業。
述曰:能生智者,此多分言。或淨分說,非謂一切,即如定後起癡心故。
論:謂觀德失至決擇智生。
述曰:心專一境,依教而緣,證解所緣,心便明淨,由斯遂有無漏智生,能知所緣德、失等相。約四法迹定能生智,非定須然。
論:心專注言至非唯一境。
述曰:此專注言,非是定心唯緣一物,即隨所注心多少境,或一剎那別欲注心處,深取所緣,定即得生,非要前後唯緣一境。
論:不爾見道至應無等持。
述曰:其相見道為十六心,觀境應無等持,以要前後唯緣一境故。彼一一念皆住其心,於一境轉,深取所緣,故有定也。
論:若不繫心至故非遍行。
述曰:即散亂心不專注者,便無定起。其第七識雖亦別緣,不專注心於境轉故,不深取故,故非定俱,如前第五卷說。故彼與此非是相違,此許易境,亦名定故,能深取故。
論:有說爾時至應說誠言。
述曰:正理師等,亂心等時亦有定起,但相微隱,相難知者。今詰彼曰:「應說誠言」,誠謂誠諦,虛言說有,理未可通。應緣實言,令我知有。
論:若定能令至是觸用故。
述曰:若彼救言: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心起皆有,故是遍者。理亦不然,此觸用故。觸能和合心、心所法,不令離別,同一緣故。
論:若謂此定至無易義故。
述曰:又汝若言:令剎那頃能住一境,心不易緣,故遍行攝者,理亦不然。一剎那心等,自然於一境無改易義,何須定爾?非一念心緣此復可更緣彼故。彼謂:不然,心等性不定,非唯一念能住一境;由此經言:心如猨猴,難禁制故。故若一念住一境者,此由定數故有爾也。問:彼設無定者,一念之心亦易緣不?彼言:若無於定心住一境,則貪等無心自成染,此例不然。專注所緣必由定有,心住於境豈假定爾?不可以貪等無而不成染,便言定等無時心不緣慮。緣慮之事,心先自成,豈假餘法,其心剎那住境亦爾。若緣慮時必住境故,但深取境假定方能。由此心等不假於定,一念之中能住於境。
論:若言由定至取所緣故。
述曰:彼復救言:令心取境,名之為定。復難彼言:令心取境,作意之功,非由定力,如前已說。如須《正理》第十一救言大廣。
論:有說此定至心一境性。
述曰:此經部師以經三學中,說為心學;靜慮支中,說為心一境性,故離心無。
論:彼非誠證至說彼言故。
述曰:今破不然。心學者,依攝心故;心一境者,令心住一境故說為心,非體即心。
論:根力學支至非即心故。
述曰:五根、五力、七覺、八道支中別說故。定非即心,如念、惠等。念、惠等法,彼體是思,然非即心,故以為喻。此中比量如文可解,亦如《正理論》第十一廣闡。
論:云何為惠至斷疑為業。
述曰:此說勝惠,故言斷疑。疑心俱時亦有惠故,至下當知。
論:觀謂德失至非遍行攝。
述曰:釋業義,顯非遍行。然於愚昧心中無者,非一切愚皆無,以邪見者癡增上故。今但愚而亦昧,心即無也;愚不昧者,或可有故。第八識昧而不愚,亦無惠也。
正理師云:
論:有說爾時至天愛寧知。
述曰:但相微隱,彼時亦有。今應問彼,天愛寧知?
論:對法說為大地法故。
述曰:天愛救言:《發智》、《六足》,俱我所宗,總名對法。對法說為大地法故。
論:諸部對法至執為定量。
述曰:今應難曰:諸部對法,展轉相違,非是根本佛所說故。汝等如何執彼對法以為定量?總非諸部。
大段第二遮是遍行。
論:唯觸等五至不應固執。
述曰:唯五是遍行,如前引經。說十非經,不應固執。須依本經,非末論故。既別說已,次總結之。
論:然欲等五至如信貪等。
述曰:此中比量,欲等五法定非遍行;非觸等五故;如信、貪等。大段第三,明欲等五獨或並生。
論:有義此五至必有餘四。
述曰:此師意說此欲等五,若一起時必有餘四。相資之時,方作用轉,五必俱生。若一不起時,餘四皆不起,此安惠義。西方共責論說,四境能生欲等,如何此五定可俱生?又若有境非曾所受,但聞此勝名,即生希欲,如何有念?不專注故,如何有定?不印是非,亦無勝解,故必不俱。彼言四境能生欲等,約欲等五行相增說,謂欲但於所樂境增,故偏說之;非實於中無細餘四,故必相資。
論:有義不定至無後二故。
述曰:起欲等五,或俱、不俱。所以知者,《瑜伽》第三說四一切,說此五種無後二故。第三是時,第四是俱,未必俱故。若言,欲等行相不俱增,故彼不說俱。五體既俱有,彼處應說。
論:又說此五至非定俱故。
述曰:五十五說:此欲等五緣四境生,所樂、決定、曾習、所觀。所緣四境,能緣欲等,非是俱故。論說此五依四境生,若境不必俱,欲等未必並,所緣、能緣各各非定俱故,非必相資。此義如何等?
論:應說此五至唯起憶念。
述曰:此欲等五緣四境時,或時起一於所樂境,唯起於欲。境非串習,故無念起;境不決定,故無勝解;非所觀境,故無定、惠。此所樂境既如是簡,次餘三境准此可知。
論:或於所觀至有定無惠。
述曰:於第四境唯起專注。問:定、惠境同,二必俱有,何得別生?答:謂愚昧類極愚癡者,為欲攝斂麁動心故,專注繫念,非有簡擇諸法道理,但學緣眉間等住心,於此時中都無有惠,世間之人皆共知彼有定無惠。若爾,此境何名所觀?所觀之言惠之境故,以本論言定緣所觀必惠境故。
論:彼加行位至緣所觀境。
述曰:此愚昧者於攝斂心加行位中有少聞思,或依師傳聞說斂心眉間之言,或獨尋經論見斂心之語,少有簡擇。然斂心時但住所緣,繫心眉間,不能簡擇。此定所緣之境,從前加行位,說名所觀境。
論:或依多分至其類寔繁。
述曰:此第二解,或所觀境多定、惠俱。此愚昧者雖無惠數,從餘多分故說定境名為所觀,如欲界中戲忘念天,以多耽染故專注一境,意憤恚天角眼相視,專心致死。又或起貪,或瞋他等,唯有專注而無簡擇,亦癡多故,其類非一。如此愚癡闇昧多者,唯有定故,於所觀起一定也。
論:或於所觀至馳散推求。
述曰:或唯起惠。謂掉舉多者,不專一境,馳散其心推求法相或復事理,唯有惠無定亦世所共成。即四境中一一別起,境互所無,合有五種。
論:或時起二至合有十二。
述曰:此說於境但具二義,故說起二。今說或於二境起二,即以所樂為初,合餘有四。今論但舉欲之所樂合,謂所樂、決定為初,合起欲、解;以所樂、曾習境合起欲、念;以所樂、所觀合起欲、定;以所樂、所觀合起欲、惠。次以決定為初,合餘有三。謂以決定、曾習境合起解、念;以決定、所觀合起解、定;以決定、所觀合起解、惠。次以曾習為初有二,謂以曾習、所觀合起念、定;以曾習、所觀合起念、惠。次以所觀同起定、惠為一。今論有三,舉初之二及此後一,總合以前有十个二數也。
論:或時起三至合有十三。
述曰:此說於四境起三數。初以所樂為首,合餘有六。論但舉一,謂於所樂、決定、曾習合起欲、解、念三。復以所樂、決定、所觀合起欲、解、定三。復以所樂、決定、所觀合起欲、解、惠三。復以所樂、曾習、所觀合起欲、念、定三。復以所樂、曾習、所觀起欲、念、惠三。復以所樂、所觀起欲、定、惠三。如是以決定為首有三,謂於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定三。復於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惠三。復以決定、所觀起解、定、惠三。如是於曾習、所觀起念、定、惠三。合總四境,起欲等有十个三也。此中但舉初一、後一。
論:或時起四至合為五四。
述曰:謂於四境更互除一。謂初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起初四除惠,如是於前四境除定取惠。如是於前四境中除曾習,即於三境起四,除念取定。如是四境中除決定,於三境中起四,除解取念。如是四境除所樂,於三境起四,除欲取勝解,即互除一。合四境起亦有五个四也。此中但舉後一、初一,一一料簡,如前可知。
論:或時起五至具起五種。
述曰:文易知故。
論:如是於四至三十一句。
述曰:合前一一別起乃至起五。總有三十一句。此中所說皆據因位。
論:或有心位至此類非一。
述曰:六識一時中,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現前。於散、疑境等,率爾心起六識,皆無此欲等五。此舉麁顯,乃至等流亦有此事,准義應知。或第八識俱,此五亦無;第七識如前有諍,故知欲等非必定俱。
自下第四,八識分別。
論:第七八識至如前已說。
述曰:此七、八識若因若果位,或有或無,如前已說。
論:第六意識至皆不遮故。
述曰:若在因中,或五俱起,或一一別生。若在果時,一向定有,此中即是諸位容有。若轉依、未轉依皆不遮故。
論:有義五識至無簡擇故。
述曰:此五皆無。五識緣現在已得法起,任運緣故無欲;欲緣未得境作意希望生,故五識無也。五識任運緣境,勝解審決印持,故五無勝解。五識剎那恒取新境,不緣過去故境而生,無有追憶,故無念也。五識如《對法》第一末說:自性散動,無有專注,故無定也。五識不能推度,無有簡擇,故無惠也。此師以天眼、耳通是意識相應惠,《瑜伽論》依眼、耳俱時,意識相應智說為通性也。後師即彼二識為所依,智為能依,故有惠也。
論:有義五識至念境類故。
述曰:第二師云:五識亦非決定有此,然或有時容皆具有。若上意識增上希望未來境等,即五識無。緣現在境,由意引生,微劣希望亦樂現境,故有欲也。八非意引,任運而生,於境不樂,故無欲也。五識雖無增上審境如第六識,由意引故,亦有微劣印境義也。五識雖無如第六識念曾所受境體之念,亦有意引微劣於現境上念也。現在之境是過去之類,念現在故亦有念也。若第六識亦念過去曾受境體,亦念現在曾受境類,故是增上,皆意引生。
論:雖不作意至故容有定。
述曰:五識雖無如第六識作加行意,繫念恒於一境之定,亦有六引微劣專注現境義,故有定俱也。《雜集論》中遮有漏五識能入三摩呬多等引之定,不遮三摩地等持定也。謂等持通定、散,但專注境義;等引唯定心作意專注故。言等引者,一、引等故名等引,謂身心中所有分位安和之性,平等之時名之為等。此由定力故此位生,引生等故名為等引。二、等所引故名等引,謂在定位身心平等,由前加行入定之時,定勢力制伏沈、掉,名之為等。此等引生在定分位,此在定位定數,從前加行得名,名為等引,等能引故。其等持者,平等持心等但於境轉,名為等持,故通定、散。其等至者,亦有二義:一、云至等,謂在定,定數勢力令身心等有安和相,至此等位名為等至。二、言等至由前加行伏沈、掉等能力,至此安和分位名為等至;此與等引大義少同。梵云:三摩呬多,此云:等引;三摩地,此云:等持;三摩鉢底,此云:等至。
論:雖於所緣至有惠無失。
述曰:五識雖無推度深取,亦有微劣簡擇之義,故有惠俱。由此《大論》六十六說:眼、耳二通是二識相應智。前師解此,如前已說。既二識有惠故,例餘三識亦然。或是無記,或生得惠,或加行惠,聞、思修所成即彼類故。《佛地論》說除漏盡、神通,餘通妙觀察智者,以眼、耳俱意,亦是二通故,多時相續不間斷故,五識數間斷故。但說意俱之者,多分妙觀察智攝。
論:未自在位至此五定有。
述曰:因中五識或有、或無,無此時多,有此時少。第六意識有此時多,無此時少。
論:樂觀諸境至作事智故。
述曰:此釋佛地有欲無減等,其文可知。然佛五識不同凡夫,許佛亦緣三世起,故知有念緣曾受境體,非如因中唯念境類。佛地五識有作事智,故知有惠,《莊嚴論》等說故。
論:此別境五,何受相應?
述曰:此下第五問也。
論:有義欲三至非所樂故。
述曰:欲通三受俱,除憂、苦二,以此二境是逼迫法。方生憂、苦,欲緣所樂,故非二受俱。又五識中無此等五,欲非苦俱,受如前說。
論:餘四通四至五識無故。
述曰:餘四通四受,除苦。勝解等四,五識無故,亦非意地有苦根也。前第一師意中無苦,五無欲等之師義也。
論:有義一切至求欲證故。
述曰:第二師說:一切五受皆五相應,何以憂根與欲俱也?《瑜伽》五十七、《對法》第十說:憂根於無上法,思慕欲證,愁慼所攝,即善法欲與憂俱也。證憂餘時亦得俱也。
論:純受苦處至前已說故。
述曰:此證苦俱。又地獄全鬼畜,少分純受苦處,如前已說。意有苦受,亦希求解脫。解脫者,解脫彼苦,故欲、苦俱。
論:論說貪愛至必有欲故。
述曰:《對法》第七、《瑜伽》五十九說:貪與憂、苦相應。貪必欲前境,故必欲俱,亦知欲數苦、憂俱也。即答前師,欲憂、苦並。
論:苦根既有至苦俱何咎。
述曰:如前已說苦根在意,故後餘四亦得相應。此就他宗設說五識無欲等,故說自意識有苦根義。
論:又五識俱至義如前說。
述曰:此說正義,五識並有。已說欲與憂、苦相應,故但說四與苦等俱,並如前說有微細解等,五受相應。
論:由斯欲等,五受相應。
述曰:結政義也。此論上文逐難分別。
自下第六,三性;第七,三界;第八,三學;第九,三斷;第十,漏、無漏;第十一,報、非報等諸門分別。
論:此五復依至如理應思。
述曰:任自思取,然五數與煩惱、隨煩惱相應,有漏善心或俱、不俱等,下自當知。非以煩惱等中欣、慼行別故,善中加行、生得緣世、無為別故,不與相應。前遍行五,有心必有,明通一切皆無遮故,但於欲等諸門分別。◎
◎論第六
論:已說遍行至其相云何。
述曰:明心所中,下第二段初結,前問後也。
論:頌曰至行捨及不害。
述曰:自下依問別答。初頌;後釋,即為二也。然《百法》等,信後說勤;此中,根後方說勤者,彼依「因依」以辨次第,信為欲依,欲為勤依故,此約立依以辨次第。依根、精進立捨等三,理須相合,故不同也。言行捨者,此行蘊捨,別受捨故。及言有二,至下當知。
下長行中文別有三:初釋善得名,破異宗執;次依頌列,別出善體;下諸門辨。
論:曰唯善心俱至定有十一。
述曰:解善得名,破異執也。解頌善字,定十一故者,遮異執故。且薩婆多法救、《俱舍》、《雜心》等說善有十種,除此無癡,乃減此一。
正理論師說有十二,更加欣、厭。《婆沙》雖說別有厭等,法救等不說,故此中非之。但言唯善十一,不言遍善,故遮彼也。正量部說十三唯善,此十一外更加欣、厭,故此定言遮增減執。又遮薩婆多等輕安遍善,今言唯善非必遍善。下雖更說有多善法,其勝用者唯十一故。
論:云何為信至心淨為性。
述曰:次下第二,出諸善體,分為八段,合慚、愧為一,三善根為一故。別解信中,初申正義;下破外執。申正義中,初略;後廣。略中體、業,此即性也。《顯揚》、《對法》、《五蘊論》等雖文同此,然有實等不別、分別,唯此說之。實、德、能三是信依處,是境第七;深忍、樂、欲是信因果;心淨為性,正顯自體。
論:對治不信樂善為業。
述曰:此明業用。《顯揚》說有五業,然治不信,初與此同。此言樂善,即彼四種:能得菩提資糧滿故、利益自他故、趣善道、增長信,即是論中堅固信也。《對法論》說:樂欲所依為業,即是彼第九云:信為欲依,約入佛法初首為論。若言通論一切信業,《顯揚》五業中除第二菩提因。
論:然信差別,略有三種。
述曰:下廣前難有三:初解依處;次解業用;後解自性。初中又二:先標;後釋,此初也。
論:一信實有至深信忍故。
述曰:謂於一切法若事若理,信忍皆是。《對法》云:於實有體起忍可信。古師依此,謂此四諦體實有也。今此中言,若信虛空,此是何等?體非實故,亦非諦故。為信虛空,即此攝故,但可總言若理若事,空雖體無,有空理故。
論:二信有德至深信樂故。
述曰:同體別體、有漏無漏、住持真行,所有三寶皆是彼攝,如真淨故。所餘是此真淨方便,亦名真淨。
論:三信有能至起希望故。
述曰:謂於有漏、無漏善法,信己及他,今能得,後能成;無為得,有為成;世善得,出世成。「起希望故」,希望,欲也。忍、樂、欲三,如次配上。《對法》但言:謂我有力,能得能成。且據自成,此亦通他,總致能得等言。上來已解信所依訖,隨文便故,未解心淨。次釋彼業。
論:由斯對治至世出世善。
述曰:正治不信彼實事等。能起愛樂於無為證,有為善修,故是信業。
自下欲顯忍、樂、欲三,是信因果;及欲顯彼心淨之言,是信自相。寄問徵起,於中有四:一、問;二、答;三、難;四、通。
論:忍謂勝解至自相是何。
述曰:此外問也。前言:忍者即謂勝解,忍可境故;即是此信同時之因。下言:樂、欲並是欲數,樂希境故;即是同時信所生果。此中何者是信自相?確實論其自相是何?確者,實也。或忍、樂、欲,異時因果,理無遮也。
下論主答彼,因解心淨。
論:豈不適言,心淨為性?
述曰:適者,向也、纔也。
論:此猶未了至為難亦然。
述曰:三外難言,此由未了彼心淨言。若淨體即是心,持業釋者,信應非心所,淨即心故。若淨體非即心,令心淨者,心之淨故,依依士釋第三轉聲。慚等何別?亦令心淨故。若心俱淨法,隣近釋者,淨與心俱故。為難同令淨,亦慚等無別。
論:此性澄清至立心淨名。
述曰:論主通曰:此信體澄清,能淨心等,餘心、心所法但相應善。此等十一是自性善,彼相應故,體非善、非不善。由此信等俱故,心等方善,故此淨信能淨心等,依依士釋。又慚等十法體性雖善,體非淨相,此淨為相,故名為信。唯信是能淨,餘皆所淨故。以心王是主,但言心淨,不言淨心所,文言略也。
論:如水精珠能清濁水。
述曰:喻如水精珠能清濁水。濁水喻心等,清珠喻信體,以投珠故濁水便清,以有信故其心遂淨。若爾,慚等例亦應然,體性淨故,斯有何別?
論:慚等雖善至無濫彼失。
述曰:其餘慚等體性,雖善令心等善,不以淨為相,但以修善、羞恥等為相。此信以淨為相,無濫慚等之失。非慚慚故,信是無慚;非信信故,慚是不信。今此淨者,信體之能。
論:又諸染法至故淨為相。
述曰:此第二義。所餘一切染法等中,各別有相,如貪、愛等。染心所內唯有不信,自相渾濁,渾濁餘心等,令成染污。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亦如泥鰌動泥濁水,不信亦爾。唯一別相,渾穢染污,得總染也。信正翻彼不信渾濁,故以淨為信之相也。下破有二,如文可知也。
論:有說:信者愛樂為相。
述曰:上座部義,或大乘異師,謂愛樂彼法故。
論:應通三性至非信所緣。
述曰:論主難云:應通三性,愛三境故。若許三性體應即欲,欲緣所樂故。若汝之信有其善、惡,惡不信可是有,於無記中其信是無,復非是欲。又信於三,信非三性,何妨愛三而唯性善,及為遮此妨作是言。又於四諦皆有信生,若愛樂是信,應於苦、集二諦信不緣之,誰有聖者愛樂苦、集故,苦、集諦應非信所緣。
論:有執信者隨順為相。
述曰:或大乘異師,或是大眾部,以隨順彼法是信相故。
論:應通三性即勝解欲。
述曰:境有三性,故隨通三。若許爾者,應勝解、欲。彼若救言:雖言隨順,體非解欲者。
論:若印順者至即是欲故。
述曰:論主難云:隨順有二種:一者印順即是勝解,印而順彼故;二者樂順即是欲數,樂於彼法即是欲故。若彼救言:二俱之順體是信,非即欲、解。
論:離彼二體至心淨是信。
述曰:論主難云:若離欲、解,決非順相;非彼二故;如受、想等。故論但言:「離彼二體,無順相故。由此應知,心淨為信。」忍可及欲是信之具,正理論師以忍可為信,即當此勝解也。
論:云何為慚至止息惡行為業。
述曰:下第二段,慚、愧合解,於中有二:初別解;後總解。「依自、法力」者,《顯揚》云:依自增上及法增上羞恥過惡,即是二緣。今此乃顯慚之別相,即是崇重賢、善二法,謂於有賢德者,若凡、若聖而生崇敬,於一切有漏、無漏善法而生崇重。此是慚之別相,至下當知。對治無慚其義可知,與止息惡行為所依,由此故惡不轉。《顯揚》皆例於信起五業,初皆所治別業,即皆同此。
論:謂依自法至息諸惡行。
述曰:謂於自身生自尊愛增上,於法生貴重、增上二種力故。「崇賢重善,羞恥過惡」,謂作是意言:我如是身乃作諸惡,彼法甚好,次依用之。即雖依周、孔之書皆名貴法,世禮儀故;然以刑防惡,如國法律,即是後文「世間愧」攝。
論:云何為愧至止息惡行為業。
述曰:「依世間力,輕拒暴惡」,別者謂,若他人譏毀,及羞諸惡法而不作,皆名「依世間」。惡法名他,故《對法》但言羞、他為體,《顯揚》即言於世增上,即是緣也。有惡者名暴,染法體名惡,於彼二法輕有惡者而不親,拒惡法業而不作。或總輕拒,或總暴惡,此皆是愧別相,餘業如前。
論:謂依世間至息諸惡業。
述曰:謂為世人所訶、自厭於惡染己二增上力,所以乃止息諸惡業。
論:羞恥過惡至假說為體。
述曰:下總解有四:一、會舊文;二、難古說;三、釋外問;四、解自他。此初也。羞恥等是慚、愧二法之通相,故諸《對法》、《顯揚》等依此通相假說為二別體。彼雖言他、自增上等,然是起緣,非是別相,今難彼言。
論:若執羞恥至有此義故。
述曰:下難古說有四:一、體無別難;二、不相應難;三、非實有難;四、不遍善難。此初二難也。執彼羞恥為此二別相,應此二體無有差別,相無異故。既爾,二體定不相應,無二受、二想等體有此俱起義故,二量可知。
論:若待自他至便違聖教。
述曰:此非實有難。謂彼若言:由待自、他境差別,故二體有別,可俱起者,應此二種皆非實有;有所待故;如長短等。無別自體待自、他故,方成二別,豈非是假?若許是假,便違聖教,五十五等說:十一善中,八是實有。
論:若許慚愧至十遍善心。
述曰:不遍善難。又彼若言:此二體定實有,然前後生,不可俱起,待自、他故。若爾,復違論說十遍善心,此《大論》中六十九說,至下當知。故知二法非前後起。
論:崇重輕拒至何乃偏責。
述曰:下解釋外問,有六:一、問;二、答;三、難;四、通;五、徵;六、釋。此問也。若崇重善為慚,唯緣善故;輕拒惡為愧,唯緣惡故,是二之別相者,此二所緣既有異故,應不俱生。彼此二失既同,何乃偏能嘖我?我亦境別,緣自他故,不同時故。
論:誰言二法所緣有異。
述曰:此論主答,即是慚、愧同一境也。
論:不爾如何?
述曰:此外人難。
論:善心起時至所緣無別。
述曰:此論主通。善心起時,隨緣何境,不簡諸諦、實等,皆是隨一善心。此一聚心等中,皆有崇重善及拒憚惡義,此二種義是二別相,非二所緣,所緣同故。即是二法各別功能,是二別相,一性能崇善,一性能拒惡。善心起時必有此二,故得俱起。此中非是二所緣,故二必同緣,故此二法遍善心也。
論:豈不我說亦有此義。
述曰:外人復徵,我前所言亦有不緣自、他境別,但是二法待自及他,功能異故,許俱時生,體非假有。
論:汝執慚愧至前所設難。
述曰:此論主釋。慚、愧俱以羞恥為相,即是此二自相既同,何理能遮我前所設難:一、體無別難;二、不相應難;三、應假有難;四、非遍善難。故我可然,有二別相,所緣不別故。
論:然諸聖教至名自他故。
述曰:下解自、他。其中二釋:一、自身及法名自,世間王法等名他,內外異故。又《涅槃經》、《對法》等說此二別,「顧自、他者」,崇善是顧自義,拒惡名顧他義,所以者何?下通二義。於己益名自,於己損名他,故即會自、他是二別相。正理論師云:羞現罪因名自,現屬身故。羞罪果名他,非現屬己故。今顯別彼也。
論:無貪等者至近對治故。
述曰:下文有二:初總;後別。總中又二:初牒頌顯;後釋善根。頌中所云:「無貪等三根」,等者,等取無瞋、無癡。釋根名者,生善勝故。有何勝也?三不善根正相翻對,近別對治故。此遠總對治,即正見也,非別治故。然准此下文,三不善根,由三義故:一、六識相應;二、正煩惱攝。此二簡諸一切心所非不善根;三、起惡勝故,正釋根義。其此三法正對翻彼,名為善根。今准此文,善根由二義:一、三不善根近對治故,簡餘一切善心所等不名善根,非不善根近對治故。二、生善勝故,正釋根義,餘論無此,如文可解。
論:云何無貪至作善為業。
述曰:下別釋有二:初解無貪、瞋;後解無癡。初中又二:初別解二;後總解之。「有」謂三有之果,「有具」即能生三有之因。相順之因唯是有漏,為緣之因亦取涅槃,能發貪等故亦是具。中有、業、惑皆是業具。「無著為性」,惡行不起,故善能作。
論:云何無瞋至作善為業。
述曰:「苦」謂三苦,「苦具」即彼能生苦者,一切皆是。准無貪中。滅諦、涅槃亦是苦具,違理生故。
論:善心起時至俱遍善心。
述曰:此總解二。其諸善心隨緣何境,一一心中皆無著、無恚,此是功能。貪對有、有具,瞋對苦、苦具,立二別相。觀謂觀待,如慚與愧觀待自、他。非要無貪緣有、有具,無瞋緣苦、苦具,故遍善心,如慚、愧說。貪通三界,發業、潤生,總說有、有具。瞋唯欲界發業力勝,故云於苦、苦具。然《對法》與此同,《顯揚》瞋但約有情重處為論,今能除法並通三界。下解無癡有二:初略;後廣。
論:云何無癡至作善為業。
述曰:此略也。無癡於理及一切事明解不迷,作善止惡是此體、業。
論:有義無癡至決擇性故。
述曰:廣有二說。體即別境惠,《對法》第一說:報、教、證、智,決擇為體。彼是本論,彼釋云:謂報、教、證、智,是生得、聞、思、修如次配之。以報為生得,生便即得故,從所依名報。聞緣教生,從境為名故。思能引證故,說思為證。證是修惠,是思所生,思惠從果以彰號。智謂修惠,是所生故,當體得名。若名修惠,從因定為名。問:若體即是別境惠者,何須善中唯說於惠,餘四別境善中不說也?
論:此雖即惠至故復別說。
述曰:為顯善品有勝功能,增長善故,斷不善根故,如煩惱中見用增勝,故別說之。
論:有義無癡至善根攝故。
述曰:下文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會違;四、立理。此初也。此以量破,「無癡非惠,別有自性」,「正對」不善之中「無明」;善根攝故;如無貪等。量云:無癡定別有體;所正對治是不善根故;如無貪瞋。又此離惠實有自性;無貪等三善根攝故;如無貪瞋。不言是善十一善根攝,捨等為過故。
論:論說大悲至應惠等根攝。
述曰:下引證。有二文證,此以教理齊難。何以知實?亦有文證。《瑜伽》五十七卷說:大悲以彼無嗔、無癡二法為體,非二十二根攝。若無癡以惠為性,此大悲如十力,應二十二根中惠根、三無漏等根所攝。彼說十力、四無畏等惠根等攝,不攝悲故,此為一違。然彼前師何以解此文?彼云:以有無嗔為體,故非根攝,至下當知。
論:又若無癡至餘皆是實。
述曰:又引論難。若此無癡以惠為性,如不害等,應非實物。不害以無嗔為性,此以惠為體故。若許無癡是假,便違《大論》五十五說:十一善中,不放逸、捨及不害三是世俗有,餘皆實有。由前一理二教,故別有體。若爾,《對法》文如何通?
論:然集論說至理必應爾。
述曰:此會違也。「惠為體」者,舉無癡之因果,以顯無癡。無癡之因及果皆通四惠,或是俱時,或是別念;此是等流、增上、士用果故;如彼論解信中,亦以忍、樂即勝解、欲。舉信因果以解信故,無癡亦然,以為同喻,理必應然。以四惠為因果而表無癡,所以者何。
論:以貪嗔癡至立不善根。
述曰:下立理也。由此三種能具二義:一、六識相應,即簡疑等;二、正煩惱攝,簡不信等,餘非此位。小乘三義簡,此中二義簡。及「起惡勝故」,解於根義。二簡餘法,由一義故立不善根,舉此所治方辨能治。
論:斷彼必由至必應別有。
述曰:斷彼三時,必由二對治:一通對治,即唯善惠,能總斷故;二、別對治,即無貪嗔癡。如貪、嗔二有通、別對治,不善根攝,故癡亦爾。不善根攝亦有二對治,如貪、嗔二故,必別有無癡。以不善根起惡勝故,須二對治,餘惑不然。由此因緣,無癡離惠定別有體。前師解大悲非根攝云:以用無嗔、無癡二法為體。論從無嗔說為非根,實是根攝。若爾,即三念住等亦爾。不爾,大悲似四無量中悲唯以無嗔為性。今從無嗔說根所不攝,念住依惠故根所攝,且約影顯非實理文。若爾,即三世俗有,文如何通?答:實有者,體即惠故。問:不害體即無嗔,應非假有?答:世俗有言,通假實故。如種子世俗有言,即是實故。三是世俗,皆是假有。此亦不然,如五見惠分說為世俗有故,非是假有,此無癡亦爾。若爾,不害無嗔分,如何通?故後師為正。
頌所言勤安等者。
論:勤謂精進至滿善為業。
述曰:下文有二:初略;後廣。勤苦名通三性,此即精進,故體唯善。於善品修,於惡品斷。事中勇健,悍且勇而無惰,自策發也;悍而無懼,耐勞惓也。「勇」者,升進義;「悍」者,堅牢義。「滿善為業」者,《對法》云:成滿一切善品為業。彼釋云:滿善品者,謂能圓滿隨初所入根本靜慮。成善品者,謂即於此極善修治。此中但言滿善,彼據因中一分隨所入定更復修治。此據行因成佛果滿,更不修治故唯言滿,即通三乘究竟果位。或作善事圓了名滿,能滿善故,非要聖果。若唯言勤,三性之法俱可勤苦。然此中言何性所攝?
論:勇表勝進至唯善性攝。
述曰:下廣解有二:初釋前難;後辨差別,此初也。「勇」表念念高勝,非如染法,設雖增長,望諸善品皆名為退,亦不名進,無益進故。「進」謂進成聖者身故。「悍表精純」,簡四無記無覆淨也。彼雖加行作意修習,而非精純,不應正理,故不名「精」;復非染故,乍可名「純」。今此精純即總釋也。
論:此相差別至無退無足。
述曰:有五如文。下辨差別有三:初論家作名;次引經屬:後顯位異。此初也。
論:即經所說至如次應知。
述曰:即以經屬。《顯揚》但有經之五名,《對法》二名皆悉具有。八十九云:最初發起猛利樂欲,名被甲。經名有勢,如著鉀入陣即無所畏,有大威勢;次起堅固勇悍方便,名加行。經名有勤,堅固其心自策勤也;次為證得,不自輕蔑亦無怯懼,名無下。經名有勇,不自卑下更增勇銳;次能忍受寒、熱等苦,於劣等善不生厭足,欣求後後勝品功德等,名無退。經名堅猛,遭苦不屈,堅猛其志;次後乃至漸次入諦觀等後後勝道,名無足。經名不捨善軛,軛謂車軛,以軛牛者,令牛不出能有所往;善法亦爾,軛修行者不越善品,往涅槃宮修曾不足,從喻為稱。下顯位異。
論:此五別者至三品別故。
述曰:今此第一,即初發心,餘四修行。修行中有二:自分;勝進。自分行中有上、中、下三品別故,總為五也。且如初地行捨有初發心,有下品、中品、上品行檀,檀成滿已方入二地。持戒勝進趣後名勝進行,如是乃至十地之中位位皆爾,如《十地論》廣解。
論:或初發心至修差別故。
述曰:下第二解。此五即是四種修中加初發心,謂長時修、無間修、殷重修、無餘修四,如《對法》第十二抄及《攝論》第七廣解。下第十卷說,然十八任持精進有三攝此四者,亦如彼抄。本地〈菩薩地〉及〈決擇〉七十八等並爾,即六度皆有也。
論:或資糧等五道差別。
述曰:自下第三解。資糧、加行、見、修、無學五位,如《對法》第八末、第九等解。問:既通三乘,三乘無學云何無足,不捨善軛,果已滿故?
論:二乘究竟道至樂利樂他故。
述曰:二乘無學廻心,欣大菩提故;佛究竟果,樂盡未來際利樂有情故,皆得名不捨善軛。趣寂二乘亦利樂他,即波羅蜜者,略故不說。
論:或二加行至勝進別故。
述曰:又加行等四道為五。然加行中有近有遠,名二加行。四道如後第十卷解,即此并前,合有五解。
論:安謂輕安至轉依為業。
述曰:亦牒頌解,謂輕而安隱;離重名輕,調暢名安。此有二種:一、無漏者。除有漏麁重,麁重通三性;二、有漏者。除煩惱麁重,唯是善性。此正對治惛沈一法,然《對法》說:「除一切障」,《顯揚》云:「除麁重」;然《對法》第十說亦同之。彼約通障,此約別障;以惛沈是無堪任性,安是堪任,故唯除彼。
論:謂此伏除至轉安適故。
述曰:釋轉依業。有漏者伏,無漏者除一切能障定法,此或煩惱,或是受數,但能障定即是所除。又今說此但是惛沈,令所依身轉去麁重得安隱故。
論:不放逸者至善事為業。
述曰:下有略廣,此略也。不放逸以精進及三根,於所斷惡法防令不起,所修善法修令增長。體是四法,約別功能假說不逸,所防中通一切有漏法。
論:謂即四法至無別用故。
述曰:下廣有二:初廢立;後問答辨。此初也。此「非別有體」,離彼四法無異相故,體性無別;「無別用故」,作用不殊,雙成無別體用也,其文易了。問:信等十法皆有防惡修善之能,何故唯於四法立也?
論:雖信慚等至故非此依。
述曰:其餘六法,而方彼四勢用微而且劣故。何謂為劣?此四法中三法為根,精進遍策一切能斷、能修善心;彼餘六法非根及遍策故,非不放逸之依,即非勝也。下問答有六:初問;次質;三、答;四、難;五、徵;六、釋。
論:豈不防修是此相用?
述曰:《順正理》等外人問曰:豈不防惡修善,是此不逸相用?何用以四為體。此則一切別立有體,皆作是說「別有不逸」,不逸即是防、修,隱不逸之名,出防、修為難。論主次質。
論:防修何異精進三根?
述曰:此質也。汝之防、修何異四法?四法能防惡及修善故。
論:彼要待此,方有作用。
述曰:外人答曰:彼四法無力不能防、修,要待此中別有不逸令其四法,方有防、修之用。故不以四法為防、修體,故知別有不放逸也。
論: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
述曰:論主難曰:四法能防、修,四體無力故待不逸。不逸能防、修,亦應無力,復有所待,如彼四法如是展轉,有無窮失。若不放逸別有自性,不待餘法即能防、修,彼四亦然,故非離彼別有不逸。
論:勤唯遍策至有防修用。
述曰:外人徵曰:勤體唯能遍策勵善心,三根但能為善法依,依是根義,如何說此四法有防、修用?
論:汝防修用,其相云何?
述曰:此論主問。
論:若普依持至即總四法。
述曰:若普依持一切善心名防、修義,即是三根。「依」謂依處,「持」令增長;若能遍策發驅錄一切善心,名防、修,不異精進等,此四別能也。若止惡不生,進善令起名防、修者,總此四法,故無別體。
論:令不散亂至即應是念。
述曰:若令心等不散名防、修,即應是定。若令心、心所法同取一境,不乖返緣名防、修,與觸何別?若所作善惡憶念不忘名防、修,即應是念。
論:如是推尋至定無別體。
述曰:由前道理推不放逸防、修之用,離無貪等四法總、別之能,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無別體。問:何故此中以無貪為首等餘三法,不以精進為初?答:次前別簡中,以無貪為首故,從近而結也。即顯不逸不如小乘體是實有,即是假有之所以也。
論:云何行捨至靜住為業。
述曰:行者行蘊,行蘊中捨,簡受蘊中捨,故置行言,非謂行也。亦以四法為體,別正對治掉舉,體性靜住為業。
論:謂即四法至寂靜而住。
述曰:下文有二:初正解體業;後解廢立,此初也。若通對治亦一切法,《對法》云:由捨相應,離沈沒等不平等性故,即舉通障,此舉別障。「平等、正直」者,《對法》云:由捨與心俱離沈沒等,初心平等,遠離加行;次心正直,於染無怯;後無功用,廣如彼說。然諸論皆言:由不放逸斷諸惑已,此捨靜住,不容雜染。謂:如不逸是無間道,此捨是解脫道,解脫道中不容受雜染,此前後時別起勝用。或今所說,此雖同時,同時不逸能除障已,捨令此心寂靜而住。義說前後,依此二用互增之時說其相也。此間據別障掉舉等取餘法,不同《對法》第十除貪愛,《對法》第一明通能治一切法也。
論:此無別體至即心等故。
述曰:下廢立。然今此捨離前四法無別相及作用,何以故?若能令寂靜名捨,即四法之能。若所令寂靜名捨,即除四法外餘心等是。然既以能寂靜為捨,故體即四法,信等淨相等,是非靜也。如前不逸就勝依立,義如前說;此亦應爾,就勝而說,餘法不障。《對法》第十及《顯揚》云:如契經說為除貪憂,心依止捨。此據離欲或無漏捨相語,以憂根俱亦有捨也。然煩惱俱憂及貪皆是欲界,與善心等性相違返,說名除也。《對法》第十八道支中說故,唯約無漏。
論:云何不害至悲愍為業。
述曰:此總舉已。
論:謂即無嗔至假名不害。
述曰:於有情不損惱,非謂不斷命,不斷命是無瞋故。故此但約不損惱事,餘文可知。問:此既無瞋,何須別立?
論:無瞋翻對至麁相差別。
述曰:此有二解,無瞋返對斷物命之瞋,此不害即違於損惱物之害,故此二別,明害損物不為斷命,瞋斷物命不但損物。既爾,如訶風等不斷物命,即非害故。故知此中且約麁相,於有情所辨此二別。又不約所治,但明此體別。前無瞋與有情樂,是慈之體;不害拔眾生之苦,即是悲也。故《顯揚》第四云:慈以無瞋為性,悲以不害為性。今此二翻約麁相別。
論:理實無瞋至彼二勝故。
述曰:理實無瞋,體是實有,不害依無瞋一分,拔苦之義勝故,假立不害。問:前大悲以無瞋、癡二法為體,今何故獨言不害?彼據實體,此約假成。又彼是大悲,此但是悲,四無量攝。問:何不於無貪等上建立?答:為顯功德中慈、悲二相別,故依無瞋假立,不依無貪等。問:諸功德等,如勝處等亦以無貪為性,何以善中不依無貪之上,為顯功德別故,別立一假法也?答:一切功德依聖人勝,於聖人身佛為最勝,佛身之中利樂有情勝,利樂之中慈、悲二種最勝。為顯極勝功德別故,依無瞋立不害,非無貪等。《顯揚》第二云:喜是不嫉,何故立不為善根?答:拔苦悲勝,別立不害。喜不勝悲,不立不嫉。
論:有說不害至謂賢善性。
述曰:薩婆多師、正理論等,說謂賢善性,謂有此者,人即賢善也。
論:此相云何?
述曰:此論主問。
論:謂不損惱。
述曰:此外人答。
論:無瞋亦爾至是無瞋故。
述曰:非離無瞋別有自性,謂於有情不為損惱,體性賢善之相,即無瞋。故離無瞋無別不害,明不害是假也。第二出十一善體已。
論:及顯十一至諸心所法。
述曰:自下第三,諸門分別,於中有十二,第一義攝所餘。頌云:「行捨及不害」,此因解「及」字,謂「及」顯善十一之外,更有義別心所,謂欣、厭等。梵云:遮有二義:一、及;二、等。不能置等言故,總有及字。「及」字有二義:一、顯十一各各體別,即相違釋;二、顯十一外心所。今論但約等取餘法一義解也。
論:雖義有別至故不別立。
述曰:釋不應為善法所以。此欣、厭等雖義望前十一有別,然非實有。《雜事經》者,是《阿含經.雜事品》及今《法蘊足》並廣解,及《大論》五十六、六十九,皆具有染名字解之,翻彼善等。雖依義別說種種名,而體離此十一法更無異故,不別立之。
論:欣謂欲俱至不增恚故。
述曰:此是無瞋一分,於境不憎,方欣彼故。此性非欲,欲俱法也。然八十六解三不善根眾名中,不說瞋名欣,貪亦名欣。今若翻彼名,不欣應無貪一分。貪是著義,染貪名欣;無貪厭義,無瞋名欣,各約一義,亦不相違。
論:不忿恨惱至瞋一分故。
述曰:翻二十隨惑中四法,不忿、不恨、不惱、不嫉亦然。隨應正翻無瞋一分,彼所治者瞋之分故。「隨應」之言,顯不同欣與欲俱故,此忿等不然,各各別翻;又但是彼無瞋一分,故言「隨應」。復言「等」者,依《瑜伽》八十九等取不憤發、不惡說、非不忍、不觝突、不諀訾、無瞋尋、無害尋等七法。
論:厭謂惠俱至不染著故。
述曰:此即無貪一分,於所厭不染故。
論:不慳憍等至貪一分故。
述曰:翻隨二法不慳、不憍,此是無貪一分,彼是貪之分故。「隨應」之言,前厭惠俱,此不爾故,又各各翻。「等」者,依八十九等取不研求,乃至不家勢尋等十八種。
論:不覆誑諂至貪癡一分故。
述曰:不覆、不誑、不諂三法是二善根一分,隨應正翻貪、癡一分,無貪即翻貪分等。故言隨應者,義更等取六十二中不憍、不詐等。此中不覆所治之覆,有貪著名故覆罪,有癡故覆罪故。今無貪、癡一分,論唯說是癡分,起必有癡故,以理釋之。
論:有義不覆至亦貪一分故。
述曰:此教為證。此唯無癡一分,此所治覆《瑜伽》、《對法》皆言癡分,不說為貪分故。貪名故覆,覆體亦癡,癡故然也。前解為勝,雖無論文,理故勝也。以前即忿等初九訖,以害有正翻,故此中不出。上根本惑六中三根自有翻,餘三不翻,且翻不慢。
論:有義不慢至不慢彼故。
述曰:三說可知。然《對法》解慢不敬苦生為業,即此中第三,慚一分勝,以慚崇敬師長等故。此論卷下煩惱之中,但言障不慢,義可通三。然障於慚,如前理可。
論:有義不疑至無猶豫故。
述曰:不疑三解,如文可知。《瑜伽》第八:疑謂分別異覺為體,覺即惠也。五十八云:簡擇猶豫,故正簡擇即是正見。不疑說為正見少分,亦有此理。然隨煩惱有八,相翻入善之中謂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惛沈、掉舉、害、放逸,餘十二不翻。前解九法訖,以是小煩惱攝一段明之。下有三法,皆通染心起,故在後簡。
論:不散亂體至即是正念。
述曰:不亂體即正定。雖散亂別有體或無體,即定少分,皆翻彼名正定,性對治故。根本中染見隨中不正知,今翻皆入善惠所攝。不正知或別境惠分,或癡分皆爾,性對治也。不忘失念,是正念,設別境念分,或是癡分亦爾。此三設是翻癡分者,以有別境分故。別境通三性,不翻為善,欲、勝解亦爾。然此唯說是癡分者,所以不說。前忿等即翻入善,以無別體,不通三性故。
論:悔眠尋伺至無別翻對。
述曰:不定四法,通染、不染三種性故,如遍行觸等。等餘四法,別境中欲等,亦等四法。「無別翻對」,唯惡不通三性法者方翻之也。此前或有行相相翻,如捨治掉舉。掉舉相高,捨相靜故,亦得通治,以掉舉是貪、癡分故。又說性對治,即忘念等三癡分者,是不忘念等正翻是。或有行相體性皆相翻,不忿等是無瞋一分等,如理應思。然八十九大有諸煩惱名字,一一應翻對之數,彼多少、何分所攝?第二問答廢立。
論:何緣諸染至有不爾者。
述曰:外人問曰:何緣前說除別境等體外,合根本二十六隨煩惱中,十一別翻為善,餘者此中及諸論中不別翻之。有何所以?
論:相用別者至故不應責。
述曰:論主答曰:相、用別者,別立為善。餘所翻善相、用不別,故不立之,汝何須責?問:若爾,此何別自?餘何無用?
論:又諸染法至別立善法。
述曰:論主答曰:此「諸染法遍六識者,勝故翻之」,以能染體遍多識故,過失流滿多識中故。
論:慢等忿等唯意識俱。
述曰:根本中慢等七,隨惑之中忿等九法,唯意識起,流滿識少,所以不翻別立善法,不約一一功能增勝。不嫉即是喜無量故,亦應別翻,但以流滿識非多故,無此妨也,然不障餘翻為善法。問:若爾者,害唯在意,應不翻之。
論:害雖亦然至翻立不害。
述曰:論主答曰:害雖亦爾,唯在意地,有三義故,所以別翻,不同忿等。一、數現起,即簡餘煩惱,嫉、慳雖亦然;二、此則損自、他,嫉等不然故;三、障無上乘勝因之悲故。無上之乘要須悲救,悲因既闕,難以濟生。害之功能增障於此,故雖在意與餘亦同,三義勝餘,故須翻善。令知此失,故翻立善,生得善位隨此而說。若爾,癡分忘、念等三,何故不翻?
論:失念散亂至善中不說。
述曰:失念、散亂、不正知等,雖有癡分及別境分性、相相翻,翻入別境善少分故,善中不說。餘慢等七、忿等九如前。
論:染淨相翻,淨寧少染?
述曰:第三,徵責多少。問:從染翻淨,從淨翻染,何為染多淨少?對治不同。
論:淨勝染劣,少敵多故。
述曰:論主答曰:淨體勝法,染體劣法,勝少敵劣多,故染多而淨少。其實體相相翻頭數亦等,而此所違多少不同,故有此答問。此義雖爾,何故不立善多染少也?
論:又解理通至不應齊責。
述曰:此第二解。淨法是解順於正理,故雖翻染有不慢等多名,總即與此十一同體,以解理通,相通融故,可少攝多法同體也。迷情隔於物理,事體既局,隨染增相故分多種,故染望淨不應令齊。又染順情,令知厭惡,故須廣說。善法多說,恐起難修之心,故略不說。何故染法,六十四及〈攝事分〉八十九中有眾多法,何故此中但言二十?答:以用增勝遍染故,說但有二十,謂忿等十法及無慚、無愧,增勝猛利故說之也。下之八法,或復十法,遍染心故所以說之。餘法或非增猛,或不遍染,故此不說,此如下隨煩惱中說。問:何故所治唯在欲,能治通上界,如瞋、忿等?或所治通三界,能治唯上二,如輕安治惛沈?何故所治染法唯在意識,能治善法即通六識,如害翻為不害是?或有所治通六,能治唯在意,如惛沈翻作輕安?答:性相相當,辨能、所治,不以通識及通界故,說能、所治。
第四假實。
論:此十一法至相用別故。
述曰:《對法》等同,五十五亦爾。彼言世俗有,世俗有言通假、實故,如前已引。無癡善根無別體家云:如五見定世俗,非體即假,以即別境之中惠故。無癡亦爾,雖言實有,即惠善性,非如捨等用四法成,體非別性。若爾,不害例亦如惠,故今述正曰與《對法》等同,三假八實,所以如文。
第五俱起。
論:有義十一至餘七不定。
述曰:此第一師。有三:一、標宗;二、立理;三、引證。此初也。十一中四法遍善,定地、不定地,漏、無漏皆遍,功力遍故,餘七不然。下立理也。
論:推尋事理至第二無故。
述曰:解七不遍。善心披讀,推理未決,無信生故。信緣定境,故信非遍。慚、愧如前依自、他力別,俱以羞恥為其自相,以同類故,如二受等定不俱生,起一之時無第二故,故亦非遍。決、未決時不障互起一。
論:要世間道至乃有不害故。
述曰:世道離欲,方有輕安,除煩惱麁重故,不障有信及慚愧一。不放逸、捨,無漏道時乃方建立,四法功能彼方勝故,不障有前法。除緣無相等,悲愍有情時有不害故,以正對治害損惱故,不障起前法。然散心位或無漏位都無輕安,有漏善時無不放逸、捨,無相善心無不害故,故餘七法非遍善心。然說十遍者,據容有時,有時起故,非謂皆遍一切善心,以何為證?
論:論說十一至有不害故。
述曰:下引證也。《瑜伽論》五十五說:六位中起十一善,汎起善心、不深心止染,無慚、愧起,不顧自、他故。餘如文可知。然今此師決定如是起時之語,不遮有時,皆得相應。由此決定於其六位起十一善,雖慚與愧起則別時,以俱止惡,合一位攝。然又此位說有如是之時,非必一切不許有時,或得俱起。此意總顯未必俱時,非必不俱,後別但破說不俱時,許俱之時不是破限。
論:有義彼說至無淨信故。
述曰:下文有五:一、破前;二、釋難;三、顯正;四、引證;五、解疑。此初也。前義不然,汝言推事未決有三性心,汝言彼善心中無信者,應非是善;無淨信故;如染、無記心。染等者,等取無記也。又云:善心定有信起;善心攝故;如定時善心。
論:慚愧異類至前已說故。
述曰:此之二法各有別相,體是異類,崇善拒惡故。依於自、他增上雖別,而境是同,一時俱起遍善心有。前自體中已成立訖。
論:若出世道至非無漏故。
述曰:無漏之位若無輕安,應輕安覺支非無漏攝。前師若言散心無此輕安非遍,誰謂無漏輕安不俱?深為錯難。然以前師輕安覺支非在無漏觀,有無漏觀後有漏觀時生,然亦名覺支,體非無漏。說為無漏者,無漏定遠引故,如苦根無漏。若爾,佛應無此覺支。
論:若世間道至應有二故。
述曰:若捨、不放逸唯出世道有,世間道心應非寂靜;以無捨故;如染等心。亦應不能防惡修善;無不放逸故;亦如染等心。既有寂靜等故,有捨、不放逸。又世間善心應不伏掉舉及伏放逸;無能治故;如染心等。既知世間道,准散善亦有。然有比量:散善等中應有此二;是善心故,具四法故;如出世道。
論:善心起時至有不害故。
述曰:不害之數善心皆有;不損自、他違害損故;如大悲心。但說大悲不害為體,豈餘善位遂亦無也,理必應俱。精進等四以義同故,所以不說。若爾,六位起十一文如何通?
論:論說六位至定非應理。
述曰:此釋難也。彼五十五依決定時信增,止染時慚、愧增等,非無餘法。即是依彼彼增,緣有六非一故,說「彼彼增」言。「作此此說」者,依決定時等信增故,遂言決定時有信等,六類非一,作此此說也。非無十法恒遍善心,若爾如何?
論:應說信等至餘位無故。
述曰:下顯正也。此中十法遍一切善,輕安不遍,何以知者?初以理證。輕安調暢,要除麁重。散位麁重,體不無故,無輕安也。以文證者。
論:決擇分說至增輕安故。
述曰:下引證。六十九末說:十善心所定地、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之中,增輕安故。十恒遍善,有時增十一。問:此言定地增輕安,何者是定地?
論:有義定加行至通一切地。
述曰:上來是總,下子段異說解疑。如聞、思位修定之時,未得上定,定前近加行,亦名定地,此時微有調暢義故;除遠加行餘散善位。今坐禪者,雖不得定亦有調暢故,即是欲界亦有輕安。若欲無者,便違〈本地分〉第三卷說:「信等十一法通一切地」。若言從多地說言通,一切非實通者,應從多分說彼俱起,十恒俱故。既不許爾,故知欲界亦有輕安。其五十六、六十三卷、《顯揚》第六皆云:不定地者,謂無輕安地。欲界者,謂除輕安俱定等。彼云:謂若根本上界勝妙輕安無故。作如此說,非說無欲界輕安,如說無色界無色,彼非無定色故。
論:有義輕安至名不定地。
述曰:不然,輕安唯在上界定地中有,所以者何?由定滋潤所長養故,有調暢故。欲界斂心決非實定,故無滋潤名調暢也。何以得知?六十三等說欲界諸心、心所闕輕安,故名不定地。不爾,應言闕上界輕安,故名不定地。若爾,如何說通一切地?
論:說一切地至三地皆有故。
述曰:此等皆通有尋、伺等三地,有何失也?初禪、中間、上地之定有輕安故,但諸心所無不皆然,然自於有尋、伺等有長短也。然返覆文理,不言欲界有定得有輕安故,後師為勝。此中餘義同故,更無異說。
論:此十一種至唯闕輕安。
述曰:此等可知,即第六門,皆說正義。
論:有義五識至無輕安故。
述曰:五無輕安,體散動故。此師即說:十五界有漏,佛無無漏五識。若因若果,二位皆然。
論:有義五識至必有輕安故。
述曰:此有三解。一云:此唯在佛,由意引故,五有輕安。又此五識成事智,俱有輕安故。初約他引立宗,後論自俱引證,總約佛位。此解破前佛無無漏五識身解,即順三界分別之中,欲無輕安。第二又解,定所引善有輕安者,此在因位有漏五識。身在欲界定所引善五識之中,非無調暢,即如通果天眼、天耳。善者有輕安,無記者即無,破前所說因位五無,在果許有。此據因位,若在佛果此為正義。或初地時,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若作此解,違前所說欲無輕安中第二正義,鼻、舌二識欲界所繫,有輕安故。彼前但據一切異生及下意識說之為無,據理,聖者後得智引五有輕安,不相違也。前文但對彼初師說,非為盡理。
第三又解,此中五識在色者,彼無鼻、舌。文中言總,理實三識,不違前文。
論:此善十一,何受相應?
述曰:第七五受俱問也。
論:十五相應至無調暢故。
述曰:十一中除輕安,餘得五受俱,遍通三界故。輕安唯除憂、苦二受,唯下界有;逼迫二受無調暢輕安故。若爾,雖定所引五識,應無輕安。此理不然,所引善者,捨、樂俱故。然菩薩後得智雖起苦根,可名無漏,然無輕安,名迫受故;餘受可有,即通果心。若爾,鼻、舌、身三非通果,如何通?苦根雖名無漏,不言輕安俱。輕安俱時,怡悅五識,苦受逼迫,五識不俱。然實菩薩後得智中起五識,有輕安俱無失,但除苦受,定滋潤故。然上界三識,下界五識。
論:此與別境至不相違故。
述曰:自下第八與前別境相應,以遍行通,所以不說。不定四者,彼中自說,所以不論,故唯言別境。皆不違彼故,有漏位、無漏位皆得相應。然欲界十俱,除輕安;上界具十一,如前理說。此據別境五俱起時,可得為語,然彼有時一、二等生故。
論:十一唯善至皆學等三。
述曰:第九,三性唯善。第十,三界。輕安非欲,餘通三界,如前可知。問:何故所治有唯在欲,如瞋、害等;能治通三界?煩惱隔情,多不遍界;善順於理,即通三界。彼無所治,豈有能治?欲有惛沈,輕安豈有?但以性相相治,不以界、繫相望治之。第十一,有學、無學、非學非無學,一切皆通。然學、無學身中皆通有漏、無漏,順學等故,如《對法》第三,五十八、九等皆爾。
論:非見所斷至非所斷故。
述曰:十二,三斷。並非見斷,非障見故,非邪生故,以何為證?五十七,二十二根中說,十四法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謂七色、命、五受及意;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非所斷,謂即十四中六及餘六,謂五受、意,信等五根、未知當知。彼說二、六、五受及意,通見除故。以為前六其信等五、未知當知,非見除故;以為後六二非所斷,謂後二無漏根。今舉唯善後六為論,唯是修斷及與不斷。問:此論下言無想定等是見斷故。又《對法》第四:一切往惡趣業果皆見斷。何妨善業見斷也?答:彼不言善法斷緣縛名為見斷。若不爾者,下修道煩惱亦招惡趣等,豈見所斷?故以此為證,善非見斷。若言見斷,以此證非,略有四門,如下緣生中說。問:分別業報可言見斷,修道業惑之果,見道斷不?不斷違文,斷便違理。因未斷彼,果豈斷也?答:如無想天果、北欝單越果,雖亦斷彼,善豈斷耶?故知但果先亡,因於後斷,何所以者?果麁障聖,入見斷果;因細不障見,入見不斷因。於善、染二因,三惡趣等皆名斷也。又無想定果見惑所引,見惑因亡,果亦隨喪,如無想定入聖亦不斷,但斷彼果,善法隨順可入聖故。若成彼果,不得入聖,如下緣生中不生名斷。其因亦斷,斷緣縛斷,唯修所斷等。既爾,惡趣、善業亦見所斷,今據斷縛,故不相違。
論: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述曰:謂有報、無報,何地緣何地,他皆於此,如理思之。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末)
沙門基撰
論:如是已說至其相云何。
述曰:別解六位。諸心所中辨三門訖,此當第四,初結前、問後,如文可知;次舉頌等。
論:頌曰至癡慢疑惡見。
述曰:《百法》等說癡居慢後,顯通利、鈍,遍上下故。此明不善根,故在慢上。下長行釋,釋中有三:第一辨煩惱得名,解頌上二字;第二出體、業,釋頌謂以下文;第三諸門廣辨,明此六義。
論:曰至得煩惱名。
述曰:此釋總名。謂貪等六是隨煩惱之根本故,雖復亦得名隨煩惱,而根本攝,非唯等流性,得煩惱名,不名隨煩惱。《雜集》第七說:諸煩惱皆隨煩惱,有隨煩惱而非煩惱。由此即顯根本名煩惱,亦得名隨,亦隨他生故。忿等但名隨,不名煩惱,非根本故。
論:云何為貪至生苦為業。
述曰:自下第二門也。釋六為六,於中各二:初出體、業;後逐難辨。「云何」等者,雙問體、業。「於有、有具」等,即皆雙答。然有難處,論覆成之。「於有」者,謂後有,即唯異熟三有果也。「有具」者,即中有,并煩惱業及器世等,三有具故。或無漏法,論下文說與見等俱,緣無漏起,緣生貪者,皆名有具。薩婆多師緣無漏,貪是善法欲。今大乘說愛佛貪滅,皆染污收,與見俱生,緣無漏起故,無漏法能資長有,亦名有具。五十八等,不說此貪緣無漏者,下文自會。
論:謂由愛力,取蘊生故。
述曰:若發業、若潤生皆令取蘊生,非謂唯潤惑。上二界中,由愛靜慮等故,彼諸煩惱因此增長,亦取蘊生。《大論》第八、五十五及五十八、《顯揚》、《五蘊》、《對法》皆廣說貪相,然《大論》第八同此。
論:云何為瞋至所依為業。
述曰:「於苦、苦具」者,「苦」即三苦,皆生於瞋,增唯苦受。樂受乖離,瞋亦依之生故;「苦具」者,一切有漏及無漏法但能生苦者,皆是苦具,依之瞋生。問:有漏順苦法,可名為苦具。無漏不順苦,如何名苦具?答:隨順苦具,無漏即非;緣生於苦,無漏亦是,故邪見等謗無漏無,招惡趣苦。又五十八迷滅、道諦,瞋亦親憎嫉滅、道故,亦說無漏為苦具也。《對法》等論但言苦具,不知是何,惑者云之,唯有漏法,此不然矣,《大論》第八同也。五十八云:有四,謂他見、有情、於所愛不饒益、於非愛作饒益。上但緣取生,然彼尚局據重處語。《顯揚》亦說但緣有情,據業道重語,非於餘無瞋。
論:謂瞋必令至不善性故。
述曰:瞋必起業,不善性攝。發惡業者,必不善故,意識為轉,五識為隨轉,如《大論》第一說。不安者,不安靜也。《對法》云:心懷憎恚,多住苦故。此瞋與惡行、不安為所依也。
論:云何為癡至所依為業。
述曰:於理、事者,謂獨頭無明迷理,相應等亦迷事也。
論:謂由無明至雜染法故。
述曰:此釋前業。謂由無明於諦等猶豫,邪見撥無,後餘貪等次第生起,造諸惡業,乃復招後生諸雜染也。此中所謂:見道無明生起次第,然修道者不必起疑及邪定故。謂由無明起貪等故,造人、天業,招後生染。然《對法》中以邪見者,無明增故,說邪定為先,後方有疑,然生次第,此文為正。五十八云:有四種愚,乃至相應、不共。然第五卷第七識中已分別訖,此略不說。然諸論貪、瞋之後,即次說慢,此中但以不善根,同次說無明。《瑜伽》第五十八及第八皆見為首,以利惑故。復七種無知等相攝,如《大論》第九,《緣起經》等說。
論:云何為慢至生苦為業。
述曰:能障不慢。不慢者何?如善中說。
論:謂若有慢至受諸苦故。
述曰:於勝德法及有德者,心不謙下,故受眾苦。顯令厭捨,勿復輪迴。然《對法》中但由有我,故心高舉。此中所謂我見相應及等流生,或遠從根本說。
論:此慢差別至我德處生。
述曰:有七、九種,不過於五法上生,謂上、中、下三品及我并勝德處生,此義云何?如《五蘊論》說謂七慢中,於下品及中品起第一慢,謂於劣計己勝,於等計己等。於中品、於上品起過慢,謂於等計己勝,於勝計己等。於上品起慢過慢,謂於勝計己勝。於我蘊起我慢,自恃高舉。於未證勝德起增上慢,雖得少分,於所未得謂己已得。於上品起卑慢,謂他多分勝己,謂己少分不及。己於無德,謂己有德起邪慢。此邪慢者,全無謂有;其增上慢己得少勝,謂多殊勝,此即二別也。然於三品起四,滅起一,於德起二,於五處起七慢也。九慢者,大乘中不見文。《顯揚》第一云:如經說三慢類,我勝、我等、我劣慢類。《婆沙》等第一百九十九及《俱舍》第十九說有九慢,前三為三,有勝、有等、有劣為三,無勝、無等、無劣為三。過慢、慢、卑慢如次初三,卑慢、慢、過慢如次中三,慢、過慢、卑慢如次後三,依本論及《品類足》兩說大廣。然九依我見後生,三品處起,此與諸見相應無失。
論:一切皆通至起亦無失。
述曰:彼小乘中通見、修斷,聖有而不行,無修道我慢故。今大乘修道既得有我慢,是故聖者現行。《顯揚》及八十八等云:七慢或俱生或分別。故知九慢修起無失。五十八稍廣作差別說。
論:云何為疑至善不生故。
述曰:此中說疑迷於諦理猶豫,五十八中依五相別,謂他世、作用、因果、諦、寶。此中言諦亦攝彼盡,如理應思,即緣理、事俱是疑也。然疑杌為人,非此疑惑,或異熟心等。
論:有義此疑至說為疑故。
述曰:疑以慧為體,何以故?《大論》五十八說:猶豫簡擇,說為疑也。《大論》第八異覺為體,覺即是慧,決斷名慧。然簡擇猶豫、異決斷覺,說為疑故,此以文證。又訓釋中。
論:毘助末底至義無異故。
述曰:所謂「末底」是慧異名,與般若無別體。於慧上加「毘」字助之,毘是種種義,即種種慧也。《大論》言「異慧疑」,異者是種種義,故知疑體即慧。以末底、般若俱慧異名,以毘助之,豈別有體。此是大乘異師,非是別部。
論:有義此疑至非即慧故。
述曰:別有自體。然說猶豫,簡擇者由同時疑,或異時疑令慧不決,故非是慧。
論:瑜伽論說至別有性故。
述曰:五十五說六煩惱中,見是世俗有,又彼自釋言即慧分故;餘五實有,彼亦自釋別有性故,故知疑體非即是慧。若即慧者,應同五見說世俗有,應立量云:疑體非即慧;六煩惱中不說世俗有故;如貪等四。
論:毘助末底至智應為識。
述曰:訓釋辭中,汝以「末底」是慧,「毘」助之故,說慧體為疑。亦應「若南」是智,「毘」助之故,說智為識。「毘」是種種義,由助智故,變名為識,體非即智,何以助末底,疑體即慧?又如「職吉蹉」是治療義,「毘職吉蹉」是疑義,豈以毘言助之,疑體即治療?
論:界由助力至非慧為體。
述曰:又且「末底」等是字界,界是性義,由毘字是緣,緣助界力,義便轉變。何為緣助界已,體尚是舊?故此疑非即慧。此師說疑,與《顯揚》、《對法》同也。
論:云何惡見至招苦為業。
述曰:文中有二:初總;次別。若善、惡相翻,惡唯不善。若毀責名惡,惡通有覆。今此五見名為惡者,毀訾名故。於諸諦理顛倒推度者,即唯迷理。雖緣有親疎,迷理義等故。
論:謂惡見者,多受苦故。
述曰:此釋前業。謂於欲界,唯除俱生,發招苦處業,是分別惑故。故惡見者,多生於苦。此乃總釋,然別說者。
論:此見行相,差別有五。
述曰:此總標舉。
論:一薩迦耶見至所依為業。
述曰:下別釋有四,合二取故。梵云:「薩迦耶達利瑟致」,經部師云:「薩」是偽義,「迦耶」是身,「達利瑟致」是見。身是聚義,即聚集假,應言緣聚身起見,名偽身見。佛遮當來薩婆多等執為有身見者故,說薩偽言。雖一「薩」言亦目於有,然今說是「思誕提底薩」義,故「薩」言表偽。薩婆多云:「薩」是有義,迦耶等如前。雖是聚身而是實有,身者自體之異名,應言自體見。佛遮當來經部師等說為偽身見者故,說薩有言。雖一「薩」言亦目於偽,今者應言「阿悉提底薩」義,故「薩」言表有。大乘應言「僧吃爛底薩」,便成移轉,由此薩迦耶見大少別說。薩婆多名「有身見」,經部名「虛偽身見」,今大乘意心上所現似我之相,體非實有,是假法故也;又體非全無,依他起性成所緣緣故。既非實有,亦非虛偽,唯是依他移轉之法,我之所依。又依所執可言虛偽,依所變相可言為有,非如餘宗定實、定偽,故名移轉。此兼我所,不唯我見,或總緣蘊,或別緣蘊。分別、俱生或許總、別緣,如《顯揚》第一說。然俱生中如第七識唯計心為我,故雖不如分別起者簡擇別緣蘊,亦任運別緣故。然以此我見為所依本,諸見得生,故名「一切見趣所依」。趣者,況也,或所歸處也。
論:此見差別至分別起攝。
述曰:謂二十句者,《對法》第一云:謂如計色是我、我有色、色屬我、我在色中。一蘊有四,五蘊二十句也;即二十句中五是我見,十五是我所見。何以五我見,十五我所者?以相應我所,隨遂我所,不離我所故,十五種是我所也,如《對法》第一自有問答廣解。分別行緣蘊,不分別所起處,故有二十句。分別行緣蘊,行謂行相,是我、我所之行相也。所者我所,如但於色蘊分別其我、我所行相,不分別此所說我所之所起處,我所必依我見後起。此於色蘊所說三所不分別,言此之我所依計何蘊為我,此從彼起,但總分別我、我所行。問:亦不分別計色之我是何我所之所從起,何但說言不分別所?答:我為根本,不從他起。言色是我,已分別訖,不是不分別其所起處,我所必依我見後起,故不同也。其六十二見等准此應知。六十五者,《婆沙》、《雜蘊》第一,世第一品末,第十卷約蘊、約界、處等分別。此言「等」者,等處、等界也。謂如以色為我,於餘四蘊各有三所,謂是我瓔珞、我僮僕、我器,即有十二;色為一我,即總十三也。如是五蘊有六十我所,五我見也,此皆分別行緣蘊,亦分別所起處。又此是分別所起,非是俱生,俱生之我不別計故。以何為證?五十八說:二十句薩迦耶見皆見苦斷,唯依分別,不依俱生。六十五見雖無正文,准二十句亦唯分別。此皆作意分別行,緣蘊等方始生故。然總緣蘊為我,亦通分別者,如《顯揚》說。此依一切異生為論,非依一人有此諸見。
論:二邊執見至出離為業。
述曰:謂由於前我見執我已,隨此我見後執為斷、常。謂緣前所緣為境,障非斷、常,說有因果;處中行道諦及出離滅諦,然此是總。
論:此見差別至分別起攝。
述曰:此下別說。然此邊見攝六十二見中,四十七見謂四遍常,乃至無想及非有想非無想論此見俱,非已來四十見是常見,七斷滅論是斷見,皆意緣我有常、斷故。言「等」者,等取十四。不可記事中,四常等中,常等是常見,無常等是斷見,除邊等四,彼是邪見。如來死後四中,亦有等是常,非有等是斷;命與身一等是我見。又遍常、一分常等,有緣他界為斷等,是他界緣中廣說。此六十二見唯分別起,五十八說故。彼文又說:緣梵王常是邪見,非我見後生。今此我見後生,是邊見攝。又此邊見,此論下文除總緣蘊,餘非他界緣。設從我見後生,如何緣梵王常等是邊見?邊見根本亦分別我見,如何別緣我見亦緣他界生,如下他界緣中及《別抄》等會,應審推度。六十二見,如《梵網六十二見經》、《長阿含.第十四梵動品》、《婆沙》第一百九十九、二百卷、《瑜伽》第六、第七、第八、第五十八、第八十七等廣解。今言「見趣」者,「趣」謂意趣,或是所趣,或謂趣況。言「前際」者,此依過去起分別見,名為前際;依未來起分別見,名為後際。若依現在起分別見,此即不定,或名前際,未來前故,未來因故;或名後際,過去後故,過去果故。
「四遍常論」者,一、由能憶二十成壞劫,彼便執我、世間俱常,由隱顯故;二、由能憶四十成壞劫,彼便執我、世間俱常;三、由能憶八十成壞劫,便執為常;四、由天眼見諸有情死時、生時諸蘊相續,彼便執我、世間俱常。四中前三由依靜慮起,宿住通有上、中、下;第四由依天眼所見。此見道斷,即有見道,常見亦他界緣,緣三界法並是常故。然依定後起,可通上界繫。雖三界合緣,仍隨所應界地所繫,以獨影故,唯從見說。四一分常論,一、從梵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作如是執,我等皆是梵王所化,梵王是常,我等無常;二、聞梵王有如是見等,大種常,心無常,或翻此說。同彼忍者,或住梵世乃至或是展轉聞如是道理,我以梵王為量,信其所言,是故世間一分常住;三、有先從戲忘天沒來生此間,得通起執,在彼諸天不極戲等,在彼常住,我等無常。四、有從意憤天沒,乃至如前。此天住處,文如前已說。此四由執大梵、大種或心戲忘、憤恚四事而起,此之八見依前際起,以色界之我緣自地為我,或以下界我見計梵王為他、我故,計一分常,常見所攝。不爾,應非邊見所攝。但不得緣他地諸法為其自我,他我計故,其全常等,理不相違。設自身,我亦在中故,如何全常一个邊見緣上下生?一分常者是常見,無常者是何見?此雖非斷,然堅執發,亦是染污,非五見攝,但是染惠。又解邪見所攝,此不同於不可記事,是斷見攝。彼言無常,意說斷故。前解為勝,不說一分通邪見故。
「及計後際有想十六」者,初四見依三見立,一、命者即身;二、命者異身;三、此總是我,遍滿無二,無異無缺。依第一見立第一我,有色死後有想,以執色為我,故名我有色;取諸法想,說名有想。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無想天,許無色界亦有色者。此亦在彼前三無色,此有想故,不在後一。依第二見故,立第二我。無色死後有想,執無色蘊為我等。其釋名等,如論應知。此在欲界乃至無所有處,除無想天。依第三見立第三我,亦有色我亦無色。死後有想,執五蘊為我,乃至廣說。在欲界全,乃至廣說。第四,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有想,即遮第三,無別依見。如是四種或依尋、伺,或依等至皆容得起。次四見,一、執我有邊,死後有想。若執色為我,體有分限,或在身中,如指節量等,乃至廣說。非色為我,亦有分限,所依所緣有分限故。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無色有色等如前說;二、執我無邊,死後有想。若執色為我,遍一切處,此所不知皆謂為有,非其所見。能知無邊,三千界等有分限故,下准此解。以其智慮不知邊際,名為無邊,非遠知也,餘如前說;三、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有想。《瑜伽》第六云:執我隨身,或舒或卷,其量不定。身無量等,我亦無量等,餘義准上;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即遮第三。此四依尋伺、等至皆起。次四依想異,一、我有一想;二、我有種種想;三、我有小想;四、我有無量想。次四依受,一、我純有樂,死後有想;二、我純有苦,死後有想;三、我純有苦有樂,死後有想;四、我純無苦無樂,死後有想。一想者在前三無色,種種想在欲、色界,除無想天。少想者,執少色為我等,想為我所等。我與彼合,名為小想,在欲、色界,除無想天。無色界如前說。無量想者,執無量色為我等,想為我所等如前說,乃至廣如彼論。如是四種,尋伺、等至皆容得起。
純有樂有想者,在前三靜慮乃至廣說。純有苦有想者,在地獄中。有苦有樂有想者,在畜生、鬼界、人及欲天。無苦無樂有想者,在第四定以上,尋伺、等至皆容得起。
無想八論者,有色等四,有邊等四。有色等四者,一、我有色死後無想,執色為我,得無想定。見他得定生彼,作如是計等;二、我無色死後無想,執命根為我,得無想定等乃至廣說;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無想,執色、命根為我。於此二中起一我想,乃至廣說。四、執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無想,即遮第三無別有物,等至、尋、伺皆容有起。有邊等四者,一、執我有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其量狹少等。得無想定等,乃至廣說;二、執我無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遍一切處等,乃至廣說;三、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或卷或舒,乃至廣說;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無想,遮第三說,等至、尋、伺皆容得起。
俱非有八者,有色等四,有邊等四。一、執我有色死後非有想非無想,執色為我,見諸有情入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明了,作如是執:唯尋、伺非得定,乃至廣說;二、執我無色死後如前,執無色蘊為我等,入非想非非想定不明了故,作如是執,乃至廣說。非等至,唯尋、伺起;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如前,執色、無色為我,見諸有情想不明了,作如是執:唯尋、伺者,乃至廣說;四、執我非有色非無色為我死後如前,遮第三是。有邊等四者,一、執我有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乃至第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如是一切皆執無色為我,已得非想非非想處定,容有此執。一、由彼定時分促故,以一一蘊為所緣,執我有邊;二、由彼定時分長故,總以四蘊為所緣,執我無邊;三、由彼定時分或短或長,或一一蘊或總為我故,成第三句;第四即遮說故。以上常見攝。
七斷滅論者,一、我有色,麁四大種所造為性,死後斷滅,畢竟無有,見身死後有而無故。若自若他之我,皆以麁大種所造,死後斷滅,現在此身亦得,後生他身亦得,後皆准此。二、我欲界天死後斷滅;三、我色界天死後斷滅;四、我空無邊處死後斷滅;五、我識處死後斷滅;六、我無所有處死後斷滅;七、我非想非非想處死後斷滅。此中後四執彼彼地為生死頂,故有想已下見皆依死後,故名後際。問:何故不說色界別地,乃說欲界為二,無色為四耶?答:據實而言。依一一地處,各有斷滅論。然彼本計無色,無形修定,加行難可得成。彼定若起,必是加行,以更不見有上地法,乃別計斷滅。色界有形,加行易起,可見後地法,不別計為斷滅。但約總界說為斷滅,其實地地皆有。欲界之中,人、天趣異,故別別開。論實處處皆別起斷,若廣分別如《毘婆沙》,其等等十四不可記事中無常斷見,如前已說。
論:三、邪見至名義遍故。
述曰:謗因者,謂《對法》云:謂無施與、無愛樂、無祠祀、無妙行、無惡行等。謗果者,謂無妙行及惡行業所招異熟。謗作用者,無此世間、無彼世間、無母、無父、無化生有情等。謗實事者,謂無世間真阿羅漢等。及四見外餘邪分別,即《對法》說言:謂餘一切分別倒見。五十八說此有二種:一、增益,謂餘四見;二、損減,此謗因等,名損減。故《對法》云:一多分是損減見。即有邊等是增益見;即無因論等是損減等。謗因果等,《對法》第一、《瑜伽》第八、五十八並相違,如《別抄》會。然此見寬如增上緣,餘所不攝皆此攝故。一者名寬,不正名邪,一切不正見皆此所攝;二者義遍諸邪解者,皆入此攝。
論:此見差別至不死矯亂。
述曰:「二無因」者,一、從無想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不能憶彼出心已前所有諸位,便執諸法本因無而起,諸法如我亦應一切本無而生,便執我及世間無因而起;二、由尋、伺不憶前身,作如是執,無因而起,乃至廣說。如是二見由無想天虛忘尋、伺二事而起。問:此中何故但說「二無因」亦有,不知欲界乃至第四定以前多身,應計無因故?答:據實亦有,地地不知因所從起。執無因者,但宿住通無想沒顯,但說其一。又約一生却尋無想,出心已前,微細位難見故,彼計無因。餘地前生因麁易見故,不計無因。「四有邊」者,一、由一向能憶下至無間地獄,上至第四靜慮天,執我於中悉皆遍滿,便作是念:過此有我,我應能見。故知有邊;二、由一向能憶傍無邊,執我遍滿,故執無邊;三、由能憶下上如初近,遠傍如第二不得邊際,於上下起有邊想,於傍起無邊想;四、由能憶壞劫分位,便生非有邊非無邊想,諸器世間無所得故。此四皆憶成壞劫故,得說前際。「四不死矯亂」者,不死謂天,以天長壽,外道執為常住不死。由答不死,天無亂問,故得生彼天。今毀之言,名為矯亂。一、念我不知善、不善等,有餘問我,不得定答。我若定答,勿他鑒我無知,因即輕咲,我於天祕密義不應皆說等;二、行諂曲者作是思惟,非我淨天,一切隱密皆許記別,謂自所證及修淨道,故作如前語;三、懷恐怖而無記別,勿我昧劣為他所知,由是因緣不得解脫。以此為失而自安處,懷恐怖故,如前廣說;四、有愚戇專修止行,不能矯言,但作是思,諸有問我,我當返誥。隨彼所問,我當一切隨言無減而印順之。此待未來亦名前際,然於現轉。又四皆緣先所聞教,皆前際攝。此四,第一依怖無知;二、行諂曲;三、懷恐怖;四、為愚戇而起。
論:及計後際五現涅槃。
述曰:一、見現在受若人、天五欲樂,便謂涅槃;二、厭五欲,現住初定以為涅槃。引在身中名為得樂,見他現在住定亦爾,下皆准知;三、厭欲、尋、伺故,現住第二定以為涅槃;四、厭諸欲、尋、伺、喜故,現住第三定以為涅槃;五、厭諸欲乃至入出息,現住第四定以為般涅。待過去故,名為後際。又此執我現既有樂,後亦有樂,故後際攝;現樂為先,執後樂故,總名現法。然於無色不計涅槃者,以樂怡悅輕微,不及色界故。此中且據地全作法,據實無色及欲天等處,各有計為涅槃者。前之斷滅,人、天別開;今此涅槃,人、天合者,彼依我後別起斷故。此總計涅槃,故合之也。此等皆不依我見起,故邪見攝。
論:或計自在至常恒不易。
述曰:「自在」者,自在天也;「世主」即是大自在天,為世間主;「釋」謂帝釋;「梵」謂梵王;「餘物類」者,謂自性等,此未得定及已得定,不計彼為我,但計彼為常。故皆是邪見,不緣我有斷、常故。問:無不得彼定,別計彼為我,世間不計他地為我故。若設許得彼定,得起上惑,此我見緣彼為我,我身在此,未有色界法,計何為我?若緣欲界身計有我,亦是我見緣他地起。然有義者,謂色界我見,總緣現身為我,即通有色界法。此我見是總緣,故得緣他地。若別計一色等為我,即無他地緣,下論說然,此義應思。此計自在等如五十八,是計苦諦下邪見。
論:或計自在等至諸邪解脫。
述曰:即一切物因,集諦邪見,然不計為勝。設計為勝,然非見、戒及彼眷屬,故是邪見攝,非戒取攝。計諸邪解脫,是滅諦下邪見。雖非勝計勝,然非見、戒眷屬,又不計能得淨故,非見、戒取。
論:或有忘執至皆耶見攝。
述曰:計非道為是,道諦下邪見。雖非勝計勝,以非戒眷屬,非戒取。又不計為勝,故非戒取,至下當知。「諸如是等」者,謂等取十四不可記中有邊等四,是此中攝故。然六十二見,准五十八文。若邊見中攝,唯苦諦斷,緣苦諦為我增長,邊見隨我斷故。邪見中攝,彼自說二無因唯集諦,五現法涅槃唯滅諦,迷有漏因、迷涅槃果故。邊、無邊等四是苦、滅二諦下,迷有漏、無漏果生故。不死矯亂通四諦下斷,問答四諦及迷四諦故。既無邊見中攝者苦諦斷文,但准二十句見,見苦諦斷,即六十二中所隨我見亦爾。八十八云:二十句見為依,發六十二見等故。
論:四、見取至所依為業。
述曰:此於諸見,即餘一切惡見,及此所依五蘊,執為最勝,能得涅槃清淨法,是見取。由此各各互執為勝諸見等故,一切外道鬪諍因斯而起。若執非見及眷屬外餘法為勝得涅槃,或但執為勝非見取,《大論》第五十八初文及迷四諦合,與此同說。如小乘《俱舍》等應言見等取,但執非勝為勝,皆見取故。此則不然,無前後別計,然於一聚見及眷屬方是此故,以所緣中見最勝故。言等亦得,至下當知。
論:五戒禁取至所依為業。
述曰:謂依諸見所受戒,說此戒為勝。順諸見戒及戒所依五蘊眷屬,執為勝及能得涅槃淨,名戒取。戒即是禁,戒性遮別,由此戒一切外道受持拔髮等無利勤苦故。除戒及眷屬外,執餘一切法勝及能為因得清淨。戒雖不執勝,但言能為因,並非戒取攝,亦《大論》五十八卷上、下五處文同此說故。問:如《對法》第一、《大論》第八二文、《顯揚》第一、《五蘊》等,皆云見取執為最勝,不言能得淨;戒取名得淨,不言是勝,與小乘等同。何故此中乃言見執、見眷屬為最勝能淨,戒執戒眷屬為勝能得淨?
論:然有處說至或隨轉門。
述曰:此有二解:一、影略說。謂見取中說執為勝,明戒取中亦執為勝;於戒取中執為能淨,明見取中亦執為能淨,欲令學者智見生故,影略說也。若不爾者,五十八說執見及所依蘊,為能得清淨解脫,名見取亦戒取,亦然。及彼解迷四諦中皆有此說,故知影說。又彼多文非為盡理,隨小乘相說。
論:不爾如何至非二取攝。
述曰:若非影說及隨轉者,即五十八迷四諦中,如滅諦下,非滅計滅,非勝計勝,故應是見取;迷道諦中,非道計道,亦得淨故,應名戒取。彼非因計因,亦是邪見,如前邪見中說。既是邪見,明不執見、戒等故;及雖計勝,不計為能得淨,及雖計能得,不計為勝,故非見戒、取,此大小二乘別也。若爾,何故《大論》第八,三種四倒見倒中云:非淨計淨是見取,非樂計樂是戒取?今釋之言,彼亦計諸見、眷屬,不淨為淨及能得淨,故名見取。然文但明是見取故,略不言諸見及眷屬能得淨,但言非淨計淨故。戒取亦然,謂計戒所受拔髮等苦為樂、勝、能得淨,是戒取,略不言戒及眷屬、能得淨,但言計苦為樂也。若非見、眷屬、非淨為淨及非戒、眷屬、非樂為樂,即非見、戒取,但是邪見也,如非道計道等。諸門分別中,大以十二門分別,若細者即十五門。
論:如是總別至俱得生故。
述曰:此初門中有二:初正分別;後異解釋。此等初也。若總若別但有十種,一、俱生、分別,謂貪等六者,鈍四、利二,通分別、俱生,除疑、三見,任運起,故是俱生;思察生,故是分別。《顯揚》第一及《大論》第八皆云:此六通俱生、分別故。
論:疑後三見至方得生故。
述曰:疑一及邪見、見取、戒取四法唯分別起,諸論共同,要由惡友及邪教、自分別三緣生故。總聚而望,更無異說。
論:邊執見中至方引生故。
述曰:下異解釋。初義有三:一、標宗;二、引教;三、舉事。此初也。俱生唯有斷見,以常見相麁故。何謂相麁?要惡友、邪教及自分別生故。謂要不達後有不無,方起我斷,既得現觀知生多少,何故乃執我斷非常。
論:瑜伽等說至何所在耶。
述曰:此引教也。如《瑜伽》第八十八、《雜集》第三及第七說:唯有斷見。故論言等觀我為斷,知身後無。准此唯言修道斷見,不見修道常見相故。
論:故禽獸等至而起驚怖。
述曰:此以世事釋成前義。
論:有義彼論至亦通常見。
述曰:下文有三:一、會前標舉;二、引事;三、類教。此初也。修道俱生亦有常見,《瑜伽》等依麁相說故。何謂麁相?謂得現觀者入無我觀,已知分別我已斷訖,出觀之時便生恐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即初我者,俱生我也;又言我者,分別我也。修道我、義言我、分別我何所在耶?依此初出觀時,緣涅槃起恐怖斷見,非修道中說無常見。此如何等?
論:謂禽獸等至長時資生。
述曰:引事也。如禽獸等以執常存故,熾然造及集長時窟穴資具。集長時飲食資具如恐我斷,定有俱生,此以事證。以教成者。
論:故顯揚等至或分別起。
述曰:類教也。《顯揚》第一、《大論》第八說故,於五蘊計常、斷,通俱生、分別;不簡俱生,無常見故。釋現觀者,觀先所斷我無之時,但有斷見,故唯說斷,非預流等許無常見。若爾,前師如何釋後所引文?此依總語,非許常見亦通俱生。通俱生常見有何相狀?如禽獸造、集,但為有我,非為計常,常必由邪分別等故。然此二說,初則文全理闕,後有文顯理全。俱生常見有相狀故,俱取無失。
論:此十煩惱,誰幾相應?
述曰:此下第二自類相應,此問起已。
論:貪與瞋疑,定不俱起。
述曰:答文有六:一、貪;二、瞋;三、慢;四、疑;五、見;六、癡為首。此初也。《對法》第六、《大論》五十五、五十八三說文同。問:何以貪、瞋不得俱起?
論:愛、憎二境,必不同故。
述曰:染、憎不俱,境既不同,行相亦別,以相違故。若爾,貪俱憂、苦,相返瞋俱樂、喜為例亦爾,何得相應愛、迫二境得俱起故。行相不違,故無此失,如下當知。
論:於境不決,無染著故。
述曰:此釋愛、疑不得俱起。愛境必決,疑必不定,故貪、疑不俱。上說不俱,下說俱者。
論:貪與慢見或得相應。
述曰:見即五見,如《對法》第五、《瑜伽》五十五。貪與慢同,彼五十八不得與慢相應。
論:所愛所陵至說得相應。
述曰:此解彼云:謂若於他起愛染者,必不陵彼,以境非同,行相亦別,故不俱起。然緣己身起愛名所染,與所恃之我慢等境可一故,《對法》等說得相應。前約行相麁者,此約行相細者,如前第四卷,第七識中已多門解。
論:於五見境至相應無失。
述曰:愛、見二種有時可同,皆可愛故,相應無失。諸論共同,無相違處。此中論言說者有二義:一、約此論,自道理可得說與彼相應義;二、解說者,謂餘《瑜伽》等約此理故說與俱起。又此言得相應,非謂一切恒相應,有時俱起故。然此中一行法以第一問已,以第二問餘,捨第一不問,如是展轉已下可知。
論:瞋與慢疑至說得俱起。
述曰:第二,瞋為首。瞋、慢、疑有時或得俱起,如何不得?謂若內境慢所恃已,非瞋所憎,境不同故,《對法》第六、五十八說,瞋不與慢相應。若外境之上,慢所陵蔑,瞋之所憎,境可同故。五十五說,瞋與慢得相應,又必不於自起瞋,後瞋他復慢彼故。
論:初猶豫時至說得相應。
述曰:釋與疑俱。又初疑時,心尚輕未憎彼,故《瑜伽》五十五、五十八俱說不相應。若久思不決,心遂重故便瞋於彼,《對法》第五說,得瞋、疑相應。此初,後位別解。
論:疑順違事,隨應亦爾。
述曰:又順、違事解。若疑順己之事,或不起瞋,謂疑苦、集諦。若疑違己之事,便瞋於彼,說得相應,謂疑滅、道諦。又若現行善疑未來無,便與瞋俱,善法順已,行因無果故。若現行惡疑未來無,便瞋不俱,惡法損己故。於順、違二事各有俱、不俱,故言隨應亦爾。
論:瞋與二取至不憎彼故。
述曰:此必不俱。見取執為勝,戒取執為道,俱能得淨,順己之境,不憎彼故,故不相應。諸論六煩惱明之,故無二取不俱起失。
論:此與三見至說得俱起。
述曰:瞋與三見或得俱起。且身、邊見,謂緣樂俱行蘊為我及常,見不生瞋,故以順於己。《對法》約前二取及此,故說瞋非見俱。若於苦處緣苦俱行蘊為我及常見,便生憎恚,云我何用此身,生憎恚故。《瑜伽》二文依此一分說得俱起,此通俱生、分別,如下無妨。
論:斷見翻此,說瞋有無。
述曰:斷見返此我見、常見,說瞋有無。謂於樂俱蘊執為斷,得與瞋相應,以恐失樂蘊故;於苦俱蘊起斷,便瞋不俱,喜苦無故。
論:邪見誹撥至或無或有。
述曰:惡事、好事邪見撥者,如次說瞋或無或有,謂撥惡事無,便不與瞋俱,喜苦無故;撥樂蘊無,便與瞋俱,憎樂無故。《對法》依三見一分二取全,說不與瞋俱;《瑜伽》約三見少分,說瞋相應,見為一門明故。
論:慢於境定至無相應義。
述曰:下第三慢為首。與貪、瞋說已,與疑定不俱,三論皆說故,境定、不定故,不陵不定境。若疑彼勝負,必不敢慢。慢若起者,必自高故,境乃定也。
論:慢與五見至不相違故。
述曰:此總明慢與見皆容俱起,行相俱高緣順境起,不相違故。三處論皆同,總說見故。
論:然與斷見至無陵恃故。
述曰:斷見及慢必不俱生,執我斷心,定無陵他而自恃故。
論:與身邪見一分亦爾。
述曰:准下憂俱,初師所說。若約麁相,慢多緣樂蘊生,與緣苦俱蘊我見一分,及邪見撥無苦、集諦理一分,不與慢俱起。據實亦得,故下文說慢、身、邪見皆與憂俱,恃執苦劣故。今約麁相多分而解,若緣樂俱蘊為我及撥無滅、道,可與慢俱,故恃己樂陵滅、道故。
論:疑不審決至定不俱起。
述曰:下第四,疑。雖與慧俱與五見不俱起,見審決,疑猶豫,行相相返,故定不俱。簡擇猶豫可說慧俱,不審決故,不與見並。
論:五見展轉至有多慧故。
述曰:下第五,五見自亦爾,非一心中有多慧故。此據法體並起,然前說第七識我見與別境慧俱者,約義別門說有名俱,非二體並起名俱也。
論:癡與九種至必由癡故。
述曰:下第六,無明,有二種:相應無明與一切俱起。一切惑生必由癡故,獨行不然,但與諸論相違。此中皆會訖。
論:此十煩惱,何識相應?
述曰:此為問起。第三,識相應門。
論:藏識全無至起慢等故。
述曰:第七、八識如前已說;意識並有;五識但三,以無分別故無慢等,慢等必由有隨念、計度分別生故。又由慢於稱量門起,方勝負故;疑,猶豫簡擇門起;見,推求門起,故非五識。故五識無此等行相,故《對法》第七說稱量等門,即等猶豫門等也。
論:此十煩惱,何受相應?
述曰:第四,諸受相應門。此問起。
論:貪瞋癡三至五受相應。
述曰:下文有二:初實義;後麁相。實義中有四:一、明貪、瞋、癡;二、明慢;三、疑及三身;四、身、邊見。今初也。此之三根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俱起。《對法》第七、《大論》五十五,貪唯喜、樂、捨者。五十[*]五云:此據多分相應道理,隨轉門說諸煩惱。今據究竟,應准此會。此與五十九同,彼云:貪等通六識,俱生者與一切受相應故。分別貪等,彼一一自作法出行相。然今此中總解二種貪等行相,下逐難解之。與憂、苦俱,謂別小乘故。
論:貪會違緣至喜樂俱故。
述曰:逐難釋也。且於欲界五、六識中,憂、苦俱故,謂失財等。瞋翻此說,見怨、死等,一切應知。然此五趣分別,至下當知。此中意說,即五識中亦有分別所起貪等,由意分別貪等引故。不爾,《瑜伽》分別貪等云何與苦受相應?非許意有苦,是決定義故,由五識有分別起貪等決定故,五十九作此定說。不爾,如分別慢等,彼不言苦俱故。
論:有義俱生至憂相應故。
述曰:第二,明慢,有二說,此初也。此二種慢,五趣為論,容四受俱,唯除苦受。由苦趣中亦恃己身有苦劣蘊,起慢之時與憂相應,此依實義慢與憂俱。前約相麁,說慢不與身、邪見一分俱,不恃苦蘊故。此唯意識,故通分別,不同貪等,苦得定說。
論:有義俱生至前已說故。
述曰:俱生之慢亦苦俱起,即五受俱,由五十九文。意地俱生一切煩惱,意識一切受相應故,如前已說。
論:分別慢至邪教等故。
述曰:其地獄中與苦相應,於總聚中但有得一切受相應義,非一切慢皆得相應。無分別慢等,即等一切分別貪、瞋、癡、疑、邪見、見、戒取等,以無邪教、邪師及邪思惟故。
論:然彼不造至能發彼故。
述曰:所以者何?五十九說要分別煩惱發惡趣業故。此據總報多分為論,其別報者,修道亦發,故五十九分別慢等不言與苦相應,下疑等准此應知。故知前師彼趣有分別煩惱,前生勢力故,即造惡趣業也,與《對法》第七、五十五違。此文皆如貪等會。
論:疑後三見至亦喜受俱故。
述曰:第三,明疑、三見。三見謂見、戒取、邪見。四受除苦,隨意有無,唯是正義。以地獄無分別惑故,逐難解云:欲界之疑先作惡行,疑無苦、集諦等,亦喜受俱故。以後苦無故,上界即無。無惡行果故,上界疑與樂受俱故。此等皆通三界總聚,有處作法故,致極成之言。
論:二取若緣至與憂相應故。
述曰:若緣憂俱見、戒,及所依蘊為勝、能淨,與憂相應故,憂其不速得涅槃等。此中皆同五十九說,彼文一一別廣作法指事,此逐難舉。
論:有義俱生至唯無記故。
述曰:第四,明身、邊二見,有二說,此初也。身、邊二見,唯喜、樂、捨俱。意無苦受,非五識俱,故無苦受。此俱生者唯無記性,不與憂相應,憂二性故。其憂二性,如五十七,二十二根性分別門;俱生二見唯無記,如五十八說。
論:分別二見至與憂相應故。
述曰:分別二見得四受俱,在極苦處執苦俱蘊為我、我所,及常見者與憂相應,境可憂故,唯不善故。斷見執樂俱蘊斷,亦與憂俱故,恐失樂故。故言翻此,喜、樂等可知。非在五識等故,無苦俱義。
論:有義二見至苦相應故。
述曰:此第二師,分別二見同前。如地獄等極苦之處,無此身、邊分別見故,俱生二見亦苦受俱,在極苦處緣苦蘊故。
論:說俱生至餘如前說。
述曰:引論為證。廣說如前五受諸趣分別,故知二見與苦俱故,不與憂俱,唯二性故。「餘如前說」,謂分別二見等同第一師,此中同五十九實義,二師俱不違。分別煩惱,二師皆同五十九說故。俱生煩惱,前師違五十九,彼無意苦受,身、邊二見非一切受俱故。
論:此依實義至四俱除苦。
述曰:下明麁相有二:初直明俱;後明俱地。此等初也。前據定得,今隨相麁,貪、慢、四見行相唯欣,非憂、苦俱。瞋唯慼行,唯苦、憂、捨俱。邪見及疑行通欣、慼,不在惡趣及非在五,故非苦俱。五十[*]五說此據多分相應道理,行相相順故,如文可知。
論:貪癡俱樂至欲唯憂捨。
述曰:下明俱地。如《對法》第七,初二定,意有樂故,貪等亦樂俱;或初定三識與樂俱也,彼廣引證。捨受下三定,於一切相續末位起故;此據六識,若第七恒相續故。下逐難配諸地論,貪、癡與樂俱,通下四地,通六識故,除第四禪以上。除瞋餘七俱樂,除欲界,欲界意識無樂受故。通次上三地,唯意識俱故。下逐難釋。疑雖許四受俱,無明雖許五受俱,疑在欲界唯憂、捨俱,不與喜俱者,《對法》第七云:於欲界不決定心未息,喜不生故。色界中疑,疑上靜慮,由喜樂定力所引持故,亦得隨轉故,彼喜樂俱。獨行無明如疑理說,故唯憂、捨俱。麁相苦、樂及欲界之中,不在意故。
論:餘受俱起如理應知。
述曰:貪等與喜、捨相應在何地,五見及疑與餘喜受等相應在何地等,皆令如理知。故言餘受俱等,逐難解已,義之餘也。
論:此與別境幾互相應?
述曰:此問起也。第五、別境相應門。
論:貪瞋癡慢至得有定故。
述曰:貪等四法得五數俱,逐難解之。此四專住一境,得有定故。
論:疑及五見至不異慧故。
述曰:此之六法各容四俱,疑除勝解境,行相違故;見非惠俱,自體不並故。然疑行深,故定俱轉。此中不問俱生、分別,說皆同也。又問:上來雖有容得或五、或四俱,定得五、四一時俱不?如理應思。此中且問別境、問識、問受,不問遍行,問五受別,非遍行故,故為問也。不問與善等性相應,以後必問前故,前不問後,此應准知。
論:此十煩惱何性所攝?
述曰:此問起也。第六,性門。
論:瞋唯不善至餘九通二。
述曰:瞋唯不善一性所攝,不起即已,起必損自、他,現世、他世皆名損故。餘九通二,此總言也。
論:上二界者至定所伏故。
述曰:在上二界,定唯無記,不問俱生、分別皆爾。
論:若欲界繫至損自他故。
述曰:欲界應分別。分別起者唯不善,一向發惡行故;《對法》第四初同此說故。俱生者有二,發惡業亦不善,瞋性定然;餘三少分損自、他故。
論:餘無記攝至自他處故。
述曰:即唯除瞋,二見定唯無記性攝。餘三一分:一、由微細;二、不障善,善位亦起故,如第七識俱者;三、非極損自、他。五十八說數現行故,并此四因。
論:當知俱生至不障善故。
述曰:重顯二見唯無記性,不發惡業,所以同前。問:此二見中,亦有九品等也?答:或言無,唯第九品故;或言有,如《別抄》會,前解為勝。若如後解,如色界無記法體有九品故。
論:此十煩惱至餘通三界。
述曰:此下第七,界分別門。瞋唯不善,故但在欲。
論:生在下地至容現在前故。
述曰:子段第二,上下相起門。得上未至定,未得起上煩惱,即未至定不通有染。此中唯言得上根本定,方起彼地煩惱等故。若爾,有不入根本而命終者,若為必無此者,必得根本定,或退方命終故。又解當於此時,欲界煩惱未究竟伏,若皆斷盡方得起上,非未至定無有染污,第九品時入根本定已斷欲九品盡,得起未至,惑方自在故。由是若有第九不入根本定者,亦不能起,凡、聖皆爾,未自在故,如求王位未自在時不作惡故。若得已去,自在即起,亦同《婆沙》二說:一、未至定無染;二、有染。此無正文,《顯揚》第二,淨染無漏定等中,細勘無之。此中說起,唯定煩惱,非生煩惱;或亦通生,如遍常等。
論:諸有漏道至上根本定。
述曰:此顯伏修。於中麁者,除身、邊見及此相應。言漸次者,故顯非頓伏。
論:彼但迷事至正障定故。
述曰:何以世間道伏修不伏見?修道所伏之惑,一、但迷事生;二、依外門轉,簡見道貪等唯緣內見等生故;三、此所伏煩惱體散亂故;四、麁動正障於定,定是事觀,事障障故。有義:此身見等既不能伏,後越入聖得第三果,如第七識欲界繫者亦不能斷,要至金剛方能頓斷,唯障無學故。不同見惑正障見道及見理故,此違第七卷滅定中文,不許聖者伏下生上,有種子故。今解亦斷,不可說以先不伏故,即言不斷,見惑不伏,入見斷故。但有漏道既是事觀,不伏理惑,入現觀時理實亦斷。雖無正文,任意取捨。於中復有二說:一云見道起二無間,一斷見惑。起解脫道已,復起無間斷前所伏修道之惑等已,方起相見道;二云由加行時先已伏故,一無間道與分別俱斷,此為正義。
論:得彼定已至皆容現前。
述曰:下分別惑雖不能伏,得彼定已,得起上地分別起者,其修道我見等前雖不伏,今得彼定如命終心得起上者,緣未來生故,非計他地法為我。未離下染,何以不起上惑者?以相違故,恐相雜故。若爾,見惑得彼定已,下地繫者為起不起?五十八言不伏見等,《對法》第五成就品言,若生欲界,三界煩惱、隨煩惱種子成就故成就,離此地染成彼地等。五十八亦言,生在下地得起上煩惱,不言未離染起上煩惱,正與此同,(如《樞要》說)。
論:生在上地至皆容俱起。
述曰:此總立宗。
論:生第四定至俱生愛故。
述曰:《對法》第六,得第四定增上慢比丘,謂是第四果,既受中有已,即色界身起下邪見,便謗釋種無有涅槃,以於今時後有起故,此有邪見及俱無明,或許有瞋,瞋涅槃故。既生地獄由邪見力,非色界邪見,不招下苦故。非於欲界身起此邪見,彼言中有生時起故。色界中有,欲界本有如何見之?非定通力,住散心故。非由起上邪見為緣,欲界後報業熟生那落迦,無別文證,古師多作此解,非也。亦非彼本有起此邪見,勢力遠故,無文說故,即起下不善分別惑也。若爾,應下界行上無明發,此中邪見俱行思即是。又可為難,以上行下無明發,以下例上亦然,如下緣生中自當分別。起潤生、愛生下亦是,即是俱生無記煩惱也。此中應言我見、我愛及慢、無明,無明、愛定有,我見、慢不定,未必俱故,所以不說。又例起故,此舉方隅,無違理失。
下會五十八等文。
論:而言生上至或隨轉門。
述曰:謂餘三見、疑等不起下故,唯此二時起此等故,或隨轉門,順薩婆多故。起餘疑等無正文說,然應如理思。所餘分別、俱生之惑亦得起不?見斷瞋、癡可有,修斷慢等亦有,餘不得起。唯潤生時起修斷惑,餘時不起,故不可起修斷之瞋及邊見二,無起相故。中有謗涅槃便墮地獄,但可起瞋與邪見並;時節極短,不可起餘疑、見取等,無起相故。若總說起,雖無正文遮,無行相故不可說起。唯得起下六,謂邪見、瞋、癡、愛、慢、我見,餘四不可起。分別、俱生隨其所應,下之起上,得起幾法?若唯定煩惱,非生煩惱,即唯有五:見、慢、愛、疑、無明,見即見取。若并生煩惱,我見潤生,起亦無失。其戒取、邪見、邊見未見正文,以理准者,亦得二取可起,執上地法為見、戒可有起理;得宿住通計梵王為常是邪見,亦有此理;邊見可得,得宿住計全常等是。上九煩惱下皆可起,未見起斷見文。然約九地三界得起上幾許?八地。二界何者?今說色界。若無色界互起上下,如《樞要》說。此中幾是分別、俱生,亦應如理思。
論:下地煩惱至味上定故。
述曰:第三子門,上下緣別。貪緣上者,一、由味勝定;二、由求生,此通見、修。六十二卷說五種愛緣上,此但舉一,但得緣故,《顯揚》等同。
論:既說瞋恚至離欲地故。
述曰:此唯見斷。瞋恚緣滅、道,五十八文此中為例。瞋親迷滅、道,亦應緣上地,以瞋緣事例於理故。深理尚然,何況淺事。
論:總緣諸行至得緣上故。
述曰:「總緣諸行起我、我所斷、常,慢得上緣」者,八十八說世間道不伏身見。由此見故,於下上地所有俱行和雜自體,不觀差別,總計為我及我所等。五十八云:其世間道得離修道貪欲、瞋恚及彼隨法隣近憍、慢等。故知與我見俱慢、貪及邊見亦不伏,此與我見相隣近故。八十八以我見為本,略不說餘。此論中說總緣行中,不言貪者,略也。以別有論文貪上緣故,和雜計為我,即上界種子等法也,不計現行故。此第六識,唯修所斷。或有異釋,見斷我見,如四全常亦得緣上,乃以三界合緣為我,除此不得緣別生故。
論:餘五緣上,其理極成。
述曰:謂癡、疑、邪見、二取,《對法》第六與此同故。此中我見、邊見及慢唯舉總緣,瞋唯別緣,貪、癡通總、別。有義:我見、邊見,准六十二見一分常等,亦通別緣。而緣上者,慢雖無文,陵他所得勝法,何妨見道所斷之慢亦得緣上。又緣梵王一分常者,是上地我見後生常見,得宿住智緣,起上界身、邊見故。正義唯是上地所繫,得宿住智後方起故。
論:而有處言至或依別緣。
述曰:《對法》第六、五十八、九等,貪、瞋、慢及我見不緣上。此言「等」者,等取我見。彼「依麁相說」,麁相說即小乘也;或麁顯行相非巨細,巨細即得。除此所說,或依別緣自身為我、我見等,不緣上故。或彼《對法》第六見緣上中,唯除我見,不除邊見,略也。邊見隨我見後生,身見不緣,邊見應爾。故五十八迷苦諦等中云,緣大梵等為有情常,是迷苦邪見,即下界邪見緣上界起。彼卷初云,六十二見全常等是常見,即依薩迦耶見後生故,如前已說。是他地邊見,隨計他地我見後生故;分別我見得定已去,起上法故。此中例邊同於我見,必依起故,此解為勝。
論:不見世間至身見起故。
述曰:一解云:無有見道別緣我見,有計他地現行為我,以別緣者見所斷故;邊見亦爾,依彼起故。今此所解一分常等,隨於色界繫我後而生,此極有理。然此正是得彼定者,依宿住通,執為彼常,故如所說依尋、伺者未得上定,不起上我見,如何起常,故如先說。今此又解,應言但是欲界所繫自身之我,不許別緣計他地法為自內我。計他之我,理亦不遮,故於此後起常見等是邊見攝。不爾,此義道理難思。文中但舉修道總緣我見為他界緣,理准亦有見道所斷別緣我見,計他地法為他之我,文中但遮計為自我故。又解別緣者,是多分義,謂非總緣及六十二見所依我見以外,無任運、分別二種我見,別緣他地為我者故。其此總緣,六十二見時理不應遮。緣者所以,依別所以說彼不緣。又解依小乘別緣者,不執他地法為我等,大乘無遮。
論:上地煩惱至而陵彼故。
述曰:上地之惑得緣下地,分別、俱生理俱無失。五十九說於下有情恃己勝德而陵下地,亦起慢故。
論:總緣諸行至得緣下地。
述曰:如前已說,此但修道。有文證故,總緣起我、邊見、愛故。此亦有慢,別有相故,略而不說。許起見道,理亦無失,此決定然。
論:疑後三見如理應思。
述曰:癡已極成,所以不說。疑及邪見、見取、戒取是後三見,如理應思。此中有義亦得緣下。疑於欲界佛世尊故,或復邪執得有邪見,撥疑下地苦、集理故。得上定已,起彼二取執欲界聞、思,昔所起者為勝因故。有義不得,無文證故。又二見得行相如前,除邪見、疑。
論:而說上惑至或依別緣。
述曰:五十八等云:上不緣下。彼依多分餘一切時、一切異生故,依別行相緣計為我、邊見及愛,不緣下故,總緣者得。
論:此十煩惱至彼唯善故。
述曰:第八大門中,學者有學、無學、非學無學。然唯第三,非前二種。《瑜伽》五十七,二十二根中,有學、無學通漏、無漏,然彼唯善,此染故非。
論:此十煩惱何所斷耶?
述曰:此問第九三斷門。
論:非非所斷,彼非染故。
述曰:此即總答。諸染皆斷,然通見、修,故非非斷,非所斷法非是染故。
論:分別起者至細難斷故。
述曰:分別皆見斷,以麁易斷故,如《對法》第三、第四卷初說。俱生唯修斷,如前已說。分別、俱生之數各有品類,然見所斷為同小乘見四諦斷?為九品斷耶?
論:見所斷十至總緣諦故。
述曰:下別解斷。於中有二:初分別;後俱生。分別中,初總後別。此初也。此中十種皆俱頓斷,以真見道總緣諦故,總緣四諦之真如。真如雖自相觀,望諦而說,並皆緣之,名總緣諦,至下第九斷惑中解。五十九說與壞緣諦作意相應故,煩惱雖九品,違一或三品智故,非如俱生九品,諸惑違九品智故,數數修道方能斷之。然除利根,由先聞、思力加行,以三界九地煩惱上下地九品,各各為類,修道一時總斷,得第四果。
論:然迷諦相至怖畏處故。
述曰:下別解分別,第二,迷諦總別。然於見道迷諦煩惱,有總有別。總者,謂十皆通迷四諦,即一一煩惱皆起之時,迷四諦理。又諸煩惱有別行相,如何者是迷苦諦等?此一諦下別行相,謂隨此諦下見、疑後生,即名迷此。若唯爾者,邪見、疑、癡總迷,撥疑四諦及隨此起貪等,此是何諦攝?是故須說此總行相,即此總迷見、疑等,名通迷四諦;見、疑隨此見等起貪等,皆名通迷四諦貪等。貪等行相如見等總迷可爾,若別迷行相,是何諦下貪等?貪等不能獨頭,別迷諦故。無隨總行相見等之貪等,是別迷諦下惑,由見道貪等緣見、疑生故。今此總有二種:一、數總,諦各具十故;二、行相總,有通、迷四諦故。由此二,二迷有六,三,三迷有四,總迷有一,如壞緣念住。別亦有二:一、數別,三諦有八,一諦有十故;二、行相別,各各別迷故。何以十種皆能迷四諦?苦、集是十因、依處故。一、是因;二、是依處,《對法》第七苦、集是十因緣,增長此十。又為依處,性能隨順,生此十故,此等與《大論》第八同。「滅、道是彼怖畏處」所,性不隨順增長十種,但起迷撥、猶豫等事,緣此二諦起十惑故。又外道於此二諦,起種種分別故,皆迷滅、道,其煩惱起皆具此二緣。然總迷者,行相總故,說具二緣,其別行相不說有也。據實俱有,以行相迷有總、別故。「總謂十種,皆迷四諦」,是數總也;「因、依處」等,是行相總。問:如何於集、滅、道下起身、邊二見?答:此二見行相深執取,不了三諦故。若爾,即一切我見皆迷四諦,應云此執三諦下煩惱、蘊等,為二見故。
論:別謂別迷至屬苦諦故。
述曰:集、滅、道三諦有別行相,不共無明迷三諦者,故得成八。身、邊二見多計諸有漏果法為二見,故唯迷苦。唯於苦諦不了行相增故,非是能了餘之三諦,此同小乘唯果處起。然實緣迷三諦,亦有二見緣三諦下所起諸惑為我等故。然以別緣諦十六行中空、非我二,唯屬苦諦故,不說三諦有此之二見。謂總空、非我通四諦,為總緣諦行方斷惑故,十六行非總行故。言別空、非我,屬言屬著,或言攝屬,二言皆得。初解是本,後解無違。問:若爾於集、滅諦如何起戒取?答:執彼下見眷屬、戒等為戒取故,如五十八除二見,一一別說。然《對法》第七、《大論》第八約總迷諦故,十皆迷四諦;五十八約別迷四諦故,二唯迷苦,八通迷四,二論實不相違。總中有行相,總者緣迷多諦,至迷三、四名行相總。若迷少諦,但迷一諦,名行相別。然立一百二十八煩惱,唯依數總、別緣者說。若唯依總行相、數別說,便無一百二十八故,如相應無明隨不共說。此總行相隨別者說,理亦無失。問:此十迷四諦,為皆是親迷,亦有疎迷者,為答此問及顯別行相,故次論文。
論:謂疑三見親迷苦理。
述曰:以上總解迷諦數別,此下即是迷諦行別,且舉苦諦。「謂疑、三見」等,三見者,謂邪、我、邊。「親迷苦理」,此四行相深取所緣,親從不了苦諦理起。
論:二取執彼至為勝能淨。
述曰:見、戒二取執前三見,及俱時蘊為勝、能淨是見取。執彼俱戒及蘊,為勝、能淨是戒取。然無執獨起貪欲、癡、慢為見、戒取,非見、戒故,非此二眷屬故。此之二取,雖復行解能深執取是迷理煩惱,然不親迷無我理等。
論:於自他見至起貪恚慢。
述曰:於自見起貪,他見起瞋,於自、他二見起慢。恃己陵他見,故名隨應,皆亦疎迷。
論:相應無智至親迷苦理。
述曰:若此九相應無智,與前九惑隨所應,同親疎迷理。不共無明不了苦理,故親迷苦理,即十中五別起親迷苦理,五別起不然。然二取見法行相深遠,能深迷執,故可言迷理。別起貪等行相淺近,不深迷執故,何言迷苦理?此但迷事,不迷於理。若爾,何故前言十皆迷諦?諦有事、理,無相違失。又相應貪等,如次下說亦迷苦理。故復前言十皆迷諦,此苦諦已。
論:疑及邪見至准苦應知。
述曰:於集、滅、道三唯有八中,除二見故。疑及邪見、不共無明,親迷集等三諦。然實有身、邊別迷三諦,以說八故,略而不論。二取、貪等准前苦說,以二見無故,不唯親迷。
論:然瞋亦能至生憎嫉故。
述曰:瞋亦親迷滅、道,此意顯瞋無漏緣故,迷理生故;無瞋苦、集理故,此不說但迷無漏之諦理也,由彼親迷二諦起故,此上皆與五十八同。又解雖親緣理,非迷理惑,不深取故。又以不緣理故,便非迷理,但以行相深遠,取者能迷於理,故見戒取名迷理惑。此解不爾,何處煩惱親緣理生不名迷理,五十八說瞋迷滅諦等故,言迷諦者,必是理故。前解為勝,如下忿等,迷諦同故。
論:迷諦親疎,麁相如是。
述曰:未盡理故。五十八說亦麁相也。
論:委細說者至隨應如彼。
述曰:疑、三見、無明五法,親迷諦理;二取疎遠,如前定說。且苦諦下貪、瞋、慢三若獨頭起緣見生者,疎遠如前說。若此貪、慢與三法俱,瞋與疑等四俱起者,隨應如彼,亦名親迷諦。慢、貪與我見俱生,於滅、道下煩惱後起,亦名迷無漏。瞋與疑俱起或獨起,此約數總。若數別者,除集、滅、道下,二見准前應說。若餘獨頭起貪、瞋、慢,名迷四諦事;若三見、疑俱者,亦名迷四諦理。又瞋、慢可成無漏緣惑,若滅、道下無漏別緣貪,如何說成無漏緣惑?由此不說貪無漏緣,迷則可爾。是故言隨應,此即《大論》等所無也。
明見道已,修道云何?
論:俱生二見至修道方斷。
述曰:身、邊二見及此俱愛、慢、無明三,雖親迷苦諦理,以行相細難斷故,修道方斷。與苦諦下二見等別,彼麁行相故。
論:瞋餘愛等至故修所斷。
述曰:瞋及除前二見相應之外,餘獨行愛、慢及此相應無明,迷別有情或境事生,不迷於理,不違四諦觀,故修所斷;簡見道獨行貪等,雖有迷於事,然違諦觀,故見所斷。
此第九大門中有二子門:一、三斷;二、總別迷諦,迷諦親、疎,兼明迷理、事。次下第十,緣有事、無事門。
論:雖諸煩惱至無事煩惱。
述曰:煩惱心等,上說所變,皆有相分。親所緣者,今不取之,但彼本質或有或無,名緣有事、無事煩惱。如下所引,有多論文,今取當《對法》第七,身見等及此相應法等,無本質我名緣無事,餘不與此俱者名緣有事,以不執我故。此據人執為論,不據法執,法執通餘一切心故,非唯我見。若唯我見及俱法,亦通攝法執盡。即餘四見及疑無法執,必與我見不俱故,便為大失。此中煩惱何者與我見俱?何者不共?如前自俱有門說。
問一切皆有本質。乃至緣空亦有空名為本質故。即極微教。乃至龜毛等名若為本質。何故今言無本質名緣無事煩惱答若餘影外別有所託名本質。即無無本質者。今取如名之下有所目之質。即有體無之者。如空華.兔角等。故今言名緣無事煩惱。亦不相違。影像.本質雙言名緣有.無之煩惱。或直據本質名此二緣煩惱。今勘無漏緣中。不得作此後解。所引諸無事.有事論文。應為門義勒之。《瑜伽論》云。又十煩惱見所斷者名曰無事。彼所緣事非成實故。所餘煩惱有事.無事彼相違故。以見道惑以見為首。所取本質都無有故。重緣惑等相從而說名緣無事。修道雖有見境無事。多緣事故。從多名緣有事煩惱。下五十九云。諸見與慢是無事。貪.恚是有事。無明.疑通二種。此以理論。見.修諸見。慢中我慢。本質無故。貪等少故。略而不說。即彼卷下文云。有事緣。謂諸有事煩惱。無事緣。謂諸無事煩惱。此文總說亦不相違。亦云。無境緣謂緣分別所計滅道。及廣大佛法等所有煩惱。《對法》第五云。有事境所緣者。謂除見.慢。及此相應法。餘所緣境界。無事者。謂前所除。同五十九初文所說。次下文云。非有所緣。謂顛倒心.心所。及緣過去.未來.夢.影.幻等所緣境界。此不論煩惱但本境無。有所緣。謂餘所緣境界。即本質有三性心.心所。《對法》第[*]七亦云。煩惱有二種。謂緣有事.無事。無事者謂見。及見相應法。見謂薩迦耶見.及邊執見。所餘煩惱名緣有事者。以通見.修此之二見為首。本境實無。相應亦爾。此文盡理。與此文同。非瞋等惑可名無事故。如說《樞要》。
論:彼親所緣至無漏煩惱。
述曰:此下第十一,有漏緣、無漏緣分別。如疑、邪見、無明及此相應瞋、慢等法,無漏緣者,親所緣雖皆有漏,而所杖本質亦通無漏,唯影像相是有漏故。今此但取本、影二境,名緣漏、無漏煩惱。准有、無事,不但取本質,與有、無事緣別,不可為例。
論:緣自地者至所起名境。
述曰:自下第十二大門。緣自地煩惱,依、緣俱增,名緣分別所起事境;此境本質亦由今時分別起故;事者,體也。緣他地及無漏者,名緣分別所起名境。影像、本質不相似,滅、道深遠,地處遠故。依、緣不增,但尋彼名,彼名可增,故言分別所起名境。或復名者,即心、心所相分之名,亦由能分別所起故。此如五十八、五十九、《對法》第六、第七抄說,有別所以。
論: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述曰:謂有、無異熟,有漏、無漏,七隨眠攝,八纏諸蓋攝,乃至九品等分別,皆如理思。
論:已說根本至其相云何。
述曰:結前生後。
論:頌曰至散亂不正知。
述曰:下第四段,明第五位,此舉頌列名。
論:曰至名隨煩惱。
述曰:長行為二:初釋體、業等相;後諸門釋。初門有六:初釋得名;二、束為三位;三、釋體、業;四、解頌中與、并、及字;五、解隨名之通局;六、解廢立。釋頌之中「隨煩惱」字,謂忿等十及忘念、不正知、放逸餘假染心所,是貪等法根本麁行差別分位,名隨煩惱。無慚、無愧、掉舉、惛沈、散亂、不信、懈怠七法,雖別有體,是前根本之等流性,名隨煩惱,由根本為因,此得有故。此據正義,又說唯四是實。言等流者,謂同類義,勢非強勝。然非因故,不名根本,不能生餘染心所等。或等流者是等流果。若爾,即根本後方生,非俱時義,此說同時為等流果。六十二,二解:一、云隨惱於心;二、隨煩惱而生。今同後義。
論:此二十種至名小隨煩惱。
述曰:自下第二束為三位。此忿等十,自類相生,各別起故。非不共他中、大惑俱,行位局故,名之為小。
論:無慚等二至名中隨煩惱。
述曰:自得俱生,行通忿等,唯遍不善位,局後八。
論:掉舉等八至名大隨煩惱。
述曰:自得俱生,但染皆遍。得俱生故,不可名小;染皆遍故,不可名中,二義既殊,故八名大。三位料簡,諸論無也。
自下第三,出其體、業,礭解心所指陳分別,當如下知。
論:云何為忿至憤發為性。
述曰:今以時分、行相顯體。依對現前不饒益境者,謂依現在可見聞事,或是有情,或是他見,即緣事生;《五蘊論》說現不饒益事故。非無漏法是現違緣事,忿行相淺,不深取故。若對現無漏,此即是瞋,如前已說。
論:能障不忿至身表業故。
述曰:此顯作用。不忿即無瞋,《顯揚論》云:忿障無瞋故。此等如前善中已說,下一一應知。「執仗」即是身惡表業,仗謂器仗。從麁猛多分說,唯言執仗,亦有惡言故。
論:此即瞋恚至忿相用故。
述曰:此對外人辨其假實,顯此所依若無諍義同,但敘一解,以皆義同故。若體別義異,即各敘之,不可嫌繁。又五十五及五十八等說同者,抄中不說。若異者,一一別敘。
論:云何為恨至結怨為性。
述曰:恨忿後起,餘文可知。
論:能障不恨至恨相用故。
述曰:熱惱為業,由恨故生惱,非俱時也。然忿亦生惱,親對輕故,但說恨生。此等《顯揚》各有五業,彼論隨所依之惑,所翻實法,即為彼障,下一准知。彼同此者,下不述也,異者當顯。
論:云何為覆至不安隱故。
述曰:自作罪已,恐失財利及名譽故,隱藏為性。《對法》云:法爾覆罪者,心必憂悔,由此不得安隱而住。
論:有義此覆至覆自罪故。
述曰:皆由不懼當來之苦方覆罪故,諸懼苦者必不覆罪故,此以理顯。言「論說」者,五十五、《對法》說故,即以教成,然五十八中是諂品類等流。此據隨惑之類,諂亦癡分,亦不相違。言諂品者,俱癡分故。
論:有義此覆至覆自罪故。
述曰:諸覆罪者,亦有恐失財利、名譽故貪分。
論:論據麁顯至是貪分故。
述曰:論據無智俱,為名譽而覆罪者,此相麁顯,故唯說癡分。如諸論皆說掉舉是貪分,實別有體,亦癡分故。不極成者,理必不然。
論:然說掉舉至唯是貪分。
述曰:二論說掉舉遍染心,故知亦癡分,或別有體。唯貪分者,貪相增故。瞋等俱時,便應無故,如前已說。
論:云何為惱至䖧螫為業。
述曰:追先忿、恨之境,觸現違緣,心多佷戾者,慠佷𢤱戾,尤䖧惱螫於他人等。
論:謂追往惡至惱相用故。
述曰:此釋前業,緣過、現生。《對法》、《顯揚》第一、《五蘊》皆言發兇險、鄙惡、麁弊之言者,以多發故。由惱起時亦發身業故,如忿亦發語,但說執仗。囂謂諠囂,暴謂卒暴,兇謂兇儉、兇疎,鄙謂鄙惡。
論:云何為嫉至嫉相用故。
述曰:「殉自名利」,殉者,求也、訪也。「不耐他榮」,他榮者,謂世間榮,即富貴安樂;出世之榮,即是證說勝品功德,通有、無為。《顯揚》云:謂於他所有功德、名譽、恭敬、利養,心妬為嫉。然實見聞覺知之後皆得起嫉,此中據勝,但言見聞。「能障不嫉」者,《顯揚》第一云:能障慈仁為業;《顯揚》第二四無量中云:喜是不嫉善根為體。《瑜伽》皆云:瞋之等流一分。故不嫉者即是無瞋,非別有體。
論:云何為慳至慳相用故。
述曰:「財、法」者,資具、妻子、榮位等事皆名為財;理、教、行、果皆名為法,至下當知。「祕」者,藏也。「吝」者,惜也,慳之異目。「鄙」謂鄙惡,「畜」謂畜積,積集異名。鄙悋慳澁名不能捨,正出慳也,文易可知。《對法》唯約慳財,《五蘊》云:謂施相違。施既通法,慳亦爾也。
論:云何為誑至誑相用故。
述曰:「矯」謂不實之義,詭詐虛偽之稱,謂自無德詐偽有德。貪利譽故,邪命為依,謂矯誑之者心懷非意同異謀計,詐現精進之儀。雖亦癡故,行此誑事,多現邪命事故。故《對法》云:邪命依者,據多現也。五十五說但是癡分,五十八說邪見等流。諸誑者必癡,唯據定體,貪不定故。諸邪見者,癡增上故,邪見之者多現於誑,矯現有德,故彼偏說。此以貪、癡二法為體,同於《對法》。
論:云何為諂至諂相用故。
述曰:「險」者,不實之名;「曲」者,不直之義。「為網㥜他」者,《顯揚》云:為欺彼故諂。或欺於彼而陵網於彼,或掩捨之名。謂雖事不合,曲順時之所宜,籠網矯詐,設其方便,入其所陵,故作網羅之字。此等為取他意,望他看好,或順己所求,或為此方便,欲藏己失諂為覆罪之因,故不堪任師友教也。貪名利故,諂是貪分;無智故,諂即是癡分。《五蘊》云:謂覆藏自過,方便所攝故。諂後生覆,以果顯因。恐他說己之惡,故行於諂,望他說好;諂,覆因也。不爾,覆、諂俱覆罪故,二相難別。不爾,應許覆、諂俱生,故今說諂是覆之因。五十八云:是邪見品類;五十五是癡分,如前誑中說。
論:云何為害至害相用故。
述曰:於有情所無悲愍者,五十八云:於滅、道起損害,彼亦緣無漏法起。此據修道通小乘之害,唯說有情,至下當知。《對法》等論同此損有情,然有二解:一、云:彼言害者,瞋之異名。非此害也,此唯緣有情故,以此文為正;二、此害亦緣無漏,如彼文為正,前惱中亦然。由彼論言起恚惱心也。
論:瞋害別相,准善應說。
述曰:瞋障無瞋,正障於慈;害障不害,正障於悲,故准善說。瞋能斷命,害但損他,故此別也,如善中說。
論:云何為憍至憍相用故。
述曰:憍中於自盛事者,《顯揚》云:謂暫獲世間興盛等事,心恃高舉;《對法》云:隨一榮利之事,謂長壽相等,即是此興盛事也。然已聞、思,或已證得諸無漏法,豈不恃耶?聖者不緣已證生恃,生恃唯緣有漏事故。異生於所聞、思無漏,可恃生憍。然此有義:但恃知見,即是有漏;有義:恃所知諸法,亦通無漏,後解為勝。此中通言諸所知法,亦名盛事。《顯揚》雖復引經及《對法》,唯據修道通小乘相多分之憍,亦不違也。於此等中,深生染著、耽醉、遨逸為性而恃之也。「醉」者,惛迷異名也。生長一切染者,《對法》云:一切煩惱等所依。故不憍者,即無貪也。然《對法》中言一分者,必彼體也,檻彼成故。「分」者,是氣分,等流品類義,非即彼體。如懈怠依四法,非即唯貪以為依,亦瞋等為依故。上來已辨小隨惑訖,下辨中隨惑有二,初別解,得總釋、別釋為二,皆有略廣,如文可知。
論:云何無慚至諸惡行故。
述曰:此返慚相,應准前說。
論:云何無愧至諸惡行故。
述曰:准返善中愧為其相。然此中無慚言自、法,與《顯揚》同。《對法》、《五蘊》云:自不恥為無慚,法益於己,亦名自故。此中以情、非情別故,雙舉不相違也。
論:不恥過惡至假說為體。
述曰:總解有四:一、通教;二、難古說;三、明行相;四、釋違文,此通教也。其諸經論解此二體謂以不恥,今此會云:不恥是此二種通相。諸教約自、他之緣別故,假說通相為二別相,非彼別相。
論:若執不恥至體無差別。
述曰:下難古有四:一、無別體難;二、不俱生難;三、非實有難;四、非遍惡難。有人若執不恥是此二種別相,此二應無別;俱不恥故;如二受等俱領納故。若爾,苦、樂體應無別,俱領納故。此義不爾,分別、不分別,逼迫、適悅等種種行相別故,不同不恥行相無別,俱是不恥,緣約自他。
論:由斯二法至有此義故。
述曰:此不俱生難。既類同故應不俱生,非可受、相等許有此二並生故。
論:若待自他至俱遍惡心。
述曰:次非實有難。若待自、他立二,故成體別,應非實有,如長、短等,冷、煖亦然。
若許此二至俱遍惡心下,非遍惡難。若此二體實,許前後生者,復違《瑜伽》五十五等說俱遍惡心。有起、不起,非遍惡故。無此計者,然設說之。外人問曰:別相如何?
論:不善心時至無別起失。
述曰:此解行相。隨緣何境,皆有輕拒善等義故,翻善應說。
論:然諸聖教至名自他故。
述曰:下釋違文,於中二解會諸經違也。世間之中亦攝世典、王法令等,不益己故。
論:而論說為至非即彼性。
述曰:會相違也。此別有體,五十八說為癡等流以遍依故,《對法》說為貪等三法分者,是等流故名分,非如忿等是彼性,故名分。然五十五說為實有,不言他分,此文為正。
論:云何掉舉至奢摩他為業。
述曰:令心不靜,體非唯不靜,不靜乃是諸惑共相故。「能障行捨」,善法相違;「障奢摩他」,止品對治。若別善法相對行相,違於捨相;若總善法相對行相,違於止品,以過失重,說有障二。《對法》、《顯揚》皆言違於止品,唯此論中違於捨善。《對法》第七五蓋障中掉舉障止,亦此同故。捨於惡法,掉障最增,說之為障也。
論:有義掉舉至樂事生故。
述曰:初師謂唯貪分,無別體性。五十五、五十八、《顯揚》、《對法》皆唯說貪分故,不言餘分故。下以理成,此復由憶昔樂事生故,雖亦有貪,現、未來故生。然修止相,策練其心,緣先境增,故言憶昔。又五十五云:此非遍染故。言遍染者,有別義故,如第五卷會。
論:有義掉舉至遍染心故。
述曰:第二師說。文有其三:一、破前;二、申正;三、會違。今初文也。此非唯貪,《對法》第六、《瑜伽》五十八說遍染心故。若唯貪分,即不遍故;說不遍者,有別義故,如前已會,此舉教成。
論:又掉舉相至無別相故。
述曰:申正也。諸論皆言此掉舉相謂不寂靜,《五蘊》、《對法》此說皆同。然《對法》第六作此說言:不寂靜是共相故,此掉舉離一切染無別體性。此師意說,即依一切煩惱上立。若爾,何意論唯說是貪分。
論:雖依一切至說為貪分。
述曰:會違也。貪愛境界,唯掉舉增。掉舉增時,依貪分故說為貪分,非唯依貪說是假相。此之二師以五十五云:是世俗有,故皆說假。
論:有義掉舉至亦假有故。
述曰:第三師說。文亦有四:一、破初師;二、會文;三、顯正;四、破第二師。此初也。貪等之外別有自性,由此故得遍諸染心。若唯貪分者,不遍一切染故,如不信、懈怠。《對法》說為癡分,《大論》言是實有,非說是他癡分;不信、懈怠便非實有,非說是貪他分,掉舉之體便非實有。「勿不信等亦假有故」,遍染心言是一分證,如不信等是實有故,此因不定,亦不遍故,以放逸遍染,許是假故。
論:而論說為至隨他相說。
述曰:此會文也。五十五說世俗有者,如睡眠、惡作二法名世俗有,體仍是實。彼亦隨他相說故,謂掉舉位而貪分增,從貪相說名世俗有。世俗有者,仍非是假。睡眠有義不以為實,此中喻雖不成,以理逐之,亦令實有,至下當說,故今為喻。若爾,別相云何?不靜是共相故。前來難通第一師義,下出其別相答第二師。
論:掉舉別相至不家靜故。
述曰:此申正也。謂囂掉舉動是此自性。令其俱生心心所法不寂靜故。
論:若離煩惱至非此別相。
述曰:破第二師也。若離一切煩惱無別此體相者,何故別說障於止也?一切煩惱不皆障止故。又諸煩惱能障一切善,不應別障,故知不寂靜非此別體相。別體相者,即囂動故。
論:云何惛沈至毘鉢舍那為業。
述曰:此乃別障善中輕安,通障觀品。顯過失增,說有二障。
論:有義惛沈至是癡相故。
述曰:此第一師。據教立理,以論為證,諸論同故,以理與癡無別相故。
論:有義惛沈至惛沈相故。
述曰:此第二師。文有二:一、立義;二、會文。此初也。諸煩惱共相即是別相,即依一切煩惱上立。《對法》第六說無堪任是惑共相故。
論:雖依一切至但說癡分。
述曰:會論如前。此依一切煩惱假立,癡位增也。
論:有義惛沈至非即癡攝。
述曰:此第三師。文有四:一、破初說;二、申正;三、破第二師;四、辨差別。此初也。別說有體,會名癡分者,是癡等流故,同五十八說,不信、懈怠二法為喻。
論:隨他相說至是實有性。
述曰:此釋說名世俗所以。以癡增故,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實有性。此通第一師文,通第二師難等,准前應說。
論:惛沈別相至無堪任故。
述曰:此申正也。謂即瞢重是此別相,「瞢」謂𧄼瞢,即是惛義;「重」謂沈重,那是沈義。此體別相非無堪任,令俱生法無堪任故。
論:若離煩惱至非此別相。
述曰:難第二師。若以煩惱共相為體,不應別說障其觀品,應一切名惛沈,一切皆障觀故。又能障一切善法,何但障觀品?如前已說,與癡何別?
論:此與癡相至而非迷闇。
述曰:下辨差別。謂癡於境輕而迷闇,闇者,不了義;正障善中無癡,別相於境不必𧄼瞢沈重。惛沈於境,𧄼瞢沈重,障善輕安,別相於境不必迷闇。
論:云何不信至多懈怠故。
述曰:下文有二:初略;後廣,以此等略也。惰依者,「惰」,即懈怠也。「實、德、能」者,不信所依、不忍樂等,是不信相。
論:不信三相至心穢為性。
述曰:下廣有三:一、辨境;二、辨心穢;三、釋不忍等差別。此初二也。所不信之三相等,返前信說。
論:由不信故至非別有故。
述曰:下解不忍等差別也。由不信故,於實等中不忍、不樂、不欲者,非別實有不忍等性。前於善中忍、樂、欲,體即是欲、解;此於實等不忍、樂、欲,但是不信。由此信中,於染法等不忍、不樂亦即是信,無別有體。
論:若於餘事至非此自性。
述曰:若於染法起忍、樂等,體是欲等,非是不信,不信因果故。若於無記起忍、樂等,但是欲、解,非與餘法為因果故。若於染法不忍、樂等,體即是信,亦非欲、解。
論:云何懈怠至滋長染故。
述曰:業中增者,是滋長義。
論:於諸染事至非別有故。
述曰:非但於善不勤名怠,於惡策勵亦是怠也。於無記事策勤是欲、勝解,非別有體。
論:如於無記至無信不信。
述曰:此以喻成,於無記事忍可樂欲,非信非不信,但是欲、勝解故。此等二法行相增猛,但有善、染;無記行劣,無別二相,但欲、勝解。此上二法,五十五說是實物有,《對法》等言應作分別。前因已會,論言癡分等,《五蘊》同此。
論:云何放逸至非別有體。
述曰:「縱」謂縱恣,「蕩」謂蕩逸。餘解性、業,翻善之中不放逸性,應知廢立。
論:雖慢疑等至如不放逸。
述曰:何以不依慢、疑等上,立放逸者?四用勝故,障三善根及遍策法。遍策法者,即是精進。翻善應說,此唯是假,論有成文,不勞疑故。
論:云何失念至心散亂故。
述曰:由失念故,生起散亂。逐難解業,不能明記善等事故,名為失念。
論:有義失念至相應念故。
述曰:此初師云此是念一分。《對法》說是煩惱相應念故,《瑜伽論》說是癡分者,是等流故。
論:有義失念至故名失念。
述曰:此第二師說是癡分。《大論》五十五、五十八皆說此是癡一分故,《對法》言念俱分者,由癡令彼相應念失故。因會解名。
論:有義失念至遍染心故。
述曰:此第三師攝前二義。二文影說,故以教證。言遍染心,非唯念分,有染心時無有念故。
論:云何散亂至發惡慧故。
述曰:餘文可知。「流」者馳流,即是散功能義。「蕩」者蕩逸,即是亂功能義。
論:有義散亂至是癡分故。
述曰:此第一師說是癡分。五十五說是癡分故,體是假有。
論:有義散亂至遍染心故。
述曰:第二師說是三法分。《對法》等說等取《五蘊》,《五蘊》同說是三分故。《瑜伽》說癡分者,以遍染心故。彼二法分不遍染故,何以但依三法上立?
論:謂貪瞋癡至說為散亂。
述曰:此之三法令心流蕩,勝慢等法故,是不善根故,行相數猛故。
論:有義散亂至名世俗有。
述曰:述第三師說。初標舉會文;二、申正、三、破前;四、顯別。此初也。別有自性,論說三分者,是三分等流,隨彼相說,即是總會是癡分訖,如無慚愧,《對法》亦說是三分故;《大論》復言是實有故。此上標舉會文破第二師及第一師說,下顯正義及破前說。
論:散亂別相至障三摩地。
述曰:謂「躁擾」是別相,「躁」者謂散,「擾」者謂亂,令俱生法流蕩,流蕩非自性,餘惑共相故,破前說言。既言別障定,故是實有,不然應說通障餘故。
論:掉舉散亂二用何別。
述曰:下顯差別。此問掉.亂用何差別。
論:彼令易解,此令易緣。
述曰:下論主答。掉舉舉於心,境雖是一,令俱生之心、心所解數轉易,即一境多解也。散亂之功令心易緣別境,即一心易多境也。問:如五識等一念染心,如何說易?
論:雖一剎那至有易義故。
述曰:雖一念中解、緣二法雖無俱易義,而多念相續有易解、緣義故。一剎那中雖有此二行相難知,故以相續顯其行相,若唯一念,隱故不說。若爾,即一切染心中掉力皆應易解,亂力應恒易緣,何故不爾?若一境一心解、緣不易,所有染心應無此二,如愛味定等,所緣、行解俱無改易,無此二故。
論:染污心時至俱遍染心。
述曰:答此問云:染污心時,由此二力常應念念易解、易緣;俱生念定等力增故,制持此二如繫猨猴。俱生染心有暫時住專注一境,掉、亂力微,體非無也;如掉亂增時,念、定等法,行相劣故。互有增微,故此二法如諸論說俱遍染心。
論:云何不正知至多所毀犯故。
述曰:非迷於境而闇鈍也,但是錯謬邪解名不正知。不正知多發業,多起惡身、語業而多犯戒等。《顯揚》、《對法》、《五蘊》皆同。
論:有義不正知至相應慧故。
述曰:第一師以《對法》說是諸煩惱相應慧故。
論:有義不正知至名不正知。
述曰:此第二師,癡一分攝,五十五說是癡分故。名俱慧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此上二師互相會文,皆是等流隨所執為定。然易解故,不繁一一,皆應准前。
論:有義不正知至遍染心故。
述曰:此第三師,以二為體,二謂如前所引教故。五十五、八說遍染心,說不遍者有別義故,如前頻會。
論:與并及言至隨煩惱故。
述曰:自下第四釋前頌言「誑諂與害憍」、「無慚及無愧」等,「與」、「并」、「及」言顯隨煩惱二十外有,如《法蘊》解《雜事經》中有多隨煩惱;同《大論》八十八卷、五十八卷亦引此經。然舊人不知,謂是《雜藏》,或謂毘奈耶中所說雜蘊。
論:隨煩惱名至非煩惱攝故。
述曰:自下第五,解隨惑名通、局。八十[*]八,貪等亦名隨煩惱,《對法》第七亦有此義。煩惱皆隨,隨非煩惱,如彼《法蘊足》等廣解,謂忿等及六十二說。趣向前行等是煩惱同類,染污法但名為隨,煩惱等流故;不名煩惱,非根本故。既有多種皆名為隨,何故此中唯說二十?
論:唯說二十至唯染麁故。
述曰:自下第六,釋其廢立,謂有三義。貪等雖是隨,此中二十非煩惱,故不說貪等。邪欲等法亦雖是隨,是別境法,體通三性,此唯染故,故不說彼。然失念等是癡分故說之,不為念分故說也,以有癡分,念攝在中,無不定過。趣向前行等亦雖是隨,行相細故,此相但麁,是故具此三義:一、非煩惱;二、唯染;三、麁故,唯說二十更不說餘。
論:此餘染法至如理應知。
述曰:然此二十外餘染污法,如邪欲等是此等流。「等流」者,是同類義,或此分位,體不離此。於此不信等實法上,假立所餘假法。又諸假法於無慚等有體法上假立,名此分位,分位差別故。「或此等流」,謂身、語業亦名隨煩惱,是此等流,諸隨煩惱所等起故。皆此所說二十中攝,隨其類別,如理應知。勘八十[*]八,一一此攝,即是此中不說《大論》邪欲等法之所以也。
論:如是二十至如前應知。
述曰:自下第二,諸門分別。諸門分別中,別以十三門分別,第一,假實分別。此忿等小,十大中忘念、放逸、不正知,此無異諍,《對法》第一云:當知忿等皆是假有。此雖總言各別之中有實假者,又隨他相總名假有,如此等十三,他少分故名假。如餘七法,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定是實有,隨他相說亦名為假。前之十三假,後之四種實,教理成故。五十五說無慚等四,實物有故。凡世俗者,亦有是假有,對勝義為言,但言世俗而體實有。此等言世俗,對勝義為論,以隨他相而體非假。掉、惛、亂三有義是假,有義是實,如前說故,今取實者為勝。上雖一一別明,未總顯二十中幾假實故,今總辨之。
論:二十皆通至勢力起故。
述曰:此第二,俱生、分別門。此依正義,下斷門中有說唯修,今不依彼,彼不正故。一一皆通二,隨二惑起故。見等之後貪等之上,亦假立彼忿等十法故,至下當知。
論:此二十中至各為主故。
述曰:第三,自相應門。小十忿等自各相望,定不俱起,體性相違故。何故爾者?以行相麁猛,非如根本細和。一一各各為主,故不並生。五十五及五十八皆云:忿等十法互不俱故。正與此同。
論:中二一切至皆容俱起。
述曰:無慚等中二,遍一切不善心俱,但不善心皆有故,《對法》第六、五十五及五十八皆同於此,相如前說。故知得與小、大並生,皆通不善故。義引五十八說,大八掉舉等遍諸染污心,展轉自相望,及與小、中十二皆容俱起,不相違故。前第四卷說有四師,第四師為正,忘念、不正知是癡分故;散亂別有性故,餘者極成,故八遍也。此中但有後師正義。
論:有處說六至不俱起故。
述曰:若八遍染,何故五十五說不遍染耶?彼除惛、掉者,此二行相增時,不俱起故。必一增一劣,如薩婆多尋、伺二法。問:尋、伺行麁細,不許一心俱。惛、掉相下高,應非一心並?答:別體下高互增,劣惛、掉得俱生,無體麁細不互然故。非一心並,俱增行相,惛、掉相違。增、不增時,體無乖返。問:尋、伺相麁細,麁、細何則定。惛、掉相高下,高下增不增?答:彼無別體,假立故然。此有別體實,故得爾。問:貪、瞋應爾,亦有增不增?答:不爾,法性定故。掉等體遍,行相增劣,非如尋、伺體是不遍,不可為例。即惛、掉行相俱增時不俱生,非彼二體不俱生也。
論:有處但說至違唯善故。
述曰:《對法》六中說五遍者,謂不信、懈怠、惛沈、掉舉、放逸五法,以此五法違唯善法。惛障輕安,舉障於捨,餘文可知,非如忘念等許違三性。念等雖有癡分違無癡者,以有非癡分,故不說之。以彼所違,雖善正念,念通三性故,非如善法中法,故不為例。
論:此唯染故至五識容有。
述曰:第四,諸識俱門。八、七、六識可知,八如第三卷說,七如第五卷說取癡分念等,捨念分念等。忿等小十行相麁而且猛,五識望彼,即細故不俱。中二、大八,五識容有,遍不善、染故。
論:由斯中、大五受相應。
述曰:第五,受俱門。遍行之中餘四義定,不說之也。由遍於不善等故,說中及大遍五受俱,五受皆通不善、染故。
論:有義小十至四俱除苦。
述曰:此第一師。除諂、誑、憍,餘忿等七,唯喜、憂、捨三受俱起,非通上界,無意樂故;不在五識,欲界不通苦樂,地獄之中意無苦故;通歡慼行亦有喜故。「諂、誑、憍三」,四受俱除苦。色界樂俱故,以初靜慮有意樂故。
論:有義忿等至前已說故。
述曰:此第二師。七唯欲界繫者,四受俱除樂,欲界意無樂故。「諂、誑、憍三,五受俱起」,此增苦者,意有苦受故。如前數說,此受相應之行相者。
論:此受俱相,如煩惱說。
述曰:問:忿等如何與喜俱?慳等如何與憂並?此如前根本煩惱中說。
論:實義如是至亦如實義。
述曰:此上所說約審細義,隨麁相者,一、行相順多分起故;二、隨小乘相,忿等五法唯憂及捨俱,彼瞋分故,此慼行故。覆、慳喜捨俱,彼貪癡分,此欣行故。餘諂、誑、憍三更增樂受,上地有故;除苦、憂二,唯欣行故。中、大隨麁,亦如此前自實義說,以通違順二行相故。
論:如是二十至不相違故。
述曰:第六,別境相應門。「皆得俱起」,行相不相違故。此總解訖,下逐難問答。問:忘念云何與念俱?惡慧云何與慧俱?
論:染念染惠至亦得相應故。
述曰:此中忘念,念為體者,不與別境中念俱;通癡分者,故得相應。惠准此知,亦有癡分故。此二合說,故言「染念、慧」等。問:忿緣現在,念緣曾習,云何此二說得俱生?
論:念亦緣現至亦得相應。
述曰:念緣曾習,亦緣現在之境,有是過去、曾習之類,故念亦緣現在起,故得與忿俱,如見舊怨起忿、念法。此以念從忿行,下以忿從念行。念緣過去次前剎那,亦名緣過去,現在一念故。忿緣分位現在,隨事究竟,名緣現在,即忿亦緣剎那過去。忿、念二法隨就行相皆得相應,無過失也。問:定專一境,亂取多緣,云何俱起?
論:染定起時至相應無失。
述曰:染定起時,既名染故,心亦躁擾;不相違故,相應無失。非是散亂定取多緣,以躁擾是亂自相故。
論:中二、大八十煩惱俱。
述曰:第七,根本相應門。中二、大八、十煩惱俱,遍染心故,遍不善故。然俱生者與俱生者俱,俱生者中除身、邊見不與無慚愧俱,性相違故,餘定容俱。
論:小十定非至彼審細故。
述曰:小十行、體性俱麁動,彼見及疑行相審細故。前說瞋、疑及二見一少分俱者,約細行相說。今忿等行麁,行相相違,不俱生也。又憎嫉滅、道由疑不決,便憎等俱,亦無過失。此約多分,亦不相違。
論:忿等五法至是瞋分故。
述曰:忿、恨、惱、嫉、害,容得慢、癡二法俱,非貪、恚二並,與貪行定相違故。瞋是忿等自體相故,由此證知不共無明分位忘念、不正知不遍此心,即癡分故。此義應思,不言不共無明定得與俱,但言與十俱,即此無明時,或有惠分故。然癡分者,定遍一切染心聚故,非言不共無明一法定與惡惠俱。此無明聚中,餘法與此俱故,即於無明假建立故。
論:慳癡慢俱至是貪分故。
述曰:慳與癡、慢二法容俱,非貪並自性故,非瞋並相違故。
論:憍唯癡俱至是貪分故。
述曰:「憍唯癡俱,是貪分故」,不與瞋、貪並。「與慢解別」,不與慢俱,憍緣自高舉生,慢亦緣他下逸起,故不俱生。
論:覆誑與諂至貪癡分故。
述曰:此三與貪、癡、慢俱,行相無違,故與彼俱。「貪、癡分故」,不與瞋並,貪分故與癡俱,癡分故與貪並。然此應思,貪分覆等可不瞋俱,獨頭癡分覆等,何不瞋俱起?豈彼三生皆定有貪也?今解必無唯癡分覆等,覆等俱時必有貪分故。又設無貪而癡覆者,欣、慼別故,亦無瞋俱。若如前解,無違理失,此覆等行必貪名利等,故(如《樞要》說)。
論:小七中二至亦通無記。
述曰:第八,三性門。「小七、中二唯不善」,唯欲界繫,唯發惡行故。「小三、大八,亦通無記」,通色界有,三、八遍染、無記故。
論:小七中二至餘通三界。
述曰:第九,界門。子門有三,一、界有攝。「小七、中二」,如前唯欲界攝,唯發惡行,唯麁鄙故。「諂、誑」欲、色有,王、臣等處二方有故。「餘通三界」,謂憍及後八,唯緣自起等,遍諸染心故。
論:生在下地至起憍誑諂故。
述曰:第二,子門,生下、上起上、下門。「生在下地,容起上十一」,耽定故起憍一法,於他欲界有情等起誑、諂故。餘八通染,潤生心等皆有彼故。
論:若生上地至容起彼故。
述曰:「若生上地,起下後十」,中有邪見俱,有無慚等二。潤生愛俱,有後八故。
論:小十生上至及謗滅故。
述曰:此十忿等生上不起下,一、非潤生,下十唯不善,潤生無記故,不與愛俱。又不謗滅故,不與邪見並,除此二時,生上必不起下心,故忿等十上不起下。第三子門上下相緣。
論:中二大八下至相應起故。
述曰:十下緣上,與前根本之中所說,上緣貪等相應起故。
論:有義小十至不遠取故。
述曰:此第一師,小十下者不得緣上,此十行相淺近,不能遠深取彼界故。嫉上地者,嫉名聞故,嫉心不以彼地為質,故非如餘心行相深遠取。慳相亦爾,此義應思,十並不上緣。
論:有義嫉等至生嫉等故。
述曰:第二師說,忿等七法定不緣上,嫉等三法亦緣上起,於勝地法生嫉等故。言「嫉等」者,等取慳、憍二法。定者,謂嫉他所得靜慮無色故。憍恃所證知解彼地法故,慳所證知解上地法也。誑、諂二法定無上緣,無誑、諂色界勝有情故。有義許爾,誑、諂亦於殊勝處起故,如稱梵王以為本師,行諂等是。然前解為勝,見於勝人所不生諂、誑。若准後解亦得起,於自界勝上起諂、誑故,恐失利譽,故望他順己故。有說害亦緣上,尚許害諸佛,何況色界有情故也。忿等不緣者,行相如前說。若瞋上界必非是忿,對現境生行相細故。
論:大八諂誑至非所恃故。
述曰:中二忿等,七上界無故,不須分別。大八、諂、誑十法,上亦緣下,與前根本中所說下緣慢等相應俱起,故有大八。梵王執馬勝手,是諂、誑故。此據本質,若影像者皆唯自地,屬自心故。唯憍不緣下,下地法劣,非所恃故。
論:二十皆非至彼唯淨故。
述曰:第十一學等門,可知。
論:後十唯通至相應起故。
述曰:下第十二,見斷等門。二段分別,初明後十為一段。初中有三子門:一、見修斷。後十通見修斷,與二煩惱俱故。言唯者,不通不斷。
論:見所斷者至皆如煩惱說。
述曰:第二子門,迷諦總別;第三,迷行親疎,皆類可知。自下第二段,解前十。
論:前十有義至任運生故。
述曰:第一師唯修斷,同小乘。此十緣麁事境,不分別生,唯任運起故。
論:有義亦通至生忿等故。
述曰:第二師說通見、修斷。此無別體,依二煩惱俱生、分別勢力起故,故通二種。非但緣麁事生,亦緣他身見生忿等故。此後師正,故前俱生、分別中唯取正義。然五十八說迷諦中,於滅諦起損害心、恚惱心,即害、惱二親迷理生,亦通見斷。出佛身血害,緣無漏生,《對法》云憎嫉出離,嫉緣理生,故亦見斷。九十卷云或嫉妬性,乃至於有情起邪見行,發惡業種種事,故知能發惡趣業也。唯分別起更有八十六已去忿等發惡趣業文,忘不知處。又何緣假立,唯修非見。又於諦言嫉等,即非是嫉等,但名為瞋者。於事言嫉等,何故是嫉等?
論:見所斷者至皆通四部。
述曰:下第二段,子門第二,迷諦總、別,皆通四部。隨所依止,前能所引生煩惱,或從所緣以分四諦,依四諦下煩惱引生,依止假立故。
論:此中有義至不深取故。
述曰:第三子門,迷諦親疎,此第一義。忿等十法但緣迷諦惑生,不親迷諦;五十八說害、惱等者,瞋異名故。以此等行相麁而浮淺,但緣有情等生,不能深取。又設緣諦,而不是迷,不深取故。五十八說瞋迷滅者,此通言故,實非是迷。若緣故即言迷,不緣者應不迷,如二取等。二取等行相深故,不緣亦迷,瞋等雖緣淺故,何妨不迷。
論:有義嫉等至生嫉等故。
述曰:又說七得,除覆、誑、諂三,滅、道勝法不能誑、諂故。又解嫉、惱、害、慳、憍五法亦親迷諦,五十八說於滅諦等生嫉等故,如前所引。然不見說憍亦迷諦,以理准有,恃所證故。《大論》第二帙說,有慳諦等文勘。《楞伽》第九頌謂外道嫉妬說法,故亦見斷迷諦。准此諦皆有二十,其數可知。
論:然忿等十至方得生故。
述曰:下第十三,有事等門。忿等但緣有事,不與我見俱。我見俱心等,名緣無事,本質我無故。此據人執心本質名緣無事,准知後十通二所緣。
論:緣有漏等,准上應知。
述曰:唯有無漏所起事,所起名,准上煩惱說。或此上來所明之義,說其嫉等名,緣無漏所起名等;忿等名緣有漏所起事故。此事名緣,如五十八、九卷抄會。有漏等言,等取有異熟等門,有九品潤生發業門等,皆如理思。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末)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bảy

成唯識論述記
Hán gốc
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本)
沙門基撰
論:已說二十至其相云何。
述曰:下第五以半頌釋第六不定心所。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後舉頌答。此即初也。
論:頌曰至尋伺二各二。
述曰:上二字標位總名,次五字烈別名字,下三字顯不定義。
論:曰至皆不定故。
述曰:於長行中文段有二:初釋頌,後義辨。釋中有三:初解不定得名,次解別體,後釋二各二言。今此所標即第一也。「於善、染等皆不定」者,一解:顯不定義,此界、性、識等皆不定故;二解:簡前信等、貪等,此通三性,性不定故,彼類非一,故說「等」言。若爾應遍行攝。
論:非如觸等定遍心故。
述曰:於五、七、八識及上二界,全多分無故。此先舉觸,作用先故,如前已說。既不定染、善,不遍一切心,應是別境。
論:非如欲等定遍地故,立不定名。
述曰:此界繫局,亦非遍無漏,此但舉地,故非別境。由不同前餘五位法,立不定名。
論:悔謂惡作至追悔為性。
述曰:自下第二,別解為二:初解悔、眠;後解尋、伺。於中各二:初別,後總。別即為二。「悔謂惡作」者,以體即因,即諸論說惡作者是。惡作非悔,悔之體性,追悔者是,如文可知。惡作之體以何為性?惡者悔也,即嫌惡所作業,諸所作業起心嫌惡已,而追悔之,方是悔性。若所作是惡名為惡作,即悔體唯善,唯悔惡事故。若嫌惡所作,體寧非悔,言是悔因?若先惡所作方生於悔,惡作非悔其體何也?此義應思。此中有解,此唯是厭。若爾,厭應通三性,何故唯善?此宗不爾,薩婆多正理論師厭體唯善,若同於彼有如前妨。有云:厭是省察心、心所,無別體性;大乘厭通三性,於義無違。若爾,善、染、無記之厭俱依何立?前第六卷云:善中厭是無貪一分,准彼染厭體即是嗔,由憎恚彼方厭善故。有欣上惡法是貪,厭下惡法亦是嗔分,若爾,無記之厭是何建立?即無記欲,於所作事雖不生欲,於此不作亦生欲,故名為厭也。如信、不信但有善、染而無無記,無記信即是欲解,此亦應爾。悔因即是前之厭、欲二法,然說惡作通三性者,從果為言,悔通三性故。或有解云:所作是境,而嫌惡所作是悔惡義。今言作者是所作事,能生於悔惡,即是悔因。因者境界,依作因依之生悔故。以惡作言通說彼境故,總言惡作是悔之因,其實惡者即是悔也。又解惡作善者是愧,以拒惡故。不善者是無慚,不顧賢善故。無記者是慧,威儀、工巧慧所攝故。又解三性俱體是惠,簡擇推度所作事故。言先不作後方追悔者,前後因果,或即俱時義說先後,然由境故心乃得生。
論:障止為業。
述曰:非是五蓋之中止相,止相通定、惠故,止下心故。今言止者即奢摩他,能止住心,非令止下。
論:此即於果至後方追悔故。
述曰:惡作是因,悔體是果,悔名惡作,從因為名。先惡所作,顯其因;後方追悔,明其果。如前已釋。
論:悔先不作至是我惡作。
述曰:今顯緣無亦生惡作。言所作者,非要悔先有事已作名為惡作,悔先不作亦惡作故。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如是之事是我惡邊作也,作者措也,是我惡措此事。俗云措、作一體異名。《瑜伽》第十一廣說同此。《顯揚》第一云:於已作、未作追戀為體,障業亦言障奢摩他,正與此同。
論:眠謂睡眠至昧略為性。
述曰:以此單名即諸教複,此令身不自在,坐亦睡故,乃至能他搖動亦不覺等故。此令心極闇昧,輕略為性,不明利沈重故。
論:障觀為業。
述曰:即毘鉢舍那,此別障觀,非如蓋中能障於舉,舉通定、惠,令心高也,《顯揚》同此。
論:謂睡眠位至一門轉故。
述曰:釋上不自在,身不自在,制不自專,心不自在。「心極闇劣,一門轉」者,唯一意識,都無五識,闇劣轉故,無明了時,為別餘心亦有五識,有闇劣昧,無明了時故。
論:昧簡在定至非無體用。
述曰:雖專注微細,然與定不同,此唯昧故,故昧簡在定。餘散心雖有闇,而不輕略,亦沈重故。略別寤時,寤時廣故。《瑜伽》第十一亦云:昧略為性。然俗中言汝等睡在無心之時亦言睡故。或復有義,亦恐經部師於總別聚上假立,故置令言。言有體故方有令身等不自在等用,令顯睡眠非無體用也。
論:有無心位至心相應故。
述曰:世間、聖教有於無心之位,亦名睡眠,此假立也。如論說言無心睡眠,此則是也。由眠所引,似起眠時,故亦名眠。寧知睡眠別有,非即無心?如餘蓋故,餘蓋必是心所法,故非無體法。言五蓋者:一、貪欲蓋;二、嗔恚蓋;三、惛沈睡眠蓋;四、掉舉惡作蓋;五、疑蓋。覆蔽其心,令善不轉是蓋義,由貪境界障樂出家,由嗔諫犯障覺正行。惛眠障止,引沈沒故;掉、悔障舉,引散亂故;疑不決定,障捨位故。此總五蓋能障三位:初樂出家,次修正行,後入正定,修止、舉、捨如次為障。若言蓋因緣故,亦名為蓋。非必是心所者,應如餘纏,唯心所故。纏有八種:惛沈、睡眠、掉舉、惡作、嫉、慳、無慚、無愧。數數增盛,纏繞其心,於修善品,能為障故。初二障止;次二障舉;嫉、慳障捨,於自、他利,吝妬門中,數動心故。蓋中障捨,與此不同,彼約定心,非止非舉,平等名捨,疑能障此,此依二利,平等名捨。故不相違。無慚、無愧障修尸羅,具此二者,犯諸學處,無羞恥故,故此蓋、纏,不增不減。
論:有義此二至乃癡分故。
述曰:下總解二,總有四說。此初師說,無別有體,體即是癡。何以知者?《瑜伽》五十五等說是隨煩惱并癡分故;《對法》亦然。言通三性者,隨彼聚多少心、心所為體,故通三性,癡唯染中。
論:有義不然至及癡分攝。
述曰:亦通善故,若唯癡者,如何善中乃是心、心所總數為體?應說此二染者,以癡為體,善即是無癡,相翻立故。五十五等依染分義邊,說是隨煩惱及是癡分攝。故《對法》言通善等者,顯非定癡分。如《顯揚》第一解惡作云:於善、不善事,若染、不染,追戀為體,不言無記,彼是通言故。善、染即以癡、無癡為體,又無記之中是總數,故說通無記。
論:有義此說至無癡性故。
述曰:此下第三,文有其四。有義:不然。《對法》及五十五、五十八皆言通三性故,何故染、淨即依別數?其無記者,無別依法,而依總立。又無記之性,非癡、無癡,故應別有。
論:應說惡作至所作業故。
述曰:惡作思、惠二法為體。何以惠、思為性者?明了知所作,故以惠為體;思擇所作,故以思為體。不以餘者,功能劣故。
論:睡眠合用至夢境相故。
述曰:睡眠思、想二法為體。何以然者?思、想種種夢之境故。由此亦有依餘上立。何以知此二各別依?由此二法無別有體。一、以理,如前說故;二、以教,故知無別體。
論:論俱說為至說為癡分。
述曰:《瑜伽》五十五說此二為世俗有故,假有自性。彼染污性分與癡相似,是彼等流,如不信等,體雖別有,仍說他分,即會論言是癡分,故名世俗有。《顯揚論》言:夢以欲、想二法為體,彼說增上者,此說遍心者,非諸夢心皆有欲故。
論:有義彼說至纏彼性故。
述曰:此下第四,文復有三。上義不然,非思、惠、想纏彼性故。此合為因,有二分破:初破欲界染思、惠一分為悔,染思、想一分為眠,非為纏性,是思、惠、想故,如餘思、惠、想。即是二界全,及欲界一分淨無記者,或如餘染思等,謂除眠、悔,餘欲界染及上二界染者,皆非纏故,此即破染分為纏。第二破欲界、淨無記一分思、惠為彼惡作,一分思、想為彼眠體。總難云:為惡作等一分,非染思、惠、想;非彼惡作等二法性,是思、惠、想故,如餘上界思、惠、想等。此量准文有宗具足,取宗中有法思、想、及性故,為因亦得。又解汝染悔、與眠,應非思、惠、想,是纏性故,如無慚等。淨無記悔、眠,亦非思、惠、想,是彼悔眠性故。如染悔、眠,染悔、眠體已成非思等故,得為同喻,因明許故。然此文中有宗中法,謂非思、惠、想及因具足如文,此解正可相順總合為量。
論:應說此二至名世俗有。
述曰:此顯正義,各有別體,與餘思等行相別故,如貪等法各別有體,惡作悔性等,餘法所無故。《瑜伽論》言:世俗有者,以說是癡分,隨癡相說名世俗有,如惛沈等名癡分者,義如前說。
論:尋謂尋求至細轉為性。
述曰:二行相同,故一處明。尋謂尋求,即七分別中尋求分別等,以單即複名也,下准可知。令心怱遽者,怱迫、遽急也。「意言境」者,意即意識,以遍緣故,此有三解:一、從喻,即意識及相應法,能取境故,與言說言相似;二、從境,言說言是聲性,此言為意之所取性,從言為名,但名意言;三、從果,由意能起言等,故名意言。意所取境,名意言境,亦通一切心所法等,而意是主,勝故偏說。今此境者通一切法,《大論》第五云:緣名等境,亦尋言說名等義為所緣。然此中但舉意、言之境,攝法即盡,不言言說名等故。彼論攝法義有不及,名不目及如《涅槃》等,伺中可知。
論:此二俱以至所依為業。
述曰:身心若安,徐緩為業;身心不安,怱遽為業。俱通思、惠,或思名安,徐而細故,思量性故。惠名不安,急而麁故,簡擇性故,身、心前後有安、不安,皆依尋、伺,故名所依。
論:並用思惠至義類別故。
述曰:不深推度是尋,深推度者是伺。《顯揚》、《五蘊》等皆言意言境,《大論》第五言名身等境。又不深推度名思,深名惠者,此有二義:一者謂思全不推度,名不深推度,非為細推度也,翻惠為義故,《對法論》言:不推度故。二云:思雖不如惠有深推度,亦淺推度故,前第五卷證第七無尋、伺中,言淺深推度故。《對法》言:不推度,不深推故。然《對法》配此,如是次第,即顛倒逆次配,非此相違。
論:若離思惠至不可得故。
述曰:尋、伺離思及惠二種,若體、若用類別無故。即如《大論》第五、五十五、五十八,《顯揚》、《對法》、《五蘊》皆同。
論:二各二者至二類差別。
述曰:自下第三解「二各二」。尋、伺後說故,行相同故。尋、伺初二,染、淨後二,文易可知。
論:有義此釋至纏及隨眠。
述曰:初破前師,次申其義,破他可知。申正義者,謂前來貪等、忿等,有是煩惱及隨煩惱,此為初二。下解後二,各有不善、無記二性。又解:或復此二各有現行纏、種子隨眠二。
論:有義彼釋至二謂尋伺。
述曰:第三安惠謂前不然。不定四後方有此二各二等言故,非解前染法。應言初一「二」者,顯二種二:一悔、眠二;二、尋、伺二。何以知者?梵言特縛炎、特縛曳別,其特縛炎但名為二:即一名身中目一種二,汎言二也,即是一種二。今梵本言特縛曳者,即二名身中目二種二義。故令一種二言顯二種二,與前特縛炎別。不爾,有何別因?一種二言目二種二,聲囀別故。
論:此二二種至顯二二種。
述曰:由此理故,一二之言,顯二種二。此二二者,如文可知。何以為二二者?以此二種類各別故。云何各別?一、繫界種類別;二、依思、惠種類別;三假、實種類別;四、斷時種類別;五、上地起、不起種類別;六、支、非支種類別故;七、纏、蓋性種類別;八、語行、非行別;九、通定、散門別;十、通無漏類別。由此二二別,以一二言,顯二種二。此即解頌中初一「二」字訖。第二二者。
論:此各有二至隨煩惱故。
述曰:謂此各有二:一、染;二、不染。謂此四法各染、不染,其二無記,隨應配故。何以置此言者。以非如前善、染各唯一性,不通染、善故。又解:此言唯為簡染,以《瑜伽》五十五等說為隨煩惱,恐同前唯染,故置通「二」言。
論:為顯不定義至深為有用。
述曰:第三又為顯性不定,故置此中「二各二」言。故此二言非解以前所辨諸法,深為有用,能別前故。
自下第二諸門分別。初有十二門,後准例指分別。
論:四中尋伺至聖所說故。
述曰:第一假實。尋、伺二假,五十五等定言假故。
論:悔眠有義至世俗有故。
述曰:前四說中,初三師義。第一是假,五十五說是世俗有故。問:彼何故尋、伺言假?此二言世俗,所對別故。
論:有義此二至定是假有。
述曰:下第二師,其定是實,何以知者?五十五唯說:尋、伺假有,不言此二假有,故知實有。若爾,何言世俗有?隨他相說,以說為癡分故,非言世俗,便顯是假,如惛沈等故,如前已成。
論:又如內種至世俗有故。
述曰:下以喻成。五十二說:內法種子,簡麥、豆等,其體實有。彼言世俗,但所對別,非言世俗,一切定假。不爾,內種即假有失。假法如無,非因緣故,非是調然離識有體,如心、心所,名為世俗,體仍非假,世親《攝論》亦有此說,假非因故。
論:四中尋伺至麁細異故。
述曰:自下第二自相應門。尋、伺二法定自不俱,體俱思、惠,類俱推度,不可同體同用,麁細相違之法而得並生,麁細異故,如上下受等。問:若尋、伺二不得俱生,如何大乘說有三地有尋、有伺等?以起伺時,同時心、心所,即欲界有有伺無尋地;若唯起尋時,俱時心等,應名有尋無伺等;若俱不起俱時心等,應名無尋無伺地,汝之三地應皆不成。二不俱起無此地故,為答此問故次論云。
論:依於尋伺至故無雜亂。
述曰:此同《瑜伽》第四卷說,其五十六亦有此文。依有尋、伺二法有染故,名有尋伺地等,約染以辨立三地別,不依現起,此簡乃至生第四定中,許現起故。不依彼種,此簡乃至生非想定,種猶有故。依染有無,說三地別,故此三地,無雜亂失。然伏尋染以入中間有伺無尋。不爾,即與欲界無別,欲界無伺等時,伺等染未離故,如身在欲界,雖未離欲一品或多,作不淨觀亦伏貪欲,後出觀已,或退、不退,此亦如是。初定、中間雖同一繫,要伏尋染,方得有伺無尋地定;後出觀時,或退、不退,起於尋染,亦非離初定一品或多染方得彼定,少制伏故,非以品離,其無漏定依於此地,及已離染彼三地法,是此類故亦名此地。不爾,即成攝法不盡,更有異釋,如《樞要》說。
論:俱與前二至互相應義。
述曰:尋、伺與悔、眠俱得相應,前二與自及與後二得相應義,行相不違故,然無四法一時並義。
論:四皆不與至非五法故。
述曰:第三、識相應門。七、八如前說,悔、眠唯與第六識俱,非五識俱法故。所以者何?此二皆由強思加行方能起故,非任運生故。《大論》第一說:夢意不共業故,惡作初起必與憂根相應起故。
論:有義尋伺至有尋伺故。
述曰:此第一師。悔、眠雖無有諍,尋、伺二法亦五識俱,亦彼意識故,論說五識有尋、伺故。五十六下說:問:生第二定或生上地,有尋、伺眼等識現在前,云何此地無尋無伺?若不現前,云何於彼有色諸根,而能領受彼地境界等?彼論說五識有尋、伺故。
論:又說尋伺至謂五識故。
述曰:《大論》第五末說。尋、伺即七分別:謂有相、無相、任運、尋求、伺察、染污、不染污,彼以有相為首等故。《雜集論》第二末後言:「任運分別謂五識故」。此師分別謂在五識,非五識體即是分別。前以文證,此以理徵。任運分別五識既有,故知尋、伺五識不無。然《攝論》第二破上座胸中色物為意根,許五識有自性,雖無自性是尋、伺文,《對法》說為任運分別,故知五識亦有尋、伺,非直義通大、小,亦理中於是。
論:有義尋伺至不共法故。
述曰:此第二師。文有其四:一、標宗;二、引證、三、會違;四、總結。此即標宗,唯在意識。引證有三:一、《大論》第一說:尋求分別、伺察分別等七分別,總十五種,意不共業。《大論》第五言七分別是尋、伺差別,彼第一言是意不共,故知尋、伺唯在意識。
論:又說尋伺至苦樂俱故。
述曰:第二證也。彼第五復說尋、伺相應中,地獄尋、伺唯是慼行,觸非愛境,引發苦與憂,俱嬈心業轉。人、天尋、伺多分憂等,少分喜等,初靜慮中所有尋、伺唯喜受俱,彼各別作。今此中總通人、天等五趣為論。又彼文云:唯憂、喜二法相應,曾不說與苦、樂二法俱起,故知五識定無尋、伺。若爾,彼不說捨,尋、伺應不俱;不說苦、樂俱,即言五識定無尋、伺;不言捨受俱,尋、伺俱無捨。
論:捨受遍故至與苦樂俱。
述曰:捨受遍相應,彼論不待言,苦、樂不遍俱,何緣論不說?既不說有苦、樂,故知五識無。問:不說苦俱,即言五識無尋、伺?不說與樂俱,初定無尋、伺?
論:雖初靜慮至總說喜名。
述曰:初定有意樂,而不離喜,即一喜受,義說為樂。如《對法》七及五十七、《顯揚》二等說,以此義故總說喜名,即攝彼樂,欲界尋、伺,下地喜、樂,在識各別,體性相離,何不別說?前師問言:汝純受苦處,彼與意苦俱,何緣亦不說,豈以不說即非苦俱?
論:雖純苦處至總說為憂。
述曰:彼意地苦,與憂相似,有分別故,總說為憂,即攝彼苦。餘趣憂、苦,各在一處,勢不相似,何緣不說?此即意中有苦受師義。
論:又說尋伺至義為境故。
述曰:第三證也。彼第五卷說:尋、伺二以名身等三法及所詮義為所緣,非五識以名等所詮義理為境故,由上教理故,知五識定無尋、伺。
論:然說五識至非說彼相應。
述曰:此下會違有二,此初也。五十六等說:五識有尋、伺者,顯多由彼起,非說彼相應,謂彼文說生在第二定以上起下識者,顯彼五識,或除率爾心等,定由尋、伺俱意識引故,方可得生,非說五識尋、伺俱也,此即顯五由彼意識起。若在欲界,定中耳識,率爾起時,意雖同緣,不藉尋、伺俱意引生,上定亦與下界耳識俱時起故。五識餘時多由彼尋等意識引,起自地五識故,尋、伺亦通初定有故,顯由彼起,多由彼起,二種各別,合為一言,其顯由彼言,正會前師所引論文,其多由彼起。傍會設有初定已下,論說有尋、伺文,欲界率爾五識起時,雖意同緣,非必由意引,如定中耳識。大目犍連入無所有處定,聞象等聲,豈彼意識有尋、伺也?若薩婆多,定後聞聲,即無是事,如前第五卷中廣解。二禪以上准欲界,亦有率爾五識,不藉尋、伺意識引生,以境強至故,其等流決定由意有染、淨心故。今合為論。故言顯多由彼起,除率爾心故。又解在初定及欲界起眼等識,自地法故,起時自在,雖由意引五識方生,意識不必要尋、伺俱,多由彼起,生第二定以上,起眼等識非彼法故,必假尋、伺相應意識導引方生,定由彼起。
論:雜集所言至相應尋伺。
述曰:《對法》第二:「任運分別謂五識」者,與《大論》第一說別。《對法》說:「任運即是五識」;《大論》說任運是五俱意,相應尋、伺,由此理故,《大論》說為意不共業。以五識中尋、伺無故。若五識任運即尋、伺者,如何是意不共業也?以五識亦有故,但言尋、伺有七分別,不言七分別皆是尋、伺,故無過也。復應准知。問:自性分別《攝論》說云:「五識中有」;《對法》第二說:「自性是有相」,有相即尋、伺,故知有相在於五識,亦非意不共。如何別也?答:彼《攝論》者,隨《順理》門說:「在五識,以五識中無尋、伺故」;《對法》說:「言自性分別是有相收,非任運攝」,故知五識無自性分別。又解五識亦有,以《攝論》為正。自性分別亦有二種:一即是五識;二是意識相應尋、伺。意識相應尋、伺故,《對法》說自性是有相,有相是意不共業,自性不是任運所收,以五識故,說五識有自性分別,是非尋、伺,亦無過也。
論:故彼所引至定無尋伺。
述曰:總非前教,為證不成,了結上文,由此理故,何故五識即是任運,意俱尋、伺方名任運?答:意俱分別多起尋、伺,尋、伺強故以為任運,五無相應分別法故,五識體是任運分別,自性等亦然。若爾,即五俱意無尋、伺相應非任運,設無任運亦復何妨?七分別收法不盡故,或無五俱散意,無尋、伺者。《解深密》七十三說:「五俱有一分別意識故」,此違定中聞聲等事。其七分別,《對法》第二、《瑜伽》第一、第五及《攝論》等諸門分別,如理應思,同別抄說,其自性等,攝法不同,並如別抄。
自下第四遍行中五受俱.不俱門。
論:有義惡作至通無記故。
述曰:以此惡作,唯戚行轉,故與憂根相應,不與喜、樂相應,通無記性故。與捨根相應。下論說言於無記法亦追悔故,與捨俱也,以非五識俱,故無苦。問:若善、惡追悔亦通捨不?答曰:不然。惡作強思生善、惡,與憂必俱起。若無記追悔,即無記威儀、工巧心中俱,或於善、染相續未位方與捨俱,故善、染時俱即無捨受。捨受亦通戚行,但不多分別,故名為捨,非無戚行也,故惡作戚行得與捨俱,強思生故,非善、染捨可與俱也,與薩婆多別,彼唯憂俱,故離欲捨,此與捨俱,聖者猶有。此解不然,違下文故。應說惡作多與憂根相應,捨俱起者,是彼伴類。若無染、善者,無記亦無故,亦離欲捨,聖者起悔但是惡作,非體是悔。善中是厭,無記即威儀、工巧惠,憂根無故。悔離欲捨,離欲捨者,行相麁故,世間離欲,其種猶在,有漏離欲退可起故,非如聖者亦斷種故。
論:睡眠喜憂至中庸轉故。
述曰:睡眠與欲界意識俱一切受相應,以睡行相通歡,故喜受俱;通戚,故憂受並;中庸,故捨受俱,如次第配。
論:尋伺憂喜至意樂俱故。
述曰:尋、伺與四受相應,初定意有樂故。然此師說尋、伺五無一向定義,以不言與苦欲界樂俱故,此即意識無苦師義。
論:有義此四至意苦俱故。
述曰:第二師說:此四亦苦受俱,意有苦故,悔增至三,眠增至四,極苦之處亦有眠,尋、伺增至五受俱起。「尋、伺」——《大論》第五不言與苦、樂俱者,如前已會,此據實理,彼約別義。
論:四皆容與至不相違故。
述曰:第五、別境相應門,皆五得俱,能緣行相及所緣境,不相違故。
論:悔眠但與至輕安俱故。
述曰:自下第六、與善俱門。初、二唯與十善容俱,欲界無輕安故。前第六卷善中,雖有異解,欲有輕安,無是正文,故今據後說。設許亦有亦無輕安,非定引生故。尋、伺十一俱,增輕安故。有人云:三藏言:西方有二說:一云未至定有尋、伺,非根本地者,不然,尋、伺支非未至故,論有誠文說初靜慮也。
論:悔但容與至貪等細故。
述曰:自下第七、十煩惱俱門。悔行相麁必獨生染分,不與貪等九法並起,唯無明相應,貪等行相細故,此據多分,不許餘俱。下文邪見,悔修定,則說與俱邪見,與瞋俱故,悔亦與邪見、瞋俱,此文不盡理。又先行施後生追悔,悔與貪俱。有言我何意作此事,即分別我見亦與悔俱,合瞋、邪見、貪、我見得俱。此中約麁相不得。又解必不得俱,與悔間起,非必相應。問:忿等獨頭生許慢等俱起,惡作別頭起,應貪等俱生?答:忿等瞋等分,如本得相應,惡作別有體,非與貪俱起。何故忿等各別起耶?於自十中各別起故。
論:睡眠尋伺至不相違故。
述曰:此三與本惑並得俱起,如《大論》第七染污分別說。設追悔往惡而自邈責,惡作亦不瞋俱,與惡作間生,實不俱起。設說俱者,間生名俱,後三種十皆俱,所緣、行相俱不違故。
論:悔與中大至皆起彼故。
述曰:下第八、隨惑俱轉門。悔中、大俱,遍與不善染心俱故,與忿等十不得俱起,各自為主,如忿等十自不相應。眠等三法,二十皆俱,於夢等中皆容得起忿等法故。
論:此四皆通至亦追悔故。
述曰:第九、三性門。於中,初總;後別。四皆通三性,如五十五、五十八,《對法》等同。此中惡作何以通無記?以於無記業亦追悔故。於無記業雖不定起無記之悔,起無記悔必依無記業故。問:何故《顯揚》第一:惡作染、不染,善、不善,不言無記?彼順小乘故,多分起故,唯說憂俱者故。
論:有義初二至有尋伺故。
述曰:下第二別釋中性門。悔、眠唯生得善,惡作行相麁而體鄙,其方便善體必微細,殊勝法故,不通方便。睡眠昧略故,非方便起,故於聞、思位中雖有起者,而非加行善,加行善間起故,設睡眠中而緣法義,但生得善,非強思生,任運起故。尋、伺二種通加行善,於聞、思、修三位皆有尋、伺故。聞所成等者,顯因聞所成諸法,皆是此故,若唯言聞惠,即狹劣也。
論:有義初二至有悔眠故。
述曰:聞、思等位,悔作諸惡,於眠等位,思擇義故。次應辨染,以見、修等,後自有門,故先不說。
論:後三皆通至解麁猛故。
述曰:染謂有覆,淨謂無覆,於染、淨二無記,眠等三皆通,即欲界修道二見俱有眠等故,初定有尋、伺故,惡作非染無記,以解麁猛故,不與二見俱,染必不善故。
論:四無記中至非定果故。
述曰:染無記中,無別相故,略而不說。淨四無記中,悔唯是威儀、工巧二法。威儀、工巧二法,四無記中是中二故,謂異熟為第一,變化為第四故。以彼惡作行相麁猛,不與業異熟心俱。非定果故,亦不說與變化心俱。此說異熟有二:一謂業果,即此中說;二謂法執,亦通染故,此不說之。前說染無記不通惡作故,其餘無記心雖不緣威儀等,亦是彼攝,非異熟生,此中說言惡作不通異熟性故。又解彼不緣威儀等心法執皆異熟無記,亦惡作俱,此中且據業果者說,應勘諸論,《佛地》二障中等文。
論:眠除第四至亦得眠故。
述曰:眠非變化心俱,非定引生故,增異熟心俱者,眠中亦有住異熟故,此異熟生心非實異熟。尋、伺亦然,不與第三第八識中文相違也。
論:尋伺除初至名等義故。
述曰:除異熟心,異熟心解微劣,不能尋求、伺察名等法故。《大論》第一七分別中說不染污分別,此有善、淨無記。善謂隨與一信等善法相應,非謂信等別唯起一,此總舉善,隨設與一即名為善,不染分別故。彼說淨無記與此同,此文但說不與業果異熟心俱,非法執類異熟心也,彼可與俱。
自下第十界繫門,有三子門,第一子門,明界所繫。
論:惡作睡眠至皆靜妙故。
述曰:二唯欲界,所以者何?以餘二界妙故無有。妙者勝義,若身有疲極憂根等故,方有眠、悔,彼無此等,故名為妙。其後尋、伺及初定者,以餘上地皆是靜故,尋、伺囂繁非靜,非靜故,靜處無有,或靜及妙皆通二種。第二子門上下相起。
論:悔眠生上至亦起下上。
述曰:二法生上,不起下者,極麁惡法故,無所用故,不假起故,上不起下。其邪見者,悔修定者,是本有位,誹謗涅槃,色界中有無容起悔,此不違下。又解,即色界中有起悔,亦是生上起下,今據多分及生有,故言無也。此二非上地所有,不說下起上。尋、伺通二地,下得起上,上得起下。欲界入初定,名下起上;第二定以上至第四定,起初定及欲界邪見,辨無色界起下色、欲界潤生心等,故名上起下。
論:下上尋伺能緣上下。
述曰:第三子門。下上尋、伺互得緣上下,境界寬故。欲界者,緣上二界;色界者,緣上下二界地。
論:有義悔眠至極昧劣故。
述曰:第一師有義:悔、眠不緣上,以此惡作行相麁近,其眠行相極昧略故,無有夢中緣上界故,或緣上名非緣上地。
論:有義此二至所更事故。
述曰:第二師說:亦緣上界。有邪見者,悔修定故,悔得緣上。亦通增上慢、邪見,中有中謗滅而悔修定,即是生上,亦起下悔,前文約多分,此據實義。又解,彼時極促不容生悔,此據本有位邪見、悔俱故,無生上起下悔失。夢能普緣曾所更事,所更事中,通上地法及定等故。上煩惱等,皆以三界分別此理,故應生上起下惡作,謂中有中起邪見者,悔先所作事,論不許悔與九本惑俱,故邪見時無容起悔,即是別時起得此悔,非與謗滅心俱,故不相違。又解,據實,亦邪見俱,及有嗔俱,論據多分不許與邪見、嗔等俱,許俱義穩。
下第十一學等三門。
論:悔非無學,離欲捨故。
述曰:以離欲時要捨彼故,第三果等,於無記事等要不追悔,已審決故。若爾,豈無悔先身作惡等耶?此即是厭,非謂悔也。無記設悔,即工巧等惠,悔隨憂根有無,行相同故,如彼雖有愁戚,或是捨受等故,說是學者,順諸有學有為善法皆名學故。
論:睡眠尋伺至皆無學故。
述曰:皆通三種,善法欲以去皆名為學,無學身善法皆名無學,故《對法》第四、六十六、五十七中皆通此說,不能煩引。
論:悔眠唯通至勢力起故。
述曰:十二、見等所斷門。分為二段:初解悔、眠;後解尋、伺。此初也。初二悔、眠通見、修斷,不通不斷,論有「唯」言。小乘唯修斷,今通見斷者,亦邪見等勢力起故,緣見等生故。問:苦根非無漏,無學成就,名不斷,睡眠應亦然?
論:非無漏道親所引生故。
述曰:謂苦根在五識,由無漏後得智位引,或引後時五識等生,非悔、眠二有此義故。問:憂根雖非無學,二十二根中仍名不斷,何惡作等不如是也?
論:亦非如憂深求解脫故。
述曰:其彼憂根,五十七說:隨順行相,深求解脫,故不同惡作,憂根許為三無漏根故,如《對法》第十。
論:若已斷故至非所斷攝。
述曰:六十六說:無學身有漏一切法,皆名非所斷,皆已斷故。何故今眠不言非所斷?以此義故,眠亦是非所斷。據求無漏,無漏所引即非非斷,惡作雖悔先惡求涅槃等,然不深求,行相淺故,不同於憂,故深言簡。又解,此據多分不得者,有求出世深生悔故,可名不斷。若無漏引名為無漏,眠雖亦然,遠引生故,但非親引,故親言簡。
論:尋伺雖非至非所斷攝。
述曰:下文有二:初總,後別。此文總也。二法雖非無分別智,真無漏道相應,名無漏引;或加行時引無漏道故,從後得智之所引生,俱時引故,亦通非斷等。此解即通無漏師義。後解雖非正智,及後得俱真無漏道而能引彼,如憂;從彼引生,如苦,亦通非斷。後解即不通無漏師義。
論:有義尋伺至是分別故。
述曰:下別解也。非所斷者,於五法中唯分別攝。唯有漏故,論決判彼是分別故。《大論》第五說尋、伺決擇四句云:諸尋、伺皆分別,有分別非尋、伺故。今以為證。
論:有義此二至尋求等故。
述曰:於中有三:一、證;二、理;三、會。此初也。亦五法中正智所攝,《顯揚》第二等說:正思惟是無漏故。寧知思惟體即是尋?《顯揚》第二、《大論》第二十九皆云:彼正思惟能令心尋求、極尋求、趣入、極趣入等,故有「等」言,尋求者,尋也。
論:又說彼是言說因故。
述曰:《對法》第十及《十地論》第一等說:正思惟是語言因。故知尋通無漏,尋既爾,伺亦然。問:既引《十地論》初卷等云是語言因,寧不引彼三請中第一?云何故淨覺人念智功德具等?彼論解云:覺者覺觀,語言因故?答:若依梵本毘咀迦是尋。僧羯臘波是思惟。彼十地論言僧羯臘波,但是思惟,亦無正字,何況是尋。即翻譯家增覺謂觀等也,故引不同,彼但應言淨思惟也。
論:未究竟位至亦通無漏。
述曰:下立理也。此顯在因,不在佛果。二乘聖者、十地菩薩,於能治藥,所治之病,俱不能遍了知盡故。於後得智中為他說法,必須假藉尋、伺二法,與佛稍別,佛無功用說故。八地已去雖無功用,果未滿故,有任運功用,故不同佛。又功用有二:一、自利;二、利他。前八地已去皆無,後八地已上猶有。七地已前二用並有。八地已去無功用者,無自利用任運入地,非於利他亦無功用。佛二俱無,故說法時不假功用,有正思惟,體即是思,不名為尋。又解,十無學中,佛無正思惟支,以無尋故,前解為勝。八地已去無漏觀心既相續轉,無尋伺者,由何尋、伺發有漏五識?此亦不爾,如定中聞聲,意無尋、伺,亦引耳故,故知如論但說法須。既說尋、伺是語遍行,佛無二法,如何能語?此隨轉門說為遍行。大乘不爾,唯心遍行是實遍行。身、語二行非遍行也,故此二種亦通無漏,三行等義如《樞要》說。十地猶有,初地已去起無漏者,至金剛心時與彼心一時不行,得勝法時劣不行故,唯後得俱,非正智者。以七十三說:思惟真如不觀真如等故,四句為證。
論:雖說尋伺至亦有分別故。
述曰:下會違也。雖說尋、伺必是分別,而不定說於五法中,唯屬第三分別,以彼五法後得正智中亦有分別故。分別有二種:一、有漏心名分別,即五法中分別;二、緣事名分別,即後得智亦名分別。或立三分別:二種如前,第三更加遍計心名分別。然《大論》第五解此二,是三界心、心所法名分別。雖據有漏作論,不言「唯」故。今於此中第一師說:尋、伺體唯有漏,即無漏初靜慮支闕無尋、伺。若准第二師說:十地、二乘因中有無漏初靜慮五支,至佛便無,但即思、惠。然無麁細不可說為能治支地。此義應思。於禪支中極須分別,如《樞要》說。
論:餘門准上,如理應知。
述曰:緣有無漏、有無事等,皆准為之。就別解六位心所中。上來別解訖。
自下第二總料簡之,心所與心為一、為異?
論:如是六位至分位差別。
述曰:於中有四:一、問;二、答;三、徵;四、釋。此雙問已。
論:設爾何失?
述曰:此論主答:設許二種俱有何失?
論:二俱有過。
述曰:下第三徵。初總,後別。此總言過。
論:若離心體至說唯有識。
述曰:下別難也。二關徵此。難離心說有實體,其楞迦師、中百論師等,或經部[*]妙音等亦然,如前第一卷解。彼雖不言一切心所並無,然有少數依心分位立差別故。總為此難。如《俱舍》解觸支中敘經部計,婆沙等敘[*]妙音等計,說唯有識,即《攝論》第四所引《十地經》第六地,《楞迦》亦有,如前引訖,不說唯有心所故。
論:又如何說心遠獨行?
述曰:《攝論》第四頌云:「遠行及獨行,無身寐於窟,調此難調心」,唯說於心,不言心所亦遠行故,此略頌也。
論:染淨由心。
述曰:《無垢稱經》:心垢故眾生垢等,如前第四卷十證中,第十證已引訖,彼亦不說心所為有。
論:士夫六界。
述曰:四大、空、識能成有情,不言心所成有情故。五十六說:此密意說,唯色、動、心所三法最勝所依,故唯說六。處處經說,通大、小乘有。
論:莊嚴論說至無別染善法。
述曰:此意難云:許心似二現,謂已成立心現似見、相二,或現似能取及所取訖,此即牒已成義。如是似貪等,謂牒指義,故言如是。似貪等者,謂心復變似貪、嗔等一切染法,或似信等一切善法,此中「似」言似心外所計實二分等法,故名為「似」。無別染、善法者,謂心變似見、相二分,二分離心無別有法。復言心變似貪、信等故,貪、信等離心之外,無別染善法,體即心也,如二分故。言心變似故,故知從心變似貪、信等,非別有心所。初以經證,後以理成。此離心有所難,次離心無所難。
論:若即是心至非自性故。
述曰:若但心分位如覺天、經部等者,如何聖教說與心相應?十卷《楞伽頌》第九、十卷皆有「相應」之言等故,若心所即心,不可言相應,相應者必與他性,非自性故。如《對法》第五〈相應品〉等說:自性二體不俱故,及五十六說:他性相應非自性等。
論:又如何說至如日與光。
述曰:如日與光,意說有異,離日輪外有光明故,如日所放千光明也。此《楞伽經》十卷成者,第七卷中〈五法品〉說。
論:瑜伽論說至與聖教相違。
述曰:五十六說:復如何通?彼頌言:五種姓不成者,彼言且說五蘊性不成故,彼覺天等言非別有所,但心前後分位別故。說有五者,是諸分位相望,有無皆成失故。有諸分位作用別者,由相異故,體亦應異,離體無相故。若無作用別者,如何可言分位別故立五蘊也?分位差過失者,彼論又言:「不應謂如六識分位說其差別」,彼計六識體一,而所依分位別,故說六識。此蘊亦爾者,不然,設許六識無別六體,六識依、緣皆各別故,可說有六。今此心所所依、所緣一處可得,故成非理。若謂一識,有前後轉變說有五者,不然,非色法故。無色無轉變,可如乳等前後變異故。色法無依、緣可有轉變,心則不然,如何有轉變,此計前後分位別立。因緣無別故者,謂現在一念,有種種行相不同,既唯一識,無心所者,有何差別因緣,令一識有多行相分位差別?此難一念分位變異,設多念變異,根、境相似,因緣無別,亦成過失。與聖教相違者,彼論引云:如經說言:貪、嗔等法,染惱其心,令不解脫等。彼有問答,若起貪心俱時無識,則貪無有所依染心,由此貪心但是能染,非所染故。若謂前心是識,後心是貪,染前心者,無差別故。謂前心亦緣此境,後心亦緣此境,無別因緣。如何前是識,後是貪染?又復經言:觸俱受、想等,又言如是諸法和合非不和等,如前已引,《顯揚》第一心所中亦有。又經說:燈明喻等,勘《楞迦》下三卷頌中亦有。然長行如前引,又違三喻:謂乳、酪、蘇等。即彼所說,麁四大種以之為我,此在欲界四大麁故如乳,有色意生,即是色界,色化生故。漸勝如酪,無色想生,即無色界轉勝如蘇。如是等經豈唯有色,或唯有心,唯有想也。故《六界經》等是密意說,種種質彼,廣如彼說。以上並是與聖教相違,即五經也。此等第二難,今答之云。
論:應說離心至說唯識等。
述曰:下釋有二:初俗,後真。此下俗也。離心有所,何故說「唯識」、「心遠、獨行」、「染、淨由心」?六界之中,唯說心者,以心勝故,說此唯識等。如何勝能為主、能為依,行相總恒決定,非如所等有時不定?五十六云:說六界者,唯顯色、動、心所,三法勝所依故。色所依謂四大,動所依謂空界,非無為。有情色動必以為依,謂空界色,此在內界,不取外者,由內身中有此空界故,所以有動故為動依。心所所依,謂心,故今總言以心勝故,唯說於心色、心之身依空動故。又次前引乳等喻經應為返質,此即通以前第一難中經違訖。次通《莊嚴論》說似貪等者。
論:心所依心至非即彼心。
述曰:以諸心所依心方起,依心勢力生故,說心似彼貪、信等現,非說彼心所體即謂是心。遂言無別染、善法等,除此心所似貪等法,無別心外實染、善法,非謂所似貪等亦無。「似」有二義:一、無別體,由心生故說之為似,變似二分現者是也;二、雖有別體,由心方生為依勝故說之為似,即貪等是。今頌總言似者,通此二故,非一為例。此則別通第一難經訖。次總通第一難中經等。
論:又識心言至恒相應故。
述曰:言心識者,亦攝心所,前經可知。《莊嚴論》言:許心等者,亦攝心所,以恒相應故。若爾,貪、信等,既入能似心聚之中,所言似貪、信等者是何?總心聚中貪信等法,亦別變似貪、信等現,以義說之總、別聚異,謂總心自能似二現,即心自證分。似自見、相二,俱時貪等自體分,亦現似貪等各二現義。故其總許心聚之中,心所亦在其中。然但說心變似二現,說心所法似貪等現,以心勝故。不過染、淨二位中故,其無記法有順染者、有順善者,故此總言亦攝無記,如諸部中執無無記,其山、河等既有所順,即唯善、染,此亦如是。又解心所不離心故,許心自體既似二現,如是心所自體分染者,似貪等二現自體分淨者,似信等二現,離自體及所,似貪等外無別染、善法。
論:唯識等言至皆無有失。
述曰:總結前義,無相違失,或此後通,但通前經,非解後論。
論:此依世俗至真俗妙理。
述曰:下以真釋。今此所說四世俗中,第二道理世俗。若依勝義者,即四種勝義中,第二道理勝義,依因果理,不即不離,心所為果,心王為因,法爾因果非即非離。又約第三勝義,依詮顯旨,若約能詮,八依他別,八非定即;若同二無我,八非定離。第四勝義,既絕心言,何即何離?且是依第二俗,第一真,以辨八別。若偏對第二勝義,非即、離亦得。又即推入第一真中,亦非即、離,理稍殊勝故,虛幻法故,何有定離?八作用別,亦非定即,或是第四勝義所攝,如八識中解,不可定說,如何可言若即、若離?諸識亦然,八識皆應不可定說,至下此卷中彼文自會。
論:已說六識至現起分位。
述曰:問雖但有現起分位。頌中義有所依俱轉,現起相顯,依俱隱故。自前第五卷已來,解第三能變,彼第二頌已後至此已前,明與六位心所俱訖,今明第七門六識共依、第八門六識俱轉、第九門起滅分位。有此二頌。此結前生後,寄問徵起。次舉頌正答,後釋本文。
論:頌曰至睡眠與悶絕。
述曰:「依止根本識」者,此句通下第六識,二俱依止第八識故,顯其共依。然依止有二:一、依種子第八識,即是因緣親依,《達磨經》中「無始時來界」也;二、依現行第八,即是增上緣依,即《達磨經》中「一切法等依」也。言六轉識皆依本識種子、現行而得現起。五十一說:「由有阿賴耶識,故執受五根,乃至由有此識,故得有末那」,第六意識依之而轉等是也。下長行自解此句,總通六識,或俱、不俱二句,釋俱轉,餘明起滅分位差別。第二頌中及無心之言,通下四位,由下四位不言無心,亂有心故意得起失。
論:曰至生根本故。
述曰:下長行中,文分為二:初正解頌文;後是故八識一切有情下,總料簡前三種能變。初中有三:初解所依;次五識者下,解俱、不俱相;後由五轉識下,解起、滅分位。此即初也。「根本識」者,阿陀那識,以與染、淨識為依故。淨即無漏,至二乘、菩薩等位通故。言阿賴耶者,位便局故,言根本者,生之由始,義同大眾部根本識也。解第一句下三字訖却解上二字。
論:依止者至為共親依。
述曰:七轉識中,前六轉識,除第七也,以第七識緣恒無礙。又於彼文已明依彼轉緣彼故,除第七。又解第八、七識,並明斷有漏分位,此六轉識但明起、滅分位,不言斷有漏分位。第八、七,一切時行顯,今六識亦有斷位影顯文也。下轉依中自當解故。此前六識以根本識為共依,即現行本識也,識皆共故。親依者,即種子識各別種故。
即此一句通二頌訖。自下第二解諸識俱、不俱相。
論:五識者至故總說之。
述曰:「五識」者,牒頌也。謂前五轉識,顯是眼等五根所生之識也。何以一處而總言者?種類相似,故總說之。一、謂俱依色根;二、同緣色境;三、俱但緣現在;四、俱現量得;五、俱有間斷,種類相似,故總合說。即是第二句上二字。
論:隨緣現言顯非常起。
述曰:「隨緣現」者,牒指頌也。顯非常起者,顯五識隨緣方能現起,非是常生,緣非恒故。第六雖亦隨緣方現,時緣恒具,故不言也。至下當知,由此五識多間斷故。
問:何者為緣?
論:緣謂作意根境等緣。
述曰:若小乘五識有三類,即以五、四、三緣而生。今大乘稍別,眼識依肉眼具九緣生,謂:空、明、根、境、作意,五同小乘,若加根本第八,染、淨第七,分別俱六,能生種子九依而生。若天眼唯除明、空,耳識依八除明,鼻、舌等三依七,復除空,以至境方取故。第六依五緣生,根即第七也,境一切法也。作意及根本第八,能生即種子,五依生第七,八以四緣生,一即第八、七識為俱有依,無根本依,即為俱有依故。二以隨所取為所緣,三作意,四種子,故有四緣也。或說第八依四,第七依三,即以所依為所緣故,此據正義。然若取等無間緣,即如次十、九、八、六、五、四緣而生,即所託處皆名為緣,故有此別,故論言「等」。
論:謂五識身至有頓漸故。
述曰:但由五識內託本識,即種子也,外藉眾緣方得現前。以雖種子恒外緣合有頓、漸,起五或四、三、二、一識生故,或五至一,生不定故,或俱、不俱。七十六、《解深密》說:「廣惠!阿陀那為依止、為建立故,若於爾時有一眼識生緣現前,即於此時一眼識轉;乃至五緣頓現在前,即於爾時五識身轉」等。故五識由緣具、不具故生有多少,或俱、不俱。
論:如水濤波隨緣多少。
述曰:彼《解深密》等說:「廣惠!如大暴流水,若有一浪生緣現前,唯一浪轉;乃至若多浪生緣現前,有多浪轉」,諸識亦爾,如暴流阿陀那故,乃至諸識得轉等,此以五識喻於濤波,本識喻暴水。
論:此等法喻廣說如經。
述曰:如《解深密》等言:彼經唯有五識。此論亦已例同彼訖,唯有喻中彼更有一,謂如善淨鏡面,有一影生緣現前唯一影起,乃至多影應知亦然,故此言等等彼鏡喻。今此應言此法喻等,以法中無等故,此通說總致等言,前之七識皆似濤波,獨說五者,五俱定有第六,七恒生故。
自下第三解起滅分位。於中有二:初解意常現起;後解除生無想天等。初中二復次解,將明第六常現起故,却結解五識由緣,故生、不生。
論:由五轉識至不起時多。
述曰:即眼等也。行相麁動者,麁者,唯取外境;動者,浮囂之義。又麁者行相易知,動者由緣外境,數加轉易,乃至佛果五識勢與因同。所藉眾緣,如前已說。時多不具,以緣多難辨故,不可恒具故,起時少,不起時多。
論:第六意識至有時不起。
述曰:「雖亦麁動」,「亦」者,顯不定義,謂亦五識。又顯自識行兼有細,以麁亦細也;又顯與第七、八識行相異,彼微細沈審故;又所藉緣少易辨故,無時不具。若爾,何故不一切時如第七、八相續生耶?答:由違緣故,有時不起。何者是違緣?即下五位,或厭於心,或異緣礙,遮識生起,故名違緣。
論:第七八識至令總不行。
述曰:第七、八識,行相恒內緣,一類沈審,起藉緣少,一切時有,以行相細,故無緣礙令總不行。總不行之言,謂第七識無漏、滅定,違染一分不行,非體總無也。又但可令轉變,非總不行,故與前別。以第六識麁動故,亦為緣礙,此即第一翻解常現起言,以八識相望,不同前五。復異後二名常現起,取次第二翻下文。云由斯頌中,不說此第六隨緣現,於此第一翻解末,亦應說之,彼雙結故。
論:又五識身至現行時少。
述曰:第二翻解也。不能思慮,無尋、伺故;不能自起,藉他引故;緣麁事故,唯外門轉,唯緣外境,不內緣種、根、理等故。有此所以,起藉多緣,境界皆定,各有限故。由所依等,或闕等時,故斷時多,現行乃少。
論:第六意識至此隨緣現。
述曰:自能思慮,有尋、伺故。內外門轉,緣理、事等故。根、境等法所藉緣少,一切時具無有不足,自能思慮,非如五識起藉引生。不假多緣,唯除五位,常能現起,故斷時少,現行乃多,由斯頌中不說第六意隨緣現。但言常起,起時多故,五識起少故。頌中有隨緣現言,此師意者。此頌中但明六識行、不行,何勞對七、八。前師對八、七識,解內外門中,不得約理以為內門,以八、七識與五同故。此第二師內外門,以理亦得為內,方第六故,於二解中第二為勝。
自下第二解除生無想天等下三句頌。於中初問;次答;後總料簡。
論:五位云何?
述曰:問:生下也?
論:生無想等。
述曰:答中有三:初舉頌總答;次別解五;後總結之。舉第二頌中下之三句以答所問,等言攝故。
論:無想天者至名無想天。
述曰:自下第二別解五位。於中有三:初解無想天;次解二定;後解睡、悶之位。於無想天文中有五,義即有七:一、顯得名;二、滅識多少;三、諍一期有心無心。并出體并性;四、顯處所;五、顯彼因,此即第一解得名也。「厭麁想力」者,謂諸外道以想為生死之因,今偏厭之,唯前六識想,非第七、八,故言麁想,細想在故。「生彼天中」者,生第四禪廣果天中,別有高樓受此果故,前之六識名不恒行,數間斷故。「違不恒行心及心所」者,顯六轉識滅全不行,非如七、八無不行故。若六識皆滅,何獨名無想?想滅為首,於加行位,唯偏厭之,故言為首,首是頭首,先首義故,名無想天。
論:故六轉識於彼皆滅。
述曰:此即第二,滅於六識。七、八微細,彼不能知,故不滅也。雖總言六,遠三近一。
論:有義彼天至無轉識故。
述曰:自下第三,一期有心、無心三解。此第一師。一期生、死俱無六識,故言「常無」,非少有故。常者,一切時義;「聖教說彼無轉識故」者,即《對法》、《顯揚》、《五蘊》皆言無想無心。此中亦說:第六意識生無想天竟,不起故。雖不定言一期皆無心,然總說生彼無第六識心故,生死無心也。若不爾者,論應分別初後有心,中間無心也。
論:說彼唯有有色支故。
述曰:《瑜伽》第十說言:「問:於一切生處,及三摩鉢底中,皆有一切支現行可得耶?答:不可得。謂無想天、滅盡定、無想定中,唯有色支可得,非無色支。生無色界,唯無色支可得,非有色支」。此依六識,故知彼處,一期無心。
論:又說彼為無心地故。
述曰:《瑜伽》第十三卷說六種名無心地,謂二無心定及無想天、睡眠、悶絕、無餘涅槃,既以此天例同二定,明非有心。非有心時名二定故,以此為例明亦無故。此師解五十九云:異生以纏潤生者,據多分說,非謂一切,如說見諦以隨眠潤,初二果者以現行潤,此亦如彼,不應徵詰。又解,五十六云:後想等生便從彼沒等者,即說死後中有,初心想正生時,名想生已,即後想生時,是死已便從彼天沒,故非未沒時言為便,故異生潤生有唯種子,如此外道命終時等。
論:有義彼天至潤生愛故。
述曰:下第二師。初生無心同前師說,將命終位,要起轉識,方始命終,所以者何?五十九說:異生以纏及隨眠潤生故。故《對法》第五說:諸異生九種潤生心,必起現愛故。
論:瑜伽論說至從彼沒故。
述曰:《瑜伽》五十六說:彼謂後想生已,是諸有情從彼天沒。故知末後必定起心。起心之時名想正生,至中有位名為生已,生已之時便從彼沒。五十九說:異生以現行、種子潤,故必起心,便從彼沒者,其想生已,方從彼沒,是此意也。非入中有方始起心,中有有心何勞彼說。
論:然說彼無至非謂全無。
述曰:下會論文。《對法》等說:不恒行心及心所滅者,非謂末後位,謂彼但依中間時說,非謂一期全無六識。此即兼解唯有有色支訖,非謂末後無愛支,故雖與無心定為喻,然長時相似,故得為喻。
論:有義生時至潤生煩惱故。
述曰:第三師說。末後有心同前第二所解,違論亦如彼說。唯初生有心與前師別,此言初生亦有識故,亦死時也。然上座部等說:彼中有亦無有心,恐此前師亦作此計,故說中有末後有心。大乘中有生支攝故,彼中有末心,必起潤生煩惱故,無想天亦有心也,彼云中有彼處攝故,第五《對法》等說:中有末心亦唯染故。若諍生有有心者今為量云。
論:如餘本有初必有轉識故。
述曰:此意說言:彼天本有初位,必有轉識起,天中本有之初位故,如餘天趣本有初位,法爾受生必初有六識。此非生有,謂在本有初位,然非即次生有後第二念時,本有之第一念心也,謂一期本有生三分分之,第一位名初位,不爾,卵生等本有初念,非必有意識故。《攝論》無性第三亦說:初生有心。勢與此同。
論:瑜伽論說至從彼沒故。
述曰:第十二卷解無想定中說:若生於彼,唯入不起,即證初生有心,其想若生,從彼沒故,即證將死有心。既舉論文,次舉難曰。
論:彼本初至乃名入故。
述曰:彼天本有初,若無轉識,如何名入?要先有後無,乃名入故,非先未有心,可言入無心。先已入訖,何假言入。又非中有末可起報心,報心滅時,名入無心,諸論皆說:彼中有必起愛潤生心故。
論:決擇分言至名無想故。
述曰:此中辨報體并顯性。五十三卷解無想天云:「由此因緣所有生得心等滅」等,此言顯何義?
論:此言意顯至說名無想。
述曰:此顯彼天本有初位,有六轉識報心暫起,宿習無心定,因緣力故,後不復生心,由此生得第六報心滅故。引起異熟無記無心分位之時,名彼無心報,依止本識,此轉識滅分位差別,說名無想。如前第一卷,雖有二解,今准此文,唯於第六心滅上立無想。
論:如善引生二定名善。
述曰:此以喻成。如二定前善心引生種子名二定,二定名善,隨能引心,故此亦隨生得無記心滅故,彼果名無記。
論:不爾轉識至轉識暫起。
述曰:彼處轉識三性不行,若初生時即已不行,如何可言唯生得滅?設非唯無記,三性心生,便名生得者,此即仍是初生有心故。《對法》第四云:生得無記,謂無想報,故唯無記。彼本有初位,轉識暫起。暫起者,四識中起何識?此但言轉識,不別出故。有說亦起眼、耳等識,此亦不爾。有何因緣,應唯起身識及第六識?受彼果故。暫生即滅,何假起眼等識見色聞聲等。義雖知爾,起將為勝。如薩婆多亦許多時故,此雖許有心,即顯報體及無記性。
自下第四處所繫地。
論:彼天唯在至異熟處故。
述曰:此受無想處,第四靜慮,此總言也。即彼凡夫第三天處,下諸天處,其想麁動難可滅故。有變異受未可盡故。第四靜慮下二天亦然,非是凡夫下中熏習有色身處,可受殊勝無心果故。下非殊勝,故不可生,不於五淨居、無色生者,上無受無想異熟處故,謂五淨居唯聖者居,非外道所生,彼不知故,無色無身,無似彼涅槃之樂,受色身果處故。
論:即能引發至異熟果故。
述曰:自下第五,出此報因,如前第一卷解。然今即是定前能引無想定思,能招彼果,即顯一思感總、別報,同《瑜伽》五十六說。又解,即是能引定思,至無心位為定之時,招彼第六別報異熟。前明利思,能感總報,有心、無心二因果別故。又解,此說微微心招別報,若前微心明利故招總報,前說即許一思招二報,亦得有心、無心報。一業尚得色、非色報,理不遮故。後解二業各別,欲顯定因感別報,前明利思感於總報,此會前唯有有色支言,此據六識中,間多時不行,非謂八識。設云一期此同小乘,彼命終已,當生何處?大乘無文,《俱舍論》云:「若從彼沒,必生欲界,先修定行,勢力盡故,不得生彼自處及下三禪,不造下三定因及前勢力無故,於彼不能更修定故,故不生上地。如箭射空,力盡便墮,生彼有情,必有欲界順後受業。如生北洲者,生天後業等。」此義意言,由前在此修定之時,定前必作欲界善業,或謗釋種涅槃故,必生欲界也。今此不同,彼唯生報,可作是言,此通後報,如何必有欲界順後受業,故知生彼既通生、後、不定。明命終已生下三定及下欲界,皆無有失。但不生上未曾修故,生彼定中下三天處。更無失也。
論:及無心至故名無心。
述曰:自下第二解二無心定。於中:初總解;後別解。此即總也。解第三句頌「及無心二定」,謂無心之言通下四位,其睡眠等皆通有心,故無心言簡之。雖牒一句,然先解二定,逐文便故,以四位俱無六識,故名無心。不言唯於無想天,無心。故知二定無心也。但彼唯有一處,無相類法,故不言無心,此下四位有濫有心,故須簡也。
自下別解二定為二。
論:無想定者至故亦名定。
述曰:此下別解,文雖分六,義有十一。異生者,一、顯得人,聖厭之故;遍淨者,謂第三禪天,第四禪以上貪猶未伏,二、顯離欲也;出離想者,三、顯行相,即作涅槃想也;不恒行等滅者,四、顯所滅識多少也;想滅為首等者,五、釋定名也,謂有心定,令身、心俱平等名安,怡悅名和,今無心定由定前心力,令身平等、和悅,如有心定,亦名為定。義與彼等。此體如前第一卷說,依二十二法滅上假立。以上總是第一段文,有五義也,作何伏染而入定者,《瑜伽》第十二說:「問:以何方便入此等至?答:觀想如病、如癰、如箭,入第四定,修厭背想作意,於所生起種種想中,厭背而住。唯謂無想寂靜微妙,於無想中持心而住,如是漸次,離諸所緣,心便寂滅」,《顯揚》第一亦作此說,即以六行伏惑之法入此定也。此中釋名如第二卷疏,不同《俱舍》云:或無想者定,或定無想名無想定。
論:修習此定至定當中夭。
述曰:下第二文第六義。三品修別,下修必退,不能速現前,有即命終者,以論下云通後報故,若不命終而還得者,由許有退進還得故。後生彼天不甚光淨,形色不甚廣大,「不甚」之言,於下通故。定當中夭,不滿五百劫。此果雖受四百劫已來仍此品攝,或多分者是中品攝,少分劫者是此品攝。問:若退已生色界彼方坐得,生彼之時光淨等不?答:曰不甚如前此品攝故,退性下性故。
論:中品修者至而不決定。
述曰:中品修者,與前少別,其文可知。現不必退,不定中夭,設中夭形色量別。此有二解:一、據形色量與前別,雖壽量少於前者,仍此品攝;二、云或多分壽者,是此品攝。
論:上品修者至後方殞沒。
述曰:其文可知。然約修時及當來果以辨三品,此約三根為三無失,或根不定,但修有三,如五十三說:三品修同。然此受果通立、坐、臥,唯無行者,因修爾故。
論:此定唯屬第四靜慮。
述曰:自下第三文第七地繫。彼第四定方便引故,唯彼繫攝,何故唯在第四靜慮,說此果所以?即說定所由,如前說故。如又《毘婆沙》一百五十二有二定依地之義大廣。
論:又唯是善至由前說故。
述曰:第三段中第八義也。善定引故唯善,非在上、下地,與前報說義同也,此釋唯屬第四定因。
論:四業通三,除順現受。
述曰:第四段文第九義。四業分別,《顯揚》等立第五業,此中四業同於《對法》,彼據別義,亦不相違。於不定中,報時定不定別出故。通後報者,色界後起方受此報,地地重生,後得無失,無文違故。處則不然,前欲界定是何報耶?若欲界退失,一切定皆名不得,即命終此報不受,故名不定報。既言通退,與小乘別,故報亦別也。
論:有義此定至極猛利故。
述曰:第五文第十義者。有義:雖通後報,唯欲界起,上界無外道說法力故,惠解不如人故,明六天亦不起。此師設:上界不起亦成後報,欲界退失復定還得故。若退已生下三定,必不能起,無外緣故,惠解劣故。五十六說先於此起,後於色界受報,不言後於色界起定也。
論:有義欲界至究竟故。
述曰:此第二義。欲界先修,色界除受果處,餘下一切地,或一切處,皆能重引現前。《瑜伽》五十六說:先於此起者,先起此定也;後於色界者,後起此定也。於第四靜慮當受彼果者,出受果處也。即後於色界受,二師引別。前師屬果,後師屬定,故二諍也。然既通後報,即色界重現前為勝。前師云:欲界今生退,後生更得,不退前定,即名後報,何勞生彼?故二力齊。後起家不於彼天處者,以至究竟故,第四定中,三處為起、不起。今此言除無想天,不遮餘處,故得起也。雖知離染諸地皆然。但由熏修,生上諸處,別別不同,故下三處亦得此定。又解,下處不得離染齊故,若起下染,定不生第四禪,若離下染,即得彼定。故下天處,無得定義,以退此定,必起下染。不爾,如何說名為退?
論:此由厭想至非聖所起。
述曰:下第六文第十一漏、無漏。雖言凡聖初文已說異生,更無別門。何以唯有漏不通無漏者?厭想、欣彼無想之果入此定故。即為六行有所欣、厭。非如滅定,為上息想,雖厭而無所欣果故,故唯無漏。五十三說:以無想定無惠現行,此上有勝住及生故,不能證得所未證得諸勝善法,由是稽留誑橫處故,非聖所入。六十二說:無想等至唯有漏,乃至廣說。《俱舍》云:「聖者不執有漏為真涅槃」,此中准彼故唯有漏,非聖所起。曾得、未曾得加行離染等,並如《對法》第二抄等解。
論:滅盡定者至故亦名定。
述曰:明二無心定中此第二文,即無心中第三位也。文雖有六,義有十二。第一、得人,謂有、無學者,六十六云:即簡二乘,非俱脫者不得入故。此中獨覺亦有不得滅定者不?以義今准此文,故有獨覺不得滅定。即部行中,乃至亦有不得通者,獨一者必得故。有學聖者除初二果唯身證不還,以有學中有異生故,以聖言簡。第二、得所以伏斷差別。「已伏或離無所有貪,上貪不定」者,若上、若下皆有伏、斷,如下當辨。以滅定唯依非想定起故,此依初修二乘者離,菩薩不伏離貪。第三、與前出離想別及所滅識。「止息想」者,謂二乘者,厭患六識有漏勞慮,或觀無漏心麁動,若菩薩等,亦欲發生無心寂靜似於涅槃功德故起。第四、滅識多少。「令不恒行」及「恒行染」者,謂若二乘即除人空之染,菩薩亦除法空之染,各望自乘說為染故。《對法》第二、《五蘊論》言:恒行一分。若說第七唯有漏唯人執者,即第七全不行,望第八是一分故。即以此文為證唯有漏。若說有法執,二乘除人空一分,菩薩雙除,非全無第七,定名同前。第五釋名。
論:由偏厭受想亦名滅彼定。
述曰:彼心、心所滅,名滅定,恒行染污心等滅故。即此亦名滅受想定。義以此定若實總滅為論,即滅盡定。若但從主為名,名無心定。前即通約心、心所名。若據增強所厭別名,如此中說滅受想定。如名無想定,以修禪、無色義各勝故。如別立蘊,故偏厭之。又以受是根為首等,餘是根者亦滅,以想非根法為首,等餘非根法亦滅,如是等無量門。又解,二乘、七地以前別觀,修禪、無、色各有偏勝,須別厭之,可名滅受想定。自在菩薩及如來無有漏第六,無修禪、無色勞慮,何勞偏厭?一、由心行以得其名滅受想定;二、由內止息故入,即總名無心定。
論:修習此定至畢竟不退。
述曰:自下文第二,義第六,辨三品修。此定有三品,如五十三說。滅定許退唯有現不成,後生色界,重能現起,准無想定說,下修退者亦爾,亦有現即不成故。問:若下品退能引現前者,與中品退人能引現前者何別?又中品不必退者,與上品修者何別?答:以修習時有上、中、下,其此定性類,有可退、不可退種類,必能引現前種類,不能現前種類有別,非以上、中、下根說有三品,不癈中根上修,上根中修等故。又解,即以三品根為三品修,以根別故,其修品亦別,若練根已而修習者,即轉成勝品,故有差別。
論:此定初修至最居後故。
述曰:自下文第三,義第七。初修依何地起?初必依有頂,遊觀無漏為加行入初修,即二乘及七地以前等。《瑜伽》第十二卷說:「唯除如來及出第二僧祇大菩薩,餘不能超諸等至,佛等隨欲皆入」,故知二乘等名未自在,唯得無所有處心,後超一地無漏入故。《顯揚》亦同。言「遊觀」者,簡無分別智為加行心。《瑜伽》第十二說:「或依非想非非想而入此定,或依滅盡相而入此定」,《成業論》引《摩訶俱瑟恥羅經》:二因緣能入此定,謂不思惟一切相及正思惟無相界故入此定,為有正思惟無想界定,故恐濫無分別智,遊觀言簡也。何以唯依非想者?次第定中最居後故,以此定厭心至微微心方入,餘下地心麁不能作此行相,故依非想,次第定中,麁至細最居後故。又此無心勝定,以下品有心勝定為先,非無心勝定為先,後有心定起,無心必由有心引生故。亦非中間間起,以下定行相,不至微微故,即次第定中,義理最居後故,又教說為最居後故。言微微者,謂定前第二念心等,細於以前心,故名之為微;後第一念臨入定之心,復細於前微心,故稱為微微。第八義無漏分別。
論:雖屬有頂而無漏攝。
述曰:以無漏引體即無漏種故。第六十二說:「滅盡等至當言無漏,由與煩惱不相應故。非相應故,無所緣故,非煩惱生故,是出世間,異生不能行故」。
論:若修此定至亦得現前。
述曰:前言初修唯依非想,後修如何?若得此定已自在者,餘下七地心後亦得現前,即《大般若經》第一分第三百五十。次第入出諸定名師子嚬呻定,若菩薩超禪從一切地心入滅盡定,從滅定於一切地心出,是集散三摩地,第二、三會亦有此文。《對法》第五云:未自在者唯超一間,若得自在超一切地。《顯揚》十八云:若曾串習,能從欲界入無色界心。故知欲界心後越入此定。其《瑜伽》第十二說:唯自在者方超一切等至,即九等至,謂如來、大菩薩,實無欲界心,有似欲界心,實是無漏,隨在何定為加行皆能入。且從極自在,純無漏為語。實十地菩薩、廣惠聲聞、獨覺亦得。如定中聞聲,從無所有處心入欲界故,不爾,便違。問:既爾,此為即是加行心地法,為但非想心地法,若准此義,即隨加行心地法,即初定等並有此定,依加行心種上立此定故?不爾,《對法》第十三等說:想受解脫,謂依非想處解脫等,故知唯屬非想,此中亦言屬有頂故。若爾,云何名超等至?此有二解:一云:謂前起初禪等心已,後一二念起非想處心而入此定,非從初定即入無心,以定隨加行心建立故。第二解云:雖起餘地心隣即入此定,此定仍非想地為依以極細故,由先串習故今直至無心,非想為依,不須起非想心為加行。論言從微微心種上立是初起,多分非約超定者,說超等至即從初定入無心,不言入非想已方入此定故。若不然者,即此定所依唯依加行種,加行既初定等故,此定通下地有,既不許然仍言超者,後解為勝。《大般若》不言從初定等更起非想無漏心方入故,經論皆言滅盡依非想,不言依下地故。言依加行心上建立者,是非自在次第入者語,以無漏心有所屬故,彼心細故,得自在者不假熏習及無熏習,何必要依入定心等種子上立。有說《大般若》第十五會,靜慮中佛呵菩薩入滅定,滅定非利他行,若未自在雖有入者,至自在時皆不令入,但自在成就名超一切,或呵專入,不障時入,佛不起滅定而現威儀故。
論:雖屬道諦至似涅槃故。
述曰:文第四,義第九,三學等分別。前言有為善法在學、無學身即名學、無學,滅定實從現行是學、無學,以似涅槃無進趣、止息行相,不可說為有學、無學,是非學非無學,雖屬道諦,同餘有為,似涅槃故,故是非二,不同餘種子,彼非止息故。六十二說正與此同。彼說非所行故,似涅槃故,非二所攝,然此中無進趣止息,不同善身業等亦是學等故。由此義故,非二通有為、無為,有為中通有漏、無漏,滅定有為無漏非二攝故。有學、無學中,通有漏、無漏,以苦、憂根等是無學故。
論:此定初起至極猛利故。
述曰:文第五,義第十,三界初起,唯在人中,佛及弟子說力起故,上界無此說者,又雖無出家弟子,世俗弟子亦色界有者,以人中惠解極利過彼,故初起位必在人中。六欲天中,文亦不說,義即無違。天中豈無身證者也,此中且說人中,近故,勝故,文由未盡,《對法》第九正與此同。
論:後上二界至意成天故。
述曰:若後二界亦得現前,即二界得後起,然無欲界後起,以必不還等方得故。五十六說:「起者先於此起,後於色界重現在前,託色所依方得生故,此據未有第八識義,若已建立第八,於一切處皆得」。此即據已建立第八教,真實義建立故。《鄔陀夷經》是此證故,如《俱舍》第五廣說。鄔陀夷者,此名出現,日出時生,故以名也。言意成天,即超段食,佛說是色界。不爾,既言超段食隨受一處,意成天身能入出此定,故知通無色,經不遮彼,言隨一故。釋此經者,舍利子說有退者色界後起,出現不了意成天言,謂是非想,然彼不知有第八識,生非想處不可後起此定故,與上座論議,佛知不了舍利子說,所以見訶,非遮無色得入此定,如《毘婆沙》第一、百五十三卷明其所以。問:生無色者,為一切能入為有不能?答:
論:於藏識教至不斷滅故。
述曰:於第八識若未信受,生彼不起,恐無色已後無心,成斷故,同無餘依。若已信生彼,非但於下得起,亦得於彼現起此定,知有藏識,雖無色身,不慮斷滅。前引五十六、《對法》第十,正與此同。然舊諸師謂,未建立教即小乘說,已建立是大乘說者。不然,若大乘說對彼二乘建立第八,已不知有此,設生無色豈不慮斷,故知建立者是信有義。不建立者非信有義,此與彼同。問:若爾,諸得此定,必是不還已去,生無色聖者,必非不定性聖者,是定性人,聖不下生故,非不定人先根熟時佛不救故,亦非不定性人大根必不熟入無餘,義如第八十無餘依地說,與定性人有何別故?即彼定性人,如何信有第八識也?菩薩又不生彼?若信大乘便非定性不應生彼,若定性者,云何信有?答:即定性中有愚法者,不信大乘故彼定不起,若不愚法聲聞,雖信大乘不將為究竟,由信有故,彼起此定,不為究竟故,聖人生彼,如今大乘信小乘教。或此文意與五十六別,此據一分聖者,非謂一切皆爾,不聞大乘人,生彼決定不起此定故。然《對法》第十云:謂無色,多分不安住寂靜異熟,故不入此定,非如下界故,更為此第二解也。約實亦得《瑜伽》為勝。
論:要斷三界至所引發故。
述曰:文第六義,第十一。下文有二:一、明見惑;二、明修惑。此即初也。要斷何煩惱得起,要斷見惑方起此定。異生不能伏滅有頂見道所斷心、心所故,下八地見惑皆不能伏,何但非想,此據最後必須伏斷處言,隨此定所依斷道究竟處說故,非謂下地異生能伏。「此定微妙」,微妙者,殊勝義。「要證二空,隨應後得所引發故」者,謂二乘入唯證人空,後得引菩薩、佛入,二空後得智皆得引入。今顯彼入後得各別故,言隨應後得智所引發故。有言法空必無遊觀能入此定者,不然,此文正故。上來已明見惑訖。
次下明修惑。
論:有義下八地至皆得後起。
述曰:下明修惑有二:初明二乘;後明菩薩。二乘中有二:初異說;後問答。此初師說:唯除非想,下八地修惑,要全斷欲界者,餘上八地或伏或斷,方起此定。以欲界必須斷者,下界煩惱種,有二性不善、無記。言「繁雜」者,繁多雜亂義,此俱定障,障定強故,上界煩惱一性不多,故可伏得,其非想處斷與不斷皆極成,故下七不定,又何不斷六品等初二果人得者。世親《攝論》第三云:唯說不還等五人得故,即上八地四禪無色皆得後起,欲界初修,故五十三亦說:有學入者謂不還,無學入者,謂俱分解脫,故初、二果不得入。若爾,《對法》第九,四句中第二句,謂聖者已得第四靜慮,不求生無色能入此定,不言已得初定等如何通?答:彼不言唯依得第四定,復不遮下三定未斷不得,故有何妨。
論:有義要斷至皆得後起。
述曰:此第二師說。下之三定及欲四地惑種要須斷盡,餘上五地惑伏或斷方能入此定。下三定等中定障,苦、樂等變異受俱惑種,障定強故,如不動無為不依下地立,說即初起唯欲界,後起除三定,通上五地皆得。即以第十《對法》四句為證。此中第二師為勝,文正證故,亦有理故。有人欲明初二果伏得此定者,不然,論不說故。又,麁定障尚未斷盡,如何能入?亦應於彼建立身證,證九定故,如《對法》第二抄解熏禪難等。
論:若伏下惑至却斷下失。
述曰:此第二問答分別。薩婆多者問前二師:若伏隨應何地之惑,後得此定者,將命終之時,不以無漏道斷其種子,而復不退起其煩惱,當既命終生非想上地,却斷隨應所伏之惑種也?
論:斷亦無失至俱生惑故。
述曰:論主初且理抑橫生異義,却斷亦無失。如何等如生上二界,却斷下第七中惑,以必金剛心方斷故。後正義解。
論:然不還者至却斷下失。
述曰:此第三果對治道強,以欲界治道皆圓滿故,非初、二果,正潤生位,不起現行煩惱潤生。此第三果但由惑種潤生上地,此意即是所已伏種,雖退不退,但必唯以隨眠潤生,而無伏下生上地義,即雖已伏,猶有種故,未無漏道斷處受生故。五十九說:以隨眠潤生,謂見諦者。《大論》第一、《對法》第五說:初、二果亦以現行潤生,唯不還者以種子潤。《顯》五十九說,見諦者唯第三果也。若爾,異生應唯種子潤,如《對法》第三抄。然異生現行潤,六行不伏愛等現有,既得生上聖者,種子潤,雖有其種,應生上界,以異生潤藉伴,雖有愛等。無餘惑伴得生上。聖潤不藉伴。有種不上生。以聖者善業必決定故,唯種子生。異生不然,故通現潤。不爾,聖種應強異生。然不還者如處不還,一地之中有三天處等,下處死生,上處亦以現行潤,以此生地,治道未滿,如初、二果,《瑜伽》但生他地為論。今此若約生他地者必唯種潤,然應四句分別,有在上斷下惑,如二乘者,上界得無學,斷下第七惑;有在下斷上惑,下地得初果,斷上見惑等,餘二句可知。然不動無為,想受滅無為,依斷受建立,擇滅一分,若伏下八地或五地得此定,即不得二無為,非是擇滅故。前來已說二乘定性學無學訖。
論:若諸菩薩至能起此定。
述曰:下文第二明菩薩修惑,隨何者先二乘已得此定,後迴心即得定者,非非身證惠解脫等,即一切地三大劫中能入此定。
論:若不爾者至滅盡定故。
述曰:若頓悟菩薩義即不定,或有一類七地究竟滿心,方伏一切三界六識中煩惱,盡已能入,前入住心等猶未能故。雖未永斷欲界修惑,而如已斷者,能起此定,即《攝論》說:菩薩後得智中起煩惱者不為過失,如已斷者。論說已入遠地菩薩方起此定,六十二卷說:遠地者即第七遠行地故。
論:有從初地至滅盡定故。
述曰:復有頓悟決定性人,有從初地即能伏一切煩惱,如前第三卷引,即《對法》第十四卷說。此菩薩十地中皆能起此定。十卷《入楞伽》第七〈入道品〉初,及《十地經》第八卷第九地中,說前六地中亦能入此定故。即十地菩薩,有起煩惱,謂悲增上者;有不起煩惱,謂智增上者。又解或雖悲、智等,而所樂行不同,一怖故伏惑恐為失,一不怖故起利生故,或伏、或不伏有此差別。如地前迴心入大乘位,有先得此定者,有不得者,有聖者者,有凡夫者故,即成佛者,先已成就故,至佛時,由先無始成就滅定種子故。今初成佛即名為得,圓滿成故。若隨二師三乘分別,約地根性或九品定、不定者,得定人數皆如理思。又解,《瑜伽》第十二說:入此定有二:一、依非想處相;二、依無想界相。《成業論》云:有二因緣能入滅定,謂如前引。《楞伽》第七云:謂前六地中,共聲聞等緣有為行等,乃至廣說能入此定,於七地中能念念入此定,能離諸法有無想故。《瑜伽》四十八同《楞伽》說,《對法》第十三等亦說。無[*]想行菩薩,謂住遠行地菩薩,能令諸相不現行故,今准此等經論文,若決定性決定已得,通論位次,即十地皆得,如《楞伽》說。初地等能入此定,共聲聞等緣有為行,即是《大論》、《成業》,依非想處相入此定,但厭非想處心故,名緣有為行。若入七地滿心,能念念入此定,行無相行,緣無相界入此定故,不共前六地。聲聞等行相故,即《大論》六十二:據念念能入,緣無相涅槃相,不共聲聞等,即說遠行地,方能入此定。《楞伽》據定得,即十地皆得,無相違故。雖《瑜伽》八十說:入無餘依緣無相界入此滅定,此之相分亦有為相,似無相界非真得彼,任運起無違,故《大論》第十二說:問:入此定不分別我當入等,乃至廣說,既無作意云何能入出此定?答:先於心善修故,乃至任運能入出,隨其自在未自在者何心皆出,又說出定時,觸三種觸,謂:不動觸、無所有觸、無相觸。緣三種境:一、有境;二、境境;三、滅境等,如《樞要》說。此無心二定顯數滅心所多少?唯二十二,一是心王故。問:非有漏心別境五皆起,如何唯二十二?答:有漏此不俱行相別故,無漏可然,一曾得、未曾得。佛於何時得,謂餘分別如《對法抄》,即《楞伽》第八、《大論》十二、五十三、五十六、六十二、八十、《對法》第二、第五、第十、第十三、《顯揚》第一、《十地論》第[*]八卷、《五蘊》、《成業》,出定由先期願,共為此證。
自下第三解重睡.悶。
論:無心睡眠至皆不現行。
述曰:謂有極重睡眠,極重悶絕,即睡是心數,今無此數,數不行故,名極重睡。有疲極等緣,令睡得有,有心之時,名為睡眠,此令無心,故名極重睡。《大論》第一說:悶絕是意不共業,即由悶時,唯有意識,非悶即心所法,以觸末摩有悶生故,悶即觸處悶也,然由此觸引身分位,或唯有意名意不共業,或引無心即此中極重悶攝,為簡有心故名極重悶。何故無別悶心所也?答:若無風熱等緣而起悶絕,可是心所?既由風熱等緣引身分位故,無悶心所法也,不如睡心所能引分位生,不可為例。
論:疲極等緣至名極重睡眠。
述曰:《對法》第一云:「謂羸瘦、疲倦、身分沈重、思惟闇相,捨諸所作,串習睡眠,或他呪術、神力所引,動扇涼風吹等故起」,《顯揚》、《五蘊》各說有因緣,此如《顯揚》第一,故以疲極為首,等取餘者,以六識俱不行,故名為極重。「所引身位」者,謂睡無心時,即不自在相、沈重相、無心相,餘位不然,名身分位。問:此既無心所眠,何名為眠?而此中及《大論》無心地等說為眠也?
論:此睡眠時至故假說彼名。
述曰:此有二解:一、由;二、似。雖此眠時,無彼心所眠體,而由彼加行眠引,或沈重不自在,似有彼眠心所時,以二義故,假說無心身之分位,名眠,實非眠也。
論:風熱等緣至名極重悶絕。
述曰:《大論》第一云:由風熱淡等,他呪術、神力所引,寫過量,出血故,故今言「等」。然此無別數法,不可言由彼似彼,此即悶故。
論:或此俱是觸處少分。
述曰:然悶有身覺、不覺時,謂若有心之時,由悶觸故,引生無心時身之分位,即是悶觸之果體,亦悶攝,是觸處少分。或有心之時,疲極等緣引眠起故,無心時身之分位眠,即是觸處疲之果故,體亦是疲,似眠位,故名眠。又至無心位,雖有悶、疲二觸,唯第八境,微細不覺,故以為體,即總二言觸處少分。前別解二:即取無心分位,隨所應現,有色蘊為此二體;第二解以觸處少分為體,由觸引故,此即別解六識起、不起時訖。
第三總結。
論:除斯五位,意識恒起。
述曰:二無心定、無想天及睡、悶二,除此五時,第六意恒起,緣恒具故。
論:正死生時至五位不行。
述曰:上來第二答五位訖。自下第三料簡五位有三:一、問死生;二、釋不說入無餘位;三、解誰具。今此第一寄問寬狹,攝法不盡,後約凡聖,辨五有、無。初中先問,後答,此即問也。一切正死、生時亦無第六,何故但說五位無第六?應言七位故。
論:有義死生及與言顯。
述曰:第一師云:死生頌中別說,即有七種也,謂「及」字、「與」字二字中顯,「及」、「與」二言各顯一故。
論:彼說非理至悶絕位故。
述曰:第二師云:不然,以《大論》第十三但說六時名無心故。謂前五位及二乘無餘依位。何以不爾?應說八位名無心,故應說死生二位,此五位中即悶絕中攝,以生死苦逼極悶絕故。若爾,頌何故說「及」、「與」二言?
論:說及與言顯五無雜。
述曰:即一相違釋,間隔義故。
論:此顯六識至入無餘依。
述曰:雖六位說是無心,入無餘依頌中不說,此頌但說斷後復生故,不說彼第六識等入無餘位後永不生,此說生故。下依凡聖以辨五位。
論:此五位中至無睡悶故。
述曰:異生四具,如文可知。聖唯有後三,除無想定及天,唯異生得故,此則總說。其聖三中,佛及第八地以去菩薩,唯得有一定,無睡眠、悶絕二,以惡法故,麁淺法故,現似有睡,實無有故,即二乘無學亦有悶絕也。此中三乘學無學、三界等分別皆如理思,三界皆有死、生悶絕,生、死皆無心故,不爾,彼生、死有無心,五攝不盡。
論:是故八識至識俱轉義。
述曰:如五十一、七十六說。上來已解三能變本頌訖,自下第二總為分別,於中有三:一、明俱轉;二、問答分別;三、一異分別。此即初也。因辨六俱,說八俱轉,文易可知。
論:若一有情至是一有情。
述曰:自下第二,問答分別,於中有五問答大意,若別則六,此第一問也。情者,識故。既有多識,應是多情,即薩婆多等發智本師難。《發智論》說:云何不現在多識俱轉?答:識是情,依識立情,不可一時有二識起故。此論文發智根本薩婆多義。論主質曰:
論:若立有情至應非有情。
述曰:汝立有情依識多少,入無心定等位應非有情,以無識故。
論:又他分心至自分有情。
述曰:却難外曰:如欲界有情,若上他界分,他無漏分心現在前位,如何可說自分欲界有情,乃至無色界亦爾?既雙質已,今為正通。
論:然立有情至唯有一故。
述曰:依命根數,順正理師義,情者是識,命根能有識,名為有情。設無心時,命根尚在,能有前後識故。今則不然,能有現在第八情故,如前第一卷解,此共小乘所許為論,或有第八異熟識義,此不共所許。前第三云:唯依第八立有情故。初是種子假立,後是現行實法,依二多少立為有情,俱不違理,以一切時唯有一故。次第二外難曰:
論:一身唯一至有多識轉。
述曰:一有情身一無間緣,如何俱時有多識轉?不爾,一念多無間緣。
論:既許此一至能引多心。
述曰:下答有二:初質,後解。論主却難云:如汝且許一眼識為緣,能引多心所果生,寧不許此一識為緣,引多異類後心俱起?非大乘中一引多識為無間緣,如前第五卷說。今且抑語,或此是前六識相望為緣師義,正義解云。
論:又誰定言至許此緣多故。
述曰:下解有五,如文可知。我不定說此無間緣唯有一識現相續生,以我許多識俱者,許現在中此緣多故,自各相望多緣,能引多識果起義。
論:又欲一時至不應理故。
述曰:此返難彼,顯多識俱轉相,是五十一等八證中最初生起證。量云:諸緣具眼識起時,餘諸緣具耳等識亦應現起,諸緣具故,如現起眼識。此顯六識多境現前寧不頓取?諸根、境等等取空、明等,此和合力齊大勢,六識緣合相似,汝但言識前後生,不應理故。
論:又心所性至異類俱起。
述曰:舉心所以例心王,總名心所,雖無差別,即同心所類。其受、想等功能體類別者,即共許多心所得一念俱生,汝寧不許我心王眼、耳等異類一念俱起?
論:又如浪像至多識俱轉。
述曰:以外喻識。如多波浪、鏡像,以一大海、一鏡為依,起多浪、多像,故依一本識心,多識俱起。此並五十一、七十六、《解深密》文。然有此文,此八證中業用證也,一念之中有四業故。而今有人云:八識不異如浪、像故,今說不然,彼依少分相依道理為喻,非盡理故。
論:又若不許至緣久滅故。
述曰:又難外曰:若不許意與五識俱,第六意識取彼五識所緣之境應不明了,彼計五識後方生意識故。今云:緣過去故,如散意識,緣久滅事。此簡宿命智非散意識,緣久滅故彼是明了,為不定過故。此闕有法餘並具足,即八證中第三明了也。
論:如何五俱至取一或多。
述曰:第三問答。外人難曰:五俱意唯一,如何取色等多境?此外人難,不許一念意識五識俱生者,分明取五境,非彼不許一心所取多境。又除大眾部等諸識俱者,餘諸識不許並生者,說五識後一念意識,不得一切時緣五種明了境,獨頭者得。雖為此難,令大乘者五俱意識緣五境意亦不明了。
論:如眼等識至種種相故。
述曰:論主喻曰:如眼等識各於色等,取一或二十種等,既無失者,此意亦然,了一切法是其作用故。以諸識見、相二分,各有種種相故,見有分明多用,境有為多識所取作用相故。
論:何故諸識同類不俱?
述曰:第四問答。外人難曰:何故諸識中以眼識等自同類識不俱起也?此難即令一念之時有二眼等識義,由許八識俱起故。
論:於自所緣至餘無用故。
述曰:論主答曰:如眼識等於自所緣色等,一已能了,餘眼識更生便無用故,所以不生。
論:若爾五識至意識了為。
述曰:此用前義為問,更不別開。外人問曰:若爾,五識已了,何用俱意為?
論:五俱意識至五識所緣。
述曰:此論主答。五識俱意助五識令起,由意引五方得生故,非專為了五所緣,故與五同緣者。不同緣者,便不能引眼等識中三性等生故。
論:又於彼所緣至故非無用。
述曰:此第二解。又意識於色等能明了取,即雖現量,異於眼等識,彼不能明了分別深取境之相故,故意助五,非無用也。既爾,即是五取不明假意明取,何故無二眼識俱明取也?答:不然。此中意起,言有二義:一、明了;二、助五。設意有明了,如定心等取,不能引五故,不可為例,以意識能明了,取復助五生。
論:由此聖教至五識不爾。
述曰:此總結,意與五相異。《解深密》說:第六識為眼等識俱一分別意識,不說五識為分別故。雖俱現量作用有異。
論:多識俱轉何不相應。
述曰:第五外人問,次論主答。
論:非同境故至互不相應。
述曰:謂六、七、八識有寬狹,境不同故。設少分同者,眼識等彼此所依根體、數異故,謂五識依四,意識依三等,如前第四說。雖復[*]想應由四義等,合以一義,便簡之盡,謂所依根體、數異。此所依根有二異:一、體異,眼等根體各別故;二、數異,四、三依別故,如依眼等五根之識,依體各異,互不相應,以共許不相應為例。此即第二別問答訖。第三總解能變一、異。
論:八識自性至相各異故。
述曰:此三義釋不可定一。行相,謂見分;所依,謂根;緣者,謂所緣,一、「所」字通二處故。「相應異故」者,即多少別也,如眼識見色為行相,乃至第八變色等為行相等,廣說如前第二卷。第二、又若一識滅,餘七等不必滅故。第三、又七能熏,八是所熏,如《楞伽》第七有此言故,七是因,八是果。又三性、異熟生、真異熟等種種相各異故。《攝論》世親第四敘:唯有一意識菩薩。今不同彼,故不可定一,即諸聖教亦說有八識故。
論:亦非定異至無定性故。
述曰:若八識定異者,十卷《楞伽》第十卷,頌說:「八識如大海,水、波無有差別相」,及前所引五十一等云:依一大海、鏡面,起多浪、像,無差別故。第二、定異應非因果,更互為因果故,法爾因果非定異,如麻不生豆等芽故。第三、又一切法如幻事、陽炎、夢影等,故知無定異性。此非一、異,依四勝義對四世俗皆得,如理應思。
論:如前所說至心言絕故。
述曰:若爾,前來所說三能變相是何?此依四俗諦中第二道理世俗,說有八等隨事差別,非四重真諦中第四真勝義諦,勝義諦中窮八識理,分別心與言皆絕,故非一、非異,離四句等。前之心所望心一、異,以第二俗諦,第二、第三、第四真諦相對。今以第二俗諦,對第四真諦為論。然前言不可言一、異,已是明第二真諦因果等理訖,此中義顯八識相望如前心所,亦得以第二俗對第二真,心所與心亦得以第二俗對第三真、第四真說,理實俗、真。第一俗,俗非真,唯麁故;第二俗,窮其至實乃有四重;第三俗,有三重;第四俗,有二重,展轉皆有至絕言故,如別章解。
論:如伽他說至相所相無故。
述曰:即十卷《楞伽》第十卷頌也,心意識等以理、俗諦隨事差別相故,可說有別。約勝義勝義真故,相無別也。第四勝義,理忘言慮,今遮有別,但說無別。既曰離言,何別不別?以識自性能相無故,能相無故,所相亦無。能、所二性即依識立,求不可得。識上何者為能相、所相?謂用為能相,體為所相。若俗諦事中有此用、體,真勝義理中,即離心言俱不可說。若以初俗執有別,對四真皆有無別理。第一真門,如幻事故;第二真門,因果性故;第三真門,並無我故;第四真門,心言絕故,俱無別相。以四真中,如計所執實用等為能相,實體等為所相無故。若以第二俗事八識有別,對三真亦爾。依他作用能相及依他法體所相無故。或以見分為能相,相分為所相,以七識為能相,第八為所相等亦爾,一切應思。以第三俗八與餘七互熏習為因果可別,對二真亦無。以第四俗對第四真亦爾。推入真門理皆無別。真門但是遮別言無別,無別亦無,別無不別,一切應思。無所相故能相云何?能相無,故所相亦無,故無八識定、不定別。此長行中但對第四勝義為論。頌中理通舊頌云:心意及意識,分別外相義,八無分別相,非能見可見。此頌無有別俗之相,唯說有無差別相也。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末)
沙門基撰
論:已廣分別至二分所依。
述曰:自下一頌正解識變。於中,初結前問後;次舉頌答。謂第一卷中頌云:「此能變唯三: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此即略出三種能變自體。第二卷中阿賴耶頌下,廣明三能變自體及見、相二分。見、相二分是自體分之所變故,是自體分之用故,說自體是二分所依,別成第一卷頌云:「此能變唯三」已下三句頌訖。今此一頌,廣彼依識所變。今結前生後以發論端中,此結前也。
論:云何應知至唯有識耶。
述曰:此問後也。自下牒第一卷初頌上二句:「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彼言依何轉變,謂內識所變,此能變唯三。上來已別解三能變訖,今解依識所變義,以立假我、法。云何依識變,假立我法,無別實有,由依識變一切諸法唯有識耶?即明一切識變之理故唯有識,為此問也。乃牒初頌發此問端。
論:頌曰至故一切唯識。
述曰:初半釋唯識;後半結唯識。長行自解,不能煩出。
論:曰至立轉變名。
述曰:長行有二:初、正釋頌文;後、問答廣辨。釋頌文中,初、二復次;後、總結。「是諸識」者,解頌初句上之三字,即本識等三能變識并心所法,言王并臣,舉首及末。安惠解云:何名轉變?謂是三識自體皆轉變似見、相二分,識自體分名為轉變。轉變者,變現義,即識自體現似二相,實非二相,其實二相即所執故,即遍計所執似依他有,理實無也;或轉變者,是變異義,謂一識體變異為見、相二分用起也。護法菩薩解云:又轉變者,是改轉義,謂一識體改轉為二相起,異於自體,即見有能取之用,相有質礙用等,由識自體轉起能取及有礙故;或變是現義,如初卷解,今取自體能轉變也。此即解第一句頌訖。
論:所變見分至見所取故。
述曰:護法云:前所變中以所變見分名為分別,是依他性,能取於所變依他相分故,起種種遍計所執分別,此是識體所變用能分別,故名分別。其識體所變依他性相分,似所執相分者,名所分別,是前能分別見分之所取相故,非謂我識自體能緣名為分別。起分別見者,識之用也,相、見俱依自證起故。安惠云:所變見分、相分皆計所執,見似能取相,相似見所取,實無二分。解第二句訖。
論:由此正理至離二相故。
述曰:即結前二句道理釋頌下二句。護法云:故彼所計心外實我、法,離識所變依他二分皆定非有,非謂識變是實我、法,似我、法故。其外我、法離識皆無,以離識體所變能取見分、所取相分外無別物故。一切有情所變皆爾。依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問:有別實物離能、所變,有何所以不許?答:非是有一實作用物,離前能分別、所分別故,無外我、法必有識也。安惠云:彼實我、法離識所變二分皆無,離計所執二取無故,即依總無立別無也,識所變者俱計所執,非有實物離二相有,故皆唯識。解第三句訖。
論:是故一切至皆不離識。
述曰:釋頌第四句。有為、無為,若實依他,有別種生,或常住實法,不相應假法,瓶等假法,一切皆是不離識,有為識所變,無為識之體,皆非識外有,名不離識,非一切體即是一識,名為唯識。
論:唯言為遮至心所法等。
述曰:遮離能變等識外實我、法,名為唯識,非不離識心所及見、相分、色、真如等,故不離識,名唯識也。此護法解第四句,兼釋外難訖,安惠隨應解假、實等,此即第一卷解「變」謂轉變,二師中第一護法師等及安惠二師義,變通相、見,仍有有、無,如第一卷解,依所變見分,除實能取,所變相分除實所取,隨其所應二取無也。上文安惠說餘非佛,護法皆通,或並有漏,說分別故。
論:或轉變者至外境相現。
述曰:下難陀等第二解。初是諸識言,同前師解,故不重述。言轉變者,即前三能變內見分識,能轉依他相分,似外境相現,唯有見、相之內識,都無所變之外境。外境通有能取、所取,此依《攝論》等說唯二義,不說自證分師義,前師別也,即能遍計及所遍計法,其能取、所取,皆是心所變相分上妄執別有,設執見分為我、為法,亦於心所變上執故,無非所緣故,以是諸識有轉似外境之功,名為轉變,即解第一句訖。
論:此能轉變至心及心所。
述曰:虛妄分別,過失之名,以《中邊》等說:能變識以虛妄分別為自性故,此即三界心及心所。以頌初句轉變之言,即第二句分別之體。
論:此所執境至實我法性。
述曰:心外人、法,名所分別,即牒依他能變分別,遍計所執名所分別訖,即是遍計所執性成,即解第二句。
論:由此分別至已廣破故。
述曰:由能分別變似心外實我、法境現,即由分別之心,變作依他相分,假我、法之相故。彼心外遍計所執所分別實我、法,決定皆無。頌中所言:「所分別」者,是計所執,由分別心所分別故,體實無也。有何所以?前第一、二卷引理教已廣破故,由能變心變似相現,所執心外實境無義。解第三句訖。
論:是故一切至有極成故。
述曰:有為、無為,實、假等法,皆唯有識,以能轉變虛妄分別。二十部等說:體非無,有極成故。既爾,真如及心所等,不是心能變分別,不是心外所分別法,此為有、無。
論:唯既不遮至亦是有性。
述曰:唯言不遮不離識法,其真如及心所等,亦不離識,故體皆有。今此但遮離識所分別有,不遮不離識真如等有,如理應知,即解第四句訖。此意既有能變分別識,及所變境依他相,所分別心外實法等決定皆無,故唯有識。真如、心所等皆不離識,亦是實有。此文但說有漏位故立分別名。
論:由斯遠離至契會中道。
述曰:總結。由此二文三師理故,遠離二邊無心外法故,除增益邊;有虛妄心等故,離損減邊;離損減邊故,除撥無如空花,清辨等說,離增益邊故,除心外有法諸小乘執,唯識義成,契會中道。無偏執故,言中道者正智也,理順正智,名契會中道。上來三師,已解識所變,解頌文訖。
自下第二有九問答。并結有十。初唯識所因難,初問答中有五:一、問;二、答;三、徵;四、釋;五、結。
論:由何教理唯識義成?
述曰:初外人問。
論:豈不已說?
述曰:此論主答。謂於第一卷至第二卷,初以為理,及第二卷中,已引《厚嚴經》二頌證,故言已說。
論:雖說未了至成此教理。
述曰:第三外人問曰:前雖已略說仍成未了,前雖破我義,然非由破他之義故已義便成,應更確陳成此唯識之教、理,確者至實也。
論:如契經說至唯識所現。
述曰:四、論主釋。初答教;後顯理。教中初列六文,後方總指。「三界唯心」,即《十地經》第八卷第六地文,花嚴所說。世親《攝論》第四無解,無性第四廣解《十地經》名、體,言唯心者,心、識是一,「唯」言為遣所取境義,由彼無故,能取亦無,不遮心所,不相離故。如說若無心所心未曾轉,三界唯心之言,即顯三界唯識,即與欲等愛結相應墮在三界,即屬三界貪等結,此唯識言,無有橫計所緣。不遣真如所緣、依他所緣,謂道諦攝根本、後得二智所緣。不為愛所執故,非所治故,非迷亂故,非三界攝,亦不離識,故不待說,非無無漏及無為法。若爾,欲、色二界可說唯心,是則言二界唯心,何故復言無色唯心?以小乘等多計彼唯識故,有立已成。此不然也!非但色無,亦無貪等能取之心,故亦無餘虛空等識所取義。又經部執無色心等是無色無體,無實所取境義,顯現所依,恐彼執為非心等故,說三界唯心,此即唯心,義意如是。又前二師有二翻解,此舉能起執虛妄心,故但言三界,不爾,無漏應非唯識。又說「所緣唯識所現」者,《解深密經》文,即七十六說同此意,汝謂識外所緣,我說即是內識上所現,無實外法。世親說云:「謂識所緣唯識所現無別境義」。復舉識者,顯我所現,定識所行,唯識所現,無別有體,乃至佛告慈氏:「無有少法能取少法」,無作用故,但法生時緣起力大,即一體上有二影生,更互相望不即不離,諸心、心所,由緣起力,其性法爾如是而生,如質為緣等,此中略舉。
論:又說諸法皆不離心。
述曰:《楞伽經》文,此文上下非一,不能繁指。
論:又說:有情隨心垢淨。
述曰:今《無垢稱經》舊《維摩》云:「心淨故眾生淨,心垢故眾生垢」。前第四卷已引證第八訖,不言隨色等有垢、淨,故是唯心。
論:又說成就至唯識無境。
述曰:文有三:初總舉;次別顯;後結之。此即初也。若成四智,能入唯識現在十地,隨悟入者,即是地前,或隨經義而入十地。說四智處名《四智經》,然是《阿毘達磨經》。《攝論》但言如世尊言,不出經處。
論:一相違識相智至此云何成。
述曰:下別顯四智。無性云:「更相違返,故名相違」。相違即境,各有別故,相違之者,名相違者;或相違即者,人、境俱別故。相違者識,名相違識,生此識因,說名為相。菩薩之智了知此相唯是內心,故一切法亦唯心變,鬼等膿河,魚等宅路,天寶嚴地,人清冷水,空定唯空,非一實物互相違返。此雖非有遍計所執,然業類如是各變不同。舊云:一境應四心。今言境,非定一故,應言一處,解成差證,知唯有識。
論:二無所緣識智至餘亦應爾。
述曰:第二、緣過、未等無,同經部義,如薩婆多,前已破訖,故成無境。「智」者即菩薩智;「無所緣識」者,無所緣之識,謂一切緣過、未識,此唯有心,菩薩緣此識,無境得生,故名為智。舊云:緣無得起慮。今言大乘相分必有,應言境非真,慮起證知唯有識。
論:三自應無倒智至應得解脫。
述曰:若一切凡夫已得實境,由境非妄故,即一切凡夫應不由功用,自成解脫,解脫不成,故唯有識。舊云:難塵是實有。今言證實智不成,證知唯有識。已下境隨三惠轉。
論:四隨三智轉智至如何可變。
述曰:第一、得心自在者,謂得心調順,堪有所作,若勝者唯第八地已去,任運實變大地等得為金寶,令有情用故,境隨智轉,所欲皆成;或意解思惟觀雖境亦成。然今取轉換本質,不取於此,前解為是。又約得十自在,十地皆得,准此義得定自在即初地亦轉,或第三地得定自在,各據勝說,然一切異生能作此者,皆是境隨事惠轉也。
論:二隨觀察者智轉智至寧隨心轉。
述曰:第二、得定者,無性云:謂諸聲聞、獨覺等。所言「修」者,謂空境相應,或四聖諦所緣相應。「法觀」者,謂此後得觀契經等正法妙惠,隨觀一境之上無常等行,眾相顯現。謂一極微觀為無常、苦、空、無我相皆顯故,非一體上有眾多義。義豈非體,若一體者,體應非一;若異體者,體應非無常等,由境無實,故唯心所變,故隨心觀眾相顯現,此意如是,境隨理惠轉也。
論:三隨無分別智轉智至何容不現。
述曰:第三、謂起證實無分別智者,即緣真如觀,簡後得智,故言證實。非境實有可智觀無,智應成倒,智既非倒,故境非真,境隨真惠轉。
論:菩薩成就至決定悟入。
述曰:此結前也。
論:又伽陀說至唯有識無餘。
述曰:即《厚嚴經》:「心、意、識所緣,皆非離自性」,即緣識之體或事性即自心法,或理體即義之所依本事,謂第八心、第七意、餘六識所緣,皆自心為境。佛言由如是理故,我說一切有為、無為皆唯有識,無餘實心外境也。
論: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述曰:第二總指顯有多故,結上教也。
論:極成眼等識至離自色等。
述曰:自下為理,有四比量。第一總云,謂立宗云,極成眼等識,不親緣離自色等;因云:五隨一故;喻云:如餘。此中意說,且如五識中取一眼識,極成之眼簡不共許,非極成有法故,即大乘他方佛眼識,小乘佛非無漏眼識,最後身菩薩不善眼識,各有自他不極成故。取一極成眼識,不取不極成眼識,不親緣離自眼識之色。此親緣言:簡他身中自心外色,及第八等所變為眼識本質,彼亦疎所緣緣故,此立宗訖。因云:五識中隨一攝故,此論文略。如餘耳等四識,耳等四識,五識中隨一攝,不親緣離自色。離自色是眼識境故,耳等唯緣不離自聲等故,如是餘四識展轉相望,四量亦爾。今總為言故,眼等識如餘。離自色等不別指也。
論:餘識識故至離自諸法。
述曰:第二量云:餘識亦不親緣離自諸法,是識故,如眼等識。謂極成言亦流至此,第七、八識他不成故。謂第六識,五識之餘,若別言第六者,即恐他以七、八二識為不定過,但總言餘。別取第六意兼七、八亦在其中,如眼等識,亦不親緣離自諸法,故以為喻,即是緣不離自識境為境義。
第三量云。
論:此親所緣至如彼能緣。
述曰:此意說言,謂前已言親所緣即是相分,恐他謂非識為體,故今成之。前二量已成唯識訖,別有六量,此總為一,謂此六識親所緣緣定非離此六識,相、見二分中隨一攝故,如彼能緣見分,見分不離識,體即是識,故以為喻。
論:所緣法故至心及心所。
述曰:此第二唯識量。又復一切自識所緣,決定不離我之能緣心及心所,以是所緣法故,如相應法。相應法體所緣性故,有法同前,故此不說。謂一切有、無為但所緣之法定不離識,此中不言即識,以有、無為別故。此中亦有一分相扶極成過,以他心智境等即是心故,此亦不然。今此所成我識之境,定不離我現在識所緣,非謂他心亦即我心,以是法故,即有體法,非是空花,彼無法故,不可為因。又解除彼亦得,相應法者謂心、心所,非言與心相應,但總言相應,故通心也。
論:此等正理至應深信受。
述曰:此等正理,結上所明。應深信者,勸他信義。上來別以教、理成訖,次下第五總結,以理教證上所明。
論:我法非有至故契中道。
述曰:謂心外所計實我、法非有,真如理空及能緣真識非無,或空即其理,識即俗事。初離有,後離無,故契中道。結前所言契會中道也,以理證上所明法已。
論:慈尊依此至是則契中道。
述曰:《辨中邊論》初卷所說彌勒本頌。「虛妄分別有」,即有三界虛妄心也,舊譯同此。名分別者,即能分別,分別境故,能起執故。「於此二都無」者,謂能取、所取二,或我、法二,於此妄心之上都無。舊云:「彼處無有二」。處言與於大義相似,以處、於、中字皆第七囀有所依故。今言於此,舊言彼處,凡言此者,謂此近法。上來始明妄有,今既於妄心上無二,如何言彼對誰此耶?既於近上有但可言此。「此中唯有空」者,謂此妄心中唯有真如,真如是空性,依空所顯故,前長行言空、識是有,亦惟此知。梵音但言瞬若即是空,又言多者是性義。今言瞬若多故是空性,依空門所顯故。梵音有性字,順此方言頌中略故,遂除性言頌言唯有空,唯與定有別者。梵音言都,都者不唯是唯,亦是定義,於此都字之上加阿縛馱剌那,即是揩定義。故今應言唯是定義,以依他中決定唯有空故。前已言無有二,此言唯者更何所簡,不可已無更須簡故,唯是定義,於理為勝。「於彼亦有此」者,「彼」者彼空性中;「亦有此」者,謂有妄分別,即虛妄分別是俗諦,妄分別有空者,即俗諦中有真諦空,即真諦空中亦有妄分別,即真中亦有俗諦,二諦必相有無。一無時亦無二,故相形有也。舊云:「於此亦有彼」,但彼此為異,義意大同。下成前義。「故說一切法」者,謂有為、無為,依此二無,名之為空,故此二攝法盡。有為即妄分別,無為即空性,謂《般若經》中說一切法,此中但明三界心、心法,故唯言妄心,是俗諦非無不妄心,舊此頌上三句同此。「非空非不空」者,謂由空性故,及妄分別故,言非空,以二諦有故;「非不空」者,謂所取、能取二,或我、法二,二皆無故,非不空也。「有無及有故」者,「有」謂妄分別有故,「無」謂二取我、法無故;「及有」者,謂於妄分別中有真空故,於真空中亦有妄分別故。此中應言三故字,謂有故即妄分別,無故即能、所取,及有故即俗、空互有。梵云薩埵是有故,亦云有情義合多故;阿薩埵非有故,或言無故,此中文略,但言一故字。「是則契中道」者,謂非一向空,如清辨;非一向有,如小乘,故名處中道。謂二諦有不同清辨,二取無不同小部,故處中道。舊云是名中道義,說此會於中道,非謂詮於彼義。以上並是《中邊》第一卷長行自解,彼云:「如是理趣妙契中道,亦善符順《般若》等經,說一切法非空、非有」。
論:此頌且依至淨分依他。
述曰:釋前二頌,不遮淨分,故是有也。今此,依三界虛妄生死可斷位證涅槃,故不說清淨。上來已引教、理成訖,自下第二世事乖宗難,即唯識二十外引為難。
論:若唯內識至定不定轉。
述曰:此文第二牒外人難辭也。若唯內識無心外境,如何現見世間非情物,處、時二事決定,世間有情身及非情用二事不決定轉。此中言總,意顯處、時、用三是非情,身是有情,此依《二十論》,據理而言,四事皆通。舊真諦論云:「處、時悉無定,無相續不定,作事悉不成,若唯識無塵」。菩提流支論云:「若但心無塵,離外境妄見,處、時定、不定,人及所作事」。新翻論云:「若識無實境,則處、時決定,相續不決定,作用不應成」。言「相續」者,即是身也。彼長行云:「若離實有色等外法,色等識生不緣色等,何因此識有處得生非一切處。」此即第一經部師等難處定也。謂外量云:「如汝非緣終南山處,緣此識應生,執實山無此心生故,如正緣彼處,此言現識,非謂比識,若說比識者,非此處亦生」。彼論第二難云:何故此處有時識起,非一切時?此難第二時決定也。謂外量云:「如汝非緣終南山時,緣此識應起,執實境無此心生故,如緣終南山時」。彼論第三難云:同一處時有多相續,何不決定隨一識生?如眩翳人見髮、蠅等,非無眩翳有此識生,此難第三相續不定,謂外量云:「有多相續同一時間,於一處所,應定一見餘不能見,執唯識故。如多相續同一時間,於一空華等有見、不見者」。彼論第四難,於中有三:第一云:復有何因諸眩翳者,所見髮等,無髮等用。餘髮等物,其用非無,謂外量云:汝之髮等,應無彼用,執境非實,此心生故,如眩翳者所見髮等。又眩翳所見髮等,應有實用,執無實境髮等識生故,如餘髮等。第二云:復有何因夢中所得飲食、刀杖、毒藥、衣等無飲等用,餘飲等物,其用非無,謂外量云:汝飲食等,應無實用,許體非實,此心生故,猶如夢中所見飲等。又夢中飲等,應有實用,執無此境,此識生故,如非夢中所有飲等。第三云:復有何因尋香城等,無城等用,餘城等物,其用非無,謂外量云:一切城等,應無城用,許無實城,生此心故,如尋香城等。又尋香城等,應有實用,許無實境,此識生故,如非尋香所有城等。如上皆有返覆比量,恐繁略也,如是總名外人難意。
論:如夢境等,應釋此疑。
述曰:此指解也。真諦論云:「定處等義成,如夢,如餓鬼續不定,一切同見膿河等,如夢害作事。復次,如地獄一切見獄卒及共受逼害」。菩提流支論云:「處.時等諸事,無色等外法,人夢及餓鬼,依業虛妄見,如夢中無女,動身失不淨,獄中種種主,為彼所逼惱」。新翻論云:「處、時定如夢,身不定如鬼,同見膿河等,如夢損有用」。此之一頌,以三事喻釋前四難。彼論云:「謂如夢中雖無實境,而或有處見有村園、男女等物,非一切處」,此答處定難。立量質云:「汝夢於是處見有村園等,應非處定,汝許夢境非實有故,如餘夢中所不見處,餘不見處,例所見處,比量亦爾。此中雖有世間、自宗,二相違過,置汝言故,以簡之也」。正解量云:其非夢時境雖無實,而所見事,其處亦定。許如是境,皆無實故,如夢所見,以因言許,無隨一失,言如是故,無以真如亦不實過。彼論云:即於是處或時,見有彼村園等,非一切時。此答時定難。立量准前,此以一喻釋處及時二種定難。彼論云:「謂如餓鬼同業異熟,多身共集皆見膿河,非於此中定唯一見,此諸餓鬼或見糞等,及見有情執持刀杖,遮捍守護,不令得食」,此答相續不決定難。立量解云:同於一時,同於一處,相續不定,其理得成,許境無實故,猶如餓鬼見膿河等,經部等小乘及外道等。皆信鬼見膿河等非實仍身不定,故以為喻。彼論云:「又如夢中境雖無實,而有損失精血等用」,此答作用不決定難。立量解云:有翳無翳所見髮等,有用、無用其理亦成,許無實境故,如夢失精等。上來一頌以三種喻釋四難訖。彼論次有一頌,以一種喻合釋四難,頌云:「一切如地獄,同見獄卒等,能為逼害事,故四義皆成」。彼長行云:「謂地獄中,雖無真實有情數,攝獄卒等事,而彼有情同業異熟增上力故,同處、同時眾多相續,皆共見有獄卒、狗、鳥、鐵山等物,來至其所,為逼害事」。立量解云:「餘位處定等,非不得成,許無實境此識生故,如地獄人等,此四事得成」,外許非有情故,得以為喻,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處定等,四義皆成。廣如《唯識二十》中說:今舉一夢境,等餘別二喻,及一種喻,應釋汝疑。
論:何緣世尊說十二處?
述曰:此文第三聖教相違難。外問:若無心外實眼、色、等,何緣世尊於契經中說十二處?但應說有意、法處故?舊唯識云:有《阿含》為至教故,引經為難。
論:依識所變,非別實有。
述曰:此釋外疑中有二意:一者依識所變眼等、色等,故經說有十二種處,非說離識心外別有眼等、色等為十二處,故不違經。《二十唯識》說頌答言:「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似色現識,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而生,佛依彼種及所現色,如次說為眼處、色處,如是乃至似觸現識,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而生,佛依彼種及所現觸,如次說為身處、觸處,依此密意說色等十。非離識外有眼、色處。釋此如前第四卷內,二者以未建立第八識故,隱五色根不說,說種為根恐離識故,餘如前說。今此約本識等申正義,不同彼亦得並識變故。
論:為入我空說六二法。
述曰:此下第二釋密意說色等十處所有勝利,《唯識二十》復說頌言:「依此教能入,數取趣無我」,依此所說十二處教受化者,能入數取趣無我。謂若了知從六二法有六識轉,都無見者,乃至知者,應受有情無我教者,便能悟入有情無我,由破一合實我想故,令入我空,說色等十,非說實有眼等、色等離於識也。問:據實而言唯有其識,何須別說有十二處?
論:如遮斷見說續有情。
述曰:此顯說彼十二處喻。《二十唯識》復說頌言:「依彼所化生,世尊密意趣,說有色等處,如化生有情」。彼自釋言,如佛說有化生有情,彼但依心相續不斷能往後世,密意趣說,不說實有化生有情,說無有情我,但有法因故說色等處。契經亦爾。依所化生宜受彼教密意趣說,非別實有。如有外道,計我實有,佛說無我。外道謂佛說死已後,斷滅無餘,便來問佛:「死後既無,我寧非斷滅?」佛答彼曰:「有化生有情,續於死後,非謂斷滅。實無有情,但有如幻,化生有情」,佛觀彼意恐謂斷滅,說有中有化生有情,非許實有化生有情。但隨所宜佛便為說。故說諸處其義亦然,法體離言幻化法故,非十二處,故今引此以為同喻。問:眾生執有我,為破實我說法處;眾生執有法,為破彼法應別說。
論:為入法空至亦非有故。
述曰:此釋外疑。《二十唯識》復說頌言:「所執法無我,復依餘教入」,彼長行云:「復依此餘說唯識教受化者,能入所執法無我。謂若了知唯識現似色等法起,此中都無色等相法,應受諸法無我教者,便能悟入諸法無我」,以說唯識除其法見,令知外法亦非有故。
論:此唯識性豈不亦空?
述曰:此文第四唯識成空難。外人又問:為除法執既說唯識,此唯識性豈不亦空?今問依他名唯識性即相之性,不問真理。《唯識二十》云:若知諸法一切種無入法無我,是則唯識亦畢竟無,何所安立?
論:不爾。
述曰:此答唯識其性不空。
論:如何?
述曰:此既不空,其如何等?
論:非所執故。
述曰:有為、無為名為有,我、及我所名為無,既非所執,故是有也。
論:謂依識變至說為法空。
述曰:此廣非執。謂依識所變見、相分上,妄執有實法,此即法我,理不可得,說為法空,非無離遍計所執實有為無漏正體、後得二正智所證唯識性,故說為法空,無計所執,名法空故。設依他言法體亦離,即是說有依他名唯識性,後得智所緣,知唯識故證其離言,其正體智自證分亦證依他,緣見分故,故今總言。
論:此識若無至而建立故。
述曰:若唯識無,便是無俗諦,俗諦即依他故。俗諦若無,亦無真諦,以真、俗相依建立故,依識俗事有真識理,此二相依互相待故,闕一不可。四重俗諦中,前三是俗諦,俗諦中第四俗諦,是俗中真諦,故俗中定真、俗亦是相依。四重真諦中,前三是俗諦,第四是真諦,即真中真、俗亦是相依,若總四俗、真相望,皆真皆俗亦是相依,若無一俗,真對何立,無真亦爾,故二諦須有。
論:撥無二諦至說前二頌。
述曰:若撥無識及性,即撥無二諦,佛說為不可治者,沈淪生死病根深故,即清辨等。應知諸法遍計所執無,故有空;依他、圓成有,故有不空也。故彌勒說前二頌,即前《中邊》頌,《二十唯識》義與此同。
下文第五色相非心難,外人問曰。
論:若諸色處至相續而轉。
述曰:《攝論》第四亦有此難,無性云:若諸色處亦識為體等者,此問色識堅住相續轉之所以似色相者,有形礙故。「一類」者,是相似義,前後一類無有變異,亦無間斷,故名堅住。天親云:「多時住故」,即此說名相續而轉。一類堅住即是相續而轉,是此中問意。
論:名言熏習勢力起故。
述曰:此論主答。妄習色相一類等故有此相現,非真實有,無性、天親皆無此解,謂由無始名言熏習住在身中,由彼勢力,此色等起相續而轉。
論:與染淨法而依處故。
述曰:此第二解,如何為依。
論:謂此若無至亦似色現。
述曰:此廣前依,由元迷執色等境,故生顛倒等,色等若無,應無顛倒。顛倒即諸識等緣此境色而起妄執,名為顛倒。此識等顛倒無故,便無雜染,雜染即是煩惱、業、生,或顛倒體即是煩惱、業、生,此等無故,便無二障雜染,二障雜染無故,無漏淨亦無,無所斷故,何有清淨?
論:如有頌言至若無餘亦無。
述曰:《攝論》第四無著頌本:「亂相」者,「相」者,因也,「亂」謂心等忘倒,以色識為因,起[*]忘心故,說色識為亂相。亂體即是諸識,順結頌法,故文隔越,應許為色識即亂相,及與非色識即是亂體。謂彼難云:「若不許有外色,云何似色現?」今答:「由亂相、亂體故,汝應許有色識、及非色識,若無所變似色亂因,能變亂體亦不得有,境因能生心之果故。」
論:色等外境至寧撥為無。
述曰:此文第六現量為宗難。外人問曰:「色等五外境,分明五識現證,是現量得,大、小極成,寧撥為無?」《唯識二十》云:「諸法由量刊定有、無,一切量中,現量為勝。若無外境,寧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境』耶?」
論:現量證時至妄生外想。
述曰:下論主依自宗答。五識及同時意識,現量得時不執為外,現量得自相,法體非外故,不言外法,無內外故,無計度故。順他宗解,五識緣境現量得時不執為外,五識等後意,妄生心外境想,實無外境。
論:故現量境至說彼為無。
述曰:現量照自體故,是五識等四分之中自相分故,識所變故,今說為有,亦能變識,後時意識所執外為實色等境,妄計情有故,說彼為非有,此明內心變似色等現,是心之相分,此但非外妄計所執心外之法是無,說彼非有,不稱境故。五識中嗔等,亦親不順本質境,但稱親所變相分故,非遍計所執。《唯識二十》說此頌言:「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正量部等各別破之,正量部師許境相續,諸識剎那,今破之言,五識後意緣現色等時,五識現量能見者,已滅非有,此五識後,意分別故,謂為外也,故非現證。薩婆多等,色等亦念念滅,後意緣時,見及境亦已無,五識及所緣皆已滅故,如何有現覺?此中文總,意含二種,以彼二宗六識不俱故。若大眾部等及大乘,諸識雖俱,然五識俱,現量意識,同於五識,此二現量不分明執,後時意識方分別執,謂為外境,現量得時,不作外解,然今此中據自多分,及就他宗說現量時,不執為外。然實五俱亦有意識妄執者也。五識相續緣色等,意與五同緣,若不執者,若聞聲等,應不執實,若五識滅,方起執者,後五識生,何故執斷?然但堅深可說有異,非五識俱無有執也。諸處但說五識俱意識是現量,不言定爾,故不相違,由此亦無有多過失,如別抄中敘諸師說。此依道理以答外人。
下依法體,性非內外,遮外橫執,妄言為外。
論:又色等境至是實外色。
述曰:依他色等諸境體非遍計色,似遍計所執色。遍計所執色雖無,似彼情計,非外似外,如似夢中所緣諸法,不可執為是實,亦執為心外之色,若小乘等難,不說意識現量執為外色,但說五識分別現證外境有耶?今此以理答。前解五識,不執為外,意執外,今說五識所緣,相似外,而體非外,但顯正義,不是破他。
論:若覺時,色至不知唯識。
述曰:文當第七夢、覺相違難。外人問曰:若一切覺時之色,皆如夢中之境,不離於識者,此即牒定他宗。自下為難,初先舉喻;下方起難。如從夢覺知彼唯心,即舉喻也,現覺了時,所取之境,既如夢境,何故覺時,於自色境不知唯識?如夢覺時知彼唯心也?此同《攝論》第四中難。
論:如夢未覺至色境唯識。
述曰:下論主答中,先舉極成為喻,謂如夢未覺不能自知,要至覺時方能追憶前夢之境而體不實,方覺知夢;後釋先難。覺時境色應知亦爾。《唯識二十》頌云:「未覺不能知,夢所見非有」,謂未真覺,恒不能自知,至得無漏真覺之時,亦能追憶生死之夢境,覺知是夢境皆非有,如何生死說為夢耶?未得夢覺恒處夢中,故佛說為生死長夜,惛如夢故,由斯道理未了色等境色唯識。上來依教設難訖。
自下第八外取他心難。
論:外色實無至寧非自所緣。
述曰:此外人問。此先成五色境是無,已極成訖,故為此難。外色實無,可非內識境,他心實有,寧非自所緣?此意令自心親緣他心著,此中若緣著,即心取外境;若不緣著,何故有而不緣著?何名他心智?《二十唯識》亦有此難,彼云:「若不能知,何謂他心智?若能知者,唯識應不成。」
論:誰說他心至是親所緣。
述曰:此論主答:誰說他心非自識境,許有他心亦為我境,所以有他心智,但不說他心是自心親所緣,故成唯識。
論:謂識生時至謂自所變。
述曰:無實作用,諸法皆爾,無有作用及作者故,心緣於境,非如手、鉗親執離身之外物,亦非如日、月、火、光,舒光親照體外之物,心等緣時,但如汝宗鏡等照物,似外境現,名「了他心」。他心之影於自心上現,名「了他心」;非心親能了他心也。親所了者,謂自所變之相分,以無作用,及實不能取外境故。
論:故契經言至名取彼物。
述曰:《解深密》言:無有少法,無少實法能取餘法。「餘」者,心外實法也,非自實心能取他實心,但識生時,心似彼他心相現,名取他心也。
論:如緣他心,色等亦爾。
述曰:緣他相分色,自身別識所變色等亦爾。無性第四云:「無作用故」,如是心生時緣起法不滅力故,即一法體之上有二影生,相、見更互相望,不即不離。諸心、心法由緣起力,其性法爾如是而生,如質為緣還見本質,以心為緣還見自心,無別見外心等。《唯識二十》頌云:「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廣說如彼抄解。
下異境非唯難。
論:既有異境,何名唯識?
述曰:此下第九外人問曰:「唯識之義,但心之外更無有物,既有他心異自心之境,何名唯識?許有他色等故。」
論:奇哉固執至但說一識。
述曰:此論主答:「即毀多疑,豈唯識教但說唯我一人之識,更無餘法也?」
論:不爾,如何?
述曰:此外人問。
論:汝應諦聽至有深意趣。
述曰:此論主解,且初返難。若唯有我一人之識,寧有十方凡聖、尊卑、因果等別?「等」者,等取色、心等別別法,無佛故,誰為我說?無眾生故,佛為誰說?無涅槃、菩提果故,有何法?無法故,我何所求?或無行,修何法?無涅槃等,何所求?故唯識言有深意趣,意趣如何?
論:識言總顯至所顯真如。
述曰:此釋深意。一切有情各各有八識、遍行等六位心所,各各自體分,及此所變相、見二分,及色、心分位二十四不相應等,及彼二無我空理所顯真如,以空理為門,顯真如也。空性即是二無我理,由此理故,便顯真如。
論:識自相故至總立識名。
述曰:所以許有識自體者,識自相故;許心所者,識相應法故;許見、相分者,即心及心所二體所變故;許不相應者,即前三種分位故;許真如者,即前四種實性故。如是五法皆不離識,總名為「識」,非無心所等。此即「識」言所表,下顯「唯」言所遮。
論:唯言但遮至實有色等。
述曰:此顯但遮,一切愚夫通二乘等,執定離諸識實有色等,為不實故,妄顛倒故,此且舉色,等取一切,其實亦遮如上所說離識五法皆是有也。即答理難訖。
自下第十總結勸信。
論:若如是知至一切唯識。
述曰:若知存、遣,名備資糧。善資糧者,即福、智二嚴,非清辨等惡取空者,能成是事,得菩提也。此頌總明一切唯識,廣彼依識所變訖。
次下問答識起之由,即是第三釋諸外難。廣釋前第一頌中「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於中有七頌,合為二段。初二頌釋理違;次五頌釋教違。
論:若唯有識至種種分別。
述曰:此外人難。若無心外之緣,由何而生種種分別?分別者即八識等,無外實法,此由何生?外境既成無,妄應不起難也。
論:頌曰至彼彼分別生。
述曰:上三句出妄緣,下一句顯分別。
下長行中有二:初略;後廣。略中有二:初依頌中解緣生有漏分別;後例生淨法。初中又二:初別解四句;後總結頌意。
論:曰至功能差別。
述曰:此種子識,即本識中能生一切有為法種,各能生自果功能之差別,故名一切種。功能有二:一、現行名功能,如言穀中功能能生芽等;二、種子名功能,即本識中一切種子,此中隨說種子功能。
論:此生等流至名一切種。
述曰:「此生等流」,謂有二解:一者種子前後自類相生;二者種生現行,雖復同時,亦名等流,現行是種之同類故。於因緣中唯除現親能熏之因緣,此明一切種故,餘因緣種體皆生等流。問:前第二卷末種生現起,如俱有因得士用果,何故此中但言等流果耶?答:如前第二,初明等流、異熟二因習氣攝諸種盡,彼間等流即此等流,種生現行非士用果,彼卷下但言如小乘俱有因得士用果,不言即是俱有因。然《顯揚》十八,破俱有因是因緣故,今但是因緣生起因等攝得等流果,此據法體,彼舉譬喻,亦不相違。又互為果,名俱有因,種、現即非,若與俱有法為因亦通無妨,如《攝論》說。即義說二因,若別解者,唯前後種相望是等流,望現行即士用或增上果中攝。言「異熟」者,即善、惡種望諸現、種異熟生無記法,前生等流果,種但各自性,即通三性、漏、無漏因緣種,此異熟果因,但是善、惡有漏增上緣種,然約第一解等流,即此二種攝一切種子盡,下士用等隨義於上別立,以俱有為果故。若約後解等流,謂作意種子望心等法,是士用因,作動心等生故。若約前解等流,即等流種等生現行法已,令士夫得士用果,此種遠望士夫所作,名生士用果。增上果亦有二:若前解等流,即除前三果外皆增上果;若後解等流,種生現行等,亦名增上果,此果稍寬,不能繁述。且依一法說者,如名言種望第八現及自類種,是同類因,善、惡業望此現、種,是異熟因。作意種子,驚覺起故,望此種、現是士用因。第七識種子為俱時依,勢力引起,望此現、種是親增上因。第八現、種望此能生,隨其所應,即是等流、異熟、士用、增上四果,餘一切法准此應知。然此中前二果親故先說;後二果疎故後說。前二果中,初是因緣稍親故先說,次方異熟;後二果中,士用狹故先說,增上寬故後說,以能生此一切有為果故名「一切種」。
論:除離繫者至斷結得故。
述曰:以是無為非種生故,彼無為可證,非種子果,要現起無漏勝道斷結方得,不由種故。若爾,增上果亦爾,有疎遠非種力所得,亦應不明。
論:有展轉義至分別種故。
述曰:此無為法亦有展轉證得之義,非此所說,此說能生分別種故。言「分別」者,有漏三界心、心所法,以妄分別為自體故,隱其無漏有為不論,但染依他對心外法故,下文自例淨法亦爾。由此道理復亦不取無漏有為,一切種子於彼四果攝果不盡,並有能生彼果義,故此中說也。又解,此文為釋伏難,非成離繫,謂有難言,何故頌說種生分別,不說分別能生種耶?今答之言:亦有展轉相生之義。然以前問唯問分別從何而生,其現生種非此所說,此頌但說能生現行分別種故,然前解者順此論文。既是種子何故名「識」?
論:此識為體至無別性故。
述曰:種子以識為體,故立「識」名,以種離本識無別性故。種子依本識自體分,亦即名「種子識」,與識不一、異,若為相分亦識所變,體即是識,非離識外別有體性,故立「識」名。
論:種識二言至種非識故。
述曰:種、識二言簡非種識,謂有識非種,即現起諸識,非內種子;有種非識,即外麥等,非識自體分故。又有識非種,小乘所說諸識,種非識者,僧佉所計自性,是諸法因,彼體非識,以有識非種,種非識故。不同此種亦種亦識,故俱簡彼立種識言。
論:又種識言至後當說故。
述曰:此中所顯本識中種,非謂持種名為識種,第八識也,以第八識後展轉力現助緣攝,非因緣故。或後第四句,當彼彼分別生中攝故,此中不說。若獨言種,即濫麥等,自性等;若獨言識,即濫現行八識等,故雙言也,即解第一句下四字訖。
論:此識中種至重言如是。
述曰:即解第二句頌也。謂前所明本識中種,由餘三緣助故,即便如是如是轉變。謂先未熟名生,如在牽引因位,從此轉變至熟時,如在生起因中為愛水潤,有轉易變熟之相,名為轉變。以種子數眾多,皆有轉變,生諸分別故,重言「如是」。
論:謂一切種至識種盡故。
述曰:言「種多」者,謂前一切種,即攝三熏習等識種盡故,共、不共等有受盡想等,如前第二卷解。三熏習如下第八卷自解。
論:展轉力者至相助力故。
述曰:上二句明種為因生分別,此句明現行為緣生分別,通三緣,第三句中,且置「以」、「故」二字。釋「展轉力」者,謂八現行識,及八識相應心所,此即識等自證分,及此所變相、見二分,并不相應及無為法,故復言「等」。以彼識等皆互有相助力故,謂由真如等故,或生邪見等分別,或生隨順言論分別等也。
論:即現識等至故言彼彼。
述曰:顯所生果。第四句且除「生」字解餘四字,即現行識相、見分,相應、不相應,皆名分別,以妄分別為自性故,皆不離識,故識為性。以自體、相、見等類眾多,故言「彼彼」。「彼彼」者,眾多義故。
論:此頌意說至方起分別。
述曰:下欲解第一句中「由」字;第三句中「以」、「故」二字;第四句「生」字,遂結上頌意因總明之。謂答頌前問言,雖無心外之緣,由識中有一切種者,牒解第一句及釋其中「由」字。轉變差別者,牒第二句及以現行八種識等。「展轉力故」者,牒第三句并解其中「以」、「故」二字。彼彼分別而亦得生者,牒第四句并解「生」字,如此分別得生,何假外緣分別方起。然此正解頌中染分所明意訖。
論:諸淨法起至為緣生故。
述曰:無漏法生亦如分別,亦以無漏種及無漏識相、見分等現行為緣生故,釋本文意,義應兼此。故染、淨法皆不離心。略解頌文訖。
自下廣解頌文。初問;次答。下後解訖略作數科,與此不同,今且隨文遂便科段,學者尋之。
論:所說種現至此緣生相?
述曰:此外人問。前頌上二句說種子,第三句說現行為緣,生於八識相應等分別之法,第四句是,云何應知此緣、生相?此總問緣及緣生相。答中有二:初廣上三句種、現緣法;後廣生分別相。即第四句。
論:緣且有四。
述曰:辨前緣法,廣上三句中,文中有二:初正解四緣;後傍乘義明十五依處等。緣中有總、別,此即總也,以答不盡故有且言。
論:一、因緣至親辨自果。
述曰:四緣為四文。因緣宗廣一切種等句,餘緣宗廣展轉力句。因緣中有三:初出體;次簡略;後釋妨。出體中有總、別。此為總也。非一切法有為皆是,今取親者。此即總出體訖,次別出體。
論:此體有二:一、種子;二、現行。
述曰:總勒有為因緣體者,不過此二。
論:種子者至功能差別。
述曰:謂善、染、無記顯通三性。「諸界、地等」者,即界、地等功能各別;「等」者等取有漏無漏、色非色、報非報等種種各別種子。有說名言種三界無別者,不然,違此文故,界繫別故。
此出因緣體,望何為因緣?
論:能引次後至是因緣性。
述曰:謂能引次後自類功能,顯自種相生義,簡善、惡種為異熟種之因緣,彼非自類故。此非間越,間越即間斷不次,便非因緣,如現行因變異熟果,現行業法望種及果非因緣故。及起同時自類現果者,亦簡現受,現行報異熟之因種,彼非自類故,此中但自類為因緣,異性便非故,即種子所望二種為因緣。
論:現行者至是因緣性。
述曰:謂七轉識及彼心所,即是各自體分及此各各所變相見分、三性、三界、九地、漏無漏、報非報等各別現行,但能為能熏者即是。然此七識等中,除佛果一切善法,餘因位中及二乘無學等所有無漏皆能熏故。有漏中除極劣無記,此即四無記中除異熟生,異熟生中有餘三不攝無記,名異熟生無記,如法執等類,此皆能熏,唯除六識中業所招者,望餘無記是極劣故,亦除第八識。但業所招並非能熏,有漏、無漏各除一已,餘一切有漏、無漏現行見、相等,熏本識生自類性、界地漏、無漏各各之種,此現唯望彼種為因緣,此中佛果善及極劣無記,不熏成種,皆如第二卷四義能、所熏中解。
論:第八心品無所熏故。
述曰:自下簡略。簡略有三:此即初也,前能熏中,何故無第八心品?心品之言,即通見、相共有法等。答:第八心品更無所熏,已即所熏故,餘七並能熏故。若爾,八俱心所應是能熏,有心王所熏故?
論:非簡所依獨能熏故。
述曰:非簡去所依之心,而心所獨能熏故。問:心王簡心所尚獨為所熏,心所簡心王獨能熏何所妨?答:心王有自在,自在獨所熏;心所不自在,非獨即能熏。
論:極微圓故不熏成種。
述曰:又解因中第八及六識中異熟之心並不熏者,以極微,故不能熏。以異熟業生法勢力微劣,但任運生,夫能熏者必非無力法故,因中以極微故非能熏。無性之人第七末那亦有勢力,如前已說。佛果上第八,以極圓故,不熏成種,佛身善法無增減故,許若更熏便非圓滿,漸漸增故。由此道理,因中第八及彼心品皆非能熏,故前論言但說有七。
論:現行同類至自種生故。
述曰:第二簡略。問:何故現行同類前望後,如小乘同類因,此非因緣耶?以本識中各自種生故,已有因緣能親辨其體故,前現望後非是因緣,一切外麥等物亦爾。問:何故若同時、異時一切種子,望現行異類?種子自望種子異類,現行望彼現行異類,現行望彼種子異類,皆非因緣。
論:一切異類至不親生故。
述曰:第三簡略,如此中說,展轉相望亦非因緣,既言異類,不能親生俱或異時異類果故。
論:有說異類至或隨轉門。
述曰:此下釋妨,有二可知。如《對法》等第四說:異體類、同體類現行展轉為因緣者。彼《對法》論因緣中說六因是因緣,即現望現,設更有餘處說,皆假說為因緣,實是增上緣等故。「或隨轉門」者,隨順薩婆多說俱有等五因為因緣故。《顯揚論》十八,破彼五因非因緣故,可應敘之。
論:有唯說種至為因緣故。
述曰:又《瑜伽》第三、第五、五十一、三十八等,《顯揚》第十八等,皆唯說種子是因緣者,依顯勝說,非盡理言。云何顯勝?謂常相續故,勝現行如穀生芽,相顯於現行故,今言顯勝,以《瑜伽》第五十一及《攝論》引《阿毘達磨經》等說:轉識與阿賴耶互為因緣故,非彼自種子,可言轉識,更與本識互為因緣,故知現起六、七與種子本識為因緣,即現行熏成種義故,得以略顯廣,故知一切有漏、無漏前來種子、現行二法為因緣體。
論:二等無間緣至令彼定生。
述曰:此中有三:初出體;次簡略;後釋相。此即初也。「八現識及心所」者,出緣體,唯見、自證是此緣體,總名「現識」,簡色、不相應、種子、無為非此緣性,以多同類色、不相應、種子俱時轉故。三十八說:等無間緣唯望一切心、心所說,以前生開導所攝受故。「開」者,避義與後處義;「導」者,招引義,即前法避其處,招引後令生,必有緣法方具此二。既知菩薩地有開導之言,明命根、同分,體雖一一而無並生,一者是假;二無緣用,若是緣慮開導之法,又非假者方有此緣,然非唯假義便簡命根等,以不放逸等是假亦有此緣故,命根有等無間義,無有緣義、開導義故。「前聚於後」者,簡俱時及後為前緣義,非開導故。「自類」者,顯非他識為緣。「無間」者,顯雖前無間為後緣,非中有間隔,要無間者,雖經百年等斷,亦是此緣故。《對法》第五卷言:「不爾者,入無心定心望出定心,應非此緣」,故知准望自類識為緣義。若不爾者,出定之心有七、八識引,寧非此緣?「等而開導」者,顯前滅一心,為後心、心所緣,前一切心、心所為後一心緣,意即齊等而開導,故名等開導。此乃等屬前後通因果也,即簡相似法沙門義,彼一一心所,自望為緣,非望餘故。又,「等」者,顯此心、心所聚中,唯一心、一所,後亦爾故,一法非多故成等,非一聚中如色、不相應有多類起,彼非等故。且一身八識雖名多類,然體用各別,名但是等,其色等法,體用無別。多類並生,故非是等,如草火等喻,准此應知,開導者顯緣義。「令彼定生」者,即顯後果,雖經久遠,如經八萬劫,前眼識望後亦為緣,以後後果當定生故。即簡入無餘依最後心,無果定生,故非此緣,雖有開義,無導引力故。色法非等世所極成,不相應假是我宗義,無為無前後相他、自共許,今應解種子非此緣相也。
論:多同類種至非互為緣。
述曰:自下簡略,第二文中有三,此簡種非。眼識種子從無始際乃至于今,百千同類俱時轉故,如不相應,非此緣攝。正舉喻類兼顯非緣,無等義故,由種、不相應,既有多俱轉非為緣理故,八識相望非互為緣,多類並生故。若唯一識自作緣者,非多類並,自唯一故;若許八識俱互為緣,多類並生,得為緣者,種子類應爾故。八現識體用別故,非是同類,非如種等一類乃有百千。問:心與心所既非自類,如八種識恒俱時轉體用各殊,如何俱起望後並得互為緣義?
論:心所與心至等無間緣。
述曰:顯心所是。心所與心雖恒俱轉,而相應故,和合似一,同一所緣及同所依,同一時轉,同一性攝,不可離別令其殊異。不同八識行相、所緣、依各不同,故非互為緣。此中簡別如前第五卷開道依中解。
論:入無餘依至故非此緣。
述曰:簡彼末心非,入無餘心極微劣故。無開道用,開道用心必有勢力,非微劣故,因勢弱也,又無當起無間之果,故彼末心非此緣攝。第八十說:入無餘心前先入滅定,滅六轉識,後方滅餘識,有由願力故入滅定而得命終,無漏第六識入定故,第七、八識捨受無記心命終也,前第三卷更有別解。
論:云何知然?
述曰:外人近問:云何知彼末心非緣?遠問意者,云何知彼前心聚望後心聚為緣,非一一相望?
論:論有誠說至無間緣故。
述曰:且答近問。如《大論》第三及九十三、《顯揚》第十八與此文同。若此識等無間,謂為緣者,彼識等決定生,此說果有,既論說言決定生故,果定當有,方得為緣。亦不定論時節久遠,入無餘心之果非決定生,故非此緣。答前遠問者,既言此識等無間,明以識為緣,諸識等決定生,明果通心所,識有等言故。果法既許通一聚法,緣亦應爾。此即料簡廢立體性也。
自下第三,八識、三界、九地、漏、無漏、善等三性分別顯此緣相。
論:即依此義至相開導故。
述曰:於中有四,初中復二:初顯相;後問答。阿陀那言顯位通故,非藏識通,且以異熟無記心,以死生三界容得為緣。
論:有漏無間至必無斷故。
述曰:至佛果時方得無漏故,無無漏生有漏者。
論:善與無記相望亦然。
述曰:二性類漏、無漏亦爾,唯無記生善,非善生無記故。
論:此何界後引生無漏?
述曰:外人問:此第八識既言有漏生無漏者,何界有漏後生無漏?
論:或從色界,或欲界後。
述曰:此論主答。從二界後有漏生無漏,總舉二人,非無色界無所依故,無利他故。
論:謂諸異生至得菩提故。
述曰:一切異生,即頓悟人得成佛者,定色界後後報利益,摩醯首羅智處生故,以色界中無二乘迴心者。《瑜伽》第八十云:變易生死所留生身,即於此洲故也,彼無佛等可教化故,發心留身唯在欲界,必生自在宮。唯異生色界後也,有學等迴心但於欲界等地,隨多少生死盡,即受變易生,後往自在宮成佛,不往彼生故,其諸異生無欲界身受變易生死,變易生死不可死已更生大自在宮故。至第八地身要生第四禪,得勝身已方受殊勝變易身故。「大自在宮」者,謂淨居上有實淨土,即自受用身初於彼起證,是第十地菩薩宮。舊言摩醯首羅,今應言莫醯伊濕伐羅,即大自在也。此出《花嚴經》、《十地經》第十二卷,摩醯首羅智處生也。《解深密》、《瑜伽》七十八、九、《對法》第六、《顯揚》第二、《瑜伽》第四等中有大自在宮文,此唯他受用土。十地菩薩報身往彼,然由異熟同一地故,論說為生,據實受變易,在下三天處,未得生淨土,今往故名生。《瑜伽》第四說:「超過淨居大自在住處,第十地菩薩極熏修故,得生其中故,既成佛已,身充法界。」
論:二乘迴趣至是欲界故。
述曰:一切二乘有學、無學欲界發心,定欲界後引生無漏,以願力留身唯欲界故,上界無此迴心聖故。今言唯欲界有初發心,及留身唯欲界,於彼無初發心緣故,亦無下界發心,死已方生上界留身,故欲界後引生無漏。然成佛時,必要往自在宮成佛,就勝處故,故知受變易已,後往色界及諸淨土,當知唯此身神通力故得往,非更受生。第八十卷不說變易有更生故,有說勝鬘經即許有多變易生,與此論相違,曾勘經文不見明說,至下第八卷二種生死中會(如餘《樞要》)。
論:有義色界至亦得現前。
述曰:異生同前第一師說。色界亦有聲聞初發心向大乘者,既與教、理俱不相違,無文遮故,許佛亦往菩薩生彼化故,有所依身故。亦有二乘聖者,色界有漏第八識後無漏現前,由有聲聞於彼發心留身者故,唯除初、二果及獨覺者,於彼發心上界無故。然論雖言留身於此洲,不言唯欲界遮餘界無,故非誠證。又但言此洲不言餘洲,餘洲豈無,故不違理。亦色界後引生無漏,此中雖無評家,取者任意。然無色界必無迴心向大乘者,以此論說唯欲、色界有漏本識後生無漏故,無佛、菩薩勝人生故,又無色身可得留故,一切下色身得非擇滅故,非定所生色可成身留故。《中陰經》中說佛處中陰二十年,亦化無色界眾生者。大眾部經非大乘義,《楞伽》、《般若》皆說菩薩不生無色,《瑜伽》等同,唯色界有許之無失。
論:然五淨居至發大心故。
述曰:此簡色界地有迴、不迴者,由經不說彼五淨居發大心故。以下諸地發理無違,約處為言,唯五淨居全無發者,此言經者《大般若》說,今第二會,當舊大品第十五卷。今《大般若》第一會第一百二十六云:「復次,憍尸迦!若善男子、善女人等,書寫如是甚深般若波羅蜜多,種種莊嚴置清淨處,供養恭敬、尊重讚歎。時,此三千大千世界所有四天王天,乃至他化自在天,已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恒來是處觀禮、讀誦,乃至廣說,合掌而去;所有梵眾天乃至廣果天已發無上菩提心者,恒來是處,乃至廣說,合掌而去;所有淨居天,謂無繁天,乃至色究竟天,亦恒來此觀禮、讀誦如是般若,乃至廣說,合掌而去。爾時,十方無邊世界所有四天王天,乃至他化自在天,乃至爾所梵眾天,乃至廣果天已發無上菩提心者,亦恒來此,乃至廣說,合掌而去。爾時,十方所有淨居天,謂無繁天乃至色究竟天,亦恒來此,乃至廣說,合掌而去」,餘處皆言發菩提心者,於淨居處不說發心,故知色界亦有聖者發向大心,唯除淨居。經不言有發大心者故,若前師解此文者,此言廣果諸以下天說發心者,據異生說,非是有學,不爾,淨居有何別因獨無迴心者。第二師云:一、以經證;二、亦由理。若生淨居必不生上,亦不迴心,取涅槃近,耽寂心堅,化必難得,故無迴者,二理既齊,其文共會,諸有智者取捨隨情。問:此第二師義若准佛地及此論等,既許二乘初二果等受變易生雖初則發心,要經多生方受變易,亦應許有欲界發心,至上界生身方受變易者不?今解有二:一云無也,生色界生必非經於欲界生,不還聖者得宿願通知欲業盡,或未得根本定,未得通故不共知,而厭麁身即便急引變易生死,故無上界方受變易,欲界發心,即於欲界受變易故。不同初二果。彼欲業未盡,雖有知業多少,亦有不知者,業力所牽或有即發心時受此生死,或有未受至第七生等。不還發心必即受生,業力盡故,道力滿故,厭惡深故,不肯上界更經一生,何況有多?二云:既無文遮,如七生者發心留身未必同時,不還者亦爾。欲界發心上界留身,欲界之身,業力盡故,未得邊際定可資故業故,欲得依勝身方轉易故,由如是理,或有上地但於一處受一生已即方受變易,或有二處、三處或一地、二地、三地乃至四地,至廣果天受變易身,往自在官而受佛位,或有乃至但於第四禪受一生而受變易,有決定業故於理無違。因論生論,其淨居上有實報土,第十地居為三界處為不爾耶?《佛地論》說:此他受用身所居淨土,為第十地諸菩薩等說法處故,即色究竟天攝,以極勝處淨居不知亦不至彼,是故經云:有妙淨土出過三界,第十地菩薩當生其中是也。
論:第七轉識至生處繫故。
述曰:此即末那隨第八繫,如前已說,故同第八界地互緣,三界有覆得相引也。
論:有漏無漏至得相引故。
述曰:初地智起後還出觀有漏、無漏,故互相生,隨是何繫染、不染識,引生何地無漏識起。
論:善與無記相望亦然。
述曰:即此有漏、無漏相生以辨性別,體位即彼。
論:於無記中至得相引故。
述曰:謂此師說有人、法執,故為此說。染者人執,不染者法執。「生空智果」者,智者即是無分別智,果者即後得智及此所引滅定,皆唯不染,是此句攝,與非無漏心時染,皆互相生。
論:此欲色界至不生彼故。
述曰:在下二界有漏第七隨染、不染,得生無漏,非無色界,地上菩薩不生彼故。與第八識同地繫故,《對法》第十三等皆說與此同,菩薩滅離無色生故。此言染識為緣及果,但在二界,所引無漏平等性智,隨其所應亦通無色。如在因中入滅定位,能引意識是有頂地,所依第七彼地之智,故通無色,未得自在,要由意引,方得生故,第六入非想方起無漏,不可言第七是下地者故。
論:第六轉識至更相引故。
述曰:三界九地有漏望無漏,善望不善等,各得互為緣,如潤生位,三界九地得相引故,然非一切性九地三界得相引,此言三各容故。六十九末有諸心相生及《顯揚》第十八、《對法》第五、《大論》第十三,皆有如來、第八地已去菩薩,得起一切處心相開導故,勘彼應知。
論:初起無漏至唯色界故。
述曰:然許初起真無漏非餘二界,以能引發第六意識決擇分善唯色界故,《顯揚.現觀品》第十六、七皆是此證故。
論:眼耳身識至應知亦爾。
述曰:五識中初三識,上下言自類互為緣,後二識但言自類為緣,不可言互,唯一界故,此唯有漏,此言善等亦隨所應上下界地。
論:有義五識至容起彼故。
述曰:第一師計,入地得成所作智,故得相生。
論:有義無漏至相分攝故。
述曰:此第二師。唯佛地得,無無漏後起有漏故。無漏五識諸非是佛者皆無故。何以無者?彼非佛已外餘身中五根定有漏故。何意彼五根不許是無漏?以是異熟識相分攝故,第八所緣必同漏、無漏故。問:有漏根生無漏識有何義違?
論:有漏不共至不相應故。
述曰:謂有漏者,簡無漏根。無漏根發無漏識,無違故。「不共」者,簡有漏第八識,是共故,可為無漏識依。「必俱」者,顯非等無間緣,等無間緣根前後生故,得依有漏。「同境」者,簡第七為六依,彼雖有前義,非同境故,此有漏根發無漏識,不相應故。外人復云:如六依七亦依有漏,有何不相應,今復量成?
論:此二於境明昧異故。
述曰:同境明識不依闇昧之別根故,此中譬喻如在餘位,極成眼等根。應立量云:有漏五根,不發無漏識,有漏色根故,如餘因位。若准前師,十地之中得無漏五識,八地已去得變易生死,於理無違,隨其所應從何界後引生無漏五識,初起雖必在欲界,後起亦通色界。若第二師,十地之中無無漏五識,異生成佛必是色界第八識後引生無漏。八地已去菩薩,便無鼻、舌識,以所依根是色界繫,不可下界識依上界根。雖知下三識得依上地根,無有下界識依上界色根者,故鼻、舌識八地已去便無,由是應言,八地等菩薩諸根互用,三識中聞香等或二根處身根聞香等,於理無違。又解,二識依上界根亦無有妨,如下地三識繫雖有別,仍別地依,二識亦爾。諸論但依一切異生,二乘、七地以前菩薩多分為論,不言下二識依上界根,何妨定有?雖有此解,由如是義,前師解妨,然生無漏隨何界身後即彼引生,若約後師二界皆得初起,二乘等或在欲界後,異生成佛唯在色後,善、無記性多唯善性,有通無記,此合八識入十二心為無間緣,第六意識三界三性心相生無間,如別處說。
論:三所緣緣至所慮所託。
述曰:此中有三:一、釋出體義;二、辨差別;三、八識分別。此出所緣緣體相。「謂若有法」者,謂非遍計所執。此中有二師釋:初或通緣假;次或唯緣實。前師即眼識緣長等,後師即不緣,故此但總言有法,不別定其假、實體法。此則明非所執,所執無體不能發生能緣之識,故非是緣。緣者必是依他、無為,可有力用發能緣識名為緣故,即簡經部眼識,緣和合色體是假法,識雖似彼有所緣義,而非是緣以無體故,今此必是有體方緣。「是帶已相」者,帶有二義:若古西方師釋,己者境體,帶者是心似彼境相義,即能緣之心有似所緣之相名帶。相者相狀,小乘是行相,能緣體攝;大乘是相分所攝,以前第二卷中解:謂能緣心等帶此色等己之相也,以此理故,正量部師般若毬多造謗大乘論,遂破此云,無分別智不似真如相起,應非所緣緣。我之大師戒曰大王為設十八日無遮會時,造制惡見論遂破彼云:汝不解我義,帶者是挾帶義,相者體相,非相狀義。謂正智等生時,挾帶真如之體相起,與真如不一、不異,非相、非非相。若挾帶彼所緣之己以為境相者,是所緣故,若相言體,即有同時心、心所之體相,亦心挾帶而有,雖有所託,然非所慮故,非所緣緣故。相者相分義或體相義,真如亦名為相——無相之相,所以經言皆同一相,所謂無相。前句是緣,此句是所緣。緣生於誰,誰帶己相,謂心或此相應法,是所緣緣果,非與色、不相應為所緣故,三十八說:唯望心、心所為所緣故。若爾,古師、大師二釋皆有妨難,謂能為緣生能照法,能照法體若帶己相,說此名彼所緣緣者,即鏡、水等所照外質,亦能為緣生鏡中影,鏡中影即是帶己之相,鏡等外質,應是鏡等所緣緣,為解此疑故。次說言「所慮、所託」,所慮,即前所緣義;所託者,即前緣義。設此為彼所慮非所託者,不名為緣,如和合假等,設為彼所託彼得生,亦須彼能慮於此方是所緣。謂鏡等不能慮,質非鏡等所慮,故便非鏡等所緣緣。不同心等,雖無分別亦能慮故。「慮」者緣慮義。《佛地論》云:若無見分應非能緣。此中意說:若是有體之法,是帶己相之心,及心所法所慮、所託者是所緣緣故,一切有為、無為皆此緣攝。安惠等師既無見分,如何解所緣?
論:此體有二至疎所緣緣。
述曰:自下第二辨其差別。若與見分等體不相離者,簡他識所變,及自八識各各所緣別,唯是見分內所慮託。此有二種:一是有為,即識所變名內所慮;二是無為,真如體不離識名所慮託,即如自證緣見分等並是此輩。空等雖是無為所攝,然若假變,即有為攝,若依本體,即是真如故無別說。此有為者,四分中相分攝也,此說親已。疎所緣緣與能緣心相離法是,謂即他識所變,及自身中別識所變杖為質者是。然雖眼、耳等非眼識親所緣緣,亦非疎所緣緣,不親取故,不杖為質故,要為本質能起內所慮託之相分名疎所緣緣。謂為質起故名緣,見分亦變內相分似本質法,故名所緣。親所緣者,即謂見分是帶己相,此即疎中,即影像相分是帶本質之相名所緣,故名能起內所慮、託,不言起內心。以起是緣義,起相分是所緣義。
論:親所緣緣至亦得生故。
述曰:前親所緣緣但是能緣之心皆有,離內所慮、託之相分,一切心等必不行故。今大乘中,若緣無法,不生心也。疎所緣緣能緣之法或有或無,以是心外法故。如執實我雖無本質,然離彼法心亦生故,餘如《樞要》。
自下第三約識分別親疎有無。
論:第八識品至任運轉故。
述曰:第一師說唯有親無疎,所以者何?此識由業及自因力故,任運變境故,無疎所緣緣。疎所緣緣必強思心方可有故,異熟心無,然亦能變他依處者,相似名變,不杖他生,任運變故。
論:有義亦定有至自方變故。
述曰:第二師:亦定有疎所緣緣,亦親所緣也。此第八識要杖他變為本質方能自變故,即種子等亦杖他變,望自身雖為本質,望他即為影像,即是變他根之師。
論:有義二說至為自質故。
述曰:第三說:前二師俱非,此難前第一師也。且如自身、他身,自土、他土可互受用故,須杖他變。謂前第二卷說:若不變他,應無死後尸骸等事互相受用,即以他所變為己第八之質,由前理故,以《中邊》文變他為定。
論:自種於他至種皆等故。
述曰:難第二師云:自種子於他身無受用理,他變為此種,不應道理故,非諸有情種皆等故。謂或多、或少,謂有三乘、五姓差別,若此人多,彼人少者,如何相杖?若變多者,少不變故。若彼救言等者相緣,不等者不緣,何故不許第八可受用者緣,不可用者不緣,此中且以種子為難,五根亦無受用之義,如何變他?
論:應說此品至有無不定。
述曰:此言品者,通心、心所。其第八品此疎所緣緣,若因、若果位,有無不定。因中變他依處可受用故,不變他根及種,不可受用故,及死後無故。有色界變杖他,無色界無,即因中不定。在佛果位能緣無為、三世等法,故有、無不定。因中五數,唯託心王所變為質,心王唯能變實法故。佛果五數雖緣去、來等,亦託心王、所變為質,自無力故與因相似。此中言品,文雖總說,心所不爾。
論:第七心品至無外質故。
述曰:此識因中有漏者,是俱生起,任運無力,必杖第八識以為外質,自方變故。既非業果體力,須藉質起。無漏位不定有,緣真如、虛空、去來,無外質故;緣現在世、有為法等,有外質故。
論:第六心品至有無不定。
述曰:此識因、果位能自在轉,或分別起,或是俱生,故一切種所杖本質有、無不定。
論:前五心品至無外質故。
述曰:眼等五識,八識之中最居前故,因中一者麁;二者鈍;三者劣故,必杖第八或第六所變外質方起,餘如《樞要》。得轉依位隨在何處,此疎所緣即不定有,或說亦緣真如;有說不得,但緣去、來等故。然今大乘至佛位已,一切皆所緣,唯除見分非相所緣,因中五識諸根互用,唯除相應自體,亦是所緣緣故。
論:四增上緣至或順或違。
述曰:此中有三:初出體;次顯用果;後辨勝顯差別。此即初也。「若有法」亦是有體,此簡所執。「有勝勢用」者,謂為緣義,即有為、無為有勝勢用,此用非是與果等用,但不障力。「能於餘法」者,簡其自體,顯不同前所緣緣故。「或順、或違」,顯與違、順能為緣,與後生異法為緣,非前滅法,謂且十因中前九是順,第十是違,亦是此緣故。
論:雖前三緣至差別相故。
述曰:此緣最廣,前三亦是。然今此緣,除彼前三,取三外之餘法為此緣體。雖無一法非所緣緣,所緣緣外更無增上。然彼正緣時是所緣緣,餘不緣者是此緣故,以此別體明四緣故。
論:此順違用至四事別故。
述曰:此顯用、果,其順違用於何處起,即此果法謂於四處轉,謂一法生,生已住及成,即一切有為法得中通有、無為。「生」者,如《大論》第五、《顯揚》十八說:自種為先,餘法色、無色為建立,助伴、所緣為和合,三界法生。「住」者,如《對法》第五謂風輪於水輪等。「成」者,《大論》第五等云:謂成立成辨,即攝彼二。「成」謂所知勝解愛樂為先,宗、因、譬喻為建立,大眾、敵論者為和合,所立義成。既以宗為能立,便以義為所立。若陳那以後,以因、喻為建立,宗為所成立。成辨者,謂工巧智為先,劬勞為建立,處具為和合,工巧業成辨等。「得」者,彼云:三乘種姓為先,內分力為建立,外分力為和合,證得涅槃。內分如理作意等是也。外分佛興世等也,彼且約無為說,實亦通有為,二十七賢皆名得故。論說得法通三性故,或前三是有為,第四唯是無為。彼論又說何法作用者,今此中意,即此四法更無別法,四體上用也,或唯第三,第四無為無作用故,又彼無住略不說也,此攝法周,彼但影略。今此所說是順所生此緣之果,若違之果一切皆通,令不生、不住、不成、不得故。
論:然增上緣至二十二根。
述曰:下辨勝顯差別,於中有三:一、總標;二、出體;三、例指。此即初也。如《大論》第五十七、九十已去,《對法》第五等廢立者,偈云:取境、續家族,活命、受業果,世間、出世淨,依此量立根。餘如《樞要》說。
論:前五色根至少分為性。
述曰:此出七體色,文可知也。
論:命根但依至而為自性。
述曰:命根如前第一卷說。五受言隨應者,即遍行中受各別五受配也,或通八識,或不爾,故言隨應也;或體各各隨其五別,故言隨應。「信等」即以信等及善念等為體者,信等,等取精進,取二法全故,言即以信等者也。「及善念等」者,等取定、惠,此別境中,法通三性,此取一分,故言「及善念等」。
論:未知當知至可當知故。
述曰:「體」謂體性;「位」謂五位。體性居位,故名體位。「根本位」者,五十七云:「幾不繫?答:後三、九少分」。「三」者,即三無漏根也,不取前位故,見道中如《對法》第九,有十六心,此除末後心。問:何故見道通十六心,此根唯在十五心時?見道據見觀諦行故,即十六心皆是,此根有所未知而當知根,唯前十五心,以第十六無所未知可當知,故此中類忍皆緣前心,其第十五心已緣前心遍成訖,第十六心汎觀類忍,不同小乘證無為故,唯取十五心為此根也。問:此相見道在真見道後,真見道中已有無間及解脫道,解脫道中已得初果,何故相見至十五心猶此根攝,豈預流果亦此根耶?答:此不然。其預流果至相見道第十六心,見相諦圓方始建立,非真解脫可名初果,故十五心猶此根攝,而非初果得有初根,義唯菩薩從真見後亦不出觀即入相見,至第二心猶此根攝,至第三心相、見既圓,方極見滿,乃非此根,第二根攝。
論:二加行位至根本位故。
述曰:此義亦辨決擇分善,近能引發根本位故,此中加行、資糧之言,不唯取彼,亦攝根本。今顯兼取加行等故,但舉加行等也。如五十七云:「一色界繫及不繫,一切繫、不繫為義」,「義」者,境也,此根唯取決擇分已來,決擇分善唯色界繫故,《對法》第十亦爾。
論:三資糧位至根本位故。
述曰:此謂大乘者入劫已去,小乘亦爾。於諦現觀發起決定勝善法欲,六現觀中是信現觀也,非無漏信。然大乘者入劫已去,於諦決定,不同外道於諦生疑故,乃至未起決擇分善已前,在順解脫分位,以能遠資益生見道根本位故。五十七說:問:未知根何義?答:修諦現觀者,從善法欲已去,於一切方便道中,即信等五根義是此義。故此根亦通解脫分位也。此不望涅槃為名者。至下當知。
論:於此三位至故多不說。
述曰:於前三位,九根為性。然加行位及資糧位,於後涅槃勝法,求證未知愁慼,欲證亦有憂根,即以十根為性。安惠菩薩集糅《對法》,多順同彼,以不通無漏,復是慼行,非正根攝,根本位中必憂不起,《瑜伽》等中故多不說。然解脫、加行分位,非無此憂根,然資助法,非正根法,若入無漏彼漏滅故。然此無漏根通三界地,五十七說:「七根入無色,後三有一能入,有一不能入。」彼前文復云:空處等十一根可得,非想地唯八,即三無漏非想皆無。前三無色有此初根,餘二根可知,此相難故,所以別說。
論:前三無色至傍修得故。
述曰:謂有菩薩見道,先時曾異生位修習,得彼定已,後入見道,傍修彼以前所起世俗智種子故,種子得「根」名,說彼為有,後亦許起,既非見道,起亦無失。《對法》第十三解真現觀云:「又於見道中得現觀邊安立諦世俗智,由出世智增上緣力,長養彼種子故,名得此智而不現前,以見道十六心剎那無有間斷,不容現起世間心故,於修道位此世俗智方現在前。」此根非加行及無漏根現行於彼有,以彼地無四善根故。又解二乘人亦有先修習者,後入見道名勝見道亦傍修彼,然此修道亦得現起,非如小乘三類智邊所修等智畢竟不起,以功德法故須修,此不應爾,以助與力令其殊勝,彼地此種法爾有故。此中說修唯得修修,非行修修,必不起故,唯相見道修,以差別諦觀順世俗智故,非真見道不相順故。又解真見道亦修,以時促無差別所以不說,此中說下亦得修上,先離色界欲,及菩薩得故云:有勝見道,非一切見道皆爾。若依《對法》第十,上唯修下依決定說,漸離欲說,非實道理。又解菩薩三無色地,亦有無漏見道,但修種增畢竟不起,如下三靜慮見道亦畢竟不起,此義應思修用何為?寧知彼地有其見道?見道何故依唯於定?非惠地故?或說既許善法欲已去名此根者,即菩薩解脫分者亦生於彼,故作此說,二乘人劫數近故,不可說有彼解脫分。
論:或二乘位至此根攝故。
述曰:第二義言:此或是二乘第三果已去迴趣大者,為證初地法空,地前亦起九地所攝生空無漏智。「九地」者,六色界、三無色。彼先生空智,為菩薩觀起,順菩薩觀故,皆此根攝,說彼有此根,非違理也,然二乘人未證法空觀起無漏故,此中不說。
論:菩薩見道至以時促故。
述曰:前言三位皆二乘根,如五十七下說:菩薩三根於勝解行地立初根,十地立第二根,佛地立第三。為釋此疑云:「菩薩見道亦有此根,但說勝解行者,以見道中時促不說」,謂初地有三:入、住、出地,此唯入地少時,故時促也,雖二乘亦爾,以見道前促於菩薩,所以說彼見道亦有。菩薩不然,不可為例。
論:始從見道至故多不說。
述曰:此第二根三乘位同,九根、十根皆如前解。今依此解,初二根亦通有漏,此與《對法》第十同也。
論:諸無學位至具知根性。
述曰:其無學中,無漏九根皆第三根攝。問:何故有頂如入滅定前心亦有無漏,非此三根攝也?
論:有頂雖有至非後三根。
述曰:雖有遊觀而不明利,想微細故,非後三根。然說彼是已知、具知亦無妨也。不順三根,以不明利,故不說彼,非彼不攝。若不攝者,三無漏根攝無漏根不盡也。
論:二十二根至如論應知。
述曰:此諸門義如五十七等說。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末)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tám

成唯識論述記
Hán gốc
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本)
沙門基撰
論:如是四緣至十五處立。
述曰:就答緣中有二:上來已辨四種能生分別緣已;自下傍乘辨緣依處建立十因,此中有三:第一如是四緣依十五處等,顯前四緣依十五處說為十因問起下文;第二正答;第三總結,傍論已了,應辨正論。此即初也,顯四緣攝法盡義別更立。下答中有四:第一明依十五處立其十因;二辨十因與二因相攝;三明四緣依處等建立,與十因、二因相攝;四明四緣依處等得果多少。又解今此標宗,言四緣義別依十五處立為十因,自下釋中,初依十五處立十因;次四緣依何處立等;後辨得果。其十因、二因相攝,但是因明,十因傍義,故非別門。
論:一語依處至所起語性。
述曰:出依處體。言依處者,非是與因別體,語即依處,是持業釋,下皆如是。與因一體,然依者,「於」義,俱第七囀聲,即於語體上,立隨說等因義也。如《大論》第五、三十八、《顯揚》十八、《對法》第四、《中邊》俱辨此因。
然《大論》三十八,但有三種十因,及五果體無依處攝;《對法》唯有十因之名,亦非周悉;《顯揚》十八初有十因,後辨因依處;《大論》第五辨因依處,不別明因;三十八及《顯揚》云:「隨一切法、名為先,故想;想為先,故說,是彼諸法隨說因。」彼論文勢似取詮一切法之名、想、語三法為因體,然今此文正解彼意。但取法及名、想三法所起語是此因體,所以者何?但言依語依處立此因故,唯語為自性,不爾,即應言依名、想、說依處立此因也。此中即以諸法為果,以名、想與說為所依因,言說正是詮諸法因也。言說是語性,語性總言,即通三性語業為體,唯佛是善,餘皆無記。然有表示故,語可言善、惡,然實二性,名雖即語之差別,無表示故,不如其語,語是業性,以除佛以外名皆無記。或可大乘離聲無體,故名即通三性,但以三相及得例難同所依故,不可言相是共有因不同於名,大乘共有因義皆通故。
論:即依此處立隨說因。
述曰:此顯說因依語依立,不是異體,依體立義也。
論:謂依此語至說諸義故。
述曰:此釋依語立說因義,謂詮一切法起名取其相狀,方有言說起,即依此語,隨見、聞、覺、知後,或隨彼所見等事說諸義故,依語立因。
論:此即能說為所說因。
述曰:此釋因義。對何為因?此即能說之語,為所說一切法因。古師云:所說一切法,是此因體者不然。若爾,即以言說為果故。其見、聞等,如九十三及《對法》第一、《樞要》等會。言隨者,是隨逐義,即隨所見、聞等事起語言說,《大論》等並同此文。然有漏無記隨說因,果通一切有為、無為、有漏、無漏法,是持業義;以無記即因故,既以無記為果,詮無記事之說,說與無記為因,即依士釋。若前解因唯有漏、無記,後解即通有漏、無漏三性所攝,其染、淨此因,准此可解。
論:有論說此至隨起說故。
述曰:此會相違。是名想見者,《集論》中說:由如名等。是彼釋文,此因名、想、見三法以為自體,謂想、見二法如能詮名字而取境相及興執著,想能取相,執著由見。如名字起,取相執著已,隨起說故,即以三法為因,所生之說是其果也。
論:若依彼說至是語依處。
述曰:若依彼文,性是三法,三法與語為依處,名語依處。語之依處,亦依士釋,若依此解,即顯此名、想、見因是語之依處,三法為因體故。問:何所以二論相違?答:二論意別,論雖無會,今意釋言。若《大論》等,以一切法為果,以說為因,約所詮是能詮之果,即能、所二詮解因果。《對法》無著以生起為因果,即依名、想、見起言說故,亦不相違,各據一義。故《對法》云:「隨說能作。」隨說者,語也,隨說之能作,名、想、見也。又,《大論》約貫通諸法詮境以說為因,《對法》唯依染分相生以說為果,不相違也。
論:二領受依處至能所受性。
述曰:「觀」者對也;「待」者藉也。即是此因通能、所受,然所假藉能、所之受,方是餘非。然有人云:唯三受為體者不然,亦待食等而求噉等。即以所待食為欲因,若待情欲方求飲食,以受為食因。然領受處通能、所受,不可言欲,欲不遍故,非受性故,即觀於此隨是能、所受,領彼所、能受果,或生、住、成、得,此所待與所生等為因也。然《大論》等皆言待此若求、若取,即所待受為所求等因。三十八等云:「觀待足故,足為因故,有往來業。」未必以受為因,所待非受故。又,此論云:通所受故。然此所待若能所受,皆此因攝。有以能受為因,能受為果,如待苦為樂;有以能受為因,所受為果;有以所受為因,所受為果;有以所受為因,能受為果,四句別也。所領受法亦名領受故。今於能受唯取受數,一、常遍諸心;二、五分位別。別境等法,不常遍諸心,作意等四,無五分位故,觸雖有爾,然於所受非領屬己,不如於受,所以不取。其所受中,通一切法,但除種子因緣之法,此因疎故。唯疎相待,方是此因,如種望芽,內種望現,皆非此因。不爾,下應言得等流果,以不得故,唯疎相待者得,即親所待皆是引發、牽引等攝。問:何故說因緣是牽引、生起攝故,亦是定異等攝,說觀待因是觀待,復是牽引等攝,竟有何失?答曰:不然。以名遠故,名觀待者,即要非親,定異等因,名相通故。又解,若親相待亦是此因,下此果中,但據疎遠不言親者故,不說得等流果等也,此解為勝。又解,觀待情欲是觀視義,要境待情,情待境,方是即能所受性。以種望芽,非情能所觀待,故非此因。問:若爾,何故言足為因故有往來業?答:亦是內法情所待故。因緣芽等法,非情所待,情所待時,非因緣故,前說正義。既所受中以所待為因,芽待於種亦可此因,且無記之因,若無記即因唯有漏,無記性果通漏、無漏、三性等法;若果是無記,與無記為因,即因通三性、漏、無漏,果唯無記,餘染等皆准此知。
論:即依此處立觀待因。
述曰:此顯依處依之立因。
論:謂觀待此至彼觀待因。
述曰:《大論》等意勢與此同,此顯觀待因果於四處轉,但除親因緣。
論:三習氣依處至遠自果故。
述曰:謂內外種未成熟位,謂有漏、無漏種子、內外種子,一切未為善友力等所潤,貪愛等所潤,水、土等所潤,皆名習氣依。以未為潤時,但能牽引遠自果故。不問同異,性相稱故,名為自果。且淨因中,與能證涅槃清淨之法為遠因,勿見《大論》等,言此因證得涅槃為清淨因,便言此果是無為法。無為疎遠,非因生故,論不說得離繫果故。今此因親,此三性之因果,隨因性,因緣親生增上生故,能引等流、增上果故,或染因中亦與果異性,謂異熟因,果唯無記,因通善、惡也。若無記即因,果唯無記;若無漏即因,果唯無漏;善、不善即因,果通三性;若無記之因,因通三性,果唯無記。如理應思。《大論》等同。
論:四有潤種子依處至近自果故。
述曰:即前種子為善友等力潤已去,名有潤依,以能生起近果,如淨因與近菩提為因緣者是。此中但與前所潤、未潤別,更無別體,果性等並同前,《大論》等亦同。
論:五無間滅依處至等無間緣。
述曰:即心、心所法之等無間緣,以心、心所法為果也。此緣如前辨,因隨何性,果通三性,各唯自識,唯以心、心所為體故。
論:六境界依處至所緣緣。
述曰:體通一切法,果唯心、心所,有漏、無漏等,並通因果。若以未來為因,果非現在,非因前而果後者,今亦不然,相分現在義似未來,無實未來,故所緣緣無不有果。此三十八說此等無間緣及所緣緣,唯望一切心、心所故。
論:七根依處至所依六根。
述曰:體是六根,即通八識,五根為體,果唯是心、心所,前三果果性皆同,因准可知。然無間緣,謂現在時為緣,非在過去,過去無故,即現在有力用,能開導法令未來生故,入過去時其用方顯,果現前故,處所空故。
論:八作用依處至餘助現緣。
述曰:謂於所作業、作具之作用,如釿斧等有斫伐等用。即除種子餘助現緣者,謂除內外種生現,種生種,現生種及親助緣,餘一切法疎助緣皆是。
論:九士用依處至餘作現緣。
述曰:謂於所作業、能作者之作用,即取前所除中正作之士用親助緣者,其果寬狹同前作用,作用、士用必同所作故。不取親者,非因緣故。此二果通漏、無漏三性因亦爾。然此二及前五無記即因,除無間緣及根依處,餘依處果通漏、無漏,彼二果唯有漏,有漏二因是無記故,不生無漏也,此依六識作法。
若七、八識無間緣,無記即因,果通無漏。七有漏根,六無漏故,與無記為因,除無間緣及根,餘因通漏、無漏三性。此依六識為論。若依第七識無漏無間有漏可生,無記之因,其無間緣因亦通無漏,根中應分別,色根、意根各有異故。然此中士用作用唯約有情士夫用等說,故下言唯得士用果,不言得離繫等果故,今亦通取非但內有情也。然作用、士用皆第三囀聲,梵云羯剌拏,是作具作用,羯剌多是士夫作用,故二別也。然《大論》三十八說:「唯除種子,所餘諸緣名攝受故。」此乃助成攝受,故除因緣,如眼識生,以眼根及種為士用依,以等無間緣、所緣緣等為作用依,根稍親故,此約法為士用說,若假人為士用非於法,准此應知。人望穀芽,人為士用,地、水等為作用,作用疎於人功故。若依《瑜伽》三十八無記因中皆有士用,皆以地、水等為士用,日及鋤治為作用。
論:十真實見依處至能助引證。
述曰:謂一切無漏見與一切無為、有為法為因,除見因果自熏成種以外,望餘皆是此因。以因緣引發是引發因中攝,於無漏有為俱生法能助令同所作,或令增長,故於後有為無漏能引。前引後法也,能證即與無為為因也,此顯勝果。
論:總依此六至辨無漏故。
述曰:前六依處是攝受因體,以前五依疎所攝受故,成辨三界有漏諸法。若六合疎所攝受,辨無漏法,即第六依不通有漏也,助成因緣,名為攝受,故除因緣親能生法。故《對法》言:「如田、水、糞等,望穀生芽等,雖自種所生,然增彼力,名攝受因。」然隨所應有五有六,非諸有漏皆具五等,心、心所生皆具五依,非心、心所即便無故,此中前五通無記因,後一非也,隨其所應三性應思。
論:十一隨順依處至無為法故。
述曰:謂三性法通無漏也,現種諸行能隨順同類勝品諸法。同類言,簡異類為因,唯望自性。然勝品言,簡自同類與下品為因,《大論》第五等云:無記與善、染為因,謂本識中各別自種,然望現行亦性同也,即與涅槃亦為因也,同《大論》等。現引種,種引現,現引現,種引種,皆是此因。此以性論之則狹,以界論之則寬,隨其所應。《顯揚》等論云:欲界法與三界無漏為因;色界與色界、無色界無漏法為因;無色與無色及無漏為因,無漏與無漏為因,不言與下法為因也,果望自類其性必同,界繫有異。
論:十二差別功能依處至自乘果故。
述曰:此唯自性,設他性唯相稱,謂善業定引人、天第八識非惡趣,以相稱故,故非別性不相稱為因,謂自界法與自界為因,自界中自性與自性為因,自性中色與色為因,色中內與內為因,內中長養與長養為因,如是等及自乘種子望自乘有為、無為果亦爾,即淨因也,以界論之則狹,以性論之則寬,其《大論》等同,果易故不說,謂於有為因能起果。若於無為因能證彼果,差別勢力自性相稱,名定;不共他故,名異也。
論:十三和合依處至一事業故。
述曰:以前六因為性,不取言說,以疎遠故。言說與法不相和合,勢疎遠故,不取為性。因既即前,其果亦爾,於生等果,約一事業也,因通漏、無漏,一准於前。
論:十四障礙依處至生等事故。
述曰:此相違、不相違中,因通漏、無漏,果亦爾。令有為無漏不生,無為不顯故。然領受及此後三因,同《瑜伽》第五,皆言於生、住等果,不言餘者餘因狹故,此四寬故。然《大論》、《顯揚》但有後三,有於生等之一果言,觀待中無,此中觀待寬彼,論唯望情欲作法,其性狹故。三十八唯依於生以明障礙,據勝顯故。六相違中,唯此勝故,亦不違也,此中無記、染、善,皆准應知。大乘滅相雖不待因,相違因與後後法為生因,與前法相違名相違因,非與前法滅為因也。
論:十五不障礙依處至生等事故。
述曰:翻於上障礙依處,其相可知。
論:如是十因至方便因攝。
述曰:自下第二二因相攝中,有二師別解。初師中二:初引菩薩地;後引有尋等地文。引菩薩地中有三:一、引文;二、正釋;三、立理。引文訖,能生因親,方便因疎。初解與古來大異,第二大同。
論:此說牽引至名生起種。
述曰:下正解之。初解能生;後解方便。言菩薩地說牽引因,除業習氣及外無記因,生起因中亦爾,亦除業等,彼非因緣故。問曰:何以得知生起因中有業種也?論文二處皆言此因是能生因,不說有增上緣故?
答:此謂不爾。今亦有文,謂《大論》第十「彼問:若諸支相望無因緣者,何故說言依因緣立十二支也?答:依增上緣所攝牽引、生起、引發三因說非有因緣。」故知此生起之中亦有非因緣種也。又理准,若未潤種既有業,亦在牽引中,何故已潤業種,非生起因也?又菩薩地等,誰謂彼言生起因是此因也?如此文是,其引發因取種引自種,種引現行,為因緣者,除現引種及引現行,異姓種及涅槃等,彼非因緣故,定異因亦爾,唯取為因緣者,除引自乘及異熟、增上、等流果,或亦取引發中現能熏種為因緣者,亦是引發等二能生因攝,下有二釋故,其同事、不相違攝前因,為自體故。即是合六因中,諸因緣種未潤已前,亦未成就,皆名牽引種,遠牽自果,即牽引因全,四因少分,除生起因故。若被潤已去,皆名已熟,即生起因全,四因少分,除牽引因,是此生起因,近能生起果故。
何以知者?
論:彼六因中至二位中故。
述曰:六因之中皆有因緣能生所攝,此二種子既是因緣,故六因中有因緣者皆此所攝,若不爾者,即攝因緣不遍盡故。問:既爾,現行熏成種亦因緣收,何故此中不攝?亦非盡理故?
論:雖有現起至此略不說。
述曰:此問不然!除牽引、生起二因,以此二因唯種子故。如前六因中引發等四因內,現行能生種為因緣者,以多間斷,非如種子性恒相續故。此〈菩薩地〉略而不說。此就不盡理據一義為言。又解。
論:或親辨果至穀麥等種。
述曰:即此現行親辨果故,亦名為種生起種攝,近生果故,何以現行亦名種者?此中有例,如假說現行穀麥等種,彼既然,此亦爾。此六因中何因所攝?餘四因攝。
上來已解能生因攝訖;自下明所餘因方便因攝。
論:所餘因謂至方便因攝。
述曰:謂第一言說、第二觀待、第五攝受、第九相違全,及前六因中非因緣法,皆是前說未潤生位。已潤熟位二因種餘,即說此四全、六少分為方便因。此方便因亦有等無間、所緣緣二種。今就一總言但是增上緣,非無少別,至下當知。
上來已出因顯數相攝,下出於理。
論:非此二種至有因緣種故。
述曰:非此牽引、生起二種,唯屬彼十因中牽引、生起二因全,所以者何?此二之中,有非因緣,攝盡便寬,能生是因緣故,餘引發等四因中,有因緣種故,若唯攝二,不攝便狹。
論:非唯彼八至非因緣種故。
述曰:非唯除生起、牽引外,八因全皆名所餘因,所以者何?四中有因緣,攝盡便寬,以方便因非因緣故,彼生起、牽引二因中亦有非因緣種,謂業種等。若唯八因名之,所餘不攝便狹,彼有非因緣,方便不攝故。〈菩薩地〉文,不是盡理,故於此中皆如我說。
次會第五卷尋伺地文。
論:有尋等地至餘方便攝。
述曰:於中有三:一、牒文;二、正解;三、立理。此牒彼文。有尋等者,「等」有伺等,次下正解。
論:此文意說至自類果故。
述曰:能生因是因緣故,如前所說。六因中若現、若種,已潤、未潤,但互為因緣者是名生起因,皆能生攝。若現、若種,潤、未潤時,皆能生起自類果故。「自類果故」,言顯是因緣種及現行,簡非因緣種及現者。
論:此所餘因皆方便攝。
述曰:方便疎故,此六因中因緣種外,及餘四因全,皆名方便因,疎體同故。何以知者?
論:非此生起至有因緣種故。
述曰:下立理也。非此〈尋、伺〉文生起因,屬十因中第四生起因,若唯一生起因者,生起中非因緣法,攝盡便寬。又,即彼牽引等五因中,若現、若種,有因緣故,不攝便狹。
論:非唯彼九至有非因緣故。
述曰:非除生起因外,彼九因名所餘因。若唯取九,九中亦有因緣,方便疎故。攝九盡便寬,生起之中有非因緣故,方便攝便不盡亦太狹。若因緣唯攝生起,即攝增上業種太寬;若不攝餘五因緣,五因緣不盡太狹;若方便定攝九因,即五因中有因緣者,亦方便攝是太寬失,不攝生起業種是太狹失,故知文勢如我所解。此中影略,但以攝不盡。太狹為解而影取寬,上皆准知。問:何以〈菩薩地〉因緣分二,能生因亦名牽引種,雖有二名,猶攝現行因緣不盡,尋、伺地,一生起因,即攝現、種俱盡?答:約潤、未潤唯約種論,故須分二,能起於果體是因緣,不分潤與未潤故,尋、伺地唯一生起,亦無違也。此第一師辨訖。
論:或菩薩地至即彼餘八。
述曰:第二師中,釋二文為二解。一一中又二:初正解;後釋難。此初也。〈菩薩地〉所說二種種子,即十因中彼牽引、生起二因,如名所攝,所餘諸因,即十因中餘八所攝。下自釋難。
論:雖二因內至勝顯故偏說。
述曰:牽引、生起二因之內,雖復亦有非能生因,以業種等非能生故。此二因中因緣種子,一、親辨體;二、受果無盡,勝故,偏說是能生因,不說增上業種所攝。
論:雖餘因內至多顯故偏說。
述曰:雖八因內,四因中有非方便因,謂因緣種等,以四因全四、少分中,增上多故,論乃偏說是方便因,即前能生因,隱增上者,後方便因,隱因緣者,俱不明故,為不盡理也。
論:有尋等地至即彼餘九。
述曰:下文亦二,准前應知。彼說生起因,即十因中第四生起因攝;餘因之言餘九因也。何以爾者?
論:雖生起中至親顯故便說。
述曰:下釋難云:生起之因,雖有業種等,非因緣攝,以對牽引因已潤故,是近得果,就自因中,名言種子與果同性,以是親顯,故偏說之,略牽引因及自因中業種不說,偏說生起因是能生因,以已潤竟,方名生起,故望牽引為近也。
論:雖牽引中至親隱故不說。
述曰:雖知〈菩薩地〉牽引因,亦有因緣種是能生因,而望生起是遠,未被潤故,作惡不即受故,疎遠故,即業種顯,親名言種相貌隱故,遂不說其因緣種子,而說業種為牽引故,不說牽引因也,理亦無違。
論:餘方便攝,准上應知。
述曰:雖餘四因中,亦有因緣,而四因全,五因少分,是方便攝,如上增上多故,偏說非能生因,實理亦是,文不盡理。
第三以四緣依十五處,及攝十因、二因。
論:所說四緣至十因二因。
述曰:卷初標云:四緣依十五處,義差別故,立為十因。上來雖有二文,但依十五處立十因,十因、二因相攝,未明依十五處立四緣,及十因、二因相攝,故有此問。於中初問;次答。答中先答緣依處;後辨與因相攝。
論:論說因緣至立增上。
述曰:初中有二:初引文後正解,此引《瑜伽》第五。《顯揚》十八皆同。
論:此中種子至因緣種攝。
述曰:下解有二:初解因緣依處;後解中二緣依處,於中各有二師釋之。所言種子是因緣者,即十五依處中第三習氣、第四有潤種子、第十一隨順、十二差別功能、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礙,合六依處中,除其現行,因緣種攝,即前所說六因依處種子是因緣故。
論:雖現四處至此略不說。
述曰:上解本文,下釋不盡。但言種子不說現故,雖除第三、四兩依處,外餘四依處亦有現行是因緣者,而多間斷,此略不說是因緣攝,但言種子是因緣故。
論:或彼亦能至亦立種名。
述曰:又解,除牽引、生起,四中現行能為因緣者,亦是此中種子言攝,親辨自果故,喻如前解,此釋彼文,將為盡理。
論:或種子言至取捨如前。
述曰:第二師解:此「種子」言,唯屬十五依處之中,第四有潤種子依處,以有種子言故。此有潤中,不簡去業,不攝習氣中因緣種,及四依處中因緣者,取捨如前攝二因等,此師意解,約生起親近,故不說餘。因緣種顯,不說業等,以牽引等,遠疎等別故,略而不說,即以此文為不盡理。
論:言無間滅至二緣義故。
述曰:上解因緣;下解中二。此即是前第一師義,彼二處言,意顯,但是此二緣者,非唯第五無間滅處、第六境界依處所攝,其餘領受及下和合、不障礙處三依處中,亦皆有此二緣義故,觀待待境,心等得生,餘二合前以為體故,即以此文而為盡理。
論:或唯五六至略不說之。
述曰:此即是前第二師說。二緣依處唯彼第五、第六依處,非餘三依處,餘三雖有此二緣依處,以相隱而復少,故不說之。此二處全,名亦顯故。論但說二隱餘少者略不說也,即以此文為不盡理,依所餘立增上易故,略不說之,隨前所應盡理不盡,除三之餘,皆增上故。
論:論說因緣至攝受因攝。
述曰:此下即答,四緣、十因、二因相攝,此中合作十因、二因攝也。於中有二:初引文;後正解。三十八說:因緣即是能生因攝;增上緣者即方便因;中間等無間及所緣緣,此之二緣攝受因攝。此中別疎,攝受因攝上二緣;自餘九因,二緣所攝,理准可成,故論不說。但以攝受之中,二緣相顯,所以偏說,非方便內,不攝二緣。觀待、同事、不相違,方便攝故。又已辨二因與十因相攝,但言能生是因緣,方便是增上,中二是攝受,即顯二因中,方便攝三緣,能生攝因緣。義亦兼顯,十因中六少分是因緣攝;一因少分,是中二,謂攝受,或兼觀待、同事、不相違,亦有二緣。論唯說攝受以顯故,餘是增上緣,理已成立,文言略也。
論:雖方便內至故此偏說。
述曰:今釋彼文,為不盡理。若准方便攝餘因盡,有非增上者,以等無間及所緣緣,是方便攝故,以增上緣攝因多故,謂除觀待、同事、不相違少分,餘皆增上。偏說方便是增上緣,此約不相亂增上緣體解。若相亂體,以餘二緣亦增上故,皆方便攝。若不爾者,不說能生是增上故,顯方便中具三緣也。
論:餘因亦有至顯故偏說。
述曰:十因之中,則六因內是因緣者,皆能生因,四緣之中因緣所攝;領受、攝受、同事、不相違因中等無間緣,是方便因中,等無間緣攝;領受、攝受、同事、不相違中所緣緣,皆方便中所緣緣攝。雖此領受等四因之內,亦有中間等無間緣及所緣緣,此於四緣位居中故。然攝受中以有二依處名、體全顯,故偏說之,餘無名、體依處全二緣者,故略不說。
論:初能生攝進退如前。
述曰:然能生因是因緣者,或說六因,或說二因,且依〈菩薩地〉,若通取六,名進;若唯取二,名退;或取六中唯取種子是能生因,攝現不盡,名之為退;若并取現,名之為進。依有尋等地,若取六因,名之為進;唯取一因,名之為退。今此通說,皆如前說。
論:所說因緣至依何處得。
述曰:此為問也。第四辨依處等得果此問,因謂十因,緣即四緣,必應有果。果有幾種?依何處得?問依何處而得何果故。下文有三:先答果有幾;次答依處得果;後明十因、四緣得果,未明依處等得果,先出果體。
論:果有五種至異熟生無記。
述曰:謂有漏善等所招異熟生無記。有漏善者,簡無漏善;自相續者,簡他及非情。若但言異熟,即六識中,報非真異熟攝,今為總攝彼,故言異熟生。然本識亦名異熟生無記,如前第二卷會,此中即顯古道生法師善不受報論非也,同小乘中,由有漏善亦感報故。此位稍長,至金剛心頓斷,通二乘無學,三十八《顯揚》、《對法》第十五皆同。
論:二者等流至後果隨轉。
述曰:謂習善、無記、不善所引同類,不望異類之因為等流果。又同類中,如上品與下中品及自上品為果,非下品與中上品為果。果勝而因可劣,非果劣而因勝,三十八等皆言善法增等為自果也。《對法》唯據善法,論實此果非不通餘,或似先業,後果隨轉者,三十八等亦同此意,謂如殺生得短命報,是先業之同類,以第八短長分限為等流也。隨順相門,即無記果與自業相似,與善不為同類也,唯此一法,非餘法皆是假說,實增上果,然假名等流,非同性果故,以異性法非同類故,由令他命短自命亦短,相似之義假名等流,實業所感。此果即通有漏、無漏,唯是有為凡聖皆通,亦現望種,種望現亦是,《瑜伽》等依據前,後即通論也。
論:三者離繫至善無為法。
述曰:此即無漏斷障所證,八無為中不動、想受滅、擇滅三性真如是。《對法》云:隨眠永滅,是此果故;《瑜伽》三十八、《顯揚》亦云:「異生以世俗智滅諸煩惱,不究竟故,非此果攝。」然此果有義:唯斷煩惱障所得,非所知障;若所知障為言定障亦是,如下第十卷說,有義:所知障亦得。此中通說,亦不相違。
論:四者士用至所辨事業。
述曰:謂諸作者,假諸作具等,所辨事業。然三十八等,皆但云:「士夫用」,乃至占卜等事,由此成辨諸稼穡等,是士用果,不言如俱有因等得俱生、無間、隔越、不生之果。由此故有二說:一者唯士夫為因,所得是士用果,因唯假者,非少實法;第二師:意、心、心所俱等亦得此果,即不唯士夫假者為因故,文但通言諸作者,假作具所辨事,前師唯有為少分為果體,士夫力所辨故,第二師即通無為亦是果體,因法為作者,緣法為作具故,從喻為名。
論:五者增上至餘所得果。
述曰:若論別相,除上四果即是此果,寬通有漏、無漏等也。
論:瑜伽等說至得增上果。
述曰:出果體已,次依處得果。於中有二:初引文;後正解。《瑜伽》第五及《顯揚》十八云:「習氣依處得異熟等」,乃至廣說。出得果文已,下有二師解:第一解中有二:初正解;後立理。即前解十因、二因攝等初師。
論:習氣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顯異熟果,十五依處中,五依處所得,謂習氣、有潤、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五依處得,以引發唯望自類果為言,觀待性復疎遠,業得果義親故。攝受中,據士夫為作用依處等,亦無異熟果,若法作用依處亦得此果,即六依處得也,故前論云:若攝受五辨有漏法,除心、心所餘二依處,攝受一切有漏故,今但總言,顯諸依處不別說也。何以知五?准下因得果,不說攝受因得此果故。士用果有二說,此亦應爾。
論:隨順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顯等流果即依處中,七依所得,謂習氣望自類種,有潤望現行及自類種,真實見亦望自類現行,隨順、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七也,此說士夫為士用,有說士用、作用依處亦得此果,以法為士用等故,此師即九得等流果。又解,士夫可得,作用依疎未必可得,助現緣故,非作現緣,唯八依得。領受唯望有情士夫能、所領受,或疎相望不親望法,故不得也。無間滅依所望不同,或以下品後念果,故亦不說得,餘可知也。
論:真見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謂依處中,五依處得。謂真見、隨順亦引涅槃故,差別功能各引自乘果故,和合、不障礙處得,此說以士夫為士用,若說法為士用,即士用、作用俱得此果,餘不得可知。非觀待因得者,疎遠相待,不以證待。又,彼約有為法,為清淨觀待因故。又,待能證有所證,於生、住、成得果處轉,如何不得合七依處得離繫果。下文不說觀待因亦得離繫故,約清淨有為為果故。
論:士用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即依處中有說五處得,謂領受依處亦望士夫為士用,為觀待因故,士用、作用、和合、不障礙依處所得,隨順唯望自善法等,定異亦約別別法體,不望士夫,故不得也。第二師說:法亦名士夫,即領受、習氣、有潤、無間滅、士用、作用、真見、隨順、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十一依處得。語依處與法,非士夫用、果。果與因不相密合,說非士夫法故,此果必生彼語依處顯於法故。以下十因中不言語因得士用果,故知依處准亦應爾。
論:所餘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此即隨前所不攝法並是此體,此據別體,謂語、境界、根、障礙依處全,餘十一小分,若不爾者,一切皆是。依何意故,作是說耶?
論:不爾便應太寬太狹。
述曰:自下立理,若不如前解者,各有太寬、太狹之失。且如習氣唯目第三,即第三中有非業者,亦得異熟果便為太寬,餘四依處有業種不得,即太狹也。隨順處言,唯目第十一,彼自依處中,亦引涅槃及非同類異界、無漏等法故,非等流果,故太寬失。餘或六、或八、或七依處中,亦有不攝即太狹失。真見處言唯目第十,亦為太寬,自處亦攝俱時,及後同類諸法非離繫果故。餘四處中,亦得離繫,既為不說,即太狹也。士用處言唯目第九,即自依處中,亦引增上、等流果等,若攝彼盡,即太寬失。餘或四、或十處亦得此果,若不攝者亦太狹失。餘依處中,亦有太寬,即前四外餘依處中,有等流等四果體在,若並是別增上果者,即為太寬。唯除前四所攝之外為所餘者,前依處中亦有增上果,如習氣中不得異熟果者,即諸因緣種;隨順中不得等流者,即得涅槃。真見亦有不得離繫者,引後自類等;領受中亦有不得士用者,如脛待足等,若不攝彼便為太狹。故知於我所說為正,或此增上唯應難狹,餘四依處得餘果故。然此寬狹,一准於前得果依處頭數說故也。
論:或習氣者至故此偏說。
述曰:第二師說:五果體性寬、狹如前,但釋論文有盡理、不盡為異於前。此「習氣」言,唯屬十五依處中第三依處,雖此報因餘四處亦有,習氣中亦有非報因者,識等五種生現行是,以異熟因熟時去果相遠,習氣依處望果亦遠故,偏說習氣得異熟果,不言習氣並是報因,餘依處中無此因也。
論:隨順處言至故偏說之。
述曰:此隨順處唯屬第十一得等流果,雖知如前六、七、八依處中亦得等流果,此處亦得非等流果,如與涅槃為因者是,以等流因必下、等法,與自、上法為其因故。隨順亦爾,招勝有為,行相顯故,論偏說之,亦不盡理也。
論:真見處言至相顯故偏說。
述曰:此真見處唯屬第十處,雖如前說餘四依處,或五依處亦得此果,此處亦能引同類等,非皆得離繫,以真見之名招離繫相顯,故論偏說,亦不盡理也。
論:士用處言至是故偏說。
述曰:准上可解。以士用果望於處者,即士用處名顯,及體相亦顯,故偏說之,非餘四或十依處無也。但是士用依處必得士用果,不可同前言此處亦能得非士用果。但有總言亦能招增上等。此士用依所得士用,亦得名增上等故,亦不盡理。
論:所餘唯屬至故此偏說。
述曰:此攝所餘,餘十一處,即除前果依處之外法也。以餘四依處,已顯得餘四果故,不說餘四處亦得增上果故。此十一處亦得餘四果,而增上多顯,故偏說之。皆不盡理,略說之也。依處既示,次明十因、四緣多少得果。
論:如是即說至增上緣得。
述曰:此中得果隨文且釋,其理不盡,如《樞要》說。是十因中,五因得異熟果,觀待唯望士夫為因,故不取也,若望法為因,即取,有十因中六因也,餘可知。此中依處得有別者,如前已說。此四緣中,增上緣得,大乘報因,非因緣故。
論:若等流果至初後緣得。
述曰:等流果七因得如文,此中若種望現等是因緣,餘是增上緣,皆應如理知。然依依處有寬狹如前,餘不得可知。因緣、增上二種,四緣中居初、後故。
論:若離繫果至增上緣得。
述曰:離繫果五因得,以望士夫為觀待,故不說得之。以望清淨有為牽引,故亦不得。餘因不得,義可知也,然依處寬狹,如前可知,此唯增上緣得。
論:若士用果至增上緣得。
述曰:此有二說:初師四因得,以士夫為士用故,餘不得者非士夫故。各各是望別法為也,觀待相同,故取之也,唯增上緣得。
論:有義觀待至餘三緣故。
述曰:此第二師,通法為士夫,即八因得,唯說因不得,如前處中說,餘者可知。以但能顯非是能生,能生所生者是此果故。既爾,即除所緣緣,餘三緣得,外法無如士夫之用故,非所緣緣得,無間亦名為士用故,依處寬狹如前已說,但無不生之士用也。
論:若增上果至一切容得。
述曰:此增上果據通體者為論,十因、四緣得也,或解不爾,除前所用為四果之因,外餘因所得,所望不同,果各別也。然不相違中攝無為,如何得增上?答:十因皆得果無不得者,不同小乘無為非六因、五果之果、因也。不言有取與為因,然與所不障礙為因,所不礙即是此無為之果也,無與、取義,不同小乘也,即隨說因是,觀待等亦然。
論:傍論已了,應辨正論。
述曰:此有二解:一、唯明依十五處說四緣下,是名傍論;餘已上是正論,以明緣所生法文,應明能生緣故,四緣是正論也。第二、四緣已下並傍論攝,雖明緣所生,不欲辨緣故。今准此卷次云,既以緣生法相望作緣多少為正論,故知四緣是正論也。若不辨體,何以解用也?此等妙焉或舊曾聞,或先所未了,後諸學者宜詳義焉。然據《瑜伽》等,即以士夫所得為士用果。然理不障餘法,故二師皆是也,隨用皆得。然此十因有漏無漏、有為無為,三界繫不繫,見所斷等,皆如理思。前問之中問緣及生,雖已明緣而未解生,自下解生。於中有二:初辨現、種生;後總結釋。初中有二:初辨生現;後辨生種。生現中:初辨種生;後辨現生。種、現生中各有二:初染;後淨。
論:本識中種至除等無間。
述曰:謂本識中種子,總而言之,容作三緣生現分別。分別之言通攝心、心所,若見、相分,非唯自體也。除等無間者,唯心、心所相望,立此緣故。
論:謂各親種是彼因緣。
述曰:釋為三緣,此簡業種生異熟果及餘增上,雖眼識生藉根等種,非親種故,亦非因緣。總而言之,一切相、見等法,皆有此緣而生,無非識種生故。
論:為所緣緣於能緣者。
述曰:謂要能緣種心、心所法,種子方為彼所緣緣,除一切相分,相分不能緣故,及除自體分,不緣種故。然見分中,除五、七識不緣種故,但與第八一切時見分、第六有時緣者,彼與為緣。今簡爾所不為緣故,言為所緣於能緣者,是簡略言。
論:若種於彼至是增上緣。
述曰:謂有種子於現行法能助與力,如根種於識種,作意種於識等。二、又雖無助力,但不為障,如異識種子望異現行等,皆是增上緣。然簡無漏種與有漏現行為生等緣,彼能障礙故,雖亦是增上緣,不相違因攝。然於生現分別中,非能不障,故非也;或亦是此緣,現未為障故,障必不生故,此中但簡障礙現行,令不生之緣故,此即種望染現為緣訖。
論:生淨現行,應知亦爾。
述曰:然此總言,於見分中通與一切見分為所緣緣,皆能緣種故,亦與自證分等為所緣緣,佛果識體緣一切法故,與染別也。總是第一,以種望現為緣能生分別,是一切種如是如是變訖;第二、以現相望為緣生分別。於中初總;後別。
論:現起分別至無因緣故。
述曰:此文總也。不簡自、他識等相望容作三緣,現望於現,非親辨體,無因緣故。
論:謂有情類至除等無間。
述曰:自下別中,第一子門。自他、身相望,謂自、他身分別,展轉容作二緣,因緣有無,前總門中已定除訖,下但於餘三緣中取捨,此除等無間,等無間法唯自一識故,此中分別既攝見、相分等故,由他生者皆名分別,但知不唯是見分也,即唯前六識或亦第八識,許變他處故。
論:自八識聚至或無或有。
述曰:第二子門。自身八識,隨一一八識相應法等、見、相分等,總名「自識聚」,以識為主,同聚法故,即下言聚,皆如是知。且自八識聚相望,定有增上緣,此緣通故。必無等無間,唯自識相望為此緣故。此即明簡定有無訖,於四緣中二定無也,謂因緣、等無間,一緣定有,謂增上緣;所緣緣不定,下別辨之。
論:八於七有至所杖質故。
述曰:此謂第八於餘七識有所緣緣義,七於第八無此緣義。以第八相色等為其本質,生五識相分色等故;第七亦緣彼見分為境故;第六理通以相、見為境,若無第八定為本質,五、七不生故。雖非親所緣緣,然是疎所緣緣也。第八不託七識而生故,七非八所緣緣也。第八若有,七識必有,七但為八定有增上緣,非所緣緣也。
論:第七於六至一切皆無。
述曰:第七於餘前之六識,於初五識,無此緣義。與一意識為所緣緣,意緣一切法故,五識無者不緣七故,前之六識於第七識,並非彼所緣緣,彼不緣六故,自是一行法故不問八。
論:第六於五無至第八相故。
述曰:其第六識於前五識無此緣義,五識於六有此緣義,五識緣本識所變為境,不待第六識所變色等為自境故,有力生識者方為此緣故,不以五識自相望為所緣緣者,以定無故。
論:自類前後至取現境故。
述曰:第三子門。自身八識一一自類前後相望能為幾緣?前第六識聚容作三緣,生後自第六識聚,即除因緣,現行相望故,有所緣緣據緣者說故。此中不除阿羅漢末後心等無間緣。據長時故,但說容故。餘之七識但有二緣,無因緣、所緣,皆非種子。又,不能自緣前念識聚故,唯緣現境故,此第一師即長途義。
論:許五後見至亦有三緣。
述曰:自下第二,依陳那《觀所緣緣論》中說:許五識後念見分緣前念相分。彼論言或前為後緣引彼功能故,彼隨經部因果異時,既非現境生五識故,前念五識現行相分為能熏,引相分種子,生於後念五識相分,前念五相有力,能生後識見分,故是緣義;後念之識帶彼前相生,故是所緣義,即以相分為行相,本質為疎所緣緣義。今敘彼意,許五識後見緣前念自識相者,五識及第七識前與後亦有三緣。「亦」者,亦第六也,非第八識者,以非能熏不能引種,故前念相非自後識所緣緣也。此師自識前後,異於前義也。
論:前七於八至相見種故。
述曰:若後以前念為所緣緣,自身八識品相望中,前七於第八亦容有所緣緣,以前七識皆能熏成彼第八品相、見種故。謂前五識為能熏,成彼第八相分色等相分種故,是第八見分所緣緣,第七識為能熏,成彼第八見分種故,是自證分所緣緣。自證等種,生自證等,隨應亦爾。第六識若緣第八見相而熏種,即雙熏彼二分種子;若緣虛空、心、心所等以為相分,亦熏彼生空等相種也,非是能熏生彼第八現行相、見分種也,第八不緣虛空等故,此七識中望彼第八相、見分等應作四句,其第六識具後二句,如理可知。即是二義與前師別,六望七等准此應知。
論:同聚異體至不相緣故。
述曰:第四子門。就如一眼識中,俱時心、心所,一一別互相望,雖是同聚,而是別體,展轉相望唯有增上緣,見分、相分一切皆然,不相緣故。然此心、心所不相緣,相分所杖本質同。若見分、相分不相緣故,非如大眾部緣俱生心、心法故。若許緣者不同一所緣過,受不與心同一緣故,大乘見分不許自緣,亦有此妨。然極相近不緣俱法,說自證分既得自緣,即無前過,但有後失。若爾,如何名同一所緣?謂所杖質同名同一,非多見分共一親相分名為同也。若爾,且如第八心王,不能緣心所之相,即無本質,如何名為同一所緣?同一所緣總有二義:一、所杖質同名為同一,如五識等俱心所法,必同本識所變質生故。二、相似名同一,即第八俱心、心所法,及第六識緣過、未等,雖或無本質不託他變,各各自變相似名同一,不要心王緣心所之境生名為同一也。此第一義。
論:或依見分至為觸等相質。
述曰:此第二釋。亦許相緣或依見分同聚心、心所說不相緣,無緣俱時他見分故,此依因位,佛則不然。若依相分有相緣義,謂諸相分互為本質方得起故,如本識中諸法種子,為同時五所觸等相分本質,此顯其事。
論:不爾,無色彼應無境故。
述曰:若不爾者,無色界中五種心所應無境故,既彼有境故,必以本識所變為質也,諸心、心所理例並然。然前師意各各緣自所變種子,然唯心王所變種子能生現行,非五所變,如眼根等無能生識用也,此師難曰:何故同一所緣分為二義,第八五數無本質也?前師解云:若必有本質,如第六識緣虛空時以何為質?第八心王不託五數境生,如何同本質?有說一切心必託本質方生,如緣虛空託名為本質,第八心王以五數所變相假力故,為本質起,名同所緣。
論:設許變色至不同質故。
述曰:此依因位,果亦可然,至下當知。今此後師設許無色界第八亦變下界之色,五所如本識,亦定緣種,勿第八俱六箇見分,境不同質故。自證分境許不同緣,緣自見故。今依可爾說有本質,非要爾也,此義應思。同一所緣相似名同,各各變故,何要同質方名同也?又唯識之境取心內境,若待外質方生,良恐理乖唯識,是故前師甚可翫矣。
論:同體相分至但有增上。
述曰:第五子門。如一受相分與見同體,相望為緣者,為見分二緣,謂所緣、增上。見分於境無所緣緣,但有增上,相與餘分但為增上。若約疎所緣緣亦非,見與相分不相似故,或可說得由相為緣,見分生故。第六子門。
論:見與自證,相望亦爾。
述曰:謂見與自證,如相與見,能為二緣,自證與見但為一緣,如前說故。見與第四亦但一緣,此據親義,若疎所緣亦得有之。今約親說不相違也。
論:餘二展轉俱作二緣。
述曰:自證及證自證為二,見分之餘也。展轉為二緣,互得相緣故,二與見、相分但為增上。
論:此中不依至互為緣故。
述曰:然前相分與見為二緣,不言種子亦為相分得為因緣者,此中不依種子為相分說,以說現行互為緣故。又,種為緣生分別者,前第一門以解訖故,此即現行染八識聚說為緣訖。
論:淨八識聚至能遍緣故。
述曰:淨八識聚若自、他身,自、他八識為緣,皆增所緣緣,以淨八識皆得緣他及自身者互得相緣故,即淨八識皆得互緣。同時心、心所,亦得互自緣同時心、心所,以彼功能遍現影故。識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分,同緣緣自見分,餘淨心所義例亦然。又,或能緣彼相分故,若不現彼影,應非知一切。又有解者,上文所言勿見分境不同質故,即識見分與相應見分定必同緣。如何自證與相應法見分,同緣識之見分不自緣也?若自緣者與自證分何別?若不緣者,便違上文。今有二解:一云:前依因位非依果說,依果說者,見分之境亦不必同。又,識等見分與相應法亦定同緣,亦自緣見分,亦緣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境齊故。然與自證作用各別,自證唯內緣更不別變,其見分自緣等亦更別變。然相分攝,與相應法同外取故,相應法緣識,既不外取別變相分,識之見分例亦應然,亦不違上見分境同,此義雖勝然稍難知。
論:唯除見分至能緣用故。
述曰:若通佛說,非見分等為相分所緣緣,一切相分是親所變名為相分,相分必無能緣用故,如化心等亦爾,化心不緣故,故此第三、四亦非相所緣,見分攝故。文中唯有見分,非相分境也。不除同聚心、心所相緣,以得緣故,即顯自證分亦見所緣,現作相分緣故,如無分別智唯是現量,無外境故,不緣,不同後得智,後得智見分返緣自證,作影像緣,仍是相分,不爾,即與證自證無別,何須四分?由是一切心皆具四分。今緣相應法見分,緣自證分亦能緣證自證分,證自證分亦能緣見分、相分者,唯在佛位餘者不能,此中但遮見分非相所緣,義遮第三、四分亦非相所緣,意顯餘三分互緣一切法,名遍緣故。雖作此解,三分何別?各相似故。如前所得者,親得;餘新所得,影說,故成差別。又解然今但遮相為能緣,及遮見分不緣自證,非顯餘二得緣一切,此不及前解。
論:既現分別至能作幾緣。
述曰:上來第一現起分別緣其種子、現行生訖,自下第二明種子亦應緣其現行及種子起。此言緣者,是「緣藉」義,非「緣慮」義,以種亦是分別攝故。今論解言緣生分別,現行及種望於一種子,能作幾緣問也。
論:種必不由至立彼二故。
述曰:種子必無等無間緣、所緣緣起,此之二緣,四緣之中,位居中故,以此二緣待心、心所為果方能生故,種非心等,故非二緣果。
論:現於親種至但為增上。
述曰:今依因位,現行望自親所熏種,能為二緣,即因、增上,唯除第八及六識中極劣無記。非能熏故,與非親種不辨體故,除自種外,但一增上。
論:種望親種至亦但增上。
述曰:於一切位,種子望自親種亦具二緣,除中二也,於異性非親種,亦一增上。此中巨細如理應思。准前顯後,淨種亦爾,文言略之,與染同故。此上總解緣生分別訖,次下第二總結有二:初結非;後破小乘心外之緣。
論:依斯內識至何固執為。
述曰:謂依內識若種、若現互為緣起,一切分別若因、若果,能生、所生皆悉成立,汝等小乘所執心外之緣,設有無用,況違理、教,而固執何為?
論:雖分別言至具廣分別。
述曰:此略指也。下解彼彼分別。此言分別唯是有漏心、心所,《中邊論》說:虛妄分別謂是三界心、心所故,此非執心,然隨勝者,聖教多門顯示。有二、三等者,至此卷下三性之中自當廣解。如餘論中具廣分別者,《瑜伽》三十八、七十三、七十四、《顯揚》等,並如下解,《楞伽》第五亦有十分別等也。上來解此頌中,初依頌釋文;第二廣解。廣解中,初問緣生分別;第二答解。解中初解四緣等;第二解生分別。生分別中,初辨生現、種分別等;後總結;或從前釋中分三:初略解頌;次廣解;後結;或於廣中分三:初解四緣等;次明生分別;第三廣分別;或於此廣生分別分二:初辨生;後辨分別,餘解同前。就明唯識相中,初廣分別三能變相;次前前頌明唯識訖。自前頌來解諸妨難,於中有二:初二頌釋違理難;後五頌釋違教難。初二頌解違理難中,上來已一頌訖。
自下第二釋諸有情續生死難,前頌所明雖無外境,而諸分別皆緣所生,不離內識,外人問曰:
論:雖有內識至生死相續。
述曰:此初寄問以發論端。雖知論主唯有內識,而既無有心外實緣,假說我、法一切有情由何法故生死相續?若無心外緣生死不續難。
論:頌曰至復生餘異熟。
述曰:上二句答相續所由;下二句正答相續。長行答中有四復次,至文當知。
論:諸業謂福至不善思業。
述曰:初釋中有二:初別解頌文;後總結頌意。別解頌中文分為四:上二句別解為二;下二句合解為一,第四總牒第一句由字;第三句既盡字;第四句復生等字,合解其頌。解第一句中,先解諸業;次解習氣;後總解之。以業有三:故言諸業,此解業義,如第一卷解。福等三業,如《對法》第七、第八及《大論》第九、五十三等解。福者,勝義,自體及果俱可愛樂,相殊勝故。非福者,不可愛樂,自體及果俱不可樂,相鄙劣故。不動者,不可改轉義,其業多少,住一境界,不移動故。又,復移轉境如生得散善,亦從於定,總名不動。《對法論》說:欲界繫善業,名福;《瑜伽論》言:「謂感善趣異熟,及順五趣受善業,名福。」前是人、天總業;後是五趣別業。然說地獄亦有別善業者,受等流果,如涼風觸身等,別相似業名為善也。又,令地獄諸苦輕微,名為善業,如不斷善等。又,約六趣為論,除地獄取非天,五趣有善業果也。非福業者,《瑜伽論》云:「謂感惡趣異熟,及順五趣異熟。」初是三惡趣總業;後是五趣別業。不動者,謂感色、無色界異熟,及順色、無色界受業前是總業,後是別業。《對法論》說:何故色、無色業,名為不動?答:如欲界餘趣業,遇緣轉得餘趣處受,彼業不爾,定於自處受故。問曰:何故爾也,定所攝故,非同散業?若爾,如何熏禪資下故業生五淨居,故此解非。又,定地攝名為不動,以定能住於一境故。且福之名應通三界滿業。以上善業,別有勝能,名為不動。欲界善業別得總名也,然不動中順受別業。《瑜伽論》少別,如彼抄解。然此三業通身.語.意。意業通三界,身、語唯二地,有尋、伺故,此體性者,即有漏善、不善二思為此業體,遊履身、語,身、語動作,故名為業;身、語唯無記,非善、惡性故,唯以思為體。
此中為唯以思為業,為復有餘。
論:業之眷屬亦立業名。
述曰:即五蘊性,善、不善律儀,實業眷屬故,餘則可知。何意眷屬亦說名業。
論:同招引滿異熟果故。
述曰:以皆與業同招引、滿異熟果故,不同小乘具十隨轉,無過、未世實四相故。此總、別果如第二卷已廣具解。上來所說謂初作時即現起法,若異熟因非即受果,現既久滅如何感果?非過、未有故。為答此問,故次論文。
論:此雖纔起至當異熟果。
述曰:下解習氣。現行此業雖纔起已,更無異問而便即滅,無別義理可如薩婆多,雖現用無有過、去體能招當來真異熟果。
若爾,如何?
論:而熏本識至說為習氣。
述曰:現行之業當造之時,熏於本識,起自業之功能,功能即是頌中所說為習氣者。
何以名習氣?
論:是業氣分至故名習氣。
述曰:是業氣分,解氣;由現熏習所成,解習。此業熏成不同無慚計業皆宿作,並是曾有,化地部等業入過去,現皆有體。又此習氣簡薩婆多等過去有體之曾業也,及簡順世外道說一切果唯現業所得作時即受。今此習氣理則不然,由過去無間滅現行熏習故,種子念念前滅後生,恒現在有,故簡彼曾世有用於過去世現有業體,即此種子非作時即受果,後時或一生多年或多生等方始受果故,故簡現作業時即受果,由此義故有詮有遮,故名習氣,即解頌中「習氣」二字。總合此上解第一句下四字訖。
論:如是習氣至勝增上緣。
述曰:此善、不善業能感當來若別、若總異熟之果,勝增上緣,非同性故,非親能辨果體生故。次解二取,此有八解。
論:相見名色至皆二取攝。
述曰:一、相、見,謂即取彼實能取、實所取,名二取。二者,取名、色,色者,色蘊;名者,四蘊,即是執取五蘊為義,前言相中亦通取無為,以為本質故。今此唯顯取親所緣,不能緣得心外法故。又,變無為之影相分亦名所攝,不離心等故。
三者,取心及心所,一切五蘊法,不離此二故。四者,本、末,謂取現果,第八識是諸異熟之根本,故名之為本,餘識中異熟名之為末,是第八識之末果故,即取二異熟也,謂愛樂執取緣取也,或第八識總報品名本。餘識別報品名末,攝一切法盡,唯簡異熟,以極狹故。
第五、「彼取」者,即彼上四取也。即一取言,通上四處,是單取及通彼上,是重取,謂有取,取前第一能、所取之取,如重緣心,取下三取亦然,故有八解。此八皆是二取所攝,即是現行之取也,或前四是境,彼取能取,但有四也。何以名習氣?
論:彼所熏發至名二取習氣。
述曰:即彼八所熏發,親能生彼八,居在第八識上功能名二取習氣,即前八中皆具二義,名為習氣,皆有所生、能生義故。本、末若為異熟解者,取為所取,故亦具二義,即名言種由取二而生,故能生本識,此非善、不善,但是無記親生之種。此中二取通七識所熏,隨其所應生第八識相、見分等。此二取言欲顯何義?
論:此顯來世至諸因緣種。
述曰:顯當來世異熟果心及心相應法,各望自果為因緣,種子親能生果故。簡前業種,即顯名言種子,生果無盡,隨所欲生,便能生故。以心為主,但言生心,實通五蘊。此當來世言,或一分位三世,或生死三世等可知。解第二句頌上四字訖。
論:俱謂業種至互相助義。
述曰:頌言俱者,謂前諸業,及後二取之種子俱,即是同時感生果也,非如小乘異熟因、果必不同世也。作時、受時雖世不同,種正受果時,必與果同世,以過、未世無體性故。問:於生果位親者因緣,若論感果力能勝者唯是業種,或二種既俱,何故頌中先說業種,後說因緣?
論:業招生顯,故頌先說。
述曰:業招生顯,由業感生勝故、顯故,故頌先說,非因緣也。解第二句五个字訖。
論:前異熟者至業異熟果。
述曰:頌中所言「前異熟」者,謂前前生業異熟果。「異熟果」者,顯通總別,頌文狹故,但言異熟,意亦通也。以過去世多生之業,同於一身得受果,謂「前前生業異熟果」也。又前前生業之異熟,非唯一生名前前也。又前前異熟體非一故,後亦當爾。既第三句中不解下二字,解第四句先解下三字,謂「餘異熟」等,將欲解頌既盡等言故,先發言云。
論:雖二取種至性同易感。
述曰:二取種子受果無窮,《攝大乘》第三說:「無受盡相」;業習氣有盡,彼論說為「有受盡相」故。所以者何?由異熟果,一者性別,與業性殊,不多相順;二者難招,業雖招得,謂必異世,果方熟也,故業習氣有盡,如沈麝穢草有萎歇故。其等流果及增上果,一者性同,體性相順;二者易感,同時生故,此念熏已即能生果,故二取種易感果也。何者為等流?何者為增上?增上寬,但等流必增上。等流者,謂種子與現行及自種,為俱生同類因故也;增上更無別體,即等流性故。又解,是等流果故性同,是增上果故易感,以具二果故,具二義也。又種望現行是增上;望自類種是等流,業種望彼現及種皆異性故,但是異熟。上來已別解頌文,下欲解意,并解第一句「由」字、第三句「既盡」二字、第四句「復生」字故。
論:由感餘生至餘異熟果。
述曰:由感當來餘生業等種子熟故,於今身中,前異熟果受用盡時,即是此身臨終之位,彼所熟業復別能生後餘果起,即先果盡時,後果業種熟,其異熟果而復得生,所以生死不斷絕也。由感餘生者,解「由」字。「由」者,緣由也;前果盡時者,解「既盡」。復別生果等者,解「餘異熟復生」也。下結答難。
論:由斯生死至方得相續。
述曰:由此所說業果無斷,生死相續輪轉無窮,何假藉心外之緣,方得生死相續。此結答也。
論:此頌意說至為彼性故。
述曰:總此頌意。由業及二取為緣、為因故,生死輪迴皆不離識,非心外法令生死續。以業、二取不離心、心所而得相續,為生死因果之體性故也。
論:復次生死相續至總有三種。
述曰:第二復次,解頌答問。於中有三:一、總標;二、別解;三、指例。此初也。今三習氣即《攝論》第三、第四三種熏習。
論:一名言習氣至各別親種。
述曰:別解有二。初別解三;後配屬頌。但此名言分為二種,攝一切法習氣盡也。此是三性諸法因緣,彼論但有言說熏習。
論:名言有二至音聲差別。
述曰:唯第六識能緣其名,能發其名,餘皆不緣,亦不能發。即唯詮義音聲之差別,簡非詮表聲,彼非名故,名唯無記,《瑜伽》七十二,五法中說故。聲自性唯無記,然聲有表是業性攝,以能表思,名為三性,體唯無記,名非業性,故從聲本,說為無記。然名是聲屈曲差別,唯無記性,不能熏成色、心等種。然因名故,心隨其名變似五蘊三性法等,而熏成種。因名起種,名名言種,一切熏種皆由心、心所,心、心所熏種,有因外緣,有不依外。不依外者,名「顯境」名;若依外者,名「表義」名,以分二別,然名自體不能熏種。
問曰:如緣五境而熏種等亦依外緣,何不別說因義熏習?答:境非勝緣,因境而心熏,但是顯境所攝,有能詮之法,令因起執,流轉生死。帶此勝用為緣而熏故,立表義名言熏習。又,一切法名為先,故想,名在於內,發詮召法勝,但說依名,不說依境。若依無漏名熏種,此唯無漏善,內名為緣,熏五蘊種,心變似故。雖亦依句等而成熏習,總說為名,詮召諸法,名最勝故,從勝為目但說名言熏習。名言進退,攝句字故。
論:二顯境名言至心心所法。
述曰:即能了境心、心所法,即是一切七識見分等心,非相分心,不能顯境故。此見分等,實非名言,如言說名,顯所詮法,此心、心所能顯所了境如彼,故名之為「名」。體非名也,名體是彼不相應行故。又,如四蘊名「名」,體即是名,能顯義故,《瑜伽論》中第五十六說:「順趣種種所緣境義,依言說名,分別種種所緣境義。」四蘊名「名」,是通三性見、相分種。境從見說,亦名「名」也。了境心等之所了也,即通三界有漏、無漏,即攝一切有為法盡。《攝論》唯據言說名,唯有漏也。
論:隨二名言至各別因緣。
述曰:隨二為緣相分等中,熏五蘊種親辨體故。
論:二我執習氣至我我所種。
述曰:此令自他成其差別,通六、七識,非如《攝論》唯說第七。
論:一俱生我執至自他差別。
述曰:因我執故,相分之中亦熏五蘊種,即名言熏習。由熏我執種,令自他別,故別立之也。初通六、七;後唯第六,其文易解,無勞更釋。
論:三有支習氣至善惡趣別。
述曰:「有」謂三有;「支」者因義、分義。即三有因生善、惡趣差別因也,通六識皆有此熏,餘文可知。然不善中所言「諸」者,顯惡多於善,令生厭故,令五趣別,由業力也。
論:應知我執至是增上緣。
述曰:此後二種望異熟果是增上緣,以異性故,我執相分所熏成種,雖作因緣,親生本識見分種子,令彼自他差別,故成增上。此中名言種與異熟果為因緣,親生故,有支為增上緣,異性故,我執種子為增上緣,令自他別故,此是見分執種,若相分種亦得親生,文意如此也。第一、言說名,唯欲界及初定,有尋、伺故,此熏習至第四定皆得,依名起熏習故,或通無色,無色諸天佛處聽故。顯境名言通三界九地熏習,有支、我執亦皆通三界。第二、名言熏習通三性,有分熏習唯善、不善;我執熏習通有覆、不善。俱生唯有覆、分別通不善。第三、表義名言唯第六識緣之熏習,顯境名言通前七識,第八不熏故。有支通前六識,有善惡性故;我執唯第六、七。七唯俱生,六通分別。第四、後二熏習唯有漏,名言熏習通無漏,無漏亦依表義、顯境名言熏成種故,《攝論》但約有漏表義名說,此說盡理。第五、位次,名言熏習唯除佛位,第六識有漏至八地,餘六識及諸無漏通十地。有支非聖者,聖不造業故,設造別業不名有支,非行支,故名言所攝,或類相從亦有支攝。分別我執唯異生資糧位起,聖說不共無明,內異生亦無故。俱生我執除二乘無學,八地以去菩薩及如來。此即別解三習氣,已下配屬頌。
論:此頌所言至有支習氣。
述曰:以三熏習即頌習氣,頌中所言業習氣者,即此三中有支習氣也。
論:二取習氣至皆說名取。
述曰:即取我執及取名言以為境界而熏所成二種習氣,皆名為「取」,取此二故,名之為取,非此二種體自能熏可名取也。此即解頌上二句中三習氣也。
論: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述曰:此餘俱義及習氣義果,有前盡而後生義,如前師解,此中同者不別出之,若有異者,皆別解也,下准此知。然此熏習,十一識等相攝分齊,皆如理知。
第三復次以十二支解頌。
論:復次,生死相續,由惑、業、苦。
述曰:於中有二:初汎解惑、業、苦,屬釋論文;後以有支釋惑、業、苦。初中有三:初總舉生死由惑、業、苦;次別解惑、業、苦。後指例餘文。此則初也。
業、惑、苦者,此應第二方解其惑,以隨發業次第而說,故此非倒。
論:發業潤生至眾苦名苦。
述曰:次別解也。能感後有諸業名「業」,即通一切總報、別報、現、後等業,除無記業及無漏業,皆名為業,能感異熟生故。惑者,即是發業潤生煩惱,《對法》第四:一切欲界分別煩惱,皆能發業,皆是不善。任運能發惡行者,亦是不善,即修道我見、邊見及此相應貪、慢、無明,皆非不善,上來數明。然《緣起經》上卷云:「若由欲愛造諸福行,彼信為依乃造斯行,由於生死起定信故。此愛及取,由信攝伏,我施設為有覆無記。若法欲界有覆無記,於發諸行無勝功能。」以此文證,故離我見等俱起法,亦有獨頭愛等無記,即緣後有起愛,潤生愛等或餘本有位起此愛等,亦是不發業者,及除上界無明等發業者外,餘一切不發業惑,餘者皆是此中發業惑攝,餘隨起有覆等是潤生攝,若助發潤即通一切。苦中即攝三苦、八苦,文易可知。
論:惑業苦種皆名習氣。
述曰:前說現行此種,即現之習氣也。
論:前二習氣至親生苦故。
述曰:以三種望果談其親疎。今此三中,惑、業二種非異熟性,與果異性,但增上緣,助生苦故,但為勢引,非正親生。若苦種子與生死苦為正因緣,以能辨體親生苦故。
論:頌三習氣如應當知。
述曰:惑、苦種子名為二取,業種可知,故言隨應。問:何故此中惑、苦名取,業不名取?
論:惑苦名取能所取故。
述曰:釋彼得名,惑是能取,染著性故,苦是所取,染所著故。
論:取是著義業不得名。
述曰:此釋唯業不名為取。世間有情多於現果起執著言,今此是我、我所攝故,即能、所執著名為取。世間有情不多於業起執著故,如有執我而為作者我物等故,前說以取是著義故,不多於業而起於著也。
論:俱等餘文,義如前解。
述曰:一准於前義可知也,然於此中惑、業、苦攝一切惑、業、苦盡,即總門也。
論:此惑業苦至如論廣釋。
述曰:第二別攝十二有支。此中以總復攝於別十二支故。問:何以知十二支是別,攝總惑、業、苦不盡耶?答:若除此中無明、愛、取餘一切惑,除正感後世行餘別報等行、并別報體。苦、聖者身行及苦等,非十二支故。就解十二支中有三:初以惑、業、苦總攝十二支,即此文是;二、廣明十二有支,即論云此十二支略攝為四,謂能引支等以下文是;三、總結支歸惑、業、苦,即下論云:「由惑、業、苦即十二支故,此能令生死相續也。」今此惑、業、苦總攝十二支中,指如餘論廣釋,即《瑜伽》第九、第十、第九十三、《對法》第四、《十地論》第八及天親所造《十二因緣論》等,此為論也。然《緣起經》中亦甚廣明,至下論中此所無者附文解出。此十二支且略以十門解釋:一、列支名,辨總、別體;二、明支總、別名義得名;三、次第所由;四、總、別業用;五、因果差別;六、支互為緣,四句料簡;七、能、所引生諸論對釋;八、廢立增減,釋諸妨難;九、定世破邪;十、諸門辨釋。論文有四:一、能、所引生;二、釋妨;三、定世;四、諸門辨。一、列支名辨總、別體者,列名可知,總五事中,相及分別,三性之中唯依他性,取蘊、處、界一分為體。別體性者,一、無明支者,以行蘊中無明為體,不取餘法,何以知者?《緣起經》云:初無明有十一殊勝非餘法故。《大論》第九云:以七無知等為無明支,故唯取無明不取餘法。問:若爾,何故《對法》第四云:無明與行得為因緣,無明俱思種,名無明支故?答曰:不爾,彼非因緣故。此論解云:無明俱思假說為無明,實非此支攝,由假說彼為行因緣,實非取餘為此支體。《大論》第十及此論下說為一事故不取餘法。又諸論、此論皆言:正發業唯是無明,餘者是助,故不取也,非如小乘約分位辨,此有十九、七、五、六種諸無知等,如《大論》第九等說,此無明支別有實性,何以知者?下十二支假實之中說為實故,《大論》第十,乃至五十六緣起善巧中皆言實故。又,五十五明諸煩惱假實之中,言五見假,此為實故。又,《緣起經》下卷、五十六中,皆廣問答,簡諸餘法,故名無明,《俱舍》第十文勢同也,此通現行及種為體。《十地經》云:「無明有二:謂子時、果時。」《緣起》下卷云:無明有四,謂隨眠等。又唯發業性,通不善、無記,然發福、非福、不動三無明別,如《對法》第七。
二、行支者以身、語、意三行為體,心、心所法為體,謂行體是思。此身、語、意三在欲界名福、非福,身、語在色界;意亦通無色,名為不動。《大論》第九等同此解,此支亦通現行、種子。《十地經》說行有二種:謂如無明有子、果時,行亦爾故,唯善、不善性。三、識支者唯取阿賴耶識,親因緣為體,九十三云:於母胎中因識為緣,續生果識,隨轉不絕,任持所有羯剌藍等,非餘七識隨轉不絕,能任持故。彼下文云:「又即此識當來後有名色等種之所隨逐,非餘七識諸種所隨故。」此論又云:「所引支者,謂本識內親生當來異熟果攝識等五種。」此中識種謂本識因,故知識支不取餘七。
問曰:若爾,何故《大論》第九卷末,以六識為識支廣解已云:「此於欲界具足六種,色界唯四,無色唯一。」
答曰:九十三中自有會云:「行為緣故,令識轉變,此識現法但是因性,攝受當生諸識果故,約就一切相續為名,說六識身。」既有此解故言六識者,是就二乘一切身語,彼不立有第八識故。又,一身中,約一切識相續為名說言六識,其實唯取阿賴耶也,果報主故,說與名色互為緣故,乃至命終恒隨轉故。此唯種子不取現行,何以知者?《大論》第十、此論等云:胎藏苦故。
問:若爾,何故《大論》第九云:三行所熏發種子六識,及種子所生果時六識名為識支,處處又說行熏於識,識與名色得互為緣識入母胎,非種子時有是義故。《十地論》云:如無明有子時、果時,乃至於生、老死亦爾。答:此論下云:此五種子在於因時無有前後,約當生果位中說故有前後也,或於現在是過去世,此生、老死位說識支故,有現行識其實唯種,不爾,便違五十六說。彼說五種胎藏苦故。此論所引支中,又言識等五是種故,識既如此說名色入母胎,乃至說受亦有二種,謂境界受為愛緣等,皆准此知。此五體皆唯種子,故約當生位,及於生、老死位說故,言有現行實皆無也,此唯無覆無記性攝。
四、名色支者,有二種體:一者一切有漏五蘊皆是此體,通異熟、非異熟,如九十三說。又,五色根,根依大種,根處大種,所生諸色及餘諸名,皆名色攝。《大論》第九云:受蘊、想蘊、行蘊、識蘊、十有色處、法處色等,皆名色支。此論下云:「或名色種總攝五因,於中隨勝立餘四種。」通取三性以為體也。若准此論及諸論等,通取異熟及餘性故。
若約名色不相雜亂說此支者,即除六根、觸、受法種皆名色攝,謂色蘊中除根餘色,除受蘊全,除行蘊觸,除識蘊中本識、意根,餘想蘊全,三蘊少分,為名色支體。此論下云:「此中識種謂本識因,除後三因,餘因皆是名色種攝。」故此二體寬狹不同。前體即是四蘊名「名」,色蘊名「色」,汎爾通釋,即體相濫,後解名色五種各別可有差別稍似分明,不爾,如何名五種子?五體即是一名色故,此唯異熟無記性故,第八相應中除觸及受,六識俱中又除一切異熟觸、受,所餘現在異熟六識及過、未世所餘異熟心所法種,皆是此體。又九十三云:俱生五根名之為色,無間滅意名之為名,即與六處無別體也。然說六識為識支故,由說與彼互為緣故,偏說六根,非實此支之體唯爾,前解為勝,此約六處與名色支無別體性一義解釋,非謂盡理,無覆無記性。五、六處支,唯內六處,此唯取彼異熟種故,即五色根,及前六識若有異熟居過去世,說為意也,此約一意二世分別,即義說別。若不爾者,名中無識,此約一時俱有五種而為論也。若約當生分位說者,即名色支具足五蘊,初生之位在過去識名為意者,亦名中攝,未名六處故,此唯種子,有處亦說為現行者,如名色中說,下至觸、受,皆准此知。
六、觸支者,除第七識取餘第八相應觸全,六識之中若異熟觸一切皆是,此約五種同時為論。若分位為言,六處位後所有觸數方是此體。《大論》第九說:六觸身名為觸故。
七、受支,此亦同前觸應知也,作用分位義皆同故。然論說受為愛緣者。約當來生及於現在生老位中現起受說,然即彼體是生支攝。今此受支唯在種位,以識等五論皆名為胎藏苦,故九十三云:此五皆是唯種子故。
八、愛支,唯取愛數一法為體,《大論》第十初云:愛謂三界愛,亦通現、種。《十地論》說故。此論下文云:愛支與取得為因緣,非現望現體是因緣故,愛種、現為此支體。
九、取支,通取一切煩惱,《瑜伽論》說:一切煩惱令生續故,即通見、修所有煩惱令生相續。又下文說:「正唯修斷,助潤通見,論文多據四取為體。在家、出家二諍本故,四取以三見及貪為體。」《大論》第十及九十三等云:欲取云何謂欲貪?見取、戒禁取、我語取即三見故也。諸在家者以欲貪為先而興諍故;諸出家者依三見為先而興諍故。《瑜伽》上下四取體三文不同:一、唯取四取是四取體;二、緣四取貪為四取體;三、若能取、若所取、若所為取皆四取體。今此合取,所說義別,故無妨難,勘別抄也。問:若爾,何故《十地經》等云愛增名取?答:下自會言,雖取支中攝諸煩惱,而愛潤勝,說是愛增,非無餘惑,此通種、現,《十地經》說故,如愛引證。
十、有支,即取前行及五果種為愛、取,潤已轉名為有。九十三等云:「愛、取和合潤先引因,轉名為有,是當生起因所攝故。」此有或唯說業等者下文自會。今上來解此唯種子,由前六法種子轉名有故。
十一、生者,即五果現行,以異熟五蘊為體。
十二、老死亦然。然老死即前五蘊變滅;然生、老死二名,是於五蘊假立名,即不相應行蘊,今取實體亦前五蘊,此不取種,唯引果故。種即是前五種支故,若約分位,未潤已前名識等五種;被潤已去有果起已名生、老死,亦通種子無妨。《緣起經》說:生、引同時。即雖被潤總轉名為有、生果之識等,仍名引故,唯取現行,至下當悉。薩婆多師一一皆以五蘊為性,如《俱舍》第九、《婆沙》第二十二、三等解。
第二辨支總、別名義得名者。初解總名,此名緣起,亦名緣生,五十六云:「無有主宰、作者、受者。無自作用不得自在,從因而生,託眾緣轉,本無而有,有已散滅,唯法所顯,能潤、所潤墮相續法,名為緣生。」《大論》第十釋云:「由煩惱繫縛,往諸趣中數數生起,故名緣起,此依字釋名。」又解,即依「緣」字、「起」字解此名也,唯有漏十二支得此名矣。又依託眾緣速謝滅等,依剎那釋通一切法;又眾緣過去而不捨等,此依義釋名。今依此解,又乃至於過去世覺緣性已等相續起等,如世尊言:「我已覺悟正起宣說,展轉傳說,故名緣起。」此解亦得。合有五釋不能煩引,五十六說:「因名緣起,果名緣生,謂此無明隨眠不斷有故,彼無明纏有,此纏生故,彼諸行轉。如是乃至老死亦爾。」然五種果中以前後相望為因緣,為因時非果,為果時非因,據義別故。世親《俱舍》自意同此,亦得別名。《緣起經》云:「如是諸分,各由自緣和合無闕相續而起,名緣起義。」釋總名已。
次辨別名。名義得名者,言無明者非六釋攝,以無別體義可為六釋故,初離無與明別解,後合之總釋,故名離合。舊云六釋者是,謂此六釋依二法簡別,離合方可為解,非如眼等雖有二字名曰「斫芻」,而體一法,無可簡別,用此六釋。六釋不遍諸法釋故,如別抄解。行者當體彰名,造作是行義,亦功能得稱。了別名識;觸境名觸;領納名受;耽染名愛;追欲名取;有果名有;蘊起名生義。《勝鬘經及緣起經》等、《瑜伽》等亦有別釋,皆同於行,不能別引。言名色者是相違釋,名之與色,體各別故,如云能立與能破言。五十六云:「何故四無色蘊名『名』?答:順趣種種所緣境義,或依言說名分別種種所緣境義故說為名。」何故色蘊名色?答:於彼彼方所種殖增長義,及變礙義,故說為色。變礙有二乃至廣說。既各彰別體,故是相違釋,非名體即色,非是依名之色,名所有色故。
六處者帶數釋,處者,生長門義,體類不同有其六種,此帶六言故帶數釋。老死者,變異義是老義;滅無義是死義。前是異相;後是滅相。各有所表,既如名色,故相違釋。不說異相而言老者,毀責名也,亦相違釋,老死別故。
第三次第所由者,《大論》第十有三復次解,初云:「諸癡者要先愚於所應知事方起邪行,起邪行故,令心顛倒;心顛倒故,結生相續;生相續故,諸根圓滿;根圓滿故,受用境;受用境故,耽著、希求;耽著、希求故,煩惱滋長;煩惱滋長故,發後有業;業滋長故,五趣果生;生已變壞,老死生起。」故十二支如是次第。此約當生五果為因次第。第二、約二緣建立十二有支。前六支內身緣立;後六支境界緣立。第三、約由有三有情聚立:一、樂出世有情,減緣起增白法;二、樂世間有情,立前六支;三、樂著境界有情,立後六支。如彼廣解。故十二支次第如是。此二亦約當生果位說因次第,以識等五因支熏時無次第故。《緣起經》云:「一時而起,次第宣說。」問:若爾,何故淨緣起中,先觀老死,逆觀緣起?答:依諦先後道理立故,如餘處說。此中染者依隣次第二世因果說,隔越多身說即不定。思准可知,下亦略辨。
第四、總別業用者,謂此能令有情生死流轉,生死體者,謂生、老死,前十能令生等轉故,此總業用;別業用者,《對法》云:無明有二業:一、令有情於有愚癡,謂由彼覆故,於三際不如實了,起過、未疑等。二、與行為緣,謂由彼力令後有業得增長故。《十地經》云:「無明有二:一、緣中癡令眾生惑,即前於有所知境等不了疑也;二、與行作因,同前對法餘乃至老死。」《對法》二業云:「一、數令有情時分變異壞少盛故;二、數令有情壽命變異壞壽命故。」《十地》云:「老有二:一、令諸根熟;二、與死為因。死有二:一、壞五陰身;二、以不見知故而令相續不斷。」然《對法》合作法,《十地》開之。又《對法》約老死無果終義;《十地》約死有果為論。故言以不知見故,相續不斷等。又,以前十二支中,十地上下皆同此論,文雖稍別,義意大同,不能繁引。
問:且如行中福、不動,以正簡擇力而起,何故仍說以無明為緣也?答:《瑜伽》第十云:「由不了知世俗苦故,起非福行;由不了達勝義苦故,起福、不動行。」《緣起》亦云:「又無知故,於非對治起對治想,造諸福行,或不動行。」故以無明為因生福、不動。世俗勝義苦,非謂苦苦、壞苦名世俗,行苦名勝義,若爾,即色、無色無壞苦故,若亦迷彼,豈唯發非福也。但可總言,世俗易了知者,名世俗苦,即三塗等苦,彼不了故造非福行;難了知者,名勝義苦,即人、天善趣,勝義道理體皆是苦,世俗難了謂為善勝,迷之故造福、不動也。是亦有壞苦,名勝義苦也,不可定判三苦分之,如《對法》第七、《大論》第十、《顯揚》〈破苦品〉等。別抄說。
問:如經說諸業以貪、瞋、癡為緣,何故唯說癡?答:此中通說福、非福、不動故,貪、瞋、癡緣唯生非福故。問:身、語二業,思所發起,而行亦緣行,何故唯說無明為緣?答:依發一切行緣而說,及依生善、染思緣說故。此行如是既問答已,乃至老死問答皆爾,如《大論》第十,一一廣說,不能繁引。此中且說隣近,無明與行為緣,若隔越為緣,乃至老死亦爾。然後支非前緣,非為斷前支修後支,但為斷後修前支生故。
第五、因果差別。此有五種:一、等起因果,謂前前支為因,後後支為果。十二支中無明唯因,老死唯果,餘亦因亦果。無明無所從,老死無所起故,此約十二支內分別也。故第十云:「初一唯因,後一唯果,餘通因果。」二、本末因果。無明、愛、取三體是煩惱,業、苦本故,唯是因也。生、老死二唯是於果,體唯是苦,惑業之果,五種之果故。餘亦因亦果,是煩惱之果,生老之因故。第十云:「三唯是因,二唯是果,餘通因果。」又,生、老、死唯果,末故;前六及愛、取、有三,是因,本故。受通因、果,通本、末等。第十云:「前六、愛、取、有三,是因分;後二為果分;受通二種,此有二等,廣如彼說。」
三、異熟非異熟因果。即識等五及生、老死,七法是果。識等五種望生、老死雖是苦因,於現亦說五為現行,即在生老位中而說故。七是果,異熟法故,亦正果體;餘五是因,非異熟故。五十六云:「又現世果所攝五支,及未來果所攝二支,總名果所攝緣起,當知餘支因所攝緣起。」故《中邊》上卷云:「有因雜染、果雜染。因雜染者,謂煩惱業分;果雜染者,謂所餘分。」四、熟未熟因果。前七支是因,猶未熟故;後五支是果,名已熟故。謂無明熟成於愛、取,愛、取是前無明增長故;有是行等六法熟故;生、老死二正是熟時。熟謂熟變故也,《對法》云:「於因時,有能引、所引;於果時,有能生、所生。」有作是釋。愛、取、有三,隣近果故,名之為果,若爾,正生果故,即識等五,應亦名果,前解為勝。五、正熟非正熟因果,即前十支是因,二支是果,生、老二支是正熟故。《大論》第九、第十等皆云:能引、所引俱是引因,引生、老死二種果故。能生是生因,近生生等故。生、老死二,二因果故,正熟果體,即此論下文等云:此十二支,十因,二果者也。若約五果,當生位說,雖亦是果。然今明時分定,體不取也,此中因果十二支相望,更無增減,其無明望自種雖成因果,非此所明,自支攝故,略此五門攝諸經論為因果義,更無增減。第六、支互為緣,問答料簡。問:若法無明緣,彼是行耶?設是行無明為緣耶?應作四句,初句謂無漏,無覆無記行;第二句謂除行所餘支;第三句即行支;第四句謂無漏識等。如是乃至受望愛為四句,第一句者,謂希求解脫,依於善愛而捨餘愛;第二句者,謂無明觸所生受為緣,生除愛所餘有支;第三句者,即愛支;第四句可知,愛望取,作順後句答,謂取皆愛為緣,有愛為緣非取,謂除取餘支。如是乃至生望老死,皆順後句答,或生為緣,非老死者,謂疾病、怨憎會苦等,餘可知。如是一一皆如《大論》第十廣解。以上六門,此論雖有初體性門,然以能引等四義攝故,文勢長遠,義理散廣,恐學者難曉,故今此中,別束出體,論所明處,名能引等,至彼料簡。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末)
沙門基撰
七、引生料簡諸論對釋者。
論:然十二支,略攝為四。
述曰:自下乃至老,非定有,附死立支以來,是此能所引門,論自有文,不假懸解,論所無者,隨文附出,即為四也。第一、能引中,初、正出體釋名;二、別重料簡。
論:一能引支至五果種故。
述曰:謂無明行者,出能引體,能引識等五果種故。釋能引名,雖此二支與生、老死為引因體,而前十支俱是因故,不可遠望二果為能引支故,但望近所增之種,名能引也。
論:此中無明至善惡業者。
述曰:重料簡,云此中者,是簡持義,如常分別,先解無明故,謂諸無明,如《勝鬘經》有五住地,即見一處、欲、色、無色、有及無明住地,前四煩惱障,能發諸業,第五所知障,不能發業。若汎言發身、語,即此亦能。《佛地》第七:「若所發業及所得果,皆所知障。」此論下言:第二地中斷犯戒愚,即所知障,亦能發業,唯望菩薩是染污性,望餘不染,非善、不善,不能招生。此無明支取發業者,謂能發起善、不善業,故五無明唯取前四。前四之中有能發業,謂見道全,修道一分;不發業者,謂修道一分,於發業中,有能通發總、別業者。有但發總報者;有唯發別報者。今取兼發總、別,及唯發總報者,不取唯別。於中復有助正發業,為簡助等皆非此支故。此無明唯取能發正感後世善惡業者,名無明支。但發感總行所有無明,名之為正,於中以見、修無明中何者正助,乃至何諦相應、不共等分別,《緣起》下卷無明有四,皆應准說。
論:即彼所發乃名為行。
述曰:即彼所發感總三業,乃名為「行」。
論:由此一切至皆非行支。
述曰:此簡非也。由此道理,一切現報業、別、助、當業,皆非行支,一切現業皆唯能感別報果故。亦由此文即證現業不感引果。感當業中,別有一業唯感別報,亦非行支,由此即顯設有一業唯感總報,復有一業通感總、別,皆行支攝。《緣起經》說:聖者不造後有業故。《對法》第七說:聖不造業,無真實義愚故。又《瑜伽》第十說:有支非學攝故,別報非也。此中有云:學是解脫分等為體故,初發心已去皆不造後有引業,此亦不然,所以者何?《緣起》下說:內法異生,不放逸者,所有福行、不動行。非無明為緣者,不起現行相應無明而引發故。若放逸者,三種無明之所引發;不放逸者,為簡於此,故說彼行非無明發,非彼無明種子不發行也,得成總報,《對法》第七云:「有二種愚:一、異熟愚;二、真實義愚。由後發福、不動;初發非福故。」無有福、不動非無明所發,不爾,何故即彼經言:我說諸聖有學不造新業?不言內法異生不造新業?由此當知。順解脫分、順決擇分善方便性者,能違背有尚有感總是無明、行支,彼二位中生得善法故,是行支感總報也。或說彼二方便善法不感總報,此中所說感總報業方成行,故《緣起》復云:內法不放逸行,非無明引故,雖言感報,但別報因,由此道理。既所有業皆非行支,現所有業亦非行體,不爾,別報有相例失,以感生死非殊勝故。非正行支,非非行攝,若不爾者,於一生中,唯有總行兼總別行,所餘能感異熟別報,名色等支,應非行感,由此故知,唯別業果既名名色,別報因體,應名行支。若正異熟名色支者,或唯總報,或兼總別;若兼名色支,唯滿果亦是。行支亦爾。正行如報或唯感總,或兼總別,若兼行支,唯感別報,諸行亦是。聖不造業,約正行支,別報即名色,兼名色支攝,亦不相違。此論但取正行名「行」,兼行即非,別不獨能牽後有故。然體是行,不爾,即有如前理妨,所以除也。既爾,返顯能發彼行所有無明,非緣起中無明支攝,但是有分熏習所收。
論:二所引支至所引發故。
述曰:出所引體,兼釋其名,此亦有二,如前可知,謂本識內等者,出體也,即是第八本識之內,為前行等為增上緣,所發名言因緣所熏習氣,親生當來五果之種,是前二支異熟果攝。識等五種是所引體,即顯當果因緣種也,通總、別報,即識支全及名色并意處觸、受少分,是總報體;除第八識及相應法,餘皆別報,是前二支所引發者,釋所引名,此五種子雖是當果親因緣性,正是引因;然近行熏故,從能熏行,說為所引也。言本識者,簡經部師色、心有種,又簡自性,雖生死因非本識內故。言親生者,簡自業種及薩婆多業為因緣,非親生故。所引發者,有三義釋:謂本有、新熏、二合用也。
論:此中識種至即後三種。
述曰:重料簡也,就中有二:初辨五種離、雜體性,此有二解:一、離五種各各別體,五種之中識種即是本識之因,阿賴耶識因緣種也,除後六根、觸、受三種,餘色、四蘊之因緣種,皆是名色種子所攝;後之六處并觸、受種,如三名是。此中防難及違論文,如出體中已料簡訖。一、雜五種者。
論:或名色種至總別亦然。
述曰:其名色種總攝五因,諸論皆說五蘊性故,前已引訖。於中隨勝立餘四種,執持識勝,生識處勝,觸境觸勝,領納受勝,故別立四,或報主識勝,識依處勝,受因觸勝,受境受勝,或愛因受勝,故別立四,故餘想等不別立支,由此六處名為總,攝六識界故,識支是別,意界攝故。亦由義勝,總中離別,准此亦然。此總第一離、雜二體也。
論:集論說識至名識支故。
述曰:二、釋妨難,於中有五:一、會集論,若五所引,二為能引,何故《集論》名識能引?三、四有異。《集論》說識亦能引者,亦前二支為第三故,遂致「亦」言。識中業種名識支故,種子識中通有行識,故說行種以為識支,是能引攝。若爾,識種何法所攝?
論:異熟識種名色攝故。
述曰:名色體寬,如前已說。
論:經說識支至俱名識故。
述曰:二會契經。問:《集論》可爾,《緣起經》上卷說此識支通能、所引,此如何通?彼經說通能、所引者,業種、識種俱名識故,各別義說,非定相違。何故識種不同《集論》名色所攝?
論:識是名色依非名色攝故。
述曰:經說識種名色所依,非名色故,即於識外別說名色。若全五種名所引支,何故《緣起》上卷經云:「一分名色、六處、觸、受,亦名所生。」答:依當現行,故作是說,非謂種子即名所生。若爾,識種何故不說?已說彼種通能、所引,遂略不說識有現行。又說名色入母胎故,但說識支是種子攝。問:若爾,何故彼經亦說受支一分名能生支?答:現行受有二:一、內異熟受,彼經說為所生支攝,約當生位名為能生;二、境界受,能生愛等,故彼經說為能生支攝,亦不違理。九十三等說:一、領受內果;二、領受境界。由迷內果故造諸行,乃至云云;二、迷外果故,發生貪愛等,潤先引因,乃至廣說。由此理證實不相違。
問:此五種子為前後熏發?為一時熏耶?
答:一時熏。
問:若爾,如何說有前後?
論:識等五種至假說前後。
述曰:三、釋伏難。伏難如前,此答有二:初識等五種由業熏發,感召之位雖實同時,而依主、伴等相異,故假說前後。謂本識為主,異熟主故;餘四為伴,非主異熟助伴生故。就彼四中,名色是總,體性寬故;餘三是別,義用狹故。就後三中,六處是勝,受等依故;餘二是劣,依處生故。就後二中,觸是因勝,能生受故;受是果體,觸所生故。由此五支有如是等就各相異故,諸聖教假說前後。體實同時,此中意言,名言熏習發此五種,雖有前後雜亂不定,於生果相,未辨何前,何者為後。由行熏識,業力種成,令五種子一時轉變,於生老位能生自果。今說由行增上所發,說為一時,非名言熏必一時也,此依實解。
論:或依當來至說有前後。
述曰:二、或依當來生起分位,或依現在已起分位,有次第故,說因五種前後不同,非行熏時及實生果有前後也,此依分位,非實體也。
問:若實此五但是種子,何故諸聖教說識、名色中,互為緣等?亦說現行?
論:由斯識等至現行義故。
述曰:四、會現行難。今答:由此當起理故,識等五支,《十地》、《對法》亦說現行,以在因時決定無有現行義故。《緣起》上說:「『世尊!何緣名色等種,異熟識中同時引發,而復說有先後次第?』世尊告曰:『彼於當來,先後次第而生起故,如是而說。』」正與此同。
問:若初熏時未能現起,如何《緣起》上卷經說生、引同時?
論:復由此說至必不俱故。
述曰:五、會同時難。復由此理,經說生、引皆是同時。何以得知於當起位方說同時?於初熏時未能現起,潤、未潤時,必不俱故,謂初熏時,愛等未潤,雖八萬劫終不生果,後愛等潤,方生現行。若初熏時即能生現,應初熏位便有愛等。若爾,如何造潤時異?由潤、未潤必不俱故,於當起位方說生、引,許有同時,其體是一,位別說故,有引、生別。其潤緣合,可得引、生二義之名,即行等六,別名為引,總名為有,經亦不說定同時故。若爾,何故先說其引,後說其生?潤已生時雖無前後,潤、未潤位前後定別,必先有引,後有生故,故說引先生居後也。《緣起》上說:「世尊告曰:『此引、生支一時而起,次第宣說。』」要由有引,後有生故,或望所生果近遠故。
論:三能生支至生老死故。
述曰:此中文二,如上所解。「愛、取、有」者,出其體也,今以三法為能生體。近生當來生、老死者,釋能生名,雖愛、取二亦能潤前六引因體,名為能潤,以近當果,但說能生。此釋名也,總為初段。
第二重釋,就中有三,初牒於前。
論:謂緣迷內至五果種已。
述曰:是牒前也,此義意言,如次前引,受有二種,謂內異熟受、外境界受。受內異熟時,由迷內異熟果無明,不知二苦,故隨所應造三種行,為增上緣,引起當來生、老死位,識等五果因緣種已。
第二正解潤生之相。
論:復依迷外至欲等四取。
述曰:又依迷外增上果愚,以境界受為緣,發起貪愛煩惱,緣愛復生欲等四取。四取者,謂:欲取、見取、戒取、我語取。又如《樞要》。
論:愛取合潤至後有果故。
述曰:此二和合潤能引之中業,及所引因五種轉名為有,何以名有?此六俱能近有生等後有果故。此總意說受內異熟時,由不了內世俗苦故,起非福行,苦相麁顯易可了知,名世俗苦。不能了內勝義苦故,起福、不動、人、天苦果,相非麁顯,勝者知苦名勝義苦,為緣引發名言五種已,雖迷二苦不同,總是迷內起業,後受境界時,由不能了所知境故,起染受時,愛等增長,合前六種轉名為有。如水潤種,種近果生,此中緣言,是緣藉義、勢力義,由癡故造行,行有勢力故。令名言種可生當果,不爾,異熟此名言種,未能生果。後復由起愛等勢力,令前種子近生當果。雖別身起業,別身起愛,隨業勝者,由煩惱力果即近生,勢力令然,非由別義,此中二愚隨增義說,據實迷內亦得潤生,全界煩惱續生死故,迷外境界,愚亦能發業,追求欲境起不善故,以內、外二見、修愚別,隨增分二,故下二惑皆通發、潤。
論:有處唯說至異熟果故。
述曰:三會諸論。如《瑜伽》第十說:此十二支無因緣者,依增上所攝生起因故,彼下又云:取所攝業名勝分有等,諸論非一,此初會彼故,但總言有處。「唯說業種名有」者,此能正感異熟果故。五種雖正因能生,無力正感,故不名有,故第十說名勝分有。
〈本地〉第五、三十八等說生起因,能生因攝,因緣為性,即唯五種,不說業支,何故此中亦說業有?次會此文。
論:復有唯說至識等種故。
述曰:識等五種彼名有者,親生當來識等五法之種子故,正因能生,故不說業。此皆偏說非謂實體。第十復云:全分有者,業及識乃至受所有種子,由取所攝,說為有故。此言有處,經論文多,故不別出。
論:四所生支至近所生故。
述曰:有二如上,謂生、老死,出體性也。是愛、取、有近所生故,釋所生名。雖亦為前能、所引得,不名引果者,如五種子不名引因,但名所引,此亦應爾。而近為前愛等生故,但名所生,不名引果,總是生、引二因之果,但近因生為此名故,總是第一出體釋名。
論:謂從中有至乃名為死。
述曰:二、重解前生等分位,謂從中有初生已後至本有中,隨命長短未衰變來,皆生支攝,諸衰變位,隨多少時心色俱衰,總名為老。身壞命終,入滅相位,方名為死。大乘滅相在過去故,由此正死名為死支。《緣起》亦云:有下種生、漸增生、出胎生、漸長生、成長生等五位差別,五衰名老。䭮髮衰、身相衰、作業衰、受用衰、命根衰,壽量將盡,隣近死故。有六種死:一、究竟死;二、不究竟死;三、自相死;四、不究竟死分差別相;五、究竟死分差別相;六、時非時死,此取自相死,謂識離身故,如彼經廣說。《大論》第十及八十四別別解釋,不能繁引。此中中有生支攝者,為愛潤已,有果起故,此依分位。若說識現行,當亦識所攝。五十六中說:識、名色、六處為引因依處;六觸、受為生因依處等,如彼廣解,於此無違。
八、廢立增減,釋諸妨難。問:無明以誰為因?無因應有始,有因應無窮。答:以不如理作意為因。何故不說?《瑜伽》第十云:彼唯不斷因,非雜染因故,依染因說支故。又彼無明自性是染,不如理作意自性非染,不能染無明,無明染彼,故不說也。又生雜染是業煩惱之所熏發,業復以無明為因故,不說無明以不如理作意為因。《緣起》上卷云:問:若無明亦緣非理作意,何故不說?佛言無明亦引非理作意與行為緣,又從無明所生觸、受為緣,生愛,是故不說,即由無明勝故,偏說。問:老死有果不?若無者,生死應有終;有者,應無窮,此亦應說。答:有。謂憂悲苦惱。《十地經》第八云:「死別離時,愚人貪著心熱,名憂;發聲啼哭,名悲;五根相對,名苦;意根相對,名憂;憂苦轉多,名惱。」新翻《大般若》亦云:「老死愁歎苦憂惱」。問:何故不說?答:緣起順生死流趣諸趣義,憂悲離散,行相高舉,不順流趣,故不說之。此為舊說,與小乘同,如《婆沙》第二十三.四等。今又解云:立支要須定或遍,此愁歎苦憂惱,不遍亦不定,是故非支。問:非理作意以誰為因,憂悲以誰為果?答:此顯輪轉因果已周,故不須說,即是影顯已具足故。云何影顯?謂由惑生惑業,從業生於事,從事事惑生,有支理唯此,以五果種依當起說,亦得說有前後,如受事生愛或,顯無明支由前老死生,如愛生取,顯後無明亦由前無明生。
問:若爾,何故不說無明為無明因?答:由無明自體雜染,若無餘緣不能增長,不損減故,不說為因,由此亦顯老死有果,謂為無明因,如受生愛,雖知發、潤惑體不同,是彼等流,故以為喻,非如小乘無明,以五蘊為緣起支,愛等亦爾,惑等相例。又顯破彼常、斷二愚,謂愚現無因故,說前世十愚,現無後果故,說未來二。雖更有前前世之因,即知現受生愛等故,知前無明老死所生,未來老死能生無明,因果不斷,唯十二支,故不說無明因及老死果,非彼二法皆無果因,由此亦非有無窮失。此等廢立,文外所加,自下敘立,依文自有。問:生老死支,是三相不?若是相者,何故不說住為支耶?又滅在過去,其體即無,豈緣起支體通無法?若非相者,既非生等相,此是何生等?答:是三相攝。後難善釋,前難如何?以緣起支,是流轉義,住不順流轉故,不說為支。又住濫無為,所以不說。言緣起者,有為相故,生老即生異,唯死非滅相。滅相是無,有法方是緣起支故,謂緣起支約相續立,即是正死末後之時,及前將死順死之位,總名死支,滅相體無,唯過去立,故不為例。若爾,諸論說一期四相謂依相續,死、滅何殊?答:一期剎那,時分雖異,依世立相,其義乃同,要依過去,方立滅相,但表此法,後時無故,非一期滅相體,即是死支,以此死支,顯將正死。雖俱是假,依世不同,然依滅相,以立死支,令生厭故,故依三相,立三支也。問:若生、老等,即生等相,此後二支,應行蘊攝。答:以彼三相,顯此三支,非此三支即唯三相。以三支體,即現五蘊,名依相立,體實有殊,如觸處死,非即滅相,但將、正死,解支節等,是死觸故,豈以名死,體即滅相?由此三支雖依三相以立其名而令生厭,體非即彼,三相所攝。問:何故諸支各別而立,唯老與死二合立耶?
論:老非定有,附死立支。
述曰:下論廢立有七,此為第一。《雜集論》云:「所以老死合立支者,為顯離老得有死故,非於胎生身中,離名色等得有六處等故,是故各別立支」。
論:病何非支?
述曰:此外人問:老支不定,附死合立,病亦不定,應合立支。故論問云:病何非支?
論:不遍定故。
述曰:此論主答:謂此病法,非直不遍三界、五趣,隨所應有趣界之中亦非定有,如尊者薄拘羅,年過八十曾不患小疾故,故不立支。
論:老雖不定遍故立支。
述曰:然此病法非如老法,雖非必定一切有情皆悉有之,遍諸趣界,故立為支,病不定遍,故不立也。問:何以得知諸色無色亦有老耶?
論:諸界趣生至衰朽行故。
述曰:界、趣、生等皆有衰朽,非中夭者,臨終異前根、識衰朽,故是遍趣,得立為支。除中夭者,顯不定故。《瑜伽》第十三云:問云:何應知上界有差?答:彼諸行有朽壞腐敗性故,正與此同。
論:名色不遍,何故立支?
述曰:此第二問辭也。若由遍故,老得立支;病不遍故,不立支者,名色不遍,何故立支?謂色界全,欲界化生,六處頓起,云何有名色?即是不遍,何故立支?
論:定故立支至定有名色故。
述曰:此就他意以答此義,謂雖不遍,定故立支,隨其趣生所應有處,必定有故,病即不定,不可為例。謂除化生,胎、卵、濕生者,乃至六處未滿已來定有名色故,非此三生有而不定,故此名色亦得立支。故九十三第九等云:濕、卵二生,除在母腹,餘如胎生,次第皆有,故是定也。有色有情,在色、欲界受化生者,於初生時,諸根圓滿,與餘差別,故不遍也。問:何故此中說言:三生皆有次第。《瑜伽》第十解生支中云:出現云何?謂於濕、化二生,身分頓起。答:據實濕生所有諸根,次第生起。九十三說:除在母腹,如胎生故,此言濕生亦頓起者,即是身支。謂濕、化初生必有手足等,身支頓起與胎、卵異,非謂諸根皆得頓起。故彼此文,不相違也。分者支義。
論:又名色支至未名六處故。
述曰:此下第二,依正理答。此名色支所以立者,亦遍三界。若爾,云何有色化生初生根滿,於有色界化生初位,雖具五根,而此五根猶未有用,但名名色,爾時未名六處支故。謂諸根滿,有明利用,能生觸等乃名六處,此雖根滿,無明利用,尚未生觸,但名名色,不名六處,故名色支亦定亦遍。九十三等雖言化生初生根滿,不言化生無名色支,故作此釋。問:若爾者,初生無色但有意處,何有名色?
論:初生無色至未名意處故。
述曰:彼亦初生時名為名色攝。九十三云:無色有情識,依於名及色種子,名及色種依識而轉,故知無色界亦有名色支。意無用故,不名六處。
論:由斯論說至上二界有。
述曰:由此《瑜伽》第十論說,十二有支,一切一分,上二界有,若無名色非一切故。《緣起》上云:「『若唯有名都無其色,斯有何過?』佛言:『若一生中唯有其名不依色住,相續生起不應理者。』」依有色身現起色語,或色種子亦名為色。九十三等云:無色界名與色種子為識所依,彼地未滅報色種故。報色種子非彼界繫,故此異界色為異界名依,又彼定色所有種子,亦得為名依,理亦無失。
論:愛非遍有至不愛彼故。
述曰:此第三問。若爾,愛非遍有,寧別立支?何謂非遍?生惡趣者不愛彼故,故非遍也。《緣起》上說:世尊若唯說愛與有為緣,不緣於取,斯有何過?世尊告曰:希求名愛,於險惡趣無有希求,然由所作非福行故,雖求善趣而違果生,彼非福果豈緣於愛?又如所說無有愛者希求無有,求無有時,由先造福不動行故,相違果生。此二果生,亦不緣愛。
論:定故別立至定有愛故。
述曰:此隨他答。非為盡理,何謂為定?不求無後有,依勝善行,生善趣者,定有愛故,謂唯除彼求無後有及生惡趣已外,定有愛生,求無有故,不希有起愛,生惡趣故,不愛所生處。除此已外,愛是定有。問:若爾,不還果現無愛潤,聖教所說,言定有愛,豈不相違?
論:不還潤生至定有種故。
述曰:其不還果生他地,潤生雖不現起愛,然如於彼自身取支定有種故,亦名為定。彼不還者,非但無現愛,亦無現取,取種有故,而得潤生,既取名定,愛例應然,故如彼取,愛定有種。
自下第二,依正理解。
論:又愛亦遍至亦有愛故。
述曰:生惡趣者,雖彼不愛當生處身,於現我身及現在境,亦起愛故,故生惡趣有愛潤生。
論:依無希求至非彼全無。
述曰:會經違也。《緣起》上卷,依無希求當惡趣身之愛,說生惡趣無有愛起,非生彼趣諸愛全無,有現愛故。
論:何緣所生至識等五支。
述曰:此第四問也。何緣果合立生、老死?於所引位乃別開立識等五支?雖種現殊,而體無別,故相對問。
論:因位難知至別立五支。
述曰:此論主答。初總文也,謂識等五支正在因位,差別之相難以了知,遂依當生之位,別立因支為五。
論:謂續生時至立因為五。
述曰:此廣前也。謂於當來初生之時,果識初起,即是因識相顯,以果初生,令識種用顯故,名因識相顯也。即初剎那,或說一七日。次識位後,五根未滿已來,果名色起,令因名色相貌增長,以果顯時令因增故,即四七日已前。此中五支皆應有因,但識中說文影通下,次前名色四七日後,五根滿時至鉢羅奢佉,因六處明盛,根相利故,依此六處發觸相顯,因觸起受,因受相增,爾時乃名受果究竟,依此當起果位次第,立因支為五,以因眠伏,相難知故,此即因支分五所以。
論:果位易了至以顯三苦。
述曰:當現果位,既是現行,易了差別相,故總立生、老死二支,以顯三苦。《緣起》上說:「『世尊!若生、老死,名色、六處、觸、受為相,於此生身何緣顯示生、老死名』世尊告曰:『為顯如是生身之相,有三種苦成苦相故。生顯行苦,老顯壞苦,死顯苦苦。』」至下當知。此欲界為論,若色、無色界即顯三相,謂生、異、滅。問:若爾,果位唯顯三苦,但說二支,如何復說於果起時,令知分位說識等五也?
論:然所生果至說識等五。
述曰:其所生果,若在未來,為令有情生厭離故,但總相說生、老死支,毀責名故。其所生果,若至現在,為令了知分位相生,說識等五,互相顯故。以今顯後,說五不遮;以後顯今,說二無妨。由此前說或依當來現起分位有差別,故說有前後,不爾相違。
論:何緣發業至別立愛取。
述曰:此第五問意,謂諸煩惱皆能發業,何故支內不同愛、取,而總立無明,不更別立?又諸煩惱皆潤業,何故不同無明亦但立一,而別分愛、取?
論:雖諸煩惱至廣如經說。
述曰:一切煩惱皆能發業,而無明力發業用增勝餘煩惱,以具十一殊勝事故,謂所緣等。此答初問,但說無明為發業惑。如《緣起》說:十一勝者,一、所緣勝,遍緣染淨故;二、行相勝,隱真顯妄故;三、因緣勝,惑業生本故;四、等起勝,等能發起能引、所引、能生、所生緣起法故;五、轉異勝,隨眠、纏縛、相應、不共,四轉異故;六、邪行勝,於諦起增益及損減行故;七、相狀勝,微細自相遍愛、非愛,共相轉故;八、作業勝,作流轉所依事,作寂止能障事故;九、障礙勝,障礙勝法及廣法故;十、隨轉勝,乃至有頂猶隨轉故;十一、對治勝,二種妙智所對治故。故不說餘惑亦名發業支。
論:於潤業位至能沃潤故。
述曰:答:於潤位說愛、取二,雖諸煩惱皆能潤生,於潤業位愛力偏增,何以知者?諸論唯說四愛為集諦。又聖教皆說愛如於水能沃、能潤,故不說餘。何意發業但一無明?潤生之惑分愛為取?
論:要數溉灌至立一無明。
述曰:若生有芽,必數溉灌,如灌田等。今者且依愛之初、後分愛、取二,其實有多現行愛惑。《十地》第八經云:愛增名取。故初名愛後名取也,發業之義不可重發,立一無明,如一芽生不可再生,水沃潤時,可言得數。問:前出取體通餘煩惱,何故此處及十地等,說是愛增?
論:雖取支中至說是愛增。
述曰:據實取支攝諸煩惱,愛潤生勝,說是愛增,非無餘惑。故《瑜伽》八十九云:若能取,若所取,若所為取,皆名取故。問:諸緣起支若生此地,為皆此地?亦有他地?設爾何失?若唯此地,《緣起》上文當云何通:「『世尊!何緣不說愛、取二種能生緣起與行為緣?』『世尊告曰:愛、取二種自界所行有分齊故。所以者何?欲界愛、取與彼色界,或無色界諸不動行,為等起緣,不應道理,非境界故。』」又言無明與離欲界或色界類能生緣起,作等起緣,又言如是無明,由此所起非理作意及果為伴,能為彼界不動行緣等,即異界無明為異界行緣等也。若得異界支後起異界支者,五十六說復云何通?諸有隨生何界何地,當知有支即此所攝。
論:諸緣起支至發上地行。
述曰:第六問也。諸緣起支皆依自地?同取五十六文。有所發行依他無明同取緣起,此如何等,應顯其事為一、為多?此唯有一,如下無明發上地行。
論:不爾初伏至猶未起故。
述曰:不許下無明發上地行者,初伏下地染所起未至上定,應非行支,要入彼根本定,離九品欲盡,後時方起彼地無明。爾時,彼地無明猶未起故,彼有漏定應非行支,無無明支故。既名行支,明是無明所發。此意即顯五十六說,依多分支說,經意通論,有依他地,亦無違也。此文可顯未至無惑不得根本,竟不起故,但是下起,初起未至皆如此發。
論:從上下地至而起愛支。
述曰:此第七問。從上生下,從下生上,彼所能潤當生之愛,取其何地受支為緣?為當生地?為現居地?何意有此問?既受緣愛,現起受支與當生愛異地故,應如無明發行,許異地成,為此問也。
論:彼愛亦緣至於理無違。
述曰:隨其所應,彼愛亦緣當生地受,若俱時現行受,若前時種子受,於理無違。此中言亦緣當生地受者,明自地死生自地,愛定依同地;從異地生異地,亦定依同地,故言「亦」也。又現居處受,亦為愛緣,如彼無明異地緣故,此非受支,有疎緣義。問:發業之惑異地為緣,潤生之惑亦應異地?答:發業是等起因疎,故通異地;潤生是生起因親,故唯自地。問:受緣於愛疎通異地,行緣於識異地為緣?答:受緣於愛為遠起因,疎故,通異地;行緣於識是異熟因,親故,唯自地。問:何故識等,生等,開合不同,而行及有,俱合為一?答:業在引因造作名行,為愛、取潤轉,名為有,無別體事,故互不開。問:有若唯業,如行唯一,有通非業,何故不開?答:有中雖通業與非業,而俱近有後有果故,義勢均平,總名為有,非唯如行無非業性,故不開之。問:何故未潤名行,潤已名有?答:造作名行,初造義彰故,初名為行,有果名有,潤已方著故,後立有名。問:何故業有三,總合名行、有?惑潤但一愛,而分愛、取二?答:一潤果不生,方分愛、取二;一業能感果合,立行、有名。九定世破邪者,薩婆多等,二因五果,三因二果,定不同世,今此部中。
論:此十二支至各定同世。
述曰:前十支因、與後二支果定不同世,以總異熟因非造之身即受果故,亦非現業得果是十二支故,約身死生為世,十因二果決定不同。若約時分,此即不定,如後報業等過去造前七,次後身未熟,今身不起愛、取,次身方起,後後生受果,豈非愛、取與生、老死同在未來?故約大時分以說三世,義即不定今,此所說約身生死以為世也。因中前七支與愛、取、有,或異世,或同世,若順生受業,受初生時,其世必同,第二生已去,乃至後報業等,世不同也,今身造業至後後世將受果時方起愛、取故。薩婆多師愛、取、有三,與前七種中初二定不同世,與次五種定得同世,於前世生、老死位中起惑造業故。今此中十二支定同世者,謂生、老死二;愛、取、有三;無明等前七,各定同世,由癡發業熏、發報種,必定同世,故前七支不得別世。起煩惱水潤先六種轉名為有,亦非異時,非起能潤隔世異時方成所潤。生及老死同世可知,故二、三、七各定同世,此即定世。十支是因,二支是果。因在過去,果或現在,或在未來;因在現在,果未來世,一往而論。二世緣起,道理而言亦三世也,過去十因,現在二果,未來二果,現在十因,即是二世十二緣起,亦可言三世,一往二世不定故可三世。若前七在過去,愛、取、有三在現在,生、老死二在未來世,即十二支通三世有,即十二支或二世三世別身造業,別身潤業,故不同小乘二因過去、五果現在、三因現在、二果未來,時分緣起決定如是。《十地論》第八卷、《十二緣生》乃至經三世緣起。同小乘者,此翻譯謬今勘梵本,與《瑜伽》等同,但言三際,謂從初際中際緣起,從中際後際緣起,非謂三世二在過去、五現在、三現在、二未來等。彼經之釋,世親所造,世親所造《十二因緣論》亦言三際,如《瑜伽》等。今三世者,此翻譯人意也。
論:如是十二至便致無窮。
述曰:十因、二果但是一重,因一果一故,非如小乘二世因、二世果,二重因果也。問小乘曰:何勞三世二重因果?小乘答曰:謂有外道撥無過、未,說法自然、常我等生。愚三際故,說有緣起;無前際故,說諸法常;無後際故,說諸法斷。今說二因在過去,有過去世因,業而生法,非自然常我等起,體非常住,有因所生,有未來二果,破法後斷,非即解脫,體輪轉故。現五果三因故,非自然起,後有因生,故說二重三世因果。今破之,如我十二一重因果,足顯生死輪轉,非我自然等生,體自解脫,及離斷、常,施設二重實為無益,說十支因,破法常我,自然等生,有二果故,非性解脫。過去為因,法體非常;未來為果,諸法非斷。現果,有因起;現因,必招報,足顯輪轉及離斷、常。但說因果一重,即顯三世俱有,言因破常,言果破斷,故設二重,實為無用。若言愚前際說過去二因,更有愚於前前際者,二因猶少,更應說因,有愚未來說二果者,更有愚於後後際者,二果未足,更應說果,故論說言或應過此,若但破斷、常,說一重因果已,破常斷訖,即顯過去前前亦爾,今顯未來後後亦爾,何勞有二重說三世因果?若爾,應更立便致無窮,既爾,過此若更立之有無窮失,故說一重實為有用。
論:此十二支至名生等故。
述曰:自下第十、諸門解釋。於中總有十七門釋:一、假實門,九實三假,假者,謂有、生、老死也,謂為愛、取已所潤行及識等五支,合前六支轉名有故。所潤六中,識等五種至現起時,謂四相中顯生、異、滅三相位別,名生、老死。體即識等,故有、生、老死三是假也。增上之愛體異名取,更有餘惑為取支體,故非是假。第十但云九實三假,五十六與此同,彼皆言有、生等假故。
論:五是一事至餘非一事。
述曰:二、一事非一事門。五是一事,如文可知。故知無明支唯無明為體,識唯本識。餘非一事者,行通色、心故,取通餘惑,餘者可知。第十但言五一事餘非,此中別顯。有人釋云:五者謂取,不取識支,取唯愛增上故,此解不爾,便違聖教。
論:三唯是染至異熟果故。
述曰:三、染不染門。若言染淨,淨唯善故,亦通無記,故言不染。第十云:於不染中善及無記別,故分二種,通名不染。三唯染,謂無明、愛、取,煩惱性故;七唯不染,謂識等五及生、老死,異熟性故。此約體性而為論也。問:若爾,何故《瑜伽》第十云三染,餘通二種?
論:七分位中至餘通二種。
述曰:容起染故,假說通染,非體染故,名為染也。餘通二種者,謂行及有,行通善染,有亦通無記故。
論:無明愛取至餘是雜相。
述曰:四、獨雜分別門,無明、愛、取三支說名獨相,獨者此體為支,不與餘支相交雜故。取中雖愛增上,非轉愛為增上貪故,又別有法故,餘是雜相,謂行及識等五轉,名有及生等故,即有、生等亦名為雜,體無異故,用他成故,第十但云:「三是獨相,行等是雜相」。
論:六唯非色至餘通二種。
述曰:五、色非色門,行通三業,名色五蘊,六處二蘊,六支名有,五蘊現行名生、老死,故通二種。
論:皆是有漏至非有支故。
述曰:第六第七、有漏有為無漏無為門,皆有漏有為。無漏逆生死,斷生死,無為非是緣起義故,彼非起故,此對大眾、化地等說。不爾,此門便為無用。
論:無明愛取至亦起善染。
述曰:八、三性分別門,無明、愛、取三,唯通不善、有覆無記,無明欲界唯是不善,《對法》云:「若欲界繫分別起者,唯不善攝」,愛、取欲界亦通不善、無記二性,潤生有覆,經論誠文。欲界四取說是不善,誠證非一,上界此三皆唯無記。問:若爾,取中既通四取,如何乃言修道惑正潤,見惑助潤?豈有取支名助閏也?答:彼是助潤合名取支。問:何妨亦應助發惑者合名無明?答:齊解亦得,今此但據正發之惑,論說亦得文影故也,以前准後故。又不齊解,發業無重但一發,唯可舉一正發惑,潤生通明數數潤是故,通取助潤生。行支唯通善惡,不通無記,無記不感果故。有通三性,行等六支合為有故。餘識等五,生、老死七,唯無記性,異熟性故。分位之中,亦起善染。《大論》第十云:「四唯雜染,餘通染淨」,謂無明、愛、取、老死四唯染,老死起憂悲,假說為染,此中剋性,彼唯異熟,故不相違。餘通染淨者,此中會云,七分位中,起善、染故,非體性也。五果支約當生處,說分位故;老死由二義:一分位中起染,二多起憂悲故也。
論:雖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
述曰:九、三界門,十二皆通三界,雖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欲界攝十二全;色、無色界攝十二少分。所以者何?欲界通染、淨,名色具五蘊,六處具諸識等,乃至受中具四受等。色、無色界則不如是。染一向無,無色無色等及無三受等故,以憂受非報,此中不論。故《大論》第十云:欲界具一切支,和合等起故,色、無色一切一分,彼有老者,如前已說。
論:上地行支至而起彼故。
述曰:十、能所治門,上地行支能伏下地,何謂上行支?麁、苦等六種行相,此通色、無色,有求上生而起彼行支故。謂觀下界十二支為麁、苦、障;觀上界一切為靜、妙、離,即上地行支。下無明所發,故言上行支斷下一切,以下一切為境界故,雖緣上一切,能緣行相但是行支,故說依上行斷下界支。問:諸心、心所皆有行相,何故六行獨名行相?答:行相謂見分,如先已說,即心、心所無不有之,然今六行體即惠數,簡擇用增偏言行相,如十六行相,故無有失。此六行相如《瑜伽》及《別抄》說。《瑜伽論》第十說:「頗有依支得離支耶?答:有。謂依上地支離下地支,此但一分非全,唯暫時非究竟」。非十二支各少分能,但一行支能,故言一少分。上無明、愛、取惑性;有是所潤業性,非現業性;識等、生等異熟無記故,非能治道。既爾,唯行說能離支,是有漏故唯暫時,非無漏故非畢竟。
論:一切皆唯至非有支攝。
述曰:十一、學等分別門,一切唯非學非無學,有學、無學者,流轉相違故。聖者所起有漏善業,以無漏明而為緣故,違有支故,非有支攝。《大論》第十云:十二皆非有學及無學,唯非學非無學攝。彼論問言:彼所有善有漏支,何故非學?答:墮流轉故名為支,若學所有善有漏法,彼與流轉相違及用明為緣,故非支攝。有人解云:今大乘既取善法欲已去名學故,內法異生發心已去,皆不發總報業,皆非無明發,皆非行支者,不然,《緣起》下云:外法異生具四無明發行,內法異生若放逸者,彼除一種不共無明,餘三無明為緣生行。內法異生若不放逸,及聖有學,三無明為緣雖引非福行,此行不能招三惡趣,我不說為無明緣行,却證前文能引支中云,別助當業皆非行支。又,不放逸內法異生,若造福行及不動行,彼是正法如理作意,心之所引發,解脫為依,乃至廣云。雖於善趣感殊勝生,而非無明起增上緣乃至諸聖有學,不共無明已永斷故,不造新業乃至應知內法有學,不緣無明更造諸行。經既唯言聖不造業,不共無明種已斷故。又云:內法不放逸者,造福、不動,明知善法欲已去,皆猶造行支。然如《決擇分》,善雖無別文定釋感總、別報,且同小乘一說唯感別報,可非行支非正引故。雖言不放逸造福行等非無明發,而言聖者不共種斷故不造行,明知不放逸者言無,但是不起現行不共,及現相應發。而有種子不共相應發亦無爽,不爾,彼福、不動應不名行,亦不可唯言聖不造業故。《對法》第七云:未見諦者雖起善等,由彼隨眠所隨縛故亦名愚癡,由彼勢力於三界苦不如實知,便能發起後有因性福、不動行,非已見諦能發此業,無真實義愚故,是故彼業說因於此真實義愚生。
論:由此應知至不迷求故。
述曰:以此證知,聖必不造感後有業。何意不造?於後苦果不迷求故,不迷故知可厭,不求故不欣生,不共無明種已斷故,彼已無漏明為緣故,諸學有漏定非行支。問:若爾,雜修五淨居業,豈非行支?若是者,聖便造業;若非者,如何生彼感總報也?
論:雜修靜慮至於理無違。
述曰:不還果等,雜修第四靜慮,資下無雲等三天故,業生淨居等,於理無違。此總報業及名言種,凡夫時已造生第四禪下三天業,一地繫故,後由無漏資此故,業生淨居天,非聖者新造也。既異處受,云何名為不動?以定住境名為不動,非不易處受名為不動。《對法》雖言不可轉令異界地受名為不動,然約多分,除此雜修及生自在宮者,所餘凡聖皆無此事。又,非異界地趣受名不動,彼同地故,前解唯定地,名不動即通一切。若不異處受名不動,從多分說,如地獄業不可改轉仍許轉重為輕,阿羅漢身受從多分說者,此亦應爾。淨居等者,等取第十地大自在宮。《瑜伽》第四、《對法》第六、《十地論》等說,淨居之上有自在宮,第十地菩薩當生其處感彼第八等,此亦凡時故業,由無漏定有資而得生彼,故致等言。◎
◎論:有義無明至後有業故。
述曰:十二、三斷門,此有二義:初師一切發業無明,唯見所斷,要迷諦理之無明,行相增能發行故,此為一因。又,經論皆言聖必不造後有業故,是第二因,若無明修所斷,應聖者更造業。《對法》第七說:二種愚皆見斷故。言已見諦,無真實義愚故,不造福、不動行。有人解云:異熟愚修道斷,真實義愚見道斷。此理不然。《緣起》下云:外道異生由四無明發行,具造非福等三種業。內法異生除不共餘三無明緣行,不放逸者行,非無明為緣,且《對法》云:異熟愚發非福行,真實義愚發福、不動行。若初愚修斷,後愚見斷,豈見道分別之惑唯發福、不動?修道之惑發非福耶?五十九說:發三惡趣業,唯分別煩惱,非俱生煩惱,豈發非福行無明,修道斷耶?若言發別報業者,便非行支,即發惡趣總報業愚,實唯見斷,云何乃言異熟愚修道斷?
又此中二說,正發業無明唯見道斷故。彼人復云:異熟愚迷前七苦;真實義愚迷第八苦。《大論》第十云:迷世俗苦起非福;迷勝義苦造福、不動。《對法》第六云:前七苦是世俗苦;第八苦是勝義苦,故發非福無明,是修道斷,餘見斷者。不然,豈以世俗苦言同故,一切處文是一世俗,以易可知,故名世俗,唯勝智境故名勝義。言非福果,世俗易知是苦,名世俗苦;福、不動果,勝智方知是苦,名勝義苦,非是分八苦而論名世俗勝義。彼八苦中,前七易知,名為世俗,第八勝智知,名為勝義,非謂前七是迷發非福行之世俗也,若不爾者,前七苦中,第六、七是壞苦,豈色界等無壞苦耶?彼若有者,迷之何故不造非福?又,惡趣豈無第八勝義苦,何故迷之但造福、不動行?故知文同非必一義,此中無明唯見所斷,此等徵詰如別章說。
論:愛取二支至見修所斷。
述曰:第一師意,愛、取唯修斷,貪求當生潤生之愛,明非見斷,見斷愛等緣見等起故。《對法》第五說:九種命終心,三界三界生,各潤生心各有三故。彼言俱生愛俱無明唯修斷,取支但是愛之增上,不取四取。言四取者,汎解取義非取支攝,餘九通見、修斷,隨業因斷故,其無記法非唯修斷,至下當知。
論:有義一切至無全斷者故。
述曰:第二師中有三:一、標宗;二、申難;三、顯正,皆通二斷,標宗也。
論說以下,申兩難,此十二支一切皆通見、修所斷,何意無明亦修道斷,愛、取二支亦見道斷,《瑜伽》第十說預流果已斷一切一分有支,無全斷者故?
論:若無明支至無全斷者。
述曰:難前師云:若無明支唯見所斷,則預流者初支全斷,寧說預流無全斷者?言斷一切一分有支?
論:若愛取支至一切支一分。
述曰:又難前師若愛、取支唯修所斷,寧說彼預流已斷一切支一分?愛、取二支見道不斷,非一切故,亦非一分,全未斷故。彼若救言《大論》第十但據通言,從多分說。
論:又說全界至煩惱能發。
述曰:若爾,如何五十九等復說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結生之言顯潤生惑。若唯修潤,即有界中見道煩惱不潤生,故不名全界,此難愛、取唯修所斷。又說取支通攝四取,見、戒取等非修斷故。下難無明唯見所斷,五十九初復說往惡趣行唯分別起煩惱能發,則應乃言生五趣行,唯分別起煩惱能發,以見斷煩惱不唯發往惡趣行故。若言人天感別報業,修惑能發,通總、別報說故。論不言發人天者,即惡趣別報業,應修道惑不發,惡趣別報行,修惑既能發,故知彼說但論總報。
論:不言潤生至見所斷發。
述曰:諸聖教中,不言潤生之惑唯修所斷,全界煩惱能結生故。亦不說言諸感後有行皆見所斷發,唯言惡趣行分別惑發故。
論:由此故知至見修所斷。
述曰:結申正義有二:初結三支;後汎釋斷。此下初也。無明、愛、取三支,亦通見、修所斷,會《對法》七云。
論:然無明支至助者不定。
述曰:正發行者唯見所斷,以麁猛故,故說二愚皆見所斷。會五十九云:助者不定,以助發人天總報之業,亦通修道故。彼但言發惡趣之行,唯分別惑,能助發惡趣總報之行,多唯見斷故,發別報等少亦通修,約多分說,不相違也。會《對法》第六潤生云:正潤生者,唯修所斷,以其微細數現行故,故彼但言俱生愛俱,故助者不定。故言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四取皆名為取支等。然發業惑唯種子者,如不放逸內法異生,其潤生惑亦唯種者,謂不還者,有說及無想沒,此據正發正潤,若助發助潤起現無失。遠因等起亦有現故,未臨命終起現惑故。
問:今言十二皆通見、修斷,斷義如何言彼通也?
論:又染污法至彼永斷故。
述曰:以下汎釋一切斷義。此闇法種與彼無漏明法相違,無漏起時,闇種便斷,色性非染污,此斷即通諸心、心所。
論:一切有漏至不違道故。
述曰:不染污法,謂善及無覆無記,非性應斷,體非闇法,即通五蘊,不違道故。
論:然有二義至雜彼煩惱。
述曰:然此善、無記有二義,故說之為斷。一、離縛斷,謂斷緣彼煩惱、雜彼煩惱。緣彼煩惱,謂有煩惱緣彼有漏而生,隨彼七識所緣有漏善等境是。若斷能緣煩惱,說所緣境名得斷也。雜彼煩惱者,謂第七識起煩惱時,雖不緣彼六識等法,六識等由之成有漏性,名染污依故,六識等三性位中彼惑恒起,第七煩惱斷時,六識等法名為得斷。又,相間起者名之為雜,此解即有平等性智等,間第七識等煩惱生故,然相順者名之為雜,無漏第六.七不順煩惱,正相違故,不名為雜。此非因等起,諸無記業非因等起故,但相間生亦有雜義,性順漏故間生名雜。又雜者,謂有漏善業煩惱引故,成有漏性,不同無記,後斷彼時,善亦名斷。
又解相應縛心及遍行等性非染法,與煩惱俱名煩惱縛。煩惱斷時,彼心王遍行等名為得斷,離相應惑故,名斷雜彼煩惱。心王遍行等,雖與染法相應,性非應斷法故,在此門收,此解違下唯修斷文,見道豈無相應縛也,由此應知,前二說善。若說七識名雜煩惱,離欲九品未得無學,欲界善等應不名斷,以雜煩惱猶未斷故。若准此義,離欲之時,但能緣盡說之為斷,非雜煩惱。既爾,生上聖者,不斷雜煩惱,亦自然無。如見道煩惱修惑緣縛未盡,亦名為斷,斷已永不生,以自性強故,說之為斷。其善等法類亦應然,緣彼煩惱強故,不待斷雜惑亦名為斷。既爾,如何由之名有漏此義應思也。
問:如五見是惠分,惠體是應斷,不應斷也。應斷者,即相應法,無離相應得斷,體皆可斷故。若非可斷者,五見便非漏體,亦非縛體,如是乃至不正知等,亦准此問。答:遍行、別境中,是見體者是縛,非見者非,見是能執故,由此,此十除惠,餘九所有染分,入隨煩惱等中,皆體非漏,假立漏名。不爾,便無縛相應法邪作意等,皆大有妨。
論:二不生斷至令永不起。
述曰:依者,因也,所依處也。因依無故,果必不起,果依無故,因亦不生。
論:依離縛斷至唯修所斷。
述曰:依前離縛斷故,《瑜伽》六十六說,諸有漏善,無覆無記,唯修所斷。五十七說,信等六根此通修斷及與不斷,而緣此縛,此位起縛,皆修道斷故。問:見道煩惱豈不緣之?答:緣之亦起,然未盡故所以不說,今盡處論故唯修斷。
論:依不生斷至唯見所斷。
述曰:依後不生斷,《對法》第四、《瑜伽》六十六等說,諸惡趣異熟趣體第八識等唯見所斷,及無想定等亦唯見所斷,彼入善、無記門即修道攝,入依亡門即唯見斷。彼等唯是分別煩惱發外道等起故,入見道時,一切分別煩惱皆斷,捨外道等所依身故,彼無想定等故亦不起。等者等取無想天、半擇、二形、北欝單越等,然半擇等,五十三說,於見道時得非擇滅。又,彼卷說無想天等是非擇滅,今名為斷,違此文者,此亦不然,此說不生亦非擇滅攝,斷是捨義,非得對治義,若爾,即惡趣惡業果亦無記性,例應然故。《對法》第四云:惡趣業果見道所斷,或與因合說為見道斷,非斷緣縛及種體也,五根見斷亦如此釋。斷有四種,如《別抄》中義差別說,若道理論,唯有三種:一、自性斷,謂染污法;二、離縛斷,謂能斷緣雜彼煩惱,善、無記法修道所斷方究竟盡;三、不生斷,謂斷彼依令永不起,此有二種:一、謂因亡果隨喪,謂三惡趣果名見道斷,由因惑業無故,果永不生故;二、果盡因隨斷,謂三惡趣別報善業亦見道斷,所依果無,因隨亡故,無想定等引發煩惱,見位因亡,果隨見斷,半擇迦等,多由分別煩惱正發故。入見時因亡果滅餘如《樞要》,幾通見、修等。
論:說十二支至如應當知。
述曰:《瑜伽》等說十二支通二斷者,於二斷中如應當知,若無明、愛、取三是自性斷,然通見、修,離縛、不生等弱故不說;行、有少分通自性、離縛、不生三種,見、修所斷,染污者自性斷,非染者通不生、離縛,離縛可知以無想定等見道所斷故。行、有通不生;識等七支唯離縛、不生,體非染法,非自性斷。惡趣、人、天如應知故。《大論》第十云:預流、一來,斷一切支一分,無全斷者,雖有七生,於色、無色及第八有皆不更受,然有預流作不還已後生彼故,今通作論,不還欲界一切,色、無色不定,阿羅漢一切已斷,正與此同。此中斷義至下自知,此門兼解果斷分齊。
論:十樂捨俱至非受俱故。
述曰:十三、三受俱門,依當起位,十支與樂受、捨受俱,除受支及老死支。受不與受相應,是自體故,此約一識,若依多識,得俱起故,此中所辨相應名俱,非謂世並名為俱,故受不與受俱也。及除老死,老死位中,多分無樂及客捨故,非謂第八主捨亦無。十二支中十一支苦受俱,如前加老死,但除於受,非自體俱,如前理說。老死多起憂悲等苦,故《大論》第十但云:樂、捨除二與餘俱行,若苦受及所除中一,此中別解,其憂、喜受同苦、樂說,此生支位寬故,有樂、捨。
論:十一少分至故不說之。
述曰:十四、三苦分別門,十一少分壞苦所攝,十二支中除老死一,老死位中多無樂受,十一之中非樂受無,依樂立壞故,不說彼老死支中亦為壞苦。《大論》第十云:謂樂受俱行及非受俱行支一分是壞苦,前說樂受十支俱行,除受、老死,受不與受俱,故說受為非受俱支。今壞苦即亦取受,故言及非受俱支。言一分者,十二中通有苦苦、行苦性故,今除於彼,故言一分。
論:十二少分至有苦受故。
述曰:十二少分苦苦所攝,有何所以一切支中有苦受故。彼第十云:「謂苦受俱行支及非受俱行支一分是苦苦」,前苦受俱行中,攝十一,除受,如前說。今并受亦是苦苦,故十二支。言一分者,如壞苦說。
論:十二全分至如壞苦說。
述曰:十二支全分是行苦所攝,據實而論,諸有漏法皆行苦故,又依三受別門,約捨受說行苦,即十一少分,除老死支,多分無捨故,如壞苦說,前捨受俱行與樂受同故。《大論》第十說,所有二苦支皆行苦攝,有行苦支非二支收,謂不苦、樂受俱支及非受俱支一分,與此文同。《瑜伽》六十六說,據實有漏皆行苦攝,約相顯時,捨受位顯,與二受時二苦相顯故。
論:實義如是至所說不定。
述曰:此約實體、相顯二位,說支實義,攝苦如是,諸經論中,隨彼相增,所說不定。此義如何?且此論等中有二:一、全體多分攝三苦,即有漏法皆行苦,名全,餘二苦名多分;二、相顯多分攝三苦,即捨受俱支等名行苦,行苦名相顯,餘二受俱苦名多分。《緣起經》上卷云:生顯行苦,老顯壞苦,死顯苦苦。《十地》第八云:「經曰:『十二因緣分說名三苦相,是中無明、行、識、名色、六入,名為行苦;觸、受名為苦苦;餘因緣分,名為壞苦。』」即愛、取、有、生、老死支。彼論無解,皆各隨義增,實無違也。《瑜伽》等說據遍法體正稱道理,《緣起經》中但約果時以辨三苦,因多種子,隱而不論,或說果時,即顯因故,謂有為法造作名行;生是起義,造作義增,說為行苦;老是衰義;壞是變義;老壞義增說為壞苦;死是滅義;苦是迫義;死滅迫增,說為苦苦,以果三苦顯因,隨應亦有三苦,隨相增說,不違《瑜伽》。《十地經》中通因果辨,行是作義,前之七支並引因攝造作義增,當果本故說為行苦,雖觸、受二亦引因收,苦苦義增不說為行,謂受支體多起苦受,諸支苦苦唯受支增,觸近生受與受相順,但說觸、受為苦苦體,欲顯諸受體皆是苦,無有少樂,為令生厭故,說觸、受俱為苦苦。雖於死位,苦苦亦增,與老相隣,但名壞苦,謂正壞體多是老支,死是滅無,與老相順,故老死支實名壞苦,於當果位生為壞本,故生、老死皆壞苦攝,其愛、取、有為能生因,生當果時此三極近,從所生說愛、取、有三,亦名壞苦。又,此愛等五,能、所生攝,於熟變時此苦方起,變壞名壞苦,故皆壞苦攝。《對法論》說,於當果位有能、所生,由熟變故說名為果。壞苦亦爾,皆隨相增,說此三苦,非為實理,故論會之,餘隨相增,所說如是。
論:皆苦諦攝至業煩惱性故。
述曰:自下十五、四諦門,此十二支皆苦諦攝,以是有漏取蘊性故,逼迫性故,皆果法故。其十二中五亦集諦,招感名集,非為因義。行、有是業,癡、愛、取三,煩惱性故,非滅、道者,非無漏故。薩婆多師,苦、集體是一,因果故說二。今大乘不然,苦諦寬,集諦狹,諸集皆苦,非苦皆集。問:苦諦是果,果義有漏,皆苦;集諦是因,因義有漏,皆集?答:不然!有漏無非苦,苦逼迫義,有漏皆苦諦,有異熟故,方名集,集是有報義,非有漏法皆名集,如〈決擇〉第五十五卷說:問:道諦非有漏,支非道諦攝,加行、資糧道諦攝,有支亦應道諦收?答:順道名為道,二道道諦攝,順生死法名緣起,道諦非緣起,二道剋性亦非道諦,今約剋性論故,支非道諦,二道有漏故。又,二道位有漏二道是緣起支,非道諦攝,無漏二道種,是道諦攝,非緣起支,各據一義亦不相違。《大論》第十五、十六云:二支是苦諦,現為苦,生、老死五支是苦諦,當為苦,識乃至受,集諦謂所餘,與此文同。
論:諸支相望至有無不定。
述曰:十六、四緣門,十二支相望,增上緣定有,以寬故。餘之三緣有無不定,以局故。問:若亦有餘,何故《緣起》下云:唯有一增上。
論:契經依定唯說有一。
述曰:依定有故,唯說有一增上之緣,非遮餘也。又三緣中,因緣最狹。
論:愛望於取至有因緣義。
述曰:此二支望後有因緣義,愛增名取,愛種能生取故,識等五種轉名為有,所生現行名為生故,有因緣也。有不望老死,隔生支故,今隣次說,不爾,識望名色乃至展轉亦爾,約當生位得為因緣。《緣起經》說,生引同時故。今約種望種相隣支體為論,識等未潤故,識等五種望生等非因緣此即緣起,《十地》、《瑜伽》等不說業為識支,因緣准此。
論:若說識支至亦作因緣。
述曰:如《對法》說識支是業種者,行望於識,亦為因緣,現行行望行種識支故。
論:餘支相望無因緣義。
述曰:除此三外餘非因緣。不辨體生故。
論:而集論說至實是行種。
述曰:此會違文。《集論》第四,無明望行有因緣者,依於無明俱時之思業習氣說,無明俱故,假說無明,實是行種,非實無明。無明既爾,餘支准知。此依別體,非分位故。彼論以無明為首,例餘應亦爾故。彼且以無明作法,此偏會之。
論:瑜伽論說至唯業有說。
述曰:《瑜伽》第十說:有三緣無因緣者,依現行愛、取,不依種愛、取故,依業種為有,不依識等種有說故,不說有因緣,非相違也。彼論但言:無明望色行為增上,望無色行為三緣,謂等無間、所緣、增上,如是餘支為緣多少,應如此知,謂有色望有色支,為一增上;望無色支,為二緣,謂所緣、增上;無色望有色,一增上,望無色為三緣,謂等無間、所緣、增上。彼復問言:何故相望無因緣?答:因緣者,自體種子緣所顯故,故知依現愛、取及業有說,愛、取依現,非依種子,有依業種,非自體故,若無此論,難解《瑜伽》。彼又問言:若無因緣者,何故說言依因果性建立緣起?答:依增上緣所攝,引發、牽引、生起因說為因故,既言依增上生起因,明依業有說,即以此文證生起因唯說增上緣。
論:無明望行至有餘二緣。
述曰:增上緣定有,此中更不說,無明望行,愛望於取,生望老死,此之三支有餘二緣,謂等無間及所緣緣,行望識乃至觸望受,取望有,無等無間者,其果皆非現心、心所相引生故,非所緣緣者,皆非現行心能緣慮故。
論:有望於生至有所緣緣。
述曰:有望生,受望愛,無等無間,有、受皆種,種望於現,非等無間故,有所緣緣者,為彼果所緣故。
論:餘支相望二俱非有。
述曰:如前已說。
論:此中且依至如理應思。
述曰:此中所說,前望次後隣近,非隔越超一、超二、多等,此依順次,非逆次第,依因果前後不相雜亂,各各剋體實緣起而論,不如《對法》無明望行相雜亂,非實緣起說,異隣次,若越次,異順次,若逆次,異不相雜亂實緣起,若相雜亂假緣起者,為緣不定,諸聰惠者如理應思。且隔越者,且如無明與識等五及有,但一增上,與愛、取、生、老死為二緣,謂所緣、增上,餘一切准可知。若逆次者,亦有隣次、隔越,今合說老死與生、愛、取、行、無明為二緣,謂所緣、增上,餘但增上。若相雜亂有二:一、順;二、逆,順中有隣次、隔越,隣次如《對法》,隔越與前實緣不殊,亦約識等五種而說,若約當生隨其所應,逆次之中有隣有間,皆應思准。《緣起》下說,此約增上說,然有遠近乃至諸支一一廣作,然此中識等五,依當起位,諸支隔越、逆次超間相雜為緣,一一思准可解,不煩廣為。
論:惑業苦三至是苦所攝。
述曰:第十七門,惑、業、苦攝支者,無明、愛、取三是惑,行全、有一分,除識等種是業所攝。識等五生等二七全及有一分中已潤識等五種,是苦所攝。如《大論》第五十六及《十地》第八、《中邊》上說。行、有是業道。無明、愛、取是煩惱道,餘七是苦道。《大論》第十雖不別解,今云:三是煩惱道;二是業道;餘是苦道,舊《中邊》說道為難。謂煩惱難、業難、苦難,然新翻名雜染。
論:有處說業至業有說故。
述曰:今者會違,此中據實而論,乃言有一分含識等種故,《瑜伽》、《十地》等說業全攝有者,應知彼論依業有說故,不爾,彼論應分別有。《對法》第四云:行、識、有三是業,餘皆同此,今論會云。
論:有處說識至為識支故。
述曰:識是業者,彼說業種為識支故。彼論問言:「何故識支業染所攝?」答:「諸行習氣所顯故」,即行種子名識故也。
論:惑業所招至為生厭故。
述曰:此釋外問。若苦體者一切皆是,何故惑、業不名為苦,唯此所招名為苦也?彼唯苦諦,非如惑、業亦集諦故,又為生厭不起惑、業,說此所招獨名為苦。此即論文以十七門,總是第十廣分別門訖,餘門如《瑜伽》第十、九十三、《緣起》等說,謂七、十九無知廣問答等。
論:由惑業苦至生死相續。
述曰:此等一一如別章抄,不能廣解,後諸講者准此應說。
上來總是第二以十門廣解緣起訖,自下第三結惑、業、苦,歸本頌文,由惑、業、苦即十二支故,此惑等能令生死相續不斷,不由外緣生死續也。上來已三復次解頌文訖,自下第四段釋本頌文,中有三:初、釋生死相續頌文;二、因解淨法相續;三、結歸唯識。初中有三:初總解頌文,生死相續由內因緣等;次別解二死,後屬釋頌文。
論:復次生死相續至故唯有識。
述曰:此即初也,如文可解。次別解二死,既言內因內緣,何者是也?
論:因謂有漏至故說為因。
述曰:此下第二,正解二死。初、總舉生死之因緣體性得名所由;二、所以者何下,外徵釋出生死體等。初中先出因體,後出緣體。此則初也。有漏業者,謂三界善業,欲不善業,如緣起中,正感後世引、滿業是,除順現業別助當業皆非此攝,非是行支正感生死故,無記業亦非業攝,理如常解。無漏業中,除無分別正體、後得及此加行唯取後得有分別者,緣事生故,至下當知。此有、無漏業正感生死,故說為因。言正感者,顯由此故生死相續,由此有力生死續生,正牽生死。有漏者,異熟因攝,無漏者,如異熟因,故言正感。
論:緣謂煩惱至起說為緣。
述曰:此釋緣體等。此中二障,助前二業感於生死,故說為緣,非正有力由此生故。煩惱障者,謂一切潤生諸惑,取發業者,雖理無違,而今此意取潤生者。所知障者,此類雖多,但取緣佛有情起者,或取一切,如煩惱潤,至下當知。
論:所以者何?
述曰:自下第二出生死體。於中有二:初假外徵,此有二問:生死有幾由二因緣?有何所以,由斯二業生死果起?下答有二:初總答;後別解。
論:生死有二。
述曰:此總答數。
論:一分段生死至麁異熟果。
述曰:此下別解有二:初解分段;後解變易。此解分段中,初體,後名,此出體也。用前有漏善、不善業為正感因,由前煩惱障緣助勢力,所感三界異熟無記麁異熟果,易可見故、有定限故、易了知故、二乘世間共知有故,名之為麁。五蘊為性,此即正出生死體也。
何名分段?
論:身命短長至故名分段。
述曰:此釋名也。以此異熟身命短長,或一歲、一日乃至八萬劫等,隨往業因、惑緣之力,有爾所時,若身、若命,定齊限故,名為分段,可為一分一段等,故名分段也。
論:二不思議至細異熟果。
述曰:下解變易有五:初出體;次釋名,因辨得人;次問答;次二死對辨;後總結。此出體也。謂前諸無漏後得有分別業,由前所知障緣助勢力所感殊勝細異熟果,此望分段轉淨妙故,轉微細故,轉光潔故,無定限故,非彼世間及非迴心二乘境故,名為殊勝,唯妙唯細,唯是菩薩及其自身並佛境界,故名為細。第八十說:其諸天等尚不見故,此以異熟無記五蘊為自性,於五果中異熟果攝,此即正出生死體也。何故分段言三界果,此死不言是何界果?此於三界非定何界,如前第七已有二解,故不言三界,不同分段死定屬此界業,此變易死不屬無漏業故,此資行相,至下當知。何名變易死而言不思議?
論:由悲願力至故名變易。
述曰:下釋名兼辨得人也,略有三名,此第一也。謂由大悲救生、大願得菩提力故,改轉舊鄙惡身命,成今殊勝身命,轉先麁劣身命,成今妙細身命。前有定限齊,謂此業、此洲、此界、此地定爾所時,今此業、此洲、此界、此地齊限不定,如資色界廣果天身過五百由旬,命過五百劫,或減於彼乃至欲界、人天亦爾。變是改義;易是轉義,改轉舊身命生死,成今身命生死,故名變易。下何名不思議?
論:無漏定願至名不思議。
述曰:若無漏定願力正所資生,正所感得,至彼微細妙用難測不可知故,非二乘境故,名不思議。非凡有情二乘言度,名不思議,非謂菩薩、佛亦不知,名不思議也。《楞伽》第四卷說:大惠聲聞辟支佛,未證法無我,未得離不思議變易生;佛離故,得不思議無漏界法身,變易死名與此論同,無漏界法身,如下第十卷解。
論:或名意成身,隨意願成故。
述曰:下釋第二名及顯得名,又此生死果或名意成身,隨大悲願意之所成故。《勝鬘經》云:生者,諸受、根起;死者,諸受、根滅,乃至云云,如別章解。釋此一名恐義無由,下引經證。
論:如契經說至三種意成身。
述曰:此成於前意成身名,如《勝鬘經》說,摩利迦此名鬘者,即末利夫人也,此夫人之女名摩利室羅即勝鬘也,彼說如似。以取為緣,即煩惱障,有漏業因,即正因業,由惑潤故,續後有者而生三界之有,此舉分段因果以況變易。如是五住地中無明習地為緣,即所知障無漏業因,即有分別業,有阿羅漢一、獨覺二、已得自在菩薩三,以彼所知障及無漏業為因故,生是三種意成身。《佛性論》云:於三界外有三種人受於變易,人雖即此然非界外,此之三種皆轉舊麁身,由大悲願力得隨意所成故,彼五住地中無明住地是法執攝,彼經自云由無明住為依,恒沙煩惱因之而起,如下第十卷中自會。《勝鬘經》云:世尊有如取緣,即是此中如取為緣,彼意說,有一如取為緣,有漏業因等義與此同,而文有異,翻者失也。舊言無明住地,今言習地,梵本無住。所言習者,由數習故,有此無明等五住地故,名無明習地。所言住是何義?舊云:大力菩薩。今言已得自在菩薩是第八地,於相及土二種之中已得自在故,故第八地說斷二愚中,有於相土自在愚也,彼言大力亦是於相於土得大力故。《無上依經》云:大地菩薩,舊云:意生身,此言意成身,彼義隨意而生,今意隨意而成,但轉易故,非新生故,不可言生,此即二乘無學迴心向大者,及直往菩薩八地以去方受變易生死,此非盡理,但隨經文。《佛地》第二卷說,聲聞乘或除七生或除一生,或除上界處處一生,即前三果,雖諸煩惱所潤分段得非擇滅,而由願力受變易生,三無數劫修菩提因,無有過失。非擇滅者,眾緣不具,於此時中畢竟不生非永不生,資此身因展轉增勝乃至成佛,第八十說:「復次,迴向菩提聲聞,或於學位即能棄捨,或無學位方能棄捨」,乃至廣說。故知前三果,亦得受變易生,驗知此文,非為應理。
七地以前決定性者,有受此性故,今此中說二乘無學、八地以去受變易生,決定故說;其前三果及七地前,不決定受變易生死,故不說之,此三種定故說之也。西方有解如前卷末已略解訖,以有菩薩初地即能伏諸煩惱故,初地得,如滅定說;或有乃至八地方得,謂有唯受分段非變易,謂諸凡夫,四果定性;或唯受變易非分段,謂二乘無學不定性者,八地以上菩薩或亦受分段,亦受變易,謂前三果不定性,七地已前此句由自在故,煩惱未盡故。若依煩惱障有漏業感生死名分段,即麁易知,若由無漏所知障助所感生死,即名變易,細難知故。故七地已前,代諸有情受三塗苦,乃是實身,易可知故;八地以去乃至化身,如佛救生化作身故,《大智度論》云:八地捨虫身者,捨分段也。
若作此釋,此中據定,非無宜往七地已前,前三果亦得受義故,如《對法》第十三抄會,彼有異解。初地等既得者,必更無決定分段業,如阿羅漢故。十卷《楞伽》第四云:「大慧說寂靜法,得證清淨無我之相入遠行地,入遠行地已得無量三昧自在如意生身故。」即知七地已得此生死,然未一向故此中不說。然《勝鬘經》與此說同,二乘無學、自在菩薩名意成身,十卷《楞伽》第五云:大惠有三種意生身:一者得三昧樂三摩跋提意生身,謂第三、第四、第五地中;二者如實覺知諸法相意生身,謂菩薩摩訶薩於八地中;三者種類俱生無作行意生身,謂自內證一切法如實樂相、法相樂故,即七地前皆得變易也。
此文不及四卷經者,今會之者,初、二、三、四、五地,皆應名得三昧樂等意生身,但以初、二地中未得定自在故,略而不說。得定自在,於此生死有勝能故,故彼經云:「自心寂靜行種種行,大海心波轉識之相三摩跋提樂,名意識生,以見自心境界故,如實知有無相故,名初意生身相。」三、四、五地中於定自在皆平等故,第六、七地亦得如實覺知諸法相意生身,六地無相觀多,七地雖得此無相觀,然未能無加行,故不如第八地。今從勝處論,但言第八地是第二意生身,故彼經言:「謂觀察覺了,得諸法無相如幻等法悉無所有,身心轉變,得如幻三昧及餘無量三摩跋提樂門,無量相力自在神通。」乃至是名第二意生身,種類俱生無作行意生身,謂第九、十地唯行無相,亦無功用,於事及理皆唯內證,故彼經云:「謂自內證一切諸法,如實樂相法相樂故。」此中三名,雖諸地已得,然據增勝地語,非於餘地分不得此。然《勝鬘》及此中約通三乘決定受變易生死者語;《楞伽》約直往菩薩通定、不定受變易生死增勝位語。又解直往者八地方得,此說迂會者,雖地前已得,且說勝者故,彼二種三種意生身,名位有異,亦不相違。
論:亦名變化身至故不違理。
述曰:此釋第三名,此變易生死,亦名變化身,無漏定力轉令異於本分段身,清淨微妙廣大光潔如變化故,從喻為名,然初二名義用彰名,此即從喻。如有論說,引教成名,此《顯揚論》第十六說,聲聞無學等乃至非業報身,皆彼論文之問答也,亦不違理,故知從喻即變易生也。此即第二、釋名兼辨得人訖。
自下第三、解諸妨難,有四問答或分為三。
論:若所知障至無餘涅槃。
述曰:此外人問,如有學凡夫,由煩惱障助有漏業,能感生死,便不永入無餘涅槃。一切二乘有所知障,既能動無漏業,能感生死,即汝所言定性二乘,應不永入無餘滅界,有所知障及無漏業能感生故,此即小乘諸部共為此難,彼部此障不助感生故。
論:如諸異生拘煩惱故。
述曰:此論主答:若作此解有四問答,若作後二解,但有三文。今以法喻却解前難,謂如諸異生煩惱所拘礙故,馳流生死,不趣涅槃。彼趣寂者,心樂趣滅,為此心拘,馳流無相,不趣無上正等菩提,如諸異生拘煩惱故。雖有所知障,不能成佛,如諸異生雖有無漏種,不趣涅槃。第八十說:由種姓別,故不能趣,如無種姓人拘煩惱故,馳流生死。又,若所知障助無漏業,至此異生拘煩惱文,有義:總是難外伏計,謂有伏計,以無漏業正感生死,為生死因如善惡業。今此難彼。若由無漏正感生死所知障助,二乘定性應不永入無餘涅槃,恒起無漏為生死因,有所知障恒為緣助,拘二乘故不得趣寂,如諸異生善惡業因煩惱力,助拘煩惱故不得涅槃,返顯既知有趣寂者,雖有無漏及所知障,不皆迴心,故知無漏非為生死正感因也。又解此文乃至如何道諦實能感苦,總是難文,有二難意。若所知障助無漏業能感生死,二乘定性應不永入無餘涅槃,以所知障招於生死,拘彼二乘不令趣寂,如諸異生拘諸煩惱不得涅槃,第一問也,故下答云:彼所知障無能發業潤生之用,但為緣助感於生死,有種姓者起無漏定願所知障助有變易生,非正發業潤生能感,故有定性入涅槃者,雖有所知障,不能發業等故,如何道諦實能感苦,第二問也。下文先答此第二問,後答第一問。然雖三解此一段文,初解同《瑜伽》、《佛地》俱有此問,其第二解設難伏計亦有此理。第三解下准有答,文勢不違,亦無過失。
論:如何道諦實能感苦?
述曰:此第二外人問,前言無漏為正因感故為此問。
論:誰言實感。
述曰:此論主答,不實感苦。
論:不爾,如何?
述曰:此文外問:若非實感,感義如何?
論:無漏定願至非獨能感。
述曰:由第四禪無漏勝定,資有漏業,令所得果相續新生,長時不絕展轉增勝,實有漏業感,但由無漏資力勝故,假得感名,非無漏業實能感苦者。此無漏業如是感時,由所知障為緣,助此無漏之力,非無漏業獨能感果,明所知障不同煩惱,故次論言。
論:然所知障至潤生用故。
述曰:若准前第三解,此答第一問。所知障不發業等故,二乘入涅槃、解脫者,謂二涅槃,解除縛義,故名解脫,煩惱名縛,能障涅槃,所知障非縛,不障涅槃,涅槃解脫故。既不障解脫,體非縛法,無如無明等,能發有漏業及如貪等,潤生用故,此所知障若能發業潤生,縛有情故,可別障解脫,此既不爾,故不障解脫。
論:何用資感生死苦為?
述曰:此第三外人問。《佛地論》說:二乘無學盡此一身必入永滅,與佛無異,何故引彼趣大菩提長時受苦?彼答:變易位中無斯苦受,斯有何過?又問:行苦有故是為大過,彼文難意大與此同。
論:自證菩提利樂他故。
述曰:即二利故,更須資生。
論:謂不定姓至無上菩提。
述曰:不定二乘及八地已去菩薩,其二乘者已永斷煩惱障,其菩薩者已永伏煩惱障,故無容復受當分段身。雖諸菩薩願力受生伏煩惱種,分段之果定不能生,二乘生死非由悲願,若有惑種生死後續,故斷種時生死永盡,菩薩生死但由悲願,必假現惑助願方生,故伏現時永斷生死。菩薩雖藉煩惱生死受生,不同凡夫、二乘說現及種潤生,由起煩惱利益有情,業勢便能感生死果,煩惱若伏業勢便盡,故須法執助智受生,故已斷伏,無容復受當分段果,既有二利之益,觀知分段報終,恐廢長時修菩薩行,遂入無漏勝定。勝願之力如阿羅漢延壽之法資現身之因,即資過去感今身業,令業長時與果不絕,即非擇者復更生義。此或先願,後方入定;或先入定,後方發願,二理無違,但由發願入無漏定,冥資故業令身轉變,不同小乘熏禪等法。無漏、有漏更互而起,過去之業不可更起故,如是數數定願資助,乃至證得無上菩提經三大劫。言勝定者,舊云邊際第四靜慮,今雖無文定何靜慮之邊際定,四定俱得,預流果等皆得此定,理不違故,然多第四,以殊勝故。又《佛地》云:雖經行苦,今得如來三身功德,大喜大樂等,乃至廣說。
論:彼復何須所知障助?
述曰:此外人問。既由無漏資現身先業令果長時,彼復何須所知障助方感此果?
論:既未圓證至猛利悲願。
述曰:既未成佛圓證無相大悲一味平等之解,若不執菩提可求、有情可度為實有者,無有因由可能發起猛利大悲及猛利願。以所知障,可求可度執為先故,方能發起無漏業故,說業為因,以是勝故。無明為緣以疎遠故,非如煩惱資有漏業,但緣義同少分相似。
論:又所知障至留身久住。
述曰:第二又解,此所知障障大菩提,正障智故,為永斷除此所知障,留身久住,說之為緣,為所斷緣故。
論:又所知障至有大助力。
述曰:第三又解,此所知障,能為一切有漏之依,以體寬遍,由有此障,諸俱行法不成無漏,故此所依之障若無,彼能依有漏決定非有,今既留身住,由有所知障,為於身住有大助力,說為緣也。此中三釋並通三乘,然八地已去,復更願資,即無初義無漏相續不起執故,但後二義。
以上第三、問答分別,以下第四、辨二死別。問:且如決定姓阿羅漢等,留諸壽行捨衣鉢等入邊際定,以修福力資現命業亦得延壽,變易生死有何別耶?
論:若所留身至非彼境故。
述曰:正解此二生死別體。變易生死,第八十說:非天眼境,此中說非二乘等境,彼文意說,設定性聲聞及不定性未迴心者,雖有天眼亦不能見,身極微細非其境故。故此論言二乘、異生所不能見,然迴心已去設預流等亦能見之非天眼,二乘並悉能見得殊妙身,眼亦勝故,然不許下得見上身,非其境故,上得見下。又解,以同類故下得見上,小乘福資入定,通有無漏。今者大乘捨福資身,定唯有漏,此文為證,麁妙既殊,見者亦別。
論:由此應知至是增上果。
述曰:自下第五、總結會違。變易生死,性是有漏,望感現業,五果之中,異熟果攝,通五蘊性。此果望於無漏業,是增上果,疎緣與力故。
論:有聖教中至隨助因說。
述曰:此會相違。說為無漏出三界者,隨此無漏助業因說,而體實非。是故經言界外生死、有漏生死、無漏生死等也。即《十地》云:有妙淨土出過三界,十地菩薩當生其中。更勘《勝鬘》、《楞伽》二經此等文也。《瑜伽》第八十、《佛地》第二說,為住有餘界,無餘界爾耶?答:唯有餘界,無餘依中離諸事業故。問:若唯有餘界,云何一生便得成佛,彼阿羅漢果尚當無一生等?答:由增壽行方能成佛,故世尊說善修神足能住一劫等。此是發趣極成遲鈍,不如初修菩薩,乃至廣說。《無上依經》有四生死:一、方便;二、因緣;三、有有;四、無有,如別抄會。
論:頌中所言至義如前說。
述曰:以上第二、解二死訖,自下第三、釋本頌文有二:初正解;後逐難釋,此正解也。頌言:諸業習氣即有漏、無漏二業,業非一故,有身等三,故名諸業。二取習氣即二障種子,俱執著故,皆說名取。「俱」等餘文者,等前異熟盡等文。問變易生死,非如分段,別死別生,如何可言前異熟既盡等?
論:變易生死至餘復生義。
述曰:下逐難解。初解變易難;後釋頌中不說現行等所以。此則初也。雖無如分段別盡別生,而以定願數資助故,改去前惡者,轉生後勝者,亦有前盡後更生義。此即所資業力未盡,為令增勝故改轉也,或有定力,非極長時增勝,但得二十劫等,為令更增,亦有前盡後生之義。
自下第二、解頌不說現行所以。
論:雖亦由現至故偏說之。
述曰:雖實亦由諸法現行生死相續,而種子相續一切時有,非如現行多間斷故,頌中偏說種子,云由業習氣等。
論:或為顯爾至故不說現。
述曰:第二解,為顯真異熟因業種子是,果即本識,皆不離本識故,不說現行,其諸種子即種子識。現行不然,各別體故。
論:現異熟因不即與果。
述曰:此諸現行善惡等法,雖亦是異熟因,不即與果,熏於種子已,要於後時方與果故,但說種子。問:六識之中亦有異熟果,何故頌不說前盡後生?六識現行亦不離識,是異熟果故。
論:轉識間斷非異熟故。
述曰:以非是真異熟,不說六現行。頌意偏說第八識也,正是生死相續法故。上來解頌依染法相續訖,頌言異熟故非無漏。
自下第二、因解有漏法,例無漏法。
論:前中後際至應知亦然。
述曰:此略例也。
論:謂無始來至相續無窮。
述曰:由法爾種新所熏發,由本願力,即佛世尊利他無盡,清淨種識皆通現種,皆唯第八能持種故。
自下第三、總結上文。
論:由此應知,唯有內識。
述曰:由此上來所說染淨道理,應知諸法相續,唯有內識也。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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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chín

成唯識論述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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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本)
沙門基撰
論:若唯有識至說有三性。
述曰:雖有七頌釋外難中而分為二:初二頌答唯有識,便違理難;後五頌答唯有識,便違經難。後中有二:初三頌釋無境,三自性不成難;後二頌釋有識,三無性不成難。於此初中有四:初總問;二略答;三徵;四釋。此即初也。今難意云:若離內識,外法無者,但有一性,不應說三;經既說三,故非唯識。
論:應知三性亦不離識。
述曰:此略答也。非說性有三,便非唯有識,即不離識而說三故。
論:所以者何?
述曰:外人詰也。三不離識之所以者,何等是耶?
論:頌曰至非不見此彼。
述曰:下廣答也。頌中有三:初二頌辨三性;後一頌,初三句明性一、異;第四句明內證時圓成、依他先後證見。初二頌中,初一頌解初性;次半頌解依他;次半頌解圓成,餘文可解。下釋之中,文分為二:初釋頌文;後諸門解釋。解本頌中,文復分二:初別解頌文;後此中意說以下,總釋頌意,結答所問。別釋頌中,文又分三:初辨三性;次辨不異一義;後辨證見先後。別解三性,文分為三,或分為二:初釋第一頌遍計所執性,及解次半頌依他起性,相對明故,合為一也;後解餘半頌圓成實性。初中分二,初但解遍計所執,後合與依他對明。
論:周遍計度故名遍計。
述曰:解所執中二說,此即是前難陀等解,釋初句頌「遍計」二字,周義釋「遍」,度義釋「計」,唯第六識能周遍計度。第七識等是此類故,亦名遍計,但可名計而非遍故。今依正義,由此應作四句分別,有遍而非計,謂無漏諸識,有漏善識等能遍廣緣,而不計執者;有計而非遍,謂第七有漏識,有亦遍亦計,謂有漏染污我、法執第六識等;有非遍非計,謂有漏五識及第八識等。問:此遍計何名「彼彼」?
論:品類眾多至虛妄分別。
述曰:以此計心品類眾多或二、三等,至下當知。說為「彼彼」,此體是何?謂能遍計虛妄分別,即是一切能起遍計依他性心。將釋第二句,却解上句,并釋「由」字。
論:即由彼彼至所遍計物。
述曰:妄分別故,遍計種種所遍計物。物者,體也,即能計心起所執也。此體是何?
論:謂所妄執至自性差別。
述曰:此性即是所虛妄執蘊、處、界等一切義理,若法、若我,此二種中,自之體性及差別義,此即心外非有法也,即是由有能計心體計有物也。上句「遍計」之言,出能計心等體,以遍計行相顯其法體;第二句中「遍計」之言,即能遍計心之行相。前以行相出彼法體;後以行相明起計失。問:此所計法自性非有,何故名物及名種種?答:隨能計心,故說為物,心多品故,說為種種,體非種種也。又,所計無法亦可名物,有、無二法皆名物故。言種種者,隨能遍計妄分別心計此無物,當情亦有種種相故。
論:此所妄執至所執自性。
述曰:解第三句。此第二句所妄執心外法、我、自性、差別體性非有,如龜毛等,體定無故,總名遍計所執自性。
論:如是自性至不可得故。
述曰:次第四句。如是第三句遍計所執自性都無所有,非少可有故名都無。依他性法少可有故,何以知無?理、教二法,子細推徵不可得故,如前第七卷等所引理、教。此即一翻,但解初性。
下第二師釋。初略,但釋初頌;後廣,對依他,兼釋次半頌。
論:或初句顯能遍計識。
述曰:義與前同。
論:第二句示所遍計境。
述曰:所依執處與前師異,此以理言,通彼依他、圓成二性,下自當知。然《攝大乘》等但說依他,安足處故,稍相近故,凡夫境故,易可知故,理通《成實》。
論:後半方申至不可得故。
述曰:後半頌,即下二句,方申遍計所執性義非有,前第七卷中已廣顯非有故。然如《攝論》第四、五卷說能遍計,即此初句;所遍計,即此第二句,遍計所執自性乃成,即此中下半頌。上但重解初頌所執,自下廣解初頌及依他起。下廣解三種為三,然第三句中與依他合解。既言初句是能遍計,故論次問。
論:初能遍計,自性云何?
述曰:此問辭也。下先廣遍計;後廣彼彼。
論:有義八識至皆能遍計。
述曰:此安惠等,執即通三性,有漏之心,無非執者,五、八識唯有法執;七唯有人;六通二種。
論:虛妄分別為自性故。
述曰:若有漏心有如無漏不起執者,即不應言「虛妄分別」;若不執心,名「妄分別」,即無漏心應名「虛妄分別之心」,即以此理明有漏心皆能遍計。《楞伽》、《中邊》等文,皆言八識是妄分別。
論:皆似所取能取現故。
述曰:聖教中說二取名執,有漏諸心既似能取、所取相現,故皆有執。非有取心不名取故,非無執心似二取故,一切經論皆有此文。《攝大乘論》第四卷中,及《辨中邊》皆作是說。
論:說阿賴耶至為所緣故。
述曰:所執自性之妄執習氣,即能執心等種子,《瑜伽》第五十一及《顯揚》等,說阿賴耶識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種為所緣故。若有漏心有不執者,有有漏種第八不緣,何故論說第八緣妄種?《瑜伽》第七十六及《解深密經》說第八緣相、名、分別、習氣,五十一說緣遍計種,故遍計種通有漏一切心,即善心等中許有法執,安惠等師義。
下第二,護法等師。
論:有義第六至是能遍計。
述曰:下文有三:一、標宗;二、立證;三、會違。此初也。全非五、八識,亦非一切心,執我、法者,方能計故。所以者何?
論:唯說意識能遍計故。
述曰:下證有十,十故字是。若能計心通八識者,如何《攝論》第四但說意耶?問:如第七識亦能遍計,而彼論中唯說意識,不言第七,豈七不能?七識既能而不說者,明五、八識亦能不說。
論:意及意識名意識故。
述曰:第七名意,其第六識合而言之,總名意識。即是已說,誰言不說?如小乘中業、業道,思但是業而非是道;貪等三法是道非業;身、語二法亦業亦道,總合為言但名業道。第七名意,第六名意識,總合名意識,故無前難。安惠等云:何故不許唯第六識能遍計度,餘之七識雖亦能計,不能遍計,《攝論》不說,非餘不計。《攝論》第四本、釋二論皆作此解,云:第六識能周遍計度,體順彼名,餘不然故,彼論不說。又汝如業、業道合說者,我亦爾。第七名意;五、八名識;第六名意識,彼論總合為言名意識,亦有何過?故知八識皆能遍計。
論:計度分別能遍計故。
述曰:五、八既無計度,明無分別而不起執,《攝論》本第四云:「當知意識是能遍計,有分別故」,乃至是故,意識無邊行相而轉,普於一切分別計度,故名遍計,非五、八識能普計故。若爾,第七不能普計,應非此收。此言不爾,三分別中,計度分別能為七中有相分別乃至不染,非五、八識有此能故。其第七識有計度故,可是此收;五、八不爾。無性云:意識有分別者,由能顯示隨念分別所雜糅故。顯示者,即計度,非是自性,餘亦有故。此為正解。前師云:計度分別計相麁高,五、八即無自性、任運、有相分別此等細者;五、八說有,理亦何爽?雖《攝論》約麁計度分別為言,不言五、八。五、八二識實能遍計,又一切八識簡無漏心故,言意識能有分別,非謂唯言第六、七識。世親《攝論》唯言由此品類能遍計度,不簡何者;無性偏解本論,故以顯示等言簡別,此有何妨?後難之云。
論:執我法者必是惠故。
述曰:非五、八識恒與惠俱,寧容有執?前師云:若計度惠麁,五、八無細者亦有。若爾,何故惠數非是遍行?
論:二執必與無明俱故。
述曰:我、法二執必無明俱,非善心中有無明故,彼無癡善根性相違故。彼前師言,此有何失?我如汝小乘尋、伺俱起,尋、伺性順,可許俱起,善心、無明性便相返。
論:不說無明有善性故。
述曰:《瑜伽》等論皆不說故,下二障中當引彼文。如何善心內而說有無明,彼若言一切有漏皆名不善;說名為善,行相輕故者。
論:癡無癡等不相應故。
述曰:相違之法不相應故,如無慚與慚不得俱起,癡、無癡等例亦應然。若言有漏皆是不善,無癡與癡非謂相應,癡相輕微,名無癡者。
論:不見有執導空智故。
述曰:若無漏心,必二空觀隨一現起;若有漏心,必有法執,即加行智既有法執,如何能導空智現前?非由於水,引火生故;非闇為先,導明生故。
論:執有達無不俱起故。
述曰:又加行心隨順聖教,作我、法空觀,名曰達無。既有法執,名為執有,如何執有心與達無之智而俱起也?彼既不俱起,明加行心非有法執。
論:曾無有執非能熏故。
述曰:又若有漏心皆有法執,法執之心必有勢力,應異熟生心亦是能熏;有漏之心有勢用故;如善、惡等。然汝執第八亦非能熏,是異熟心無勢用故,不見有執勢用之心,無能熏者。應第八識亦是能熏,不爾,便與比量相違。若爾,何故《楞伽》、《中邊》上卷等言,三界八識皆妄分別?《顯揚》十六說亦同此。
論:有漏心等至虛妄分別。
述曰:下文會違有三:此初會也。為會彼云:雖前位等作二空觀而是假相,不如無漏證實理故,一切八識名妄分別,非妄分別皆是執心。若有漏心有非執者,如何說有二取相現,《中邊》第一說:虛妄心、心所似二相現故,皆有執也。
論:雖似所取至亦有執故。
述曰:此會第二,違有二:一、會;二、難。此會及初難諸有漏心,雖似所取、能取相現,而非一切能遍計心,由依他起善、無記心。雖有二取現非皆起執,非以似二便計一切皆能遍計,有計度分別二取相現之心能遍計故。彼《中邊論》唯據六、七二識為論,若似二取皆是執者,勿無漏心亦有執故,一切菩薩、二乘後得無漏之智有二取相,應皆有執。《佛地》第七但說二乘無漏有執,准二十釋,菩薩後得亦有法執,與《佛地》不同。彼但說二乘無漏有執,此但言佛無,顯餘亦有。
論:如來後得應有執故。
述曰:難前師言:佛應有執;有二取相故;如諸菩薩現二相故。若救言如來後得無二相者,違聖教失,且無相分,違《佛地經》。
論:經說佛智至如鏡等故。
述曰:第八俗智名大圓鏡也,謂現法樂、聲聞、八部莊嚴道場,即變化聲聞等是;第七識平等,乃至成所作智皆有現能,故佛四智皆有二相。故論說言,現身、土等如鏡等故,勿謂餘智皆此譬喻,但可現相義可同故,此證無漏有相分也。
論:若無緣用應非智等。
述曰:若如來智無見分者,即無緣用,應非智等,此即違理。等者,等取餘心、心所。難云:如來、菩薩無漏四智品,應非是智品;無見分等故;如虛空等。既成此已,翻向上成,謂凡夫、二乘等有漏善及無記智品,并無漏心品,應無法執;非染污心有二相故;如佛無漏智品,彼計如來無漏智品非有執故。《本業瓔珞經》下卷云:「明、闇一相,善、惡一心」等者,是洴沙王國安陀偈師義,故知前師所說非也。前師難云:若有漏心非皆有執,說藏識緣種,何獨遍計?
論:雖說藏識至故非成證。
述曰:此會第三違,更有別釋,如第二卷。此中且據有漏強者謂遍計種,不言有漏種皆是遍計。既爾,復不言第八唯緣遍計種子。既無唯言,明第八所緣之種更有多也。
次護法論師總結上也。
論:由斯理趣至有能遍計。
述曰:由此如上所說理趣,唯於有漏第六、第七二心之品有能遍計,五、八名識;入意識攝未見文故,故非五、八能遍計也。此等徵逐《佛地》第七,二障中徵,下二障中,自當對辨,此則廣前遍計二字。自下廣前彼彼之言。
論:識品雖二至故言彼彼。
述曰:識品雖二者,第六、七二識也,總名遍計以是一故,更不須論,但言二等。《攝大乘》第四說,遍計有二:一、自性計;二、差別計。世親釋云:如於眼等計自性,於此計為常、無常等之差別。七十三說:一、無差別;二、有差別。復有二:一、名加行;二、名施設。《顯揚》十六說,一文字。二非文字。又有二:一、分別自體;二、分別所依緣事。攝八分別者,是七十四說:一、隨覺;二、隨眠。三者,謂:一、我;二、法;三、用。或自性、隨念、計度分別,如《對法》第二說。四者,《攝論》說:一、自性計;二、差別計;三、有覺計,謂善名言者;四、無覺計,謂不善名言者。七十三說,一、計自相;二、計差別;三、計所取;四、計能取。五者,《攝論》說,一、依名計義;二、依義計名;三、依名計名;四、依義計義;五、依二計二。《顯揚》十六及七十三說,一種五,與此同。七十三又有五:一、計義自性,此有四,謂計自相等;二、計名自性,此有二,謂無差別等;三、計染自性,謂有貪等;四、計淨自性,與染相違;五、計非染淨自性,謂此色是能、所取等。復有五種:一、貪;二、嗔;三、合會;四、別離;五、捨隨與等。《顯揚》十六與此文同。復有五:一、無常計常;二、苦計樂;三、不淨計淨;四、無我計我;五、於諸相中遍計所執自性執。六者,《顯揚》十六說:一、自性計,謂計色等實有相;二、差別計,謂計色等實有色、無色等;三、覺悟計,謂善言者執;四、隨眠計,謂不善言者執;五、加行計,此有五謂貪、嗔等;六名遍計,謂此有二,謂文字、非文字所起;七者,即七分別,謂有相、無相、任運、尋求、伺察、染污、不染污,如《瑜伽》第一、《對法》第二說;八者,即八分別生三事。《顯揚》十六等說八分別者;一、自性分別,謂分別色等想事、色等自性;二、差別分別;三、總執分別;四、我分別;五、我所分別;六、愛分別;七、不愛分別;八、愛不愛俱相違分別。三事者,一、謂戲論所依想色事;二、見、我慢事;三、貪、嗔、癡事,此等廣解八分別生三事,如《瑜伽》第三十六、《顯揚》十六說。九者,以理為之,即緣九品計,執九地亦然,九結俱品執亦是。十者,即《攝論》第四說,《對法》第十四雖名分別,非能遍計:一、根本分別,第八識;二、緣相分別,色等識;三、顯相分別,眼等識并所依;四、緣相變異分別,老等變異;五、顯相變異分別,變異所有變異;六、他引分別,聞不正法類;七、不如理分別,外道類;八、如理分別,聞正法類;九、執著分別,我見類;十、散動分別,即十散動,十散動亦為十,此能遍計分別之體。又《對法》第十二,說於見無見見等十。又十相、十八空所除,如七十七說。十一者,即十一識,謂身、身者識等,緣此十一生分別,名十一分別,如《攝論》說。十二者,十卷《楞伽》第四說,一、言語分別,樂言語故;二、可知分別;三、相分別;四、義分別;五、實體分別;六、因分別;七、見分別;八、建立分別;九、生分別;十、不生分別;十一、和合分別;十二、縛不縛分別,別緣十二處生分別亦是。十三者無也;十四者,十四不可記事分別;十五者亦無。十六者,十六空所除,或三空所除,《顯揚》十五云:一、根縛;二、有情縛等。十七者,《對法》第十二說,謂相、見等。十八者,十八空所除,乃至二十句我、我所見,二十空所除,二十五句我、我所見,《對法》第十二,二十八見、六十二見等,故此論中言十等也。七十四等說,隨依他起,爾所分量遍計亦爾,故無量種,此論言等,此一一皆如所引諸論,各自廣分別,不別煩引。
上來已廣初行第一句訖,自下廣第二句。
論:次所遍計自性云何?
述曰:若言能遍計已問答訖,言所遍計自性是何?
論:攝大乘說至所緣緣故。
述曰:三性之中是依他起,言所緣緣,必是有法,遍計心等以此為緣,親相分者必依他故。不以圓成而為境也,彼不相似故。《攝論》第四唯說依他性是所遍計。
論:圓成實性寧非彼境?
述曰:此外人問。七十六說勝義無性,無如所執勝義相也,至下當知。亦以彼為疎所緣緣,非是相分,不相似故,極疎遠故。
論:真非妄執至亦所遍計。
述曰:依他是妄,可計少分為彼相分,此真不然,不相近故,遠亦不遮。
論:遍計所執至故非所遍計。
述曰:所執雖是遍計心境,而非所緣緣,故非所遍計。所遍計者,據有法故,境義同通無法名境,所緣緣局無法即非,故唯依他是所遍計。七十四說:「由何故遍計?由依他起。」即是此也。何故七十四又說:遍計所執非凡、聖智境,以無相故,言「俱非境」。似相分者,非無法故。無法非所緣緣,所緣緣者,必是有法。彼性可言「所緣之境」,故彼言「境」而「非是緣」,以無體故,非不對心說為非境,是故此性說為應知。若非對心,云何令知?又說「遍計唯凡境故」,此即廣前第二句頌訖。佛知無不?若知,如何成所緣?若不知,如何言遍智?此義應思,如第七卷《唯識》中解。
自下廣前第三、四句,并解第二頌中初句。
論:遍計所執,其相云何?
述曰:問體相也。
論:與依他起,復有何別?
述曰:問二差別,合二問也。
論:有義三界至遍計所執。
述曰:此師有二:初立宗;後引證,偏答初問。諸心、心所雖各體是一自證分,而似依他二分而生,謂見、相分。諸經論中說二取者,是此二也。如是二分,雖似體有,理實無也。此之二相,《中邊》等說為計所執。
論:二所依體至緣所生故。
述曰:答第二問,顯二差別,此二所依識等體事,實從緣生,此性非無,名依他起,從虛妄分別種子緣生故。此師意說:唯自證分是依他有,所取、能取,見、相二分是計所執,如龜毛等是無法故。
論:云何知然?
述曰:下引證。云何知彼二分非有?
論:諸聖教說至遍計所執。
述曰:辨二差別。虛妄分別是依他起,舊《中邊》云:「虛妄總類者,三界心、心所。」新翻論云:「三界心、心所是虛妄分別。」《顯揚》十六云:分別體性謂三界心、心所。《瑜伽》、《攝論》等皆有此言,謂:三界心、心所故依他起,從因緣生,其二取名遍計所執。舊《中邊》頌云:「無二有此無」,長行云:「『無二』者,謂無所取、能取;『有此無』者,有此二取無。」新翻「無二有無故」,《攝論》、《顯揚》等,此文非一,今此第一,即安惠等多師並說此義。
下護法等菩薩方更分別。
論:有義一切至遍計所執。
述曰:第二師說。文中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破斥;四、結正。見、相二分因緣生者亦依他起,依此二分妄執定實為有為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為一為異、為俱不俱等,此以有、無為一偏句,一異為二偏句為首,俱、不俱通二處。此二見、相方名遍計所執,非因緣生二法名遍計所執。因會前師,次引文證。
論:諸聖教說至依他起故。
述曰:下引證也。《攝大乘論》第四卷說:唯識、二、種種。彼云「唯識」,此言「唯量」;彼言「二」者,此名唯二。彼自解言:「唯量」者,無境故;「唯二」者,有見、相故;「種種」者,種種行相而生起故。由有相、見得成二種,故見、相分是依他起。《佛地經》說:「現身、土等」,及前第二卷所引四至教,皆有二、三、四分,故言「種種」,皆名依他起故。又種種者,是見分、相分各有種種行相義,如《攝論》說。
論:相等四法至依他起攝故。
述曰:又五法中,相等前四,唯除真如。十一識者,一、身;二、身者;三、受者;四、彼所受;五、彼能受;六、世;七、數;八、處;九、言說;十、自他別;十一、善惡趣死生識。眼等五根名「身」;五識所依意界名「身者」;第六意識所依意界名「受者識」,此等三識以六內界為性。色等六塵名「彼所受」;六識界名「能受」;似三時影現名「世」;似一等算名「數」;似村等現名「處」;似見、聞等言說相現,說名「言說」;起我、我所執名「自他別」;似五趣等相現,名「善惡趣死生識」,此等門義如《攝論》說。此中既言身識、所受識、處識、言說識、善惡趣生死,合五識名依他起故,相分亦依他也。《瑜伽》七十二.三,《顯揚》十二、十六明五法,《攝論》第四明十一識及相、名等,彼皆說為依他起攝,故知二分非計所執,論言「等」者,等相識等色處等。
論:不爾無漏至遍計所執。
述曰:下破斥中,有五過難,此為第一。若諸相分非依他者,佛等無漏後得智品所變二分應名所執,應立量云:有漏非染見、相二分,非計所執,是非染心現二分故,如無漏心現二分等。
論:許應聖智至有漏亦爾。
述曰:若許無漏見、相二分如二乘等亦計所執,則應聖智不緣自依他相分等生;若緣相生便計所執,能緣依他所有智品應非道諦,有相分故,如有漏心。若不許聖智雖有二分非計所執,應知有漏心亦應爾有二分故,如無漏心。
論:又若二分至體非有故。
述曰:第二難也。若有漏二分皆是計所執者,應非所緣緣,彼言計所執許二非有故,如兔角等。彼計二分非所緣緣,所緣緣者,陳那破他就他為論,我既唯識,何藉緣生?
論:又應二分至應無二分。
述曰:第三難。所執二分,不熏成種,以無法故,如石女兒,即後識等應無二分。然彼所計,所有二分種生之時,但自證現行是依他起,種生二分便計所執,故為此難。不爾,此文是逐他義,非謂極成。
論:又諸習氣至能作因緣。
述曰:第四難也。有漏習氣是識相分,相分既非有,豈體非有之法能作因緣?假法如無,非因緣故。汝執相分體非有故,彼執種子非真有體,自證分緣仍非相分,今說自宗言「相分攝」,故為此難。
論:若緣所生至無異因故。
述曰:第五難也。從緣所生不離於識內之二分,非依他起。二分所依依他起識體,例亦應爾。無異所以,彼此可別。若心外二分非因緣生,可非依他起。然彼師計:能生之種有二,能生、所生現行及計所執,故以自證為例。例之應立量云:因緣所生二分是依他起,因緣種子生故,如自證分。又唯自證分,如何緣證自證?如何緣種?豈一心中亦量、非量?得自緣故,許有見分即無此失。若更立分者,即初自證不自內緣,亦見分攝。
論:由斯理趣至皆依他起。
述曰:結正也,解二句為二。若為初性及依他起合為門者,此初師結。若分三性各別明以下,解依他。由斯理趣眾緣所生心、心所體及相、見分,異生、二乘有漏、無漏皆依他起,善順聖教不違理故。解第二頌初句,及遍計所執體性非有,答問其相,二師異說有體、無體寬狹不同。辨二性,別答第二問,總是廣前第一頌訖,并解第二頌初句,因結上文,兼生下故。
自下解第二頌第二句。
論:依他眾緣而得起故。
述曰:釋頌中「緣所生」之三字也,釋依他義。
論:頌言分別至亦圓成故。
述曰:釋「分別」字唯局有漏,兼顯不說淨分所由,或從此下方解第二句,以上總解第一句也。今此頌中應知,且說染分依他,謂分別法因緣所生,雜染諸法名為分別,依他因緣之所生故。或染依他為分別緣之所生故,唯雜染故。此中依他唯說染分,淨分依他亦圓成故,顯通二性,明淨依他不名分別,染依他起唯依他故,顯此頌中唯明染分。
論:或諸染淨至依他起攝。
述曰:第二又解,或諸染、淨心、心所法皆名分別,能緣慮故。此中通說,非由淨故便不緣慮,言能緣故,是則一切染、淨依他是此頌中依他起攝,皆名分別故。若爾,染、淨色不相應,應非此中依他起攝,不能緣慮非分別故。答曰:不然。說心等時,彼亦此攝,不離心故,唯識門故。問:若爾,何故致能緣言?答:顯能緣心遍諸染、淨,皆名分別,並能慮故,非緣慮言簡除色等,色等雖不能緣,不離心等故,亦此攝。
次下解圓成實性,先解第二頌第三句。
論:二空所顯至名圓成實。
述曰:依二空門所顯真理,一、圓滿;二、成就;三、法實性,具此三義,名圓成實。如何真如具此三義?
論:顯此遍常,體非虛謬。
述曰:由此真如,一者體遍,無處無故,即是圓滿義;二者體常,非生滅故,即是成就義;三者體非虛謬,諸法真理,法實性故,即此體言貫通三處,論影略故通上常、遍也。且言體遍欲顯何義?
論:簡自共相虛空我等。
述曰:「遍」簡自相,諸法自相局法體故,不通於餘。若通於餘,便非自相,故唯真如能遍諸法。「常」顯何義?常簡共相。諸法無常、空、無我等,雖遍諸法,體非實有,謂諸法上無體、無用,名空、無我,非有實體貫通諸法,唯有觀心無共相體,如前已說。既爾,不應說彼體性是常法,故言「真如常」,簡彼共相。又「非虛謬」言,意顯何等義?非虛謬簡虛空、我等,小乘、外道執虛空、我亦體是常,能遍諸法,說彼虛謬非法實性,故「非虛」言簡異虛空;「非謬」之言即簡我等,等妄執故。又言等者,等衛世師「大有」、「和合」,僧佉「自性」,雖彼計遍,又體是常。今言彼體是虛謬性,非定有體故。復言等,即唯真如具此三義,圓成實言如次配屬。問曰:若爾,淨分依他體非常、遍,如何亦是圓成實攝?
論:無漏有為至亦得此名。
述曰:淨分有為亦具三義:一者,離倒,體非染故,是實義;二者,究竟,諸有漏法加行善等,不能斷惑非究竟故,諸無漏法體是無漏,能斷諸染是究竟故,是成義。三者,勝用周遍,謂能普斷一切染法,普緣諸境緣遍真如,故言第三勝用周遍,是圓義。由具三義與真如同,故淨依他亦得稱為圓成實性。舊《中邊》上亦說,無為、無變、無倒成就,入真實性,一切有為皆道所攝,無顛倒成就故。境界品類中無顛倒故,得入真實性。無變者,常義;無顛倒,非虛謬義;成就者,遍義。由上三義,真如名成實。淨分依他但有體遍,俱無顛倒,但是此中第一、第三,無究竟義。新翻《中邊》第二卷云:「真如涅槃無變異故,名圓成實,有為總攝一切聖道,於境無倒故,亦名圓成實。」合此二種但有此中初、三之義。《攝論》四說,何緣名圓成實?由無變易故,即此常義;清淨所緣,即此遍義;一切善法最勝性故,即此體非虛謬,諸法實性。今彼論中但當真如圓成實性,非淨依他亦圓成攝,義不具故,此中通攝義皆同也。
論:然今頌中說初非後。
述曰:雖有、無為諸淨分法皆圓成實,然今頌中說初真如名圓成實,非後淨分,不能簡別自、共相等三義勝故。淨分依他,一非所證,二非法性,故今頌中說初非後。
此解第三句「圓成實」三字,次解於彼及第四句。初總;後別。
論:此即於彼至真如為性。
述曰:此總解也。此圓成實於前所說彼依他起上,於一切時常無第一遍計所執。常是恒義,一切時義,遠離無義,離過失義。三性之中所執為初,故名前也。此圓成實,依他起上無計所執,二我既空,依此空門所顯真如為其自性。梵云「瞬若」,此說為空,云「瞬若多」,此名空性,如名空性不名為空,故依空門而顯此性,即圓成實是空所顯,此即約表詮顯圓成實。問:空為門者,為智是空,空為異智?答:空是智境,空體非智,智緣彼空之時,顯此真如故。
論:說於彼言至不即不離。
述曰:下重釋第三句「於彼」二字,即約遮詮顯圓成實。頌第三句言「於彼」者,顯此與依他不即不離,依他是所於,真如是能於,非即一法有所、能於,顯如與依他體非即故。若是即者,真如應有滅,依他應不生。言不離者,即於彼依他上有真如故,非不於彼,不可言離。若全離者,如應非彼依他之性,應離依他別有如性,云何言「於彼」?故「於彼」言顯不即離,此中唯有空,於彼亦有此也。
論:常遠離言至理恒非有。
述曰:釋第四句「常遠離」字,謂遍計所執是妄所執,此非暫無,恒時無,故名「常」。此體非有故,名「遠離」。既「遠離」言,無計所執,更致「前」言,此何所用。
論:前言義顯不空依他。
述曰:遍計所執、依他前說,今空於所執,不空於依他,「前」言顯此頌中,但言「常遠離」前遍計所執已,空計所執,更言「性」者此復何用?
論:性顯二空至離無性故。
述曰:意言,真如是空之性,非即是空,空為所由,如方顯故。如體空者,何所妨也!真如離有及離無相,若言於空,雖離有相,非離空相,故此空言非真如體,故致「性」言,深為有用。真如離空,名空性;真如離有,名有性。病多起有,但說空門,若空病生,亦立有性。此意總顯圓成實性於依他上,無前所執所顯之性,故遮、表門,皆有所以。此解第二頌下二句訖。雖二頌不同,明三性體訖。
下明三性異、不異相,即第三頌,於中有三:一、解法;二、解喻;三、結之。
論:由前理故至應是無常。
述曰:下解第三頌中初三句。此與依他起非異、不異者,《攝論》等皆對三性明異、不異,此中但對依他起者,以此二性有法相對,非計所執,以無體故。彼約性對,故三皆對,此約體對,彼一無體,故但對二。此中論言:由前不即離理故,若依他起與彼定異,真如應非彼之實性。既與彼異故,非彼性。若全不異,此真如性應是無常,依他非常,此彼同故。
論:彼此俱應至用應無別。
述曰:又釋一義。依他彼,真如此,既體一,俱應是淨、非淨境,以體一故。《中邊》第一云:「無二、有無故,非有亦非無,非異亦非一,是說為空相。」正與此同。七十四說:唯此真如聖智境,依他起凡、聖智境。又依他境體不淨,真如境體是淨,二性既一,彼依他境體應亦淨,真如境體應不淨。又依他既通凡、聖境,真如應亦然。既爾,即根本無分別智與後得智應無別體,本智本緣如,亦緣依他故;後得緣依他,亦緣真如故。此約見分以為妨難,故二無別。《攝論》云:由依他種生成依他,由遍計所緣相故,遍計所遍計,故成遍計所執,由即此自性成圓成實,如所遍計不如是有故。故三性非異、非不異。世親云:謂意識是遍計,此依他起為所取所緣境性能生遍計,是故亦名遍計所執,即依他起為境生遍計心義,名計所執性,即釋遍計所緣相故,是所遍計故者,即彼意識名遍計,緣彼相貌為所取境,為所遍計。由此依他亦名計所執性,謂依他起為遍計心之所緣故,亦名計所執。前即為境能生計心,名計所執;後為計心之所緣,故名計所執。總解本論,是一義也。無性云:非異者,依他起有,計所執無。有望於有,可得言異;有望非有,非可異故。彼既是無,望何為異?非不異者,有與非有不成一故,依他不淨,圓成淨故,故彼三性非異、非不異。此為一解。又由依他是我、色等遍計所執所依止故,依他起名計所執,遍計所緣相故,即是依他為計所執之所依,名計所執也。此與前世親別。又依他起是我、色等意識遍計所遍計故,即依他起為能遍計之所計執,名計所執,彼云:由此意趣假說依他為計所執,此解第三頌上二句故,此與依他非異、非不異訖。
下釋下第三句。
論:云何二性,非異不異。
述曰:此問譬喻。
論:如彼無常、無我等性。
述曰:頌言如無常等性,等取無我及空等故,無我亦復言「等」。
論:無常等性至非彼共相。
述曰:若定異者,應彼行法非無常等,如青非黃,以是異故。不全異者,無常等此,應非彼行等之共相,如色、非色共相,與色不異故。
論:由此喻顯至相待有故。
述曰:結上文也。由此道理二性不一、異,諸法與法性理必應然。依他是法,如是法性,道理應爾。所以者何?勝義、世俗相待立故。謂若有俗,理必有真;若無真時,待何為俗?非龜毛望兔角可說異、一,以體無故。若有真時,理必有俗;若無俗者,待何為真?由斯道理故,前三真亦名為俗,真家俗故,故後三俗,亦名為真,俗家真故。如斯勝理,故彼二性非異、非一。
次第三段,釋第四句,非不見此彼。
論:非不證見至依他起性。
述曰:下文有二:初總;後別。此初也。今言「見」者,非謂眼見、意識比見,但是無漏親證見也。見者,聖惠親所得義。非不見「此」,「此」即圓成。而能見彼,「彼」依他起,即一「見」言,義通二性,密合巧言,故頌但說「非不見此彼」。要達真理方了依他,寧說依他是凡夫境?以心上現雖不了達,但親所取。若論了達,唯聖非凡。若親為境,凡夫亦得,故彼此說亦不相違。如世有人親見一物然不能識,凡境亦爾。
論:未達遍計至依他有故。
述曰:釋此所以有二:初釋;後成。此釋也。地前等位未達遍計所執之性,體是空無,終不如實知依他有。妄所執力翳彼依他,除彼翳時依他自現,知妄所執無。依此無門證圓成實,便了依他。今從所無門說,故言:了所執空,知依他有。此却解也。又無分別智,若不先達所執性空真如妙理,其後得智終不實知依他為有,顯無分別智證二性也。問:既要知真方了事俗,為俱?為後?
論:無分別智至如幻事等。
述曰:先證真如已,後得智中方能了達依他起性如幻事、陽炎八喻等也,非初見位一時雙見,第五地後及佛能爾,至下當知。
論:雖無始來至虛妄變現。
述曰:下成前也。一切異生心、心所法,已能緣自相、見分等,雖親得依他,由我、法執恒俱起故,不知自心、心所虛妄顯現,由此不能了依他也,乃至八喻,謂無始來見分緣自相分,自證緣自見分,亦緣自身證自證分,證自證分亦緣自自證故,故言「緣自相、見分等」。由我、法執,第七識等三性之心,恒俱行故,不如實知自心虛妄,如幻事等。
論:猶如幻事至非有似有。
述曰:此顯依他非真實有,舉喻以成,如《大般若》廣說其相。《攝大乘》說:云何無義而成所行境界?為除此疑,說幻事喻。云何無義,心、心所轉?為此說陽炎。云何無義,有愛、非愛受用差別?為此說夢境。云何無義、淨、不淨業,愛、非愛果差別而生?為此說鏡像,彼言影像。云何無義,種種識轉?為此說光影。云何無義,種種言說戲論相轉?為此說谷響。云何無義,而有實取諸三摩地所行境轉?為此說水月。云何無義,有諸菩薩無顛倒心,為辨有情諸利樂事故思受生?為此說變化。彼世親、無性第五皆廣解,不能煩引。《中邊論》中亦有八喻,喻計所執,如彼抄會,顯依他性喻如此八,體非實有,是虛妄有,似彼真有,故說依他非有似有。
論:依如是義至雖有而非真。
述曰:此是《厚嚴經》頌,雖依他有而非真有,要見真已,後見依他,與長行同。此上文段,准義應知。總是別解彼三頌訖也,下第二段,今總解彼三頌意也,於中有三:初總;次別;後結。
論:此中意說至心心所法。
述曰:此總也。
論:謂心心所至依他起性。
述曰:此下別也。謂心、心所即自證分及所變現,即相、見分,眾緣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誑惑愚夫。愚夫等不了,謂為實有,故名誑惑,名依他性。
論:愚夫於此至遍計所執。
述曰:於此依他,橫執我、法,或是有,或是無;或俱,或不俱;或是一,或是異;或俱,或不俱;或是實,或是不實;或俱,或不俱如是等,今此有無、一異為首,俱、不俱通二處。「等」者,等一切執,但執所執如空華等,若性、若相無少是有,一切都無者,名遍計所執。此遍計執亦依圓成而起,此中但言依依他者,以心相分影像是依他性,依此執為圓成實故,從實為言,但說依他。又依他起是安足處,稍可言說及擬宜故,但執依他,圓成不爾,故不說也。實亦依執,如二乘無常、無我、無樂、淨等。
論:依他起上至名圓成實。
述曰:於依他起,彼所妄執我、法俱空,此空所顯識及心所,一切相分等真性,名圓成實。
論:是故此三,不離心等。
述曰:此總結也。故此三性不離心、心所、相分等,此即略解三性體相。上來第一廣解三性,第二略解三性訖。
論:虛空擇滅至何性攝耶。
述曰:下諸門釋,於中有二:初以十一門辨;後總指例。今別問答故,成十一。於中,子細諸門極多,此為第一。論中問意,如無漏有為具二義故,依他、圓成二性所攝。此擇滅等,等取不動、想受滅等,有言無漏收,有論亦言苦諦等攝。此於三性,何性攝耶?
論:三皆容攝。
述曰:此略總答。
論:心等變似至圓成實攝。
述曰:如論可知,即顯諸論言無漏者,無漏心變;言苦諦等攝者,有漏心變,亦不相違既言苦等。心所變者,依他起攝,此唯定也,不多執空而感生死,略不說集,理亦集攝。不善心執,如勝論等,此說多分,故苦諦收。為顯此義,因述上來所說依他義亦不定,故次論云。
論:有漏心等至圓成實。
述曰:有漏心等及所變空等定屬依他,以相與見必同有漏、無漏性故,唯依他起;無漏心等及所變空等,容二性攝,以有緣起無倒理故。即由二重三性體異,故攝不同。若說空等為無漏者,容二性攝,體不定故,苦諦等收,唯依他起,體即定故,此但分別有體假空等,非計所執,彼無體故。
論:如是三性至相攝云何。
述曰:第二,七真如相攝,如《解深密》及七十七、《顯揚》第三、《中邊》第二、《佛地》第七等,廣解真如有諸門釋。舊《中邊》說真如名分破真實,今新翻云「差別真實」。為七種者,從能詮說,非真如體可名差別。論中初問;次答。此為問也。下答中初出七體,後辨相攝。
論:七真如者至流轉實性。
述曰:一切有為法生滅性,性即真如,約詮,名生滅,言性即彼如。約詮為言,下准當知。舊《中邊》名生起真實,新翻不同,以下准知。七十七、《顯揚》等,解唯緣起法如,此中通言一切有為法。彼據內法根本流轉唯言緣起,此中通說一切法體,亦不相違。
論:二實相真如至所顯實性。
述曰:因二空門所顯如性,七十七說:即我法性。我法性言:我法之性,非即我法,我法無故,《顯揚》、《中邊》亦同於此,以下同處更不引之,下准應知。舊《中邊》名相真實。
論:三唯識真如至唯識實性。
述曰:《顯揚》云:心染眾生染,心淨眾生淨。見識真如便能知此染淨心等,約詮即依他,據理即真如。七十七名了別真如。識了別也。
論:四安立真如至謂道實性。
述曰:下四是四聖諦。舊《中邊》云:依處、邪行、清淨、正行真實名異,今新翻名,體與此同,諸文無異。此約詮門,義別說七,廢詮談體,即唯一如。七十七云:由流轉、安立、邪行三真如故,一切有情平等平等。此約除佛,餘名有情故。前第三云:佛非有情,故不言佛無苦、集故。《顯揚》又說:無始流轉實性,即是緣生,故流轉如,亦非佛有。又設一切有為皆是流轉,然佛法身,體離生滅,亦無流轉。又流轉如雖通有為法,唯約有漏,故佛言無,由實相、了別二如故,一切諸法平等平等,一切諸法皆無我、法,皆唯識故。由清淨真如故,三乘菩提平等平等,此約滅諦,三乘皆得有餘、無餘二涅槃故。《勝鬘經》云:聲聞不得涅槃者,依別意說,下自當知。以所證涅槃說能證菩提平等,或菩提性境亦名菩提,即舊云「智處」也,由正行真如故,聽聞正法緣總境界,勝止、觀所攝受平等平等,由有此如方能聽聞正法等故。此如若廢詮談體性,一一皆具無不平等;若談體約詮故,此四種道理平等。此中復約二乘行位,證時分齊等,皆如理知。
論:此七實性至二智境故。
述曰:既出體已,次相攝者,七皆圓成攝,二智境故,謂實相、唯識、清淨三如根本智境,餘四真如後得緣故,此約增上。若談如體,一即七如,皆根本智境;約詮為論,七皆後得境。就約詮顯體,三、四境別,《顯揚》十六說與此同。
論:隨相攝者至妄執雜染故。
述曰:《中邊》云:此三,二性攝,所以者何?若妄所執三,皆遍計所執攝;若約詮雜染三,皆依他收。遍計執心唯染依他故,三如之相染依他故,三如之相體雜染攝,非圓成實。
論:餘四皆是圓成實攝。
述曰:亦約詮無漏故,《中邊》云:此唯聖境,聖智所顯故。問:何故唯識非前二性,正行一種不通依他?答:遍計所執多不執唯識,依他起性少能知唯識,故非前二攝。正行約離過義,不言通依他。據實而言,前通前二性;此後通依他,亦無過失。又七皆三性,於理不違,所執、心變、如體異故,論中既約隨相而言,亦無過失。
論:三性六法,相攝云何。
述曰:三性、六法相攝門,此為問也。
論:彼六法中至緣生理故。
述曰:六法如文,《瑜伽》第三有此六法,然無相攝,皆具三性者,並可妄所執皆遍計所執。無為所執者,有展轉義,如前已說,皆緣生故依他起攝,無為亦心緣變故,如理應知。六法皆有妄執、緣生之道理,理即真如,亦圓成實,此約通義。《辨中邊》云:色家所執性,色依他性,色圓成性亦名為色,故各通三性。若別談者,前五通二性,依他起法通有無漏故。後一唯成實,非生滅故。此除假無為,假無為如前通三性,或通說假亦唯圓成,如上假故。此辨有法,非計所執。四、五事相攝門,有二,五事如《別抄》解。
論:三性五事,相攝云何?
述曰:初問可知。
論:諸聖教說,相攝不定。
述曰:此總答彼相攝不定。
論:謂或有處至不攝五事。
述曰:初是《瑜伽》七十四、《顯揚》第六.及第十六說,前四依他,後一圓成實。《三無性論》第一卷、《佛性論》第二卷,並同此說,然非此所引,不依彼故。五事:相、名、分別、正智、真如,如七十三、四等廣解。
論:彼說有漏至皆依他起。
述曰:逐難會也,彼《瑜伽》等說:有漏心等所變分二,能變為一,能、所詮異故,餘文可解。有漏有戲論,有能、所詮,起名、相等故,無漏不爾,此辨有體,五事不攝初性。七十四云:問:若依他起亦正智攝,何故但說依他緣計所執自性執應知?答:彼唯說染分依他,非淨分者。若淨分者,亦緣無執,許通二性,餘二性易,故略不說。
論:或復有處至圓成實攝。
述曰:舊《中邊》上卷、新第二說,彼有頌文,不能煩引,下皆准知。
論:彼說有漏至圓成實攝。
述曰:約見、相門,不約詮門。前約詮門,今依見、相。設能詮名亦相中攝,見分相故;餘自證、見分等名分別,能緣性故。此二緣生,依他起攝。所執都無,為顯非有,假說彼性為五法名,謂但有名,無實體故。真如、正智二皆無倒,體無漏故,能緣、所緣俱斷漏故,圓成實攝。前依緣生,故攝正智,約別義說,故與《瑜伽》不相違也。
論:或有處說至圓成實攝。
述曰:十卷《楞伽》第七,五法品說,今勘梵本正與此同。然四卷《楞伽》文勝,十卷者亂。如文易解,無勞重釋。
論:彼說有漏至名相二事。
述曰:餘文可知。唯遍計所執相、名二事者,即隨能計依他之心,假立所執而為相、名,由多依名而計於義,依義計名,體實都無,實非名、相。七十六說:初所執性依於相、名,文同於此。二成實攝,正與前同,故論不釋。
論:復有處說至遍計所執。
述曰:世親《攝論》第五卷文,彼釋名、義,「若體相稱即成相違。此中安立名為依他起,義為遍計所執」。此意:名者,五法中名、義者,即相及分別,名所詮故,能、所取故,與彼五法相攝有異,故對舉之。
論:彼說有漏至故說為名。
述曰:「等」者,等自證分、證自證分,此是依他起性心、心所法,由名能詮勢分力故,隨能詮名,緣之起執,成所遍計,故說依他是名所攝,「所遍計」言非計所執,所執之依故,依他起。彼世親云:「以依他起由名勢力成所遍計故」,正與此同。不言圓成者,此體與名極疎遠故。
論:遍計所執至假立義名。
述曰:遍計所執隨於此名,橫計於義為實有體,此非實有。於此非有中假名為義者,於非義中假立義稱,謂此但有所執之義,無隨依他之名故也,顯圓成實離名離義,不可為名之所依,故成所遍計,說之為名,不可隨名執此為實有,假立為義故,俱非二攝。《楞伽》、《中邊》所說五法,或通有、無,或體實有,遍計所執假亦通有。《瑜伽》等不然,《顯揚》十六說:計所執無,五不攝故,即五法體唯是有也。
論:諸聖教中至廣說應知。
述曰:由彼四說,文雖有異,而理為言,各據一義,不相違也。然諸說中不雜亂,如《瑜伽論》第七十二、七十三.四說三性,及別章說諸經相亂者,如理應知。《中邊》以三性與十真實相攝,此皆攝盡,可勘彼文。然有蘊等,此不說者,如下當知。
論:又聖教中至相攝云何。
述曰:此下第二、五事相攝門也。
論:所詮能詮至能詮相故。
述曰:五相者,一、所詮;二、能詮;三、相屬;四、執著;五、不執著。若妄所計所詮諸法,能詮諸名,計所執性。前五事中相、名、分別三事之中,取分別全,相、名少分是所詮相,由名亦所詮故。相、名少分是能詮相,由名亦相故。今此三法隨其所應,所詮、能詮屬依他起,唯說染分依他起故。真如全,正智少分是所詮相,正智少分是能詮相,此依無倒釋成實性,故攝正智,隨此所應,所詮、能詮屬圓成實,後得正智亦能變似能詮相故。前言離過無漏無能詮,今談法實無漏亦能詮,故所詮相及能詮相並屬三性。
論:二相屬相至定相屬故。
述曰:第三,能詮、所詮二相屬,相唯計所執,妄計名之與義定相屬故。
論:彼執著相至為自性故。
述曰:第四,執著相唯依他起,能執著者,虛妄分別為自性故。設所執著即所遍計,亦是依他,亦以妄分別為自性故。
論:不執著相至為自性故。
述曰:無漏二智及俱行品相、見分等,及無為法圓成性故,不執著相是此性攝。此後三種,別約三性增勝相語。故《顯揚論》十六說:「此五相中,初及第二依三自相,第三依遍計所執相,第四依依他起相,第五依圓成相。」正與此同。據實而言,第三亦有後之二性,若執二相屬所執是無,可是計所執性。所執性所依二相屬,二相屬能、所執並依他性,若但不執說二相屬,即通後二性攝。今約所執語故唯計所執。彼執著相若是所執著,亦計所執性。所依執著相亦通圓成,今據能執著心語,故言唯依他。不執著相即體是無,不可執著亦計所執。若無執著之心依他亦有,今約全非能執著語故唯圓成。然第八十一〈攝釋分〉及《顯揚》十二云:所詮相謂相等五法,能詮相謂計所執相,二相屬相謂計所執性,執所依止。執著相謂自體執及此隨眠,不執著相即計所執相及彼隨眠解脫正分別。解云:彼所詮相即依他、圓成,有實自體可為詮故,遍計所執既無有體,非可詮故。雖諸無法亦是所詮,然無差別可詮之用,非所詮攝。能詮唯計所執,非餘二者,彼二論文各自釋言:此是遍計所執性,亦名和合,乃至亦名唯有音聲,顯彼無體,唯有能詮名故,但說能詮是計所執,非餘二性非能詮攝。此即各據一義,與《顯揚》十六亦不相違。此二相屬相中,遍計所執自性執所依止,即遍計所執性也。遍計所執自性之執是能計心,執所依止是能計心之所執。所執是依止義,依止所執起計心故,故第四言遍計所執自性執,及彼隨眠是依他起。明知執所依者是遍計所執,第四可知,第五不執著相,謂染依解脫。解脫,了知圓成實攝,遍計所執相及彼習氣者,故知所執我、法都無,唯有依他染分習氣斷之得解脫。解脫即真如,正分別者,即無漏智。意言知計所執無,斷依他得解脫、正智,是不執著相。此中五相前二諸論不同,各據一義,後三諸論皆同理,不違也,廣如彼說,如是和會諸智者知。
論:又聖教中至相攝云何。
述曰:第五、四法相攝門。此問起也。《顯揚》六說:「謂諸世間於諸事中,由串習所得悟入智見,共施設世俗性」,乃至略說者,謂此是此地等,非彼水等,如是等世間有情決定勝解所行,一切世間自昔傳來名言決定自、他分別,共為真實,非邪思擇觀察所取,是名「世間所成真實」。謂諸智者有道理義,乃至處異生位者隨觀察者,依現、比、至教極善思擇,決定智所行所知事,以證成道理所建立,是名「道理所成真實」。以入聖位非此真實,謂一切聲聞、獨覺無漏方便智、無漏正智、無漏後所得世間智等所行境界,是名「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由緣此故,於煩惱障智得清淨及後證得無障礙故,說為彼真實。問:此中何者是真實?答:謂苦、集、滅、道名之所顯四種聖諦,由簡擇如是四聖諦故,得入現觀位,於現觀位後真實智生,即四諦理三智所行,四聖諦故,名此真實,謂於所知中能礙智,故名所知障。若真實性是解脫所知障智所行境界,名「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即是真如。佛假安立名此真實,即世間共許事等,名「世間真實」;三量、四道理,名「道理真實」;四聖諦理,名「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亦取無漏智體是淨法,即是道諦後得世間緣故。不爾,便感。真如是「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或初謂一切異生外道,第二在七方便四十心等位,第三通三乘聖位,第四唯大乘位。
論:世間道理至二事攝故。
述曰:《瑜伽》三十六〈真實義品〉、《對法》十一等說:初二真實依他攝者,七十三說:世間、道理所成真實,五事中三事所攝故,有漏心變作道理相,故依他收。云三事者,謂相、名、分別,多依異生說道理故。此依三法有漏相故,不取正智等相為相。二障淨智所行真實,圓成實攝者,七十三說煩惱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五事中二事所攝故,謂正智、如如。前言:後二真實,四聖諦理及取真如。今并智者亦取能緣,以後得世間智等,亦緣無漏諸事智故。煩惱淨智故,不取染依他,依《瑜伽》等所說同此。
論:辨中邊說至唯屬第三。
述曰:《辨中邊》說:世間所成唯初性攝,一切世間多共依此一處執故,體即依他,假名所執。又解,即共所執我、法為初真實,世間執實故,名初性攝。若約前解,體是有法,同《瑜伽》等四真實皆有法,假名所執,後解即通有法、無法,為四真實體亦不相違。第二真實即道理,是三性所攝,道理之法通執、無執。執中有所、能執。所執是初性,能執是染依他,無執中通雜染及清淨,雜染是依他,清淨是成實,後二真實與此等同。前唯約異生,為道理真實,故唯依他,此通約凡、聖,故通三性。初真實中,此約有體法故,唯依他,彼據無法執所執語,故唯初性,不相違也。舊《中邊》上頌說:一處世俗成,三處道理成,清淨境二種,攝在於一處。新翻《中邊》第二卷云:「世極成依一,理極成依三」,淨所行有二:依一圓成實,義皆同也,應取諸論出四實體及諸門義。
論:三性四諦,相攝云何?
述曰:第六、四諦門,此為問也。
論:四中一一皆具三性。
述曰:下文有三:初略答;次廣答;後總結。此略答也。
論:且苦諦中至位轉變故。
述曰:下廣有七,唯苦四行各具三性:一、無性無常:以體性常無,即初性也。舊《中邊》云「無有物」,新同此。實非無常,假名無常行,觀此性故實是初性,假名為諦。二、起盡無常:中觀生滅法為無常。三、垢淨無常:實是後性,假名為諦,故《中邊》云:有、無垢為義,此約詮分位為垢、淨,假名無常行,無常行實不緣之。又依一切無常為語,非苦下行。此三性如次,《中邊》論同。《顯揚》十四無常有六,或八。六者:一、無性無常;二、無失壞無常;三、轉異無常,乃至六當有無常。八種者,謂剎那、相續、病、老、死、心、器、受用。初二,遍一切法,次三在內色。心唯在名,器、受用在外色,彼並約三界分別等。然說六無常三性攝者,「無性無常」當知遍計所執相攝,餘無常依他起攝。圓成實性無無常義,何故此論等言三性俱有無常?垢、淨名轉變,在圓成實,彼論轉異是依他起,非圓成實。會云:據實無常有二義:一、有生滅體之無常;二、無他常故名無常。此唯在二性,圓成實性二種俱無,《顯揚》據此故言「一性無無常」。此論、《中邊》約詮為論,圓成實性亦名無常,體是常法,非無非有,為但約詮為論故也。又此中垢、淨約詮談旨,彼論轉異談詮之體故。二論所說義各不同,非相違也。又彼說十五種無常等,如彼廣解。
論:苦有三者至苦相合故。
述曰:一、所取苦,為我及法二能執心之所取故,能執是苦。此無,假立故亦名苦。苦實有法,此是無故,名為假苦,性實而諦假,非苦諦故。舊《中邊》云:一、取苦,新同此論,以下《中邊》舊文更不敘也;二、事相苦,可解三苦為相故;三、和合苦,苦相合故,謂即真如與一切有漏有為苦相合,故名苦,體實非也,性實而諦假。如次三性,新《中邊》同。
論:空有三者至為自性故。
述曰:初空可解,正是空行。二、異性空,此即有為有體之法,與計所執體性不同,異於彼無,無無性故,說之為空,體實非空,緣之為空,空無所執。三、自性空,二空所顯為自性故,此三皆是空行所行,故名空行。《顯揚》十五云:「一、無體空;二、遠離空;三、除遣空。」言遠離者,無所執相義。除遣空者,除遣二我顯此空故。彼十五云:遍計所執等三性,如次立三空。
論:無我三者至為自性故。
述曰:一、無相無我,我相體無故;二、異相無我,與我相異故;三、自相無我,義同空釋。
論:集諦三者至假立彼名。
述曰:何因苦諦四行各三,集等三諦總有三種?苦諦諸行義通諸諦,故各分三,行相寬故。餘諦之下,行相局故,總為三也。《中邊》又云:四除四倒,苦行各分三,餘非除四倒,故不分三也。一、習氣集,此諦實而性假,執彼我、法之習氣,體是依他,從所因為名,假立遍計所執。或緣此起執,名為執彼,作所遍計假所執攝,從能依為名假也。
論:二等起集至未離障真如。
述曰:平等而起故,煩惱起業,業起果故。三、未離繫集,假名為集,性實而諦假。如次三性,彼論皆同。
論:滅諦三者至謂真如故。
述曰:一、自性滅,滅者,不生義故,性實假名為滅,定非諦攝。二、二取滅,能、所取無故,護法、安惠各有別解,從所無得滅依他,假名滅,諦實,非依他故性假。《中邊》云:二取不生。三、本性滅,《中邊》云:謂擇滅及真如,與此相違。如彼抄會,如次配三性。
論:道諦三者至圓成實故。
述曰:一、遍知道,從所知為名,名計所執,諦實而性假。二、永斷道,但說染分,名曰依他,能斷圓成實攝,從所斷名依他性,諦實而性假,或能斷體即是依他,性、諦俱實。三、作證道,或假或實,如依他說,如次配二性。
論:然遍知道亦通後二。
述曰:遍知名寬,故七十四說:三性皆應遍知。《顯揚》六說:遍計所執唯應遍知,無餘義故,別得總名。餘二性皆遍知,由彼別可應斷、應證,如次得名。
論:七三三性至如理應知。
述曰:下總結也。此苦諦下有四種三,餘三諦下各三,總七種三。彼與三性如次配屬。《中邊》第二卷說同,或假或實,如理應思。已隨文出訖,此如《中邊》第二抄解,不能重敘。
論:三解脫門至相攝云何。
述曰:七、三法相攝門。此為問也。
論:理實皆通至如次應知。
述曰:皆通三性,謂緣依他上無計所執,因顯成實,成實因空所顯,即為空境,俱不於此起願求,故為無願境。非緣遍計所執,真如起願求故,如空緣此三為無相故,為無相境。七十二說:相通三種,謂:空、無願、無相。亦三種境。此中既言三解脫門,即唯出世修所生惠以證故說。第七十二、《顯揚》第二皆言解脫門,言唯出世修惠。既爾,有漏、無漏五事中相為三種境,依他、圓成皆通三境,淨分依他屬圓成故,緣之亦為無相,道四行名無相故。《顯揚》第二云:道四行通三解脫門。《瑜伽》第十二說:若於此處無有彼物,觀之為空,名空性,即所觀空無可希願,故名無願,即此遠離一切行相,故名無相,即緣遍計所執為三解脫門故,今總言理實三性皆通三解脫門。隨增別相說:三性、空等如次各一。七十四、《顯揚》第六說:由初性故,立空解脫門;由第二性故,立無願解脫門;由圓成實性故,立無相解脫門。意可知也,(如《樞要》說)。
論:緣此復生至是彼境故。
述曰:忍者,智也。證印名忍。第七十四、《顯揚》第六文皆同此,文意可解。緣此三性,生三忍也,遍計所執本體無生,依他緣起無自然生,證圓成時惑苦不起,是名三種無生忍別。不說依他因緣亦無,名無生忍。《顯揚》云此三忍在不退地,即初地已去證三性時得此三也,如《對法》第十一抄引《大智度論》故。八十六說:一切行苦依無願,即依此依他;一切法無我依空,即緣此計所執;涅槃寂靜即緣此圓成。此論略而不說,應會諸論三解脫門等,義如《別抄》。
論:此三云何攝彼二諦?
述曰:八、二法相攝門。此問起也。
論:應知世俗至即此三性。
述曰:假世俗者,實無體性,可名世俗,唯有其名,假名世俗,四世俗中第一俗攝。第二、體有為行,正體是世俗,簡勝義諦,亦世俗,故名為「行」。舊《中邊》云:取「行世俗」,唯有為依他故,四世俗中第二、第三攝。第三攝者,心上變似四諦相理,不離於事,依他起攝。三、顯了世俗,此三名與彼新《中邊》論同,謂斷染依他,遍計所執無,二空為門顯真如,名圓成實,四世俗中第四世俗,或此世俗亦取四中第三,是無漏故。如次配三性,《顯揚》論亦有此文。
論:勝義有三至圓成實性。
述曰:第一,勝義,依士釋也,第四勝義收。第二,得勝義,謂涅槃,持業釋也。第三勝義攝,因證顯故,約得辨故,真如舊成,不說為得,涅槃後顯,故立得名。第三者,第二勝義攝,理稍勝故,若隨事者,亦初勝義,多財釋也。舊《中邊》云:「正行真實」,此三新翻,名體同此,前二無變,不生滅故。第三無倒,隨其所應皆圓成實。無漏依他,此中說名圓成實故。下自廣明二諦,不假預陳。
論:如是三性,何智所行。
述曰:九、凡、聖智境門。此問起也。
論:遍計所執至唯聖智境。
述曰:初性是無,非所緣緣。所緣緣體具二義故,必有體故。若爾,佛智應不緣彼,緣與不緣皆有過失。不緣,不知無故,如何復言:此應遍知?若緣者,如何成所緣緣?解云:親所緣緣即不緣彼,非有法故,以為本無質,別變似無名應知,緣無如緣他心,不爾,即違聖教道理。如緣他心,《二十唯識》說:不知如佛不可思議境。雖爾,下言親緣,上來論意不許親緣故。解彼文云:然稱實知,佛親證相故,名現量,明淨圓極勝二乘故,乃至緣過、未,天眼、宿命亦爾,佛智生時有此相起。佛親證相圓明、圓極,勝聲聞等名之為知,非親證也。言不思議者,是勝義,圓明、圓極義故,非謂親證彼心,心外取故,聖者以此達為無。心外無無故,但見自心之上依他起相,不見心所取上實我、實法。實我、實法都無所有,作此無相,故名應知。此護法義,如《二十唯識》、《抄》二解。七十四說:初性非凡、聖智行,以無相故,然說應知,故此解勝。彼論依他、圓成,說境同此,依他然是世間無漏聖智之境,非出世智,有為法故。《佛地》第七引《瑜伽》等說,初非聖境,後非凡境,中是二境。初性是無,非聖所證,復不執故;後性勝義,非凡智親緣。若爾,聖智不知一切,彼既是無,智何所知?若知為有,則成顛倒;若知為無,則非初性。心所現無,依他起攝;真如理無,圓成實攝。是故聖智雖知有、無,而不緣彼初性為境,與前說同,非不證無,便非聖智,勿心外法亦能緣故。凡雖緣如,不得實故,說非彼境。總有三文:一、初非凡、聖所行,後非凡所行;二、初非聖所行;三、通凡、聖智所行,後亦應疎所取故。
論:此三中,幾假?幾實?
述曰:十、假實門。
論:遍計所執至非假非實。
述曰:初性有名無體,妄情安立可說為假。談其法體,既無有相,非假非實,非兔角等可說假、實,必依有體,總、別法上立為假、實故。
論:依他起性至而施設故。
述曰:此第二,性有實、有假。假有三種:一、聚集假,如瓶、盆、有情等是聚集法,多法一時所集成故,能集成雖實,所成是假。二、相續假者,如過、未等,世唯有因果是相續性,多法、多時上立一假法,如佛說言:「昔者鹿王,今我身是。」所依五蘊剎那滅者,雖體是實,於此多法相續,假立一有情,至今猶在故。三、分位假者,如不相應行是分位性,故皆是假,一法一時上立。如一色上名有漏,可見有對,亦名色等,並是於一法上假施設故,若彼實者應有多體,其忿、恨等皆此假攝。心、心所、色從因緣種生,故說為實,若清辨等依勝義諦,依他等並名假者,依他之中自無實法,假法亦無,一種類中,假法必依實因而施設故。《顯揚》十六三性中說:不應宣說諸法唯是假有,何以故?假法必有所依因故,非無實法、假法成立。若異此者,無實物故,假亦應無,即應破壞假、實二法,二法壞故應無雜染。雜染既可得,當知必有依他起性。又云:依他不如施設決定是有,亦非一切決定是無,故一切種非有非無。然許皆可言說,謂若有若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此性通假、實,由世俗故說為有,若勝義中非有、非非有,不可說故。《對法》第三說,待名言故,一切皆假;不待名言故,一切皆實。真諦三藏《解拳論》成此三假,陳那菩薩造,如別章說。問:第二卷吠世師難假法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彼皆破之,何故此中假依實法,無實假無?答:彼計真事即實等句義,似事依此真故成,共法是德,又真事是法自相。今破彼實等句義非真事,真事無故似事亦無,德句共法亦無,非於自相有似名起。今於法共相方有似名生,然共相中要須稍有體法,如青、黃,心、心所等,方可假說長、短。不相應為假法,非無彼實有此假故。前破他真,真非實故,於彼所執,體全無故。今言實事,稍擬宜故。問:若爾,何故說依他名似我法?我法實事無故。答:前言依他,似彼妄情能執實我、實法說為假,還是依實說假我、法,非依妄情之境說假我、法,我、法無故。
論:圓成實性至而施設故。
述曰:七十二,五法中亦言:唯是實有,勝義攝故。
論:此三為異?為不異耶?
述曰:十一、三性對辨異、不異門。前論本頌與有體法別自相,對明異、不異,諸論所無。今此三性對明異、不異,《攝論》等有。
論:應說俱非至真義別故。
述曰:若言異者,無別體故,謂妄所執名初,非離依他別有初性體。若彼有體可說異故,圓成實性是依他之實性,不可說三性異也,非不異者,妄執是初性,緣起是第二性,真義是第三性,既此三別,不可言非不異,如前所引《攝大乘》說。
論:如是三性至略示綱要。
述曰:自下第二,總結止繁。義類無邊者,《顯揚》第六、第十七.第十三說三性各五業等,三性是三乘菩提方便,三性決了隱密義經。《攝大乘》說:《梵問經》不得生死、涅槃等是,金、藏、土喻是,一切法常、無常是。通達三性時,行於相?行無相耶?悟入遍計性入何性?乃至入圓成實除遣何性?三性依止五事中何事?若無初性有何過?於依他中應無名言執,名言執無故應無染、淨,無第二性有何過?不由功用一切雜染皆應非有,此染無者應無清淨,無圓成實有何過?一切清淨品皆應不可知,三性麁細難見,極難了亦爾,幾無體能轉有體等?幾性不生能生生等?三性執、無執相,三性各云何知?三性幾自非染,能令他染等,三性各以何為喻?《中邊論》說:色有三種:一、所執義色,色家分別性;二、分別義色,色家依他性;三、法性色,色家真實性,色通相故。一、色通三性,乃至識蘊,乃至十二處亦爾,如是等門義類無盡,皆易知故。恐厭繁文,今此論中略示綱要,然此等並收諸經論盡,更無一餘。《對法》第十二、《別抄》有異,應取解之。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末)
沙門基撰
論第九
論:若有三性至皆無自性。
述曰:第二,違經失。若言三性亦不離識,有三種者,何故世尊說一切法皆無自性?今言有識也。
論:頌曰至即唯識實性。
述曰:《顯揚》十六說與此同,初二頌正答所問,後一頌明唯識性,即是從初能變後及此二頌。廣前第一初一頌半,宗明世俗諦。今此第三頌,顯前所說唯識真理,宗明勝義諦,總成廣前初分也。若約境、行、果科者,前來及此初二頌,廣俗諦境;此第三頌,廣真諦境。以上隨應思准。就初二頌中,初一頌總答;次頌別答。
論:即依此前至非性全無。
述曰:長行有二:初別解三無性;後總釋頌意。就別解頌中分之為二:初解前二頌三無性;後解第三頌唯識真性。就初有二:初解第一頌總答意;次解第二頌三無性。今之後三無性。依前所說遍計所執等三性,立彼三無性:一、相;二、生;三、勝義無性。七十六、《解深密經》德本菩薩請說佛言,雖有云云,一切同此。
論:說密意言至總說無性。
述曰:釋密意言。今論說云:謂後二性雖體非無,而有愚夫於彼增益等者。如前所引《攝大乘》說:依他起性是遍計所緣,圓成實性依展轉說亦所遍計。七十六說:非由別觀三種自性立三無性,然由有情於依他起自性及圓成實自性上,增益遍計所執自性故,我立三種無自性性,乃至廣說。故依三性有體、無體,總密意說三種無性,三種無性非無後二性,但無計所執。
論:云何依此而立彼三?
述曰:上釋初頌總答意訖,自下將解第二頌中「別三無性」,故先問起。
論:謂依此初至無性所顯。
述曰:初性體無;後二密說。體有法故,餘文可知,不煩重釋。勝義但由無性所顯,名為無性;依他有緣生,無自然生性,故名為無性。別配釋頌,如理應知。
論:雖依他起至故此不說。
述曰:釋依他起亦名勝義無性,此文不說之所由,無之言非,依他雖有體法而非勝義,名勝義無性。所執無故,不可為例。又七十六云:「謂諸法生無自性性,故說名無自性,故即緣生法。」《顯揚》云:不遮緣生,遮自然生故,即緣生法亦名勝義無自性性。於諸法中,若是清淨所緣境,我顯彼為勝義無性。依他起相亦是清淨所緣境界故,亦說為勝義無性。無漏後得真智名勝,亦緣此依他為境故,此依他亦名清淨所緣,勝之義故。所執既無,非為聖境,不得此名。然無彼計所執故,故說勝義無性,乃至廣說。若說依他為勝義無性,此圓成實即為第二勝義無性,今恐依他勝義無性濫第二圓成勝義無性故,此頌中但說圓成勝義無性,不說依他為勝義無性,應如彼經廣說譬喻。
論:此性即是至勝義諦故。
述曰:下第二段解唯識性,別配釋頌如理應知。其圓成實勝義無性,即是諸法勝義諦也。
論:然勝義諦至謂一真法界。
述曰:然二諦義及引論文,如第一卷抄廣樹彼義。此隨淺深以立四種,皆勝之義,或以勝為義,勝即是義,隨其所應,皆勝於初世俗諦故。然此初真即十善巧;第二即是四諦因果理等;第三即是依詮顯實;第四癈詮談旨。且一往為論,三乘合明二諦,非唯菩薩,如《顯揚》第二、第六、第十九,《瑜伽》五十五、五十四,《對法》第六等說。
論:此中勝義至不虛妄義。
述曰:前三非如,故言「亦」也。「真」簡有漏,有漏妄故;「如」簡無漏有為,彼體雖真,有生滅故。又,「真」簡初性,以妄執故;「如」簡依他,有生滅故。餘文可解。
論:亦言顯此至隨義廣釋。
述曰:謂《大般若》乃有十二名,如前第二卷說。又《對法》第二有七名,謂真如、無我性、空性、無相、實際、勝義、法界。此論本頌但有二名,并此釋師但有四號,故言「等」者,等餘三名,如餘論中隨義廣釋。《對法》解云:體恒無我,無有改轉,名曰「真如」,性離二我,名「無我」。由緣此故雜染空寂,說之為「空」;謂色乃至菩提諸相寂滅,名「無相」,無倒、究竟無倒所緣,名為「實際」;聖智所行名為「勝義」,與此解同。三乘妙法所依相故,名為「法界」。界者,體義,但妙法依;性者,體義,一切法體故名法性。湛然離倒,名「不虛妄」。餘隨所應一切,當知如體法等。《佛地》第七有六名,實有與《對法》別,皆廣解。《瑜伽》、《顯揚》雖有名,並不如《對法》,不能繁引。此解第三頌上三句訖,即是《勝鬘》、《瑜伽》等無作四諦,如非安立諦也。
次解第四句。
論:此性即是至說實性言。
述曰:初解二性依依他起故。此初解,以真如實性簡計所執性,顯其頌意。
論:復有二性至故說實性。
述曰:謂相及性,性者實體,即唯真如;相亦名體,依他體故。有法相對,不明初性,以無體故。
論:三頌總顯至都無自性。
述曰:初一性無,後二定有,餘文易了,不煩重解,總釋頌意也。上來二十五行頌,有二二別判。一云,前二十四頌明唯識相;第二十五頌明唯識性。一云,二十五行頌中,初之一頌半略明能變識相;第二餘二十三頌半廣明能變相;釋諸妨難訖,自下五頌明唯識所入之位。既說世間假說我、法,遍計所執諸法皆空,此假我法皆依識變,能變之識略有三種,二十四頌廣為分別,即依他起體虛幻有,此虛妄識必有實體故。次前一頌明識之性,即圓成實。雖知諸法皆是唯識若相、若性,要慚修行證入聖位,故下五頌明所入位。所求大果福智無邊,非少修行即速圓證;非行一行便證多果,必須三劫修無邊因故。三劫者,皆因位攝,即前四頌。後之一頌所求果滿,即如來位。初之四頌分三劫者,初之二位是初劫攝,雖行勝行猶未證真,學行千差位有遠近,故以二頌顯明初劫。第三頌全、第四少分解第二劫,初證聖位見、修位差故。唯第三一頌偏明見道,地位雖長,證理是等,故第四頌合明二劫。第四頌半明第三劫。就五位中,初結上文,彰後所明,生下五位,後舉頌文正釋五位。初中有三:一、結上為三問;二、隨問略為三答;三、廣前所答,別三問答。
論:如是所成唯識相性。
述曰:結牒上文二十四頌相,末後一頌性也。
論:誰於幾位如何悟入?
述曰:為三問也。「誰」者,問能入人。五乘不同,誰能悟入?「於幾位」者,問所經位。既言悟入,幾位入也,凡經時節多少短長。「如何悟入」,問入方便。雖知唯識,如何方便而悟入也。
論:謂具大乘至漸次悟入。
述曰:此略答也。謂具大乘二種種姓,答能入人,通定、不定性大根器者,非餘乘也。「略於五位」,答所經時,十三住等略為五也。大果難感,故經五位。「漸次悟入」,答入方便。萬行難修,二果叵證,非頓方便即能入也。
論:何謂大乘二種種姓?
述曰:第三別問、別答。廣前略答,於中分三,如前總釋。
論:一本姓住種姓至無漏法因。
述曰:此即依前種子三義中第三正義答。未聞正法,但無漏種無始自成,不曾熏習令其增長,名本種姓。性者體也;姓者類也。謂本性來住此菩薩種子姓類差別,不由今有,名本性住種姓。三十五〈菩薩地〉云:無始法爾,六處殊勝,名本姓住種。正與此同,即種姓住。
論:二習所成種姓至熏習所成。
述曰:此聞正法以去令無漏舊種增長,名習種姓。〈菩薩地〉說聞十二分教,「法界等流」,平等而流故,謂大定緣如,起俱時正智後生後得,後得復生大悲,大悲起化身,化身方說此法,此法故名平等流也。又法界性若能悟時,便能斷生死,趣大涅槃,此亦如是。又法界性善順惡違,具諸功德,此亦如是,故名「等流」。等者相似義;流者出義,從彼所出與彼相似,故名「等流」。聞所成等,即是三惠所成,非必新生方名為成,令種增長亦名成故。若由三惠無漏種增,何故乃言「聞所成等」?意顯能成非唯有惠,惠俱品法亦能成故。能成既爾,所成亦然,故論說言「聞所成等」。
論:要具大乘至悟入唯識。
述曰:此非唯一乘姓,三乘種姓、不定姓者亦是此人,具大乘者方能入故。但言「大乘」簡彼定性及無種姓,此是未種解脫分善,名「本種姓」,未聞無漏法令無漏種增。種解脫分善根以去名「習種姓」,聞無漏教為緣令無漏種增故。〈菩薩地〉說正與此同。勘彼應說,此下不解故別出之。然《仁王經》及《瓔珞》等經所說,所同者如《別抄》會,《攝論》第六說:誰能悟入所應知相?大乘多聞熏習相續,已得逢事諸佛出世,得定勝解,集諸善根,善修福智資糧菩薩。彼約有多功能,四種力故方能悟入。然於此中唯言「具本性種姓」,即彼所言大乘等也;習所成等,即彼所言多聞熏習等,即因力也。彼餘三力,下入位中所須方說,故此與彼廣略不同,至下當知。然具本性猶未能入,具習所成方能入故,即是《攝論》能入章也。無性云:用及用具皆待作者,故問入者,誰能悟入?由能入者唯是因力,有餘力者是所須具,非正所須,故餘三力此中不說。勝解行地發心已去,未入初地,名習所成故。
論:何謂悟入唯識五位?
述曰:此為問廣前第二位。
論:一資糧位至順解脫分。
述曰:此在四十心及已前位,從初發心乃至十迴向終,皆名順解脫分。《對法》等說,煖等已前名解脫分。簡二乘,故言大乘也。
論:二加行位至順決擇分。
述曰:即在煖等四善根中。此在初劫,下文等言勝解行地攝故。
論:二通達位至所住見道。
述曰:即在初地,初入地心。
論:四修習位至所住修道。
述曰:即從初地住及出心,乃至金剛無間心位,名為修道。
論:五究竟位至正等菩提。
述曰:金剛心後解脫道中盡未來際,此等五位下各釋名,別出體性,解三劫攝,無勞預解。《攝大乘》說:何處悟入?謂即於彼有見似法、似義等,乃至勝解行地見道、修道、究竟道等也。彼說四位,此說五位,合此初二為勝解行地故,即是《攝論》所入位章。無性云:此所入境及能入位。
論:云何漸次悟入唯識?
述曰:此問廣前第三,入法用。
論:謂諸菩薩至能深信解。
述曰:此初二句亦貫通下。此初二位以道為位,即分出體;後三以分為位,即通出體。資糧位中能深信解,雖亦伏、除,未多分故少而不說。信解初增但名信解,至下當知。
論:加行位中至引發真見。
述曰:初伏所取;次伏能取。「伏」令不起故名為「除」,非離「伏」時別名「除」也,至下當知。
論:在通達位如實通達。
述曰:方起無漏現行二智,證實相、性故。
論:修習位中至伏斷餘障。
述曰:十地行多時劫長遠,念念進習,名數數修,伏餘煩惱,斷餘智障。此等位中雖亦修證餘行、餘法,唯識為本,方修餘行,故但言唯識。
論:至究竟位至唯識相性。
述曰:全出二障功德,智慧無不周備,不同小聖故名為「圓」,無闕少故,簡二乘也;其福、智二清淨極勝,無有能過,不迷不闇,故名為「明」,此簡菩薩。第十地菩薩雖皆遍有,可名為圓,未清淨故,如羅網中觀月等,故不名為明。能盡未來化導一切,復令悟入唯識相故,顯非自濟,成已度人,故名「法輪」,輪者轉義。《攝大乘》說:由何能入?由善根力所任持故,三種練磨心,斷除四處障。無性云:此即入因,謂由何因於此能入。故《攝論》云:由何云何而得悟入等,無性云此能入具,彼在此論資糧位中。彼論四尋思等所作方便、所入、入喻,及下初順解脫分,名事互為客等,尋思、尋思果、教授二頌,在此加行位中。彼悟入唯識性故悟入三性,入極喜地等,入唯識所須,即此見道。彼論已入於地,得見道;已入唯識,於修道中,云何修行等,入因果分,修差別分及三學分,是此修道;彼論果智、果斷分,是此究竟道。然《攝論》十分所有,並此論有,如前已敘。〈菩薩地〉四十七「八住品」中說有十三住,四十九「地品」說有七地,皆是此中五位等攝。十三住中前十二住即菩薩位,今此五頌前四頌攝。第十三住是如來住,即如來位,今五頌中第五頌攝。十三住者,一、種姓住,是此所言「本性住種姓」,未入僧祇。四十七說:謂諸菩薩性自仁賢,性自成就菩薩功德,菩薩所應眾多善法,於彼現行亦有顯現,由性仁賢逼遣方便令於善轉,非由思擇有所制約、有所防護。住此住中任持一切佛法種子,於自體中已具足有一切佛法、一切種子,性不能起上煩惱纏,造無間業或斷善根,廣如〈種姓品〉說。云何菩薩勝解行住?謂諸菩薩從初發心,乃至未得清淨意樂所有一切諸菩薩行,皆此住攝。當知前住,於餘十一菩薩住及如來住,唯有因轉,攝受彼因於餘菩薩住,尚未發趣,未得未淨,況如來住。住此住中,普於一切餘菩薩住及如來住,皆名發趣,然未得淨。於自住中名趣,名得,為令清淨而修正行。於前住中雖修諸善,性仁賢故為之,非為菩提故作也,未名發趣,故不入僧祇。此住所修,皆名發趣,故與前別。此位思擇力勝,所作加行以分別惠,未得堅固相續無退菩薩勝修。此說無漏修惠不得,非有漏修此位不得。或此說初發心時,十住菩薩八相成道,既不得修如何得有如是神通?如於勝修,於勝修果無礙解、神通、解脫、等持、等至,亦未能得。未超五畏:謂不活畏、惡名畏、死畏、惡趣畏、處眾怯畏。有三處妄失:一、失念於五境顛倒;二、失念於受生,[*]妄前生事;三、於所受持法,久作久說有所[*]妄失。或具聰惠為他說法勉勵而轉,如闇中射,或中、不中。或於菩提雖已發趣,而復退捨,或時捨戒,或利有情而生厭倦,利益安樂未廣大無量,於一切菩薩學中未能普學,菩薩相中未皆成就。在家、出家二分菩薩正加行中,未等顯現於此所說諸行狀相,下忍轉時上品,中忍轉時中品,上品轉時下品,漸輕微故。入初地時,此一切相皆無所有,一切相違,白法顯現,乃至廣說,皆第二住攝,即是此中資糧、加行二道,五頌之中,初二頌攝,以彼論言:從初發心乃至未得清淨意樂,是勝解住。論說清淨意樂菩薩住,是初地攝。故知四善根亦初勝解行住攝,既爾,即顯是初劫攝,論說此住初劫攝故,至下當知。此與《瓔珞經》二種姓別,應如別會。《中邊》中卷〈對治品〉中,明念住等修之分位,即念住等在解脫分,如別應知。第三極歡喜住,亦名淨勝意樂住,即初地攝,此少分是見道,即五頌中第三頌,除住地出地心故。第四增上戒住,即第二地;第五增上心住,即第三地;第六覺分相應增上惠住,即第四地;第七諸諦相應增上惠住,即第五地;第八緣起流轉止息相應增上惠住。即第五地第八緣起流轉止息相應增上惠住,即第六地;第九無相有功用住,即第七地。以前第二劫攝。第十無相無功用住,即第八地;第十一無礙解住,即第九地;第十二最上成滿菩薩住,即第十地。即第三劫。四十八說:又即於此一一住中,經多俱胝百千大劫,或過是數方乃證得及與成滿,然一切住總經於三無數大劫方乃圓證。謂經第一無數大劫,方乃超過勝解行住,次第證得初地。此就恒常勇猛精進,非不勇猛勤精進者。復經第二無數大劫,方過初地乃至有加行有功用無相住,次第證得第八地。此即決定以是菩薩得淨意樂,決定勇猛勤精進故。復經第三無數大劫,方過八地、九地證第十地。故知四善根初劫所攝,未名淨勝意樂地故。《攝論》第七云:有五補特伽羅經三無數大劫,謂勝解行者經初無數大劫修行圓滿,清淨增上意樂行,及有相行、無相行補特伽羅,於前六地及第七地,經第二無數大劫修行圓滿。即此無功用行補特伽羅,即第八地至第十地,經第三無數大劫修行圓滿。此論下文,四善根亦是解行地攝,故知初劫所攝。古人難云:初禪方便非欲界攝,初地方便非初劫攝,應為質言初地方便非初劫者,初地方便非凡夫攝。若言未證真故非聖者攝,應言未證真故,非第二劫攝。又彼難言《大莊嚴論》、《對法》第十一說:四善根初劫滿已修習故。可非初劫者,應反詰言:且如《瓔珞經》云:百劫修千三昧,千劫學佛威儀,萬劫化現成佛入大寂定,是等覺菩薩。
言三大劫滿已,何故不是佛地攝?又此論四善根中,亦言初劫順解脫滿已修,豈即彼非勝解行攝。滿心修相好,亦是劫中收,滿心修四善根,定是初劫所攝,廣成立此,如《對法》第十一抄。四十八說:有二無數大劫:一者,日夜月等算數時無量,故說名無數;二、如前說超過一切算數,名無數大劫。若說前劫,即經無量無數方證菩提;若說後劫,但三無數方證菩提,不過此量。如《瓔珞經》下卷說:八百里石淨居天衣拂盡,名一大僧祇劫。若上上精進,或轉眾多中劫,或有轉多大劫,決定無轉無數大劫,即釋迦菩薩所超量中劫也。一小三災劫增咸劫數,釋迦菩薩超九劫由翹足故。或言更超十二劫,報聞雪山偈故;或超十一劫,投身餓獸故,如《別抄》會。此時長遠,何日成佛?處夢謂多年,如《攝論》廣說。此後九地全,初地少分是修道,即五頌中第四頌攝。然已前十二住並是因位,第十三最極如來住即究竟道,如來地攝,即五頌中第五頌攝,果位所收。此後十一住,下論廣解,不能預述。有差別者,對〈菩薩地〉及《十地經》,下自廣解。最初二住雖論有文,然不廣解此行相,故今別出之。種姓住即以一切佛法、一切無漏種子為體,未起現行無漏、有漏趣向心故,即通五蘊種子為體。五法中正智,據三性中依他、圓成二性攝,常、無常,漏、無漏別故。第二住以一切佛法、無漏種子,有漏隨順一切現、種功德為性,起順趣心故。此等引證者,如前已說。
未證真如,唯以有、無為體;次十住,此論以有為、無為無漏功德為性,證真如故。今亦取一切未曾得世間功德順趣者為體,三十二相等,非皆無漏正智、分別、真如及相為體,二性如前。如來住,以有、無為無漏功德為體,下十地三身等中自當解釋。辨差別者,勝解行住,於菩薩修所作狹小,有缺不定,所得有退。極歡喜住所作廣大,無缺決定,所得不退,乃至三種增上惠住亦爾,即前六地行相皆同。從初無相住即第七地,乃至成滿菩薩住所作無量,無缺決定,所得終無退轉。又勝解行住於無相修發趣,六地以前獲得,七地圓證,第八地清淨,第九、十地於無相修果,當知領受得諸功德,乃至廣如彼論等說。言七地者,前六菩薩、第七一種菩薩、如來雜立為地。一、種姓地,即種姓住;二、勝解行地,即勝解行住;三、淨勝意樂地,即極喜住;四、行正行地,即增上戒,乃至有加行無相住;五、決定地,即無加行、無功用、無相住,此地菩薩墮在第三決定中故;六、決定行地,即無礙解住;七、到究竟地,即最上成滿菩薩及如來住。既知地、住而相攝已,地攝五頌准住應知。此等諸義下既廣解,不勞預說。
論:初資糧位,其相云何?
述曰:此下別解。然前三問,初能入人,自下不解,已略辨故,非本頌故。其所入位,所入法用,下別解釋。然此二種各五不同,義意既同,各合解釋,總為五也。此中五段不假分科,今初段中,初問;次答。此即問也。
論:頌曰至猶未能伏滅。
述曰:答也。初頌;後解。下逐難解,易處不言。
論:從發深固至資糧位攝。
述曰:此解初位始終分齊。於中有二:初別釋頌文;後此位未證唯識真如等。下顯位修行,初中又二:初略解頌文;後廣二取隨眠,即是二障。初中復二:初釋上二句;後釋下二句,文至當知。《攝論》云:清淨、增上力、堅固心、勝進,名菩薩初修無數三大劫。大菩提心以善根為其自體,以大願為緣不退屈,為其策發方能發起,故善根力名「清淨力」,是因能降伏所治故。大願力名「增上力」,是緣常值善友,故「堅固心」。「昇進」者,雖遇惡友方便破壞,終不棄捨大菩提心,所修善法運運增長。大菩提心堅固不退,齊此方名初劫之始。此言深者,即清淨、增上力,固即堅心勝進,深固即是大菩提心。唯識真勝義性者,簡前三勝義,非勝義勝義故,即是真如,順決擇位識作唯識觀,求住唯識真勝義性,此位未能伏除識相,未名求住真唯識性,即地前四十心皆是此位。然彼已前或十萬、八萬、六萬、四萬、二萬、十千劫等,皆不入此位,未名「清淨、增上力」,堅固之心未昇進故,此出初道位分齊已。釋上二句頌訖,此當釋名。
論:為趣無上至勝資糧故。
述曰:初釋資糧之名,望菩提為號,菩提因之初位,資益己身之糧方至彼果,故名「資糧」,此即依自利釋名,為出生死得大智故求菩提也。然前第七末增上緣中,解資糧位亦有「未知當知根」云「能近資生根本位故」者,從久修者隣近為名,此說初行多求果故,亦不相違。
論:為有情故至順解脫分。
述曰:次解順解脫分名,為有情故勤求解脫,望涅槃為因。涅槃名解脫,如常所談。勤求於彼,此行不違,故名為「順」。分者,因也,支也。彼順決擇分言「分」者,即決擇是分,即擇法覺分。分者,支分義,順彼決擇分故,名順決擇分。今言「分」者,因支義,是解脫之因,因之一支,故名為「分」。即順體是分,順彼解脫之分,名「順解脫分」,此依利他為因,為度有情乃求解脫。然求菩提利他義顯,勤趣解脫自利義增,然於菩提有自利之談。涅槃致利他之義者,蓋欲以彼顯此菩提亦利有情,以此顯彼涅槃亦能自利,文影於此,義貫於彼故也。問:何故順解脫分,「分」即是順;順決擇分,「分」體非順?答:決擇體是有為,決擇可體即分,體有多分故。涅槃體是無為,解脫彼非是分,體非一、多故。又解解脫者即勝解數,緣解脫解脫苦名解脫,因中印境為名,乃名勝解。在果出苦為因,故名解脫。若依此釋解脫即分,名解脫分,分義非順與決擇分同。然彼望惠為名,此望勝解為號。今為此解,即無前難。上來雖出位體分齊,釋位二名不同,總是解釋資糧位訖,此解漸次悟入唯識之時初位漸次。
釋頌下二句。
論:此位菩薩至修菩薩行。
述曰:此出四力,《攝論》第六云「誰能悟入」中,「大乘多聞熏習相續」,此乃「因力」,簡二乘等種姓多聞。即前所說本、習二姓,彼云「已得逢事無量諸佛出現於世」,即「善友力」。彼云「已得一向決定勝解」,非諸惡友所能動壞名「作意力」。彼云「已善積集諸善根」故,善修福智資糧菩薩,名「資糧力」。由前無間所說,三因已善積集諸善根等。世親云:第一力為因,第二力為緣,第三力能修正行,第四力由積集善根,名資糧菩薩。如是名「由作意力,善修福、智二種資糧」。能入十地名「依持力」,此四望二乘性、惡友緣、任運心、下資糧,以皆勝故名「四勝力」。此位依此四力,於唯識義雖深信解,而未能了二取皆空,一切多住事相散心行諸麁行,名住外門修菩薩行。問:《華嚴》第九〈十住品〉頌云:「第四生貴真佛子,從諸賢聖正法生,有無諸法無所著,捨離生死出三界。」彼經第十又解十住初心菩薩,餘住亦爾。頌云:「清淨妙法身,應現種種形,猶如大幻師,所樂無不現。」或處為眾生,究竟菩薩行;或復現初生,出家行學道;或於樹王下,自然成正覺;或處為眾生,示現入泥洹。如何此文言:多住外門修菩薩行?答:此第四住菩薩作十種觀法,第七觀業,第八觀果,折伏現纏,不依見道等所有無明,更造惡業令後果起,名為捨離生死出於三界,定當能出,非時已出。今依外門修菩薩行,亦不違也。又此十住菩薩,亦有少分依有漏定能現八相度脫有情,以十住初發心住中分得十力,學於十法。第十法者,為苦眾生作歸依處。此住已去,彼諸菩薩展轉增勝能行八相,然多起散行,少能入定作真如觀,名多住外門,不說彼菩薩唯住外門也,亦不相違。
論:故於二取至二取現行。
述曰:由此事故二取現行為能熏習所引隨眠,猶未有能伏滅此二隨眠之力令彼不起二取現行。問:《華嚴經》第十卷解十住菩薩中云:除滅諸煩惱,永盡無有餘,無礙寂滅觀,是則佛正法。云何此言「未伏二取」?答:彼依伏因邪教、邪師所起不共無明,伴煩惱類說盡,非盡一切自分別生煩惱及俱生煩惱。又說佛法功力能滅一切煩惱,非十住位已能滅一切煩惱。下此論文資糧道中,於分別二取雖漸伏滅,未全伏故。《緣起經》云:內法異生不放逸者,我不說為無明緣行故,因自分別不共、相應無明,見道等者此位能伏。今說不伏謂因邪教所起,及俱生等全分為論。又但總言:多分未能名為未伏,非少亦未。論下文云:於加行位始方能伏分別二取,因邪教者於資糧位亦有起故。《瑜伽論》說勝解行菩薩於三處[*]妄失猶起煩惱,或時捨戒,所說諸法如闇中射或中、不中,故此位中自分別煩惱未盡。正釋下二句頌。
論:此二取言至所取性故。
述曰:頌二取言:顯二取取,非即二取名二取也,但只二取名二取者。有非執二取種,豈亦伏耶?又相分等非必可伏,故執二取為實有等之取方名二取。
論:二取習氣至煩惱障種。
述曰:二情取之種名彼二取,隨眠何義?隨逐有情常在生死,眠伏藏識不現餘處,故名隨眠。或隨增過故名隨眠,隨逐有情多增過失,故名隨眠。何故眠者乃是增義?如人嗜眠,眠即滋多,故過失增是隨眠義。前當性彰名,後從喻為[*]因,與薩婆多別如《別抄》,即二障種也。
論:煩惱障者至諸隨煩惱。
述曰:上解本頌訖,下第二解二障中,初、出體釋名等;二、見、修分別;三、約人分別;四、約有、無漏道伏、斷分別;五、結歸頌文。先解煩惱障中,初出體;後釋名。以薩迦耶見為首,由我見為本生諸煩惱,我見若無,煩惱隨斷,見、修二斷,其義亦然。或雖所生之惑先除我見,未滅究竟盡位,由我見斷,餘方斷盡。此依九品雖別斷,斷八品等時不斷我見,煩惱先斷說,以我見無品數,全離欲方斷故。又解既所生惑有多品數,能生之見定然亦有九品,即隨離九品欲我見漸斷故,根本斷時餘亦隨斷。此中不言我見,言薩迦耶見者,若言我見不攝我所。梵云「沒曳達利瑟致」,此云「我見」;梵云「薩迦耶」,此云「不實移轉身見」,即攝我所。為顯此中攝我所,故言「薩迦耶」。百二十八根本煩惱者,見道所斷欲界四十,上界各三十六,并修道十六,有一百二十八種及彼等流諸隨煩惱者,即二十種,或復更多,如前所引〈攝事分〉說。此出自體性,若眷屬及餘心、心所等五蘊為性,《佛地》第七說。若此所發業所得果皆攝在中,皆以煩惱為根本故。彼論通遠眷屬皆假名障,今此據自性障即不取業、果。若不爾者,無明所發,感善三業及果,應是染性,應是障體。既不爾者,故今此文為勝。
論:此皆擾惱至名煩惱障。
述曰:此釋名也。唯障涅槃,所障增故。
所知障中:初、出體性;第二、釋名;第三、八識分別因破異執;第四、三性分別亦遮外計;第五、釋外妨難。
論:所知障者,至愛恚慢等。
述曰:亦以法、我、我所執為首,生餘障故,如前第一卷解。見、疑、無明、愛、恚、慢等者,此出體性。此之頭數亦與煩惱障同,若煩惱障俱必有所知障故,然煩惱麁有多品類可易了知。二乘所斷唯是不善有覆性故,以數束顯。今此所知障細下,無多品類極難了知,唯菩薩斷,亦是異熟無記所攝,故不顯數。其實法執無離無明,故必有數。又顯法執無明,五住地中唯一住攝,前障四住地攝,故不顯數。若爾,何故不言諸隨煩惱?既言慢等等取隨惑,《佛地》亦同,此出自性體。若眷屬者,《佛地》云:諸心、心所及所發業、所得果皆攝在中,皆以法執無明為根本故。此中果者,謂等流、增上、士用果等,除異熟果,不感執故。何名所知障?
論:覆所知境至名所知障。
述曰:二釋名也。所知境者,謂有為、無為。無顛倒性,謂真如理。由覆此境令智不生,能障菩提故名所知障。此即釋名,此望所障增者以得名故,下轉依中自當解釋。前煩惱障,煩惱即障;此所知障,障於所知。前當體彰名,持業釋也;此所障受稱,依士釋也。
論:此所知障至彼微劣故。
述曰:三、八識分別因破外執。第八識名異熟識,何以不俱?彼異熟識是微細劣弱故,此法執望彼麁而強故,此是能熏故彼非也。安惠等師執三性心皆有法執,此識唯異熟故,唯異熟性中破之。
論:不與無明惠相應故。
述曰:諸論但說此第八識唯五數俱,法執必惠及無明俱。惠能計度,無明迷故。《佛地論》說:有義:法執及無明遍三性有漏心品及二乘無漏心品,皆不了達法無我故,皆似相分、見分起故。前卷已說。此障中無,但護法師伏遮彼計。若言法執,何藉惠俱?
論:法空智品與俱起故。
述曰:菩薩法空智品許與此第八識俱起故。第七有法執,法空智起即不行。第八法執有,法空智起此應滅。既八現行與彼俱起,定知第八無法執俱。量云:第八識等定非法執品;法空觀品與俱起故;如佛第八識。若言因中法空觀起第八許斷,即無漏法無所熏故,佛何得成?不可言熏鏡智俱識,非無記故,猶未得故。第八異熟既爾,餘識異熟應然。然今七識總合為法,又下異熟心許是法執故,不可為例,於《佛地論》此論勝也。
論:七轉識內至如煩惱說。
述曰:無離煩惱別起執故,故數與彼煩惱等同。七識之中根本有四,隨惑有八,及別境惠有十三法。第六識有一切,五識有根本三、隨惑十,與十三法俱。何故五識無見、疑等?
論:眼等五識至皆容引起。
述曰:無計度分別故,法見、疑等定不相應。等者,等取隨中諸惑,與此五識不俱起故,即忿等十全、餘十少分。計度分別之所生者,五識皆無,非無見道所斷諸惑名無分別,就見道中無緣邪友師,自分別諸惑,而實非無意識所引見道諸惑名無分別。《對法》等云:分別起者見道斷。既許五識中惑通見道斷,則有分別之惑、然非自力生,為意所引生故。故論云:餘由意力皆容引起,餘者,即見、疑等餘。《佛地論》說:五識雖無見等,由意識引有非見所攝愛、恚等起二障所攝。今此意說,加彼自力分別惑餘,為遮外計執五識中惑,唯修道斷故。
論:此障但與至無記性故。
述曰:四、三性分別遮外計門。《瑜伽》第五十九卷說:欲界煩惱一分是不善,及餘上二界是無記,即是無明唯通不善、無記性故,不言通善。如何乃言善心中有法執?法執必有無明俱故。《對法》第四亦言:欲界煩惱能發惡行,是不善,餘是有覆,如何乃言無明通善?若彼救言:生死有漏皆不善攝故必有無明者。
論:癡無癡等不相應故。
述曰:若爾,善心既有無癡,此執有癡,癡與無癡不相應故,如何可說善與不善?癡、無癡等定不相應;相違法故;如無貪、貪等。不可言此執心無無明俱,如人執心無明俱故。彼復有執第七識中唯有我執無法執故,如前第五卷解。《瓔珞經》云:善心有不善是外道義,今遮於彼,因解二障寬狹。
論:煩惱障中至為所依故。
述曰:煩惱障中此障必有,法執體寬故,煩惱障狹,彼定用此為所依故。何故用此為所依也?答:此通麁、細煩惱所緣,必是法故。彼唯是麁,有法執時非必有故。《勝鬘經》說:世尊於此起煩惱剎那心相應等,乃至若復過於恒沙,如來菩提智所應斷法,一切皆是無明住地所持、所建立,如諸種子皆依地生、建立、增長,若地壞者彼亦隨壞;若無明住地斷,諸所應斷皆亦隨斷。《瓔珞經》下卷說亦同之。由此問言:若有煩惱障皆有所知障耶?應順前句答,若有煩惱障定有所知障。若爾,必俱應二障體各有差別,第七識等應二執體俱;是二執故;如二執用。
論:體雖無異而用有別。
述曰:體不相違可唯一體,用義分故可說有別,同一種生用分成二,如一識體取境用多故。又何以知者?
論:故二隨眠至斷或前後。
述曰:此中二障隨三乘聖道有勝、有劣,斷或前後。若望二障行相相對,即煩惱障麁,所知障細;若望聖道斷即不定。或有先斷煩惱障,不斷所知障,如二乘等求涅槃故;或有先斷所知障,不斷煩惱障,如住、出初地等十地菩薩。此依種說,不依麁重,趣一切智故。或有亦斷煩惱、所知二障,謂入初地,金剛心菩薩。此依種說,若依麁重十地皆得,得二果故,故須雙斷,俱非謂諸異生,不斷三障麁重、種子故。以上皆由不定前後,故復言或,種隨現行體一、體異。又煩惱障中自類九地可有麁、細先斷,麁後斷細,其所知障不可依地而立品數,但依所障辨能障麁、細。有初地修道斷有頂所知障,而欲未盡。第二地等亦復如是,不可依地而立品類,但由聖道故復言或。問:此既無記中何無記攝?
論:此於無覆至障大菩提故。
述曰:餘三無記勢力薄弱不能覆所知,不障菩提故。若異熟生勢力強厚,通作意生計度所起,能覆所知障菩提故。從異熟起名異熟生,非業果也。雖與不善、有覆俱,不障二乘,但名無覆。此名無覆,望何人說?
論:此名無覆至亦是有覆。
述曰:不覆二乘轉依果故,二乘無學可現行故,非彼無學說染現行故名無覆。若望菩薩亦是有覆,覆所知境障菩提故。亦彼二乘通無覆攝,故於菩薩乃有亦言。然破計中《佛地論》說:有執不可導彼空智,異熟心非所熏、能遍計唯意識等。已如前卷遍計中解,此中不說。《佛地論》說,前師難云:若善、無覆無法執者,何故不能了達法空?後師質云:亦無我執云何不能了達生空?彼言第七識人執俱故,今言我亦爾,第七識法執俱故。二難既齊,然前師不許第七識中有法執不爾,違自比量,法空、我空二難齊故。既有相、見分,何故非執者,如前卷解。此總第四,三性破計分別訖。
自下第五釋諸違妨。
論:若所知障至無明住地。
述曰:此外人難:何處經說?《勝鬘經》說,不依《瓔珞經》,非極成故。以分段生死故,說阿羅漢我生已盡,得有餘果證,名梵行已立。凡夫人、天,七種學人所不能辦,名所作已辦。所斷煩惱更不受後有,名不受後有,非盡一切煩惱、一切受生說不受後有,有無明住地,變易生故。煩惱有二,謂:住地煩惱及起煩惱。住地有四,謂:見一處住地、欲愛住地、色愛住地、有愛住地。起者,無始無明住地,此住地一切上煩惱依。若煩惱種,比無明住地,算數譬喻所不能及。五住地中無明住地其力最大,恒沙數上煩惱依,亦令四煩惱久住,二乘智所不能斷,唯如來智之所能斷。即無明種子亦言種類,即五門種類當無明種類也,即通見等,何故彼經唯說無明為所知障?
論:無明增故至非無見等。
述曰:此論主答。今此住地無明增故,總立無明,非無見等所餘煩惱。何以名增?一者,體增。雖餘煩惱有俱、不俱,無明皆有為此障故,如二乘無學等,非必有餘煩惱俱故。二者,用增。迷一切境障,一切智不令得佛果,非如煩惱故。三、難斷增,要上上道方能斷故,故名為增。
論:如煩惱種至慢無明等。
述曰:此以例解。如煩惱種見、修皆有,然分別起者立見一處名,豈分別中更無貪等;修道之中唯說於愛,豈無嗔等,然初唯見,後唯說愛。既見所斷見力偏增,分別之首故,修所斷愛力偏增,潤生惑故,法執住地無明力增故,唯說無明非無餘也。此五住中,初唯見道所斷煩惱障,次三修道所斷煩惱障,後一見、修所斷所知障。初迷諦理勝,一處為言一處斷故;次三有品迷事、理惑,約界論之;後一障智,總名無明,無品數故,無有別迷諦行相故。地者,依止,種子與現行為依,名之為地。此約數、種斷名之為地。品等門分別,五住地別可知。總是第一,出二障體,釋二障名訖。古云:此五住地如四流體,三界煩惱等,一切無明名無明者,不然,此文為正。
論:如是二障至修所斷攝。
述曰:明二障中第二,見、修分別。俱生、分別既通六識,分別起者,見道所斷,麁易斷故;六識之中俱生起者,修所斷之,細難斷故。前言:五識隨意引生即成分別、俱生之惑,如五識中煩惱障說,無違理失,即初地中斷五識惑、二障並得。
論:二乘但能至菩薩俱斷。
述曰:三、約人分別。二乘但能斷煩惱障等,求解脫故,所知之障彼故。菩薩俱障,二果別故。由作意故斷有先後,後中定障二乘亦斷,小故不說。第四,有、無漏道伏、斷分別。
論:永斷二障至通有漏道。
述曰:伏煩惱時此俱法執亦不起,故名伏法執,非別起伏道,或見道前加行智伏。諸論或說有漏諸道不能斷種,有相縛故,麁重縛故,不證理故,無漏不爾故。自下第五結歸本頌。
論:菩薩住此至未能伏滅。
述曰:二麁現行雖有伏者,即伏多分分別之麁惑,因邪教思惟者皆伏,自思惟者未盡,下四善根等方盡。而細分別者,及二障中若麁、若細所有隨眠,由能對治止、觀力微未能伏、滅,初起止、觀未勝順心,不如四善根中能伏二細分別現種,其俱生現、種皆少亦能伏。次加行位及第十卷皆有此文。此中「伏」言非為六行修習勢力制之不起,令彼不自在,是此中伏義,下准此知。菩薩不斷下界、地惑,起定生上故。又約十地分別斷之法用等,下自有文,不煩預述。如《中邊》上卷說此二障諸障相攝。
論:此位未證至解行地攝。
述曰:以上解頌訖,自下第二,辨位、修行。此即辨位,後明修行。《攝大乘論》說五道為四,謂勝解行地、見、修、無學地。今以此即彼,四地中何地?十三住中何住?此位依勝解修行,亦解行地攝。論言「亦」者,亦順決擇分,彼是解行地,此「亦」是故,論有亦言。勝解者,即決定義,散心決定意解、思惟,未證解故。「亦」言至下當知。
論:所修勝行,其相云?
述曰:下辨修行,初問:次答。雖言勝行,何者為勝行?
論:略有二種至餘名為福。
述曰:下答。勝行有二:初顯二種行;後明德行。辨二行中,初辨福、智行;後辨二種利行。惠為體者是智,非惠為體名福。此剋性出體,即十力、一切智是智,餘中有福。五十七,二十二根中,雖與諸文不同,且佛十力、惠根,具知根攝,唯是智;四無所畏、五根,具知根攝,通福、智。諸相、隨好、舌根及四根依處,謂身根、男根、眼根、舌根依處,合四根所攝,即唯是福。三不護,如無畏、三念住,非根攝,無貪嗔所攝,即唯福,大悲、無嗔、癡所攝。無忘失法、如力、一切種妙智亦爾,唯是智攝,永斷習氣,非根,六根所證。菩提分中,四念住、根、力、覺支、道支少分,是智;四正勤、四神足、根、力、覺支、道支少分,是福。餘唯福非智,餘應准知。由此諸功德種門總為論中應作四句,唯是智非福,謂十力、一切智、一切種妙智、無[*]忘失法、四念住、願、智等。有唯是福非智,即諸相、隨好、三念住、大悲、四正勤、四神足等。有亦福亦智,謂四無畏、三不護等,五根、五力、七覺、八道支等。有非福非智,依事分別,或永斷習氣,無為功德等。餘差別門功德福、智,如理應思。
論:且依六種至通相皆二。
述曰:並名為福,皆名為智,與智俱行助成智業,皆名為智;與福俱行,助成福業,並名為福。此依助伴通相出體。
論:別相前五至第六智惠。
述曰:剋性出體者,前五是福,非智性故,第六智惠非福性故,正智自體故。隣近生起以出體者。
論:或復前三至餘通二種。
述曰:前三唯福,遠智惠故。第六唯智性,是惠故。餘通二種,即精進、定,隣近於惠亦起惠故。七十八、《解深密經》、三十六說,亦同於此。彼解云:前三為福,第六是智,餘二通二。若依精進修布施、持戒、四無量等名福;若依精進修三惠、六善巧,觀四諦、緣生法等名智分。若依靜慮修四無量,名福;若依靜慮修六善巧等,名智分。謂智有六種,一一分別應知無量等,乃至廣說等。此文唯三,或有前三為福,義如前說;後三唯智,近生智故。或有初三及定是福,後一唯智,精進通二。或有初三及定為福,精進及惠為智,策惠勝故,此並有文。後四波羅蜜唯智非福,後得智故。此中且說六,如《對法》第十二抄會解。上來福智一種二訖。
論:復有二種至自他利行。
述曰:隨意樂力所為一切諸功德等,皆通二利。
論:依別相說至利他行攝。
述曰:菩提分等,等取禪支、十八不共法、諸相、隨好等,自利行攝。然四十三說,六度唯自利,四攝利他故,四種攝事、四無量等,等取神通、大悲、不護、三念住,皆利他行攝。此中所望總聚,一向多分為論,非依體性。依體性者,應四句分別,或唯自利,謂相、隨好等;或唯利他,謂四攝等;或自他利,六波羅蜜等。布施等中,亦俱利故;或俱非利,便非功德。六到彼岸,下自廣解菩提分法,謂四念住、四正斷、四神足、五根、五力、七等覺支、八聖道、支三十七種,如《對法》第十抄。四攝,如《大論》四十三,謂布施、愛語、利行、同事,以十門分別。四無量,謂慈、悲、喜、捨,如《對法》第十三等抄及《別抄》解。四十九說:從勝解行地乃至到究竟地,有四種菩薩行:一、波羅蜜多;二、菩提分法;三者、神通;四、成熟有情行。即彼又說:三十二相、八十隨好在種姓地,唯有種子依身而住,明知種姓住未入僧祇,若在勝解行地,始能修彼,能得方便。若在清淨增上意樂地中,乃名為得,在諸餘地,轉勝清淨,在如來地善淨無上。又云:若諸不共佛法,下劣者,先菩薩時亦已成就,至佛之時善淨圓滿。又此一切菩提資糧有遠、有近。遠者,謂去菩提果遠,即未獲得諸相、隨好異熟果時,在地前也。近者,去菩提近,謂初獲得諸相、隨好異熟果時,從此已上展轉清淨。依此等文,故知初劫中修一切菩薩行、一切菩提分法,雖少分得未名為證,未得無漏,未名得異熟果,未淨勝故。
論:如是等行至所修勝行。
述曰:如是一切自他利行,皆是此位勝所修行也。
論:此位二障至勇猛不退。
述曰:此文初總。練謂陶練,磨謂磨瑩。即修治義。
論:一聞無上至修諸勝行。
述曰:《攝論》第六說,入因中三種練磨心,斷除四處,緣法義境,止、觀恒常殷重,加行無放逸故。此中但有三練磨心,初練磨心中云:廣者,無邊;大者,無上;深者,難惻;遠者,時長。彼既丈夫我亦爾,不應自輕而退屈。第一練磨心廣深退,第二練磨心難修退,文皆可解,第三練磨心難證退。引他麁善者,諸有障善名為麁善,謂行施等。彼於命終即便可愛一切自體圓滿而生,我有妙善無障礙善,云何不得一切圓滿?圓滿佛果者,即轉依也,以深妙故,功德備故,諸佛轉依難可證也,彼皆廣解無別義趣,意與此同故不煩引。初且舉菩提,後且舉轉依,論實皆同。除四處者,一、離二乘作意;二者、疑離疑;三、離所聞思我、我所執;四、斷除分別,緣法義境緣,似法、似義等,如彼廣說。
論:次加行位,其相云何?
述曰:此問起也。
論:頌曰至非實住唯識。
述曰:下答也。
論:曰菩薩至世第一法。
述曰:自下長行有十:第一、顯位所由;第二、釋位總名;第三、出位所修法;第四、釋四法地名;五、解本頌文,正明此位猶有所得;六、此位於彼相及麁重縛分別、俱生,伏、斷解釋。七、此位所觀之境;八、所依何地;九、界趣分別;十、七地分別。此第一也。總即結上所已行行,由得見道復修此行,應列其名,然此是初僧祇滿心修習,故云先於初無數劫,乃至廣說。《對法》、《莊嚴論》亦云:謂諸菩薩已善積集福德、智惠二種資糧,已過第一無數大劫,已聞隨順通達真如契經等法。持也,如理作意任也。發三摩地,鏡也。依止定心思惟定中所知影像,觀此影像不異定心,乃至廣說,明也。由行如是,乃至捨離二種能、所取故,證無所得正入見道,捨離一切麁重,得清淨轉依,依也。前四是地因,第五是地果,亦言過第一劫滿,已修四善根,即初劫滿心修習。如前已引《瓔珞經》等為此證訖,伏二取相,下文自述。
論:此四總名至決擇分故。
述曰:此即第二,釋「順決擇分」名。真實決擇分,決擇是智,即擇法也。決擇即分,名「決擇分」,決簡疑品,彼猶豫故。擇簡見品,彼不擇故。疑品擇而不決;見品決而不擇,故此智品名「決擇分」。分是支因義,即擇法覺支,謂在見道,此無漏故名為真實,為有漏者非真實故。此煖等四順趣彼分,名「順決擇分」。順趣者,行相同彼,故名為「順」;欣求往彼,故名為「趣」。此中行相既與彼同,復求證彼故,名「順趣」。前順解脫分,既初發心求究竟果,故遠從彼以得自名。此順決擇分隣近見道,欣遠之心不如始業,故從隣近以得自名。
論:近見道故至無加行義。
述曰:此釋異名。位名加行道,近見道故,即是見道之加行故,舊言方便道,今言加行,顯與佛果善巧差別,因中行未圓足,所行必須加功求後勝果,果上萬行既滿,所行唯是方便利益有情。顯此二別,此名加行。然五道中,此獨名加行,以近見道故,非前資糧無加行義,顯前資糧亦名加行。《對法》八說所有資糧皆加行道,有加行道而非資糧,此四善根非資糧道,加功而行初位亦名加行,近見道說獨此得加行名。問:資益後果己身之糧,唯初獨名資糧,加功而行求果,四善獨名加行?答資糧遠望大果,最初獨名資糧,加行萬行加功故,初亦名加行。問:加功而行萬行,初位亦得此名,四善亦望大果資糧,亦通此四?答:初位發心最猛,四善不名資糧,萬行加力方行,初位亦名加行。問:初位心猛獨名資糧,四善近見獨名加行?答:以近見道名加行,初位不得此名,加功萬行方行,初位亦名加行。故於五道中,四善獨名加行者,近見道義,故彼初位不得此名。加功而行,初位亦名加行,此不齊解。若齊解者,此四善根果之資糧亦名資糧,而彼論文依多住外行福智行,約最初說。若爾,見道等亦應名資糧,果之資糧故。從增得名,但名見道,不可名資糧,故知從增得名,既名加行,不可名資糧。義准成故,前解為勝。二、釋位名訖。
論:煖等四法至初後位立。
述曰:自下第三位所修法,初二位尋思觀;後二位實智觀。此文總也。此尋思、如實智體性者,《對法》第十一說推求名等者,推求是觀察義,即唯是惠。無性云:推求行見方便,因相說名尋思;了知假有實無所得,決定智方便果相名如實智,即唯加行智為體。此約推求行增出體,若并相應增者,五根、五力為體,及俱有者,五蘊為性,定俱有戒為色蘊故。七十三云:四尋思者,五事中如理相應分別,總攝四種,則唯有漏。四如實智一切皆是正智所攝,即唯無漏。七十二說:五事中相通有漏、無漏,二唯有漏,二唯無漏,真如是真智所緣名無漏,非漏盡相義;正智漏盡對治義,故名無漏。《攝論》第六云:由四尋思、如實智故,於似文義意言,便能悟入唯有識性。彼卷又云:四尋思在煖、頂,實智在忍、第一法中,此論亦同,即如實智亦有漏攝。四十八卷第十住中說:住此住中得無生法忍極清淨。此復云何?謂諸菩薩由四尋思,於一切法正尋思已,先時獲得四如實智,如實了知一切諸法。爾時,一切邪分別執皆悉遠離,於現法中隨順一切雜染無生觀等,乃至廣說。此如實智始從勝解行住,乃至有加行有功用住,未極清淨,今此住中已極清淨,是故說言無生法忍,即如實智名無生忍體。然今實義,尋思唯有漏,唯加行心推求,非根本、後得智故。如實智通有漏、無漏,通加行、根本、後得智故。此唯忍可是果,彼唯加行是因,七十三中唯依無漏說為無生忍體,不言通有漏,餘處據實通有、無漏。未印可位名為尋思,起忍印時名如實智,中忍雖亦觀無能取,猶未印可,而前有印亦名實智,非是尋思與尋相應。不爾,上地應無煖、頂。三十六說:愚夫於此四如實智加行闕故,不現前故,便有八種邪分別,能生三事,能起有情及器世間,若了知時便除八分別等。此等義門如《顯揚論》第六卷說。
論:四尋思者至假有實無。
述曰:謂一切法名之與義,既於前位緣法義境,其中「似文」文名之義唯是意言,依此文名之義亦唯意言。無性第六釋云:此中名者,謂色、受等,亦攝名因、名果等尋思。名因者,謂字、字身、多字身及聲等。名果者,句及名身、多名身、句身、多句身等,皆名之果。《對法》第十一云:謂推求諸法名身、句身、文身自相皆不成實,名召法勝,但說尋名。義者,如名身等所詮表,得蘊、處、界等。若體、若義,總名為義,以義寬,故不說自體。推求此能詮、所詮定不相應,此中唯觀妄情所執能詮、所詮唯意言性。意言之中,依他文義不說無故,即依所取能詮、所詮,今觀唯是意言性也。《對法》等說:此在煖、頂位,此位唯觀所取無故,觀計所執無,非依他也。不爾,即成顛倒心故,依他是有,觀為無故。無性云:尋思依名所表外事,唯意言性,思惟此義似外相轉,實唯在內故。不無依他,內文義也。此二唯有內法,假名有,文義外法故說唯假。此即觀一切有為、無為皆義中攝,此遍一切諸有法也。依此二法觀其自性,心外亦無,唯是假立如我、法等體;差別亦爾,如無常等義。無性云:證知四種虛妄顯現,依他起攝,了達四種遍計所執皆不可得。三十六〈真實義品〉云:此諸菩薩於彼名、事,或離相觀,或合相觀、成合相觀故,通達二種自性、差別二種假立,依離相觀別觀二種之自性故。既先加行起四尋思,四尋思已必有智果故,次辨智果。
論:如實遍知至名如實知。
述曰:前四尋思觀計所執四境離識非有,唯觀所取無,未觀能取,此如實智忍可前境,離識非有。所取空已,復能遍知能取彼識,離識內境決定非有,能取亦空。了知內識及所變相互不相離,如幻事等唯識之相。知如幻已,此依他上無計所執便謂二空,依此為門觀彼空理入圓成實。此在四善根,唯似三性觀,未證真故。前四尋思無所取時,煖是下位伏除,頂是上位伏除。以初伏除所取難故分上下位,至如實智位,下忍印無所取,中忍順無能取觀伏除能取,上忍起位印無能取,俱是如實智觀下品。以久修習伏能取時,但是中忍,上忍便印,世第一法雙印前二空,名如實智觀上品。此於地前位辨上、中、下,若入地已各有下、上,准四十八第八地中說。即入地已去不作尋思觀,唯作如實智觀,已除二取,不須唯觀所取假有,二取無故,但作如實智觀,七地已前猶未清淨,此體即是無生忍體,初地已得故,不須作四尋思觀。問:何故諸法名、義各別尋求名、義自性及與差別即合觀也?
論:名義相異至故合思察。
述曰:謂名、義二種,一、自性同;二、差別同,故合名、義二種自性及二差別為合觀也。前二是名、義;後二是自性、差別。名、義舉尋求,顯「尋」者求也,此二影有思察。自性、差別舉思察,顯「思」者察也,推也,觀也。此二影有尋求,故諸論言推求名、義觀察名、義等是也。前引《瑜伽》離、合相觀,離觀是名、義觀,合相是自性、差別。此即第三,出所修法。自下第四釋四地名。
論:依明得定至故亦名煖。
述曰:明得是定,尋思是惠,故名為發。此俱時名發,如世第一法名無間定等。明者,無漏惠,初得無漏惠之明相,故名「明得」。明得之定,名明得定。此中創觀四法,依他皆自心變,此乃假施設有名、義、自性、差別,實名義等性都不可得。然依他中名等名假者,法無名,名無義,無實自性、差別義故。今名「名」、「義」乃至「差別」豈非假也?如《攝論》等說明得及煖,准此中釋。行之言起,從喻為名,如日初出有前起相,謂明相等。若言惠,明前起之行相亦得。今依前解。
論:依明增定至故復名頂。
述曰:頂者極義,文易可知。明相轉盛故名明增,已上名諸論皆同。
論:依印順定至亦順樂忍。
述曰:印前所取無,順後能取無,名印順定。順通二種,一名樂順;二名印順。若此三品皆名為忍,下、上位中皆印忍故,立「印順」名。一、印順名通初及後,樂、順之言唯在中忍,故合但言印順定也。又差別者,下品忍名印忍,印所取無故;中品忍名樂順,樂無能取,順修彼故;上忍起時但名印順,印能取無,順觀彼故,故合三忍名印順定。忍者智也,印順俱定名印順定,初後准此解。於無所取決定印持者,是下忍位,無能取中亦順樂忍者,是中、上忍位,順通中、上,樂唯在中。
論:既無實境至相待立故。
述曰:遍計所執所取既無,彼計所執能取寧有?
論:印順忍時總立為忍。
述曰:《攝論》云:入真義一分三摩地即印所取無,名一分。《對法》第八云:一分已入隨順三摩地。彼論解云:一分已入者,於無所取一向忍解故。今者,即下忍位。一分隨順者,於無能取隨順通達所依處故。今者,即後忍位,故彼文勝《攝論》等名。然不如此中,彼不別分中、上忍二位故,謂中忍但樂順修無能取,未印無故,上忍印無能取故與中別。彼論雖有一分順言,不別分樂順、印順故。下、中、上品印忍、順忍之時合,此三位四善根中總立為忍。故論言:印、順忍時總立為忍。忍通二處,謂印忍、順忍,故合為論言「印、順忍時」,此三位總名善根中忍。
論:印前順後至故亦名忍。
述曰:名印順者,印前所取無,順後能取無,及印能取無故,立印順名。此釋三位別名,此三位忍境空、識空故亦名忍,然中忍雖不印可,順樂忍可故亦名忍。此中正忍、順忍皆名忍故,不可難言:頂等位中亦順下忍,彼應名忍。初未有忍故,中忍初、後皆有忍故,故立忍名,是彼忍類故亦名忍,不同煖等。
論:依無間定至世第一法。
述曰:與見相隣雙印二空,其文可解。無間即定,無間之定,二釋皆得。此即別解善根體訖,此上第四,釋四位名。
論:如是煖頂至雙印空相。
述曰:自下第五,總攝上義,釋本頌文,總牒前義,其文易解。中忍之中順樂忍可者,順樂後位上品之忍,修無能取。
論:皆帶相故至方實安住。
述曰:心上變如名為少物,此非無相故名帶相。相謂相狀,若證真時,此相便滅。相者,即是空所執相,有依他相,名空、有相。謂有、空相是彼唯識真勝義性。真者,勝義之異名。第四勝義,簡前三故。由有此相未證真理,滅空、有相即能入真。
論:依如是義至後觸無所得。
述曰:此中頌者,《攝大乘》說教授二頌,教授菩薩故。此分別《瑜伽論》頌,彌勒所作,無著故引,古云《分別觀論》也。「菩薩於定位」者,顯非散,資糧位中多住外門,此多在定內門修行。「觀影唯是心」者,觀內心境影離心非有,唯是內心,此初位觀即在煖位。遍計所執,心外之境,「義相既滅除」,「審觀唯自相」,唯有內心也,即在頂位。以上總是煖、頂二位。「如是住內心,知所取非有」,此二句下忍位;「次能取亦無」,中、上忍位,合此俱印二空,即世第一法,以時少故從忍位說。「後觸無所得」,入真見道。
此上第五、釋本頌,明此位中猶有所得。以下第六,斷二縛位。
論:此加行位至亦未能斷。
述曰:相縛者,謂相分縛見分等也。如前第五卷證第七識有中說,謂一切有漏善、無記、不善等心,皆有分別相分,此相能縛於心;非謂相縛即是執也。有義:八識皆有執故,相縛於見通於八識。有義:不然,有漏八識有分別故,分別之相縛於見分名為相縛,非要有執。若不執之相亦名能縛者,後得智品相分應亦能縛。答曰:不然。彼後得智斷漏方得,體非硬澁,非漏所增相分,非分別境。後得見分緣一切相皆為證解,有漏不然,有分別故,漏相俱故,漏所增故,非斷漏證故,緣一切境非皆證解,或比量故,若善、無覆無記心中唯現、比量,其染污心亦通非量,所以相縛能拘礙見,不令明淨,不令證知,故有別也。一切有漏法能縛見分者,皆名相縛。若爾,自證緣見縛自證耶?有義亦縛,有漏類故。有義彼非,不同見分緣於相故,彼外取故,通諸量故,此自證分緣見分時非外取故,唯是現量作證相故。若爾,第八識等現量心相分,應非相縛體,由此見分亦縛自證,分別類故,不明淨故,見分漏心增自證故。有漏相貌縛能觀心名為相縛,非謂相者是相分也。經說所取、能取纏者,即是四分互相縛義。不爾,見分便非相縛、自證緣時不名相分故。麁重縛者,即一切有漏法。《大論》五十八說:麁重有二:一、漏;二、有漏。漏者,阿羅漢修道煩惱斷時皆悉遠離此,謂有隨眠者,有識身中不安隱性,無堪能性有漏麁重者。隨眠斷時,從漏所生,漏所熏發本所得性、不安隱性、苦依附性,與彼相似無堪能性,皆得微薄。《文殊問經》上卷有習氣品二十四種。彼經頌云:阿羅漢習氣,以有過患故,唯佛獨能度,為眾生歸依。五十八又云:此有漏麁重名煩惱習,二乘所未能斷,唯有如來能究竟斷,是故說彼名永斷習氣,是不共佛法。《大論》第二說:自識中所有有漏種子,若煩惱品所攝名麁重,亦名隨眠。若異熟品及餘無記品所攝,唯名麁重,不名隨眠;若信等善法所攝種子,不名麁重,亦非隨眠,由此法生時,所依自體唯有堪能,非不堪能,麁重所隨所生自性,故佛說為行苦。《對法》第十說二十四麁重,所知障麁重異熟品攝,異熟麁重亦異熟品攝,領受麁重攝一切有漏受,即善受亦在中。勞倦麁重即威儀無記,餘無記亦攝。如此等文相違非一,然會此者,如《別抄》說。准五十八文麁重縛即一切有漏法,漏與有漏皆麁重故,由相縛未斷有分別相,故其無堪任麁重縛亦未能斷。《顯揚》十六說:由相、麁重二縛執二自性,謂執依他及計所執。若解二縛於二自性,正無所得及無所見,彼論唯約執心解縛,其非執心,彼即不說,據增者故。彼卷又云:此依他起性以相及麁重縛為體,云何說為依他?由此二種更互為緣而得生故,謂相為緣起麁重,麁重為緣生相縛,相縛即約現行相,麁重約種子語,論時彼體雖復皆同,為緣互得。然今此文以相為現行,麁重為種,有漏相未遣,二障種不除。不爾,如何此中言相未滅麁重不斷?前說相縛是執二性,應細勘彼諸文相違。此中言相縛者,一切有漏相;麁重縛者,一切有漏不安隱性,與《瑜伽》第五十八有漏麁重同。初地分得,第八地中第六識全得一向不起,第七分無,五、八全有。麁重隨應,佛地全無。《顯揚》十九說,相縛縛眾生,亦由麁重縛,善雙修止、觀,方乃俱解脫。此當彼解。
論:唯能伏除至全未能滅。
述曰:其此位中分別二取全能伏、滅乃至細者,自分別起亦不現行,俱生二取未全伏、滅,如前所說。許少伏、滅,即是現行分別全伏,俱生少伏。若俱生、分別二種種子全未能滅,未得無漏有所得故,有分別故。
此上第六相及麁重分別,俱生二取伏、斷分別。自下第七,明所觀境。
論:此位菩薩至唯觀安立。
述曰:此位菩薩於安立諦、非安立諦皆亦學緣,或總作一實真如,或別作二空別、總三心非安立,不唯作四諦差別觀。《勝鬘經》說有作、無作四諦,無作四諦即非安立,有差別、名言者名安立;無差別離名言者非安立也。安立者,施設義。此位菩薩,若加行不作二種觀者,不能引真、相見二種生故,亦不能伏二乘者故。為入二空觀真如理,正觀非安立為起遊觀、起勝進道成熟佛法,降伏二乘亦觀安立。然二乘者自宗,唯說作四諦安立觀,菩薩不爾。今說於彼亦作人空非安立觀,然不同菩薩。菩薩二空俱作,為顯彼劣故不說之。又二乘者亦唯作安立,不同菩薩。菩薩行、智深廣,彼不爾故。
自下第八辨所依處。
論:菩薩起此至入見道故。
述曰:六十九中通三乘說,唯依諸靜慮及初近分、未至能入聖諦現觀,非無色定。無色定中奢摩他勝,毘鉢舍那劣,毘鉢舍那劣道不能入現觀故。《顯揚》十六說:現觀何所依?答:唯依靜慮,不依無色。若有於此執中間等六地皆能入現觀,何處有文中間能入?若六地中能入現觀,六十九中何故但言靜慮及初未至?又如何七十一,六現觀中云:此六幾依未至依乃至無所有處依可得?答:一依非依可得,餘依一切依可得。又三依五依生,一種一分亦爾。若中間禪有依入現觀,應言三依六依生,以初生時智諦及邊、戒三,唯依五依生故,不說六地,明中間禪無入現觀者。問:何故不依中間入?答:彼無明利無漏故,有明利無漏者能入故,又彼梵王居多散亂故,非純淨地故。《瑜伽》文言依諸靜慮及初未至,不言中間入見諦故。此中復言前方便時通諸靜慮,而依第四方得成滿,即最後入時唯依第四。第四禪望餘禪最勝,要託最勝依入見道故,不依下地入。有菩薩功德,六十九說:雖諸靜慮皆能引發,多依第四靜慮,不同二乘,其欲界無修惠,無四善根、無漏故,不說依入。前說二十二根中,未知當知根通無色,菩薩見道傍修得故。若彼無見道及四善根,何故說修彼?六十九說:入見道時如先所修諸世俗智種子,由彼熏修皆得清淨亦名為修,此名諦現觀邊諸世俗智,出見道已生起此智,即從發心已去,皆名「未知當知根」。見道傍修先世俗智,故名此根。意顯先曾起時亦名此根,即世俗智有先時已名此根,入見道已傍修之時故名此根,非謂無色有見道及四善根也,四善根唯色界繫故。此依一義。若爾,修道位應起未知當知根,種子不殊約位、行相二皆有別。今至修皆遍緣但名已知收。又六十九云:見道初智生時,諸餘智因由能生緣所攝受故,皆說名轉,此時皆不別得。故無色界無漏種子,此見道時名修,是此根攝。《對法》第十云:不修上者依二乘、不自在說,若自在先得故。修亦通無色,如類智緣,如六十九說。此即第八所依之地,二乘依五地,菩薩唯依第四。諸論通方便為論,言菩薩亦依五地,此中料簡世第一法及增上忍唯第四定,餘通餘地。
論:唯依欲界至非殊勝故。
述曰:六十九說:非生上地或色界或無色界,能入聖諦現觀,彼處極難生厭故。若厭少者尚不能入現觀,況彼一切厭心少分亦無。即無少厭心色、無色界不入現觀。問:若爾,如何彼地聖者亦離欲?答:無厭見道三界分別惑及惡趣等厭心名無,非無有漏欣上厭下,及厭自地欣生上心。入見道時必總厭三界一切法,總緣諦方入故。此一向據入現觀為論,非修道及異生為論。此論中釋,餘界厭心劣非殊勝故,餘趣惠心非殊勝故不入見道。《顯揚》十六頌云:極慼非惡趣,極欣非上二,處欲界人、天,佛出世現觀,彼說惡趣不入現觀,若受恒隨極憂慼故,不能證得三摩地故,即三惡趣不入也。色、無色界亦無現觀,欣掉重故,厭羸劣故。是故二界三趣不起現觀,唯一欲界人、天二趣有佛出世,能起現觀。末法亦得有,佛出世攝故;無佛世不得,無說法者令生厭故。若爾,有佛法世發心,法滅後方成熟久已修訖,得入現觀不?准此文不得,無此類者故。又解亦得,此中一向作論,即三論不同合有多解,准理可知。此即第九,依何界趣身分別。
論:此位亦是至真勝義故。
述曰:此亦已前資糧位也,此即第十七地分別。在何劫攝,如前已說。《對法》第十三等並有此文,《攝論》亦言解行地也。此中復修持、任、鏡、明、依五地,如前引《對法》第十一說,其餘門義如下當說。
論:次通達位,其相云何?
述曰:問第三位,下解見道。
論:頌曰至離二取相故。
述曰:舉頌可知。
論:曰若時菩薩至戲論相故。
述曰:下釋有二:初略解本頌;後廣釋此頌。今釋上二句頌。「不取種種戲論相」者,不取者,無能取執。「不取戲論相」者,無所取相,觀真勝義名無所得。
論:爾時乃名至戲論現故。
述曰:釋下二句。心、境相稱,如、智冥合,俱離二取,絕諸戲論,故名「平等平等」。真勝義性,體即真如,此但偏遮有漏,後得智亦有相,此亦離彼相戲論也。
論:有義此智至能取相故。
述曰:此下第二,廣釋上頌,於中有四:初、廣正智;第二、解位名;第三、解見道真、相差別;第四、解得見道時功德有異。然廣正智中,此智二分合有三解,《佛地》有二說,無此第一。然彼一切無漏心合作法,此即不然。說無所取、能取相者,識體合如,冥然無取,無攀緣也,如《攝論》第六所引《莊嚴論》頌:「智者了達二皆無,等住二無真法界」等。此頌說離二取相等,此類非一,不能煩引。
論:有義此智至名聲等智。
述曰:由所緣緣要帶相故,難前師說無似境相名緣彼者,應此色智等,名此聲等智,此色智等上無聲等相故。此難無相分,以色、聲智返覆比量義准可知。如《觀所緣》說,帶彼相起故,名有無分別影像所緣故,如雖無親證,無分別相與彼極相似,不同餘智名曰證如。如《對法》第十一抄會。
論:若無見分至定有見分。
述曰:以如喻智,以智喻如無能緣相,亦准前解。
論:有義此智至不取相故。
述曰:此第三說,此智見分有,相分無。說無相取,不取相故,七十三說也。既言無相取,寧無見分?不取相故,可無相分。彼論有數十番難,應廣敘之。
論:雖有見分至非取全無。
述曰:解第一師所引教文,相分同初,見分有異,文意易解。第二師云:《所緣論》說:識依彼生,帶彼相故名緣於彼。若無真如相,應非是所緣。
論:雖無相分至不離如故。
述曰:此緣真智,挾帶真如之體相起,故名所緣;非帶彼相分影像而起,名緣於如,不離如故。
論:如自證分至有見無相。
述曰:舉喻顯成,自證分等緣見分等,非帶彼相分起,得名所緣故。此無分別與後得殊,故必無相,如前第七卷四緣中解。若爾,心王應名緣所,不現彼影帶彼體相起故。此亦不然,非所慮託故,餘文可解。此即第一有見、相分別。
論:加行無間至亦名見道。
述曰:見即是道。體者通也;會者達也。第二釋位,及見道名。
論:然此見道,略說有二。
述曰:自下第三解,見道真、相差別。於中有二:初辨真、相差別;後與六現觀相攝。初中復二:初總標有二;後依標別解此即初也。
論:一真見道至無分別智。
述曰:漸、頓,一心、多心分別。此中初總,後諸師異說真、相二種分別。此出真見道體,以無分別智為體也,唯此證真故。
論:實證二空至總說一心。
述曰:釋其真義剎那多少,經位雖多剎那,以相相似等,故總說一心。即三心見道依此為證,即是會五十八等一心見道之文。若一心見道,以無間、解脫,并一勝進,名多剎那,總名一心,非無間中復有多念。然於此中有二異說。
論:有義此中至麁細異故。
述曰:二空漸證,二障漸斷,如下三心真見道中解,以五十八、五十九、《對法》九、《顯揚》十七說三心文,證此漸也。然五十九文亦說見道三心名頓斷者,不別起觀心,束三界二障合為三品斷名頓。以此三心人、法俱異,故名漸斷,理有淺深,障及智行有麁細故。
論:有義此中至有堪能故。
述曰:第二師說:二空頓證,二障頓斷,或三心究竟,一無間、一解脫、一勝進,從真入相見故。或一無間、一解脫不假勝進,從勝入劣,且為二說,合十一說。如《別抄》解。五十八及《對法》九云:又此見道所緣、能緣平等,平等智為其相,說一心文,今以為證。然五十五勝,此中互解二文如《對法》第九抄,此真見道也。前加行時意樂俱斷,故入觀位不別為三。有古德云:此有三說者,不然。
論:二相見道,此復有二。
述曰:下解相有二:初解相。後解後得智。初中又三:初總;次別;後總釋。此初也。
論:一觀非安諦至分別隨眠。
述曰:此中有二:初、辨行相相見道;二、辨言教相見道。初中有二:初辨三心;次辨十六心。此即初也。「內遣」者,唯緣內身而遣假故。「有情假」者,先解有情皆妄所計,但有內心似有情現,談其無體名之為假。「緣智」者,能緣心,即緣內身為境,遣有情假之緣智也,下皆准知。然今此中人、法二障各分上下,麁者為上,細者為下,合為四類。然二麁者各別除之,以智猶弱未雙斷故。若上品智方能雙斷,此則隨智說為耎等。初起名耎;次智名中,勝前劣故;後起名上,於斷見惑此智最上故,以惑隨智說三品也。然初二智未能殊勝,但緣內身除我、法假。第三心時其智上品,能廣緣一切內外我、法,故三別也,此則說三真見道義。若說「假」者,以法真見有差別故。前二智劣未能廣法,第三智勝能廣法故。此初汎說,為相見道。觀非安立諦有三品心者,五十五中說三心緣非安立故。又約決定,相見道中定有三心故。
論:前二名法智至總合緣故。
述曰:總別既殊,義名亦別,諸論不同。今會諸論者,一、《對法》三心皆是法智。二、此論、《瑜伽》等,前二是法智,第三名類智。三、又十六心法忍、法智名法,後二名類。四六十九說:若曾上界善取相者,即能以類智了色、無色界。下爾不能,唯法智了總為三例,一、緣如名法,緣智名類,是前類故。十六心名法、類可知。《對法》約三並緣如,故皆名法;二、別緣名法,總緣名類,此論等是,不就緣如為論故;三、緣下名法,緣上界名類,是下類故,六十九文是,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論:法真見道至名相見道。
述曰:法者法則,放學為義。真見道中有二空見分,雖亦有自證而不法彼,親緣如者即乃放之。就見分中有無間解脫,隨自所斷障有四見分。就無間道中人、法二見分,各別法故,有初二心。解脫道中人、法二見總法,有第三心。但法見分者,見分行相與真如境別故,以自證分與真如境體義無別故,不法之。別總法者,顯無間所斷有差別故,顯解脫道所證唯一味故。此師以三心、十六心等,俱相見道唯緣非安立。安立別故,此有二說。
論:有義此三至緣四諦故。
述曰:第一師說,此是真見道,即前第一漸證、斷師義,以相見道不作三心,緣四諦故,如《對法》說,說真見道緣非安立,非相見道中能緣非安立故。此中有別起無間、解脫為六,并勝進入相見道為七心,或除勝進為六心。或後無間即前解脫,即三無間加一第三心解脫,并一勝進入相為五心究竟,菩薩利根不別起解脫道故。或總四心究竟,但除勝進,從勝入劣故。合有四說,如《別抄》有十四解。然真中言,先除耎品人執,次除中品法執等,此初二執皆望第三品俱斷時人法執,為麁細下上故。然諸處皆先除上品後除下品,何意此中先除下品後除上品?前雖已解今又解者,此約易斷名下故。麁人執名下品,彼約實體麁細,而言先斷者為上,此望能治道,彼望當體故。此中所言「先斷下品」者,諸論皆同。
論:有義此三至不別緣故。
述曰:第二師說:此三是相見道,以真見道但總緣真,諸論共說。何得別緣以為三品,以加行心意樂爾故,入真決然。
論:二緣安立諦至此復有二。
述曰:第二解十六心有二:初總;次別。此總也。《對法》第九卷、五十五等,皆言此二是安立諦故。
論:一者依觀至十六種心。
述曰:唯《對法》中有此文也。「所取」謂諦理;「能取」謂緣理之智。法忍、法智緣諦理為境,觀所取也;類忍、類智緣前智品,觀能取也。此唯別立無間、解脫,不總合說,故名別立有十六心。《對法》云:法智品道,真如為境;類智品道,法智為境,正與此同。
論:謂於苦諦至應知亦爾。
述曰:「二十八隨眠」者,欲界苦下十,上二界除嗔各九。「苦」者,苦諦;「法」者,苦諦教;「智」者,加行道中緣苦法之智;「忍」者,無漏忍,忍前苦法、智,《對法》第九廣解。「忍」言智者,以決斷故,「惠」即不然,雖忍、智無別,隨用標名。苦法智者,法謂苦如,能緣苦如之智,名「苦法智」。苦類智忍者,謂後聖法是此苦智之類,名「苦類智」。緣此之惠,名「苦類智忍」。苦類智,印可緣苦類之智,名「苦類智」。
論:此十六心至八觀正智。
述曰:法品緣如,類品緣智。
論:法真見道至名相見道。
述曰:法忍,法真無間道見分;法智,法真解脫道見分;類忍,法無間之自證分;類智,法解脫之自證分,印前智故差別立也。又解,法忍,法無間道;法智,法解脫道,此即總法。類忍,法無間、解脫之見分,雖緣智、緣如不同,見分是一,故合法也。類智合法,二道之自證分。前解為本。
論:二者依觀至十六種心。
述曰:五十五說:觀上下二地安立苦等四諦境似法、類智生,是第二現觀位,乃至廣說。謂忍可欲樂智、現觀決定智,是現觀邊智諦現觀。《顯揚》十七說:法智、類智四諦智不由行差別,然隨所作說其差別。真見道中亦可義說有十六心,十六心既爾,三心亦然,今此約行差別說故,唯是相也。然彼文說下上地十六心者是修道,《瑜伽》五十五說見道,《顯揚》說修道,不是相違。然五十五仍說:從見道起有下上十六心生,從三心非安立見道起,作此安立諦觀,非全出見道,在修道中方起。彼文稍異,可細尋之。
論:謂觀現前至二現觀智。
述曰:「現前界」者,謂下界,即欲界,現於欲界入見道故;上二界名「不現前」。
論:如其所應至見分觀諦。
述曰:其現觀忍法,真見道無間道見分;現觀智法真見道解脫道見分。不法,自證分,以於前十六心後作此觀,漸麁心,與前十六心差別觀故。
論:斷見所斷至名相見道。
述曰:欲界四諦四十,上界各三十六,諦各除嗔故一百一十二也。此上皆為觀心純熟,為有情說,令見道前亦作得入見道。
論:若依廣布至有九種心。
述曰:上已辨行相見道,別修作故;此廣布教道理,即菩薩等在見道等不作此觀,但為布教說其差別,所以須學,即是依彼假說也。
論:此即依前至止觀別立。
述曰:前相見道安立諦有二種十六心,今法於彼名二十六種。法彼二箇十六種,止、觀二心別立。
論:謂法類品至總說為一。
述曰:五十八末說忍、智合者,謂八忍合為四,俱忍類故;八智合為四,俱智品故。或法忍、法智八合為四,緣如為境、以類同故。品者,品類義,故得為此解。類忍、類智八合為四,緣智為境亦類同故。此依惠別,俱定唯一,廣如彼抄說。
論:雖見道中至名相見道。
述曰:釋九所以。此非真、相二見道攝。不作此觀,然約布教相見道攝,但以十六心、三心等,《對法》、《顯揚》、《瑜伽》如次皆有世第一無間等言,故今會云。
論:諸相見道至真已斷故。
述曰:此下第三總釋,於中有三:一、會違;二、釋頌不說;三、智攝。今初也。依真之義假說相見道等為無間等,如前引《顯揚》十七,正與此同。此有三因,三心相見道真非安立後生故,餘如文可解,然非安立因不遍三心相見道義。
論:前真見道至故頌偏說。
述曰:第二釋頌,不說二種見道本頌,何故但說於真?以證識性觀照如故,即圓成實。自證識相,亦是自心觀於依他故。今依見分說。論說初勝,後者後得攝,故不及前,如五十五說。
論:前真見道至後得智攝。
述曰:有相、無相別故。自下因解後得智。
論:諸後得智至離二取故。
述曰:若依此說,佛不說法,無十五界。大定、智、悲以為體性,悲願增上,眾生識上聲、色等相生故。此後得智,《佛地論》第三雖有三說,有相、見等,但是此中二師之義第一師說。二分俱無,離二取故。
論:有義此智至有分別故。
述曰:見有、相無,諸聖教說此智有分別,故有見分,五十五等說也。
論:聖智皆能親照境故。
述曰:以理為證,無相分也。
論:不執著故,說離二取。
述曰:經論中言「離二取」者,不執著二取故,非全無見分。
論:有義此智至真如性故。
述曰:第三師說「二分俱有」。七十三說「思惟」,明有見分,似真如相,不見真實真如性故,成有相分,如彼四句廣說。
論:又說此智至而為說故。
述曰:《佛地經》、《攝論》等皆說:此智分別諸法,觀有情等。此成有見分,破第一師。
論:又說此智至說法等事。
述曰:引經為難。現身立等,皆《佛地》第三,引文為證,不勞此引。此破無相分第二師義。此上引教,下引理。
論:轉色蘊依至應無受等。
述曰:以五蘊相例。
論:又若此智至應緣聲等。
述曰:既無相分,其他之心、他身土等離自己體之法,不帶影像應非所緣緣,直親照彼不變為相故,不同真如,真如即是智自體故。若爾,真如應非所緣緣,無似境相故。答:不然,帶如之相起故。離自體法既無影像,不可言帶彼相起,如何說有所緣緣?彼皆離自體故。既不帶相起名所緣緣,緣色等時應緣聲等,緣色等智不帶聲等相故。
論:又緣無法等至無緣用故。
述曰:不變為無相,為見所緣故,以無相分直照於「無」,「無」非有體,所緣緣義如何得成?由此故知,佛亦不能親緣於「無」。此文理證也。
論:由斯後得二分俱有。
述曰:總結之也。出差別已,下諸門解釋。然五十八九等中皆有見道現觀分別,應如彼知。五十九最勝,大有斷惑法用諸義,未獲廣引。
論:此二見道至相攝云何?
述曰:此為問也。第一與六現觀相攝者,《對法》第十三、《顯揚》第十七、《大論》五十五、七十一廣明。《對法》說十,《顯揚》說六或十八,《瑜伽》說六,《攝論》第六說十一種,三乘現觀各別。然有義、事、所緣三種差別,如《別抄》說。
論:六現觀者至思所成惠。
述曰:「現」謂現前,明了現前觀此現境,故名「現觀」。最上品者,下、中二品劣故非也。「喜受相應」者,喜能明利別有分別故,捨即不然,可與下、中品思俱,上品思惠必不俱故。七十一說:初一唯與喜受相應故。思所成惠即因於思所成之惠為體。《顯揚》及七十一等同,彼云或此俱行菩提分法為自性,此下現觀並作是說。
論:此能觀察至故非現觀。
述曰:煖等色界繫,此觀共相能引煖等,思能生修故。此觀一切行無常等,一切法真如等,故是最勝名觀共相,不言觀自相,自相者下、中攝故,未廣緣故。雖如亦是諸法自相,未證之時但共相故,於見道前此用最猛。猛者,利也、勝也,偏說為現觀。煖等不能廣分別法,但觀所取無等。雖亦觀一切法無我等,多分有分齊觀。又三乘通說,在二乘位唯觀四諦別別行相,不及於思,謂種種思推、種種觀察名廣分別。煖等無此能,不如於思不立現觀,其見道等雖亦不能廣分別法,緣真理故立為現觀。此又不同彼,未證理故。七十一說:四善根非現觀,是等流故。
論:二信現觀至立現觀名。
述曰:信亦上品,通漏、無漏。現觀者,是惠現觀諸法,以信助現觀令不退故,亦名現觀。有處但說無漏者,以勝故立為不壞信故。
論:三戒現觀至亦名現觀。
述曰:即道共戒,前第一卷已出體訖,餘文可知。
論:四現觀智諦現觀至無分別智。
述曰:謂在何位但緣非安立,即通二智皆是此攝,故言一切種。七十一等說,此緣非安立諦境,惠為性。五十五說:三心見道等是此現觀故,即一切見、修道二智也。不取無學等二智,與究竟現觀不殊故。
論:五現觀邊智諦現觀至世出世智。
述曰:此通有漏、無漏一切見、修道緣安立智。七十一等說緣安立諦境惠,是此自性等故。
論:六究竟現觀至究竟位智。
述曰:即盡智等究竟位中所有諸智,即通十智,然皆無漏。七十一說:盡無生智等為自性故,或此俱行菩提分法為自性。六十九說:無覺十智皆是無漏,可勘彼文。此等門義,可取如上所說諸論廣明,和會增減不同等。
論:此真見道至故不相攝。
述曰:以今見道攝六者,真攝第四少分。第四之中亦有相見道緣非安立諦,亦通修道等故。其相見道收第四少分,亦攝真故,第五少分亦通修故。餘文可知。
論:菩薩得此至生如來家。
述曰:自下第四,入地功德。世親第六云:由此能令諸佛種姓無斷絕故。無性云:謂佛法界名如來家,於此證會故名為生,於此所緣勝智生故,轉先所依生餘依故,紹繼佛種令不斷絕,乃至般若證真法界,名於中生,名真佛子,由此般若樹自相續故。
論:住極喜地。
述曰:於十地中住極喜地也,下當釋此。四十七說分十王位多作轉輪聖王,王此洲化果也。
論:善達法界,得諸平等。
述曰:無性云:於此法界深作證故。得諸平等者,《佛地經》說得十平等。《攝論》第六云:得一切有情、一切菩薩、一切如來三種平等心性故。廣如彼釋。
論:常生諸佛大集會中。
述曰:即常生在他受用土中,如《梵網經》、《十地經》說,至下十地中廣說。
論:於多百門已得自在。
述曰:四十七說,一剎那頃證百三摩地,以淨天眼見諸佛國見百如來動百世界,身亦能往彼佛世界,放大光等,化為百類普令他見,成熟百種所化有情,若欲留命得百劫住,見前後際百劫中事,智見能入百法明門,化作百身,身皆能現百菩薩眷屬,即於十百自在,名多百門。
論:自知不久至利樂一切。
述曰:既證真如,便自知證,自利行也。六十九等說預流果尚能自知,況此菩薩利樂一切利他行也?廣說此相,如《十地經》第三說,彼有十二百,彼加三種:一、加知百佛神力,此中即見百佛攝;二、加能入百佛世界,即此中動百世界中攝;三、加照百佛世界,亦動百世界中攝。彼又少此成熟百類所化有情,論有十百彼翻者失。彼論文中亦合入照百佛界等一處為釋,讀者勘之。如四十九,說此位菩薩有十種發心,如《十地》第一地中說十種大願,如《十地》第三卷說十種淨修住法,既見諸佛,聽聞正法,皆如《十地》第三卷廣說。《瑜伽》四十七.八.九等,皆並廣解。一一細勘文義差別,又作阿賴耶識依他性觀,如五十一,三乘差別。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末)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mười

成唯識論述記
Hán gốc
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本)
沙門基撰
論:次修習位,其相云何?
述曰:下明修道。前見道者,唯在初地初入地心;今此修道,除初入地心,出相見道已住、出地心,乃至第十地終,金剛無間道來,並名修道。此為問已,至下當知。
論:頌曰至便證得轉依。
述曰:此舉頌答。即於初地住、出心,後漸至究竟金剛道來,皆斷俱生法執種故,至無學位便證轉依。
論:菩薩從前至無分別智。
述曰:下釋有二:初以略釋頌文;後廣釋頌義。初中有二:初釋上三句,正顯位相;後明此修位,於究竟位便證轉依,十地修道修無分別智。「為斷餘障,證轉依」等,生起下文,然非唯智是修習位體,今從所緣能斷道說略不說餘。
論:此智遠離至及不思議。
述曰:遠離所取名為「無得」;遠離能取說「不思議」,此即解上初句頌也。即一智體離計所執實所、能取說無得等,非無見分等。
論:或離戲論至名不思議。
述曰:即一智體無有分別,有分別者戲論行相,即後得智亦名戲論;或有漏分別說為戲論,偏執增故名為戲論,即後得智不名戲論。若依前解,能斷二障,無分別智名為妙用,是不思議。若依後解,即無漏智皆離過失,能違生死名為妙用,是不思議。今此文中但約前解,論自顯故。
論:是出世間至無分別智。
述曰:解第二句頌。無分別智具二義釋,謂斷世間,體無漏等;後得不然,不名出世。
論:數修此故至故說為捨。
述曰:解第三句頌。違細名麁,違輕名重。所知障種名麁重者及非種麁重,地地別斷。煩惱障種名麁重者,金剛始除。若論煩惱非種麁重,亦地地斷。今顯由十地修無分別智,至金剛心斷煩惱種,十地等中斷所知障等,總合為言名斷二種。約究竟盡,唯在金剛,金剛盡時證轉依果。
論:此能捨彼至廣大轉依。
述曰:由十地修智究竟故,至佛證轉依。解第四句頌,於中有二,復次釋,即為二也。
論:依謂所依至二轉依果。
述曰:今第一解。總為別依,斷染故無所執,生淨故得二果,餘文易了。同《攝論》果斷分解轉依,無性第九卷等同之,彼文稍廣。言「轉依」者,「轉」謂轉捨、轉得;「依」謂所依,即轉之依名為「轉依」,依士釋。又解,此文依他事上邪理執著,正理離倒,轉捨、轉得,事為理依故名「轉依」也。無性云:二所依止,轉依亦持業釋。然今能依、所依合為轉依,故無持業。今言「依他起名轉依」者,流轉、還滅依也,即所捨、所得,所得通二果,由所執故起有漏法,有漏法斷所執名捨,非別有體名為捨也。
論:或依即是至之所依故。
述曰:第二師解,依即真如,迷悟依也。
論:愚夫顛倒至斷障證得。
述曰:悟此真如證涅槃者,以涅槃者即是真如離雜染法。又假涅槃依真而立,能、所依異,此位斷障金剛心後證得,非此位即證。
論:雖於此位至名法身故。
述曰:其菩提者而非此中頌意所顯,頌意所顯如後頌說安樂、解脫身,大牟尼名法故。「牟尼」者寂默義,寂止默靜諸雜染故,非彼菩提是唯識性,在大牟尼名法身故。七十八中說,二乘有此名解脫身,故說三乘平等平等。其第一師菩提亦名轉依者,如後頌中自當解釋。
上來已略釋二文訖,自下廣前頌,文有三:初問;次略答;後廣解。
論:云何證得二種轉依?
述曰:問能證之因、所得之果,雙為問也。
論:謂十地中至由斯證得。
述曰:次略答也。十地中者,所經位也。修十勝行,所修因也。斷十重障,所治斷法。此言「重」者,如第一卷初解。證十真如,所觀照法。由此四種因故,二種轉依果由斯證得,後證轉依必有經位,位有多種且說小分能證之位,修習位也,故此最初先明十地。此無別體,修十勝行,斷十重障,證十如時,名十地也。總釋別位,既知分位必有修行,故次十地明十勝行,即是廣前無得、不思議是出世間智。既修此行必有所因,故次乃明斷十重障,即廣頌中捨二麁重。且知所斷十重障法必有所證,故次乃明十種真如。即廣頌中捨二麁重之時轉依,雖已分證,未名圓滿,此乃因位。廣前三句,即是漸次悟入二種轉依,由斯證得,明所得果,即廣前頌第四句文,正明悟入,總為第二,略答文也。
論:言十地者至生大喜故。
述曰:第三,次第廣前答也,初廣因;後廣果。因中有四,初廣十地,於中有三:初、解十別名;二、出地體性;三、釋總地義。初獲聖性者,謂初斷凡性得聖性,即依無漏無分別智等俱行五蘊種子,為聖性體,異生性體,唯二障種。若此聖性取三乘初智種正能生現功能,名為聖性,依分別二種立異生性。俱生二障種雖有,亦非凡夫,依能生初無漏種立聖性故。凡夫時有初無漏種,而非聖性,未能生故。分別之障,障聖性者,名為凡性;無漏之性能斷凡性者,名為聖性。若爾,後諸無漏應非聖性,不能斷分別障故,前劣者已捨故。此亦不然,性能斷故,是彼類故,亦名聖性,各隨自乘所治既為凡性,亦隨自乘能治名為聖性。即隨一空、二空智種為體,若現行智為體,起世俗心應非聖者。若菩薩是大士夫之聖性,非如二乘小人之聖性,二具證二空,簡二乘等唯證一空。今從詮說,說如為空,如非空也。三、能益自他,簡彼二乘唯自利也。由獲大士聖性、具證二空、益自他三因故生大喜,此地名極喜地,簡後菩薩非初得聖性,不名極喜,及簡二乘無是三勝,初得果時不名極喜。若爾,菩薩初果何故不名預流?《對法》第十四說:何緣菩薩已得超昇而非預流也?由得不住道一向預流行不成就故,預聖之流樂住於道,厭出生死故。何緣亦非一來也?故受諸有無量生故,何緣亦非不還耶?安住靜慮還生欲界故。《十地論》第五卷說:菩薩生欲界不退靜慮。《對法》第十三說:菩薩咸離無色界生,靜慮相應住靜慮樂而生欲界或色界中,已證得威德菩薩,凡所受生,皆欲利益安樂有情,以無色界非成熟有情處故。彼自解言:住靜慮者,由此菩薩善巧迴轉故。《瑜伽》、《顯揚》等,此文非一。由此義故不名不還,復還來故。何故不名阿羅漢者?此亦可名,如前第三卷引,至此卷末當知。由此初地菩薩不名預流,預流之果不名極喜。《攝論》第七,唯有具二利故喜,對彼二乘名極喜故。無性云:若初地喜不相應者,自後諸地亦不相應,此為先故。《十地論》第一卷說,無上二利初證聖處多生歡喜故,即與此二因同,「唯證二空」此論獨有。四十七說,此地善決定故,四相發心故,發起精進發正願故,淨修地法故,開曉餘地故,修治善根故,受生故,威力故。如彼及《十地經》第一、第二、第三卷廣解。《瓔珞經》下卷雖別釋十地名,然不及此,此地即願為最勝,有十大願等,並如彼二論說。
論:二離垢地至煩惱垢故。
述曰:其初地時已離麁犯戒垢,然此二地能全離故,所以說之。望前細故,下十一障中當辨二障攝。淨尸羅者,謂別解脫、道定共也,即通三種。雖第三地始發定增,能離過時此地已滿故。或依別脫,亦能全離加行、後起、根本罪故,非定、道共能離加行、後起罪故。世親《攝論》說:此二地性戒成就,非如初地思擇護戒。性戒成故,諸犯戒垢已極遠離。何故初果已具性戒,極喜地中當言未具,大分已具仍有誤犯微細過失。又論性戒,初地已離,入地菩薩更亦不同初二果者猶有妻孥,性罪必無犯,但於遮罪猶有誤犯,今第二地悉能永離。餘論皆同。此下餘論同者,更不煩敘。此下諸地並如《瑜伽》第四十八,《十地》第四已去各一卷解,不能繁引。
論:三發光地至妙惠光故。
述曰:此地中成勝定。定謂:三摩地、三摩鉢底。無性云:謂靜慮名等持,諸無色名等至。或等持者,心一境相;言等至者,正受現前,如前已解。陀羅尼此名總持,總持有四:一、法;二、義;三、呪;四、能得忍。此地所治遲鈍性,於三惠有忘失障,今此地無忘彼法,名大法之總持。法謂教法,殊勝之教名為大法。此定及總持為因,能發無邊妙惠光,故總持以念、惠為性,謂以聞、思、修三惠照了大乘法故。因得定斷障,聞、思轉勝,非由定力親能起二。《十地》云:隨三惠等照法顯現,故名明地。問:何故十度五地修禪,修三福業?此地修定如下當知,又十一障中自當解釋。
論:四焰惠地至惠焰增故。
述曰:即除第六識等中,俱生身見等攝,非謂一切,至下當知。世親云:能燒一切根本煩惱及隨煩惱,皆為灰燼。《十地》云:不忘煩惱薪,智火所燒故。以菩提分法為惠者,非皆是惠,惠之焰故,從火喻為名。菩提分法如別章說。
論:五極難勝地至極難勝故。
述曰:世親云:知真諦智是無分別,知諸世間書論等智是有分別,此二相違,應修令合,能合難合,令相應故。無性云:真、俗諦智互相違返,難可引發令共相應,此能和合令不相違,以前不如,名極難勝,非望後也。然「相應」者,謂於真觀為俗,令境相入名相應。為一念中二智並起,名相應,今令一念二智並生,名合亦得,前四地中猶未能故。又境同名相應,以前四地觀二諦境亦有差別,此觀彼境更無差別,令真、俗智既不相乖,名相應也。前第二識中已有妨難,如彼廣說。知彼二境無差別故,故此真如名無差別。
論:六現前地至令現前故。
述曰:謂觀十二諸緣起支,有最勝智觀無染淨,令現前故名無分別。七地成有,八地成無。世親等同。《十地》云:般若波羅蜜多行有間,大智現前住。
論:七遠行地至二乘道故。
述曰:世親等云:此地於功用得至究竟,雖一切相不能動搖,而於無相猶名有行。《十地》云:「善修無相行功用,究竟能過世間二乘出世間道故。」此地出過世間二乘道者,前六地中雖有緣起染淨無二,猶有所治細相現行障,執有生滅流轉還滅相故,未能空中起有勝行;今此地中遠離彼障,亦能空中起有勝行能治彼障,二乘世間即不能是。
論:八不動地至不能動故。
述曰:相者,有相;用者,功用。無性云:一切有相,一切加行,皆不能動此地心故。第七地雖一切相不能動之不現行故,然不自在任運而轉,有加行故,猶有煩惱;第八地中任運而轉,不依加行,無功用故,亦無煩惱,七、八二地之差別也。《十地》云:「報行純熟,無相無間,故名不動」,此地已去明知無相,非有間也。
論:九善惠地至善說法故。
述曰:無性云:得最勝無礙解,於諸智中此為最勝。智即是惠,故名善惠。世親云:「此惠妙善,故名善惠」,無性云:由法無礙解,自在了知一切法句;由義無礙,自在通達一切義理;由辭無礙,自在分別一切言辭;由辨無礙,遍於十方隨其所宜自在辨說,於此地中,最初證得先未曾得無礙解智,故名善惠。能遍十方者,《十地》云:「無礙力說法,成就利他行故」。
論:十法雲地至充滿法身故。
述曰:無性云:「由得總緣一切法智,總緣一切契經等法,不離真如,此一切法共相境智,譬如大雲,陀羅尼門、三摩地門,猶如淨水,智能藏彼,如雲含水,有能生彼勝功能故。又如大雲覆隱虛空,如是法智,覆隱如空廣大無邊惑、智二障」。惑、智二障,此名麁重。彼論又云:「又如大雲澍清淨水充滿虛空,如是法智出生無量殊勝功德,充滿所證所依身故」。世親云:言充滿者,是周遍義。《十地》第一云:「得大法身具足自在,名法雲地」;第十二云:如雲身遍滿故除垢,八相成道度眾生萌芽故,此地如是受法王位,如王太子於諸王子而得自在,但由是處有微智障故不自在,對此障故說後佛地。《十地》第十二說:此地得受位者有十相:一、主相,大寶花王出;二、量相,周圓如十阿僧祇百千三千大千世界;三、勝相,一切眾寶間錯莊嚴故;四、地相,過於一切世界境界故;五、因相,出世善根所生等,皆如彼說。又如懷孕在藏,十時菩薩亦爾,彼說十位,不能繁引。《瑜伽》四十八等中,皆廣釋行及德及名,不能繁引。此即第一釋別名已,如《十地經》。
論:如是十地至以為自性。
述曰:能證、所證以為地體。無性云:法無我智分位名地,以真如無分位智有分位,所以智名地。此論總出地體義,所證亦是地,地是依持生長義故。四十七云:由能攝持菩薩義故名「地」;能為受用居處義故名「住」。即真如等亦名為地,能攝持故。即是實法,為假者所依等故,實法名地。第二,出體也。
論:與所修行至故名為地。
述曰:四十七以能攝持菩薩義名地,彼攝義即是此依生長義。持者即是依義,即通真如正智,皆能生長為依持故名地。真如何名令得生長?今者不言如為能生,但言行是所生,彼為增上緣,行自從種子生故。即以勝功德與行為攝持功德名地,此約果與因,因地功德是行之所得故。然以假者總法為能依,別法功德為地勝然。今此文,此即第三,解通地名。《瓔珞經》云:持一切功德名地,生成一切因果名地。無性云:謂諸菩薩於此地中修習現觀,離過,離貪,修菩提分,觀察諸諦,觀察緣起,於無相中,若有功用,若無功用,得勝辨才,逮真灌頂,除滅所知、煩惱障等,故此修位有十地別。何以地有十?斷十障,修十相智,證十真如故,乃至廣說彼地地所修諸行,不能煩引。《顯揚》第三亦解小別,讀者知之。
論:十勝行者至波羅蜜多。
述曰:第二,解勝行。於中有二:初、總舉十行,即波羅蜜多;二、廣釋。廣釋中有四,至下當知。初以十三門辨釋。
論:施有三種至法施。
述曰:《對法》第十二同,與十八任持相攝故。財是身任持;無畏是心任持;法施是善法任持。《攝論》第七,施中以法、財、無畏為次第,二本《攝論》皆言法資益善根;財益他身;無畏資他心,次第雖復不同,義意同此。無性第七云:施性中現有六波羅蜜多,財施、無畏施、法施所攝故。《對法》云:施度是財施,餘五無畏施;一切,六法施,此與世親《金剛波若論》相違。彼云:檀度攝於六,資生、無畏、法,此中一、二、三,是名修行住,如次配釋。七十八及三十九,初以財、法、無畏為次。卷下又說財、無畏、法為次,同此。此等廣解相,不能煩述。然施財名財施;施他不令豺狼等畏,名無畏施。法施可知。
論:戒有三種至饒益有情戒。
述曰:律儀戒是善任持;攝善法戒是菩提任持,是彼因故;饒益有情戒是大悲任持。律者,法律;儀者,儀式。無性云:於不善能遠離、防護、受持,故名律儀;此即是戒,故名律儀戒。世親、無性皆言律儀戒是依持戒,為顯建立其餘二戒,是故安住律儀戒者能建立攝善法戒,集諸佛法後,得益有情無罪利益相。七眾戒是初體,一切佛法是第二戒,濟諸有情是第三戒。七十八云:轉捨不善戒,轉生善戒,轉生利生戒,義亦同此。
論:忍有三種至諦察法忍。
述曰:《對法》云:耐怨害忍是不捨有情任持,若不耐怨害便於彼怨,是捨於彼;安受苦忍是捨下劣心任持,心若下劣不能受苦故;諦察法忍是無生法忍任持。世親同此。無性云:初忍是諸有情成熟轉因;安受苦忍是成佛因,寒熱等苦皆能忍受,無退轉故;諦察法忍是前二忍所依止處,堪任甚深廣大法故。七十八名同。
論:精進有三至利樂精進。
述曰:《攝論》等皆云:一、被甲精進,即解經中「初有勢」句,《對法》云:「善根方便任持」。七十八同。《攝論》等云:二、加行精進,即解經中「次有勤」句,《對法》云:「善根圓證任持」。七十八云:「轉生善法加行精進」,即與此同,名體俱寬。《攝論》等云:「無怯弱、無退轉、無喜足」,即經所說有勇、堅猛、不捨善軛句。世親《攝論》次第廣解稍好。《對法》云:「饒益有情精進」,即善根無盡任持。七十八同《對法》及此處,然《對法》及此論以二利為度,六度皆有利生之說,所以第三精進名饒益生,即初二精進攝五句盡,攝善寬故,是善根圓證任持故。若方便,若正證,皆此攝故,體寬而名狹。《攝論》但以自利為精進度故,三精進無利生說,以攝五句加行為狹,唯攝有勤故,攝善精進解經五句,不同《對法》第十二,名狹體寬,復異《攝論》,名義俱狹,由此論意,名義俱寬故。利樂有情精進,與《對法》同,然此三勤與四十二解同。彼論初云:被甲精進,勢與此同,餘名無別,然彼廣解。《瓔珞經》云:一、起大誓心;二、方便進趣;三、勤化眾生,不能繁述。
論:靜慮有三至辨事靜慮。
述曰:《攝論》等同安住者,安住現法樂住故,《對法》名「無厭倦任持」,無性云:離慢、見等得清淨故。「引發」者,引六通故,《對法》云:「諸所思事成滿任持」。辨事者,彼名成所作事,義與此同,依此辨利有情事故,以能止息飢儉等故,《對法》云:「御眾業任持」,名饒益有情靜慮,從果為名,今此中以定能起辨有情事功能立稱。四十三說:一、現法樂住,從果為名;二、能引菩薩等持功德靜慮;三、饒益有情靜慮。並義同此,七十八亦同。
論:般若有三至俱空無分別惠。
述曰:諸論但明六種度故,《攝論》等云:以加行、正智、後得為三。《對法》以緣世俗、緣勝義、緣有情為三,從勝功德說意同《攝論》,《對法》自解即合第十為第六故,所以俱通二利。此論別開理、事二智各別明故,第六自利,第十通也,所以諸論不同。第四十三云:一、證真如惠;二、五明處三聚中決定善巧惠;三、大悲相應惠。但明六度,亦同《對法》。雖諸文異義,意一也。七十八同此。《瓔珞經》云:一、照有諦;二、照無諦;三、中道第一義諦。
論:方便善巧至拔濟方便善巧。
述曰:《攝論》第七解十地中,方便度者,謂以前六度所集善根共諸有情,迴求無上正等菩提。故世親云:此由般若及與大悲,以諸善根迴求無上菩提是般若,作諸有情一切義利是大悲。故無性云:「不捨生死而求涅槃」,大悲故,不捨生死;般若故,求涅槃。四十九說:「如前所說,十二行相方便善巧,當知說名方便善巧度」。十二行相者,前四十五說,合有十二種方便善巧,成熟佛法有六,成熟有情有六,合名十二行相。成熟佛法六為般若,成熟有情六為大悲,如彼廣解。《對法》十四有四種方便善巧,勘同異。《瓔珞》有三:一、進趣向果;二、巧會有文;三、一切不捨不受,此中迴向即般若,拔濟即大悲。
論:願有二種至利樂他願。
述曰:《攝論》說:「謂發種種微妙大願,引攝當來波羅蜜多殊勝眾緣」。無性云:求到彼岸緣,為利有情故,及為速證佛果涅槃。世親云:此願即度,名為願度,願為當來,此是所為,第七轉聲,為當來故發種種願。四十九說:如前五種大願,名波羅蜜多。五大願者,四十五說:一、發心願,謂初發菩提心;二、受生願,願當來隨順生諸善趣饒益有情;三、所行願,無倒思擇諸法,願於境界修習無量等殊勝功德;四、正願,願當來攝受一切菩提功德,若總若別;五、大願,此從正願所出,此復有十種,謂供養無邊佛等。此中初是菩提願,餘利樂他願,為利有情起此願故,此中配屬如文可知。《瓔珞》有三:一、自行願;二、神通願;三、外化願。
論:力有二種至修習力。
述曰:《攝論》說:由思擇、修習二力,令前六度無間現行。無性云:此中且說二力,其餘諸力亦攝在中,思擇諸法而修習故。四十九云:所有十力加行清淨,名力波羅蜜多。十力加行清淨者,此中何者為思擇、為修習,此文義配可知。《瓔珞》有三:一、報通力;二、修定通力;三、變化通力。
論:智有二種至成就有情智。
述曰:《攝論》云:謂由前六成立妙智,受用法樂,成熟有情。無性云:「由施等六成立此智,復由此智成立六種」,名「受法樂」,由此妙智能正了知此施戒等饒益有情。世親云:由般若波羅蜜多無分別智自性等故,成立後得智,復由此智成立前六波羅蜜多,由此自為與同法者受用法樂,成熟有情。四十九說:「於一切法如實安立清淨妙智,名智波羅蜜」,當知能取勝義惠,名惠波羅蜜;能取世俗惠,名智波羅蜜。有多復次後四度異門,如彼廣解。雖四十九言「於一切法妙智」,即後得智,談體故一,今此論等中,論用故二,不相違也。《瓔珞》有三:一、無相智;二、一切種智;三、變化智。雖引此經未可為證。以後四種即第六體,今但有二,無有三也。此中十八或二十六,於地前具幾?乃至佛具幾?初施中財施,攝後餘度何者?乃至成熟有情智,攝前度何者?皆如《對法》第十二抄解,總是第一,列彼名也。《顯揚》第三雖亦解十度,無別相故,不繁引之。
次第二出體者。
論:此十性者至三業為性。
述曰:即以無貪及相應思,并彼所發身、語業為體。《對法》第十一云:施自體者,謂身、語、意業,然是三業諸度通性故,所以無無貪,如三十九廣以九門解施。三十九解施自性云:謂諸菩薩於自身、財無所顧惜,能施一切所應施物,無貪俱思,及因此所發能施物身、語二業。釋彼文者,一解,唯取三業,同《對法》取無貪俱思,不取無貪故。今解,亦取無貪,同此論文於財等不貪方能施故,既無別解,即三種施,體性皆同。
論:戒以受學至三業為性。
述曰:《對法》亦以三業同此。四十云:律儀戒以七眾別解脫戒,在家、出家戒為體,即唯二業。攝善法戒者,謂諸菩薩受律儀後,一切為大菩提,由身、語、意積集諸善為體,即通三業。饒益有情戒略有十一種,如彼廣解,亦通三業。此中總論故,以三業為性,以受時、學時三業為性故。然菩薩戒自息惡戒,是何戒攝?今欲為前別故,所以且說七眾,其實菩薩戒,亦得是律儀戒。菩薩戒有意業,此中論色為律儀體,所以不說。攝善戒寬故,即令入攝善戒中故,論實亦得。若爾,菩薩戒有支、無支,如色法不?如《別抄》會。《文殊所問經》菩薩有五篇戒,是出世間戒,若心分別男、女、非男女等,是波羅夷。以三業乃至於樹葉欲取,犯僧伽婆尸沙。若剔毛剪爪如初月,犯偷蘭遮。如是廣說。然菩薩地四波羅夷復與此別,如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半,廣以九門解之。
論:忍以無嗔至三業為性。
述曰:《對法》但以三業為性,是通性故,謂三種忍,通以三業為性,故不別出。四十二說:「云何名忍?自無憤勃,不報他怨,亦不隨眠流注相續,故名為忍,是名菩薩耐怨害忍」等。彼廣明此相,耐怨害忍以無嗔及所起三業為性。彼卷又云:遇世法處苦有九種,謂衰、毀、譏、苦、壞法壞、盡法盡、老法老、病法病、死法死,若別若總,不由此緣精進懈廢等,乃至常勤修習,無變易意,無雜染心,是名菩薩安受苦忍,故此以精進及彼所起三業為性。彼卷又云:「云何菩薩法思勝解忍?謂諸菩薩於一切法能正思惟,由善觀察勝覺惠故,能於八事生勝解處」,善安勝解故,故諦察法忍,以審惠為性。彼不言此有三業。若定、道俱色可名三業,正與此同,如四十二以九門分別。
論:精進以勤至三業為性。
述曰:《對法》但以三業為性,從諸度通相出體。四十二云「擐甲」等,如前說,皆通三業精進為體,亦如彼以九門解。
論:靜慮但以等持為性。
述曰:等持者是三摩地,即定數,不通散,有不說三業。《對法》云:起三業自在用時,所有一切種心恒安住。四十三云:即妙善世、出世靜慮自性。彼三相雖別,皆以靜慮為體。然二種行相別,如前卷,廣九門亦如彼。
論:後五皆以至後得智故。
述曰:《對法》及四十三等,同以世、出世間加行正智、後得為性,下文亦言,十度皆通有漏、無漏,此依實義。《攝大乘》第七,解十地中說同此,但依勝法出後五體,非為盡理。彼云:後五應知般若無分別智、後得智攝。世親、無性皆解云:若說十種度,即無分別智,是般若波羅蜜多;方便等四,後得智攝;若說六度,二智皆第六攝,故分後五,二智為性。
論:有義第八至為自性故。
述曰:餘義無諍,唯「願」不以惠為自性,即以欲、勝解及信三為性,「願」以三法為自性故。說是後得智者,唯後得智中起故。初五度則不然,《攝大乘》等說:或欲、勝解為願體;或信、勝解為願。今合言之,故云:以三法為體。
論:此說自性至功德為性。
述曰:如前所說剋性為體,若并眷屬一切功德為性,眷屬出體故。總以五蘊為十度體,即是第二,出體性也。
論:此十相者至波羅蜜多。
述曰:第三,明相。云何名相?即成波羅蜜多之相貌,具此七義方名度故,闕者即非。
論:一安住最勝至一切事業。
述曰:一切事業者,謂隨順度所有事業,皆應行之成滿度故。《攝論》有六,除初種姓,即菩提心中攝故。然無性引頌亦似證有初種姓,云:「麟角喻無有,六波羅蜜多,唯我最勝尊,上品到彼岸」。然《對法》第十一:六度相中有五,安住菩薩種姓,菩提心為依止,以悲導心,捨一切時,所有三業,即有五義,名六度相。然《顯揚》第三亦有六義成度,然別於《攝論》,不能煩引。唯此論中,具包諸論。
論:五巧便最勝至二障間雜。
述曰:無相智所攝受者,即第六不執三輪清淨等。迴向最勝中與第二別者,彼有道心未必一切迴向菩提,此乃迴向。清淨勝中,為離二障行於度也。不為彼雜,謂三時無悔等。
論:若非此七至非到彼岸。
述曰:總結。由七所攝名度,不爾,即非。
論:由斯施等至四句分別。
述曰:有是非故,一一皆應四句分別。此一一自望,即種類福為四句。謂施非度,不求菩提等;是度非施,隨喜施等;亦度亦施等可知。若不約種類福,次第修者,施為三句,無是波羅蜜非施故。餘五度得為四句,前有施度得為句故。若非次第者,皆得為四句。此中有三爾四句。
論:此但有十至無增減故。
述曰:第四、不增減門。初總解,約地斷障證如,釋可解。障者,即十地十無明等障。《對法》十二云:所知障等皆度所治,各依慳悋、犯戒、憎恚、懈怠、散亂、惡惠等障故。就惡惠中,復分為後四,故總名為障。離惡惠為五,名為十障者,非也,下文自別出六障故。
論:復次前六至相違障故。
述曰:下次明說六,所以有六義,初明治六障,《對法》、《攝論》所治皆說六蔽,即是六種相違障也。又如《攝大乘》說不發趣因等。以上所言,說十所以:一、十地修行故;二、治十障故;三、證十真如故。此約十地為論,下依六說十,謂:慳悋、犯戒、嗔恚、懈怠、散亂、惡惠,四治相違障故。
論:漸次修行諸佛法故。
述曰:五也。《攝大乘》說,前四不散動因,令所治無散故。第五不散動成熟,令不散動得圓滿故。第六依此得如實覺,能於所緣正遍知故。言「佛法」者,謂十力等,修謂成辨。
論:漸次成熟諸有情故。
述曰:六也,《攝大乘》說,由施能攝受,由戒能不害不生惱,由忍雖遭苦能受,由勤助彼所作,由定心未定者令定,由惠已定者令解脫等。
論:此如餘論廣說應知。
述曰:此後三因。如餘《攝論》廣說應知。
論:又施等三至唯有此二。
述曰:七也。謂施等前三,《對法》第十一說:是諸菩薩增上生道,後三決定勝道。增上生道中,施能感大財;戒感大體;忍感眷屬,持戒生善趣中得尊貴身故,能行忍者,一切有情咸歸附故。決定勝道中,精進能伏煩惱、修善方便;靜慮能熟有情方便,依此發通熟有情故;惠是成熟佛法方便,由有惠故佛法成熟。諸菩薩道唯有此二,若闕一種道不成故。
論:又前三種至諸煩惱故。
述曰:八也。七十八、《解深密》等說:二因緣故六度無增減。一、饒益有情,謂前三:由施故,攝受資財饒益於彼;由戒故,不行損惱害等饒益有情;由忍故,彼為損害等堪能忍受。此三皆通有饒益故。二、對治煩惱,謂後三:由精進故,雖未永伏煩惱永害隨眠,而能勇猛修諸善品,彼諸煩惱不能傾動善品加行,即是此云「雖未伏滅」等,乃至「諸善加行」;由靜慮故,永伏煩惱;由般若故,永害隨眠,即是此中「永伏滅」義。此中若加行,若正滅,皆對治諸煩惱,《對法》十一亦有此解。
論:又由施等至不增不減。
述曰:第九因也。《對法論》說:「由諸菩薩為翻住涅槃故,於生死中攝增上生,為翻住生死故,即於生死而不染污。是故前三是得增上生方便」,故此論名「不住涅槃」;後三是不染污方便,所以論言「不住生死」。不染方便者,彼自釋云:由勤故修對治,由定故伏煩惱,由惠故永害隨眠,由此不住涅槃、生死,故此六為無住處涅槃資糧。此涅槃者謂真如,此六為彼資糧,前三悲故不住涅槃,後三惠故不住生死。四十九說:三學攝故,不增不減六也,前四是戒學,後二是二學,如下當知。總由如是,論有九種,別義一種,合十義故,前之六度,無減無增。
前六既爾,後四如何?
論:後唯四者至不增減故。
述曰:此總文也。云何助六?
論:方便善巧助施等三。
述曰:七十八、《解深密》等說:「於前三種波羅蜜多所攝有情,以諸攝事方便善巧而攝受之,安置善品,是故我說方便善巧為施等助」。謂攝事中布施等,即此施等行相,相順攝益於彼,故云助也。
論:願助精進。
述曰:彼文又說:若諸菩薩,於現法中煩惱多故,於修無間無有堪能,由羸劣意樂故,下界勝解故,於內心住無有堪能,乃至為未來煩惱輕微,心生正願,如是名願。由此願故,煩惱微薄能修精進,故說願助精進。
論:力助靜慮。
述曰:彼經又說:若諸菩薩,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為因緣故,轉劣意樂成勝意樂,亦得上界勝解,名力波羅蜜多。由此力故,於內心住有所堪能,故說力度為定度助。
論:智助般若至廣說應知。
述曰:彼經又說:若諸菩薩,已能聞緣,善修習故能發靜慮,如是名智。由此智故,堪能引發出世間惠,故說智為惠助。令修滿故者,謂後四助前六令修滿,前六不為後四所助,不名滿故,理如上說。故此中指如《解深密》、《中邊》第一,說十度十障,頌云:「障富貴善趣,不捨諸有情,於失德減增,令趣入解脫,障施等諸善,無盡亦無間,所作善決定,受用法成就」,故十種度不增不減。
第五,次第門。
論:十次第者至持淨前前。
述曰:第一解,謂由前前引發後後。七十八、《解深密》、《對法》十一、《攝論》等說,由布施等故,引生戒、忍等,廣如彼說,易故不言。第二解,及由後後持淨前前,《對法論》說:「謂戒能持施,乃至惠能持定」,謂由具尸羅施得清淨,所以者何?由行布施攝益有情,由持戒故不為惱害,乃至如伽他說,無有靜慮而不因惠,廣如彼說。
論:又前前麁至次第如是。
述曰:第三解,《對法論》說:於諸行中施行最麁,戒細於施。故次建立,乃至一切行中惠為最細,故最後立。此三解中初一解:《深密》、《瑜伽》、《攝論》同;餘二解唯此論有,《對法》同之。四十九有三解,初二同此,謂治障生起,生起即麁細故。第三異熟,如彼廣解。
自下六釋名者。
論:釋總別名如餘處說。
述曰:七十八、《解深密》等,解總名云:何緣此等名波羅蜜多?由五緣故:一者,無染著,不染著波羅蜜相違事也;二、無顧戀,謂此六度諸果異熟及報恩中,心無繫縛;三、無罪,謂於六度無間雜法,離非方便行;四、無分別,不如言辭執著自相;五、正迴向,謂以所行度迴求大菩提。《攝大乘》說:於世間,二乘施等最勝,能得彼岸故,通言波羅蜜多。《對法》十一說:由十二最勝相應故,名波羅蜜多:一、廣大,不求世樂,又最上故;二、長時,三劫積集故;三、所為,為利生故;四、無盡,迴向大菩提究竟無盡故;五、無間,自他平等令他速圓滿施等故;六、無難,隨喜他施等,令自行速圓滿故;七、大自在,由得虛空藏等定,令施等速滿故;八、攝受,無分別智所攝受;九、發起,謂解行地中上中品忍位所行施等;十、證得,初地所行施等;十一、等流,餘八地所行施等;十二、圓滿,謂十地及如來所有施等即菩薩滿,如來圓也。若闕一種非波羅蜜多,最勝所至,最勝所作,故名波羅蜜多。波羅,所至義,或所作義;蜜多,能至、能作義。彼論又說:到所知彼岸名波羅蜜多,安住佛性故。又,波羅,是所知彼岸義;蜜多,是到義。又解,濟度自他最極災橫,故名波羅蜜多。合六解總名。釋別名者,《攝大乘》說:能裂慳悋、貧窮,得廣大財位、福德資糧名施,乃至能除遣一切見趣諸邪惡惠,及能真實品別知法名惠。《對法》十一說:由大施故,離過故,離垢故,故名施波羅蜜,乃至惠亦由三因故,名惠波羅蜜。如彼廣解。彼論又解,能捨施者當來貧苦,能捨受者,現在熱惱,故名為施,乃至他所發智故,內證智故,種別智故,得寂靜智故,勝德智故,名為惠。合三解別名,故今總指釋總別名,如餘處說。餘處即《攝大乘》等也。
論:此十修者至廣說其相。
述曰:七修門者,此有五修,此指如《對法》第十二說,「依止任持修」者,復有四種:一、依因修,由種姓力於度修正行;二、依果修,依勝自體力於度修正行;三、依願修,由本願力於度修正行;四、依簡擇修,由惠力於度修正行。「二、依止作意修」,彼說復有四種:一、依勝解修,於一切度相應教法起增上勝解;二、依愛味修,於已得度多見功德起深愛味;三、依隨喜修,於諸世界諸有情所行度深生隨喜;四、依喜樂修,於自他當來勝品度中深生願樂。「三、依止意樂修」,即六意樂,謂:一、無厭意樂;二、廣大;三、歡喜;四、恩德;五、無染;六、善好意樂。廣如彼解。然與《攝論》六意樂名字不同,及攝三作意:一謂愛重;二、隨喜;三、欣樂,皆如《攝論》第七、《對法》第十二抄會。「四、依止方便修」,《對法論》說:亦有三種,由無分別智觀察三輪皆清淨故,由此方便故,一切作意所修諸行速成滿故。「五、依止自在修」,亦有三種,《對法》說有三:一、身自在,即自性、受用二身;二、行自在,即變化身;三、說自在,謂能說六度等無有滯礙,謂緣求依止此故修。無性云:即為彼故修,亦名為修。然《攝論》說五修,名亦不同義意無別,然此同《對法》。《攝論》文略,世親難解,無性易知。此中指同《對法》、《攝論》,故言「如《集論》等」。
第八攝門者。
論:此十攝者至互相順故。
述曰:謂十度一一皆攝一切度,十行相資成,互相順故。此中《對法》等說,或真如攝,或惠攝等。然今但以十度相攝,不同彼論,如前財施唯施,無畏通五,法施通六等。是故諸論言:或「唯施」聲說,乃至或「唯智」聲說,是此即雜行十度故一攝餘。無性云:「施性中現有六波羅蜜多」。《金剛般若論》云:檀度攝於六,資生、無畏、法,此中一、二、三,是名修行住。《大般若》第三百五十一云:佛言要由般若引施等故。由此前五波羅蜜多攝在般若波羅蜜多。又《對法》十二更互決擇門有三,一方便中廣出其相。
論:依修前行至不待後故。
述曰:前引後度起者,前攝後,後待前方成故;後不攝前,前不待後而成故。《對法》十二說:此依始業地,所有戒皆是施,有施非戒,謂戒所不攝施。既以寬問狹,故順後句答。然應因敘《對法》十六中,一句、二句、三句、四句,順前後句等。
論:依修後行至非持淨故。
述曰:後持淨前者,後攝於前,有施皆戒;有戒非施,謂施所不攝戒,以後戒持淨前施等,故前不攝後。非持淨於後故,即以狹問寬。順前句答,施狹故也。
論:若依純雜至應作四句。
述曰:謂有純修,且如施純修;謂有施非度,不迴向施等是;有度非施,即隨喜他施等是;有俱不俱可知。然此依種類福,如前已說,然不約種類福,不說隨喜他,故但有三句:有施非度,有亦施亦度,有非施非度。除第二句,餘五度皆作四句,前有度故。施前未有度,故為三句。若雜修者,有四句成,諸度相間有第二句故。此亦如《對法》,然彼更有少別,不能煩引。《攝大乘》云:「此能攝一切善法,是其相故,是隨順故,是等流故」,不以六度相攝,乃攝諸功德也。廣如彼說,謂施攝施是相,攝信等是隨順,攝無諍是等流。
論:此實有十至緣世俗故。
述曰:第九,問答,合六開十門,此義可知,如前已引《攝大乘》說等。
論:此十果者至除異熟果。
述曰:十、五果門。約實而言,有漏有四,無漏亦爾,所除有別,此義可思。此為四果,文易可知,故不繁出。
論:而有處說至或二合說。
述曰:會相違也。《對法》十二說:永斷自治是離繫,攝受自他是士用,於當來增勝生起是等流,大菩提是增上,感大財等是異熟果,即具五果。或無漏資有漏亦得異熟,有漏資無漏亦得離繫,故言互相資。或有漏、無漏二合說,故得五果,非有無漏體各親能得五果也。七十八、《解深密》等說,果有六:大財、善趣、無怨壞、為眾生主、無惱害、大枝葉,皆是異熟果中說,非不得餘。《攝論》云:富貴、大生、大朋屬,此三異熟果;廣大業、塵垢薄、知五明處,後三但約增上果中說,亦不違也。〈菩薩地〉解六度中,一一度後皆言此得大菩提,此唯於增上果說。若因緣、增上緣皆是增上果。四十三末說,前各九門分別度等得如是果別,不能煩引,讀者知之。
論:十與三學至一切有情。
述曰:十一、三學相攝門。於中初出學名體第二,五位分別;第三,正以學攝度。戒學有三,初以七眾戒為體;二、以有為、無為無漏善法為體,有漏善法非正應修,體可斷故;三、謂正利樂三業為性,如上應知。
論:此與二乘至如餘處說。
述曰:然此三學與二乘有共、不共等。《攝論》無性第七、世親第八,各有四殊勝:初一、差別勝,即三聚戒;二、共不共勝,謂菩薩一切性罪不現行與二乘共,相似遮罪有現行與二乘不共等是;三、廣大勝,此有四種:一、種種無量學處大;二、無量福德大;三、利生意樂大;四、建立菩提大,如彼廣解。四、甚深勝,謂菩薩行殺生等十業,而無有罪,生無量福,速證菩提等是。然彼雖有四種殊勝,然初即此三聚戒體,今以第二共不共,第四甚深,第三廣大,合為三種。如餘處者,即是彼文。
論:定學有四至之所行故。
述曰:文中可解,然此唯在第四靜慮,諸勝定者多是彼中,由地勝故唯是無漏。既言聲聞等不得,明非地前已得此四及有漏故。解此四定,《攝論》等唯有名。唯此及佛地論有解。發智光明,通聞、思、修,如第三地除障所得。
論:此四所緣至如餘處說。
述曰:《攝論》第八說有六差別:一、所緣別,以大乘法為所緣;二、種種別,即四定別,且舉上首者;三、對治別,謂總相緣智,即緣真如智速遣阿賴耶中麁重障故;四、堪能別,謂住靜慮樂隨欲受生故;五、引發別,能引發一切界無礙神通故;六、作業別,謂能振動等,即十八變,又能引發十難行等,即自誓難行等。彼雖有六,第二差別即四定體,故除第二,唯有所緣等五,如彼廣解。密語六度等,十惡業道並爾。
論:惠學有三至無分別惠
述曰:三惠可知。如六度中合五為一,說後得等三智皆第六故。
論:此三自性至如餘處說。
述曰:若自性,若所依,若因緣,若所緣,若行相,若任持,若助伴等,合一十六門解三智。除初解自性外,餘十五門解之。自性者,彼云:離五種相,以為無分別智性:一、離無作意,熟眠、醉等非彼智故;二、離有尋伺地,第二定以上非故;三、離想受滅寂靜故,即智不成,定無心等故;四、如色自性便非是智,如大種故;五、離於真義異計度故,計度是有分別,非無分別故,言所依者,智所依,若是心者,心是思量,說智無分別不應正理;若所依非心,能依名智亦不應理,即智所依非心是心,由所依止是心種類,心所引生故是心,非思量故非心。故彼頌言「非心而是心」等。言因緣者,彼頌言「諸菩薩因緣,有言聞熏習」等,即以聞熏習為因緣。言所緣者,彼頌言「諸菩薩所緣,不可言法性」,即真如是,遍計所執法皆不可言。不可言性,謂二無我所顯真如,是即無分別智所緣也,即是三種無分別智所緣也。言「行」者,彼言行相。彼頌云:「諸菩薩行相,復於所緣中,是無分別智,彼於所知無相」,即此智於所緣中,所現無相,能、所二緣平等平等,生無異相,如眼取色見青等相,非此青相與色有異故。此中且舉五門,餘十一門如彼論解。總是第一出體名門。
論:如是三惠至俱已捨故。
述曰:第二,五位分別門。加行唯有漏,餘二無漏,故諸位別。此依頓悟及三乘各自初二位說。若迴心者皆通初二位,此文可解,不煩廣解。
論:若自性攝至皆具相攝。
述曰:第三、正相攝門。自性攝可知,餘三或七非自性故。眷屬理通三,三具攝十。
論:若隨用攝至遍策三故。
述曰:戒攝前三者,施是戒資糧,戒是戒自性,忍是戒眷屬,由忍不破戒故。餘二可知。精進三學攝,遍策三學故。七十八、《解深密》說同此。
論:若隨顯攝至惠攝後五。
述曰:戒攝前四,前三如次前說,以精進守護戒,故亦戒攝。餘文易知。四十九說:由前四資糧、自性、眷屬,守護修戒學也,由定故圓滿修心學,由惠故圓滿修惠學。同此也。
論:此十位者至俱唯無漏。
述曰:十二、五位現種相攝門。此中所說,隨其所應未必十種一一皆爾。修習位中其相最顯者,通有、無漏能無邊行故,此中約法爾種子說。通達位言有者,雖無別行義說有故。餘文意可知。
論:此十因位至故未究竟。
述曰:十三、分位分別門。三劫得名別,一行中修一行,一行中修一切行,一切行中修一切行別,如前已說。然未入劫時,同已初入,但名波羅蜜多,已成佛竟亦同。第三劫名大波羅蜜多,《解深密》、七十八說:勝解行地名波羅蜜多。此中復言「初無數劫」,明煖等位唯在初劫,又四十七、八.九等說勝解地。《對法》、《攝論》等說,從堅固心至極喜地,解行地攝;彼復說解行地是初劫。由多理故,四心唯初劫,《對法》第十一說:「持、任、鏡、明、依中」。言滿已者,是滿心學,非第二劫。如言「三劫滿已修相好業」,非於劫外方修相好,相好非三劫攝,數如上說。大文上來,第一已十三門分別度訖。
論:此十義類至略示綱要。
述曰:大文第二,指不繁文。義類無邊者,《解深密》、七十八說:度清淨、度最大、無染、最明盛、不可動、最清淨、度無盡、度威德、度因、果、義利、度攝三性等,皆如彼經論說,不能繁述。
論:十於十地至地地修一。
述曰:大文第三,十地修度門。《十地經》、《攝論》、《顯揚》、《瑜伽》等皆言:初地施為增上,餘度隨力隨分非不修習,乃至十地,智為增上,餘度非不修習,隨力隨分故地地修十。問:若第五地修定度者,何故三地名為發光?定障三地除,成熟至五地。
論:雖十地行至十到彼岸。
述曰:大文第四,以十攝諸行,六度外更無菩薩道,即由六度攝一切行等故,不以但說十度,更不說餘行。
論:十重障者至異生性故。
述曰:前答證得轉依等中有四答,一、依十地;二、修十行,已如前辨。自下第三,解十重障,於中有二:初明重障;後重以二障攝,總明斷位。明重障中有二:初牒十障者,後別解釋。釋中有十一障者,乘文次對釋二十二愚義,乘文便故因釋佛地障。初文有六,第一出體。一、異生性障,世親《攝論》名與此同。《十地論》第一云:「凡夫我相障」,此名不然,此障之體非唯我故。凡夫名異,如《別抄》說。此障體性如何等者,謂分別二障,依此種子之上立異生性故。今斷能依,故說所依斷,即與現、本識同地二障種子,能生現行者上立此初障。由此凡夫離欲,仍名欲界異生,不伏見惑種故,以准知此性是染污。亦可言,種在本識與識同性,即無覆性。若爾,何故《對法》第四解無記中,但有命根等是自性,不言異生性耶?答:由約煩惱種可名「染污」,約異熟種可名「無覆」,通二義故,不名自性。命根等不然,不可為例。今勘諸文,前釋為善。《對法》解無記,及六十六立五無記中,不言異生性是五無記等故,既依染種立,故亦唯染,別小乘也。問:今以二障分別起種名為此性,即二乘聖應名異生,未斷所知分別障故。答:隨望自乘見道所斷種上立故,若定性者名已斷此性,自乘障無故,唯依煩惱種子立故;若不定者名為未斷,依二障種立異生故。若不爾者,不定性者應無異生性障。若爾,無種性者既無自乘聖道,說何為異生性?應說但依二障分別種上立異生性,不須別說,望自乘見所斷種上立故。所知未斷雖曰聖者,尚名異生,此何位捨?答:不同小乘唯修所斷世第一法與見道合捨,今大乘唯見所斷,見道無間道起時捨,依所斷種立此性故,與種俱捨。問:若異生性、不定性聖,未全斷盡故仍得名異生;未全得無漏應不名聖者。答:異生之性通二障,不定之性已分斷,可名分斷異生性。二真見道名為聖,已得小分名為聖,未全斷盡故不全名為聖。言不定性名異生者,非是全名,分已斷故;言聖應爾,分已證故。由此總應四句分別:有異生非聖,如全未得三乘聖道;有聖非異生,大乘者得見諦;有異生亦聖,如不定性聖未至十地中;有非異生非聖,如入無餘依涅槃界。此即文中第一,出障體性。
自下第二,對三乘明同異。
論:二乘見道至名得聖性。
述曰:此約異生性各望自乘障為論,斷少分,名小聖;全斷盡,名大聖。第三、明障道俱不俱,謂有薩婆多等為伏難言:若異生性是修所斷,見道前捨故,無漏果起,無有凡聖俱成熟失。今既見所斷種上立異生性者,即無間道有惑種俱,此種未捨,異生未斷,如何凡聖無俱起失?由薩婆多惑得俱故。今為此難,非就大乘。
論:二真見道至必不成就。
述曰:謂無惑得與聖道俱,唯依分別二障種子立異生性,其種必不與見道俱,如何凡聖有俱成失?問:無間道起惑種不俱,過去已滅,未來未生,如何名斷?
論:猶明與闇至無俱成失。
述曰:由此《對法》第七等,問:從何而得斷耶?答:不從過去,已滅故;不從未來,未生故;不從現在,道不俱故,然從諸煩惱麁重而得斷,為斷如是如是品麁重,生如是如是品對治。若此品對治生,此品麁重滅,猶如世間明生闇滅,由此品離繫故,令未來煩惱住不生法中,是名為斷,故非道惑可說為俱。問:此言斷者,為斷緣縛?為斷相應縛?答:若所知障,唯言斷麁重,體非縛法故;若煩惱障,從二說斷。五十九說,對治道生,煩惱不起,得無生法,是故說名斷彼相應。相應斷已不復緣境,故從所緣亦說名斷。言麁重斷,雖亦通煩惱障,然從二斷唯煩惱中。又,所知障種,障十地智,是染污性,善薩斷時,斷彼種體,如二乘者斷煩惱種。然二乘斷定障等時,但斷麁重令相隨順,不能斷種,不同菩薩。問:此言斷者,為總緣智能斷?為別緣智能斷?此有何失?總緣之智非自相智,如何共相比量之智能斷惑耶?若別相智能斷,即違《對法》、五十九等文。《對法》七等說:「問:何等作意能斷耶?答:總緣作意,觀一切法皆無我性能斷煩惱」。師子覺云:「總緣作意者,合緣一切法共相行作意」。答:如《佛地》第六說:云何佛能知共相?共相既依比量而立,豈佛知共相是比量耶?彼有三說:有義:二量是散心位依二相立,不說定心,若在定心緣一切相皆現量攝,由此總緣智亦現量攝斷惑,無失,即由定照共相自體故,說定心為現量也。第二說:有義:定心唯緣自相,然由共相方便所引,緣諸共相所顯理者,就方便說名知共相,不如是者名知自相。由此道理,或說真如名空、無我諸法共相,或說真如二空所顯非是共相。由此義故,《對法》等說緣共相智能斷惑者,依方便說,實自相觀方能斷之。第三說:如實義者,彼因明論立自共相,與此少異,彼說一切法上實義皆名自相。以諸法上自相、共相,各附已體不共他故。若分別心立一種類能詮、所詮,通在諸法如縷貫華,名為共相。此要散心分別假立是比量境,一切定心離此分別,皆名現量。雖緣諸法苦、無常等,亦一一法各別有故,名為自相。真如雖是共相所顯,以是諸法自實性故。自有相故,亦非共相,不可以其與一切法不一不異,即名共相,自相亦與一切共相不一異故,是故彼論與此不同。由此義故,《對法》等說緣共相智能斷惑者,依分別心於一種類真如之上通在諸法說名共相,或真如體諸法皆有義名共相,緣此之智名共相智。論實真如法實性故,非是共相,據實而言,即別相智能斷惑也。共相假立,已如前辨。
論:無間道時至解脫道為。
述曰:第四、釋二道別,解脫道所治與小乘不同。小乘難曰:我無間道猶有惑得,可起解脫道與得相違,今汝無間道已無惑種,何用復起解脫道為?用之何作?
論:斷惑證滅,期心別故。
述曰:下論主答。由前加行期心別故,謂無間道能斷惑,解脫道能證滅。雖無間道已無惑種,證彼無為,有此用別起解脫道。此一解也。
論:為捨彼品麁重性故。
述曰:下第二解。麁重性者,即二障種無堪任性。
論:無間道時至擇滅無為。
述曰:無間道俱雖無惑種,而未捨彼無堪任性,為捨此故起解脫道。解脫道起非唯為此,及證此品擇滅無為,即無堪任與無間道俱滅,證無為得與解脫道俱生故,解脫道雖不違惑得,而亦有用。此後意說,種生現雖同時,菩薩金剛心由有麁重性故,不名為佛,明此位第八識猶有漏,為麁重所依,不然如何不名為佛?前解但為證無為者,金剛心中第八已無漏,未圓明故不名為佛。後解為勝。依此二解,并前第八識捨位合解有三,加此一說云:金剛道生有漏皆捨,種生現同時故。此中麁重言,非謂種子,由種子等令所依無堪任性,此名麁重,雖前已說,至下當知。問:此義可然。彼十地中地地斷煩惱障麁重,既不斷種子,起無間道時復不斷麁重,無間道起何所斷耶?若無間道中有斷煩惱種用,於解脫道位可說除麁重;無間道中既無所斷,如何說麁重解脫道治耶?答:修道十地中斷煩惱麁重者,非離所知障外別起無間道等治。然煩惱麁重障無始以來與所知障俱,所知障為本,由無間道本障斷故;其未煩惱障麁重與所知障麁重解脫道中捨,故無此過。由此煩惱麁重非能受生,但障於地,所以與所知障俱斷而不留之,故無,斯咎如身見等,至下當知。問:若爾,如二乘者唯斷定障,不斷種子,無間道生位無麁重,何用復起解脫道為?答:無間斷麁重,解脫道中得自在故。問:既斷麁重得無為不?答:《大般若經》第三百六十卷說:善現問言:若無為法無差別者,佛何故說習氣相續如來永無,二乘猶有?世尊答言:習氣相續實非煩惱,二乘身中不能引無義,菩薩身中能引無義,如來永無。即由此文,顯斷習氣不得無為。不爾,無為應有差別,亦顯所知障斷,不得無為,若所知障斷,得無為,便顯三乘亦得無為而有差別。第五,以此障即二十二愚。
論:雖見道中至是根本故。
述曰:顯異生障攝法不盡,以是根本不說業等。「等」者,等取惡趣非業及非異熟,及等餘增上果等法,及人天趣中分別所起業,及果故,直言惡趣攝不盡故。能起之中但說煩惱,以所知障與之俱,故總名煩惱。
論:由斯初地至諸業果等。
述曰:《解深密》、七十八等說「斷於二愚」,如文可解。諸業果等者,如次前「等」字,等取善趣之中分別所起別報業及果等。直言惡趣,攝不盡故。經中既言惡趣雜染者,雜染之言通善趣分別雜染故。前說無記,若斷緣縛修道所斷,今言彼果是不生斷,如緣起中說故,為此第二解。何故業果亦名為愚?
論:應知愚品至後准此釋。
述曰:諸業果等雖體非愚,業是愚所起,果是愚所感,愚之品故,亦名為愚。後諸地言愚准於此解,如第二地業趣愚,非體是愚故。又,初執著我、法障中,亦有貪見等體非是愚,亦愚之品故,下准此知。然分別障中雖有所知障,非能發業感於生死,非縛法故。今此第一所發業果,並言趣者,毀訾言也,如說半擇迦名人中惡趣。
論:或彼唯說至俱起二愚。
述曰:謂:第一、言執著,明是利障品俱起愚;第二、言惡趣雜染,非必業果,但是鈍障品俱起愚,毀責名趣。此中不別言餘煩惱,餘煩惱但是利、鈍障品,俱起之愚即唯無明,此師意說。唯取無明與見、非見俱名為利、鈍,說十地中斷十無明故,不取餘煩惱等也。
論:彼麁重言至無堪任性。
述曰:彼言麁重,麁重者何?顯即是彼二愚之種。前二是現行,麁重是種故。問:現行久已滅,如何言斷?答:五十九說,諸煩惱斷略有二種:一、諸纏斷;二、隨眠斷,故二現行亦說斷也。問:彼何不是伏現行言斷也?答:不然。彼卷次文解「二斷」言:諸纏斷者,謂貪、嗔斷,乃至疑斷;五見斷,見苦所斷斷,乃至無色界所繫斷,斷離繫是隨眠斷,非伏惑時亦伏見道諸惑,故知二愚是現行,麁重是種子。又解,隨汝意前二是種,麁重非種。今此乃是二品所起無堪任性,如苦根等說其斷位。
論:如入二定至例此應釋。
述曰:《瑜伽論》第十一說:第二定斷苦根,苦根種子初定已斷,今者斷彼苦根麁重,說第二禪斷彼苦根故。後諸地麁重准此為二解。第六,以障即無明,為同?為異?
論:雖初地所斷至十障品愚。
述曰:此中意說,初地實斷二障。今說異生性障,唯取所知障,不取煩惱,以世親《攝論》第七卷說:十種無明望二乘者非染污故。若取煩惱,即十無明通染污故。以無明即是十障品之愚,愚即無明故。何意不說初地無明許是染污,通二障種?
論:二乘亦能至非此所說。
述曰:二乘者亦能斷煩惱障,斷煩惱障是共故,非此所說。彼二乘不能斷所知障,所知障是不共。所以初地無明,但說不染故。世親《攝論》云:又所治障有其十,故立十地別。
論:又十無明至修所斷說。
述曰:說為不染者,即《攝論本》云:「法界中有十,不染污無明」者,唯依十地修所斷說,即不說異生性是見斷故。何以知者?《對法》十四云:已得現觀,於彼修道位中,唯修所知障對治道等者,故不說見道所斷為十無明數,以說不染故,若異生性即便染污。由此故知,其異生性非不染污。世親又云:為治十無明立十地別,離十障外說十無明。故十無明非即十障。彼自有二,復次解十無明故。然無性但有一解,亦不別說。問:十地修道亦伏煩惱,斷彼煩惱障麁重,如言「二障三處過」,是何故不說耶?
論:雖此位中至故此不說。
述曰:十地修道位中亦伏煩惱斷彼麁重,而非正意,所以者何?不斷隨眠故此不說。《攝論本》及世親等說,十地菩薩留煩惱障助願受生,故非正意,意趣於智斷所知障,故斷隨眠,不斷煩惱之隨眠也。問:若爾,何故初地但說異生性障,不說更斷修道障也?
論:理實初地至准此應知。
述曰:論主答:雖實初地出見道已,修道位中亦斷俱生所知一分,今十障中從初說,故不說修障。初地既從初說,後九地中所說九障准此應知,皆從初說。何以得知初地等入地心出見道等,已更斷餘惑?
論:住滿地中至道應無別。
述曰:今以理答。住、滿地中時既淹久,謂二僧祇,理更應斷,若不更斷爾者,地三時道既無三品,應無別故。
論:故說菩薩至方頓斷故。
述曰:引《對法》十四文為證。若住、滿地心更不斷惑,如何論說十地修道,即初地中唯斷見惑,更不斷修惑?地有九故。又《攝論》第十說:「煩惱伏不滅,如毒、呪所害」,留惑至惑盡,證佛一切智。世親云:以留煩惱隨眠故,不如二乘速趣圓寂。故留煩惱助願受生等,謂諸菩薩由大悲力,意趣一切智故,意趣所知障對治道,不取煩惱對治道,擬於生死助悲願受生故,名留煩惱也。不爾,如來大悲最極,應留煩惱隨類化生。由此故知,意不趣斷故名為留,將成佛時方頓斷盡。此等《對法》十四文也。
論:二邪行障至誤犯三業。
述曰:《十地》云:「邪行於眾生身等障」,世親《攝論》云:於諸有情身等邪行障,義意大同。「所知障」者,簡煩惱障;「俱生」之言,簡分別起;「一分」之說,簡餘修斷諸所知障。下准此解。「誤犯三業」名愚者,愚品故,解如前。問:前二種生死中,言所知障不能發業,何故此中言俱生一分所發三業是業趣愚?《佛地論》第七亦言:若所發業所得果皆所知障體?答:若發業招生死,所知障即不能,非縛法故,前二生死由此說不發。若障智三業不招惡果,此亦能發。此文所明但是等流、增上業果。問:法執既通不善,何故非縛?答:不由不善性即是縛,如心王等性即非縛。法執但由煩惱俱故,令成不善,非性是縛。既爾,何故不感異熟?今實義者,雖不善心俱仍名無記,菩薩、二乘所望各別,即通有覆、無覆無記故,不能招異熟果等,故無前難。
論:彼障二地至誤犯三業。
述曰:此業能障第二地淨尸羅故,名趣毀責為名,如人惡趣。不可言能取趣名趣,不取惡果故。麁重如前,故不別解。餘論中言身等者,即是三業,此言邪行已攝盡故。
論:或唯起業不了業愚。
述曰:第二解,初是起業之愚,後是不了業之愚,非所發業。此亦非必能發業也,境用別故。
論:三闇鈍障至修法忘失。
述曰:《十地》云:「闇相於聞、思、修等諸法忘障」,世親《攝論》云:「二遲鈍性於聞、思、修而有忘失」。
論:彼障三地至便能永斷。
述曰:勝定者,謂等持、等至,隨諸禪、無色無漏定。總持者,四十五及《佛地》等說:即以念、惠為體。彼四十[*]五說,有四陀羅尼:法、義、呪、能得菩薩忍。今即初二攝,即是聞持陀羅尼,及定等所發三惠,定親發修惠,總持親發聞、思,故合為文及彼所發殊勝三惠。三惠以惠為體,言修惠,因修而得此惠,故言修惠,從因為名,非修即惠,修是定故。
論:由斯三地至及修惠者。
述曰:欲貪愚障勝定及修惠者,即由於五欲起貪多住散亂,障於定及修惠,修惠與定相近故。唯說障,非不亦障思惠等。問:欲貪者煩惱名,何故所知障中名欲貪?
論:彼昔多與至依彼轉故。
述曰:彼所知障,此第三愚多與煩惱中欲貪俱故,名欲貪愚,非所知障體名為欲貪,彼障定及修惠所知障永斷。說「欲貪隨伏」,所知為本斷故,煩惱是末便伏,此煩惱無始來依所知障轉故。
論:二圓滿聞持至聞思惠者。
述曰:以聞思與聞持相近故偏說之,非不障修惠,然從勝障故別分二,非一障體義說二障。此以上三地愚,七十八等並不同。
論:四微細煩惱現行障至說名微細。
述曰:《十地》「云解法慢障」,譯家名別,即我見、慢等是。世親《攝論》云「微細煩惱現行」,俱生身見等攝,此最下品故,不作意緣故;遠隨現行故,應知是微細,義意大同。此中言第六識俱身見,簡第七識俱。等者,等取我所邊見,及我慢、我愛與見俱者,皆是此品,及等取彼定愛、法愛,至下當知。如何此名「微細」?解云:最下品故,謂第六識亦有分別身見等法,彼為麁猛,名上品;第六識中獨頭貪等,名中品,通不善性故。此望於彼二,最下品故;行相最細,唯無記故。又,不作意緣,故名下品,即是任運生故名下品,非如見斷強思等方生故。又,遠隨現行故,即無始來隨逐於身,不捨於身,名下品。非如分別起者,逢善友等便捨於彼故,此名下品。由此三義故說名微細,餘論准此釋。
論:彼障四地至便能永斷。
述曰:此等障菩提分法,故四地斷。問:如何身見等障菩提分?答:由有身見等俱愛迷執身故,不得觀身為不淨,觀法為無我等故,障菩提分即通障也,《中邊》第一有菩提分障。問:既是所知障,何故立煩惱名?
論:彼昔多與至亦永不行。
述曰:亦顯以上所知障立煩惱名,雖有別頭生者,皆多分與煩惱同一體而俱起故,立煩惱之名。由所知障斷故,煩惱之末亦永不行,從煩惱名故說為斷。問:何故初、二、三地不斷我見等耶?答:非障法故。
論:初二三地至二身見等。
述曰:初地行施,二地行戒,三地行修,相同世間,世間有情多作此三福業事故,未能修證菩提分法。今四地修得菩提分法,方名出世,故能永害二身見等。二身見者,謂初見道已離第六識中分別身見,今此後離第六識中俱生身見,盡處總說名二身見。非今離二,如第四定言滅苦樂。又,正斷所知障身見等,并永不起煩惱障中身見等,故說二身見名永害,非煩惱身見亦起對治。
論:寧知此與第六識俱?
述曰:問也。
論:第七識俱至為依持故。
述曰:第七識俱身見等法,與無漏道性相違故,七地以前猶有有漏道故,未全伏滅,八地以去無漏相續方永不行。「七地以來得現起」者,與貪、嗔等餘煩惱等為依持故。若此是彼第七識俱,七地以前已許滅者,即貪、嗔等已前應滅,無依持故,如八、九、十地。
論:此麁彼細至第六相應。
述曰:又此第六識俱者麁,彼第七識俱者細故。「伏有前後」,麁者前伏,細者後伏,故此但是第六相應。《解深密》、七十八等說:「世尊!此諸地煩惱隨眠有幾?善男子!有三:一者,害伴,謂前五地,諸不俱生現行煩惱,是俱生煩惱現行助伴,彼於爾時永不復有,說名害伴隨眠;二者,羸劣,謂第六、第七地微細現行,若修所伏不現行故;三者,微細,謂於第八地已上,從此已去一切煩惱不復現行,唯有所依所知障在」。故知所伏第六,非七。問:因論生論,如何害伴?如斷障章已廣解訖。
論:身見等言至特違彼故。
述曰:「身見等」言,非唯貪、癡、慢及餘俱行隨煩惱,亦攝無始定、法二愛。定、法二愛特違菩提分法者,以菩提分法得無漏定及勝無漏教法,及別別法故,前地照了大乘法教仍生愛著,此地教法及念、惠等方名為得,今既於定,於教法及念、惠等起愛,於彼不得自在故,障菩提分故,名特違也。前地遲鈍障障定,忘所聞思等法;此定但障菩提分,故差別也。
論:由斯四地至亦永不行。
述曰:准前應釋,餘文易了,無勞重解。
論:五於下乘般至樂涅槃者。
述曰:《十地》云「身得我慢障」,世親《攝論》與此名同。前地依覺分觀,觀身受等及無漏道等,由所知障令善心等故有欣厭,此地真如名無差別,故緣彼道名無差別。生死涅槃既無差別,何得有厭,復有欣耶?餘文可解。
論:六麁相現行障至便能永斷。
述曰:《十地》云「微煩惱習障」,世親《攝論》云「麁相現行」,十地望前五地等說為細,世親及此論望後七地說為麁相,亦不相違。由前地觀四諦故有二染二淨,故障六地無染淨道;此地真如名無染淨,故緣彼道名無染淨,其緣起相望四諦為細,望後障故說此為麁。
論:由斯六地至執有淨者。
述曰:緣苦、集行流轉相為障,執有染是,相多現行,即障緣起還滅觀,緣滅道淨相為障。
論:取淨相故至住無相觀。
述曰:由取無漏淨相故相觀多行,未能多時住無相觀,即後得智作有相淨觀也,雖作無相少時能故。《解深密》云「現前觀察行流轉愚」,言現前者,觀現前有漏法染也。
論:七細相現行障至便能永斷。
述曰:《十地》云「細相習障」,世親同此,由前六地作緣起觀,流轉還滅尚有生滅微細相故,故名為障。此地真如名種種無別真如,故此道名「妙無相道」,此細相為障。
論:由斯七地至細滅相故。
述曰:「細相現行」,執有生者,以行流轉以生為首,實皆有滅,於有漏有生且舉一生,非不執滅,即執流轉相也。「純作意求無相愚」,即執有滅,即執還滅相也。
論:純於無相至起有勝行。
述曰:前地尚取還滅細滅相故,「純於無相作意勤求」,未能空中起有勝行,今此地中既除此障,能於無相不專勤求,乃於空中起有勝行。所言空者,無相空理於空中作有行,即真觀中起於有觀,冥真、俗二境合本、後二智,少用功力即能得故,不同五地。《十地》第九,經云:七地以十種方便智發起殊勝行入。彼論解云:無障礙智現在前時,於無作行中生樂心等。無作行者,即空行也,今言「非安立行」是。
論:八無相中至不任運起。
述曰:文中有四:一、出體;二、辨相;三、即愚;四、顯有。此初也。《十地》云「於無相有行障」,世親《攝論》云「於無相作行」,義意大同。餘文易了。
論:前之五地至而有加行。
述曰:二、辨相也。前之五地觀心猶劣,無相觀少。第六地中,猶觀染淨平等如,故多住無相。第七地中斷微細生滅相故,無相恒續而有加行,與八地等別。
論:由無相中至得二自在。
述曰:未能任運入無相觀者,不自在故。「未能任運現相及土」,明此地已前亦現相土,未名自在,未能任運現故。言「現相」者,即是隨欲現何相者即能現之,如現金銀等相珠寶等相皆能現故,此即寬遍,便於相中別建立土自在。土自在者,隨欲現於大、小土等,現金、銀等色,即能現故。土即狹也,土是假別能依,相是實別所依,相中別分立故。
論:由斯八地至相一分故。
述曰:三、即愚也。其文易了,故不解之。
論:八地以上至不違彼故。
述曰:四、顯有。此地以去一切煩惱雖不現行,微所知障猶可現起,此是第七識,以生空無分別智及果,即是滅盡定等,生空後得智,皆可現行,法執末那不違彼故。問:若等流後得智法執猶起,八地以上無漏相續,無有一時非此等流,如何可說二觀等流別也?答:由無分別智生法二觀近遠勢用所引,故得別也,如前已解。
論:九利他中不欲行障至便能永斷。
述曰:此文有四:一、出體;二、所障;三、即愚;四、總結。即初二也。《十地》云「不能善利益眾生障」,世親云「於饒益有情不作行」,義意亦同。前八地中得無相樂,耽著寂滅不肯進修,諸佛七勸方能進趣,故唯自利。九地之障,四無礙解利他法故。
論:由斯九地至一切音聲故。
述曰:三、即愚也,於中有二:初總;後別。別中初標;後釋。《解深密》、七十八云:一者,於無量所說法,即是此中義無礙解;無量法句文字,即是此中法無礙解。彼言法者,是名身也;句者,句身;文字是字身。此論正之言名句字,彼文少隱,後後惠辯等可解。即陀羅尼言貫通三無礙解,隨於一能詮名句文中,現一切能詮名等,是「法無礙解」。於一方音聲中,現一切方音聲,是「詞無礙解」。或極少於一方一名等中,現一切方諸法上名;於一方一念聲中,現諸方一切音聲,是二無礙解境差別故。前是假名等攝故,後者是實體即聲故。
論:二辨才自在愚至巧為說故。
述曰:「辯無礙解」,能為巧便說甚深法,即是七辯:迅辨、應辨、捷辯、無疎謬辯、無斷盡辯、凡所演說豐義味辯、一切世間最勝妙辯,高下、清濁、小大等是。
論:愚能障此至第九障攝。
述曰:四、總結也。其文易了。此四體性諸門,如《對法》第十四抄及《別抄》說。
論:十於諸法至所起事業。
述曰:文有三:一、出體;二、所障;三、即愚。此初二也。餘論名同。「大法」者,是真如,緣如之智譬於大雲,故名「大法智雲」。「及所含藏」者,即陀羅尼門、三摩地門諸功德等,大法智雲含眾德水,充滿法身故。「所含藏」,即諸功德;「所起事業」,謂智所起諸大神通。
論:入十地時至及所含藏者。
述曰:下,即愚也。其文易了,准上配取。「微細祕密」者,所障微細亦祕密故。十地第十一、十二,〈菩薩地〉四十八等,說校量前地、後地功德多少,然十障諸論不同,略對明訖。
論:此地於法至入如來地。
述曰:第十一段有四:一、標;二、顯;三、即;四、證。此初二也。然第十地猶有障在,不名為佛。《解深密》等說,此第十地雖於諸法得自在,即於業自在義、陀羅尼門、三摩地門自在義,總名「於法得自在」。總持及定并業皆名為法,由總持等,名法持故。
論:由斯佛地至煩惱障種。
述曰:三、即愚。其文易解,無勞重釋。此但言「種」,亦有麁重。
論:故集論說至大菩提故。
述曰:四、引證。此義易了。《集論》第十四末,說「頓斷」等言,廣如《解深密》、七十八等說。〈菩薩地〉、《十地》等,一一對諸地,明功德智惠不同,今不能繁述。《十地》第十一說:「第九地菩薩用法無礙智知諸法自相,以義無礙智知諸法差別相,以辭無礙智知不壞說諸法,以樂說無礙智知諸法次第不斷說也」。又解,第一、知法無體性;第二、知法生滅相;第三、知法假名而不斷假名法說;第四、知隨假名不壞無邊法說。又解,一、知法差別;二、知義差別;三、隨言音而為說法;第四、隨所樂解而為說之。彼有多復次說,不能繁引。應勘《瑜伽》六十六卷,修義不同,於此中會。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末)
沙門基撰
解十障中,上來第一已依《解深密》等釋十一地障,會十障訖,自下第二以十一障即彼二障,文勢有三:一、總明現種伏斷位次;二、明斷頓漸;三、釋四道差別。
論:此十一障,二障所攝。
述曰:斷位次中,初總即二障;後別解釋。此即初也。體性寬狹更無別異,十地所斷雖但所知,俱品不行即通二障。
論:煩惱障中至地前已伏。
述曰:下文有二:初明二障伏斷位次;後釋妨難。初中先明煩惱障,以體性麁,三乘共斷,易可見故,分別種子不論二乘。說菩薩者,於極喜地見道初斷,以見道位體性稍寬,乃至相見道後得智起位久時猶名見道,今簡於相唯真見道。真見道中唯取無間惑滅智生,故說初斷,非相見道亦能斷故。然此分別煩惱現行,《瑜伽》五十八等說,世間道唯伏俱生若愛、若恚、隣近憍慢,不言能伏分別煩惱,此據異生、二乘性等說,若直往菩薩彼障,現起地前已伏,故前卷云:唯能伏除分別二取,此在加行位,若資糧位此麁現行亦能伏滅,二細現行即未能伏,至加行位分別細者亦皆能伏。由此菩薩正願、勝解世間道力,邪見、疑等伏而不行,非以六行有所欣厭,菩薩不為,非此菩薩無此能也。《緣起經》說:內法異生若放逸者,無不共無明故,邪見等未必皆起,即資糧位已不現行,唯分別貪等二位不起,故論總言地前已伏。問:《華嚴經》解十住第四心云:「真佛子!是中永離三界煩惱」,如前卷解。
論:修所斷種至畢竟不行。
述曰:修所斷種後皆頓斷,此約種子,不言麁重。麁重者,十地中亦斷故。伏俱生現起,地前亦能,理無疑故。《瓔珞經》說:三賢菩薩唯伏不斷,正與此同,前卷中云俱生現起未全伏除也。言暫起者,謂十地中前四猶起我見等故,七地已前尚起貪、嗔等故。問:其在地前所未伏者相貌可知,其已伏者與此何別?答:道力猶微不能伏盡,為煩惱制,少分自行,即我貪等有失念起,故說地前已能少伏,非有別相地前伏之。入地已去能頓伏盡,如阿羅漢,有不怖者故起煩惱,怖者不然。此中所說見所斷者唯頓悟人,修所斷者通漸有學,漸無學者二種俱無,八地已去亦不故起,任運不行道力勝故。此是《對法》第十四文,如前第三卷引解。
論:所知障中至地前已伏。
述曰:如前卷解。菩薩加行唯欣於智,見道已前唯伏法執,其煩惱障隨此而伏。然由所知加行伏故說煩惱伏,非前加行故伏煩惱。十地之中,與煩惱俱所知障品多分亦爾,非此俱者地地可起。
論:修所斷種至方永伏盡。
述曰:此中斷伏時節等解,如煩惱說,由於地地能為障故,故十地中漸次能斷,乃至十地方永伏盡。由前道力折伏後地所知障現,令其不行名之為伏。此猶末了,八地以去,第六、七識何者猶行?
論:八地以上至能違彼故。
述曰:六識俱者,八地不行,以二空無漏無分別智心及此果、滅定、後得智等,相續不斷能違第六識二執,故不行。
論:第七俱者至起位方伏。
述曰:第七識者,八地猶行,以法空智及果方違法執第七,生空智及果行相並麁,不相違故。
論:前五轉識至障不現起。
述曰:於十地中,前五轉識設未轉依得無漏智,以第六識勝無漏道勝勢力故而伏於彼,治彼二障不令現起。此五識俱若所知障,地地分斷,能障地故。第七識俱金剛方斷,於十地中有伏、有起。五識俱者,設是後地所能斷者,於前地中亦能伏之,現行麁於種子違於道故。又,八地以去,五識俱者雖不得對治,由第六俱無漏伏故令不現起,七地以前猶能現起。第六識者,准此應知,亦地地斷亦能伏故。問:俱生煩惱十地不除,何故四十八說二障三住中斷?
論:雖於修道至三住斷義。
述曰:下釋妨難有二,此初也。如彼論說:於極喜住一切惡趣諸煩惱品所有麁重皆悉永斷,一切上、中煩惱品皆不現行,於無加行無功用無相住中,一切能障無生法忍諸煩惱品所有麁重,皆悉永斷,一切煩惱皆不現前,於最上成滿菩薩住中,當知一切煩惱習氣、隨眠障礙皆悉永斷,入如來住。此中意說,金剛心位亦是成滿菩薩住攝故。所知障麁重有三:一、在皮,極喜住皆永斷;二、在膚,無加行無功用無相住皆永斷;三、在肉,如來住中皆悉永斷,得一切障極清淨智,此中意說已斷處故,廣如彼說。故此論云「由斯故說」,即四十八說也。若煩惱麁重非彼種子,即非唯三住及所知障地地能斷,何故但說三住斷也?
論:雖諸住中至是故偏說。
述曰:第二釋妨。三劫分齊成滿位故,無漏觀心初起、無間、圓滿別故,現起三障多分、少分、全分無故,一切煩惱分別、俱生、永害、不行、畢竟離故,無生法忍少淨、多淨、極淨別故,初捨異生、分段、變易有差別故,於無漏心未得、有相、無相滿故。
論:斷二障種,漸頓云何?
述曰:自下第二,斷二障種。「漸、頓云何」,問也。雖已說斷但言菩薩,未辨二乘,未明頓、漸故為此問。
論:第七識俱至無麁細故。
述曰:所障有異斷,亦有殊,此中障種無麁細者八十一品,亦與非想第九一類品攝,如斷善邪見非無九品,故成能熏。又解,所障既同,斷無前後,名無麁細。非九地所攝總是一品,如前第七識中已廣解訖。又,唯緣內境自地之境,境無麁細,無多品類,故名一品,非三界中總無麁細。
論:餘六識俱至三界頓斷。
述曰:見道斷名頓者,此是正義。又雖三心,九地總合以為二品,不同修道九品別斷,名之為頓,五十九等有此誠說。此於見道斷六識者,顯此五識有分別障,此之頓、漸如前卷解。修斷有二,然此文中無先伏修後入見時一品斷者,明於見後方起修故,不說超得第二、三果。二乘別者,唯《對法》第十三有此文,廣如彼抄。略解釋者,此中初以九地漸斷,是漸次得果者,得一來果必依未至,其不還亦爾,然必起無漏道方始得果。有入靜慮、無色起對治道,亦有何失?此亦不然。五十三說不還者,唯五地於欲界有斷對治,不說無色有。又,此唯超越,非次第者。第二,三界九地合為九品斷者,唯有利根諸預流,非餘果。餘果不能起勝作業,缺煩惱故。《指端經》及《分別經》中說:初果由加行心。能以三界九品同為一品,合為九品斷。准超越不還,許依五地,此亦依三無色,斯有何過?然加行心是色界,總緣三界故,無間道可起無色上地。如不還於五地有欲界斷對治故,此亦應爾,應說此義理不違也,但非以下道能斷上惑。由意樂力別,故應作四句。不爾,但以五地得第三果,無色於下無斷對治故。尚不許九無間道入根本定得次第第三果,況預流者得四靜慮及三無色,證超果也。於修道中未得下斷惑道,不能起上斷惑道故,遊觀可爾。今依《集論》第十三說,頓出離者入諦現觀已,依未至定發出世間道,頓斷三界一切煩惱,品品別斷唯立二果。故依四靜慮、三無色,不得超二果,及次第得第二、三果。又,取前解彼文說多分不能得根本定等,非必一切皆悉不得,不說唯依未至地故。不爾,受變易生起無漏者,豈不許得上靜慮耶?故依上根本四靜慮亦得,此以下道能斷上惑,由意樂別故。餘文可解。
論:所知障種至有眾多故。
述曰:所以六識俱所知障,諸地漸斷不同者,以通緣內外境、內身、外身皆能起故。又,彼境中各通麁細,非如第七識唯緣內故。前之六識通麁細境,第七唯細境,三界行相唯一類等,所以金剛心斷。六識中者行相有九品故,品類差別有眾多故,所以諸地分分別斷。五識由六引,所以通二障,如前二障中說。
論:二乘根鈍至或總或別。
述曰:自下第三,辨三乘四道同異。二乘加行、勝進可有別別起九品為九品加行及勝進者,或但一加行及但一勝進,故加行、勝進二道總、別不決定也,此依容預勝進道說。不爾,便違《對法》九說,其無間、解脫必各別起,如起無間道斷一品已,即起第二念解脫,此第二念解脫,不得望第二品為無間道。其第二品要別起無間、解脫,以根鈍故乃至九品亦爾,次第、超越並然,由有九品漸能斷者故,加行、勝進各別別起。若一觀中隨斷幾品,即總一加行、後一勝進,故加行、勝進,或總或別,易故。若九品漸斷出觀,若不出觀斷九品者,無間、解脫必各別起難故。此說修道,非見道中有如是事,以其根鈍即證無為時,不容斷惑故。設先世道伏後入見時,亦總一品與見同斷不為別道。
論:菩薩利根至皆容具有。
述曰:若菩薩利根,如初品無間至第二念即為解脫,此初品無間望第二念即為加行。此解脫道望自第二品即為無間,望初為解脫,望後為加行,至第三無間道望第一為勝進,與第二品為解脫,自品為無間,與第四為加行。第二無間望前即非勝進,但是解脫,此是菩薩十地位中,斷所知障時分品類排次,斷法若別別斷,一一別起。由能印證及能斷惑,復能容豫,復能欣求,故具四道。不爾,便無四義具足。《對法》第九說:勝進道者,謂為斷餘品所有加行、無間、解脫道名勝進道。望此品是勝進故,即是別別望前有也。又云:或棄捨斷煩惱加行思惟諸法等,即是別起勝進行相,即二乘也,或總通三乘。今此既論二乘勝進或別、或總,不遮後品所有諸道是前勝進故。其加行不爾,為趣求故,前所有無間解脫非後加行。又,今此約別起行相故言總、別,若望此品後道名勝進者,此中不說。若不爾,即無不起勝進及總勝進者故,廣如彼論及彼抄解。此四道通三乘,二乘有學及無學,通有漏及無漏,遮加行智通無漏,不遮加行道故。菩薩金剛心亦有加行道,任運加行非加行智。佛唯有解脫道,是前勝進道自望無勝進,勝進有者,佛應有勝劣。有漏攝四道通上二界,十地皆有。欲界唯有加行、勝進。無漏四道除有頂皆通四道,彼處唯有勝進。解脫道類名解脫亦有,非次無間後之解脫。亦不見許有加行道,中間稍勝有無間等無失,有頂闇昧加行等不成。《對法》第十四說:「於諸現觀位證得後後勝品道時,捨前所得下劣品道,如證此果所攝道時,即捨此向所攝道,以不復現前故」。如菩薩雖不言向、果亦得勝,捨劣劣不現前,如得果故。今約此文,即轉齊義三品種子各各別有,不用下品以為中、上品也。若約轉滅義,一種子轉為中上者,即下成中、下,不復起名捨劣也。
論:十真如者至而不在故。
述曰:解能證得有四:上來已明三訖。自下第四,明所證如。於中有四:一、總牒如;二、別解;三、釋難;四、廢立。此中真如約詮辨體,若不爾者,且如初如非先不遍,今者方遍,亦非真如可說遍故,若不約詮說遍何法?遍行如者,《攝論》第七十地中說,世親菩薩解云:「謂此法界遍一切行,以無少法非無我故」。無性云:此即法空,無有少法而非空故。彼約詮說一無我、一空理皆不足,體、用別故。今此所論二空如,是總包彼也,無有一法非二空故。新《中邊》第一云:「由通達此,證得自他平等法性」。舊論通云「證得一分」,猶有後地不名全得故。因論生論,何名二空之所對治二行相別?答:執法有體,執法有用,二所治別也。有主宰、任持行相別故,故能治道亦有別也。
論:二最勝真如至最為勝故。
述曰:由離犯戒,證此真如德莊嚴故。世親等云:一切法中最為殊勝今出勝因,謂具無邊德。新《中邊》云:「由通達此,作是思惟,是故我今於同出離一切行相應遍修治,是為勤修相應出離」。舊論難解,故不引之,下引別處,同處不說。
論:三勝流真如至極為勝故。
述曰:由得三惠照大乘法,觀此法教根本真如,名勝流如。無性云:由所流教勝故,捨身命求此善說。新《中邊》云:設有火坑等三千界,為求此法投身而取,不以為難。意同無性。
論:四無攝受真如至所依取故。
述曰:世親云:「於此中無計我所,無攝我所,如北洲人無有繫屬」。無性云:「謂契經等法愛斷故,不計我所,觀此非自他攝」。新《中邊》云:由通達此,乃至法愛亦皆斷滅。又解,今此中說:彼皆不盡理,應說此如無繫屬,非我執、我慢、我愛、無明、邊見、我所見等所依取故,但言「我所」即性狹故。由緣法愛無故,我見等不依如取之,謂此真如但為境故,名為我所,餘論說之。此中但說我境聚故,如不離彼法,我執起時亦取如故。今不於彼起我等執,但言「我見」,即不攝所;但言「我所」即不攝見,今言「我執」通見及所,上准此釋。
論:五類無別真如至類有異故。
述曰:由生死涅槃二皆平等,故無差別。《攝論》云:相續無別如。世親云:「謂於此中體無有異,非如眼等隨諸有情相續差別,各各有異」,即如不同身,各各有異,相續即身故,故如自他無別。無性云:「非如色等相續差別」,或與世親同或與此論同亦得,謂唯一物,非如眼等有別類故。《中邊》云:此名相續無差別義,由通達此,得十意樂平等淨心。
論:六無染淨真如至後方淨故。
述曰:世親等同。舊《中邊》云:因第六地十二緣生因處觀,於四諦染淨因果,無有一法可染、可淨。新《中邊》云:由通達此,知緣起法無染、無淨,非謂如也,由真如故,法無染淨,名真如為無染淨。此論等談如體,《中邊》因如體談法,非相違也。
論:七法無別真如至而無異故。
述曰:由離生滅細相現行故,雖多教安立真如無別。世親同,謂教安立為勝義、法界,善、不善等,此無別也。新《中邊》云:「由通達此,知法無相,不行契經等種種法相中」,此依教談如無異,彼依如談教無異,綺互一邊亦不違也。由達此如,即空方便智,發起有中殊勝行。
論:八不增減真如至俱自在故。
述曰:無性云:「謂法外無用,所以不增;諸法不壞,所以不減」,此即離遍計所執增、餘二性減解。又一解與世親同,云:染法減時而無有減,淨法增時而無有增,即斷染不減,得淨不增。今此復別,離增減執故。新《中邊》云:由通達此證得無生法忍,於諸清淨雜染品中,不見一法有減增故。即依如說法無增減也。二自在依,如前已解,如文可解。然無性云:「前諸地中雖亦得此無差別住,然作功用後乃得成,於此地中能無功用,隨用即成故名自在」。新《中邊》云:「有四自在:一名無分別自在;二、淨土自在;三、智自在;四、業自在」。第八地中唯達初二,名無增減差別如故,其相自在名無分別。如彼疏解。
論:九智自在至得自在故。
述曰:《中邊》云:由智自在圓滿證得無礙解故。餘論解同。問:此地已得智自在者,何故十度十地修智?答:無性云:謂此地中得無礙辨所依止故。分得智波羅蜜多,於一切法不隨其言,善能了知諸意趣義,如實成就一切有情受勝法樂,非謂全得智波羅蜜。
論:十業自在等所依真如至皆自在故。
述曰:業即神通及陀羅尼、三摩地三種自在。業即身等三業。《中邊》云:「隨欲化作種種利樂有情事故」。總持中有文、義二持,持一切法文、義;等至能持、能斷,隨所欲虛空藏等而能現前。此無性解,餘義同此。
論:雖真如性至假立十種。
述曰:此即第三,釋其妨難。真如一味,何容分十?真如實無別,隨其所證、所生、能證勝德,假立十種。
論:雖初地中至後後建立。
述曰:第四、廢立。初地中於十真如非不皆達,未圓滿故後後建立,故立十種,行、位有十故,圓滿真如名,乃至如來十皆能了,如《中邊釋》且廣分別。就解本頌中,初略;後廣。就廣中有二:一、明證得因;二、明所證得。上來雖有四段不同,謂十地、十勝行、十障、十真如訖,總是第一明證得因。
自下第二,明所證果。於中有二:初牒前生下以發論端;第二正解所證得果。
論:如是菩薩至便能證得。
述曰:是初牒前起下所證二轉依果。二轉依者,菩提、涅槃。就正明所證中有二:初、約位辨證;二、正明轉依。初中有三:初總舉;次別解;後料簡。
論:轉依位別,略有六種。
述曰:初總舉所證位也,此中資糧位初說。略開五位,地前為二,十地為二,如來為一,下應當知。
論:一損力益能轉至亦名為轉。
述曰:初二位者,在地前第一、第二位。此位漸伏,亦名為轉,轉之因故,能伏轉故。實證得位謂通達位、修習位等,故此非真。世親、無性《攝論》並第九云:有勝解者是勝解行地。故在初二位及慚愧故者,即二位中。世親等解云:有慚、愧故令諸煩惱少分現行,或不現行,煩惱現行即深慚、愧,則慚、愧者是勝解行之勝相故。今又解,由習勝解者是初位,初位信唯識增故名勝解,未能伏唯識想。第二位能伏唯識想,少伏煩惱,名有慚、愧,如前二位中解。又,勝解者,勝解數,得決定故。信數初增久不增故,由慚、愧故崇善拒惡,有二勝德,並通二位,故為能轉體。此與《攝論》不同,不可一准,餘文可知。
論:二通達轉至真實轉依。
述曰:即通達位,在見道中已證一分轉依,未圓滿故。
論:三修習轉至真實轉依。
述曰:謂十地中,即除初地見道,餘初地及九地即修道十地中也。
論:攝大乘中至現不現故。
述曰:以有相、無相觀通達真、俗,間雜現前,或真現,非真不現,謂入觀時;或非真現,真不現,謂出觀時。令真、非真現、不現故。又,未能即空而觀於有,有相觀現,真不現;無相觀現,非真不現。由此理故說通達轉在前六地。我今此論,約初通達分別二障遍行真如,故說初地為通達轉。世親《攝論》云:前六地真如為真、俗觀現、不現因。故說通達轉在前六地,亦不相違。
論:說修習轉至不顯現故。
述曰:《攝論》又說修習轉在後四地,由純無相觀長時現前,勇猛修習斷餘麁重,多令非真不顯現故。四十八說:由第七地猶名為雜煩惱,未名不雜煩惱,非真猶有現時,但無相觀長時故,說多令非真不現;非八、九、十地非真有現時,得無相觀長時種類同,故說後四地為修習轉。我以十地斷俱生二障麁重,漸證真如義等,說修習轉在十地中,亦不違也。然此論中乃言「多令非真不現」者,為簡七地。二《攝論釋》皆言:唯有真實現,非真不現,從長時說,然《攝論》本通得二解,不言非真定不現故。
論:四果圓滿轉至利樂無盡。
述曰:第四可解,彼此論同。
論:五下劣轉至名下劣轉。
述曰:第五亦同,通有、無學,一、唯自利;二、有欣、厭;三、唯達生空;四、唯斷煩惱;五、唯證真擇滅;六、無勝能。真擇滅者,謂真如,由慧擇得此滅故。無勝堪能者,無一切智等故。
論:六廣大轉至名廣大轉。
述曰:《攝大乘》說:即諸菩薩能趣證轉故。如來已轉,故彼不說。此六翻前,准前應悉。生死、涅槃俱無欣、厭者,大悲、般若常廣起故。具一切智等,名有勝堪能。
論:此中意說至而證得故。
述曰:第三,料簡。頌中所取轉依體者,唯廣大轉,捨二麁重而證得故。不言圓滿轉者,圓滿轉對菩薩說,廣大轉對二乘說。又,圓滿轉唯如來,廣大轉在菩薩。今明十地取廣大轉,要地地中捨二麁重方證得故。又解,既言取廣大轉,明圓滿轉亦在其中,略舉一隅故,即六轉依中第一假立轉,未得真故。餘五真名轉,真實證得故。第一約位解轉依訖,下第二正解轉依,於中有三:第一、總解轉依;第二、雖轉依義總有四種,而今但取二所轉得。等者,簡別本頌所說轉依之言;第三、辨此修習位能證非已證。
論:轉依義別,略有四種。
述曰:第一,總解轉依名所目義。初總標;後別解。此為初也。
論:一能轉道至漸頓伏彼。
述曰:下別解也,為四。能伏道通有漏、無漏。三智中通加行、根本、後得三智。有漏道六行。無漏者,且如因第三地無分別智斷定、法愛俱所知障勢力,令煩惱亦不現行,名伏煩惱障;非別起道名伏煩惱,所知障可知。又,如離第三靜慮欲,伏四定以上惑入滅定,即是以後得智伏二障也。或加行道能漸伏,根本、後得智頓伏,或根本、後得亦能漸伏,無加行道能頓伏者故。問:加行智通無漏不?答:不通,八地以上無加行智亦無有漏心故。問:若爾,《對法》第十等如何通?金剛心有二:一、加行道攝;二無間道攝。答:無違也。以無漏心任運趣入根本智故,如前已說,名加行道非加行智。加行智者,有趣求彼,但是前加行道,而非趣求,故加行智不通無漏。或復《對法》據二乘等通說金剛心有二,非謂菩薩金剛心中有加行道,故加行智不通無漏。或說,亦通無漏。八地等無者,無有漏加行智別深趣求者,八地以去有任運趣求故。今此初說加行唯有漏,如《對法》說金剛心有加行道,不簡菩薩故。
論:二能斷道至未成辨故。
述曰:以有漏心加行智,及有漏後得智。一是曾習;二相執所引;三未能泯伏滅此相,故不能斷惑;四[*]或加行智是能趣求所證真如,趣求所引無分別智,未成辨故不能斷惑。由無分別智是加行所引,真如是加行所趣求證,即由所引無分別智,能證所證真如成辨故,能斷二障非加行智。問:若加行智不通無漏,言:有漏心已攝加行,更言:加行復何所須?若加行智通無漏,不須作此問答分別。答:以三智中加行智亦無分別,此有漏道亦有加行、無間、解脫。前言有漏攝彼三道,後言加行為簡三智中根本、後得智別,故復重說。
自下明其無漏心及根本後得智。
論:有義根本至故非斷道。
述曰:此中初說唯無分別智能斷二障隨眠,後得不然。設作無相觀,相分境相仍有故不能斷,唯無分別智有此斷能。諸經論中無說後得能斷隨眠,非諸菩薩見、修二道前斷所知用無分別,後斷煩惱用後得智故。
論:有義後得至迷事隨眠。
述曰:後得無力能斷迷理見、疑等隨眠,而於安立、非安立諦相明了現前,無倒證故,亦能永斷迷事隨眠。迷理隨眠行相深遠,要證彼理方能斷之;迷事隨眠行相淺近,雖實有相觀亦能斷之。
論:故瑜伽說至相執引故。
述曰:第五十五說,修道位中有二種道:初即無分別智;後即後得智。後得智名世、出世,如前數解此名,以有漏道是純世間故,無純世間道能永害隨眠。以有二因,如文可解。
論:由斯理趣至俱能正斷。
述曰:諸見所斷雖有迷事忿等十法,見斷頓斷故,迷事之隨眠隨理觀一品,斷此及修所斷無明、二見,及此俱根本及隨迷理隨眠。無分別智斷餘有貪、恚、慢、無明,及此俱隨惑迷事者,後得智亦能斷,行相淺近故。問:何為亦是根本斷,亦是後得斷?不違理故。此唯二乘非菩薩,菩薩修道不斷迷事隨眠故,即唯所知障是根本智斷。煩惱障中通二智斷,然為迷理身、邊見等,各於自地第九品道時方頓斷,而前八品既先斷餘煩惱,可起後得智斷,第九品道時起無分別智斷,以迷理惑故。此約九品別無間道斷者,若不出觀即斷九品,唯無分別智斷八品中迷事煩惱,不可一觀道中前八是後得,第九是根本智故。即第六識中我見等俱生者,要第九品道方斷,雖無品數非如七識金剛心斷。問:彼金剛方斷,有何妨耶?答:即有色、無色界有學聖者,起無漏道却斷下地我見等種過。若許爾者,即不還聖人應以現行潤生妨。既許不還聖者種子潤生故,先離下地欲時,其身見等並須斷訖,不同第七識,不潤生故。由此應作四句:有依下地斷上隨眠,如下地得聖,斷上一切種識中隨眠;有在上地斷下隨眠,如在上地取無學果,斷下地第七識中煩惱種子,《瑜伽》等說要金剛心彼方斷故。第三句可知,第四句者除上三相,或謂斷所知障,不可說上下自他地斷故,然約緣縛、相應縛故可說地斷。此即在下斷上,在上斷下,於五、六、七識皆不能遮,不違理故,非潤生故,非縛法故。又解,用後得智斷菩薩亦能,十地斷所知障中有執、非執。非執者,亦名迷事,故亦許斷,以障智故,雖未斷本堅執之者,何妨先斷,如煩惱障俱生者,以我見為首故,先斷時未能斷本,先迷事者亦可斷故。斷所知障類亦應爾,此等分別妙絕古今,於諸論師實未聞也,即二障六、七識合各得為四句。問:有漏曾習,未泯相故不能斷隨眠。後得亦有相,如何斷隨眠?又此二智並各有相,此二何別?答:後得雖有相,非執所引,非縛所緣,又非曾得,取境相時分明親證。有漏不爾,故不能斷。如五通等異生、聖者所證有異,淨與不淨,明與不明各有別故。由如是等種種理故,亦即是彼二智差別。
論:二所轉依至故此不說。
述曰:前說依他總名轉依,今取持種故唯第八。
論:二迷悟依至故此不說。
述曰:依他起性雖亦此依,非根本故此中不說。然無性等二《攝論》等,但以阿賴耶為轉依。《對法》第十一,轉依有三:一、心轉即真如;二、道轉即前能轉道;三、麁重即阿賴耶故。此轉依略有二種,體寬《攝論》,彼無真如故;狹於《對法》,無彼道故,然道是此能轉道中攝故,亦不狹於彼,餘文可知。持種依中體,唯在二乘及大乘有學位,唯有漏,若并佛說即通無漏。此唯約現行,種子識不能持種故,又是所棄捨中攝故。
論:三所轉捨至妄執我法。
述曰:「謂二障種者」,此出體。捨在何時?真無間道現在前位。言「真」者有二義:一、簡有漏,不能斷種故;二、簡後得相見道等。障治相違,如明與闇。說之為捨者,此即染中名捨依他起性,由依他種斷故,不復能生現行之心妄執我法現行,由此斷故說現行及種依他為斷。依他既斷已。
論:所執我法至遍計所執。
述曰:實我、實法自性本無,但對妄情妄似於有,今妄情斷無境對心,假說此境亦名為斷,由此道理名捨所執。諸有處言斷遍計所執者,義在於此。然三性中皆有捨義:一、遍計所執,如此所言不對情名捨;二、有漏依他,此有二種:一、障法,如此中言障、治相違名捨;二、非障法,下所棄捨中攝;三、圓成實,此有二種:一、劣法亦所棄捨中攝;二、勝法唯此不捨,故總言三性皆有捨義。
論:二所棄捨至皆永棄捨。
述曰:謂餘有漏者,即二障餘,謂有漏善,三無記法全,異熟生少分,除法執一分故。劣無漏種,即十地中所生現行,及此種類中下品種,由金剛道轉。極圓者,異前菩薩所依未圓滿故。極明者,行相分明,異前菩薩智,彼不明故。或極圓,簡一切有學;極明,簡二乘無學。「純淨本識」者,「淨」者無漏,「純」者無雜,非如因位七識等善淨而不純,本識純而不淨,今此第八無漏相續故名「純淨」,此現行識非餘有漏、劣無漏種依,故皆永棄捨。
論:彼種捨已至生死劣法。
述曰:此種捨已現行彼法亦永不生,由此道理名捨生死法及劣法。此乃總言,不簡何念能捨。此同《對法》十四說,得勝無漏亦捨劣法,如得果時即捨於向,如前已說。既言餘有漏法及劣無漏金剛心捨,為此前捨,為此俱捨。
論:有義所餘至俱時捨故。
述曰:第一師前捨,與二障種俱時捨故,由有二種有餘有漏及劣無漏。種既亡已,餘有漏法及劣無漏如何得在?又,種生現既俱時生,種隨障已亡,現如何猶有?又,三惡趣果與惑業俱亡,何故餘有漏法不隨惑俱捨?有漏既前捨,及劣無漏亦應然,由此理故,金剛道生有漏等滅,如明與闇不俱時生。此師意說,金剛心中已得鏡智,仍未名佛,未起解脫道證於滅故,諸無漏初起隣近有漏未名為佛,如見道捨惡趣,因果同時。此師之意,即說麁重無間道生捨,解脫道生但為證滅。
論:有義爾時至應無用故。
述曰:第二師說,金剛心生猶未捨彼,猶餘有漏與無間道不相違故。麁重違轉依,豈違無間道?又,金剛心即劣無漏,如何此位劣無漏已無?又,若此位彼已捨者,菩薩應無諸生死法。生死法者謂有漏法,誰言菩薩生死法無?生死法無何名菩薩?又,無有漏應無所熏識,非善無漏可所熏故。若此位菩薩已無所熏識,即住無間道,應名為佛。若此位已名佛,解脫道生應無有用,解脫道生證極殊勝轉依圓滿,無所熏識故無生死法,無劣無漏能斷麁重,與無間道別,如前已論。故無間道非佛,解脫道名佛。汝今既金剛心已有是事,用解脫道何為?次解前師之理云:若由二障種有餘有漏等,所以二乘、菩薩非無漏圓,以所知障種有故等者,今難云:應由無漏未滿足,有漏猶在故不名佛,此無間道位已無有漏,無漏圓生何不名佛?又,種生現必俱時生,如何種亡其現猶有?誰言此位餘有漏等其種已亡?我若種、現異時,可如所難;我亦種、現同時,但不違無間道故,所以不與無間俱時捨,故汝所難非預我意。由種.現異時前已破故。此中不說。此師意亦種、現同時,若亦說者,應成三說。今此許熏,明種生現同時,金剛心中猶有熏故。又,三惡趣果與業惑俱亡,如何此位斷有前後者,前十一障中已言,麁重違解脫道,即惡趣果與惑滅異時,何得今時率情為難?
論:由此應知至非彼依故。
述曰:「餘有漏等,解脫道起,方棄捨之」,以解脫道位第八淨識非劣無漏,餘有漏依故。前師欲釋後難,思准可知,然此二師俱不違理。所斷捨中煩惱一分,所棄捨中劣無漏一分,通二乘有,餘唯大乘。又,由前能轉道中,能斷道證所轉依中迷悟依,方有所斷捨、所棄捨少分,除劣無漏。劣無漏,但由得勝捨劣。
論:四所轉得至清淨法界。
述曰:下別解中,二果別故,即分為二。涅槃中有二:初總出體;次別解釋四種涅槃。初總出體,即此文是,此簡菩提,名所顯得,文意可解。言真聖道者,謂聖所起道名聖道。妙觀察智為能斷道,解脫道位正證涅槃。有加行心為希求故,若非斷道印證名得,通三智品,除成所作。若言證真理之聖道,於中唯正體智非後得。此依大位,若通三乘隨其所應。由此涅槃在纏未顯,離障方顯,故體一如,約顯成別。
第二,別解四種涅槃,於中有二:初總舉數;次廣解。
論:涅槃義別,略有四種。
述曰:此舉數也。
論:一本來自性至故名涅槃。
述曰:下廣解也,於中有三:初出四體;次三乘辨;後總結簡。此即出體。初涅槃中,文意可解。謂「一切法相真如理」者,此出體也,即七真如中實相真如理,彼云「二空所顯」,約詮所辨,涅槃依得顯故以相即,如前第八卷解。此如《佛地》第三卷清淨法界解。「雖有客染」等者,釋本來自性,有十種義。具功德者,以能順生諸功德故,功德性故,名為具德,凝寂湛然,故無生滅,眾生真性故平等有,法性與法理非一、異,如前第八已解釋訖。「離一切相」者,離所取相;「離一切分別」者,離能取相。尋思路絕,顯唯內證,非麁心境,名言道斷者,顯真自相非假名言所安足處,非言依故異有為法。唯真聖者自內所證者,顯能證者必唯勝人。其性本寂者,釋涅槃名,以圓寂義是涅槃故。下三中出體義、釋名等,准此解。
論:二有餘依至故名涅槃。
述曰:顯其因盡,苦依未盡,異熟猶在,名有餘依,依者身也。就實出體,故是真如出煩惱障。此中有餘,約二乘說,以言唯有微苦依故,「依」謂依身,以其所離顯此涅槃,以大乘中難見相貌,從易處言。
論:三無餘依至故名涅槃。
述曰:有漏苦果所依永盡,由煩惱盡,果亦不生,名得涅槃。亦就實出體,通三乘釋。
論:四無住處涅槃至故名涅槃。
述曰:所知障者,顯唯菩薩得,非二乘,二乘不能出所知障故。「大悲般若常所輔翼」者,顯緣此涅槃生智、悲故,或由智、悲緣證如故,於生死、涅槃二俱不住。緣此雖起悲、智二用,體性恒寂,故名涅槃。此即第一,出涅槃體。
自下第二,三乘分別涅槃具、不具。於中有二:初、三乘具、不具;二、問答分別。
論:一切有情至可言具四。
述曰:一切有情若凡、若聖皆有初一,由此經說一切有情本來涅槃。凡夫、二乘有學,未證後三涅槃;二乘無學、不定性未入地者有初二,定性者有初三。直往入地菩薩有初及第四,無學迴心入地菩薩有初二及第四,如來具四種。有此六位差別故,若斷縛得及得位次,同時、異時,各應廣說,餘者如文可解,即三乘具、不具也。
自下第二問答分別。於中有三。一問答佛有餘依。二問答二乘有無餘依。三問答斷所知障得涅槃等。
論:如何善逝有有餘依?
述曰:善逝者,佛。有餘三者,理可知故。為此問者,若佛有有餘依,應苦依未盡。
論:雖無實依而現似有。
述曰:此答。雖無真實苦依未盡之有餘涅槃,而現為苦諦等,似有有餘涅槃,此即相同二乘者解。
論:或苦依盡至可言具四。
述曰:又解與二乘別。約苦依盡故名佛無餘依,有非苦所依身在故名有餘依,以佛世尊具有無漏所依蘊在,是故世尊可言具四,如來亦有有餘可爾。
論:若聲聞等至說彼非有。
述曰:下第二,問答二乘有無餘依。此外人問:若二乘有無餘依涅槃,如何有處說彼非有?即《勝鬘經》說無無餘依故,彼言,世尊:二乘有餘生法不盡,故有生;有餘梵行不成,故不純;事不究竟故,當有所作等,乃至說言去涅槃界遠,是故彼言無無餘依。
論:有處說彼至彼亦非有。
述曰:此中論主先却質也,謂《勝鬘經》說彼二乘都無涅槃,豈有餘依涅槃?彼二乘亦非有。彼經如何言彼都無涅槃?彼云唯有如來成就一切功德,故得涅槃;阿羅漢等不成就一切功德,故言不得,言得涅槃是佛方便,乃至廣說。彼經說二乘不得涅槃,彼經不簡無何涅槃,既有餘依二乘亦得,明知彼言有別意趣。
論:然聲聞等至不依前三。
述曰:依無性者,二解經文,此中論文義意可解。
論:又說彼無至與佛有異。
述曰:下依不定性。第二、解申正義,餘文易了。謂有二乘者,簡不定姓,身智滅位。爾時,雖無二乘身智,而由二乘能證此滅,可說二乘有無餘依,非有身智在時可說二乘名有無餘依。依實真如說三乘無別,依菩提說三乘差別。亦可依無住處說三乘有異,然今且說菩提差別。
論:諸所知障至得無住處。
述曰:下第三,問答所知障得涅槃等。此中有三:一、問應不得涅槃;二、問應得擇滅;三問菩提障。此外人問。諸所知障既不感生,如何斷彼得無住處?無住處者是涅槃,涅槃者體解脫縛。其所知障既不能發業潤生,如何斷彼得無住處?前言:斷所知障得涅槃故。第二地犯戒愚是所知障,雖亦發業但障所知,不招生故,今為此難。若全不發業,即無犯毀三業,非於爾時斷煩惱障故,勿以《佛地論》第七說及所發業果是所知障,便謂發業能感於生。
論:彼能隱覆至俱不住故。
述曰:此是正答,其文可解。令不發生大悲般若者,真如為所證緣起後得智,後得智即般若,般若能起大悲故,於生死、涅槃二俱不住。如既不證悲、智不生。
論:若所知障至不得擇滅。
述曰:下第二,問應得擇滅,於中初問、後答。答中有二:初答非;後答是。初中有五:一、答;二;徵;三、釋;四、難;五、通。此又外問,涅槃即以擇滅為性故。
論:擇滅離縛,彼非縛故。
述曰:此答。由惠簡擇縛斷得滅,名擇滅故,由所知障不縛有情招生死苦故,斷彼已不得擇滅。
論:既爾,斷彼寧得涅槃?
述曰:外人又問,涅槃亦是解脫縛故。
論:非諸涅槃至中二擇滅攝。
述曰:此論主答。非一切涅槃體皆擇滅。此若不爾,一切涅槃皆擇滅者,即性淨涅槃應非涅槃,體性非是擇滅攝故。能縛有情住生死者斷,得擇滅,此既不爾,故不得擇滅等。餘文易解,不勞煩釋。此中意說,涅槃性寬,擇滅體狹,非諸涅槃皆擇滅故。由此涅槃與彼擇滅應作四句:有是擇滅非是涅槃,謂斷煩惱障因中所得滅;有是涅槃非是擇滅,謂本來性淨及無住處,或六行得滅,是彼乃分涅槃,非擇滅故;有俱者,謂有、無餘依涅槃,俱非可解。故四涅槃初、後二種,謂性淨、無住處,即體於真如上立。中間有餘、無餘依二擇滅攝,斷縛得故。所依縛盡初得果時名為擇滅,所依後無方顯涅槃,後依無時由前擇力。故《對法》等說惡趣果名見道斷,《瑜伽》說是非擇滅攝。
論:若唯斷縛至四中誰攝。
述曰:第四,外人復問:謂前說言所知障非縛斷,不得擇滅;不動無為、想受滅無為,亦非斷縛得於四無為中,是誰攝耶?四無為者,《五蘊論》說:一、虛空;二、擇滅;三、非擇滅;四、真如。《百法論》、《瑜伽》等說六,加不動、想受滅。《對法》、《顯揚論》說八,加三性真如,因此則廣。明無為義者,如前第二卷、《別抄》等解。
論:非擇滅攝至非永滅故。
述曰:下論主答。此二於四中非擇滅攝,《顯揚論》第十八說此二無為暫時離繫,非究竟離繫故。問:諸非擇滅云何暫離不復生故?答:擇滅無為唯究竟滅,永害隨眠故。非擇滅中,《瑜伽》第五十三說:非擇滅法非一向決定。一向決定者,學見聖跡,於卵、濕二生、北拘盧洲、無想天、女身、扇𢮎、半擇、無形、二形等生,及於後有若愛、若取所得非擇滅一向決定,餘則不定,以伏種子令不生現,名非擇滅。種若遇緣便能生現,故更生也。由此非擇有定、不定。故此中言:有永滅者,有永不滅者。故此二既非是永滅攝,說「暫離」言,明非擇滅。擇滅之中有「唯」言者,顯不通暫離義。非擇滅中有「非永」言,顯不定義。《對法》第二說:有二應斷法,謂諸煩惱及所依受變易、不變易,如其次第,當知煩惱斷建立擇滅。二受滅建立不動及想受滅,此二受不生,亦名斷,不言二無為擇滅中分出,不可為難。問:既言無間道等,如何是非擇?擇者,惠也;無間生等,豈非惠也?答:起無間道,若有漏亦非擇;若無漏不斷漏種子者,定非擇滅,有何妨也?又此應徵薩婆多師不染無知起,無間道斷,而非是擇滅者,有何意不同有漏道?有漏道彼宗亦得擇滅故。或復今大乘起無間道別斷惑種,餘縛因此方永不生故,是非擇滅攝亦有何爽?既爾,定知無餘先得,所依永無,方顯先滅,名得涅槃,故擇滅攝,如想受滅無為,後時顯故,實得在前,無餘亦爾。或由先擇斷惑,復永不生故,此義應思。
下第二解。
論:或無住處至擇滅所攝。
述曰:此體雖非縛,由真擇力滅障得,故寧非擇滅?滅障得故,如煩惱滅,即二無為是擇滅攝。次會《顯揚》十八文,彼說暫伏滅者,謂說伏惑得,及無漏心滅惑位時說故。此若約無間道斷、解脫道得,即《對法》第二等文為正,是擇滅攝。若約伏滅得滅定等上建立,即非擇滅,如《顯揚》等。如前第二卷抄及《對法》第二卷抄解。不動義如前說。
論:既所知障至是菩提障。
述曰:下第三,問菩提障。外人問此師說所知障亦障涅槃等,可解。
論:說煩惱障至為菩提障。
述曰:下此師答。初却質,以煩惱障亦障菩提,少分智故名障菩提。又為有此,菩提不起,故亦為障。何得以所知為難?文意可解。若爾,如何諸聖教說二障障別?
論:應知聖教至通障二果。
述曰:諸聖教中依勝用說,此義不違,實各雙障,如第一卷初抄解。此解涅槃中第二段文。別解涅槃訖。
論:如是所說至名所顯得。
述曰:第三,總結。以三涅槃名所顯得,以自性涅槃不由顯故方得,本來寂故,唯有後三名所顯得,障滅顯故。
論:二所生得至相應心品。
述曰:下第二,明所生得。於中有三:初出體;次別釋、後總結。初出體,文可知。
論:云何四智相應心品?
述曰:此問起也。第二,別解菩提,菩提既四智,四智者何?
論:一大圓鏡智至現眾色像。
述曰:於中有九:第一,出體辨四智差別,《佛地論》第三解此諸名有少差別,《對法》復解,餘可知也。「圓鏡」即智,持業釋。「相應心品」言,通相應法。「離諸分別」者,《佛地》云離我、我所執。一切所取、能取分別,境及行相二俱叵測,名為「微細」。諸「不愚」者,不迷闇義。由此,如來名一切種智及一切智。若「不忘」者,恒現前義,由此如來成不忘失法,自性明善,名為「清淨」。有漏永亡,離諸雜染。「純淨圓德」者,純者無雜,淨者離染,圓者滿義,純簡因無漏,淨簡一切有漏,圓簡二乘無學功德。「現種依持」者,現行功德之依,種子功德之持,持功德種故。「能現、能生身土智影」者,自心、心所不緣著本質,如現餘三智影等,名為能現;餘色根等身、土等德名能生,親照本質故。又,身、土等法親緣之境,於識上現名為能現;三智等法親緣不著,但從此生名為能生。又,自第八識上別種所生諸法,如自色、心等,名能生,依第八別有種故;若現他身諸趣等影,名能現,無別種生,但有識種唯於識上現,名能現,智為性故。無間,就時;無斷,就方,一切時能現一切處影故,如大圓鏡現眾色像,《佛地經》云:「如依圓鏡,眾像影現」,依佛智鏡諸處、境、識眾像影現,平等平等,故以為喻。
論:二平等性智至窮未來際。
述曰:此據正義七通無漏。「平等性」,真如理,智緣於此故言平等。此在因中有我執故,自他差別,今無我故,自他平等。「大慈悲等,恒共相應」,此攝十平等中幾性者,慈、悲等攝八德。「隨諸有情所樂示現」者,隨十地菩薩所宜現也。「無住涅槃之所建立」者,由緣無住涅槃故,此識恒共悲、智相應,涅槃名能立,悲、智是所立,名為建立。或由此悲、智所顯真如,名無住處,即是建立無住涅槃。《佛地論》云:「建立佛地無住涅槃」,更無轉易,名為一味,無間斷故,名為相續。餘文易了。
論:三妙觀察智至皆獲利樂。
述曰:神用莫方稱之為「妙」,具緣諸法自共相等,名為「觀察」,籌量境相妙用勝故。「攝觀無量總持定門」者,總持門者,陀羅尼門;定門者,三摩地門。雖餘三智非無此德,入出諸禪總持差別勝餘三智。此智能攝藏,故名為攝;亦常觀察此總持定門,故名為觀。「功德珍寶」者,謂六度、道品、十力等法。作用差別者,謂現通等。
論:四成所作智至所應作事。
述曰:所作之成,成所作即智故,《佛地論》第七說。「變化三業」者,《瑜伽》第九十八說,不能化根、心。言「三業」者,似意業轉,如後當知名似心故。以上並是第一,出智體,以作用顯體故辨差別門。
論:如是四智至以智名顯。
述曰:第二,釋相應多少門,得智名非識所以。「二十二法」者,遍行、別境善法并取心故,准前尋、伺因通無漏,即妙觀察二十四法。今從因果二位通論故二十二。此二十二者體,能變者是見分,所變者是相分;或識自體名能變,相、見二分名所變。或能變是種,因能變故;所變謂現,果能變故。「智」者,決斷了達之義,彼位決斷了達相顯,故「智用增」。
論:故此四品至功德皆盡。
述曰:第三,以體攝用。故《佛地論》第三卷初,具明功德相攝,故此四智總攝佛地一切有為功德皆盡。智為主故,說智用增,諸餘功德智差別故。
論:此轉有漏至而得此四智。
述曰:第四,轉何識得何智門。八、七、六、五等如次而得。無性菩薩及《莊嚴論》說,且觀智轉五識等,此中唯轉第六識得。《佛地論》中有二師說,彼非次故,說法斷疑非五用故,廣如佛地,不能繁引,與此無違。轉識得智所以,此中有二復次,初釋可解,第二釋中,識是分別有漏位,強智為決斷無漏位勝,轉強得強,故言得智。此中因解捨識得智,因更成名智所由。
論:大圓鏡智至淨種識故。
述曰:第五,轉識得智位次。此第八識初說可解。若金剛心無無漏識,有漏已捨,無漏未生,應無能持淨種之識,如前所轉捨中諍。
論:有義此品至不相違故。
述曰:無間道與異熟識等俱滅故,既非障法故不相違。又《對法》第十,解金剛喻定無間盡智等生,不言金剛心時盡智等起,如何說無間道位圓鏡智生?此唯正義,種現同時.種現異時復有別釋。
論:非障有漏至令不生故。
述曰:即前所言餘有漏是,謂善、無記體非障有漏之法無間生已,四智圓明無所熏識,諸無漏法更不增長,應成佛故悲、智無窮,故盡未來際。前師解《對法》盡智生時文云:彼言無間位後,盡智等圓滿而生,不言此時此盡智等未起。又無間者,是俱無間義,隔越尚稱無間,俱時寧非無間?如異念言俱有等,《佛地論》中無此二說,彼不分辨何位心生故。
論:平等性智至盡未來際。
述曰:見道初位現在前者。真見道中此智即起。第六引生非自力起。二障頓斷妙觀察智.平等性智起必同時。若漸次斷平等後起。然諸見道.十地間起如上數明。法雲地後盡未來故。第八決定與一俱故。自力既勝不由六引。六入生空七恒法空。平等轉故。亦不同地。不同因位一切皆同。
論:妙觀察智至皆容現起。
述曰:此即初解生空觀品。漸悟入者,至解行地終;頓悟者,至無學位;或至上位者,謂至菩薩十地位中頓、漸皆爾。既不障法空,明法空觀必帶生觀。加行入心雖獨法空,入必細故帶其麁意。此非有漏及無心,通上諸位。
論:法空觀品至皆容現起。
述曰:法空觀品要菩薩見道位方初起。法空觀品准前應釋。若至佛位唯生空觀,或唯理非事,有唯事非理,或二俱觀,皆自在故。餘文可解。
論:成所作智至亦得初起。
述曰:如前四緣中已解。第一師云:菩薩修道位中,第六意識後得引故,亦得初起,於淨土中起五識故,《佛地論》等亦有此義。雖言初地即亦得起,然非見道,見道已後,修道得智方起,真相見道中不緣外事起麁識故。
論:有義成佛至作意起故。
述曰:第二師說,如前四緣中已解,無別文義,故不敘之。此中比量簡過及釋妨難,具如前解,《佛地論》有評,義取後解。
論:此四種姓至勝後佛故。
述曰:第六,種性本有始起門。地前種增,入地二增;地前用增,入地體增,現起別故。餘文可解,唯護法義。
論:大圓鏡智至不可知故。
述曰:第七,所緣何境界門。初師可解,所以如文。
論:有義此品至亦緣俗故。
述曰:《莊嚴論》說於一切境皆不愚迷故,有俗不知非不愚故,餘文可知。言「諸處」者,謂內六處;「境」者,六境;「識」者,六識,此十八界,或十二處,六根、六識並名識故,身及土定須緣故,會不可知。言「行、緣微細」者,行相、所緣也。因既微細,果亦難知,非不緣俗。
論:緣真如故至准此應知。
述曰:言二智者,體是一,用為二,何故俱生?緣俗名後得者,了俗由證真,證真為先緣俗智生,故名後得。《佛地論》又說:或似後得,名後得,後得不證真故。或如後得因中緣俗,真觀後生故。下准此解,餘所引文勘《佛地論》。因有二類種,果恒唯一種生,二用現行。
論:平等性智至於理無違。
述曰:此中三說,所以如文。緣十平等故通緣真俗,第三說也。
論:妙觀察智至二智所攝。
述曰:文義易了。
論:成所作智至後得智攝。
述曰:引論文等皆勘卷數,如前已顯。同類境故說緣五境,不定唯爾,故不違也。五識皆能緣六境,不違理故,行相淺近,緣事智故,但遮無為,如文證成。
論:此四心品至利樂有情。
述曰:第八,緣境作用門。成事智通現淨穢土,妙觀察智通二土說法。
論:如是等門,差別多種。
述曰:第九,指例門有多。如是等門差別多種,佛地有四分心緣境,如前第二解。諸智相、見分別門,即前第九卷解訖。相應心所多少門,如前第三卷解第八識,第四卷第七識,第七卷解六識中及次前二十二法中解。善無漏門,如隨識中辨。假實分別門及攝諸功德門,此論雖無總明處,然隨諸識已明訖,故不繁敘其間。智依何定起,何受相應,轉何界後識後智生等,佛地雖無,如前已解。上來總是第二,別解所生菩提訖;自下第三,即結是所生得。
論:此四心品,名所生得。
述曰:此為結也。就解所轉得有三:初,總舉所轉得出數;二、別解所顯所生訖;三、總結故。
論:此所生得至名所轉得。
述曰:總結前也,就解轉依中有三。上來第一,解轉依訖;自下第二,明本頌所說轉依之言。
論:雖轉依義至轉依言故。
述曰:總有四種,而今但取二所轉得,餘三轉依不可證故。設有真如及無漏道,不是證義故不說之。
論:此修習位至因位攝故。
述曰:自下第三,明此十地能證二轉依,非已證得,要成佛方證故。此十地無間道斷障為因,解脫道方證於彼故。上來解五位中第四頌,雖有廣略不同,總是解十地修習位訖。
論:後究竟位,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解第五位,謂究竟道。於中初問;次答,此即問也。
論:頌曰至大牟尼名法。
述曰:頌中有三:初一句出位體;次七字顯勝德;餘八字簡二乘,顯三乘別。
論:曰前修習位至究竟位相。
述曰:初解頌文,後諸門分別。初釋四句文即為四段,義乃為三,如判頌意。初中有二:初、正解頌,初句出體;後、問、答。分別解本頌中,初總判;次出體;後別釋。此顯位相也。
論:此謂此前至無漏界攝。
述曰:此下出體。「無漏界攝」,即菩提、涅槃二轉依果,是究竟位。言究竟者,略有二義:一、簡前四位名究竟;二、簡二乘名究竟。二乘雖得菩提、涅槃,非究竟義,非高勝故。此略釋第一句頌中上「此即」字,兼解「無漏界」訖。
論:諸漏永盡至故名無漏。
述曰:下釋無漏義。「諸漏永盡」者,能除漏義,能證、所證皆能除漏,此即離彼相應縛義。「非漏隨增」者,即是顯非所緣縛義。又,「諸漏永盡」者,顯離雜彼煩惱;「非漏隨增」,離二縛義。又,初是染法自性斷,後是離縛斷;初性唯染,後通一切有漏。言「性淨」者,簡二乘無學,善有漏等蘊雖亦離二縛,而性非淨,前有漏類故,有第七所知障漏,俱非性淨故。言「圓」者,簡一切有學無漏,因未圓故。「明」者,簡二乘無學無漏,顯彼雖圓果之極,故而非是明,非勝妙故。又,「淨」簡有漏,「圓」簡二乘,「明」簡菩薩無漏,具五義性,名無漏界,餘無漏等雖亦名無漏,非究竟無漏。此中雖解無漏之言,長讀尚字,意乃為遠也。
論:界是藏義至利樂事故。
述曰:「界」者,藏義,無為功德涅槃所藏,有為功德菩提所含;或是因義,或為所緣,或為增上,展轉傳說為利益等,謂體能生五乘世、出世間利樂事業,或為緣生他利樂事。何故經云在纏名如來藏,出纏名法身?此中出纏方名為藏。彼約位,此約體;或彼依有障、無障以辨法門,此明本末,故不相違。即是總解第一句訖。
論:清淨法界至如何唯無漏。
述曰:下明問答中,有二問答。此為初問。外人問云:清淨法界可唯無漏,是理法故;四智心品如何唯無漏?豈如來身皆唯無漏?此除大眾部等餘小乘難。法界理法既同擇滅,可許無漏;非佛身中有為功德皆無漏攝,如何唯言是無漏也?
論:道諦攝故至已永捨故。
述曰:此論主答。六十六說:佛智、通等一切功德道諦所攝,前已成立大乘聖教,所以為量。
論:雖有示現至道諦所攝。
述曰:如來示現叱呵身、語,現起入滅,現有背痛,似苦、集諦而實無漏。
論:集論等說至五外界等。
述曰:外人問云:《集論》第三等說:十五界、十色處等,唯是有漏。今言佛身唯並無漏,既爾,如來豈無五根、五識、五外界等?「等」者,等取十有色處、法處少分等,今論主言:如來一切皆是無漏。論說十五界有漏攝,相違故難。
論:有義如來至理不相違。
述曰:答有三義,此第一說。如來身、土離能、所分別、三七分別,絕名言戲論,非蘊、處、界有情等所攝,不可言此五根、此五境等。今《大般若》大有此文,今三論諸師多為此解,故不可以十五界等有漏為問。彼言有漏,明非佛身。《佛地》第一卷說,此師當第三義,彼亦無評。
論:有義如來至性散亂故。
述曰:此第二說。文中有五:一、申宗;二、外詰;三、釋難;四、重問;五、解徵。第三段中有二解,初解中有五:一、外問;二、復徵;三、又解;四、復問;五、復釋。如來根、境皆以意識妙定為先方變,本識隨變。設第八變妙定生,故法界所攝,非佛以外所餘菩薩及異生等,雖依此佛所變上,變為佛身、土,然佛變細,餘變者麁。佛變細者,非五境攝。他之所變義有二途,一色或定收,如來第八勝定所引住故。何故第八定所引即彼五識?不爾,五稱散五常緣故,理亦少難熟思之也。根、境既無,如來五識,亦非五識界,根雖非實,似其根相,故佛現有,他不變根但變似境,以相麁故,或可受用故。《無垢稱經》及十八不共法中,如來之心恒在定故,大眾部計亦恒在定,《對法》第一說五識身性散亂故。
論:成所作智何識相應?
述曰:此外人問。既無五識,成所作智何識相應?
論:第六相應,起化用故。
述曰:論主答:第六識相應,能起化用故。非餘識俱。
論:與觀察智性有何別?
述曰:此外人問。既與六識相應,與觀察智體性有何別?不可一識二智生故。
論:彼觀諸法至故有差別。
述曰:此論主答。彼觀察智能觀諸法自相、共相。此成事智唯起化用,故二智別。
論:此二智品至不俱起故。
述曰:外人復問。此二智品應不並起,餘論等說,無處、無容,同身、同類,一身二識許俱時生。今既一類第六識者,應不俱起。
論:許不並起至俱亦無失。
述曰:此論主答。許不並起於理無違,前後剎那別異起故。然行迅速,似二用俱。第二解:同一識體義用分二,說二智俱,亦無有失,如一意識見色、聞聲,一體義分,此亦應爾。此第一解,成事智品與第六俱。
論:或與第七至成事品攝。
述曰:此第二解,或成事智與第七俱,依根緣境是平等智差別用故。此平等智既能變起受用、變化二身,能為根、境而依之故。依此化他根、境之識唯平等用,起化用麁,化異生類,名成事智;起化用細,化地上類,名平等智。
論:豈不此品,轉五識得?
述曰:此外人難。豈不今此成事智品轉五識得,何言七俱?
論:非轉彼得至不應為難。
述曰:今者但以彼生死滅涅槃得顯,名轉生死而得涅槃,非涅槃性即是生死。今此亦爾,由轉去因五識滅已,此緣麁事境識品生,說成事智轉五識得,不以因中五識轉作果中成事智品,成事智品即是五識。此師若謂轉五識得成事智品,便違《莊嚴》、《攝論》等說,即是第二師解,佛唯三界是實,餘虛,十五界等文為正也。
論:有義如來至有漏無漏。
述曰:有三:一、標宗;二、會違;三、結正。此初也。第三師說:彼蘊、處、界等皆通有漏、無漏,故佛蘊、處、界等三法皆唯無漏。
論:集論等說至所知境攝。
述曰:以下會違,有二:初會第一師;二會第二師。會初師文,《集論》第三等說十五界唯有漏者,且依麁惡之境體、淺識智之境體說,或麁境體,淺是識用,即二乘等及十地菩薩之身。十五界唯有漏,非說一切凡、聖有情十五界等皆唯有漏。
論:然餘處說至理必應爾。
述曰:《大般若經》及處處經說,顯非如彼界等相故,表非下智所知境故。
論:所以者何至解脫身等。
述曰:有為皆蘊,說一切法皆處、界攝。諸論通文,說十九界等,《無垢稱經》之所遮故,非如來根、境,非十八界等攝。此遮第一師計:如來根、境非界、處攝。若絕戲論故,非界等者,亦不應此頌說如來功德即無漏界,是善,是常,亦是安樂,亦不應名解脫身等,解脫身等既可名者故,蘊、處、界?理應可名。
論:又處處說至是密意說。
述曰:又《涅槃經》、《莊嚴論》等說,轉無常蘊,獲得常蘊。《勝鬘》等說,如來妙色身等。故諸經中說為非色等,是密意說。密意說者,顯非麁淺智境界故。以上皆是破前第一師計。
論:又說五識至非佛所成。
述曰:文意可解,破前第二師。
論:故佛身中至而純無漏。
述曰:三結宗義。三師說中,此義為正。次解眾德有四:一、不思議;二、善;三、常;四、安樂。先解第二句。解不思議有三釋,《攝論》第九、世親等解,同無異見。
論:此轉依果至言議道故。
述曰:此第一解,智之與境,皆具此義。
論:微妙甚深自內證故。
述曰:別解「不思」。又,智微妙,性相甚深,所緣境自內證故。又,境微妙,唯甚深智能內證故。又,二皆通《攝論》唯有內證之言,唯解緣真如故。
論:非諸世間喻所喻故。
述曰:別解「不議」。絕比無方,故不思議,如《攝論》中以三義解不思議,《顯揚》十七有不思議品,亦不出此三。《瑜伽》等亦然,所以不述。
論:此又是善至俱說為善。
述曰:次,二、明善。頌言「善」者,白法性故,體白故異不善及無記,能斷黑名白。若爾,此與有漏善何別?以法界遠離生滅,極安穩故,四智品妙用無方比,及極巧便故。無為、有為二皆順益,與有漏善差別,并違不善。以下合其四義,故名善,前第六卷已解善訖。
論:論說處等至五根三境。
述曰:此為外難。四智心品既唯是善,《對法論》第四說八唯無記,謂五根、三境。如來豈無五根等也。
論:此中三釋廣說如前。
述曰:今論主答。此中三釋,廣說如前。如前有漏等三解。
論:一切如來至無漏善攝。
述曰:真如等五法皆滅道攝。滅道攝者,諸經論中說,既唯無漏,故此唯善。又,《對法》第六、《瑜伽》等說,有清淨法界非苦、集故。《攝論》亦然。此二解并前四,合則六解。既爾,即佛所有眼等,皆是無漏善,似有漏善及無記等,及似有漏善故,名之為善等,非實然也。
論:此又是常至無斷無盡。
述曰:次,三、解常。此又是常,五法俱無盡期故。又,真如無生滅故常,無變易故常,皆自性常故。四智心品所依真如常,故常。其四智品體無斷及無盡,故說常。無斷常者,是不斷常義,報身也;無盡常者,是化身,相續常義。《莊嚴論》說三種常故,如常施食、受樂等事,四智「非自性常」義。「從因所生」者,謂明從種生故。若初唯生後不滅者,便違佛說,一向記言:生者皆滅故。又若色、心是自性常者,不見說故,違比量故。獲得常色等者,由願力化有情,是不斷相續常義。七十八、《解深密》說:化身有生起相故。「窮未來際」,亦釋不斷、無盡常義,願力常故。餘文可解。
論:此又安樂至俱名安樂。
述曰:次,四、解安樂,無逼無惱諸有情故,非如有漏善,逼逐處生死,惱亂有情類不令趣涅槃。又,有漏法皆是行苦,逼迫性故,增煩惱故,故非安樂。二轉依果俱名安樂,樂謂五樂,安謂五安,各有多種。安之與樂差別云何?謂諸有漏樂受者,樂而不安,麁動轉故;有漏輕安,安而不樂,不能順益得涅槃故。此安樂者,如第一卷疏解差別。
論:二乘所得至但名解脫身。
述曰:次解解脫身。於中有二:初略;後廣。二乘所得此二轉依果,但名解脫身,解脫生死及縛法故,以彼轉依無十力等殊勝法所莊嚴故,不名法身。殊勝法者,斷所知障得無量功德依故。《解深密經》、七十八等說「真如為解脫身」言,世尊二乘所得轉依,名法身不?善男子不名法身,當名何身?名「解脫身」,由解脫身故,說二乘與佛平等平等;由法身故說有差別,無量最勝功德,算數譬喻所不能及,故彼名真如。是二乘解脫身,非五分法身中解脫身,五分法身中解脫身,體唯勝解數故,此無為解脫故。彼菩提果是五分法身中解脫知見身,不名法身。菩提及涅槃俱離縛故,但名解脫身。
論:大覺世尊至所莊嚴故。
述曰:次解在牟尼名法身。「成就無上寂默法」者,梵言「牟尼」,此言寂默。寂默法者,離言法也,或離過故,故名為寂默。通三乘解,成一切法性、相離言,不二法門,名為寂默。唯我世尊大牟尼尊二轉依果,亦名法身,亦解脫也。言法身者,非三身中之法身也。佛得二名,離煩惱故名解脫身;離所知障,具無邊德,名為法身。此中意說:有為、無為各於自身功德法依,名法身故。
論:體依聚義至皆此攝故。
述曰:何故名身?體性義、依止義、眾德聚義,具三義故,名為身故,故通三身。若別、若總離名相義,此亦《佛地論》有,餘文可解。
論:如是法身至所依止故。
述曰:自下諸門分別有七。初三身別相門。初、總出法身中,復有勝義別立身名自性。離相者,無十相也;寂然者,尋思路絕也;絕諸戲論者,離語言也。諸佛自性名自性身,有為、無為功德法依名曰法身。
論:二受用身至廣大法樂。
述曰:「及極圓、淨、常遍色身」者,眾相咸備名極圓,體離眾患名極淨,無間、無斷名極常,無所不在名極遍,積集有礙之體名色身,此即功德之所依身,一是常不斷常故;二是遍量同空故。「相續湛然」者,言「相續」者,簡自性身,有生滅故;言「湛然」者,簡他受用及簡化身,彼時斷故。
論:二他受用至諸利樂事。
述曰:他受用中現身、土,由平等智;現通說法等,由觀察智。自他受用法樂等者,名受用身。變化不爾。
論:以五法性至皆有實智。
述曰:第二,五法攝三身門。第一師:經說「真如是法身」者,《佛地經》說。「論說轉第八得自性」者,《攝論》第九說。轉去藏識得圓鏡智,亦智殊勝。「說平等智於純淨土,為諸菩薩現佛身」者,《佛地論》云如餘論說,竟不出何論。《莊嚴論》說:然須勘抄。「說觀察智,大集會中」等者,《佛地》亦言如餘論說,亦在《莊嚴論》,須勘抄諸文。亦有「轉諸轉識得受用身」者,是《攝論》智品說。「說成事智於十方土現難思化故」者,《佛地論》說《莊嚴論》說,又《攝論》智殊勝具攝三身。
論:有義初一至非色心故。
述曰:第二師說有二:初自性;後餘身。自性文有四:一、標;二、引證;三、解違;四、釋。「自性身本常」者,《莊嚴論》說三種常,如《佛地論》第七等引。「說佛法身無生滅」者,《佛地》云《讚佛論》說,然七十八、《解深密》亦有此言:法身無生滅,化身有起盡故。「說證因得非生因」者,世親菩薩《金剛般若論》說。「又說法身諸佛共有等」者,《佛地論》云諸經論說,即《對法》第一、《攝大乘》智品等中亦有此說。
論:然說轉去至彼實性故。
述曰:「然說轉去藏識得者」,會第一師引《攝論》文,今以斷麁重顯真如故。「智殊勝」文者亦可解,以法身是智依止,彼智之實性故。
論:自性法身至得受用故。
述曰:「四智品中」下,解餘身中,有二:初標智攝;後解釋相。相中有二:初自受用;後他受用。自受用中有三:一、引證;二、解違;三、說相。平等智品現他受用,以得妙理自他平等,別為化上機現身、土等。成事智品隨類化身、土,妙觀察智於中說法,據實二身四智俱現,豈圓鏡智緣於二身不能親益?今但相似後智用,說圓鏡智是受用佛,此《莊嚴論》文。然前師如何解此文意?「轉諸轉識得受用」者,《攝論》文,此文即證四智皆受用身。
論:雖轉藏識至屬何身攝。
述曰:「亦得受用」等者,解《攝大乘》不說轉藏識得受用身所以。說為法身者,如前已解。圓鏡智品是實色、心,與此非色、心違。
論:又受用身至實智為體。
述曰:此以理解難。解他化身中有三:初立理;次解違;後說相。
論:雖說化身至體實非智。
述曰:釋前所引《攝論》智殊勝攝三身文,然以自受用實智為體,准他受用身等,不說實無漏智。
論:但說平等至自受用攝。
述曰:釋前所引平等智現受用,成事智現三業化文,但明二智現二身,體非二身也。第三他化二身相,於中有四:一、標舉;二、立理;三、引證;四、會違。
論:然變化身至無形質法。
述曰:是化現心、心所,《佛地論》說,此實相分,似見分現。《佛地》第七有二說,如彼,不能繁引。
論:若不爾者至尚不知故。
述曰:下立理引證。
論:由此經說至化作三業。
述曰:下引證。「化無量類皆令有心」者,化無量化人之類,皆令有心,為引他故。此《涅槃經》,下《佛地經》。
論:又說變化至相分現故。
述曰:此《解深密經》文,七十八同。
論:雖說變化至故不說有。
述曰:會違。即九十八說,於四事不能化:一、根;二、心;三、心所;四、業及業果報等。又「無根」等用,不如色、聲等,故說不化。不爾,香等亦應然,如五十四及五十三末,及前第二卷抄,因明化中,化為何法等。
論:如是三身至化相功德。
述曰:第三,三身功德各異門。法身應以木、石為難,彼亦不能起貪、恚等,應名具功德,此順生善法故,不得為例。「常、樂、我、淨」等,應分別,離染簡有漏。「眾善所依」,簡有為無漏。「無為功德」,顯無生滅,餘如《樞要》,並取《佛地》第七。
論:又自性身至為他現故。
述曰:第四,三身二利門,可解。
論:又自性身至遍一切處。
述曰:第五,三身所依土分別門。如《樞要》說,即法身亦名自性身。「法性土」者,以屬佛、法,相、性異故,以佛義是相,謂有為功德法所依故,眾德聚義故,二身自體故。「法」是性義,功德自性故,能持自性故,諸法自性故。「體」為土義,為身。
論:自受用身至亦無定現。
述曰:還隨自受用土,下二身隨自土亦爾,非離身別有土名故,如《樞要》說。然此功德隨所依身、智慧,隨所證如法,亦可說言遍一切處。「隨住十地菩薩宜」者,《十地經》說,十地各有分量大小,廣如彼說。唯見百佛,見百葉化佛,見百三千大千世界變化身土。「淨穢佛土,因緣成就」者,以化土中有淨有穢,非他受用土,故言淨穢。他受用法樂增同自受用,俱名受用。化土雖復說法,神通增故立變化名,法樂義劣。此《佛地論》廣說大、精。
論:自性身土至一切生故。
述曰:第六,三身諸佛身土所化同異門。須勘《佛地》,此文一往,佛地甚好,共中其實是多。見者,謂於一土有一佛身故。「不共」中,《佛地論》引彌勒菩薩根熟後等;又勘《別抄》,彌勒發心劫數長短,乃至廣說。
論:此諸身土至俱善無漏。
述曰:第七門,於中有二:初、明身、土能、所變;二、因解唯識見、相同異。此即初門。第八雖實,皆通緣染、淨土,然約增勝現所得者。自受用者,唯淨無漏識之變。既唯佛能知變,非餘所知變故。他受用身、土,體唯是淨,然能變者通有、無漏。如來及十地中菩薩無漏後得所變,即純淨無漏,若十地第八識并五識,及七地以前有漏散心,及有漏後得所變,即純淨有漏。無他受用土體是穢者,非有穢心之所變故。問:既許有漏識亦能變土,他受用土云何必唯淨?答:本質佛所變者非穢故,能變之者無煩惱穢故。無穢識故,所以所變之土唯淨,通有、無漏。此據相似,若變化土本質通淨、穢,唯無漏。若隨彼二乘等無漏心所變,即無漏;然彼無此事,彼無漏狹,不能緣身、土等。若隨彼二乘有漏心,并異生所變,即有漏,皆通淨、穢。或二乘等後得不能緣,即唯有漏,通染、淨,如螺髻梵王、舍利弗等所見異故。今此文中,總約三法,一切有情為論。
論:純善無漏至非苦集故。
述曰:此無漏相分同能變識,一向是善無漏,相不離見,同非繫故,以能緣心變似自境故,縛與不縛,理必須同;淨與不淨,理必須同。無漏心等順益義勝,悲力廣大,相分與見必同善性,一切無漏法爾必善,故性必同,其性、相必皆順理故,故性必同,非如有漏心相、見性有別。言因緣者,是種子也。
論:蘊等識相至雜引生故。
述曰:以蘊、處、界三法因緣雜引生故,謂見分是心,相分非心,如第八相中根、境等,及六識所緣色等,以與見分非一類種生故。色、心等別,以不相違故,無漏所變相分法中有五蘊,亦如根等,即是相分純種,與見分無漏及性同也。與見雜種故,色、心蘊等亦各有異,乃至相應法,相分相望亦然。由識起相等,同不繫法,純種,唯無漏,作用法不同,雜種生色、心,不可有漏同無漏難。
論:有漏識上至非滅道故。
述曰:純從有漏種子生故,同是繫法,所以言純,故唯有漏。問:何故界繫見、相許別繫,有漏、無漏必同耶?答:見、相雖界繫別,仍相順故。
論:善等識相至五十二等。
述曰:善等三性,識之相分,不必皆同,性相別故,有漏名等,勢分轉故,不順理故,不能引相與見分,相必能令同,如鼻、舌、身識見與彼相分,非必同性,故與見分非必性同。見、相分中,三性因緣雜引生故,不可同性,作用別故,性不可同,如無漏緣使等相分唯有漏,虛空等能緣心通三性,相分唯無記,香等三境唯無記,能緣之識通三性等。若皆純種唯一性者,三境唯無記,等言應不成失,不可說約第八所變唯說無記。三識所變通三性,二境亦爾,以三識所變三處攝故,應言通三性,諸論無文故。虛空、非擇,例亦應然,故相分、見分不必同性。性別既爾,蘊等識相或相、見分同,或相、見分異,類此應知,亦不定故。若相分與見分蘊等亦同,便無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別。既有三科別,明知相、見分等不必皆同。《佛地論》說,三身生滅門,化自、他身色俱非等,化心亦爾。三身相對四句門,生法二身攝三身門,十佛攝三身門,如彼第七。因解身、土能變、所變,即釋唯識相、見異同。
上來已依略、廣及位等,明能變識等訖,自下解相、見分或異同中。即明能變之識相、見同異,第七門中。自下第二,因解唯識義。
論:然相分等至俱實有故。
述曰:一解云:等取心所所變現,所變名為行相。「依識變現」等者,唯難陀二分義,小分有異親、疎所緣,二皆不實故。以疎所緣等取親相,不為行相。此所疎知,如識變故。又立三分,并下有二,復次解。依識變現等者,相分等言,等取見分,識自體之所變故。此相、見分雖體是依他,識自體之用故,非如識性依他中實,識是根本自體故,彼是末是用故,如日及輪,如燈及光,實、虛異故。若不爾,應不言唯識,應言唯境、唯見分等。以許相、見與識自體,俱實有故。此義應思。設緣色等,見、相亦俱不實,不及於識,如緣過、未、虛空等識相分,雖有非稍實法,見分非無,仍緣虛境。虛境行相是不實心,故見不及識自體分,識自體分唯緣於識,是根本故,證自體故,體性是實有,其變似色等亦並不實。此師意也。若爾,無分別智境相如何?彼內證故,此所不論。如緣自體,餘是外境,故不同如。設緣真如自體實有,非識所變故。真如體實,今論所變故相、見假。又縱真如是實,以於境中少實有故,但言唯識,不言唯境,今以內證,是故不可例同於外。《佛地》第三有此師義,許有三分依他性義。
論:或識相見至虛實如識。
述曰:第二師說:識與相、見分等,皆從緣生因緣法故。此二與識,虛實皆同。雖有緣去、來等,相是依他故,與識不多別。又,此師意,但有相分,與識一種,是實,不遮緣過、未,但得假法。此是正義。前師相、見即識種生,此師相分與識別種,見分與識同種生故。若爾,應言諸法唯境,何言唯識?
論:唯言遣外至亦應非實。
述曰:論答:唯言遣心外遍計所執,不遮內識所變之相分等。若不作此解,真如應非實有。真如既實,境即實成,能緣如心,寧容是假?若是假者,應不緣真如;若非假者,見便是實,故非心、境一向非實,以境是虛言唯識故。若境是實,遣心外境名唯識,即真如不離識故,非心外法故,亦唯識攝。
論:內境與識至唯識非境。
述曰:外人難:內境與識既並非虛,如何可言唯識,非境?
論:識唯內有至但言唯識。
述曰:答有二。初云:識唯內有,境亦通外,即境相分,內是依他,外是遍計所執。以非心所變法,說之為外,非體實有名外,恐心內之境濫心外之境,故但言唯識。又,疎所緣緣亦是外,若言唯境,恐取心外之法,故此不論。所執之心亦是心外法故,是故設不慮濫,言唯境亦得,為簡外故但言唯識。
論:或諸愚夫至如外都無。
述曰:一、謂所執為實;二、謂親取心外境,依此故言迷執於境,此意可解。此第二師解唯識,《佛地》所無。為破執故雖為愚夫,非心之理豈佛非有?即前二師許有相、見分義,第三師解。
論:或相分等至定相應故。
述曰:此師不許有相、見義,唯一識性,由前妄熏習力似多分生,似有相見,即佛後得智無別相、見分。有漏善心,因後得智有相、見者,有法執故。佛似見、相淨穢土等,不作二解,故非所執;餘作二解,故是所執。又,佛自在了妄執故,設變見、相皆非所執,由往因中熏習力故,今果亦爾,佛證諸法不可言故;餘即不爾,見、相皆執,不證不可言境故。今此依餘說,故言無別。或佛不現餘人自見,若爾,真如非妄習生,應非唯識。識之實性故,言唯識故,除識性無別有法。
論:此論三分至成唯識論。
述曰:此下大段,第三,釋結施願分。即第二師解論文,謂:初一頌半略明能變識相;中有二十三頌半廣明唯識;後有五頌明唯識位。以佛說法初、中、後,善、純一、圓滿、清白、梵行,今同彼教,故言三分,如第一卷抄釋,餘文可解。此中言成,即以教成教,即以教成理,理實俱通。然依境、行一解,成如前解,理體分別唯識性、相義。
論:亦說此論至極明淨故。
述曰:言淨者,謂從喻顯,如真如性雖本性淨,若不修習,淨無以彰顯,教、理俱得。如珠寶等性雖光潔,若不磨瑩,無以出光故也。如蘇迷盧,雖寶所集,無日輪迴照,何以顯光?此論亦爾,如前第九卷初抄故。
論:此本論名至登無上覺。
述曰:初二句,結牒上;後二句,正迴施發願。由三十頌顯唯識理,非增減者,依三義配釋,皆有非增減義。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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