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uay lại quyển
T43 T43n1829

Text · T43n1829

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

Văn bản được trình bày theo mục lục nội bộ; hỗ trợ đối chiếu đa lớp và tra cứu thuật ngữ khi dữ liệu có sẵn.

Thông tin thư mục

Mã văn bản
T43n1829
Tên chuẩn
瑜伽師地論略纂
Quyển
T43
Bộ sưu tập
Đại Chính Tân Tu Đại Tạng Kinh
Nguồn
CBETA TXT (T)
Ngôn ngữ giao diện đọc
Hán văn (phồn thể) · Hán Việt · Việt/Anh (khi có)
Số phần văn bản
16 phần · 16 đoạn hiển thị
Tình trạng biên mục
Hán gốc: có (16 đoạn) · Hán Việt: chưa có · Việt: chưa có · Anh: chưa có
Cập nhật
2026-03-30 15:24:18
Công cụ học thuật
Nền
Lớp
0%

Quyển thứ nhất

瑜伽師地論略纂
Hán gốc
瑜伽師地論略纂
No. 1829 [cf. No. 1579]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一(論本第一第二)
基撰
敬禮天人大覺尊,  福德智慧皆圓滿,
無上文義真妙法,  正智受學賢聖僧。
稽首無勝大慈氏,  普為利益諸有情,
廣採眾經真要義,  略說五分瑜伽者。
歸命法流妙定力,  發起無著功德名,
能於聖者無勝海,  引出最極法甘露。
頂禮能見智燈滅,  重然法炬照群萌,
等注無窮字花雨,  榮潤牟尼如意樹。
歸讚我本親教尊,  不悋軀命求法者,
飡受自滿昇知足,  復遺饒益我等類。
此論殊勝若蓮花,  猶如寶藏如大海,
具顯諸乘廣大義,  善釋其文無有遺。
於此瑜伽大義中,  我今隨力釋少分,
為令正法常無盡,  利益安樂諸含識。
此論文義繁廣,不可解盡理源,其間難文義違宗緒,分段皆備解釋,餘皆略之。論初十七地,已前自有《釋論》一卷,故即略而不廣,妨難及不盡之處,今粗而敘出。
將解論文,以六門料簡:一、敘所為;二、彰所因;三、明宗緒;四、顯藏攝;五、解題目;六、釋本文。
第一、所為。《釋》有十解,略集施言:法情開空有,性通不信迷,略顯等三四,二四境行果。餘如《樞要》,故略不述。
第二、所因。《釋論》解云:佛涅槃後,魔事紛起者。 即佛滅後第一百年,因彼大天諍於五事。大天名高德大,果證年卑,王貴欽風,僧徒仰道,既而卓牢無侶,遂為時俗所嫉,謗之以造三逆,加之以增五事。大天頌言:「餘所誘無知,猶豫他令入,道因聲故起,是名真佛教。」 大天解言:諸阿羅漢,煩惱、漏失二事俱無,為魔所誘,或以不淨塗污其衣,乍如漏失。諸師謗言:大天凡愚,境惑生染,夜生思想,不淨染衣,推道魔嬈。遂為乖角。 大天解言:諸見諦者,煩惱理疑雖皆斷盡,疑杌為人,事疑猶在。諸師謗言:大天凡愚,不解真教,說諸聖者尚有惑疑。遂為乖角。 大天解言:無知有二,謂染、不染。諸阿羅漢,染者皆盡,不染猶在。諸師謗言:大天凡愚,不解真教,說阿羅漢有不染無知。遂為乖角。 大天解言:舍利子等諸利根者,尚因善友令其入道,餘因令入,其事不惑。諸師謗言:大天凡愚,不解經教,云舍利子等諸利根者,他令入道,尚不自知證阿羅漢,況汝等耶?遂為乖角。 大天解言:諸宿習者,修已多生,臨證果時,因佛言教,說苦空等,聞便入道,證獲聖果。故佛言下,多現證果,亦有厭苦,自說厭聲,聖道便起。諸師謗言:大天造逆,不斷善根,恐當墜墮,夜數稱苦,弟子謂其染疾,晨省問其安危。答曰:無疾。他遂問言:何為稱苦?彼乃答言:昔時年少,入道隨心,今年已邁,道生難隨。若不說苦聲深厭,聖道無由得起。既生此謗,乖角紛紜,故言滅後魔事紛起。競名譽利,今古所同;虛中搆架,是凡共有。說事涉疑迹,何得無此紛紜?故諸小乘因分別部,黃金數段、白疊片分,佛懸記之,從斯始矣。 然論雖有此之本因,無其末因。自正法東漸,年載極遙,雖聞《十七地論》之名,不知十七者何也。《地持》但是菩薩一地,《決定藏論》是〈決擇分〉初,自餘漢土皆未之有。大師以貞觀二十二年,於北闕弘法院方始翻之。 其雜糅《釋文》一卷,永徽元年於大慈恩寺翻出。
第三、宗緒。《釋論》下云:又十七地具攝一切文義略盡,後之四分皆為解釋十七地中諸要文義,故亦不離瑜伽師地。由是此論用十七地以為宗要。宗是所主、所尊、所崇、所重義故。
第四、藏攝。《釋》下云:雖復通明諸乘境等,然說論者問答決擇諸法性相,意為菩薩,令於一切皆得善巧修成佛果,利益無盡,是故此論屬菩薩藏阿毘達磨,欲令菩薩得勝智故。由是此論雖明菩薩、聲聞二藏,唯菩薩藏攝;雖亦具詮戒定慧等,然於三藏,唯阿毘達磨藏攝。准此,六藏說攝可知。
第五、解題,有二:一、釋名;二、問答。釋名者,《釋論》總出體云:謂一切乘境、行、果等所有諸法皆名瑜伽,一切並有方便善巧相應義故。 此中意說,三乘所有境、行、果法,並名瑜伽。其境與行、果,其行與果法,並有方便善巧相應義故。方便善巧之體,若依十度,以後得智而為自體;顯內顯外二善巧故,唯以別境慧為其體。今此善巧,依《釋》下文,以作意、慧二法為性。若於此作意,復於此證達,故境、行、果皆不相違,注心洞融並不乖故。 然《釋論》中,境、行、果三各各別釋。境中,有總有別。總中云:謂一切境無顛倒性、不相違性、能隨順性、趣究竟性,與正理、教、行、果相應,故名瑜伽。如次四境,與理、教、行、果相配不違。諸心所緣名之為境,諸智所證名之為理,理深境淺。心所取境無顛倒性,即所執無有為無為有;與智所證理不相違,其我法有有無為無。境顛倒性,情解謂然,非實如是,不順正理故。境無顛倒性,與理相應,境不違教,能隨順行,能趣究竟果,准亦可知。或四即是四重二諦。此四重二諦,此四境與理、教、行、果共相應故。 別釋境中,五教六文。總說頌曰「決擇分二種,梵問及楞伽,大義及廣義,五教成六境。」此中初三,依他、所執、圓成實性如次配之。此六境皆具無顛倒等四性,順四種法故。 行瑜伽中,亦有總別。總亦有四,如文可知。 別有十七:初十三種,三乘通行;後之四種,唯大瑜伽。總說頌曰「辨月大海慧,顯聞修二處,德行戒大義,兩慧二餘處。」 果瑜伽中,亦有總別。總文可知,別有六種。總說頌言「分別勝大義,辨說釋三乘,讚佛及集義,七教說為果。」此說境、行、果名為瑜伽。 「前於初標說等字」者,《釋論》復言:如是聖教亦名瑜伽。此文可解,理入境中,故更不說。有義:正取三乘觀行說名瑜伽。如文自會。然觀上下今古所解,合為四類:一、唯取行;二、取境、行、果三;三、并取教;四、此三並。如《釋論》中所說。前來傳解:一、境;二、理;三、行;四、果;五、得果既圓,利生救物,藥病相應。前後合有四種。師有二義。地有四義,謂境界、所依、所行、所攝。其境及行,各唯一解;依、攝二種,各有二解。論有一義,唯為法住。《俱舍》為有教誡學徒,並易可知。 師有瑜伽,即有財釋。瑜伽之師,依主釋也。瑜伽師之地,亦依主釋。瑜伽即地,二體無別。地是所詮,能詮即論,瑜伽師地之論,亦依主釋。合為瑜伽師地論,有三釋。
問答中,《釋》有三解。初解者,初分名地,後四不名地。後二解者,五皆名地,以論存略,但說十七名地,後之四分非不名地。此第二解。第三解者,如文可知。若但言瑜伽地,不知是誰之地,故標師名。但言師地,不言瑜伽,不知復是何師之地,由此總言瑜伽師地。但言瑜伽師,不說地者,不欲唯明瑜伽,假師欲說彼師所依地法,令順修學,成彼師故、證彼地故。
第六、釋文。初釋別題,後釋論文。釋別題者,然此論中,總有五分:初五十卷名〈本地分〉,略廣分別三乘根本十七地義;次三十卷名〈攝決擇分〉,略攝十七地中深隱要義而決擇之;次二卷名〈攝釋分〉,略攝解釋十七地中諸經儀則;次二卷名〈攝異門分〉,略攝十七地經中諸法名義,略攝釋之;後十六卷名〈攝事分〉,略攝十七地三藏中眾要事義,略攝釋之。此五分名,如自解釋。初明三乘本境、行、果十七之義類,名〈本地分〉。此分之中有十七地,五識身相應居首,故名第一。釋此別名,至下當悉。
釋論文者,此論唯有正宗,無初、後分。〈本地分〉中,大文分二:初問答標列十七地名,後隨別釋十七地義。然以標列文少,寄〈五識地〉初明之。不以在此地標,便屬五識身地。初文有五:一問、二答、三徵、四顯、五結。顯中有二,謂頌、長行。若依《釋論》,分為四文:初、總問答;二、更徵舉;三、列名;四、總結。問起三因,但答十七。釋第三,徵何等十七,及解頌文。釋十七地別名,皆如《論釋》。
「嗢拕南」者,此云集施。拕南,施也;嗢是集義。以少略言,集合多法,施諸學者,令易受持,故名集施。「三摩地俱非」者,《釋》雖解之,然猶未盡,意顯等引地等體通五蘊。單言三摩地,不言俱者,唯一定數,不能顯得體通五蘊,故說俱言,顯與等引地寬狹同故。但以橫通五蘊體同,不以竪通三界義同,何故不言三摩呬多非,而言三摩地俱非?如下釋妨中解。「彼所立」者,所建立義,即所立成也。「如是具」者,《釋》有二義:一、近,指前行,謂由如是聞等地行故,得具三乘及二滅果;二、遠,總指,謂由如是上來所說境、行諸地故,得成三乘及二滅果。故如是言,通有無餘。然此總以四門分別:一、名;二、體;三、境、行、果瑜伽配十七地;四、釋妨難。列名如《論》,解名出體並如《釋》文。
《釋》解五識,從根立名,有三義:一、不共;二、親;三、同時。《對法》、《唯識》云:隨根立名,具五義故。身有三義:形礙、依身、依體聚義。〈決擇分〉言:五識所依,有形礙故,由此名身。若爾,眼等何不名身,獨身名身?前四依身,身為所依,故獨名身。若爾,心亦依身而轉,何不名身?有色界中,心依身轉,無色不爾。眼等必依身根方有,故可名身。又依體聚義故並名身,如六思身、六識身等。前二不共,此乃通名。相應有三義:一、依義;二、時等、依等、處等、事等;三、攝屬義。
意地三義:一、六根中意;二、六識中意;三、第七意攝。如次配之。然六識亦得名身。此第二釋。猶如心受唯名為意,不與身名者,自體依聚,識可名身;所依非色,故名心受。初後二解略故,不說身相應言,由此不說心、識二地。
有尋等地有三義、有評家。第二師云:中間靜慮尋已離欲者,如欲界入不淨觀,暫析伏貪,非六行離。《釋論》稍難,至第四卷釋地名中,當廣顯之。第三師釋初師所引文中,唯說上界三無心,不說下地無心悶、眠者,略解麁相,義彰可知。彼卷未自解,五重無心中當具顯。
等引有三義:一、等能引;二、引於等;三、等所引。若依正義,前二唯有心,後一通無心。等引、非等引總攝一切有心、無心定位所有功德,故頌言俱。俱言即顯相應義故。相應三義,如前已說。地體亦有三義。有評家:有、無心地有五義,有實義,釋名如《釋》。如是即顯五識身地,隨其所應,有無漏位,通以有漏、無漏五蘊為性,以俱有依通七、八故。此論文略,不取無為,望其五識無攝屬故、勢疎遠故。意地通以一切有為、無為諸法為體,第六意識能遍緣故。有尋等三地皆唯以有為通有無漏,隨其上下三地所有諸法為體。論依上下地出三地體,不說無為為三地故。或隨所應,彼地所證亦通無為。三摩呬多地通以上二界地有心、無心、有漏及無漏五蘊功德以為體性。論云三摩地俱,俱即相應攝屬之義。《釋論》又云:如是二地總攝一切有心、無心定位所有功德。非三摩呬多地不唯在欲,亦通上二界,唯有漏有為五蘊為性。《釋論》雖言翻前易了,觀彼地本論文,有漏七作意皆是此地。論云:或不清淨故,名不定地。唯得世間定,未永害隨眠諸心、心所故,以上界及欲界一切有漏法以為自性。有心、無心二地,論有五翻釋。就實義中,無心地唯無為無餘涅槃為體,有心地通以有為、無為諸法為體,不說有餘涅槃為無心地體故。此依二乘。若在佛位,其無心地亦通二滅,亦通有為,菩提猶在,無有漏心,名無心故。餘之四門,准文釋義。
聞、思二地,若說二乘,隨其所應,以有漏、無漏五蘊為體。《釋論》解云:如是三地,用三慧品心、心所等及所得果以為自性。無為非是二乘二慧親所得果,故非地體;無漏由彼二慧熏種,故為地性。若依菩薩,二所成地亦通無為。《十地經》說:八地已上,一切菩薩所聞諸法能堪、能思、能持。天親解云:此則三慧,如次配之。既於無漏相續,修慧即成聞思。聞思此念,內成無為,故為地體;修慧理通,故不待說,取所成果為地體故。泰師云:八地已去,體唯取修慧,義說聞思,聞思唯有漏。又即修慧,外聞名聞,內思名思,修證名修。與聞思相似,借彼名故,說為聞思。聞思唯有漏。景師云:八地已上,有有漏心,故成聞思。不爾,云何淨土聽法不起無記、不善二心?於曾得法,不起加行;於未曾得,聞思為先亦有加行。無加行者,謂所曾得。靈雋師傳西方云:合有兩解,一、同前義;二、同後義。今取八地已上無漏相續,菩薩利根,一修慧中能起三用,即名三慧,理亦無失。如下地中,喜樂二受雖各別體,初二禪中即便同體;四地已前,真俗二智體雖各別,五地已後即許同體。故二乘等,二慧別體;八地已上,其體乃同。餘說聞思唯有漏者,據二乘說。聲聞、獨覺、菩薩三地,隨其所應,各取自種子、現行,有漏、無漏,有為、無為,隨順自乘善法為體,不定種姓所修成法為後乘因,亦無過失。《釋》解聲聞名中,唯有自乘,無波羅蜜聲聞名。《法華經》中,以佛道聲令一切聞,即為二矣。
有餘依地,二乘無學所有有漏、無漏諸法為性。無餘依地,二乘唯以真如為性,餘依無故。佛身有餘,前後兩解,無餘三解。今取正義:佛身有為功德,有餘依攝;無為功德,無餘依攝。如論具陳。此中所述十七地體,論及釋文有者,依《論釋》解之;文若不合,依理及《唯識》等文准取,亦無咎矣。
第三、境、行、果瑜伽配十七地。前九地是三乘境,次六地是三乘行,後二地是三乘果。觀境起行,方證果故。境九為四:初二地是境體,一切皆以識為體故,不離識起故,識最勝故;次三地是境相,下上麁細,境相異故;次二地是用,定散二時,作用別故;後二地是位,有心、無心,兩位別故。或九為三:前五如前,後之四地合名為用,作用位次,二二別故。前體依相方始得起,位次別故。又即前體類別為二,易知難知為前後;麁細成三,三品為前後;定散為兩,勝劣為前後;有無心二,顯隱為前後。故總成境次第如是。行六地中,初三通行,三乘皆修三慧行故,初、中、後起以為前後;後三別行,機隨修法成自乘故,劣勝、小大、方便根本以為前後。果二地中,若依二乘,因亡果喪,果立二門以為前後;若至佛身,菩提、涅槃分成兩異以為前後。
第四、釋妨難者,五識云身相應,意識不說身相應,並不言心地、識地,並如《釋論》出體中解。第一問:何故五合立地,與意離立?亦如《釋》解。然《釋論》云五識同無分別,意地翻此,豈第八識亦分別體?由此更為下翻釋。第二問:何故但言有尋、無尋地,不言有定、無定地,而言三摩呬多及非耶?答:三摩呬多,此云等引,體通有心、無心,不須言有。其尋等唯是一不定心所,不通無心,彼以有言表通五蘊故。
《釋論》中,等持對等引為四句,為第三俱言或等持俱,亦等引地,謂諸靜慮及諸無色有心定位心、心所等,除三摩地,三摩地體唯一別境定數故也。但以尋伺推度、不推度,麁細位別,體非三學,無勝利益,故以有言顯其分位;定體是學,有勝利益,但言定非地,即顯差別,不須說有。以同尋伺心,體亦無殊勝利益,非學法故,亦以有言辨其差別,說為有心及無心地。第三問:何故頌中不言三摩呬多非,而言三摩地俱非,有何意也?答:意顯等持、等引異故。但是等引,皆通五蘊功德。恐謂等持亦通五蘊,故言三摩地俱,顯有俱言,方通五蘊。等持唯是一定數,故與等引不同,故列其名。頌與長行別也。其理雖爾,設言等持俱,亦與等引長短不同:等引乃是上二界五蘊,等持俱言,體通三界諸五蘊故。由此但應如前義釋。第四問:何故心所乃有眾多,唯以尋、伺及定有、無以明分位作用等別,不以慧非慧、癡無癡等分位作用辨差別耶?答:理例應然,但以略標增勝位別,故無說餘。謂有尋等上下地位麁細別故,等引、非等引上下定散界差別故,此二增強,故略偏立。由斯《釋論》云:此中存略,且說十七。非依餘法不得立地,以瑜伽師用一切法為依緣故。第五問:何故不言善心、不善心地,但言有心、無心耶?答:總勝故,別劣故。第六問:三乘所行,有亦福行,何故但說三慧為地?答:以慧為首攝一切故,由此論名彼所成地,出世行中慧偏勝故。第七問:何故五乘不說人天,但說三乘?答:說極勝乘,不說劣故;說有姓乘,非無姓故。第八問:何故有四涅槃及與菩提唯說二依?答:通三乘故,但說二滅,無住唯是大乘果故、自性本成故。又即攝盡故,但言二依,不言二涅槃,即攝菩提;總言二依,不說二滅,即攝四盡。其自性清淨涅槃,本舊自有,非今始得,不說為果。釋初標文已。
其初五十卷十地分中,第一卷初半是五識身相應地;從第一卷半、第二、三卷,合二卷半是意地;次七卷是有尋伺等三地;次二卷半是三摩呬多地;次第十三卷中一紙餘是非三摩呬多地;次第十三卷中一紙許是有心、無心二地;次第十三卷中及第十四、五,合二卷半是聞所成地;次四卷是思所成地;次一卷是修所成地;從第二十一至第三十四半卷,合十三卷半是聲聞地;次第三十四卷中後半卷是獨覺地;從第三十五至第五十卷半,合十五卷半是菩薩地;次第五十卷中二紙餘是有餘依地;次後兩紙餘是無餘依地。彼十七地分為十四段,合有尋等三地為一故,合有心、無心二地為一故。〈決擇分〉中,初七卷合決五識身地、意地;次四卷合決有尋等三地;次一卷半決三摩呬多地;次第六十三中一紙餘決非三摩呬多地,次二紙餘決有心地;次二紙半決無心地;次第六十四卷決聞慧地;次二卷決思慧地;次第六十七中三紙許決修慧地;從六十七卷下四卷半合決聲聞地及獨覺地名中,唯決聲聞地,不決獨覺地;從第七十二卷下至第八十半,合八卷半決菩薩地;次第八十中後半卷合決有餘依、無餘依地。故此十七地分為十二段:合五識身、意地為一,有尋等三地為一,聲聞、獨覺地為一故,合有餘依、無餘依地為一故。由此〈本地〉、〈決擇〉相對,應為四句:一、初合後離,謂有心、無心地;二、初離後合,謂五識身、意地,并聲聞、獨覺地,及有、無餘依地;三、初後俱合,謂有尋等三地;四、初後俱離,謂餘六地,即三摩呬多地、非三摩呬多地、聞、思、修所成地、菩薩地。諸論讀者應知,上下諸地,卷數相對,披尋上下二文,影略說故,或前無後有,或前有後無,釋盡故無;或前標名後釋體,或前散釋後略標,不便故標;或前略隱後顯廣,或前顯廣後隱略,粗備釋故。依此三例,以尋論文。又依五分,隨其所應釋之名,以觀其義,解一切經。諸經不決,皆讀此論以解釋彼,無不通了,此論解釋一切五乘三藏義故。其此論文,或空列名,不知體性是何;或雖如名而釋,而不悟其相狀;或雖悟其相狀,而與上下相乖;或雖不相乖,而義意難得。如其次第,可知四理,而讀彼文,無不洞矣。頌云「如名起義解,以法屬名同,長披連廣句,隨應或離合。」
五識地中,大文分二:初別出地體、後總釋法義。初文有二:初總問答地、次別顯。別顯中為二:初總顯五名、後別顯五識。餘五門義,依《成唯識》以九門分別第三能變頌文之中,無此不共所依、所緣、作業三種。今別顯眼識五門義,即為五。自性即出體。依眼了別色者,《成唯識》云:此中且說不共所依、未轉依位見分所了,非盡理也。此中意說,識相難了,舉所依因及所了果而顯自性,自性亦得是因果故。若依處門,識是果故,界門即因。雙對根境,通因及果。
釋所依中分三:初略顯三所依,次攝之為二,後重出三體。《唯識》云增上緣依、等無間緣依、因緣依,彼以四緣名顯故。又云俱有依、開導依、種子依,大勢同此。《成唯識》第四中以親疎為次第,此中以顯隱為次第,前後不同也。彼俱有依,合有四解,明五識依但有三解,彼第三師同第二故。一、五識無眼等依,唯以意識為依,眼謂種子;二、五有二依,謂五色根、同時意識;三、五有四依,以此為正,謂五色根,六、七、八識,同境、分別、染淨、根本所依別故。此唯同境,略無餘依;六、七、八識稍疎遠故,略而不述。彼等無間依,合有三解:一、五識唯以第六為依;二、五識用前六識內隨用何識為依;第三、五識各唯取自類識為依,以此為正。彼種子依雖有二說,解前五識皆無異解。第七卷中解依止根本識中云依止者,謂前六轉識以根本識為共、親依,共即依現,親即依種。今此但說依八種子,或此但說依八現行,或復通取執受,有三文,如《唯識疏》。此文三解。一云:種子是所執,所執即所依,與現行為依故,不離第八識,故名異熟;又變異而熟,亦名異熟,阿賴耶識所攝。第二解云:由第八識得二種子名,一、親因緣,即識中種;二、增上緣,即持種識。依止根本能生之義,亦名種子。彼論以二緣別故,說現行入俱有依中;此論以能生義故,說現行第八亦名種子。種子是所執能依,現行是能執所依,故亦不相違。第三解云:阿賴耶識與雜染法為二緣,一為種子、二為所依,故今現、種二法皆為彼俱有依。二釋唯於重釋三依中,眼有五義:一、所造;二、所依;三、淨色;四、無見;五、有對。各有別義,及有所簡。意,謂眼識無間過去識,三釋如前所引《唯識》之義。
種子識中,樂著戲論等者,一解云:即言說及分別皆名戲論,以現行為因所生種子異熟識,即名言熏習種子是。第二解云:即所生現行異熟識名種子,依熏習因是種故。第三解:通取現、種。
解所緣中,分六:一、出眼所緣體;二、別列相;三、解形、顯、表義;四、釋除青、黃、赤、白外,餘顯、形、表色皆是根本四色之差別,依四本色立餘差別,故皆是假立;五、結三類雖殊,並眼等境界;六、釋好惡顯別。體中色名,雖標諸色之總稱,即是自處之別名。有對有三,此是障礙有對。解別相中,與餘論不同義,並如《對法》第一疏,并《俱舍抄》。
釋表色義中,「生滅相續」者,不同正量部動,及日出論者業。「由變異」者,即發業心剎那滅故,果隨因變;不同正量等,先滅後生故,先生處不生。
「或無間」者,相續義。「有間」者,間斷也。近、遠,可知。「或即此處變異生」者,如禮佛等,不離處故。
釋表業中,「業用為依,動轉差別」者,業用者,思業。以此為依,諸有形色,動轉差別,說名表色。
釋三色中,「是眼等所行」者,所遊歷義;「境界」者,所矚取義;「所緣」者,帶行相所籌慮義。
釋好惡顯別中,唯言顯者,舉本實色,末假可知。
「似色顯現」者,此之三種,依他之色,似所執實色而顯現,故《對法》言:似色了別。或眼、意所取,似本識所變色,故言似色。
助伴文有三:一、出體;二、明所緣、行相同異;三、種子差別。五識與幾心所相應?此論下文謂五十三。准《成唯識》,略有二說。一云:有三十,除二十三,謂別境五,善中輕安,煩惱中三,隨煩惱十二(小十及邪欲、勝解),并不定二。二云:有三十六,除十七,謂煩惱三,隨惑十,不定四故。此說因位。無漏位與二十一俱:遍行、別境,并善十一。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唯識》又云:行相雖異,而時、依同,所緣、事等,故名相應。二文不同,如《唯識疏》第三卷解。具四義,名相應,如〈決擇〉五十五解。
「各從自種生」者,此據實心所,非彼假者亦別種生。
作業有六:初四、後二。初四中:一、自他境,因果位別故。二、自共相,處自相故非餘二。三、去來今,唯因非果,現在故。四、間相續,有二說:一云一切位定爾、一云不據等流心。後二者:一、隨他起,自力微故;二、得異熟,牽果勢勝故。
隨他有三:一、自不能起,隨意轉,〈決擇〉具釋;二、自不善惡,由意引;三、自不能為轉,但能為隨轉發諸業。「能得愛非愛果」者,不同大眾等部五唯無記故。
聲有四文,第三所緣有六:一、出體;二、差別;三、明同異;四、好惡異;五、名異;六、顯耳等境。「俳戲叫」者,散樂行主之叫聲也。「因俱聲」者,二具四大生一聲故,依之有名造故。香、味、觸分段,如聲可知,別科可悉。
觸異名中,堅、耎、動、煖,地、水、風、火如次配之。自餘一切總別義門,如《對法》第一卷疏。香、味、觸三列差別已。
言「所嗅等」者,合中得故,不同色、聲,色、聲無之。其五心如下第三及《唯識》第四卷釋,并五心章。初說三心者,諸心生時,多起三故,後二心不定。第三心後,方有染淨,染淨後有等流五識。等流五識不由自力生,由意引故生,故經爾所時,眼、意二識恒相續轉。
意地第二。六、七、八識同依意根,略去識、身、相應三語,故但言意。又實義門雖有八識,然隨機門但有六識,六、七、八識同第六攝,就所依名,故但言意。所依非色,或離於身,猶如心受,故不言身。相應准前,故略不說。又六、七、八雖皆有心、意、識義,心法、意處,識蘊攝故,然意義等,故但言意,皆是思量意根攝故。八,心義強,六,識義強,故不說名心地、識地。身、相應言,皆略不說。
地義如前。地文分二:初結前生後、後依問解釋。釋中復二:初以五門分別地體、後第三卷中復以十門解釋地義。
第三卷之中,嗢拕南曰「自性及所依,所緣助伴業,由此五種門,諸心差別轉。」後嗢拕南曰「色聚相應品,世相及與緣,善等差別門,巧便事為後。」差別門有三:一、三性別;二、增處別;三、釋處名別。故有十門。初文復二:初標列、後別釋。
「所隨依止性、所隨所依附依止性」者,此中初句顯第八現識與有漏種為所依止,故名所隨,隨成有漏等故;後句顯與無漏種子為所依附所隨依止性,雖復依止義同,無漏不等,故名依附。又初句顯有漏種子隨逐本識成有漏無記,用依體義;後句顯此種子雖依本識生,善染等功能仍異,非唯全一,故名依附,用各別義。又初句謂種子依於現行,名所隨依止性,種子性為能隨,依止現識故;後句顯此現行所隨依止識,附於前種子能依止性,更互相依。二俱名心,由種子具積集義故名心,現行是種子所集起故名心。
「意,謂恒行意及六識身無間滅依」者,此中通明過去六識名意,非唯第七,一切皆有依止義故。據實,此意唯取第七,如《成唯識》、《攝大乘論》釋心、意、識三種別義。然薩婆多以名、義、業、世、施設釋此三異,與此不同。七、八兩識俱以十門,第六意識以九門釋,廣如《唯識》。
「彼所依者,俱有、等無間依謂意」者,其俱有依,《唯識》第四略有四說。一云:七、八無俱依,第六有此依,謂即末那;二云:六以七、五為俱有依,七以八為依,八無此依;三云:六、七如前,第八以第七及五根為依,種子識以第八及能熏為俱有依;四云:第六意識以七、八為依,七、八識更互為依。廣如彼說。 此中言俱有依謂意者,前第一師解云:此文唯說第六識俱依,七、八無故。第二解云:第六意識所依七、五,內意處中俱意處故;七依第八,第八亦是意處攝故,故名為意;八無此依。第三解云:六、七同前,第八亦以第七為依,種子亦以能熏及第八為依,俱意處故,故名依意。此說三界俱決定依,五根不定,故略不說。第四解云:第六意識所依七、八,及七、八更互相依,俱意處故,並名為意。由此論云俱有依謂意。若不爾者,何簡別心、意、識三有依無依?而今通言俱有依謂意,故第四說最為中理。
等無間依,《唯識》三說。一云第六識以前六識為依,七、八唯以自類為依;二云第六意識用前自類或第七、八為開導依,七以自類、第六為依,第八以自類及第六、七為開導依;三云六、七、八識各以自類為開導依,最為中理。三釋雖別,並不違此文。
「種子依,如前說」者,《唯識》第七云:依止者,謂前六識,以根本識為共、親依,故六依八。彼第四卷釋七依八有二說:一云唯依種子;二云亦依現行。此第八心既通種、現,種、現相依,更互無失。
「彼所緣,謂一切法如所應」者,《唯識》第二說:第八識緣執受處,即諸種子及有根身、器世間等。《對法論》說:緣五色根、四塵一分,除聲。〈決擇〉五十五說,緣五色根、五外界一分。《解深密經》等,與《唯識》同。《唯識》解緣處有三說。一云凡聖九地通緣一切五塵;二云現居及當生者變為此界;三云若於自身可有持用便變為彼,即自界自地自類變是。此說一切共受用者,若別受用,准此應知。鬼、人、天等,所見異故,於他身處亦變似塵,受用他故。唯緣有漏種,非無漏種。緣有根身,彼有二說:一云亦變他根;二、唯變自根。前來且說業力所變外器、內身、界、地差別。若通若定,若法威力,界、地、自、他則不決定,不緣心等。皆如彼文。第七緣境,《唯識》第四有四說:一云緣第八識體及相應法;二云但緣第八識見、相二分;三云但緣第八現識及種;四云唯緣第八識見分。如彼疏釋緣見之義。第六識緣一切,其義可知。此中通言緣共境故,謂一切法;如前說異,復言如應。不共境者,不共五識故。
「彼助伴者,謂作意乃至尋、伺」,文分為六:一、列數;二、明境、行同異;三、明時同體別;四、各別種生;五、相應;六、有行相等。此說五十三諸心所法,《對法》說五十五,《百法》、《顯揚》說五十一,如《對法》第一疏會,并解諸門義。遍行五,如《唯識》第三及第五;別境五,如彼第五;善、煩惱、隨煩惱,如《唯識》第六;不定四,如《唯識》第七,廣引義門釋之。今此第八識,唯遍行五俱。第七識,彼第四有五釋:一云唯九俱,謂遍行五、四煩惱;二云十五俱,謂前九、五隨煩惱,并別境慧;三云十九俱,謂前九法、六隨煩惱,并念、定、慧,及加惛沈;四云有二十四俱,謂前九法、十隨煩惱,加別境五;五云有十八俱,謂前九法、八隨煩惱,并別境慧。此說因位。若無漏位,三皆得與二十一俱。如五識說,皆如彼釋。意識一切,如理易知。「如是等輩俱有相應」者,如《成唯識》第六卷說慢、見、疑、忿等九,除害,如是等法所翻諸善,及〈決擇〉中引《雜事》說研求、大欲等諸隨煩惱,皆助伴故。「更互相應」者,非定互相應,如其所應故。如《對法疏》第二卷釋五十一心所頌云「五法五俱起,九法必六俱,九法定十四,二十一十五,三法起十六,八法十七俱,是心所俱生,智者應當學。」廣如《對法》第二卷疏。若五十三心所,其數不定,思之可知。
「有行相」者,謂行解相狀。唯有為緣,非無為緣,無分別智無相狀故。如識自影,有二行相:一、影像相分取本質境行解相故;二、即見分取親相分行解相分。若取通義,行境體相名為行相,通無為緣,理無妨矣。有為緣中,准前有二,并自證分等,各望所緣,思准應悉。若影像名行相,即本質為所緣,體一名同;行相體別,故名不同。若見分名行相,即親相分,體雖各別,相似名同;一見分體解各各異故,名為不同。如《唯識》第二、第三疏解。
作業中,文有二:初明對五識業、後明不共業。初文有七:一、境分齊。二、自共相。共相無體,唯假建立,如《唯識》第二疏釋。三、世。四、斷續。五、為轉隨轉。發業為因等起名轉;為剎那等起名隨轉。六、招異熟。七、引他自識。或能為率爾,引他尋求;或為染淨,引他等流。第六識通有此七義,七、八識有五門,除發業、招異熟,有餘五分。不共業中,初標列十五門,後別十四段釋。《雜心》六事不共,謂離欲及退、斷善根,并續、受生、命終。大乘不唯十五,更有悔、憂等,故論說等言。應說頌曰「分別審所緣,醉狂夢覺悶,醒發業離欲,退斷續死生。」由合死生一段明之,故成十四。七分別義,如下第五、《唯識》第七、《對法》第二卷疏解。有相分別,若依《對法》,攝三分別中自性、隨念二。以五識無自性,自性體尋故,七分別中任運分別即五識故。今此論中,自性分別即是任運,故說有相。謂於先所受義唯攝隨念,故與彼論寬狹不同。或此與《對法》兩門俱同,先所受義則攝自性、隨念分別。等流心位,有相分別緣前率爾心位所受境故。不如前解。若攝自性,與任運何別?無相分別,由過、現境所引未來欲得分別,名隨前引。上二分別,《對法》唯依法,此中通說人。善名,即解語言;不善名言,返此。
「威儀、工巧處」者,有三解。一云:威儀謂表色,路體則四塵,四塵是彼所依,故說威儀路。但言威儀,不言路者,非四塵故。二云:威儀,四塵為性,路即發彼心,與彼為依,說心為路。工巧處亦爾,但是五塵、四塵別故。三云:威儀多於道路施設,工巧多於處所施設,故各別名,其實相似。七分別以尋伺或五、七、八識為體,任運分別是五、七、八識故,七唯有漏,有通無漏。《唯識》第七解。
「如理所引,謂不增益非真實有,如四顛倒」者,四倒是增益,體非真有,如理翻此,故言不如四倒是增。四倒之義,如下第八。
「法住智」者,薩婆多緣三界,體有漏,達因果智。今是無漏,後得智攝,達彼因中有果法功能住,或由彼因,果法得住,名法住智。此是如量智,下出世間智是如理智。
審慮所緣通有無漏,勝慧為性;或通四倒,邪見等為性。 醉有四緣。性劣者,體虛羸;不習者,性不飲;餘二可解。多以惛沈、掉舉、放逸、妄念、散亂、貪、瞋等為體,或俱時心、心所為性。有義:通五識,意增故偏說。
狂有五緣。《俱舍》第十五以妄念為體。彼論云:依不平等大種故,心便失念,故以妄念為體,或俱時心、心所為性。以狂對亂為四句:狂非亂,狂者不染心;亂非狂,不狂者染心;俱句,狂者染心;俱非句,不狂者不染心。此唯欲界,除北洲,五趣皆有。北洲人無逼惱,諸天有故。小乘佛有,大乘不然,十地亦無。
「末摩」者,此名死穴,亦云死節。或云有六十四處,或百二十處,外緣逼迫置死。發狂亦有困喪,愁憂發狂,不離驚怖錯亂等故,略而不說。
夢有十緣。如由搖扇,如世戲樂,以扇搖之,即便睡夢。《唯識》第七有四說:一云癡為體;二云癡、無癡為體;三云思、想為體;四云別有體。或為七緣,第七緣中有四,如文可知。
覺有三緣。「不勝疲極」者,睡經多時,便置困頓,自然覺悟,名不勝疲睡極故。言「有所作要期事」者,將有所作,發願要期,求後覺故。總以心、心所為性。
悶有四緣,通有心、無心,有心位亦以心、心所為性。由彼悶觸,引生心悶。
醒體亦然。
發業四緣。初三則三種思,謂審慮思,名發業智前行;決定思,名次欲生;動發勝思,名巧用起。若依小乘,前二通見、修二斷煩惱,第三唯修斷。今依大乘,發總報業,前二通見、修,第三唯是見道煩惱。若發善總業,三思皆善,親引煩惱亦不共無明等,見道所斷。由此經云:諸聖有學,不共無明,已永斷故,不造新業。《對法》亦言:勝義愚發福、不動業,世俗愚發非福業,皆見所斷。若發別報業,第三思亦通修道煩惱,如《唯識》第八卷說。 此第四因「隨順功用」等者,剎那等起,發業風也。此風隨順第三功用,起思於業,俱時引發身語。故《廣百論》破勝論云:汝我一不動,何能發業?彼反難云:汝心、心所亦一非動法,何能發業?聖天破云:心雖不動一,由心尋伺,引起於風,風亦起業。正與此同。
離欲四緣:一、凡聖根熟;二、聞隨所應法;三、離所應障;四、起正思惟,方能離欲。體唯是慧,通有無漏。
離欲退有五緣:一、鈍根;二、新學者思欲境,即是因力、境力;三、受順退法,即逢五退具緣;四、煩惱重;五、習惡友。
斷善根,文有二:初明緣多少,後依斷現、種差別,或五緣,或六緣。一、利根;二、意樂惡;三、逢惡友;四、邪見重;五、行惡無畏;六、於眾生為慈悲。謂利根者內自思搆,邪見猛利,不怖眾惡,不生慈愍,便斷善根。此名因力而善根斷,則五緣斷。若更逢惡友,順惡意樂而斷善根,此名緣力而善根斷,則六緣斷。要利根方斷,鈍根不能;廣惡意樂斷,狹意不能;要是欲界,非上二;三天下,非北洲;人,非天。《對法》第一云:唯欲界上上品邪見能斷善根,非餘故;唯苦、集下邪見,非於滅、道;或通四諦下邪見,通行相者,非餘。要無慚愧,俱不怖惡,非餘二性;要不慈悲眾生,樂損害,非拔濟。依此因力方斷善根故,緣力必由近惡友故。阿顛底迦畢竟之人、一闡底迦有種姓者,《對法論》說二俱斷善根。根有二:一、種子;二、現行。唯斷現行,非種子。折伏勢力,令不起現行,名之為斷,非斷種子。唯斷生得,非加行善,加行善勝前方便時已不起故。唯斷欲界,亦兼三界,已斷樹根,莖等死故、令勢遠故。為九品斷,非一剎那,擬宜無間斷,非如道害。
續善根有四緣:一、性利根,思惟能續。二、見朋友修善。三、聞正法。此之二緣,由見外緣方能續善。若自思惟,若遇良緣,心創墮彼,名卒爾心,因生尋求心,猶豫惟搆,印可於彼,決定心生,是名第四緣。上來三心俱是無記,引生第四染淨之心,是名續善。若自利根,率爾思惟,因生猶豫,證決定故,續善根者,名因力續。若雖利根,復逢善友,修諸福業,復聞正法,因生猶豫,證決定故,而續善根,名緣力續。薩婆多師或疑心或正見續善根,此不同彼,疑即無記尋求心也。或復同彼:猶豫即疑,心證決定即善根續,即是正見。《俱舍》第十七云:於因果中有時生疑,此或應有,或生正見,定有非無。續現行善,非種子舊有,故現行善生,初即名續,通續生得及方便善。若自思惟,見他修福,多續生得,引方便善生。若聞正法,先續方便,勝善法生,引起生得,非聞正法時無方便善。或生得善起,令加行善種子亦能生現,名之為續,非時亦起。故斷之時,勝法先盡,所以正斷生得,生時由內外緣。由此二善不定,由聞正法殊勝外緣引生善根,通方便故。或初續善唯起生得,方便後起,以難生故。勝既先斷,所以後續。續欲界善,非上二故。頓續非漸,漸起餘品。斷難盡故九,續頓生故一,斷處必能續,續處未必斷。《俱舍》第十七云:於現身中能續善不?亦有能續,除造逆人。彼人定從地獄將沒,將沒時言謂彼將死;或即於彼將受生時,將受生時謂中有位。見後果相,便續善根。以地獄所依與善根相違,故在中有見之可續,中有不與善根相違故。已受彼報,須待報終,方能續善,續善根已,即命終故。今者不然,在中有既得續善,其轉不轉,俱不遮故。設受彼果而續善根,亦乖何理?豈無記果違善根耶?善根設生,亦復不定,不從彼沒。彼又說言:緣力斷善根,地獄生時續,斷勢弱故;因力斷善根,地獄死時續,因力強故。又意樂壞非加行壞斷善根者,是人現世能續善根;若意樂壞加行亦壞斷善根者,要身壞後方續善根。見壞或不壞,其義亦爾。雖無文說北洲、六天、畜生、餓鬼亦續善,不生故既不定,故不說之,更應思勘。
明死生中,大文分二:初明內分死生、後明外器成壞。初中有二:初辨、後結。初中復二:初辨死生;後卷中云「又諸有情隨於如是有情類中自體生時」以下,說觀生死次第,漏盡句義難悟。初文有二:初明死、後明生。死文又二:一、標六死;二、隨別釋。六死中,初三死,不明了識離身,正死;後三死,明了心識未離身,將死。時、非時死,釋初三義。更無別死時者,道理義,或應可時分義。業命俱終,合道理死,正應時故,即壽盡死。非時翻此,則是福盡及不避不平等死、枉橫死故。
別釋死中分二:初明時、非時三死,後明三性心死。壽盡死,則業命終;福盡死,則衣食闕;不避不平等,則餘緣枉橫死。不平等者,不調順義。九因則九緣,義別稱二九。一、食無度量,腹脹死;二、食所不宜,毒害死;三、不消復食,不轉死;四、生而不吐,不消死;五、熟而持之,不通死;六、不近醫藥,橫病死;七、不知於己若損若益,入水、投火、他損、墮坑,愚癡故死;八、非時行非梵行,飢、飽、遠行、病時而犯故死;九、非量行非梵行,染愛過度故死。《對法》說三死:一、壽盡故死,如生此州,極壽百歲,業雖未盡,命盡故死;二、福盡故死,耽定、衣食闕,橫緣故死;三、業盡故死,三時業盡故。此中初三,無業盡死,唯依現緣辨死,不依過去緣故,無業盡死。其外緣中,離己名福盡,合己名不平等。《對法論》中通說過、現緣,故有業盡;離己合己,二緣雖殊,外緣是同,合名福盡。彼釋依增上,但說耽定味,亦不相違。《俱舍》以福、壽相對為四句,准《對法》以三相對為四句死,此中三法相對為四句死,皆如理思。
明三性心死中,大文分二:初別明三性心死;後「又行善不善」下,總料簡死。初文有二:初明善不善心死、後明無記心死。初中有二:初別明二性心死、後總明二性心死相差別。死有三位心:一、正死,即末後剎那,《唯識論》說為第八識,《對法論》說死有末心、生有初剎那、中有初剎那,唯無記性。二、次前潤生心,唯第六識我愛相應,《對法》說為九種命終心,唯有覆無記。三、次前明利心,即此三性是麁想現行故。「細想現行無記心」者,即我愛心。此說第六識,若兼第八,即末後心,故說不能憶善惡法。
總聊簡中,文分為八:一、明三性何類先起;二、明死因;三、明善惡相;四、明潤生相;五、明解支節;六、明根沒頓漸;七、明死名差別;八、上下捨相。初文中,三緣先起:一、先所造業,強者先起;二、業若平等,隨初時自憶者,則最先所作業;三、縱強縱平等,臨時他教憶,隨何業起,不起餘心。則以上三業,隨其所應,我愛之所潤,受當來果。離上三緣,起無記心,或復無心,以前最初作業,受當來果。論明善惡性心死,不說第三,論受當果即有緣。 第二文中,「二因力」者,初是名言種子,唯無記,是第八識因緣;後是有支種子,通善不善,是第八識增上緣。謂由當來二因力故,現在命終。或由名言種子勢力盡故,現在不避不平等故死,或壽盡死;由有支種子勢力盡故,現在業盡故死;合由二因力故,福盡故死。 第三文中有二:初明善惡前相、後明差別。「受盡先業所引果」者,即業盡等死時,非不避不平等死,定亦有中有之相。「如日後分」者,日將沒時。「或山山峯影」者,下品惡業者當相如峯影懸覆,中品如山遍覆,上品如日後分極覆;或下品如日後分懸覆,中品如山遍覆,上品如峯影極覆。此是將命終時,由先惡業所見當果相。辨差別中,初善、後惡。惡中,上、中二品,如文自釋;造下品不善業多無惡相,故論不說。 四、明潤生相中,初明凡潤生、後明聖潤生。〈決擇分〉說七種受生,凡夫以現種潤生,由此我愛即是取支,潤前能引、所引支,轉名有支,便能建立後果中有及生支報。論說「初二果我愛潤生,不還無」者,《對法論》說:已離欲聖者,對治力強故,彼由隨眠力,令生相續。唯初二果,下界修道、治道未滿,雖能折伏,不相續、不堅著,仍以現行潤。〈決擇〉總言見聖諦者,以隨眠潤,勝異生故,相對辨故,實通現行。其無想有情異生身及不還者生自地,并凡聖相對。潤生勝劣,所有妨難,皆如《樞要》。〈決釋分〉言一切煩惱皆潤生者,謂是取支,初起取支故;此是後取支,亦不相違。又彼說餘時一切位煩惱;此說臨命終,亦不相違。 第五、解支節中,除天、那落迦者,化生頓死故。又天唯善業果,地獄恒解支節,更何須說。 第六、根沒頓漸者,具根、缺根別故。 第七、死名別中,得聖名清淨解脫,得無漏,離障縛故。或唯阿羅漢,證寂圓故。菩薩亦然。餘翻此,應知。 第八、上下捨相中,「當知後識唯心處捨」者,腹中初生,不淨成心,故最後捨。卷末當知。
解生文中,大分為二:初別明生因生相、後第二卷中重復聊簡。初文又二:初明生因;後「死生同時」下,明生相。生相即生支,故《唯識》云:始從中有至本有中未衰變,皆生支攝。生因即有支。有支有二:一、識等五種,戲論因是,能為因緣,親生生支;二、業支種子,即淨、不淨因,為增上緣,感生支起。潤生愛滅,起正死心,略而不說。此二因熟,中有果起。生相文有二:初明中有生方便;後「又造惡業者,謂屠羊等」下,明當有生,根本生故。初是趣方便,後是趣體。
辨中有中,十四門: 一、生時節。前趣滅位,後趣即生,如生滅相,稱兩頭等。 二、具根,化生故。下第二卷於四生中解化生云:具足六處,或復不具。中有何須必具五根?答:彼解無想天及初生命終名不具,隨順小乘,說六識身無意根故,非餘化生有不具根。又劫初鬼畜既亦化生,何必要具?劫初人畜一切具根,以化生故。若說男女根,中有之中容其無形。問:既與當果相似,一業所招,如何必具根?答:以化生故,與當生不同。 三、相狀。業識所引,善惡異故。 四、極淨天眼境,即大菩薩、廣慧聲聞,廣修者見極細故。 五、不同前將死位起內我愛,唯起境界愛,緣當生境故。 六、同當生形,一業招故。如狗中有,雖待時等轉受狐身,本將向狗,生形仍似狗。 七、如天眼見障外色,然得見無邊隨類業故。 八、身無礙,往彼生處,隨山河等,身皆度往,一無障礙,猶如通力,生處即礙。 九、不見異趣,見同類及身當生處,業勢異故,不同餘宗。 十、往生形儀。惡業眼視下淨者,生三惡趣,雖見生處,見其勝淨,所以欣生。若見穢相,不欣生故。《俱舍》云:天首上三橫,地獄頭歸下,與此不同。或此說地獄面視於下,非頭不向下,但與餘二趣視下相似,故同說之。 十一、生時分限。七日一死,壽勢頹故;極經七死,必得生處,業必熟故。如住壽極八萬四千,此亦如是,不可為難。設劫滅時,輪王業熟,亦定七日轉生他方,或業可轉,而未受果。設色界中有,亦唯七日;若得生處,日時不定。有說欲界中有七日,色界不定。此義不然,無文說故。 十二、可轉生處。生時二緣未合,謂父母等未和合;禽獸等非時,如狗生狐中等,時處未和合故;或如謗解脫,生地獄等。皆可轉故。 十三、釋異名,有四。總有四有,謂生有、死有、本有、中有。生有初剎那,名生有;死未後剎那,名死有;生後死前,名本有;死後生前,名中有。一名中有,前後二有中間故。中有非趣,本有雖中,不名中有。二名健達縛,此名尋香行,尋當生處香而行往故;或唯食香,香所資故。如作樂者,名尋香故。此唯欲界名,非色界者。彼雖不尋香,尋香類故,亦名尋香。見生處起愛,不聞生處香,自無鼻識,生處無香故。三名意行,身隨心往,速疾自在故。或名趣生,趣向生有故。 十四、三界有無。除無色界,以無形故。欲、色二界中,亦非必定有,變人為虎,雀化為蛤等,無中有故。《涅槃經》言:或說欲、色界有中有,或說欲、色界無中有,皆不解我意故。若一切有者,何故說有不解我意?故許通無。容豫者有,速疾者無。陷身入地獄,此等皆無故。色界頓生故,中有形大如本有;欲界身中有,如生有之半,等形漸故。此准小乘,大無文故。無色界死,生下界時,隨前死處,中有現前。此有一難言:如在欲界,得色界定,業力猶微,成後報業;次得無色定,業勝為生報,生無色界;受生報已,生色界中,方受後報。爾時欲界二十劫空,乃於欲界前身死處,中有現前,向色界生。此亦難解。應言則於當生處現,理亦何失?雖有此解,理實不然。前死處現,其理為正。無色無處,即於入定死處受果,故從死處,中有現前。若生處現,便大疎遠。生處尚遙,誰復傳識?故前說是。〈決擇分〉中五十四,問:何因得知有中有耶?答:從此沒已,若無所依,諸心、心所無有道理轉至餘方故。設有難言:如聲發響,此滅彼生,何須中有?彼自釋言:不應如響,唯惑亂故。響非實有,意變似彼;聲外響生,心亂倒故。復有難言:應如於影,質對影生,何須中有?彼自釋言:不應如影,彼不滅故。質在影起,不同死已,後趣方生,故有中有。復有難言:如心緣境,心慮境生,何假中有?彼自釋言:亦不應說如取所緣,非行往故。心不往境,慮起境生。生死不然,須往生處,既假傳識,故須中有。
「又造惡業者,謂屠羊等」下,生相中,第一明當有生,正趣體故。文復分二:初明中有向五趣生相;「又由三處現前」下,明胎生生相。復分二:初明向地獄生相、後顯餘四趣向生相。初復分四:初明趣向相;次明化生具根,遍受苦故;次明向彼心;後結成道理。初文有二:初明見地獄相,謂已舊同類,喜樂馳趣,生處境礙,則便續生;後明中有末心見當地獄果諸色紛亂相,如前將死見中有相,前滅後生等。「如癭鬼」者,有鬼大癭,不能自持,極受眾苦,同於地獄。故〈決擇分〉:生鬼、畜一分,恒受眾苦,同於地獄。何故此中唯說鬼趣?鬼趣重故,又略舉故。
胎生生相中,文分為三:一、明三處現前;二、明三種障礙;三、「若無如是三種過患」下,結成入胎相。「調適值時」者,無病安容。「有麻麥果」者,有麻麥果,塞蔽產腹。「如車螺形」者,門寬大故。「或有形曲,有穢有濁」者,穴不順直,難安子故;其處穢惡,津液渾濁,不堪攬之成所依故。「不作不增長感子之業」者,作謂一子,增長謂多子等業。「或感大宗葉」等者,自有感大宗葉等,父母無之;或自無,父母有之。結成入胎相中有九:一、結成入胎;二、於父母起顛倒;三、薄福多福所見之相;四、本藏依託;五、依託相狀;六、諸根依此次第當生;七、諸根依處亦次第生,名得圓滿;八、識託依執,損益共同;九、宍心,初生識最初託故,於末後識從心捨。
於父母起顛倒,文有六:一、起趣向;二、起顛倒;三、於父母差別;四、樂遠近不同;五、隨意見一;六、遂便受生。 依託相狀中,「謂此所出濃厚精血合成一段」等者,謂父母精血合成一段。中有末心起愛煩惱,名顛倒;中有末身,名顛倒緣。即彼一段非情精血,與中有俱滅。即此同時,由種子力,有微細根及造根大種,并與根同是有情分不淨精血和合摶生。前剎那時,即此精血尚是非情;今此剎那,識既依託,名為結生,乃有情數。薩婆多師以父母精血為緣,別有異熟等大種造色,於中死生。 今此二說:一云造根微細大種新生,其類妙故,餘扶根塵大及造色,用前非情精血以為此體,不同於彼。二云同彼非情並滅,依此為緣,新精血生。羯邏藍義,如後卷釋。 諸根依此次第當生中,「此羯邏藍中,有諸根大種」等者,初位之時,眼等四根時猶未有,已有造彼能造四大據其處所。此中有說造身根大種外,別有造餘根四大,雖無所造色,大種已有,由此身根俱生大種力故,後餘根生。〈決擇分〉說:能造、所造定不相離,名同處不相離者,說以後位,非初位等。獨有大種據其處所,後根方生。其扶餘根四塵,時亦未有,亦唯有大種先據處所,後根起時,造色方生。根、依俱生,名得圓滿。或此意說造身根四大,亦能造餘四根;扶身根四塵能造四大,亦能造扶餘四根之塵。今說初有諸根大種并有諸根扶根大種者,即說造身大種及造扶身塵大種,為造餘四根大種等,非更別有,相依而有,是造義故。不爾,豈復唯有大種,無所造耶?欲界一切四大種不離色觸等故。此義難知。
論本第二
自下明生相中,第二段重復聊簡,文分為二:初廣總五趣生、後廣胎生。初文有十:一、種子多少;二、識與名色漸增長相;三、三熏習生果差別;四、異熟受俱;五、有受盡相;六、三時報種子差別;七、有染離染法,界共同;八、三性種子得名有異;九、種子眾名;十、轉捨差別相。前生中云我愛無間已生故、戲論因熏習故、淨不淨業已成熟故,方得果生,故今廣種、名色等增長,即前正生之體故。
此重廣種多少中,「一切種子皆具足」等者,如《成唯識》第二卷說。釋此論文,准彼三義。「涅槃法」者,法謂道理,有入涅槃之道理故。
「一界之中,成三界種」者,攝在本識,性同無記,用歸體故。見相類別,界繫全殊;業果不同,報非報異。亦如《唯識》第二論疏。三熏習種生果別中,「種子識自體,樂著戲論為勝因」者,名言種子也。 「於生族姓等,淨不淨業為勝因」者,有支種子也。 「凡於自體計我慢」等者,我執種子。即廣前三因。「於胎分中有自性受,不苦不樂」等者,則阿賴耶識相應捨受。是異熟主擔負餘受,名自性受。「異熟生」者,從真異熟所生,體非異熟。異熟之義,如《唯識疏》第二。
「又種子體,無始時來」等者,護月云:種子本有,由新熏發方生,故名為新。此文為正。難陀云:此說名言,本識親種無始新熏,不能自得異熟果,要由淨不淨業新熏招集方乃能生,故名為新。護法解云:名言種子法爾舊成,無有支熏,不能得果,新舊合用其果方生,望業招集與其新名,非名言種無始時無,要熏方生。故名言種無受盡相,復數逢緣,數生果故;有支種子名有受盡相,有頹歇故。若果未生,名未受果;若果已生,名已受果。
「又諸種子未與果者,或順生,或順後受」等者,此說種子未生果者,或順生受,或順後受,雖經多劫而未得果,種不滅沒,後還能生,隨遂自體。「雖餘果生,要由自種」者,如異熟體,雖待餘業現餘緣等其果方生,要由自名言種起親因緣故。 「又諸種子別於此身應受異熟,緣差不受」等者,此說現在順現受業中,報定時不定。種子緣差,現在未得受果,雖於餘生方始受果,亦唯住在順現受位,不名順餘受種,即是順現報定時不定業。或是三時諸業種子現身應熟,緣差不受,順不定受故,仍依舊位住,名三時不定業。是故一一身中,有三時業種。《顯揚論》說業有三,謂順現受、生受、後受;或分為四,加不定受;或開為五,不定受中,離時及報定與不定為二業故。此文不說順現受者,意說多時不受果種,雖經多劫而不腐敗,故不說現。又從初為名,亦有多時順現受種,雖不得果亦不舊敗,唯別報故,三時通總,故不說現。順生受種應次身受,而言經多劫雖未受果不腐敗者,如順生受業,應受人中多生,始受一生,便造惡業,生惡趣中,人果未受,惡趣果盡,還受人果,即是順生業雖經多劫而不腐敗也。餘准可知。
譬喻部師立有八業,三時及不定皆有定不定。謂順現受時定報不定、報定時不定為二,餘准可知。其第四業不別依三時,但總分別。彼破薩婆多云:若無間業定順生受不可轉者,三界善業非想最勝,亦應無越得聖道者;彼既可轉,此亦應然。今大乘中,業信同彼。阿闍世王五逆之業既懺悔已,絕不受果,則是生報可轉滅義,時、報俱不定也。鴦掘摩羅轉地獄業於人中受,報定時不定,義亦同之。故〈決擇〉云:依未解脫者建立定業,非已解脫,解脫身中諸業皆名不定業故。由此,順現業皆二業成。雖無正文,理必應爾。
「一處有染,即一切處有染」等者,一界中有諸界種,繫染同故。離染翻此。
「若煩惱品所攝種,名麁重,亦名隨眠」者,麁重有三義:一、惱害義,唯染污法;二、無堪忍義,通無記法;三、性有漏義,通有漏善。今說煩惱名為麁重,具有三義。名隨眠者,《俱舍》釋云:隨增眠義是隨眠義,現貪等是。《成唯識》云:隨[*]遂有情,眠伏藏識,或隨增過,故名隨眠。若望菩薩,唯二障種,故無記等不得此名。諸無記品具二麁重,體無堪任,是有漏故,此說名麁重因,無初惱害故。餘處唯說染種名麁重,無記法非之。善法唯一,謂有漏性。〈決擇分〉說有自性業麁重,《對法》亦名有漏麁重。由無初二義故,今論說信等法種,不名麁重,亦非隨眠。是故一切所依自體,即是異熟五蘊之身。煩惱逼惱、煩惱招感、煩惱依附,名麁重所隨;無記種起,名麁重所生。體是異熟,無記無覆,名麁重自性。
眾名有十一:「界」者,因義、持自體義;「種姓」者,類別義;「自性」者,體義;「因」者,建立果義;「薩迦耶」者,虛偽可破壞義;「戲論」者,分別義,所分別故;「阿賴耶」者,所愛著義;「取」者,所取義;「苦」者,逼迫義;「薩迦耶見及我慢所依處」者,我見、我慢依生處。「又般涅槃時,已得轉依」等者,此說入無餘位。染種所依,前已轉捨無,謂無間道;善、無記種,轉令緣闕,畢竟不生。果體既無,隨意入滅,名為轉得內緣自在。又善、無記種由煩惱種緣之成縛,得有餘涅槃時,轉捨一切染種所依。善、無記種既離緣縛,得生果自在,更無硬澁,各令緣闕。
第三段廣胎生相中,分八:一、時節;二、資稟;三、分位;四、變異;五、男女相;六、母苦逼;七、出胎;八、增長相。其八位中,《五王經》說:一七日如薄酪,二七日如稠酪,三七日如凝酥,四七日如肉摶,乃至七七日位圓滿。今言八位,理應八七,始終三月,眾相宛然,次第配此。若已結凝,箭內稀,名羯邏藍。羯邏藍者,此名雜穢。父母不淨和合,名雜;染可厭污,名穢。二不淨和,名已結;內稀外稠,名凝。此為最初,眾苦因起,損惱既廣,喻立箭名。遏部曇者,此翻為疱。猶如瘡疱,表裏如酪,未至肉位,如𮐾豆瘡,故名疱也。閉尸者,此名凝結,雖已成肉,仍柔軟故。西域呼熟血,亦名閉尸,彼相類也。鍵南者,此云堅厚,可摩觸故,仍成肉摶,未有支相。至五七日,支相方現,故名鉢羅賒佉。鉢羅賒佉者,支分義。業風所吹,從內擊外,上有一支,以為頭相;次吹兩支,以為膊相;下吹兩支,為髀相。故此初相,氣從內出;後死之時,氣不更入。餘位可知。八七日後,但漸增長,更無位別,乃至三十八箇七日方滿。以十乘七總成二百六十六日,支分皆具,更經四日,方乃出生,轉趣下故。總經二百七十日,凡經九月,名極圓滿。初後月相兼,數成其十,實唯滿九。
變異中有二:初標四異、後隨別釋。一、髮;二、色;三、皮;四、支。一、由業力;二、母不避不平等力。因此二力生,隨順風為緣,令髮等損。生後漸次觸生分觸等者下,明增長。觀此文意,根位已後、未出生前,名六處支;出生已後、學言說前,名為觸支;耽家室後,方名受支。
「又諸有情隨於如是」等下,辨生死中第二大段,說觀生死次第,漏盡句義難悟。於中有三:初觀生死展轉次第、次明觀此方得漏盡、後此教理其為難悟。初文有二:初標、後釋。「此復於餘,此復於餘」者,謂祖、父、子、孫次第相與為四緣故。由身資長,生死相續,未證菩提,未至佛位,展轉無盡;若聞正法,內自思惟,修證聖諦,方得漏盡,如是生死,方斷輪迴。
「謂我無有若分、若誰、若事」等者,分謂類,誰謂體,事謂物。初明我所無此三,後明我體非此三,故我、我所二俱無也。或分謂時分,三世時中亦無我耶;誰則我體;事則我所。謂觀自身三世時中無我,我無自體,亦無我所,故言謂我無有若分、誰、事;觀他身我時,分亦無我體,我所亦復都無,故言我亦都非若分、若事、若誰。或我無有等者,明無我所。我無瓔珞分,無童僕誰,無窟宅事。此說無我所,下破無我體。我謂自我,都非他我,若分瓔珞,若誰童僕,若事窟宅,故我體無,謂說生死相續之身。如是所說無我、我所所有言教,皆為難遇;設雖得遇,悟解亦難。不聞此教,生死恒沈;聞正思惟,方得漏盡。勸諸智者,應順修學。
上明內分生死已,下明外器成壞。文分為二:初略問答;「若有能感壞業現前」已下,別明成壞。別明成壞中,初壞、後成。壞中有二:初總明三災壞;後「云何火災」下,別明三災壞。初文有五:一、由業能壞;二、災壞分齊;三、三災頂;四、壞、空、住、成四劫時節;五、初禪壽量。由業壞者,業即尋伺、諂誑等,為火災業,通善不善二業所感;喜為水災業;樂及二息等,為風災業。欲界通為善不善感,上界唯善。《唯識》緣處既有三釋,釋此亦三。有作此難:外器界壞,既由業感,內身死滅,亦應業招。為釋彼言內外差別,故論說云:由彼外分皆悉散壞等。恐義難知,更為徵釋。釋有二義:一、外色相續,頓滅實難,故壞由業;內身識託,識在壽存,業盡壽亡,任運易謝。故外由業壞,內身任運滅。第二、又解感外器業,多分決定一劫時住,故壞由業。一切眾生共業招故,時分皆同。內身不然,由種種業,壽命不定,各別業感,業盡壽亡,便任運死,故不待業。由此,內身剎那滅易,任運自滅;相續滅難,必由業盡。外器亦爾,剎那滅易,不待業招;頓滅誠難,故由業感。如是道理,今古顯然。智者不思,於中疑起;今既通已,智者詳之。
災分齊中,欲界、初禪同有尋伺,君臣諂誑,內火所逼,同火災。二禪及下,喜水動涌,故同水災。三禪已下,內有樂受,入出息風所搖鼓故,同有風災。第四禪中,無別內災之所損惱,故無外災;宮宇隨身,有無義顯,不假緣壞。
災頂之中,初禪橫量大小,猶如欲界,既同一火,千个初禪方等於一二禪之量,二禪火災不及,故說二禪為火災頂。千个二禪方等於一三禪之量,二禪已下既同水災,水災不能壞第三禪,故說三禪為水災頂。千个三禪方等於一四禪之量,三禪已下同一風災,風既不壞四禪,故說四禪為風災頂。
劫時節中,唯二十住劫有增有減,可說二十;成、壞、空三既無增減,准住劫量。初禪壽量中,梵前益天者,即是第二梵輔天也,大梵王前作饒益故。
劫有九種:一、日月歲數。《法華論》云:晝、夜、月、時、年,以此為數,是《法華經》所說諸劫。〈菩薩地〉亦言劫有二種:一是日月歲數、二是阿僧祇。二、增減劫,即是飢、病、刀小三災劫,名為中劫。三、二十劫為一劫,即梵眾天劫。四、四十劫為一劫,即梵前益天劫。五、六十劫為一劫,即大梵天劫。《俱舍》無此,唯云大梵天壽一劫半,以四十劫為一劫故。六、八十劫為一劫,即火災劫。七、七火為一劫,即水災劫。八、七水為一劫,即風災劫。九、三大阿僧祇劫。依《花嚴經》第二十四卷〈阿僧祇品〉,有百二十數,第一百二十名阿僧祇數。水火風至不可數,名為無數。依舊《攝論》,說三十三阿僧祇劫:第二劫為小一劫,為二十一劫故;第三劫為中一劫,為九故;初劫為大一劫,為三故。雖有此文,不可憑據,不知積何以成無數?《瓔珞經》說四十里城滿置芥子,百年去一,去芥子盡,名為一劫。有說八十里、百里、八百里為城,或說四十里、八十里、百里、八百里石,淨居天以妙衣重三銖,三年一拂,芥盡石盡,名為一劫。隨機不同,未可和會。《俱舍》第十二引《解脫經》說六十數,唯有五十二,餘八忘失。以第五十二數名阿僧祇,仍以十積數,不同《華嚴》從萬以上皆倍倍積,謂萬萬名億等,至阿僧祇,其數極多。此大乘義,故不可以《俱舍》為證,廣如別章。其大梵天,器世間初成即生,末後壞時方死,故壽命六十劫,不同餘宗。今設水風二劫成壞時量促故,大梵壽量一劫時定。三天三品脩生不同,劫數故異。
「云何火災能壞世間」下,壞中第二段,別明三災:初火、次水、後風。火中分二:初問、次答。答中有三:初明二十住劫,為壞之漸;次論云「於最後增已,爾時那落迦」等下,明二十壞劫;後「如是世界皆悉燒已」下,明空劫。初文復三:初總明住劫中一增一減;次「又此中劫復有三種少災出現」下,明減劫時少災衰損,而復漸增;後如是二十減,二十增,結成住劫。
第二段中有二:初明三災衰損;後「又能棄捨損減壽量」下,明後漸增。初文復二:初明小三災、後明三衰損。《俱舍》說:小三災皆於十歲時起,仍別劫生。今者大乘,同於一劫,三十、二十、十歲之時,起儉、病、刀,如次不同。如《俱舍》說,儉有三事:一、白骨;二、運籌;三、聚集。廣如彼說。儉災經七年七月七日七夜,病災經七月七日七夜,刀災經七日。由不善業下品慳貪故,招七年七月日夜,長時飢儉,穀食方盡,方困死故;由不善業中品損害故,感病災七月日夜,逼惱身心,方致死故;由不善業上品殺害故,感刀災但經七日,毒心既猛,隨執草木皆成殺具,命易死盡,不假多故。白日相見,殺害易成;夜中闇黑,殺害事小,略不說夜。有餘經言:由施眾僧一摶食故,不生飢饉劫中;由施眾僧一呵梨藥,不墮疾病劫中;由一日夜持不殺戒,不墮刀兵劫中。故今漸滅,起三惡業。「甘蔗變味」者,謂沙糖煎甘蔗作,變甘蔗味為故。「又能棄捨損減壽量惡不善法」等者,此明減劫漸增。捨殺生等,刀災等業故,壽等漸增,十歲之父生十五歲子,如是展轉乃至八萬。不言四千,舉大數故。
「如是二十減、二十增,合四十增減,便出住劫」者,結成住劫。《對法論》說:一中劫初唯減,一中劫後唯增者,住劫之初,始於八萬,漸減至十,復增至八萬,名一住劫。如是二十,方住劫滿。第二十住劫增至八萬,方立滿名。從此以後,命漸漸損,名為壞劫。其住劫中,初劫初半唯減,後劫後半唯增,故言一中劫初唯減,一中劫後唯增。即二十劫皆有增減,不同小乘後劫唯增無減,初劫唯減無增。 「於最後增已,爾時那落迦有情」下,明二十壞劫。中分二:初明有情世間壞。 唯言「沒已,生極光淨天」者,且據極處,不障生餘下天等處。 後「當於此時,五趣世間居住之處」下,器世間壞。器世間壞中為三:一、明本日所壞;二、明新日所壞;三、總結成。《起世經》云:無天雨澤,所有草木,一切乾枯,即有迦梨迦風,吹八萬四千海水,皆令四散。於下起第二日宮,置須彌半腹等。小乘因此說六日輪先在海下,壞時方出。今者大乘,無文定說,許亦不遮,理何必爾?壞業熟時,世界始壞,故日壞具亦得業招。壞業未成,何須彼日?由此彼日壞劫新生,義稍通貫。 六所燒事中,論數次第五。第五即妙高,第六是大地,合一處明,略無標第五名,其體已列。 「展轉熾盛,極至梵世」者,欲、色界色,麁細類殊,不可下火而焚上器。火熱相接,漸壞世間,故言展轉,實別火壞。 總結成中,略為三事:一日草事、二日水事、三日堅事。二日合成八日者,其第六日能為二損:一分損大海,一分損山地;半入損水,半入損堅。故數成八,合但七日。其空劫中,乃至餘影亦不可得。此雖無文,亦同小乘,有空界色。言無影者,以無質故,非無逈色。問:此色何業招?亦他自地眾生業感,非成非壞,業所招故,自地眾生得天眼者可見用故。或言無影,影即逈色,逈色亦無。不同彼宗,無業招故,招無用故。
水災中,「於第二靜慮有俱生水起」者,非別起雲而雨於水,則彼先時與身俱有水界下增,後俱沒故。或由業力,任運而起,名為俱生。風亦同此。火焰勢必上騰,所以災從下起;水風藉空飄注,由此災從上生。 問:由何七火,方一水災?答:第二禪中,少光天壽二劫,無量火天四劫,極光淨天八劫。若一火後即起水災,彼天如何時壽八劫?由此顯七水之後,復起七火,方一風災。總顯八七火、一七水,方風災成。第三禪,小淨天壽十六劫,無量淨天三十二劫,遍淨天六十四劫。八七火、一七水,方一風。水火九七成六十三,後一風災成六十四。由是三災,壞劫各別。《菩薩見實三昧經》云:風災起時,眾生悉生第四禪等。第三禪中,起火風災,名僧伽多,先吹遍淨天宮,雨雨相拍,散壞都盡;次吹光音天已下宮殿,令相撐觸,皆無形相;次吹大小諸州、須彌山等,三千剎土上下散滅。
世間成中有二:一、總明業力故成;二、別明世間成。別明世間成中有二:初明世界成;後「如是安立世界成已,五趣可得」下,明其中可得諸法。初文復三:初色界成;次欲界成;後「如是百俱胝四大洲」下,結成三千大千一佛化境。初中又二:初器界成、後有情界成。 問:色界外器初成,化生不由物造,何因彼壞即假外緣?答:化生無而頓有,成不假緣;宮殿既不隨身,壞時必由他物。又業增減,化成位不假他緣;壞事難為,必由傍物。又器業多令經劫,身滅其器猶存,若不假以傍緣,無由壞故。壽盡故者,彼天分限命盡。業盡故者,不滿天壽,業力盡故。福盡故者,耽定味等,便捨命故。四禪、三禪、二禪如次皆言漸下生者,三災頂故。二禪、三禪雖有初生,以無尋伺更無希望,以無諂誑亦無君臣。初定皆有,故有大梵起希望念:上天業盡,應念下生。大梵不知,謂由己願,便執為子,子亦謂父,故名身異而想是一。
欲界成中,初四空天成;後「自此已後,有大風輪」下,造餘天及餘處。餘處分二:初總明山地等成;後「四大洲」下,別明山地等成。初文分十:一、造風輪;二、造金輪;三、造水輪;四、造須彌山;五、造七金山;六、造四大洲等;七、造非天宮;八、造雪山、無熱池;九、造那落迦;十、造鬼、傍生。風輪仰布為下,傍布為搏牆,如持穀篅。廣量等三千界者,小乘無邊,厚十六億踰繕那。此風堅實,假使大諾健那金剛杵擊,其杵有碎,金輪無損。《俱舍》:水輪深十一億二萬踰繕那,後風起,擊水變成金,金厚三億二萬,餘八億成水,水金俱廣十二億三千四百五十踰繕那。《俱舍》頌云「安立器世間,風輪最居下,其量廣無數,厚十六洛叉;次上水輪深,十一億二萬,下八洛叉水,餘凝結成金。此水金輪廣,徑十二洛叉,三千四百半,周圍此三倍。」今者大乘,金輪在下,水輪在上,與彼相違。又深亦別,至第四卷地獄之中更當廣顯。洛叉,是億也。
「七金山」者:一、踰健馱羅,此云持雙,山頂有兩稜故。二、毘那矺迦,此云障礙,有神住中,障善法故。當《俱舍》第六毘那怛迦。怛、矺相似,呼聲別故。三、頞濕縛羯拏,此云馬耳,似馬耳故。當彼第五山。四、蘇達梨舍那,蘇者,善義;達梨舍那,見義。即善見山,見彼山形,善多生故。彼次第同。五、朅達洛迦,此云擔木,諸阿修羅以此木擔須彌山。山有擔木,故以為名。當彼第三。六、伊沙馱羅,此云持軸,山峯似軸故。當彼第二。七、尼民達羅,海中魚名,此無所翻,山峯似之,故以為稱。此與《俱舍》次第不同。然宗別名同,未勞和會。論云各由形狀差別為名者,據多分也,其第二山從神立名故。
八中洲者,東二州:一、提河;二、毘提河。南二州:一、遮末羅;二、筏羅遮末羅。西二州:一、舍搋;二、嗢呾羅漫呾哩拏。北二州:一、矩拉婆;二、橋拉婆。非天宮殿,有經云:須彌山北海下,有四重,大非天宮,小者隨處而住。如《法華疏》。
「八大那落迦處、諸大那落迦」者,即八熱地獄。「獨一」者,即孤獨地獄。「寒」者,即八寒。「近邊」者,八熱門外四種薗。第四卷中當釋。《婆沙》一百七十二釋:那落是造義,迦是惡義,造惡之者生彼處故。又落迦名可樂,捺是不義,不可樂處。又落迦名喜樂,捺是壞義,壞喜樂故。或落迦名歸趣,捺是無義,無歸趣故。或落迦名救濟,捺是無義,無救濟者故。或落迦名苦器,那落迦是惡者,惡者生彼苦處器故。 鬼界,地下五百踰繕那,彼界縱廣亦爾。餘鬼支派,隨其所住。《婆沙》云,此洲西南有五百鬼城,半福德受果如天,端嚴殊勝;餘半飢餓,醜陋形容。轉輪王使唯至四洲,不至彼界,不與交通,福德者可得。傍生住處,本居大海,餘隨所住。
「四大洲者」下,別明山地等成,分三:一、雜成諸趣處;二、「如是器世間成已,有諸有情」下,善法漸沒,惡法漸生;三、「復次,於世間四姓」已下,明地獄生。今明世間成,而明有情者,總明成滿,不別明自體起。故前明生,別顯自體起;今明成中,總明成滿,亦不相違。初文有八:一、明四洲;二、明眾水;三、明神住;四、明天居;五、明雪山等;六、明蘇迷盧;七、重明贍部洲;八、重顯九中洲。贍部,從樹為名。毘提訶,此云勝身,身貌勝故。瞿陀尼,此云牛貨,貨用牛故。北俱盧,言畟方。如車者,如西域車,上寬下狹,同此州形,南狹北廣。
「踰繕那」者,《俱舍》頌云「極微微金水,兔羊牛隙塵,蟣虱麥指節,後後增七倍。二十四指肘,四肘為弓量,五百俱盧舍,此八踰繕那。」計十六里也。 「此洲六千五百」者,《俱舍》云:三邊各二千,南邊有三半。有解云:此據周圍,南面有五百。東洲量七千,彼云:三邊如贍部,東邊三百半。有解云:此處周圍,東面有一千。西洲六千五百,彼云:徑二千五百,周圍此三倍。彼七千五百,多此五百。北洲八千,彼云:面各二千等。彼此皆同,故知此據周圍之量。亦有解云:此據徑量,大於彼說,由宗異故。
八德水者:一、甘;二、冷;三、軟;四、輕;五、清淨;六、不臭;七、飲時不損喉;八、飲已不傷腸。
神住中,別標四神各住一級。四大王天居持雙山。《俱舍》頌云「堅手及持鬘,恒憍大王眾,如次居四級,亦住餘七山。」彼無血手神,醉、憍名亦別,宗乖憍則醉,名異體無違,次第又不同,亦不可和會。
「非天脇」者,其紅石崖似阿修羅脇,故以為名。如王舍城廣博脇山,與此似相。
善住龍王,帝釋之所乘也。變現等事,廣說如經。
雪山側無熱池,《涅槃》云香山頂,此云近雪山,《樓炭》、《起世經》云皆云雪北香南,此文為正。《瑜伽》、《涅槃》各據一近處,亦不相違。出四大河者,勘《西域記》。帝釋宮,縱廣十千,《俱舍》云:周圍一萬。此全大彼,或合縱廣,量亦同也。
四寶成山中,《俱舍論》說西頗胝迦,北面金,與此不同,宗異故。其輪王路,俱言繞此洲;王四天之相,餘處亦有;或往餘處飛空而行故,唯此有洲其金路。此雖說金輪王,何廢餘王?有設拉末梨,似皂角樹,此所無也。 卵生鳥居東面,以羽激水二百由旬,取卵生龍;胎生居南面,激四百由旬,取胎卵龍;濕生居西,激八百由旬,取三,除化生;化生居北,激一千六百由旬,取四生龍,隨應食之。廣如經說。何經勘。
善法漸沒、惡法漸生中有四:初總明有情化生、次明飲食漸生、次明惡內法生、後明惡外具生。感勝器業,唯初時生,餘時器不熟,此業亦不熟。劫初之人,從意化生,諸根無缺,光明端政,騰空而行,恒受喜樂。地味既出,甘美異常,時有食者,餘見隨學。 其「地味」者,妙蘇陀味。 「地餅」者,地中涌出餅。 「林樤」者,樤相叢出,異常甘脆。 「無糠無𥝖」者,糠,米皮;𥝖,穀軄也,或云𥝖,塊也。前為正。不種自生,香而且美。後慳貪起,蔽擁自身,米加糠𥝖,方現攝受,積貯在家。食此光滅,身既沈重,不能騰空。
「立司契」者,司謂衙府,契謂要限,即官長也。
摩訶三末多,此云大等意,大眾齊等意樂,共同立以為尊,稟成司契。亦名差摩塞縛彌,此云田主,諸剎帝利,稱此後也,即釋迦之高祖也,故剎帝利名王族種。婆羅門,云淨行種,稱梵王後。吠舍,云坐收種,坐而收利。戎達羅,云耕田種也。
惡外具生中,有二:初總、後別。別文有九。星宿亦同,以水頗胝所成也,故略不說。 「月行速」者,謂南北路,速於日。 「不定」者,繞山行,遲於日。高下與持雙山等,繞山而行者,此據通天下星等,非別洲星,如北斗辰,一洲轉故。亦有表時善惡,一方一國之所共覩,非於餘處。《起世經》云:日宮有七重牆壁,乃至正方如宅,遙望似團。五風持行:一名持,乃至五名將行,乃至高十六由旬等。不同此說,勘彼文。
又此日輪近山為熱、遠為冷者,照七金、須彌,勢分近故熱,遠之故冷。「又此月輪,於上稍欹,便見半月」者,《俱舍》云:近日自影覆,故見月輪虧。今則不然,月自欹側,餘面自映,故見其虧,非為日照。若日照者,空中應明。若自不障,漸漸見明。亦有天神、菩薩并非天手障以為日蝕,亦有一方一處變怪故。 然「魚鼈等影現月輪」者,餘經說言:有贍部樹影。俱盧舍,即五百弓。一弓六尺,即三千尺,成五百步,於可聞大牛鳴之勢分也。
造地獄業,在成劫末;亦生地獄,即入住劫。地獄生中靜息王者,琰魔王也。此有二類:一、大菩薩化作;二、實有情,鬼趣所攝。由治罰鬼,兼地獄生,故生地獄,非地獄趣,如人治罰諸畜生等。有云:即彼趣。餘宗說:在下五百由旬鬼國之中。今言生地獄中,故知地獄趣。以法治罰,名法王故。觀此文意,生地獄後,方生鬼畜,理何不然?下自當釋。
結成三千大千世界一佛化境中,云俱胝者,《俱舍》第十二,五十二數中第八數名俱胝,謂一、十、百、千、萬、洛叉、度洛叉、俱胝。以十相乘,洛叉當一億,度洛叉當十億,俱胝當百億。然西方有四種億:一、十萬為億;二、百萬為億;三、千萬為億;四、萬萬為億。今《瑜伽》、《顯揚》數百萬為億,十億為俱胝,故言百俱胝為一佛土。《華嚴》千萬為億,名為百萬億。《智度論》十萬為億,名百億。勘於《華嚴》二十五〈勝王菩薩品〉。如是安立世界成已,於中五趣可得。
別明世間成中,第二段明成已可得法。文分為二:初列二十四門;後隨別釋,釋十九門,不釋五門。一、不解十時分。謂:一、時;二、年;三、月;四、半月;五、日;六、夜;七、剎那;八、怛剎那;九、臘縛;十、目呼剌多。《俱舍論》云:剎那百二十為一怛剎那,六十怛剎那為拉縛,三十拉縛為一目呼剌多,三十目呼剌多為一晝夜,三十晝夜為一月,十二月為一年,一年為三時,謂寒、熱、雨,各有四月。唯有八位,合此日夜為一,復無半月。今與彼別。時謂年外之劫,如前已說。半月即十五日,十五目呼剌多為夜,十五目呼剌多為晝。或時即彼時。
第二、不解十受欲者,如經故。三、不解八世法。得者,得利故;不得者,不得利故;不對面讚,名譽;不對面罵,名毀;面讚,名稱;面罵,名譏;逼惱,名苦;適悅,名樂。四、不解三品。五、不解四威儀,易故。
五趣四生,《成唯識》說皆以異熟為體,或并五蘊,唯異熟無記性趣。言種果者,謂異熟果及名言種。并彼業者,順趣故,體非趣。若不爾者,相雜起故。廣如彼論。
化生中,或具、不具六處者,不具,謂無想天無有第六意處,及一切生有、死有。或云:劫初鬼畜未必具根而化生故。
建立依持,不說金輪,略故,或即地故。
「彼室宇等,或由造作,或不由造作」者,謂帝釋等城,北俱盧洲諸室宇等,猪狗等室,皆不由作,任業起故。(四食義如章引)
七攝事中,「第六、福業及方便作業」者,修福業時前方便業。
十資身具中,「第七、香鬘塗末」者,塗,謂塗身;香末,謂末香,以散身上。
「第八、什物之具」者,除餘九外,餘床机等資身之具。什物者,具義,非是十數。
八數隨行中,第七、第八由第六起,故言屬彼。
「二十二種發憤」者,發憤緣故。 「邪業方便」者,邪身語業方便也。
「共住弟子、近住弟子」者,近住依止也。
四種入胎中,輪王正知入,中有末心不起貪愛,知將生故。 不知住出,心迷倒故,不知在胎及出胎。此說金輪,非餘三種。或四皆爾,無文遮故。 獨覺知入住,不起貪愛,知在胎中,心迷出故。此說將得獨覺之生,非於前位。
菩薩三時皆正了知,十地皆爾。 異生三位皆不能知。
七苦,不說第八苦者,成劫已有,非於住劫方新有故。
七慢,依五法起,謂上、中、下、我及德生。如《五蘊論》及〈決擇〉。皆通見、修斷。
憍體即貪,醉逸為義,心多縱下;慢謂高舉,或陵於他。是二差別。如《唯識》第六說。
見聞覺知,如《對法》第一疏及九十三說:見、知現量,聞唯聖言量,覺是比量。 「所受所證,所觸所得」者,或以鼻舌身三,及五識俱意,并定心意,如次配之。此釋聞者,屬耳及意,教唯意緣,故九十三說聞是聖言量,亦不相違。或耳鼻身舌,如次配所受等四。其五俱時意皆是知,總通此四。聞是聖言量,故耳在知中。
第十九門,眾多言說句中有二:初總、後別。「彼復云何」下,別也。「釋詞句」者,如解釋論名等。「戲論句」者,如諷頌等。如初標門嗢拕南等,名釋義句。或戲論是有為法句,無為無名故。或欹嗢等,亦是戲論句。以文攝義,名攝義句。
「字母」者,謂三十三字、十四音。十四音者,謂𭊀阿、噫、伊、鄔、烏、仡侶、紇閭、呂、盧、醫、愛、污、奧、闇、惡,不取後二,故成十四。迦、佉等五,遮、車等五,吒、𢮎等五,多、他等五,彼、坡等五,夜、邏、羅、縛、賒、娑、婆、訶、叉,不取叉多,故三十三。將前十四音,約後三十三字,出生一切。此等能生一切字故,一切諸義皆能攝故,故名為母,出生字本,含諸義故。
別解中有十門:一、人法所依;二、得失隨生;三、七聲異起;四、三學建位;五、世事差別;六、飲食縱蕩;七、純雜明闇;八、眾事不同;九、劣弱衰喪;十、鬪諍斷滅句。
初門中有十八,地者,如所詮總法,顯能詮總字,以義為教依。或約初標總名,與後所釋為所依,故名地。
第二門中有十九,「聽制」者,聽說戒也。 「堅妙智退」者,若勤精進,妙智乃堅;放逸懈怠,妙智乃退。 「沈、量、助伴」者,沈,謂昏沈;量,謂量度,即掉舉也。 「助伴」者,同時心所也。 示現、教導、讚勵、慶慰四句,即舊所言示、教、利、喜,後自當釋。
第三門中,七例句者,即八轉聲,除第八呼。汎聲有三:一、男;二、女;三、非男女。一一各有八:一、體;二、業;三、具;四、為;五、從;六、屬;七、依;八、呼。今此即是男聲中之一聲,詮目丈夫之七囀聲,如次配屬體、業、具等。如《樞要》說。第八汎聲醞補盧沙,更無別義,今但說七。
第四門依受戒法說。「施設」者,敷設座所。「教勅」者,語言訓示。「標相」者,結界。「靜息」者,打靜無言。「表了」者,和僧問事。「軌則」者,答所表事。「安立」者,置受戒人眼見不聞之所。「積集」者,大眾聚集。「決定」者,問遮難事。「配屬」者,表白問遮,論羯磨所行之事。「驚駭」者,問遮勸發上品心等。「初中後句」者,說三羯磨。「族姓想」者,此受戒人婆羅門等姓。「立宗」者,乞求為𭘷。「言說」者,教化他人。「成辦」者,堅持戒故,乃至當得阿羅漢果。「受用」者,即受戒已,依僧受用財法二利。未得法,應尋求;已得,應守護。自有過失,羞恥還淨;他有過,憐愍諫舉。於勤苦事,皆能堪忍;於生過法,恒起怖畏。棄惡引善,名簡擇句。
第七門中,「雜和糅」者,雜本釋諸經論等。餘皆如名起其義解,成可知矣。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一
旹享保六(辛丑)十二月十六日一交加麁點畢
沙門高範(胎生六十七法﨟五十五)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hai

瑜伽師地論略纂
Hán gốc
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二(論本第三第四第五)
基撰
意地之中,大文分二:上以五門辨意地體、下以十門釋意地義。文分為三:初牒前五門三處所攝,標起論端;次「今當先說色聚諸法」下,別釋十門;後總以頌結。
「除假法」者,無別種生,又無別體,故今除之。非意地下,此地中辨四相故。
言十門者,下頌云「色聚相應品,世相及與緣,善等差別門,巧便事為後。」其善等中有三門:一、三性;二、十二處增數;三、釋十二處名義。色中有二:初標、後釋。釋分為七:初、明大種五因造色;二、明極微有無差別;三、明大造二不相離;四、明色聚諸事多少;五、明諸色相續間斷;六、明三類色聚差別;七、明色聚依六處轉。
大種造色能為五因:一、生因;二、依因;三、立因;四、持因;五、養因。如文配屬。 依因中,「由造色生已,不離大種處而轉」者,此說即質造、同聚造,實造非假造。由諸日光、孤行香等,離大種故;生無色界定、道戒色,無四大故。勢依彼有,皆有依因。 持因中,「由隨大種等量不壞」者,亦依同聚四所造義,擊質發聲,大質故。或五境附質,皆等質量;疎遠已去,方大於質。 養因中,《對法》第一說:謂由大種養彼造色,令增長故。彼說一切大種皆養造色義,今此論中唯說長養,四大資四緣生,能養造色。然所造色,大種親養,大種要藉四緣資長,方養造色。今說外緣,大方能養,非外四緣是此養因,相依而有是造義故。生等五因皆增上攝,或有五義或不具五,非謂定具,如上可知。若依實義,親所造義必同性造,非異性;必同類造,非異類,有漏、無漏必類同故;必同界造,非異界;定散必同,非異法造。若假說造,疎相依造,隨應無遮異熟、長養、等流三類。或各親造,或綺互造,理亦不遮。種種義門,如別章說。
「於色聚中曾無極微生」等者,此顯頓變,非漸積義,不同薩婆多聚中有極微。
「又非極微集成色聚」者,極微無體,不同經部種成大義。合前一種,不同勝論麁細俱實。如《唯識》第一疏解。
「極微亦有方分」者,方謂諸方,分謂細分,雖有諸方,而無細分。極微乃是麁色所有,自更無他。《唯識》第一云:極微無方分,方即是分,非諸方義。二文雖別,亦不相違。
二不相離中,文分為二:初略解二種;「又此遍滿」下,重解二種。 「同處不相離」者,隨無根處,諸無根色;隨有根處,諸有根色。自類大造皆同一處相涉入義,非是極微各別住義。 「和雜不相離」者,謂自類大種與餘類大種更相涉入俱一處義。故論下云:前是共大種聚,後是不共大種聚。此解和雜中亦云:即此大種極微與餘聚集,能所造色處俱故。不同薩婆多極微各別,同聚體異。《俱舍》頌云「欲微聚無聲,無根有八事,有身根九事,十事有餘根。」今者大乘,同異類一切大造,無別極微,隨所有聚皆相涉入,名不相離。 又「同處不相離」者,隨有根、無根一切大極微中,即有隨應一切所造色極微更相涉入合成一物,無別極微二處而住。 「和雜不相離」者,即此一大種極微,與餘一切大種所造極微,雖同一處,非成一體。性各別故、用各異故,知非一性;諸根於中遍受用故、不相礙故,知同一處:名同處不相離。性各別故、用各異故,名雜;同一處故,名和。處所無二,俱依一所,體仍各別,故名處俱。其不相雜義意可知。 「又此遍滿色聚」下,因文便故,先解和雜不相離。 「又一切所造色」下,方解同處不相離。胡麻等聚,體類別居,大造、極微不同於彼。但如諸物,石磨為末,以水和合,處所難分,其性各別,是和雜不相離義。 「又一切所造色」下,乃至大種所據處所,其即質造。 諸所造色,還即據此大種造色,同依一處,不同他宗類各別住,是不相離義。 上來所釋,後之二文順前解二處中後復次義。若依初復次義,同類、異類大造相望,義准應悉。此義如〈決擇〉五十四、六十五等、《對法》第五疏解。
色聚諸事多少中,分二:初總明事多少;後「又約相攝」下,別顯攝義。事者,體也、物也。總諸色聚,有十四物,除勝定之果,非定有故。此說實體,除一切假。
「一切色聚,有色諸根所攝者」者,五十四云:如眼,若據相攝,唯一,謂眼清淨色。若相離攝,有七,謂眼、身、地、色、香、味、觸。若界攝,有十,加水、火、風。耳、鼻、舌亦爾。若身根,除眼等四,獨可得故,唯可有九。界者,因義。順經部宗色能持種,說有彼界。或彼聚中,可有能生彼色等用增上緣中立為界稱。或界者,性也,即彼體事。如欲界有眼等四,定有身根。有師於此起妄計云:若得天眼,亦得彼地身根,不相離故。其義不然。《雜心》云:極微在四根,十種應當知,身根九餘八,謂在有香地。若以在四根有十種,故定有身者,有香地言如何通?《俱舍》亦通云欲微聚故,《迦延》亦言:頗有成就彼地眼,不成就彼地身根耶?曰:有,謂身在欲界,起天眼通。故知彼說非理。 「相攝」者,約體攝也,各自以體自攝故。如有色,自有故。 「界攝」者,以體對用也。「不相離攝」者,體用不相離也。
諸色相續間斷中,有六:一、聲;二、風;三、明闇色;四、大小無間生;五、釋經;六、顯有法界。「聲界」者,造聲因,四大也。「恒行風」者,持世界日輪等風。恒續闇色,謂世界中闇,不說空劫,故知彼無。或義不然,說為逈故,不與闇名。「堅即彼界」者,謂地界。「堅攝」,謂餘相。「非執受種子」者,謂無漏種子。雖依於識,識不緣故,名非執受。
「色聚有三種流轉」者,業果,名異熟;現在四緣之所資長,名長養;非前二種,但自類相生,名等流。不同小乘別立剎那,大乘即是定長養攝。或是等流,有漏得引無漏法故,現行從彼種子生故,況初道色體是假邪? 「處寬遍」者,謂體增寬,遍滿處所。「相增盛」者,處所仍舊,相狀轉增。 「變異等流」者,謂變舊相,如青變黃、清變濁等。 「自性等流」者,謂住舊位,相續生滅。 初異熟生,謂引業果;後異熟生,謂滿業果。 諸法有二:一、有為;二、無為。無為無此三,無差別故;有為有之。有為為二:一、有漏;二、無漏。有漏具三,無漏唯二,無業果故。且無漏中,諸根唯一,無等流。內餘色有二:若執受,唯長養;非執受者,通等流。外五塵色亦通二種。上說有長養及等流者,各具二種長養、等流。勝定果色、諸心心所有二等流,唯一長養,除處寬遍。此說法處諸假色法。定果實色,或通處寬遍。上說無漏已。有漏蘊中,內五根唯長養、異熟,無等流;具二長養,無初異熟;內諸餘色,具有三種;若外諸色,唯除異熟;法處攝色假,唯一長養,除處寬遍,通二等流;諸心、心所,一切皆具,唯無處寬遍一種長養。若於八識,法處五色後應分別,恐繁且止。 五十四中,總聚為文:若五根色,有長養、異熟,無等流;非根諸色,具三種流;諸心、心所,有等流、異熟、第二長養所長養流;法處攝色,無異熟生,餘如心、心所。雖作此說,亦不相違。復有三界差別,長養有殊,問答分別,皆如五十四。若說異熟,初生剎那及後相續分之為二,說與前殊,後應思准。
六依處中,「建立」者,風、金輪等,相依持法。「覆藏」者,屋宇等。
第二段明相應蘊中,文分為五:初、標心及五十三心所法;次、四一切,辨五位心所差別,合煩惱、隨煩惱為一故;三、辨由根境等,諸識生;四、「又識能分別事之總相」下,明心、心所行相;五、「作意云」下,明遍行、別境二位心所體業差別。 「一切處」者,《唯識》第五解云:謂三性處。
「一切地」者,有二義:一云有尋等三地;二云色四、無色四,并欲界一,合為九地。 「一切時」者,心生必有。 「一切耶」者,隨其自位,起一必俱。遍行具四,別境非後二,善十一中通一切地。「非一切處」者,唯善性故。「非一切時」者,非心生時即皆起故。「非一切耶」者,輕安不遍諸善心故。「一切地」者,有義:通九地,以定加行亦名定地,彼亦微有調暢義故,由斯欲界亦有輕安。有義:不然。論說欲界由闕輕安,名不定地。「通一切地」者,有尋伺等三地皆有故。如《唯識》第六說。煩惱、隨煩惱合名染位,四種皆無。不定唯有一切性處。《唯識》第五云:五中,遍行具四一切;別境唯有初二一切;善唯有一;染四皆無;不定唯一,謂一切性。如下第八及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唯識》第五、六,《對法》第一等廣解。
辨由根境等諸識生中,「又非五識身有二剎那」下,解識乃得生。
根二因不壞:一、不滅壞故,非全無;二、不羸劣故,非劣弱。五十四中釋滅壞、羸劣及由四緣諸根變異,翻彼即是此中二義。此說色根。其意根不壞者,彼說由四緣意根壞,翻彼即是。彼意根,第六是,不同五根。不說七八根不壞義,思准可知。
境界現前中,有六故,謂「所依處故」等者,五十四云:問:如〈本地分〉說六種所行性,此何差別也?即隨次第釋此中六故,應尋彼文。 「所依處」者,內身所依,器世間是,諸有情所依處故。「顯了、不顯了」者,彼云謂取實、不實差別,謂各於自境中取實有體者,顯了可知得;取不實者,名不顯了。 「全分及一分故」者,彼云謂取一分事及遍滿事,謂於一聚境中總遍緣,名全分;緣一分事,名一分。
四種障中,「覆弊障」者,屋宇等。 「隱沒障」者,謂神通、藥草等,隱令不見。 「映奪障」者,謂勝力映奪,即日光等影眾星火光等。 「幻惑障」者,謂由鬼魅等及呪術等諸幻惑障。
「處所極遠」者,謂諸方住處各遠故。 「損減極遠」者,謂先成麁色,雖近現前,損減至細,名損減遠,即磨麥成麵等。五十四云:非極細遠,名現前故。別說諸根境現前義,皆如彼說。
作意四力:初時三種,如其次第,緣未來、過去、現在境界;第四一力,通緣三世。 「若異此者,應於一所緣境,唯一作意,一切時生」者,若異前說四力生作意者,應於一境一作意恒生。由此故知,必由四力。
「又非五識有二剎那」下,明識乃得生中,文分為四:一、明五識剎那;二、明五心差別;三、釋經一心言;四、明五心緣境之世。五識剎那中,《唯識》第四有二說。一云:五識唯一剎那,自類前後定無二剎那相隨而生,亦非五識展轉無間更互而生。以此文為證。〈決擇〉等言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者,言總說六,意說五識前後定唯有意識,意識便通生故。 二云:此依未自在位,多分率爾心唯一剎那,非等流心及自在位。廣引理教,皆如彼說。彼開導依,第三正義雖各自類,不說五識相續剎那,同前同後,皆不違理。然取後義,多順諸文。
「又一剎那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等者,此說五識率爾心後,定有尋求。尋求之後,若時散亂,生即不定;若不散亂時,決定心生。染淨心生,由分別及先所引二因故。起分別者,曾未得境,今分別故。 先所引者,前已得境,諸悉故生。意由二因,五唯由一。此說五識等流,意等流亦爾。此中唯說尋求後不定,不說決定後及染淨後不定,理皆通故。然今不說率爾後生尋求不定,故知率爾後定起尋求。〈決擇〉亦言:在定,耳識率爾聞聲,若有希望,後時方出。希望即是尋求心故。餘義如〈五心章〉說。
「一心剎那」者,意說於一境中專一性心,雖多念仍名一心,又以前後性類相似名一心。
「又意識任運散亂,緣不串習境」下,明五心緣境之世。此有二說。一云:意識非強分別而任運生,不在定中而散亂生,若緣不串習境,不與別境欲等俱生,爾時意識創緣於境,名率爾墮心。無希望故,不名緣未來;雖緣現在,但是曾得境種類故,唯名緣過去境。此說獨生意識。初率爾心所起行相,緣於過去境種類故,名緣過去。若強分別及在定心,緣串習境,與欲等俱,此意識率爾心緣世不定。其五識率爾墮心無間所生意識,謂尋求、決定,唯應說緣現在境。剎那論之,實緣過去;依分位三世及依親所緣相,唯應說緣現在。 設有難云:尋求、決定並緣前念五識境生,緣過去世,云何今言緣現在? 故論通言:若此,即緣彼境生。謂若此二心,即緣彼前念五識所緣之境,應名緣過去;但以相似相續在現在世,為此尋求、決定二心之所緣取,應名緣現在,非於本質,不名緣過去。此意影顯五識率爾唯緣現在,意識率爾之尋求、決定亦緣過去。二解:名率爾墮心已前,釋意識率爾墮心,前來未釋意識率爾故。若強分別及定心,并串習境,有欲等生,爾時意識不名率爾墮心;若任運等,乃至無欲等生,方名率爾故。前來未說意率爾心,故今說也。
「唯緣過去境,五識無間」下,此釋五識後尋求、決定。意識取前念五識本質境故,唯緣過去境。由此意識所緣前率爾境之影像,相似相續,在尋求、決定二心上現故,唯應說緣現在境;即從本質,唯緣過去。若從影,唯緣現在,其意識率爾心緣現在境,其理何疑?總說緣過去,便招妨難,故應長讀。唯緣過去下文,攝屬尋求、決定二心,其緣現在,亦屬二心,義道便遠,亦無妨難。若此緣現在境心,即緣彼過去境生,故通二世。本質、影像有差別故,染淨、等流必隨前轉,故知二心亦緣現在。餘世五心復亦不定。
「又識能了別事之總相」等者,《成唯識》云: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彼,亦取別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師資,作摸填綵。心王不能取境別相,但取總境;心所非但取境總相,亦取境上隨應別相,故此說言「即此所未了別」等。《唯識》解云:此言表心所亦取境總相。此總境上所未了別境之別相。
「所了境相其能了別」者,說名作意,即顯作意取諸心所所取別相,皆如彼說。此中但說心起必俱,故唯說遍行心所行相。由此兼顯遍行、別境通三性。心行相增強,偏說體業,餘略不論,並如《唯識》。境之分齊是言說因,想能取之;境上順理違理之相是三業行因,由思能取。雖諸心所皆能通取,就偏增說,亦不相違。
作意,謂心迴轉。觸,三和等,皆如《唯識》第三卷初。迴轉者,起動義。彼云應非遍行,非為切理。
定令心一境,名心一境性。
觸業,唯「受、想、思為所依」者,《唯識》解云:思於行蘊為主勝故,實通為依。
世中有三:一、道理三世;二、唯識三世;三、神通三世。如《唯識》第三卷疏。
「謂諸種子不離法故,如法建立」者,隨順薩婆多,言:種子不離心法,如心法建立三世。彼說種子體即心故。隨順經部,言:種子不離色心等法,如色心法建立三世。彼說色心能持種故。今大乘釋:種子不離第八識法,如第八識法建立三世。又種不離現行之外條然有體,如現行法依種子上建立三世。云何建立?種子之上當可生果,名未來;能生種因,名過去;種子自體,名現在。又現行諸法多分間斷,種恒相續。種既不離現行諸法條然有體,法既有三世,故今種子如法建立三世之義。此為總標建立三世所依體,依種子立。下別釋世義。恐有外難種既恒有,應非世攝,故如於法,亦世所收。
「又由與果、未與果故」者,此釋過未二世依現在種子之上立義。現種子上已與果義,名過去;未與果義,名未來;二所依體,名現在。今唯依道理以辨三世。今大乘中,能為因義,名為取果,唯現在世,故《唯識》云雖因與果有俱、不俱,而現在時方有因用。若果起時,因付於果,名為與果。現在種上有於曾世付果之義,名過去;現未與果,當來方付,名未來;現在正取,名現在故。
「若諸果法,若已滅相」下,釋依現行建立世義。
四相中分三:初辨所依、次辨相狀、後辨分位假立。大乘生滅既即法辨,更無別體;小乘說有。《百論》難言:有滅滅法,令無入過去,滅法現在,說名有;有生生法,令有入現在,生法未來,應說無。此難四相體俱成有。
論云「謂於一切處識相續中,一切種子相續俱行建立」者,總標四相,依種子立。「一切處」者,三界九地。「識相續」者,謂第八識。「一切種子相續」者,種剎那滅,無間斷故,名為相續。「俱行」者,種與本識恒俱行故。「建立」者,依此九地與第八識,相續俱行一切種子建立四相,不依現行。由三義故:一、種相續故;二、諸法因故;三、不離識故。若說種子,即說諸識。 又解云:於本識中,一切種子相續俱行法上建立四相,即是依一切有為法上建立四相,一切有為有漏、無漏若起,必與種俱行故。即是通說依現及種說四相義。於生之後即說異有者,此有二義:一、令生厭,欲顯生體自性變異,不可愛樂。若即說住,便多生愛樂、生住故。二、欲顯諸相無別用時,即此生相,與前後別,名異。既爾,隨轉名住,後必不住名滅,故不同餘宗。二異性中,初是同類法前後異,後是異類法前後異。此唯說生,由有緣力故起,餘依此立,不待因成,故言約法分位別立。《顯揚》頌云「生因相違故,無住滅兩因,自然住常過,當知任運滅。」此如五十二、《唯識》第二等說。
四緣文分三:一、標名;二、總出四緣體;三、「又由種子故」下,別指於心,以顯四緣。如《唯識》第七廣釋。 「因緣體」者,彼云:謂有為法親辨自果,一、現行;二、種子。今此唯言種者,彼會云:有唯說種是因緣者,彼依顯勝,非盡理說,聖說轉識與阿賴耶展轉相望為因緣故。 「等無間緣」者,謂八現識及彼心所,前聚於後,等而開導,令彼定生。彼第四卷會此文云:若此識無間,彼識決定生者。言總意別,義不相違。 《所緣緣》者,彼云:謂若有法,是帶己相,心或相應,所慮所託。此體有二:一親一疎。今此總說,亦不相違。 《增上緣》者,彼云:謂若有法有勝勢用,能於餘法或順或違。彼自會云:雖前三緣亦是增上,而今第四除彼取餘,為顯諸緣差別義故。故今此云「謂除種子,餘所依及助伴。」餘所依者,乃除等無間依故。不說境界,顯然亦知除所緣。故唯依心顯四緣,不說心所為等無間。
第六、善等增數中,唯立三善。無勝義者,說有為故。 「福分善」者,順生死善。 「解脫、決擇分善」,如《對法》第十三及〈決擇〉釋。 正勝善者,即四正勤,亦名正斷;勝諸惡故,勤體勝故,非邪勤故,名為正勝。 無量善者,四無量也。 有依善者,有所依求,求三有善;無依善者,無所依求,希涅槃善。又:有物施,名有依善;無物隨喜,名無依善。或有相善,名有依善;諸無相善,名無依善。修慧之體,名根本善。 相應五蘊,名為眷屬善,修慧品故。或根本、方便二業道,名根本方便善,合二為一業道品故。唯說聞思,非修慧者,隨其所應,餘善根故。
「八福生」者,謂欲界粟散王為一,臣為二,加六欲天為八。不同古解:欲界除臣,而取輪王。輪王為九。不動善為十,謂色無色善及無漏善。
「善了知事」者,知因智也。
工巧中,「但為戲樂」等者,餘處說此實通三性,今但簡染,相難知故。謂為戲樂,貪、掉等生。「不為活命」。習業、簡擇故。此戲樂工巧,染污;活命、習業,體實無記;簡擇是善,善心慧等,簡擇生故。
言「慧眼」者,實非是色,眼類同故,此中說之。非是五中之一慧眼,總攬五中慧、法、佛三為今慧眼,慧為體故,因便故來。 「有瞚眼」者,即瞬動眼,如人等眼。 「無瞚眼」者,不瞬動眼,如蟭蟟等眼。 「依處眼」者,即本肉眼,由此為依,起變化眼,名依處眼。或扶根塵,眼之依處,世俗呼之為眼故,今亦假立名。 「審諦耳」者,亦非是色,體即聞慧等,因說耳故,文便故來,欲顯眼耳俱有勝用故。 「高聽耳」者,聞善法、勝法、有義法耳。 「非高聽耳」者,聽惡法、劣法、無義法耳。 身中釋「一切遍諸根所隨逐」者,明身根遍在四根中義。
「墮施設意」者,施設謂名言,緣在名言,名墮施設。
十一種中,「內外」者,自他身異故。
「七識住」者,《俱舍》第八云:身異及想異,身異同一想,翻此身想一,并無色十三,故識住有七,餘非有損壞。一、有色有情,身異想異,如人、欲界天及初靜慮,除劫初時;二、身異想一,如梵眾天劫初時;三、身一想異,如第二靜慮,厭根本喜入近分捨,厭近分捨入根本喜;四、身一想一,如第三靜慮。初定由染想,名想一;二定由二善想,名想異;三定由異熟想,名一,善喜動故。餘三即下三無色。餘處壞識,不說識住。
「增語觸」者,第六俱觸,能起語故、能緣語故,於聲法二處皆增,由觸增長,名增語觸。 「有對觸」者,五識相應觸,根有對故。 「依耽嗜」者,謂欲界。 「出離」者,色、無色及無漏。 「有愛味」,謂有漏。 「無愛味」,謂無漏。 「世間」,謂分別。 「出世間」,謂無分別。
「九有情居」者,《俱舍》頌云「應知兼有頂,及無想有情,是九有情居,餘非不樂住。」前七識住及第一有,并無相天,名九有情居。餘惡趣等,非有情居,不樂住故。廣如彼說。
增色中,「有依光明」者,即質光明;「無依光明」者,謂離質光明。或附質光明,名有依;遠質光明,名無依。 「正不正光明」者,謂日月盈虧等光明。 「積集色」者,謂諸形色。 九種中不說內外,縱自他身是外處,定與根別說,其實相似。聲唯二性,不善、有覆者,由彼思發,故得彼名。《顯揚》云:表假通善惡,實體非也。前色界亦爾。
聲中,「若犯若出」者,犯己還淨也。 「聖言」者,稱實名聖,聖者正故。
香中,「率堵魯迦香」者,即舊云斗樓婆香,《地持》云求求羅香。「素泣繼羅」者,如胡麻許大,赤色,堪染緋等,此土所無,極大香也。「三辛香」者,西域多以胡麻、蓽鉢、于薑三事和為丸食之,令人消食。 「一指香」等者,形如指相故。
「休愈味」者,除止差病味。
五觸中,蚊虻為二故。六中,俱生為第四,內身之中與身俱故。所治即垢等,能治即水等。
法界,法義如《唯識》等。
釋法界中,三種,有色、無色及有為無為者,有為有二,謂有色、無色,并無為為三。或:一、有色;二、無色;三、有色無色,即有為無為。
增四中,「唯言假色,不說實」者,律不律儀等,諸宗通色,今說為假,略不說實。
「無色無為假,非假所攝法」者,依相說,真如是實,餘皆是假。
「善、無記無為」者,並依相說,真如等善,空等無記。
增十中:一、作意。二、受。三、想。四、思。五、觸。六、虛空。七、擇滅。八、非擇滅。九、真如。十、中有三句:初句是不動無為,下二句是想受滅無為。非受者,是想故,此隨勝說,故無所餘。或第一即除受、想、思,餘心所法逐心生故。第五即不相應,略不說色。或初即觸,隨心初生故,隨增勝說。
結云「內、外六處諸法,差別有六百六十」者,此據十二處,各增至十,一一皆有五十五種,此成六百六十所可應有增數之法。理實不然。五根增中,皆無增十,而有十一,已剩其五;意處至十二,而無增十,後剩十三。於此增數,合剩十八,況復不計法界所攝八十七法等。由此應知,但據十二處各增至十之總大數。
釋名中,眼者,梵云斫芻。斫者,行也;芻者,盡也。謂能於境行盡見行,盡見諸色故名行盡。今言眼者,體義當故。 耳者,梵云戍(輸聿反)縷多,此云能聞,如是我聞之聞也。言耳者,體義當故。 舌中,能除飢渴,正是舌根。發言論者,舌之依處,世俗名舌,故以為名。
「計為我所我及我所」者,我所者,我外所有。我我者,亦是我所,謂計前念我是後念我之我,即前念我是後念我之我也。
有情等義,如〈攝異門分〉具釋。「重嗢柁南」者,上明眾義皆是意地之差別義,故重頌出體顯義,是彼地體義故。
「唯說六善巧」者,《辨中邊》通說十善巧;〈決擇〉下說六;七善巧,《顯揚論》中〈成善巧品〉。說諸善巧,皆為破執,故數不同,廣如於彼。
「生起事,謂緣起緣生」者,《對法》云:因名緣起,果名緣生。
「差別事,謂無量界」者,即五無量,謂世界、有情界、法界、所調伏界、調伏方便界。下自當釋。
後嗢柁南有十門:一、色聚;二、相應品;三、世;四、相;五、緣;六、三性;七、十二處增數;八、釋十二處名;九、善巧;十者、事。「八眾」,隨增勝者說。
第四卷
九地境中分之為四,上之二地明境體,此有尋有伺等三地是境相,下上麁細異故,是謂來意。尋謂尋求,伺謂伺察。謂思及慧,推麁名尋,察細名伺,一念不俱,麁細異故。今依彼法有無此二建立三地,是謂釋名。 「出地體」者,釋有三師。初說云:此之三地,就二前後相應建立無心地,說初之二地名為心地,故知下地諸色等法皆名無尋無伺地。 第二師云:此三就二離欲建立故。此卷中既以離尋伺染名無尋無伺地,故知隨應有彼染故,名初二地。 第三師云:此三俱就界地建立。此卷中說欲界及初靜慮若定若生,名有尋有伺地等,故知但依界地建立。徵破前師,皆為非正。今釋彼文,並如彼說。
就此地中,大文分三:初問;次略答;後「云何界施設建立」下,別釋前標,於中即五。 界施設中,分三:初問、次答八門、後隨別釋。第一、數建立中,分二:初標墮界、非墮界;後「此中欲界」下,別釋三地。「墮」者,在也、落也,落在界攝故。 「非墮攝界,謂方便并薩迦耶滅,及無戲論無漏界」者,三乘通釋。 方便,謂道諦,趣滅因故。 薩迦耶滅者,謂虛偽身滅,即擇滅。 無戲論無漏界者,謂真如,性離分別,無漏體故。 唯大乘解:或方便者,一切化身,三輪方便,利眾生故。 薩迦耶滅者,謂法身,虛偽身滅顯故。 無戲論無漏界者,謂報身,無漏五蘊離分別故。 「若定」者,在上下地得彼定。 「若生」者,謂生彼地,無尋唯伺。 「隨一有情由修此故,得為大梵」者,雖共初禪同一地繫,無別品數離於尋染,要伏尋貪方得彼定。如在欲界修不淨觀,雖未品數折伏下染,要暫伏貪方能入觀。此亦如是,故名別得為大梵。劫初之時,極光淨天先來有此中間定業,故得下生初為大梵,非在二定生報下生。 「此中,由離尋伺欲道理故,說名無尋無伺地」等者,《釋論》第二師引此為證:未離尋伺染,欲界初定諸法假者,名有尋有伺地。靜慮中間諸法假者,已離尋染,未離伺染,名無尋唯伺地。二定已上諸法假者,俱已離染,並名無尋無伺地。即顯欲界教導差別。若已離欲,亦名無尋無伺地等。不爾,何故第三地中唯離二染名第三地,不說有彼下二地染名初二地?實義不然,此三但依界地建立。謂欲界初定有漏、無漏諸法聚中,尋俱可得,已離欲、未離欲皆名彼地等引。次上文為證,不由有染名為彼地,若已離染名非彼地。若作此解,便大雜亂。故此論云:若無漏界,有為定所攝初靜慮,亦名有尋伺地等。若就相應及三離欲立三地別,此等諸文皆有過失。廣如《釋論》。此言尋伺由離欲故名無尋無伺地者,然唯欲彼二定已上無尋無伺一地,有漏、無漏皆決定離尋伺染故。下地不然,不得以有染為彼地、無染便非,故唯說彼二定已上。由此不說下之二地隨離彼染即非彼地。 「教導作意」者,謂在欲界住心無相,無尋伺故。「出彼定」者,身在欲界,已離初定欲,入無尋伺定,後出定時,還起尋伺。若生二定等,亦起下尋伺。故論說言:如出彼定及生彼者。 「若無漏界,有為定所攝」者,即初靜慮根本智。此有二義:《唯識》第七,一說後得智在因位亦尋伺俱。若依此義,彼根本智依此尋伺後得智處法,緣真如境起故,名有尋有伺地;非根本智與分別現行尋伺俱,名有尋有伺地。二云後得智亦非尋伺俱。此無漏有為定者,即是二智依初定尋伺處法,緣真如覺故,名有尋有伺地;非是二智與分別尋伺現行俱,名為彼地。
第二、處所中有三界別,即為三。欲界三十六處,謂八熱、八寒那落迦、鬼處、非天處、四大州、八中州、六欲天。其魔宮即他化天。獨一、近邊二那落迦,即八寒、八熱隨應所攝,人中一分亦爾,故不別立所。由此欲界文即分二:初明本三十六處;「魔宮」已下,釋即彼攝。
「從此下三萬二千踰繕那,至等活」等者,此文意說,地平之下三萬二千踰繕那方至等活,等活廣十千踰繕那。次下過四千踰繕那方至黑繩,黑繩下二千至眾合。如是八那落迦皆廣十千,下六地獄相去皆二千。無間地獄底去地平,計一十二萬八千踰繕那,蘇迷盧山入水八萬,此乃過彼四萬八千。以此准知,八熱地獄深於《俱舍》,彼說無間底去地平四萬踰繕那。彼論頌云。此下過二萬,無間深廣同。《俱舍》:水輪雖深八億,依風輪上;金輪復厚三億二萬,在水輪上。故妙高山據彼金輪。今者大來,金在水下,次據金輪,水在金上。雖不言深數,無間之底既計一千二萬八千,妙高入水但言八萬,明知妙高不據金輪,半上半下,水中浮住。贍部州地在水之內,深妙高山,義甚難悉。七金展轉倍小須彌,何為此州獨深諸類?由有地獄安布不同,惡業者多,處所須廣,特深餘類,此復何愆?《俱舍》雖不別陳,《毘婆沙》第一百七十二有三說。一云:無間底去此四萬,下二萬是無間,次上一萬九千次第有餘七,此七一一縱廣萬踰繕那。恐錯,勘草本,次上五百白墡,五百是泥。二云,無間同前,次上三萬五千安立餘七,餘七一一縱廣五千,次千青土,次千黃土,次千赤土,次千白土,次五百白墡,次五百泥。三云:無間在中,餘七圍繞。此贍部州猶如穀聚,上尖下闊,故得容受。由此經說:四大海水漸入漸深。雖無評家,《俱舍》所取不知何者,且看文勢,第三為正,不相違故,餘義皆有自宗相違。今者大乘,應理為善。八寒地獄,八熱相當,大小量同,故不別說。鬼及非天,如前已說。不見近邊,亦屬寒文,獨一可爾。
取緣豆子者,即摩訶沒特迦羅,《宗輪》所云採菽氏也,舊云大目揵連。廣說此緣,如《彌勒疏》。 燒然等三,少分、多分、全分別也。 「一聚」者,不見形容,但見一聚火相故。
「色界十八處」者,下三定各三,第四定八,無想天即廣果攝,故不別說,并大自在天,故成十八。四禪各三天,但言熏修,故唯有漏熏。五淨居天既言五品雜修故生,明通有漏、無漏雜修之法,不異舊說業,雖凡位而造,由今無漏資有漏定,更助故業,令勝上生大自在住處。
「由極熏修」者,唯無漏修,諸有漏第六識已不現行故。即凡夫位所造廣果天處業,將入第八地,生廣果天;無漏極熏資彼先時後報之業,至第十地滿心,方生於彼。《華嚴經》云:現報利益,受佛位故;後報利益,摩醯首羅智處生故。廣如《唯識》第七卷疏,并《十地論》第十二卷。
修禪有三:唯有漏,熏下四定;二、唯無漏,八地以上變易生死;三、有漏無漏,如前所說五淨居業。變易生死,七地已前,二乘俱通有漏、無漏,無明為緣故,所起定唯無漏;八地已上唯無漏,不起無明故。
「無色界有處所」者,業果異故,即於入定死處而施設故。 「無處所」者,謂無色身。或現定色故,名有處所;無異熟身故,名無處所。
第三、有情量中,文分五:一、人;二、天;三、地獄;四、非天;五、無色界。此州身量,壽長時大,壽短時小,大小雖殊,然隨自身三肘半量,故量不定。東州決定自身三肘半,西北二州亦隨自身三肘半量,然展轉大。《俱舍》第十一與此不同,彼云:贍部州人量,三肘半四肘,東西北州人,倍倍增如次。彼說此州或三肘半四肘,東州八肘,西州十六肘,北州三十二肘。今說轉大,不言倍增,以不定故。
「三十三天增一足」者,足謂分也。分一俱盧舍為四分,四分之中,一分復分為四分,增此一分,故言一足。下言增一足者,其義亦然。顯知足天半俱盧舍餘一分,樂化天餘二分,他化天身餘三分。 或有釋言:一足者,即俱盧舍分為四分,一分之中復分為二,足此二中之一分,故言一足。即顯知足天身半俱盧舍餘半分,樂化天身一俱盧舍中三分,他化天身三分餘半,減一俱盧舍也。《俱舍》不同,彼云:欲天俱盧舍,四分一一增,乃至他化天,一俱盧舍半。餘皆同此。 問:若依《俱舍》,梵王壽一切半,量一踰繕那半。大乘既以六十劫為一劫,何故梵王不說一踰繕那半為一耶?答:劫是時名,隨法即施;踰繕那是分量,不可輒說。
「無雲減三」者,無量光天四踰繕那,極光淨天八,少淨十六,無量淨三十二,遍淨六十四,無雲一百二十五,以減三故,如是倍倍增,乃至色究竟天身長萬六千踰繕那。業不同故,身量有殊,不可徵詰。不說無間身量遍處,故知小也。非天亦然。不同餘宗,大地獄唯在此下。餘三有獨一及近邊,業勝故說造惡業來入此地獄中。
第四、壽建立中分三:初、別明三界壽;二、明有中夭;三、明滓身。欲界分七:一、人;二、天;三、大那落迦;四、非天;五、傍生鬼;六、寒那落迦;七、近邊、獨一。由善惡業品類不同,壽量亦別,應細(此數易而不論)。
第五、受用建立中分二:初標三門、後隨別釋。別釋之中復分為四:一、明受苦;二、「又於四種那落迦中,無有樂受」下,明受樂;三、總明苦樂勝劣差別;四、「復次,三界有情所依之身」下,勸厭三界,欣求無漏。 受苦中復分為二:初明三界苦、後明無漏非苦。初中復二:初明欲界苦,後色、無色界苦。欲界中分二:初略明五趣苦、後廣明五趣苦。廣即分五苦。地獄苦中復分為四:一、解大那落迦;二、近邊;三、寒;四、孤獨。 眾合有三:一、兩頭頸;二、銕槽壓;三、上下山。 號叫有三,謂燒熱、極燒然等者,少分、多分、全分別故。下皆准知。 燒熱有三:一、銕熱薄;二、銕串貫;三、銕棒打。 極燒熱有三:一、三支串貫;二、銕鎖纏裹;三、沸湯煎煮。 無間有六:一、四方火刺;二、銕炭揃簸;三、上下銕山;四、銕釘釘舌;五、銕丸燒口;六、洋銅灌之。 「近邊四圍」者,謂煻煨、屍糞、鋒刃、烈河。 鋒刃有三:一、刀刃路;二、釰葉林;三、鐵刺林、獄卒、狗、烏、蠰炬吒蟲等。《二十唯識》敘諸宗不同:薩婆多師、經部、大乘說是非情,然少差別,上座部師說為情類。廣如彼破。
孃矩吒蟲,身長一尺,身白頭黑。設拔末梨,狀如皂角樹形,多諸刺故。
「寒中三種色為別」者,苦具輕重如次不同,出聲有異。
地獄唯在此州下有,餘處皆無,極重惡生,唯此州故;餘二州斷善作無間業,來此受苦。《婆沙》說:三州皆有邊地獄及獨一地獄。有說言:二州有此二地獄,非北州,淨樂處故。
鬼中,「口或如鐵,或如炬」不者,如鍼之小,不受食故;吐火如炬,自燒然故。其頸多癭,不能自持,常挭塞故;其腹寬大,持不能勝,鎮曰飢虛,縱食難滿。故多受苦。
人苦有八,第四「逼切、追求、攝受等苦」者,打罵逼切、未得追求、得已攝受守護等苦。
「由有廣大福聚成熟,及廣大五欲天子生時」者,梵行大德天子生時,名大福聚天。生非梵行者,俱於五欲廣大受用,名廣大天。
「斫截破壞」者,此唯在彼地,若諸天,餘皆通有。
「四種蘇陀味」者,謂青、黃、赤、白四色妙味。彼文自釋。
「又諸非天,天趣攝」者,諸教不同,如《法花》第一疏會釋。今依大乘,此文自會,唯是天趣。《佛地論》與此文同。
「色、無色界,有煩惱、障故」等者,由有煩惱故,於死不自在,尚有死;由有障,即長壽天難故,於住正法不自在。
「又於四種那落迦中」下,明受樂分三,三界別故。初在此卷,後二在第五。欲界分三:地獄為一,鬼、畜、人為二,天為三。 「四種地獄」者,謂八熱、八寒、近邊、獨一。 「三種餓鬼」者,即前所說三種餓鬼。「無樂受」者,乃至等流樂,亦皆無有。世親《攝論》說有等流樂者,《唯識》第五會云:應知彼依隨轉理說,隨薩婆多等。或彼通說餘雜受處,無異熟樂,名純苦故。此說除地獄,餘鬼、畜生亦有等流樂,無異熟樂,名為純苦。故此文云大力鬼、傍生、人有資具樂。此中無樂,唯言三鬼。〈決擇〉即言:一分傍生亦名純苦者。傍生雖實爾,無別相可標,略而不說。
七寶中,五情、二非情。謂輪寶、珠寶,此二天帝所有,下應輪王。象寶即前非天脇中善住龍王五百子之中一子,馬寶亦是天帝龍馬,女、臣、兵三亦皆天帝之臣妾也。後之五寶,下生閻浮,以應輪帝;輪帝化息,還死歸天。餘二俱從天中應下。輪寶,即騰空摧敵,千輻金成,眾寶彫飾。象寶,七支櫡地,輪王乘之,騰空自在。馬寶,朱鬘髦尾,亦能騰空,王乘駿遠。珠寶,能放光明,所求皆雨。女寶,柔軟無骨,端嚴美麗,不生子息,生知後宮。主藏臣寶,敦信無二,能知伏藏。主兵臣寶,經緯之才,止戈之用,動身奮怒,四兵雲集,所向無前,御𡨥警衛。如《華嚴經》,具陳其事。餘三輪王雖皆輪應,銀、銅、鐵別,亦無餘寶。
天趣之中分四:初、總明諸天樂;二、明非天樂;三、明北州樂,與天相似,故便說之;四、明帝釋別受樂相。初文之中復四:一、外潔不臭;二、內無腑藏;三、臺觀莊嚴;四、十種隨欲。
北州中,「竟無繫屬,決定勝進」者,由習無我,故無繫屬;於衣食等,不起我所,由此當來決定勝進。彼洲定有生天後報業,無我觀前修十善業故,此言決定當得勝進。有處說彼有後報業,定墮鬼中,未審誠說。
第四文中,有十。天者四園:一、繢車,綺飾車處;二、麁澁,戰器戰場;三、和雜,受欲樂處;四、喜林,遊肆之處。其四勝地,四園各一,或四色地。其善法堂、圓成樹、喜林園等,所起因緣如《宗輪疏》中敘帝釋之因起也。 「如意石」者,稱可天心故也。
第五卷
上辨欲界樂,下辨色界。 初靜慮,「受離生喜樂」等者,《顯揚》第二云離者,謂由修習對治,除斷所治障所得轉依,即是隨修有無漏定,彼於欲界欲、恚尋等所得轉依無為名離。生者,謂從此所生,謂從此轉依之所生也。 喜者,謂已轉依者,依於轉識,心悅心勇,心適心調,安適受受所攝,謂得轉依已,依諸識轉,所得輕安所生喜受名喜,雖怡五根,亦名為喜。樂者,謂已轉依者,依阿賴耶識,能攝所依,令身怡悅,安適受受所攝,謂即輕安及彼喜受,雖復不與第八識俱,然依第八能攝受,彼所依之身適悅名樂。即此喜樂,由離所生,名離生喜樂。 第二靜慮,「受定生喜樂」者,定,謂已轉依者,心住一境,即前所得定。生者,謂從定所生。喜樂,如前。非如初定,創初得離,故言定生。初定之先,未有定故,但言離生,不言定生。 第三靜慮,「受離喜妙樂」者,謂或緣離第二欲增上教法,或緣彼教授為境界已,見第二靜慮喜相過失而厭離之。 妙樂者,謂已轉依者,離喜離勇,安適受受所攝。此中不言定生妙樂者,創離喜故名離喜,樂勝故名妙樂,非初因定而生樂故。雖第二定受離尋伺之喜樂,喜樂二種,創因、定生從勝為名,亦無過失。 其第四定,「受捨念清淨無動之樂」者,離下三定麁染,不動法故。謂初定離憂,二定離尋伺苦,三定離喜,四定離樂及入出息故,名寂靜不動。 捨清淨者,謂超過尋、伺、喜、樂等下三定中一切動故,心平等性、心正直性、心無動轉而安住性。 念清淨者,謂超過彼一切動故,心不忘失而明了性。此二最勝,所以偏說。無色界中,空處離色相,滅有對相,息種種相;識處離空相,緣空處無邊之識;無所有處離識無邊相,推求識處上境界無少所得,除無所有;非想非非想處超無所有想,緣無所有處上境界,唯得無所有極細心、心所。由此想故,名極寂靜;隨離下障,名解脫樂。《對法》亦言寂靜異熱。由彼界中,有滅定故、心行細故、無業色故、果長時故,名為寂靜解脫之樂。此及第四定,受彼身心安適名樂,體非樂受(廣如彼釋)。
第三、總明苦樂勝劣差別中,分三:初明六處殊勝、次明聖非聖財、後明受欲塵別苦。六處殊勝中,意顯地獄從上至下,身量漸大,展轉柔軟,苦具漸多,時分漸長,轉無簡擇。不知己業,翻瞋獄卒,展轉痴故,名無簡擇。苦器漸增,苦轉殊勝。 「苦器」者,謂由先造惡業多故,受苦彌廣,即以惡業名所依器。或苦器者,即所依身,由上所說苦身增故,苦展轉多。樂翻苦中,有簡擇者,能知先業,獲今善果,而更修善,樂果乃增。若言由我自然得樂,不由先業,善既漸微,樂便速滅,故非殊勝。
聖、非聖財中,分二:初明麁二體、後明細二別。
滋長具中,「無尋思」等者,謂受數無有尋伺,無所學習,任運得之,但欲令身長養調適攝受名受故。
「無尋伺輪石」等者,皆是按摩調適之具,或以石等,從頭至足,次第輪之,令身調適;或復以輪,迴輪其身,以石搥等,打築其身,而取調適。此等體皆非尋伺,故名無尋伺。
清淨具中,「吉祥草」者,婆羅門法,欲行等時,或目見人持,或有人遺道吉祥草者,定是吉祥之相故。 「頻䗍菓」者,頻婆菓也,此吉祥果。「螺貝」者,吉祥貝,或貝即螺,或螺貝別。 「滿瓫」者,瓫盛滿物,吉祥相也。西方見此,或有人與,桴為吉祥,咸生喜樂,名清淨貝。
七聖財體,隨其所應,通有漏、無漏。或聞多有漏。捨即慧施,或通捨數。此七勝故,偏立聖財。非聖多起相違七故。下差別中,以三界樂及不繫樂為聖財故。由此准知,諸善所感三界異熟,不順出世,名非聖財;順出世善,三界一切及不繫法,皆名聖財。
聖非聖財,文分為三:初標問;後十一又字,辨十五種差別之相,初十各一,後一有五。初十差別者:一、起善惡行;二、生有無罪,罪謂當惡果;三、遍不遍身;四、時節長短,外緣謂資具,內緣謂聖道正法;五、地寬狹;六、引長短;七、有無盡;八、奪不奪,奪即五家侵損也;九、持不持;十、足不足,足謂三乘無學道滿。第十一有五:一、有怖畏;二、有怨對;三、有災橫;四、有燒惱;五、不能斷後世大苦。
有燒惱中,「如疥癩病」者,如患疥時得生樂,似樂實苦,妄生樂想,世樂亦然;癩為蟲鑽,妄生樂覺,富貴亦爾。
三、「又外有欲者受用欲塵」下,明受欲塵差別。復有十種,初一又字有五種別,後五又字各一種別。初五別者:一、染不染;二、畢竟不畢竟;三、定不定,定謂常受;四、共不共;五、實不實。
第四云「餘慧命」者,外道邪慧命也。此中,諸受欲者,明受順三毒,釋前差別,非更別門。「無簡擇捨」者,痴也。
後五又字復五別者:一、得捨別;二、喜憂別;三、進退別;四、真妄別;五、制生別。後二相似,合翻一正法。魔軍,謂煩惱等。魔事,謂善不善業。 又解:受用欲差別中,初之五種明聖慧命清淨自活解。《遺教經》云:節身時食,清淨自活也。
「此中諸受欲者」下,如其次第,諸處欲者翻五清淨受欲差別。後二又字合之為一,明所受欲皆非真實,不能制魔及諸魔事,是故總置一聖慧者受用正法不如是言。審披其文,亦應允矣。又釋:後之十種淨穢活命,重解前十五聖非聖財二種樂境差別之義,更非別門。 「復次,三界有情所依之身,當云何觀」下,第四、觀厭三界,欣求無漏。文分為三:初觀三苦;次「又說有愛味喜」等,釋所欣厭二受差別;後「又薄伽梵」下,明所欣樂。 「樂受壞苦故苦」者,壞時生苦故。 「苦受苦苦故苦」者,本性已苦,更逢緣苦,苦中之苦,故名苦苦。或逼迫苦之苦,故名苦苦。 「不苦不樂受行苦故苦」者,有漏遷流,名行;性自不安,名苦。《廣百論》敘自宗云:福滅時生苦,福報即樂受滅也。外難云:罪福既相違,應罪生時樂。答:福滅時生樂,罪福相違故,即令罪生時樂;亦應福滅時生苦,福罪相違故,罪滅時生樂。福生時既樂,故罪起時生苦。以苦為難,可齊俱樂,為徵不等。苦苦唯欲界,壞苦通欲、色,行苦遍三界。
「有愛味喜,有離愛味喜,有勝離愛味喜,墮二界攝」者,此有五解:一、有愛味,欲界染喜;離愛味,欲界非染喜;勝離愛,色界喜。前二是欲界,後一色界,故墮二界。 二、多界中說三界,謂色界、無色界、斷界。欲、色兩界俱名色界。此中有愛味是欲界喜,離愛味是色界喜,此二合名三中色界,勝離愛味是無漏斷界攝,故名墮二界。 三、有愛味是欲界喜,離及勝離是色界喜。有漏定有二:一、味定;二、淨定。淨定有四:一、退分;二、住分;三、勝進分;四、決擇分。離愛味是味定及退分、住分,離欲界染,與染污心相入出故。勝離愛味是勝進、決擇分。合是欲、色二界所攝。 四、欲、色、無色,如次配三。初二是喜愛;後一適悅而與喜名,如前樂義。此於多界三中,二界所攝,除斷界。 五、初是欲界在家者喜,次是色界喜,後是欲界出家者喜,故三俱是下二界攝。
「想受滅樂,此依住樂,非受樂」者,謂入滅定,六識雖滅,而有滅定住在身中,名為住樂。又由滅定住在身中,息諸勞慮麁重定障,故名住樂。又五樂中,此斷受樂寂靜而住,故名住樂,非樂受數。
「又離貪瞋痴,名常樂」者,此皆斷界,離三所得,無為為性,非是斷三無漏受樂,體通伏斷,所得無為。
受用有三,上明苦樂受用。第二、飲食受用,初總、後別。 「將生有情」者,謂中有。 已生有情,謂五趣有。顯出三界,不假四食。別中有二,謂界趣麁細。欲界有睡眠等,故假段食,上二界無。
「又於那落迦受生有情,有微細段食,謂腑藏間有微動風」等者,諸大地獄皆有此食。六十六說無麁食,今說細者。其麁物,小地獄亦有,由諸段食於變壞時方能起用資諸根等,由此因緣,彼得久住。非如小乘,吞鐵丸時,暫除飢渴,說之為食。不資長故、唯損壞故。四食之義,廣如〈決擇〉及別章說。《阿含經》說八食,如《法花疏》。
第三、婬欲受用中分三:一、行事;第二、攝事;第三、生相。四種地獄皆無彼事。或有說言者,八寒熱無,獨一等有。今釋同大,亦不相違。
四大天王各一主以得名。三十三天以何所而為名?妙高四面各有八天,帝釋居中,故三十三臣主合目。夜摩天名時分,受樂有時分故。都史多天名知足,受樂知足故。餘二,下自釋。
「大力鬼等,攝受妻妾」者,有力攝受,無力鬼不能。
下四天攝受,上二天無者,由獲勝果,不生守護,執為己物。又彼二天能化為男女其行欲事,故無別攝受。如《俱舍》說:北俱盧州既無攝受,云何知有父母等耶?由往彼樹將行事時,枝條垂覆,乃為彼事;枝條不垂,知是父母,俱愧而還。亦有難言:上之二天既無攝受,云何有彼不與取、欲邪行業道耶?答:於化無攝受業果者有之,故有二業道。或彼無此,亦復何爽?上三受用界中,第五門訖。
「生建立者」,第六門中分三:初明三欲生、次明三樂生、後明立二所以。 三欲生者:一、現受欲塵生;二、自變欲塵生;三、他化欲塵生。欲謂貪欲,因妙境貪,今取所貪,故名欲塵。生謂眾生,愛欲塵眾生故。餘皆准知。惡趣境乖,故不建立三種樂生。如文自顯。
「三求」者,希求於欲生;希求於有果;梵行求梵,名梵行求。梵謂涅槃也。
「求無漏界」者,真正梵行求;第四禪不動及四無色,邪梵行求。求生第四定已上,不執為涅槃者。少欲不說三求,略以五門分別,如別章說。《對法》第六等,與此不同,如別章說。
第七門中,「遊戲忘念、意相憤恚」者,此即欲界四空居天下之二天,俱句攝故,非天殺故。薩婆多宗二說:或四天王天攝,或三十三天攝。今則不然。
其第三句謂「即彼眾生處已生位」等者,縱非處羯邏藍位,至已生位時,濕、化生等皆是此句。今順前文,且言彼生處已生位。此文狹故,非唯彼位。
「如來使者」者,如有女人,先來懷孕,佛記是男。後未生位,母便命終,外道譏訶佛記無驗。焚燒母日,佛令使者入火取兒,母雖喪亡,其兒不死。使者入火,抱兒將還,由佛力持,火不燒使。佛但記兒,不記母故。
「住最後身」者,謂佛身及諸阿羅漢住最後身,有化火燒身,任運自滅,非為二害故。迦留陀夷,他殺致於馬糞,後作神通,方入寂滅,乃至廣說。中有亦然。虫仙等類,其事非一。
第八、果因緣中,有二:初標四門、後隨別釋。此辨三法:一、十因;二、四緣;三、五果。親因為先,次勝為立,疎力名和合。 「內分力」,有七德。 「無事業障」者,多覺事業,名事業障。由多思覺,發諸事業,繞攘其心,癡修善品,名事業障。無此事障,名為無事業障。 「外分力」,有五德。施主資給,方得修習,故說施主名外分力。 「住正法」者,隨順為善友、不為善友,不為障難。
何法成中,「所知勝解愛樂為先」者,即《因明》云隨自樂為,此以自性差別而為所立,故宗為建立。
成辨中,「又愛為先,由食住」者,此意說言,由過去愛為先,現在身為建立等,假有情安住也。作用中,「自種子為先,如此生為建立」等者,《顯揚》十八云:即彼前生為建立,前生緣和合,意顯生性及與生緣皆先業故,名之為先,與此無違。
十因、四緣、五果等義,皆如下第三十八、《顯揚》十八、《對法》第四、《唯識》第七、八論及疏釋。
下既明因依處及緣得果,即是自釋因緣依處。 其五果體,我今當說。異熟果以一切業所招無記五蘊為體,別報從總,總名異熟。 等流果以一切有為有漏、無漏三性自類同品劣法前聚,生後同品勝法後果為性。《瑜伽》、《唯識》皆又說言:或似先業,後果隨轉。如由殺生得短命,此實增上,假名等流,短命同故。 離繫果以斷煩惱障所得果所證擇滅真如為性。斷所知障所得擇滅等,但是增上果,所斷障體非繫法故。六行所得,亦增上攝,不斷種故。 士用果有二義:一云五蘊假者,作用所得四塵為性。三十八云:占卜、稼穡為自性故。二云通以一切有為、無為為性,別別諸法名士夫故,此能招得俱生、無間、隔越、不生四種果故。 增上果以一切有為、無為性,為性寬通故。略出體已,餘如別章。
建立中有三:初因緣果依處立;次釋因緣果義;後有三復次,重顯建立因。初中,即三。「依處名」者,語因即依處,乃至無障礙則依處,皆持業釋。既依依處即建立因,隨說即因,乃至不相違即因,亦皆持業。或有不然,如別章解。
體是依處,義稱為因,義依體立,故說十因依十五處。 出體性者,初語依處,體唯是語。《成唯識》云:謂法、名、想所起語性,由隨見等能說眾義,此語名因,顯義果故。語體之上有能詮用,體為依處,用則稱因,故言隨說因依語依處立。觀此文意,乍似依他之語,自言說轉,理實不然。初語是依,後語是因。以語說於所見聞等,名為因故;因想起語,名依處故。欲顯依因,所望各別。領受依處,此所觀待能所受為性,能受則受數,所受則一切法。受是遍行,能領納境分位差別勝餘法故,故對所受獨立為性。有得能受而有所受,以能受為依處;有待所受而有能受,以所受為依處;有待能受而有能受,以所得為依處;有待所受而有所受,亦以所待為依處性。總以能待為因之果,即以此義釋今論文,以所觀待而為因也,故《唯識》云謂所觀待能所受性。此中論云:於彼生緣,於彼斷緣,或為遠離,或為求得等者,遠離彼生緣,求得彼斷緣。論文但有染淨二因,略無無記。 習氣依處以有漏無漏內外所有實種、假種未成熟位而為自性,去果遠故。此文唯依雜染種說之,淨不淨業引內外果故,不依無記、清淨因說。《唯識》寬通。 有潤種依,體同習氣,但成熟位與前不同。此亦唯說染,染中唯說業,不說名言種,乘前以說故。亦應如《唯識》。攝受因中,無間滅、境界依處即是二緣,根則六根。 依用依,謂作具作業,即除因緣所餘疎助作具作用。 士用依,以除因緣外,親作現緣作者作用。此五皆通有漏、無漏故。《唯識》云:具攝受六,辨無漏法。此唯說有漏,辨有漏法故。 真見依處以無漏見為性,除引自種,於相應法能助,於後無漏能引,於無為能證,故疎緣攝受,皆除種子。 隨順依處以三性有為有漏、無漏若現若種,自界、他界、同品、勝品、有為、無為自性生,自乘相引,能引為性。此中論云:欲繫善法能引無色界繫及不繫法者,此依波羅蜜多聲聞、獨覺、諸大菩薩超禪之位得相引生,《對法》第五、《顯揚》十八許相生故。下第十二唯云:第三劫菩薩及如來能超一切地。據勝者說,亦不相違。 又言無記法能引三性,名隨順依處者,謂諸種子略有二性:攝用歸性,可言無記;將因屬果,性乃通三。《唯識》依後義,說此依處其性必同;今依初義,無記生三性。除斯以外,現行諸法種望種,更無別性成隨順因故。彼此文不相乖返。差別功能依,以一切有為各於自果有為能起、無為能證而為自性。此等同性及得異性,異熟無記果故,今論總說,不違餘文。前隨順依,論性即狹,各自性故;談界即寬,引三界故。此差別依,論性即寬,招異熟故;談界即狹,唯各自界,各定別故。前隨順依,望劣非依;此差別依,一切皆得。和合依以第二領受依,乃至差別功德依處為體。此說果寬,通生和合故。《唯識》等,因果俱寬,彼說生、住、成、得四果。成有二種:一、立;二、辨。攝此成、辨,無此作因。住,謂金輪依風輪等,此論所無,義各別故,所望別故。彼依作用,離體無故,所以不論;此無住者,疎故不論。亦不相違也。 障礙、無障礙二果,皆通二因,寬遍順違有異,法體並同。因依於處,如論自陳;處體既然,因體可悉。「依種子緣依處,施設因緣」等者,《唯識》有兩說。一云:十五依處中,第三、習氣,第四、有潤,十一、隨順,十二、差別,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礙,此六依處中,諸因緣種並名種子緣依處,依之立因緣。除第三、四外,餘四依處所有現行多斷,故不說。或亦名種,能辨果故。「無間滅」者,諸依處中,第五、無間滅,第十、真見,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礙,此四依處中,無間緣義皆名無間滅依處,依之立等無間緣。「境界依處」者,諸依處中,第六、境界依處,第十、真見,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礙,此四依處中,境界緣義並名境界依處,依之立所緣緣。此之二緣非唯五、六,餘依處中有二緣故。除此,餘處皆增上緣。二云:種子唯屬第四有潤種子依,依之立因緣。親能生果,顯故偏說;餘名等疎隱故,略而不論。無間唯第五,境界唯第六,如名自顯。餘依處中雖有此二,隱故不說。此三已顯初之三緣故,餘十二處皆增上攝,非唯增上。「依習氣、隨順因緣依處,施設異熟果及等流果」者,《唯識》別配,此中論云:習氣依處得異熟果,隨順依處得等流果。各別得果,有勝功能,故離別說,非習氣處不得等流。《唯識》釋此得五果中有二說。一云:習氣處者,即顯第三、第四、十二、十三、十五,此五依處得異熟果。隨順處者,即顯第三、第四、第九、第十、十一、十三、十五,或并第八作用,如是或八或九,此諸依處得等流果。真見處者,即顯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或第八、第九,如是或五或七,此諸依處得離繫果。 士用依處復有兩義:一、五蘊假者;二、別別法,如前果中說。若依初義,即顯第二、第九、十三、十五,此四依處得士用果;若依後義,即顯第二、第三、第四、第八、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此十依處得士用果。所餘處者,即顯第一、第五、第六、十四,此四依全,餘十一中隨應少分,得增上果,得前四果之所餘故。不爾,便應大寬大狹。二云:習氣唯第三得異熟果,隨順唯第十一得等流果,真見唯第十得離繫果,士用唯第九得士用果,所餘十一得增上果。若隨義增,其名後顯,獨說得果,非餘不得。得果所由及諸義門,論及別章皆如彼說。
釋名中,體用不違,能資長彼,順益是因;為由興濟,建立是緣;假因藉緣,所成所辨,是為果義。
三復次解建立因中,初復次依因於果,有親疎義;次復次依因於果,有染淨義;後復次依因於果,有七相義。 初復次中,能生因、方便因攝十因盡。《唯識》二說。一云:牽引、生起、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此六因中若現若種皆名能生,親辨果故;所餘四因及六少分皆方便因,疎助起故。 二云:唯生起因名能生因,餘之九因名方便因。生起去果親近偏說,非唯因緣;餘多疎助,故作偏說。然〈菩薩地〉說:牽引、生起,此二種子名能生因,餘方便攝。彼亦兩說,恐繁且止。故此二因攝法周備,後之三因重顯此二。俱有一種,顯前方便雖攝三緣,所緣、增上二皆俱有。論據增上,且言如眼於眼識等,略不論餘,義顯方便攝三緣盡。其能生因雖因緣性,隱而難故,開之為二。被潤已去,種子得果,名無間因,俱時無間,非前後無間。或被潤已,轉成有支等,望後生支,亦成無間滅。未潤已前,名久遠。由隔潤位,其果方生,能所引等望果遠故,名久遠因緣。
第二復次中,流轉即生死因,此有可愛、不可愛及增長;還滅謂出世,亦有可愛及增長。可愛、不可愛是有支因;增長者,名言因,由有支增長故。或先未有今有,名可愛、不可愛;先有今逢潤,名增長因。
七相中,即是種子六義。 一、無常是因者,即剎那滅,有取與故。此辨因緣,故除無為。 二、他性為因者,即果俱有,同念生;與後念自性為因者,即恒隨轉,非此剎那生。此第二因攝六義中第二、第三。 三、已生未滅,方能為因者,顯與果俱及恒隨轉,二為因世。不同小宗二因於正滅,三因於正生等;大乘取果與果必同世故、不現在故。 四、然待餘緣者,即六義中第五待眾緣。 五、然變異者,顯前待緣而本性異方能生果,更無別義。 六、功能相應者,即六義中第四性決定。 第七、相稱相順者,即六義中第六引自果。如是總顯此中第三、第五,六義中無,餘五即彼六。如《唯識》第二、《攝論》第二等疏,《樞要》等會釋。
上來解此地中初界門訖。第二、釋相中,緣名身等為境者,《唯識》二說:一云五有。今說意俱境勝故,非五識無。二云唯意識俱。此文為證,但言緣名等義,不說緣色等故。
尋伺等起,謂發語言者,但顯尋伺能發語言,非說語言必尋伺起。謂佛身中身語業等,不由尋伺,但思起。如說尋伺能起五識,非五識起必由尋伺,故《唯識》云:顯多由彼起,非說彼相應。問:尋伺引欲五有,五非二引;尋伺引欲身語業,亦有欲業非二引。答:此難不齊,欲身語必麁,起必由二引;欲五識通細,有起不由生。或齊無失:欲五由二生,有生不由引;欲業由二引,有起不由生。
尋伺差別中,《唯識》第七有二師義,一依《對法》,一依此文,廣如彼說。
尋伺決擇中,諸尋伺必是分別,《唯識》第七亦有兩師:一云分別唯有漏,五法之中第三分別也,故尋伺體不通無漏也;二云分別通無漏,後得智俱有分別故,即尋伺體亦通無漏。此分別言,非五法中之分別也。以狹問寬故,順前句答,亦廣如彼。
尋伺流轉中,那落迦尋伺引發於苦,與憂相應。《唯識》二說。一云:五識有尋伺,意感受名憂。此言引發苦者,意俱尋伺能引發苦。不說五識無尋伺俱,但言尋伺意識者,勝多相續故。與憂相應,不遮苦俱,亦無過失。二云:五識無尋伺。此文為證,如文可知。 不說捨者,一切心所定與俱故。意逼迫受,實是苦根,似憂名憂;或隨他宗意,慼受名憂。不相違也。 問:喜樂寂動及初定得俱生;憂苦動寂殊,地獄得俱起。答:資色資心別適悅,不乖得俱起;迫重迫輕殊逼慼,相乖各別轉。 問二義常齊,俱生不等,故於此義應設劬勞。
初靜慮地喜相應者,雖亦樂俱,而不離喜,總說喜名地。
第三大文如理作意中,文分二:初開八相,次別釋前事中難義。其六依處,五十五說:決定時,有信;止息染時,有慚、愧起;作善業時,有精進、三根;世間道時,有輕安;出世道時,有不放逸、捨;攝眾生時,有不害。《唯識》第六有兩說。一云:諸善不俱,以此為證;二云:諸善俱時,散位除輕安。〈決擇分〉說:十善心所,定不定地皆通善心,定地心中增輕安故。今說六位起十一者,依彼彼增,作此此說。八種中,第三修,四無量也;第六修,除無量外,餘一切修。此八事中,初三,施、戒、修三福業事,外世俗修;次三,三慧,內勝義修;第七、第八,智德、恩德,二利圓滿。故唯八事。
尋伺受用中,「不染」者,不生煩惱。「不住」者,不住守與。「不耽」者,不非分愛樂。「不博」者,不為繫縛,捨諸善業。「不悶」者,不憂苦生。「不著」者,不貧憂生。亦不堅執,為勝妙等。有解:此七唯意識俱,義別說七。或初五種,由意尋伺引生五識,如其次第,於財不爾;後之兩種,意識相應。
第二、釋難義中分三:一、釋俗所學施、戒、修三,教俗修習;二、「又受施」下,釋內勝義學三慧者,應受彼施,教可應受;三、「復有六種攝益」下,釋前七、八,智德、恩德。
「除匱乏」者,施為除他資具闕乏,非為施彼,隨他富饒。 「結橋梁」者,出生死河因。 「不現行者」,隱行持戒,不現其相。 「欲解淨」者,意樂淨也。 「引攝淨」者,起神通。 「勝解定淨」者,修四無量等淨。 「智淨」者,生淨智。
受施六種中,「受學」者,學三學時,應受施。「活命」者,時急濟命。 「棄捨」者,諸欲受施辨捨樂,自已無物,應受他施,不然無得。 「羈遊」者,若無居住,受濟所須。 「耽著」者,慳貯戀受故受施。前五應受,後一不應。
八損惱等,由此損惱,難以獲安,應受他施。
「有覆障」者,雖有屋宇,眾事闕之,故生損惱。
六損惱中,「俱生」者,有身即染病。 「逼切」者,後苦纏身。 「時變異」者,寒暑改節。 「流漏」者,屋宇破壞。 「事休廢」者,無業徑求。如斯損惱,應受他施。
釋前七、八,智德、恩德中分七:一、「任持」者,與為依止。
「勇健無損」者,威勢引接。 「覆護」者,藏其過失。 二、善惡支相中,「引彼非愛」者,愛彼怨家。「遮彼所愛」者,憎彼智友。「引非所宜」者,陷以非法。 三、引接中,「引攝離喜樂」者,得第四定等,及證無為。 四、「隨轉供事」,供事於彼,而隨彼轉。「非知舊」者,非與相知,亦非舊識。其隨轉者,非彼先時攝屬知舊供事隨轉。 五、由此供事,依四處,得五果。「無攝受處」,即非知舊者,先非攝受故。 「無侵惱處」,即諸親友。「廢供養處」,即所尊重。 「同分隨轉處」,即福慧者由具福慧,是眾多人所共歸趣處;既歸趣已,希學福慧,與彼分同,名同分隨轉。 「得五果」者,由於四處供事隨轉行施等故,總獲五果,非各別招。或第三、四果由供事第四具福慧者同分隨轉之所獲得,餘如次配,其義可知。 「於善決定」,信而無疑。 「於善堅固」,勇而無退也。戒以一切戒、定以一切定、慧以一切慧為三學體,各隨自乘而無雜亂,依其位次漸次而修亦非亂錯;若依亂越所修三學,說即不定。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二
旹享保七年(壬寅)正月二十九日交合并加麁點畢
沙門高範(五十六夏胎生六十八歲)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ba

瑜伽師地論略纂
Hán gốc
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三(論本第六第七第八)
基撰
地中第四段不如理作意中,十六異論文分為三:初問;次答;後「如是十六異論,由二種門」下,結成前破。答中為二:初列敘小乘外道強勝上首十六異論、後次第別破。因中有果文分四:一、總標;二、徵起;三、敘執;四、「應審問彼」下,廣破之。
「雨眾外道」者,謂數論師之大弟子,十八部主,雨時生故,名雨;彼之徒黨,名眾。彼計諸法略為三,中為四,廣為二十五諦。除神我諦,中間二十三諦名果,自性名因。果住因中,仍無別體,如金為釵鐺,因果相殊,更無別體,名因有果。如《唯識疏》、《金七十論》述。
敘執有二:初總、後別。別理中分三:初敘執所由;次「彼作意思」下,敘執;後「如是由施設故」,結成因中常果性。 執所由中,「為性尋思」者,性多思慮。 「為性觀察」者,性多推搆。初體是思,後體是慧。 「住尋思地,住自辨地」者,地謂所依,依內尋伺,外起言辨,在異生位、在思度位,故作是執。初四由法,後二由位,由具彼法,在彼位故。
敘執有二:初敘四道理;後「若不爾者」下,返申四難,成前四。 一、世俗共成理,「若從彼性,此性得生」等是,謂從彼穀,此禾得生,世界共知穀為禾因,非麥為因。 二、唯於此求理,「若求果者,唯取此因,非餘」,謂世等禾果唯取穀因,以求禾生而種於穀,非餘麥等。 三、營搆非餘理,「若即於彼穀,加功營搆諸所求事,非餘」,謂即於彼穀用力種鋤,以求禾果,非於麥等。 四、果從彼生理,「又若彼果,即從彼生,不從餘生」,謂彼禾果從彼穀生,不從麥生。故知穀因中已先有禾果。
上敘四理,下返申四難,於前四一一別配。 初難云:若不從彼穀,此禾得生,爾者,應世俗間共立一切是一切因,果無定因,果通生故,亦應麥等,是穀等因。 二難云:若求禾果,不唯求取穀因,爾者,為求一禾果,應取一切麥豆等因。 三、若不於穀用力種鋤以求禾果,爾者,為求禾果,應於一切麥豆等中加功營搆。 四、若彼禾果不唯從穀生,爾者,應從一切麥豆等中,所餘一切穀麥等生。
總結成中,「如是」者,牒前道理。「施設故」,結前第一因,世所施設,穀是禾因。如是下三故字,別配下三理,隨義應知。
別破之中分三:初、總徵;二、別難;後、結成。別難中分二:初別申四道理、後顯五相以示正宗。一、無異道理。相者,體也。因果無異,應無二種決定差別。應立量云:汝之果體應非決定,果相即因相故,猶如因相。因相亦然,彼執體一,相有異故。論有宗、因,故今加喻。 「若有異相」下,並設遮。 「若未生相,便於因中,果猶未生,而說是有,不應理」者,因中之果,體猶未生,如何說有?量云:汝果於因中不應說有,未生相故,如兔角等。 「若已生相,即果體已生,復從因生,不應理」者,量云:因中先有已生果法,應更不從因生,體已生故,如已生果。或言生者是有體義,正是本宗。
示正宗中,「又有相法於有相法中」者,有相,即有體相能依果法;於有相法中,即有體相所依因法。第三、「即由自相可得,如因自體,不由比度」者,如因自相有能生果功能可得,非有果體。此因自體,現所可見,不由比度。四、「由自作業可得」,謂如了別色業,以顯眼識等。五、「由因變異故,果成變異」等者,親因既變,果亦隨之,緣亦如是,如穀禾等。非因無變而獨變果,如何汝等自性不變,餘諦變成?量云:汝之自性亦應變異,果變異故,如穀麥等。四因結上,文易可知。
從緣顯了論中,文亦有四。即數論師《金七十論》二十三諦住在因中,從眾緣顯,變為餘諦,用息歸本。一切世間本無生滅,故從緣顯,如常分別。
此中有說前雨眾計法從緣生,故先難云:果先是有,復從緣生,不應正理。今從緣顯,故兩眾別。此義不然,論云:謂即因中有果者計,故非雨師。《因明》亦云: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名能別不成。若數論師計有生者,生必滅故,如何說為能別不成?故知前後同一師計。前言生者,表是有義,或設遮故。
「聲相論」者,即聲顯師。非聲生計,聲體是有,從緣顯之。
理中,「果先是有,復從因生」等者,初設難一切非顯者計。謂彼果法先來體有,復從因生,不應道理。及成果法,但從因顯,諸計生者無執果法住在因中,彼順自宗果先是有,復徵他計云從因生。
「然非不用功為成於果」等者,世立顯道理。謂世求果法,非不用功於因;若不為顯果,復何緣而作功用?故作功用為成果者,豈不唯為顯了果耶?既果不生,故知從顯。
破中分三:初破數論執、次申正義、後例破聲論。初中分二:初別難、後結成。別難中分三:一、有障無障;二、有性果性;三、為異不異。
有障無障者,謂果不顯時,為有障體生故為障,而果不顯;為無障體而為障彼,故果不顯? 難無障體,量云:無體應不能為障,以無體故,如石女兒。 或汝果法應本已顯,無障緣故,如汝因法。
「若有障緣,屬果之因,何故不障?同是有」者,謂果體有,有障能障;因體不無,障亦應障,俱是有故。量云:汝有體因,障亦應障,計體有故,如所障果。如水為果,闇能障之;盆是水因,闇亦能障。水盆俱有,闇障無差;因果不無,障障應等。翻覆比量,義准可知。設若救云:障緣亦能障於因者。亦應顯因,何故但言從緣顯果?量云:汝宗之因應從緣顯,障所障故,猶如果法。 或汝果法不從緣顯,許有障故,猶如因法。
「有性是障緣」等者,有性,謂有體性。果性,謂因所有,即體名為義,名果性。此中問:有體作障緣?為果義作障緣?若有體是障緣,體性常有,是則性永不得顯,顯如未顯,常有體故。因亦常有,何不為障,而獨果有,能為障耶?量云:汝宗之果應永不顯,常有性故,猶如未顯。 汝宗因體亦應為障,體常有故,猶如於果。「若言果性是障緣」者,如芽一法,亦因亦果,望種是果、望莖是因。望莖不障、望因能障,障義攝顯、不顯,故成一法亦顯、不顯。應立量云:汝宗果體亦應不顯,有因體故,如自性因。然彼宗果體一向顯,故為此難。 或汝自性體亦應果顯之因故,如後果因。猶彼執芽是因必顯,故成斯難。 或應果性非障,體即因故,如因。 因亦應障,即果體故,如果。故言一法亦因亦果。
「本法與顯,為異不異」等者,本法即果,先來有故。顯謂顯了,遇緣顯故。若不異者,法應常顯,本來果法先常有故,先顯今顯,不應道理。量云:汝宗果法先來應顯,即本法故,猶如本法。汝宗果法應今始有,以即顯故,如今始顯。本法比量,翻此可知。
「若言異者,彼顯為無因耶」等者,問果顯時,有因無因。無因,量云:果法先來應顯,顯無因故,如後顯時;或今應不顯,顯無因故,如未顯時。
「若有顯因,果性可顯,非是因性」等者,一種有因,果性可顯、不可顯因性,不應道理。量云:汝因應顯,顯有因故,猶如果法。 或果應不顯,顯有因故,猶如於因。若彼救云:果法未顯,顯因須顯;因法不隱,何須因顯?有體是同,顯因稱有,有顯、不顯,與理相違。量云:有體因顯,亦應顯因,因顯有故,猶如顯果。
結牒彼言「性若是死,不可顯了」等者,有相法中,若無彼性,不可顯了,如角中乳、水中酪等;若有彼性,方可顯了,如乳中酪、鑛中金。不遮有無性,但遮果住因。
示正義有六:一、處遠難取;二、四障難取,前第三云覆蔽、隱沒、映奪、幻惑;三、微細難取,如極微等;四、心亂難取,如神通境等;五、根壞難取,如老昧病等;六、無智難取,如無真智、他心智等。非彼因中先有果性而不可取,六不攝故。
聲論者計,若內若外,全分一分,皆如《唯識》第一疏說。上來二計,皆是增益邪見所收。
三世論中,文亦有四:一、敘宗;二、徵詰;三、敘執;四、破之。敘執中,初敘外道、後敘小乘。外宗量云:去來實有,世所攝故,猶如現在。 內道教中,一切有者,即十二處。彼宗意言:此十二處,實相是有,意緣三世十二法處,故去來有。廣如《俱舍》第二十卷及五十二初釋此經義。
理中,「若法自相安住,此法真實是有」者,總結諸法安住自相,此法真有;不安住自相,此法成無,如龜毛等。以去來世住自相故,法體成有,不同龜毛。若未來無者,應未受自體,應不即未來。量云:大乘未來應非未來,未受自體相故,如龜毛等。若過去無者,應失過去自體相,應不名過去。量云:大乘過去應非過去,失自體相故,如龜毛等。若如是者,三世諸法,自相不成;自相不成故,亦非真實。量云:大乘現在自相不成,或亦非真實,世所攝故,猶如去來。現在既不爾,去來云何然?或有為自相實不成,無三世故,如兔角等。
破宗有五:一、申三難;二、他返詰;三、重徵破;四、釋彼經;五、說三世各十二相,以顯彼非。初中,有二:初申三難;後「如是自相故」,總結前文。 三難者:一、一異自相難;二、常等共相難;三、來等七義難。
有言相一,立三世相,不應道理。相者,體也。量云:世應無三,即一體故,猶如一體。或世應無三,相是一故,猶如現在。此是設遮,非本宗義。
若相異者,性相實有,不應道理。此實說言,三世相異,離現在外者,去來二世性相實有,不應道理。量云:去來性相應非實有,異現在故,猶如兔角。大乘真如非定異現在,故無不定過。或因云現在無為所不攝故,宗、喻同前。
為是常相,無常相者,三世共有,故名共相。若常相者,假說徵詰,非正彼宗。量云:汝宗五蘊應不墮三世,許常相故,如無為等。 若無常相,三世恒有,亦不應理。量云:汝宗五蘊非於三世恒是實有,無常相故,如兔角等。 若言表詮無常,非遮詮者,量云:五蘊諸法非三世恒有,世所攝故,如幻事。七
義難中,初敘七難,後牒別破。合有四薩婆多。《俱舍》第二十,頌曰「此中有四種,類相位待異,第三約作用,立世最為善。」法救說:世由類不同,法行世時,類別非體。如金作器,形別類同;如乳成酪,味捨色在。法從未來流至現世,現入過去,唯捨得類,非捨得體。 妙音說:世由相不同,法行世時,過去正與過去相合,而不名為離現未相;未來正與未來相合,而不名為離過現相;現世正與現在相合,而不名為離過去相。如染一妻,於餘姬媵不名離染。 世友說:世由位不同,法行世時,體同位別。如運一籌,置一名一,置百名百,置千名千。 覺天說:世由待不同,法行世時,前後相待,立名有異。如一女人,名母名女。 世親說言:此四說中,第一執同數論外道。第二執相離皆有三相故,如染妻時,現有貪起,餘但成就,何義為同?第四執一世應即有三世,如過去世前後剎那,應名去來及與現在;未來亦然,相待同故。由此第三最為善說。依法作用未有、正有、已有別故。今此七義,初來徵者難法救類異義;第四難有業,破世友位別作用師義;第六異相,破覺天相待師義;第四、第七有現在分,破妙音相異師義;餘三設遮,非本部計。破此四師,如《俱舍》說。〈決擇〉五十一敘為六計,文意大同。
「未至現在」者,法體不遷,轉向現在。「於此生」者,未來死滅,現在方生。「為緣生現」者,法住未來為因緣故,生現別法。「今有業」者,未來無用,現在用生。「今相圓」者,本相不圓,至現方滿。「今異相」者,本體雖同,相待相別。「有現在分」者,謂法未來有未來分及現在、過去分,義顯現在亦有現在分及未來、過去分,過去亦然。今此但舉有二世分,餘類可知。五十一有六,無此第六。彼第六者,即此第七。或有釋言:此第六、七合是彼第六。今異相者,即彼現在有現在分及未來分,此離彼合,亦不相違。若作此釋,便無覺天相待師義,故應知前所說為善。
別破分二:初五段破;後例往過去,後三合例業用破故。 第一難有三:一、有方所;二、與現在無別;三、應是常。初難,量云:未來應有方所,有來至故,猶如現在。又未來應與現在無別,有來至故,有方所故,猶如現在。又未來法體應是常,本今有故,如虛空等。五十一云:未來諸法不來至現在,無方處故,猶善無為。 第二難有二:一、未來不生於今,現在本無今生。量云:未來世法應非有為,本不生故,如虛空等;亦非實有,非是無為,本不生故,如兔角等。二、未來未生,而言死沒。量云:未來諸法應無死沒,本未生故,如虛空等。又未來法亦應有生,許有死故,猶如現在。 第三難有二:一、破應是常。量云:住未來世為緣之法應是常住,不遷流故,如無為等。二、應本無今生,非未來法生。此違宗難。彼說未來法流入現在,今現在法未來緣生,未來先無,今方始生,非未來法生,豈不違宗? 第四破業用有三:一、本無業用,今有業用。難云:是即本有其體,今方有用,便有同前緣生之中第二過失,現在業生非從未來生故。用不離體,應非新有;體不離用,應非舊成。為量同前。 二云:業用與法有異相。難云:此業用相與其本法二俱體有,業未來無,故不應理。量云:業用未來應有,許一切有故,如體。體未來應無,許一切有故,如業用。或以異相為因,體與業用互相異故,宗、喻同前。 三云:業與本法無異相。難云:業用則法,法體本有,本無業用,今方有者,不應正理。量云:業應本有,即體故,如體。體應本無,即業故,如業。彼宗計業與體無別,今難異者,乃是設遮。五十一云:佛說諸行非常非恒,汝業無常,行應是常,便違佛教。
餘三例破中,「復有自性雜亂過失」者,此顯第七有現在分雜亂之過。未來既有現在之分,應即現在,有現分故,猶如現在。現難亦然,故成雜亂。其相圓滿,應立量云:未來相應滿,有餘一分相故,如現在。或現在相應不圓滿,有餘一分相故,猶如未來。異相之難,為量同此。第二、結前中,有九故字。「自相」者,結前三世自相一異。「共相」者,結前三世常、無常,三世共有故。餘七即前七難三世。二、他返詰。
如是記已者,謂記別,分別解釋深密之義。
「如說一切有,謂十二處」者,此言意顯十二處通三世,意識所緣法境,三世俱是,若去來無,便違此教。
三、重徵破中,彼宗緣無不生心,緣兔角等時,曾別見其兔,曾別見其角,合之一處,非今緣無。若爾,便佛教相違,說無知無故。不爾,唯應有知於有。下難緣無心者,是設遮計。
第四、釋彼所引經,有三:初釋十二處、次釋過去業、後釋有三世色等。 「於無法,密意說有無相」者,意顯無法能自持無,有此持無之法,故成密意說之為有、說之為法,非顯無法如有有體。 「於有法中亦密意有」者,有非實,假說有持,故名密意。
「由此因緣,彼行勝異相續為轉,名習氣」者,即此習氣行之勝異相續間斷、隱顯、細麁、緣不緣、礙不礙等,有差別故。
第五、三釋名十二相。未來中,可生法相,謂不得非擇滅法;不可生法相,謂得非擇滅法;生法,應可求;不生法,不應求相。
第四、破我中有五:一、敘宗;二、問意;三、敘執;四、徵破;五、顯正義。
「有我、薩埵」等者,此唯有六,八十三中有八,《般若》有四等,皆如《樞要》會。
敘執中,初總敘二因、後別顯二因。因修不思亦知有覺,作意思量亦知有我,故名二因。
徵破中有二:初別申十難、後總結之。 一、不覺為先難,難先任運知有我。 二、「世間所作,為以覺為因」下,思覺為先難,難前作意思量,「亦知有我」下,合難二。 三、「為即於蘊施設有我」下,於蘊假設難。 四、「所計之我,為即見者等相」下,於彼立為難。 五、「為與染淨相應」下,建立染淨難。 六、「為與流轉相相應」下,生死涅槃難。 七、「為由境界所生若苦若樂」下,作受解脫難。 八、「又汝今應說自所欲,為唯於我說為作者」下,施設有作難。 九、「又汝應說自意所欲,為唯於我建立於我」下,施設言說難。 十、「計我之見,為善不善」下,施設眾見難。 下結之中有十故字,應配此文。初難有四,又字即分為四。初難云「為即於所見事起薩埵覺」者,此師本計離蘊有我,故計所見色等為我,是顛倒覺,遮即蘊計。此違教失,無別比量。或即蘊計師云:執有我見,沈淪生死,言無我見,能證得涅槃。故於色等此有我者,名為顛倒。若彼異蘊計有我者,我有形量等,不應道理。彼離蘊我,或如身量、或如芥子,故有形量。此難我有色不成。 「有勝劣者,受用。剎帝利等者,想用。或愚智者,行用。或能取境界者,識用。故離蘊外,無別此能。」總立量云:離蘊之我應無形量等,互許離蘊故,如兔角等。 第二難云:「為唯由此法自體起此覺」等者,此意問:於所覺境自體起我覺,為於餘處?若於所覺法自體起我覺者,汝如何說即蘊計我名為顛倒?於所見色有形量等起我覺故,色即是我,故非離色而別有我,執色為我,故非顛倒。量云:汝執色我心應非顛倒,許順所緣故,如他心智等。 「若由餘體起此覺」等者,謂亦由心等起形量我覺,即於一切境界法起形量覺,非唯緣色;亦應緣色得有我勝劣等覺,非唯緣受等起於彼覺。境心二種便成雜亂,一色等境亦是受、想、行等覺因。量云:汝宗色等應是受等,起勝劣等覺故,如受等。餘一切量,准此應知。 第三難中,「若不緣起者,即非撥現量者,現量現見遠杌為人,便於無情起有情覺故。」不起者,名非現量。此中亦有世間相違,略故不說。此意難云:汝計緣色等得起受等覺,皆是真覺,非為倒覺;故於遠杌執為人覺,亦應非倒。此既顛倒,返成於無我妄起薩埵覺,計有於非情起薩埵覺故。 第四難云:「若取現量義者,唯色等蘊是現量義,我非現量義,不應理」者,義者境也。彼宗計我非現量境,今言現境是設遮,破唯五蘊是現量義,彼此共成。我非境義,汝宗自述;今言現境,乃是違宗。「此覺若取比量境」者,此我之覺,童稚上起,彼未能思,不能比度,不應率爾我覺得生。量云:嬰孩我覺應不得生,無思度故,如石女兒。總立量云:汝我俱非現比量境,無同喻故,如兔角等。
上來四文,不覺為前難訖。自下第二、思覺為先難,有五又字,即為五段。數論執我體唯受者,勝論執我通作、受者,下破作用,隨義應悉。第二難中,「若無常者,此所作因,體是變異,執有我」等者,所作者,生義。所作之因,體是變異無常之法,我是作者,仍言有常而有所作,不應道理。《顯揚論》云:執我有所作,不應道理。不說有常,今但言執我有。有通二義:一、有常;二、有所作。常有,量云:我應非常有,有所作故,如麁地等。若是常者,我應無所作,以是常故,如虛空等。常是正難,無常設遮。
第三難中,「有動作我」等者,數論、勝論我無動作,遍虛空故,遍出離繫執。我有動作,不遍空故,作義雖同,動義別故。 「有動作我有所作」者,是則常作,不應復作。我常有故,恒動常作,非今始作,不應復作。量云:汝動我未作先應作,恒動作故,如今所作。 「無動作我而有所作」,不應道理。量云:無動作我應無所作,無動作故,如虛空等。
第四難中,若有因作,而言我作,便違自宗。若無因作,我應恒作,我恒有故,不待因故。量云:餘一切事,未作此事時亦恒應作,執我恒有,不待因故,如今作時。
第三、於蘊假設難中分二:初敘四計、後別徵斥。四計者:初即蘊計,後三異蘊。異蘊中,初我異蘊住在蘊中;次我異蘊住於蘊外,我仍屬蘊,謂此是色我乃至識我;後住蘊外,而不屬蘊。
破第二計難常中有四破,第三「若不生起法及非法,應諸蘊身畢竟不起」者,我若不造法及非法,後蘊應無,以無因故。量云:應後蘊畢竟不生,執我不起法非法故,猶如兔角。 「又應不由功用,我常解脫」,以不生起法非法故。量云:汝我在生死不由功用,應成解脫,不造法非法故,如涅槃位。彼說我得涅槃之時,離眾縛故,名為解脫;在生死中,便有縛縛。 「又於此滅壞,後於餘處不作而得,有大過失」等者,我無常滅,業亦隨無,後餘果生,無因而有,是謂不作而得過也。我今佛法種剎那滅,隨本識中前滅後生,果由因起;汝無熏習,我滅業亡,後果無因,故成大過。量云:汝我滅已,後有果應不生,以無因故,如兔角等。
破第三計中,若蘊外餘處,汝處計我應是無為。此難乍似相扶極成,彼計常故,今此無過。六十五云:無有變異,是其常相。我既無變,當來、現在有二因緣皆不應理。若當來無變者,便無生、老、病、死、損等,為人天等五趣流轉。若現在世無變者,便於愛非愛等諸境界中,應無苦、樂、愛、恚、癡等之所變異,乃至不應由此等故行法非法。我既有此現當變異,即是無常,體即是蘊,故實蘊有,便無此相;此相無故,應是無為;若是無為,便無此相。量云:汝受蘊我應無此等變異之相,許無為故,猶如虛空。此言應是無為者,顯我應無變異相義。或此中意難成虛空:汝我應是虛空無為,許異蘊故,如空無為。其真如等,非定異蘊,無不定過。
破第四計中,「應無染污」者,六十五云:若無有蘊,便無有色與身相應,乃至亦非受用境界分別意相應。既無此五,不由功用,我應解脫,無有染污。又我與身不應相屬。量云:我應無染污,任運解脫。又應不言我有色等,計異蘊故、不為蘊故,如虛空等。彼計實我雖不屬蘊,仍言我有色等,故為此難。不爾,便有相扶極成。 「不應相屬」者,是我有色等義,非攝屬義。第四、於彼立有難中分二:初為二徵、後隨別釋徵。初復二:初標二門、後隨別釋。此難思覺有我中,已正當見知我有也。釋第二門中復分為二:初標二門、後隨別釋。二門者:一、所成業;二、我所執具。
業中有五:一、如種子難,親所作故,應無常;二、如陶師難,別體成故,應非常;三、如神通難,有自在故,應無地獄貪瞋等生;四、如地難,無作所依,顯了業故;五、如空難,色無假立,無業用故。
「若是我所執具者,若言如鎌」等者,此意說言,謂鎌非但能斷他物,離鎌之外,亦有刀等能斷於鎌;離見等外,於餘物上別有能見、能見等用定不可得,故離見外,無別有我而執見等。 又釋:非但鎌能斷物,更有餘物能斷於物;離見等外,別見業,故無有我。此釋稍疎,喻不相似,難見等是我所執具故。
「如世間火,雖能燒者,亦得能燒」等者,人為能燒者,火為所執能燒之體,火離於人,自能燒物。故見等見物,離自能見,何假我耶?此二比量,思准可知。
上來合難即見者等相,展轉相生。自下方難離見者等相。
第六、生死涅槃難中,「諸行中,此流轉相可得,如於身、牙、河、灯、乘」等者,此意說言:如於身行中,流轉可得,其外法牙、河、燈、乘者雖無有我,亦得流轉,故身流轉何須有我?量云:內身流轉定無有我,有流轉故,如牙、河等。
七、作受解脫難中,「設是我者,我應無常」者,彼受者、作者等,不是諸行,即是我者,我應無常,有作用故,如手足等。「若無變異,應非受者」等,無變異故,如虛空等。
十、施設眾見難中有三:一、難我見善不善;二、難無我見善不善;三、難我及我見計為我邪。我見有二:一、執我見,彼說顛倒;二、緣我慧,彼說非倒。今雙問云。初難善者,問緣我慧。量云:緣我之慧亦應顛倒,緣我慧故,如執我見。或設難:執我見若是善者,如文可知。「若不善者,不應說正及非顛倒」者,見已不善,應非順境,如何名正?我有稱心緣起我覺所執之我,說非顛倒。《唯識》敘彼云:若爾,如何執有我者所信至教,皆毀我見,稱讚無我等,乃至廣說。故今問彼無我之見。「若言是善」者,外道亦讚無我見故。「若言不善,而一切智者」,此縱彼師名一切智,讚無我見,速證涅槃。今說為不善故,不應道理。若說佛為一切智者讚無我見,他不信故。
第五、常論中,文亦有五。「我及世間皆是常住」等者,世間有二:一、五蘊世間;二、國土世間。數論師計二皆常住,或隨所應,餘師所計。我者,自我;世間者,他我。下諸常論,法依此計。作者有二:一、自作,謂宿作因;二、他作,空、時、方、我、本際等作。此非二作者作,名非作者作。亦非自在天及梵王等諸變化者之所變化,名非化者化。此依八十七卷釋。由性常故,不可損害;如山地等,積集而住。
「伊師迦」者,西方二釋:一、近王舍城,有高大山,堅硬常住,我等亦爾;或復有草,名伊師迦,體性堅實,故喻我等。
六十二見中,四十見是常見,謂四一切常、四一分常、八有想、八無想、十六非想非非想。并計極微體性常住,勝論、順世皆有此計。 敘執有二:初敘四十常見所因、後敘極微執常所以。六十二見如此卷及後卷之五十八、八十七、《顯揚》第九第十、《對法》第一、《唯識》第六別章等釋。其《梵網六十二見經》及《舍利弗阿毘曇》是正量部義,《長阿含經.梵動品》是大眾部義,《大毘婆沙》第一百九十九、二百是一切有部義,非此所宗。其《大品經》第十五、《大智度論》說身、邊見以為根本,五蘊各有四我所見,三世各成二十句見,并本合有六十二見。隨機別說,非此所明,恐繁不述。
「依下、中、上靜慮」者,此四一切常論。八十七云:謂計前際三常論中,由上、中、上清淨差別,各宿住隨念俱行,意顯依下品定起宿住念知過去二十成劫、依中品定憶四十成劫、依上品定憶八十成劫,皆悉是常,由執世間空劫為隱、有劫為顯,非滅壞故。四、依天眼見現在世,不知生滅,或見諸識此滅彼生,無斷絕故,見麁非細,遂執為常。天眼為先,方見生死現在故,是未來前際。此中前三憶過去世,後一現在,未來前故,合名前際。此諸見中,過去名前際、未來名後際,現在通二,待望別故。
「或見梵王隨意成立」者,一分常見。梵王立言:我常、子無常。有事彼者隨彼意立:此無常、彼常。是初一分常見。
「或見四大種變異」等者,聞梵王立大種常、心無常,或心常、大種無常,同彼忍可,名第二一分常見。三、戲忘天沒來生此間,四、意憤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二俱憶言:在彼諸天無此二事,故是常住;我有來此,故無常。故名第三、第四一分常見。此中說依定得宿住念,憶色界法勝計者見故,略說初二,不說後二。
「後際見中,於想及受雖見差別」等者,雖見受及想二體我所差別,不見此二自相差別,執為我所,計我有想等三十二見。若見自相之執我所,或不見自相者,《顯揚》第九云:不見我自相差別,謂不見我都無自性,執此想、受為我有之,遂便發起三十二見。我及世間諸常見,生八有想、八無想見。俱非之中,有色等四、有邊等四、小想等四,合名為想;有樂等四,合名為受。至下當知。 有想者,除無想天及非想非非想,餘一切地。 無想者,謂無想天。 俱非者,謂非想非非想處。
「計有為先,有果集起,離散為先,有果壞滅」等者,謂彼計執實有體性,空劫時為先,至成劫時有果集起,散常極微集成麁故;於壞劫時,麁聚眾色離散為先,有四大壞滅,還唯極微。住在空劫時,彼由宿住隨念,見壞劫未,麁色散成微;成劫之初,散微成聚色。或見空劫逈色諸微,遂執為常。此勝論師執細常、麁無常。
破執有二:初破、後結。破中,初破三十二見、後破極微。初中復四。第二破中,「若取我者,憶念過去如是名等諸有情類」等者,謂得宿住隨念有情,憶念我昔如是名姓,名姓既非我體,如何言念取我而生?
第三難云「緣彼現前和合色境眼識起時」等者,此中問意:眼識現在緣色之時,住昔曾起耳等識法為滅為轉?若言轉者,於曾所起百千境識,由今現在一色境界,依一切時位,彼諸識皆起,便違正理。
第四破云「所執之我,由想所作及受所作」等者,此中意顯想、受二法俱為我所,由此二種擊作於我,我或有時有一想等,故想、受二名為能作,我為所作。如世財物擊作有情,有情或時緣少財等,生貪瞋等。此亦如是,非我先無,為想、受作,方始有義。
「若言無者,有一想已,後種種想」等者,此下合難想、受作我無變異義,以有想十六見為難:十二見想作,四見受作。 一想者,八十七云:在空無邊處、識無邊處;種種想者,謂在下地。狹小想,即種種想;無量想,即是一想。無所有處亦是一想,非無量想,略故不說。又執少色為我,想為我所,想與彼合,名為少想,《瑜伽》故指在種種想地;執無量色為我,想為我所等,名無量想,《瑜伽》故指在於一想。然八十七云:如其次第,前二有後二,然逆次第,非順次第,義理推故。此難前想所作無變異我。「純有樂」等者,八十七云:有樂,在下三靜慮;有苦,在捺落迎;有苦有樂,在鬼、傍生、人、欲界天;不苦不樂,在第四靜慮已上諸地。此難前受所作無變異,又想論中八句。
「又若計命即是身者」下,因難想作,便明有想論中我有色等、死後有想等餘八句,以前敘執中,於想及受皆起執故。命者,我也。執我有色,死後生有想地;執我非色,死後生有想地;若執我俱遍色非色,無二無缺,彼計我亦色亦非色,死後生有想地;為准此第三句,說第四我非色非非色,死後生有想地。
「又若見少色少非色」者,彼計我有邊,計色非色二俱是我,但見少故,名為有邊;見彼二無量,便起第二計我無邊;見色我少,非色我無量,或翻見此,便計第三我亦有邊亦無邊;第四句翻此可知,文別義同,更無別理。或翻第三別有自體,謂得涅槃解脫之我,遠離二種,名非有邊非無邊。此四為先,死後皆生諸有想地,故十六論合難想、受所作我體無變異義。若無變異,云何有此變異不同?唯難想、受二所變異,無想俱非,故略不說。後二四句與無想八及俱非八,初執我同,但是死後,如前所說,生地有異,無多別故,略而不說。
第二段、破極微中有五:初難中,「若已觀察,違諸量故」者,現、比二量所不得故,猶如兔角,定非實有。彼宗雖計現量所得,此宗說非空劫逈色,但有阿拏已上麁色現量可得,非極微故。小乘雖言輪王及天眼二現量得,然非我許,虛搆成故。
第二難云「轉復羸劣,而言是常,不應理」者,量云:極微轉小,應非是常,損減羸劣故,如阿拏色。彼計比麁色損減無常故。 「若由異相,是則極微超過地、水等相」者,即應麁物是地、水等極微,乃非,許異相故。量云:極微應非地、水等相,許異微等地等相故,如心、心所;又亦不能生地等果,非種類故,如心、心所;又彼極微離地等外,更無異相可得,定非地等,非彼類故,如虛空等。此中二難,皆是本宗。
第三難中,「若不異相者,由與彼因無差別故,亦應是常等」者,彼本計云:所生麁色不越因量。故難:因果二相既無差別,因亦應為果,無異相故如果;果亦應為因,無異相故如因,故無決定。 「若從離散,應一切時一切果生」等者,成劫之時,聚色若從散別極微生,即空劫時所有極微皆能生果,因恒有故,如劫成時,非但成時為因有果,故成因果無決定義。又麁聚色,性是無常;能生散極微,體是常住。麁細常住,二返相生,應一切時相違之因生一切果,故說應無因果決定,計異類法得相生故。已上設遮,下破本計。 「若言不過彼形質量」等者,因果二量,大小既同,云何極微名質分、麁形有分?《成唯識》云:所生果色不越因量,應如極微,不名麁色。為量如彼。《顯揚》第十四云:若不過者,麁質礙物應如極微不可執取,不見質礙不明淨物同在一處,故非道理。彼說量德合故,非麁似麁等救,皆如彼破。
「若言過者,諸極微體無細分故不可分折,取生麁物亦應是常」者,極微不可折,有體既稱常;麁物雖過本,有體亦應常。《顯揚》十四云:若過彼量者,過量之處,麁質礙物非極微成,應是常住。此意難言:極微無細分,不可折,稱常;所生麁物過量之處,餘之細分不可分折,亦應是常。且難初二合所生麁名極微,非難餘有分。若轉計言:過量之處,餘之細分,一分極微,本無今起者,是即汝計極微為常,不應道理,許新生故。《顯揚》云:若汝計有餘極微生,是則極微應非常住。或諸麁物是細極微性而得新生,本無今起,應一切極微,體皆非常。此重難前不過量義。過量義是轉計,不過量是本宗。上來合是第三段破,有三轉遮,尋文可解。
第四難,《顯揚》有三:一、如種子,辨體生應是無常;二、若如乳,即體生極微應變異;三、如陶師,別體生極微。劬勞,即此思慮。《成唯識》難有二:一、難極微;二、難麁色。極微有三難:一、實;二、常;三、能生麁色。能生麁色有二難:一、不越因量;二、是實有。皆廣如彼。
第五難,「誰復於彼制其功能」者,誰於彼極微制有情功力,不令生之?比量可知。 「若言不因有情,是即無用而外物生」者,用,謂由也、所用也。於有情無用,不由有情故而外物生,不應道理。量云:汝等外物應不得生,不由有情故,損於有無因故,如龜毛等。
第二、結中有八故字,初三結破四十常見,後五結破極微是常。初文有四,不結第一,例破易故,餘三次第各配一又字。後結極微五又字亦然。 「共相故」者,結前常義,常與無常是共相故。 「自相故」者,結異不異相,極微自體相與果異不異,故名自相。
第五、申正義中,「一切時」者,於三世時。 「一切種子」者,於一切有為差別種類中。 「自然」者,本性。 「由他」者,為他物壞。 「無生」者,無起作。於此五中,無變無動,乃名為常。彼前所計,既乖此五,明知無常,不應妄執。
第七卷
宿作因中,文有五。 「廣說如經」者,謂如經言:凡諸世間所有士夫補特伽羅所受,皆由宿作為因。由勤精進吐舊業故,現在新業由不作因之所害故,如是於後不復有漏。由無漏故業盡,由業盡故苦盡,由苦盡故得證苦邊。此等並是佛經本文,牒敘彼宗。今此論中,合為八句而散牒釋,應尋此文,以知論意。 「現在新業由不作因之所害故」者,謂宿惡業,苦行便吐;現新惡業,由不作之害,令不起。二業既盡,後無有漏。純是善故,說後無漏。 「由業盡故苦盡」者,謂宿作因所作及現法方便所招苦惱者,今現苦惱皆宿作因,現在作惡,不招現苦,由現作惡方便力故,故業便熟,故論言及現法方便,非是現惡別招現苦。 「無慚外道」者,即尼揵陀弗怛羅,《成唯識》云無慚外道,離繫子也。露形苦行,離諸繫縛。外形既爾,表內亦然。 「若用宿作為因者,汝先所說,由勤精進吐舊業故」等者,此中意說:一切惡因皆是宿作,何故說言現在新業由不作因之所害等?新亦作惡,非宿作。量云:現在惡因於此身有能招苦,惡因攝故,如宿惡因。 「或復有苦,雜因所生」等者,因先善業,得事王君,邪事為因,而返招苦,二業果熟,故名雜因,非是二業共招一果。或復故業應招苦惱,邪事王故,故業便熟,名為雜業。 「如事於王,如是由諸言說商賈等業」等者,先造善業,應獲富財,誑語諂逗,遂獲珍寶,二業俱熟,是名雜因。如是由先獲財善業,今者應熟,假現農業,或假劫盜,或假屠害,便獲富樂,亦名雜業。有雖商賈等,乃至屠害不獲財富者,先無善福可獲果故。「如新所造,引餘有業」者,即是一切順現受業,養父母等,乃至工巧業處現獲珍寶,皆純現業。
自在等作中,文亦有四。敘宗中,「士夫」即補特伽羅。 「丈夫」即神我也,能造作故。 「自在等」者,自在即大自在天,等謂《唯識》所云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虛空、我等。 頌中,「功能無體性」者,難彼功能,理不成熟,名無體性。《顯揚》十四更有轉計,恐繁不述。 「若有用者,則於彼用無有自在,而於世間有自在」者,用謂自在,所須作用且如人天有妙欲故,可言有用。三惡趣等,諸無用具,此等現前,如何自在?於地獄等,不須自在現前故。 「若無用者」,於自在天都無所須而生世間,是則自在乃有癡狂愚癡之過,故非道理。 「若唯用大自在為因」等者,大自在天無始已有,出所生法亦無始成,故非自在天能生諸法。如牛兩角俱時出生,一果一因,便違正理。故《顯揚》十四云:如自在體本來常有,世間亦爾,不應更生,以俱有故,無用新生。「若言亦取餘為因」者,此因不可得故,現、比二量等此因無,如兔角等,故非別有。有時起善、或起不善,有時有樂欲、或時無樂欲,故非自在。《顯揚》十四縱有因云:若亦言少待其餘因者,此所待因若無有因,一切世間亦應如是;若有餘因,世間亦爾,從餘因生,何須自在?彼更有徵,恐繁且止。
害為正法中,文有五,第五申正義,餘四如前。 「能祀者」,能祭祀殺生人。 「所害者」,所用祭祀所害生命。 「諸助伴」者,助祭祀者。 「若是法自體者,離彼殺生,不能感得自所愛果」等者,殺生呪術若是正法,應離殺生,此呪應獨能感得可愛果。自既能感,何假殺生?若離殺生,自不能感,如何轉彼殺生非法成於正法,當來感得可愛果生? 「若能息者,無處無時,無有一人」等者,若殺生呪術能息貪瞋等者,不見十方一切處,亦不見三世一切時,有其一人息貪瞋等。現量既不見,云何說彼能息除耶?佛法內呪,理能息內貪瞋癡毒。 「若遍行者,自所愛親不先用祀」者,此呪若遍殺一切生處行法為正法者,汝所愛親何不先殺用祀天耶?「若不遍者」,呪能不定,違比量故,或有不遍故。 「若唯轉因,於果無能」者,由呪行殺,唯感所殺等罪因,不感罪果。又轉不轉,比量相違。 「若亦轉果,應如轉變」等者,由行呪殺生,當來能變羊等惡色令成妙色,亦應現在由呪術力不殺羊命,即令轉得可愛天身,何假殺之後,令羊等捨羊身已方取天身?比量可知。
結中,有五故字。 「因故」者,結前法非法,後果因故。 「譬喻故」者,結前喻伏毒呪。 「不決定故」者,結遍不遍。餘二可知。 「若業,自所不欲」者,自不欲樂,唯以他作,名為非法。菩薩若捨妻子,先曉喻,後方轉捨之,不得慈善王捨呪,作而不實,故作損他,體是不善。若身語業,自性無記者,不善思發,名為非法;或談一切自性無記業,非順理故,名為非法。
邊無邊論,文亦有四,皆依靜慮宿住通後,方起此見。 「若依斷邊際求世邊時」等者,此觀壞劫間斷之時,不見後成,便起邊想。非我後生,故非邊見。若見成劫,不見壞劫時,起無邊想。若依十方周遍廣求時,於上下處所見極邊際,起亦有邊想;傍運神通至一二千界,不至三千,謂至無邊,起亦無邊想。由異生類神境智通不越三千,今言無邊,但傍運至一二千界,非過三千,亦不得邊。八十七說與此不同。彼云:若時憶念成劫分位,爾時便生三種妄想:若一向憶上下邊際,住有邊想;若一向憶傍無邊際,住無邊想;若上下及傍二俱雙憶起,亦有邊亦無邊想。若時憶念壞劫分位,起非有邊非無邊想,諸器世間無所得故。各舉一執,亦不相違,並是此邊無邊攝。
破中,「非世間住,念世間邊,不應理」者,謂從前壞更無世間,便言邊者,則汝外道不住世間,不知今時有世間故、住世間故,住念世間,故非道理。
不死矯亂中有三:一、敘執;二、指經;三、結過。敘執中有三:初標、次釋不死矯亂義、後敘四計。八十七云:有二淨天,一、不善清淨,唯得淨定;二、善清淨,得聖淨定。無亂亦二:一、無相無分別,即善清淨天;二、有相有分別,即不善清淨天。善清淨天於自不死中無亂而轉,是故說名不死無亂;識達事義,不矯稱不死,亦實不死故。不善淨天有依前不死無亂詰問,便託餘事,矯亂避之,自亦稱為不死天,無亂故。今矯上應加不字,云不死不矯亂。今就略言,但云不死矯亂,皆廣如彼。非但自稱我所事天名為不死,順天答問,名為無亂答;佛法中見聖諦者,不死不矯亂門故,亦名不死不矯亂。 增上生道者,人天勝因。 「決定勝道」,涅槃勝因,四諦是此勝因之境。「有依此問,便自稱言不死亂」者,我之所事不死淨天教命於我,若有來問,不應正答,答則過生,但應隨問而生異答。
敘計有二:初略敘,後重釋。依《阿含經》,四問答皆別;此皆同,但情有異。一、未開悟,不能正答;二、慢所證,謂為勝道,蔑他不答;三、雖少解,由未定知;四、性劣鈍,不能正答。 「又復第一怖畏妄語」下,重釋前問,與八十七同。 怖妄語者,自未開悟,答他稱解,故成妄語;若不稱解,他知我無知。 「第二於自所證未得無畏」等者,彼作是思:我於所證未得無畏,若他詰問,若說為有,或為異記,即成妄語;若據實有,若許非有,即成邪見。非我淨天一切隱密皆不可記別,故不分明說有所證。 「第三雖悟而未決定」,怖邪見、妄語,准此應知。上之三種,假事矯亂。 第四無知,順言而答,反問問者汝何所欲,順言矯亂。此皆散位,非依定心。 結中,「即以諂曲」者,曲順彼天,諂相隨答故。
無因見中,文亦為四。此見有二:一、依靜慮;二、依尋伺。 「依靜慮」者,一從無想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憶彼出心,不憶前位,不知彼故,便執無因。 「依尋伺」者,如文自說,若念自我,計我先無,後歘然生。 「不應理」者,彼執我常,言無因起,違世法故,世法無因,性非常故。
斷見中,文亦有四,即七斷滅論。 「我有麁色四大所造之身」等者,此為第一、死後斷,餘六如文。 「若我死後復有身者,應不作業而得果」者,彼計今身死滅之時,業隨身滅;後若有身,應不作因而得果起。果若起者,便有不作而得果失。 「若我體性一切永無,是即應無受業果」者,不可以未來無故,現在亦無;現在既有,不可我一切永無。故我體性在現在有,在未來世一切永無,是即應無受業異熟,故成斷滅。 「若言蘊斷滅」者,彼許蘊無常故。既許無常,明非斷滅。量云:未得阿羅漢,諸死後蘊皆不斷滅,許無常故,如前生位。 「若言我斷,汝先所說麁色四大」等者,既是我斷,先說麁色大造之身有病癰等,死後斷滅,乃成相違。所說色等蘊非我故,四大等身即是蘊故。無色四處,別計涅槃;色界趣同,總合為一;欲人、天別,復開二:故成七斷。二無因見及此七斷,更應有多,麁類而論,但分二七,非於餘處無斷無因。此中七斷及四十常,並是邊見。
空見論中,文分為六:一、標外道計;二、微;三、敘;四、問內道計;五、敘;六、破。 敘外執中有六:一、無施與、愛養、祠祀;二、無妙行、惡行及果異熟;三、無此世間,無彼世間;四、無母無父;五、無化生有情;六、無世間真阿羅漢。 「施與、愛養、祠祀」者,如次悲田、恩田、敬田,三種差別。或初汎行慧,次現前敬恩田,後不現前敬恩田差別。若有其因,可有其果,因既無故,果亦定無。 「諸離欲者生下地」者,若已離欲,不應下生;今既下生,明知無從彼世來生此世。 「無化生有情中,或生無想,或生無色」等者,此少分邪見,不見當來此三生處,撥化生無,不撥一切,見下地故。如無世間,亦無少分,不撥一切。觀此文意,無想勝生一期無心,彼麁心不見,便謂為無。後第八卷等,說中有為化生有情,定散二心觀之有異。此定心觀,不撥中有;彼散心觀,故撥中有。五十八說:無施等三,名謗因。無妙惡行,名謗因。無二業果及異熟,名謗果。無父無母,無化生有情,無真阿羅漢,名壞實事。五十五說:無施與乃至無惡行,名謗因。無妙行、惡行業果異熟,名謗果。無此世間乃至無化生有情,名謗作用。無真阿羅漢,名謗實事。彼皆自釋所由,與《對法》第一名謗因同。此中不束因果等,但別散敘,與彼不違。彼二相違,如《對法疏》釋。
第四、問內道計。 「無有一切諸法體性」者,前外道邪見,別空所無;今內道空見,總撥一切,故今總問。
敘執有二:一、取相似甚深離言說法,即般若等密說空教,不能解故,將為顯了,撥一切空;二、依法相不如理思,不審思故,便撥諸法。
破中有二:初別破、後結之。別破有二:初、四重破外道空見;後、破內道空見。 四重破外道空見者,前敘執有六:初三執合為一門破,後三各一破故。 「若俱有者,汝先所說無有施無」等者,彼師本計不撥全無因之與果,依靜慮故,見世行施,生賤貧家,謂施無能,便謗少分,故今問彼生後二業為俱若不俱?若彼全撥無一切者,此難不成。 「離想欲」者,離諸有想之欲,即無想天是。餘二如次,離色界欲及入涅槃。彼計有離下欲界欲,不許有離已上地欲。三定以下,彼說非無,獨撥餘無,便乖比量。 「為有阿羅漢性,而於彼起增上慢」者,此意問言:為世間有真阿羅漢,而起增上慢,自謂阿羅漢。為有此,為無耶?若有者,無真阿羅漢不成。若無真阿羅漢者,起顛倒執,自謂阿羅漢,應是阿羅漢不倒,既非顛倒者,應是真。 破內空見中,「應無顛倒」,所執也;「染」,依他也;「淨」,圓成也。 又顛倒者,亂心;染,謂三雜染;淨,謂二淨。既勝義中都無此者,便無生死,亦無涅槃,何欣何厭?何得何捨?如《唯識》等,及此論徵,皆如理解。
結中有五故字,初四結破外道,後一結破內道。
妄計最勝中,文亦有四。 「婆羅門是白淨種」者,非白色也。 「可得清淨」者,修行潔戒可得淨故。 「口腹所生」者,稟教而生,親所生故。剎帝利是梵王膝生,吠舍等是足所生。 「以見世間真婆羅門性具戒故」者,見內出家、真淨修行、奉律持戒、淨修梵行、諸律師等真婆羅門,彼貪名利及恭敬方便自顯,故作是計。
別破有十,准下結中有十故故。一、產生同,何獨彼勝?二、作業一切同餘,唯婆羅門獨勝,深乖正理。 第三、受生故中,「若三處現前,是彼是此」等者,前第一卷云:一、俱起愛染;二、調適值時;三、中有現前,今是彼是此,即前父母俱有染心。 「由彼」者,即母調適值時。 「由此」者,即徤達縛正現在前。諸婆羅門與餘同此,寧復勝餘? 第四、「若工巧業處,若作業處,若善不善」者,作世生業或善不善一切皆同,寧勝餘類? 第五、增上故,「若王若臣,若機若捷,增進滿足」者,或為王,或為臣,若機辨捷速,若道位增進,與餘皆同故。 第六、「若為王領錄」。 第七、「若修梵住已梵住」者,四無量。 第八、「若修菩提分」。 第九、「若悟聲聞菩提」等。 第十、「又汝何所欲」下,戒聞勝故。 「若由從勝種類生者,汝論中說:於祠祀中,若戒聞等勝,取之為量」等者,彼論中說,祭祀之時,讀祭祀文,若持戒多聞,取之為量,令讀祭文,是非取則。若取勝類,便違此言,不假有戒等而讀祠文故。
妄計清淨中,文亦有四。初敘有三:一、五現法涅槃;二、別敘水等清淨;三、持餘戒等清淨。初一受天欲塵,後四現法樂住,名五涅槃。引定在身,離欲惡法,得定怡樂,故名現法涅槃。人等欲劣,故不建立。 前來所說四有邊論、四不死矯亂論、二無因論及此五現法涅槃論,如是十五並邪見攝。前說邊見合四十七,并此總成六十二,邪見、邊見攝。我見為本,見、戒二取為助伴生,故《對法》云:六十二見於五見中,或二或一切。 「持油墨戒」者,油和其墨,塗身為戒。 「持灰戒」者,灰塗身故。 「彼謂得諸縱任自在」,此是總也。何者諸自在?一、「欲自在」,即前心自在,即天妙欲境隨意用故。 「觀行自在」者,即前觀自在,謂四靜慮自在。合名五現法涅槃。 「又如有一,自苦身故,自惡解脫」者,即前第二、入諸河中,沐浴清淨。 「或造過惡,過惡解脫」者,前第三、持狗戒等,食糞飲尿,行諸惡事,罪惡消滅。隨狗牛等所行諸事,皆隨學之,名持彼戒。
破中有四復次,分三:初一又字,破五涅槃;次一又字,破水淨計;後二又字,破狗等戒。初文有二,受天妙境、四定現前分為二故。 「執受」者,身心執受而修行義。
吉祥論中,亦有四。日月蝕等時,然不吉祥,為事不成;若隨順彼,精懃供養,眾事皆成。 「餉佉」者,即前所說䗍貝也。 「但見日月乃至眾生淨不淨業果報成熟」等者,逢日等蝕時,眾生善惡業成熟故,隨應獲果。見惡果者,謂由不順日月等故,招不吉祥。見善果者,謂由隨順日月等故,獲此善果。自既諸見,亦為他說。 「若日等所作者,現見盡壽造福非福業」等者,現見世間有造善業現獲善果,有造惡業現獲惡果;若由日等作,此事不成,違現事故。 上來破計皆有比量,恐厭煩文,遂難偏敘,諸有學者,一一應作。
第八卷
地第五門雜染等起中,分二:初明三雜染;後明斷三雜染,修六現觀。初中復二:初略問答、後重問答。答中復二:初列三雜染、後隨別釋。煩惱雜染有三:初問、次略答九門、後別釋。 「雜染」者,與染相雜。染,謂煩惱。或相應,或緣縛,或等起,或間生,或俱起,名雜染。煩惱具五;善業具四,除相應;生具後三。隨應有之,故名雜染。
「自性」者,煩惱體。《對法》第六說:不寂靜是諸煩惱共相。今言自性者,遍煩惱故名共相,一一法體名自性。或對非煩惱名自相,煩惱一一自對望名共相。所望義別,亦不相違。
「不寂靜行相續轉」者,前是現行,此是種子。彼論釋云:由此生故,身心相續不寂靜轉,是煩惱相。此復有六,謂散亂、顛倒、掉舉、惛沈、放逸、無恥不寂靜性。
七隨眠中,「欲愛隨眠」,謂欲貪品麁重。 「瞋恚」,即瞋品麁重。 「有愛」,即色無色貪品麁重。餘如自名,各自品麁重。 貪開二門,餘各一種,合成七者,《對法論》說:未離欲求等者,由欲愛、瞋恚 所隨增。依欲求門,二增長故。 未離有求者,有愛隨增。 未離邪梵行求者,由慢、無明、見、疑隨增。彼得少對除,便生憍慢,愚於聖諦,計邪解脫、解脫方便,於佛法中猶預疑惑,隨其次第,四所隨增。計邪解脫,見取也;解脫方便,餘四見也。餘各自門,由此義故。此七種,唯彼三求,依各各增長別別說,故與諸處並不相違。至下差別中,更當引八十九釋。
八種中,見外離二取者,取見別故;二取離者,見戒別故。
「九結」者,八十九說,依九事生,廣說如彼。恚、嫉、慳三唯欲界繫,通見修斷;餘六通三界,故《對法》云愛結者,謂三界貪等。取、見兩門,重單別故,所計別故,故各別說。嫉妬他榮,不重正法;慳悋資具,不遵遠離。由此九種,廣行不善,不行諸善,為惡茲甚,能和合苦,難可解擿,偏立結名。
十二諦中,苦與集,滅與道,類類說者,有漏無漏、果因別故。 「欲界增上彼遍智果彼遍智所顯滅、道諦」者,遍智謂道諦,果謂滅諦,道諦果故。遍智所顯,即道諦體,由自遍智顯是道故。欲界增上者,已有因義,名為增上,即由已起修因所得,故名增上,體即滅諦;或已有果義,名為增上,謂即道諦有滅果故。一增上言,貫通彼果及彼所顯,遍智即彼,或彼即增上,名彼遍智。餘准可知。 又有解云:遍智即果,道諦也;遍智所顯,滅諦也。此義不然,非次第故。「欲界四諦各十煩惱」者,《對法》、《唯識》一切皆同。五十八中,苦諦具十,餘三各八。《成唯識》云:苦、集是彼因依處故,滅、道是彼怖畏處故,故四各十。別空非我,屬苦諦故。餘三各八,苦諦具十。或有別釋:四各十者,非一一行相各別迷障諦,但煩惱生時,有能迷能障諦理,故約總行云各迷四,非身、邊見別迷餘三,行難知故。或身、邊見,聞說滅、道而生怖畏,恐我斷故,名迷滅、道;理實但緣苦、集諦起。總言述四諦,理實非三各具十行相,如《唯識疏》說。
「薩迦耶見」,說一切有部、經部、大乘,三釋皆別,如《唯識疏》。 「等隨觀執」者,明見行相。於五蘊中,若自若共,平等觀察,隨彼所觀,即執為我。
邊見之中,「若分別、不分別」者,《唯識》第六有二說:一云唯斷見,通此二門;一云亦常見。引教及理,廣如彼說。
見取中,「以薩迦、邊執見、邪見」等者,此明見取之境。 「所依」者,根。 「所緣」者,境。 「所因」者,種子。總執為勝及與能淨,二義具足,方名見取行相。戒取亦然。所執見、戒有差別故,分成二取。此中,見取但言為勝,不說能淨;戒取但說能淨解脫,不說為勝。《唯識》會云:影略說故,或隨轉門。不爾,如何非滅計滅、非道計道,說是邪見,非二取攝? 「為最為上,勝妙第一」者,執三界法,如次別故。
「即於彼見,彼見隨行」者,由諸戒取,依前見取,妄執戒禁為勝能淨,故言於彼見。於者,依義,非執彼見為戒取也。執隨順彼見所受戒禁相應蘊等為勝能淨,故言彼見隨行。或於彼見,即前見體;彼見隨行,即見相應。於者,依義。依見及隨行所受戒禁,執之為勝淨,名戒禁取。 「為解脫,為出離」者,執三界法,如次為戒取,如次為出離三界之因。
慢中,「於外及內高不勝劣」者,於外高下,於內勝劣。於外下者,謂卑慢;於外高者,謂餘三慢,增上、邪慢、我慢不緣外故。 於內勝者,謂六慢,執我高舉,無德謂有,少德謂多等,皆內勝故;卑慢一種,名內劣,不如他故。
疑中,「唯用分別異覺為體」者,《唯識》二說。一云:疑體即慧,毘助末底,是疑義故;末底、般若,義無異故;猶豫簡擇,是疑義故。此名分別異覺為體,故疑即慧,是彼證文。二云:不然,別有自性,五見世俗,不說疑故,毘助若南,智應識故。由慧不決,名為分別異覺為體,性非即慧。
「一、種子隨逐故;二、由彼增上事故」者,此釋隨眠義。由彼隨眠,世事中行,令有漏法皆有麁重,無堪任性,障修行者及諸聖法,故言由彼增上事故。或由惑種發業潤生,招多生果,故名由彼種子增上事故。
「由攝受現法鄙賤故」者,由煩惱故,攝受現在賤色等法,成其鄙惡下賤法故。
「又由七門,一切煩惱於見及修能為障」者,前六見道障,後一修道障。五十九云:薩迦耶見、邊見、邪見,名邪解了,迷四諦故。無明,名不解了。疑,是解了、不解了。見取、戒取及貪、瞋、慢,緣見為境。見所斷者,一切皆是邪了迷執。上來四門,總攝一切見斷惑盡。此等迷苦、集諦者,是迷彼因依處行;迷滅、道者,是迷彼怖畏生行。若修斷煩惱,名任運現行。
煩惱上品中,「謂猛利相及尤重相」者,即舊所言利而勤也;堅執不捨,名尤重故。單猛利、單尤重、或俱,皆上品。或此唯取俱,非單起。「由相續故者,謂貪等行、諸根成熟少年盛壯、無涅槃法者」,貪行、瞋行、癡行、等分行,此等諸根成熟,名煩惱相續。在何身起?謂少年盛壯及無涅槃法者身之所起。 「由事故」者,依三種事中所起煩惱,名為上品相。 「究竟故」者,最初聖道究竟所害。
七倒中,「想倒」,以於四境所起妄想,想數為體。五十三云:謂諸愚夫無所知曉,隨無明起非理作意,於所緣境,無常等計常等,取相而轉,是名想倒,故以想為體。
「見倒」,即以妄想境中,忍可欲樂,建立執著,三見一少分為性,謂身見、常見、見戒取。如文自說。 「心倒」,即以除前諸見所餘貪等煩惱為性,能染惱心,故名心倒。此心倒云「謂即於彼所執著中貪等煩惱」。 有說:心倒體唯是貪,染心勝故。言「貪等」者,等取一切貪,非離貪外等餘瞋等。五十三云:此想顛倒,諸在家者能發心倒,一分出家者能發見倒。想體非倒,由妄取相以為總門,在家、出家依之,方起心倒、見倒,故與倒名。論解根本、自體、等流,合解見、心二倒之體,想體非倒,故不重釋。《俱舍論》說:四顛倒自體,謂從於三見,唯倒推增故,想心隨見力。彼說:常見為常倒,計淨計樂,俱為見取,有身見為我倒。要具三因,勝者成倒。一、一向倒故,簡戒禁取,緣少淨故;二、推度性故,簡非見戒;三、妄增益故,簡斷見、邪見,非妄增益,無門轉故。所餘受等,非世極成。世間但說想、心、見倒,不說貪等,故餘非倒。今此不然。一、倒依,二、倒體。所依想勝,受等非倒,顯出家者增益見名倒故,斷邪非倒;諸在家者煩惱亂心,或多由貪難可解脫,故說一切惑貪為倒。故倒體中,唯分心、見。《顯揚論》說,由四因緣,起於四顛,故餘非倒。此中,心倒通緣四貪,下文但言貪通二種,不說常我亦起貪者,從勝說故。我常見俱亦有貪故,諸文皆說於四境貪名心倒故,世間多於樂淨偏起,非實唯二。不爾,如何言即於彼彼前四倒見所執中貪等為性? 「見取是不淨淨倒,戒取是於苦樂倒」者,隨其所應,緣見緣戒及相應法為勝能淨,故是二取。不爾,便成邪見所攝。 想、心、見三,皆通四種,四無別體。且於四見倒中,常我通見修,中二唯見斷,想、心二倒隨應通二。如其所應,觀自相引,成於本等流。廣如《對法》第二及第十卷疏釋。
煩惱差別有二:初釋名、後出體。初中有三:一、標;二、別釋二十六門;三、結。 「增上種子之所隨逐,名隨眠」者,不但本或微細隨增,亦勝種子之所隨逐。又即七種與餘為因,故名種子。常遂行者七,號隨眠。 「邪行方便,故名為軛」者,如世車軛於車,為車方便,道引於車。今此亦然,三業邪行如車之體,四軛能引以為方便,軛造惡者不越邪路,能導惡生,名邪行方便。 「覆真實義,名蓋」者,若依第二袟等解,蓋覆其心;今說由此不證實義,亦不相違。 「不靜相故,遠所隨故,名箭」者,恒動不安,名不靜相;遠逐行者以為損傷,名遠所隨;假喻稱箭。 「能攝依事,故名所有」者,《對法論》云:由多積集所有資具,恒與怖怨等共相應故。彼說有外;此言依事能攝,有內所依身及外資具事。狹寬義別,亦不相違。此等釋名,如《對法》第七及九十八,或有不同,恐繁故止,讀者應知。
唯七名隨眠者,根本說七,隨增義勝故。八十九說:煩惱種子皆名隨眠,由三品別,故唯立七。由未離欲立欲貪、由已離欲立有貪、由俱品故立餘五,以此總攝一切煩惱。隨煩惱唯三者,據勝說故。《對法論》說:一切煩惱皆名隨煩惱,有隨煩惱而非煩惱。隨煩惱生,其義通故。
纏有八者,八十九說:一切煩惱由現行者悉名為纏。然有八種,於四時中數數現行,故偏建立。《對法論》說:惛、眠障止,引沈沒故;掉、悔障舉,外引散故;嫉、慳障捨,於自他利,慳妬門中數動心故;無慚、無愧障淨尸羅,犯諸學處,無羞恥故。更不立餘忿、覆等法。八十九說:障戒定慧,及於利而生慳嫉。
暴流四中,欲暴流以欲界除外道所起見及俱無明,所餘一切煩惱為性。 有暴流以色、無色界除外道所起見及俱無明,所餘一切煩惱為性。 見暴流以三界外道所起見為性。 無明暴流以三界外道所起見相應無明為性。《對法論》說:初是習欲求者,第二是習有求者,後二是邪梵行求者,能依、所依相應道理故。八十九同。 四軛亦然,體性無異。八十九說:上品煩惱名暴流,等分行煩惱名軛,是二差別。
「四取」者,下第十卷以四取能取之貪而為自性。《對法論》說,初一即貪,後三如名,以二取我見而為自性。或彼四取,體亦唯貪。彼云:由貪著見繫縛,耽染為因,諸出家者更相諍故。八十九說:依二品立二取:一、在家,立欲取;二、出家外道等,立餘三取。若所取,若能取,若所為取,如是一切,總說為取。四取為所取。取此四貪,名能取。為得諸欲及受用,起初取;貪利養恭敬故,為詰責他,免脫他難,起第二取;取諸禪定為所依止,起第三取;為欲分別作、受果者,及為隨說流轉、還滅士夫之相,起我語取。如是合名所為取。身護、語護,名戒;形貌、飲食、威儀行相,名禁。諦故、住故,論說有我,名我語。廣如彼釋。 唯此初一唯欲界繫,後三通餘。 「四繫」者,八十九云:唯依外道差別建立。《對法論》云:能為四種心亂因故,能障定身,故不立餘。由貪故,愛財為因;由嗔故,於鬪諍事,不正行為因;由戒禁取故,於難行戒禁,苦惱為因;由見取故,不如正理推度境界為因。此由見取依各別見,於所知境起邪推搆,妄生執著,謂唯此實,餘並愚妄,故名此實執取身繫。由此四因,令心散亂。能障定心自性之身,故名身繫,非障色身。初二唯欲界,後二種通;或俱欲界,不善增故。
「五蓋」者,八十九說:違背五處,立此五蓋:一、在家位欲境漂淪,違背聖教,立貪欲蓋;二、不堪同法教誡等故,違背勝法,立瞋恚蓋;三、違奢摩他,立惛眠蓋;四、違毘鉢舍那,立掉悔蓋;五、違背論議決擇、審慧聖教勝解,立疑蓋。《對法》亦說:障五位,謂樂出家位,覺邪行位,止、舉、捨位。廣如彼解。
「三不善根」,《唯識》說具二義:一、根本煩惱性;二、遍六識故。餘非不善根,生惡勝故,唯在此三。「三漏」,《對法論》說:依外門流注,立欲漏;依內門流注,立有漏;依彼二所依門流注,立無明漏。彼論意顯欲界一切煩惱除無明,名欲漏;色、無色界一切煩惱除無明,名有漏;三界無明,名無明漏。然欲界四諦各十煩惱,修斷有六;色、無色界五門並除瞋,隨其所應,并諸隨惑為彼漏體。五門種數,不同小乘。六十四說:欲界一切煩惱,除諸外道妄見為依所生無明,餘名欲漏;色、無色界一切煩惱,除諸外道妄見為依所生無明,餘名有漏;三界外道妄見為依所生無明,名邪解脫欲無明漏。八十九說,文雖少異,與《對法》同。《對法》意說:一切無明,名無明漏,獨起相應,勝多餘故;餘能依惑,立餘二漏,上下異故。六十四說:分別所起妄見為依所生無明,名邪解脫欲無明漏,餘立餘二漏,不說一切癡為無明漏。據義各別,亦不相違。
拘礙亦三,謂貪、瞋、癡。由此三種,起五拘礙,與《對法》同。依此五境,生貪等三,拘礙於心,故《對法》說名心拘礙。上來所說煩惱門,《對法》、《顯揚》、《瑜伽》後文皆具廣釋,恐厭文繁,故略顯示,依前所引,應勘尋之。
業雜染中,初問、次答。答中有二:初列九門、後隨別釋。 自性中,「若法生時,造作相起」等者,此有三釋。一云:造作相者,謂加行業。 「身行語行於彼後時造作而轉」者,即根本業道。初通三業,或唯意業;後復據重者,故唯身語。二云:造作相者,是表業;由彼生故乃至造作而轉,是無表業。初通三業,五十三說:身、語、意三皆有表故。後是無表業。此中,有說唯身語二有無表業,故此但言由彼生故,身行語行於彼後時造作而轉;意業輕微,亦非色法,不發無表。有說三業皆有無表,五十三說:十善業道,百行所攝,皆名律儀故。三罰業中意罰重故,意三業道重前七故,亦有無表,於理何違?意業無表,隨業道故,但有三支。此依三業,通有無表,但說身語,非遮意無。三云:造作相起者,發身語思;由彼生故等者,即身語業,發身語思之所生故。審、決二思,意相應故,作動意故,說名意業;動發勝思,發身語故,名身語業。或獨行思亦名意業。合十名業道。於五境中,色、聲稱業,三非業者,無表示故。眼等五根不立業者,《成業論》說:有作用業,無加行業故。《成唯識》、《成業》等云:有三種思,十種業道皆思為性,釋身語意業表無表,名思業、思已業。業道、定散、無表、大種造等,發業時節,大小不同,皆如彼疏及別章釋。下五十九、六十卷中,當廣分別。身語二表,以相表見;意表業者,見、自證分、證自證分互各自表,如理應思。
業分別中有三:初標二二種、次別顯二二種差別、後結成三業。初二中,補特伽羅,即具業者;復法差別,即彼業相。廣釋二中:初補特伽羅、後法。初中復二:初不善業道十補特伽羅、後善業道。殺生有三:一、總指經;二、別牒釋;後、結略義。別牒釋經九句,除總句故。殺生成業道究竟者,所殺者命斷已方成,非正死有,俱死、前死及自殺非業道故。不爾,便應皆成業道。
第三句「害、極害、執」者,次有三故,別釋此三。
「斷彼命故」,謂害。 「解支節故」,謂極害。 「計活命故」,謂執,計執殺生而活命故。 有出家外道,名曰無慚者,即尼揵子,計:隨所住處百由旬內所有眾生,於彼作不殺成律儀,作殺成不律儀;百由旬外,彼皆不成。經對治此,說如是言一切有情所,非唯百由旬。 「即彼外道復作是說」等者,彼計草木皆悉有命,殺成業道。佛為治此,說如是言真實眾生所,殺樹木非業道。 「此即顯示真實福德遠離對治」等者,此言定顯由殺有情是性罪故,亦以性戒真實福德為遠離對治故。《對法》云:殺生事者,謂有情數,故此前言一切有情所;殺草木等是遮罪故,亦以遮戒不實福德為遠離對治,故此後言真實眾生所。又釋:不須依性、遮戒釋,此即顯示次前所說無繫外道二種對治。若不殺一切有情,何但百由旬內真實對治?若不殺草木,是非情故,名不實對治。顯二對治外道二計。兩句之文,與前不同,所以曲示。 「如是所說諸句,顯示加行殺害」者,最極猛惡下七句,由起其心,加行勵力,猛勇行殺,故名如是。加行殺害,非是加行業道也。 「乃至極下捃多蟻」者,此有二義,一者、蟻卵,二、折脚蟻,故存梵音。
別釋九句中,初七句名加行殺害,勵力殺故;次一句名無擇殺害,逢生即殺,不簡釋故;後之一句名殺生時,從初斷命,未遇良緣受持戒等,常成殺生業道罪故。
結略義中有三重:初攝九為四、次攝為三、後攝為一。攝為四中,「殺生相貌」者,是前第二句血塗其手。 「作用」者,即第三句害、極害、執。 「因緣」者,即第一句最極暴惡,殺害之心正現在前。 「事用差別」者,謂後六句,一、無羞恥,二、無哀愍,三、一切有情所,四、真實眾生所,五、乃至極下捃多蟻等諸眾生所,六、於殺生所若未遠離。 又九為四中,相貌即第一句。 作用即第二、第三句。 因緣即第四、第五句。 事用差別餘之四句。 第二、攝九為三中,「殺生如實」者,即第一句。 「殺生差別」者,即次七句;「殺所殺生,名殺生者」,即第九句。未受戒等起善已來,行殺生者,常名殺生者;受戒等後,不得彼名。 攝九為一者,合名殺生補特伽羅。
不與取中亦三:初標總句、次別釋十四句、後略義結成。 「若積集,若移轉」者,穀麥等物名積聚,有情名移轉。或不離處名積聚,舉離本處名移轉。 「於閑靜處,若生」者,謂穀麥等不離本處,擁覆令生。集、轉如前。 「若彼物主,非先所與,如酬債法」者,如酬債法者如酬債法名不與;非前先所與,如酬債相似,名為不與。若隨盜者所欲受用而棄捨之,名棄用,可無罪。不隨盜者所欲受用而棄故,名不棄取。長讀文勢,義道便遠。 「饕餮」者,貪財為饕,貪食為餮。「謂雖勝他,而為過失垢所染」者,雖復競諍而得彼財,財非己物而諍取之,名不淨取。
略義結十四句,有三:一、「由盜此故」,成不與取,即前初句於他所有;二、「若於是處如其差別,如實劫盜」者,謂次十一句;三、「由劫盜故,得此過失」者,即第十三、十四兩句。又釋為五結:一、由盜此故,結第五、第六句;二、若於是處,結初四句;三、如其差別,結第八句已下乃至第十三句;四、如實劫盜,結第七句;五、由劫盜故,得此過失,結第十四句。雖有此釋,義乍難知,究義推文,亦可悉矣。 成不與取業道究竟者,要於本處或生或集,或復移轉,不爾,便成不與取加行,故《對法》云究竟者,謂取為己有。
欲邪行中,文亦有三:初標總句、次別釋十一句、後略結之。十一句者:一、於諸父母等所守護。二、自守護。三、有治罰。四、名障礙。此之四種並未適他,論束為三種守護。五、他妻妾。六、他所攝。七、若由凶詐。八、若由強力。九、若由隱伏。十、而行欲行。十一、即於此事非理欲心而行邪行。 成邪欲業道究竟者,謂交會事成,此非己妻,成於業道。 「非道」者,此有三義:一、非所行路,謂支分等非產門;二、非道數,過極五量;三、非理,道謂加常法,及一切男及不男。故五十九云:非交、非量、非理,及不應理,男及不男。 「非處」者,謂安佛法僧處、父母床廗、地不平等處等,僧伽藍等是。 「非時」者,有病、懷孕、與兒乳等。 三明、六闇等。廣如五十九自解。此等所說自妻妾所,亦成業道,意樂重故。
略義中有三:一、「若彼所行」,攝前六句,雖所行處,亦成罪故;二、「若行差別」,攝次三句,非理行故;三、「若欲邪行」,攝後兩句,成業道故。或別句中合成十句:初四合成三守護故,後七如前。
妄語亦三,如前應知。別句有十。 「若彼使者,謂執理家」,王所使故,或是官屬,執理法司,或知平均,議事違理,立為斷事,名執理家。 「若已知者,謂隨前三所經語言」者,謂隨聞、覺、知三所經語言,而行妄語。其見下自別說,故三必然。此合名知,非四中知,彼知局故,此知寬故。 妄語業道究竟者,《對法論》說:時眾及對言者領解。
略義中有四:一、「依處故」,結初五句;二、「異說故」,結次二句;三、「因緣故」,結次二句因自、因他;四、「壞想故」,結後一句。
離間語中亦三。別句有七。第三句喜別離、第四望別離,此二雖喜生,未生煩惱;第五於第三,第六於第四,此二句方煩惱生。第七句「說能離間語者,謂或不聞,或他方便」者,謂說語時,他令不聞,或他雖聞,而以方便,不受其離間。此釋經中說離間語,非正釋業道。《對法論》說:此究竟者,謂所破領解。此中方便,他領解故,可是業道;他不聞者,但是業道加行故。此因通釋經亦無失。或他方便者,令他說離間方便語,他未領解,及他不聞,此二並是業道加行。因釋經文,亦非正釋業道。或有義言:但說離間言,若他不聞,及他聞已方便不受,皆是業道。此違〈決擇〉第六十說此究竟,謂所破領解,故前說善。
結中有五句:一、「離間意樂」,結初句;二、「未壞方便」,結第二句;三、「已壞方便」,結第三、第四句;四、「染污心」,結第五、第六句;五、「他方便」,結第七句。此中,有說卒爾等五心中,初心即成業道,他領解故。若依此義,業道有通無記之性。說事未周,他不領解,故知但是染污心後。
麁惡語中,「先首」者,凡所說法,說趣涅槃最第一故。由此語故,以為先首,當趣涅槃。以相續故,名無盡。以廣大故,名無邊。 「即此最後,又有三種」等者,謂前三中最後,說法語中,前十二句中攝先首、美妙等八句,即諸經中說,佛說法有八語具。由持戒語,令他歡喜,具八語具。此八之中,復分三故。此別諸句,合十九句:初十二句合為三類,次四說有為行三世語,後三重攝前語。由辨諸句皆有曲結,故無略義。
綺語中有十二句:初五句名邪舉罪語,即是律中舉罪之者所具五德,次六句名邪說法語,後一句名放逸語。故略結言「三時綺語」。前麁惡語及後綺語究竟者,謂發彼語。或有難言:妄語誑於他,他解成業道;離間破壞他,他壞業道成。答:妄語本誑他,信與不信,但解皆業道;離間本離他,壞與不壞,但解皆業道。
貪欲中,「即此二種,總名物」者,謂財及具。此究竟者,謂凡彼所有,定當屬我,深生貪愛,非定屬心,輕非業道。
略義中,「自性」謂初句。 「所緣」謂次二。 「行相」謂後一。
瞋恚中有五句,初句瞋自性,餘四句瞋所緣。略無行相。不起即已,起即多成業道,故不說之。要於有情,方成業道,非情即輕。 究竟者,謂決定當害。今此略義,合准前貪,貪陳究竟,此中不說。合准於前,多分同故,易可知故,如前釋故。
邪見有三:一、標總句;二、顯十七別句;後、略結。 「謂由三種意樂非撥施」者,意樂謂無以財行施;意樂謂無清淨愛養父母等田;意樂謂無祭天祠祀,略舉火天,類二天等。 無妙行、惡行中,「能治」者,謂福業事;慳貪、犯戒、散亂等三,名所對除。 「已趣各別煩惱寂靜,名正至」者,謂涅槃。 「正行」者,謂道諦。 在有學因中,名此世間;在無學果時,名彼世間。 「自士夫力之所作故,名自然」者,謂阿羅漢由自士夫功力而得此無學果,故名自然。 「通慧者,謂第六」者,漏盡通也。此上所撥無真阿羅漢法。下所撥無見、修、無學道。
略義有二,不結初二句。 初「謗因」者,謂無施與等,及無妙行、惡行。 「謗果」,可知。 謗功用中有四:一、「攝植」,謂無父。二、「任持」,謂無母。三、「往來」,謂無此世他世。四、「感生業」,謂無化生有情,即中有也。前第七卷無化生有情,但不能得見生死相,或生無色,或入涅槃,便撥為無,名無化生。彼據生有,此據中有,所望別故,亦不相違。 業謂功用,中有能轉識法當生有故,名感生業。 阿羅漢下,皆是實事。 第二略義中,「流轉緣」者,謂無此彼世,無母無父。 「流轉士夫」者,謂無化生有情。中有、生者,合名士夫。 無阿羅漢等,名對治還滅。 「又誹謗流轉,應知謗因,不謗自相」者,釋第二結中流轉言。不謗無世間父母自體,但謗無從此往彼因義、父母等能任持因義。此究竟者,謂決定誹謗。
十善業道白品中有二:一、總標當說;二、別顯離邪欲、離妄語二業道。 「盡壽行故,久遠行故」者,初是聲聞戒,後是菩薩戒。 當知略義即在此中者,在三清淨中。
妄語中,「應可建立者,謂於彼彼違諍事中應可建立為正證」者,謂無偏黨,深可信故,應可建立為證理人。
三攝受中:一、「欲解」,即前可信、可委,決定意樂故;二、「保任」,即應可建立,可委信故;三、「作用」,即無有虛誑,即起實語之作用也。
法相差別,大文分二:初標、後釋。釋中復二:初不善、後善。五十九說:十惡業道有五相差別:一、事;二、想,《對法》說為加行;三、欲樂;四、煩惱;五、究竟。如此,殺生中,「於他眾生」者,名事,自殺及非情,非業道故。「起殺欲樂」者,名想,起害眾生想故,能生欲樂,想從果名。 「起染污心」者,名欲樂,依此想故,作如是心我當害生,起欲樂故。 「起殺方便」者,名煩惱,貪瞋癡等為方便相。
殺究竟中,「所有身業」者,名究竟,或無間,或後時死。或此為四:一、事;二、欲樂;三、煩惱;四、方便,即想,《對法論》說為加行故;五、究竟。 或方便者加行業道,略無其想因,便說方便,方便非業道。餘九業道,准此應知。此說欲樂為染心者,簡大菩薩慈悲行殺,後得智中非染污故。五義闕一,不成業道,要具五支,方成業道。且如殺生,於彼非彼想、非於彼彼想,非業道;於彼彼想、非於彼非彼想,皆成業道。餘皆准知。
欲邪行中,「所不應行」者,謂他三攝,及一切男及不男。設非道等者,設是自妻,亦成業道;設是自妻許可而未得,亦成業道,他攝護收。
妄語中,「偽證」者,謂所見聞覺知中,偽證為不見等。
麁惡語業道中,「謂他有情」者,此據增上殊勝者語。《對法》等說:但發惡言,即成業道故。或對有情,方成業道,非情不對,並非業道。第六十說:麁語業道,有情處起。此文亦說於有情故。然五十九及《對法》中說麁惡語,染方毀訾故,說發言名為究竟,非皆業道。
綺語之中不說境者,獨頭綺語但發即成業道所攝,與餘合者亦有境故。第六十說:殺生、麁語、瞋恚三種,貪瞋癡為加行,瞋為究竟;不與取、欲邪行、貪欲三種,三為加行,貪為究竟;妄語、離間、綺語三種,三為加行,三為究竟;邪見一種,三為加行,癡為究竟。頌曰:
殺麁瞋由恚,  盜邪貪由貪,
三三邪見癡,  惡業道究竟。
十業道中,殺生、邪行、妄語、離間、麁語、瞋恚,此六業道,有情處起;不與取及貪欲,資財處起,有情及物皆資財故;綺語業道,名身處起;邪見業道,諸行處起,設謗無為,不親著故。應說頌曰:
有情及資財,  名身諸行處,
六二與一一,  如次業道起。
十善業道中,一一皆有五,謂事、想、業、煩惱、究竟,如理應知。
第三大段,業因十二種相中,初三是不善根;四、由自力;五、由他力;六、由王等之所驅迫;七、已得自物,而生貪欲,前貪他物,此愛自財,故成差別;八、有所怖畏,行殺等業,如怖他殺,而行殺等;九、為有所損害,如鼠損物,或恐蛇為損,而行殺等;十、一法想將為道理,如執害生以為正法。
業位中,「由耎不善業生傍生中」等者,《十地經》說中品生畜生,耎品生餓鬼。與此不同。鬼有二種:一福德、二薄福,此據薄福中品,彼據福德故下品。亦不相違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三
時享保七年壬寅九月十四日一交畢
沙門高範胎生六十八歲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bốn

瑜伽師地論略纂
Hán gốc
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四(論本第九第十)
基撰
業九門中,第五、業門,不說士用果者,離三果外,無別增相故。 與異熟果中,唯言「於那落迦受異熟果」,《對法》第七及《因果經》云:於傍生、餓鬼、那落迦受異熟者,彼據下、中、上三品殺業所受異熟;此唯據上品,唯言地獄。又此舉一,彼具言之,亦不相違。
等流果中,「壽量短促」下有十句,十惡業道如次別配。果似於因,名等流果。壽量短促,實增上果,假名等流。 「邪見等流,增益癡」者,《對法論》說諸邪見者,癡增上故,成業道者,唯增上故。問:若爾,何故業道稱邪見,得果號癡增?答:癡增始邪見,邪見必癡增;邪見必有癡,有癡未必有邪見。業道舉能依,言邪不說癡;得果說所依,言癡不說於邪見。二門影略說,令知業道唯邪見;癡通於鈍行,故不稱業道。
增上果中,此依一物以辨十果,《對法》依眾事以辨十果,故二不同,義各別也。此有十句,亦依業道次第別配。「不便宜」者,不順人心。
八欲解中,分四:初對緣身財、次對緣悲田、次對緣敬田、後對緣恩田。
五無間業中,第六十說:一是虛誑語,謂破僧,四是身業,於中三為殺生,一是殺生加行,謂出佛身血,隨應即以身語二業而為自性。一、僧破,即以所破僧身不相應中不和合為性,無覆無記,依異熟識,於法輪等不和合故。能破體者,謂虛誑語,從果為名,名破僧。二、是比丘,非在俗。三、見行,非愛行。四、淨行,非犯戒,言不威肅故。五、破異處,非佛前,以諸如來難輕逼故。六、破愚夫,非聖者。七、忍異師聖道時,謂五法是道,八正非道。八、必不經宿,破法輪僧,能障聖道輪,壞僧和合故。九、破法輪唯此洲,有佛故;破羯磨通三洲,有教故。十、破法輪極少九人,所破分二部,能破為一故;破羯磨極少八人,分二諦故,多亦不遮。十一、初成道後,將入涅槃,及見、戒皰由未起時,未立止、觀第一雙時,佛滅後時,未結戒時,於此六位無破法輪,除此餘時方可破僧。《俱舍》頌言「初後皰雙前,佛滅未結戒,於如是六位,無破法輪僧。」此乃化土有此事,報土或有阿彌陀佛、調達名寂故。或報佛無,化阿彌陀有。薩婆多師將佛有宿業怨對故有,大乘示現。此五逆中,害父害母壞恩田故,餘三皆是壞福田故。由此成逆,三乘通故。《薩遮尼犍子經》所說五逆與此不同,唯大乘有,對機別故,亦不相違。 此五逆中,破僧最重,壞功德法身故,障人天解脫道故,入聖得果,離染漏盡,皆悉被遮,乃至大千法輪不轉,天人龍等身心亂故,定招無間一切大罪;次出佛身血;次殺阿羅漢;次母次父,後後漸輕。諸廣義門,皆如《俱舍》第十八說。
「無間業同分」者,謂無間業同類之罪。謂污阿羅漢尼及母,是害母類;打最後有菩薩,是殺父類;或於天廟等行殺,或於委重所損害,或於貧、苦、困施無畏已,返害逼惱,是殺阿羅漢類;劫奪僧門,是破僧類;破壞靈廟等,是出佛身血類。或總攝類,不須別配。《俱舍》與此不同,彼云:污母無學尼,殺住定菩薩,及有學聖者,奪僧和合緣,破壞窣堵波,是無間同類。從修相妙業,名住定菩薩,彼可殺之,今無此事。其最後身菩薩定無殺者,故此稱打。殺有學聖雖是逆流,攝皆不盡,但是此中殺阿羅漢類,三義之內第二義收,耆舊類攝故。
「僧門」者,因僧所由諸所有事,如知他與僧物,自迴入己等。 「靈廟」者,殿堂也。 「窣都婆」者,此云高顯、浮圖等也。各舉一名,俱是佛事。 《對法論》說五無間業等,是順生受業,何故此中名現法果?此中據行逆罪故,現被殺等故,名現法受;彼依次生墮無間等,名順生受,亦不相違。 問:順現受業不感總果,豈五無間業受別果耶?答:由加行業受現別果,由根本業受當總果,非由一業現後俱受。從初為名,名現法受,則非五無間不招總果。即由此義,《對法論》說:造眾多無間業者,所感苦具眾多猛利,頓受眾苦。《訶怨心經》云:由無間業,於那落迦中數數死生,受大苦異熟。《般若》、《法華》等經亦言:由謗經故,從一地獄生一地獄。從初為名,皆順生受,此亦如是。 問:殺獨覺何故非逆?答:少故不說,即阿羅漢類收。
「供養慈定等,得現果」者,依初出位。如初出慈定,無諍、滅定、預流、阿羅漢果亦爾,非久出後。不說獨覺,少故略之,其實亦得。一來、不還非初得聖,故不說。 問:何故但說慈定,不說悲定、喜定、捨定等耶?答:喜、捨劣故,悲通散故,於與世間、出世間樂,慈等勝故。無諍等亦爾,內證真無諍,外必息諸煩惱,勝願智等,故不說餘。
「於學無學僧所」者,《對法論》說佛為上首僧,謂對佛前諸所有僧,或是佛弟子凡聖學無學僧,名佛上首僧。此言僧故,非是別人。
與他增上果等中,「謂亦由受現法果業」者,謂不但由他,亦由自現業。謂佛住處,令生安樂,眾生見佛,供養為業。佛令無苦,得安樂住,處勢力故,攝餘眾生皆得安樂。輪王勸化,行十善業,眾生隨行,得樂亦爾。慈定菩薩運心與樂,供養獲安亦復如是。由他增上,自現業熟,便得現果。
「業天」者,即世人多以為善惡由天,理實由業,說業名天。初由悲故,後起慈心,而與其樂,故唯言慈。
損益門有八者,初七即是身三、語四,如次配之;第八合是意三業道。 「助伴」者,親友。
第六、業增上有六:初一、利相。第二、勤相。
第三、自性中,初語四挍量,次身三種,後意三,從輕至重,總挍三業,別量十業。業道中,先色、後心。色中,先重、後輕,諸色業道皆先重後輕;意業道中,先輕、後重。作法不同,亦無過失。
然三罰業,意業最重;五僻見,邪見重;五無間,破僧重。所望別故。今此明業,不望無間,故語業輕,理無過失。
第七、業顛倒中,「殺生相似同分罪」者,加行業道似根本故。此有二例,一、殺情,二、殺非情,並是於非彼作彼想故,無根本罪。 執受顛倒,但言乃至綺語,不說意三業道者,身語七支通戒性故、共所知故、色易執故。上明無罪。 「亦無施與,受齋修福」下,無福田、起邪見,故作此執。
第八、業差別中有二:初列前四位業名、後隨列別釋。列位有四:一、有五種二門;二、有十種三門;三、有一種四門;四、有一種五門。 「作業」者,謂若思業,若思已所起身語業。「不作業者乃至身業語業」者,審決二思,名意業;動發勝思,名思已所起身語二業。或動發勝思,名思業;此思所起身語業,名思已所起身語業。此解與《對法》同,彼云:思業謂福、非福、不動業,思已業謂身、語、意業。故此作業通加行、根本業道表無表業,未滅未捨,名作業,即二業種子。加行、根本表無表業,已滅已捨,名不作業,不成就故、無勝作用故。此備法師釋。 景法師云:任運所生,非業道攝諸善惡業及無記業,名不作業;若根本業道、加行所生諸善惡業,名作業。今釋者,加行、根本諸表業,名作業,有起作故;諸無表,名不作業,無起作故。此通三乘表無表業,故不說意。
增長、不增長業中,「八、自性無記業」者,謂善不善非業道攝中下品性,非三性中無記性也,自體不增名無記故。或三性中無記之業。
「九、悔所損業」者,八十九說:諸作不增長業,若無追悔、不修對治,可當受果,名增長業;若追悔等,名不增長。或先增長業,由追悔等,如未生怨,名不增長;不追悔等,名增長業。第六十說:依未解脫者建立定受業。故解脫者起道伏斷。《對法論》說:有五種故思造業:一、他所教勅;二、他所勸請;三、無所了知;四、根本執著,謂三毒蔽心,猛利執著所起諸業;五、顛倒分別,謂勝無罪所行惡業。於此五中,根本執著、顛倒分別若作若增長,非不受異熟,重故;餘三雖作而不增長,不必受異熟,輕故。彼論釋:作者,謂起造諸業,令其現行。增長者,謂令習氣增益。彼說故思業但唯有五,此中通說故思、不思,故有十種。此中第二即彼第三,此中第七即彼初二,亦不相違。彼論後二,增長業攝,故非十收。
「故思業者,謂故思已,若作業,若增長業等」者,此中故作或增長,名故思業;非故作或增,名不故思業。《對法》明思業、思已業,初是福、非福、不動業,後是身、語、意業,與此不同。又彼論說故思業有五,如次前說,與此相違,通增長、不增長故。此依殊勝強思,當定招異熟,名故思業;彼依但是故思所作,非任運業,通當得、不當得果,皆名故思。所望別故,亦不相違。
「順定受業、不定受業」者,即前故思業,當定招異熟;前不故思業,當不定招異熟。《對法論》說:決定受業者,決定有三:一、作業定,由宿業力,感決定身,於此生中必造此業,期限決定終不違越,佛等神力亦不能制;二、受異熟定,即此所說順定受業,果定當受,時未定故;三、分位定,謂順現受、生受、後受分位定業。此中義顯若業道攝業,名順定受;加行、後起,通定不定。若未悔未解脫,名定業;已悔已解脫,名不定業。
「已熟、未熟業」者,過去及現在正生果業,名已熟業;未來及現在當生果業,名未熟業。上明五種二門已。
三性業中,有覆無記業亦名無記業,非三善根、三不善根為因緣故。
「律儀所攝業」等者,別解脫律儀,《對法論》說:即七眾所受律儀,出家五眾及近事、近住。由出家者盡壽遠離惡行、欲行,由近事者盡壽離惡行,不離欲行。由近住者不能盡壽離惡行、欲行,故別解脫三類建立。
「或靜慮、等至、果斷律儀所攝業」者,靜慮者,色界四靜慮。等至者,四無色。果者,依靜慮、無色所修生功德。斷者,即靜慮、無色相應現思,遠防欲界諸犯戒非之斷戒也。果即是斷戒,果之斷也,體即定生律儀。三乘通身語,大乘兼意業。有釋:斷者即是無為性戒,果是定生律儀。今此解業,既言果斷,不言斷果,斷非無為,如前說善。 或果與斷二俱戒體,故雙取之。唯初未至有斷對治,上諸地中成遠分斷。此依有漏定生戒義。〈決擇分〉說色界有,此通無色有。《對法》唯依色界建立,彼自會云:以無色界麁色無故,略不建立。
「無漏律儀所攝業」者,謂見諦者由無漏力所得遠離性,即道共戒。如〈表無表章〉廣說。
不律儀中,「讒刺」者,唯行讒儜,譏刺於他,以求活命,不良之類,恐喝之輩。 「斷獄」者,西域別立斷獄之人,求財活命。此有十二,《對法》有十四。此無彼三:一、獵鹿;二、捕魚;三、害牛。彼無此一,謂斷獄。《涅槃經》中說有十六:牛羊猪鷄,為利故養,肥已轉賣,為利故買,買已屠殺,即為八種;捕魚、捕鳥、獵師、劫盜、魁膾、兩舌、獄卒、呪龍,復為八故。無此斷獄、縛象。《雜心》說十二:屠羊、養豚、養鷄、捕魚、捕鳥、獵師、作賊、魁膾、守獄、呪龍、伺𭸯、屠犬。諸文不同,但說損害意業弘廣,以自活命而為本業,皆不律儀。略舉爾端,非唯爾所。不爾,專行殺馬驢等,豈非彼耶?具支多少,得捨因緣,亦如別章。 處中業等,有表、無表,佛成不成,皆如章說。
「施自性者,謂思所起能捨所施物身業語業」者,《對法》、《唯識》俱取三業,思并無貪為性,今以無貪說為因緣,以思說在等起門中,故自性中取身語業。據表外彰,三乘通論,故唯身語,不說意業。戒自性中,以三業為性,故言身語業等。如《唯識》說:受菩薩戒故,通三業。 「依處,通情非情」者,性戒、遮戒,隨其所應,通依二故。
「修性自性,謂三摩地」者,其四無量:慈體無瞋,悲體不害,喜體不嫉,捨即三善根,善捨數也。今從所依,故定為體。如《無垢疏》第二卷。
「依處」者,即所緣三界有情,總為三類:一、無苦無樂,與樂名慈;二、有苦,拔濟名悲;三、有樂,助喜名喜。於初類起離癡想,於第二類起離瞋想,於第三類起離貪想。平等令離惡,名捨。此舉慈境,等取餘三。此各有三,如餘文說。
「福業,謂感善趣異熟等」者,福業於人天受總異熟。 「及順五趣受」者,四趣受別異熟,其地獄中受等流果,相似別報,總言順五。有義不然。《成唯識》說:餘處說彼有等流樂,應知彼依隨轉理說。故大乘中,彼無善果,由善業故,受苦輕微,名為得果,更無別報;不同小乘地獄四塵,許善業感。 又釋:此依數通說五義,別唯四趣。 又釋:離非天為一,合成六趣,故說善業順五趣有,地獄實無。
「順不苦不樂受業中,別報唯第四靜慮已上業」者,此有二義。一云:三定已下有別報受果。此及《對法》不說有業者,據多分善業感樂受果,少分善業感捨受果,故略不論。不爾,何故下地善業不得彼果?二云:三定已下無別善捨業,第六識中捨果寂靜,下業麁故,善但招樂,故無捨果。 問:下善業麁,不招捨果;第八捨果,下業不招。答:總別異故,不應為例。
「順現法受業」等中,此及《對法》皆說有三,從初為名,現唯別報,餘通總別。前說有二,謂定、不定。第六十卷說有四業:一、異熟定;二、時分定;三、二俱定;四、二俱不定。《顯揚》十九說有五業:一、現法受決定;二、生受決定;三、後受決定;四、受報決定;五、作業決定。不依於時,但論於報,故唯二種,有定、不定。若論於時,與報合說,業但有三,不越此故。時、報相對,合離有四,不說別時,但總說故。唯依時及果并作業定,說有五種,除不定故。文雖有異,義理無違,所望別故。
「學業者,謂若異生」等者,謂諸異生發三乘心解脫分善已後,皆名為學。學業通有漏、無漏,無學亦爾。 「非學非不學」者,未發心前諸異生位一切諸業。六十六中唯說聖者以為有學,證勝得故;此據所依,合而為論。學者生得善等,亦名為學,不爾便非,不順彼故。
「見所斷等業中,唯說惡趣不善業是見所斷」者,此據引業,若兼滿業,通五趣故,故論云等。五十三云:往惡趣行,唯分別起煩惱能發。三惡趣中,引滿二業者,分別起故,此偏說非人中感別惡業,非見道斷,亦非俱生不感惡趣。無想定等雖亦見斷,非離縛斷,故此不說,或等言攝。如《唯識論》第八卷疏、《對法》第四等解。上明十種三門業已。
黑黑等四業中,非福業名黑黑,謂三惡趣總業,及五趣別惡業。其不動業名白白,謂色、無色界總別善業。其諸福業名黑白黑白業,謂欲界人天總業,及順五趣別善業。善為不善之所怨對,故名黑白黑白業。由未斷黑業故,其福業得此名;設黑業斷已,是先種類故,亦名黑白黑白業。此等三種,《對法論》說:若因若果,俱得其名。黑黑因,染污故,果不可愛樂故;白白因,不染污故,果可愛樂故;黑白黑白因,惡雜善故,果惡果所雜故,欲界福業果定為非福雜故,名黑白黑白。自有非福果不為福雜故,不名白黑白黑業。《對法》第八及六十六說黑黑業同此。 彼白白業者,謂三界善業。黑白黑白業,謂欲界雜業。非一剎那業通善惡,然依意樂及由方便合說一業,名為雜業。謂有業,意樂故黑、方便故白,即矯誑心相修諸善;或有業,意樂故白、方便故黑,即訓弟子發身語惡。此黑白業通善惡性。此論依福、非福、不動三業以明黑黑等業,彼論依純雜、善惡以明黑黑等業,故不相違。又六十六及《對法》依真實門,此中據隨轉理門。《俱舍》第十六云:惡色欲界善,能盡彼無漏,應知如次第,名黑白俱非。若說此論隨順彼宗者,其白白業應唯色界善。理既不爾,故如前說。
「非黑非白無異熟業能盡諸業」等者,不染污故,名非黑;非有漏善故,名非白;不招無覆無記果故,名無異熟業。能斷前三業故,名能盡諸業。《對法》說為非黑白無異熟業能盡諸業。彼言非黑者,離煩惱故。白者,一向清淨故,為簡有漏白善業;生死相違故,名無異熟,此顯非取一切無漏皆是此業。言能盡諸業,取前三業之斷對治。《俱舍論》中說此體者:
四法忍離欲,  前八無間俱,
十二無漏思,  唯盡純黑業。
離欲四靜慮,  第九無間思,
一盡雜純黑,  四令純白盡。
若依《瑜伽》,應說頌曰:
次第欲界十,  前九純黑業,
後一純黑雜,  上八純白斷。
唯離欲界欲,  依初超第三,
一盡純黑雜,  離上一皆斷。
從初超第四,  總說有十惡,
前九唯斷黑,  第十三皆斷。
菩薩見唯思,  金剛三並除。
此說無間道,  瑜伽能斷業,
若加行伏滅,  皆增除見道。
若依此卷文,二乘見道中,一無間道及漸離欲前八無間思唯盡黑黑業,第九無間道雙盡純黑及與雜業;離四靜慮及四無色,第九無間道唯盡白白業。此依漸次得果者說。
若依初未至及初定超入見道得第三果,一無間道離純黑及雜。 若先已離上地染,依四靜慮得第三果,一無間思離純黑及雜,隨其所應,并白白業。 若從初果取第四果,前八無間思唯離黑黑業,第九無間思俱離三業。若諸菩薩見道,一無間思唯離黑黑業;金剛喻定,一無間思雙斷三業。一切惡業,道生即斷;一切善業,離緣縛故,要離自地染盡時盡故,第九無間思方說盡白業。上來所說,說斷有漏種子思業。若伏現行,唯除見道無無漏加行,所餘修道並加加行道能伏現行。此中但說諸無漏業是前三業斷對治故,二乘解脫道雖亦有斷,及菩薩十地所知障諸對治所斷,皆非業故,所以不說。故《對法》云:非黑白等業者,謂於加行、無間道中諸無漏業,是彼諸業斷對治故。依勝建立故,不取餘勝進道等皆依別行,亦非全伏諸品業故,所以不說。上來四業,隨其所應,染淨雖殊,皆思為體。若依《對法》,應說頌言:
次第欲十思,  九斷純黑雜,
後一三俱離,  上八唯自盡。
若超證第三,  唯一三皆斷。
從初取無學,  前八菩薩見,
唯盡純黑雜,  金剛皆斷三。
此說無間道,  對治能斷業。
若加行伏滅,  除見餘皆有,
唯加行無間,  能伏盡能斷。
前勝進解脫,  無勝用故除,
此說離縛斷,  非不生等義。
若依《對法》說前三業,二乘次第得果見道,一無間思及漸次離欲前八無間思離純黑、雜,雜通二性故,第九無間思離純黑及雜盡,并白白業;離四色、四無色,第九無間思唯離白白業。此依漸次得果說。 若依四靜慮超入見道得第三果,一無間思亦離三種。 若從初果超取第四果,前八無間思并菩薩見道唯離純黑及雜業,第九無間思并菩薩金剛喻定三業俱離。此說斷種子。若伏現行,唯除見道,餘一切位皆加加行道,餘義同前。 若說離縛等斷,義亦不定,應如理思。
五業中,有二復次,合有三釋。一義云:外道善不善業名曲,障佛法直道故;二、即此曲名穢,污正法故,污身心故;即此曲、穢名濁,滓惡法故,溷身心故。皆通一切善不善業。故此論云:謂即曲業,亦名穢業。即曲、穢業,亦名濁業。二義云:曲業如前。穢業者,謂內法異生於佛教中無明、貪、瞋、慢、身、邊見,合名顛倒見者;見戒取,名住自見取者;邪見,名邪決定者;疑,名猶豫覺者。隨其所應,或相應、或為近因、或為遠因,所起善不善三業,名穢業,污正法故、深穢惡故。即內異生於邪正門俱不決定,以疑為先,名猶豫覺者所有善不善,名濁業,因疑所起,極滓穢故、殘惡業故。前穢中,疑因邪定起,此依不定起,故成差別。不是令障佛法正道亦得入故,不說內異生亦有曲業。 第三義云:此之三業並外道起邪解行發,名曲;即此曲業障有為功德起,故名穢;障證無為功德,故名濁。皆通善不善三業。 《對法》第八有二復次,釋前三業。初云:三業障八道,名曲;能污相續,發生障業,名穢;若依外道顛倒見生,名濁。唯此濁業稱外道起,不說前二何人所起,故知理通內外所起。既不別說性,明知通善惡,然同此復次無過失也。 彼復解云:邊見、邪見、薩迦耶見,如其次第所發諸業,名曲、穢、濁。准此,亦唯外道所起。如是三業隨彼煩惱內外道起,義別說之,非各定體。義雖有異,亦不相違。不同小乘說曲、穢、濁業,依諂、瞋、貪生。 於此義中,束為三類:一、外道所起三業名曲。內法異生復有三聚:一、邪定起穢業;二、不定起濁業;三、正定起淨業。一切聖者所有有漏、無漏勝業,名牟尼業。牟尼者,寂默義,此名寂靜,證寂靜理故。若依下聞慧地中,一切聖者身中所有身語二業及心為三淨業體。心者意業,與此不同。彼說聖者身牟尼業唯取無漏,有漏業名三淨業,不對異生以辨差別。今此對凡聖內外道異故,清淨業唯在異生,聖者身中所有三業皆名牟尼業。觀對異故,亦不相違。 《俱舍論》云:無學身語業,即意三牟尼,三清淨應知,即諸三妙行。
第九、業過患中,「生現法罪,謂如能為自害」者,起殺加行,殺業未成,現被他害,當來未必受,未成重業故。又如在異生先行殺等,被他現害,後得入聖,不受後罪。或轉後果於現身受,後更不受,如鴦掘摩羅等,亦名現法罪。指同如前,能為自害,故云謂如。
受彼所生身心憂苦中,「六種過失」者,此業七過患中前六種也。既不能成,徒積憂苦,空加方便,不成事故。 「不能辨」者,無不稱心。
「又有十種過患」者,犯沙彌十戒戒所生憂苦,從初所犯,故唯說十,不得受具故。
「四種不善業道」者,即五近事戒中前四支戒,身三語一,業道性戒。飲酒是遮,故此別說。
「闡地迦」者,近事之名,此無所譯,故存梵本。
第三、生雜染中有二:初標四種、後隨別釋。
「欲界三十六處」者,八寒八熱等,如前第四卷論說。 「色界十八處」,亦爾。 「五十八生」者,欲界三十六,色界十八,無色有四。
「黑勝生」者,種性業惡,名黑;威勢強故,名勝。或黑中之極,故名黑勝。 「旃荼羅」者,屠兒也。 「卜羯娑」者,亦云補羯娑,除糞穢家也。 「若諸長者大富貴家」者,非剎帝利等種,有勝伎能,敦直可重,名長者家。 「非黑非白勝生」者,即吠舍等。
生不定中有五:一、自他更互不定;二、苦樂不定;三、處處不定;四、佗身不定;五、喻成不定。
又復說言:我觀大地,無小處所可得等者。此意說言:大地之中,無小處所,汝等從無始來,於此處所,不曾經受無量生死。意顯從無始以來,大地之中一一處所,皆受無量生死義。長讀文勢,義道亦遠。
又復說言:我觀世間有情,不易可得,長夜流轉,不為汝等母父等者,不易者,難也。難可得諸有情不為汝之母父,一切皆曾為父母等義。前為父母更互作義,此皆為故,是二差別。
「軌範師」者,阿遮利耶也。 「親教師」者,鄔波柁耶也,即和尚阿闍梨。
「廣博脇山」者,舊云毘富羅山,其形狀如非天脇也。
第四、生流轉中有四:一、問;二、略答;三、重徵;四、廣釋。初頌標十門、後隨別釋。一、體;二、門;三、義;四、差別;五、次第;六、難;七、釋詞;八、緣性;九、分別緣;十、攝諸經。 「體」者,總明緣起三世分位生,引因果流轉、還滅之體,非是別顯十二緣生一一別體。一一別體,下差別門當廣釋,至彼文中具顯別體。
文分為三:初標三相、次隨別釋、後總結之。
三相者:一、從前際,中際生;二、從中際,後際生;三、從中際,或趣流轉,或趣清淨究竟。前二名流轉,後一是還滅。流轉者,順生;還滅者,順滅。過去名前際,現在名中際,未來名後際。現在中,若不厭逆,便趣流轉;若厭逆之,便趣清淨。《成唯識》說:十因二果定不同世。今論依此,故於二世以辨緣生。即彼又說:因中,前七與愛、取、有或異或同;若二、三、七,各定同世。如是即顯三際緣生。今此但遮小乘緣起定三世立、依二世顯,非定唯爾,過去七、現在三、未來二,為後報業,招異熟故。
別釋中分二:初明初一、後明後二。初中復三:初明胎生、次明餘三生、後釋三業生處。初中復三:一、問;二、答;三、結。 「不了前際無明」者,不了前際世俗、勝義二種苦故,所起二愚。 「世俗苦」者,謂三惡趣,一切世俗知是苦故;「勝義苦」者,謂諸人天,殊勝智者知是苦故。《對法》第七說:迷世俗苦,名異熟愚,起非福行;迷勝義苦,名真實義愚,起福、不動行。多迷前際,現二異熟,故說此愚不了前際;理實此愚亦迷後際,多迷現因,故略不說。 「由此隨業識,乃至命終,流轉不絕」者,識等五種,識為最勝,識為報主,皆不離識,總說識名。 或舉初生,故唯說識。此識等種,名言熏習,先雖已熏,未知生處,由業招集,當於善惡二趣果生。識隨因轉,名隨業識。既被熏習,乃至前身命終不絕,能為現在相續識因。於現在世將生果時,不能自起,惡藉過去內外貪愛現前滋潤助伴,方生於前身中。
受支有二:一、受異熟受,緣內身生;二、受境界受,緣外境起。因此二受,生內外愛,以為能潤。 前舉隨業識,攝識等五種;今舉內外愛,亦攝取支。 或內愛名愛,外愛名取,義顯所潤行等六支轉名前際有,於現在世,果識隨轉,餘名色等,次第得生。 「相續果識與名色俱,乃至衰老」等者,若依分位,初七日前名識,七七日前名名色。今說諸位本末狹寬,以說相依攝六處等,但言此二乃至衰老,非更無餘。
又於現在生、老支中,因識、名識色生果相顯,故說其名,非色等支在現在世。九十三中,識為所依,說識業與異熟果;今說能依,故言名色業與異熟果。總別異熟,能依、所依別故。 「由必依託六依轉」者,即名色中所攝六根。 「是故經言名色緣識」者,此依菩薩逆觀苦、集,至識、名色更互為緣;觀諦既周,見互為緣畢,故觀苦、集至識乃止。如九十三廣釋。
「隨其所應,為六識所依」者,非唯說五種中識種所生現識,彼唯第八,故九十三及此下說,總依一切相續為名,說六識身,義顯總說一期身識故。名色緣識,由識執持,識為所依;識緣名色,杖彼為依,或觀為境。
「若於有色有情聚中,謂欲、色界受化生者,諸根決定圓滿生」者,《成唯識》說:有色化生初受生位,雖具五根而未有用,爾時未名六處支故;初生無色者,雖定有意根而未明了,未名意處。此中意顯彼諸化生初生剎那,名識支;此後隨應五根意處未明了來,名名色;次六根明,名六處;後觸、受支漸漸生長故,雖諸根決定圓滿,與前差別,識等五支亦有前後。 問:下界有現色,可為識所依;無色無現色,識依非色種。答:下識緣現色,名識緣色依;色種上識緣,說識依色種。
「又由福業,生欲界人天」等者,此三皆據引業得果。即順生受業、順後受業唯感引業,通引、滿業方名行支。發此無明,名無明支。潤此愛、取,名愛、取支。此業所集,名識等五種。此六所轉,方名有支。此有,生招,名生、老支。即顯一切現受業、別助當業皆非行支,不爾,福業應生五趣,此卷前說福業者,謂感欲界善趣異熟,及順五趣異熟等故。此義廣如《成唯識》說。由此彼業能所發,能所集,能所潤,能所生,皆非十二緣起支攝。
釋後二門復分為二:初為二問、後隨別釋。初釋從中際,後際生中,分二:初釋、後結之。 「受二種先業果」者:一、內異熟果;二、外增上果。 「或聞非正法」者,謂現在世。 「或先串習」者,過去世。此二並是分別起愚,由迷內現自體及後有愚故發業,由迷外愚故潤生。既迷現內果,故於後苦不如實知。 「由此新所作業,故說此識名隨業識」者,謂識種子隨逐業故名。由行故識生,招集而生,非辨體生,增上緣故。若初識支唯第八識,通依一期一切識說;通六識身,即會前際名色能為六識所依亦復如是。本識是引果,名色種隨;名色是總,六處種隨;六處為依,觸種隨;觸為能生,受種隨。《唯識》、《對法》云:此識等五名為所引,無明、行能引故。即此所引及能引俱為引因,引生、老死。勢疎遠故,雖皆名引因,識等五種與生、老死為因緣生,故九十三及此中說獨名引因,論云由此能引識乃至受一期身故也。非無明、行非引因攝,能所二引,諸教不同。《成唯識》云:《瑜伽》說識唯是所引,異熟識種名識支故。《集論》說:識唯是能引,識中業種名識支故;異熟識種,名色攝故。《緣起經》說:識支通能所引,業種、識種俱名識故。識是名色依,非名色攝故。義顯愛、取、有名為能生,生、老死支名為所生。《成唯識》說:識等五種由業熏發,雖是同時,而依主伴、總別、勝劣、因果相異故,諸聖教假說前後;或依當來、現起分位有次第故,說有前後。因此亦會前後諸文云:由此識等亦說現行,因時定無現行義故。 「由此愛故,或發欲求」者,求生欲界。 「或發有求」者,求生色、無色界。此二為總,體即是愛,四取為後。初起二求故,後別生二取。 「即是後有生因所攝」者,後異熟果辨體、因緣、業、增上緣俱是有支,獨名生;非愛、取支,非生因攝。《對法》、《唯識》說愛、取、有近生果故,合名能生,不相違也。 然《對法》說:謂於因時有能引、所引,謂於果時有能生、所生者,未熟名因,非無因果;已熟名果,非無果因。據義各別,亦不相違。 問:能引、所引二俱引因,能生、所生俱生因攝。答:引同世,俱引因;生別世,果非因。 問:生別世,果非因;別世生,因非果。答:熟稱果,因亦果;不招果,果非因。於此義中,應加思慮。
「此諸行生,或漸或頓」者,胎、卵、濕三支皆漸生,化生頓起,已如前說。
「或於生處次第現前,或後種子隨逐」等者,有色界生,次第現前;無色界生,色種隨逐。
還滅中,「於二果諸行」者,謂老與死二果,苦諦也。 「彼因」者,集諦。 「彼滅」者,滅諦。 「彼趣滅行」,道諦。九十三說:世尊在昔為菩薩時,悲愍有情,觀諸緣起。歷觀諦故,先觀現在老死為首,以三種相如理觀察:一、觀細因;二、觀麁因;三、觀非不定。感生因緣亦名為生,謂愛、取、有,即細因緣。其生因體亦名為生,謂是生支,即麁因緣。觀由有細生,而有老死;亦觀由麁生,得有老死。當來老死,細生為因,未起果故;現法老死,麁生為因,現起果故。是名觀察初二因緣。 非不定者,謂即除彼生處所攝二種生體,餘定無能與老死果。如是觀察苦諦之集未為喜足,遂復觀察後集因緣現在苦諦,謂遍逆觀受、觸、六處、名色與識。既知當苦現集為因,現集亦由先集所起識為邊際,現法苦有。如是總觀苦因集起,集因苦生,不復更觀現苦由何起,不異前故。是故菩薩齊識退還,却順觀察乃至老死。是苦、集諦觀察已周,為觀滅諦,始終老死逆次第入,乃至無明。觀現在苦,云何一切皆當滅盡?謂不造作無明為緣新業行故。如是歷觀三聖諦已,次更尋求此滅聖諦,何道何行而能證得?起宿住念,憶昔所修世間正見令現在前。歷觀諸諦,遂以正見於諸諦中得入現觀,漸次證得無上菩提。即是此中四諦觀行,觀緣起理,得學無學清淨知見。下第十卷亦有此問答,釋觀黑白品短長不同所由。 又有釋言:於二果諸行者,謂生、老死二支,諸行麁因及果二合說故,總觀現在所有苦諦。雖有此釋,斷行難知,前說為善。
「於彼所緣不如實知,無明觸所生受亦後永斷」等者,謂有漏觸所生諸受受二果時,於所緣境不如實知,由此為緣,發起煩惱,發業潤生。由斷此受,無所依故,無明亦滅,所緣不增,證無漏慧,名慧解脫。由受斷故,不生貪愛,此相應心離相應縛,證心解脫。
「次第乃至異熟生觸滅故,異熟生受滅」者,此已上文明由無明滅故,當來果滅。 「於現法中,無明滅故,無明觸滅」等者,下明由無明滅故,現在順無明觸、受等滅。六處等已有,非由現無明有;不說無明滅,現六處等滅。其觸、受等隨無明生,獨說隨彼滅;由此所依滅故,能依受等皆亦隨滅。 「恒受離繫受,非有繫受」者,諸有漏受離煩惱增繫及無漏受,名離繫受,非必一切皆無漏受。 「梵行已立」者,滅諦智道諦滿。 「究竟涅槃。於滅諦滿,顯求涅槃」者,於佛所得滅諦滿足。
第二門中有八。《對法論》云:識生者,謂眼色為緣,眼識得生等。外稼成熟者,謂種緣芽,芽緣莖等。有情世間死生者,謂無明為緣,能生行等。器世間成壞者,謂一切有情共業增上力為緣,大地等生等。食任持者,謂四食為緣,三界有情相續住故。自所作業增上勢力隨業所得愛非愛果者,謂妙行、惡行為緣,往善惡趣故。威勢者,謂內證為緣,發神通等最勝功德。清淨者,謂順解脫分善為緣,次第乃至得阿羅漢果等。《緣起經》下卷亦解此八門,然此與《對法》次第不同。故後第十卷明十二支,此幾門攝。今因緣起汎釋諸緣,故今敘顯,至後卷中更當廣述。
第三、緣起義中有二:初八義釋緣起、後問答辨。《對法》及《緣起經》各十一義釋。《對法論》云:一、離有情義者,無自然我故。此破勝論、犢子部等我為作者,離彼有情故。二、無常義者,以非恒故。此破數論自性常住,為萬物本,為緣成物,故顯無常;亦破大眾部、化地部等十二緣生是無為法。三、暫住義者,生時過已,無暫住故。《對法論》亦為剎那義。此破正量部色命根等諸緣生法,一期四相非剎那故。四、依他起義者,託眾緣生故。此破自然外道法自然有,非假因生,故依他起。五、離作用義者,眾緣作用空故。此破薩婆多有實作用為緣生體,今顯功能無作用故。六、因果相續不斷義者,因剎那滅,果剎那生,時分等故,因果相續。此破斷見外道因果不續;亦遮經部師無去來世,異熟因果仍不同時,果因斷故。七、因果相似轉義者,不從一切一切生故,因果相似。此遮害為正法者計殺羊等為因,後生天上,即諸善果以不善為因,因果不相似故。今顯善因得善異熟,惡因亦爾,因果相似。八、自業所作義者,於餘相續不受果故,自業自受。此破無因,果非是業,起諸空見論;亦破他作我受果義,謂諸不平等因論計。《對法論》、《緣起經》皆自廣釋,恐繁不述。
「為顯因緣所攝染污、清淨義」者,下第十云:十二支中,四唯雜染,餘通清淨。其四雜染發潤,善業清淨眷屬亦名清淨。意顯愛道緣生品名清淨,非愛道緣生品名染污。顯此因緣染淨緣生,故立緣起。此辨說緣起之意故,因釋義破他宗中顯自理意。
第四差別中,十二支差別為十二。因解彼彼法,汎釋一期身中,彼一切非此中所辨,一切體性皆緣起支。
解無明中有四:十九種、七種、五種、六種。十九中有三:初指經、次別顯、後結數。別釋七類:一、世;二、事;三、業報;四、三寶;五、四諦;六、因果;七、所證。
於因中,「或計自在、世性、士夫、中間」等者,自在天、冥性、士夫神我,梵王居中間禪,故名中間,如次配釋。
「無罪、有罪、應修、不應修」者,散釋於因,善惡之體。 「黑、白、雜」者,釋果之體。果有黑白二分,故名有分。此十九中,有通俱生,或分別起,世、事、業果等,通二門故。
七無知攝十九中,「業異熟無知攝移轉」者,業能招果,迷而不知,執不平等因,故名移轉。或因果性善惡不定,於此生愚,故名移轉。「染淨愚」者,所愚因果通善惡故。
五攝十九中,見愚攝八,謂世、事各三,辨因果。推求名見,體非無明,癡與慧俱,故名見愚。
放逸愚攝三,不知業果,故生放逸。 真實義愚攝七。增上慢攝一。義愚攝十九,迷義理及境皆名義愚。
六無知有二:初顯六無知與七相攝、後依能治及自性辨六差別。「依聞、思、修所治差別,說前三」者,由聞故知法,其所治名無知;由思故推搆,其所治名無見;依修故明證,其所治名無現觀:故云所治差別故,說此三種。
耎、中、上三自性差別故,說黑闇、愚癡、無明黑闇。此中通說一切無知為支體者,《成唯識》說:唯取能發正感後世善惡業者。《勝鬘經》說有五住地:一、見一處住地;二、欲愛住地;三、色愛住地;四、有愛住地;五、無明住地。前四煩惱障,後一所知障。彼經自說:無明住地,聲聞、辟支佛所不能斷,唯有如來佛菩提智所能斷故。由此定知,是所知障。《唯識》第九與經說同。煩惱障四中,初一見道斷,後三修道斷。《對法論》說:發業無明有二:一、真實義愚,發福、不動行;二、異熟愚,發非福行。此二皆唯見道所斷。《緣起經》說:諸聖有學不共無明已永斷故,不造新業。《唯識》亦言:正發業者,唯見所斷,助者不定。故唯取彼見一處住地所有無明。然此有三:一、唯發總業;二、唯發別業;三、通發二業。今取初、後二業無明,故言唯取能發正感後世善惡業者。然此有四:一、相應,二、不共,三、纏,四、隨眠,皆能發業。外道、內道異生,放逸、不放逸,隨其所應,用四無明發業皆別,如《緣起經》自廣分別。
此中說行通身語意,唯善不善現行種子,假色及思以為自性。此亦有三,感三果故。為行支者,亦唯感總及俱之業。《成唯識》云:即彼所發,乃名為行。由此一切順現受業、別助當業,皆非行支。即前無明所發之行,乃成行故。身語業色,名為假色,依思現行種子立故;意業唯思,成行支體。准此,五識所有善惡既非行支,明知不能感於總報。
識支中明六識者,前論自會,通依一期六識身說,非正識支。《成唯識》說:此中識種,謂本識因,故唯取行所集當來第八識種名為識支。初結生故,總異熟故,不說餘識為識支體。此唯種子,不取現行。此中說種所生果識為識支體,及《十地經》云:如無明有子時、果時,識等皆爾者。《唯識》會云:或依當來說有現行,因時定無現行義,故說識、名色初入母胎互為緣等,然依當起,非正種子。
名色中,初解四蘊名、後解色蘊色。
「欲界具十及法處所攝假色」者,法處實色,謂勝定果,欲界無定,故說為無,多分有假,故為簡別。上界之中,假實通有。 「然非一切」者,無不律儀及別解脫故,鏡像水月彼亦無故。下界假中,雖無定、道共戒之色,律儀、不律儀異類皆有,故不簡別。上界唯有律儀,顯無不律儀,故言非一切。此中通說種子、現行、當來、現在名色等四,非實支體。《成唯識》說:除後三因,餘因皆是名色種攝。 後之三因,如名次第,即後三種。此說五支不雜體性。異熟六根種,名六處;異熟觸、受種,名觸、受支。除本識種及此後三種,餘諸蘊異熟種皆名色支。經說名,謂非色四蘊;色,謂羯邏藍等者,此依雜體,非說別體。不爾,如何得成五蘊?或通依非異熟名色五蘊,說識初生更互為緣,第七識等名名中識故。若雜體者,《唯識論》云:或名色種總攝五因,於中隨勝立餘四種。六處與識,總別亦然。具如彼疏釋。此等唯種,說現行者,准識支會。《對法》第一云:眼處者,謂眼曾現見色,不言當見;今此據實,處通三世。《對法》依處義增,唯說過現生,未來六行勝故,亦不相違。
「受唯捨受,兼苦樂」者,一業通招總別果故,亦依一期所有受說。不爾,唯應說捨受支,總報主故。
第十卷
第四差別中,上解七引因支,下解五能生、所生支。愛支,體唯煩惱中貪。此雖通緣內外二果,諸論多取緣外境愛,因迷外境增上果愚,緣境界受所發生故。
取支通以一切煩惱以為自體。四取之體,如前已說,此支唯以能所取全,所為取中取隨順煩惱,不取餘法。五十九云:當言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愛既唯貪,故取通攝諸煩惱盡。然此中說緣四取貪為取支者,與《十地經》同,彼云:愛增上名取。《成唯識》說:於潤業位,愛力偏增,說愛如水,能沃潤故,要數溉灌,方生有芽,且依初後,分愛、取二。雖取支中攝諸煩惱,而愛潤勝,說是愛增。故彼此文不相乖返。愛、取二支通現及種,俱能潤故;愛望於取,成因緣故。
有支中,初解三有、後明七有。欲界有十有。一、前時有,生剎那後,死剎那前,此兩中間,名前時有;二、業有謂行支,愛、取潤故,能有當果,名業有;三、死有,末後正死一剎那時;四、中有,死剎那後,生剎那前,二趣中間,名中有;五、生有,趣生初位一剎那時。餘五趣有。此五為總,前五為別;前五寬通,後五體狹,業有、中有非後五故。 有者,所有,體即異熟業之一種。能有名有,餘皆所有。《成唯識》說:始從中有至本有中,未衰變來,皆生支攝,故此中有,所有中收。 色界有六有,除四趣故。 無色有五有,又除中有故。今此有支唯是業支,說先作行煩惱攝受故。《成唯識》說:愛、取合潤,能引業種及所引因,轉名為有,俱能近有、後有果故。彼意說行及識等五,為愛、取潤,轉名有支,體唯種子,是所潤故,能生果故。今此總言十有名有,能有、所有合名為有,汎解有義,非唯解有支,此唯業有一是有支。《唯識》會此云:有處唯說業種名有,此能正感異熟果故。彼復會云:復有唯說五種名有,親生當來識等種故。 其七有者,五趣體有,受用果故;趣方便中有,二趣中間故。此六為所有,業為能有,能引諸有故,故合成七。前時有、死有、生有,即五趣有而別施設,故不建立。
生支中,初別釋十句、後略義結。初四句說胎、卵二生,次一句濕、化二生。 「身分頓起」者,謂支分頓生。其化生諸根頓生,謂手足等,支分亦爾;濕生不然,謂根漸生,支分頓起。與前卷說胎、卵、濕生諸根漸起,亦不相違。 下之五句通四生有。 「蘊得」,謂蘊體起。 「界得」,謂蘊種子,蘊因緣性。 蘊得,現行成就;界得,種子成就;「處得」,通現、種;餘三緣成就。
略義中有六句。 「自性」,攝生及出現兩句。 「生處位」,攝等生、趣、起三句。 「所生」,攝蘊得一句。 「因緣所攝」,攝界得、處得兩句。 「任持所引」,攝諸蘊生起一句。 「俱生依持」,攝命根出現一句。義意可知。
老死支有二:初解老、後解死。老支有二:初別釋十七句、後結略義。結有十句:初六句,各攝一句;第七「威儀變壞」,攝五句,謂第七句至第十一句;第八句「無色諸根變壞」,攝第十二、十三兩句;第九「有色諸根變壞」,攝第十四、十五兩句;第十「時分已過,壽量將盡」,攝第十六、十七兩句。 死中有二:初別釋十一句、後結略義。有四句。 「若死」,攝初兩句,正死體故。 「若死法」,攝第三、第四句,解支、不解支,五趣死時之軌法故。 「若死差別」,攝第五句下六句。「若死後位」,攝第十一句。 「死魔業」者,即正死體,死魔作用也,此亦死差別攝。或取死後識離身已,名為死魔,故亦說是死後位攝。此生、死二支,隨其所應,五蘊為性。現行苦故,唯取現行;與有合說,或通種子。《成唯識》云:謂從中有至本有中,未衰變來,皆生支攝。中有末位設起愛心,緣當果起,仍是生支,由前將死,愛、取潤有,能有中有及當生故。諸衰變位,總名為老;身壞命終,乃名為死。
上解第四、差別門訖。下解第五、緣起次第門。論有三釋。初復次中,「由邪行故,令心顛倒」等者,有義:識等五支,並依後際當生、老死五現起位說因五支,非依五支在因位說,故《成唯識》:因位難知差別相故,依當果位別立五支。若依此義,心顛倒者,謂隨業識現思名行,種業名識,說名色支結生相續故。《對法》亦說:由名色生已,得豫有情眾同分數。彼說名色初受生故。《唯識》會云:識中業種名識支故。 「諸根圓滿」,謂六處支。 「二受用境」,謂觸、受支。觸引受生,俱受用境,故《俱舍》說名隨觸、受。「耽著」者,緣現在愛。「悕求」者,緣未來愛。合名愛支。 「煩惱滋長」,謂取支。此中但說業為有支,如前已會,餘支可解。 有義:合依三際以辨次第,無明、行、識在過去世。 心顛倒者,識等五種,並名為心,不離識故,識為主故。由邪行熏發,當有趣生故,心名顛倒。略而不說正行熏發。准後愛、取潤後有業,知於前際亦潤行心,故略不論前際愛、取、有。其名色結生下四支是過去世生、老死支。《成唯識》說:然所生果若在未來,為生厭故,說生、老死;若在現在,為令了知分位相生,說識等五。彼說識支初入母胎,此說名色,故但四支。由現在受,發生貪愛,煩惱滋長,潤後有業,乃至當來有生、老死。但說潤業,不說發者,准於前際,知發業故。此乃影彰過去說發,不說潤業,現在說潤,不說發業;未來說生、老死,不說名色等,現在說名色等,不說生、老死。二燈二炬,影顯知故。欲顯因果三際不斷,善順小乘,故作是說。
第二復次,唯依二際建立。其「內身緣」者,發業引生門。 「境界緣」者,潤生果起門。 「起我執等愚」者,是相應癡。 或因此起彼,是不共癡。 「即隨彼業,多起尋思」者,此謂現行識。 「由業與識為助伴」者,種識,業所熏種為助伴故。其名色等種,此皆名識故。「能招感當來三苦」:一、「根初起苦」,謂名色,身、意二根初起故;二、「根圓滿苦」,謂六處;三、「受用境界苦」,謂觸。即是合以名言、有分二種能生,理實應有識、受二果。識稱為種,故果中無;受稱外受,內果中無。愛必因受方得起故,受前際無;後際說有,前際觸後說當受故。各望有別。 「依觸緣受,發起於愛」者,愛支。 「廣起追求」下,是取支。 「由事業門」者,門者所以,謂淨行事王等業。 「利養門」者,謂坐臥、耕田等。此二外欲境起,名欲求。 「或由戒禁門」者,謂邪願戒禁所。 「或由解脫門」者,謂見取。由初二門發起外欲求;由戒禁門起內身求,求當來樂果身故;由解脫門起邪解脫求。 有義:事業門,謂欲取;利養門,謂見取,為利養故,其執見勝;戒禁門者,謂戒禁取;解脫門者,謂我語取,諦故、住故、執我自性為解脫故。因此四取,發起三求:一、欲求,多求五欲故;二、內身求,即有求,求自體故;三、邪解脫求,即邪梵行求,求邪解脫故。起此求時,「令先所起四取煩惱及業」者,謂業是有支,無明為發業緣,令當果生,無明非是有支。
第三復次中,有「三有情聚」者,前二復次染淨緣起,今此唯依求淨者說。「樂世間清淨」者,不樂出世,樂人天,故名清淨,然愚癡故,亦造非福。 「或起追悔所引」者,樂清淨故,悔非福業,或癡不解悔。因此三業。 「觀喜所引心相續住」者,謂歡喜心所熏成種相續而住,即是識支。以此為因,由非福者,下業;由福者,中業;由不動者,上業。於當生處亦皆能感三苦果,種名識支,現行名名色等。不說受等,義准前釋。 樂著境界者,謂受、愛、取。其有、生、老死三因著境有,亦得彼名。《緣起經》中具釋次第,恐繁不述。
第六、釋難中有二問答。初問逆次第中,「如世尊言:新名色滅與上首法」者,此引經證,先觀緣起,後際生、老死是前際名色等果。前來總說名色結生,名色體寬,總攝餘支,但言名色已說餘訖。言新名色,前際所集名色種子後現行者,稱之為新;若已生起,不名為新。夫觀法者,先果後因,故說生、老死為初,新名色滅為首。《緣起經》說:如病、病因、病滅、良藥。故逆次第,生、老死為初。
「問:何故不言諸無明滅為上首耶」者,此問次前所引經說名色為上首滅,何故彼經不說無明為先首滅。 「答:依心解脫者而施設故」等者,此意釋言:未入聖前,初資糧位先順次第觀,加行道中逆次第觀,起四十四智、七十七智等;入見道等,順次第斷故,無明滅即行滅等。依止無學解脫身中,現在名色為先,受為後,四支種子不能為因生未來世生、老死果。 此說苦因不能生,下顯由受滅,當苦不起。謂解脫者現受境時,愛及隨眠,即愛、取支,由聖道力永拔不起,名能潤煩惱集諦永滅。此因永滅故,先所引因名色等種當不生果,名餘支滅。此言意顯現在名色所有種子不生當果,先觀苦諦故,以名色滅為上首。此滅由何?由彼能潤集諦所攝愛、取等滅故,名色等種當不生果。名色等種是當來世生、老死因緣,親因緣故,說此先滅;無明等疎,後始觀察,能潤因故,不說無明為先首滅。故得無學已,觀云由誰無故,老死無等?餘次第滅,准此應知。
第七、釋詞者,釋緣起義中,有五種。「依字釋名」者,由煩惱繫縛為緣,諸趣數數生起,故名緣起。依緣字、起字,釋緣起字,故名依字。 「依剎那義釋」者,簡大眾部、化地部等緣起是無為,亦破正量部一期四相義。 「眾緣過去而不捨離」等者,若依分位,前十支為緣,後二支為起。前支具有因緣等四,雖復剎那滅入過去,種在身中而不捨離,故依自身,後果生起。或十二支,前一一為緣,後一一為起。 「此有故彼有」者,顯無作緣生義。 「此生故彼生」者,顯無常緣生義。 「非餘」者,唯由有緣,果法得有,非緣有實作用能生果法,亦非無生法為因故,少所生法而得成立。無作、無常二種為緣,非餘作用及非無生二種為因,故言非餘。此簡自在天等有實作用,及計無為能為緣起,以釋其名。 第四釋中,屢屢逢緣,數數緣續起,故名緣起。 「於過去世覺緣性已,等相續起」者,初證菩提時覺悟緣,悟已後為有情平等發起語言說之,故名緣起。自利稱緣,利他名起,即是法輪展轉說義。
第八、四緣義中有二:一、四緣;二、二因。《成唯識》說:諸支相望,增上定有,餘之三緣,有無不定。《緣起經》中,依決定有,唯說有一,謂增上緣。愛望於取,有望於生,有因緣義。若說識支是業種者,行望於識,亦作因緣,餘支相望,無因緣義。而《集論》說無明望行有因緣者,依無明時業習氣說,無明俱故,假說無明,實是行種。
會此文云:《瑜伽論》說諸支相望無因緣者,依現愛、取,唯業有說。別聊簡云:無明望行,愛望於取,生望老死,有等無間及所緣緣。此以無色望無色支。有望於生,受望於愛,無等無間,有所緣緣。此以有色支望無色支。餘支相望,二俱非有。此文總說,彼文別顯,應如彼釋。 「有色望有色」者,謂名色中,色望五處,業有望色生,色生望色老死。「無色望有色」者,無明望色行,名望五處,無色生望色老死。此中不說非業有,故不說之。 此中且依隣近順次不相雜亂實緣起說,異此相望,為緣不定,諸聰慧者,如理應思。
「問:何故說言依因果體性建立緣起耶」等者,此中問意,因通四緣,何無因緣?此中答意,十因之中,引發、牽引、生起、定異、同事、不相違中雖有因緣,其定異因有別性生,同事、不相違體通疎遠,此略不論。 其引發、牽引、生起,尋名釋義,應有因緣,但依現行相望,名引發因。依潤未潤位行有等中業習氣說故,是增上而非因緣,不遮愛種望取、生種望老死為引發因,有因緣義;亦不遮未潤位中識等五種望生、老死為牽引因,已潤有中識等五種望生、老死為生起因,有因緣義。所望別故,亦不相違。
生、引二因中,識等乃至於生、老死位所攝諸支,為生、引因果者,此說識支結生相續,能引、所引一時而有,去果相遠,俱名引因;能生與果,二世別故,親近能生,獨名生因。《成唯識》說:生近正果,名曰生因;引遠殘果,說名引因。所釋諸門,皆如彼疏。三性十因,如《樞要》說。此說雜染,故不違餘。
第九、分別緣中,合以二十七門分別。
第一、一一支因問分別。無明有二問答。 「有生雜染,業煩惱力之所熏發」等者,謂生雜染由業雜染起,業雜染起由煩惱雜染,故言由彼之所熏發。 業體謂行,初因即以無明為體。雖諸煩惱皆業初因,無明獨有十一勝事,故偏說之,謂所緣等,廣如經說。《俱舍》云:無明不說因,生支應有始,老死不說果,生死應有終。從惑生惑業,從業生於事,從事事惑生,有支理唯此。故十二支無始輪迴。
行有三問答。初、「由不了達世俗苦因為緣,起非福行」等者,三惡趣苦,相狀易知,名世俗苦;人天趣苦,微隱難了,聖智所知,名勝義苦。
或有釋言:八苦之中,《對法論》說前七苦名世俗苦,第八苦名勝義苦。 若作此釋,第八行苦既通五趣,應唯迷惡趣亦起福、不動業;前之七苦既通人天,應唯迷善趣亦造非福業。苦苦、壞苦、行苦等三通五趣故。由此故知前釋為善。 彼世俗、勝義苦,依別麁細、易難知說;此世俗、勝義苦,依趣總相、凡聖境說,亦不相違。 福、不動業,近因等起,唯是善思;遠因等起,以無明發,迷當果故,說癡為緣。若非福業,近因亦以無明為緣,迷當果故。
「答:此中通說福、非福、不動業緣」等者,三不善根唯生非福,癡不善根通福、不動。故《唯識》說:有下無明能發上行。不爾,初伏下地染者所起上定,應非行支,彼地無明猶未起故。故癡不善根通發三業。 問:發業有助正,說正無助法;潤生有正助,說正無助法。答:一因不假多,說正無助發;資緣必假數,故正助俱陳。 「依發一切行緣而說」等者,不但唯說身語行緣,故不說思為身語緣。及依生善、染污思緣而說故,說無明為緣,不說無記行緣,身語二行唯無記故、但說無明發諸行故、近能發起身語意三善染行故。
「識能為彼新生因故」等者,由識入胎為新生因,總報能為別報緣故。或由識種為名色親因,令新生故。此說名色初結生義。准下識入胎,前說為善。又三界生,識因必遍,故此偏說。
「又六處勝故,由六處攝二種」者,六處攝六根、六識二和。或六根即攝餘二,識及法故。前說境別,今說境通。
「觸是彼近因故」者,《唯識》云:謂觸所取可意等相,與受所取攝受等相,近相隣近,引發勝故。
「如受等力故,於相似境或求和合,或求別離」者,謂受境與愛境相似。於樂受境愛求和合,於苦受境愛求別離,名相似境,故說愛以受支為緣。無明但於內外二受生滅等相不如實知,不能制心,而起不了行相。愛不親順,不說為緣。若疎由迷而起愛者,亦有緣義,非如受親,故論說緣。
「由希望生故,於追求時,能發隨眠」等者,由愛希求勝境和合、惡境別離,而熏種子,發取隨眠及順取法,愛取勝故,說愛取為緣。
「問:前已說無明為緣,發起業有」者,善不善業、潤已未潤,皆名為有,能有果故。今依潤已,能近有果,獨得有名;未潤已前,初造離增,名之為行。依義勝異,各得一名。今依通義,故言無明發起業有,即是行也。
第二、分別中,「三是煩惱道」等者,《成唯識》云:無明、愛、取是惑所攝,即此三也;行、有一分是業所攝,即此二也。彼會此云:有處說業全攝有者,應知彼依業有說故。會《對法》等云:有處說識,業所攝者,彼說業種為識支故。 「餘是苦道」者,准此即是餘之七支,以合說有,是業道故。《成唯識》云:七、有一分是苦所攝,識等五種轉名有故。
第三、分別因果中有二重,初依十二支次第相望為因果。 「三唯是因」者,無明、愛、取,發業潤生之根本故。 「二唯果」者,謂生、老死,是前十支所生果故。此重依三雜染及種現之因果,所望別故。 總束緣生為因果者,略有五重:一、等起門,謂前前為因,後後為果,即此初言「初一唯因」等是。 二、本末因果,此第二亦是煩惱為本,故「三唯是因」等,此下亦云前六支及愛、取、有是因分,後二支為果分,受通二種,亦依本末以辨因果。 三、異熟非異熟因果。五十六云:又現世果所攝五支,及未來果所攝二支,總名果所攝緣起;當知餘支,因所攝緣起。《中邊》上卷亦云:因雜染者,謂煩惱、業分;果雜染者,謂所餘分。 四、熟未熟因果。《對法論》云:因時有能引、所引,即前七支;於果時有能生、所生,謂後五支。謂由無明成熟愛、取,彼增長故,行等六支熟名有故,生、老二支是所成熟。 五、分位因果,即前生、引二因云能引及能生,合十支名因,後二支為果。《唯識》亦云:十因二果定不同世。雖諸門說,五義不同,所望有殊,理無乖返。
四、「三是獨相,行等是雜相」者,《成唯識》云:無明、愛、取,說名獨相,不與餘支相交雜故;餘是雜相。 「謂能引愛非愛果」者,體即行支,未潤已前,名引因故。 「及能生趣差別」者,謂即有支,由行被潤,轉名為有,能生支故。 「識與名色、六處一分有雜相」者,顯此三支有二種雜:一、現為果時,與當果雜,後門雜是;二、因支相望,自體亦雜。今問此事,謂即一識得名色、六處三種別名;觸、受非識,故不問雜。 「依雜染」者,謂識支。謂前文說由邪行故,令心顛倒,顛倒現識既熏種子,即名色支。 「依潤時」者,即識種子為愛、取潤,初結生位,名名色支。 「依轉時」者,即此名色六根起時,名六處支,非六處等全唯是識,皆有識故,是故成雜。 「別顯苦相」者,識等五種,生現行位,顯三苦相,名生、老、死。現在因,苦相猶未能顯名識等五;至現行位,顯此五種所引生果,前後位別,名生、老死。故言「及顯引生差別因」。
釋經中緣起、和合、起、緣起及緣生。「謂諸行生起法性,是名緣起」者,能令諸行生起法性,名緣起;所生,名緣生。故《對法》云:因名緣起,果名緣生。
五、四諦攝中,此說七支皆苦諦已,說餘五支唯集諦說,欲顯二諦體差別故,非五支全是集諦。《成唯識》云:皆苦諦攝,取蘊性故。五亦集諦攝,業、煩惱性故。逼迫是苦義,一切皆是苦。招異熟故,是集義故,五亦集諦。
六、諸支相望為緣之中有四:一、次第為緣;二、釋有支;三、問業用多小;四、問為緣寬狹。 「謂由無知,於隨順諸行法中」等者,不善意行,名隨順行。無明俱時為剎那等起,故名俱有覆障。由五惡見、恣情放逸相應無知,此緣見起,非親緣行故,與惡身語行為無間緣,或由身、邊見等相應無知為無間緣,親引諸行。若諸善行由無明引,為久遠緣。由迷彼果,起初二思,後方起行,故成久遠滅緣,建立當果。此說二行差別發義。亦得與善行為俱有緣剎那等起,非正發業,故此不說。如是等義,准應知。
「行與識為俱有緣」者,異性招集故。現行行望次後識種為無間緣,非種子行,恒俱有故。識望名色等,皆依現行當果位說。不爾,唯應有俱有緣。 受望愛為久遠滅緣,謂由受境後起愛,潤當來果生,故名建立當來難解脫等。 愛望取為俱有緣。云「由貪俱行,於隨順取法中欲樂安立」者,謂愛與能取實不同時,所取、所為取,取之因緣與愛俱有,故愛望取成俱有緣。 取望有為三緣。 「又能引發彼果功能,為久遠緣」者,此望初生,非後相續。將死我愛望諸界初起時,有隔正死一念,故為久遠緣。 有望生為三緣。云「熏發彼種子」者,由昔業熏識等種故,今名為有,而生現果,故成俱有。 「雖久遠滅而果轉」者,如初潤有望初生果轉故,成久遠滅引發緣,隔正死時故。
有支有二種中,初唯業有,後六為有。由取滋潤,轉名為有,稱為攝受。
「即此業用,及於各別所行境中,如其所應所有業用」等者,《對法論》說:謂無明支有二種業,一、令諸有情於有愚癡;二、與行為緣。乃至生有二種業:一、令諸有情名色等起;二、與老死作緣。如是諸支皆有二業,其彼第二業,即此業用,上來所說三種緣是;及於各別生境中所有業者,即彼初業是。彼說:老死亦有二業:一、數令有情時分變異,壞少減故;二、數令有情壽命變異,壞壽命故。此中唯說前支與後為緣,故無老死緣,不相違也。
七、釋經此有故彼有等四句。初顯無作緣生,唯由有緣,果法得有,非緣有實作用能生果法,故言「由未斷緣,餘得生義」;二、顯無常緣生,非無生法為因,小所生法而得成立;後二顯勢用緣生義,謂第三雖復諸法無作,第四雖復諸法無常,然不隨一法為緣故,一切果生,以諸法功能差別故,作如是說。 或第一破作用緣生,第二破常住緣生,第三顯勢用緣生,第四破不平等緣生,他作我受果失。
八、四句分別中,非必是支,汎說彼故。無明第二句,不說有覆無記別報業果者,略故;次第二句,不說有覆無記識亦爾。 「或有是愛非受為緣,謂希求勝解脫,及依善愛而捨餘愛」者,善法欲類,名希解脫愛。 及一切善愛厭捨貪愛者,非順愛受為緣故生。非愛俱時及先無受,無順愛受故,說非為緣,不相違也。理實此中應順後句:諸是愛者,必緣受生。有受為緣而非是愛,謂後餘支。
九、「無明及彼所起意行,若有一分」等者,其十二支皆障正見、正思惟等,今說勝障,但說無明及染意行并意行有障正見等,身行語行及色有一分障正語等。 「其正念、正定以餘有支為勝障」者,謂除無明行全、有一分,餘九支一小分障正念、正定。今言餘者,全說九支。此有二釋。一云:由前三支說正慧身及戒身故,餘九支相從總名障正定等,理實唯應說愛、取二障離欲道正念、正定。二云:定身者是心學,識支是心,名色、六處、生及老死並有心體,故障定身。觸、受二支是心所有,并名中色及前五處,從識總說障正定身。愛、取二支障離欲道,正障定身。此說正見、正思惟、正精進為慧學,正語、正業、正命為戒學,正念、正定為定學。《成唯識論》六波羅蜜與三學相攝中,或云精進三攝,遍策三故;或依初學為論,故云精進唯戒,守護戒故。今依久成,以精進助成見勝,故唯慧身。正念順生正定支故,故定學攝,由念明記,心專注故。
十、「四唯雜染品」者,謂無明、愛、取及識。心顛倒故,即識種子由業熏故。或第四是老死支,老死位中不能修學,故與染名。識等五支,准生支說。此等六支實非染淨,隨總別業,果得因名。《成唯識》云:三唯是染,煩惱性故;七唯不染,異熟果故。會此文云:七分位中,容起染污,假說通二,餘通二種。故此唯染說為四支者,或識或老死,假得染名;《唯識》據實,亦不相違。
十一、何等無明不有故中,「有三種:發起、纏、隨眠無明」者,發起,謂發業無明,此通相應、不共;纏,謂潤生無明,多唯相應。此二俱現行,所熏成種,名隨眠無明。由發行無明以一切無明為根本故,此中通說潤生無明。 又行當有支,無明當愛、取,故此通說。 又此三種,發起為總,此中有二,謂纏、隨眠,總別合論,故名三種。發起之體,相應、不共,即四為三。此三總滅故,彼發行別無明滅,彼滅故行滅。此釋通說發一切行之無明。不爾者,潤生無明未滅,何故發行即滅? 又有三種發起纏之隨眠無明:一、能發起纏;二、能發起相應;三、能發起不共。此三皆纏,初纏是總,後二是別,故發此現行之隨眠無明有三。由此三隨眠無明滅故,彼現行無明滅;現行無明滅故行滅。
又,三謂三界。三界之中,發現纏之隨眠無明滅故,現無明滅;現無明滅故,一切行滅。無明為首,獨說三界。
行中,「於自相續中已作未滅」者,謂意行。 「又由意行故,起身語行」者,身語二行。由此三行故識有。 「彼無故,彼緣識亦無」等者,謂種子識以行為緣,行無故,種識無;行若全無,其識亦無。或此種子識全無故,現識亦無。
「何等受不有故愛不有乃至加行緣識道理」者,問:受是果,愛是煩惱,行是業,識是果,全不相似,云何類同?答:行與識,果、業異故,異性相望;今受與愛,果或雖別,異性亦同,故指無別。如從業生異熟,異熟生煩惱,為類同故,義不相違。
十二、八門緣起相攝中,「三門是彼所顯」者,總也。於此三中,「二是一分所顯,謂內識生門、自業所作門」者,內識生門,識依根起,謂是諸識為體門。 自業所作門,業招異熟,有唯別報:故言一分。 緣生有三:一、自性緣生,謂第八異熟識,緣生自性故;二、受用緣生,謂六識身,受用境故;三、愛非愛道緣生,即十二支。其識生門依根緣境,乍似受用緣生。自業作門,乍似自性緣生。「一全」,即是愛非愛道。其外稼成熟、器世、諸食任持三,並外器故,非緣生體。清淨、威勢,與緣生相違,故亦不攝。雖解脫分善等名清淨門,與流轉為違害緣,又非順益,故亦不攝。逆流轉義,如《緣起經》。
十三、五過患者:一、我見為本,因此所起三際斷常并邪見為三;六十二見中,隨其所應,緣於三際起常斷見及邪見故,第五即於此見猛利堅執,取之為勝,怖畏涅槃,現在不得,即是見取,或是邪見五現涅槃論。此五過患,謂起四見,唯除戒取。
十四、九實三假者,謂後三。《成唯識》云:已潤六支,合為有故,即識等五,三相位別,名生等故。下品名愛,上品名取,故皆是實。
十五、五唯一事,餘非一事者,彼云謂無明、識、觸、受、愛五。
十六、一是所知障因者,前說惑、業、苦攝十二支,已辨十二並煩惱障訖。《佛地論》云:若一百二十八煩惱等,若所發業、若所得果,皆煩惱障。故此不問,唯問所知障,謂無明。無明為法執,無記慧因故,名所知障因。理實所知障與煩惱障,無明為因。《唯識》云:彼實用此為所依故。今說發業無明,迷理增故,彼俱有故,為智障因,亦不相違。又由此無明發業招生故,後後所知障展轉增生,無明是本,獨說為因。
十七、五能生苦者,謂無明、行、愛、取、有為五。 胎藏苦者,謂識等五種子故。
十八、前六及愛、取、有為因分等者,由受為果,發潤生惑為因之位,說從觸生,兩際既殊,故獨名雜。又為果在當生,為因在種子,兩際既別,他生、生他有異。餘即不爾,皆純因果,依於本末辨因果故。
十九、「謂前六支能生前果」等者,愛非愛境界謂順違境,緣此境受,名之為果。由愛非愛境界為所緣緣,生能緣受,故受名果,謂前六支為因,能生此受果故。為受非境,而起前六,謂行與受為因,無明能發於因,識、名色、六處與受為依,觸能生於受,隨其所應,故說能生。其愛、取、有三,能潤、所潤為因,能生五趣體果。唯受一支能生二果,謂現受種既被潤已,能生現行受,名生前果;行所引發種,生未來自體,名生後果。或前後剎那,自類相生,名生初果;在種未潤,遠作引因,生當來世生及老死,名生後果。
二十、「樂俱行,除二,所餘」等者,《唯識》言:十樂、捨俱,受不與受共相應故,老死位中多分無樂及容捨故。十一苦俱,非受俱故。老死多苦,故說十一,其種子體依當位俱,如有支等。種與種俱,皆如理思。俱,謂俱有。
二十一、「謂樂受俱行支,及非受俱行支一分,壞苦攝」等者,彼云十一小分,壞苦所攝,老死位中多無樂受,依樂立壞,故不說之;此謂非受支俱行支。其一分者,謂與樂受俱者是,依樂立壞,故言一分;十二小分,苦苦所攝,一切支中有苦受故,依苦受立苦苦,故言一分;十二全分,行苦所攝,諸有漏法皆行苦故。依捨受說,十一小分,除老死支,前不苦不樂俱行唯十,今加非受俱支,故言十一少分。如前實義,如是諸聖教中,隨彼相增,所說不定,謂《緣起經》、《十地經》二文有異。如《唯識疏》第八卷說。
二十二、「無想天、滅盡定、無想定,有色支可得」等者,此依六識說無非色支。隨轉薩婆多理門,非實理,彼宗亦說睡眠非無心故,無色界亦爾。依真實義,在有色界,諸支皆全;無色界中,唯除現色,故前卷說在無色界,識依色種。
二十三、謂依上地支,離下地支,此但一分支。彼云:上地行支能伏下地,即麁、苦等六種行相,有求上生而起彼故。唯上地初起,非餘,亦非行全,故言一分。
二十四、「三染,餘二種」等者,彼云無明、愛、取唯通不善、有覆無記,即此三染。前第四門,說四雜染;今言三者,此實前假,義別故。其不善中,通染及無覆無記。彼云行唯善、惡。有通善、惡、無覆無記。七分位中亦起善、染,故名通二。此實無記依五當生,故無過失。
二十五、三界繫中,欲界一切,上界一分等者,彼云:雖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欲界有二性,無明、行、愛、取三性,有一業七果。上唯一性,無明、行、愛、取二性,有一業七果,故言一分。
二十六、一切皆唯非學非無學等者,此以入聖後方成學,諸異生位皆非學。故前第九卷:學業者,謂若異生若非異生學相續中所有善業。《對法》第四說:求解脫者所有善法是有學義。此中依證勝學,亦不相違。《唯識》云:聖者所起有漏善業,明為緣故,違有支故,非有支攝。由此應知,聖必不造感後有業,於後苦果不迷求故。雜修靜慮,資下故業,生淨居等,於理無違。即顯異生順解脫分、順決擇分能感引果,皆有支攝。《緣起經》下卷云:外法異生,四種無明為緣,生福、非福及不動行。內法異生若放逸者,彼除一種不共無明,所餘無明引發放逸為緣生行。內法異生若不放逸勤修學者,及聖有學,三種無明引發忘念為非福緣,然此不能招三惡趣,故此非福我不說為無明緣行。意顯不放逸異生及聖非福唯招人天別異熟果,不招惡趣總異熟果,既非行支,故不說此非福以無明支為緣。彼經又說:不共無明,內法異生雖不放逸而修學者,亦未能斷,諸聖有學,應知永斷。 又不放逸內法異生若造福行及不動行,彼是正法如理作意相應善心之所引發,解脫為依,迴向解脫而引發故。雖於善趣感殊勝生,而非無明起增上緣,然能作彼斷增上緣。此顯異生見道已前,雖由三無明及不共種發福、不動,感人天趣總異熟果,不與無明為起勝緣,究竟滅故。非由三無明等親所引發,由彼種在,或遠能發故;亦不遮無明緣福、不動行,但遮彼非福以無明為緣。故彼經但說諸聖有學不共無明已永斷故,不造新業;不說異生不共無明已不起故,不造新業。其善法欲,後異生身善有漏支墮流轉故,既非是學,故能感生,緣起支攝。
二十七、「預流果斷一切一分,無全斷者」等者,《成唯識》云:有義:無明唯見所斷,要迷諦理,能發行故,聖必不造後有業故。愛、取二支唯修所斷,貪求當有而潤生故;九種命終心,俱生愛俱故。餘九皆通見、修所斷。此說一切預流斷者,依多分說,非愛、取支亦見所斷。此師說取即愛增上,故唯修斷。 有義:一切皆通二斷。乃至廣說。無明、愛、取三支亦通見、修所斷。然無明支正發行者,唯見所斷,助者不定;愛、取二支正潤生者,唯修所斷,助者不定。又染污法自性應斷。非染污法,二義說斷:一、離縛故;二、不生故。說十二支通二斷者,如應當知。此言一切,通十二支。言一分者,若依自性,斷三惡趣煩惱及業;若依不生,并彼諸果等,說預流斷名為一分。
上二十七門,第九、分別緣起已。第十門、攝諸經中,有十五門:
一、「六種言說。順、逆次第」者,有漏無漏皆有順、逆。 「一分、具分」者,如《涅槃經》有生婆羅門,說十一支,除生,機欲待故,雖亦一分,非此所說。此所說者,謂觀黑品,齊識退還,唯觀十支。或名色入胎,唯觀九支,名一分支。若觀白品,十二並觀,具滅十二,并修彼滅道,名具分支。即此一分,名為黑品,觀苦、集故;即此具分,名為白品,觀滅、道故。雜染、清淨,則是觀心,故此不說。
二、「由十種相,應知緣起甚深」者,無常義有六,苦義第七,空義第八,無我義第九,依勝義諦,諸法自性雖不可說,而言諸法自性可說為第十。前九依世俗諦安立差別門,後一勝義諦強施言說門。一、雖自種力勝,亦待他緣,非自我作故。
二、雖他緣力勝,亦待因自種,非梵王等作故。
三、雖種及緣生,而種及緣於此生事無作無用,亦無運轉。非如勝論我能造作,以德句中法及非法并業句義助有實用,令果法運轉;亦非如薩婆多有實作用,令果法轉。今無能作,亦無業用,果雖後生,而無實運轉,故雙非之。
四、有功能生,非是無因。
五、剎那剎那新新生起,非如數論轉變有果。
六、然似停住運動相現,非如正量部等一期生滅。 「依苦義者」,諸有漏法性恒行苦,一味無異相,似有苦有樂等時,實無其樂,無苦間斷等故。 「依空義者」,因性離於勝論我作者,果性離於數論我受諸苦者,然似不離。 「依無我義者」,離我體相,空離我用,是二差別。《緣起經》下卷說:謂於苦諦離實我性,名空;謂於苦諦非我相性,名無我。《對法》第六說亦同經,所望有差,不相違也。又此空義離作、受我體,無我義法體非我相,亦與彼同。此言無有我相者,無之言非故。 「依勝義諦」,緣起自性不可言說,今說緣起,故成第十。 依《對法論》有五甚深,謂因甚深等,與此不同。《緣起》下卷說十五種甚深,初五與《對法》同,後十稍別。如彼經論說。 三、「法住智」,是聞慧。 「真實智」謂思、修,異生如學而觀深義。 或法住智,異生聞慧;真實智,聖者三慧。 或法住智,異性身智;真實智,聖者身智,住教等法故,如實義而知故。是二差別。 四、「住」者,以無倒文句說此法性,能詮文句名為法住,故此法住以法性為因,故此法性名為法界。界是因義。或此文及《般若》等經說彼真如名為法住,所詮從教,名為法住。法住體故,要有法性,方為教依,以體為因,以義名果。五、「生若無者」,謂種子生,識等五支是。「無處無住,生可是有」者,謂現行生。六、「識於現法中用名色為緣故」者,識於生位,假名色起故、用為緣故。於後法中用識為緣故者,當名色生,必依識起。此說當現更互為緣,影顯現在名色依識,當來識起亦依名色。「所以者何」下,故自徵釋更互為緣。
七、「觀黑品,唯至識支」等者,苦、集二諦名為黑品,滅、道兩諦名為白品,還滅品故。 「轉」者,更互為緣起義。「還」者,觀心至識,却還至老死。故名轉還。為滅、道觀,故言還滅,其觀如九十三及前卷釋。生死流轉,識與名色更互為緣。還滅品中,名色非是識還滅因,不由名色滅,識支亦滅;俱由識滅,名色必滅故。至識不還,更進觀行,乃至無明,無明滅故,行乃隨滅。故四十四智、七十七智,其觀成立。無明已前,無支因故,故亦不說四十八智等。
八、「生者非有故」者,謂非自作、他作。若有自我作、大梵等他作,便有生者故。 「緣無作用故」者,謂非俱作。 「緣力所生故」者,謂亦非無因生。《對法》云:諸法不自生,亦不從他生,亦不從共生,非不從二生。雖無作用緣,而有功能緣可得故。 非自生,破我作。 非他生,破大自在天等不平等因生。 非共生,破薩婆多等作用義。 非無因生者,破無因論。彼云:若緣起理非自非他遣雙句者,猶為甚深,況總亡四句,是故緣起最極甚深。《中論》云:諸法不自生,亦不從他生,不共不無因。彼解云:自性空故,不自生;緣性空故,非他生;自他空故,不共生。法若有體,可說有因、無因,法性既空,何得說有有因、無因?前三句破有因緣,第四句破無因緣。今者此宗不破因緣功能而生,但破作用自、他等生及無因生,與彼不同。
九、「有支是守養苦芽」者,業有能養故。
十、「有支如膏」者,亦說業有。
十一、「一切有支純大苦聚為後果故」者,謂生、老死名大苦聚。
十二、「前七名有因法,餘互名有因苦」者,能引、所引俱是引因,當生、老死名為有因,七支是彼因法故;生、老死名有因苦,有前因故。愛、取、有三,隣近此二,相從名苦,有前引因法故。《對法》云:謂於因時有能引、所引,於果時有能生、所生。熟變名果,故愛、取、有亦立果名。果將熟變,彼方起故,此亦如是。
十三、「三支漏盡所顯」者,謂無明、愛、取是漏法故,斷此盡位,名斷漏所顯。若此三支斷時,餘支緣盡,更不復生,名緣盡所顯。唯一受支,名受盡所顯。
十四、七十七智中,答文有三:一、總答立智所由;二、別顯諸智所由;後、結成數。 「為顯有因雜染智」者,此為總答。謂觀諸支有其因法,謂如老死以生為因,乃至行支以無明為因,無明更無其因,故成七十七。緣此雜染之所起智,名雜染智。 或能緣智即是雜染。 「又復為顯」等者,有四又字。初又字顯緣現在有二智,謂緣現在生而有老死、非不緣現在生而有老死,現在自身,自己作故。 第二又字顯緣過去老死有二智,謂緣過去生而有老死、非不緣過去生而有老死,觀於前際,無始來老死皆以生為緣。 第三又字顯緣未來老死有二智,謂緣未來生而有老死、非不緣未來生而有死。老未來雖未起,容有雜染、還滅義故,今觀雜染,故成二智。此三際中,初智觀果有因,顯其所由;此第二智觀果有因,非不決定,破外妄計,非不平等無因而生。 第四又字顯觀支所不攝法諸有漏慧遍知義故。即法住智遍知三世緣起教法,名支不攝,以為第七智。前六真實智,合法住一、真實六,故成七智。若依此義,聖者身中亦有法住智,異生身中亦有真實智,皆起七智觀故,餘前十支亦然,故成七十七。
十五、四十四智,文有二:初明智;後因釋識緣境,別顯第六意識能作智觀,隨在何界皆能觀察,行相通故。謂老死苦、老死集、老死滅、老死趣滅行,後十一支皆作此觀,成四十四。異生在齊識退還前觀。 若生色、無色界,除其下地,一切現前,如在欲界者,此隨順理門,在上二界不起下地一切諸識,如在欲界相似起上意識,一切無遮。長讀文勢,義道亦遠。
真實理門,上二界中,除在下地獨有之識,餘三界意識皆得現前,潤生起故。既許二定以上起初禪三識身,亦應許菩薩在色界中起欲界鼻舌識。
三,雜染中第二大段明能對除。 「修六現觀」者,如〈決擇分〉、《唯識》第九、《對法》十三、《顯揚》十六、《攝論》及《唯識疏》解體性增減諸門等義。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四
時享保七年(壬寅)十月九日加點一校了
沙門高範(六十八歲)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năm

瑜伽師地論略纂
Hán gốc
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五(論本第十一第十二)
基撰
一、釋來意。十七地中,初之九地明三乘境,分之為四:初二地是境體,一切皆以識為性故;次三地是境相,麁、細異故;次二地是境用,定、散二時起作用故;後二地是境位,有心、無心二位別故。由體依相,有其作用,位次別故,立九地境。境體二者,易知、難知以為先後;境相三者,麁、中、細品以為先後;境用二者,勝品、劣品以為先後;境位二者,顯時、隱時以為先後。此下二地明其境用,即以勝、劣而為前後,是謂此地之來意也。
二、解地名。 「三摩呬多」,此云等引。舊云三摩提,訛略也。此有七名。一云:三摩呬多,《釋論》解言謂勝定地,離沈掉等,平等能引,或引平等,或是平等所引發故,名等引地。此卷下言:非於欲界心一境性。由此定等,無悔、歡喜、安樂所引故。即以三義解等引:一、等能引,二、引平等,三、平等方便所引發故,能引、所引俱平等也。三摩云等,呬多云引。 二云:三摩地,此云等持。三摩如前,地是持義。舊云三昧,訛也。三云:三摩鉢底,此云等至。三摩如前,鉢底云至。舊云三摩跋提,訛也。四云:馱衍那,此云靜慮。舊云禪,義不整也。五云:質多翳迦阿羯羅多,此云心一境性。質多云心,翳迦云一,阿羯羅云境,多云性。舊云一心,略也。六云:奢摩他,此云止也。七云:現法樂住。六十三中解等持、心一境性、奢摩他及住義。此諸名中,其等引地,《釋》有三解:如實義者,通有心、無心,唯在定位一切功德。等引三義,其理通故,一切散位皆非此地。三摩地名,目別境中等持一數,通攝一切有心位中心一境性,通定散位,如《釋論》中四句分別。然諸經論就勝,但說空、無願等名三摩地。三摩鉢底,通目一切有心、無心諸定位中所有定體,諸經論中就勝,唯說五現見等相應諸定名為等至。靜慮通有心、無心,有漏、無漏,染與不染,依色四地,非餘地處,然諸經論就勝,多說色地有心清淨功德名為靜慮。心一境性,體即等持,通染淨故,以心一境性釋等持故。奢摩他,唯有心位,非無心;唯淨位,非不淨;唯定位,非散心。現法樂住唯四靜慮根本,非近分;淨無漏心,非散及無色。由此等引通攝一切有心、無心定位功德,總寬通故,偏立地名也。
三、出體性。《釋》有三師,相對四句,皆廣如彼。此地之中,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後依問答。答中有三:一、頌標;二、釋標;三、廣解。 最後眾雜義即入第五諸經宗要。其宗要中,釋下所列八解脫等諸法相經,其眾雜義亦解諸經散雜眾義,俱釋經故,故成一門。於安立等門中,唯解靜慮,不解解脫、等持、等至,下宗要中方釋之故。 廣解有四:一、總標;二、安立;三、作意及所緣;四、釋經。三、四合明,故為四段。總標中有二:初標四門、後隨別釋。
四靜慮別名,如前第五卷抄釋,廢立增減如六十三。等持中有十一門,不釋第十一,易故,又〈聲聞地〉方釋。 「四修定」,一、為得現法樂住;二、為得智見;三、為得分別慧;四、為得漏盡。 「五聖智」者,謂自體智、補特伽羅智、清淨智、果智、入出定相智。 「聖五支」者,現法樂住為四,依審觀緣起法及為斷除餘結縛為第五。 「有因有具聖正」者,正見、正思惟、語、業、命五,名有因;正見、正精進、正念三,名有具。此七支與聖正三摩地為因故。 等至中有六門,八勝處、十偏處因解解脫,已略解訖,更不釋之;〈決擇〉等中釋四無色不異解脫,故亦不解。
安立門中,以五門分別:一、安立等引地;二、安立離生喜樂等;三、安立蓋障;四、安立支分;五、安立別名。安立地中,「由此定等,無悔、歡喜、安樂所引」者,謂由持戒,心便無悔,無悔故歡喜,歡喜故安樂,安樂故得定。故此等引非於欲界,亦非欲界於法全無審正觀察。
第二、安立中有三:初引經標;次隨別釋;後「世尊於無漏方便」下,釋三摩地與解脫前後妨難。 「欲所引喜」等,顯示所離,所證轉依無為名離故。 「又於五法修習圓滿」者,顯由轉依所生之法。歡、喜俱以喜受為性,無悔所引正深慶悅,立二差別。安、樂俱以樂受為性,離諸麁重所引調暢,調暢所引二種樂果,立二差別。即前第五卷云離生喜樂。然此二受俱是適悅,皆由意生,總名為喜,故此但言說離生喜。不爾,諸文便為乖角。 欲所引中不說捨者,欲所引捨,而非忻樂,厭惡欲故,而非所斷;不善引捨,不善性故,正是所斷。故說不同。
「歡者,謂從本來清淨行者,觀資糧地所修淨行」等者,此中意說,加行道位方修等引,故住資糧方修淨行,持戒清淨生無悔等。或修定時,前遠方便要先戒淨,名資糧地,非要入位方修等引。
釋前後妨難中,有三經不同:一、先說三摩地,後說解脫;二、先說解脫,後說三摩地;三、說二俱時。上來所引離五惡法,先說解脫修習五法,後說三摩地,當第二經。既此相違,故今解釋。此中,根本定名三摩地,斷伏煩惱名為解脫。由無漏中多依根本地斷諸煩惱,故先說三摩地,後說解脫,非不依近分先斷煩惱,後得根本地。於有漏中多依近分,以六作意先伏煩惱,以第七加行究竟果作意入根本地故。亦有第七作意在近分地為解脫道,後方得根本,故此中言由證加行究竟作意果煩惱斷已,方得根本三摩地故。不爾,便違《對法》等說,第七作意在根本地。俱句之中,作意及定俱是無漏;解脫俱,斷煩惱種。謂加行究竟作意在未至定所引果作意入根本定名三摩地中,此定俱時是解脫道證無為解脫,故說三摩地與解脫俱,非加行究竟作意俱時之定名三摩地。 「及餘無間道三摩地中」等者,此說前方便在未至地,依根本地起無漏無間道。此二所引解脫道俱三摩地中,此能斷惑名解脫俱,非謂前二有漏作意能伏惑者名餘無間道。此不與三摩地俱,所引解脫道亦不入根本地故。有漏、無漏皆言方便者,未得無學果滿名為方便,以說斷惑為解脫故。說初離生喜,餘定生等,則可知矣。或此俱句即未至地無間道名三摩地,此能解脫障故,名為解脫。與前三摩地及解脫體不同以為俱句,所望別故。
安立蓋障中有二:初明蓋相、後明蓋食。蓋相有二:初標列、後別釋。 「惛沈睡眠蓋」中,初別釋相、後合立為蓋所由。「不守根門」等,如〈聲聞地〉說。 「心極昧略」,如《唯識》說。 解合立蓋中,初二復次釋,後結成相順生義。 掉舉惡作蓋中,初別釋二相、後解合立蓋所由。所由中有二復次:初解俱緣親屬等處所同故,合立一蓋;後解行相相似故,合立蓋。前別解惡作相中有三時:初在俗時。 「我本何緣少小出家」等者,初出家時。 「或因追念昔所曾經」等者,出家後時。 解行相相似文,亦有三文。
「於應作事乃至非作返作」,釋初二時悔,應作不應作,非作返作,皆通在俗,初出家故。 次除先追悔所生惡作,及生惡作差別,第二釋前出家後時所起惡作。 「除先追悔所生惡作」等者,除在俗時所起惡作。 「此惡作纏猶未能捨」者,初出家時所起惡作猶未能捨。 「次後復生憂戀惡作」者,念昔曾經戲笑等事所生起故,此又出家以後一種惡作差別。上來二種,攝前三時所有惡作。在俗惡作,其處可起,與掉舉境界可同;出家初起惡作,行相不應起故,名非處惡作。故論第三總結之,云次前所生非處惡作及出家後時所起惡作,雖與掉舉處所不等,然相相似,非但同境,惡作、憂戀與掉合立。其出家後二境不同,悔亦憂戀,故合立蓋,非掉舉體不遍染心。然行相增,此時非有,說處不等故,與《唯識》理不相違。
疑中,「於師」者,佛、僧二寶。「於法」者,理;「學」者,行;「誨」者,教;「證」者,果。即教、理、行、果四法寶也。由於三寶懷疑惑故,不能趣入勇猛方便道諦,及正斷寂靜滅諦。 或「方便」者,加行道;「正斷」者,道諦;「寂靜」者,滅諦也。
下明食、非食。「食」者,資長義,增生蓋緣;「非食」者,斷滅蓋法。 「若能於此遠離染心」等者,唯舉淨妙相之所以也。 九惱事者,如五十八說。 「法光明」者,謂如有一,隨其所受,所思所觸者,聞、思、修慧如次配之。 「觀察諸法」,通上三慧也。 「又證觀察能治惛沈睡眠黑闇」者,證謂修法慧,謂於定中觸會名證。由法光明,聞、思等慧除癡及疑,在於修位能除睡眠。以能顯了諸法性故,名法光明,以為非食。 「㗛者,謂如有一,或因開論、或因合論」等者,顯說話,名開論;隱密約喻說話,合之令解,名合說。開口而笑,名現齒。喉中出聲,名啞啞。 「九種住心」者,如第三十卷〈聲聞地〉、《對法》第十等釋。 「有緣緣起」者,有緣,謂果法;緣起,謂因法。
第四、安立支分中有三:初依地立數、次明廢立、後問等辨,合以七門分別。 一、釋名。支,謂支分,如覺道支。薩婆多說:定是靜慮,亦靜慮支;餘是靜慮支,非靜慮。如實義者,如四支軍,各對治故。捨、念、知三,依於定位,同能除障,名內等淨,淨諸障故。餘名可解。 二、出體。數雖十八,體唯有七:一、尋;二、伺;三、受;四、定;五、捨;六、念;七、慧。初二定樂即樂受故,非是輕安。遍行一,謂受;別境三,謂念、定、慧;善有一,謂捨;不定二,謂尋、伺。由內等淨,六十三說即捨、念、正知。故數唯七,更無增減。 三、地種類別。唯淨無漏具此支分,非染污定。染污定中,《俱舍》二十八云:初、染定無喜、樂,非離煩惱而得生故;第二、染定無內等淨,彼為煩惱所擾亂故;第三、染定無正念、慧,彼為染樂所迷亂故;第四、染中無捨、念淨,彼為煩惱所染污故。今亦可然。 四、依地。其未至定、初二靜慮俱除其樂,餘可具有。或唯依根本,定慧均故。《對法論》說:諸無色中不立支分,以奢摩他一味性故。 五、斷障別。初、三靜慮所各五除;二、四靜慮所除各四。 六、五四支分增減所由。初靜慮中無念、知、捨,第二定中名內等淨,第四靜慮標清淨名,皆如六十三釋。第四靜慮不立正知者,不苦樂受所映奪故,明闇利鈍性相違故。 問:二定喜動踴,起惑能障,名內淨;四定捨受鈍,既障正知,亦不淨。答:二定由喜生煩惱,通令障三,名內淨;四定捨受唯障慧,不障捨、念,名清淨。捨受行相鈍,障明利慧,故第四定不立正知,非由起惑障捨、念故,說二清淨。 七、廢立中,六十三及《對法》并《十地經》皆有三:尋、伺為對治,喜、樂為利益,定為所依。此中說四。 尋、伺為取所緣者,觀隨應境為能對除,定為所依,喜領所得,樂除麁重。適悅心受名喜,能怡悅身即名為樂。麁重在身,樂生彼滅,名之為除,非除下惑。除下惑者,唯尋、伺故。即顯諸處說利益支有二義:一、領所得境;二、除麁重障。第三、四定以領所得即除麁重,更無別體,具二能故,適悅諸根,捨麁重故。 恩謂恩德,即此諸支於修定者皆有恩故。六十三中有多復次。
第五、解安立別名中有五名:一、增上心;二、現法樂住;三、彼分涅槃;四、差別涅槃;五、出諸受事。 文分為四,第三、第四合分別故。增上心者,定體名心,能攝心故;或所依名心,定能攝心,心之增上,名增上心。 現法樂住中,初解樂、次解現法、後解無色不名所由。 「領受喜樂」者,謂喜樂受。 「安樂」者,輕安樂。 「捨樂」者,捨受樂。順悅身心皆名為樂。 「身心樂」者,所怡悅樂。 「樂住」者,六十三說繫心於內,不流散故,住能引樂,名為樂住。由此〈菩薩地〉言:有漏樂者,三界所繫;無漏樂者,是不繫攝。今依身心俱有四樂:喜樂、喜樂、安樂、捨樂,故四靜慮得樂住名。欲界無後二,無色無初二故,雖樂現前,不名為樂住。 又喜樂初二禪樂,安樂是第三禪樂,捨樂是第四禪樂。身心樂者,簡無色界非樂住所以。 「阿練若苾芻便生譏論言:我今問彼超色、無色寂靜解脫,而不能記」等者,此意說言:無色定名超色,無漏定名超無色,此二名為現法樂住,寂靜解脫故。今為說無色界定非為樂住,色四靜慮名寂靜解脫,是現法樂住。現行煩惱一分斷故,種子未斷,後還退生,非決定故,名彼分涅槃。設無漏靜慮及未定,從此亦名彼分涅槃。又是有為,非無為究竟涅槃,名差別涅槃。
又一分斷故,淨定及一分無漏折伏煩惱,名彼分涅槃。斷惑無漏非無為,故名非決定,是彼分涅槃。 又非斷性證非擇滅,能證靜慮,亦名彼分涅槃。真涅槃名此分涅槃,假涅槃名彼分,彼分是種類相似義。彼假種類而真相似,名彼分涅槃;亦涅槃之差別,名差別涅槃。
第四解釋。第五、出諸受事中有四:初、標四一,出引經證成;二、與五順出離界展轉相攝;三、因釋六出離界經;四、釋離諸過失,名出離依。
初中有三:初標四出離、次解出離經、後問答辨。出離有三義:一、不行義;二、滅麁重義;三、離染義。初定離憂,有此三義;二定離苦,唯有滅麁重義,染初已捨,後猶行故;後之三離,具麁重滅及離染義。無相離捨要無學位,餘位分離不得離名。
解出離經中有二:初解離憂經、後例離餘經,如是於餘,隨應當知文是也。 初文有四。 「云何知序」者,序謂根由。 「能發根」者,謂根、境等;「無知種子」者,以無知人多起憂故。此皆名序。設非染憂,亦說由癡起。 又煩惱種子皆能起憂,無知為本,但說彼種由此不善憂根之性。由癡被損,離欲便捨,餘亦隨無,無知滅故。設有分別,而非俱生,離欲亦捨,俱生憂根伴類捨故。
問答中有三:初諸根相、次明苦根、後釋無相。 初靜慮中,「苦根麁重猶未斷」者,由諸憂根,無知等引,彼離染時,一切不行,麁重亦捨。設於無上法希慕愁慼,亦無知引,故離欲捨。由諸苦根有,不由癡引,離欲猶行,故彼麁重無堪任性,二定方滅。 問:苦根離欲起,麁重二禪滅;喜、樂離下捨,麁重上地除。答:苦根所依及尋、伺,初定有故,二禪滅;喜、樂所依無別引,離染之時,麁重亡。 「若初靜慮已斷苦根,是則行者入初靜慮及第二時,受所作住差別應無」等者,此意說言:初定滅憂,二定滅苦,由此雖有現法樂住,遂成差別。若初定中已滅苦者,二定無別,現法樂住應無差別,經說靜慮出受差別,住成差別故。又此斷受有差別故:初定尋、伺不寂靜,麁重不斷滅;二定中寂靜,麁重方斷滅。若初定中苦根已斷,此別應無。 「又無相」等者,謂無學人所入空定,名無相心定。有漏捨種子為煩惱縛,假名隨眠,名為麁重,入此定中說之為斷。現行無漏捨假名現纏,在定猶起,非彼諸受為煩惱染得有隨眠。即此隨眠說名麁重,非無漏受而無種子。喜根、樂根及此捨根但說依上地者,以地增故,非餘。
第二、與五順出離界展轉相攝,文有三:初、牒釋出離言;次、釋妨難;三、雜釋經。 「由欲、恚、害出離,即說乃至樂根出離」者,欲、恚、害三尋是所出離,不淨、慈、悲名能出離。由此三觀,隨其所應,通四定有,故離四受即三出離。「由色出離,即說第四靜慮捨根出離」者,此得空處定,離色界欲故,即是第四定捨根出離。 「由薩迦耶滅」者,即無相心定離三界染,最後盡時,說無色界捨根出離。此後二種合名出離捨根。 「順出離言有何等義」等者,此中意說凡夫、有學學觀出離,非離出離;今作五觀是無學人,已能出離,名順出離,果順於因,出離觀故。不說凡夫、有學由作此觀出離於彼,為已出離三界欲,得無相心定,為薩迦耶滅者說此界故。 「彼諸出離雖復同時」者,正除害時。「約修對治有差別」者,依別行相及前方便位。 「此上唯有一類對除」者,第四定捨離色染除,唯觀於空一類對治;無色界捨於四蘊身,別修空觀一類對治。不同前三。加行別修,行相有異,雖一時斷,別建立三;後二不然,故無差別。 「云何猛利見」等者,釋經中有二十八句。初十三句,離欲方便道;後「與此相違」下十五句,正離欲道。此經意顯由前加行離欲道,阿羅漢身染愛不行,眾惑不起,如紅蓮花,水滴不著,故作五觀名順出離。 初十三句中,初八句不著欲觀,後五句厭於欲觀。 「謂由觀察作意」是總句,下二作意是別句。為欲審察煩惱斷與未斷,復更作意觀察彼生隨順淨相,是七作意中觀察作意相。於後對治作意觀察,名於勝事作意。數數觀察進修對治,名猛利功用作意故。此說離三界染前方便道,故說觀察作意,是加行究竟作意加行道故。由此不說了相作意等,以離欲界欲,復三界加行道是觀察作意。義准別離三界欲,有三無間道故,觀察作意是離無色染前加行道。今說羅漢究竟離欲,作五種觀故。准此,後文正斷道中釋其心善逝,云隨住加行究竟作意,時正斷諸惑,當得究竟心妙住道,其名為善逝。 「云何善修?謂善修習餘作意故。當知此說斷位及斷方便道位」者,謂善修習此加行究竟作意無間道斷位,及善修前觀察作意等斷方便道位。解,離現行;脫,離相縛;離繫,離隨眠。是三差別。此三斷故,麁重隨滅。 「從諸欲緣所生諸漏,除欲貪」者,前方便中,已遍厭故,所以除之。 「損匱」者,生惡趣名損,乏善果名匱。 「於彼解脫、超出、離繫,如前次第」者,解脫纏名超,解脫所緣名出,解脫隨眠名離繫。 「謂依將得、正得、隨念諸欲境」等者,即未來、現在、過去,如其次第,諸欲境界也。
三、因釋六出離界經,文有其四:初、引證經釋;次、明別除行相;三、釋妨難;四、釋五六界差別。 「是故慈等於恚、害等非正對治」者,顯初修行猶起我慢,疑惑未除,為令折伏,捨諸邪執,建立此界。
別除行相中有二:初約三類別除、後約六行別除。 「觀察究竟正道理故,建立第六」者,但有因、果、諦、實所執我空名正道理,觀察此故,慢、疑便滅。一、恚,二、害,三、嫉,四、癡貪恚,〈菩薩地〉說如次是慈、悲、喜、捨四種對治。今言喜除不樂,即是嫉也。 捨除貪恚,不說癡者,以愛、憎境非平等故,俱於此中而起捨行,但說除二;中境順捨,略而不說,實亦除癡。 「若離我慢,於自解脫」者,不執我慢,離慢執轉,名為解脫,於所證諦實等中便無疑惑。
釋妨難云「此諸出離,定能出離一切恚」等者,謂有難言:修慈等六定,離恚等六種所除,何故前說是故慈等於恚、害等非正斷除?今釋之云:此諸出離修習滿位,定能出離一切恚等,前方便時不善修故,恚等過失容可現行,由此前言非正對除。 「初之四種,天住所攝」等者,慈、悲二種通依禪修,名為天住;別依無量修,名為梵住。
第四、釋離諸過失名出離。依中有三:初、標出離依有四種;二、隨別釋行相所由;三、結四種四時得失。 第二文有二:初標因四人有別,建立四種;後廣釋行相。 「因其諂詐,說法是依,非數取趣」等者,有諂詐者,計師為勝,覩相威儀,遂便依學。今令依法不依於人,要與彼論分別決擇,自方證知,非近於人而便證知。
「即於此中復有差別」者,重釋前依。佛順世俗有二種言辭:一、人;二、法。今令依法不依於人,不可聞佛隨人之言便亦依人,佛順世俗言辭不應依執故。 「法又二種」下,釋第二依。因順世間說於文字以詮義理,不應但聞順世文字即為究竟,故令依義。 「佛所說經,或有了義」等者,釋第三依。雖令依義,不得隨自見取之為勝,故依了義經。了義四重,如章中釋。 「世尊或時宣說依趣」等者,釋第四依。人天因說識,涅槃因說智;了義經中,為初修說識,為久修說智。有聞初修便執為極,今為遮此,故說依智,取究竟故。
第三結中,「略依四時失不失故」者,「得法時」,依法智生,不依於人;「任持時」,義可文持,非文義持,陀羅尼故;「觀察義時」,依了義,非不了義,疑智生故;「法隨法行時」,法謂滅諦,隨法謂道諦,修出離道時,依智不識。此上四依,從初行至後行,從麁修習至細修習,究竟成滿,如是次第。
「復次,已說安立。當知於此」等者,前頌五門云:總標與安立,作意相差別,攝諸經宗要,最後眾雜義。已解總標、安立,下第三段,合釋作意及相二門。此中所緣即是相故。文分為三:初標起、次別釋、後通辨。此初也。
別釋中,初釋作意、後釋所緣。初中有三:初標列七作意、四十作意名,次別釋四十作意行相,後以七作意與四十作意相攝。七作意相,如下三十三卷三復次廣釋其相,并與四對治相攝,《對法》第九亦爾。第二十八、二十九說七作意與四作意、三種瑜伽等相攝,皆廣如彼,恐繁不述。
四十作意,為十二類:一、初二教義;二、四念住;三、二假實;四、凡聖三類;五、斷初中後三類;六、觀止二類;七、有空二類;八、六類修證離染;九、四道;十、四位修;十一、四類慧定離障而得自在;十二、四類三乘因果。所有作意,初四類為一通因;後八類唯在有學、無學,為一別因。此作意體即遍行數,修定慧時,作意用增,故《對法》說:作意增長利益者,謂善順奢摩他、毘鉢舍那故。然今此中,修定之時,作意最勝。《對法》亦言作意者,謂於一境,持心令住,故於等引地明四十作意。雖此作意通定及散,多分依彼定位修故。 「緣法」,謂聞慧;「緣義,謂思、修」者,各依多緣,非境唯爾,聞少緣義,修亦緣教故。 「勝解作意」者,《對法》第十一云:一向世間作意。 「真實作意」者,《對法》云:一向出世間,及此後所得作意,即本智、後智。此中所言,「以自相、共相思惟諸法」者,即後得智;緣真如理,是根本智。 「遍知作意」,遠加行道。 「正斷作意」,近加行道及無間道。 「已斷作意」,謂餘二道。 「有分別、無分別影像作意」者,分別體境,即三界心、心所以分別名攝三界法,五法之中,相、名、分別之分別也。此二作意境體是一,觀、止別故,分為二種也。《對法》第十一說:有分別影像所緣者,謂勝解作意定慧所緣境;無分別影像所緣者,謂真實作意定慧所緣境。彼依有漏作意止觀,名有分別影像,體是虛妄分別故;無漏止觀,名無分別影像,體非虛妄故。此中依所緣境名分別體,能緣止觀分成二種,故不相違。 事邊際、所作成辨,與《對法》及下二十六相違,至彼當釋。 事邊際所緣作意、所作成辨所緣作意者,此有兩釋。一釋:同《對法》,謂初是盡所有性、如所有性。盡所有性,謂蘊、界、處,諸法體事唯爾所故。如所有性,謂四聖諦、十六行、真如、一切行無常、一切行苦、一切法無我、涅槃寂靜、空、無願、無相。此唯諦理。或以諦門,或以行門,或以諸法嗢柁喃門,或以解脫門,於前蘊、界、處以義差別了知道理,名如所有性。所作成就,體即轉依,即顯初體盡所有性唯後得智,如所有性通本、後智;所作成就,即菩提、涅槃二種轉依。此中,事邊際所緣身、受、心、法,即盡所有及如所有;所作成辨,即二轉依。 「謂我思惟如此如此」,是後得智緣法自性;「若我思惟如是如是」者,是後得智緣法差別;「當有如此如此」,是根本智證自性;「當辨如是如是」者,是無分別智證差別。雖真如性非法差別,由加行作二別行,正智隨印證之,亦說為二。 或我思惟如此如此,謂後得智因;若我思惟如是如是,本智因;當有如此如此,是後智果;當辨如是如是,是本智果。此上總顯菩提轉依。「清淨所緣」,是涅槃轉依。此解雖順《對法》,不順下與七種相攝。 第二解云:此與《對法》所望不同。事邊際者,謂緣現在身、受、心、法事理邊際。所作成辨者,謂現所作當辨事理。此有三釋。一云:我思惟如此如此者,是散心所緣;若我思惟如是如是者,是定心所緣。由作此散心思故,究竟當有如此如此決斷果遂;作是定心思故,究竟當辨決斷果遂。二云:思惟如此如此者,是緣本質相,由此思故,當有如此如此決斷果遂;若我思惟如是如是者,是緣影像相,由此思故,當辨如是如是決斷果遂。三云:謂我思惟如此如此者,是緣法自性,由此思故,當有如此如此決斷果遂;若我思惟如是如是者,是緣法差別義,由此思故,當辨如是如是決斷果遂。此上總顯有為成辨,雖違《對法》,與下七相攝文相順。「及緣清淨所緣作意」者,此有二釋。一云:緣真如作意;二云:緣此無漏作意以為所緣,故云緣清淨所緣作意也。 「勝解思擇作意」者,謂最初思擇諸法者,此是思慧。 「奢摩他而為上首」者,依等引位勝解思擇。 「寂靜作意,謂最初安心於內」者,此思慧位等持安心。 「毘鉢奢那而為上首」者,謂修慧位所修等引。 「由勝解思擇作意故,淨修智見」者,慧為方便,慧成滿故。 「由寂靜作意故,生長輕安」者,定為方便,定成滿故。 「一分、具分修作意故,於諸蓋中心得解脫。由無間、殷重作意故,於諸結中心得解脫」者,五蓋九結實通現、種,現行相增,今偏說為蓋,種子難斷,相沈細故,今偏說為結,故說別斷。 「對治作意」,攝無間、解脫道。 順清淨及觀察,近、邊二勝進道,或清淨智非四道攝。 「六隨念」者,謂念佛、法等,如〈菩薩地〉說。 「自然運轉作意」者,謂於四時:一、「得作意時」者,下相攝中,謂得第六、第七作意時,離第九品染無間、解脫道。 二、「正入、已入根本定時」,此前二時是見道前方便。 三、「修現觀時」,由前方便,得入見道及與修道,修於現觀。 第四時者,阿羅漢位。 「正得」,謂無間道。 「已得」,謂解脫道。
第三、七作意與四十作意相攝,於中合以五門分別。 一、先辨七作意相。了相作意能了下地麁相、上地靜相,此初作意聞思猶雜。自此已後,一向修相,數數思惟此麁、靜相,數起勝解,名勝解意。由習此故,初斷道生,彼俱作意,名遠離作意,故諸上品煩惱及麁重皆悉已斷。 次復欣樂上斷,見上斷功德已,觸少分遠離喜樂,為除惛眠,復數修習靜妙作意以悅其心,名攝樂作意。如是行者方便善品所資持故,令欲界繫中品所攝煩惱纏垢不復現行。 因此為欲審察煩惱斷與未斷,復更作意觀察彼生隨順靜相,名觀察作意。 如是行者數數觀察進修對治,為令欲界一切煩惱於暫時間得離繫故,此對治道相應作意是初靜慮最後加行故,名加行究竟作意。由此欲界下品煩惱一切不行,從此無間,證得根本最初靜慮,最初靜慮俱行作意名加行究竟果作意。此中,斷上品惑道初起難,故二作意為加行;斷後下品地滿亦難,非初修,故一作意為加行。前品無間可有後品加行義,故斷中三品不說加行;後品無間可有前品解脫道義,不說斷前六亦有解脫道;斷後三品地滿,入根本故,說第七作意為解脫道。廣如《對法》第九、下第三十三說。此七作意,了相一種通聞、修慧,餘六唯修。了相作意攝緣法作意故,緣法作意是聞慧故。 又三十三說皆是上地,故不通思。有義唯是修慧,然初猶為聞思間雜,體非聞思。三十三說以初靜慮定有七種作意,乃至非想非非想處定,當知各有七種作意。無色界中,無聞慧故,亦非未得根本地,初即起聞慧故。
二、漏無漏分別。第八十說,皆通有漏、無漏。
三、有學等三分別。初及第七通三種,餘五唯初二。如次下相攝中說。
四、四道分別。初二及第五通加行、勝進道,遠離作意唯無間道,攝樂作意通四道,加行究竟作意通無間、勝進道,第七作意唯解脫道。此依二乘修習四道,後品所有加行、無間等皆前品勝進道故。菩薩不然,剎那剎那容具四故,義准應知。今依通離諸地,了相、勝解故通勝進;引生無間,觀察作意亦通加行;後品無間是前品勝進,故說第六亦通勝進。通依九地辨七作意,實義如是。六十二說了相、勝解,加行道攝;遠離及加行究竟作意,無間道攝;攝樂作意,四種道攝;觀察作意,勝進道攝者,此依初離欲染,別離上染加行道說。依容預勝進,不說後品無間是前勝進道故,加行究竟作意唯無間,觀察作意依斷中品進修道說唯勝進道,不說已後為加行道,亦不相違。第七作意為解脫道,義准可知,故論不說。
五、次三瑜伽師相攝:一、初習業;二、已習行;三、度作意。初習業有二種:一、於作意初習業者,安住一緣,勤修作意,乃至未得所修作意,未能觸證心一境性;二、淨煩惱初習業者,謂已證得所修作意,於諸煩惱欲淨其心,正勤修習了相作意。已習行瑜伽師者,謂中五作意已善修習。度作意瑜伽師者,謂住第七作意,超過加行方便所修住修果故。唯此三瑜伽師,二十八又說順解脫分名初習業,順決擇分名已習行,諦現觀後名度作意,即顯了相在解脫,次五作意在順決擇,第七作意在諦現觀後。若作此說,便以四十作意中有學等三相攝文違。七種作意皆通有學,初及第七亦通無學。由此故知,三瑜伽師別依位配,與七作意相攝義殊。兩門自別,不可以三瑜伽師與七作意相攝,便顯七作意三位亦然,不可於此浪生分別。然三瑜伽師,二十八中總配七作意,不依三位配七作意。如在非學非無學具七作意,在有學位資糧道有具七作意,先依世間道進離染故。亦有資糧道不修七作意,不修定故;加行道中方具七作意,進離欲界九品染故;得現觀後,亦起七作意,進離上地染故。
辨七作意已,當辨四十作意相攝。 「了相攝緣法、緣義」者,此有二釋。一云:了相通聞、修慧,故攝二種;一云:了相唯修慧。此說初起修亦緣於法,故說攝二。前說緣法唯是聞慧,此說通修慧,前狹後寬,不相違也。 「了相、勝解、究竟果三通攝勝解、真實作意」者,了相通在初修及無學,一切初修多唯勝解,無學等修多是真實。勝解既為近加行道,理通假實;究竟果作意在根本地中一切時位假實理通。 「觀察作意唯攝勝解」者,是中三品勝進道故,初假解修,不說通實,為後加行,理亦通真。 「餘三作意唯攝真實」者,為無間道,多觀真故。 「此就前門。就餘門者,當知隨應」者,此就前說七作意相與二相攝。就餘別義,了相多唯勝解,初起修故;究竟果唯真實,解脫道故;觀察作意通勝解、真實,能為勝進、加行道故;餘四如前。故說就餘門,當知隨應,不說七種皆與前別也。 「二種作意亦攝無學作意」者,此依得果已數生厭離,故有了相;依斷煩惱道說中五作意無學已無,故不說有。 「觀察攝遍智」者,觀察亦通加行道故。 「觀察作意雖攝有分別」者,勝進道中多起慧故,由此偏說,非無二分別。「所作成辨所緣作意,若就初門,遍一切攝」者,此依初思惟如此如此,乃至當辨如是如是,依修有為果所成辨,故通七所攝。 「就第二門,唯加行究竟果攝」者,謂前第二緣清淨所緣作意唯在佛果,無為轉依究竟辨故。 「最初勝解思擇作意,皆所不攝」者,此依最初思擇諸法唯散心故,此唯思慧,故非七收。 「若最初寂靜乃至當知亦爾」者,最初寂靜即思慧位,等持安心故,同最初勝解思擇,七所不攝。 「前六作意通攝一分、具分修」等者,有慧解脫修慧非定異生,得根本定未必修慧;究竟果作意據勝者說,攝具分修,其俱解脫修具分故。 「隨順作意,初二所攝」等者,隨順作意厭壞所緣故,初二攝。「對治作意」為無間道故,攝遠離、加行究竟,及攝樂一分,攝樂作意通四道故。 「順清淨作意,唯攝樂一分」者,是勝進道故。觀察作意雖亦攝之,既合是勝進道,相易知故不說。
「此就斷對治說。若就所餘,隨應當知」者,此有二釋。一云:唯釋順觀察斷未斷作意,唯觀察作意攝所由,依前中品斷對治勝進道說。若就所餘,後無間道之加行故,亦是了相、勝解、攝樂三攝;若就下品斷對治說,亦加行究竟果作意所攝。故云隨應。 二云:通說前四作意。前來所攝,就別斷三品斷對治增上義說。依餘具義,隨順作意,初二及攝樂、觀察攝,觀察亦通後加行故,順清淨亦觀察所攝;順觀察斷與未斷作意亦通攝樂、加行究竟果攝,義如前說。故言隨應。 「力勵作意皆不攝」者,散思慧故。 「有間、有功用運轉作意,乃至攝樂作意所攝」者,有間作意,二十八說:了相所攝,聞思間故。 有功用作意者,二十八說:次五所攝,皆起功用故。此中以攝樂作意通勝進道故,略不說觀察,勝進同故;以加行究竟作意能得自然運轉故,名自然運轉,非當時已能自然運轉,二十八說:唯加行果名無功用運轉故。二十八中,有功用名無間,對前有間故;自然轉名無功用,對前勢力者有功用故。 「思擇作意,了相攝」者,依初修門,多起慧故,非餘不攝。 「內攝作意,勝解所攝」者,依創無間內緣之門,非餘不攝。 「清淨作意,觀察攝」者,審察煩惱斷與未斷,順淨障故;非實彼攝,非正無間道故。 「廣大作意,皆所不攝」者,無住涅槃,悲智建立,二利廣行,非七攝故。七唯自利,非廣行故。 「初遍行作意,究竟果攝」者,前遍行中有二:初謂佛世尊;第二,「一切攝」者,謂諸菩薩遍二乘修,有自利故。 「了相作意他所建立作意攝者乃至定為其緣」者,一云:了相通聞、修,故他所建立攝;二云:雖唯修慧為性,然亦外緣教生,故他所建立攝。
第二、別明所緣差別中分二:初、以緣即相;第二、別明相。以此所緣是諸作意境,所以即相,俱定等境故。
別明相中,初明四相、後明三十二相。 「所緣相者,謂所知事分別體相」,分別體是能緣心、心所,分別相是所緣相分,定心以此見及相分為所緣故。 「因緣相者,謂定資糧」,謂無悔、歡喜、安樂等因。 不守根門等四者,謂如前說:一、不守根門;二、食不知量;三、初夜、後夜不常寤悟勤修觀行;四、不正知住,下〈聲聞地〉廣說。 「沈、掉、亂相」,如名即彼;「著相」,體是無明為性,或是愛性,或見、疑等一切煩惱性。
三十二相中有二:初別明三十二相、後與四相相即。 「云何所依相?謂分別體相」,謂見分、相分如次配之。 「云何心起相」等者,此有二相:一、一切心起相,即次前說作意是一相,一切心生由作意故;二、第八心起相,謂十二支中,心緣於行,亦緣名色生故。 「云何自相相?謂自類自相」者,謂五蘊類各別。 自相者,謂一一蘊,眼等自相別故。 此中已出離於斷,不修方便者,觀有貪等者,諸出家者,名已出離。此有二類:一類不修涅槃方便者,觀有貪無貪、有瞋無瞋、有癡無癡等;一類修涅槃方便者,觀略心廣心、下心舉心,乃至善解脫心不善解脫心,是不染污相。前三對觀,非必順出世故,後七對順出世故。或順定,名修方便;不順定,不修方便,非必出世。 又釋:不修方便者,謂無學人已得出離,更不修方便故,但觀有貪等三對心。若修方便者,謂有學人觀略、下等七對心,順無學出離故。 「云何光明相?謂如有一,於暗對除或法光明」者,前蓋食中說有三光明,此即初二。 「住觀於坐」等者,未來名坐,現在名住,從未來坐起立住故,即此現在亦名為坐。過去名臥,坐方臥故,過去息滅,故立臥名。 「云何入定相?謂由因緣」等者,前四相中,除應遠離相,此之三相順入定故。 「云何出定相?謂分別體所不攝不定地相」,雖定心、散心體通分別,此散心體定所不攝,不定地相名出定相。或分別體是無漏,定所不攝,不定地相名出定相。 「云何引發相?謂能引發略諸廣博文句義通」,此是聖自在通,以智言音自在攝諸廣博文句入一字中,以此一字攝無量文句義。此通依定引發,名引發相,乃至引發一切功德也。
第十二卷
釋作意所緣中,自下第三通辨。文有其七:一、修作意所由;二、四緣入等至;三、四無記根;四、味淨定等差別;五、四分定異;六、次第超越入出;七、熏修差別。
又即修習此作意時,厭壞所緣,是加行道;捨諸煩惱,是無間道;任持斷滅,是解脫道;令諸煩惱遠離相續,是勝進道。
四因緣入等至中,文分為三:標、釋、結成。愛上靜慮等四無記根,四人得定,起此四種,非必一人具能起四。愛即貪數,見謂見取,慢即我慢,疑即癡疑。此中先聞而起,是未得定,先起四根,不是唯無記性,欲界通不善故。 或得定已,後起四種,方是無記。
見上靜慮中,「如是入已,能自憶念過去多劫,遂生是見」等者,由得定已,起四全常見,總緣世間,非但約定,故非見上靜慮所攝。執此見不捨,名為見取。然此文中唯說能得淨,不說體殊勝,實遂難顯之,為勝易故。定等是常見所依蘊,故亦見取境。此中,愛緣上地,《唯識》具釋。未得定前,我慢緣此地生,同地而執,總緣五蘊而方能故;得定後,慢緣彼地起,亦同地故,無別緣我慢緣他地生,總緣者可爾。如《唯識》說。其疑一法,觀其文勢,唯修出世者起,緣聖諦疑故。據勝者說,理通餘有,於餘勝定亦起疑故。未得定前,性通不善;若得定已後,名無記根,是定煩惱為根本故,起生煩惱。愛味定有二義:一、通未至有,准上了相既通聞慧未至地散心,何妨染心未至地有?要得根本定,得自在已,方起現前。二云:未至地無染,了相亦非通聞慧。如《唯識疏》解。 「其所愛味,當言已出;其能愛味,當言正入」者,所愛味定是淨定,已入過去,出於現在;其能愛味染污定,心在現在故,當言正入。此唯愛數,深取所緣。順退分定,謂有鈍根;順住分定,謂有中根,或利根性等者,此中但依四人成四,故此說根非依一人而成四種。下第十三說,《四撿行經》說依一人次第修故,道理亦有上根而下修退,亦有下根上修不退。其退分定,退其住分定,而染心相入出,既不勝進,亦不退下。 順勝分定,定約別人修,定是利根,不與染心而相入出;第四亦爾。 順決擇分定能生無漏,非勝分定。第十三說,《四檢行經》中,順勝分定非退非住,唯是勝進,非趣決擇故。決擇即分,名決擇分。分是支義、類義。
此四種定:一、辨行相,如文。 二、辨性,唯有漏善。 三、依地,通色、無色,有頂亦能生無漏心故。然以義准,非上七近分有第四分,不見與無漏心相入出故。初起不然,後起可得,故皆有四分,無文遮故。 四、初能生二:自及住分。住分生三,除第四;第三亦生三,除退分;第四生一,謂自類。 五、顯類異:順退分,順煩惱;住分,順自地;順勝分,順上地;順決擇分,順無漏。 六、依起,下界起四;上二界唯三無初,以不退故。
無間入等至中,漏、無漏純、雜三種,皆有四類。一、純有漏;二、純無漏;三、有無漏雜。 四類者:一、順入;二、逆入;三、順逆入;四、逆順入。此中但有初二。
超越入等至中,有漏、無漏純、雜三類超,各亦有四,此中辨唯有初二,文言通故。如是合有二十四句。上辨類別。何人能超者?此言超者,唯無學,非有學;唯利根,非鈍根。 依界者,唯欲界,非上二。若起色界心出,可有聞慧、異熟生心及通果心,今以非想地心出,出在何心?彼無聞慧、威儀、工巧及通果心,非異地起生得善心。異熟生心業果者,不異地起。准滅盡定出,緣三種境,觸三種觸,許緣內外有為蘊生,何妨欲界地起有頂地異熟生心非業果者?然相難知,由此應言有漏、無漏出,在異類名為出心,非要散位。若爾,有漏、無漏間入等,云何住異類?今言住異行相別類名之為出,或得起無記心,未乖理也。「以極遠故,無有能超第三等至,唯除如來」等者,此據極自在超一切地者說。若七地以前及波羅蜜多聲聞,亦能超二地乃至七地。大目犍連入無所有處定,聞象等聲,便從彼出,超多地故。六十三中,具明此事。 又依自在超一切地,謂佛及不退菩薩,餘人雖超,不能多地。若任運起,非超禪者,一切皆得,如轉生九地及大目揵連,故此不說。此明超故。
熏修中,文有二義:初明雜修、後明修生差別。初文有二:初標、後釋。 熏有五類:一、純有漏定熏修,謂生下四靜慮,除五淨居,如此下說耎、中、上品修故,受三地果。 二、純無漏定熏修,謂八地已去變易生死,有漏定盡故。 三、有漏、無漏雜修,即此所說為於等至得自在故,及受等至自在果故,間雜修習,生五淨居等。 四、有漏定散雜熏修,謂阿羅漢捨福命行,資命福果。 五、無漏定散雜熏修,謂二乘及七地已前菩薩變易生死。 此第三雜修中,有漏為兩邊,無漏一剎那居中,為修成滿。如五淨居業,異生身造,種在身中,任運但能感下天處,由起希願,熏修成滿,無漏定力資昔業種,令勢殊勝,生五淨居,故非有漏而為中也。其力劣故,即與小乘稍不同也。 又初一念有漏是加行道,伏除定障;次念無漏為無間道,正除定障;後一念有漏為解脫道,故熏修滿。若以有漏為中,無漏為初後者,豈以無漏為加行,有漏為無間道耶?未後解脫為能資故,所資相順。 「若於是處、時、事能入諸定」者,身所住依名處,起定明暗等;時節等名時;隨緣何境名事。 「若有餘取」者,取,謂取支,有殘業潤生取生,便生淨居。 等至果有二:初得功德果、後生淨居果。
修生生差別中有四:一、生因;二、染退善進;三、修因處;四、辨差別。 「既生彼已,若起愛味,即便退沒」者,非上地中定可有退,由多愛味,損減壽命,名便退沒。此退生也。
此地五門廣分別中,上已三段解四門訖。下第四段釋諸經宗要,最後眾雜義,文分為二:初釋宗要,即解前說想標四門靜慮、解脫、等持、等至中後三種,由四靜慮前已解故;後第十三卷方釋雜義。雖此二段俱是釋經,諸門雜義各有別故,分成二種。初中分二:初標下說、後隨別釋。別釋中有三:一、解解脫;二、解等持,三三摩地已上是;三、解等至,五現見三摩鉢底已下是。初門有四:初、釋解脫;次、釋勝處;三、釋遍處;後、總聊簡。雖勝、遍處准前標,說在等至門,今依修生次第,故次解脫而便明之。前以隨他雜起引生,或隨勝義故,離解脫入等至門,解脫除障最為勝用,故別門標。今以初修次第必爾,故便明之,不相違也。
八解脫以十門分別,文中有三:一、列名;二、釋總名;三、辨行相。
列名者:一、有色觀諸色解脫;二、內無色想觀外諸色解脫;三、淨解脫身作證具足住;四、空無邊處解脫;五、識無邊處解脫;六、無所有處解脫;七、非想非非想處解脫;八、滅盡解脫身作證具足住。依《俱舍》二十九云:初名內有色想觀外色解脫,想觀增故,立想觀名。內未伏除見者色想,名內有色;但觀外境,名觀外色。大乘不然,未離色界欲,或雖已離,見者色想安立現前,名有色;通觀內外,名觀諸色。
內無色想觀外諸色者,彼小乘說內已伏除色想,名內無色想;唯觀外境,名觀外色。今此論說已依無色定離色界染,名內無色想;即此諸色已出染故,名之為外,觀此為境,名觀外色。上二言觀者,於諸色中,為變化自在故,意解思惟,顯示彼想故。解脫者,謂能解脫變化障故。依《對法》說,內謂內身,已依無色定伏除見者色想,名內無色,與此不同。 淨解脫身作證具足住者,淨者,謂第四靜慮中離八種障,捨念圓滿清白名淨,此觀通觀淨不淨境。《顯揚》說淨者,一向意解思惟淨妙色者,隨轉理門,或依彼觀相待相入故,後成一味淨色為論。《對法論》說:於內淨不淨色展轉相待等故。 解脫者,謂能解脫淨不淨變化生起煩惱障,此即變化時加行功用名為煩惱,障礙心故。前二解脫,隨於一事變化之障;此所解脫,淨不淨中所有變化加行功用極自在障。 「身」者,意身。 「作證」者,由於智斷得作證故,諸根得境,唯身根親合,身與證名。前二解脫,意解思惟尚疎遠故,與其觀名;此第三解脫,除障最勝,名身作證。故《對法》說,此八種名聖住,諸聖所住故。然諸聖者多住第三、第八,此二勝故,於二界中,各在邊故。世尊經中,說身作證於色、無色障斷無餘證得轉依,勝餘六故。 「具足住」者,是第四靜慮根本圓滿,第八亦爾,有頂圓滿。餘名可解。
論釋名中,但釋通名。 「前七解脫於已解脫生勝解」者,七所觀法要離彼地煩惱障染方始修作,名已解脫。今觀彼境為除定障,起神通功德,而生勝解,故名解脫。 「第八解脫棄背想受」者,前遠無間道雖滅想受障,今方得名解脫。正起解脫時,但暫棄背想受立解脫名,非時方始解脫定障,先已離故。
第三、辨相中,唯辨七解脫,後等至門方釋第八故。 「謂生欲界」等者,釋有色義。此說初修未離色染。若「已離」者,見者色想安立現前,名為有色。 彼於如是所解脫中而生解脫者,釋解脫義。其所觀色,於欲界欲所解脫中,已得解脫故。 「即於欲界諸色以有光明想作意思惟」等者,此明觀義。不同小乘作不淨想,今此說觀光明想故。有二因緣故,名為有色:一、生欲界,得色界定故;二、於光明而作勝解故。 「欲界諸色,於諸勝處所制少色」等者,此答所觀色即勝處境,初勝解想而觀之故。「若好若惡」等者,此答行相。前三解脫引勝處、遍處、諸聖神通,後四解脫隨應能引無諍等功德。 「謂生欲界,已離色界欲」者,此釋內無色想義,先依空處定,已離色界染故。《顯揚論》說:內無色想者,依無色定,意解思惟故。 「無色界定不現在前」者,釋觀外諸色義。無色不能觀諸色故,依色界定現觀外諸色故,無色定不現在前。上說未得無色定,未離色界欲,外觀諸色,名初解脫;已得無色定,已離色界欲,觀外諸色,名第二解脫者,此依初業說,由俱解脫者定得初解脫故。若先不入無色定,未伏除見者色想,作光明想而觀諸色,是初解脫。若先入無色定,已伏除見者色想,不思惟光明想,但觀外色中好惡等,是第二解脫,故此中言又不思惟彼所想之明想。觀漸成故,但於外色而生勝解,由此俱解脫者亦成初解脫故。《對法》解初解脫云:於內未伏除見者色想,即初習業者;或現安立見者色想,即業滿者。俱解脫等所起解脫,於其內身雖已離欲,安立色想而現在前,觀於外色故。 彼釋第二解脫云:謂內已伏見者色想,是初業者;或現安立見者無色想,是業滿者。俱解脫等所起解脫義,准前說。 「又不思惟彼想明想,但於外色而作勝解」者,釋觀義。若於是色已得離欲,說彼為外者,即此已離染色,以出染故,名之為外。觀此一切諸色為境,名觀外色,不唯觀外塵名觀外色。若准《對法》,內身名內,外塵名外,觀塵為境,名觀外色。彼說內外二義,乍同小宗,依無色定離內色染等,與彼差別。上二解脫,依《俱舍》說:初二靜慮能除欲界初靜慮中顯色貪故。彼不淨觀可作是說,今作先明想等。《顯揚》第二十說:此二除變化障,為於變化得自在故,修二解脫。變化既通四靜慮有,故初二解脫通依四靜慮,同《成實論》,仍在根本,非諸近分地。彼忻趣修都無通果,此容預修有通果故。 淨解脫中,「已得捨念圓滿清白」者,此釋淨義。一剎那中,離過名清,相續離過名白。 「以此為依,修習清淨聖行圓滿,由此名淨」者下,以三義釋此淨名。此淨解脫唯第四定,此中說得捨念淨故、復已超過諸苦樂故、亂動靜故、善磨瑩故,餘地不然,故唯第四根本,非近分。此亦內無色而觀外色,由前已說,故此略之。 次四無色解脫皆已離自地欲,依根本地重觀自境,思惟勝解,令障更遠,引生勝德,立解脫名。然今論文空、識二解脫言離自地欲,後二不言離自地欲者,無學身中影略而說,准前應言離自欲故。若依有學等,得不要離染,故此不說。 又空、識處言思惟自地者,由彼二名自地為稱;無所有處以識無有為自地名,故於識處思惟勝解;有頂解脫亦然。下之三地名想生處,遍於此處思惟勝解,唯在根本,非近分地。上已依論三門分別。
四、出體性者,七十三說:五法之中,世間、出世間正智為自性。有漏者,分別中世間正智攝。無漏者,即無分別智、後得智攝,唯慧為性,緣色非色及真如境,離諸定障,引生勝德,非餘能故。若相應體,初七四蘊性,眷屬五蘊性;第八解脫二十二法、滅盡定,以厭心種子為自體故。
五、所緣境者,初二解脫以顯色相及真如相為所緣境,第三解脫以攝受相及真如相為所緣境。攝受相者,於內淨不淨色展轉相待,展轉相入,展轉一味。如《對法》說。次四解脫各以自相及真如為境。初三解脫以色無色為境;次四解脫唯無色為境,為斷此二障,起此觀行;第八解脫無所緣也。
六、凡聖得分別,有義:初七解脫通凡聖得,第八解脫唯聖得,無漏故。七十三說:異生、聖者同得初三,然有差別,內外二道通得無爽,除變化障,得自在故。然《瑜伽》第十五云:初三解脫於一切色得自在故,便能引發諸聖神通,不與一切異生共有者,彼論自說不還、阿羅漢所作,不說異生不作初三。 次四解脫,《對法論》說:聖之弟子所得,能順無漏,是清淨性,方名解脫,解脫愛味故。外道依無色多生愛味,執為涅槃故,由此變顯不簡前三唯聖弟子得,故通外道。 有義:唯前三通內外道,凡聖皆得,論唯說此異生得故;後五唯聖得,論說聖之弟子,不說異生故。
七、離障差別,《顯揚》二十說對除六障。 一、變化障,初二所除。能變能化,由觀光明殊妙無礙及為少多等得自在故。 二、最極現法樂住障,第三所除。《對法論》說:能斷淨不淨色變化障及於此中煩惱生起障。此障即於淨色變化加行功用,與不淨色變化相違。體即硬澁無記之性,名為煩惱。 三、往還障,第四所除。由空諸色無障礙故,為方便已,入色四定根本之地,往還自在。 四、引無諍等勝功德障,由識所除。彼諸功德體即識故,此為方便已,起第四靜慮發諸功德。 五、諸漏及有障,漏謂煩惱,有謂有頂。此即無色惑、苦二法,由第六、第七解脫所除。第六解脫正能除之,第七解脫除已令遠。六、寂靜最極住障,第八所除,滅定寂靜,極勝住故。第十五說:後五解脫唯言能引想受滅等至者,依成滿位,亦不相違。
八、依身起者,後五解脫,三界身起,許無色界起滅定故。初三解脫,有義:唯欲起,由教力故。《瑜伽》第十二云:由二因緣,名為有色,謂生欲界故。有義:不然,通二界起。初修解脫,遍處為果,必在欲界,如前道理;後成滿時,遍處為因,解脫為果,何妨色界亦得後起?豈生色界不得名有色而不修通耶?
九、二得者,在佛及麟角身中,八皆離欲得故;在餘身中皆加行得,要離彼地染後方修得故。
十、有無漏,在佛身皆無漏,在餘身中第八唯無漏,餘七通有漏、無漏,通是世間、出世間二智為體故。下第十五處當廣辨。
八勝處略以五門分別:一、列名者,一、內有色想觀外色少,若好若惡,若劣若勝,於彼諸色勝知勝見得如實相;二、內有色相觀外色多;三、內無色想觀外色少;四、內無色想觀外色多。此後三種若好惡等言,皆如初說。後四勝處皆內無色想,然觀外諸色青、黃、赤、白四種有異。
二、出體者,《對法》、《顯揚》俱作是說:初二勝處,初解脫所出;次二勝處,是第二解脫所出;後四勝處,第三解脫所出。淨解脫中,初之二想淨與不淨,展轉相待,展轉相入。如是展轉,總一切色合為一味清淨想解,名展轉一味故。後四勝處,第三解脫所出。故此八體即前三解脫也。
三、釋別名者,內有色想、內無色想等,如解脫中說。前解脫中,有色不言內,今言內者,前以設雖於內身見者色想安立現前,未離色染者,以一切色染皆未離故,但言有色而不說內。即以此一切色而為境界,起光明想,未出色染故,名觀諸色;或通觀內外色,不可名觀外色。今此勝處唯觀非根色,不觀根色,內有根色故,名內有色,與前差別。餘少多等,如文自釋。
四、依境分別者,後四唯緣色處顯色,其形色無體,顯色攝故。假顯無體,唯四實故,故唯觀四。前四所緣聲、香、味、觸所依聚色,以初二解脫緣光明相及劣勝故,即初四勝處觀顯假色。光明乃是假顯色故,由體清明,順於變化,故偏觀之。 第二解脫緣一切色處故,第三、第四勝處亦觀於彼一切色處若少多等。然以有情、非情形量小大內外別故,分成少多故,依有色及與無色各緣二境分成四種故,諸勝處不減不增。故《對法》說少色者,有情數色,其量小故;多色者,非情數色,其量大故。《顯揚論》中,唯依資具、非資具分成少多。今此論中,以有情及資具合名為少,宮殿等名多,形量別故,各據一義,亦不相違。好惡劣勝等,依小多色之差別故,故不別立。然在欲界,初四勝處具觀四塵同聚色處,在色界中唯觀聲、觸同聚色處,准初二解脫唯觀色塵故,初四勝處中但觀色境。論說劣色者,謂聲、香、味、觸不可意色者,此說欲界有聲等所依同聚之色處名劣色等,是初四所觀,非聲等四是勝處境故。此論云此四顯色,有情資具、宮殿等攝,謂好惡劣勝,四名顯色,即前少多是情等色,故非聲等。由於色處折伏自在,於餘四塵亦能變化。或初二解脫,初雖唯觀色,引生初四勝處;勝處起已,復觀四塵折伏自在,引生解脫;後成滿位,復唯觀色,光明等境能為變化。故《顯揚》:云由三解脫故,得勝定自在;由得彼已,方說勝色自在成就。此以解脫為因,勝處為果。又云。此八勝處與修三種緣色解脫作所依止,此以勝處為因,解脫為果。初修後滿,有差別故。論雖說云此四顯色非色處顯,謂聲香味觸劣勝之色,所觀明顯名為顯色,非但以色,亦以真如為所緣。七十二云:思惟色真如相故,得勝知見,異生不爾。
五、問答分別者,問:前三解脫與八勝處有何差別?《俱舍》云:前修解脫,唯能棄背;後修勝處,能制所緣,隨所樂觀,或終不起。 今釋:初修前三解脫,除二種障,由此能生勝知勝見,故名勝處;修成滿者,由八勝處勝伏所緣,能令初三解脫清淨:是謂解脫、勝處差別。 問:何故解脫、遍處通觀色非色,八勝處中唯觀諸色?答:離障遍觀色非色等勝伏境時,色相難勝折伏,好惡難勝伏故,色勝伏已,於無色中亦得自在故,以難勝唯立色勝處。餘門如前。初三解脫,論有二門:一、釋總名;二、解別相。餘勝見等諸差別義,皆廣如《對法》十三、《顯揚》第四等說。文分為二:初解勝處名、次別解少多等義。處者,是所緣;勝者,能緣。初文有三:初標、次列、後顯差別。
第三、遍處以六門分別:一、釋通名。 「於勝解事」者,釋處義,隨應即前解脫等境故。 「生遍勝解」者,釋遍義,此假勝解作遍想故。 二、列名者,謂地、水、火、風、青、黃、赤、白、空處、識處,如經言。謂地遍處,一能解了上下及傍無二無量,如是乃至識遍,上下及傍無二無量。此中唯釋無二、無量,餘如《顯揚》第四等說。 三、癈立者,論自誠說。《瑜伽》又說:然由所依真如遍滿,能依色非色亦復遍滿。能依色中,所依造色遍滿故,能依造色亦遍滿。唯說能依中實顯色遍滿,不說假顯形亦遍滿;唯說所依實觸遍滿,不說能依假觸亦遍滿。既說所觀色境空遍滿,亦說能觀識境遍滿,餘非遍滿,故非遍處。然《涅槃經》中第三十一說:除火取無所有處所者,事火外道以火為天,說火體遍,便增彼執,故對彼機,除火遍處。無所有處有觀察時,觀識遍無少分所有,所無境遍,亦名遍處。今諸論中,依極自在已方修遍處,觀無少所有境,非必觀所無識遍一切,故不立遍處。佛於彼假名,於此實說故。 第四、所緣境者,七十二說:又十遍處由勝處所緣力,應知其相。差別者,此用大種及真如相為所緣。若不爾者,所依不遍,能依亦應不成遍滿。由真如境極遍滿故,能依亦得成遍滿名。又空、識相及真如為所緣,不但唯以有為為境,今即以色處、觸處、四蘊及真如為所緣。 第五、出體性者,《俱舍》云:初八遍處唯從第三解脫所出,後二遍處即彼二解脫。今者初八以慧,後二四蘊為自性。初八遍處善清淨故,能引真聖解脫神通及轉變神通。二通雖依四地而有,不可隨應從初三解脫,勝滿唯第三,故此論云:如是有色諸遍處定,色界後邊,故從第三解脫所出。理同《俱舍》,乃先通途。 第六、問答分別者,勝處引生,遍處方起,何故勝處無後二、初四?答:勝伏所緣,方生遍果,果法勝故,加因六種;勝處唯依伏殊勝境,不說所餘。遍處用勝者,此下文說引生神通等故;勝處劣者,唯勝伏所緣,不能引生廣功德故。所餘門義,如解脫應知。六十二說:修十遍處,能為五事。如彼廣說。
第四、總料簡中有三:初釋解脫、勝處、遍處次第;次解遍處作用;後以喻顯三法次第。此諸次第略有三義:一、隨轉理門,即此門是。二、依真實理門,六十三說:勝處、遍處是諸解脫能清淨道。《顯揚》第四說:由諸勝處勝所緣故,由諸遍處所緣遍故,能令解脫清淨,應知。二云:真實理中,一、初修行門,即此文是;二、後成滿門,即餘文是。三云:一、依如量智修門,即此文是;二、依如理智修門,即餘文是。先依世俗智起勝知見已,次依如理智,是入遍處、解脫。 「勝解神通」者,隨所意解,皆能稱遂,遠作近解,屈申臂頃至色究竟等。 「轉變神通」者,轉換舊形,而作異相。又勝解通,意解思惟;轉變神通,能成實事。
前釋經宗要中有三,下第二、解等持。別列有十一,下解十門,闕第十一,如前已釋。
三三摩地中,文分為三:初別明三摩地行境別相,次明三摩地行別境同相,後釋先後次第妨難。初之一門安立諦行,其第二門非安立行;初之一門別相行,次之一門通相行。是謂差別。就初文中,初標空三摩地行相。
「當知空性略有四種」下,總釋空性差別。《顯揚》第二說云:空有二種,一、所知;二、智。所知者,謂眾生及法遍計所執性中,此二無性及彼所餘無我有性。於諸法中所執性無,即是無我性有;無我性有,即是所執性無。即以此中有及非有無二之性名所知空。 空智者,謂緣彼境如實了知。彼論意說:所執法、有情空,及真如空性,俱名所知空。觀彼無時,見此有故,證此有時,見彼空故,有空無二,俱名境空。此說空行所證所空,能觀彼心即名空智。 此中所言謂於遠離有情、命者等,即所觀中,所空空境;心住一緣,即彼空智。此依三乘通所觀空,但言遠離有情、命者等。唯說人空,不說法故;唯說所空,不說所證空。彼說無二,有無雙彰,此說所無,不辨真有,故不相違。
總釋空差別中,有兩番釋:初依無學者四種空性、後陳有學者四空差別。然四空中,初「所觀察空」正是觀境,後之三種空成滿位,因空所除,假名為空。由觀察空,空無所執,後三不爾,故假名空。 「彼果空」者,謂空滿位,由觀空故,煩惱皆滅。 「內空」者,由觀空故,內計執滅。 「外空」者,由觀空故,空無欲愛。
有學者四空差別中,「又修行者」者,謂諸凡聖有學,由彼果空。 「或時作意思惟外空」等者,此說由希彼果空故,思惟外、內二境為空;或由觀察所執空故,思惟內、外二種俱空。
「由此力故,心俱證會」者,由希彼果空力,及由觀察空力,於內、外空俱能證會;能證會已,便彼果空及觀察空二種圓滿。今此即顯空無我行名為空行,空無有情及法我故。我性我用、我體我義,二俱空故,隨其所應,名空無我。
無願中,「謂於五取蘊,思惟無常,或思惟苦」者,此說三界五取蘊法,名無願境。心住一緣,名三摩地。《顯揚》亦言無願有二:一、所知;二、智。正與此同,即以無常及苦,并集四行,名無願行,此以無常、苦果行攝因行故。
無相三摩地中,初釋行相,後釋彼經。「謂即於彼諸取蘊滅,思惟寂靜」,是無相境。「心住一緣」,是無相三摩地。《顯揚論》說:無相有二種:一、所知;二、智。所知者,謂即所知空境。由此境相,一切諸相之所不行。智如前說。此說前空境中真如空相,諸相不行名無相境;即是此中諸取蘊滅,不說所執空名無相境也。前說因證彼空,所空、所證空,二俱名空;今但說所證空名無相境,故與前別。即滅四行名無相行,道諦四行非三等持。 何故無願、無相說心三摩地,空不說耶?答:此觀有故,稱作彼心;彼觀空故,一切俱遣。空不說心,餘二說有也。
後釋彼經中,文分為三:初、釋不低不昂;二、釋方便、方便果;三、釋曉了、曉了功德。 「違、順二相不相應故」者,緣違境,心低;緣順境,心昂。今無二相,名不低昂。 又壞世諦,違俗境,名低;執心存立,順真境,名昂。無相行離二,名不低昂。此不壞世諦即不思惟一切相,不厭不壞等,名不低;此於無相界正思惟故,不順堅執,名不昂。
方便、方便果中,初釋方便,後釋「彼復數數自策自勵」下,釋方便果。 相謂境相,此有二重:一、有漏名相,無漏名無相;二、有為名相,無為名無相。若依初義,諸後得智以後義,或及初義為本質行,名無相行,即滅四行,或道四行;若依後義,無分別名無相行。翻此二,名有相行。 此方便中,「於彼諸相未能解脫」者,在有漏位,未解脫有漏相故,故隨相識,於時時中擾動其心。此數思擇,方能取得無分別智果,解脫有漏一切隨相,名方便果。於此解脫又善解脫故,任運而住,名極解脫。即通根本、後得智二位。 曉了果、曉了功德中,煩惱斷及滅諦,名曉了果;現法樂住及道諦,名曉了功德。謂無相行之所曉了,即道諦四行亦無相行,前後兩文,寬狹有異。
「若於此處無有彼物」等者,此第二段三摩地行別境同相,依一真如觀,具三義故。
「何故此中先說空性」等者,第三段釋三次第。此意問言:苦四行中先說無常、苦,後說空、無我,今於此中先說空行,後無願行,方說無常等,豈不相違?此意答言:十六行中先無常者,見道已前,先觀無常乃至無我;入真見道,依此前觀故,先無常,後說無我。入見道後,初證無我,後於三界方不願求,無常、苦觀方得清淨,故此等持,先說於空,次明無願。故此次第,兩義不同。 又問:何故此中先陳無願,次說無相,《顯揚》第二先說無相,後陳無願耶?答:此說要於三界先不願求,方於無相圓證清淨,故先無願,後說無相。初證二空無,即達無我有,故於空後即說無相,方令無願圓證清淨。此依後時,無相圓滿;彼依初時,無願圓滿,故不相違。
此三三摩地諸門分別者,八門分別:
一、名差別。七十二及《顯揚》第二說若無差別,總說為空、無願、無相,通聞、思、修所成為性,有漏、無漏,若定若散,唯善非餘,加行非生得;若言空、無相、無願三摩地者,唯修所成,有漏、無漏,唯定非散;若言空解脫門等者,唯是無漏,修所成慧,非散聞、思等。
二、釋別名者,「空」者,生、法無我,性非有。「無願」者,不願求。「無相」者,《佛地論》第一說離十相:色、聲、香、味、觸、男、女、生、老、死。《涅槃經》第十三說十三相,於此加三:苦、樂、捨相。三摩地,義如前說。 「解脫」者,離縛義。或由緣此,離諸諦縛;或由起此,證無為解脫。依此二義,解脫之門名解脫門;或體無漏,解脫即門。
三、出體性者,唯以等持而為體性,雖聞、思位有彼俱,等持勝故。或以定慧而為自性,於解脫中,此二勝故。相應四蘊,眷屬五蘊。
四、三智相攝者,俱通三智。通聞、思、修世出世智故,加行、後得二智理通。次前文中說境同行別故,根本智亦具三行。義別說三,非三別時起。
五、十六行相攝者,略有八門不同。 一、依小論,謂空攝二行,無願攝十行,無相攝四行。此說不於有為願求故。 二、依《瑜伽》,次前文曉了果中,空如前,無願六,無相八。又七十四釋三性中,由遍計所執性立空解脫門,由依他起性立無願解脫門,由圓成實性立無相解脫門。《唯識》亦言:隨相各一,空、無願、相,如次應知。 又說:無漏心等容二性攝,眾緣生故,攝屬依他;無顛倒故,圓成實攝。故道四行亦通無相。 三、依此初文,道四非三攝。二十八亦言:所知有二,有及非有。依非有立空。有有二種:一、有為;二、無為。三界所繫名有為,依立無願解脫門;諸涅槃名無為,依立無相解脫門。故知道四非三所攝。五十五亦言:空攝二行,無願攝六行,無相攝四行,道諦諸行是清淨因。非三門攝,非有漏,故非無願。 四、依《顯揚》第四說,三門如前。五十五說:然道四通三行。彼云:緣智空道,作道、如、行、出行,此亦是空行。緣智無相道,作道、如、行、出行,此亦是無相。緣智無願道,作道、如、行、出行,此亦是無願行。此意說言,緣空道作空行等,即是空、無相、無願行,故道四行理通三門。 五、依七十二,空攝十六行,謂苦、集、滅、道各四,皆無我故。彼云:五法中,相通三種,真如、正智亦空境故。無願攝八行,苦、集各四,相通三種,一切有漏皆不願故,名及分別是空、無願境故。無相攝四行,雖於相等亦有無相行,唯觀滅諦故。即六十九說:空解脫門攝八智,法、類、四諦,并盡、無生。無願攝六智,法、類、苦、集,并盡、無生。無相攝五智,法、類、滅、盡、無生智。 六、依八十六,十六行皆空行;苦二行是無願行,謂無常、苦;滅四行是無相行。彼說:由三解脫門增上力故,建立四種法嗢拕南。依無願立一切行無常、一切行苦,依空立一切法無我,依無相立涅槃寂靜。依四略集,故作是說,不違餘門。 七、空非十六行,緣二我無,非緣諦故;無願攝十二;無相攝四。或無願攝八,無相亦八,依他、圓成兩門體故。七十四說:三解脫門如次觀遍計所執等故。 八、十六行皆通三行,一無分別智中,義說十六行、義說三解脫門,互相攝故,即此前說行別境同。《唯識》亦言:三解脫門所行境界,與三性相攝,理實皆通故。如是略說,八文不同,所望義別,理不相違。諸有智者,更矚異文,應隨義釋,不勞彈詰。
六、依地分別者,有漏者十一地,謂欲界、初近分、中間,并八根本定。上七近分非有此觀,行解狹故。無漏者通十地,除欲界。
七、依身分別者,有漏、無漏二十六行,通三界身,並容得起。
八、重三等持,雖無文說,理亦通有。然非唯無學不時解脫起,異生有學亦能起故,不唯有漏,亦通無漏故。《顯揚》第四說道諦四行通三解脫門,即三等持重緣之行是無漏故,如理應知。今此論文自列三別相,及釋前後妨難不同,并前合以十門分別。
論云唯除無漏諸三摩地者,此說感生上地,三摩地無漏不生,故除之也。
第三段釋小、大、無量三摩地,文有三。第三、釋無量中,文有四:初、釋無量義;次、釋修無量方便經;三、釋四無量行相差別;四、釋無量差別經。
「此中大心三摩地者」,即第二段。釋修無量方便。經中復有四:初、總牒經;次、釋無量三摩地等義;三、釋勝劣唯二等義;四、釋初二定等光明差別。其無量者即是大心,前方便名大心,後成滿時名無量。 「想諸天光生勝解」等故者,此說菩薩等先得初定,欲令極淨四無量滿,更修此因。初修光明遍一樹下,名之為劣;後乃至大地大海邊際,名之為勝。三、釋勝劣唯二等義,有四重:初、釋作意得成唯二,謂隨勝解分齊施設故,如一樹下勝解分齊作意施設名劣,乃至大海邊際作意施設名勝,如是展轉乃至一州名勝,皆由勝解施設分齊;二、作意二故,定成唯二;定成唯二故,第三、所感果法行成唯二;行成唯二故,第四、於當得果施設有情勝劣成二。
第三、無量行相差別中,如《菩薩藏經》第七、《涅槃》第十五、《十地經》第五、《瑜伽》第三十四、《顯揚》第四、《對法》第十三、《佛地論》第五等釋,至〈菩薩地〉中,廣明門義。
於三有情中,別起為初三、總緣為後一。於無苦無樂,與樂作意者,慈、悲、喜三,如次配也。
總於此三,「欲與樂等,為欲令彼不樂思慕不染污作意」等者,此釋捨行相,即以前三有情為境。無苦無樂有情,癡增上故,多樂思慕生死苦集,迷於境界,先與樂已,今欲令彼不樂思量、樂慕、迷醉生死苦集,捨其癡故;有苦有情,多生瞋恚,先拔苦已,今欲令彼不生瞋恚;有樂有情,多生貪欲,先不生嫉,樂其不離,為欲令彼不起貪欲。於三有情,勸捨三種,起此不染污作意。四十四說:菩薩即於無苦無樂、有苦、有樂三種有情,隨其次第,發起遠離癡、瞋、貪惑增上意樂,普緣十方,是名為捨。《顯揚論》說:慈以無瞋,悲以不害,喜以不嫉。《涅槃》亦言:慈除奪命瞋,悲除鞭撻瞋,喜除不樂。《大智度論》說:前三種無瞋為體。與此論同,俱性無瞋故。《涅槃》又言慈斷貪欲者,慳樂不與,說名貪欲,緣自樂生。斷眾生命,說名為瞋;今不斷命,說名無瞋。無貪緣樂生,無瞋緣有情起,故修慈者定斷貪瞋。前第十一及《顯揚論》、《涅槃經》皆言捨除貪欲、瞋恚,無貪、無瞋二法為性。下第十四捨除貪欲,《大智度論》說即無貪。此及三十四中,三善根為性。《智度論》等,依緣捨己樂,施與他人,故體無貪。《涅槃》亦言:自捨己樂,施與他人,是名大捨。順違二生,多起貪恚,平等勸除,相增說捨。《涅槃經》等,二法為性,法界有情,總為三聚,平等行捨故,以三善而為自性。各據一義,理不相違也。
第四大段,「經言以慈俱行心」等者,釋四無量差別。經文有三:初釋通經、次問答辨因釋別經、後結成聖行。初文有十句。「利益、安樂,一切無量所顯示」者,四無量中,皆有二故。四十四言初三安樂、後一利益者,彼說初三與世間現益名安樂、後一與出世後益名利益,故二差別。此依四種俱能拔苦與樂,並通能與智福小大果故,俱名利益。 無怨、無敵、無惱害,意、語、身業如次配之。
然問答因釋前經中,此說四無量,三乘、外道通修,唯依色四靜慮,行相寬故。慈憶念第三定,悲憶念空處等,而修習之,非入空處等定修四無量。若諸菩薩、廣慧聲聞,依見色心了一切法,修四無量,理雖不遮,未見誠說。 「無所有處無漏心地最為後邊」者,此依明利斷惑無漏,非遊觀者,通有頂故。 「如是一切,皆是聖行」等者,依殊勝行,唯聖能修。若無漏者,覺分俱行;若有漏者,二乘等起覺分前後,有用俱行引覺分,覺分引由此亦名聖行。
一分、具分修中,文有二:初別釋二修、後釋定難。初一分修,思光明相,如初解脫,思惟色相,如第二解脫;具思惟二,如淨解脫未成滿時。
釋定難文有二:初標、次釋。釋文有三:初問答詰難;次「此中最初」下,別釋十一難相;後「如是諸難」下,結成障相。「因緣」者,定所依因,定所依緣,即修定方便等。 十一難者:一、疑生顛倒難,於光明相不善知故,便覺有疑是也。初見光明,不善知故。此是何光?從何所生故?疑倒故。 二、「方便緩故,有不作意」下,是不欲作意難,不欲作意觀前定境光明相故,亦名無念定相難。 三、「由不善守根門等故」者下,麁重睡眠難,亦名貪等煩惱難。不守根門故縱馳散,身起麁重,多習睡眠;或由不守根門,生貪等惑。 四、「惑多覺悟,便增睡眠」等者下,多生思覺難,亦名不定難。由多思覺,增行惛睡,不見定境眾色光明,數睡長養,見眾色故。
五、「為此二事,極作功用」等下,增減不等難。精進太過,力便不達;退生疲極,所欲不成。 「如急捉持釋鸚鳥」者,如捉水飛鳥,急捉即疲極,緩捉即飛去。其性懆急,持之甚勞,偏以為喻。 六、「彼唯思求光明之相」等下,麁生喜躍難。思求光明,更便見色,光明與色,一時俱見,希一得二,故生麁喜。 七、「遍於諸方,欻然並見」等下,遍生怖畏難。卒見捉風繞身,遍生惶怖,遍見不祥之相,恐怖遂生。 八、「彼於行時,或復住時」下,異境相生難。 九、「或復因其所修習定」等下,有慢想起難。 十、「或多言論,或久尋思」下,多語尋思難。以言為因,多尋思故,身疲倦起,名多言難。 十一、「若以定生光明之相」等下,更思異境難,亦名不取定相難。《成實論》第二十二卷〈定難品〉中亦說十一種難,名字次第、體性行相,與此稍異,義配應知。
結中,「隨其所應,障及因緣相」者,障光明及色等境,名障所緣;障修方便,名障因緣。如前思准。
第五大段,三受俱定,隨彼地增,自餘地非有。
第六大段,四修定中,初「為得現法樂住方便道中」等者,四根本靜慮,名現法樂住,為得此故,修近分定。「又根本地未圓滿清白」,修諸根本定,令得圓滿,通以有漏、無漏,善定為體。
「為顯修習未曾得定」等者,此釋難言:諸四近分及根本定皆初修定,何故經中唯說初靜慮前方便道? 故今釋言,為顯修習未曾得定。初現法樂住,未曾得故。若修上之三地,曾得種類故,略不說。《俱舍》二十言:舉初顯後,理實通餘。 「當知此在能發天眼前方便道所有修定」者,此第二修定,唯以四根本地修天眼通前加行道及無間道所有修定,此通有漏、無漏。 「能知諸天如是名字」等者,依勝趣說,實通見諸趣有,乃至廣說言故。 「謂得諦現觀預流果、向方便道中所有修定」等者,預流果、向,謂真見道及相見道。前十五心皆名分別慧,為得此故,煖、頂、忍、世第一法加行道中所有修定為此修體,唯是有漏為性。 「或為修習諸無礙解」者,其無礙解名分別慧,依四靜慮等修此方便定是,此修定體通有漏及無漏。 「謂阿羅漢果方便道中所有修定」者,阿羅漢果,諸漏已盡,金剛喻定及加行道為此修定體。此中第三與小乘異,彼說修三界諸加行善得分別慧,分別慧體通聞思修,故成差別。初修定果現法樂住,於八定中最殊勝故偏說,為得此,立初修定;前五神通,凡聖俱得,勝知勝見唯屬天眼,導生勝故,為得於此,偏立修定;初入聖位,唯預流向,其果圓滿,唯阿羅漢,為得初、後二時勝果,偏立第三、第四修定。 阿羅漢果即漏盡通,雖一來、不還二果之向亦有初得,謂超果者,然非決定,故略不說。
第七、五聖智三摩地中有三:初標引經、次陳五智、後別釋經。 「自體智」者,明諸無漏智之自體。 「補特伽羅智」者,聖人所得,非凡所成。此智約人顯之,名補特伽羅智。 「清淨智」者,除煩惱故,漏不能漏故。 「果智」者,現法得樂住,當來得涅槃故。 「入出定相智」者,善入出定,無忘失故。
別釋經中有十四句。 聖、無染、無執三句是自體智。 非凡所近、是聰叡所讚、是諸聰叡同梵行者常不呵毀三句是補特伽羅智。 寂靜、微妙、得安穩道、證心一趣四句是清淨智。 現在安樂、後樂異熟兩句是果智。 正念而入、正念而出兩句是入出定相智。 「證心一趣者,已得無尋無伺地故」者,據得滿智位,此無漏定。「後樂言異熟」者,近資有漏,得異熟果,遠得涅槃,借異熟名,通稱異熟智,體是一,行相分五故。前說言五行相智唯善無漏,名五聖智,《成實論》第十九卷廣明此智,引經少別,義不相違。
第八、聖五支三摩地者,四靜慮中諸賢聖定各一為四,審觀安立斷除結縛所有聖定為第五支。《成實論》中,四禪合為三支:初二禪,喜相同,為一支;第三禪,以離喜、樂為一支;第四禪,清淨心為一支。依此三支,能生明相、觀相;是明相與觀相為因,能壞裂五陰。觀五陰空,故名觀相。此即依四定別起人、法二空觀,分為兩支。此五觀能至涅槃,名為聖也。文分為三:初、標五支總引經;二、別列五支經釋;三、問答五支定相。
別引五支經釋中,釋初支有十六句:初六句是法說,次十句喻說。初法說中,離生喜樂一句,諸靜慮不同,餘可通有。定生喜樂、已離喜樂、清淨靜慮,是四靜慮差別性故,如前已釋。由餘五句,可通有故。由此後諸支中更無法說,但釋喻說有異。 「譬如黠慧能沐浴人,或彼弟子」等者,西方沐浴,有容沐浴人師及弟子,故以為喻。 「銅器、瓦器或蜯蛤器者,喻為離欲生喜樂故,教授教誡」者,如沐浴時,以銅器等盛灰澡豆、細沐浴末,今以言教猶如彼器,教之所詮能順於彼出離尋等諸善淨行。如彼灰豆、細沐浴末,此即無間道;以水洗灌,即解脫道也,尋清淨故。 「沐浴搏」者,西方浴訖,以餘甘子切碎,暴乾為末,以生胡麻香油和之,令其潤膩,不硬不耎,方以塗身,取其香潔、潤滑、光淨故。沐浴搏即乾甘末,此喻行者未得定前當乾麁重。 「帶津膩者,喻喜和合」,香麻謂得定後,喜資潤身,如以油和。
第二喻有六句。 「山」者,高義,出初禪故。 「尖頂」者,至一味。 「勝解」者,高山頂尖唯有一峯,第二定中唯一意門,離諸尋伺外散境故。 「泉」,喻內等淨,流出喜樂諸水故。 山傍流出水,大如車軸,故名水軸。 泉水上湧漫,大如汲索,故名水索。喜滋潤如水軸,樂滋潤如水索,滋相應意如傍出,次五根如上湧出故,故以湧喻及上漫喻。
第三喻中,「水喻離喜無尋伺定乃至喻花胎藏設在水中」者,此言意顯第二定如水,因喜動湧,如花出水,花喻喜故。今第三定離喜無尋伺亦如水,其樂如花胎藏胞未開剖,猶在水中,名花胎藏。與定相順,不動湧故,如在水中。
第四喻中有五句。 「超災患」者,謂八災患,謂尋、伺、四受、二息。合中四句,如次配前。 「八經九經以為喻」者,西方織疊,八縷九縷而為一莖經,織作疊時,其疊堅緻,如此方作絲布,四絲五絲,方可堅緻。 「清淨鮮白故」者,如衣不薄,堪忍寒暑等種種諸苦。 「其周遍故」者,如無露處,一切散動所不能侵。
第五喻中,「於所觀相慇懃懇到等,如前釋」者,謂前卷三十二相中第二十觀察相,諸法說言謂有苾芻慇懃懇到,善取其相而觀察之,喻說云住觀於坐,坐觀於臥,或在後行觀察前行,故此說言謂審觀察三世諸行,於能觀察又復觀察。前四靜慮說為四支,此第五支於前支能觀更審觀察。此所觀察即三世行,即在後行觀察前行,是重觀三昧也。或前之四支雖已觀察,此更審觀彼三世境,於前能觀察之所觀察更後觀察,故下說言依審觀察緣起緣三世法故。 又為斷除無色餘結縛,建立第五。
第九、有因有具聖正三摩地中,文有三:初問;次別辨相;後「此中,由慧為導首」下,釋先後次第生起所由。辨相有三:初解聖;次解有因有具;後釋正三摩地,「若是時中捨邪見」等下是。第二文有三:初列因、具名;次釋因、具所以;後「云何正見」等下,釋因、具相。據實,八道支在見道後位。若在見道前,雖名正見等,而非道支;雖有彼行相,而未建立,至修道位方得道支名故。今異生位亦名正見等,其見道等位雖不立道支,聖正三摩地彼位即有,故正見等於彼亦成。然由正見引定助定,二位俱得通名因、具,餘則不爾。 「此念即是三摩地分」等者,分是因義,是三摩地近生因故;分是類義,是三摩地相似分類。此念俱時,亦有正三摩地,然未是聖正,後能斷能滿,方名聖正。念俱有定,故言兼、亦。 金剛喻定,二乘依九地,色六,無色三;菩薩唯第四靜慮。《唯識》有二義:一云此現在前,已得四智,麁重惑種一時捨故;二云此時異熟識在解脫道位,四智方起。廣如彼說。
別釋諸經宗要中有三,上解解脫、等持訖,自下釋等至。上列有六,下文分四。初解五現見三摩鉢底,文分為四:初、引經標;二、釋現見等至義;三、出總略體性;四、別釋行相。 「修道所斷煩惱制伏對治」者,是初現見等至;「斷滅對治」者,是第三現見等至;「及觀察斷」者,是後三等至。與小宗不同。彼云:一、觀自身三十六物種種不淨。二、除肉皮等,唯觀白骨。上二通凡聖得。三、觀骨身識在中行,亦住今世,亦住來世,即初二果,未離欲故。四、觀骨身識在中行,不住今世,唯住來世,即不還果,已離欲故。五、觀骨身識在中行,不住今世,不住來世,即阿羅漢,漏已盡故。初二名現見,後三由現見緣之所起故,亦名現見也。今則不然,五皆聖得,親明了觀,故名現見。
初二觀,論有兩番釋。初番云:初不淨觀正是念住,以方便念住而為依止;第二不淨觀即後念住,以初念住而為依止者,此約所依加行、根本緣起差別,顯二不淨觀,初緣不淨,後觀骨人故。 「最極通達者,是青瘀等觀」等者,此說白骨觀是不淨觀中最極通達義,是青瘀等後勝次第末後逾越貪等觀義。 第二番云:初不淨觀,觀察內身;後不淨觀,通達法性,此依所緣境界事理淺深緣起差別,顯二不淨觀。根本觀中,不淨境及性二類別故,是故前言斷滅對治。 「觀識流轉」者,釋前觀察斷,即後三觀,謂觀諸識斷與未斷。 「觀察此識生滅相續」是總句,或觀生身,或觀剎那二種識轉。
此上總釋觀察斷義。 「觀察有學未離欲」下,別釋三等至。 「俱住二世」者,現在、未來識俱有縛故。 「唯住他世」者,唯未來世識有縛故。 「俱無所住」者,二世無縛故。
「無想等至中云於此生中亦入亦起」者,入無心,起有心。此說於定,下說於果。 「若生於彼,唯入不起」者,《唯識》第七略有二釋:一云初生無心,中有未有心,故言唯入;二云初生有心,後住無心,故名為入。不爾,初生本未起心,云何名入?先有後無,乃名入故。 「其想若生,從彼沒」者,彼一說云:末後無心。若從彼正沒,猶未有心,不起潤生心等故;下界中有初生名想,若生便從彼已沒故。二云:末後有心。其想若生,潤生心等起,名從彼沒故。餘門如《唯識》五十三、《對法》第二、《顯揚》第一等。
解滅定中,「已離無所有欲」者,斷與未斷要須已伏此下染故。 「依滅盡想而入定者,亦復如是」者,前厭捨心,心便寂滅,依初修者未得自在;今任運作非想處行相,諸有想心任運滅盡,與前相似,前言亦爾,是久修者任運成故。或初緣有為行厭捨想心,後緣無為行厭捨想心,厭捨義同,故言亦爾。 「此有二種,謂行時、住時分」等者,初定有四識,身心上外緣,如人出外,故言行時,此時三行猶在;今說次第二定以上,心不外緣,如在家中,名為住時,滅三種行。二定滅語行,四定滅身行,滅定滅心行,故言次第滅三種行。 「次第起」者,依未自在者作如是說;得自在位,如前文說,任運能入超一切地故。 「任運能入」等者,雖有期願,今說不期願者故。 「出定緣三種境,觸三種觸」者,依未自在義,要次第故,以定心出,觸不動觸,是空等持;觸無所有觸,是無願等持;觸無相觸,是無相等持。依自在者超一切地,隨其所起定或或散,緣事緣理、緣內緣外,觸三種觸。內三有體,名有境;外六塵,名境境;無相理,名滅境。由入滅定,折伏心已,煩惱不動,三根不擾,非相所亂,唯以善心而出於定。今觀文意,多依定心出,觸三種觸故也。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五
享保八年(癸卯)正月十三日一交畢
沙門高範(六十九歲)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sáu

瑜伽師地論略纂
Hán gốc
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六(論本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
基撰
地第四段,釋第五義諸經宗要。眾雜事中有二:上釋宗要,下釋雜義。文分為二:初十一復次別引經釋、後以四正法攝持聖教。
初經明身心遠離,引如實覺。
第二經善修止觀,覺了所知。
第三經等持、等至等於善巧中,文分為三:初、引經標;第二、兩復次釋經四句;第三、「云何為住」下,別釋十四句經。「其等愛」下,例翻不等愛為一句,故成十四句。 「調善句」下,有行拘執、法性拘執釋調善中,此二標文非釋經句。 其四句中,初復次以定相對為四句。其等持名目十一種,空、無相等最殊勝故,緣境遍故,偏得彼名。其等至名亦目六種,勝處、遍處能成變化,滅盡等至唯聖所成,故偏得名。為初二偏句。俱句之中,略舉遍處,例勝處、滅定。標無想定,顯諸異生所成等至,亦入此句。五現見等至,亦應別說,義小隱故,略而不說。餘皆准知。故下結言「如是於先所說等持、等至中,隨其所應,當善建立」。此中從勝,且偏說故。第二四句中,唯作初二句。 「等持善巧非等至善巧者,謂於等持名、句、文身善知差別,非於能入等至諸行、狀、相差別」等者,此說善巧,三慧為性。其等持者,今此中說,略有二義:平等定為所持,行者為能持,我能持等定,故名等持。又所詮定名之為等,能詮定教名之為持,教能持定,故名等持。其等至者,所入定名為等,能入定行、狀、相名等至,能至等故,名等至。至者到義,因能入果,至於等故。又所入定名等至,義如常釋。由此等持、等至各有二義,故此四句相對不同。此中,初句定教為等持,能入定諸行、狀、相名等至;第二句以能入等至諸行、相、狀及所入定俱名等至,以詮定教能入行者名為能持。 「有諸菩薩雖能得入」下,顯於等至善巧非等持相,指諸菩薩以明其義。 「乃至未從諸佛所聞」等下,釋於等持非善巧有三義:一、未從佛聽聞,二、未於第一菩薩所聽聞,三、未自證得第一究竟,故於定教不能善知。上一未字,下貫三處。 「於不定地分別體相所攝」者,散境也。此即是地不同類法故,思惟散境,名出定也。 「定所作者,謂飲食」等者,此是出定所應作事,由至此時,應出定故。 「所緣相者,謂分別體。由緣此故,能入諸定」者,諸有漏皆名分別故,定所緣名分別體,相分離見無別性故。或此所緣以五法中分別所現相體為所緣相。 「云何引發?謂能略攝廣文句義」,此聞持力攝廣文義。 「云何等愛?謂慚、愧、愛、敬」等者,此謂定前起十二種法:一、慚;二、愧;三、愛;四、敬;五、信;乃至第十二、樂。以此為方便,心便得定。於此十二平等愛故,名為等愛。
第四、分別靜慮經中,文有四:一、引經標;二、略釋四轉;三、廣釋相;四、結成。 「此中四轉,當知二時顛倒」等者,四轉者:一、有漏三摩地趣進時顛倒;二、有漏定趣退時顛倒;三、有漏定正退失無倒;四、無漏定正進時無倒。或初二於進謂退,名為顛倒。初於有漏定進時謂退,後於無漏定進時謂退,故皆名倒。論說第二。
「於三摩地退時顛倒」者,修進無漏,趣退有漏時,謂顛倒。後二退時謂退,名為無倒。初於有漏定實退時謂退,後於無漏定退有漏時謂退。 於有漏定退時謂退中,文有三復次:一、由愛味故退;二、由慢毀故退;三、由貪誑故退。「第二無倒,翻初無倒,應知其相」者,謂得無漏定,將失有漏定時,如實知退,是名無倒。第三無倒,退時知退。第四無倒,無漏進時,知有漏退。此中,第四與前第二有差別者,前修無漏方便猶未證得,謂退曾得定;今第四正得無漏,有漏不行,謂之為退:故成差別。
第五、分別四撿行經中,文有三:一、引經標;二、略顯撿行相;三、廣顯示所撿行。即四分淨定為所撿,能撿察即三慧,此即一人具修四種。
第六、於六境不受想無相經,文有二:初牒經,後別釋。 「於此諸法若實若有都不領受」者,不受境自相也。 「尚不受想」者,尚不受六境之想。 「何況無想」者,亦不受彼無想也。下釋有三: 「無有眼想」釋尚不受於想。 「不受自相」釋都不領受。 「不受無想」釋何況無想。
「由厭壞故,威勢映奪乃至能有其想」者,謂無漏定數思厭壞,遂於眼等無有事想,唯有四諦諸理相起。 「不受無想」者,想與無想皆悉不受。由不思惟一切相故,有、空二想皆悉不受,故於滅盡真如理中思惟寂靜。 此中意說離諸相想,名無想者,無分別智正證如時,前苦樂等相亦皆離之,想與無想一切皆出離,故離相想名為無想。
第七、釋四趣道經有三:初標、次釋、後顯差別。初、唯有漏,依定引,起無漏道故;第二、依定起慧;第三、依二起二;第四、初依定起慧,後依慧起定。第二、第三通有漏、無漏,第四亦爾,俱引見道及修道、無學道故。
第八、釋四淨勝經中有三:初、標淨勝經;次、釋淨勝義;三、釋四淨勝想。 「謂所得、所證、所引戒」等者,所得者,謂若圓滿法;所證者,謂若攝受法;所引戒等者,謂發勤精進,未滿令滿法。 四淨勝者:一、尸羅;二、三摩地;三、見;四、解脫。 此中所得、所證、所引戒等言,皆通四淨勝。 「圓滿、攝受」下,文牒釋。發勤精進,未滿令滿足,所引戒、定、見、解脫體,故不牒釋。 又所得者,戒;所證者,定、見;所引者,解脫。 戒等者,等定、見、解脫,互顯所得、所證、所引。 下七云何,初一為戒,其等持、見、解脫各二云何,隨應配釋。 「雖住具戒」等四句六支,如〈聲聞地〉廣說。 戒、定二種:異生位,名圓滿;得其聖位,名攝受。見在異生位,名未圓滿;入聖位,名圓滿;無學位,名攝受。解脫在有學位,未圓滿;無學位,名圓滿;不時解脫,名攝受。解脫定障及事障所得擇滅,名解脫。
第九、釋心清淨行苾芻思惟五相經中,文有五:初、引經標;二、釋清淨行;三、明行障;四、別釋思惟五相;五、結成。 「障」者,即諸不善欲、恚、害尋,親里、國土、不死尋,所曾經樂等,七種尋思皆為障體。
三、別釋五相中有二:初、總標三品尋思差別成五;二、別釋五。第一、耎品尋思行者,思惟因果等諦相故,令七種尋滅。依中品尋思,分成二種:一、見尋思過患,二、不念思惟,令七尋滅。依上品尋思,亦分成二:一、非初即令一切不行,要當方便,漸尚折伏;二、若猶未能伏,便生厭悕,多思惟故,令七尋滅。
第十、《蕩塵經》中,文有三:初、引經問;二、釋三陶練;三、舉法合。 「如金性內所有生金」下,是發心出家,名初陶練;在資糧道位,得靜慮等,是次陶練;入聖位已,是後陶練,故論說言「不為有行之所拘執」。依慧根伏,令根姓顯,根除煩惱,立陶練名。
第十一、釋於三相思惟經有三:一、引經標;二、釋三相;三、結成差別。三相者:一、止;二、舉;三、捨。一向修止、舉,在定加行,於緣起等不正思擇,不思擇故心不正定,不能現觀,不盡諸漏成阿羅漢;數思惟捨,便思緣起,乃至漏盡,道成滿故。
上十一段,別引經釋。下一復次,以四正法攝持聖教,有三:一、標;二、列;三、釋。 「遠離」者,入定處所。 「修習」者,所修定慧。 「修果」者,謂所得解脫,所離二障,有無為果。 「云何已習奢摩他」下,釋此第三。 「無乖爭」者,行善順教,資善順師,故善契理、宗、教,無違返,名無乖爭。「若義若句若文」,不說名者,舉初、後以貫中故。「第一句者,所謂前句乃至即以此句而問第二」等者,此略明於句平等潤洽。 前句者,第一句也。如尊者阿難於五百苾芻中,以此初句問一比丘,復以初句問第二比丘,乃至五百,彼皆答言如是如是,乃名師弟義句無乖,平等潤洽,互相隨順,句義同故。師弟同,教教同,教義同,義義同,行教同,皆准知也。「設於初一,依蘊而問乃至不得名互相隨順」,此返顯也。設於初一,巧上依蘊而問,恐有第二同類行者而不解前所問義,故以餘問。依問既殊句義,便別云何得名平等潤洽?初二行者果證既同,有知不知,句義問別,師弟相返教義不同,故非平等潤洽隨順。以佛弟子證見同故,教義師弟互不相乖。外道見殊,遞相乖返。 非三摩呬多地境用之中,上釋等引位,下釋非等引位。《釋論》云:翻前易了,體即欲界全、上二地中一切散法。然觀此論文意,十二不定中,第七、第九、第十三種不定地是上界六、七作意,第八是上界染法。此地不唯翻前地是,亦通上二界一切法。 文分為二:初問起標、後隨別釋。此十二種,〈決擇〉六十三廣說差別建立所由,謂依初不定地,於安住心,應正取相,謂青瘀相等;此說五識性不定故,於境馳流,貪等生起,為止息故,觀青瘀等而安住心。即以此義,西方二說:一云五識唯是有漏,性不定故,性散亂故,說十五界唯有漏故。成所作智,或第六識,或第七識。二云依諸二乘、異生者說十五界有漏,自性不定,非依餘位。於中有說成所作智,菩薩修道即現在前,有說佛地方得初起。如《唯識》第十、《佛地》第四等釋。 「或有闕輕安,名非定地,謂欲界繫心、心所」等,六十三云:依止此故,為得作意,應勤修習。此言意說,為得上界作意,應勤修習欲界善心;或厭闕輕安欲界散地,為得上界輕安地作意,應勤修習。《唯識》兩說。有義:欲界無輕安,以此文為證,言善十一通一切地者,通有尋伺地等三地俱有故;有義:欲界亦有輕安,彼定加行亦得定地,彼亦微有調暢義故,除定加行,餘欲界心皆闕輕安名不定地,非一切無。說善十一通一切地,即九地故。餘十不定地,如六十三釋。
有心、無心地。初九地,三乘境中分四,此之二地,第四段辨境位,六識有心、無心二位別故。文分為二:初問標五門、後隨別釋。
地建立中,唯依初五地辨地建立,非依餘者,但依地體。五識、意地,有名有心,無名無心,辨有無心,相猶未顯,未知九地何處義成,舉地體性。於有尋等地三相之中,以辨有心及無心者,即知九地二位差別,亦知定非定地何者有心、何者無心,故更不須依定非定地辨有無心。三慧、三乘、六地諸行有無心別,不出前門有無餘依。
此第四、第五門中辨有心、無心,非有身位有無心別故,有無心唯依五地。 有尋有伺地中,無心睡眠、無心悶絕不名無心地者,以睡眠、悶絕無心不定故。 無尋無伺地中,無想定等,定無心故。 又睡眠、悶絕依主識說,名有心地;無想定等依客識說,名無心地。影略說故。 又依隨轉理門以辨無心。薩婆多說悶絕有心故。 然〈決擇分〉復依五義辨有心地,由七種因辨無心地,唯依地體以辨有心。依此第三、生與不生建立無心。 彼說七因,此八因者,此開根、境,彼合名緣闕。其八因緣,如六十三釋。 問:若許二乘入無餘依,云何不許眾生界減?經說眾生界無增無減故。答:如海無邊,除去一滴,非為增減。生死海中,此亦如是。又《上無依經》眾生界者,謂如來藏性。眾生雖有入無餘依,彼如來藏無增無減。故彼經言:阿難!是如來界無量無邊,為煩惱塵之所隱蔽,隨流生死,無始輪轉,我以此義,名眾生界。若依此義,真為妄性,妄依真立,妄雖起滅,真無增減。又《楞伽經》說:諸聲聞經於多劫,入涅槃界,耽三昧酒,長時醉臥,後從彼起,發大心者;《攝大乘》說:化作聲聞,非實如此,故無餘依,身心並滅。
聞所成地第十
上之九地辨三乘境,自下六地辨三乘行。初三通行,三乘皆能修三慧故;後三別行,應機隨法成自乘故。 又初三是方便行,後三根本行。 又初三所學行,後三所成行。聞謂聞慧,聞緣教故。以此為因,所成諸法,名聞所成。即以彼慧及相應法,并聞所緣若文若義,并所得果為此地體。前作意中,聞唯緣法者,少緣義故。 此地文分為三:初結前問後,標起論端;次問列五明處名;後隨別釋。
「謂若略說,於五明處乃至讀誦憶念」者,有二釋,此顯於五明教所生聞慧。一云:謂以覺慧為先,聽聞後時,意地領受、讀誦及憶念等,方是聞慧。其五識初覺慧并聽聞,及俱意識聽聞、讀誦,是生得慧,不明了故。二云:覺慧為先者,是生得慧。若聽、若聞、若領受、若讀誦、若憶念,俱是聞慧。俱時五識雖非正聞慧,由從意地方便聞慧所引發故,因聞所成,明了心者,亦是聞慧;設雖意地領受、讀誦等,不明了者,皆生得慧。
「又於依止名、句、文身義中無倒解了」者,謂於五明處義,覺慧為先,所起聞慧。
第三、別釋五明處中,初辨內明處,文有二:初標四門、後隨別釋。四門者:一、「事施設」者,謂三藏稱事施設建立。事謂事義,謂經、律、論義差別故。又是諸所詮義所依之體事,故立事名。 二、「想差別施設」者,謂能詮名,由名、句、文皆以想生,故名稱想。又西域呼名,多呼為想。又名等無體,隨聲假立,隨其想解,號為能詮,故說名等稱之為想。 三、「攝聖教義相」者,謂諸聖教所詮之義能攝聖教。 四、「由佛教所應知處相」者,謂從二數佛教所詮事,增益乃至十種佛教所詮事,名佛教所應知處相。第三以理攝教,第四以教顯理。「素怛攬」,云契經。「毘奈耶」,云調伏。「摩怛履迦」,云本母。集諸經義,論議明之,出生諸經,別所詮義,故名本母。即舊所云修多羅、毘尼、摩得勤伽。
想差別中,有四嗢柁南。初嗢柁南有十二門,第二嗢柁南有十四門,第三嗢柁南有九門,第四嗢柁南有十門。
「句謂六內處」等者,詮法自性,名名;詮法差別,稱句。今詮法差別,是故名句;以寬攝狹,名在其中。 無量境界,在十方處所,三世時分故,皆言無量。
四眾中,唯明男子四眾,無鄔波斯迦。又鄔波斯迦,素迦所攝,俱從在家中戒為性故,別離出之。
三十七道品、四沙門果、無諍、願智、六神通等,如〈聲聞地〉說。 大乘五事、四尋思、四如實智、三性、三無性,如〈決擇分〉釋。 四真實、五種大乘、五無量、不思議威德勝解等,如〈菩薩地〉釋。
「六內處境界」下十四門法,名聲聞地法。「大乘五事」下,有十四門功德,是大乘法。補特伽羅空、補特伽羅無我、法空性、法無我有差別者,空謂所空自性,無我謂無其用及差別義。又空謂二空理,無我謂所執。或翻此說,故二差別。
「五相大菩提」:「自性」者,《顯揚》第八云:謂過二乘所得轉依體。 「功能」者,謂十自在:一、壽;二、心;三、眾具;四、業;五、生;六、願;七、勝解;八、神力;九、智;十、法。 「方便」者,謂四種變化:一、現菩薩行變化,化根未熟者;二、現如來變化,化根已熟者;三、現攝聲聞變化;四、現調伏獨覺變化。 「轉」者,有二:一、暫時,於諸有情未解脫成,如來教化,轉不體息;二、究竟,佛難思德,為諸有情作利益事,轉不休息。 「還」者,彼論名滅,還涅槃故。 此亦有二:一、暫時,於已解脫有情,佛暫示現入般涅槃;二、究竟,謂煩惱習氣及苦永滅。
五種大乘中,《顯揚》第八云:種子者,即〈菩薩地種姓品〉;趣入者,即〈發心品〉;次第者,即〈住品〉;正行者,即餘諸品;正行果者,即〈大涅槃〉、〈建立品〉。「最初發心」,謂菩提心,由有種子;「悲愍有情」,是趣入菩提;「波羅蜜多」,是諸地次第;「攝眾生事」,是大乘正行;「自他相續成熟」,是正行果,二利果滿是佛德故。 又最初者,謂種子;發心者,謂趣入;悲愍有情者,謂次第;波羅蜜多,攝眾生事者,即正行;自他相續成熟者,謂正行果。此順〈菩薩地〉配品釋。
此文「七識住」,如初帙中解,第十四自有文。
假設施中,初於法假立有情,後依圓成能取、所取相上假立諸法。
「云何思擇?一行」者,《對法》第十五云:謂以一法與餘法一一互相問,除此法,更以第二法與餘法互相問,如是一一,一切當知。 「順前句」者,謂諸法中隨取二法更互相問,依止前法,以答所問,以狹問寬,順前句故。 「順後句」者,謂即二法展轉相問,依止後問,以答所問,以寬問狹,順後句故。一切狹體必即寬故,自有寬體非是狹故。或於所問,應二句答,應三句答,應四句答,此中從寬以明,唯說四句。體有覺狹,或不同故,寬狹義同,應述可答。不如理名無事答,亦名遮止答。其二十八對二門、五對三門等,皆如〈決擇分〉六十五、六、七、八等說。 「四行迹法」,謂苦速通等。二文不同,至下當釋。
「四法迹」,謂三學迹,即無貪、無瞋、正念。正定三種繫屬,初根互相屬、次識根互相屬、後根境互相屬。
「十六種攝」,如〈決擇分〉五十四及《對法》第五中說。
五相應,亦如《對法》第五、〈決擇〉五十四說。
見聞覺知,《瑜伽》第三、九十三、《對法》第一等,釋見聞覺知義。《顯揚》第十八說:色界無覺,後起言說;無色都無,謂生彼界故,無彼後言說。
六種次第:「流轉次第」者,謂嬰姟等十時流轉次第,或十二因緣次第。 「成所作次第」者,謂出家受具,修七方便,得見道等。 「宣說次第」者,謂四正斷,一剎那中具其四用以辨次第,非四現行前後有異,或宣說諸法,標釋次第。 「生起次第」者,謂十時分,芽莖等生起次第。 「現觀次第」者,謂真、相見道前後,六十三等現觀前後次第。 「等至」者,謂九次第定。
「八種所作」:一、「滅依止」者,能與滅惡為依止。 「轉」,謂與善生為依止。 「遍知」,謂知善巧,遍知苦、集緣生等法,生厭離故。 「喜樂」者,謂喜樂滅、道。
「所緣有四」等者,《對法》第十一:遍滿所緣有四,謂有分別影像、無分別影像、事邊際、所作成熟所緣;二、淨行所緣有五,謂多貪、多瞋、多癡、憍慢、尋思,五種觀行差別;三、善巧所緣有五,謂蘊、界、處、緣起、處非處善巧所緣;四、淨惑所緣有三,謂麁靜等相、真如、四聖諦。
「四種、九種瑜伽」,下〈聲聞地〉、《對法》第九等說。 「方便瑜伽」,以作意、勝解、慧為性。
「三事觀」者,「有相」謂所緣事,「尋、思」是能緣事。
「四行觀」,如《對法》第九及〈聲聞地〉說。
六事差別所緣觀:一、者,苦無常等差別義,在見道前方便。 二、「事」者,謂諸事作用,集有生苦有因等。 「相」者,謂滅諦體相。 「品」者,謂諸法上中下品,或三乘道諦有品類故。次上三種在見道位。 「時」者,在修道,在見道後時而起故,或觀三世。 「道理」者,謂在無學道。 或事者,蘊界處等。時者,三世。道理,謂四種道理。
「五種教授」者:一、「教教授」,授與教法。 二、「證教授」,授與理法。 三、「次第教授」,授觀行法門。 四、「無倒教授」,授前三種,應機無亂。 五、神「變教授」,授與神通,令化眾生。
內明處四種相中,第三大段明攝聖教義相中有十法五對:初、能作所作,二俱善法;次、過患染污,苦、集諦法;三、有障有順,謂煩惱、善法;四、有真有勝,無為、有為諸無漏法;五、有順有得,謂世間、出世間法。 「應習」,謂善法。 「應斷」,謂染污法。 「斷已現行」,謂無覆無記法。
第四大段明佛教所應知處相中有二:初增十法門、後結之。初即為十段。初明三種一有情,即住有三。要依有情,方有情非情、因及果、染與淨、生死涅槃、有為無為等增二門所明諸法故。 初明三種一有情。增二法門,有二十四對。 「於如來所說所有甚深經」者,謂《解深密》等三性顯了教。 「相似甚深空相應經」者,謂《般若》等與此甚深經相似。 「緣性」者,圓成性。 「緣起」者,依他性。 「又有二法,能令有情內正作意、外聞他音」等者,此內作意、外聞他音是二因緣,由二法故,令此二因緣現入現觀,當諸根熟。
第十四卷
增三,有四十五門。 「言十相者,謂壞生命」等者,上一壞字貫通下十。雜穢語名壞。 「所為事業」者,於正事業,不正而說,名綺語故。 前之七種,作業毀壞者,外彰身語而作業名。 其次二種,意樂壞者,無貪無瞋,正意樂故。 最後一種,方便壞者,正見乃是正智因故。 「言三根者」,謂貪、瞋、邪見。此說十業,三為加行,隨應為究竟。或此偏明意三業道。
第二門,文分為二:初明三法,令不護根;後因前辨內法四種。欲貪為因,生死增長,名邪法種。 「依四處所」者:一、自身利等四種白法;二、怨;三、中;四、親。 「四白品」者,謂利、譽、稱、樂。四黑品者,衰、毀、譏、苦。一、於己利等生欲尋思,希獲不失故;於怨、中品生恚尋思,乃至欲令彼命斷故;於親友品生害尋思,但損惱故。 《婆須密論》第二卷利、衰二種,若依有情,以十七界、十一處、五蘊為性,除聲,疎不成質故;若於非情,以四界、四處、一蘊為體,如前除聲。 依《鞞婆沙》,十八界、十二處、五蘊為體;依非情,六界、六處為體,五塵及四相故。 依經部師《俱舍論》,說衰無別體,失物名衰故。今依能失者以辨衰體,以十八界為性。翻此,利體亦十八界。 稱、譽、毀、譏,《婆須密論》體皆是聲,薩婆多師說名、句、文,今合以聲、名、句、文為體。 苦樂二種,體即是受,如《佛地論》,雖辨其相,而不出體。
「煩惱趣」者,能趣果故,即是三求,欲、有、邪梵行求之所因起。
三種無明中皆言前際者,發業無明,名為前際;而觸、受俱能起愛、取,潤生無明,名為後際。
「又有三相,能攝一切色法自相」等者,此有二釋。一云:此三種色總攝一切色盡: 一、有見有對,謂顯、形、表是。此中,表名作用者,作表示用故。 二、無見有對色,謂五根、餘四塵色,論云「於自處所障礙餘色」等下是。總結上二色,言「當知一切總有十色」。 三、無見無對色,故云「及定地色」。今明三色屬自身者,故唯說彼。 「修方便者所有諸色」,即是內化心境,亦是未滿化心果。若正通果所變化色,亦屬他人,故此不說。又若得淨定,是通果色。 修方便者,是彼因色。彼通果色,即內化心境。彼方便色,即未滿化心果,境是心果故。二云:三相者,唯色處中顯、形、表三,最勝偏說。 於自處所障礙餘色等者,乘前彼明十一種色。
三欲中,「多用功力依緣諸欲,謂現前住所有諸欲」者,下四欲天欲,多依現前諸欲生起,用功念想,方從彼生。或復由業異熟,用功方治成熟故。
三眼者,色為二,非色為一。法眼亦入慧中,同非色故。此明三乘因果同有,不說佛眼。《莊嚴經》說有十眼。如《法華經.方便品》疏。
「又三種心一境性,能令證得如實智見」者,如其次第,即初習業、已習行、已超度三種作意相應定。 又初是聞、思慧,第二、修慧,世間三慧相應定也;第三、超度者,無分別智相應定也。又聞、思、修相應等持,能生無漏真智見故。行謂能緣,相謂境體,行所行相,故名行相。此通無漏等持義釋,無分別智無行相故。或行解相狀,故名行相。此依有漏三慧位定釋。
「不淨生處超越因故」者,三惡趣、八無暇,名不淨生處。身語意三淨業,名超彼因。
「三牟尼業」者,即三善業。
「謂由他所誹毀乃至所起慚、愧及愛敬」者,於他所誹毀生愧,顧他羞恥故;於自所誹毀生慚,顧他羞恥故。退失大利,深識因緣,倍生慚信,名為愛敬。即於三寶無愛敬故,名失大利。或於三處,各能起三,不須別配。
「三種最勝無上」者:一、智無上,謂三智中,無我智為根本,初二智為方便,由此三入諦觀故偏說;二、行無上,謂四行跡;三、解脫無上,謂不動心解脫,於世間出世間解脫、有學無學解脫、時解脫,其不動心解脫最無上故。
增四門中,有四十六門,亦有相違為一門故。
「念住」者,體即是慧,由相應念,慧方住境故。
「四種縛」者,拘礙其心,故名為縛。非必要是煩惱縛性,由心依執身為自體,身便縛心;由心俱受,深領所緣,便縛俱心;由心了別色等為境界,所了別境乃拘於心。即由如別身等三法相應煩惱俱染惱心,故名為縛。觀四為境,深生厭患,立四念住。所依內身縛能依心,能緣俱受五分位別常與心俱,所了境界縛能了心,及諸煩惱雜染俱心,故立四縛。
「又有四種欲勤為先乃至能得善法,及能增長」者,即四正斷。 「現行諸不善法」者,是律儀斷。 「及斷彼繫」者,謂斷斷,未生惡法名彼繫故。 「能得善法」,謂修習斷。 「及能增長」,謂防護斷。
「又有四種心定心住」者,簡別散地,名心定;內住一境,名心住。
「四種想為先戲論縛」者,依七有想,故除有頂、捨無量。
唯言除欲貪者,同《大智度論》,如第十二卷會。
「通有漏無漏他心差別智」者,有漏他心智不知無漏心,亦不知彼能緣自證分等,不知彼能知智,謂自心不自見故。無漏他心智能知有漏無漏心,亦知能知智。佛智後三分通能知自故,然未必作道四行,亦未必通餘人。
「又有四法,能盡上漏」等者,有三說:一云即四法跡,於七方便、見道、修道、無學道中能盡上漏為足跡故。二云四跡者:一、得有漏慧,即七方便;二、見道位已,缺諸煩惱及業果事;三、修道位,無餘永斷諸煩惱事;四、無學道,無餘永斷諸煩惱事,如所得道,轉更修習。諸煩惱事通上三處,除有漏慧。三云一、有漏慧,是加行道;二、缺諸煩惱,無間道;三、缺諸事,解脫道,除諸麁重及果法故;四、為無餘斷諸煩惱事故,如先所得,轉更修習,是勝進道。
「又有四護」:一、「命護」者,不惜身命護持正法,或護他命根而不損壞,或護自正命不起惡業。 二、「力護」者,謂護智慧摧眾魔怨,或護身力為利益他,或護五力摧怨不屈。 「心煩惱護」者,護諸煩惱不染污心,為護正法起諸煩惱,驅遣惡人壞正法者。 「正方便護」者,善巧方便習行正法。
「又有四種能得正見乃至專注一緣」者,於境不順,不貪也;於境不違,不瞋也;正知而行,不癡也。此之三種行,緣諸境行正行時清淨。專注一緣,正念也,後一種住時清淨也。
「又由四行能證明及解脫」者:一、念;二、眼;三、慧;四、身。宿命明、天眼明、及二解脫漏盡,如次能證。身,即五蘊四蘊之身。
「四者、輕等動性」者,謂風能造與所造輕相似,故名輕等。由風性動故,名輕等動性。又有諸部立作意數以為動性,今言與輕相似,風性能動,非作意也。
四法能住有情,謂四食。
四法為識足跡,謂四識住。 「見已趣向」,五根色。 「取為所緣」,六境色。 「所依、境界俱有」,如次配根、五塵法處。
「四問記論」者,謂一向記等四論。人四記者,於法實相,如問如來法身是真覺性等,應一向記,言爾顯了;問人果勝劣,應分別記,望天為劣,望餘為勝;隱密非顯了問義,亦非一向門,問人勝劣,應詰問記,汝何所方,如是展轉觀彼曲意,返詰無窮;問實有情作者、受者,應捨置記。 法四記者,於法實相,問真如常耶,應一向記;問諸有情身中業果,其異熟當定生耶,潤惑盡者異熟不生,潤惑未盡者異熟當生;觀其諂意,問請說法,但應返問,不應開釋;問蘊實法當為有無耶,應捨置記。記謂記別,記別解脫故。
「四種攝眾方便」者,即四攝事:布施、愛語、利行、同事。如次配之。
四死,如前第五卷解。
復有四清淨道:一、「非功用根圓滿」等者,此即四行跡,謂苦遲通、苦速通、樂遲通、樂速通。如次配之。鈍根名遲,利根名速。未至及無色地名苦,定慧一偏故;根本靜慮名樂,雙道轉故。雖未至地名有喜樂,未圓滿故,但名為苦。 「功用根」者,謂練根也。然〈菩薩地〉依凡聖差別,與此不同,及至〈聲聞地〉當辨。
「一、樂而非利益」等者,生死饒益名樂,出世饒益名利等,義差別准知。
謂國王及祠祀王馬祠祀者,其諸國王恒懷憂懼討怨敵等,能令自他俱任苦故。其祠祀主雖極自在,自殺馬等以為祠祀,能令自他俱苦非福。
四種語失者,謂虛誑、離間、麁惡、雜穢。
增五門中,有二十四門。 「五種失利養因行」等者,即《成實論》所說五慳。 「若於是處受用利養」,即是處慳。 「若從彼得」者,即是家慳,亦名施主慳。 「若所得物」者,即施物慳。 「若所為得」者,即稱讚慳。 「若如是得」者,謂法慳。 住處慳者,獨我住此,不用餘人;設有餘人,我恒為主。 家慳者,獨我有此家,不用餘人入;設有餘人來,於中我最勝。 施物慳者,我獨取此物,不用與餘人;設與餘,我獨多勝。 稱讚慳者,獨稱讚我,勿讚餘人;設讚餘人,勿令勝我。 法慳者,獨我能知諸經教義,勿令餘知;設有能知,皆疎於我。
「又有五法,令修行者先毀淨戒」等者,即是五蓋:初二毀淨戒,後三毀名聞、虧止觀。不能領受,是惛眠蓋。忘失,是掉悔蓋。不定,是疑蓋。
依見道下分說三結者,不越惡道故。邊見隨身見,見取隨戒取,邪見隨疑生,故說根本三即攝末六。 癡相通三界,瞋、貪增在欲,唯說貪、恚,即攝愚癡,不越下界故。故但說五為下分結。 又由身見不趣解脫,由戒禁取迷正趣邪路,由疑疑於正道,故於解脫障唯說初三為惡趣因。
五上分結中,「無差別結」者,依界辨結,不依人故,名無差別;餘之三種,依人辨結,名有差別。其靜慮者,即是人故。因愛,掉生;因我慢,餘慢生;因疑,無明增。名有差別結。由無差別結,取上分生;由有差別結,不捨上分生。得靜慮者,為三惱故有差別,皆修所斷。故除見取,無疑說癡,阿羅漢斷故。
「五種不信敬」等者,一、於大師,二、於戒,三、於心,四、於慧,五、於三同梵行,無有信敬。
「五種邪行」者:一、於怨起瞋;二、於親破壞;三者、常欲令生憂苦,作不饒益事;四、壞自尸羅;五、行三惡行。 「此中三種等流過患」者,以瞋怨故,多諸怨敵;以壞親故,親友乖離;以作不益事,令生苦故,種種憂苦恒現在前。此三後世等流果。 「一種現法等流過患」者,壞自戒故,臨終多悔。 「一種後法異熟過患」者,行三惡行故,後墮惡趣。
「時節愚」者,愚於時節剎那生滅,無常計常。 「分位愚」者,愚三受分位,於苦計樂。 「自性愚」者,愚五蘊性,無我計我。 第四、規利養。 第五、求活命。名「五所治法」。
「二勝行者」者:一、定勝行;二、智勝行。定勝行有四:一、因聞依諦聖言論故,正解法義;二、因廣大言音讀誦經典;三、因為他開闡妙義;四、在空閑處審諦思惟。此後三種,例同於初,故言「如於因聽聞、因廣大音等正解法義」,當知亦爾。 「智勝行」者,思惟對除上品貪欲,是為第五。
「五種修觀行者」等,信菩提、涅槃為二意樂;無間殷重修習正智為第三,即聞、思慧也;無間殷重修奢摩他為第四;無間殷重修毘鉢舍那為第五。即修慧也。後三名方便具足。
「二、於初靜慮初受生已,得般涅槃」者,《對法論》說:生色界已,聖道現前。此依先未離色界欲者說,非定唯爾。〈聲聞地〉中,常廣分別。 問:《對法》等說中般有三類,隨彼得果已便般無餘,何故餘四不還得有餘已,非即入無餘?中般三類,何故隨彼三類得五有餘已便即入無餘?答:由餘四般生、起結二俱未盡,生有時長,其勢強故,初得有餘已,非即入無餘。中般不還生結已盡,起結雖在,其勢微弱,況中有生,其勢但七日,故彼羸劣,得有餘已便入無餘依。《涅槃經》第三十六云:中般阿那含有四種心:一者、非學非無學;二者、學;三者、無學;四、非學非無學入於涅槃。第一者,初受生等有漏心;第二者,金剛定前諸無漏心;第三者,解脫道後諸無漏心。此前三種攝一切盡。無學身中入無餘依,隨順說一切有部以無覆無記異熟、威儀入於無餘,故此第四獨言非學非無學入於涅槃。 又真實理門,末後一剎那,亦唯第八識無覆無記入無餘依,故此第四獨說入於涅槃,餘三不說入於涅槃。 又彼經復云:四種心中,二是涅槃,二非涅槃者,以無學心入有餘依,以第四心入無餘依,前二非故。 又此論下說:欲入無餘依,要先入無相定。即此無學心第六意識也,其非學非無學即第八識也。若入滅定方入涅槃,唯有此故。
五種修觀行者,欲、恚、害染淨為三,色、無色等至為第四,涅槃相為第五也。
增六門中,合有十六門。 「謂依六相宣說八種有情事差別」等者,謂六根、六境、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名為八事。 「我所依事差別」,六根也。 「境界事差別」,六境也。 「自性事差別」,六識也,執識為我自性故。 「受用因事差別」,六觸也,是受因故。 「受用事差別」,六受也。 「隨說事差別」,六想也,言說因故。 「作用事差別」,是六思身也。 「希望事差別」,六愛身也,亦名六欲,以欲而為自性。
「於如是等事差別」等下,明依六相宣說八事。 「我依眼等」,是初相。 「我於色等境」,是第二相,其計識為我,名事自性差別,通根、境等中,一一應說。 「由觸及受」,第三相,依一相說觸及受事。 「有如是名乃至隨起言說」,是第四相。 「造作一切法非法行」,是第五相。 「於可愛事乃至不住損減」,是第六相,非愛事中未得希不合,設合希不住,設住希損減。
「又於寶學,六種輕蔑」等者,於三寶中應信不信,於三學中應得不得。 「由惡語故,全無所得」,謂增上戒。 「退失一切所有善法」者,即應信不信,應得不得。
「又有六種最極清淨」等者,即六恒住。 「謂四大種、空界、識界」者,色所依謂大種,非色所依謂識界,行動所依謂空界,故唯說六以成有情。由此初言「是諸色根及所依處,隨其所應之所依止」。
「略有六種能障諦現觀法」者,謂前增五門中,三愚起三倒即為三,規求利養為第四,希望壽命為第五。五與前同。
「此中差別者」下,釋第六障,前所無故。言「是故說此在明分中,非在解脫成熟分中」者,成熟分,謂加行道;明分者,是資糧道。創求無漏慧明,故在明分;起此六障,非成熟分。又見道後,名明分;加行道,名成熟分。今此但障見等明分,非障成熟分也,障諦現觀故。 又人天身下明,入聖位是上明,故從人天得入聖者,名從明入明。人天明中起此障,非入聖後成熟位起。 「謂如前說五種取相」者,前增五門:無常、苦、無我相、於食惡逆相、於命中夭相。於趣涅槃行,戒也。趣資財行,施也。趣生天行者,修也。
六法名無上者:一、見大師;二、聞正法;三、得淨信;四、起隨學學處;五、於大師所起念行;六、於大師所承事供養。
增七,合十五門。「念通二品」者,前有因有具聖正三摩地中,念是定分;今通二者,修生於定,念隨定增,明記止觀,理通定慧。
「定障解脫,非煩惱障解脫,建立身證」者,其定障體,有二師義。安慧等云:三性心中並有法執,於中有說世親菩薩《緣起論》說無明通三性,故有漏三性心俱無明,為無漏定障體;諸散非善心俱無明,為有漏定障體。護法等釋不然。《瑜伽》等說無明有二,謂不善及無記。《瑜伽論》等不說無明有善性故。定障無明是所知障,雖二心有而無記性,欲界八心中異熟生所攝。《對法》第二說有二種應斷法,謂諸煩惱及此所依受。煩惱斷故,建立擇滅;二受斷故,建立不動及想受滅,即顯定障異熟生受及俱無明等以為自性,領受下劣,不能進修,於勝定中諸梗澁性。此說別行;若染心俱,一切皆是。二十七賢聖中,此七為初總果,餘二十種依別建立依,唯說此七。
「又三因緣七種行故」等者,趣入、安住、攝受,名三因緣。正見、正思惟,名初趣入因緣;正語、業、命,名安住因緣;正精進、念,名攝受因緣。由此三因七道支故,令心內定,心正一緣。
「七聖財所生之樂」者,謂信、戒、慚、愧、聞、捨、慧如次配之。「七魔品力」,隨其次第,翻七聖財。
「又有七種涅槃所對除法」等者,於初衰損有一對治,體謂貪欲;第二衰損有二對治,一於道、二於道果,心不信解;於第三哀損有四對治,謂懈怠、失念、心亂、惡慧。此七因,二不善根起,故名品類。
七識住中,「身異類」下,是第一、身異想異。 「當知與此」下,是第二、身一想一。 「梵世已下」,是第三、身異想一。 「第二靜慮已下」,是第四、身一想異。文略不說無色下三。
「七麁重」者,即七隨眠。
「有七法諍事止息」,即七滅諍法:一、現前毘尼;二、憶念毘尼;三、不癡毘尼;四、自言持毘尼;五、不見罪相毘尼;六、多不見罪相;七、如草布地。即如次配下七種違犯諍事。
第十五卷
增八門,合有十門。正念是正定所攝,如前和會。
「懈怠施」者,謂來求施,不遍不往施,唯待來求。 「不隨所欲」者,是怖異施,怖自貧苦。 「顧戀施」者,習行先人之業,為報他昔之恩,然非己樂。 「未來施」者,希異熟,望他報,希二果故是失。 「輕慢施」者,恃己富貴,陵蔑故與,或為報恩,而輕慢彼。 「希求富樂」者,求天人中,外五塵故。 「求知聞」者,規名譽故。 「無染污心為往善趣」者,往彼為修自他利行,故非過也。
「四因緣故,於人趣中建立如來四眾」者:一、最增上故,謂國王等,即剎帝利;二、世間福田故,謂婆羅門,以多淨行,共許為福田;三、用財不由他,謂大長者;四、棄諸世財,謂諸沙門。此皆佛有,名如來眾。
「三因緣故,於天趣中建立四眾」名:一、依地邊際建立二眾,謂四大王眾天、三十三天,居住別故;二、欲界邊際建立魔眾;三、語行邊際建立梵眾。
八解脫中,「淨、不淨、非二色第一捨勝解,是名第三」者,由淨解脫,有三種想:一、展轉想待。二、展轉相入。此二通觀淨、不淨色,平等觀故,名捨勝解。三、展轉一味想,唯觀光明,不作淨、不淨,名非二色。第一捨勝解,平等觀光明,最勝位故,名第一捨。 「此三解脫至不共與一切異生共有」者,第十二卷已引成文,許異生得,今說勝者,故言不共。「此五勝解乃至受想滅等至最勝住」者,前說別引,空引往還神通,識引無諍等德;此即說通引,究竟定滿,故不相違。 「又若觀諸色乃至而修習」者,是牒《八勝處經》。「謂三解脫」下,釋彼經文。前依初修勝處為果,今說文修勝處為因,如理智中解脫為果,故三勝處為方便因。 「觀諸色」者,謂前四勝處。 「若如所觀」者,謂後四勝處。如前已觀境差別觀色故,其八勝處而後成滿三解脫為因,故說三勝處是三解脫方便道攝,非唯三也。 「此中,觀外諸色乃至若勝」者,牒經。 「謂觀非三摩地所行現所得色」者,此釋前經觀大小諸色,義在定前加行聞思位中作此種種色觀故。 「由緣三摩地至故名為勝」者,釋定中得勝名所由。緣一類色,不同定前雜緣大小,故名為勝。 或非三摩地色,有小大相,是本質色;由緣三摩地乃至故名為勝,是緣定中色,唯一類緣,故名為勝,是前種種本質之影像故。前加行心有種種境相故,不勝境,不得勝;為三摩地中,境唯一類,心無異相,故名為勝。「已尋思,已了別」者,初時後時,了別異故。 「如是於外所想乃至觀諸色亦爾」者,此釋聞思位,唯同定中於引止觀若知若見,於彼色亦初尋思及後了別。
九有生處,即九有情居,第一袟中已釋。
十無學法,五蘊攝者,戒蘊攝語、業、命,定蘊攝念、定,慧蘊攝正見、思惟、精進,加餘二為十。解脫即勝解數;正見謂緣事慧,解脫智見謂緣無為慧。
第三、辨因明處中分二:初總問答標、後別顯釋。 「謂觀察義中諸所有事」者,所建立法,名觀察義;能隨順法,名諸所有事。諸所有事即是因明,為因照明觀察義故。所餘釋名,如彼疏解。
別釋有二:初舉頌列名、後隨別釋。論體有三:一、列名;二、別釋;三、料簡。
「論體」者,謂言生因,立論之體故。 「處所」者,謂證義者等論議處所。 「論所依」者,謂真能立、似現比義為言依,其所成立亦是所依。 「莊嚴」者,謂能破等。 「墮負」者,謂似立似破。 「出離」者,將興論時自安處法。 「多所作」者,由具上六,能多所作。
准論體性,有三:初標六門、次隨別釋、後問答辨。 「言論」者,以音聲為性,言說是體,言音是相,名詞是用,是三差別。 又由音聲起句、名、文,如次別故,立三差別。 或以音聲說一因二喻,立三差別。 「尚論」者,立世道理,不違世間所應尚論;立出世義,標勝名,不違尚論故。 諍論、毀謗論是言論起所因惡緣。 諍論有四:一、因諸欲起;二、欲侵奪、無攝受欲起;三、惡行所起;四、依諸見起。諍論因事所生,謗論因言所起。 順正、教導二論是言論起所因善緣。順正論是戒學善緣,教導論是定慧善緣。 最後二論應修習者,順正理故。 中間二論應遠離者,勿耽惡事及起惡言而興論故,為欲斷除興言可爾,亦即是彼修習攝。 初二種論應分別故,性通善惡,應修斷故。 論處所有六。「於王家」者,有德國王,平均識達,於彼可論,翻此不能。 「執理家」者,平均識達,斷善斷事家。 「大眾中」者,眾有平均識達者故。餘三可解。
論所依中有三:初標十種、次隨別釋、後問答辨十種次第。別釋有二:一、所成;二、能成。
所成立義有二:「自性差別」等者,此中宗等名為能立、自性差別為所立者,此有三重:一云宗言所成立義,名為所立,故此所立而有義言。其宗能詮之言及因等言義,皆名能立。其宗之言,因喻成故,雖亦所立,此下文說為先顯示自所愛樂宗義,故亦所立。非定所立,能成義故,猶如於因喻皆成,故但名能立。所詮義決定唯是所立,獨名所成。 二云諸法總聚自性、差別,若教若理俱是所立。此但名義,隨應有故。總中一分,對敵所申,若言若義,自性、差別,俱名為宗,即名能立。雖別宗,亦是所立,能立總故,得能立名。故陳那等,宗名所立,與《瑜伽》等,理不相違。《瑜伽》等說宗非一向唯能立故。 三云自性、差別合所依義,名為所立;能依合宗,說為能立,總立別故。非此總宗定唯能立,對敵合申,因、喻成故,亦是所立。由非定所立,故得能立名。陳那但以共許因、喻,成他未許。他未許者,唯是合宗。宗為所立,自性、差別但是宗依,所望義殊,不相違故。
能成立中,文其有二:初標列八門、後隨別釋。第三、「引喻」者,總也。 「同類、異類」者,別也。於總況法,別引於一,同品異品為二喻故。《對法》十六中,以因總辨,而不別開,於喻之中,亦唯申總,但以能成有八,數不可乖,於成義中更加合、結。此論以合、結不離因、喻,故不別開。彼以成義增明,故別離立,不相違也。陳那以合、結不離於喻,能立除之;《對法》以合義重增,故別離為能立。引喻總別,增減亦然。 又立論之者,現量等三,疎有悟他,古名能立;立敵之者,親唯自悟,故陳那等不為能立,不相違也。
立宗中,「各別攝受自品所許」者,此是總文也。 攝受者是自意樂義,品是宗義,故《顯揚》第十一云自宗所許。此中意說:依二所立,立論各別,隨自意樂,自宗所許,故說名宗。此中三釋:一云以言對理,取依義別詮,名為各別自宗所許;二、以別對總,取依總之別,言及義二,名自所許;三、以合對離,取能依不相離性,合以為自宗所許。立宗依離義以為所立,故此文總。 「或攝受論宗」者,依自所師宗,對異師敵,而立自宗。不爾,便有相符極成。 「若自辨才」者,由自辨才,立他宗義,隨自意樂,不顧論宗。唯此二種,是正所宗。 若遍所許,若同因宗承,若傍義准,非別攝受,非隨自樂,故非真宗,立已成故、非本成故。此宗時,「若輕蔑他,若從他聞,若自覺悟真實」而申宗趣,此三名立宗因緣。 「或成自宗、或破他宗」二句,舉一切立宗之意不過此故。 「或折伏他」,釋上成立自宗。 「或摧屈於他」,釋上破壞他宗。成自破他,皆為悲愍故。後三句釋前二意故。後十句分為三類:初二句是宗體,次三句是立宗因緣,後五句立宗意。
因謂所以,三喻、量能成於宗,所有建立順益道理,即具三相之言義也。
現量文有三:一、標;二、釋;三、問答辨。 「已生已等生,若生若起」者,於過去世異熟增上果,名已生;等流果,名已等生,等是相似義故。住現在生,名若者;若住未來生,名若起。
「覆障所礙,謂黑闇」等者,此有三種:一、黑闇,謂暗色;二、無明暗,癡故迷境;三、不澄清色暗,謂壁障等。若瑠璃等,名澄清色,即非覆障,雖隔可見。 「或色相殊勝」者,日光威勢,眼觀不覩,色相勝故。「三極遠」,如初袟中解。 「非已思應思現量」者,已思應思,多是比量,或非量攝,今非此二,故名現量。 「當知此藥色香味觸,纔取便成所取依止」者,其能依止,謂藥威勢,此非現量。威勢所依色香味觸,任運纔取便是所取威勢之所依止,此為現境。能取之者,名為現量。 「藥之所有大勢威德,病若未愈,名為應思」等者,此藥功能,病未差來,常應思慮;其病若愈,名為已思,思已息故。此應思、已思二作用境非現境體,能緣彼思亦非現量,返顯前說纔取便成取所依境,能緣彼心是名現量。 「此中,建立境界取所依境,非已思惟,非應思惟」等者,謂外空地等,為定境本質者,是建立境界取所依境,建立定心影像境故,此現境體能取之心說名現量。地等諸界,貫前方便。解若未成,未來名應思惟等,非現境體,能取彼心非定現量,返顯建立境界取所依境名為現境。此二門中,初是所造,後是能造。此中,非不現見等三種名現量者,《入正理》說:此中現量,謂無分別。若有正智於色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轉,故名現量。諸部不同,此論與《因明》亦別,皆如彼疏。觀此文說世間亦有清淨現量,故淨定心亦現量攝,非要得境體五俱意等名現量體。
比量者,謂藉眾相而觀於義智。於二量中,即智名果等,皆如《因明》說。 「執持自相,比知道俗」者,執持衣鉢等相,比知是道;持冠冕等,比知是俗。
「謂為可記,或安立記」者,初記自體,後記差別。初總記有,後曲別示。 「如執一切樂受皆貪所隨眠」等者,依增隨眠雖別如是,非三隨眠互不隨增,故執唯爾名違法相。又離漏三受非三所增,若執皆增便違法相。
「一、不決定故;二、同所成者」下,此第二復次釋立同類、異類所以。此言意顯因於宗過,名為不成;於同異喻過,名為不定;於宗喻過,名曰相違。 不決定故者,即六不定也。因於同異喻相違故,不能決定成其宗義。 同所成者,即四不成,四相違也。本立共因,擬成宗果,因既帶似,理須更成;若更成之,與宗無別,故名同所成也。似同異喻亦在此攝。
不相違中,決定故者,真因真喻定成宗故。
異所成者,即真因喻無諸過失,體能成故,異於所成。其相違者,即似因似喻,及似現比,不能為量。不相違,即真因等,及真現比,能為量故。至教量體,聞思慧等,緣至教智。
第四、別釋論莊嚴中分二:初明五種莊嚴莊嚴論者,德圓滿故;後明二十七種稱讚功德,若具此者,名稱讚功德。 「已善已說已明」者,讀誦受持,名已善;聽聞,名已說,曾聽聞故,堪為他說;思惟純熟,名已明。
「義善」者,謂能引發勝生、定勝者,世善能引增上生道,出世善能引決定勝道。
「多眾」者,謂大施會眾。 「雜眾」者,謂八部眾。 「大眾」者,謂國王、王子眾。 「執眾」者,謂執理眾,即斷事家。 「諦眾」者,謂諸實語眾,或諸聖眾。 「善眾」者,謂沙門眾,或樂法義。多、雜二眾,論六處所中,合名大眾。 大眾者,即彼王家。執眾者,即執理家。諦眾者,即彼賢哲者。善眾者,即彼善解義及樂法義者也。
「而不嚵速」者,他正語時,中路即言,名嚵;不徐徐中理,名速。
言過中,「無義」者,無義理。 「違義」者,違正道理。 「損理」者,損二諦理。 「與所成等」者,能立帶似,應可成立,非真立故,即前問答中同所成故也。 「成立能成」者,以因成因,以喻成喻。
第四段,聲明處有二:初結前標列、後隨別釋。 「法施設建立,謂名身、句身」等者,出聲明體。 「及五德」等者,由彼聲體具五德故,方成聲論,勝能詮聲。聲論者說,謂名、句、文體即是聲,聲性是常,音響是無常,無常之響顯於常聲,若知常聲,名曰聲明。 「義施設建立」者,聲明所詮之義,以彼聲明依能詮、所詮而建立故。 又說六種中,「差別相應義」者,諸法同類,互得相應,體差別故。 「轉義」者,如於一法無量義門差別而轉,如一色法可見、不可見等諸義別轉。
「補特伽羅施設建立,謂立男、女、非男非女」等者,依此三類,立聲差別。先俗所傳蘇漫多聲中,有此三類:一、八補盧沙,是男聲體義;二、悉底履,是女聲體義;三、如納蓬(去聲)素迦,是非男非女聲體義。復有總聲,如涅履題勢。此之四種,各有八囀,一一囀中,皆有一名、二名、多名,如是合有九十六聲。如《別抄》說。
「或復建立初、中、上士聲相差別」者,若依後俗,底彥多聲有十八囀,非世所用。此言三類,上、中、下士各有三聲,如小兒為下士,未有所識,不知自他有善有惡,但汎出聲;如號號之士名中士,唯見他有善惡,而不知;廣達之士名上士,唯內自省,應作而作,不應作而不作。此三士聲各目一體、二體、多體,三積成九。今言初、中、上士,即三種八轉中各有三故。
「過去過去殊勝」等者,近過去名過去,遠過去名殊勝,未來亦爾。現在長時名現在,剎那名殊勝。
「處所根栽施設建立」者,如樹栽,樹之根本,故聲根本名曰根栽,即是字也。出聲處所,名為處所,出聲處故,本聲明也。謂劫初起,梵王創造一百萬頌《聲明》;後命慧減,帝釋復略為十萬頌;次有迦單沒羅仙,略為一萬二千頌;次有波膩尼仙,略為八千頌。此上四論,總名處所。今現行者唯有後二,前之二論並已滅沒。 字體根栽,《聲明論》有三百頌;波膩尼仙所造,略成聲明頌,為一千頌,名為《聲明略本頌》;後有《八界論》,有八百頌,名為《因緣》;又有《聞釋迦論》,一千五百頌;又有《溫那地論》,二千五百頌。此五聲明並名根栽,能與根本處所聲明為生智解所依本故。然護法菩薩造二萬五千頌,名《雜寶聲論》,西方以為聲明究竟之極論,盛行於世也。 「相續」者,是聲明中合聲合字法為一品,是第一分。 「名號」者,劫初時,梵王於一一法皆立千名,帝釋後減為一百名,後又減為十名,後又減為三名,總為一品,是第二名號品、名號分。 「總略」者,是聲明中根本略要。 「彼益」者,是次中略之,令物生解,名為彼益。 「宣說」者,是廣宣說。謂略、中、廣是後三品,即後三名。上來五分即是五品,是本聲明之分品故,合名處所。
「若界頌」者,謂字體三百頌,名界;波膩尼仙所造聲明一千頌,名《略本頌》,即此頌也。「等」者,謂八百頌《八界論字因緣》,并千五百頌《聞釋迦論》,及二千五百頌《溫那他論》,故名為等。
第五、工業明處中,「生成工業」者,謂養六畜成資生故,或教生修成禮儀。 「防那工業」者,謂織繡等,西方男作,故存本音,名為防那,男聲呼之。 「和合工業」者,即賈人、說容,如蘇秦之類,眾和匝人也。 「成熟工業」者,謂成熟飲食。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六
享保八年(癸卯)二月十四日一交畢
沙門高範(胎生六十九)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bảy

瑜伽師地論略纂
Hán gốc
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七(論本第十六七八九二十)
基撰
思謂思慮,即遍行思,唯意識俱;因思生慧,名為思慧。今取因思慧所成諸法,體通五蘊,為此地體。文分為二:初標列三門、後隨別釋。
「自性清淨」者,明思慧體,簡生得善,故名清淨。 「思擇所知」者,思擇一切所應知法。 「思擇諸法」者,思擇佛經長行及頌諸要法義。 「遠離一切不思議處」者,謂置記境及非己分諸地證境。 「能善了知黑說、大說」者,外道邪說及諸惡說,名黑說;內道正說及諸善說,名大說。 「於法少分,唯生信解」等者,謂非己分少所知解處,名法少分,但名信解,不應謗故。若於己分少所知法,應慧觀察。
第二段思擇所知中,文分為三:初總問答體;次別略問答體;後隨別釋,分為三,初釋有法、次釋無法、後雙辨二。有法有二:初標五門、後隨別釋。
自相有法,文分為三:初標列、次別釋、後結成。 「勝義相有」,謂即真如,根本智得,非安立相。 「相狀相有」,即依他性。 「現在相有」,唯現在世,非於去來。 現在有中要具四義,方是自相有法。謂諸假法略有三種:一、聚集假,如瓶盆等;二、相續假,謂於三世立一有情,于今不斷,義即是彼;三、分位假,謂不相應等。今非此三,故自相有。 「一、於是處,名可得」者,謂依他性。後得智證雖離名言,以名詮之,立名相順,非知真如不順於名,故名可得,簡圓成實性。 「事可得」者,簡所執性,雖有其名,無體事故。 「此名於此事,非不決定」者,簡分位假,此名唯目於此事故。如所見青等,名定目彼,非如熱病見青謂黃。熱病患時,其名不定,迷亂故然,名不決定。亦如瞋等,名常決定;非如忿等,後轉變時便失彼名。由彼無常,不決定故,名不決定。初不決定,心分位假;後不決定,境分位假。又二不定,翻顯於定,非分位假。 「此名於此事,無礙隨轉」者,謂色等名,若聚若散,名常隨轉;非如瓶等,於聚集處,其名隨轉,於離散處,名即退還。返顯名於無礙隨轉,簡聚集假。 「現在相有者」,簡相續假,若現已生,為未來因,為過去果,方是自相有法。
共相中,文亦有三,謂標、釋、結。 「種類共相」者,五蘊種類雖體各別,積聚義同,總名為蘊,蘊為共相。 「成所作共相」者,謂三業六識思體雖殊,善有漏同,皆感愛果,名成所作共相。如是等類。
釋假相有法中,文分為四:初、總略問答標;二、問答列名;三、隨別釋;四、總結成。 「以此顯此」者,以此物還周備顯於此物。 「以彼顯彼」者,以餘物別顯於餘物。 「遠離此彼」者,謂非前二,如宅之門。 以此顯此中,地之堅乃至風之動,皆於實相處轉;燬之焰等,皆於假相處轉。燬者,假火之別名,𭶘熾名燬故。以彼顯彼中,佛授等,有情假;飲食等,是法假。遠離此彼中,宅之門等,宅大門少,非周備以此顯此自性,亦非離宅而別有門,亦非以彼更顯於彼,故是俱非。 「百之十,十之三」等,且據此數,非定唯爾。言百之五,十之一等,其類皆然。 「眾共施說言論有六種」者,此中舉識及五遍行各別相狀,意顯共相假法不離實法,此亦各別所取自相是實有法。六種所取共相假法增益自相,可起言說相狀自性,名共施設言論,如瓶盆等,故《唯識》言:假謂增益,非實有相,於六所變各附己體真實自相而增益故。雖別境等所取相狀亦共可立假言,然此六種定遍境故,不說餘境。眾人共施設所起言論必依此六相狀,非說此六相狀定是假有。然《唯識》說:作意能了事之總相,及餘心所所取別相,此中即說通二境也。或此但舉能取總境,故說作意所取能起於識。不爾,便違《顯揚》等論說總取境名心,亦別名心所故。然六十五說一種假,謂若有法,待依所餘施設自相,名為假有。如待依蘊施設有我,待依色等相事假立色等,待色香等立舍宅等,待蘊相事立生老等,乃至待諸色不轉假立虛空,如是等。《對法》等說二假,謂待名言想境,或待此餘相境。《大品經》說三假,謂名假、受假、法假。《唯識》亦說三假,謂聚集、相續、分位。《成實論》說有四假,謂因生假、相待假、相續假、緣生假。此論第一百說有六假,謂聚集假、因假、果假、所行假、分位假、觀待假。此中及《顯揚》十八復說有六假,皆如《對法》第二疏解。
流轉因中,「由此種子」者,業種也。 「由此熏習」者,名言種也。 「由此助伴」者,無明、愛、取也。 「彼法流轉」者,生、老死起。
還滅因中,「諸行還滅」者,有漏三性行滅,滅界也。 「雜染還滅」者,見、修煩惱斷,斷界也。 「所有一切能寂靜道」者,謂能寂靜前二還滅諸無漏道。 此無漏道,「能般涅槃、能趣菩提」。「及彼資糧」,即資糧道。 「并其方便」,即加行道。 「能生」者,謂彼道能生種。 「能辨」者,謂能辨涅槃現行無漏道故。《對法》第九說:若資糧道、若加行道、見道、修道及無學道皆名道諦;此說還因,唯攝前四。 又釋:此中資糧、方便皆無漏道,是無間道前遠近加行故;不同《對法》,前能寂靜道是無間道故。 「若廣分別,如思因果中,應知其相」者,〈決擇思慧地〉說:因果思議者,如〈有尋伺地〉已說。此即指前〈本地分〉及〈決擇分〉兩處〈有尋有伺地〉,其明染淨因果故。
所觀無法中,「由所餘相,若遠離性」者,此性遠也。 「若非有性」者,是相違。 「不和合性」者,處、時二遠也。 「或若遠離性」者,人中無此性也。「若非有性」者,於人中,此人蘊性無彼人蘊性也。「不和合性」者,於此人中,三性諸漏無漏法非一剎那和合也。 「勝義無」者,諸世俗言所說自性,依勝義諦皆非有故。
第三、合釋五種有無性中分二:初總標、後別釋。 「第四是不二相」等者,生老等相,名差別相;與所依法無別體故,名不二相。雖分位假,六相有故。 「事相」等者,即前六種言論中眾共施設言論也。 「如來滅後若有若無等,不可宣說」者,諸外道計此解脫神我名曰如來,有三身別,若有若無,即不可說事。又前依體無,此依體妙,故名甚深。 五種無性,飜五有性,如應當知。
第三大段思擇諸法,文分為二:初標、後釋。 「思擇素怛攬義」者,素怛攬藏,依此論說,十二分中多分攝七分。除緣起,自性故;譬喻、本事、本生,眷屬故。此四,毘奈耶藏攝。又除論議,阿毘達磨藏攝故。依七分中,除單伽陀諷誦經,餘六分教是所思擇素怛攬義。 單誦伽陀是所思擇伽陀之義,此有三種。 「勝義伽陀」者,明無我理。 「意趣伽陀」者,釋伽陀意,如四意趣等。 「體義伽陀」者,明伽陀中體性義理。
就釋勝義伽陀中,文分為二:初舉經頌、後隨別釋。頌有四十四中,分為十二段:初、有九頌明無有情我及作用體義諸法。二、有兩頌明在家、出家雜染自性,無明、貪愛。三、有五頌明雜染品依、因、時分。四、有四頌明自共相及二諦觀。五、有兩頌明三種三法無和合義。六、有一頌明同性心所相應,非異性等。七、有兩頌依二諦理明人、法有無。八、有一頌明作者、受者一異不可說。九、有五頌釋通疑難。十、有五頌明集生苦,諦解脫等。十一、有一頌明阿賴耶識譬如池派流。十二、後七頌顯示解了解脫遍知及縛遍知。初九頌中,文分為三:初之五頌正明無我及作用,次三頌半重明法無作用,後有半頌顯法從緣生,自然而滅。
長行釋中,文分為二:初總釋頌意、後別牒釋之。 對治增益邊執者,執有我用,名為增益;撥法性無,名為損減。此依三乘通境界說,不說法增及真如減。
別牒釋中,若隨義科,成十二段。第一段中,「如是半頌,遮遣別義所分別我」者,破離蘊我。 「諸法亦無用」者,破即蘊我,諸蘊我用亦都無故。 「此顯不取微細多我,便能對治」等者,說諸蘊等多微細法,便能對治宰主等執,不依一身執有微細多實我故。《成唯識》云:我應如蘊,非常一故。
「此若無者,云何建立內外成就」等者,次下有六云何,乘前起後問。此意問言:我若無者,云何立內外?第二問云:若一切空,云何得有能觀聖者、所觀空境?第三問言:能所觀皆空,云何得聖凡差別?第四問言:凡聖若無,云何得有能教所化彼此差別?第五問言:若無能教所化,云何得有染者淨者?此中,初答法假非真,次答人法非實,後三唯答我無,第六問答法之實用。 「如其次第,宰主、作者俱無所有」者,謂無任持,無主宰也。 「無驅役」者,無作者也。
第三段中,「差別、所依、因及時分」者,《對法論》說:謂於因時有能引、所引,於果時有能生、所生。引因位名因,熟變位名果,此二名時分,故此說言有因諸法、有因眾苦。前七俱為有因故,名有因諸法;後二為眾苦,然愛、取、有為有因故,名有因眾苦。
「非內亦非外等頌中至能生雜染」者,此中意顯五頌明雜染品依、同、時分中,初二頌明煩惱、業、生雜染;下之三頌明依過現諸行能生雜染,不依未來而生雜染,初七句意明未來不生雜染,後五句依過現能生雜染。謂不依未來內根外塵而生雜染,行未生故,於過現世可得生行,故云有時而可得也,返顯未來無時可得。 又釋:未來在未來,生染不可得;未來至現在,生染有時得。 「設行已生,即由此相,無有分別」者,此釋頌言「設諸行已生,由此故無得」。謂設於過現已生行中,作前不在內外、中間不生之觀,由此觀故,尚無分別,不得生於三種雜染。 「未來無相,故無分別」者,釋頌「未來無有相」。謂說未來相都無有,都無分別而生雜染。 「如此如是當來決定不可知故」者,此結未來定難知故,不生雜染。 「若不如是分別,異類或時可得」者,若不如是分別,未來異過現類,或時有疑未來有引生諸雜染可得。 「若於過去,即可分別,如此如是曾有相貌可分別」故,此釋頌中「過去可分別」,能生雜染。 「非唯曾更,而可分別乃至生諸雜染」者,此釋頌中「分別曾所更,非曾亦分別」。此言意顯非唯過去曾所更境而可分別生諸雜染,現在諸境未曾更者,未曾更故,雖不分明取其相貌,然隨過去曾得種類,此現新境亦可分別生諸雜染。結文可知。 「行雖無始,然始可得」者,無始時來常隨逐起,是故無始;新新生起,故始非無。
第四段中有四頌,初一頌半明自相觀。 日親者,佛也。喬答摩,此云日炙,故呼佛為日親。次半頌明共相觀。後兩頌明二諦觀:初三句勝義諦觀,後五句世俗諦觀。法無實用故,無有實癡;無實有情故,無有實癡者。故上三句,癡非能癡癡及癡者,亦無癡者能有其癡,名勝義諦觀也。世俗諦中,愚癡非無,非不愚者起,可說有癡及有癡者。
第五段有兩頌,釋中說業為所隨,識為能隨,果隨因故,勝義中無。又三世三業說不和合,非於一世。又一世三業無實相應,非無假法。 「若彼與此更互相應,如福等行,無和合」者,更互相應,說和合義;福等行,三世三業決定無相應義。
第六段一頌,釋中心相應亦爾,無實相應隨轉之性,非無假法。 又相應者,謂同性;不相應者,謂別性。非同性者,或不相應;非異性者,或非不相應。由此故知,無實隨轉性。釋上初二句。 「又非一切心,或相應,或不相應」者,釋下二句。於相應中,又非一切定與一切相應;若此時不相應,亦非一切定不相應。於勝義諦中,無實相應不相應義故。
第七段有兩頌,依二諦理明人法有無中,初一頌依世俗諦明心隨轉因緣,次半頌依勝義諦明我體無,後半頌明依世俗諦有作受果。 「流」謂相似,相似果續故。 「無斷」謂不相似,相似果生故。此顯等流果及餘三有為果。
第八段有一頌,明人物一異性不可得,唯有因果差別生故。
第九段有五頌,釋通疑難中,「又此因道,無有斷絕」。頌中四句,如其次第,釋此四難者:一者、難言:若無有我,後有應斷。初句答言:因道不斷故。二、有難言:果應頓俱生。答此難言:和合作用轉。非頓非俱,作用合故。三、有難言:若無實我,應從一切一切得生。故次答言:從自因而生。自無他因,有不生故。四、有難言:既無有我,誰攝受所作生死等作用?故此答言:及攝受所作。由因不斷果生立假者能攝受所作,實我故成無。由此名為四句如次。 「經說色相為尋思故,難說示他,故不可見」者,所證色自相,性離言說,以尋思境不稱自相,名為尋思難為示他。
第十段有五頌,明集生苦中,「顯彼我見由集次第發生苦」者,貪愛正是集自體故,即內貪境名貪愛緣,能生苦故,皆名為集。我見及苦俱名當苦因緣,我見體亦是苦。
第十一段一頌,明阿賴耶識譬如池派流。此顯不一義;《楞伽經》說:如海遇風緣,境等風所擊等頌,顯不異義。故彼此文,義無乖返。又此據本末義,彼據體用義,二義皆成不一異義。
第十二段有七頌,顯示解了解脫遍知及縛遍知中,文分為二。 初、「又法行者」,總釋七頌;「解了縛遍知者」,二、別釋七頌。 別釋中有二:初一頌明解了縛遍知、餘六頌明解了解脫邊知。 「染污意恒時」頌,《唯識》說第四句非曾非當有。彼依諸部頌現在斷故,非於未來,亦非過去,薩婆多等不許貪、慢、見相應故;今依大乘正頌及大眾部等說非先亦非後,許諸煩惱俱時生故。又釋:染污意諸部不同,如《唯識》第四卷疏解。 後六頌中,初一頌明所解脫體,次兩頌顯解脫性。先染污無,名為解脫;非意後淨,得解脫名。二乘之意唯染污無,所淨無故,能淨意亦無,不要意淨名為解脫。 次一頌釋有餘涅槃,次一頌顯無餘涅槃,後一頌明無實數取趣生死、涅槃。
第二大段釋意趣伽陀中,文分為三:初標請者、次舉伽陀、後隨別釋。五十一頌中,文分為二:初一頌,梵王請;後五十頌,世尊答。請問有二:上半讚,下半請。請有三,一、問學體,二、問學教,三、問法,如次配請。 頌中學及所學并修學文。就五十頌答中有二釋:若以文段,此卷釋二十二頌,即為二十二段,後卷有二十八頌釋,分為十九段,至後卷當配合。 五十頌若以義科,分之為二:初一頌答學體、學數,所餘頌答當修學。就答當修學中,分為十三段:初一頌,學方便;第二有一頌,學次第生起;第三一頌,學次第清淨差別;第四一頌,學所得果;第五一頌,學漸次因緣,別總修習;第六有三頌,聰叡者次第為後果因;第七次三頌,明學成敗共與不共;第八有一頌,明正邪學;第九一頌,辨三學斷障成滿;第十有一頌,明受差別;第十一一頌,明學純雜可得;第十二有二十一頌,純明戒學遠離清淨;第十三有十三頌,純明定學遠離清淨。
「怖多所作懈怠眾生」者,樂聞略故,怖修學多。雖有六度萬行,但說三學,以三學名攝一切行,非顯了說,故名密意。
「如是六支,顯示四種尸羅清淨」者,下有五句,初「安住淨尸羅」一句是總,非入四淨故;下有四句,名為四淨。此六支義前雖略明,其〈聲聞地〉廣說。
「顯示最初增上戒學乃至安住因緣」者,此釋二安住二種,漸次為因緣。初義謂增上別解脫戒能安住靜慮戒及增上方便定心,方便定心後能安住根本定心及增上修慧,是名初安住二種因緣。別解脫戒引生定戒及定故,初方便定引生根本定及修慧故,即此中間慧定俱時所攝靜慮戒學,能為無漏定慧二種安住因緣,是名第二安住二種。言中間者,初戒定後所生定慧,在無漏定慧之前因,故名中間。
「顯示最上一種,能為涅槃安住因緣」者,釋一能趣涅槃,漸次為因緣義,因緣義通上兩句故。無漏慧一種,三中最上,亦是二因緣所生極果,名為最上。
「顯示修習若別若總,隨其所應」者,釋上純雜而修習義。別修三學名純,總修三學名雜。
「初一不共」者,初、戒學可修唯有一,不假定慧亦得成故。 「中不離初」者,第二、定學不離戒學修方便成。 「上不離二」者,第三、慧學學必具初二。若阿羅漢三學已滿,超彼一切。
「此後顯示受持戒相」者,下二十一頌明戒學清淨相。
「唱令家者,謂屠羊」等者,西域有人,專行唱令,凡有罪者,皆彼人將往巡歷,處處唱告,如唱屠羊等,多造惡業故。 「羯恥那」者,謂典獄之類。
「遠離劣惡作」者,非太沈。「離非處惡作」者,非太浮。「遠離失念故」,住正念。 「究竟時」,謂根本。 「方便時」,謂眷屬。
第十七卷
若依初文,此卷釋前二十八頌,為十九段:初一頌為一,次兩頌為一,次一頌為一,次兩頌為一,次有十頌各為一,次兩頌為一,次兩頌為一,次兩頌為一,次兩頌半為一,次三頌半為一。 若依後義科,下二十八頌分二:初十五頌明增上戒,後有十三頌明增上定。
「應發常勤精進」者,被甲也。 「堅固」者,加行也。 「勇猛」者,無退也。不言無足精進,此明修因,不說彼果故。不言無下精進者,被甲、加行,於善初修;無退一種,於苦能忍。攝善離苦,此二已周,略無無下。故但說三。如《瑜伽》八十九廣說五相。
「五支不放逸」者,三世精進為三;三世持起勤事前方便,起極殊勝先時所作,加行作意為第四;其作意及精進為俱有故,俱時所行諸心、心所身語業等為第五支。
「杜多功德」者,即舊頭陀也,即小欲知足,離著之義。 「遠離眷屬貪欲」,即發露眾惡也,因貪欲生,故名眷屬。 「遠離多欲不知足因」者,已得衣服等,麁妙皆歡喜。 「遠離多欲不知足、障淨學因」者,少隨世務,麁弊亦隨轉,名離多欲。「受杜多功德,為寂離煩惱」者,名離障淨學因。
「為修梵行,資持壽命,有所受」者,釋應量而受義。
「以所得利轉招利故」者,釋得已不輕毀,毀此所得少,轉更招多利。
「不受於信施」頌,「不耽著利養恭敬」是總意。
「不執惡見」是第二句。 「不虛受施」是初句。
「不謗正法」是下半頌,下文亦總。 或恐如害瘡皰者,堅執惡見,虛受信施,毀謗正法,貪後世欲,生惡見因,此五名瘡疱。因受信施,耽利恭敬,因所生故。
「習近順定諸臥具」者,謂邊際臥具,諸臥具中最極鄙劣,下極邊際,因此後能順生寂定。
「非沈掉等」下兩句,如次釋堅精進及勇猛,斷二惡,修二善故。 「於諸善品生起欲故」者,釋頌中生欲及不增惡。 「於諸欲中極增厭」者,釋無有欲及增惡。 「為修善品乃至習睡眠故」者,釋前睡眠,為有堪任及心安寂,應時時眠,不應令癈。其似惛沈,亦此所攝。 「若心沈沒至不居靜故」者,初釋離睡眠,思惟光明淨妙相故;後釋離掉舉,修似掉舉相,遊行乞食行利他時,不居靜故。或不居靜亦解離睡眠,若時居靜,增睡眠故。 「於先所犯,便生憂悔」者,釋前惡作。 「於所不犯,無憂悔」者,釋離惡作。 「後後殊勝,生希慮」者,釋於勝生希慮,翻顯於前,前微劣不生希慮,此顯似疑,除真疑相。上之五蓋,皆說似蓋,以離真蓋。 「殷重無間正方便」者,殷重者,一切種也,即具足修;無間者,是恒時也;正方便者,正方修也。
「危逸所依地」者,人天之身,名所依地;由欲失財,故名危逸。
第三大段釋體義伽他中,文分為三:初結前生後;次前舉九十一頌釋;後第十九卷末,總以一頌結上所明。成十四段。 此卷中合有五段。初一頌,名惡;第二有四頌,名說;第三有五頌,名貪;第四有三頌,名流;第五有三頌半,名怖;第六有三頌,名類;第七有二頌,名舉;第八有三頌,名池;第九有五頌,復名流;第十有四頌,復名貪;第十一有五頌,名作;第十二有五頌,名劬勞;第十三有三頌,名得義;第十四「諸行無常」下四十四頌半,名論議。此中,或以頌初所明,或以宗義而為名號,如後頌釋。
釋第二廣說中有四番釋,第三番中略不解第三頌。 「諸有為法皆三種言事之所攝故」者,《俱舍》云世俗言依,此三種者,即三世路也。言事者,即言所依事。無為不然,此即總舉有為。即此義中,別說妙欲以為應說。 「應說想」者,名也,由說欲名,彼方解故。彼不擎舉其鼻,往他家,規求所欲也。
第二翻釋中,「初頌顯示待時諸欲」者,釋初句,以應說故,所以待時,如前初番四復次釋。「於欲邪行」者,即第二句依應說安住。「邪行果」者,即下半頌集招生死。第二頌中,上半頌名捨欲,應理;後半頌修行譏論,不應道理。「及待時欲」者,後半亦顯欲心待時,若欲受用,待時方得故。 第三頌亦然者,亦是捨慢求無慢。
第三番釋第二頌中,「顯於諸欲能了知故」者,釋初句;次二故字,釋第三句。
第四番釋前三頌中,佛為彼天說前三頌時,彼領悟聞前二頌,深厭諸欲;聞第三頌,捨凌蔑心并斷憍慢。
第三有五頌中,釋貪中,初一頌問、後四頌答。答中,初三方便觀、後一根本觀。方便觀中,初一厭境觀;次一不斷觀;第三有三觀:一、苦;二、無我;三、身念住觀。長行釋中,「若攝諸根,不為欲貪損壞其心等」下,釋第四頌根本觀。將釋彼頌,豫皆料簡。「了知是已,未離欲貪一分學者」下,正釋本頌。欲貪生五因中,第二、由希樂欲界;三、由取男女等有情想;四、由猛貪逼迫。
第四有三頌中,初一頌問,餘二頌答。長行釋中,唯釋後二頌答。 「越五暴流」者,斷五下分結。 「當度六」者,斷五上分結斷方便。 「云何能廣度欲愛」者,斷五下分結方便,謂廣度欲愛也。 「而未得腰舟」者,問如彼善斷,未得腰舟度上分結也。如世度海,以葫蘆或浮皮袋,或㴎𣕚,如浮囊梙置腰上,名曰腰舟。海喻生死,意識如腰,慧如舟故。二頌答中,初頌正答,後頌結答。 「而能靜慮、審慮、諦慮」者,初、中、後別故。 「若和合愛」者,謂未得勝境。 「若增長愛、若不離愛」者,謂已得勝境。 「若不合愛」,未得惡境。 「若退減、若別離愛」者,謂已得惡境。 「復有差別。云何修習於無尋定」等者,前番已釋修無尋定是斷五下分結方便,由初靜慮有三識身,當生喜捨而起癡愛,尋等未盡故,依無尋伺定修斷方便。今此差別:依第二靜慮復數修習,名如彼善斷。又前復次明依欲界聞思等持厭諸尋故,名無尋定,是斷下分結方便;依初靜慮離欲界欲,下分結斷。今第二差別:修第二靜慮無尋伺定,令下分結遠,名如彼善斷。 「餘如前說」者,謂了法永解脫,皆同前釋也。 「如經說慚軸意腰舟」者,慚如車軸,能攝善輪,駕御智車,運度危厄。腰舟如上。
第五、三頌半,怖中有三行半頌:初一頌半請,次一頌答,後一頌讚。 「十資身具」者,如前第二卷釋。
第十八卷
十四段解體義伽陀中,上已五段訖,此卷有次八段全,并第十四段少分。此初解類有三頌:初一頌問,餘二頌答。問中有五:一、㢡勝生;二、開出道;三、於何師學;四、住何法學;五、不懼後死。答中,初一頌半答初二問,標具九德,既是勝人,能獎勝生及開出道;後半頌答後三問。 「以法」者,道理;「以正」者,順益;「以次制」者,軌範;「以導」者,獎勸。 又以法者,教;以正者,理;以制者,以此教理制御;以導者,訓示,非以威嚴而刑罰之。 「謂因力故」者,布施也。 「士用力」者,諦實也。 「助伴力」者,慧捨也。 「云何為泉?謂六觸處」者,六處如泉,煩惱如水,泉所出故。 「或安受受所攝」者,安受,謂喜;受所攝,謂樂。又釋:以悅心名安受,適身名受所攝。不安返此。
第九段又釋流中有五頌,分為二段:初兩頌顯異生、有學等漸次能越暴流;後三頌明得究竟道,永越暴流。四流義,如前第八、九卷等釋。異生由正信越欲暴流,下之三句皆有學越餘三暴流。 「及顯能證第一住道」者,謂能證滅盡定道。 「二十二處」者,如下〈聲聞地〉廣說。
第十、貪四頌中,初一頌問,次一頌答,次一結,後一明對治。釋中有四:初釋初頌;「云何潤生」下,釋第二頌;「或有身手力」下,釋第三頌;「又有沙門」下,釋第四頌。 「諾瞿陀樹」,顯所潤生,水名能潤。「自者,即是乃至種子界性」者,顯所潤生現尋思等因,此界性生故。謂諾瞿陀從自根生,風吹鳥銜,子墮岐孔,又生多樹,根依岐孔,展轉後生。由本水潤,展轉樹生,水名共緣故。貪恚等法,以潤愛而為共緣,各自種子而為別緣。 「摩魯迦條」者,藤葛之類,此喻諸欲,舊云摩婁迦子。六種別欲猶如林樹,貪能纏繞,故喻藤葛。 略義中,「於諸欲中二種別縛」者,論文自釋,名為別縛。各別種生,名不共因;皆由愛潤,名為共緣。 「斷方便、勝利」者,第四行頌中,上半頌了無常性已,不起貪著,名斷方便;後半頌,即便棄捨,終無有退,名斷勝利。 「若貪若欣乃至愛品」者,六別欲中所生愛、恚品,如前應知。 耽著即是第六,於外五塵之尋思也。
第十一、作有五頌中,初一頌問,餘四頌答。釋中,初、釋問頌。第二、「又顯如來依第一義」下,釋初答頌。 「由此顯示學與無學」下,釋第二答頌。若未離欲,為度欲流,運足動手,發勤精進,名未極底;若已離欲,名得源底。庸預進斷上分諸結,不運手動足,勤加精進,名非身分。 「此即顯示諸婆羅門」下,釋第三答頌。 「得靜慮者,永斷一切」下,釋第四答頌。
第十二段四行半頌劬勞中,有三問答:初、呼佛為苾芻,已度暴流耶?第二問:得涅槃、滅定,已度暴流耶?佛告言:如是。第三一頌,問有二:乘前初問,汝今已度暴流,猶如河等?乘前第二問,如何無攀無住,已度暴流? 餘二頌半答中,初一頌半答有暴流,尚未能度;後之一頌答彼二問。然後兩句,以本經是應頌偈故,其文易了,略指令知。 「祇焰」者,應頌也。此長行中有三:初、指無攀無住義。 次、「世尊依昔示現修習」下,總釋頌意,未對下坐,斷非方便。邪取精進時,有彼劬勞乃至漂溺;菩提坐下,於邪精進得斷遍知,便捨劬勞乃至漂溺。 第三、「此中顯示修苦行時」下,釋前兩答。初、答初問:已度暴流,猶如河等?第二、云何復依涅槃等,第三問:無攀無住,已度暴流? 「非方便」者,昵健陀所日食麻麥,邪自苦行也。 「嗢達洛迦」者,是猛盛義,舊云欝頭藍子,於彼修非想定。 「阿羅荼」者,是逢過義,即舊云阿藍迦藍也,於彼所修無所有處定。即顯苦行在樂行前。 此中四義,捨劬勞等者,謂復於後時坐菩提坐下,為第一句捨劬勞。 所有善法遂得增長,是第二捨勞。 如如善法既增長下,第三捨住。 既由如是不知足下,第四捨標。故言如次。 「還復止住下地生因」者,即《對法》云:頗有聖弟子已離色界欲,得無色界寂靜解脫定,後生色界耶?答曰:有。謂得滅盡定,退生色界中,即此是。此頌意說,外道有劬勞等,我世尊已離生死等,證涅槃者定已離彼故。若聖退者,有劬勞等;不退聖者,定已離之。
第十三段得義伽陀中,一頌半問,一頌半答。善見善知,善鑒善達,以四諦智如次應知。
第十四段「諸行無常」下,有四十四頌釋論議中,分為二十七段。辨揚深理,故名論議。釋初頌中,文有四:初、釋初總句,有非恒有,無非恒無,故生與滅皆是無常。無常之言,通總三世及別過去。 第二、「若過去生,過去所得」下,如次釋第一無常、第二句有生滅法。過去世已生滅,名無常法;未來世當生可滅,名有生法;現在世現生將滅故,名有滅法。三世諸行,皆有滅法。 第三、「若彼諸蘊在於未來」下,釋第三句。 「若諸有情」下,釋第四句。苦因滅故,當生解脫,說之為樂;麁重息故,現安樂住,說之為樂。
略義之中,有九對釋,初六復次如次配諸行及彼寂樂。無為法名遍知者,所證從能證道為名也。諸有為行觀起無願,不見我故,即觀無空,故空、無願觀諸行起。 聖諦現觀相違二法斷所依處,言二法者:一、隨順戲論,謂四見或苦諦下一切煩惱;二、怖無戲論,謂我見或滅諦下一切煩惱。此二法與現觀相違。今顯二法斷所依處,即苦滅諦。所知無倒性,次上半頌;所證無倒性,即下半頌。外道執世間常,謗涅槃樂故,名不共也。
第二段頌中,第一句是道諦與滅諦為跡,第三句由道諦證滅諦,第二句集諦為苦諦因跡,第四句由有集諦常受苦諦。 「若善修習此無縱逸」等者,謂修道諦諸有學者,於過去世已死之時,未習道故,可由不調善死;現在、未來由習道故,不由不調善死。諸阿羅漢未來無死,亦名不由調善及不調善死。縱逸翻此。
略義中,「處非處性」,善惡因果順相生故。 「自業所作」,非他作及無因故。 「師於弟子作所應作」,教誡法故。 「諸弟子等自所作義」,依於師授,修斷法故。 「謂能順惡戒、穴戒因緣」者,能發惡身語,名惡戒因緣,即舊所云惡尸羅也。污惡善戒,故名惡戒,非戒體惡。犯諸善戒之根本,名穴戒因緣,即是不正相。 「不正相」者,即不正思惟及煩惱等。略中四義,配上亦爾。釋此頌中,唯解上半。
第五段文中分有二:初釋上三句、次釋第四句。釋初文中,初以八種觀,觀諸有情業業果報;後釋第四句。初中復二:初別明八觀;後「如是戒善男子」下,結為四行:初行、第二行如次各攝三,第三、第四行如次各攝一。
其略義中,明善惡果并得果處,名如理思業業果報;乃至止止此諸惡業,終不應為等,名如理思為先之法隨諸法行。
第十九卷
釋第十四論議中,有二十七段,上已釋五段,此卷二十二段。四語之中,初語總標、後三別釋。 「善說、善言、善論」者,善說是總,後二是別。說體名善言,說義名善論,善言、善論皆有善說三相。善說三相,或別配後三句,或隨所應通後三句。然此舉世間愛語、諦語,返顯出世二語,以頌初標皆聖語故。其愛語,四十三說愛語有三,謂慰喻、慶悅及勝益語,廣如彼說。 第二頌中,由行信等五種善事,得三種果。 「獲正信」者,信也;「恥居家」者,慚也;「受持戒」者,戒也;「得衣服」等者,施也;「所有正法」等者,法也。此釋初句。 「彼既成就」下,釋下三句。初名譽果,即第二句也。次解脫果。 「證解脫處清淨諸天眾同分中」,無漏名清淨,聖自在名天。此釋第三句。後得生天果,釋第四句。
第三頌中分三:初、釋初句。次、「諸惡行所,應速遠離」下,釋第二、第三句。諸不善果名惡,外道無利諸邪苦行名無義因,能遠捨故。 第三、「若於增上四聖諦等」下,釋第四句。 略義,先聞正法,如理思惟,是初句;法隨法行,是第二、第三句;得勝利果,是第四句。
第四頌中,有三復次。第二云「所有飲食、言說、遊行」者,此三如次是頌三處無染。然處無相住,猶有餘苦隨逐,不名極圓滿。或為自利,飲食、遊行無染;或為利他,言說、遊行不動。遊行之言,通上二利。處無相住如泛清池,餘苦隨逐名厭泥時生死之海。 又慧解脫、有學身證及俱解脫,如次三處者,由此三人煩惱障盡、定障未盡故,非煩惱二障俱離,故說如次。
略義中,離三界欲,於佛聖旨猶有餘依,即諸無學名為智者。離欲界貪勝進道攝,即第四句,名為不動,已離欲貪,起勝進道故;或第二向并果及第三向,為離欲貪,起勝進道故。其不還果,如泛清池。 又顯解脫、等持、智慧三勝利者,諸解脫觀,觀光明,遠離定障,故成無染;等持觀空、非我,不動;智慧照斷,若泛清池。
又顯心、慧學所得果者,心學果名不動,慧學果如泛池,心、慧二學如空無染。或如次第,心、慧學果如空無染,心學如天帝幢,慧學如泛清池。
第五段有五頌中分二:初四異生、後一聖者。聖者具見佛之法化,故名法見。其異生中,初一、欲貪邪分別者;第二、天眼不定者;第三、肉眼不定者;第四、內外俱障,都不能見。《金剛般若》云:若以色見我,以音聲尋我,彼生癡邪見,不能當見我者,即此異生前四所攝。彼後二乘雖達諦理,未證法身,亦不能知佛色身等,非第一義,不名能見內外二身。
第六段一頌中有四:初、釋初句。 第二、「若有已度五暴流」下,釋第二句。定俱愛味,名有染時。然有於此染愛味中執為己有,我能愛味,於定愛味堅執不捨。此後染心染前自心愛定之取,此後能愛於前所愛,名為貪染。因此愛故,當來苦生,亦名為染。此生煩惱,非定煩惱,故說招生。此即第六暴流之相。 第三、「若染自取,於所染心」下,釋第三句。若染自取者,是後染心;於所染心者,是前定心。謂由後染心於次前所染心能不隨順而生愛染,發起功用,攝受一處,令不流散,為遮止染,修第六意暴流之對治作意故。此能染心現在亦無能染污於相應之心,即所不染相應之心自性淨故,名無染污心。此中意說,於所染心不隨功用故,離縛所緣,無有染污;於無染心故,離縛相應。二縛離故,當苦不生,亦名無染,以重緣貪能潤生故。 第四、「若有於彼隨作功用」下,釋第四句。
第七段,城者,內以攝持,外有捍御,內攝四法,外御信解,故喻城。 「相應善法二種心城」者:一、善說法;二、毘奈耶。
釋第八一頌中分三:初、釋初二句;第二、「彼於此定正安住時」下,釋第三句,不生愛味,無所依止也;第三段「由如是正方便故」下,釋第四句。
略義中,「四種擾亂」者,第一即初二句,第二、第三即第三句,第四即第四句。
第九段一頌釋中有四:初、釋初句;第二、「又佛示現內寂靜樂」下,釋第二、第三句;第三、「如因其㲉卵生鷄」等下,釋第四句;第四、「此中差別」下,重釋捨有行義。初句明得差別,後三明捨差別。 「俱舍」者,㲉藏義。得菩提後與未得前,色身相似,名曰等生,少相似故;餘四蘊名身生,與因全別,名不等生。 「內寂靜樂」者,示現獨處林野。 「及沙門樂」者,示現持戒無悔。喜樂二樂為因,心便得定。諸勝定力能捨二行:「壽行」者,命行也;「有行」者,餘有漏蘊也。有行寬,命行狹,從寬為論,頌無壽行。此所捨色身生,示現有漏,與前相似,名與前正等;其無漏四蘊名為身生,非所示現捨故,與前不等,故二差別。色身如㲉藏,無漏四蘊破㲉而出,如鷄等生,差別亦爾。 「謂佛世尊若不棄捨諸壽行」等者,此有二說:佛壽百年,但年八十,捨第五分,二十年為一分壽故。故經多說,迦葉佛人壽二萬歲時出,釋迦人壽百歲時出。 二云:釋迦佛大分應壽一百二十歲,四十年為一分,但年八十,捨第三分壽。諸教多言此洲人壽一百二十五歲、東洲二百五十等。為顯於此得自在故,留身三月;為顯於命得自在故,捨所餘分,然以餘分所有福業施諸弟子。
略義中,「及顯棄捨所依因緣」者,二樂為因,定自在也。
第十段一頌有三:初依諸釋、次辨略義、後諸惡者。又初依三界在家出家、次辨略義、後依欲界在家惡者以釋本頌。 「不數學」者,不此數記括義。
第十一一頌中分四:初、汎釋三求;第二、「此中欲求、有求攝者」下,釋初句;第三、「若樂沙門及婆羅門」下,釋第二;第四、「又此一切,三門攝」下,釋後兩句。
第十二段一頌釋中:一、住皆無愛;二、戲論皆無愛;三、踰牆離愛;四、踰塹離愛。故說阿羅漢永離貪愛,由四相故,遊諸世間,天人不識。
釋文分二:初釋下半頌牟尼遊世間頌,天人不識。阿羅漢名牟尼,證寂默法故。後「云何離愛諸阿羅漢」下,釋上半頌,顯示離愛,別影四相。 「魔怨主」者,所謂貪愛。
略義中,「羞不應羞」等者,求屬他財,是不應羞;為生輕稍,名羞不應羞。營屬己財,名曰應羞;耽翫繫攝,名應羞不羞。合成一處也。求有斷滅,名不應怖;訶毀勤趣,名生怖見。生天縱樂,名為應怖;讚說希求,名無怖見。名第二處妄生輕毀。
第十三段一頌中,「熏除」者,熏謂熏修,除謂除滅。
第十四段一頌釋中,文分為四:初、釋初句;第二、「若有復能於善說法」下,釋第二句;第三、「如是善修正方便」下,釋第三句;「又修如前所得道故」下,釋第四句。 「受持七種依福業事」者,此有二說:一云即七聖財,施最增上,所以偏說;二云前說八施中,翻前七有過施。更應思勘。
第十五段一頌釋中分三:初、釋初句。 「一切種」者,十惡業道也。 「一切因緣」者,三不善根能發業道及究竟故。 「一切處所」者,情非情、資具等境。 第二、「彼由三相」下,釋第二句。依戒起定,依定起慧,依慧證境,名三相。戒體善故名奉行,善能離惡故名莫作惡,故通二處。 第三、「如是具足」下,釋第三句。不釋第四結句。
略義中,「三學」者,謂初二句;「學果」者,謂第三句;「不與他共」者,是第四句。
第十六段一頌釋中,初、釋初句。 「難可調伏」已上,釋難調;「雖強安處」下,釋輕躁,輕舉躁急,性數易故。 第二、「雖強安處內寂止」下,釋第二句。 第三、「諸聖弟子於如是」下,釋第三句。 第四、「彼由如是正定」以下,釋第四句。
略中,「左道」者,乖正道理,謂上兩句;「不隨左道之心」者,謂第三句;「所得勝利」,謂第四句。
第十七一頌釋中,初句是總所因,後三句是所得四功德。一、能喰遠離味;二、靜慮;三、常委;四、念受無染喜樂。憚,謂懼憚怯怖;無憚者,無此也。 「解脫喜樂」,謂無為。 「無染喜樂」,謂有為。
略義中,「毘鉢舍那所作」,即頌靜慮也。由審慮道理獲得毘鉢舍那,成其所作,故前說靜慮,後說慧作。
第十八一頌中,初兩句是所成就五支,後兩句是所斷五支。一、無工巧活,謂無四事:一、不憍邪活命;二、不恃有勢家;三、不規名族;四、不詐受聖說。世間異生依止工巧以為業,須非法希求;真實苾芻則不如是,不依此四起非法希求飲食衣服猶如彼故。 二、無輕自己,若於衣食非法貪聚,不持衣鉢,名輕自己;苾芻不爾,名不自輕。 三、樂勝,希愛沙門,希愛學處,堅固禁戒。 四、樂諸根,樂生喜根,淨命喜足;樂生慧根,入現觀等;樂生念根,除遣諸惡。 五、盡解脫,結縛、纏種皆解脫故。名成五支。 一、無家,終不捨戒,退還俗綱;二、無所貯積,受財受境;三、無希望,不希財命,知而妄語;四、斷欲,無不與取;五、獨行,貪欲已盡,無伴孤遊,離非梵行,妙達因果,諸惡皆盡,不計惡因無因招果。名斷五支。隨其義勢,別配釋文。
第十九一頌釋中分四:初、釋初句;第二、「又此現在隨其自體」下,釋第二句;第三、「若有聰慧,由此四相」下,釋第三句;第四、「彼能超度」下,釋第四句。 「心」者,通八識。 「無量差別自體展轉」者,謂三性等心差別而轉。 「及因展轉」者,謂前前心為因,生後後自體心故。或心種子及餘緣能生心體,皆名因展轉。 「前際叵知,故名遠行」,下五十七解遠行有二義:一、無始時故;二、遍緣諸境界故。彼偏說意識作業,此通一切,故不相違。 「一一而轉」者,無第二眼識等一時生故,亦非一切種三性心頓現前故,名為獨行。五十七有二義:一、一一轉故,二、無主宰故,名為獨行。此中前因遠行,說識從緣起,乘文便故,已遮無作者,獨行中略,亦不相違。然此心體現在起時,心性不定,數加轉易間斷,名不畢竟轉。畢竟者,始終相似相續之義。其五色根,或異熟同,與長養異,雖初闇劣,後明殊勝,始終相似相續而生,名畢竟轉。 「種種品類,異生時生,異滅時滅」等者,異者別義,謂三性品類別異生。如善心異餘二性品生時而生,異餘二性品滅時而滅,餘二性亦爾。 又如煩惱中貪俱品異於餘品若生若滅。然彼心體自性非染,其體染性前後相似不可得,及由心性本淨,其染體不可得,故不成實,名無身。此中意說,心體速謝,異類生滅不畢竟轉,不同色相初後相似畢竟而轉,及無染體故,名無身。五十七云:無色無見亦無對故,名為無身。此未來世,隨經部師理門義說,有心隨眠居四識住,可於後世從隨眠起,有往有來,緣歷境義,名寐於窟。未來識種現居識住,當來可生,是寐窟義。依真實理門釋此文者,若未來世居識住之識在現在世本識之中而有隨眠,可於後生有往來義,名寐於窟。五十七說:依止色故,名寐於窟。彼說有色界識非未來識,此說通三界識三世別識以釋頌文,理不相違。 「遠行」者,說過去識;「獨行、無身」二義,說現在識;「寐於窟」者,說未來識。即三世四義識名為四相,非去來世而無獨行及無身義。現用可知,從增說現。
略義中,「長時染污」者,即前際叵知。 「無作者性」,心自體展轉及因展轉義。此亦解遠行。 「於現在世,性是剎那」,貪瞋等轉易,不畢竟轉故。 「自性清淨」,染污之體不成實故。此解無身,然闕獨行。 「於未來世,有放逸故」,於後生有往來義,即寐於窟。 「由不放逸故清淨」,即聰慧者了知彼心。「住陸地」等,次下半頌。
第二十段有十頌中,有五問答,二頌為一,皆初問、後答。釋中有二:初總指經頌、後隨別釋。 「波羅延」者,經名。 「阿氏多」者,即無能勝,彌勒字也。 釋文分為五段:「欲言世間者」下,釋初答;第二、「又惡說法者,由無明門」下,釋第二答;第三、「又惡說者及在家者」下,釋第三答;第四、「乃至彼法未永滅來」下,釋第四答;第五、「若諸有學斯應顯了」下,釋第五答。皆准釋答,不解請頌。 初明染污若因若果;次明能斷諸染因體;次明總別果蘊滅位;次明於二受不生欣樂,得六種恒住,唯無學法後終盡位;後明異類諸有學者所作眾事。 釋初頌中,初釋初句。三種世間,是通世間;二種世間,三中別立。 「善說法者,由有明故」下,釋第二句。 「若諸在家異類白衣」下,釋第三句。 三戲論者:一、三言事;二、四言說;三、尋伺。 「三種言事」,謂三世法。 「四種言說」,謂見聞覺知。言事唯名戲論所分別故,違順思惟名為塗染,能分別故、能增長故、能隨增故。 「此中,惡說法者,無明所覆」下,釋第四句。初三句因,此一句果。初是無明,次是放逸,後違順分別思惟。 釋第二答中,「又惡說法者」下,釋初句;「如是無明、放逸、戲論」下,釋第二句;「若出世間正見所攝」下,釋第四句;「於此流漏,若伏若永」下,釋第三句。 釋依義,次頌隨文便,前後不同。 釋第三答中有二: 初「又惡說法者及在家者」下,汎釋染淨二品不顯了、顯了二類差別;後「諸阿羅漢斯已顯了」下,總釋頌意。已顯了者,謂阿羅漢;應顯了,謂諸有學。 釋第四答中,亦總釋頌意。 釋第五答中有四。乃至委悉所作,釋初句。一、「常所作」,二、「委悉作」,此之二種是應更作不放逸事,通是一切有學所作故。 「有學異類,若諸有學」下,釋第二句,有兩番釋:初說下上分結合名無染污,心無染即心無濁;後「又於諸欲不耽著」下,別釋二結,不配無染及無濁義。 第三、「又於一切有苦法」下,釋第三句。 第四、「修習如先」下,釋第四句。
第二十一段六頌釋中分六:「如是總名諸欲愛味」已上,釋初頌;第二、「又彼希求」下,釋第二頌;第三、「又復毒蛇」下,釋第三頌;第四、「又諸欲自性」下,釋第四頌;第五、「又於事欲」下,釋第五頌;第六、「若於諸欲」下,釋第六頌。 「諸寶珠等名共相應」者,同七寶數,謂即可重故,一切處同用,翻此即名不相應也。 此下頌中,初三頌明諸有學觀染遠離,後三頌明諸無學觀染永絕。
略義中,事欲名愛味,欲名過患,斷二名出離。此初三頌如次配之。次二頌是愛味能為過患,後一頌是出離功德。
第二十二段一頌半釋中,文分為三:初總釋頌意;次「謂能捨離」下,別顯五相,屬釋頌文;後「由此五相」下,結修梵行,極成賢善。 「色等諸法,及彼安立」者,所詮、能詮也。 「初法、第二法毘鉢舍那」者,初學、成滿二分位也。 前卷有五段,此卷有二十二段,今成論議中二十七段。體義伽陀中有三,此末一頌是第三段,以十四門結頌上義。 作論議明伽陀體義,故名論議也。
第二十卷
修所成地,等引名修,即別境定數。若修習義通聞思慧,修是證義,故唯等引。因修生慧,名為修慧;因修慧所成有為、無為一切功德,名修所成,皆此地體。 大文分二,初問、後答。答中有三:初列四處、次以七支相攝廣釋、後總結成修所成地。 七支相攝廣釋中,初總列七支相攝、後廣別辨相。初文有三:初標,次列,後結。處謂處所,依四義處,修方滿故。第一、「處所」,內體外緣必須具足;第二、「因緣」,行世出世修之方便;三、「修瑜伽」,正修自體;四、「修果」者,因修所得世出世間有為、無為功德之果。 「七支攝」者:初、「生圓滿」,即修處所;二、「聞正法」,三、「涅槃為上首」,四、「能熟解脫慧之成就」,此合三種,名修因緣;五、「修習對治」,名修瑜伽;六、「世間淨」,七、「出世間淨」,名為修果。 七支廣釋中,由四處攝,即分為四。初生圓滿修處所中,文分為三:初辨生圓滿;次能攝四支修瑜伽處;後結生圓滿,廣聖教義,不增不減。初文復三:初問標十種、次各別顯、後總結成。
「又處中國,不生邊地」者,依俗間釋,唯五印度名為中國,中國之人具正行故;餘皆邊地,設少具行,多不具故。佛法所傳,唯中印度名為中國,威儀禮則,順正理故,苾芻等具正行故,具正至故;餘雖少具,多乖儀則,行不純故,皆名邊地。 「達須」者,細碎下惡鄙農賤類。 「蔑戾車」者,樂垢穢也。
聞正法圓滿下,釋第二、修因緣,中分三:初廣釋三支;次「又隨次第,已說三支」下,結成廣教,不過不增;後「又此三支,當知即是修瑜伽因緣」下,結成三支,修因緣攝。
涅槃為上首中,初標,次釋,後結廣義。中分二:初釋涅槃為上首相、後釋由此獲五勝利。初文復二:初總明涅槃為首,聽聞正法,不為餘緣;後以十轉釋以為首。後中有二:初標十轉,二涅槃為首;後釋十轉。
言十轉者:一、「聞所成慧為因」;二、「於道、道果起三種信」;三、「遠離憒鬧、諸惡尋思」;四、「趣善決定思所成智」;五、「能趣入二修方便」;六、「證修慧」;七、「於生死涅槃發起欣厭」;八、「入諦現觀,有學解脫」;九、「數修道,無學解脫」。初五在念住、不淨觀等前;次一在不淨觀、念住等;次一在四善根,於生死涅槃起欣厭故,即四諦觀;後二可知。此上九種,有餘涅槃而為上首。即由此故,證無餘依,是為第十。
「五勝利」者,聞正法時有二饒益,修正行時亦二饒益,并證苦邊際。
能熟解脫慧之成熟中有二,初問、次答。答中有三:初明止觀由慧成熟,次明近善友習三學由慧成就,後明十種能熟解脫慧成熟法。解脫謂果,能熟謂因,即止觀等。此果此因皆是所熟,慧為能熟,能熟彼故,名慧之成熟。 「定心中慧,於所知境清淨轉故」者,釋奢摩他支由慧成熟。定心無慧,證境不明,障垢不離,由慧證明及能離障,定心方滿,故名慧熟。
第二、「又毘鉢舍那支」已下,釋依善友修三學慧成熟中,初標、後釋。 標中,謂最初起修慧,必依善友之所攝受;二、依奢摩他之所攝受;三、依尸羅圓滿之所攝受。初起修慧故,不說由修慧之所攝受;或初起聞慧故,不說由慧之所攝受,未有現行方便慧故。若後起慧,理亦由慧之所攝受。 次別釋中,唯解依善友及依尸羅之所攝受,不釋依定之所攝受,前止成熟即是此故。 「善友攝受」者,由善友攝受,為說法時,於所說法所知境中,由有慧故,有覺了欲。「 尸羅攝受」者,由攝受尸羅,他有三根隨舉罪等,由有此慧故,堪忍譏論。
第三、「又依所知真實」下,釋十種能熟解脫慧成熟法中有三:初辨十種、後結十種漸次能令解脫圓滿。 言十種者:一、「於境真實有覺了欲」;二、「愛樂聞法」;三、「便發請問」;四、「聞昔未聞甚深法義」;五、「明淨法義,除先所疑」;六、「能見過患,深厭盛事」;七、「於世盛事不生願樂」;八、「為除惡趣法,心生正願」;九、「為除諸惑,修諸善法」;十、「為得彼果及心清淨,心生正願」。由此漸次解脫圓滿。能成三支。
廣攝聖教,更無增過中,「如是三支,廣聖教義,謂十十種」者,謂初聞正法故,凡所修行,皆以涅槃而為上首;此所修學,能成熟彼解脫等位,一切皆是慧之成就。此後二種,由聞正法為先。 以涅槃為上首中,有十法轉;慧成就中,有十種漸次:故結廣教,名十十種,非聞正法亦有十也。故聞正法中,無結廣教若過若增,後二有結也。
七支中第五、修習對除,即四處中第三、修習瑜伽。文分為四:初、問總標;次、隨別釋;三、以修對除,即修瑜伽;四、結廣教,不過不增。 隨別釋中有三:初、解三位十種修習;第二、「又不淨想略有二種」下,遂前難解;第三、「又正方便修諸想者,有能斷滅所治諸欲」下,釋多所作修習對治。初文有二:初列三位、後釋十種修。 明十修中,文有三: 初、明不淨、無常二想;二、「又出家者四種所作」下,明無常、苦等四想;三、「又於遠離閑居」下,明光明等四想。 其所對除十種者:一、在家有婬欲貪及受用愛;二、出家已,為尋思擾動,不生喜樂。為除婬貪,修不淨想;為除受用愛及不生喜樂,修無常想。顯無常想通在家、出家二位修習,以二能除,除二所除,故言通隨次;非以在家、出家為二,名隨次第。
無常、苦等四想中有三:初明四種所作、次明四種所治、後明四種能治之法。此下餘八所治及能治法,即出家後,設生喜樂,有懶惰懈怠等為四;遠離閑居,於止觀品闇昧心等為四。故於出家中,於四種所依事,起四種障,為除此故,修無常、苦等四想。
光明等四想中有二:初明四種所治、後明四想。 三、於生有隨動想心,為對治此,修滅想者,謂有為法生滅遷動,名生動相。今見彼相,名於生中有隨動想。故為治此,修於滅想,離遷動故。或於常來生有數生喜樂,名隨動想。為對治此,修習滅想,即當有不生,無欣樂意。雖有兩釋,前解為勝。
「又不淨想略有二種」下,第二、逐前難釋。中分三:初、釋在家初不淨想;次、釋出家於無常所修苦想;三、釋遠離閑居中修光明想。 「思擇」者,正思量。 「修習」者,起修作。不淨想中有三:初列二力;次明二障;後明除此,能治白法多有所作。
釋障中,初辨障、後結之。五障中,「親近母色」者,數近女;「處顯失念」者,謂對眾前,逢勝顯境;「居隱放逸」者,獨居屏處,縱蕩邪思;「通處隱顯,由串習力」者,由前串習處隱或顯,生失念放逸;五、「雖勤方便」等者,修不淨時,邪思上勝,心隨淨相。
七種障者:一、「本所作事心散亂性」,隨作彼事時,心生散亂;二、「本所事趣作用性」,將作彼事,發起欣趣方便作用;三、「方便作意不善巧性」,如無智者用三寶財,由不恭敬承事師父勤請問故,不解方便;四、「雖處空閑,乃至擾亂其心」,但由不守根門,所以染尋思起;五、「食不知量,身不調適」;六、「尋思亂故,不樂寂止」;七、「身不調故,不修慧品觀察諸法」。
能障中,「當知總說一門十二,一門十四」者,談二別障,初五後七,名為十二;總別合論,更加二總,謂思擇障及修習障,故成十四。
釋光明相中有三:初、總明此緣法光明;次、明十一所治暗障;三、顯相違能治白法。 「如是疑隨逐故」者,結初暗障;「障礙能遣疑因緣故」者,結後三障。精勤少睡;正食身調,順觀諦法;不欲雜居,如理作意:是能除遣疑之因緣。後三障此,故說為障礙能遣疑。
修所成慧所除七法暗者:一、惛沈;二、掉舉;三、喜悅;四、怖瞋二種相應等法;五、起言尋伺;六、不正思惟及心散亂;七、邪思搆。如其次第,七種修慧所除暗障。
「世間一切種清淨」下,釋第四修果,文分為二:初釋二淨、後結成修果。初復分二:初釋第六、世間淨支,後釋第七、出世淨支。初文復二:初廣釋相;後結世間清淨唯在正法,非諸外道。初文有三:一、問列三名;二、隨別釋;三、結廣教,不過不增。別釋三中,創得初靜慮未至定,名得三摩地;得根本,名三摩地圓滿;離諸障染,引生通慧,諸清淨鮮白,名三摩地自在。
得三摩地中分四:初、釋所治能治別相;次、釋得者得近分;三、結廣聖教,不過不增;四、結世間淨住正法者得。初文有二:初明所治二十法、後顯能治。初文復二:初明二十障、後明四相堪能障法。初文有三:初標、次釋、後結。
三摩地圓滿中有三:初釋十相、次結圓滿入根本地、後結廣教。十相者:一、願勝定滿;二、見定勝德;三、精勤策勵;四、折伏色愛;五、善未圓修,他惡尚勝;六、於淨天生,心無耽染;七、不自卑下,策舉增修;八、隨順二修;九、勤精正法;十、於止觀隨生愛。
三摩地自在中有二:初釋自在相、後結廣教。初文有三:初標雖已圓滿,未自在相善觀察故,當得自在;次釋四處二十二種相;後「彼於如是四處」下,明自在相。第二文中有二:初列四處;後「由剃除鬚髮」下,釋二十二種相。
四處者:一、自誓受下劣形相、威儀、眾具;二、自誓受禁制尸羅;三、自誓受精勤無間修習善法;四、為斷眾苦,受前三處時,應正觀察眾苦隨逐。此四處中,前三各起五相,第四處起七相。 初處五相者:一、剃除鬚髮;二、捨俗形好;三、著壞色衣。此三相誓受下劣形相所起也。又威儀、眾具各一,為五。第二處五相者:一、略捨二事之所顯現;二、不自懇責,他不呵擯;三、有犯不輕舉,由此缺犯,便自懇責;四、他擯能悔除;五、於舉罪者無恚損惱,而自修治。 第三處五相,如文自顯。 第四處四苦所隨,應觀七相:初隨逐處有一相,於聖果未能隨證;第二隨逐處有四相,謂生、老、病、死;第三隨逐處有一,謂愛別離苦法;第四隨逐處有一,謂自業所作。生、老、病、死略有二義:一、性逼迫,苦苦所攝。《對法》等說:八苦之中,前之五苦,苦苦攝故。二、性遷謝,生變於死,老變於少,病變於壯,死變於生,故此說為壞苦隨逐。愛別離法非是壞苦,以義攝之。此中初苦,苦苦所攝;第二、第三,壞苦所攝;第四一種,行苦所攝。
自在相中有二:初明如理作意相等自在;後「彼由如是樂斷樂修」下,結成離染進善自在之相。初中復三:初標便起如理作意;次明依四處起二十二觀故,乃至成出家及沙門想;後明六修相斷修之相。 六相者:一、樂斷;二、樂修;三、不貪著;四、無恚害;五、無隨惑,善守念住;六、無增上慢。
出世淨中,文分為三:初、標列五門;後、隨別釋;三、結成淨及廣教義。先得四善根世間清淨已,便能最初入諦現觀;明生暗滅,障礙便除;為證通慧,思前所得歡喜諸事;為斷除障,復習如前所得類道;由此遂能入無學位,證清淨道及果功德。是名此中略義次第。
入諦觀中,又分為三:初問生起,從世間淨,為證出世,觀世劣境,深生厭惡;二、「又此住正法者」下,廣說厭患、安住心相;後結此二相各二十種,更無過增,廣辨厭患。
安住相中,文分為二:初明於五處所,以二十相思惟厭患;後「復有五因,二十種相」下,明心安住。初有三:初列五處;次「此中,略有三種」下,辨二十相;後「如是彼以由厭俱行想」下,結成厭想。 五處者:一、於已雜染相應;二、於已清淨不相應;三、於已雜染相應過患;四、於已清淨不相應過患;五、於已清淨見難成辨。於此五處,心俱厭患。 依五處二十相者,初三處各三相,第四處有五種,第五處有五,合前為十九;「又復發起堅固精進」下,合結於五處,總為一相,并前二十也。 「雜染相應有三」者,謂雜染體而已相應故。一、未離不調死,聖者已離故;二、當墮煩惱坑;三、現行惡業,當生惡處。此隨所應,即煩惱、業、生三種雜染。 「清淨不相應」者,謂涅槃、定、慧勝清淨法體,己身無故,名不相應。 「雜染相應過患」者,由與雜染體相應,便生三種過患:一者、生,老病死苦之根本故;二、八無暇處;三、於一切處生四相所迫諸無常性。 「清淨不相應過患」者,由與清淨體不相應故,便過患生。 「於已清淨見難成辨」者,諸清淨法見於己身難可成辨: 一、若捨清淨法而不修為,其終不能任運自起作而能獲得。 二、除清淨法外,於餘世事尚非請他而能成辨,況清淨事。 三、決定應作,成大吉祥,解脫眾苦。 四、非於現在不作諸惡,即名清淨已得永離煩惱熾然;若無聖道,惡業不盡故。 五、由清淨道圓滿證得,觀可清淨;若不證得學無學道,觀終不淨。
第二十相中,有四又字:初一,於染淨體相應不相應;第二又字,於染淨相應不相應過患;下二又字,於前第五、見難成辨思惟之相。
第二、有二十相心安住中有三:初標五因,二十種相之所攝受,令於涅槃心安住相;次別釋五因;後「彼於爾時由此五因」下,結成安住。 別釋五因等中分二:初明五因;次「謂於空、無願等」下,釋二十相。五因中有三:一、問;二、釋;三、結五因。 依逆次說五因者:一、四善根,創能通達觀四諦故;二、所依定,即四善根所依止定;三、即此定,前四念住等,五停心觀等,能入境界;四、此等觀,前修四聖種、六隨念等,名能攝受加行資糧;五、即於此,前受持三藏,親近和上及阿闍梨,能受教誡,加行思惟,名為最初攝受方便。故說五觀依逆次說。
「依上五因起二十相」者,依初因有六相,依第二因有四相,依第三因有二相,依第四因有五相,依第五因有三相。 初因有六相者:一、微細現行有間、無間隨轉我慢俱行心相,此於定等前方便起,能障現觀作意正達。
「有間我慢」者,謂第六識俱;「無間我慢」者,謂第七識俱。此皆俱生,故名微細。其分別者,前遠資糧已折伏故。 二、既通達已,任運作意心中,隨其所應,能善棄捨前二我慢,令無間滅。此令染意不行之義。 三、依無間滅,以無常等行如實思惟。 四、由此作意,乃至平等智生。 五、彼於爾時我慢等滅,證心一境性。 六、便自思惟:我已證此,如實可知。 依第二因四相者:一、先世間道得定圓滿,亦得自在,謂入、住、出;二、於此諸相安住其心,入諦現觀;三、若得此定,未滿、自在,思惟止、舉、捨相;四、安住其心。 第三相中二相者:一、阿那般那念;二、法念住。 第四因中有五者:一、遠離非所行處;二、既遠離已,樂斷樂修;三、於晝夜分 觀自他衰盛事,心生厭患;四、修六隨念;五、住四聖種。 第五因三相者,加行方便為二,正加行為一。
第二門離諸障礙中有三:初標列二障;次隨別釋;後「如是二處十種善巧」下,結成離障及與廣義,不過不增。 別釋障中,初明二處十一種障;後「又二障」下,於此二處起十善巧。
行處障中有六:一、棄捨善品,數與眾會;二、愛重飲食;三、好營衣鉢;四、好樂談話;五、於晝夜樂睡樂言;六、好共他居。 住處障有五:初四即四不隨順性;第五、或於晝分,多諸諠逸下,合為一種。名於二處十一種障。或行處合為一,定之方便名為行處。 住處障有十:初四即不隨順性;五、晝分喧逸;六、夜多眾苦;七、多怖畏;八、多災勵;九、眾具匱乏,不可愛樂;十、惡友攝持,無諸善友。
多定樂中有六修:止、舉、捨、入、住、出。 多思擇中有四,謂善勝慧,名思擇者,此出思擇體。下明四善巧:一、於晝夜分了知善惡增長衰退;二、於晝夜由習衣服等,善惡衰退,如實了知;三、思擇為依,於不善法驅擯遠離;四、於善能修。
第三、為證通慧思歡喜事中有三:一、問;二、釋;三、結。釋中有四喜:一、於四證淨生喜;二、於自增上生及決定勝生喜;三、無嫉妬故,於他同類得此二事者亦生歡喜;四、念有恩者發生歡喜。
第四、修習如所得道中有三:初問、次釋、後結。釋中,初明四法為依、後明五法圓滿。四法者:一、心極思慕,心出離樂欲,何當具足住如阿羅漢;二、如是樂欲已,發勤精進,修三十七菩提分法;三、勤精進故,心樂遠離;四、由前三已,不生喜足,求住勝法。 「能令五法修習圓滿」者:一、於歡喜修得圓滿,能離欲界欲;二、最極損減方便道理煩惱斷故,斷色、無色界煩惱,獲得勝道,喜悅圓滿;三、遠離麁重;四、獲得輕安;五、得金剛定。
第五、證清淨道等中有三:初問、次釋、後總牒結。釋中有三:一、別釋道果功德;二、結成廣教;三、總結成道滿無上無勝。別釋有二:初別釋三、後總結之。 「取雜染品」者,謂煩惱。 「行雜染品」者,謂業也。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七
享保八年(癸卯)四月十二日一交加點畢
沙門高範(胎生六十九歲)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tám

瑜伽師地論略纂
Hán gốc
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八(論本自第二十一至第三十)
基撰
「聲聞地第十三初瑜伽處種姓地第一」者,十七地中,聲聞地第十三,此即簡前生後。初瑜伽處等,簡餘二乘,三乘皆有初瑜伽處故。瑜伽有四不同,此為最先,故言初。瑜伽是觀行,種姓是觀行種子,種子能為現行觀行作所依處,故言初瑜伽處種姓地。此初瑜伽中有四地,故次頌文云姓等是一,世間出世間。種姓地名先。姓等者,姓中有四種,謂自性、安立、諸相、數取趣。此種姓有四種不同,故言姓等。
論云「此地略有三,謂種姓趣入,及出離想地,此地總是三」。言想者,以想能起言說,言說即名,從因為名,故言想。此中義者,此地略有三種:一名種姓,二名趣入,三名出離。今順結頌法,故想字在下。又想即是名。 上來既列三地名竟,下結言此名三地。
論解種姓中云「有種子法,由現有故」者,種子法,即涅槃證之種子。 由現有故,簡當有義,現簡於當,有簡於無。 若爾,勝軍當有,此如何通?解曰:由現有煩惱等障可斷故,亦名現有。此三家義,任應敘之。
論次下言「便有堪任,便有勢力」者,有說:堪任,謂姓種姓;勢力者,習種姓也。今思不是。所以者何?姓種姓本有,何勞言遇緣,故云非也。今意者,堪任,謂有種姓、習種姓;勢力,道種姓也。 「能得」,謂得有餘。 「能證」,無餘涅槃也。能生現行,故名種子。梵本云馱都,此云界,是因義也。梵云涅縛婆轉,此云姓,是體性義也。據義各別。此解種子,明三家義,如先敘。
論答種子在一相續中,文云「若法異相俱有而轉,見彼各別種種相續,種種流轉。如是種子,非於六處有別異相」等者,此中意,初翻解、後正解。謂若法下至種種流轉,此翻解。此中意,若種子與六處所依各別相,可種種相續,種種流轉,如十色處、八識處。如是種子,非於六處有別異相,故知在一相續。如《攝論》中解。此中不如菩薩,故不言六處殊勝,但言六處也。
論云「達須、蔑戾車」,此云樂垢穢。「正至」即四果,可謂正行、正至也。
論解勝處淨信中云「前行增上諸清淨信」者,謂信是見道入相之前行。
論解法教久住中云「當知說彼勝義正法作證道理」等者,此意明正法五百內,由有正法作證。
論解意律儀中,「防護乃至所有貪、憂」,此憂非五根起,以憂代苦,其意說苦也。
論食知量云「為斷故受,為令新受當不更生」者,為斷故上受,新上受更不生。又為斷故苦受,新苦受更不生。
論若往若還等,至二十四等當廣解。
論樂遠離中,「無倒修治初業地已」者,謂修治初發心業,即出家等是。 「邊際臥具」者,極惡臥具名邊際也。
論云「如水所生雜穢𧍒牛,螺音狗行」,述曰:佛法如水,破戒比丘如水上眾多雜穢𧍒牛。又如狗高叫,似吹螺明,然有狗行,破戒亦爾,喻之。
論曰「若生無暇,若有縱逸」者,生難處者是。依梵本,云生無暇處是。謂在此處,無暇能入道,如世言無暇作此事。
第二十二卷抄
論解出世間離欲中云「自能離繫,自能解脫」者,得無漏智等,離有漏繫,即無間道;斷彼煩惱得無為時,起勝解數,自得解脫,即解脫道也。
論解戒律儀中,「今此義中,唯依苾芻律儀,說善能防護」等者,何故不說苾芻尼等也?以不能入聖道故。多分成熟具戒法者,苾芻有故,餘則不然,是以不說。
論云「於所應行,於如所行」者,謂所應行事,簡諸惡有者不應行事。 「於如所行」者,即如餘善丈夫所行,如是而行也。
論曰「若於如法宣白加行,住慈悲心,展轉與欲」者,此即為法事時,如理白眾,應住慈心,受彼人欲。
第二十四卷抄
論「謂夜四分中過初一分,是夜初分」等者,彼土世俗晝夜各立四分,佛法晝夜各立三時,以三時攝四分:從初向後,過初一分,名初時;從後向前,過後一分,名後時;中間二半分,名夜中時。其晝亦爾。此中順世俗。
論云「言經行處者,謂於廣長稱其度量乃至相應身業」,西方食多蘇乳,其食難消,為一處所,量無大小,或露或隱,於中往來,擬行消食處所,於此中來去所有如法之身業也。
論解宴座中,「結跏趺坐,端身正願,安住背念」。 加趺,容貌敦肅,簡異空坐不能跏趺。如下三十云有五復次,釋身生輕安等。 端身,解身疲勞,表意正念。由端直故,不為惛沈睡眠之所纏擾,不為外境散動故。 正願,異耶願,心無異惡。 安住背念,心得涅槃,念求出世,違背生死,故言背念。所背生死之心,安住無漏涅槃之念故。《能斷金剛般若》云:住對面念。此對面念即背生死,念欣涅槃。如第三十自當廣說,有二復次解:一、如前解;二、謂住定故,背不定故。涅槃念,心無異念,則不起過,常以正念為對面而安住之。 解順障法中云謂「淨妙想」,謂順貪蓋;「瞋恚相」,順彼瞋蓋;「黑闇相」,順惛沈睡眠蓋;「親屬、國土、不死尋思」,順掉舉蓋;「追憶昔時咲戲」等,順惡作;「及以三世」等,順疑。
論答於經行時從幾障法修其心中云「以有明俱心及有光俱心」者,謂水火、星月、藥草、珠寶是明,緣此明之心,名明俱心;唯日一種是光,緣此光心,名光俱心。以日能發光,隱蔽處而令見,餘月等不爾。
論答於宴坐時修心中云「謂或觀其骨,或觀其鎖,或觀骨瑣間」。
論又曰「賢善定相」者,謂斷此四蓋之定相,名賢善定。
論解疑蓋差別中云「於過去世,為曾有,為曾無」者,此中所為,初言不如理思,則三世皆舉,下疑三世有及有因緣,三世皆舉;唯疑有無中,唯於過去,不言現未,有何意也?述曰:如廣論有略影顯之。前後皆舉三世,此中唯舉過去,影解現在、未來,論略故不說。 又現在現有,不可疑有無;未來法不定,有無難推。又今謂得正見,未來果斷,故不須疑未來有無;過去不同現未,故偏疑有無,其實通三世。
論「我於過去,為曾何有?云何曾有」,此中二思:一、思過去曾有何法;二、思過去之法從何而來。即初問法體,後問法用。過去既然,二世准此。
論「又為護持諸臥具故,順世威儀」等者,此中意,於初夜分由盡經行故,後夜分不令經行。初夜經行不令遠去,或至書經行處,恐賊盜失臥具,所以進臥具,令經行。又雖是夜中,威儀須正,故順世儀,初夜經行。又世俗初夜經行,合僧初夜經行,此順世儀故同。初夜經行,有二因緣:一、護持臥具,所以不遠;順世儀故,[*]書分經行。
論解「思惟起想,巧便而臥」中云「如林野鹿」者,野鹿恐人傷殺,眠不安隱,有巧便宿人,當今臥時亦爾。
論云「後夜者,謂四分中過後一分,名夜後分」。夜中但有四分,而過後一分即令至明,如何是夜?此中言過後一分者,謂四分中入後一分名過,非後一分已無名過故。過有二種:一、纔入名過,即此論文是;二、事了訖名過,如明過夜。此中入故名過。若堪三時攝四分,此後分即後時。夜四分中,向前取過一分名過,後一分向前過,非向後過也,故中夜文云「於夜中分,夜四分中過於一分」,此乃中時,過初時一分。復次中時,中時既攝分,成亦過一分,即取第二分之多、第三分之多,以成中分時也。
論解「往還正知而住」中,有四句義:一、自往還正知;二、所應往還正知;三、往還知時;四、如是如是應往還。此中,第二所應往還及第四如是如是應往還,何別?即下重釋中云「如其色類動止、軌則、禮式、威儀,應往還」,此即與前別。第二但彼家屬等可應往還,五種家不可往還;後第四設應往還家,自有軌則、禮式可往還,無即不可往還。以此為異。 其下覩瞻等門皆有四,准此作法,第二句皆同彼家可爾、不可爾,第四句能顯第二句可爾中出離。
論「僧伽胝」者,此云上衣,即上着之衣。如外垣墻,此衣亦爾,最在外着,最向上着,名為上衣。
論「或六十牒下至九牒」者,此中,諸部無此衣,此論據合上極六十牒,九牒諸部共許。或且作是說,言六十牒,或更得多,極一百五十牒。問。
論「各有中衣,若有下衣」者,述曰:中衣即殟呾羅僧伽,先云欝多羅僧伽也,亦云七條。今云中衣,在大衣下,五牒上,名中衣;亦名中擁,能擁身而處中故。下衣即五牒也,最在此下故。重辨三衣之法。又衣有中、下,故名中、下衣。若爾,何故無上衣?明知此中三衣為論,上衣即僧伽胝也。
論噉甞中,何故餅等為噉,乳等為甞?答不可咀嚼名甞,可咀嚼名噉。以餅等實食不可𭊹嗍名噉,可𭊹嗍名甞。或且汎爾言噉甞無異,須世俗情而建立故。
論釋次第中不應往處,「復有家,一向誹謗,不可迴轉」,謂決定無親情,或善根未熟人。
論解如何應往中云「不墮山峯」,山之與峯云何名墮?此中墮者,謂墮住,非墮落,不令墮山峯也。
論「應隨月喻」者,謂月能清涼益人,入施主家,身有清涼,益於施主,亦如月也。
論自持心中云「非不慧捨」,廣說乃至「要當速疾,而非遲緩」者,此中意,各往施主家,何必要望施,非不慧施,而即往也?不應如此。不慧施,謂慳不施。若不施不往,不應作此事,非不慧施而即不往。若往時,乃至速疾,不得遲緩。
論曰「不應開紐」者,謂不應不繫紐。法師云:衣下有紐,不應開,應繫之。亦應不應。 「不軒不磲」,衣不𥖜烈。
論「不如象鼻」者,謂不垂袈裟角如象鼻,應搭膊上。 「如多羅樹房穗」,樹開出房穗,衣角亦爾,皆不應。「龍首」,謂雖搭膊上,不得角頭高如龍首;不得煩兔袈裟置曲肘中,如豆團相似。問。
論「不應囓斷,而食其食」者,謂令手搩食。
論解往還等次第中,始從「謂如有一,依止如是邨邑等下,至如是乞已,出還本處」,解往還二法應。自已知往還等各有四作法,今且作往還往等次第法。下至覩等,即不具作,准往還等可知。准覩中,少分亦作,餘尋讀配。 又「於如是下,至不可迴轉」,解不應往處;次下至「或商主家」,解可應往處;次下至「若忿競時,亦不應往」,解時應往;次下「乃至堅執、緬羞而受用之」,解應如所往。
上來已解往還訖。次下「復於已往或正往時」等,乃至能攝梵行,能令諸惡尋思現行以來,明覩瞻二法。於中有二:一、明應覩;二、明不應覩。明應者,謂復於已往以下,至不應觀視以來,類說明是不應覩,以下是應覩。
「又不應搖身、搖臂、搖頭」等下,至「端嚴而坐」以來,總明屈申二法。此中但判不應,不明應事,准上作之。
又「不應開紐,不軒不磔」下,至「若坑澗處,若崖處」以來,明持衣、持鉢二法。於中有二:初明持衣、次明持鉢。 「不應開紐」下,至「而被法服」以來,明衣;以下明持鉢。
「又應次第受用飲食」下,至「不應囓斷,而食其食」以來,明食飲噉甞四法。此中總明,非別明,任文思之。
又「從施主家還歸住處,於晝夜分」以下,至「時時停住,而習經行」以下,明行住二法。
又「如是於自所居住處,自院、自房」下,至「如法寢息」以下,初明坐臥二法。於中有二:一、明坐;宿臥。 從「如是於自」以下,至「而宴坐」以來,明坐;以下明臥。
又「於晝日分及夜初分」以下,至「或為修斷,閑居宴默」以來,略明語默二法。於中有二:一、語;二、默。准文可知。
「思惟法時乃至無間修習,殷重修習」以來,廣明語默。文亦有二,准上可知。
次「又於極熱分時」下,至「皆悉除遣」以來,解於勞修。
論「又於善品先未趣入」以下,乃至「如是名為正念而住」以來,此中意明未成熟但名正知,成辨以去名正知而住。准文思之。此乃師未作。
又「當知此中,若往」等下,明行住二法,攝前諸門。此能攝之法,非前行住。謂住行事名行,非住行名行;住處名住,非前云住。故得攝法也,無妨。
論「若臥、若默,若住時意業」者,此中,臥應在身業中,以臥時思先明相故,名意業,非臥者是意。
論依行住時有四業,正念為一不放逸為一,應作而作為一,於現後無罪為一,為得未得集資糧為一,今如文而配也。
第二十五卷
此二十種想,如《雜集抄》及《大智度論》。
論又能證得三果,不言第四果者,以漏盡通即第四果中成故合說,而此不論。
論三神變:一、「神力神變」,即身通;二、「記說」,即他心通,知他心而記別故;三、「教道」,即漏盡通。可謂三業也。如《雜集》第一卷抄。
論解教授、教誡,與多餘處別,謂四教授業。此中總明,餘更別論四教授等,無違。如明四教授等義,說勘。
論「宣說相應、助伴、隨順、清高」等者,相應,謂與理相應,即緣如是智也;助伴,同時心、心所法也;隨順,即有漏加行智,隨順正智故;清高,簡濁亂語也。 有用者,謂得涅槃;相稱,不相違語也,應順名句等所有語言。
論「由彼成熟如是八支」者,謂即「又此言論應時而發」以下是,或前初解若能諫舉中八者是。問
論曰「當知由此因緣故」者,即次前四又字是也。
論曰「正士」者,謂四向。「正至」,謂四果。 「云何名為聞思正法」者,謂聞慧,次下廣解思慧。於下別解契經,謂長行者是。如《對法論》第十二抄廣解。此中十二分教,并藏收所以等。 「未了義」者,法師云:非經未了,謂聽者未了。此未之所聞也。
論曰「由三量故,如實觀察,謂由至教量故」者,先云聖言,今言至教者,即至極之教,以理至極,無問內外,皆名至教。先云聖言者,即不如此。三十二種言中,聖言有十六,何必要是佛語名聖言?以先相言聖者,即佛菩薩等;今言至教者,即無所簡相。
論「由彼諸法本性應爾」,謂無始來 自性應爾,不待眾緣;法性應爾,法相道理。
論「或即如是,或異如是,或非如是」者,或即如是,謂火等以煖為相,火自性;或異如是,能燒是火之用也;或非如是,謂用炎赫等,是取之相而為火也。 又或即如是,謂火以煖為性;或異如是,謂用炎熾,是相異於火體為火;或非如是,謂非不以煖為火。
論云「婬女巷論」,謂婬女多居細小巷中,說婬女行婬之事。
論解施中云「教、引利益安樂」,何差別?述曰:說樂名教,身作勸名引。
論曰「是諸菩薩所現行事,非此義中意所許施」等者,此中意,明菩薩用前有情數物施時,必須所用施之情歡,喜方用之施;非是彼生嫌恨,菩薩欲得自意所許,即用之施。長讀下文。
論文云「馬瑙采石」者,即一物,以馬瑙石有采文故也。此一段文,問。
論何相施中云「無貪俱行思」等,此問施體。此論以無貪俱思所發身語業,與《對法》相違,如彼抄會。
論云「或自相續,或他相續」者,或自施,或勸他施。此施廣同《雜集》。
論云「為莊嚴心」者,謂得無漏心。 「為助伴心」者,謂滋無漏作意等。
論解成熟妙慧中云「俱生覺慧、加行覺慧」,即生得善、方便善也。
論解十二杜多中,與《十二杜多經》似相違,來問。堪杜多,先云斗藪,斗藪塵垢也。 又云洗除身心也,亦云修治其心也。三衣,如前已釋。三安怛婆參者,安怛名內,婆參是衣,此衣通前二衣,應皆云三。
論云「毳衣」者,即細毛曰毳,無問鳥獸之細毛,皆云毳。恐三衣以無價疊等為,故以毳毛為之也。十二杜多:食四、衣三、坐五。今列名及下解中分為十二,以別開常期端坐,處如常坐為二,此但是一常坐不臥,如《十二杜多經》說。下除障及廣解中雖更別開,別除障而仍是一。
論解柔和中之「如是六種可樂、可愛」等者,即六和敬也。前三業為三,和同受用為一,同戒、見各為一,故六也。和同受用中,初總解;「凡所欲食」下,解和同;「如法所獲」下,明受用。又此中別解六雜住,臨時別解。
第二十六卷
第二瑜伽處
論云「七生等人」者,如《對法論抄》廣說。
論曰家家,「謂天上從家至家」等者,二說:難陀云人天二趣若往若來;正法藏云二生家家唯於天上二生往來,一間中唯受天有。與《對法》相違,如彼會。
論云時解脫,五或字,即五人次第配之。
論「又此貪纏住在身中,經文相續,乃至為可愛法之所制伏,不能制伏彼可愛法」者,此中意,明為貪纏故,為境制伏心,非心能伏境。 如貪,下瞋、慢中文,准此應釋。下廣問解中,不解等分、薄塵行者,以上具明故,又略不說。
論云「今此義中,當知唯說聲聞乘願、聲聞種姓」等者,此中明聲聞地故,唯取聲聞即種姓人。
論解有分別、無分別影像等中,如《對法》第十一抄會。此中法師云:有無分別皆見道前,事邊際在見道,所作成辨在無學道。此中相違,如彼釋。
論云「彼於爾時於所知事如現領受,勝解而轉。雖彼所知事非現領受和合」等者,此中意,明同分影像。其定中所知事如現領受相似,其實定中未現領受前實境,又非與外境相似之物於定中現,然與外實境相似領受勝解故,名所知事同分影像。
論又「亦名三摩地口」者,境能生心,如瓶口出物。
論解所作成辨中云「諸緣影像所有作意皆得圓滿,乃至得轉依故,超過影像」等者,此中意,即有無分別影像皆未證真,有影像;入見道名事邊際,盡、如所有性;今至無學所作成辨,得轉依,證圓無漏,超過影像,則無漏心無影像也。《對法》云:無分別影像者,謂內真證智及後所得者,此從因為名,名無分別影像,其實二智以無漏故,皆無影像。有無分別,或定或慧,《對法論》文雖具,而影像文不具。西方既釋有三,此之取義任意其無漏心有影像之解釋。此文超過影像者,此超有漏法執影像,非無漏心無有影像。 又無影像義,取此文為證,詳彼文,如彼論。 此文即證因無漏心有影像,果無漏心無影像。雋師義。
論云「因果相屬事」者,即此中行因、得果、所作成辨事。
論云「若樂通達」者,謂斷欲界欲,又謂入見道。 「及樂解脫」以下等,是名修道。
論曰「又彼苾芻於時時間全心寂靜,於時時衣增上慧」等者,此中,前解定境與外境相似,此文以下,後似前,故言於時時間。
論云「一切麁重悉皆息滅,隨得觸證,所依清淨」等者,此解四清淨:一、身淨,此中號所依;二、所緣;三、心;四、智見清淨。
「或骨或瑣,或復骨隙」,且解:曰骨,謂骨餘處;瑣,謂骨相連處;或復骨瑣者,謂總合觀。
論云「若身若心不平等受,受所攝」者,受所攝,謂同時諸身業語業等。
論解五種貪,一、於內身欲身欲貪者,於內身初起欲界微欲,故名欲欲;次起欲界重貪,故名欲貪。又內身是自所欲之法,故言於內身欲;於內身欲上起欲,即能欲之心,此名欲貪。初欲字屬所欲,第二欲字屬能緣,第三欲字結名。
論云「若於青瘀等,作意思惟,於顯色貪令心清淨。若於變赤作意思惟,於形色貪令心清淨」。述曰:貪白紅顯色,以青瘀等對治。於形色起長短方圓等貪,以除去皮肉對治。若小乘云變赤相者,死屍初青後赤,變作赤血身,以除形色貪。大乘解:先皮肉等色赤,除去皮肉形色,名變赤也,即變者赤也。
論云「皆依四種憺怕路」者,憺怕,寂義,二釋:一、置死屍處,寂寞無人法,故名憺怕;往彼處所,故名為路。二、涅槃寂靜,名曰憺怕;作不淨觀,能得涅槃,故名為路。
第二十七卷
論曰「云何緣起緣性」等者,緣性,四緣也;緣起,十二因緣也。
界差別不論十八界者,此六界通欲、色界足故,雖地不足,非十八界有此界足。
論解外地界中云「非親附、非執受」者,若內地界,親附所依,近在本識,能有執受;今外地界,非。
論內風中云「有脇臥風」等者,此風住脇間,而得臥等。
論解斷,「大刀風」者,風如下下小之刀,能傷於人。 「有畢鉢羅風」者,法師云:人有此風,色如黑點。有云:畢鉢羅,即人食畢鉢羅也。此風辛楚,由如畢鉢。
論外風中云「有毘濕婆風,有吠藍婆風」,毘濕婆風者,此云工巧風,能成萬物,舊云毘首羯磨風。吠藍婆,此云旋風,舊云旋嵐風也。
論云「多羅掌」者,謂西方有樹,狀似此間蘆樹葉,人趣裁去四邊散葉,但取苗如鵝掌許大為扇,名多羅掌。
論云「離一合相」者,即計為我,其實諸界為身,計為一合之我,今離此相也。即《般若經》云:如來說一合相等者是。
論云「阿那波那念」者,阿那名持來,波那名持去。持來者入息,持去者出息。亦名持息來、持息去也。
論云「中間入、出息」者,謂入、出二息中間,雖息未入出,其間亦有微細息轉,名中間息。
論云「始從齊處乃至面門,或至鼻端」等者,其息唯至齊處,齊下更無出處,還復乃至從口出及鼻端出也。
論息因緣中云「一、牽引業」,即先世業。二、「齊處孔穴,或上身分所有孔穴」者,謂齊中有小孔穴,或上身分有口鼻等孔穴。
論息所依中,或依身門,或依業,或依孔穴,故言如其所應,所應依處皆依也。
論「若唯依身而息轉」等者,此中意,難非唯依身而息得轉。如入無心定等時,身在下界,而彼息不轉,故非唯依身而息得轉。
論「若唯依心而息轉」者,此中意,難非唯依心而息得轉。入無色定,彼息應轉義。
論「若唯依身心而轉」者,此中意,難亦依孔穴、業等而息得轉,非唯依身心。如在母腹中四位時無息義,故論言閉尸等位。
論云「若是處轉,若乃至轉,若如所轉,若時而轉」等者,此結上義。 若是處轉者,標上諸孔穴,即麁孔、細孔等也,即息於是所轉也。若乃至轉者,即牒說齊孔穴乃至齊處,即息入身乃至齊處轉也。 若如所轉者,牒上入出息以一為一等,其餘息時,如所順逆等轉也。若時而轉者,即牒上若時行者,以一為一等,乃至十十為一,時節長短相續等,名時而轉,即爾所時,數息應轉也。後成熟故不牒。
十六勝行故,名總緣,緣諸諦故。此中,初總緣念,「若長、短」下,方別舉十六;下門中,方解十六。依四念住,古來四四配之。一、觀息長;二、觀息短;三、觀息遍身;四、觀息除身行。此四觀身。五、觀喜入出息;六、觀樂出入息;七、觀心行出入息;八、觀息除心行息。此四觀受。九、觀心入出息;十、觀喜悅心息;十一、觀制持心息;十二、觀解脫心息。此四心行。十三、觀無常息;十四、觀斷息;十五、觀離欲息;十六、觀滅出入息等。此四觀法行。
論解身四中,第四重解「息除身行」者,身行,謂出入息;令息除之,名息除身行。
論「又即如是覺了喜者,覺了樂者」等者,此中解心行。
「或有妄念,起我、我所及慢,我當有、無,我當有、無色」等者,此見諦名暫妄念生,非六十二見中見也。 若依是六十二見中見者,我當有是常見,何處見諦人起妄見?無文修道起常見,今此處即現起,何惑也?又此在凡位起,未見諦故無妨。 若爾,前見諦者作此十六勝行,如何得起常見等?義曰:此十六行,凡夫亦作。前言見諦者,據見諦人為論,非通凡夫,其實通凡夫。此起常見等,即為勝。
論「有相想」等,如《對法抄》解。
論解苦苦中,以七苦為苦苦故者,據實為論;餘處唯說前五為苦苦者,以從增上苦說苦苦。第八苦通三苦,可會之,此以通三受,苦取蘊也。
第二翻解:除生苦,餘六苦亦是壞苦,以老時壞於少等故,前六俱壞苦。此中以煩惱及壞心為壞苦,乃至非想亦有;餘論文唯言樂處,故至第三定以下。又彼有文至上地,今起煩惱心為壞苦即是也。
第二十八卷
論解增上慧學中云「謂於四聖諦如實知見,名增上慧學」者,此據唯無漏慧說名慧學,非名有漏。
若次前解定學中,初一翻唯約四無漏靜慮說定學。何以得知者?次下文云「然依靜慮能最初入聖諦現觀,正性離生,非全遠離一切靜慮能成此事」等者,此則覆解前一翻釋,唯依四禪說名定學。 第二釋「又諸無色及餘所有等持、等至亦名定學」,即無色定及色界所有餘有漏等持、等至等皆名定學,此乃通漏無漏。何故慧學唯無漏,定學通漏也?義曰:其定亦唯無漏。前言又無色定者,取無漏定;言及餘所有等持、等至亦名定學者,此即四靜慮能引發通之無漏定也。 定學現唯無漏,慧學義齊亦無妨。又定通漏無漏,慧亦爾。此據無漏勝者語,不同定具作法,無妨。准下文若有戒、定,未必有慧,有慧必有戒、定,故前解為勝。以取無漏慧為學故,又何妨慧學唯無漏,戒、定通有漏?寬狹不齊,無妨。
論下說十違逆等法中云「今此義中,意取能斷思惟諸法瑜伽作意障礙法」者,即解例前光明中雖有四種,意取法、義二光明能斷思惟瑜伽時障礙法。
論云「退失所得瑜伽境」者,即有漏禪定等是也。
論云「回轉弟子」者,隨彼教故,名回轉。
論云方便有四:一、尸羅;二、念;三、無放逸;四、定慧。如文可解。
論因緣相中云「又或人所作,非人所作」等者,即學知亂相也。此乃法師之義。又勘上下,不然。下遠離中皆言由因緣,故知此因緣即生貪等之因緣也,故下文皆言由因緣。 「或功用所作」者,此由因此加行生亂。 「若毘鉢舍那」下,明不亂因緣。 「極猛盛觀後因緣相」者,即修集資糧,於最後成滿之因緣。下定中准知。
論解陿少勝解中云「謂及陿少所緣意解勝解」者,依下結文云所緣陿少故,此即欲界。若色界,名廣大所緣。 無量,謂無色界。
論云「於其所作成辨時轉」者,謂所成辨,彼所依清淨;所依清淨故,令遍滿、愛樂清淨:故言成辨時轉。
三十七品菩提分法,廣解如《對法抄》。
列名七覺支等中,皆有等字者,法師云:此等覺即謂如來,七支能因,成等覺,故皆有等字。若爾,後八支聖道亦爾。前五位內難,此義妨故。 有義:七覺在見道,八正在修道;見道無相,修道分別;分別故有相,無相故平等而覺,故言等覺。此義上下無妨。
論解四念住身中云「三十五種身,名身色」者,此中約色身、名身通舉。「祖父國身」者,即鬼身也。以祖父來,皆望男女之所祭祀,皆有此願,乃至上祖,故言祖父國。廣釋如《智度論》。
又論云「中身、表身」,下文云「劣身、中身」,二中身何別?內身名中身,與表身相對;處中名中身,三品相對也。
論解二十一受,即如所列。 「或九種受」者,法師云:即初三位各為三位,故九也。此九攝一切受盡,更無別開餘門也。 又釋:九種者,樂等三受為三;四、樂身等三受;五、樂心等受;六、有味;七、無味;八、依耽嗜;九、依出離。合為九,開即十也。
論云「云何為法」,故前明心,此數明法。「貪毘奈耶」等者,毘奈耶名調伏,即無貪調伏貪也,貪毘奈耶即無貪也。
論云「如是諸受,若隨順涅槃」等,謂諸無為。隨順決擇,謂諸無漏心法。若隨於界,謂三界有漏,名愛味。若上界二性有漏法乃欲界聞思出家人等,依出離受。若下界二性法及五貪欲之體,名耽嗜。
論云「如是六心,當知皆是行時所起」,謂前六心皆行作時起,名行時;非住行等,名行時。行時既爾,住時准知。如前已說,未住定時起,名行時;住定時起,名住時。
論云「依淨蓋」等者,此中解住時十四心:未得定無間道,住加行道中,名淨蓋地,起八種心;依定無間道斷煩惱結,起彼六心。 問曰:何故前八名淨蓋,是定加行,非無間;後六是淨或,一定一無間道?義曰:且如貪瞋癡為所治蓋,無貪調伏等為能治,即六合取三,所治即三蓋也。此乃行時。下是住時八種。若略、若散,略即止相,散即散亂。若下、若舉,下即惛沈,舉即舉相。若掉、離掉,掉即掉舉。若寂靜、若不寂靜,謂惡作名不寂靜,善作名寂靜;又疑不寂靜,決定名寂靜;又合取前能治道名寂靜,合前所治名不寂靜。此即各別有對治,名淨諸蓋地,蓋即五蓋。後之十八種,總相而言,非別有所治,得後六時,要須得前諸蓋淨已,方能入根本定。 若爾,所治、能治要須同時,何故蓋為加行道,定為無間道?義曰:且如前能治寂靜道等,若加行道,諸蓋伏,非永斷。又前能治伏時,為加行道,所治滅與無間道同時為無間道所斷,要所治滅,能治生故。
論云「從蓋得解脫已,證入根本定」,無間道中,不定心即所治也。前八別有對治,故加行道分別觀心也;後無間道總相觀,或言無間道,又未必明方便。無間道前之八心所治皆是蓋,別有所治;後之六種雖非除蓋,總斷諸煩惱。如此分別此方便無間次第,八唯伏惑,非是無間。
論結法念住中云「若能如是如實遍知諸雜染法自性、因緣、過患、對治,是法念住」者,此勘上文,無別解此四種,但有自性及過患、對治,無別因緣。若准上舉所治蓋等,名自性;次前言了知眼處有結過患,名過患故;前能治道,名對治。又無別解因緣文,若義立無妨。謂六行時中,三不善根名諸惑之因緣,因緣生諸惑也。又即自性之種子名因緣也。又因何處、緣何處而生自性,即名因緣。又依眼乃至作意而生惑,眼等處即名因緣。
論初解受、心、法念住中,此中意,若緣內身,生受、心、法念,緣此受、心、法,是名內受、心、法觀。如內,外等亦爾。此中緣身,無簡能造、所造,總緣;若下第四,唯能造,非所造,故別也。
論第五解修身觀中云「若緣無識身色於過去有識」等者,此中意,明見死屍於過去世曾有識時,此現屍名外,當有識時名內;緣現有識身未來無識身,內外亦爾。以現有識,未來無識,相似法性、平等法性一相無異,乃至過去亦爾。
第六解中云「若緣自中身」者,即自內身名中身,即自內中身也。
論斷四倒中解身不淨之意,說「不淨相應四憺怕路」者,論第二解倒中云「受苦樂」者,依下覆解中云「於心意識執我遇者,我事愚故,立心念住」,即此計心以為我也。與前第一相違。如《對法》第一、第十卷抄解。
論解念住義中,云「念、慧二法是自性」,與《對法》同。小乘唯念為自性,今大乘兼取二法為念住自性也。諸心、心所為助伴體,故言相雜。
第二十九卷
論云「云何名為一切善法?謂若彼對治」等者,此初句謂總能治,下二句是別能治。言彼者,即別之彼也,謂彼蓋結也;又前解不善法,今即彼前不善之對治也。下二句別出能治,初句即總也。
論解策勵中云「若緣過去,不現見;現在,現見事境」者,何故不言未來?又過去非現見,已生、未生皆不現見,可言不現見;現在有未生不現見法,云何現在名現見也?義曰:過去、現在所有未生皆在未來故,不言未來也,舉過現即兼未來義。若緣現在現見境而起未生法,取境名現見,非現在未生法名現見也。
論「唯由分別力生,非境界力者,謂於住時,思惟過去」等者,謂不行於境界,無境界行,但緣過未,故名為住。「亦分別力、境界力」者,即行於境界,名行也。若不善法,境界力生時,必有分別,故無此偏句。「分別即心,而生不善」等者,是初偏句,即約過未生;第二俱句,現在境起。與前第一翻解策勵、精進同。
論云「律儀斷」者,律儀名防過,防已生惡,令不增長故。如《對法抄》說。別解由十因緣,戒善清淨,謂前二十卷有十順學法:一、離母邑;二、離愛著;三、離懈怠;四、離我見;五、離段食味;六、離言論愛;七、離十一過;八、離定味;九、離散亂;十、忍辱。四神足體是定,從因為名,說欲等也。又定為神通之足,故名神足。又定名神,此四是神之足,心神足即心王也。法師云:又或是定。如《對法抄》。
論云「彼由如是四三摩地增上力故,已遠諸纏,復為永害一切一切惡不善法,乃是正修習時有八斷行,為欲永害諸隨眠故,為三摩地得圓滿故,差別而轉」等者,此舉欲明八斷行所由。此八斷行,舊名八業資糧。舉欲明意中開二門:一、為斷隨眠;二、為定圓滿。準下釋二種能斷隨眠,故下文云「由二因緣,於隨眠斷分別了知,謂由現見思及由不現見捨故。由此因緣,能斷隨眠」。準此卷初解策勵中云「若緣過未事境,名緣不現見;若緣現在事境,名緣現見境」,此義即思唯現在,捨通過未事境。若爾,何故解捨中云「謂行過未現在三世隨順諸惡,心平等性」,且分思為一世,捨為二世?其實如《對法》第九卷云「對治,謂思、捨乃至已生沈、掉能遠離故」,即通斷三世。思、捨二法既名斷隨眠,餘六准知三摩地圓滿。又下文云「若今所說八種斷行,於為永斷所有隨眠,圓滿成辨三摩地時,一切總名欲三摩地」。勘此總文,即似八種俱有二功能。又攝四瑜伽,四瑜伽皆斷隨眠故。又思能發身口,生善身語業,息惡身語。身語是色,故思從色得,名現見思;捨唯在意,非同思故,名不現見捨。未必與是卷初文同。其八斷行即二十八卷四瑜伽,能斷隨眠,即欲、精進、信、方便也。《對法》雖有四種相攝,而全不同,不可會之。其此中次第,與二十八中四瑜伽不同者,此中八次第,如文前後相生;其四瑜伽中,信為初。《對法》亦同,故彼論文信為欲因。義曰:其欲、精進時,不離信,信念在初,有信佛等故,方起欲等;今以不離信故,故說信於後。此《對法》文自會。四瑜伽說生次第故,故信為初。
論得神足名因緣中云「彼能到此,故名神足」者,即能往能還等,名神足,定界果也。欲等為因,能得此定神,故名神足。
論解五根中云「乃至其慧,唯能起出世間法為其增上」等者,此中解根義,增上者是根。信有二增上,一、能生出世間法而為增上,二、次第能生後法為增上,故名根。前四具二義,故精進等,前亦作法。今慧但有一義,唯於能起出世間法而為增上,無能展轉而生後義。
論曰「當知此中定根、定力即四靜慮乃至證不還果」等者,此中,初二果唯得未至,向前次第至不還,得四靜慮,發生神通,故此偏說。不說第四果,非次第故。又影顯故,又略不說故,四靜慮中發生神通如意是,不說餘定。
論曰「即由如是諸根、諸力漸修習等,便能發起上、中、下品順決擇分」等者,此中根、力,如《中邊論》,根在煖、頂,力在後二位。今即乃言由此根、力故,發生決擇分者,此根、力是別,決擇分是總,以別發生總,故名發生。即俱時,非異時前後發生,名發起故也。有人欲得見道前有無漏者,如論次下別由根、力無間,發生出世無漏聖法,故知已前此有漏,不可言無漏。
論云「若如法求衣服、飲食等,乃至供身什物,於追求時」者,此即追求時所求也。 「若往若還下,乃至或於住時」,此乃住處時所作也。與二十二相違,可勘之。
論云「由四念住增上力故,得無顛倒九種行相所攝正念,能攝九種行相心住,是名正念、正定」者,此中意,由四念住為因,生定心俱時九種念。九種念即與安住念等,與定九種同俱。以九種皆是定為助伴,定亦九種;以正念定為能攝,助伴以者為非所攝。此中,念攝相違,如《對法抄》會。
論解不還果中云「唯於天有當可受生」者,其一間人在天上,於人中受一有,不還更生天上,亦名不還。此中,據人中作法。此從果為名,因時未名不還故。
論云「又於此中貪、瞋、癡、慢等,乃至若由所緣差別勢力,勤修加行」者,此中意,貪、瞋、癡等人,此有對治,先於五停心觀,名定由所緣差別勢力。隨貪行者作不淨觀,勤行修習,心方安住。等分行人一切具有,隨所作行,皆得修行也,如下論文如等分行人於五停心,其心安住,非淨其行。有人云:亦斷惑。非也。舊說數息息觀除覺、觀二品,今唯除覺,故唯言尋思行,非除伺也。 問曰:何以故不除?以伺於說審緣故,尋則散亂,故說除尋。
論答等分行等人行相中云「如貪行人所有行相,一切具有」,然等分行人非上勝,如貪行人遇緣即起貪,即名貪行者。此等分人亦爾,隨所遇緣即起貪等,即名貪行者,與貪等相似。
論解異熟障中云「若生處」者,謂隨生處。 「聖道依彼不生」者,即三惡趣。 「於是生處異熟果生」,謂惡異熟於是處生,非聖道依也。
論解最初清淨中云「由十因緣,戒善清淨,如前應知」者,如二十八云由十法順彼法:一者、離母邑等,如前說。其活道沙門,以道活命,名活道也。
論云「若無如來及諸菩薩為菩提故,乃至諸聲聞永持三藏者,名說道沙門」者,此且約無佛菩薩時聲聞為論。若佛菩薩在,此聲聞眾即名勝道,諸佛菩薩名說道沙門;今無佛菩薩時,聲聞名說道,令正法眼不斷種故。
論解壞道沙門中云「由彼破壞最初所有正道根本」等者,此中意,謂戒為正道根本,今破戒故,名壞道根。
論云「世尊依彼作如是說,乃至於外沙門、婆羅門教空無所有」等者,此中意,明四種聲聞,世尊依真教有彼作如是說。有其外沙門等教是邪教,乃至壞道亦無所有,要受真戒,方生壞故。彼既邪戒,設壞,非壞道。
論解婆羅門中云「名想婆羅門」者,謂諸世間由想、等想,假立言說,名婆羅門者,此中有釋,如剎帝利,父母為立假號婆羅門,體是剎帝利,想號婆羅門故。又「由想」者,謂名;「等想」者,謂諸世間等,同此想號婆羅門。下第三、真善婆羅門也。婆羅門名真淨者,淨其意志故,如前已釋。
論解梵行中云「斷梵行者,謂諸聖者得不還果」等者,此中何故不明初二果?又前第二梵行,何故不論離色、無色欲?義曰:不言初二果,以離欲界全分欲為論,對暫時斷梵行成,暫時梵行唯言欲界故。又何故前第二中不言色界等欲者,此影顯准知。如阿羅漢及不還果,當知世間道亦對為論,應言離有色、無色欲,此影顯義無違。 言「畢竟」者,以無漏道斷種,故言畢竟,非無學果名畢竟。
論解苾芻中云「自稱」等者,初謂常乞食等
是。「自稱苾芻」,謂破戒者,但自稱苾芻。 「名想苾芻」,即未受戒者,但有苾芻名想,而未有戒。
論曰「善知瑜伽,即善知方便」者,以知行與理相應,因智行能與果共相應,故知名方便,即亦號相應也。
論曰「若諸所有補特伽羅,相未成熟等,乃至第二根雖成熟,而未善知善巧方便」等者,此二何異?義曰:前總未種善根,第二雖種少分,未善巧方便,為異。
論云「由三因緣,空無有果」,謂無漏道果,非世間果。何以得知?下云「雖得定而無教授」,即真教授不隨故,無無漏生故,空無果也。
第三十卷
此第三持。初一行頌,於中大意有二:初、列總三門;二、於第三門別開為五。今此頌四句有二十字,上之八字列總三門,下十二字別開為五。「往慶問」為一,「尋求」是第二,「方安立」為第三。 就安立中云,復在五門:「護養」為一,「出離」是二,「境性」是三,「障淨」為四,「修作意」是五。 就下長行中,即分為三: 初、從「若有自愛」下,乃至「解四處訖」以來,名往慶問。 第二、從「如是正念別師處已」以下,明第二、尋求,「將請問時」下,明請問法用。 「如是請已,善達瑜伽」以下,明第三、安立。將明安立,且明師安立弟子法用,「諸瑜伽師」下,明安立法用。
論云「如是問已,彼若云:『爾!』次後復於四種處所,以四因緣應正尋求」,初一因緣尋求四處,於利根人更作;下三因緣尋求四處所,於鈍根人更作。 何以得知者?下發生三因緣尋求四處所中,自生起所以。論驗三乘種姓中,不言聞三乘法而雨淚等者,此且據決定性人。
論驗行中云「若有貪行,彼聞為說巧妙言論,便發最極清淨愛樂」等者,此中意,由貪行者貪富樂,聞說佛土七寶所成淨妙言論,發最極淨信等,非外欲境名為淨妙,以不能發最極淨信故。更別以欲等行為信情欲取。
論解癡中言「如說鈍根,彰行亦爾」者,即鈍根人為說麁法,勵力尋求,方能解了。此癡行者聞涅槃等言說變壞怖畏,說後邪授而不怖畏,如鈍根人,勵力方了。
論云「於四處所,以四因緣正尋求已,復於五處如應」等者,此下明安立中五門,護養定等,即初中頌所列者是。 「云何護養」,即第一;「云何遠離」,即第二;「云何心一境性」,第三。
論此中解無罪適悅相應云「又由彼念於所緣境無有染污,極安穩住,熟道適悅相應而轉」等者,此中意,以能除染故,得極安穩成辨之道,適悅自體而與相應,故名無罪。
論解九種心住中云未必是定中心,但以住一緣即是也。以最初歛心等,未必得定故,故前言是奢摩他品類,非皆奢摩他也。如《對法論抄》會之。
論解寂靜中云「謂有種種欲、恚、害等諸惡尋思、貪欲蓋等諸隨煩惱,令心擾動」者,此乃舉過患,方生厭故。言貪欲蓋等諸隨煩惱者,如《對法》第七云:有煩惱皆隨煩惱,其根本惑亦隨煩惱;有隨煩惱非煩惱,謂二十種等隨惑,但隨他生,非是根本。今貪欲等,有隨他起時,故名隨煩惱也。
論解此九定與六種力相收中云「初由聽聞、思惟二力數聞數思等,乃至等遍安住」,此中若最初由聽聞等二力,即唯第一、內住,第二、等住;第三、第四,安住、近住,由憶念力。即初二力攝二種。文中復云及即於此相續方便、澄淨方便,等遍安住,即似并取第三、安住。前解安住,明知亦初二力,下第三、第四同憶念力,云何通?述曰:其實第三、安住是初二力收。憶念力中言安住、近住者,此中意,由憶念力安住於近住中,非即安住、近住二法是憶念力,即唯近住一種是憶念力。 又解:論云初由聽聞、思惟二力,即內住是初唯一,內住竝等住是初二力,其安住是憶念力,如下言調順、寂靜是二種定。今言安住、近住,亦明知收二種,非安住於近住中解。 若爾,何故言及即於此相續、澄淨方便,等遍安住之言?述曰:其安住通三力,若觀未成,即初二力收;若觀行成,即憶念力收。以最初錄心於內時,繫即相續、澄淨方便,復非已得安住,此乃初作安住觀心;後憶念力安住,觀成方憶念力。又等遍安住之言,即但等住一種,非取安住,以等遍於諸麁動法,等安遍之,非取安住為初二力。
論云「三門、六事攝慧四種毘鉢舍那」者,此慧一一皆通三門、六事。
論釋尋思理中,釋法爾道理云「成立法性、難思法性、安住法性」等者,如所作性故,還成立聲無常,此為成立法性。如業、藥草、呪術,是難思法性。謂法爾種子三乘差別性,名安住法性。
論「云何勤修不淨」,此第四、淨障也。
論云「惡嗅生嗅」者,變壞故嗅,名為惡嗅,如糞穢等。纔生便嗅,名為生嗅,如韮䔉等。
論云「謂從血鑵」者,此首為𭥓為血罐也,以能成熟血故。
論解時中云「此淨色相於現在世雖有淨相,於未來世不當不淨,如今現在外不淨色,無有是處」者,此中意,明今時淨色,於未來世必當不淨。其既觀外有不淨境,觀內身云若未來世即為淨,內身若不當不淨,如今現在外不淨一種,無有是處,必當不淨,不云當不淨也。
論解尋思理中云「如是名依世俗、勝義及以因緣觀待道理尋思於理」者,此前解內無我,是勝義;又如說言乃至謂青瘀等乃至骨鎖,此為世俗;今我此身,先業煩惱之所引等,是因;父母不淨和合生等,是緣。今結隨言便,非依次結。 又依次結,思准可知。
論解證成道理中云「謂作是思:云何今者作意思惟能對治法,可於能治所緣境界煩惱當生」者,此中意云:外不淨境,名能對治,治欲貪故。由緣外不淨色故,必能治所緣淨境煩惱當生。謂立量云:緣不淨時必能治欲貪,以緣能治故,如緣無相時能遣有相。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八
旹享保八年(癸卯)五月十四日一交加點畢
沙門高範(六十九)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chín

瑜伽師地論略纂
Hán gốc
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九(論本第三十三第三十四)
翻經沙門基撰
初、一頌明述一持,有七門;第二、一行明初門中七作意。初明七門者:一、作意;二、離欲;三、廣辨諸定;四、二定;五、五通;六、生差別;七、諸相。下當別釋。此第四持中,以此為體。
第二行頌中云「觀察於諸諦」者,謂初二作意;「如實而通達」者,遠離作意,以能斷惑故;「廣分別於修」者,餘是作意;「究竟為其後」者,是第七果作意。前三十一、二等中明第四、障淨,今解第五、修作意,即第三十中之大文也。
論解第二、離欲中云「問:此中幾種補特伽羅即於現法,乃至發起加行,非出世道,有四種人,其第四人謂一切菩薩樂當來世證大菩提,非於現法」,此意明菩薩當來佛道,非現在法。世間道雖能現法發加行,但於生死中成熟眾生,於世間道加行故。此人若其心趣當來佛果,即出世道發加行。今約前義。
論解七作意中了相作意,謂能了欲界麁相、上界靜相。小乘中解六行皆須作,今大乘唯一行即得,不要具六行,於六行中隨作意一種也。
論解第三相中共相中云「一切欲,謂生等苦,乃至求不得苦」,不言第八行苦者,此中據世共知者說,據世俗共知苦說,不約勝義苦說此。據勝義苦,一切欲及諸事皆雖有,難知故不說也。
論解尋思麁品中云「猶如骨鎖,如凝血肉,如草炬火,如一分炭火」等者,此中,如骨鎖,可惡;如凝血肉言,不實可厭;如草炬火,須臾滅;如少分火,能燒山澤,少諸欲等,能燒善根。 又云:如炭一分有火、一分無火,可厭惡也。此義不然。前二作意不言斷惑,第三、遠離作意能斷煩惱故。
論解遠離中云最初斷道生。問云:如秤兩頭,低昂時等,何故得了相,色界心猶有欲界惑未殄?述云:了相以前,欲界聞思雖作厭欲,未能隨順斷下界惑;其了相、勝解能順遠離,斷下界欲,故了相、勝解雖不能斷惑,而惑不生。如初果人未離欲修而得未至,今時了相亦爾,未離下品惑等即得了相,了相起時隨惑不生,如善心生時惡心不起,非斷故不起。遠離作意,斷故不起。初二作意故猶未斷,於初二位中,若間起欲惡。
論解後二作意中,加行究竟作意云「由是因緣,從欲界繫一切煩惱,心得離繫。此由暫時伏斷方便,非畢竟永害種子等,乃至是名加行究竟作意」者,此中解六行伏惑不得上無間道證,故云暫時伏斷。此伏斷若伏上心,若伏種子,二俱須伏。何以得知?解初二作意中云:第二作意不為聞思間雜,惑雖不生,以未伏上心,未名無間道;至第三作意中,伏種子上生現行果功能,方名無間道。此有漏行為之。若無漏行,要斷種子,方名無間道。雖上心不生,仍為方便道。今此亦然,伏上心為方便道,伏種子為無間道。
第七作意,「從此無間,由是因緣,證入根本初靜慮定,即此根本初靜慮定俱行作意,名加行究竟果作意」者,此中論意,第九解脫道居根本靜慮,前九無間道、八解脫道皆在近分定中。此中二釋。一釋:始從初靜慮乃至第三禪,九無間、九解脫或在近分中,第九解脫或在根本定中;若四禪已上,第九解脫道定在根本定中,前八解脫、九無間在近分中。所以者何?三靜慮已下,根本有喜樂故,近分地中有捨故。根本地中,若遊觀、若斷惑,皆無捨受,以闇法故決定無有,樂喜明利故有。其近分中,若斷惑、若遊觀,皆有捨明;唯遊觀得為喜樂,喜樂非斷惑時為。三靜慮以下,有利鈍二人起無間、解脫道。若利根人,第九無間道居近分,與捨相應;第九解脫道居根本定,與樂喜相應。若鈍根人,第九無間道居近分,與捨相應。心鈍,以不能速疾入根本定,與喜樂相應;其第九解脫即居近分定,與捨相應。今此文言第七作意入根本定者,即約利根人,速疾能入根本,與樂等相應。此第七作意取三靜慮,若居近分為解脫道,即與捨受相應;若有根本定為解脫道,與樂等相應。其第四靜慮以上,前八解脫、九無間道皆在近分中;若第九解脫中,必在根本定中,非居近分。此為勝義。 又解:若不如是分別,前九無間道、八解脫居近分中,第九解脫道為根本定中,始從初靜慮乃至非想亦然。 前義以何為證?若總解,更不分別前六作意是近分,第七是根本,但云無間、解脫道處,且為證也。未見文,以分別為妙,故後義即以此文為證。前家會此文,如前利鈍根人釋,至下空處中,當廣解釋。
論第三翻解作意中云「又了相作意,於所應斷,乃至勝解作意,為斷為得,正發加行」者,如二十八云:前二作意皆加行道,今此唯以解脫為正加行者,今據勝上處及隣近無間道處,及不為聞思間處說,故唯說勝解為正加行。前二十八約實為論,了相應亦是加行。 又解:此正發加行未必簡了相非加行道,以勝解隣近分勝故,說定正發加行。且說勝解為正加行道,不遮了相,據實無違。如《對法抄》會。
論云「觀察作意,能於所得,離增上慢,安住其心」者,何故斷上品說,不言離增上慢,又不於第三品斷後說離增上,而於中品斷說離增上慢?義曰:前六品惑麁易知,後三品惑細難了。斷前上、中品惑訖,不知下品惑在,乃起增上慢,謂九品並盡已,謂證得根本定。今離此慢,故於斷中品惑後說離增上慢,非上品後說離。
論云「又了相作意、若勝解作意,總名隨順作意,厭壞對治俱行」,今此中意,與四十作意相攝,及四對治相攝。四十作意,如前第十一卷釋。隨順作意,於四十中,當二十五作意。隨順作意厭壞所緣,順斷煩惱,故前二作意是隨順故。 又若遠離作意、加行究竟作意,名對治作意,斷對治俱行。對治作意,當二十六。對治作意者,謂由此故,正捨諸惑,為此二無間道故,故對治作意收。 又「攝樂作意,名對治作意及順清淨作意」者,順清淨作意,當二十七。順清淨作意者,謂修六隨念,即念佛等。若攝樂作意,斷中品惑故,名對治作意;以明緣六念修別樂,觀清淨涅槃佛等,亦名清淨。別緣此故,不共遠離等一處明。又前遠離等,不收順清淨作意故,此二同收。 問曰:何故此中不收四對治?義曰:影顯故。此說斷惑,准遠離等,應知是對治。 若爾,何故不言俱行?義曰:對治是慧,作意是意。前文又收對治,意與慧俱行,故名俱行。今此中唯明作意,不明對治,無慧故,不言俱行。 又「若觀察作意,名順觀察作意」者,當二十八作意。順觀察作意者,謂觀諸煩惱斷與未斷,或觀先所證諸法道理。此望前亦是遠分、持對治等,今略不言。望前遠離,是彼進道,故名遠分對治;望攝樂作意,是解脫道,是故持對治。今以從攝樂後明故,不言對治相收,前已不相攝。如《對法抄》廣會之。
論云「如是其餘四種作意,當知攝入六作意中,謂隨順作意」等者,義曰:四作意是七作意外,故名餘。皆四作意,是四十作意中作意,今收入六作意中六故,故言攝入六作意中。 問曰:何故此中不明第七作意相收等?解云:第七作意是果,此四作意及前六皆因,因可相攝,非果,故不收第七作意。此中以七攝四十,故唯但攝四。彼第十一下文中以四十攝七,即七中有四十作意攝盡義。今以七攝四十,非四十攝七,故不盡不收。有不同,勘之。
論解初靜慮為麁中云「麁意言性,是名為尋」者,有二釋。一云:名言自言法名,體是麁意,尋能思諸法,似於名言,故言意言性也。又言說名是言名,思惟名意名,尋是思惟名故,故名意言也。小乘尋伺與根本相應。有人云:今大乘不爾,尋伺唯在方便者,不然。餘處又云:定中無尋伺。無發語言尋伺,非無細尋伺。又簡無色前五支,根本靜慮立支故也。
論解尋伺處收中,「外處攝」者,謂法處也。
論云「若住增上」者,謂下地住於苦增上也。
論經解得離生喜樂中,「言離者,謂已獲得加行究竟作意故;言生者,由此為因,由此為緣,無間所生故;言喜樂者,謂已獲得所希求義故」者,此據利根,第九解脫道是入根本靜慮人,故言生喜樂。若鈍根人,第九解脫道居近分定,已後方能入根本地生喜樂。
論云「乃至七日七夜能正安住」者,明入定能至七日七夜安住也。何故不言多時,唯言七日等者?彼欲界中,段食經七日故。若過七日,出定已其身即壞,故不得經多時。又且約爾所時今而方入滅定,不癈多年月也。若過七日已出定,其身即壞;若七日內出定,其身不壞。今約不壞時為論,但言七日。 問曰:過七日已入滅定,若爾,出定應死。義云:不然。多時入定,定力持故不死。今亦出定,即入有心定故,亦不死。 問云:亦出滅定,滅定不持身故,壞不壞耶?答曰:壞。
論云解第二靜慮中言「所言定」者,謂已獲得加行究竟作意故。此與初靜慮異,彼名離生;此名定生。彼得初離欲界繫,名離生;此約先已得定故,故言定生。
論解第三靜慮中云「第三靜慮以下,無如此樂及無間捨」者,已下有樂,體是喜,適悅身心為樂。今第三靜慮中,適悅心亦名樂,以樂極故,故言下地無是樂。下地內行中雖有捨,不別顯名;又有間故,非無間捨,故言無。非有間捨亦無名無捨也。
論解第四靜慮中云「復次,此中對治種類勢相似故,略不宣說樂斷對治,但說對治所作樂斷」者,此中,捨、念、正知名能對治,第三禪樂名所對治。經中唯說所斷之樂,不言能斷捨、念、正知者,以第三禪已明捨、念等能對治法,與此第四禪能對治法相似,故名種類。名體相似,故言種類。俱能斷惑,二處相似,故云勢相似。略不宣說,此解經中不明第四禪能治所以。
論云「由即於此數修習故,便能棄捨令不出離第三靜慮,第三靜慮地中勝樂,是故說言由樂斷故」者,此中第三靜慮繫樂,繫縛行者令不出離第三靜慮,不能得彼上第四定。今數修習捨、念等,能棄捨此定樂也。
論云「由是因緣,若前所斷,若今所斷,總集說言樂斷苦斷,先憂喜沒」者,樂斷名今斷,餘受根名先所斷,故下中覆治云乃至入初靜慮時,憂受沒故。此中,如前第十一卷云:何故苦根初靜慮中說未斷耶?彼品麁重猶未斷故,若身在下界,可爾;何緣生在初靜慮者,苦根未斷而不現行?由其助伴相對憂根所攝諸苦,彼已斷故,但彼麁重而未能斷;若初禪中苦根斷者,是則行者入初二靜慮,受所作位差別應無,由二俱有喜及樂故,應無差別,但以麁重而未斷故,說有差別;而經中說由出諸受,定有差別。 問曰:但以尋伺斷不斷,豈不得差別?何故要須斷苦根而說有差別?義曰:尋伺望喜樂,非相障故,不得為斷尋伺說喜差別。其初禪喜有苦根故,未說勝利;第二禪喜已斷苦故,其喜淨勝。若以有無尋伺而說差別,有無之法無量不同,其禪可別?今反難樂喜受應無差別,以苦根同喜樂等,是受相障故。若不以斷苦根為初二禪喜別,初二禪喜樂等受應無差別,前初禪時已斷苦故。此斷麁重,其種子不說斷,羅漢由有。
論解虛空無邊處中云「所有於彼種種聚中差別想轉,謂飲、食、瓶、衣、垂、莊嚴具乃至山、林等想,於是一切不作意轉」等者,此據身在欲界,依虛空處遣色想時,於欲界色境亦遣,故說舍、園等非身生色界欲入虛空而有此想。
論云「當知此中,依於近分,乃至未入上根本定,唯緣虛空;若得根本,緣虛空,亦得自地所有諸蘊。又近分中,亦緣下地所有諸蘊」者,述云:第四禪以上,其第九解脫道第七作意唯在根本定中。其初得解脫道此一剎那時,唯緣自地諸蘊;第二剎那心者,得緣上下地蘊。今約最初一剎那解脫道說,故言亦緣自地諸蘊。若近分定,前九無間道但緣下地生厭故,故言亦緣下地所有諸蘊,其前八解脫道亦緣上下地諸蘊。今約無間道說,故言亦緣下地諸蘊,而唯不遮近分、根本但緣上下及自地諸蘊。於近分定,八解脫道不說,論九無間,故言緣下蘊。於根本定,說初一剎那,隱立第二剎那以去,故言亦緣自地蘊。故論文中不言唯緣自地蘊等,而言亦緣。此無間、解脫道,如前初禪中解。若與《顯揚》、《對法》第二卷相違,如彼有太師解。
論解有頂中有三:初、正明欲趣上定,厭無所有處而為棄想,即始從復次乃至便能棄捨無所有處想以來是。第二、釋非想非非想名。就中有二:初、解非有想;二、解非無想。始從「由是因緣,先入無所有處定時」以下,至「謂或有所有想,或無所有想」以來,明非有想。識處以下是有所有想,無所有處是無所有想,是故說言非有想,即非有所有想及無所有想也。今有頂中,非有前二想也。非有想中,有二非有想訖;今非無想中,亦非二無想故。 就第二大段中,第二、次明非無想。無想有二:一、無想定;二、滅盡定。此二定心皆滅盡。今有頂不然,故言非無想,即非二無想定也,其有頂中有微細想故。第三、明其有頂時,超下無所有處等及自處近分而入根本,謂即於此處起勝解時以下是。
論解二無心定中云「如是有學已離無所有貪」等者,此據斷惑得證。如《對法》第九卷抄會寂靜住等,彼抄廣解。餘處文言唯欲界初起滅定者,此約緣教,若初學時,必依欲界;後初起時,色界亦得。如第三果人,先欲界時未得此定,生色界已方得,此定即得初起,然由先於欲界初聞此教,後於色界方生。
論解五通中,死生智通亦得是天眼相應慧,以緣現在死後事時,亦是死生通用眼識觀也。
論云「妬羅綿」者,謂野蠶虫繭,名妬羅綿。
論解十二想中,前五想是修神境通法,餘四次第修一一通法。修神境通中第四、身心府修者,即身心俱可變化也。若變即身業,若化即變化心。
論第五、解勝解想中云「遠作近解」者,謂促長為短。 「近作遠解」者,延短令長。 麁細相解,是變形質。 地水相作,是變四大。此中但說色、聲二變化,不論餘塵。如《佛地論》廣解。
論云「於梵世諸四大種一分造色,自在迴轉」者,一分造色,謂色、聲二種,故言一分。不迴轉觸及五根等故,唯外境故,言一分。又隨定所變,唯二反一分,不能轉變梵世一切,故言一分。
論解修天耳通法中云「或廣長處」者,一、市買處,一、戲兒處,名廣長處。又處廣長大故,眾亦無量,意取眾多。初禪天名梵者,梵是淨義,初離欲故,故得淨名;第二禪名光者,初離尋伺,故得光名;第三禪得淨名者,以得勝樂故,勝樂名淨也;第四禪凡聖共居三天,初無雲得名,餘隨福增為名,五那含天名。
論解無色界中云「隨行天眾同分中」者,無色界無別受報處,隨行三品,即受此報,故言隨行天。
論云「然住所作有其差別」者,謂住三品所作之業有其別也。
第三十四卷
論云「解諦各四行已,如是名為了相作意」者,此中以七作意制有無學已來,了相、勝解在見道前,即了相在五停、總別相念處,勝解下文,在四善根;遠離已去,在見道以上;遠離在見道十六心以來;觀察在修道乃至金剛以前,所有觀察或斷未斷所有修習,是觀察作意;金剛以來,乃至斷非想八品諸惑,皆名攝樂,即修道中所有無間道皆是也;加行究竟在金剛心;究竟之果在無學。今欲明見道前,故云如是名為了相作意。「此如」下,解諸位中次第,論自解,勘之即知。
論云「如《七日經》廣說」者,即《劫經》是,以說七日事故,名曰《七日經》。
論解八種變異因緣中第七、風所鼓燥者,「謂大風飄扇,濕衣、濕地、稼穡、叢林,乾𣌑枯槁」者,謂有濕衣,或時濕地,或稼穡等,為大風扇之,令乾𣌑枯槁也。𣌑(初急反),如世云此極即乾𣌑之也。
論解十五種所作變異,第八、寒熱變異中云言「乾語」者,謂熱故,言語時乾,如世人云乾語,濕變也。
論云「謂由觸對順樂受觸,領樂觸緣所生樂時,自能了別樂受分位」者,今且舉樂觸,未舉苦等故,故言謂由觸對順樂受觸,即簡苦等受也。領樂觸緣所生樂時者,樂觸緣即境,能生樂觸者是。今意言領順樂觸境所生樂時,能自了知是樂受分位也。
論解十六種變異性中,末云「前之六種是所攝受事,後之十種是身資具事,六種是所攝受事」者,謂:一、地事;二、園事;三、山事;四、水事;五、作業事;六、庫藏事。十種身資具事者:一、飲事;二、食事;三、乘事;四、衣事;五、嚴具事;六、舞歌樂等事;七、香鬘事;八、資具事;九、明闇事;十、男女事。若依前列名中,飲、食各是一事;今解中,飲、食合作一,所以合一種。
論云「即由如是現見增上作意力故,觀察變異無常性已」,此牒結前。乃至「應正比度」等以來,明諸色等諸大滅壞易知,剎那生滅難知,以微細故。今將欲辨,先發論端。「云何比度」以下,乃至「是故諸行必定應有剎那生滅」已來,明由有小微細生滅故,得有大變異生滅,非見小生滅等而知有大生滅等義。「從彼彼眾緣和合有故」下,至「生已不待滅壞因緣,自然滅壞」已來,明釋伏難,云滅有因緣。謂伏難云:不知生滅俱有因緣已不?今通云:此法由眾緣和合故有生,生即有因緣,不待因緣而自滅壞,即滅法無因緣也。
論從「如是所有變異因緣,能令諸行」下,至「非彼一切全不生起」以來,明釋伏難。伏難云:如日炙,青葉令黃,此青葉豈不由日故,令青不現?即日為青壞緣也。今釋之云:日能變青為黃,如是汝何言日為變異因緣乎?此日即後黃色生之因緣,非前青色壞之因緣。所以者何?由世人前青色滅已,現見有後黃色生,此黃與青不相似,可得此黃生是有。故知日與黃生為緣,非青滅為緣。若日炙,青壞已,後黃不生,可日與青滅為緣,滅有緣生;後黃即有生,明日與後黃生為緣,非青壞為緣,非彼一切令不可得。若青滅已,一切後法全不可得,即日與青壞為緣也。此即反解。
論云「或有諸行既滅壞已乃至餘影全亦不可得」已來,是外人難。若此滅已,有餘法生,可如前解。若此法滅已,無餘法生,是即將如何?如煎水時,末後無水;火燒世間時,末後無灰燼。火煎水,煎水火即與所煎水盡為緣等,故知滅法得有因緣。
論云「彼亦因緣後後展轉乃至作如是事」以來,論主解。今解云:此同前解。煎水之火但有與後後生法為緣,末後無水時,不由火今無水,今無水,勢力自無,令火於後生法無緣故,故今滅法亦無因緣。今助難曰:即日與彼黃生為緣,亦與前青滅為緣,豈不得耶?答曰:不然。若一因緣能生滅,生滅相違故,相違之緣云何是一?若能生緣是一,所生之法應不相違,亦應是一。又若滅法有因緣者,因緣能有法,所有即是滅,滅為因緣,有因緣即能生,是則因緣生生,何關生滅?故知滅法任運而滅。
論難自在為因中云「若唯用彼自在為緣,是則諸行與彼自在俱應本有,何須臾生」者,此難意言:若自在是本有,亦有自在時即有諸行,諸行既與自在同時,故知諸行亦是本有。若是本有,即是常住,不應名行,以彼義中行非本有故。他既見是難已,便更立云:自在自是本有,諸行在後方生,故次論云「若言先有自在」等。論主見此轉宗,便更逐難云:若行自在後方生,是則諸行非唯自在生,更用別緣故,故次論云「是別諸行不唯自在為緣生起」等。若用自在為緣,自在有時,有諸行故,即俱應本有;若後諸行方生,是則由祈願故,後諸行方發。若諸行用欲祈願為因,何故唯自在為因?故次論云「若言自在隨其所欲功用祈願」等。既縱以欲為因,更論須徵破,故次論云「若爾,此欲為有因耶」等。假設欲有因,即用自在為因者,自在本有故,欲亦應本有,有自在時即有欲,故如前諸行破,故次論云「若言有因,如即用自在」等。設欲用自在為因既破已,後更有餘因,非用自在為因。若爾,欲別有因者,如前諸行別用欲功用祈願為因。今言復用欲功用祈願,離自在外,別法為因,是則諸行別有因生,何須妄計無用自在?故論次云「若言此欲更有餘因」等。
論云「如是略由三種增上作意力故,乃至比度作意力故」者,如前卷初引經說無常性,令生淨信,即是此中淨信作意增上力故;如前說八種因緣、十五種、十六種變異等,皆是現見,即是此中第二現見作意增上力故;如次前以比度滅皆因緣等中生滅剎那,可是此中比度作意增上力故。皆是此中三種作意也。
論云「於前所舉能隨順修無常五行,已辨變異、滅壞二行。云何復由別離行故,觀無常性」者,卷初云由十種行悟入苦諦苦下四行中,前五種行中,悟入無常。此五行中,初、變異行即前所明八種因緣、十五種、十六種等變異是,第二、滅壞行即前所明比度有剎那生滅等是滅行,故言已辨二行。今第三、云何復由別離行故,觀無常性。
論解內別離行中云「先為他主,非奴非使,能自受用等,乃至彼於後時退失主性,非奴使性,轉得他奴及所使性」等者,此意如一人先為主時,非奴非使,後時轉失主性,非奴使性,轉得其他奴性及所使性自在為之,如改官等人是。
論解法性行故,觀無常性中云「謂即所有變異無常」等者,此中意,如現在樂受,正受樂時,未變異無常,以變異等前三種無常行故,觀今樂受於現在時雖未無常,法性於當來世必當此三種無常故,如是通達如是樂受於當來世必定無常。現世雖未無常,法性當來無常故。
論云「合會無常」,云即以前三種無常,觀現在法與此三種無常和合故,名合會無常。即前樂受於現在世流入此三無常也。
論云「如是由證成道理及修增上故,於無常性得決定已」等者,證成道理有三:一、聖言量證成,即卷初云列十行後如是十行,依證成道理能正觀察。此中且依至教量理。如世尊云乃至略解內外二無常已,云「如是且依至教量理,修觀行者淨信增上作意力故」等以來,是至教量;至教量中,明內外二事,有十六種、十五種、八種因緣等,是第二現量;第二、即却解十六種訖,下云「即由如是現見增上作意力故,觀察變異無常性已,彼諸行」等以下,明比量證成。此三即是此中證成道理。「及修增上故」者,即解至教等道理。次下云「淨信增上作意力故,或由現見增上作意力故,或由如是比度作意力故」等,是此中及修增上故。彼解至教量等下一一別觀,此作意即修增上也。
論云「從此無間趣入苦行。作是思惟:如是諸行皆是無常等,乃至如是且由不可愛行趣入苦行」等者,准下文云於能隨順苦受諸行及苦受中,由不可愛行趣入苦苦,即以此行趣入三中苦苦也。此不可愛行中,攝前七苦,七苦皆是苦苦。若准《對法》及餘處文,七苦中,前五苦是苦苦,次二苦是壞苦。與此文相違者,且釋云:前七苦俱不可愛行,七不可愛中,前五苦是苦苦。今以不可愛行、結縛行、不安隱行,此三行與三苦相從收故,即相從收。不可愛中雖有壞苦,皆是苦苦門攝,少從多故,二苦俱苦苦也。又以此順生苦受等故,雖七,皆是苦苦。所以者何?以次第二、明結縛行中,由結縛行趣入壞苦,即於貪愛等結縛處生貪愛等,招生老病死等純大苦蘊。即七苦順生樂受者是壞苦,故知順生苦受者是苦苦,以順非苦樂受生捨受是行苦。下結趣入三苦。論文前後不同者,此以性相求,隨義便解。又攝義門別:彼論須約三苦攝八苦,故知五是苦苦;此論以三行攝八苦,故不可愛行是前七苦。今以三苦攝三行,故苦苦攝不可愛行是苦苦,不以苦苦攝不可愛行所攝七苦為苦苦也,故不相違。攝義門別。下明空、無我二行何別。空者,空於體;無我,無於用。即計有體名有,以空遣之;執有用名我,以無我遣之。
論解集諦中,有三復次。初復次中,解因、集、起、緣。云「謂了知愛能引苦故,說名為因」者,且如現在逢一順樂受境,於中起愛,當知即熏愛等成種,此成種時,復令當來生等種子於中增長。此愛望此生等種子能引生故,故名為因。「既引苦已,復能招集令其生故,說名為集」者,即前愛能潤行支等成有,集能生當果。此愛能集他義,名集。 「既引生苦已,令彼起故,說名為起」者,即愛既熏苦種已,能令苦種生,生等苦現行。愛能令生等種起現行,故名起。「復於當來諸苦種子能攝受故,次第招引諸苦集故,說名為緣」者,即愛既於當來苦種能攝受熏增,故能令未來生等苦次第生起。諸苦集生,說名為緣。此初復次稍與《對法》第六卷同,勘之。又約總別不同。其因義者,諸愛能愛未來自體,名引苦,是總,餘三是別。既引苦已,由愛能令三界五趣果現在前。 未來果集故,名集;既引集五趣已,愛能隨令一人趣等生現前,名生;既一人趣等生現前已,愛能令此人身中生等諸位次第生現在前,名緣。此三即次第別生也。勘彼第六卷同此。第二復次意即愛支望取支,為因;愛支望有支,為集,能集諸業故;即愛支令生支現在前,名起;即愛支能遠引老死支現在前,名緣。第三復次解意了知諸惑種附屬所依本識,知愛隨眠等是當來世後有生因,名因;即知愛種子能生當果義,名知因。此一種種子、後三種現行,名愛。愛復招集後有故,名集;此後有愛為緣,復能發起於現在境起喜貪俱行愛,名起;即以此俱行愛為緣,於未來境起彼彼喜樂愛,名緣。此中,於四種愛中不說今愛,愛著自身也。又此即四愛第一,單名愛,此愛是總愛,相狀難知,今以種子名說,其實通現行。論文雖言總煩惱,意取於愛,此愛能引生未來果故,餘為三愛。言此後有愛復能發起愛喜貪俱行愛,喜貪俱行愛者,是緣現境起,俱由此愛緣未來自體,愛未來身故,於現在境亦能生愛故,名俱行愛,由後有愛為因。又以現在與妙境相應起愛故,於未來妙境亦起彼彼喜愛故,彼彼喜愛亦由俱行愛為緣也。
論解滅諦四行中,集諦無餘,名滅;苦諦無餘,名靜;即前二種是第一、最勝、無上,名妙;即前二種是常住、出離,名離。
論解道諦四行中,於所知滅境能為作道路,通尋求義名道路,道路能通所尋求法故。所尋求既通虛妄、真實,此所通尋求是真實,非虛妄,名如,簡虛妄故。非但能於滅諦真實尋求,亦於四諦門能如實知,皆能隨轉,名行,歷四諦故。行歷四諦欲何為?能出生死,一向能趣涅槃義故,名出,出諸塵勞故。
論云「彼既如是於其自內既現見諸蘊依諸諦理無倒尋思正觀察已等,乃至皆能永斷,究竟出離」等者,此中意,以四諦理觀現此界所見諸蘊有無常等已,於他方不同分界不現見蘊皆能以理比度觀察。謂彼他方界等所有有為有漏,遍三界等處,於一切諸蘊種、於一切三世時,皆有如是集,能生果法、苦難和合法、生老等苦諦,皆隨如是苦、無常理;諸法業煩惱等集諦,皆因、集、生、緣性;若此等行有滅法,寂滅安樂,是滅諦;彼所有道能斷諸惑,究竟出離生死也,是道諦是。此段文意,觀行者以此方現見類他方界不現見蘊等也。
論云「即是能生法智、類智種子依處」者,此中意,以由五停、總別念處作此四諦行故,即是後無漏、類智種子依處。一、有漏為緣,能引無漏,故名種子依處,即新熏義。二、即五停時亦能重增無始無漏種,此種居五停位中,亦名了相作意位收;能辨體生初見道法、類智故,名法、類智種子依處。
論解勝作意中云「如是作意唯緣諦境,一向在定」者,依此作意中欲斷我慢處,下文云麁品我慢間無間轉,此勝解作意由為我慢間無間轉,何故言一向在定,豈不相違?義曰:前明了相作意一善心,緣一境時,由為聞思間雜同緣;今勝解起時,一向是善,緣一境時,不為聞思間雜,一向在定。簡彼了相,故言一向,據多時在善、心一觀語,非無出觀起我慢及退生餘惑等。下欲明伏我慢,論實得我慢,故言間無間轉。今以勝解簡了相故,據長時在觀,非如了相為聞思間,不得長時入觀,故言一向,非相違也。
論解無邊際中云「謂生死流轉,如是諸法無邊」等者,此一段意明四諦無邊,思文准知。
論云「彼既了知如是我慢是障礙已,便能速疾以慧通達,棄捨任運隨轉作意,制伏一切外所知境趣入作意」等者,此隨轉作意即前我慢,以是內我隨法能入,名隨入作意。 「趣入作意」者,即於生死曾久流轉,當後流轉,乃至無相真如是無相,緣外境而生,名趣入作意。彼行者隨此作意,專精無間觀察聖諦;此觀察心既時滅已,後復生無間觀察,方便流住。前觀察心沒,後觀察心生,以後心緣前心,專精無替。以此義故,麁品我慢無容得生,是此中文意。
論云「如是勤修瑜伽行者,觀心相續,展轉別異,新新而生,或增或減」等者,言行者作觀行時,念念增勝,名為或增;若不增勝,名為或減。暫時有,率爾生,前後既有增減變易,明知無常。即此觀心,既入取蘊,明知是苦。無如實計真實,是法但是苦法,名為空性。觀心是苦,實所計法是苦,觀離第二法故,無實第二妄計實法,皆名空。無自在用,名無我行也,是此中意。即緣道諦為無常等,約似觀心是道諦故。若據實觀心是苦諦,以有漏故。今約順出世義,又此位中有無漏義故,說為道諦。若於此義,亦緣道諦為無常等。今於實義,故是苦諦。如《對法》第九卷抄會之,新熏、法爾等二釋解此文。
論解世第一法中云「其心似滅,是非實滅」者,無分別智寂靜微細,名之為滅,今此似彼,非實彼智,故名為似滅。又無分別智滅觀分別心,名為滅,今此似彼,名為似滅。又滅定名滅,令心細故,似彼滅定,名為似滅。 「似無所緣,而非無緣」者,無分別智無影像所緣,今此無相狀似於彼,而有影像,故言似無所緣。又此有境現在前故,非無所緣;心細似無緣,而非無緣。又無分別智離有分別,遠離諸相,遠離諸惑,今此似彼,故言「雖似遠離,而非真遠離」。
論解見道中云「從此無間,於先所觀諸聖諦理起內作意,作意無間,隨前次第所觀諸諦,若是現見,若非現見諸聖諦中,如其次第,有無分別決定智、現見智生」者,從前世第一法無間,從前世第一法所觀諸聖諦理,今於真見道門起內作意,此真見道作意無間,於相見道中隨前第一法時所觀諸諦,若此二現見、他方不同分界等不現見諸聖諦中,如苦、集等之次第,有無漏無分別、決定、不由他引、自生疑智現前。以現量證智生,非如見道前,即有分別疑可比度而生,是此中意。又證從世第一法無間,名從此無間。今意欲解真見道難知,越說相見道,却解所從無間處,即世第一法。今却成前,謂前所觀諸聖諦理起內作意,即乃世第一法時,此作意無間,隨前次第所觀諸諦,於相見道中若現見、不現見,決定智、現見智生,亦是此中意。
論云「此永斷故,若先已離欲界貪者,彼於今時既入如是諦現觀已,得不還果。彼與前說離欲者相,當知無異等,乃至不復還來生此世間」者,此中據先用世間道伏離欲界欲,今入見道時成不還果,即超越不還之人。今且據離欲界不還,不論乃至先離無所有處人。此廣諍,《對法》第十三卷抄會。前卷未說世間離欲者相:威儀寂靜,言說敦肅,而無懆動等。今此與彼相似,故言「當知無異」等。又雖相似,少有差別,謂不還人不還生欲界,即於彼入涅槃,世間離欲者不然,故有差別也。
論云「由能知智與所知境和合無乖,現前觀察,故名現觀等,乃至婆羅門等,當知亦爾」者,入見道證如時,境如無相故,其智亦無相,二無相和合,能緣、所緣無相乖違,現前觀察,故名現觀。釋現觀名義。如一剎帝利與剎帝利和合一處,無有乖競,以種姓同故,而是一類,亦名現觀。婆羅門等,當知亦爾。見道無相,能所緣合,無相無乖,故名現觀。
論云「此亦獲得眾多相狀,謂證如是諦現觀故,獲得四智,乃至下具足成就眾多相狀」以來,明入見道者有十二種相狀,謂證如是諦現觀故。此二句通下十二處。「獲得四智,謂於一切若行若住諸作意中等,乃至如幻事智」,此第一、明入見道時,得四智。四智者:一、唯法智,謂在凡夫時妄計實我,今入見道除遣實我,但有於法,名唯法智;於凡夫時妄計斷常,今入見道離計斷常,即得非斷非常智,此據分別斷見,不論修斷見也;於凡夫時妄起邪見、見取、戒取,今入見道善推求故,觀見諸法此由如幻事,無如彼三見等所計。即第一相狀。
論云「若行境界,由失念故」下,至「速疾除遣」以來,第二、明失念之時,亦速能離。
論云「又能畢竟不墮惡趣」者,此第三、明不生惡趣,惡趣亦得對治道等。
論云「終不故思違越所學,乃至傍生亦不害命」者,此第四、明不犯戒,超十惡過也。
論云「終不退轉,棄捨所學」者,第五、明得決定智故,於所學中必不退轉,棄捨所學也。
論云「不復能造五無間業」者,第六、明不造惡業也。
論云「定知苦樂非自所作乃至無因而生」,悟諸從緣生法故,遣因中自作等妄計也。此即第七也。
論云「終不求請外道為師,亦不於彼起福田想」者,第八、明於三寶所起決定信故,不信邪師。
論云「於他沙門、婆羅門等乃至於諸法中得無所畏」者以來,第九、明不於沙門、婆羅門等,信彼所說,不觀瞻口故,若有顏面,於彼出家受學。此亦不然,唯以法智見法,類智得法,於大師教生決定信故,於諸法中得無所畏。此如下第九袟中廣解,《對法》第九卷亦解。
論云「終不妄計世瑞吉祥以為清淨」者,第十、明不妄計,唯知佛為清淨也。 世瑞吉祥者,謂世人妄計世瑞相,如欲行時見淨水香華,是行時瑞相;又計吉祥,即隨見此瑞法號為吉祥。今不如是。
論云「終不受第八有生」者,第十一、明唯七生等也。
論云「具足成就四種證淨」者,第十二、明證得四不壞淨也。此為十二種得相見道相。
論解第二果與初果稍有差別中云「謂若行境界等,乃至速疾除遣」,與初果人第二相別也;又「唯一度來生此世間」者,此與初果人第十一法別也。合初二果,有二相差別。
論解修中,「有一類法,由修故得」,即得修也;「由修故習」者,即習修也。此二如《對法》第九卷抄解。
論云「若先已得,未令現前,但由修習彼種類法,當令現前,令轉清淨鮮白生起,名修故淨」者,此即法智時,其類智種子亦成就故,名先已得。由得修習彼法智種子時,即資種類智種法,至類智時,此種子能生類智,令轉清淨鮮白生起,名修故淨。即法智時,修類智種子令清淨,復生類智也。又如見道前熏增無漏種,入見道生法智等是。又種子成就,是由修故名得;現行成熟,名由修故習;自在成熟,名由修故淨:是三成熟也。若已生惑能斷,名由修故遣;未生諸惑能令不生,了知如病等,名由修故知。
論解無間道能斷,不言加行道者,《對法》明金剛喻定并取加行道者,非真實義。若斷種子,唯無間道;若制伏種子,加行道亦有此義。彼論約制伏種子義,故金剛喻定亦取加行道;此論據斷種子難,故唯無間道。
論云「勝進道修者,謂由此故,從是已後」等者,此據未起後下煩惱對治加行以來,諸所有漸觀修習發心等,是已前對治道、勝進道。又得初果以來,趣求第二、三果,未趣入無學究竟位以來所有發心諸行等,是前勝進道。 問曰:起後品如行,何故不是前勝進道?義曰:今別作法,後加行勝後品故,隨此義不取,其實亦是謂。又已斷非想第八品惑以來,未斷第九品成究竟位所有諸道,是欲界初品為對治道之勝進道,又是斷欲界惑第三果人之勝進道。若至非想第九無間道,亦是勝進道。若第九解脫道,且不名勝進,以得解脫果是解脫增勝,名解脫道。今此中並得義,非具作法。若具作法,如《對法》第九抄會之。
論解聖住中云「謂空、無願、無相、滅定」者,諸論中唯有三解脫門為聖住,今取滅定,以無相故,即多住,亦在有住中。諸論約三解脫作法,此通實為論,無違。又會正為聖,能證聖正法名聖住,即唯三解脫門。若聖人之中,成就名聖住,即滅定亦是;餘四聖等不離道諦,有心會正,云聖義。今滅定無心,無會正義,故曰諸論無,此論據成熟故有。天住中,諸論唯四靜慮,今此論通無色者,以定慧均義。獨標天名者,唯說四禪,即諸論,如《對法》第十一卷說。若有無漏義,復有亦名天者,無色亦然,故此中通無色,不違。又約有光淨故名天,無色亦有定光淨故名天,即亦是天住。如此文實作法,彼約一義。
論云「又於爾時至極究竟」等,此自下有三十二法,是羅漢勝德。此即第一勝,以到無學果故,名極究竟。 「畢竟無垢」者,是第二,羅漢斷三界惑盡也。 「畢竟證得梵行邊際」者,是第三,謂超有學行梵行者由未到極,今無學到邊也。 「離諸關鍵」,生死牢獄繫閉眾生,由如牢獄,無學離之,即第四也。 「已出深坑」,即第五,離四暴流。 「已度深塹」,即第六,離四軛也。 「已能摧伏彼伊師迦,是為真聖」者,即第七,西方有山名伊師迦,此山高而且峻,譬有頂煩惱亦高而最極,無學離有頂惑,如摧伊師迦。 「摧滅高幢」者,第八,言摧我慢。 「已斷五支」者,第九,已斷五上分結,并五下分結。 「成熟六支」,即第十,成熟六念,又或軌則所行等六支。 「一向守護四所依止」,第十一,守護四依,依法不依人;又常乞食、糞掃衣等四依止;又守護四念住等名四依止。 「最極遠離」者,第十二,有學已離諸惡趣等,今無學勝彼,名最極遠離;又或離邪行,或離殺生等,勝有學。 「獨一諦實」者,十三,明無虛誑,又離妄語,名為諦實。 「棄捨希求」者,十四,至極位故,更無希求;無不與取故,名不希求。 「無濁思惟」者,十五,唯善、無記思惟,無不善染污濁思惟故,又無邪行濁思惟故,又無殺生濁思惟故。此上四,即十惡業道中前四種亦得。 「身行猗息」者,十六,居有學位,身有硬澁;今無學,常得輕安,故身行猗息,即猗樂也。 「心善解脫,慧善解脫」,十七,得俱解脫,或唯慧解脫也。 「獨一無侶」,言最勝故,名為獨一,非餘有學等侶,名為無侶,即十八也。 「正行已立」,十九,謂入涅槃,行已立也。 「名已親近無上丈夫」,二十,明與佛同證人空,親近於佛,佛是無上丈夫。 「具足成熟六恒住法乃至意正念、正知」,二十一,明常住六恒住法,六恒住法以捨、念、正知三法為體。 「彼於爾時領受貪欲等乃至愚痴無餘永盡」,二十二,離三不善根,彼貪瞋癡皆永盡故。 「不造諸惡,習近諸善」,二十三,明斷惡修善。 「其心獨如虛空淨水」,二十四,其心如空無染,如淨水無濁,又如空無礙,如水明淨,如水無塵。 「如妙香檀,普為一切天帝天王恭敬供養」,二十五,明如天帝宮中有妙香檀樹,天帝天王常生恭敬。又羅漢身或如一香檀木,言無惑、自在故,常為天帝等恭敬。 「住有餘依般涅槃界」,二十六,明得有餘涅槃。 「度生死海乃至亦名任持最後有身」,二十七,明此身得涅槃,但任持一身。 「先業煩惱所引諸蘊乃至永滅涅槃」,二十八,明得無餘涅槃。 「當知此中,有如是相乃至五者、用不能貯畜受用諸欲資具」,二十九,明不習近五種處所。 「如是不能妄計苦樂等乃至無因而生」,三十,明知諸法從緣而生,不生妄計。「又亦不能怖畏一切不應記事」,三十一,明已知佛法故,他問無不知,十四不應記事中不生怖畏。 「又亦不能於雲、雷電」等下,三十二,明無我故無怖。此為三十二種羅漢功德也。
論云「猶如一切名、句、文身,是所制造文章、呪術、異論根本」者,文章、異論必依名、句等方成,今聲聞行必依此相應教法,教法為彼根本,如名、句等。
獨覺地第十四
獨覺地種性有三種人,或一人具三。一人具三中,隨增性說,故有三種;或一人約三義,故說三種。道中,有三種:第一初發心時,值佛修百劫已,成果麟角。今論別說經百劫已,值佛出世。 又解:百劫中雖修行,未修蘊等善巧;經百劫已,值佛世,方修蘊善巧,在後身方成道麟角。 第二道,先值佛為說法,不滿百劫修,或九十劫乃至一劫修習已,於煖等位修習蘊等善巧,於此身不能證初果,或家家七生、一往來一間等,於後身得獨覺果等。 第三道,值佛修習已,於此身得初果,或七生家家、一間一往來等果,復修蘊等善巧,於當來世證獨覺無學果。習有三種:一、第一如文;第二即用前道,有二故,習亦有二。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九
寫本云享保七(壬寅)年正月九日以本談義屋本令一校了(云云)
旹享保八年(癸卯)五月廿二日一交加點畢
沙門高範(胎生六十九)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mười

瑜伽師地論略纂
Hán gốc
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論本第三十五六 菩薩地第一第二)
基撰
菩薩地者,菩薩所依,謂諸萬行,依止如地,故以地名,名菩薩地。又此地中有四瑜伽:一者、持瑜伽;二者、隨法瑜伽;三者、究竟瑜伽;四者、次第瑜伽。今創明第一瑜伽法名初持瑜伽處者,釋如〈聲聞地〉。又初持瑜伽中別有三持,謂種姓、發心、菩提分法。總合論初有十八品:種姓在先,名〈種姓品〉,此之一品唯種姓持;第二〈發心品〉即第二發心持;餘十六品菩提分法持。如下廣說。 問曰:前三種持明諸萬行,三處何別,遂三周明耶?義曰:如《瑜伽》釋家最勝子釋。初持明十二住,唯所行之法;第二隨法明十三住,通解如來住,明能行之法;第三究竟合十三住為其七地。七地者何?始從增上意樂,乃至究竟。此持明學成滿,重明因果,雖三周明義,其意不同。持者有三義:一、前能持後,如種姓能持發心,發心能持行方便,故說名持;二、堪任名持,有種姓者,有堪任故;三、因果名持,即種姓等,行發心,能成佛果,因果名持。
論一頌中,總有十法。十法者何?如次文自列。前三瑜伽攝此十法:初一瑜伽唯攝持一法,第二瑜伽明次四法,第三瑜伽明下五法。即謂十八品。第四次第瑜伽唯偏簡前三瑜伽所有次第,更無別法。 問:此四持中,何故初得持名?於此持中,明三持故:一者、種姓;二者、堪任;三者、為菩提分法。三義名持,廣釋於此,故得持名。餘至文當解。
論曰「云何名持?謂諸菩薩自乘種姓等,至是名為持」,釋曰:此略問答三持名字。「何以故」下,廣釋此三持。此三種持,錄曰:西方有二說:一說種姓持,如護月菩薩取無始法爾種,即十信前;發心持,即十信已去所有發心;菩提分法持,即十信已去所行之法。護法菩薩義勢同之。勝軍論師義中少別。少別者何?謂種姓持,即無始來有所知障性可斷邊義說為種姓,即義可斷處有無漏種也;發心持,取十信時有漏聞思慧等;菩提分法,義同於前。
論曰「以諸菩薩自乘種姓為依止故,為建立故,有所堪任,有大勢力」等者,此第一解種姓持。義曰:今解此文,且為二說:一者、依止種姓故,有堪任、勢力,得成菩提,即以種姓有堪任、勢力,能建立大菩提。二者、以自乘姓為依止故,有所堪任,成正等覺;自乘種姓為能建立故,有大勢力,證大菩提。種姓為此二釋,下解發心、菩提分法中,亦為此二說。又有別異說:種姓持,即法爾種,謂十信前;二、發心持,即十信已去;三、菩提分法持,即十解已去。又說:種姓持,謂十信心;二、發心持,謂十解位;菩提分持,謂十行位。雖為此釋,未有逗留,典誥不憑據,如何依據?又種姓持,謂法爾種;發心持,十信前十萬劫初發心亦得,取初理真發心亦得。
論曰「住無種姓補特伽羅,無種姓故,雖有發心及行加行為所依止,定不堪任無上菩提」,釋曰:且有三釋。無種姓人實未有時能發菩提心義,假設為論,故為此言雖發心等,是第一說;決定二乘種姓亦名無大乘種姓,雖復值緣發菩提心,亦不堪任故,故說雖發心等,是第二釋;即法爾無種姓人實雖發心,究竟畢退,不能得彼無上菩提,此第三說。 問曰:發菩提心非求世間果,此現行心從何種生?釋曰:從福分善種生,非無漏種,無方便無漏慧故,故論云:唯以人天善根而成熟之等。
論解持異名中,「亦名為助、因、依、階級、前導、舍宅」者,助成果故,能生果故,依得果故,隨說位故,導生起故,含攝藏果故,如其次第,配助、因等。
論曰「如說種姓,最初發心、所行加行應知亦爾」者,釋曰:如種姓有前助、因義等,當知發心等亦爾。 問曰:所行加行是何?前明發心持,名行加行,今此復名所行加行。釋曰:所行、能行,兩種名異。所行之行,謂菩提分法;能行之行,謂彼發心。故前發心名行加行,今此准文中菩提分法是所行加行,兩種別也。
論解種姓有二中,本種姓、習種姓,如新薰三義,隨所應立之。 有人云:護法菩薩取地上名習。不然,地前十信不生無漏種故,生彼種時,名習種姓,隨增說生。護月論師義別,唯勝軍師本種姓於所知障可斷義用立之,習姓即十信時取有漏聞思等種是。 問曰:增上生見道云何?釋云:言有二義:世第一法或苦法智忍為增上緣,生苦法忍,於有為中,唯此一無漏,不從因緣生。二、或用世第一法為因緣生,串習多時,所知障可斷,有漏善最勝;最勝義故,得為因緣,發生苦法智忍。此論師意,用為因緣,即如後解。先師所立義,增上緣生,既古所傳故,欲別一義故,故作是立。其意欲上者,唯護法義。有人云護法十信時未別種者。不然,廣如別辨。如《仁王經》說有差別。地前有三心:一、信心;二、住心;三、堅心。信位中,名習種姓;住者,即十解、十行,二十心合為住心;堅心,即十迴向。西方尋訪彼經,未聞有本,雖爾,今且會之。如彼經意總說習種姓為眾多姓,即彼經云習種姓者,謂在信心,即十信位也;性種姓者,謂在住心,住心彼經即十解、十行,十解、十行名性種姓。 問:何故彼經先明習姓,後明本姓?釋曰:即初修習時,名為習姓;後習已成姓,名性種姓,故此先後非如此論義。 問曰:何故彼合二十心為十住,《花嚴》等開為二十心耶?釋曰:簡前後故。前初發生增上信故,故簡異前;既不隣近初見道故,故合二十心但名一住。故十迴向,彼經說為道種姓,隣近見道無漏道故;見道已去,名行種姓。是彼經意。今此論意,理必不然,性各別故。
論解種子麁細中云「又此種姓未習成果,說名為細,未有果故;已習成果,說名為麁,與果俱故」,釋曰:此取十信初熏無漏種增倍,故說麁細,非是餘位。云何名俱?如護法義,更別成種,新生之種與舊種俱,可如此釋。如護月義,但令舊增,即當念中新增之種義說為果,舊本之種義說為因,故言俱也。又前念望後念,雖異剎那因滅果生,由因有故,能生其果,故說為俱。如勝軍義,無始有漏善法種名因,十信初時因緣無漏教熏成新種,此種是果,無始種為因,因果同時,故說為俱也。
論云「於其種種末尼、真珠、瑠璃、螺貝等,乃至尚不令他欺罔於彼,況當自為」者,此中意,謂人有種種寶,心迷倒故,不能收拾,不能防護,先寄於他,心迷倒故,不能記憶。菩薩能正開悟,云尚不令他欺罔於彼,況當自為。
論云「其性好樂廣大財位,於彼一切廣大資財,心好受用,樂大事業,非陿少門」者,謂菩薩心廣大故,心好受用,非少財位;其性好樂廣大財位,以事業廣大,而非陿少故。又前已明施物雖少而能均布,惠施廣大而非陿少;今明性好樂大財位,施能均布,事業廣大,而非陿少,即與前文少物、多物好樂為異也。
論云「重於法受及重後世」者,此一義,謂菩薩於四法受深生信之。重,謂深信也。四法受如四卷下文自解,謂現在苦、樂,未來樂、苦等。及後世報,菩薩深信,信故言重也。又深信四法受及信有後世故,於少罪中尚深見怖,何況多罪,故不造過。於此戒中,具有愛語、利行、同事四攝受法,尋讀配之。下亦明十業道,依文尋之。上下復有三種戒義,謂律儀戒等,宜尋取之。忍中,但有耐怨害忍。
論解精進中,具明三種:始從「謂諸菩薩」以下,至「思擇方便,要令究竟」,明加行精進;次「凡所施為」下,至「懈廢退屈」,明被甲精進;「於諸廣大事乃至何況小事」來,明無怯弱精進。靜慮中亦三種:始從「謂諸菩薩,乃至及遠離所,深生愛慕」以下,明方便靜慮;「性薄煩惱」下,乃至「況於親品及中庸品」,明饒益有情靜慮;「若見若聞」下,明引發神通靜慮。此解第三中,論云「於法能受,能持能思」,如《十地論》世親釋,以聞、思、修三慧配之:聞,謂受;記憶,思;不忘,名思。即此思能生修,從因為名,修慧名思。此別一意,更勘《十地論》別自解釋。慧中看意,無別明三種,且配之:性不頑鈍,性不微昧,性不愚癡此三句,三慧次第配之。以上諸句論菩薩,謂但能成熟俱生慧,即生得善;亦能入一切明處境界,即方便善。此二句意總也。配三慧下文,亦總明三慧離過,能有力思擇。又性不頑痴,當加行慧。 論此慧能入一切明處境界,後成熟生得善,其後得慧起言說故,遍於彼彼離放逸處,有力思擇。其無分別慧異前後故,此中不重論。又釋:此總論菩薩慧,未必別明三慧。
論云「應知是名能比菩薩種姓麁相」等者,以菩薩細種姓相難知,今以行比知種姓,故言能比菩薩種姓麁相,故此段初文云「由此相故,令他了知真是菩薩」。其細相決定實義,唯佛能知。此中,且推於佛,不言我亦不知。古人云彌勒不知者,謬也。以《善戒經》云「種姓麁相,我已略說,諸餘實義,唯佛能知」者,當釋迦亦不知也?且知推佛,非彌勒不知,但言佛究竟知,我亦知,不究竟。寧有此義。若總言彌勒不知,謬也。
論云「種姓菩薩乃至未為白法相違四隨煩惱若具不具之所染污」等者,此中白法,謂前六度;四隨煩惱,如次下自列。其無始種姓菩薩未具為四種,或不具四染污時,姓與如是六度相應;若彼四隨之所染污故,白法不現。
論云「若無種姓補特伽羅,雖有一切,一切一切種,當知決定不證菩提」者,相傳云:一切有三種者,初一切,謂佛;第二一切,謂學行;第三一切,謂三世。言無姓人雖有佛及所學行,三世中決定不證菩提。 又釋:初一切者,謂佛;第二一切者,於所學行無顛倒執;第三一切,謂方便急速。翻前三因緣,但除根未熟、無種姓者,亦得值佛學行,急發願等;無第四根熟,當知決定不證菩提。
發心品者
即第二發心持,如前釋。此願以何為體?謂欲、信及勝解為體,或後得智為體。故十度中前六是正智,後四是後得智,願居第八,故以後得智為體。若剋性,即欲、信為體。然如《攝論》兩處文自釋。若准次下文,以決定、希求為體,希求即欲數也。
論云「菩薩最初發心,於諸菩薩所有正願是初正願,普能攝受其餘正願」,下解發心中,文云「最初發心,能攝一切菩提分法殊勝善根為上首故」等者,此中最初正願發心皆猛利故,能攝餘願心。又此初願心為上首先起,餘願心等皆是此種類,故是初願心攝。
論云「如是應知最初發心有五種相,謂自性」者,即結前五又字義,依次配之。
論云「又諸菩薩初發心已,即名趣入大乘至是故發心,趣入所攝」者,此中意,明初發心菩薩名趣入大乘菩薩數。此約隨世俗情說為趣入大乘菩薩,非真趣入。真趣入者,謂初地以去菩薩。若彼菩薩即是實義,非世俗情言說道理。
論云「如是應知最初發心是趣入攝,菩提根本,大悲等流,學所依止」四句,即結四又字義。
論云「四緣、四因、四力」者,緣疎因親,力為助伴,通明因二種,故有三別。
論云「十隨煩惱」者,即下十種多字是也。其間憂苦、惡行等是隨煩惱者,以隨他煩惱生故,名隨煩惱,非體是煩惱。又以多為名,名隨煩惱,體非是也。在隨煩惱門收,名隨煩惱。
論解四因中,第二因云「賴佛、菩薩、善友攝受」,與前四緣中第一緣何別?彼緣中但見作神通,未攝受教誨。今教誨是親,故是因也;見作神變是疎,不教誨故,是緣也。故二有別。因中第三於諸眾生多起悲心,與緣中第四未劫時等救度眾生何異者?緣中但自創發心,令他發心;因中代他受苦等是親,故因也。
論云「依四境處,雖不串習,而能發起下中上悲,無有斷絕」者,四境,謂前列他自受苦等。若見自若見他隨遭一苦起下悲,若見自他隨遭一苦起中悲,若見自他受無間大苦起上悲拔濟。又或於四境,一一皆能起上中下悲。
論曰「若諸菩薩依止總別四因、四緣,或由自力,或由因力,或總二力而發心者,當知此心堅固無動;或由他力,或加行力,或總二力而發心者,當知此心不堅不固,亦非無動」者,此中意,明前四因、四緣中,若別依一因一緣,或總由四因、四緣而發心者,於四力中且依二力,謂自、因力。此二力中,或別依一力,或總依此二力而發心者,此皆堅固、不動;若別依他力及加行力,或總二力而發心者,此不堅固,亦非無動。若斯四緣中初緣是近佛菩薩等,今此文者,別依、總依皆堅固、不動;他力亦是謂佛菩薩等,他即在不堅固、非無動中收。此何相違?述曰:不然。他力者,謂王及有力者逼令發心,非如見佛菩薩。見佛菩薩自發心,在緣中收,故不動;為他逼發心,是他力,故動收。又加行力是不堅固、非無動收,如因中第二因善友攝受是堅固、不動收,此何意也?述曰:非也。善友攝受是見菩薩教行行等所遇之緣勝,人加行力中雖遇友,乃世間之善士,非如菩薩,故有別也。又義:且約一義,此中判為堅固、不動等。如實者,緣因中有動、不堅固者,他加行力中有不動等者,且約一義別,故為此論也。
論云「有四因緣,能令菩薩退菩提心」。何等為四,如文自列,此與前四因相違,動翻之即是。
論云「攝眷屬過有其二種,謂於眷屬饒益、損減染污違順,如是二事」者,謂於違起損減染污,於順起增益染污,故名二事。
論云「由此菩薩成熟如是無惱害福,得倍輪王護所守護」者,倍輪王福等,謂諸惡鬼魍魎所不能近福、餘身無病福、勇猛作義利福、無倦說法福、麁重轉輕福、用呪多驗福。此中言呪句、明句者,謂呪句,汎爾;非句,即呪有明辭。或此呪或有明力,威神大者,名明句。眾生用之無驗,菩薩用之即驗。所惱有情柔和忍辱福、隨惑微薄福、在國無災福、速脫惡趣福、能厭諸苦福。
自他利品
自下十六品,即一持第三菩提分法。熟此一持十六品中,大分為三,即論云「略說菩薩若所學處,若如是學,若能修學」。依舊遠法師云:自下發心持有二:初之五品明所學法,次十一品明其學行。今曰不然。依此論云有三種:所學處,即前五品所學之處,是第一;若如是學,即第六一品明如是學,損學法,當第二也;若能修學,即餘十品明能學人行,當第三也。初所學處有五品七法。七法者何?如文自列。五品者何?束七為五也。云何束為五?謂〈自他利品〉、〈真實義品〉、〈威力品〉、〈成熟有情法自佛法品〉、〈菩提分法品〉。第一、第二合為一,束五、六二法為一故,但名五品。此開七法,應別處彰,今於〈自他利品〉首開者,以從菩提分法持首列也,菩提分法持從最後品持得為名。
論第一、解純、共自他利中,初明純自利。欲明自利,先明自利障法。謂諸菩薩於純自利利他乃至不越隨順菩薩儀故。此中有二:初、明所應斷法,即違越之法、不順菩薩儀者,應知應斷者是;第二、明所應修學,不越學處、隨順菩薩儀者,應勤修學。且總明所斷、所學二法竟。自下別明自利障法,有八,隨義應知。
論云第二、略解自利共他中云「若諸菩薩或悲為首,或為迴向無上菩提及為生天,於一切時修施、忍等,乃至自利共他」者,此中意,由起悲,擬利他故求菩提,為利他故生天,利物教化眾生;非如前應斷中執天為勝,樂求生天。今為他物生天,即以悲為首,故修施、忍等求菩提,樂生天,皆樂利他故,名自利兼他。
論云「又除如前所說諸相,其餘一切等,乃至菩薩於此應勤修學」以來,此中翻前自利障,應准名自利。今論云翻前名自利共他利者,若獨翻自利障,唯行自利行,應唯是自利,以自利是障,菩薩不為。今意明言壞兼物故,雖翻自利,亦有利他義,障中亦爾。若唯望自利行,即唯自利障;若言欲兼物,亦有他利障故。下解他利共自中云「又除如是前所說諸相,其餘一切與彼相違所有利他諸菩薩行,當知皆名利他共自」,即翻前以邪見修施,以無因果見犯戒,離正行,為人說法。二法唯利他障,為利他兼自?此亦應是翻純利他障,為純利他行。今解:意有兼物之義,故雖翻障,行通自他。上下二文相似也。菩薩以利他為本故,唯利他及共自他利非障;若自利者,是障。純利他行中有三:一、為利物故,捨色還生欲;二、為利物故,以順先所得神通十方教化;三、已圓滿果故,自更無求,唯為利他,作大利益神通事等。解此三訖。勤學令斷前二法,二法者,即前翻中二法者是。
論云「利益種類自他利」者,謂一法自行,令他行,自他一種,行一法,故名種類。四法受,謂此他世樂苦,共為四句,名四法受。論乃合第三、第四二法雙明。 問曰:此中明自他利種類,何故第一第四法受此他世俱非利益,皆是苦受此中明耶?義曰:菩薩不以第四法受為利益自他,若此行無利益自他,故菩薩不為之意也。第五種類中有涅槃及涅槃法等者,以得涅槃世間出世間之自利。兼人是此第五,因舉前第二、第三事,乃汎明第一,第四意不取。又以四法受法自利知可行不可行故,亦兼與人亦知可行不可行,自他俱知可行者行、不可行者不行故,俱為利益。
論解五種樂中略出體性,言因樂者以三法為體,謂順樂果業及根塵二法能生順樂受觸者此三是因。樂體即通五蘊性,以通取順樂果業故,相應共有皆因。樂體通五蘊為體。二者、受樂,即喜樂受,通漏無漏為受樂體。三、苦對治樂,如文謂寒熱等苦息所生起樂覺,即以慧為苦對治樂體。又苦無之處義說為此樂,非實有體。以下文中自當簡釋,即隨所得。或通五蘊是此受體。四、受斷樂,即以想受滅定為樂體,即是厭心種上立滅定,滅定位中所有厭心種子皆此樂體。論云以定為樂體故。五、無惱害樂。論有四種:一、出離樂,即出家人,下文結云能隨順故,即隨菩提樂也。二、遠離樂,謂初禪中所得離生喜樂,即以受數為體也。三、寂靜樂,文言二禪以上諸尋、伺息名寂靜樂,即以第二禪以上定為此樂體,以除尋、伺故,亦以慧為樂體。四、三菩提樂,即正覺,謂無分別智樂;或通取後得智為此樂體,以斷惑得此智所得無為涅槃樂是此樂收,為證寂滅故,說寂滅從心、心所收。乃五樂體性也。又此五樂皆是有為,不明無為,故不取涅槃寂滅樂也。
論云「言因樂者,謂二樂品諸根境界,若此為因,順樂受觸」者,此言因樂者,即與樂為因,名為因樂。謂根境二法能生樂受,故名為二法是樂因也。又根境亦能生順苦受觸,今取生順樂受觸之根境。根境在樂受位中者,是故有品言。又釋:二樂品者,即樂自性中有漏、無漏樂為二也。又身、心樂,為二也。今文中言根境為因,能生漏無漏、身心二種,二種樂也。不以根境為二,但以為因,意舉所生之果,謂漏無漏樂;取能生之因,根境為樂因也。又二樂品,取如前漏無漏身心等果二,兼取因根境二為二樂品也。雖舉果樂,意取因樂。
論解第二、受樂中云「由前所說因樂所攝三因緣故」等者,三因緣即根境二及順樂果之業,為三也。更別解取,如前別義中。
論解簡諸樂是自性非自性中,簡第四斷受樂中云「然依勝義,諸所有受皆悉是苦,住滅定時,此勝義苦暫時寂靜,故名為樂」者,此中滅定是無漏故,前加行心亦是無漏,而言所厭是苦者,遠從所厭有漏為語。如彼無為,其實無間道已得想受滅無為,後久時方得彼定,於得定時,却從前無間道時所得,故名想受滅無為。今此亦爾,定是無漏,加行非有漏,從遠所厭為名,名為厭苦。雖遠心亦是有漏善,以勝義理故,亦是苦。又同想受無為者,是大義。
論云「諸餘所有無惱害樂」等者,謂出離樂、遠離樂、寂靜樂,是隨順菩提樂故、是菩提分故,能引菩提樂也。如前可知。
論云「當知所有現法當來可愛果業所攝因樂,乃至是所宜者,於諸眾生即應授與」等者,此中釋前五樂應思擇可與不可與眾生義。若第一因樂中取順樂果業,第三、第四、第五之樂,應一向與眾生,不應思擇;其因樂中根境二品及第二受樂,應觀可與不可與,方與眾生。此中有妨。如第三苦息除樂,有一眾生先為貧苦,不獲造罪,菩薩為息除苦故,授與財寶,既獲財寶,乃至放逸造諸罪等,豈不授與此樂時能生諸罪,能生諸染?又無惱害樂中,出離樂、寂靜樂是色界定,亦通有漏,是有為法。若授與眾生,眾生得之不廢,雖生色界,起貪定味,不學內法,計為涅槃,後還生惡趣。眾生得之,非無有罪,非無有染。何故不同受樂觀彼眾生可與不可與,乃言於諸眾生一向授與耶?又樂受自性中通漏無漏,何故不言有漏者簡擇思惟,無漏者一向授與?如彼因樂,順樂果之業一向授與,根塵因樂即不授與。此因樂有二種,有與不與;受樂既有二種,亦應與不與。遠師云:順樂之業攝,彼決定應與者,故說之決定饒益。即有眾生起順苦業,菩薩不授;若起順樂業,決定應與。故彼受樂中,無漏受者攝彼決定應利益者不能盡故,不得偏說,所作無量故。如四禪,決定應與者與之,無漏受不然。 問:若有根熟,欲入見諦,堪與無漏者,亦是決定,何故不與?前解非也。義曰:若約實理,受自性中亦得如因樂分別,但以有性、無性別故,無漏受不應一向與。又可入一地、不可入地別故,不應一向說授與。設令入地人,一向應授,以與不令入相對故,故合為例。若爾,斷受樂、無惱害樂如何通?答:思惟漏無漏別受性故。以何不同?因樂體有三種,得作分別。又斷受樂等一向授與,唯約今得,人即知已,顯無漏受亦令授與。以文影顯,故不說受樂也。
第三十六卷
自下品中,大文第三、明因攝果攝自利利他,即於因果中皆有自利兼他行故。
論云「一者、異熟因、異熟果;二者、福因、福果;三者、智因、智果」者,准下文中,異熟因果等別明,福智因果等合明。別明異熟因果中有三:一、正明異熟體。此異熟體勘下信言、大勢具足,未必皆是無記之果,但於果時有增上果或等流果,名為果熟。若在地前,唯有漏善業感;若在地上,亦通用無漏為滋業。又若異熟無記果,唯是有漏,在地前攝,通有地上。若增上、等流果,如信言、大勢等,在地上,通漏無漏,以在後得智起故。如是等,是異熟體。二、明異熟因者,准下文有八種,若在地前,唯有漏善業;若在地上,通漏無漏。若感有漏果者,此因名有漏;若感無漏果者,此因名無漏。是名第二異熟因。第三、明異熟果者,不是前業所感之果名異熟果,即異熟體是業所招名異熟果。得異熟已,依異熟體起諸身語等行,是異熟之果;即異熟體為因,所發身語等為果。此果在地前、地上,皆得通有漏、無漏,准義應知。是名中之異熟果。第二、通合明福智中亦三:第一、先明福智二種體;二、明福智二種因;三、明福智二種果。以六度攝福智,為福智體,多少文違,至文自解。通地前地上,通漏無漏。其福智因,亦通漏無漏、地前地上,即能生福智之因。其福智果,即依福智所起利物利生等,為福智果。此若因若果等,皆唯是善,通漏無漏,餘至文當釋。第一、解異熟中,第五、信言具足云「眾所信奉,斷訟取則,不行諂誑、偽升稱等,乃至信言具足,第六、有大名稱,流聞世間乃至大勢具足」等者,此中非以無記法為異熟體,以從先因所生,今得等流果;以從先因生故,於異熟中明。以此文知,通在無漏,地上得有。又知異熟中通善性等。
論解因中云「慧施光明鮮淨衣物,名形色因」者,言形者,非形顯之形,若形顯之形,即有光明顯色因感形色果義,故知形者但是身形之形,以通顯色為因故。又同聚故,即以顯色為因感形色者,何違也?故形或是形顯之形。
論解大勢具足因中意者,以供養三寶、尊長等,發弘誓願,願中當來世攝持種種功德致於自身中。由此供養、發願等為因,當來感大勢具足,是此中意也。
論解人性具足中云「由二因緣,施他人性」者,謂他婦女樂自形,丈夫將轉根,失男根者,菩薩勸彼、攝護,令不轉根。又為說法,令彼女人及丈夫因菩薩勸故,不樂女身,當得男身;轉根者因菩薩勸故,得不轉根。名施他人性。
論別解三因緣中,第三、田清淨云「當知略說能正發起如是加行,及正安住此加行果,名田清淨」者,謂無間、常委所作,發此加行時,及得隨地等攝前加行所希之果,乃至以佛為前前所希之果。此加行等若因果,皆堪能福田,故名田清淨。
論第三、解異熟果中,形色具足果,「謂乃至凡所發言,無不聽用」者,此如異熟中信言具足,何異?若此果依彼異熟而生,但依彼所生即是果,何必要有所屬?以形色端政故,人皆信用。又前信言中,於升稱等無差違故,所論升稱事無不信受;今以形色端政故,所說之法,人皆信受,故有不同,非即一言兩處明信。
論解自在具足果中云「能以布施攝諸眾生」等者,問:何故異熟大財、大朋、大屬皆自在具足,今果中但言大財為果?答曰:前實作法有大朋等,今以四攝事配信言、大勢具足,故唯布施,無大朋等,故不相違。
論大勢果中亦有出言皆為信用,但以所因別故,言皆信用,隨因亦別論。若諸菩薩自有力能,不善安處所化有情,彼於自事不隨順作,如是於他所作利益不名熾盛等。准前卷,唯自利是菩薩障;純利他,菩薩事。今此亦爾,若自有能,未能化有情,於自事中不名隨順,於他不名熾盛。若自無能,善能安處所化有情,能化他故,是菩薩事隨順而作,以自無知無力能故,於他不名熾盛等。以有智慧力,能成熟彼物,故名為熾盛。
論云「福有三種,謂施、戒、忍。智唯一種,謂第六度。精進、靜慮通福智分」者,如餘處文。又前五是福,第六是智。又云前三是福,下三是智。今并於此,總有三文相違者,如實前五為福,第六為智是。今此處約遍策為論,故通二分。又前三是福,理定;後三是慧者,以精進、靜慮通策慧故,隨慧收,隱策福故,不說通福。遍策之義,如文可知。如《對法》第二卷抄會。
論解依靜慮通修慈是福,不言施等者,在散心故不說。又顯文唯有,無妨。
論云「是故二種於證正覺雖俱是勝,而於其中」等者,二種謂福智也,略簡異熟,非正證菩提因故。
論解第四、現法自利中云「又諸如來現法涅槃,所有世間及出世間」等者,此中意,謂如來證涅槃,世出世法,菩薩並成熟之。以智為首故,名為自利;若以悲為首,如前所說諸自利行,名為利他。 問曰:何故前卷說自利是障,今名自利是菩薩現法也?答:今此自利實兼利他,以智為首,以悲為首,在義別故。義說自利,非一法中有唯自利。若前障者,於一法中唯有自利,無利他,故不同彼障也。
論曰「若於欲界能獲他世財寶具足、自體具足等,乃至修習後法自利利他」者,此中意,謂欲界死,還生欲界,或生色界,色界死已,還生欲界,所得自體、財寶,又現憂苦俱,修善因,於當來世獲善果故,故他世自利利他也。
論第五、畢竟等門中云「若諸煩惱一切永斷,若諸所有八支聖道,若此為依獲得世間善法,是名畢竟」等者,如無學身中,因無漏八道支力增上緣,生有漏善法,名畢竟也,唯此生故,已至極果故。
真實義品
即菩提分持十六品中,次第二品也。言真實義者,依文所明,且如三性:遍計所執,法爾體無;依他、圓成,二諦說有。今有言有,無即言無,稱當真實。今明此義,名真實義品。何故〈自他利品〉下明〈真實義品〉?前自他利就行明法,行必依理,故自他利後辨真實義。諸列品次第,大文同此。如《涅槃》初明慈悲不殺等行,後明四諦、如來性等。約理而言,如是等經例非一,故前品後明真實義。
論云「一、依如所有姓;二、依盡所有性」者,且如二智:如所有姓即無分別智,緣理之智,如境道理,稱實性而觀;盡所有性即後得智,緣事為境,盡境界性而能觀之。此解大分以理事智別。又觀四諦、十六諦、三空門等觀智,名如所有性。八觀心雖後得智,仍出世後得,緣相見道有性真如故,名如所有性。若後得緣有常無常、有漏無漏等事差別門,不作相見道真如解之世間智,名盡所有性。此即約後得智分為二智,謂世間後得、出世後得解。
論云「復有四種:一、世間極成真實乃至第四、所知障淨所行真實」者,初、謂世間世俗共許是有,依世俗理,此法是有,除所執之法,故名世間所成真實。以共許故,名為真實,即唯有為有漏法。若無為無漏法,是道理所成,出世間故。二、道理所成真實者,謂有智者乃至隨觀察行者,依止現、比、至教量等道理所成之義,即通有漏無漏、有為無為法。若第三、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依論文通二乘加行等智,即三乘所得三智、三智之境、涅槃無為、四諦等法,是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體。唯有漏中加行智、無漏二智及涅槃無為,是即真實體。四、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者,即無分別、後得智,斷所知障所得之二智,及因斷所得無為真如,是此真實體,即明無漏無為。又後二真實唯取因二障斷所得無為,不取智者,即唯無為,非通有為。
論解世間真實中,「云何世間極成真實?謂一切世間於彼彼事隨順假立,世俗串習,悟入覺慧,所見同性」者,此意明一切世間人於眾事中,隨眾事所起言說,意解所證之事,眾共許者,是此真實體故列。 「謂地唯是地等者,是此唯是此,乃至非不如是」,謂此地唯是地,是水唯是水,不是火風等,起決定解。世間共許故,無始傳來,非今卒慮,此等是真實體。
論解道理極成真實中云「能尋思者、能伺察者、住尋伺地者」下,謂如欲界有人一時不起尋伺,若人有起此尋伺,名能尋伺者等。若以欲界對色界,名住尋伺者。 又說:能尋伺等者,明正起尋伺時人。住尋伺地,謂成熟尋伺人。 「居異生位」者,謂聖人住無漏故,不極散亂、多論義等;異生多散亂故,多樂論義,故唯據住異生者。又聖人雖有見諦,有比、現、聖言量等,少分而有,有已證得故。凡夫一向未證得,多生比智,故多理極成中,明凡夫比量道理極成於法。
論解第三真實中云「若能引無漏智者,非有漏加行智故」。云何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不緣無為涅槃耶?義曰:論云不正是緣涅槃智,此能引無漏智緣涅槃,亦說此加行為此中收。
論云「數習異蘊補特伽羅無性見故」者,即數習離蘊外無我見也。
論大文第二解無二中云「此中有者,謂所安立假說自性,即是世間長時所執等,乃至如是等類,是諸世間共了諸法假說自性,是名為有」等者,此中意,謂一切境本自無有,今執者妄安立當有、假說自性是有,即無始來世間所執,起分別戲論根本,謂依境起名言分別故,乃至計有涅槃。如是等是遍計有,如是等所執戲論故,說之為有。
論云「言非有,謂即諸色假說自性乃至皆無所有,是名非有」等者,此意明謂如遍計假說諸色等自性為無事無相,即色等無事無相故,所依言說說言假說者,此無事無相所依名言一切都無,所依無故,諸計有色等此皆無所有,是名非有。如是名計有非有皆遍計所執,聖者除之,名為中道。
論大文第三、明修空慧是菩提方便,此空空於遍計所執,不如前所言非有之空也。 又即此慧是諸菩薩等一行三字,總明修空之慧是菩提方便。何以故?以諸菩薩下,乃至成熟佛法及諸有情兩行,明由有空慧,不著生死。 又能如實了知生死乃至深心厭離一行四字來,明於生死中多受生死,教化眾生,不以無常等行厭背生死,求入涅槃,即不著涅槃。 第三、若諸菩薩不能如實了知生死,即不能於等,乃至不能成熟佛法、有情四行來,明若無智者,多入生死,不能成熟佛法、有情;若有慧者,不入生死,善能成熟佛法、有情。即不入生死,節異凡夫,不同凡夫起貪等惑,入生死故;菩薩不入,即由智也,常處涅槃。 第四、若諸菩薩於其生死以無常等行深心厭離乃至正等菩提三行四字,明菩薩不如二乘厭背生死,疾入涅槃,以無悲故。菩薩有悲,教化眾生,不入涅槃,常處生死,即簡二乘也。
上來一翻解訖,次下第二翻解。又諸菩薩由習如是空勝解故,即於涅槃不深怖畏,亦於涅槃不多願樂,乃至是諸菩薩於證無上正等菩提無大方便以來,初、正解;第二、覆淨前義及解。初、正解中有三:初二合釋,第三、第四各別自釋。初二合釋者,論云「又諸菩薩由習如是空勝解故,則於涅槃不深怖畏,亦於涅槃不多願樂」者,此乃至第一、由有空慧故,若處生死故,不怖涅槃;第二、雖了知生死,能入涅槃,亦於涅槃不多願樂,以有慧故。即第一、第二合解也。何以得知?准及解中知也。 第三、「若諸菩薩深怖涅槃乃至遠離一切清淨勝解」者,由有煩惱等故,不善處生死,怖於涅槃,不生希願,遂不能發於涅槃界清淨勝解。由無智故,不能斷生死,即多處生死。第四、「若諸菩薩於其涅槃多住願樂乃至不能成熟佛法及諸有情」者,由無悲故,於其涅槃深心願樂,速疾入之,故不能成熟佛法及諸有情。若有悲者,不樂入涅槃,於生死中教化眾生,不著涅槃。
上來正解有空慧勝利,若合初二,解為三段文;若義,即為四段。此中先總為三段,合義分為四段,故云第三、第四等。從「當知此中」下,反知淨義。此下有四:第一、由無空慧故,不如實知生死,即雜染心流轉生死,此反解合解中第一、於涅槃不怖畏;第二、若以無常行厭生死,則速疾入涅槃,即反解合中第二、亦於涅槃不多願樂;第三、若無智故,於其涅槃深心怖畏,即於能證涅槃資糧不能圓滿,常處生死,即反解上第三、遠離一切法淨勝解等;第四、若無悲故,於其涅槃多住離樂,即便速疾入般涅槃,即反解第四、不能成就佛法、有情。今結反解,故論云「是諸菩薩於無上正等菩提無大方便」。次第三種解四義,以理准文可知。或第一、正明四義,此初立宗;當知此中反解下,重釋前義。就重釋中二:初、反解四義;第二、正釋四義。
論大文第四、解得無我智,達一切品類平等平等,唯取其事。依他、圓成實如雖復達之,不作思惟:此是依他,此圓成等。如是無我智行於境義,菩薩得平等見,得平等心,能得最勝平等之捨。又有云:此捨入見道時最初得捨者,據即捨受。不然。
論大文第五、略明成就佛法及諸有情,以六波羅蜜准文義配之,隨起何施乃至何慧。
論云「雖有力能,彼若求請乃至非無欲樂」者,謂有有情於己有恩,隨己力能,現前酬報;雖無力能,他若來請,隨彼彼事示現殷重而為作之,不以無力能止他請。如何令他知我無力,我但無力,非無欲樂者,意知息故,欲得酬報。
論大文第七、意欲明所執非有,依他、圓成是有。如所執諸法稱言,今欲非之,說諸法離言。離言之法正是自宗,欲顯實破他,簡非取是,豈以直言乃云諸法離言也?須有道理故。
論問云以何道理應知諸法離言自性等,下答中謂一切法假立自相乃至亦非一切都無所有。此中,破執有二:「乃至是言所行,是言境界」,牒外二計;第二、「如是諸法,非有自性」下,重破外計,成立自宗。二計者,謂一切法假立自相乃至唯假建立,非有自宗,明外計云,如能詮之名與所詮之境皆是唯假建,不稱境故。如所執計名實目得所詮之境,此境唯假建立,非有自性,言體是無。既計名所詮不稱境,所計之境是非有已,外八轉計,故第二、論云「亦非離彼別有自性是言所行,是言境界」。言名詮所詮既不相稱,即能詮名中有彼色等體和合,此是稱言,是言所行、境界。故論主非之,亦非離所詮之體,彼別有一和合自性是言所行、是言境界者。謂若假立名等,即所詮之色等上有是言所行、境界義,名遍計所執。計所詮稱言,是言境界,色等與名和合,即名中和合是言所行、是言境界者,不然。雖所計非實、妄性非無,外人若計所詮既無,即前所言所有自性等亦是非有,故論主第二、論云「如是諸法,非有自性如言所說,亦非一切都無所有」,即所詮如遍計所執,言所說法非有性者,亦非一切都無所有,言有依他,妄境非無。此破第一、名詮所詮稱外境計。如是非有,亦非一切都無所有者,外所計言與名稱所目法,此不離言,前非之言,此是非有,今指言如是所執和合非有者,亦有依他妄計在故,亦非一切都無所有。又釋:初乃至唯假建立,非有自性來,明破外計。如名下所詮之法稱能目名,當知一切色等法唯假建立,非有自性,言如所計之外是無。外人既見所詮是無,不稱言故,可隨轉計之:如言是名所目之法,不稱色名者,應離所目色外別有自性是言所行、是言境界。今論主非之,故言亦非離彼別有自性是言所行、境界者,雖作是非,非所計有,其依他性等,體是非無故。
論云如是諸法,非有自性如言所說,亦非一切都無所有,如前所計,如言所說非有自性之法,如所執者非有;如依他妄法假立名言,此法亦非一切都無所有,不可無依他等。非有自性者,謂遍計所執;如言所說,亦非一切都無所有者,謂依他等有也。非但依他離言法是有,其所執非有之法有妄情在故,亦非一切都無所有,所以第二、論云如是非有,亦非一切都無所有。上來既明所計非有,依他、圓成是有故。
論問言云何是有。就答中應言:若稱智離言法,依他等是,今取能照之智故。乃至云唯是無分別智所行境界,其後得亦得緣著真法不妄,今取正緣者,故唯據無分別智。
論云「若於諸法諸事隨起言說,即於彼法等,乃至制立眾多假說而表詮故」者,重破外計。計既云名目所詮,所詮稱名者,如一法上有稱多名,應所目法稱眾多名,有眾多體;既能目名多,所目法體一,故知名於法上假立眾多詮表也。上來雖明名於法假說,亦非於一法上有一切詮表決定可得。如一青色,雖立假名說為青色,不可以假名故,亦說為黃色,只可於一法上隨所立假名。如眼等,並眾多照、了、導等,不可立餘假說耳等名而目於眼故。
論云「亦非眾多詮表決定可得乃至非餘假說此義」等,以此理故,雖所目法有眾多名,或具,名眼等,照、了、導等;或不具,唯說一眼。若等目所目法,望所目法皆非實有故。
論云「是故一切假說若具不具乃至有體有分,有其自性」。彼法者,謂能詮教法等。彼事者,謂所詮體事等。有體者,總指法之自體。有分者,別解法之差別分。
論云「又如前說色等諸法,隨假說有自性者等,乃至而有自性」等者,此中意,重破彼外計。云如前所說色等諸法,若隨假說有自性者,言隨名即有所詮者,要先有所詮事體,然後隨情所欲制立假。汝既言隨名即稱目有所目者,先未制立假說名前,彼所詮事應無自性,以隨名方有事故,即名未起前彼事無也。未起名前彼事既無,而現詮表能詮之名,不應道理。假說之名既無所有,所詮法事隨能詮名有自性,不應道理。展轉破之。
論云「又若諸色未立假說詮表已前,先有色性等,乃至當知諸法離言自性」者,外計云:諸色未立前先有自性,後依色性假立名色,攝取於色。今牒計云:若是者,是則離色外假說詮表,以後依色性制立假說故。如嬰孩等初生等時,先見色性,後若依色性制立假說者,此嬰孩兒於色根法,於色根事,應起色覺,而為色解。此嬰孩兒先見於色,後不依色而起色解,故知先有色性,後依色性制立假說者,不應道理。而何嬰孩兒而實不起色等覺解?由此因緣道理故,當知諸法離言自性。上來合有三翻破,准牒文知之。
論解二人失壞中云「二者、於假說相處、假說相」者,依他性名假說相,假說有色等相故;圓成實性名為相處,即知假說依他,除所計處,有真如故。
論云「於色等法實有唯事起損減執」者,此撥無依他。
論云「若唯有假,無有實事,既無依處,假亦無有,是則名為壞諸法」者,云若唯言有假說等假依他而無圓成者,圓成是假說依他依處,既無依處,何處得有假說依他?又假說者謂所起計是有,而依他、圓成實事是無,起遍計時名依二性,而無所依二性而有能依遍計者,而名壞諸法。
論解惡趣空中,「由彼故空,亦不信受,於此而空,亦不信受」者,謂真實義由遍計所執無故名空,於此依他、圓成上遍計所執空,二俱不信,此名惡趣空。何以故?由遍計所執彼實是無,由依他、圓成此實是有,若作此理,汝可說空。若說一切依他、圓成都無所有,依何處所,何有此空?何故名空?以無依處及不分別,知遍計空故。汝亦不應言由遍計所執此,於依他、圓成等此,既說為空,以撥無依他等故,故無依處及所計空體。以不解故,言名惡取空者。善取空者,謂由於依他性此故,彼遍計所執空,即由所執彼無故,正觀為空,以見依他時,知無所執故。復由依他相此故,餘圓成實是有,即由圓成餘故,如實知有。
論云「謂於如前所說一切色等想事至都無所有」,後望前所執無。是故於此色等想事等,至說之為空,重解依他說所執空。
論云「於此一切色等相事,何者為餘?謂即色等假說所依」者,重問前解實有中言餘義。謂即色等依他假說所依圓成,是依他之餘也。
論云「謂於此中實有唯事,於唯事中亦有唯假」者,此觀依他也。觀依他唯事,此唯事唯是假有,非真實有。以下論文方明圓成實有義。
論云「引教中云如佛世尊《轉有經》中」者,有是有執,即計名目所詮,其體相稱,除此有計,名為轉有經。
論云「於此一切色等想法,色等自性都無所有,亦無有餘色等法性」者,謂於遍計所想色法上,無有如遍計所執色等自性;非但無色等所執自性,於色法上亦無有餘有香味等諸色法性。
論云「〈義品〉中說」,即《阿毘達磨經》云〈義品〉。
論云「散他迦多衍那子」,即迦旃延字。迦多延尼名,為種姓婆羅門十八姓中即一姓也,如四姓中云李性也。散他者,即種性中別一種姓,如一李中有其多,謂趙郡、隴西諸差別也。
論云「因陀羅」,此云帝釋。「伊捨那」,大自在天。「世主」,人王也。
論云「云何名為八種分別?一者、自性;二者、差別;三、總執;四、我;五、我所;六、愛;七、非愛;八、俱相違」。前三法執方便,四、五人執方便,後三三毒方便。又前三通二執方便,四、五唯人執方便。此八分別皆不取法執,人執等正起時,以法執不感報故。既云「能生三事」,故知取法執等方便。若爾,我見通不善性,何故不取者?若無執我見者不取,餘不善者取之。後三不取根本者,簡方便能生及根本所生異。意明後三為方便,能生根本三毒故,亦取方便也。若與七分別相收,如文自思,前三能生根塵二法故。
論云「分別戲論所依、所緣事」,即根塵也。
論云「謂色等想事為依緣故等,乃至非一眾多品類差別」者,謂色等想事為所依,為所緣故。名想事言說所攝、名想言說所顯分別戲論,非一生所攝者即有為所攝,名所攝通無漏法。今又解:前言無漏者,不是三分別所生,所生者餘所攝者謂名眷屬,所顯者謂諸根塵等法,是名所顯故。第四、第五分別能生諸見根本,我見;諸慢根本,我慢。以我見、慢為餘見、慢根本故。若後三,能生三毒。
論解總執分別中云「我及有情、命者」等,其我、我所分別中亦計我見,此有何異?答曰:前總執約二執,我、我所分別唯人執,故有別也。其尋思、如實智通二智者,如《對法抄》。
論解自性假立尋思所引如實智中云「如實了知、如實通達了知色等想事中,所有自性假立非彼事自性,而以彼事自性顯說」者,謂見依他非實,遍計所執似所執,非實彼性顯現。八喻中言「焰水」者,謂陽炎似水也。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mười một

瑜伽師地論略纂
Hán gốc
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一(論本第三十七八九四十四十一二三四)
基撰
次明〈威力品〉者,前明真實,智證之境,既有所證,不可虛然,謂乃成熟有情,現大神變,令生信心,令得聖果。若諸菩薩,自利利他,現大神通,修行正行,求當證果;若諸牟尼,證自佛事,起大悲心,運拔有情,現斯威力,故名〈威力品〉。故〈真實義品〉後明也。又遠師云:何故次明者?由依實義,妙用自在,故次明矣。 五品七法中,前三已竟,次辨第四,故云〈威力品〉。《地持》但云〈力品〉。
論云「三者、俱生威力」者,諸佛唯成熟方便善,不成熟生得善,生得善唯有漏故,菩薩通有二種。今言俱生威力者,即方便善。先世曾習,今與身俱生故,名俱生威力;非號生得善,名俱生威力。
論言開威力品類五種差別中,舊論云:即前三威力,八種分別,有五種。此非也。是前品類,何故名八種分別?其六通義,如常分別。
論「云何能變神境智通」者,此神境智通是所化境,云何此中言能變神境智通?以能變化作此境故,境從見說,名為能變。又雖舉所變,意顯神通,故名能變。能變屬智也,舉所變,意能變之用也。
論解十八變第五轉變中,「若於其地起水勝解,即令成水,如實非餘」等者,如諸佛雖有神通,不可轉五塵、根等,令成真根能見色等,似彼五根,非實五根。其地水等雖是外處,體各有異,如何變水成火?只可水質滅,火質別生,於中堪為變用;其以佛威力故,令火中亦有濕性,而以濕性即為火體。若改性成性者,轉無情成有性,即眾生界有增失,故不可轉性也。此中又轉得五塵。
論云「色、香、味、觸當知亦然」者,故知通變五塵為其實用,下至〈決擇〉別當自解。
論云「梵先益天」者,以在大梵天先故,名梵先天。云何名益?
論解制他神通中,「究竟菩薩一生所繫,或最後有所有神通」者,謂住覩史多天,唯有此,彼彼生,盡此一生,名一生補處。「或最後身」者,謂已生欲界,即此身成道。此身為生死身最後有故,名最後身。又因即解坐道場菩薩,謂坐菩提樹下,未得成道以來,名坐道場。故前三。
論云「能化為身或化境」等者,唯能變釋。
論云「又所化身,若自若他,或似不似,唯能化作與根相似、根所依處,而非實根」者,以根用不可化作故,眾生界有增過故,不可似用。其根所依處,即四五塵內外界,故可化得似。
論云「若所化身與菩薩身極相似者,名所化身與自相似;若不爾者,名所化身非自相似」者,以菩薩自起化故,故佛化作菩薩極相似者,名自相似;不爾,非相似。 「或有諸佛菩薩雖滅度後,由住持力,而故隨轉」者,如釋迦佛雖復滅度,由住持力,令法至今隨轉。 「或有暫時作利益已,化事便息」者,如須扇多,成道七日即般涅槃,法亦隨滅,無住持力,後不流布,故化事息。
論云解化語中,「如頻迦音乃至無依、無盡」者,論云「又能隨念無間剎那,次第所作無間斷故」者,作佛菩薩能憶前剎那前剎那之法,盡無始來,一切能了,於一剎那頃,能如是知。其小乘云:佛以初住智不能知前二剎那,若緣剎那時,剎那無量,故未緣得。五六十日已至老死,無有緣剎那義。今大乘佛菩薩皆得。
論云解天耳通聞聲中,「有作意、不作意」者,此據八地以還菩薩,若佛及八地以上不作意位,緣無量世界事。
論云「達羅弭荼明呪」者,謂僧伽羅國,即師子國,有呪號達羅弭荼,即呪中之大呪,明有神驗,今初舉之。「天眼所見色中復有作意、不作意」者,如聲解。
論解漏盡智通中,了知漏盡得,即無漏得,得漏盡之得也。了知漏盡方便,即道諦也。
論解六度四相,忍度第四相中云「無多怨敵,謂怨憎會;無多離隔,謂愛別離;無多憂苦,謂因怨會、親離所生憂苦。舊論云:既無別離,亦無憂苦」者,唯於愛離生,故為二:怨會、親離。今分為三。
定四相第一相中云「能斷煩惱、語言尋伺、喜、樂、色想」,即初禪斷欲煩惱,第二離尋伺語言,三、四及四無色,如其次第,離喜、樂等。
論解六度相中,初施云「能以布施攝事,攝益有情」,第六通以四攝事行中,四度中俱以同事利益有情,即六度攝四攝也。何故布施中不言勸有情行施?自己同之,名為同事,亦名利行。今且約隨增,故說唯有此,非約實義。其實義者,何妨一一中得有利行等。
論解俱生威力中,明八相成道。舊八相者:一、住覩史多天;二、下入母胎;三、住母腹;四、出母胎;五、出家;六、成道;七、轉法輪;八、般涅槃。若依舊《地持》,無出家、涅槃入相。今此論依舊解,無出家一相,有餘七相,依文自取。又若解:以神變為一,即無出家,此中亦具八相也。若以別說八相者,住天非典下身生,不取。一、處中有,即下生是;二、入胎;三、住胎;四、出胎;五、出家;六、成道;七、轉法輪;八、入涅槃。今此無出家相也,不取處欲已為八相中故。
論解第一、菩薩住天中,有三種事映彼天者:一、天壽量,謂彼天壽不依數量,有中夭故。今明菩薩盡天壽量,壽四千歲,故次上論言盡覩史多天壽量而住。 有云:生彼諸天皆盡壽量四千歲者。不然。一、文妨;二、理妨。言文妨者,論言三事映彼天,第一、「天壽量」者,彼天皆盡壽,菩薩即不映奪彼天壽量,此文相違,故為文妨。言義妨者,經云菩薩下生,彼天皆隨下生贍部,有今眾生方生彼者,菩薩下時,未滿四千歲,應不隨生。若不隨生,彼佛經相違;若言相隨,下生便是中夭。此乃第二理妨。故義不成。又何緣彼天而不中夭?二、「天色」者,謂天身量及光明色,菩薩為勝也。三者、「名稱」者,菩薩名聞遍十方界,故名稱勝。
論解轉法輪中明「證菩提已,於六年中,魔求其便,竟不能得。常俱行念,每現在前乃至無不覺了」,謂世尊常觀己身受想尋思,今無異念,常觀無常生住異等與此念俱,故魔不得其便。如舊《地持》云觀諸眾生生住異等;今云觀自身,觀自身故,魔不得便,豈以觀他而不得便? 又或可此中亦是觀諸眾生起愍念故,運心廣故,魔不得便。
論云「先舉右足,方移左足」者,斯有何意?
論云「食所食時,有粒皆碎,無口不殫」,言佛食時,飯粒皆碎,無口不盡。殫,由盡也。又《攝論》說:佛食時,諸天得請餘處利益眾生。今此中言碎者,據有得碎義,其實化身示身,以佛事為正。
又論云三種神變:一者、神境神變等者,此即六通。言此亦攝餘三通,具如《對法抄》。 又以明等神變為四句,亦如彼論抄。
成熟品
即五品中第四品,七法中第五、第六法,即成熟有情、成熟自佛法法也。何故次明者?現證真實,現有威力。威力者何?謂六通等。既現六通,欲何所作?不過二意:一、成熟有情,利他意也;成熟佛法,自利之意。佛雖自他利德具,觀眾生界無盡故,須此二意。故〈威力品〉後,明〈成熟品〉。
論解成熟自性中云「安住於此,若遇大師,不遇大師,皆有堪任,有大勢力,無間能證煩惱障斷、所知障斷」者,謂此在決擇分中菩薩。何以得知?
論言「無間能證二障斷」,故知此位;若在以前,即不能如此。又譬喻中,譬如癰座,熟至究竟,無間可破,故知地前位已至熟位者,在決擇分位也。若已入地解者,何故次前處獲得能順二障斷淨增上身心乃至正加行滿?既有能順二障斷及有加行之言,故知在地前,非地上也。又若地上亦得正加行,即地上加行智;能順二障者,謂如初地能順二地障斷淨增上身心。何故不得?故知亦得在地上。取前解無妨。
論解第三、成熟差別中,「諸根成熟」者,謂壽量具足、形色具足乃至人性具足,如前卷解。
論解第四、成熟方便中,「初發處者」,謂初發心人,於彼發心人處而成熟之,名成熟方便。
論云「降伏者,謂深防護自身離染乃至便自防護,不起毀犯」者,此中意,深防自過,方能見他下、中、上犯戒時,起諫誨,起呵罰,起驅擯,如其次第。當知見下、中二品犯戒,起諫誨、訶罰時者,所被諫誨等人及彼餘時類同學法人得利益安樂。以止彼過,故是利益;以還攝受,故是安樂。 若驅擯一種,現逐却已,還復攝,令彼及餘人皆利益安樂,以止惡攝受故;若逐却已,不重攝受,但令餘人見彼造過被逐,復自防護,不起犯戒,而得利益安樂。若所擯者,不得利益及與安樂。是此中意。上品中有可攝受者,義非一切上品犯皆可攝受,如造五逆等,不可攝受。又者,所以菩薩為前,一切皆攝。
論云「能成熟補特伽羅,謂略有六種菩薩住菩薩六地,能成熟有情。一者、勝解行菩薩住勝解行地等,乃至第六者、到究竟菩薩住到究竟地者」,此中勝解行如《攝論》,即第一僧祇菩薩,以於四真諦理起決定勝解故。以此文證決擇分善是第一僧祇,是勝解行位故。 二者、淨勝意樂者,即《攝論》云增上意樂地。今謂初地,初得無漏意樂,故名淨,不同於前勝解行地。 三者、行正行菩薩地,《攝論》云第二地名增上戒,第三地名增上心,第四地已下名增上慧。今謂七地以前、二地以去,非初得無漏,不同初地;非得未得不退故,不同八地已去。已得無漏六度意樂,名行正行地。 四者、墮決定菩薩地者,以《攝論》第四地以去名增上慧地,八地以上名不退轉位。今此第八地菩薩初得不退故,不同前後位故,名墮決定,決定不退也。 五者、決定行正行者,此謂即第九地,非初不退故,非已得究竟故。前地已得不退,今行此行,無漏觀相續住行不退,名墮決定行正行地。即《攝論》并《十地》總云不退轉菩薩也,亦名增上慧分。 六者、到究竟菩薩地者,謂第十地,隣側如來故。此之六種,各隨一增上,初得立名,非後無前,或非前無後義;不同《攝論》,彼約三學退不退總分別此。餘論或同,如前二種;或別,如中餘種不言,略明因也。又准下配下中品中,淨勝意樂謂第二僧祇,未必唯在初地,即如《攝論》增上意樂,通一切地上并不退轉。此論墮決定至究竟,即第三僧祇,餘位遂如增上戒等,於中別出。
論解聲聞三品,「若時安住下品成熟,爾時便有下品欲樂、下品等,乃至第三、即於現法得般涅槃」者,此中下品,准猶墮惡趣,即中下忍以前。中品即於現身得果證,不隨惡趣,即增上忍以去人;若以前人,無惡趣業,不墮惡趣,即於現見身得果者,亦是此中收。此中且約七生人得為論,故云非於現法得般涅槃。若約增上四生乃至六十劫為修習者,即於現身亦入涅槃,不作此論。若異此者,第三人皆為有餘人,應准知。此初人若准下品菩薩,即合見道以前皆是。今准文義皆不然,故別說。其獨覺中必取阿那含果;或已百劫修習滿訖,起三十六心,趣獨覺果等。如《對法抄》。
論解菩薩下品中,「若時菩薩住下成熟,爾時便有下品欲樂、下品加行,猶往惡趣」者,此菩薩其實已離惡趣業,不受惡趣生,然為利益有情時,故往彼生,因即起染,受彼報趣,故初劫時,有生惡趣。如金翅鳥入海食龍,食龍既訖,上飛空𭔉,因取龍故,脚下有泥,其實無意,本在取龍,取龍之時,因遂泥污。菩薩亦然,因利有情,遂被染繫,故初劫時,亦生惡趣。 若爾,如所引經若有成世間,增上品正見,頌云何通?義曰:彼約不以正見為緣生惡趣,何妨地前有起惡趣業而生惡趣。
第三十八卷  菩提品第七
言〈菩提品〉,即所學處五品中第五品,七法中第七法也。言菩提者,即三身菩提。菩提者,覺也。既證真實,現大神通,成熟自他,須有果證,故〈成熟品〉後,明〈菩提品〉。
論云「百四十不共佛法」,謂三十二相、八十種好、出苦道等四一切種清淨、十力、四無所畏、三念住、三不護,以上計取得一百三十六不共佛法;益大悲、無忘失法、永害習氣、一切種智四種,故成一百四十不共佛法也。如文自烈。
論云「於此三位中,如來多住四最勝住,謂於聖住中,多住空住、滅盡定住;於天住中,多住無動第四靜慮」者,以第四定不可動故,無苦樂故,無三災故,名為無動,下三不然,故如來多住。有情苦多,多諸行苦,故住苦住;多住悲心,拔生苦故。如龍樹《大智度論》說,前三住上加一佛住,為四。佛住者,謂首楞嚴無量三昧及佛十力、四無畏、不共法等,皆是佛住。或分十六。天住有八,謂色四、無色四;梵住有四,即四無量;聖住有四,無願等、滅定。故有十六。廣則無量,如彼論說。
十號名隨念功德,名隨眾生念而得功德,故名隨念功德。言佛世尊體唯是一,有十名號,且如法師判:十中後一總號,前九別號。就別號中,初三通二利,中三唯自利,後三唯利他。若爾,如初及第三但明言無虛妄、覺法勝義,何處明利益為?言言無虛妄,理不孤言,須有受人,故如來中亦有利他等,准知。下准純利他中亦有自利者,准解可知。若如舊遠法師,於九別號,前五自德之名,次四利他之號,應義利他,如何言自德? 又前五中分為二對:初彰道圓,後顯滅極;前三時,初止觀二因圓,後一果極。今依義言應者,但有應利之義,非是他利,故亦自利。如景師說:言如來者,言無虛妄,故名如來。如《智度》、《成實》云:乘如實道,來成正覺,故云如來。《涅槃》說云:我六波羅蜜、十一空來,故曰如來。今言言無虛妄者。
解明行圓滿中云「明謂三明,行如經說止觀二品、六度萬行」等,如舊論云:三明如經說,行謂止觀二品。今論翻彼。
論云「或有多劫,無有一佛出現於世,或有一劫,有眾多佛出現於世」者,此如《俱舍論》,佛既三僧祇修已,更百劫中修相好業。為七日七夜說偈,越超餘佛九劫,於九十一劫修相好業,遂得成佛。往昔值定光如來、須扇多佛,是第三十二劫,自此以後更無佛出世,後於今劫有五佛出世,謂拘留孫佛乃至釋迦佛,後及彌勒,名為五佛。遂經此大劫無佛出現,故知賢劫以多劫為一劫,即彼論說。往昔值須扇多佛三千發願,一千一千為一會發心,故前劫中千佛已出世,是初一千人;第二賢劫千佛出世,是第二千人;後星宿劫千佛,名第三千也。又如《大智度論》劫欲成時,大海中有千葉蓮花,極善清淨,表此劫中千佛出世。豈葉有多少,隨佛多少? 以前相傳:今住劫中第九劫也。二十住劫中,前五無佛,後十無佛,第六劫佛方出世故,已有四佛,釋迦當第九劫也。今說不然。賢劫者,即二十住劫合為賢劫,非經成壞多時由名賢劫。即住劫中,今當第一住劫,已有四佛,餘劫餘佛出世。此西方傳釋。
論云「於如是分」者,法師云:分云處所,今此會處。今說不然,即前半後半、白月黑月為分也。故曰後說分,分後說月。
論云「又於十方現有無量無數三千大千佛土,無二菩薩同時修集菩提資糧,俱時圓滿,於一佛土並出於世,一時成佛,況有無量無數菩薩於一世界一時成佛」者,今此意明有修菩提資糧一時圓滿眾多菩薩,若不於餘世界一時成佛,而於一世界眾多菩薩一時成佛者,不然,破小執言無十方佛故。後下文云「若並住覩史天次第成佛者」,不然。此中有難:如一時發願,一時圓滿,眾生並在一世界,一佛眾生一時根熟,如何通?義曰:無此者。若爾,彌勒、釋迦眾生尚有前後根熟而不相同,何況一時根熟眾生同在一界。
論云「又一如來於一三千大千佛土普能施作佛事,是故第二如來出世無所利益」者,此解一界無二佛意也。 問曰:如一佛神力無邊,能盡十方,並能饒益,豈以此之神力而十方佛不出世耶?何故乃言一三千界無二佛出?義曰:不然。佛神力雖復無邊,且約相言一三千界而施佛事,故一佛世界無有二如來。有出量,故唯三千界,非餘十方。
論云「又非女身能證無上菩提」者,何故《法華》說龍女成佛等?云何通?義曰:然彼龍女亦變成男然後成佛,非以女身而成佛也。
力種性品者
舊論〈力性品〉者,舊師云:上來五品明所學法,下十一品明其學行,雖後行亦是法,前是法體,下是方便造修之義,故通名為方便處矣。於中有三:初之一品明其根本攝學方便;次有九品,造緣正學;後之一品,因學成德也。 今則不然。第三學持有十六品:前之五品辨所學,宗明所學,異有能學之人,未明應如何學;第六一品正辨應如是學行;餘之十品正明能學,宗明能學行。以有所學之法,故學持初云「若所學處、說如是學、能修學」,故有三章。若准下,第一品即有生起若所學處文;解五品已,至此〈力種性品〉,後有生起若如是學文。明上來六品訖,解若能修學施品中,初無生起能修學文。以此理准,前之五品,宗明所學處,兼有能學人,下十一品明所學之行,兼明所學法、能學人,即學持初三句若所學處、若如是學,是判品多少。初句明所學法,第二句雖明所學法,未彰應如何學,故次明應如是學。若能修學是所學處,如是學中兼以明之義,此亦分明。未如前解,分為三勝。若所學處、若如是學,前六品初有生起。能修學施品中雖無生起,明未功能亦有結文。故知十品是證學。今言〈力種性品〉者,力謂十力;種姓,即十力之種姓也。前第一〈種性品〉者,通明一切性種姓,未明習成十力種姓;今欲偏明習種姓,故言〈力種姓品〉。前是性種,今是習種姓。
論云「當知於彼十二分教,方廣一分唯菩薩藏,所餘諸分有聲聞藏」,餘處文違,此中據十一分實論通菩薩、聲聞藏,故言所餘諸分有聲聞藏;方廣一分據義勝故,唯菩薩藏。說彼小乘故,言內有十一,其實小乘自說亦有十二,有方廣分。其希法一種通二藏者,如前第三十六中會。
論解十因,廣如別鈔及前第五卷解。今云「隨說因者,謂一切法,名為先故想,想為先起言說」者,謂如由先有色名故,後聞此名遂起想,取像善惡;由此取像故,遂起言說,因為色等言。又如《雜集論》第四卷云:隨說因,謂名想見。言說即用,兼見為體。此論不言,彼言見者,有何意也?由想取色像故,遂起執著,執著名見,因着故起言說。 問:若清淨因,云何名著?清淨因,見即正見,稱彼法故,雖非執著,亦名為見。彼論說者,以與想、用各別故;此論等不說者,謂於取像起執著,即一物相似於想中攝見故,所以不論。又如汎有所說,但唯有想,未必起執。彼論據合作法并起執著說,此論唯約不執者說,無違。
論解牽引因者,「一切種子望後自果是牽引因」者,如識種子望老死果是牽引因,若望名色是生起因,是此中意。故下能生等二因中有別,如下釋。
論解怨敵相違中云「謂毒蛇、鼠狼、猫狸、鼷鼠」者,此中互相為怨敵,乃至鼷鼠轉怖毒蛇,如是次第互為怨也,相見之時無心情也。
論解能生、方便二因攝十因中云「當知此中,牽引種子,生起種子,名能生因;所餘諸因,名方便因」者,如第五卷〈尋伺地〉文云:能生因者,謂生起因。方便因,謂所餘因。如彼前文自解牽引因云:由淨不淨業熏習三界諸行,於三界中牽引愛非愛自體,即牽引因。唯約行支異熟因而論,故〈尋伺地〉方便因中攝,是增上緣。今此中云牽引因者,一切種子望後自果是牽引因,即如行支善惡種子還生自善惡行,識支遠生老死,皆自種是因緣故,故今是能生因攝。據實合二文一處,牽引生因是能生因,是亦方便因,是行支、識支種子望生老死等故,亦無相違。二文各得一義故。 依處中,是習氣依處;未被潤故,各以自種子生。若生起因是能生因攝,此中即初種子望初自果是生起因,如識種子望名色等亦能生因,二處有違。 若爾,牽引、生起二因何別?義曰:二別。一、寬狹別,牽引因通增上緣、因緣故,是能生因、方便因二因所攝;生起因狹,唯因緣攝。二、為潤未潤別,故依處中,故牽引因是習氣因依處,行、識支種未被潤也;生起因是有潤種子因依處,即已被潤也。故有差別。有潤雖通業報種子,各望自果為生起故,唯是因緣。此釋伏難:若無記生起因,應是增上緣,方便因攝。此等中唯約染污等作法。若十五依處,五果有違。如第五卷及《雜集》第四卷勘會。 問云:其同事因攝生起因等,何故非因緣、能生因攝?答曰:約緣為論,故不攝,據實得攝。如此等妨,餘准此應知。
論解無記十因訖,指如《攝穀論》說者,謂彼世俗書,明穀等事,名攝穀論。
論解觀待因中,「樂求清淨」者,謂初發心,地前位;「攝受清淨」,謂已得無漏,初地已上;「成滿清淨」,謂已滿果,無漏圓故。
論解清淨十因中,牽引因云「安住種姓補特伽羅,種性具足,能為上首,證有、無餘依二涅槃界」等者,即種性望證二涅槃界智為牽引因,不望涅槃。
論解定別因中,「唯以三乘作法」者,此約麁為論。據細,一一乘中復分何果何因等,無量不數。
論解同事因云「若清淨品者,此簡雜染同事因」。若爾,何別雜染中不言?若雜染品法同事因言,此乃影顯。今此已明,前不須解,不皆身繁文。又此言若清淨,即知前雜染同事因,故須簡也。
論解已作不失、未作不得中云「謂諸有情自所作業雖復作已,經多百劫,與果功能終無失壞」者,此通明有分熏習等義。 亦無不作,或復異作,而有異熟或異果熟者,此結有取。謂亦無不作而有異熟義,或復異作惡等異善等果熟義。
論云「鄔波尼殺曇分」者,此數之極也,不可翻名。又云:如大乘經有六百大數,有《華嚴經》有百二十大數,有《俱舍論》有六十數,此別立也。
論云「又聽法時,不自輕蔑。由此一相,其心遠離怯弱雜染」者,謂起練磨心,勿自輕蔑也。
論第三、解應說正法中云「謂諸菩薩正所應求,即是所說」者,即菩提涅槃所應求處,為此菩提涅槃,而為他說。
論云「又為一切說一切法,無間而說」,言為他說須義次第,無有間斷。 「又於正法不生慳悋,不作師拳」者,謂不慳正法,不作而執。執即拳也。亦謂不執作師長意,而慳正法。
論解依二種相,應為他說,復云「如是菩薩說正法相略有二十」者,此語前二種相中,初隨順說十五句,應淨淨說中五句,更無異義,應配次知。 「四者、相續」者,謂前不慳正法,謂不慳故,相續為說。 「十者、不擯」,謂前慶慰,言有罪者不擯罰之,但應慶慰。
論第四、解法隨法行中云「當知此行略有五種」者,下文自有,即三業為三,正思為一,正修為一。下「若佛世尊」,先明三業。 「云何菩薩於法正思修」二種,為五也。
論解正思中云「菩薩由是八種相故,能正修行」等者,云何名八種相?謂初問云何菩薩於法正思法下,乃至次此文上,有二:初、正解八種;第二、處成八相。謂從問下至「先當遠離不思議處,思惟彼法」是第一相,謂下至「而無慢緩」是第二,次下至「以理觀察,而隨悟入」第三,次下「於其少分實深信解」四,次下至「但依其義,不依其文」五,「如實了知黑說、大說」六,「正能悟入最初思惟」七,「既得悟入,數數作意,令得堅固」八,八種相也。 「是諸菩薩由能遠離」下,有八由字,復成前八義,數之可知。
論「云何毘鉢舍那?謂諸菩薩乃至是名毘鉢舍那」,明十種智。《顯揚》第一及下九十四,廣解可知。此等四種,初之二種,得增上偏修為論,其實一人俱具定慧;後之二種,第三是方便道,第四正是方便之果。
論云「當知此中,是諸菩薩如如修習奢摩他、毘鉢舍那」,此等初翻結上第三、修習定慧;定慧清淨是結上第四、樂修習也。以下但別論依定所得。
論第五、解教授言「當知教授略有八種」。八種者何?謂了心、了根、了意樂、了隨眠、了隨所應說五停心等、了常邊見、了斷邊見、了除增上慢,故為八種也。三處攝此八:初處攝前五,第二處攝六、七,第三處攝第八。故八力次第配之。 問曰:何故唯言八力,不言處非處、自業智力耶?義曰:前明作得、不作不得中,已解處非處力訖;由業所生,非自在等,非他所引,明自業智力訖。故今但明八種力,不明初二力也。又觀前人故,而為說法教授,云何觀彼處非處為說法耶?若爾,令彼疑惡因滅善果、大自在天生等執,何不觀除?以此義,准前明者勝。
第三十九卷  初持瑜伽處施品第九
〈施品〉者,即六度中施波羅蜜也。菩提分法持有十六品:第一、若所學處,明五品七法,攝前五品;第二、若如是學,明學之法用,即第六一品;自下十品,宗明能修學,兼有所學。若如舊論,菩提分法持初亦開為三,遠師但判為二,如上品首數辨。 就以下十品中,大分為三:初之七品,是其自分,不明勝進,但自分之行;次有二品,明其勝進;末後一品,因成果滿。就自分中,品分為二,義判有三。品分為二者,初有六品,明自利行;四攝一品,明利他行。 義判為三者,二判如上,即〈四攝品〉中說種種施,至同利下,法行辨德,彰修成道。自利六品,即明六度,施品建初,故言品施。 問曰:何故前明所學處、如是學法品首生起,此第三明能修學文前不生起,有何意邪?義曰:義准可知,何須分別。下〈功德品〉方有結文,自之文略,已如前〈力種性品〉初解。
論云「自性一切難」等頌,此明九種施。 「自性施」者,第一、總明施之體性。 「一切施」者,別明施行,施行之相也;施行非一,故言一切。就此施行,開餘七門,下自屬當。 言「難行施」者,難捨能捨,名曰難行;施行殊勝,名難行施。 「一切門施」者,一切施行,攝入此門,攝行寬廣,名一切門施。又一切門中修施,名一切門施。 「善士施」者,施行純善,所作純善,名善士施。 「一切種施」者,施行具足,一切緣中,成此施行,名一切種也。故與前二一切之言,各差別也。 「遂求施」者,稱來者情,隨樂皆與,名遂求施。 「此世他世樂施」者,利益此他二世得樂,名為此施。 「清淨施」者,施行無過,所作無罪,名清淨施。
論云「云何自性施?謂諸菩薩乃至是名菩薩自性施」,初明施體性。謂施時無貪俱行思及此所發身語二業,明體性,如《雜集》第十二。 「安住律儀」,言依佛戒。 「阿笈摩見」,謂住因果。此阿笈摩有二義:一、是傳義,即佛教相傳,先名阿含,《阿含經》也;二、辨因果義,因轉至果故。今取因義。定有果見,住定有果,隨所來求者,而行惠施。
論解二相,以外施物施諸眾生中,第二相云「二、求自在者,一切斷心,普皆施與」者,謂於資財中求受用者,資彼所求,隨其受用,是第一;不欲求財而受用之,但欲於財而得自在,菩薩斷自物心想,捨財與彼,任彼自在,是第二。
論解應施不應施中云若「諸菩薩於所行施意樂清淨,乃至不應棄捨正現在前利眾生事,而施身分」者,此中謂菩薩先來意樂清淨,不悋己身,於現前中有利眾生事,設有來求菩薩支節,不應施與,以現前利益多故,捨時利益少故,隨多利益事行。若心退轉,自生念言:此應可與不與。心生慳悋,惜己身故,為破悋故,須捨身分。先心已清淨,不悋己身,現前復利益事多,不應施身分,是此中意。
論云「若有來求罩羅罝弶」者,罩羅,取魚之物;罝,是網鹿之具;弶者,取兔雉等用也。
論解不合父母、師長中云「任所屠害,棰縛貨賣」者,隨順父母,以知恩故,任彼屠害。 「尚自不敢竊懷施心,何況顯然施來求者」者,此總結上不得施父母等,有心尚自不懷,何況顯然而用布施。
論云「又諸菩薩,若作國王,灌頂自在乃至而告彼曰:如我恩化,汝亦宜然」者,謂不合以諸百姓等、妻子、眷屬奪取布施,唯持村邑、州土,或全或分而布施時,其百姓、妻子等在中總得布施。雖得布施,仍告彼云:如我恩化,敬崇佛法,汝亦應然。
論云「又不告曰不令覺知,如棄捨法施糜飯等乃至不合儀施,菩薩不為」者,謂如有人先不食葱,不自他心知,如布施之法而與之葱,菩薩不為;乃至廣說非直此葱不施於彼,亦不以此置金銀器,不合儀式諸事業等而施於彼,是此中意也。又如撩擲法而施糜飯,不敬於彼,菩薩不為;不正威儀而施於彼,菩薩不為。
論云「又諸菩薩應時而施,不以非時」者,謂飢食施食,不施衣等;熱時施冷,不施火等。 「自他清淨,非不清淨」者,謂不見授者、受者。 「合儀而施,不以非儀」,謂不施彼刀、毒、酒等。「無亂心施」,其義可知。
論云「又諸菩薩於一切施,謂財施、法施、無畏施,惠施」者,准解兩施訖,下結文。法師云:若異門、體相、釋名,此是法、義無礙解,能詮、所詮,多異門分別等故;若因果差別,是辨說無礙解,辨說因果故。又若准下結文,但云由財施故,由法施故,此結上二門;由無礙解故,不言是何無礙。何故不言四無礙法攝?今釋之云:謂於前財施、法施、無畏施中,所有異門是法無礙,謂諸教法多以異門分別法相;若體相,即義無礙,所詮之義多約實體,體言相;若釋名,謂訓詞無礙,釋諸名字故;若因果差別,是辨說無礙,已能辨說諸因果事故。即四無礙皆在此中。以於財等施上有此無礙,如實了知,而行惠施,是名巧慧。又四無礙解中,一一皆有異門、體相乃至因果等,未必別配之。此大義。
論下結文中云「總略義者,由有財、無財,財施所施故」者,即結卷初乃至如是生生必定獲得無盡財寶。 「由法施故」者,次結又諸菩薩終不口授求過外道所有正法,乃至我定當於此經等法不自在故,不施於我。當知是名菩薩巧慧而行惠施。「由無礙解施故」者,次結又諸菩薩於一切施,謂法施、財施、法施,無畏施,若異門等,乃至結文菩薩巧慧而行惠施。「由勝意樂施故」,結上四無量門。「由施障對治智故」者,即結四障四對治智。「由增上意樂勝解施故」者,即結次前空運心施,無有財寶,唯勝解其心故。
難行施中云「或長時串習」者,如一經卷等,是菩薩長時串習,此利益多,不可施;如前說,如財等,是串習所得;又正串習,具能施是經。「或有上品恩」者,謂有上品恩人未與,今將施之。
論云「云何菩薩此世他世樂施?當知此施略有九種」,何者言九種?且如舊遠師釋云:財、法、無畏等各有三。財中三者,上妙為一,清淨為二,如法為三。上妙,即末尼等上妙物也。清淨,謂非劫盜得。如法者,謂如法財,非刀、酒等。其無畏、法施等各三者,可知。 又有人云:初其財施、法施、無畏施者,此辨三種體。於此三上分出六用:財施有二用,謂慳悋垢、積藏垢;無畏施有三,明三畏;法施合為一。 問曰:此中何故餘處法施為初,方明無畏;今此無畏施居先,法施為後?義曰:下論云謂財施、無畏,能令眾生此世安樂,此二俱現樂故,所以隣次財施,先明無畏施;法施居後,為利後世,所以後明。
第四十卷  初持瑜伽處戒品第十之一
〈戒品〉者,前明〈施品〉,以除外慳;今次持戒,以防內垢。廣辨戒行,故云〈戒品〉。即防非之異名,清涼之殊稱,不可雙舉,目之〈戒品〉。
論解饒益有情戒云「略有十一種相,謂諸菩薩於諸有情能引義利」等,有十一又字,即為十一相。若依舊《地持》,即於此初中分為二:謂於諸有情能引義利彼彼事業,與作助伴是一;於諸有情隨所生起乃至亦作助伴為第二。彼有別言第一、第二等二字。今此論以同法是助伴故,故為一順。此文為正。此論第四、第五二門,彼合為第五。故有此開合不同。
論解住別解脫律儀戒中,第五云「由此因緣,則能拘撿;習拘撿故,漸能如昔」等,此文意可知。言拘撿者,即拘撿其心,令不起惡散亂。如人作拘撿時,不生縱逸等。
論第七、解常察己過,不伺他非中云「諸有情所,無損害心,無瞋恚心。菩薩於彼由懷上品法大悲故」等者,舊論云:由懷上品法心、悲心。 遠師云:法心者是慧,以慧知彼是法數故,無人可瞋;悲心者,悲心救彼,恐當受苦。 今又解云:法大悲者,由懷上品法,可起大悲,意取悲救眾生,不論法也。 又論解菩薩五支中,第四、先時所作不放逸行云「若於後時當所違犯,發起猛利自誓欲樂等,乃至結文云先時所作不放逸行」者,此中意,謂如有一,前身於未來所有犯處自誓不犯,於所應行法誓行之;以過去發願,後身所有善法皆行之,惡皆息之。是此中意。
論云「菩薩成熟如是十支,名住律儀戒,善護律戒」等者,此下有十又字,即名十支,結前十支廣明義。 言「不顧戀過去諸欲」者,謂結前出家已,捨輪王位,所捨王位是過去故,故此不顧過去欲。 「第四、又樂遠離,不生喜足」,結前文。前文有二,以此二句尋義配之,准第十配之,第五亦爾。 「第七、又性柔和」,當結前又諸菩薩住儀戒,當察己過,不伺他非乃至饒益有情心等者,以起悲心,憐愍犯戒諸有情故,不說他非,不論己是,性柔和故,故如此也。 「第九、又不放逸」,結前五種不放逸行。 「第十、又能具足軌則、淨命」,結前覆藏自善,發露己惡等。此中有二:一、具足軌則;二、具足淨命。具足軌則者,結前發露己惡,覆藏自善等,乃至威儀寂靜。具足淨命者,結前離矯詐等一切能起邪命之法。矯詐得財,是不淨命財,今離此矯詐,名具足淨命。
論解安住攝善法戒中,「菩薩由此十種相故,名住攝善法戒」以下,文次配上文。上之五度依文次配,於智度中別開為五處,五處者,謂「知善果勝利」第一,謂即證得菩提時,所有相好、一切功德等。 「了知善因」是第二,謂六度行等。 「了知善因果倒與不倒」第三,謂即作常樂我淨解,是倒因果;若作苦、無常等,是不倒因果。 「了知善法障」第四,謂了知六度之障,謂慳等六弊。 了知善果勝利,尋求善因,於因果中知倒不倒,不計為淨等,了知善障等,而能速疾離之並第五。若依遠師云:此之第三、知善因果倒與不倒為二:是七倒;二、知是非倒。四又字中分五處。「是諸菩薩能於善果」下,覆解前五處。今義不然。 是諸菩薩下,末文云「了知攝善法障,為攝善故,速能遠離」,釋前何文?若釋前第五、了知攝善法障者,前但言知障,不言遠離,今言遠離,法前第五,豈不相違?今分是諸菩薩下為第五,以遠離障與知障別也。 問曰:若取遠離障為第五,與前知善因何異?義曰:別知善因,知六度等是因,未能除障,今第五除障,故有別也。汝若以知障、除障不得為二者,知倒、非倒應不得為二。汝既不成,我義須立。知倒與善障何異?義曰:別倒謂四倒,障謂六弊,故有別也。 問曰:何故前問三聚戒文,亦問曰住律儀戒、欲隨律儀戒等,前結諸律儀戒即雙牒二法,謂住律儀戒、善護律儀戒;今解攝善法戒及下饒益有情戒,不結第二門,但結住攝善法戒等,有何意也?義曰:准若結文,以前例後,律儀戒中雙結訖,例後二應知,故不說。更有餘釋:其解別解脫律儀中,初生起文中但有住別解脫律儀戒言,無善護別解脫戒言,下結文即雙結,兼有善護之言。其第三、解饒益有情戒中,初生起但有住之一言,無第二善修攝善法戒之言,其結文中即二種俱結。其第二、攝善法戒生起唯有住言,其結文中云名住攝善法戒,速能攝善一切種相。速能攝善一切種相之言者,意即結善修攝善法戒之言也。以理准別解脫戒,即生起及結具足有二,其攝善、饒生互有准例。攝善具二,結無生起,生起但一,饒生即有二,生起有二,結准中問同,故文不足。 又釋前門,但只二門,謂住律儀而能善護,此但一義,非有二門也。下饒生、攝善准亦一門,故下解中生起及結亦只一種,無勞煩解。
論廣饒有情戒中云又諸菩薩由十一種相等,乃至於一一相中成熟一切種,十一種行。何者十一相?若勘前略解饒生十一相,釋下文十一相者,「謂諸菩薩於諸有情彼彼事業皆為助伴」下,為一;「又諸菩薩為諸有情如理宣說,謂於樂行惡行等」下,是第二;「又諸菩薩於其有思諸有情所,深知思慧」下,是第三;「又諸菩薩於遭怖畏諸有情類能為救護」下,是第四;「又諸菩薩於處衰惱諸有情類能善開解」下,明第五;「又諸菩薩備資生具,隨有來求,即皆施與」下,是第六;「又諸菩薩性好攝受諸有情類,如法御眾」下,明第七;「又諸菩薩於有情心,性好隨轉,隨心轉時」下,明第八;「又諸菩薩性好讚揚真實功德,令他歡喜」下,明第九;「又諸菩薩性好悲愍,以調伏法,調伏有情」下,是第十;「又諸菩薩為欲饒益諸有情故,現神通力」下,明第十一。 此十一相,准上略解十一相配之。又依下四十三卷靜慮中與此同,雖助伴為二,仍合是第一;若分為二,即十二相也,故知合助伴為一。若依舊《地持》,自有一、二,乃至十一數,前略中亦爾。前解略中已會二論不同所以,今此中依舊《地持》十一者,「謂諸菩薩於諸有情彼彼事業皆為助伴是」下是一。 「於諸救苦亦為助伴」下,第二。即於前言第一中分出第二,即合前第四、第五共為第五一相。《地持》前略解中已有如此開合不同,其廣解與略文同。今若准下第四十一卷,即事業助伴、救苦為二門。又前言第三之中,解報恩中云如於事業,如是於苦,如理說等,即分事業、救苦為二,此何意也?義曰:今准前略十一相義,即事業、救苦合為一,以助伴義等故。若所為助伴,一是事業,一是救苦,二義別故,所以後四十一及報恩中開為二。何以得知?即報恩中解云於如理說,於方便說。如理說,前言十一相第二相。方便說是何?第三是報恩,方便說合當第三。報恩中,何處有方便說義?今解第二如理說中,有云或復方便善巧宣說,如於樂行等,即是方便說。此若十相明義,即如理、方便亦說合第二。若說雖同,如理、方便二義別故,故此中分為二。 問曰:若爾,何以故,此報恩中解不牒報恩來,有何義也?義曰:此解報恩,報恩具前後十相故,更不別標報恩相也。若方便說、救苦各為一,前略中應十二相,以助伴中分為二故。有義:此助伴為二。若爾,何故略有十一又字?義曰:其第四、第五又字合為第五,其第一又字中分助伴為二,即此廣文中須准勘知。義曰:此以古說,其實論梵本無一、二、三、四等標名,翻譯家自置,前第一義為正。若依遠師,前二是同事,次一愛語,次四布施,後四利行。今則不然。初一同事,次一愛語,次五布施,次四利行。以二文違,如前引。又同事中有樂苦同事,初樂後苦,依文尋之。
論解第二相中云「又諸菩薩為諸有情如理宣說,謂於樂行惡行有情,為欲令斷諸惡行故,以相應文句、助伴、隨順、清亮、有用、相稱、應順常委、分資糧法而為宣說」等,相應者,即與理相應。文,謂文字;句,謂依文生句。助伴者,謂即文句中義也。隨順者,順無漏道也。清亮者,和雅也。有用者,能斷惡也。相稱者,即順病說法也。應順常委者,順常委修也。分資糧法者,即菩提分不餘分資糧法也。此意即稱理之文句義,和雅之聲,順無漏道,是順菩提之分法,為樂行惡行眾生說之,是此中意也。
第四十一卷  初持瑜伽處戒品第十之二
論云「是染、非染,耎、中、上品」者,以犯罪時,有品階降,故云耎、中、上也。
論解第五、他持諸寶來施不受中不犯,云「或復知彼於施迷亂;或知施主隨捨隨受,由是因緣,定當貧匱」者,迷亂者,謂彼不欲施,但由迷亂,錯行施等。隨捨隨受者,謂施主多樂施,得財即施者,福即受,施主定當貧匱,由是因緣,不受無犯。以下說云,此文錯前鈔。前明四重戒就。下明輕戒中有四十三,《地持》有四十三。其增者,謂若依四十三判,前三十二明攝善法戒,後之十一明攝有情戒。就攝善法戒中,初七施戒,次六尸羅,次四忍,次三精進,次三定,後八慧。今若依四十四戒。
論解菩薩不應於菩薩藏未精研究,於菩薩藏一切棄捨,於聲聞藏一向修學,是犯,何故不云若於菩薩藏已精研究,方學聲聞藏,非是違犯也?答曰:以菩薩但有日分三時學,未有於菩薩藏已精研究,捨大學小乘,故於次下戒一時總開無犯。日分三時:二分修佛語,一分學外論,則小乘與外論,下開中義等也。
論解菩薩應於異道論研求善巧,非如辛藥而習近之者,此外論狀同辛藥,應厭背之,不可近也,是此中意。
論云「若諸菩薩,若聞甚深最甚深處,心不信解,爾時應強信受等,乃至然不誹謗」者,此中言菩薩名信佛語,應自強信,自知無慧眼,於如來所說,不應生謗;但知自無知,不應誹謗,推佛能知等。是此中意也。
論解饒益有情十一種戒中,若准前卷十一相,無問廣略,已如前辨。今此中但是彼十一相。初者,謂於事業同助伴;第二、於苦為助伴。此中不說第六、虎狼師子等畏。若依前卷,無問廣略,助伴合為第一;第五、明救師子等畏。有二解:一、取如舊《地持》,標十一相一、二等名;二解、如此論,略中解十一相,為十一也。會此不同者,以與樂、救苦事別,所以此間開二;前卷以同為助伴,故說合。此中以開助伴為二,故不說師子等畏。又即與生失財相似不論;彼卷約合助伴故,所以別論師子等畏。又下四十三與前略十一相同,雖開助伴為二義,亦是第一,若為二者,即十二相,非十一相。 問曰:何故前三十二略戒中不論十一相,此中以十一相屬之也?義曰:前三十二略戒中,以六波羅蜜別攝之,故不以十一相屬。今此十一相,一一相具六度,故不同前三十二略戒。三十二略戒義狹,此中義寬。
論云「無無餘犯」者,無餘者,謂波羅夷,無有餘故,以罪是極故,此聲聞戒。若菩薩戒,無此無餘犯罪也。
第四十二卷  初持瑜伽處戒品第十之三
論解遂求戒中,「此戒有八種」者,謂斷命一,不與取二,欲邪行三,即身三行;虛妄四,離間五,麁惡六,綺語七,即口四過也。以上合七,并以手塊等加害為第八。 問曰:此中何故不論意三業也?義曰:若取意三,參身口七,即為十。若言十者,不成增數門,是以不取。前一切種門有六種七種,後二世樂有九門,今此遂求乘上來合增為八,故不取後意三以成十種也。又前七所發身口,不離後三能發,能發身口必由後三,故不論也。 若爾,豈無別起後三種?義曰:雖有,隱不說,攝在能發前七中,故不說也。
論二世樂中,「有九種」者,即遮止、開許、攝受、調伏為四,不取身口二業也;及五度,不論戒度。此九即戒度故也。
論清淨戒中,十種相如《地持》,此中第二,彼開為二,太沈為一,太舉為一;攝此第六軌則、第七淨命為一。其實軌則、淨命義別,不可為一;太沈、太舉義等,不可為二。彼之謬也。此第二中,太舉戒言「非處」者,謂持戒太過,遂持非處;可持之處名處,過此可持,不可持處為非處。若太舉,過此至非處,可生悔愧也。第四中,「五支不放逸」者,謂前卷說五不放逸,謂三世及先於後時,乃至俱行不放逸。如前說。
論云「唯有爾所菩薩淨戒」者,謂前九乃至清淨戒。 「唯有爾所淨戒勝利」者,謂清淨後,解此尸羅藏,得大菩提,獲五勝利等。 「唯有爾所淨戒所作」者,謂次前明三所作事,謂安、熟法、利生等。
忍品
此中廣明次第等,可知。
論自性忍中,「遍於一切皆能堪忍,普於一切皆能堪忍」者,謂竪通三界,名遍忍;橫闊四生,是普忍。又總通有情,是遍忍;忍通怨親,是普忍。如是無量分別。 「由無染心,純悲愍故」者,依《地持》,無染心即無貪,以忍依無貪及悲心堪忍。今無染心,染心即貪亦得,又即瞋亦得。
論解五相中第三、無常相云「諸有有情若生若長」者,此二得別?義曰:生謂化生,頓增大故;長謂餘三生,漸增長故。
論解怨害忍八苦中,第一、「依止處苦」者,依謂四依,即下糞草衣、常乞食、塚間樹下座、病緣舊醫藥等是也。
論解世法苦,「略有九種相」者,此中前四,世八法之四法也,即違緣合故苦;後五,愛法離故生苦。世八法者:初二是身法,財榮潤己為利,遣打縛等名衰;次四口法,當善論之曰稱,得惡而論曰譏,遇善讚之曰譽,遇惡而說曰毀;後二意法,即苦樂可知。此中唯論衰等四,不論利等四者,利等四可欣,非是苦相,故不說。「壞法壞」者,且謂諸欲法性是壞法,而至壞時,名壞法壞。「盡法盡」者,謂諸欲法體,至盡無時為盡。前壞法由有質,今盡法盡無質。老法老等,准知。 問云:若爾,盡法盡與死法死、壞法壞與病法病何別?義曰:一是外法,一是內法,所以別也。
論云「利他處苦,謂諸菩薩修十一種利有情事業,如前應知」者,謂助伴等十一種事。
論解一切種忍中,「六種七種,總十三種」者,何六種?不愛異熟,怖故生忍;愍諸有情,親善行忍;於無上果起猛利心,圓滿忍度而能行忍;出家受法忍;先已串習,今安住忍;知法返情忍。故名六種。 如論出家忍中,「由法受故」者,謂為欲受法,故忍正行。 云何七種?一者、不饒益忍;二、從一切忍,即安受苦忍也;三、一切處忍;四、一切時忍;五、身忍;六、語忍;七、意忍:故為七種也。
論此世他世樂忍中,「有九種」者,於善能忍是第一,次寒熱二,飢渴三,蚊虻四,風日五,蛇蠍六,身劬勞七,心劬勞八,生老等九。 「自身現法樂」下,總解上忍功能。
論解清淨忍有十種,如《地持》一、二等,乃至有十數。謂不返報忍;意不憤忍;無現前相續怨嫌忍;一饒益非一度饒益,捨生而不益忍;自往謝怨忍;他謝便受忍;不堪之事成上慚愧忍;恭敬大師忍;哀愍眾生忍;斷得一切忍。如論准配之。
精進品
此中廣明。
論解攝善法精進中云「一切分別、種種分別」者,如《對法》,種種分別是十散動,一切分別即散動。次前解之。
論解一切種精進中有六種,無動精進中「亦不轉成餘性分」者,謂菩薩唯觸苦觸不退,亦不退入餘二乘性分故。「所以說言:有勢有勤等六,屬前六種」者,謂有堅、有猛,參餘四,有六種也。 七種中,第三中云「如滅頭然」者,然謂生然,言急當如救頭,云背也。
論解清淨精進中有十種,第二、串習精進中云「若諸菩薩非唯成熟始業、初業」者,始業、初業即初發心,前明五停心觀等是。
第四十三卷  初持瑜伽處靜慮品第十三
論解自性靜慮中云「或奢摩他品,或毘鉢舍那品」者,此云何故言毘鉢舍那耶?景師云:沈舉也,意取奢摩他。又義云:此中不然。今此中皆有品言,若在定品時,同時中非無有慧餘心、心法等,若在觀品時,非無定餘心、心等,但以隨增說為定品、觀品,據實當時恒定慧等。其句既爾,俱句、俱非亦然。
論解十一相中云「彼彼事業,與作助伴等,乃至為物現通,恐怖引攝」者,此中同前解戒中略十一相。以事業助伴、能為救苦合為第一故,下第十與第十一別故,十是調伏,第十一現通,故與略戒十一相同。已如前四十一、二卷會之。
論解難行靜慮中,有三難行。第一難行者,謂菩薩已得引發神通,極善成就靜慮,應生上界,為利有情故還生欲界,是為難行。此中意也。
論善士靜慮有五:「一者、無愛味靜慮」者,謂有漏淨及無漏靜慮也。或後得智唯取無漏者,據勝而說。
論解一切種靜慮,六種中云「二者、無記靜慮」者,謂菩薩若嬉戲故現通,此唯無記;若攝他故現通,此唯是善。如《雜集》文。毘鉢舍那品,如卷初解。七種靜慮中不言饒益靜慮者,此為七門明義故不取,若取成八種;又唯自利門故不取,前六種中,通二利故取。此等中應以三種靜慮,謂現法樂住等而攝之。
論清淨靜慮有十種中,第七云「捨靜慮已,復還證入自在淨靜慮」者,問曰:此與第六何別?義曰:第六順入、住、出自在,第七逆入、住、出自在,故有別也。故論云捨靜慮已,還復證入。
慧品
前明〈定品〉,心專一境,專一境故,慧得照明,故次辨慧。此中廣明,故曰〈慧品〉。
論解自性中,「謂能悟入一切所知」,即無分別智也;「及已悟入一切所知,簡擇諸法」者,是後得智。
論解一切慧,世間、出世間慧有三種中,第一慧云「或於真諦將欲覺悟」者,此正智之加行智也,如求受塵,亦無言說分別。若以漏無漏相對,漏者名分別,此有此義;若以無漏名分別,此無此義。若無漏加行智,亦是此智。 「或於真諦正覺悟時」者,此謂無分別智。 「或悟已後所有妙智」者,是後得智。 「最勝寂靜明了現前,無有分別」下,明前三慧行相。 「入大總相」者,謂真如是總相,又二無我是總相也。 問曰:何故此言有漏加行智耶?義曰:前明世間、出世間有三種故,此中通有漏加行智。第二慧,若真行相,唯無漏後得智;若通而言,有漏種類,後智亦有;若據性而言,如三解脫門,義說無分別亦有。今取通有漏、無漏者好,如前加行智難釋。 言「八處」者,謂五明處為五,三性法為三。此〈慧品〉上下皆以加行等三智配攝之。
論解一切門慧有四者:一、聞所成,即取同時心、心法等,以有所成言故;二、思所成;三、應作而作、應不作而思慧;四、三摩呬多慧。
論解善士慧中有五,「第四、於諸法法住、法安立無顛倒中善決定慧」者,謂諸法因果智也。法謂果法,果法住在因法中,故言法住也。餘處緣理,慧名如前,如所有緣,文意未必。 三、「俱生慧」者,謂先所串習,今與神通俱,謂宿命智等,如前神通中已辨。 「具教慧」,謂地前菩薩,未云得故。若言近地上者,何故言已入大地菩薩所聽聞?云第五是入地,如文。
論解一切種智中,六種如文。何故不言餘智?此以六門作法故,若取餘智,則數增之,故不說也。又因果門,因中四智攝智周故,果智二智攝智周故。又因位約諦故,唯四行智;果位通論故,據二智攝說智盡。 七種智,前不明取之。 「相智」即盡智,「十力前行智」即無生。若爾,何故前四諦智此不取?有人云:相智謂緣三十二相智,十力前行智即欲起十力時方便之智。今釋言:若據實而論,法、類二智即四諦智;今以十智各相別論之,即非前四諦智。餘智可知。 相智者,謂緣諸法相智,或緣一切法體相之智名相智。 十力前行智者,即十力智起時前方便智。
論解二世樂中有九者,五明處為五,內明明一種,菩薩所行所證所為之慧,是善安住;餘四不然,非所安住。以後愚癡一、放逸二、怯弱三、修正行四,合前五為九。如其次第中,示現故,令愚生信敬;尊令放逸勤修;自怯弱不能修者,讚勵令發:彼丈夫,我是丈夫等,慶慰勤修者。
論解清淨慧有十,如、盡所有皆取真實義者,皆法之者。餘處《對法》文,緣理是如,緣事是盡。今此文唯約一如上立。若自性緣一味真如,是如所有性;若十六行緣差別真如,是盡所有性。因為一,果為一,流轉二也。生死流轉慧,執常等倒為一,執無常等不倒為一,為執受二也。方便二,准知。究竟中二者,與倒何別?義曰:彼唯約四倒,此約一切諸惑論。如前戒中,審慧開為五,亦有此妨釋類。
六度勝德中,「是大白法溟」者,一切白法中最為大故。名大白法海,一切白法皆攝入中,不離此六故。 「大寶泉池」,涌生功德無窮盡故。
攝事品
自利之行,攝前六度,自利無漏,須有利人,故次明〈攝品〉。攝謂攝授,攝授有情。此中廣明,名為〈攝品〉。以布施中,前已明施訖,此中唯明三攝事。 問:若爾,三攝事以慧為體,何故更明?義曰:不然。一布施前已廣明,三攝事雖慧攝,前未廣明,故今辨之。 語自性中,「可意語」,不離間;「諦語」,謂不妄語;「法語」,不麁惡;「引攝義語」,不綺語。又未必配之,俱一一皆有此四。
論解難行語有三:第一即以能殺一切人者是怨家惡友,能攝益之;餘可知。
論解一切門中,語有四:第一、令入佛法,先說五停心觀,最先所應作法也;第二、已入法者;餘可知。
論善士語中有五:第一、即毘奈耶因事制戒也;第三、四依謂乞食、糞掃衣、樹下坐、一切修善等;餘可知。
論解一切種語,六種七種。六種中,後四以四辨次第配之。
論解遂求中有八,謂不取四淨,取後見等八也。
論解二世樂中有九者,「第四、說淨戒難」者,謂外道執自戒為淨戒;第五、見亦然;八、軌則,如〈聲聞地〉。 清淨行語有二十者,謂前〈力種性品〉有二:一種十五相、一五種相,合為二十。彼如此云。
論一切利行復由三門:第一、於現法利勸導利行中,「謂以法業德招集守護」等者,法,謂如法,不以邪命而得財;業,謂商主等業而得財;德,謂道德,有德故得財,他供養者是。
論解一切種中,或六種七種,總十三種,言七種者,依二乘出離第一,遠師云:是聞慧也,以財等長養攝入聞慧;遠離是思慧也;第三、止;第四、觀;第五、捨;餘二,大小二根別。今准不然。依二乘出離第一,即依二乘之教,方便令出離。此約隨一乘一分善巧。二者、遠離,謂或遠離一分惑等,又總望遠離自乘惑等。三、或於心一境性,得定。四、清淨諸障,得慧。前遠離者,總言離惑,不言得慧財等。五、修習作意正安處之,謂修道中作意,或一切作意,而安處之。第六、第七,現安處已,得自乘果。
論遂求中,何以唯此八者?謂障三學等故。無慚、愧二,障戒;惛沈、睡眠二,障定或慧;掉舉、惡作二,障慧或定;嫉、慳二,總障三學:故不說餘。或可是八纏,此中未勘。
論解二世樂中有九種,飲酒為身過,身過有四也,口過有四,意過為一。 「窣羅若」,米酒也。 「迷𱑅邪」,果酒也。 「未陀」,蒲桃酒也。
論清淨有十種,外有五種中,第一、云「先惡行」者,謂以惡為先而多行惡,或先造惡而便造善者,或先時以來造惡者。 第二、「不轉利行」者,謂不轉佛法令入邪中,非不縛邪而於近道。若爾,應與此文意相違。 第五、「又諸菩薩於諸有情,若於自義諸善法品」等者,此中意,若有有情,雖自乘法三品善果法可勸導者而勸導之,若入自乘已後之法而勸導之。
論總結中,第三云「由三因緣,得善清淨,到究竟地為一」,即第十地;「或繫屬一生」為二,即住天者;「最後有」為三,即已害生身。
論總結前等得果中唯明後八,不論自性得果者,以自性門不離後八門,故不說。 問曰:若爾,如上來俱云第二一切,後方餘七是此差別,若不離故不說,應不說第二門所感果。義曰:不然。初自性第二差別感果自性,不說此感果中約相似者,非剋體感共一,自為諸果因門故。
論解難行感果中云「感希奇」者,希奇法,謂聖教希奇法,或神通希奇法。
清淨感果中云「四淨」者,謂「所依淨」,神足為依,取住捨自在,即延促命等;「境界淨」,即化變起三種自在;「心清淨」,即一剎那入無量定等;「智清淨」,即一字中說一切法。如《對法》第十四解。 或所依等,如二十二功德中辨。此亦能感順生死流轉果者,謂若無漏行望有漏果,為增上緣資感;若有漏行望有漏果,是正感。
第四十四卷  初持瑜伽處供養親近無量品第十六
上來自分雖自他利,未明供養三寶,下次辨之。即造修之行:供養三寶,親近善友,修習無量。此中廣明,因以標名,略去修無量。
論云「設利羅供養」,舊言身供養,非也。迦耶是身,設利羅是體,即佛體法身是。下中雖言供養色身,意供養真佛法身,故言體也。故言制多等,法性慧;法性慧者,即真如也。「制多供養」,即佛塔靈廟也。「窣堵波」,言高勝。制多,言塔。
論解廣大供養中七種名,上是。「若多供養」,即奉於無盡財是;「若妙供養」第三,又即如上所陳財敬供養是總,總言如上物,若多供養第一,妙供養第二,乃至淳淨心猛利勝解為七。遠師云:若諸菩薩於如來所為一,制多所為二,乃至財供養多妙等三,現前四,不現前五,自作六、他作七,若淳淨心下,釋上發心。義意有妨,又文意有違。何以七者?此中明廣大,意在供養心及物。自求菩提而取如來制多者,不然。所供養境故。皆諸師同此。今大師依第二釋,以多則為第一,財妙為第二,乃至淳淨心第七。
論「不雌黃塗」之,言其也。「不蘇灌洗」,言其膩也。「局崛羅香」,言惡臭氣香。「遏迦華」,言臭華也。此方無,故不翻。
論無染供養有六者,為有五供養字為五。於第三供養字中分二:一、「不輕棄擲」,謂不擲物供養為一;「不散漫,不雜染」為一。故有六種。遠師此中全別。
論云「修無常想、苦想、無我想」者,此為三法假也。不言空者,即無我,同故不說。
又論言「於其涅槃修勝利想」者,謂此為誦,言常誦也。伽他為頌,鄔柁南為撮施。此言於涅槃修勝利想,即常誦也。
論云「如優曇鉢花時乃出現」,謂西方有樹,常不出花,但於枝岐間生,若輪王出世,方始生花,先云優曇鉢花也。
論云「四、於善友若正依止,於如法義若合若離,隨自在轉」等者,謂所依止師說法,若與舊同名合,若別名離;或依經論等合,等若別出兼見不依經等名離。曲如法之見也,隨師自在,而不傾動。又自性名合,差別名離。又合者,即令此義相符,如因明中合等;若離者,令此義別,如因明中離等。
論解四無量,慈,無礙善根為性;悲,無瞋善根為性;喜,亦無貪善根為性;捨,如捨數。若依小乘,為除上相違惑故,假明觀為。今大乘以所緣三境故,實起無量救之。三境者何?廣如下辨。更有餘釋,如《對法抄疏》。三種無量以何為體?前二以後得智為體,無緣無量以正智為體。 其境界者,「有情緣無量」但總緣有情有苦,而救拔與樂,不觀以實有情故,下文與外道共。 「法緣無量」謂觀有情空,唯法想,無實我等,而救拔之,外道計我,故此不共。此二皆後得智,大悲之所為也。 「無緣無量」以無分別智緣真如。修慈是無緣無量。 問曰:何故於真如修慈也?義曰:真如是慈根本者,有無緣可後得智起悲救眾生等,不然不能。從根本說,以真如為境。有義:與後得智緣真如為相。議曰:不然,此是疎。何以得知?若根本說,即無分別智所行;若救眾生,即緣俗智是。何以後得智緣如是無緣無量?故知無分別智是。不,〈決擇〉中自當分別。
論言,「三聚」,謂邪定等三。無量雖四,境有三種:一、「無苦無樂」,即慈境。慈能與樂,慈不緣苦,緣苦是悲故。慈境無苦,為無樂者而與之樂,故無苦樂是慈境。 「有苦」者是悲境;「有樂」者是喜境,隨喜彼樂故。即此三種是於境,至下更辨。下解慈悲中,雖不牒無苦樂境,如有苦等境,解言欲與樂,即已解竟。此中,悲拔苦亦緣無色界,以緣行苦故,雖不能化,亦後能化,初來起悲。 捨無量中,「次第遠離癡、瞋、貪惑」者,無苦無樂眾生,勸令離癡;有苦眾生,勸令離瞋;有樂,勸令離貪。令彼捨三惑,故名為捨。 又自有此三惑,自能捨故,亦名為捨。 又令生離惑,至聖果位而放捨之,名捨。 又怨親平等,故名為捨。此亦且得令離三惑。前三現樂,非利益;捨一令離三惑,當來出苦,名利益。
論解苦中,前五十五中云「癡異熟生苦,謂若猛利體受所獨」等者,此盛年時,故言猛利。何以言癡異熟生者?由癡生怨瞋故,受二箭受,箭受即賴癡所生,故言癡異熟生。
論解增至八門中云「自逼慳苦,謂無繫外道」,即尼犍子,懸頭、刺股、拔髮投類等。 「一類威儀長時」,坐、臥、立等。後五十五苦不取根本九,但取餘隨生苦,第二門中有四種苦故,故得成五十五。 增至十門中,謂如前說五樂所治有五種苦:一、因,二、受,三、苦對治集,此云唯無樂苦,四、受不斷集者,因所治,謂惡業翻善業,根境順苦受獨翻順樂受因苦;二、受樂,今翻云受苦,即苦受也;三、苦對治樂,謂飢得食等,今翻不得苦;四、受斷樂,謂入滅定,今翻云在有心位故苦。五、出離樂,即出家樂,故下言家,即在家苦也。 遠離,即得色界初禪定,遠離欲界結;今不得色初定故,有欲界結苦。 寂靜,即第二定離初禪尋樂;今不離初禪,故有尋苦。 菩提樂,即三菩提,今在異生位故苦。故家、欲界結、尋、異生苦如次配之。前增九門八法中,不言苦,但言利等二者,即此因明苦,故不明苦也。
論解十九苦中,前之八種,前五十苦中來;後十一苦,後五十五苦中來。 問曰:何以爾許苦來,餘不來耶?義曰:從大重取以為大悲境故,據苦增上說,又隨所來處一門中增者。自中取大悲境,別勘上文釋之,不能煩引。
論解由四緣,悲名大悲,若悲在四無量,名悲,不名大悲,尚與聲聞共,初地以去菩薩亦有;苦悲名大悲,唯在佛地及第十地。 問曰:何故初地至九地不名大悲?義曰:由四緣方名大悲,九地以前,菩薩雖有緣甚深行苦及猛利作意二因緣,無長時習及極清淨因緣故。長時習,由三緣故;極清淨,要第十地等故。故九地已還,菩薩不名大悲。
論言「修習如是無量,得四種功德勝利」者,住等為四?得現在樂住,一;得福德資糧,二;於菩提意樂堅固,三;為生忍苦,四。◎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一
時享保八年癸卯七月八日此卷一校加點畢
沙門高範(享年六十九)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mười hai

瑜伽師地論略纂
Hán gốc
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二(論本第四十四五六七八九五十)
基撰
此品第三學持之第十五品也,能如是學中之第九品也。性菩提分唯三十七,但能證菩提,名菩提分。此中十五門皆是。此中廣明,名菩提分品。 問曰:何以〈供養品〉後明耶?前〈供養品〉攝修方便,修成今道之行差別,名菩提分,故次明之。
論解慚愧依處有四中,第四云「若諸菩薩於自所生惡作有依隨逐不捨而生羞耻,當知是名」等者,言惡作有依,謂由第三作惡已悔,悔已復作,後作依前作,故名有依。
論解五濁中,法師云:言體,壽濁,大乘以阿賴耶識連持不死,假立命根,即以此命根為壽濁體。 二、有情濁,謂下解中云不識父母、沙門若婆羅門,以不信為性;不識家長等,以憍、慢為體;不畏今後世罪,以無明為體;不修善等,以懈怠為體。即以五法為有情濁體,謂不信、慢、憍、無明、懈怠也。若同時五蘊者,通五蘊為體。 三、煩惱濁,謂除見及前五,餘煩惱為此濁體。 見濁,謂五見,看下文意,實取內道妄見為體,即不正知也。 劫濁,謂飢饉、疫病,以觸中二數為體;刀兵,以四魔或五蘊為劫體。 三界分別,唯欲界,唯南閻浮。其飢饉等三,從三十、二十、十歲次第起也。若五濁能治道者。
論「又諸菩薩如實了知諸器世間破壞、成立」等者,即知二十劫壞、二十劫成等也。
論云「又諸菩薩於其世間,於世間集」等者,此以八種相觀世間也。 「於其世間」者,謂苦諦。 「於世間集」,謂集諦。 「世間滅」,滅諦也。 「於能往趣世間集行」者,謂愛為集諦,受能生愛,即受為趣集行也。 「往趣世間滅行」者,謂道諦。 「於其世間愛味、過患」者,重觀集諦、苦。 「及與出離」者,重觀滅諦。 問曰:何以集諦三重觀,苦諦、滅諦二重觀耶?義曰:若、集,深可厭故,二三觀之;滅,甚可欣故,亦重觀也。又前五觀,四諦唯重觀集之趣集行,謂愛者以深可厭故,故重觀之。前別觀四諦,下重觀四諦。愛味,謂集諦,或是苦諦。過患,謂苦諦,或是集諦。出離,謂無漏二諦,為一觀也。
論云「由諸菩薩如實了知世間流轉差別」者,結前五濁等流轉差別。 「若器世間流轉差別」者,謂結前二十劫成、二十劫壞等。 「若八種相觀世間義」者,謂結前觀四諦八種相。 「若諸世間所有勝義」者,結前唯有色等。 問曰:何以故名勝義?義曰:若不知其義,而如名即執,此是世俗;既知唯有其名,不起執著,故名世間。
論曰「普能遠離十四垢業」者,舊云六方、四惡友、四善友為十四垢業。依《長阿含》,與此六方等全別。身口有四,殺、盜、邪婬、妄語,不依此四作諸惡也;惡因有四,謂貪、瞋、癡、怖,不依是四而起惡業;并離六損財法,謂耽酒、博戲、放蕩、迷著伎樂、惡友相損、漸隨彼所說是。此六中,一一各有六種,不可煩引。「隱六方」者,亦如《長阿含》說:羅悅城有長者子,名曰善生,積世相傳於清且時,恒禮六方,合六神常護家業,所作諧偶。忽時值佛,問:有是法不?答言:有,與汝不同。父母為東方,長師為南方,妻子為西方,親友為北方,僕使為下方,沙門高德為上方。六方之中各有五事,不可煩引,廣如彼經言。常隱在此六方中,不生憍舉,若能住此六方,故言藏隱。 「遠四惡友」者,亦如彼說:一者、如親惡友,畏而伏之,實無親意;二者、美言惡友,言順意違也;三者、敬順惡友,心雖敬順,然於所作善惡皆從,無相諫心;四者、惡友為惡事伴,或飲酒、博戲、婬逸及歌舞等。此四中,一一各有四,不可煩引。言此四可惡,而當遠之。
「攝四善友」者,言此四可親,應當親之。如彼經說:一、止非友,惡事相止;二、慈愍友,苦事相怜;三、利人友,樂事相與;四、同事友,善事相同。一一之中,各有四種,不可煩引,廣如彼經。
論云「如《尸佉洛迦契經》中說」者,此翻為頂髻持,即頭上頂髻也。又尸迦名髻,洛迦名執髻,即執髻也。此是八名,如《長阿含》,或是異生小時名也。
論云「菩薩成就如是等法,如其世間正所應知,如其世間正所應轉」者,結上受正所應知,結緣諦等。以上八相,應對結以下文。
第四十五卷
論解四依,依諸經論,次第不同。如《涅槃經》,從果推因說次第。謂真如是果,可依真果,不可依人;即緣如智名義,可依此義,不可依語;即因此智起後得說法,可依此智,不可依識;既聞法已,可依了義,不可依不了義。又却推從因至果,即以法為證真如,智即是因義,為真如即是果,可依了義;即先觀因,後方觀智,不依於識。今此五重不能煩記,今此文即為第三重解,如文可知。
論「依了義經,不依不了義」等,言本性義者,即諸法之性體。言識有八種,是識之本性。小乘不了義不說,故并於本性亦不能了也。
論解依智不依識等,聞思是智,何故不依?義曰:雖是智,散智也,未圓滿故,不可依。若爾,世間非應可依。義曰:亦不可依,且以三慧相對。今不依者,論唯言聞思,真實修慧中亦有不依也。
論云「非於聞思但識法義,非真證智」等者,言非唯聞思為識法義,不依真證智。又非聞思是之文不依餘,以聞思但識法義故,而不更依真證智也。
論總結中云略顯四重,謂所說義、正理、大師、修所成慧真實證智,如前四依,次第而配。第二、大師,即上依法不依人。 依法不依人者,何名大師?此中雖是大師,大師謂佛,所說亦不可信存於法。又若大師說,不是正理,故以大師之言結依法不依人也。
論解四無礙解中,法以能詮之教故,論言於一切法一切異門,異門即能詮之差別門也。如理之智、如事之智,此皆所緣境,依緣此故,得修所成之慧。此能詮慧是法無礙體。其義無礙解,即前法下所詮之義。故能詮法中有異門之言,所詮義中有異相之談,別也。即於能詮得智,名法無解;於所詮得自在,名義無礙解。如《雜集》第十四云:法無礙,於一切名差別,謂依無明等,於無智、無見、不現觀等差別名中無礙智。義無礙智,相及意趣。相,謂自共相。意趣,謂別義等。
論解釋詞中,但有訓釋諸法言詞,如《雜集》亦云謂於諸方言音,謂無量國邑眾生自想言詞。釋諸方言詞,謂可破壞名世間等。以一音演說,眾生隨類各得解等,名種種言音也。
論解辨無礙中,此唯言於一切法一切品別,如《雜集》一切品別者,謂實有、假有、世俗有、勝義有等種種差別之辭辨也。若如、盡所有性,與前同。
論類比四辨中云「此上無有自能妙善現正等覺,況善為他無倒開示」者,此意定唯此四辨能現正等覺及為他無倒開示;除此四辨,以上無有現等覺等。是此中意。
論解大乘、聲聞二種菩提分法,名二乘理趣。菩薩於聲聞涅槃如實了知,為欲伏聲聞,具一切種智故,而於其中不作證取。於大乘理趣,與聲聞別。
論云「謂諸菩薩能於其身住修身觀,不於其身分別有性,亦不分別一切種類都無有性,又於其身中遠離言說自性法性如實了知」等者,不分別有性,不為遍計執分別身有。不分別無性者,不分別依他、圓成二性是無。 「又於其身遠離言說自性法性」等者,此重解圓成不起言說分別,真如是不可言說自性法性也。若准下如是菩薩於身等法,不分別苦等文,即亦不分別一切種類都無有性,唯觀依他。遠離言說自性法性者,即圓成實。今離言說,言說不相稱,不同依他,故下文言是四諦之法性,法性即真如也。即不分別有性,是遍計;不分別一切種類都無有性,是依他;遠離言說自性法性,是圓成實也。 若隨順無量安立理趣妙智,是後得智也。此乃菩薩與二乘菩提分法觀別也。此中廣辨菩提分品,義如常途,唯有佛地智義用分一時俱有德智,共為四念住觀身一時有。詳曰:此義不然,皆妙觀察智為,即如《佛地論》。
論解止觀中,此中,菩薩略有四行,當知名止。一、「勝義世俗智前行」者,即無分別智、後得智之前方便定,即與加行智同時定。 問曰:何以得知此中世俗智是後得智?義曰:前總標門中有二智:一、如實真智;二、安立世俗妙智。故知此中世俗智是後得智。二、「勝義世俗智果」者,即與正智、後得智同時定,是前加行定之果,故二智同時定,體即是果也。 又釋:即二智後所生等流之定,故言勝義世俗智果,即二智家果也。 問曰:何不明二智俱時定?義曰:下第三、第四定即二智同時定也。 三、「普於一切戲論想中無功用轉」者,轉即轉滅,謂正智普於一切戲論想中皆能轉滅。若如前解二智果者,此即說正智同時定之業用;若如後解者,即正明正智同時定。 四、「即於如是離言唯事,由無有相,無所分別,其心寂靜,趣向一切法平等性一味實性」者,說正智觀依他,不分別有性,故入一味真如義。若依前解,即說二重說二智之業用;若依後解,即重明二智之業用。第三、正明體,今此明用也。若約位者,第一、在地前加行道中;第二、入地已去乃至七地以前;第三、在八地以上乃至九地;第四、十地為之,入於佛地。
論解觀中,「有四行,當知名觀」者,「謂即四行止道前行」是第一,即加行智,前四止中之前行智,有漏聞思也。且論四止前行之智,其實與第一止同時觀是加行智,亦在此第一攝。「離增益執」第二,「離損減執」第三,即無分別智,離二邊也。 「及與隨順乃至安立理趣」是第四後得智。此四智地地皆有,別配稍難。
論解依內外成就各有六種中,既言為內外二別,何得內中有成眾生之義,外中有自成之義?義曰:於內中雖言外眾生,意取菩薩心,故言內;於外義在有情,不存於內自就。
論言「一月不食」,是外道計。投巖、赴火,是尼揵子計。
論言「婆羅門吠陀迦呪」者,此云明呪也。「究竟淨」,謂為無漏出世淨也。
論解隨順會通方便善巧中,「謂諸菩薩下,乃至又於趣入遍緣一切三摩地門,能為隨順」等以來,明隨順;以下明會通。隨順,順彼;會通,為釋經說。先隨順令生欣樂,方便通緣故也。隨順中,先愛語,即美語也。次布施,亦復現行近施隨轉等者是也。 「近施隨轉」者,謂隨起施而攝近之。或近施,即行施攝事而近之;隨轉者,即同事攝事,由布施財,同為伴事,除所生恚等。「生愛敬」下,明利行。
論云為「現神通、記心、顯說」等者,即三輪也。
論云「又於趣入遍緣一切三摩地門,能為隨順教授教誡」等者,謂有三摩地,能遍緣一切,即一切種智所依定也,若有趣入者,隨順彼故,教授教誡,是此中意也。
論解會通中云「為彼說言:此經不說一切諸法都無所有,但說諸法所言自性都無所有」等者,不說依他等二性都無性,說遍計所言自性是無也。
論「雖有一切所言說事,依止彼故,諸言說轉,然彼所言可說自性,據第一義非其自性」等者,雖有依他等所言說事,依此事起遍計言說,如此言說所說自性如兔角故,據第一義非如其遍計所執言說自性。言無事,即無遍計事也,非無依他。
論云「譬如空中有眾多色、色業可得,容受一切諸色、色業」等者,此喻真如如空,遍計如色等。如下唯遣遍計諸似色、色業,證真如似空之性。
論云「又如幻夢,非如顯現如實是有」等者,上來明喻真如似空,色業似遍計;就此以下,喻依他如幻等。如遍計執者非有,如計實人等;其假相似不無,即依他也。
論云「如是諸法,非如愚夫言說串習」下,總結上來明依他、圓成有,遍計無也。約勝義離言自性,此二性非無所有,存二性也。 「由此方便悟入道理,一切諸法非有非無,猶如幻夢,其性無二」者,此結上三性。言遍計亦非有非無,非有,同兔角也;非無,有妄情也。依他亦爾,非有,如遍計也;非無,有假夢也。圓成亦爾,非有,同遍計;非無,勝義有也。 「不取少分,不捨少分」等者,不取遍計,不捨二性,不作損減二性,不作增益遍計有也,名無失壞。
論云「陀羅尼有四種:一、法;二、義;三、呪;四、能得忍」者,如下釋中法陀羅尼以法為境,即能詮名言,以念、慧為體。義陀羅尼其體同法,唯境界異。其異者何?謂所詮義為境,謂無量義意趣等,即唯在意地。 呪陀羅尼以定為體,依定持呪,令不妄故,以呪為境也。能得忍陀羅尼者,以無分別智為忍體,即證真如。能得忍者,即加行智,能有持呪功能,得證真如故。法師云:此以無分別智為體。 若爾,何故言能得忍?此於加行道中持思此呪故,速得真智,證於真如,故下文在勝解行位。
論解能得忍陀羅尼中云「成熟自然堅固因行」者,謂在地前,是忍云因,不可動故,名不動因行。「具足妙慧」者,即成熟趣出世之妙慧也,或於不動因行中具足妙慧。 「獨處空閑」者,言住處也。 「寂無言說」,離言諠雜。 「曾無有物」者,其意省事,無餘資具物。 「見路而行」者,謂不應行,必明相生時方行,故言見路而行。又所行之處必見正路,不染非過,非過名野處。正理必名路,依正理行,名見路行。「知量而食」等,可知。
論「於佛所說,得菩薩忍諸呪章句,能諦思惟。其呪詞曰」等者,謂此呪無有義,但唯有名。謂地前菩薩誦此無義之呪,欲除計執,此唯但名,何處有義?故知諸法但有妄計名,無如實執義,故不可依名生執。由此思惟故,便能入真觀,證菩薩忍。
論云「但唯無義,如實了知此章句義,所謂無義」者,此釋上無義是圓成實義。言此呪下無所詮,無所詮義故,能證圓成實;但由此呪下無所詮故,如實了知此章句下所謂無義故,而證圓成實。
論「諸類此中,而不決定」者,由有謬錯。 「亦不堅住」者,由有退故。 「亦不廣大」者,持有分齊故,非如無邊。
論解五種願等中,第二、受生所云「隨順饒益有情諸善趣中」者,問曰:何以此中不言隨順生惡趣中?義曰:有二意:一、謂善趣利多,惡趣利少,略不論也;二、順八相唯在善趣故。又惡趣無自在,為王等化故。又說善趣時,意顯生惡趣,從勝處說,唯論善趣。
論解三三摩地中云「云何菩薩空三摩地」等者,此中空意,若相見道,唯苦下二行;無願文意,由有煩惱等言,故唯集四行、苦二行;無相文意,由有永滅寂靜言,唯滅下四。若約餘處,文有多差別,一文如前。又無願并攝道下四行,餘如前。 有文:無相攝道下四行,無願不爾,餘如前。 有文:三諦如前初釋,道下四行通三解脫門攝,如《顯揚》第二卷。 有義:空行若約斷惑,通四諦,餘可知。此中,若會諸文不同意表,如《對法抄》,義准可知。又此論文意,在真觀中義用分立此三解脫門,若斷惑,唯空行,若俱時,亦有無願、無相義者。無相中文意有煩惱等言,似唯在集四行、苦二行;准下增減門中,總於有為而立無願,無願通三諦。又此總言,若此中意,如前說。
論云「如是菩薩於三種三摩地中精勤修學」者,此勸學也。 「於是建立如實了知」者,結前正明三解脫門,又結不增不減義。 「於餘行相三摩地如實悟入」者,以了知此所明解脫門,於餘行相如實悟入,悉能解之。 「安立理趣如實悟入」者,即初悟入真三解脫門。 「修習理趣如實了知」者,勸修習三摩地之法。故下重解云「謂於其中諸聲聞眾精勤修學」,即學行;「及圓滿證」,即悟入也。更別解,思之可知。
第四十六卷  菩提分法第十七之三
論云「復有四種法嗢柁南」者,此云說也,即世尊常誦說。此若嗢柁南,名攝散,即以略偈而攝長行。今言說,謂常誦說,此義似無問自說也。若此四種體性以法體出諦,有為、無為故了知。
論以三義解嗢柁南中云「法相應義」者,謂表無常等,然與有為非相應故。又此行迹能趣大生,招有漏勝人天果,無漏淨土中生故。又能生色、無色界,名大生。又能得真法生,名大生。又若以對出第一有而論,此大生即有漏生也。
論云「即於此中前剎那行自性滅壞,無間非先諸行剎那自性生起,正觀為生等,乃至正觀為滅」者,若依小乘,生在未來,三相在現在;今依大乘,生等三相在現在,滅在過去。如次前文辨,言本無今有名生,簡無為故,言無為是有,而是本有;今有有為,本無今有,而彼本有,言前剎那,後無間有,非先種類生。若一色法,前念滅,後念生,此極相似,云何言非先之言?義曰:若不言相似,即是彼法。是彼法者,即一法體勝行是常住法,即無有滅。以非即前剎那法體,故有相似之言。 言住者,大乘二釋:一說現在能有牽後果之功名住。 若爾,云何阿羅漢後心名住?以不能牽後心故。義曰:以此妨故,故二說。今論云諸行生已,即時未壞,正觀為住,不得是生已經停名為住。 若爾,即住與生別時,故小乘別此言。今大乘應言:諸行生已,即時未壞,如五十二亦得生位經停,以立為住。 異者,若言此生法變壞名異者,此亦不然,即與生時別念故。以生時未變易,後變易方名異者,即生、異別時故。今應言:此已生行望前亡滅,諸行剎那自性唯起別異名異,即異前念皆名異也。以此義故,生、異同時。 滅者,若即現在與異同時而名滅者,即滅是無法,住、異是有法,如何有法俱時亦有無法?故此論云「從此諸行生剎那後,即此已生諸行剎那自性滅壞,正說為滅」,即由有法無時,至過去世方立滅相,故生滅明闇而不同時。 問曰:若然,即一剎那無有四相。義曰:此法滅即此法生時,如秤兩頭,平等平等,故一剎那有生有滅。 若然,何故不先滅後說生耶?義曰:從初說故,以初時要有生故,故諸滅非先唯最滅後方生起。 問:諸經中皆言三有為相,何者為三?義曰:有二義:一、攝住入異;二、攝異入住。言住入異者,以住相似無為故。又若聞諸法有住,即厭有為心不猛;今言唯異者,即有為深可厭。以有異故,不同無為有住,故以住相攝入異相。若約小乘,以異能滅壞生法故,於相功能勝,住能牽後生法,於滅無功,故攝住入異。二、說攝異入住。異於自剎那有功能故,生已未壞,說名為住,故有功能,異從異前法,於自念無功,故攝異入住。又異順滅相,自性不顯,故攝異入住。 若爾,何故不攝異入滅耶?義曰:異是有法,滅是無法,一是過去,一是現在,相貌雖有相似,不可攝入滅相。下〈決擇〉五十三及〈本地〉第三卷抄。
論云「何以故?諸行生時,唯即如是諸行可得,無別有餘生、住、老、滅;如是諸行住、老、滅時,唯即如是諸行可得,無別有餘生、住、老、滅」者,何故如此不同?後舉四相者,以攝法遮法故。若指法互指,故唯有言諸行生乃至諸行住、老、滅。若遮法謂遮,別有四相體故,法遍遮故,通舉四相也。 問曰:何故遮生中不唯言生,乃至住、滅亦爾耶?義曰:以住中亦有生故,以生時有住等故,故大生生八法等,是故遮遍遮。
論云「如是推求不可得故者,謂若離彼色等諸行」等,以下破生色之生亦應有生,即小乘中小生也。
論云「若言一者,計生實有,即為唐捐;言別有生是實物有,不應道理」者,此破小生。小生若與大生一者,計有大生是實物有,即為唐捐。所以者何?大生生色法,離色別有生;小生生大生,應亦別有體。小生生大生,二生即言一;大生生色法,與生亦是一。故言別有生是實物有,即為唐捐,不應道理。
論云「若言異者,如是即應非行生生;是行生生,不應道理」者,非行生生即小生也,是行生生即大生也。汝若言大生、小生異者,即應小生亦似大生,應能生色。大生生色法,亦能生小生,小生大生,應亦生色法,故小生非行生生,能生色法,應是大生行生生。故二生異,不應道理。
論云「謂若滅法別有自性是實成熟,即應此滅有生有滅」者,法師:上來一重破訖,次下第二別破滅相。義曰:不然。若未解彼生生例餘相竟,下舉後滅破,總是一翻。我宗所言,滅是無法,無別成熟。汝若言別有滅相,此滅是有為故,應別有生有滅。若滅為生所生時,一切諸法皆應不用功力而自然滅,如入滅定;滅相既生,隨七、八識心心所法亦應皆滅,以滅生故。二既相違,故餘須滅。既不滅,明知我所言:此法無時名滅,非滅別有生生。以滅相有故,為生所生,能遮能生,故餘須滅。滅法有滅,准此例知。
論解無我中云「於諸法中補特伽羅無我性」者,謂非即有法是真實有補特伽羅,亦非離彼法別有真實補特伽羅者,謂破即蘊、異蘊計我也。
論解涅槃寂靜中,先因永斷,後無餘滅,其餘義者,即有餘、無餘涅槃也。 又先因永斷,在無間道;後無餘斷,在解脫道。 又先因永斷,在加行伏上心;後無餘斷,斷種子。 「其餘畢竟不生」者,謂果不生,以斷因故。
論云「若上、上勝及以上極,若深、深勝及以深極,若劣、若勝及以勝極法教正教,教授教誡」等者,上極等三句一釋是聞慧,深極等三句是思慧,勝極等三句是修慧。三慧之中,各有上中下故。 又法教正教是上極等三品三句,教授是深極等三句三品,教誡是勝極極等三句三品。又前三慧中,一一皆有法教正教等三句,次第配之。
功德品
功謂功勞,德謂道德,用功而得此德,名為功德。此中廣明,名〈功德品〉。 問曰:何以次下明耶?義曰:前明菩提,宗是因果覺分行,此等以前行時必有所據,故次品後明〈功德品〉。 初頌有七門中,第二、五種不希奇法,而名成就甚希奇法者,據相而論,人皆可得受,是不希奇;若意而論,不辭此事,名希奇法。又自類相望,不希奇;二乘相望,甚希奇。第二希奇者,謂默無言說,默者實是樂味,但為有情而說正法。又自入涅槃,此默實是樂味,為有情故而說正法。
論云「由五因緣,於諸有情能作不虛加行等者中,乃至應知其相」,此領解二種:一、於諸有情求作利益安樂;二、乃至如實了知。如〈供養品〉中,若發有五事,乃至三、隨順說法,四、不疲厭,五、悲平等。 次頌有六門,初加行中無佛者,以佛無加行故。 次頌有五門,第五門中中四者、愛語攝事,一切攝事此為第一,以親疎皆近故,能引出世,入法初門,化攝事故,餘不爾。 次有二頌,總有九門:初一頌有四門,第二頌有五門。初頌第一、法施設中云「次第結集、安置、制立」者,結集謂經,安置謂摩呾理迦,制立謂毘尼;又三乘法;又次第集其文,安置集其義,制立諸學處法。 增三門諦中,「相諦」,謂諸法之體相。「語諦」,謂能詮之教。「用」,謂諸法作用。 增五門中,前四,四諦也;後一,非安立諦。 增六門中云一、諦諦;二、妄諦,說真、妄事也。又善法名諦諦,不善等法名妄諦。 增七門中,愛味、過患,謂集、苦二諦。出離,謂滅諦,或通道諦。法性,謂真如。勝解諦,即勝解斷,在果也。 增九門中,前四是苦下四行;次二是常斷二見,斷亦名為愛,即愛此見故,即當集諦;第七即道諦,加行智;八、九即滅諦。
論解聲聞七行相中,二、此慧所依,法師云:此是心王,又此是定也。其大乘中,准此。
論解所調伏界無量中,增七門云一、「輕毀」,如調達事,以輕毀入已。二、「中庸」,如眾集,最耎語調伏。三、「廣說智」;四、「略說智」,為鈍利差別故。增九門中,「遠、近調伏」者,如年月為長時短時,為異故。
論云「如是菩薩勤修學已」者,即結上菩提分法持初文第三能修學文;此下文云十種菩薩,於菩薩學能正修學,此上更無有能正修學,即結前能正修學第三文。故知三制文不同。如第三學持,初制初二,有生起文,無結;此能正修學,無生起,有結。故知類顯,略而不說,分有三說也。
第四十七卷
「第二持隨法瑜伽處菩薩相品第一」者,菩薩地四持,此為第二。初持正明所學之行,非無異辨能學之人,此持明能學之人學所學已,成菩薩相,隨所學法之行,名隨法瑜伽處。菩薩地初列十品,第一是持,有十八品,分為三持,謂種姓、發心、菩提分法等,如前說,偏得持名。此第二持,有其四品,即相、分、增上意樂、住。相者,謂成熟此法,入菩薩之相,故名相也。分等,如後品。首說此品,在第二持先,故言相品第一。
論頌「真實諸菩薩,五種相應知」,下長行解,謂哀愍等五。此五體相者,如下法攝六波羅蜜為之。「哀愍」,以定為體。此謂大悲,依定而發,故此體是定攝受,無瞋善根性,不諭能發之智。二者、「愛語」,尸羅、波若到彼岸攝。以若從律儀而行,以般若導生,故此二攝。若准前〈施品〉,或是〈攝品〉,四攝攝度,布施唯攝布施,餘四度純是同事攝;若除布施,餘三攝事皆智慧度攝。今云愛語是尸羅者,此是正依戒而行。然依戒不妄語等,是彼論不離體,以一切行由智發故。三者、「勇猛」,精進、忍、慧三攝。據實但是精進,以由慧發,安受長時苦忍故,所以兼論。四者、「舒手惠施」,是施度攝。五、「能解甚深義理密意」,是定、慧攝。若唯剋體,是慧,以定發之慧勝故;并從勝發同時而行,言定。此五種皆由依行六度,成熟此五種,入菩薩相也。
論解勇猛自性云「謂諸菩薩剛決堅固,無所怯劣,有大勢力」,景法師:以進、忍、智三是體故,次第配之。今看文意不然,但偏明精進,即被甲精進等三次第配之。此中修不明忍、智,以取正剋自體故。
論解依處者,依謂相依,依相之起處,有為依處,亦六因依也。能解甚深義理密意依處中有五義:第一、「謂隨順甚深甚深顯現」等者,甚深,謂真如隨順,即緣如之智,隨順如故。甚深顯現,即依智故,真如顯現也。第四依處中云「法相義」者,想謂能詮之名,義謂所詮之法。第五、即四無礙解也。
分品第二
先云〈翼品〉。〈翼品〉者,謂行四法,如鳥之翼,故名〈翼品〉。今即不然,謂先解行云入菩薩相,在家、出家二分皆修,依二分修故,說名為分,故言〈分品〉。其何故明分者?已入菩薩相,在家、出家皆得,故次後明。
論「云何菩薩饒益於他?謂諸菩薩依於四攝事,即布施、愛語、利行、同事,能與一分有情利益,乃至一分安樂,一分俱有」者,即此四攝事一一皆有利益、安樂。亦得雖施彼財,令發心等,言利益;既得物用,是安樂等。如是乃至一一皆俱有,順知。若不爾,利益、愛語隨增說利益;餘布施是安樂;同事是通二,同為善惡故。
論解無倒迴向中,「三門積集」者,三謂即善修事業一,方便善巧二,饒益於他三,為三門也。
論云「出家菩薩一向能行鉤鎖梵行」者,鉤鎖,意取相拘礙義。出家之人,有所禁戒,防惡三業,故如鉤鎖。在家菩薩即不如是也,一向放逸故。
增上意樂品
即第二持中之第三品。
此中通明入發心諸菩薩意樂有十五種等。此中廣明,名〈增上意樂品〉。意樂者,以信、欲、勝解為體,此意樂增上故,名〈增上意樂品〉。何以明者?欲行菩薩行,依一一分修,起修之,明法有意樂,意樂即希欲,故次明之。有增上之言,似唯在地上,依之助義,通地前有,無妨。
論解七相怜憐第五中,「法云是名無染,亦名無緣」者,不祈恩報,名無染;不祈後果,是無緣。又二種皆名無染,染通報恩及後世間果故,緣亦通之。
論云「神通威力、俱生威力」者,神通威力從定引生。俱生威力者,先串習故,生便即起。
論云「又諸菩薩不清淨意樂,是則名為應調伏意樂,由此意樂應思擇故。又諸菩薩清淨意樂、善清淨意樂,是即名為俱生意樂」等者,地前未證法,但現神通等而調伏之;入地以去,自證真如,修習多劫,神通與身俱生故。清淨、善清淨意樂是俱生意樂,以清淨意樂性成善清淨安立故。
住品
住者何義?即因十二住,能住所住。有為無為,菩薩住中,故名為住。此中廣明,故名〈住品〉。又何以後明者?增上意樂,三劫所希,現行行教生,自行成滿,以初發心終至極果,分位差別總有十三,菩薩住中,故次後明之也。第二持之第四品也,即持、相等十品中之第五品也。
論云「如是始從種姓具足,廣說乃至於如所說菩薩所學正勤修學」者,此明第一持中十八品,從初種姓乃至未修功德品等是。 「於如所說菩薩諸相正等顯現」者,是此持中第一〈相品〉。 「於諸菩薩分加行中正勤修學」者,是〈分品〉。 「於如所說菩薩意樂」,是〈增上意樂品〉也。
論解增上慧三住中云「謂諸菩薩如實了知能觀真實」者,即第四地中觀菩提分法。菩提分法是能觀,第四地中觀此分法,名如實了知能觀真實。 「所觀真實」者,謂第五地中觀四諦,四諦是所觀也。 「及於真實諸有情類由無智故」者,解第六地緣起觀也。「第七地中名有加行有功用無間缺道運轉無相住」者,謂此地非無有漏心隔,而以多無漏觀相續為論,故言無間,非實無間也。八地不然。 問曰:八地已去,真實既無間缺,云何西方兩釋,言八地有有漏心時?義曰:此皆據多相續語,非無起漏心,第九地中得無礙解故。
論云「能於諸法異門」,謂法辨;「義起」,義辨;「釋詞」,詞辨;「差別」,辨辨:即四辨才也。第十地相先照世界等,廣如《華嚴》、《十地經》辨。
論云「又諸菩薩勝行住,於菩薩修所化狹小,所化有缺,所化不定,所得有退」等者,言狹小者,所作不廣。言有缺者,所作不常,言有犯戒,惡身語也。所作不定,起行不堅,時有退也。所得有退者,顯前不定也。又不定者,所作不純,有退者,不能純進,是此二別。又不定者,常懷猶預,有退者,不能勝進,故退也。其下言廣大小,翻前即是。問曰:八地以去,與初地等不退等,何異?義曰:初地等有功用,不能剎那剎那進,執已得者生,名不退;八地以去,無剎那不進,故名不退。是此二別。
又論云「五種畏,謂不活畏」等,准下對治。五怖等所治是此怖體,此以何為體? 不活畏,以我見及我愛、資生愛為體,故下言由修無我智,分別我相尚不復轉,況當得有分別我愛或資生愛,故知以我見及愛為體。 第二、惡名畏,以欲貪為體,故下文言「由於他處,無所希望,常自發起如是欲樂:『我當饒益一切有情,非於有情有所求覓。』」由是因緣,無惡名畏,故知以貪欲為體。 第三、死畏,以我見為體,故下文云由離我見,於我無有失壞相轉,故無死畏,明知以我見為體。 第四、惡趣畏,以癡為體,下論云「自知死後,於當來世決定值遇諸佛菩薩,由此決定,無惡趣畏」。 五、處眾怯畏,以癡為體,故下論云「由意樂見一切世間尚無有一與我齊等,何況殊勝,是故無有處眾怯畏」,此所治以癡為體也。又如《佛地經》說應有別體,勘之。
論云「成就狹小聞所成智」等者,此明慧根。
「又即於此,或時妄失」等者,此明念根。 「成熟菩薩苦遲通行」者,此明意根。 「於大菩提無猛利樂欲」者,此顯欲無減。 「熾然精進」者,此明勤根。 「無有甚深牢固清淨」者,是信根。
論云「或於一時具足憶念,或於一時成妄念類」者,有憶得不得,故名妄念類。非全妄念,故言類也。
論云「於如上說一切圓滿菩薩學中未能普學」者,此謂第一持十八品也。 「於如上說,乃至菩薩諸相未皆成熟」者,謂此持中〈相品〉。 「於如上說等,乃至二分菩薩正加行中未等顯現」,謂〈分品〉。 「於如上說菩薩意樂猶未清淨」者,謂〈增上意樂品〉。 「二分菩薩正加行中未等顯現」者,謂未能依於二分不修正行也,名未顯現也。
論云「是諸菩薩勝解行住下忍轉時,如上所說諸行狀相,當知上品乃至無餘永斷」者,謂前所說地前過失,在十信位名下忍時,此過是上品;在十解、十行時名中忍,十迴向等名上忍,其過即中、下。
論解入極喜住中云「除捨彼故,發起六相新善決定」。何等為六?
論云「內證修性菩薩大願,超過一切餘白淨願」者,是第一願。舊《地持》有一、二等數。《十地論》云初、名觀相,經言無離。謂願求菩提,無離願也,即以後得智觀為也。若得此文,言內證修性菩薩大願,法師云:此是無分別智也。 「無等不共果,是世間超過一切世間境界」者,是第二願。《地論》云第二、真實,經言不可見。謂後得智是無等不共二乘之果,離是世間,以緣事故,超過一切世間境界,故經言不可見,即後得智也。 「隨救一切有情苦故,不共一切聲聞、獨覺」,是第三願也。《地論》云第三、勝善,經言廣大如法界。即後得智起大悲救生,普救群生,故言廣大。又義別,如下第五中釋會。 「雖一剎那生起此願,法性自爾,能得菩薩無量白法可愛之果」,是第四願也。《地論》云第四、因善,經言究竟如虛空,盡未來際。言由此願等因善故,能得無量白法之果,如虛空也。 「又大願無變無盡因性得已,無異因緣令其退轉變異可得」,是第五願也。《地論》之第五、大善,經言覆語一切生界。看經形勢,當此次第三、隨救一切有情者是。彼第三,經言廣大如法界,是此第五。謂得無盡之願,不可退轉,廣大如法界也。 「又是勝分,墮後邊際極大菩提」,《地論》云第六、不怯,經言能入三世智地,是第六願也。謂此願是勝分,能墮後邊際,能窮大極菩提,入三世智地。三世智地即佛果也,得大菩提能不怯也,不於大菩提而生怯也。後之三願通二智也,前三如前。
論云「又即如是菩薩發心,略由四相應所得當了知」。其初、二相論有結文;其第三、四相無結文者。
論云「又諸菩薩無倒速疾發起一切菩提資糧隨順等至廣大願心」,是第三發心相狀。「又諸菩薩發是心已超過菩薩凡夫異生地等」下明第四發心勝利,別別如《十地論》。此中別稱,如彼中有八過,從入位過乃至畢定。一、入位過,即入地,超異生地;生如來家,是家過;是佛胸子,是眾過,從佛口生,從法化生等類言也;決定趣菩提,是畢定過。此中有四,餘略不說。
論云「十種大願,今即於此極歡喜住能具引發」等者,此皆起十願因緣,亦即十願。若前方便名因緣,若正起名根本願。廣如《十地經》。第八願中,「與諸菩薩常同一味意樂加行」等者,如舊論謂與一切菩薩同一方便,以大乘化,名為一味。
論云「作是願言:如有情界展轉相續,終無斷盡」等者,此意願前十願乃至菩提終無妄失故。下文前熟所應願事起願,謂前十願。後即熟願以起於願,謂如是世道等無盡等,是即器世界無盡也。
論解十種淨修住法中,「八者、即於如是正加行中,依應時分量等正行,而修慚愧」等者,時,謂如五濁劫末時,謂隨此時可行此法。分量,謂隨若干等法。又以上初地有八,謂善決定故,四相發心故等,結上文。
第四十八卷
論解十種意樂清淨中,前九是自利,後一是利生。
論云於此住中,「性戒具足,極少邪惡業道所攝諸惡犯戒尚不現行,況中、上品」,此明律儀戒成就。非但性戒,於遮戒中亦能防護,此但據性戒為論。
論云「又於十種圓滿業道自性顯現」,文意謂能知十惡業道故,十善業道圓滿,自性顯現,言皆現行也。如下結文,以此文屬下讀。
論云「菩薩如是性戒具足,能以妙慧,於染不染、惡趣善趣及諸業中諸業現行若因若果修證安立,如實了知」等者,若謂能以妙慧,於世間染不染、惡趣善趣因果,及三乘中諸業現行若因若果修證安立,如實了知。於世間染不染諸業現行,異熟、等流果及出世諸業等流,皆如實了知。
論云「廣見諸佛善根清淨,如前應知」者,謂前初地中云謂於佛法僧供養攝受故,以四攝事成熟有情故,以一切善根迴向菩提故等,雖下諸地亦如此,通餘地為三。
論云「以所練金置迦肆娑」者,謂樊石,以有微細垢故,置樊石除之。此第二地有九段,謂意樂淨故,性戒具足故等,准下諸文義,結上來配之。如第二地,下諸地隨結文故字多少,即制此地若干段文,准義應知。如前十種意樂淨在初地,是下、中品未圓滿,在此地是上品,是圓滿,下一切地,准此意會。所以得知者,以論文有二地成上品極圓滿,在初地有此意樂淨言故。
第三地。
論云「菩薩安住增上心住,能以種種過患行相壞一切行,於彼諸行深心厭離」等者,謂菩薩安住增上心住時,謂所有種種過患能壞一切諸善行,菩薩皆能於彼諸行深心厭離故。
論云「於諸有情興非戀心,生依義心」者,生依義心,謂生利樂義之心,義謂利義。
論云「觀諸有情解脫眾苦究竟方便,唯是一切煩惱諸纏無障礙智等,乃至觀所引發一切靜慮、等持、等至,皆由菩薩藏聽聞為先,皆聞正法以為緣起」等者,謂諸有情解脫眾苦究竟方便者,唯是諸纏無障礙智,即無分別智,若有煩惱障之智,不能與有情作究竟解脫苦之所以。觀若能圓證此究竟方便智者,唯於一切諸法無分別之慧,以一切法分別現行雜染生起,是無分別慧之所對治,故能對治、能圓證。此觀能成辨此正智先明,皆由俱時勝三摩地。觀所引發俱時乃至一切等持、等至,皆由菩薩藏聽聞為先,皆聞正法為緣起。此定等即諸纏無障為正智,以斷惑故,無分別慧通後得智,圓證解脫故。
論云「若聞一四句頌,歡喜踊躍,勝得諸珍寶」等者,何故如此耶?義曰:以受用財有盡,受用法無窮故;又財獲世間果,法獲出世果;財不勉生死,法勉生死故。如是廣如理分別。
論云「垢穢斯盡,稱量等住。如是菩薩」等者,謂前地之金,燒練未精故,一時燒稱重,一時更燒,稱之稍輕,輕重不等。今此地中,稱量時等,已至精也。此中有九段文,准上配文。
結釋名中,「由發聞行正法光明、等持光明之所顯示」者,由發聞行正法光明者,謂求法時,聞慧照法光明;因聞生修故,言等持光明等。由內心淨者,謂此地證內修慧光明,故言內心行。無漏名淨,意名為內心,謂即定也。
第四地。論云「十法明入」者,明謂智,入謂證、謂得、謂解,言解能得證十法之智也。
論云「謂若彼假設,若於中假設,若由此假設等,乃至若由無上清淨所淨」者,此謂十法明入,如《十地經》。此中有七若字,初五各是明入,後二離為五;第六離為三;第七離為二。「若彼假設」,即有情緣也。謂實無有情,但假設故,名有情,故名假設。第二、「於中假設」者,即世界緣也。謂有情於中住,實無世界,但以於中住故,假設為緣。第三、「若由此假設」者,謂法緣,即十八界善惡法等。謂實無如此法,由此故,觀有情等,名由此假設。第四、「若平等勝義」者,如《十地經》,是空緣。法師二說,一謂事空、二謂理空,即真如云空。此論言平等勝義,故知是真如也。第五、「若染惱故、清淨故,成染成淨」者,識緣也。以識者染惱清淨,故成染成淨。第六、「若由繫縛煩惱所染」者,謂三界緣。即欲、色、無色界繫縛煩惱所染,即為三也。第七、「由無上清淨所淨」者,謂善淨、大善淨。善淨謂二乘淨,大善淨謂大乘淨,即為二也。廣如《地經》。
論云「如契經說:不壞意樂而為上首,所有十種能成熟智、智成熟法皆悉成熟」者,謂十種法智,能成於智,智是所成,此十是成熟智之法,是此中義意也。 不壞意樂而為上首者,即十法之第一,故言上首。舊《地持》云成熟不壞淨為首,《地經》當第二、同敬三寶,名不壞淨。此中言為首者,如舊說類梵本在第一,故言上首。 今釋不然。義曰:論云長如來家,得彼體法者,謂初地名生如來家,既生彼已,今第五地等名長如來家。 得體法者,舊《地持》云得自在,經云得長家已,得勢力自在。又得體法,得如來之體,謂真如是體法。又十自在言體法,須勘之。
論云「最極微細薩迦耶見,執著一切蘊等,不現行斷」者,說此地能離伏第六識中我見,其餘貪瞋等尚在;其第七識,在入八地伏也。此中十三段文,結准彼此文。
論云「能成正法教慧照明」者,謂正法教是所照,此智能照正法教,名焰慧地。
第五地。論解十種平等清淨意樂云「謂無等覺與諸覺等超過所餘諸有情界及以諸法,如其平等」。法師云:此中,平等覺即如《十地經》云謂覺三世佛一切功德一切法平等,謂佛是無等,覺此無等,名無等覺。以三世佛即為三平等,即無等無平等也。此中言與諸覺等者,即攝次六種,六種一,故言諸覺等。彼《地論》云:謂戒、定、智。戒即戒平等,定即定平等,即戒、心清淨也。度疑及見清淨,即七淨中,此合度疑、見二為一度疑見平等。道非道清淨,即外道戒取,即是道非道平等也,謂智見清淨,即行平等。行斷智見清淨,即行斷知見平等。此上諸覺等所攝六也。如舊《地持》文及疏解有別,不可煩引。此中所餘諸有情界者,即悲愍有情平等。前九自利,後一利他。「此中及以諸法,如其平等」者,當彼經釋平等名,謂於以前諸法,如其諸法而平等也,名為平等。如彼經廣。
論云「於四聖諦,由十行相如實了知。一切文詞,如契經說,應知其相。謂依曉悟他,依自內智,依俱處所等,乃至名如此說」者,謂依曉悟他等初三。法師兩釋:依曉悟他,此一句謂以四聖諦教教二乘,二乘非佛乘,故說為他;依自內智,此第二句謂以教大種姓眾,大種姓眾生是佛自乘,故名依自內智;依俱處所,此第三句謂前二是別教,此一句是總教大小二乘。為此二乘別總人等說四諦,名為此說。 又釋:此三句即三轉法輪。依曉悟他是示相轉,謂示諦相於他,謂言此是苦,乃至此是道;依自內智是證相轉,謂此苦我已知,乃至此道我已修;依俱處所者,謂勸相轉,謂教言此苦我已知,汝應知,乃至此道我已修,汝應修。為此三轉故,說名為此說,即為三行相也。 「依於契經、調伏、本母,名由此說」者,即謂三藏:契經,是經;調伏,謂毘奈耶,是律;本母,謂摩呾理迦,是論。由此三藏故,我說四諦,名由此說。遍前三故,合為六種也。「依於現在眾苦自性」,是苦諦;「依於未來苦因生性」,言集諦;「依於因盡彼盡無生」,是滅諦,即因盡之滅、果盡之滅;「依於修習彼斷方便性」,是道。如此四諦,名如此說。即十行相也。
論云「牟娑羅寶」者,當此云馬瑙寶。謂前地於金上已加末尼寶,今此地更加馬瑙寶。此一地中准結文有九段,如上准知。
第六地論解十種法平等性云「謂於一切法,由有勝義自性無相平等性故等,乃至有無無二平等性故」等者,如舊《地持》有一、二等數標名,今此中有十一故字,不可如之。且准舊論云一者、第一義自性平等,當此中第一、「由有勝義自性無相平等性故」,即當經第一、一切法自性無相平等。此中意,謂由緣勝義理故,一切法平等。如舊論第二、無言說行無相平等,當今云「言說造作影像無相平等性故」,當經云第二、無相平等也。此中意,謂一切言說造作影像等皆由想,今此相亦無,相平等也,於理本無故,有是妄生故。如舊云三者、無生平等,當今云「即由此相自然不生平等性故」,當經云無生平等。此意謂即由此心想無故,自然無苦生。又即由此於言說造行依他性平等故,執有自然生者,此自然不生,但是因緣生,故言無生平等,無自然生也。前為勝。如舊論云四者、因緣不起平等,當今「因亦不生平等性故,自然與因皆不生故」,當經云無成平等,疏云以無生故,亦無苦性成起現前。法師云:因是能成,果是所成,執有自在天等為因,因既不能生,故言不成平等,以從因緣生故。自然與因皆不生者,謂執有自然生及自在天等為因生,皆不成也。今更解云:前不生平等,謂心相造作等無故,共自然不生;非但自然不生,今因亦無,故不成平等。自然與生皆不生者,即雙重解因果俱生義,即第三不生、第四不成平等也。如舊云第五、畢竟寂滅平等,當今云「畢竟本寂平等性故」,經云寂靜平等。舊解云:此第五也。以第六但有離諸虛偽之言,即判為第六本淨平等。今者不然,以第六是能照智故。此第五、第六皆約真如為論,法師故開此畢竟本寂平等性故一句成第五、第六,寂靜平等、本寂平等。次下句是別第七中。 問曰:此二何別?如舊解第五離染因,以第四、三是離染果故,今第六是明離淨相對治滅。今如何別?解云:畢竟本寂之言,俱是舊經第五、寂靜平等一句,正是真如。下現有體事能取正智離諸戲論平等性故,當舊云離諸虛偽平等,舊經本淨平等,即是正智離虛偽戲論也。 問曰:如舊論文可通,如經本淨即真如,云何通?此第六是正智故。義曰:如經亦是正智照本寂,故名本寂,非體是本寂。 又解:此現有體事等一句是經第七、無戲論平等。當舊經第八也,即是正智。其第五、第六,畢竟、本寂,開之如前。遠離一切取捨造作平等性故,即此煩惱眾苦雜染離繫解脫平等性故者,當《地持》第七、取捨平等,當經第八、無取捨等。若准經,以畢竟、本寂為二勝;若合為一,即開此故字為二。雖然不依經文,此中意者,謂煩惱眾苦得解脫,故一切取捨平等也。分別所執境界自性如幻化等平等性故,《地持》云九者、妄相境界如幻化平等,經云第九、如幻平等。破法定無,明信如幻也,即遍計所執;取所緣之法,即依他也。此等如幻平等。無分別智所行自性有無無二平等性故,《地持》云十者、妄相境界有無無二平等,經云有無無二平等,即雙破有無也。若遍計所執有無,此皆非有,故云無二即真如也。是謂十種法平等性。
論云「依緣起智能引發空、無願、無相解脫門」者,觀緣起生滅故,無我故,是空行;以有生滅無常流轉道理,及斷之得無為故,名無相行;以是有漏有為深可厭壞,不生希願故,名為無願。是此中意也。
論云「菩薩如是善於勝義領念有情,如理通達煩惱繫故等,乃至若應永滅一切有為」者,謂菩薩善達真如故,悲愍有情,知煩惱繫故,眾緣合故,離我、我所及諸染污,不是離煩惱眾緣合外,別有繫縛有情。如是知故,不染生,住在涅槃,為愍有情,不應永滅一切有為入般涅槃,應入生死教化有情。是此中意也。
論云「如是菩薩住此住中,智悲隨逐,名無著智現前,般若波羅蜜多現前」等者,謂無著智現前,故不染生死;般若智現前,故不入般涅槃。前謂正智,後謂後得智。又俱通二智,且得智、悲二行別之。
論云「於一切種諸佛聖教,一切外道及諸魔軍等,不能引奪」者,何故前初地非他所引,今後論之?且義:前初地謂真如教非他引,或一切教非他引,即總想非他引,非別相非他引。今此於一切種聖教非他引,別相中非他引也。今此地中,加瑠璃寶珠,於前具上莊也。即一切地,准此當知。
論云「四風輪」者,或四方之風。又此地十一段,准法又判配之。第七地
論云「已得十種妙方便慧所引世間不共一切有情而共一切世間進道勝行」等者,此十種慧能與第八地作方便,故名方便慧。何以得知故?
論云「進道勝行」故。此進道勝行作有相行,緣事相有差別,故名世間。非煩惱業之所纏繞故,故名不共,以體是無漏故;以有相故,亦名為共。有情所不能行無漏,故名不共;作緣事相故,名共世間。作後地前方便修,為後地之進道,故名進道勝行。
論解十種妙方便中云「謂依能起世間興感攝受福德,依於有情利益安樂增上意樂等,乃至依諸如來身語心智」等者,《地經》中,此十別為四:第一名為身財因事,第二名為護惡因事,第三名為護善因事,後七名為化生因事。今論云「謂依能起世間興感攝福德」者,是經第一、身財因事。意謂依能起世間興感因之事,菩薩行之,攝受福德也。
論云「依於有情利益安樂增上意樂」者,是經第二、護惡因事。謂多於有情而起於惡故,有情是惡因,今以利益安樂增上意樂於彼有情故,名護惡因事,而不起惡也。
論云「依為菩提福德資糧、菩提分法後後勝進」者,當經第三、護善因事。無學菩提名為果事,今為此果,福德資糧、菩提分於彼因中後後勝進,故名護善因事,護令增也。
論云「依不共聲聞,依不共獨覺」者以下七種,當經第四、化生事。於經第四中有七種,即為七也。不共聲聞、獨覺者,當經七中第一、願取世間三有而生,故經言:畢竟遠離三界,而能應化,起三界行。二乘不然,是不共也。
論云「依有情界」者,當經第二、說對治也。故經言:寂滅諸煩惱纏,而為眾生起滅貪等。故知有情界為生染惑,是說對治。十中第五也。
論云「依諸法界」者,當經第三、滅諸障也。故經言:知法如幻夢等,而起無量化業事也。即知一切法界皆如幻故,除遍計執,而起無量化業也,名滅障也,滅所知障。當經十中第六也。
論云「依諸世界」者,當經七十中第四、大法集也。故經云:善知國土如空,而起莊嚴佛土也。知世界空故,修波羅蜜等,莊嚴佛土。大法集生之處,名大法集。十中第七也。
論云「依諸如來身相」者,當經第五、親近集也。故經言:知佛法身無身,而起色身莊嚴行也。證二空所顯如故,起色身行。親近法身,名親近集。十中第八也。
論云「依諸如來語智」者,當經第六、轉法輪也。故彼經言:知佛音聲無聲而聲,隨生起音聲行。起此行故,究竟能轉法輪也。十中第九也。
論云「依諸如來心智」者,當經第七、所問善釋。故經云:知佛於一念通三世事,而能分別智劫數修行。知佛於行,隨所問處,即能善釋。第十、此皆因行此行,故隨此行能感佛果之此法。
論云「菩薩與彼共相應故,便能通達無量無數如來境界,及為彼起無功用、無相、無分別、無量分別觀無量佛境界,起無間無缺精勤修學一切威儀行住作意,一切分位不遠離道」者,此意謂與前十種妙方便慧共相應故,能達一切如來境界,以前慧所行處是佛境界故。又為佛境界故,起無功用、無相、無遍計執分別、無量後得智依他分別,觀諸佛境界,起無間缺常精勤學一切威儀行住作意,不離心、口、身而作是行,於一切分位行是不遠離之道也。此無功用、無相觀佛境界是道,於威儀中行住作意,一切分位不遠離之,故下結文云「通達如來佛境界,起無間無缺勤加行故」。
論云「彼第八住一向清淨,此第七住猶名為雜」者,第八地無功用故,一向清,七地有功用故名雜。
論云「與清淨住為前道故,當言此住名不染污;猶未得故,當言此住隨雜染污」者,第八地中根本無相,此第七地初得無相,是第八地前導,故名不染;未得根本無相,尚有功用,有所希求,未能任運無相,故隨雜染。
論云「今此住中,一切貪等上首煩惱皆悉除斷。當知此住非有煩惱,非離煩惱,一切煩惱不現行故,希求佛智猶未得故」者,此住一切貪等皆悉除斷,據地滿心,非入地心斷。如是惑,如《佛地論》,自當分別。當知此住非有煩惱下,釋云:一切煩惱不現行故,地滿為論,如前釋。非離煩惱下,釋云:有佛智未得,由有相似愛佛、愛菩薩執在,故非煩惱。故下諸文云有加行行圓滿故。
論云「於一切靜慮等菩提分法皆能現前,由修行相現在前故,非由安住異熟分位,如第八地」者,此中意,第八地中諸靜慮等,如異熟位,不須加行,任運現前。今此地中,未能任運如第八異熟住故,有功用故諸靜慮等方能現前,由修行相現在故。
論云「難可了知一切分別現行隨逐身語意業皆悉安住,而不捨離」者,由有漸細分別難可了,知麁分別故,名為無相;前地等有麁分別,名有相。此皆隨順菩提之分別,故不捨離。
論云「又諸菩薩第六住中所入滅定,今此住中念念能入」者,此能入者考掠,云念念能入,非菩薩實能入,以起心化生故。若依念念定入,應不利生,故知以考掠為論。 問曰:何故唯言第六地,不言前五地?義曰:影顯前五地,說最後時兼括前故。此地中十二段文,如結准配知。唯有第五、有加行行圓滿攝故者,看上文似與第四顛倒結,第四今第五,第五合在第四。法師云:此第五、有加行行圓滿者,即是今此住中一切貪等皆悉除斷,以有加行行圓滿故,所以斷除諸惑。還是依治結,非顛倒法。
第八地。
論云「謂諸菩薩於初無相住中已得十種入一切法第一義智」者,如遠師釋云:一切法無生有十得,解此無生之智名入智也。今更言一切法第一義,謂除二執所顯真如。今明除二執及所顯真如,名入一切法第一義智。
論云「謂依三世如其所應」下,出十種。如《地持》文不是,疏家別解之。今文足不具十法。十法,謂依三世,如其所應。隨於三世,有此計執,故隨所應。此十皆除遍計所執。第一、有計一切諸法本來是有,本來有生。今破言本來無生。經云無生。 第二、云一切諸法現在、未來有起。今破云無起無成。經同。 第三、云即前本來法爾有相。今云無相。經同。 第四、計云有自在六天等為因等故,未來有成。今云無成。經云無出。 第五、有計過去壞劫有壞。今破云無壞。經云無失。 第六、計撥真如非有。今破依第一義畢竟離言諸自性事是有。經云無盡。 第七、計云一切諸法體是實有。今破云言說造作像自性,由體相故,及因相故,都無所有,言但是因果,非是實有。經云無染。 第八、計云一切緣起雜染,在因時有染流轉,在果時有止息。今破云即由如是雜染體性,無流轉性,無止息性,以俱是虛幻,都無所有,故無流轉,無止息。經云自性無生。 第九、計云一切諸法由無智邪執為因,初、中、後時一切時皆是雜染。今破云依此無智邪執為因,於彼離言諸有體事,初、中、後位一切分染平等性,言由真如理故,其染皆平等。經云數善無思。 第十、有計唯無漏智能除諸惑。今破云依於真如,無倒證入無有分別平等性故,能除雜染,言依緣真如,生無漏智,無分別故,能除諸惑,非唯依智也。經云作業無生。此皆法師云。遠法師云:謂於三世者,此第八地以前,七地為過去,當地名現在,餘後二地名未來。此世初四當配三世。其義云何?於過去有初二,謂無生、無起;現在無相;未來無成。過去分為二:初地名生,二地至七地名起。言無生,謂無初地淨法生;無起者,無二地已去起,起即起化。此二謂除過去計。言無相者,執當八地有無生法忍相,今除此執相,言無相也,即現在也。言無成者,謂無九地已去乃至成佛菩提,有此成菩提執,今併除之。以舊論但有此四,無次三種,有後三種。總此十中,大判相從為四,初七名事無生,次一是自性無生,次一是數差無生,後一是作業無生。此皆如經,勘之。
論云「超過第七雜清淨住,得入第八純清淨住」者,以有漏心隔名雜,純無漏名純淨,此八地已上。相續家釋:七地有功用故名雜,八地無故名純。言隔不隔,此八地已去,有漏心間起家義。
論云「住此住中,於無生法證得第一最極清淨忍」者,初地亦得無生忍,此二何別?義曰:如《顯揚》第六:無生忍有三種:所執性,名本來無生忍;依他,名自然無生忍;圓成實,名苦垢無生忍。其初地證斷二分別執故,名得本來無生忍。八地已去,真俗雙行,得自然、苦垢二無生忍。又八地已去,證一味純觀真如故,名得苦垢無生;以前,證得餘無生忍。又以前,得分段無生忍;八地已去,證變易無生忍。又初地等,不入惡道無生忍;八地已去,非有漏心間生無生忍。
論云「此如實智始從勝解行住乃至加行有功用無相住,未極清淨,今此住中已極清淨」者,何故不論四尋思?尋思是因,非無生忍,以是唯有漏故。如實智通無漏,是此八地無生忍體,故前二文重解無生忍智。此復云何?謂諸菩薩由四尋思於一切法正尋思已,若時護得四如實智,故知此智即是忍體。有尋思已之言,故知尋思不在八地以去,以無有漏心故,以前皆有有漏心故。其後得智但相似作,義無妨。其實作尋思唯有漏,意欲引生無漏如實智。無漏智既攝法,即是如實,何故更作尋思觀,引生如實智?假設作時,立是相似,非真作之。
論云「即於法門流中蒙諸如來覺悟勸道,授與無量引發門智慧神通事業」者,於此地中,十方諸佛行大勸,勸是菩薩,如經廣說。 問曰:此住菩薩無功用,何假須勸?義曰:已得無相故,名多入無相,不樂進修。諸佛七勸,令起無相觀,起無相觀已,自然如異熟,任運勝進,不待加行。
論云「如是蒙佛覺悟勸道,引發無量分身妙智」者,即引發令生五分法身也。
第九地。論云「謂諸菩薩於甚深住不生喜足,復於增上智殊勝性愛樂趣入」者,前八地除四災中,第二、除斷於上清淨住精勤思慕,何故此地上有於智殊勝性愛樂趣入?義曰:前有所希求,是染法執,七地起之,八地斷之。今此地無漏觀中,愛樂智殊勝,樂無礙解,非染執故,不同前災也。
論云「是諸菩薩於諸法中起加行慧,為他說一切種法」者,何故八地已上名無加行,此地有起加行智之言?義曰:前七地中,於上解脫須勤加功行方乃趣得,名加行;於佛地中,欲為有情說法,任運而說,非加行。今此住見趣入上解脫故,無加行智任運如異熟增勝,然欲為有情說法時,不能如佛任運說,須作意起說,即無漏觀中起作說法,名起加行智,故不同前。
論云「當知此中說法所化,謂於一切近稠林行,如此雜染,如此清淨,由此雜染,由此清淨,若所雜染,若所清淨,若非一向,若是一向,若通二種,如是一切皆如實知」者,且如《顯揚》第八心、心法等配之,以有經文,須勘。
論云「如是菩薩於說法方便善巧,於說所作方便善巧」者,說法威儀,名於說善巧;稱機宜說,名於說所作。又所詮合理,名於說善巧;稱機益物,名於說所作。
第十地。論云「得一切佛相稱妙座身諸眷屬」者,身得妙座,謂十河沙諸佛世界量諸小菩薩坐華座,四邊圍繞,名眷屬。
論云「一切行相,一切智智灌灑其頂」者,謂以法水灌灑其頭,名一切行相,此乃一切智智之所作也。一一勘經,大有配判文。
論云「又此菩薩自如大雲,未現等覺無上菩提;若現等覺無上菩提」者,第十地有三心:一、入;二、位;三、滿。此滿心中名等覺菩薩,如來名妙覺,其入、住不名等覺。若在入、住二心,名未現等覺;若在滿心,名已現等覺。又等覺是佛,未必是等覺菩薩。言此菩薩在當地未成等覺,亦能化生,如雲雨說法;若成等覺佛已,亦能化生,雨雲說法。言與佛相似,如等覺菩薩,名等覺。
論云「彼經第三無數大劫乃至證得最上成滿菩薩住」者,何故此不言證得如來?答曰:此三劫皆在因故,不言證佛,佛三劫外故。又前明二劫文中皆有次第之言,乃云證得極喜住等;今此第三無次第之言,故不言如來地,但守自位。
論云「若正修行最上上品勇猛精進,或有能轉眾多中劫,或有乃至轉多大劫」者,此唯論初劫菩薩,地前有超故。何以得知者?即次前解三劫中,初劫此就恒常勇猛精進,非不勇猛,故知初劫有不勇猛,故得說超。又前解第二劫云此即決定,以是菩薩得清淨意樂,決定勇猛精進故。故知二劫以去無不勇猛,不可說超,一切時恒精進也。故起煩惱,但為利生。
論云「又由如是所說十二諸菩薩住,經三無數大劫時量,能永斷一切煩惱障品所有麁重,及斷一切所知障品所有麁重等,乃至如其次第,修斷資糧」者,此中煩惱、所知二障,初地斷分別現行種子,併斷其修道煩惱。以得見道時,煩惱上、中二品伏不行,唯有下品在;至第八地,又伏此下品現行,畢竟不生。故論云第八地畢竟斷,非是斷種也,在金剛心斷彼三品種子。其所知障第七識,十地中入觀、出觀或起不起,在金剛心方并斷種;其餘諸地不能伏現行,亦不斷種。其第六中,所知障隨地并種斷,如初地亦起,二地障現行;至第八地時,非但斷此地障種子,亦伏九地、十地現行,畢竟不生,非斷彼種。「其八地上有漏心間」者,間生有漏善心,非起如是障也。是此一段文意,自餘別別釋之。
論云「謂於極喜住中,一切惡趣諸煩惱品乃至皆悉永斷,一切上、中諸煩惱品皆不現行」者,法師云:但是能感之業惑,皆見道時斷。若爾,云何俱生、分別二惑別也?義曰:今言斷惡趣煩惱者,感惡趣是煩惱,多是分別。今言斷者,斷諸分別、俱生為論,以不善業招故;不同人天,非是多分俱生之惑。上、中、下不行者,是修道惑,如前說。第七地中言一切煩惱不現前者,此伏下品現行,亦如前說。
論云「所知障品麁重有三:在皮、在膚、在肉」者,何故煩惱障不言在皮等?義曰:煩惱有品,以三品言之,今此障不然,故以在皮等言也。
論云「所餘諸住,修斷資糧」者,所智障地地斷,何故今言資糧耶?義曰:如前已說,雖斷自地,由起後地諸惑。此三處斷之,并後地、自地永不行故,不同餘地,不言資糧也。
論解八法攝大乘,在此十三住攝中云謂於第一、第二住中,於菩薩藏生信勝解,聽受思惟者,此二住中,任攝初五法。於此五中,於菩薩藏之一句攝初三法,生信勝解,聽受第四,思惟第五。第四聞慧,第五思慧。論實以後諸地非無此五,據謂上用增時分齊語。
論云「第三住中得勝意樂,趣向前行勝修行相」者,即攝第六法一分。以初地中得無相,趣向無相之前行,故得一分。
論云「於餘一切乃至有加行有功用無相住中,得修廣大」者,此攝第六一分,共初地通攝第六、無相修。此皆修習無相修,如此廣大,非如初地初得,名前行修。
論云「於上三種淨行所攝菩薩住中,修果成滿」者,此攝第七法,言修成滿者。
論云「如來住中,當知獲得究竟出離」者,攝第八法,修成滿也。廣勘〈功德品〉。
論解以聲聞十二住類菩薩住中,「如諸聲聞已得證淨聖所愛戒,為盡上漏增上戒學住,菩薩第四住亦爾」者,此中聲聞非得初果位時,如菩薩第四住。菩薩第四住在第二地,離初地故。今准聲聞在初果進趣心中為論,故與菩薩相似。又住果時亦得類菩薩,以戒得初果亦有故。何故要以菩薩屬初地時名第四住?前解為勝,共所待故。其下心學、慧學,准此在進趣心,應知。
論云「如諸聲聞善觀察所知無相三摩地加行住,菩薩第九住亦爾」者,三空無色,觀心微細,名無相三摩地。即第四禪心趣向三空故,是三空無相之加行道故,似菩薩第九住。第十成滿無相住,准在三空,如理可解。
論云「如諸聲聞從此出已,入解脫處住,菩薩第十一住亦爾」,即住非想八解脫、九無間道,名解脫處。出前三空已,入此有頂解脫處住,名似菩薩第十一住。
論云「如諸聲聞謂一切相,似菩薩第十二住」者,即在第九解脫道以去是也。
第三持究竟瑜伽處生品第一者
前明二持,此為第三。第一所學法,必起能學行,即第二持;既學行已,便有果利,故次辨菩薩受生果,是因求所遂,故言究竟瑜伽處。此持有五品,攝生為初,故言第一。
論解增上生中云「謂最初住作轉輪」等者,謂初住作一天下王,二住四天下,乃至第八為小千界主,第九為二千世界主,第十菩薩生摩醯首羅天,即淨土。其實在下二界間,以無漏業生故,名色究竟上。此據未得法界受用身論。
論解最後生中,法師云:有經云「佛告慈氏:汝婆羅門家生,我剎帝利家生;我是右脇而生,汝是頂上化生;我壽八十,汝年六萬歲」等。此別有經,與《彌勒經》相違,勘問。
論云「唯除凡地菩薩受生,此取有智菩薩為五生」者,二說:一云此取第二住也,十住以來菩薩未入僧祇,不名有智故;二說唯取初地已去名有智。義意初解為勝,以十住菩薩八相成道故。又增上生唯言初地,故知簡餘生,通餘住。此有智取前解勝。
攝受品
既受勝生自利圓已,次有益物,故名〈受攝品〉。論解云「菩薩如是於諸有情攝受無倒轉時,當知遭遇略有十二種艱難事中」,下有能治此十二之善巧方便,初云十一句次第各對一所治,第十一句釋上第十一、十二艱難之事。
論云「或於其中應觀輕重,如其所應而作方便」者,即前第一可知。 「或於其中應審簡擇補特伽羅」,即第二,由審簡擇前有情故,柔軟美語,自不起惱。 「或於其中攀緣勇猛攝受因轉」者,即第三,雖物堪少,運心攀緣,布令遍起,攝受因轉。 「若發正願」者,即第四,雖無力能普為營事,俱發正願,後有為時普為營助。 「或於其中制御其心,不令流散」,即第五,諸受樂者多著放逸,攝心不散,能離流散。 「或於其中安住其心」者,即第六,無能利生,安心恭作,後當果心。 「猛利思擇」者,即第七,起思擇心,可攝攝之,不可攝者捨之。 「不生厭倦而自安忍」者,即第八可知。 「或於其中而行放捨」者,前釋第十,意於此物捨故,不應生取心,而取施與之。或此釋前第七,此生可捨;前猛利思擇,合擇第八。 「或於其中發勤精進,熾然無懈」者,次第却釋前第九可知。若以此前行放捨却釋前第七者,此即合解第九、第十。 「或於其中善巧方便」,釋前第十一對治可知。 「而正修行」者,釋前第十二可知。 或有釋:前對治如前配。或於其中安住其心下,乃至而自安忍來,解前第六對治。或於其中而行放捨,釋第七句對治。或於其中發勤精進,熾然無懈者,釋第八、第九、第十,三句。此中,精進為一,熾然為二,無懈為三,如次為三。或於其中善巧方便,而正修行,合釋十一、十二,如前釋可知。若依《地持》,此中能治有九句,不可依勘。
第四十九卷  地品第三
第三持之第三品也。前明利生,後明勝位,依分差別;菩薩位階,依之如地,故言地品。又我德成處,堪能受生,故名為地。
論解七地中云「第七,如來等雜立為地」者,前明第七唯在第十地,今何以通取者?據實通在佛中,前唯約因位,故略不明佛也;今實錄之,故兼取佛。
論云「無加行無功用無相住,名決定地,此地隨在第三決定中故」者,如上有處明三種決定:一、種姓決定;二、發心決定;三、不虛行隨決定。如《顯揚》第七,同此。種姓決定,即本大乘種子。發心決定,謂入初地;十住雖亦發心,未名決定。今第八地名不虛行隨決定,以於行中無功用故,任運而作,此第三決定,故名第三決定也。有釋:此第三謂在初地。今取前解,如《顯揚》文:在初地謂得自在時。又釋:此第八地在第三僧祇,如異熟住,任運起行故,更無有漏心隔,名決定故。
論解入地離惡趣時中云「於彼色類諸有情所,得哀愍意樂」者,此謂慈也。下是悲。
論云「一切有情諸惡趣業,以淨意樂悉願自身代彼領受」者,淨意樂有二種:一、無漏,謂入地上;二、勝故名淨,即此地前者是。
行品第四
上明地品,學所依位;雖有依位,行何行法,故次辨之。此中廣明,名為〈行品〉。
論云「如前所說十二行相方便善巧」者,謂如前〈菩提分品〉明也。五種大願,亦如彼品。其實十願據勝者論,故云前五。十力方便,如〈力種姓品〉也。
論云「如前所說二種無量:一、所調伏等」者,問曰:何故取此名成就有情行?答曰:此所成就也。由有此故,菩薩起行,而成就之,故兼取之。
論云「應知此中,施等十法經三大劫阿僧祇耶長時修習乃圓證故」等者,此中有三到彼岸:一、時到彼岸,謂三大劫。二、體到彼岸,謂知如在因,染故未顯;在果明顯,故名到彼岸。三、菩提到彼岸,二乘名因,不圓果,大菩提名果到彼岸。法師又云:此有四,加善根到彼岸,大乘善根而勝二乘也,故此中論云「過餘一切聲聞、獨覺善根」者是。若有即准此,下論文唯有前三者,以善根能得妙果,不取善根為也。
論云「當知所餘波羅蜜多即此所攝」者,如《相續解脫經》中行別相攝,方便度是前三伴,願度是精進伴,力度是定伴,智度是慧伴。若依《地經》,後之四種度通伴前六,即前六中善巧攝生名方便度,能增上進名之願度,魔法不動名為力度,差別異知說名智度。即前六攝,不須別論。據實,如《地經》、《相續解脫經》;據義,增勝為論也。
論云「由前四度資糧、自性、眷屬、守護,當知圓滿」,或學者如次配前四度,應知。
建立品
依地行因,行因既圓,大劫勤功,須有果遂;得果成滿,求遂本心,建立所成,名〈建立品〉。此乃第三持之第五品也。
論云「依如來住,依如來地」,此雙舉者,舉十三住,舉前明七地,地、住雙舉,攝義圓也。
論云「又此一切菩提資糧略有二種,謂去菩提若遠若近」者,謂未得相好名遠,即在地前;若得相好名近,謂得入地以上。所以得知者,即次前辨入淨勝意樂地,諸相隨好已得異熟,故知地前不得實報相好。又此卷末中文云:相好名對種姓地,唯有種子依身而住;在解行地,修彼方便;若在勝意樂地,乃名為得;諸上地,名清淨;在佛地,得相好善淨無上地也。
論解四清淨中,第一、所依淨者,此中兼取諸煩惱品、習氣,於自所依,無餘永滅,如《對法》第十四唯有取住捨,無前永滅習氣等。即此菩薩地解〈功德品〉中,文同《對法》。此有何意?此中據攝法周,彼中據有為淨,不取無為淨,據實通有、無為。
論解靜慮、解脫雜染有二種。清淨有四種,與上相違,應知其相者,與雜染二種相違也,雜染二種中各有二故。初染二者:一、無功行;二、諸蓋現前。第二染二者:一、自地煩惱纏;二、自地隨眠。此謂有因,有此二染障。如來得清淨時,有四種清淨,翻前應知。
第五十卷
論解十力有差別、無差別中,「有差別、無差別」者,謂如處非處與自業,以觀善不善因故,名無差別。但觀善不善業能感愛不愛果,是處非處;自作善果,自受善報,名自業力。故有差別。餘下准此應知。
論解無忘失法中云「若如」者,如下文云普於一切所作方便,即教化生之時,隨所宜方便也。順理故名如,又即如是方便故名如。
論解一切種妙智中云,若於不善、無記法中,無顛倒智知而不作,是一切種智;若知善而作,名妙智。前似後得智,後言正智。其實無分別智不觀不善等法,但作善觀故,唯是妙智;其後得智是一切種妙智。又後得智二種皆有正智,不然。
論云「思惟圓滿、意車圓滿」者,以意樂能有運載調慮義,故譬於車。
論云「如是圓滿顯示一切菩薩學道及學道果」者,學道謂智,果謂如境。又前地有為,名學道;後地有無為,名學道果。
「第四持次第瑜伽」,即偏簡如上諸品,或是品諸義次第,即自勘之。
「有餘依地」,謂煩惱集因已盡,唯餘身智及無為在,名有餘依。或五蘊根身名依,有此在,名為有餘依。
論云云何地施設安立?謂有餘依地,除五地一分,謂無心地、修所成地、聲聞、獨覺、菩薩地;除無餘依一地全;所餘諸地,名有餘依者,十七地中,如此文以十一地全、五地少分為此地體。所以者何?五地之中,且如無心地中有五位無心,謂無心睡眠、無想定及滅盡定、入無餘依涅槃界等,今唯取前四位,除無餘依涅槃,故言一分,是此地體。修所成地中,修成有無二為,其無為是無餘依體,今除之,取修成有為。 問曰:但是修,何故有無為之言?義曰:直言修慧者,即不取無為,今言修所成,既有所成之言,故貫通無為也。其聲聞等地通明四諦,其滅諦中有因盡、果盡無為,今簡去果盡無為,故除一分。無餘地,即所除全也。 問曰:餘地亦有非此地體者,何故唯除此五地一分也?義曰:從多相從論。又隨顯相者取除,其隱相非此地體者,略而不論。
論阿羅漢與此八依或依相依中云「與六攝受事不共相應」者,謂與父母攝受事相應,以無學人不捨供養父母故也。
「無餘依地」,此地體即前地所餘者是,義准前知。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二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mười ba

瑜伽師地論略纂
Hán gốc
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三(論本第五十一二三)
基撰
「攝決擇分中五識身相應地意地之一」者,此論一部總有五分:前五十卷已明十七地之體義,即初本地分也;下之四分,義重辨前,首皆稱攝。此分乃下四分中之初分也,攝決擇分故,名「決擇分」。或有以文攝文,前分有者,今重明之,以為一分。或有以文攝義,前分雖說法體,其義有未明者,今此明之,以為一分。如言眼界攝眼界等,自體攝自也。又以所詮決擇之智簡擇諸地不同,然簡擇義齊,更相收攝,即以義攝義。此一分教能詮決擇,以所詮為名,故名攝。亦可准《俱舍論》名對法藏,由彼《對法論》中勝義入此攝故,此得藏名;或此依彼,從彼引生,是彼所藏,故亦名藏。此既二義,此亦如是。由前〈本地分〉中勝義攝入此分,決擇明之;或此依彼,從〈本地〉引生,即彼所含之義,此分所攝,故名〈攝決擇分〉。亦是以文攝文,故名攝也。此明攝義。 言「決擇分」者,決謂決斷,謂決他疑。亦可決謂決了,能自了解。擇謂簡擇,可謂簡擇是非。今此明是破非,故言決擇。邪見撥無,真俗雖決,非簡擇是非;疑雖簡擇是非,而非決斷。言決以簡疑惑,談擇以別邪見。前〈本地分〉直述義相,今當重問答決疑擇要,故名決擇。舊云決定藏者,非也。彼言尼也摩,可言決定,既云毘尼生折邪,此言決擇,何得稱為決定藏論? 中者,簡持義。十七地中,簡餘十五地持,明此二地,是故言中也。 言分者,分齊也,分別、區分也。本地之後,攝釋之前,一分齊也。 言「五識身相應地意地」者,如〈本地分〉已釋。 問:何故不言意識者?以名濫故。此明心意識,故不置識。 問:相應義不唯局五,何以初標不云意有?答曰:據實皆有,略而不說。又舉初顯後,故意地不相應也。又據勝法以明五識無執持等,其境狹少,舉相應,不言根塵;意中兼明七、八二識,根塵等皆明,不可偏云相應,故略之也。 問:前〈本地分〉既開為二地,何乃此合明耶?述:有二意:一、六識各別依,謂六根;通依,謂本識。今此分先明第八是五、六識通依故,所以合明;前分約自性、業用等義,所以別開為二地。二、六識各別種子依。〈本地分〉中雖明賴耶,但明種子依,隨六識說,功能各異故,所以別開為二地。今此分中兼明現行,第八是六識通依,既是通依,不可別開二地明之,所以合說。從第八識,故合一明。又唯約作業,作業既別,須開別明。俱依根緣塵,行相狀同,所以合說。又如《顯揚》第六云「問:阿賴耶識何識所攝?答:六識攝。」前約種子分別,今約六識所攝,所以合明。 此地決擇,合有七卷,此為最初,故言第一。即首稱攝決擇分中五識身相應地意地之一。就此分中有三:一、結前生後,以發論端;二、釋分興之意;三、依地正辨。初、二如文。第三、正辨,五意合明,尋伺等三地合,即十四分也。就第三段中有二:初、簡擇別明一地;二、依地正辨。如文可悉。今明此地中總有七卷,前三卷半明五善巧,下三卷半明六善巧。初有多段,今論初且合為二:初、牒前已明,而興三問;第二、依問正答。就問中有三:初、牒前本識為所決擇;二、開三問端,為問由致;三、正設三問,令興決擇。
論云「問前說種子依謂阿賴耶識」,此即初也。謂前〈本地分〉中已明第八是諸種子依,種子皆依有故。小乘諸論「未說有、有之因緣、廣分別義」者,此即第二、開三問端,為問由致。 「而未說有」者,前〈本地〉雖大乘有第八,然小乘經而未說有。一問也。 問曰:如《攝論》引小乘經中云:愛、樂、喜、習著阿賴耶。所餘經中亦如是說此言,即小乘經已有,何故言未有耶?述曰:二義。此為無者,說如薩婆多等。又然彼經雖說有,體即第六,無別所詮及餘別義,謂因緣、廣分別等。今言未有者,無別體有,非名有也。
「有之因緣」者,此有第八之所以也。雖言說有,未知有之所以,既知所以有,故第八存之,其與現數受等俱轉。 「廣分別義」,即為第三問。
論云「何故不說」以下,第三、正設三問,令興決釋也。 何故不說者,但問小無所以,餘文可知。
論云「答:由此建立是佛世尊」下,第二答。答中,隨問即為三答。此即答初問也。此答初問中,初、長行總答最深密記,不說所以;第二、引經正言不說。
論頌云「阿賴耶識甚深細」者,以下舉經正辨不說逗留。此一句總彰深細,第二、第四句正明不說所以,第三句正明不說。 問曰:何以第四、第二句明不說所以?有二義故不說。以深細故不說,即第二、正明深細之義;二、恐起煩惱,不為說之,即第四句。先云第七及八皆名阿陀那者非也,即舊論頌云:執持識深細。既云執持,第七豈能持也?梵音云訖利瑟吒末那,此云染污意。今云阿陀那者,即第八執持之義也。此之一句,總舉第八深細也。 問曰:舊論執持識深細,何故今翻別云,有何所以?述曰:執持之言,其義便正,然簡有異,義不同簡。所以者何?先云深細者,但簡凡夫,未簡二乘故,其凡夫藉義皆麁淺。此言深細,但簡凡夫,其二乘教義皆深細,此應與等,故今以甚簡別二乘。二乘經教深細非甚故,此簡具足,故須異也。故下言「見諦聖者方能了知,餘未能知」。見道之前,第六識非唯識觀,未見第八,入見方知,故言甚深細也。
論云「一切種子如暴流」者,此一句舉第八識深細之義而不為說,即第一、深細不說所以。水未風擊,名曰平流;若遇風濤,方成浪起。此識亦爾,能熏之風未鼓,但只念念平流;能熏之風鼓時,成種遂如波浪。 或種生現由如波浪,一浪因至一浪生,多浪因至多浪起也。 問曰:先翻種子如恒流,今何異也?雖云種子,未知是何,言恐有局;今言一切,義乃含包。又恒流之言,此是何義?若如恒水流,即乃非也。如恒常而流,豈是約因熏義?今言暴流,義在於此。
論云「我於凡愚不開演」者,此一句,第三、正明不說。小乘有名無有體義,此我於愚不演也,唯開名故;諸在凡夫名亦未開,即我於凡不開也。若小乘名已有,但不為演;若名亦未有,亦不為開也。 問曰:二乘、凡夫既不為開演,何故今說令凡夫聞?此中聞有二人。聲聞之中有二人:一、根不熟;二、根未熟。初、決定性,二、不定性,故不為開演。若不定性根熟,何不為演之?凡夫亦爾:一、根不熟,無種姓人;二、根未熟,故不為說。今約聞者皆根已熟,故得聞之。今言於凡愚不開演者,義在於此。 問曰:先云於凡我不說,此何異也?述曰:即言非也。唯簡凡夫,不二乘,故今言意不爾。
論云「恐彼分別執為我」者,即第四句,釋第二、為起煩惱,不說所以。凡夫二執未斷,二我之執恐生;二乘人我雖除,法我猶在,恐其起此。我有二種:一、分別;二、俱生。俱生之我任運而生,分別之我因教方起。恐凡夫因教分別,二我得生,二乘因師分別,法我得起,故不為說。 問曰:先云彼勿執為我,此云何異?述曰:此言總未簡任運有我,其義可知。 問:第八相續似一常,恐起人我見,凡不聞;本識有體相是實,慮法執,大不說。述曰:說第八,雖生法執,若除法執,必由唯識。第八既是諸法如實因緣,此乃唯識之本,故為大根得說本識。(更有逐難云云,思之)。其此識義者,佛說法要,以利物為本,若說此法,始則不墮生死,終令能得涅槃者,佛即為說。然此識,凡夫聞之,生分別二我;若二乘聞,生法執故,及不能作唯識觀故,始則有損,終聞無益。 問:唯識非小境,不為說第八;末那二乘觀道除,應為二乘說。述曰:末那惑障於人觀,二乘觀道得除;人執識細,二乘非種智,所以不為說第七。即如見道雖斷三惡趣果,第八細故,不為說;末那識細故,彼非一切種智,亦不為說。 問曰:小乘觀道緣末那否?答:無分別智觀,斷惑時,自相觀故,觀末那理;後得智觀,非一切種智故,於事差別無智,亦不須緣。因此義,法師云以九門分別八識,備師以七門分別八識,皆如前鈔。
論云「復次,嗢拕南曰」下,答第二問。此中有二:初、舉頌總顯八義;二、長行廣解。初文可知。就長行中,初、列八名,屬當於頌;二、次第解釋嗢拕南。而與鄔馱南自說經何別?就次第別解中,有八不同,即為八段。初段中有二:初問、次解。問可知。答中,五因不同,即為五段。其初因意者,諸小乘等中不立本識,如經部師以六識持身。今意非此,謂從先業生者,能執持身;從現在緣生者,不能執持。此約長理,不約六識於一剎那或起異熟心。破,如文可知。此中應立量云:眼等轉識非能執後(宗),現緣發故(因),如聲等起(喻)。又若有轉救之,云:我眼等中亦有異熟心,從先業生,能執持,汝何故云眼等轉識非能執持,而總遮我?「今應破之」下,第三因比量。若爾,下第三因應不異破,此已救已為破故。後既有破,明知此中但約長理相續道理破之,如前解釋。此第一因也。因言所以,即宗因等之因也,從此為名,故言五因。前總破六識訖,下因別疏牒破。且疏善、不善性心破,故第二因。又六識身善、不善等性可得,是第二因者,即欲破之,且遮別法有非執受方為同喻,而能遮彼善、不善等。設有解云涅槃體能持有漏依止,今量云:二種涅槃定非執受,宗也;是無為故,因也;由如虛空,喻也。此義既成,轉破道諦。 設有別計道諦能持,應立量云:無漏善心不能執受有漏諸根(宗)。此言為簡大圓鏡智能執自身,若但總言無漏善心不能執受,即有不定過。為如涅槃是無漏故,無漏善心不能執受,為如大圓鏡智是無漏故,而能執受?避斯過故,故作此言:是無漏故因,由如涅槃喻。此義既成,應須轉破有漏善心。應立量云:有漏善心應不執受有漏諸根(宗),以是善故(因),如無漏善(喻)。善既被破,不善須除。別立量云:諸不善心應非執受(宗),有記性故(因),如彼善品(喻)。雖破記性,無記之中有四無記,且除異熟在第三因,變化等三今應別破。量云:三無記心應非執受(宗),以間斷故(因),由如聲電(喻);或因、喻云:非異熟性故,如善惡心。此因亦善,前因有異熟生心,為不定過。今論云「雖云善、不善性,不言無記」,既有等字,明別有破。雖復疏牒其六識中無記報心,此中有計以為執持,應破彼計,故第三因即遮此計。
論云「又六識身無覆無記異熟所攝類不可得,是第三因」者,言六識中雖有異熟,但一念生。或諸心間前後一類異熟生必不可得,前後一類異熟之性無有變易可能執持,是真異熟。今六識中異熟心但一念生,非無有間,既非一類,是異熟生,不得稱言而能執受。應立量云:六種轉識非真異熟生(宗),有間斷故(因),譬如風聲等(喻)。此量未明,應更別立之:六種轉識無覆無記異熟一類既不可得,不能執持身(宗),有間斷義故(因),喻等同前。或應立量云:六轉識中異熟生心不能執受(宗),有間斷故(因),如風聲等(喻)。其論云「異熟類不可得」者,即是此中有間斷之因言也。即彼逐難:六識中異熟心是異熟生,非真異熟,不能執持者,汝宗何故言不苦不樂受從異熟生?既異熟生,應非執受。述曰:異熟生有二種:一、從異熟種子生;二、從異熟相續生。第六識等者,是異熟種子生,名假異熟。如眼根,非真異熟。其第八識是異熟相續生,前念後念皆異熟故。今前念後念皆是異熟者,能執持,非六種識,故有異也。即以此文,一師言:欲界有第六異熟心。一師云:此乃遮計。又彼外計汝宗第七識應得能執持身,何勞第八者,應立量云:我第七識不能執持身,非異熟性故,如六種轉識等。又彼外計:非一種識能持一切根,一一自識能持自根。今應破之,故第四因云「又六識身各別依轉乃至是第四因」。此中有二:初、依計正破;二、縱計逐難。謂如眼識起時,餘耳等無識之根便應爛壞(宗),無能持識故(因),以小乘宗諸識不並生故,如死屍(喻)。「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者,此牒計逐難。謂彼外計眼識起時,非但唯持眼根,亦能持餘耳等之根。今設縱之,故云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識遠離故。今立量云:眼識必不能持耳等諸根(宗),識遠離故(因),如他八識不能持身根等,如死屍等。又有合立量云:無識諸根應無執受(宗),識遠離故(因),如死屍(喻)。既難無執受已,應成非情攝。立量云:無識諸根應非情攝(宗),無執受故(因),如死屍(喻);又眼等諸識起時,應不遞相執受(宗),所依別故(因),由如眼識起時不依諸根。此量有過,同喻所立不成過。如前所計身識持自根,設爾,應成數執過,故第五因應成數執過。其文可解。此中有量:既有執受、不執受,不執受時應非有情攝,無執受故,如死屍等。又可云:六種轉識應非執受,三性心間非一類故,如聲、火炎等。此亦有過。由上五因,六識執持既非道理,故許第八能執持身。結文可知。
論云「何故若無阿賴耶識乃至識不俱轉」,此第二因非正建立第八識,但因外難,便破小執,建立自宗。此中有二:初問、次正釋。 「何故若無」等者,此即初也。若准前後解,此文稍違。所以者何?且如前文,若有第八,執受依止可得;若無第八,依止執受不可得。今若准解,應言若有第八,最初生起可得;若無第八,最初生起不可得者,是言便生。但總應言:小乘無第八,諸識不並生。大乘理即云根境緣具,五識皆起,何緣一識最初生起?有第八識,即許諸識並生,故有第八,無最初起,是應道理。汝既無於第八,有最初生,此不應理。今小乘問云:何故若無第八,最初生起,不應正理?可直案文,不可准前及後而興准解。此為問訖。就正解中有二:初、假設外難;二、依難正解。以小乘中諸識別生,其文易了。其答中有三:初總答以徵,釋所以。第一及徵,可知。第三、正釋中云「容有二識俱時轉」者,謂大乘中諸識亦有別生時故。餘文易了。此中應立量云:三緣具足眼識起時,三緣具諸耳等識亦應現起(宗),三緣具故(因),如現起眼識(喻)。汝前所難,恐識並生,不許第八是有,今成諸識並生已,應許有第八。此返釋成。論第三因中,初問等如前判文。此因亦非正立第八之因,為外釋義難時,外便返問,因為通難,返立本識。謂外小計識不並生,意緣色時,在眼識後。今破此識緣過去色境應不明了。應立量云:眼識等後,散心意識緣次過去眼等所引境色應不明了,宗也。此言簡彼定心及獨頭意今遠緣者,今偏破過去近意識,簡遠意識。因云不定位攝,緣過去故。此言又簡定心。如散心中緣過去等百千劫事。此是亦簡定心。又為不明了故,應不明了,宗、因、喻如前。此中文意,如《對法抄》。
論云「何故若無阿賴耶識,有種子性乃至不應道理」者,此下不能別判諸文。以小乘中計六轉識能持於種,今以諸心別異,云何持種?應立量云:六種轉識不能持種(宗),因云展轉異故,由如鼓等所發音聲;又云六種轉識應不持種,三性間故,如身語業。餘文可知。
論云「又彼諸識長時間斷,不應相續長時流轉」等者,又汝若執六識持種,如入無心定時,其六轉識長時間斷,既無能持之識,不應所持之種而得相續長時流轉不生滅也。應立量云:入無心定,種子應失(宗),無識持故(因),如入無餘般涅槃界。又應立量云:入滅定時,六識長時間斷,此即無識持種。即種已失,不應而有出定相續,而復更得長時流轉,用何種生?又此以何為識持身?難破無持種子識門,兼此破入滅定時六識間斷,不應其身而得長時流轉。彼經多時無識持故,便應爛壞。相續,謂身也。若爾,與下第七破何異?既爾,取第一、第二好。
論云「何故若無諸識俱轉,業用差別不應道理」等者,此第五亦非正立第八而破於他,亦因他難,解難之由,遂成第八。四種業用:一、了別器業,謂外器世界。二、了別依業,即內五根、扶根五塵及內種子等。此二第八識之業,故《勝鬘經》云:自身、資生具,一時頓分別。此第一業,第八唯變故緣。從種生故,名為變;是彼境故,名為彼緣。其內依業具有二義:一、變故緣;二、執故緣。變故緣義,如上可知。執故緣者,名眾生數。三、了別我業,即末那常計第八以為我也。四、了別境業,即餘六識各了自境。此中意者,謂第四境業一識起時,剎那剎那四業俱轉,非一切時無心悶絕等及入無心定而皆具四,唯具前三故。如經所說:若一境業起時,必剎那剎那四業可得。若無第八,諸識不得並生,而此四業不可一識一時頓有,豈不違經及於道理?小乘若信大教,及一剎那中有此四業,可如此難。他宗既不信經,及不許有四業一剎那中而現可得,何得如此而起難耶?述曰:然以道理逐之,必許有此四業,及信大教而得成立。以理逐者,且立唯識比量云:色等諸法皆不離識(宗),是所識故(因),猶如於識(喻)。既色等諸法不離於識,從識而現,無識之時此境應無。且如入無心定,或唯緣涅槃等境,爾時色等既無能緣之識,眼等諸根及外器等便應斷絕。應立量云:入無心定等位時,眼等諸根及外器等便應斷絕(宗),以無識故(因),如所滅識(喻);又緣涅槃等境時,諸眼根等必應斷絕(宗),以自能緣識體無有故(因),由如未生緣眼等識。此即成立初二種業是有。次成第三業。二乘唯云有了我之業,不言一切時恒起了我。今應立量云:異生所起善等心時必有我見(宗),此是有簡,可須思之,是異生故(因),如起餘位我見之時(喻)。此三種業義已成立,於一切時必須恒有,若境業起時必須有四,不然唯前三。了別境業,二乘共許,前三業義已成,故於一時四業可得。於前三業總立量云:異生身中無染心等現在前時必有前三種業(宗),異生位故(因),如二共所許三種了別現在前時(喻)。以此義故,知四業可知,以理遂立前唯識量。 又有三藏所立云:真故極成色不離於眼識(宗),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因),由如眼識(喻)。前雖可爾,簡過未周。此中簡過,如《因明抄》。上來雖復理破,違教如何?如《攝論》中廣立大乘真是佛語,信佛語已,有違教過,非未信前而有此過。如《攝論》說。此並與現量相違過,如文。
論解第六身受中謂「如理思乃至定有阿賴耶識」者,此中正論第八是有。謂如入定時,五識不行,忽聞聲觸,即起領受,如舍利弗聞哮吼聲。既無耳識起領受餘聲,即第八識而起領受;若無第八,此義何成?若小乘中不許定中境至起受,應立量云:入定位中,境觸身時,應起領受,以有意識位境觸身故,如散心位。若不許時,返破餘位云:散心位中,境觸身時,應不起受(宗),境觸身故(因),如入定位(喻)。此中更有難釋,不可煩述。法師云:身受即輕安,觸身起受。
論云「如理思、不如理思」,可知。 「或無思慮」,無心定也。 「或謂尋伺」,有心定也。 「在定,不在定」,可知。此意謂此六位之時,境非一種,領受非一,心不並生,意緣此隨一種境。或有聲至,謂不並生,若無第八,起何領受?若有第八,第八領受。雖入定等,無餘五識,覺受仍生。若無第八,此不應起。是此中意也。
論云「處無心定不應道理乃至不離身故」者,此有二義:一、違比量;二、違聖教。諸部之中,有許有二意識:一、麁;二、細。細者,此定有之。今此中破,如薩婆多不立細識者。應立量云:入無心定,應如捨命(宗),識離身故(因),由如死屍(喻)。又違聖教,如文可知。薩婆多救:六識不離身者,識得不離故。名識不離身者,亦應識得不離身故,不名滅心定。應立量云:汝立滅心定應非滅定(宗),識得不離故(因),如有心定(喻);又汝無心定必定有心(宗),有識得故(因),如有心定(喻)。此非薩婆多正救。彼正救云:入定雖無識,後出定時,其識必生,言識不離身。應立量破云:汝立滅心定必定有心(宗),言識不離身故(因),如有心定(喻)。彼作決定相違言:滅心定等決定無心,以寂靜故,猶如涅槃。今應與作有法自相相違過故,令彼不成:汝立滅心定應非是定,以寂靜故,由如涅槃。若言命根等在,名不爛壞,應破命根云:先破四相,四相定非實有,非二量知故,如兔角等。以此為喻,破彼命根。上來破薩婆多訖。若立有心者,應破量云:第六意識,無想定等諸位中應無(宗),在此位中,於六識內隨一攝故(因),如五識等(喻)。又若有識,決定有觸,若有觸,必有受、想,如何乃言此定有識?此量既成,小執破訖,違經違理,故成第八。又如無色界應有滅定等量,思之。
論解第八識中,「謂臨終時乃至不應道理」者,如第一卷,從上捨,從下捨,皆至心處,方後捨也。言「非彼意識有時不轉」者,若第八識通執身分,捨上分時,下分未捨,有轉有不轉義。若第六識,義不必然,緣餘境故,非有處不起故,非能執持。又若第八,緣境微細,於臨終時,緣境不可知。若第六識,緣境行麁,若第六識能捨命,行相應麁,以非彼意識有時不轉。應立量云:命終時識緣境應知,第六識故,由如餘位。應更總非第六意識而能捨命,量云:第六意識非捨壽心,轉識攝故,由如五識。故知第八,義得成立。 上來答第二、有之因緣竟,自下答廣分別義。
論云「復次,嗢拕南」,是第三答。自下有二:初、以四義建立第八廣分別義;二、建立第八還滅之義。於中,初舉頌,次乃長行。長行中,初、開二門;二、次第解釋。解釋中,先解所緣。
論云「了別內執受者,謂能了別遍計所執自性等,乃至執受了別」者,謂六、七二識皆起執故,所熏成種,可言妄執習氣;其五識等自熏種雖非妄執習氣,亦第八緣。此中何故不說第八緣耶?依上下文,一切有漏法皆有麁重所隨,五識等種子雖非妄執習氣,麁重所隨故,但名習氣,是第八緣。此中通含為語,即遍計執習氣直是六、七二識,習氣者是餘五識及第八識。非妄執習氣諸現行並為麁重所隨,應並名習氣。若爾,第八緣習氣之言,其義攝一切法,何須開二境?述曰:習氣通二種,謂現行及種子。此中約種子名習氣,不約現行為論,故開二別。 問曰:何故得知現行亦名習氣者?如阿羅漢齊足越坑,名為習氣,此乃現行,故知通二種也。不然,由有種子習氣故,名為習氣,豈習氣即現行耶?謂今皆種子名習氣,即五識等云應種子皆名習氣。餘義同前。 又解:此中言遍計習氣者,三性有漏法所有種子皆名遍計所執,以三性心等皆為相縛所縛,名為遍計,非謂遍計皆是二執所成之種。若爾,此中云何遍計所執之言,三性心等不起所執故?義云:此中通論,文中義含即遍計自性習氣、遍計所執妄執自性習氣。前通善、不善種,後唯二執心種。 又解:法師云二義,西方二師義:一云三性心皆有法執,雖善心起時。即此文為證,故名遍計所執習氣。第二解云一切有漏善等心種皆名遍計所執習氣。此非三性中遍計,以有漏心等必為漏所縛故,其善等性亦名遍計所執。此不及前。 問曰:無漏之種非妄執習氣,第八緣不?有義:緣略故,此中不說。又此義非也,謂心弱境強,故不得緣。如《攝論》聞熏習非阿賴耶所緣,仍依於本識,以強勝故。若爾,云何名唯識?若約無漏見分,此義又成,未起無漏心時,此應不名唯識。如《攝論》依彼第八,以念俱隨滅故,亦名唯識。以第八緣境為相縛所縛,諸第八境皆是親變,若緣無漏,即非相縛,故不緣也。第八望無漏種即非唯識,如眼識望第八境亦非唯識,非所緣變故。 問:若爾,無漏熏時,熏阿賴耶識不?若熏,云何不緣?問:若得者,第八緣種如無色界,即為自證分緣等。若緣無漏種,豈緣自體耶?問此中,依護月菩薩釋,其見分等三分中,其種子為自證分,種子即見分體故。由此理故,相應五數不緣種子。依此理故,生無色界,第八見分即無所緣。彼界第八見分緣欲、色界器世界等,以是共業故,雖生無色,而得下緣。 問曰:何故種子不在自證分等,唯在見分耶?義云:以相、見及第四分於自證分上差別建立。今以種子是所緣故,故於見分上立;以自證分為能緣故,不於上建立。又依《集量》,唯立三分,故不在第四。設立四分者,以不離自證分故,俱是第三分差別立。若在無色亦緣下器界者,何故此文云若在無色,唯有習氣了別執受?通曰:此約自證分為論,不約見分,若約見分,即通緣器界也,故簡無色不緣。但在內根等文中,不在外器等文中,故知外器亦得緣也。若依護法,即以此文為正。在無色界,不緣下地,界繫業別故。其種子即見分中分為相分,見分緣之,五數託此以為本質,而於上變影像相也。此非實用,故不能生眼等實根令識依之。此與後別。若准護月義,其無色第八識與下界識等,以緣境等故。若爾,即有業無麁細妨。其義者何?夫見分等及外器相必此業感。此業何時造等,又有多妨,如《對法》壞世界抄,廣如此論第一卷別抄。其緣變化身五根不?有人云西方有諍者,非一也。一釋:亦變為境門攝,非內根門攝故。此中但總言緣器,不別疏條,如別抄。 問:若以第八緣種子,種子何故能生識緣他身根,此根何故不能生他識?答曰:以影像故,種子親變,故不為例。 問:如五根,本識相分他依之第八為影像變,其種既自第八相,他亦應變緣。答:根法現影像變時,可為受用,則互相、見等;種子微細,不得緣他,無受用義,故不須之。此唯意境,《中邊》等中云緣他身者,如此解問。
論云「及諸色根所依處,根所依處」者,即攝造根四大,及扶根四大,及扶根塵。護月有二種五根:一、意識及相應變者;二、末那相應變者,彼以第七識緣第八相分為我所故。 問曰:若爾,第七既緣第八相以為我所,即第七名無漏緣使耶?以緣第八相為我所故。今解:唯緣根及所依等為所緣,非種子,種子即自體上義分,即自證分緣,故非無漏緣使。第七雖緣第八起我,然迷總報,故迷現行,不別緣還滅上功能,故非無漏緣使。 若爾,亦緣第八所緣外器為所緣,應是上界緣使。述曰:不然。第八雖緣上器,然有親有疎:欲界者親,由業感緣;上界者疎,不由業感緣。第七既緣第八見分為我,所緣相業所招生親相分者,即欲界器。其我所即須隨我,我既欲界繫,所亦應然,故非他界緣使。 問曰:意識緣上界色等時,此即隨見分欲界繫;第八既緣上界相色等,即應欲界繫。述曰:不然。第八含種子,種子故,第六不然,故不為例。有種故,親變故,第八境非欲界繫;第六識等不名種子,影像緣故,隨見分欲界繫。又解:護月第七緣第八時無我所,通說故言,其實無也。三、本識所變五根。今唯有所變實業感者,非餘二種五根也。此緣內時,其造聲四大一切時有,常緣其聲界,義說有之,其實無有。即緣聲之種子及四大故,名為緣聲,非現行聲一切時有也。此中應有一大增時,如眼中,地大、身根、眼根、四塵,即七物可得知,餘無不可得者,彼增時亦則說緣。其護法唯有二種五根:第八、第六二識所變,第七緣第八為我家之我,即為我所故。護月難護法曰:若上不緣下外器者,何故修生天眼,第八緣也?義曰:此非第八境,故不緣,唯意所行。若爾,心無境無,意不緣此,第八復不緣,其眼應無。若爾,如五識非第八境,意不緣此,五識豈即應無?識是見分,取於所緣,此根非見分,何得為例?亦隨識為見分,故同五識。述曰:緣未必要須業所感者,如下界長養根等,第八亦緣;如種雖非業生,第八亦不妨緣。若爾,何故不許上地離下地生時亦緣外器相?以下界第八緣上界眼故。如下次自解。
論云「此於有色界」者,護月云:若無色界第八不緣下器者,何故外器文前預簡云此於有色界?故生無色,緣下外器。護法云:此簡內執受。若有色界,有種有根及根所依;無色唯有種子,無根及扶根塵。即內執受半有半無,須簡色根。外執受中一切,無色界皆無,何須致簡?故下膏炷喻,若無色有外器,應無內炷,外有光明,故知簡別,不隨汝意。第八俱五數所變化身,眾生數,非眾生數者,即眾生數。若爾,何故非異熟?說根為五識依也亦是,然是未依本生故。
論云「復次,阿賴耶識乃至一味了別而轉故」者,此中護法為正文,難護月云:若緣三界器相,此中何故唯言從初執受乃至命終?彼通曰:此但約一內身為論,而說外器,非據實義。 問曰:如此處業,還感此處界。如欲界死,生上界,即此界業盡故生。若未盡,如何生上界?若盡,何故生上界由緣下界外器?若生上由緣此外器,果應永不盡。義曰:若有情身及外別受用果,須業盡時果盡,有業時緣外器別果。其外共器果未必要須業一有方便,以一切時任運緣彼為境界故。 問曰:若爾,如論處說第四禪外器雖無三災壞,而隨身生滅,所隨生滅器既是共相果,如何有滅時?以一切時任運緣故。下諸界地,理雖應然,且據四禪,論文明故。義曰:且約勝緣,故為此說。其義者何?如一有情,感得一處舍宅等緣,其此外器,有情共感,雖共業招,而此一眾生業力從增,有別受用勝緣故。若此勝緣在,餘有情隨之得變,若無勝緣,此處亦滅。 問曰:若然,此一有情復餘有情所共緣者,亦隨勝緣說滅,諸有情所變勝緣既在,而彼有情亦應緣之。理既難妨,不可取之。又如地獄,必惡業招,若生人天,其何業感?若在色界亦得緣者,何故色界身由起地獄諸不善業而能感果?故有大妨。設護法菩薩,此義如何?義曰:若在上界,不緣下界,其理無妨。然欲界人天何時造彼業者?若人天所感之業必是善感,以人天不受彼生業,若惡感招必定受生,加以別惡業等,故於此中無妨。如見糞汁,名為美食,其理如此,《對法抄》說。又第八若不緣上界色等者,如其天眼通者,此眼根等豈非第八緣耶?答曰:不緣。若爾,如何名唯識?答曰:種子生故,名唯識,非識所緣故,如六、七識界為緣等。又云:緣若爾,何故不許緣上界耶?義曰:若往彼界,何緣不許不緣?其色界繫色非第八緣,見、相別繫故,依彼為門,自變為影像故。馬勝比丘事入淨土等,皆如是隨往所見即變,屬見分繫。然色界者,色界緣。
論云「當言於欲界中緣狹小執受境」等,此約身為論,以身量小,故名狹小。有義:以外器有大小量說等,如小千界等。其下文說,以諸十八界多小,說小大緣。無色無身,以何為大小,故說諸界名大小?以無色界緣法處說大小故。其義未解。法師云:彼心或廣或略熏成種時,第八緣此種,種從現行名廣略等,非緣現行。若爾,即得說第八識緣三界種子境也。答:不然。約功能,如欲界名狹少行,種所生現行亦狹小故,如是乃至無色界亦然。若欲、色界,不說外器為論,以俱緣無量外器界故。
論解第八俱五法者,問以為能熏,為是所熏?答曰:非二。以非王無,不與能熏相應,而非所熏;以無力能,不從加行心之所引生,故非能熏。夫能熏者,必從前加行心引生者,可成能熏,故此五法非是能熏。 問:若爾,六識之中異熟捨受應同此類,非能、所熏。義曰:許然無失,此為勝義也。又五法緣境,為緣第八識之境,為別為境緣? 問曰:何失?若緣本質境,云何名不同一行相?若別緣者,如五根既為本識等六法所變六五根,而眼等識依何者根?故皆有妨。如實義者,俱緣第八識之境。若爾,如何釋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雖境無別,見用各殊,受為領納,相為所緣等,見有別故,說不同行相。與餘七識不同,餘七識得心所名為境緣故。第七親為我、我所等,餘處當釋。此與前兩師義別,彼彼皆依本質影像而變境故。
論云「解作二緣性中云又由有阿賴耶故,得有末那」等者,謂由第八為境故,得起第七見分;又由第八中種子故,第七得起。具此二義,故作此說。
論云「復次,諸轉識與阿賴耶作二緣性中,云於現法中長養彼種子者,謂如依止阿賴耶識善、不善、無記轉識轉時,如是如是於一依止同生同滅,熏習阿賴耶」等者,此中若熏種同時生滅家,取是文為正。若異時家,於此文云:此謂現行能熏之識,與第八識同生同滅,熏習第八,非現行與種同時生滅。此中有二諍:一家云初帙第五卷種子七義中云,若生異類,即此念生;若生自類,非即此剎那。故知現行望種子,種子望現行,是自類異念生。若爾,云何釋種子六義念念滅俱有?義曰:此但約俱有生滅,非即此剎那中同生同滅。一家云諸種生現、現生種必同時,如種子義及此中文等,如第五卷等種子七義文。言自類者,謂自種子類。種子生種子,自類相生故,非即此剎那。若種望現行,名異類,是即此剎那。又舊種望新種,亦有異類,即此剎那。故此二釋,此文處不同。
論云「阿賴耶與諸識俱轉轉相,謂或一時唯與一種俱轉,所謂末那俱轉。何以故?此末那等,乃至若有心位,若無心位,常與第八俱轉意」者,此與《對法》第二相違。彼云:又此意遍行一切善、不善、無記法俱,唯除聖道現行,若處滅定及無學位,故此相違。即此文云無心、有心皆相違,即滅定無心、聖道無學有心尚行故,有相違故。依此西方二說:一云末那唯有人我,無法我,即如《對法》三時不現行為正。然此中言有心、無心、三性位有等者,即除滅定,餘無心位,謂無心睡眠、悶絕、入無相定、生無想天,非謂滅定中有。今無漏觀無學身中,三乘皆入人空觀,第七唯人我故,不行有漏之識,無漏之識可生。若言滅定亦有第七,一切時論此我意也。 問曰:云何滅定等三時無,而言常與第七識俱轉?答曰:此據除三位,餘一切位俱,非三位亦有名俱。下言有心定、無心定者,即無想定、有漏定等,非滅定、無漏定。又第二師釋云:即此文為正,末那一切時常有。然《對法》言三時不行。亦有義:以第七識雙起人、法二我,如二乘入無漏觀等三位,人執末那不行;若菩薩入法觀聖道等三位,即法執末那不行。此二時中,無人執時,法執在;二執無時,無漏末那生。今遮有漏二執故言無,非人觀中無法執,二空觀中無無漏者。若爾,何故此文或與一識俱轉?答曰:此於餘六言或,非唯此一。不然,更加二、三等不定故言或,非末那有時有、無時無言或也。何故無漏等觀中無人法執者?如《佛地論》、《對法》第二說所以。
論云「緣阿賴耶以為境界,執我起慢,思量行相」等者,准此西方二釋:一、護月師,第七唯第八王見分為我相分,為所種子等。如前已說故,此文唯緣見分故,故唯有我,無我所等。故《攝論》等云我、我所等;或唯有我,無我所。餘處文剩來。護法解云:以此准知,唯緣第八見分為我,不緣別相分等為所。然言我、我所等者,即計第八為我家之我,即是我所。其中,緣種、不緣他界、無漏緣使等,如前釋。
論文「又復意識,染污末那以為依止。彼未滅時,相了別縛不得解脫」等者,此文為前文由有阿賴耶故,末那得有文勢故起。又如〈本地分〉中同時依止意,彼末那相依起過行相,今此明之。由有末那故,第六起相縛。謂由末那計第八為我故,第六於境起法執,執蘊等,緣境起縛,名為相縛。相縛體即六塵,所緣皆緣也。又由有此末那故,八識緣境皆有縛起,即諸論云謂境界相能生縛也。此緣,為由法執末那故起,為由人執故起?若法執者,二乘及大乘人空觀應是有漏,必待所依法執故。今准知有人執末那故,第六識等起縛。何以如此者?此人執是惑性,體麁故,起他識相縛。法執不然,故不為例。此皆以自識所行境相望為縛,又他境為縛。由末那所緣順能依第六識故,所以起縛;若緣無漏,第七不順故,不為緣縛。自他境文以意解縛,故剩解非他於自境起縛,亦緣他境起縛。又如〈本地〉中云:意識業者,了自境所緣及自共相。不解他自者,何故今簡也?
論云「若地獄中,與純苦無雜受俱時而轉」等者,此准《瑜伽》,以三禪樂極唯在意,地獄苦極亦唯在意。若地獄中,極大地獄者唯有苦受,如舊《攝論》無樂相應。又云前〈本地分五識身地〉與樂相應者,無此文。今此文中,唯有一說,約種子,餘處文是亦得成熟樂受。若約現行,不然,故前第四云,四種地獄無樂受,然有多分苦受。如是等苦,此據增苦,非謂有樂。又云以死為樂者,非謂樂受,苦滅故名樂,其實苦受。又約餘輕地獄,何妨逢風而為段食,必亦樂相應。今據報樂,無妨。又舊《攝論》雖有,亦翻末依本,今《攝論》中無此文。若〈本地〉,如前會。地獄言等者,以鬼畜有苦樂,前樂攝一分有福,今苦攝一分無福者,故言等。如《顯揚》十七,即無等字。雖然,准三受俱,畜生等言一分,故知餘一分即是純苦。《顯揚》十苦〈破品〉云純樂謂諸天,即不簡欲天,即三受論。此約趣語,即天趣樂多,人趣容苦多,故不說。
論云「阿賴耶識或於一時與轉識相應善、不善、無記心俱時而轉」者,西方為五識有次第緣、無次第緣家二說:一、有次第緣家義者,以卒爾心唯一剎那故,相續唯在等流心。如眼識緣善起,至等流心,一類自相續生;耳識後起,乃至等流,緣不善起,自類相續。前善眼識未滅,耳不善識遂生,故并第八無記,三性並起。與五識中更取一識起無記可知,或第七即是。二、無次第緣家者,乃至等流五識亦無相續。有二說:一、無一念中三性並起。此中據事究竟語,名一剎邦,非一念中三性並起。二、即如前眼善識起,至等流心時,耳識卒爾心起,乃至耳不善等流心生,眼識亦生,故此一時善不善並。 問曰:若五識起善惡,必意識引。如耳識起,意引不善生,眼識無能引,應不起善。義曰:初起善惡,必由意引,若已引者,更不須引,故於後時眼還生善。 問:若曰境平等,可眼耳二識要隔三剎那方起;或境貪愛,何妨隔一二剎那即起。若爾,眼耳即不並生。義曰:要須隔三剎那,五識類等故。雖於境貪愛,以五識類等故,不得隔一二念即生。又義:隔一二剎那亦有起惡。 若爾,即無三性並。義曰:若有此義,故於平等境時起三性心。如前說。
論云「如是阿賴耶識雖與轉識俱時而轉,亦與容受、善、不善、無記心所俱時而轉」者,此約前識俱受、俱性、俱門為有法。然不應說與彼相應為法即合為宗。何以故?由不與彼同緣轉故下立因;如眼識下,出同法喻。明以容言簡之,其轉識名中自簡,故不言容等。有識言容受者,以受性同三受,並如五識一性時,何妨三受並意識應引生?又何妨三性中二各別受?如前次第作。又三性心尚無一念起者,何況三受?如前事究竟通。又三性雖同時,何妨唯一受,無三受並生?義曰:三性既俱生意識所引,何緣三受非得一時?若三性同時,何無三受? 問曰:三性、三受等初起並由意識引生,後並生已,意緣何境?義曰:若境平等,識境並緣;若於境增,即隨觀。此問即隨境觀,如現任解。若境平等,總觀識境,三性諸心不同三受識所有義,意隨何性心,隨何受起?若性唯無記,不違三性故;若受唯捨受,不違三受故。捨受平等,無記非明證。若隨境增緣,亦緣餘境不?義曰:有緣。然只隨增性,不同餘境性、受等。餘如前說。此上來文解伏難云:前言第八相應受唯不苦樂等,何故後言唯識俱轉,乃至七識俱轉?三性等並生故。今為通此第一通妨。
論云「又如諸心所,雖心所性無有差別,然相異故等,乃至於一身中一時俱轉,當知更互亦不相違」,此釋伏難云:云何如一身中有諸識俱轉?應立量云:第八及諸識依一身中俱轉,互不相違,此宗;因云相各異故;喻云如諸心所法一身俱轉。「又如於一暴流,有多波浪一時而轉,互不相違等,乃至有多轉識一時而轉,亦不相違」者,此釋難云:如何依一現行第八上有諸識俱起?此據於第八識,非一異故,有種子故,得有諸識並生。今立量云:第八識上容有諸識並生(宗),不一異故(因),喻云如水波、鏡像。此中因果道理,若約用別,不得名一。如心所,性雖無差別,然相異故。若言體性,波浪雖多,體唯一水,故六、八識不得言異;因果用別,不得言一。如一種子,不自成因果,終望去等方成故。體即一性,異即不成因果,故不得言異。如水不生火,是性異故,今此道理亦爾。即如《攝論》,無著等徒以六識等為別有體。又有義:即是一體。此二義別。今此中依中道說,二偏俱非,二家總取並是。「又如一眼識,一時唯取一事境」等,以下文釋上來明第六識緣他自境教頓及不頓義,故以眼識等為喻。此中有宗、因、喻等,如文可解。末那以諸門分別,如諸德章可解。 緣八為我、我所,有二說:一、即緣王為我,緣所為我所。此非正義,不別緣故。二說、即直緣我是我見,為我家之我,是我所見。 問曰:何以得一念中起二心解耶?義曰:第六尚起一切境解,末那何妨?此義為正。又緣見為我,緣相分為所,諸餘九數有論文相應,或唯與十九數相應等。第三果何時斷?世間道伏不伏?如俊師末那章解(勘舊抄)。此解末那,又即解前諸識俱轉中文,彼未了者,此亦重決。彼前唯云若與有心、無心,不解定不定地,不違善不善故,故今時云重決定。即解六識緣自他前文故,故論云又前說也。
論云「亦是有情互起根本,一切有情相望互為增上緣故」等者,此中諸法師敘云西方二說:一云護月第八亦變為他身。二、護法不然,謂第八為二變,謂變根等,令自見等,此是不共相業感;二、亦共相感,令他見等,故名增上緣。若護月云亦變為他身者,其他身五根識所依者,亦從自身種子而生,則他依之識何非自種生耶?應同於根。立量云:他身眼識應從自身種子生,他身眼根、眼識之中隨一攝故,如他身眼根。若他身識所依根自不親生者,與我何異?他為增上緣,而第八變故。然變為他身是即外器所攝,非託變他實根識,託變彼扶根塵,第六識可計為有情等。此中有二業,謂共、不共。然共中有二,謂共中共、共中不共。如一外器世界,他共緣受用故,名共中共。如衣物等,唯自所用,他雖有用義名共,然自受用業勝,名共中不共。不共中亦二,謂不共中不共、不共中共。謂如自眼根,他識不依,唯自識依,名不共中不共。其扶根塵等,自不共業招,然亦他第八變,即不共中共。今解:此以理准文,即他身是不共中共業。然大乘中以理剋之,曾問云:如自身中眼識所變,亦非意等所見者,何況他人?如何名共中共、不共中共?敘曰:然以理准,無共者皆自第八所變,他即不受用。今據相似,如眼根唯自受用義,他無,名不共中不共。其外器世界雖自變者,非他用,然受用中有相似義,謂言共用,故名共業。餘之二句,准此應釋。今現亦則變他身實根等義。又有云:二師義者,一云變,第八託他身而變;第二云眼識依彼第八所變而更變之。若爾,何者?不然,豈以眼重依之而便說異?如此等理,有識詳之。以上列雜染根本,次下釋妨難。謂阿賴耶中解脫分等種子是何等共諦等,問曰何故。次下起此文,故結中無勘,下結文即知。
論云「復次,阿賴耶識所攝順解脫分及順決擇分等善法種子」者,此中法師云:如初發心起聞慧等,是解脫分;從七方便中,五停心觀等三名隨順決擇分,順決擇分家加行故,煖等四方便說名決擇分。今解云:五停心等三加行正是解脫分體,並是決擇分前,故名隨順決擇分。其解脫分亦然。從聞慧以去,名解脫分;已前受持十二部經等是生得善故,是彼解脫分加行,體非解脫分。解脫分通九地繫,下自有文。決擇分,法師云:通七地,四色、三無色。若爾,如何下言六現觀中云三依五依生?故知決擇分是欲、色界五地繫,前三方便是決擇分故。五停心觀等若是散心,即欲界繫等故,故通七地,煖等四善根唯在色界故,三依五依亦無違也。
「此中定非集諦因」等者,如《對法》第三抄解決擇分中說。西方三說。勝軍云:此解脫等善根,體是有漏,方便善攝,今福分善等種子增長,感異熟果。彼福分善業,如《緣起》若由異生放逸等者,三種無明所發,不放逸者,當知緣明而生,我說非無明為緣故,感得可愛果。至解脫分等,隨順無漏,正不能感生死總報苦果。言非集諦,非不感別果,如護月等,即由無漏種力,令現行方便有漏善法及福分善根等二法增長。並如《對法抄》。法師解:可斷道諦等攝義。
論云「所餘世間所有善根因此生故,轉更明盛」,明由決擇分等故,令福分善現行,轉更明了。以數習加行善故,了達因果故明也。若護月等,亦令加行有漏善及福分等者明了。
「由此因緣,彼所攝受等,乃至速得成立」者,此中由解脫分等為因緣故,令世間福分善等種子、名言無記種轉有功能,善業等種轉有勢力,自解脫分善根種子速得成立。成立者,能增勝生果也,又即令福分善等種子速成立。此中通新熏、本有二義。「復由此種子故,彼諸善法轉明盛生」者,能由解脫分等種故,亦自現行善法轉明盛生。又云:即福分善現行也。 若爾,與前轉更明盛何異?述曰:更勝於前,念念增故。
「又能感當來」下,正明福分善業義,非解脫分等善,然非不感別報。此中法師:皆是福分善種子。備師即如前解。
「復次,依此一切種子阿賴耶」下,釋外難。謂前云雜染根本攝諸種故,如何有二種?故引經為證。「惡叉聚喻」者,即如無食子相似。
論解修習作意中云「若諸異生以緣轉識為境乃至內麁重縛所縛」者,此中汎解,不言入獨覺見道者,略而不論。又觀行同故,唯斷人執相似,若說聲聞,已說獨覺。此中言緣轉識為境者,違《攝論》文。彼云:菩薩初學應先學如實因緣。如實因緣者,即阿賴耶識。故相違也。一解云:其實菩薩地前作阿賴耶唯識,如《攝論》說。然通三乘前見道行故,名唯觀轉識。轉識中有雜染,故能緣之,非菩薩不緣第八。又皆緣第八作唯識,然入見諦已後,即緣本質第八,若能作唯識觀,此約後得智。若未入見諦,緣本質不若,無後得智故,緣自第六之影像,故名緣轉識,非謂本質中不緣第八。《攝論》約本質,此間約影像說,無過。聲聞等人類菩薩雙觀,入見諦已去,後得智起,方實緣阿賴耶,不然不緣。若前不緣第八,後如何得緣? 問曰:如何聲聞亦作此觀耶?述曰:若不定聲聞根已熟,要得入見諦已,方趣大乘,即容可作此觀得有;其根未熟,決定人入見道,則不然。此文約根已熟不定說,又約種子體說。三乘俱斷一切集、苦二諦,若有一法未達未偏知,我終不說得漏盡,得諦觀已,三乘同觀。若約名隨義別是作緣者,唯雙觀菩薩有,二乘非是。《攝論》等約體,此亦如是,故有一切皆達;若約名中義隨者,則無。二乘唯觀人我故,除一切煩惱障,菩薩雙除。二乘觀別,如前說。觀故達阿賴耶,如前說無異。又正解:菩薩能知第八,非二乘人。二乘人此中見道,依緣轉識觀,後入見諦,了知一切雜染及諸縛等。菩薩地前實緣第八,未緣著故,名緣轉識,後入見諦,緣阿賴耶。阿賴耶非二乘緣。
建立轉依中,論云「略彼諸行乃至一積一聚」,此加行道。此如《顯揚》。菩薩無漏,二乘亦然。「為一聚已乃至而得轉依」,此是無間道。「轉依無間下,乃至當言已斷一切雜染」,明解脫道。此中斷惑本有種子。種子生現異時,若護法菩薩,今俱時勝而生。此斷時亦爾,或無間道果亡,或解脫道果盡,如常分別。 此言轉依者,有三種:一、心轉依,謂真如轉作所依也;二、道轉,即無分別智,此是能轉也;三、滅性,即擇滅無為。此之諸論即擇滅,由能緣之智能斷惑,緣真如滅所得,故而建立,非是實法。已下釋難,一一生起可解。「有取受性」,即取共果也。又即貪轉依,於三性自在。謂得轉依已,取捨三性,法得自在;不然,取捨不自在。第八斷滅相中,「其身雖住,由如變化」者,即業煩惱力已斷,第八應無。由有餘勢分力,有無覆無記蘊在,如變化相,似非業煩惱所作。又此約廻心向大乘語,謂以願通力,令住百千劫,此住命即由願通力生,如變化亦以通化力生故也。若佛,即不如是。
阿賴耶四句中,此如《對法》第二云:阿賴耶者,謂能攝藏諸法種子,又諸有情取為我故。即我愛所取處,名阿賴耶。今取後義,故八地等,捨名不捨體。第一偏句中言滅定者,謂第三果人,非餘,餘成第四句故。若生死念中無意識家,他難云:何故此中不論生死蘊者?即悶絕中攝。第二偏句中有三位:一、麁現愛盡故捨,名非細法執,謂二乘人;第二位謂永伏現行,入八地以去,人愛現行永伏不起,非法愛,此非留惑,以起法空故;第三、雙除麁細習氣、人法二執,謂如來。八地以去,此中名不退者,以未得不退故,定恒增進善法;初地名不退,名已得不退,非不得時有起煩惱,有漏心等故。轉識名通,漏無漏皆得;阿賴耶名狹,唯至有學二乘、大乘八地;異熟識等即寬,乃至大乘金剛、二乘無學。若入無餘界,二乘畢竟,如來示相中第四句通滅定等,論言及如來等,非不退菩薩,及如來實亦入無依涅槃。此約六轉識,不約第七。亦菴末羅識,此云無垢識,唯在佛果,即第八異名。有云第九識。此論決擇前本地二地中,六識自性建立所以中云。 「又一識類藉彼彼緣,種種差別自性生起」者,此中無著徒解:八體雖別,一識流類,依緣各別,隨依立名。若如《攝論》,異無著學徒云:八種體是一,識依根別故,遂立八名,其體無別。即以此文為正。
論解識身偏知等中,「有疫、有橫、有災、有惱」,此如法師云:初三是三害,後一是心憂苦。又前三是三罪,後一是心憂苦。今更別,即以四相次配之。又初一是三害,下三是三罪。又初三是三害,後一是三罪。
論云「當辨心善巧差別及心轉善巧差別等,乃至當知心轉善巧差別」,觀遍計所執,無來無去,自性涅槃,緣證無時,證真如法性心,能如實知者,名善巧;非依他起等,故名差別。緣三性心,此依他法非是無法,觀知是心依他而起,名為心轉;能實知者,不生遍計執,名為善巧;異前觀,名為差別。又解:緣依他起法,非有似有,似施設有,斷此法時,證得真如,名心轉善巧。轉之言滅,證真如心,滅依他起。遍計所執性,體是無法,觀唯有心,所執不可斷,不生真如,但名心善巧。
論解二勝利:果安樂,謂得菩提樂;於因自在者,令心屬己,不令放逸。又即由前熏修心故,於果時得究竟故安樂,因中制治三性自在也。
論解念住唯觀心中,此唯斷樂、淨、常、我心,於境法起實不淨等故。有言觀心念住得境,此中前言識身遍知,今言唯當於心,深善勇猛,故有此難文。四倒,如前第八云:於戒取是樂倒,見取是淨倒,邊見少分為常倒,我見為我倒。《顯揚》云:四倒皆想、見、心倒故,皆為除此故。「三種住、六正行」者,解脫住即三乘菩提,解脫門住即空、無願、無相解脫門。如《顯揚》第二:若言空等,不言修等者,即通聞思修三慧,通漏無漏;若言空等三摩地者,即修所生慧,通漏無漏;若空等解脫門,即唯無漏修慧。今三解脫門唯入見諦無漏者,故下六正行相攝中,見、修二道攝此也。能引解脫門法住,即七方便,入見道前也。又「解脫住」,住涅槃滅諦;「解脫門住」,即道,涅槃依之得顯,故謂之門;「能引解脫門法住」者,即地前有漏三慧引生見諦等中道、滅諦也。六正行中,「無間行」,謂聞慧;「善受思惟」,思慧;「修所引善根起」,修慧;下三,見、修、無學三道。次說前三慧在七方便攝,三住中後住,見、修道攝三解脫門,無學道攝解脫住。此依前翻解三住。又解:六正行,無間行,即七方便中無間修。善受思惟,即見道無間修已,今得無漏,故言善受。修所引善起,謂修道,依修善根起故。於修中離三界欲,此即是下離欲界欲時,離色界欲,名簡擇諦行,緣諦理而簡擇;離無色界欲,名無增上慢。如增上慢比丘得第四禪謂是羅漢果,此離無色界欲,得真無漏,不起增上慢;亦於己得離色界欲,不起增上慢。此皆修道。然約一界中增勝得名,不如前解。後得無學果時,名正淨行,得六恒住法故。前解脫亦可次第配,亦第一是前第三,中四是前第二,約增時語,第六是前第一。或此後五總通前二。
論復次,二種捨施:一者、受者施;二、施者施。受者捨施,法師二釋:一云如施自身為他受者,即如乞食,捨己身與他為受者,故名受者捨施;二解受得他財而行捨施,即轉施法。施者施,可知。得二果中,受者得大財富,施者得此等流果。又破自慳故,自受用財,受者自捨與己身,名受者捨施。即與自己僮僕亦是,皆以施心者故。此當來得財,還自受用,為等流勝解果。二、施與他者,得大財富。又前二施如前解,皆得大財,為異熟果;於中不慳,還能受用,名等流果。
論破去來實有論中,此文為欲明三世自法,先破於彼因。決擇前〈尋伺地〉第六卷文,非正決擇,此依他等決擇故。下難中,「何以故」,總徵。 「非無方無處,法有從異方轉趣異方義」者,此破第一。應立量云:未來世色應有方所,有轉異故,如現在色;又未來世法不能移轉至現在世,無方所故,如兔角等。 「亦非未生已生法」等者,此破第二。謂汝未來法定無有死,以無生故,如虛空等、兔角等。 「若彼為緣而得生者,便異法生」等者,此破第三。謂未來法自住不壞,用此為緣,現在別法生,此法未來無故,便違宗過,如何言一切法未來本有?應立量云:此現在生法非未來見有,以離生故,如住滅等相用。 「又一切法,第一義中無作用」等者,此破業用師第四義。業用離體必不可得,體有法起故,如體自體。設許異者,未來亦應有業用,依體生故,如現在業。又此業用便應本無而今得生,即符順他宗,然違自宗,彼宗一切法未來有故。若不爾,即亦應立量云:一切體相,未來非有,不離業故,由如現業等。 「又與世尊言相違」下,破未來體有。應立量云:未來世體,體應是常,本有今有故,如虛空等。 「等於一相,若相異分得是有名等者」,此破第五、未來相未滿,現在相滿。此中云:若未滿一分,未來有者,此圓滿之分,未來何故不有?應立量云:現在一分圓滿之,未來還有,有彼不同一一分故,如現在相。 「又相異分本無今有」等者,應破未來不圓非本有。量云:未來一分不圓滿相,應本無今有,相一分故,如現世一分圓滿相。 「又離色等一切行相,餘未來分」等者,此破第六、未來別有分不是色等,現在亦爾,故三世別者。應立量云:汝所言離色等外有未來分,決定是無,現、比二量不可得故,如兔角。又應未來無有果相,現在方有者,此果相亦本無今有,如何言一切皆未來有?又彼宗許未來有果相,若爾,前云唯未來有自分,何處有世相?前解為勝。應立量云:未來世時,應有果相,有世分故,如現在世。世分者,即未來分等是。此等有六師,前第六〈本地〉有七解。此勘問,如別會。
三世中,前〈本地〉第三卷已解。有三種三世:一、神通三世;二、唯識三世;三、法相三世。法相三世者,且如於現在種子有當曾等義,說三世法,即前第三於種子建立。此同現行,然種子恒故,說非現行。下第二卷云:現在有三相:一、是過去果相;二者、未來因相;三、現在自相。法相三世即是。 唯識三世者,先識上有曾當境等故。如凡夫等,緣過未境,此境當心現,以識上妄有功能影像相生,與識無別種,似三世法生,此實現在法託曾緣種子、當緣種子而生此影像。此由唯識,妄故名唯識。故前第三〈本地〉若任運散亂意識,名緣現在境,以境恒現在故。 問:心不孤起,託本質境而生。此若緣過未,無境而生,既識無本質者,境如何生?如極微、虛空等,以教為本質,如前以種子為本質。又如兔角緣,以何為本質?此皆尋名,名本質故影生,故唯識也。此兔角等不生者,由現在無生因,若如過去,既非兔角果,故兔角不同過未。 神通三世者,此即禪定他心通。若凡夫及聖緣過未為境,以智有功能,似若于時現。若智有強弱,緣境有寬狹。此與前別。或前是執心,非量境;若不執心,比度而知。或以現過曾見,比未來當此事生;或以現在為比,比曾有此事,比量而知。若神通及禪定,此皆證解,雖心上功能,而生證定,故與前別。如〈本地〉第三卷抄會。
論文過去中應有果,現在又准未來因有故,此中但論因故,其相已捨,不論果故,不言現有。又顯過未無體,約現法立過去,不言果有,但言自性,故言已無,顯未來未生相亦無體。未來說因現有,於現在因上有當生果義,顯於現在法亦立。明知過去因相體已滅,於現在果有,此因曾有,非今正有,即於現法而立過去故。此顯文四緣,如第三〈本地分〉解。
論隨順理門因緣云「謂諸色根根依及識,此二」等者,法師云:根依者,扶根塵。若爾,何故下攝一切種子中不言扶根塵,及次下文云當知所餘色法,唯自種子之所隨逐?今此理文違故釋之。根依者,即造根之四大,故第二復次釋所以中云「若諸色根及自大種非心、心法種子隨逐」等,故知根依者,造根四大。 若爾,何故論云隨逐色根,有諸色根種子及餘色法種子等,不言四大中有諸色法種子等?解云:此略不說。又上總文言根依及所以中云自四大,以明四大造根者有諸法種子。此中解根已,解造根四大訖。「當知所餘色法,唯自種子之所隨逐」者,此諸扶根塵,非外器色。以此准即心所法中亦應有自種子。此中但言識者,略而不論。又心所不同扶根塵。所以者何?扶根塵根無之時,容有心所。不然,豈得王無之時心所有?故不為例。此中,如若有色界有心時,種子在何處?為一一色法、心法皆有一切種子,為然有心時在心,無心時在色?若一一中有,合有無量種子。又生無色界時,色中種子並在何處?若有心在心等者,即如有色界,有心時在何處?若在心中者,何故不在色中?
論云「生無想天,後心生時」者,若有,釋此在彼生處終者;無心者,此在彼受報已下生時,決定有心。此等論文下云「皆依未立阿賴耶聖教」等者,此隨順理門,經部師義。
論解二種退:一、斷退;二、住退。斷退者,由伏斷故退。住退者,失現法樂住退。如《對法》第十三。
第五十二卷
論等無間緣云「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等者,此中二師釋,如前第三卷抄會,廣釋此文,與第三卷五識一念,及第一云等無間依謂意,不是自眼。此四緣,前卷阿賴耶下即是因緣文,多謂種子,如前會。此皆在〈本地〉第三卷三世後文,因文便故來,如前卷生起四緣文助之。「因緣一種望所生法能為生因」等者,此能生因如〈菩薩地〉第三十八云:牽引、生起是因緣。第五卷復言:生起是因緣,能生因攝,非牽引因,十二緣生。第十卷云:此十二緣相望,俱依增上所生引發、生起、牽引說,故無因緣。又如〈菩薩地〉,無記生起因是增上緣。故知能生因,體是因緣,生起、牽引皆通增上、因緣。若唯生起,唯是因緣,即違緣生及無記生起因。此處文中,且據同第五及〈菩薩地〉等,攝二因故是因緣,非餘。若不此會,謂即行支被潤已,此是何因?望生、老死說,非生起因故。 「四緣立十因」者,如前三十八及第五說,生起、牽引一分因緣,攝受因一分是等無間、所緣緣,餘一分及牽引、生起各一分餘因,並是增上緣。諸妨難同前。
論云「答:由能執持諸五識身所不行義,世尊假說為法」等者,若有體法,唯在現在,體是有故,名真實法。若過去、未來,體非實有,然能持自無體,令五識不行,令意識轉,假說名法。此豈是法故,令法處攝?前引經中,但有法量,而無處字,假說無為法,非謂法故便法處攝,而言遂有體。應立量云:如我所言,過未無法,亦應名法,有所持故,如現在法應成意緣;過未等無體之法,意識應緣,以是法故,如有體法。
「答:由彼意識亦緣去來識為境界,世現可得」等者,此世間相違。過未之識,十八界攝,意緣之時,非法處收,但是當曾六識界攝。緣過未世亦爾,雖假說名法,非法處收。緣空花等心亦起,此境亦非法處收,亦得假名緣法起意。應立量云:去來二世,意所緣境,諸色等法,非法處收,緣去來世識故,以意識之所行故,如去來世所緣六識。 問云:此是所緣緣不?答曰:影像當必唯識,三世攝故,是所緣緣。此本質無法,非是因果,影像可成因果。今就外執破,非大乘中影像不有諸識可行。 「有性安立有性,無性安立無性」等者,有性之法悉彈多。此云宗主行云意不自有業用,能持自體,令他識不行,自識得行。無性之法不能自有作業,唯有持,他識不行等,故名無性。緣無不知無故,便違自宗。廣大言論中無我觀,此無我本質無,如正智,即緣彼無,顯得真如;如加行智,即亦有影像當心。據本名無,影像言有。今以本質破外人,若影像是依他性,是何性攝?答:不相應中法同分攝。此乃與心同種,心之相分義,名法同分。非謂乃言緣無我境,直照本質,更不變生,即是無法攝。應同前解第一。言「共相觀」者,此就加行道語,或真如諸法共故名共,非能緣之心依共。又後得智上作此觀,故名共相。雖非如正智,亦名共相,心證解故名定。飲食等中言自相觀者,非自相、共相中自相,此是總言,共中說自。自者,自體相,即飲食自相,非如五識一一證知名自相。若言無我緣苦諦,苦諦即無我等者,此是苦有,何名我無?獨緣一切法我無,此何處攝?故知緣無。一一中皆應立量云:緣無色境,意識應轉,意所取故,如無我等。第五云言論中,本質亦無故,今時破,非大乘人心影像中自不變為生滅等相。應立量云:過去、未來應無有生,現在不收故,如兔角等;去來二世必不有滅,以無生故,如龜毛等。
論云「不應由彼去來之性說言是有」者,其過未法體,小乘既今現有,不應說言去來;去來之性當曾有故,不應以去來之性說今現有也。
論云「復次,云何應知生、老、住、無常」等以下,明二十四不相應。此中但有二十二,除不和合及方,下有具足。後卷明二定及報。何故不言方、不和合耶?及方之處又等得色上義隱難知,不和合即諸法離散時立亦顯,又為對和合性立得對,亦應文不得苦離,故略不論無。又今略以六門分別:一、名,總名心不相應行。此名心者,簡心。是二種:不如心之緣慮;非如色之礙故,亦應名色不相應,然以略故,不簡心所。行簡無為。別名如文,可知。二、體,並是假法無體,不但種子,不相應行蘊、法略法處攝,亦是分位假。第三、心色分位建立者,無相定並報、滅盡定,此三心分位上建立,心無之處,種子上而施設故。不如心緣慮,名不相應。命根若依第八識上立,是心;依《顯揚》云於六處決定建立,即通色、心。法師云:無想報於阿賴耶上立。此當總報。然第五十三云:生得心、心法滅,即報心、心所滅。此於第四捨受種子上立,至下卷文當知。方於礙立,故云無色之法,《如實論》云亦於心上故。論名、句、文,此唯於聲,方唯於色,此四色聚中分位建立,非同色之有礙。何以方唯色等者?如《對法》:偏布處所,無有功能。別據處所云色有方時,此就識有方無爽。即餘十二法通色心建,若取命根及方,即十四方通色心。四、漏無漏者,無相定及報、異生性唯有漏,滅盡定唯無漏,餘通漏無漏。五、界地者,無想定及報唯在第四靜慮。滅定依非想次第定中,如此說從麁至細,如此說得此定時,必依時非非想心故,方得如此說。若不爾,後時依初禪亦得入故。
論云初靜慮有心、無心定,無心定即是也。方及名等三唯有色界,餘通一切地。六、三性者,異生性,不善及無記。無想、滅定唯善,無想報唯無記。命根、名、句等通善、無記。方亦可然,依色立故,此據本質。餘通三性,可知。如《對法》第二抄。解四相中,如〈菩薩地〉四十六卷。薩婆多法外四相,《成成論》即法。大乘不一異,無別體故不異,蘊攝別故不一。上座部心有二相,謂生、滅;色有三,除老。經部等同。《顯揚》十八云:六事能起言論,如生等為屬主言論故,如言色生、受生等。彼并破實生,由此因故。前明老後名住者,即生時即異時故,非由有住故身異,又令生厭故先說異,住濫常法故。又約色法生已,即異前住相,一期皆是,所以先老後異;若心法,剎那速疾,先住後異。故下三相中,住、異合中,先住後異。此乃別通論。此有少難,思之可知。餘如前第三及《對法》第二。下破中,總立量云:未來世法定無所有,現在無為所不攝故,如兔角等;汝言未來世生者定無所有,未來攝故,如未來色;又未來生不能生,法體無有故,如兔角等。外人云:經中說有未來色生等,故知別有生生諸法。若爾,論云所謂若生、若起、若現在乃至成現在性。此答外難云:經言有生,即別有體;經言有現在,應別有現在現在令法現在。應立量云:無別能生生諸色等,生、起、現在三法,經中說故,如起及現在;又現在應別有能現在現在諸法,經說生、起、現在三中攝故,如汝之生。即法是生。量云:生離色中外,無別有體,色有有故,猶如色等。不然,俱違宗過。破生因中云且先破小生,云:小生應無有體,於大能生及所生法無為等中不可得故,或別不說故等二因,如兔角等。小生既破,即破大生。汝言大生非諸法之生因,說是能生法故,如小生等。故彼致二生是為大過,一生尚不許有,何論二生?又此破抑他為論,何得有二生?抑他宗失。此文以更有餘卷解處,待至後當說。謂生者是小生,自從緣起故;能生者是大生,能生他故。解經三相中云:言由未來生者,此是將生,現在正生;滅中,現在將滅,過去正滅。故論生約將生,論滅約正滅,論亦互相顯。經中唯有生滅中,上座部以此證心唯有二相,色等如前文有三相。此師如何心法二相,色說三相?如何緣慮?如前四十二有多復次解,大精。
論解生差別中,劣、中、勝生云「復有差別,謂最初入胎」等者,此第一,謂輪王入不顛倒故,中謂獨覺入住不倒故,後謂如來三時不倒故。此等生老死相,如《緣起經》廣說。無常中有生起無常,生相是。何故生中無滅壞生?謂滅相時是。體有二種:一、相無常;二、體無常。生是體無常,生法本據有法,所以滅法非生,應解。有難,思之可知。又准同生無妨。「變易無常」,謂可愛自境。「散壞無常」,被他侵奪等。
論云「得獲成就,謂若略說,生緣攝受增盛之因,說名為得」者,此約種子未伏未斷,有生果功能,名增盛之因,立得,非已伏斷種子名得。故下文云「若未為定伏及聖道伏,如善根種邪見所伏,名成就,名得」。故即彼伏斷已去,但名種子,不名為得。如《對法》三種成就之:若在欲界得色、無色定,欲界種子亦名成就,亦名不成就,未永害隨眠故,對治所攝故。然成就有二義:一、體成就,若已離欲,以有體故,亦名成就;二、功能成就,如已離欲,無生果功能,名不成就。此中偏約生果功能,故不成就;據其體有,亦名成就。此據種子增勝語,如現行亦名成就,下云三種中自有在,此文據勝。是生因中難,此難無漏種本無,彼就外宗,非大乘中本無種子。勝軍論師以此本無無漏種子文。
論云「若於引發緣中勢力自在」等者,准此文,即於外法上亦假立成就。
論云「彼諸種子若未奢摩他所伏乃至名為成就」等者,此據功能不成就,非體,如前述故。《對法》云:若得無漏對治道,方名種子成就、得不成就。若生色界等,欲界亦名成就,亦名不成就。其不成就性是何性?如何今有別非得?非得據一切非得盡,然今不立,有何意也?一為遮繁,論亦應立非同分及不流轉等,故略不論。又即得中攝,如不成就起俱必有得得,無此非得即所得,所以不說。不說小得者,大乘無過,重累假故。四相亦爾。餘如《對法》第二抄。然非擇滅得,如彼簡擇,大乘亦通漏無漏,唯是無記及善性。善性者,佛身中亦緣得。無記者,非身中屬所依非擇得。今大乘有種子,不可得所依上立非擇得,以種子功能闕緣,不生後果,即名非擇。何故此得於所依立?若如來身無種子,故屬所依及種子。種子無漏,不能生有漏果故,亦是無漏擇滅之得,唯是無漏非擇之得,通漏無漏、善及無記。善者世間道,亦是善名擇滅,擇滅得即通漏無漏。法前、法後、法俱,分別唯法俱。自在成就中,一分無記者,《對法》云:謂工巧處、變化心等。等中,得取威儀,如佛威儀,極善習者加行生故。餘如上。前種子成就中云諸無記法者,即無執生及威儀不加行生者,是故工巧處亦有俱生者無妨。
命根,法師云:唯於阿賴耶上立,唯是總報。違《顯揚》文,彼言六處住時決定故。如《對法抄》。何故不立小命根與大命根為根?如四相等。今大乘不立亦無妨。《對法》約眾同分上立,故知通總別報。先業所引言,唯是異熟,不得通長養、等流上。若於眾同分立言,亦似通長養,然亦言先業,故唯報。又不然,唯是心上立,即六識異熟生心能持六處上亦無妨。餘如《對法》。又生類後報不言報,非現報。然如變易潤生及阿羅漢捨衣鉢延命,皆滋宿業,故非現報。 問曰:此宿業為長為短?若長,應自生,何須滋?若短,延命何故長?即現業招,應是現報。今解:過去業之宿命,今滋舊業,故非現報。有現報,何事判文中有先業言?故非現報。 眾同分,通長養、等流及異熟,可知。通三性,如先已辨。
異生性,如《對法疏》。斷捨同時,加行道世第一法折伏,名捨功能,非正捨。
無難集會,十二暇經者,如《對法》第十五云:先以一句總標,後一餘句別釋。自他圓淨二為總句,餘別。法師云:出〈聲聞地〉,勘境色。
論名身中云「自性施設,自相施設」等者,即體一物而緣,故有自性、相二別。自性者體,相者狀也,即諸法體狀義。句得差別義故。夫名詮共相,今言自性等者,以於自性等上增言,非名即稱自相。意云:非稱自性等,但於上施設,如說天人眼耳等事施設故者。下文言亦名名,亦名相。我相者即名,名相從相發故。果從因為名,差別法上亦有名在,然差別義,句圓滿名句,不名名;一名名名,二名、三名名多名身。一名亦有身業等不?句身亦有詮自性之句,然通得其名,其名於義句圓名句。何故?字無詮表,如當遮表意,亦是能詮。今解:色非以意中名尋解彼字。此小大難,《對法》對讀。《顯揚》十二云大精。有字非名,謂四十九字,二道等,愛鄔等;有一字即是名,如言眼等;有名非句,謂一字名;有名亦句,如名字名。准此,即二字名亦名句,但是句名,必是名字,後含前故。如言諸惡,即文不滿句;若言諸惡者,即義不滿句。句中含一言雖未圓,多名亦名句。無一字句,文義俱不滿,非句,二字名可爾。
論云「云何相應?謂彼彼諸法為等言說」者,謂能詮言說與所詮彼法相似,名等。此通在一切言說。「等建立」,謂不待言,諸因緣建立果法。「等開」,謂顯示深密法要,能詮稱所詮。等從言說乃至開解,以能詮稱所目,故曰相應。又彼彼諸法相似,名等。相似相順故,故曰相應。又等義是相應義,如善因得樂果,平等相稱。此前二解而起言說,故曰相應。又為等言說者,能詮稱所自相應。等建立者,所詮自相順相應。前二竝世間。 為等開解者,即出世間法相順故,言諸勝方便故。 四道理:「觀待」,如色待識;「作用」,謂眼能見色等;「證成」,謂以比量證成所立;「法爾道理」,如十二因緣等。次第中,「嬰孩等八位」者,如初二,如第二卷,此以第三為首,彼上更有處胎業位故。
論云「復次,種子云何?非折諸行別有實物名為種子,亦非餘處」者,備師及景師云:此明種子與行果不一異。非折別有者是不一,謂即功能,功能非現行,若折諸行為種子,種子體即行故;亦餘處者是不異,謂即行功能,非離行外,餘所調然有體。 「然即諸行如是種姓,如是等生」者,備師云:此明六、七識與種子不一異。 「如是安布,名為種子,亦名為果」者,備師云:此明本識與種不一異。景師云:從然即諸行如是種性下,此釋成上義。太師云:上來總明本識中藏種子,與本識無別體,相望為不一異。言諸行不一異者,此隨轉理門。以下釋一明文,釋成別義。 今解稍別,此竝望現行、種為論。亦非餘處以上,釋種子與行不異;然即諸行者下,明種子與行不一。何以故下,釋成上義。 「譬如穀麥等物」以下,法師云:此中意者,謂如一麥芽望後葉名種,從前種生名果,即以莖為莖種子,亦為前種果。今解:從譬如以下,至亦非餘處,明穀麥等從芽莖以為種子生者,莖等為果不一異。 「然諸大種如是種姓,如是等生」下,明此麥穀從水土緣力,後生莖果時不一異。此譬喻多前法同,即前莖等果種子,麥為緣生,後芽等說名種子。當知法相亦復如是。此因前不相應假法,不須種生。外難發起云:前因緣中云以第八為因緣,此種如何?故有此文。若不爾,即此合別義。復答如何云如是不相應,解滅定等後,方結此前文。四句損伏善種中,第一句勤而不利煩惱,第二句利而不勤,第三句斷善者,第四前卷末云非助伴損伏,即無學入無餘時善種。此第四種無體,名損善種;前二令善種無勢力,名損,非全不生;第三句現行全不生,種無功力,名損,得不成就,非一切體得亦無,如前得中辨。 第二句中,「見執著邪見」者,此是見取;「多習邪見」,此是邪見。
九品種子中,若新熏如何?言「若住本性,名下品」者,解云:此亦無始曾熏,然更近不起現行,此舊種名下品;復熏已後,從下轉名中、上等。本有種子一切三品皆舊,何故至修練等已名中品者?此三品種子本皆自有,然此中得一品種子上,義說熏不熏等有三品,其體是一等,非三品種子。轉下成中,此名轉滅,一種子故。又轉齊無妨。此本有三品,舊先有,復熏練已,轉下品齊中品,故佛身中一切皆等,無上、中、下三品種子。此中據轉齊三品各別,非一品轉成三位。新舊二師義。
論云「一切諸法遍計自性」等者,此三性心有漏故,皆名遍計,即五法中分別。證二空理故,如前已會。 「是實有物,是世俗有」者,望遍計所執無體,此是依他有體,故言實;不如圓成實性,名世俗有。 「望彼諸法,不可定說異不異相」等者,此有三望,一、以種望本識,二、以種望現行,三、以種望能熏,皆是不一異,然似真如。真如第一義諦雖世俗諦別,然不一異齊,故以為喻。今取能熏望種,彼氣分故,及所生現行果不一異為勝。「遍行麁重」者,遍計種故,名為遍行種子;漏所隨縛剛礦故,名麁重。又麁重種子遍與諸法為因,名曰遍行。《顯揚》十五:此麁重是行苦,故名遍行。此等文別說種子體性所在處,故言安立種子。前理明不異不一,又前隨轉理門在六識等行;今約真實理門,故言安立於本識。 問:諸出世間法從真如所緣緣種子生,非彼習氣積集種子所生者,備、景法師云:若欲入解脫分時,觀十二部經教法,此教遠從清淨法界出,由緣此教,乃至在入決擇分位將證見道已前,緣教為境,修多修習力故,故言真如所緣緣。入見道已,此緣見道無漏之智本無漏,無漏故今緣真如既著,即熏成種,即現行智以真如為所緣緣之種子生。即此種子不從因緣生,唯有前世第一法為等無間緣,俱有法為增上緣,真如為所緣,至後念已,即從因緣者。又由決擇分世第一法緣真如教法為所緣故,以此為因緣,種子生見道智,即說世第一法名真如所緣緣種子。以緣教法影像真如修習為緣,故言從真如所緣緣種子生。此是勝軍論師義。即以此文,故言一切皆從新熏成。護月釋云:其自身中本有無漏種,由在解脫分等位中緣教法故,名真如所緣緣。當於此時,舊種遂增,由本有種故,得入解脫分位。又入見道時,由前已習緣真如觀,今得成熟,緣著真如,真如即是所緣緣,本有無漏之種乃能生此現行智果。由緣真如為境,種方生現行,故言真如所緣緣種子生。若護法菩薩,與護月同,然是解脫分位更生無漏種子,至見道,從正見此親生本有種為增上緣助。景師云更為護法等釋,以真如為所緣者,自種子生,故言真如所緣緣生。其四緣具足。若自相傳及太師云:如勝軍師新熏無漏種,初地方有,或不從因緣生,當於此時以真如為所緣故生。又用世第一法為因緣生,同前。如護月論師云:本無漏種非今方有,其真如亦是。本有無漏之種,性緣真如,真如所緣緣攝,見道正見用本種生,故言真如所緣緣種生。如護法菩薩,本無漏種。如護月師,要更新生無漏種子,方得正智新起,新熏舊種。若生果時,皆能緣如,即種性有以真如為所緣緣,故從此種生,故言從真如所緣緣種子生。又若無新熏,舊種必無生果,今說新熏者,就勝而說,故言真如所緣緣種子生。
論云「由有障、無障差別故」者,勝軍既無舊種,約障以辨三乘,即以此文為正。護月、護法本種雖有,今約障說,非舊種無。假設有種,障不可斷,名無種性,何況法爾力?故有種、無種為緣,而障可斷、不可斷別。今約障說,義亦無過。皆以果時所趣因中障不得者,故約障說;以無漏種隱,以法爾故不說,從障而論。
第五十三卷
論云「復次,云何表業」等者,此准此卷下解虛空等二無為已,結云「如是二十四不相應等皆是假有」,看文勢即兼結前第五十二已來。前卷末種子及此業等皆是伏難,謂前不相應證成假有。前言種子為假為實?既明種子假實已,業於種子上立明之。設假立種子已,前不相應未盡,故於種子上而建立無相定等,故業下明無想定等三不相應,便決擇本第八卷業道義。彼是尋伺地,此是意地,故非正決擇。此業等體,如前第八卷抄,然未盡者,我今重辨。此發業等,有三種思,下自當辨。此不共無明皆是見斷,若共無明等者,或唯發福、不動。此是內異生。若外異生,要由不共方發福、非福等。若有學聖者,不發總報。如《緣起經》,我說依明,不依煩惱。雖如是言,此據不迷因果,簡異凡夫外道,然亦從無明發故。《對法》第四云:若任運起能發業者是不善。故知修道亦發業,然非總報。迷二愚等,如《對法》說。
論云「若諸威儀路、工巧處一分,所有身、語表業,名無記表業」者,此如隨轉薩婆多義。 言一分者,即威儀四塵、工巧五塵中,唯取身、語,故言一分。今大乘此通三性,今取無記,除善、不善,故言一分。此皆加行生,非如異熟生心不能發業。若爾,變化心亦能發業,何故不論?今大乘若為利樂,當知是善,即善種類;若為嬉戲,當知無記,即威儀等種類,異而不論。 「意表業」者,法師云:表自善惡,亦有無表。如前〈本地〉第八抄。彼敘諸解稍有趁逐,今更解。如身語二種,表示於他,意唯自表。如發身語業時,必有意表以為方便,自意表知我作如是事。即前表知,後作此事,意俱表業,名意表業。 「此中,唯有身餘處滅,於餘處生,或即於此變異生等」者,以正量部師色法相續,一期四相,有別動色,說名身表。今破之云:剎那剎那生滅相續,於此處滅,於餘處生;非一實法中無生滅,從此不滅而能往彼。吠世師德句中屈申等亦爾,亦有實體,今同破之。若薩婆多,雖無動色,然別有業色,如屈申時有別業色生。今不然,唯有異熟無記色身,於此處由思力故變易而生,非別有業色,故言唯有身於餘處滅等。 「唯有語音,名語表業」者,此簡薩婆多聲即是語業。今言俱有語音,思業所發,名語表業。語體唯無記,不同小乘業體通三性。 「唯有發起心造作思,名意表」者,此言以思為意業,意業亦發身語,以思為業。業即是色,而是假名,非別有色名為業等。
論云「何以故?由一切行皆剎那故,從其餘方,從至餘方,不應道理」者,此破正量部等。然如先立量云,應先成有剎那滅已,方可破無行動。應先立量云:諸色塵等應剎那滅,色蘊攝故,如燈焰鈴聲。燈焰鈴聲,他共許故。方立量云:無有此處之色往至餘處,剎那滅故,如燈焰等。此剎那滅因方是極成。「又離唯諸行生,餘實作用由眼、耳、意皆不可得」者,此亦破正量部實行動作用有,又破薩婆多業色極微性實作用,又破吠世師業句實性。今總非之云:無別實作用,如眼、耳、意所取三業皆不可得。彼雖行動及業色皆眼等所取,與彼為隨一不成過,此不許眼識等得故。量云:汝言行動、業色等,不名離諸行外,由眼、耳、意定不可得,現、比二量所不知故,如兔角等。意業雖通三性,然取思作表,了作用義等。是故當知一切表業皆是假有。 問:若色等中假業,如色處中表,表此破大乘眼識等緣不?西方兩釋,五識緣假依實,如《對法》第一抄解。
論云「復次,若有生不律儀家,有所了別,自發期心,謂我當以此活命」等者,此當八律儀中能起律儀,餘下一一配屬。今大乘雖生不律儀家,有所了別以去,自發期心方成;若不期心,違父母先志,我不作此事,即非不律儀。律儀名軌則,不軌則故,名不律儀,非是惡軌則名不律儀。即是其體名,如惡尸羅相似。今准此文勢,即初發心期作,亦非不律儀攝,要熏發心方成故。今解:前為加行道已成,然未決定尚輕,是下品;後熏發心,是中品,即無間道;後若作此事已,成上品,別作發無依。然准論云,雖成身語無表,但意三不善根攝故,由意成身語七支無表故。論云但成廣大諸不善根,復若行事已,即發表無表。此意所發無表,不屬身語,但論云不言成就身語無表,但云成就不善根故。後八事已,即屬身語所取。又唯成意不善根,即名不律儀,非成七色業道。復作事時成,亦名不律儀,不同薩婆多名處中業道。 「當知非福運運增長」者,此亦剎那剎那七支倍增,故名運運增長。
論云「此邪願思與不信、懈怠等俱行」者,此出體性,剋性出體,唯是惡思種子上假立。今取翻五根增者,故言不信等,其實常當十法俱轉,乃至邪欲、邪勝解等。此思即能起業思,如下八律儀中第二、能起律儀也。上來不律儀,一期心即成時節,謂未捨已來七支,七支運運增長。捨時節,謂受戒、命終、得定、二形生,四時。今大乘雖不受戒,誓捨作法,亦名為捨,故五時也。故論云「乃至此思未捨已來,名不律儀」者,明知捨思意業,亦捨不律儀。言「惡尸羅」者,尸羅者名清涼,行惡之人惡清涼,故我為惡尸羅,非其惡體即是尸羅。舊難云:防非以解戒,有戒不防非等者,此不善其名,若如今釋,即無過失,如不律儀名同。又難云:惡體非尸羅,行惡之者惡尸羅故,名惡尸羅;亦應見體非惡,行惡之者惡其見故,名為惡見。解云:見名為分別,善惡分別俱名見;尸羅名清涼,惡體非清涼,故不例同見。律儀體性亦以善惡俱時,亦取五數,剋體唯思種子上假立。今大乘准文,即亦取十善業道及思五蘊為體。若不律儀,翻此。發戒時節,出家五眾,第三羯磨已得戒。若沙彌、沙彌尼及三在家眾,受三歸已即得戒。若出家二眾,要他所受,苾芻攝故;在家三眾,得自然受,即亦三歸已即得戒。若菩薩戒,通自然受,雖攝一切戒盡,後出家已,要從他受。今明二乘戒,從他受。「二種受隨護支,所謂慚、愧」者,慚能自受,愧謂從他,二俱並行。然據增勝故,有一戒時,無第二,非即無一。若從他受戒,由身發七支,如往師所等;戒由語發七支,如發語請師等。若自然受者,唯有意表業。此不以身語為方便,唯以意為方便,受得身語七支無表也。 問曰:即有無表不從表生,無身語故,自有意成表故。若爾,即自受時,禮佛發言,豈非表業?今解:無表他令知,故說無身語,非自無身語業也,故亦有表生。如遣他行事,或語業等,為身等表,故身語得互相表。又此等約一切作法,如重病者不能動身發語,雖從他受,亦有無表不從表生,或自發期心,唯有無表,故為此論也。承西方三家釋戒體百行中,或言一分等,此同經部,受一二戒時亦發戒,不律儀等亦爾。誓受一時,亦名不律儀;若不誓受而行殺者,但名處中。別時別受,總名有十。此中問:如今分離已,與少時等何別,而言有百?或至盡壽十與自受、教他何異?解意:所緣趣求別故。然此中有三位:初三位約事,次三位約時,後四位約人。然就後中,第三自語分為二故。尸羅無悔等者,如《顯揚》第七云:成尸羅故無悔,無悔故生悅,生悅故心喜,心喜故身安,身安故受樂,受樂故心定,心定故觀如實,觀如實故起厭,起厭故離欲,離欲故解脫,解脫故,自謂我證解脫,我生已盡等。靜慮律儀,此中唯有四根本,如《對法》第八:於無色界,略不建立色或律儀。《顯揚》等文,無色亦有定共戒,然於欲界或修生見道,為遠分對治。此中隨順理門故,不說無色。於未來禪,亦有無間道,略而不論。若無漏者,先得靜慮者依五地入見,得不還果,得戒見道,九無間道為惡業道等對治道,後解脫等道乃至無學望見道惡戒,名遠分對治。若修道者,聖者身中微細罪隨所依初禪等,於九品無間道望所斷,名對治道,解脫道亦名遠分對治。然今大乘更有束三界九地,從初果即至無學,為九品對斷。其斷於斷,乃至隨依此地,即取九品無間道為對治道,餘地名遠分對治,唯除有頂中間禪。此據有學初得第三果人,斷惑為所斷斷故勝。若漸斷,第三果以去亦爾,但由能治勝故,得無學語。若頓斷三界九品者,乃至未得無學無間道來,皆是所治斷故勝,唯無學能治勝故勝。其入見道,此中約四根本作超越人作法,於未至禪作初果人法。其實未來禪亦得超越果,得七作意,依未來得不還果,第七加行究竟果作意必入根本。今約果滿為論。此論超越如次第果人,無色得斷欲界犯戒種子。法師云:見道依六地并取中間者,不然,准六現觀,三依五依生,除中間禪。餘處文雖云有無漏,然以梵王所居多散亂故。豈如有頂,雖云有無漏,不成斷惑?如餘處廣辨。然此定、道共戒,法師云:於見道俱現行思上建立,以名隨心轉色故。 問曰:何故道共無表耶?如正語、正業發語,如何為表?又准別解脫戒於思種上建立,即此亦應然。如別解脫戒從受已去,剎那剎那,運運增長,逢緣捨已,舊種不滅,非如小乘斷得名捨,但今新剎那七支不生名捨戒。道、定共亦然,有心之時,剎那增長,七支倍增;若無心已,一類者,種相續而生,無新增義,說名為捨。非如別解脫戒一受已去,有心、無心皆得增長。故名遂心轉。 問:如何以現行思為定戒體?有人云:此種上立,應重於前加行道中思種上建立,如發別解脫戒思,取前加行思業故。加行道中,此未成釋,如定道前加行道,皆非是定道戒,是散心或他地界繫,如何隨加行以判戒體?但應隨定道俱思而立。近事,名離惡行。惡行謂前三支及意,其中乃有離飲諸酒,隨是欲行,今據多分為論。 近住二因者,謂日夜持離欲、惡二行,與盡形持為因,根性劣故。因近果住,故名近住。 非梵行,若在家,制邪不制正,正名欲行;若出家,並不許,名離惡行。離惡行者是性罪故,與前三同,俱是性罪。離惡行者,從貪所生,制不許故,如後四罪,俱制貪故。苾芻四支:芻不謂執受學處,即初說四重、四依相等,如《顯揚》第七卷成就尸羅;第二、善能防護別解脫律儀;第三、軌則、所行皆悉圓滿;第四、見微細罪,生大怖畏,及成就尸羅,謂不毀犯,犯已能出,當《顯揚》受學彼彼學處。故此第一為第六,第六為第一,即聲聞六處。 鄔波言近,迦言事,索即男聲,斯即女聲。於近事上加以索、斯,斯女聲,故男女別也。 言「母色」者,正翻應云母村,家女人同母,故喚女人為母,同村邑類。
論云「云何非律不律?謂除如先所說律、不律,所有善不善等身語意業是」者,准前律儀有一不持得,此據上品發無無作若中、下,雖今不行十惡業道,乃至善業道中、下品為之發者,無表皆是此體性。又一人若律儀誓一分持一是,餘不持者是處中;若誓作一分惡業者,不名不律儀,但是處中。今唯律儀,不律儀依一分亦是,但以誓期善離上品故,即是不律儀攝,於中亦有三品。
論云「全分半擇、一分半擇、損害半擇」,如《對法》第八有五種,謂生便、半月、嫉妬、灌灑、除去。此中唯無灌灑,以此中開嫉妬為二,謂逼己、見他故;彼令一合灌灑是嫉妬類,得他精血方起勢故。「扇搋迦」,此云無根勢用。「半擇迦」,此云樂欲,樂他於己為過故。如生便名全分者,無根,樂他於己為過故,名半擇迦;以無根勢用故,名扇搋迦,即一生不起男勢故。第二樂於己為過,名半擇迦;有持執,非扇搋,體有根執,根勢時起故。除去之中有二人,此人不同生便必無男根,除去曾有男根,雖除去無根,性仍未斷。若不樂他為過故,非半擇迦;無根勢故,名扇搋迦。若樂已為過,名半擇;無根故,亦扇搋。「別異住」者,前意樂損故,明住;今自法損故,異住。雖後先意不損,後時別性故。
論云「他所得」者,謂小時父母失等,與他得收養,雖非父母,亦是他得。此等戒有是遮難,受戒不得戒;有但得罪,非不得戒。 「守園」者,謂守寺門人。 比丘五緣捨戒中,法師云:准〈菩薩地〉犯罪捨,要上品心犯方失,此亦如是。此不成釋,如菩薩上品心無慚愧故。此聲聞戒中但犯即失,不論上、中、下心,皆越教故,皆犯性罪故。若五戒,無犯重,以不名非梵行故,悔亦還淨,二形生仍成近事性故。近住戒無斷善,日夜俱故,不獲斷善,要先加行方能故;亦無犯重,非畢竟離非梵行故。此中,唯日出捨。法師云:准上百行中有一日乃至一年,故知近住戒亦得多時,期心廣故。若爾,如比丘戒期心至多生,豈即相續?期限勢分不至多故。若經一日等,但是處中善律儀,非是律儀。百行之中,何妨攝處中善?又五戒誓唯一日,豈成律儀戒?但是處中故。
無想定,如《對法》第二。此中無退文,後色界起,決定生報。曾得、未曾得,如《對法抄》。此得定人根性非唯上品,以有三品等故。故前卷隨轉中唯言此北州,不言無想,以中夭故。此地有九品,如滅定,此定得離九品受報,要唯依九品並盡,生無想天中故。 問:心種防於心,定體非色心;色種防於色,戒體非心色。答曰:色種防於色,種體是色,即非非色;心種防於心,種體非心,即名非心色。 問曰:以色防於色,色種還名色;以心防於心,心種即非非心色。答曰:色種所防色,種體即色收。若爾,心種所防心,心種應心攝。答:色種防非善色起,依種立戒即是色;厭心種子亦防心,無別心起,故是非心色。 問:色種說防非,色種名為善色起;心種防心慮,慮種復續說心生。答:心體本緣慮,慮種無緣,故非心;思從所防說為色,思種有防,故色攝。
論云「復次,若由此因此執,所有生得心、心法滅,是名無想」者,法師云:初生有心,此心通善、無記性,任運起故,名為生得。此滅已,於阿賴耶識上建立無想異熟。雋師云:初生有報意識,此識滅故,名生得心、心法滅。太師云:其無想天受生及捨壽時,並無意識。言生得心、心法滅者,即中有末,染污心任運起故,名為生得。此心、心法滅已,復受生有,名生得心、心法滅,建立無想。然無想是別報,於第八識上有防心不起功能。是別報體即無想定思,思體感總報,於上有防心功能感別報。 問曰:第八現行心、心法如何名厭心功能,名無想別報?又定位心、心所不行上建立,何故即一思亦通感總別報耶?又無心業如何感有心第八識報?今解:不然。若定前思,為總報業,感第八總報;若厭心種子功能,是別報業,感第六意識生得心、心法滅及色蘊等別報。若前加行不厭心時,生得報異熟捨受可生;由前加行厭心故,今生得報心不生,於此種子防心不起功能建立無想。即別報業感別報法體,不離有心、無心二說,如《對法抄》引文證等。此中不言一期有心,故知設餘處言有心,此隨順理門。又離增上慢苾芻等可知。此中、生二蘊,為一業感,別業感?答:若總報,同一業;若別報,別業感。故中有有心,生有無心,何爽?亦當前思感,或思體感中有;別報思上功能厭心者,感生有。滅盡定是無漏,不感報,然有未離第四禪貪人等得。今此據斷惑者,不論伏惑者。然舊論說有十三種人得,謂具縛及八解脫道、阿羅漢、獨覺、如來。今大乘入地菩薩亦得。雖第四伏惑人得,何妨仍是具縛攝。如《對法抄》。 無想定非學無學所入,以無慧現行故。太師云:得無想報時,無慧現行。景師云:入無想定時,方便無無漏心,故名無慧現行。
「寂靜住及生」者,謂滅定為住,無色四處為生。
「虛空無為」,法師云:於光明色上建立。如《對法》第二、《顯揚》第一說云:虛空無為者,由心所緣境相相似,故立為常,非緣彼心、緣彼境界有時變易故。 「非擇滅亦爾」,如《對法抄》。
言「無形、二形等生」者,此等取初果七生外,餘一切生。 「若愛若願」者,愛有二種:一、發業;二、潤生。潤生之愛,聖人由有,今此所無,謂發業者。大師云:愛有二種,一、語想分別;二、潤生。潤生者,由有;語想分別者,即無。願者即是愛類,愛煩惱攝。准文唯除未無餘永害無明種子,願即愛也。或願者,願生天等,皆生死因,故聖人不起。
「不相應言假想」者,名也。為起言說,如前思慧中云為依六事而起言說,即屬至言論等體。非有色等二種,但有假名。《顯揚》第一云:當知復有如是種類,略不建立,即非得等。相中有相、無相,皆與《對法》第一別,勘會是易而不論。如《顯揚》第十四有惟立七善巧所以。
行蘊中,「五種類令心造作」者,此皆思功能。「一、為境隨與」者,景師云:謂於和合、乖違等境,思隨此境,與識俱轉。備師云:謂思能發心,令境隨心轉,為之言作,作境隨與心也。太師云:謂思令心於所緣境隨與領納、和合、乖違。今解:由思令心於所緣境隨與與領納,不須言和合等。此第一是總句,若言和合等,與第二等何異?
論云「何以故?由彼勝定於一切色皆得自在」等者,如後卷末當說此文,即香味亦變。
十六種觸第七、「增語觸」者,謂意識增長語,能發語故,名增語觸。太師云:五識等得緣實相,稱自相說,名有對觸;意識有分別,緣名以為境,望五識以名為緣故,名增語觸。又名、句、文是語,此語於境中增,故名增語;意緣此增語為境,名增語觸。 「明觸」,謂無漏。 「無明」,謂不善、無記。 「非明非無明」,謂有漏善觸。 「八種觀」者,如〈菩薩地菩提分法品〉,菩提志行中觀,善知世間八種觀行說。
論云「受有幾種」者,即現在苦諦。「受集」者,現在苦因,即集諦也。「受滅」者,即苦諦滅也,正是滅諦。「受集趣行」,謂集諦,即未來受因也。「受滅趣行」者,道諦也。今准下文云觀彼滅,即是滅諦,勘〈菩薩地〉不同,亦可釋同彼地。此言「滅」者,即滅法,名滅受。「愛味」者,修道中集諦。「過患」者,即苦諦觀。今准下文云彼二轉因觀,即次前集諦現法轉因重觀,故言彼二因。復云彼二轉滅因觀,即現過患是道諦,以觀苦為過患是道諦行故。若不爾,即下諸文彼二轉是愛味、過患二諦。下出離中,通攝道、滅二諦,如前過患是道諦,即滅因,是為勝。勘〈菩薩地〉出離苦根本,釋麁重可知。
論云「想蘊差別中,顛倒差別者,謂諸愚夫無所知曉乃至是名想倒」等者,無明者,如第八云此倒根本。此中,准想是想數,然通若內外道所起倒,通名想倒,於中對分心倒、見倒。若外道出家,起三見全、一見小分與想俱者,是見倒,亦想倒;若在家,於境起貪,與想倒俱,亦想倒,亦是心倒。然前第一袟第八云:貪通二種,謂不淨淨倒,於苦樂倒。但以外道持邪戒、執邪見以為戒、見取,求生天等,此貪勝故,偏名此二為貪心倒;餘計常見等,一切有情共通,義隱所以不說。若准此文,外異生起常、我倒,亦是心倒,則心倒通在家、出家二眾起。然今此文,在家於欲境起倒想,名心倒,貪增勝故;外道名見倒,見用增故。然見倒不可說言在家眾起故。此與前第八文別。又解:在家品如此文,於常、我實起心倒,然外道等亦計常、我,以計共故。前文唯說樂、淨為心倒,在家品起,常、我見倒,通在家、出家品起,故不別說於樂、淨。在家人起貪義增,說名心倒,即同此文,在家起心倒,出家起見倒。前解為勝。然據理論之,在家所作可不起見倒,出家不起貪倒,邪貪戒、見二取為生天解脫因故。若作此釋,想倒通見修斷,以為心、見二倒依故;見倒唯見道,出家外道起故。故若心倒通在家、出家品起故,通見修斷。又唯見斷,分別而生故。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三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mười bốn

瑜伽師地論略纂
Hán gốc
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四(論本第五十四五)
基撰
論解識安住中,「欲界唯約外塵」者,以習氣故,於境多貪。又內身雖亦起愛安住,以胎、卵等生故,非增上安住。今據增上者論。色界唯說內身,以化生故,不習氣故;無色界唯論安住業所生名,不論定所變色。是此文意。今言「執」者,謂緣執,非執受也,以名非所執受故。雜染中:一、受用境界染識;二、由生等染識。今解云:初是煩惱,後是生染。又後是業染,業染故,未來生等成染。
論解四識住中建立意者,為破外道故然。所以者何?諸外道皆計四蘊,我住其中。今云識住其中,非我住也。「體性」者,即四蘊為體。問曰:何以不取識蘊為體?義曰:以如下文,無獨緣識而起貪著,如色受等,故不說識而為識住,不如餘四蘊皆增上故,緣得別起貪等。又佛說心性本性清,不如貪等,蓋性非淨故,非識住下。此第一解,六釋中帶數釋,或從數就義為名等。 問曰:此識住為是內有情,應亦通無情?義曰:亦通無情。所以者何?如小論中以五義為識住,謂依、行、緣、相應、分義立識住。今此不然,識所緣住,名為識住。如次下論。又小論云:有說非眾多故為識住者,不然,以行、緣、相應、分義立識住。此應剝字,應言唯眾生故者。不然,是五義中未必皆須具五義,五義中具一義即得。此大小文異,不可為證。如《俱舍論.世間品》有情世間中明四識住,諸法師多以唯眾生數立者。不然,誰言如此?豈此中明,即是唯有情耶?故知約所緣立識住,通有情、非情。 問曰:無漏識蘊立識住不?義曰:不然。如下文,無漏識非,以能益識而起貪嗔者是識住。今此無漏破裂生死,識所安,不為識住。通在三界,如下文,以能起貪故。
論云「如經言:有四依取以為所緣,令識安住」等者,如《顯揚》十八云:隨色而住者,謂執受所依故。緣色而住者,謂取境界故。依色而住者,謂由麁重故。即當此依取,謂住有四,謂色至行。四是識果,識之境故。依取者,謂依此緣起之取,取體即諸煩惱也。故下文釋識住及因緣,住體即色等四,因緣即所起貪等。「若諸煩惱事,若屬彼煩惱」,諸煩惱事,謂諸惑現行;屬彼煩惱,謂彼種子。言「因緣」者,即識住色等之因緣。因緣言所以,何以住色等四中,由此依取為所以故,故名因緣。諸師云:用四依取為所緣藉故,於色等令識安住,乃至廣說。今云:四是識果,依之起取者,用此為所緣藉故,於色等令識安住。所緣中含二義:若為所緣藉義,即通內外;若為所緣緣義,亦通。義文不必緣藉之緣,即前初解意。若作此解,意但雖明識住,并解因緣竟。上來第一段文,明住及因緣。
論云「乃至我終不說此識往於東方乃至四維」者,乃至中也。下文解寂止、無所住、不生、無所為、知足、安住等,是此中乃至也。泰法師云:破外道言也。諸外道計我死後往於東西等,今此非之。如下論云是識住、因緣二種邊際,謂有色界有來有去,無色界識無來無去,故不說往於四維,故知是二種邊際。以識住不離三界,故說住義;窮盡,故名邊際。此即第二段,明二種邊際訖。
論云「然我唯說於現法中必離欲、影,寂滅、寂靜、清涼、清淨」者,此第三段,明識住、因緣二種解寂止。義曰:其弟子修習多修習故,於現法中能斷四身繫。四身繫唯在意地,分別所生故,見道時即斷此四。欲者,希求未來身等是也。影者,即受也,是識樹影故言。此受等必當寂滅,不起貪等,如下文有漏五蘊更不相續。寂靜,謂有學無漏。清涼,謂無學無漏。清淨,謂無餘依界。上來總牒經文,自下次第解釋。論主自判前文為三,如次論文可知。
論云「此中,若諸煩惱事,若屬彼煩惱,說名依取」者,此中先解因緣,後解住,即出依取體也。事謂現行,屬謂種子,皆是取體。若如《雜集》,唯取欲貪以為取體,故增上者謂此中約實義,通一切煩惱。又依者四境,有無煩惱。應知此中亦名所緣,所緣性故,有所顯故,現行、種子皆名所緣,種子正為他緣,現行能有所緣,故名所緣。「所緣性」者,正是種子。「有所緣」者,即是現行。諸煩惱等名為所執事故,貪為根本,起諸煩惱,名趣所執事。太師云:由貪等令識趣所緣四境,四境名所執,令業勢以貪為煩惱緣故,令識住四境,故下文於色愛、行愛所攝貪纏能永斷故,離故。「由貪欲等四種身繫為發業緣,名緣所緣事」者,業體正是所緣果,所緣之體故,為果之緣故。此四繫為業之緣,能發於業,故名緣所緣事。「四身繫」,如《對法》取貪為體,取此文此中唯取四種,即貪之境也。彼據能緣,此據所緣,唯分別生,不通修道。嗔等是不善,不通於上界,故能緣貪通三界,如前說。 「彼二隨眠所隨逐」者,謂貪及四繫種子也。上來汎出因緣,未是解次第。何以得知?下不復言因緣,如前故知。「若諸異生」下解住,次下解因緣,故下以前汎出因緣,未解識住、因緣次第義。
論云「有色界識有來有去,無色界識有死有生」者,有色有身,無色無身,於此處生,即此處死。明下二界,四蘊識住;上之無色,唯三蘊住。又有色有生者,謂有中有;無色無中有,故有死有生。若爾,如何言此二住乃至壽盡?前解為勝。 「又此二住乃至壽盡」者,明於有色、無色二住乃至命盡而識住也。此乃住之邊際。 「又復此二生長、增益及廣大義」者,即解住因緣故,而得廣大。即乃因緣邊際。邊際義如前解。
論解寂止方便中云「又復對治所攝淨識,名無所住。由彼因緣故,名不生長」者,識無漏故,識住寂止,貪等永斷,故名不生長,是此中意也。
論「又所有受,識樹影」者,識有故受有,說受名影。何以唯言受者?以受為本,起境界愛。
論「於無漏識,無餘根依滅,名清淨」者,此約得無餘涅槃。在金剛心,彼識說清淨;若入身一法已後,不可說清淨故。又無識故,名清淨;非有故,名清淨。
論云「欲界有四心」者,其五識中唯有三心,無有覆無記心,以相貌不可得也。若在上界,五識中有此無記。此有覆無記唯在意地,見道唯不善,其修道者發惡行,是不善,若潤生所餘,是無記。餘可知。二十心中云無覆無記有四種者,如餘處有五種,何以不論自性無記耶?義曰:其自性無記是長養、等流等色法,此中明心,所以不來。 若爾,其法執等,心是何無記攝?如《佛地論》,是異熟生種類故,異熟無記收。威儀路、工巧處等,可知。欲界雖有變化心,然非通果也,無加行故。以通果心必加行生故,以入定時非欲界加行故,故通果心非欲界繫。唯有天龍藥叉等化,唯是生得,謂能變化人形等種種化類,非異熟生。 若爾,四靜慮等於欲界化,化為人等諸種種事,此所變色是何界繫?義曰:隨見分心,是色界繫。 若爾,下地麁眼云何能見上地細色?義曰:由上地色為緣,本於上別變為欲界種類色,令欲界人下眼能見。此欲界種類色,色界見變,仍色界繫,還是細法,云何令見?以為麁種類故,所以令見。無色界無身,亦無威儀。
論云「如色界無工巧,不言威儀、變化者,此略不論。上界同無」者,此中論如《顯揚》第十八云無色除變化、威儀,故知此略。有云:以此證知無色界有變化、威儀心。如無色定心,於一切色得大自在故,亦有變化心。有菩薩依彼定而起行住,如八地以去菩薩等,何有妨亦有威儀心?此並是善、無漏。若爾,即是學心等攝,相似變化等,故名變化心,如通果化心無記者。發異熟、威儀無記者,彼地即無。即通三乘、凡夫語,不約不可思議語,故言亦爾。
論復分別初異相心門中云有三品:「一、未趣定品」,謂欲界未求定人;「二、雖已發趣未得定品」,即求定未得人;「三者、已得定人。此復二種:一、不清淨;二、極清淨」。初謂得未來禪,未得根本;二謂得根本。以下如文,思可知。第二品中,於彼不靜安,心便掉舉,准八纏、五蓋中亦有惡作,以修止時,惛沈睡眠為障故,觀時亦同,此中略而不論。不寂靜若即以沈、掉為體,重來何為?以障捨故,寂靜者是捨。不然,更取嫉及慳以為體性,纏、蓋中如此說故。第三卷末六善巧廣分別中。上來次第分別五蘊義訖,此第二、明如是五蘊次第所由。如小論《毘婆沙》、《俱舍》有多復次,不能煩舉。此中雖有五種義,前色後識所以次第,唯後三是。第二、對治次第中,為除四倒中第三心為我倒,餘處法為我倒者,如《對法》第十抄及〈菩薩地〉記會。此據多分,分別所計為我故;若計法為我者,據俱生,一切時計為我。此二俱得,然計法為我同小乘等。前二次第釋相違次第妨。何以十二中,色緣有識,四顛倒中,先色、次受、次識、後法故?釋妨如文。
論解六善巧相攝中,色蘊,「六有支少分」者,謂行、名色、六處、有、生、老死;處非處通一切,故有少分,下餘文准此解知;色根全。受蘊,一有支全,謂受支;三少分,謂名色、生、老死,皆五蘊性故,下准此;五受根全,三無漏根少分。想蘊,名色等三少分。以為慧所覆故非根。如憶事時,謂言慧憶,以覆相故,所以非根。又非根,增上義,世間雜染增上,生死雜染增上。如經應思。行蘊,四有支全,謂無明、觸、愛、取,皆行蘊所攝故;五少分者,謂行、名色、有、生、老支。識蘊,一支全,謂識支;四少分,謂名色、六處、生、老死,不言有者,據業有故;唯是意根全;三無漏根少分。
論解十種攝中,「相攝者,自相、共相所攝」者,謂變現是色等自相故,積聚義是蘊共相故。 「不相離攝」中,法師云:謂極微聚不相離,有爾所攝界等。今解:准如《對法》,一切皆有色,即心亦是不相離,故一切皆色,心所亦名心等。 「方攝」中,「依此生」者,謂識依色生等。 「全攝者,謂諸蘊等,五等所攝」,謂漏無漏諸蘊及三性蘊等,皆具五蘊攝。論云「依止六處,色蘊轉」:一、「建立處」,謂地金輪等;二、「覆藏處」,謂舍壁等;三、「資具處」,謂衣服、床等;四、「根處」,謂清淨根;五、「根住處」,謂扶根塵;六、「有威德定所行處」,謂神通定色。不言無表等色及定自在定色者,以無表別,惑攝不盡。七處四蘊轉中,初樂欲、希望何別?初於已得境,二於未得境,即緣未來、過去生隨應。「境界」者,即現前任運境界。「尋伺」者,雖上諸位亦有尋伺,然功能各異,此尋伺但恩未得已得境界而起,尋伺不生。「又即欲、希望和合」等者,希和合故,此欲界出家者,此是此境界、尋伺中攝。
論頌分別色蘊名義中有十門,如文可知。
論云「若據不相離攝,具有七物,謂即此眼」等者,謂如一眼根所有七極微,同處同時不相障礙。如一眼根極微,如蒲桃果大,此中微細皆可容受餘之極微,如是展轉,乃至廣說於一聚中有彼七物。若據實言之,既無別極微體,何故得有七物耶?義曰:以即如蒲桃果色,是清淨色為眼用故名眼,乃至為觸用故名觸,皆別折至極微,故言一聚中有七極微,非實極微而有七物。此乃同處不相離第二也耶。如一通珠寶共放光明,一一光明不相障礙,此亦如是。如石磨為未,名和合不相離,即第一也。如〈本地〉第三卷解。如豆等聚,名相離不相離,第三色也。如餘處別文釋。不言法處六色第一等義物者,准外應知。
論解觸中有十九種,如《對法》有二十二種,無緩、急、劣三觸。何以無者?略也。又此中觸等別勘講之,如《對法抄》不立生為觸所以。又如四相中,病老是一合,此何故分二耶?今即此非四相,不例五生也。此應六不斷等,與《對法》文別勘講之。其死觸者,從果為名,即身上有末摩死穴近時,令身即死。此觸從果為名。老觸亦然,此觸能生老等,名老觸。如〈本地分〉。
論云「如是六位,復開為八,若六平等」者,謂初二淨不淨為二,堅不堅為二,故八也。
論云一切色乃至觸,二識所識中云「或漸或頓」者,謂隨一五識中識起,意與俱緣,名漸;若五識並生,意亦同緣,名為頓。
論云「復次,色界中無現香、味,然有彼界等,乃至由此二無故,鼻、香二亦無」者,言色界中雖無香、味及緣此識,然有此二根。問曰:何用此根?義曰:如《俱舍論》,以莊嚴身故。問曰:若莊嚴身,扶根塵足得,何用於根?義曰:以發言音要藉扶根塵,若有能依眼根、所依之塵,身為依之發語。不然不得,故須根也。乃至如無男根,亦無依處。二根無者,依處亦無等難,思准翻數。論云「如是一切色蘊所攝色中,九種是實物有;觸所攝中,四大種是實物有,當知所餘唯是假有」者,若九實者,於下文中,如色處中,長等是假有,青黃是實;聲中,因受大種、不受大種是實,餘可意等假;香中,可意香是假,餘緣法生和合等實;味中,苦、酢等六是實,餘可意味等假。一一塵中皆有假有、實有,何故此乃言九皆實有,觸分於二?義曰:以觸處中能造、所造異,所造色皆是假有,又復多故,所以偏明。其餘九中無能造色,又復皆是所造,所造之中雖有假者,但少非多,故不論也。《顯揚》十八云:形、影、表是假,響音善是假等,如《對法》第一抄會。又諸處中,假別生意識,如生老等;此處不然,故不例彼。何故色上立生等便是不相應,乃至名依聲亦爾?觸依大上立而說,以開入故,名等可取,乃說不相應。觸要依身取,所以觸入收,離四大外,取不可得;餘九處,離四大法外,別取可得。若觸所造色時,但即唯得大種,無別造別得形色,但於顯上建立故。通明實門。法處色中,如《對法》五種,定自在所生有二種色,謂有威德定及假相非威德定者,此中唯言威德定。即法處五色中,四全一分是假,一分是實。何故如此者?非定實用故,如理應思。何謂威德而言是實?如下文,是無漏故,名為威德;聖者法故,名為威德。其此定色得實作事,如實作色;其非威德定色,唯令他見,非實作事,不如實作。 問曰:無漏色定,見諦方得,此稍可得,有漏之定何故得有如是實事?聖人無漏種類故得,如下文增上力故得。又准下文,無分別智增上力故,後得智起此色者,有漏定不得。此中據體實是無漏,相似有漏,故言無漏、有漏。 問:然無漏中,三乘皆得無漏,何人得之?於大乘中有威德定,雖有初地、八地,二處皆有其名,依於何地?又大義曰:此通有漏,有漏者非實,不任受用故。若非假想觀,任用者亦是實有。此中言彼果、彼境者,大義曰:果者,即由定力,令本識別現變色塵者是。即如入淨土,後得智力故,令本識別變為塵,此是定果,實有也。言心之果故,是定所緣故,故此定色望定亦是果,亦是境界,而是一物也。問曰:唯定一數所變之色是實物有。同時心王、心所所變亦實物有故。
論云「及彼定相應識等境色,是實物有」,釋通疑難也。此中,法處唯立三種,故律儀色皆假,以依思等而建立故。
論云「又定所行色,若依此繫定,即由此繫四大種所造」者,此據唯在色界,以定慧均定明利故,故論云依此定,即此繫四大造。若無色界亦有,如前五十三末文。何故此不言無色界者?彼無依身,略而不論。故下文但從緣彼影像種類三摩地發,定中亦變為影像大種造色名造,然非依彼本質大種而生名造。子細尋之,下文云先為大種,後為造色,即亦有大種,是此義也。然非本觸處大種,故說無此法處攝大種,從能引勝定為言,故下文云不依大種。然定自變為大種,定心果故,隨定所繫,說此繫大種造。即此論云無色界繫定引生無漏定起此色者,即無色大種所造。無色本無大種,何造也?此是無漏,非有漏,似有漏,體無漏。又釋:唯在色界,有本繫定大種造色。無色界者,如六十六云:若緣此界色為境,即亦此界大種造者,是有色,唯色界故。又下文云:猶如變化,無色無故。若如前釋,依繫定說造,據所屬故。雖是無色界定,緣有色界色為本質時,亦變為大種。猶如變化,據實用故,用同如化。依能引之定說無漏色,無色界大種其實非界繫,是法處收。與變化心神通色何別?有漏、無漏別,第八緣、不緣別,此緣分別有漏、無漏別等。然威德定亦實變為五根,然變似而非真,此但是扶根塵體,非清淨根體。又此色假名為色,若約本質功能,即如六十六云:隨緣彼界,彼界大種造;若據親生,即定中所變大種造;若據由生,即是定力,非由大種。如是種種,依義差別也。又亦通無色界,有此威德定色。今此中言隨定繫妙界,雖無觸四大,定中亦得變為四大,四大隨定,故隨定繫據有依身為論,不言無色界。若下文等,通明威德定、非威德定。前文定為能造者,此據前後剎那親依名造,非同剎那如色界生名為色造。然下勝定先為大種,假依勝定中自明說。定、道共戒何處大造耶?無間有漏、無漏任運定能起此色,非勵力思惟定能生此色。若菩薩,是無漏,若二乘,是有漏,皆能變化令他受用,名威德定;餘假想觀不爾,故非威德定,不名實色。如次下更當廣釋。 「色界色清淨,非下眼境」者,此據報色任運者,如梵王佛邊聽法,亦變化麁細令欲界人見等,亦有麁義。
論解微細性有三種:一、是極微色,如《對法》,即令極略、極逈為此定俱色門故。彼據所礙、能礙異,故分二種,與此無違。其遍計所起色以第六心計緣故,應有諸心、心所,皆有遍計所起色。此中唯言色者,據色明了可取說,非如無色法。若爾,聲中何故有遍計所起聲?此法師問之,如《對法抄》會。第二、種類色,即麁色之種類耶。若此處中有,此與不處中有為種類故。極微五相,如〈本地〉第三卷,勘之。
論云「極微有十五種,謂眼等五、色等五、地等四、法處實色有一」者,此中法處偏據實者說。 若爾,色等中亦有假者,應同法處;又觸所造全假,何不言?義曰:不然,可受用故,法處餘假不可用故。色等中雖假,仍彼識等別緣;法處中唯第六緣,故不為例。又依俱生,故不例。又觸處若即與大俱者,亦不簡,其法處不如此等,故不論。 問:何因緣故,諸有對法同處一處,不相捨離,而不說名無對性耶?答:隨順轉故。由彼展轉相順生,不相妨礙者,即由諸香等,極相隨順,不相妨礙,所以如此。無分建立極微,如〈本地〉第三卷云非極微更有餘細分別得等。
論云「極微唯三眼境,非肉、天」者,以此二眼依明暗生故。慧等三眼以何為體?法師云:慧眼緣空,法眼緣有,即皆後得智;其佛眼須別有體故,以無分別為佛眼。肉眼不然,果方名故。 若爾,此智緣如,云何緣極微?既爾,慧眼緣空,如何緣極微?義曰:緣極微空故,亦得緣極微。既爾,此智亦緣極微,如無分別智亦得緣極微,以無分別智為佛眼體。法師云:又佛眼者,即法眼緣有之眼也。又義:不然。雖要須別:慧眼緣理,即正體智;法眼緣於空有,即後得智;佛眼總攝前二,以為佛眼。何以知者?如《對法》云:其真如唯聖慧眼境,故知慧眼而緣真如。 若爾,經言得法眼淨,法眼應緣理。義曰:雖言淨故,即緣真如;法名通故,得無漏法眼,非五眼中法眼。若爾,何故此卷下末云聖慧眼見一切色,若遠近等?即法眼異名,以慧為體故名慧眼,非五眼中慧眼也。在因名慧、法,在果總名佛,約用以離,總有三眼,佛亦具足。此如《大智度論》自釋。此為了義。 「猶如水滴,不至極微。又云及喻水滴至小微色即不爾」者,此水豈是細微色耶?取先解。
論云「復由五相應知名不如理思議極微」者,第一、謂婆沙多極微雖無獨住,然諸聚色中有彼自體。正破一切有部,兼破吠世史迦。第二、有生有滅,正是一切有部。其吠世史迦父母極微是常,餘是無常,今兼破之。第三、正是吠世史迦,以彼計云:劫初父母極微於空劫中散住處處,後成劫時,父母和合而生子微,名合。第四、正是一切有部,以積極微成聚色故。又云:正量部義,彼無隣虛,有積集故。第五、吠世史迦以父母微和合故生子種,種名麁重色。以微無體,無體故即無生滅,無生滅故無合無散,不可言聚色從微生等。以此理知,如前五計皆為不如理。
論解五勝利中,第一、得破常勝利,而證無常;第二、知無常故,不計我、我所;第三、既無我故,俱時我慢亦能斷滅;第四、斷見慢已,於彼境界不起諸惑,伏令不現起;第五、伏諸惑故,於境不取相,而能除法執。此五勝利得有別人,類思可解。法師云:初是空門,中三無願門,後一無相門。 問曰:何故第二破我乃言無願?今更解:初二是空,空行攝空、無我行故;中二無願,依不攝道四行,准諦配之可知。
論解依止生中云「若有說言,於此處所」等者,謂一切有部計,如一石中,水、火、風大相雖不可得,然極微必有,彼以後得有故。今應問彼:此地大可得聚者,與餘三大不可得者,為體是等一種故可得,不等故可得?若體一種,而彼三大不可得者,非理。量云:於一石中,餘水、火、風亦應可得,體等有故,如地大。若不等者,為體量故不等,為據增上用故不等?若形量故不等而地大可得,餘三大形量小不可得而實是有者,彼三大小分應可得,以有分別形量故;少分既不可得故,故知此中無三大。量云:汝宗石中少分火等之大亦應是無,不可得故,如兔角等。若據用故,地大有用相可得,三大有用少故不可得者,用依於體,體既無有而有用者,此執非理。量云:於石中無水等威勢,以無體故,如兔角等。汝言石中三大勢用為少分是有故不等者,火亦應無,以無體故,如龜毛等。如下所言從煖生冷,即有喻界而有大。此大乘中何故諦之?義曰:大乘不然,以一切界皆在本識故,後若彼法生,皆依本識種故,至下文更會。下文云「雖無自性,然有其界」者,此據經部師義,非大乘。然如石中雖無三大之相,然本識中有其種子,遇緣生三大,亦就大乘解。
論云「又復諸天或現前欲,或不現前欲,及北方等資具,多分勢引生」者,此皆報得說業生,何故乃言由現欲起?義曰:於此生中總受一起,欲即得之報。若說其果,誰不從業生?此據多分現前相語,故言從欲生。
論「次諸聚色生,如種種物,石磨為末等,乃至隨彼生因增上力故,如是而生,為有用故」者,隨彼種子生因增上力故,如是而生,為有根之取用故,所以如此。又隨四大生因增上力故,造色用雜,如是而生,為根有。眼根等取時,諸塵皆有,於此聚中有是用故,故知諸色用雜而生。此明和雜不相離,如〈本地〉第三卷解。
論云:「諸說種生,何緣說大種造於色耶?答:由彼變異而變異故,彼所建立及任持故」。此之三義,如下生、依、立、持、養五義中配之。此中,變易含生因、依因、養因三種,即先大種生為生因,後隨其業則是依因,勝定力是養因中一分可知。餘建立,建立因;任持,是任持因。〈本地〉第三卷更有廣明五因及說大造所以,并此四解。
論云「士夫用者,謂由地大所打觸故」,可解。 「器差別」者,謂由本器別,令餘色變易生。如雨至海,變成醎味;若至地獄,便成猛火;若至其地,便長草木;若隨蜯蛤之口,便為真珠:皆為器別,所以造色變易而生。 「田差別」者,謂由地肥瘦等故,令禾稼等種種不同;又由地別故,地味各異。
論云「勝定力故者,勝定力故,先起大種,然後造色變異而生」等者,此中太師云:上云若依此繫定,即此繫四大造,若約根大造,論唯色界繫;若得定中,亦變為大種,如此處文。如入無色定,起定果色。此所起色,無色定所變故,隨見分是無色界繫,此所造色隨定繫,亦無色界繫。前文通上二界。今此定中,初念先起大種,唯為堅、濕、煖、動,不為造色;後剎那中,方為造色。何以得知?即此卷下文云勝定果色不依大種,唯依於定,然依種類影像三摩地,亦得名為大種所造。此中文意,若約同念,如下界根等大造義,初有大種,即有造色,名不依大種。若此所造色亦依三摩地,前念種類大種故,亦得名為四大所造。若非定等色,大與造色必同時造,其此定大種別時造。今此文云先起大種者,謂前念變為大種,後念方為造色,不是即同念造。依彼生,名為造故,是大造義。又解:此中據定果實色,所以定中亦變為大種。若約下文,不變為大種者,據假定色須依實大造,故取定前三摩地種類影像色大種造。既言種類影像三摩地,此解不如前文。此中據實定色者皆變為大造,下文以要依本質方定中變為大種,故隱定中大種不論,不言依大造,從本緣故,亦得名大種造。今准思前卷云一切色皆得自在,即變為大種,此文為證。如加行心引大種等,如此文,即大種造定中色。若加行不引大種,唯引造色者,下文言非大種造,說依影像三摩地發故,唯說名為造。六十六云隨得彼界,彼大種造。
論解何因得知有此?「不應如響」等者,今論主云:若有色界無中有傳識,云何得生於彼?外伏難云:如谷響應,豈須物傳而能傳響者?如月影等,豈假傳來流影水裏?如緣遠處,豈假傳往?如此三事不假物傳,何容受生而藉中有?今答之云:不應如響,唯惑心亂等,次第配三。大乘如響如影,耳聞時,唯聞本聲,但意惑亂故,謂言谷中有響,如鏡中像相似。今就彼宗,故言不滅。
論云「當知大種先據處所,後餘造色依此處轉」者,此據能依、所依門。業生招報時,起大種為所依故,俱時即有造色,造色是能依故,故云餘造色依此處轉,非異時也。如第一卷初受生時,眼等根大先有據處,造色依之而生。又如第二卷要由大種種子造大種已,然後造色種子方能生色。與此文同。聲中,廣為妨難,如《對法》,又如〈本地〉第三卷抄解。准此一文,聲同燈光,離質大造。
論解風云「諸輪行者,名恒相續」,如日月輪,轉四天下,皆由風故。又風輪是恒相續,又磑軛等皆是此攝。又持物令不散者,名恒攝受,如〈本地〉第三卷,與此別。
論解空界色中云「當知此亦依止聚色」者,如《俱舍論》第一卷末名隣阿伽色,阿伽是極礙,此色隣彼,即此中依止聲色等處,而有空界色。 此中,解明暗相續下,如前〈本地〉第三卷解,然法師准此空界即明闇色。若爾,何故離光明外別立耶?光明質方故,別相立光明。此空於餘物處受用者別故,五無無界。
論解長等是假色中云「又如車等,彼覺可壞故」者,如取輪輞時,失彼車等,以相待故,此亦如是。此中二諍,如《對法抄》會。
論云「如別攝法處所攝,勝定果色,唯有顯色,無香味」等,西方二說:一、定果色實無香味,無用故,色界等中無種因故。前第五十三卷雖由勝定力於一切皆得自在等,此據色聲等語。二解、以定力故,實亦能現,故前第五十三卷云:由勝定力於一切色皆得自在。又《華嚴經》:菩薩鼻根得無色界宮殿之香。此處雖言無香味,然所變但是法處香味,而諸眾生不能託變受用,如色聲等,是色聲色聲處,故言無,以無用故。今取前解,無妨。 「此在色界,無香味種及用,故無香味」等者。若爾,即無色界無大種種子,應不變為大種等。答:無色無業色,而有無漏大種色,故有色;色界既無報香味,亦無無漏香味種。無色大種無報者,即有無漏種;色界雖無報香味,何妨得有無漏種?解云:無色大種有用故,雖無報大,即有無漏大;色界香味雖無有報者,以無用故,故無無漏。以無種、無用兩因來釋,此細尋之,如淨土中豈無勝定果色香味?今就變化心境相似及外處實用因中故無,論實亦有。
論云風中無香味等者,問曰:亦應無觸。此觸塵本依風大等,故不例香。色即不定,其色微細,依欲界。准此文,即色觸必俱,香味不定,不同小論欲界一切色必不離香味,以有離者故。又離輪外所發光明,所餘大種及香等皆不可得,此與五因中持因相違,彼言等量不壞故。此如《對法》第一抄會。然太師云二說,西方一解云:有離質造色,如日輪光,遠從輪大造,非俱處有大。以此文為證,五因中持因。此據即質大語。二解:亦有大造如光,其大亦有別造其光等者,然從本輪中火大為緣引生故,微細不可得。此中言無,如光中豈無熱觸?熱觸言假,即以火大為體,豈有熱觸離火生耶?故知亦有。若先釋日中熱觸者,還是日輪中火煖熱分,非造光色火大也。聲准此知。 問曰:何故無香味?輕故,光中即無;色及熱觸重故,光中亦有。若觸重有者,火大光中應有,何故言無?今言無造光者,不言無日中熱火。若爾,亦可言香輕無與光同聚者,亦有遠別從日輪處熱分香耶?答曰:以輕故,如前文解。以有熱觸,無餘三大,言無,非火大亦無。
論云「又法處所攝勝定果色,當知此色唯依勝定,不依大種」等,若此中與上相違,已如前會。有謂此中唯為造色觀,無期觀大種,故定中不變為大種;從定前影像本質色說,亦同得名大造。前據辨期心變大種為論,故定中造色亦變為大種,此處不然,故有別也。 問曰:期心不為大,觀中無大種;期心不為造,觀中無造色,唯有大種耶?故知取前會為勝。
論言「然從影像定生名為造,非依彼生名造故。」又云:「准據青等一切處觀。」
論云法處所攝色,是無見無對,亦總不具。如小乘中,法處唯有無表色可爾。此大乘中,前云法處有實色,亦得他受用,何故是無見無對?以從定心所變色實是微細,不據處所,非業所造,故非有對,其色界等皆據處所,故不為例。此中若為他受用,即眼識見,應色處攝,何故乃言法處耶?義曰:從本生時,是定心發,故法處收;其為他用,雖亦眼見,不望此名為法處耶。
論云「初等流流復有四種」者,此中初二不離前異熟、長養二種,即一物。其本性等流,准下文除根色,餘三種流,明扶根塵亦有本性流,相易可知。即唯外五塵具。五根中,報及長養皆可變壞,亦得是第二等流,等流寬通異熟等也。前念滅,後念生,名曰等流流。其內根等得異熟、長養名,餘外境唯有本性、變易二流。變易流准義,通本性、報、養三種。初一念生時,名異熟流;第二念以去,相續異熟流。此通假實異熟。實異熟者,阿賴耶識,初一念已去,乃至命終,皆體是異熟,亦得名異熟生,從前剎那異熟生故。即以此文會異熟初勝,從第一念為名,非如《對法》等文云:阿賴耶是實異熟,餘從異熟生故,假說名異熟。今第八識亦得名異熟生。然於假異熟中,准此文,亦得名異熟。業生異熟,最初念故,假名異熟;第二念等,亦名為生。餘如第三〈本地〉解。長養流中,處寬遍色,彼有流胤故,名處寬遍;相增盛,謂體增大也。
論云「餘長養流當知亦由食故」者,即前食;「彼所依故」,即睡眠、梵行;「修勝作意故」者,即定也。
論云「又諸色根當知由二流而得流轉」者,此對本性等流流。其內根何故非變易等流流?以觸打時有變壞故,此中不說亦得言論。 「問:異熟何非長養流?答:由有長養相續能攝能持異熟等流流故,現有增長」等者,以長養流資養異熟流,別有長養流,長養流非即異熟也。《俱舍》云:如外郭防衛內城。若非根所攝色,當知具三種流,謂異熟、長養、等流流,即變異等流也,亦有本性等流。此中總言應云內扶根塵具異熟、長養,其外塵唯具本性流,無異熟、長養,以非內身故,合如此說。此中總言諸心、心所有等流、異熟生流及第二相增盛長養流,前文色是處寬長養,非心故。
論云「又諸聲界亦有異熟,非聲」者,太師云:以聲種子恒相續故,聲界是異熟;現行間斷滅故,不名異熟。景師云:七處發聲,七處名聲界,是異熟。今應不然,七處是七異熟也,以二十二根中諸根種子皆是異熟。此中聲亦准知,如前卷解。界者因也,即造聲四大是。此大是異熟所生,聲非異熟,即當第三傳聲,聲從報生故。
論解大造五因中,第四因云「持彼本量令不損減」等者,此與上日光不相違,如《對法抄》會及〈本地〉第三初。
論云「由三種思別故,色聲成善惡。一、加行思;二、決定思;三、等起思」等者,此大乘中色聲唯無記,此約何以有時得名表業,成表業善惡耶?加行思者,謂遠欲起此事思;二、決定,必作此事之思;三、等起思,即因等起,隣近剎那起心。令隨成善惡,必依等起思,是上品思,故隨此性;不依加行思及決定思,唯依上品故,前二是下、中品。又前二品通見道思,見道思為極遠加行方能發,非因等起發業,廣如《俱舍論》第十三等業思說。此第三上品思是修道,別剎那等起思,亦有依此,如入無心定時,得受戒故。此中,由三思發故,色聲成善惡表,此據表善惡,非體是善惡也;餘香味等非此,非三思發,所以不成善惡性。是此中意。此中意,唯答色聲善惡所以,不答香等無色所以。《成業論》廣解。即色聲加行業引成善等,非彼業是善等,以作用業故。
論云「問:依止聚色,有運動」等者,以正量部別有行動,薩婆多離聚色外,有業性是動,今此問之,以大乘中即舉足移轉時名動故。此一問答總言。第二問下,別釋上總義,生、不生、滅、不滅四義皆失。若言生而有動,便越剎那相,夫行動者,從此至彼,名為動。由聚色生已方有動,動雖多時,即越剎那剎那滅義。彼宗雖動,色亦不剎那滅,然違緣真及違理生,如燈焰等。若不生有動,如兔角等,便應不動。「若言滅者,應與餘等」者,以動滅故動得者,聚色有滅,應即是動。今例動應與餘聚色等。今立量云:汝所言動應實無動,以有滅故,如餘貪等。又應云:由色故,滅方有動者,燈焰有滅,亦應有滅,故言餘等。「若言不滅,便越行相」者,以諸法行要剎那滅,今既不滅,即越行相。又於異處生起因緣分明可得,云何而言不滅?
論云「復次,一切色蘊當言皆是剎那滅性」等者,下更有釋:第一、舉正義,言任運滅,異正量師計等;二、正非邪執生滅因緣,如薩婆多火為滅薪緣,亦為生薪緣,此中破之。又不應謂能生因即是滅因,生滅相異故,因不可同。此中有量:若轉言生滅相違,生因非滅因;住滅不相返,住因即滅因。今破云:又法若停住,可待滅緣方滅,而不任運滅。住既無因,何能待滅緣?以任運滅故,故知諸行不待緣滅。此住無因有量。上來總非訖。外乃救云:現見火為薪滅緣,如何滅無緣?今牒之云:若謂火等是滅壞因,不應正道。以若火不滅,有法可為滅因,火既與薪俱生俱滅,如何火等為薪滅緣?伏難云:若爾,火等於薪復何所作?又俱生滅何妨為因?今云:唯能為彼變異後法生緣,訖於薪作用;非為滅緣,是薪作用。如《顯揚》日、光、雪、酢。《俱舍》大同此。外人既見此徵,不計火為滅緣,乃云滅相為法滅因。今非云「又謂壞滅是壞滅因」等者,若滅相為滅因,如火等與薪俱滅,故不得為緣,此亦應爾。生滅不同,若彼體生時即有滅相,便成相續斷壞過失。以諸法體無滅相故,諸生時即有滅故,法應不生,不生故,無斷壞。又滅相即自性是滅壞法,而能為因滅諸法者,不然。若救之云:法滅唯是無,滅相自性別有者。離彼法外別有滅,不可得故,不應理。若別救云:別有滅小相小滅相者,離彼大滅相法外,而更有小滅壞自性者,不可得故,不應理。又解:以法任運自滅,無別滅相,而言法外別有滅相,畢竟不可得故,不應道理。前解為勝。外人既雖見滅相自性是滅壞,不能為滅緣,為復云滅相自性滅壞,不能獨為滅因者,火等為助伴方能滅。今論主於心、心所任運滅中,更無物為助緣故滅,如何乃言色等中火為滅緣?外人伏救云:心、心所生及色生時,各有別別功能,如何以心、心所例其色法?心、心所亦不待助伴方能滅。今論主云:此差別功能不可得,徒虛有言而無法體,不應道理。以上皆應有量。若謂二種於一處所有滅功能,即應二種俱於二處有滅功能,或無功能,有過失故者。此意上來以滅相為正滅因,火為助伴。今牒之云:若謂滅相、火等二種於一法處所總而言之有滅功能故,即應二種俱於兩分有滅功能,或無功能。火為助伴,滅緣是有,何能不能為正滅因?故無功能相亦如是,有正滅功能,無助滅功。以此二望法皆是滅緣。以火例滅相,應成正滅因,以滅相例火,應正助滅緣,皆是法滅緣故。二種既皆不成,故知不得以火等為助,滅相為正滅。又如太師別抄,不能煩解。下諸文雖有四,上來總是相乘義來分四。
論云「復次,一切色當言皆剎那乃至現可得故」者,大乘立諸法若生遇,唯生時無能住義,是故纔生尋即滅壞,如燈光及心、心法等,現可得故。如正量部等,立內色身及命根等,初受生時名生,後死時名滅,於是中間恒住,不經剎那生滅。若世界等,劫初名生,劫壞名滅,於中住劫等,亦不經生滅。大乘今欲破彼,故言纔生即滅也。然彼正量等,亦許燈光電等及心、心所法皆剎那生滅,今舉此共所許事為證,故言現可得故。應立量云:眼等諸色,纔生即滅,是有為故,如心、心法及燈光等。
論云「又不應謂能生之因即是滅因,其相異故」者,如薩婆多部,立生滅皆有其因,然即以生因亦是滅因。今大乘及經部等,唯生有因,滅即無因,是故生已更無因故,尋即滅壞。然薩婆多以其比量立道理成立滅亦有因,立比量云:滅必有因,是有為故,猶如生相。又破大乘及經部師云:滅若無因,應非有為,以無因故,猶如虛空。此是遮比量也。今大乘等破云:汝立滅若有因,後應更滅,以有因故,猶如生相。又立量成立滅不由因,後不滅故,猶如虛空。本比量也。亦即更破云:汝有因之滅,應非是滅,以有因故,等是有為故因,猶如生相。若爾,汝以有為故因,乃與有法自相相違也。又汝立生滅兩相同共一因,我今難汝:今應生滅兩相不同一因,其相異故,如苦樂等,或善惡,或色心等。此一比量正當此文,本比量也。然此比量有不定之過。何者?且大乘亦許一想數得與心王為因,亦得自所變色為因;小乘亦許即此想數不遮色生,亦不遮心生,即是一因能生心色。若爾,為如色心,其相異故,即同一因?為如善惡,其相異故,不同一因?并須曰此據因緣說者,如賴耶中一色種子能生現行色,亦能生自類種子,而得言色與種子其相亦異,然此一種能生色非色法俱是因緣。約此亦有不定過,亦可更以比量破生滅兩相其有一因。應立量:汝有因之滅,應非是滅,以不異生故,猶如其生。應更覆量破之。
論云「又法生已,餘停住因不可得故」者,此破正量部師立眼根等色一期停住,不經生滅。應量破云:眼等諸色離剎那住外無別住因(宗),是有為故,有生滅故(因),猶如燈電及心、心所(喻)。本比量也。亦可更以比量破云:眼等諸色應非久住,所餘久住所不攝故,如燈電等;若是久住,定所餘久住所攝,猶如虛空。又量天:眼等諸色無久住因,眼等燈等之中隨一攝故,猶如燈等;若久住者,定非眼等燈等之中隨一所攝,如虛空等異喻。
論云「是故當知」等下,結可知也。
論云「若謂火等」等者,謂薩婆多救滅亦有因,如因火故,薪等方滅,此即火滅因。作此救者,亦不應道理。言「由彼與彼」等者,言此火與薪既俱生滅,不可與滅為因。如火與薪俱生,即火非生因,既與薪俱滅,何得與滅為因?若言火與滅為因者,火既薪俱生,生即應滅。
論云「現可得故」者,現見薪為火依,火不能滅,何得將火為薪滅之因耶? 「變異生緣,說有作用」等者,但此火為薪之變異生因。 問:若火非滅因者,即此火所依之薪,為亦名薪,為從本為名為薪耶?若今名薪者,薪若未為變,可得名薪,既已為火之所變,即是異者,應不名薪,何得言火與薪俱生俱滅耶?若從本名薪者,此即所燒之薪,實非是薪,云何而言火與彼能為變異生緣耶?若言此初剎那火但與後念等為變異緣,不與初念火所依為變異緣者,若爾,初念之火應不燒薪,後念之煨常應生火,以所依非是薪故。答:此中,外人約世人共所知火能燒於薪為滅之因,今論主返以共所知火以為解釋,如世間人皆知別於餘處將火以燒彼薪。論主云:將火燒薪但能與彼薪為變異之因。何者?如世人共知薪有故火有,則是與薪俱生;薪無故火無,得知與薪俱滅。又世人共知薪由火故,則有煨燼之變。論主但約世俗道理以通此救。若約大乘實理,火等諸法纔生即滅,無有將火能燒彼物,但由外火為緣,引起自心所燒變異之相。故初念火後纔生,即時變異為所燒相,不得言初念火為緣,故與後念變異為生緣也。
論云「又諸壞滅乃至過失」者,此破薩婆多義。彼立四相中,滅相是色等滅因,然彼復立未來色等生時,雖生相用,仍至滅相體隨。今論主約生時得有滅故,大可以滅為色等滅因,故言生俱不應理也。應立量云:未來滅相應當有因,汝許已有體故,猶如生相。問:如汝無為亦已有體,有何等用?此已有體因,為如無為已有體故無用,為如生相已有體故即有用耶?解云:薩婆多立三世名,自然不攝無為也。何者?未來世名已有,現在世名正有,過去名將有。但言已有體因,則簡非無為故,不可將無為為不定過,亦不可將現在法為不定過也。復應立量云:汝未來生相應當無用,未來攝故,猶如滅相。此比量與前比量因互用皆得也。
論云「論由依處故,或由相」等,此中名下次第廣釋,至卷末是,如〈本地〉第三卷。此中色根諸不壞,謂由二因,由羸損等,如〈本地〉第三翻根不壞。此中有障非遠,勘〈本地〉第三,然彼有四障有四種,與耳等根不同多少。 「又於一眼雖闇障色,名現前」等者,謂蝙蝠、鵂鶹等眼根中有障,如頗胝迦中亦見物等,以明故。 「若聖慧眼,一切種色皆是前」者,此中即非五眼中慧眼,此是彼五眼中法眼,聖者以慧為道首,故言聖慧眼也。
六種所行性,〈本地分〉中第三卷列名未解,此即說前文云依處故,相、方故,時故,明了、不明了。以實色名明了,不實名不明了。全分等實,謂青等明了;不實,謂長等假之不明了。作意正起中,第三卷〈本地〉由四因,欲力、念力等。依欲界身發起色界大種,此色為是第八緣不緣等,如第一〈決擇〉抄解。此中,護月義順護法,雖解見分依界繫,相分色界故,准種子時,亦得何妨?
第五十五卷
論云「又如是言:由一淨心等,乃至當知此中依轉所攝相續心,由世俗道,名發一心」者,此中據緣事竟,隨多少剎那量名為一心,非唯一剎那心名一心,是此中意也。此即如〈本地〉第三卷云:起一心,若眾多心等是。
論解有分別心、無分別心,同緣現在不中云「由三因故」等者,如《集量》、《理門論》云:五識唯現量,同時意識亦爾。今此中五識雖明了現量,不名有分別,不與尋伺等相應故;第六雖與五同緣現量,名為分別,以與尋伺相應故。若同緣現在,可得明了;若彼五識後意識,則不明了,緣過去故,如緣百千劫事,則不明了。如第五十一卷中破。今此第一因既言極明了,故知緣現在故,得有明了,非五識有緣過去復得明了。第二因與五同時,既於五境作意,故知亦緣現在。第三因「二依資養故」者,眼識有四依根,意識有五依根:四與眼同,第五加自。此謂意識依自根及眼根二依資養,方能緣現在;若唯依一自依,即緣境不明了。此據散,非定境。因此依眼為門取境名資養,非同眼識依根名資養。又如眼等善惡識起,必由意引方得;由意資眼識故,得有善惡,方知意眼同緣。
論解心是相應故染中,「說心生時,自性清淨」者,此據非自性染名清淨,非無漏故清淨,如《勝鬘經》中同。
論解三染惱中云「初二染惱唯欲界繫,最後通三界繫」,初謂不善業;二謂憂苦,唯下界故,若據果者,唯苦無憂;諸煩惱是第三,故通三界。業中,出離及喜樂,此是出家,若出家法,即是見道加行。
論解遍行、別境中,諸識諸門分別如古抄會、《對法》等抄。此簡五遍行等,如第三〈本地分〉解。
論云「觸為何業?謂受、想、思所依為業」,如餘處《對法》等唯是受依,何不言想、思等?此彼別者,此據通論,皆依於觸,觸次作意後生故。若據相隨轉,雖即唯受,此據此不為例耶。如《俱舍》第一卷解。 「受為何業?愛生所依為業」,謂境界等愛皆由受後方生。
論云「別境五由四境事生,謂所愛」等,「所愛」,謂欲依;「決定」,謂勝解依;「串習」,謂念境;「觀察」,為二依。如論。
論云「諸名所攝與心相應所餘蘊法,當言率爾起耶?尋求耶?決定耶」等者,此中間意,謂諸心所是不相應之餘蘊耶?此法為率爾心時起,為乃至決定心時起?答云:隨心即起。此中何故唯言前三心,不言第四、五?一云:略准亦在問中。又前心性決定唯無記,遍行、別境、不定四通三性。或有得俱起餘善、煩惱等,若起善惡心,必與此法俱,此義決定。其遍行等不唯一性決定故,此中唯問此故,故唯問前三心,不問後二。此中,法師以諸門或位次起是何心是,或亂生、不亂生,或通三性等,或隣次久遠。如是義,如第一卷抄,思之可知。
論解心、心所差別名,言「何故名相應?答:由一一事等、處等」等者,「事等」,謂體也,體皆一故,無第二受等。 「處等」者,謂同於一境處轉故,又依緣處等故。 「時等」者,同一剎那故。 「所作等」者,同於一境行所作業故,知緣青者但為青也,又善、惡、無記所作等。 「問:何故名有所依?答:由一種類託眾所依差別轉故」等者,謂心所等同一識種類託所依,如眼識依眼根,俱時心所亦爾,餘准可知。外人既亦難解,為伏難云:諸有為法誰無有依,何故心法等獨得名耶?故論解云雖有為法無無依者,然非此中所說依義。彼自分因皆非恒依故。又相應共有法非恒依故,唯恒為依者為此中依量故,眼根等是識等所有,名有依,非餘法。或言所依者,即六識類託眾所依根,能依之識得名有所依,故言恒依。此解為勝。
論云「何故不苦不樂望彼無明說互相對」等者,謂由與諸受為助伴是捨受,一切煩惱為助伴是無明,受於受為助伴,煩惱於煩惱為助伴故,故互相對。又受與無明皆能為受、煩惱為助伴,故二相對說。以此文證第四禪中,捨受映正知支,不立為支也。
論云「云何建立四無色蘊為善、無記、性相」等者,謂一切皆通三性,無有差別。有通不通者,頌中有九門,如文可知。
論云「善法有六依處,謂決定等」下,解頌中第三門相應中自辨。又初帙第三卷此善等非一切耶,又下六十中云於十境生,勘與此不同,至彼文自會。若在不定地,起善心時,必與十數俱起;若在定地,必與十一俱,謂輕安唯在定地起故。豈不與此相違耶?有義:據實一切時在不定地,起善心必十;若在定,與十一為正。此處等據增上時得名,非無餘者,此不相違也。
論云「又諸善法或由加行力」等者,謂今身起加行。 「由自性」等者,謂前身多串習此善,善根增勝,不由加行串習,名自性力。 「田士力」者,謂於功德田中起,如供養佛等。 「或由清淨力」者,謂上二界所有善心,離欲染,體清淨。離欲者,體清淨故,其善亦淨。又有學、無學所有無漏善心,皆名清淨力。
論云「六、餘修所成」,謂前施、戒、修,修者四無量。今此唯取勝慧,是彼四無量修餘故。無漏定慧,名簡擇所成事。「攝有情」是大悲。
論云「或有一種善,或有十種善」等者,謂:一、善總由無量義故,除不善,名善;二、生得、加行等;三、謂自性、相應、等起;乃至中十。此善業道等五種十善增數門,如〈本地〉第三。 「或有對治雜染故」者,謂無間道。 「或有雜染靜息故」者,謂解脫道。或前無漏,後有漏道。 「或有相續清淨」者,律儀戒、善生二准知,或無學所依身清淨故也。
論云「能盡生為上首所有眾苦」者,言此善能盡生為上首諸苦耶。又上首苦,謂八苦中生苦為上首,善能盡生苦故,名盡生上首苦。又以生苦為初上首,所有八苦並盡。
論云諸善對治有十五種中,「所欲趣纏對治」者,謂貪品所有;「非所欲趣」,謂瞋品所有。又如下文,初是人天可樂,非所欲是三惡趣、煩惱二種現行耶。隨眠,即二種種子。「散亂」,定心治。「諫誨」是能治,諫令不造惡故;令惡羸劣,名劣對治。「制伏」等,上四名損現行。
論言煩惱有六依處,如下六煩惱次第配之。如餘論文,即非此次第,既配已,尋文可知。
論解煩惱相應中,「無明與一切相應疑都無」者,如《對法》第六嗔不與貪、慢、見相應,不言嗔不與癡相應。又解嗔已,云如嗔,疑亦爾,故知彼文嗔與疑相應。此中非一切者,此據多分;彼據久疑不已生嗔,與疑相應。此論據初時,彼論據後時。此論據麁相,所以不相應;彼論據細相,所以得相應。彼論據真實理門,此中貪、嗔相返不相應。貪餘相應,彼論同之。此論瞋與慢、見相應,《對法》不許,謂瞋不與慢、見相應。此論據真實理門,彼論隨順理門。又彼據憎恚相語,故彼論云:若於此事起憎恚,即不於此生高舉及能推求,故不得相應。然此論據細實理,行相若慢,彼時推求,故。不得相應。然此論據細實理行相。若慢彼時。推求彼時容憎恚,故得相應。然此據大乘,理語無違。又解:此文就彼貪言,如貪,嗔亦爾,謂嗔不與慢、見等相應等言亦爾,不亦其貪與慢、見相應,但亦嗔不與貪相應。此論云染愛,憎恚亦爾者,不以嗔,亦貪得與慢相應。如貪不與嗔相應,亦嗔不與貪相應,如彼論同,即嗔不與慢、見相應也。然前解為勝,餘文同此。然此中貪、嗔性相返,違順不相應。違順而相違,樂罪嗔同起,樂通欣戚,不同貪、嗔。如下五十八云:五見互不相應,自性不相應故。貪、恚、慢、疑更相違故,互不相應,并出所以,即此三處文不同。彼據行相麁隨轉理門,亦不相違。
論云「安足處所煩惱」者,謂年十五以去根熟者,性多上品。 「非處加行煩惱」者,謂非可起煩惱處,是不可起加行處而起煩惱也,即於三寶所所起諸煩惱,性多上品。
論解貪中云「謂於己受用過去境界」,謂過去上妙境界。覆心義勝,故名蓋貪,蓋與覆義相同也。有無有愛,即常斷二見貪也。
論云「嗔事有十種等,乃至依前六事,立九惱事」者,謂以三世歷前三種,一一世中皆有己身、怨、親三種,故三世合有九惱害。 「緣彼一切嗔,皆名有情嗔,餘名境界嗔。若不忍為先,亦有情嗔,若宿習嗔,若見嗔」者,謂前六種應非總害事者,唯緣有情起故,名緣彼一切,皆名有情嗔;下之四種正起嗔時,皆於境界上起。以但緣有情起嗔,即前六種攝盡故,故餘皆境界嗔。其下四種中,除嫉妬,餘若先不忍有情,而於境界起嗔,名有情嗔;由先不忍故,亦名宿習嗔,及名見嗔。其嫉妬所以不論者,以緣境界生,謂先要緣或名聞利養乃至種族等事境生嗔故,非此中論。又前六九惱害總名有情,除此以外,緣山河大地起嗔,名第七、境界嗔。緣第八、嫉妬事生,即名聞等,亦有情嗔攝;此中串習境見故,亦是見嗔。不然,第九、宿習通餘九。此十中有三位:七是有情嗔,一是境界嗔,一是見嗔,宿習通三種。
論解無明中,依於七事,起七無知,或復十九,其七初門起三無知,謂三世無知。第二事亦三,謂內六處我、外處及俱,計為我。於第三事亦三,謂於業一、報二及俱三種無知。由迷業故,起作者無知;由迷報故,起受者無知;由俱故,起無因惡因無知。此與第九〈本地〉別。第四事有三,謂三寶。第五事有四,謂四諦。第六事有二,謂迷雜染因故,計作者、受者、士夫等;迷愚故,諸行為受者等清淨之想,而起欲解行。第七有一,謂六觸處如實通達增上慢。如文故,有十九也。別分為十九,如文謂有七無知境界等故。勘第九卷〈本地〉,具有七無知、十九無知相攝等。
論云「見依二事」,初增益事有四,除邪見等,次第配之,謂身、邊、見、戒等。第三名增上生。 「方便增益」者,謂計上界生為增上生,見取是彼方便也。計無想定等為涅槃,戒取為彼方便也。大乘中計身語惡戒,如計猪雞等戒名戒,非勝見計勝見,緣見生故名見取,不同小論。 「損減事有四」者,謗因中云「謂無施與等乃至無妙行、惡行」等者,如《對法》,此中有五,謂施與、愛樂、祠祀、妙行、惡行也。 謗果中同。謗作用中,《對法》云:謂無此世間,無彼世間,無母無父,無化生有情,名謗作用。此中有三結文,謂謗異世往來作用,即此彼世間;二、謂任持種子作用,即父母;三、謗相續作用,即此中化生有情故。 此論解士夫用有四中云「一、往來;二、持藏胎」等,此論文開父母為二也,彼為一。依二見生六十二見,如《對法》會,《長阿含》、《梵網》等說,〈本地〉第八等。
論云「煩惱差別有十五種」者,如前善中十五種次第配之,皆依一增上義立名,非剋體。如內門名厭患,見道名持,修道名遠分等道。
論云隨煩惱相應中,如別抄云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六,與一切染污心相應,《對法》第六云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五,於一切染污品中恒共相應,如此論下五十八文云,依今下文,更如惛沈、掉舉、邪欲、邪勝解為十,與一切染心俱起。何以此三相違者?且一釋云:此五十五文與《對法》五六及下十種不同者,今此文據信等五根及善中翻來者,即說相應,所以不信等五及放逸六說染品俱。其沈、掉二法雖恒通有障之定慧,生麁相相違法,沈下掉高故,非善中翻來。故此文有六,三同《對法》,三不同之,無彼沈、掉。其下文十中,邪欲、邪勝解據別境中一分來故,所以此處不論。此處唯二十隨惑,無欲、解故。 若爾,何故言妄念、散亂、惡慧三法與諸心俱?此別境故。答曰:此通別境分,應亦是癡退本分,故下文云妄念、散亂、惡慧是癡分故,所以亦說相應。 若爾,即下文覆、誑、諂、眠、惡作是癡分故,何不說相應?義曰:分別境生故,此要別緣污境生故,不說俱起。欲、解亦爾,有二分俱,此中不論故,所以全無欲、解是。此中唯六意,《對法》五者,不信等三同此論釋。然沈、掉二法,麁細相相違,此論不說;《對法》約定慧俱起,所障同時,故其細能障,亦體得同時生,所以說其沈、掉。然彼妄念、散亂、惡慧三法,彼論是別境分故,所以彼論不說。彼論又無邪欲、邪勝解故,唯立二十隨惑。所以無欲、解二法,唯二十者,如前已會。此上一釋若染心俱,如後文十法為定,由前義故,所以諸論或六或五。又解:下文雖言與十法俱,未必即一切俱,如何等?欲緣希於未來,念緣串習過去,如何二法可得並生?沈相惛下,掉相舉高,二法相違,如何並生?欲、解、沈、掉四法既不得齊生,據此處云唯六為勝,要必並生故。《雜集》亦爾,未必並生,所障定慧同時沈、掉說俱時起,所翻善染既並不信等三法說俱所障,所翻現俱所以,故說五法,其實未必並生。此六文為定,餘十、五者,各據別義。此會為勝。眠、惡作等,亦善、不善三性相應者,此通三性故,是癡分者,纏中說故,唯不善性是說癡分。餘不相應者,如前忿、恨緣共住事生起,不相應耶?義曰:事境雖同,然過現別起,乃至餘一切如所應。此等如五十八二處起隨惱等。此文大別,勘之。
論解隨惑假實中云「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四法是實有」者,如《對法》忿等皆是假有,何以相違者?一釋云:彼據總言,故云忿等皆假;此據實論,故此四法實也。又假有多端,或無體名假,如忿等;或有體,別從種生,要相依貪、嗔等法起名假,如此無慚等。彼論據相依而起,故在假門,此論據別有種義故。此應有難:謂無慚、愧二,一切不善心有,稍可爾;不信等亦翻善中來,如何不信、懈怠是實?豈以翻善中來是實有耶?其別境等中來,何以非實?義曰:如此其別境等法通三性,此中雖有染污、不善等隨煩惱,仍是別境等中不善性。其此善中信,隨中邪信,善中精進,及懈怠隨惑,是何者一分?故知翻善來者皆是實有。若爾,放逸如何通?義曰:放逸,根本善中尚假,何況不善中放逸?
論云「尋、伺二種發語言心加行分」者,此能發語言謂思數,此是思之一分,故名發語言心加行分耶。如《對法》,名推度、不推度位。此中如《對法》,應是貪等分中,應有相違。勘之西方,更有異立有實者,此中法師不云,如《對法》及古抄,尋之如別抄。
論解諸無記中云「謂業所引生」者,異熟無記。生已,「若行住」者,威儀也。「若養命」,工巧也。依此活命,名養命。「三摩地差別」,謂變化心。有異熟生化心,通三性,非此中收,但是初門異熟無記中收。據實,論四皆通三性。若異熟生,據總報為論,故云異熟生蘊;下三種有相簡異,故云「若中庸」等言簡之。
論無記中云「謂威儀、工巧,或於一時展轉相應」者,如下假實中云無記心於異熟生心上假施設有,故此三無記不說與異熟心相應耶?此中有義:若威儀、工巧,一心發二境,若異熟等心施設三無記即不如是,不相違也。
論解假實中云「如別抄於異熟所攝諸蘊」者,謂同時心、心所法等,即如第八同時數等。「及心加行差別中而施設」者,謂異熟心任運生法,非別加行;若三無記,加行心發,故言心加行。於異熟生心上假施設故,故是假有。 問曰:若爾,即無記心非別有體,有異熟生心是任運,此亦是無記、是加行,云何於上假施設耶?以是一名言種子類故,所以餘三假離異熟名言種子外,餘三無記心無別種生,威儀等四塵於異熟五塵上施設故言假故。又身業中,有香等非身業體,何故威儀等中,有四塵乃至皆彼體耶?義曰:若身名有表,唯色可然,香等無表示;色非相明利,香等闇昧,故非也。其威儀界中皆心引生,非如身業俱有香等非心引生,不為例也。謂解大義曰:菩薩、如來各為一,俱有利者之善,餘三人各二,即三人各二為六,菩薩、佛各力一,故八也。 變化差別中云異生、聲聞、獨覺、菩薩、如來差別故,為嬉戲、為利他,身語變化差別故,有八種者,即合獨覺、聲聞為一,以變化業等起,無非餘故四。又開此為二,合菩薩、佛為一,以因果雖異,行相等故。此四人中皆有二種,故成八也。何者為二?一、如論為嬉戲故變化;二、為利他故化。雖有善、無記不同,而皆變化,故成八種。又化不為心,以心非化可作故,唯身、語可化。此四人皆有化身、語,故分為八。若取初解者,如何異生為善事化故,化心善也?若如後解者,論云為嬉戲、為利他,意欲簡善、無記,殊分為八,故不得以後解為勝也。如前解異生為善化心,有何妨難?故取前解順其論文為勝也。若爾,如來如何有無記心?故知後解身、語為勝。嬉戲、利他不應分別不善、無記,但應言由利他等故,皆有身、語。身、語為二。又八者,聲聞、獨覺、菩薩各二,謂無記及善,如來唯善,異生唯無記,故六。又異熟生,一向無記,據任運酬因果也。 「二三可得」者,威儀、工巧通三性也。 「一有二種」者,謂變化心通二性也。
論解於苦諦四行觀中云「謂欲對治四倒故,謂初一行對治初一」者,謂苦除樂也;無常治二,謂計身淨及心常也;後二行治一,謂空、無我治計我也。又無常初一行治心常,苦治身樂、淨及受樂倒也,餘同上。此與前卷中四倒次第中別,何故苦行對治二耶?以見、戒取外道執為勝淨因故,於上起貪故。前第八,此二俱貪,為除此故,所以令一苦行除樂、淨,即見、戒二取也。為治四境,集四行者,此總治,非別治也。下道、滅二諦,如是准知。
論云「如〈聲聞地〉已說壞等十種行相」等者,如〈聲聞地〉未說十行相,非此中辨。無所得之法謂唯有根,唯有境界,此色蘊也;唯有彼所生受,受蘊也;唯有彼所生心,識蘊也;唯有計我我相及第七句言說戲論,想蘊也,以想起妄計我時,最能妄取像故;唯有計我我見者,此行蘊也。
論云「非唯變壞。已離憂者,雖復遇彼,不為害故」者,謂樂受非唯變壞時名苦,即樂受變壞及所生憂是壞苦故。故第三果以去離憂者,雖遇彼變壞,不為損惱,以無憂故。故知壞苦通於二種:一、樂受自性;二、樂受變壞時。是此中意也。
論解七苦攝三苦中,初文與餘處同。第二復次云初七,苦苦攝,世尊共了故。彼所治於淨妙境所起貪等,是壞苦故引。雖是入變壞心,即於境貪,彼此貪一,變壞乃名為苦。又言由貪蓋故,領彼所生心諸憂苦,故憂苦即是壞苦也。如前〈聲聞地〉亦有二釋,為不相違也。
論云「問:此中何行攝何苦」,即以八苦為行,攝於四苦,如文次第配之。以苦名行者,以皆生滅,非是通名。如是即以三苦攝四苦,准知集諦四行。當知為生今果差別者,此現生非一別生,又思文隱,別生稍難。
論云「復次,此十六行幾是空行」等者,此中并《顯揚》、《對法》,有五文不同:一、空攝二,無願攝六,無相攝四,道四行總不攝,如此文;一、空攝二,無願攝六,無相攝八,滅、道行攝;三、空如《顯揚》,餘同此處會之,如《對法抄》;四、准有下文以十智攝三空:空攝八智,除世俗、他心;無願攝六智;無相攝五智,空約斷惑,觀空無我通四諦故;五、無願等約相見道十六行相攝可知,至行處會六十九說。又解:准五法中,解脫門言色等,如《對法》。即十六行義說並三解脫門,有六文不同。
論云「問:要由無常想,能住無我想,何故此中先說空行耶」等者,此問謂見道前,前為無常故苦,苦故無我,無我故空,何故今說乃先空、無常耶?答曰:若如見道以前,即如所說,無常為初;若入真觀,無常不遍,一切真觀不作,唯作空等;後入相見道,從前空次第乃至於無常觀。見道以前,無常為初,入見道已,空行為初,不相違也。如餘准道理。
論云「四諦說次第者,謂由此故苦,此最為初」者,謂由逼迫故苦,苦諦為初;如集諦故苦,以有因方有果故;由證滅故樂;如滅至樂故道。餘可知也。
論云「道諦能成三義」者,即知苦、斷集、證滅三義也。
論云「如是四諦為世俗諦,為勝義諦?答:勝義諦」,此答意,其滅、道二諦乃是勝義;苦、集二諦由彼苦相三受皆是行苦,一味苦故,是勝義諦。若差別說,苦受是苦,餘集等非,自性差別故,名世俗諦。是此中答意也。世俗諦如七十四,有四種:一、世俗世俗諦,如說床坐、軍林、瓶名世事;二、道理世俗,謂蘊、界、處等道理世俗;三、證得世俗,謂四沙門果;四、勝義世俗,謂說人無我如等。今此中約道理世俗是世俗諦,以自性差別故。以此准知西方勝義諦亦四:一、世俗勝義,謂觀一切為行苦相;二、道理勝義諦,謂蘊等道理,非真如也;三、證得勝義,謂四沙門果;四、勝義勝義,謂入真觀一味真如。此中約世俗勝義。法師第三但言勝義,謂一切為苦等。四、勝義勝義,如前說,下有文。
論云「問:諦現觀有幾種等,乃至彼共有法等,是名現觀」等者,法師云:於諸諦中決定智慧,謂思現觀;及彼因者,謂有漏見道以前信;彼相應者,謂無漏信;彼共有者,謂戒現觀。 若作此釋,釋現觀不盡。又此中文及彼因者,即於諦決定之因,豈是無漏之因耶?若爾,彼共有是誰之彼耶? 今別解云:「決定智慧」即是智諦及邊、究竟現觀等三種,皆緣諦生故。 「及彼因」者,即思現觀,是智諦之因故。若如勝軍,即此以為苦法忍之正因等。護法、同等會之釋,准知。 「彼相應」,謂無漏信觀,皆是心、心所法故,依等等故,名自相應。據無漏勝者,隱有漏信而不論。「共有法」者,戒現觀,此但名彼共有因故。若爾,何故先說智諦等耶?此中初問諦現觀有幾,今正答緣諦之現觀,謂智諦及邊、究竟等,餘非正現觀。若是思現觀,因故名現觀;信從相應,得名現觀;戒是共有,等名現觀,非正現觀故。今不次,越次而答,以初正出現觀體故,如餘處文。無明思、信等者,此位地分齊,故不同也。此中六現觀,如下文自當廣辨,與《對法》第十三十現觀相收故。下論云「謂三寶所三種淨信,由於實義已決定故,及聞所成決定智慧」等,若據實,此信通漏無漏。此中但據無漏勝者為言。何以知者?以有漏中說聞慧故,思慧前初緣教必先聞慧故。此中隱有漏,論聞慧也。 若爾,聞慧何不別立也?義曰:若據初緣諦寶,要信為道首,即信用增者以簡擇法為勝,即思勝故。准據信及與思,聞慧即信中攝,修慧通有漏,無漏勝者是智諦等收。有漏如何?如聞慧說,用非增故,亦在信中收。此未見文。聞慧信中收,此文為證也。即以聞、思二法為體,然信義初增,聞說信說。此中,智諦等唯約見道初得為論,然下文亦有勝道等,至無學位總名究竟觀。
論解三心見道,如《對法》第九卷抄。解安立非安立、法智、類智三位不同,如《對法抄》會。然法師云:遣有情假者,是方便道中行也。法緣心生者,無間道心生。從因為論,由無間道不別作有情假觀等故。那爛陀寺海慧論師釋此三心,非唯菩薩見道,亦是二乘。所以者何?初、別觀法上無我故,作無我行觀,名遣有情假;次、作空行,遣屬我法假,除我所執,名第二遣法假;第三、假我及屬我法,重觀我、我所下品空故,名遍遣二假。然今取唯大乘為勝。又即由此心勢力故,於苦等智等,若即無分別智力故,後得智安立諦生也。 「能得永滅一切煩惱」者,即望無學果為論。不然,此但據見道一切盡,非無學也。「所依事」者,謂五蘊身,見道或所招者,或此是金剛心語。
論云「緣先世智曾所觀察下上二地及二增上安立諦境」者,謂有二說:一云緣見道前曾所觀察欲界下、色無色上二地煩惱,即苦、集諦;及二增上安立諦境,即滅、道諦,為二增上也。又緣前真見道故,名曾所觀察。以放真見道為故,緣下上二地及二地中所有增上安立四諦之境也。以此故知,順勝發義。彼人云:以前二心緣下界人法執,第三心緣上二界人法執,故名遍遣也。此相見道放立故然也。又此師釋:如《對法抄》緣人執斷下品時,亦斷法執下品;斷法執中品,亦斷人執中品。此中影略,故以人執為下品,法執為中品,俱得趣心為論,故唯或說一也。又俱如人法相望為下上,非以一一自為上下也。何以知此者?以同一種生故,相望為下上也。
論云「無有純世間道能永害隨眠,由世間道是曾習故」等者,此簡後得智不斷所以。以緣事故,名純世間道,不約無漏義名世間。是曾習故者,無分別智後得,名曾習。又此緣事色,相無分別智曾習,雖是有漏,種類同故,有漏心相執相所引所以,遂令後得智亦有相,乃至廣說。又解:純世間道是有漏智,無能斷煩惱。若爾,何故此中來,有何意也?此中但簡後得智不斷惑所以,非有漏也。盡智、無生智,有分別、無分別,謂作我生已盡等分別也。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四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mười lăm

瑜伽師地論略纂
Hán gốc
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五(論本第五十六七八九六十)
基撰
論解得中三種成就,如此〈決擇〉第二卷及《雜集》第二卷抄會。虛空為得得,不非擇滅亦爾,此得有義如《俱舍》第四卷末說。
此中無想定云「先於此起,後於色界」者,謂先要由欲界起故,後生色界後起,以隔色界一生故,言欲界所入定是後報業。若色界更不入定,但於餘地一生而更受報,欲界之定可成後報;於色界中更復入定,明知此人先於欲界已是退人,若不退者,何故於色界異地而起定?故知以色界等更起定而生受報,及欲界不退人,此定當知唯是生報。 若爾,欲界退人先得之定思業在身,此業中不受報耶?答曰:若不受報,即應一千劫受彼果。以色界入定,比定是生報,感五百劫,劫滿已前,欲界業熟,應後受受果更五百劫,即應一千劫而受彼果熟。若即色界之定感彼生報,生時欲界業等一時受別報者,此欲界業便成生報。今時不受此果,此業便於生未熟,以羸劣故。 若爾,便應是不定業報。此事為非大乘中生報,以後受者皆名為後,雖已曾經百千生而方於彼受報,亦名後報。 若爾,後欲生彼時,要方得定,若得定,此定感生彼即為生報,前業何時受報耶?義曰:即於彼別報,故名後報。若爾,即前於色界生,入定時受報,亦名後報業耶?法師:若退人後色界起者,先欲界業即是時定報不定攝。又此文云先於此起,謂入定;後於色界者,謂長讀下文,謂後生色界受彼報,非後於色界入定也。二說故。 滅定中,「後於色界起」者,重說先文。此定中,先滅定中,後於色界者,如《對法》第一卷抄會之。
論云無想異熟,「後於生已,是諸有情便從彼沒」,此中隨順理門,大乘彼果初生及命終皆無心。何以得知?即下文云「一期無心唯有色者,謂無想天生」,故知唯有色無心也。有文初生有心,此文後時無心。西方皆以定業感時,感無心果,不感有心,故彼無心。此如《對法抄》廣解。後應長讀此文云,謂若生色,便彼沒已,處中有中名想生已,其中有便從彼沒。即大乘宗,非小乘義。二解如前。能引發無相定思者,謂定體時思,能感別報。
論云「依業所引異熟住時決定分位,建立命根。此復三種等,乃至歲劫數等所安立故」者,此中初文云「異熟住時決定」等言,顯命根似唯總報,下言「三種中復有定不定故,愛不愛故」,即知亦通前別報。又如《顯揚》文云:異熟住時決定等,即亦兼總別報。此如《對法抄》,乃不唯於第八識上而建立故。若不爾,如俊師云:如法爾種,雖云無始法爾六處殊勝,意唯取第六處。此亦如是,雖云六處,在第六處,即唯總報於第八上假立。如彼抄詳敘。眾同等亦同。此命根中云定不定故者,謂有中夭無中夭、定壽不定壽也。愛不愛,善趣惡趣果也。
「歲劫數等所安立故」者,即約壽量分齊,或一劫等也。
眾同分中云「此復三種,所謂種類同分」,即如婆羅門等種類也。 「自性同分」,謂種諸法自體性,如利、中根等。 「工巧業處養命同分」,即以工巧業為養命也。唯有情數上建立,非非有情。何以故?趣非趣異故,此唯於有情趣建立。
生等四相如五十二卷文,廣有五種等。
住中,「立制住」者,即制律儀,經多時住,名立制住等。
論解名身等中云「此復三種,謂假設名身」等,可知隨文有立名等,亦依香、味等上立,故非心非色,以名等是非色非心故者。若爾,香等可不是者也?即名通善性,此未轉今此土所立故。
下例句文中云「謂標句、釋句,音所攝、字所攝」者,句有二種,謂總標、別釋句。字有二種,謂本音十四音,即𧙃阿等;字謂四十四字,即迦佉伽等。此二皆依彼言說分位句身等,故言亦爾。又音所攝,即闡陀論,有男女等二種音,各有七轉聲成音。文字所攝,即謂言音字。
論云「依未生起一切出世聖法分位,建立異生性」者,如《俱舍》第四卷末說,及《對法抄》云云。此有諍。如小乘唯有覆無記性,修道斷;大乘不可爾,以無別非得生故。舊《雜心》云:凡夫性一切非得,無處收,以凡夫性局故。《俱舍》別立非得,即異生性在非得中,非得即寬,收一切非得盡。小乘得有法前、法後、法俱得;非得唯有法前、法後非得,無法俱非得。以法現在時必成就名得,即有成就得;無現成就法,名法俱非得。縱更非得在現在,必有法俱得,以成就故;若過未,即有非得。今大乘唯有法俱得,以於有依建立得故,無有法前後得非得。既唯於過未建立,即非得總無,以不於無法上建立故;若有法前後得,可有非得,以於過未建立故,故大乘無非得。別立異生性,此性即於見所斷煩惱上建立,以不得見道等諸聖法故。若得見道,即於一切聖道上不得建立。若得一分,餘是此種類,故見道不名異生性,通三界。若離彼地染,亦名離一分。亦可義說依種有法,亦是有覆無記性,不得一切法想義,在三乘見道。若不得修道名異生性,即見道應名此性,亦可說在世第一法捨,見道時斷。此如前五十二法廣立,彼文大精。
論解定異中,「相定異」,謂四果中體相等。
相應中云「方便相應」,謂加行智,為一切根本事名方便也。 「稱可道理」,謂智與理相應。
論解時中,西方三說:一、約唯識道理,如緣過未,有相當心,似過未相,此唯心中有過未功能;今正緣時,與彼相似,約唯識理,得名過未,其唯現在。二、法相道理,謂現在法當滅名過去,未滅名未來,正生名現在。即現在法上法相立三世。三、神通說三世,即諸佛等通力法爾有若干相現故,謂現在法;既曾功能,名過去;當起有功能,名未來。即現在法上亦有爾所時功能,義說三世也。
前說「集會和合」,謂僧眾等。「一義和合」,謂同依一所作事。「圓滿和合」,謂得究竟時。
三種微細,如五十四卷釋。此中麁大義,即於色蘊中一分色處麁大者,非彼微細,非是色蘊,唯麁大是。
論解有漏義中,有四過失:一、不寂靜,下云纏現行所作,即如論文現行煩惱體是。法師云:由煩惱現行故,惱亂根等,名不寂靜。二、內外變異,下文諸煩惱事隨逐煩惱所作,即諸煩惱所作事,由起如是貪嗔等故,令內外變異,根塵異也,根塵名事。三、發起惡行,下云煩惱因緣所作,由煩惱為因緣故,發起惡行,惡行是煩惱所作。四、攝受因,下文云引發後有,如文可知。
論解有諍、愛味等,如《顯揚論》廣明,及《對法》第一抄解。法師云:有諍,唯謂嗔,體通一切有漏;愛味,唯緣內身;耽嗜,唯緣外色起。准此文,即在欲界。
論解三世中云「已受用因果,名過去;未受用因果,名未來;已受用因、未受用果,名現在」者,未來、過去皆約同時因果說,及果已用者等語;現在據等流因果異時者語,是過去果在現在,非也同時因果,現在無果也,故知據別義。故與第三卷〈本地分〉相違等,勘之。
論解遠近中云「處所、去來,時方隔越義」等者,如小乘四道,謂處、時、性、相,如此中廣明引成。三界繫中,欲界言「三時現行」者,謂此間生,未得對治一,即五蘊皆是,此通一切五蘊;二、或得者,即身在欲界,得色界定入時,意識是色界,餘欲界繫,唯有多少;三、已出者,即入彼定已出。餘下應知,准此為三。然已上諸門與《對法》同者,其中多少大不同,勘尋之知,煩不具錄。復有差別。
「輕安俱三摩地」者,簡散三摩地,此非繫輕安俱。「眷屬」,謂同時心、心法。「彼果法」者,即定、道俱戒乃定境界色,如前卷等解者是。此並色界等繫,餘者欲界繫。若復差別中,「謂離過失,及過失功」等者,此中有三:一、離過失,二、過失對治,三、功德隨順,是善。學、見斷等如《對法》第四,一一勘之,應有差別。
論破無心所唯心實中,此破經部師唯有心王一法,受、想、行心非別有體。今破之曰且說五蘊不成,無別想、受、行故,違經失也。設計有一心,前後分位別有受、想等,非一剎那中有受、想等。今破:若有無皆失。有生者,由此心相異故,便應同時得有實教,何故初剎那唯名識,第二念名受,三念名想?一心得有想異,故知由俱時心所法故,所以如此。應如緣可緣境,初念等即應名受,心知所緣故,如第二念。心無者,有分別位別,虛勞其功。計有別位量:汝言第二念心應不名受,作用無別故,如初念心。若計如六識,非俱時分位別有六,彼不同此,所依等別故,此心、心所法一處俱起,故不為例。「若言轉變」等者,如文可知。又心因緣、無心因緣無差別等者,前計云心分位立受、想、行心者,其心分位別因緣不可得。如起心緣一可愛境,初念即應起貪,乃至一切時未離此境已來應爾,何故初念名識,第二名受,第三名想?差別因緣無故。若無心所法,於一剎那心無差別因緣。言「若汝復謂以識為先,亦不應理」等者,外救云:何謂計貪與心俱?如緣可愛境時,初念名識,第二名貪,後貪染初念心何妨?今破云:差別因緣不可得故,緣一可愛故。 「燈明喻」者,燈明及炷喻同時心、心所法,貪等染心也。
釋《六界經》云「唯欲顯說色、動、心所最勝所依」者,六界中,四大色所依,空是動往來所依,識是心所所依,唯識所依。若言六界無心所,心所無別體;六界不說於造色,色於無體?「乳、酪、生蘇三譬喻」者,法師云:經云經中說此三,譬喻離此三外是無喻也。六界外豈無餘心所也。備師云:此喻喻羯剌藍等初三位。太師云:乳喻欲界四大為我,酪喻色界有色應生,生蘇喻無色界空想生。轉增勝故,所以三喻。然豈三外色界等無心等耶?
假實門中,「或十七,或十二」者,十七者,除意界,下文云六為一故,為六識無間滅為一意;十二者,下文云一為六故,謂意界開六識,總為意界。謂初通小乘等世俗道理;若大乘,自有七八以為意界,體並實有。若爾,觸界既假,何故不論?今取能所不說。又除觸界,此是假有。下文云一為六等者,釋十二所以。
眼界四句中,如《對法》第二卷二兩諍釋,種與現行皆名界故,所以會釋此文。勝軍師以為證種生現不同時文,今以現行眼為界,勝故無過。二、應外塵中作得眼不得色等四句,謂眼不變為色時,是得眼不得色;無眼者唯有第八相色故,得色不得眼;二俱成熟;二不成等。
同分、彼同分,正取五根,義取六識亦得。然大乘中,第七識與意識亦應分別,如五根。其法界中,心所約一一自實塵,如何名同分?今取共依一根,取一本識塵為同分等言。
今能取中,如《對法抄》第四,意唯不合能取。此中通合不合者,此中以五根為門故,通合不合,彼以自塵為門故,唯不合,無相違也。法界應言一分合能取,此法界一分,故略不論。大乘七八非合不合取。
「問:幾唯欲色界繫?答:十一」者,即五根、三識、三塵也,以香、味及識唯欲界。執受非受門中,若大乘真理,唯第八名能執受;若隨順理門,通六識。今看下文勢云「以離於彼,餘能執受,不可得故」,即隨順理門。其聲界不離根,常有,名為執受;聲處有,不恒故,所以不論。今取其界。有云第八不緣聲等者,如餘處《對法抄》等。
分別本性界、熏習界中,勝軍、護月、護法分別三義。
「問:眼耳識耳中,眾緣生故,剎那滅故,無作用故」者,初非自然生故見;非次常故得見;無作用法,非法吠世師等作用故,不能實見。
論云「或有識流,非眼等根者缺不缺俱可得」者,謂根種被損,不能生現行;識種不被損,其識種一切時流,而根或缺不缺。故知若有根種,必生現有識種;生識自有識種,根種根種未必生根。又云:流者,流類。如識俱三種成就,根若缺者,有種子成就,其識流類根缺不缺俱可得,故知有根識生,不由識有根有。又流者相續義,謂識有餘無根,從相續流,有根起,無根俱流,其根有缺不缺,故知根勝唯等見即見,非別有義也。
次第中,三種次第云「所依、境界及俱能依」,故三次第。六種差別中,「喜樂」者,情所喜樂,立此次第;又情多喜樂眼見諸色等,故此次第。「安繕那」者,藥名,其藥是石,作青黑色,此未堪染眼,染眼合青黑,不令眼白。
色界有鼻、舌界,云「又色界中,於此二種未離欲」者,謂外愛斷故,無香、味;香、味無故,二識亦無。若有識,必緣境生。此二緣外愛生,內愛未斷,故二界有。
言答:由尋伺諸識種隨逐無尋伺定故,出定已後現前者,此中有意識俱尋伺心為能引,引生五識,非如小乘五識自有尋伺方生。由彼以對治道或厭離已,除尋伺欲故,名性離欲故,名無尋伺,有種尚行故,亦無有失。此中應難云:尋伺初禪繫,二禪離欲由生。苦根離脫二禪,二禪之中由起苦,苦種逼迫不善果。二禪無苦根,尋伺發三識,所以上地有尋伺。
眼識依根一二中云「為依二分」者,根也。 「當言一二」者,諸法識也。准此下文識非色故,不可言由方所故成二者,說體也。依根二義,識隨根亦二。如識方等,體非方也。
問答眼與識是因果,如何俱有中云何何故?眼與識非正生因,唯建立因。勝軍論師:此文證知種子現行時別時生,如非正生因故。根非同時生識,是建立因,得同時生,故知正生因異時生。今解云:此文據正生、非正生。正生者,是種生芽之因,明同時;不言正生,即異時。此中言建立因,是增上緣,非正生因緣,增上緣因果何妨同時生?故下文雖有自種,無此依故,識不應生。其正生因即不定,種生種異時故。前〈本地〉第五若同類異念生,非即此剎那生現異類,故同時生。彼勝軍釋此七義種子文及俱有子文,如四相中辨。此中經部正生因果時生,《俱舍論》廣敘彼難,如三救。
界事善巧,例蘊善巧頌等等者,此謂蘊善巧中末後頌攝上文者,處如界者亦爾。
眼非處四句中,初句云「謂若眼已得不捨,然是無間斷滅之法」,謂阿羅漢最後眼,無間即斷滅,不能生識故。以處是生長門義,此不能生長故。
觸與處相對句中云「然非無間斷滅法」者,簡阿羅漢最後眼等。彼第四句非觸處復非處故,此與色界繫同。此中無第二有觸處非處。
八勝處等,十二處中,意、法處攝,唯除無想處。彼十處攝,除香、味。此大乘如《對法.攝品》說八有意處故。
「主宰」者,我也。「無自作用」者,謂自在天,或此法從緣生,無自作用。餘可解。唯法所顯、能潤等,可知。
引因依處、生因依處皆過去生、老死得分位說,故名觸生等。其引因體勘文及生因,同第十卷〈本地〉、《對法》等文。
破無明無中云:初、明無言無明,即無法為無明過;二、善等三性異有體法,無無漏慧明,名無明,即一切心皆染污過。 「又於離明心相續中,應一切時,明不得起」者,謂善等三性皆是無明者,即未得無漏明慧心相續中,以三性俱無明故,無與無漏明為加行,應一切時不得起。若乘善心相續有緣善中無無明者,無漏明有加行,即明得起。故不可言善等三性皆是無明。
論云「又若貪等煩惱力故,令相應智成愚癡性」者,謂此外執云:愚癡即見,由與見相應力,令智成愚癡性。若爾,即由貪令癡,非由癡為增上為首,令有貪等一切煩惱。又應如與餘嗔等俱之慧,由相應嗔等,令成愚癡,非本性癡,可成癡性。又如諸心所等,皆應如是,令成癡性,由貪等力染故。如汝言見亦應愚癡本性,如五遍行等,體非癡,由貪等力故,令成愚癡。
論云「當知此中,入出息風,名為身行」,執身行由風,故得相續。如絞死者,出入息風不轉通,所以名死。又有風為首,令身業等轉。此中二義。又解:此俱一解。約云入出息風名身者,極舉;風為導首下,釋所以。要由有風,身業方轉故。
「諸有隨生何界地等,當知有支即此所攝」等者,備師云:此有支望當生處判,即屬當生處繫。此唯有支一支,非十二支緣起支。景師:此通以果攝因者,生此一地,生老現前,能感此十因隨果亦此一地繫。若爾,即知無明下界者不發上界業。業、煩惱、事三攝支中,與《對法》、《緣起經》相違,如《對法抄》會。 「愛、取名發起」者,起之言生,能發生有,愛、取亦名發起,非發業煩惱。
於業無知,生非處信中云「魯達羅天」,此名暴惡天。「毘瑟𦬻天」,此名惑天,能幻化雁烏等種種形故。二皆是自在天之八變化身。或云毘瑟𦬻天是婆藪天之化身也。「世主天」者,梵天也。
論云「無知略於五處為能生因」者:一、能生疑,能生三世疑故;二、能生愛,能生內外等三種愛故;三、能生非處信,謂修業及異及俱生,故三邪信;四、能生見,於三寶、四諦中不正通達,故生六十二見邪見等;於五、因及果、未得謂得沙門果三種中生增上慢故。故十七無知也。 「六觸所所有無知」者,謂由道得沙門果時,要達六觸處空,名盡名色,方得究竟,今彼外道不達謂達,謂增上慢。生方便,戒取也。
第五十七卷
處非處善巧體,謂後得智得果因相,順處、相違非處智也。
論所知簡釋通一切法。
論云「謂依初成辦門,彼所不攝餘差別相」者,謂唯初成辦門,外所不攝者,今顯示令一切種差別皆攝盡也,即後三門是。
論云「無處無位,麁分水火一時合會,無有是處」者,處所位者,時分,謂無處所,無時分也。 「麁分水火」者,簡水中熱觸細火也。如火灰質麁火,即不與水俱故也。
論云「不斷貪等一切煩惱、隨煩惱纏,修四念住,無有是處」者,謂有漏時,謂伏貪故,方起不淨觀等故。又已成就念住,無漏修也。
二十二根,《俱舍》頌云:心依此差別,此住此雜染,此資糧此淨,依此量立根。 以此頌故,不得增減。
「受用業果增上,立五受根」者,其憂非果,然得果已,亦於果位中起受用,故言受用果也。
論云「顯於內門受用境等義故,建立六根;顯外門受用義,立二根」者,謂眼等六根不假他人為緣,自受用境,名內門;二根藉他用境界,名門。「顯了有情功德、過失義,立八根」者,謂三無漏、信等五中是解脫分,是功德;信等五是福分,有漏者是過失。又功德,謂八根;過失者,謂八根所斷。
論依如是名,建立六根,於八施設句立根也。謂如是名字第一,謂中有體;種、姓為第二,即父母種姓也;如是食、苦樂為第三;如是長壽為四;如是住為五;如是壽量邊際為第六。以上依在家品施設。如是信,乃至慧立信等五為第七;如是四、果立後三無漏為第八施設。此在出家品。
論云積集善品,立一,名謂命根,依命有故,得修善品。以五受起雜染故,正知而行,不生雜染五受也。
十六實者,除男、女、命、後三。七色,色。意全,後三少分,心。五受、信等五,十全,後三少分,是心所。命根,不相應言。答:後三根是九根分,謂意、信五、三受者,如《對法》第十,十根為未知當知根,彼加憂根,此論以十五心見道未知當知,此中無憂故。彼以種解脫分善根以去,即名初根,故十加憂。
論云「命根無屬」者,法師云:故知命根不唯第八心王,通同時五數上立。今解不然,違《顯揚》文。又根本餘勢分,如男、女、三無漏,皆取彼所依根一少分為體,似本色心。此依上假立,不是所依根之分,故言無所屬,非謂通立五心所上並也。如《對法論》及抄。
「問:幾善?或八,或五及六少分」者,八者,謂信等五及三無漏,假實通論。五者,唯信等五,據五根而說此八。五全,六少分者,謂五受及意少分。不善,六少分,亦五受及意。八無記者,謂七色、命全;五少分者,謂四受除憂,意為五。幾有異熟?答:一,十少分,一者,謂憂根,一向有異熟;十少分,謂信等五、四受及意,除無記、無漏者,故十少分。無異熟,謂十一,十少分,十一者,謂七色、命及三無漏,前八無記故,後三無漏故。此約見道中為初根語。十少分者,謂信等五、四受及意,除善及不善故。幾是異熟?答:一,九少分者,謂命根全,及七色、意、捨,九少分,餘長養色心二性意、捨等。今取相續不斷業所生者為根,喜、樂、苦三由間斷故非。幾種子異熟?一切是者,法師謂在異熟識中持故,一切名異熟。又解:今據相續者名異熟,即一切種子皆相續故,皆名異熟。此文約不如初,以與下地獄無男、女種子等,非相續故。如《成唯識》第二解。非異熟中,十二全,謂信等五、三無漏及憂、喜、樂、苦,此間斷等故。九少分者,七色及意、捨,九少分也,如前所餘者是。命根一向是異熟。欲界繫四全,謂男、女、憂、苦;十五少分,謂五色根、三受、意、命根、信等五,除無漏者。此同前文。色界十五少分者,前十五是。無色除五色根故,及除喜、樂故,八。三全不繫,九少分者,如前說,不同所以。未至地十一者,謂信等八,加意、喜、捨。若爾,不立喜支耶?以近欲界散動故不立,初根本定已遠說故立。「初門說未至位」者,謂離生喜樂滋潤其身;周遍以下為後門。初唯潤其意,後悅身等故,後勝前劣。何故前言樂者?明亦有樂,今立顯喜,以隱顯雙舉,唯取顯者。以理論之,此地亦有樂,以悅根故,名樂故也。以無處所,無隨地,五根隱故不說;說有無妨,地法得依,通漏無漏故。初十八,除男、女、憂、苦。前言繫法唯漏,所以上下不同,亦非有失。三、四如次,除喜、樂。空處除五色,故十一。非想為斷惑道,故八;若遊觀等,通十一。然以空處十一證同《對法》,以勝解脫分善根皆名未知當根,故十一與前違。此據遠方便。前文據見道十五心者,此根一文唯無漏,一文通漏無漏,一文言色界繫及不繫。又文言唯不繫,一文九根為性,一文十根為性。有文言解脫分善根通非想故,前文空處十一根性即是。至餘文當會。非想有漏者,此約種類,謂約斷惑道種無故,名有漏;若約相續,通二種。或言種類,謂當地無斷惑種類無漏也。又由煩惱解脫故,名無漏者,謂後得智也。或云彼地如羅漢身中有諸根離漏名無漏,非斷漏名無漏。下文言非想有無漏,不可言由解脫煩惱故,有漏根成,六根在無漏身中名無漏,下文相違故。欲界約眾多人在法,故一切。那落迦八根,現行、種子皆成就。除三中,二種三:一、三無漏根。此一約現行不成,種子或成不成。第二、三受。此中極錯,勘《唯識》第六,二諍八根。現行、種子俱成者,謂眼等五及意、命、苦。此一向相續,不同小乘以命、苦故,具五根。男、女根不定,或有無,若種子亦不定。如文無漏根種亦被損故,不在現行不成,種一向有中攝。信等五亦爾。如邪見者損伏善種,亦名不成種。此是約三種成就中文,故不在現行不成。種決定有中,其第二、三現行不成,種決定者,謂喜、樂、捨。此約六識為論作法。 問曰:何以捨與第八同時,不言一向現行成也,及憂乃言苦一向有?答曰:捨受為苦映奪,如五十一文,故唯言苦。又約六識作法,故無第八俱捨;第六中捨,善業招,間斷故不取。不取憂根者,今大乘憂根在極苦處,如極喜名樂,此憂名苦故。彼但有苦,不言憂無,假起憂,故不說。若爾,何故不在第二、三中?現行不成、種成中,以與苦一物故,得異名苦,故不說。唯有信等五、男女二,種、現俱不定。餘憂如義,准知第二。有解:八,謂現、種俱成者,謂取捨除苦,此約第八作法。後之中,現行不成,種一向成中取苦。何以前不言苦?以有萎歇故。後三何以不言憂者?互有無故,如有無故。如有樂有喜,樂不互有無,何故憂、苦乃爾?答曰:亦極苦故。憂流入意名苦,不言憂;苦言憂時,除苦。前解為勝。此中,勝軍、護月本有之兩諍,護月以為證。
論云「問:缺根成幾根?答:除五,容有餘」,謂除男、女、三無漏。不得缺眼等根,非決定;苦闕男、女,定復缺後三故。此與半擇因五何別?答:前據生便無形,半擇迦據有形,已除苦故別。此中更無文,故知缺男、女根,不得入聖。又若准如小乘,無妨。謂彼云入聖至四善根已方缺,未妨入聖。先缺可然,今據先不缺後聖,不爽。男、女互相無。二形無三無漏等。斷善除後八。異生成十九。得入見道初已去,名未知根,如前會。一切學無學皆名見諦,故具一切。有學除具知,二十一。無學除初二無漏并憂,故十九。初向除後二無漏,故二十。初果除初後無漏,故二十。不還除憂及初後無漏,故十九。羅漢如無學。色界除男、女、憂、苦。無色加除眼等五色、無漏初根。如前分別,依成見道,唯在五地。無色即無身後,而言無色。即有得捨中,信等五起耶方便,捨勝得劣,無生死得捨也。言二十一由境界義名有義,一非,謂命。如教理相對,教能詮理,理名為義;以根對境,境名為義。七色獨不能於義轉,與非色為伴,方能取境;餘十四根,色非色為伴。受根義即隨順五受法,即并意六根之義。未知當知義,善法欲已去,即五根義,此據實體,通三界繫及不繫。下文上文或云唯無漏,或唯界繫及不繫者,此據無漏,故唯取見道十五心是;若并取決擇分善根,故通色界繫及不繫。如此又通三界繫及不繫,亦是無相違。於此會文,更不復現。有色為義,謂七色;餘除命根,十四根以色非色為義。苦根如何通?釋云:苦根見分以色為義,自證分以非色為義。又通言苦根見分無故。二十二根並非有見。見者,色塵也。眼根一是有色,以有見色塵為義。及與非有色一分,與眼同時緣者,及不與同時而取色塵者是。此言有見者,正梵本也;言可見者,非梵本云。亦可名有現。色塵相麁顯,名有現。十七界不爾。現者,即可現示在此彼故,如能顯影,如水鏡中影像。此唯色名有現。梵本有見、現二釋,然以現字俗本無玉,今故為見字。無色一分名有對為義,體非有對,或與對俱緣。苦根有漏、無漏,以有漏為境者,謂體有漏,在無學身,名無漏;非漏故,名無漏,體是界繫法。上下文無違。又無漏苦根者,為無漏導故,名無漏。憂根不爾。八有為為義,七色及苦。此中,上下言義中並無命根。
論「苦根及有色七根在過去,非過去為義」者,法師云:此八根在未來、過去皆當世有義境,然言無者,且如八根現在緣境,此根在現在,境入過去,此眼第二念次境後亦入過去時,名過去,非過去為義。然現在同緣者,同入過去,過去亦緣過去。今解者,且如無色根在現在,通緣三世,在過未世義,說各緣三世境。苦根等八現在中,唯緣現在故,假設流過去時勢力羸故,在未來等故,不說緣當世,如前釋。何故根境同在現在,得緣根住現在,境先入過去耶?述曰:現在色塵先入過去,未來眼入現在,現在眼根入過去已,不能緣過去。又現在無識之根與色俱入過去,不能緣過去境。
論云「又此一分在未來,以過、未、現在為義」者,謂前無色根在未來,緣三世耶。「八色等根在未來,非未來為義」者,亦以根境俱在未來世故得。然境入現在、過去時,根在未來,說此當入過、現之境,故言未來,不緣未來也。此後解准同前釋。四,欲繫,以欲繫為義者,即苦、憂、男、女。憂、苦以唯欲界為義者,此據多分為論。又以影像相分從見分,從見分是欲界故。餘言通緣三界不繫者,此據本質為論,無相違也。又據依五根門緣者,一唯緣欲界。「二,欲、色繫,欲界繫為義」,謂鼻、舌雖欲、色,不有識緣,唯以欲繫為義。「三,欲、色界繫,義亦爾」,謂眼、耳、身。「二,欲、色界繫及不繫,以三界繫及不繫為義」者,謂喜、樂通欲、色界繫及無漏故。信等五、意、捨,七,三界繫及不繫,義亦爾。未知當知一種,色界繫及不繫為義。通三繫不繫者,謂決擇分及無漏智為此根體,已如前會。下二可知。信等五、三無漏假實合論,八,善,以三性為義。四受除憂,取意為五,通三性,三性為義。憂一,善、不善,三性為義。鼻、舌、身、男、女五,無記,唯以無記為義。眼、耳二,無記,以三性為義。此據表業假者。信等五、喜、樂、捨及意,九,通三學,以三學為義。七色,非學非無學,還以此為義。「苦根,通三學,非學非無學為義」者,謂苦體是有漏,若在學無學身中起,故言通三種境;唯非學非無學剋實為空無漏觀引起,言通也。憂非空觀引生,故不例苦,憂與煩惱俱多故。憂一如《對法》,初二無漏根為體,取十根,故言學及非學非無學,以三種為義。前文未知欲知九根者,九得無漏根說;此通善法欲以去,故言通學。初二無漏是學,以三種為義。具知是無學,以三種為義。「答:十四,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者,七色及命,五受及意,是分別不善及此業果者,是見斷,餘修斷。「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非斷,謂前十四中六及餘六」者,前中六,謂五受及意;餘六者,謂信等五及未知欲知根,以通漏無漏故。 問曰:何故憂、苦二根說不斷耶?苦根體是斷法,在無學身起,故如前說;憂根順離欲說,為初二無漏根體,二無漏根體不斷,相從說不斷。雖無學身無,以體善法故,唯斷緣縛,不是斷體,忻求涅槃故,亦名不斷。於第三果已去,非擇滅不起,故言修斷及不斷。又解:前六者,謂四受除憂,并意、命根,命根在無學身如苦根故,或如來無漏故。若爾,無學身五根如何通?餘二非斷者,即後二無漏根為體。若不爾者,憂根十亦得,同《對法》已知根取憂。此文證三惡趣善法非見道斷,後六唯修及不斷故。如別抄。「無色諸根,三種,見、修、非斷」者,如何苦根緣無斷耶?一云:此從多說,無色根中亦除苦根;苦根唯見、修為義,今從多分說。又解:約苦根自證分是見斷故,名緣無斷,前據見分,名緣欲界等,亦無相違。「幾根是雜染捨所顯?除諸善根」等,謂雜染即是所捨,清淨是能捨也。又解:捨謂捨根,除善性根外,餘根能生雜染捨根。即除八善根外,前五受善等一分,唯是善一分,即是清淨捨所顯。此約為所緣義能生雜染捨等也。六根是顛倒義,謂五受及意。是顛倒何不言一分也?又言六根者,謂眼等六根,此據於境起顛倒周盡故也。「顛倒自性,謂六少分」者,謂五受及意也。此中少分,故知取眼根等六為顛倒義勝。信等八,能治也。欲過失中,「或八」者,信等八,假實合論也;「或五」者,唯實信等五也;「一」者,意根也。又五者,五受,如修治摶食想,苦根亦有能治義。或一者,謂慧,能正對治也。下「四德」者,常、樂、我、淨。第三德,謂「牽引」者,初得也,得已修治,修治已用,用已棄捨,有此用自在轉變,故是我也。「未知欲知根,證第二、第三果依處」等者,此據超越人。
論云「初句說共相」,謂此身有色一句。「第二自相」者,謂麁滓所成,簡色界色,故言自相。「依因、生因、增長因」者,謂四大所造一,乃至之所長養為三。寒所作,覆蔽也;熱所作,沐浴也;勞倦,謂按摩。「初二活位」者,謂斷裁、破壞二,生時有此故。死時故,有二位,謂散、滅之法,即他故散滅、自然散滅二也。又散為一,滅為一。「由八處所,男為女縛」者,一舞、二歌、三笑、四睇,此於遊戲時;美顏一、妙觸二、祇奉三、成禮四,此於受用時。「平正受,受所攝」者,法師云:自相者,謂喜樂自相。共相,謂能領納。依止相者,謂此受能攝益依止相故,依止即身也。今解:自相者,唯喜受,在意故。共相者,樂受,通在六識故。依止相者,是此能攝益依止之身故。自相、共相,即出平正受體;依止者,即顯受所攝也。
論云「此顯其信於聞思修勝解堅固」者,謂屬前根生建立,謂淨信能與聞為根,生其思,建立修慧。「又此堅固隨所信解方便顯示,謂智、生、主、淨最勝之者」等者,謂前沙門是智,智者沙門故;生謂婆羅門,四姓生中勝也;主謂天魔,欲界主也;淨謂梵,即梵王也。最勝是總句,通上諸句,謂堅固隨信方便顯示,諸勝善法智、生等不能動之。此謂得無漏信解,故名不壞。第二釋:謂由世間信勝解與出世善為根本,即無漏善信清淨勝解建立堅固。前解、後解俱通無漏,然建立稍別。前根生建立屬聞思修,後解根生建立謂有漏信生無漏信等。又解:淨信深固是聞慧相應信,根生是思相應信,建立是修相應信。即以聞思修屬上諸句。當知最初是標句,後二是釋句者,深固以上,是初標句;根生建立,為一切世間下為一,合此二文後二。第二解中,其信堅固,是淨信堅固;為出世善根本,是上根生;出世善法淨勝解,是上建立。如應當知。五精進,如頌配之,勘《對法》第一。
論云「所餘善法根,信等攝」者,謂後三無漏,假不離實,故不別說。然上來但明十六根訖,并無苦、樂、捨三根,然次第中後三未說,故今偏指。七色,身念住;五,受;意根,後;九,法。如論應知。「苦諦勝依九」者,謂七色、命、捨。「集五」,謂五受果,雜染本故。滅諦一切,染者斷得,淨者證得。「道八」,可知。又解:苦諦取捨根故,集諦中除捨取意。若苦諦中不取捨受、取意根者,即集諦取捨根。言「善思九」者,謂信等五、三無漏及意,以愛染門說故。 「善說十」者,九中加捨,從善說故。 「十六」者,除男、女、憂、苦、命、意。「惡思所思六」,謂五受、意,取染分故。「或五」,除捨。說又同取,六翻善來故。 「惡作所作,有十三」,除後八善及命。又解:善思九者,取信等五、喜、樂、捨、意,九,除苦、憂,苦在五根非思,憂非暢適,故不取。說中十者,加憂故,憂起美辭故。善作者十六,謂眼等五及命根,加前十,故十六也。為身業總依男、女根,非善根無漏,非實故,不通凡情故。或惡思者,三,唯依憂、苦、捨根,是惡性故。惡說,謂加喜根,色染分,即四也。惡作,加眼等五及命根,故十也;或并取男、女,即十二。云最勝或業依處九者,即七色及苦、憂。依五受而起煩惱業。八斷煩惱業。領納者,除二,謂憂、苦。領納吉祥敗壞十一者,謂七色、憂、苦及意、命。能引者,後八謂八。苦五種作吉祥者,謂觀人而捨為第三,餘可知。「十種忍辱」者,初三緣三世,次二謂愛我怨家故饒益,增我知識故損。上五,通名第六、一切怨害忍。怨家欲起方便來害,亦忍彼方便,是怨害因也。又解:一切怨害忍者,謂但逢怨即忍。一切因忍者,謂怨起因欲害即忍也。受教為第八,受他教忍故。自思擇能忍,第九。生修忍,自性怨害忍為第十。或有人受教,來害命忍,名受教怨害忍。或他善思擇,來欲害我,名擇力忍。自性者,本性能為害也。又一切因怨害忍者,謂以怨害為因,又有諸欲忍事中皆能忍。受教以下三,如次聞、思、修慧相應忍。
論云「此中捨相、捨具名捨」者,法師云:相者,體也,即無貪相應思;具者,如上列者。又捨相相體即第五、最勝捨,捨己身故;具者,上四資財故。
「無顛倒違負」者,謂詐取他物,執為己有,名顛。今無此也。
不放逸中,「修習諸善法,防護不善心」等者,謂修善法亦有因有果相,而防護不善亦爾,故言俱為彼相,俱為因果相也。
「五力」,別配亦得,總配亦得。
「先煩惱得八」者,謂七色及命。意一,名色為緣。六處第六故。觸為緣,五受。信等八善,以精進為緣。七色及命,應防。意一,應調靜。五受,應寂止。信等八善,性調順。
「悲羂菩薩」者,羂不令離生死,如馬被羂。依未至定得第三果時,起初靜慮喜根不者?答:有一能入,有一不能,謂利根眾多善資助,身能現起。此有二:一、利根;二、眾多善本資助。如鈍根者雖善多資助,根鈍不能入,如利根無善資不能入,要利根善助方起喜也。如不能者,得果已,方別引起喜根。法師云:何以不說樂者?以樂即喜受,義說無別體,故不說。如第三禪方有真樂受,准此義說,樂亦得故。前引證有喜受亦有樂,言悅五根義即是樂,然以無別方便,定處五根隱而不說有亦同何妨。
論云「八根入初靜慮。三,一分能入,一分不能入」者,八者,即信等五、喜、捨、意,根本、方便合說也。云不能者,謂異生不能。樂根體有,微故不說。第三禪八同以喜樂別。第四以上,除樂有餘七。後三可知。
論云「或一根、或八根得初果」者,一者,謂未知欲知根,此在向中得果,非俱中得果。八者,即信等五、捨、意及未知欲知八,總別合說也。樂在第三禪,故不取。「或二、或九得一來果」者,謂未知欲知、已知根二。九者,即前八加已知根。次第人依已知根,超越人作未知欲知根,合作法故,或二、九。「喜根非堅住」者,謂未至定喜根,若非,或九、十。「不還果或十一、或二」者,總別合有十一。 十一者,謂信等五、喜、樂、捨、意并未知當知、已知。此並通超越、次第論,故十一。 二者,謂未知當知、已知二假根。超越、次第別也,合論故二。「得第四果,或一、或十」者,一者,假根。此據無間道,向亦即已知根。十者,即信等五、喜、樂、捨、意并一假根。大乘亦得言次第、超越,第四果體,二並十根得。若《俱舍》,通解脫道,根亦是,即加此一。
論云「依一性捨為依,捨種種捨」者,即與定心俱捨,捨散心捨也。緣無想界捨為依,捨一性捨也。又解:無色界捨唯緣法塵,名一性捨;色界境多,名種種捨。緣無心捨,名無所依捨;緣有心,名一性捨。今緣空心捨,捨緣有心捨也。
五種性人練根,如《對法》十三抄。 問:若預流者修練根時,既得練根,亦證一來果也?答:證等者,初果轉根時,作意求利根;及得第二果,斷六品惑時果,復轉根,根果二障,六無間道所斷。此約得期心同斷語。若別期心者,亦別時得果等。不得不還者,論云二因:一、對治難得,即欲界離欲時,三難中一也,非想復為一也。 「所得義廣大」者,即禪果功德廣大故也,亦顯無為果多也。不言一來得不還,不同預流雖得,唯有別期心,無俱得義;不違離欲,亦准期心故爾。今大乘轉根,無間道即斷,未得果義。 問:如何練根道即斷道?法師云:如小乘有學練根,准見道為一品;無學練根,唯修道為九品者。若爾,此中如取一來人為六品斷道,如何有練根為六品即成也?故知亦不得一品,以為六品故;亦不得為九品練根得一來,雖有六品故。今大乘或一品如得起練根,或六品如起一來道,并期心練根故。
論云「於勝解行地,立初根」等者,此亦二說:一云:此大乘,不同小乘。地前名勝解行地,名未知欲知;入見道無間道乃至金剛定,名已知根,已知遍滿真如義故。未知遍滿真如,名未知欲知,不如小乘未以知重知,名未知當知故。今此文為正,入見道已去,皆名已知根。如來地明滿,故名具知;無間道金剛喻定未明滿故,不名具知。第二解云:其實初根見道無間道未出觀已來十五心前是,今從多時顯易了處語,故言勝解行地,亦無違也。此並正法藏解。
三滿中,皆是學中為論。 問中約學為問故也。此三並別有體性。如根滿,初二果亦得;定滿,要斷第三禪以下惑種盡故,得滅定方得;果滿,即唯斷欲九品,上地一品未斷即得。無學亦有三別體:一、根滿;二、定滿;三、果滿。 「即一切」者,是此中果滿。不可例言定通有心、無心,無心得已,方得定滿;果滿通有學、無學,無學得已,成果滿。以定中無心定為重故,果障不還障為重故。
論云「由四緣,諸根名不調伏者,謂乃至令不縱逸」為一;「若應縱者下,至令不現起」二;「斷對治力下,至為性無著」三;「為性煩惱不復現行」四。此四並見解調根下,四根返解不調。
「十四根攝三聚有情」,謂除信等八,一向善故。「外處小分」者,謂五塵扶根者,及法處心所等,故言少分。「五根攝受」者,謂五受、三受更互相攝,故不攝覺品中。「或四或六」者,合語、業、命為一故,四開為六也。以此文准正思惟雖發語言加行,不同小乘是尋,今取所依慧約體故,慧根所攝。信等五根、三無漏相攝中,無漏三寬,信等五狹。
「遍知」者智也,無為從因為名,目遍知也。 此中或二,謂預流者超越取第四果者。或三,謂超越不還人,後離色、無色欲故。或四,謂預流者次第取,後離三界欲故。此大乘中見道唯一品,所以如此。或五者,即預流四諦為四,今大乘亦不得分界地別時,但一諦為一剎那故四,超越取阿羅漢果故五。或六者,即見道二乘通有三心,謂見道有三,故六。或七,今見道四諦,修道三,故七。或九,如文隨順理門。或十,如十地障。此中無一者、八者。「由二緣而得建立遍知」者,謂見道六,通達諦理也;修道三,永度界也。 「由相同分、界不同分及同分故,立二遍知」者,謂苦集一物,故相同分;故非色界,不同分:是欲界苦集遍知。苦集一物,色無色二界合立,故名立相同分及界同分,故立色無色苦集遍知。道滅相別,欲非色無色界,故立欲上滅道二遍知;見道相別,色無色界地同分,滅故立色無色滅道二遍如。故合前有六也。見道下,三修道。
論云「諸相、隨好,舌根及四根依處所攝」者,謂得上味相,是舌根相好。餘但四根依處,謂身毛上靡、一孔一毛、千輻輪相,是身根依處;馬王藏相,男根依處;目紺青色,眼根依處;舌覆面門、廣長,舌根依處。 十力以慧、具知二根為體。此中准無畏,五根並得體,此據強勝為論。如言如來十智力故,慧強也,偏舉。四無畏,五根無強弱故,皆以為體。 三種念住,謂以三善根,謂無貪,於欽仰者生故;無嗔,於謗者生故;無癡,或通或局,唯於處中者生故。
論云「大悲,非根所攝,是無嗔、無癡所攝」者,故知無癡別有體性。「六根證永斷習氣」者,謂信等五、具知根。
論云「異熟品麁重,阿羅漢等所未能斷」者,一釋云:諸種子名異熟,此品剛礦性,由未能斷,所以有高足越坑等。又解:謂由煩惱為緣力故,引得異熟無記相起;煩惱雖斷,然煩惱習氣力故,令異熟體由有無堪任性隨逐,名為異熟品麁重。 又法執種子,四無記中異熟品攝,品言品類,是異熟種故。此《佛地論》解。今由有此麁重苦,名異熟品麁重,如來永斷。
論云「觸能攝受者,若喜若樂,若捨一分」者,今解:觸取六識為體,此俱觸能攝受喜、樂二受全及捨一分受。 「攝益」者,滋長義。憂、苦違損,非攝益。捨通善惡果,今取善果捨,故言一分。或捨通欣慼未,今取喜、樂未生者,故言一分。有云:由此故知,取觸數為觸食體。此不成解,違《對法》故。又此隨順理門。《攝論》云:觸食屬六識。意思希望喜根者,攝益善識者,此意俱受亦通喜、樂、捨三受,然以喜相麁,所以偏說。或唯舉欲界多分語。然上界亦通有樂故,捨下雖有,少而不論。此言為欲與三受俱觸食、思食名攝益,不欲取受、觸二心所,由前二種攝益第八故。觸數緣現在,識意思緣未來故,識後明利長養;識後明利長養故,名識食。亦通取六識中長養者為論。由段食等初三食資持識故,令意根轉明盛生益。由二長養故,眠等非食。初長養謂能令別有長養根大增盛各別義;二、令無損長養。眠等有後無初,四食有初有後,故是食。 若爾,天眼豈非定所長養耶?述曰:雖從定所發起,正是定中觸、思食所生,令長養根大增長,定但令不損,不能為益也。
論云「由三門故,二種雜染增長」等者,三門,謂前三食。煩惱、業二染依識食故,資長於識,餘有現前。
論云「以多分故,易覺知故」者,謂多分,此四食。若爾,業、生豈非多分?即言易覺知,簡如覺者先業及凡夫離障雖易知,於諸念住易入,所以說此四句,謂段食入身,觸食入受,識食入意,思食入法也。四食日日易資養,所以餘非。此中,諸地獄有諸漸細風,名段食,初〈本地等尋伺地〉云無者,彼據重地獄,又難知故,所以不說。此處為正。
論云「或有一依,謂彼同分根」等者,謂彼同分根唯依四大也。二者,謂有色同分根,即依四大及自分識二根也。三者,謂意依色而住,名依色;二、依意;三、依心所住故。三根心所互依亦爾。無色界無色,唯有二依,乃至第八亦爾。此中據同時增上者,即說為根。 「頌曰:義依處證得,攝食由諸句」者,此中有六:從前頌曰:幾根由境界,名義二依處,幾根先煩惱之所感得下,至四緣諸根名不調來,明證得;十四種攝三聚有情下,至九遍知來,明攝如;經言四食下,至地獄有微細風,難知不說述,明第五食;以下明諸句。
論云「具足攝持一切義,具足攝持一切行義,故名蘊」,釋云:欲明數數攝義,故有重言。又解:初言者是體,後言是能詮,由體如此故,所以立如此名。以下准知。
蘊等中,「六因建立」者,次第配三善巧。以假者為身者,即十二處是假者所依也。
遣六邪執中云「依止邪執」,謂計依止為止,說蘊破也。因者,界破可知。 「三、能持依止我邪執」者,謂外道色能持依止者是,我今破是十二處能持識生長門故。餘可解。
「觀善巧十勝利」者,二解。一、謂至一合之想,第一破我常也;二、至便不誹謗,破邪見謗無;三、至已信令增,斷疑生信;四、至聖教久住,正法不沒緣;五、悟緣起理至非作者,無實性,破作者等我;六、慧根廣大乃至緣生差別;七、乃至緣生差別,當善住念;八、乃至一境之性;九、乃至令聖慧根當得生起;十、至隨證漏盡。又解:一、除我執,一合之想等;二、有法住故,便不誹謗;三、自無疑惑;四、善答他問;五、令他信;六、令教久住;下四,即四又字:是故十也。
第五十八卷
此中言焰魔王,即〈本地分〉曰靜息王也,靜息諸非。准此文意,焰魔使者、獄率童子等,並自業力生,非由化生數,其使曰者之中,故應情數。
論云「由水醎故,陸地眾生一分難得」者,謂除輪王出世,主藏臣寶若以手置大海,海中一切珠寶皆隨出,即亦寶有得者,今故除之。
論「諸見趣中」者,如五趣是有情歸到處,六十二見諸見所歸到處,故言諸見趣。
論云「無有妙行、惡行,名謗用」等者,與《對法》第一等相違,勘彼文。
論「戒取中,謂所受持隨順取、見取眷屬、見取隨法」等者,此謂依見取故,受持戒禁,戒禁隨彼見取、見取眷屬、見取隨法也。此取戒禁生。
「瞋四種」者,謂損己他見、損己他有情為二;十二,如文可解。
慢中,「於後有處慢者,謂由計我當有不有」等者,下文云「若動」者,謂言當有;「不動」者,當不有;「戲論造作」者,釋上廣說乃至我當非想等。此中意也。今勘下八十六亦有,此文別。 「三慢類」,謂劣、等、勝所。此攝四,如前五十六云。於欲慢攝二,謂我慢、增上慢二。後有處起有一,謂邪慢。 「我當非想」等者,此是七事所。
論「或亂不亂慢」下,二翻釋,准配七慢,應合天中。
「疑五相差別」者,謂疑無他世,疑無作用,疑無因果,疑無諦,疑無實,五也。
論云「謂十煩惱皆與自他一切煩惱展轉相緣」等者,此文即證見、戒二取不唯緣見、戒事生,與見、戒依法諸貪等並緣以為境,故無妨。
「非上地惑能緣下地一切煩惱」者,此隨順理。如下第五十九文云「上地緣下起慢」,如《顯揚》云:無色界緣三界繫及不繫,皆是慢緣一分事轉,如何緣下界?此據亦起,然亦不同邪見等。
論云「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數現行故」等者,如下九十四云「世間不伏此,乃至金剛方斷」。此卷下文云「世間若伏修不伏見,修中伏若愛若恚及以隣近矯慢及此相應無明。不論我見、邊見及此俱慢愛」。故此論文云有隣近矯慢之言,除與貪恚隣近之慢也。如下九十四說。然此一唯無記性,如何成九品?欲界何品攝?法師云:此為後三品。若世間道伏九品時,但伏前六品,以此後三不能伏故。然前六品亦有九品,故言世間道伏九品。 問曰:前六品如何分成九品?若一品為九品,即有五十四品過;若一品為三品,即有十八品過。又那含不斷欲界我見等,即斷欲九品不盡,以後三未斷故。此那含未斷,唯伏惑得預流果,不斷五品以下惑,以不障果故。答:不然。即亦那含隨離欲地斷,唯有第七俱我見在;那含雖斷九品,即異生唯伏欲六品。今解云:此亦九品,隨與何煩惱俱起增上者說故。或唯第九品類,異生伏九品亦盡,然第九品中有餘類未盡,即我見是,故世間道不然,以第九品中微細故。
論云「除先所作能往惡趣順後受業」者,上來三因,明現在作業能往惡趣,除先順後受業;受惡趣果,非今生因故受,故次除之。「於欲界,四見及慢,喜、憂捨相應」者,此如《對法》第七卷,同後卷,當深彼解,所以大精。
論云「十煩惱,見所斷,名曰無事;所餘緣有事、無事」者,此如《對法》第五卷述相違文。
論云「若有隨順如是煩惱、俱行煩惱、品類」等者,隨順者,是總句。或尋、伺、睡眠等,體非煩惱,順故名煩惱。或謂別境中數。 「與煩惱俱行」者,隨煩惱由四相俱行故,名隨煩惱。 「煩惱品類」者,即忿、恨等,如下文,是謂品類等也。
「差別建立」者,如此前五十五卷說會之。
若《雜事》中,世尊說諸隨煩惱等者,即今《法蘊足》,及下八十九廣解義。大眾部三藏外別立雜藏,大乘、薩婆多無別雜藏,以毘奈耶中有〈雜品〉,是彼廣明。
「隨惑依十二處轉諸煩惱」等者,此約總聚起,如前五十五。別處起不相違煩惱相應中,如前五十五說。
論云「誑、諂是邪見品類、等流」者,前五十五云是癡等流者,以邪見者癡增上故。此約別行言邪見,彼通論故癡分。又彼體說故癡分,此約行相起時增故,言邪見等流。此審勘諸論。 問:前言慧自性不相應中,如何邪見俱而發語尋、伺與見並耶?述曰:此時依思尋、伺,非依慧者,故無妨難。
論云「若諸具縛補特伽羅生在欲界,成熟三界煩惱隨眠。若生色界所有異生,成熟欲界被奢摩他之所損伏煩惱隨眠」者,此違前得成熟中,如《對法》,同此文,如前會。
論云「但於現在,由此種類煩惱隨眠,說名為繫」者,法師云:謂《中邊》云熏發種類現在故,名繫也。 問:論云如此種類,當知諸餘煩惱亦爾者,法師:如一類爾,餘煩惱亦爾。太師云:如繫現在,非過未,當知餘結縛隨眠等餘煩惱義門亦爾者,唯約現在入此中,非過未。
問:論云欲界迷苦有十隨眠,集、滅、道八,除身、邊見者,此如《對法》等有十,何故相違耶?述曰:如實理者,有二門:一、煩惱迷諦門;二、諦行對治門。若迷諦門者,如《對法》一一諦各十;若諦行對治,即此論三諦各八。唯苦有空、無我行為能治,立身、邊見;邊見隨身見起故,說空行等斷。又有能治空、無我故,有身見為所治;有無常行故,邊見為所治。餘諦無故,略而不論。此約別緣。約相見道見道已前等語。若如實者,諸煩惱皆空、無我行斷,隨起迷處說,故言見所斷,其實不別緣諦理斷惑。 問曰:如《雜集》諸諦並有身、邊見者,如何相類?答曰:此彼諦下惑為我,即名此諦下身、邊,戒取等亦爾。 若爾,總計四諦下惑為我,此何諦斷?答曰:無此。不能總緣,從別緣起故。 問曰:若爾,即苦集下身、邊不能遍緣五門也?以此理故,明緣五門者,有力增勝,迷苦義增,但見苦所斷;諸三諦下身、邊力劣,不能遍緣五門,但有別迷者故,見此所斷。 問曰:集諦下身、邊何不爾也?答曰:身、邊力微。若別迷集,即唯緣集諦名見集諦斷,故不同苦。二十句我見既迷苦生,明唯見斷,修道即無。
論云「撥無父母等,一分迷苦」等者,果因迷別故,見苦、集斷別。
論云「又有諸見,妄計自在、世主、釋梵及餘總類為常為恒,無有變易,如是邪見亦迷苦諦」者,此謂計梵王為常,不從我見後生,故是邪見。 問曰:此卷初云遍常論、一分常論等皆是邊見,即計梵王為常,如何此中乃言邪見?答曰:二說。若起我見,計梵王為我,後計為常,此常見我後生故,邊見收,如前文;此中約非我見後生者,此非常見故,邪見收,亦無違也。 問曰:凡夫伏修不伏見,此見是,何色界我見下界起耶?若是欲界我見等,如何緣色生?答曰:此我見是欲界繫,緣名為境故,得緣彼生。名者名字,聞彼名故而緣。又名者四蘊也,即是此心之相,離心無別體,故言緣名。 問曰:若爾,與欲見何別?答曰:至下緣境中更當知,廣釋差別二說。此遍常論皆名邪見,非我見後生,故前文言是邊見。及《梵網》、《對法》等云邊見攝者,似常見,體是邪見。夫言邊見,必我見後生故,故此中次前文云「即用如是我見為依止,於五蘊見我斷常」。斷常二見即唯我後起,此遍常論不緣為我,故非邊見,亦無此地薩迦耶見。不同經部緣壞而生,不同薩婆多緣有而起,此中以依他性為依止,計有遍計所執故。戒取中言隨順此見,即見取根境。此見隨法,即俱有心法等。又前為見取因,後為見取果也。 疑中云「此及所餘」者,謂此外道及餘有情於苦猶預,皆迷苦者也。 嗔中但有緣見云言,故知大乘見道之瞋,唯緣見起;緣有情事者,是修道嗔。又此且得緣見而生,非事中無。 問曰:何故集、道二諦下邊無邊見也?若
論云「又有橫計諸邪解脫所有邪見,是迷滅邪見」者,小乘此云迷苦邪見,滅下邪見要無漏緣。今者此文亦別緣餘有漏法,是滅邪見。道中,非道計道亦爾,以迷道中故,方計有別道,故名是道諦斷。准此正於翻迷故,而別有執。若總緣四諦見為見取,太師云:此通四諦下斷戒取亦爾。若爾,我見應亦爾。有餘二諦皆有遍果因,以遍緣五門起故。今解:總緣四諦見為見取者,即苦諦下見取,餘諦俱能別緣,如前我說。 問曰:不爾,如此邪見,別計有邪解脫,亦是迷有漏苦,如何見滅斷?答曰:迷滅執別有滅,乃至道亦爾,義增故,唯見滅斷,前苦諦下無別說此見故也。
論云「唯除嗔恚,謂於滅諦起怖畏心,乃至起恚惱心,如是嗔恚迷於滅道」者,解曰:准此文即是嗔,是無漏緣使親緣滅諦起故,與小乘不同。至下緣名等中,自廣當解。 又不言緣迷已,欲見生嗔,此嗔何諦攝?答:下言餘如前說,即准前嗔亦緣見起。若准貪等者,前已准故,如前應勘是。謂欲界嗔恚,三界三種貪、慢、無明,是名修道慧,即修道如欲名唯四,三界令十,除身、邊。何為四?答曰:此順小乘,故無文。修道中無別對治行,如見道有別行空、無我故說之。如前迷諦十中已說,准解修道煩惱。
論云「但有長時任運堅固」,此形見道煩惱,故有此言。於修道中,於境有分別起者。
論云「見與修所斷,當知略有五種乃至此中,緣苦、集事境等」者,苦、集有漏煩惱所生惑緣之,相似本質煩惱心故,名初分別。此所變境名邪分別事境,即一切苦、集諦下煩惱,除他界緣並然。道、滅二諦下十煩惱,除疑一法,并戒取,下自別說,故不言除。餘八是緣見境。疑一法唯緣諦生,不緣見起。邪見及無明,有緣無漏者,亦有緣有漏者。前云五種涅槃論見是迷滅邪見,別計有道,是迷道諦邪見,即有漏緣,非無漏緣。邪見、無明以緣見生故,疑之一法,無緣見生。今但總言緣見為境。戒禁取多緣戒禁生,是緣戒禁境,唯此見取不緣見生。戒取不緣戒生者,故知此文等多分為論,故知前云十煩惱展轉相緣。其無漏緣及苦、集下不同分界,是緣名境,但聞彼名而起煩惱故。若見彼體,即不能起惑,彼非惑境故。與彼不相似,不如苦、集緣惑故,名緣名境。 問曰:如下二界有名可緣,無色界中如何爾也?答曰:下二界緣名,後生無色,前方便緣名故,彼所起無漏緣等亦名緣名。串習力故爾,未必正緣名起。又名者,四蘊名。若但相分,是已之四蘊,緣此四蘊起惑,非似本質,故言緣名故。
論非此煩惱緣無漏等,有所緣故,故名為境。此為一釋。第二、緣見境中,但是見道對修道,皆是緣見生滅,除疑一。此緣名一門總分別,見惑餘門別分別故。此中云見斷諸惑,以簡修耶。若爾,滅、道下有漏緣何處門攝?亦是緣見門收,然是總門故。若如前說,何以言見斷等者?此簡修道貪。若俱言貪等,恐濫修道貪等。前苦、集即出所緣諦名已,此是滅、道有漏緣惑,但言見斷,即知簡修,而是滅、道下貪等。
論云「爾時聖智雖緣於苦,然於苦事不起分別」等者,此通明三乘見道前方便。大乘前方便,或作安立諦觀,或作非安立諦觀,不同小乘。如前第五十五已說。
論云「依初建立增上力故,說法智品有四種心,種類智品亦有四心。隨爾所時,八種心轉,即爾所時,總說名一無間所入純奢摩他所顯之心。如是總說有九種心,見道究竟」者,此明相見道也。略有三說。一云:法智品等者,品者品類,品類言即并攝忍,即四法忍、法智一品類,合名四心。類智亦爾。此是智品有八種,能有斷惑之功。此說次後入如智品時節。八定品能寂靜故,住心故,總名為一奢摩他之心。故言九心,前智品八心、後定品一心。以定品無斷惑之功,不為智故,但總名一心。雖智時有定,定時有智,功能別故,智時隱定,定時隱智,不論。 問曰:初四法忍法智為四心,類智亦爾者?應隨順小乘解,以斷上下界惑別故。又解:大乘別者,如《對法》初無間、後無間別故,云各為一類。二說:今言品者,是品類義,論云法智品者,不取其法智,意取法忍,即法智之品故。此法忍為四,類忍為四,故八心。以能斷惑,是無間道,故得智名。四法智、四類智合為一心,名純奢摩他道,以不能斷惑,非無間道故。總名九心。三說:即法忍智為四,類忍智為四心,名八心,見道雙運故。此八俱時有定品,亦八心,但以功能令心住寂靜,不同於智能斷惑,故言總得一心,名智為八心,故合有九。初解前後別故,合三十二心總為一故,總言九心。此解但有十六心,定慧別故,名為九九心。有此三說之中,後解為勝。初解三十二心者,論云即爾所時,故知定慧同時但有十六,何得言三十二?第二解,論云法智品業故,得言取忍為四?第三解為勝。真見道定慧或前、後、或俱,三說同上,或無間、解脫別故,或斷慧思別故,或俱義故,如前敘諸家見竟。
論云「第一、觀所斷;第二、止所斷」等者,上順經部說清淨色及心、心法中有種子,故第一色中有諸種者,是觀所斷;第二心、心法中有種子者,是止所斷。此色心中攝種子,如五十一卷說。 問曰:此中何故色中種,觀斷非止;心中種,止斷非觀?答曰:清淨色中,煩惱心之相分分差別難知,微細故,言觀斷;心中種子即當心之見分,一類易知故,言止斷。其實二俱觀斷,止俱隨斷,但以隨煩惱難易知故,各別說斷。又解:色有眾多差別,觀多色空,方可斷惑,約用增故,色言觀斷。修定之者多緣於心,令心住境故,定名一心定,約用增故,能觀心、心法空,故言觀斷心中之惑。其實俱時並名能斷。「若言觀品所攝諸智見斷隨眠隨逐生者」等者,此破經部師義。彼無梨耶,故心法攝種。起觀品智時,其煩惱種猶逐觀生,方可觀能斷之;若不逐觀者,即種子逐有漏心在過去。過去無體,種逐何生?故言逐觀在現在故。今破之言:若逐生者,應不得名對治體性,解、惑相違故,能治、所治性相別故。應立量云:見道等觀品應非對治體(宗),煩惱種子隨逐生故(因),如有漏心、心法(喻)。由此違量道理,故薄伽梵說隨信行等,以此為喻,即從俱脫以前說數故。此隨信、法為第六,鈍利根別,各隨信、法行位等故,但是見故,名第六。此中第六種無相,如《對法》第九不同,如彼抄廣解。
論解六種無相住中,如《對法》見道十六心皆是隨信、法行人至果位名信解等,即第十六心是信解亦在見道中,何故此言無相,言入見道即除信解?豈除第十六心見道耶?《對法》無相住並在十六心中。答曰:三說:一、隨順理門,小乘見道十五心,故此信解等即在修道,今故除之。二說、如《對法》十六心皆無相住,然前十五心是無間道盡,斷惑義增,此中且取,不言取第十六心,以是解脫道故,故除信解等。三說、彼約法作論,取十六心皆無相,名為第六;此約人為論,若取信解等,即無六種故,故今除之,取十五心。又信解等非定位,餘果中皆有故,今取決定無相,故除信解等。
論云「若諸異生離欲界欲、色界欲,但由修道」等者,以修道惑障定事,任運生故,但伏修惑;見道煩惱分別而生,障於理故,不伏。得定伏修之中,唯與貪、嗔隨順憍慢,今能伏之;與我見等隨順憍慢,即不能伏。如六十九云:我見等不伏,有文簡俱慢故。問曰:若爾,貪、恚亦爾,欲見俱者即不伏?此心憍慢多隨我生,故
論偏簡。「若定若起若生」等者,謂見道之惑,於此三義有時而起。若定者,與定心相入出,即染污定。此分別煩惱。如外道計過去八萬劫等,期心入定,觀之從定心入,此計執之心,謂邪見等。此分別惑明與定心入出,或假名。若言起者,謂別散心起也。生者,生彼也。
論云「略有二種麁重:一、漏麁重;二、有漏麁重」等,如前〈本地〉第三云善法不名麁重,亦非隨眠,如何此中言有漏麁重,及《對法》二十四種麁重業麁重等?大義曰:一、性麁重即煩惱種等,此中言漏麁重者是;二、心不調柔名麁重,即一切有漏善法等,此中言有漏麁重者是。前第三約性麁重,論云善法等故非,此中約不調柔麁重,有漏善法亦爾,不相違耶。論謂此若有煩惱者身中善、無記等法,為漏和雜,不調柔故,名習氣。羅漢有此善等在,雖得微薄,法體仍存,謂漏不斷,名習氣。此漏麁重氣分在身,與善法中和雜不一異,如毒在身中有氣分不一異,隨眠斷時,此得微薄。佛圓鏡智生故,言永斷習氣。
論云「又有二執,謂根境,執我、我所;二、有情執,謂我慢」等,即執著更無別體是我、我所之行解也。以上復次,各各別解執著之言,尋之可解。
「蓋名龜」者,覆義相似現故,除尾一種,以無用故。或龜蓋有五用,名五支相似。 「忿似母驢」,母驢性惡故,多聲嚼草,忿亦爾。 「慳、妒似凝血」,以虛薄無味相似,利益亦爾。 「無明似浪嗜」,一云似野干,性無知故也。又似鼠狼,蛇欲哳時,其尾多毛,障蛇不令哳。以無明亦爾,障聞智故。又西國云耳毛人,耳孔有毛,障聲,不聞人語。
第五十九卷
論「貪等十煩惱,一切能發業。若諸猛利現行,方發惡趣業,非失念行者。又分別起能起此業,非任運起」者,此遍見、修作法。其見道,欲界唯不善故,皆能發業;修道中,如《對法》第四云任運發能惡行者,是不善,即我見等有不能者。故見道名分別煩惱。如《對法》第四說,唯此發三惡趣業,非修道。然此處舍引、滿果為論,其修道中,何妨亦有發惡趣別報業者?故知今據引果,不據滿果。餘如《對法》第四、〈本地〉第一抄解。
論云「如說麁重體性名隨眠」等者,此謂約性麁重說,此麁重亦名隨眠,是煩惱性故,言體名隨眠,非約不安隱名麁重,而彼非即名隨眠故。如前卷解。
十八麁重中,自性異熟等三麁重者,護月云:無始本有種子故,名自性麁重。勝軍云:此新熏成熟,體性不同增上,即名麁重,名自性異熟等麁重。然業障等者,此據重障為論。力無力轉,前〈本地〉無別名力無力,俱增盛煩惱上品者,名有力,不然者,名無力。
論云「當知欲界一分不善煩惱,有異熟」者,謂凡夫見修不善煩惱。若入聖,或聖者身中不善者便非擇滅,無異熟果者是。又無記煩惱欲界者,不招果故。中無二分,下文有此解。
「迷行轉」者,如〈本地分〉七種已列。「義別云何」等者,如〈本地〉第八卷,有名無解。「身、邊、邪三,於所知境起邪行」者,此唯是見道煩惱,非修道。身、邊不迷諦生故,此論云於四聖諦迷行轉故,但緣四諦生,餘貪等緣此見生。諦讀可解。前四門別出煩惱,不問無漏,有為緣使等引訖。第五、第六門別解四諦下煩惱。苦、集即煩惱緣相應中增,故名因緣;滅、道斷煩惱,故名怖畏。第七一門唯修所斷,此任運生,不迷諦起。故知前六門是見所斷。
有事無事門上下,及《對法》第五、六大相違,如彼抄、別抄。
煩惱與受相應中,如《對法》第七,前卷勘隨順文麁相說等可解,下文自有此麁細和會違文。
「相續成熟」,謂種解脫分身。
「相縛、麁重縛」者,謂六塵名,眾生於此執著名縛。緣相起得,名為相縛。麁重縛,謂煩惱種子。
此言三心見道究竟者,如前第五十五會之。
「樂遠離身語麁重」者,謂坐禪人身疲倦性。
論云「次復應斷苦、憂乃至諸捨定障品障」者,謂修道中不動無為等障,如應准配。初四是三乘通障,見道已前凡夫障,見斷已去聖人障,亦通二乘。定障唯在聲聞,所知障唯菩薩。此定障之性是異熟類,所知障類攝,如《佛地》。二乘,此中前五。一解:准聲聞定障說,獨覺餘可知。以獨覺得勝神通故,定障唯彼斷。不然,但通二乘。
「又眼見色已,不喜不愁」等者,此是六恒住法。 「又性少欲」下,此是八大人覺。
論云「十四、他境緣,謂色界於欲行煩惱,無色於色行煩惱乃至於彼下地諸有情所,由常恒樂淨具勝功德,自謂勝故」者,即大乘中,上地得緣下地起煩惱。 問曰:此是何惑?答曰:有解此是見慢,如餘處。更有但言我此勝,彼不如等,設起我慢,非一切煩惱皆起。又解:此是一切煩惱,貪等並然,常以恒是常見,淨勝是見取等故。雖有是緣,不似本質,緣名為境。如前卷初及《對法》第六。餘處言上不緣下者,此是隨順理文。 問曰:下地貪、慢不得緣上,上界之慢如何緣下?答曰:下地劣故,不於彼起慢,上勝故可起。即《對法》第二無色不緣下地等文,如彼和會。
論云「當言全界一切煩惱皆結生耶?為不全耶?答:當言全,非不全」者,此問潤生,非發業。發業雖十煩惱,修道無記,上界煩惱貪等即不發業。故今據潤生,我愛為正潤,餘為助潤。如下自出,為破小乘唯貪潤生故也。《對法》據正潤,故唯言我愛,不相違也。
論云「結生相續略有七種:一、纏及隨眠」,謂異生;「二、唯隨眠,謂見聖迹」者,此據隨眠,凡夫俱用現、種,《對法》九種會故,決定起故,言起貪嗔故,非無有種。見道果人界地生,若同地生,亦以現行潤,如初禪生初天已,次生第二者,即亦現行閏。以道力劣,雖異地生,以八種閏,除第三果外,無以唯種閏者,如〈本地〉第一卷及《對法》第五。此中言菩薩以智力受生者,謂同《對法》以願力受生故。此果雖有漏,亦有漏善業招,然隨生處故。
論解業道中,「當知此業亦有五相建立差別」者,即下言根本業道身語意業三,及方便四、後起五。此等如前〈本地〉第八廣解。其貪嗔等,小乘無有加行,但是根本;今大乘亦有加行,要故身語業者方生成根本。如別抄有方便等,與《對法》第七不同,勘之。
論殺生三種中,前一是業思增上;第二、邪業生思;第三、或菩薩利益殺生等。
論殺生中,「尸半尸」者,即呪死令尸及半死尸,令起殺人等。邪行中,「非時」等,與前文及〈本地〉第八、《對法》等不同,可知。「魯達羅、毘瑟笯」,如別抄。
第六十卷
論云「或有人或人相」者,解云:謂羯剌藍等位,即隨胎上,名重殺生。此大乘亦犯波羅夷。諸部小乘,除薩婆多,餘皆不成波羅夷,以未人相故。又解:人相,謂非人變為人,意欲殺人故殺,此名重。「僧祇」者,僧伽言眾,今言僧祇,即名眾物,聲轉如此。
業道五果,如第九〈本地〉、《對法》等抄,勘之。 「祠祀具」者,事具或祠祀支具等。慧支或法須,即以為調度等。
論云「或增彼故,以彼妻妾令他辱之,彼若受教,行欲邪行,便觸嗔恚所生相似欲邪行罪」者,即名邪行,不名身為究竟,亦發無作故也。 問曰:十業道以思為體,思即是業,如何名道?備師云:善不善能得可愛不可愛等道果,故彼業即道也。身語如下文釋意,俱是貪恚名,意業亦爾。作業之道,而非是業,不同於此,如《成業論》解,同前第八〈本地〉,不勞述之。貪、瞋、邪見是思之道,思所遊履,故名為道。
論云「不與取、貪欲,資財處起」者,謂縱盜他有情,亦名資財。綺語之境,雖對有情,以近而論,意緣名起,思名句等而生故。雖亦緣句,在於名,總號為名。「邪見,諸行處起」者,謂一解云:唯緣苦、集諦者,遍行五門故,增上者名諸行處,不取滅、道。其實亦是,故《對法》云謂實有義,即四諦皆是。又解:唯在三諦,除滅諦,以從多分故。或可四諦並名諸行,心之相分變故。同《對法論》。
論云「若以猛利貪欲、瞋恚等纏發起,名因緣重」者,要由先業道中貪等發業,方因緣重。若非猛利,非業所攝,不善根發,思輕也。
論云「當知唯是此思轉變,由彼威力之所轉變」等者,謂即業發業加行思種為他苦生故,此種轉變剎那剎那雜生惡戒無表,由彼威力法爾發起故。如無心受戒,此文為證。他殺業亦同於此,由表不由表發,如別抄應知。「娑利藥迦婆羅門」者,此名族村婆羅門。
論云「復有四業」等者,明大乘但說四業也。
論云「諸阿羅漢所有不善決定受業,或前生作,或但此生先異生位作,少輕苦為逼,故名果報已熟乃至建立決定業故」者,一云:謂先生、此生凡位作不善業,此是決定業故,得阿羅漢時,受少輕苦,故名果報已熟。已得轉依有餘涅槃故,一切不善決定業受,異熟果皆不受,唯受少輕便酬。此是前不善勢分麁重令報受起,非不善業現在故。 問曰:此是決定,何故羅漢轉輕受耶?答曰:佛依未解脫身凡夫建立定業,非得解脫者身建立定業,此可轉輕受故。二云:轉依者,謂入無餘涅槃,種子無故,一切不受。依未入無餘涅槃建立定業,入無餘涅槃名解脫相續,阿羅漢入有餘涅槃亦名未解脫,故受輕業。又解:得有餘涅槃已,今有勢分故,現在受少輕苦,其果報種子永斷故,於未來一切不受。此意如此。又解:勝業獨在凡,或有覺位少輕苦逼故,便名已熟,從果為名故言,羅漢已於今身得無學故。若不爾,後身有學更受少苦故。若得金剛道後,一切不受,果報種子無故。羅漢身中有蛇哳等者,此是果報與等流果,非今異熟果,得第三果已去已盡故,圓滿處故,言得轉依。如別抄解。
論云「佛為首大苾芻僧」者,謂佛為首,言簡異外道。外道弟子亦言苾芻,自言我是大自在天為首苾芻,今言佛為首,故簡彼也。
論云「已證入清淨意樂地菩薩,一切不善業皆畢竟斷。此不妄念力,離繫無煩惱」者,即菩薩煩惱有故,應令發業,但不忘念故,無業修道,不善業種修道未斷,不忘念故不起,名永斷,非種無別,金剛心時一切永斷故。
論云「思是業,非業道;殺生等七,亦業亦道;邪見等三,道而非業」者,前言表業,即體是思,思於此中如何非道?遊履名道,思即非道,能得果故,名為果道,思亦是果道,意業亦爾。如五十三、《成業論》及前〈本地〉第八卷。
論解十一生中,第七、第九何別?解云:前七約生自體,後九約處為言。又解:七者,離染故,名清淨,異生故,名不清淨,初生對菩薩等為句故。第九者,體離染故,名清淨,此處不得見諦故,名不清淨,處生對有暇處為句故。五非狂等,「解支節」者,謂西方欲燒死身時,雇人解支節方燒,以燒易故。下言補羯娑者,即此人也。
論云「無明於五處所能為障礙」者,謂見道、修道、無學,二是有漏道,事世間也。
論云「受緣愛,愛緣取,取緣有,有緣生,生緣老死,是受用苦次第」者,愛、取、有是苦因,生等是苦果,能生得果名。亦如前第十〈本地〉云五支胎藏苦,是苦因故云愛也。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五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mười sáu

瑜伽師地論略纂
Hán gốc
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六(論本六十一二三四五六)
基撰
「出愛王」者,即舊言優填王也。正本音言嗢陀演始(此云出)伐蹉(此云愛)褐剌闍(此云王)。優填,訛也。
論云「不相似子」者,謂是下賤人,生與王不相似故也。相似子者,是王真子,與王相似,以形儀等,與父相似,人皆愛之,無詈容言也。
論云「云何眾苦所隨故苦?謂生那落迦及一向苦餓鬼趣中乃至名眾苦所隨故苦」者,謂此中應言傍生一分受苦亦是。上來數有此文,而此中據多分受苦者語,傍生受苦少於鬼故。此生老病死苦,勘前〈本地〉第十及《緣起經》廣辨。
論云「何五取蘊苦?當知此苦亦由五相,謂生苦器故,依生苦器故」者,謂依此故,生苦得生。是生苦之器故,言生苦器故。依生餘六苦,謂老苦等,總名生苦依器故;依此器而生苦,言依生苦器。或此是生苦之器,餘六苦依生苦器而生,名生苦器。餘六依生苦而有,此即生苦為器,合而言之,名生苦器故。或初是生苦,第二是生一切苦器,合而並名依生苦器故。
論云「受具足支,謂性戒支;受隨法諸學處支,謂受戒時,末後說四依等;隨護他心支,謂威儀遮戒。此三是受戒。隨護如先所受諸學處支」者,謂隨戒。即受、隨二戒也。此備師云:如前五十三解說律儀中有此四支,即苾芻四支戒。六支為四支,與此別也,前解應非。
「十種有情眾,於十種法愛樂喜悅」者,次第配之可知,義顯易解。「發業有三:一、相應發」,剎那等起也;「二、親生發」,近因等起也;「三、增上發」,謂遠因等起。更引餘煩惱而發業也。或前已攝盡,第四增上更多起煩惱方發。以上四卷,從五十八已來,是尋伺等三地。
第六十二卷
三摩呬多等地
此中名隨煩惱者,隨惱於心,名隨煩惱;亦隨煩惱而生,名隨煩惱。此中兩釋。若染污心所隨,他煩惱而生,如《俱舍.隨眠品》說行蘊心所並是。此中准前,如《雜事》中,一切皆是。然據勝者,此論唯言二十二等。此中二十二外所有,不出二十二體,以相收攝,尋之可知。如憍以諂、誑為體,下言此中諂、誑增上力故下,此言所由增上體。 「趣向前行」,謂受利養,他請等時,若在前而行也。 「云何離善軛?謂遠離邊際臥具,及離眾惡所習近似寂靜室,遠棄捨之,不生欲樂」者,謂邊際臥具,即極惡臥具,惡之邊際;依此能遠離,名遠離邊際臥具也。又解:邊際臥具即第一最勝臥具,能遠離此愛惡臥具,名遠離邊際臥具。遠離似寂靜室者,具足空閑靜處似寂靜室,謂練苦處等。即室遠離之處,而棄捨之,名離善軛。又解:此是作婬欲處,眾惡所習近,名似寂靜室,應遠離之,而不生欲樂。棄捨之意,名遠離善軛。
論云「修十遍處,能為五事」等者,備師云:五事,謂由前八遍處故,能引發三事,謂化事一,變事二,諸聖神通三,此有神通也;空一切處故,引發往還無礙諸聖神通四;識一切處故,引發無諍等諸勝功德為第五。以下文是解第五、識一切處功能。若准此理文勢言,前八引發中言諸聖神通即別為一者,空引發中言往還無礙諸聖神通,諸聖神通之言應別有體為一也。今解云:前八引發一事,化事、變事但是一物,本無本有為異,空一切處引發往還無礙神通為第二,識處引發中有三,故五。謂無礙解等功德是一,成辦無所有解脫、非相解脫、滅盡解脫為是二,無邊無量遍滿行轉為三。 問曰:何故滅盡解脫別有又字,合無所有等為一?答:文勢如此故。唯識處有三,上下皆言由此識無邊處故,言此滅盡解脫中即無,但言由此成滿因故,即是由此成滿無所有等因,故知合為一,以是解脫類故。大義曰:識處有三:一、引發無諍、智等;二、無所有、非想地解脫;三、滅盡解脫。 言「無邊無量遍滿行轉」者,此總結前識處成辦故,得諸功德。以下並大義。此諸功德,《顯揚》第二十說。 問曰:何以成前八遍處故,引發化事、變事耶?答:以前遍處於境色中得自在故,故能引發化事、變事。此處有礙神通,未得空處定,俱依第四禪得故,豈不得化事、變事耶?約勝用語,諸凡夫不得前八遍處。 問曰:何為得空遍處故,引發往還無礙神通?答:以空無色故,故能引往還無礙,故《對法》第十三言:以得無色定,伏除色相無,無能除色故。若得往還無礙,未得空處亦得,然障未盡。今約定障盡處語,要得空處,斷除之障。 問曰:何故修習識遍處故,引發無諍、願智等諸勝功德?答:諸功德法皆心識,功德皆是心法故。由識處得自在故,即如識為境;得自在後,依第四靜慮引發此無諍、智等。前往還無礙神通亦依四禪,要依空處除礙色障故,却入四靜慮,往還無礙。雖有不得空遍處等,而得往還無礙,非是增勝者語,以定色礙障未盡故,有處有礙。今據勝者,一切處無礙。 又無量遍滿行轉者,行此識處作無量無邊觀故,無邊行此處究竟故,更不立遍處。「勝處、遍處是諸解脫能清淨道」者,謂以解脫為果,以勝、遍處為前方便也。《對法》第十三末云:依解脫故造修,勝處故起加行,遍處故成滿,成滿故,即於解脫究竟。同薩婆多解脫唯因,初修要先依解脫一分取斷障;遍處唯果,末後修故;勝處通因果,在解脫後、遍處前修故。即如《對法》文。此中以解脫為果,勝處、遍處為因,同《成實論》,彼云:彼遍處為因,解脫為果,勝處通因果。後修若已,如是次第,故同此論。又《對法》云:解脫究竟道。薩婆多約初時,謂初修初習修時,以解脫為初,故《對法》言依解脫故造修,依解脫斷障故。《成實論》約後,謂究竟時要成勝處、遍處故,解脫方滿,以解脫為果故。此言勝、遍處為解脫能清淨道,《對法》亦言若遍處成滿,解脫即究竟,此中據究竟時語。此中如是和會,大當道理,拾文亦盡。
論云「又諸解脫,由所知障解脫所顯。由此聲聞、獨覺等,於所知障,心得解脫」等者,此是變易、不變易異熟生受,即是白淨無記法,障所知故,是所知障類。又通染受,但障所知故,得所知障名。二乘斷此,名斷所知障。
論云「略由相,修等至者愛等至」:一者、得定出已,方愛過去等至。二者、或未證得未來愛味,愛味未來定;或已得近分,愛味未來根本;或已得下品,愛味上品者。由愛味增上力,追求未來定等而生愛味。三者、已得近分及根本等,隨一與定心相入出,似定心不住散亂位而起愛味。下釋妨言:從定出,可生愛味;正在定,即無愛味,愛味是染,定是善故。
論云「若生下地,於上起愛,未得離欲不定心者,當知此愛是欲界繫」者,謂前三相愛味中,第一未得定愛味即欲界貪,緣上界生貪為他界緣,或不同小乘緣求上定皆名善法欲,以彼心中染不染故。如文相狀,即同前五十九,上地下緣,下等互得相緣。此亦云我當得時如是愛味,即是緣上,名自心之相分。 「未得退」者,未得法不能起得,故名退。 「已得退」者,即已得法退已,起煩惱。 「習行退」者,現所得法不起,名退。 問曰:後二退若為差別?解云:聖人已斷惑種,退起現前,失諸功德,名已得退。若諸聖人所有功德不得並生,名習行退,已唯不起煩惱故,不同已得退也。
論云「若勝進道,當知彼是遍滿所緣,或無漏緣」等者,謂依四禪近分方便、無間、解脫三道,觀下六地為過失,觀上諸地為寂靜。唯第四勝進道,或作一切法無我遍滿所緣是有漏,或作諦現觀無漏。緣於上地者,此遊觀無漏。若欲斷或觀,隨是何地,無漏皆為之。
論七作意攝四道中,如《對法》第九所引,相勘。
論云「若順決擇分所攝受空、無願、無相解脫門所顯靜慮,當知第四」者,即是出世間定也。決擇分是有漏,空等解脫門是見道無漏,由決擇分故,得有空等,故言所攝受。決擇分中雖有空等,不名解脫門。何以知者?如《顯揚》第二云:言解脫門唯是無漏之修,故如舉擇分能引發,取所攝受無漏者也。即為依彼緣得故,修決擇分也。依者,志求依,即為求彼,以所求為依也,乃至第一、為得近分故修等。又即決擇分中,空等作出世間解脫行,故言第四、出世間定。從果行解為名,故言解脫門。此中,初是大義,後為汎解。
「滅盡定遠地菩薩能入」者,大義一解云:遠行是第七地,作無相行故,方能入。六地以前,猶起煩惱,不伏定障;入七地菩薩,三界煩惱皆伏,而得彼定,從勝處為語。其實如《佛地論》,直往初地亦入。《瑜伽》第八卷雖地能,七地能念念入。彼解大擇。又解:此言遠地,即初地也,以加行行故名遠地,非是遠行地故。論言「非異生能入」,即是菩薩能入,入地即是菩薩,故如遠地是初地也。菩薩雖起出世善法令此定現前,由方便利生善巧故,不捨煩惱起心不斷,舊云留惑故也。此是虛言。此中據直往者語,迂會者地前亦得故。又大義曰:遠地者即入十解心人,亦得滅定,滅定是相似無漏,體是有漏。今言非異生及有漏者,非一切異生及汎爾有漏也。或是入位異生,作涅槃想方得故。若菩薩得,伏定障亦得。或是有漏亦是無漏,二乘一向無漏,不能伏定障得故。設斷四禪以上定障得者,無妨。此是非所行故,假名非學無學。在學道滿故,無學道滿得故,亦應言學無學。
「六種作意」者,即上正知等四作意中第二為三作意,如文。以上所斷,尋之可知。
「依三處」者,謂增上心一,聞思慧二,修治業地三。三緣不共外道慧,謂次下三故處法是。
「四果清淨」者,謂次下四處不生煩惱是。「五果清淨」,四禪、寂靜解脫。得無色定、入滅定,滅定是寂靜解脫。 「九果」者即四沙門果中初三,及六神通,不取第四果者,即漏盡通故。下結文有五故字。 「不定地清淨」者,即斷前四不定地清淨,謂毀戒等。「地清淨」者,如是作意,謂有下證喜樂乃至了無常等。「攝清淨」者,謂依三處增上心等,攝一切菩提分法故。下二可知。
「摩訶俱瑟恥羅」者,即舊云摩訶俱絺羅也。摩訶,云大;俱瑟恥,此云肚;羅,此云持。即大肚持也,即是舍利弗舅長爪梵志也。肚中,即三藏義。持三藏義,故名大肚持。
慧解脫、心解脫各通漏無漏。此一經文,此中名世間及慧,先來明有漏慧心解脫,次明無漏慧心解脫。
從「此中,依慧解脫」下,乃至「即慧解脫增上力故」以上來,明有漏慧心解脫。
從「出世間慧之所行者」下,明無漏慧心解脫。就初明有漏,「此中,依慧解脫」已下,「又依心解脫」以上,明慧;「又依心解脫」下,明心。就明慧中,初明慧境;「彼體性」下,明慧體,可解。就明心解脫中亦爾,初明所染淨心,次明心解脫果。謂「又依心解脫」下,至「能取了別」,明所染淨心,即是色等境界能取之心。「彼世間慧心解脫果者」下,至「即慧解脫增上力故」,明心解脫果。謂由前世間慧力故,其心於相應縛及緣縛中出。謂「相應」者,相應縛也。「相雜」者,緣縛也。又相應者,俱時起惑;相雜,前後雜生。此是世間心解脫果,能不染相應及間生,非離緣縛等。若離者,即是無漏心解脫果也。無漏慧心解脫亦二:治境及果相。
論云「又出世間正見果相,當知即是前後常故」等下,明無為是正見果,故言為常。「若法所治」下,簡有為非常。一解云:若法者,即一切通名法也。
「所治若有,生已無滅」者,謂所治之惑若有,無間道生已,與惑俱不滅也。
「所治若無,滅已有生」者,謂所治之惑若無,無間道與惑俱滅已,有解脫道生。此所治、能治,有滅有生故,當知有所對,故非常。又解:若法者,道諦法也。所治若有者,謂金剛心前乃至見道已來,惑猶有故,名所治有。金剛心已前道等名生已無滅,數數起故,現能起故;後金剛心時一切惑無,名所治若無。前所得道滅已,後圓滿果道生,故言滅已有生。此道諦有生滅故,名非常,無為非此,故常。此唯簡道諦。若不作金剛心以前等解,大乘或得不俱,如何所治有,生已無滅,道惑俱也?「於諸受中及因緣中」者,觸是愛因緣,緣之起愛、取等,故後有生。
論云「又彼相雜而相應故,彼能依止心法清淨,當知即是非現在緣之所染污領受彼故」者,此解正見,果無別義。
論云「六寂靜故」者,即是下「遠離出,心三時;親近出,心寂靜三時」。 「由清淨識沒平等故,非由彼所依平等故」等者,此解滅定中勝用。謂滅定俱無漏清淨識沒平等,不由前方便有心定與滅定所依身平等,故名滅定也。 「三行不行」者,若出定,先起心行,次起身行,後起語行,今定無,汝不得有心定中有身行等。《法因緣經》中,解了所治者,謂解了愛染故,後有不欣;解了見染故,不能證。
「對治三種雜染故,建立三蘊」者,初是戒蘊,次是定蘊,後是慧蘊。即以此三蘊攝八正道也。
「解了所依,此復有四」者:第一、可解;第二、「相」者,即定體相,相者性也;三、「所緣」者,即定境也;「成辦因緣」者,即得定因緣,亦言定是成辦諸功德因緣。「解了功德,謂滅定乃至此有五種者,謂滅事故」,即是定體,用不相應厭心種子功能為滅事體。「寂靜相似影像故」者,即知定是假有,非有實體,但是相似影像故。又解:此定欲入緣涅槃,涅槃真寂靜法,定與涅槃相似寂靜之影像,此即滅定。雖是有為,似涅槃故,名影像也。 「八種相觀」,即如〈本地〉第八末,亦如五十三末說。此中言「相對」者,即對苦受,言樂受,非樂受,非是苦。此有三相對,如五十六說,相對勘之。
眠纏謂明因眠入定,故曰眠纏。「五種對治相」者,遠離闇相一,至加行道理二,害諸見三,諸見功用四,諸見所依功用五也。第一、是離闇相,修光明;第二、緣淨境界,除惛沈;第三、損諸見,不起見取等見;第四、見功用,謂能生惡行,能生六十二見等,今治之也;第五、見依功用,即是見之功德也。
「五種任持定法」者:一者、「遠離」也,是定遠離煩惱也;二者、是「遠離處」,謂修定處所,及順定言教;三、「順無染心資具」,即邊際臥具;四、「從有智者」下;五、「於諸世間」下。 又解:諸遠離、遠離處所為第一;順無染心下,二;從有苦下,三;於諸等持下,四;前第五中分為二,無漏行為第五故。
下「出離界」,謂三人各修一行相,如下三文字時,人法合說,故有六也。此出離界即是涅槃,即六隨順涅槃法,名為六修。 又解:三人行六行,六行為六出離,謂初人修四行,餘二各一行。謂於怨行修慈,於惡行起悲,於淨行起喜,於恩行起捨,皆名「眾生緣定」,此則為四也,總合為一,眾生緣定同故。第二、「法緣定」者,是解脫分善根人。第三、「修諦觀」者,是決擇分善根人。以法為順涅槃果,故有六也。雖舉三人,以法三行故;緣境有六,別故有六順法。
第六十三卷
不淨三相中,「等流」者,與糞穢為等流相。第一、即體是糞穢也;第二、是糞穢等流;第三、但有四大及造色所依、能依也。
有八棄捨近住弟子因緣:憎惡弟子故,欲自身受恭敬,一;利養,二;毀犯戒,順棄捨之,三;有饒益師者須,損減師者不須,四;戒,五;定,六;慧,七;於弟子大眾事務僧事不能堪忍,雖善大眾,為是弟子故不忍,八。 又解:憎惡弟子棄一,利養、恭敬合為第二,餘六同前。
此中,初禪障與《顯揚》文別者,如《對法》第九。想日四靜慮所治中,初定除苦,二定亦言除苦。言初除現行,二斷麁重勢分。第三所治云「三、踴躍」者,即是增上之喜也。前是體,後是增上用。 又解:此是作意緣喜,生極作意踴躍。定下劣性,為此喜隨不巧便慧,第二禪有,令無,故言除定下劣性。初二禪中有此喜,不可言下劣,然分分亦得除下劣性。 第四靜慮「於樂發悟」者,即緣樂作意也。樂極故,作意緣之,名發悟。即《雜心》云於緣發悟也,《顯揚》云於樂作意也。
論云「為治自苦惱行,建立靜慮支」者,一、「對治缺減對治」者,謂苦行煩惱能對治聖道故,能令聖道缺減,名此煩惱為缺減對治,尋、伺能治此,名對治缺減等。下可解。
論云「何因故,知初靜慮苦根未斷?答:彼品麁重未遠離故。若苦根斷,便與第二靜慮住時應無差別」者,大義曰:初禪苦根麁重亦在,得第二禪方盡,故言彼品麁重。未離麁重者,即隨所依,無堪任性。但以初禪三識尚有,喜未圓滿,麁重未盡,三識苦根相隨順故,喜與苦根正相違故。第二禪地三識無故,喜滿極故,所以麁重除故。初禪若離苦麁重,即是喜滿,喜滿足故,即無三識,應與第二靜慮無別。此是斷者,斷苦根上麁重漏依附性等,非謂斷種及識相應,前已斷故。若不善種者,可言初禪已斷,與惑俱故;若善、無記者,羅漢猶起。今言斷者,但斷上麁重性。譬如黑鐵入火之時,即便黑色滅,以赤色生故;出火已,黑還生,赤色滅故。此亦如是,得入二禪,苦根麁重滅,不起三識,無漏滿足喜起故;出二禪,退入初禪等,黑還生,滿足喜無故。如此合法。有漏二禪,伏苦麁重,有漏故;無漏二禪,斷苦麁重,無漏喜故。故非不退者等有此,入初禪麁重生。
論云「復有四種修三摩地」等者,大義曰:第一、即有學見諦,住未來禪,求根本靜慮;第二、即異生,已得禪定,未得五通,求生死智通等也;第三、即鈍見諦者,居根本禪,求利根;第四、即利見諦,求無學果。此中,何故見諦中無鈍根居未來禪,求根本地及利根?何故異生無求見諦,見諦不求,五通求?如此之子,且約爾所,非法攝盡。又見諦鈍根居未來,不能求入根本及轉利者,初根鈍行遲,所以略而不論。不言異生見諦者,得五通為足故。此中且舉生死智通勝,知未來因果事故。終不說餘無見諦等五通者,亦有具五通者俱求無學故。有情緣無量,即已得有情緣四無量也。
論云「若樂遲通行跡轉時,雖已見諦等,乃至復於欲界受想尋思當住正念,當起正知」者,謂此鈍根故,於欲界善法受想尋思住正念、住正知分別慧也,即求於利根,而恐退法。受,謂受數,領納義,增受欲法樂。想,謂取像,諸法境界。思者,即受想俱尋思也。於此中起正念想,及失念故,當起正知,生分別慧。
六種離欲,如《對法》第六有十種,開合不同。
「馬勝」者,即舊《俱舍》云阿輸實。應言:阿濕縛(此云馬)伐多(此云勝),與梵王論義比丘也。
論云「復有補特伽羅已得離欲,從定起已,或於一時,彼三摩地相間雜,作意而轉」等者,謂通凡夫及聖者得九無間、解脫道已,住勝進道中。或於一時,其勝進道心與散心相雜而起,此散心或色界繫,聞慧等攝故。不然,是欲界聞思慧等。或於一時,純定心為勝進道,非無間、解脫道。住勝進道中,若遇外強盛聲緣,從定起,耳識緣之,與定心第六識俱時轉。此是唯耳識緣,無第六識與耳識同緣一境故。
論云「非即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此義意言,定中聲,聞從定起耳識,與意識俱轉,然意不與耳識同緣一境,故言非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 問曰:如《解深密經》云:若眼識等隨一識起時,必與意識俱轉。此如何耳識獨起,意不同緣?釋曰:彼經據散心中,五識一起時,恒常俱轉,必有意識故。 問:若爾,《對法》第七如何言以在定中,五識無故?釋曰:彼論據無五識定語。又據若任運境,定中五識即不起故;若增上新境,現在前故,如此文。定中有耳識,大義俱有此一解。又言定中一向無五識者,非也。 問曰:如散心,准定心亦有五識者,與意同緣不?答曰:不也,以取明了境必現量故。若有別緣者,即違《集量論》等五識同時意識是現量過。以散心位意識不並,五識不起,若爾,若起必同時,不同定中聞強盛境故,耳識能緣,意識堅住一境故,不與同緣。
論云「若不爾者,於此音聲不領受故,不應出定」等者,謂薩婆多定中無五識,今破之云:若不定中起耳識緣聲,耳者於此音聲,定中既不領受,不應後時得出定,住散心中。若耳識定中即非取聲時,意識即便出定,要耳領受聲已,意識有希望故,後時方出。又耳識取聲時在定中,非取聲時即便出定,在定外取聲也;要獨耳識定中領受聲已,有希望故,後時意識方出。此等並定有五識家解,此解如別抄及《對法》第七。
有心地中云「譬如水浪依止暴流,或如影像依止明鏡」者,如五十一說二解等,勝義諦故,八識一體,如浪不離水;世俗諦故,八識各別,浪用殊故。如《攝論》二師義,以此文為證大師義。
阿賴耶相應受名異熟,與《對法》第一相違,如彼釋。
論云「阿賴耶識無有煩惱」者,此簡無所以,思准可知。然具計度分別可成法執,第八及五無此分別,故無也。 問曰:五、八俱無計度,二種並無法執;法執無義既齊,五識應無煩惱。答曰:五識猶意引,所以有煩惱。 問曰:亦應由意引,得名有法執。法執由計度,由計度之心利引,不可生;煩惱有鈍者引之,故得起。
論云「末那任運四惑相應乃至不共無明」等者,正法藏云:若見道,煩惱無明名不共,不與惑相應名不共;修道中,末那無明通三性位起,所以名為不共,非不與惑相應。如《攝論》云:如十八不共法,乃至行六識,不與末那共,應名不共等。又解:以一類相應,不同諸識,名不共。護月云:如六識中煩惱緣外境時明了故,見、愛等強,俱時無明但名相應;末那緣內迷執,緣不明了境,無明力強,見、慢等力弱,無明為用勝故,名不共。雖有見、慢等相應,不名相應,但對小乘立此為不共。如《攝論》廣立,云如十八不共法等。 問曰:何故末那中不共見、慢、愛耶?答曰:但對小乘,所以偏無明得不共名,非見、慢等緣相為所、見分我是。護月師義,但緣為我,不為所。此通言者,正法藏義也。即為我家之我者,護法義也。
論云「若諸無學,此一切種皆不現行」者,此中人執、法執二釋。護月云:末那唯有人執故。二乘無漏觀唯第八識,第七一向無。戒賢論師云:法執亦有。此據所障法,即唯人執,故言不行,非法執亦滅。如《佛地論》,此一類無麁細故,一時頓斷;不障有學治道故,所以金剛心斷。
第六十四卷
論「云何隨念故,三寶差別?應以相隨念佛寶等,乃至謂佛世尊」等者,謂佛以別相念,即十力、四無畏等一切智德相念佛寶也;以餘滅盡、離欲、無為、涅槃等相念法寶也;以無諍等功德相念僧寶也。餘者,即三寶自相望為餘,謂法、僧外餘相為佛寶也。如是等差別義,念佛等名餘。「謂是世尊」等者,此出佛寶等餘相也。大義曰。
論云「復次,欲求」者,求五欲境也。有五:一、「攝受求等,乃至有方便求」者,如妻子,為攝受故求;如財米,為受用故求;如樂具,為戲樂故求。此三可解。四、「乏解了求」者,解了故,求知解也。「名聲求」者,求名聲也。有求者,即求三有身,不同小乘也。 中五者:「法爾求」者,謂劫末眾生法爾相生上界。大義曰:即法爾一切眾生求後有身。二、「祈願求」,謂祈願生彼得彼等。三、「愚癡求」者,謂外道等,計上界為涅槃故求,是愚癡故也。大義曰:愚癡故,求生界也。四、「厭患求」,厭患下界故也。大義曰:厭患此身,求後身也。「思擇求」者,謂有智慧求生於上界也,不計為涅槃也。大義曰:思擇可生處而求生也。 梵行求五者:「唯求求」者,謂欲修梵行者。大義曰:謂總相心求梵行也。又唯有求心,未能發起,以梵行難求故,未能修行。「趣得求」者,謂起修行因,名修得。大義曰:別求一事,名趣得求,為趣得故求也。「現得求」者,修梵行現得果也。「後得求」,求後得果也。「思擇求」,謂有智者求得涅槃而修梵行,求梵行以為道因故。 復有差別中,「假名、第一義求」,大義曰:假名求為一,即外道等,第一義等為一。又假名、第一義等為一者,謂邪梵行,假名第一義求也,正非梵行故。「觀察求」,謂真梵行,觀察可捨可欣法故求。「無方便求」,謂邪求解脫。「有方便求」,現求真解脫。
論云,大義曰:或三重俗諦,或四重俗諦者,此是二諦門,謂俗諦有四,勝義亦爾。世俗中:一、是假名無實諦;二、隨事差別諦;三、證得安立諦;四、假名無作諦,謂假安立名勝義諦,而無法體,法體不可說故。此文但有俗諦四重,無勝義諦。前立三重者,有法擬宜故;後立四者,假名安立故。西方有立四重勝義,亦爾相對,如前已說。一、世俗勝義諦,即體是前道理世俗。是勝世俗諦,故名勝義;立法差別、因果、依他性等,故名世俗。二、道理勝義諦,即體是前證得世俗。有得果斷惑義,故名道理;過前道理世俗,故名勝義,十地位等是。三、是證得勝義,即體是前世俗勝義,安立為名,勝義。可有證得義,名證得;過前證得世俗,故名勝義。四、是勝義勝義,即是非安立諦真如體。是不可安立法,故名勝義。 聲聞乘證得智,證得中九智。無過前勝義,世俗勝故,名勝義。前世俗中,第一世俗諦唯是。
論云獨覺三人中,一、先已得順決擇分;證得;未得證得證得者。前二人成眾出,以先得聲聞煖等,入果時促,不能多時修習,故成眾出。若決擇分中未定生,多小時節入見道,在決擇分位迴心成獨覺,及未得決擇分善人迴心亦爾,以更長時修習,練根利故,此中並名未證得證得。如《對法》第十三抄解。此中言證得者,即決擇分善名證得,已能證真得無漏故,見道等即證得證得。如未得果人,名未證得證得,復言未得果也。或第三向在解脫分位,故前二別也。
論云「摩怛理迦所攝」者,即十七地及四種攝,摩怛理迦,名本母,義如十七地即本地分,四種攝即後四分。釋云:佛本經中說十七地及四攝故,彌勒為無著說,即本佛說,名本母也。又解:彌勒即是佛,為無著說十七地及四種攝,即是本母,名摩怛理迦也。 「二所攝」者,總合前二有此十種也,即藏及本母也。 「十種」者:一、諦相教,即說四諦、二諦相也。知苦、斷集、證滅、修道四,合上五也。四諦品類差別為第六。所依能依為第七。所依者,一解:謂因,即集、道諦;能依謂果,即苦、滅二諦。有解:四諦理是所依,依此理說;教是能依,即能詮、所詮相稱教也。 「遍知等障法教」第八者,即說苦諦、集諦障法也。 「順法教」為第九者,即是說道、滅二諦言教也。 「不遍知等遍知過失功德教」第十者,不遍知等者,即是過失言教,即前遍知苦諦等障是,不是遍知善故,名不遍知;遍知功德,名遍知等教,即前順法教也。世俗「世俗諦教」者,謂相、名、分別。「勝義諦教」者,謂四聖諦及真如。此中不論正知,以是有為故,可為世俗,是無漏智故,可名勝義,故不偏論。至五法中當會。
「升攝波」者,樹名也,即舊申式林者,訛也。即佛告阿難林中葉大小處也。是此胡樹,佛在樹下座,若阿難,非在林中。
十六意趣以欲、勝解二法為體,即是意樂也。第二、乖離,是厭離生死,乖離生死也;第三、勸道等發心;第四、解脫分位;第五、決擇分位;第六、令入見道;第七、正入見道;第八、得果成熟也;第九、得果已,修定也;第十、令得無學果;第十一、佛別意令眾漸入故,如《攝論》;第十二、令證前別意,發生歡喜也。以下可解。
「四定智」者,是苦諦四行:苦、無常、空、無我。謂四顛倒定俱智也。「生故」者,離蘊別有生法義我生。「相故」,我體相狀。「及業用」等,可知。
論「云何道諦?謂資糧道、方便道、清淨道,名道諦」者,同《對法》第八。如《對法》第四見修斷中說斷道諦等八,方便道等是有漏,故修道斷。廣如彼抄。
論云「復即諸諦為據為依、為建立處,立十三種補特伽羅」等,解六:苦諦為依果故也,集諦為依因故也,道諦為建立處,得成有學等故也。此中不取滅諦,是無為故。又解:此等通語,據、依、建立即一物也,不可別配,即三諦法是。或四諦以證得無為等,方便建立差別故。此中,菩薩不生無色界等,並如《對法》第十三鈔解。如來身一向無漏,出三界故,名不可思議也。
論云「六、障礙障者,謂十一種障礙隨一現前」者,即此十二障,除此第六,取前五後六合十一為此第六障,更無別體。
論云「此中差別者,根是果性,界是因性,信解是因性,意樂是果性」者,根、界二種若染若淨,隨應通用信等五根及五受根、意根為體,但現行名根,種子名界。大義曰:或初修未滿名界,是增義,已成滿名根,是增上義,故名果,故言果因也,而體無別。 信解、意樂如諸論,並以欲及勝解二法為體,若染若淨皆同,亦無差別,但是信解是因,意樂是果,即種子名信解,果名意樂也。此即諸論證文。大義曰:即初起信等時名信解,所以是因,後時起信等名意樂,所以是果,非約種子等解。此義如是。
論云「邪性定聚復有二種:一、本性邪性定;二、方便邪性定」,初是無種性人,次是斷善根人,通有性、無性。大義曰:善還續,未必邪見耶聚;造五逆業者,決定邪定故。大義曰:正性定有二種:一、本性正性定;二、方便正性定,初者,即三乘本有各別決定性人;次者,此人已入聖道以去是。大義不定亦有二種:一、本性不定;二、方便不定者,初是本三乘種性人,一人身中有三乘種性故;二、方便不定,前解已聖道已,然始迴心向大等入方便故不定,名方便不定也。前人是凡夫時有三乘種子,或即迴心,或總定不定人,不定其位,次性即定亦爾。此不定性人,一人或具三乘種子,或唯具二種子等。
論云「又若於彼真義理門隨決了者,當知能入五種離生」等者,西方呼宿食為生食,如人宿食不消在身,便能為患。見道煩惱亦爾,在身與有情作生死患,死患今得斷之,故是離生也。即舊言超昇離生也。此五皆入見道,初三人是聲聞,初是次第,次二是超越,獨覺、菩薩可知,並名離生也。
論云「復有五種有愛:一、法性愛」者,即劫未時法爾愛,生上界故,如法爾等;「二、誓願愛」者,而非此時外餘誓願生彼;「三、愚癡愛」,即外道方計彼為涅槃;「四、厭離愛」,即汎爾凡夫厭下愛上也;「五、思擇愛」,謂聖者生彼定慧上流人等。大義曰:今言有愛,未必緣上二界,但緣內有身即是。法性愛者,即任運愛之,如第七識但耶愛。誓願愛,如發願是我定願當得如是如是身等。愚癡者,即無明增愛若生死,亦如外道求生天等。厭離愛者,論云「於捨法愛無羞恥」者,即捨受法,無羞恥也。即今捨人是,即厭此事,愛彼事。思擇愛者,如思擇言人天是勝,我法生之,又勢愛種。
論解三漏種形等皆是中,有漏五相者,前三即三界,後二在五趣。惡趣名無欲樂有煩惱,善趣名有樂有煩惱,生彼有樂、煩惱故。 此中欲漏,欲界所緣五塵者是。若緣欲界內身起煩惱名有漏故,有漏身等增語唯在內故,欲塵多在外故。大義:上二界名無欲樂煩惱,欲界名有欲樂煩惱。此中,無明漏唯取六十二見相應無明,唯在欲界。此六十二見名障解脫等故,如八十九以無明為主。此言無明,其實見亦是,如八十九說。然此中唯舉後際分別見,不舉前際見者,以論云若欲無明漏,欲者,希欲義,緣於後際起希欲勝,非緣前際見,不名無明漏。即如八十九。
論云「相者,謂由所依故,及行住故」者,如識,此中據一,義不相違。以根為所依,境界為所行住,自了別而觀於識等也。餘者可隨。又解婆羅門惡呪術名聽聞究竟者,彼云我此呪但聽聞即得功德,為事究竟,不可解釋也。
論云一、「字通達,通達為常」者,即如𧙃、阿字,知為常,必不可改轉,此是字本故也。 「字義通達,達為無常」者,即字所證之義可轉變,隨方處義則立,故名無常也。如眼名眼,亦名為照、了、道等等,即字所因義是無常也。故知即名、句等亦是無常,可改轉故。又此字因等諸行無常義,故名義無常也。
第六十五卷
就〈思慧地〉二卷中有盡,後卷以來明二十九,後卷末以二十九斷位上,尋下准知。
論云「有非有思識,如〈本地〉說」者,有為、無為為有,無我、我所名非有也。
論云「若實物故、事故、義故」等,有解:第一因證依他有此,第二因證圓成有,如此等名真如之別義名,更無別目也。又解:此三故字亦證依他。實物故,簡似法;事故,體事也;義故,差別義也。皆依他起。待所餘,名假實等,如《對法》第三,初如即於色等為依為待,我等是假;亦待依色等名,色等蘊者亦是假有,待別色等成總蘊故。
「遠極彼岸,計我不過四種」者,謂計極遠離不過此四中,後非於前,一一別勘,非前可解,四句分別盡故。
論云「說因」者,說因者,因言所以。即謂外人曰即復有所以故不增長、無所以故不增長,即是成宗之因所以也。此中為比量,思之可解。
論云「依止一聚」者,大義曰:謂一想可得,非餘。「非一聚」者,如畫中有種種眾相故也。
論云「一、不共大種聚;二、非不大種聚」者,如〈本地〉第三卷等解。
論云「又一切清淨之色及依彼識所取境界」等者,謂此定色微細故,非五識等所得,然若變令受用,亦得見之。如前五十五解及別抄。此色解云:一者、由身第六定心引自第八有漏色現,令他人託之而受用,故是有漏。不爾者,自第六是無漏故,如何令他受用?二解云:即以自第六為增上緣,他託之亦變為有漏,不藉自第八變,如諸佛,豈有自第八變淨土等?此解為勝。以不同餘處唯散心緣故,唯定心境故,名無見無對,非他人不見也。
論云「若諸有事,現量所行,有漏增上所起」者,此意總取五塵,名所緣有漏。有淨及增上所起定但簡過也。現量所行,簡法塵及三性心等,如下文。
論云「若依清淨色識所行,名現量」者,此中但取五識名現量,其實與俱緣意亦是,今取所行,即五塵是,故不舉意根也。前言現在名有事者,此總言取現在中理義等所行者。
論云「若現在事亦非現量所行,如清淨色及一切染污、善、無記心心所,彼亦非煩惱所緣故,名有漏。但由自分別所起相起諸煩惱,非彼諸法為此分別所行境說故」者,此意言淨色及染污、善、無記心等非煩惱所緣故,名有漏也。以緣此煩惱但由自分別所起相起諸煩惱也。此善等法即是後由生起故,成有漏也。 此五門有漏中,第一是總門,第二是煩惱種子,第三是染污心、心所,第四是五塵,第五是一切。內五根善、無記心,及身語業,及別解脫戒,及外器世界,皆是煩惱所引,或是此正生、已生、當生等故,故名有漏。色、無色一切法亦是,有善異熟果亦是。此中文略,唯言不善異熟。
論解無漏五種中,據五義未必攝盡,則別解脫戒等,無處攝故。 第二言「有諸法隨眠斷故,名無漏,謂已永斷見修一切煩惱,所有善及一分無記造色,若諸無記,世間善心、心所」等者,此中即無學身中法故。言「見修一切煩惱斷,諸善」者,即身語善業及戒也。「一分無記」者,無學無記身語業,由無漏身中及無漏引力生,故名無漏也,不取餘故,名一分。諸無記者,四無記心也。餘可解。此中簡與初心法何別者,亦准可知。諸人於此亦即五根者,不然,非無漏力引故,舊種類故,不同身語業也。
論云「欲界繫善、染污、無記作意,緣一切三界諸法」等者,此中,善心可解。染污者,即兼言有覆無記。 問曰:何者有覆緣三界也?答曰:欲界有覆唯俱生,身、邊唯在第六識者,如論文觀三界為一同一類等為我,餘無此能,更無有覆心緣也。 「無記緣三界」者,即異熟生心獨頭起者,及緣威儀、工巧心後等流引生異熟生心,亦名威儀心、工巧心緣也。汎爾緣不求不染者是。第八識亦是緣三界也,種子法故。
論云「色界善作意緣三界法」者,此中應言染心,無記亦即染心。如何如五十九云色界於欲行煩惱?謂上緣煩惱及緣下慢,及如前第六我見也,以微細故,及異熟生無記心,略而不說也。 無色界若定若生外道,唯緣自地,計為涅槃故。如計識處為涅槃,未行識,已得空處,當善心不緣上。又九無礙心豈亦無善心不緣下?俱得計自他涅槃者語,所以略而不論。有共染心中豈無上緣?或又五十九云、無色於欲行色行涅槃,亦得緣下。不言無色煩惱行等,以漸獨故,略而不說。據外語者,語同《對法》。此中「毘鉢舍那菩薩」,地前。「亦緣下」者,說善心不計極,故得緣下地。不言緣上者,以生上界。如有學但以諦觀,不以六行欣上,故略而不論菩薩,從多聲聞為論。亦不說其實得緣下地,此中不論。此等染心亦應研問。又彼處異生亦不說之,及並不言緣無漏者,以界為法故。如《對法》第二抄。《顯揚》十八不同,如彼會也。
論云「名映於等一切」者,名有二種:一、四蘊名之,即下言由觀知故,除人執;二、名字名,即下言知此名故,除法執。言四蘊名能遍緣一切,遍生起一切法故,言名映於一切。名言能遍目一切,名映一切也。
論云「謂若略說,觀察清淨因故」者,即下言「緣此名能知法、人無我故,顯彼理故」,為淨因。「觀自相」者,即下言「緣二種名故,我相不可得」。即是二執相分也,今知其事。 「彼觀察染因」者,即下言「不善了知此名,即染污生起故」也。即是彼見分生起故,一切法生也。 又解:言二種名有三義故,名映一切。一者、觀此名者得清淨,為彼淨因也;二、知二名緣自一切法;三、知二名為染法因。此三義具,名映一切也。
第六十六卷
論云「若麁段食,欲界五趣皆現可得。此於一分各別那落迦,非大那落迦」者,段食有麁細,麁者遍五趣,如此文唯除大那落迦。大那落迦中亦有細段食,如〈本地〉第五云:於地獄中,有微細段食,謂微細風。故段食遍諸地獄也。太師解。
論云「六、由善、不善、無記作意引發先業,能牽諸行令住不絕,所謂外分,共不共業之所生起」者,謂器一世間業,如〈本地〉第三,或感一劫等。造此業時,由三性作意為方便,引此業生起,能牽器世間諸行令住不絕。如山河等,名共共生;田宅,共不共業生。即大師云:有二種共不共。共二種者:一、共中共,如山河等;二、共中不共,如宅舍等。不共二者:一、不共中不共,如自眼根,他不用緣故;二、不共中共,如身中扶根塵,為他緣似故。此中即共中二文。
論云「又有長壽諸有情類若不得食,非時中夭」者,謂龍等,或經劫等,皆由食住,非由餘法故。 四念住配四食等,如理思惟。
論「香、味、觸正消變,便能長養」等者,此三麁細,有增損義;色塵體麁,不能增損。 若諸段物於吞咽時,令心歡喜等,爾時名觸食者,此取令心歡悅故,即心觸數為觸食體,不取塵為觸食體。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六(終)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