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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頌疏

俱舍論頌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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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ã văn bản
T41n1823
Tên chuẩn
俱舍論頌疏
Quyển
T41
Bộ sưu tập
Đại Chính Tân Tu Đại Tạng Kinh
Nguồn
CBETA TXT (T)
Ngôn ngữ giao diện đọc
Hán văn (phồn thể) · Hán Việt · Việt/Anh (khi có)
Số phần văn bản
30 phần · 30 đoạn hiển thị
Tình trạng biên mục
Hán gốc: có (30 đoạn) · Hán Việt: chưa có · Việt: chưa có · Anh: chưa có
Cập nhật
2026-03-30 15: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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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頌疏
Hán gốc
俱舍論頌疏
No. 1823 [cf. Nos. 1558, 1560]
阿毘達磨俱舍論略釋記
正議大夫持節諸軍使晉洲刺史賈曾 撰
昔釋迦去代,過九百年,天親菩薩纂論千部,弘宣蓋遠、發起良多,至於標揭義門、訓剖名相,文約事廣、詞微理明,則此對法藏論尤稱工也。雖源出《婆娑》,本詮論藏,若能究根界之旨、窮世聖之源,辨因果於真俗、祛執滯於人我,乃十二部經思已過半、八萬法門由而可知,豈唯但趣小乘,專攻說有而已。大唐三藏玄奘法師,躬得梵本,再譯真文。其徒大乘光法師,親承密誨、初傳正釋,既盡善矣,又何加焉?然論岐則說繁、義富則辭黷,學徒始習,難以兼功。有圓暉上人者,慧炬熾然、戒珠融朗,後來之美、先達所印,幼好斯文,長而獨得,甞因暇日,見為討論。余時迫俗塵,倦於周覽,乃求略釋,先辨頌文。良願不違,欣然默受。舊德聞已,深相激讚。居諸未幾,刪削遽成,以簡則易知,有功則可久。雖允在家之請,乃為有學之資,賢人之業其不泯矣。上人自陳作意,已題別序。以余本緣所起,欲重宣揚,嘉旨再三,故疏此記。俾夫後身廣慧,遙證通方,過去眾賢,永慚偏識。云爾。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一
中大雲寺沙門圓暉述
粵燭天下之幽者,其惟赫日乎?鼓萬物而成者,其惟颽風乎?匡大教而濟時者,其惟菩薩乎?爰有大士,厥號世親,弘道於五天、製論於千部,光我師之正躅、解外道之邪紛,功無得而詳也。千部之內,《俱舍論》是其一焉。斯乃包括六足、吞納八蘊。義雖諸部,宗唯以正。故得西域學徒號為聰明論也。至如七支無表之說,作傳律之丹青;三科蘊界之談,與弘經為潤色。光光佛日,寔在茲焉。
有正議大夫,晉洲刺史賈曾,惟公特稟異氣、別授精靈,文蓋雲間、聲雄日下,器宇冲邈、容止清閑,蓋縉紳龜鏡之士也。公前任禮部侍郎,省司多暇,歸心正法,乃相命談義,遂請造略釋。有大聖善寺懷遠律師者,清以戒珠、涼以風儀,既勤勤於法門,亦孜孜以勸誘,志存兼濟,故有請焉。
在圓暉多幸,遭茲像化,咀以真詮、狎以蘭室,喜朝聞於夕殞、荷嚴命以斯臨,課以庸虛,聊為頌釋,刪其枝葉,採以精華。文於廣本有繁,略敘關節;義於經律有要,必盡根源;頌則再牒而方釋,論乃有引而具注。木石以銷,質而不文也。冀味道君子、義學精人,披之而不惑、尋之而易悟,其猶執鸞鏡而鑒像、持龍泉以斷物,蓋述之志矣。愚見不敏,何必當乎?庶通鑑之士詳而正焉。
將啟論端,六門分別:第一明論緣起、二釋論宗旨、三明藏所攝、四翻譯不同、五略解品題、六廣釋文義。
初明論緣起者,有二:一明本緣起、二明別造意。
本緣起者,自迦葉遁形於鷄足、末田乞地於龍宮,雖大義少乖,而微言尚有。洎乎尊者鞠多,道不繼於三聖;摩訶提婆,亂真言於五緣。二部分宗,諍興於摩揭提國;五百羅漢,飛來於迦濕彌羅,一切有宗興茲國矣。
佛涅槃後,四百年初,健馱羅國有王名迦膩色迦,其王敬信,尊重佛經,味道忘疲,傳燈是務。有日請僧入宮供養,王因問道,僧說莫同,王甚怪焉。問脇尊者曰:「佛教同源,理無異趣。諸德宣唱,奚有異乎?」尊者答曰:「自五夢不祥,雙林現滅,百有餘載。諸部肇興,雖復萬途,津梁一揆。是故大聖喻折金杖,況以爭衣。爭衣則衣終不破,斫金則金體無殊。是故依之修行,無不皆成聖果。」王聞此語,因為問曰:「諸部立範,孰最善乎?我欲修行,願尊者說。」尊者答曰:「諸部懿典,莫越有宗。王欲修行,宜遵此矣。」王曰:「向承嘉旨,示以有宗。此部三藏,今應結集,須召有德,共詳議之。」
於是萬里星馳,四方雲集,英賢畢萃。凡聖極眾既多煩亂,不可總集,為遂簡凡僧,唯留聖眾。聖眾尚繁,簡去有學,唯留無學。無學復多,不可總集,於無學內,定滿六通、智圓四辯,內閑三藏、外達五明,方堪結集,故以簡留。所簡聖眾四百九十有九,王曰:「此國暑濕,不堪結集,應往王舍城中迦葉結集之處,不亦宜乎?」脇尊者曰:「王舍城中多諸外道,酬答無暇,何功造論?迦濕彌羅國林木欝茂,泉石清閑,聖賢所居,靈仙遊止。復山有四面,城唯一門,極堅固矣,可結集矣。」
於是國王及諸聖眾,自彼而至迦濕彌羅。到彼國已,緣少一人,未滿五百,欲召世友。然世友識雖明敏,未成無學,眾欲不取。世友顧聖眾曰:「我見羅漢,視之如唾,久捨不取,汝何尊此而棄我乎?我欲證之,須臾便獲。」遂於僧眾,便立誓言:「我擲縷至空,縷下至地,願我便證阿羅漢果。」縷未下空,諸天接住,語世友曰:「大士方期佛果,次補彌勒,三界特尊、四生攸賴,一何為此小緣而欲捨斯大事?」於是聖眾聞此空言,頂禮世友,推為上座。
於是五百聖眾初集十萬頌,釋素怛纜藏。次造十萬頌,釋毘奈耶藏。後造十萬頌,釋阿毘達磨藏,即《大毘婆沙》是也。世友商確,馬鳴採翰,備釋三藏,懸諸千古。法雲重布於遐方,佛日再暉於沙界,傳燈之盛,斯之謂焉。五百羅漢既結集已,刻石立誓,唯聽自國,不許外方。勅藥叉神守護城門,不令散出。
然世親尊者,舊習有宗,後學經部,將為當理。於有宗義懷取捨心,欲定是非,恐畏彼師,情懷忌憚,潛名重往。時經四載,屢以自宗,頻破他部。時有羅漢,被詰莫通,即眾賢師悟入是也。悟入怪異,遂入定觀,知是世親。私告之曰:「此部眾中,未離欲者,知長老破,必相致害,長老可速歸還本國。」于時世親至本國已,講《毘婆沙》,若一日講便造一偈,攝一日中所講之義,刻赤銅葉,書寫此偈。如是次第,成六百頌,攝《大婆沙》,其義周盡。標頌香象,擊鼓宣令云:「誰能破者,吾當謝之。」竟無一人能破斯偈。將此偈頌,使人齎往迦濕彌羅。時彼國王及諸僧眾,聞皆歡喜,嚴幢幡蓋,出境來迎,標頌香象,至國尋讀,謂弘己宗。悟入知非,告眾人曰:「此頌非是專弘我宗,頌置傳說之言,似相調耳。如其不信,請釋即知。」於是國王及諸僧眾發使往請,奉百斤金,以申敬請。論主受請,為釋本文凡八千頌寄往,果如悟入所言。此是第一明本緣起也。
第二、明造論意者,大意有三:一為眾生斷煩惱故、二欲令智者慧解深故、三弘持正法令久住故。
斷煩惱者,欲令眾生出三有故。有情沈淪,由惑未滅,欲求出離,須斷惑緣。斷惑正因,所謂淨慧。論正詮慧,論主因之故製斯論。故下文云:「何因說彼《阿毘達磨》?」舉頌答曰:「由惑世間飄有海,因此傳佛說對法。」故知造論為斷煩惱。
第二生慧解者,斯論乃四含幽鍵,六足玄關,法相川源,義門江海。文清清兮玉潤,理明明兮月花,啟學人之昧心,發智者之明慧。故下文云:「我於方隅已略說,為開智者慧毒門。」如身少破,著少毒藥,須臾毒氣遍滿身中。此論亦然,開少慧門,諸有智人能深悟入。如似毒門,名慧毒門。聰明論名因茲起也。
第三弘持正法者,自青蓮罷笑、白毫掩色,邪徒紛糺、正法陵遲,雨眾三德之談、米齋六句之說,殘我花苑、泊我清流。論主方欲掃彼邪雲、光斯佛日,製論之意其在茲乎。故下文云:「上來所說種種法門,皆為弘持世尊教法。」又三藏教興,皆有四意,故《婆沙》云:「說素怛纜藏,依力等流:一為眾生得增上心學論道故;二為眾生種種雜說故;三令眾生種善根故;四為眾生未入正法令入正法故。說毘奈耶藏,依悲等流:一為眾生得增上戒學論道故;二為眾生說諸學處故;三為眾生已種善根者令相續成就故;四令已入正法者受持正法故。說阿毘達磨藏,依無畏等流:一為眾生得增上慧學論道故;二為分別諸法自相、共相故;三為已成就者令得正解脫故;四為已受持學處者通達諸法真實相故。」
又依《婆沙》,有七意造論:一為饒益他故。為令有情於佛聖教無倒受持,便得悟入甚深法性。譬如有人為饒益他,於黑闇處燃大明燈,令有目者見種種色。二為破無明闇故。如燈破闇,能發光明;造論亦爾,破無明闇,發智慧明。三為顯無我像故。譬如鏡面極善磨瑩,種種相現;論亦如是,分別法相,令無我像分明顯現。四為度生死河故。如牢船筏,百千眾生依之無畏,度至彼岸;論亦如是,佛及有情依之無畏,到涅槃岸。五為照契經等故。如人執炬,則見眾色而無迷亂;論亦如是,照契經等義而無迷亂故。六為觀察善等諸法故。如別寶人,識金剛等寶;論亦如是,分別善等諸法故。七為顯諸大論師不傾動故。如妙高山踞金輪上,一切猛風不能傾動;諸大論師亦復如是,輕毀邪論,不能摧伏故。
第二、明論宗旨者,自教迹區分,部成十八,所立宗旨,固非一家。如一說部、大眾部、鷄胤部、說出世部,此四奉宗一切諸法無非是假,但有言說。若經部宗,立一切法少分實有,多分是假。若薩婆多宗,一切有法為所奉宗,計有不同,總有四說:一類、二相、三位、四待。言類者,尊者法救作如是說:由類不同,三世有異。謂從未來至現在時,捨未來類,得現在類。若從現在流至過去,捨現在類,得過去類。但類不同,非體有異。如破金器作餘物時,形雖有殊,金色無異。言相者,尊者妙音說相不同,三世有異。謂法在過去,正與過去相合,而不名為離現、未相,以過去相顯,但名過去也。現在正與現在相合,而不名為離過、未相。未來正與未來相合,而不名為離過、現相。隨顯得名,准過去說。言位者,尊者世友說位不同,三世有異。未作用位名為未來,正作用位名為現在,作用謝位名為過去。至位位中作異異說,如運一籌置在一位名一,置百位名百,置千位名千,歷位有別,籌體無異。言待者,尊者覺天說待不同,三世有異。待謂觀待,前觀於後名為過去,後觀於前名為未來,觀待前後名為現在。如一女人,名女名母,觀母名女,觀女名母。
論主評云:「法救執法有轉變故,應置數論外道朋中,以數論宗執法有轉變故也。妙音所立,世相雜亂,三世皆有三世相故。覺天所立,世還雜亂,一世法中應有三世,謂過去世有多剎那,前後剎那應名去來,中名現在。未來現在類亦應然。故此四中,第三世友立世最善。」依經部宗,過、未無體,唯現世有。今詳世親著論宗旨,有其兩種:一者顯宗,即一切有,故下文云:「迦濕彌羅議理成,我多依彼釋對法。」既言依彼釋對法藏,故知此論有部為宗。二者密宗,所謂經部,故下文云:「經部所說,不違理故。」此一部論,多將經部破薩婆多,故知世親密意所許,經部為宗,此上不同。第二明宗旨竟。
第三、明藏所攝者,藏有三種:一、素怛纜藏,此翻為綖,或名為經,正詮於定。二、毘奈耶藏,此稱調伏,正詮於戒。三、阿毘達磨藏,此言對法,正詮於慧。於此三中,此論即是阿毘達磨藏攝。問:「為唯一藏攝,亦通餘二?」答:「《順正理》第一云:『諸有素怛覽及毘奈耶,所有窮理問答,皆是此中阿毘達磨藏攝。』」
第四、明翻譯不同者,此論翻譯,總有兩時:初即陳朝,後居唐代。陳朝三藏真諦法師,有於嶺南譯成二十二卷。大唐三藏永徽年中,於慈恩寺譯成三十卷。翻譯不同,非無所以,由前譯主未善方言,致使論文義在差舛,至如無為是因果,前譯言非;現法無非得,昔翻云有。大唐三藏音善兩方,譯義無差,綴文不謬,由使懷疑之客得白玉於青山,佇決之賓獲玄珠於赤水。由是此論譯有兩時。
第五、略釋品題者,阿毘此云對,達磨此云法,俱舍此云藏。謂無漏慧名之為對,對有二義:一者對向,謂對向涅槃;二者對觀,謂對觀四諦。法有二種:一勝義法,謂是涅槃;二法相法,通四聖諦。釋法名者,一則軌生物解;二乃能持自性。故名為法。言對法者,謂無漏慧名之為對,四諦、涅槃名之為法。此無漏慧名對法者,法之對故,名為對法,是依主釋。依光法師,對與法俱通能所,下文當釋。藏有二義:一者包含、二者所依。言包含者,猶如籄篋。此論包含《發智論》等諸勝義言,故名為藏。《發智論》等名為對法,《俱舍》名藏而非對法,然今此論名對法藏者,對法之藏故,名對法藏,依主釋也。言所依者,《正理》釋云:「藏或所依,猶如刀藏。」引彼義言,造此論故,以對法藏,名對法藏。光法師釋云:「鞘名刀藏,刀所依故,言刀名藏。取鞘藏名,以有藏故,名為刀藏。」彼《發智》等是此所依。所以然者,謂引彼義言,造此論故。彼《發智》等名為對法,此論所依故,亦即是藏。今《俱舍論》名對法藏者,全取本論對法藏名,有對法藏故,名對法藏,是有財釋。寶法師云:「藏或所依,猶如刀藏。」此《正理》文,但釋藏義,未辨有財。《正理》下文以對法藏故名對法藏,此文方釋有財。光法師說刀名藏,作有財釋,謬之甚矣。釋對法藏中無持業釋者,謂世親論主不欲自取其功,推能於本故也。
第六、廣釋文義者,就中有二:一別釋品名、二依文正解。
就別釋品名,復分為二:一正釋品名、二明品先後。
言正釋品名者,族義、持義、性義名界,此品廣明,故名分別。問:「此品亦明蘊、處,何故以界標名?」答:「此品廣以二十二門分別十八界故,以界標名。蘊、處不爾,故不標也。」
二明品先後者,此頌上下總有八品:一〈界品〉、二〈根品〉、三〈世間品〉、四〈業品〉、五〈隨眠品〉、六〈賢聖品〉、七〈智品〉、八〈定品〉。〈破我〉一品,無別正頌,故此不論。初二品總明有漏無漏,後六品別明有漏無漏。總是其本,所以先說;依總釋別,所以後說。就總明中,初〈界品〉明諸法體,〈根品〉明諸法用。體是其本,所以先說;依體起用,故次明根。就別明六品中,初三品別明有漏,後三品別明無漏。有漏可厭,所以先說;厭已令欣無漏,所以後說。就別明有漏中,〈世品〉明果,〈業品〉明因,〈隨眠品〉明緣。果麁易厭,所以先明;果不孤起,必藉於因,故次明業;因不孤起,必待於緣,所以後明隨眠。就別明無漏中,〈賢聖品〉明果,〈智品〉明因,〈定品〉明緣。果相易欣,所以先說;果必藉因,故次明智;智必待緣,故後明定。
從此第二,依文正解者,將釋此頌,略為三分:一序分、二正宗、三流通。夫聖人造論,必有由致,故初明序分。序分既訖,當有所陳,故次明正宗。宗義已彰,勸物修學,故後有流通。
初三行頌是序分,次有六百行頌是正宗,後四行頌是流通分。
就序分中,文分兩段:初有四句頌正明序分,後有八句隨難別解。
且初正明序分四句者,頌曰:
「諸一切種諸冥滅,  拔眾生出生死泥,
敬禮如是如理師。  對法藏論我當說。」
釋曰:此之四句正明序分。就此序分復分兩段:一歸敬序、二發起序。即前三句是歸敬序,第四句是發起序。
就前三句,初兩句明佛三德,第三句指德歸敬。
初諸字明所歸敬,次十三字明佛三德。諸者,謂諸佛,故論云:「諸言所表,謂佛世尊。」後十三字中,前有六字明自利德,後七字明利他德。一切種諸冥滅者,自利德也。冥有二種:一者一切種冥、二者諸冥。一切種冥名不染無知,諸冥是染污無知。此二無知能覆實義,及障真見,故說為冥(外境名實義,內心名真見)。一切種者,不染無知種類無邊,名一切種。障一切法,不能悟解,是不染無知,故種類多也。不染無知,劣慧為體,三性門中,善、無記攝。體非煩惱,故名不染。於境不悟,稱曰無知。無知即不染,名不染無知,持業釋也。亦名習氣,數習煩惱,所成氣分,習之氣故,名為習氣。唯佛永斷,二乘猶有,故論云:「聲聞、獨覺雖滅諸冥,以染無智畢竟斷故,非一切種。所以者何?由於佛法極遠時處,及諸義類,無邊差別。不染無知,猶未斷故。」解云:佛法者,佛所知法,即極遠時等是也。八萬劫外名極遠時,三千界外名極遠處也。諸冥者,是染污無知,諸謂諸境,即四諦修道五部境也,五部非一,故名諸境。冥者,即是見修所斷一切煩惱,以此煩惱覆障諸境,故說為冥。染污無知,無明為體,煩惱不淨,名為染污。於境不悟,故曰無知。無知即染污,名染污無知,持業釋也。頌言滅者,滅有二滅:一擇滅、二非擇滅。一切種冥滅,是非擇滅,由佛世尊斷一切種冥,證不生法,故名非擇滅。此言證者,是不染無知,勝緣闕位,得非擇滅,名為證也。由斷此冥,獲一切智,能知一切種類法,故智德圓滿。諸冥滅者,即是擇滅,由佛世尊斷煩惱冥,證不生法,名為擇滅,斷德圓滿故。頌滅字,通二滅也。智德是佛身中智慧為體,斷德是佛所證擇滅為體。滅名為斷,由斷顯故。
拔眾生出生死泥者,嘆利他德也。一切眾生於生死泥淪沒無救,世尊哀愍,隨授所應正法教手,拔濟令出。此是恩德,大悲為體。言眾生者,有眾多生死故也。言泥者,有漏業煩惱異熟果為體。煩惱如水,業異熟如土,由此相參,成生死泥。
敬禮如是如理師者,指德歸敬,稽首接足,故稱敬禮。諸有具前自他利德,故云如是。即如是者,指前三德也。如理師者,顯利他德,益物為勝,故別標敬。由佛世尊能方便說如理正教,拔濟眾生,名如理師。上來歸敬序竟。
對法藏論我當說者,是發起序,為發起論端故也。教誡學徒,故稱為論。教是教授,令人修善。誡是誡勗,令人斷惡。斷惡修善故名教誡。其對法藏,隣次當辨。我當說者,五蘊假者目之為我,當說之言簡已正說。
從此第二,隨難別解。此復分三:一釋對法、二釋藏、三明說意說人。且初第一釋對法者,頌曰:
「淨慧隨行名對法,  及能得此諸慧論。」
釋曰:淨慧隨行名對法者,明勝義對法也。淨慧者,謂無漏慧。離縛名淨,簡擇稱慧。淨慧眷屬,名曰隨行。慧相應心,及受、想等諸心所法,四相及得,道共無表,此等諸法是慧眷屬,隨慧行故,名曰隨行。如是淨慧及與隨行,通攝五蘊,名為勝義阿毘達磨。此五蘊中,言色蘊者,道共戒也。受、想蘊者,隨行中受想心所也。行蘊者,除受、想外諸餘心所,四相及得也。識蘊者,慧相應心也。言勝義者,無漏名勝,實體稱義,勝即是義,名為勝義。勝義即對法,名勝義對法,持業釋也。
及能得此諸慧論者,此明世俗對法。頌文諸字,通在兩處:一則諸慧、二則諸論。慧論非一,故名為諸。此諸慧論是有漏法,名為世俗。此者,無漏淨慧也。由彼諸慧諸論,方能得此無漏淨慧,名能得此也。非但淨慧隨行名為對法,及能得此諸慧論亦名對法,故云及也。言諸慧者,慧有四種:一者生得慧,生便得故;二者聞慧,聞教成故;三者思慧,因思起故;四者修慧,從定生故,定名為修,熏修於心,令成功德,無過於定,故獨名修。言諸論者,謂《六足論》等。一舍利子造《集異門足論》,二大目犍連造《法蘊足論》,三迦多演那造《施設足論》。已上三論,佛在世造。佛涅槃後一百年中,提婆設磨造《識身足論》。至三百年初,尊者世友造《品類足論》,又造《界身足論》。至三百年末,迦多演尼子造《發智論》。前六足論義門稍少,《發智》一論法門最廣。後代論師說六為足,《發智》為身。後代論師多宗《發智》,《大毘婆娑》依之而造。無漏淨慧是真對法,有漏慧論非真對法。言對法者,謂為無漏作資糧故,亦名對法。故論云:「此諸慧論是彼資糧故,亦得名《阿毘達磨》。」言資糧者,先因論教,次有生得,從生得後方有聞慧,從聞慧後次起思慧,從思慧後始生修慧,從修慧後起無漏慧,故諸慧論是淨慧資糧也。
釋此法名者,能持自性,故名為法。且如色法,變礙為性,能持此性,故名色法。略舉此一,餘法例然。法有二種:一勝義法、二法相法。勝義法者,謂是涅槃,是善是常,故名為勝。有實體故,復名為義,即勝名義,即勝義名法,故名勝義法,持業釋也。二法相法者,通四聖諦。相者,性也,狀也,望自體邊名性,望他緣邊名相。此四諦法是法相故,故名法相法。法相即法,持業釋也。對有二義:一則對向,謂無漏慧對向涅槃。二則對觀,謂無漏慧對觀四諦。前言對向,以因對果,因即淨慧,果即涅槃。後言對觀,以心對境,心即淨慧,境即四諦。無漏淨慧但是其對,是能對故,而非是法,非所對故。言對法者,是法之對故,依主釋也。光法師云:「能對對勝,且與對名;理實而言,亦名為法,持自性故。所對法勝,且立法名;理實而言,亦名為對,是所對故。」由此對法俱通能所,總有六種:一自性對法,謂淨慧也。二隨行對法,謂淨慧眷屬也。三方便對法,謂有漏四慧也。四資糧對法,謂論教也。五境界對法,謂四諦也。六果對法,謂涅槃也。前四能對名對法,後二所對名對法也。此能、所對各有三釋。且能對法有三釋者,一能對名對,所對名法,法之對故,名為對法,依主釋也。二能對非對法,所對名對法。能對名對法者,有對法故,名為對法,有財釋也。三能對名對,是能對故,亦名為法;持自性故,對即是法,名為對法,持業釋也。所對法中亦有三釋,准能對說。依寶法師,唯說能對名為對法,釋對法名,唯依主釋也。此解甚佳,妙符論矣。
從此第二,釋藏名。論云:「已釋對法,何謂此論名對法藏?」頌曰:
「攝彼勝義依彼故,  此立對法俱舍名。」
釋曰:上句釋藏,下句釋名。攝彼勝義依彼故者,以二義釋藏也。一攝彼勝義故、二依彼故。攝彼勝義者,包含名藏,謂此《俱舍》攝彼對法《發智論》等諸勝義言,故名為藏。對法之藏,名對法藏,依主釋也。依彼者,所依名藏,謂此《俱舍》,依彼對法《發智論》等,從彼引生,彼是所依,故名為藏。《發智論》等是對法藏,今此《俱舍》有對法藏,故名對法藏,有財釋也。此立對法《俱舍》名者,結成也。
從此第三,明說意說人。論云:「何因說彼阿毘達磨(問說意也)?誰復先說阿毘達磨(問說人也)?」頌曰:
「若離擇法定無餘,  能滅諸惑勝方便。
由惑世間漂有海,  因此傳佛說對法。」
釋曰:從若離擇法乃至第四句因此傳說對法者,明說論意也。傳佛說對法者,明說論人也。故第四句說對法三字通兩處也。擇法者,慧也,慧能滅惑,為勝方便。若離於慧,定無有餘能滅諸惑勝方便也。由煩惱惑,令有情世間漂在三有生死海中,故說對法,以對法中詮慧故也。論雖明戒、定,兼非正也。傳佛說對法者,然佛世尊處處散說阿毘達磨,迦多演尼子等結集安置,猶如大德法救所集〈無常品〉等鄔陀南頌(已上論文也)。鄔陀南者,此言集施,或云集散。集所說義,散施有情,名鄔陀南。言法救者,以法救人故也。法救大德,佛說無常義,集為無常頌,乃至無我義,集為無我頌。上來明序分竟。
從此已下,明論正宗。就中有二:一總標綱要、二別釋體性。
且初標綱要者,論云:「何法名為彼所簡擇,因此傳佛說對法耶?」頌曰:
「有漏無漏法,  除道餘有為,
於彼漏隨增,  故說名有漏。
無漏謂道諦,  及三種無為,
謂虛空二滅。  此中空無礙,
擇滅謂離繫,  隨繫事各別,
畢竟礙當生,  別得非擇滅。」
釋曰:初一句總標,後十一句別釋。就別釋中,前三句別釋有漏法,後八句別釋無漏法。
有漏無漏法者,標也,謂一切法不過二種:一者有漏、二者無漏。
除道餘有為者,明有漏體也。除道者,除道諦也。諦有四種,苦、集、滅、道。苦、集、道三是有為法。道雖有為,是無漏法。今明有漏,故除道也。餘有為者,即苦、集諦,道諦外故,稱之為餘,故餘有為即苦、集諦。
於彼漏隨增者,解有漏義。於彼者,彼前苦、集。漏謂煩惱,泄過無窮,煩惱名漏,諸漏於彼苦、集諦中等隨順增長故。苦、集諦名為有漏,有彼漏故。故論云:「諸漏於中等隨增故(漏於苦、集相應法中,所緣法中,互相隨順,互相增長,相望力齊,故名等)。」又論云:「緣滅、道諦,諸漏雖生,而不隨增,故非有漏。」不隨增義,〈隨眠品〉中自當廣釋。
故說名有漏者,結也。
無漏謂道諦,及三種無為者,別釋無漏也。道諦者,有為無漏也。三種無為者,無為無漏也。
謂虛空二滅者,列三無為也。二滅者,擇滅,非擇滅也。
此中空無礙者,釋虛空體。此中者,於略所說三無為中,虛空但以無礙為性。由無障故,色於中行。
擇滅謂離繫者,出擇滅體,擇滅以離繫為性。繫者,縛也。縛有二種:一相應縛、二所緣縛。然此二縛,〈隨眠品〉明,此略不釋。斷此二縛,證得無為,名為擇滅。擇者,慧也,由慧簡擇四聖諦故。滅者,涅槃,不生名滅,擇力所得滅,名為擇滅。如牛所駕車名曰牛車,略去中言,故作是說。
隨繫事各別者,明擇滅數量,謂擇滅隨所繫事,體各別故。且如三界九地,地地有九品煩惱,九九八十一品。斷一品惑,證一品擇滅,乃至斷八十一品,證得八十一品擇滅,故體各別也。又論云:「依何義說滅無同類(問也,擇滅體多,應有同類,依何義說擇滅無同類耶)?依滅自無同類因義,亦不與他,故作是說,非無同類(答也,依滅自無同類因義者,顯擇滅不從同類因生也。亦不與他者,擇滅亦不與他作同類因也。故作是說者,經依無同類因義,故作是說滅無同類也。非無同類者,顯擇滅有多體同類也)。」
畢竟礙當生,別得非擇滅者,釋非擇滅。言當生者,當來生法。此當生法,緣會則生,緣闕不生。於不生時,得非擇滅。此非擇滅,礙當生法,令永不起,名畢竟礙。言別得者,謂非擇滅有實體性,緣闕位中,起別得得,故非擇滅,得不因擇,但由緣闕,名非擇滅。論云:「如眼與意專一色時,餘色聲香味觸等謝。緣彼境界五識身等,住未來世畢竟不生。由彼不能緣過去境,緣不具故,得非擇滅(解云:如眼與意識專一色時,所餘不見聞等色聲香味觸落謝過去也。於專一色時,合有一類五識緣彼已謝五境,緣正專一色故,餘五識不得起。此未起五識畢竟不生,謂五境已謝故,五識唯緣現在,不合緣過去境故。未來五識得非擇滅,言觸等等取法界中,有與能緣同時為所緣境,謂他心智所緣心所也。五識等等取意識中,亦有緣同時境,謂他心智也。以他心智唯緣現在,緣心不緣心所、緣心所不緣心。正緣心時,緣心所他心智得非擇滅;正緣心所時,緣心他心智得非擇滅。此約同時合緣者說也)。」亦論云:「於法得滅,應作四句。或於諸法唯得擇滅,謂諸有漏過現生法,以有漏故唯得擇滅,以過現生法故不得非擇滅。或於諸法唯得非擇滅,謂不生法,無漏有為,以不生故得非擇滅,以無漏故不得擇滅。或於諸法俱得二滅,謂彼不生諸有漏法,以不生故得非擇滅,以有漏故亦得擇滅。或於諸法不得二滅,謂諸無漏過現生法,以無漏故不得擇滅,以過現生故亦不得非擇滅。」
從此第二,別釋諸法體。於中有二:一辨諸法異名、二明諸法體。
就辨異名中分二:一明有為異名、二明有漏異名。
且初明有為異名者,論云:「前言除道餘有為法是名有漏,何謂有為?」頌曰:
「又諸有為法,  謂色等五蘊。
亦世路言依,  有離有事等。」
釋曰:又諸有為法,謂色等五蘊者,標有為法也。為者,作也,此有為法眾緣造作,故名為。有彼為故,名為有為。問:「過、現眾緣造作故,可說名有為。未來既未造,如何名有為?」答:「是彼過、現造作類故,故名有為。如乳如薪,飲兒乳時,可名為乳,未飲名乳,飲流類故。正燒名薪,未燒名薪,燒流類故。」色等者,等取受、想、行、識,名為五蘊。
亦世路言依,有離有事等者,正辨異名。亦世路者,世謂三世,路即是法,世所依故。謂過去法是世已行,現在法是世正行,未來法是世當行,故有為法是三世路。世之路故,名為世路,依主釋也。又解:此有為法可破壞故,名之為世。無常所依,故名為路。世即是路,名為世路,是持業釋也 故論云:「或為無常所吞食故。」解云:有為被無常遷,無常是能吞食也。言謂言語,以聲為體,此言所依,即名俱義。言俱義者,取有為義。此所詮義與能詮名,俱墮三世,故名俱義。無為雖義,不墮三世,不名俱義,非言依也。有離者,離謂永離,即是涅槃。一切有為有彼離故,名為有離,如有財者名為有財。有事者,事是因義。有為有因,故名為有事。頌文等者,等取有果。有為有果,無為無果,是故有為名為有果。如是等類,是有為法差別眾名。
其次第二,明有漏異名。頌曰:
「有漏名取蘊,  亦說為有諍,
及苦集世間,  見處三有等。」
釋曰:有漏名取蘊者,煩惱名取,能執取生死故也。蘊從取生,故名取蘊,從因為名。如草糠火,火從草糠生,名草糠火。或蘊屬取,故名取蘊,從屬為名。如帝王臣,臣屬帝王,名帝王臣。或蘊生取,故名取蘊,從果為名。如華果樹,生華菓故,名華菓樹。
言有諍者,煩惱名諍。觸動善品,損害自他,故名為諍。此有漏法諍隨增故,名為有諍,有彼諍故。猶如前說有彼漏故,名為有漏。
苦者苦諦,三界有漏違聖心故,總名為苦。非是苦受逼迫之苦,以彼苦受唯欲界故。集者集諦,有漏諸法招集苦故,名之為集。世間者,是可毀壞義。有漏諸法有二種壞:一四相壞、二對治壞,故名世間。無漏道諦雖四相壞,闕第二對治壞,故不名世間。
亦名見處者,見謂五見:身見、邊見、邪見、見取、戒禁取。此有漏法見所住處,故名見處。名三有者,欲有、色有、無色有。諸有漏法有三種義,得名三有。一、三有因,因即集諦;二、三有依,依即苦諦;三、是三有攝。具此三義,故名三有。等者,等取有染。如是等類是有漏法差別眾名。
從此第二,正明體性。就中有三:一總辨體性、二別釋名義、三諸門分別。
就總辨體中分三:一正出體、二明總攝、三顯開合。
就第一正出體中分三:一明色蘊、二明三蘊、三明識蘊。
就明色蘊中分二:一正立蘊、二立處界。
就立蘊中分二:一開章、二別釋。
且初開章者,論云:「前言色等五蘊,謂有為法。色蘊者何?」頌曰:
「色者唯五根,  五境及無表。」
釋曰:五根,眼、耳、鼻、舌、身;五境,色、聲、香、味、觸;及無表色。此十一種名為色蘊。
從此已下,依章別釋。就此有三:一釋五根、二釋五境、三釋無表。
且初釋五根者,頌曰:
「彼識依淨色,  名眼等五根。」
釋曰:彼者,彼前眼等五根也。識者,即眼、耳、鼻、舌、身識也。眼識等五,依止眼等五根,從依得名,名眼識等。頌言彼識,彼能依識,故名彼識。依淨色者,彼識所依五種淨色,名眼等五根。眼等五根體清淨故,如珠寶光,故名淨色。
次下第二釋五境者,頌曰:
「色二或二十,  聲唯有八種,
味六香四種,  觸十一為性。」
釋曰:色二或二十者,色有二種:一顯、二形。或二十者,開為二十:顯色十二,形色有八,故成二十。顯色十二者,青、黃、赤、白、影、光、明、闇、雲、煙、塵、霧。形色八者,長、短、方、圓、高、下、正、不正。日、焰名光。月、星、火藥、諸焰名明。障光明生,於中餘色,可見名影。翻此為闇。謂形平等,名之為正。形不平等,名為不正。餘色易了,故今不釋。聲唯有八種者,一有執受大種,為因有情,名可意聲;二有執受大種,為因有情,名不可意聲;三有執受大種,為因非有情,名可意聲;四有執受大種,為因非有情,名不可意聲;五無執受大種,為因有情,名可意聲;六無執受大種,為因有情,名不可意聲;七無執受大種,為因非有情,名可意聲;八無執受大種,為因非有情,名不可意聲。有情身中所發音聲,名有執受,謂言手等也。就中語業名有情名,能詮表故。拍手等聲名非有情名,不能詮表故。風、林、河等所發音聲,名無執受,大種為因。無執受中有情名者,謂化人語聲,此化人身雖無執受,能詮表故,稱有情名。餘義易知。味六者,苦、酢、醎、辛、甘、淡別故。香四種者,好香、惡香、等香、不等香有差別故。沈檀等名好香;葱、薤等名惡香。好惡香中增益依身名為等香,損減依身名不等香,無增損者名好惡香。故好惡香中各分出等、不等香,故成四香。觸十一者,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輕、六重、七滑、八澁、九飢、十渴、十一冷。堅名地,濕名水,煖名火,動名風,可稱名重,翻此名輕,柔耎名滑,麁強名澁,食欲名飢,煖欲名冷,飲欲名渴。冷、飢、渴三是心所欲,非正目觸。因有三觸,發此三欲,故冷、飢、渴是觸家果,而非是觸。今言觸者,從果為名。故論云:「此皆於因,立果名故。」如有頌曰:
「諸佛出現樂,  演說正法樂,
僧眾和合樂,  同修勇進樂。」
(解云:佛出現等實非是樂,能生樂故,從果為名。觸亦如是。)
從此第三,明無表色。於中有二:一正明無表、二明能造大種。
且初第一,正明無表者,頌曰:
「亂心無心等,  隨流淨不淨。
大種所造性,  由此說無表。」
釋曰:亂心無心等者,明無表位。亂心者,此善無表、餘惡無記心,名為亂心,亂善無表故。善心名不亂心,同善性故。此惡無表、餘善無記心,名亂心,亂惡無表故。惡心名不亂心,同惡性故。故善、惡心通亂、不亂,無記心唯名亂,無無記無表故。故論云:「亂心者,謂此餘心。」無心者,謂無想定、滅盡定。等言顯示不亂有心。謂亂心等,等取不亂心。無心等,等取有心。亂、不亂心,散位一對。無心、有心,定位一對。故頌等字義通兩處。
隨流者,明無表相。隨謂隨順,性相似故。流謂流轉,相續起故。故論云:「相似相續,說名隨流(相似名隨,相續名流)。」淨不淨者,出無表體。無表唯善惡,不通無記性,名淨不淨。
大種所造性者,簡法也,為簡諸得。諸得者,雖復通四位,行相似相續濫無表相,然得非是大種所造,簡諸得故,是故復言大種所造,謂無表色大種所造故。造者因義,因有五因:一生因、二依因、三立、四持、五養。此後當說。
由此說無表者,結成。由此者,由此上三句得立無表名。說者,顯此是師宗言。無表雖以色業為性,同有表業,然非表示令他了知,故名無表。
此下第二明能造大種。於中有二:一實四大種、二假四大種。
且初第一明實大種者,論云:「前言無表大種所造,大種者何?」頌曰:
「大種謂四界,  即地水火風。
能成持等業,  堅濕煖動性。」
釋曰:大種謂四界者,標也。三義釋大:一、體寬廣故,謂四大種遍所造色,其體寬廣。二、增盛聚中形相大故,謂大地大山,地增盛;大江大海,水增盛;炎爐猛焰,火增盛;黑風團風,風增盛。三、能起種種大事用故,如地能持世界,火能壞初禪,水能壞二禪,風能壞三禪。一義釋種,與所造色為所依故,故名為種。大則是種,故名大種。能持自性故,名為界。
即地水火風者,舉數。
能成持等業者,明用,地能成持用。等者,等取水能成攝用,火能成熟用,風能成長用。
堅濕煖動性者,出體。地堅,水濕,火煖,風動。
從此下第二,明假四大種者,論云:「云何地等?地等界別。」頌曰:
「地謂顯形色,  隨世想立名。
水火亦復然,  風即界亦爾。」
釋曰:地謂顯形色者,釋假地也。地謂顯形色,色處為體,謂青等地依顯色立,長短等地依形色立。此非實地,實地是堅,唯身根得,非眼根見。於顯形色假立地名,是色處攝,眼所見也。
隨世想立名者,釋立假所由。謂諸世間相示地者,以顯形色,而相指示,佛隨世間想,立此假地名。
水火亦復然者,釋假水火,此假水火用顯形色以之為體,例同假地,名亦復然。
風即界亦爾者,釋假風。風即界者,此一師釋:無有假風,風即是界。界者,體也,體即是動,世間於動立風名故。立動為風,即是實風,故無假風。言亦爾者,此一師釋:許有假風,如前假地、水、火依顯形色立;風亦如此,依顯形色,故言亦然。如世間說黑風團風,黑即是顯,團即是形,此用顯形,表示風故。
問:「始自眼根,終于無表,世尊何故說為色耶?」答:「論有兩釋。第一釋云:可變壞故,名為色蘊(變者,顯剎那無常。壞者,顯眾同分無常也)。誰能變壞(問也)?謂手觸故即便變壞。廣說乃至蚊虻等觸。此變壞者即是可惱壞義(答前問也。下文引證)。故大德法救〈集義品〉中作如是說:
「趣求諸欲人,  常起於希望。
諸欲若不遂,  惱壞如箭中。」
(此頌是釋迦菩薩為多求王說也。此王性貪,欲採海寶。魔變為臣來白於王:「我能採寶。」遂與王期。及至期日,魔不為來,其王憂苦,如箭在身。佛為彼王說此頌矣。今引意證色可惱壞也)。又論云:「有說變礙故名為色(第二師釋色義也。變謂變壞,礙謂質礙也)。」若爾,極微應不名色,無變礙故。難第二釋也。由一極微不是積集,故無變礙也。此難不然,無一極微各處而住,眾微聚集變礙義成(答也。現在無一極微各處獨住也,以五識依緣必應積集也。依謂五根,緣謂五境。依緣極微,既必積集,變礙義成也乎)。過去、未來應不名色(難也。現在極微聚可得名為色,過未眾微散應不名為色矣)。此亦曾當有變礙故,及彼類故,如所燒薪(答也。過去曾變礙,未來生法當變礙故,故名為色。及彼類者,謂未來不生法。此不生法雖非當變礙,是變礙類故,亦名為色,猶如火薪也)。諸無表色應不名色(難也。根境積極微成變礙可名色,無表非極微,無變礙故,應非色)。有說表色有變礙故,無表隨彼,亦受色名。如樹動時影必隨動(解云:釋無表難。總有三師,此是第一,雜心師釋也。影從樹上起,樹動影必動,無表從表生,表色無表色也)。此釋不然,無變礙故。又表滅時,無表應滅,如樹滅時,影必隨滅(解云:此是論主破雜心師釋也。汝本以變礙釋色,無表無變礙,如何成色?故云此釋不然,無變礙故。又破喻云:影從樹上起,樹滅影亦滅,無表依表生,表滅無表滅。然表滅時無表不滅,滅既不等,色豈同乎?又《正理論》破云:隨心轉戒不從表生,應當非色也)。有釋所依大種有變礙故,無表業亦名為色(此是第二有宗釋無表難也)。若爾,所依有變礙故,眼識等五應亦名色(解云:此是論主破有宗也。無表依大種,隨大種名為色。眼識等依五根,隨根識名色也)。此難不齊,無表依止大種轉時,如影依樹、光依珠寶。眼識等五依眼等根則不如是,唯能為作助生緣故(解云:此文有宗古師救也。彼言論主將五識依五根難無表色,此難不齊也。謂無表依大種,大種親因。如影依樹,樹為親因;光依珠寶,珠寶為親因。良由大種望無表色具生等五因,故名親依。由是親依故,大種名色,無表亦名色也。眼等五根為增上緣,助生五識,但是疎依而非親依,故眼識等不隨五根名為色也)。此影依樹,光依珠寶言,且非符順毘婆沙宗。彼宗影等,顯色極微,各自依止四大種故(解云:此是論主破古師解,言有違宗失也。汝宗影之與光各自有大種以為親依,今言影依樹、光依珠寶,豈非違宗失乎?)。設許影、光依止樹、寶,而無表色不同彼依,彼許所依大種雖滅,而無表色不隨滅故(解云:此文是論主縱破古師,故言設許也。樹、寶若滅,影、光必滅。大種若滅,無表不滅,故言無表色不同彼依也。依既不同,為喻不成也)。復有別釋:彼所難言眼識等五所依不定,或有變礙,謂眼等五根;或無變礙,謂無間意。無表所依,則不如是。故前所難定為不齊。變礙名色,理得成就(解云:此是第三,論主為正釋也。無表依大種,但是變礙依,不同五識通有二依,故無表依大種得名色也)。上來正明色蘊。
從此大文第二,正立處界者,頌曰:
「此中根與境,  許即十處界。」
釋曰:此色蘊中五根、五境,於處門中立為十處,於界門中立為十界。上來二段不同,總是明色蘊竟。
其次第二,明受等三蘊者,頌曰:
「受領納隨觸,  想取像為體,
四餘名行蘊。  如是受等三,
及無表無為,  名法處法界。」
釋曰:受領納隨觸者,釋受蘊也。受能領納,隨順觸因,故名為受。此隨觸言,為顯因義,因即是觸,能生受故。觸順於受,故名為隨。受能領納,隨順觸因,名領納隨觸。問:「何故受能領觸?」答:「受從觸生,行相似觸。領似觸邊,說受能領。如世間說子能領父,子之媚好皆似於父,故名為領。」餘心所法唯領前境,不能領觸,名境界受。唯受一箇偏能領觸,名自性受。又解:此隨觸聲為顯前境隨順觸境,故名隨觸受能領納。餘心所法雖俱領境,唯受偏強,以自性是受故,獨得受名。如有十人同一處坐,一人是賊,傍忽有一人叫喚呼賊,十人雖復俱聞賊聲,實是賊者領則偏強。心、心所法雖同領境,實是受者領亦偏強,故獨名受。此有三種:謂苦、樂、捨。
想取像為體者,明想蘊。想能執取苦樂、怨親、男女等像,故名想蘊。
四餘名行蘊者,明行蘊也。四者,謂色、受、想、識。除四蘊外,諸餘心所有四十四,及十四不相應,此五十八法是四蘊餘,總名行蘊。造作、遷流二義名行。據此義邊,色等五蘊俱合名行,謂由行蘊攝法多故,偏得行名。
如是受等三,及無表無為,名法處法界者,立處、界門。受等三者,等取想、行,名三也,并無表成四,及三種無為成七。此等七法,十二處中名為法處,十八界中名為法界。
從此已下,第三明識蘊。於中有二:一明識蘊、二釋妨。
且初第一明識蘊者,頌曰:
「識謂各了別,  此即名意處,
及七界應知,  六識轉為意。」
釋曰:識謂各了別者,明識蘊也。了別名識,此有六種。了別不同,故名為各。謂初眼識了色,乃至意識了法。
此即名意處及七界者,立處界門。此識蘊於十二處中即名意處,於十八界門名七心界。於六識外更加意界,名七心界。
應知六識轉為意者,明有意界。應知六識轉謝過去,能與後識為所依邊,名為意界。故知六識居現在世名識,在過去名意。
次下釋妨,於中有二:一別立意界妨、二十八界不成妨。
且初第一別立意界妨者,論云:「若爾六識即是意界,異此說何復為意界?」頌曰:
「由即六識身,  無間滅為意。」
釋曰:身者,體也。此六識身初謝過去,名無間滅,謂於中間無間隔故。即此六識無間滅已,為後識依,即名意界。意者,所依義故。過去識得名為意,由與現識為所依故。
從此第二,十八界不成妨者,難前問起。論云:「若爾,實界應唯十二;或應十七,六識與意更相攝故。何緣得立十八界耶?」頌曰:
「成第六依故,  十八界應知。」
釋曰:成第六依故者,立意界所由也。眼等五識各有別依,謂眼等五根。第六意識無別所依,為成此依,故立意界。十八界應知者,結成十八界也。既立意界,由此六識各有所依,成十八界,所依、能依境界各六故,成十八界。所依六者,謂眼等六根。能依六者,謂眼等六識。境界六者,謂色等六境。
從此第二,明總攝者,頌曰:
「總攝一切法,  由一蘊處界,
攝自性非餘,  以離他性故。」
釋曰:總攝一切法,由一蘊處界者,正明相攝。攝一切法,由一色蘊、由一意處、由一法界。所以者何?且一切法不過五位:一色、二心、三心所、四心不相應、五無為法。一切色法一色蘊攝盡,一切心法一意處攝盡,一切心所及不相應并無為法一法界攝盡,故舉此三攝法總盡。
攝自性非餘,以離他性故者,明攝分齊。前言攝者,唯攝自性,不攝他性,故云非餘。法與他性恒相離故,故不相攝。自性攝者,色唯攝色,心唯攝心,且如眼處、眼界及苦、集諦是色蘊攝,同色性故。不攝意處、意界及滅諦等,非色性故。
從此大文第三,明數開合。於中有二:一明數合、二明數開。且初第一明數合者,論云:「眼、耳、鼻三處各有二,何緣界體非二十一?」頌曰:
「類境識同故,  雖二界體一。」
釋曰:類同者,同眼自性故。境同者,同以色為境故。識同者,同與眼識為所依故。由此眼界雖二立一,耳、鼻亦應如是分別。
其次第二,明數開者,論云:「若爾,何緣生依二處?」頌曰:
「然為令端嚴,  眼等各生二。」
釋曰:然為令端嚴者,論有二解。第一師解:為所依身相端嚴故,界體雖一,而兩處生。若眼、耳根處唯生一,鼻無二穴,身不端嚴。此釋不然,論主破云:若本來爾,誰言醜陋?又猫鵄等有何端嚴?第二正解:為所發識明了端嚴,現見世間,閉一目等了別色等便不分明,是故三根各生二處。
從此大文第二,別釋名義。於中有六:一釋三法名、二教起因、三蘊廢立、四名次第、五名廢立、六攝異名。
初第一,釋三法名者,論云:「已說諸蘊乃處、界攝,當說其義。此蘊、處、界別義何云?」頌曰:
「聚生門種族,  是蘊處界義。」
釋曰:初句釋義,次句結成。聚謂積聚,即是蘊義。故經言:「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內、若外,若麁、若細,若劣、若勝,若近、若遠,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名色蘊。」此經意者,義有五門:第一、三世門,謂無常已滅名過去,若未已生名未來,已生未謝名現在。第二、內外門,自身名內,所餘他身、非情名外。或約十二處辨,眼等五根名內,色等五境名外。第三、麁細門,色有三種:一有見有對,謂色境也;二無見有對,謂眼等五根,聲、香、味、觸也;三無見無對,謂無表色也。此三色中,有對名麁,無對名細。或相待立,如無見有對色,望有見有對色名細,望無見無對色名麁。第四、劣勝門,染污名劣,不染名勝(色十一中,眼等五根,香、味、觸八是無記性。色、聲兩種通三性。無表唯善惡。於三性中,善、無記名不染,惡名染污也)。第五、遠近門,去來名遠,現在名近。如色蘊中有此五門,乃至識蘊亦有五門,應知亦然。唯麁細一門與色蘊有別,謂眼等五識相應四蘊,依五根名麁。第六意識相應四蘊,唯依意根名細。或約地辨,謂九地中,下地名麁,上地名細。
生門者,是處義也。謂六根六境是心、心所生長門處,由六識生,必託根境方能起故。論云:「是能生長彼作用義(依薩婆多宗,法體先有,不可言生,但生其用耳)。」
言種族者,是界義。論有兩釋。一解:族者,謂種族也,是生本義,謂十八界為同類因,各生自類等流果故,是法生本。如一山中有多銅鐵金銀等族,說名多界。如是一身,或一相續,有十八類諸法種族,名十八界。解云:金銀等族是金銀等鑛。言一身者,一有情身。一相續者,一法相續。此一身一相續合前喻中如一山中也。問:「若爾,無為應不名界,謂無為法非同類因,不成生本故。」答:「心、心所法生之本故,謂心、心所緣無為法生,雖不為因,而得為境,是心、心所生之本故。」有說界聲表種類義,謂十八法種類自性各別不同,名十八界。此師解意,族謂族類,謂十八法各各別也。如崔、盧等姓各各不同。薩婆多宗,三科俱實。若依經部,蘊、處是假,唯界是實。若依論主,唯蘊是假,餘二並實。
從此第二,明教起因。論云:「何故世尊於所知境,由蘊等門作三種說?」頌曰:
「愚根樂三故,  說蘊處界三。」
釋曰:所化有情有三品故,世尊為說蘊等三門。愚有三者,或愚心所總執為我,為說五蘊。以五蘊中,一蘊是色、一蘊是心,分心所法為受、想、行三蘊,故說五蘊能破彼執。或唯愚色總執為我,為說十二處。以十二處中,十處是色,唯意法非色,故說處門能破彼執。或愚色、心總執為我,為說十八界。以十八界廣說色、心,十界是色,餘八是心,故說界門能破彼執。根亦三者,謂上中下根。上根聰利,說略便解,為開五蘊;中根稍遲,說處方解;下根最鈍,要須廣說,故為談界。樂亦三者,為樂略中及廣文故,如其次第,說蘊等三。
從此第三,明蘊廢立。就中有二:一正明蘊廢立、二明蘊不攝無為。
且初正明廢立者,論云:「何緣世尊說餘心所,總置行蘊,分別受、想為二蘊耶(心所有四十六,唯除受、想。餘四十四入行蘊攝,名餘心所)?」頌曰:
「諍根生死因,  及次第因故。
於諸心所法,  受想別為蘊。」
釋曰:初之兩句正舉三因,後之兩句結成別蘊。言三因者,第一、諍根因。諍根有二,謂著諸欲及著諸見,此二受、想,如其次第為最勝因。味受力故,貪著諸欲。倒想力故,貪著諸見。解云:諸欲者,是五妙境也。諸見者,是身見等五也。諸欲貪及諸見體是煩惱,煩惱名諍,即諍名根。受、想二法與諍根為因,諍根之因,依主釋也。第二、生死因者,由貪著受,起倒想故生死輪迴,故受與想為生死因。生死之因,依主釋也。第三、明次第因者,隣次當辨。由上三因,於心所法,應知別立受、想為蘊。
從此第二,明無為非蘊者,論云:「何故無為說在處、界,非蘊攝耶?」頌曰:
「蘊不攝無為,  義不相應故。」
釋曰:初句正標,次句釋成。義不相應,論有三解。第一解云:三無為法與色等義不相應故,謂體非色,乃至非識。無為體非色,與色義不相應,乃至體非識,與識義不相應,故非蘊攝。問:「無為既非五蘊,何不立為第六蘊耶?」答:「亦不可說為第六蘊,彼與蘊義不相應故。聚義是蘊,無為非聚義,義不相應,不可立蘊。」第二解云:又言取蘊,為顯染依;染、淨二依,蘊言所顯。無為於此二義都無,義不相應,故不立蘊。取蘊有漏,故顯染依。無漏五蘊便是淨依,故但言蘊,便通染淨。第三解云:有說如瓶破非瓶,如是蘊息應非蘊。解云:謂瓶破非瓶,不是瓶攝。蘊息是無為,無為非蘊攝。此第三釋,論主破云:彼於處、界例應成失。解云:此意者,蘊息是無為,無為非蘊攝。處、界息處是無為,亦可無為非處、界,故將處、界為例,彼第三解成過失也。
從此第四,明名次第者,就中分二:第一蘊次第、第二處界次第。
且初第一蘊次第者,論云:「如是已說諸蘊廢立,當說次第。」頌曰:
「隨麁染器等,  界別次第立。」
釋曰:此之兩句總有四義:一隨麁次第、二隨染次第、三隨器等次第、四隨界別次第。且隨麁次第者,色有對故,諸蘊中麁。謂五蘊中,色蘊有對,餘四無對,故色最麁,先說色也。無色中麁,唯受行相,故世說我手等痛言(無色者,受等四蘊於中最麤唯受行相。何以得知?故舉喻言手等也。言痛即在苦受,不言手等想,明知受麤於想,故先說受)。待二想麁,男女等想,易了知故。解云:待者,對也。二者,行、識二蘊也。想對此二即麁,故言待二想麁,次說想蘊也。行麁過識,貪、瞋等行易了知故。此貪、瞋等是行蘊攝,既易了知,明知行蘊麁於識蘊。識最為細,總取境相,難分別故。解云:境有二相:一者總相,謂色、聲等;二者別相,謂違、順等。心所取別,識取總相,故難分別,最為細也。
第二、隨染次第者,或從無始生死已來,男女於色更相愛樂,此由耽著樂受味故,耽受復因倒想生故。此倒想生,由業煩惱(煩惱是行蘊攝),故如是煩惱依識而生,由此隨染,立蘊次第。
第三、隨器等次第者,器等者,等取飲食、助味、厨人、食者也。夫欲請客,先求食器。既得其器,次求米麵以為飲食。米麵已辨,次求鹽、酢以為助味。便付厨人,使令調合。飲食既辦,進客令食。色蘊如器,如世間器飲食所依,色亦如是,受所依故。受類飲食,如世間食有損有益,受亦如是,樂受益人,苦受便損。想同助味,如世鹽、醋助生食味,想亦如是,起怨想時生苦受味,起親想時生樂受味。行似厨人,由行蘊中有業煩惱,能感異熟,如世厨人造得飲食。識喻食者,受果報故。故隨器等立蘊次第。
第四、隨界別次第者,於欲界中有諸妙欲,色相顯了,先說色蘊。於色界中有勝喜等,受相顯了,次說受蘊。三無色中取空等相,想相顯了,次說想蘊。第一有中思最為勝,行相顯了。解云:第一有中,非想地也,謂思是業,行蘊所攝,由非想業能感有頂八萬劫果,故思最勝,行相顯了,次說行蘊。此前四蘊,識住其中,故後說識,謂識住色中、識住受中、識住想中、識住行中,四是所住,識是能住,故識後說。由如世間,田種次第,先田後種。田喻四蘊,識喻其種。由上四義立蘊次第故,故此五蘊,無增減失。又論云:「即由如是諸次第因,離行別立受、想二蘊,謂受與想於諸行中相麁生染,類食同助,二界中強,故別立蘊(前次第因鄰次當辨,是此文也。相麤者,受、想麤門。生染者,是受想生染門。類食是受也,同助是想也,此是受、想器等門。二界中強者,受色界強,想無色強,是受、想界次第門。故次第因含此四門也)。」
其次第二,明處、界次第者,論云:「處、界門中,應先辨說六根次第,由斯境識次第可知。」頌曰:
「前五境唯現,  四境唯所造,
餘用遠速明,  或隨處次第。」
釋曰:前三句約境明次第,第四句約處明次第。前五境唯現者,前五根境,謂六根中,眼等前五唯取現境,是故先說。第六意根取境不定,意境有四:三世、無為。於此四中,或時取一,或二、三、四,是故後說。
四境唯所造者,初句前字流至此中,應言前四境也。謂五根中,前四根境唯是所造,是故先說。身境不定,是故後說。謂身取觸,觸有十一,四是能造,地水火風;七是所造,滑澁等。身根有時或取大種、或取所造、或二俱取,故不定也。
餘用遠速明者,餘謂前四眼、耳、鼻、舌,身、意外故,名之為餘。此四根中,先說眼、耳,取遠境故,鼻、舌不爾,是故後說。於眼、耳中,眼用遠故,在耳先說,遠見山河,不聞聲故。又眼用速,先遠見人撞擊鐘鼓,後聞聲故。鼻、舌二根用俱非遠。先說鼻者,謂由兩義:一速、二明。一速者,如對香美諸飲食時,鼻先臭香,舌後嘗味;二明者,鼻能取味中之細香,舌不能取香中之細味也。
或隨處次第者,處是六根所依之處,隨所依處有上下故,辨根次第。謂眼所依最居其上,其次耳、鼻、舌,身多居下,意無方所,有即依止諸根生者,故最後說。解云:謂六識身總名為意,眼等五識依五根生,非第六識,故言有即依止諸根生者。
從此第五,明名廢立者。論云:「何緣十處皆色蘊攝?唯於一處立色處名?又十二處體皆是法,唯於一種立法處名。」頌曰:
「為差別最勝,  攝多增上法,
故一處名色,  一名為法處。」
釋曰:為差別三字通下兩句。且初為差別故一處名色者,境有境性,種種差別,名差別也。謂色等五境為境性,是境界故。眼等五根名有境性,有境界故。於此十處若總名色,即無如此境有境性種種差別。為差別故,建立為十,唯一名色。又眼等九各有別名,唯此色處而無別名,為眼等九名所簡別,雖標總稱,即受別名。言最勝者,明色處得通名也。於十處中,色處最勝,故立通名。色有三義名為最勝:一者有對故、二有見故、三諸世間同說為色故。眼等九處唯有有對一義,無餘兩義,不名最勝。又為差別故一名為法處者,釋法處也。若總言法即無差別,謂差別故,立一法處,如色應知。
攝多增上法者,此明法處得立通名。一、攝多法,有六十四法名為多法,心所有四十六、不相應有十四、無為有三及無表色,此等諸法法處攝故。二、攝增上法,增上法者,所謂涅槃唯法處攝。由此兩義,獨名為法。
從此第六,明攝異名。於中有三:一略攝法蘊、二明類攝餘蘊等、三別明六界等。
就第一略攝法蘊,復分兩種:一攝法蘊、二明法蘊量。
且初第一攝法蘊者,論云:「諸契經中有餘種種蘊,及處、界名相可得,為即此攝?為離彼耶(經中種種蘊及處、界者,蘊者謂八萬法蘊,於戒等五蘊名種種蘊。處謂十遍處、八勝處、五解脫處、無想天處、非想天處,名種種處。界謂六十二界、地等六界,名種種界。此經中蘊,為即此論五蘊所攝?此經中處,為即此論十二處攝?此經中界,為即此論十八界攝?為離彼蘊、處、界耶)?彼皆此攝,如應當知(此論文總答前問。彼經中蘊、處、界皆此論中蘊、處、界攝,如其所應當知,下文當辨),且辨攝餘諸蘊名相。」頌曰:
「牟尼說法蘊,  數有八十千,
彼體語或名,  此色行蘊攝。」
釋曰:論有兩釋。諸說佛教語為體者,彼說法蘊皆色蘊攝,語是音聲,故色蘊攝。諸說佛教名為體者,彼說法蘊皆行蘊攝。名是不相應行,故行蘊攝。
從此第二,明法蘊量。論云:「此諸法蘊,其量云何?」頌曰:
「有言諸法蘊,  量如彼論說。
或隨蘊等言,  如實行對治。」
釋曰:初兩句頌約文定量,第三句約義定量,第四句約行定量。論云「有諸師言:八萬法蘊一一量等,《法蘊足論》謂彼一一有六千頌,如對法中《法蘊足論》說。」或隨蘊等言者,是第二師,約所詮義以為其量。
或者,顯第二解也。隨蘊等者,蘊者謂五蘊。等,等取十二處、十八界、十二因緣、四諦、四食、四靜慮、四無量、四無色、八解脫、八勝處、十遍處、三十七覺品、六神通、一無諍定、一願智、四無礙解等,一一教門名一法蘊。
如實行對治者,是第三解。就行定量,是《婆沙》中正義家釋,故云如實。行謂貪瞋癡等八萬行別。對治者,是不淨觀等能對治門,所對治貪等有八萬故,能對治教亦有八萬。言八萬者,謂貪瞋等十種隨眠,此十隨眠一一皆以九隨眠為方便,足成一百。此有前分一百、後分一百,合成三百。置本一百,就前分一百,一一皆以九隨眠為方便,成一千;後分一百,亦以九隨眠為方便,復成一千;兼本一百,成二千一百。已起有二千一百,未起有二千一百,足滿四千二百。約多貪、多瞋、多癡、著我、思覺此之五人,一一有四千二百,合成二萬一千。更就三毒等分四人以配,一一有二萬一千,遂成八萬四千。如彼所說,八萬法蘊皆此五中二蘊所攝,若聲為體,是色蘊所攝;若名為體,是行蘊攝。
從此大文第二,類攝餘蘊等,論云:「如是餘處諸蘊處界,類亦應然(餘處者,餘經處也。餘經所明諸蘊、處、界,皆此論中蘊、處、界攝,故言類亦應然也)。頌曰:
「如是餘蘊等,  各隨其所應,
攝在前說中,  應審觀自相。」
釋曰:初句標經,次兩句明論攝經,下一句勸觀。如是餘蘊等者,標經所說,如是餘經所明蘊等,等取處、界。蘊謂戒等五蘊,處謂十遍處等,界謂六十二界等。
各隨其所應,攝在前說中者,明論攝經。謂經所明蘊、處、界三,各隨所應,攝在此論。前所說中,謂此論五蘊攝經五蘊,此論十二處攝經十遍處等,此論十八界攝經六十二界,故言各隨其所應也。
應審觀自相者,觀知攝相。相者,性也。應審觀彼一一自相。夫言攝者,唯攝自相,色唯攝色,心唯攝心,名自相也。經中五蘊,謂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也。彼中戒蘊此色蘊攝,戒是道共,無表色也。彼餘四蘊是行蘊攝,解脫蘊以勝解為體,解脫知見蘊取盡無生智為體。此之四蘊是心所法,故行蘊攝。又諸經說十遍處等,前八遍處無貪性故,十二處中是法處攝。若兼助伴,五蘊性故,即此意處、法處所攝。此中色蘊,取定共無表色也。色等四蘊是法處攝,識蘊是意處攝。攝八勝處,應知亦爾。空、識二遍處,空無邊等四無色處,四蘊性故,即此意處、法處所攝。復有二處,謂無想有情天處,及非想非非想處,初處即此十處所攝,無香、味故;後處即此意、法處攝,四蘊性故。又《多界經》說界差別,有六十二界,隨其所應當知,皆此十八界攝。如有頌曰:
「界有六十二,十八界為初。三六一四種(三六一十八,加一四成二十二界,足前十八界成四十),六三後二二(六三十八,二二成四,合二十二,足前成六十二)。」三六者(一六謂地、水、火、風、空、識界,二六謂苦、樂、憂、喜、捨、無明界,三六謂欲、恚、害、無恚、無害、無欲也)。一四種者(謂受、想、行、識也)。六三者(一三,欲界、色界、無色界;二三,色界、無色界、滅界;三三,過去界、現在界、未來界;四三,善界、不善界、無記界;五三,劣界、處中界、妙界;六三,學界、無學界、非學非無學界也)。後二二者(一二,有漏界、無漏界;二二,有為界、無為界也)。
從此第三,別明六界。論云:「地、水、火、風四界已說,空、識二界未說其相。為即虛空名為空界?為一切識為識界耶?(問也)。不爾(答也)。云何(徵也)?」頌曰:
「空界謂竅隙,  傳說是明闇。
識界有漏識,  有情生所依。」
釋曰:空界謂竅隙者,正明空界非虛空也。唯取門窓及口鼻等內外竅隙,名為空界。
傳說是明闇者,出空界體。應知此體不離晝夜,晝以明為體,夜以闇為體。依經部宗,空界是假。薩婆多師,空界是實,明闇為體。論主意朋經部,故曰傳說。
識界有漏識者,正明識界非無漏識也。
有情生所依者,明無漏識非識界所以也,由許六界是諸有情生所依故。若無漏法破壞三有,非生所依故,無漏識非識界也。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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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ệt dị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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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hai

俱舍論頌疏
Hán gốc
俱舍論頌疏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二
從此第三,諸門分別,總有二十二門,分別十八界。此有三門。論云:「於前所說十八界中,幾有見、無見?幾有對、無對?幾善、幾不善、幾無記?」頌曰:
「一有見謂色,  十有色有對,
此除色聲八,  無記餘三種。」
釋曰:一有見謂色者,十八界中,一界有見,所謂色界。由顯形色在此在彼差別不同,遂能示現此彼言說,言說名見。有彼言說故,故名有見。亦解:見謂眼根觀照色故,色有眼見,名為有見。
十有色有對者,五根、五境稱之為十。體是色故,名為有色。此十色界極微所成,更相障礙,故名有對。論云:如手礙手,如石礙石,或二相礙(手石名二)。應知有對總有三種:一障礙有對、二境界有對、三所緣有對。對是礙義,礙有二種:一障礙礙、二拘礙礙。障礙礙者,謂障礙有對,十色為體,障礙即有對,持業釋也。拘礙礙者,謂境界所緣二種有對。境界有對,體者,論云:謂十二界(六根、六識),法界一分(於法界中唯取心所,故云一分),諸有境法,於色等境(前十二界及法界一分能取境故,名諸有境法。於色等境者,即所取境也)。此十二界為境所拘,名為有對。境界之有對,依主釋也。所緣有對,體者,謂七心界全(六識及意界也),法界一分(心所是也)。言所緣者,色等六境也。言有對者,七心界,法界一分也。此七心界法界名所緣有對者,為所緣境之所拘礙,名為有對。所緣之有對,依主釋也。論引《施設足論》證境界有對,作四句分別故。《施設足論》作如是說:此中於水,有礙非陸,如魚等眼。於陸有礙非水,從多分說,如人等眼。有於俱礙,如畢舍遮(唐云食血肉鬼)、室獸摩羅,及捕魚人、蝦蟆等眼(此畢舍遮等,於水陸俱能見色,故通俱礙耳)。有俱非礙,謂除前相。論云:境界所緣,復有何別(問也)?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法境界。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為所緣。解云(答也):彼法者,色等六境也。此有功能者,此六根、六識於彼色等,有見聞等功能也。准此論文,功能所託,名為境界。如眼能見色,識能了色,喚色為境界,以眼識於色有功能故也。心、心所法其性劣弱,執境方生,猶如羸人非杖不起,故色等境識所攀附,名為所緣也(已上注也)。准此論文,境界、所緣,二義全別。且如一色被眼所見,名為境界,眼為有功能於色故也。即此一色能引識起,名為所緣,為與識為力故也。由此道理,礙取境義邊,名境界有對。故境界有對通六根、六識,以根及識能取境故。礙緣境義邊,名所緣有對,故所緣有對唯心、心所,以心、心所杖境起故。亦光法師云:「礙體義邊,名所緣有對。礙用義邊,名境界有對。」更有多釋,煩而不敘。亦論云:云何眼等於自境界及自所緣轉時說名有礙(問礙義也。云何眼根、眼識等於自境界轉時說名有礙?問境界有對也。云何眼識等於自所緣轉時說名有礙?問所緣有對也。言自簡他,如眼見色、耳聞聲也)?越彼依餘,此不轉故(解云:答也。越彼色等,於餘聲等,此眼等不轉,故名為礙也)。或復礙者是和合義,謂眼等法,於自境界及自所緣和合轉故(解云:是約和合義以釋礙也)。
問:「若法境界有對,亦障礙有對耶?」答:「應作四句:謂七心界,法界一分,諸相應法(四十六心所名諸相應法),是第一句。能取境故,名境界有對,非極微成,非障礙有對。色等五境,是第二句。極微成故,名障礙有對,不能取境,非境界有對。眼等五根,是第三句。極微成故,名障礙有對,能取境故,亦名境界有對。法界一分,非相應法,是第四句(於法界中,除心所外,餘得、非得等名非相應法也)。非極微成,故非障礙有對。不能取境,故非境界有對。」
問:「若法境界有對,亦所緣有對耶?」答:「應順後句,謂所緣有對必是境界有對。以心、心所緣境起時必取境故。自有境界有對而非所緣有對,謂眼等五根,以眼等根能取境故,名境界有對;不緣境故,非所緣有對。」依經部宗中,大德鳩摩羅多作如是說。鳩摩羅多,此云豪童也。「是處心欲生,他礙令不起,應知是有對,無對此相違。」此頌意者,如有色處,其心欲生,被他聲礙,心遂不起。心不起時,名為有對;心正生時,即名無對。不同有宗,於心生位說名有對。論主意朋鳩摩羅多釋故。論云:此是所許。
此除色聲八,無記餘三種者,三性分別門。此十色中,除色、聲二,所餘八種是無記性。無記二字,義屬上句。餘謂色聲,是通三性。言三性者,一善、二不善、三無記。若法可讚置白品中,名為善性;若法可毀置黑品中,名為不善性;非可讚毀,名為無記。亦解:不能記異熟果,故名無記。眼等八種不可記為善、不善性,是無記攝。若色、聲二,從善心力等起身語表攝,是名為善性;若從不善心力等起身語表攝,名為不善;從無記心等起身語表攝,名為無記。及不從心等起,總名無記。言色聲二者,身表是色,語表是聲。言等起者,心王、心所等能引起。由色、聲二非自性善惡,約能發心判成善惡。心若是善,所發身、語亦名為善;心若不善,所發身、語亦名不善。所以身、語名等起善。
從此第四,三界分別門。論云:「已說善等,十八界中,幾欲界繫?幾色界繫?幾無色界繫?」頌曰:
「欲界繫十八,  色界繫十四,
除香味二識,  無色繫後三。」
釋曰:欲界所繫具足十八。色界所繫唯十四種,除香、味境及鼻、舌識。除香、味者,段食性故,色界無段食,故無香味。除鼻、舌識,無所緣故,鼻識緣香,舌識緣味,既無香、味,故無鼻舌識。
無色所繫唯後三種,所謂意界、意識界、法界。眼等五根、色等五境,此十是色,無色離色,故無此十。無此十故,五識亦無。故論云:「依緣無故,五識亦無(五根為依,五境為緣)。」故唯後三無色界繫。
從此第五,有漏、無漏分別門。論云:「已說界繫,十八界中,幾有漏?幾無漏?」頌曰:
「意法意識通,  所餘唯有漏。」
釋曰:意法意識通者,通有漏、無漏二也。謂意及意識,道諦攝者名為無漏,餘名有漏。法界若是道諦、無為名為無漏,餘名有漏(法界有無漏心所法名道諦也)。餘十五界唯是有漏,道諦、無為所不攝故。
從此第六,有尋有伺門。於中有二:一正分別、二釋妨難。
且正分別者,論云:「十八界中,幾有尋有伺?幾無尋唯伺?幾無尋無伺?」頌曰:
「五識唯尋伺,  後三三餘無。」
釋曰:眼等五識有尋有伺,由與尋、伺恒共相應。謂眼等五識有二種因,故與尋、伺恒相應也。一行相麁、二外門轉,由此二因,故眼等識與尋、伺俱,其義決定,故說唯言。
後三三餘無者,後三謂意、法、意識,根、境、識中各居後故。重言三者,明此三界皆通三品,三品名三。言三品者,一有尋有伺品、二無尋唯伺品、三無尋無伺品。故論云:「此後三界皆通三品,意界、意識界及相應法界,除尋與伺(法界中有四十六心所法,名相應法界。於四十六心所中,除却尋、伺,取餘四十四心所,謂尋、伺二種不通三品,故除之也。今此文中意明通三品也)。若在欲界初靜慮中,有尋有伺。若在靜慮中間,無尋唯伺。第二靜慮已上諸地,乃至有頂,無尋無伺(明意界、意識界及四十四相應法界,在諸地中通三品也)。」又論云:「法界所攝,非相應法,靜慮中間,伺亦如是。」(法界中有十四不相應及三無為,兼無表色,名非相應法。此非相應法及靜慮中間,伺同前第三無尋無伺品,故言亦如是。謂非相應法不與尋、伺相應故,名無尋無伺。其中間禪伺地法中無尋故,不與尋相應,故名無尋也。伺無第二伺共相應,故名無伺也)。又論云:「尋一切時,無尋唯伺,無第二尋故,但伺相應故。」(尋同前第二品,名無尋唯伺。尋無兩尋同一時起故,無第二尋也。由尋無第二尋故,尋不與尋相應故,尋名無尋。尋得與伺相應,尋名唯伺,請細讀看之也)。又論云:「伺在欲界初靜慮中,三品不收,應名何等?」(此問意伺非三品收者,伺不與伺相應故,不可言有尋有伺品。伺得與尋相應故,不可言第二無尋唯伺品,及第三無尋無伺品,既非三品,應名何等)。此應名曰無伺唯尋,無第二伺故,但與尋相應故。(此文答前問也。伺無第二伺共相應故,名為無伺。與尋相應故,名唯尋也)。由此故言有尋有伺地有四品法(由此者,由有第四無伺唯尋品也。有尋有伺地者,欲界初禪是也):一、有尋有伺,謂除尋伺,餘相應法(餘相應法者,餘四十四心所法也)。二、無尋唯伺,謂即是尋。三、無尋無伺,謂即一切非相應法(非相應法者,法界中有十四不相應,三無為法及無表色也)。四、無伺唯尋,謂即是伺。言餘無者,餘十色界無尋無伺,常與尋、伺不相應故。
從此第二,釋妨難。論問起云:「若五識身有尋有伺,如何得說無分別耶?」頌曰:
「說五無分別,  由計度隨念,
以意地散慧,  意諸念為體。」
釋曰:上兩句釋難,下兩句出體。傳說分別,略有三種:一自性分別、二計度分別、三隨念分別,由五識身雖有自性而無餘二。論云:「如一足馬名為無足,是故經中說無分別。」自性分別者,體唯是尋,後心所中自當辨釋。
以意地散慧者,出計度分別體。散謂非定,簡定中慧。意識相應,簡五識心。故第六識相應散慧,名為計度分別。
意諸念為體者,出隨念分別體。若定若散,意識相應諸念,名為隨念分別(念通定、散,故名為諸)。
此下第七,有所緣無所緣門;第八,有執受無執受門。論問起云:「十八界中,幾有所緣?幾無所緣?幾有執受?幾無執受?」頌曰:
「七心法界半,  有所緣餘無。
前八界及聲,  無執受餘二。」
釋曰:初兩句者答第七問,下兩句者答第八問。七心者,六識意界也。法界半者,於法界中有四品法,今唯心所法,取非全故,名為半也。此七心界及法界半為有所緣,緣謂攀緣。心、心所法名為能緣,境名所緣。有彼所緣,名有所緣。餘無者,餘謂十色界及法界所攝非相應法,不能緣境,名無所緣。
前八界及聲無執受者,前謂取前七心界及法界全,此八及聲總成九界,名無執受。餘二者,餘謂所餘,謂眼等五根、色、香、味、觸,此之九界各通二義:一有執受、二無執受。有眼等五根住現在世,名有執受,過去、未來名無執受。色、香、味、觸住現在世,與五根不相離者,名有執受。若在現在不與根合,及在身外并過去、未來法,名無執受(解云:色、香、味、觸總有三類,名無執受:一不與根合,謂髮毛等;二在身外,謂非情中地水等;三過去未來者也)。論云:「有執受者,心、心所法共所執持,攝為依處,名有執受。損益展轉更相隨故。」(由眼等五根,彼心、心所攝為所依處,若扶根四境攝為依處故。眼等九界有心、心所執受故,有彼執受名有執受。由執受故,眼等與心損益相隨,心有喜樂身亦益也,心若苦惱身亦損也)。
從此第九,大種所造門;第十,積集非積集門。論問起云:「十八界中,幾大種性?幾所造性?幾可積集性?幾非可積集性?」頌曰:
「觸界中有二,  餘九色所造,
法一分亦然,  十色可積集。」
釋曰:上三句答第九問,下一句答第十問。觸界中有二者,觸謂身所覺觸,通二種:一、謂大種,地水火風。二、所造,滑澁等七。
餘九色所造者,餘謂所餘眼等五根、色等四境,唯除觸也,此九色界唯所造性。法一分亦然者,法界一分無表業色,同前九界,亦唯所造,故言亦然。法界中有四分法:一相應法、二不相應法、三無表色、四無為法。今唯取無表,故言一分也。
十色可積集者,五根五境名為十色,極微所成,名可積集。義准餘八,非可積集,非極微故。
從此已下第十一,能斫所斫門;第十二,能燒所燒門;第十三,能稱所稱門。論問起云:「十八界中幾能斫?幾所斫?幾能燒?幾所燒?幾能稱?幾所稱?」頌曰:
「謂唯外四界,  能斫及所斫。
亦所燒能稱,  能燒所稱諍。」
釋曰:上兩句者,色、香、味、觸名外四界,此即名為能斫所斫。四塵成斧,名為能斫。四塵成薪等,名為所斫也。問:「何法名斫?」答:「薪等色聚相逼續生,斧等分隔令各續起,此法名斫。」
亦所燒能稱者,如外四塵名能斫所斫,所燒能稱其體亦然也。
能燒所稱諍者,諍謂諍論,能燒所稱兩解不同,名為諍論。謂或有說:能燒所稱體亦如前,唯外四界。或復有說:唯有火界可名能燒,所稱唯重,重者所造,觸中重觸也。
從此第十四,五類分別門。論問起云:「十八界中幾異熟生?幾所長養?幾等流性?幾有實事?幾一剎那?」頌曰:
「內五有熟養,  聲無異熟生。
八無礙等流,  亦異熟生性。
餘三實唯法,  剎那唯後三。」
釋曰:內五有熟養者,眼等五根唯通二類:有異熟生及所長養。業所感得名異熟生。於現在世,因飲食等長小令大,養瘦令肥,名所長養。眼等五根體非無為,不名有實;又非苦忍初心,不名一剎那。問:「眼等五根同類因生,有等流性,何故不言通等流耶?」答:「五類明義,體各不同,互不相攝。若眼等五根異熟生攝不盡者,方立長養攝;若此二類攝不盡者,方立等流。今此二類攝根總盡,其眼等五根離二類外更無別有眼等根性故,不立等流。雖眼等內亦有等流,離異熟性及所長養無別性故,所以不說。」
異熟生義,論有四解:一云異熟因所生,名異熟生,如牛所駕車名言牛車,略去中言,故作如是說。此解異熟,或屬因、或屬果。若屬因者,異熟即因,名異熟因,持業釋也。若屬果者,異熟之因,名異熟因,依主釋也。若言異熟生,唯依主釋,謂異熟因所生名異熟生,略去因所二字,但言異熟生。如言牛車略去所駕二字也。第二解云:或所造業,至得果時,變而能熟,故名異熟。果從彼生,名異熟生。謂所造業未至得果起取果用,至得果時起與果用,此與果用與前取果用異故,名之為變。變即是異,是能熟故名異熟。異即是熟,故名異熟,持業釋也。果從彼生,名異熟生。異熟之生,依主釋也。此解意異熟在因,生屬果也。第三解云:彼所得果與因別類,而是所熟,故名異熟。此解意果是無記,因是善惡,故言與因別類名之為異。復是所熟,異熟即生,持業釋也。第四解云:或於因上假立果名(此解意果名異熟,同第二解。因非異熟,而今因名異熟者,此於因上立果名故。因名異熟,有異熟故,是有財釋也。果從異熟因生,名異熟生。異熟之生,依主釋也)。
所長養者,且能長養有其四種:一則飲食、二者資助如塗洗也、三睡眠、四等持。此四勝緣資益五根,長小令大,養瘦令肥,名所長養。能長養通三性,所長養唯無記。今五類門取所長養也。
聲無異熟生者,聲有二類:一則等流、二所長養。無異熟生者,夫異熟色任運而起,聲隨欲轉,有間斷故,無異熟生。
八無礙等流亦異熟生性者,七心法界無積集故,名八無礙。此有等流、異熟生性。若從同類遍行因生,名等流性;從異熟因所引生者,名異熟生。非積集故,無所長養。
餘三者,餘謂餘四色、香、味、觸。此四是前眼等五根及八無礙外,名之為餘。此之餘四通三類也,有異熟因、有所長養、有等流性。實唯法者,無為名實,非四相遷,體堅實故。此法界攝,故唯法界,獨名有實。
剎那唯後三者,意、法、意識名為後三,唯此三界有一剎那,謂見道初心苦法忍品,唯有此一剎那心,究竟不從同類因生,非等流故,名一剎那。餘有為法無非等流苦忍相應心,名意界、意識界也。望後名意,望前名意識也。受等俱起法,名為法界。
從此下第十五,得成就門。依薩婆多宗,若得至生相名得,若得至現在名成就,成就時不名得,得時不名成就。言生相者,在未來世也。論云:「如是已說異熟生等。今應思擇,若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亦眼識耶?若眼識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亦眼界耶?如是等問,今應略答。」頌曰:
「眼與眼識界,  獨俱得非等。」
釋曰:眼與眼識,四句分別。獨俱得非等者,獨是兩單句也;俱得者,是俱句也;非者,俱非句也;等者,明成就不成就四句也。且獨中第一單句,謂得眼不得識。謂生欲界漸得眼根。漸得眼言,意顯胎、卵、濕生。若是化生,根頓得故。夫論眼根,是異熟無記,唯法俱得,故約漸得,但名得眼。眼識通三性,有前後俱得。先中有位,已起眼識。今此漸得眼根,是受生已後。識前成就故,故不名得。及無色沒,生二三四靜慮時(生二三四靜慮,中有初起唯有眼根而無眼識,眼識未起故,故不名得也)。第二單句,得識不得眼。謂已生二三四靜慮地,眼識現起(現之言正。起之言生。識在生相名為現起。此所起識在生相位,正在未來,爾時名得。其眼根在現在,名成就,不名得也)。第三俱句者,根、識俱得。謂無色沒,生欲界及梵世時。欲界、梵世,中有初心根、識俱有,爾時名得。第四俱非句者,謂除前相。
頌言等者,等取成就四句。第一句者,成就眼根,不成就眼識,謂生二三四靜慮地,眼識不起。第二句者,成就眼識,不成就眼根,謂生欲界,未得眼根,及得已失。謂生欲界,必成就識,地法成故。未得根者,謂初受胎時也。及得已失者,謂是生後盲人也。既無眼根,故不成就。第三句者,謂生欲界,得眼不失,及生梵世。若生二三四靜慮,正見色時,根、識俱成就也。第四句者,謂除前相。
從此第十六,內外門。論云:「十八界中,幾內?幾外?」頌曰:
「內十二眼等,  色等六為外。」
釋曰:內有十二,六根、六識。此十二界心所依故,所依親近,說名為內。色等六境為心所緣,所緣疎遠,說名為外。
從此第十七,同分彼同分門。論云:「十八界中,幾同分?幾彼同分?」頌曰:
「法同分餘二,  作不作自業。」
釋曰:法同分者,法謂法界。此法界中唯有同分,無彼同分。泛論六境名同分者,與能緣識定為所緣。定有二義:一、如色等五境,與識定為所緣,名之為定,謂五識名定,緣境不雜故。今此五境得名定者,謂與五識定為所緣故,五識緣時,說名同分。雖被意識緣,以非定故,故非同分。第二、法境名定,體即是定,唯意識緣,是決定故。定被意識緣,所以望意識名同分。論云:「無一法界不於其中,已、正、當生無邊意識。」故此法界恒名同分(無邊意識,是無我觀,緣境無邊故。已正當生者,過去已生、現在正生、未來當生)。餘二者,謂餘十七界皆有同分及彼同分,若作自業名為同分,不作自業名彼同分。作自業者,業謂業用,如六根、六識約能取境,名自業用。若不能取境,名不作自業。色等五境,約為境名作自業,不為境名不作自業。此中眼根,於有見色,已見、正見、當見,名同分眼。如是廣說,乃至意根,各於自業境,應說自業用。彼同分眼但有四種,謂不見色,已滅、正滅、當滅,及不生法。如眼有四,乃至身界亦有四種,准眼應知。意彼同分唯有一種,謂不生法,意生必同分,故唯不生名彼同分也。色界為眼已、正、當見,名同分色。彼同分色但有四種,謂非眼見,已滅、正滅、當滅,及不生法。如色既爾,乃至觸境應知亦然。同分亦三,彼同分四也。眼等六識,同分有三,已生、正生、當生。故彼同分一,唯不生法故,如意界說。
問:「何故名同分、彼同分耶?」答:「此有三解。第一解云:根、境、識三更相交涉,故名為分。同有交涉分,故名同分。第二解云:或復分者是已作用。作自業者,名己作業。同有作用分,故名同分。第三解云:或復分者是所生觸,三和生觸,同有生觸,故名同分。彼同分者,論云:『由非同分與彼同分種類分同,名彼同分。』解云:如不見色眼名非同分。此非同分與彼見色眼種類分同,名彼同分。言種類分同者,同眼自性故,互相引起故,又相繫屬故。」
從此第十八,三斷門。論云:「十八界中,幾見所斷?幾修所斷?幾非所斷?」頌曰:
「十五唯修斷,  後三界通三。
不染非六生,  色定非見斷。」
釋曰:十五界者,五根、五識及與五境,唯修斷。後三界通三者,意、法、意識通三種斷。若意界、意識界,與八十八隨眠相應,及俱有法,并隨行得,皆見所斷。苦諦有十煩惱,集滅各七,除身見、邊見、戒禁取也。道諦有八,除身、邊見。四諦合成三十二,上界除瞋,有二十八,謂四諦下各除瞋故,成二十八。上二界各有二十八,合成五十六。兼欲界三十二,成八十八。此等隨眠是分別惑,迷理起故。纔見諦時,彼皆斷故,名見所斷。見謂見諦,見是能斷,惑是所斷,見之所斷,名見所斷,依主釋也。俱有法者,謂與見惑相應心所,兼四相是也。此意等三,除見斷外,諸餘有漏皆修所斷。通無漏故,名非所斷。
不染非六生,色定非見斷者,此通外難,謂經部宗許異生性及招惡趣身、語業等是見所斷,謂得見道,彼異生等永不復生。既與見道極相違故,應見所斷。為答此難,故有斯頌。雖爾,此法定非見斷。略說非見斷,總有三種:一不染法,善、無記也;二非六生,謂五識也,不從第六意生,名非六生也;三者色法。此三種法定非見斷,非迷諦理親發起故,謂不染、非六生、非迷諦理,色法非見惑親發也。然異生性是不染污無記性攝。身、語惡業是色法故,故此二種非見所斷。
從此第十九,是見非見門,於中有二:一正明、二傍論。
且初正明者,論云:「十八界中,幾是見?幾非見?」頌曰:
「眼法界一分,  八種說名見,
五識俱生慧,  非見不度故。
眼見色同分,  非彼能依識,
傳說不能觀,  被障諸色故。」
釋曰:眼全是見,觀照色故。法界一分八種名見,謂身見等五染污見。六世間正見,謂意識相應善,有漏慧也。七有學正見,謂有學身中諸無漏見。八無學正見,謂無學身中諸無漏見。此八是慧,推度境故,皆名為見。法界所攝,名一分也。
問:「何故世間正見唯意識相應?」答:「頌言:五識俱生慧,非見不度故。以無分別故,不能決度,是故非見。」
後四句頌破識見家,謂尊者法救許眼識見,尊者世友說眼根見。故論云:若爾,眼根不能決度,云何名見(識見家難也)?以能明了觀照諸色,故亦名見(眼見家答也)。若眼見者,餘識行時亦應名見(此難意。依此宗,六識不並起,故餘識行,眼便無識。許眼見者,何故非見?)。非一切眼皆能現見(眼見家答也)。誰能現見(徵也)?謂同分眼與識合位,能見非餘(釋第五句頌)。若爾,則應彼能依識,見色非眼(識見家難)。眼不爾,眼識定非能見(釋第六句)。所以者何(徵也)?傳說不能觀,被障諸色故。眼根有對,於障外色理不合見。若識見者,識無對故,壁等不礙,應見障色(此眼見家答,釋第七第八句也)。依經部宗,說眼根見假而非實。故論云:經部諸師作如是說,如何共聚,楂掣虛空。眼、色等緣生於眼識,此等於見,孰為能所?但順世情,假興言說眼名能見,識名能了。智者於中不應封著。
從此第二,傍論,於中有七:一兩眼見先後、二六根六境離合、三根境量大小、四六識依世攝、五眼等得依名、六識隨根立稱、七依地同異別。
且初第一,兩眼見先後者,論云:「於見色時,為一眼見?為二眼見?此無定准。」頌曰:
「或二眼俱時,  見色分明故。」
釋曰:阿毘達磨諸大論師皆咸言:「或時二眼俱見,以開二眼見色分明,閉一目時不分明故,故知有時二眼見色。」又開一眼,觸一眼時,便於現前見二月等。閉一觸一,此事即無。是故或時二眼俱見,非所依別,識成二分,住無方所,故不同礙色也。
從此第二,六根境離合。論云:「若此宗說眼見、耳聞乃至意了,彼所取境,根正取時,為至不至?」頌曰:
「眼耳意根境,  不至三相違。」
釋曰:眼、耳、意根取不至境,謂眼能見遠處諸色,眼中藥等則不能觀。謂耳能聞遠處聲響,逼耳根者則不能聞。意無色故,不可名至。故此三根取不至境。
三相違者,三謂鼻、舌、身。此三取至境,故與上相違也。
從此第三,根境量大小者,頌曰:
「應知鼻等三,  唯取等量境。」
釋曰:鼻等者,等取舌、身。此三唯能取等量境。言等量者,如根微量,境微亦然,相稱合生鼻等識故。眼耳取境大小不定,謂眼有時見小如見毛端,有時見大如見山等,有時取等如見蒲桃。耳不定者,取蚊虻雲琴聲,大小等別。雲聲是雷,依雲起故,西方呼雷為雲聲也。意無質礙,不可辨其形量差別。
從此第四,六識依世攝者,論云:「如前所說,識有六種,謂眼識界乃至意識界。為如五識唯緣現在,意識通緣三世非世。如是諸識依亦爾耶?不爾云何?」頌曰:
「後依唯過去,  五識依或俱。」
釋曰:後依唯過去者,後是第六識,於六識中最居後故。此第六識唯依過去無間滅意。
五識依或俱者,或表不定。眼等五識所依有二:一者過去,謂無間意;二者現在眼等五根,識與五根同現在故,名之為俱。或言表此亦依過去,故五識依名或俱也。
問:「如是眼識所依性者,即是眼識等無間緣耶?設是眼識等無間緣,復是眼識所依性耶?」答:「應作四句。第一句者,俱生眼根,眼根是眼識所依性,非等無間緣。等無間緣唯心、心所,眼根是色,故非此緣。第二句者,謂無間滅心所法界。無間滅言,意表過去。過去心所與現在眼識為等無間緣,非心王故,非是眼識所依性也。第三句者,謂過去意根無間滅意,與現在眼識為所依性,是心法故,復是眼識等無間緣。第四句者,謂除前相所說法,如眼既爾,乃至身識應知亦然。」
問:「若是意識所依性者,復是意識等無間緣耶?若是意識等無間緣,復是意識所依性耶?」答:「順前句答,謂是意識所依性者,定是意識等無間緣,意識所依即是意根故,故通俱句也。有是意識等無間緣,非與意識為所依性,謂無間滅心所法界,非心王故,不是所依。依《大毘婆沙》,答問法不過四種:以狹問寬,順前句答;以寬問狹,順後句答;互有寬狹,應作四句;若無寬狹,答曰如是。且如今問,若意識所依亦等無間緣,此是以狹問寬,謂意識所依唯心王故,是狹;等無間緣通心王、心所,是寬。順前句答者,順前問答,謂若是意識所依性者,定是等無間緣也。以寬問狹順後句答者,謂即改前問云:若意識等無間緣,復是意識所依性耶?此既即是以寬問狹,謂意識等無間緣是寬,通心王、心所故;若所依性即狹,唯心王故。應作順後句答,謂若意識所依性者,必是等無間緣,順後句故。若將眼識所依性與等無間緣為問,此即互有寬狹,謂眼識所依,通色通心是寬;不通心所是狹。若等無間緣通心、心所是寬;不通色是狹。」
從此第五,眼等得依名,論云:「何緣識起,俱託二緣,得所依名,在根非境(以根、境為二緣)。」頌曰:
「隨根變識異,  故眼等名依。」
釋曰:隨根變者,識隨根變。根若轉變,識亦異故。謂根若益,其識即明;根若有損,識便昧故。非境有變令識有異,以識隨根,不隨境故。依名唯在眼等非餘。言眼等者,眼等六界也。
從此第六,識隨根受稱者,論云:「何緣色等正是所識,而名眼識乃至意識,不名色識乃至法識?」頌曰:
「彼及不共因,  故隨根說識。」
釋曰:彼者,彼前所說,眼等名依也。及不共因者,眼等五根與眼等識為不共因,謂眼唯與自身眼識為所依性,名不共因。若色便通自他眼識,及通自他意識所取,是共因也。如眼既爾,乃至身觸應知亦然。眼等五根,由上二義,一者所依勝、二者不共因,故識得名隨根非境。然依論文,唯依五根明不共因,五境明共因,不就意法明者,謂意能生五識,非是不共因也。法唯意識緣,却名不共因也。雖意非不共因,而是意識所依性故,故隨所依名為意識。法雖是不共因,非所依故,不名法識。今此五根,由所依勝及不共因,境無此義,是故五識從根受稱。喻如鼓聲及麥芽等。鼓聲因手及鼓,但名鼓聲,不名手聲者,鼓有二義:一所依勝,聲依鼓變故;二不共因,但生鼓聲故。手闕二義,不名手聲。鼓喻根也,聲喻識也,手喻境也,況法可知。但名麥芽,不名水等芽者,麥有二義,准鼓說之。
從此第七,依地同異別,頌曰:
「眼不下於身,  色識非上眼。
色於識一切,  二於身亦然。
如眼耳亦然,  次三皆自地。
身識自下地,  意不定應知。」
釋曰:欲釋此頌,且要先知身、眼、色三皆通五地,謂在欲界及四靜慮。眼識唯在欲界初禪。眼不下於身者,眼根望身,或等或上,終不居下。且欲界眼見欲界色,此即眼與身等(等同地故言等)。身在欲界,獲四禪眼,是即眼有身上。決定無有身居上地,起下地眼,以生上地自有勝眼,故不須起下地劣眼,故眼於身終不居下。
色識非上眼者,色識望眼,等下非上。等謂同地,如欲界眼見欲界色,色識與眼俱同地也。若以二禪眼見初禪色,色識屬初定,眼屬第二禪,此即色識望眼俱下地也。上地色細,下眼不能見上色故,故色非眼上也。上識不依下地眼故,故識非眼上也。由此理故,色識非眼上。
色於識一切者,色望於識通等、上、下,故言一切。如欲界識了欲界色,此即色望識等也。初禪眼識了欲界色,此即色望識下也。獲二禪天眼,借初禪眼識了二地色,此即色望識上也。
二於身亦然者,二者謂色、識,此二望身通等、上、下。如色於識,故言亦然。如身生欲界,起欲界眼識,了欲色時,此即色識望身同地等也。身在欲界,發上天眼,起初禪識,了初禪色,此即色識望身上也。身生二禪,借初禪識,了下地色,此即色識望身下也。上所引義,是略舉一隅,非遍盡舉,智者應知。
如眼耳亦然者,釋耳根也。翻前頌云:耳不下於身,聲識非上耳,聲於識一切,二於身亦然。此言識者,耳識也。
次三皆自地者,次三者,謂鼻、舌、身三,眼、耳次故,名為次三。謂鼻根、鼻識、香、身四種,舌根、舌識、味、身四種,身根、身識、觸三種,此等相望,總皆自地,謂此三種取至境故。鼻、舌兩識唯欲界故。唯身識一望於身觸,通自下地,與前少別故。
頌曰「身識自下地」,自者,生欲界初禪也,謂欲界初禪,身識望於身觸皆同地故,名為自也。下者,生上三定,借初禪識,覺上地觸,此即身識望於身觸,在下地也。
意不定應知者,應知意界四事不定,謂意有時與身、識、法四皆同地。有時上下,於遊等至及受生時,隨其而應,或同或異。如後定品當廣分別。已上七段總是傍論竟,次辨正論。
從此第二十,十八界中,誰六識內,幾識所識門;第二十一,幾常、幾無常門;第二十二,幾根、幾非根門。頌曰:
「五外二所識,  常法界無為。
法一分是根,  並內界十二。」
釋曰:五外二所識者,色等五境名為五外,此外五境二識所識:一為五識所識、二為意識所識。除此五界,餘十三界義准應知。唯意識識、非五識身所緣境故。
常法界無為者,唯有法界一分是常,謂無為法,義准無常。法餘餘界,言法餘者,除無為外所餘法界也。言餘界者,餘十七界全也。論云:又經中說二十二根,謂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女根、男根、命根、樂根、苦根、喜根、憂根、捨根、信根、勤根、念根、定根、慧根、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已上依經列數)。阿毘達磨諸大論師皆越經中六處次第,於命根後方說意根,有所緣故。解云:經依六處次第,於眼等五根後即說意根也。論依無所緣門、有所緣門次第,於命根後方說意根,謂命根等前八無所緣門,意等十四是有所緣門也。
法一分是根者,於法界中一分是根,謂命根。樂等五受根,信等五根,此十一根是法界攝。後三無漏根一分亦法界攝,由三無漏以九根為體,所謂意、喜、樂、捨、信等五根。此九根中,唯意根一非法界攝,所餘八根是法界攝。故三無漏根中,取一分名法界攝也。
并內界十二者,眼等五界及七心界,名為十二。非直法界一分為根,並內界十二為根體也。且眼等五界攝眼等五根也,七心界攝意根也。意界、意識界此二攝後三無漏根中一分也。言一分者,三無漏根,九根為體,於九根中唯攝意根,故言一分。女根、男根即是身根一分所攝,如後當辨。義准所餘色等五界,法界一分,皆體非根。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二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ba

俱舍論頌疏
Hán gốc
俱舍論頌疏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三
分別根品二之一
分別根品者,勝用增上故名為根。此品廣明,故名分別。所以界品後次明根品者,界品明諸法體,根品明諸法用,依體起用,故次明根。
釋此品頌,文分三段:一明二十二根、二明俱生諸法、三明六因四緣。
就第一明二十二根中,復分為五:一釋根義、二明根廢立、三明根體、四辨諸門、五雜分別。
初釋根義者,就中有二:一述薩婆多宗、二述異部。
且初述薩婆多宗者,論云:「如是因界已列諸根,即於此中根是何義(問根義也)?最勝自在光顯,是故名根,由此總成根增上義(答根義也。根體勝故名為最勝,根用勝故名為自在也,根體、用雙勝名為光顯,由有最勝自在光顯名為增上。將增上義以釋根也)。此增上義,誰望於誰?(誰二十二根?望誰增上?)頌曰:
「傳說五於四,  四根於二種,
五八染淨中,  各別為增上。」
釋曰:傳說五於四者,眼等五根各於四事能為增上:一莊嚴身、二導養身、三生識等、四不共事。且眼、耳根莊嚴身者,謂若盲聾身醜陋故。導養身者,眼見、耳聞避險難故。生識等者,發眼、耳二識及相應心所(等者,等取心所也)。不共事者,謂眼能見色,耳能聞聲,用各別故。鼻、舌、身根莊嚴身者,如眼耳說。導養身者,謂鼻臭香、舌甞味、身覺觸,香、味、觸三是段食性,能受用故。生識等者,謂發三識及相應故。不共事者,謂臭、甞、覺,香、味、觸三用各別故。
四根於二種者,女、男、命、意,此於二事能為增上。且女、男根二增上者,一有情異、二分別異。有情異者,由此二根,令諸有情女男類別。分別異者,由此二根,形相、言音、乳房等別(男形大、女形小,男言雄、女言細,男乳房小、女乳房大)。命根二者,一能續過去眾同分、二能持現在眾同分。意根二者,一能續後有、二自在隨行。言後有者,是生有也,由中有位起愛恚心,便續生有。論引經云:「時健達縛,於二心中隨一現行,謂或愛俱、或恚俱等(健達縛,此云尋香,中有名也。男中有於母起愛、於父起恚,女中有於父起愛、於母起瞋也)。」自在隨行者,經云:「心能導世間(自在義也),心能遍攝受(隨行義也),如是心一法,皆自在隨行。」
五八染淨中者,五謂樂等五受,八謂信等五三無漏根,於染淨中如次增上。樂等五受染增上者,貪等隨眠所隨增故,謂喜、樂受順貪也,憂、苦受順瞋也,捨受順癡也。信等八根淨增上者,謂清淨法隨生長故。
從此第二,敘異說者,頌曰:
「了自境增上,  總立於六根。
從身立二根,  女男性增上。
於同住雜染,  清淨增上故,
應知命五受,  信等立為根。
未當知已知,  具知根亦爾。
於得後後道,  涅槃等增上。」
釋曰:了自境增上者,謂六識身能了境故,眼等六根能發六識,於了自境有增上用,故眼等六總立為根。
從身立二根者,女、男二根,於女、男性中有增上故。女身形類、音聲、作業、志樂差別,名為女性。作業者,縫衣等也。志樂者,樂脂粉也。男身形類、音聲、作業、志樂差別,名為男性。作業者,書寫等業也。志樂者,樂弓馬也。二性差別由男女根故,說女、男根於二性增上。
於同住雜染,清淨增上故者,取下兩句釋此二句。應知命根於眾同分住有增上用,應知五受於雜染法有增上用,故經云:「於樂受貪隨增,於苦受瞋隨增,於捨受癡隨增。」應知信等,於清淨法有增上用。由信等五分於煖、頂位伏諸煩惱,引聖道故。言應知者,勸許一一各能為根。
三無漏根於得後後道、涅槃等有增上者,言亦爾者,類顯一一各能為根。謂未知當知根,於得已知根道有增上用。未知根是見道,已知根是修道。見道引修道故,於已知根增上也。已知根於得具知根道有增上用,謂已知根是修道,具知根是無學道,謂從修道引無學道故,已知根於具知根有增上用也。具知根於得涅槃有增上用,由具知根心得解脫。心若解脫,方證涅槃,故於涅槃有增上用。故論云:「非心未解脫,能得涅槃故。」頌曰後後者,已知根是未知根後,具知根是已知根後,故言後後。等言復顯更有異說。有說未知當知根於見所斷煩惱滅中有增上用,已知根於修所斷煩惱滅中有增上用,具知根於現法樂住有增上用,由此具知根能領受解脫身中喜樂事業故。
從此大文第二,明根廢立。於中有二:一述自宗、二敘異說。
且初述自宗者,將明問起,論云:「若增上故立為根者,無明等性應立為根,無明等因,於行等果各各別有增上用故(此約自宗為難,十二因緣互相引發,有增上用,應立為根)。」又語具等應立為根,語具、手足、大小便處,於語、執行、棄樂事中,如其次第有增上故。解云:此約外道數論宗為難。彼宗立五根,語具是肉舌,於語有增上用;手於執有增上用,足於行步有增上用;大便處於棄穢有增上用,小便處起婬樂有增上用,應立為根。如是等事不應立根,由所許根有如是相,頌曰:
「心所依此別,  此住此雜染,
此資糧此淨,  由此量立根。」
釋曰:心所依者,謂眼等六根,此內六處是有情本也。此別者,此六根相差別,由女、男根也。
此住者,復由命根,此六根一期住也。此雜染者,此六根成雜染,由五受根也。
此資糧者,此六根能與無漏淨法作資糧,由信等五也。此淨者,此六根成無漏淨,由後三根也。
由此立根,事皆究竟,是故不應許無明等及語具等亦立為根,彼無此中增上用故。
從此已下第二,敘異說,是識見宗。論云:「復有餘師別說根相。」頌曰:
「或流轉所依,  及生住受用,
建立前十四,  還滅後亦然。」
釋曰:或言,顯此是餘師意,約流轉、還滅立二十二根。言流轉者,以識為體,於生死中流轉故也。流轉有四:一、流轉所依,謂眼等六根。二、流轉生,由女、男根從彼生故。三、流轉住,謂由命根依彼住故。四、流轉受用,由五受根能領納故。上來約四義立前十四根,思可知也。
言還滅者,生死止息名為還滅,取涅槃得為還滅體。還滅位中,同前四義,立後八根:一、還滅所依,謂信等五根,一切善法生之本故。二、還滅生,由未知當知根,正定聚中此初生故。三、還滅得住,由已知根,令涅槃得相續起故。四、還滅得受用,由具知根,受用現法樂住故。又論結云:「根量由此,無減無增,即由此緣,經立次第(由此者,此流轉、還滅也。二十二根更不可增減)。」
從此大文第三,明根體。於中眼等六根、女、男二根,此之八根界品已說。命根及信等五根,此六下文當辨。唯有樂等五受、三無漏根,更無轉辨處,故今應釋。頌曰:
「身不悅名苦,  即此悅名樂。
及三定心悅,  餘處此名喜。
心不悅名憂,  中捨二無別。
見修無學道,  依九立三根。」
釋曰:身不悅名苦者,身謂身受,即五識相應受也。身謂所依,受依身起,名為身受。身之受故,依主釋也。言不悅者,是損惱義。於身受內能損惱者,名為苦根。
即此悅名樂者,即前身受,名為即此悅也。於身受中能攝益者,名為樂根。
及三定心悅者,心謂第六意識。此第三定,心相應受能攝益者,亦名樂根。謂第三禪,五識無故,無身受樂,唯心悅名樂也。
餘處此名喜者,除第三禪,於下三地名為餘處(下三地者,欲界、初、二禪也)。此者,此第六識心也,謂此心悅於下三地名為喜根。第三靜慮心悅安靜,離喜貪故,唯名樂根。下三地中心悅麁動,有喜貪故,唯名喜根。
心不悅名憂者,意識相應,能損惱受,是心不悅,此名憂根。
中捨二無別者,中謂非悅非不悅,即是不苦不樂受,此處中受名為捨根。二者,謂身、心二也。身即五識,心是意識,捨在身心,同無分別,任運而生,故雖通二,立一捨根。又論云:「在心苦樂,多分別生。在身不然,隨境力故。阿羅漢等,亦如是生。故此立根,身心各別。」解云:在心苦樂者,意地受也。苦樂在心,分別起故,苦名為憂,樂名為喜。樂受在第三禪,即無分別。為簡此故,故言多分別生也。苦、樂二受在五識身,無分別故,名為不然。謂五識身隨境力故,名無分別。阿羅漢等,舉聖同凡。故此苦樂在五識身,名苦名樂。在第六識,名喜名憂也。
見修無學道依九立三根者,九謂意、喜、樂、捨、信等五根。若在見道,依此九根立未知當知根。若在修道,依此九根立已知根。在無學道,亦依此九立具知根。
論云:「如是三名因何而立?謂在見道,有未曾知,當知行轉,故說彼名未知當知。」解云:見道有十五心,謂八忍七智。此十五心於四諦境有未曾知,當知行相轉,如苦法忍與疑得俱生,未知苦諦,名未曾知。後至智位必當知故,名為當知。如苦忍既爾,諸餘七忍亦復如是,故忍總名未知當知。中間七智雖能正知,良由知諦未遍,中間起故,亦名未知當知,故說彼有見道行者,名未知當知也。
又論云:「若在修道,無未曾知,但為斷除餘隨眠故,即於彼境復數了知,是故說彼名為已知。」解云:從道類智已去,乃至金剛喻定,總名修道。若在修道,上下八諦總已知竟,無未曾知,但為斷除迷事煩惱,貪、瞋、癡、慢四隨眠故,於四諦境數起智知,名為已知,是故說彼有修道行者名為已知,已知而知故。
又論云:「在無學道知己已知,故名為知(此釋知也,謂盡智、無生智,作知己已知之解,故名為知也)。」有此知者,名為具知(此釋具義也。有此者,成就義也)。或習此知已成性者,名為具知(此第二約習釋具也),謂得盡智、無生智故,如實自知我遍知苦,不復遍知,乃至廣說(釋知體也。謂盡、無生是具知體,如實自知,我遍知苦是盡智行相,不復遍知是無生智行相。我已斷集是盡智,不復更斷是無生智。我已證滅是盡智,不復更證是無生智。我已修道是盡智,不復更修是無生智。含此義故,故言乃至廣說也)。廣彼所有根,名為未知當知根等。解云:此釋名也。彼者,彼未知當知等行者,彼屬人也,根屬法也,彼未知當知等行者人身中有此根故,名未知當知等根。未知當知之根,名未知當知根等,依主釋也。上來所明第三根體竟。
從此大文第四,諸門分別。於中有六:一有漏無漏門、二是異熟非異熟門、三有異熟無異熟門、四三性門、五界繫門、六三斷門。
且初第一,有漏無漏門者,論云:「此二十二根中,幾有漏幾無漏?」頌曰:
「唯無漏後三,  有色命憂苦,
當知唯有漏,  通二餘九根。」
釋曰:唯無漏後三者,謂未知當知、已知、具知根,此之三根最居後故,名為後三,體唯無漏。
有色命憂苦,當知唯有漏者,言有色者,謂七色根,眼等五根及女根、男根,此之七根是色蘊攝,名為有色。七有色根及命憂苦一向有漏。
通二餘九根者,通有漏、無漏二門,謂意、喜、樂、捨、信等五根,此九皆通有漏、無漏。
從此第二,是異熟非異熟門者,論云:「如是已說有漏無漏,二十二根中幾是異熟?幾非異熟?」頌曰:
「命唯是異熟,  憂及後八非。
色意餘四受,  一一皆通二。」
釋曰:命唯是異熟者,唯一命根定是異熟,業所招故。
憂及後八非者,憂根及後信等八根是非異熟,憂通善惡,信等八根唯是善性,是有記故,故非異熟。
色意餘四受,一一皆通二者,色謂七色,及意根、餘四受(除憂),此十二根一一皆是,通是異熟、非異熟門。謂七色根業所招者即是異熟,若長養者便非異熟。意及四受業所招者即是異熟,若善惡性,又無記中威儀、工巧及通果者,非是異熟,故十二根通二門也。
從此第三,有異熟無異熟門。論云:「如是已說是異熟等,二十二根中幾有異熟?幾無異熟?」頌曰:
「憂定有異熟,  前八後三無。
意餘受信等,  一一皆通二。」
釋曰:憂定有異熟者,憂根當知定有異熟,依唯、越義,頌說定聲。唯者,謂顯憂根唯有異熟也。越者,具二義故,越根次第,先說憂根也。言二義者:一、憂非無記,強思起故;二、非無漏,唯散地故。由此越次第,先說憂根定有異熟。
前八後三無者,前八謂眼等前八根;後三者,三無漏根。此十一根定無異熟,謂眼等八無記性故,最後三根是無漏故,不能招果,故無異熟。
意餘受信等,一一皆通二者,意根、所餘四受(除憂)、信等五根,此之十根一一皆通有異熟、無異熟二也,謂意、樂、喜、捨,若善惡性及有漏者即有異熟,若無記性及無漏者便無異熟。苦根若善惡性即有異熟,若無記性便無異熟。信等五根,若有漏者名有異熟,若無漏者即無異熟。故此十通二類也。
從此第四,三性門。論云:「如是已說有異熟等,二十二根中幾善?幾不善?幾無記?」頌曰:
「唯善後八根,  憂通善不善。
意餘受三種,  前八唯無記。」
釋曰:唯善後八根者,謂信等八名後八根,唯是善性。憂通善不善者,憂非無記,強思起故,通善惡性。意餘受三種者,意根、餘四受(除憂),此五通三性。前八唯無記者,眼等前八唯無記性,眼等五根及男、女命,名八根也。
從此第五,界繫門。論云:「如是已說善不善等,二十二根中,幾欲界繫?幾色界繫?幾無色界繫?」頌曰:
「欲色無色界,  如次除後三,
兼女男憂苦,  並餘色喜樂。」
釋曰:初句標三界也。如次除後三者,如次者,已下諸義配上初句,故言如次也。除後三者,明欲界繫。於欲界中有十九根,除後三無漏根,由彼三根是不繫故。
兼女男憂苦者,明色界繫。於色界中,如前所除後三根外,兼除女、男、憂、苦四根。餘十五根是色界繫。除女男者,離婬欲故。又女、男根身醜陋故。經說色界名為男者,有男相故,非謂有根。無苦根者,身淨妙故(非苦依也)。又彼無有不善事故(非苦境也)。無憂根者,有奢摩多潤相續故(相續者,是身非憂依也)。又彼無有惱害事故(非憂境也)。
並餘色喜樂者,明無色繫。無色界中,如色界中除後三根及女、男、憂、苦外,并更除餘色及喜、樂根。言餘色者,眼等五根,男、女根外名之為餘。除此已外,所餘八根無色界繫,謂信等五,及命、意、捨。
從此第六,三斷門。論云:「如是已說欲界繫等,二十二根中,幾見所斷?幾修所斷?幾非所斷?」頌曰:
「意三受通三,  憂見修所斷,
九唯修所斷,  五修非三非。」
釋曰:意三受通三者,意及三受通三種斷。言三受者,謂喜、樂、捨。此上四根,若有漏者通見修斷,若無漏者唯非所斷。
憂見修所斷者,憂根與迷理惑相應,是見所斷,諸餘有漏是修所斷,非無漏故,不通非所斷。九唯修所斷者,九謂七色、命、苦,唯修所斷。七色、命根是無記性,不染污故。苦根與五識相應,非第六識生。前言不染非六生色,定非見斷,故此九根非見所斷,非無漏故,不通非所斷。
五修非三非者,五謂信等五根,通修、非二斷,若有漏者是修所斷,若無漏者是非所斷。不染污故,不通見斷。三無漏根唯非所斷,非無漏法,是所斷故。已上是第四,諸門分別竟。
從此第五,明雜分別。於中有六:一受生得異熟門、二約死位滅根多少門、三得果用根多少門、四成就諸根定量門、五成根極少門、六成根極多門。
今初第一,受生得異熟門者,論云:「已說諸門義類差別,何界初得幾異熟根?」頌曰:
「欲胎卵濕生,  初得二異熟。
化生六七八,  色六上唯命。」
釋曰:欲胎卵濕生,初得二異熟者,欲謂欲界,胎、卵、濕生,除化生也。此之三生,初受生位唯得身、命二異熟根,由此三生根漸起故,不得餘根。
化生六七八者,化生初位得六、七、八根。言得六根者,眼、耳、鼻、舌、身、命,謂劫初時無形化生,故有六根。得七根者,如諸天等,六根如上,加男、女一。得八根者,謂惡趣中容有二形化生者是也,六根如上,加男、女二根。
色六上唯命者,色謂色界,初得六根,如欲界中無形者說。上唯命者,上謂無色,勝下二界名之為上。一則定勝,無色因也;二者生勝,無色果也。初得一根,謂唯命也。
從此已下第二,死位滅根多少者,論云:「說異熟根最初得已,何界死位?幾根後滅?」頌曰:
「正死滅諸根,  無色三色八。
欲頓十九八,  漸四善增五。」
釋曰:正死滅諸根者,此之一句流入下三句,皆並言之。無色三色八者,無色界中,將命終位滅根有三,謂命、意、捨。色八者,色界命終滅根有八,謂命、意、捨、眼等五根。論云:「一切化生必具諸根而生死故(釋前義也)。」
欲頓十九八者,欲界頓死,十、九、八根於最後滅。滅十根者,謂二形人頓命終時,眼等五根、女、男、命、意、捨於最後滅。滅九根者,謂一形者頓死,於前十中除女、男一。滅八根者,謂無形人頓死,於前十根除女、男二,以無形故。
漸四善增五者,漸謂漸死。欲界漸死,將命終時唯滅四根,謂身、命、意、捨。善增五者,善謂善心,於善心死更增五根,謂信等五。前頓、漸死滅三根等,依染污無記心命終者說,若善心死,於前諸位更增信等故,前三根增至八根,前滅八根增至十三,前滅九根加至十四,前滅十根增至十五,漸死四根增至九根,謂三界善心死皆有信等五也。
從此已下第三,明得果用根多少者,論云:「分別根中,一切根法皆應思擇,二十二根中,幾能證得何沙門果?」頌曰:
「九得邊二果,  七八九中二,
十一阿羅漢,  依一容有說。」
釋曰:九得邊二果者,邊謂預流。阿羅漢果居初後故,名之為邊。此邊二果九根證得,初預流果九根得者,謂意及捨、信等五根、未知當知、已知,為九。其預流果依未至定,故唯捨受,論云:「未知當知根在無間道,已知根在解脫道。此二相資,得最初果,如其次第,於離繫得,能為引因、依因性故。」解云:未知當知在無間道者,第十五心道類忍是也。已知根在解脫道者,第十六心道類智是也。其無間道為同類因,引離繫得,名為引因。其解脫道與離繫得俱時而生,持離繫得,名為依因。離繫得者,無為上得也。阿羅漢果九根得者,謂意根、信等五根、已知根、具知根,為八,喜、樂、捨中隨取其一,故成九也。以阿羅漢通九地證,其九地者未至中間,四本靜慮及三無色,除有頂也。若依未至中間,第四靜慮及三無色證者,唯捨受也;依初二禪,喜受證也;依第三禪,樂受證也。故於三受隨取其一。又論云:「已知根在無間道,具知根在解脫道,此二相資得最後果,如其次第於離繫得,能為引因依因性故。」解云:已知根在無間道者,金剛喻定是也。具知根在解脫道者,盡智是也。斷有頂惑第九無間道,名金剛喻定。第九解脫道,名為盡智。其無間道為同類因,引離繫得,名為引因。其解脫道為能作因,持離繫得,名為依因。
七八九中二者,謂中間二果,即一來、不還果也。此中二果,或七根、或八根、或九根證得。且一來果七根得者,謂世間道依次第證,由七根得,謂意及捨、信等五根。唯依未至證一來果,故唯取捨,不通餘受。依出世道,由八根得,七根如前,加已知根為八。若一來果倍離欲貪超越證者,如預流果由九根證得,先凡夫位斷六品貪,名倍離欲。今入見道,至道類智,超越預流,直證第二,名超越證。上來明者是一來果七、八、九得,宜善知之。其不還果七根得者,用世間道依次第證,由七根得,謂意及捨、信等五根。八根得者,有二種八:且初八者,依出世道,七根如上,加已知為八;第二八者,用世間道,依次第證,謂意、喜、捨、信等五根。故論云:「又次第證不還果者,若於第九解脫道中入根本地,依世間道,由八根得。彼無間道捨受相應,解脫道中復有喜受,此二相資,得第三果,於離繫得,二因如前。」解云:若超越證者,必無依未至定,從第九解脫道中得入根本,以超越者先得根本,更不願求,故不入也。次第證者,未曾得根本故,於未至定第九解脫,若願入者,得入根本也。無間道中捨受者,未至地中捨也。解脫道中喜受者,初禪根本喜也。由無間道斷下地惑,欣上地故,解脫道中得入根本也。九根得者,有二種九:且初九得者,謂超越證故,論云:「全離欲貪超越證者,由九根得,如前超越得一來果(先凡夫位斷九品惑,名全離欲。今入見道,至道類智,超前二果,直證第三,名超越證)。總說雖然,而有差別,謂此依地有差別故,樂、喜、捨中可隨取一。前果超越,唯一捨根(已上論文)。」解云:總說雖然者,謂總說九數同一來也。而有差別者,根中受名即有差別,不同一來也。謂此依地有差別故者,釋上差別名也。謂此不還果依六地證故,地有差別。若依未至中間第四禪證,唯用捨受。依初二禪,用喜受證。依第三禪,用樂受證。故於三受可隨取一,即是根名有差別也。第二九者,依次第證不還果者,用出世間道,若於第九解脫道中入根本地,由九根得,謂意、喜、捨、信等五根、已知根也。彼無間道捨受相應,解脫道中復有喜受,故有二受,出世間道故,加已知根。故論云:「依出世道,由九根得,八根如前,加已知根。第九無間解脫,此俱有故(八根如前者,同前依世間道中八根數,加已知為九也。無間解脫此俱有故者,此已知根在無間、解脫二道俱有故,須加之也)。」據上所明,頌言七八九者,應知有二種七,謂一來、不還各一七也。有三種八,謂一來果中有一種八,不還果中有二種八也。有三種九,一來中一九,不還中二九也。
十一阿羅漢者,引本論為難也。故論云:「豈不根本《阿毘達磨》問由幾根得阿羅漢?答十一根。云何乃言由九根得(十一根者,意、喜、樂、捨、信等五根、已知、具知也)?」依一容有說者,通前難也。依一身中容有十一根故,本論說理實有九故,說九根故,論云:「實得第四,但由九根,而本論言十一根者,依一身中容有故說。謂容有一補特伽羅,從無學位數數退已,由喜、樂、捨隨一現前,後復證得阿羅漢果,由斯本論說十一根。然無一時三受俱起,是故今說定由九根(已上論文)。」解云:阿羅漢果通九地證故,有喜、樂、捨三受證也。又依薩婆多宗,許阿羅漢數數有退,故於一身許有三受證阿羅漢,然當證時唯有一受,故說九根。各據一義。不相違也。論云:「於不還果中,何不如是說(此難意者,謂第三果許數數退,通六地證,容於一身有三受證,何不本論說十一根)?以無樂根,證不還果,而於後時得有退義,亦無退已由樂後得。」(答前難也)解云:若樂根證,必定不退;若是退者,必無後時由樂根證。故知樂受證者必無喜、捨,喜、捨證者必無樂受故。故於一身必無容有三受證,得不還果義故,不可說十一根也。又論云:「非先離欲超越證第三,而於後時得有退義。此離欲果二道所得,極堅牢故。」解云:此文釋樂根證不退所以也。由此樂根在第三禪,次第證者,唯得初禪故。樂根證必是超越,謂凡夫位斷二禪惑,後時容依第三禪,起見道證不還果,故知超越,得起樂根。此超越人畢竟不退,以二道所得故:一、先凡夫位斷欲惑盡,世道所得也;二、今入見道,聖道所得也。次第證人唯一道得,故可退矣。此上義隱,論有要處,故具錄之。
從此第四,成就諸根定量門。論云:「今應思擇成就何根?彼諸根中幾定成就?」頌曰:
「成就命意捨,  各定成就三。
若成就樂身,  各定成就四。
成眼等及喜,  各定成五根。
若成就苦根,  彼定成就七。
若成女男憂,  信等各成八。
二無漏十一,  初無漏十三。」
釋曰:成就命、意、捨,各定成就三者,此據三根必定成就。謂成命時必有意、捨,若成意、捨必有命根,不可闕也。
若成就樂、身,各定成就四者,謂成就樂根時,必有命、意、捨也。若成身根時,亦必有命、意、捨,故言各也。成樂不成身者,謂聖者生無色界,無色界中成就下三禪無漏樂根也。成就身不成樂者,謂異生生第四禪,彼無樂根,下三禪樂根彼已斷也,既是凡夫,不可成就下無漏樂故,不成樂根而成身根也。成樂不成喜者,謂異生生第三定也。
成眼等及喜,各定成五根者,眼等,等取耳、鼻、舌。若成眼根,必成就五,謂身、命、意、捨,兼眼根。如眼既爾,耳、鼻、舌三各成五根,准眼說之。喜根成五根者,謂命、意、捨、樂、喜根。又論云:「第二靜慮地生,未得第三靜慮,捨下未得上,當成何樂根?」(此文意者,難前喜根必成就樂,第二靜慮自地無樂,而有喜根。初禪有三識樂,今已捨竟。第三禪意地樂,今復未修得,故言捨下未得上,當成何樂根也)。當言成就第三靜慮,染污樂根,餘未得故(答也,未斷第三禪,染污必成就也。餘未得者,餘樂未得也)。
若成就苦根,彼定成就七者,彼者,彼苦根定成就七根也,謂身、命、意、喜、樂、捨、苦根。夫成苦根必是欲界,故此七種不可闕也。於四受內除憂根者,離欲捨故。
若成女、男、憂、信等,各成八者,謂成女根必成就八,七根如苦,更加女根。男根亦八,七根如苦,更加男根。憂根亦八,七根如苦,更加憂根。若成信等,各成八者,謂命、意、捨、信等五根。
二無漏十一者,謂已知、具知二無漏根,各十一根也。已知根十一根者,謂命、意、喜、樂、捨、信等五根,及已知根。具知十一者,前十一根中除已知根,加具知根。
初無漏十三者,謂未知當知初無漏根,必成就十三根。言十三者,謂身、命、意、喜、樂、捨、苦、信等五根,及未知當知根。此加身苦者,若成未知當知根,必在欲界,故定有身苦也。
從此第五,成根極少門者,論云:「諸極少者,成就幾根?」頌曰:
「極少八無善,  成受身命意。
愚生無色界,  成善命意捨。」
釋曰:極少八無善者,謂闡提人,名為無善。彼若極少,成就八根,謂五受、身、命、意也。
愚生無色界,成善命意捨者,愚謂異生,未見諦故。彼若極少,成就八根,謂信等五、命、意、捨三。
從此第六,成根極多門者,論云:「諸極多者,成就幾根?」頌曰:
「極多成十九,  二形除三淨。
聖者未離欲,  除二淨一形。」
釋曰:極多成十九者,標也。二形除三淨者,釋也。此明異生成根十九,謂二形人必非聖者,故無三淨也。言三淨者,三無漏根也。除此三外,餘十九根容皆具有。
聖者未離欲,除二淨一形者,此明未離欲聖者,極多亦成十九根也,謂初二果及不還向,名未離欲聖也。除二淨一形者,明所除根。若住見道,除已知、具知二淨。若住修道,除未知、具知二淨。除一形者,女、男根中隨除一種,以諸聖者無二形故。故欲界聖除此三淨,外餘十九根容皆具有也。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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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bốn

俱舍論頌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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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頌疏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四
從此大文第二,明俱生諸法,於中有二:一正明俱起、二廣辨差別。
就初正明俱起中,一明色法俱生、二明四品同起。
且初明色法俱生者,論問起云:「今應思擇一切有為,如相不同,生亦各異,為有諸法決定俱生(此總問也)?有定俱生(總答)。謂一切法略有五品:一色、二心、三心所、四不相應行、五無為法。無為無生,此中不說(此總標諸法,意取俱生,簡無為也)。今先辨色決定俱生(別問色也)。」頌曰:
「欲微聚無聲,  無根有八事,
有身根九事,  十事有餘根。」
釋曰:欲微聚無聲,無根有八事者,欲謂欲界,微是細義,非極微也。色聚極微細,立微聚名,為顯更無細極此者。此在欲界,無聲無根,八事俱生,隨一不減。言八事者,謂四大種、色、香、味、觸。
有身根九事者,有身根聚九事俱生,八事如前,身為第九。
十事有餘根者,眼、耳、鼻、舌,名有餘根,此眼、耳、鼻、舌各十事俱生。且如眼根,必有身根,此上必有地、水、火、風、色、香、味、觸,故成十也。如眼既然,耳、鼻、舌三十事亦爾。故論云:「眼、耳、鼻、舌必不離身,展轉相望,處各別故(此上兩句顯必有身,下兩句明四根各別,不可眼上加耳等也)。」於前諸聚,若有聲生,如次數增九、十、十一,謂前八上加聲成九,前九上加聲成十,前十上加聲成十一。又論云:「以有聲處不離根生,謂有執受,大種因起(以根上有聲,義隱故,此文別指也)。」
從此第二,明四品同起者,論云:「如是已辨色定俱生,餘定俱生今次當辨。」頌曰:
「心心所必俱,  諸行相或得。」
釋曰:心、心所必俱者,心與心所必定俱生,隨闕一時,餘則不起。
諸行相或得者,諸行即是一切有為,此即有四種:謂色、心、心所、心不相應行。相謂四相。此之諸行必與有為四相俱起,故前句「必俱」二字流至於此,應言「諸行相必俱」。或得者,得謂諸行上得也,謂諸行內,唯有情法與得俱生,不通非情,是故言或。從此上來兩段不同,總是第一正明俱起竟。
其次第二,大文廣辨差別。於中有二:一明心所有法、二明不相應行。
就明心所有,文分四段:一明五地、二明定俱生、三明相似殊、四明眾名別。
就初明五地中,一總標名數、二別釋名體。
且初總標名數者,論云:「向言心所,何者是耶?」頌曰:
「心所且有五,  大地法等異。」
釋曰:心所且有五者,標心所位也。大地法等異者,列其數也。一大地法、二大善地法、三大煩惱地法、四大不善地法、五小煩惱地法。略釋大地法名者,論云:「地謂行處,若此是彼所行處,即說此為彼法地(釋地一字義也。地是心王,是心所所行處,故言地謂行處也。言若此者,此心王也。言是彼者,彼心所也。所行處者,心是心所行處也。即說此為彼法地者,由心是行處故,即說此心為彼心所法家地也)。大法地故,名為大地(釋大地二字也。此言大者,目受、想等十心所也。以受、想等通三性等一切心品,故名為大。若言大地,還目心王,心但是地,而是非大。今言大地者,大法之地,名為大地,依主釋也)。此中若法大地所有,名大地法。謂法恒於一切心有(此釋大地法三字也。此中者,此心所中也。此心所中受、想等十心所法是大地家所有,名大地法。大地之法,名大地法,依主釋也。故知唯言大者,但目心所。若言大地,便目心王。言大地法,即還目心所法也。此上有兩重依主釋,善應思之)。」
此下第二,別釋名體,正明五地。文分五段,且初大地法者,論云:「彼法是何?」頌曰:
「受想思觸欲,  慧念與作意,
勝解三摩地,  遍於一切心。」
釋曰:前三句標列,第四句釋得大地法名。受謂領納,此有三種:苦、樂、俱非,有差別故(俱非是捨受也)。想者取像,謂於前境取差別相。思者造作,謂能令心有所造作。觸謂觸對,根、境、識三和合而生,能有觸對。欲謂希求所作事業。慧謂於法能有簡擇。念謂於緣明記不忘。作意者,動作於意,謂能令心警覺為性。勝解者,謂能於境印可,此事如此,非不如是,起殊勝解。三摩地者,此云等持,平等持心於一境轉,亦持心所,從強說心。
遍於一切心者,釋得地名也。此十心所遍三性等一切心品,諸餘心所即不能遍,故於此獨名大地法。
從此第二,明大善地法者,論云:「大善法地,名大善地(此釋大善地三字。信等十心所法遍一切善心,得大善名。心王名大善地者,是大善法所行處故。大善之地,依主釋也。故大善地言,唯目心王)。此中若法大善地所有,名大善地法,謂法恒於諸善心有(此釋大善地法四字。此中者,此心所中,謂信等十是大善地家所有法故,名大善地法。大善地之法,依主釋也)。彼法是何?」頌曰:
「信及不放逸,  輕安捨慚愧,
二根及不害,  勤唯遍善心。」
釋曰:信者,澄淨也,如水清珠能清濁水,心有信珠,令心澄淨。有說於四諦、三寶、善惡業果,忍許名信。及不放逸者,修諸善法。論云:「離諸善法,復何名修(此難意,善法即修,離善之外何者名修,名不放逸也)?」謂此於善,專注為性(答前難也。專注是修,名不放逸也)。餘部經中有如是釋:能守護心名不放逸。輕安者,輕謂輕利,安謂安適。於善法中有所堪任,名心堪任性。捨者,捨離沈、掉,令心平等,無警覺性。慚、愧二種,如後當釋。頌言二根者,謂無貪、無瞋二善根也。不說無癡者,無癡善根以慧為體,前大地法中慧已攝竟,故大善地法中不重說也。言不害者,謂無損惱。勤者,精進,謂能令心勇悍為性。頌言唯遍善心者,釋得地名也,謂唯遍善心也。由前信等具此兩義:一則唯是善性、二則遍一切善心,如大地法雖能遍善心,不是唯善。唯信等具二義,得大善地法名也。
從此第三,明大煩惱地法。論云:「如是已說大善地法。大煩惱法地,名大煩惱地(釋大煩惱地四字。唯目心王,心是大煩惱之地,名大煩惱地,依主釋也)。此中若法大煩惱地所有,名大煩惱地法(此釋大煩惱地法五字。此心所中,謂癡等六是大煩惱地家所有法故,名大煩惱地法。大煩惱地之法,依主釋也。故知大煩惱三字,唯目癡等。大煩惱地四字,即目心王。大煩惱地法五字,還目癡等。應善思之),謂法恒於染污心有(釋上大義也)。彼法是何?」頌曰:
「癡逸怠不信,  昏掉恒唯染。」
釋曰:癡者愚癡,亦名無明,迷境起故;亦名無智,無決斷故;亦名無顯,無彰了故。逸者放逸,不修諸善,是修諸善所對治法。怠謂懈怠,心不勇悍,是前所說勤所對治。不信者,令心不澄淨,是前所說信所對治。昏者昏沈,謂身心重性,於善法中無所堪任,亦名身心之無堪任性。掉者掉舉,令心不靜。恒唯染者,釋得地名也,遍者是恒義。此上六種,一則唯染、二則遍染,具此兩義,獨得大煩惱地法名。且如受等雖是遍染,不是唯染;忿等十惑雖是唯染,不是遍染,故皆不得大煩惱地名也。
從此第四,明大不善地法者,論云:「如是已說大煩惱地法。大不善法地,名大不善地(此釋大不善地四字,目心王也。心王是大不善法之地,名大不善地也,依主釋也)。此中若法大不善地所有,名大不善地法,謂法恒於不善心有(此意釋大不善地法五字,目無慚等,謂無慚等是大不善地家所有法故,名大不善地法。大不善地之法,依主釋也)。彼法是何?」頌曰:
「唯遍不善心,  無慚及無愧。」
釋曰:此遍不善心者,釋無慚、無愧,得大不善名也。謂無慚、無愧,一則唯不善性、二則遍一切不善心,具此兩義,獨得大不善名。且如受等雖是遍不善心,不是唯不善性。忿等七惑,除諂、誑、憍,此七及瞋雖唯不善性,不是遍不善心故,皆不得大不善名。此二行相,如後當釋。
從此第五,釋小煩惱地法。論云:「如是已說大不善地法。小煩惱法地,名小煩惱地(小煩惱三字,忿等是也。小煩惱地,即目心王,心王是小煩惱法之地,名小煩惱地,依主釋也)。此中若法小煩惱地所有,名小煩惱地法(此小煩惱地法五字,目忿等十,謂忿等是小煩惱地家所有法,故名小煩惱地法。小煩惱地之法,依主釋也)。謂法少分,染污心俱(釋小煩惱名也,不遍一切,故言少分)。彼法是何?」頌曰:
「忿覆慳嫉惱,  害恨諂誑憍,
如是類名為,  小煩惱地法。」
釋曰:此忿等十,名小煩惱。謂有三義:一唯修所斷、二意識地起與無明相應、三各別現行,具此三義,故獨得名小煩惱地也。且如受等十大地法,癡等六大煩惱地法,及無慚、愧二,不定中貪、瞋、尋、伺、睡眠,此等諸法三義俱關。慢、疑二種雖與意癡相應,俱闕唯修斷,慢通見修斷,疑唯見斷故。惡作雖唯修斷,闕意癡相應,通善性故,皆不名小煩惱地法也。已上五段不同,總是別釋五地名體竟。
從此第二,明定俱生,於中有二:一明欲界、二明上界。
且欲界俱生者,論問云:「此中應說於何心品?有幾心所決定俱生?」頌曰:
「欲有尋伺故,  於善心品中,
二十二心所。  有時增惡作,
於不善不共。  見俱唯二十,
四煩惱忿等。  惡作二十一。
有覆有十八。  無覆許十二。
睡眠通不違,  若有皆增一。」
釋曰:欲曉此頌,且要先知於欲界中心品有五,謂善唯一。不善有二:一、與不共無明相應,謂此心品唯有無明,更無餘惑;二、與餘貪、瞋等相應。無記有二:一有覆無記、二無覆無記。今此頌文,約此五品以明俱生。欲有尋伺故,於善心品中二十二心所者,夫欲界中必有尋、伺,故於善心品中二十二俱生,謂大地十、大善地十,及與尋、伺。
有時增惡作者,然此惡作通善、惡性,於善心中有無不定,故言有時。善心若有,於前心品更增惡作,成二十三。言惡作者,論有三解,論云:「惡作者何(問也)?惡所作體,名為惡作(答也。於所作事起心厭惡,若惡若善,若作若不作,俱在其境也)。應知此中緣惡作法說名惡作,謂緣惡作,心追悔性。」注曰:於惡作事既不稱心,遂生追悔,即此追悔緣惡作起,名為惡作。惡作是境,非追悔也。今名追悔為惡作者,從境為名也。此下論文。「如緣空解脫門說名為空,緣不淨無貪說為不淨。」注曰:此文舉例釋成也。空解脫門以定為體,今名空者,以緣空故,從境為名。不淨觀無貪為體,今名不淨者,緣不淨故,從境為名。惡作亦爾也。「又見世間,約所依處說能依事,如言一切村邑國土皆來集會。惡作即是追悔所依,故約所依說為惡作。」注曰:此第二釋意者,先因惡作,方起追悔,故知惡作追悔所依,今喚追悔為惡作者,於所依處顯能依事。如人依村,村是所依,若人集會即言村來,是舉所依村顯能依人也。「又於果體假立因名,如言此六觸處,應知名宿作業。」注曰:此第三釋,因是惡作,果是追悔。今喚追悔為惡作者,此於果上立因名故。如言者,如經言也。此六觸處,眼等六根也。此六觸處是果,宿作業是因,經言六觸處是業者,亦是果上立因名也。問:「何等惡作說名為善?」答:「謂於善惡作不作中,心中追悔性,謂於先時於善不作,於惡而作,後生追悔,名善惡作也。與此相違,名為不善,謂先作善而不作惡,後生追悔,名不善惡作也。故此二惡作各依善、惡二處而起。」
於不善不共見,俱唯二十者,此明不善心品二十心所俱生也。不善不共者,不共無明也。見者,不善見也。俱者,謂不善心一與不共無明俱、二與不善見俱也。且於不善不共無明心品,必有二十心所俱生,謂大地十、大煩惱地六、大不善地二、及與尋、伺。第二不善見相應心品者,謂此心中或有邪見、或有見取、或有戒禁取,亦有二十心所俱生,名即如前不共品說。於五見中除身、邊見者,此二見是有覆無記見也。問:「此不善見相應心品合有二十一,二十如前,應加不善見,何故俱言二十耶?」答:「非見增故,無有二十一,以即於十大地法中慧用差別,說為見故。見以慧為體,十大地法中慧已攝竟,故不重說也。」
四煩惱忿等,惡作二十一者,此有三類:一、四煩惱者,貪、瞋、疑、慢也。二、忿等者,十小隨煩惱也。三、惡作者,不善中惡作也。此三類心各有二十一心所俱生,且四煩惱相應心品二十一者,謂大地十、大煩惱地六、大不善地二,及與尋、伺。此二十上加貪等隨一,名二十一也。忿等二十一者,二十如前,加忿等一。不善惡作二十一者,二十如前,加惡作一。
有覆有十八者,此取欲界有覆無記心也,謂與身、邊二見相應,此二種見能覆聖道,或有癡覆名為有覆,不能招果故名無記。此有覆心必有十八心所俱生,謂大地十、大煩惱地六,及與尋、伺。此中見不增,應知如前釋也。
無覆許十二者,欲無覆心異熟生等也,此有十二心所俱生,謂大地十,及與尋、伺。言許者,依薩婆多宗,惡作不通無記,故於無覆無記心唯許有十二。不同經部意,惡作通無記心,無記心中更加惡作故,得有十三,非所許也。
睡眠遍不違,若有皆增一者,睡眠通三性故,於前心品遍有不違也。隨何品有,皆說此增,謂前善中二十二上,加至二十三;若前二十三,增至二十四。不善、無記准例應知。
從此第二,明上界俱生者,論云:「已說欲界心品俱生,當說上界。」頌曰:
「初定除不善,  及惡作睡眠。
中定又除尋,  上兼除伺等。」
釋曰:初定除不善及惡作睡眠者,謂初靜慮,如前欲界諸心所法,唯除不善。不善有十,謂瞋一,小煩惱中忿等七,除諂、誑、憍,及無慚、愧,此十煩惱唯不善性,色界無有。除惡作者,惡作與憂根相應,色界離憂,故無惡作。除睡眠者,色界無段食,故無睡眠也。
中定又除尋者,謂中間定除前所除,又更除尋,餘皆具有。
上兼除伺等者,上者,二禪已上,乃至非想也。此二禪已上除前所除,兼除伺等,等取諂、誑,餘皆具有。經說諂、誑極至梵天,故唯初禪得有諂、誑,以初禪地臣主相依,必行諂、誑。如經中說:「大梵天王處自梵眾,忽被馬勝苾芻問言:『此四大種當於何位盡滅無餘?』梵王不知無餘滅位,便矯亂答:『我於此梵眾,自在作者、化者、生者、養者,是一切眾生父。』作此語已,引出眾外,諂言愧謝,令還問佛。」解云:大梵天王不知依未至中間四禪,此六地中,起無漏道斷第四禪染,及依空處近分起有漏道斷第四禪染,是四大種無餘滅位故,矯亂答也。矯亂答辭是誑語攝也。諂言愧謝,顯有諂也。作者,我能造作世間也。化者,我能化世間也。生者,我能生一切眾生也。養者,我能養一切眾生也。
從此第三,明相似殊。此有兩段:一明無慚等、二明尋伺等。
且初明無慚等者,論云:「今次當說,於前所辨諸心所中少分差別,無慚、無愧,愛之與敬,差別云何?」頌曰:
「無慚愧不重,  於罪不見怖。
愛敬謂信慚,  唯於欲色有。」
釋曰:無慚愧者,標也。不重者,釋無慚也。不重賢善,名為無慚也。謂於功德及有德人無敬無崇,無所忌難,無所隨屬,說名無慚,即是恭敬所敵對法。言功德者,戒、定、慧功德也。有德人者,具戒、定、慧人也。無忌難者,無畏懼也。不隨屬者,不作弟子禮也。
於罪不見怖者,釋無愧也。謂諸善士所呵厭法,說名為罪。於此罪中不見能招可怖畏果,說名無愧。此中怖言,顯非愛果,能生怖故。有餘師說:「於所造罪自觀無恥,說名無慚。觀他無恥,說名無愧。慚、愧差別,翻此應知。」謂翻初釋,有敬有崇,有所忌難,有所隨屬,說名為慚。於罪見怖說名為愧。翻第二釋,於所造罪自觀有恥,說名為慚。觀他有恥,說名為愧。
愛敬謂信慚者,釋愛敬差別也。愛即是信,敬即是慚。愛謂愛樂,體即是信。然愛有二:一有染污、二無染污。有染謂貪,如愛妻子等。無染謂信,如愛師長等。此頌言愛者,取第二愛也。有信非愛,謂緣苦、集信,忍許故有信,可厭故非愛。有愛非信,謂諸染污愛,由起貪是愛,染污非信也。有通信、愛,謂緣滅、道信,忍許故生信,可欣故有愛。有非信愛,謂除前相。敬謂敬重,體即是慚,如前解慚謂有敬等。有慚非敬,謂緣苦、集慚,生恥有慚,可厭非敬。有通慚、敬,謂緣滅、道慚,恭敬有慚,可欣有敬。
唯於欲色有者,三界分別,如是愛敬,欲色界有,無色界無。問:「豈不信、慚大善地法,無色亦有?」答:「愛敬有二,謂緣於法、補特伽羅。緣法愛敬通三界有。此中意說緣補特伽羅者,故欲、色有,無色界無。補特伽羅,此云數取趣,謂數取諸趣也。」
從此第二,明尋、伺等,論云:「如是已說愛敬差別,尋、伺、慢、憍差別云何?」頌曰:
「尋伺心麁細,  慢對他心舉,
憍由染自法,  心高無所顧。」
釋曰:尋伺心麁細者,尋謂尋求,伺謂伺察。心之麁性名之為尋,心之細性名之為伺。復有別釋:尋、伺二法是諸語言行。故契經言:「要有尋伺,方有語言,非無尋伺此語言行。」麁者名尋,細者名伺。語言行者,是語言因也。
慢對他心舉者,慢謂對他,心自舉性,稱量自他德類差別,心自舉恃,陵蔑於他,故名為慢。
憍由染自法者,自法,謂自身色力等法也。謂憍染著自法為先,令心傲逸,無所顧性。論云:「有餘師說,如因酒生欣舉差別,說名為醉。如是貪生欣舉差別,說名為憍,是謂憍、慢差別之相。」已上兩段不同,總是第三,明相似殊竟。
從此第四,明眾名別者,論云:「然心、心所於契經中隨義建立種種名相,今當辨此名義差別。」頌曰:
「心意識體一,  心心所有依,
有緣有行相,  相應義有五。」
釋曰:心意識體一者,集起名心,謂能集起三業事也。思量名意。了別名識。復有釋言:淨不淨界種種差別,故名為心(淨者善也,不淨者惡也,界者體也)。即此為他作所依止,故名為意。即此者,即此心也。將所依義,釋意也。作能依止,故名為識,識能依意也。據上兩解,是心、意、識三名義雖異,其體一也。
心心所有依,有緣有行相,相應義有五者,此釋心、心所法更有四名,義雖有殊,體還一也。一名有所依,謂心、心所皆名有所依,託所依根故。所依根者,眼等六根也。二名有所緣,取所緣境故。所緣境者,色等六境也。三名有行相,謂同有一行相也,如緣青境心及心所,皆帶青上影像,此識上相名為行相。行謂行解,即能緣心也。相謂影像,即行上相也。行解之相,名為行相,依主釋也。心與心所皆有青相,青相雖多,同一青故,名同有一行相也。或名有行相,論云:「即於所緣品類差別等起行相故。」解云:品類差別者,境非一也。等起者,心、心所齊等起也。四名相應,等和合故。等和合者,謂心、心所五義平等,故說相應。一所依、二所緣、三行相、四時、五事,皆平等故。時等者,謂心、心所同生、住、異、滅時故。事等者,事者體也,一相應中,如心體一,諸心所法各各亦爾,無兩受等共相應故。上來不同,總是第一,明心所竟。
從此大文第二,明不相應行。於中有三:一總標名數、二別牒解釋、三諸門分別。
且初總標名數者,論云:「已說心、心所廣分別義。心不相應行何者是耶?」頌曰:
「心不相應行,  得非得同分,
無想二定命,  相名身等類。」
釋曰:頌言二定者,無想定、滅盡定也。相者,四相也。名身等者,等取句、文身也。總有十四:一得、二非得、三同分、四無想果、五無想定、六滅盡定、七命根、八生、九住、十異、十一滅、十二名身、十三句身、十四文身,此十四種體非心所,不與心相應,名心不相應。五蘊門中是行蘊攝,故名心不相應行。
從此第二,別牒解釋,於中有七:一明得非得、二明同分、三明無想、四明二定、五明命根、六明四相、七明名身等。
就初第一,明得非得中,復分兩段:一明自性、二明差別。
且初明自性者,論云:「於中且辯得、非得相。」頌曰:
「得謂獲成就,  非得此相違。
得非得唯於,  自相續二滅。」
釋曰:上兩句明自性,下兩句明所依。得謂獲成就者,釋得自性。得有二種:一獲、二成就也。獲中有二:一未得今獲、二已失今獲。故論云:「未得已失今獲。」解云:未得今獲者,如未得戒,今受得戒,創至生相,將成就故,名為今獲。已失今獲者,如先坐定,遇緣便捨定,名為已失。後重修得,創至生相,將成就故,名為今獲。言成就者,先未得法今時已得,先已得者今復不失。此所得法流至現在,名為成就。故論云:「得已不失,名為成就。」故知獲時不名成就,成就時不名獲也。
非得此相違者,釋非得自性也。應知非得與此相違,謂若有法先未曾失,及重得已,但今初失,此法非得,創至生相,名為不獲。流入現存,名為不成就。故知不獲時不名不成就,不成就時不名不獲。
得非得唯於自相續二滅者,釋得、非得所依也。自相續者,自即簡他也。相續是身,簡非相續。非相續者,非情是也。唯於自身有得、非得。故論云:「非他相續,無有成就他身法故。非非相續,無有成就非情法故。」言二滅者,擇滅、非擇滅也。無為法中,唯於二滅有得、非得,謂若修道證擇滅時,擇滅上有得也。不證時,擇滅上有非得也。緣闕位中得非擇滅,故非擇滅上有得也。緣會時不得非擇滅,即非擇滅上有非得也,故於二滅有得、非得。論云:「一切有情無不成就非擇滅者(皆有緣闕),除初剎那,具縛聖者及餘一切具縛異生,諸餘有情皆成擇滅(初剎那聖者,苦法忍是也。煩惱未斷,名具縛聖。此聖者無擇滅也。諸餘有情者,一切聖人也)。決定無有成就虛空,故於虛空不言有得。以得無故,非得亦無。宗明得、非得相翻而立故(已上論文)。」
又依《大毘婆沙》一百五十八云:「得有四種:一與彼法俱(此是法俱得,亦名如影隨形得);二在彼法前(此是法前得,亦名牛王引前得也);三在彼法後(此是法後得,亦名犢子隨後得);四非彼法前後俱(謂無為上得也)。其所得法則有六種:一有所得法唯有俱得,如異熟生等;二有所得法唯有前得,如三類智邊世俗智等,有說此等亦有俱得,應在第四類攝(解云:第四類者,是第四所得法,通俱得前得也);三有所得法唯有俱得後得,如別解脫戒等;四有所得法唯有俱得前得,如道類智忍等;五有所得法具有前後俱得,如所餘善染等;六有所得法不可說有前後及俱,而有諸得者,謂擇滅、非擇滅法。」
解云:第一、異熟生等,等取威儀、工巧、非數習者,及有覆無記色等,此等諸法勢力劣故,唯法俱得。
第二、三類智邊世俗智等,等取相應心、心所也。謂入見道,至苦、集、滅三類智邊,能修未來俗智,起法前得得之。此言修者,是得修也,謂見道是無漏,俗智是有漏,故於見道俗智不起,勝緣闕故,得非擇滅(解云:勝緣者,是俗智所依身也。在見道中,唯有見道所依身,無俗智所依身,故勝緣闕耳)。俗智既畢竟不生,故無法俱法後得也。問:「何故三類智邊能修俗智,非道類智耶?」答:「二義故修:一、有事現觀故,謂世俗智於無始來曾知苦、斷集、證滅,今三類智亦知苦、斷集、證滅,與世俗智同為一事,故能修俗智等;二、當諦事周故,謂於三諦可遍知苦、可遍斷集、可遍證滅,當諦事周兼修俗智。於道類智不修俗智者,一俗智於道中曾無事現觀故;二無遍事現觀故,謂必無於道可能遍知、可能遍修,種性多故。」問:「何故於三諦有邊聲非道諦耶?」答:「以其能知一切苦、斷一切集、證一切滅,而無能修一切道。佛亦於道得修習修,俱不盡故,故無邊聲。」
第三、別解脫戒等,等取惡律儀等也。別解脫戒是有記故,通法後得,即是戒在過去,現在起得,成就不失也。此別解脫戒不隨心、色,勢微劣故,無法前得。
第四、道類忍等,等取相應心、心所也。謂道類忍是向道攝,至道類智是果道攝,得果道中捨向道故,故道類忍無法後得。
第五、所餘善染等,等取通果等無記也,除前四類外,名所餘也。勢力強故,通三種得。
第六、擇滅、非擇滅法非三世攝故,不可說前後及俱。而有諸得者,謂證擇滅時,擇滅上有得也。於緣闕位,非擇滅上有得也。問:「現在道類忍,如何得有法前得耶?」答:「現在道類忍雖復唯有法俱得,未來道類忍即有法前得,在現在世。今言現在忍有法前得者,約忍種類說,以所得法據種類說故。」又解:此現在忍雖唯法俱,若不現前,即有法前,約容有說,言現在忍有法前得。又解:此現在忍雖唯法俱而無法前,由此現在忍有法前得在未來世,此未來得約世橫望,實在現忍後而名法前。不名法後者,謂由此得不起即已,起必在彼現在忍前,約容起用,說有前得。
又《婆沙》一百五十八云:「一切非得總有三種:一在彼法前、二在彼法後、三非彼前後。所不得法亦唯三種:一、有所不得法,唯有法前非得,謂未來情數畢竟不生法及入無餘涅槃,最後剎那心等(等取相應心所及無生智也);二、有所不得法,通彼法前法後非得,謂餘隨應有情數法;三、有所不得法,無法前後,而有非得。謂擇滅、非擇滅法必無非得可與法俱,以法現前,是所得者必有得故,非所得者無得非得,亦無唯有法後非得,非無始來恒成就彼未捨必起彼類盡故。」解云:第一、未來情數畢竟不生法者,謂是三類智邊所修俗智也。此世俗智不通過、現,故言未來。不是非情,名為情數。得非擇滅,名畢竟不生。見道已前,此世俗智常有非得,名法前非得。三類智後常有得起,更無非得也。及入無餘最後心者,謂未來有一類異熟威儀心,作入涅槃心。此心未起,常有非得。非得此心,名法前非得。此心起已,必入涅槃,便同非情故,無法後非得,無所依故。又無生智未起已前常有非得,名法前非得,此智起已必定不退故,無法後非得也。非無始來恒成就,彼未捨必起彼類盡故者,此十六字為遮非想見惑難故。謂唐三藏譯《婆沙》了,有人以非想見惑難三藏言:「合唯有法後非得。」其難意者,非想見惑無始來成,無法前非得,見道斷已,畢竟不退,於過去見惑,理應合有唯法後非得,何故無耶?故三藏於《婆沙》加一十六字,為通此難。其十六字意者,謂非想見惑未斷已前,名為未捨。於未捨位,必無有人起未來非想見惑入過去盡,以未來見惑種類無邊,起不盡故。及入見道,斷見惑時,於未來非想見惑,即有法前非得故,過去非想見惑約種類說,不可唯有法後非得也。
從此第二,明差別。於中有二:一明得差別、二明非得差別。
就初明得差別中,文復分二:一正辨差別、二隨難別解。
且初明正辨差別者,論云:「已辨自性,差別云何(總問)?且應辨得(別問)?」頌曰:
「三世法各三,  善等唯善等。
有繫自界得,  無繫得通四。
非學無學三,  非所斷二種。」
釋曰:三世法各三者,三世門也。三世法得各有三種,謂過去法有過去得、有未來得、有現在得,如是未來及現在法各有三種得。且過去法有過去得者,或是法前,或是法俱,或是法後。此約能得與所得法,今時同在過去世也。然過去法唯有一得,如過去世異熟生等也。或有二得,如過去世別解脫戒等。有通三得,如過去世道共戒等也。若一得、若二得、若三得,皆名過去法中過去得也,故過去得通三種得,宜善思之。過去法家現在得者,如別解脫戒落謝過去,現在不失,起得得之。此即法在過去,得居現在,得居法後故。過去法家現在得者,唯法後得也。過去法家未來得者,謂法過去,得在未來。此未來得名法後得,據世橫望,雖皆法後,若約起用先後,未來亦有過去法家法前得也。如過去世道共戒等,有法前得,已謝過去,其法前得種類眾多,起未盡者,仍在未來得。此未來得不起即已,起必在彼過去法前得,故過去法未來得者,亦有法前得也。宜善思之。現在法家過去得者,唯法前得。現在法中現在得者,唯法俱得。現在法家未來得者,名法後得。據世橫望,雖皆法後,若論起用前後,未來亦有現在法家法前得也。准過去說,宜善思之。未來法家過去、現在得者,唯法前得。未來法家未來得者,或法前、或法俱、或法後。未來雖無前後次第,約得種類別,約容起用說前後也。
善等唯善等者,三性門也。善等者,所得善法也。等,等取不善、無記法也。唯善等者,能得得也。等取不善、無記得也。謂善不善及無記法,如其次第,有善、不善、無記三得。
有繫自界得,無繫得通四者,繫不繫門也。有繫者,三界有漏法也。其有繫法,得唯自界,謂欲界法得唯欲界,若色界法得亦色界,若無色界法得亦無色界,以有漏得隨所得判,故有繫法。隨在何界,其能得得與所得同。無繫者,無漏法也。無漏法有二種:一、有為無漏,謂道諦也;二、無為無漏,擇滅、非擇滅也。得通四者,無繫法上能得得通四種也。謂三界得及無漏得,名為四種。且非擇滅得通三界繫,謂非擇滅得隨命根、眾同分別判,以命根、眾同分通三界繫故,故得通三界繫也。如欲界緣闕,得非擇滅得,即欲界繫;若色界緣闕,得非擇滅得,即色界繫;若無色界緣闕,得非擇滅得,即無色界繫。故論云:「非擇滅得,通三界繫。若擇滅得,色無色界,及與無漏。」解云:謂擇滅得隨能證道判。若有漏道證擇滅者,其所引得,色、無色界繫。以色、無色有有漏道,為能證故,故擇滅得通彼二界。然於欲界無能斷道,故擇滅得不通欲界。若無漏道所證擇滅,其擇滅得亦唯無漏,隨能證道是無漏故。若道諦得,唯是無漏,以道諦得隨所得判,道諦是無漏,得亦無漏也。故無繫法總而言之,得通三界及與無漏四種也。
非學無學三者,三學門也。頌言「非」字,流至無學,謂非學、非無學也。三者,能得得也,謂非學、非無學法得通三種:一者是學、二者無學、三者非學非無學。又頌文窄故,唯標非學、非無學。若依論文,三學具明,故論云:「若有學法,得唯有學。」注曰:有學法者,有學身中有為無漏是也。以有學法是有為故,得隨所得判故,得亦是有學也。「若無學法,得唯無學。」注曰:無學法者,無學身中有為無漏也,以無學法是有為故,得隨所得判,故得亦無學也。「非學、非無學,得有差別,謂此法得,總說有三。」注曰:此文正釋頌也。非學非無學法雖是一,其法上得即通三學,故言得有差別也。非學、非無學法者,謂「一切有漏及三無為」也(已上論文)。注曰:以有漏法不可修故,故非有學、無學身中法,名非學非無學也。若無為法,不可修習令其增長故,亦是非學無學法。「且有漏法唯有非學非無學得,以有漏法[*]隨所得判故,能得得亦是非學非無學也。非擇滅得,及非聖道所引擇滅,得亦如是。」注曰:非擇滅得隨命根、眾同分判,非聖道得隨能證道判,故此二得亦是非學非無學也。亦如是者,意明得同前,是非學非無學也。若有學道所證擇滅,得亦有學,隨能證道是有學故。若無學道所證擇滅,得亦無學,隨能證道是無學故。故知有漏及無為法,雖是非學非無學法,其能得得通三學也,宜善思之。
非所斷二種者,三斷門也。非所斷者,謂無漏法也。二種者,非所斷法上能得得通二種也,一修所斷、二非所斷。頌文窄故,唯標非所斷得。若依論文,三斷具明。故論云:「又見修所斷法,如其次第,有見修所斷得。非所斷法得有差別,謂此法得,總說有二(此正釋頌文也。有二者,修非二斷也)。」「別分別者,諸無漏法名非所斷(無漏者,道諦二滅也。無漏非見修所斷,名非所斷)。非擇滅得唯修所斷,及非聖道所證,擇滅得亦如是。」注曰:此是釋非所斷法得通修所斷也。非擇滅得隨所依判,唯修所斷。若非聖道所引得者,隨能證判,亦唯修斷,故言亦如是也。聖道所證擇滅之得及道諦得,唯非所斷(此文釋非所斷法得,通非斷也,謂聖道所引得隨能證判,若道諦得隨所得判故皆非斷也)。
從此第二,隨難別解者,論云:「前雖總說三世法各三,今應簡別其中差別相。」頌曰:
「無記得俱起,  除二通變化,
有覆色亦俱,  欲色無前起。」
釋曰:無記得俱起者,無記者,無覆無記也。謂異熟生全,威儀、工巧少分。取非數習者,此無記法勢力劣故,唯法俱得,法若過去,得亦過去;法若未來,得亦未來;法若現在,得亦現在。
除二通變化者,此二通變化是通果無記,有三種得。前言無記得唯俱起,故須除也。二通者,天眼、耳通相應慧也。能變化心者,謂十四能變化心也。論云:「天眼、耳通慧及能變化心勢力強故,加行差別所成辨故。雖是無覆無記性收,而有前後及俱起得。」
有覆色亦俱者,此明有覆無記色亦如無覆無記,唯法俱得也。有覆色者,謂初禪有覆煩惱所發身、語二色是也。能發煩惱通三種得,所發身語唯法俱得。謂此身語雖有上品,而亦不能發無表故,勢力劣故,由此定無法前後得。
欲色無前起者,謂欲界繫善不善色,無法前得,唯法俱得及法後得,以欲界色是不隨心,勢微劣故,無法前得;是有記故,通法後得。
從此第二,明非得差別,論云:「非得如得,亦有如上品類別耶?不爾。云何?」頌曰:
「非得淨無記,  去來世各三。
三界不繫三,  許聖道非得,
說名異生性,  得法易地捨。」
釋曰:非得淨無記者,三性門也。謂非得性無覆無記,淨謂無覆也。
去來世各三者,三世門也。謂過去、未來各有三世非得。若現在法,唯有過去、未來非得,無現在非得,以法現在是所得者必成就故,定無非得。舊云現在法有非得者,此翻謬矣。且過去法有過去非得者,或是法前、或是法後,此據非得與所不得法今時同在過去也。若過去法現在非得者,唯法後非得。若過去法未來非得者,據世橫望雖皆法後,若論起用先後,未來亦有過去法家法前非得也,准得說之。未來法家未來非得者,或法前、或法後,未來雖無前後次第,約性類別、約容起用說前後也。未來法家過去、現在非得者,唯法前非得也。現在法中過去非得者,唯法前非得也。現在法中未來非得,據世橫望雖皆法後,若約起用先後,未來亦有現在法家法前非得也。
三界不繫三者,界繫門也。三界不繫者,是所不得法。三者,能得非得也。謂三界及不繫法各有三界非得也。且如彼欲界法有三界非得者,謂欲界有情不得欲界法,非得欲界繫;色界有情不得欲界法,非得色界繫;無色界有情不得欲界法,非得無色界繫。良由非得隨所依判,故隨所依通在三界。如欲界法有三界非得,色、無色界法有三界非得,准欲界說之。若不繫法三界非得者,欲界不得不繫法,非得欲界繫;色界不得不繫法,非得色界繫;無色不得不繫法,非得無色界繫。
許聖道非得,說名異生性者,釋非得不通無漏也。謂《發智》本論許聖道非得,說名異生性故。論引本論云:「云何異生性?謂不獲聖法。不獲即是非得異名,非說異生性是無漏應理。」注曰:已上論文。不獲即是非得異名已下者,是論主釋上兩句本論文也。既知不獲聖道名異生性,明知異生性必非無漏,此異生性即是非得,故知非得不通無漏也。又《婆沙》四十五云:「尊者世友作如是說:『能令有情起異類見、異類煩惱,造異類業,受異類生,故名異生。』」
得法易地捨者,捨非得門。謂捨非得不過二門:一得法捨、二易地捨。得法捨者,如聖道非得說名異生性,得聖道時捨異生性,此即以得替非得處也。易地捨者,謂從下地生上地時,若從上地生下地時,以易地故,必捨非得。如從欲界生上界時捨欲非得,以欲非得隨所依身,所依捨故,非得亦捨也。如欲界既然,餘界亦爾,故易地捨但由易地捨於非得,未必有得替非得處。然異生性通前兩捨,謂易地捨中雖不遍捨異生性盡,亦有少分捨異生性。如從下地生上地時,亦捨下地異生性也。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四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năm

俱舍論頌疏
Hán gốc
俱舍論頌疏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五
從此大文第二,明眾同分者,論云:「如是已辯得、非得相,同分者何?」頌曰:
「同分有情等。」
釋曰:同分者,標章。有情等者,正釋同,謂身形等同,謂諸有情身形、業用、樂欲展轉互相似故。分者,因義,謂由此分,能令有情身形等同。同之分故,名為同分,依主釋也。言有情者,同分所依,簡非情也。等者,簡不等,正顯能依同分也。論云:「有別實物名為同分,謂諸有情展轉類等,本論說此名眾同分。」解云:眾同分者,眾多同分也。此復二種:一無差別、二有差別。無差別者,謂諸有情,有情同分,一切有情各等有故,同是有情故,名無差別也。有情同分,謂簡非情,此宗非情無同分也。有差別者,謂諸有情界、地、趣、生、種性、男女、近士、苾芻、學、無學等各別同分,一類有情各等有故。界謂三界,地謂九地,趣謂五趣,生謂四生,種性謂剎帝利等,各別有故,名差別也。復有法同分者,謂隨蘊、處、界,五蘊、十二處、十八界自類相似,此三科法是法同分所依也。由有實物名法同分,能令諸法互相似故。頌文同文,攝二同分,言有情者,謂簡非情,故有情言亦攝法同分也。論云:「若無實物無差別相名同分者,展轉差別諸有情中,有情有情等無差別覺及施設不應得有。如是蘊等等無差別覺及施設,如理應知(覺者,能緣同分智覺也。施設者,施設同分名也。由實有同分,方有緣同分智覺及施設同分名,各以此智名證實立有同分也。依經部宗同分假立故,此標宗意明實也)。」
從此第三,明無想果,論云:「已辨同分,無想者何?」頌曰:
「無想無想中,  心心所法滅,
異熟居廣果。」
釋曰:無想無想中,心心所法滅者,正釋無想也。上言無想,無想異熟也。下言無想,無想天也。謂無想天中有無想異熟故。論云:「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有法能令心、心所滅,名為無想。是實有物能遮未來心、心所法,令暫不起,如堰江河。」(解云:既能滅心,明有實物。依經部宗,無想是假故。此標宗言實物也。)
異熟居廣果者,二門分別也。異熟者,五類分別門,謂修無想定為異熟因,感五百大劫無想異熟為果也。居廣果者,第二明所居處。無想有情居在廣果,非別有地,謂廣果天中有高勝處,名無想天。如初禪中有高臺閣,大梵王居,名中間禪。問:「彼為恒無想,為亦有想耶?」答:「生死位中多時有想,言無想者,由彼中間五百大劫想不起故。生死有想者,無想天中初生有心,死時有心也。故契經言:『彼諸有情由想起故,從彼處沒。然彼有情如久睡覺,還起於想。』」論云:「從彼處沒,必生欲界,非餘處所,先修定行勢力盡故,於彼不能更修定故。如箭射空,力盡便墮。若諸有情應生彼處,必有欲界順後受業。如應生彼北俱盧洲,必定應有生天之業。」解云:此明無想天必退墮也。餘義可知。問:「生欲界何趣耶?」答:「《婆沙》一百五十四云:『有說生地獄,有說生惡趣。』如是說者定生欲界,處所不定,或生天趣、或生人趣、或生惡趣。」問:「何故生欲,五趣不定?」解云:謂諸外道修無想定,於加行時或起邪見,謗釋種涅槃;或起見取,計無想天為真解脫;或起戒取,計無想定以為真道。如是等惑為惡趣因。既修此定,次復離欲,或起生得或聞或思,如是等善為善趣因。由善惡雜起故,生五趣不定也。
從此大文第四,明二定,於中有三:一明無想定、二明滅盡定、三明所依身。
且初明無想定者,論云:「已辨無想,二定者何(總問)?謂無想定及滅盡定(總答)。初無想定其相云何(別問)?」頌曰:
「如是無想定,  後靜慮求脫,
善唯順生受,  非聖得一世。」
釋曰:如是無想定者,前明無想滅心、心所,有實體性。如是復有別物,心不相應滅心、心所,名無想定。約滅心同,名為如是。無想者,定名無想定,或定無想名無想定。言無想者,者是假者。假者,修無想人也。修無想人成此定故,名無想定。無想之定,是依主釋也。言或定無想者,無想即定,持業釋也。
後靜慮者,明所依地。修無想定,依第四禪,於靜慮中最居後故。求脫者,明作意也。謂諸外道計無想果為真解脫,為求彼故,修無想定。
善唯順生受者,善謂三性門也。此無想定唯是善性,此是善故,能招無想天中五蘊異熟。唯順生受者,明報時也。謂無想定,於第二生必受其果。唯言為簡無順現、順後及不定受。故論云:「若起此定,後雖退失,傳說,現身必還,能起當生無想有情天中。故得此定,必不能入正性離生(此文意明唯順生受也)。」
非聖得一世者,非聖者,明修人也。謂唯外道修無想定,必非聖者。論云:「以諸聖者於無想定如見深坑,不樂入故。要執無想為真解脫,起出離想而修此定,一切聖者不執有漏為真解脫及真出離,故於此定必不修行(解云:計無想天為真解脫,無想定為真出離,無出離生死也)。」得一世者,明成就也。謂無想定初念起時,唯得現世,名為一世,如初受得別解脫戒。此無想定從第二念已去,乃至未捨,是有記故,亦成過去,有法後得也。故知初念唯成一世。第二念等若未出觀,通成過、現,以無心故,無未來修,無法前得也。若出觀已,唯成過去。論云:「若諸聖者修得第四靜慮地時,若為如靜慮,亦得去來無想定不?」解云:此問意者,如聖人初修得第四禪,過去已失靜慮,及未來未起靜慮,以曾習故,今時總得,以有心靜慮通三世成就也。此聖人為如靜慮,亦得曾習過去無想定,及未來未起無想定不?以無想定屬第四禪,聖人修得第四禪時,既得過、未有心靜慮,過、未無想應亦有得,故為此問也。餘亦不得(答也。餘凡夫人得第四禪,亦不得去來無想定,何況聖人乎)。所以者何(徵也)?彼雖曾習,以無心故,要待加行,方便修得,故初得時唯得一世(答前徵也。彼無想定於過去生雖能曾習,以無心故,今時要須更修加行方可得也。故知凡夫修得第四禪,而未修無想定,不可得之也)。
從此第二,明滅盡定,論云:「次滅盡定,其相云何?」頌曰:
「滅盡定亦然,  為靜住有頂,
善二受不定,  聖由加行得。
成佛得非前,  三十四念故。」
釋曰:初句出體,次三句辨差別,第五、第六句明佛得也。滅盡定亦然者,此滅盡定有實體性,滅心、心所,同前無想。滅心、心所,故言亦然。
為靜住者,明作意也。前無想定為求解脫,以出離想作意為先。此滅盡定為求靜住,以止息想作意為先。有頂者,明所依也。前無想定依第四禪,此滅盡定唯依有頂。謂下諸地皆名有想,行想麁動,難可止息。此有頂地名為非想,行相微細,易可止息,故唯有頂有滅盡定。
善二受不定者,善者,三性門也。謂滅盡定性唯是善,非無記染,謂是善心所等起故。二受不定者,明報時分也。二受謂順生、順後二受也。此滅盡定通順生、順後及不定受,謂約異熟有順生受或順後受。頌言不定,含二不定:一報定時不定、二時報俱不定。故論云:「或有不定受,此報定、時不定。或全不受,謂若於下得般涅槃,此時、報俱不定。如阿羅漢得滅盡定,入般涅槃,不受果耳。」此滅盡定唯招有頂四蘊異熟。
聖由加行得者,聖者,明修人也。此滅盡定唯聖者得。論云:「非異生能起,怖畏斷滅故,唯聖道力所能起故,現法涅槃勝解入故。」解云:謂滅盡定依有頂起,彼已無色。若更滅心,便成斷滅,故怖畏也。聖入滅定,作勝解心,如入涅槃故,異生不起也。加行得者,此滅盡定唯加行得,非離染得,以心無故,要大加行方可得也。又初得時,唯得現在世。從第二念乃至未捨通成過、現。若出觀已,唯成過去。
成佛得非前者,明佛得滅盡定也。成佛得者,明成佛時得滅盡定也。非前者,非前加行得也。成佛得言,顯離染得,謂佛世尊盡智生時成佛位也,此時離染,得滅盡定,不由加行而修得也。故論云:「佛無一德由加行得,暫起欲樂現在前時,一切圓德隨樂而起,故佛眾德皆離染得。」解云:但離染時得諸功德,故諸功德名離染得。隨樂而起,非加行也。又論云:「世尊曾未起滅盡定,得盡智時,云何得成俱分解脫?」解云:菩薩學位,未起滅定,於成佛時應有定障,云何得成俱分解脫?俱分解脫者,謂離定慧障也。於起滅定得自在故,如已起者名俱解脫。解云:答也。此滅盡定於成佛時雖復未起,得自在故,如已起者,名俱解脫。或得滅定入出心故,名俱解脫。即由此理,名離染得。後時不由加行起故,非得定體,以滅盡定無法前得,故不得也。西方師說:菩薩學位,先起此定,後得菩提,云何此中不許彼說?解云:是經部宗,此許菩薩從見道出,便入滅盡定。從滅盡定出,方斷有頂故。於盡智起,成俱解脫。論主問薩婆多宗,云何此中不許彼說也。若許彼說,便順尊者鄔波毱多《理目足論》。如彼論說:「當言如來先起滅定,後生盡智。」解云:論主朋西方師,故為此釋。
三十四念故者,遮西方師說也。謂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說:非前起滅定,後方生盡智。所以者何?傳說菩薩三十四念成菩提故。諦現觀中有十六念,離有頂貪有十八念,謂斷有頂九無間道、九解脫道。如是十八,足前十六,成三十四。一切菩薩決定先於無所有處已得離貪,方入見道,不復須斷下地煩惱,於此中間無容得起不同類心。解云:菩薩先斷無所有處貪,後依第四禪起三十四念。此三十四念唯無漏心,故不可說從見道出起滅盡定,以入滅盡定心是有漏故。此有漏心望三十四念,名不同類,故不可起。
從此第三,明二定所依,論云:「已說二定有多同異,而於其中復有同異。」頌曰:
「二定依欲色,  滅定初人中。」
釋曰:二定依欲色者,釋依身也。二定者,謂無想定、滅盡定,此二俱依欲、色身起。問:「先無想定不依無色,理在不疑,何故滅定不依無色?」答:「命根依二法轉:一色、二心。若於欲、色起滅盡定,時雖復無心,命根依色轉。生於無色已無色身,若起滅盡定便無色、心,命依何轉?是則斷滅,非謂入定,故無色界不起滅定也。」論云:「若有人不許亦依色界起無想定,便違此文。謂本論言:或有是色有,此有非五行,謂色纏有情,或生有想天,住不同類心,或入無想定,或入滅盡定,或生無想天。已得入無想,是謂是色有,此有非五行。」解云:依《婆娑》有說不許色界起無想定,故引本論顯彼非也。或有是色有者,是色界有情也。此有非五行者,雖色有情不具五蘊也。過去迦葉佛說五蘊為五行,此有四類:一、生有想天,住不同類心,生有想天者,色界天中除無想天,餘天名有想也。於有想天起無色界心及無漏心,與色界心類不同故,名不同類也。此唯有色、行二蘊,無餘三蘊,非色繫故。二、生有想天已入無想定。三、生有想天已入滅盡定。四、生無想天已得入無想異熟。此後三類受、想、識滅,唯有色、行二蘊,故此四類不具五行。此本論文既言生有想天,或入無想定,或入滅盡定,故知二定色界起也。
滅定初人中者,此明滅定初起人中也。謂無想定無始曾習,起時即易,故於二界皆得初起。此滅盡定未曾修習,起時即難,故要人中方起滅定,以人中有說力故,慧解利故。論云:「此在人中初修起已,由退為先,方生色界,依有色界身後復修起。」解云:滅定有退,故生色界,如不退者直生有頂。生色界已,由先習力得起滅定也。然此二定滅心、心所。但言無想滅受想者,謂加行中偏厭此故,故別標也。且如外道計有苦樂以為生死,欲修無想,先作是念:「欲界有苦,初、二、三禪有喜樂受。」不了第四有捨及餘心、心所法,而作是言:「第四禪中雖出苦樂,仍有想念,未得涅槃,我今須滅。」故加行中偏厭想也。若諸聖者,以欲、色界有疲勞受,於第四靜慮無色有麁動想,為求靜住,暫欲息心,故加行中偏厭受、想。故此二定依加行中立名也。故論云:「此二定加行中,有厭逆此故,如亦知受等,唯名他心智。」解云:他心智雖知心所,然修加行但欲知心,故從加行,名他心智也。然此二定以二十二物為體,為修定前有二十一心所及心王一。心所二十一者,謂大地十、大善地十、欣厭隨一。為滅此故,有二十二物不相應行替處,名無想等,故隨滅爾許心、心所法為定體也。
從此大文第五,明命根,論云:「已辨二定,命根者何?」頌曰:
「命根體即壽,  能持煖及識。」
釋曰:上句會名,下句用證。論云:「命體即壽,故《對法》言:『云何命根?謂三界壽。』」解云:既將壽釋命,故知命即壽。此復未了何法名壽,謂有別法能持煖與識,說名為壽。
從此第六,明四相,於中有二:一正明四相、二釋難。
就第一明四相中:一明本相、二明隨相。
且初明本相者,論云:「已辨命根,四相者何?」頌曰:
「相謂諸有為,  生住異滅性。」
釋曰:上句標章,下句出體。相者,能相也。謂諸有為者,所相法也。諸有為者,謂五蘊法因緣造作,故名之為。色、心等法從因緣生,有彼為故,名為有為。相是標相,謂相法體令是有為。故論云:「由此四種是有為相,法若有此應是有為,與此相違是無為法。」解云:正釋相義。
生住異滅性者,出體也。此中於法能起名生,能安名住,能衰名異,能壞名滅。性者體義,謂薩婆多宗四相有實故也。論云:「豈不經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解云:此引經為難也。經說三相,論今說四,豈不相違?有三者,能相也。有為者,所相法也。之者,顯依主釋。重言有為者,令知此相表示法體,成有為故。「此三相者,有為之相,於此經中應說有四。」解云:於此經中理應說四也。不說者何(徵也)?所謂住相。然經說住異,是此異別名,如生名起,滅名為盡,如是應知異名住異。解云:有三師釋經,此一師釋也。經不說住,說三相:一起、二住異、三盡。然經說住異相,是此論說異相別名,謂依住辨異,故所以異名住異也。如起者生之別名,如盡相滅之別名,故知異相是住異之別名也。若法令行三世遷流,此經說為有為之相,令諸有情生厭畏故。謂彼諸行生力所遷,令從未來流入現在。異及滅相力所遷迫,令從現在流入過去,令其衰異,及壞滅故。住於彼行攝受安樂,常樂與彼不相捨離,故不立在有為相中。解云:是第一師釋經意也。三相遷行,故經說之。住樂安立,故經不說也。又無為法有自相住,住相濫彼,故經不說也。注曰:此第二師釋經也。無為湛然是自相住也。有謂此經說:住與異總合為一,名住異相。注曰:此第三師說也。經說住異,兩相合說,不同初師唯是異相。何用如是總合說為(問也)?住是有情所愛著處,為令厭捨,與異合說,如示黑耳與吉祥俱,是故定有四有為相(答也)。吉祥、黑耳姊妹二人恒相隨逐。姊名吉祥,所至之處為吉祥事。妹名黑耳,由耳黑故,故以名焉,所至之處能為衰損。愚人貪愛吉祥,智者為令厭捨,先示黑耳。住喻吉祥,異喻黑耳,欲令厭住,與異合說也。
從此第二,明隨相,論云:「此生等相既是有為,應更別有生等四相(問也)。若更別有,應致無窮,彼復有餘生等相故也(難也)。相是有為,別有四相,相上有相,成無窮失耳。應言更有,然非無窮(雙答也)。所以者何(徵也)?」頌曰:
「此有生生等,  於八一有能。」
釋曰:上句答問,下句答難。此者,此前四本相也。生生等者,四小相也。謂前四相有生生等四種隨相,故成有為。論云:「諸行有為由四本相,本相有為由四隨相。」解云:諸行成有為,由四本相相。本相成有為,由四隨相相。生生等者,等取住住、異異、滅滅。此有三名:一名生生等,上生字是小生,下生字是大生,從小生生大生故,名生生;小相中住,住本相住,名為住住;小相中異,異本相異,名為異異;小相中滅,滅本相滅,名為滅滅,如生生釋之。二名隨相,隨本相故。三名小相,相一法故。本相亦有三名:一名本相,相本法故;二名大相,相八法故;三名生等,生八法故。不同小生唯生於生,故但名生,住等亦爾。
於八一有能者,通無窮難也。豈不本相如所相法,一一應有四種隨相?此復各四展轉無窮?為通此難,故有斯頌。四種本相於八有能,四種隨相於一有能,功能別故,無無窮失。且如生相生色法時,九法俱起:一是本法,謂色自體,此上必有四本四隨,故成九法。於九法內生不能自生,生除自體,能生餘八;本相中住,不能自住,住餘八法;本相中異,不能自異,異餘八法;本相中滅,不能自滅,滅餘八法。故四本相於八法中有功能也。於九法中,生不自生,是生生生;住不自住,住住來住;異不自異,由異異異;滅不自滅,由滅滅滅。故四隨相於一法中有功能也。由此道理,無無窮失。故論云:「是故生等相復有相,隨相唯四,無無窮失。」又經云:「有三有為之有為相。」論云:「然經重說有為言者,令知此相表是有為,勿謂此相表有為有,如居白鷺,表水非無。亦勿謂表有為善惡,如童女相表善非善。」解云:遙見白鷺,表知有水。如童女有好相表生善子,有惡相表生惡子。今此四相唯表有為,是有為法,不表有為是有義故,不同白鷺表有義也。又此四相不表有為善惡性故,不同童女表善非善。
從此第二,釋難。依經部宗,四相是假,不許有宗未來有體,實有生相,故論云:「若生在未來,生所生法,未來一切法何不頓生?」頌曰:
「生能生所生,  非離因緣合。」
釋曰:此兩句答經部宗難也。因者,六因。緣者,謂四緣。論云:「非離所餘因緣和合,唯生相力能生所生,故諸未來非皆頓起。」
從此大文第七,明名身等,論云:「如是已辨諸有為相,名身等類其義云何?」頌曰:
「名身等所謂,  想章字總說。」
釋曰:名身等者,標章也。所謂下,正釋也。等者,等取句身、文身也。想章字總說者,釋上也。以想釋名,以章釋句,以字釋文,以總說釋身也。論云:「名謂作想。」解云:想者取像,或契約義。若取像名想,想是心所,如說色名,能生色想,因名生想,名為作想。若契約義,想即是名,謂諸賢聖共為契約,立色等名,名即是想。由此名想能有詮表,故名作想。梵云那(上聲)磨,唐翻為名,是隨義、歸義、赴義,謂隨音聲歸赴於境。呼召色等,名能詮義。論云:「句者謂章,詮義究竟。如說諸行無常等章,或能辨了業用、德時相應差別,此章稱句。」解云:且如一色,有所見業,能發識用。青黃等德、過未等時,與四相合名為相應。不相應者名曰差別。謂能辨色是所見等,此章稱句也。梵云鉢陀,義翻為句,正翻為迹,謂如象身有四足迹,且如一頌總四句成,故今就義翻之為句。梵云縛迦,此翻為章。章者,詮義究竟,故以章釋句。文者,謂字,如說惡、阿、壹、伊等字,是不相應行中字,不同此方黑書之字。梵云便膳那,唐云文,是能彰顯義。近顯名句,遠顯於義。西國風俗,呼扇、鹽、酢,亦名便膳那,亦是能顯義,扇能顯風,鹽酢能顯食中味也。故舊譯為味,翻之謬矣。身者,聚集義。總說者,合集義,謂合集總說二三等名,為聚集故,故以總說釋身義也。論云:「言總說者,是合集義,於合集義中說嗢遮界故。」解云:西方聲明造字,有字界、字緣。界是本義,以字緣助成種種義。且嗢遮是字界,本造字家於合集義中立嗢遮字界,後以字緣助嗢遮界,轉成三木訖底,唐言總說。既知總說之義起自嗢遮,嗢遮是合集義,明知總說亦是合集。此文言於合集義說嗢遮界,以證總說是合集義。既以總說釋身,故知多名合集為名身等也。然一名是名,非名身。二名名身,如說色。聲。三名已去名多名身,如說色、聲、香等者,有三名也。一句是句,非句身;兩句是句,亦句身;三句已去,名多句身也。如說諸行無常,一切法無我,涅槃寂滅,此皆有三句,名多句身也。一字是文,非文身;二字亦文,亦文身;三字已去,名多文身。如迦、佉、伽等有三字,得名多文身也。論云:「且如古者,於九義中共立一瞿聲,為能詮定量故。」有頌曰:
「方獸地光言,  金剛眼天水,
於此九種義,  智者立瞿聲。」
(一方、二獸、三地、四光、五言、六金剛、七眼、八天、九水,皆一瞿聲,目斯九義,指方言瞿,瞿則目方,指獸言瞿,瞿即目獸也。餘准可知耳)。
從此第三,諸門分別,於中有二:一辨名等、二明同分等。
且初明名等者,論云:「此名身等何界所繫?為是有情數?為是非有情數?為是異熟生?為是所長養?為是等流性?為善?為不善?為無記?此皆應辨。」頌曰:
「欲色有情攝,  等流無記性。」
釋曰:言欲色者,界繫門也。謂此名身等,欲、色界繫,謂名句、文身依聲而有,無色無聲,故無名等。有情攝者,論云:「又名身等有情數攝,能說者成,非所顯義。」解云:能說者成者,顯唯有情也。非所顯義,明不通非情也。
等流者,五類門也。此名身等同類因生,於五類中唯等流性。非業所感故,不通異熟。非色法故,不通長養。無記者,三性門也。唯是無覆無記性攝,謂名身等依聲而起,非是心力親能發起,故唯無記。聲是心力,親能發起,故通三性也。
從此第二,明同分等,論云:「如上所說餘不相應,所未說義今當略辨。」頌曰:
「同分亦如是,  并無色異熟,
得相通三類,  非得定等流。」
釋曰:同分亦如是者,為顯同分如前名等,通於欲、色、有情、等流、無覆無記。
并無色者,謂顯同分非唯欲、色,亦通無色。并異熟者,謂明同分非唯等流,並通異熟性。由此同分是界通三,類通二義。界三者,三界也。類二者,等流、異熟也。
得相通三類者,得謂能得,相謂四相。此得及相唯通三類:一有剎那、二等流性、三異熟性。苦法忍上得及四相是有剎那,餘二可知。
非得定等流者,非得者,非得也。定謂二定,無想、滅盡也。非得及定於五類門同類因生,唯等流性。非業所感故,不通異熟。非色法故,不通長養。等流性故,非有剎那。是有為故,故不通有實也。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五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sáu

俱舍論頌疏
Hán gốc
俱舍論頌疏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六
從此大文第三,明因緣,於中有二:一明六因、二明四緣。
就正明六因中,復分為三:一正明因體、二明因得果、三明法從因生。
就初正明因體中,文分三段:一總標名、二別顯體、三三世分別。
且初總標名者,論云:「如是已說不相應行,前言生相生所生法,非離所餘因緣和合,此中何法說為因緣(此總問也)?且因六種(總答)。何等為六(別問)?」頌曰:
「能作及俱有,  同類與相應,
遍行并異熟,  許因唯六種。」
釋曰:上三句頌標六因名,第四一句結歸本宗。一能作因、二俱有因、三同類因、四相應因、五遍行因、六異熟因,此如後釋。經部等宗不許六因,無經說故;許有四緣,有經說故。然有部宗中,迦多演尼子大阿羅漢靜室思惟,言有《六因經》,是諸天傳來,非餘部許,故論云:「對法諸師,許因唯有如是六種。」
從此第二,別顯體者,六因不同,文即為六:且初第一,能作因者,頌曰:
「除自餘能作。」
釋曰:除自者,唯有為法也。謂有為法生,除其自體,自體非因,故須除也。餘能作者,正明因體。有為法生時,除自體外,餘一切法皆不為障,名能作因。故頌「餘」字通一切法,謂有為、無為皆能作因體也。故論云:「一切有為,唯除自體,以一切法為能作因,由彼生時無障住故。」解云:以不障義釋能作因,故知能作因寬,通一切法。增上果狹,唯有為法也。因能作果,名能作因,能作即因,持業釋也。問:「若據此義,餘五種因亦名能作因,皆能作果故,何故此因獨名能作?」答:「論云:『雖餘因性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無別稱。如色處等,總即別名。』解云:所餘五因皆有別名,唯能作因未有別名,謂餘五因所簡別故,此能作因雖標總稱,即受別名也。」
從此第二,明俱有因。文分兩段:一正明俱有因、二明心隨轉。
且初正明俱有者,論云:「如是已說能作因相,第二俱有因相云何。」頌曰:
「俱有互為果,  如大相所相,
心於心隨轉。」
釋曰:俱有者,俱時而有也。互為果者,釋俱有因也。論云:「若法更互為士用果,彼法更互為俱有因。」解云:俱有作用,俱有即因,名俱有因,持業釋也。若果與因俱名為俱有,俱有之因,依主釋也。
如大相所相,心於心隨轉者,指體也。此有三類:如大者,謂四大種,第一類也。此四大種造果之時,互相假籍生所造色,故互相望為俱有因。相與所相者,第二類也。相者,四法相也。此四法相與所相法更互為果,謂此能相相所相故。復因所相能相轉故,故互為果,名俱有因。心於心隨轉者,第三類也。謂心王與心隨轉法亦更互為果。論云:「是則俱有因,由互為果,遍攝有為法,如其所應。」解云:結上三類也。如其所應者,謂有為法中有五:一四大互相望、二相所相相望、三四相自互相望、四心與心隨轉相望、五隨轉自互相望,皆俱有因,故言如其所應也。又論云:「法與隨相非互為果,然法與隨相為俱有因,非隨相於法,此中應辨。」解云:此文是論主出有宗,以互為果釋俱有因有過也。法者,所相法也。隨相者,小四相也。法不因小相相,法非小相果。小相因法轉,小相是法果,故言法與隨相非互為果。然法與隨相為俱有因者,以隨相因法轉故也。法與隨相為俱有因,非隨相於法者,以隨相不相所相法故,隨相望法非俱有因。既法與隨相非互為果,而名俱有因,如何今以互為果義釋俱有因?此中應辨者,勸釋通也。
從此第二,明隨轉。於中有二:一明隨轉體、二明隨轉義。
且初明隨轉體者,論云:「何等名為心隨轉法?」頌曰:
「心所二律儀,  彼及心諸相,
是心隨轉法。」
釋曰:前兩句辨體,第三句結成。言心所者,謂四十六心所是也。言二律儀者,謂靜慮、無漏二種律儀。此二律儀入定則有,出定則無,名心隨轉。
彼及心諸相者,彼謂彼前心所及二律儀。及心者,謂心王也。取彼法上生等四相,及心王上生等四相,名為諸相,故「諸相」字通彼及心王上相也。此等諸法名心隨轉,如上三類:一心所、二定道律儀、三諸相,是隨轉法也。
從此第二,釋隨轉義,論云:「如何此法名心隨轉?」頌曰:
「由時果善等。」
釋曰:由時者,時有四種:一生、二住、三滅、四墮一世。生在未來,住、滅現在。若未來法未至生相,及過去法三相不攝,故生、住、滅外別說墮一世。此四相不同,總是時攝,謂前隨轉與此心王同一生、同一住、同一滅、同墮一世,故名隨轉。由果等者,果謂一果,等取一異熟及一等流。謂前隨轉與心同得一果、同感一異熟、同得一等流,名心隨轉。此一果言,意取士用及離繫果,故異熟、等流外別說一果也。然士用果總有四種:一、俱生士用,此復有二:一俱有相應因展轉士用果、二及餘同時造作得者。二、無間士用,此復有二:一等無間緣所引起者、二及餘隣次造作得者。三、隔越士用果,此復有二:一異熟果、二如農夫春種秋收隔越士用果。四、不生士用果,謂是擇滅,體不生也。此一果言,於俱生士用中唯取同時造作得者。於無間中除同性法無間,以同性無間等流攝故,取餘異熟性無間果也。於隔越中,除異熟果,以三果中異熟攝故,取餘隔越遠士用果,及取第四不生士用。故一果言,唯攝士用及離繫果。由善等者,等取不善、無記。謂此隨轉與心同善、不善及無記性,名心隨轉。論云:「應知此中前一後一,顯俱顯共,其義不同。」解云:前時言一,顯俱一時也。後果言一,顯共一果也。由此十因,名心隨轉,謂時四種、果等三種、善等三種,是十因也。論云:「此中心王極少,由與五十八法為俱有因,謂十大地法,彼四十本相,心八本相、隨相,名五十八法。五十八中,除心四隨相,餘五十四為心俱有因。」解云:五十八者,謂受等十大地法。此十法上各有四大相,成四十,足前成五十。心王上四本相、四隨相為八,足前成五十八也。心王與此五十八法為俱有因,五十八法為士用果。此五十八中,除心王上四小相,餘五十四法與心王為俱有因,心王為士用果,謂心不由隨相相,然隨相依心而得轉故,隨相望心但為果,不為因也。有八對法是俱有法,非俱有因。故論云:「諸由俱有因故成因,彼必俱有、或有俱有,非由俱有因故成因(此標也)。謂諸隨相各於本法(此第一對謂小相不相本法雖與本法俱有,非俱有因也),此諸隨相各互相望(解云:此第二對,謂隨相唯相本相,非互相生,展轉相望,不同一果等,故雖俱有,非俱有因也)。隨心轉法,隨相於心(解云:是第三對,隨心轉法上,四小相望心王,非一果等,非俱有因也)。此諸隨相展轉相對(是第四對,隨心轉法上,隨相自互相望,非互為果,理非因也)。一切俱生,有對造色,展轉相對(解云:是第五對,如色、聲等是有對造色也。雖然俱有,非同一果等,非俱有因耳也)。少分俱生,無對造色,展轉相對(解云:是第六對,無對色者,謂別解脫戒無表也。七支無表雖俱時有,由展轉相望,非一果等,非俱有因也。簡定、道二無對色,言少分也)。一切俱生造色大種,展轉相對(解云:是第七對,造色者,所造也。大種者,能造也。能造、所造展轉相望,非一果等,非俱有因也)。一切俱生,得與所得,展轉相對(解云:是第八對,然法俱得,與所得法雖俱時有,此得或前、或後、或俱生故,以不定故,非俱有因也)。」
從此第三,明同類因,論云:「如是已說俱有因相,第三同類因相云何?」頌曰:
「同類因相似,  自部地前生,
道展轉九地,  唯等勝為果。
加行生亦然,  聞思所成等。」
釋曰:同類因相似者,謂善五蘊與善五蘊展轉相望為同類因(言展轉者,如色蘊與色為因,與餘四蘊為因。餘四蘊等望色等皆得名為因也)。染污與染污、無記與無記,五蘊相望應知亦爾。言亦爾者,同前善五蘊,亦展轉為因也。
自部地前生者,言自部者,於相似中唯取自部為同類因,非一切相似皆同類因也。部謂五部,即見苦所斷乃至修所斷,此中見苦唯與見苦所斷為同類因,乃至修所斷唯與修所斷為同類因。言自地者,簡自部中他地也。於自部中唯取自地為同類因,非他地也。地謂九地,謂欲界四禪、四無色也。如欲界見苦唯與欲界為同類因,乃至有頂唯與有頂為同類因,以有漏法部繫皆定,異地相望皆無因義也。前生者,於自地中唯取前生為同類因,過去望現、未名前生,現在望未來名前生,故「前生」字唯通過、現。若過去世與現、未為同類因,若現在世與未來為同類因也。
道展轉九地者,前言自地依有漏說,若無漏道,九地相望皆互為同類因。言九地者,謂未至、中間、四靜慮、三無色也。依此九地起無漏道,一一皆與九地為因。依未至地起無漏道,能與九地道諦為因,乃至無所有處起無漏道,亦與九地為同類因。論云:「此於諸地皆如客住,不墮界攝,非諸地愛攝為已有,是故九地道雖不同而展轉為因,由同類故。」解云:無漏非界繫,雖起於諸地,如客人住也。有漏愛攝,故墮界攝。若無漏法,非九地愛攝為已有,故無漏道不墮界攝也。
唯等勝為果者,簡差別也。然唯得與等勝為因,非為劣因為無漏道。謂加行生故,豈設勤勞,劣法為果,故與等勝為同類因。且如已生苦法智忍,還與未來苦法智忍為同類因,是為等因。若苦法忍與苦法智乃至無生智為同類因,是名為勝,智勝忍故。廣說乃至諸無生智唯與等類為同類因,更無有法勝無生智故。又諸已生見道、修道及無學道,隨其次第,與三二一為同類因。解云:見道與三為因,見、修、無學也。修道與二為因,除見道也。無學道與一為因,除見、修道也。又於此中,諸鈍根道與鈍及利為同類因,諸利根道為利道為因。如隨信行及信勝解時,解脫道隨其次第與六四二為同類因。解云:見道二聖:一鈍、二利,鈍謂隨信行,利謂隨法行。修道有二聖:一鈍、二利,鈍謂信勝解,利謂見至。無學道有二聖:一鈍、二利,鈍謂時解脫,利謂不時解脫。此約三道,總有六聖。今隨信行與六為因。信勝解與四為因,除見道二聖也。時解脫道與二為因,除見修四聖也。若隨法行及見至、不時解脫道,隨其次第與三二一為同類因。解云:隨法行與三為因,謂隨法、見至、不時也。見至與二為因,除隨法也。不時與一為因,除隨法及見至也。論云:「諸上地道為下地因,云何名為或等或勝?」解云:此難九地道互為因,上地勝、下地劣,與下為因,是則與劣為因,非等勝也。論云:「由因增長,及由根故,謂見道等,下下品等,後後位中因轉增長。」解云:答前難也。不由地有上下,令道等有勝劣。雖依下地,望上地道有二種因,得名為勝,一由因增長、第二及由根故。由因增長者,謂見道等下,釋因增長也。等取修道及無學道。後後位中因轉增勝,謂修無學道在見道後,無學道在修道後,名為後後。又見道等各有下下品等九品道也。此九品等位,後後位中因亦轉勝,如上地起見道,與下地修道等為因,及上地下下品等道與下地上中品等道為因,以後後位因增長也。第二由根者,上地鈍根道與下地利根道為因。論文不釋根者,謂易解故。又論云:「雖一相續,無容可得隨信、隨法二道現起,而已生者為未來因。」解云:此文釋伏難。伏難意者,難前及由根故。如一身中已起鈍根隨信行道,不可更起利根隨法行道,如何可說上地鈍根道與下地利根道為因?故言雖一相續身,無容二道起。而上地已起隨信行道,與下地未來隨法行為因,理無妨矣。
加行生亦然者,此明有漏加行生法,同前無漏,唯與等勝為同類因,故言亦然。
聞思所成等者,正明加行善體也。謂聞、思所成等者,等取修所成。因聞、思、修所成功德,名彼所成。此之三慧,加功用行方得發生,名加行善。聞所成法與聞所成慧為同類因,是名為等。聞所成法與思、修慧為同類因,是名為勝。思與思、修為同類因,除聞所成,以聞劣故。修唯與修為同類因,除聞、思二,以二劣故。欲界無修,是散地故。上二界無思,舉心思時便入定故。無色無聞,無耳根故。論文約三界明因,讀可解也。此加行善束成九品,若下下品為九品因,下中品與八為因,乃至上上品唯與上上品為因,除前劣故。生得善法,九品相望,展轉為因,染污亦然。謂生得善,或從下品生中上品,或從上品生中下品,容一一後皆現前故,故得九品展轉為因。染污亦爾者,准生得說也。無覆無記總有四種,謂異熟生、威儀路、工巧處、變化心,俱隨其次第與四三二一為因。解云:後勝前故也。
從此第四,明相應因,論云:「如是已說同類因相,第四相應因相云何?」頌曰:
「相應因決定,  心心所同依。」
釋曰:相應因者,心、心所法要須同依方名相應,故言決定。謂同依言,即顯必同所依、同所緣、同行相、同時、同事,五義具足,名為相應。論云:「此中同言顯所依一,謂若眼識,用此剎那眼根為依,相應受等亦即用此眼根為依,乃至意識及相應法同依意根,應知亦爾。」解云:心與心所所依不異,名為一也。
從此第五,明遍行因,論云:「如是已說相應因相,第五遍行因相云何?」頌曰:
「遍行謂前遍,  為同地染因。」
釋曰:遍行者,謂十一遍使,及相應俱有法也。十一遍使者,謂苦諦有七:五見、疑、無明也;集諦有四:邪見、見取、疑、無明也。此等諸法遍與五部染法為因,名為遍行。遍行即因,持業釋也。謂前遍者,唯取前生遍行諸法為因,此之前生簡未來世,唯通過、現。
為同地者,不與異地染法為因也。論云:「此與染法為通因故,同類因外更別建立,亦為餘部染法因故。由此勢力,餘部染法及彼眷屬亦生長故。」解云:為遍行因取五部果,名為通因。若同類因,唯自部果,非通因也。言眷屬者,謂與煩惱相應俱有法也。
從此第六,明異熟因者,論云:「如是已說遍行因相,第六異熟因相云何?」頌曰:
「異熟因不善,  及善唯有漏。」
釋曰:唯諸不善及善有漏,是異熟因,異熟法故。問:「何緣無記不招異熟?」答:「由力劣故,如朽敗種。」問:「何緣無漏不招異熟?」答:「無愛潤故,如貞實種無水潤沃,又非繫地,如何能招繫地異熟?餘法具二,是故能招。如貞實種,水所沃潤。」言異熟者,依薩婆多宗,因是善惡,果是無記,異類而熟,名為異熟。俱有等四,因唯同類熟,謂因與果俱性同故,能作一因,兼同異熟,謂有同性果、有異性果。故今異熟因唯異類熟,故唯此一名異熟因。
從此大文第三,明世攝,頌曰:
「遍行與同類,  二世三世三。」
釋曰:二世者,遍行同類唯通過、現二世也。三世三者,謂異熟相應俱有三因,通三世也。頌既不說能作因所居,義准應知,通三世非世,非世者無為也。
從此大文第二,明因得果,於中有四:一總標果體、二對因配果、三別顯果相、四因取與時。
且初第一,總標果體者,論云:「已說六因相別世定,何等為果,對彼成因?」頌曰:
「果有為離繫,  無為無因果。」
釋曰:上句出體,下句釋妨。果有為離繫者,釋體也。果有二種:一者有為,謂士用、增上、等流、異熟,此為六因所引生故,名之為果。二者離繫,擇滅為體,由道所證擇滅名果,道為證因,非為生因,故此證因非六因攝。
無為無因果者,釋疑也。論云:「若爾無為許是果故,則應有因,要對彼因,乃可得說此為果故。又此無為許是因故,則應有果,要對彼果,乃可得說此為因故。」解云:無為是離繫果,應名有因。無為是能作因,應名有果也。為遣此疑,故有斯頌。無為無因者,無六因故,謂無為法體雖是果,是所證果,非是六因所引生果,故名無因。無為無果者,無五果故,謂無為法於生不障,立能作因,非能證故,無離繫果,無取與用,無有為果,是故擇滅是因無果,是果無因,餘二無為是因非果,故三無為皆無因果。舊譯無為非因果者,此翻謬矣。無為是能作因,不可言非因。無為是離繫果,不可言非果。非,即非其自體;無,即乃是無他。故得言無,不可言非也。論云:「何緣不許諸無間道與離繫果為能作因(難合有因)?於生不障,立能作因,無為無生,道何所作(答前難也)。若爾誰果?果義如何(解云:此有兩句問,一道既非因,未知誰果。二無因是果,果義如何也)?謂是道果,道力得故(言道果者,答誰果也。道力得者,答果義也)。若爾,道果應唯是得,道於得有能,非擇滅故(解云:得者,離繫得也。由道引故,應有功能)。不爾,於得於擇滅中,道之功能有差別故(答也)。云何於得道有功能(徵也)?謂能生故(答也)。得是有為,道能生故。云何於滅道有功能(徵也)?謂能證故(答由道證擇滅也)。由此理故,道雖非滅因,而可得說擇滅為道果(結成也)。」
從此第二,明對因配果,論云:「總說已竟,於諸果中,應說何果?何因所得?」頌曰:
「後因果異熟,  前因增上果,
同類遍等流,  俱相應士用。」
釋曰:後因者,謂異熟因,於六因中最後說故,初異熟果此因所得。言前因者,謂能作因,於六因中最初說故,後增上果此因所得。由能作因有增上力,所引得果名為增上。增上之果,依主釋也。謂能作因於法不障,得增上名。或能作因亦有勝力,如十處界於五識身,諸有情業於器世間。言十處者,五根、五境親生五識也。又耳等根對於眼識生等,亦有展轉增上生力,聞已便生欣見欲故。謂因耳聞便欣見色,遂發眼識,是則耳根有增上力,能生眼識也。
同類遍等流者,此二種因得等流果。
俱相應士用者,俱有相應,得士用果。言士用果者,因有作用,如世士夫營農等用,因名士用。果從因生,名士用果。士用之果,依主釋也。如世間說鴉足藥艸,醉象將軍,藥艸似鴉足,名鴉足也。將軍破賊如醉象,名醉象也。從譬為名,士用亦爾。論云:「為唯此二有士用果?為餘亦有(問也)?有說餘因亦有此果,唯除異熟。由士用果與因俱生,或無間生,異熟不爾(此師立俱生無間二士用果,故除異熟也)。有餘師說,此異熟因亦有隔越遠士用果,譬如農夫所收菓實(此師更立隔越士用果,故通異熟。春種秋收,隔越士用也)。」
從此第三,明果相,論云:「異熟等果,其相云何?」頌曰:
「異熟無記法,  有情有記生。
等流似自因,  離繫由慧盡。
若因彼力生,  是果名士用。
除前有為法,  有為增上果。」
釋曰:異熟無記法者,唯於無覆無記有異熟果。言有情者,謂異熟果不通非情也。有記生者,謂異熟果善惡業感,名有記生。既異熟果唯有記生,明知不通等流長養,以等流果及所長養通三性生,故不通也。此上是異熟果相。
等流似自因者,謂等流果皆似自因,謂似同類遍行因故。
離繫由慧盡者,盡者滅也,慧者擇也,謂此擇滅離繫所顯,故將擇滅釋離繫果。
若因彼力生,是果名士用者,若法因彼勢力所生,名士用果。如因下地加行心力,上地有漏、無漏定生,及因清淨靜慮心力生變化無記心,此等名士用果。擇滅名不生士用果,謂因道力證得,亦得士用果名。
除前有為法,有為增上果者,有為法生,餘法不障,是增上果,故增上果唯有為法。除前者,謂前已生有為諸法非增上果,謂果望因,或俱或後,必無果前因後,故言除前也。重言有為者,是除前外諸餘有為,此餘有為或與因俱,或在因後,名增上果。論云:「言增上果者,顯依主釋也。增上之果。問:『士用、增上二果何殊?』答:『士用果名唯對作者,增上果稱通對此餘。如匠所成,對能成匠,俱得士用、增上果名;對餘非匠,唯增上果。』」解云:謂匠造屋,屋對匠人是士用果,亦增上果。屋對非匠,唯增上果,以非匠不造屋,屋望非匠非士用果也。
從此第四,明因取與果,論云:「於上所說六種因中,何位何因取果與果?」頌曰:
「五取果唯現,  二與果亦然,
過現與二因,  一與唯過去。」
釋曰:五取果唯現者,除能作因,五因取果唯於現在,定非過去,彼已取故。亦非未來,彼無用故。
二與果亦然者,謂相應、俱有二因與果唯於現在,同前五因,故云亦然。由此二因得俱生果,正取果時,亦與果故。
過現與二因者,謂同類、遍行二因與果,通過、現世。現在世與果者,謂此二因有等流果無間生故。過去與果者,謂有隔念等流果也。
一與唯過去者,一謂異熟因,此異熟因唯過去與果,謂異熟果,不與因俱,及無間生故,此因與果唯過去世。問:「取果與果,其義如何?」答:「能為彼種,故名取果,種者因義。現在為因,能取後果,故取果用。唯於現在,正與彼力,故名與果。謂果將生,因與力用,令入現在,故名與果,故取與用唯目因也。」論云:「善同類因有時取果而非與果,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斷善根時,最後所捨得。」解云:最後善得住現在世,已成因義,故名取果。無後善得果,至生相故。此現在因不名與果也。「第二句者,謂續善根時,最初所得得。」解云:續善根時,最初所得得者,謂得過去最後所捨善得,此過去善得名為與果,謂善得所引果今時至生相故也。「不名取果者,由已取故也。應言爾時,續者前得。」解云:論主恐人不解前文所得得言,謂將通取過去諸得,故今解云:應說爾時續者,前得前得,是前最後所捨善得也。「第三句者,謂不斷善根,於所餘諸位。」解云:於一身中有所餘諸善心位,能為因故,名為取果。有果生故,得名與果也。「第四句者,謂除前相。」解云:除前三句相,所餘未來善等皆非取與也。
從此第三,明法從因生,論云:「說因果已,復應思擇,此中何法?幾因所生(問也)?法略有四:謂染污法、異熟生法、初無漏法、三所餘法(總標諸法也)。餘法者何(別問三所餘法也)?謂餘異熟,餘無記法;除初無漏,諸餘善法(餘無記者,謂工巧等三無記也。餘善法者,除苦法忍外,諸餘無漏及一切有漏善。此等是前三法外,名三所餘也)。如是四法云何?」頌曰:
「染污異熟生,  餘初聖如次。
除異熟遍二,  及同類餘生。
此謂心心所,  餘及除相應。」
釋曰:染污異熟生餘初聖者,標四法也。如次者,言此四法除因門中,於下兩句如次除之。
除異熟遍二者,此「除」一字四度言之。除異熟者,初句染污法除異熟因,餘五因生;第二除遍者,謂初句異熟生法除遍行因,餘五因生;第三除二者,謂前第二句,三所餘法,除前異熟、遍行二因,從餘四因生;第四及同類餘生者,謂第二句,初無漏聖,非但除異熟、遍行二因,及除同類因,從餘三因生。故頌「除」字及「餘生」兩字四度言也。
此謂心心所者,此前所辨四法從因生者,唯是心、心所法也。
餘及除相應者,此明色及不相應四法也。餘謂色法,及不相應是心、心所外故,名為餘,故「餘」一字含此二法,謂色、不相應也。此二法中各有四法,謂餘染污等,且染污色,惡律儀是也。異熟色者,眼等五根是也。三所餘色者,除初聖外所餘無漏戒及定共戒等一切善色,兼工巧、威儀,通果色也。初無漏色者,謂苦法忍上,道共戒也。不相應中染污等四,思之可解。及除相應者,謂色不相應四法,如心、心所,所除因外兼除相應,故言及也。且色及不相應染污法,除異熟因,及除相應因,餘四因生。若色及不相應異熟生法,除遍行因,及除相應因,餘四因生。若色及不相應三所餘法,除異熟、遍行二因,及除相應,餘三因生。若色及不相應初無漏法,除異熟、遍行、同類三因,及除相應,餘二因生、一因生法,決定無有。此頌甚巧,應善思之。已上不同,總是第一,明因已竟。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六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bảy

俱舍論頌疏
Hán gốc
俱舍論頌疏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七
從此大文第二,明四緣,於中分二:一明四緣、二別解等無間。
初就明四緣中,文復分三:一明四緣體、二明緣中作用、三明法從緣生。
且第一明緣體者,論云:「廣說因已,緣復云何?」頌曰:
「說有四種緣,  因緣五因性,
等無間非後,  心心所已生。
所緣一切法,  增上即能作。」
釋曰:說有四種緣者,說謂契經中說有四緣性,謂因緣性、等無間緣性、所緣緣性、增上緣性。言因緣者,因即是緣,持業釋也。等無間者,前後心、心所體各一故,名之為等。如心、心所中受體是一,餘想等亦爾,故論云:「謂無少受無間生多,或復從多無間生少。想等亦爾,於自類中無非等義。」又解:前心、心所齊等,與後心、心所為緣,非是前受生後受、前想生後想,自類中等也。又解:後心、心所等,用前心、心所為緣,故此等字通緣及果。言無間者,前心、心所生後心、心所,中間無有餘心間隔,名為無間。故此無間通緣及果。或等無間即緣,是持業釋也。或等無間之緣,是依主釋。所緣緣者,謂所緣境為緣,能牽生心、心所法。所緣即緣,持業釋也。增上緣者,增上即緣,是持業釋也。
因緣五因性者,出因緣體。於六因中,除能作因,所餘五因是因緣性。
等無間非後心心所已生者,非後者,謂阿羅漢臨入涅槃,最後心、心所,名之為後。此後心、心所非等無間緣。除後心外,諸餘已生心、心所法皆是等無間緣。論云:「此緣生法等而無間,依是義立等無間緣(解云:法者,此果法。此果法與緣等也)。由此色等皆不可立等無間緣,不等生故,謂欲界色或無間生欲界、色界二無表色(解云:謂受戒者從第三羯磨便入色界定,即欲界別解脫無表,與色界定共無表色俱時生耳)。或無間生欲界、無漏二無表色(解云:謂第三羯磨便入色界無漏定,即欲界無表與道共無表俱時生耳)。由諸色法雜亂現前,等無間緣生無雜亂,故色不立等無間緣。」尊者世友作如是說:「於一身中,一長養色相續不斷,從此後復有第二長養色生,不相違害,故不可立等無間緣。」大德復言:「以諸色法無間生起,或少或多故。謂或有時從多生少,如燒稻稗大聚為灰;或時復有從少生多,如細種生諾瞿陀樹,根莖枝葉漸次增榮,聳幹垂條,多所蔭映(解云:大德謂法救也。諾瞿陀樹子甚少,而生大樹,蔭得五百乘車也)。」
所緣一切法者,謂一切法與心、心所為所緣也。心、心所法其性羸劣,執境方生,猶如羸人非杖不起,故一切法識所攀附,名為所緣。此所緣境有別體性,是心、心所發生緣故,名所緣緣。
增上即能作者,謂增上緣性即能作因,以即能作因為增上緣,故此緣體廣,名增上緣,一切皆是增上緣故。問:「既一切法皆所緣緣,此增上緣何獨體廣?」答:「論有兩釋。第一解云:俱有諸法未嘗為所緣,然為增上故,唯此體廣。解云:如無我觀,亦觀一切法,於第一念不見俱有故,俱有諸法未嘗為所緣;然此俱有法為增上緣故,增上體廣也。第二解云:或所作廣,名增上緣,以一切法各除自性,與一切有為為增上緣故。」
從此第二,明緣作用。此言作用,是與果用。論云:「如是諸緣,於何位法而興作用?」頌曰:
「二因於正滅,  三因於正生。
餘二緣相違,  而興於作用。」
釋曰:前兩句明因緣,第三句明二緣,第四句結用通前三句也。二因於正滅者,謂相應、俱有二因,於正滅時而興作用。言正滅者,謂現在世,以此滅相居現在故,名正滅時。此言作用,是與果用,由此二因令俱生果,有作用故。
三因於正生者,謂同類、遍行、異熟三因,於正生位而興作用。言正生者,謂未來法,居生相位,生現前故,名正生時。由此三因所引果法,至生相位興與果用。此上兩句,明因緣竟。
餘二緣相違者,謂等無間緣及所緣緣,此之二緣興與果用,與上相違。等無間緣於正生位而興作用,與前二因於正滅位,是相違也。以等無間果法生時,開避路故,與其處也。若所緣緣,於正滅位而興作用,與前三因於正生位,是相違也。謂所緣緣能緣滅位方興作用,由心、心所要現在時方取境故。頌中不言增上緣者,以增上緣於一切法皆無障住,隨無障位,或於正生、或於正滅興與果用,皆不遮也。
從此第三,明法從緣生,於中有二:一總明諸法、二隨難別解。
且初總明諸法者,論云:「已說諸緣及興作用,應言何法?由幾緣生?」頌曰:
「心心所由四,  二定但由三,
餘由二緣生,  非天次等故。」
釋曰:前三句辨緣生法,第四一句遮外道宗。心、心所由四者,謂心、心所由四緣生。此中因緣謂五因性。等無間緣者,謂心、心所必須前念等無間緣引發生故。所緣緣者,緣境起故。增上緣者,除自性外,餘一切法皆不障故。
二定但由三者,謂無想、滅盡二定由三緣生,非能緣故,除所緣緣。由因緣者,謂由二因:一俱有因,謂二定上生等四相;二同類因,謂前已生同地善法。若無想定,無想天中一切善法是同地也。若滅盡定,有頂天中一切善法是同地也。等無間緣者,謂入二定,前心、心所法為等無間緣,引生二定也。增上緣者,謂如前說。論云:「如是二定心等引生,礙心等起,故與心等,但為等無間,非等無間緣(解云:心等,等取心所也。餘可知也)。」
餘由二緣生者,餘謂色法及不相應,此二類法由因緣、增上二緣所生,非能緣故,除所緣緣。非心等引生,無等無間緣。
非天次等故者,正破外道。此有兩意:一正非、二立理。且正非者,非天等也。立理者,次等也。如塗灰外道執大自在天能生世間。勝論外道執我能生世間。數論外道執勝性,謂薩埵等三能生一切法。我佛法中,唯有因緣能生諸法,故言非天等,等取我、勝性等也。次等者,次謂次第等,等取無義利及違諸世間。立此三種理破外道也。次第理者,論云:「謂諸世間,若自在等一因生起,則應一切俱時而生,非次第起。現見諸法次第而生,故知定非一因所起。」無義利者,論云:「又自在等,作大功力生諸世間,得何義利?又自在等生地獄等,無量苦具,逼害有情,為見如斯,發生自喜。咄哉!何用此自在為?依彼頌言,誠為善說,『由險利能燒,可畏恒逼害,樂食血肉髓,故名魯達羅。』」解云:塗灰外道,說自在天有三身:法身遍充法界;報身居自在天,三目八臂,摩醯首羅也;化身隨形六道。此頌說化身也。有三阿修羅,將三國土,飛行虛空,向自在天上過。自在天見,以火箭射之,一時俱盡。此即火箭險利,燒三國土也。以龍貫人髑髏,繫於頭頸,殺象取皮,塗血反被,此是可畏,恒逼害有情也。樂食血肉髓者,顯所食也。魯達羅者,此云暴惡,自在天有一千名,此是一號。第三違世間者,論云:「又若信受一切世間,唯自在天一因所起,則為非,撥現見世間所餘因緣、人功等事。我勝性等,如自在天,應廣徵遣。故無有法唯一因生。」
從此第二,隨難別解,論云:「前言餘法由二緣生,於中云何大種所造,自他相望互為因緣?」頌曰:
「大為大二因,  為所造五種。
造為造三種,  為大唯一因。」
釋曰:大為大二因者,大種望大種,但為俱有、同類二因。非心所故,無相應因。同無記性故,無異熟因。非是染故,無遍行因。
為所造五種者,初句「大」字流至此中,應言大為所造五種也。謂四大種望所造色能為五因:一生、二依、三立、四持、五養。此之五因於前六因能作因攝。此四大種,生所造色,名為生因。造色生已,隨逐大種,如依師等,說為依因。大種任持所造色故,如壁持畫,說為立因。令所造色相續不斷,說為持因。增長因故,說為養因。如是則顯大與所造為起、變、持、任、長因性故。為起者,是生因也。為變者,是依因也。為持者,是立因也。為任者,是持因也。為長者,是養因也。
造為造三種者,所造望所造但為三因,謂俱有、同類、異熟。俱有因者,謂隨心轉身、語二業,七支無表展轉為因。同類因者,一切前生於後同類,皆能為因。異熟因者,謂身、語業能招眼等,此即因果,俱所造也。
為大唯一因者,前句「造」字流至此中,應言造為大,唯一因也。謂所造色望四大種但為一因,謂異熟因,由身、語二業能招異熟大種果故。
從此大文第二,別明等無間,於中有二:一明諸心相生、二明得心多少。
就明諸心相生中,有二:一明十二心、二明二十心。
復就明十二心中,一列十二心、二正辨相生。
且初列十二心者,論先問云:「前已總說諸心、心所前能為後等無間緣,未決定說何心無間?有幾心生?復從幾心有何心起?今當定說(結前問起)。謂且略說,有十二心(答也)。云何十二心(問也)?」頌曰:
「欲界有四心,  善惡覆無覆,
色無色除惡,  無漏有二心。」
釋曰:且於欲界有四種心,謂善、不善、有覆無記、無覆無記。色、無色界各有三心,謂除不善,餘如上說。如是十種說有漏心。若無漏心唯有二種,謂學、無學。合成十二。
從此第二,正辨相生,論云:「此十二心互相生者。」頌曰:
「欲界善生九,  此復從八生,
染從十生四,  餘從五生七。
色善生十一,  此復從九生。
有覆從八生,  此復生於六。
無覆從三生,  此復能生六。
無色善生九,  此復從六生。
有覆生從七,  無覆如色辨。
學從四生五,  餘從五生四。」
釋曰:欲界善生九者,謂從欲界善心無間容生九心,謂自界四心、色界二心、無色一心、無漏二心,故成九也。色界二心者,謂善、染污也。從欲界心入色界定,生彼善心。又從欲界善心中死,往生色界,生彼染心,續生心中必染污故。故論云:「於入定時及續生位,如其次第生善染心。」無色界一心者,謂從欲界善心中死,生無色界,生彼染心,續生心中必染污故。欲界不生無色善心者,以極遠故。無色於欲界,四遠故遠:一所依遠、二行相遠、三所緣遠、四對治遠。所依遠者,無色界心不與欲界心為所依故。行相遠者,無色界心唯於第四禪作苦麁障行相,必無緣欲作苦麁等行相故。所緣遠者,不緣欲故。對治遠者,未離欲界貪,必無能起無色界定,能為欲界惡戒等法厭壞及斷二對治故。無漏二心者,謂從欲界加行善心入學、無學觀也。
此復從八生者,此欲界加行善心復從八心生,謂自界四、色界二心、無漏二心,故成八也。色界二心者,一、色界善心生欲界善,謂從定出,起欲界善心;二、色界染心生欲界善,謂入定者作如是願:我寧起下地善心,不起上地染污。由此願故,彼染污定所逼惱時,從彼染污定生於下地善,為防退故,是則色染生欲界善也。無漏二心者,從學、無學觀出入欲界善心時。
染從十生四者,染謂二染,不善、有覆此二染心從十心生,能生四心。從十生者,謂十二中,除學、無學,謂自界四、色界三心、無色三心。此十心中,皆容命終生欲界染,故論云:「於續生位,三界諸心皆可無間生欲界染心故。」能生四心者,謂自界四,餘無生理。謂欲界染心不生上定及往彼界,故無生界理。
餘從五生七者,餘謂欲界無覆無記。此無記心,善等心外,名之為餘,從五心生,能生七心。從五生者,謂自界四及色界善,謂欲界通果無記,從色界善定生故。能生七心者,謂自界四及色界二、無色界一,故成七也。色界二心者,一、生彼善,謂通果無記,還生彼定,以通果心唯與定心相出入故;二、生彼染,謂異熟、威儀無記心中命終,生彼染心,續生位也。無色界一心者,謂欲界無記心命終,約續生位生無色染心。
色善生十一者,色善謂色界善心無間容生十一心,於十二心中,唯除無色無覆無記心,以無色界唯有異熟生無記心。夫異熟心不許異地起,故不生也。能生無色染心者,據命終說。
此復從九生者,此色界善心復從九心生,謂於十二心中,唯除欲界二染污心,及除無色無覆無記,所以可知。
有覆從八生者,謂色界有覆心從八心生,於十二心中,除欲二染及學、無學。
此復生於六者,此色界有覆心復能生六心,謂自界三,欲善、不善、有覆無記。生欲善者,從染污定生欲善也。生欲不善有覆者,從色界染心命終,於續生位生欲二染也。
無覆從三生者,謂色界無覆無記從三心生,謂自界三,餘無生理。
此復能生六者,此色無覆心復能生六心,謂自界三、欲界二染、無色一染。約續生位,思而可知。
無色善生九者,謂無色善心能生九心。言九心者,於十二心中除欲界二善及無覆,除色界一所謂無覆。
此復從六生者,此無色善心復從六心生,謂自界三及色界善,并學、無學。
有覆生從七者,無色有覆能生七心,亦從七心生。生七心者,謂自界三及色界二,生彼善染心,並欲界二不善有覆。即此亦從七無間起,謂除欲色染及學、無學心。
無覆如色辨者,無色無覆如色界辨,從三心生,能生六心。從三心生者,謂自界三。能生六心者,謂自界三及色界染,兼欲界二不善有覆。
學從四生五者,謂有學心從四心生,能生五心。從四心生者,謂三界善及與學心。能生五者,於前四上加無學一。
餘從五生四者,餘謂無學心,此無學心從五心生,能生四心。從五生者,謂三界善、學、無學心。能生四者,於前五上唯除學心。
從此第二,明二十心相生,論云:「說十二心互相生已,云何分此成二十心?」頌曰:
「十二為二十,  謂三界善心,
分加行生得,  欲無覆分四,
異熟威儀路,  工巧處通果,
色界除工巧,  餘數如前說。」
釋曰:三界善心各分二種,謂加行得、生得別故。欲界無覆分為四心:一異熟生、二威儀路、三工巧處、四通果心。色界無覆分為三種,除工巧處,上界都無造作種種工巧事故。於無色界,無覆唯一,謂異熟生。故前無覆合成八種。如是十二為二十心,謂欲界八,二善、二染、四無記心也。色界六種,前八心上,除不善、工巧二也。無色界四,於前六上,更除威儀、通果二心也。兼、學無學,故成二十。
威儀路心者,行、住、坐、臥名為威儀路,此用色、香、味、觸為體,此之威儀心所緣故,名之為路。威儀即路,名威儀路,緣威儀路心,名威儀路心。威儀路之心,依主釋也。此威儀路心總有三種:一:起威儀路心,唯是意識;二、緣威儀路心,通眼等四識,除耳識也,及取意識;三、似威儀路心,即通六識,如汎爾緣外色、聲等心,名似威儀路也。
二、工巧處心者,工巧處有二:一、身工巧,謂刻鏤等;二、語工巧,謂歌詠等。若身工巧,以四境為體,以身工巧起時不離四境故。若語工巧,以五境為體,以語起時不離五境故。此二工巧心所緣故,名之為處。工巧即處,名工巧處,工巧處之心,名工巧處心,依主釋也。此工巧心略有三種:一、起工巧心,唯在意識;二、緣工巧心,通五識及意識;三、似工巧心,亦通六識。通果心者,謂能變化心,及天眼、耳通果。此能變化心,緣色等四境,謂化四境故,亦緣於聲,有發語通果心故。論云:「威儀路等三無覆心,色、香、味、觸為所緣境。工巧處等,亦緣於聲。如是三心唯是意識,威儀路、工巧處加行亦通四識五識(解云:此言加行者,是緣威儀等心也)。」有餘師說:「有威儀路及工巧處所引意識,能具足緣十二處境。」解云:此師據似威儀路心說也。
從此大文第二,明得心多少,論云:「於前所說十二心中,何心現前?幾心可得?」頌曰:
「三界染心中,  得六六二種,
色善三學四,  餘皆自可得。」
釋曰:三界染心中得六六二種者,此明染心得心多少。欲界染心得六心,色界染心亦得六心,無色界染心唯得二心。且欲界染心得六心者,謂欲染心正現前位容得六心,謂欲界三,善、惡、有覆也。色、無色界各一心,有覆無記也。兼學心,成六也。且第一得欲善心者,論云:「由疑續善及界退還,欲界善心爾時名得。」解云:由疑續善,謂疑心發生正見,能續善根也。疑是染心,此即染心生欲界善也。界退還者,謂從上界退還來生欲界染心也。於欲界續生必是染心,正起染時,欲界善心此時亦得起法前得得之也。得欲不善有覆及色有覆心者,論云:「由起惑退及界退還,得欲二心,不善、有覆,及得色界一有覆心。」解云:由起惑退者,此據離色界煩惱,後時起欲染退也。正起欲惑退染心時,欲界不善及有覆心,兼色界有覆心,此時總得也。界退還者,從無色界退還來生欲界,受生心中得欲界二染,兼色界染心也。得無色有覆及學心者,論云:「由起惑退,得無色界一有覆心及得學心,故名得六(解云:由起惑退者,阿羅漢果起欲界惑,退正起欲染時,得無色有覆及學心也)。」色界染心正現前位得六心者,謂自界三、欲界無覆、無色有覆,及得學心,故成六也。且初得自界三、欲界無覆者,論云:「由界退還,得欲界一無覆無記心及色界三,色界染心亦由退得。」解云:由界退還者,此據無色命終來生色界,正起色界續生染時,自界三心、欲界一通果心,此時總得也。色界染心亦由退得者,此明色染非但由前界退還得,亦由起色界惑退得也。得無色有覆及學心者,論云:「由起惑退,得無色界一有覆心及得學心,故名得六(解云:由起惑退者,此據阿羅漢起色界惑退故,得無色有覆及與學心也)。」無色界染心得二心者,論云:「無色染心正現前位,十二心中唯得二心,由起惑退,得彼染心及得學心,故名得二(解云:由起惑退者,此據阿羅漢起無色惑退,正起染時,得自界染及學心也)。」
色善三學四者,謂色界善心現在前位,十二心內容得三心,一謂得自界善,及欲、色界通果無記,成三心也。所以然者,由昇進故,得彼三心,謂從欲界入未至定,得色善心,此則從欲入色界,名昇進也。斷欲惑盡,第九解脫道入根本地,得欲、色界二通果心。此即從加行入根本地,名昇進也。學四者,謂有學心正現前位,容得四心,得有學心及得欲、色界二通果心,竝無色善,故成四也。得有學心者,由初證入正性離生,於苦法忍位得有學心也。第二得欲、色界二通果心者,謂由聖道離欲界染心,入根本地,得二界通果也。得無色善者,亦由聖道離色界染,得無色善也。故論云:「由初證入正性離生,及由聖道離欲色染(尋前文即可解也)。」
餘皆自可得者,餘謂前說染等心。餘,即欲界善、三界無記及無色善,竝無學心,故頌「餘」字含此六心。然此六心正現前位,唯可自得,不成他也。論云:「有餘於此總說。」頌曰:
「慧者說染心,  現起時得九,
善心中得六,  無記唯無記。」
釋曰:此是論主引雜心師頌,明得心多少也。彼說染心現起得九,此論說得染有十四心,謂欲界六、色界得六、無色界得二也。此論據染心重得說十四心,彼論約單得唯說九心。此論十四心中,有五心重得,謂色界染心且兩度得:一欲界染時得、二色界染時得,《雜心》除一心也。無色界染心及與學心各三度得,謂三界染時,皆得也。《雜心》各除二,兼前一心,總除五也,故說得九。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善心中得六者,謂欲界無覆、色界善及無覆、無色界善,及學、無學,故成六心也。《雜心》據單得,唯說此六心。此論約重得,言得七心,謂色善三、學四,名七心也。於此七中,除二心重。言二心者,謂欲、色界無覆各兩度得:一色善時得、二學心時得。各除一心,取餘五心,兼無學一,故成六也。論云:「為攝前義,復說頌言,由託生入定(一由託生者,是前界退還也。第二入定者,是前色善及學心也),及離染退時(第三及離染者,是前離欲界染心也。第四退時者,是前由起惑退也),續善位得心(第五續善位者,是前疑心續善也),非前所成故(明得義也。此言得者,今時成就名為得也)。」此是論主為攝前義,總為五門,勒顯一頌,請細細尋焉。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七
Hán Việ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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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tám

俱舍論頌疏
Hán gốc
俱舍論頌疏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八
從此第三,明世間品,於中有二:一者明有情世間、二者明器世間。
就明有情世間中有二:一總辨有情、二判聚差別。
就總辨有情,復分三段:一明有情生、二明有情住、三明有情沒。
就初明有情生中,復分九種:一明三界、二明五趣、三明七識住、四明九有情居、五明四識住、六明四生、七明中有、八明緣起、九明四有。
此下第一,明三界者,論云:「已依三界分別心等,今次應說三界是何?各於其中處別有幾?」頌曰:
「地獄傍生鬼,  人及六欲天,
名欲界二十,  由地獄洲異。
此上十七處,  名色界於中,
三靜慮各三,  第四靜慮八。
無色界無處,  由生有四種,
依同分及命,  令心等相續。」
釋曰:初一行明欲界,次一行明色界,後一行明無色界。初兩句者,列五趣名。梵云那落迦,此云苦具,義翻為地獄,以地下有獄故,非正翻也。言傍生者,以傍行故。言鬼者,謂餘生中憙盜他物,又復是多他所祀祖宗,又多希求以自存濟,又多性怯劣身心輕躁,故名為鬼。言人者,多思慮故,名之為人。言天者,有光明故,或復尊高,神用自在,眾所祈告,故名為天。六欲天者,一、四大王眾天。二、三十三天。三、夜摩天,此云時分,謂彼天中時時多分唱快樂哉。四、覩史多天,此云喜足,於五欲樂生喜足心。五、樂變化天,於五欲境自變化故。六、他化自在天,於他化中得自在故。
第三句名欲界者,結上也。此上五趣,器及有情總名欲界。言二十者,明欲界中處有二十。由地獄洲異者,明二十所由也。於上五趣,由地獄異及由洲異,故成二十。地獄有八,名地獄異:一、等活地獄,謂彼有情雖遭種種斫刺磨擣,而彼暫遇涼風所吹,尋蘇如本,等前活故,立等活名。二、黑繩地獄,先以黑繩秤量支體,後方斬鋸,故名黑繩。三、眾合地獄,眾多苦具俱來逼身,合黨相殘,故名眾合。四、號叫地獄,眾苦所逼,異類悲號,發怨叫聲,名為號叫。五、大號叫地獄,劇苦所逼,發大哭聲,悲叫稱怨故,名為大號叫。六、炎熱地獄,火隨身轉,炎熾周圍,熱苦難任,故名炎熱。七、極熱地獄,若內若外、自身他身俱出猛火,互相燒害,熱中極故,名為極熱。八、無間地獄者,受苦無間,或無樂間苦,故名無間。言洲異者,有四大洲:一、南贍部洲,此洲南邊有贍部樹,今此洲名或從林立名、或從果為名,名贍部洲。二、東勝身洲,身形勝故,或身勝贍部,名東勝身洲。三、西牛貨洲,以牛為貨易,故名牛貨洲。四、北俱盧洲,此云勝處,或云勝生,於四洲中處最勝故,名為勝處,生最勝故名為勝生。地獄及洲合成十二,並六欲天、傍生、餓鬼,處成二十。若有情界,從自在天至無間獄,若器世間乃至風輪,皆欲界攝。
此上十七處者,標色界也。此欲界上有十七處,名為色界。
三靜慮各三,第四靜慮八者,列十七名也。謂三靜慮處各有三,第四靜慮處獨有八,合成十七處。器及有情總名色界。第一靜慮處有三者,一名梵眾天,大梵天王所領眾故。二名梵輔天,衛侍梵王,為臣輔翼故。三名大梵天,廣善所生,故名為梵,此梵即大,故名大梵。由彼獲得中間定故,最初生故,最後沒故,威德等勝,故名大梵。第二靜慮有三天者,一、少光天,於二禪內光明最少,故名少光天。二、無量光天,光明轉增,量難限故,名無量光天。三、極光淨天,光明勝前,遍照自地,故名極光。第三靜慮有三天者,一、少淨天,意地樂受故名為淨,於第三禪中此淨最少,名為少淨。二、無量淨天,此淨轉勝,量難限故,名無量淨天。三、遍淨天,此淨周普,故名遍淨。第四靜慮有八天者,一、無雲天,此下空中無所居地,如雲密合,故說名雲,此上諸天更無雲地,在無雲首,故名無雲。二、福生天者,更有異生勝福方可往生故,說名福生。三、廣果天,於色界中,異生生中此最殊勝,故名廣果天。四、無煩天,煩謂煩雜,於無煩中此最初故,得無煩名。五、無熱天,已得雜修上中品定,能善伏除上中品障,意樂調柔,離諸熱惱,故名無熱。六、善現天,已得上品雜修靜慮,果位易彰,故名善現。七、善見天,已得上勝雜修靜慮,離修定障,餘品至微,見極清徹故,名善見天。八、色究竟天,有色天中,更無有處能過於此故,名色究竟。此五天名淨居天,唯聖人居,無異生雜,故名淨居。於色界中立十七天,依經部宗也。若薩婆多宗,唯立十六天,除大梵天,謂梵輔天中有高臺閣,名大梵天,一主所居,更無別地。如世尊處座,四眾圍遶,故別不立大梵天也。除無想天者,謂廣果天中有高勝處,名無想天,非別有地,故不立也。經部師立大梵天者,謂大梵王與梵輔等,處雖不別,身形、壽量皆不等故,故須別立。此經部宗除無想天者,以無想天與廣果天身壽等,所以無想攝入廣果,更不別立。若上座部,亦立大梵天,由身壽不同故。亦立無想天,謂與廣果因果別故。由此色界即有十八天。
無色界無處者,明無色界都無處所,以非色法,無方所故。
由生有四種者,此明無色雖無處所,由異熟生,差別有四:一、空無邊處天,修此定前,於加行位厭有色身,思無邊空,作空無邊解,名空無邊處。二、識無邊處,厭先外空,復思內識,作識無邊解,名識無邊處。三、無所有處,次厭無邊識,思無所有,作無所有解,名無所有處。四、非想非非想天,謂此定體非前七地麁想,名為非想。若想全無,便同癡暗,有細想故,名非非想。前三無色,從加行立名。第四無色,當體受稱。又論云:「復如何知彼無方處(問也)?謂於是處得彼定者,命終即於是處生故。復從彼沒,生欲、色時,即於是處中有起故。」解云(答前問也):謂於是處得彼定者,謂隨何等洲,修得無色定處也。即於修定處,命終受無色界生,後時從無色沒生欲、色時,還即於過去修得定處中有起故,明知無色,無方所也。
依同分及命,令心等相續者,明無色界所依也。欲、色有身,心依身而轉。無色無身,心依同分及命根轉。
問:「何故名欲界等?」答:「界是總名,欲等是別。以別依總,名欲界等。具足應言欲所屬界名為欲界,色所屬界名為色界,無色所屬界名為無色界,略去所屬字,但名欲界等。如言胡椒飲,及金剛環,飲與環俱是總名,胡椒、金剛並為別稱,以別依總,名胡椒飲及金剛環。具足應言胡椒所屬飲,金剛所屬環,略去所屬字,但名胡椒飲等。況法可知。」
問:「此中欲言,為說何法?」答:「略說段食、婬所引貪(解云:婬貪、食貪名之為欲耳也)。如經頌云:『世諸妙境非真欲,真欲謂人分別貪。妙境如本住世間,智者於中已除欲(此頌是佛說,舍利子為人誦,意取貪心名欲,非境也)。』邪命外道便詰舍利子言:『若世妙境非真欲,真欲謂人分別貪。苾芻應名受欲人,起惡分別尋思故(解云:此外道意,取外境為真欲體,不遠而住,難舍利子也)。若世妙境是真欲,真欲非人分別貪。汝師應名受欲人,恒觀可意妙色故。』(解云:此外道師實觀可意色,舍利子報言:『汝師實觀可意色,而不名受欲人,明知真欲是貪,非關外境。』外道於是默然而去也)。」
從此第二,明五趣,論云:「已說三界,五趣云何?」頌曰:
「於中地獄等,  自名說五趣。
唯無覆無記,  有情非中有。」
釋曰:前兩句列五趣名,下兩句諸門分別。於中地獄等自名說五趣者,於三界中有地獄等,說名五趣。謂前所說地獄、傍生、鬼及人、天,是名五趣。
唯無覆無記者,三性分別,此五趣體不通善、染,唯無覆無記。過去業所招,是異熟生無記。若通善、染,五趣便相雜,謂一趣中具有五趣業煩惱故。亦不通外器,以外器中通於五趣,共受用故。
有情非中有者,五趣唯是有情數攝,體非中有。趣是所往,中有是能往,故中有非趣也。《施設足論》作如是說:「四生攝五趣,非五趣攝四生。不攝者何?所謂中有(解云:中有是化生,故四生攝,是能往故,不是趣攝也)。」上來所明五趣不通善、染、外器、中有,明知界寬趣狹,以彼善、染、外器、中有,三界攝故。由此理故,若是趣體,必是界攝,自有是界而非是趣,謂善、染等。
從此第三,明七識住,論云:「即於三界及五趣中,如其次第識住有七。其七者何?」頌曰:
「身異及想異,  身異同一想,
翻此身想一,  並無色下三,
故識住有七,  餘非有損壞。」
釋曰:身異及想異者,是第一識住,謂人趣全、天趣一分。故論云:「契經中說,有色有情身異想異,如人、一分天是第一識住。一分天者,謂欲界天及初靜慮,除劫初起(解云:如劫初起,是第二識住,故今除也。次即辨之)。」言身異者,狀貌異故。彼由身異,或有異身,故名身異。言由身異者,約體以明。言有異身者,據成就說。言想異者,苦、樂、捨想有差別故。彼由想異,或有異想,故名想異。言由想異者,約體以明。言有異想者,據成就說。
第二句者,是第二識住,於初靜慮,取劫初起,故論云:「有色有情身異想一,是第二識住。如梵眾天,謂劫初起(解云:理實亦取梵王、梵輔,唯言梵眾天者,舉初攝後)。所以者何?以劫初起,彼諸梵眾起如是想:我等皆是大梵王生。大梵爾時亦起此想:是諸梵眾皆我所生。同想一因,故名想一。大梵王身其量高廣,容貌威德、言語光明,一一皆與梵眾不同,故名身異(已上論文)。」問:「何故梵王、梵眾起一因想?」答:「謂大梵王於劫初時獨一而住,更無侍衛,遂發願言:『云何當令諸餘有情生我同分?』時極光淨天見已悲愍,從彼處沒,生為梵眾。梵王纔發願,見有天生故,大梵王起如是想:我表能生也。彼諸梵眾初見大梵威德特尊天,又憶念知先因梵王發誓願故,我來生此,是故梵眾起如是念:我等皆是大梵王生。」
翻此身想一者,此一句中有兩重識住。言翻此者,謂翻上身異想一,應言身一想異,是第三識住。故論云:「有色有情身一想異,如極光淨天,為第三識住(解云:理實亦攝少光淨天、無量光天,唯言極光淨者,舉後攝初也)。」彼天顯形狀貌不異,故名身一。樂、非苦樂二想交參,故名想異。傳說彼天厭根本地喜根已,起近分地捨根現前,厭近分地捨根已,起根本地喜根現前。如富貴人厭欲樂已,便受法樂。厭法樂已,復受欲樂。身想一者,是第四識住。論云:「有色有情身一想一,如遍淨天,是第四識住(解云:理實亦攝少淨天、無量淨天,唯言遍淨天者,舉後攝初也)。」言身一者,狀貌不異。言想一者,唯樂受想。又論云:「初靜慮中,由染污想,故言想一。第二靜慮,由二善想,故言想異。第三靜慮,由異熟想,故言想一(解云:此文結上,簡差別也。由染污想者,謂同想一因,是戒禁取也。由異熟想,謂樂受想,業所招故)。」
並無色下三者,除有頂也。謂空處是第五識住,識處是第六識住,無所有處是第七識住。
故識住有七者,總結也。言識住者,識所樂住。若欲、色界,五蘊為體。若無色界,四蘊為體。
餘非有損壞者,簡非也。餘謂三惡趣、第四靜慮及有頂天,此等諸處皆非識住。言有損者,簡三惡趣也。謂三惡趣有重苦受,能損於識。言有壞者,簡第四禪及有頂天也。謂第四禪有無想定及無想事,有頂天中有滅盡定,能壞於識,令相續斷,故非識住。又論云:「復說餘處有情,心樂來止,若至於此,不更求出故,說名識住。於諸惡處二義俱無,第四靜慮,心恒求出。謂諸異生求入無想,若諸聖者樂入淨居或無色處。若淨居天,樂證寂滅,有頂昧劣,故非識住(解云:於第四禪無雲、福生、廣果三天通凡聖居。若是凡夫,求入無想。若是聖者、樂慧者,求入淨居。樂定者,求入無色。餘可知也)。」
從此第四,明九有情居,論云:「如是分別七識住已,因茲復說九有情居。其九者何?」頌曰:
「應知兼有頂,  及無想有情,
是九有情居,  餘非不樂住。」
釋曰:前七識住,兼有頂天及無想處,是名為九。諸有情類唯於此九欣樂住故,立有情居,餘處皆非,不樂住故。言餘處者,謂諸惡處,非有情類自樂居中,惡業羅剎逼之令住故,彼如牢獄,不立有情居。第四靜慮,除無想天,所餘八天非有情居,如識住釋。
從此第五,明四識住,論云:「前所引經說七識住,復有餘經說四識住。其四者何?」頌曰:
「四識住當知,  四蘊唯自地,
說獨識非住,  有漏四句攝。」
釋曰:言四識住者,標名也。「當知」兩字流入下句。如經說言:「識隨色住,識隨受住,識隨想住,識隨行住。四是所住,識是能住,識所住故,名四識住。」當知四蘊者,辨體也。色、受、想、行名為四蘊,有漏四蘊為識住體。自地者,唯取自地四蘊為體,以自地蘊愛所攝受,識隨愛力,依著於彼,得名識住。若於他地,無愛攝受,故非識住。故論云:「非於異地色等蘊中,識隨愛力,依著於彼。」
說獨識非住者,此明識蘊非是識住,謂此識蘊是能住識,不可能住立為所住,故識非識住。論云:「非能住識可名所住,如非即王可名王座。或若有法識所乘御,如人船理,說名識住。非識即能乘御自體,是故不說識名識住。毘婆娑師所說如是(解云:王喻能住識也,王座喻所住四蘊也。如人船理者,人喻識蘊,船喻色等四蘊,義可知也)。又佛意說,此四識住猶如良田,總說一切有取諸識猶如種子,不可種子立為良田。仰測世尊教意如是(已上論文)。」
有漏四句攝者,明同異也。同者,此四識住與七識住俱有漏攝。異者,四句分別,謂四識住位寬體狹,通惡趣等故位寬也,非識蘊故體狹也。若七識住體寬位狹,通識蘊為體故體寬也,非惡趣等故位狹也。互有寬狹,得成四句:有七識住非四識住,謂七中識,以七中攝是七識住,以識蘊故非四識住;有四識住非七識住,謂三惡趣、第四靜慮及有頂天中有受等四蘊,以四蘊故是四識住,惡趣等故非七識住;第三俱句者,謂七中四蘊;第四俱非句者,謂除前相,即前惡趣等中識蘊是也,惡趣等故非七識住,以識蘊故非四識住。
從此第六,明四生,論云:「於前所說諸界趣中,應知其生略有四種。何等為四?何處有何(此有兩問)?」頌曰:
「於中有四生,  有情謂卵等。
人傍生具四,  地獄及諸天,
中有唯化生,  鬼通胎化二。」
釋曰:前兩句答第一問,下四句答第二問。
於中有四生者,標數,於三界中生有四生也。
有情謂卵等者,列名,謂諸有情類有四種生,卵生、胎生、濕生、化生。如孔雀等生從卵㲉,是名卵生;如牛、馬等生從胎藏,是名胎生;如飛蛾等生從濕氣,是名濕生;如諸天等諸根頓具,無而欻有,是名化生。
人傍生具四者,人、傍生趣各具四生。人卵生者,謂如世羅、鄔婆世羅生從鶴卵,鹿母所生三十二子,槃遮羅王五百子等。解云:世羅此云大山,鄔婆世羅此云小山,近山生故,以山為名。《婆娑論》云:「昔於此洲,有商人入海,得一雌鶴,形色偉麗,奇而悅之。遂生二卵,於後卵開,生二童子,端正聰明,年長出家,得阿羅漢果。大者名世羅,小者名鄔婆世羅。」鹿母是毘舍佉夫人,毘舍佉是二月星名,從星為名,此云長養,即功德生長也,是彌伽羅長者,兒婦有子名鹿,故名鹿母,從子為名,生三十二卵,卵各生一兒。般遮羅王有妃生五百卵,生已羞恥,恐為災變,以小函盛,棄殑伽河,隨流而去。下有隣國王,因觀河水有函,遣人接取,見卵,將歸城內。經數日間,各出一子,養大驍勇,所往皆伏,無敢敵者。時彼隣國王與彼父王久來怨讎,欲遣征伐,先作書告:今欲決戰。尋後兵至,圍遶其城,即欲摧破。般遮羅王極大忙怖,王妃問委,慰喻王言:「王不須愁,此五百子皆是我兒。」具陳前事,夫子見母,惡心必息。妃自登城,告五百子說上因緣,「如何今者欲造逆罪?若不信者,各應張口。」妃按兩乳,有五百道乳各注一口。應時信伏,因即和好。兩國交通,各無征伐。人胎生者,如今世人。人濕生者,如曼馱多、遮盧、鄔波遮盧、鴿鬘、菴羅衛女。解云:曼馱多,此云我養,是布殺陀王頂皰而生,顏貌端正,王抱入宮,諸宮皆言我能養也,故以標名。舊云頂生,此是義翻,然非正目,此王長大為金輪王。遮盧,此云髀生。鄔波遮盧,此云小髀。於我養王兩髀之上各生一皰,皰生一子,從所生處為名,以小標別,亦為輪王。鴿鬘者,昔有一王名為靜授,於王腋下有一皰生,生一女子,名為鴿鬘,如鴿飛出,王重如鬘,故以為名焉。菴羅衛女,從菴羅樹濕氣而生,從樹為名。人化生者,唯劫初起。傍生三種人所共見。化生如龍、揭路荼等。解云:此云頂癭,亦名蘇刺尼,此云妙翅,舊云金翅鳥。
地獄及諸天,中有唯化生者,一切地獄、諸天、中有,皆唯化生。鬼趣唯通胎、化二生。鬼胎生者,如餓鬼母白目連言:「我夜生五子,隨生皆自食,晝生五亦然,雖食盡而無飽(解云:意表有胎生)。」論云:「一切生中何生最勝?應言最勝唯是化生。若爾,何緣後身菩薩得生自在而受胎生?見受胎生有大利益故,謂為引導諸大釋種親屬相因令入正法;又引餘類令知菩薩是輪王種,生敬慕心,因得捨邪歸於正法;又令所化生增上心,彼既是人,能成大事,我曹亦爾,何不能為因發正勤,專修正法?又若不爾,族姓難知,恐疑幻化為天為鬼,如外道論矯設謗言:『過百劫後,當有大幻出現世間。』故受胎生,息諸疑謗。有餘師說:『為留身界,故受胎生,令無量人及諸異類一興供養,千返生天,及證解脫。若受化生,無外種故,身纔殞逝,復無遺形,如滅燈光,即無所見(已上論文。梵云馱都,此云界,佛身界也,亦名室利羅,此云體,佛身體。舊云舍利,訛。餘可知也)。』」
從此第七,明中有,於中有二:一正明中有、二正破外道。
就明中有中,曲分三段:一正明中有、二證有中有、三諸門分別。
且初正明中有者,論云:「此中何法說名中有?何緣中有非即名生(此有兩問)?」頌曰:
「死生二有中,  五蘊名中有。
未至應至處,  故中有非生。」
釋曰:上兩句答初問,下兩句答第二問。死生二有中,五蘊名中有者,謂死有後、在生有前,二有中間有五蘊起,為至生處,故起此身,二趣中間說名中有。
未至應至處,故中有非生者,答第二問。中有已起,不名生者,謂未至彼當來所應至處,是故中有不名為生。論云:「何謂當來所應至處(問也)?謂引異熟究竟分明,是謂當來所應至處(答也)。」解云:中有唯天眼見故,昧劣不明也。
從此第二,證有中有。依大眾部不立中有,故論云:「有餘部說,從死至生,處容間絕,故無中有(述大眾部宗也)。此不應許(論主總非)。所以者何(大眾部徵也)?依理教故(總答)。何謂理教?」頌曰:
「如穀等相續,  處無間續生,
像實有不成,  不等故非譬,
一處無二並,  非相續二生。
說有健達縛,  及五七經故。」
釋曰:前六句依理證,第七、第八句依教證。前兩句立比量破大眾部。如穀等相續者,謂如穀等種春種秋收,中間必有芽等相續。處無間續生者,如穀種果既是相續,要處無間剎那續生。言無間者,謂無間絕種果中間芽莖等也。如穀等相續處無間絕,有情相續理亦應然。有情死生是相續法,如何間絕言無中有?此有比量,如穀等者是同喻也,處無間者是宗法也,續生者是因也。量云:死生是有法,要處無間是宗法;因云:以續生故;同喻云:猶如種果。種果是續生,種果無間絕,死生是續生,死生無間絕。像實有不成不等,故非譬者,破大眾部救也。論云:「豈不現見有法續生,而於其中處亦有間。如依鏡等,從質像現,如是有情死有生有,處雖有間,何妨續生?」解云:此大眾部救也。言續生為因,因中有不定過。死有生有為如種菓子,以續生故必無間絕耶?為如質像,以續生故亦有間絕耶?並曰:質像是續生,質像許間絕。死生是續生,死生亦間絕。為破此救,故有斯頌。此有二理破之,一所立質像實有不成,二像喻不等於法。由此二理,故非譬也。故論云:「謂別色生說名為像,其體實有,理所不成。設成非等,故不成喻,一處無二并者。」釋上像實有不成句也,論有四義,釋一處無二并也。一云:謂於一處,鏡色及像並見現前,二色不應同處並有,依異大種故(解云:於一鏡處不可實有像與鏡色二並生也,既二並生,故像不實也);第二云:又陜水上,兩岸色形同處一時,俱現二像,居兩岸者互見分明,曾無一處並見二色,不應謂此二色並生(解云:於一水處兩岸像生,二像既是同生,故知像非實有也);第三云:又影與光未曾同處,然曾見鏡懸置影中,光像顯然現於鏡面,不應於此謂二並生(解云:障光明生名之為影,故知影處不合有光。既見影中鏡之光像,像非實也);第四云:或言一處無二並者,鏡面、月像謂之為二,近遠別見,如觀井水。若有並生,如何別見?故知諸像於理實無(解云:於一鏡處有面、月二像,看面像則近,觀月像則遠,二像若實,豈容一處近遠別見也)。又論云:「然諸因緣和合勢力,令如是見,以諸法性功能差別,難可思議(解云:令如是見者,謂鏡質等勢力返見本面,實無像)。」
非相續二生者,釋上不等,故非譬也。非相續者,汝所立像非一相續,不等於法。夫言相續,此滅彼生,唯從鏡中有像現故,明知質像體類各別,非一相續。又像與本質俱時而有,故知質像非是相續。若死生法是一相續,要從此死後彼方生,汝將質像非一相續法而喻死生一相續法者,不實等也。言二生者,汝所立像託二緣生,不等於法,謂本質及鏡為二緣也,生有唯從死有為緣,故生有起,唯一緣生法也。汝以二緣生法以喻一緣生法,是則不可等於法,故非譬也。已依正理對破彼宗,故知死生必有中有。
說有健達縛及五七經故者,引教證也。如契經言:「入母胎者要由三事:一者母身是時調適,二者父母交愛和合,三者健達縛正現在前。」此經既言健達縛,明知有中有。健達縛者,此云尋香,中有食香,名尋香也。及五七經故者,如契經言:「有五不還:一者中般、二者生般、三者有行般、四者無行般、五者上流般。」此經既說有中般,明知有中有,在中有中般涅槃故,名中般也。及七經者,又經說有七善士趣。大眾部中有餘師釋云:中般者非是中有,有中天名中,住中天中得般涅槃,名中般也。故引《七善士經》破彼所說,顯成中有。故論云:「又經說有七善士趣,謂於前五,中般分三,由處及時近、中、遠故。譬如札火,小星迸時,纔起至近則滅,初善士亦爾;譬如鐵火小星迸時起,至中滅,二善士亦爾;譬如鐵火大星迸時,遠未墮土而滅,三善士亦爾。非彼所執別有中天,有此時處三品差別,故彼所執定非應理。」解云:初善士者,纔受色界中有,未出欲界得般涅槃,時、處俱近也;第二善士受中有已,到二界中間得般涅槃,處、時俱中也;第三善士臨到色界,未及受生便般涅槃,處、時俱遠也。又大眾部更有釋云:壽量中間得般涅槃,故名為中般,非中有也。論主破云:「又無色界亦應說有中般涅槃,彼亦有壽量中間般涅槃故。然無色界無中般者,以嗢陀南伽他中說:『總集眾聖賢,四靜慮各十(註曰):初禪有十人,得初禪定業為第一人;又得初禪已,種解脫分善為第二人;又得初禪已,現般為第三人;并前七善士為十人。二、三、四禪准斯數說也,三無色各七(於十中除中般三也),唯六謂非想。』於前七中又除上流,無上生故。准此頌文,無色界中必無中般,故彼所執皆成虛妄。」又大眾部引一經頌證無中有,頌曰:
「再生汝今過盛位(註曰):有外道婆羅門名再生,年老來見世尊。世尊呵嘖:『汝今年老,已過盛位。』胎外有五位:一嬰孩、二童子、三少年、四盛年、五老年也,至衰將近琰魔王,(至衰老位),欲往前路無資糧(無戒定慧資糧也),求住中間無所止(大眾部云:此頌云中間無所止,明知無中有。若有中有,即有所止)。」論主釋通云:「此頌意顯,於彼人中速歸磨滅,無暫停義,名無所止。或可中有名無所止,為至所生,亦無暫停,行無礙故。」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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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chín

俱舍論頌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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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頌疏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九
從此第三,諸門分別。總有十一門,就中有三:一明中有形狀、二明眼等九門、三明入胎門。
且第一明中有形狀者,論云:「當往何趣?所起中有形狀如何?」頌曰:
「此一業引故,  如當本有形。
本有謂死前,  居生剎那後。」
釋曰:上兩句明形狀,下兩句釋本有。
此一業引故,如當本有形者,此謂中有與當本有同一業引,由業同故,中有形狀如當本有。謂本有是人形,中有亦人形,餘趣亦然。問:「於一狗等腹中,容有五趣中有頓起,既有地獄中有現前,如何不能焚燒母腹?」答:「彼居本有,亦不恒燒,如暫遊增,況居中有。言遊增者,遊十六增,彼無火也。又解:諸趣中有雖居一腹,非互觸燒,業所遮故。」又論云:「欲中有量雖如小兒年五六歲,而根明利。菩薩中有如盛年時,形量周圓,具諸相好,故住中有將入胎時,照百俱胝四大洲等(此明菩薩中有)。若爾,何故菩薩母夢見白象子來入己右脇(難也)?此吉瑞相非關中有,菩薩久捨傍生趣故(答也)。如訖栗枳王夢所見十事(訖栗枳王者,云作事王也),謂大象井麨、栴檀妙園林、小象、二獼猴、廣堅衣、鬪諍、白象相端嚴、具六牙四足、正知入母胎、寢如仙隱林,如是所見夢但表當來餘事先兆,非如所見(已上論文)。」解云:訖栗枳王,迦葉佛父,作此十夢,來白世尊。佛言:「此表當來釋迦如來遺法弟子之先兆也。」王夢見有一大象被閉室中,更無門戶,唯有小窓,其象方便,投身得出,尾猶窓礙不能出者,此表釋迦遺法弟子能捨父母、妻子出家,而於其中尚懷名利,如尾礙窓。又夢見一渴人求覓水飲,便有一井具八功德,井隨逐渴人,人不欲飲,此表釋迦遺法弟子諸道俗等不肯學法,有知法者,為名利故隨彼為說,而猶不學。又夢見一人將一升真珠博一升麨,此表釋迦遺法弟子為求利故,將佛正法為他人說。又夢見有人將栴檀木博以凡木,此表遺法弟子以內正法博外書典。又夢見有妙園林華菓茂盛,狂賊壞盡,此表遺法弟子廣滅如來正法園也。又夢見有諸小象驅一大象,令之出群,此表遺法弟子諸惡朋黨、破戒眾僧擯斥有德人也。又夢有一獼猴身塗糞穢,溏突己眾,眾皆避也,此表遺法弟子以諸惡事誣謗良善,見皆遠避。又夢見一獼猴實無有德,眾共扶捧,海水灌頂,立以為王,此表遺法弟子諸惡朋黨舉破戒僧猶以為眾首。又夢見一衣堅而亦廣,有十八人各執少分,四面爭挽,衣猶不破,此表遺法弟子分佛正法成十八部,雖有少異執,而真法尚存,依之修行,皆得解脫。又夢見多人共集,互相征伐,死亡略盡,此表遺法弟子十八部內各有門人,部執不同,互興鬪諍也。此之十夢但表先兆,非如所見。菩薩母夢見白象者,是善瑞先應,非白象也。色界中有量,如本有與衣俱生,慚愧增故。欲界中有不與衣俱,由皆宿習無慚愧故。唯有鮮白苾芻尼,由本願力,世世有自然衣恒不離身,隨時改變,乃至最後般涅槃時,亦以此衣纏屍焚葬也。
本有謂死前居生剎那後者,本過去業所感之有,名為本有。此之本有在死有前、居生有後,中間諸蘊為本有體。言生有者,初受生時一剎那蘊也。言死有者,最後命終一剎那死蘊也。欲、色二界具足四有,若無色界唯闕中有,有餘三有。
從此第二,明眼等九門,論云:「已辨形狀,餘義當辨。」頌曰:
「同淨天眼見,  業通疾具根。
無對不可轉,  食香非久住。
倒心趣欲境,  濕化染香處。
天首上三橫,  地獄頭歸下。」
釋曰:此有九門。同淨天眼見者,第一眼境門,謂中有身唯兩眼境:一、同類眼見,五趣中有各見自類也;二、淨天眼見,言淨天眼者,修得天眼極清淨故,能見中有;生得天眼則不能觀,以中有身極微細故。有餘師說:「天中有眼能見五趣;人中有眼能見四趣,除天中有也;鬼中有眼能見三趣,除人、天也;傍生中有眼能見二趣,除人、天、鬼也;地獄中有眼唯見自類也。」
業通疾者,第二行速門,凌空自在,是謂通義。通由業得,名為業通。此通勢用速故名疾。中有獲得最疾業通,上至世尊無能遮抑,以業勢力最強盛故。具根者,第三具根門,一切中有皆具五根。
無對者,第四無礙門,對謂對礙,中有凌空,金剛山等所不能遮,故名無對。曾聞析破炎赤鐵團,見有生蟲故。不可轉者,第五不可轉門,謂五趣中有不可轉也。人中有起但往人趣,必不可令人中有沒,餘中有起,天等亦然。
食香者,第六所食門,中有以香為食,由食香故,名健達縛。若少福者唯食惡香,若多福者妙香為食。非久住者,第七住時門,婆娑師說:「此住少時,一切中有樂求生故,速往受生,必不久住。」更有餘師說極多七七日。尊者世友說極至七日。法救大德說時無定限,生緣未合,中有恒存,故輪王中有要至人壽八萬歲時方頓與果,以世尊說業力不思議故。
倒心趣欲境,濕化染香處者,第八結生門。倒心者,此明中有先起倒心,馳趣欲境。彼由業力所起眼根,雖住遠方,能見生處父母交會而起倒心。若男中有,緣母起愛生於欲心;若女中有,緣父起愛生於欲想;翻此二緣,俱起瞋心。故《施設論》云:「時健達縛於二心中隨一現行,謂愛或恚。彼由起此二種倒心,便謂己身與所愛合,所泄不淨流至胎時,謂是己有,便生歡喜。此心生已,中有便沒,受生有身。若男處胎,依母右脇,向背蹲坐。若女處胎,依母左脇,向腹而住。若非男非女住於母胎,隨所起貪,如應而住。必無中有非女非男,以中有身必具根故。然中有身或男或女,後胎增長方作不男女。」如上所明是胎、卵生,餘濕、化生今次當說。
濕化染香處者,夫論受生,皆須起染,濕、化無胎,依何起染?故說濕生染香故生,謂遠臭知生處香氣,便生愛染,往彼受生,業有勝劣,香有淨穢。若化生者,染處故生,謂遠觀知當所生處,便生愛染,往彼受生,業隨善惡,處有淨穢。於地獄趣起倒心故,亦生愛染,謂彼中有或見自身冷雨寒風之所逼切,見極熱地獄,情欣煖觸,投身於彼。或見自身熱風盛火之所逼害,見寒地獄,心欲清涼,投身於彼。先舊諸師作如是說:由先見彼造惡業時己身伴類,馳往赴彼。
天首上三橫,地獄頭歸下者,第九行狀門。謂天中有首正上昇,如從坐起。人、鬼、傍生中有行相還如人等。地獄中有頭下足上。故有頌曰:「顛墜於地獄,足上頭歸下,由毀謗諸仙,樂寂修苦行。」此上所論,據人中死還生人趣。若通餘趣,行相不定。故《婆娑》云:「若地獄死還生地獄,不必頭下足上。若天中死還生天中,不必首上足下。若地獄死生於人趣,應首上昇。若天中死生於人趣,應頭歸下。」
從此第三,明入胎門,論云:「前說倒心入母胎藏,一切中有皆定爾耶?不爾,經言入胎有四,其四者何?」頌曰:
「一於入正知,  二三兼住出,
四於一切位,  及卵恒無知。
前三種入胎,  謂輪王二佛,
業智俱勝故,  如次四餘生。」
釋曰:此兩行頌是第十一入胎門。一切入胎不過四位,一於入正知者,一入胎位也。唯知入胎,不知住、出。
二三兼住出者,二兼住者,二入胎位也。謂知住胎,亦知入胎。三兼出者,三入胎位也。謂知出胎兼知住、入,兼言為顯後帶前故。
四於一切位者,第四入胎位也。入、住、出位一切不知。
及卵恒無知者,此前四位唯說胎生。若卵生者,入胎等位三時不知,名恒無知。恒無知,同前胎生第四位,故頌言「及」也。問:「如何卵生言入胎藏?」答:「謂卵生者先必入胎,從初名說。或可卵言據當名說,謂先入胎,後從卵生,說胎名卵,據當名說。如煮米時即言煮飯,據當名也。」
前三種入胎謂輪王二佛者,約人以配也。第一入胎謂轉輪王,於入胎時無倒想解,正知入胎,不知住、出。第二入胎謂獨勝覺,於入胎位正知入、住,不知出位。第三入胎謂無上覺,入、住、出位皆能正知。言二佛者,獨覺、大覺也。
業智俱勝故者,釋前所以也。第一業勝,正知入胎,謂轉輪王宿世曾修廣大福故。第二智勝,正知入、住,謂獨勝覺久習多聞,勝思擇故。第三福智俱勝,謂無上覺曠劫修行勝福智故。
如次四餘生者,「如次」兩字配上業、智俱勝,是輪王、二佛也。四餘生者,四謂第四入胎,即入、住、出位皆不正知,除前三種,餘胎、卵生福智俱劣,皆是第四入胎位攝。
從此大文第二,遮外道難,是數論、勝論外道難也。論云:「此中外道執我者言:『若許有情轉趣餘世,即我所執有我義成。』今為遮彼。」頌曰:
「無我唯諸蘊,  煩惱業所為,
由中有相續。  入胎如燈焰,
如引次第增。  相續由惑業,
更趣於餘世,  故有輪無初。」
釋曰:前一行明無我,但有由惑、業相續入胎也。後一行明生死輪轉。無我唯諸蘊者,無我者,正遮外道,謂外道執我,臨命終時能捨此蘊,於受生時能續餘蘊。若無有我,誰能蘊續?故有我也。為破此執,故言無我。故論云:「內用士夫,此定非有,如色、眼等不可得故。」(注曰)解云:外道執我,名為士夫,如士夫用也。故論主破言:「此定非有,如色等五境是現量知,眼等五根是比量知。汝今執我,非如色、眼等現、比量知,故不可得也。世尊亦言:『有業有異熟,作者不可得。』謂能捨此蘊及能續餘蘊,唯除法假。」(注曰)解云:作者,我之異名也。眾生生死由業異熟,非由作者實我也。「法假謂何(問也)?依此有故彼有,依此生故彼生,廣說緣起。」(注曰)已上論文。解云:依此無明等有故,彼行等得有。彼無明等生故,彼行等得生。十二緣起假立於我,名為法假也。唯諸蘊者,正立義也。唯有五蘊,更無實我,於此蘊上假立為我,是正道理,非所遮遣。
煩惱業所為,由中有相續者,釋難也。既無實我,應許諸蘊即能從此轉趣餘世中有入胎。為遮此難,故有斯頌。蘊剎那滅,不可從此轉趣餘世,但由數習煩惱業力,令中有蘊相續入胎。
入胎如燈焰,如引次第增者,正明相續也。譬如燈焰,雖剎那滅而能相續。轉趣餘世諸蘊亦然,名轉無失。故雖無我,但由惑、業以為因故,諸蘊相續入胎義成,如業所引,令胎中蘊次第轉增。次第增者,謂從羯羅藍乃至鉢羅奢佉,名次第轉增也。
相續由惑業,更趣於餘世者,明三有輪轉也。謂次第增,乃至命終現蘊相續,於現在世復起惑、業。以此為因,更趣於餘世。
故有輪無初者,明無始也。如是惑、業為因故生,生復為因,起於惑業,從此惑業更復有生,故知有輪旋環無始。
又論文明次第增義,引經頌曰:
「最初羯剌藍(此云凝滑,亦云和合),次生頞部曇(此云皰),從此生閉尸(此云血肉也),閉尸生健南(此云堅肉),次鉢羅奢佉(此云支節),後髮毛爪等,及色根形相,漸次而轉增(髮毛等總是第五位,此上是胎內五位也)。」
從此大文第八,明十二緣起:第一廣明十二緣起、第二略攝喻顯。
就第一廣明十二緣起中,一總辨、二別明。
就總辨中,又分六段:一總判支位、二別顯體性、三明本說意、四以略攝廣、五遣通疑難、六會釋經文。
且初第一,總判支位者,論云:「如是蘊相續,說三生為位。」頌曰:
「如是諸緣起,  十二支三際。
前後際各二,  中八據圓滿。」
釋曰:前兩句標名列數,下兩句依世立支。十二支者,一無明、二行、三識、四名色、五六處、六觸、七受、八愛、九取、十有、十一生、十二老死。言三際者,一、前際,即是過去;二、後際,即是未來也;三、中際,謂現在世也。
前後際各二者,謂前後際各立二支,無明、行在前際,生、老死在後際。
中八據圓滿者,此明中際立八支也,除前、後際,所餘八支在現在世。據圓滿者,中際八支非諸有情皆悉具有,今言八者,據圓滿說,歷八支位名為圓滿。若中夭者不具八支,有歷二支等,謂胎內死等也。又此八支據欲界說,非色、無色,謂色界中無名色支,以彼化生,諸根頓具故。若無色界,無名色及六處支,以無色故。故《大緣起經》說具有故。彼說:「佛告阿難:『識若不入胎,名色得廣大增長不?』『不也。世尊!』乃至廣說。」解云:此經既云入胎方有名色等增長,明知八支據欲界說,以色界不入胎故。有時但說二分緣起:一前際攝、二後際攝。謂無明乃至受支,此七支前際攝;若愛乃至老死,此五支後際攝,前後因果二分攝故。前因果者,謂無明、行為因,識等五為果也。後因果者,謂愛、取、有為因,生、老死為果。此約因果分為二際。
從此第二,別顯體性。論云:「無明等支何法為體?」頌曰:
「宿惑位無明,  宿諸業名行,
識正結生蘊,  六處前名色,
從生眼等根,  三和前六處。
於三受因異,  未了知名觸,
在婬愛前受,  貪資具婬愛。
為得諸境界,  遍馳求名取,
有謂正能造,  牽當有果業,
結當有名生,  至當受老死。」
釋曰:宿惑位無明者,謂過去生起煩惱時,名宿惑位,此位五蘊至今果熟,總名無明。既是五蘊,獨標無明者,論云:「彼與無明俱時行故,由無明力彼現行故,如說王行,非無導從,王俱勝故,總謂王行(解云:彼者,彼宿惑位五蘊也)。」
宿諸業名行者,謂宿生中起諸業位,此位五蘊總名為業,業名為行,造作義故。此十二支皆有「位」字,故初句「位」言流至生老死。
識正結生蘊者,若於母胎等正結生時,一剎那位五蘊名識,受生識強,故別標識。
六處前名色者,從結生後,六處生前,中間諸位所有五蘊總稱名色。中間諸位者,即是胎中從羯羅藍至鉢羅奢佉五位也。論云:「此中應說四處生前,而言六者,據滿立故(四處,除身、意也)。」
從生眼等根,三和前六處者,此是鉢羅奢佉,此位通多念也。從名色後三和已前生眼等根,此位五蘊說名六處,六處創圓,根相顯故,但標六處。
於三受因異,未了知名觸者,三受因者,謂三受境,境名為因,能生受也。謂出胎後三兩歲來,根、境、識三能有對觸,此位五蘊總名為觸,觸相顯故,故標觸名。於三受境未能了知,故未名受。
在婬愛前受者,謂五六歲已去,十四,十五已來,已了三受因差別之相,未起婬貪,此位五蘊總名為受,受用勝故,故別標受名。
貪資具婬愛者,十五已去貪妙資具,婬愛現行,未廣追求,此位五蘊總名為愛,愛用勝故,別標愛名。
為得諸境界,遍馳求名取者,取謂貪也。年既長大,貪五欲境,四方馳求,不憚勞倦,此位五蘊總名為取,以取勝故,標以取名。愛取別者,初起名愛,相續轉盛別立取名,相續取境轉堅猛故。
有謂正能造,牽當有果業者,因馳求故,積集能牽,當有果業,此位五蘊總名為有,業名為有,有當果故,以業勝故,標以有名。
結當有名生者,從此捨命,正結當有。此位五蘊總立生名,當來生支即如今識,當來生顯立以生名,現在識強,當體受稱。
至當受老死者,於當來世受生已後,有名色支,次生六處支,次生觸支,次生受支,此之四位所有五蘊總名老死,如是老死即如今世名色、六處、觸、受四支,從生支後老死相顯,標老死名。論云:「又緣起支差別有四:一者剎那、二者連縛、三者分位、四者遠續。云何剎那?謂剎那頃,由貪行殺具十二支。癡謂無明,思即是行(通大地思,貪必有也)。於諸境事了別名識(貪起有識,了境者也)。識俱三蘊,總稱名色(注曰)言三蘊者,色、想、行三,此之三蘊與識俱起,想蘊取全,色蘊少分,除五根及表、無表色,以別立支故,取餘色蘊,即扶根四境是也。行蘊亦取少分,除無明、思、觸、受、貪及無慚、無愧、惛沈、掉舉,並生、異、滅,以別立支故,取餘行蘊,即作意等是也。住名色根,說為六處(眼等五根住名色故,說此五根以為六處。雖然是五,六處攝故,說名六處也)。六處對餘,和合有為觸(六處即是根,對餘境識,三和有觸)。領觸名受(貪相應受),貪即是愛(即行殺時本貪心也)。與此相應諸纏名取(謂無慚、無愧、惛沈、掉舉名為諸纏,與貪相應也)。所起身、語二業名有(謂行殺時起身語二業,名為有支也)。如是諸法起位名生,熟變名老,滅壞名死(此是三相,熟變是異相)。復有說者,剎那連縛,如《品類足》,俱遍有為十二支位所有五蘊,皆分位攝。即此懸遠相續無始,說名遠續(已上論文)。」解云:言剎那者,一剎那也。連縛者,因果無間相連起也。若情、非情皆有生滅,念念相續故,剎那、連縛遍一切有為也。前解剎那唯是有情,此師解剎那亦通非情也。分位緣起,約順生受業及不定受業,三世十二支五蘊分位也。遠續者,即前分位,約順後受業及不定受業,隔越多生,無始遠續之因果也。
從此第三,明本說意,此中有兩:一正明說意、二遣他愚惑。
且初說意者,論云:「世尊於此說意者何?」頌曰:
「傳許約位說,  從勝立支名。」
釋曰:傳許約位說者,傳許,世尊唯約分位說十二支,不據剎那等也。分位緣起,經部有破,論主意明,故言傳許。
從勝立支名者,此通外難,分位緣起皆具五蘊,何緣但立無明等名?為通止此難,以諸位中無明等勝,雖有五蘊,從勝立名。標無明等,廣如前釋。經說分位唯是有情,論說剎那連縛通情、非情,分位遠續亦同經說,唯是有情。經為斷惑唯說有情,論依法相通情、非情。
為明此義,次下問起,即當第二,遣惑門也。論云:「契經何故唯說有情?」頌曰:
「於前後中際,  為遣他愚惑。」
釋曰:世尊為遣三際愚惑,故說緣起唯約有情。問:「如何有情前際愚惑?」答:「謂於前際生如是疑:我於過去世為曾有非有?何等我曾有?云何我曾有?」解云:曾有非有者,疑我有無也。何等我者,疑我自性為即蘊我、為離蘊我也。云何曾有者,疑我差別為當常我、無常我耶。問:「如何有情後際愚惑?」答:「謂於後際生如是疑:我於未來為當有非有?何等我當有?云何我當有?」解云:當有非有者,疑我有無也。何等我者,疑我自性也。云何我者,疑我差別也。問:「如何有情中際愚惑?」答:「謂於中際生如是疑:何等是我?此我云何?我誰所有?我當有誰?」解云:何等是我者,疑我自性也。此我云何者,疑我差別也。我誰所有者,疑我因也,謂此現在我,過去誰因所有也。我當有誰者,疑我果也,謂我當有誰果也。為除如是三際愚惑,故經唯說有情緣起。以契經說:「苾芻諦聽,若有苾芻於諸緣起、緣已生法,能以如實正慧觀見彼,必不於三際愚惑,謂我於過去世為曾有非有等。」
從此第四,以略攝廣,論云:「又應知此緣起支雖有十二支,而二、三為性,三謂惑、業、事,二謂果與因。其義云何?」頌曰:
「三煩惱二業,  七事亦名果,
略果及略因,  由中可比二。」
釋曰:前兩句正明相攝,下兩句釋妨也。三煩惱者,無明、愛、取煩惱為性。二業者,行、有二支以業為體。
七事亦名果者,除前五支,餘識等七名之為事,是煩惱、業所依事故。如是七事亦名為果,義准餘法即亦名因,謂無明、行為因,識等五為果;愛、取、有為因,生、老死為果。
略果及略因者,此舉略門由以為妨,後際略果說二果故。謂識等五合為二果,是略果也。前際略因,惑唯一故,謂愛、取二惑為無明一因,是略因也。而於中際廣說果因,開事為五,謂識等五果也。惑為二故,謂開無明為愛、取二也。
何緣中際廣說果因,前後際略因略果?
由中可比二者,釋前妨也。由中際廣,可以比度前後二際,廣義已成,故不別說,說便無用。
從此第五,釋通疑難,論云:「若緣起支唯十二者,不說老死果,生死應有終。不說無明因,生死應有始。或應更立餘緣起支,餘復有餘,成無窮失(問也)。不應更立,然無前過,此中世尊由義已顯。云何已顯(徵也)?」頌曰:
「從惑生惑業,  從業生於事,
從事事惑生,  有支理唯此。」
釋曰:從惑生惑業者,一從惑生惑,謂愛生取也。二從惑生業,謂取生有,無明生行也。
從業生於事者,謂行生識,從有生生也。
從事事惑生者,一從事事生、二從事惑生。從事事生者,即是事能生事也,謂識生名色,乃至觸生於受也。從事惑生者,即是事能生惑也,謂受生愛也。
有支理唯此者,正釋難也。由立有支其理如此,謂說名色生於六處,受生於愛,已顯老死為事惑因,謂名色與受是老死。既受生愛,愛生於取,已表無明為事惑果,謂愛與取是無明也。無明有因,生死無始,老死有果,生死無終,故不須立餘緣起支,故經言:「如是純大苦蘊集。」解云:如是者,如是十二因緣起也。無我、我所,故名為純。為果義邊名為苦蘊,為因義邊名為集也。此苦蘊集無始無終,故名為大。既十二支皆名苦集,故知無明有因,老死有果,若不爾者,此經言何用。
從此第六,會釋經文,論云:「如世尊說:『吾今為汝說緣起法、緣已生法。』此二何異(問也)?且本論文,此二無差別,以俱言攝一切法故(解云:本論說緣起攝一切有為,緣已生法亦攝一切有為,既言此二俱攝一切有為,明知無別也)。」
從此論主正釋經意,頌曰:
「此中意正說,  因起果已生。」
釋曰:此兩句正釋經意。言此中者,此契經中也。因起果已生者,此經中意,諸支因分說名緣起,由因有緣,能起果故,故知因分名為緣起。諸支果分說緣已生,由果皆從緣所生故,故知果分名緣已生。由此理故,如是一切二義俱成,諸支皆有因果性故。解云:一切者,十二因緣也。二義者,緣起、緣已生也。又論云:「若爾,安立應不俱成。」解云:難也。諸支因果體既無別,如何安立緣起、緣已生法?故云應不俱成。論云:「不爾,所觀有差別故,謂若能觀此名緣已生,非即觀斯復名緣起,猶如因果、父子等名。」解云:答前難也。所望不同,二義常別,如行望無明常名緣已生,不名緣起也。若行望識常名緣起,不名緣已生也。故體雖一,得成二義,如世間子望父邊常名子,不名父;父望子邊常名父,不名子,雖是一,得有二名,況法可知。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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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mười

俱舍論頌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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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頌疏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十
從此大文第二,別明,於中有二:一別明四法、二別指餘文。
且別明四法者,一明無明、二明名色、三明觸、四明受。
就第一明無明,復分為二:一明釋義、二引證。
初釋義者,論云:「無明何義(問也)?謂體非明(答非智明)。若爾,無明應是眼等(難也。眼等五根亦非智明,以應是無明也)。既爾,此義應謂明無(此更別釋明無之處名無明也)。若爾,無明體應非有(難也。若明無之處名無明者,既是他無,體應非有也),為顯有體,義不濫餘。」頌曰(為顯有體者,不同第二釋。義不濫餘者,不同初釋也):
「明所治無明,  如非親實等。」
釋曰:明所治無明者,明有實體,謂此無明不了四諦。明所對治名曰無明,與明相違方名無明,非是離明之外皆是無明,亦非明無之處名無明也。
如非親實等者,舉喻釋成。論云:「如諸親友所對怨敵,親友相違,名非親友,非異親友,非親友無。」解云:非異親友者,謂說怨家名非親友,非異親友外皆名非親友,此喻無明不濫眼等也。非親友無者,謂不是親友無處名非親友,此喻無明有體也。非實者,諦語名實,此所對治虛誑言語,名為非實,非異於實皆名非實,亦非實無名為非實。等者,等取非法、非義、非事也。如不善法名為非法,不善義名非義,不善事名非事,此與善法等相違,名非法等也。論云:「如是無明別有實體是明所治,非異非無。」解云:非異者,非是異明之外總是無明也。非無者,非是明無處名無明也。又契經說:「無明緣行。」故知有體,此則略證。
從此第二,廣證,頌曰:
「說為結等故,  非惡慧見故,
與見相應故,  說能染慧故。」
釋曰:初句引證,下三句破異說。說為結等故者,說謂經說,結是九結,等取三縛、十隨眠、三漏、四瀑流。經說結等皆有無明,豈無實體說為結等?
非惡慧見故者,破有餘師說。有餘師說,無明以惡慧為體。故彼云:「如惡妻子名無妻子,如是惡慧應名無明。」論主破此,故言非惡慧見故,謂染污慧名為惡慧,於中有見故非無明,如身見等是惡見慧,慧既有見,寧是無明?
與見相應故者,破彼轉救,謂餘師言:「若爾,非見惡慧應許是無明,如貪等相應慧是非見惡慧也。既非是見,應是無明。」為破此救故,言與見相應故,謂此無明與見相應故,知無明不可是慧。無明若慧,豈有二慧共相應耶?既許無明與見相應,故知無明不是慧也。
說能染慧故者,引教證也。如契經言:「貪欲染心,令不解脫。無明染慧,令不清淨。」此經既說無明染慧,故知慧體不是無明。無明若慧,豈可慧體還能染慧?然無明體謂不了知四諦、三寶、善惡業果,即是了知所治別法。大德法救說:「無明體是諸有情恃我類性。」解云:無明恃我而起,即我慢之類也。
從此第二,明名色,論云:「名色何義?色如先辨,今唯辨名。」頌曰:
「名無色四蘊。」
釋曰:名謂非色四蘊,即受、想、行、識。問:「名於四蘊是行蘊攝也,如何四蘊總說為名?」答:「論有四釋:一云隨所立名,根境勢力於義轉變,故說為名。問:『云何隨名勢力轉變?』答:『謂隨種種世共立名,於彼彼義轉變詮表,即如牛馬色味等名。』問:『此復何緣標以名稱?』答:『於彼彼境轉變而緣。』」解云:已上論文。此師意者,如今時名隨於古昔名之勢力,方得於義轉變詮表,或詮此境、或詮彼境,詮彼彼境名為轉變。名既如此,四蘊亦然,謂受等蘊隨根境勢力於境轉變而緣,轉變如名,故標名稱。言轉變緣者,謂緣此緣彼,名轉變緣也。第二釋云:又類似名。此解意者,謂一切法不過二類:一者色類、二非色類。四蘊與名同非色類,類似名故,四蘊名名。第三解云:隨名顯故。此解意者,謂色法麁著,有不須名顯,如眼見也。四蘊微細,要須名顯必藉名故,故標名稱也。第四釋云:有餘師說,四無色蘊,捨此身已,轉趣餘生,轉變如名,故標名稱。解云:此師約捨身名轉變,初師據緣境名轉變,轉變雖同,二釋別也。
從此第三,明觸,於中有三:一明六觸、二明二觸、三明八觸。
且初明六觸者,論云:「觸何為義?」頌曰:
「觸六三和生。」
釋曰:觸六者,是眼等六識相應觸也。謂眼識相應觸,乃至意識相應觸,觸體雖一,據識分六。三和生者,釋觸義也。謂根、境、識三和所生,能有觸對,故名為觸。論云:「且如五觸生,可三和合,許根、境、識俱時起故。意根過去、法或未來、意識現在,如何和合?」解云:此文難也。法或未來者,緣未來法也。言或者,不定也。且據緣未來,亦通緣餘世,故言或也。此難意者,謂意、法、識三各居一世,豈名和合?論云:「此即名和合,謂因果義成,或同一果,故名和合。謂根、境、識三同順生觸故。」解云:答(前問也)此有兩釋:初釋者,意、法為因,意識為果,因果義成,即名和合;第二解者,根、境、識三同一觸果,同一果故,故名和合。此上兩釋不約同世名和合也。依薩婆多,離三和外別有觸體,是心所法。若是經部,三和即觸,更無別體。論有相破,煩而不敘。
從此第二,明二觸,論云:「即前六觸復合為二。所以者何?」頌曰:
「五相應有對,  第六俱增語。」
釋曰:五相應有對者,眼等五觸名有對觸,觸雖無對,謂依眼等是有對故,從所依為名,名有對觸,有對之觸,依主釋也。
第六俱增語者,第六意觸名增語觸。所以然者?增語是名,名能詮表,增勝於語,故名增語。名是意觸所緣長境,故偏就此名,名增語觸。問:「何故名是意識長境?」答:「謂如眼識但能了青,不了青名。意識了青,亦了青名,故青上名稱之為長,長者餘長也。增語是境,觸是能緣,緣增語故,名增語觸,增語之觸,依主釋也。故論云:『增語觸名就所緣立。』有說意識名為增語,以此意識語為增上,方於境轉,五識不然,是故意識獨名增語。」觸與增語意識相應,名增語觸,故論云:「增語觸名就相應立。」
從此第三,明八觸,論云:「即前六觸,隨別相應復成八種。」頌曰:
「明無明非二,  無漏染污餘,
愛恚二相應,  樂等順三受。」
釋曰:明無明非二者,此有三觸:一明觸、二無明觸、三非明非無明觸。頌言非二者,是第三觸也。
無漏染污餘者,釋上三觸也。餘者,謂無漏染污外,餘有漏善、無記也。無漏相應觸名為明觸,染污相應觸名無明觸,與有漏善、無記相應觸名非明非無明觸。
愛恚二相應者,此有二觸:一、愛觸,與貪相應也。二、恚觸,謂與瞋相應也。謂煩惱中此二數起故,無明觸外別立此二也。
樂等順三受者,為約三受攝一切觸,總為三觸:一、與樂受相應,名順樂受觸;二、與苦受相應,名順苦受觸;三、與捨受相應,名順不苦不樂受觸。問:「何故此觸名為順受?」答:「論有三釋:一云:『此三能引樂等三受故。』解云:此則能引順所引也。二云:『或是樂等受所領故。』解云:受領於觸,觸名順受,此約所領順能領也。三云:『或能為受行相依故。』解云:受之行相依觸而生,名為順受,此據所依順能依也。又論云:『如何觸為受所領行相依(問第二第三釋也)?行相極似觸,依觸而生故(答也)。』解云:行相極似觸者,答觸是受所領也,如世子孫媚好似父,名能領父。受似觸相,說領觸也。依觸而生故者,明觸受所依也。」如是合成十六種觸也,初明六觸,次明二觸,又說明等三觸,其次愛恚二觸,後說順樂等三觸,故成十六。
從此大文第四,明受支:一總、二別。
第一總者,論云:「受何為義?」頌曰:
「從此生六受,  五屬身餘心。」
釋曰:從此生六受者,從此六觸能生六受,謂眼觸為緣所生諸受,乃至意觸為緣所生諸受。
五屬身餘心者,六中前五為身受,依色根故。色根名身,聚集義也,受依身起名為身受,身之受故,是依主釋也。意觸所生受說名心受,但依心故,名為心受,心之受故,亦依主釋。此上二受俱從所依為名,思之可解。薩婆多宗,受之與觸俱時而起,觸生於受,同時因果。若經部宗,觸既為因能生於受,故觸與受必不同時,彼宗不許同時因果。論有相破,煩而不敘。
從此第二,別明,於中有二:一開定數、二義分別。
且初開定數者,頌曰:
「此復成十八,  由意近行異。」
釋曰:此復成十八,由意近行異者,此前心受由意近行異,復分成十八。應知此復聲顯乘前起後,意近行異。有十八者,謂心受中有喜、憂、捨,緣六境起,各六近行,故成十八。且喜緣六境有六喜近行,憂緣六境有六憂近行,捨緣六境有六捨近行。問:「若由自性,應但有三,喜、憂、捨三自性異故。若由相應,應唯有一,一切皆與意相應故。若由所緣,應但有六,色等六境為所緣故。」答:「此成十八具足由三,由自性、相應、所緣三義乃成十八也。於中十五名不雜緣,謂色等五,十五近行境各別故,名不雜緣。三法近行皆通二種,法且有二:一者別法,謂五境外所餘法也;二者通法,所謂五境,或二二合緣,乃至五五合緣,以雜緣故。此之五境亦名為法,喜、憂、捨三若緣別法,名不雜緣。緣別法時,兼緣色等,或唯合緣色等五境,名為雜緣。故法近行通二種也。」問:「此意近行名為因何義?」答:「傳說喜等,意為近緣,於諸境中數遊行故。有說喜等能為近緣,令意於境數遊行故。身受不名意近行者,良謂身受有二種依:一依五根、二依意根,非唯依意故不名近,由無分別故亦非行。第三禪樂唯依意根,亦有分別。非近行者,謂欲界意識無樂根故,緣初欲界無樂近行,故上界樂亦不立也。又於意地有喜有憂,以相對故,各立近行。第三靜慮雖有意樂而無意苦,無所對故,不立近行。」
從此第二,義分別:一繫緣分別、二有漏無漏分別。
初繫緣分別者,論云:「諸意近行幾欲界繫,欲界意近行幾何所緣?色、無色界為問亦爾。」頌曰:
「欲緣欲十八,  色十二上三。
二緣欲十二,  八自二無色,
後二緣欲六,  四自一上緣。
初無色近分,  緣色四自一,
四本及三邊,  唯一緣自境。」
釋曰:初兩句明欲界,次四句明色界,後四句明無色界。欲緣欲十八者,上欲明繫十八,下欲明緣境十八,謂欲界繫具足十八,緣欲界境其數亦然。
色十二上三者,此明欲界近行緣上界境界數也。欲緣色界境唯十二,謂喜、憂、捨各緣色四,三四十二。彼無香味,除香味六也。上三者,上謂無色,欲緣無色唯得有三,謂喜、憂、捨各緣彼法。彼無色等五所緣境,故有三法。
二緣欲十二者,二謂初禪、二禪,此初、二禪唯繫十二,謂六喜六捨,但除六憂,彼無憂故。緣欲界境共亦有十二,除六憂境也。
八自二無色者,謂初、二禪緣自界八,謂彼喜、捨各緣四境,除香味四。二無色者,緣無色二,謂喜與捨各緣彼法。
後二緣欲六者,第三、四禪名為後二,三、四靜慮唯繫六種,彼無六喜,但有六捨,緣欲界境亦得有六,色等六也。
四自一上緣者,三、四靜慮緣自境四,謂捨緣四境,除香、味二也。一上緣者,一緣無色,謂法近行。
初無色近分,緣色四自一者,謂空處近分唯繫四種,緣色界境亦有四種,謂空處近分起有漏道,能緣色界第四靜慮色等四境,既緣有四,繫亦四也。緣自界一,謂唯法境。
四本及三邊,唯一緣自境者,謂空處等四根本地及識處等三近分地,名為三邊,此七地中唯一,謂法。無色根本不緣色界,彼上三邊亦不緣色,故唯有法一近行也。不緣色義,定品當辨。
從此第二,有漏無漏分別者,論云:「此意近行通無漏耶?」頌曰:
「十八唯有漏。」
釋曰:此意近行三界所繫,故唯有漏,不通無漏。論云:「誰成就幾意近行耶?謂生欲界,若未獲得色界善心,成欲一切,初、二定八,三、四定四,無色界一。所成上界皆不緣下,唯染污故(解云:欲界有情成三界染故,雖未得上界善心,而成彼地染污近行也)。」論云:「若已獲得色界善心,未離欲貪,成欲一切。初靜慮十,唯成四喜染,不緣下香味境故。捨具成六,未至定中善心得緣香味境故。餘隨此理,如應當知。」解云:未離欲貪,顯未得根本也。言獲得彼善,唯近分也。然近分地唯捨無喜,既得善捨,故捨有六,善緣下也。未得根本,成彼染喜,故唯有四,染不緣下也。又論云:「若生色界,唯成欲界一捨法近行,謂通果心俱。」解云:以通果心唯捨相應也。此上所論十八近行皆通有漏,是婆娑宗。然依經部,於有漏中唯取雜染,名為近行,於愛門立喜近行,或於憎門立憂近行,或於不擇捨門立捨近行,以雜染故,所以近行名耽嗜依,是染喜,憂,捨也。為治染故,立出離依,即善喜、憂、捨也。故論云:「即喜等為三十六師句,謂為耽嗜依、出離依別,此句差別大師說故。耽嗜依者,謂諸染受。出離依者,謂諸善受。」解云:染、善相對,各有十八,成三十六句。
從此第二,餘指別文,論云:「何緣不說所餘有支?」頌曰:
「餘已說當說。」
釋曰:上來所明無明等四,所餘六支已說當說,故此不論。且識與六處,〈界品〉已說,前言識謂各了別,是識支也。名眼等五根,六處支也。行有二支,〈業品〉當說。愛、取二支,〈隨眠品〉說。生、老死二是識等攝,故無指陳。
從此大文第二,略攝喻顯,論云:「此諸緣起略立為三,謂煩惱、業、異熟果事也,應寄外喻顯別功能。」頌曰:
「此中說煩惱,  如種復如龍,
如草根樹莖,  及如糠裹米。
業如有糠米,  如草藥如華。
諸異熟果事,  如成熟飲食。」
釋曰:前四句喻顯煩惱,次兩句喻顯業因,後兩句喻顯果事。煩惱如種者,如從種子芽莖等生,從煩惱生煩惱業事。煩惱如龍者,如龍鎮池水恒不竭,煩惱鎮業感果無窮。煩惱如草根者,如草根未拔,苗剪剪還生,未拔煩惱根,趣滅滅還起。如樹莖者,如樹莖頻生枝葉華菓,從諸煩惱數起惑業事。及如糠裹米者,如糠裹米能生芽等,煩惱裹業能感餘生。
業如有糠米者,如米有糠能生芽等,業有煩惱能招異熟。業如草藥者,如諸草藥果熟為後邊,業果熟已更不招異熟。業如華者,如華於果為生近因,業為近因能生異熟。
果如成熟飲食者,如熟飲食但應受用,不可復轉成餘飲食。異熟果事既成熟已,不能更招餘生異熟。
從此大文第九,明四有者,論云:「如是緣起煩惱業事生生相續,不過四有:中生本死,如前已釋,染不染義、三界有無,今當略辨。」頌曰:
「於四種有中,  生有唯染污,
由自地煩惱,  餘三無色三。」
釋曰:前三句及第四句餘三字三性分別門,最後三字三界分別。於四有中,生有唯染污,謂受生時,自地煩惱皆能潤生。故對法者咸作是言:「諸煩惱中,無一煩惱於結生位無潤功能,然諸結生唯煩惱力,非由自力現起纏垢。」解云:自力纏者,嫉、慳、忿、覆、悔、眠也。垢謂六垢,此纏及垢起不籍他,故名自力。以自力故,要因思擇方始現前。初受生時,身心昧劣,故不起也。無慚、無愧、昏沈、掉舉是隨從纏,煩惱起時必相應故,於受生位亦得起也。又論云:「雖此位中身心昧劣,而由數起或近現行引發力故,煩惱現起。」解云:無始名數起,前生稱近行,初受中有亦唯染污,猶如生有。
餘三無色三者,除生有外,所餘三有皆通三性,名為餘三,善、染、無記也。無色三者,於無色界唯有三有,但無中有。頌中不言欲、色界者,故知於中具足四有。已上總是第一明有情生竟。
從此大文第二,明有情住,論云:「有情緣起已廣分別,是諸有情由何而住?」頌曰:
「有情由食住,  段欲體唯三。
非色不能益,  自根解脫故。
觸思識三食,  有漏通三界。
意成及求生,  食香中有起。
前二益此世,  所依及能依。
後二於當有,  引及起如次。」
釋曰:有情由食住者,標也。經說世尊自悟一切法,正覺正說,謂諸有情一切無非由食而住。食有四種:一段、二觸、三思、四識。段有二種,謂細及麁。細為欲界中有食,香為食故,諸天中食及人劫初食亦名為細,無便穢故,如油沃沙,散入支體故。或細汗蟲,嬰兒等食亦名為細,謂身有細蟲,因汗而生,名細汗蟲也。
段欲體唯三者,明段食體,如是段食唯欲界繫,體唯三塵,謂香、味、觸。言段食者,可成段別而飲噉故,謂以口、鼻分分受之。光影、炎涼及塗洗等雖無分段,有資益故,亦名為食,故段食言從多分說。光影炎涼名為食者,寒遇日光及值炎火,熱逢樹影并得風涼,有益於人,皆名食也。
非色不能益,自根解脫故者,明色非段食也。論云:「色亦可成段別飲噉,何緣非食?以不能益自所對根解脫者故。」解云:且色不益自根者,自根是眼,眼見色時而無益也。自根大種尚無有益,況能益餘諸根大種?故色非食。不益解脫者,謂不還果及阿羅漢無段食貪,名為解脫,此不還等色、香、味、觸俱得離貪、雖見美食而不能益,飲噉香味等便即有益。一種離貪,見色無益,以此故知色非段食。
觸思識三食者,觸謂三和生觸,思謂意業,識謂識蘊,皆能持身,并稱為食。
有漏通三界者,觸、思等三雖通無漏,而今食體唯取有漏,資益有故。若無漏法,破壞諸有,故非食也。觸等三食通三界攝。
意成及求生,食香中有起者,此通經說中有名也。謂契經說:「食有四種,能令部多有情安住,及能資益諸求生者。」解云:言部多者,此云已生,五趣生已皆名已生,故部多言攝五趣也。言求生者,即是中有,以佛世尊以五種名說中有故,一名意成,從意所生,非精血等外緣成故;二名求生,常喜尋察當生處故;三名食香,香為食故;四名中有,二趣中間所有蘊故;五名為起,對向當生暫時起故。又契經言:「有壞自體起,有壞世間生。」解云:起謂中有,生謂生有,此二無常,可破壞故,名為有壞。中有非無,標以自體,生有多過,稱曰世間。又契經言:「有補特伽羅已斷起結,未斷生結,於此經中廣說四句:謂上流者為第一句,謂無色上流也。於無色界不受中有,已斷起結,更有受生,未斷生結也;中般涅槃為第二句,正居中有,未斷起結,更不受生,已斷生結;諸阿羅漢為第三句,更無生故;除前諸相為第四句。」上來引經意,證中有名為起也。又部多者,是無生義,謂阿羅漢不受生也。諸有愛者,說名求生,更受生故。
後四句頌者,明食廢立。問:「諸有漏法皆資長有,如何世尊說食唯四?」答:「雖爾,就勝說四無失。」問:「其勝者何?」答:「頌言前二益此世,所依及能依者,此明二食勝也。言此世者,現在世也。言所依者,謂有根身,段食於彼能為資益。言能依者,謂心、心所,觸食於彼能為資益。如是二食於已生身有資益功能,最為殊勝。」
後二於當有,引及起如此者,明後二食勝也。言當有者,謂未來生思食是業,能引當有。思食引已,識種子力能起當有,由業所熏識種子力,當有方起,故此二食能益當生,最為殊勝,故雖有漏皆資長有,而就勝說唯有四食。前二如養母,養已生故;後二如生母,生未生故。又論文明段食四句分別:第一句者,是段非食,謂所飲噉為緣,損壞諸根大種;第二句者,是食非段,謂觸等三食;第三句者,亦段亦食,謂所飲噉為緣,資益諸根大種;第四句者,謂除前相。觸等三食皆有四句,於中是觸等而非食者,謂無漏觸及有漏觸為緣,損壞諸根大種,餘思可解。論云:「五趣四生皆具四食。」問:「如何地獄有段食耶?」答:「飲鐵丸等,雖於食已能為損壞,而能暫時解除飢渴,得食相故,亦名為食。又孤地獄飲食如人,故五趣中皆具四食。」
從此大文第三,明有情沒,論云:「今應正辨何識現前?何受相應有死生等?」頌曰:
「斷善根與續,  離染退死生,
許唯意識中,  死生唯捨受。
非定無心二,  二無記涅槃。
漸死足臍心,  最後意識滅,
下人天不生,  斷末摩水等。」
釋曰:初兩句標六法也,一斷善根、二續善根、三離染位、四退惑時、五死、六生。
許唯意識中者,於此六位唯許第六意識相應也。
死生唯捨受者,死生唯許捨受相應,苦樂明利不順死生,捨受中庸故順死生。
非定無心二者,二謂死生,定及無心無死生義,故言非也。言非定者,謂由三義:一、身在下界起上界定,必無死生,界地別故;二、加行生故,然死生心任運而起;三、能攝益故,生死有損,定既有益,故無死生。非無心者,在無心位命必無損,若所依身將欲變壞,心必定還,起屬所依心,然後命終,更無餘理。於無心位亦無受生,以受生時煩惱為因,於無心位無煩惱因,故無生也。
二無記涅槃者,入涅槃心唯二無記,謂異熟生及威儀路。唯無記心入涅槃者,無記勢力微,順心斷滅故,工巧稍強,通果定發,雖是無記,不入涅槃。
漸死足臍心,最後意識滅,下人天不生者,明死時識也。言下者,三惡趣也。不生謂阿羅漢也。若頓命終,意識身根忽然總滅。若漸死者,墮於惡趣,識滅於足;若往人中,識滅於臍;若得生天,識滅於心;若得羅漢,識滅亦於心,有言於頂。上來所明皆據最後意識滅也。
斷末摩水等者,正明死義。末摩,此云支節。然於身中有百處異支節,其量甚小,觸便致死,是謂末摩。水等者,等取風、火,於此三大隨一增盛,如利刀刃觸彼末摩,因此命終,故名為斷。此言斷者,非如斬薪令成兩段,但由三大觸彼末摩,令身無覺,說名為斷。地界不名斷末摩者,謂無第四內災患故。內三災患,謂風、熱、痰,痰是水增,熱緣火起,風病風增。無第四災故,無地界斷末摩也。有說此似外器三災,外有水、火、風,內還有水、火、風,既外無地界災故,內無地界患也。此斷末摩唯人間有,非於天上,然諸天子將欲死時有五衰相:一衣染塵垢、二華鬘萎悴、三兩腋汗出、四臭氣入身、五不樂本座,此五相現必定當死。
從此大文第二,明三聚,論云:「世尊於此有情世間生、住、沒中建立三聚,何謂三聚?」頌曰:
「正邪不定聚,  聖造無間餘。」
釋曰:上句標,下句釋。謂諸聖人名正性定聚,造五無間者名邪性定聚,自餘凡夫名不定性聚。頌言餘者,正、邪定餘,即無間外餘凡夫也。言正性者,所謂涅槃,定者是聖,有無漏道,遠一切惡,故名為聖。獲得畢竟離繫得故,定盡煩惱,故名為定。聖於正性得決定故,名正性定也。言邪性者,謂三惡趣,定謂造無間人也。造五無間必墮惡趣,故名為定。造無間人於邪性中得決定故,名邪性定也。不定性者,除正、邪外所餘有情,遇聖入聖、遇邪入邪,名不定性聚。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十
Hán Việ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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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mười một

俱舍論頌疏
Hán gốc
俱舍論頌疏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十一
從此大文第二,明器世間:一明所居器、二明能居量、三明三分齊。
就明所居器中有二:一別明小器、二總明大千。
就明小器中有八:一明三輪、二明九山、三明八海、四明四洲、五明黑山等、六明地獄、七明日月、八明天器。
且初第一明三輪者,論云:「如是已說有情世間,器世間今當說。」頌曰:
「安立器世間,  風輪最居下,
其量廣無數,  厚十六洛叉。
次上水輪深,  十一億二萬。
下八洛叉水,  餘凝結成金。
此水金輪廣,  徑十二洛叉。
三千四百半,  周圍此三倍。」
釋曰:初句總標,餘句別釋。洛叉,此云億,論云:「許此三千大千世界如是安立形量不同,謂諸有情業增上力,先於最下,依止虛空有風輪生,其量廣無數,厚十六億踰繕那,如是風輪其體堅密,假使有一大諾健那(此云露形神),以金剛輪奮威懸擊,金剛有碎,風輪無損。又諸有情業增上力,起大雲雨,澍風輪上,渧如車軸,積水成輪,於未凝結位深十一億二萬踰繕那。問:『如何水輪不傍流散?』答:『有餘師說:一切有情業力所持,令不流散,如所飲食未熟變時,終不流移墮於熟藏。有餘師說:由風力持,令不流散,如篅持穀。』有情業力感別風起,搏擊此水,上結成金。如熟乳停上凝成瞙,故水輪減,唯厚八洛叉,餘轉成金輪,厚三億二萬二輪,廣量其數是同,謂徑十二億三千四百半,周圍其邊數成三倍,謂周圍量成三十六億一萬三百五十踰繕那。」
從此第二,明九山,頌曰:
「蘇迷盧處中(此云妙高),
次踰健達羅(此云持雙,山頂有二雙跡,山能持故,故以名焉),
伊沙馱羅山(此云持軸,山峰上聳,猶如車軸,山能持故也),
竭地洛迦山(竭地洛迦,西國樹名,此國南方亦有此樹,名檐木山。山上寶樹其形似彼,故以為名也),
蘊達黎舍那(此云善見,見者稱善),
頞濕縛羯拏(此云馬耳,山形似彼也),
毘那怛迦山(此云象鼻,山形似彼),
尼民達羅山(此是魚名,其魚觜尖,山形似彼)。」
「於大洲等外,  有鐵輪圍山,
前七金所成,  蘇迷盧四寶,
入水皆八萬,  妙高出亦然,
餘八半半下,  廣皆等高量。」
釋曰:前兩行半明九山,次兩句明山體,後一行明山量。論云:「於金輪上有九大山,妙高山王處中而住,餘八周匝遶妙高山。於八山中,前七名內,第七山外有大洲等,此外復有鐵輪圍山,周匝如輪,圍一世界。持雙等七唯金所成,妙高山王四寶為體,謂如次四面北、東、南、西,金、銀、吠瑠璃、頗胝迦寶。隨寶威德,色顯於空,故贍部洲空似吠瑠璃色。問:『如是寶等從何而生?』答:『亦諸有情業增上力。』復大雲起雨金輪上,滴如車軸,積水濤奔,其水即為眾寶種藏。由具種種威德,猛風鑽擊,變生眾寶類等。如是變生金寶等已,復由業力引起別風,簡別寶等攝令聚集,成山成洲,分水甘鹹,令別成立內海外海。如是九山住金輪上,入水量皆等八萬踰繕那,蘇迷盧山出水亦爾,餘八出水半半漸卑,謂初持雙山出水四萬,乃至最後鐵輪圍山出水三百一十二半。如是九山一一廣量,各各自與出水量同。」
從此第三,明八海,頌曰:
「山間有八海,  前七名為內。
最初廣八萬,  四邊各三倍。
餘六半半陜,  第八名為外。
三洛叉二萬,  二千踰繕那。」
釋曰:妙高為初,輪圍為後,中間有八海。前七名為內,七中皆具八功德水:一甘、二冷、三耎、四輕、五清淨、六不臭、七飲時不損喉、八飲已不傷腹。如是七海初廣八萬,約持雙山內邊周圍量,於其四面數各三倍,謂各成二億四萬踰繕那。其餘六海量半半狹,謂第二海量廣四萬,乃至第七量廣一千二百五十。此等不說周圍量者,以煩多故。第八名外,鹹水盈滿,量廣三億二萬二千。
從此第四,明四大洲,頌曰:
「於中大洲相,  南贍部如車,
三邊各二千,  南邊有三半。
東毘提訶洲,  其相如半月,
三邊如贍部,  東邊三百半。
西瞿陀尼洲,  其相圓無缺,
徑二千五百,  周圍此三倍。
北俱盧畟方,  面各二千等。
中洲復有八,  四洲邊各二。」
釋曰:前三行半明大洲,後兩句明中洲。論云:「於外海中大洲有四,謂於四面對妙高山。南贍部洲,北廣南狹,三邊量等,其相如車,南邊唯廣三踰繕那半,三邊各有二千踰繕那(解云:此言車者,是西國車,彼國車形前狹後闊,如人面也)。」又論云:「唯此洲中有金剛座,上窮地際,下據金輪,一切菩薩將登正覺,皆坐此座上,起金剛喻定,以無餘依及餘處所有堅固力能持此故(解云:以無餘依者,除菩薩身外,更無餘依身起此定也。無餘處者,除金剛座外,無餘處所也。此定力大,餘依餘處無堅固力可能持故)。東勝身洲,東狹西廣,三邊量等,形如半月,東三百五十,三邊各二千。西牛貨洲,圓如滿月,經二千五百,周圍七千半。北俱盧洲,形如方座,四邊量等,面各二千。等言為明無少增減。隨其洲相,人面亦然。」
復有八中洲是大洲眷屬,謂四大洲側各有二中洲。贍部洲邊二中洲者,一、遮末羅洲,此云猫牛;二、筏羅遮末羅洲,此云勝猫牛。東勝身洲邊二中洲者,一、提訶洲,此云身;二、毘提訶洲,此云勝身。西牛貨洲邊二中洲者。一、舍揥洲,此云諂;二、嗢怛羅漫恒里拏洲,此云上儀。北俱盧洲邊二中洲者,一、矩拉婆洲,此云勝邊;二、憍拉婆洲,此云有勝邊。此八中洲皆人所住,人形短小,如此方侏儒。有說唯一洲,羅剎娑居,即是此方遮末羅洲也。
從此第五,明黑山等,頌曰:
「此北九黑山,  雪香醉山內,
無熱池縱廣,  五十踰繕那。」
釋曰:此贍部洲從中向北,三處各有三重黑山。有大雪山在黑山北,大雪山北有香醉山,此山有香,人嗅便醉。雪北香南有大池水,名無熱惱,出四大河:一、殑伽河,從池東面出,遶池一匝方入東海;二、信度河,從池南面出,遶池一匝方入南海;三、徙多河,從池北面出,遶池一匝方入北海,此云孟津河是也;四、縛芻河,從池西面出,遶池一匝方入西海。無熱惱池縱廣正等五十踰繕那量,八功德水盈滿其中,非得通人無由能至。於此池側有贍部林,樹形高大,其果甘美,依此林故,名贍部洲,或依此果以立洲號。
從此第六,明地獄,論云:「復於何處置捺落迦、大捺落迦?何量?有幾?」頌曰:
「此下過二萬,  無間深廣同,
上七捺落迦,  八增皆十六。
謂煻煨屎糞,  鋒刃列河增,
各住彼四方,  餘八寒地獄。」
釋曰:此贍部洲下,過二萬,有阿鼻旨大捺落迦,深廣同前,謂各二萬,故彼底去此四萬踰繕那。以於其中受苦無間,非如餘七捺落迦受苦非恒,故名無間。且如等活捺落迦中,諸有情身雖被種種斫刺磨擣,而彼暫遇涼風所吹,還活如本,由此理故立等活名。阿鼻旨中無如是事。有餘師說:「阿鼻旨中無樂間苦,故名無間,餘地獄中雖無異熟,而有等流。」
七捺落迦在無間上重累而住。其七者何?一極熱、二炎熱、三大叫、四號叫、五眾合、六黑繩、七等活。有說:此七在無間傍八捺落迦增,各十六故。薄伽梵說此頌曰:「此八捺落迦,我說甚難越,以熱鐵為地,周匝有鐵牆,四面有四門,開閉以鐵扉。巧安布分量,各有十六增,多百踰繕那。滿中造惡者,周遍煖交徹,猛火恒洞燃。」
釋曰:十六增者,八捺落迦四面門外各有四所:一、煻煨增,謂此增內煻煨沒膝,有情遊彼,纔下足時,皮肉與血俱燋爛墜,舉足還生,平復如本。二、屍糞增,謂此增內屍糞泥滿於其中,多有娘矩吒蟲,觜利如針,身白頭黑,有情遊彼,皆為此蟲鑽皮破骨,𠯗食其髓。三、鋒刃增,謂此增內復有三種:一、刀刃路,謂於此中仰布刀刃以為大道,有情遊彼,纔下足時,皮肉與血俱斷碎墜,舉足還生,平復如本;二、劍葉林,謂此林上純以銛利劍刃為葉,有情遊彼,風吹葉墜,斬刺支體,骨肉零落,有烏駮狗摣掣食之;三、鐵刺林,謂此林上有利鐵刺,長十六指,有情被逼,上下樹時,其刺銛鋒,上下鑱刺,有鐵觜鳥探啄有情眼睛心肝,爭競而食。刀刃路等三種雖殊,而鐵杖同,故一增攝。四、烈河增,謂此增內滿熱鹹水,有情遊中,或浮或沒、或逆或順,被蒸被煮,骨肉糜爛。設欲逃亡,於兩岸上有諸獄卒手執刀槍,禦捍令迴,無由得出。此河如塹,前三似園,四面各四增,故言皆十六。此是增上被刑害所,故說為增,本地獄中適被害已,重遭苦故。有說:有情從地獄出,重遭苦故說為增。
問:「諸地獄獄卒是有情不?」答:「有說非情。」問:「既是非情,如何動作?」答:「有情業力如成劫風,風雖非情,亦能成劫。」問:「若爾,云何通彼大德法救善現說,如彼頌曰:『心常懷忿毒,好集諸惡業,見他苦欣悅,死作琰魔卒(據此頌文,豈是非情)。』」答:「琰魔王使諸羅剎娑,擲諸有情置地獄中者,名琰魔卒,是實有情,非地獄中害有情者,故地獄獄卒非實有情。」有說有情。問:「若爾,何緣火不能燒彼?」答:「此定由業力所隔礙故,或感異大種,故不被燒。」
復有餘八寒捺落迦:一頞部陀(此云皰,寒風逼身,故生皰也)、二尼剌部陀(此云皰裂)、三頞哳吒、四臛臛婆、五虎虎婆(此三忍寒聲也)、六嗢鉢羅(此云青蓮華,寒逼身青故也)、七鉢特摩(此云紅蓮華,身寒赤色,似紅蓮華故也)、八摩訶鉢特摩(此云大紅蓮華,寒之更甚,身色彌紅也)。論云:「此中有情嚴寒所逼,隨身聲、色變以立其名(解云:初二地獄隨身變立名,次三隨聲立名,後三隨色變立名也)。」此八並居贍部洲下,如前所說大地獄傍。問:「此贍部洲其量無幾,下寧容受無間等耶?」答:「洲如穀聚,上尖下闊,是故大海漸狹漸深也。」如上所論十六地獄,一切有情業增上力感,餘孤地獄各別業招,或多或少,或二或一,所止差別多種,處處不定,或近江河山邊曠野,或在地下空及餘處。諸地獄器安布如是,本處在下,支派不定。傍生住處謂水、陸、空,本處大海,後漸流入餘處。諸鬼本處琰魔王國,於此贍部洲下,過五百踰繕那有琰魔王國,縱廣量亦然,從此展轉散居餘處。或有端嚴具大威德,受諸富樂,自在如天,或有飢羸顏貌醜陋。如是等類廣說如經。
從此第七,明日月等,論云:「日月所居量等義者。」頌曰:
「日月迷盧半,  五十一五十。
夜半日沒中,  日出四洲等。
雨際第二月,  後九夜漸增。
寒第四亦然,  夜減晝翻此。
晝夜增臘縛,  行南北路時。
近日自影覆,  故見月輪缺。」
釋曰:初句明日月近遠,第二句明日月體量,次兩句明四時,後兩行明晝夜增減。論云:「日月眾星依何而住?依風而住,謂諸有情業增上力共引風起,遶妙高山,空中旋環,運持日等令不停墜。彼所住去此四萬踰繕那,持雙山頂,齊妙高山半,日五十一,月唯五十。星最小者唯一俱盧舍,其最大者十六踰繕那。日輪下面頗胝迦寶火珠所成,能熱能照。月輪下面頗胝迦寶水珠所成,能冷能照。唯一日月普於四洲作所作事,北洲夜半,東洲日沒,南洲日中,西洲日出,此四時等,餘例應知。日行此洲,路有差別,故令晝夜有減有增。從雨際第二月後半第九日,夜漸增。從寒際第四月後半第九日,夜漸減也。晝時翻此,夜若漸增,晝便漸減;夜若漸減,晝則漸增。晝夜增時,增一臘縛,晝夜減時,減一臘縛。日行此洲,向南向北,如其次第,夜增晝增。」釋曰:西國之法,分十二月以為三際,謂寒、熱、雨,各有四月。略述兩釋,泰法師云:「從二月十六日至六月十五日為熱際四月,從六月十六日至十月十五日為雨際四月,從十月十六日至二月十五日為寒際四月。雨際第二月後半第九日,當此間八月九日,從秋分已去,夜增晝減也。寒際第四月後半第九日,當此間二月九日,從春分已去,夜減晝增也。」此約晝夜停等後說增減也。光法師云:「西方諸國時節不定,還隨方俗以立三際:從十一月十六日至三月十五日為熱際,從三月十六日至七月十五日為雨際,從七月十六日至十一月十五日為寒際。雨際第二月後半第九日,當此間五月九日,此與夏至稍得相當,此時日極長、夜極短,從此已後,夜則漸增。若寒際第四月後半第九日,當此間十一月九日,此與冬至稍得相當,此時晝極短、夜極長,從此已後,夜則漸減,晝則漸增。」故《婆沙》一百三十六云:「摩訶陀月(當此間十一月也)白半之日,夜有十八,晝有十二,從此已後,晝增夜減。室羅筏拏月(當此間五月也)白半之日,晝有十八,夜有十二,從此已後,夜增晝減。」解云:言十八、十二者,謂十八、十二牟呼栗多也。據此文證,明知夜極長後方說晝增,晝極長後方說夜增也。又此論云:「日行此洲,向南向北,如其次第,夜增晝增。」故知五月夏至已後,日則向南,說夜增也。十一月冬至已後,日既向北,說晝增也。此上兩釋,泰法師意,約晝夜停等後說有增減。光法師意,約晝夜極長後說有增減。各據一義,任情取捨。更有多解,不能具敘。依此論文,一百二十剎那為一怛剎那,六十怛剎那為一臘縛,三十臘縛為一牟呼栗多,若至極長,有十八牟呼栗多;若至極短,有十二牟呼栗多。故知中間延促總有六牟呼栗多。從夏至日已去至冬至日,已來有一百八十日,日夜增一臘縛,計一百八十臘縛,足成六牟呼栗多,故冬至日夜有十八、晝有十二也。若從冬至日已去至夏至日已來,成六牟呼栗多,義准前說,故夏至日夜有十二、晝有十八。問:「何故月輪於黑半末、白半初位見有缺?」答:「《世施設論》中作如是釋:以月宮殿行近日輪,月輪被日輪光所侵照,餘邊發影,白覆月輪,令於爾時見不圓滿。又經部宗先舊師釋:由日月輪行度不同,現有圓缺。」問:「日等宮殿何有情居?」答:「是四王天下天眾所居,若空居天,唯住如是日月等宮殿。若地居天,住妙高山諸層級等。」
從此第八,明天器:一明天所居器、二明天器近遠。
就明天所居器,文復分二:初正明天器、二便顯餘義。
初文分三:一明四天王天器、二明三十三天器、三明空居天器。
且初第一,明四天王天器者,論云:「有幾層級?其量云何?何等諸天住何層級?」頌曰:
「妙高層有四,  相去各十千,
傍出十六千,  八四二千量。
堅手及持鬘,  恒憍大王眾,
如次居四級,  亦住餘七山。」
釋曰:蘇迷盧山有四層級。始從水際盡第一層,相去十千踰繕那量。如是乃至從第三層級盡第四層,亦十千量。此四層級從妙高山傍出圍遶,盡其下半(妙高山下四萬,名下半耳)。最初層級出十六千,第二、第三、第四層級,如其次第八、四、二千。有藥叉神名為堅手住初層級,有名持鬘住第二級,有名恒憍住第三級,此三皆是四大天王所部天眾。第四層級,四大天王及諸眷屬共所居止,故經依此說四大王眾天。除層級外,七金山上亦有天居,是四大天王所部村邑,是名依地住。四大王眾天,於欲天中此天最廣。
從此第二,明三十三天器,論云:「三十三天住在何處?」頌曰:
「妙高頂八萬,  三十三天居。
四角有四峯,  金剛手所住。
中宮名善見,  周萬踰繕那,
高一半金城,  雜飾地柔軟。
中有殊勝殿,  周千踰繕那。
外四苑莊嚴,  眾車麁雜喜。
妙地居四方,  相去各二千。
東北圓生樹,  西南善法堂。」
釋曰:三十三天住蘇迷盧頂,其頂四面各八十千,與下四邊其量無別。山頂四角各有一峰,其量縱廣各有五百,有藥叉神名金剛手於中止住,守護諸天。於山頂中有宮名善見,見者稱善也,四面二千半,周萬踰繕那。金城量高一踰繕那半,其地平坦,亦真金所成,俱用百一雜寶嚴飾,地觸柔軟如妬羅綿,於踐躡時,隨足高下,是天帝釋所都大城。於其城中有殊勝殿,種種妙寶具足莊嚴,蔽餘天宮,故名殊勝,面二百五十,周千踰繕那,是謂城中諸可愛事。城外四面,四苑莊嚴,是彼諸天共遊戲處:一、眾車苑,隨天福力種種車現;二、麁惡苑,天欲戰時甲仗等現;三、雜林苑,諸天入中,所翫皆同,俱生勝喜;四、喜林苑,極妙境界并集此苑,觀此無厭,名喜林也。此為外飾,莊嚴大城。四苑四邊有四妙地,中間各去苑二千踰繕那,是彼諸天勝遊戲處,諸天於彼捔指爭勝歡娛。城外東北有圓生樹,是三十三天受欲樂勝所也。其圓生樹盤根深廣五十踰繕那、聳幹上昇、枝條傍布、高廣量等百踰繕那,挺葉開華,妙香芬馥,順風熏滿百踰繕那,若逆風時,猶遍五十。問:「順風可爾,云何逆風熏?」答:「有餘師說:『香無逆熏義,依不越樹界故,說逆風熏(解云:言不越樹界者,謂樹身外,枝條四面各五十踰繕那,如在樹下,近東邊立,去彼樹身五十踰繕那,若有東風,名為逆熏,此人由在樹界,而得頭上枝條等香,故言不越樹界也)。』論主正解云:『理實圓生,有如是德,所流香氣能逆風熏,雖天和風力所壅遏,然能相續,流趣餘方,漸劣漸微,近處便歇,非能遠至如順風熏(五十踰繕那名近處,百踰繕那名遠處也)。』」又論云:「如是華香為依自地,隨風相續,轉趣餘方?為但熏風別生香氣(問也。自地者,華也。香依華發,說華為自地也)?此義無定,諸軌範師於此二問俱許無失(答也。依華、依風名二問也)。若爾者,何故薄伽梵(此云功德聚也):『華香不能逆風熏,根莖等香亦復爾。善士功德香芬馥,逆風流美遍諸方(解云:引此頌意,難論主許華香能逆風熏也。修善之士名滿四方,能逆風熏,華香不爾也)。』論主通云:『據人間香,故作是說,以世共了無如是能。若據天香,能逆熏也。化地部經說此香氣順風熏滿百踰繕那,若無風時唯遍五十。』」城西南角有善法堂,三十三天於彼評論如法、不如法事。
從此第三,明空居天,論云:「如是已辨三十三天所居外器,餘有色天眾所住器云何?」頌曰:
「此上有色天,  住依空宮殿。」
釋曰:此前所說,三十三天上有色諸天,住依空宮殿,謂夜摩天、都史多天、樂變化天、他化自在天,及梵眾天等十六處,并前天合成二十二天,名有色天,二十住空居也。
從此大文第二,便顯餘義:一明六天行婬、二明諸天初生、三明欲生樂生也。
此即第一,明六天行婬,論云:「如是所說諸天眾中,六天行婬云何?」頌曰:
「六受欲交抱,  執手笑視婬。」
釋曰:唯六欲天受妙欲境,於中初二依地居天,形交成婬,與人無別,然風氣泄熱惱便除,非如人間有餘不淨。夜摩天眾纔抱成婬。都史多天但由執手。樂變化天唯相向笑。他化自在天相視成婬。隨彼諸天男女膝上有童男童女欻然化生,即說為彼天所生男女也。
從此第二,明諸天初生,論云:「初生天眾身量云何?」頌曰:
「初如五至十,  色圓滿有衣。」
釋曰:且六欲天初生如次,如五、六、七、八、九、十歲人,生已身形速得圓滿。色界天眾於初生時,身量周圓,具妙衣服。一切天眾皆作聖言,謂彼言詞同中印度。
從此第三,明欲生樂生,論云:「欲生、樂生差別云何?」應知頌曰:
「欲生三人天,  樂生三九處。」
釋曰:欲生三者,第一依受如生現前欲境故,謂諸有情樂受現前諸妙欲境,彼於如是現前欲境中自在而轉,謂全人趣及下四天。第二依受如樂自化妙欲境故,有諸有情樂受自化諸妙欲境,彼於自化妙欲境中自在而轉,謂唯第五樂變化天。第三依受如樂他化妙欲境故,謂諸有情樂受他化諸妙欲境,彼於他化妙欲境中自在而轉,謂唯第六他化自在天。此上人天受欲界生,是謂欲生差別三種。
樂生三者,三靜慮中於九處生,受三種樂,一於初靜慮三處生中受一種樂,謂離生喜樂,離欲界惡,生喜樂故。第二靜慮三處生中受一種樂,名定生喜樂,從初禪定中生二禪喜樂故。第三靜慮三處生中受一種樂,名離喜妙樂,離第二禪喜,生第三禪樂,離喜之樂,名離喜妙樂。初靜慮中長時安住離生喜樂,第二靜慮長時離苦,第三靜慮長時受樂,故名樂生。
從此第二,明天器近遠,於中有二:一明天器近遠、二明下天見上。
且初明天器近遠者,論云:「所說諸天二十二處,上下相去其量云何?」頌曰:
「如彼去下量,  去上數亦然。」
釋曰:隨從何天去下海量,彼上所至與去下同,謂妙高山從第四層級,去下大海四萬踰繕那是四天王天,從彼上去三十三天亦如彼天去下海量。如三十三天去下大海,上去夜摩天其量亦復爾。如是乃至如善見天下去大海踰繕那量,從彼上至色究竟天亦與彼天去下大海量等。從此向上復無所居,此處最高,名色究竟天。
從此第二,明下見上天,論云:「於下天處生,昇見上不?」頌曰:
「離通力依他,  下無昇見上。」
釋曰:三十三天由自通力,能從本處昇夜摩天。或復依他,謂得通者及上天者接往夜摩天。所餘諸天昇上例爾,若來若至,下見上天。然下眼不能覩上界地,非境界故,如不覺彼觸,因此義便,復明天量。有餘師說:「夜摩等四依處量同妙高山頂。」有餘師說:「上倍倍增。」有餘師說:「初靜慮量等一四大洲,第二靜慮等小千界,第三靜慮等中千界,第四靜慮等大千界。」
從此大文第二,總辨大千,論云:「齊何量說小、中、大千?」頌曰:
「四大洲日月,  蘇迷盧欲天,
梵世各一千,  名一小千界。
此小千千倍,  說名一中千。
此千倍大千,  皆同一成壞。」
釋曰:千四大洲乃至千梵世,如是總說為一小千。千倍小千,名一中千界。千中千界,總名大千界。如是大千同成同壞。
從此大文第二,明能居量:一明身量、二明壽量。
且初明身量者,論云:「如外器量別,身量亦別耶?亦別云何?」頌曰:
「贍部洲人量,  三肘半四肘,
東西北洲人,  倍倍增如次。
欲天俱盧舍,  四分一一增。
色天踰繕那,  初四增半半。
此上增倍倍,  唯無雲減三。」
釋曰:贍部洲人身多分長三肘半,於中少分有長四肘。東勝身洲人身長八肘,西牛貨洲人身長十六肘,北俱盧洲人身長三十二肘。
欲界六天最下身量一俱盧舍四分之一,如是後後一一分增,至第六天一俱盧舍半。
色天身量,初梵眾天半踰繕那,梵輔全一,大梵一半,少光二全,此上諸天皆增倍倍。唯無雲天減三踰繕那,謂遍淨天六十四踰繕那,至無雲天於一倍中減三踰繕那,計成一百二十五踰繕那也。所以無雲減三者,從第三禪變易受生,入第四禪不變易受,難故減三劫也,捨受名不變易受也。又解謂:順色究竟天一萬六千劫,故減三劫,謂無雲天減三劫,已上倍倍增,乃至色究竟增,滿一萬六千踰繕那也。
從此第二,明壽量:一明善趣壽量、二明惡趣壽量、三明中夭不中夭。
且善趣壽量者,論云:「身量既殊,壽量亦別不亦別?云何?」頌曰:
「北洲定千年,  西東半半減。
此洲壽不定,  後十初叵量。
人間五十年,  下天一晝夜,
乘斯壽五百,  上五倍倍增。
色無晝夜殊,  劫數等身量。
無色初二萬,  後後二二增。
少光上下天,  大全半為劫。」
釋曰:北俱盧洲人定壽千歲,西牛貨洲人壽五百歲,東勝身洲人壽二百五十歲。南贍部洲人壽無定限,謂劫減位極壽十年,於劫初時人壽無量,百千等數不能計量。
已說人間壽量長短,要先建立天上晝夜,方可計算天壽短長。天上云何建立晝夜?且人間五十年為四天王天一晝一夜,乘此晝夜,三十日為月,十二月為年,彼壽五百歲。上五欲天,漸俱增倍,謂人間百歲為第二天一晝一夜,乘此晝夜,成月及年,彼壽千歲。夜摩等四,隨如次人二、四、八百、千六百歲為一晝一夜,乘此晝夜,成月及年,如次彼壽二、四、八千、一萬六千歲。問:「持雙已上日月并無,諸天云何建立晝夜及光明事?」答:「依華開合建立晝夜,又依諸鳥鳴靜差別,或依天眾寤寐不同,依己自身光明成外光明事。」
色界諸天中無晝夜別,但約劫數知壽短長,彼壽短長與身量等,謂若身量半踰繕那,壽量半劫;若彼身量一踰繕那,壽量一劫;乃至身量長萬六千踰繕那,壽量亦同萬六千劫。
無色壽量從下如次二、四、六、八萬大劫,謂空處二萬劫,識處四萬劫,無所有處六萬劫,非想非非想八萬大劫,應知如上所說劫量。少光已上大全為劫,八十中劫為一劫也。自此下諸天大半為劫,四十中劫為一劫也。由此理故,經說大梵過梵輔天壽一劫半,謂以成、住、壞各二十中劫,此六十中劫為一劫半,故以大半四十中劫為下三天所壽劫量。言三天者,梵眾、梵輔、大梵天也。
從此第二,明惡趣壽量,論云:「已說善趣壽量短長,惡趣壽云何?」頌曰:
「等活等上六,  如次以欲天,
壽為一晝夜,  壽量亦同彼。
極熱半中劫,  無間中劫全。
傍生極一中,  鬼月日五百。
頞部陀壽量,  如一婆訶麻,
百年除一盡,  後後倍二十。」
釋曰:四天王等六欲天壽,如其次第為等活等六捺落迦一晝一夜,壽量如次亦同彼天,謂四天王天壽量五百歲,於等活地獄為一晝一夜,乘此晝夜成月及年,以如是年,彼等活地獄壽五百歲。乃至他化天壽萬六千歲,於第六炎熱地獄為一晝一夜,乘此晝夜成月及年,彼炎熱地獄壽一萬六千歲。第七極熱地獄壽半中劫,無間地獄壽一中劫,二十增減為一中劫也。
傍生壽量多少無定限,若壽量極長亦一中劫,故世尊言:「大龍有八,謂難陀等,皆住一劫,而能持大地。」
鬼以人間一月為一日,乘此成月歲,彼壽五百年。問:「寒捺落迦壽量云何?」答:「世尊寄喻顯彼壽言:『如此人間佉黎二十,成摩揭陀一麻婆訶量。』佉黎,此云斛。婆訶,此云篅。麻者,巨藤也。一麻婆訶量者,意取婆訶量,不欲取麻,如言一穀篅。頌言婆訶麻者,意欲取麻,如言一篅穀。有置巨藤平滿其中,設復有人百年除一,如是巨藤易有盡期。」
生頞部陀壽量難盡,此二十倍為第二寒地獄壽,如是後後二十倍增,是謂八寒地獄等壽量。
從此第三,明中夭不中夭,論云:「此諸壽量有中夭耶?」頌曰:
「諸處有中夭,  除北俱盧洲。」
釋曰:諸處壽量皆有中夭,除北俱盧洲,彼定千歲。此言諸處有中夭者,約處所說,非別有情,以諸處中有別有情不中夭故。謂住覩史多天一生所繫菩薩,及最後有菩薩(謂王宮身也)、佛記(樹提伽也)、佛使(耆婆也)、隨信隨法行(見道聖人)菩薩、輪王母,懷彼二胎時,此等亦無中夭。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十一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mười hai

俱舍論頌疏
Hán gốc
俱舍論頌疏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十二
從此大文第三,明三分齊,就中:一明三極少、二明二量。
且初明三極少者,論云:「如是已約踰繕那等辨器世間身量差別,約年等辨壽量有殊,二量不同,未說今說,此二建立無不依名,前二及名未詳極少。今應先辨三極少量。」頌曰:
「極微字剎那,  色名時極少。」
釋曰:上句標,下句釋也。極微者,是色極少也。剎那者,是時極少也。一字者,是名極少也。謂分析諸色至一極微,為色極少。分析諸名至於一字,為名極少。分析於時至一剎那,為時極少。一字名者,如說瞿名。問:「何名剎那?」答:「眾緣和合,法得自體頃。又解:或有動法,行度一極微。又解:對法諸師作如是說:『由如壯士一疾彈指頃六十五剎那,如是名為一剎那量。』」
從此第二,明二量,就中:一明踰繕那等、二明年等。
且初辨踰繕那等者,論云:「已知三極少,前二量云何(總問)?今且辨前踰繕那等(別問)。」頌曰:
「極微微金水,  兔羊牛隙塵,
蟣虱麥指節,  後後增七倍。
二十四指肘,  四肘為弓量,
五百俱盧舍,  此八踰繕那。」
釋曰:極微為初,指節為後,應知後後皆七倍增,謂七極微為一微量,積微至七為一金塵(一解云:塵向金上住;又解:塵透金過。至下水塵皆有兩釋也),積七金塵為一水塵,積七水塵為一兔毛塵(一解:兔毛上住;一解:量如兔毛端。乃至牛毛,皆有兩釋),積七兔毛塵為一羊毛塵,積七羊毛塵為一牛毛塵,積七牛毛塵為一隙遊塵,積七隙遊塵為一蟣,積七蟣為一蝨,積七蝨為一𪍿麥,積七𪍿麥為一指節,三節為一指,二十四指橫布為一肘。竪積四肘為一弓,謂尋。竪積五百弓為一俱盧舍。一俱盧舍者,計是從村至阿練若(此云無喧雜)中間道量。說八俱盧舍為一踰繕那(解云:計一肘有一尺八寸,一弓有七尺二寸,乃至一俱盧舍計有二里,一踰繕那有十六里)。
從此第二,明年等,就中:一明剎那至年、二明諸劫數。
且初明剎那至年者,論云:「如是已說踰繕那等,今當辨彼年等量別。」頌曰:
「百二十剎那,  為怛剎那量。
臘縛此六十,  此三十須臾。
此三十晝夜,  三十晝夜月。
十二月為年,  於中半減夜。」
釋曰:剎那百二十為一怛剎那,六十怛剎那為一臘縛,三十臘縛為一牟呼栗多,三十牟呼栗多為一晝夜,三十晝夜為一月,十二月為一年。於一年中分為三際,謂寒、熱、雨,各有四月。十二月中六月減夜,以一年內夜總減六,云何如是?故有頌曰:「寒熱雨際中,一月半已度。於所餘半月,智者知夜減。」
從此第二,明劫量,就中:一明劫數、二明劫中人、三明劫中災。
且初明劫數者,論云:「如是已辨剎那至年,劫量不同,今次當辨。」頌曰:
「應知有四劫,  謂壞成中大。
壞從獄不生,  至外器都盡。
成劫從風起,  至地獄初生。
中劫從無量,  減至壽唯十,
次增減十八,  後增至八萬,
如是成已住,  名中二十劫。
成壞壞已空,  時皆等住劫。
八十中大劫,  大劫三無數。」
釋曰:劫有四種:一壞、二成、三中、四大。言壞劫者,謂從地獄有情不復更生,至外器都盡,壞有二種:一趣壞、二界壞。界壞復有二種:一有情壞、二外器壞。謂此世間過於二十中劫住已,從此復有等住二十,壞劫便至。若時地獄有情命終,無復新生,為壞劫始,乃至地獄無一有情,爾時名為地獄已壞。諸有地獄定受業者,業力引置他方獄中,由此准知傍生,鬼趣。然各先壞本處住者,人天雜居者與人天同壞。若是時人趣,此洲一人,無師法然,得初靜慮,從靜慮起,唱如是言:「離生喜樂,甚樂甚靜。」餘人聞已,皆入靜慮,命終并得生梵世中,乃至此洲有情都盡,是名已壞贍部洲人。東、西二洲例此應說。北洲命盡生欲界天,由彼無能入定離欲(北洲不入定,顯不生色界也)。乃至人趣無一有情,爾時名為人趣已壞。若時天趣四大王天隨一法然,得初靜慮,乃至並得生梵世中,爾時四大王天有情都盡,是名已壞四大王天,餘五欲天例此應說。乃至欲界無一有情,名欲界中有情已壞。若時梵世隨一有情無師法然,得二靜慮,從定起已,唱如是言:「定生喜樂,甚樂甚靜。」餘天聞已,皆入彼靜慮,命終並得生極光淨天,乃至梵世有情都盡,是名已壞有情世間,唯器世間空曠而住。餘十方界一切有情感此三千大千世界業盡,於此漸有七日輪現,諸海乾渴,眾山洞然,州渚三輪並從焚燎,風吹猛焰燒上天宮,乃至梵宮無遺灰燼。自地火焰燒自地宮,非他地災能壞他地。由相引起,故作是言:「下火風飄,焚燒上地。」謂欲界火猛焰上昇為緣,引生色界火炎,餘災亦爾。如是始從地獄漸壞,乃至器盡,總名壞劫(已上釋初行頌)。
所言成劫,謂從風起,乃至地獄始有情生。謂此世間災所壞已,二十中劫唯有虛空。過此長時,次應復有等住二十,成劫便至。一切有情業增上力,空中漸有微細風生,是器世間將成前相。風漸增盛,成立如前所說風輪、水、金輪等。然初成立大梵王宮乃至夜摩天宮,後起風輪等,是謂成立外器世間。初一有情極光淨沒,生大梵處,為大梵王。後諸有情亦從彼沒,有生梵輔、有生梵眾、有生他化自在天宮,漸漸下生乃至人趣,北俱盧、西牛貨、東勝身、南贍部,後生餓鬼、傍生、地獄,法爾後壞必最先成。若初一有情生無間獄,二十中成劫應知已滿(已上釋第五第六句)。
此後復有二十中劫名成已住次第而起,謂從風起造器世間,乃至後時有情漸住。此洲人壽經無量歲,至住劫初壽方漸減,從無量劫減至極十年,即名為初一住中劫(已上釋第七第八句)。
此後十八皆有增減,謂從十歲增至八萬,從八萬歲減至十年,第二十劫唯增無減,謂從十歲增至八萬,名第二十劫。一切劫增無過八萬,一切劫減唯極十年。十八劫中一增一減,時量方等初減後增,故二十劫時量皆等,此總名為成已住劫(已上釋第九乃至第十二句也)。
所餘成壞及壞已空,雖無增減二十差別,然由時量與住劫同,准住各成二十中劫(已上釋第十三第十四句也)。
成中初劫起器世間,後十九中有情漸住,壞中後劫壞器世間,前十九劫有情漸捨,如是所說成、住、壞、空各二十中劫,積成八十,總此八十成大劫量。
問:「劫性是何?」答:「謂唯五蘊,時無別體,依法而立也。」問:「經說三劫阿僧祇耶(此云無數),積何劫成三劫無數?」答:「累前大劫為十百千,乃至積成三劫無數。」問:「既稱無數,何復言三劫?」答:「非無數言顯不可數,《解脫經》說六十數中,阿僧祇耶是第五十二一數。」問:「云何六十?」答:「如彼經言:有一無餘,數始為一,一十為十,十十為百,十百為千,十千為萬,十萬為洛叉,十洛叉為度洛叉,十度洛叉為俱胝,十俱胝為末陀,十末陀為阿庾多,十阿庾多為大阿庾多,十大阿庾多為那庾多,十那庾多為大那庾多,十大那庾多為鉢羅那庾多,十鉢羅那庾多為大鉢羅那庾多,十大鉢羅那庾多為矜羯羅,十矜羯羅為大矜羯羅,十大矜羯羅為頻跋羅,十頻跋羅為大頻跋羅,十大頻跋羅為阿蒭婆,十阿蒭婆為大阿蒭婆,十大阿蒭婆為毘婆訶,十毘婆訶為大毘婆訶,十大毘婆訶為嗢蹭伽,十嗢蹭伽為大嗢蹭伽,十大嗢蹭伽為婆喝那,十婆喝那為大婆喝那,十大婆喝那為地致婆,十地致婆為大地致婆,十大地致婆為醯都,十醯都為大醯都,十大醯都為羯臘婆,十羯臘婆為大羯臘婆,十大羯臘婆為印達羅,十印達羅為大印達羅,十大印達羅為三磨鉢耽,十三磨鉢耽為大三磨鉢耽,十大三磨鉢耽為揭底,十揭底為大揭底,十大揭底為拈筏羅闍,十拈筏羅闍為大拈筏羅闍,十大拈筏羅闍為姥達羅,十姥達羅為大姥達羅,十大姥達羅為跋藍,十跋藍為大跋藍,十大跋藍為珊若,十珊若為大珊若,十大珊若為毘步多,十毘步多為大毘步多,十大毘步多為跋邏欃,十跋邏欃為大跋邏欃,十大跋邏欃為阿僧祇耶,於此數中忘失餘八,若數大劫至此數中,阿僧祇耶名劫無數。此劫無數復積至三,經中說為三劫無數,非諸算計不能數知,故得說為三劫無數。」問:「何緣菩薩發願,長時精進修行,方期佛果?」答:「無上菩提甚難可得,非多願行,無容得成菩提。菩薩要經三劫無數,修大福德、智慧資糧、六波羅蜜多多百千苦行,方證無上正等菩提。是故定應發長時願。」問:「若餘方便亦得涅槃,何用菩薩久修苦行?」答:「為欲利樂一切有情,故求菩提發長時願:云何令我具大堪能,於苦海瀑流濟諸含識故,捨涅槃道,求無上菩提。」問:「濟他有情於己何益?」答:「菩薩濟物,遂己悲心,故以濟他,即為己益。」問:「誰信菩薩有如是事?」答:「有懷潤己,無大慈悲,於如是有情,此事實難信。無心潤己,有大慈悲,於如是有情,此事非難信。如有久習無哀愍者,雖無益己,而樂損他,世所同悉。如是菩薩久習慈悲,雖無利己而樂益他,如何不信?又此菩薩由種性異,有此志願起,於他苦為己苦,用他樂為己樂,不以自苦樂為己苦樂事,不見異他益而別有自益。依如是義故有頌曰:『下士勤方便,恒求自身樂。中士求滅苦,非樂苦依故。上士恒勤求,自苦他安樂,及他苦永滅,以他為己故。』此言上士,謂菩薩也。意說菩薩觀他如己,故見他樂即為己樂。」
從此第二,明劫中人,就中:一明佛獨覺、二明輪王出現、三明劫初有王。
且初明佛獨覺者,論云:「如是已辨劫量差別,諸佛獨覺出現世間,為劫增時?為劫減時?」頌曰:
「減八萬至百,  諸佛現世間。
獨覺增減時,  麟角喻百劫。」
釋曰:從此州人壽八萬歲漸減乃至壽極百年,於此中間諸佛出現。問:「何緣增位無佛出耶?」答:「有情樂增,難教厭故。」問:「何緣減百年無佛出耶?」答:「五濁極增,難可化故。言五濁者,一壽濁、二劫濁、三煩惱濁、四見濁、五有情濁。劫減將末,壽等鄙下如滓穢故,說名為濁,謂壽濁損命也。劫濁損資具,煩惱與見衰損善品也。由煩惱濁耽欲樂故,由其見濁自苦行故。或煩惱濁損在家善,或由見濁損出家善,若有情濁衰損自身身量色力,念智勤勇及無病故,多病損無病也。」
獨覺出現通劫增減。然諸獨覺有二種殊:一者部行,謂有部黨。二者麟角,唯一出世,如麟一角。部行獨覺先是聲聞前三果人,後得無學,不由他悟,轉名獨勝。有餘師說:「先是異生,曾修聲聞順決擇分。今自悟道,得獨勝名。」由本事中說:一山中有五百苦行外仙,有一獼猴曾與獨覺相近而住,見彼威儀,後時獼猴至外仙所,現先所見獨覺威儀,諸仙覩之,咸生敬慕,須臾皆證獨覺菩提。若先是聖人,不應修苦行。麟角喻者,要百大劫修菩提資糧,然後方成麟角果也。
從此第二,明輪王出現,論云:「輪王出現,為在何時(一問)?幾種(二問)?幾俱(三問)?何威(四問)?何相(五問)?」頌曰:
「輪王八萬上,  金銀銅鐵輪,
一二三四洲,  逆次獨如佛。
他迎自往伏,  諍陣勝無害。
相不正明圓,  故與佛非等。」
釋曰:初句答初問,次兩句答第二問,次一句答第三問,次兩句答第四問,後兩句答第五問。從此洲人壽無量歲至八萬歲,有輪王出,此王由輪旋轉應道,威伏一切,名轉輪王。金、銀、銅、鐵輪應別故,謂鐵輪王王一洲界,銅輪王王二洲界,銀輪王王三洲界,金輪王王四洲界。輪王如佛,無二俱生,唯一出現。依薩婆多,十方世界唯有一佛。依經部宗,十方世界許十方佛。論有相破,煩而不敘。此四輪王威定諸方亦有差別,謂金輪王,諸小國王各自來迎,作如是請:「我等國土安穩富樂,多諸人眾,唯願天尊親垂教勅,我等皆是天尊翼從。」若銀輪王,自往彼土,彼方臣伏;若銅輪王,至彼國已,宣威競德,彼方推勝;若鐵輪王,亦至彼國,現威列陣,剋勝便止。一切輪王皆無傷害,令伏得勝已,各安其所居,勸化令修十善業道,故輪王死,定得生天。經說輪王有七種寶:一者輪寶、二者象寶、三者馬寶、四者珠寶、五者女寶、六者主藏臣寶、七者主兵臣寶。如諸輪王,非唯七寶與餘王別,亦有三十二大士相與餘王別。問:「若爾,輪王與佛何別?」答:「佛大士相處正明圓,王相不然,故有差別。」
從此第三,明劫初有王,論云:「劫初人眾為有王為無?」頌曰:
「劫初如色天,  後漸增貪味,
由墮貯賊起,  為防雇守田。」
釋曰:劫初時人皆如色界,諸根無缺,形色端嚴,身帶光明,騰空自在,飲食喜樂,長壽久住。有如是類地味漸生,其味甘美,其香欝馥。時有一人稟性耽味,嗅香取食,餘人隨學,競取食之,爾時方名初受段食。資段食故,身漸堅重,光明隱沒,黑闇便生,日月眾星從茲出現。由漸耽味,地味便隱,從斯復有地皮餅生。競耽食之,地餅復隱。爾時復有林藤出現,競耽食故,林藤復隱。爾時有非耕種香稻自生,眾共取之,以充所食。此食麁故,殘穢在身,為欲蠲除,便生二道,因斯遂復有男女根生。由二根殊,形相亦異,宿習力故,便相瞻視,因此遂生非理作意,欲貪鬼魅惑亂身心,失意猖狂,行非梵行,人中欲鬼初發此時。爾時諸人隨取香稻,無所貯積。後時有人稟性懶惰,長取香稻,貯擬後食。餘人隨學,漸多停貯,由此於稻生我所心,多收無厭,故隨收處無復再生,遂共分田。慮防遠盡,於己分田生悋護心,於他分田有懷侵奪,劫偷過起始於此時。為欲遮防,共聚評議,僉量眾內一有德人,各以所取六分之一雇令防護,封為田主,因斯故立剎帝利名。大眾欽承,恩流率土,故復名大三末多王(此云共許王也)。自後諸王,此王為首。時人或有情厭居家,樂在空閑,精修戒行,因斯故得婆羅門名(此云淨志)。後時有王貪悋財物,不能均給國土人民,故貧匱人者多行賊盜,王為禁止,行輕重罰,為殺害業始於此時。時有罪人心怖刑罰,覆藏其罪,異想發言,虛誑語生,此時為首。
從此第三,明劫中災,就中:一明小三災、二明大三災。
且小三災者,論云:「於劫減位有小三災,其相云何?」頌曰:
「業道增壽減,  至十三災現,
刀疾飢如次,  七日月年止。」
釋曰:從諸有情起虛誑語,諸惡業道後後轉增。由惡業增,故此洲人壽量漸減,乃至極十,小三災現。故諸災患二法為本:一耽美食、二性懶惰。此小三災中劫末起。言三災者,一刀兵、二疾疫、三飢饉。十歲時人為非法貪相續增盛,不平等愛映弊其心,瞋毒增上,相見便起猛利害心,隨手所執皆成利刀,互相殺害。又中劫末,十歲時人由具如前諸過失故,非人吐毒,疾疫流行,遇輒命終,難可救療。又中劫末,十歲時人亦具如前諸過失故,天龍忿責,不降甘雨,由是世間多遇飢饉,既無支濟,多分命終。由飢饉故,便有聚集白骨運籌。有二聚集:一、人聚集,謂彼時人由極飢羸,聚集而死。二、種聚集,為益後人,輟其所食置於小篋,擬為種子。白骨亦二:一、彼時人命終未久,白骨便現。二、彼時人飢饉所逼,聚集白骨,煎汁飲之。運籌亦二:一、由糧少,行籌食之,謂一家中從長至幼,隨籌至日得小麁飡。二、謂以籌挑故,場蘊得少穀粒,多用水煎,分共飲之,以濟餘命。然有聖教說治彼方,謂若人有能一晝一夜持不殺戒,決定不逢刀兵劫起。若能以一訶黎怛鷄,起慇淨心奉施眾僧,決定不逢疾疫劫起。若有能以一摶之食,起慇重心奉施眾僧,決定不逢飢饉災起。刀兵劫起極唯七日,疾疫災起七月七日,飢饉災起七年七月七日,過此便止,人壽漸增。東、西二洲有似災起,謂瞋增盛,身力羸劣,數加飢渴。北洲總無。
從此第二,明大三災,論云:「前說火災焚燒世界,餘災亦爾,如應當知何者為餘?今當具辨。」頌曰:
「三災火水風,  上三定為頂,
如次內災等,  四無不動故。
然後器非常,  情俱生滅故,
要七火一水,  七水火後風。」
釋曰:三災火水風者,此大三災逼有情類,令捨下地,集上天宮。初火災興由七日現,次水災起由雨霖霔,後風災生由風相擊。此三災力壞器世間,乃至極微亦無餘在。
上三定為頂者,第二靜慮為火災頂,此下為火所焚燒故。第三靜慮為水災頂,此下為水所浸潤故。第四靜慮為風災頂,此下為風所飄散故。
如次內災等者,謂初靜慮尋、伺為內災,能燒煩惱心,等外火災故。第二靜慮喜受為內災,與輕安俱潤身如水,等外水災故。第三靜慮動息為內災,息即是風,等外風災故。下三靜慮有如是內災,遭是外災壞。問:「何緣不立地亦以為災耶?」答:「以器世間即是地故,但可火等與地相違,不可說言地還違地。」
問:「第四靜慮何為外災耶?」答:「頌言『四無不動故。』彼無外災,離內災故,由佛說彼名不動地故,內外三災所不及故。」
問:「若爾,彼地器應是常。」答:「頌言『然彼器非常,情俱生滅故。』謂彼天處無總地形,但如眾星居處各別。彼天生時天宮隨起,彼天死時天宮隨滅。」
問:「所說三災云何次第?」答:「頌言『要七火一水,七水火後風。』要先無間起七火災,其次定應一水災起。此後無間復七火災,還有一水災。如是乃至滿七水災,復七火災,後風災起。如是總有八七火災,一七水災,一風災起,應知八七火災中間有七水災,次第八七火災後有一風災,計數總有六十四災。」問:「何緣七火災後有一水災?」答:「謂順極光淨天壽八大劫故,謂緣水災壞第二禪,既極光天壽八大劫,故第八災方有水災壞第二禪也。」問:「何緣八七火災後方有一風災?」答:「謂順遍淨天壽六十四大劫故,謂風災起壞第三禪,既遍淨天壽六十四劫,故第六十四災方是風災,壞第三禪也。故論云:『由彼有情所修定因於上漸勝,故感身壽其量漸長,由是所居亦漸久住。由此善釋施設足文遍淨天壽六十四劫。』」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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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mười ba

俱舍論頌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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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頌疏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十三
造作名業,此品廣明,故名分別。釋此品頌總作三門:一明業體性、二釋諸業名、三雜明諸業。
就明業體性中:一正明業體、二諸門分別、三廣明表無表。
就正明業體中:一明所造業、二明能造大種。
就明所造業中:一明二三業、二明五種業。
此下第一,明二三業,牒前問起。論云:「如前所說,有情世間及器世間各多差別,如是差別由誰而生?」頌曰:
「世別由業生,  思及思所作。
思即是意業,  所作謂身語。」
釋曰:初句總答,次句明二業,下兩句明三業。世別由業生者,世間差別由業所生,非自在天及大梵王為一因主,作先覺因,生諸世間。外道計天先起欲觀,欲受用境,名先覺因,能生世間,此虛計也。業有善惡,果分淨穢,人中善業惡所陵雜,以雜業故感身不淨,感外資具欝金、栴檀甚可愛樂。諸天善業惡不能雜,名為純業,以業純善,所感內外二事俱妙。
問:「此所由業其體云何?」答:「思及思所作者,此明二業。於契經中說有二業:一者思業、二者思已業。思已業者,謂思所作,思即是意業,所作謂身、語者,此明三業,即前二業開為三種。思是意業,思所作者是身、語業,因思起故,名思所作。言意業者,約等起立,業即是思,與意相應,意等引起,名為意業。言身業者,約所依立,身謂色身,業依身起,名為身業。言語業者,約自性立,以語自性即是業故。」又論云:「然心所思即是意業,思所作業名為身、語二業,是思所等起故(解云:思名等起,思與心等,能引起身、語業也)。」
從此第二,明五業:一明表無表、二明身語表、三證有無表。
且初第一,表無表者,論云:「且身、語二業自性云何?」頌曰:
「此身語二業,  俱表無表性。」
釋曰:身、語各有表、無表故,身、語二業俱表、無表性。
從此第二,別明身語表,論先問云:「且身語表其相云何?」頌曰:
「身表許別形。  非行動為體,
以諸有為法,  有剎那盡故,
應無無因故,  生因應能滅。
形亦非實有,  應二根取故,
無別極微故。  語表許言聲。」
釋曰:前九句明身業,後一句明語業。初一句,論主述一切有宗形為身表。次五句,論主破正量部動名身業。次三句,論主却破一切有宗實有形色。
身表許別形者,一切有宗許身表業形色為體,由思力故,別起如是如是身形,名身表業。形謂形色,猶如合掌殺縛等形。形即是表,表善惡故。表即是業,有造作故。此之形色依身起故,名身表業。
非行動為體者,正量部說動名身表,為破此故,說非行動。正量部計有為法中心、心所法及音聲、光明等,許剎那滅,定無行動。身表業色許有動故,非剎那滅。如禮佛等身動轉時,事若未終,此之動色無剎那滅。此身動時,表善惡故,故身表業行動為體。
以諸有為法,有剎那盡故者,立理正破。以諸有為有剎那故,定無行動。何以得知皆有剎那?以有盡故。既後有盡,知前有滅,故知有為法皆剎那滅。故頌盡故二字,釋上有剎那故也。頌中故字兩度言之,有剎那故、盡故,此應立量:身表業色是有法;定無行動,是宗法;因云:有剎那故;同喻云:如心所等。並曰:心等有剎那,心等無行動。身表有剎那,身表無行動。故論云:「若此處生,即此處滅,無容從此轉至餘方故,不可言動名身表業。」彼宗救云:「我許身表無剎那滅,故有行動。」即顯論主剎那為因,有不成過。為破此救,應立量云:身表業色定有剎那,以有盡故,如心所等。並曰:心所後有盡,心所有剎那。身表後有盡,身表有剎那。故以盡故二字成立有為皆有剎那,其理極成也。故論云:「諸有為法皆有剎那,其理極成,後必盡故。謂有為法滅不待因。所以者何?待因謂果,滅無非果,故不待因(解云:果法待因,滅是無法,無法非果,故不待因。應立量云:滅不待因,以是無故,猶如兔角。既有為法滅不待因,明知有為皆剎那滅也)。」
應無無因故者,破彼轉救。彼許法滅待因而滅,故論云:「豈不世間現見薪等,由與火合故致滅無。定無餘量過現量者,故非法滅皆不待因(薪待火滅,即是待因。薪等現見,現量證也)。」為破此救,故言應無無因故。汝許薪等若待因滅,應一切滅無不待因,如生待因,無無因者。並曰:生法待因生,無有無因生。滅法待因滅,無有無因滅。現見覺焰等不待因而滅,明知薪等滅亦不待因滅。應立量云:又薪等滅定不待因,有為攝故,如覺焰等。覺焰是有為,不待因而滅。薪等是有為,亦不待因滅。心、心所法總名為覺,能覺境故。焰是燈焰。生因應能滅者,更以理逐之。又若薪等火合為因,有熟變生,下中上別,下熟初黃,中熟次黑,上熟最黑。然中熟生,下熟即滅;若上熟生,中熟亦滅。應生中上熟因,體即是滅下中熟因,生滅相違,豈容生因即能為滅?故以此理顯彼成非。論云:「故無有因令諸法滅,法自然滅,是壞性故。自然滅故,纔生即滅。由纔生即滅故,剎那滅義成。有剎那故,定無行動。身表是形,理得成立。」
形亦非實有者,是經部宗標破有宗實有形色。故論云:「然經部師形非實有,謂顯色聚一面多生,假立長色。待此長色,於餘色聚一面少中假立短色,於四方面並多生中假立方色,於一切處遍滿生中假立圓色。所餘形色如應當知(所餘形色,謂高、下等,皆假立也)。如見火㷮於一方面無間速運,便謂為長。見彼周旋,謂為圓色。故形無實別類色體。」
應二根取故者,是經部師正立理破,汝薩婆多若謂實有別類形色,則應一色二根取過,如長等色,一眼根見,二身根觸,以身觸時知長短故,由此應成二根取過。十二處中,理無色處二根所取,故知形色本無實體。論云:「然如依觸取長等相,如是依顯能取於形(解云:此文是經部立正義。言依觸者,以形是假,身根觸時,意識於中依身根觸取假長等,故言依觸,即是意識依身根觸,取長等也)。」
無別極微故者,說形假所由,謂離顯色外,無別極微名為長等,但由顯色如是安布,差別相中假立長等(方、圓等相名差別也)。然經部宗形為身表,但假非實。形雖是表,而非是業。言身業者,以思為體,謂能種種運動身思,依身門行故名身業,身之業故故名身業。言語業者,亦思為體,謂發語思,依語門行故名語業,語之業故故名語業。言意業者,謂審慮思及決定思為意業體。故此三業皆思為體,隨門異故,立差別名。依意門行名為意業,依身門行名為身業,依語門行名為語業。總有四思:一審慮思、二決定思、三動身思、四發證思,前二意業,第三身業,第四語業。以經部宗身、語二表色性鈍故,唯無記性,不同有宗身、語二業以色為體,身業形色,語業音聲,俱色攝也。故論云:「謂前加行起思惟思,我當應為如是如是所應作事,名為思業。既思惟已,起作事思,謂隨所思作所作事,能發身、語,名思已業(解云:經部釋經二業也,欲明二業皆思為體。思惟者,謂審慮思、決定思是也)。」
語表許言聲者,此明語業,謂即言聲為語表業,此身、語業皆有無表,如前界〈品已〉分別竟。
從此第三,證有無表。如前〈界品〉以經部宗不許無表是實有故,彼說無表但是思種,謂審、決、動、發四現行思,於色、心上熏成種子。此思種上防非止過,假立無表,但不作惡即名無表,更無實體。故論云:「經部亦說此非實有,由先誓限,唯不作故,彼亦依過去大種施設。然過去大種體非有故,又諸無表無色相故(解云:一、由不作,即名無表。二、無表依過去大種。大種尚非有,無表豈得有?三、又無色相。由此三因,故無表無實也)。」故此已下,薩婆多宗以八義證無表實有,頌曰:
「說三無漏色,  增非作等故。」
釋曰:此頌有八證:一說三色證、二說無漏色證、三說福增長證、四說非作成業證、五法處色證、六八道支證、七別解脫戒證、八戒為堤塘證。
說三無漏色者,此舉二證:一說三色證、二說無漏色證。增非作等故者,增謂第三福增長證,非作是第四非作成業證,餘四證等字收。第一說三色證者,以契經說色有三種,此三為處,攝一切色:一者有色有見有對(色處是也),二者有色無見有對(眼等五根,聲、香、味、觸),三者有色無見無對(無表色也)。此經既說有無見無對色,明知實有無表也。
第二無漏色證者,如契經說:「無漏法云何?謂於過去、未來、現在諸所有色不起愛恚,乃至識亦然,是名無漏法。」此經既言有無漏色,明知無表體必實有。除無表外,更無有色名無漏也。
第三福增長證者,如契經言:「諸有淨信若善男子、或善女人,成就有依七福業事,若行若住、若寐若覺,恒時相續,福業續起。無依亦爾。」此經既言福業增長,福業增長即是無表,謂彼施主行施已後,或起惡心及無記心,或無心時,若無無表,依何法說福業增長?故知無表實有體也。七有依福者,一施羈旅客、二施路行人、三施有病人、四施看病人、五施園林、六施常乞食、七隨時施。如是七種,善故名福,作故名業,業依此七,故名為事。無依福者,無物布施,但起深心隨喜恭敬,亦生勝福也。
第四非作成業證者,又自非作,遣他殺等,若無無表,不應成業道。所以然者,謂發語處分遣他殺等,此發語表非業道攝,謂使未作殺等事故;若彼使者行殺等竟,此前語表更無異性,如何能教者成殺等業道?明知別有殺等無表來入身中,故能教人得成業道,故此業道即無表攝。
第五法處色證者,又契經說:「苾芻當知:法謂外處,是十一處所不攝法,無見無對。」此經於法處中不言無色,故知法處中實有無表色。若無無表色,此經闕減,便成無用,謂經闕減無色言故。既不言無色,明知實有無表。
第六八道支證者,若無無表,應無八道支。以八道支中,正語、正業、正命,此三是無表。故論云:「以在定時無語等故(解云:在定不可語,無正語也;身不運動行禮佛等,無正業也;不乞食等,無正命也。既於定中說正語等三,以在定中有正語等三無表色。出定之後能起三正、不起三邪,故於定中說正語等。此於因上立果名故,因即無表色,果即正語等也)。」
第七別解脫戒證者,若無無表,則亦應無別解脫戒。以受戒後雖起異緣惡無記心,而名苾芻,明知別有無表戒色名別解脫戒,惡無記中相續而轉,名苾芻等。
第八戒為堤塘證者,又契經說:「離殺等戒,名為堤塘戒,能長時相續,堰遏犯戒過故。」此經既說戒為堤塘,明知別有無表戒色。薩婆多宗引上八證證無表實。
從此經部會通前說。且三色者,是定境色,非無表色。瑜伽(此云相應,謂心境相應也)師說:「修靜慮時,定力所生定境界色,非眼根見,故名無見。不障處所,故名無對。」
第二無漏色亦定境色,依無漏定所生色者,名無漏色。
第三福增長者,但是布施現行善思所熏成種,假立無表,名福增長。故論云:「而前緣施,思所熏習,微細相續,漸漸轉變,差別而生。由此當來能感多果,故密意說,恒時相續,福業漸增,福業續起(解云:一熏習、二微細、三相續、四轉變、五差別,此五並是種子異名)。」
第四非作成業證者,亦思種為體。
第五法處所攝色者,是前定境界色也。
第六八聖道支者,論云:「雖無無表,而在道時獲得如斯意樂依止,故出觀後,由前勢力能起三正、不起三邪,以於因中立果名故,可具安立八聖道支(解云:依經部宗,道俱時思,名為意樂,與出定後三正為依,故名依止。此道俱思假立無表,名道俱無表,無表無體,於此思上立正語等,餘文可知也)。」
第七別解脫戒者,亦思種為體。於此思種上有防非、止過功能,假立無表。故論云:「謂由思願力,先立要期能,定遮防身、語惡業,由此故建立別解脫律儀(已上論文)。」第八戒為堤塘者,論云:「謂先立誓限,定不作惡,後數憶念,慚愧現前,能自制持,令不犯戒,故堤塘義由心受持。」略明經部思種之義,且如受戒,誓斷七非,於加行位熏成加行七思種子,後至受戒第三羯磨遇勝緣已,從此加行思種子上,復更熏成根本思種,與前加行思種,并起初念七支種子,第二念二七支種子,第三念三七支種子,乃至未遇捨緣,念念七支增長;若遇捨緣,即不增長。惡戒亦爾。又解:於一思種,剎那剎那七支功能增長,大乘亦爾。然依大乘宗,熏第八識。若經部宗,熏於色心,即色心持種子,於色心上有生果功能,假立種子,離色心外更無別體。
從此第二,明能造大種,於中有三:一明表無表大種異、二明能造時同異、三明大種依地異。
且初第一,表無表大種異者,論云:「前說無表大種所造,為表大種所造?為有異耶?」頌曰:
「此能造大種,  異於表所依。」
釋曰:此者,此無表也。無表與表異大種生,此無表色細,表色即麁,不可一四大種能生麁細二果,故須異也。
從此第二,明能造時同異,論云:「如表與大必同時生,無表與大少分時異。」頌曰:
「欲後念無表,  依過大種生。」
釋曰:言欲者,簡色界定俱無表。定俱無表與能造大時必同也。唯欲界繫初剎那後,所有無表從過大生,謂初念無表與大種俱,此時大種懸造未來眾多無表,故第二念所有無表依過去大生,過去大種能造無表具生等五因,名為所依。此為所依,無表得起。無表起時,依現大種。現身大種,但能為依,非所依也。論云:「為轉隨轉因,如輪行於地,以手地為依(解云:過去大種名轉因,轉之言起,無表起故。現身大種,名隨轉因,無表隨逐大種轉故。隨轉之因,依主釋也。以手擲輪,輪依地轉,輪喻無表,手喻過去大種,地喻現身大種也)。」問:「初念大種造,後念無表,為即用彼造初念無表大種?為別起大種造後念無表?」答:「依《婆娑論》,此有三釋:第一解云:即用造初念無表大種,造後念無表;第二解云:別起一具大種,懸造未來眾多無表;第三釋云:於初念時起眾多大種,懸造未來眾多無表,剎那剎那四大別造。」
從此第三,明能造地別生,論云:「何地身語業?何地大種所造?」頌曰:
「有漏自地依,  無漏隨生處。」
釋曰:有漏自地依者,明有漏戒所依大種也。欲別解脫及色定共,此二律儀名有漏戒,各隨當地大種所造,以有漏法繫地定故。故論云:「欲界所繫身、語二業,唯欲界繫大種所造,如是乃至第四靜慮身、語二業,唯是彼地大種所造(已上論文)。」
無漏隨生處者,此明無漏戒所依大種,道共無表,名為無漏戒。此無漏戒隨身生處大種所造,謂生欲界,無漏現前,即是欲界大種所造。此欲無漏雖依色界六地而起,不依彼地大種所造,以無漏法不墮界故。又無諸大種是無漏故,復不可說不繫大種,由所依身無漏起故,故隨生處大種所造。如是乃至,身生第四靜慮,無漏現前,唯是從地大種所造,隨生處故,義准前說。
此下第二,諸門分別,就中:一約類以明、二約性界地辨。
此下第一,約類以明,論云:「此表、無表其類是何?復是何類大種所造?」頌曰:
「無表無執受,  亦等流情數,
散依等流性,  有受異大生,
定生依長養,  無受無異大。
表唯等流性,  屬身有執受。」
釋曰:前六句明無表類及所依大種,後兩句明表類及所依大種。無表無執受者,若定若散,一切無表無變礙故,名無執受。
亦等流情數者,謂無表色同類因生,是等流性,亦言顯此有是剎那,謂苦忍俱道共無表非等流故,名有剎那。言情數者,又此無表依內身起,有情數攝。
散依等流性,有受異大生者,明無表所依大種也。散謂欲界別解脫無表也。依謂無表所依大種。此散大種同類因生,唯等流性。又此大種散心果故,名有執受,必有愛心執為自體,故有執受。異大生言,顯身三、口四七支無表一一各別四大種造,以散七支展轉相望非一果故,故此七支各別大造。
定生依長養,無受無異大者,明定無表所依大種,定生無表總有二種:謂靜慮戒及無漏戒。此二無表所依大種唯長養性,以在定中必能長養四大種故,定生大種唯長養性也。又定大種是無執受,以於定位,必無愛心執此大種為內自體,故無執受。無異大者,顯定無表七支同一四大種造,以此大種與定心俱,定心一故,故此大種亦唯一具。又此七支展轉相望同一果故,無異大造。
表唯等流性者,身、語表色同類因生,唯等流性。
屬身有執受者,就中身表以屬身故,名有執受。語表不屬身故,無執受也。然有新生等流大種遍住身分,造有表業,不破本身,身亦不大,異熟虛疎有孔隙故,故得相容。
從此第二,明性界地:一明性界地、二明三性。論云:「已辨業門二三五別,此性界地差別云何?」頌曰:
「無表記餘三,  不善唯在欲。
無表遍欲色,  表唯有伺二。
欲無有覆表,  以無等起故。」
釋曰:無表記餘三者,三性分別,謂無表色不通無記,唯善惡性,故說記言。餘謂表業及與意思皆通三性。問:「何故無表不通無記?」答:「以無記心勢力微劣,不能引發強無表業,可因滅時,果仍續起,故無表業非無記也。」
不善唯在欲者,無表表思,於中不善唯在欲界,善及無記諸地皆有。
無表遍欲色者,此明無表不通無色,以無色界無大種故,既無大種,無表寧有?又有身、語,方有律儀,無色界中無身、語轉,故無律儀。又毘婆沙師作如是說:「為治惡戒,故起尸羅,唯欲界中有諸惡戒,無色於欲具四種遠:一所依遠、二行相遠、三所緣遠、四對治遠,故無色中無無表色。」
表唯有伺二者,欲界初禪名有伺二,表色唯在有伺地中,要有尋伺方能發表。二禪已上無尋伺故,故無表業。
欲無有覆表,以無等起故者,明有覆表唯在初禪也。夫論表業,約等起心以判善惡,言等起者,能發心也。以欲界中無有覆心能發表業,故有覆表欲界無也。欲界雖有身、邊二見,是有覆心,是見所斷,不能發業。夫發業者,唯修所斷。問:「何名初禪有覆表業?」答:「如大梵王於馬勝所起諂誑心,發身語業,名有覆表。論云:『復以何緣,二定已上都無表業?欲界無有有覆無記表業,以無發業等起心故。有尋伺心方能發業,二定已上都無此心。又發表心唯修所斷,見所斷惑內門轉故,以欲界中決定無有有覆無記修所斷惑,是故表業上三地皆無,欲界無有有覆無記表業(已上論文,思而可知)。』」
從此第二,明三性所由。就中有二:一明三性所由、二明二種等起。
且明三性者,論明四因能成三性:一由勝義、二由自性、三由相應、四由等起。此中應辨何法何性?由何因成?頌曰:
「勝義善解脫,  自性慚愧根,
相應彼相應,  等起色業等。
翻此名不善,  勝無記二常。」
釋曰:勝義善解脫者,涅槃名解脫,以涅槃中最極安隱,眾苦都寂,猶如無病,是善是常,故名為勝;有實體故,復名為義,故此涅槃名勝義善。
自性慚愧根者,根謂無貪等三善根及慚、愧二,此之五法體性是善,猶如良藥名自性善。
相應彼相應者,上相應是標,下相應是釋。謂彼前無貪等五,餘心、心所自性非善,與彼相應而得善名,名相應善,如雜藥水。
等起色業等者,色業謂身、語、表、無表業等,等取不相應中四相,及得、二無心定,此等諸法名等起善,以是自性及相應善所等起故,而得善名,如良藥汁所引生乳。
翻此名不善者,翻此四善,立四不善。勝義不善,謂生死法,由生死法苦為自性,極不安隱,猶如痼疾。自性不善,謂無慚、愧及貪、瞋等三不善根,性是不善,猶如毒藥。相應不善,除無慚、愧等外,餘心、心所法要與無慚、愧等相應方名不善,如雜毒水。等起不善,謂身、語業,不相應中四相及得,以是自性相應不善所等起故,如毒藥汁所引生乳。
勝無記二常者,勝義無記,謂虛空、非擇滅二常法也,以是常故,名為勝義。非道所證故,稱曰無記。理實有為無記,名自性無記。此論略而不論,《正理論》具明,應知無記中無有相應等起無記也。問:「若等起力令身、語業成善、不善,即此業上能造大種亦等起生,何故大種唯無記性?」答:「以作者心本欲起業,非四大種,故不成例。」
從此第二,明等起義,引經難起,故論云:「如上所言,見所斷惑不能發表;若爾,何緣契經中說由邪見故,起邪思惟、邪語、邪業及邪命等(解云:邪見是見所斷惑。既從邪見發邪語等,如何見惑不發表乎)?此不相違(總答)。何以故(徵也)?」頌曰:
「等起有二種,  因及彼剎那,
如次第應知,  名轉名隨轉。
見斷識唯轉,  唯隨轉五識。
修斷意通二,  無漏異熟非。
於轉善等性,  隨轉各容三。
牟尼善必同,  無記隨或善。」
釋曰:初一行頌明二等起,第二一行頌約六識明差別,後一行頌約三性辨同異。等起有二種者,標也,表、無表色等起有二種也。
因及彼剎那者,列名也。一因等起、二剎那等起。發業前心,名因等起,在先為因故。與業俱心,名剎那等起,同一剎那時故。
如次第應知,名轉名隨轉者,因等起心說名為轉,謂能轉業。轉之言起,將作業時能引發故。剎那等起名為隨轉,謂隨業轉,正作業時不相離故。
見斷識唯轉者,此下四句分別,此初句也。謂見斷識唯能為轉,但為遠因,助尋伺心,能起表也。不為隨轉,於外門心正起業時,見斷無故(外門者,謂修斷)。
唯隨轉五識者,第二句也。謂五識身無分別故,不能為轉。外門起故,能為隨轉。
修斷意通二者,明俱句也。修所斷識有分別故,而能為轉。外門起故,亦為隨轉。
無漏異熟非者,俱非句也。謂無漏法唯在定故,不能發業,非轉、非隨轉。若異熟心任運起故,不能發業,非轉、非隨轉。
於轉善等性,隨轉各容三者,明轉、隨轉三性不同也。善等性者,等取不善無記也。三者,三性也,謂轉心若善,隨轉容三性;轉心若不善,隨轉亦容三性;轉心若無記,隨轉亦容三性。
牟尼善必同者,明佛心也。謂佛轉心若是善性,後隨轉心亦必是善,故言必同。
無記隨或善者,佛無記心若是轉者,其隨轉心或是善性,亦通無記,是故言或。以佛世尊於說法時,心或增長,無萎歇故,故無記轉心通善心隨轉,言佛有無記心也。若依薩婆多宗,許佛有異熟、通果、威儀三無記心也。若依大眾部宗,說佛無無記心,心唯是善,以佛世尊常在定故。故契經言:「那伽行在定,那伽住在定,那伽坐在定,那伽臥在定(那伽此云龍頭,顯佛世尊)。」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十三
Hán Việ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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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mười bốn

俱舍論頌疏
Hán gốc
俱舍論頌疏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十四
從此第三,廣明表無表:一明三無表、二依三別解。
且初明三無表者,論云:「傍論已了,復應辨前表、無表相。」頌曰:
「無表三律儀,  不律儀非二。」
釋曰:無表有三者,一者律儀、二者不律儀、三者非律儀非不律儀。頌言非二者,即是第三非律儀非不律儀也。能遮、能滅惡戒相續,故名律儀。
從此第二,依三別解,就中有五:一別解律儀、二總明成就、三明得戒因緣、四明捨差別、五約處明成。
就第一別解律儀中,一明三善律儀、二別明初律儀。
且初明三善律儀者,論云:「如是律儀差別有幾?」頌曰:
「律儀別解脫,  靜慮及道生。」
釋曰:此標三律儀也。一別解脫律儀(謂欲廛戒)、二靜慮生律儀(謂色廛戒)、三道生律儀(謂無漏戒)。
就第二,別明初律儀中,一明初律儀、二安立四戒、三別解異名。
且明初律儀者,論云:「初律儀相差別云何?」頌曰:
「初律儀八種,  實體唯有四,
形轉名異故,  各別不相違。」
釋曰:初句辨名,次三句明體。初律儀八種者,標也。一苾芻律儀;二苾芻尼律儀;三正學律儀,謂正學六法故(於五戒上,加不非時食也);四勤策律儀,勤為大僧之所策勵,舊云沙彌;五勤策女律儀;六近事律儀;七近事女律儀;八近住律儀。如是八種總名第一別解脫律儀也。
實體唯有四者,明體也。名雖有八,實體唯四:一苾芻、二勤策、三近事、四近住。所以然者,離苾芻戒無別苾芻尼律儀,離勤策戒無別正學、勤策女律儀,離近事戒無別近事女律儀,故體唯四。
形轉名異故者,釋其所由也。形謂形相,即女、男根但由形轉,名有異故,戒體無別。謂轉根位,令本苾芻戒名苾芻尼律儀,或苾芻尼戒名苾芻律儀,令本勤策戒名勤策女律儀,或勤策女及正學戒名勤策律儀,令本近事戒為近事女律儀,或近事女戒為近事律儀。故論云:「非轉根位有捨先得,得先未得律儀因緣,故四律儀非異三體(解云:捨戒因緣總有四種捨,得戒因緣謂從他受等。今轉根位非四捨攝,故非有捨先得戒因緣也。又轉根位無得先未得戒之因緣,故知尼等四戒不異苾芻等三體也)。」問:「若從近事受勤策戒,復從勤策受苾芻戒,此三律儀為由,增足遠離方便,立別別名。如隻金錢加一名雙,或五錢上加五名十,十上加十成二十耶?為此三戒其體各別具足頓生?」答:「三種律儀其體各別,具足頓生,故於苾芻身中有二百六十五戒俱時而轉。」問:「三種律儀同不殺等,既爾相望,同類何別?」答:「由因緣別,相望有異。因謂求戒,心名因也。本求五戒等,心有別也。緣謂戒師名緣,如五戒從一人受,十戒從兩師受,大戒從十師受,緣有別也。以諸遠離依因緣發,故因緣別,遠離有異,戒名遠離,遠離惡也。又論云:『若無此事,捨苾芻律儀,爾時則應三律儀皆捨,前二攝在後一中故。既不許然,故三各別。然此三種互不相違,於一身中俱時而轉,非由受後捨前律儀,勿捨苾芻戒便非近事等(解云:捨苾芻時,既名近事等,明知三戒俱時轉也)。』」
從此第二,安立四律儀,論云:「近事、近住、勤策、苾芻四種律儀云何安立?」頌曰:
「受離五八十,  一切所應離,
立近事近住,  勤策及苾芻。」
釋曰:初兩句標戒數,下兩句立戒名。謂若受離五所應遠離,安立第一近事律儀。五所應離者,一者殺生、二不與取、三欲邪行、四虛誑語、五飲諸酒。若受離八所應遠離,安立第二近住律儀。八所應離者,一者殺生、二不與取、三非梵行、四虛誑語、五飲諸酒、六塗飾香鬘歌舞觀聽、七眠坐高廣嚴麗床座、八食非時食。若受離十所應遠離,安立第三勤策律儀,謂於前八,塗飾香鬘、歌舞觀聽,開為二種,復加受畜金銀等寶(解云:譏嫌重故,開一為二。妨廢修道,制畜金銀也)。若受離一切所應遠離身語業,安立第四苾芻律儀。
從此第三,別釋異名,論云:「別解脫律儀,名差別者何?」頌曰:
「俱得名尸羅,  妙行業律儀,
唯初表無表,  名別解業道。」
釋曰:此有六名:一、能平險業,故名尸羅。訓釋言詞者,謂清涼義。如伽陀言:「受持戒樂,身無熱惱,故名尸羅。」二、智者稱揚,故名妙行。三、所作自體,故名為業。問:「豈不無表亦名無作,如何今說所作自體?」答:「有慚恥者受無表力,不造眾惡,故名不作;表思所造,得所作名。」四、能防身語,故名律儀。
第五、第六名者,頌言「唯初表無表,名別解業道。」名別解脫者,第五名也。業道者,第六名也。初謂初念,謂受戒時,別別棄捨種種惡故,依初別捨義,立別解脫名。第二念等,雖能捨惡,非初捨故,不得名為別解脫也。第二念等,但得名為別解脫律儀,能防非故,故律儀名通初後位,無差別也。別解脫律儀者,別解脫之律儀,依主釋也。又此初念亦名業道,第六名也。本求戒思,今日究竟,依業暢義,立業道名。謂戒前思,名之為業。初念戒體,名之為道。思所遊履故,業家之道,故名業道。故初剎那名別解脫,初棄惡故;亦得名為別解脫律儀,能防非故;亦得名為根本業道;暢思起故。第二念等不名業道,非暢思故,名為後起,根本後故。
從此第二,總明成就,於中有二:一總明成就、二約世明成就。
就初總明,復分三段:一明成三戒、二明斷律儀、三會經二律儀。
此下第一,明成三戒,論云:「誰成就何律儀?」頌曰:
「八成別解脫,  得靜慮聖者,
成靜慮道生,  後二隨心轉。」
釋曰:初句明成別解脫,次兩句明成定道,後句明差別。八成別解脫者,始自苾芻,終於近住,此之八眾成別解脫戒也。
得靜慮者,謂得根本四靜慮,及未至中間,兼上三靜慮近分,總名靜慮。諸近分地近靜慮故,得靜慮名。如近村邑得村邑名。得聖者,謂學、無學也。
若得靜慮者,成靜慮生律儀,謂戒從靜慮生,或依靜慮故,名靜慮生律儀。若得聖者,成道生律儀。
後二隨心轉者,唯定道二名心隨轉,入定則有,出定則無,與定心俱,名心隨轉。別解脫戒非心隨轉,異心、無心亦恒轉故(異心者,惡無記也)。
從此第二,明斷律儀,論云:「靜慮、無漏二種律儀,依何義故名斷律儀?」頌曰:
「未至九無間,  俱生二名斷。」
釋曰:未至九無間者,謂未至地九無間道有斷律儀,此無間道通靜慮道及無漏道也。
俱生二名斷者,二謂靜慮無漏戒。此戒與未至九無間道俱時而生,名俱生二也。此俱生二以能永斷欲廛惡戒,及能起惑,名斷律儀。前八無間俱生二戒能斷欲惑,名斷律儀。第九無間俱生二戒能斷欲惑,兼斷惡戒,名斷律儀。以此惡戒是緣縛斷,要斷能緣九品惑盡,方名為斷,故前八品不斷惡戒,唯未至地能斷欲惑,故取未至也。無間道斷惑,解脫道證滅,故唯無間名斷律儀。有靜慮律儀非斷律儀,應作四句:第一句者,除未至定九無間道有漏律儀,取所餘未至地有漏解脫道律儀,及上地有漏靜慮律儀,以有漏故,名靜慮律儀。不斷惑故,非斷律儀。第二句者,依未至定九無間道無漏律儀。以無漏故,非靜慮律儀。以無間道,故名斷律儀。第三句者,謂未至定九無間道有漏律儀,以有漏故,名靜慮律儀。無間道故,名斷律儀。第四句者,除未至定九無間道無漏律儀,取所餘未至地無漏解脫道,及上地一切無漏律儀,以無漏故,非靜慮律儀。非無間道故,非斷律儀也。
無漏律儀,非斷律儀,亦有四句,准前四句,思而可知。
從此第三,會經二律儀,論云:「若爾,世尊所說略戒頌曰:『身律儀善哉,善哉語律儀,意律儀善哉,善哉遍律儀(遍律儀者,總歎三業)。』又契經說:『應善守護、應善安住眼根律儀。』問:『此上兩經,意及眼根此二律儀以何為自性?』答:『此二自性非無表色。』若爾是何?」頌曰:
「正知正念合,  名意根律儀。」
釋曰:正知正念合,名意根律儀者,合前二種正知正念,名意根律儀。正知是慧,正念是念,以此念、慧能防過非,故二律儀慧、念為體。
從此第二,約世明成就:一成就無表、二成就表、三明惡戒名、四成表無表。
就成無表中:一約世明成就、二約世成處中、三住善惡成中。
且初約世明成就者,論云:「今應思擇,表及無表誰成就何?齊何時分(問也)?且辨成無表律儀不律儀。」頌曰(答也,表在後文明也,此唯明無表,故言且也):
「住別解無表,  未捨恒成現,
剎那後成過,  不律儀亦然。
得靜慮律儀,  恒成就過未,
聖初除過去,  住定道成中。」
釋曰:前三句明別解脫無表,次一句明不律儀無表,次兩句明定共無表,次一句明道共無表,後一句雙明定道。住別解無表,未捨恒成現者,別解無表未捨已來恒成現在,此未捨言,遍流至後定道句中,以說成就必未捨故。
剎那後成過者,此明別解脫無表初剎那後亦成過去,法後得故,成過去也。由此初念唯成現世。若第二念通成二世,無法前得,不成未來。問:「何故無法前得?」答:「不隨心色勢微劣,故無法前得。」
不律儀亦然者,此明不律儀無表約世成就,如別解脫戒,故言亦然。謂至未捨惡戒已來恒成現在,初剎那後亦成過去。
得靜慮律儀,恒成就過未者,此明靜慮戒未捨已來恒成過去及與未來。恒成就過者,謂餘過去生所失靜慮戒,今初剎那必還得彼過去定戒。恒成未者,隨心轉色,勢力強故。若未捨已來,恒成未來。
聖初除過去者,謂聖所住無漏律儀,於初剎那苦法忍位必成未來,不成過去。此類聖道先未起故,過去既無,故不說成就。若第二念恒成過未,與定戒同也。
住定道成中者,住謂現住,中謂現在,過未中故。正在定中,說名為住。若在觀位,成現在戒,名為成中。若出觀時,不成現在,以定道戒隨心轉故。
從此第二,約世成處中,論云:「已辨安住善惡律儀,住中云何?」頌曰:
「住中有無表,  初成中後二。」
釋曰:言住中者,謂非律非不律也。有無表者,謂此住中未必一切皆有無表,或有無表,故標有言。若有無表,即是善戒,或是惡戒種類所攝。
初成中後二者,住中無表初成現在,初剎那後成過、現二世也。
從此第三,明住善惡成中,論云:「住律儀不律儀,亦有成惡善無表不?設有成就,為經幾時?」頌曰:
「住律不律儀,  起染淨無表,
初成中後二,  至染淨勢終。」
釋曰:上二句答前問,下二句答後問。若住律儀起染無表者,如諸苾芻起勝煩惱,作殺縛等,住不律儀。起淨無表者,如屠人等起淳淨心,作禮佛等。然此二心未斷已來,所有無表恒時相續,故此無表至染淨勢終也。初念唯成現在,後念成過、現二世。
從此第二,明成表者,論云:「已辨無表,成表云何?」頌曰:
「表正作成中,  後成過非未。
有覆及無覆,  唯成就現在。」
釋曰:前兩句明成善惡表,下兩句明成無記表。表正作成中者,此表謂律不律及處中表也,正作此表業,恒成現在,名為成中。
後成過非未者,此上表業初剎那後,通成過去,非成未來,不隨心色,勢微劣故。
有覆及無覆,唯成就現在者,明無記表也。唯成就現在者,謂無記表唯法俱得,成現在世,無前後得,不成過、未,法力劣故。此無記表性昧鈍故,從他起故,唯成現在。有覆無記等能發之心雖是無記,不隨他起,通成三世,謂無記心名為劣心,無記表業從劣心起,其力倍劣彼能起心,故表成現,心成三世,有差別也。
從此第三,明惡戒異名,論云:「此不律儀名差別者。」頌曰:
「惡行惡戒業,  業道不律儀。」
釋曰:此有五名,是不律儀名之差別,是諸智者所呵厭故,果非愛故,立惡行名。污淨尸羅,故名惡戒。身語所造,故名為業。根本所攝,故名業道。不禁身語,名不律儀。然業道名唯目初念,通初後位,立餘四名。
從此第四,成表及無表,論云:「或成表業,非無表等,應作四句,其事云何?」頌曰:
「成表非無表,  住中劣思作。
捨未生表聖,  成無表非表。」
釋曰:初兩句是第一句,下兩句是第二句。成表非無表者,標也。住中劣思作者,釋也。住非律非不律,名為住中,謂住中人以微劣心造善造惡,唯發表業,以心輕故不發無表。
捨未生表聖,成無表非表者,謂經生聖住胎藏位,表業未生,過去生者今時已捨,故不成表,但成無表。若欲色聖成過未定道無表,若無色界聖成過未道共無表。俱句者,謂住處中重心造業及未經生聖人,亦成表、成無表,名俱句也。俱非者,謂諸異生住胎藏中,不成表及無表也。
從此第三,明得戒緣別:一明得三律儀、二明時分齊、三明近住戒、四明近事戒、五明得三戒別。
從此第一,明得三律儀,論云:「此諸律儀由何而得?」頌曰:
「定生得定地,  彼聖得道生。
別解脫律儀,  得由他教等。」
釋曰:定生得定地者,明得定戒也。有漏未至中間、四根本禪及上三近分靜慮,名為定地。此定生戒與定心俱,故得定地,得定戒也。
彼聖得道生者,明得道戒也。彼謂彼前靜慮,復說聖言,簡取六地,謂未至、中間、四根本定,唯此六地有無漏道,故說聖言,簡取無漏六靜慮地。得彼聖道,得道生戒,與心俱故。
別解脫律儀,得由他教等者,明得別解脫戒也。言他教者,從師受故。此有二種:一、從僧伽得,僧伽,此云眾,苾芻及尼、正學依眾發戒,名從僧伽得。二、依補特伽羅得,是別人也。餘勤策等五種戒不從眾發,名從補特伽羅得。頌云等者,毘婆沙師說有十種得具戒法,故說等言。一、由自然,謂佛獨覺,自然是智,以不從師,證此智時得具足戒。二、由證入正性離生,謂憍陳如等五比丘見道生時,得具足戒。三、由佛命「善來苾芻。」爾時得戒,謂耶舍等。《正理論》云:「由本願力,佛威加故。」四、由信受佛為大師,得具足戒,謂大迦葉也。五、由善巧酬答,謂蘇陀夷年始七歲,佛問:「汝家在何?」彼答言:「三界無家。」稱可佛心,未滿二十,佛許僧中羯磨受戒。六、由敬受八尊重法,謂大生主,梵云摩訶波闍波提,大梵天王名大生主,生眾生多故,從梵王邊乞得,以所乞處為名。佛遣阿難為說八法,彼聞敬重,便即得戒。七、由遣使,謂法授尼,此尼端正,恐路有難,不住僧中。僧遣使尼傳法,往與授戒,彼便得戒。以尼端正,別開此緣。八、由持律為第五人,邊國僧少,許五人受,要須一人持律羯磨,故云第五。九、由十眾得,謂於中國。十、由三說歸佛法僧,謂六十賢部共集受具足戒,佛遣阿難為說三歸,彼便得戒。如上所得別解脫律儀,非必定依表業而發。
從此第二,明戒時分齊:一明別解脫戒、二明不律儀。
今即是初戒時分齊者,論云:「又此所說別解脫戒,應齊幾時要期而受?」頌曰:
「別解脫律儀,  盡壽或晝夜。」
釋曰:苾芻等七眾要盡形壽,唯近住戒一晝夜受,以戒時邊際但有二種:一壽命邊際、二晝夜邊際,故時定爾。若依經部,或一晝夜或多晝夜,皆容受得近住律儀。毘婆沙師言:「曾無契經說過晝夜受近住成,是故我宗不許斯義。」
從此第二,明惡戒時,論云:「依何邊際得不律儀?」頌曰:
「惡戒無晝夜,  謂非如善受。」
釋曰:要期盡壽造諸惡業,得不律儀,非一晝夜,謂此非如善戒受故。謂必無有立限對師:「我一晝夜受不律儀戒。」此是智人所訶厭業,無對師故,無一晝夜,要期盡壽;雖不對師,由起畢竟壞善意樂,得不律儀。
從此第三,明近住戒,就中:一明受方法、二明具八支、三明不受近事得近住。
且初明受方法者,論云:「說一晝夜近住律儀,欲正受時,當云何受?」頌曰:
「近住於晨旦,  下座從師受,
隨教說具支,  離嚴飾晝夜。」
釋曰:此有七意:一、於晨旦,謂受此戒要日出時,此戒要經一晝夜故;若旦有礙緣,齋竟亦得受。二、須下座,謂在師前,居卑劣座,或蹲、或跪,曲躬合掌,唯除有病;若不恭敬,不發律儀。三、從師受,謂必從師,無容自受,以後若遇諸犯戒緣,由愧戒師,能不違犯。四、隨教說,受此戒者,應隨師教,受者後說,勿前勿俱;異此授受,二俱不成。五、具足受八支方成近住,隨有所闕,近住不成。六、離嚴飾、憍逸處故,常嚴身具不必須離,緣彼不能生憍逸故。七、晝夜,謂至明旦日初出時,若不如斯依法受者,但生妙行,不得律儀。云近住者,近阿羅漢住,以隨學彼故。或近盡壽戒住,或名長養,長養薄少善根有情,令其善根漸增長故。如有頌曰:「由此能長養,自他善淨心,是故薄伽梵,說此名長養。」
從此第二,明具八支,論云:「何緣受此必具八支?」頌曰:
「戒不逸禁支,  四一三如次,
為防諸性罪,  失念及憍逸。」
釋曰:前兩句者,離殺等四,名為戒支,防性罪故。離飲酒一,名不放逸支,酒必放逸,犯性戒故。離塗飾等三,名禁約支,以能隨順厭離心故。
下兩句者,釋上立三支也。所以立第一戒支者,為防性罪故,殺生等四名為性罪。立第二不放逸支者,防失念故。立第三禁約支者,防憍逸故。而說此八名八齋支者,依經部宗,此之八種總名為齋,別說為支。支者,分也。以別成總,得支名故,是故齋名假而非實。如車眾分(攬眾分成,名為車也)及四支軍(攬象、馬、車、步四支成名軍也)。五支散等(攬五分藥成名散也),其車軍散三是假名也。若薩婆多宗,離非時食是齋體,八中一故,亦齋支。所餘七支,八中一故,是齋支,非是離非時食,非齋也。
從此第三,明不受近事得近住,論云:「為唯近事即得受近住,為餘亦有受近住耶?」頌曰:
「近住餘亦有,  不受三歸無。」
釋曰:餘亦有者,餘謂三歸也。不受近事,但受三歸,亦得近住,故言餘亦有。不受三歸必不得近住,故言不受三歸無。或有不知要受三歸,方始發戒,或復忘誤,直受近住,亦發得戒,由意樂力發律儀故。
從此第四,明近事戒:一明發戒時、二會經文、三明三品戒、四明三歸體、五明離邪行、六明娶妻不犯、七明離虛誑語、八明遮飲酒。
此下第一,明近事律儀,依經部宗,受三歸名三歸近事。後說五戒相,名五戒近事。受三歸時未發五戒,於此五戒,隨受多少皆發得戒。若薩婆多宗,受三歸竟即發五戒,要須五戒方名近事。故論云:「如契經說:『佛告大名:「諸有在家白衣男子男根成就,歸佛法僧,起慇淨心,發誠諦語,自稱我是鄔波索迦(此云近事),願尊憶持,慈悲護念,齊此名曰鄔波索迦。」』為但受三歸,即成近事(引經起問)?外國諸師說唯此即成(經部宗答,唯此三歸即成近事也)。迦濕彌羅國諸論師言,離近事律儀則非近事(有宗義也,要五戒名近事)。若爾,應與此經相違(經部難也。此《大名經》但說三歸,不言五戒也)。此不相違,已發戒故(有宗答也)。何時發戒(經部徵。已上論文)。」頌曰:
「稱近事發戒,  說如苾芻等。」
釋曰:稱近事發戒者,答發戒時也。《大名經》中稱近事,言此時發戒。謂經云:「自稱我是鄔波索迦,願尊憶持,慈悲護念。」此時即發近事五戒,稱近事等言便發律儀故。本求戒心,擬受五戒,故受三歸即發五戒,以經復說我從今日乃至命終,捨生言故。此經意說捨殺生等,略去殺等,但說捨生,故於前時已發五戒。說如苾芻等者,舉喻釋成也。說謂經說捨殺生等,由如苾芻一白三羯磨竟,發苾芻戒。後說四重學處者,令識相堅持。近事戒亦然,先受三歸已,發近事戒,後說捨生等,令識相堅持,是故近事必具律儀。
從此第二,會經文,頌曰:
「若皆具律儀,  何言一分等?
謂約能持說。」
釋曰:前兩句引經難,後一句通釋也。經部師言:「若具律儀,方名近事。何故世尊言有四種:一、能學一分(謂一戒也),二、能學少分(謂二戒也),三、能學多分(謂三戒四戒也),四、能學滿分(謂五戒也)。」謂約能持說者,有宗通釋也。理實近事須具五戒,謂約能持說一分等,能持先所受故,說能學言。若不爾者,應言受一分等。經既不言受一分等,明知能學約能持說。
從此第三,明三品戒,論云:「此近事等一切律儀,何緣得成下、中、上品?」頌曰:
「下中上隨心。」
釋曰:上品心受戒,得上品戒,乃至下品心受,得下品戒,故戒隨心有三品別。由此理故,或有羅漢成下品戒,異生成上品戒。
從此第四,明三歸體,論云:「諸有歸依佛法僧者,為歸何等?」頌曰:
「歸依成佛僧,  無學二種法,
及涅槃擇滅,  是說具三歸。」
釋曰:歸依佛者,不歸佛身,但歸依成佛無學法,由無學法能成佛故。又佛得無學法是殊勝故,又佛得無學法能覺悟一切故。由此三義,故歸依也。無學法者,謂佛身中盡、無生智,無漏五蘊為體。歸依僧者,謂歸依成僧二種法,所謂學法、無學法,此二種法能成四向、四果僧故,故歸依也。歸依法者,唯歸涅槃,涅槃即擇滅也。一切眾生身中所證擇滅是善是常,寂滅一相,故通歸依。
若依論主,歸依佛者,非直歸依佛無學法,亦歸依佛身,以損生身成無間罪,故知佛身亦真佛體,故須歸依。歸依僧者,亦歸僧身,以所依身是苾芻故,故通歸依。此能歸依,語表為體。問:「歸依者何義?」答:「是救濟義,由歸三寶解脫苦故。如世尊言:『眾人怖所逼,多歸依諸山(山神名也),園苑及叢林(亦神名也),孤樹制多等(孤樹神,制多外道塔也)。此歸依非勝,此歸依非尊,不因此歸依,能解脫眾苦。諸有歸依佛,及歸依法僧。於四聖諦中,恒以慧觀察,知苦(苦諦)知苦集(集諦),知永超眾苦,知八支聖道(道諦),趣安穩涅槃(滅諦)。此歸依最勝,此歸依最尊,必因此歸依,能解脫眾苦。』」是故歸依,普於一切受律儀處為方便門。
從此第五,明離邪行。論云:「何緣世尊於餘律儀處立離非梵行,唯於近事一律儀中,但制令其離欲邪行(離欲邪行者,自妻不非時也)。」頌曰:
「邪行最可呵,  易離得不作。」
釋曰:此有三意制欲邪行:一、最可呵責,侵他妻故,感惡趣故,非非梵行。二、易遠離故,謂邪行易遠離,在家耽欲,離非梵行難故,不制離非梵行也。三、得不作故,謂諸聖者於欲邪行決定不作,得不作律儀。經生聖者,性戒成就,雖易多生,亦不犯故。離非梵行則不如是,謂初二聖有自妻故,有非梵行。由上三因,是故近事制欲邪行。若不爾者,應經生聖犯近事戒,有自妻故。
從此第六,明娶妻不犯,論云:「諸有先受近事律儀,後娶妻妾,於彼妻妾,先受戒時,得律儀不(問也)?理實應得,勿但於一分得別解脫律儀(答也)。若爾,云何後非犯戒(難也)?」頌曰:
「得律儀如誓,  非總於相續。」
釋曰:得律儀如誓者,如本受誓而得律儀。本受誓云:「我於一切有情誓斷欲邪行罪。」
非總於相續者,謂誓不言「我總於一切有情相續離非梵行。」故於有情得離邪行戒,不得離非梵行戒,故後娶妻妾,非毀犯前戒。
從此第七,明離虛誑語,論云:「何緣但制離虛誑語,非離間語等為近事戒?亦由前說三種因故,謂虛誑語最可呵故,諸在家者易遠離故,一切聖者得不作故。復有別因。」頌曰:
「以開虛誑語,  便越諸學處。」
釋曰:學處者,戒名學處,所應學故。越者,違越。若開誑語,便越學處,被檢問時,於所犯戒便言我不作。因斯於戒多所違越,故佛為欲令彼堅持,於一切律儀皆制虛誑語。
從此第八,明離飲酒,論云:「何緣於彼諸遮罪中不制離餘,唯遮飲酒?」頌曰:
「遮中唯離酒,  為護餘律儀。」
釋曰:遮罪雖多,飲酒過重,謂飲酒者心多放逸,必犯律儀。為護律儀,故遮飲酒。酒無定量,少分亦醉,故佛嚴制,乃至茅端亦不許。飲酒非性罪,佛教遮制不許令飲,違遮得罪,故名遮罪。如殺生等,未制戒時,聖必不犯,故名性罪,性是罪故。又性罪相唯染心行,療病飲酒,不為醉亂,許無染心,故非性罪。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十四
Hán Việ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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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Quyển thứ mười lăm

俱舍論頌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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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頌疏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十五
從此大文第五,明得三律儀別,就中:一明得處時同異、二明有情支因、三明得惡處中。
此下第一,明得處時同異,論云:「此別解脫、靜慮、無漏三種律儀,從彼得一,亦得餘二不?不爾云何?」頌曰:
「從一切二現,  得欲界律儀,
從根本恒時,  得靜慮無漏。」
釋曰:上兩句明得別解脫戒,下兩句明得定、道戒。從一切二現,得欲界律儀者,一、從一切得欲律儀;二、從二得欲界律儀;三、從現得欲律儀。從一切者,謂根本業道,加行後起,此發罪處,名為一切。謂別解脫離根本罪及加行後起罪故,於一切發惡處得別解脫戒。二、從二得者,二謂二類:一、有情類性罪、遮罪,性謂殺生等,遮謂女人同宿等;二、非情類性罪、遮罪,性謂盜外財,遮謂堀地等。今受善戒,能離性罪及與遮罪,故從二類發罪處得別解脫戒。三、從現得者,論云:「謂從現世蘊處界得,非從去、來,謂此律儀有情處轉,去、來非是有情處故(解云:有情處者,一有情、二有情處。處有二種:一所依處、二所止處所。以離邪婬,於守護有情邊發戒。若離殺生,於有情所依處發戒。若不堀地,於有情所止處發戒也)。」
從根本恒時,得靜慮無漏者,一、從根本得靜慮無漏戒;二、從恒時得靜慮無漏戒。從根本者,謂從根本業道處得定、道律儀,此二律儀於定位中唯有根本,定前定後無此戒故,故無加行後起位也。由定、道戒唯根本故,故得戒時,唯於根本起惡處得別解脫戒,加行、後起皆容有故,故於三處皆發得戒。論云:「若得靜慮、無漏律儀,應知但從根本業道,尚不從彼加行後起,況從遮罪(已上論文)?」第二、從恒時得者(恒謂三世也),謂從三世發定、道戒,由定、道戒與心俱轉,謂戒俱心能緣三世,故心俱戒亦防三世。由上差別應作四句。論云:「第一句者,謂從現世加行後起及諸遮罪(以現世故,得別解脫戒。加行等故,不得定道戒也);第二句者,謂從去來根本業道(由根本故,得定道戒。由去來故,不得別解脫戒也);第三句者,謂從現世根本業道(以現世故,得別解脫戒。是根本故,得定、道戒也);第四句者,謂從去來加行後起(由去來故,無別解脫戒。加行等故,無定、道戒也)。」又論云:「非於正得善律儀時,可定有現世惡業道等,是故應言從現處得,理實應言防護未來,定不應言防護過現(解云:此文是論主彈前第三,第一句,謂正得善戒,豈有現世惡業道等?等取第一句中加行後起及遮罪也。彈已正言:是故應言從現處得。此意者,第一第三句應加處字,義即無妨,謂現在雖無業道等體,而有發業等處,故於業道等處發戒,義無妨也。若論發戒,有通三世。論其防罪,理應未來,遮不起故。過去已滅,現在已生,不可防也)。」
從此第二,明有情支因者,論云:「諸有獲得律儀不律儀,從一切有情支因有異不?此定有異。異相云何?」頌曰:
「律從諸有情,  支因說不定。
不律從一切,  有情支非因。」
釋曰:律從諸有情者,從一切有情發律儀故,以於一切有情住善意樂方發律儀,異則不然,以惡意樂不全息故。
支因說不定者,支謂七支,因謂受戒心。支不定者,有從一切支得,謂苾芻戒;有從四支得,謂勤策等戒。因不定者,謂下中上心不俱起故。或有住戒非一切因,謂或下心、或中、或上,受近住、近事、勤策戒。或有住戒由一切因,謂以下心受近事戒,復起中心受勤策戒,後起上心受苾芻戒,具此三心,名一切因。論云:「若人不作五種定限,方可受得別解脫戒。」謂有情、支、處、時、緣定。有情定者,念我唯於某類有情當離殺等。言支定者,念我唯於某律儀支能持不犯。言處定者,念我唯於其類方域。當離殺等。言時定者,念我唯於某日月等時能離殺等。言緣定者,念我唯除鬪戰等緣能離殺等。若作五種定限受者,不得律儀,但得律儀相似妙行。
不律從一切,有情支非因者,謂不律儀從一切有情得,心擬遍殺諸有情故。從一切支得,謂不律儀具一切支,身三、口四皆造惡故。非因者,非一切因,下品等心不俱起故。問:「如屠羊等不律儀人,於一生中不與不取,於己妻妾住知足心,瘂不能言,無語四過,如何於彼具一切支?」答:「彼遍損善阿世耶故(阿世耶,此云意樂也),雖瘂不言,以手指揮,而身表語所欲說義,故得具支。」若不要期盡壽及不具支,兼不遍有情者,但得處中惡,不名不律儀。依經部宗,隨所期限支具、不具,於諸有情遍與不遍,皆得不律儀。近事戒亦然,隨受多少皆得戒也。唯除八戒,以時促故,要須具支及遍有情,方發戒也。不律儀者,謂諸屠羊、屠雞、屠猪、捕鳥、捕魚、獵獸、劫盜、魁膾、典獄、縛龍、煮狗、罝弶、惡王、典刑、罰人、聽察、斷罪等人。言縛龍者,謂以呪術繫縛龍蛇,戲樂求物,以自存活。煮狗者,西國惡旃陀羅人呼為煮狗,或可煮狗以充所食。聽察者,謂御史等。斷罪者,謂大理等。
從此第三,明得惡處中,論云:「已說從彼得不律儀,得不律儀及餘無表云何方便?未說當說(餘無表者,謂處中也)。」頌曰:
「諸得不律儀,  由作及誓受,
得所餘無表,  由田受重行。」
釋曰:上兩句得惡戒方便,下兩句得處中方便。得不律儀由二種因:一者由作、二者由誓受。由作者,謂彼生在不律儀家,初作殺等,起加行時便發惡戒。謂生屠家,少小見殺,起誓心輕,不發惡戒,要作殺等得不律儀。二由誓者,謂生餘家,為活命故,懷殺害心,便發誓言:「我從今日乃至命終,謂我當作如是事業養活自身。」起誓心時,便發惡戒。謂生餘家,少小已來未曾見殺,誓心必重,故發惡戒。
得所餘無表者,餘謂餘處中無表也。
由田受重行者,得處中因也。一者由田,謂於如是諸福田,所施園林等,彼施無表,初施便生。二者由受,謂自誓言:若未禮佛,不先食等。於其齋日誓常施食,但起誓心,便發無表。三者由作,謂起如是慇重作意,行善行惡,便發無表。由此三因,得餘無表。
此下大文第四,明捨差別,就中:一捨別解脫、二捨定道戒、三捨不律儀、四捨處中、五捨諸非色。
此下第一,明捨別解脫,論云:「如是已說得律儀等,捨律儀等未說當說。且初云何捨別解脫戒?」頌曰:
「捨別解調伏,  由故捨命終,
及二形俱生,  斷善根夜盡。
有說由犯重,  餘說由法滅,
迦濕彌羅說,  犯二如負財。」
釋曰:前四句有宗,第五句經部,第六句法密宗,後兩句有宗通難。言調伏者,意顯律儀由此能令根調伏故,除近住戒,所餘律儀由四緣捨。一、由故捨者,須具三緣:一由意樂厭戒心故;二對有解人相領解故;三發有表業,謂陳捨辭違受表故。三緣有闕,捨戒不成。非唯起心,謂在夢中捨不成故;非唯起表,癡狂心等不成捨故;非唯此二,對傍生等捨不成故。故具此三,方成故捨。二、由命終者,戒依身得,所依捨時,戒隨捨故。三、由二形俱生者,謂男女根生,由所依變,心隨變故,又二形人非戒依故。四、由斷善根者,戒依心發,善心既斷,戒亦隨捨。五、由夜盡者,戒期限過故。捨近住戒由上五緣,所餘律儀唯由四緣捨,謂除夜盡。總論別解脫由五緣捨。
有說由犯重者,經部師云:「於四重禁若隨犯一,亦捨勤策及苾芻戒。」
餘說由法滅者,法密部宗,正法滅時,捨別解脫戒,以法滅時一切學處結界羯磨皆止息故。
犯二如負財者,薩婆多宗釋犯重不捨戒也。所以然者,非犯一邊,一切律儀應遍捨故,如犯僧殘等,亦不捨戒也。然有二名,謂持、犯戒。如有財者,負他債時名為富人及負債者。犯戒亦爾,若於所犯發露悔除,名具尸羅,不名犯戒。如還債者但名富人。
今略敘兩宗,經部宗所以言犯重捨戒者,以世尊言:「若犯重者,非釋迦子,害沙門性,破苾芻體,壞滅墮落,立他勝名(波羅陀夷,此云他勝,惡法名他,他來勝己也)。」世尊既言非釋迦子等,明知捨戒也。有宗通云:「此經中言非苾芻者,謂非勝義苾芻,勝義苾芻是諸聖人,由犯重故不成聖果,故言非苾芻。」又經部引律明四苾芻:一名相似苾芻(謂俗人假名苾芻也)、二自稱苾芻(謂犯重自稱苾芻也)、三乞丐苾芻(謂出家人以乞自活)、四破惑苾芻(謂聖人也)。律文既說犯重非是苾芻,名自稱苾芻,故知捨戒也。又有宗引經證不捨戒,如世尊說:「純陀當知,沙門有四,更無第五。所言四者:一勝道沙門(謂佛獨覺,自然覺故)、二示道沙門(謂舍利弗,說法示道故也)、三命道沙門(阿難以戒定慧為命故也)、四污道沙門(犯重比丘也。律云摩訶羅,謂老比丘喜盜他物也)。」此經既說犯重名污道,仍號沙門,明知有戒。經部通云:相似沙門,名為沙門,非有戒體名沙門也。詳論主意,經部為正。故論主調有宗言:「若如是人猶有苾芻性,應自歸敬禮如是類苾芻。」前法密宗,論主破云:「正法滅時,雖無一切結界羯磨及毘奈耶,未得律儀,無新得理,而先得者亦無捨義。」
從此第二,明捨定、道戒,論云:「靜慮、無漏二律儀等,云何當捨?」頌曰:
「捨定生善法,  由易地退等。
捨聖由得果,  練根及退失。」
釋曰:捨定生善法者,標也。
由易地退等者,明二緣捨:一、易地捨,謂從下地生上地時,捨下地法也。或上地沒生下地時,捨上地法也。二、由得退,謂獲勝定,還退失時。頌言等者,等取捨眾同分,亦捨少分殊勝善根。少分殊勝善根者,唯煖等四,名殊勝善。若異生捨,命終時捨,或生當地,或生上地,皆捨煖等。既當地捨,故非易地,以易地捨唯上下故。明捨定戒由上三緣。如色界定由易地退捨,捨無色定亦如此也。唯無律儀與色界異。
捨聖由得果,練根及退失者,明三緣捨聖也。一、由得果,若得後果,捨前果道及向道故。二、由練根,謂轉根時捨鈍根道故。三、由退失,退失果道、勝果道故,向道名勝果道,趣勝果故。此文總明捨無漏法,戒隨法故,故捨無漏戒亦同上三緣。
從此第三,捨不律儀,論云:「如是已說捨諸律儀,不律儀云何捨?」頌曰:
「捨惡戒由死,  得戒二形生。」
釋曰:捨不律儀有三種緣:一者、由死,捨所依故。二、由得戒,謂得別解脫戒,或得靜慮律儀,惡戒便捨。三、由二形生,所依變故。論云:「住惡戒者,雖或有時起不作思,捨刀劍等,若不受得諸善律儀,諸不律儀無容棄捨。譬如雖避發病因緣,不服良藥,病終難愈。」
從此第四,捨處中無表,論云:「處中無表捨復云何?」頌曰:
「捨中由受勢,  作事壽根斷。」
釋曰:處中無表,捨由六緣,上句由字,下句斷字,六度言之。一、由受斷,謂捨所受,作是念言:我從今時棄先所受。二、由勢斷,謂由淨信煩惱勢力所引無表,彼二限勢若斷壞時,無表便捨。三、由作業斷,謂如所受後更不作,如先禮佛,今不作也。四、由事物斷壞故捨,謂以所施寺舍、敷具、制多、園林及所施為罝網等事壞,無表便捨。五、由壽命斷,命斷壞時,無表便捨。六、由根斷,根謂善根,本因善根發處中無表,今起加行斷善根時,便捨善根所引無表。頌文根字,理應通不善根,謂起加行斷不善根,便捨不善根所引處中無表。論文唯言斷善根者,影取不善根也(言加行者,處中劣故,但加行時捨也)。
從此第五,捨非色善染,論云:「欲非色善及餘一切非色染法,捨復云何?」頌曰:
「捨欲非色善,  由根斷上生,
由對治道生,  捨諸非色染。」
釋曰:捨欲非色善者,此有二緣,謂心等善,名非色善。一、由根斷,謂斷善根;二、由上生,謂生上界。
捨諸非色染者,諸謂三界,三界非色染者,心等法也。由一緣捨,謂由對治道生,若此品類對治道生,當捨此中所有煩惱及彼助伴(助伴者,相應俱有能得也)。
從此大文第五,約處成善惡,論云:「善惡律儀何有情有?」頌曰:
「惡戒人除北,  二黃門二形。
律儀亦在天,  唯人具三種。
生欲天色界,  有靜慮律儀。
無漏并無色,  除中定無想。」
釋曰:惡戒人除北,二黃門二形者,明惡戒處,於人趣中唯三洲有,除北俱盧,彼無極重無慚愧故,故無惡戒。於三洲中,除黃門等亦無惡戒,扇搋、半擇,名二黃門。
律儀亦在天者,人、天兩趣容有律儀。於人趣中,除北俱盧,彼無受戒,無別解脫戒;不入定故,無定、道戒。二形等人亦無善戒,於一身中起男女欲,俱增上故。又無志操,於正思擇無堪能故,無有極重慚愧心故。扇搋等身如鹵鹹田,不生嘉苗惡草,故無善戒惡戒也。
唯人具三種者,謂具別解脫、靜慮、無漏三種律儀,別解脫戒,天趣無也。
生欲天色界,有靜慮律儀者,此二界中俱能入定,有靜慮戒。於無想天唯得成就,無色界無,謂無色故。
無漏并無色者,謂無漏戒欲、色界有,並在無色。於無色界雖不現行,而得成就。聖人生在無色界中,成就色界過去、未來無漏律儀,法前後得,得不失故。
除中定無想者,謂於色界中,定梵王及無想天唯是異生,無無漏戒,故須除也。餘十六天有聖人故,皆容得有無漏律儀。
從此大文第二,釋經諸業,就中有十一:一明三性業、二明福等三業、三明三受業、四明三時業、五明身心受、六明曲穢濁、七明黑黑等、八明三牟尼等、九明三惡行等、十明十業道、十一明三邪行。
從此第一,明三性業,論云:「且經中說業有三種,善、惡、無記,其相云何?」頌曰:
「安不安非業,  名善惡無記。」
釋曰:謂安穩業說名為善,得可愛果,濟眾苦故。不安穩業名為非善,招非愛果,損有情故。言非業者,非前二業,立無記名,不可記為善不善故。
從此第二,明福等三業,論云:「又經中說業有三種,福、非福等其相云何?」頌曰:
「福非福不動,  欲善業名福,
不善名非福,  上界善不動,
約自地處所,  業果無動故。」
釋曰:初句標,次下釋。福非福不動者,標也。
欲善業名福者,招可愛果,益有情故。
不善名非福者,招非愛果,損有情故。
上界善不動者,上二界善,名不動業。問:「豈不世尊說下三定皆名有動?」答:「初禪有尋伺動,二禪有喜受動,三禪有樂受動,故立動名。《不動經》中據能感得不動異熟,說名不動。」問:「如何有動定招無動異熟?」為答此問,故頌言:「約自地處所,業果無動故。」雖下三定有災患動,約處言之,業果不動。如初定業招初禪果,初禪處定無容轉令二地處受,業果處定立不動名。然欲界中有天等業,由別緣力轉人等中受,故非不動。
從此第三,明三受業,論云:「又經中說業有三種,順樂受等其相云何?」頌曰:
「順樂苦非二,  善至三順樂,
諸不善順苦,  上善順非二。
餘說下亦有,  由中招異熟,
又許此三業,  非前後熟故。
順受總有五,  謂自性相應,
及所緣異熟,  現前差別故。」
釋曰:初一頌正明三受,次一頌引證,後一頌明順受。順樂苦非二者,標也。一順樂受業、二順苦受業、三順不苦不樂受業等,即非二也。
善至三順樂者,釋順樂受,始從欲界至第三禪,所有善業名順樂受。
諸不善順苦者,釋順苦受。欲界不善業,名順苦受業。
上善順非二者,釋不苦不樂受,第三禪上,從第四禪乃至有頂,所有善業名為上善,名順不苦不樂受業。論云:「非此諸業唯感受果,應知亦感彼受資糧,受及資糧此中名受(解云:此相應俱有名資糧也)。」
餘說下亦有,由中招異熟者,有餘師說:第三禪下亦有第三順、非二業,中謂中間禪也。由中定業招中異熟故,明知下地有不苦不樂受業,謂生中間唯有捨受,故彼業感順、非二果。
又許此三業,非前後熟故者,引證。意明下地有捨異熟,此是《發智本論》說也。彼云:「頗有三業非前非後受異熟耶(解云:同一時受,言非前非後也)?」彼論答曰:「有,謂順樂受業色,順苦受業心、心所法,順不苦不樂受業心不相應行,乃至廣說(解云:順樂色者,於人天中眼等五根、色、香、昧、觸。順苦心、心所者,謂感人天苦受及相應法。順不苦不樂受業心不相應者,於人天中命根、眾同分、得四相。)」(此是第一節文,於廣說中更有一節文,《俱舍》略引,但言乃至廣說。第二節文,順樂受業心不相應行,能感人天命根等四。順苦受業色者,謂感人天中色、香、味、觸。順不苦不樂受業心、心所法,此業能感不苦不樂受及相應異熟也)。今引彼文意,取第二節文為證,以說不苦不樂受業,感不苦不樂受異熟,明知欲界有捨異熟,以本論說三業俱時受異熟果。由此證知,下地亦有順、非二業,非離欲界有此三業俱時熟故,上界無苦故,三業之言唯說欲界。問:「豈不業是善惡,受果無記,此業與樂體性既殊,如何說為順樂受等?」答:「業能為因,利益樂受,故約利益說名順受。或復此業是樂所受,謂樂是業,異熟果故,果領於因,此即所受順能受也。或復彼樂是業所受,由此能受樂異熟故,因受於果,此即能受順所受也。」
順受總有五者,標也。總說順受略有五種。
謂自性相應者,已下別釋也。一、自性順受,三受為體,自性是受故,自性不違,名為順受。二、相應順受,以觸為體,謂觸與受相應,名相應順受。如契經說「順樂受觸」乃至廣說。
及所緣異熟者,第三、所緣順受,色等六境為體,謂所緣境順能緣受,名所緣順受。四、異熟順受,謂感異熟業,順異熟果,故名異熟順受。如契經所說「順現受業」乃至廣說。
現前差別故者,第五、現前順受,現謂現在,受正現行,即是受體,現前不違,名現前順受。言差別者,上說五受是差別也。此前所說順樂受等,於此五中是第四異熟順受,由業能招受異熟故,雖業與受體性有殊,而得名為順樂受等。
從此第四,明三時業,就中:一明四業、二明差別、三明中有業、四明定業、五明現法果業、六明業即受果。
此下第一,明四種業,論云:「如是三業有定、不定,其相云何?」頌曰:
「此有定不定,  定三順現等,
或說業有五,  餘師說四句。」
釋曰:此有定不定者,標也。此前三業有定不定。
定三順現等者,別釋也。定有三業:一、順現法受,謂此生造,即此生受。二、順次生法受,謂此生造,第二生受。三、順後法受,謂此生造,第三生後受。依經部說,順現受業其力最強,必受現、生、後。若順生受業,其力稍劣,必受生、後受,不受現受。順後受業其力最劣,不受現、生,唯受後受。隨初熟位名順現等,并不定業合成四種。言不定者,不定受故,謂不定受異熟故。或於三世時不定故,立不定名。
或說業有五者,或有欲令不定受業,復有二種,謂於異熟有定、不定,開為二種:一、異熟定、時不定,謂果必受,於三世時即不定也。二、異熟與時俱不定,謂果與時俱不定受也。但有果定、時不定業,無有時定、果不定者,但於時定,於果必定,以時離異熟無別性故。四業五業開合為異,其理無別。餘師說四句者,謂餘譬喻師說業分八種,故為四句。彼許時定於果不定,於不定中,時復分三,兼前五業故成八種。第一句者,於時分定、異熟不定,謂順現等三業,三世時定,於果不定。若現世受其果,即受現。若不受,永更不受。於時必定,於果不定,順現既然,生後亦爾。此分三種:一謂順現定,果不定;二順生定,果不定;三順後定,果不定。第二句者,有業於異熟定,於時不定,謂不定業定得異熟,此但為一,謂果定時不定。第三句者,有業於二俱定,謂順現等,定得異熟。此有三種:一謂順現時果俱定;二謂順生時果俱定;三於順後時果俱定。第四句者,有業於二俱不定,謂時不定業,非定得異熟,此但為一,謂果不定、時不定。論云:「彼說諸業總成八種,謂順現受有定、不定,乃至不定亦有二種(解云:順現等三定者,第三句是也。順現等三不定者,第一句是也。第四不定中定者,第二句是也。不定中不定者,第四句是也)。」
從此第二,明差別,論云:「於此所說業差別中,其相云何?」頌曰:
「四善容俱作,  引同分唯三,
諸處造四種,  地獄善除現。
堅於離染地,  異生不造生,
聖不造生後,  并欲有頂退。」
釋曰:四善者,論主評取說四業家於理為善,但於時中說定不定,釋經所說四業相故。容俱作者,今此四業容一時作,謂於一時自行婬欲、遣使行殺、或盜、或誑,業道齊成,或一感現、或一感生、或一感後、或一不定,一時造四未必皆爾,故說容言。問:「幾業能引眾同分耶?」答:「頌言引同分唯三,於四業中除順現受,現身同分先業引故。」問:「何界何趣?能造幾業?」答:「頌言諸處造四種者已下句共答此問也。總而言之,諸界諸趣,或善或惡,隨其所應,容造四種。」
地獄善除現者,此下約別論也。於地獄中,四種善業除順現受,無愛果故,惡容造四。
堅於離染地,異生不造生,聖不造生後者,不退性名堅,此通異生及聖也。彼於離染地若不退,異生不造生業,以不退性離此地染,於第二生必不生故,故無生業,容造餘三。不退聖人於離染地不造生後,以不退性必無還生下諸地故,故無生後,容造餘二。并欲有頂退者,離欲聖人及有頂聖雖有退墮,而亦不造欲界有頂生、後二業,同前不退聖故,頌致并言。夫從離欲有頂退者必是退果,諸退果者必不命終,還修得果故,於離染地永更不生,故無生後業也。
從此第三,明中有造業,論云:「住中有位亦造業耶?亦有云何?」頌曰:
「欲中有能造,  二十二種業,
皆順現受攝,  類同分一故。」
釋曰:於欲界中住中有位,容有能造二十二業。謂中有位、胎內五位、胎外五位,中有能造此十一位定不定業故,名二十二。
皆順現受攝,類同分一故者,中有所造十一種定業皆順現受攝,以中有身與生有十位,一類同分,無差別故。此一同分同一業引,故類無別。由類無別,故此定業皆順現攝。又此中有由與生有同業引故,故不說有順中有受業,此即是彼順生順後,順不定業所引生故。
從此第四,明定業相,論云:「諸定受業其相云何?」頌曰:
「由重惑淨心,  及是恒所造,
於功德田起,  害父母業定。」
釋曰:諸定業相略由四因:一、由重惑及重淨心,謂重煩惱或重善心所造業也。二、及是恒所造,雖不重心造,但恒所造也。三、於功德田起,謂佛、法、僧;或得勝果者,謂預流、無學;或得勝定者,謂慈定、滅定。於此田所雖無重惑及重淨心,亦非常行,以田勝故,必定受業。第四、於父母所,隨輕重心,行損害事,業果必定。此上四因皆定業攝。
從此第五,明現法果業,頌曰:
「由田意殊勝,  及定招異熟,
得永離地業,  定招現法果。」
釋曰:由田意殊勝者,一由田勝、二由意勝。由田勝者,聞有苾芻在僧眾中作女人語,便變為女。由意勝者,聞有黃門救脫於牛,黃門事故,轉為丈夫。此等傳聞其類非一。
得永離地業,定招現法果者,此顯報定時不定業,謂阿羅漢人、不還,隨在何地,離此地染,名得永離地業。此永離地業聖未離染時,於此地中造善惡業,及離染位所修善業,此等諸業於異熟定時不定者,此業必能招現法果。謂於此地更不受生,故招現果。若於此地有生後定業,彼必定無永離染義,必於生後受異熟果。若於異熟及時俱不定者,由永離染故,更不受異熟。
從此第六,明業即受,論云:「何田起業定即受耶?」頌曰:
「於佛上首僧,  及滅定無諍,
慈見修道出,  損益業即受。」
釋曰:於佛上首僧者,佛於僧中最為上首,名上首僧。佛雖非聲聞僧,而是聖僧攝也。
及滅定無諍者,此下有五:一、從滅定出,謂此定中得心寂靜,以無心故,極似涅槃故,初出此定是勝上依身。二、從無諍定出,謂此定中止他煩惱,謂緣無量有情為境故,初出此定,無量勝功德熏身相續轉。
慈見修道出者,三、從慈定出,謂此定中緣無量有情為境,增上安樂意樂隨逐故,初出此定,無量勝功德熏身相續轉。四、從見道出,謂此見道永斷見惑故,初出定時,淨身續起。五、從修道出,謂此道中永斷修惑,得阿羅漢,故出此道時,淨身相續起。此上五種,取初出定名功德田,若行損益,其業即受。
從此第五,明二受,就中:一明二受、二明心狂等。
今即是初,明二受,論云:「頗有唯招心受異熟,或招身受非心受耶?亦有云何?」頌曰:
「諸善無尋業,  許唯感心受,
惡唯感身受,  是感受業異。」
釋曰:諸善無尋業者,謂從中定已上乃至有頂善,此名無尋業,唯感心受。身受必與尋伺俱生,故無尋業,不感身受。
惡唯感身受者,惡唯招苦,苦在五識,故招身受。心俱苦受,決定名憂,憂非異熟,故惡不感心受異熟。
從此第二,明心狂等,論云:「有情心狂何識因處?」頌曰:
「心狂唯意識,  由業異熟生,
及怖害違憂,  除北洲在欲。」
釋曰:心狂唯意識者,以五識身無分別故,必無心狂,是故心狂唯在意識。
由業異熟生者,已下明狂總有五因:一、由業異熟,謂由彼用藥物、呪術令他心狂,或令他飲藥毒、藥酒,或現威嚴怖禽獸等,或放火燒山,或造坑阱陷損眾生,或餘事業令他失念,由此當來感別異熟,能令心狂。
及怖害違憂者,第二、由怖,非人驚怖,遂致心狂。第三、由害,謂惱非人,非人瞋故,傷害支節,能令心狂。第四、由違,大種乖違,能令心狂。第五、由憂,謂喪親愛,愁憂發狂,如婆私吒等。
除北洲在欲者,明處也。欲界五趣皆容有狂,地獄恒狂,餘趣容有。欲界聖中,佛無有狂,自餘諸聖大種乖違容有心狂。無異熟生,由得聖故。亦無驚怖,超五畏故(不活畏、惡名畏、大眾畏、死畏、惡趣畏也)。亦無傷害,非人敬故。亦無愁憂,證法性故。
從此第六,明曲穢濁,論云:「又經中說業有三種,謂曲、穢、濁,其相云何?」頌曰:
「說曲穢濁業,  依諂瞋貪生。」
釋曰:說者,經說也。依諂生三業名曲,依瞋生三業名穢,依貪生三業名濁也。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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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mười sáu

俱舍論頌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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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頌疏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十六
從此第七,明黑黑等,就中:一明四業、二明無漏斷、三明異說。
此下第一,明四業,論云:「又經中說業有四種,謂或有業黑黑異熟,或復有業白白異熟,或復有業黑白黑白異熟,或復有業非黑非白無異熟,業能盡諸業,其相云何?」頌曰:
「依黑黑等殊,  所說四種業,
惡色欲界善,  能盡彼無漏,
應知如次第,  名黑白俱非。」
釋曰:初兩句標,次四句釋。論云:「佛依業果性類不同,所治能治殊,說黑黑等四(前三業果殊,第四所治能治殊也)。」
惡色欲界善者,惡謂欲界諸不善業一向名黑,染污性故,異熟亦黑,不可意故。色界善業一向名白,不雜惡故,異熟亦白,是可意故。欲界善業名為黑白,惡所雜故,異熟亦黑白,非愛果雜故。善性是白而非是黑,黑來陵雜,立黑白名,故黑白名約前後間雜,不據自性也。故論云:「此黑白名依相續立,非據自性。所以者何?以無一業及一異熟,是黑是白互相違故(已上論文)。」問:「欲界惡業果,善業果雜故,應名白黑。」答:「不善業果非必應為善業果雜,如闡提身即無善業,於地獄中無可意果。欲善業果必為惡雜,以欲界中惡勝善故,謂欲邪見能斷善根,欲界善業不能斷惡,故欲界惡強於善也。」
能盡彼無漏者,彼是所治也,無漏能治也。謂無漏業能盡彼前黑等三業,名非黑非白。不染污故名為非黑,不招白異熟故名為非白。論云:「此非白言是密意說,謂佛於彼《大空經》中告阿難陀:『諸無學法純善純白,一向無罪(解云:既言無學純白,故知無漏法名非白者是密意說,不顯了也)。』」
應知如次第,名黑白俱非者,配上兩句,如次言之。前句惡名黑,色善名白,欲善名俱,無漏名非黑非白也。
從此第二,明無漏斷,論云:「諸無漏業皆能斷盡前三業不?不爾云何?」頌曰:
「四法忍離欲,  前八無間俱,
十二無漏思,  唯盡純黑業。
離欲四靜慮,  第九無間思,
一盡雜純黑,  四令純白盡。」
釋曰:四法忍者,謂見道中四法忍也。離欲者,流入下句,謂離欲前八無間道,即欲修道,八無間道也。俱者,此八無間道及前四法忍俱行思也。此有十二無漏思,唯盡純黑業,謂能永斷不善業故。
離欲四靜慮,第九無間思者,一、離欲第九無間道思;二、離四靜慮第九無間道思也。
一盡雜純黑者,取前離欲第九無間道一無漏思,能盡雜業及純黑業,此時總斷欲界善故,能盡雜業;亦斷第九不善業故,能盡純黑。
四令純白盡者,謂取前離四靜慮,一一地中第九無間思,此有四思,令純白盡,謂各能永斷當地善法故。論云:「何緣諸地有漏善法,唯最後道能斷非餘?以諸善法非自性斷,斷已有容現在前故。然由緣彼煩惱盡時,方說名為斷彼善法,善法爾時得離繫故。由此乃至緣彼煩惱餘一品在,斷義不成,善法爾時未離繫故。」解云:緣縛斷者,有漏善法被煩惱縛,斷此能緣九品惑盡。善法離繫,名緣縛斷,斷已不行,名自性斷。善法斷已,容現行故,非自性斷。斷善法者,不斷善體,但斷善上能緣煩惱,成就善故,故得現行。言容行者,謂善憂根斷已不行,所餘善法斷已皆行,故致「容」言也。
從此第三,敘異說,頌曰:
「有說地獄受,  餘欲業黑雜。
有說欲見滅,  餘欲業黑俱。」
釋曰:有說地獄受,餘欲業黑雜者,有餘師說:地獄受業名為黑黑業,餘欲界業,若善若惡皆名雜業。以地獄異熟唯不善業感故,順彼受名黑黑業;餘欲界異熟,通善惡業感故,順彼受名黑白業。
有說欲見滅,餘欲業黑俱者,有餘師說:欲見所斷業名黑黑,餘欲修所斷業名俱。俱者,黑白也。謂見所斷業無善雜故,名為黑黑。餘欲修所斷業有善不善,故名俱業。
從此第八,明三牟尼等,論云:「又經中說有三牟尼,又經中言有三清淨,俱身語意,相各云何?」頌曰:
「無學身語業,  即意三牟尼,
三清淨應知,  即諸三妙行。」
釋曰:牟尼者,此云寂默。無學身語業者,謂身、語二牟尼也。即意者,第三意牟尼也。謂即意名牟尼,非意業也。勝義牟尼唯心為體,相隱難知,謂由身、語離眾惡故,可比知心。故此身、語有比用故,立為牟尼。意業非是勝義,復非能比,故非牟尼。又身、語業是遠離體,意業不然,無無表故。由遠離義建立牟尼,是故即心。由身、語業能有所離,故名牟尼。唯於無學立牟尼者,諸煩惱言永寂靜故,煩惱喧諍,由如言也。
三清淨應知,即諸三妙行者,諸身、語、意三種妙行即名三清淨,此三清淨通有漏善及無漏善,有漏暫離垢、無漏永離垢,故皆名清淨。
從此第九,明三惡行等,論云:「又經中說有三惡行,又經中說有三妙行,俱身語意,相各云何?」頌曰:
「惡身語意業,  說名三惡行,
及貪瞋邪見,  三妙行翻此。」
釋曰:三業不善,名三惡行,意惡行中非直意業,及取貪、瞋、邪見亦名意惡行。三妙行者,翻三惡行,謂身、語、意一切善業及非意業,無貪、無瞋、正見也。
從此第十,明十業道,就中:一明業道性、二明業道名義、三義便明斷善、四明業道俱轉、五明約處成業道、六明業道果。
就明業道體中:一正明業道體、二明業道差別。
且第一,明業道體者,論云:「又經中言有十業道,或善或惡,其相云何?」頌曰:
「所說十業道,  攝惡妙行中,
麁品為其性,  如應成善惡。」
釋曰:所說十業道者,標也,謂經所說十業道也。
攝惡妙行中,麁品為其性者,出體也。三惡行及三妙行中,若麁顯易知,攝為十業道也。
如應成善惡者,屬當也。如其所應,攝前妙行名善業道,攝前惡行為不善業道。言麁品者,簡非麁顯。身惡行中,加行後起罪及飲酒打縛等,此非麁顯,雖是惡行,非業道攝。令他有情斷命、失財、失妻妾等,此相麁顯,說為業道,令遠離故。語惡行中,加行後起罪及輕染心語,所謂輪王、北洲染心歌詠等,或行誑等,闕緣不成,是語輕也,此非麁顯,非業道攝。意惡行中,思非業道。夫言業道,與業為道,思即是業,不可自體為自體道,是故惡行思非業道也。輪王、北洲貪等是輕,亦非業道。身妙行中,加行後起善及離飲酒、施、供養等。語妙行中,謂愛語等,皆非麁顯,非業道攝。意妙行中,謂諸善思是業非道,故亦非業道攝也。
從此第二,明業道差別,就中:一明表無表、二明三根、三明依處、四問答分別、五明業道相。
就明表無表中,分二:一約根本明、二約前後辨。
且初約根本明者,論云:「十業道中,前七業道為皆定有表無表耶?不爾云何?」頌曰:
「惡六定無表,  彼自作婬二,
善七受生二,  定生唯無表。」
釋曰:惡六定無表者,謂殺生、不與取、虛誑語、離間語、麁惡語、雜穢語,如是六種定有無表。表有無不定,若遣他為根本成時,自表無故,唯有無表。
彼自作婬二者,一彼自作二也、二婬二也。彼自作二者,彼六惡業自作有二,謂表、無表。正起表時,彼便死等,論云:「後方死等,與遣使同。根本成時,唯無表故(解云:將刀殺怨,正下刀時,是身表業。起表之時,怨命未終。起表已後,怨命方終,名後死等。唯有無表,表已無故也)。」婬二者,邪婬必有表、無表也,謂要自作方受樂故,非遣他為如自生喜。
善七受生二者,七善業道,若從受生,必具表、無表二。受生尸羅必依表故。
定生唯無表者,謂定、道戒俱依定生,此唯無表,但依心力而得生故,無有表也。
從此第二,據前後辨者,論云:「加行、後起如根本耶?不爾云何?」頌曰:
「加行定有表,  無表或有無,
後起此相違。」
釋曰:加行定有表,無表或有無者,業道加行必定有表,無表不定,或有或無。慇重心起,則有無表,輕心則無。
後起此相違者,後起與此加行相違,謂後起位無表定有,表則不定,隨前業作則有表業,異此則無。問:「於此義中,如何建立加行、後起及根本耶?」答:「且不善中最初殺業,如屠羊者將行殺時,先發殺心,從床而起。執持價直。趣賣羊廛,搘觸羊身,酬價捉取,牽還養飴。將入屠坊,手執刀杖,若打若刺,至命未終,如是皆名殺生加行。隨此表業,彼正命終,此剎那頃表、無表業,是謂殺生根本業道。由二緣故,令諸有情根本業道殺罪所觸:一由加行、二由果滿(命終名果滿也)。此剎那後,殺無表業隨轉不絕,名殺後起。及於後時,剝截治洗、若秤若賣、或煮或食、讚述其美表業剎那,如是亦名殺生後起(前言後起有表業者,即此文是也)。餘六業道,隨其所應,三分不同,准例應說。」論云:「貪、瞋、邪見纔現在前,即說名為根本業道,故無加行、後起差別(解云:殺生等七通加行、根本、後起,貪、瞋等三唯根本也)。」
從此第二,約三根以辨,就中:一明惡加行、二明生善三位、三明究竟業道。
且第一,明惡加行者,論云:「又經中說:『苾芻當知,殺有三種:一從貪生、二從瞋生、三從癡生。乃至邪見有三亦爾。』此中應說,何相殺生名從貪生?問餘亦爾(問也)。非諸業道一切皆由三根究竟,然其加行不與彼同(經言十業道從三根生,約加行說),云何不同?」頌曰:
「加行三根起,  彼無間生故,
貪等三根生。」
釋曰:加行三根起者,不善業道加行生時,一一從三不善根起,依先等起故作是說(前經云殺生等從三根生者,依先等起說。先等起者,即加行也)。殺生加行由貪起者,如有為欲得彼身分、或為得財、或為戲樂等起殺生加行。從瞋起者,如為除怨,發憤恚心,起殺加行。從癡起者,如有祠中殺馬祭天,謂是法心。又諸王等依世法律,誅戮怨敵,謂成大福。又波剌私作如是說:「父母老病,殺得勝福,免困苦故。」又諸外道說蛇蝎等為人毒害,殺便無罪;羊鹿牛等本擬供養,故殺無罪。此等從癡起殺加行。
偷盜加行從貪起者,謂隨所須起盜加行。從瞋起者,謂欲除怨,發憤恚心,起盜加行。從癡起者,謂諸王等奪惡人財,謂法應爾。又婆羅門言:「世間財物於劫初時,大梵志天王施諸梵志,於後梵志勢力微弱,被諸卑族侵奪受用。今時梵志於世他財種種受用皆用已財,無偷盜罪。」此等從癡起盜加行。
邪婬加行從貪起者,謂於他妻起染著心,或求財等。從瞋生者,除怨發憤,起婬加行。從癡生者,謂波剌私讚於母等,行非梵行。又諸外道讚諸女男受持牛禁,不簡親疎,隨遇隨合。又外道言:「一切女人如臼、華、果、熟食、階橙道、路橋船,世間眾人應共受用。」此等從癡起婬加行。
虛誑語等語四業道,從貪瞋生,准前應說。然虛誑語從癡生者,如外道論言:「若人因戲笑,嫁娶對女王,及救命救財,虛誑語無罪。」又因邪見起誑語等,此等加行從癡所生。又諸《吠陀》及餘邪論,雜穢語攝。若言傳習無有罪者,此語加行從癡所生。問:「殺生等七皆有加行從三根生,貪、瞋、邪見既無別加行,如何可說從三根生?」答:「頌言:『彼無間生故,貪等三根生。』謂彼不善三根無間生貪等三,故說貪等從三根生。謂或有時從貪無間生貪業道,從二亦然,瞋及邪見從三亦爾。前念名根,後名業道,根道義別,故說業道從三根生。」
從此第二,明生善三位,論云:「已說不善從三根生,善復云何?」頌曰:
「善於三位中,  皆三善根起。」
釋曰:十善業道加行、根本、後起三位,以是善故,皆無貪等,三善根生無貪等三必相應故,故皆具三。善三位者,離惡加行、根本、後起,名善加行、根本、後起。且如勤策受具戒時,來入戒場,乃至一白二羯磨等,皆名善業道加行。第三羯磨竟,一剎那中表、無表業名根本業道。從此已後,至說四依,及餘依前相續隨轉表、無表業,皆名後起(四依者,常乞食、樹下坐、著糞掃衣、食陳棄藥。餘依前者,謂未死已來身也)。
從此第三,究竟業道,論云:「如先所說,非諸業道一切皆由三根究竟,何根究竟何業道耶?」頌曰:
「殺麁語瞋恚,  究竟皆由瞋。
盜邪行及貪,  皆由貪究竟。
邪見癡究竟,  許所餘由三。」
釋曰:殺麁語瞋恚,究竟皆由瞋者,究竟者是成辨終了義,要瞋現前,成辨終了殺等三故。
盜邪行及貪,皆由貪究竟者,要由貪心成此三故。
邪見癡究竟者,由上品癡成邪見故。
許所餘由三者,虛誑離間及雜穢語名為所餘,此誑語等一一皆由三根究竟,以貪、瞋等現在前時,一一能令此三成故。
從此第三,明業道依處,論云:「諸惡業道何處起行耶?」頌曰:
「有情具名色,  名身等處起。」
釋曰:此有四節:一有情處;二眾具處;三名色處;四名身等處,等取句、文也。殺、麁語、瞋恚於有情處起,雖罵非情,過輕非業道。偷盜、邪行及貪於眾具處起,若情非情,以是他人所受用具,皆名眾具。若偷畜等,於有情處起。偷金銀等,非情處起。邪婬唯於有情處起,貪通情、非情處起也。唯邪見一名、色處起,色謂色蘊,名謂餘蘊。此之名、色通諸因果,邪見撥因果,故於名色起。誑語、離間、雜穢語三於名身等處起,謂行誑等巧作言詞,故誑等三必依名等。
從此第四,問答分別,就中:一殺已非業道、二他殺成業道。
且初殺已非業道者,論云:「有起加行,定欲殺他,而與所殺生俱死或前死,亦得根本業道罪耶?」頌曰:
「俱死及前死,  無根依別故。」
釋曰:俱死者,能殺與所殺俱時命終也。前死者,能殺前死,所殺者後死也。無根者,彼俱死、前死無根本業道也。依別故者,釋無業道所以也。若能殺俱死、前死者,以所殺生其命由存,不可令彼能殺生者成殺罪故。若所殺者正命終時,其能殺者別依生故,謂受餘身,名為別依,此別依身非罪依止,謂未曾起殺生加行,成殺業道理不應然。
從此第二,他殺成業道,論云:「若有多人集為軍眾,欲殺怨敵或獵獸等,於中隨有一殺生時,何人得成殺生業道?」頌曰:
「軍等若同事,  皆成如作者。」
釋曰:如軍等中,若一人行殺時,眾皆成業道,如親作殺者,彼由同許為一事故。
從此第五,明業道相,就中分六:一明殺、二明盜、三明婬、四明誑語、五明離間等、六明意業道。
且第一,明殺者,論云:「今次應辨成業道相,謂齊何量名曰殺生?乃至齊何名為邪見?且先分別殺生相者。」頌曰:
「殺生由故思,  他想不誤殺。」
釋曰:要具五緣,名殺生業道:一、由故思起殺心也。二、於他有情,頌言他者,他有情也。他簡自,自殺非業道。有情簡非情,殺非情無業道。三、他有情想,頌言想者,他有情想也。他簡自想,有情簡非情想。於他作自身想、有情作非情想,殺皆非業道。四、作殺加行,謂持刀至彼。五、不誤而殺,謂唯殺彼,不漫殺餘。頌言「殺」字,一殺加行、二不誤殺也。問:「剎那滅蘊,念念自滅,如何成殺?」答:「息風名生,依身心轉,若有令斷,不更續生,如滅燈光、鈴聲名殺。或復命根名生,斷命令不續名殺,謂以惡心隔斷他命,乃至一念應生不生。唯此非餘,殺罪所觸。此上兩釋不續名殺,應知殺者但殺未來。過去已滅,現在不住,不可言殺生,但遮未來體用不相續故名為殺。又解:若據斷體,唯是未來。若論衰用,亦通現在,謂令現蘊無有勢用引後蘊故(《婆沙論》中有此兩說)。」
從此第二,明盜,論云:「已分別殺生,當辨不與取。」頌曰:
「不與取他物,  力竊取屬己。」
釋曰:前頌不誤、故思及想,此三流至後門,更不重說。盜具五緣:一、由先發起欲盜故思,從前流來。二、於他物中,自盜非業道。三、起他物想,自物想非業道。第三想緣從前流來。四、或力或竊,起盜加行。五、不誤而取,令屬己身,屬己頌有,不誤前來。具此五緣,方成業道。
從此第三,明婬,論云:「已辨不與取,當辨欲邪行。」頌曰:
「欲邪行四種,  行所不應行。」
釋曰:總有四種行不應行:一、於非境,謂行他妻、或父、或母、或父母親,乃至或王所守護境。二、於非道,謂行自妻口及餘道。三、於非處,謂於寺中制多逈處。四、於非時,謂懷胎時、飲兒乳時、受齋戒時,設自妻妾,亦犯邪行。於苾芻尼行非梵行,一解,從國王邊得罪,不忍許故。第二解,於自妻妾,受齋戒時尚不應犯,況出家者,舉重況輕,但有侵陵,成邪行罪。若犯童女,於所許處得罪。未許他者,於能護人,此及所餘皆於王得。
從此第四,明誑語:一明誑語、二明見聞等。
且第一,明誑語者,論云:「已說欲邪行,當辨虛誑語。」頌曰:
「染異想發言,  解義虛誑語。」
釋曰:要具四緣成誑業道:一、於所誑境界異想發言,謂見言不見等。二、所誑者解所說義,相領會也。三、起染心。四者、不誤,前三頌有不誤前來,若所誑者未解言義,雜穢語攝,非誑業道。
從此第二,明見聞等,論云:「經說諸言略有十六,謂於不見、不聞、不覺、不知言實見等。或於所見、所聞、所覺、所知中言不見等,如是八種名非聖言。若於不見乃至不知言不見等,或於所見乃至所知言實見等,如是八種名為聖言。何等名為所見等相?」頌曰:
「由眼耳意識,  並餘三所證,
如次第名為,  所見聞知覺。」
釋曰:若境由眼識所證,名為所見,謂色是也。若境由耳識所證,名為所聞,謂聲是也。若境由意識所證,名為所知,謂法境也。若境由鼻、舌、身三識所證,名為所覺,謂香、味、觸也。
頌言餘三者,即鼻、舌、身三識也。色、聲及法皆通三性,唯香、味、觸是無記性,謂無記性如死無覺,故能證者偏立覺名。依經部宗,若是五根現量所證色等五境,名為所見。若是從他傳聞六境,名為所聞。若運自心,以種種理比度所許六境,名為所覺。若意現量證得六境,名為所知。於五境中,一一容起見、聞、覺、知四種言說,於第六境除見有三(解云:第六境者謂法境,無見有聞、覺、知三也。意識名現量者,從五識後親起意識所證五境,定中意識親證六境,名現量意識也)。論云:「先軌範師作如是說:『眼所現見,名為所見。從他傳聞,名為所聞。自運己心諸所思搆,名為所覺。自內所受及自所證,名為所知。』(解云:自內所受者,謂耳、鼻、舌、身識所證四境,名內所受。自所證者,謂現量意識所證六境也。由上准知,色境具四言說,餘聲等五唯三言說,除所見一,應審思之耳)。」
從此第五,明離間等三語,論云:「已辨虛誑語,當辨餘三語。」頌曰:
「染心壞他語,  說名離間語。
非愛麁惡語。  諸染雜穢語。
餘說異三染,  佞歌邪論等。」
釋曰:要具四緣成離間語。染心壞他語者,此有四緣:一、染污心。二、發壞他語,若他壞不壞,皆成離間語。三、所聞者解所說義,相領解也。四者、不誤。後之二緣從前流來。
非愛麁惡語者,亦具四緣:一、染污心。二、發非愛語,毀呰於他。三者、解義。四者、不誤。名麁惡語。染心語三字,並從初句流來,應言:染心非愛語,說名麁惡語。解義不誤亦從前來。
諸染雜穢語者,諸染心語,名雜穢語,染所發言皆雜穢故。諸染頌有加語一字,故語一字初句流來。此雜穢語具二緣成:一染污心、二所發語。
餘說異三染,佞歌邪論等者,有餘師說:「異虛誑等前三種語,餘染心語名雜穢語,謂佞歌等。佞謂諂佞,如苾芻邪命發諂佞語。歌謂歌詠,如諷吟相調及倡伎者。邪論謂不正見所執言詞。等者,等取染心悲歎,及諸世俗戲論言詞。此等皆是雜穢語也。輪王出世,雖有歌詠,從出離心發,非實染心。」有餘師言:「此時嫁娶歌詠過輕,不成業道。」
從此第六,明意業道,論云:「已辨虛誑等,當辨意三。」頌曰:
「惡欲他財貪,  憎有情瞋恚,
撥善惡等見,  名邪見業道。」
釋曰:惡欲他財貪者,謂於他財起非理欲,生力竊心,如是惡欲名貪業道。
憎有情者,謂欲於他行傷害事,如是瞋恚名瞋業道。若瞋自身及瞋非情,過輕非業道。輪王、北洲貪等是輕,皆非業道。
撥善惡等見者,如契經說云:「無施與、無愛樂、無祠祀、無妙行、無惡行、無妙惡行、業果異熟、無此世間、無彼世間、無父無母、無化生有情、無世間、無沙門、或婆羅門、無阿羅漢。」解云:此經無施者,謂無施福也。無愛樂者,無戒福也。無祠祀者,無修福也。無此世者,無現在也。無彼世者,無過未世也。《婆沙論》云:「現在世既見,何以言無?答:外道無明所盲,雖能眼見,亦撥為無。」不應責無眼者、愚盲者墮坑也。或可無此世者,不謗世體,但謗因果,無此世為他世因,無此世為他世果。無父母者,謗無父母感子業也。無施等者,謗因邪見。無果等者,謗果邪見。無沙門等者,謗聖邪見。頌言撥善惡等者,是謗因邪見,等取謗果及謗聖也。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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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mười bảy

俱舍論頌疏
Hán gốc
俱舍論頌疏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十七
從此大文第二,釋業道名義,論云:「如是已辨十業道相,依何義名業道?」頌曰:
「此中三唯道,  七業亦道故。」
釋曰:此中三唯道者,此十業道中,貪等三唯道也。業之道故,立業道名,謂貪等相應思說名為業,以彼貪等轉故思轉,彼貪等行故思行,如彼貪等勢力而思有造作故,故貪等三與思為道。
七業亦道故者,前七是業,身、語業故。亦業之道,思所遊故,由等起思託身、語轉故。身、語七思所遊履,亦業之道故,前七業,業之道故,立業道名。上業身、語業,下業等起思,故名業業。故業道者,具顯業道、業業道義。雖不同類,業道名同,而一業為餘業,一道為餘道。猶如世間車牛名同,而一車牛名為餘車牛故。於典籍中,如言識住,雖四識住,性類不同,識住名同,而一識住名為餘識住故。離殺等七無貪等三,立業道名,類前應釋。
從此第三,義便明斷善,論云:「如是所說十惡業道皆與善法現起相違,諸斷善根由何業道?斷善續善差別云何?」頌曰:
「唯邪見斷善,  所斷欲生得,
撥因果一切,  漸斷二俱捨。
人三洲男女,  見行斷非得,
續善疑有見,  頓現除逆者。」
釋曰:唯邪見斷善者,唯有上品圓滿邪見能斷善根。然本論中,說貪、瞋、癡三不善根能斷善者,由不善根能引邪見故,邪見斷推在彼根。如火燒村,火由賊起,故世間說被賊燒村。
所斷欲生得者,所斷善根唯是欲界生得善也,謂斷善時,色、無色善先不成故,不可說斷。問:「何緣唯斷生得善根?」答:「加行善根先已退故,謂斷善根,先加行位捨加行善,至斷善時,唯斷生得。」
撥因果一切者,明邪見相也。撥因邪見,無妙惡行。撥果邪見,無善惡果。一切者,一切邪見皆能斷善,謂自界緣、若他界緣,若有漏緣、若無漏緣,如是邪見皆能斷善。有餘師說:「唯自界緣及有漏緣方能斷善,餘不能斷。」為對彼說,故言一切。
漸斷者,明斷善根漸斷而非頓斷,謂九品邪見斷九品善根,逆順相對斷,初下下品邪見能斷上上品善根,乃至上上品邪見能斷下下品善根。善根從上品至下品名逆也,邪見從下至上名順也。二俱捨者,二謂善根及律儀也。斷善根時,二俱時捨。論云:「若彼律儀是此品心所等起果,此品心斷,捨彼律儀,以果與因品類同故(解云:九品善心各能發戒,戒是其果。若斷下品善,唯捨下品戒,乃至斷上品善,唯捨上品戒也)。」諸律儀果有從加行、有從生得善心所生,若從加行善心生者,律儀先捨,後斷善根(解云:斷善根加行,捨加行善,捨加行時,加行善根所生律儀同一時捨。此言先捨者,據先加行位捨也)。
人三洲男女者,明能斷善根處及人也。人趣三洲,非在惡趣,染、不染慧不堅牢故。亦非有天趣,現見善惡諸業果故。除北俱盧洲,彼無極惡阿世耶故(此云意樂)。唯男女身,志意定故。
見行斷非得者,此斷字通上下,唯見行人能斷善根,非愛行者。諸愛行者惡阿世耶極躁動故,諸見行者惡阿世耶極堅深故。由此理趣,非扇搋等能斷善根,愛行類故。又此類人如惡趣故(言見行者,自慧見理而行義也。愛行者,但信他語,愛樂而行也)。斷非得者,善斷應知非得為體,謂斷善位善得不生,非得續生,非得生位名斷善根,故斷善根非得為體。
續善疑有見者,疑謂疑有,見者謂正見。謂因果中生疑有心,此或應有,從疑有心或發正見,定謂有非無。爾時善根得還續起,故名續善。疑有續善,疑無斷善,為簡疑無,故言疑有。
頓現除逆者者,頓謂善根九品頓續,然後後時漸漸現起,如頓除病,氣力漸增。現謂現世,現身續善,除造逆者,經說造逆并斷善人,彼定現身不能續善,定從地獄將沒將生方能續善。受地獄果畢,名為將沒。正住中有,未生地獄,名為將生。若由過去宿習邪見以為因力,彼斷善根,將死時續。若由現在邪教緣力彼斷善根,將生時續。由自他力應知亦爾(自謂自推求,他謂逢惡友也)。又愛樂壞,非加行壞,是人現世能續善根。若二俱壞,要死方續。見壞戒不壞,亦現世續善。戒、見兩俱壞,要死後續善(相儀中護,名戒不壞)。有斷善根,非墮邪見,應作四句:第一句者,布賴那等(此云滿也,起邪見,名斷善。不造逆,非邪定也);第二句者,謂未生怨等(是阿闍世王造逆,墮邪定。信佛,不斷善也);第三句者,謂天授等(是提婆達多名,起邪見,名斷善。造三逆,墮邪定也);第四句者,謂除前相。
從此第四,明思俱轉,論云:「已乘義便辨斷善根,今復應明本業道義,所說善惡二業道中,有幾竝生與思俱轉?」頌曰:
「業道思俱轉,  不善一至八,
善總開至十,  別遮一八五。」
釋曰:業道思俱轉者,標也。思謂剎那等起思也。此明業道與能起思同一剎那俱時而轉。
不善一至八者,明不善業道或一至八與思俱轉。一俱轉者,有兩種一:且初一者,謂離所餘七惡色業,貪等三中隨一現起,貪、嗔、邪見必不俱生,故隨一起與思俱轉;第二一者,謂先加行,遣使殺等,造六惡業,不染心時,於前六中,隨一究竟善無記心,名為不染。染心究竟成二俱轉,故言不染,謂簡染心成二俱轉也。二俱轉者,謂以嗔心究竟殺業,若起貪位成不與取,或復起貪成欲邪行,或時起貪成雜穢語,此上四類,名二業道與思俱轉。三俱轉者,謂以瞋心,於屬他生,盜離本處,斷其命根,俱時殺、盜,瞋、殺、盜三與思俱轉。又先加行,遣使殺等,造惡色業,貪、瞋、邪見一正起時。於前殺等隨二究竟,既貪等一,殺等隨二,故三俱轉。四俱轉者,此有三類:第一四者,謂欲壞他,說虛誑語,意業道一、語業道三。以壞他故,是離間語;說虛誑故,復成誑語;此是染言,必兼雜穢。故語業三。第二四者,又欲壞他,說麁惡語,意業道一、語業道三。以壞他故,是離間語;說麁惡故,復成麁語;此是染言,必兼雜穢。故語業三。第三四者,若先加行,遣使殺等,造惡色業,貪等現前,於前殺等隨三究竟,既貪等一、殺等隨三,故四俱轉。五俱轉者,謂先加行造惡色業,貪等現前,隨四究竟。六俱轉者,貪等現前,隨五究竟。七俱轉者,貪等現前,隨六究竟,准上應知。八俱轉者,於加行位,遣使殺等,造六惡業,自行邪行,此七業道一時究竟,行邪欲故,必有貪心,成八俱轉。貪、瞋、邪見自力現前,必不俱行,故無九、十與思俱轉(各當頭起,名為自力)。
善總開至十者,十善業道通據隱、顯,名為總開。隱謂處中善,顯謂律儀也。隱、顯通論,有十俱轉。別據顯相,無一、無八、無五俱轉,唯據律儀,不約處中,名為顯也。且約顯中二俱轉者,此有二種:且初二者,謂善五識現在前時,無散善七,以善五識故,有無貪、無瞋。無分別故,無正見一。第二二者,謂依無色,盡、無生智現在前時,無散善七。依無色故,無定戒七。盡無生故,有無貪、瞋。以息求故,無正見也(無散善者,謂不受欲界散律儀也)。三俱轉者,謂與正見相應意識現在前時,無七色善,以是正見故,必有無貪、無瞋、正見三業道也。無七色者,謂不受戒及不入定,無七善色也。四俱轉者,謂惡無記心現在前時,得近事、近住、勤策律儀。以惡無記故,無無貪等三。受近住等戒,故有四善律儀,謂身三、語一,謂四支戒也。六俱轉者,謂善五識現在前時,得上三戒,謂近事等。以善五識故,有無貪、無嗔。於前四上加無貪、瞋,故成六也。七俱轉者,此有二種:且第一七者,謂善意識無隨轉色,正見相應現在前時,得上三戒,謂近事等。正見相應故,必有無貪、無瞋、正見三也。得近事等戒故,復有四支,故成七也。第二七者,或惡無記心現在前時,得苾芻戒,成七善無表也。九俱轉者,此有三種:第一九者,謂善五識現在前時,得苾芻戒。善五識故,有無貪、無瞋。得苾芻戒,有七色善。故成九也。第二九者,或依無色,盡、無生智現在前時,得苾芻戒。以盡、無生智故,無正見一,有無貪、無瞋二。得苾芻戒,有七色善。故成九也。第三九者,謂靜慮攝,盡、無生智現在前時,以靜慮故,有定戒七。盡、無生故,有無貪、無瞋。故成九也。十俱轉者,此有二種:第一十者,謂善意識無隨轉色,正見相應現在前時,得苾芻戒。以正見故,有無貪等三。得苾芻戒,有七色善。故成十也。第二十者,謂餘一切有隨轉色,正見相應心正起位。以隨轉色,有定戒七。正見相應故,有正見等三。名十俱轉也。
論云:「別據顯相,所遮如是。通據隱、顯,則無所遮,謂離律儀,有一八五(解云:處中善,名離律儀,謂非律儀故也)。」一俱轉者,謂惡無記心現在前時,得一支遠離(受一支戒也)。五俱轉者,謂善意識無隨轉色,正見相應,得二支等(解云:正見相應,有正見等三也。又得二支遠離,便成五也。等者,等取惡無記心中得五支遠離也)。八俱轉者,謂此意識現在前時,得五支等(解云:此前意識有正見等三,更得五支,便成八也。等謂等取善五識現在前,得六支遠離也)。
從此第五,約處成善惡,論云:「善惡業道於何界趣處幾唯成就?幾亦通現行?」頌曰:
「不善地獄中,  麁雜瞋通二,
貪邪見成就,  北洲成後三,
雜語通現成,  餘欲十通二。
善於一切處,  後三通現成,
無色無想天,  前七唯成就,
餘處通成現,  除地獄北洲。」
釋曰:不善地獄中,麁雜瞋通二者,十不善業於地獄中,唯麁惡語、雜穢語、瞋,此三通二,謂成就、現行二種也。由相罵故,有麁惡語。由悲呌故,有雜穢語。由互相憎,故有瞋恚。
貪邪見成就者,於此地獄中,此二成就而不現行。無可愛境,貪不現行。現見業果,邪見不起。又地獄中業盡死故,無殺業道。無攝財物,無盜業道。無攝女人,無邪婬罪。業鏡現前,不可拒諱,以無用故,無虛誑語。即由此無用及常離故,無離間語。
北洲成後三者,北俱盧洲成就後三,貪、瞋、邪見而不現行,不攝財物為我所故,貪不現行。身心柔軟,復無惱害,瞋不現行。無惡意樂故,邪見不現行。
雜語通現成者,北俱盧洲雜穢語通現及成,由彼有時染心歌詠。無惡意樂故,彼無殺等六。又壽量定故,無殺也。無攝財物故,無盜也。無攝女人,故無邪婬也。身心愞故,無麁惡語。及無用故,無離間語及虛誑語。彼處行非梵行者,謂彼男女執手相牽,往詣樹下,樹枝垂覆,知是應行;樹不垂枝,並愧而別。
餘欲十通二者,餘欲界中,天、鬼、傍生及三洲人,十惡業道皆通成就、現行二也。然有差別,天、鬼、傍生前七業道唯有處中,無不律儀,人三洲中二種俱有。
善於一切處,後三通現成者,此明十善業道,三界五趣此一切處,無貪等三皆通成就及現行也。
無色無想天,前七唯成就者,謂聖人生無色界,成就過、未無漏七支律儀,彼無色故,必不現行。無想天中,以無心故,亦不現行,唯成就過、未靜慮律儀。然無色那含於過去欲色界五地身中,隨依何地,或二三四五地,曾起曾滅無漏律儀,生無色時,成彼過去曾起一地,成過去一地戒,乃至曾起五地,成過去五地戒也。若未來世,依五地身無漏律儀皆定成就(五地:欲界、四靜慮也)。
餘處通成現,除地獄北洲者,餘欲、色界人天四趣,除地獄、北洲名為餘處,身語七支各皆通現行及成就也。然有差別:謂鬼、傍生有處中善。若於色界,唯有律儀。三洲、欲天皆具處中、律儀二種。
從此第六,明業道三果,論云:「不善善業道所得果云何?」頌曰:
「皆能招異熟,  等流增上果。
此令他受苦,  斷命壞威故。」
釋曰:初兩句總明三界,下兩句別釋所以也。十惡業道皆招異熟、等流、增上三果者,從此命終,生捺落迦,是異熟果。來生人中,受等流果,謂殺生者壽量短促,不與取者資財乏匱,欲邪行者妻不貞良,虛誑語故多遭誹謗,離間語者親友乖穆,麁惡語者常聞惡聲,雜穢語故言不威肅,貪者貪盛,瞋者瞋增,邪見者增癡。增上果者,所有資具由殺生故光澤鮮少,不與取故多遭霜雹,欲邪行故多諸塵埃,虛誑語故多諸臭穢,離間語故所居險曲,麁惡語故田多荊棘磽确鹹鹵,雜穢語故時候變改,貪故果少,瞋故果辣,邪見故果少或無也。問:「何緣此十各招三果?」答:「此令他受苦,斷命壞威故。且初殺生,令他受苦受異熟果,斷他命故受等流果,令他失威受增上果。餘惡業道如理應思。由此准知,善業三果,離殺生等,生於天中受異熟果。來生人中受等流果,謂離殺者得壽命長;餘上相違,如理應說。」
從此大文第十一,別明邪命,論云:「又契經說:『八邪支中分色業為三,謂邪語業命。』離邪語業,邪命是何?雖離彼無而別說者。」頌曰:
「貪生身語業,  邪命難除故,
執命資貪生,  違經故非理。」
釋曰:瞋、癡生語業名邪語,瞋、癡生身業名邪業。從貪所生身、語二業,以難除故,別立邪命,謂貪能奪諸有情心,彼所起業難可救護,為於正命令慇重修,故佛離前別說為一,如有頌曰:「俗邪見難除(俗人),由恒執異見。道邪命難護(道出家人),由資具屬他。」
執命資貪生者,有餘師執緣命資具,貪生身語,名為邪命。非一切貪皆名邪命,戲樂歌詠雖從貪生,不資命故,非邪命也。
違經故非理者,破餘師說,此釋違經。《戒蘊經》中,觀象鬪等,世尊亦立在邪命中。邪受外境,虛容延命,故據此經文,但是貪生皆名邪命也。
從此大文第三,雜明諸業,就中分十:一明業得果、二明本論業、三明引滿因、四明三重障、五明三時障、六明菩薩相、七明施戒修、八明順三分業、九明書等體、十明諸法異名。
就第一,明業得果中,分六:一總明諸業果、二三性相對果、三三世相對果、四諸地相對果、五明三學相對果、六三斷相對果。
且初,總明諸業果者,論云:「如前所言果有五種,此中何業有幾果耶?」頌曰:
「斷道有漏業,  具足有五果。
無漏業有四,  謂唯除異熟。
餘有漏善惡,  亦四除離繫。
餘無漏無記,  三除前所除。」
釋曰:斷道者,諸無間道,以無間道能證無為斷及能斷惑,得斷道名。此道有二種者,通有漏無漏也。
有漏業具足有五果者,於前斷道,若有漏業具足五果,既是有漏,能招自地可愛異熟。等流果者,謂自地中,後若等若勝諸相似法。離繫果者,斷惑所證擇滅無為。士用果者,謂道所牽俱有士用,謂道所牽。次解脫道無間士用,謂道所修,未來功德隔越士用;謂道所證,諸無為斷不生士用。增上果者,謂離自性,餘有為法唯除前生。
無漏業有四,謂唯除異熟者,於前所斷道,若無漏業具足四果,無漏不招果故,唯除異熟。
餘有漏善惡,亦四除離繫者,異前斷道,故說為餘。所餘有漏,若善若惡亦有四果,非斷道故,除離繫果。
餘無漏無記三除前所除者,除前斷道,所餘無漏及無記法唯有三果,除前所除異熟、離繫。以無漏及無記不招果故除異熟果,非斷道故除離繫果。
從此第二,三性相對果,論云:「已總分別諸業有果,次辨異門有業果相,於中先辨善等三業果。」頌曰:
「善等於善等,  初有四二三,
中有二三四,  後二三三果。」
釋曰:善等於善等者,上善等是業也,下善等是法也,等取不善及無記也。將善等業望善等法,以明果數。善等三業,色、行二蘊少分為體。善等三法,五蘊為體。
初有四二三者,初謂善業以善法為四果,除異熟果。善業以不善法為二果,謂士用、增上。因善引生,是士用果。善法不障,是增上果。善業以無記法為三果,除等流及離繫。性不同故,除等流果。非擇滅故,除離繫果。
中有二三四者,中謂不善,在善、無記中間,故名中也。不善業以善法為二果,以不善法為三果,以無記法為四果。言二果者,謂士用、增上。言三果者,除異熟及離繫。言四果者,唯除離繫。問:「無記與不善如何為等流?」答:「謂遍行不善及見苦所斷餘不善業為同類因,以身、邊見有覆無記為等流果。」
後二三三果者,後謂無記,善、惡後故。此無記業以善法為二果,以不善法為三果,以無記法亦為三果。以善法為二果者,謂士用、增上。以不善法為三果者,除異熟及離繫。問云:「何不善與無記為等流?」答:「身、邊、無記為同類因,以諸不善為等流果。」以無記法為三果者,除異熟及離繫。
從此第三,明三世果,論云:「已辨三性,當辨三世。」頌曰:
「過於三各四,  現於未亦爾。
現於現二果,  未於未果三。」
釋曰:此以三世業對三世法為果差別。此三世業,色、行二蘊少分為體。若三世法,五蘊為體。過於三各四者,謂過去業以三世法各為四果,唯除離繫。
現於未亦爾者,現在世業以未來法亦唯四果,同前過去數,故言亦爾也。
現於現二果者,謂現在世業以現在法為二果,謂增上果及士用果。
未於未果三者,謂未來業以未來法唯有三果,除等流及離繫。不說後業有前果者,前法定非後業果故。
從此第四,明諸地果,論云:「已辨三世,當辨諸地。」頌曰:
「同地有四果,  異地二或三。」
釋曰:此約諸地業望諸地法為果差別,應知諸地業唯色、行二蘊少分,諸地法通五蘊也。
同地有四果者,於九地中,隨何地業以同地法為四果,除離繫。
異地二或三者,若是有漏業,以異地法為二果,謂士用、增上。若無漏業,以異地法為三果,於前二果更加等流,不墮界故,有等流果。
從此第五,明學等三果,論云:「已辨諸地,當辨學等。」頌曰:
「學於三各三,  無學一三二,
非學非無學,  有二三五果。」
釋曰:此約學等三業,以學等三法為果差別。學等三業唯色、行二蘊少分。學、無學色蘊,無漏戒也。行蘊者,道共思也。非學非無學色蘊,有漏色少分。學等三法通五蘊也。非學非無學法,兼取三無為。
學於三各三者,謂有學業於學等三法各為三果。且學業以學法為三果者,除異熟及離繫。以無學法為三果者,亦除異熟及離繫。以非學非無學法為三果者,除異熟及等流。
無學一三二者,謂無學業以學法為一果,唯增上。若無學業以無學法為三果,除異熟及離繫。無學業以非學非無學法為二果,謂士用、增上。
非學非無學,有二二五果者,謂非學非無學業以學法為二果,謂士用、增上。以無學法為二果,謂士用、增上。以非學非無學法為五果。
從此第六,明見斷等三果,論云:「已辨學等,當辨見所斷。」頌曰:
「見所斷業等,  一一各於三,
初有三四一,  中二四三果,
後有一二四,  皆如次應知。」
釋曰:此以三斷業望三斷法為果差別。見所斷業等者,等取修所斷業及非所斷業。見所斷業唯行蘊少分為體。修、非二斷業俱以色、行二蘊少分為體。見所斷法四蘊為體,修所斷法五蘊為體,非所斷法無漏五蘊及無為為體。
一一各於三者,謂三斷業一一各於三斷法為果者,此句總標也。
初有三四一者,初謂見所斷業以見所斷法為三果,以修所斷法為四果,以非所斷法為一果。言三果者,除異熟及離繫。見所斷法唯染污,非異熟。言四果者,除離繫。言一果者,唯增上也。
中二四三果者,中謂修所斷業,在二斷中間,故名中也。若修所斷業,以見所斷法為二果,以修所斷法為四果,以非所斷法為三果。言二果者,士用、增上。言四果者,除離繫。言三果者,除異熟、等流。
後有一二四者,後謂非所斷業,以見所斷法為一果,以修所斷法為二果,以非所斷法為四果。言一果者,謂增上。言二果者,士用、增上。言四果者,除異熟。
皆如次應知者,隨其所應,遍上六門,所配因果皆如次,釋唯後置者,略法應爾。
從此大文第二,釋本論業,論云:「因辨諸業,應復問言:如本論中所說三業,謂應作業、不應作業、非應作業非不應作業,其相云何?」頌曰:
「染業不應作,  有說亦壞軌,
應作業翻此,  俱相違第三。」
釋曰:染業不應作者,有說染污三業名不應作,謂從非理作意生故。有說亦壞軌者,有餘師說:非直染業名不應作,壞軌則亦名不應作,壞軌則者是無記業也。應如是行住,應如是著衣食,若不如是,名不應作,違禮儀故。
應作業翻此者,翻不應作名應作業。有說善業名為應作。有餘師說:合軌則業亦名應作。
俱相違第三者,俱違前二,名為第三非應作非不應作。若依初說,唯無記業也。依第二師釋,除軌則外,餘無記是也。
從此第三,明引、滿因,就中分二:一明業感多少、二明引滿因體。
且初明業感多少者,論云:「為由一業但引一生?為引多生?又為一生但一業引?為多業引?」頌曰:
「一業引一生,  多業能圓滿。」
釋曰:一業引一生者,釋引業也,舊云總報業也。依薩婆多宗,但由一業唯引一生,若許一業能引多生,時分定業應成雜亂。若此一生多業所引,應眾同分分分差別,以業果別故(分分差別者,謂數死數生也),故知一業唯引一生。
多業能圓滿者,釋滿業也,舊云別報業也。謂一生身圓滿莊嚴,許由多業,譬如畫師先以一色圖其形狀,後填眾彩。一色圖形喻一引業,後填眾彩喻漏業多,是故雖有同稟人身,而於其中有具支體色力莊嚴,或有缺減。
從此第二,明引、滿因體,論云:「非唯業力能引能滿,一切善不善有漏法皆容引滿,以業勝故,但標業名。然於其中業俱有者,能引能滿。若不與業為俱有者,能滿非引,勢力劣故。如是種類其體是何?」頌曰:
「二無心定得,  不能引餘通。」
釋曰:二無心定得者,二無心定者,謂無想定、滅盡定也。此與諸業非俱有故,不為引因,但能為滿。得者,善惡得也,得與諸業非一果故,唯滿非引。除此二類,所餘善惡皆通引、滿。
從此第四,明三障,就中有二:一正明三障、二別明業障。
就明三障中二:一明障體、二約處辨。
且初明障體者,論云:「薄伽梵說重障有三:謂業障、煩惱障、異熟障。如是三障其體是何?」頌曰:
「三障無間業,  及數行煩惱,
並一切惡趣,  北洲無想天。」
釋曰:三障者,標也。無間業者,出業障體,謂五無間業名為業障:一害母、二殺父、三害阿羅漢、四破和合僧、五出佛身血。
及數行煩惱者,出煩惱障體,煩惱有二:一者數行,謂恒起煩惱,通上下品。二者猛利,謂上品煩惱,唯約數行為煩惱障。上品煩惱非數行者,雖復猛利,非恒起故,易可伏除,不說為障。下品煩惱雖非猛利,若數行者,難可數除故,說為障故。煩惱中無論上下,但數行者名煩惱障。
並一切惡趣,北洲無想天者,出報障體。三惡趣全、北洲、無想天是異熟障。問:「此障何法?」答:「謂障聖道及聖道加行(加行者,七方便行也)。」論云:「此三障中,煩惱與業二障皆重,以有此者第二生內亦不可治(解云:於第二生亦不得道,名不可治也)。」又論云:「毘婆沙師作如是釋:由前能引後故,後輕於前(解云:煩惱引業,業引異熟也)。」約異熟果,決定更無餘業餘生能為間隔,故名無間。或造此業必墮地獄,中無間隔,故名無間。
從此第二,約處辨者,論云:「三障應知何趣中有?」頌曰:
「三洲有無間,  非餘扇搋等,
少恩少羞恥,  餘障通五趣。」
釋曰:三洲有無間,非餘扇搋等者,除北俱盧,於三洲中,唯女及男造無間業。
非餘扇搋等,少恩少羞恥者,釋扇搋等雖殺父母,無無間業,謂彼父母於彼少恩少愛念故,彼於父母慚愧心微,無重恩故,故無無間。由此道理,鬼及傍生雖害父母,亦無無間。又大德說:「傍生類中,覺慧分明亦成無間,如聰慧馬。曾聞有馬,人貪其種,令與母合,覺知是母,便即羞死。」又若人害非人父母,不成逆罪,心境劣故(此據人從非人生也)。
餘障通五趣者,餘煩惱障及異熟障通在五趣。然異熟障於人趣中唯北俱盧,於天趣中唯無想天。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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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mười tám

俱舍論頌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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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頌疏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十八
從此第二,別明業障,就中分六:一明業障體、二明破僧、三明成逆緣、四明加行定、五明罪重大果、六明無間同類。
此下第一,出業障體者,論云:「於前所辨三重障中,說五無間為業障體,五無間業其體是何?」頌曰:
「此五無間中,  四身一語業,
三殺一誑語,  一殺生加行。」
釋曰:初句標也。四身一語業者,殺父、害母、殺阿羅漢、出佛身血,此四身業。破和合僧,此一語業。
三殺一誑語者,謂害父母、殺阿羅漢,名為三殺。破僧誑語,名一誑語。此四是根本業道也。
一殺生加行者,一謂出佛身血,是殺生加行罪,以如來身不可害故,無根本也。問:「破僧是虛誑語,何緣名破僧?」答:「因受果名,誑語是因,僧破是果,謂因誑語僧方破故,或此誑語能破僧故,名為破僧,從用為名。」
從此第二,明破僧,就中分五:一明僧破體及成、二明能破成時處、三明具緣成破僧、四明破二僧別、五明無破法輪時。
且第一,明破僧體及成者,論云:「若爾僧破,其體是何?能、所破人誰所成就?」頌曰:
「僧破不和合,  心不相應行,
無覆無記性,  所破僧所成。」
釋曰:僧破不和合者,謂僧破體是不和合性,此不和合於和合上非得為體。謂僧未破,眾共和合,許有聖道能得入聖。僧被破已,失和合性,於和合上有非得生,名不和合。故不和合性是和合上非得為體。
心不相應行,無覆無記性者,此不和合心不相應行蘊所攝,是無記性。問:「既無記性,豈成無間?」答:「如是破僧,因誑語生,誑語是無間故,說破僧是無間果,非無間體,因受果名,故說無間,名為破僧。」
所破僧所成者,僧破無記,非能破者成,此僧破但是所破僧眾所成。
從此第二,明能破成時處,論云:「此能破人何所成就?破僧異熟何處幾時?」頌曰:
「能破者唯成,  此虛誑語罪,
無間一劫熟,  隨罪增苦增。」
釋曰:初兩句明罪體,次一句明處時,後一句明苦增。能破者唯成,此虛誑語罪者,能破僧者,提婆達多成破僧罪,誑語為性,即破僧俱生語表、無表為此罪體。
無間一劫熟者,此必無間大地獄中一劫受苦,餘逆不必生無間獄。問:「若造多逆,皆次生熟,如何多逆同感一生?」答:「頌言隨罪增苦增,隨彼罪增苦還增劇,謂由多逆感地獄中多猛苦,具受二三四五倍重苦。」
從此第三,明具緣成破僧,論云:「誰於何處能破於誰?破在何時?經幾時破?」頌曰:
「苾芻見淨行,  破異處愚夫,
忍異師道時,  名破不經宿。」
釋曰:苾芻者,要大苾芻方能破僧,必非在家、苾芻尼等。見淨行者,見謂見行人,非愛行者。淨謂持戒者,非犯戒人。以犯戒者言無威故。
破異處者,要異處破,非對世尊,以諸如來言詞威肅,對必無能(異處者,謂象頭山中,調達在彼破僧,去鷲峰山北可三四里,佛在鷲峰山也)。愚夫者,唯破異生,非破聖者,以諸聖者證法性故;有說得忍亦不可破。前說未得聖者名愚夫,後說未得忍者名愚夫,頌言愚夫含此二義。
忍異師道時名破者,忍言謂信,信師異佛,信異佛說,於此時中名破法輪。謂提婆達多作如是言:「我是大師,非沙門喬答摩;我所說五法是道,非喬答摩所說八支是道。」愚癡苾芻信提婆達多是我大師,信彼五法是出離道,正起此信,即法輪破。言五法者,《正理》云:「一不應受用乳等(等取酪、生蘇、熟蘇、醍醐也)、二斷肉、三斷鹽、四應被不截衣服、五應居聚落邊寺。」《婆沙》云:「一盡形著糞掃衣、二盡形常乞食、三盡形一坐食、四盡壽常居逈露、五盡壽不食一切肉味鹽蘇乳等。」不經宿者,此夜必和,不經宿住,謂日暮時破,至夜三更和。如是名曰破法輪僧,能障聖道輪,名破法輪也。壞僧和合,名為破僧也。
從此第四,明破二僧別,論云:「何洲人幾破法輪僧?何洲人幾破羯磨僧?」頌曰:
「贍部洲九等,  方破法輪僧,
唯破羯磨僧,  通三洲八等。」
釋曰:贍部洲者,唯贍部洲能破法輪,以有佛故。九等者,要須九人,謂八苾芻分為二眾以為所破,四為正眾、四是邪眾。能破第九,故眾極少由須九人。等言,為明多亦無限。
通三洲八等者,唯破羯磨通在三洲,有聖法故。極少八人,多亦無限,謂一界中僧分二部,別作羯磨,故須八人。過此無遮,故言八等。
從此第五,明無破法輪時,論云:「於何時分無破法輪?」頌曰:
「初後皰雙前,  佛滅未結界,
於如是六位,  無破法輪僧。」
釋曰:初者,謂世尊轉法輪未久。後者,謂佛將般涅槃。此二時中僧一味故,不可破壞。皰前者,皰謂瘡皰,於正戒上邪戒為皰,於正見上邪見為皰。皰未起時,名為皰前,要二皰生方可破故(五法是邪戒也,謗八聖非道是邪見也)。雙前者,目連止第一也,舍利弗觀第一也,名第一雙。未有止觀第一雙時,名為雙前。要彼和僧,法爾由彼速還合故。
佛滅者,佛滅度後,無真大師為敵對故。未結界者,無一界中僧分二部故。於上六位,無破法輪。
從此大文第三,明逆緣,論云:「且止傍論,應辨逆緣。」頌曰:
「棄壞恩德田,  轉形亦成逆。
母謂因彼血,  誤等無或有,
打心出佛血,  害後無學無。」
釋曰:棄壞恩德田者,由棄恩田、壞德田故,成無間罪。父母恩田,身生本故。佛及羅漢名為德田,謂具諸勝德,及亦能生一切有情勝功德故。壞德所依,故成逆罪。
問:「父母形轉,殺成逆耶?」答:「頌言『轉形亦成逆』,以依止身一故,殺必成逆。」
問:「設有一女人羯剌藍墮,餘女人收取,置產門中生子,殺何成害母逆?」答:「頌言『母謂因彼血』,言彼血者,本生母也。殺成逆罪,身生本故。雖殺後母,無有逆罪。諸有所作,應諮後母,養汝身故。」
誤等無或有者,無謂由逆罪擬殺父母,誤殺餘人;擬殺餘人,誤殺父母,皆不成逆。等者,等取害餘人,無有表也。如有一人起一加行害母及餘人,有二無表,表唯有一。唯母上有表,餘人上無其表,以無間業勢力強故,必有表也。尊者妙音說:「有二表,表是積集,極微成故,表微各異。由有表業,他命方斷,故必有表。」或有者,若害阿羅漢,無阿羅漢想,於彼身上起定殺心,無簡別故,亦有逆罪,故云或有。若有害父,父是阿羅漢,得一逆罪,身是一故。
打心出佛血,害後無學無者,無者,無無間也。此無字通兩處:一、不起殺心,但起打心,出佛身血無無間罪。二、殺後無學亦無無間,謂殺時未成無學,將死時方成無學,名後無學也。
從此第四,明加行定無間,論云:「若造無間,如加行定成不可轉,為有離染及得聖果耶?」頌曰:
「造逆定加行,  無離染得果。」
釋曰:五逆加行若必定成,中間決定,無離染得果。
從此第五,明罪重大果,論云:「於諸惡行無間業中何罪最重?於諸妙行世善業中何最大果?」頌曰:
「破僧虛誑語,  於罪中最大。
感第一有思,  世善中大果。」
釋曰:破僧罪大者,提婆達多知法非法,為欲破僧而起虛誑語,為最大罪,由此傷毀佛法身故,障世生天解脫道故。謂僧已破,乃至未和,一切世間入道、得果、離染、漏盡皆悉被遮,習定、溫誦、思等業息,大千世界法輪不轉,天、人、龍等身心擾亂,故招無間一劫異熟。餘四無間,第五次重,第三次重,第一次輕,第二最輕,恩等少故。
感第一有思,世善中大果者,思是業也,謂感第一有頂業思,於世間善中為最大果,感八萬大劫故。約異熟果,有頂業勝。據離繫果,金剛喻定相應思者能得大果,一切結斷,為此果故,為簡此故,說世善言。
從此第六,明無間同類,論云:「為唯無間罪定生地獄(問也)?諸無間同類亦定生彼?有餘師說『非無間生(解云:答也。無間同類非第二生即墮地獄,名非無間生,謂通順後受也)。』同類者何?」頌曰:
「污母無學尼,  殺住定菩薩,
及有學聖者,  奪僧和合緣,
破壞率堵婆,  是無間同類。」
釋曰:污母及污無學尼者,殺母罪同類。殺住定菩薩(百劫修相菩薩),殺父罪同類。殺有學聖者,殺羅漢罪同類。奪僧和合緣(僧資具等),破僧罪同類。破壞率堵婆(此云高顯也),出佛身血罪同類。
從此第五,明三時障,論云:「有異熟業於三時中極能為障,言三時者。」頌曰:
「將得忍不還,  無學業為障。」
釋曰:若從頂位將得忍位,感惡趣業皆極為障,以忍超彼異熟地故(地獄果是)。如人將離本所居國,一切債主皆極為障。若有將得不還果時,欲界繫業皆極為障,唯除隨順現法受業(以不還果受欲現業,故除也)。若有將得無學果時,色、無色業皆極為障,亦除順現,二喻如前。
從此大文第六,明菩薩相,就中分四:一明住定位、二明修相業、三明供養佛、四明六度圓。
此下第一,明住定位,論云:「如上所言,住定菩薩為從何位得住定名?彼復云何說名為定?」頌曰:
「從修妙相業,  菩薩得定名,
生善趣貴家,  具男念堅固。」
釋曰:從修妙相業者,謂三無數劫外,於百大劫修三十二妙相果業,得住定名。此有六義得名為定:一、善趣定,常生人天,非惡趣故。二、生貴家定,常生婆羅門或剎帝利、巨富長者、大婆羅門家(此云豪族)。三、具根定,於貴家中常具勝根,無缺減故。四、男定,常受男身,不為女故。五、念定,常憶宿命。六、堅固定,所作善事常無退屈,謂於利樂諸有情中,他來違逆,皆能堪忍,心無厭倦。如世傳有無價馱婆(此云無價奴,不用錢買,名無價奴也)。當知此言,目彼菩薩由久修習無緣(無緣亦起,故名無緣)大悲,任運恒時繫屬他故,普觀眾生皆攝同己,或常觀己如彼僕使。謂於一切難求事中皆能堪忍,勞迫事中皆能荷負。
從此第二,明修相業,論云:「修妙相業,其相云何?」頌曰:
「贍部男對佛,  佛思思所成,
餘百劫方修,  各百福嚴飾。」
釋曰:贍部男對佛者,修妙相業唯贍部洲人,覺慧利故。要男子身,已超女故。言對佛者,唯現對佛也。
佛思思所成者,此妙相業觀佛起思,思所成攝。
餘百劫方修者,三無數外,餘百大劫修妙相業,諸佛因中法應如是。唯釋迦佛精進熾然,能超九劫,九十一劫修妙相成也。
各百福嚴飾者,三十二相業各百福莊嚴,百箇善思名為百福。如修足下平滿相時,先起五十思修治身器使令清淨,次起一思正牽引彼,後起五十思令其圓滿。譬如農夫先治畦隴,次下種子,後以糞水而覆溉之。修足既然,餘相亦爾。五十思者,謂十善道各有五思,且初不殺業有五思者,一離殺思、二勸道思、三讚美思、四隨喜思、五迴向思。乃至正見應知亦爾,是名五十思。問:「何名為一福量?」答:「有說唯除近佛菩薩,所餘一切有情富樂果業,名一福量。有說感大千世界業為一福量。有說量無邊際,唯佛能知。」
從此第三,明供養佛,就中分二:一明佛數、二明所逢佛。
初明佛數者,論云:「今我大師昔為菩薩,於三無數劫供養幾佛耶?」頌曰:
「於三無數劫,  各供養七萬,
又如次供養,  五六七千佛。」
釋曰:初無數劫供養七萬五千佛,第二無數劫供養七萬六千佛,第三無數劫供養七萬七千佛。
從此第二,明所逢佛,論云:「三無數劫一一滿時,及初發心各逢何佛?」頌曰:
「三無數劫滿,  逆次逢勝觀,
燃燈寶髻佛,  初釋迦牟尼。」
釋曰:言逆次者,自後向前,謂於第三無數劫滿,逢勝觀佛。第二劫滿,逢燃燈佛。第一劫滿,逢寶髻佛。最初發心,逢釋迦牟尼,發弘誓言:「願我當作佛,一如今世尊。」彼佛世尊末劫出世,正法住一千年,故今如來一一同彼。
從此第四,明六度圓者,論云:「我釋迦牟尼於何位中,何波羅蜜多修習圓滿?」頌曰:
「但由悲普施,  被折身無忿,
讚歎底沙佛,  次無上菩提。
六波羅蜜多,  於如是四位,
一二又一二,  如次修圓滿。」
釋曰:但由悲普施者,明施也。若時菩薩普施一切乃至眼髓而無悋惜,但由悲心,非求勝生(人天生也),齊此布施波羅蜜多修習圓滿。
被折身無忿者,明戒、忍二也。若時菩薩被折身支,心無少忿,齊此所修戒、忍圓滿。折身不報,淨戒圓滿。心無忿故,忍辱圓滿。
讚歎底沙佛(此云圓滿)者,此明精進。若時菩薩勇猛精進,因行遇見底沙如來坐寶龕中,入火界定,威光赫奕,特異於常,專誠瞻仰,忘下一足,經七日夜,以無怠淨心以妙伽陀讚彼佛曰:
「天地此界多聞室,  逝宮天處十方無,
丈夫牛王大沙門,  尋地山林遍無等。」
釋曰:天地者,天上地下也。此界者,此三千界也。毘沙門宮,此云多聞室,信敬名聞滿十方故。逝宮者,大梵天王宮也。外道執彼為常,佛為破彼,呼為逝宮。天處者,諸餘天處也。非直逝宮等無有似佛,十方世界亦無似佛。尋地、尋山、尋林遍無與佛等也。如是讚已,便超九劫,齊此精進波羅蜜多修習圓滿。
次無上菩提者,此明定、慧也。金剛喻定隣次成佛,名次無上,齊此定、慧波羅蜜多修習圓滿。
於如是四位者,初施位、第二無忿位、第三精進位、第四次無上位也。
一二又一二者,一者初施位,一波羅蜜多也。二者無忿位,二波羅蜜多也。又一者,於精進位,一波羅蜜多也。又二者,次無上位,二波羅蜜多也。
從此大文第七,明施戒修,就中分二:一略明施戒修、二廣明施戒修。
此下第一,略明者,論云:「契經說有三福業事:一施類福業事、二戒類福業事、三修類福業事,此云何立福業事名?」頌曰:
「施戒修三類,  各隨其所應,
受福業事名,  差別如業道。」
釋曰:施、戒、修三類者,定名為修,類謂性類。謂施、戒、修各別性類也。
各隨其所應,受福業事名者,謂施等三皆名為福,於中或有是福業事,或是業不是事,或是事不是業,名各隨所應也。且初施類中有身、語二業,名福業事。善故名福,作故名業,思所託故名事,事者所依義也。彼身、語上能等起思,唯名福業,善故名福,作故名業。思不自託,故不名事。思俱有法唯受福名,體非造作,故不名業。思不正託,故不名事。思正託者,謂身、語也。戒類既唯身、語業性,故皆具受福業事名,准前應釋。修類中,慈唯名福事,善故名福。慈相應思,託慈為門而造作故,故慈名事,謂業之事故也。慈俱時思及俱時戒唯名福業,善故名福,作故名業;除思、戒外,餘俱有法唯受福名。
差別如業道者,如業道中,謂前七種是業亦道。貪、瞋等三是道非業,道名通十,業唯前七。今福業事通局亦爾,福名即通,事業不定,此等差別如業道也。有說唯思是真福業,福業之事,謂施、戒、修以三為門,福業轉故。
從此第二,廣明施戒修,就中分三:一明布施、二明戒修、三明法施。
第一布施中,復分為九:一明布施、二明施益差別、三明施果別因、四明施福最勝、五明施果無量、六明業輕重相、七明造作增長、八明施制多福、九明果由內心。
此下第一,明布施者,論云:「云何法名施?施招何果?」頌曰:
「由此捨名施,  謂為供為益,
身語及能發,  此招大富果。」
釋曰:由此捨名施者,由此無貪心,及能發身、語,方能捨財物故。無貪等是真施體。
謂為供為益者,謂為供養饒益有情,故行施也。
身語及能發者,此明捨具,謂身語業及此能發,名為捨具。言能發者,謂無貪心及一聚心、心所故。有頌曰:「若人以淨心(無貪心也),輟己而行施,此剎那善蘊(此有五蘊,能發有四蘊,所發身、語是色蘊也),總立以施名。」准此頌文,故知布施五蘊為體。言施類福者,類之言體,意明此福以施為體。如葉類器,此器以葉為體也。戒、修類福准此應釋。
從此第二,明施益差別,論云:「為何所益而行施耶?」頌曰:
「為益自他俱,  不為二行施。」
釋曰:為益自者,為益自身而行施也。謂未離欲若凡若聖,及離欲貪諸異生類,奉施制多,此名自益,招異熟故;制多無益,不受用故。為益他者,為益他身而行布施也。謂離欲聖施諸有情,自身無益,於第二生不受果故;於他有益,他受用故。為俱益者,俱謂自他,為益自他而行施也。謂未離欲貪若聖若凡及離欲異生,施諸有情,自身為益,於第二生受施果故;於他有益,他受用故。
不為二行施者,不為自他而行施也。謂離欲聖奉施制多,自不招果,他不受用,俱無有益,唯為恭敬報恩故也。
從此第三,明施果別因,就中分二:一明主等異、二明主財田。
此下第一,明主等異,論云:「前已總明施招大富,今次當辨施果別因。」頌曰:
「由主財田異,  故施果差別。」
釋曰:施果差別由三種因,謂主、財、田。施差別故,果有差別。
從此第二,明主財田,就中分三:一明主、二明財、三明田。
此下第一,明主,論云:「且由施主,差別云何?」頌曰:
「主異由信等,  行敬重等施,
得尊重廣愛,  應時難奪果。」
釋曰:主異由信等者,謂施主異,由有信等七種聖財差別功德也,一深信、二持戒、三多聞、四智慧、五捨施、六慚、七愧。或有具七,或有不具,故名主異。由主異故,施之與果俱有差別。
行敬重等施者,等取自手、應時、無損三施也。若有施主具七聖財,行敬重等四施,能招尊重等四果。謂若施主行敬重施,感他尊重;若自手施,感廣大財愛樂受用;若應時施,感應時財,所須應時故;若無損施,感難奪財,不被偷、劫及火等壞。
從此第二,明財異,論云:「由所施財差別云何?」頌曰:
「財異由色等,  得妙色好名,
眾愛柔軟身,  有隨時樂觸。」
釋曰:財異由色等者,謂所施財或闕、或具色香味觸,故名財異。謂所施財色具足故,便感妙色;香具足故,便感好名,如香芬馥遍諸方故;味具足故,便感眾愛;觸具足故,感柔軟身及有隨時生樂受觸,如女寶等。果有減者,由因闕故。
從此第三,明田異,論云:「由所施田差別云何?」頌曰:
「田異由趣苦,  恩德有差別。」
釋曰:趣、苦、恩、德四田不同,名為田異。由趣別者,若施傍生受百倍果,施犯戒人受千倍果,是名趣異。由苦別者,謂七有依福,濟他苦故,福不可量:一、施行路人。二、施羈旅客。三、施病者。四、施看病人。五、施寺園林。六、施常食,西國信士於遠絕處,恐行侶飢餓,造舍置財,多貯飲食,通施一切。或有但標供出家者,常施食故,名施常食。七、隨時施者,於寒熱風隨時施彼故。
由恩別者,如父母等得萬億倍。由德別者,施持戒人得億倍果,乃至施佛得無量果。
從此第四,明施福最勝,論云:「於諸施中,最勝者何?」頌曰:
「脫於脫菩薩,  第八施最勝。」
釋曰:最勝有三:一、解脫人,施解脫人其福最勝。二、若諸菩薩所行惠施,是普利樂諸有情因,亦為最勝。三、八種施中第八最勝:一、隨至施,隨近已至,方能施與。二、怖畏施,見財欲壞,寧施不失。三、報恩施。四、求報施。五、習先施,謂習先父祖所行惠施。六、希天施,謂欲生天也。七、要名施。八、為莊嚴心,為除慳悋、為得瑜伽(定也)、為得上義(涅槃樂也)而行惠施,名莊嚴心。
從此第五,明施果無量,論云:「如契經說:『施預流向其果無量,施預流果果量更增。』乃至廣說。頗有施非聖,果亦無量耶?」頌曰:
「父母病法師,  最後身菩薩,
設非證聖者,  施果亦無量。」
釋曰:一父、二母、三病人、四法師、五最後身菩薩,謂王宮生身,住最後有也。如是五種,設是異生,但施亦能招無量福。
從此第六,明業輕重相,論云:「欲知諸業輕重相者,應知輕重者略由六因(標宗),其六者何(問起)?」頌曰:
「後起田根本,  加行思意樂,
由此下上故,  業成下上品。」
釋曰:此有六因:後起者,第一因也,謂作罪已,隨前更作。田者,第二因也,於上四田作損益事。根本者,第三因也,謂根本業道。加行者,第四因也,謂引根本,名加行也。思者,第五因也,謂因彼思,業道究竟。意樂者,第六因也,所有意趣,我當造作如是事等。先從意樂引起加行,次從加行引生於思,次復從思引發根本,此之根本必於田起,於後方有後起現前。今依義次,從後向前。
由此下上故,業成下上品者,由此前六各有下上品故,業得成下上品也。或有諸業於前六中唯由後起,得成重品,定於後起,立異熟果。或有諸業由田成重,如於恩德田中造業則重,於餘人等造業則輕。或有於田由根本力,業成重品,非由餘四,如於父母行殺罪重,於父母所行盜則輕。所餘加行、思、意樂三,業成重品,准前釋之。若有六因皆是上品,此業最重,翻此最輕,除此中間,業非輕重。
從此第七,明造作增長,論云:「如契經說有二種業:一造作業、二增長業。何因說業名增長耶(問也)?由五種因(答也)。何等為五(問也)?」頌曰:
「由審思圓滿,  無惡作對治,
有伴異熟故,  此業名增長。」
釋曰:此有五因:由審思者,第一因也,此由字通下兩句。審思造業,業名增長。率爾思作,但名造作也。由圓滿者,第二因也,於十業道,或由一業便墮惡趣,或一業不墮,由二業方墮,乃至或九不墮,由十業方墮惡趣,齊墮惡趣名為圓滿,此圓滿業名增長也,未圓滿時,但名造作。由無惡作對治者,第三因也,造惡不追悔,名無惡作也;造惡不懺洗,名無對治也,此名增長。若能追悔及能懺洗,但名造作。由有伴者,第四因也,謂作不善,以不善為助伴,名增長也,無不善助伴但名造作。由有異熟者,第五因也,謂造惡業定感異熟,名增長也,不招異熟,但名造作,善翻上應知。
從此第八,明施制多福,論云:「如前所明,未離欲等持己所有,奉施制多,此施名為唯為自益。既無受者,福如何成?」頌曰:
「制多捨類福,  如慈等無受。」
釋曰:制多捨類福者,福有二類:一捨、二受。捨謂捨財,施福便起。受謂前人受用施物,施福方起。布施制多,雖無受福,有捨類福也。
如慈等無受者,舉例釋成,如修慈等,等悲、喜、捨。修慈等時,雖無受者及攝益他,但從善心生無量福故。施制多雖無受用,追申敬養,福從心生。
從此第九,明果由內心,論云:「若於善田殖施業種,可招愛果。若於惡田雖施,但應招非愛果(難也,此難非理也)。所以者何?」頌曰:
「惡田有愛果,  種果無倒故。」
釋曰:惡田者,傍生等也。雖施惡田,施種善故,還招愛果。良以種果無顛倒故,種謂施因,果謂施果,現見田中種果無倒。如從末度伽種,末度伽果生,其形如棗,其味極美。從賃婆種,賃婆果生,其果大小,如苦練子,其味極苦。
從此大文第二,明戒修,就中分三:一明戒、二明修、三明戒修果。
此即第一,論云:「今次應辨戒類福業事。」頌曰:
「離犯戒及遮,  名戒各有二,
非犯戒因壞,  依治滅淨等。」
釋曰:身三、口四諸不善色,是名性罪,以性罪故,名為犯戒。言遮罪者,非時食等。離犯戒及遮,俱說名戒。各有二者,此戒各有表、無表二也。
下兩句者,明戒四德:一、非犯戒壞,離前犯戒也。二、不為犯戒因壞,因者,謂貪等煩惱也。三、依治者,治謂四念住等,治前犯戒及彼因故。四、依滅者,滅謂涅槃,迴向涅槃,非勝生故(人天生也)。頌言淨者,具上四德,戒名清淨,與此相違名不清淨。等者,復有異說:戒淨由五種因:一、根本淨,離惡根本也。二、眷屬淨,離惡方便也。三、非尋害,離惡覺也。四、念攝受,念受三寶也。五、迴向寂,求涅槃也。
從此第二,明修類福,論云:「已辨戒類,修類當辨。」頌曰:
「等引善名修,  極能熏心故。」
釋曰:等引者,定也,謂離沈掉名之為等,引生功德名之為引。此定地善極能熏心,令成德類,故獨名修。
從此第三,明戒修果,就中:一明戒修果、二明梵福量。
且初戒修果者,論云:「前辨施福能招大富,戒、修二類所感云何?」頌曰:
「戒修勝如次,  感生天解脫。」
釋曰:戒感生天,就勝為言,理實布施亦感生天,不如戒也。修感解脫,就勝為言,理實持戒亦感解脫,不如修也。
從此第二,明梵福量,論云:「經說四人能生梵福:一、為供養如來馱都(此云性佛身體也),建率都婆於未曾處。二、為供養四方僧伽,造寺施園,四事供養。三、佛弟子破已能和。四、於有情普修慈等。如是梵福其量云何?」頌曰:
「感劫生天等,  為一梵福量。」
釋曰:先軌範師(或經部、或大眾部軌範師也)作如是說:「感一劫生天樂,為一梵福量。」四十中劫名為一劫,同梵輔天一劫壽故。故有伽陀言:「有信正見人,修十勝行者,便為生梵福,感劫天樂故。」十勝行者,於前四梵福上更加六種:一、為救母命,捨自身命。二、救父命,捨自身命。三、救如來命,捨自身命。四、於正法中出家。五、教他出家。六、未轉法輪,能請轉法輪。引此頌意,證知四梵福感劫天樂也。頌言等者,等取《毘婆娑》說。此言梵福量者,同前妙相業中一福量也。
從此大文第三,明法施,論云:「財施已說,法施云何?」頌曰:
「法施謂如實,  無染辨經等。」
釋曰:說法無倒稱為如實,不求名利是無染心。若能如實以無染心辨契經等,令生正解,名為法施。
從此大文第八,明順三分善,論云:「前已別釋三福業事,今釋經中順三分善。」頌曰:
「順福順解脫,  順決擇分三,
感愛果涅槃,  聖道善如次。」
釋曰:順福分善者,謂感世間可愛果善。順解脫分者,謂定能感涅槃果善。所造功德迴求涅槃者是也。此善生已,名為身中有涅槃法。若人聞說生死有過,涅槃有德,毛竪悲泣,當知此人已殖順解脫分善也。如見得雨,場有芽生,當知穴中先有種子。
順決擇分善者,謂煖等四善根,此能感聖道。聖道名決擇,感聖道故,名為順也。
從此第九,明書印等,論云:「如世間說有書、印、算、文、數,此五自體云何?」頌曰:
「諸如理所起,  三業並能發,
如次為書印,  算文數自體。」
釋曰:諸如理所起者,正起書等之加行也。三業者,謂身、語、意業。並能發者,謂受等四蘊能發前三業也。如次者,謂前三業等如次為彼書、印等體。為書、印者,謂前身業及彼能發五蘊為體。書謂手書,印謂剋印,并是身業。身業是色,及能發彼受等四蘊,故通五蘊。此之五蘊能成書、印,故名書、印。算、文、數自體者,算謂語算,文謂語字,故算及文用前語業及彼能發五蘊為體。數謂意思,思能計數一十等數,故數用前意業及能發四蘊為體。
從此第十,明諸法異名,論云:「今應略辨諸法異名。」頌曰:
「善無漏名妙,  染有罪覆劣,
善有為應習,  解脫名無上。」
釋曰:善無漏者,謂道諦及擇滅也。智者稱揚,故名為妙。染謂染法,此名有罪,所訶厭故;亦名有覆,覆聖道故;亦名為劣,極鄙下故。
善有為法名為應習,應可修習令增長故。問:「何故無為不名應習?」答:「無為無變,不可修習令增長故。又習為果,無為無果故。」非應習解脫者,謂涅槃是善是常,超一切法,故名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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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mười chín

俱舍論頌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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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頌疏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十九
釋曰:貪等煩惱,名曰隨眠,隨逐有情,增昏滯故,故名隨眠。此品廣明,故名分別。就此品中分二:一明惑體、二明惑滅。
就明惑體中分三:一明根本惑、二諸門分別、三雜明諸煩惱。
就明根本惑中分五:一明增數、二明見修斷、三明五見、四明四倒、五明七九慢。
就第一,明增數中分四:一明六隨眠、二明七隨眠、三明十隨眠、四明九十八隨眠。
且初第一,明六隨眠者,論云:「前言世間差別皆由業生,業由隨眠方得生長,離隨眠業,無感有能(標宗)。所以者何(徵也)?隨眠有幾(問數)?」頌曰:
「隨眠諸有本,  此差別有六,
謂貪瞋亦慢,  無明見及疑。」
釋曰:隨眠諸有本者,由此隨眠是諸有本,故業離此無感有能。諸有者,三有也。此略應知差別有六:一貪、二貪瞋、三慢、四無明、五見、六疑。頌說亦言,非直瞋名貪瞋,意顯慢等亦由貪力於境隨眠增,以一切惑生皆因貪力故,是故應言貪瞋、貪慢乃至貪疑也。及聲顯六體各不同。
從此第二,明七隨眠,論云:「若諸隨眠體唯有六,何緣經說有七隨眠?」頌曰:
「六由貪異七,  有貪上二界,
於內門轉故,  為遮解脫想。」
釋曰:六由貪異七,有貪上二界者,前六隨眠,由貪異故,分成七種也。一欲貪、二有貪,故名貪異,謂欲界貪名為欲貪,上二界貪名為有貪。
於內門轉故者,釋有貪名也。上二界貪多分託內門轉,少分緣外門轉故,立有貪名。內門者,定也,貪緣定起,以內為門,名內門轉,謂上二界多起定貪故也。少分緣外門轉者,謂彼亦緣色、聲、味、觸、法外境界也。
為遮解脫想者,又由外道於上二界起解脫想,佛為遮彼,立有貪名,顯彼所緣非真解脫。此中自體立以有名,自體者,謂定及所依身也。謂彼有情多貪等至(定也)及所依身,定之與身名之為有。緣有起故,名為有貪,有之貪故,依主釋也。義准欲界貪,名欲貪,貪著五欲外境界故,欲之貪故,亦依主釋也。
從此第三,明十隨眠,論云:「即上所說六種隨眠,於本論中復分為十。如何成十?」頌曰:
「六由見異十,  異謂有身見,
邊執見邪見,  見取戒禁取。」
釋曰:前六隨眠,由見異故分成十種,五是見性:一有身見、二邊執見、三邪見、四見取、五戒禁取。餘貪等五非是見性。
從此第四,明九十八,論云:「又即前所說六種隨眠,於本論中說九十八,依何義說九十八耶?」頌曰:
「六行部界異,  故成九十八,
欲見苦等斷,  十七七八四,
謂如次具離,  三二見見疑。
色無色除瞋,  餘等如欲說。」
釋曰:初六句明欲界,後兩句明上二界。六行部界異者,標也。行謂見行,謂六隨眠由見行異(行謂行解)分別為十,即此十種部界不同,成九十八。部謂五部,謂見苦、見集、見滅、見道、修所斷部。界謂欲、色、無色三界。
欲見苦等斷,十七七八四者,此明欲界有三十六也。苦等,等取餘四部也。十謂見苦有十隨眠。七七謂見集、見滅各七隨眠。八謂道諦有八隨眠。四謂修道有四隨眠。
謂如次具離,三二見見疑者,釋上數也。具者,見苦具十也。離三見者,謂集、滅各七,離身見、邊見、戒禁取三也。離二見者,謂道諦有八,除身、邊二見也。離見疑者,謂修道四,除五見及疑也。故頌上見字兩度言之,一離三見,二離二見也。如是合成三十六種(苦下具十,集、滅各七,二七十四,足前成二十四,并道八成三十二,加修道四故成三十六也)。前三十二名見所斷,纔見諦時,彼則斷故。後修道四名修所斷,見四諦已後,後時中數數習道,時彼方斷故。論云:「此中何相見苦所斷?乃至何相是修所斷?(問也。此中者,光法師解云:『此十隨眠中也。』寶法師云:『此論前文將五見疑配四諦竟,後言餘貪等四各通五部,則有此問。』故知此中,此貪等四中,寶解為善之也。)若緣見此所斷為境,名見此所斷,餘名修所斷(解云:答也。光法師云:『此有二意:一、緣見此為境。此者,此四諦也,謂五見疑親迷四諦,名緣見此也。二、緣見此所斷為境,所斷是五見疑也,謂貪等四非親迷諦,但緣五見疑上起故,名緣見此所斷也。』此中意者,若五見疑緣苦諦起,名見苦所斷,乃至緣道諦起,名見道斷。若貪等四緣見苦所斷五見疑為境,名見苦所斷。乃至緣見道諦所斷三見疑為境,名見道諦斷。不緣見此為境,及見此所斷為境,名修所斷。若依寶法師解云:『此貪等四,若緣見此所斷為境,名見所斷。不緣見此所斷為境,名修所斷也。』)」如是三十六中,見分十二,謂苦下五見,集、滅各二見,道諦有三見,故成十二也。疑分為四,四諦各一也。餘四各五,餘貪等四各通五部,四五二十也。兼前十二見及四疑故,欲界中有三十六。
色無色除瞋,餘等如欲說者,色、無色界於五部下各除瞋恚,餘與欲同。故色、無色各三十一,兩界合論成六十二,通前三十六,總計成九十八使。更加十纏,名一百八煩惱。
從此第二,明見修斷,論云:「於此所斷九十八中,前八十八名見所斷,忍所害故;後十隨眠名修所斷,智所害故(總標)。如是所說見、修所斷為決定不(問也)?不爾(答也)。云何(徵也)?」頌曰:
「忍所害隨眠,  有頂唯見斷,
餘通見修斷,  智所害唯修。」
釋曰:前三句明忍所害隨眠,第四句明智所害隨眠。忍所害隨眠,有頂唯見斷者,忍謂見道中法類智忍也。前八十八名忍所害隨眠,於中有頂地攝,唯見所斷,以有頂惑唯類智忍方能斷故。
餘通見修斷者,餘八地中忍所害隨眠通見、修斷,謂聖者斷唯見非修,法類智忍如應斷故(上七地類忍斷,欲界一地法忍斷也)。若異生斷,唯修非見,數習世俗智所斷故。
智所害唯修者,後十隨眠名智所害,唯修所斷,以諸聖者通用無漏、世俗二智斷故。若諸異生,唯世俗智方能斷故。
從此第三,明五見,就中分二:一正明五見、二別釋戒禁取。
且正明五見者,論云:「由行有殊,分見為五,名先已列,自體如何?」頌曰:
「我我所斷常,  撥無劣謂勝,
非因道妄謂,  是五見自體。」
釋曰:前三句出體,第四句結成。我我所者,執我、我所名有身見也。身即是有,故名有身,以五取蘊為體。緣於有身執我、我所,執即是見。見緣有身,名有身見,有身之見,依主釋也。西國名薩迦耶見,此云壞身見,或名有身見。故論云:「壞故名薩,聚謂迦耶,即是非常和合蘊義(非常是壞義,和合是聚義)。迦耶即薩,名薩迦耶,即五取蘊(迦耶體也)。為遮常一想,故立此名。要此想為先,方執我故(解云:此上是經部釋,為遮外道計於常想,立其薩名。遮計一想,立迦耶名。是則壞身之見,名壞身見也)。毘婆沙師作如是釋:有故名薩,身義如前,勿無所緣計我、我所,故說此見緣於自身,緣薩迦耶而起此見,故標此見名薩迦耶(已上論文,釋有身之見也)。」斷常者,於我、我所執斷、常,名邊執見。斷、常名邊,執即是見,依邊起執,邊之執故,依主釋也。邊執即見,持業釋也。
撥無者,撥無因果,名為邪見。邪即是見,名為邪見,持業釋也。劣謂勝者,於劣謂勝,名為見取。見謂身見、邊見、邪見,執此三見以為勝故,名為見取,見之取故,是依主釋也。除三見外,執餘有漏以為勝者亦名見取,理實應立見等取名,略去等言,但名見取。
非因道妄謂者,非因謂因,非道謂道,名戒禁取。戒謂佛法中五戒等也,禁謂外道狗、牛等禁也。執此禁戒以為因道,名戒禁取。戒禁之取,依主釋也。論云:「如大自在生主,或餘非世間因(執我等生世間也),妄起因執,投水火等種種邪行非生天因,妄起因執(已上非因執因也),受持戒禁。數相應智非解脫道,妄起道執(外道計算數智得涅槃也),理實應立戒禁等取名則,略去等言,但名戒禁取(已上論文,等取執非戒,禁餘法也)。」
從此第二,別明戒禁取者,論云:「若於非因起是因見,此見何故非見集斷(解云:既迷因起,應見集斷也)?」頌曰:
「於大自在等,  非因妄執因,
從常我倒生,  故唯見苦斷。」
釋曰:執自在等生世間者,必先計度彼體是常,起常倒也。執為一我,起我倒也。執常、我已,方起因執,故非因執從常、我生。常、我二倒唯見苦斷,故彼非因執因,亦見苦斷。以常、我倒,身、邊見攝,迷麁果故,故見苦斷。然戒禁取總有二類:一非因執因、二非道計道。非因執因復有二類:一迷執我常法起、二迷宿作苦行等起(計狗等生天因)。此二迷苦果,故皆見苦斷。非道執道亦有二類:一、執有漏戒等為解脫道,此迷麁果故,亦唯見苦斷。二、執謗道邪見及疑為清淨道,此戒禁取違道諦強,見道諦斷。
從此第四,明四倒,論云:「如前所說常、我倒生,為但有斯二種顛倒(問也)?應知顛倒總有四種,謂一於非常執常顛倒、二於諸苦執樂顛倒、三於不淨執淨顛倒、四於非我執我顛倒(答也),如是四倒其體云何?」頌曰:
「四顛倒自體,  謂從於三見,
唯倒推增故,  想心隨見力。」
釋曰:初兩句出體,第三句廢立,第四句通經。四顛倒自體,謂從於三見者,謂邊見中唯取常見以為常倒,於見取中取計樂淨為樂淨倒,於身見中唯取我見以為我倒也。
唯倒推增故者,此舉三因以立四倒。言三因者,一一向倒故、二推度性故、三妄增益故。謂戒禁取非一向倒執有漏道得淨涅槃,雖非究竟斷惑證滅,而能暫時離染證滅,緣少淨故,非一向倒。斷見、邪見非妄增益,無門轉故。餘貪、瞋等不能推度,非見性故。是故餘惑非顛倒體。
想心隨見力者,通經也。若唯見是倒,何故經言「於非常計常,有想心見三倒。於苦不淨非我,亦有想心見三倒?」答:「理實應知,唯見是倒,想心隨見亦立倒名,與見相應,行相同故。此十二倒,依婆娑師,預流永斷,見及相應見所斷故。分別部說:八唯見斷,四通見、修斷,謂樂、淨中各有想心,此四想心預流未斷,故引頌言:『尊者慶喜(阿難)告彼尊者辨自在言(初果人也):由有想亂倒,故汝心焦熱,遠離彼想已,貪息心便淨(據此頌,聖人由有想心倒也)。』由此頌文,故經部說八想心倒,學未全斷。」
從此第五,明七九慢,就中分二:一正明七九慢、二明未斷不起。
且第一明七九慢者,論云:「為唯見隨眠有多差別?為餘亦有?」頌曰:
「慢七九從三,  皆通見修斷,
聖如殺纏等,  有修斷不行。」
釋曰:初句正答,第二句明見修斷,下兩句明修道不行。且慢七者,一慢、二過慢、三慢過慢、四我慢、五增上慢、六卑慢、七邪慢。令心高舉,總立慢名,行轉不同,故分七種。於他劣謂己勝,於他等謂己等,雖然稱境,以心高舉,說名為慢。於他等謂己勝,於他勝謂己等,名為過慢,過前慢故。於他勝謂己勝,名慢過慢,慢他過故。執我、我所,令心高舉,名為我慢,恃我起故。未得謂得,名增上慢。於多分勝,謂己少劣,名為卑慢。於無德中謂己有德,名為邪慢,成就惡行名為無德,恃惡高舉名為邪慢也。慢九者,《發智論》說:「慢類有九:一我勝慢類、二我等慢類、三我劣慢類、四有勝我慢類、五有等我慢類、六有劣我慢類、七無勝我慢類、八無等我慢類、九無劣我慢類。」從三者,此九慢類,從前七慢中三慢流出。其三慢者,謂慢、過慢、卑慢也。初我勝慢類從過慢出,第二我等慢類從前慢出,第三我劣慢類從卑慢出,第四有勝我慢類亦從卑慢出,第五有等我慢類從前慢出,第六有劣我慢類從過慢出,第七無勝我慢類從前慢出,第八無等我慢類從過慢出,第九無劣我慢類從卑慢出。問:「無劣我慢,高處是何?」答:「謂自愛樂勝有情聚,返顧己身,雖知極劣而自尊重,得成無劣我慢也。」
皆通見修斷者,七慢、九慢皆見、修斷。緣見所斷起者,名見所斷。緣事起者,名修所斷。修所斷慢,聖未斷時雖復成就,或有現行、或不現行。不現行者,我慢一也,所餘六慢聖可現行,前九慢類聖亦不現行,故頌言「有修斷不行」者,即九慢類及我慢也。
聖如殺纏等者,舉例釋也。如殺生纏是修所斷,聖雖未斷,必不現行。殺纏既爾,慢類亦然。殺生纏者,謂瞋是也。等者,等取盜、婬、誑纏,無有愛全,有愛一分。言無有者,謂三界非常,於此貪求,名無有愛。一類眾生被苦所逼,作如是念:願我死後斷壞無有。故於無有而起愛也。有愛一分者,有諸異生,願我當為藹羅筏拏、大龍王等(藹羅筏拏,水中龍象,從水為名,帝釋所乘也)。於當有起愛,名為有愛,願為龍象等是有愛中一分愛也。此一分愛緣傍生故,聖不起也。殺等諸纏緣事起故,皆修所斷。
從此第二,明未斷不起,論云:「何緣聖者未斷不起?」頌曰:
「慢類等我慢,  惡作中不善,
聖有而不起,  見疑所增故。」
釋曰:慢類等者,謂九慢類也。等取殺等諸纏,無有愛全,有愛一分也。此慢類等及與我慢,竝惡作中不善惡作,聖有而不起者,此上慢等聖有而不起也。
見疑所增故者,釋不起所由也。九慢、我慢我見所增,殺等諸纏邪見所增,由起邪見行殺等也。無有愛全斷見所增,有愛一分常見所增,不善惡作由疑所增。此見及疑聖已永斷,故慢類等聖不現行。論云:「而由見疑背已折故(解云:慢類等以見疑為背,聖斷見疑,名背已折也)。」
從此大文第二,諸門分別,就中分八:一明遍行非遍行、二明漏無漏、三明二種隨增、四明二性分別、五明根非根、六明惑能繫、七明惑隨增、八明次第起。
且初第一,明遍行非遍行者,論云:「九十八隨眠中,幾是遍行?幾非遍行?」頌曰:
「見苦集所斷,  諸見疑相應,
及不共無明,  遍行自界地。
於中除二見,  餘九能上緣,
除得餘隨行,  亦是遍行攝。」
釋曰:見苦集所斷者,遍行隨眠唯在苦、集諦也。
諸見疑相應,及不共無明者,苦下五見、集下二見,名為諸見。疑者,苦、集下疑也。相應者,謂與見、疑相應無明也。不共者,謂苦、集下不共無明也。總有七見、二疑、二無明,名十一遍使也。
遍行自界地者,謂此十一力能遍行自界、自地。五部諸法名為遍行,一遍緣五部、二遍隨眠五部、三為因遍生五部,依此三義立遍行名。
於中除二見,餘九能上緣者,明九上緣惑也。於十一中,除身、邊二見,餘九隨眠能緣上界上地,名九上緣惑也。不執上界為我、我所故,身見不緣上也。邊見必依身見起故,故邊見不緣上也。緣上界者,於上二界或各緣一、或二合緣。緣上地者,於上八地或一一別緣、或二二合緣,乃至或八地合緣。
除得餘隨行,亦是遍行攝者,十一隨眠相應俱有,名為隨行。此之隨行亦遍行攝,遍行因故。隨眠上得,以與隨眠非一果故,不名遍行,故除得也。
從此第二,明漏無漏緣,論云:「九十八隨眠中,幾有漏緣?幾無漏緣?」頌曰:
「見滅道所斷,  邪見疑相應,
及不共無明,  六能緣無漏。
於中緣滅者,  唯緣自地滅,
緣道六九地,  由別治相因。
貪瞋慢二取,  并非無漏緣,
應離境非怨,  靜淨勝性故。」
釋曰:初一行頌總明,第二行頌別釋,第三行頌簡法。見滅道所斷者,謂見滅所斷,取邪見、疑、無明三。見道所斷,取邪見、疑、無明三。各三成六。頌言相應者,謂與見、疑相應無明也。
及不共無明者,總名無明也。
六能緣無漏者,此六煩惱親迷滅道,名無漏緣。除此六外,所餘煩惱皆有漏緣,義可準知。
於中緣滅者,唯緣自地滅者,於六煩惱中,緣滅諦者唯緣自地擇滅,不緣他地擇滅,以九地滅上下相望,非因果故,故緣自地,非他地也。謂欲界繫三種隨眠唯緣欲界諸行擇滅,乃至有頂三種隨眠唯緣有頂諸行擇滅。
緣道六九地者,六煩惱中,緣道諦者通緣六地及九地道。論云:「謂欲界繫三種隨眠唯緣六地法智品道(六地,未至、中間、四本靜慮,唯此六地有法智品也),若治欲界,若能治餘,皆彼所緣,以類同故(解云:未至地法智能治欲界也,中間等五地法智品能治餘上界也。皆彼所緣者,此六地法智品雖治不同,皆為欲界三惑所緣,以同是法智品類故,皆得緣之也)。緣九地者,色、無色界八地各有三種隨眠,一一能緣九地類智品道(九地,謂未至等,更加三無色,除有頂也)。若治自地,若能治餘,皆彼所緣,以類同故。」(已上論文。解云:若治自地者,謂類智品治當地也。治餘地者,謂類智品治餘七地。此九地道雖治不同,皆為八地三惑所緣,以同是類智品故)。
由別治相因者,釋上緣道六九地也,一由別治,二由相因也。由相因者,由互相望為同類因,若緣法智,即緣六地者,以六地道各互相望同類因故。若緣類智,即緣九地者,以九地道各互相望同類因故。由別治者,謂類智品,不治欲界,名別治也。雖法類智亦互相因,而類智品不治欲界,故類智品非欲三所緣。論云:「法智品既能治色、無色,彼應為八地各三所緣(問也)。非此皆能治色、無色,苦、集法智品非彼對治故(答也。解云:上界苦、集細,欲界苦、集麤,緣麤不可斷細故。緣欲界苦、集不能治上也,緣細以可斷麤,故滅道法智能治上也)。」又論云:「亦非全能治色、無色,不能治彼見所斷故(解云:以上界見惑唯類忍斷。若異生斷,唯俗智斷,唯有頂地非異生斷故。故滅道法智不能全治也)。」又論云:「二初無故,非彼所緣(解云:答前問也。一、四諦中闕初苦集。二、見修斷中闕初見斷。故言二初無也。由此二無,故法智品非彼八地各三所緣)。」又論云:「即由此因,顯遍行惑有緣諸地苦、集無遮,境互為緣因,非能對治故(解云:即由此因者,由前緣滅,自地緣道,六九地因也。故顯遍行中,九上緣惑能緣上八地苦、集無遮也。境互為緣因者,簡滅諦也,以九地苦、集境互為增上緣,互為能作因。由互為緣因故,緣諸地苦集無遮也。非能對治故者,簡道諦也,為苦、集境非能對治故,或緣一地,或二合緣,乃至總緣八地。不同緣道諦,若緣一地時即緣六地,或緣九地,故言非能對治也)。」
貪瞋慢二取,并非無漏緣者,滅諦下貪、瞋、慢、見取,及道諦下貪、瞋、慢、見取、戒禁取,此等煩惱不緣滅、道,名非無漏緣。應離者,明貪不緣滅、道,以貪隨眠應捨離故。若愛滅、道,是善法欲,非是貪也。
境非怨者,明瞋不緣滅、道,以瞋緣怨境,滅、道非怨故,非瞋境也。靜者,明滅、道非慢境也。慢緣麁動,滅、道寂靜故,非慢境也。淨者,明滅、道諦非戒禁取境也,非淨執淨是戒禁取,滅、道真淨,故非戒禁取境也。勝性者,明滅、道非見取境也。滅、道真勝,執以為勝,非見取也。是故貪等不緣無漏。
從此第三,明二隨增,論云:「九十八隨眠中,幾由所緣故隨增?幾由相應故隨增?」頌曰:
「未斷遍隨眠,  於自地一切,
非遍於自部,  所緣故隨增。
非無漏上緣,  無攝有違故,
隨於相應法,  相應故隨增。」
釋曰:初一行頌明所緣隨增,次兩句簡法,後兩句明相應隨增。未斷遍隨眠,於自地一切者,煩惱隨增要須未斷,故初頌首標未斷言,通後位也。遍隨眠於自地一切者,五部也。遍行隨眠謂於自地五部諸法所緣隨增,遍緣五部以為所緣,能緣煩惱於所緣境隨住增長,故名隨增。
非遍於自部者,非遍行隨眠唯緣自部,故於自部所緣隨增。
所緣故隨增者,屬上兩句也。
非無漏上緣者,六無漏緣惑,及九上緣惑無所緣隨增,故言非也。
無攝有違故者,釋上無隨增義,無漏上境無身見愛攝為己有,名無攝有,以無攝有故,無所緣隨增。如衣潤濕,埃塵隨住,衣喻法也,潤喻愛也,埃塵隨住喻惑隨增也。違故者,又無漏法及上地境與惑相違,雖被惑緣,以相違故,無隨增也。如於炎石,足不隨住,炎石喻無漏上境也,不隨住者喻不隨增也。
隨於相應法,相應故隨增者,隨謂隨何煩惱,謂遍行、非遍行,漏、無漏緣,自界緣、他界緣,此等諸惑於所相應受、想等法,由相應故,於彼隨增。
從此第四,二性分別,論云:「九十八隨眠中,幾不善?幾無記?」頌曰:
「上二界隨眠,  及欲身邊見,
彼俱癡無記,  此餘皆不善。」
釋曰:上二界隨眠者,色、無色界一切隨眠也。
及欲身邊見者,欲界中身、邊見也。
彼俱癡者,彼欲界身、邊見相應無明也。無記者,此上煩惱唯是有覆無記性也。謂不善性有苦異熟,苦異熟果上二界無,故彼隨眠唯無記性。欲身、邊見迷自事故,非欲損害他有情故,唯無記性。依經部宗,身見有二:一者俱生,唯以無記性;二者分別,是不善性。與身俱起名曰俱生,因邪思起名為分別。
此餘皆不善者,此身、邊外,餘欲界繫一切隨眠唯不善性。
從此第五,明根非根,就中分二:一明不善根、二明無記根。
且初第一,明不善根者,論云:「於上所說不善惑中,幾是不善根?幾非不善根?」頌曰:
「不善根欲界,  貪瞋不善癡。」
釋曰:唯欲界繫一切貪、瞋及不善癡,簡身、邊見相應癡也。名不善根有三義:一、唯不善。二、是煩惱,簡隨煩惱也。三、與一切不善為根。由具三義名不善根。所餘煩惱非不善根,義准可知。
從此第二,明無記根,就中分二:一明無記根、二因便明四記。
且初明無記根者,論云:「於上所說無記惑中,幾是無記根?幾非無記根?」頌曰:
「無記根有三,  無記愛癡慧,
非餘二高故。  外方立四種,
中愛見慢癡,  三定皆癡故。」
釋曰:前三句薩婆多說,後三句經部師說。無記根有三者,標也。毘婆娑師說:「不善根既三,無記根亦三也。」
無記愛癡慧者,列數也。一、無記愛,上界貪也。二、無記癡,謂上界癡及欲界身、邊見相應癡也。三、無記慧,此通有覆及與無覆:言有覆者,上界染慧及欲界身、邊見慧也;言無覆者,異熟生等四無記也。
非餘二高故者,簡法也。非餘者,上界疑、慢也,此非無記根。謂疑於二趣轉性搖動故,不應立根。慢於所緣高舉相轉,異根法故。夫根法下轉也,慢既高舉,故不立根。
外方立四種者,外國諸師立無記根有四種也。
中愛見慢癡者,列四名也。中謂無記,善惡中故。一、無記愛,上界貪也。二、無記見,上界見及欲身、邊見也。三、無記慢,上界慢也。四、無記癡,謂上界癡及欲身、邊見相應癡也。
三定皆癡故者,釋立四無記所以也。三定者,愛、見、慢三依定而轉,愚夫修定不過此三,謂愛上定及見上定、慢上定也。皆癡者,此三皆依無明力轉,有斯勝用,故立此四為無記根。
從此第二,明四記事,頌曰:
「應一向分別,  反詰捨置記,
如死生殊勝,  我蘊一異等。」
釋曰:上兩句標,下兩句指事釋之。且問記有四:一應一向記、二應分別記、三應反詰記、四應捨置記(記者答也)。如問死者:「一切有情皆當死不?」應一向記,一切有情皆定當死。如問生者:「一切有情皆當生不?」應分別記,有煩惱者受生,無煩惱者不生。如問殊勝,應反詰記。有作是問:「人為勝劣?」應反詰言:為何所方?若言方天,應記人劣;若言方下(惡趣),應記人勝。如問「我、蘊一異」者,應捨置記。若作是問:「我與五蘊為一為異?」應捨置記,此不應問。若有我體,可問一異;本無我體,一異不成。如問「石女生兒為白為黑?」應捨置記,謂石女本自無兒,何得論其黑白?此上依毘婆沙師說。頌言等者,等取《發智》、本論及契經說。《發智》,如論說:「今且敘經。云何有問應一向記?謂問『諸行者無常耶?』此問名為應一向記。云何有問應分別記?謂若有問:『諸有故思,造作業已,為受何果?』此問名為應分別記,造善受人天,造惡受惡趣。云何有問應反詰記?謂若有問:『士夫想與我為一為異(此問假我)?』應反詰言:『汝依何我作如是問?若言依麁我(色蘊上我),應記與想異(想、色不同,故言異也)。』此問名為應反詰記。云何有問但應捨置記?謂若有問:『世為常(一問)?無常(二問)?亦常亦無常(三問)?非常非無常(四問)?世為有邊(五問)?無邊(六問)?亦有邊亦無邊(七問)?非有邊非無邊(八問)?如來死後為有(九問)?非有(十問)?亦有亦非有(十一問)?非有非非有(十二問)?為命者即身(十三問)?為命者異身(十四問)?』此問名為但應捨置(已上論文)。」解云:此經問世及問如來兼命者,皆是我之異名,此有十四問皆不可記,名十四不可記事,以我體既無故,皆應捨置答也。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十九
Hán Việ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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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Quyển thứ hai mươi

俱舍論頌疏
Hán gốc
俱舍論頌疏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二十
從此第六,明惑能繫,就中分二:一約世明能繫、二約斷明能繫。
就約世明能繫中分二:一正約世明繫、二明三世有無。
此下第一,正約世明繫。論云:「謂諸有情於此事中(所繫境事)隨眠隨增,名繫此事。應說過去、現在、未來何等隨眠?能繫何事?」頌曰:
「若於此事中,  未斷貪瞋慢,
過現若已起,  未來意遍行,
五可生自世,  不生亦遍行,
餘過未遍行,  現正緣能繫。」
釋曰:初句明所繫事,後七句明能繫惑。第二句未斷字、第八句能繫字,通在中間句也。欲曉此頌,且要先知隨眠有二:一者自相,謂貪、瞋、慢緣別法起,名為自相。二者共相,謂見、疑、癡緣多法起,名為共相,緣共相境也。若於此事中者,所繫事也。未斷貪瞋慢者,能繫惑也。於所繫事未斷貪、瞋、慢,名為能繫也。
過現若已起者,此貪、瞋、慢於所繫事過去已生未斷,現在已生能繫此事,以貪、瞋、慢是自相惑,非諸有情定遍三世諸事起故,不名遍行。現在已生,不標未斷者,體現在前,必然未斷,義必有之,故不標也。應知遍行須具二義:一者世遍,縛三世故;二者事遍,能縛一切自所緣故。過、現意識貪、瞋、慢三雖於世遍,闕於事遍,謂有緣此境、不緣餘境故。
未來意遍行者,未來意識貪、瞋、慢三遍於三世,乃至未斷,皆能繫縛。以未來意識縛三世境及一切事故,能遍繫,名遍行也。謂未來意識境流三世故,名世遍。又此意識種類無邊,於所緣事必能遍縛,亦名事遍。
五可生自世者,未來五識相應貪、瞋若未斷,可生者唯繫自世,在未來世唯繫未來,若流至現唯繫現在,若落謝過去唯於過去,謂境必俱故。
不生亦遍行者,未來五識相應貪、瞋若未斷不生,亦遍繫三世及一切自所緣事。謂所緣境或在未來、或流至現在、或謝過去,識雖未來,緣闕不生,由未斷故,性能繫彼三世境也。或有同時參差三世,如有眼識定緣青黃赤色三境而起,隨闕一境,識即不生,其所闕境或一未來、或一現在、或一過去,故說五識遍縛三世。言事遍者,謂不生五識種類無邊,於自所緣必能遍縛。
餘過未遍行者,餘謂見、疑、無明,貪等外故名之為餘。見、疑、無明若在過去、或於未來未斷,皆能遍縛三世一切事境,以共相惑定遍起故。
現正緣能繫者,見、疑、無明於現在世正緣境時,隨於何境,能繫此事。此現在惑雖具二遍,以不定故,不說遍行。此能繫字通上諸句,思而可知。
從此第二,明三世有無等,就中分二:一述宗、二正破。
就述宗中分二:一教理證、二敘說定宗。
且初教理證者,薩婆多宗說有三世,經部不許,欲將破彼,今且敘宗。論云:「應略標宗,顯其理趣。」頌曰:
「三世有由說,  二有境果故,
說三世有故,  許說一切有。」
釋曰:上兩句證,下兩句結宗。三世有由說者,三世實有,由經說故。經言:「苾芻當知:若過去色非有,不應多聞聖弟子眾勤修厭捨;以過去色是有故,應多聞聖弟子眾勤修厭捨。若未來色非有,不應多聞聖弟子眾勤斷欣求;以未來色是有故,應多聞聖弟子眾勤斷欣求。」
二有境果故者,二者,謂契經說:「識二緣生,如說眼識以眼及色為二緣,乃至意識以意根及法為二緣。意根過去,法通三世,過、未若無,能緣意識應闕二緣。過去無故,便闕意根。過、未無故,復闕法境。」已上教證也。有境者,此下有二種理證,此初理也。以識起時必有境故,有境識生,無境不生,其理決定。過、未若無,所緣無故,識亦應無。有果者,第二理也,又過去業有當果故,過去若無,其過去業體應非有;由業無故,當果應無。既業有果,故知過、未理必實有。下兩句者結宗,說三世實有故,許是一切有宗也。
從此第二,定宗。論云:「今此部中差別有幾(問數)?誰所立世最善可依(問宗差別)?」頌曰:
「此中有四種,  類相位待異,
第三約作用,  立世最為善。」
釋曰:上兩句答初問,下兩句答第二問。今此部中差別有四:一類異、二相異、三位異、四待異。尊者法救作如是說:由類不同,三世有異,謂從未來至現在時,捨未來類,得現在類。若從現在流至過去,捨現在類,得過去類。但類不同,非體有異。如破金器作餘物時,形雖有殊,金色無異。尊者妙音說:相不同,三世有異,謂法在過去,正與過去相合,而不名為離現、未相,以過去相顯但名為過去,現在正與現在相合而不名為離過、未相,未來正與未來相合而不名為離過、現相,隨顯得名,准過去說。尊者世友說:位不同,三世有異,未作用位名為未來,正作用位名為現在,作用謝位名為過去,至位位中作異異說。如運一籌置一位名一,置百位名百,置千位名千,歷位有別,籌體無異。尊者覺天說:待不同,三世有異,待謂觀待,前觀於後名為過去,後觀於前名為未來,觀待前後名為現在。如一女人名女、名母,觀母名女,觀女名母。論主評云:法救執法有轉變故,應置數論外道朋中,以數論執法有轉變故也。妙音所立世相雜亂,三世皆有三世相故。覺天所立世還雜亂,三世法中應有三世,謂過去世有多剎那,前後剎那應名去來,中名現在。未來、現在類亦應然。故此四中,第三世友立世最善,以約作用位立世差別故。
從此第二,經部廣破。頌曰:
「何礙用云何,  無異世便壞,
有誰未生滅,  此法性甚深。」
釋曰:前三句經部破,第四句有宗答。何礙用云何者,此用字兩度言之,一何礙用、二用云何。何礙用者,經部破云:汝說三世法體常有,應一切時能起作用,何法礙用,時有時無?用云何者,汝說法體由作用故三世有別,又此作用,云何得說為去來今?且作用中而得更立有餘作用,用上有用,便致無窮。
無異者,有宗救也。用不離體,名為無異。既用即體,體既無無窮之過故,用亦無無窮之失也。世便壞者,破也,此經部重破。若言無異,三世便壞,體既恒有,用亦應然,何得有時名為過、未?故彼所執世義破壞。
有誰未生滅者,更以理破之。若說過、未如現實有,應俱名現。誰未已生名為未來?誰復已滅名為過去?故不許法本無今有、有已還無,則三世義皆不成立。又經部云:汝薩婆多許體恒有,而說性非常,如是義言所未曾有。依如是義,故有頌曰:「許法體恒有,而說性非常,性體復無別,此真自在作(此頌經部調有宗也,言如外道說自在天自作諸世間,須作即作也)。」
此法性甚深者,薩婆多救也。如向所難,我不能通者,謂法性甚深,非尋思境,豈不能釋便撥為無?論主意朋經部,故作斯釋。
從此第二,約斷明離繫。論云:「今應思擇:諸事已斷,彼離繫耶?設事離繫,彼已斷耶(問也)?若事離繫,彼必已斷。有事已斷,而非離繫(答也)。斷非離繫,其事云何(徵起)?」頌曰:
「於見苦已斷,  餘遍行隨眠,
及前品已斷,  餘緣此猶繫。」
釋曰:上兩句明見道,第三句明修道,第四句通上兩位,應言:餘遍行隨眠緣此猶繫也,及前品已斷,餘緣此猶繫。於見苦已斷,餘遍行隨眠者,謂苦智已生、集智未生,苦智已生,見苦已斷,集智未生,有餘集諦遍行隨眠也。此集下遍行隨眠,緣此苦諦猶繫也,是則苦諦雖斷,而集惑猶繫,是名斷非離繫也。
及前品已斷者,於修道位九品隨眠,於前八品隨斷何品,名前品已斷。前品已斷,未斷後品。能緣此前品者,於前品猶繫,故前品雖斷而後品猶繫,是名斷非離繫。
從此大文第七,明惑隨增,就中分二:一正明惑隨增、二明有隨眠心。
且初正明隨增者,論云:「何事有幾隨眠隨增(問也)?若隨事別答,便費多言論,是故應造《略毘婆沙》,由此雖勞少少功力,而能越渡大大問流。謂法雖多,略有十六種,即三界五部(三五十五)及無漏法(足前成十六也)。能緣彼識名數亦然(識亦十六)。應知何法、何識境,易思何事、何隨眠隨增(境識既解,境即是事,事上惑增自當了也),此中且應知何法?何識境?」頌曰(已上論文):
「見苦集修斷,  若欲界所繫,
自界三色一,  無漏識所行。
色自下各三,  上一淨識境,
無色通三界,  各三淨識境。
見滅道所斷,  皆增自識行,
無漏三界中,  後三淨識境。」
釋曰:前兩行頌明苦集修三境。後一行頌,上兩句明滅道境,下兩句明無漏境。見苦集修斷者,通標三界三部也。
若欲界所繫者,簡別前三部也。
自界三色一,無漏識所行者,此上欲界所繫苦、集、修斷各五識緣,謂自界三及色界一,並無漏識,名為五識。自界三者,即如前說苦、集、修也。及色界一者,謂修所斷,以色界修斷得緣欲界苦集修也。無漏識者,謂無漏識亦緣欲界苦集修也。
色自下各三,上一淨識境者,謂色界所繫苦、集、修斷各八識緣,謂自界三及下界三,下即欲界也,三謂前說苦集修斷,並上界一,謂無色界修所斷識能緣色界苦集修故,兼無漏淨識亦緣色界苦集修斷故,此八識一一各皆容緣色界苦集修斷也。
無色通三界,各三淨識境者,無色所繫苦集修斷各十識緣,謂通三界,各三為九,三謂苦集修也。無漏淨識為十。此之十識一一皆容緣無色界苦集修斷。
見滅道所斷,皆增自識行者,約三界說,且欲界繫見、滅道所斷為六識緣,五識如前,更增第六見滅所斷識。見道所斷亦六識緣,五識如前,更增第六見道所斷識。自諦下識,名為自識也。色界見滅、見道所斷各為九識緣,八識如前,各增自一。無色界見滅、見道各十一識,緣十事如前,各增自一,准前欲界說也。
無漏三界中,後三淨識境者,謂無漏法通十識緣,謂三界中各後三部,謂見滅、見道、修所斷識,兼無漏識以為第十,此之十識一一皆容緣無漏也。為結前義,復說頌曰:
「見苦集修斷,  欲色無色繫,
應知如次第,  五八十識緣。
(解云:欲界三部五識緣,色界三部八識緣,無色三部十識緣,義如前說)
見滅道所斷,  各增自識緣(六識等緣也),
無漏法應知,  能為十識境。」
論云:「如是了知十六種法為十六識所緣境已,今應廣辨何事、何隨眠隨增?若別疏條,恐文煩廣,故我於此略示方隅。且有問言:『所繫事內樂根有幾隨眠隨增?』應觀樂根總有七種,謂欲界一,即修所斷(樂在五識,故唯修斷),色界五部(色有意樂,故通五部),無漏第七(謂第三禪無漏樂也),無漏樂根非諸隨眠之所隨增,如前已說。七中前六(謂欲界一、色界五也)隨其所應,欲修所斷,及諸遍行。色界一切隨眠隨增(欲界修斷緣自部樂及苦、集遍行,隨眠能緣修斷樂。色界樂根既通五部,故一切識皆緣樂根。言一切者,五部惑也)。若有問言:『緣樂根識復有幾種隨眠隨增(前約樂根,此約樂根上識也)?』應觀此識總有十二,謂欲界四,除見滅斷(解云:欲界見苦、見集遍行及修所斷能緣樂根,欲界道諦邪見、疑、無明能緣無漏樂也。滅諦體非樂根,故滅諦所斷,不緣樂也)。色界五部、無色界二,即見道諦及修所斷(無色道諦邪見、疑、無明緣下第三禪,無漏樂故。無色道諦所斷,有緣樂識也。無色修所斷生得加行善,通緣九地類智品道,故彼修斷得有緣下第三禪無漏樂根識也)。無漏第十二皆能緣樂根(此上明緣樂識,總計有十二也,謂欲界有四、色界有五,足前成九。無色界有二,足前成十一。更加無漏識,故成十二也)。此隨所應欲界有四部,色界有為緣無色界二部,及諸遍行隨眠隨增(解云:此文正明緣樂識上隨眠隨增也。欲界有四部,除見滅斷也。色界有為緣者,取五部下緣有為惑,除滅諦下邪見、疑、無明,彼緣無為也。緣滅諦邪見等,非是緣樂根識,故須除也。無色二部謂道諦斷及修所斷,謂道諦下邪見、疑、無明是緣樂識,此下貪、瞋、癡等緣邪見等起,故道諦下貪等名樂根識上隨眠隨增也。無色修所斷識既緣樂根,故修所斷煩惱於緣樂識上隨眠隨增也。及諸遍行者,即無色界苦集下遍行隨眠,緣彼道諦所斷及修所斷樂根識也)。若復有問言:『緣緣樂根識復有幾種隨眠隨增(解云:此問緣樂根識上隨眠隨增也)?』應觀此識總有十四,於前十二更加二種,即無色界見苦集斷(取遍行也),如是十四識能緣緣樂根(能緣緣樂上識),此隨所應欲、色如上。無色四部除見滅斷隨眠隨增(此正明隨增。上來具註論文,欲令尋論者易曉其義,是故敘之矣)。」
從此第二,明有隨眠心。論云:「若心由彼名有隨眠,彼於此心定隨增(問也)?此不決定,或有隨增,謂與心相應及緣心未斷;相應已斷則不隨增。依此義門,故作是說。」頌曰:
「有隨眠心二,  謂有染無染,
有染心通二,  無染局隨增。」
釋曰:有隨眠心二者,標也。謂有染無染者,列數也。有隨眠心總有二種,有染、無染心差別故,與惑相應名為有染,於有漏中善無記心名為無染。
有染心通二者,有染污心名有隨眠,此有隨眠通有隨增或不隨增,故云二也。有隨增者,一謂染心,與惑相應,隨眠未斷;二謂緣此染心隨眠未斷,故名有隨增。不隨增者,此謂染心相應已斷,則不隨增,仍說有隨眠,以恒相應故,已斷縛性故不隨增,不斷伴性故恒相應也。相伴性必不可斷,有伴性故,名有隨眠。
無染局隨增者,簡不隨增,故名為局。以無染心非惑相應,不由伴性,名有隨眠。唯局隨增,名有隨眠,謂由隨眠緣無染心,隨眠未斷,名有隨眠。言未斷者,隨增義故,故唯局隨增名有隨眠也。
從此第八,明次第起,就中分二:一正明次第、二明起惑因。
且初明次第者,論云:「如上所說十種隨眠次第生時,誰前誰後?」頌曰:
「無明疑邪身,  邊見戒見取,
貪慢瞋如次,  由前引後生。」
釋曰:一無明、二疑、二邪見、四身見、五邊見、六戒禁取、七見取、八貪、九慢、十瞋,煩惱生時,先由無明,於諦不了。由不了故,次引生疑,於四聖諦生猶預故。從此疑心引生邪見,謂定撥無苦、集、滅、道。由撥無諦,引身見生,謂苦蘊中撥無苦理,便決定執此為我故。從此身見引邊見生,謂依我執斷、常邊故。從此邊見引生戒禁取,便計前執為能淨故。從戒禁取引見取生,謂計能淨已,或必執為能勝故。從此見取次引貪生,謂自見中情深愛故。從此貪後次引慢生,恃自見解,生高舉故。從此慢後次引生瞋,違己見中必憎嫌故。如是且依次第起說,越次第者,前後無准。
從此第二,明起惑因。論云:「諸煩惱起,由幾因緣?」頌曰:
「由未斷隨眠,  及隨應境現,
非理作意起,  說惑具因緣。」
釋曰:由三因緣煩惱現起:一、由未斷隨眠,即惑因也。二、隨應境現,隨應者,隨其所應也,如順境生貪、違境生瞋等,此惑境界也。三、由非理作意,即起惑加行也。由上三因,煩惱現起。
說惑具因緣者,此上三因,謂此且據具因緣說,或有唯託境界力生,如退法根阿羅漢等。
從此大文第三,雜明諸煩惱起,分三:一明漏等四門、二明結等六門、三明五蓋差別。
就明漏等四門,分二:一出體、二釋名。
此下出體。論云:「即上所說隨眠并纏,經說為漏、瀑流、軛、取。漏謂三漏:一欲漏、二有漏、三無明漏。言瀑流者,四瀑流:一欲瀑流、二有瀑流、三見瀑流、四無明瀑流。軛謂四軛,如瀑流說。取謂四取:一欲取、二見取、三戒禁取、四我語取。如是漏等其體云何?」頌曰:
「欲煩惱并纏,  除癡名欲漏,
有漏上二界,  唯煩惱除癡,
同無記內門,  定地故合一,
無明諸有本,  故別為一漏。
瀑流軛亦然,  別立見利故,
見不順住故,  非於漏獨立。
欲有軛并癡,  見分二名取,
無明不別立,  以非能取故。」
釋曰:初兩行明三漏,次一行明瀑流及軛,後一行明四取。欲煩惱并纏,除癡名欲漏者,此四十一物名欲漏體,謂欲界繫根本煩惱有三十一,并十纏成四十一。
有漏上二界,唯煩惱除癡者,此有五十二物為有漏體,謂上二界根本煩惱各二十六,五部惑中各除瞋、癡也。兩界合論,故成五十二。彼上二界雖有昏沈、掉舉二纏,不立為漏體者,以纏少故。又此二纏隨從他起,不自在故。
同無記內門,定地故合一者,明上二界合為有漏也。一同無記性、二同內門轉(緣定及身,名內門轉也)、三同是定地,由此三義,二界隨眠合為一漏。
無明諸有本,故別為一漏者,三界無明各有五種,此中十五物為無明漏,謂由無明為三有根本,別為一漏也。
瀑流軛亦然者,瀑流與軛體與漏同,故說亦然,謂前欲漏析出諸見,名欲瀑流,及名欲軛。如是有漏析出諸見,名有瀑流,及名有軛。析出諸見,名見瀑流,及名見軛。如是已顯二十九物,名欲瀑流,謂貪、瞋、慢各有五種(十五也),疑四(四諦下疑也,足前成十九),纏十(足前成二十九)。二十八物名有瀑流,謂貪與慢各十(上二界各五,總成二十),疑八(上二界各四疑成八,足前成二十八也)。三十六物為見瀑流,謂三界中各十二見(苦下五見,集、滅各二見為四,足前成九,道諦下三見,故成十二也)。十五物為無明瀑流,謂三界無明各有五也。應知四軛如瀑流說。
別立見利故者,析出諸見,別名見瀑流及見軛者,以見推求性猛利故。
見不順住故,非於漏獨立者,令住生死,名為漏義。見性猛利,不順住義,由此於漏不獨立名,但可與餘合說為漏。
欲有軛並癡,見分二名取者,此明四取體同四軛,欲軛并癡名為欲取,有軛并癡名我語取,見軛分二:一名戒禁取、二名見取。應知三十四物為欲取體,謂貪、瞋、慢、無明各五(四五二十),疑有四(足前成二十四),并十纏(足前成三十四)。三十八物為我語取體,謂貪、慢、無明各十,疑有八(上界合論)。六物為戒禁取體,三界各有二戒禁取,故為六也(若下一、道下一)。三十物為見取體,三界各有十種見(十二見中除二戒禁取)。上界煩惱名我語取者,我語謂內身依之說我,故上界煩惱多緣內身,名我語取。我語之取,依主釋也。於諸見中別立戒禁取者,由此獨為聖道怨故,雙誑在家、出家眾故。謂在家眾計自餓等為天道故,諸出家眾計捨可愛境為清淨道故。
無明不別立,以非能取故者,不立無明別為取者,能取諸有,故名為取。謂不了相,名為無明,非能取故,不立為取,但可與餘合說為取。此上四取依薩婆多宗說也。若依經部,四取謂以貪為體性,貪緣五欲境起,名為欲取;貪緣六十二見起,名為見取;貪緣戒禁起,名戒禁取;貪緣三界我語起,名我語取。故彼四取以貪為體。
從此第二,釋名。論云:「此隨眠等名有何義?」頌曰:
「微細二隨增,  隨逐與隨縛,
住流漂合執,  是隨眠等義。」
釋曰:微細者,釋隨眠義也。根本煩惱行相難知,故名微細,猶如眠也。二隨增已下,三義釋隨:且第一二隨增者,所緣隨增、相應隨增,能隨煩惱於所緣境,及所相應增昏滯故。隨逐者,第二釋隨義,煩惱起得,此煩惱得隨逐有情常為過患也。隨縛者,第三釋隨義,煩惱現行隨縛有情。
住流漂合執者,釋上漏等名也。住者,能令眾生久住生死。流者,能令有情三界流轉。於六根門泄過無窮故,名為漏。漂者,極漂善品,故名瀑流。合者,和合有情受種種苦,故名為軛。執者為有漏依,執取生死,故名為取。
是隨眠等義者,結上也。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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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hai mươi mốt

俱舍論頌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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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頌疏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二十一
從此第二,明結等六門,就中分二:一正明結等、二諸門分別。
就正明結等分二:一明結等五門、二明六垢。
就明結等五門分二:一標章、二別釋。
且第一標章者,論云:「如是已辨隨眠並纏,世尊說為漏瀑流等,為唯爾所?為復有餘?」頌曰:
「由結等差別,  復說有五種。」
釋曰:除漏等外,由結等差別復有五種:一結、二縛、三隨眠、四隨煩惱、五纏。
從此第二,別釋就中,分五:一釋結、二釋縛、三釋隨眠、四釋隨煩惱、五釋纏。
就明結中分三:一明九結、二明五下分結、三明五上分結。
且初第一,九結云何?頌曰:
「結九物取等,  立見取二結,
由二唯不善,  及自在起故。
纏中唯嫉慳,  建立為二結,
或二數行故,  為賤貧因故,
遍顯隨惑故,  惱亂二部故。」
釋曰:結九者,一愛結、二恚結、三慢結、四無明結、五見結謂三見也、六取結謂二取也、七疑結、八嫉結、九慳結,於中恚、嫉、慳唯欲界繫,餘遍三界也。問:「何緣三見名為見結?二取名為取結?」答:「頌言物取等,謂三見、二取,一則物等、二則取等。言物等者,物者,體也,三見有十八物,二取亦十八物,故名物等。見十八者,謂苦下有身、邊二見,四諦下各有邪見,合成六見。三界各六,故成十八。取十八者,苦下有二取,集、滅各有一取,謂唯見取,道下亦二取,故成六取。三界各六,故名十八。言取等者,三見等是所取也,二取等是能取也,故名取等。謂由戒取,執身見等為能淨故;或起見取,執身見等以為勝故。故身見等名為所取,戒、見二取名能取也。」
由二唯不善,及自在起故者,謂嫉、慳二唯不善性。又嫉、慳唯自在起,不隨從他,唯自力起故,名自在起。由二義勝故,於纏中別立為結。此釋非理,論主破云:「若纏唯八,此釋可然。許有十纏,此釋非理,以忿、覆二種亦具兩義故,故應立為結。」由此應言嫉、慳過失尤重,一、數現行故,謂由嫉、慳數現行也;二、為賤貧因故,嫉為賤因,慳為貧因也;三、遍顯隨惑故,謂遍顯歡戚隨煩惱也,謂嫉與憂相應遍顯戚隨惑也,慳、喜相應遍顯歡隨惑也;四、惱亂出家、在家二部故,謂出家於教法為嫉慳惱亂,在家於財物為嫉慳惱亂;五、或惱亂天、阿素洛故,謂天帝釋有甘露味,阿素洛有女色,天慳味嫉色,阿素洛慳色嫉味,便興鬪諍;六、或惱亂人、天二勝趣故;七、或惱亂他及自部故,部者眾也,謂慳惱自眾,嫉惱他朋。由上七義,故於十纏唯二立結。頌言「惱亂二部故」者,應知攝後四種二部也。
從此第二,明五下分結,論云:「佛於餘處,依差別門即以結聲,說有五種。」頌曰:
「又五順下分,  由二不超欲,
由三復還下,  攝門根故三。
或不欲發趣,  迷道及疑道,
能障趣解脫,  故唯說斷三。」
釋曰:又五順下分者,一身見、二戒禁取、三疑、四欲貪、五瞋。問:「何緣此五名順下分?」答:「下謂欲界,此五順益下分界故,名順下分。」
由二不超欲,由三復還下者,正釋順下也。由貪、瞋二不超欲界,設有能超,上生有頂,由身見等三還生欲界,故說貪、瞋如守獄卒,身見等三如防邏人,故說此五名順下分。有說言下分者,謂下有情,即異生也,及取下界,謂欲界也。前三能障超下有情,後二能令不超欲界,故五皆得順下分名。問:「如諸預流斷六煩惱,云何經說斷三結耶?」答:「此有二師:第一釋者,頌云『攝門根故三』,言攝門者,謂身見在一門,即苦門也;戒禁取在二門,謂苦道門也;疑通四門,謂四諦門也。說斷三種,攝彼三門故,說斷三已說斷六。言攝根者,謂邊見依身見轉,見取依戒禁取轉,邪見依疑轉,故說斷三種攝彼三根,故說斷三已說斷六。」
或不欲發趣已下,第二釋也。或言謂顯有餘師釋,凡趣異方有三重障:一不欲發趣、二迷正道依邪道故、三疑正道。趣解脫者亦有三障:一、不欲發趣,謂由身見執我、我所,怖畏解脫,不欲發趣。二者,迷正道,謂由戒取執非道故,迷於正道。三者,疑於道,謂由疑故,於道猶豫。佛顯預流永斷如斯,趣解脫障,故說斷三。
從此第三,明五上分結,論云:「佛於餘經,如順下分,說順上分亦有五種。」頌曰:
「順上分亦五,  色無色二貪,
掉舉慢無明,  令不超上故。」
釋曰:順上分五:一色界貪、二無色界貪、三色無色掉舉、四色無色慢、五色無色無明。由此五種,能令有情不超上界,名順上分結,以貪過重,兩界別論。
從此第二,明三縛,論云:「已說結,縛云何?」頌曰:
「縛三由三受。」
釋曰:縛有三種:一者貪縛、二者瞋縛、三者癡縛。何緣說此三為縛?謂依三受故立三縛,謂於樂受貪縛隨增,謂於苦受瞋縛隨增,謂於捨受癡縛隨增,所緣相應,俱隨增故。雖於捨受亦有貪、瞋,非如癡故。
從此第三,明隨眠,論云:「已分別縛,隨眠云何?」頌曰:
「隨眠前已說。」
釋曰:隨眠有六,乃至九十八品,初已說也。
從此第四,明隨煩惱,頌曰:
「隨煩惱此餘,  染心所行蘊。」
釋曰:隨煩惱此餘者,此隨眠外,餘纏垢等,名隨煩惱,隨根本煩惱起故,名隨煩惱也。此隨煩惱是染心所,行蘊所攝。
從此第五,明纏,頌曰:
「纏八無慚愧,  嫉慳并悔眠,
及掉舉昏沈,  或十加忿覆。
無慚慳掉舉,  皆從貪所生,
無愧眠昏沈,  從無明所起,
嫉忿從瞋起,  悔從疑覆諍。」
釋曰:前一頌標纏,次一頌半明根本等流。纏八者,《品類足論》說或十者,毘婆沙師說纏有十:一無慚、二無愧、三嫉、四慳、五悔、六眠、七掉舉、八昏沈、九忿、十覆。無慚、無愧,根品已釋。嫉謂於他諸興盛事令心不喜。慳謂財、法巧施相違。悔即惡作,根品已釋。眠謂令心昧略為性。悔、眠二種雖通善惡,今十纏中唯取染污。掉舉、昏沈亦根品已釋。令心憤發,說名為忿。隱藏自罪,說名為覆。無慚、慳、掉舉是貪家等流果也。無愧、眠、昏沈是無明等流。嫉、忿是瞋家等流。悔是疑等流。覆有說貪等流,有說癡等流,有說貪、癡等流,有說智人覆是貪等流、無智人覆是癡等流。頌云覆諍者,三說不同,故名為諍。
從此大文第二,明煩惱六垢,頌曰:
「煩惱垢六惱,  害恨諂誑憍,
誑憍從貪生,  害恨從瞋起,
惱從見取起,  諂從諸見生。」
釋曰:前兩句明六垢,次四句明本惑等流。一惱、二害、三恨、四諂、五誑、六憍,此從煩惱生,穢污相麁,名煩惱垢。惱謂堅執諸有罪事,由此不取如理諫誨。害謂逼迫,行打罵等。恨謂結怨。諂謂心曲。誑謂惑他。憍,根品已釋。誑、憍貪等流,害、恨瞋等流,惱見取等流,諂五見等流。頌言諸見者,即五見也。
從此大文第二,諸門分別,就中分五:一三斷分別、二三性分別、三三界分別、四六識相應、五五受相應。
且第一三斷者,論云:「此垢及纏為何所斷?」頌曰:
「纏無慚愧眠,  掉惛見修斷,
餘及煩惱垢,  自在故唯修。」
釋曰:纏中無慚、無愧、睡眠、惛沈、掉舉,此五與見惑相應是見所斷,與修惑相應是修所斷。餘謂嫉、慳、忿、覆、悔及煩惱六垢,此之十一自在起故,唯修所斷,不隨他惑,自力而起,唯與無明共相應故,名為自在。
從此第二,明三性。論云:「此隨煩惱誰通何性?」頌曰:
「欲三二餘惡,  上界皆無記。」
釋曰:欲三二者,欲界眠、昏、掉三,通不善、無記二性。與身、邊見相應是無記性。餘惡者,所餘隨惑皆不善性。上界皆無記者,上二界中,一切隨惑皆唯無記性。
從此第三,三界分別。論云:「此隨煩惱誰何界繫?」頌曰:
「諂誑欲初定,  三三界餘欲。」
釋曰:諂、誑唯在欲界初禪,臣眾相依故。三三界者,三謂昏、掉、憍三,皆通三界。餘欲者,餘者,除前五外,所餘隨惑唯欲界繫。
從此第四,明六識相應,此下總明本惑及隨惑,於六識中,何識何地起?頌曰:
「見所斷慢眠,  自在隨煩惱,
皆唯意地起,  餘通依六識。」
釋曰:見所斷惑及修所斷慢眠,并自在隨煩惱,即前嫉等五纏及六垢是也。此見斷等唯意地起,依五識身無容起故。
餘通依六識者,餘謂修斷貪、瞋、無明,及與修惑相應無慚、愧、昏、掉,並大煩惱中不信、懈怠、放逸,此等名餘也。此餘惑等,一一皆通六識地起。
從此第五,明五受相應,就中分二:一明本惑相應、二明隨惑相應。
且第一明本惑相應者,頌曰:
「欲界諸煩惱,  貪喜樂相應,
瞋憂苦癡遍,  邪見憂及喜。
疑憂餘五喜,  一切捨相應,
上地皆隨應,  遍自識諸受。」
釋曰:欲界諸煩惱中,貪與喜受、樂受相應,以歡行轉遍六識故。瞋與憂、苦相應,以慼行轉遍六識故。言癡遍者,謂癡遍與前四受相應,以歡、慼行轉遍六識故。
邪見憂及喜者,謂邪見以歡、慼行轉,唯意地故,與憂、喜相應。先造罪業,後起邪見,喜受相應,不懼報故;先造善業,後起邪見,憂受相應,福唐捐故。
疑憂餘五喜者,疑與憂受相應,以慼行轉唯意地故。餘五喜者,謂餘身見等四及慢為五,此之餘五與喜相應,以歡行轉唯意地故。
一切捨相應者,約通相應說,此上一切皆捨相應,以諸隨眠相續斷時,必住捨受。
上地皆隨應,遍自識諸受者,此明上界所有煩惱,隨其所應,遍與自地諸識俱起、諸受相應。如初禪中具有四識,若眼等三識所起煩惱與樂捨相應,若意地起惑,即與喜、捨相應。二禪已去乃至有頂,唯有意識,若二禪起惑,即與喜、捨相應;若第三禪起惑,即樂、捨相應;第四已去乃至有頂所起煩惱,唯捨相應。
從此第二,明隨惑五受相應。論云:「已辨煩惱諸受相應,今次復應辨隨煩惱。」頌曰:
「諸隨煩惱中,  嫉悔忿及惱,
害恨憂俱起,  慳喜受相應,
諂誑及眠覆,  通憂喜俱起,
憍喜樂皆捨,  餘四遍相應。」
釋曰:隨煩惱中嫉、悔、忿、惱、害、恨,此六唯與憂受相應,以慼行轉,唯意地故。慳喜受相應,謂以歡行轉,唯意地故。諂、誑、眠、覆,此四通與憂、喜相應,以歡、慼行轉,唯意地故。憍與喜、樂相應,二禪已下喜受相應,第三禪憍樂受相應,以歡行轉,唯意地故。頌言皆捨者,此上隨惑約通相應說,一切皆與捨受相應,相續斷時,必住捨故。
餘四遍相應者,餘謂無慚、無愧、昏沈、掉舉,此四通與五受相應,以歡、慼行轉,遍六識故。
從此第三,明五蓋。論云:「今次應辨蓋相云何?」頌曰:
「蓋五唯在欲,  食治用同故,
雖二立一蓋,  障蘊故唯五。」
釋曰:上兩句明蓋,下兩句廢立。蓋五唯在欲者,佛說蓋有五:一欲貪、二瞋恚、三昏眠、四掉悔、五疑。然此五蓋唯在欲界,以契經說如是五種純是圓滿不善聚故,上界無不善,故知唯在欲。問:「何緣昏、眠二法及掉、悔二法合為一蓋?」答:「頌言『食治用同故。』雖二立一蓋,食謂所食,治謂能治,即非是食也。言食同者,且昏眠蓋同有五食:一𧄼瞢、二不樂、三嚬呻、四食不平等性即過度飽也、五心昧劣性即因疲勞生也。言治同者,此二非食,謂光明想。言用同者,此二俱能令心沈昧。掉、悔二蓋言食同者,謂四種法:一親里尋、二國土尋、三不死尋、四隨念昔尋,隨所經事憶念尋求也。言治同者,此二非食,謂奢摩他。言用同者,此二能令心不寂靜。」問:「諸煩惱等皆有蓋義,何緣世尊唯說此五?」答:「頌言障蘊故唯五,謂貪、恚蓋能障戒蘊,昏、眠能障慧蘊,掉悔能障定蘊。定慧無故,於四諦疑,疑故能障解脫蘊及解脫知見蘊皆不得起,故唯此五建立為蓋。」依經部釋:昏、眠障定,掉悔障慧,定障理應先慧障故。
從此大文第二,明惑滅,就中分六:一明斷惑四因、二明四種對治、三明斷煩惱處、四明四遠性、五明斷惑得滅、六明九種遍知。
此下第一,明斷惑四因。論云:「今應思擇,他界遍行及見滅道斷有漏緣諸惑,於彼斷位不知彼所緣,知彼所緣時而彼不斷,如是諸惑斷由何因?」
解云:問也。他界遍行者,九上緣惑也。此遍行所緣者,上界苦、集是也。及見滅道斷有漏緣諸惑者,謂滅、道下貪、瞋、慢是也。謂貪、瞋、慢緣邪見、疑、無明起,名有漏緣。此貪等所緣者,即邪見、疑、無明也。
於彼斷位者,若他界遍行斷位者,謂苦、集智忍生時也。若滅、道有漏緣斷位者,謂滅、道智忍生時也。不知彼所緣者,若斷他界遍行時,不知上界苦、集也。若斷滅、道有漏緣時,不知彼邪見、疑、無明也,以滅、道智忍但知滅、道諦故。
知彼所緣時而彼不斷者,知他界遍行所緣者,謂上界苦、集類智也。而彼他界遍行不斷者,謂已斷故,故不斷也。知滅道下有漏緣惑所緣時者,謂苦、集智忍也,以苦、集智忍知苦、集故,彼滅、道下邪見、疑、無明體是苦、集故,苦、集智忍生,能知彼也。而彼貪、瞋、邪見等不斷者,謂未起滅道智忍故也。
又論云:「非要遍知所緣故斷(答前問也)。若爾斷惑總由幾因(却徵也)?由四種因(總答)。何等為四(問也)?」頌曰:
「遍知所緣故,  斷彼能緣故,
斷彼所緣故,  對治起故斷。」
釋曰:前三句明斷見惑因,第四句明斷修惑因。且斷見惑總由三因:遍知所緣故者,第一因也,此名遍知所緣故斷,謂苦、集斷自界緣惑。以自界緣緣自欲界苦、集諦故。苦、集忍生,既知苦、集,故知自界緣惑斷由遍知所緣故斷。言所緣者,即苦、集也。及見滅、道斷無漏緣惑,以邪見、疑、無明緣滅、道無漏。滅、道忍生,知滅、道諦故,彼邪見、疑、無明即斷,名遍知所緣故斷。言所緣者,即滅、道諦也。
斷彼能緣故者,第二因也,此名斷彼能緣故斷,謂見苦、集,斷他界緣,以自界緣惑緣他界緣惑,他界緣惑是所緣境,自界緣惑是能緣心也。若斷自界緣惑時,彼他界緣惑即隨斷,名斷彼能緣故斷。言能緣者,即自界緣是也。
斷彼所緣故者,第三因也,此名斷彼所緣故斷,謂見滅、道,斷有漏緣惑,以滅、道下貪等有漏緣惑緣邪見等無漏緣惑,無漏緣惑名為所緣。所緣若斷,彼能緣有漏緣惑亦隨斷,故名斷彼所緣故斷。言所緣者,即無漏緣惑是也。
對治起故斷者,明斷修惑,由第四因,此名對治起故斷,謂九品修惑由九品能對治道斷,若上上品惑,下下品道為對治,乃至下下品惑,上上品道為對治。此對治門後當廣釋。
從此第二,明四種對治。論云:「所言對治,總有幾種?」頌曰:
「對治有四種,  謂斷持遠厭。」
釋曰:對治有四:一、斷對治,謂無間道,斷煩惱故。二、持對治,謂解脫道,此道能持擇滅得故,無間道後名解脫道也。三、遠分對治,謂勝進道,令所斷惑得轉更遠故,解脫道後名勝進道也。四、厭患對治,謂加行道,緣苦、集諦深生厭患故,無間道前名加行道也。論主正此文云:「第一加行、二無間、三解脫、四勝進。」
從此第三,明斷惑處。論云:「諸惑永斷,為定從何?」頌曰:
「應知從所緣,  可令諸惑斷。」
釋曰:應知諸惑得永斷時,不可令其離相應法,以相近故,但可令惑遠離所緣,令彼所緣不復生故。
從此第四,明四遠性。論云:「所言遠分,遠性有幾?」頌曰:
「遠性有四種,  謂相治處時,
如大種尸羅,  異方二世等。」
釋曰:上兩句標,下兩句釋。遠性有四:一相遠、二治遠、三處遠、四時遠。
如大種者,如四大雖俱,以相遠故,亦名為遠。如尸羅者,如持、犯戒,此名治遠,雖一身中有持戒、犯戒,以相治故,亦名為遠。
異方者,如東西海,此名處遠,雖同一世界,方處隔故,亦名為遠。二世者,如過、未世者,此名時遠,雖一法上立此二世,望現在世時分隔故,亦名為遠。等言為明舉事未盡,如所造色等亦名相遠,如善惡性等亦名治遠,如南北海等亦名處遠,故致等言。
從此第五,明斷惑得滅。論云:「前言惑斷由治道生,道勝進時,所斷諸惑為再斷不(第一問)?所得離繫有重得耶(第二問)?」頌曰:
「諸惑無再斷,  離繫有重得,
謂治生得果,  練根六時中。」
釋曰:初句答第一問,下三句答第二問。諸惑無再斷者,諸惑頓斷,若更不退,必無後時再斷惑義。
離繫有重得者,離繫者,謂擇滅無為也。道勝進時,重起勝得得前無為,是故無為更許重得。所言重得總有六時,謂治生一、得果有四、練根第六時也。治生時者,謂解脫道。得果時者,謂得預流、一來、不還、阿羅漢果。練根時者,謂練鈍根轉為利也。此六時中,諸惑離繫隨道勝進重起勝得,如欲界繫見四諦斷,色、無色界見三諦斷,除道諦也,所有無為具六時得。色、無色界見道諦斷,所有無為唯五時得,以治生時即得果故,不應於此分為二時。解云:道類智起,名治生時,即得預流果也。故六時中除治生一,欲界修斷五品無為亦五時得,除預流果。欲界修斷第六品無為唯四時得,謂於前五更除一時,得果、治生時無異故。解云:第六解脫道起,名治生時,即得一來果,除治生一時也。欲界修斷第七、八品無為亦四時得,得果四中除前二故。欲界修斷第九品無為唯三時得,謂於前四中又除一時,以治生時即得果故。解云:第九解脫道起,名治生時,即得不還果,除治生一時也。色、無色界修斷無為,唯除有頂第九品無為,所餘無為亦三時得,得果四中除前三故。有頂第九唯二時得,謂前三內又除一時,以治生時即得果故。解云:第九解脫道起,名治生時,即得阿羅漢果,除治生一時也。此約鈍根及次第證者說,若利根者則無練根,若超果者則不定也。
從此第六,明九遍知,就中分六:一列九遍知名、二明六對果、三明建立遍知緣、四明成就遍知、五明集遍知處、六明得捨遍知。
此下第一,列遍知名。且遍知有二:一智遍知、二斷遍知。智遍知者,謂無漏智於四諦境周遍而知,名智遍知也。斷遍知者,謂即諸斷,斷即是擇滅,由斷顯故,擇滅名斷。斷遍知者,此於果上立因名故,遍知是因,斷名為果,故斷名遍知者,是果上立因名也。論云:「為一切斷立一遍知(問也)?不爾(答也)。云何(徵也)?」頌曰:
「斷遍知有九,  欲初二斷一,
二各一合三,  上界三亦爾,
餘五順下分,  色一切斷三。」
釋曰:初句標數,次三句明見諦六遍知,後二句明修道三遍知。欲初二斷一者,謂欲界繫,初苦、集二斷立一遍知。
二各一合三者,二謂欲界滅、道二諦各立一遍知。言合三者,欲界四諦合成三遍知也,一見苦集斷遍知、二見滅斷遍知、三見道斷遍知。
上界三亦爾者,上二界四諦合成三遍知,如欲界數,故言亦爾。一色無色見苦集斷遍知、二色無色見滅斷遍知、三色無色見道斷遍知。此上六種遍知,名三界見諦所斷法斷六種遍知。言法斷者,擇滅名也。
餘五順下分,色一切斷三者,餘謂三界修斷法斷,立三遍知,見斷外故名之為餘。欲修惑盡,立一遍知,名五順下分結盡遍知。此遍知體并前見諦六種遍知,及此修斷九品無為,總集名為五順下分結盡遍知。故論云:「五順下分結盡,遍知并前立故。」解云:并前見諦也。
色一切斷三者,色謂色界修道惑盡,立一遍知,名色愛盡遍知。一切斷者,謂無色修道惑盡,立一遍知,名一切結盡遍知。此遍知體總集三界見修無為,名一切結盡遍知體也。故論云:「一切結盡,通前遍知,并前立故。」解云:并前見修斷無為也。頌言三者,結上三界修道,立三遍知也。問:「何緣色、無色修斷別立遍知,非見所斷?」答:「以色、無色修所斷惑,治不同故,遍知別立,見斷治同,遍知合說。」
從此第二,明六對果。論云:「如是所立九種遍知,應辨於中幾何道果?」頌曰:
「於中忍果六,  餘三是智果,
未至果一切,  根本五或八,
無色邊果一,  三根本亦爾,
俗果二聖九,  法智三類二,
法智品果六,  類智品果五。」
釋曰:此有六對果,初兩句明忍智果,次兩句明未至根本果,次兩句明無色近分根本果,次一句明俗聖果,次一句明法類智果,次兩句明法類智品果。於中忍果六者,於遍知中忍果有六,謂見諦六遍知也。忍謂八忍,六種遍知是忍所得,名為忍果。
餘三是智果者,餘謂修斷三種遍知,此三智果唯智得故。
未至果一切者,謂未至定能斷三界見修惑故,具有九遍知果,故言一切。
根本五或八者,毘婆沙師說:「根本靜慮果唯有五,以根本地唯能永斷色、無色界見修惑故,故有上界見諦三果。修斷二果以不能斷欲界惑故,故欲界四遍知非根本果也。」或八者,或言謂顯妙音師說,彼說根本有八遍知果,於前五上更加欲界見諦三遍知果,謂先凡位離欲界染,後依根本地入見諦時,於欲界繫見四諦斷,許別道引無漏得故。別道引者,謂法智及法忍也。此別道位起能得得,得欲界見諦三種遍知,故此見諦三遍知亦是根本地果,除順下分,以順下分唯是未至果故。謂根本地所起見道,無容修彼欲界修惑,斷對治故,以見修不同,故不修也,故五順下分遍知非根本地果也。
無色邊果一者,邊謂空處近分,近空處故,名無色邊。以空處近分起有漏道,能斷色界修惑盡故,唯得色愛盡一遍知果也。
三根本亦爾者,無色前三根本,除有頂也,唯得一切結盡,一遍知果。一數同前,故言亦爾。
俗果二者,俗道果二,謂世俗道能斷欲界、色界修所斷故,得順下分及色愛盡二遍知果。聖九者,謂聖道力能斷三界見修惑盡,得九遍知果。
法智三者,法智果三,謂法智力能斷三界修惑盡故,得修斷三遍知果。類智果二,謂類智力但能永斷色、無色界修所斷故,得色愛盡、一切結盡二遍知果。
法智品果六者,品者,類也。法智、法忍同品類故,名法智品。前說法忍得三果,法智得三果,今法智品忍、智雙說,故得六果。
類智品果五者,品同前釋。前說類忍得三果,類智得二果,今類智品忍、智雙說,故得五果。
從此第三,明遍知緣。論云:「何故一一斷,不別立遍知?唯就如前九位建立?」頌曰:
「得無漏斷得,  及缺第一有,
滅雙因越果,  故立九遍知。」
釋曰:且由三緣立六忍果:一、得無漏斷得,謂得無漏擇滅得故。二、缺有頂,謂有頂地,五部惑中隨不成就一部惑故,不成名缺。三、滅雙因,謂滅自部同類因及他部遍行因故,名滅雙因,謂五部各自部為同類因,若苦、集互為遍行因,餘三部用苦、集為遍行因。如諸異生能斷苦、集,有滅雙因,闕餘二緣,雖得無為,不立遍知。若諸聖者入見道位,至苦類忍現行已前,雖得無漏得,闕餘二緣,不立遍知,謂苦類忍雖斷有頂,惑猶現在前而不名缺。至苦類智集法忍位,雖缺有頂,未滅雙因,未滅集下遍行因故。謂集法忍雖斷集部,未不成就,故不名滅。集法智位三緣具故,方立遍知。故後法智類智位中所得無為,皆三緣具,故立遍知。越界者,此明四緣立三智果,謂於前三加越界故。越欲界故立順下分,越色界故立色愛盡,越無色界故立一切結盡遍知。雜心論師總立五緣,於前四上加離俱繫,謂離自部繫及他部繫,名離俱繫。與雙因別者,因寬繫狹故也,謂繫唯隨眠,因通相應俱有法也。
從此第四,明成就遍知。論云:「誰成就幾遍知?」頌曰:
「住見諦位無,  或成一至五,
修成六一二,  無學唯成一。」
釋曰:住見諦位無者,見道有十五心,前五心來無遍知也。
或成一至五者,於見道位,至第六集法智及集類忍唯成一遍知,至第八集類智及滅法忍成二遍知,至第十滅法智及滅類忍成三遍知,至第十二滅類智及道法忍成四遍知,至第十四道法智及第十五道類忍成五遍知,故言一至五也。
修成六一二者,修謂住修道位,從道類智乃至未離欲染成六遍知,及離欲者却退亦成六遍知。全離欲染,色愛未盡,成一遍知,謂順下分。或先離欲來入見道,至道類智,未起色愛盡勝果道時,亦成就一,謂順下分。又從色愛盡起色纏退,及無學位起色纏退,亦成順下分一也。若色愛永盡,成二遍知,謂順下分及色愛盡。或先離色愛者來入見道,從道類智後起色愛盡勝果道,至未全離無色愛前,成順下分及色愛盡二。從無學位起無色纏,退亦成順下分色愛盡二。
無學唯成一者,謂一切結盡遍知。
從此第五,明集遍知。論云:「何緣不還、阿羅漢果,總集諸斷為一遍知?」頌曰:
「越界得果故,  二處集遍知。」
釋曰:具二緣故,總集遍知:一者越界、二者得果。離欲染時,越欲界故,得不還故。離無色染時,越無色界故,得無學果故。故於兩果總集遍知。
從此第六,明得捨遍知。論云:「誰捨?誰得?幾種遍知?」頌曰:
「捨一二五六,  得亦然除五。」
釋曰:捨一者,謂無學道退,捨一切結盡,一遍知也。及色愛盡退,捨色愛盡遍知,并全離欲退,捨五順下分一遍知也。捨二者,謂諸不還從色愛盡,起欲纏退,捨色愛盡及順下分二遍知也。及得阿羅漢時,亦捨前二遍知也。捨五者,謂先離欲來入見道,至道類智證不還果時,得順下分一,捨前見道五遍知也。言捨六者,謂未離欲聖得離欲時,得五順下分一遍知,捨前忍果六遍知也。
得亦然除五者,謂得遍知,有得一、得二、得六,如前捨數,故言亦然,唯除得五。言得一者,謂得未得九遍知中,一一漸得,皆名得一。前見道位成二三四五等者,約成就說,成通先後故也。得唯據初,故漸得中無有初得二三四五等遍知也。此下言得二六者,唯約退位得說,非據漸得也。及從無學起色纏退,亦名得一,謂順下分。言得二者,謂從無學起無色纏退,名為得二,謂色愛盡及順下分。言得六者,謂從不還退,一剎那中得忍果六也。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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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hai mươi hai

俱舍論頌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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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頌疏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二十二
賢謂賢和,聖謂聖正,此品廣明,故名分別。就此品中,大文有三:一總明道體性、二明道所證諦、三約道辨人。
且初第一明道體性者,論云:「如是已說煩惱等斷,於九勝位得遍知名,然斷必由道力故得,此所由道其相云何?」頌曰:
「已說煩惱斷,  由見諦修故,
見道唯無漏,  修道通二種。」
釋曰:前已廣說諸煩惱斷,由見諦道及修道故。於中見道唯是無漏,修道通二種,謂有漏、無漏也。十五心位見道,速能治三界故、於四諦下一剎那中頓斷九品見所斷故,非有漏道有此堪能,故唯無漏。
從此第二,明道所證諦,就中分二:一明四諦、二明二諦。
就明四諦中分二:一正明四諦、二別顯苦諦。
且第一明四諦者,論云:「如向所言,由見諦故,此所見諦其相云何?」頌曰:
「諦四名已說,  謂苦集滅道,
彼自體亦然,  次第隨現觀。」
釋曰:諦四名已說者,謂界品初云無漏謂道諦,此說道諦也;擇滅謂離繫,此說滅諦也;及苦、集世間,此說苦、集諦也。次第列者,一苦、二集、三滅、四道。問:「今此品列四諦,與彼界品所說體有何異耶?」答:「頌言『彼自體亦然。』謂顯體同彼故,說亦然聲。」問:「四諦次第何緣如是?」答:「頌言『次第隨現觀。』現觀者,見道也,謂現觀位先所觀者便在先說。」問:「何緣現觀次第必然?」答:「謂煗等加行位如是觀故。」問:「何緣加行位如是觀耶?」答:「謂若有法是愛著處,能作逼惱,為苦惱因,最初觀苦。次復觀苦以誰為因,便觀集諦。次復觀苦以誰為滅,便觀滅諦。次復觀苦滅以誰為道,便觀道諦。如見病已,次尋病因,續思病愈,後求良藥。故《良醫經》云:『夫醫王者,謂具四德,能拔毒箭:一善知病狀、二善知病因、三善知病愈、四善知良藥。如來亦爾,為大醫王,如實了知苦、集、滅、道故。』加行位如是次第觀,現觀位中次第亦爾,如已觀地蹤馬奔馳。言現觀者,應知此目現等覺義,謂現前覺觀諦境也。」問:「何故經中說為聖諦?」答:「聖見四諦,無顛倒故,名為聖諦。故有頌曰:『聖者說是樂(滅諦涅槃),非聖說為苦(外道謂涅槃為苦也);聖者說為苦(有漏也),非聖說是樂(言有漏樂)。』」
從此第二,別明苦諦,論云:「唯受一分(五受中苦受也)是苦自體,所餘並非,如何可言諸有漏行皆是苦諦?」頌曰:
「苦由三苦合,  如所應一切,
可意非可意,  餘有漏行法。」
釋曰:苦由三苦合者,標也。苦諦由三苦合名為苦諦:一、苦苦性,謂苦受生時苦、住時苦,名苦苦也。二、壞苦性,謂樂受生時樂、住時樂、壞時苦,名壞苦也。三、行苦性,謂不苦不樂受,由行成苦,眾緣造作故、無常性故,名行苦也。
如所應一切者,一切有漏如其所應與三苦合,皆名苦諦:一、可意有漏法與壞苦合,名為苦也。二、不可意有漏法與苦苦合,名為苦也。三、餘有漏法與行苦合,名為苦也。謂除可意、不可意外,名餘有漏。應知此中說可意名壞苦、說不可意名苦苦者,且約別論,理實可意及不可意皆名行苦,無常性故,故一切行行苦故苦。行苦微細,唯聖觀見,故經部師鳩摩羅多頌曰:「如以一睫毛,置掌人不覺,若置眼睛上,為損及不安。愚夫如手掌,不覺行苦睫,智者如眼睛,緣極生厭怖(緣是行苦)。」故諸愚夫於無間獄生苦怖心,不如眾聖於有頂蘊,以有頂蘊是行苦故。問:「若諸法中亦許有樂,何緣但說苦為聖諦?」答:「薩婆多宗中有一類釋,由樂少故,如置綠豆烏豆聚中,以少從多,名烏豆聚。誰有智者瀝水洗癰,有少樂生,計癰為樂?經部祖師以頌釋言:『能為苦因故,能集眾苦故,有苦希彼故,說樂亦名苦。』婆娑正義解云:理實應言,諸有及樂體皆是苦,以就行苦同一味故,由此言苦,為諦非樂。又依經部宗及大眾部等,定無實樂,受唯是苦,愚夫顛倒妄謂之樂,故世尊言:『汝應以苦觀於樂受。』薩婆多宗言:樂實有,佛言以苦觀樂受者,意顯樂受有二種性:一、有樂性,依自相門自性樂故。二、有苦性,謂依異相門亦是無常變壞法故。故言以苦觀樂受者,依行苦及壞苦說,非苦苦也。故有頌曰:『諸佛正遍覺,知諸行無常(行苦),及有為變壞(壞苦),故說受皆苦。』」於前兩說,論主評云:「對法諸師,言實有樂,此言應理。又薩婆多宗苦、集一物,因、果分二,即苦諦體為因義邊,亦名集諦。若依經部宗,唯說貪愛為集諦體,以經唯說貪愛為集故。薩婆多云:經就勝故,說愛為集,理實一切皆是集諦,故薄伽梵伽陀中說:『業愛及無明,為因招後行,令諸有相續,名補特伽羅。』此頌既言業與無明為因招果,故知非唯愛為集諦。」
從此第二,明二諦,論云:「諦有二種:一世俗諦、二勝義諦,如是二諦其相云何?」頌曰:
「彼覺破無,  慧析餘亦爾,
如瓶水世俗,  異此名勝義。」
釋曰:彼覺破便無者,若彼物覺物破便無,名世俗諦,如瓶被破,瓶覺則無,如衣被破,衣覺亦無,故瓶、衣等名世俗諦。
慧析餘亦爾者,謂若有物以慧析餘,彼覺則無,亦是世俗,如水被慧分析色、香、味、觸時,水覺則無,如析火亦爾,火覺則無,故此水、火名世俗諦。
如瓶水世俗者,如瓶世俗屬初句也,如水世俗屬第二句也。然此瓶、水未被析時,假立此名,稱為世俗,依世俗理說有瓶等,是實非虛,名世俗諦。
異此名勝義者,異此瓶、水名勝義諦,如青色等碎至極微,色覺常在,及慧析味等乃至極微,味覺常在,及慧分析受等四蘊至一剎那,彼覺常在。故彼色等名勝義諦,此真實有,故名勝義。依勝義理說有色等,是實非虛,名勝義諦。依經部說,如無漏智及此後得世間正智所取諸法,名勝義諦,除此已外,餘智取法名世俗諦。
從此大文第三,約聖道辨人,就中分三:一明聖道加行、二約三道辨人、三明諸道差別。
就明加行中,復分為二:一總標、二廣明。
此下第一,總標加行者,論云:「已辨諸諦,應說云何方便勤修趣見諦道?」頌曰:
「將趣見諦道,  應住戒勤修,
聞思修所成,  謂名俱義境。」
釋曰:將趣見諦道,應先住戒,然後勤修聞、思、修慧。因聞、思、修所成慧故,慧名所成,依聞所成慧起思所成慧,依思所成慧起修所成慧。問:「三慧何別?」答:「聞所成慧唯緣名境,未能捨文而觀義故。思所成慧緣名及義,未全捨文而觀義故。頌言俱者,謂名、義也。修所成慧唯緣義境,已能捨文而觀義故。」
從此第二,廣明加行,就中分四:一明身器清淨、二明五停心位、三明四念住、四明四善根。
此下第一,明身器清淨,論云:「諸有欲於修精勤學者,如何淨身器,令修速成?」頌曰:
「具身心遠離,  無不足大欲,
謂已得未得,  多求名所無。
治相違界三,  無漏無貪性,
四聖種亦爾,  前三唯喜足。
三生具後業,  為治四愛生,
我所我事欲,  暫息永除故。」
釋曰:身器清淨略由三因:一身心遠離、二喜足少欲、三住四聖種。具身心遠離者,身遠離者離相雜住,心遠離者離不善尋。
無不足大欲者,第二因也。無不足者,喜足也。無大欲者,少欲也。前二易可成,由喜足少欲。
問:「無不足、無大欲,此之二無差別云何?」答:「頌言『謂已得未得,多求名所無。』謂已得衣等,更多希求,名不喜足,是喜足所無也。若未得衣等,更多希求,名為大欲,是少欲所無也。」
治相違者,此明喜足少欲與此不喜足大欲相違也。界三者,喜足少欲若有漏者通三界,若無漏者通九地,所治二種唯在欲界。
無漏無貪性者,喜足少欲亦通無漏,無貪為體。所治二種以貪為性。
四聖種亦爾者,釋第三因也。能生眾聖故名聖種,四聖種體亦是無貪,同前喜等,故言亦爾。
前三唯喜足者,一衣服喜足聖種、二飲食喜足聖種、三臥具喜足聖種、四樂斷樂修聖種,謂樂斷煩惱,樂修聖道也。問:「第四聖種既非喜足,如何亦用無貪為體?」答:「以能棄捨欲貪、有貪,故此第四亦無貪性。」
問:「何須立此四聖種耶?」答:「頌言『三生具後業。』前三聖種助道生具,最後聖種助道事業,以諸弟子捨俗生具及俗事業,世尊哀愍,立此助聖道生具事業,令修行者解脫非久也。」
問:「何故安立如此二事?」答:「頌言『為治四愛生。』一衣服愛、二飲食愛、三臥具愛、四有無有愛,治四愛故,立四聖種。」
我所我事欲,暫息永除故者,此更異釋。我所事欲者,衣服等三,此上起貪心,名我所事欲也。我事欲者,謂身也,身上起貪,名我事欲。為佛意欲令諸弟子暫息我所事欲,故立前三聖種,永除我所及我事欲,故立第四聖種。
從此第二,明五停心位、七方便也。就中有二:一總標、二別釋。
且總標者,論云:「如是已說修所依器,由何門故能正入修?」頌曰:
「入修要二門,  不淨觀息念,
貪尋增上者,  如次第應修。」
釋曰:正入修門要者有二:一不淨觀能治貪欲,二持息念能除亂尋。
從此第二,別釋。就中分二:一釋不淨觀、二釋持息念。
就不淨觀中,復分為二:一明行相、二諸門分別。
且初明行相者,論云:「此中先應辨不淨觀,如是觀相云何?」頌曰:
「為通治四貪,  且辨觀骨鎖,
廣至海復略,  名初習業位。
除足至頭半,  名為已熟修,
繫心在眉間,  名超作意位。」
釋曰:修不淨觀正為治貪,貪有四種:一顯色貪、二形色貪、三妙觸貪、四供奉貪。緣青瘀等修不淨觀治顯色貪,緣虫食等治形色貪,緣虫蛆等治妙觸貪,緣屍不動治供奉貪。
若緣骨鎖修不淨觀,通治四貪,以骨鎖中無四貪境故,今應且辨修骨鎖觀,此唯勝解作意相應。言勝解者,假想觀也,謂於色中作不淨殊勝解也。此不淨觀少分緣故,不斷煩惱。夫斷惑者要須遍緣故也,但能伏貪,令不現行。
然瑜伽師修骨鎖觀總有三位:一初習業位、二已熟修位、三超作意位。修不淨觀,應先繫心於自身分,或於足指、或額、或餘,隨所樂處安止其心。心得住已,依勝解力假想思惟皮肉爛墮,漸令骨淨,乃至具觀全身骨鎖。見一具已,復觀第二,漸次一房一寺乃至遍地,以海為邊,骨鎖充滿。為令勝解得增長故,漸略而觀,乃至唯觀一具白骨。齊此漸略,不淨觀成,名初習業位。為令略觀勝解力增,於一具中先除足骨,思惟餘骨。漸次乃至除頭半骨,思惟半骨,齊此轉略,名已熟修位。為令略觀勝解自在,除頭半骨,繫心眉間,專注一緣,湛然而住,齊此極略,名超作意位。論云:「有不淨觀有所緣少,非自在少。」應作四句:作意已熟,所緣自身,名為第一句,作意熟故,非自在少,所緣一身故,名所緣少。作意未熟,所緣至海,名第二句,作意未熟,是自在少,所緣至海故,非所緣少。作意已熟,所緣至海,為第三句,自在、所緣俱非少也。作意未熟,所緣自身,為第四句,自在、所緣二俱少也。
從此第二,諸門分別,論云:「此不淨觀何性(一問)?依幾地(二問)?緣何境(三問)?何處生(四問)?何行相(五問)?緣何世(六問)?為有漏、為無漏(七問)?為離染得、為加行得(八問)?」頌曰:
「無貪性十地,  緣欲色人生,
不淨自世緣,  有漏通二得。」
釋曰:無貪性者,答初問也,謂不淨觀無貪為體。十地者,答第二問,通依十地,謂四根本靜慮及四近分、中間、欲界。言四近分者,謂四禪各有近分也。緣欲色者,答第三問,唯緣欲界顯形色。人生者,答第四問,唯在人趣生,除北俱盧,以天趣中無有青瘀等,故無此觀。不淨者,答第五問,以不淨為行相。自世緣者,答第六問,若在過去緣過去世,若在現在緣現在世,若在未來緣未來世,名自世緣。若不生法,通緣三世。有漏者,答第七問,既是假想觀,故唯有漏。通二得者,答第八問,通離染得及加行得,若曾修得,有離染得,曾未得者,有加行得。
從此第二,別釋持息念,就中分二:一明念差別、二明息差別。
且釋念差別者,論云:「說不淨觀相差別已,次應辨持息念,此差別相云何?」頌曰:
「息念慧五地,  緣風依欲身,
二得實外無,  有六謂數等。」
釋曰:此有八門。息念慧者,第一出體門,此之息念以慧為體,息即是風,念持息故名為息念。體雖是慧而名念者,由念力持,慧於境中得分明故。經言阿那阿波那念,阿那者,此云遣來,謂持息入,是引外風令入身義。阿波那者,此云遣去,謂持息出,是引內風令出身義。五地者,第二依地門,謂依初禪近分及二、三禪近分,並中間、欲界,此念唯與捨受相應故,在近分中間欲界,非餘地也,謂苦樂受,能順引尋,此念治尋,故唯捨受。
緣風者,第三境界門,此定緣風。依欲身者,第四依身門,唯依欲界人、天趣身,除北俱盧。
二得者,第五辨得門,通離染得及加行得。實者,第六作意門,此與真實作意相應,非假想也。外無者,第七簡邪門,佛教方修,外道無有,以諸外道無說者故,自不能覺微細法故。
數等者,第八辨相門,此相差別由具六因:一數、二隨、三止、四觀、五轉、六淨。數者,謂繫心緣出入息,從一至十,此有三失:一、數減失,於二謂一;二、數增失,於一謂二;三、雜亂失,於入謂出、於出謂入。離此三失,是名正數。中間錯亂,復應從一次第數之,終而復始,乃至得定。隨,謂繫心緣出入息,不作加行,隨息而行。止,謂繫念唯在鼻端,或於足指,隨所樂處安止其心。觀,謂觀察此息風已,竝觀息俱大種造色,及依色住心、心所法,具觀五蘊以為境界。轉,謂移轉,轉息風覺乃至世第一法位。淨,謂勝進,入見道位等乃至盡智等。為攝六相故,說頌曰:「持息念應知,有六種異相,謂數隨止觀,轉淨相差別。」
從此第二,明息差別,論云:「息相差別云何?應知。」頌曰:
「入出息隨身,  依二差別轉,
情數非執受,  等流非下緣。」
釋曰:此有六門:入出息隨身者,第一依身門。謂息隨身,以息是身一分攝故。
依二差別轉者,次第二依息門,身、心名二,息依身、心轉也。要具四緣息方得轉:一、息所依地,謂欲界初、二、三禪,名有息地也;二、風道通,謂口鼻也;三、毛孔開;四、入出息地,麁心現前。前三名身差別,後一名心差別。生無色界四緣俱闕。若羯剌藍、頞部曇、閉尸、健南四位,唯有麁心及息地,闕餘二緣。及在欲界初、二、三禪,入二無心定,唯有三緣,闕麁心一也。若在欲界等入第四定,唯有二緣,闕麁心及毛孔開,以第四定極淳厚故,引彼大種遍滿身中,毛孔不開也。若身生第四定,有風道通,謂口鼻也。及容有麁心,謂起下地威儀,通果心也,闕餘二緣。此上諸位,隨闕一緣,息皆不轉故。論云:「謂要身中(息所依也),有諸孔隙(孔是風道通,隙是毛孔開也),入出息地,麁心現前(第四緣也)。息於爾時方得轉故。出第四定等及初生時,息最先入(謂息先無故也)。入第四定等及後死時,息最後出(息新斷故)。」
情數者,第三依情門,息是有情數攝,身一分故。非執受者,第四非執受門,息非執受,不與根合故。
等流者,第五五類門,息是等流性,同類因生故。非下緣者,第六息觀門,息唯自上地心之所緣,非下地心緣上地息,如身生欲界起欲界心,自地心也。起上初、二、三禪心緣欲界息者,上地心也。若初禪息唯三地緣,第二禪息通二地緣,第三禪息唯自地緣。若生下地,無上息故。又生上地起下地心,非是緣息心,故下地心不緣上地息也。如生初禪,起欲界心,唯是通果,然此通果唯緣欲界所變化事。若生上二禪等,起初禪等心,通威儀通果,威儀唯緣初禪身業,通果亦唯緣初禪變化,故起下地心而不能緣上地息也。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二十二
Hán Việ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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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Quyển thứ hai mươi ba

俱舍論頌疏
Hán gốc
俱舍論頌疏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二十三
從此第三,明四念住,就中分二:一明別相念住、二明總相念住。
且初明別相者,論云:「如是已說入、修二門,由此二門心便得定,心得定已,復何有所修?」頌曰:
「依已修成止,  為觀修念住,
以自相共相,  觀身受心法。
自性聞等慧,  餘相雜所緣,
說次第隨生,  治倒故唯四。」
釋曰:依已修成止,為觀修念住者,依前二門已修成止,梵云奢摩多,此云止也。次應為觀,修四念住。觀者,梵云毘鉢舍那,即是慧也。
以自相共相,觀身受心法者,釋也。或以自相、或以共相,別觀身、受、心、法。身、受、心、法各別自性,名為自相。大種造色是身自性,受是受性,心是心性,除此三外,所餘諸法名法自性。一切有為皆非常相(通道諦也),一切有漏皆是苦性(唯苦、集諦也),及一切法空非我性(通四諦及虛空、非擇滅也)。此非常等,諸法共有,名為共相。共相別觀者,謂且觀身與餘有為同非常相,與餘有漏同是苦相,與一切法同空、非我相。受等亦爾。問:「如何得知念住成滿?」答:「觀身至一極微一剎那時,名為身念住滿。觀受、心、法至一剎那,名受等滿。以非色故,無一極微。」
自性聞等慧,餘相雜所緣者,出體也。念住有三:一、自性念住,以慧為體,此通三慧也。慧名念住者,謂由念力令慧住境,或由慧力令念住境,故名念住。二、相雜念住,謂慧及相應并俱有四相為體,互相雜故,名為相雜。三、所緣念住,謂身、受、心、法為體,此是念住所緣境故。三中相雜,能斷煩惱,以攝慧故。自性不能斷惑,以太減故。夫斷煩惱,必須慧解及俱有法,自性唯慧,故太減也。所緣念住不能斷惑,以太增故,有非俱有,故太增也。所緣念住復有三種:一緣自相續身、二緣他相續身、三緣自他俱相續身。其身、受、心、法各有三,緣自、他、俱,相續異故。身、受、心、法四各有三,總成十二。
說次第隨生者,說四念住次第隨生先後也。謂身最麁,次受是麁,次心是麁,法最為細,攝涅槃故。隨境麁者應先觀故,故身念住最初生也。又論云:「或諸欲貪於身處轉,故四念住觀身在初。」然貪於身由欣樂受,欣樂於受由心不調,心之不調由惑未斷,法中攝惑故,法第四也,故觀受等如是次第。
治倒故唯四者,此四念住,觀身不淨、觀受是苦、觀心無常、觀法無我,治彼常、樂、我、淨四顛倒故,故唯立四。論云:「四中三種唯名不雜緣,第四所緣通雜、不雜。若唯觀法,名不雜緣。若於身等二、三或四,總而觀察,名為雜緣。」解云:於身等四,或二二合緣、三三合緣、或四總緣,雜身等故,名雜緣也。
從此第二,明總相緣,論云:「如是熟修雜緣身等法念住已,復何所修?」頌曰:
「彼居法念住,  總觀四所緣,
修非常及苦,  空非我行相。」
釋曰:言彼居者,彼觀行者居此總雜法念住也。總觀身等四所緣境,修四行相,謂非常等。前別相位有雜緣者,或二、三、四。今此雜緣唯總相緣四,與前別故。總相念住,唯是總雜法念住也。
從此第四,明煗等四善根,就中有五:一明善根觀行、二諸門分別、三明善根勝利、四明三乘轉根、五明修果遠近。
且第一明觀行者,論云:「修此觀已,生何善根?」頌曰:
「從此生煗法,  具觀四聖諦,
修十六行相,  次生頂亦然。
如是二善根,  皆初法後四,
次忍唯法念,  下中品同頂。
上唯觀欲苦,  一行一剎那,
世第一亦然,  皆慧五除得。」
釋曰:從此生煗法者,從此總相念住成就已,次生煗法,此法如煗,立煗法名。聖道如火,能燒惑薪,聖火前相,故名為煗。
具觀四聖諦,修十六行相者,此明煗位也。此煗善根分位長故,能具觀四聖諦及能具修十六行相。觀苦聖諦,修四行相,非常、苦、空、非我。觀集聖諦,修四行相,因、集、生、緣。觀滅聖諦,修四行相,滅、靜、妙、離。觀道聖諦,修四行相,道、如、行、出。釋此相義,後當辨之。
次生頂亦然者,修煗善根有下、中、上,至成滿時,有善根生,名為頂法,亦觀四諦,修十六行相,同前煗位,故言亦然。煗、頂二善根俱名動善,可退動故。動善根中頂為最勝,如人頂故,名為頂法。又忍位是進,煗位是退,此頂在進退兩際,猶如山頂,故名為頂。
如是二善根,皆初法後四者,煗、頂二善根初安足時,皆法念住。後增進時,通四念住。初安足者,謂此煗、頂以十六行相,最初遊踐四聖諦迹,名初安足,即初起也。謂見道中唯法念住,以煗、頂位順見道故,故初安足唯法念住。後增進時,稍容預故,故得通修四念住也。
次忍唯法念者,從頂善根有善根生,名為忍法,忍可四諦,最殊勝故。又無退故,名為忍法。忍初安足及後增進,唯法念住,近見道故,故初與後皆法念住。
頌言「下中品同頂」者,此忍善根有下、中、上品,下、中二位同前頂位具觀四諦,修十六行相也。
上唯觀欲苦,一行一剎那者,上品忍位唯觀欲苦,唯以一行一剎那心,名為上忍也。今略明忍位下、中、上品者,若下品忍具觀四諦,修十六行。中品忍位減緣減行,上下八諦名之為緣,所緣境故,上界四諦有十六行,欲界四諦有十六行,總計合成三十二行,名之為行,能緣行故。應知七周減緣,二十四周減行,謂以四行觀欲界苦,如是乃至以四行相觀欲界道,後以三行觀上界道,減餘一行,名一周也。又以四行觀欲界苦,如是乃至後以二行觀上界道,減餘二行,第二周也。又以四行觀欲界苦,如是乃至以一行相觀上界道,減餘三行,第三周也。又以四行觀欲界苦,如是乃至以四行相觀欲界道,不觀上界道,名為減緣,減緣之時雖亦減行,減緣攝故,不名減行,此第四周也。此第四周,即是一周減緣攝也。如減上界道諦,如此減餘七諦行相亦爾。唯於緣中不減欲苦,減餘七諦,名七周減緣。總而言之。上下八諦各減三行,謂欲界苦下一行相留故不減,所餘七諦餘一行相與緣同減,故但言三,三八二十四,名二十四周減行。理實言之,三十一周減行,謂餘七行減緣攝故,是故但言二十四也。於減行中,初減一行名中忍初,如是乃至減欲界苦下二行相時,但有二行,二剎那心觀欲界苦,名中忍滿。唯有一行一剎那心觀欲界苦,名為上忍。就此中忍,未減道時雖減行相,猶觀道故,故得具修四種諦也。頌言「中品忍同頂位觀四諦」者,約此說也。至中忍滿,唯觀一諦,不具四也。又於中忍未減道時,修十六行相,此言修者,但是得修,行雖起一,能起得修彼未來四諦下十六行相,故言修也。頌言「中忍同前頂位修十六行相」者,約此中忍未減道說也。若此中忍減道諦時,但修十二行相,非十六行也。既減彼道,心無欣慕,故彼道下四行相亦不起得修也。由此道理,減滅諦時,但修八行,謂不修彼滅道諦下各四行故。減集諦時,但修四行,謂唯修苦下四種行故。故於中忍有修十六、十二、八、四行相。於上忍位亦修四行,唯起一行一剎那心,以觀苦故,故能起得修彼苦下四行相也。問:「於上忍位減彼三行,何故修彼所減行耶?」答:「雖減彼行,不減諦故,起欣慕心,故得修彼所減行相。於中忍位修所減行,准此理說。於三十二行中,唯留欲界苦下一行者,擬入見道,故須留也。餘三十一如名次第,從後向前,漸漸除之,緣既從後除之,行亦從後減也。」問:「苦下一行為留何行?」答:「入見道人有二行者:一者利根,謂是見行,見行有二:若著我者留無我行,著我所者即留空行。二者鈍根,鈍根亦二:我慢增者留無常行,懈怠增者即留苦行。又依西方德光論師解減行云:欲苦四行,從後除之,如留無常入見道者,先減非我、次減空、後減苦;若留苦行入見道者,先減非我、次減空、後減無常;若留空行入見道者,先減非我、次減苦、後減無常;若留非我入見道者,先減空、次減苦、後減無常。減欲苦諦四行既然,減餘七諦四行亦爾,謂餘七諦各有四行,與此欲苦四行相屬,如名次第,擬宜相當以說其減。且如無常入見道者,於上界道先減出、次減行、次減如、後減道,以道屬無常,故後減也;若以苦行入見道者,於上界道先減出、次減行、次減道、後減如,以如屬苦,故後減也;若以空行入見道者,於上界道先減出、次減如、次減道、後減行,以行屬空,故行後減也;若以非我入見道者,於上界道先減行、次減如、次減道、後減出,以出屬非我,故後減也。減餘六諦各四行相,准前說之。為攝前義,總舉論云:『謂瑜伽師於色、無色對治道等(等餘七諦),一一聖諦行相(三十二行)所緣(上七諦)漸減漸略(明減義也),乃至但有二念作意思惟欲界苦聖諦境,齊此已前名中忍位。從此位無間起勝善根,一行一剎那,名上品忍。此善根起,不相續故。』(解云:唯有一念,故不相續。已上論文,義如前說也)」
世第一亦然者,從上品忍無間生世第一法,此世第一唯緣欲苦,唯有一行一剎那心,同前上忍,故言亦然。此有漏故,名為世間。於世間中是最勝故,名為第一。此世第一有士用力,離同類因,引見道生,故名最勝。
皆慧五除得者,出體,此煗等四,念住性故,皆慧為體,若并助伴,皆五蘊性(有定共戒,名為色蘊,餘四可知)。此煗等四有能得得,助伴體中得非煗等四善根體,故言除得。出見道後有法後得,得此煗等,煗等上得聖容現行。若此煗等以得為體,豈有聖者煗等善根重現前耶?謂煗等四,聖道加行得聖果已,理不合起,故煗等體非是得也。
從此第二,諸門分別,論云:「已辨所生善根體相,今次應辨彼差別義。」頌曰:
「此順決擇分,  四皆修所成,
六地二或七,  依欲界身九,
三女男得二,  第四女亦爾,
聖由失地捨,  異生由命終,
初二亦退捨,  依本必見諦,
捨已得非先,  二捨性非得。」
釋曰:初句標,第二句明修攝,第三句明依地,第四句明依身,第五、第六句明男女得二,第七、第八、第九句明捨相,第十句明得久近,第十一句明得非先,第十二句明捨體。
此順決擇分者,標也。此煗等四名順決擇分,見、修、無學三種聖道皆名決擇。決謂決斷,能斷疑故。擇謂簡擇,謂能分別四諦相故。見道名決擇分,是決擇中一分故也。此煗等四引見道故,能順於彼,名順決擇分。
四皆修所成者,此煗等四依定地故,修所成攝。
六地者,依地門,煗等四善通依六地,謂未至、中間、四靜慮也。欲界中無,非定地故。無色亦無,謂煗等四見道眷屬,無色無見道,故無煗等也。二或七者,二謂煗、頂,或言謂顯妙音師說,彼說煗、頂通依七地,於前六地,更加欲界也。
依欲界身九者,依身門。此煗等四唯依欲界人、天身起,除北俱盧,人趣三洲及六欲天也。九處身起,唯依欲者,能厭苦故。前三善根三洲初起,後生六天,亦續現前。第四善根天亦初起,謂第四善唯一念故,故人天趣皆得初起。
三女男得二者,此四善根唯依男女,非扇搋等。前三善根男女得二。且男得二者,謂男得男善根,及得女善根。女得二者,謂女得女善根,及得男善根,故名得二。以煗等三男容轉形為女,女容轉形為男故,煗等三女男得二。
第四女亦爾者,第四善根女得二種,同前煗等,故言亦爾。謂女得女善根,及得男善根,以女容轉形為男故。若第四善根男唯得一,謂男唯得男身善根,而不得女,已得女身非擇滅故。
聖由失地捨,異生由命終者,明捨義也。聖捨煗等四善根者,由失地捨,謂依此地得此善根,若遷上地,此地便失,失此地時,善根方捨。若此地死還生此地,不失地故,煗等不捨。若異生捨,但由命終,異生於地失與不失,但命終時必捨煗等,謂由異生無見道資,故命終捨。
初二亦退捨者,謂異生於煗、頂亦由退捨,非聖人也。異生於忍及世第一亦無退捨。
依本必見諦者,若諸異生依四根本起煗等者,彼於此生必入見道,厭生死心極猛利故。
捨已得非先者,捨煗等已,後重修得,所得必非先所捨者,唯得先未得者,以煗等善未曾熟修,要大加行方修得故,故得未曾得者,不得先所捨也。若先煗等經生故捨,遇了分位善說法師,便生頂等。若不遇者,還從煗修得。
二捨性非得者,失退二捨,以捨得故,非得為體。
從此第二,明善根勝利,論云:「得此善根有何勝利?」頌曰:
「煗必至涅槃,  頂終不斷善,
忍不墮惡趣,  第一入離生。」
釋曰:煗位雖退,又斷善根,造無間業,墮三惡趣而無久流轉,必至涅槃故。若得頂法,雖有退等,必不斷善。若得忍法,雖命終捨而無有退,不墮惡趣。若下忍位,於二惡趣得非擇滅。若至上忍,於卵、濕生及無想天、北俱盧、大梵王處,并扇搋、半擇迦、二形身及第八有等,並見所斷惑,於此生處身有惑中得非擇滅,以上忍位必入見道,得成聖果,故於卵等得非擇滅。若見斷惑,雖即未斷,以必不起故,得非擇滅也。世第一法雖是異生,能起無間入正性離生,正性離生者,見道名也。
從此第四,明三乘轉根,論云:「此四善根各有三品,由聲聞等(等獨覺與佛也)種姓別故,隨何種姓善根已生,彼可移轉向餘乘不?」頌曰:
「轉聲聞種姓,  二成佛三餘,
麟角佛無轉,  一座成覺故。」
釋曰:聲聞種姓,煗、頂二位容轉成佛。若得忍位,無成佛理。菩薩利物,必往惡趣,忍超惡趣,故不成佛。
言三餘者,餘謂獨覺,在佛乘外,故名為餘。聲聞種姓煗、頂、忍三容可轉成獨覺乘故,名為三餘。
麟角獨覺與佛世尊,於煗等位性必無轉,謂此二聖依第四禪一座成覺,故無容轉也。梵云菩提,此翻為覺。三乘菩提皆以盡智、無生智為體。言一座者,始從煗位,終至菩提,不起于座,第四靜慮是不傾動,最極猛利三摩地故,堪為麟角及佛所依。
從此第五,明得果久近,論云:「頗有此生創修加行,即此生引起順決擇分耶?不爾云何?」頌曰:
「前順解脫分,  速三生解脫,
聞思成三業,  殖在人三洲。」
釋曰:順決擇分今生起者,必前生起順解脫分。諸有創修順解脫分,極速三生方得解脫,謂初生起順解脫分,第二生起順決擇分,於第三生方得入聖,乃至得阿羅漢也。聲聞極速三生、極遲六十劫,獨覺極速四生、極遲百劫。順解脫分聞思所成,唯散地故,三業為體。
殖解脫分唯人三洲,三惡趣無,無般若故。諸天亦無,無厭苦故。北洲無者,以無厭心及般若故。又施一食,持一戒等,深樂解脫,迴求菩提,願力所持,便名種殖順解脫分。
從此大文第三,約三道辨人,就中有三:一明三道建立、二明七種聖人、三明學無學滿。
就明三道建立中二:一約現觀位明、二約修無學道。
就約現觀明中二:一明十六心、二依位建立。
就明十六心中四:一正明十六心、二明十六心依地、三明忍智次第、四明見修道別。
且第一明十六心者,論云:「於中已明諸加行道,世第一法為其後邊,應說從斯復生何道?」頌曰:
「世第一無間,  即緣欲界苦,
生無漏法忍,  忍次生法智,
次緣餘界苦,  生類忍類智,
緣集滅道諦,  各生四亦然。
如是十六心,  名聖諦現觀,
此總有三種,  謂見緣事別。」
釋曰:從世第一善根,無間即緣欲界苦聖諦境,生無漏法,名苦法智忍。苦忍無間緣欲界苦諦,次生法智,名苦法智。此智無間次緣餘界(上二界)苦聖諦境,有類智忍生,名苦類智忍。此忍無間即緣此境,有類智生,名苦類智。如緣苦諦有此四心,緣集、滅、道各生四亦然,謂苦類智後,緣欲集諦,生集法智忍,此忍無間生集法智。此智無間緣上界集諦,生集類智忍,此忍無間生集類智。此智無間緣欲滅諦,生滅法智忍,此忍無間生滅法智。此智無間緣上界滅,生滅類智忍,此忍無間生滅類智。此智無間緣欲道諦,生道法智忍,此忍無間生道法智。此智無間緣上界道諦,生道類智忍,此忍無間生道類智。故於四諦各有四心,成十六心。苦法智忍者,苦法是苦諦法,忍緣苦法,名苦法忍。智是忍果,是等流果。智唯無漏,為顯此忍亦唯無漏,舉後等流以為標別故。忍為智者,從果為名故也。如華菓樹,樹非華菓,生華果故,名華果樹。忍亦如是,生法智故,名法智忍。苦法智者,緣苦法故,名苦法智。前忍斷惑名無間道,後智證滅名解脫道。苦類智忍及苦類智者,此之境智與前相似,故立類名。故論云:「最初證知諸法真理,故名法智。此後境智與前相似,故立類名。如苦既爾,餘集、滅、道各有四心,准此理釋,思而可知。」
此十六心總說名為聖諦現觀,謂在現前觀聖諦故。此有三種:一、見現觀,唯無漏慧見諦分明故,名見現觀。二、緣現觀,此無漏慧及慧相應心、心所法同一所緣,名緣現觀。三、事現觀,謂前相應及餘俱有同一事業,名事現觀。餘俱有者,謂道共戒及生等四相俱有因故,名俱有也。又論明得苦法智忍,名入正性離生,見所斷惑,令諸有情墮在惡趣,受諸劇苦,猶如生食在有情身,作苦惱事,故名為生。或由見惑令諸善根不能淳熟,故名為生。見道能越,故名離生。言正性者,所謂涅槃,見道能證,名為正性離生,正性之離生,依主釋也。或此見道即名正性,聖正性故,正性即離生,持業釋也。又此見道或名正性決定,謂決取涅槃故,或決了諦相故,名決定也。若正性是涅槃,即正性之決定,若正性目見道,正性即決定,二釋同前苦法智忍。名為入者,最初入故,故得入名。
從此第二,明依地,論云:「已辨現觀具十六心,此十六心為依何地?」頌曰:
「皆與世第一,  同依於一地。」
釋曰:世第一法引見道故,故十六心與彼世第一同依一地。前言世第一通依六地故,今見道亦唯依六地也。
從此第三,明忍智次第,論云:「何緣必有如是忍智前後次第間雜而起?」頌曰:
「忍智如次第,  無間解脫道。」
釋曰:忍是無間道,約斷惑得,不被惑得之所隔礙,故名無間。智是解脫道,已解脫惑得,又與離繫得俱時起故,名解脫也。忍、智次第理必應然,猶如世間驅賊閉戶,忍如驅賊,智如閉戶也。
從此第四,明見修道別,論云:「此十六心皆見諦理,一切可說見道攝耶?不爾云何?」頌曰:
「前十五見道,  見未曾見故。」
釋曰:除道類智,前十五心名為見道,於四諦理未見今見,見未曾見,故得見名。至道類智,無一諦理未見今見,如修曾見,故修道攝。問:「如道類忍是道諦理,此道類智緣道類忍,於道類忍未見今見,何故道類智非見道攝耶?」答:「此中約諦,不約剎那。雖於道類忍一剎那心未見今見,於上下八諦皆已曾見,故修道攝。如刈畦稻,唯餘一科,不可名為一畦未刈。」問:「忍於諦理未見今見,可名見道,中間七智已見今見,何緣七智亦見道攝?」答:「知諦未盡,中間起故,亦見道攝。」
從此第二,依位建立,就中有二:一依十五心、二依第十六心。
且依十五心者,論云:「且依見道十五心位建立眾聖有差別者。」頌曰:
「名隨信法行,  由根鈍利別,
具修惑斷一,  至五向初果,
斷次三向二,  離八地向三。」
釋曰:名隨信法行,由根鈍利別者,見道位中聖者有二:一隨信行、二隨法行,由根鈍利立此二名。若鈍根者,名隨信行,彼於先時隨信他言而行義故。若利根者,名隨法行,彼於先時由自披閱契經等法,隨行義故。
具修惑斷一,至五向初果者,即前二聖於見道位立為三向,此頌是初向也。謂於先時未以世道斷修惑,名具修惑,此名具縛人也。斷一至五向者,謂先凡位,以有漏道斷修惑一品乃至五品,此為五人,兼前具縛為六人也。此六人至見道中名初果向,趣預流果故。
斷次三向二者,第二向也。謂於凡位斷第六品或七、八品,名斷次三,謂前五品,次三品故。此有三人,此斷次三人至見道中名第二向,趣一來果故。
離八地向三者,第三向也。謂先凡位斷欲修惑第九品盡,或斷初定一品,乃至斷無所有處惑盡,名離八地。此有六十四人,謂斷欲第九品為一人,斷上七地各九品惑各有九人,七九六十三,兼前一人,成六十四人。此六十四人至見道中名第三向也,趣不還果故。
從此第二,依第十六心建立者,就中有二:一明建立果位、第二別明住果非向。
且明第一立果差別者,論云:「次依修道道類智時建立眾聖有差別者。」頌曰:
「至第十六心,  隨三向住果,
名信解見至,  亦由鈍利別。」
釋曰:隨三向住果者,前初向六人至道類智,住預流果。前第二向三人至道類智,住一來果。前六十四人至道類智,住不還果也。
名信解見至者,此住果人,若鈍根者名為信解,若利根者名為見至。前隨信行,今名信解,謂由信故,勝解相顯,名為信解。前隨法行,今名見至,謂由向見,得至果見,故名見至。此二聖者信、慧互增,故標信解、見至名別。
從此第二,明住果非向,論云:「何緣先斷欲界修惑一至五等,至第十六道類智心,但說名為預流果等,非後果向(解云:此意者,何故斷五品非第二向,斷七八品非第三向,斷上七地非第四向也)?」頌曰:
「諸得果位中,  未得勝果道,
故未起勝道,  名住果非向。」
釋曰:諸得果位中者,據前預流等三果也。
未得勝果道者,未得五品等諸勝果道也。
故未起勝道,名住果非向者,結上三果不名後向也。謂斷五品至道類智,未起五品勝果道故,但名預流果,故不名第二向也。
斷七八品至道類智,未起七八品勝果道故,但名一來果故,不名第三向也。斷上七地至道類智,未起七地勝果道故,名第三果故,不名第四向也。勝果道者,謂向道也。夫論向道,勝前果道,或趣後果,名勝果道。問:「何故前住果未得勝果道?」答:「以勝果道是向道故,故住果位,未起得也。」
從此第二,約修無學道,就中有二:一明德失數、二歷位廣明。
且明德失數者,論云:「當約修惑辨漸次生能對治,名分位差別。」頌曰:
「地地失德九,  下中上各三。」
釋曰:失謂退失,即所斷煩惱也。德謂功德,即能斷道也。於九地中,地地修惑各有九品,九九總有八十一品惑。其能斷道地地亦九,總有八十一品無間道、八十一品解脫道。問:「失、德如何各分九品?」答:「謂根本品有下中上,此三各三,故成九品。且下品三者,謂下下、下中、下上;中品分三者,謂中下、中中、中上;上品三者。謂上下、上中、上上。應知此中下下品道能斷上上品障,乃至上上品道能斷下下品障。如洗衣位,麁垢先除,後除細垢。又如麁闇小明能滅,要以大明方滅小闇,失德相對,理必應然。白法力強,黑法力劣,故剎那頃下下品道能斷無始上上品惑。猶如長時所集大闇,一剎那頃小燈能滅。」
從此第二,歷位廣明,就中有四:一明預流七生、二明一來向果、三明不還向果、四明無學向果。
且初明預流七生者,論云:「先應建立都未斷者。」頌曰:
「未斷修斷失,  住果極七返。」
釋曰:九地修惑都未有斷,名為預流,生極七返,謂於人、天七返受生,極言為顯受生最多極不過七,非諸預流皆受七反。言預流者,諸無漏道總名為流,初預此流,名為預流。問:「此預流名為因何義?若初得道名為預流,則預流名應目第八(苦法忍是第八也,於八忍中從後數之,當第八故也)。若初得果名為預流,如超越人至道類智,得二三果應名預流。」答:「此預流名不目第八,目初得果,於四沙門果中定初得故,一來、不還非定初得,此定初得,故名預流。」問:「何緣此名不目第八?」答:「要具三義得預流名:一、具得果向無漏道故。二、具得見修無漏道故。三、於現觀十六心流遍至得故。第八三義俱闕,故預流名不目第八。」言七生者,人中七生,中有、生有名為七生,天中亦然。中、生各七,總二十八生,皆七等故,說極七生。問:「何緣彼無受第八生?」答:「謂相續身齊此七生,所有聖道必成就故。聖道種類法應如是。如七步蛇,第四日瘧,法應爾故。至第七生,逢無佛法,雖在居家,得阿羅漢。既得果已,必不住家,法爾自得苾芻形相。」問:「預流既未斷不善修惑,云何經說預流名為無退墮法(不退墮三惡趣也)?」答:「此有五義:一、以不生長退墮業故。二、違彼生長業與果故。三、強盛善根鎮彼身故。四、加行意樂俱清淨故。五、諸有決定墮惡趣業,尚不起忍,況得預流?故有頌曰:
「愚作罪小亦墮惡(無慚愧故),智為罪大亦脫苦(慚愧增故),如團鐵小亦沈水,為鉢鐵大亦能浮(引此頌意,明愚人名退墮,預流名無退墮也)。」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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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hai mươi bốn

俱舍論頌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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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頌疏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二十四
從此第二,明一來向果,論云:「已辨住果未斷修惑,名為預流,生極七返,今次應辨斷位眾聖,且應建立一來向果。」頌曰:
「斷欲三四品,  三二生家家,
斷至五二向,  斷六一來果。」
釋曰:初兩句明家家,下兩句明向果。即預流聖者進斷修惑,若三緣具,轉名家家:一由斷惑,斷欲修惑三四品故。二由成根,得能治彼無漏根故。三由受生,更受欲有三二生故。頌中但說初後二緣,不說成根者,預流果後進斷修惑,諸無漏根理必合有,義准已成,故頌不說。言斷三四品受三二生者,若斷三品名受三生,若斷四品名受二生,謂九品惑能潤七生,且上上品能潤兩生,上中、上下、中上各潤一生,中中、中下合潤一生,下三品惑共潤一生。既上三品能潤四生,故斷上三品,四生便損,名受三生。既言中上品潤一生,故斷中上品,復損一生。前斷三品已損四生,今斷中上,復損一生,故斷四品總損五生,受二生也。問:「何故無斷一品、二品、五品名家家耶?」答:「必無有斷一品、二品,不斷三品中間死生,無斷五品、不斷六品而有死生。謂由聖者得初果已,斷欲修惑,起大加行,必無未斷一大品結(三品名一大品)有死生故,故斷一品、二品必斷三品也。斷第五品、必斷第六品者,謂斷第六品證一來果,以無一品能障得果,故斷五品必斷第六品。」問:「若無一品能障得果,何故斷第八品、不斷第九品有死生耶?」答:「以斷第九,一、即得果,得第三果也;二、復越界,越欲界也。由越界故,第九品惑障不還果。斷第六品雖即得果而不越界,故此一品不能障果。」應知總有二種家家:一、天家家,謂於欲天處生三二家而證圓寂,或一天處、或二天處、或三天處,受三二生。二、人家家,謂於人趣生三二家而證圓寂,或一洲處、或二洲處、或三洲處而證圓寂。若天家家,天三人二、天二人一,此天家家人中得道。若人家家,人三天二、人二天一,此人家家天中得道。且天家家天三人二者,謂於人中得見道已,斷三品惑,從此命終而生天處,受天一生。又從天死來生人間,受人一生。又從人死而生天處,受天一生,并前一生名為二生。復從天死來生人間,受人一生,兼前一生名人二生。又從人死復生天處,更受一生,并前二生,名天三生,故天三生、人二生也。於第三生斷煩惱盡,證阿羅漢,天三既爾。天二人一及人家家人三天二、人二天一,准前說之。
斷至五二向者,謂預流果進斷欲界一品修惑乃至五品,名一來向,趣一來果故。
斷六一來果者,若斷六品,成一來果,彼往天上,一來人間而般涅槃。一來果,此亦名曰薄貪瞋癡也,已斷上、中六品重貪瞋癡,唯有下三品,薄貪瞋癡故。
從此第三,明不還向果,就中二:一明不還向果、二明不還果差別。
今則是初,論云:「已辨一來向、果差別,次應建立不還向、果。」頌曰:
「斷七或八品,  一生名一間,
此即第三向,  斷九不還果。」
釋曰:初兩句明一間,下兩句明向果。謂一來者進斷餘惑,若三緣具,轉名一間:一由斷惑,斷欲修惑七八品故;二由成根,得能治彼七八品惑無漏根故;三由受生,更受欲有餘一生故。頌中但說初、後二緣,不說成根,義如前釋。問:「如何第九一品惑障得不還果?」答:「斷第九品越欲界故。前說三時業為障中,欲界地業障不還果,應知煩惱亦與業同,謂得不還,越彼第九品惑等流果及異熟地故,故一品惑障得不還果。」
言一間者,間謂間隔,為有一生為間隔故,不證圓寂;或有一品惑為間隔故,不得不還果。由此二義,名一間也。
此即第三向者,即此斷七八品惑,名不還向,趣不還果故。
斷九不還果者,斷第九品,得不還果,必不還來生欲界故。
從此第二,明果位差別,就中有七:一明七種不還、二明九種不還、三明七善士趣、四明非生上界、五明雜修靜慮、六明淨居唯五、七明身證不還。
且初明七種者,論云:「今次應辨彼差別相。」頌曰:
「此中生有行,  無行般涅槃,
上流若雜修,  能往色究竟,
超半超遍沒,  餘能往有頂,
行無色有四,  住此般涅槃。」
釋曰:此者,此不還也。總說有七:一者、中般,謂欲界沒,色中有中般涅槃故。二者、生般,色界生已般涅槃故,此具勤修、速進二道。三、有行般,色界生已,長時加行方般涅槃,有勤修行,無速進道。四、無行般,謂於色界生已經久,加行懈怠,無功用行般涅槃故,此勤修、速進二道俱闕也。又經部釋,論主許之,故論云:「於契經中先說無行,後說有行,如是次第與理相應,有速進道,不由功用,般涅槃故,名為無行。無速進道,有功用行,般涅槃故,名為有行。」
言上流者,是上行義,謂於色界要轉生上,方般涅槃。上流有二:一者有雜修,即樂慧也;二者無雜修,即樂定也。若雜修者生色究竟,無雜修者能往有頂。頌言「餘能往有頂」者,餘是不雜修者也。就雜修中復有三種:一全超、二半超、三遍沒。今依色界十六天中辨此三種:言全超者,謂在欲界,於四靜慮已具雜修,遇緣退失上三靜慮,唯味初禪,從此命終生梵眾天,由先習力,復能雜修第四靜慮。從梵眾沒,生色究竟,頓越中間,故名全超。言半超者,從梵眾沒,生色究竟,中間有十四天,漸次受生,或越一天後生色究竟,或越二天後生色究竟,乃至或越十三天處後生究竟,皆名半超,超非全故,名為半超。越一天者受十五生,越二天者受十四生,乃至越十三天者唯受三生,由此半超極多十五生,極少唯三生,中間多少如理思之。聖必不生大梵天處,謂大梵言:我生世間是戒禁取,僻見處故。
言遍沒者,於十六天盡遍受生,故名遍沒。無雜修者遍生色界,唯不能往五淨居天,廣果天沒,往生三無色,後生有頂,方般涅槃。故色界中下十一天,樂定、樂慧俱得受生,於廣果天便分二路:若樂慧者生五淨居,若樂定者生無色界。此五名為行色界者,樂定那含雖生無色,經色生故,是色界攝。
行無色者差別有四,唯除中般,無中有故。從欲界沒,直生無色,有生般等四種那含,此總名為無色那含,足前成六。或有不生色界、無色界,唯於欲界得般涅槃,名現般那含,於現身中得涅槃故。頌言「住此般涅槃」者,即住此欲界,名現般也。此兼前六成七不還。
從此第二,明九種不還,論云:「於行色界五不還中,復有異門顯其差別。」頌曰:
「行色界有九,  謂三各分三,
業惑根有殊,  故成三九別。」
釋曰:行於色界五種那含分成九種,且總為三:一者中般、二者生般、三上流般。有行無行皆色生已,得般涅槃,皆生般攝,此三各三,故成九種。中般三者:一速般、二非速般、三經久般,由三火星喻所顯故。生般三者,一者生般約速立也,二者有行般約非速立也,三無行般約經久立。上流三者,一者全超,約速立也;二者半超,約非速立也;三者遍沒,約經久立。
然上三種及與九種皆由速、非速、經久得般涅槃,故互相望,無雜亂失。如是三種及與九種,皆由業惑根有差別故,有速、非速、經久不同。由業三者,造順起業成中般故,造順生業成生般故,造順後業成上流故。由惑三者,下品煩惱中般現行,中品煩惱生般現行,上品煩惱上流現行。由根三品者,中般上根,生般中根,上流下根。中般、生般各分三者,但由惑根有差別故分為三種,不由業異。謂中般三同起業故,若生般三同生業故,故非業異也。上流分三,具由惑、根、業有差別,業有別者,謂順後業有差別故,謂全超業及半超業、遍沒業故。此九不還由惑、根別,思而可知。
從此第三,明七善士趣,論云:「若爾者,何故諸契經中佛唯說有七善士趣?」頌曰:
「立七善士趣,  由上流無別,
善惡行不行,  有往無還故。」
釋曰:中、生各三,上流為一,經依此立七善士趣。上流一者,同上行故,總合立一。問:「何故須、斯二果不立七善士趣名?」答:「趣是行義,唯此七種皆行善業、不行惡業,須、斯二果善惡雜行。又此七種皆往上界,不復還來,須、斯二果往而復來,故唯此七種立善士趣名。」
從此第四,明非生上界,論云:「諸在聖位曾經生者亦有此等差別相耶?不爾云何?」頌曰:
「經欲界生聖,  不往餘界生,
此及往上生,  無練根並退。」
釋曰:若在聖位經欲界生,厭欲界生,厭苦心強,必不往上色、無色界,證不還已,定於現身般涅槃故。若於色界經生聖者,容有上生無色界義,色界無苦,厭心劣故,容生無色天。此經欲界生聖及往上界生聖必無練根,兼無有退。問:「何緣經生聖及上生聖必無練根並退?」答:「經生習根極淳熟故,及得殊勝所依止故(昔於凡身得道,未名勝依,經生唯於聖身,名殊勝之也),故無練根及退轉也。」
從此第五,明雜修靜慮,論云:「前說上流雜修靜慮為因,能往色究竟天,先應雜修何等靜慮(一問也)?由何等位知雜修成(二問也)?復有何緣雜修靜慮(三問也)?」頌曰:
「先雜修第四,  成由一念雜,
為受生現樂,  及遮煩惱退。」
釋曰:初句答第一問,次句答第二問,下兩句答第三問。先雜修第四者,夫欲雜修四靜慮者,必先雜修第四靜慮,以第四定最堪能故。
成由一念雜者,雜修定成,由一念雜,謂阿羅漢或是不還,彼必先入第四靜慮,多念無漏相續現前,從此引生多念有漏,後復多念無漏現前,如是旋還,後後漸減,及至最後二念無漏。次引二念有漏現前,無間後生二念無漏,名雜修定加行成滿。次復唯有一念無漏,次復引起一念有漏,無間後生一念無漏,中間有漏、前後無漏以相間雜,故名雜修。此一念雜,名根本成。修第四已,乘此勢力亦能雜修下三靜慮。
雜修靜慮總有三緣:一、為受生,生淨居故;二、為現樂,受法樂故;三、為遮止,起煩惱退。若不還修,由前三緣;若羅漢修,除受生一。
從此第六,明淨居唯五,論云:「何緣淨居處唯有五?」頌曰:
「由雜修五品,  生有五淨居。」
釋曰:由雜修第四靜慮有五品故,淨居唯五:一下品、二中品、三上品、四上勝品、五上極品。初品有三,謂三心也,初起一無漏,次起一有漏,後起一無漏。第二品六,謂更三心并前成六。第三品九,謂更三心并前成九。第四品十二,謂更三心并前九心故成十二。第五品十五,復起三心并前十二故成十五。如是五品,如其次第感五淨居。應知此中無漏勢力熏修有漏,令感淨居,非是無漏能感淨居,憎背有故。
從此第七,明身證不還,論云:「經說不還,有名身證,依何勝德立身證名?」頌曰:
「得滅定不還,  轉名為身證。」
釋曰:若不還果修得滅定,轉名身證。滅定無心,由身證得,故名身證。又世尊言:「福田有二,謂有學十八、無學有九。」解云:言有學十八者,於有學中有四向、三果為七,及隨法行、隨信行、信解、見至、家家、一間、五種那含,故成十八。無學九者,一退法、二護法、三思法、四安住法、五堪達、六不動、七不退、八慧解脫、九俱解脫。問:「何緣身證不預其數?」答:「無漏三學是聖者因,擇滅涅槃是聖者果,滅定有漏,不是依因,依因無故,不預其數。」
從此第四,明阿羅漢向、果,就中分五:一明向果差別、二因論明治道、三明盡智後智、四明道果、五明六種姓。
且第一明向果者,論云:「已辨第三向、果差別,次應建立第四向、果。」頌曰:
「上界修惑中,  斷初定一品,
至有頂八品,  皆阿羅漢向。
第九無間道,  名金剛喻定,
盡得俱盡智,  成無學應果。」
釋曰:得不還者,從斷初定一品為初,至斷有頂八品為後,名阿羅漢向,趣阿羅漢果故。即此向中,斷有頂地第九品惑無間道,名金剛喻定。此定能破一切煩惱,猶如金剛能摧一切,故名金剛喻定。定雖有力能破一切,餘惑先斷,故今唯斷第九品惑。此定既能斷有頂地第九品惑,能引此惑盡得俱行盡智令起,即此盡智是解脫道。此解脫道與漏盡得最初俱生,故名盡智。頌言「盡得俱」者,即是漏盡得,俱名盡智也。盡智生已,成無學果,更無學故;亦名為應,謂阿羅漢,此翻為應,應受人天廣大供養故。
從此第二,因論明治道,就中五:一明地由道離染、二明道引離繫得、三明道離地通局、四明近分道、五明世道緣行。
且地由道離染者,論云:「由何等道?離何地染?」頌曰:
「有頂由無漏,  餘由二離染。」
釋曰:有頂由無漏者,斷有頂染唯無漏道,非有漏道,以有漏道欣上厭下,於有頂地無上可欣,故有漏道不斷有頂。
餘由二離染者,餘謂餘八地也。離八地染通由二道,漏、無漏道俱能離故。
從此第二,明道引離繫得,論云:「既通由二離八地染,各有幾種離繫得耶?」頌曰:
「聖二離八修,  各二離繫得。」
釋曰:諸有學聖以有漏、無漏二道離於八地,修斷染時,各能引生二離繫得,謂有漏道斷八地修,能引有漏、無漏二離繫得;若無漏道斷八地染,亦能具引有漏、無漏二離繫得。由二種道同所作故,各引二得。此之二道同斷修染,名同所作。
從此第三,明道離染通局,論云:「由何地道?離何地染?」頌曰:
「無漏未至道,  能離一切地,
餘八離自上,  有漏離次下。」
釋曰:無漏未至道,能離一切地者,謂未至定起無漏道,能斷九地故。
言一切餘八離自上者,餘八謂中間、四本靜慮及三無色,於此八地起無漏道,能離自地及上地染,不能離下,謂已離故。
有漏離次下者,謂諸有漏道唯能離次下一地染,謂猶依未至離欲界染,及依二禪離初禪染,乃至有頂離無所有處染,名次下地。不斷上地染,勢力劣故。不斷自染,自地煩惱所隨增故。更不斷下地染,謂已離故。
從此第四,明近分道,論云:「諸依近分離下地染,如無間道皆近分攝,諸解脫道亦近分耶(問也)?不爾(答也)。云何(徵也)?」頌曰:
「近分離下染,  初三後解脫,
根本或近分,  上地唯根本。」
釋曰:近分離下染者,近分有八:四靜慮邊、四無色邊。邊謂近分,近根本故。初禪近分離欲界染,如是乃至有頂近分離無所有染,名離下染。
初三後解脫者,初三謂初、二、三禪,後解脫謂第九解脫,此三近分、第九解脫,或入根本、或在近分也。
上地唯根本者,從第四禪至有頂地,名為上地,此五地近分第九解脫道,必入根本,故致唯言。謂此五地近分、根本同一捨受,離下染時必欣上地,以受無異,必入根本。前三靜慮根本喜樂,近分唯捨,轉入異受,少艱難故,有不能入。
從此第五,明世道緣行,論云:「世道緣何?作何行相?」頌曰:
「世無間解脫,  如次緣下上,
作麁苦障行,  及靜妙離三。」
釋曰:世謂有漏道,有漏無間道緣下地境,有漏解脫道緣上地境。若無間道中緣下地法,作麁、苦、障三種行相,於三行中隨起一行相也。若解脫道緣上地法,作靜、妙、離三種行相,於三行中隨起一行相也。非寂靜故說名為麁,非美妙故說名為苦,非出離故說名為障,靜、妙、離三翻此應知。
從此第三,明盡智、後智,論云:「盡智無間有何智生?」頌曰:
「不動盡智後,  必起無生智,
餘盡或正見,  此應果皆有。」
釋曰:不動者,利根羅漢也。不動羅漢於盡智後必起無生智,以不退故。
餘盡或正見者,餘謂退法等五種鈍根羅漢,於盡智後或生盡智、或生正見,無無生智,後容退故。
問:「不動種姓無正見耶?」答:「頌言『此應果皆有』。無學正見,一切無學無簡鈍利盡皆有之,謂不動法。無生智後或更起無生智、或唯起正見。」
從此第四,便明道果,就中五:一明沙門性果、二明立四果因緣、三別明中二果、四明沙門果異名、五明沙門果依身。
從此下第一,明沙門性果者,論云:「何謂沙門性(一問)?此果體是何(二問)?果位差別總有幾種(三問)?」頌曰:
「淨道沙門性,  有為無為果,
此有八十九,  解脫道及滅。」
釋曰:初句答第一問,第二句答第二問,下兩句答第三問。淨道沙門性者,謂諸無漏道名為淨道,此之淨道是沙門性,懷此道者名為沙門。沙門此云勤息,謂無漏道以能勤勞息煩惱故。
有為無為果者,謂有為、無為是沙門果體。有為果者,解脫道也。無為果者,是擇滅也。
此有八十九,解脫道及滅者,列數也。此有八十九解脫道,為有為果八十九品,所證擇滅為無為果。謂斷見惑有八無間、八解脫道(八忍八智是也),斷九地修惑有八十一無間道、八十一解脫道,見、修合論有八十九無間道,唯沙門性。八十九解脫道,亦名沙門果,亦名沙門性,息惡義邊名沙門性,與無間道為等流果邊名沙門果。一一擇滅唯是無為沙門果體,謂無間解脫道是沙門性,擇滅是彼證,名沙門果,即名離繫士用果(不生士用)。應知無間道唯沙門性,若是擇滅唯沙門果,若解脫道亦沙門性、亦沙門果。
從此第二,明立四果因緣,論云:「若爾,世尊何不具說(問也,何緣世尊唯說四果,不說八十九沙門果耶)?」果雖有多而不說者,頌曰:
「五因立四果,  捨曾得勝道,
集斷得八智,  頓修十六行。」
釋曰:具足五因,佛立四果:一、捨曾得道,謂捨先得果向道故,若預流果唯捨向道,所餘三果通捨向道及前果道。二、得勝道,謂得果攝殊勝道故。三、總集斷,斷是無為也,謂總一得,得諸斷故,名總集斷。言一得者,謂得果時起一類勝得,得前諸斷,非一得也。四、得八智,謂得四法、四類智故。五、頓修十六行,謂能頓修無常等故。於四果位皆具五因,餘位不然,故佛不說。
從此第三,明中間二果,論云:「若唯淨道是沙門性,有漏道力所得二果如何亦是沙門果耶?」頌曰:
「世道所得斷,  聖所得雜故,
無漏得持故,  亦名沙門果。」
釋曰:世道所得斷,聖所得雜故者,謂有漏道得一來、不還果,名世道所得斷。此所得斷,兼前見道所得擇滅,總相合集以為果體,名聖所得雜。聖謂見道也,由聖所得雜故,亦名沙門果也。
無漏得持故者,又中二果擇滅無為,世道證時能引無漏離繫得故,有無漏得所任持故,亦名沙門果。
從此第四,明沙門果異名,論云:「此沙門性有異名耶?」頌曰:
「所說沙門性,  亦名婆羅門,
亦名為梵輪,  真梵所轉故。
於中唯見道,  說名為法輪,
由速等似輪,  或具輻等故。」
釋曰:即前所說真沙門性,經亦說名為婆羅門性。婆羅門者,此云淨志,遠煩惱故,與勤息義同也。亦名梵輪,是真梵王力所轉故。佛與無上梵德相應,是故世尊名真梵王,梵者淨也。然沙門性通見、修、無學三道,於中唯見道說名為法輪,謂見道中有速等相,似世間輪,故得法輪名。一、謂見諦道速疾行故,言速疾者,十五剎那也。二、有捨取故,謂捨前諦,取後諦也。三、降未伏故,謂由見道能見未見、能斷未斷也。四、鎮已伏故,謂已見斷者無迷退故,見道無退也。五、上下轉故,謂觀上苦等已,觀下苦等故。
或具輻等故者,或言顯尊者,妙音師說也。彼說見道有輻轂輞,似世間輪,謂八聖道唯在見道,正見、正思惟、正勤、正念似世間輻,正見等四依戒而轉,故名為輻。正語、正業、正命似世間轂,正語等三以戒為體,戒是正見等,眾行所依故,名為轂也。正定似輞,攝正見等令不散故,故名為輞。問:「寧知法輪唯是見道?」答:「憍陳那等見道生時,地神天神即傳唱言『世尊已轉正法輪』故。」
問:「云何三轉十二行相?」答:「此苦聖諦(顯見道也),此應遍知(顯修道也),此已遍知(顯無學道),是名三轉。一一轉時別別發生眼智明覺。」解云:於見道中法忍名眼,法智名智,類忍名明,類智名覺。又解:觀見名眼,決斷名智,照了名明,警察名覺。此解通三道也。言十二行相者,如苦諦下有三轉十二行相,集、滅、道諦各有三轉十二行相,理實總有十二轉四十八行相,然數等故,但說三轉十二行相。毘婆沙師所說如是。若依經部,法輪非唯見道,即此三轉十二行相所有法門(教法)名為法輪。言三轉者,三周轉故。言十二行相者,三周循歷四聖諦故。謂此是苦、此是集、此是滅、此是道(此一周轉四諦,此名示相轉也)。此應遍知、此應永斷、此應作證、此應修習(是第二周轉四諦也,此名勸相轉也)。此已遍知、此已永斷、此已作證、此已修習(是第三周轉四諦也,此名引證轉無學道法也)。由此法門於他相續,令解義故,此約教名法輪。於他相續見道生時,已至轉初,故名已轉。理實三道皆是法輪也。
從此第五,明沙門果依身,論云:「何沙門果依何界得?」頌曰:
「三依欲後三,  由上無見道,
無聞無緣下,  無厭及經故。」
釋曰:三依欲後三者,初三果人依欲界得,名三依欲。後阿羅漢通三界得,名為後三。
問:「前之二果未離欲故,非依上得,理亦可然。如超越第三先離欲染,云何不許依上得耶?」答:「頌言『由上無見道』,謂超越證第三果人必入見道,色、無色身無見道故,故無上界超越證不還果也。」
無聞無緣下者,此明無色無見道也,謂無色中無正聞故。又無色界不緣下欲界故。夫入見道,要須聞教及緣欲苦,無色不然,故無見道。
無厭及經故者,無厭者,明色界無見道也。夫入見道,要須厭苦,色界無厭苦,著定樂故。及經者,此是教證,上界無見道也。經云:「有五補特伽羅(五那含也)此處通達,彼處究竟。」解云:此處者,此欲界也。通達者,見道名通達,通達諦故。彼處者,彼上界也。究竟者,於彼處得涅槃也。此經不言彼處通達,明知上界無見道也。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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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hai mươi lăm

俱舍論頌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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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頌疏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二十五
從此第五,明六種性,就中八:一明六阿羅漢、二明六性先後、三明從性果退、四明學凡種性、五明三退不同、六明退果時相、七明練根不同、八明無學九人。
此下第一,明六阿羅漢者,論云:「如前所說不動應果,初盡智,後起無生智,諸阿羅漢如預流等,有差別不(問也)?亦有(答也)。云何(徵也)?」頌曰:
「阿羅漢有六,  謂退至不動,
前五信解生,  總名時解脫,
後不時解脫,  從前見至生。」
釋曰:契經說有六阿羅漢:一者退法,謂遇少緣便退所得。二者思法,謂懼退失,恒思自害。三者護法,謂於前所得法自防護。四者安住法,無勝退緣,雖不自防亦能不退,無勝加行亦不增進。五堪達法,謂性堪能,好修練根,速達不動。六不動法,不為煩惱所退動故。前五種性,從先學位信解性生。此五總名時解脫也,以要待時方能入定及心解脫。言待時者,時有六種:一得好衣、二得好食、三得好臥具、四得好處、五得好說法、六得好同學也。後不動種性為不時解脫,謂是利根,以不待時便能入定及心解脫故。從先學位見至性生。
從此第二,明六性先後,論云:「六阿羅漢所有種性為是先有?為是後得(問也)?不定(答也)。云何(徵也)?」頌曰:
「有是先種性,  有後練根得。」
釋曰:退法種姓必是先有,思法等五亦有後得。謂有先來是思法姓,或有從退練根成思,乃至不動法,如思法說。此中退法非必定退,乃至堪達非必能達,但約容有,建立此名,故六阿羅漢通三界皆有。若退定退、堪達定達,是則上界唯有安住、不動二種,闕餘四也。謂彼上界無有退失、自害、自防及練根故,故無餘四。
從此第三,明從姓果退,論云:「如是六種,誰從何退?為姓為果?」頌曰:
「四從種姓退,  五從果非先。」
釋曰:不動種姓必無退理;就前五種,唯退法一,姓必不退,謂居下故。唯思法等四有種姓退,謂從思法退入退法,或從護法退入思法,或從安住退入護法,或從堪達退入安住,是名姓退。
五從果非先者,退法等五皆有退果,謂退無學也。思法等四或有姓退,或有果退,雖俱有退,然並非先。言先者,謂先學位住思等四,令至無學。此思等四姓之與果必無退理,謂學、無學道所成堅故。若於無學退法等姓,修成思等四種種姓,此名非先,是容有退,以唯無學道所成故。唯先退法,有退果義,以姓是退故,故頌言「非先」,不攝退法也。依薩婆多宗,唯預流果必定無退,以斷迷理見道惑故。諦理真實,楷定可依,聖慧已證,必無退理。後之三果許有退果,以修道惑是迷事故,事相浮偽,無定可依,斷迷彼惑,有失念退。若大眾部,預流果有退,阿羅漢無退。依經部宗,預流、羅漢必無退果,聖道證故,中間二果許有漏道證,故容有退也。若超越三二果,亦無有退。依經部宗,阿羅漢果有六種者,約現法樂住有退不退,非約退果。若得果姓,皆名不動,無六種也。現法樂住者,有漏四靜慮也,退此靜慮名為退法,思此靜慮名為思法,護此靜慮名為護法,安住靜慮名為安住法,堪達靜慮名堪達法,不退靜慮名不退法,約現法樂住分六種姓也。
從此第四,明學凡種姓,論云:「唯阿羅漢種姓有六,為餘亦有六種姓耶?設有,皆能修練根不?」頌曰:
「學異生亦六,  練根非見道。」
釋曰:有學與異生種姓皆有六,以應果六種。因有學異生種姓有六,故無學中有六種也。然於見道必無練根,以見道速疾,無容起彼練根加行故。
從此第五,明三退,論云:「如契經說:『我說由此所證四種增上心所,現法樂住,隨一有退,所得不動心解脫、身作證,我決定說無因緣從此退。』如何不動法退現法樂住?」頌曰:
「應知退有三,  已未得受用,
佛唯有最後,  利中後鈍三。」
釋曰:退有三者,一已得退,謂退已得殊勝功德法故。二未得退,謂約未得殊勝功德,即名為退故。三受用退,謂已得功德,於受用時不現在前,名為退也。
佛唯有最後者,佛唯有後一受用退,以具眾德,無容一時頓現前故。
利中後者,利謂不動羅漢有中、後二退,中謂未得退,後謂受用退,以利根故無已得退。鈍三者,鈍謂退法等五,此具有三退也。經言不動法退現法樂住者,約受用退,非餘二退,故無有退。
從此第六,明退果相,論云:「諸阿羅漢既許退果,為更生不?諸住果時所不作事,退時作不(問也)?不爾(答也)。何緣(徵也)?」頌曰:
「一切從果退,  必得不命終,
住果所不為,  慚增故不作。」
釋曰:一切果退須臾必得,無有命終而不得者。若命終者,修梵行果應非安隱可委信處。又住果位所不作業,於果退時慚愧增故,亦必不造,譬如壯士雖蹶不仆。
從此第七,明練根不同,論云:「如上所說,有練根得無學、有學,正練根時,各幾無間?幾解脫道(第一問也)?何性攝(第二問也)?何所依(第三問也)?」頌曰:
「練根無學位,  九無間解脫,
久習故學一,  無漏依人三,
無學依九地,  有學但依六,
捨果勝果道,  唯得果道故。」
釋曰:初三句答初問,第四句無漏兩字答第二問,依人三已下答第三問。練根無學位九無間解脫久習故者,此明練根於無學位退法等五,轉一一性各九無間、九解脫道,猶如初得阿羅漢果,以九無間、九解脫道也。彼鈍根性由久串習故,須九無間、九解脫,學無學道所成堅故,名為久習。學一者,有學位中轉一性,各一無間、一解脫道,非久習故,猶如初得預流果,以一無間(道類忍也)、一解脫道(道類智也)。
無漏者,明練根道唯無漏性,以增上故。依人三者,依身門也,唯人三洲能修練根,天趣中無,謂無退故。
無學依九地者,依地門也,謂無學練根依未至、中間、四禪、三無色也。
有學但依六者,有學練根但依六地,於前九地除後三也。
捨果勝果道,唯得果道故者,明有學依六地所以也。夫轉根者,容捨果道及勝果道(向道是也)。所得唯果,非是向道,必無學果無色地攝,故學練根但依六地。
從此第八,明九無學,論云:「諸無學位總有幾種?由何差別?」頌曰:
「七聲聞二佛,  差別由九根。」
釋曰:無學有九,謂七聲聞,退法等五,不動分二:一名不退,先利根故;二名不動,後修得故。言二佛者,謂獨覺、大覺也。此聖差別由下下等九品根異,故成九聖也。
從此大文第二,明七聖人,就中二:一建立七聖、二明慧俱解脫。
且初七聖者,論云:「學無學位有七聖者,一切聖者皆此中攝:一隨信行、二隨法行、三信解、四見至、五身證、六慧解脫、七俱解脫。依何立七(一問)?事別有幾(第二問也)?」頌曰:
「加行根滅定,  解脫故成七,
此事別唯六,  三道各二故。」
釋曰:初兩句答初問,下兩句答第二問。依加行異立初二聖,謂先加行,隨信他語及自隨法行也。依根不同立次二種,鈍根名信解,利根名見至也。依得滅定,立身證名。依解脫異立後二聖,謂由慧力離煩惱障,名慧解脫;兼得滅定,離解脫障(即滅定障名解脫障,不染無知為體),名俱解脫。離定、慧障名之為俱。此名雖七,事體唯六,謂三道各二故。且見道立二,謂信、法二行;修道立二,謂信解、見至。無學道立二,謂時解脫、不時解脫。故約三道,事唯有六。
從此第二,立俱、慧解脫者,論云:「何等名俱及慧解脫?」頌曰:
「俱由得滅定,  餘名慧解脫。」
釋曰:六種羅漢得滅定者,名俱解脫,先由慧力解脫惑障,又得滅定解脫定障,故名為俱。
餘名慧解脫者,餘謂未得滅盡定阿羅漢也,此名慧解脫,唯由慧力,於煩惱障得解脫故,未離定障,不得名俱。
從此大文第三,明學無學滿,論云:「如世尊說:『五煩惱斷(五下分結那含斷也),不可牽引(不為欲惑牽引),未名滿學(已上經文。下依經問也)。』學無學位各由幾因,於等位中獨稱為滿?」頌曰:
「有學名為滿,  由根果定三,
無學得滿名,  但由根定二。」
釋曰:有學名滿具由三因:一、由根滿,謂是利根。二、由果滿,謂得不還。三、由定滿,謂得滅定。有有學者唯由根滿,謂諸見至,未離欲染,由見至故名為根滿,未離欲故無餘二滿。有有學者唯由果滿。謂信解不還,未得滅盡定,是不還故名為果滿,謂是信解不名根滿,未得滅盡定非定滿也。有有學者由根果故亦得滿名,謂見至不還,未得滅盡定,由見至不還故名根果滿,未得滅定不名定滿。有有學者由果定故亦得滿名,謂諸信解,得滅盡定,非見至故不名根滿。有有學者具由三滿,謂諸見至,得滅盡定,夫得滅定必是不還,故具三滿。
無學名滿但由二因:一謂根滿、二謂定滿。無學位中皆是無學,無非果滿,故無由果名為滿也。有諸無學唯由根滿,謂不時解脫,未得滅盡定。有唯定滿,謂時解脫,得滅盡定。有具二滿,謂不時解脫,得滅盡定,思而可知。
從此大文第三,明諸道差別,就中分六:一明四道、二明四通行、三明菩提分法、四明證淨、五明正智解脫、六明厭離通局。
且初明四道者,論云:「廣說諸道差別無量,謂世出世、見道修道等,略說幾道能遍攝耶?」頌曰:
「應知一切道,  略說唯有四,
謂加行無間,  解脫勝進道。」
釋曰:加行道者,謂引無間道前之加行也。無間道者,謂諸斷惑道也。解脫道者,無間道後名解脫道,謂已解脫所應斷障。最初所生勝進道者,除前三外,所餘諸道漸勝進故,即解脫道後所起諸道也。問:「道義云何?」答:「謂涅槃路,乘此能往涅槃城故。又解:道者,謂求所依,依此尋求涅槃果故。」
從此第二,明四通行,論云:「道於餘處(餘經處也)立通行名,以能通達趣涅槃故。此有幾種(第一問也)?依何位立(第二問也)?」頌曰:
「通行有四種,  樂依本靜慮,
苦依所餘地,  遲速鈍利根。」
釋曰:初句答第一問,下三句答第二問。經說通行總有四種:一苦遲通行、二苦速通行、三樂遲通行、四樂速通行。道依四根本靜慮,名樂通行,以攝受支(十八禪支也)止觀均平,任運轉故,名之為樂,非樂受也。若依無色、未至、中間,名苦通行,以不攝支,止觀不等,艱辛轉故,名之為苦,非苦受也。謂無色界止多觀少,未至、中間觀多止少,名不等也。頌言所餘地者,即此無色等也然此樂、苦二通行中,鈍根名遲,行稽遲故;利根名速,通境疾故。
從此第三,明菩提分法,就中六:一舉數釋名、二明出體、三明念住等、四明覺分增、五明漏無漏、六依地分別。
且舉數者,論云:「道亦名為菩提分法,此有幾種?名義云何?」頌曰:
「覺分三十七,  謂四念住等,
覺謂盡無生,  順此故名分。」
釋曰:經說覺分有三十七,謂四念住,身、受、心、法;四正斷,勤斷二惡、勤修二善;四神足,欲、勤、心、觀;五根、五力,信、進、念、定、慧也;七等覺支,一擇法、二精進、三喜、四輕安、五念、六定、七行捨;八正道支,一正精進、二正念、三正定、四正見、五正思惟、六正語、七正業、八正命。是名三十七菩提分法。菩提者,此云覺,無明、睡眠皆永斷故。盡、無生智為此覺體。三十七法順趣菩提,名菩提分。
從此第二,明出體,論云:「此三十七體各別耶(問也)?不爾(答也。體唯有十,故言不爾)。云何(徵也)?」頌曰:
「此實事唯十,  謂慧勤定信,
念喜捨輕安,  及戒尋為體。」
釋曰:名雖三十七,論實體唯十:一慧、二勤、三定、四信、五念、六喜、七捨、八輕安、九戒、十尋。三十七中,且慧攝八,謂四念住、慧根、慧力、擇法覺支、正見也,此八以慧為體。勤亦攝八,謂四正斷、精進根、精進力、精進覺支、正精進也,此八以勤為體。定亦攝八,謂四神足、定根、定力、定覺支、正定,此八以定為體。信但攝二,謂信根、信力,以信為體。念唯攝四,謂念根、念力、念覺支、正念,此四以念為體。喜唯攝一,謂喜覺支,以喜為體。捨亦攝一,謂捨覺支,行捨為體。此言捨者,非是捨受,是大善地中行捨名捨也。輕安攝一,謂輕安覺支,以輕安為體。戒但攝三,謂正語、正業、正命,以戒為體。尋唯攝一,謂正思惟,以尋為體。上來所明慧、勤、定三各攝八種,三八二十四也。信攝二,足前成二十六也。念攝四,足前成三十也。喜攝一、捨攝一、輕安攝一、戒攝三、尋攝一,此七足前成三十七,故體唯十也。毘婆娑師說有十一,謂戒分二,以身、語業不相雜故,分身業、語業為二也;餘九同前。
從此第三,明念住等,論云:「念住等三名無別屬,如何獨說為慧勤定(解云:四念住、四正斷、四神足此三名無別屬,如何念住獨說為慧?正斷獨說為勤?神足獨說為定也)?」頌曰:
「四念住正斷,  神足隨增上,
說為慧勤定,  實諸加行善。」
釋曰:四念住等三隨增上義說慧勤定,若論實體,三位遍攝諸加行善,謂念住等相應俱有五蘊,名加行善也。且四念住位慧為增上,於正斷位勤為增上,於神足位定為增上。問:「何緣於慧立念住名?」答:「薩婆多釋:慧由念力,持令住故。依論主解,理實由慧令念住境,如實見者能明記故。」問:「何緣於勤名為正斷?」答:「於正修習勤斷二惡、勤修二善,此勤力能斷懈怠故。或名正勝,於正持策身、語、意中此最勝故。」問:「何緣於定立神足名?」答:「神謂神變靈妙德也,足即是定神所依也。神依定發,定為神足,故名神足。」
從此第四,明覺分增,論云:「當言何位?何覺分增?」頌曰:
「初業順決擇,  及修見道位,
念住等七品,  應知次第增。」
釋曰:初業者,謂修別相、總相念住位也。此初業位能審照了身等四境,慧用勝故,說念住增。順決擇者,煗等四位也,且煗位中能證異品(決擇分也)殊勝功德,勤用勝故,說正斷增。頂法位中趣無退位,定用勝故,說神足增。忍法位中必不退墮,善根堅固,得增上義,說五根增。世第一位非世惑法所能屈伏,得無屈義,說五力增。
及修見道位者,修道位中近菩提位,助覺勝故,說七覺增。見道位中速疾而轉,通行勝故,說八正道增。有餘師說:於見道位建立覺支,如實覺知四聖諦,故於見、修二位建立八道支,以此二位俱通直往涅槃城故。
念住等七品,應知次第增者,結上初業等位有念住等七品增也。
從此第五,漏無漏分別,論云:「此三十七幾通有漏?幾無漏耶?」頌曰:
「七覺八道支,  一向是無漏,
三四五根力,  皆通於二種。」
釋曰:七覺支、八正道唯無漏也。
三四者,一四念住、二四正斷、三四神足也。五根力者,謂五根、五力也。此四念住等皆通有漏、無漏二種也。
從此第六,明依地,論云:「此三十七何地有幾?」頌曰:
「初靜慮一切,  未至除喜根,
二靜慮除尋,  三四中除二,
前三無色地,  除戒前二種,
於欲界有頂,  除覺及道支。」
釋曰:初靜慮一切者,依初靜慮具三十七故。言一切未至除喜根者,依未至地唯三十六,除喜根故,以近分地勵力轉故,於下地法猶疑慮故,無有喜也。
二靜慮除尋者,依第二禪亦三十六,彼除尋故,無正思惟支也。
三四中除二者,三四謂第三、第四靜慮也,中謂中間禪也。此三、四中各三十五,謂除前二即無喜、尋也。
前三無色地,除戒前二種者,前三無色除戒三支,及除前二即是喜、尋,總除五種,故三無色各三十二也。
於欲界有頂,除覺及道支者,欲界有頂無無漏故,除七覺支及八道支,有餘二十二也。
從此第四,明證淨,論云:「覺分轉時必得證淨,此有幾種(第一問也)?依何位得(第二問也)?實體是何法(第三問也)?有漏無漏耶(第四問也)?」頌曰:
「證淨有四種,  謂佛法僧戒,
見三得法戒,  見道兼佛僧,
法謂三諦全,  菩薩獨覺道,
信戒二為體,  四皆唯無漏。」
釋曰:前兩句答初問,次四句答第二問,次一句答第三問,後一句答第四問。經說證淨總有四種:一於佛證淨、二於法證淨、三於僧證淨、四聖戒證淨也。
見三得法戒者,且見道位見前三諦,於一一諦各得法、戒二種證淨。證三諦法,緣彼起信有法證淨。道起之時,無漏戒俱有戒證淨。
見道兼佛僧者,道是道諦也,見道諦位兼得佛、僧,兼言謂顯亦得於法及戒證淨,佛無學法是道諦攝也,緣彼起信名佛證淨。成聲聞僧學、無學法亦道諦攝,緣彼起信名僧證淨。故唯道諦有佛、僧也。見道諦時,若約現行,唯有法、戒二種證淨。言有佛、僧,約得修說,以於此時修得未來緣佛僧信,故見道諦具四證淨。
法謂三諦全,菩薩獨覺道者,此所信法也,謂苦、集、滅三諦全名法也。於道諦中,菩薩道及獨覺道名法,以菩薩與獨覺唯有一人,不成僧義,名為法;聖所受戒與現觀俱,故一切時無不亦得。(解云:此明法戒通見四諦也)。
信戒二為體者,出體也,由所信別故名有四,實體唯二,三寶證淨以信為體,聖戒證淨以戒為體,故唯有二。
四皆唯無漏者,四種證淨唯無漏法,以有漏法非證淨故。問:「為依何義立證淨名?」答:「證四諦理故名為證,正信三寶及妙尸羅故名為淨。離不信垢,信名為淨。離破戒垢,戒名為淨。由證得淨,立證淨名。此四次第者,信佛如良醫,信法如良藥,信僧如看病者。由信心淨故發聖戒,是故尸羅說為第四,要具前信,此戒現前,如遇三緣病方除故。」
從此第五,明正智解脫,就中四:一明二支、二明解脫時、三明斷障時、四明滅斷離。
且第一明二支者,論云:「經言:『學位成就八支,無學位中具成就十(加正解脫及正智支)。』何緣不說有學位中有正解脫及有正智(一問)?正脫、正智其體云何(第二問也)?」頌曰:
「學有餘縛故,  無正脫智支,
解脫為無為,  謂勝解惑滅,
有為無學支,  即二解脫蘊,
正智如覺說,  謂盡無生智。」
釋曰。初兩句答初問,後六句答第二問。學有餘縛故,無正脫智支者,學位中尚有餘縛,無解脫支,由解脫支無故,亦不立正智支也。
解脫為無為者,標也。解脫有二:一是有為、二是無為。
謂勝解惑滅者,釋上也,謂無學勝解名有為解脫,一切惑滅名無為解脫。
有為無學支者,有為解脫名無學支,以立支名,屬有為故。
即二解脫蘊者,即此有為解脫,經說有二種,謂心解脫及慧解脫。此二解脫,五分法身中名為解脫蘊也。
正智如覺說,謂盡無生智者,出正智體,如前覺說,謂即前說盡、無生智為正智體。
從此第二,明解脫時,論云:「心於何位正得解脫,而言無學心解脫耶?」頌曰:
「無學心生時,  正從障解脫。」
釋曰:無學心生時者,謂初無學心於未來正生時也。此正生時,從煩惱障正得解脫,名正解脫。若現在世名已解脫,非正解脫也。
從此第三,明斷障時,論云:「道於何位令正生障斷?」頌曰:
「道唯正滅位,  能令彼障斷。」
釋曰:正滅位言,顯居現在。道能斷障,唯正滅時,餘位定無斷障用故。此言道者,即金剛喻定也。
從此第四,明滅離斷,論云:「經說三界,謂斷離滅,以何為體(第一問也)?差別云何(第二問也)?」頌曰:
「無為說三界,  離界唯離貪,
斷界斷餘結,  滅界滅彼事。」
釋曰:初句答初問,下三句答第二問。無為說三界者,斷滅離三界,以無為解脫為體也。言離界者,約但離貪。言斷界者,謂約斷餘瞋等八結也。言滅界者,謂滅貪等。所隨增事,前言離斷,約斷煩惱,此據滅惑,所緣境事。
從此第六,明厭離通局,論云:「若事能厭,必能離繫耶(問也)?不爾(答也)。云何(徵也)?」頌曰:
「厭緣苦集慧,  離緣四能斷,
相對互廣狹,  故應成四句。」
釋曰:厭緣苦集慧者,唯緣苦、集,所有忍智名苦集慧。此慧名厭,厭苦、集故。
離緣四能斷者,緣四諦境能斷惑道,皆名為離,離煩惱故。
下兩句者,厭離相對,廣狹有殊,故成四句:有厭非離,謂緣苦、集,不令惑斷所有忍智,此忍即是先離欲染,後入見道苦集法忍也;智是見道苦集法智,及修道中加行、解脫勝進苦集智也。此位但名厭,緣苦集故,忍不名離,惑先斷故。有離非厭,謂緣滅道,能令惑斷所有忍智,此忍即是未離欲染、後入見道滅道法忍,及諸所有滅道類忍也;智是修道中無間道攝滅道智也,此但名離,是斷道故,不名為厭,緣欣境故。有厭亦離,謂緣苦集,能令惑斷所有忍智,此忍即是未離欲染入見道者苦集法忍,及諸所有苦集類忍也。智是修道,無間道攝苦集智也。此名為厭,緣苦集故;亦名為離,能斷道故。有非厭離,謂緣滅道,不令惑斷所有忍智,此忍即是先離欲染、後入見道滅道法忍也。智是見道中滅智道智,及修道中加行、解脫勝進道攝滅道智也。此不名厭,緣欣境故;亦不名離,非斷道故。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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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hai mươi sáu

俱舍論頌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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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頌疏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二十六
釋曰:決斷名智,此品廣明,故名分別。就此品中大文分二:一明諸智差別、二明智所成功德。
就明諸智差別中:一明忍智見別、二明十智相殊、三明十智行相、四諸門分別。
此下第一,明忍智見差別,論云:「前品初說諸忍諸智,於後復說正見正智,為有忍非智耶?為有智非見耶?」頌曰:
「聖慧忍非智,  盡無生非見,
餘二有漏慧,  皆智六見性。」
釋曰:初兩句及第三句餘二兩字,明無漏慧;有漏已下,明有漏慧也。聖慧忍非智者,聖慧忍,謂見道中八忍也,忍非智性。決斷名智,忍起之時與疑得俱,未成決斷,故不名智。
盡無生非見者,盡無生智不名為見,推度名見。此之二智已息求心,非推度故,故不名見。餘二者,謂餘無漏慧皆通智、見二性,已斷疑故,推度性故。
有漏慧皆智六見性者,謂有漏慧皆智性攝,於中唯六,亦是見性,謂身見等五及世間正見。如上聖慧及有漏慧,皆擇法故,並慧性攝。
從此第二,明十智相殊,就中四:一明漸增至十、二明盡無生別、三明建立為十、四明法類智別治。
就明漸增中三:一明二智三智、二明三增至九、三明九增至十。
且初明二智三智者,論云:「智有幾種?相別云何?」頌曰:
「智十總有二,  有漏無漏別,
有漏稱世俗,  無漏名法類。
世俗遍為境,  法智及類智,
如次欲上界,  苦等諦為境。」
釋曰:智十總有二,有漏無漏別者,一世俗智、二法智、三類智、四苦智、五集智、六滅智、七道智、八他心智、九盡智、十無生智,如是十智總為二種:一有漏智、二無漏智。
有漏稱世俗者,前有漏智名為世俗,多緣瓶等世俗境故。
無漏名法類者,前無漏智分為二種,謂法智、類智也。
世俗遍為境者,謂世俗智遍緣一切有為、無為之法為所緣境。
後三句者,明法、類智境也。若法智,緣欲界苦等四諦為境;若類智,緣上界四諦為境。
從此第二,明三增至九,論云:「即於如是三種智中。」頌曰:
「法類由境別,  立苦等四名,
皆通盡無生,  初唯苦集類。」
釋曰:初兩句者,謂明法智、類智緣四諦境,有差別故,分為苦、集、滅、道四智也。
皆通盡無生者,此上六智至無學身,非見性者,名為盡、無生,故此二智以六智為體也。
初唯苦集類者,盡、無生智初起之時,唯苦集類,以緣有頂苦、集二諦作六行相,觀有頂蘊為境界故。初起之時唯苦集類,後起時方能遍緣四諦,故通六智。問:「何緣初位唯緣有頂苦、集為境?」答:「有頂苦、集從無始來未能全斷,今時初斷,故先緣彼,自生慶喜。」
從此第三,明九增至十,論云:「於前所說九種智中。」頌曰:
「法類道世俗,  有成他心智,
於勝地根位,  去來世不知。
法類不相知,  聲聞麟喻佛,
如次知見道,  二三念一切。」
釋曰:法類道世俗,有成他心智者,謂法智、類智、道智、世俗智,此之四智成他心智。若知他無漏心,以法、類、道、他心智知也;若知他有漏心,以世俗他心智知。故由四智成他心智。
於勝地根位,去來世不知者,明他心智不知上地心也,不知於勝地、勝根、勝位及去來心皆不能知。不知勝地者,謂下地他心智不知上地心也。不知勝根者,謂信解時解脫鈍根他心智,不知見至不時解脫心。不知勝位者,謂不還聲聞、無學、獨覺、大覺他心智,前前不知後後者心。不知去來心者,謂唯現在他心、心所為境界故。
法類不相知者,法智所攝他心智不知類品心,類智所攝他心智不知法品心,謂法智他心智,以欲界全分對治為所緣境。若類智他心智,以上界全分對治為所緣境,故此二智互不相緣。
聲聞麟喻佛,如次知見道,二三念一切者,聲聞知見道二念心,謂知苦法忍及苦法智也;麟覺知見道三念心,謂知初二念及第八集類智心也;佛知見道一切心。問:「聲聞知初二念心已,何故不即知第三苦類忍耶?」答:「初二念心是法分心,第三念等是類分心,法、類不同,所緣境別,故不能知。若為更知類分心故,別修類分他心加行,經十三念(聲聞由上加行、或中加行,故十三念也)加行方滿,彼已度至第十六心。雖知此心,而非見道。」問:「何故麟覺能知第八集類智心?」答:「謂此麟覺知法分心初二念已,為欲更知類分心,故別修類分他心加行,經五念心加行即滿(謂麟覺根勝,故但由下加行五念心也),故能知彼第八集類智心。」世尊欲知,不由加行,故於見道一切能知。
從此第二,明盡無生智,論云:「盡、無生智二相何別?」頌曰:
「智於四聖諦,  知我已知等,
不應更知等,  如次盡無生。」
釋曰:謂無學位若正自知我已知苦、我已斷集、我已證滅、我已修道,是名盡智。若正自知我已知苦不復更知,我已斷集不復更斷,我已證滅不復更證,我已修道不應更修,名無生智。論云:「如是十智相攝云何?謂世俗智攝一全一少分(攝他心智名一少分)。法智、類智各攝一全七少分(苦等四智、盡智、無生智及他心智,攝此七少分也)。苦集滅智各攝一全四少分(四少分者,謂法智、類智、盡智、無生智也)。道智攝一全五少分(五少分者,謂法智、類智、盡智、無生智、他心智也)。他心智攝一全四少分(法智、類智、道智、世俗智也)。盡無生智各攝一全六少分(六少分者,謂四諦智、法智、類智也)。」
從此第三,建立十智,論云:「云何二智(有漏、無漏)建立為十?」頌曰:
「由自性對治,  行相行相境,
加行辦因圓,  故建立十智。」
釋曰:由七緣故立二為十:一、由自性故立世俗智,體是有漏世俗法故。二、對治故立法類智,全能對治欲上界故。三、行相故立苦集智,此二智境體雖無別,而行相別,故立二智,謂苦智作苦、空等四行也,集智作因、集等四行別也。四、行相境別故立滅、道智,言行別者,謂滅智作滅靜等行,道智作道如等行。言境別者,謂滅智緣滅諦無為境,道智緣道諦有為境也。五、加行故立他心智,本修加行,謂知他心故,約加行名他心智。六、事辦故建立盡智,事辦身中最初生故。七、因圓故立無生智,一切聖道為因生故。
從此第四,明法類兼治,論云:「如上所言法智、類智全能對治欲上界法?為有少分治上欲耶?」頌曰:
「緣滅道法智,  於修道位中,
兼治上修斷,  類無能治欲。」
釋曰:修道所攝滅道法智斷欲界已,兼能對治上界修斷欲之滅道,勝上界故,已除自怨兼除他敵故,由此類智無能治欲。
從此大文第三,明十智行相,就中三:一明十智行相、二明行攝淨盡、三明實體能所。
且初行相者,論云:「於此十智中,誰有何行相?」頌曰:
「法智及類智,  行相俱十六,
世俗此及餘,  四諦智各四,
他心智無漏,  唯四謂緣道,
有漏自相緣,  俱但緣一事,
盡無生十四,  謂離空非我。」
釋曰:法智及類智,行相俱十六者,謂法智緣欲界四諦,作苦、空等十六行相。類智緣上界四諦,亦作十六行相也。
世俗此及餘者,謂世俗智作此十六行,及作所餘自共相行,以世俗智緣一切法故。
四諦智各四者,苦等四智各有自諦四種行相也。
他心智無漏,唯四謂緣道者,此明他心智若無漏者,唯四行相,謂緣道諦作四行相。有漏自相緣者,有漏他心智緣自相境,緣心、心所自相法故,如境既自相,行相亦自相也。
俱但緣一事者,有漏、無漏二他心智俱緣一事,謂緣心時不緣心所,緣受等時不緣想等。論云:「諸他心智有決定相,謂唯能取欲、色界繫(簡無色界,不知上故)及非所繫(緣無漏故也)他相續中(緣他身也),現在(不緣過未)同類(法分他心智知法分心,類分他心智知類分心,有漏他心智知有漏心,無漏他心智知無漏心也)心、心所法(不緣色故)一實自相,為所緣境(唯緣一事,名為一也。不緣假法,名實也。不緣共相,名自相也),空、無相、不相應(三解脫分別也。謂緣道諦作四行相,與無願解脫門相應。不作空非我行,不與空解脫門相應。不作滅諦四行相,不與無相解脫門相應之也),盡、無生所不攝(他心智是見性故,彼不攝之),不在見道、無間道中(修他心智容預時修,見道速疾,非容預故,無間道中正斷惑故,亦非容預,故彼二位無他心智),餘所不遮,如應容有(餘修道位加行、解脫、勝進三道,此位不遮容有他心智也。已上論文也)。」
盡無生十四,謂離空非我者,盡無生智十六行中,除空、非我,有餘十四行相,由此二智於出觀時作如是言:「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不受後有。」我生等言涉於世俗,故於觀中離空、非我。
從此第二,明行攝淨盡,論云:「為有無漏越此十六?為更有餘行相攝不?」頌曰:
「淨無越十六,  餘說有論故。」
釋曰:上句述正宗,下句敘異說。淨無越十六者,無漏為淨,大毘婆娑諸論師言:無有無漏行相越此十六行相也。
餘說有論故者,有餘西方師說:有無漏行相越此十六,由《識身足本論》說故。彼論說云:「頗有不繫心能分別欲界繫法耶(彼論問也)?曰:能分別,謂非常故、苦故、空故、非我故、因故、集故、生故、緣故,有如是處,有如是事,如理所引了別(已上本論答前問)。」西方論師意,彼論既於非常等八行相外,言別有有是處、有是事二行相,故知離十六行相外別有有是處、有是事二無漏行相也。
從此第三,明實體能所,論云:「十六行相實事有幾(一問)?何謂行相(二問)?能行所行(此有兩問,一問能行,二問所行也)?」頌曰:
「行相實十六,  此體唯是慧,
能行有所緣,  所行諸有法。」
釋曰:初句答第一問,次句答第二問,次句答第三問,第四句答第四問。行相實十六者,行相名既十六,其實體亦十六也。苦諦有四:非常、苦、空、非我,待緣故非常,逼迫性故苦,違我所見故空,違我見故非我。集諦有四:因、集、生、緣,如種理故因(種子生芽道理),等現理故集(因集果令現也),相續理故生(令果相續),成辦理故緣(為緣令果成辦也)。滅諦有四:滅、靜、妙、離,諸蘊盡故滅,三火息故靜(貪瞋癡火),無眾患故妙,脫眾災故離。道諦有四:道、如、行、出,通行義故道,契正理故如,正趣向涅槃故行,能永超生死故出。
此體唯是慧者,此十六行相體唯是慧,慧觀四諦,作此行相。
能行有所緣者,心、心所法名有所緣,此是能行,能行境故。
所行諸有法者,一切諸法皆名所行,所緣境故。
從此第四,諸門分別,於中六:一明性依地身、二明念住攝智、三明十智相緣、四明十智緣境、五明人成智、六約位辨修。
且初明性依地身者,論云:「已辨十智行相差別,當辨性攝依地依身。」頌曰:
「性俗三九善,  依地俗一切,
他心智唯四,  法六餘七九。
現起所依身,  他心依欲色,
法智但依欲,  餘八通三界。」
釋曰:性俗三九善者,性謂三性門,俗智通三性,餘九智唯善也。
依地俗一切者,依地門中,世俗智依九地,謂從欲界乃至有頂,故言一切。
他心智唯四者,他心唯依四靜慮,起五通所依止觀等故,由此餘地無他心智。
法六餘七九者,法智依六地,謂未至、中間、四靜慮也。所餘七智通依九地,謂四諦智、類智、盡智、無生智,此七智通依未至、中間、四靜慮,下三無色名九地也。
現起所依身,他心依欲色者,依身門中,他心智依欲、色界身,俱可起故,不依無色,彼無通故。
法智但依欲者,法智唯依欲界身起,以緣欲界四諦境故。
餘八通三界者,除他心智及法智,外所餘八智通三界身,皆得起也。
從此第二,明念住攝智,論云:「已辨性地身,當辨念住攝。」頌曰:
「諸智念住攝,  滅智唯最後,
他心智後三,  餘八智通四。」
釋曰:滅智攝在法念住中,以緣擇滅唯是法故。若他心智,後三念住攝,以能知他受心法故,不知色故,除身念住。所餘八智,通四念住。
從此第三,明十智相緣,論云:「如是十智展轉相望,一一當言幾智為境?」頌曰:
「諸智互相緣,  法類道各九,
苦集智各二,  四皆十滅非。」
釋曰:法類道各九者,法智能緣九智,除類智。類智能緣九智,除法智。道智能緣九智,除世俗智。
苦集智各二者,苦、集二智一一能緣二智為境,謂世俗智及有漏攝他心智也。
四皆十滅非者,四謂世俗、他心、盡、無生智,此四皆緣十智為境。滅智不緣十智為境,故言滅非,滅智唯緣擇滅境故。
從此第四,明十智緣境,就中有二:一正明十智緣境、二明俗智緣境。
且正明十智緣境者,論云:「十智所緣總有幾法(一問)?何智幾法為所緣境(第二問也)?」頌曰:
「所緣總有十,  謂三界無漏,
無為各有二,  俗緣十法五,
類七苦集六,  滅緣一道二,
他心智緣三,  盡無生各九。」
釋曰:初三句答第一問,餘五句答第二問。所緣總有十,謂三界無漏者,標所緣法也。十智所緣總有十法,謂有為法分為八種,三界所繫及無漏有為,此四各有相應、不相應二,故成八種。無為有二:一者是善,謂擇滅也;二者無記,謂虛空、非擇滅也。
俗緣十法五者,俗智緣十。法智緣五,謂欲界二,無漏道二及善無為,故為五也。
類七苦集六者,類智緣七,謂色、無色界、無漏道各二為六,及善無為為七。苦集六者,苦、集二智各緣六法,謂三界所繫各二法也。
滅緣一道二者,滅智緣一,謂善無為。道智緣二,謂無漏道二也。
他心智緣三者,謂他心智緣欲界、色界、無漏三相應法也。
盡無生各九者,盡、無生智能緣九法,除無記無為也。
從此第二,明俗智緣境,論云:「頗有一念智緣一切法不(問也)?不爾(答也)。豈不非我觀知一切法皆非我耶(難也)?此亦不能緣一切法(答也)。不緣何法(一問)?此體是何(第二問也)?」頌曰:
「俗智除自品,  總緣一切法,
為非我行相,  唯聞思所成。」
釋曰:初句答第一問,下三句答第二問。以世俗智觀一切法,為非我時不緣自品,故除自品。言自品者,謂俗智自體相應俱有也。不緣自體者,謂境、有境別故。不緣相應者,謂同一所緣故。不緣俱有者,謂極相隣近故。此無我觀俗智為體,唯是聞、思所成慧也。
從此第五,明人成智者,論云:「已辨所緣。復應思擇誰成就幾智耶?」頌曰:
「異生聖見道,  初念定成一,
二定成三智,  後四一一增,
修道定成七,  離欲增他心,
無學鈍利根,  定成九成十。」
釋曰:異生聖見道,初念定成一者,謂異生位及聖見道初苦法忍,名為初念。此之異生及初念聖定成一智,謂世俗智。
二定成三智者,入見道至第二念苦法智位,定成三智,謂世俗智、法智、苦智。
後四一一增者,從苦法智後有四位:一、第四念,苦類智位;二、第六念,集法智位;三、第十念,滅法智位;四、第十四念,道法智位。此上四位皆增一智,且第一位成前三智,增一類智,總成四智;於第二位成前四智,又增集智;於第三位成前五智,又增滅智;於第四位成前六智,又增道智。故見道位總成七智。
修道定成七者,此約修道未離欲位,亦成七智,如見道說。
離欲增他心者,於離欲位成前七智,有增他心,總成八智。
無學鈍利根,定成九成十者,時解脫者定成九智,除無生智。不時解脫,定成十智。
從此第六,約位辨修,就中分六:一約見道辨、二約修道辨、三約無學道辨、四約餘位辨、五約依地辨、六明四修義。
且初約見道辨者,論云:「於何位中頓修幾智(此總問也)?且於見道十五心中。」頌曰:
「見道忍智起,  即彼未來修,
三類智兼修,  現觀邊俗智,
不生自下地,  苦集四滅後,
自諦行相境,  唯加行所得。」
釋曰:見道忍智起,即彼未來修者,於見道中八忍、七智,忍正起時修未來忍,智正起時修未來智。此之忍、智先未曾得,故不相修,唯修同類。
三類智兼修,現觀邊俗智者,於苦、集、滅三類智時,能兼修未來現觀邊俗智,此世俗智於一一諦現觀後邊方能兼修,故立現觀邊世俗智號也。現觀邊者,即三類智也,謂世俗智於無始來曾知苦、斷集、證滅,今三類智亦知苦、斷集、證滅,與世俗智同為一事,有事現觀故,三類智邊能修世俗智。問:「於道類智時何不修俗智?」答:「俗智於道中曾無事現觀,故道類智不修世俗。又必無於道遍事現觀故,謂於三諦可遍知苦、可遍斷集、可遍證滅,當諦事周,故修俗智必無於道。可能遍修,種性多故。故道類智不修俗智。」問:「何故於三諦有遍聲非道諦耶?」答:「以其能知一切苦、斷一切集、證一切滅,而無能修一切道諦。佛亦於道得修習修,俱不盡故,故無遍聲。」
不生自下地者,此世俗智三類智邊得非擇滅,故名不生。此不生法於一切時無容起故,以見道是無漏,俗智是有漏故,於見道此無容起,以不起故,得非擇滅。自下地者,修世俗智唯自下地,謂依未至,見道現前,能修未來二地俗智,謂修未至及欲界也。修未至者是修自地,修欲界者是修下地,如是乃至依第四禪,見道現前,能修未來七地俗智,謂色界六、欲界一地。修第四禪是修自地,修餘六地名修下地。
苦集四滅後者,此世俗智苦集邊修四念住攝,滅邊修者唯法念住。
自諦行相境者,此世俗智隨於何諦現觀邊修,即以此行相,緣此諦為境。
唯加行所得者,此世俗智見道力得,故唯加行得。
從此第二,約修道辨,論云:「次於修道離染位中。」頌曰:
「修道初剎那,  修六或七智,
斷八地無間,  及有欲餘道。
有頂八解脫,  各修於七智,
上無間餘道,  如次修六八。」
釋曰:修道初剎那,修六或七智者,修道初剎那者,道類智是也。此智現前,修未來智或六、或七。未離欲者未來修六,謂四諦智、法智、類智。已離欲者七,更加他心。
斷八地無間者,謂斷欲界乃至無所有處,此八地中無間道也。
及有欲餘道者,謂未離欲,名為有欲,此有欲聖所有加行、解脫、勝進,名為餘道,是前無間道外,故名為餘。
有頂八解脫者,謂斷有頂八解脫道,除第九也。
各修於七智者,此上所明八地無間道及有欲餘道,并有頂八解脫,各修未來七智也。若無間道及有欲餘道者,謂四諦智、法智、類智及世俗智。有頂八解脫修七智者,於前七智除世俗智,加他心智。
上無間餘道,如次修六八者,上無間者,謂是斷有頂九無間道也。此上無間未來修六,謂四諦智、法智、類智。言餘道者,謂斷欲界第九解脫道及第九勝進道,又斷上七地諸解脫道及勝進道,斷上八地(加有頂也)諸加行道,又斷有頂前八品惑諸勝進道,此上諸道皆名餘道。此之餘道未來修八,於前六智加世俗智及他心智。
從此第三,約無學辨修,論云:「次辨離染得無學位。」頌曰:
「無學初剎那,  修九或修十,
鈍利根別故,  勝進道亦然。」
釋曰:無學初剎那者,謂斷有頂第九解脫道也。此無學位未來修智或九、或十,謂鈍根者除無生智,若利根者具修十智。於無學位諸勝進道或九、或十,准前說之。
從此第四,約餘位辨修,論云:「次辨餘位修智多少。」頌曰:
「練根無間道,  學六無學七,
餘學六七八,  應八九一切。
雜修通無間,  學七應八九,
餘道學修八,  應九或一切。
聖起餘功德,  及異生諸位,
所修智多少,  皆如理應思。」
釋曰:練根無間道,學六無學七者,有學練根諸無間道未來修六,謂四諦智、法智、類智。無學練根諸無間道未來修七智,於前六上更加盡智。
餘學六七八者,餘謂餘道,即是練根諸解脫道及加行道並勝進道,故名為餘。有學練根諸解脫道,未離欲者未來修六,謂四諦智、法智、類智;已離欲七更加他心。若加行道,未離欲者未來修七,謂四諦智、法智、類智及世俗智;已離欲八,更加他心。諸勝進道,未離欲者未來修七,已離欲八,如加行說。
應八九一切者,應謂無學,上句餘字流入此中,謂約餘道,應八九一切也。謂無學位退法等五,修練根時,前八品解脫道未來修八,謂四諦智、法智、類智、他心智、盡智。於退法等四,第九解脫道未來修九,於前八上加世俗智。於第五堪達種性,第九解脫道未來修十。又無學練根諸加行道未來修九,除無生智。若勝進道,是鈍根者未來修九,若利根者未來修十。
雜修通無間,學七應八九者,此明雜修無間道,及修五通諸無間道也。有學雜修諸無間道,及修五通諸無間道未來修七,謂四諦智、法智、類智,及世俗智(釋學七也)。無學雜修諸無間道,及修五通諸無間道未來所修,鈍八、利九,八者除他心智及無生智,九者唯除他心(釋應八九也)。
餘道學修八者,餘道,謂雜修及修五通諸解脫道及加行道并勝進道,名為餘道。學修八者,學位雜修及修五通諸解脫道及加行道并勝進道,未來修八,除盡、無生智。
應九或一切者,應謂無學,上句餘字流至此中,謂無學雜修及修五通諸解脫道,並加行道及勝進道未來所修,鈍九、利十。此上修通諸解脫道,應知唯取宿住、神境、他心修解脫道也。謂天眼、天耳二解脫道無記性故,不名為修。
聖起餘功德者,謂餘四靜慮、四無量心等諸功德也。
及異生諸位者,謂異生位修四靜慮及修通等也。
所修智多少,皆如理應思者,此上兩句,修智多少如道理思之,謂聖起餘功德,若有學聖未離欲七、已離欲八,若無學聖鈍九、利十。其異生位,若未離欲唯世俗智,若已離欲加他心智。
從此第五,約地辨修,論云:「諸未來修為修幾地(一問)?諸所起得皆是修耶(第二問也)?」頌曰:
「諸道依得此,  修此地有漏,
為離得起此,  修此下無漏,
唯初盡遍修,  九地有漏德,
生上不修下,  曾所得非修。」
釋曰:前七句答第一問,第八句答第二問。諸道依得此,修此地有漏者,此明修有漏也。諸道,謂世俗及無漏道。此有兩類修有漏道:一、諸道依此地,能修未來此地有漏;二諸道得此地,能修未來此地有漏。依此地者,於九地中隨依何地也。得此地者,隨依何地,離下地染,第九解脫道得上地也。得上地時,能修上地根本近分有漏功德,離下地縛,必得上故。
為離得起此,修此下無漏者,此明修無漏也。此有三類修無漏道:一、為離此,謂為離此地也;二、得此,謂得此地也;三、起此,謂此諸道起此地也。此上三類皆修未來此地無漏及下地無漏,以無漏道非繫地攝,故得傍修。論云:「為離此言,通二、四道(二謂有漏、無漏也,四謂加行、無間、解脫、勝進也)。」
唯初盡遍修,九地有漏得者,唯初盡智現在前時,力能遍修九地有漏不淨觀等無量功德,以彼自心初為王位,一切善法起得來朝。
生上不修下者,上言遍修,若生上地必不修下。修九地者,約欲界說。
曾所得非修者,若法先時曾得棄捨,今雖還得,不名所修。曾來未得,今時方得,名為所修,用功得故。
從此第六,明四修,論云:「修有四種:一得修、二習修、三對治修、四除遣修。如是四種依何法立?」頌曰:
「立得修習修,  依善有為法,
依諸有漏法,  立治修遣修。」
釋曰:得、習二修依有為善,以可修習,得愛果故,故有為善可名為修。若現若未俱有得得,皆名得修。法體現前,名為習修,亦名行修,法現行故。約世分別,於未來世唯有得修,起得得故。現具二修,有法俱得名為得修,體現行故名為習修。治、遣二修依有漏法,謂有漏法有對治道,名為治修。遣縛義邊,名除遣修。西方諸師於四修上,加防護修及觀察修,防護諸根,觀察身故。《毘婆娑》云:「防、觀二修即治遣修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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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hai mươi bảy

俱舍論頌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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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頌疏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二十七
從此大文第二,明智所成功德,就中二:一明不共法、二明共功德。
就明不共法中二:一舉數標名、二依名別釋。
且初舉數標名者,論云:「如是已辨諸智差別,智所成德今當顯示。於中先辨佛不共德,且初成佛盡智位修不共佛法有十八種,何為十八?」頌曰:
「十八不共法,  謂佛十力等。」
釋曰:佛十力、四無畏、三念住及大悲,如是合名十八不共法,餘聖所無故,名不共法。
從此第二,依名別釋,就中有五:一明十力、二明四無畏、三明三念住、四明大悲、五明佛同異。
就明十力中二:一明佛心力、二明佛身力。
且第一明心力者,論云:「且佛十力相別云何?」頌曰:
「力處非處十,  業八除滅道,
定根解界九,  遍趣九或十,
宿住死生俗,  盡六或十智,
宿住死生智,  依靜慮餘通,
贍部男佛身,  於境無礙故。」
釋曰:初六句出體,次兩句依地,次一句依身,後一句釋力義也。力處非處十者,總標也。一、處非處智力,以十智為體,處謂合道理義也,如說善因能感愛果,造不善業能招惡果斯有是處。非處謂不合道理義也,如說善因感惡果,造不善因感愛果必無是處。佛智能知處非處故,名處非處智力。
業八除滅道者,第二、業異熟智力,以八智為體,除滅、道二智也。知如是類業感如是異熟,名業異熟智力。除滅道智者,以業異熟非滅、道攝故,業異熟智力除滅、道智也。
定根解界九者,此有四力:定謂第三、靜慮解脫(八解脫也)、等持(三三摩地)、等至智力(八等至也)。根謂第四、根上下智力,能知眾生信等五根有上下故。解謂第五、種種勝解智力,能知眾生種種喜樂殊勝解故。界謂第六、種種界智力,能知眾生種種性故。此之四力九智為體,唯除滅智,以靜慮等非滅諦故。
遍趣九或十者,遍趣謂第七、遍趣行智力,一切諸行皆能趣果,名遍趣行,佛智能知,名遍趣行智力。若謂但緣能趣為境,九智為體,除滅智也,滅是所趣果,非能趣行故,故除滅智。若謂亦緣所趣為境,十智為體。
宿住死生俗者,一第八、宿住隨念智力,能知過去宿住事故。二第九、死生智力,能知眾生死此生彼故。此二智力緣事法故,俗智為體。
盡六或十智者,第十、漏盡智力,言漏盡者,謂涅槃擇滅也。若謂但緣漏盡為境,名漏盡智力,以六智為體,除苦、集、道、他心四智,以此四智不緣滅故。若漏盡身中所得智故,名漏盡智力,以十智為體。
宿住死生智,依靜慮餘通者,宿住、死生二力依四靜慮起,所餘八智通依十一地起,謂欲界、四禪、未至、中間並四無色也。
贍部男佛身者,此之十力依贍部洲男子佛身。
於境無礙故者,釋力義也。智於境中知無礙故,名之為力。由此十力唯依佛身,唯佛永斷諸惑習氣,於一切境隨欲能知;餘聖不然,故不名力。
從此第二,明身力,論云:「如是諸佛遍於所知心力無邊,云何身力?」頌曰:
「身那羅延力,  或節節皆然,
象等七十增,  此觸處為性。」
釋曰:身那羅延力者,佛生身力等那羅延,此云人種神。
或節節皆然者,或言表有餘師說:「佛身支節一一皆具那羅延力。」大德法救說:「佛如來身力無邊,猶如心力。」大覺、獨覺及轉輪王支節相連,有差別者,諸佛世尊似龍盤結,獨覺似鉤鎖,輪王似相鉤,故三相望力有勝劣。
象等七十增者,明那羅延力量也。象等七力十十倍增,一十凡象力當一香象力,二十香象力當一摩訶諾健那力(此云大露形神),三十摩訶諾健那力當一鉢羅塞建提力(此云勝蘊神),四十鉢羅塞建提力當一伐浪伽力(此云妙支神),五十伐浪伽力當一遮弩羅力(此云執持神),六十遮弩羅力當一那羅延力。故象等七十十倍增,名那羅延力也。
此觸處為性者,如是身力觸處為體,謂所觸中大種差別。
從此第二,明四無畏,論云:「四無畏相差別云何?」頌曰:
「四無畏如次,  初十二七力。」
釋曰:四無畏者,一、正等覺無畏,十智為體,猶如初力(釋初字也)。二、漏永盡無畏,或六智或十智為體,如第十力(釋十字也)。三、說障法無畏,八智為體,如第二力(釋二字也)。四、說出苦道無畏,或九智或十智為體,如第七力(釋七字也)。正等覺無畏者,謂佛自言:「我於諸法正等覺者,若有世間沙門、梵志、天魔、梵等依法立難,言:『佛如來於如是法非正等覺。』無有是處。設當有者,我於是事正見無畏,故得安穩無怖無畏。」漏永盡者,謂佛自言:「我於諸漏已得永盡,若沙門等依法立難,言:『佛於漏未得永盡。』佛為通釋,無怖畏故。」說障法無畏者,佛說染法必能為障,若外道難言:「染非能障。」佛為通釋,無怖畏故。說出苦道無畏者,佛說修道必能出苦。若外難言:「道非出苦。」佛為通釋,無怖畏故,答難無懼,故名無畏。
從此第三,明三念住,論云:「佛三念住,相別云何?」頌曰:
「三念住念慧,  緣順違俱境。」
釋曰:三念住者,以念慧為體,一、緣順境不生歡喜念住,謂有弟子一向敬佛,如來緣之不生歡喜,捨而安住正念正智,名第一念住。第二、緣違境不生憂戚念住,謂有弟子不恭敬佛,如來緣之,不生憂戚,捨而安住正念正智,名第二念住。第三、緣順違境不生歡戚念住,謂有弟子一類敬佛、一類不敬,如來緣之,不生歡戚,捨而安住正念正智,名第三念住。頌言俱者,即順違俱也。
從此第四,明大悲,論云:「諸佛大悲云何相別?」頌曰:
「大悲唯俗智,  資糧行相境,
平等上品故,  異悲由八因。」
釋曰:如來大悲俗智為體,以緣一切有情事境界故。問:「此大悲名依何義立?」答:「由五義故:一、資糧大,謂大福德、智慧資糧所成辦故。二、行相大,謂此力能於三苦境作行相故。三、所緣大(釋頌境字),謂是總以三界有情為所緣故。四、平等大,謂普利樂諸有情故。五、上品大,更無餘悲能齊此故。此與悲異,由八種因:一、由自性異,大悲以無癡為體,悲以無瞋為體。二、由行相異,大悲作三苦行相,悲唯作苦苦行相。三、由所緣異,大悲緣三界,悲唯緣欲界也。四、由依地異,大悲依第四禪,悲依四靜慮。五、由依身異,大悲依佛身,悲依二乘身。六、由證得異,大悲離有頂證,悲離欲界證。七、由救濟異,大悲救濟事成,悲唯希望救濟故。八、由哀愍異,大悲哀愍平等,悲哀愍不平等故。」
從此第五,明佛同異,論云:「已辨佛德異餘有情,諸佛相望法等不?」頌曰:
「由資糧法身,  利他佛相似,
壽種性量等,  諸佛有差別。」
釋曰:謂佛三等:一、由資糧等,圓滿故。二、由法身等,成辨故。三、由利他等,究竟故。約壽、種、性、身量等殊,佛有差別。言壽別者,謂佛壽有長短。言種別者,謂佛有生剎帝利種、有生婆羅門種。言姓別者,謂佛有姓喬答摩、有姓迦葉婆等。言量別者,謂佛身有長丈六、有長千尺等。頌言等者,謂顯佛法住久近等故。如是別者,所化有情機宜別故。佛有三德不可思議:一因圓德、二果圓德、三恩圓德。因圓德者,復有四種:一、無餘修福德智慧,修無遺故;二、長時修,三阿僧祇耶,修無倦故;三、無間修,剎那剎那,時無廢故;四、尊重修,恭敬所學,修無慢故。次果圓德復有四種:一智圓德、二斷圓德、三威勢圓德、四色身圓德。智圓德中復有四種:一、無師智,自覺悟故;二、一切智,照真理故;三、一切種智,照俗事故;四、無功用智,任運起故。斷圓德中亦有四種:一、一切煩惱斷;二、一切定障斷;三、畢竟斷;四、並習斷。威勢圓德亦有四種:一、難化必能化;二、答難必決疑;三、立教必出離;四、惡黨必能伏。色身圓德亦有四種:一、具眾相;二、具隨好;三、具大力;四、內身骨堅越金剛,外發神光踰百千日。後恩圓德亦有四種:一、能令永解脫三惡趣,為三也;二、令出善趣生死,復為一也,故名為四。又解:安置善趣為一,安置三乘為三故,名為四。總說如來圓德如是。若別分析則有無邊,唯佛世尊能知能說。諸有智者聞說如斯,生信重心徹於骨髓,彼由一念極重信心,轉滅無邊不定惡業,攝受人天殊勝涅槃,故說如來出興於世,為諸智者無上福田。如薄伽梵自說頌曰:
「若於佛福田,能殖少分善,初獲勝善趣,後必得涅槃。」
從此第二,明共功德,就中有二:一總標名、二別解釋。
且總標者,論云:「已說如來不共功德,共功德今當辨。」頌曰:
「復有餘佛法,  共餘聖異生,
謂無諍願智,  無礙解等德。」
釋曰:復有佛法,與餘聖者及異生共,謂無諍、願智、四無礙解,此三二乘亦有。五通、靜慮、四無色、八等至、三等持、四無量、八解脫、十遍處等,異生亦有。雖佛功德超過一切,然依類同,故說為共。
從此第二,別解釋,就中二:一明共聖德、二明共凡德。
就共聖德中四:一明無諍行、二明願智、三明無礙解、四明依邊際定力得。
且初無諍者,論云:「且辨無諍者。」頌曰:
「無諍世俗智,  後靜慮不動,
三洲緣未生,  欲界有事惑。」
釋曰:無諍世俗智者,煩惱名諍,謂阿羅漢觀有情苦由煩惱生,恐他煩惱復緣己生,故思引發如是相續。此智生時,令他有情不緣己身生貪、瞋等,息煩惱諍,得無諍名。此行但以俗智為體。
後靜慮不動者,此無諍行依第四禪發,樂通行中此最勝故。言不動者,六無學中,唯不動性有無諍智,退法等五不能自防,況能息他諸煩惱諍?故唯不動。
三洲緣未生者,唯人三洲有無諍智。緣未生者,緣未來惑,令不起故。
欲界有事惑者,謂緣未生迷事煩惱,諸無事惑不可遮防,內起隨應,總緣境故。
從此第二,明願智,論云:「辨無諍已,次辨願智。」頌曰:
「願智能遍緣,  餘如無諍說。」
釋曰:以願為先,引妙智起,如願而了,故名願智。此智出體,依地種性及所依身,與無諍同,唯所緣別,願智遍緣一切法故。
從此第三,明無礙解,論云:「已辨願智,無礙解者。」頌曰:
「無礙解有四,  謂法義詞辯,
名義言說道,  無退智為性,
法詞唯俗智,  五二地為依,
義十六辯九,  皆依一切地,
但得必具四,  餘如無諍說。」
釋曰:無礙解有四,謂法義詞辯者,一法無礙解、二義無礙解、三詞無礙解、四辯無礙解。
名義言說道,無退智為性者,出體也。謂無退智緣能詮名,名法無礙解。名、句、文三總說為名。此名、句、文持所說義,及生物解,故說名為法。又無退智緣所詮義,名義無礙解。又無退智緣方言詞,立為詞無礙解。又無退智緣契正理,無滯言說,及緣自在定、慧二道,名辯無礙解,無滯言說名之為辯,定慧二道能起辯說,道是辯因,故亦名辯,是利根故,名無退智。智緣名等決斷無礙,名無礙解,故四無礙以無退智為體也。
法詞唯俗智者,此二無礙緣名身等,及世言詞事境界故,唯俗智攝。
五二地為依者,法無礙解通依五地,謂欲界、四靜慮也,無色界中無名等故。詞無礙解唯依二地,謂欲界、初靜慮也,二禪已上以無尋伺故。
義十六辯九者,義無礙解或十智或六智為體,謂若諸法皆名為義,十智為體;若唯涅槃名為義者,六智為體,如漏盡通說。辯無礙解九智為體,唯除滅智,謂辯無礙緣說道故。
皆依一切地者,此義及辯二無礙解通依一切地起,謂九地也。
但得必具四者,隨得一時,必皆具四。
餘如無諍說者,此四無礙依不動性,依三洲身,如無諍說。
從此第四,明依邊際定得,論云:「如是所說無諍行等。」頌曰:
「六依邊際得,  邊際六後定,
遍順至究竟,  佛餘加行得。」
釋曰:六依邊際得者,無諍、願智、四無礙解,此六皆依邊際定得。
邊際六者,此邊際定體有六種,謂四無礙、無諍、願智,此六除詞,更加延促壽等邊際,故體成六,謂無諍邊際乃至延促等邊際也。詞無礙解雖依第四邊際定發,體是欲界初靜慮攝,故詞無礙解非邊際體。後定者,第四定也,此明邊際唯依第四禪故。
遍順至究竟者,釋邊際名也。從一切地遍所隨順,增至究竟,故名邊際,謂從欲界加行善心入初靜慮,次第順入,乃至有頂;復從有頂入無所有處,次第逆入,乃至欲界;復從欲界次第順入,展轉乃至第四靜慮,名一切地遍所隨順。謂專修習第四靜慮,從下至中、從中至上,如是三品復各分三,上上品生,名至究竟,如是靜慮得邊際名。此中邊言顯無越義,勝無越此,故名為邊。際言為顯類義、極義,如說一頌有四句故,名為四際,顯類義也,如說涅槃名為實際,顯極義也。
佛餘加行得者,此邊際定佛離染得,所餘聖者唯加行得。
從此第二,明共凡德,就中分六:一明六通、二辨三明、三明三示導、四別明神境、五別釋眼耳、六明通種類。
且第一明六通者,論云:「已辨前三唯共餘聖功德,於中亦共凡德且應辨通。」頌曰:
「通六謂神境,  天眼耳他心,
宿住漏盡通,  解脫道慧攝,
四俗他心五,  漏盡通如力,
五依四靜慮,  自下地為境。
聲聞麟喻佛,  二三千無數,
未曾由加行,  曾修離染得,
念住初三身,  他心三餘四,
天眼耳無記,  餘四通唯善。」
釋曰:初三句者摽列六通:一、神境智證通,神謂等持,境謂行化,智證神境,無擁名通。二天眼智證通、三天耳智證通,天眼、天耳,所依根也,智是二識相應慧體,智證於境,無擁名通。四、他心智證通,智證他心,無擁名通。五、宿住隨念智證通,於宿住事隨所憶念,智證宿住,無擁名通。六、漏盡智證通,漏盡者,擇滅也,智證漏盡,無擁名通;或漏盡身中所有智證,名漏盡智證通。
解脫道慧攝者,出體也。此六神通解脫道攝,慧為其體。
四俗他心五者,神境、天眼、天耳、宿住,此之四通俗智為體。他心智通五智為體,謂法、類、道、世俗、他心。
漏盡通如力者,漏盡智通如漏盡力,或六智、或十智為體。
五依四靜慮者,前之五通依四靜慮。問:「何緣此五不依無色?」答:「初三種通緣色為境,他心智通初修之時,以色為門,謂欲修時,先審觀己身心二相變異相隨,謂心喜怒,形之於色。後復觀他身心二相。由此加行,後得他心,於他心等能如實知。若宿住通,漸次憶念分位差別,謂憶前念,漸復逆觀,於此生身十位差別,次第而憶,乃至能憶中有已前一念之心,名宿住通加行成就。根本成時,能憶過去生中某處、某姓種種事故,依無色地無如是能。又於無色觀減止增,五通必依止觀均地,未至等地觀增止減,以增地故,亦無通。」
自下地為境者,五通唯緣自下地境,如神境通,於初禪發,能於初禪及下欲界行化自在,於上不然,勢力劣故。餘四通亦爾。
聲聞麟喻佛,二三千無數者,諸大聲聞能於二千世界起神通用,麟覺能於三千世界,佛能於無數世界神通自在。
未曾由加行,曾修離染得者,此明五通於無始來若未曾得,由加行得;曾已串習,由離染得。
念住初三身,他心三餘四者,念住分別,初之三通唯身念住,緣色起故。他心智通唯三念住,不知色故,無身念住。所餘宿住及漏盡通四念住攝,謂緣五蘊一切法故。
天眼耳無記者,天眼、耳二通無記性攝,以二通體是眼、耳識相應慧故,謂眼、耳識生得善者,非異地起。若色界生得,不能生定。今此二通與定相生,故二通體唯無記性,四無記中通果無記。
餘四通唯善者,除天眼、耳,所餘四通性皆是善。
從此第二,辨三明,論云:「如契經說無學三明,彼於六通以何為性?」頌曰:
「第五二六明,  治三際愚故,
後真二假說,  學有闇非明。」
釋曰:第五二六明者,第五宿住通是第一宿住智證明,第二天眼通是第二死生智證明,第六漏盡通是第三漏盡智證明。
治三際愚故者,於六通中,唯三名明,謂能對治三際愚故,宿住智明治前際愚,死生智明治後際愚,漏盡智明治中際愚。
後真二假說者,此三明中,後漏盡明容有是真,通無漏故。前二名明但是假說,以有漏故。
學有闇非明者,有學身中雖有宿住及死生智,不名明者,以彼身中有闇惑故。
從此第三,明三示導,論云:「契經說有三種示導,彼於六通以何為體?」頌曰:
「第一四六導,  教誡導為尊,
定由通所成,  引利樂果故。」
釋曰:第一四六導者,第一神境通名第一神變示導,第四他心通名第二記心示導,第六漏盡通名第三教誡示導,能示能導,得示導名故。
教誡導為尊者,三示導中,教誡示導最為尊勝。
定由通所成者,教誡示導定由第六漏盡通成,故最為尊。前二示導呪藥亦成,非定由通,故非勝也。如有呪術名健駄利(此云持地也),持此便能騰空自在。復有呪術名伊剎尼(此云觀察),持此便能知他心念。
引利樂果故者,教誡示導以能如實方便說法,故能令他引當利益果(人天果也)及安樂果(涅槃果也),前二示導無此勝能,由是故教誡最為尊勝也。
從此第四,別明神境,就中二:一正明神境、二明能所化。
且正明神境者,論云:「神境二言,為目何義?」頌曰:
「神體謂等持,  境二謂行化,
行三意勢佛,  運身勝解通,
化二謂欲色,  四二外處性,
此各有二種,  謂似自他身。」
釋曰:神體謂等持者,神名所目,唯勝等持,由此能為神變事故。
境二謂行化者,神變名境,境有二種:一行、二化。
行三意勢佛,運身勝解通者,釋行境也。行有三種:一者運身,謂乘空行猶如飛鳥。二者勝解,謂極遠方作近思惟,便能速至。三者意勢,謂極遠方舉心即至,此勢如意,得意勢名。意勢唯佛,運身、勝解亦通二乘。
化二謂欲色,四二外處性者,釋化境也。化有二種:一欲界化、二色界化。欲界化四,謂四外處,色、香、味、觸,名欲界化。色界化二,所謂色、觸,名色界化。以色界中無香、味故。
此各有二種,謂似自他身者,此二界化各有二種:一似自身化、二似他身化。身在欲界,化有四種:謂作欲界自他二化,及作色界自他二化。身在色界化亦有四種,如欲界說,故總成八。
從此第二,明能所化,論云:「化作化事,為即是通(問也)?不爾(答也)。云何(徵也)?是通之果(答。此能化心從神境通,能化生是通果也)。此有幾種?差別云何?」頌曰:
「能化心十四,  定果二至五,
如所依定得,  從淨自生二,
化事由自地,  語通由自下,
化身與化主,  語必俱非佛。
先立願留身,  後起餘心語,
有死留堅體,  餘說無留義。
初多心一化,  成滿此相違,
修得無記攝,  餘得通三性。」
釋曰:能化心十四,定果二至五者,從神境通生變化心,總有十四,謂初定果有二、二定果有三、三定果有四、第四定果有五,且依初禪有二化心:一、欲界攝,謂初禪作欲界化也。二、初禪攝,謂初禪作初禪化也。第二靜慮有三化心,二種如前,加第二禪化也。第三靜慮有四化心,三種如前,加第三禪化。第四靜慮有五化心,四種如前,加第四禪化。諸果化心依自上地,必無依下,如初禪化依初禪名自,依二禪等名之為上。二禪等化不依初禪,故無依下。下地定心不生上果者,謂勢力劣故。
如所依定得者,如得初禪定,必得初禪化,乃至得第四禪定,必得第四定化,以果化心與所依定俱時得故。
從淨自生二者,淨者,善靜慮也。自者,化心也。此能化心,一從淨生、二從自生。又此化心能生二心,謂生淨心及生化心,謂從靜慮起能化心,此心必無直出觀義,且從淨定地起初化心,此後後化心從自類化心生,最後化心還生淨定,故此化心從二心生,能生二心。
化事由自地者,化前境事由自地心,如化四境是欲化心,化初禪境是初禪化心,必無異地化心生起異地化事故。
語通由自下者,化所發語通自下心,謂欲初禪化所發言,此言必是自地心起。依二禪等化所發言,此必依下地心發,謂二禪等無尋伺故無發語心,起下初禪心而發語也。
化身與化主,語必俱非佛者,若一化主起多化身,要化主語時,諸所化方語言音、詮表一切皆同故,有伽陀頌曰:「一化主語時,諸所化皆語,一化主若默,諸所化亦然。」佛則不爾,與所化語容不俱時,言音所詮亦容有別,以佛定力不思議故。問:「發語心起,化心已無,應無化身,化如何語?」答:「頌言『先立願留身,後起餘心語。』謂先願力留所化身,後起餘心發語表業,故雖化、語二心不同,而依化身亦得發語。」
有死留堅體者,有說願力留所化身亦得死後,如大迦葉留骨鎖身至慈尊世,唯堅實體可得久留,即骨鎖身名堅實也,謂簡肉等。
餘說無留義者,有餘師說無有留身得至死後,迦葉留者,天神扶持,非願力也。
初多心一化,成滿此相違者,初起化事由多化心,方能化作一所化事;後若成滿,與此相違,但一化心即能化作眾多化事。
修得無記攝者,此前十四能變化心從定修生,無記性攝,四無記中通果無記也。
餘得通三性者,餘生得等能變化心即通三性,如鬼神等所有化心,或善、或惡、或是無記。
從此第五,別釋眼耳,論云:「天眼、耳言為目何義?」頌曰:
「天眼耳謂根,  即定地淨色,
恒同分無缺,  取障細遠等。」
釋曰:天眼耳者,謂眼、耳通,依四靜慮所生淨色眼、耳二根,見色、聞聲,名天眼、耳。此名天者,定地攝故。天眼有三:一者生得,謂生天中;二者修得,即前所說;三者似天,謂由業得,如輪王、鬼神及中有等。唯有修得天眼、耳根恒是同分,又無缺壞,能取被障、細、遠等諸方色聲,故有頌曰:「肉眼於諸方,被障細遠色,無能見功用,天眼見無遺。」
從此第六,明五通種類,論云:「前說化心修得等異,神境等五亦有異耶(問也)?亦有(答也)。云何(徵也)?」頌曰:
「神境五修生,  呪藥業成故,
他心修生呪,  又加占相成,
三修生業成,  除修皆三性,
人唯無生得,  地獄初能知。」
釋曰:初五句明通種類,次一句三性分別,後兩句約趣通局。神境通類總有五種:一者修得、二者生得、三者呪得、四者藥得、五者業得。他心智通類有四種:一者修得、二者生得、三者呪得、四者占相。所餘天眼、天耳、宿住三通唯有三種,謂修、生、業。此五通中,神境等三若修得者,唯是善性,天眼、天耳是無記性。除修得外,餘生得等皆通三性。
人中都無生得通者,餘皆容有,於地獄趣初受生時,有生得他心智及宿住智,知過去等,苦受逼已,更無所知。若修得通,唯人天趣,能入定故。生得除人,通餘四趣,皆有生得。呪、藥二種,通人、天、鬼趣。占相唯人也。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二十七
Hán Việ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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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Quyển thứ hai mươi tám

俱舍論頌疏
Hán gốc
俱舍論頌疏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二十八
釋曰:心一境性名之為定,此品廣明,故名分別。就此品中總分三段:一明定功德、二明正法住世、三明造論宗旨。
就明定中二:一明所依諸定、二明能依功德。
就明諸定中分為四段:一明四靜慮、二明四無色定、三明八等至、四明諸等持。
此下第一,明四靜慮。論云:「已說諸智所成功德,餘性功德今次當辨。於中先辨所依止定,且諸定內靜慮云何?」頌曰:
「靜慮四各二,  於中生已說,
定謂善一境,  并伴五蘊性,
初具伺喜樂,  後漸離前支。」
釋曰:靜慮四各二者,四種靜慮各有二種:一生靜慮、二定靜慮。
於中生已說者,於二靜慮中,四種靜慮體〈世間品〉已說。謂〈世間品〉說色界中有十七天,是生靜慮也。
定謂善一境,并伴五蘊性者,定靜慮體謂唯善性心一境性,剋體言之,以善等持為自性故,若并助伴,五蘊為體(有色蘊者定共戒也)。問:「何等名心一境性?」答:「謂能令心專注一所緣。」問:「何等名靜慮?」答:「由定寂靜,能審慮故,慮體是慧,定有靜用及生慧慮,故名靜慮。」問:「無色等持亦能靜慮,應名靜慮。」答:「無色等持不名靜慮,謂就勝義立靜慮名。色界定勝,獨名靜慮,如世間說發光名日,螢燭雖光,不得名日。」問:「何故色界定獨名為勝?」答:「一、謂諸等持內攝十八支;二、止觀均行,最能審慮;三、名現法樂住;四、名樂通行。故色界定獨名靜慮。」問:「色界染定寧得此名?」答:「由彼亦能邪審慮故,世尊亦說有惡靜慮。」問:「心一境性是靜慮體,依何相立初、二、三、四?」答:「頌言『初具伺喜樂,後漸離前支。』謂初定內具伺、喜、樂,名初靜慮。後之三定漸離前支,謂唯離伺,有喜、樂支,立第二靜慮。若離伺、喜,唯有樂支,立第三靜慮。具離三種,立第四靜慮。故一境性分為四種。」
從此第二,明無色定,論云:「已辨靜慮,無色云何?」頌曰:
「無色亦如是,  四蘊離下地,
并上三近分,  總名除色想,
無色謂無色,  後色起從心,
空無邊等三,  名從加行立,
非想非非想,  昧劣故立名。」
釋曰:無色亦如是者,無色定體四,各有二種:生無色體,〈世品〉已說;定無色體,亦善性攝。心一境性與色界同,故言如是。
四蘊者,然助伴體唯有四蘊,彼無色故,除色蘊也。離下地者,辨差別也。雖一境性體相無差別,離下地生,故分四種:離第四靜慮生立空無邊處名,離空處生立識無邊處,離識處生立無所有處,離無所有處生立非想非非想處。
并上三近分,總名除色想者,前四根本無色,并上三無色近分,此七總名除去色想,空處近分未得此名,緣下地色,有色想故。
無色謂無色者,無色界中,謂無色故,立無色名。依大眾部、化地部等,無色界中許有色法,以色微故,立無色名。
問:「無色多劫色相續斷,後沒生下,色從何生?」答:「頌言『後色起從心』者,謂昔所起色異熟因熏習在心,功能今熟,是故今色從彼心生。此是論主依經部釋也。」
空無邊等三,名從加行立者,謂修定前起加行位,厭色境故,作勝解想,思無邊空加行成時,名空無邊處。又於加行中厭無邊空,起勝解想,思無邊識,加行成時,名識無邊處。又於加行中厭無邊識,起勝解想,捨諸所有寂然而住,加行成時,名無所有處。
非想非非想,昧劣故立名者,立第四名,由想昧劣,謂無下地明慧勝想,得非想名;有昧劣想,名非非想,故約彼處想昧劣故,當體立名,名非非想。前三無色約加行立,第四非想約當體立。
從此第三,明八等至,就中二:一總明、二別明。
且總明八等至者,論云:「已辨無色,云何等至?」頌曰:
「此本等至八,  前七各有三,
謂味淨無漏,  後味淨二種,
味謂愛相應,  淨謂世間善,
此即所味著,  無漏謂出世。」
釋曰:此本等至八者,此四靜慮、四無色地根本等至總有八種。
前七各有三,謂味淨無漏者,於前七地各具有三:一、味等至,謂愛相應,愛能味著,故名為味。由定與彼愛相應故,定得味名。二、淨等至,謂世善定,與無貪等諸白淨法相應起故,定得淨名。三、無漏等至,謂出世定。
後味淨二種者,後是有頂地,有二種等至,謂味與淨想昧劣故,無無漏也。
味謂愛相應者,釋味定也。愛名為味,定與愛相應,故名味定。
淨謂世間善者,釋淨定也。
此即所味著者,此淨等至是前味定所味著境,謂淨定滅,彼味定生,緣已滅淨,深生愛著。
無漏謂出世者,愛不緣故,非所味著。
從此第四,別明八等至,就中有二:一明靜慮支、二明淨等至。
前中分六:一明靜慮支數、二明支體、三明染無支、四明名不動、五明生受有異、六明起下心。
且第一明靜慮支數者,論云:「於四靜慮各有幾支?」頌曰:
「靜慮初五支,  尋伺喜樂定,
第二有四支,  內淨喜樂定,
第三具五支,  捨念慧樂定,
第四有四支,  捨念中受定。」
釋曰:唯淨無漏四靜慮中,有十八支。初靜慮中具有五支:一尋、二伺、三喜、四樂、五等持。第二靜慮中唯四支:一內等淨、二喜、三樂、四等持。第三靜慮具有五支:一行捨(解云:是大善地中捨故,名行捨也)、二正念、三正慧、四樂受、五等持(前二是輕安樂,此樂受樂)。第四靜慮唯有四支:一行捨清淨、二念清淨(離八災患,得清淨名,下文釋也)、三非苦樂受(此是頌文中受)、四等持。問:「何故初二靜慮立輕安,不立行捨?後二靜慮立行捨,不立輕安?」答:「第三定捨極喜、第四定捨極樂,故立行捨;初二既不立行捨,故立輕安。」問:「信通諸地,何故唯於第二靜慮立信為支?」答:「隨起增上淨信,必依大喜,第二靜慮有勝喜故,立內淨支。」問:「慧通諸地,何故第三定獨立慧為支?」答:「彼有樂受,為耽此樂,不欣上地,對治此故,立正慧支。」問:「念通諸地,何故三、四定獨立念為支?」答:「此第三定為第二定勝喜漂溺,若第四定為第三定勝樂留礙,由為下地所留難故,於自地染不能出離,是故世尊勸住正念。」問:「何故初三靜慮等具五支?二四靜慮等具四支?」答:「欲界諸惡難斷難可破難可越度,故初靜慮須具五支。第二靜慮有極重喜,難斷難破難可越度,故第三定建立五支。初及第三無如是事,故於二、四唯立四支。又解:為欲隨順超定法故,謂從五支定超入五支定,復從四支定超入四支定,以支等者易可超越。」
從此第二,明支體性者,論云:「靜慮支名既有十八,於中實事總有幾種?」頌曰:
「此實事十一,  初二樂輕安,
內淨即信根,  喜即是喜受。」
釋曰:名雖十八,實體十一,謂初五支,即五實事;第二靜慮三支同前,增內淨一,足前成六;第三靜慮定支同前,增餘四支,足前成十;第四靜慮三支同前,增非苦樂受,足前成十一。
問:「初、二已有樂支,何故第三說增樂受?」答:「頌言『初二樂輕安』,由初、二定樂是輕安樂,故於第三說增樂受。」問:「何故初、二無樂受樂?」答:「初、二定中無樂根故,謂初、二定無心受樂,說有喜故。雖初、二定有身受樂,正在定中,無三識故。依經部宗,初、二定樂是身受樂,非輕安樂,以經部師許在定中得有身識,謂在定內有輕安風從勝定生,順生身識相應樂受,遍觸身故。又引經云:『諸聖弟子於離生喜已斷五法,修習五法,所修五者,一歡、二喜、三輕安、四樂、五三摩地。』此經輕安與樂別說,故初、二樂非是輕安。」
內淨即信根者,謂若證得第二靜慮,則於定地亦可離中有深信生,名內等淨。信是淨相,故立淨名。離外均流故,名內等。淨而內等故,立內等淨名。
喜即是喜受者,謂上座部等,於心所中別有喜體,非是喜受,謂簡彼故,故言「喜即是喜受」,謂初二定喜名喜受也。
從此第三,明染無支,論云:「諸靜慮支染靜慮中,謂皆有不(問也)?不爾(答也)。云何(徵也)?」頌曰:
「染如次從初,  無喜樂內淨,
正念慧捨念,  餘說無安捨。」
釋曰:初禪染中無離生喜樂,非離煩惱而得生故。第二染中無內等淨,煩惱濁故。第三染中無正念慧,染樂亂故。第四染中無捨念淨,煩惱染故。
餘說無安捨者,有餘師說初二染中但無輕安,後二染中唯無行捨,以此二種大善地攝,故染定無。
從此第四,明不動,論云:「契經中說三定有動,不動第四,依何義說?」頌曰:
「第四名不動,  離八災患故,
八者謂尋伺,  四受入出息。」
釋曰:第四靜慮無八災患動,是故世尊說名不動。災患有八,所謂尋、伺、憂、苦、喜、樂、出息、入息。有餘師說,第四靜慮如密室燈,照而無動,故名不動。
從此第五,明生受有異,論云:「如定靜慮所有諸受生亦爾不(問也)?不爾(答也)。云何(徵也)?」頌曰:
「生靜慮從初,  有喜樂捨受,
及喜捨樂捨,  唯捨受如次。」
釋曰:生靜慮中,初有三受:一、喜受,意識相應;二、樂受,三識相應;三、捨受,四識相應。第二有二,謂喜與捨,意識相應。第三有二,謂樂與捨,意識相應。第四有一,謂唯捨受,意識相應,是謂定生受有差別。
從此第六,明起下心,論云:「上三靜慮無三識身,及無尋、伺,如何生彼能見聞觸及起表業(問也)?非生彼地無眼識等,但非彼繫也(答也)。所以者何(徵也)?」頌曰:
「生上三靜慮,  起三識表心,
皆初靜慮攝,  唯無覆無記。」
釋曰:生上三地,起三識身及發表心,皆初定繫,生上起下,如起化心故,能見、聞、觸及發表,起下三識及發表心,此唯是無覆無記,不起下染。謂已斷故,不起下善,以下劣故,無記中庸故,得起下身識威儀無記,起下眼、耳二識。若修得者,通果無記;若泛起者,威儀無記,起下發表心,亦威儀無記。
從此已下第二,明淨等等至,就中有九:一初明得等至、二明等至相生、三明順四分定、四明修超等至、五明等至依身、六明等至緣境、七明等至斷惑、八明近分差別、九明中定不同。
且初明得等至者,論云:「如是別釋靜慮事已,淨等等至初得云何?」頌曰:
「全不成而得,  淨由離染生,
無漏由離染,  染由生及退。」
釋曰:全不成而得,淨由離染生者,八本等至若全不成而獲得者,即淨等至,由二緣得:一、由離染得,謂在下地,離下地染,得上地淨定;二、由受生得,謂從上地,生自地時,得自地淨。下七等至由此二緣;有頂等至唯由離染,無由受生,謂無上地生自地故。問:「遮何故說全不成言?」答:「謂為遮已成,更得少分,如由加行得順決擇分及勝進分,彼於先時得順退分及順住分,今由加行得順決擇分及勝進分,已先得彼順退分等,故決擇等而不名得,謂由四分同淨定故。又退離自染,得順退分定,亦不名得,謂彼先得順住分定,順勝進定或決擇分,今方由退,得退分定,故此退得而不名得,以此四分同淨定故。」
無漏由離染者,無漏等至由一緣得,謂由離染,離下染時,必得上地無漏道故。
染由生及退者,染污等至由二緣得:一、由受生,謂從上地生下地時,得下地染;二者,由退,謂於此地離染退時,得此地染。
從此第二,明等至相生,論云:「何等至後生幾等至?」頌曰:
「無漏次生善,  上下至第三,
淨次生亦然,  兼生自地染。
染生自淨染,  并下一地淨,
死淨生一切,  染生自下染。」
釋曰:無漏次生善,上下至第三者,無漏等至次生於善,於上下地各至第三,遠故無能超生第四。言善者,具攝淨及無漏也。上下至第三者,如從初禪無間生六,謂自初禪、二禪、三禪各淨、無漏。無所有處無間生七,謂生自地及下識處、空處各淨、無漏。生上有頂唯淨等至。第二靜慮無間生八,謂生自地及上三禪、四禪各淨、無漏,并下初禪淨及無漏。識無邊處無間生九,謂生自地及下空處,第四靜慮各淨、無漏,并上無所有處淨及無漏,有頂唯淨。第三、第四靜慮、無色空處無間生十,謂上、下八,并自地二。
淨次生亦然,兼生自地染者,從淨等至所生亦然,而各兼生自地染污,故有頂淨無間生六,謂生自地淨及染污,并下識處、無所有處淨及無漏。從初靜慮無間生七,無所有處八。第二定九、識處生十、餘生十一,思而可知。
染生自淨染,并下一地淨者,染污等至無間能生自地淨、染,并生次下一地淨定。言次生者,謂隣次也,如從有頂等至唯生無所有處等至也。生下淨者,謂為自地煩惱所逼,於下淨定亦生尊重,故有從染生下淨定。
死淨生一切,染生自下染者,前說淨、染相生,唯約定說。今據命終,故言死也。謂命終時,從生得淨,容生三界一切地染,隨生何地,生彼染故。若命終時,從染污能生自地及生下地。一切下染不生上者,未離下染,不生上故。
從此第三,明順四分定,論云:「謂所言從淨生無漏者,為一切種皆能生耶?不爾。云何?」頌曰:
「淨定有四種,  謂即順退分,
順住順勝進,  順決擇分攝,
如次順煩惱,  自上地無漏,
互相望如次,  生二三三一。」
釋曰:初一行頌者,明淨等至總有四種:一順退分、二順住分、三順勝進分、四順決擇分。七地各四,有頂唯三,由彼處無上地可趣故,彼地無順勝進分。
如次順煩惱,自上地無漏者,釋四分相。順煩惱者名順退分,順自地者名順住分,順上地者名順勝進分,順無漏者名順決擇分故。唯順決擇分能生無漏。
互相望如次,生二三三一者,順退分能生二,謂順退、順住。順住分能生三,除順決擇分。順勝進分能生三,除順退分。順決擇分唯能生一,謂自順決擇分也。
從此第四,明修超等至,論云:「如上所言,淨及無漏皆能上下,超至第三,行者如何修超等至?」頌曰:
「二類定順逆,  均間次及超,
至間超為成,  三洲利無學。」
釋曰:二類定者,謂本善等至分為二類:一者有漏、二者無漏。往上名順,還下名逆,同類名均,異類名間,相隣名次,越一名超。
至間超為成者,明修超也。謂觀行者修超定時,先於有漏八地等至順逆均次現前數習,次於無漏七地等至順逆均次現前數習,次於有漏無漏等至順逆間次現前數習,次於有漏順逆均超現前數習,次於無漏順逆均超現前數習,是名修習超加行成滿。後於有漏無漏等至順逆間超,名超定成。
三洲利無學者,明處及人也。修超等至唯人三洲處也。於三洲中,是利根不時解脫諸阿羅漢人方能修也。以利無學定自在故,無煩惱故,故能修超。
從此第五,明等至依身,論云:「此諸等至依何身起?」頌曰:
「諸定依自下,  非上無用故,
唯生有頂聖,  起下盡餘惑。」
釋曰:初兩句者,諸等至起依自下身,依上地身無容起下,一、上地起下地無所用故;二、自地有勝定故;三、下定勢力劣故(已上通簡淨與無漏);四、於下地退棄捨故;五、下地法可厭毀故(此二唯簡淨等至)。
唯生有頂聖,起下盡餘惑者,前約總相,此委細說。謂聖生有頂,必起下地無所有處無漏等至,為盡有頂諸餘煩惱,以自有頂無聖道故,於下聖道欣樂起故。唯起無所有處者,謂最隣近故。
從此第六,明等至緣境,論云:「此諸等至緣何境生?」頌曰:
「味定緣自繫,  淨無漏遍緣,
根本善無色,  不緣下有漏。」
釋曰:味定緣自繫者,味定唯緣自地有漏,不緣下地,謂已離故;亦不緣上,愛地別故;不緣無漏,應成善故。
淨無漏遍緣者,淨及無漏俱能遍緣自上、下地,有為、無為皆為境故。有差別者,無記無為,無漏不緣,非諦攝故。
根本善無色,不緣下有漏者,根本地攝善無色定,不緣下地諸有漏法,自上地法無不能緣,唯能緣下類智品道無漏法也。無色近分亦緣下地,彼無間道必緣下故。
從此第七,明等至斷惑,論云:「味淨無漏三等至中,何等至力能斷諸煩惱?」頌曰:
「無漏能斷惑,  及諸淨近分。」
釋曰:諸無漏定皆能斷惑,諸淨近分亦斷煩惱,即欣上厭下斷也。言近分者,簡根本地,以根本淨不能斷惑,不能斷下,謂已離故;不能斷自,自所縛故;不能斷上,以勝己故。中間禪淨亦不斷惑,故言近分。
從此第八,明近分差別,論云:「近分有幾(一問)?何受相應(第二問也)?於味等三為皆具不(三問)?」頌曰:
「近分八捨淨,  初亦聖或三。」
釋曰:近分八者,答初問。四本靜慮,四本無色,各有近分,與八根本為入門故。捨者,答第二問。此八近分皆捨相應,作功用轉,故無喜樂。淨字及初亦聖或三者,答第三問。淨者謂八近分,皆淨定攝。初亦聖者,初禪近分亦通無漏。此八近分皆無有味,離染道故。或三者,或言顯別有說,初未至定有味等至,未起根本,亦貪此故,由此未至具三等至。
從此第九,明中定不同。頌曰:
「中靜慮無尋,  具三唯捨受。」
釋曰:中間靜慮無尋唯伺,具三等至,唯捨相應。言中間者,謂初靜慮尋、伺相應,二禪已上皆無尋無伺,唯中間靜慮有伺無尋,故彼勝初。未及第二依此義故,立中間名,此定能招大梵處果,多修習者為大梵故。
從此第四,明諸等持,就中:一明尋伺等三、二明單空等三、三明重空等三、四明修四等持。
且第一,明尋伺等三者,論云:「已說等至,云何等持?經說等持總有三種:一有尋有伺、二無尋唯伺、三無尋無伺,其相云何?」頌曰:
「初下有尋伺,  中唯伺上無。」
釋曰:初下有尋伺者,初謂初禪,下謂未至。此有尋有伺,謂與尋、伺共相應故。
中唯伺者,中間靜慮無尋唯伺三摩地也。上無者,二禪已上乃至有頂,無尋無伺,此名無尋無伺三摩地也。
從此第二,明單空等三,論云:「契經復說三種等持:一空、二無願、三無相,其相云何?」頌曰:
「空謂空非我,  無相謂滅四,
無願謂餘十,  諦行相相應,
此通淨無漏,  無漏三脫門。」
釋曰:空謂空非我者,空三摩地,謂空非我相應等持,空即空我所,非我空其我,故二行相俱得名空。
無相謂滅四者,無相三摩地,謂緣滅諦四種行相相應等持。涅槃離十相,故名無相,定緣無相,得無相名。言十相者,謂色等五、男女二種、三有為相(除住相也)。
無願謂餘十,諦行相相應者,釋無願三摩地,謂緣餘諦十種行相相應等持。言餘諦者,謂餘苦諦非常、苦相,集諦下四:因、集、生、緣,道諦下四:道、如、行、出,此名餘諦十種行相。非常與苦及集諦因,此二諦相可厭患故,道諦如船筏,必應捨故,故緣彼諦得無願名。不願樂故,名為無願,謂此超過現前所對。苦、集、道諦可厭捨故。於苦諦下,空、非我相非所厭捨,以與涅槃相相似故。
此通淨無漏者,此上等持各通二種,二謂淨及無漏,世、出世間等持別故。
無漏三脫門者,唯無漏者名三解脫門,能與解脫涅槃為入門故。
從此第三,明重空等三,論云:「契經復說三重等持:一空空、二無願無願、三無相無相,其相云何?」頌曰:
「重二緣無學,  取空非常相,
後緣無相定,  非擇滅為靜,
有漏人不時,  離上七近分。」
釋曰:重二者,標名也。緣無學下,正辨釋也。空空等故,名為重二。緣無學字流入下三句中。
取空非常相者,一取空相,二取非常相。取空相者,釋空空也,空空等持緣前無學空三摩地,取彼空相,空相順厭,勝非我故,唯取空相,不取非我,於空取空,故名空空。如燒死屍,以杖迴轉,屍既盡已,杖亦應燒。先以空相故燒煩惱已,後起空定厭捨前空,故名空空。取非常相者,釋無願無願也。無願無願緣前無學無願等持,取非常相,觀前無願,作非常相,厭捨無願,無願不欣,重言無願。不取苦相因、集、生、緣者,此五非是無漏相故。不取道等四行相者,為厭捨故,謂此無願不願聖道、作道等相,便欣於道,不能厭故。
後緣無相定,非擇滅為靜者,釋重無相也。無相無相即緣無學無相三摩地非擇滅為境,以無漏法無擇滅故,觀前無相非擇滅故,於無相上復更無相,名無相無相。觀非擇滅,但取靜相,非滅妙離,濫非常滅,不作滅相,以非擇滅是無記性故。不作妙相,非離繫果,不作離相。
有漏人不時者,重三等持唯是有漏,厭聖道故,唯三洲人不時無學能起此定。
離上七近分者,明重空等三依十一地起,謂欲界、未至、中間、四本靜慮、四本無色也。初禪已上七近分地,無重空等三,故言離也。
從此第四,明修四等持,論云:「契經復說四種等持:一為住現法樂、二為得勝知見、三為得分別慧、四為諸漏永盡,修三摩地其相云何?」頌曰:
「為得現法樂,  修諸善靜慮。
為得勝知見,  修淨天眼通。
為得分別慧,  修諸加行善。
為得諸漏盡,  修金剛喻定。」
釋曰:為得現法樂,修諸善靜慮者,善言通攝淨及無漏。修諸善靜慮,得住現法樂故。修淨天眼,得殊勝知見,知見即是清淨眼識相應慧也。若修三界諸加行善及無漏善,得分別慧。修金剛喻定,得諸漏永盡。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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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hai mươi chín

俱舍論頌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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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頌疏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二十九
從此第二,明能依功德,就中六:一明四無量、二明八解脫、三明八勝處、四明十遍處、五明得依身、六明起定緣。
且第一明四無量者,論云:「如是已說所依止定,當辨依定所生功德,諸功德中先辨無量。」頌曰:
「無量有四種,  對治瞋等故,
慈悲無瞋性,  喜喜捨無貪。
此行相如次,  與樂及拔苦,
欣慰有情等,  緣欲界有情,
喜初二靜慮,  餘六或五十,
不能斷諸惑,  人起定成三。」
釋曰:初句總標,次一句顯唯有四,次兩句出體,次三句明行相,次一句明所緣,次兩句明所依地,次一句明不斷惑,次一句明處及成。無量有四種者,一慈、二悲、三喜、四捨。言無量者,無量有情為所緣故,引無量福故,感無量果故。問:「此何緣唯有四種?」答:「頌言『對治瞋等故』(等取害等三障故也),此有四障:一瞋、二害、三不欣慰、四欲貪瞋。對治此四多行障故,建立慈等。」
慈悲無瞋性,喜喜捨無貪者,出體也。慈悲二種,無瞋為體。若依論主,慈用無瞋,悲是不害也,喜即喜受,捨即無貪。此慈悲等若并眷屬,五蘊為體。問:「若捨無貪性,如何能治瞋?」答:「此所治瞋,貪所引故。若依論主,捨用無貪無瞋二法為體。」
與樂及拔苦,欣慰有情等者,明行相也。與樂是慈;拔苦是悲;欣慰是喜;有情等是捨,謂怨親平等,捨怨捨親,名為捨也。願諸有情得如是樂,如是思惟,入慈等至。願諸有情離如是苦,如是思惟,入悲等至。諸有情類得樂離苦,豈不快哉,如是思惟,入喜等至。諸有情類平等平等,無有怨親,如是思惟,入捨等至。
緣欲界有情者,明所緣境,此四無量普緣欲界一切有情。不緣上界者,謂能治彼瞋等障故,上界無瞋等故,不緣上界也。
喜初二靜慮,餘六或五十者,明依地也。喜無量唯依初、二禪立。餘六者,謂餘三無量依六地也,謂四靜慮、未至、中間。或五者,或有師說唯依五地,除未至地,謂修無量是容預位,已離欲者方能修故,故除未至。或有欲令此四無量通依十地,謂欲界、四根本禪及四禪近分,并中間。此意欲令定不定地根本加行皆無量攝,故通十地。
不能斷諸惑者,此四無量不能斷惑,謂有三義:一、謂有漏根本靜慮攝故(前文已釋根本不斷惑耳也)。第二、勝解作意相應起故,斷惑要須真實作意,此既勝解,故不能斷。三、遍緣一切有情境故,斷惑要須緣法作意,此緣有情,故不斷惑。前文說此治四障者,約加行位制伏瞋等,或此能令斷已更遠,故前說此能治四障;若依根本,四種無量實不斷惑。問:「初習業位云何修慈等?」答:「謂先思惟自所受樂,便作此念,願諸有情一切等受如是快樂。若彼本來煩惱增盛,不能如是平等運心,應於有情分為三品:所謂親友、處中、怨讐。親復分三,謂上、中、下:上親友者,謂生法身;中親友者,謂財法交;下親友者,謂唯財交。處中為一。怨復分三:上怨讐者,謂奪名譽、命及親友;中怨讐者,謂奪己身命緣資具;下怨讐者,謂奪親友命緣資具。總成七品。分別品已,先於上親發起真誠,與樂勝解。此願成已,於中、下親亦漸次修如是勝解。於親三品得平等已,次於處中,下、中、上怨,亦漸次修如是勝解。由數習力,能於上怨起與樂願。與上親等修此勝解既得無退,次於所緣漸修令廣,謂漸運想,思惟一邑、一國、一方、一切世界,與樂遍滿,是為修習慈無量成。修悲法者,謂觀有情沒眾苦海,便願令彼皆得解脫。修喜法者,謂想有情得樂離苦,便深喜慰實為樂哉。修捨最初從處中起,漸次乃至能於上親起平等心,與處中等。」
人起定成三者,此四無量,人起非餘,隨得一時,必成三種。
從此第二,明八解脫,論云:「已辨無量,次辨解脫。」頌曰:
「解脫有八種,  前三無貪性,
二二一一定,  四無色定善,
滅受想解脫,  微微無間生,
由自地淨心,  及下無漏出。
三境欲可見,  四境類品道,
自上苦集滅,  非擇滅虛空。」
釋曰:初句總標,次兩句別明前三解脫,第四句別明次四解脫;第二行頌別明第八解脫;後一頌總明所緣。解脫有八種者,一、內有色想觀外色解脫,謂於內身有色想貪,為除此貪,觀外不淨、青瘀等色,令貪不起,故名解脫。第二、內無色想觀外色解脫,謂於內身無色想貪,雖已除貪,為堅牢故,觀外不淨、青瘀等色,令貪不起,名為解脫。第三、淨解脫身作證具足住,謂觀淨色,令貪不起,名淨解脫。觀淨色者,顯觀轉勝,此淨解脫身中證得,名身作證,具足圓滿,得住此定,名具足住。四無色定為次四解脫,此四解脫各能棄捨下地貪故,名為解脫。第八、滅受想定解脫身作證具足住,棄背受等,名為解脫,依《婆娑論》此云解脫者,謂棄背義也。
前三無貪性者,初三解脫無貪為體,近治貪故。三中,初二不淨相轉,作青瘀等諸行相故;第三解脫清淨相轉,作淨光鮮行相轉故。此三助伴皆五蘊性。
二二一一定者,謂二二定,一一定也,上二謂初二解脫,下二謂初二靜慮,以初二解脫依初二靜慮起,名二二定也。一一定者,一謂第三解脫,此一解脫唯依第四禪起,名一一定也。以第四禪離八災患,心澄淨故,有淨解脫。
四無色定善者,四無色解脫以善定為體,非無記染,非解脫故,亦非散善,性微劣故。無色散善者,如命終心也。
滅受想解脫,微微無間生者,滅定解脫,有解厭背受想,有釋厭背一切有所緣心,有釋解脫定障,故名解脫。微微心後此定現前。入滅定心總有三種:一者想心、二者微細心、三者微微心。前對想心已名微細,此更微細,故名微微。從微微心入滅盡定。
由自地淨心,及下無漏出者,明出滅定心也。出滅定心,或起有頂淨心,或起下無所有處無漏心,如是入心唯是有漏,通從有漏、無漏心出。
三境欲可見者,初三解脫唯以欲界色處為境。有差別者,初二境可憎,第三境可愛。
四境類品道,自上苦集滅者,四無色解脫各緣自地、上地苦、集、滅諦,及緣九地類智品道為所緣境。
非擇滅虛空者,無色解脫亦緣自地、上地苦、集諦上非擇滅,及緣九地類智品上非擇滅,及與虛空為所緣境。問:「第三靜慮寧無解脫?」答:「第三定中無眼識所引,顯色貪故;又自地妙樂,所動亂故。故無解脫。」問:「行者何緣修淨解脫?」答:「為欲令欣,修淨解脫。前不淨觀令心沈戚,今修淨觀,策發令欣。或為審知自堪能故,謂前所修不淨解脫為成不成?若觀淨相,煩惱不起,彼方成故。」問:「何故經中第三、第八解脫得身證名,非餘六耶?」答:「以於八中此二勝故,二界邊故,得身證名。第三解脫唯取淨相,令惑不起,名為殊勝。第八解脫以無心故,名為殊勝。第三解脫在色界邊,第八解脫在無色界邊。」
從此第三,明八勝處,論云:「已辨解脫,次辨勝處。」頌曰:
「勝處有八種,  二如初解脫,
次二如第二,  後四如第三。」
釋曰:勝處有八種:一、內有色想觀外色少。二、內有色想觀外色多。三、內無色想觀外色少。四、內無色想觀外色多。內無色想,觀外青、黃、赤、白為四勝處,足前成八。八中,初二如初解脫,次二如第二解脫,後四如第三解脫。前修解脫,唯能棄背貪心,不能制境;後修勝處,能制所緣,隨所樂觀,惑終不起,能制伏境。心勝境處,故名勝處。
從此第四,明十遍處,論云:「已辨勝處,次辨遍處。」頌曰:
「遍處有十種,  八如淨解脫,
後二淨無色,  緣自地四蘊。」
釋曰:遍處有十,謂周遍觀地、水、火、風、青、黃、赤、白,及空與識二無邊處,於一切處周遍觀察,無有間隙,故名遍處。十中,前八如淨解脫,謂八自性皆是無貪。若并助伴,皆五蘊性,依第四靜慮,緣欲可見色。後二遍處如次空、識,善無色為其自性,各緣自地四蘊為境。應知此中修觀行者,從諸解脫入諸勝處,從諸勝處入諸遍處,以後後起勝前前故。謂修解脫,但於所緣總取淨相,未能分別青、黃、赤、白。後四勝處雖能分別青、黃、赤、白,而未能作無邊行相。前四遍處,謂觀青等一一無邊,復思青等為何所依?知依大種故。次觀地等一一無邊,復思此所覺色由何廣大?知由虛空故。次觀空無邊處,復思此能覺誰為所依?知依廣識故。觀識無邊處,此所依識無別所依故,別更不修上為遍處。
從此第五,明得依身,論云:「此解脫等三門功德,為由何得(一問)?依何身起(二問)?」頌曰:
「滅定如先辨,  餘皆通二得,
無色依三界,  餘唯人趣起。」
釋曰:滅定解脫,〈根品〉已釋。餘解脫等通由二得,若曾修者由離染得,未曾習者由加行得。四無色解脫,空、識二遍處,一一通依三界身起。餘唯人起,由教力故,異生及聖皆能現起。
從此第六,明起定緣,論云:「諸有生在色、無色界起靜慮無色,由何等別緣?」頌曰:
「二界由因業,  能起無色定,
色界起靜慮,  亦由法爾力。」
釋曰:生上二界總由三緣:一、由因力,謂於先時,近及數習為起因故。二、由業力,謂先曾造感上地生,順後受業,彼業異熟將起現前,勢力能令進起彼定。三、法爾力,謂器世間將欲壞時,下地有情法爾能起上地靜慮,生上二界。起無色定由因、業力,非法爾力,無雲等天無災壞故。生在色界起靜慮時,由上二緣及法爾力。若生欲界,起上定時,於前三緣,更加教力。
從此大文第二,明正法住世。若三分明義,已下是流通分。論云:「前來分別種種法門,皆為弘持世尊教法,何謂正法(一問)?當住幾時(二問)?」頌曰:
「佛正法有二,  謂教證為體,
有持說行者,  此便住世間。」
釋曰:上兩句答初問,下兩句答第二問。正法有二:一教、二證。教謂契經、調伏、對法。證謂三乘菩提分法。有能受持及正說者,教法住世。有能依教正修行者,佛正證法便住世間。道藉人弘,法依人住,人在法在,人亡法亡,故世親云:「故隨三人住世時量,應知世法住爾所時。」聖教總言唯住千載,有釋證法唯住千年,教法住時復過於此。
從此第三,明論宗旨,於中分二:一正明宗旨、二傷歎勸學。
且正明宗旨者,論云:「此論依攝阿毘達磨,為依何理釋對法耶?」頌曰:
「迦濕彌羅議理成,  我多依彼釋對法,
少有貶量為我失,  判法正理在牟尼。」
釋曰:迦濕彌羅毘婆沙師,議阿毘達磨理善成立,我多依彼釋對法藏。少有貶量,為我過失。判法正理,唯在世尊及諸如來大聖弟子。
從此第二,傷歎勸學,就中分二:一傷歎人、二勸學法。
就傷歎人中分二:一正傷歎人、二重釋傷歎。
就正歎人中分二:一傷歎有德、二傷歎起失。
且傷歎人有德者,頌曰:
「大師世眼久已閉,  堪為證者多散滅。」
釋曰:三界大師為世眼目,涅槃日久,名為已閉。舍利子等名堪證者,隨佛滅度,名多散滅。
從此第二,傷歎起失者,頌曰:
「不見真理無制人,  由鄙尋思亂聖教。」
釋曰:既失大師,又無法奘,凡厥異生便無慧眼,不見真理,無法自制,起惡尋思,亂惑聖教,其過大矣。
從此第二,重釋傷歎,分二:一重釋有德、二重釋起失。
且重釋有德者,頌曰:
「自覺已歸勝寂靜,  持彼教者多隨滅。」
釋曰:佛名自覺,無師悟故。涅槃日久,名已歸靜。舍利子等持彼教者今亦隨滅。
從此第二,重釋起失,頌曰:
「世無依怙喪眾德,  無鉤制惑隨意轉。」
釋曰:世無依怙,由喪如來及大弟子眾德者故,由此眾生無正法鉤制諸惑象,隨意起執。
從此第二,勸學法,頌曰:
「既知如來正法壽,  漸次淪亡如至喉,
是諸煩惱力增時,  應求解脫勿放逸。」
釋曰:佛滅度後九百年中,世親製諸論,正法壽命漸次淪亡,如人欲終,氣臨至喉,須臾便死。於此時中煩惱增長,諸有智人應求解脫,勿令放逸起煩惱也。
破我品
夫雲披月現,執亡空明。若不摧邪,將何顯正?此品來意良有以焉。有滯相之賓,迷方之子,法無主宰,橫生我執。身見一起,諸惑隨生,溺三有河,背八正路。其為過也,不亦悲哉!論主將愛一子情慇,止心傷而愍之,故制斯論。執我不同,總有三種:一犢子部、二數論宗、三勝論宗。破此三計,廣如長論。今唯釋頌,不可具陳,略舉綱宗,以為發起。犢子部者,十八部中之一部也。佛在世時,有一外道,厥名犢子,今此部執同斯外道,故以標名。此品破中,先破犢子,次破數論,後破勝論。良為此部是佛弟子見同外道,殊所不應,故先破之。今欲破彼,先料其計。
論云:「然犢子部執有補特伽羅,其體與五蘊不一不異。」
解云:彼計真我名補特伽羅,此云數取趣。蘊剎那滅,於轉無能,但由於我能捨此蘊、能續餘蘊,數取諸趣故,執實我體名補特伽羅。計我與蘊不一不異,非斷非常。若言蘊一,蘊滅我滅,便成斷見。若言蘊異,蘊滅我在,是則常見計。皆墮其邊,故知此我與五蘊法不一不異、非斷非常。
論主破云:「汝所執我為實為假?若言是實,應與蘊異,有別性故,如色等實與受等異。又有實體,必應有因,如五蘊實從因生故。若計因生,是則無常,便違汝宗我非無常。若有實體不從因生,應是無因,同外道見。又汝計我非無為也。若非因生,又非無為,汝所執我應成無用。若我是假,便同我說,無實我故。」
又彼部法有五法藏:三世為三,無為為四,我為第五不可說藏。我在生死,不可說與三世為一為異;若入涅槃,不可說與無為亦為一為異,故立此我為不可說藏。破云:我與前四法藏若不可說為異故,即不應說為第五法藏。我與前四若不可說為一故,即不可說為非第五。非第五者,即是前四法藏。既第五、非第五俱不可說,但應建立前四法藏。
上來理破,已下教證,論云:「薄伽梵告梵志言:我說一切有,唯是十二處攝。若數取趣,非是處攝,無體理成。若是處攝,則不應言是不可說。又汝部誦契經亦言:諸所有眼,諸所有色,廣說乃至,苾芻當知,如來齊此施設一切、建立一切有實體法。此中無有補特伽羅,如何可說彼有實體?頻婆沙羅契經亦說:此中無有我、我所性,唯有一切眾苦法體將、正、已生,乃至廣說。據上理教,都無我性,如何犢子橫計執我耶?」
從此論主引頌證破,於中有二:一正破、二流通。
初有十七行頌是正破,後有三行是流通。初正破中,束成六分:一正顯真空分、第二明佛遍知分、第三置答益物分、第四因相不測分、第五果生先後分、第六業報難知分。
就正顯真空分中,初是羅漢尼說,次是世尊說。
今則是初,論云:「有阿羅漢尼名世羅(此云小山),為魔王說:
「『汝墮惡見趣,  於空行聚中,
妄執有有情,  智者達非有。
如即攬眾分,  假相立為車,
世俗立有情,  應知攬諸蘊。』」
釋曰:汝墮惡見趣者,摽魔過也。汝此魔王墮惡見趣,身見名惡,一障聖道、二為癡覆、三為惑因,稱之為惡。趣向生死,為流轉因。因之為趣,惡見即趣,名惡見趣。
於空行聚中,妄執有有情者,正釋惡見也。五蘊和合名為行聚,都無作者稱之為空。執實有情,為惡見也。
智者達非有者,顯真空也。有情是假,聖達非有,既除我執,故顯真空。
如即攬眾分至攬諸蘊者,舉喻釋成。初則喻顯,後則法合。攬輪輞等以成其車,車則是假。攬五蘊法以成有情,情何得實?
其次世尊於雜阿笈摩中,為婆羅門婆抱梨說(婆抱梨,此云棗,父母怜子,目此棗名也):
「婆抱梨諦聽,  能解諸結法,
謂依心故染,  亦依心故淨,
我實無我性,  顛倒故執有,
無有情無我,  唯有有因法。
謂十二有支,  所攝蘊處界,
審思此一切,  無補特伽羅。
既觀內是空,  觀外空亦爾,
能修空觀者,  亦都不可得。」
釋曰:婆抱梨諦聽,能解諸結法者,勸聽法也。結謂結縛,解結妙法汝能聽之。
謂依心故染,亦依心故淨者,標所說法也。心染即染,心淨便淨,汝依淨心結能解矣。
我實無我性,顛倒故執有者,釋前依心染也。都無實我,橫計作者倒想起,其心成染焉。
無有情無我,唯有有因法者,標依心淨也。果由因起,名有因法,但由因力,果遂得生。果由因生,實無作者,故無我見也。因果和合,假名為人,故無有情也。達有因法,情我見滅,心便淨矣。
謂十二有支至亦都不可得者,釋前有因法也。十二有支,蘊、處、界三,此一切法唯有因果,無數取趣。但有情身無數取趣,即是內空。外非情法,亦復法空。修此空觀,亦不可得。
詳此經頌,是佛世尊於小乘經密談大乘,真空之理於是盡矣。犢子部難:若無實我,是則世尊非一切智,要因真我,非剎那滅,方頓遍知,以心、心所剎那剎那異生滅故,故心、心所非頓遍知。論主答云:「但約相續有堪能故,知一切法名一切智,非由一念能頓遍知。」
從此已下,舉頌以答,即是第二,明佛遍知分。於中有二:一舉頌正明、第二引頌證成。
今則是初,頌曰:
「由相續有能,  如火食一切,
如是一切智,  非由頓遍知。」
釋曰:火食一切,豈一念火能燒一切,但約相續說燒一切。佛智亦爾,但據相續名一切智。
從此第二,引證。犢子部問:「如何得知,約相續說知一切法非我遍知?」論主答云:「說佛世尊有三世故。」犢子部問:「於何處說?」
從此論主引頌成證,如有頌曰:
「若過去諸佛,  若未來諸佛,
及現在諸佛,  皆滅眾生憂。」
釋曰:此頌既說有三世佛,故約佛智於相續位知一切法,不由於我能頓遍知,以佛世尊三世攝故。彼此計我體是佛世尊,復說我體非三世攝。此頌既說佛在三世,故汝計我非是世尊。我既非佛,明知遍知不由於我,名頓遍知。理亦應爾。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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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ba mươi

俱舍論頌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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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頌疏
俱舍論頌疏論本卷第三十
從此第三,置答益物分,先難後答。犢子部難:若補特伽羅即諸蘊者,世尊何不說命者即身?論主答云:「觀能問者阿世耶故(阿世耶此云意樂),謂由問者執一實我名為命者,依此問佛,命者與身為一為異。故佛答:以我無體,一異不成。如不可答龜毛硬軟,本無龜毛,答何硬軟?命者本無,答何一異?」觀問者意,故佛不答。
古昔諸師已解此結。昔有大德名曰龍軍,三明六通具八解脫,于時一畢隣陀王至大德所,作如是說:「我今來意欲請所疑,然諸沙門性好多語,尊能直答,我當請問。」大德受請。王即問言:「命者與身為一為異?」大德答言:「此不應記。」王言:「豈不先有要耶?今何異言不答前問?」大德責曰:「我欲問疑,然諸國王性好多語,王能直答,我當發問。」王便受教。大德問言:「大王宮中諸菴羅樹所生果味為醋為甘?」王言:「宮中本無此樹。」大德復責:「先無要耶?今何異言不答所問?」王言:「宮中此樹既無,容可答言果味甘醋?」大德誨曰:「命者亦無,如何可言與身一異?」
又犢子問:「佛何不說命者都無?」答:「亦觀問者阿世耶故。問者謂蘊因果相續名為命者,依此發問。世尊答命者都無,彼墮邪見,謂無因果,故佛不說。」又問:「佛何不說假名命者?」答:「觀彼問者未能得了緣起理故,非受真空正法器故,故不為說假有命者,理必應爾。如世尊告阿難陀言:『有性筏蹉(此云犢子)出家外道來至我所,作是問言:「我於世間為有我、非有我?」』佛不為記。所以者何?若記為有,違法真理,實無我故。若記為無,增彼愚惑,彼便謂我先有今無。對有我愚,此無我愚為過更甚。若執有我,則墮常邊;若執無我,便墮斷邊。執我是常,為我修福;執我斷滅,便謂身無,更何修福。此二輕重,如經說言:寧起我見如須彌山,不起斷見如芥子許。」上來依論略此問答。
從此舉頌正明置答益物分,於中有二:一經部師中鳩摩邏多頌、第二論主頌。
今則是初,頌曰:
「觀為見所傷,  及壞諸善業,
故佛說正法,  如牝虎銜子。
執真我為有,  則為見牙傷,
撥俗我為無,  便壞善業果。」
釋曰:觀為見所傷者,標不說有我也。及壞諸善業者,標不說我無也。
故佛說正法,如牝虎銜子者,舉喻釋成也。如虎銜子,太急則傷,太緩則墮。
執真我為有,則為見牙傷者,釋初句也。執我之見猶如其牙,必傷於人,合前太急喻也。
撥俗我為無,便壞善業子者,釋第二句也。因果相續世為假我,撥此為無,便壞善業,如子生勝果故,合前大緩喻也。
從此第二,復說頌言:
「由實命者無,  佛不言一異,
恐撥無假我,  亦不說都無。
謂蘊相續中,  有業果命者,
若說無命者,  彼撥此為無,
不說諸蘊中,  有假名命者,
由觀發問者,  無力解真空。
如是觀筏蹉,  意樂差別故,
彼問有無我,  佛不答有無。」
釋曰:由實命者無,佛不言一異者,釋置記所以也。
恐撥無假我,亦不說都無者,摽不說無實命者所以也。
謂蘊相續中至彼撥此為無者,釋前標也。謂蘊相續由業引果,於此業果假立命者。若聞佛說無實命者,聞者不解,便撥假命亦以為無,便墮斷見,故佛不說。
不說諸蘊中至無力解真空者,明不說假命所以也。假名命者,真空之理,發問者愚,非受法器,故佛不說。
如是觀筏蹉至佛不答有無者,結成置記也。筏蹉意樂,我有是常,我無謂斷。佛觀此意,故不為答。說有違理,說無斷善,置記之答於斯盡焉。
次破數論,難言:「決定有我,事用必待事用者故,謂如識等能了等用,必待有我以為所依,識等方能有了等用,能了之者即是我也。如天授行,必待天授,天授是我,行即事用,故知事用必待於我。」
論主釋通云:「天授能行,無別行者,即此天授運之動轉,從此至彼,相續生時,說為行,離天授外無別有行。然此行時,前念為因,引發後果,因是行者,無別我也。如天授能行,識能了亦爾。如天授身能為識因,世間亦謂天授能了。然諸聖者為順世間,亦說天授是能了者。」又解:或識於境相續生時,前識為因,引後識起,說前因識名能了者,亦無有失,世間於因說作者故。如說鐘鼓名為能鳴,聲是所鳴,非鐘鼓也,謂鐘鼓能生於聲,即說鐘鼓名為能鳴,亦是於因說作者故。故知識因名能了者,離識之外無別有我名能了者也。又解:或如燈能行,識能了亦爾,燈焰相續說名燈行,無別行也。即識於境相續生時,說名能了,離之無能了者也。
數論又難:「若後識生,從識非我,何緣後識不恒似前及三性心不定生耶?若有實我,此即無妨。謂我自在,能令於識不恒相似及不定生,理無妨矣。」
論主通云:「識由異相,令後異前,謂諸有為自性法爾微細相續,由異相力後必異前,非由我也。若不爾者,應無出定,以入定時相續相似;既有出定,故知後念必異前也。又諸心生必有定次,更無雜亂,如二十心相生者也。亦有少分行相等心方能相生,種性別故,如女心無間起莊嚴身心、或起染污心、或起夫心、或起子心,此心起時必熏成種,後從此諸心相續轉變差別,還生女心,如是女心後能生起嚴、污心等,異嚴、污等即不能生,故知女心生嚴、污等。若是男心,即不能生嚴、污心等,種性別故。女心無間雖皆容起嚴、污等心,就嚴、污等,若先數起,於數起中若明了者,就明了中若近起者,女心無間,便先引起,由如是心修力強故。」
數論又難:「若有修力最強盛者,寧不恒時生於自果?」
論主答云:「由此心有住異相故,故不恒時生於自果。此住異相,於別修心相續生中最隨順故。」
從此論主推讓世尊,即當第四,因相不測分。論云:「諸心品類次第相生因緣方隅,我已略說,委悉了達唯在世尊,一切法中智自在故。」故有頌言:
「於一孔雀輪,  一切種因相,
非餘智境界,  唯一切智知。」
釋曰:孔雀輪有青、黃等一切別,此一切種由何因感?如是因相非餘境界,唯佛能知。色差別因尚為難了,況心、心所諸無色法因緣差別豈易了知?
從此第五,業生先後分,先難、後明,次破勝論。勝論難云:「若實無我,業已滅壞,云何復能生未來果?」
論主答云:「不從壞業,未來果生,業雖已壞,種子仍在,但從業種相續轉變差別功能生未來果。猶世間果從種生,然果不從已壞種起,亦非從種無間即生,但從種子相續轉變差別功能果方得生。謂種生芽,芽生於莖,莖生於葉,葉生於花,花為最後,方引果生。」
勝論又難:「若爾,何言從種生果?」
論主答云:「剋實果唯花功能,由先種子展轉為因,引起花中生果功能,約展轉因說種生果,故此花中生果功能由先種子展轉引故,所生果相而似種也。今業生果亦如外種,由業為先,熏成種子,相續轉變,差別果生。」
勝論問云:「何名相續轉變差別?」
論主答云:「由業為先,於色心中熏成種子,即此種子中無間斷,名為相續。即此相續,後後剎那異前前生,故名轉變。即此轉變有勝功能,最後生果,勝餘轉變,故名差別。」
因此問答便明先果,即當第五分也。如命終時,於識心中雖帶眾多感當來果所有種子,然此業種略有三種能先引果:一者極重,譬如負債,強者先牽。二者近作,如臨終時逢善惡友,所起善惡便先引果。三者數作,謂一生來其數作業,能先引果。故經部師有此頌曰:
「業極重近起,  數習先所作,
前前前後就,  輪轉於生死。」
釋曰:一、業極重,前感異熟。二、業近起,前感異熟。三、業數作,前感作異熟。若業輕等便感後熟,由此業力輪轉生死。
從此第六,業報難知分。此是論主推讓世尊,業所熏種相續轉變,至彼彼位彼彼果生,唯佛證知,非餘境界。故經部師有是頌曰:
「此業此熏習,  至此時與果,
一切種定理,  離佛無能知。」
釋曰:業起之時,必熏成種,此業、此種至於此時能與其果。此種定理,唯佛能知。已上六分正宗已訖。
從此第二,流通。於中有三:一讚道勸捨、二讚道不覩、三略顯勸學。
今則是初。頌曰:
「已善說此淨因道,  謂佛至言真法性,
應捨闇盲諸外執,  惡見所為求慧眼。」
釋曰:已善說此淨因道者,標讚道也。涅槃名淨。此無我道能證涅槃,名淨因道。我執已破,無我理成,名為善說。
謂佛至言真法性者,釋前標也。無我之教是佛至言,無我之理是真法性,教之與理俱涅槃因,淨因道矣。
應捨闇盲諸外執,惡見所為求慧眼者,勸捨也。外道執見名為惡見,無智慧眼稱之闇盲,背還滅道為流轉因,捨亦佳矣。
從此第二,讚道不覩,頌曰:
「此涅槃宮一廣道,  千聖所遊無我性,
諸佛日言光所照,  雖開昧眼不能覩。」
釋曰:無我理性趣涅槃宮,此一廣道為千聖遊。無我正教諸佛日,言其教破闇,猶如赫日。依教顯理,名光所照,道之功也。外道惡眼名昧眼,無我之日安能覩乎?
從此第三,略顯勸學者,頌曰:
「於此方隅已略說,  為開智者慧毒門,
庶各隨己力堪能,  遍悟所知成勝業。」
釋曰:無我方隅我已略說,為開智者慧毒之門,如身少破安少毒藥,斯須毒氣遍滿身中。此論亦然,開少慧門,諸有智人能深悟入,名慧毒門。此慧毒門普勸人修,庶各隨己三乘力能遍悟所知,必成勝業,其功既爾,安不習哉!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三十(終)
寫本云:
寬正二年(辛巳)極月廿一日,以靈山之靜重本書寫之,又借覺林之順勤本校合之者也。
三井能盛
書本云:
應仁二年(戊子)春三月三日,以右本寫之畢。
祕之窓中,莫出之房外而已。
權大僧都尊通判
若是圓暉釋者,慧暉何不釋之乎?如何(云云)。
書本云:
同年三月七日,一覽之處文字不正,如何(云云)。
書本云:
七年九月十一日,以幸尊贈僧正─尊通判(職事平松中將資冬上鄉德大寺黃門)。
延德三年(辛亥)孟昏十六夜書畢。
永正元年(甲子)孟秋下澣一日遂一覽功畢。
三井末流 盛玄
于時文永七年(丁亥)七月十日,於三井寺法泉房之內北窓,以右本遂寫功畢。
武州長榮實憲
武州池上長榮山本門寺佛壽院
權大僧都日現判(三十二歲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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