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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中邊論述記

辯中邊論述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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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4n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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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中邊論述記
Quyển
T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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Đại Chính Tân Tu Đại Tạng Ki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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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5: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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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中邊論述記
Hán gốc
辯中邊論述記
No. 1835 [cf. No. 1600]
辯中邊論述記卷上
翻經沙門基撰
佛滅度後九百年間。無著菩薩挺生於世。往慈氏所請說大論。因緣如別處說。慈氏為說此論本頌。名辯中邊頌。無著既受得已。便付世親使為廣釋。故此長行世親所造。名辯中邊論。辯者顯了分別異名。中者正善離邊之目。邊者邪惡有失之號。即是明顯正邪論也。若爾何故不名邪正乃號中邊。今言中邊。顯處中道離二邊執契當正理。故標此名。簡偏說有偏說空教。彼雖正善而非是中。故言中邊不云邪正。言中邊者。所明理名。復言辯者。能顯教稱。謂此論教明正邪理具辯中邊。中邊之辯。蘇漫多聲中第六轉攝。六離合釋中依士釋也。舊云世親所造非也。中邊分別論者。言不順此也。云相品者。所詮為名。即三性之相此中明也。然所明中亦非唯相。如歸敬頌及次總標七義頌等。皆非是相。從宗多分以立品名故名相品。如無上乘品。有釋。名分。此等七品先後增減。如下應知。然初二品是境。次三品是行。後二品是果。是七品意。又初歸敬世親所為。自此下頌皆慈氏說。彌勒本有一百一十三頌。初一總攝。後一結釋。中為正宗。世親釋有七百頌。皆以不長不短八字為句。三十二字為頌。然世親未迴□。頌十四字為一句。五十六字為一頌。即舊真諦已譯於梁朝。文錯義違。更譯茲日。諸不同處至下當知。
論曰。稽首造此論乃至當勤顯斯義。
述曰。此論一部總有三分。慈氏本頌起於正宗及有結釋。此中初分世親所說。此即第一歸敬別序分。然諸經論通敬三寶皆名通序。此論即無。大論六十四及對法第一云。本釋二師此論所依及能起故。略無通序歸敬三寶。於別序中。文意有二。上之三句歸敬別師。第四句者顯歸敬意。明當造論。上三句中。初之二字顯歸敬相。次十三字明所歸敬。言稽首者。起殷淨心發勝三業。申誠歸依敬禮之異名焉。稽者至也。首者頭也。以手至首故名稽首。此即儒教之所釋焉。今亦發言兼策意業。投誠請念名稽首也。此稽首言通二所敬。所歸敬中。上之八字正顯頌主彌勒大尊。下之五字明教論者無著菩薩。言善逝者。謂即如來十號之第五名也。梵云蘇揭多。舊言修伽陀訛也。蘇翻為善。揭多云已逝。今略云善逝。善者謂好。逝者謂去。若有雜染惡來生死。純懷清淨好去涅槃。即是如來受用變化。或即法身已好去。故立善逝名。但言好去非已好去。即應言蘇焰䓳(平聲呼云焰䓳)。此翻但名為逝。或是往義。即是因中好去之目。非果圓滿已好去名。論言體者。謂是性義。或即身義。對法論說。身義體義無差別也。依士釋。善逝之體名善逝體。體即法身。善逝即是受用變化。若持業釋。或體即善逝名善逝體。此善逝體即餘二身。謂慈氏尊將紹佛位真善逝子名彼所生。攝大乘說菩薩家勝。謂生佛家之所生育。非如聲聞無智婢子。欲顯慈氏位極尊高如來真子。名彼所生。或真善逝體即法身。慈尊覺者以法為父。要緣如境智方生。故此號慈尊名善逝子。舊言善行子非也。行去名行。即善逝非是行跡。慈尊說頌。即是經師造此論者。故須歸敬。由斯論說稽首造此論善逝體所生。即正歸敬彌勒尊者。及教我等師者。即世親我兄無著菩薩也。無著於彼慈氏尊所既先得已便教世親。世親造釋由兄教力。世親自指己及門人故名我等。謂兄為師。能教己等故。今亦稽首教我等師。即上三句別歸經教二種師也。當勤顯斯義者。顯歸敬意己當造論。勤者精進勇猛異名。顯無懈怠能降邪敵。勇猛顯斯本頌義也。
論曰。此中最初安立論體。
述曰。自下第二顯釋論體分。於中有二。初總標論體彰教所明。後別顯所標次第申義。此即初也。然則天親尊者玄路先於眾聖。意匠頴於群賢。釋此頌文非唯一例。或頌前標後。無結上以生文。或義後結前。有設徵而起頌。或始牒文而後申義。或始申義而後牒文。或總標顯頌之大綱。或別釋文之幽隱。略為六例欲貫下文。其間相屬臨文別斷。此則頌前標起無結上以生文。安立者。施設言說之異名。此論體者。非為教體。即是所明法之體也。此體即宗。宗所明故。言此中者。是發論端。或簡持義。謂論別教所詮義。今先總舉出其體性故言此中。
論頌曰。乃至得果無上乘。
述曰。此正宗中合有一百一十三頌。合分為二。初之一頌顯論所明。名總標分。所餘諸頌依標別顯。名別釋分。此即初也。梵云摩咀羅多。此翻為唯。顯決定義。謂論所明定唯此七。梵云遮。此云謂及。或云等。及即相違義。謂相及障等皆有及言。相與障異相非即障。若言等者。謂此七外更有餘法。今顯相違釋故頌致及言。舊本云無上乘唯爾。即決定義也。
論曰。此論唯說乃至七無上乘。
述曰。此別標數屬頌七義。即前六例中釋頌大綱。分位無體。即是對治故。於分位有即此言也。然舊本無論曰之言。所以皆言此論世親所說。今則不然故致論曰。
論曰。今於此中先辯其相。
述曰。別解七義也。此解初中名別釋分。合有七品一百一十一頌。初二十二頌明相品。次有十七頌明障。次有二十三頌明真實。次有十四頌明修對治。次有四頌明分位。次有二頌明得果分。次有二十九頌明無上乘。大文有二。初總生下以發論端。次舉頌曰別申義旨。此即初也。即六例中第一例也。名字不同不能具錄。勘即知之。
論頌曰。虛妄分別乃至於彼亦有此。
述曰。別申義旨也。此一品中二十二頌。初十一頌辯妄分別。後十一頌辯圓成實。然則遍計所執都無實體無別頌明。唯有其名復別立性。然依妄分別等故有此性。今於此中亦因解非有。初十一頌中有二。初別解九相。下總結之。於別解相十一頌中。初之二頌辯依妄分別明三性有無相。次二頌辯妄分別自相。次一頌辯攝相。次二頌辯入無相方便之相。次半頌辯差別相。次半頌辯異門相。次有一頌辯生起相。次有二頌辯雜染相。此頌及下一頌辯有無相也。此頌正解有無之相。後頌結烈有無。辯契中道之相。
論曰。虛妄分別有者至能取分別。
述曰。此中一段皆始牒文而後申義。能取所取遍計所執緣此分別乃是依他。以是能緣非所執故。非全無自性。故名為有。即所取能取之分別。依士釋名。非二取即分別持業立號。然此但約染分說妄分別有即依他。非依他中唯妄分別。有淨分別為依他故。
論曰。於此二都無乃至能取二性。
述曰。釋於此妄分別之上遍計所執二取永無。即頌第二句也。然唯解深密經亦圓成實性起執。但以自心相不離依他。或緣如名方起於執故。唯說於妄分別上起二取。略不言於如。以性相違故。
論曰。此中唯有空至及能取空性。
述曰。此解第三句頌。此顯真如是妄分別之性。此者此妄分別。中者第五轉也。謂於妄分別上離二取之空性具有也。即妄分別中離於二取唯有真如。真如是妄分別體故無二取也。但言空者。即二取無。言空性者。以空為門。顯空性即真如也。梵云瞬若。但名為空。言瞬若多故。說真如名空性也。以多此翻是性義故。
論曰。於彼亦有此至虛妄分別。
述曰。此顯妄分別不離真如。謂於彼真如中亦但有此虛妄分別都無二取也。解頌第四句。問如論中說。有實知有。無實知無。何名有無也。
論曰。若於此非有至如實知為有。
述曰。此即總釋頌之大綱答文外難。謂若於此虛妄分別。彼二取非有。由彼二取性非有故。觀之為空。即餘論中無知無也。其妄分別亦有彼真如。真如之上有依他起。此之二性是二取餘體非無故如實知有。即餘論中有知有也。即三性中。初性是無。後二性有別。
論曰。若如是者至顯示空相。
述曰。結如是知。無倒顯示。謂知二取計所執妄分別圓成二性是有。以實知故即能無倒顯示空相。依他起上二取空無。真空性有。故成無倒顯示於空。言顯示者。說陳空理之異名也。故餘所說三性皆無。深為自害。至下當悉。
論曰。復次頌曰至是則契中道。
述曰。重成前義有此頌興。言故說者。故般若等經作此說也。如第二第三句中所說。
論曰。一切法者至名無為。
述曰。未釋故說字。且釋一切法。其二取體是無法故非有無為。依他圓成二體有故名一切法。雖無不失自體。非軌不可稱法。此中言法。可執持故。二取空性即是真如空之性故。
論曰。依前理故至非空非不空。
述曰。即釋頌中故說二字。及欲顯頌第二句也。謂依前頌所說之理故。般若等經說此二性。一切之法名非空非不空。何名非空。
論曰。由有空性至故說非空。
述曰。即是二性體非無故名曰非空。何名非不空。
論曰。由無所取至說非不空。
述曰。遍計所執二取非有說非不空。非不空者。體是無義。此解有無。即第二句頌也。
論曰。有故者至妄分別故。
述曰。謂第三句下一故字通上三種。謂有故無故及有故。此釋有故。二性何故非空。以是有故。以此顯前非空法體。即前頌中虛妄分別及空性有。
論曰。無故者至能取二性故。
述曰。此釋無故。遍計所執何為非不空。以體無故顯無體也。即前頌中於此二都無也。
論曰。及有故者至有妄分別故。
述曰。二性雖有。互相有也。即前頌中下二句也。
論曰。是則契中道至妙契中道。
述曰。由有有無二種法故。一切諸法非皆有空。則契中道。中謂非邊。道者真智。此理妙故合真智。又言道遊履之義。即是真如智所遊履。此中所說有無義趣妙合真如大道理也。離於過失故言中道。舊云是名中道義者非也。
論曰。亦善符順至非空非有。
述曰。前顯此說諸法有無合於理智。今明此論亦善符經。
論曰。如是已顯至今當說。
述曰。義後結前有無。先許而起頌也。前之二頌已依虛妄分別說三性之有無。自下當說虛妄分別所有自體。此有二頌。初頌出相。後頌釋成。
論頌曰。至境無故識無。
述曰。上之二句明妄分別所變之境有依他用。下之二句顯依他起執境識是無。舊云根塵我及識本識生似彼者。不然。所以者何。非是本識能緣變我及與識也。若許變者。即違彼舊論長行。長行自釋云。似我者。謂意識與我見無明等相應故。似識者。謂六種識此猶不然。應言變為所了。所了者。謂六境。相麁故。若許緣我識者。又違瑜伽決擇說阿賴耶識緣有根身相名分別種子及器世間。此則違教。若違理者。應所緣心不能緣慮。相分心故。如化心等。又緣我者。第八本識應許亦與見癡相應。入見道等無漏觀時。此識應轉。違無漏故。由此理故。舊頌說非。長行乃是。然真諦法師似朋一意識師意。所以頌中但言本識。長行乃別開之。餘釋頌文。長行自屬。不勞煩。
論曰。變似義者至五根性現。
述曰。釋頌中變似義有情二事也。若安慧等舊解乃云唯自證分無相見者。即第八識心皆能有執。此似根境。皆體是無。似情有故名為似也。護法等云。此相分根境亦是依他。所言似。此體非實有。虛妄顯現似計所執體實有法。故立似名說於五根名有情者。梵云薩埵。此言有情。五根是別成根有情名有情也。似自他身五根現者。此中二說。如唯識論第三卷說。問以舊論變自根境。乃言本識。今則無也。答二執本無故。又安慧云。不同七六識出其名者。以此第八境麁識細。不明其見但明其相。其七六識見相自麁。但隨見說說其見行。然頌中言識生變似義。應合有識。而釋家略。三本梵文勘之皆同。
論曰。變似我者至恒相應故。
述曰。此釋頌中第二識生變似我也。與心所俱多少義等如成唯識。
論曰。變似了者至了相麁故。
述曰。明第三識生變似所了。雖前二識亦變所了。以相細故。唯此得名。雖第六識亦變為我與我癡等。非恒俱故。獨七得名。雖餘六識亦變根器。非是本故。不相續故。行相麁故。唯八得名。
論曰。此境實非有至皆非實有。
述曰。此解前三識境皆非實有。此中有二比量。第八識所變似義似根。是有法。皆非實有。是法法通二量故。單後說因云。無行相故。以此二體非能緣法故無行相。舊云非形識故翻之錯也。喻云。如龜毛等。然淨真如雖無行。而談實體非實不實。故無不定過。然安慧等即以此文定相分。相分必是計所執故。此中論云非實有故。護法等依第八變依他根境。執為實有。體非實有。非第八相分體是無也。第二量云。似我似了皆非實有。宗也。因云。非真現故。舊云。不如境故。喻云。如兔角等。然我必是一常。現見有生滅異。所了謂是常實。不久竝見無常。如所緣情不稱所見。如緣夢境故。今總以非真現因成非實有。無不定過隨一不成。又此似因。應更成立。文外少字。應致許言。以自許是非真現故。如空華等。若是真現。應是常法。此中所了二解同前。
論曰。境無故識無者至亦非實有。
述曰。前成境非有。此成心無。舊論文意先遣所執。後遣依他。皆不□□。此中亦是遣所執。如下論言。許滅於此得解脫故。但如煗頂遣境忍等遣心。非除依他。依能緣心執有能取。除此識也。量云。能緣實識體亦是無。因云。汝言境心二實法內隨一攝故。如汝四境。前非故得為喻。但言心境隨一所攝。恐有真如等為不定失。故此因遮。
論曰。復次頌曰至許滅解脫故。
述曰。此成前頌依他是有。頌中上十三字成妄分別體非實有。不同所執少分亦無。故下七字說許少有。以自所許滅妄分別得解脫故。舊論云此頌解名義者。非也。以下解相亦有九種無名義相故。
論曰。虛妄分別至亂識生故。
述曰。此即總釋頌之大綱亦非全無。下解妄分別少有其體。以上總解體非實有。以識之體有少妄亂識亦變似境等。不同所執無少分生。然彼舊論解虛妄名。境不實故。由體散亂故。今勘梵本。此是人語非是聖說。本無此也。
論曰。如何不許此性全無。
述曰。即假徵起設中百論師等難。彼師所計此亦全無。
論曰。以許此滅得解脫故。
述曰。此答前難。若如空華。少分非有。應無斷滅解脫義成。既解脫成有斷滅者。故妄分別定有少體。
論曰。若異此者至及清淨失。
述曰。若異於此少有其體。而說全無生死繫縛出世解脫。則應皆無。以無體法不能繫縛。如石女兒。亦非斷已得成解脫。如第二月。若許全無無縛脫者。應無雜染亦無清淨。既違世間亦背聖說。又無染淨。汝等修道何所求為。
論曰。已顯虛妄至今當說。
述曰。此則義後結前。有許說而起頌。第三也。問依他圓成染淨殊別。與計所執有無不同。所言攝相其義安立。
論曰。但有如是至三種自性。
述曰。以妄分別為根本故。所以攝三。
論頌曰。唯所執依他至及二空故說。
述曰。上二句出三性。下二句成攝義。
論曰。依止虛妄至說有圓成實自性。
述曰。以下二句成上二句。妄分別境即計所執。能計之心即依他性依妄分別。二取空性即圓成實。故妄分別攝三性也。然此中量依止虛妄分別境故說計所執者。非是一切虛妄分別之境皆計所執。五八識中無有執故。但言計所執定妄分別境。故作此論。以妄分別體性寬故。遍計所執境能緣心狹故。此護法等之所分別。然安慧等以此證知八識皆能起計所執。如決擇分。文同於此。如成唯識說二師計。然舊本說。初性體者。即是六塵永不可得猶如空華。由此本狹。非唯六塵故。又云。依他性者。謂唯亂識有非實故。猶如幻物。幻物是境少分亦無。何得引之以為同喻。又云。真實性者。謂二取無所有。真實有無故。猶如虛空。虛空大乘非有。同喻所立不成。由此準知。雖少有比量。而不善能立。雖少為分別。而增長本文。故今論者依本無失。
論曰。已顯虛妄至入無相方便相。
述曰。義後結前。有許說而生下。第四門也。然入無相方便必以分別為觀心。亦以為境故。即於妄分別說入方便也。
論頌曰。依識有所得至識無所得生。
述曰。此有二頌。初頌解方便道所能取無。後頌解根本道二無平等。即見道等此即初也。上二句許心有而境無。即煗頂位下二句說境無而識亦無。即忍等位。舊論云以塵無有體本識即不生者。非也。豈許七識生也。
論曰。依止唯識至後有於識無所得生。
述曰。此則總釋頌之大綱。隨頌散解。其文易解。皆除所執。如處處說。
論曰。是方便至能取無相。
述曰。結成前義也。
論曰。復次頌曰至無得性平等。
述曰。此頌解二無平等。上二句解平等理。下二句結成平等。
論曰。唯識生時至名有所得。
述曰。解頌初句說識有得之所由。
論曰。以所得境至亦不得成。
述曰。解第二句。由境無故顯識亦無。亦者亦境無也。
論曰。由能得識至無所得性。
述曰。以能得識同境無故。能取所取先有得今皆成無。非一獨無故名平等。
論曰。顯入虛妄至今次當說。
述曰。結前生後二門義也。差別約界竪論。異門約行橫說。
論頌曰。三界心心所至亦別名心所。
述曰。上二句解差別相。舊本云總相。非也。上二句解異門。舊論云別相。非也。王所同名差別。王所異名異門。
論曰。虛妄分別至諸心心所。
述曰。此解頌上二句差別相。八識俱然也。
論曰。異門相者至諸心所法。
述曰。此解下二句異門相。心王與所行相同異。王唯總取。臣取總別。如瑜伽第三及顯揚十八唯識第五卷等說。然初一虛妄分別之言通二門用。餘文可知。舊論但言心所取別。不言取總。違瑜伽等說。
論曰。今次當說此生起相。
述曰。次第八門許說生下。
論頌曰。一則名緣識至分別推心所。
述曰。頌上二句明識生起。頌下二句明心所生。
論曰。緣識者至生緣故。
述曰。此釋頌中第一句也。即始牒文而後申義。此辯現行生起之相。非種子識。設說種子。無理能違。以是根本不名受者。
論曰。藏識為緣至名為受者。
述曰。此釋頌中第二句也。即先申義而後牒文。即七轉識皆名受者。以受用境受數用勝。識從俱時之受立受者名。即隣近釋。皆非根本竝名受者。
論曰。此諸識中至故名心所。
述曰。此釋頌中下二句也。此諸第一第二識中能受用境。是受功力。能分別境相貌之用。是想功能。能推於心於所緣境能有種種行相用者。思作意等之功力也。舊論云。能令心捨此取彼。思等力故。此受想行三蘊助成於心緣境之事。文名心所。解心所名此如攝論等第三卷解。
論曰。今次當說此雜染相。
述曰。明妄分別第九染門。許說生下。
論頌曰。覆障及安立至由虛妄分別。
述曰。初之六句正辯緣生。下之二句明諸雜染。解緣生中。初有五句別釋緣生。次有一句釋明深義。辯雜染中。初句明三二七染。後句明染所由。屬當判文長行易了。
論曰。覆障故者至障真見故。
述曰。辯覆障義。初緣起支。由癡覆境智不得生。無明蔽心不能照理。既雙隱蔽立覆障名。舊論唯說障見者非。此中通說一切無明。二種業攝非所知障。障真見者是無明支。或煩惱障亦障見故。此中通說。對法等說有二種愚。瑜伽等說七無知等。皆不離斯。
論曰。安立故者至業熏習故。
述曰。即是行支。謂由三行熏於第八。於本識中種植業之習氣。故名安立。成唯識說。唯總報業及總別行名為行支。
論曰。將導故者至至生處故。
述曰。此釋識支。瑜伽第九通取六識。九十三說及成唯識皆唯第八。異熟主故。最初生時能為導首將業果往彼生處。立將導名。舊論說謂本識及意識者非也。主非餘七。通不唯意。故成非理。對法等說。識為能引。即名色支名為所引。所望別故亦不相違。
論曰。攝故者至自體故。
述曰。謂名色支五蘊具足故名為攝。攝者攝持五蘊具足圓滿之義。
論曰。圓滿故者至體具足故。
述曰。釋六處支。
論曰。三分別故者至順三受故。
述曰。此解觸支。謂根境識非一名三。此觸令三分位差別順於三受。或時是樂至不苦樂。觸從功用以立其名。名三分別。此同對法觸釋家義。不同唯識。所望別故。然對法本文狀同唯識。釋家似同此處。
論曰。受用故者至非二境故。
述曰。此解受支。如文可解。然九十三等受有二種。一異熟二境界。如唯識說。以上五支總別體性不相雜亂。所有徵結皆如唯識。
論曰。引起故者至後有得起故。
述曰。此解愛支。如水潤故。對法等說是能生支。以立其名。雖取有支亦是能生。彼從勝義別立其名。
論曰。連縛故者至連縛生故。
述曰。此即取支。謂由取力令現識等緣欲我語戒見取。欲連縛未來後有之生令其不斷。取名連縛。欲我語等。是有漏因不乖當有能招後生故名為順。取令識連縛當有。對法論說有取識者有漏識也。取是漏故。諸師於彼浪作異端。皆是邪說。有取識者。皆如此知。
論曰。現前故者至得現前故。
述曰。此解有支。昔在雜行時取有後果名為取業。當果令起行名與業。由愛取力。令先已作之業取與後有上異熟果得現前故。有名現前。
論曰。苦果故者至酬前因故。
述曰。雙解二支。此是現前故名苦果。性有逼迫是苦義。酬前因故是果義。
論曰。唯此所說至令不安穩。
述曰。釋頌中第六句緣生深義。
論曰。三雜染者至謂餘支。
述曰。此同瑜伽。違於對法。如唯識會。
論曰。二雜染者至謂所餘支。
述曰。此約二染以辯因果。又約異熟非異熟以辯果因故。五是因。七支是果。五十六說。識等五支是胎藏苦故立果名。約世因果。十支為因。約性果因。七支為果。諸論差別亦不相違。
論曰。七雜染者至謂生老死。
述曰。束十二支為七雜染。前十二支為十一義。今束為七。前約熏種行名攝植。後約當果行名牽引。言攝五蘊體是名色。能受用於境六處作用。合名攝受因。前約五蘊。六處生時位別名別立名。今約俱是攝受自體。皆名攝受。前約於境。於根用別觸受各別立名。今初同於境。用觸受合名受用。以觸生受受用境故。前愛約總別當用。取有約各別功能。別別立名。今竝望於當果。三種皆名引起。前約有因而體逼迫。生等名為苦果。今以毀責為名。生等名為厭怖。
論曰。此諸雜染至而得生長。
述曰。三二七染教成三故名為諸染。由虛妄分別為因而得生長分別末法故。故今明之。
論曰。此前總顯至九雜染相。
述曰。釋妄分別文意有二。上來十一頌隨別解釋九門相訖。今者總結為九種相。然下空中慈氏自為初門總頌。天親後總結之。此上首尾俱無本總頌之文。唯有天親末結。以妄分別初有一部總頌故無。空性無之故有。或作者意無勞別解。
論曰。今次當說所知空性。
述曰。下十一頌明所知空性。但言所知空。即遍計所執。今言空性。顯是真如。於中有三。初許說生下。次頌曰別辯五義。後以相安立二義結前。此即初也。
論頌曰。諸相及異門至略說唯由此。
述曰。即是第二別辯五門。於中十一頌。總標五義以顯空性。下有十頌。別明五門。此頌即初總標五義。於中有二。上二句列五門名。下二句顯其空性決定唯由此中五義以辯相也。舊論言體相。此中但言相。舊云分別。此言差別。餘名皆同。然以九義辯妄分別相是品故皆有相言。此五義中。唯初有相。餘四則無。理亦應有顯妄分別別行相轉。此唯一相故作法殊。
論曰。應知所取至此相等五。
述曰。此即總釋頌之大綱。二取之空即以為門。所顯之性乃真如理。略分別者。唯由此中相等五義。以但解唯。由者即第三囀也。
論曰。所知空性其相云何。
述曰。下別辯也。初之一頌辯空之相。次有一頌辯空異門。次有一頌辯異門義。次有五頌辯空差別。後有二頌辯空成立。此即第一辯空諸相。於中有二。初假徵起頌。後舉頌正釋。此所牒文即是初也。
論頌曰。無二有無故至是說為空相。
述曰。上三句明空諸相。下一句總結空相。上三句中。初一句遮無顯有。次二句明非定有無或異或一。
論曰。無二謂無至二取之無。
述曰。無二者除如所執。遮無也。有無者。有二空性。顯於有也。若準安慧釋。二取二分皆計所執。若依護法釋。依二分二取起。二所執故名無也。下所有文與此同者。皆準此釋。
論曰。此即顯空至非有非無。
述曰。此釋於上有二之無。謂即以後無性為性。非一向性無竝顯於空是非無有二。起下論。
論。云何非有。
述曰。此徵無也。
論曰。無二有故。
述曰。此答非有。能所二取名為二有。無此二有故說為無。
論。云何非無。
述曰。此問有也。
論曰。有二無故。
述曰。二無者即二無我理。有此二理故說非無。於俗諦中。不同依他定有。亦異所執常無。
論曰。此顯空性非有非無。
述曰。結第二句頌。
論曰。此空與彼至非異非一。
述曰。謂有問言。空是法性。與其法為一異。為答此問。此立宗。
論曰。若異應成至如苦等性。
述曰。顯非異因也。謂五蘊等名法。真如是彼法之性故名非異也。如苦無常空無我等。此小乘等說與法非異。故以為喻。謂立宗言。真如與蘊等非定異。因云。法之性故。喻云。如苦等性。
論曰。若一則應至亦非共相。
述曰。顯非一因。謂五蘊等與此真如定非是一。一有何過。真如應非無漏無分別智境。即五蘊故。如五蘊等。又此真如應非總之共相。即五蘊故。如色受等。有二比量。如此應知。然入真觀。一一物如。皆須了達。即觀自相。言共相者。從加行說。唯識亦有。應如彼說。
論曰。此即顯空至離一異相。
述曰。結頌第三句也。其頌第四句上三句一一通用。如文可知。
論曰。所知空性異門云何。
述曰。此問第二門也。
論頌曰。略說空異門至法界等應知。
述曰。舊論曰眾名。今顯梵本但言異門故。又此真如不可說體。約假名辯故。此但應言異門。以前頌明不得體故。上一句立宗。次二句第四句三字列名。下二字勸知。法界等者。舊論云法身等。然本無法身言。譯家增語。然對法第二有七名此中有五。出彼無我性空性。般若經說有十二名。出彼九名。謂法性。不虛妄性。不變異性。平等性。離生性。法定。法住。虛空界。不思識界。合真如有十六名。此中五名。對法所出二名。般若所出九名。今言等者。等取十一。以頌自言是略說故。
論曰。略說空性至此異門義。
述曰。釋頌大綱。寄徵起頌。
論頌曰。由無變無倒至異門義如次。
述曰。釋前異門所詮義也。第一句中。由字通下五義。是第三囀。替故字第五囀。但由無變說為真如。等一一應通上三句烈名。下一句次屬。
論曰。即此中說至無轉易故。
述曰。釋真如義名。此中說所知空性。通下四義皆應說之。真者不虛妄。如者常義。如唯識說。
論曰。由無倒義至依緣事故。
述曰。釋實際名義。由此真如非四七等倒所依所緣之事故。名實際。舊論云。非種類及境故。此言依即彼種類。
論曰。由相滅義至一切相故。
述曰。釋無相名義。諸相。謂十相佛地論等說。謂色聲香味觸生異滅女相。離此相名故立無相名。
論曰。由聖智境義至所行義故。
述曰。唯識第八及此下說。勝義有三。一義勝義。謂真如。依主釋。此所說是。二得勝義。謂涅槃。持業釋。三行勝義。謂勝道。有財釋。以勝為義故。
論曰。由聖法因義。
述曰。法是如果。謂諸聖法此是彼因故名法界。界是何義。即是因義。
論曰。無我等義如理應知。
述曰。解頌等字。舊論眾名雖有等字。義中不釋。此即釋之。如對法等解餘名也。
論。云何應知空性差別。
述曰。將解第四差別之門。寄問起也。
論頌曰。此雜染清淨至淨故許為淨。
述曰。成差別中有五頌。初一頌染淨差別。次四頌所知差別。此即初也。第一句正解差別。第二句釋差別因。第三句顯差別喻。第四句結成淨義。由此真如自性淨故名為客染義。許淨簡不極成隨一過等。
論曰。空性差別至二清淨。
述曰。釋第一句頌立差別宗。
論曰。此成染淨至說為清淨。
述曰。釋第二句成差別因。
論曰。雖先雜染至成無常失。
述曰。釋外伏難。顯性是常。生起水等第三句喻也。謂有難言。如若先染後成淨者何不無常。今答不然。無無常失。
論曰。如水界等出離客塵。
述曰。此釋不成無常過失。為初宗因之同法喻。如水界有塵。如金有垢。如太虛空有雲。皆是客塵。非性成染。後去塵已非性成淨。名為無常。又水界等雖暫有垢。非體不淨。為先宗因之同法喻。
論曰。空淨亦然非性轉變。
述曰。此舉法合謂立宗言。所知空性可成染淨差別。有垢故。頌中由字即是因。諸有垢無垢者。皆可成於染淨差別。如水界金。空性性非染。暫有客塵故。如金空。又空性非無常。以性淨故。如空等。此中三比量有寬狡。然水界者水大。然水及金皆體無常。非性無垢。今取少分為喻故無過失。
論曰。此空差別至無性自性空。
述曰。自下明約所治差別。空成十六。將釋下文。先烈能治。然此與顯揚第十五十六空同。般若初會有二十空。加此散空自相空共相空不可得空自性空。自中無散空即彼無變異空。以諸善根盡未來際相續無斷名無變異。名異義同。然復此論別加相空。七十七說十七空。謂一切法空。相空。無際空。內空。無所得空。外空內外空。本性空。大空。有為空。畢竟空。無性空。無性自性空。勝義空。無為空。無變異空。空空。加此無所得一箇空。然第二會大般若說十八空加此。第三會說十六空。然與瑜伽所治稍別。所以者何。
論曰。此等略義云何應知。
述曰。上來第一烈空。自下第二別釋空義。此中有十六空。等餘經論所有故說等字。大般若經第一會說二十空。謂內空。外空。內外空。空空。大空。勝義空。有為空。無為空。畢竟空。無際空。散空。無變異空。本性空。自相空。共相空。一切法空。不可得空。無性空。自性空。無性自性空。第二會明十八空。謂內空。外空。內外空。空空。大空。勝義空。有為空。無為空。畢竟空。無際空。散無散空。本性空。自共相空。一切法空。不可得空。無性空。自性空。無性自性空。第三分中第一卷明十九空。此十六空上加所緣空增上空互無空等。第三分中第十卷當四百八十八明十六空。名與此同。佛自廣解。與此稍異。應勘會之。亦應勘第一第二會此相當處。此中諸文離合有異。義亦不增。釋中有四頌分為二段。初三頌明十四空。後一頌明二空。二空。是前十四空性空。前約能詮設故十四。後約空性明以有二。七十七說亦與此同。
論頌曰。能食及所食至故菩薩觀空。
述曰。初一頌明八空中。一頌明三空。後一頌明三空。故成十四。然第一頌末有一空字貫通八處。第二第三俱第四句各結上三空。皆准此釋。
論曰。能食空者至即是外空。
述曰。先牒文而後申義。此二空約處為論。縱在身之內外。隨處而說立二空也。能食者受用義。所食翻此。
論曰。此依身者至名內外空。
述曰。此亦牒文後申義也。前二空約別六處。今此空約總一身。集前二法以成身故。
論曰。諸器世間說為所住至名為大空。
述曰。唯約外器。即在四處。先申義而後牒文也。上來四空皆真知境。次有一空空能觀心。
論曰。能見此者至說名空空。
述曰。此內處等四空是所見。見此空智名能見。能見空之智亦空故說為空空。而智緣空起。但說為空。此智亦空故名空空。此上五空皆依主釋。內身之空乃至空之空故名為空空。與瑜伽同。
論曰。如理者至名勝義空。
述曰。如理之體即是勝義。勝義即是法性真如。勝之義故。今言如者。義當於勝。稱理知故名如實行。行者有為。簡無為法名如實故。又言理者。義當於義。是如實行所觀境故。此如理即空名如理空。是持業釋。但言如理如勝義釋。勝之義故言勝義空。故持業釋。亦同瑜伽。此約詮說名勝義空。彼約體說名無性自性空。
論曰。菩薩修行至及無為空。
述曰。此據約菩薩為得有為善法故觀空釋。瑜伽約無色界空相。據空相釋有為空。據義各別。無為同此。此之二名亦依士釋。有為等之空故。即觀二為空。為二故別觀空。皆作此釋。
論曰。為於有情至畢竟空。
述曰。為有情故別觀於空。觀所為有情為空。此有情等畢竟不可得故。畢竟即空名畢竟空。瑜伽文意得通二釋。然無所為有情之言。
論曰。生死長遠至名無際空。
述曰。舊名為前後空。此依主釋。無際之空。
論曰。不觀為空至生死為空。
述曰。釋觀無際為空所由。若二乘不觀生死以為空故。便速厭捨而入涅槃。菩薩大士不厭生死。起大悲心利益含識故。觀生死體性亦空無厭著故。瑜伽論說。了知安立真如。有生滅住異性相續隨轉相。相空及無際空所治。此約生死總相。而說觀生死空。彼約別觀。於真如中有生集相。所觀別故不相違也。
論曰。為所修善至名無散空。
述曰。舊論名不捨空。令善法不捨故觀空。此言散者。即是捨義。為善故別觀空。或觀善為空。皆不捨之空。依主得稱。二乘入涅槃善根便盡。菩薩不爾。觀為空也。瑜伽論說。了知真如。有無為相無變異相。由無為空無變異空除遣。此約所為善法故。觀空名不捨空。彼約所觀之空。不論所為。名無變異空。以不捨空即無變異故。
論曰。諸聖種姓至名本性空。
述曰。舊論云性空。為本性故觀空。或觀本性為空。瑜伽說。了知受用義男女承事等相應故。有內安樂相外淨妙相。此由內外空本性空除遣。此約所為。彼約所治。所治之善令姓清淨。令姓淨時即有所治。故不相違。所望別故。
論曰。菩薩為得至名為相空。
述曰。為得大士三十二相八十隨好。舊云小相。而觀此為空。或為此別觀空。瑜伽說。了知真如義故。有生住等性隨轉相。由相空能治。此約所為。彼約所治理准前釋。
論曰。菩薩為令至一切法空。
述曰。或觀此為空。或為令觀彼為空。以上此例皆依主釋。瑜伽了知法義故有種種文字相。由一切法空能遣。此約所為。彼約所治。亦不相違。准同上釋。
論曰。是十四空至說名為空。
述曰。釋立十四空之所由。謂隨所治所為自性差別而安立故有十四也。既言是空。何者空體。因出空體。便生下文。
論頌曰。補特伽羅法至故別立二空。
述曰。上三句出二空。下一句結成也。上三句初二句解無性空。次一句解無性自性空。
論曰。補特伽羅至名無性空。
述曰。解初二句頌也。不遮假有。但說實無。無性之空即是法性。無性即空。此約所無空門空也。依此為門方顯空理。
論曰。此無性空至名無性自性空。
述曰。此前二無性所顯之空即真如理非無自體。此空即以無二性為自體。故成有體也。名無性自性空。解第三句頌也。
論曰。於前所設至別立二空。
述曰。前雖約詮別立十四。顯空自性。故說此二解頌第四句也。一切空相不過此二。名二無二者。無二由二無為門顯無二空故。若如上說。為此事故別觀空者。即是無性自性空。若觀此為空即無性空。離法執等故。
論曰。此為遮止至立後二空。
述曰。釋立二空意也。謂有難言。前十四空不出後二。別說後二有何用也。答為遮於我法增益執故說無性空。為遮於空性如理損減執故說無性自性空。我法無故唯有增益。空性有故唯有損減。如其次第配後二空。此中說我法唯增益執。下真實品相真實中。於法及我。所有增益及損減。執見若知此故彼便不轉。是遍計所執相何故復有損減執耶。此中約體。體無故唯增益。彼通約名撥。名為無亦成損減。故不相違。
論曰。如是已顯至云何應知。
述曰。結第四生第五。於中有二頌。初頌出成立之因。後頌結已成義。
論頌曰。此若無雜染至功用應無果。
述曰。既言空性。應無淨染。如太虛空。為成此義故說此頌。初半成有染。後半成有淨。
論曰。若諸法空至應自解脫。
述曰。釋成有染。返難無染。
論曰。若對治已生至勤勞無果。
述曰。成有染淨。返難無淨。
論曰。既爾頌曰至由客塵所染。
述曰。上二句立二宗。下二句立二因。
論曰。云何非染非不淨至本淨故。
述曰。頌第一句與第二句體雖無別。約所非及所詮。別成二句也。然今以義同故。乃雙牒之。第一句中非染即是第二句中非不淨。牒此雙問。以第三句頌答。以心性本淨故。下准此知。
論曰。云何非不染非淨至所染故。
述曰。雙問如前。舉第四句答。由客塵所染故。
論曰。是名成立空差別義。
述曰。此總結也。
論曰。此前空義至相安立。
述曰。上來已別解空五義訖。今總結為二。以第一是空之相。餘四門安立。於空遮於外難等故但分二。
論曰。相復有二謂有及無。
述曰。相中初頌第一句云。無二有無故。是此二相也。
論曰。空性有相至以為其相。
述曰。無即二取非有。雖是空非空性。今辯空性故。唯解有相。中第一頌第二第三句云非有等者。即此所離也。
論曰。應知安立即異門等。
述曰。上已解相。此解安立即是異門義故差別成立四也。
辯障品第二
覆所知境令智不生。礙真涅槃令不得證。由此二義立障名。此品廣釋故稱為辯。
論曰。已辯其相障今當說。
述曰。此一品中大有三。初結前起後以發論端。二頌曰下依宗正釋。三前障總義下總結上義。此即初也。
論頌曰。具分及一分至說障二種姓。
述曰。此即第二當宗正釋。此一品中合十七頌。十能作中雖有二頌。世親傍引非根本說。十七頌中合分為五。初一頌明具分等五障。次有二頌明正加行障。即是九結。次有六頌半明因障。約十能作因以辯障體。次有六頌半明覺分六度十地別障。後有一頌結歸二障許滅解脫故須說意。然下總結文以義段分故為十一。以能所障體各別故。今此所判以文義合明。段次為論故分為五。此初一頌即明具分等五種障也。上三句出五障體。下一句出所障人。雖出障能具分攝盡。然約別義更分餘四。
論曰。具分障者至種姓法故。
述曰。舊論初言遍後言一方。於菩薩見道及如來位。煩惱所知二具為障。悲智二行各別障故。雖知菩薩唯求於智。即由智故亦住涅槃。故二為障。餘文易知。
論曰。增盛障者至即彼等分行。
述曰。舊論初言重。後與此同。此二障中。初是增益。後是等分。對法十三瑜伽五十八九皆有廣說。然但有鈍煩惱分。為此等分見利惑亦得分。不理亦得分。諸處多隨說多隨說鈍煩惱說。又何故不說薄塵。以此二障如下自說初障加行後障至得故。薄分行略不明之。又即增盛成平等。平等即成薄塵。薄塵即攝入平等中。以無別障所以不說。此上四障皆先牒文而後申義。次後一障先申義後結文也。
論曰。取捨生死至有取捨障。
述曰。取涅槃捨生死是法執。若有便同二乘。無無住處故。成菩薩大悲者障。今者不欲捨生死求涅槃。起大悲心得無住處。便無此障。此等諸障如唯識第十。
論曰。如是五障至二種種姓。
述曰。此釋第四句頌結上五障。隨其所應。當障者說障三乘。非即定配。謂第一第五唯障菩薩。第二唯障二乘。第三第四雙障三乘。故成三句。無第四句。或唯二句。第三第四亦唯障二乘故。
論曰。復次頌曰至遠離遍知故。
述曰。第二段文明正加行九結障。於二頌中。初二句顯障數指障體。餘六句說所障。於中可知。
論曰。煩惱障者至九種結。
述曰。釋頌中初二句。此中雖實亦有所知障。煩惱麁略不說彼。此等九結如對法論第六末說。所障亦同。
論曰。愛結障厭至不能棄捨。
述曰。釋頌中第三句。恚所障捨即善中數。愛所障厭如唯識說。無貪一分雖無別數。即障無貪。雖恚亦應障於無貪。然隨別別□□而說。不可一例。
論曰。餘七結至如次障故。
述曰。此總舉意。言遍知者。以智能遍知結法故。又解。遍知者。雖是無為。以慧能證從境為名。名為遍知。或無漏見能證遍知。說障遍知顯即障智。
論曰。說慢結至彼不斷故。
述曰。以修定時謂待勝法便有我慢間起。自恃陵他。由此為緣身見難斷。如對法第一等散亂中說。以我慢為身見苗。故言偽身見。如唯識第六疏會。然修善法時皆有此障。以證遍知現觀時勝。但據勝故。此唯說修現觀時故。對法等皆通說障。
論曰。無明結能障至諸取蘊故。
述曰。有漏五蘊能生身見故名彼事。
論曰。見結能障至謗滅故。
述曰。三見名見結。諸障雖通別障如文。
論曰。取結能障至為淨故。
述曰。二取名取結。緣戒及見等故。皆取餘法為淨。如唯識第六說。從勝障處故障道諦。
論曰。疑結能障至三寶功德故。
述曰。其文易知。然此中說行增處說。如邪見非不障三寶故。
論曰。嫉結能障至彼過失故。
述曰。於利養中。言等者等名譽也。然嫉他得利養等故障彼遍知。不應於利養等生嫉起貪等故。
論曰。慳結能障至資生具故。
述曰。寶者愛翫義。由慳愛染諸什物。故遠離遍知也。
論曰。復有別障至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第三明因障也。此則第一標宗問竟。
論頌曰。無加行非處至不修治妙定。
述曰。自下第二隨問而答。於中有三。初明能障所障各異。第二復次如是諸障下。以十能作明此障義。第三所障十法次第義者。明善等法所障次第。自下初也。於中有三。初有五頌烈能障名。次有一頌烈所障名。後有半頌屬能所障。此中五頌烈障名也。頌別六障故成三十。
論曰。如是名為至其相云何。
述曰。指上問下第二段也。
論頌曰。善菩提攝受至自在名善等。
述曰。烈所障名也。
論曰。如是善等至幾種障耶。
述曰。指頌所明問能所障。如何屬著各有幾也。結第二段生第三段。
論頌曰。如是善等十各有前三障。
述曰。類例既同故為總屬。
論曰。善有三障至不如理加行。
述曰。此中善者一切善法。然次第中唯約加行善法宣說。或受持經等。有生得善者。亦名加行故。言非處者。於世業邪學皆名非處。非善處故。於此作加行。不如理故。於善法中。雖作加行。不如理故。大乘姓於小乘作加行故。即無加行等是障非別有障體。下皆隨應准知其相。不能具出。
論曰。菩提三障至末圓滿。
述曰。易知此義。
論曰。發菩提心至心極疲厭性。
述曰。以菩提心攝諸善法。能攝諸善而領受之。以菩提心能資益己亦名攝受。攝受究竟佛果之事亦名攝受。初闕正行與善初障有何別者。此有加行而少分不滿名闕。彼全無名無加行。初二可知。第三障者。雖具姓友。於行善行極生疲厭。不能修行故亦名障。
論曰。有慧者至惡者共住。
述曰。菩薩名有慧者。於了此菩薩之性有三種障。性即真如。菩薩實性故。或即是慧。以菩薩是覺有情故。自此還。
論曰。此中鄙者至名為惡者。
述曰。此簡鄙惡二人差別。初即愚癡。後即約物。謂樂毀。此言於他說他過失。樂壞他善事。他德樂隱。他惡樂同。名為惡者故。論總言樂毀他。義兼同二。
論曰。無亂有三障至未成熟性。
述曰。顛倒麁重。即四倒七倒見心想倒。煩惱等三障中者。即煩惱業生三種。隨一有餘性者。即於三中隨起一種。有餘二種不起之性。或二雖已無。隨有一種在。是二之餘所有故。名隨一有餘性。能成熟等者。謂慧能成熟能解脫。或此慧能成熟於解脫。未得成熟故未能無亂。此三皆是見道障故。
論曰。障斷滅名無障至放逸性。
述曰。此修道障故。說俱生麁重。即一切修道惑。餘二可知。隨增且說。非不有餘。
論曰。迴向有三障至心下劣性。
述曰。由此三障令心向餘不向無上正等菩提。起心下劣樂涅槃故。其文易知。
論曰。不怖有三障至而思義。
述曰。不敬人即佛僧。不敬法即是法。設雖敬法。自無思擇。隨言而解。皆不能無怖怖畏文海故。
論曰。不慳有三障至心無悲愍。
述曰。初慳法。次慳財。後無悲故。成不慳障。
論曰。自在有三障至勝三摩地。
述曰。第一匱者乏也。由昔世時生憎及長。能感匱法之業。所以今時不聞於法。不得自在作大法師。二雖聞法而極勘少。三雖廣聞不修勝定。不得神通雲雨說法得自在故。此上諸障廢立連環相次。如第十障解者。皆應思擇。恐文繁廣不能具述。三乘通局。位次所在。生起先後。不增不減。皆如下釋。
論曰。復次如是至應知此名。
述曰。即明障中。第二大段約十因解也。於中有二。初舉餘處所明十因。後於前下依彼論十因之名以釋之。於善等十法。十能作義。此中所言隨餘義中有十能作者。此三十障於善等中。隨餘經論所明義中。有十能作因義。即是對法第四卷等。即依彼十能作義。應知此處十因之名。謂名同彼而義望異。然此能作皆增上緣。所望遠故。舊論此文極難信解。
論曰。十能作者至於眼識等。
述曰。眼等是能作因。識等是果。然對法說生起因者。謂識和合望識。舉所生眼等果。取和合識等因。此中舉因體亦無違也。
論曰。二安住能作至如光明於諸色。
述曰。然對法說。如燈於眾色。此處望寬。餘文易解。
論曰。五變壞能作至成鐶釧等。
述曰。對法說如工巧智於金銀等。此中望假者故說金師。彼望實法言工巧智。依假假者。實實智。故亦不相違。
論曰。八信解能作至如因於宗。
述曰。雖火與宗無別如烟於因不殊。然烟望生解火之智故。名信解能作。以因望所成之義故。名顯了能作。雖二義齊。以所差別分二因也。
論曰。十至得能作至於涅槃等。
述曰。對法名等至能作。然非是定名為等至。以緣涅槃義故名至得。慧至於滅得此涅槃故。彼論通約總聚諸法故名等至。平等至境故。
論曰。依如是義至於識等所作。
述曰。雜集論等說十能作而不見頌。今者所說或引餘文。或天親自說。舊說之都無二頌。於二頌中。初之一頌烈能作名。第二一頌出能作體果。於烈名中。初一句舉數下三句烈名。出能作體果中。上三句出能作體。下一句出所得果。識因者即根等。聖道等者類非一也。餘文易知。
論曰。於善等障應知亦然。
述曰。即是第二依彼論十能作名。以釋諸障作用。於中有二。初結同彼。二別解義。此初也。
論曰。一生起障至應生起故。
述曰。名因同餘論之因。而義異也。其心易知。
論曰。二安住障至不可動故。
述曰。以大菩提可安住法不可動故。
論曰。三任持障至能任持。
述曰。以菩提心廣能任持一切佛法功德福智。亦能攝受多種善法及有情故。
論曰。四照了障至應照了故。
述曰。以諸菩薩名有慧者故。性即菩薩之自體也。以慧照知一切法故。
論曰。五變壞障至名變壞故。
述曰。即是見道能除亂故。令障變壞故。名變壞。或能變壞亦名變壞。
論曰。六分離障至離繫故。
述曰。即是修道能除障也。令障斷滅或能分離故名分離。
論曰。七轉變障至轉變相故。
述曰。先心向餘。今者迴向無上菩提。菩提之心故心轉變。
論曰。八信解障至有怖畏故。
述曰。謂由己身信解人法。自能簡擇。便能無怖。名與彼同。所望義別也。
論曰。九顯了障至為他顯了故。
述曰。由重法輕財等。便於財法二皆無慳。悲愍有情。然為他說法。或施財譽等。
論曰。十至得障至自在相故。
述曰。由多聞等業故。於法便得自在。自在成已能至得涅槃。故障此者名至得障。此則障所障不增不減。此上皆應述其障體。恐厭繁廣但舉宏綱。
論曰。所障十法次第義者。
述曰。第三大段明其次第前後門也。即有三乘通局位次所在。舊論脫此以下一段次第之文。今勘多梵本。悉皆具有。
論曰。謂有欲證至先應生起。
述曰。第一善法即生起也。
論曰。勝善根力至無上菩提。
述曰。第二菩提即安住也。
論曰。為令善根至大菩提心。
述曰。第四有慧即照了也。
論曰。如是菩薩至起無亂倒。
述曰。第五無亂即變壞也。
論曰。由見道中至斷一切障。
述曰。第六無障即分離也。
論曰。既斷障已至正等菩提。
述曰。第七迴向即轉變也。
論曰。由迴向力至便無怖畏。
述曰。第八不怖即信解也。
論曰。既無怖畏至宣說開示。
述曰。第九不慳即顯了也。
論曰。菩薩如是至皆得自在。
述曰。第十自在即至得也。
論曰。是名善等十義次第。
述曰。即結上也。然准此文。初之四位。從初發心十信以前未入僧祇位。至世第一法已來。或前三在資糧。第四在加行位。第五在見道。第六在初地修道已去至第七地。第七在第八地。諸佛七勸名迴向故。第八在第九地。得智自在故。第九在第十地。得業自在作大神通雨大法雨。第十在如來。於一切法自在故。三乘通局者。此中唯說大乘位次。唯言無上大菩提故。除二乘中。
論曰。雖善等法至諸障差別。
述曰。自下第四大段明覺分等別善法障。於中有二。初釋外伏難。生下論文。二頌曰下依義正解。此即初也。謂有難言。前明善法障。即攝覺分及度地障。更復何須說覺分等名別障耶。為釋此難故。此論云。雖知已攝。而總別異。故須別明。謂善是總。覺分等別。為顯與前總障別故須別顯也。
論頌曰。於覺分度地有別障應知。
述曰。自下第二依義正解。此有六頌半。於中有二。初半頌總明有別障。後六頌總明三別障。此即初也。
論曰。復於覺分至各有別障。
述曰。總釋頌之大綱。其文易了。
論曰。於菩提分至見麁重過失。
述曰。自下六頌別明三障。復分為三。初一頌明菩提分法障。次有二頌明度障。後有三頌明十地障。此即初也。
論曰。於四念住至不善巧障。
述曰。念住是隣近釋。言四念住即帶數釋。言善巧者即巧便智。由於事中不善巧故。計身為淨。淨至廣說淨樂常我障體也。由此障念住故。此時觀不淨等。
論曰。於四正斷有懈怠障。
述曰。正體即斷。是持業釋。言四正斷亦帶數釋。體相違故。亦名正勝等。如別抄說。障體即懈怠。
論曰。於四神足至隨減一故。
述曰。神謂神通。神之足者即三摩地。神之足故。是依士釋。四神足者亦帶數義。此欲等四神足助伴故。或時闕一。是神足障。於八斷行亦隨減一。八斷行者。如對法第十及下卷等云。謂欲勤信安正念正知思捨。障體即定障。未斷便令減。或未必是定障。減一即是障。問欲勤心觀神足伴故。減一可為障。其八斷行於神足有何勝力闕一為障。答修習神足必依斷行故。闕一時是神足障。此何故八。有四義故。謂加行。攝受。繼屬。對治。加行即欲勤信三。攝受即安一。繼屬即正念正知二。對治即思捨二。如對法第十及下卷說。此上三在何位。此論自有菩提分品。然今且判在資糧位。然未別說在何心中。
論曰。於五根至勝善根障。
述曰。下相釋言。由脫分滿方修五根。諸論說此。在煗頂位。若不種頂解脫圓滿之位。不得五根。乃為障也。或障體即不信等。
論曰。於五力至有羸劣性。
述曰。諸論說此。在忍第一法。即五根時猶障所雜。是下品攝。為五力障。雖闕下品。順決擇分亦是力障。縱設有時。為障所雜故不說也。或障體同根。
論曰。於七等覺支至所顯示故。
述曰。見道雖有之貪等煩惱及業與果。見為首故但說見障。或見道之所治故名見過失。即一切皆是。
論曰。於八聖道支至所顯示故。
述曰。於修道中。雖有見等。麁重通故。不說別見等現行及種子。煩惱所知障皆名麁重故。
論曰。於到彼岸至受用法成熟。
述曰。自下第二明十度障。初一頌明六度果障。後一頌明四度果障。
論曰。此說十種至自性之障。
述曰。顯非自障即是果障返障之也。言之障者顯依士釋。非持業釋。性非障故。
論曰。謂於布施至說善趣障。
述曰。布施得富得貴。持戒得生善趣。由慳犯戒不得富貴及生善趣。障體即慳及犯戒。
論曰。於安忍至不捨有情障。
述曰。由安忍故攝諸有情。若言忍辱。唯在怨害不通餘二。故言安忍。障體是瞋害。損殺有情故。
論曰。於精進至增功德障。
述曰。由勤策發減過增德。障體即懈怠。
論曰。於靜慮至趣入法障。
述曰。由定起通。令所化生趣入正法。舊論注云四十心位。今言初入佛法。障體即散亂。
論曰。於般若至解脫障。
述曰。由慧故證解脫。障體即愚癡。
論曰。於方便善巧至無窮盡故。
述曰。由此方便智慧。令前六度連連無窮盡未來際利樂含識。以後障體唯是愚癡。以所障法是智慧故。
論曰。於願波羅蜜多至善法生故。
述曰。由十大願。願在所生之處善無間轉故。由大願攝受能順善法之生。現今世人無大願攝。故於所在生不順善法。善法不起。非無間轉。
論曰。於力波羅蜜多至非彼伏故。
述曰。由二種力。令所作善皆得決定。能伏於障。非障所伏。是力度能伏障。障不能伏。以此中說是果障故。舊論云。修習力弱故。不能折伏。非助道故。此文極錯。
論曰。於智波羅蜜多至而覺義故。
述曰。由有智故令自受用法及自成熟。令成熟。或自受用令他成熟。次有智故。不如所聞及他之言而覺相義。即自簡擇而觀義也。或聞之言名聞言。或聞謂耳後。言謂意後。謂意觀文字而取義等。此等障體論無文判。非即十度自體障故。今以義准。能障於富貴乃至成熟法樂。此名障。諸有漏三性之法。此十度義如瑜伽七十八解深密及攝論第七唯識第九等說。
論曰。於十地功德至故說為十障。
述曰。明別障中第三段也。於三頌內。初之二頌明所障法界。第三一頌約所障十別能障十。
論曰。於遍行等至為十地障。
述曰。先釋第三頌。以此所明障體故。望於聲聞等故。言不染無知。
論。謂初地中至平等法性。
述曰。自下明先二頌所障法界。此地證諸法界。一切法空故。得自他平等法性。此地障者。如舊攝論第十卷說凡夫性無明。
論曰。第二地中至相應出離。
述曰。三乘涅槃名為出離。諸此得因名一切行相。三乘之人俱得出離名同出離。此地思惟。我今於三乘能得出離。一切行相皆應遍修治之。總結之云。是為勤修相應出離。是為勤修與出離相應之行也。舊攝論云。此地作如是想。謂三乘人有三行差別。迷一乘理故稱無明。又釋。一切眾生所行之善。無非菩薩大清淨方便。何以故。清淨既一。未至大清淨位。無住義故。若悉應同歸菩薩大道。云何修方便不修正道。未入此地。即無此智故稱無明。
論曰。第三地中至不以為難。
述曰。舊攝論云。心遲苦無明聞思修妄失無明是此地障。未至智根位。為遲得菩薩妙定名苦。以障根及修故稱無明。障聞持等不得成熟。令所聞思修有妄失。故稱無明。此皆人語增本論文。
論曰。第四地中至亦皆轉滅。
述曰。無性攝論。契經等法愛斷故不計我所。觀此真如非自非他所攝。名無攝義。前地斷定愛。此地斷法貪及我□□。廣如佛地論等解。舊攝論云。微細煩惱共生身見等無明為此地障。煩惱行者法執。分別種子為體。生住滅不停故名行。此種為身見因。亦即是身見以是法分別種類故。此最下品等。乃至廣說。此皆人語非本論文。
論曰。第五地中至平等淨心。
述曰。無性攝論云。謂了知此。非如色等相續差別。以諸真如體唯一故。舊攝論云。於下乘般涅槃。是此地障。乃至廣說。十地經第七卷云。以十平等深淨心得入五地。舊中邊云。十種心樂清淨平等。今云。十意樂平等淨心。意樂即以信欲或欲解為體。應言十意樂淨平等。十地論解云。平等深淨心者。於平等中心得清淨。經云。一過去佛平等深淨心二。未來佛。三現在佛。四戒淨。五心淨。六除見疑悔淨。七道非道智淨。八行斷智淨。九思量一切菩提分法上上淨。十化度一切眾生淨平等深淨心。彼論解云。是諸佛法及隨順諸佛法。何者。謂初三世佛十力等是佛法。餘七隨順諸佛法。諸佛法因此得成。因戒定智及化眾生。戒即第四淨。定即第五淨。第六第七第八第九是智淨。是中第八行斷智者。思量一切菩提分法。上上轉勝故。教化眾生即是第十。十中前三是果。餘七是因。因中前六是自利。第七利他。廣如彼釋。
論曰。第六地中至無染無淨。
述曰。無性云。謂知此性本無雜染亦無清淨。雜染為先。後可淨故。此既本無染。後那可淨也。舊攝論云。麁相行無明是六地障。乃至廣說。
論曰。第七地中至種種法相中。
述曰。無性云。如契經等種種法別。此不如是。今此解曰。由知法無相故。不以有相行。於契經等種種法相中。觀契經等。為有相也。舊攝論云。微細相行無明為七地障。乃至廣說。如經言。龍王十二緣生者。或生不生。云何生。由俗諦故。云何不生。由真諦故。於十二緣生中。未能離生相住無生相。不得入七地。
論曰。第八地中至有增有減。
述曰。無性云。謂法外無用。所以不增。諸法不增。所以不減。或染法減時此無減。淨法增時此無增。於無生法忍圓滿證之。初地分得未能圓滿。忍者是智。知忍無生法名無生忍。舊攝論云。於無相作功用心無明是八地障。
論曰。有四自在至所依止義。
述曰。將解第九十地各得自在。汎舉殊勝。自在有四。無分別者。不由功用即能入故。餘如常釋。
論曰。第八地中至所依止義。
述曰。既烈四名。猶未配地故。云初二自在是前八地。然諸經論皆言八地得二。無性云。於八地相及土皆得自在。隨所求相欲令現前。如其勝解即得現前。名相自在。云謂金銀諸珍寶。云何故此論名無分別自在。十自在中復無此故。而得不言相自在耶。舊本同此。今會解云。由得無分別智故。方於相中而得自在。此從根本因說。以八地中得無功用自利自在。第九地中得利他自在。諸論約果說。故言相自在。亦不相違。即智自在一分攝故名無分別。
論曰。第九地中至無礙解。
述曰。事兼前二故言亦能。無性云。分證得智波羅蜜多。乃至廣說。得無礙解名為自在。仍未圓滿智波羅蜜多。舊攝論云。於眾生利益事不由功用無明是九地障。
論曰。第十地中至有情事故。
述曰。無性云。謂隨所欲。得身語意業用自在。依五神通。隨自在業。皆能成辦。乃至廣說。舊論云。於眾生法中不得自在無明是十地障。餘同無性。此上諸障及地。如舊論第十。十地論第一。新攝論二本俱第七。唯識第九。瑜伽第七十八。解深密等說。
論曰。復略頌至一切障解脫。
述曰。自下第五大段明略二障。此先舉頌。頌中有二。上二句結上所明不過二障。下二句釋此二義攝障盡義。
論曰。由此二種至一切障解脫。
述曰。釋頌大綱。以自佛法此二盡時稱之為佛故。論言許一切諸障皆得解脫故。此二種攝諸障盡。如上所說隨其所應二障所攝。然十地障等皆非現行煩惱障。煩惱種子。雖非是此障麁重亦是。如說二障。三住斷惑滅可一一皆通二障。然具分障等。已如前說。
論曰。前障總義至謂一分障。
述曰。自下大文第三總結前也。或所障有大小。或障體有大小。名大小障。所障為大小。下例稍同。
論曰。加行障至謂平等障。
述曰。初即貪等行。後即等分行。以初猛利。障諸聖法諸加行道。後性平等。但障無間解脫二道。得無為之至得名。至得名障。於加行位猶間起故。以性平等行相不違故。然薄塵行與平等同。
論曰。五殊勝障謂取捨生死障。
述曰。捨生死取涅槃。障諸菩薩得無住處。名殊勝障。以上即是第一頌明。
論曰。六正加行障謂九煩惱。
述曰。即九結以此麁利障諸三乘正加行道。
論曰。七因障至十能作障。
述曰。即三十障與善等十為十能作故名因障。以能作者是因義故。如能作因。
論曰。八真實障謂覺分障。
述曰。以入無漏實真道中。唯覺分能入。此覺分之障障入真實。
論曰。九無上淨障謂到彼岸障。
述曰。以十波羅蜜多能得無上菩提。故名無上淨。淨是義惑障。此之障名無上淨障。
論曰。十差別趣障謂十地障。
述曰。此十地是十波羅蜜多差別所趣。由此波羅蜜多差別行位成地十。故障十地障名差別趣障。
論曰。十一攝障謂略二障。
述曰。此最後頌攝前諸障為二故也。然舊論文但有十數。此略攝障。十外別明。今此明上之障總有十一。故不同舊。又此雖攝為十一障。然為段分不過五段。已如前說。不可以此為十一障判上文也。
辯中邊論述記卷上
文安五年戊辰自七月十四日至同八日(紙數六十枚在之)書寫之畢後覽之方光明真言(六反)可被稱名號南無慈悲萬行菩薩六反沙門增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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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hai

辯中邊論述記
Hán gốc
辯中邊論述記
辯中邊論述記卷中
翻經沙門基撰
辯真實品第三
不妄名真。非虛稱實。體即十種。若有若無稱彼法而論故名真實。此品廣釋名辯真實品。雖辯相品已辯三性。前依境說。今說於境起行。而說以三性為依顯餘九真實故。
論曰。已辯其障當說真實。
述曰。此品有三。初結前起後以發論端。二頌曰下當宗正辯。三真實總義略有二種下。攝上所明。總結合解體無增減說十所由。
論頌曰。真實唯有十至皆為除我見。
述曰。此即第二當宗正辯。合於此中有二十三頌。總分為二。初之二頌烈十實名。餘二十一頌別解十實。於中次有一頌辯根本真實。次有一頌半明第二。次有二頌半辯第三。次有二頌明第四。次有二頌辯第五。次有半頌明第六。次有半頌辯第七。次有一頌明第八。次有一頌明第九。次有九頌辯第十真實。此即初也。於中第一句標名舉數。次七句烈十名。然第八句是第十。至下當知。
論曰。應知真實唯有十種。
述曰。釋第一句頌。唯者決定義。如前已釋。
論曰。一根本真實至十善巧真實。
述曰。釋次六句。顯烈真實之名。
論曰。此復十種至十我見故。
述曰。此釋第八句頌。說十善巧所由。
論曰。十善巧者至無為法善巧。
述曰。烈善巧名。舊言勝智。若言善巧。是緣彼智。若言善巧真實。是此智所緣之理。故二別也。謂蘊之善巧。乃至無為法之善巧。依士釋名。善巧之真實亦同此解。根本之真實是事或根本即真實二釋。可知。
論曰。此中云何根本真實。
述曰。此中別解十實。此即解初。於中先為問答三根本名。於此所說下釋根本體。此即問也。
論曰。謂三自性至三圓成實性。
述曰。此即答也。
論曰。依此建立餘真實故。
述曰。此釋根本義。依此立餘故。然未釋真實之義。乃釋於此。故次論云。
論曰。於此所說至為真實。
述曰。此問真實之義。生下頌文。然本頌中唯解真實之義。所以今問。不解根本之義。所以長行先釋。以真實義外人有疑。根本之義非外所諍。故不論也。
論頌曰。許於三自性至一有無真實。
述曰。上一句簡不極成。故初言許總標三性。下之三句一一別屬。如文可知。
論曰。即於如是至相常非有。
述曰。三性是總。初性是別。第五轉攝。故論言中。此一許字貫通三性。此即第一先陳性無。以一切時相恒無故。即出體也。
論曰。唯常非有至無顛倒故。
述曰。此釋真實。謂有問言。此性既言。妄所分別說為真實。豈非妄假。故今論言。由此所執唯常非有。以說為非有。即許為真實。無顛倒故。若說此有不稱於無。可言顛倒。既稱於無。故名真實。
論曰。依他起相有而非真。
述曰。此出體也。體雖非無。仍非真有。言有簡初性。非真簡圓成。初體無故。後真有故。
論曰。唯有非真至有亂性故。
述曰。此釋真實。以依他起有亂識性。非是全無。亦非真有。說稱實故亦名真實。
論曰。圓成實相亦有非有。
述曰。此出體也。有無我故名有。我無故名無。故論說亦有亦無。
論曰。唯有非有至有空性故。
述曰。釋真實。以有性故即有無我。以空故即無有我。故總說言有空性故。能如是知稱實理故亦名真實。釋頌下三句次第配應知。
論曰。云何相真實。
述曰。此問第二真實。生下頌文。
論頌曰。於法數取趣至是名真實相。
述曰。六句頌中。初之三句別配三性。後三句通上三性。謂於法數取趣有增益損減見。知此故不轉。是名真實相。乃至廣說。言數取趣。五道循環無休息義。烈名之中。相即是別。真實是總。先言於相。後言真實。頌中欲出其相。所以先言真實。後言於相。
論曰。於一切法至及損減見。
述曰。補特伽羅即數取趣。不言人者。屬餘趣故。執二體有。名增益見。撥二名無或假亦無。名損減見。如攝大乘等。亦有此義。此即正出於此妄生。
論曰。若知此故至自性真實相。
述曰。若知於此我法體無。彼增減見便不轉起。此所知無即是遍計所執實相。
論曰。於諸所取至及損減見。
述曰。護法等云。二取之體依他性攝。即於此上起增減見。安慧等云。二取之體遍計所執。此二所依識自證分是依他起。於此自證起增減見。今言二取。取此所依執體為實名增撥。妄體無名減。此即正出於此妄生。
論曰。若知此故至自性真實相。
述曰。知此妄幻依他之相。彼增減見便不轉起。此所知妄法是依他起真實之相。
論曰。於有非有至及損減見。
述曰。有非有義。即圓成實已如前解。此性之體亦有亦無非無。如相品說。若言定有名增。若言定無名減。此即正出於此妄生。
論曰。若知此故至自體真實相。
述曰。知有非有圓成之性。彼增減見便不轉起。此所知有無名圓成實自性之相。問前根本實體即三性。此相真實三性為體。有何差別。為答此問。
論曰。此於根本至名相真實。
述曰。總論有無名根本實。別離增減二種過失名真實相。故二別也。
論曰。無顛倒真實者至常等四倒。
述曰。將解第三無倒真實。此於其體即常等四。問何故苦諦別名無顛倒真實。餘之三諦合名因果。為答此問故。今論云。由此治彼常等四倒。餘則不然。不可同准。此約別行。唯苦諦為此之四行。如別抄說。
論曰。云何應知至真實立耶。
述曰。此問生起。
論頌曰。無性與生滅至依根本真實。
述曰。此二行半頌中。初之八句別明四行各三行相。第七八句配屬三性。然空三種第二句中。云無異自性。即是三性。一無。二異性。三自性。餘如論釋。文易可知。
論曰。無常三者至位轉變故。
述曰。然今無常通緣三性。故說能緣行有計所執等。實非行通初後性。成唯識說。假通三性。實非通故。又以理准。無常緣三諦。初性非諦收。言緣彼者。通一切心緣無常語。假說為無常行。實非此行收。又以彼性假名無常。下諸行相唯此應悉。
論曰。苦三種者至相合故。
述曰。我法二執是能計心。計心所執亦名為苦。心心所取故。以依他起者。染分者三苦相故。餘假實如前說。
論曰。空有三者至為自性故。
述曰。遍計所執非有名空。依他起性與計所執體相異。故亦說為空。性雖非全無。與彼所執異。無如彼所執。故亦說即空。圓成實性空理攝故。然依他起上如所執無。即圓成實空理。說為依他空。亦假說故。
論曰。無我三者至即以自相說為無我。
述曰。此無我三者。如空三說。然顯揚論具有此等三。不能繁引。如成唯識論第九卷疏。
論曰。如是所說至如前應知。
述曰。四行至依三性各有三種。各有三種。如上所說。然舊論又更繁。覆牒一一出前無常及苦。為頌餘。但長行如其次第配屬三性。即四三中。初皆所執。次皆依他。後皆成實。
論曰。因果依他起。
安慧釋云。二取即是遍計所執二取所依識自體分是依他起。二取所依識自體分斷得不生。不生是滅。假名依他起。今言二取意。取所依識之自體圓成實性。謂垢寂二。即擇滅及真如。安慧云。垢寂有二種。一染垢寂。即煩惱障斷謂擇滅。二不染垢寂。即所知障斷謂真如滅。總解云。由垢寂故總得二。謂擇滅及真如或垢寂故得擇滅。或性寂故即真如。總含二種故言垢寂二。然成唯識說。二取滅即是擇滅。今者擇滅本性滅收。二論說別。此中約所依所得。二各別故。所依依他。假名為二取滅。所得屬本性。彼論不約所依。但辯所得。假名依他。故分擇滅入二取滅。亦不相違。
論曰。道諦三者至建立道諦。
述曰。初唯非有故但遍知。次唯說染故應知斷。後既為無故須知證。然上所說皆略不言無攝依他。非體無也。
論曰。麁細真實至根本真實。
述曰。將釋第五出體生文。二皆依士持業。釋名各有四重。如唯識說。然約因果別說四諦。約麁細門說此二諦。俗麁真細故。此中但約無漏法名勝義。漏無漏有為無為安立門辯。世俗以圓成實非世俗世俗類故。假名世俗。據實二論。有漏是世俗。無漏是勝義。虛空擇滅義歸二諦如入三性。
論頌曰。應知世俗諦至無倒二圓實。
述曰。此之二頌初辯世俗。後辯勝義。辯勝義中。第一句辯數。第二句列名。下二句辯此勝義依一根本。即圓成實性。圓成實性中有二。一有為二無為。二皆依之。三性中依一性。二實內兩皆依。
論曰。世俗諦有三至真實建立。
述曰。初性無體唯有假名。名假世俗。第二有為遷流義勝。名行世俗。第三之俗由第二俗所顯了故。亦名世俗而體實非。
論曰。勝義諦亦三至名勝義故。
述曰。無漏觀心名為勝智。如是彼境名為勝義。義是境故。為簡後二勝義名義。勝義第七轉故依士釋名。舊論言真諦。或言第一義諦。即無此解。
論曰。二得勝義至亦義利故。
述曰。今言義者。即是義利。能順益故。謂此涅槃體是勝果立以勝名。又是義利。故亦名義。亦勝亦義即持業釋。至得所得名得勝義。
論曰。三正行義至為義故。
述曰。智是有為故名為行。異有漏善復立正名。以勝法為義名為勝義。即有財釋。言正行者。為簡前二。唯識但言行勝義無正字。若但言義勝義等。不除上義字等。解此三皆持業。皆除上字。解三釋如前。會蘊等名勝義。如唯識第一抄。
論曰。此三勝義至圓成實立。
述曰。釋頌第七句中依本一三字。
論曰。此圓成實至有差別故。
述曰。釋頌第八句中二圓實三字。
論曰。無為總攝至亦名圓成實。
述曰。釋頌第七句下二字第八句上二字。於有為中但言聖道。道為主故。無漏位中智勝餘故。如言唯識。
論曰。極成實至實立耶。
述曰。梵云悉陀。即是極成義舊曰悉檀。即此名是。然此二真實與後二障所行。如瑜伽三十八等真實義品。共一處明。今以極成等名別故。分二處釋也。為欲解第六真實。出體徵起。
論頌曰。世極成依一理極成依三。
述曰。二句各一如文易知。
論曰。若事世間至極成真實。
述曰。若事者指法也。世間者簡聖者也。解世間名。共所安立者。宗所施設也。解極成義。串習者。從無始來數數習也。隨入者。□之言解由串習故。隨彼彼事作彼解也。覺慧所取者。謂共所安立事也。一切世間同執此事者。解真實義。此中意說。謂如一地大。一切世間共所施設。名之為地。此地是無始來串習隨解覺慧所取故。一切世間同執此事。是地非火。乃至廣說餘一切法。今此且舉能造中地所造中色。等餘一切法。皆如理知。此解頌中第一句世極成三字。
論曰。此根本於至所執而立。
述曰。此偈頌中。第一句依一二字。然世間中亦有善心或無記心等。說地非火。非有執者。今此中真道理極成真實所攝。然此理論亦依他起攝。即通二性。此論據一所執分。瑜伽據依他一分故。成唯識會而取之。
論曰。若有理義至極成真實。
述曰。若有理義。即有道理之義。此解道理二字。諸外道等名聰叡者。諸內法等名賢善者。一切異生名尋思者。瑜伽真實義品。雖有多人此三攝盡。此等皆極成義。依於三量四種道理中證成道理。施設此理。建立此理。名為道理極成真實。依三量等解真實義。總解頌中第二句上三字。
論曰。此依根本三真實立。
述曰。此解頌中第二句下二字。若心所變唯依他起。若真如等即淨所行收。若執心緣即世間攝。瑜伽依此說唯依他。此中所成可通三性。故三性攝。由此唯識作此會言。理通執無執雜染清淨故。此二體性。如瑜伽等。不能繁引。
論曰。淨所行至真實而立。
述曰。將釋第七出體問起。煩惱障之淨智之所行皆依士釋。所行即真實是持業釋。所知障等准此應知。初即人觀。後為法觀。所行即二無我。
論頌曰。淨所行有二依一圓成實。
述曰。二無我理故。
論曰。煩惱所知至淨智境故。
述曰。此據無間初解脫道無分別智不緣餘性故。唯一圓成實。若後得智等。何妨亦緣許通三性。雖無許亦無文遮。此與瑜伽唯識等同。
論曰。云何應知至三真實耶。
述曰。將釋第八列名徵起。
論頌曰。名遍計所執至圓成實所攝。
述曰。上二句是二性。下二句是一性。
論曰。相等五事至三種真實。
述曰。非次第攝故言隨應。
論曰。謂名攝在至真如正智。
述曰。此中攝義及餘論四處各異。如成唯識第八大和會。
論曰。差別真實至真實立耶。
述曰。將釋第九列名徵文。舊名分破。此不應然。逕庭故。將此七名體性。亦會解深密瑜伽顯揚佛地論等。如唯識疏。
論頌曰。流轉與安立至正行依後一。
述曰。雖有七如。略為二例。三依二性。四依一性頌二三句如應知。
論曰。流轉等七至三種真實。
述曰。以非次第。亦言隨應。其義何者。
論曰。謂彼流轉至圓成實立。
述曰。此釋頌文為二例。三隨相相攝。流轉妄執緣起生死法故。餘二雜染故。餘四實義唯圓成實。舊論云說。聖智所顯故。梵本無此言。譯者添之。此等與唯識相違。彼論自會。
論曰。善巧真實至說有十種。
述曰。自下釋第十善巧真實。即牒品初頌中第七八句。十善巧真實皆為除我見。此立宗已方生下頌。
論曰。云何於蘊等起十我見耶。
述曰。將釋善巧。先明所治。於中初問後舉頌答。
論頌曰。於蘊等我見至觀縛解者性。
述曰。明善巧中總有九頌。合為三段。初一頌半明十善巧所治我見。次有半頌明善巧實依根本立。後有七頌明十善巧。此即初也言於蘊等我見。此總舉宗。執一因下方出十見。
論曰。於蘊等十法起十種我見。
述曰。此總標舉。言於蘊等。即緣於蘊等起我見也。說離蘊等計以自心相決定有。故言於蘊等也。或復此中唯即於蘊等計。無別離蘊計故言於蘊等。
論曰。一執一性至十執縛解者性。
述曰。即十善巧別所治也。謂執蘊體為我是一。今說有五。執界是我而能為因。今說是界。執處為我然是受者。今說於處。執緣起是我作者性。故今說是緣生。執蘊等義有自在力令法如是不如是等。今說於我無有自在即處非處。執根是我有增上用。今說是根。執即蘊等我是常根。說於世。執我是一為染及淨二別法依。今說四諦。執蘊等我體是觀者。三乘觀異今說三乘。執蘊等我有縛有解。今說有為無為。唯說有漏有縛非餘。此是所治。
論曰。為除此見修十善巧。
述曰。善巧是智。智能除見故次修也。
論曰。云何十種至真實建立。
述曰。自下第二段將明善巧真實依根本義。先問起也。真實者謂理也。善巧所緣之境。
論曰。以蘊等十至自性中故。
述曰。此總答前問。
論曰。如何攝在三自性中。
述曰。前答總故更審問之。
論頌曰。此所執分別法性義在彼。
述曰。自下審答。此者。此十真實也。在彼者。在彼根本真實也。在於中等。皆第七轉由。此十中所執等義故。所以在彼本實中。
論曰。此蘊等十各有三義。
述曰。總舉所明蘊等十法各有三義。
論曰。且色蘊中至圓成實性。
述曰。簡餘九法。偈明於色。故說且言。然色者是色蘊一蘊中總。然通三別性。故言色之遍計所執性。依依士釋訓色。通此性此色體無。是依他色蘊之所執性。故假說為色蘊是所執性攝。以所執色無體非蘊故。又色蘊是依他性之別法。依他性是總寬故。別色之依他起性。依依士釋名依他色。此中唯有亂識分別。以為色故。非是執為。此實色蘊名依他性。此依他色之理假名色蘊。是圓成實攝。亦依依士釋。
論曰。如色蘊中至隨應當知。
述曰。蘊有五種。於色作法例餘四蘊及界等九各有三義。隨其界等所應道理各有三也。
論曰。如是蘊等至真實而立。
述曰。上來出理。下入性收。隨應假實。如蘊中說。
論曰。如是雖說至修蘊等善巧。
述曰。此牒前文所明之義。顯由未盡故說雖言。
論曰。而未說此蘊等別義。
述曰。此正問也。即問其事善巧所依。依蘊等法修善巧故。
論曰。且初蘊義云何應知。
述曰。先問蘊也。
論頌曰。非一及總略分段義名蘊。
述曰。明善巧中。自下第三明十法也。於中有二。初別明十法。後結修善巧。初中合有七頌。初半明蘊。次半明界。次半明處。次半明緣起。次一頌明處非處。次半明根。次半明世。次一頌明四諦。次一頌明三乘。次一頌明有無為。此即初也。上八字述三義。下二字結所明名。即一義字貫通三處。
論曰。應知蘊等略有三義。
述曰。此總標數。
論曰。一非一義至若遠若近。
述曰。有十一故言非一也。對法第二俱舍第一等皆有此文。不知何經。或說多界經。
論曰。二總略義至略為一聚。
述曰。總略十一色名一色蘊。故名總略也。
論曰。三分段義至說名色蘊等。
述曰。可分段為色蘊受蘊等。
論曰。各別安立色等相故。
述曰。釋分段義。各別安立色受想等相故。問曰處亦應名蘊。各別安立名眼處等故。答此不然。一切十一變礙色名為色蘊。非一切變礙極微色皆名眼處故。此經言。諸所有色若過去乃至若近。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名色蘊等一經。今論主以為三義然餘論但為二義。無別分出此第三義。
論曰。由斯聚義至聚義名蘊。
述曰。此三義故聚義名蘊。此結義成。復引世喻。如場麥蘊等。
論曰。已說蘊義界義云何。
述曰。此結前生後。
論頌曰。能所取彼又種子義名界。
述曰。上句出三體。下句釋界義即種子義通三取也。
論曰。能取種子義至六識界。
述曰。六識名彼取者。彼或彼所取色。彼所取色等之了別能取故。彼或彼能取。彼能取之能依了別境故。彼或彼根境。彼能取根之能依。彼所取境之能取。彼二之了別取故。彼或屬根等。取屬於識。是依士釋。若依彼體即取謂六識。是不如根等所依不名能取。不同境等唯所取不名所取。故名彼取。彼取彼了別能取也。即持業釋。此名種子者。種子是界義。現行亦名種子。
論曰。已說界義至用門義名處。
述曰。結問准前。
論曰。此中能受至是外六處。
述曰。受用者謂六識。能受者謂六根。六根為六識受用之門故。言能受用門義。境准可知。門者所由之住根境。為識生所由之境故名為門。或從喻為名。
論曰。已說處義至果用無增減。
述曰。緣起義者。舉此所明。於因果用。顯所於三法。無增減者。明三法皆然。
論曰。於因果用至是緣起義。
述曰。總舉大綱所明之意。
論曰。此中增益因者至執彼無因。
述曰。執大自在自然本際宿作我等為因故。於行之因無明上增益故。名增益因。乃至老死可知。若執行等無因而生。撥無無明等。名損減因。即對法第四瑜伽第十等。有為遮計立緣生等。正與此同。
論曰。增益果者至行等果。
述曰。行是無明果。行中實無我。今執行中有我為無明果。故名增益果。損減可知。乃至老死亦爾。
論曰。增益用者至全無功能。
述曰。無明之體與無明用不異不一。用之於體無別實法。今執此用離體實有與體定異。故增益用。然無明體有少功能生於行。言全無能。是撥無用。名損減也。即緣起自作他作四句中配釋。
論曰。若無如是至緣起善巧。
述曰。既離二執善巧得生。
論曰。已說緣起義至是處非處義。
述曰。頌中上三句列七種。第四結所明義。
論曰。處非處義至應知其相。
述曰。總述所明於七種處我無自在。
論曰。一於非處愛至俱時出現。
述曰。此四不自在文皆易知。不繁重釋。何故無二佛輪王。一無用故。二由輪王等作業時無相競業。設有同時發願修行。即他界地願於此生亦不可得。理定無故。佛生雖可同。恐世厭故。亦不俱生。設有眾生二佛所化一時熟者。但可密化。不作佛化。亦定無有宜二佛出化有情。
論曰。五於勝主至轉輪王等。
述曰。此言等者。等取帝釋及梵王等。雖於色界無有女人。為顯勝生生。且說梵王等。
論曰。六於證得至正等菩提。
述曰。女人志弱根性非勝。依處下劣不得佛等。
論曰。七於現行至容可現行。
述曰。諸見諦者性戒成故。小乘貪等修斷聖不行。大乘見斷聖無有。以許色法亦見斷故。然於頌中。第四結句云處非處。今解。七種俱言非處。以非處義。雖破我有自在。故終不明處。
論曰。多界經中至是處非處。
述曰。此經明六十二界等名多界。如瑜伽第九十六卷說。
論曰。已說處非處義至用二淨增上。
述曰。問起頌答。根者是所明。增上者釋根義。餘列所於果法六種事也。
論曰。二十二根至增上義立。
述曰。總舉明。
論曰。謂取境至未知等根有增上義。
述曰。此文易了。如瑜伽第五十七唯識第七卷說。
論曰。已說根義至是世義應知。
述曰。頌中初句出體。後句釋世義。於上句中。謂因果已用因果未用因已用果未用三世。應知。
論曰。應知因果至三世義別。
述曰。此總舉所明。於頌上句。隨應可解。
論曰。謂於因果至是現在義。
述曰。對法中說過去有八義。未來有七義。現在有五義。今此各唯據一義非盡理說。且如對法。說過去中。有因已滅果猶有故。即非因果已用義。今但約全世一期作法。同瑜伽五十六。非約剎那少分世說同對法等。可如彼論及唯識第三卷說。
論曰。已說世義至是諦義應知。
述曰。三句頌解四諦。第四句結。餘文可解。
論曰。應知諦者至謂順受法。
述曰。受根受境受相應法能順生受。皆苦諦攝。由此即簡無為無漏緣。雖受生。以不順故非苦諦攝。以受生是異熟生故。此中偏說。又如瑜伽五十五。苦諦寬集諦狹。
論曰。二集聖諦至所因諸行。
述曰。若所因即異熟法前為後因。皆是集諦。體性寬狹與苦無殊。同小乘說。今此文雖總同。五十五說為勝。
論曰。三滅聖諦至能對治道。
述曰。諸論但說苦滅為滅諦。今亦取集滅。據實說故。諸處約體。唯說於苦有漏皆盡。今說二滅顯二諦殊。亦不相違。釋諦義等。如對法第六七及瑜伽第五十五等說。
論曰。已說諦義至是乘義應知。
述曰。第九解乘。上三句出體。第四句結。謂第一句中由字通三乘。功德過失四字通二乘。第二句中智字通三乘。無分別字唯大乘。第三句中出離字通三乘。依他唯聲聞。自通獨覺及大乘二。謂依他故。觀涅槃功德生死過失而起。觀此德失之智得出離者。是聲聞乘。若不依他自唯依於自觀涅槃法生死過失而起。觀此德失之智得出離者。名獨覺乘。若不依他唯依於自起無分別智觀法真如。利益一切而出離者。名大乘。然此大乘雖觀德失。顯求一切智度一切有情不為觀德失。故略不說。雖於因時獨覺菩薩亦依於他。以其根性及得果生唯樂依自故。略不說。此中智望於自乘果。皆是正因。所觀他等皆是疎緣。唯依此二說三乘別。非一切行皆同行也。
論曰。應知乘者至顯示其義。
述曰。頌中言總而義有別故。此長行說如應義。
論曰。若從他聞至名無上乘。
述曰。三乘差別如文易了。配頌如前。
論曰。已說乘義至若彼所觀義。
述曰。初句總。下三出體。於中五若。上三若是有為。下二若是無為。
論曰。應知此中假謂名等。
述曰。不相應中名最為勝。能攝諸法。舉此等餘一切假法。然瓶等法非別蘊法。雖假不說。舊論云。有言說名句味等者。不然。非一切不相應皆有言說故。
論曰。因謂種子所攝藏識。
述曰。若現若種。皆名為因故。
論曰。相謂器身并受用具。
述曰。體相易知故名為相。器者山河等。身者五根四塵聚所成身。受用具者即五欲資具。此不簡別何識所變。但此種類即此中收。
論曰。及轉識攝意取思惟。
述曰。相猶未盡論說及言。此是因餘故言轉識攝。一意舊言心。二取三思惟。舊言分別。此非也。
論曰。意謂恒時至一切境故。
述曰。七五六識如次應知。舊論云。第六識名分別。以具三分別故。今勘梵本。無此言也。但言思惟。尋度思惟語言行故。此中不言心所法者。以但舉王即兼臣故。或復第八唯舉其境不說其見。相易知見難知。七五六識不舉其境。識易知故。上來論無婁有。此說無心所者。心之品故。
論曰。如是若假至總名有為。
述曰。此結上明有為諸法。此言相應法。即攝心等。以七識等體相易知。雖總名相。與器等法行相異故。於此結中別言及相應法。
論曰。若寂靜者至所緣境故。
述曰。擇滅無為寂靜息諠雜故。真如不爾。故別處說。餘義可知。
論曰。如是所說至總名無為。
述曰。總結上也。然舊論文無所觀義。又說能寂名寂靜境。此說非也。然能證道以為主故。總攝一切無漏有為。此言無為者。非業煩惱之所為故。然此可說通有無為。如對法第二卷。
論曰。應知此中至名蘊等善巧。
述曰。上來已說蘊等十境。自下第二緣此智名為善巧。
論曰。真實總義至所顯真實。
述曰。自下大文第三攝上所明。總結合解體無增減說十所由。
論曰。能顯真實至所顯示故。
述曰。總能顯。別從總顯。故成二也。
論曰。所顯九者一離增上慢所顯真實。
述曰。舊論所顯後十。慢謂獨覺乘出離故。今說即同聲聞。分別生故。即相真實。知所執無依他妄有。離增上慢。
論曰。二對治顛倒所顯真實。
述曰。三無常等無倒真實治四倒故。
論曰。三聲聞乘至細能解脫故。
述曰。因果四諦真實。是聲聞出離麁細二諦真實。大乘出離由俗麁故。能成熟有情行利他行。由勝義細故。能自解脫行自利行。非聲聞乘有如是事。故各別也。舊論云。麁熟有情及法。細解脫眾生及法。皆非。
論曰。五能伏他論至顯了大乘所顯真實。
述曰。極成實中證成道理依喻道理成所說義。能降伏他。二淨所行名顯大乘。二障雙斷成大乘故。
論曰。入一切所知所顯真實。
述曰。即攝真實。一切所知不過五事。以三攝五令解於五。故立入名。
論曰。八顯不虛妄真如所顯真實。
述曰。即差別實七種真如。
論曰。九入我執事一切祕密所顯真實。
述曰。即十善巧實蘊等我見名我執。我執即事名我執事。一切祕密即四祕密。即對治等為解除我執入一切祕密。說十善巧治我見。故名對治祕密。令入正法名令入祕密。如是隨義。如攝大乘對法等說。或我執者。謂十我見事者。即見所依事。謂蘊等十法為入解此我執所依之事及一切祕密故。十善巧真實也。舊論所顯後十。准義。知非以有能顯別為一故唯十真實。故知非也。
辯修對治品
染善相翻。稱之為對。善巧除染立以治名。此非自生。要習方起。是故名修對治品也。
論曰。已辯真實至菩提分法。
述曰。此品有三。初結前生後標品所明。次此中下正明覺分。三修對治總義下結前修義。此即初也。對治者何。即修一切菩提分法出對治體。然對治更有眾多。此廣攝餘故但此。
論曰。此中先應說修念住。
述曰。此下第二正明覺分。於此品中有十四頌。合分為二。初十二頌別明道品。第十三十四頌明修覺分差別之相。十二頌中合分為六。初一頌明修念住。次一頌明修正斷。次四頌明修神足。次有二頌明修根力。以總解根力已。別有半頌。總明根力位。故不分根力以成二門。次有二頌明修覺支。次有二頌明修道支。然則七位覺分雖復不同。創修治道先修念住。對法第十卷說。是故最初為正觀察真實事相。建立念住。如彼廣說。故先說此。於中有二。初總簡持生下所明。後頌曰下依舉正釋。此即初也。
論頌曰。以麁重愛因至修念住應知。
述曰。上二句頌明念住所治。下二句頌明修念住意。
論曰。麁重由身至入苦聖諦。
述曰。有漏麁重由身顯之。以觀於身知麁重故。身知麁重故。身為苦果故。觀入苦諦。對法第十說。所有色身皆行苦相麁重所顯。故觀於身正斷麁重。
論曰。身以有麁重諸行為相故。
述曰。釋麁重由身故。
論曰。以諸麁至有漏皆苦。
述曰。麁重者。不調柔異名。有漏色身以有此麁重諸行而為體相。即是行苦故觀為苦。對法云。是故修觀行時治此。輕安於身生故。然麁重有唯染。有通異熟。有通無漏。如瑜伽第二唯識抄會。
論曰。諸有漏受至入集聖諦。
述曰。對法同此。文易可知。然前解諦中。受是苦諦。何故今觀入於集諦。所望別故。若望熟因即是苦諦。若生愛義觀入集諦。集之因故。愛是受果。觀應入苦。如此徵難如理應思。
論曰。心是我執至入滅聖諦。
述曰。心是我執所依所緣之自體事。觀知此心我見便斷。故入滅諦。
論曰。怖我斷滅由斯離故。
述曰。未證滅諦。我見恒生。修道求滅。常恐我斷。今觀於心是我執事。我見既斷。怖畏亦無。由斯入滅離我怖也。故對法說。觀離我識。當無所有懼我斷門。生涅槃怖。永遠離故。文雖返解。意與此同。
論曰。觀察法故至入道聖諦。
述曰。於染淨法所有愚癡觀法能離故觀入道。然對法說。為斷所治法。為修能治法故。觀法時能入道諦。
論曰。是故而入至四念住觀。
述曰。此結前明義釋頌下二句。此中但約入諦觀說。對法又有斷除四倒得四離繫合三義說。
論曰。已說修念住至勤修四正斷。
述曰。頌中上半結前念住。下之二句明修正斷及修之意。
論曰。前修念住至品類差別。
述曰。釋頌上半。四諦理即能治。四種境即所治。
論曰。今為遠離至精勤修習。
述曰。此中六句。此為初二句釋頌第三句中為遠離三字。次二句釋頌為修集三字。然一為字貫雜。次二修句釋第四句頌。
論曰。如說已生乃至廣說。
述曰。此指經說顯四正斷。如契經說。已生惡不善法為令斷故。此舉一正斷。乃至廣說者。謂生欲策勵發起正勤。策心持心。乃至餘三正斷作此說。如顯揚第二對法等說。然菩薩藏經亦有此說。法蘊足說與此不同。不可為證。
論曰。已說修正斷至勤修八斷行。
述曰。明四神足合有四頌。第一頌出此體用。第二頌明用所治。第三四頌明用能治。此即初也。於此頌中。上二句說修神足自性及修之意。下二句明神足用。
論曰。依前所修至有所堪能。
述曰。依前正斷中遠離二惡修集二善精進故者。解頌中依字。心便安住解住字。有所堪能者心之用也。初解堪能字。論下自明。此即解頌第一句也。
論曰。為勝事成至勝事因故。
述曰。釋第二句頌。為勝神通等事成故修此神足。勝事即一切事以是勝事所依因故。勝事解神。勝因解足。前加行時所求勝事。勝事之因即此神足。
論曰。住謂心住至說四神足。
述曰。此廣住體。即是於定既能離惡集諸善已。次說神足而安住心。
論曰。此堪能性至修八斷行。
述曰。此廣堪能性體。
論曰。何者名為至是五失應知。
述曰。上三句出五失體。第四句結失勸知。然第一句長行不釋。懈怠可知。妄聖言者。舊論言妄尊教。即和上闍梨教誡教授。然今聖言者。如聖言量。稱理可信故名聖言。縱非尊師。言可信用。即名聖言。餘長行自釋。
論曰。應知此中至合為一失。
述曰。能治一故所以合之。
論曰。若為除滅至俱為過失。
述曰。此釋頌第三句。為除惛掉。須作加行勤求斷之。不作加行故成過失。既已斷竟。應任其心平等流注住無功用。復作加行諠動其心。故不作作二俱有失。
論曰。為除此五至彼行相耶。
述曰。問生能治。
論頌曰。為斷除懈怠至伏行滅等流。
述曰。第一頌舉一失四能治。第二頌舉四失四能治。第一頌中第一句述所治。第二句出能治。第三四句各出二種能治之義。合治一失之所由也。所依一。能依二。所因三。能果四。第二頌中第一句所治。第二句述能治。第三四句各出二種能治之義。別治所由。記言一。覺沈掉二。伏行三。滅等流四。長行自知。
論曰。為滅懈怠至即所依等。
述曰。正解初頌上二句文。兼以下半頌四能治。
論曰。所依謂欲至依欲起故。
述曰。解初頌第三句。對法論說。欲為勤依由欲求故。為得此義發勤精進。
論曰。所因謂信至便希望故。
述曰。以信三寶即起希望。故信是欲生起近因。對法論說。如是欲求不離信受有體等故。
論曰。能果謂安至得勝定故。
述曰。由勤得定。定起安立。能依精進所生果故名為能果。非能即果。以上合釋第一頌第四句。對法論別開安。為攝受益身心故。約安功能以辯能治。
論曰。為欲對治至即記言等。
述曰。此中初二句解第二頌第一句。餘解第二句正解。復上來兼屬下半。即記言等。
論曰。記言謂念至二過失故。
述曰。解第二頌第三句二能治用。隨起沈掉。即能隨覺。故言隨覺。
論曰。伏行謂思至發起加行。
述曰。沈掉失已等。是結前。為欲伏除發起加行。正解伏行。此加行道未能正斷。故言伏除。
論曰。滅等流者至平等而流。
述曰。既斷滅已等結上伏行。正解滅字。心便住捨平等而流正解等流。對法第一解捨中說。最初心平等。次心正直。次心無功。此當彼第三任運。而平等流。初後相似故名平等。念念隨緣故稱流也。故除滅已作加行失。亦總解頌第四句二能治也。此中言滅。若伏若斷皆言斷滅。非此位中已能斷障。然對法束為四。與此不同。據義別故。
論曰。已說修神足至云何安立。
述曰。此下第四明修根力。於中有二頌。第一頌明修五根。次半修。次半總明根力位。次將解於根故為結問。
論頌曰。已種順脫分至不散亂思擇。
述曰。第一句結上神足。下三句正明修根。第二句增上釋根義。通五根皆言增上。
論曰。由四神足至善根滿已。
述曰。釋初句頌。由者第三囀聲。謂由神足能滅五失。修八斷行心有堪能。此位即是順解脫分善根滿心而修習之故言滿已。問此四神足既言解脫分滿心。修習念住正斷。於四十心何位修習。答此總在彼滿心修習。然有前後。又解。雖無正文。以義准者。問如說有部五停總別。是順決擇方便之心即彼分攝。今此既言四種神足順解脫分滿心修習解脫分收。故知念處更在前位。非順決擇分之方便也。然此品未通。約下菩薩及與二乘並修道品。此文不障二乘神足在解脫分。故知念住。設薩婆多非決擇。故於此義應設劬勞。
論曰。復應修習五種增上。
述曰。釋第二句頌。言增上者。近生五力。至生上道果。
論曰。一欲增上至即信等五根。
述曰。信進念定慧如次應知。精進根名加行者。策發勝故。定加行故。餘易可知。
論曰。已說修五根至次第云何。
述曰。第二明力也。上二句結前。下三句生後。為二問。何者五力問體性。次第云何問前後。
論頌曰。即損障名力因果立次第。
述曰。第一句答體性。以即五根能損障故。說之為力。第二句答次第。以依因果立次第故。
論曰。即前所說至復說為力。
述曰。釋頌初句中即名力三字。體無別故。
論曰。謂能伏滅至所陵雜故。
述曰。釋初句頌中損障二字。由不信等是此所治故。此信等能伏滅之。不是無漏。非能斷滅。此信等力非但能伏不信等障。亦不為彼不信障等之所陵者。蔑義。抑伏信等令不得起。說之為陵。雜者間義。雖起信等。彼不信等間信等生。說之為雜。今此竝無故說為力。根位不然。但名根也。此即根力前立所由。此上總解頌第一句答第一問。
論曰。此五次第至引後果故。
述曰。總釋第二句。總答第二問。
論曰。謂若決定至故此次第依因果立。
述曰。此別解第二句。別答第二問。頌中因果言。非是所信因果故立次第。然相生中前因後果立次第也。所信之中言因果者。對法論說四諦染淨之因果也。配信等五。如次可知。無事不辦者。得真無漏也。
論曰。如前所說至後修五根。
述曰。第三將解根力修位。先為問起。於中牒前後方為問。此牒前也。謂將解根結修四神足。方修根也文。
論曰。何位修習至五力位耶。
述曰。雖於解脫分等辯修念住等。然今此問約根及力辯修決擇。總別相依以總為主。約解脫辯念住等。假實別說以實為言。根力是實。決擇是假。故約根力辯決擇修。
論頌曰。順決擇二二在五根五力。
述曰。順決擇分總有四種。前二後二兩段別明。故言二二。餘文可解。
論曰。順決擇分至在五力位。
述曰。順決擇分者解頌初三字。煗頂二種者解頌中第一二字。在五根位解在五根字。忍世第一法解第二二字。在五力位解在五力字。然頌中順決擇是總。餘是別。然一在字貫通根力。
論曰。已說修五力至云何安立。
述曰。第五大段將解覺支故結徵起問。安立者自性行相總為問也。
論頌曰。覺支略有五至及三無染支。
述曰。答中有二頌。初頌束七為五。出自性行相。後頌解安等三合為無染。此初頌中。第一句總據束五。下三句別出五支。
論曰。此支助覺至位在見道。
述曰。釋頌中覺支二字。覺者擇義。即無漏慧。除自餘六助此念覺故名覺支。支者分義。此念自性引助後念等流覺支故亦名覺支。或此念覺現助於種。種後助現故名覺支。由此覺位在見道初得無漏立覺名故。然舊中邊文並同此。諸法師等皆不能知。
論曰。廣有七種略有五支。
述曰。解頌中略為五字。以廣有七故頌言略。
論曰。一覺所依支至謂擇法。
述曰。五力位念力繫心令諸善法不妄失故。今無漏位擇法得生故。此擇法相應之念亦名為支。是所依故。念及擇法。即解頌中第二句也。
論曰。三覺出離支至謂喜。
述曰。對法論說。由精進力能到所到令覺出離名出離支。由喜勢力身得調適故名利益。若未得喜身恒剛強故。能喜覺為利益。又此解頌中第三句也。
論曰。五覺無染支至謂安定捨。
述曰。此總解彼第四句頌。
論曰。何故復說無染為三。
述曰。為解三支故為問起。餘四各隨自性功力各各別說。何故此三合名無染安立。舊論說名位別。
論頌曰。由因緣所依至說為無染支。
述曰。上二句出所由。下二句結合立。
論曰。輕安即是至近對治故。
述曰。對法但言。由安能治身麁重過故。安是彼無染因緣。更無別解。今此中解。言因緣者非實因緣。俱有諸法現行相望非因緣故。以彼麁重即諸種子。與三雜染正為因緣。輕安望彼是近對治。此是調柔。彼硬澁故。由此輕安治因緣故。輕安亦名無染因緣。
論曰。所依謂定自性即捨。
述曰。對法論說。由依止定方得轉依故。定名作無染所依。捨自性支之所依故。自性即捨者。對法論說。能永治貪憂二法故名自性。貪憂若有。欣舉行生未能寂靜。故捨治彼名無染自性。准總對治擇法之能。別除貪憂是捨之力。貪憂名染。無染翻此。故捨正是無染自性。
論曰。故無染義別有三。
述曰。此別結前問於無染三支所以。
論曰。說修覺支已至云何安立。
述曰。第六將解修道支故。初結問。同覺支也。
論頌曰。分別及誨示至故道支為八。
述曰。解道支中亦有二頌。初頌總舉道支合有八種。後頌解令他信等各三所由。此中上三句約用而論。束八為四。第四句約體為論。結歸於八。
論曰。於修道位至廣八略四。
述曰。解第四句頌。辯所在位。廣略多少。智通無擁。立以道名。總別不同。受以支稱。既非初證。不立覺名。初地初果皆修道攝。並有此支。
論曰。一分別支至自所證故。
述曰。此即擇法。後得智收。出世根本智後得故。以能分別於前所證作四諦十六心故。名為分別。然此修道應勘瑜伽五十五卷相見道文。
論曰。二誨示支至誨示他故。
述曰。此正思惟為因等起。正語是正發言誨他。故思惟全正語少分名誨示他。少分即是令他信攝。對法等但說正思惟為誨等。不取正語。約全說故。約因說故。對法論說。如其所證方便安立發語言故。此上總解第一句頌。
論曰。三令他信支至正念正定。
述曰。解頌第二及第三句。如次應知。即總解也。
論曰。由此道支略四廣八。
述曰。解第四句頌中。由字三轉解頌第五轉由字。
論曰。何緣後二各分為三。
述曰。問第二第三句頌。即第二段也。
論曰。頌曰表見戒遠離至自在障故。
述曰。上二句解令信三。下二句解治障三。
論曰。正語等三至令他信受。
述曰。總解第二句頌。如次可知。
論曰。謂由正語至有勝遠離。
述曰。對法說。由正語故。隨自所證善能問答論議決擇。由正業故。往來進止正行具足。不作五邪業等。如婆沙抄。由正命故。如法乞求佛所聽許衣鉢資具。今言。應量者。稱須乞求不多求乞而積貯也。應時者。隨時所積不求非時物。故即四事也。飲食等是。信已有勝遠離者。住正命中行少欲知足故名遠離。
論曰。正精進等三至及自在障。
述曰。總解第三四句頌。如後可知。
論曰。此所對法至勝品功德。
述曰。先解所治。後解能治。第一即一切修道煩惱。謂十大法。第二即一切修道惑。此中但約行相障念勝者偏說。對法論說。念能治沈掉等。既有等言。明通一切。第三即定障。謂受。如唯識等說。
論曰。此中正精進至勝功德故。
述曰。對法論說。由精進故。治一切障勤。非能治由之治故。由正念故。不妄止等相永不容受沈掉等隨煩惱故。此非能治不妄止等相故。止等能治說念功能故。與覺支念不相違也。彼非能治故。正定故。能淨功德障。謂能引發神通等故。定非能治近相應故。由此得轉依故。說之能治故。覺支中名為所依。然此道支體性廢立。正思惟等假實有漏無漏。與禪相攝等。竝如別抄。
論曰。修治差別云何應知。
述曰。自下第二大段修覺分差別之相有二頌。初頌明一凡二聖修治不同。後頌明一乘二乘修治各異。此即問初。
論頌曰。有倒順無倒至是修治差別。
述曰。上三句如次有凡夫及二聖別。第四句結頌所明。
論曰。此修對治略有三種。
述曰。此解第四句頌。此修解是修如名。對治解治。略有三種解差別也。
論曰。一有顛倒順無顛倒。
述曰。解初句頌。此言顛倒。煩惱通名。凡夫皆具名有顛倒。然所修治性是有漏。名有顛倒。能生無漏名順無倒。或約所依名有顛倒。約治而論名順無倒。
論曰。二無顛倒有顛倒隨。
述曰。有學修治體是無漏。名無顛倒。然所依身猶有煩惱。名有倒隨。隨者逐也。為倒逐故。隨所修治。亦有有漏。非此所說。約總說故。
論曰。三無顛倒無顛倒隨。
述曰。無學修治性皆無漏。名無顛倒。其所依身漏已斷盡。名無倒隨。
論曰。如是三種至有學無學位。
述曰。已如前說。然通三乘有學無學。理無遮故。
論曰。菩薩二乘至云何應知。
述曰。自下第二明一乘二乘修治各異。此為問起。
論頌曰。菩薩所修習至與二乘差別。
論曰。聲聞獨覺至身等為境而修對治。
述曰。且如念住。二乘但緣自身自受自心法等。而修對治。菩薩亦緣他身受。乃至廣說。而修對治。所緣寬狹與二乘別。此舉於身。等一切對治所緣之境。故置等言。
論曰。聲聞獨覺至行相思惟而修對治。
述曰。二乘緣諦理故。以無常等智有所得行相思惟。菩薩緣真如故。以無所得智行相思惟。而修對治作意空有既殊。故與二乘差別。
論曰。聲聞獨覺至無住涅槃。
述曰。二乘厭生死欣求離繫得於涅槃。但為自利。菩薩大悲不厭生死故。不為身離繫。不厭涅槃故。不為不離繫。證得既殊勝。故與二乘別。
論曰。菩薩與二乘至而有差別。
述曰。釋頌中第一句菩薩字及第四句也。
論曰。修對治總義者。
述曰。自下第三大文總結修義。將欲解釋。先標名義。然此一段舊論此品所無。至下當悉。
論曰。謂開覺修至增勝修。
述曰。創開覺慧。而即初雖謂四念住。損滅惡法令善法增。即四正斷。為得勝德。磨瑩修飾己所生善。令得增明。即四神足。有增上用能發上者。即是五根。發後勝品皆名上故。聖道相隣近生聖道。謂即五力。初證無漏入聖等流。即七覺分。既入聖已功德增勝。即八道支。隨別功能立此名號。此上總結第一段文。自下總第二段也。然有別。
論曰。初修中修後修。
述曰。結第二段。凡聖修別。三依可知。凡夫有學無學殊故。
論曰。有上修至至得殊勝。
述曰。結第三段。三乘修別。謂於所緣作意證得三殊勝中。若二乘修名為有上。若菩薩修證名無上。
辯修分位品
修行所在稱位。位別不同名分。即是前所修所在分位。依位方修。應位後依修成。位位不修前故。於修後明其位也。前品之末約凡聖三乘。此治差別。不約位說。故須重品。
論曰。已說修對治修分位云何。
述曰。此品之中大文三段。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次依問正解廣中宗意。後釋義既終略為總結。此即初也。
論頌曰。所說修對治至勝利成所作。
述曰。自下第二依徵正解。合有四頌。初三辯法。第四辯人。初三頌中。初之二頌明有為治法勝劣位別。第三一頌略明此有為治法於法界中辯其差別。此即初也。於中上二句標名顯數。下六句依數別彰。
論曰。如前所說至有十八種。
述曰。總釋文之大綱。別解頌初二句。然此分位更無別體。即前對治前後差別各分位故。
論曰。一因位至謂已發心。
述曰。初即性種姓。即對治種子未起現行。第二位已去名習種姓。得彼彼說。
論曰。三加行位至未得果證。
述曰。即發心已去未必是加行道。即資糧道亦此攝故。除見道中解脫道位。彼是果故。
論曰。四果位謂已得果。
述曰。即第十六見道等是。
論曰。五有所作位至謂住無學。
述曰。此文易知。然有學位有處唯說見道已去。如瑜伽五十七二十二根中。善法欲已去。今此取寬者。於理無遮。體雖與前無別。所望異故。無有失也。
論曰。七殊勝位至勝功德。
述曰。前無有無學。但是總說。今此殊勝約別為論異。非身證俱解脫等。
論曰。八有上位至無勝位故。
述曰。若直往人即在十地。入菩薩地故。或此及迂會人。十信位。皆是此位。名勝聲聞。然勘於此。前諸位中。即似唯說二乘人者。以此言超聲聞等故。然理不簡。無上可知。
論曰。十勝解行位至謂次六地。
述曰。前來通說三乘諸位。自下別說唯菩薩位。即十三位七種地也。如攝大乘瑜伽等說。文易可知。據勝能說。不可為難地地別立。
論曰。十三受記位。
述曰。受記有種。
論曰。十四辯說位至灌頂位。
述曰。第九地得四辯。第十地將紹佛位故。以上辯因。自下辯果。
論曰。十六證得位至謂變化身。
述曰。即是三身隨勝立號。報身望菩薩故名於勝利。利於勝人。利以□身為利人名勝利。化身滿因所願名成所作。即成所作智。此即第一廣明有為治法位訖。然勤位盡不過三種。故下為之此據別勝義不可廢立。
論曰。此諸分位至其三者何。
述曰。結生下文。
論頌曰。應知於法界至清淨隨所應。
述曰。上二句顯前有為治法於真法界辯別。舉數標宗。下二句列名攝廣。
論曰。於真法界至攝前諸位。
述曰。解初二句第四句頌末後三字。由真法界成有為治。故約法界辯治分位。
論曰。不淨位至乃至加行。
述曰。此攝三位。謂因入加行。以有漏故名不淨位。
論曰。淨不淨位謂有學位。
述曰。若約名攝。唯攝第五。若約體攝。即第四第五第八第十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位全。第七位少分有學亦得神通等故。以體准前。有學位體名取異生。與不淨位體相雜故。此等諸通無漏有煩惱。故名淨不淨。
論曰。三清淨位謂無學位。
述曰。若約名攝。唯攝第六。若約體攝。即攝第六第九第十六十七十八位全。第七位少分。上來第一約法辯位。次第二約□□位。
論曰。云何應知至諸補特伽羅。
述曰。此問起頌答也。依法立人。故言依前諸位等。
論曰。應知依前至此已發心等。
述曰。人既是假。約實辯人。依法別相方立人故。若種姓法名住種姓人。乃至廣說十八三位。
論曰。修分位至即種姓位。
述曰。此即大文第三結前義也。有種姓者。方有堪能勤行入聖。
論曰。發趣位即入加行位。
述曰。前位未發心不名發趣。此二發心趣求聖道名發趣位。即名別說凡夫之位。即攝十八中第一二三。
論曰。不淨位至清淨位。
述曰。總攝凡位體。名不淨位。三中攝一。如自名攝。十八中攝初之三位。若但名攝。即如名攝淨不淨位及清淨位。及攝體收。如三中解。
論曰。有莊嚴位至無上位。
述曰。十八中。第七名有莊嚴。以有勝德故。今別結。遍滿位即十地者。謂十八中。第四第五第八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三中第二位。此位通十地。故言遍滿位。無上位十八中謂佛。三中最後。論此品此結無也。然今此解勘數本釋。更無別解。但隨一理為結。不可徵為盡理。
辯得果品第六
前來境行並是修因因行既圓。次順果道故。此第六明得果品。然則三乘位道竝立果名。出世義局。不通攝世。顯行因通得有為無為世及出世利樂果故。言得五果。五果隨理如應准知。
論曰。已辯修位得果云何。
述曰。此品大文亦分三段。生正結釋如上可知。此即初也。
論頌曰。器說為異熟至如次即五果。
述曰。此正解中。總有二頌。初明五果。後辯此餘。此即初辯。於中上三句明修所得五果之體。第四句頌以體即名。以事即教。名寬體狹。事隱教彰。故以體事即其名教。
論曰。器謂隨順善法異熟。
述曰。釋初句。此是由修有漏治得。若在凡位。及入聖已。修有漏治。所得器身。即通五蘊。皆說為器。如器受物。從喻為名。聖道器故。善業所招。體性無記。名為異熟。若修無漏治道所感既非無記。不名異熟。瑜伽五十一等說。□無漏力□□□業感殊勝果即無漏法雖非正因。緣助所招。亦名異熟。此果即通二性所感。以果殊勝。順於善法。修勝善故名隨順。如往阿難及難陀等。若所得身非殊勝者。得障修善。如半擇迦。
論曰。力謂由彼至成上品性。
述曰。釋第二句。由是器果順生善力。令諸善法性成上品。往善為因所得異熟既是殊勝。所順生善展轉增強故。此上善是異熟增上果。若望往善因亦是增上果。然有別釋。前異熟果即通三性。若異熟生假名異熟。皆是先異之所引生。即通三性五蘊等法。此增上果唯取善法。前總後別。義有少異而體不殊。且望內法為增上果。不望外法。非外法無。無理遮故。此通有漏無漏二果。
論曰。愛樂謂先世至深生愛樂。
述曰。釋第三句上之二字。因愛果樂因樂果愛。故所得果立愛樂名。此通有漏無漏二果。
論曰。增長謂現在至速得圓滿。
述曰。釋第三句中第三第四字。前世行今得果滿。雖士用。以疎遠故。今此不說。但說現因若假者名□夫因。唯有漏。若法名士用亦通無漏得。
論曰。淨謂障斷得永離繫。
述曰。釋第三句頌下第五字。此體無為唯無漏得。若有漏得非永離故。或所治淨以斷體故。或是能道淨是無漏故。或果體淨順益理故。總立淨名。
論曰。此五如次至五離繫果。
述曰。釋第四句頌。如前已述。不繁重舉。然則十地二乘容得五果。若在佛地。唯除初一。無漏故。若假名者。佛亦有五。於理無遮。
論曰。復次頌曰至離勝上無上。
述曰。此第二段明餘果處無別體。故置餘言。以此別義體之餘故。第一句頌顯無別體。彰更重說。下之三句列十果名。
論曰。略說餘果差別有十。
述曰。釋初句頌。
論曰。且後後果至展轉應知。
述曰。既無別體。即分位中。十八分位。以前為因。以後為果。展轉相望。如理應知。或增上。或等流。或士用離繫。以前聖道引後證無為故。
論曰。二最初果至出世間法。
述曰。十八分位中。第四分位。初得果故。
論曰。三數習果至謂無學位。
述曰。第三即第五分位。有所作故。第四即第六無所作。學無所作故。
論曰。五隨順果至說為障滅。
述曰。前四種果攝體已同。顯別勝名故重立之。第五以前順。第六初斷障勝。
論曰。七離繫果至煩惱繫故。
述曰。有學數習離繫。無學究竟離繫。離繫義殊故言如次。
論曰。八殊勝果至殊勝功德。
述曰。即前四中。後後究竟二果所攝。十八分位中。第七所攝。有勝神通等。別立餘果中。
論曰。九有上果至餘勝法故。
述曰。第九即前四中。後後最初數習三攝。第十亦後後究竟二攝。十八分位中。第八第九二位名。攝體更寬故。
論曰。此中所說至前四差別。
述曰。顯此後六離前四無體。義殊勝故。更別立之。
論曰。如是諸果至即無量。
述曰。釋外妨難。謂有難言。若隨殊說。如十八位。應不唯十。或應無量。何故於此唯說十。餘為釋此義故有此文。若更至隨勝。更說無妨。
論曰。果總義者至釋故。
述曰。即是第三總結文也。然舊論本前修治品及分位品皆無末結。於此品下方總結之。於義既不相順。於文一何無次。既有得果之下方總結前。然依梵本亦有此說。今從義便及准相障。初之三品依好梵本品別結之。此中有二。初舉後釋。此總列舉。
論曰。此中攝受者謂五果。
述曰。總結第一頌。由修治因所感得果故名攝受。攝屬於己而領受之故名攝受。
論曰。差別者謂餘果。
述曰。總結第二頌。前五果差別故。
論曰。宿習者至謂餘四果。
述曰。別結初頌。異熟為依。方得餘果。要先世業所感得。故名為宿。因果性異不同後四。後四既不同初。但前前因能引後後果。立後後名。
論曰。標者謂後後等至前四果故。
述曰。別結前十餘果。四略名標。六廣名釋。
辯無上乘品
前雖得果。未辯何乘。為顯勝因能得勝果不同二乘因果故。品名無上乘。境行果三俱名乘故。
論曰。已辯得至今當說。
述曰。此品有三義。准前知。此即初也。
論頌曰。總由三無上至及修證無上。
述曰。此即第二依問正釋。於中總有二十九頌。雖有三十頌。末後結釋頌非此品義。今此二十九頌總為二段。初之一頌總標由三義名無上乘。下二十八頌別解三義名無上乘。此即初也。於中上二句總標義數。下二句列三義名。此中末下無上二字貫三名處。
論曰。此大乘中至名無上乘。
述曰。解初二句。別所由義。如下至多。若總而言。不過三種。又七種大姓及十一大性等名無上。則無邊。今總而言。亦此三種。七及十一不過三故。如對法攝論瑜伽等說。以此攝餘。如理應知。
論曰。三無上者至修證無上。
述曰。釋下二句。果不自得。因□因成。是故最初先辯正行。行不獨辯。必有所須故。次第二明所緣法。二因既滿。須有所成故。次第三明所修證。三伴住馱耶。此言修證。佛地論第七名與此同。舊論言集起。得集所起。義亦無違。果體既通無為。集起之名□狹故言修證。於理極成。
論曰。此中正行無上者謂十波羅蜜多行。
述曰。自下第二別解。為簡境果未明。言此中也。謂正行體即十到彼岸。就別解中。有二十八頌。初二十六頌廣明六種正行。次有一頌廣明十二所緣。次有一頌廣解十種修證。將解正行故。總簡持標宗出體為第一也。自下第二問答正釋。
論曰。此正行相云何應知。
述曰。此即問起將釋之相。
論頌曰。正行有六種至差別無差別。
述曰。自下大文依徵正解。合有二十六頌。初之一頌總標正行有其六種。二十五頌別解六行。此即初也。初句標名顯數。下三別列六名。
論曰。即於十種至有六正行。
述曰。釋初句頌。即是十度隨所修差別之義。一一皆通六種正行。恐言十度之外別解六行與前出體義相違。故乘前為論。
論曰。一最勝正行至六無差別正行。
述曰。此六行初二修善。次二離過。後二辯十地修善同異。釋下三句如文可知。然於此名雖有六。若准於文。二十五頌別解六行中合為五段。以差別無差別合為一明。初以四頌釋最勝。次有四頌明作意。次有十二頌明隨法。次有四頌明離二邊。次有一頌明差別無差別。將解第一最勝正行。先為問起。後舉頌答。
論曰。最勝正行其相云何。
述曰。第一問。
論頌曰。最勝有十二至名波羅蜜多。
述曰。下第二答。於中四頌合為二段。初二頌明十二最勝。顯彼十度名到彼岸。後二頌明十到彼岸名體作業。此即初也。此中第一句標名舉數。次五句次第列名。次二句顯由此故十到彼岸得名所由。然此最勝舊名無比。
論曰。最勝正行有十二種。
述曰。釋第一句。
論曰。一廣大最勝至十二究竟最勝。
述曰。釋次五句。於中有二。初列名。次廣解。此即初也。然第八頌中但言攝。此加受字。第十頌中但言得。此加至字。餘如自名。
論曰。此中廣大最勝者至志高遠故。
述曰。別解之中。初牒後釋。准此可知。然即不求不樂一切世間富及貴樂自在。唯求一切智智之位。所厭既廣。所欣復大。或所厭所求皆為廣大。立廣大名。
論曰。長時最勝至熏習成故。
述曰。非如二乘及世間果少時得故少時修之。
論曰。依處最勝至為依處故。
述曰。利他為先而修十度。依有情故名依處也。
論曰。無盡最勝至無窮盡故。
述曰。一則所向菩提功德無量。故言無盡。二則所向菩提於未來世無有盡故。三則所修十度一一皆迴向。亦言無盡。
論曰。無間最勝至速圓滿故。
述曰。既於自他意解平等。眾生無量故。於彼之上發起自身施等。亦無間斷。或教化眾生。眾生行善。即菩薩身平等解故。菩薩歡喜。猶如自身故。即能令己身施速圓滿。然六意樂三思惟中。無間之修即不同此。據義別故。
論曰。無難最勝至速圓滿故。
述曰。若不隨喜。要須自行。行即為難。既能隨喜。非要自行。故無難。
論曰。自在最勝至速圓滿故。
述曰。此定約勝多說八地已去方得。然實初地分得。通第二第三劫位得。以定殊勝。能轉變金銀等物。施與眾生。無邊盡故。如虛空藏。從喻為名。等故依此定所行施等名為自在。若未得此定。如第一劫位。不名自在。若有漏定。雖能現實。不名虛空藏。分量少故。等者等大乘光明等。
論曰。攝受最勝者至極清淨故。
述曰。不見施者所施受者等故。名為無分別智之所攝受。故令施等皆得清淨。此即根本後得無分別智。雖加行中作施等行。依彼智故。亦作不見施者等相。為根本智亦之所攝。故名為最勝。以後攝前。或以前攝後。又復即加行智名無分別。但不見施者等。即此智攝。非必根本後得二智。
論曰。發起最勝至上品忍中。
述曰。次世第一法前位。及與世第一法。皆能發起真見道。故名發起勝。第一法以時促故。此中不說。非體非此。
論曰。至得最勝至因果滿故。
述曰。初得無為故名至得。餘文可知。此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通三僧祇菩薩所位勝。第五得自他平等勝解。於十地中得十平等。即後二僧祇中。第七虛空藏定要在第八方得已。云第八方得圓滿入地分得。或說唯後二劫。有說通三僧祇。如前二解。第九唯初劫。第十唯第二劫。第十一通第二第三劫。第十二唯第三劫及非劫。以通佛故。有漏等准此可知。可勘六意三思惟。七十八等與此同異。
論曰。由施等十至皆得到彼岸名。
述曰。釋頌第七第八句。
論曰。何等名為十到彼岸。
述曰。此下第二明到彼岸。乘次前文初為問起。
論頌曰。十波羅蜜多至方便願力智。
述曰。此有二頌。初之一頌列十度名。後有一頌釋度作業。此即初也。攝論第八云。六度中。前四為資糧。定為依止。生第六智。然餘處說靜慮者。唯在色界。從勝而論。無色即無為此名狹。今從名廣故說定定。
論曰。此顯施等至各別作業。
述曰。釋頌大綱十度名體。因問作業生起下文。
論曰。頌曰饒益不害受至受用成熟他。
述曰。此出十業。一饒益。二不害三受。四增德。五能入。六能脫。七無盡。八常起。九常定。十受用成熟他。用為自利。他為他利。第二句能字通入及脫。第三句常字通起及定。下長行釋應知此意。
論曰。此顯施等至如次應知。
述曰。前十作業次配十度。准文易知。
論曰。謂諸菩薩至不為損害。
述曰。三施三戒作業皆通。
論曰。由安忍至深能忍受。
述曰。此中略無諦察法忍唯二。可知。
論曰。由精進至增長功德。
論曰。由靜慮故至令入正法。
述曰。略無現法樂住。餘二可知。或即四禪能引通等。故亦通三。於理無妨。
論曰。由般若至令得解脫。
述曰。般若云慧。通三無妨。
論曰。由方便善巧至功德無盡。
述曰。下之四度如成唯識各有二種。此十二種方便善巧。六為自利。六是利他。此中但約自利門說。勘。
論曰。由願至常起施等。
述曰。以殊勝生身能順生善法故。名攝受隨順施等勝生。餘文可解。然願有二。此中但約自利門說。
論曰。由力至常決定轉。
述曰。二力皆具。文易可知。
論曰。由智至一切有情。
述曰。如聞如言而取於義。於諸法中。迷及謬者名為愚癡。令斷除盡。故言離彼。如聞如言。而諸迷謬。迷謂不解。謬乃邪知。由離此癡故。自能受用增上法樂。亦能無倒成熟有情。二智皆具。准第一卷十度障中。自亦成熟他亦受樂。今各約別增勝而說。亦不相違。或上同此。義亦無違。此十自性及諸義門如唯識說。
論曰。如是已說至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第二明作意行。於中有二。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次頌曰下依徵正答。此即初也。言作意。非作意數。數體即三慧俱。作意增名為作意。如四念住。
論頌曰。菩薩以三慧至名作意正行。
述曰。依徵正答。於中有四頌。合為二段。初一頌半正明作意若因若果。後二頌半明此助伴因及果等。初中一頌正明作意。即是其因。次有半頌明作意果。此即初也。第一句明能觀心。即作意體。次兩句明所觀境即作意境。第四句結歸作意。
論曰。若諸菩薩至所成妙慧。
述曰。解第一句。菩薩者能成人。聞慧等者所成能觀。
論曰。數數作意思惟大乘。
述曰。釋第二句。數數解恒。以慧作意。思惟大乘所觀之境。簡小教故但說大乘。
論。依布施等至契經等法。
述曰。釋第三句。大乘雖總。而施等教別。言布施等者。即十度行。如所施設契經等法者。如布施等行所施設教法。以教稱行而施設故。稱之為如。如者相稱義。契經等者十二部經也。行為所依。教是能依。依行立教故言依布施等。此總意者。菩薩以三慧思惟大乘中依布施等行施設教法。教法詮法勝。依教觀行而修行。故能得大果。以教為先。後方行。行而得於果。故說思教。若作此解。唯聞慧所聞下得功德。中間緣教法。思惟緣義。修令事成。何故此中但唯說教。答以十二分教為先。等取義事。等法之言不唯教故。法言通故。
論曰。如是應為作意正行。
述曰。解第四句。下結餘非作意。
辯中邊論述記卷中
文安五年戊辰自七月九日至同十五日染短筆畢後覽之仁光明真言(六反)可願御回向矣南無春日大明神     增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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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ba

辯中邊論述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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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中邊論述記
辯中邊論述記卷下
翻經沙門基撰
論曰。此諸菩薩至有何功德。
述曰。既說三慧之因。近世得何功德。第二辯果。先為問起。
論頌曰。此增長善界入義及事成。
述曰。上一句聞令因緣增。第二句入義令所緣增。及事成者顯得果滿。此者此作意。此其因也。此因能令善界增。此因能入義等。
論曰。聞所成慧至所聞實義。
述曰。聞慧緣教。思慧緣義。初聞善種增。後聞便入義。
論曰。修所成慧至修治地故。
述曰。修慧通者。無漏故事業滿。何者所滿。一謂能趣入。二謂能修治地。趣入者入十地佛地故。修治者修十地。除障增德入佛地故。此三慧大乘中云何皆緣教。又通幾地因果等者。聞正緣教。少亦緣義。思正緣義。少亦緣教。其有漏修捨教緣義。若後得修亦緣教義。故說三慧皆緣教生。又有漏者在初二劫。若無漏者據實唯修。以聞思二多分別故。無漏說無。然十地經說能堪能思能持。說三慧者。此於修慧義說三故。彼唯八地已去。今以義准初地即得無漏三慧。
論曰。作意正行有何助伴。
述曰。自下第二釋作意伴。此初問起。後為正解。
論頌曰。此助伴應知即十種法行。
述曰。就正解中。合有二頌半。分為三段。初一頌半正明助伴因法位。次有半頌。明伴所生福果。後有半頌。問釋妨難。明伴因法中。初半頌舉助伴。體即十法。後有一頌。列十行名。此即初也。
論曰。應知如是至之所攝受。
述曰。非安立慧。思惟大乘能獲功德。行十法行亦得德生。此為彼伴故。名攝受者。助伴義由作意。故能增善界等。由法行故增益福德。彼為正因。此為緣助。因生智慧。伴增福德。若因若伴。二所得法皆功德收。
論曰。何等名為至諷誦及思修。
述曰。此中問答列十行名。
論曰。於此大乘有十法行。
述曰。顯十法行非於小乘可獲此福。所以如後。
論曰。一書寫。
述曰。如顯揚第二卷末說於善藏。善藏若多若少。尊重恭敬書持法行。謂自書寫。若使他寫。亦此中收。
論曰。二供養。
述曰。彼說。若劣若勝。諸供養具供養法行。謂自供養。若令他將自物供。并此中攝。
論曰。三施他。
述曰。彼說。若自書已。由矜愍心施他法行。令他將自經施他。亦此中攝。令他寫已而施於他亦是施他。彼論但說慇重者。故不說他書。此論文通。
論曰。四若他誦讀專心諦聽。
述曰。彼說。若他發意。恭敬尊重以微妙聲宣揚闡讀。由仰作故諦聽法行。若誦若讀若講若勸他聽。竝此中收。然相似行。
論曰。五自披讀。
述曰。彼說。發淨信解。恭敬重心披讀法行。勸他披讀亦此中收。此論但說自讀慇重修。不說遺他彼論不違。
論曰。六受持。
述曰。彼論當第七。彼第六是諷誦。彼解受持名為溫習。解云。既諷誦已為堅持。故以廣妙音溫習法行。由諷誦為先。故有此說。此論者不能行行。若能行行時所持教名受持。故第六。彼論唯約依行行已受持。故第七說。以在諷誦後故自為勸他。並此相似故。
論曰。七正為他開演文義。
述曰。彼當第八。云悲愍他。故傳授與彼。隨其廣略開演法行。令他開演亦此中收。
論曰。八諷誦。
述曰。彼第六說。為欲修習法隨法行。從即受已諷誦法行。勸他諷誦亦此相似法行。
論曰。九思惟。
述曰。獨處閑靜極善研尋。稱理觀察思惟法行。即是思慧勸他亦然。然是相似。
論曰。十修習。
述曰。彼說。如所思惟。修行奢摩他毘鉢舍那。為欲趣入。乃至為令諸所求義成就法行。此中諷誦受持。如薩婆多唯生得善。此中既是三慧助伴即通加行善。加行善十中何者聞慧伴。何者思慧伴。何者修慧伴。幾福幾智。前八是聞。第九是思。第十是修慧。前八多緣教。故生長智。故十皆是智。生智亦然。十皆是慧。又隨其義六波羅蜜何者助伴。既是何度。
論曰。行十法行者獲福聚無量。
述曰。此下第二明伴福果。此為問起。舉頌答之。
論曰。修行如是至其量無邊。
述曰。總釋頌之大綱。其文易了。自他利故。久成佛故。果福無量。近亦可知。
論曰。何故但於至不如是說。
述曰。自下第三問釋妨難。前十法行頌中雖無簡別。顯揚等論亦唯言於菩薩藏。即是一切十種法行。非於二乘阿含經等。故為此問。
論頌曰。勝故無盡故由攝他不息。
述曰。謂上一句由二緣故非於二乘。由下一句釋上二義。
論曰。於此大乘至獲最大果。
述曰。將釋頌文先舉大意出其所以。
論曰。一最勝故二無盡故。
述曰。即頌上句。此立因宗。
論曰。由能攝益至說為最勝。
述曰。頌下句中一由字通二處言。此中即釋下句中二字半。二乘教不利樂他。故非最勝。此即因宗之初。自攝謂攝受。令入法內。益謂利益。令得福慧。或攝謂安樂。益謂利益。他無邊故福亦無邊。
論曰。由雖證得至說為無盡。
述曰。釋下頌二字半。由字通故。由雖證得無餘涅槃者。顯不住生死。利益他事而恒不息者。顯不住涅槃。即顯大乘住無住處。非如二乘不住生死唯住涅槃。故名無盡。即悲智廣大福亦無邊。由上二緣。於二乘教行十法行不生福慧。雜集論十四說。以菩薩藏一切有情利樂依故。建大義故。無上無量大功德聚所生處故。前二因與此同一。後一因與此別。
論。如是已說至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第三解隨法正行。於中有二。初結前生後。後依問釋。此即初也。
論頌曰。隨法行二種至諸菩薩應知。
述曰。自下第二依問正釋。於中十二頌。初之一頌初明隨法有二。烈名勸菩薩知。後十一頌依二章門。次第別解。此即初也。於中上三句舉數列名。第四句勸菩薩知。頌言隨法行者。或擇滅涅槃等名之為法。隨順彼行名隨法行。或教名為法。依教奉行名隨法行。第三句中轉變二字通無散亂。第二句中。謂諸二字通無顛倒。二體非一。故名為諸。所無體異能無體殊。故名轉變。成轉變者謂即二無轉去所治變得能治。或變却所治轉得能治。或轉體即變。以能治非一能治彼所治。所治亦非一。故言轉變。下文但解二無。不解轉變二字。安慧釋云。無散亂體即此奢摩他。由無散亂修於止故。無顛倒體即此毘鉢奢那。由無顛倒修毘鉢奢那故。通九種定四種慧也。
論曰。隨法正行至應正了知。
述曰。總釋頌文出正行體。且無散亂有幾種耶。
論曰。此中六種至六作意散亂。
述曰。別解二無。初解無亂。顯所無六。兼列六名。
論曰。此六種相云何應知。
述曰。問無相。
論頌曰。出定於境流至諸智者應知。
述曰。別解二無。有十一頌。初之一頌解初正行所無散亂。次有十頌。解所無顛倒無顛倒相。此即初頌。上三句顯六亂作用。第四句勸智者知。
論曰。此中出定至自性散亂。
述曰。解六散亂。如顯揚十八對法第一唯識等說。若無五識希緣外境。常在定中都無出因。故由五識而出於定。自性散亂應出定名。此體即是眼等五識。不取相應觸受等法。識是主故。由是有說。通漏無漏。二解如佛地轉五得智中及唯識論說。
論曰。於境流者至即外散亂。
述曰。緣妙欲故自體即是隨惑散亂。顯揚論云。隨煩惱心流蕩心。流蕩唯識說是散亂自體故。此或說假。或說為實。如唯識對法第一抄等說。
論曰。味沈掉者至即內散亂。
述曰。此以三法為體。即貪愛沈掉以味著者。是愛味言舊論云。是靜定憂悔掉起者。錯也。不取憂悔。顯揚對法論說謂。修定者發起沈掉及味著。故退失靜定名內散亂。顯揚無掉加眠。即別出體。以四法為體。此中通說違順定障。故取沈掉二。顯揚唯說順定之障。故取沈眠不取於掉。此同對法。顯揚說又云。或由定中隨煩惱故惱亂其心。即通取一切隨應可生隨惑為體。今取別相。彼取通相。言等持者是三摩地。此通定散。唯有心位平等持心專緣一境故。此中唯言味著。定心之等持非散心之等持也。梵言三摩呬多此云等引。唯是定心非通散位。多說有心。據實而言通有無心定。且有心定名等引者。由前加行平等引故。至此定中離於沈掉。即引令離沈掉也。或即定中平等引心令離沈掉。名為等引。非謂平等引心至境名等引也。若無心定名等引者。或亦由前加行平等引生此定。此定為前加行平等心引故名等引。或即無心定寂靜平等前後無別。故名為等。能引四大等身令相續安和記。由定等引故名等引。梵言三摩鉢底。此云等至。亦唯定心不通散位。然通有心及無心定。至者得也。由前加行平等至得此定。故名等至。或定心平等至得。
論曰。矯示者至修定加行故。
述曰。若准唯識此體唯諂。諂相矯故或通亦取諂誑二法。相用同故。對法論說。為他歸信矯示修善。修善即通一切善法。今此唯言修定加行據勝善說。亦不相違。
論曰。我執者至我慢現行故。
述曰。此體通取我我所執及我慢品二種麁重。麁重者種子也。對法論說。由此二麁重故修善法時起我我所及與我慢。故知種子不取現行。此中亦說。由麁重力有我慢現行。故此論唯說我慢現行。頌言我執。我執之言雖通見慢以見為先。後我慢起。此但說果。唯慢是也。顯揚唯說我我所見但說於因。對法俱說。此文為正。
論曰。心下劣者至起作意故。
述曰。體即作意。業勝記劣立散亂名。若實而言。若假實若唯隨煩惱中。及此六中。外散亂是散亂性。餘五名亂者。以五識等或義亂故。或假說為亂。實體非亂。沈說亂者。名非作意等遍行之法得是隨亂。然對法說。若於餘乘餘定。若依若入所有散亂。此中唯言餘乘無定。又彼論說。捨先所習。發起散亂。即作意亂作意俱時散亂為體。體非作意。由散亂為先。後方入餘乘故。或體即作意者。入餘乘定。通三性心皆名散亂。或唯愛樂餘乘餘定。此心即是作意數也。唯以作意為體。舊論云。初二未得令不得。次二已得令退失。第五令不得解脫。第六令不得無上菩提。義雖無妨於本即無文。此六散動何者見道斷。何修道斷。何者二乘菩薩通斷。何者唯菩薩斷。故於此義應設劬勞。
論曰。菩薩於此至當速除滅。
述曰。釋頌第四句。上三句頌明無亂所無。此正出能無之體。即正除六亂。謂是定散。數修奢摩他故。
論曰。如是已說至云何應知。
述曰。此下第二解無顛倒。於中有二。初問廣釋本十無倒。後釋論師依寶積經十金剛句。次第配釋。初中有三。初結前生後。已發論端。次頌曰下別釋無倒。後無倒行總義者下結釋無倒。此即初也。
論頌曰。知見於文義至無怖高無倒。
述曰。自下第二別釋無倒。於中有十頌。初之一頌總標十名出無倒體。後之九頌依標別釋無倒十種。此即初也。言知見者出無倒體。舊論云。如理如量知見為體。至下自知。於者所得第七囀聲。一於文。二於義。三於作意。四於不動。五於自相。六於共相。今合此二總言二相。七於染淨。八於客。九於無怖。十於無高。此所智見無倒所緣。若於此迷即名為倒。體是愚癡。此所言十准下結釋及金剛句。故無有失。至下當知。
論曰。依十事中至十無倒名。
述曰。頌中依境出無倒體起。此中依總知見立前十無倒名。依者所依。第七囀聲中雖亦然義相須故。亦無有過。此顯十無倒離十愚癡。非言顛倒四倒所攝。或觀所治即見是倒。
論曰。此中云何於文無倒。
述曰。自下第二別解十無倒。合有九頌。第九第十合為一頌故。由此即分為九段。明十無倒義將解第一。故此問起。
論頌曰。知但由相應至是於文無倒。
述曰。上三句顯於文無倒。第四句總結知者。顯能知體。諸頌知字皆准此知。更不繁解。但者顯決定義。離此文外更無文。故由者所以義以第三囀聲替第五囀故字。即於四處由字皆通。頌及長行皆略之也。此中所知總由四種。一相應故。二串習故。此二有義文。即頌中相應串習取第三句有義字。三不相應故。四非串習故。此二無義文。即頌言。或翻此及第三句非有字也。至下當知。
論曰。若於諸文至說名相應。
述曰。解相應故成有義文。相應者和合義。無間斷者是相續不斷義。次第宣唱者。謂非前後顛倒。宣唱義宣。是顯義唱是說義文是字也。或宣唱言通無間斷。謂於諸文一無間斷宣唱。世親攝論第八卷云。謂別別字展轉相續以成其義。是相應義如言斫芻。二字不斷說成眼義。故名相應。無性云謂。諸文字展轉相應宣唱不絕。此中總意由斫芻二字無間斷故。既和合已方成於名說眼自性。故名相應成有義文。此中但說字不間斷。由此義顯名不間斷。方成於句顯法差別。句無間斷成於頌等顯義周圓。二次第宣唱。世親無性二論皆云謂。如言斫芻。先斫後芻文無顛倒。既和合已成名。目法說名相應成有義文。由此義顯成句句成頌等。此中但說名等所依非能詮者。故唯說文不遮名等。
論曰。共許此名至名為串習。
述曰。解串習故成有義文。串習者是數數熏習義。一切世間共不違。故名為共許。許此眼名唯目此眼事。從無始已來習之不絕名為展轉。數數串習此眼名故。此總意者謂世間共許此眼之名唯目此眼事。無始已來展轉憶念此眼名。故名為串習成有義文。此中唯言共許此名不言字句等者。以名唯目法自性。不同字非能詮。不同句詮差別。不同頌顯義周。故但說於名。由斯義顯共許此字能生此名。共許此句詮此差別。共許此頌顯此義周。皆從無始展轉憶念。名為串習成有義文等。舊論云。若名句味若有相應等非也。以論意有句等而文無也。
論曰。但由此二成有義文。
述曰。解第一句但由二字第三句頌有義二字。但由相應或但串習成有義文。
論曰。與此相違文成無義。
述曰。解第二句頌或翻此三字第三句及非有三字。謂若言斫間斷。久後言芻。先言芻後言斫。非次第名不相應。非一切世間之所共許。亦非無始串習。但自卒已今日卒說耳。名詮於眼事。名非串習亦但由此二文成無義。即但由二字通在有義及無義文。頌二十字中解十四字竟。
論曰。如實知見至於文無倒。
述曰。解頌中知字及第四句。合解六字。有義文知有義。無義文知無義。名如實知。下十九倒中皆准此解。更不繁釋。今由名等以字為依。但說於文意在於此。攝大乘說。觀此文無入圓成實。
論曰。於義無倒至是於義無倒。
述曰。自下第二解義無倒。上二句頌出所執體。第三句頌知離有無出無倒相。第四句結歸無倒。初二句中。第一句辯有。第二句辯無。
論曰。似二性顯現者至行相生故。
述曰。此解所執體似情有也。安慧釋云。唯有識體無見相分。以亂識體似所能取行相而生。不是全無二取相貌。由此八識皆能遍計。所現山河等皆是所執故。護法釋云。依他八識有見相分。依此之上。所執二取實體是無。似於妄情二取顯現。以似有故不名全無。
論曰。如現實非有者至實不如是有。
述曰。遍計所執所現山河等妄情謂有。據實而言如情所現。不如是有。以體無故。二解釋。此如前准知。此釋所執實體無也。上來即顯所執亦有非有。
論曰。離有者至性非有故。
述曰。釋第三句離有字。謂此所執離於有也。謂此義者。義之言境。即是所執所取能取性非有故。所以知無。安慧由此證依他心無有二取。護法說言。由依依他所能取故。所執二取體是無也。
論曰。離非有者至現似有故。
述曰。解第三句離非有字。即一離字通有非有。謂彼依他亂識顯現。以所執二取似情有故離非有。護法等二釋准前知。
論曰。如實知見至於義無倒。
述曰。解頌知字第四句也。此即唯以所執為義。不取依他。至下當悉。
論曰。於作意至現似二因故。
述曰。第三解作意。第一句頌出所辯名。下三句頌出所知體。頌中彼言者。是能熏言。熏習等者。是所熏種。至下當知。
論曰。所取能取言所熏習。
述曰。所能取者。解頌中彼字。是計所執所能取也。言所熏習者。解頌言熏習。是取彼所能取相想之所熏習。熏習者即種子也。故彼言者。是能熏言。彼之言故名為彼言。
論曰。名言作意。
述曰。即前二取之言。所熏習種名為言作意。是二取言之作意。是依士釋。非持業釋。說此熏習。名作意者。至下當知。
論曰。即此作意至分別所依。
述曰。解頌彼依二字。即此言。所熏習之作意。是所能取之分別所依也。所能取者。遍計所執。緣此二取之分別心。或是二取所依之心。由分別心為依二取有故。此所熏習言作意種。是此二取之分別所依。所依者是因緣義。以種子是現行因緣性故。說為所依。前二取言是能熏。作意之因。此二取分別是作意。所生之果。即是作意亦因亦果。所望別故。彼之依故名為彼依。彼非即依。此中分別有說唯自體。有說通三分。廣諍如前。
論曰。是能現似二取因故。
述曰。釋頌第四句。即是解作意是分別所依義。以此所熏作意是能似二取之因故名所依。二取體無。分別體有。所能二取名所現似。似有二取故。分別之心名能現似。能現二取相故。分別即是識之現行。此言作意。是識之種故。是能現二取之因。問。此言分別何識所攝。答曰。安慧云。通八識。皆能現似二取相故。護法云。唯第六七識。餘識變似二取即依他性。不能現似所執二取故。問。何不通取諸心所法。唯言識耶。答。識為主。故且說於識。或分別言不簡心所。諸能現似二取相者皆名分別故。問。種中亦有非分別種。如色等種。何故不說。答。唯識為論。說心攝境故。問。依他性中亦有無漏種。何故不說。答。此辯染分依他性故。問。辯染依他義通現種。何故此中唯說於種。答。種為因緣。現果方起種子相續現識有。問。種子寬通。現行義局。但說於種。略無現行。義不遮也。問。種所生果既亦有言。何故不說。唯說此種為分別依。答。取二想勝。但說言能熏。現似二勝但說生分別。分別為依。現二取故。各據勝用。理實不遮能熏分別所生有言。問。所能取依即現分別。何不說為能熏。乃說二取之言為能熏也。又所熏種通心心所。何故但立作意之名。為答此問故。次答云。
論曰。田此作意至名言作意。
述曰。但言是戲論。想者解言。戲論者分別之異名。如世戲論有異相故。此有漏心等有差別相。從喻為名。說心為戲論。言為能熏者。想能說言說。想為言能熏。想用增於餘法。以生言已記法名故。取種種相熏於種故。以想勝故。獨說能熏。即於因想立果言稱。非遮餘法。亦是能熏。且從勝記。此答初問。總言由此作意是戲論想之所熏習名言作意者。答第二問。由戲論想俱時作意心所之所熏習。說此種子。名言作意。發起意時作意法勝故。所熏種但名作意。或所熏習即是本識。無別體故。此即第八俱時能緣作意名所熏習。且據一勝心所為言。非遮一切餘法等種。取相分別想用勝餘故。說能熏但名為想。想者言也。起意分別作意用增故。所熏種但名作意。現似二取分別用先故。種所生但名分別。各據一義。理不遮餘。
論曰。如實知見至作意無倒。
述曰。先解第二句頌中知字。後解第一句頌。上來第一文是圓成。義是所執。作意是依他。有外難言。如相品說依他起相非有非無。次前第二義無倒中。後說所執非有非無。此之二性若實是無云何現見相貌可得。若實是有不應復說諸法本性先自清淨。為釋此難。故有次文。
論曰。於不動無倒者至有無不動故。
述曰。第一句顯所明名。第二句中知字顯倒體。第二句義非有。第三句非無。合五字。明所知法。第三句如幻等。顯所知法同法喻品。第四句頌釋不動義。
論曰。前說諸義至非有無故。
述曰。此四句中上二句牒前。下二句正釋。謂前第二義無倒體離有非有。釋云。此義如幻等。非有無。故下自廣釋。或通牒前第一卷中依他起性亦名為義。如幻等者。解頌如幻言。非有無故者釋。釋頌非有非無字。以牒前中說諸義字。釋頌義字。此如等者。不顯義字。以此即此義故。若如初解義者。問雖通二性牒前。但牒所執。以依他性於無倒中不辯有無故。而廣答中。意即雙答。若後解義通依他者。准下金剛句中。自當體解故。牒前義不唯所執。於廣解中無喻後法。
論曰。謂如幻作至象馬等性。
述曰。自下廣如幻等。此喻非有。於幻事上無實體用。故成非有。若如實妄情。其所執實象等體非有故。喻所執無。若如所執。實象馬等幻事上非有。喻依他性無。
論曰。亦非全無至而顯現故。
述曰。此喻非無。於幻事上似有顯現。故成有也。於幻事上若所執實象等。似其妄情而有顯現。此事非無。喻所執有。其幻事體。若似彼所執實象馬等而有顯現。此事非無。喻依他有。若如初解前義唯所執性。此喻有無但喻所執。若如後解義通依他。此喻即通依他起性。以違於下金剛句難故。此雙解二性有無。此上解喻。自下解法。
論曰。如是諸義至定實有性。
述曰。自下廣義有非有。此解法無。諸義者或所執非一。或通依他。二性言之諸。其計所執所取能取。無如妄情所現二取定實是有。若如情現情現謂有。全體既無故。不如情所現所起。如空華等。不如於情所執。空華無體用故。故所執無。其依他性安慧解云。唯有識體。不如所執實有二取。故成非有。護法解云。依他二取非有似有。不如所執二取實有。故說為無。
論曰。亦非全無至而顯現故。
述曰。此廣解諸義非無。則二解諸義非無也。其計所執安慧云。由能現似亂識自體。護法云。由能現似亂識二分。並似自妄情而顯現。彼所取能取相情有故。不可說無。如空中華。亂識現似妄情有故。非謂全無。其依他起安慧云。唯亂識自體。護法云。亂識二分並現似所執二取顯現。非謂全無。若唯所執。或通依他。故解此文為二性解。
論曰。等聲顯示至如應當知。
述曰。上已解如幻及義有非有。次解頌如幻等中等字。以一幻喻等七種喻。其陽焰等似水等事喻依他性。於焰等上執實水等喻計所執。故論說言如應當知。此等八喻攝大乘等唯喻依他。說其事故。此中通喻遍計所執。通說執故亦不相違。廣如攝論等說。問。依他所執皆同八喻。此二俱通有及非有。二性何別。答。依他有體。及有作用。但不真實異於真如。不如所執。遍計所執但似妄情有法顯現。無體無用不同依他。妄情是有不如實如實體非無。故二性別。又依他同緣法。可斷法。諦攝法。蘊界處法。能所執法。遍計所執則不如是。故二性殊。
論曰。以能諦觀至心不動散。
述曰。解第四句。顯立不動名。以於所執無品依他有品。或所執依他皆通有無品。於此二中心不動散。決定解故。無疑慮故。非有知無。非無知有。不錯亂。故心住此境稱為不動。不異疑緣名為不散。心是主故但說於心。非無心所。以者故也。諦觀者審緣也。由審緣故心便不動。
論曰。如實知見至不動無倒。
述曰。解第二句知及第一句不動。是知境心。以有無為境。無倒是知不動智。以不動為所緣。雖不動心即是無倒是初心。故不能伏倒永令不起。於此不動心無倒者。是後加行能伏於倒。是上品智故。餘亦應爾。何故此中說重知智。餘則不然。
論曰。於二相無倒者至俱無顛倒。
述曰。牒頌二相。今列其名。下自別解。
論曰。於自相無倒至依勝義自相。
述曰。前不動合是加行。未能斷惑。此是根本故能斷惑。第一句頌顯所明名。第二第三句正顯無倒及此所治。第四顯此自相無倒唯依勝義諦說。
論曰。如實知見至皆唯有名。
述曰。釋第二句。一切眼色乃至意法。出一切體。餘如名。解准頌可知。此或遍計所執無少體性。或依他起離如無體。故唯有名。此即加行道。如此知已。
論曰。即能對治一切分別。
述曰。釋第三句頌。言遠離者。是對治義。以加行時知計所執或依他起皆唯有名。其根本智即能對治一切分別。分別者遍計執心。如加行道作唯識觀伏除所取。所取除已復除能取。一切唯名。故入根本智除一切分別。
論曰。應知是於自相無倒。
述曰。釋第一句頌。應義歸名。其計所執既無差別。何名自相自相者依他性。知依他起自相之上遍計所執唯有其名。故名於自相無倒。不爾。真如便非其相。或依他起離如無體。望一實真唯有其名。若隨事差別俗諦亦有相故。
論曰。此依勝義至差別相故。
述曰。顯計所執唯有名已。恐依他性亦唯有名。或依他起約得四俗諦中第二俗諦。亦有差別種種相貌。於四勝義此計所執唯有其名。不如依他於四世俗中隨事差別俗。其計所執有名無實。俗中取此。形後三俗俗亦是勝義者。唯有其名故。或依他起望一實真勝義既無別體。故唯有名。於隨事俗有種種相。
論曰。於共相無倒者至於共相無倒。
述曰。上二句頌解共相體義。第三句顯無倒義。即餘頌中知字。第四句結義歸名。
論曰。以無一法至諸法共相攝。
述曰。釋上二句頌。以法無我體寬遍故不說人無我。又望別依他此為共相。通一切法故。若無漏觀知一一法差別自體。乃能斷惑。此真法界亦自相收。約加行道如名共相。約無間道如名自相。比知證知有差別故。如佛地論說。
論曰。如實知見至共相無倒。
述曰。釋頌下二句。此以知言釋通達義。
論曰。於染淨無倒者至清淨無顛倒。
述曰。此釋妨難。如金剛句。上二句顯染淨義。下二句顯無倒所知染淨之境。第一句中知字正顯無倒。
論曰。若未斷滅至說為清淨。
述曰。此中總釋頌之大綱。第一句中顛倒作意是通言。未滅已滅是別義。謂顛倒作意通未滅已滅。故於法界上倒意未滅說為雜染。若斷滅時說為清淨。然此染淨通心心所。但言作意者生心勝。若故根不壞作意現前不說餘故。
論曰。如實知見至染淨無倒。
述曰。釋第一句中知字第三句雜染及第四句也。義准可知。
論曰。於客無倒至是於客無倒。
述曰。此釋難金剛句。上三句顯知所知望誰為客。第四句結義歸名。第一知字顯無倒體。
論曰。法界本性至是客非主。
述曰。除初知字。釋上三句。頌文易可知。主者本性。客非本性。從喻為名。若先染後淨是法界本性。其染淨相是主非客。既非本性故。染淨相是客非主。其後淨者淨既新有。故亦是客。法界本性淨。非後方淨故。
論曰。如實知見至於客無倒。
述曰。解初知字第四句頌。
論曰。於無怖無高至是於二無倒。
述曰。此即第九雙解二門。高者慢也。上二句頌解無怖高境。第三句顯無倒體。第四句結義歸名。
論曰。有情及法至亦俱非有。
述曰。此中初二句釋頌第一句。後二句釋頌第二句。以所依人法無故。能依染淨亦俱非有。
論曰。以染淨義至無減無增。
述曰。雖顯無怖無高之境。未明無怖無高所由。此即明無怖及無高所以。若人法之上染淨有者。斷染得淨之時染法可減。淨法可增。以染淨性俱非有故。即染無減。善法不增。
論曰。由此於中無怖無慢。
述曰。此即正顯無怖無高高者。慢也。既顯所以故顯二無。以染法不減所以無怖。不怖我斷後無故。以淨法不增所以無慢。若有淨增可持此善而起於慢。既無善增何所可持。故無慢也。此中無者。無計所執。
論曰。如實知見至於二無倒。
述曰。釋第三第四句頌。無怖無高是加行智。知此之智是無學道根本之智。如前知不動亦重知智。
論曰。無倒行總義者至止觀二相。
述曰。自下別解十無倒中第三結十無倒也。然舊論總於卷末解論名。末方始結之。此為無理。由第一文無倒能正通達止觀二相。以有義文詮二相故。雖十無倒修毘鉢舍那以文所詮亦通止故。或此圓成實性是止觀所依所緣所求相故。通達止觀之相名止觀相。此解為本。舊論云。通達禪定相。即無慧。
論曰。由義無倒至諸顛倒相。
述曰。舊論云。通達智慧相。此應在初。翻家錯也。由此遂無結。顛倒結第二於義無倒。此言顛倒。是妄所執顛倒境。故名為顛倒。非是煩惱四顛倒等。於金剛句中自言唯是遍計所執性故。但應知故。
論曰。由作意無倒至能正遠離。
述曰。結第三也。以作意是種子能生現識起於所執之倒。說此種子。為倒因緣。倒非是有法。何得有因緣。此妄依他可以無漏正斷除。故名正遠離。上來即是圓成所執依他三性如次配之。總是所知有無相也。
論曰。由不動無倒善取彼相。
述曰。結第四也。此是加行智善。取二性有無之相。即是地前。
論曰。由自相無倒至無分別道。
述曰。結第五也。即是初地見道位中。
論曰。由共相無倒至本性清淨。
述曰。結第六也。以無分別智既有所斷必有所證故。此通達金界本性清淨共相。
論曰。由染淨無倒至及已斷障。
述曰。結第七也。此修道中觀察未斷及已斷障。進修治道。未斷令斷。已斷不失。
論曰。由客無倒至染淨二相。
述曰。結第八。即修道中觀察法界染淨客相。令其明淨法堅牢。
論曰。由無怖無高至得永出離。
述曰。雙結第九第十無倒。此無學道。由無怖故諸障斷滅。由無高故得永出離。此十種中。初三即三性。是所知境。第四是見道前能觀智。第五即見道能斷智。第六是見道所證法。第七是修道。第八是修道所證法。是容豫道故能觀染淨與見道殊。第九第十是無學道所斷所證有差別故。若作此釋約位辯所治十倒。如應當知。雖然此解與十金剛句相違。彼說不動及染淨等無別位次。但釋妨難。然世親論主判作二解。理亦無妨。此即初解。以境行位結十無倒。二以金剛句解十無倒。所以有十無倒不減不增。若不作境行位判。唯是一解。此同金剛句者此之結文。如文錯釋不須約境位次等言。
論曰。此十無假至金剛句中。
述曰。解第三隨法行中。自下大文第二辯十金剛句。以十無倒配之。然論無文。西域相傳。是寶積經文。金剛句者。此十句義深密堅固猶如金剛難可破壞。從喻為名。舊論言金剛足者。非也。梵云鉢陀。此翻為跡。梵云播陀。此翻為句。以聲相近譯者謬言。於中有三。初總標舉以此論所明十種無倒。安立於彼寶積經內所說十種金剛句中。何等名為下。第二列金剛句名以頌總攝。且初安立下。第三明句體性配十無倒。此即初文。言安立是施設義。以此無倒施設於彼。故名安立。以非彼本句名即十無倒義故名施設。
論曰。何等名為十金剛句。
述曰。自下第二問答列彼金剛句名。於中有二。初長行。次攝頌 舊論本唯有長行列名。其頌以下及安立句二種自性皆不翻之。今勘三本三本並有。先不翻者有何意焉。此即問起。
論曰。謂有非有至無減無增。
述曰。一有非有。二無顛倒。三所依。四幻等喻。五無分別。六本性清淨。七雜染清淨。八虛空喻。九無減。十無增 舊論說第二無顛倒。即義無倒。義無倒所知遍計所執顛倒之相。何得無別門。舊論復開第七染淨為二。此皆翻家錯也。何以知者。上來開合義別有門。染淨合說。何得都無義句別開染淨二門。又次前總義中。染淨合結。義別結故。又下二種明句自性。與上開合句數同故。故知舊翻論主不悟。離於此文浪為開合。其頌以下略不翻之。又舊本十種皆有無顛倒言。此亦非也。
論曰。為攝如是至是金剛句。
述曰。即以頌攝如前長行。別配易了。
論曰。且初安立至釋難故。
述曰。自下第三明句自性配十無倒。有二自性。此即第一。總標自性略列四因。下自別解配十無倒。
論曰。自性故者至如次應知。
述曰。十無倒中。第一文。第二義。第三作意。是三自性如次。配十金剛句中。文配第一有非有句。相應串習名有義文。翻此名為無義文。故成有非有。攝大乘說。由有相應無所分別。若斷於此入圓成實。故文無倒名圓成實。此意深遠。細取方知。義配第二無顛倒。顛倒自性謂計所執。故此能治。是無顛倒作意配第三所依。是能現似二取因故。即識種子依他起攝。
論曰。所緣故者即三自性。
述曰。以此三性有非有法為無為法。攝大乘說。所知相取故名所緣。即是三性。此為所知境已。
論曰。無分別故者至即本性清淨。
述曰。十無倒中。第五自性無倒。第六共相無倒。即十金剛句中。自性配無分別句。共相配本性清淨句。由此無分別智斷除分別故。即金剛句中無分別智句。以於地前觀三性境入於初地。由無分別智斷除分別。此智必不孤起。必有所緣。即於此真如上得無分別。即十句中本性清淨句。第四幻等喻釋妨難。故在後方明。
論曰。如次應知至及無分別。
述曰。總解前三自性境及後二無分別。前三是境。後二是智。謂三性故是境。無分別故是智。據實而言。於此無分別體即真如不應名智。智實性故。由此智生故。亦名智。即是智度論智及智度皆名般若。正與此同。若爾圓成實應智非境。答曰。不然。若時觀行未能起無分別智。未與智合但立境名。據實而言。亦得名智。若時觀行境與心合能起正智。故立智名。所望不同。不應為例。此後四故中已釋三訖。攝前句中五句體訖。
論曰。釋難故者謂所餘句。
述曰。即餘五句并是釋難。
論曰。且有難言至本性清淨。
述曰。將解第四不動無倒十句中幻等喻。先為外難雙問二性。若此二性實是無者。遍計所執如情顯現。依他起性如所執顯現。此之二種云何得有。若此二性實是有者。不應說諸法本性清淨。以有二性非清淨故。雙問二性。俱徵有無竟。
論曰。為釋此難至而現可得。
述曰。為答此難。十句中說幻等喻。無倒中說不動。此即雙答二性如幻事等。雖實是無答體非有。而現可得答體非無。前不動中已廣解訖。由此即顯彼不動中前諸義言非唯所執。此中雙答二性相故。
論曰。復有難言至先染後淨。
述曰。將解第七染淨第八空喻。即無倒中染淨客也。先為此難。若一切法法界本性自清淨身。如何得有先染後淨。
論曰。為釋此難至及虛空喻。
述曰。此略舉二種答。謂例作意未斷名有染時。倒意已斷名無染。非是法界本性不淨。此意即是約能依法辯所依染淨。第七無倒也。由未解此法界如何。故舉第八及虛空喻。
論曰。謂如虛空至及清淨時。
述曰。如太虛空。雖本性淨廣如虛空喻。而有雜染及清淨時廣有染淨。如虛空中有雲等時名為有染。無雲等時名為清淨。法界亦爾。非本性。
論曰。復有難言至無增益過。
述曰。將解第九無怖第十無高金剛句中無減無增。先為此難。且於三世或一世中有無量佛。能度有情所度既多。云何生死無斷滅失。難生死應有減。涅槃界中無增益過。難涅槃應有增。然諸經中說生死無減涅槃無增。故為此難。
論曰。為釋此難至無減無增。
述曰。舉第九十金剛句答。若有人法可有染淨。故未斷已斷可成減增失。既無人法便無染淨。染淨無故何有減增。但彼經中約計所執人法及染淨非有說無減增。非依他染淨。又所執無唯有法性。何有減增。
論曰。又有情界至俱無量故。
述曰。第二釋於依他亦無減增。以有情界無有邊際亦無數量故無有減。以涅槃界亦無邊際及無數量故無有增。若有邊法及有數法可有減增。既邊無量故無增減。故約依他亦無增減。以前自性約十無倒境智等辨。
論曰。第二安立至如有頌曰。
述曰。自下第二說十體也。相傳亦言。寶積經頌。
論曰。亂境自性因至及彼二邊際。
述曰。安慧云。亂境者是文。由緣有義及無義文起亂執故。亂自性者義。即計所執假說為亂性故。亂因者即作意。依他種子能生分別實亂法故。即一亂字通境體因。無亂自性者即不動及自相。不動是智體。能知法故。自相是智用。能斷分別故。無亂境者即共相。正智所緣故。即無亂字通在性境。或無亂者是不動。加行智故。無亂自性是自相。根本智故。亂果者謂雜染等。雜染等流果故。無亂果者謂清淨等。清淨等流果故。合此染淨是虛空喻。此中亂及無亂二果總合為論。名亂無亂二果。二邊際者即彼染淨果。邊際體是涅槃無減無增句。染斷盡故。以涅槃為邊。清淨至究竟處亦以涅槃為邊。此為一解二邊。又解。二邊際者有情無邊故染法無減。染法即以無邊為邊際。涅槃無邊故淨法無增。淨法亦以無邊為邊際。言二即邊際二即有情及涅槃。二之邊際二即染淨品。邊際即有情及涅槃。
論曰。如是已說至云何應知。
述曰。自下第四辯離二邊正行。於中有二。初結前生後。次問起二邊正解正行。此即初也。
論曰。如寶積經至何等二邊。
述曰。自下第二問起二邊正解正行。於中先問。舊論言寶積經非也。此經蘊諸法珍。故言寶積。非從寶積菩薩以受經名。即舊已有二卷寶積經是。是今大寶積經一分。彼所言中道離何等邊。頌既因答邊。長行兼解中邊。
論頌曰。異性與一性至染淨二三種。
述曰。此之二頌辯八二邊。一異性一性。二外道聲聞。三有情增減。四法增減。有情及法各通增減故。頌有情法各二。五所能治。六常斷。七所能取。八染淨。此染淨二各有三種。至下當知。故言淨染二三種。然此一行總四二邊。有一邊字貫通四處。
論曰。分別二邊性至是分別二邊。
述曰。即寶積經復有七種。分別二邊。一有非有。二所能寂。三怖畏。四所能取。五正邪。六有無用。七不起及時。如是前八後七。是名分別二邊性也。然此頌中唯說二邊。長行以經配屬。為此二邊說前中道 舊論言十四二邊者。非也。彼頌同今。有十五故。此論種文亦不數出譯家增也。然安慧釋數有十五。
論曰。若於色等至各為一邊。
述曰。長行釋中總分為二。初明八邊。後明七邊。其中文准文可解。於中皆先敘二邊。後述中邊。謂外道等執色等五蘊與我有異。是離蘊計我。或復是一。即蘊計我名為一邊。故邊成二。
論曰。為離此執至乃至儒童。
述曰。為離異一二邊執。故寶積經中佛說中道。謂觀無我乃至儒童。即乃至中六種。合有八種。一我。二有情。三命者。四生者。五養育者。六數取趣者。七意生者。八摩納婆。摩納婆此言儒童。如瑜伽八十三說。
論曰。見有我至或即身故。
述曰。釋其所以。定執有二。其我與蘊或俱等者。如唯識說。即合此二為第三故。既無有我及儒童等。何與蘊或異或一。此上第一二邊訖。自下第二。
論曰。若於色等至是聲聞邊。
述曰。於外道中有執非常者。如吠緒等。從多分說。故但言常。
論曰。為離此執至非常非無常。
述曰。所執既無非常無常。又法性色非是無常。依他色非是常。故合二性言非常無常。色體容有不可言色非色。我體全無只可言我相無。自下第三解二邊。
論曰。定執有我至損減有情邊。
述曰。此即敘計實我。既無執無我時何成損減。
論曰。彼亦撥無假有情故。
述曰。釋所以也。若但執無實我雖非損減如空見外道及清辯等立撥無假我。故成損減也。此即論家釋彼計意。
論曰。為離此執至二邊中智。
述曰。住我無我二邊之中智也。謂實我無假我有皆不定執。但隨教知。故成中知。此即有情二也。次辨法二。即是第四二邊。
論曰。定執心有實至損減法邊。
述曰。此敘計也。以一切法唯心為主故但舉心名於法執。執法有實種類甚多。執法無實如空見外道清辯等計。然如所執法即無實。如依他性法即有實。故不可言。彼亦撥無假法性故。依他性中實我則無。故不同法。須置假似我之言。
論曰。為離此執至無意無識。
述曰。無心謂第八識。意謂第七。識謂餘六。此則心王。於心所中但舉於思。作業勝故例餘心所。既無所執心心所法。故無有實及無實法。然於依他實法是有。故不同我。令住中智。此即法二也。自下第五辨二邊。
論曰。執有不善至是能治隨。
述曰。此敘執也。
論曰。為離此執至不隨勸讚。
述曰。不隨者。不隨染淨起於執也。不勸者。不勸他執染淨也。不讚者。不讚說染淨令他信聞起定執也。即一不字貫通三字。舊論言。不去不來無來無譬無言。去者隨也。來者勸也。譬言者。讚也。自下第六辨二邊。
論曰。於有情法至是斷滅邊。
述曰。由執現及後為有方計為常。由執後為非有方執為斷。故以有無顯於常斷惑。常者有執。斷即無執。
論曰。為離此執至二邊中智。
述曰。實法既無。故非常斷。依他雖有亦非斷常。故佛但說令住中智。所執非有。依他非無故。自下第七辨二邊。
論曰。執有無明至明各為一邊。
述曰。十二染淨無明有二。清淨緣起二取亦然。此以無明為首。明即無漏明。
論曰。如是執有至對治道各為一邊。
述曰。餘十一支能治所治二取亦然。此中能治皆是有為。說能取故。若無為即非能取行。能治中言無為者。非業煩惱之所為故。非無生故名曰無為。即是對法說道諦通有無為。此上第七即敘計訖。次束二義。
論曰。此所能治至白品差別。
述曰。此十二支無明等所治。即是黑品明等能治。即是白品十二緣起。以此所明即餘處說黑白品。
論曰。為離此執至乃至廣說。
述曰。明中無二亦無二分。無明中亦無二無二分。無二者無二體也。無二分者。不可離別為其二也。餘十一支文義皆同。此故論說言乃至廣說 彼經文次第廣解。即今大般若等皆廣有之。今論乃至。
論曰。明無明等至皆非有故。
述曰。以於明中無二取故。何得有二及有二分。此即論家解經義也。文殊問經上卷亦有此解。自下第八辨二邊。
論曰。雜染有三至生雜染。
述曰。將解二邊。先說依他染淨二法。於中先染。後方說淨。此即敘列三染之名。自下一一廣解。
論曰。煩惱雜染至三後有願。
述曰。別解三染。其中各二。先所治後能治。此即所治。諸見者一切見修道見。貪瞋癡相者。三為根本餘從此生。非是慢疑及結隨惑竝無有相。皆是相取。但舉此故。然色聲等十種增相。非煩惱故此不說之。後有願者即後有愛。然此愛者體。即貪欲二法為體。希染己故。然今但取有愛為體。理亦無違。前二現在染污煩惱。第三染著未來煩惱。此後有愛。若三惡趣愛。聖定不起。善趣後愛。聖即起之。
論曰。此能對治至無願智。
述曰。此舉三種煩惱能治。空除諸見我我所見等。空能除故。無相能除貪瞋癡相。無願智能治後有諸願。不於三界願求故。由加行時別修空等別治見等。至根本位雖一剎那總斷三種。由義說故說各別斷。此之三種或但名空等。通定散有無漏智。或名空等三摩地。唯定心通有無漏。或但名三解脫門。唯無漏但定心。此中既不言三摩地等。故通定散及有無漏伏斷二門。然中道行唯無漏唯根本智。無間道餘道餘智不能斷故。舊論言解脫者。梵本無也。
論曰。業雜染至不作智。
述曰。第二業染所治能治各為一種。雖通加行及與根本然正不生。唯無分別緣不作業。業不起故。
論曰。生雜染至三後有相續。
述曰。第三生染。第一總望後有初生時位。第二初生已剎那為論。第三合一期為論。前三別後一總。故是三種不減不增。
論曰。此能對治至無自性智。
述曰。三次第配如應當知。然正斷智唯無分別緣於真如。無生等法所治既別。故初能治功能為論。說能治殊。若加行時無妨亦伏。此則別顯三所能治。下總顯之。
論曰。如是三種至說為清淨。
述曰。所治總有三能治亦爾。釋頌染淨二種各三。此能治淨即無漏智。若所依淨即是真如。然上說能治唯說真智。此下意說。能准知。
論曰。空等智境謂空等法。
述曰。將釋執淨為其一邊。先陳淨體。謂空智無相智無願智及不作智。并無生等三智之境。即空等法。空等法者即是真如名空。名無願乃至名無自性。以空為首等餘六種。
論曰。三種雜染至令作空等。
述曰。三種雜染隨其所應得斷滅時。非由空等七智令三雜染作其空等。隨所應者。謂非空智令作空。非無相智令作無相。乃至非無自性智令作無自性。非各隨能治令各斷滅作各別依。故言隨其所應非令作空等。空等智者等餘六智。作空等者等餘六種。謂作無相等。所以者何彼執三染滅後有空等。其以染滅作空等故。今論故言。非彼令作。有何所以非彼令作。
論曰。由彼本性至性無染故。
述曰。由彼三染本性即是空性等法彼性即是諸法界法界本來性無染故。本性自空自無相乃至自無自性。非由空等智令三雜染今日始成空無相等。上來已敘雜染清淨各有三訖。及敘法性真道理已。
論曰。若於法界至非染淨故。
述曰。此敘計也。法界本性都無雜染。即是本來自性淨義。若執先時有染故染後時有淨清淨。即新生故。染淨二執各為一邊。
論曰。為離此執至乃至廣說。
述曰。謂不由空者。不由空智也。能空於法。能空諸見法也。法性自空者。諸見雜染本性空也。即釋。非由空智空法之所以也。此中意說。且如見空不由空智能空於所見。令彼諸見復作於空。以見法性本性空故。若由空智令諸見斷顯於見空空本來有。即非先染後依於空此事可許故。如前執。今說為邊。顯此理時能治彼執名中道行。乃至廣說者。廣說無相乃至無自性智。能令後有相續生作後有不相續亦爾。上來已解初二頌訖。自下解頌後之二行。
論曰。復有七種分別二邊。
述曰。解第三頌上二句。此亦寶積。與前同經更不別顯。
論曰。何等為七。
述曰。此別徵七。下一一答。
論曰。謂分別有至各為一邊。
述曰。此敘二邊執。仍未顯有體是何法有何所由起彼身執。
論曰。彼執實有至分別為無為。
述曰。彼實有執。補特伽羅顯所執體。以為壞滅下。顯執所由。彼何為執有數取趣。以佛世尊為壞滅此立空性故。此若體無如龜毛等。為滅何法而立滅依真實空性。既有實空。為依滅此。故此所滅體定非無。此則顯執有之所由。或於無我分別為無。此則顯執無之所以。若能滅空定是實有。所滅我法體非定無。若我體是無。無我應非有。所治無故。如兔角等。所治無故。能治亦無。我所治無。無我應爾。無我若有。我應不無。我既是無。無我非有。所治能治有無定然。故執有無理在於此。立有量云。所治我有。有能治故。如三雜染。此三能治說有如前。立無量云。無我非有。無所治故。如兔角等。此我對無我。執有執無不同於前增損邊見。
論曰。為離如是至乃至廣說。
述曰。遮所執非空本自空。非為壞我方始建立三際空故。由此即顯我定無無我有。乃至廣說者。
論曰。分別所寂至各為一邊。
述曰。敘第二邊。
論曰。執有所斷至怖畏空故。
述曰。所斷為所寂。能斷為能寂。此顯所執體。何所以起如是執。怖畏空故。恐所斷有斷得能寂之空。以怖空故。執二寂也。
論曰。為離如是至說虛空喻。
述曰。經說空喻者。譬如有人怖畏此空捨之走去復有空來。彼皆愚癡。此亦如是。所寂能寂本來自空。何所懼畏。所斷捨去得能寂空。
論曰。分別所怖至各為一邊。
述曰。敘第三邊。分別所怖為一。分別從彼所由所生可畏之事為一。故成二邊。仍未顯體及其所由。
論曰。執有遍計至可生怖故。
述曰。此中總顯分別所怖。所執色等顯所怖體。可生怖故顯執所由。謂定執有所執色等為惡趣因當生惡趣。故所執色實可生怖。若諸菩薩怖無實色。何所怖也。
論曰。執有從彼至可生畏故。
述曰。此中總顯分別從彼所生可畏。所生苦法顯所畏體。可生畏故顯執所由。謂執色等所生惡趣逼迫苦法此逼迫法可生畏故。若悟苦空何可生畏。
論曰。為離如是至說畫師喻。
述曰。畫師喻者。謂世有一無智畫師。畫作可畏藥叉鬼像。返怖彼能執持仗等加害於己。此亦如是。自變為色。返怖彼能招生惡趣而受苦逼迫。
論曰。前虛空喻至為菩薩說。
述曰。二寂空喻為聲聞者。以多著有怖畏空故。此畫師喻為菩薩者。以多著空怖畏有故。二寂本來空何須怖空。色等有自作。何須怖有。
論曰。分別所取至各為一邊。
述曰。敘第四邊。前八邊中。初十二支染淨二取。此約一切二取。故執不同。
論曰。為離如是至幻師喻。
述曰。幻師喻者。謂有幻師。自幻作一可畏猛獸。生已遂喫己身。意欲令其除所能取。故先說喻。
論曰。由唯識智至復捨唯識智。
述曰。由燸位中作唯識觀伏除所取。至於頂位無境智生。得定伏除唯識無境。由此無境智生。至下忍位伏除能取。於中忍位復捨唯識智。得定伏除無能取故。
論曰。境既非有至識方生故。
述曰。成前所由唯除所取。所取可無更無能取。豈無緣境。以所執境定非有所執能緣亦定非有。以境既無識亦無故。非無依他所緣能見。或此文解。增上忍位及世第一二空雙印得入真故。
論曰。由斯所喻與喻同法。
述曰。結法同喻也。此唯智等正是所喻。前幻師喻正是能喻。所幻惡獸如所執境。此是幻師能緣變故。惡獸生已還喫己身。喻由無境能取亦無。所喻能喻皆有二種。一者有法。謂幻事猛獸所取能取。二者是法。彼二上義以義可同故得為喻。體不相似為喻。不同即因明宗有法及法。以法為喻非喻有法。
論曰。分別正性至各以一邊。
述曰。敘第五邊。仍未顯體及執所由。
論曰。執如實觀至二種性故。
述曰。如實觀者顯所執體。二種性者顯執所由。謂決擇分名如實觀。為見道名實觀。此為加行。如見道中真實觀。故名如實觀。或作唯識四諦觀等。故名如實。稱理知故。如者稱義。以此觀等伏除二取。順生見道可名為正。體是有漏。可斷法故。故可名邪。
論曰。為離如是至說兩木生火喻。
述曰。此總據治。
論曰。謂如兩木至還燒兩木。
述曰。此顯能喻。如兩木中。雖無火相。火相者燸燒相也。或由相攢。或由相截。相截者相鋸也。以相攢截故木有火生。火既生已還燒能生火之兩木。
論曰。此如實觀至正性聖慧。
述曰。如實觀為能生。初見道名所生。所生即是正性聖慧。稱理知故名為正性。聖者之慧名為聖慧。或言。正性者是所證如。正性之慧名正性慧。恐濫有漏復說聖言。前言兩木相攢截者。喻如實觀所取能取二相伏除。雖無火相喻如實觀無正性相。能生於火喻如實觀能生見道。聖慧名火燒煩惱薪。
論曰。如是正性至此如實觀。
述曰。聖道既生還能除斷前如實觀。前如二木。既生火已還燒兩木。喻此聖道即得生已還除如實觀。一一法喻皆應配之。
論曰。由斯所喻與喻同法。
述曰。結法同喻。准前文釋。不同有法。雖合法喻然未顯此四如實觀為正為邪。
論曰。然如實觀至亦無邪性相。
述曰。顯如實觀非正非邪。即對法說。雖是有漏然得建立為無漏性。即可雙言非定有無漏。此中護法等二釋如常。
論曰。分別有用至各為一邊。
述曰。敘第六邊。
論曰。彼執聖智至或全無用。
述曰。彼聖智者顯所執體。要先以下顯執所由。無分別智斷煩惱時作無分別一味行相。非無作用。彼小乘宗或外道等執。智斷惑非無分別。要先分別方能斷惑。謂此是苦等。有此分別。勝作用故即十六行等。若無如是分別斷惑應無作用。如眼耳不能斷惑。無分別故。有分別方能斷惑。名有用。無分別不能斷惑。名無用。
論曰。為離如是至說初燈喻。
述曰。經中初說此燈喻。彼名初燈喻。謂如一燈能破於闇。豈要分別方能破耶。既無分別。應無有用。用既非無能破於闇。故知不由分別方有作用。無分別法亦有用故。
論曰。分別不起至各為一邊。
述曰。敘第七邊。
論曰。彼執能治至應等時長。
述曰。彼執能治者。顯所執體。畢竟不起以下顯執所由。謂彼執言。能治之智無始未起。由此後時應竟不起。起者生也。未曾起故。或若此智由修習故。後時得起。煩惱無始修習長時猶如金剛。難可破壞。此智應如煩惱時久加修習方乃得生。若不長時即應不起。若許起者應等煩惱修習時長。等者同也。如世相似為義。
論曰。為離如是至說後燈喻。
述曰。第二說故名後燈喻。謂如有室從無始來積闇所致。未曾得明。有攢截火燈明忽起。此所生燈無始未起。今應不起。若許今起應同於闇攢截時久方乃得生。燈既不然。智何故爾。由修習故容許此生。豈為未生便令不起。設許起故便使時長。故知所執各為一邊。未處中道。中邊道之言如第一卷解。
論曰。如是已說至正行云何。
述曰。解正行中。自下第五雙解第五第六正行。此結前生後。
論頌曰。差別無差別至增上等修集。
述曰。上一句顯所明名。下二句顯差別體。第四句增上修集名差別。等修集名無差別。至下當知。一修集言通增上等。
論曰。於十地中至名無差別。
述曰。總釋大綱。如文配頌。十地經說。且初地中檀度增上。餘之九度隨力隨分非不修習。瑜伽顯揚唯識所說亦同。即顯差別無差別義。義相關帶。故一處明。
論曰。六正行總義者至品類最勝。
述曰。解正行中。自下第三總結前也。舊論亦在。釋論名下方始結之。文亂錯也。然極難解。此結第一最勝正行。如是即初囀聲。如八例詞第一詞也。即十二種。體類非一故言品類。品類體即最勝。故言即如是。
論曰。由此思惟至大乘法等。
述曰。結第二作意正行。由即第三囀聲。由此三慧如布施等所有施設。大乘法等如八例詞等。第五詞也。
論曰。由如是品類至修毘鉢舍那。
述曰。結第三隨法正行。即第一第三囀聲合也。謂由是第三。如是是第一囀聲故。如是品類等者。即無亂無倒。體名如是。體非一故言品類。前此頌言諸無倒等故。由此無亂修止。由此無倒修慧。散亂正障止。愚正障智。約偏增者為論。非不一一俱修。
論曰。為如是義至而求出離。
述曰。結第四離二邊正行。為即第五囀聲。為離如是異一邊等故。修中道行而求出離。為與故同。
論曰。於十地中至無差別行。
述曰。結第五第六差別無差別行。於即第七囀聲。所依第七非緣第七。其意可知。上來六正行無上訖。
論曰。如是已說至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解第二所緣無上。初結前生後。第二舉頌下正解。第三應知此中下。釋所緣體同之及異。此即初也。
論頌曰。所緣謂安界至增證運最勝。
述曰。初二字標所明義名。餘烈十二所緣名字。
論曰。如是所緣至十二最勝所緣。
述曰。記配頌諸名。如理可解。於中或持業。或依士釋名。至下可悉。或隨所應。
論曰。此中最初至差別法門。
述曰。解安立法施設所緣。謂安立布施等教法。施設即所緣。
論曰。第二謂真如。
述曰。亦持業釋名。
論曰。第三第四即前二種。
述曰。第三所立即安立。第四能立即法界。有何所以立所能立。
論曰。到彼岸等至法界成故。
述曰。到彼岸等法門要證法界。方展轉流出十二分教。故教為所立。如為能立。或教成無漏。由通真如故。
論曰。第五謂聞至任持文故。
述曰。任持者謂聞慧。任持文教令不妄。故雖亦緣義少故不說。以聞為先方緣義故。
論曰。第六至印持義故。
述曰。印持者謂思慧。印持於義令決定。故雖亦緣教少故不說。以義為先方緣教故。問。此能緣文與聞何別。聞能緣義與思何異。答。聞以文先義後。思以文後義先。故成差別。
論曰。第七至內別持故。
述曰。別持者謂修慧。緣諦四理三性等理。故名為內。於四諦境各別證知令不謬解。故名別持。聞思修三種名任印別持。任印別持之所緣故。名任持等所緣。即依士釋。問。但言聞思修慧其義已周。何須所成之言論。答。聞者耳識。思者思數。修者即定。三體非慧。因此三種所成之慧名聞所成慧等。於理可然。但名聞慧等義便少故。恐聞等慧失。
論曰。第八至見道境。
述曰。初通達故。持業依士二釋無違。
論曰。第九至乃至七地境。
述曰。始從初地乃至七地。修道所緣大於見道。故名增廣道境。二種漸俱勝故。持業依士二釋無過。
論曰。第十至分分證境。
述曰。分分為道。道之所緣名分分證。依士釋名。或道分分故。境亦名分分。
論曰。第十一謂第八地境。
述曰。從此以後無有功用。任運緣如。今說初得。故唯此地。等即平等運調運轉。前心後心一類無別。名為等運。等運之境名彼所緣。依士釋也。
論曰。第十二至如來地境。
述曰。此之三地得四辨。真灌頂果明圓滿故名最勝。持業依士二釋無違。此中初四位通三劫。第五第六大位而論在解脫分。第七修慧大位而言在決擇分。第八已去如論辨位。然第五六七非不通餘位。義說三慧通三劫故。如前已說。
論曰。應知此中至得彼彼名。
述曰。此即第三釋所緣同之與異。謂此但是安立法及法界二。隨所立能立之義。在聞慧等之位得所立等名。非離二外別有體性。以所緣體唯是善唯順無漏及無漏法。最勝所緣名無上乘法故。除法及如更無所有。此即第二解所緣訖。
論曰。如是已說至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第三別解修證。修謂修習。證謂證得。因修而證。故名修證。於中有二。初結前問後。後依徵正釋。此即初也。
論頌曰。修證謂無闕至不住不障息。
述曰。自下別解。頌初二字顯所明名。餘烈十種能。然此皆修之因體非修證。此即於因立名故。一無闕。二不毀。三不動。一不通二。四圓滿五起。六堅固。七調柔。八不住。九無障。十無息。一無通二處。
論曰。如是修證總有十種。
述曰。釋初二字。
論曰。一種姓修證緣無闕故。
述曰。緣者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思惟。法隨法行。四親近行緣無闕故。其本種姓修而有證。此修能證。故名修證。皆以一緣而釋一證。
論曰。二信解修證不毀謗大乘故。
述曰。由不毀謗大乘法故。乃能信解而修有證。或證此信解。
論曰。三發心修證至所擾動故。
述曰。由非劣乘之所擾動。乃能發心修而有證。或證此發心。
論曰。四正行修證至得圓滿故。
述曰。由到彼岸得圓滿故。其正行乃修而有證。或證此正行。
論曰。五入離生修證起聖道故。
述曰。由起聖道修證此入離生。離生義等如婆沙上帙解。
論曰。六成就有情修證至長時集故。
述曰。由堅固善根長時集故。其修證此成熟有情。此善根難壞名堅固善根。
論曰。七淨土修證心調柔故。
述曰。由心調柔修證於淨土。無垢稱云。由心淨故則佛土淨。
論曰。八得不退地受記修證至所退轉故。
述曰。受記者受佛記。不退者論自釋。不住生死及涅槃故。亦不為二種所退者。不同凡退入生死。不同小聖退入涅槃。以不退故修證得不退。及證受記記有二種。三劫受記各有異故。
論曰。九佛地修證無二障故。
論曰。十示現菩提修證無休息故。
述曰。由利樂事無休息故修證得彼示現菩提。於此十中第一性種姓。第二已去名習種姓。第三入初劫。第四道諸位行。第五是見道。第六是修道至七地。第七是八地相。土自在故。第八是第九第十地。近佛地故。無住涅槃得圓滿故。第八雖得初得土自在。從勝處說故。第九是法身自受用身。第十是他受用及化身。以緣無闕等故。其種姓乃能修證。故未入初未名修證。上來已明此品第二大段文訖。
論曰。無上乘總義者至無上乘義。
述曰。自下此品大文。第三總結上也。此即總結有三。
論曰。正行無上故至正行果無上故。
述曰。正行有六。廣如前說。正行即無上持業辨名。二乘正行不能過故。正行持者。即十二所緣。所緣即無上亦持業釋。或正行無上之所緣名所緣無上。即依士釋。所緣勝餘境名所緣無上。名此正行持。正行是能緣。十二是此境。持境令不忘。名正行持。或由此方起正行。持正行故名正行持。正行之果名正行果亦依士釋。體無修證。修證即無上名修證無上。所言果者修前因證後法。即名為果。非要圓滿佛位方名為果。然舊論結文在釋論名後。非無雜亂。
論曰。何故此論名辯中邊。
述曰。自下一部第三大文。是釋名願施分。此則徵訖。
論頌曰。此論辯中邊至除諸不吉祥。
述曰。然此所明離二邊之中。深密等五義天親菩薩釋初句中中邊二字為三復次。至下當知。二義字通四邊。
論曰。此論能辯至能緣行義。
述曰。辯謂顯了。即是雙辯處中及二邊能緣行義。能緣行及行合名能緣行。有行非能緣故。且如妄分別及障等是二邊行。翻此中行名行。不孤生必緣於境。
論曰。又此能辯至所緣境義。
述曰。雙辯邊中二所緣義。遍計所執等是邊所緣。圓成依他等中所緣。故行緣於境。合名為因。必有所得。所得既通善惡。惡果此論不明。唯明善果。由不說惡果隱中果法不為釋名。於論解中實已明果。又中所得果即第三釋。
論曰。或此正辯至名辯中邊。
述曰。前之二解雙辯中邊。今此第三唯中無邊。正辯離邊之中中道法故。兼辯於邊法之果。或兼辯邊因。如前二解此即三釋頌中辯中邊三字。舊論上三義在頌之前。翻家錯也。何謂離邊處中之法。
論曰。此論所辯至所行處故。
述曰。此論所辯貫通下四。非凡夫尋。非二乘思。非欲界初定尋及上地思六識所尋七八所思。故名深密。深者邃義。密者隱義。非淺智之所知也。
論曰。是堅實義至非彼伏故。
述曰。猶如金剛能破非所破。故名堅實。由解此論能摧於他。非他所伏。
論曰。是廣大義至自他事故。
述曰。自廣利他大樂。他廣樂自大利。或自他俱廣大利樂。或自顯為廣。勝他為大。利樂之義一如常解。
論曰。是一切義至三乘法故。
述曰。大可含小諸義。具明決了三乘法。故名一切所辯一切故。
論曰。又能除滅至所知障故。
述曰。釋頌第四句。二障能令生死流轉不生智見。名不吉祥。若解此教及悟此理。俱能除滅二障雙已即能成佛。此上總釋論之題目。舊論更有同俱舍含末後二頌。今勘三本梵文並無。是譯家增置。
論曰。我辯此論諸功德至疾證廣大三菩提。
述曰。自下發願回施眾生。第一句世親自顯釋頌功德。令法燈不斷破癡闇不生。十力冥加。八部興敬。皆辯本頌所生德也。第二句正顯回施。咸者皆也。持者用也。普者等也。施者濟也。群生者眾生也。類非一也。謂釋本頌所有功德皆用平等濟諸眾生。第三句令得因報。菩薩六度有二種道。前三令得增上生道。後三令得決定勝道。於十地中得十王位。於異生位得勝處生前三度所得增上生道。精進靜慮令福定勝。般若一種令慧定勝。後三度所得決定勝道。施諸眾生令於因位得此二果。第四句令得果報。疾者速也。證者契也。廣者廓也。大者深也。梵云菩提呾利尼。菩提者覺也。呾利尼者三也。即令三乘不定性類各隨意樂得自乘果。能超世間外道等果皆云廣大。下句謂三者。亦是梵音乃云正覺。唯無上果。施眾生德令於因中獲二勝道。令於果位得自乘果。總四句意。初句謂我造論功德。次句正以回施眾生。下之二句令生得果離凡成聖。
辯中邊論述記卷下(終)
文安五年(戊辰)自七月十六日至同二十日(紙數六十三枚)令書寫之畢且為神恩報謝且為祈諸靈離苦自今月四日至今月二十日十七日之間興福寺諸堂於令日參上中下三帖令書之奉安置于本談義屋者也有心之仁光明真言(六反)可被稱名號。
沙門忍春增專(春秋三十三)
南無慈悲萬行菩薩 南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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