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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660
(圖書集成)神異典二氏部彚考卷上

後漢

明帝永平八年,楚王英奉縑紈贖愆。詔以英奉黃、老、浮屠,令還贖,以助伊蒲塞、桑門之盛饌。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不載。 按楚王英傳:英少時好游俠,交通賓客,晚節更喜黃、老學,為浮屠齋戒祭祀。永平八年,詔令天下死罪皆入縑贖。英遣郎中令奉黃縑白紈三十匹詣國相曰:托在蕃輔,過惡累積,歡喜大恩,奉送縑帛,以贖愆罪。國相以聞,詔報曰:楚王誦黃、老之微言,尚浮屠之仁祠,潔齋三月,與神為誓,何嫌何疑,當有悔吝?其還贖,以助伊蒲塞、桑門之盛饌。因以班示諸國中傅。英後遂大交通方士,作金龜玉鶴,刻文字以為符瑞。十三年,男子燕廣告英與漁陽王平、顏忠等造作圖書,有逆謀。事下案驗,有司奏英招聚姦猾,造作圖讖,擅相官秩,置諸侯王、公、將軍、二千石,大逆不道,請誅之。帝以親親不忍,乃廢英,徙丹陽涇縣。

桓帝延熹九年,襄楷以宮中立浮屠、老子祠,上書切諫,不聽。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論贊:帝飾芳林而考濯龍之宮,設華蓋以祠浮圖、老子。 按襄楷傳:延熹九年,楷上書曰:臣聞宮中立黃、老、浮屠之祠,此道清虗,貴尚無為,好生惡殺,省慾去奢。今陛下嗜慾不去,殺罰過理,既乖其道,豈獲其祚哉?或言老子入彝翟為浮屠,浮屠不三宿桑下,不欲久生恩愛,精之至也。天神遺以好女,浮屠曰:此但革囊盛血。遂不盻之。其守一如此,乃能成道。今陛下淫女艶婦,極天下之麗,甘肥飲美,殫天下之味,奈何欲如黃、老乎?書上,即召詣尚書問狀。尚書請下司𨽻正楷罪法,收送洛陽獄。帝不誅,猶司宼論刑。 按西域傳:桓帝好神,數祀浮圖、老子,百姓稍有奉者,後遂轉盛。



高祖普通 年,詔庾承先學通老釋,勒州縣時加敦遣。 按梁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庾詵傳:普通中詔曰:庾承先學通黃老,該涉釋教,並不競不營,安茲枯槁,可以鎮躁敦俗。承先可中書侍郎,勒州縣時加敦遣,庶能屈志,方冀鹽梅。 按庾承先傳:承先字子通,頴川鄢陵人也。元經釋典,靡不該悉,九流七略,咸所精練。郡辟功曹,不就。



宣帝太建十四年,後主即位,詔僧尼道士不依經律者,並皆禁絕。 按陳書後主本紀,太建十四年正月丁巳,即皇帝位。夏四月庚子,詔僧尼道士挾邪左道,不依經律,民間淫祀妖書諸珍怪事,詳為條制,並皆禁絕。

北魏

太祖好黃老兼崇佛法。 按魏書太祖本紀不載。 按釋老志:太祖平中山,經略燕趙,所逕郡國佛寺,見諸沙門道士,皆致精敬,禁軍旅無有所犯。帝好黃老,頗覧佛經,但天下初定,戒車屢動,庶事草剏,未建圖宇,招延僧眾,然時時旁求焉。

太宗遵太祖之業,亦好黃老佛法。 按魏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釋老志:太宗踐位,遵太祖之業,亦好黃老,又崇佛法。京邑四方,建立圖像,仍令沙門敷導民俗。

世祖太平真君五年,禁私養沙門、師巫。 按魏書世祖本紀:太平真君五年春正月戊申,詔曰:愚民無識,信惑妖邪,私養師巫,挾藏讖記、陰陽、圖緯、方伎之書。又沙門之徒,假西戎虗誕,生致妖孽,非所以一齊政化,布淳德於天下也。自王公已下,至於庶人,有私養沙門、師巫及金銀工巧之人在其家者,皆遣詣官曹,不得容匿。限今年二月十五日,過期不出,師巫、沙門身死,主人門誅。明相宣告,咸使聞知。

北齊

顯祖天保六年,勅道士為沙門。 按北齊書顯祖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天保六年,以佛道二教不同,欲去其一,集二家學者論難於前,遂勅道士皆剃髮為沙門,有不從者殺四人,乃奉命。

北周

高祖天和三年,帝御大德殿,集沙門、道士講禮記。 按周書高祖本紀:天和三年秋八月癸酉,帝御大德殿,集百寮及沙門、道士等,親講禮記。

天和四年春二月戊辰,帝御大德殿,集百寮、道士、沙門等討論釋、老義。 按周書高祖本紀云云。 按沈重傳,重天和中復於紫極殿講三教義,朝士、儒生、桑門、道士至者二千餘人。

建德二年帝升座辨釋三教。 按周書高祖本紀:建德二年冬十二月癸巳,集羣臣及沙門道士等,帝升高座,辨釋三教先後,以儒教為先,道教為次,佛教為後。

建德三年,初斷佛道二教。 按周書高祖本紀,建德三年夏五月丙子,初斷佛道二教,經像悉毀,罷沙門道士,並令還民。六月戊午,詔曰:至道弘深,混成無際,體包空有,理極幽元。但岐路既分,派源逾遠,淳離朴散,形氣斯乖。遂使三墨八儒,朱紫交競;九流七略,異說相騰。道隱小成,其來舊矣,不有會歸,爭驅靡息。今可立通道觀,聖哲微言,先賢典訓,金科玉篆,秘蹟元文,所以濟養黎元,扶成教義者,並宜弘闡,一以貫之。俾夫玩培塿者,識嵩岱之崇崛;守磧礫者,悟渤澥之泓澄。不亦可乎?  按佛祖統紀,北周武帝建德二年,帝集僧道宣旨曰:六經儒教,於世為宜。真佛無像,空崇塔廟,愚人信順,徒竭珍財。凡是經像,宜從除毀。父母恩重,沙門不敬,斯為悖逆之甚,國法豈容?並令反俗,用崇孝養。時慧遠法師出眾抗答曰:若以形像無情,事之無福,國家七廟,豈是有情?帝曰:佛經外國之法,故當廢之。七廟上世所立,朕亦不以為然,將同廢之矣。師曰:若以外國之法非此所用,仲尼所說出自魯國,秦、晉之地亦應不行。七廟若廢,則五經無用。三教同廢,何以治國?帝曰:魯與秦、晉,封域雖殊,莫非一王之化。師曰:若秦、魯同一王化,震旦、天竺同在閻浮,輪王一化,何不同遵?帝與師往復數至十二,帝不能屈。三年五月,帝欲偏廢釋教,令道士張賓飭詭辭以挫釋子。法師知元抗酬精壯,帝意賓不能制,即震天威以垂難辭。左右叱元聽制,元安詳應對,陳義甚高,陪位大臣莫不欽嘆,獨帝不說。明日下詔,并罷釋、道二教,悉毀經像,沙門、道士並令還俗。時國境僧道反服者二百餘萬。

宣帝大象元年,初復佛像及天尊像。 按周書宣帝本紀:大像元年冬十月壬戌,帝幸道會苑,大醮,以高祖武皇帝配。醮訖,論議於行殿。是歲,初復佛像及天尊像。至是,帝與二像俱南面而坐,大陳雜戲,令京城士民縱觀。  按佛法金湯編:宣帝大成元年,先是,沙門道林以學業進見,與武帝議論二十日,酬酢七十番,武帝不能屈,遂許以復教。會武帝殂,至是,道林申請尤力,帝許之。遂下詔曰:先帝惑於異論,以釋道為無益,故廢而不行。然大教所繫,詎宜罷黜?於是興復二教。(按是年改大成為大象。)

大象二年,靜帝即位,復行佛、道二教。 按周書靜帝本紀:大象二年五月己酉,宣帝崩,帝入居天臺。六月庚申,復行佛、道二教,舊沙門、道士精誠自守者,簡令入道。  按續文獻通考:劉氏曰:此楊堅意也。堅將有他志,以是求福。



高祖開皇二十年,詔盜毀佛及天尊像者,以不道論;沙門道士壞佛及天尊者,以惡逆論。 按隋書高祖本紀:開皇二十年十二月辛巳,詔曰:佛法深妙,道教虗融,咸降大慈,濟度羣品,凡任含識,皆蒙覆護。所以雕鑄靈相,圖寫真形,率土瞻仰,用申誠敬。敢有毀壞偷盜佛及天尊像者,以不道論;沙門壞佛像,道士壞天尊,以惡逆論。



唐置崇元署寺觀監,掌寺觀僧、尼、道士、女冠之政。 按唐書百官志:崇元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掌京都諸觀名數與道士帳籍、齋醮之事。新羅、日本僧入朝學問九年不還者,編諸籍。道士、女冠、僧、尼見天子必拜。凡止民家,不過三夜;出踰宿者,立案連署,不過七日;路遠者,州縣給程。天下觀一千六百八十七,道士七百七十六,女冠九百八十八;寺五千三百五十八,僧七萬五千五百二十四,尼五萬五百七十六。兩京度僧、尼、道士、女冠,御史一人涖之。每三歲,州縣為籍,一以留縣,一以留州。僧、尼一以上祠部,道士、女冠一以上宗正,一以上司封。(又)有府二人,史三人,典事六人,掌固二人。崇元學博士一人,學生百人。隋以署𨽻鴻臚,又有道場、元壇。唐置諸寺觀監,隷鴻臚寺,每寺觀有監一人。貞觀中,廢寺觀監。上元二年,置漆園監,尋廢。

高祖武德 年,幸國學,命僧道講金剛經及老子。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大唐新語:高祖嘗幸國學,命徐文遠講孝經,僧惠乘講金剛經,道士劉進嘉講老子。詔劍德明與之辯論,於是詰難鋒起,三人皆屈。高祖曰:儒元佛義,各有宗旨,劉、徐等並當今傑才,德明一舉而蔽之,可謂達學矣。賜帛五十匹。

武德九年,廢浮屠、老子法,尋復之。 按唐書高祖本紀:武德九年四月辛巳,廢浮屠、老子道。六月庚申,息浮屠、老子法。  按舊唐書高祖本紀:九年夏五月辛巳,以京師寺觀不堪清淨,詔曰:釋迦闡教,清淨為先,遠離塵垢,斷除貪慾。所以弘宣勝業,修植善根,開導愚迷,津梁品庶。是以敷演經教,檢約學徒,調懺身心,捨諸染著,衣服飲食,咸資四輩。自覺王遷謝,像法流行,末代陵遲,漸以虧濫。乃有猥賤之侶,規自尊高;浮惰之人,苟避徭役。妄為剃度,托號出家,嗜慾無厭,營求不息。出入閭里,周旋闤闠,驅䇿田產,聚積貨物。耕織為生,估販成業,事同編戶,迹等齊人。進違戒律之文,退無禮典之訓。至乃親行劫掠,躬自穿窬,造作妖訛,交通豪猾。每罹憲網,自陷重刑,黷亂真如,傾毀妙法。譬茲稂莠,有穢嘉苗;類彼淤泥,混夫清水。又伽藍之地,本日淨居;栖心之所,理尚幽寂。近代以來,多立寺舍,不求閒曠之境,惟趨喧雜之方。繕采崎嶇,棟宇殊拓,錯舛隱匿,誘納姦邪。或有接延𢌅邸,鄰近屠酤,埃塵滿室,羶腥盈道。徒長輕慢之心,有虧崇敬之義。且老氏垂化,本實冲虗,養志無為,遺情物外。全真守一,是謂元門;驅馳世務,又乖宗旨。朕膺期馭宇,興隆教法,志思利益,情在護持。欲使玉石區分,薰蕕有辨,長存妙道,永固福田,正本澄源,宜從沙汰。諸僧尼、道士、女冠等,有精勤練行守戒律者,並令大寺觀居住,給衣食,勿令乏短。其有不能精進戒行者,有闕不堪供養者,並令罷遣,各還桑梓。所司明為條式,務依法教,違制之事,悉宜停斷。京城留寺三所,觀二所,其餘天下諸州各留一所,餘悉罷之。事竟不行。

太宗貞觀五年,詔僧道致拜父母。 按唐書?太宗本記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高宗龍朔二年,詔釋老致拜君親,以令狐德芬議,復詔不拜。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高宗本紀:龍朔二年六月乙丑,初令僧尼等並盡禮致拜其父母。  按佛法金湯編:令狐德芬,武德初為祕書丞。高宗龍朔二年,詔釋老致拜君親,勅羣臣議之。德芬時為司成館大司成,議曰:竊以釋、老二教,慈敬弘深,有國因循,遂開崇尚。既久其法,須從其道,切為拜伏,理恐未通。何者?削髮異冠帶之儀,持盋豈罇爼之禮?申恩方祈定慧,無勞拜跪嚴親;報德有冀真如,何必屈膝慈后?山林既往,非無廊廟之賓;朝野裁殊,理宜高尚其事。今使責以名教,有虧其旨,臣等愚昧,請從不拜為宜。時眾議請拜者三百餘人,請不拜者五百餘人。六月八日,詔曰:朕商榷羣議,沉研幽𧷤,然箕、潁之風,高尚其事,遐想前代,固亦有之,今後不宜拜跪。

乾封元年,詔兖州置觀、寺各三所。天下諸州置觀、寺一所,各度七人。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高宗本紀:乾封元年正月,兖州界置紫雲、仙鶴、萬歲觀,封巒、非煙、重輪三寺。天下諸州置觀、寺一所。 按續文獻通考:兖州置觀、寺各三所,各度七人。天下州一觀一寺,各度七人。

中宗嗣聖八年(即大后天授二年)夏四月,令釋教在道法之上,僧尼處道士女冠之前。 按唐書?武后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武后本紀(云云)。

神龍元年正月丙子,諸州置寺觀一所,以中興為名。 按唐書?中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中宗本紀(云云):

神龍二年,僧會範、道士史崇元等授官封公,詔釋、道齊班並集,永為定式。 按唐書中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中宗本紀:神龍二年二月丙申,僧會範、道士史崇元等十餘人授官封公,以賞造聖善寺功也。 按續文獻通考:是年七月,詔曰:初,太宗以老子為皇宗,升於釋氏之上。至則天朝,復在釋氏之下。今此已往,遂為定式,令齊班並集。

睿宗景雲二年,詔遇法事,僧尼與道士、女冠齊行進集。 按唐書睿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睿宗本紀:景雲二年夏四月癸未,詔以釋典元宗,理均跡異,拯人化俗,教別功齊。自今每緣法事集會,僧尼、道士、女冠等宜齊行進集。時天下濫度僧尼、道士、女冠並依舊。

元宗開元二年,令道士、女冠、僧、尼致拜父母。

開元二十五年正月,制道士女冠直隷宗正寺,僧尼令祠部檢校。 按以上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書元宗本紀(云云):

開元二十六年,詔天下寺觀各度十七人。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開元二十六年正月,詔道釋二門皆為聖教,其天下寺觀大小各度十七人,簡用灼然有經業戒行為鄉里所推,仍先取用年高者。

開元二十七年,詔寺觀轉讀經典。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開元二十七年二月,制曰:天下寺觀,每一齋日,宜轉讀經典,懲惡勸善,以闡文教。天寶三載,勅鑄天尊及佛像。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元宗本紀:天寶三載夏四月,勅天下州郡取官物鑄金銅天尊及佛各一軀,送開元觀。開元寺。

天寶四載,法師神邕與道士吳筠面論邪正,以邕勝筠,命為僧統。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天寶四載,召中岳道士吳筠入見,問以道要,對曰:深於道者,無如老子五千文。復問神仙冶煉之法,對曰:此野人事,積歲月以求之,非人主所宜留意。時內侍高方士素事佛,毀於上前,遂辭還茅山。筠以見斥,造論以毀釋氏。浙西觀察使陳少遊請法師神邕決之,邕約面論邪正,旗鼓纔臨,筠竟敗北,邕遂著翻邪論以攻餘黨。少遊聞於朝,命邕為僧統。

肅宗上元二年,詔講論二教。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上元二年四月,詔於興善寺設高座,講論元教。七月,於景龍觀設高座,講論二教。

寶應二年八月,詔寺觀不許褻瀆弛慢,其僧尼道士不得妄托事故,非時聚會。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代宗廣德元年,制偽度僧、尼、道士、女冠,並與正度。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大曆八年,勅度僧尼道士。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大曆八年正月,勅天下寺觀僧尼道士不滿七人者,宜度滿七人;三七以上者,更度一人;二七以下者,度三人。

大曆十四年,德宗即位,勅不得奏置寺觀及度人。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德宗本紀:大曆十四年五月癸亥,帝即位。六月,勅自今更不得奏置寺觀及度人。

德宗貞元九年六月,詔定國忌日寺觀齊僧道人數。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貞元十二年,命沙門、道士與儒官討論三教。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德宗本紀:貞元十二年四月庚辰,上降誕日,命沙門、道士加文儒官討論,三教大悅。

憲宗元和二年,詔僧、尼、道士𨽻左、右街功德使。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憲宗本紀:元和二年辛酉,詔僧、尼、道士全隷左、右街功德使。自是祠部、司封不復關奏。

元和十年,詔停寺觀開講。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元和十年五月,詔京城寺觀開講,宜準興元勅處分,諸畿縣宜勒停。其觀察使、節度州,每三長齋月,任一寺一觀置講,餘州悉停。惡其聚眾,且慮變也。

元和十五年,穆宗即位,詔以術人柳泌、僧大通付京兆府杖死。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穆宗本紀:元和十五年正月丙午,帝即位,上始御延英,對宰臣詔曰:山人柳泌輕懷左道,上惑先朝,固求牧人,貴欲疑眾,自知虗誕,仍更逃遁。僧大通醫方不精,藥術皆妄。既延禍釁,俱是姦邪。國固有常刑,人神所宜共棄,付京兆府決杖處死。

敬宗寶曆元年,會沙門、道士四百人,給賜有差。 按唐書敬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敬宗寶曆元年八月,幸蓬萊殿,會沙門、道士共四百人,賜食兼給茶絹有差。

寶曆二年,文宗流僧惟貞、道士趙歸真於嶺南。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文宗本紀:寶曆二年十二月八日,樞密使王守澄、中尉梁守謙迎上於江邸。甲辰,僧惟貞、齊賢、正簡、道士趙歸真並配流嶺南。乙巳,即位。庚申,詔妖妄僧惟貞、道士趙歸真等,或假於卜筮,或托以醫方,疑眾挾邪,已從流竄。其情非奸惡,迹涉詿誤者,一切不問。

文宗太和元年,詔祕書監白居易同沙門義休、道士楊弘元等入麟德殿,問難三教同異。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三教論衡:太和元年十月,皇帝降誕日,奉勅召入麟德殿內道場,對御三教談論。略錄大端,不可具載。第一座:祕書監賜紫金魚袋白居易、安國寺賜紫引駕沙門義休、太清宮賜紫道士楊弘元。序云:中大夫守祕書監上柱國賜紫金魚袋臣白居易言:談論之先,多陳三教,讚揚演說,以啟談端。伏料聖心,飽知此義;伏計聖聽,飫聞此談。臣故略而不言,唯序慶誕、贊休明而已。聖唐御區宇二百年,皇帝承祖宗十四葉,太和初歲,良月上旬,天人合應之期,元聖慶誕之日。雖古者有祥虹流月,瑞電繞樞,彼皆瑣微,不足引諭。伏惟皇帝陛下,臣妾四裔,父母萬姓,恭勤以修己,慈儉以養人,戎夏乂安,朝野無事。特降明詔,式會嘉辰,開達四聰,闡揚三教。儒臣居易,學淺才微,謬列禁筵,會登講座,天顏咫尺,隕越於前。竊以釋門義休法師,明大小乘,通內外學,靈山嶺岫,苦海津梁,於大眾中,能獅子吼,所謂彼上人者,難為酬對。然臣稽先王典籍,假陛下威靈,發問既來,敢不響答。(僧問)義休法師所問:毛詩稱六義,論語列四科。何者為四科?何者為六義?其名與數,請為備陳者。(對)孔門之徒三千,其賢者列為四科。毛詩之篇三百,其要者分為六義。六義者:一曰風,二曰賦,三曰比,四曰興,五曰雅,六曰頌。此六義之數也。四科者:一曰德行,二曰言語,三曰政事,四曰文學。此四科之目也。在四科內,列十哲名。德行科,則有顏淵、閔子騫、冉伯牛、仲弓。言語科,則有宰我、子貢。政事科,則有冉有、季路。文學科,則有子游、子夏。此十哲之名也。四科六義之名數,今已區別。四科六義之旨義,今合辨明。請以法師本教佛法中比方,即言下曉然可見。何者?即如毛詩有六義,亦猶佛法之義例有十二部分也。佛經千萬卷,其義例不出十二部中。毛詩三百篇,其旨要亦不出六義內。故以六義可比十二部經。又如孔門之有四科,亦猶釋門之有六度。六度者,六波羅蜜。六波羅蜜者,即檀波羅蜜、尸波羅蜜、羼提波羅蜜、毗梨耶波羅蜜、禪定波羅蜜、般若波羅蜜。以唐言譯之,即布施、持戒、忍辱、精進、禪定、智慧是也。故以四科可比六度。又如仲尼之有十哲,亦猶如來之有十大弟子,即迦葉、阿難、須菩提、舍利弗、迦旃延、目乾連、阿那律、優波離、羅睺羅是也。故以十哲,可比十大弟子。夫儒門釋教,雖名數則有異同,約義立宗,彼此亦無差別。所謂同出而異名,殊途而同歸者也。所對若此,以為何如?更有所疑,請以重難。(難)法師所難,十哲四科,先標德行。然則曾參至孝,孝者百行之先,何故曾參獨不列於四科者?(對)曾參不列四科者,非為德行才業不及諸人也,蓋繫於一時之事耳。請為終始言之。昔者仲尼有聖人之德,無聖人之位,棲棲應聘七十餘國,與時竟不偶,知道終不行,感鳳泣麟,慨然有吾已矣夫之歎。然後自衛反魯,刪詩書,定禮樂,修春秋,立一王之法,為萬代之教。其次則敘十哲,論四科,以垂示將來。當此之時,顏閔遊夏之徒,適在左右前後,目擊指顧,列入四科,亦一時也。孝經云:仲尼居,曾子侍。此言仲尼閒居之時,曾參則多侍從。曾參至孝,不忍一日離其親。及仲尼旅遊歷聘,自衛反魯之時,曾參或歸養於家,不從門人之列。倫擬之際,偶獨見遺。由此明之,非曾參德行才業不及諸門人也。所以不列四科者,蓋一時之闕耳。因一時之闕,為萬代之疑。從此辨之,又可無疑矣。(僧問)儒書奧義,既已討論。釋典微言,亦宜發問。(問)維摩經不可思議品中云:芥子納須彌。須彌至大至高,芥子至微至小。豈可芥子之內,入得須彌山乎?假如入得,云何得見?假如却出,云何得知?其義難明,請言要旨。(僧答:不錄。難)法師所云:芥子納須彌,是諸佛菩薩解脫神通之力所致也。敢問諸佛菩薩,以何因錄,證此解脫?修何智力,得此神通?必有所因,願聞其說。(僧答:不錄。問道士)儒典佛經,討論既畢。請迴餘論,移問道門。臣居易言:我太和皇帝,祖元元之教,挹清淨之風。儒素緇黃,鼎足列座。若不講論元義,將何啟迪皇情?道門楊弘元法師,道心精微,真學奧祕。為仙列上首,與儒爭衡。居易竊覧道經,粗知元理。欲有所問,冀垂發蒙。(問)黃庭經中,有養氣存神、長生久視之道。常聞此語,未究其由。其義如何,請陳大略。(道士答:不錄。難)法師所答養氣存神、長生久視之大略,則聞命矣。敢問黃者何義?庭者何物?氣養何氣?神存何神?誰為此經?誰得此道?將明事驗,幸為指陳。(道士答:不錄。道士問)法師所問:孝經云:敬一人,則千萬人悅。其義如何者?(對)謹案孝經廣要道章云:敬者,禮之本也。敬其君,則臣悅。敬一人,則千萬人悅。所敬者寡,而悅者眾。此之謂要道也。夫敬者,謂忠敬盡禮之義也。悅者,為悅憚歡心之義也。要道者,謂施少報多,簡要之義也。如此之義明白,各見於經文。其間別有所疑,即請更難。(難)法師所難云:凡敬一人,則合一人悅;敬二人,則合二人悅。何故敬一人而千萬人悅?又問:所悅者何義?所敬者何人?(對)孝經所云一人者,謂帝王也。王者無二,故曰一人。非謂臣下眾庶中之一人也。若臣下敬一人,則一人悅;敬二人,則二人悅。若敬君上,雖一人,則千萬人悅。何以明之?設如人有盡忠於國,盡敬於君,天下見之,何人不悅?豈止千萬人乎?設如有人不忠於國,不敬於君,天下見之,何人不怒?亦豈止千萬人乎?然敬即禮也,禮即敬也。故傳云:見有禮於其君者,事之如孝子之養父母也。如此,則豈獨空悅乎?亦將事而養之也。見無禮於其君者,誅之如鷹鸇之逐鳥雀也。如此,則豈獨空不悅乎?亦將逐而誅之也。由此而言,則敬不敬之義,悅不悅之理,了然可見,復何疑哉?(退)臣伏惟三教談論,承前舊例。朝臣因對揚之次,多自敘不能及平生志業。臣素無志業,又乏才能,恐煩聖聰,不敢自敘。謹退。

太和二年,帝誕節,召法師、知元與道士於麟德殿論道。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太和七年降誕日,僧道講論於麟德殿。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文宗本紀:太和七年冬十月壬辰,上降誕日,僧徒道士講論於麟德殿。翌日,御延英,上謂宰臣曰:降誕日設齋,起自近遠,朕緣相承已久,未可便革。雖置齋會,惟對王源中等暫入殿,至僧道講論,都不臨聽。宰相路隨等奏:誕日齋會,誠資景福,本非中國教法。臣伏見開元十七年張說、源乾曜請以誕日為千秋節,內外宴樂,以慶昌期,頗為得禮。上深然之。宰臣因請十月十日為慶成節,上誕日也。從之。

開成三年,詔僧道於麟德殿談論。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開成三年,勅僧道於麟德殿談論。法師知元辨捷精壯,道流不能屈。帝色不平,放還桑梓。

武宗會昌五年,以道士趙歸真等言,大毀佛寺,復僧尼為民。 按唐書武宗本紀:會昌五年八月壬午,大毀佛寺,復僧尼為民。  按舊唐書武宗本紀:會昌五年,道士趙歸真特承恩禮,遂舉羅浮道士鄧元起有長年之術,帝遣中使迎之。由是與衡山道士劉元靖及歸真膠固,排毀釋氏,而拆寺之請行焉。

會昌六年宣宗即位以道士劉元靖等排毀釋氏誅之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宣宗本紀:會昌六年三月,帝即位。五月,誅道士劉元靖等十二人,以其說惑武宗,排毀釋氏故也。

後唐

廢帝清泰二年,詔立釋道諸科。 按五代史唐廢帝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清泰二年,功德使奏:每年誕節,諸州府奏薦僧道,其僧尼欲立講論科、講經科、表目科、文章應制科、特念科、禪剎聲讚科、道士女冠經法科、講論科、文章應制科、表日科、聲讚科、焚修科,以試其能否。從之。

後晉

高祖天福五年二月天和節,道釋賜紫衣師號者凡九十二人。

天福六年二月天和節,道釋賜紫衣師號者凡百三十有四。 按以上五代史?晉高祖本紀俱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後周

世宗顯德五年六月,內出御衣六百餘事,錢四十萬,羅縠百匹,分賜兩階僧道,令增修寺觀。 按五代史?周世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太祖神冊三年,詔建佛寺、道觀。 按遼史太祖本紀:神冊三年五月乙亥,詔建孔子廟、佛寺、道觀。

神冊四年,命皇后、皇太子分謁寺觀。 按:遼史太祖本紀:神冊四年秋八月丁酉,謁孔子廟,命皇后、皇太子分謁寺觀。



宋立祠部、鴻臚寺,掌道釋、宮觀、寺院之政。 按宋史職官志:祠部郎中、員外郎,掌天下祀典、道釋、祠廟、醫藥之政。凡宮觀、寺院道釋,籍其名額,應給度牒。若空名者,毋越常數。(又)鴻臚寺,舊置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元豐官制行,置卿一人,少鄉一人,丞、主簿各一人。鄉掌四夷朝貢、宴勞、給賜、送迎之事,及國之凶儀、中都祠廟道釋籍帳除附之禁令。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中太一宮、建隆觀等,各置提點所,掌殿宇、齋宮、器用、儀物、陳設、錢幣之事。在京寺務司及提點所,掌諸寺葺治之事。傳法院,掌譯經潤文。左右街僧錄司,掌寺院僧尼帳籍,及僧官補授之事。已上並屬鴻臚寺。中興後,廢鴻臚不置,併入禮部。

太祖開寶三年十月甲午,詔開封府禁止士庶之家喪葬不得用僧道威儀。前引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燕翼貽謀錄(云云):

開寶五年,詔僧道每當朝集,僧先道後。勅僧道並隸功德使,禁習天文地理。 按宋史太祖本紀:開寶五年十一月癸亥,禁僧道習天文地理。  按佛祖統紀:開寶五年,詔僧道每當朝集,僧先道後,並立殿廷,僧東道西,間雜副職。若遇郊天,道左僧右。敕僧道並𨽻功德使,出家求度,䇿試經業,關祠部給牒。

太宗太平興國元年,詔普度天下童子凡十七萬人。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國朝會要(云云)。

太平興國四年五月戊子,盡括僧道,𨽻西京寺觀官吏及高貲戶授田。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淳化二年,詔國忌日,宰相以下詣寺觀行香,禁不得事腥酒。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云云)。

真宗景德二年,詔釋、道歲度十人者,特放一人不試經業。

景德四年,詔京城鬻酒肉者,並去寺觀百步之外,有以酒肉五辛酤市於僧道者,許人紏告,重論其罪。

大中祥符二年正月,以封禪行慶,詔天下寺觀各度一人朝覲泰山,陪位僧道各度弟子一人。

大中祥符三年,詔天下州郡僧道有犯公罪者,聽用贖法。 按以上宋史真宗本紀俱不載。 按佛祖統紀(云云)。

大中祥符八年,臣僚以車駕詣寺觀,計百拜以上,請令近臣分拜,不許。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國朝會要:大中祥符八年正月,臣僚言:每歲上元,車駕詣寺觀三十餘處,百拜已上,望自今諸殿令近臣分拜。上謂王且曰:朕祈福,中外虔恭,拜起未嘗懈怠。卿等欲申裁減,非朕之意。

天禧三年,普度道釋童行,又大會沙門、道士。 按宋史真宗本紀:天禧三年八月丁亥,大赦天下,普度道釋童行。  按佛祖統紀:天禧三年八月,恭謝聖祖大赦天下節文云:虗皇妙道,西竺真乘,咸昉化源,敢忘崇奉。應天下僧尼、道士、女冠、係帳童行,並與普度。尚書右丞林特提舉祠部文牒。是歲,度僧二十三萬百二十七人,尼萬五千六百四十三人,道士七千八十一人,女冠八十九人。詔於天安殿建道場,答謝天地,大會沙門、道士萬三千八十六人,上親以銀藥大錢面賜之。  按續文獻通考:天禧中,大會道釋於天安殿,凡萬三千餘人。又嘗建齋醮,親臨,賜以銀藥大錢。

仁宗天聖元年二月壬戌,減諸節齋醀道場。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明道二年,罷創修寺觀。 按:宋史仁宗本紀:明道二年夏四月壬子,罷創修寺觀。帝始親政,裁抑僥倖,中外大悅。

寶元二年五月己亥,禁女冠、尼等非時入內。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哲宗元祐七年,詔太皇太后本命歲正月一日,京師及天下州軍各齋僧尼、道士、女冠一日,在京宮觀寺院開建道場七晝夜。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云云)。

徽宗崇寧元年赦書節文:應天下名德僧道,為眾師法,未有諡號者,仰所屬勘會以聞。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云云)。

宣和元年正月,改詔釋為道。 按宋史徽宗本紀:宣和元年春正月乙卯,詔佛改號大覺金仙,餘為仙人、大士。僧為德士,易服飾,稱姓氏。寺為宮,院為觀。改女冠為女道,尼為女德。

欽宗靖康元年,詔道君聖節就道觀行香,乾龍節仍就佛寺。 按宋史欽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靖康元年詔曰:此自大觀初,聖節行香許就道觀,今後道君聖節仍就道觀,若乾龍節仍就佛寺建道場一月,一依祖宗舊法,其道士官階並與追毀。

高宗紹興三年,詔僧居道上,始令僧道用綾牒。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紹興三年二月,廬山道法師申劄都省,稱崇、觀之後,道士叨冒資品,林靈素、王冲道輩視兩府者甚眾,遂令道士冐居僧上。靖康、建炎,道士視官已行追毀,而國忌行香,寺院會聚,猶敢傲然居上,其蔑視國法有若此者。今欲復還祖宗舊制,僧史略具載,每當朝集,僧先道後,並立殿廷,僧東道西,凡遇郊天,道左僧右。尋送禮部取到太常寺狀,稱因革禮乾德元年宣德門肆赦故事,道左僧右。又檢照嘉祐編敕并紹興新書,並以僧道立文為次,其政和條內,道僧觀寺及道士位在僧上,並已刪去不行。尋蒙朝旨,依條改正,以僧居上。十一月,太常寺徧符諸路,應行香立班,諸處聚會,並依祖宗成法,以僧居左。自治平末,始鬻度牒,舊以黃紙印造,偽為者多,戶部朱異始奏令僧道用勅綾牒。

紹興十一年陳桷等請釋道之封依舊降勅從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紹興十一年,太常卿陳桷等請釋道封大師塔額,乞依舊降勅。從之。

紹興十三年,道正、僧正各申狀爭序位,勅僧居道士上。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紹興十三年,臨安府道正劉若謙申省,乞道士序位在僧上,妄稱別得指揮。僧正善達陳狀,乞檢準紹興三年都省批送法道法師,乞復祖宗舊法。繼蒙朝旨批下,依條改正,應行香立班,諸處聚會,以僧在上,告示劉若謙,取知委狀。後有妄詞,以違制論。

紹興十五年春正月辛未,初命僧道納免丁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佛祖統紀:紹興十五年,敕天下僧道,始令納丁錢,自十千至一千三百,凡九等,謂之清閒錢。年六十已上及殘疾者,聽免納。道法師致書於省部曰:大法東播,千有餘歲,其間汙隆隨時,暫戹終奮,特未有如今日抑沮卑下之甚也。自紹興中年,僧道征免丁錢,大者十千,下至一千三百。國四其民,士、農、工、商也。僧道舊籍仕版,而得與儒分鼎立之勢,非有經國理民之異,以其祖大聖人而垂化為善故耳。至若天災流行,雨暘不時,命其徒以禱之,則天地應,鬼神順,抑古今耳目所常聞見者也。夫苟為國家禦菑而來福祥,亦宜稍異庸庶之等夷可也,若之何遽以民賦,賦且數倍?今天下民丁之賦,多止緡錢三百,或土瘠民勞,而得類免者為僧,反不獲齒於齊民,以其不耕不蠶,而衣食於世也。夫耕而食,蠶而衣,未必僧道之外,人人耕且蠶也(云云)。

紹興二十一年九月戊戌朔,籍寺觀絕產以贍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三十一年二月乙丑,復鬻僧道度牒。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孝宗乾道三年八月,四川旱,賜制置司度牒四百,備振濟。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乾道四年,出僧道度牒千道。禁科場文用佛老語。 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四年五月癸亥,出僧道度牒千道。  按佛祖統紀:乾道四年九月,上謂禮部尚書李燾曰:科舉之文,不可用佛老語。若自修之山林,於道無害;倘用之科場,恐妨政事。

乾道七年二月甲子,詔寺觀毋免稅役。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乾道八年八月,召三教之士集內觀堂,賜齋。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云云)。

淳熈二年,賜白雲堂印,令天下三學諸宗並詣白雲堂公舉用印,申明有司。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淳熈二年三月,駕幸上竺,炷香禮敬大士,詔建護國金光明道場,賜白雲堂印,令天下三學諸宗並詣白雲堂公舉用印,申明有司。

淳熈七年,召雪竇禪師入見,與論三教同異。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淳熈七年,召明州雪竇寶印禪師入見。上問曰:三教聖人,本同此理。師曰:譬如虗空,初無南北。上曰:但所立門戶異耳。故孔子以中庸設教。師曰:非中庸何以立世間?華嚴有云:不壞世間相,而成出世間法。上曰:今時學者,祇觀文字,不識夫子心。師曰:非獨今之學者,當時顏子為具體,祇說得瞻之在前,忽焉在後,如有所立卓爾,亦未足以識夫子心。夫子亦曰:二三子以我為隱乎?吾無隱乎爾。以此而觀,當時弟子尚不識夫子心,況今人乎?張商英有云:唯吾學佛,然後能知儒。上曰:朕意常作此見。上又問曰:老莊之教何如?師曰:可比佛門中小乘人耳。小乘厭身如桎梏,棄智如雜毒,化火焚身,入無為界。正如莊子形固可使如槁木,心固可使如死灰。老子曰:吾有大患,為吾有身。大乘人則不然,度眾生盡,方證菩提。正如伊尹所謂予天民之先覺者也。將以斯道覺斯民也,如有一夫不被其澤,若己推而內之溝中也。上大說,即日詔住徑山。

淳熈十四年八月辛未,賜度牒一百道備振。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按燕翼貽謀錄:僧道度牒,每歲試補刊印板,用紙摹印。新法既行,獻議者立價出賣,每牒一紙,為價百三十干。然猶歲立為定額,不得過數。熈寧元年七月,始出賣於民間。初,歲不過三四千人。至元豐六年,限以萬數,而夔州轉運司增價至三百干,以次減為百九十干。建中靖國元年,增至二百二十干。大觀四年,歲賣三萬餘紙,新舊積壓,民間折價至九十干。朝廷病其濫,住賣三年,仍追在京民間者毀抹。諸路民間聞之,一時爭折價急售,至二十干一紙,而富家停榻漸增至百餘貫。有司以聞,遂詔已降度牒,量增價直,別給公據,以俟書填。六年,又詔改用綾紙,依將仕郎、校尉例。宣和七年,以天下僧道踰百萬數,遂詔住給五年。繼更兵火,廢格不行。南渡以後,再立新法,度牒自六十干增為百干。淳熈初,增至三百干,又增為五百干,又增為七百干。然朝廷謹重愛惜,不輕出賣,往往持錢入行都,多方經營而後得之。後又著為停榻之令,許容人增百干興販,又增作八百干。近歲給降轉多,州郡至滅價以求售矣。

(圖書集成)神異典二氏部彚考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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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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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集成)神異典二氏部彚考卷下



海陵天德元年,廢度僧道。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章宗明昌元年春正月戊辰,制禁自披剃為僧道者。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明昌二年二月壬辰,勅親王及三品官之家,毋許僧尼道士出入。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明昌三年,勅釋道拜父母,其禮數一准常儀。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三年三月癸巳,尚書省奏,言事者為釋道之流,不拜父母親屬,敗害風俗,莫此為甚。禮官言,唐開元二年勅云,聞道士、女冠、僧、尼不拜二親,是為子而忘其生,傲親而徇於末。自今以後,並聽拜父母。其有喪紀輕重及尊屬禮數,一准常儀。臣等以為宜依典故行之。制可。

承安元年,勅大定十五年附籍僧、尼、道士、女冠,年六十以上,並令受戒。 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元年六月丁卯,勅自今長老、太師、大德,不限年甲,長老、太師許度弟子三人,大德二人,戒僧年四十以上者度一人。其大定十五年附籍沙彌,年六十以上,並令受戒,仍不許度弟子,尼、道士、女冠亦如之。

承安二年降僧道度牒紫褐師德號以助軍儲。 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二年夏四月,尚書省奏:比歲北邊調度頗多,請降僧道空名度牒、紫褐師德號,以助軍儲。從之。

泰和二年十二月癸酉,以皇子晬日,放僧道戒牒三千。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宣宗興定二年,詔沿邊諸州僧道,惟本處受度,聽依舊居止外,來者遣入郡,譏其出入。 按金史宣宗本紀,興定二年冬十月戊午,尚書省言,獲姦細叛亡,率多僧道。詔沿邊諸州,惟本處受度,聽依舊居止,來自河北、山東,遣入內郡,譏其出入。



憲宗元年夏六月,以僧海雲掌釋教事,以道士李真常掌道教事。 按元史?憲宗本紀(云云)。

憲宗 年,召僧道二家同詣上所辨析,以僧勝,勅道士樊志應等削髮為僧。 按元史憲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世祖居潛邸時,憲宗有旨,令僧道二家同詣上所辨析。二家自約,道勝則僧冠首而為道,僧勝則道削髮而為僧。既而僧家勝,上遣近臣脫懽將道者樊志應等十有七人詣龍光寺削髮為僧,焚偽經四十五部,天下佛寺為道流所據者二百三十七區,悉命歸之。

世祖中統二年,採訪僧道。 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二年五月,遣王祐於西川等路採訪僧道。八月,賜慶壽寺、海雲寺陸地五百頃。

中統三年,以星變,勅作佛事並設醮。 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三年十一月乙酉,太白犯鉤鈴。丁亥,勅聖安寺作佛頂金輪會,長春宮設金籙周天醮。

至元三年夏四月庚午,勅僧道祈福於中都寺觀。

至元四年九月癸丑,申嚴西夏中興等路僧、尼、道士之禁。

至元七年九月庚子,勅僧、道、也里可溫有家室不持戒律者,占籍為民。

至元十二年秋七月癸未,詔遣使江南,搜訪僧道陰陽人等。

至元十三年六月庚午,勅西京僧、道、也里可溫、答失蠻等有室家者,與民一體輸賦。

至元十九年冬十月己丑,勅河西僧、道、也里可溫有妻室者,同民納稅。 按以上俱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五年,命作佛事設醮。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五年冬十二月,命亦思麻等七百餘人,作佛事坐靜於玉塔殿、寢殿、萬壽山、護國仁王等寺,凡五十四會,天師張宗演設醮三日。

至元二十七年春二月,順州僧、道士四百九十一人饑,給九十日糧。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九年秋七月癸亥,也里嵬里、沙沙嘗簽僧、道、儒、也里可溫、答赤蠻為軍,詔令止隷軍籍。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成宗元貞元年,賜天師張與棣等玉圭,又賜帝師佛冠,為造宮塔。 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元年春二月,賜天師張與棣、宗師張留孫、真人張志仙等十三人玉圭各一,製寶玉五方佛冠賜帝師。三月,以東作方殷,罷諸不急營造,惟帝師塔及張法師宮不罷。

大德元年,詔定僧道禁制。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元年夏六月,詔僧道犯姦盜重罪者,聽有司鞫問。十一月壬戌,禁僧道擅據鑛炭山場。十二月戊戌,中書省臣同河南平章孛羅歡等言,富戶規避差稅,冐為僧道。且僧道作商賈,有妻子,與編氓無異,請汰為民。宋時為僧道者,必先輸錢縣官,始給度牒。今不定制,僥倖必多。帝令議擬以聞。

大德六年冬十一月,詔江南寺觀,凡續置民田及民以施入為名者,並輪租充役。

大德八年夏四月,命僧道為商者輸稅。 按以上俱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十一年五月,武宗即位。十二月,詔僧、道、也里可溫、答失蠻並依舊制納稅。 按元史武宗本紀(云云):

武宗至大二年,詔徵僧道租稅。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二年夏六月乙亥,中書省臣言:河南、江浙省言,宣政院奏免僧、道、也里可溫、答失蠻租稅。臣等議,田有租,商有稅,乃祖宗成法,今宣政院一體奏免,非制。有旨,依舊制徵之。

至大四年,仁宗即位,罷僧道諸司。 按元史仁宗本紀:至大四年春三月庚寅,帝即位。夏四月,罷僧、道、也里可溫、答失蠻、頭陀、白雲宗諸司。 按李孟傳:孟字道復,仁宗嗣立,真拜中書平章政事,進階光祿大夫。時釋、老二教,設官統治,權抗有司,撓亂政事,僧道尤苦其擾。孟言:人君之柄,在賞與刑,賞一善而天下勸,罰一惡而天下懲,柄乃不失。所施失當,不足勸懲,何以為治?僧道士既為出世法,何用官府繩治?乃奏雪冤死者,復其官蔭,濫冐名爵者,悉奪之,罷僧道官,天下稱快。

仁宗延祐七年,英宗即位,御史請罷僧道濫爵。 按元史英宗本紀:延祐七年春三月,帝即位。五月壬寅,監察御史請罷僧道濫爵及建寺之費。丙午,御史劉恒請興義倉,奪僧道官。

英宗至治三年三月辛亥,以圓明、王道明之亂,禁僧道度牒、符籙。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泰定帝泰定元年,張珪等奏請減罷醮祠佛事,僧道典買民田悉役之,有畜妻子者罷遣為民。不從。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不載。 按張珪傳,泰定元年六月,車駕在上都。先是,帝以災異詔百官集議,珪乃與樞密院、御史臺、翰林、集賢兩院官極論當世得失,與左右司員外郎宋文瓚詣上都奏之。其議曰:累朝斡耳朵所立長秋、承徽、長寧寺及邊鎮屯戍,別議處之。自古聖君惟誠於治政,可以動天地、感鬼神,初未嘗徼福於僧道,以厲民病國也。且以至元三十年言之,醮祠佛事之目止百有二,大德七年再立功德使司,積五百有餘,今年一增其目,明年即詣為例,已倍四之上矣。僧徒又復營幹近侍,買作佛事,指以算卦,欺昧奏請。僧修布施莽齋,自稱特奉、傳奉,所司不敢較問,供給恐後。況佛以清淨為本,不奔不欲,而僧徒貪慕貨利,自違其教,一事所需,金銀鈔弊不可數計,歲用鈔數千萬錠,數倍於至元間矣。凡所供物,悉為己有,布施等鈔,復出其外。生民脂膏,縱其所欲,取以自利,畜養妻子。彼既行不修潔,適足褻慢天神,何以要福。比年佛事愈繁,累朝享國不永,致災愈速,事無應驗,斷可知矣。臣等議:宜罷功德使司,其在至元三十年以前,及累朝忌日醮祠佛事名目,止令宣政院主領修舉,餘悉減罷。近侍之屬,並不得巧計擅奏,妄增名目。若有特奉、傳奉,從中書復奉。乃行世祖之制,凡有田者悉役之,民典賣田,隨收入戶。鐵木迭兒為相,納江南諸寺賄賂,奏令僧人買民田者,毋役之以里正、主首之屬,逮今流毒細民。臣等議:惟累朝所賜僧寺田,及亡宋舊業,如舊制勿徵。其僧道典買民田,及民間所施產業,宜悉役之,著為令。僧道出家,屏絕妻孥,蓋欲超出世表,是以國家優視,無所徭役。且處之宮寺,宜清淨絕俗為心,誦經祝壽。比年僧道往往畜妻子,無異常人,如蔡道泰、班講主之徒,傷人逞欲,壞教干刑者,何可勝數。俾奉祠典,豈不褻天瀆神。臣等議:僧道畜妻子者,宜罪以舊制,罷遣為民。帝不從。

泰定二年,詔寺觀田土與民均役。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泰定二年春正月,中書省臣言:江南諸寺觀田土,非宋舊置并累朝所賜者,請仍舊制,與民均役。從之。

泰定四年秋七月,籍僧道有妻者為民。九月,禁僧道買民田,違者坐罪,沒其直。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致和元年春正月,禁僧道匿商稅。夏四月己酉,御史楊倬等以民饑,清分僧道,儲粟濟之。不報。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文宗天曆二年,修醮作佛事。 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二年秋八月,遣道士苗道一、吳全節修醮事於京師。冬十一月后,八不沙請為明宗資冥福,命帝師率群僧作佛事七日於大天源延聖寺,道士建醮於玉虗、天寶、太乙、萬壽四宮及武當、龍虎二山。

至順元年,命僧道輸粟者,加師號,以庫藏等物給佛寺,鑄金印賜道士。 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元年春二月,命僧道輸己粟者,加以師號。閏七月,籍鎖住、野里牙等庫藏、田宅、奴僕、牧畜,給大承天護聖寺為永業,鑄黃金神仙符命印,賜掌全真教道士苗道一。

至順二年,以水旱,大給僧道度牒。 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二年三月,中書省臣言:宣課提舉司歲榷商稅,為鈔十萬餘錠,比歲數不登,乞譏僧道為商者,仍征其稅。有旨:誠為僧者,其仍免之。浙西諸路比歲水旱,中書省臣請令寺觀諸田佃民,從其主假貸錢穀自賑,并給僧道度牒一萬道。從之。

順帝元統二年春正月癸卯,勅僧道與民一體充役。是歲,禁私剏寺觀菴院。僧道入錢五十貫,給度牒,方出家。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二年夏六月戊申,命江浙撥賜僧道田還官徵糧,以備軍儲。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六年,詔復立佛寺、道宮財用規運總管府。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六年冬十二月甲申,詔復立大護國仁王寺、昭應宮財用規運總管府,凡貸民間錢二十六萬餘錠。

至正十五年夏六月,江浙省臣奏請寺觀撥賜田糧盡行拘收,從之。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明定僧、尼、道士、女冠尊卑之分,並令拜父母、祭祀,喪服與常人同,衣服不得用紵絲綾羅。 按明會典:釋、道二教,自漢、唐以來,通於民俗,難以盡廢,惟嚴其禁約,毋使滋蔓,令甲具在,最為詳密云。 凡稱道士、女冠者,僧、尼同。若於其受業師,與伯叔父母同。其於子弟,與兄弟之子同。 凡僧、尼、道士、女冠,並令拜父母、祭祀祖先,喪服等第皆與常人同,違者杖一百,還俗。若僧、道衣服,止許用紬絹布匹,不得用紵絲綾羅,違者笞五十,還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太祖洪武三年,令僧道自居房舍,不得僭用紅色綵畵建齋設醮,不許奏章上表投拜青詞。 按明會典,凡寺觀菴院,洪武三年,令除殿宇棟梁門牕神座案卓許用紅色,其餘僧道自居房舍,並不許起造斗拱彩畫梁棟,及僭用紅色什物牀榻椅子。 按明大政紀,洪武三年六月癸亥,中書省奏,凡僧道建齋設醮,不許奏章上表投拜青詞,亦不許塑畫天地神祇,及白蓮社明尊教白雲宗巫覡扶鸞禱聖書符呪水諸術,並加禁止,庶幾左道不興,民無惑志。詔從之。

洪武五年,罷僧道丁錢,造周知冊,頒行天下寺觀。 按明會典,凡僧道給度,洪武五年,令給僧道度牒,罷免丁錢。僧錄。道錄司造周知冊,頒行天下寺觀。凡遇僧道,即與對冊,其父兄貫籍,告度日月,如有不同,即為偽冐。

洪武六年,令府州縣止存大寺觀一所,僧道必精通經典方給牒。女子年未四十,不許為尼姑、女冠。 按明會典:洪武六年,令各府州縣止存大寺觀一所,并處其徒,擇有戒行者領之。若請給度牒,必考試精通經典者方許。 是年,令民家女子年未及四十者,不許為尼姑、女冠。

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乙酉,定天下僧道服色、袈裟、法服。 按明大政紀(云云。)

洪武二十四年,禁僧道雜處於外,寺觀非舊額者悉毀之,佛經譯定者不許增減辭語,道士設醮不許拜奏青詞。 按明會典:凡清理寺觀,洪武二十四年令清理釋道二教,凡各府州縣寺觀但存寬大可容眾者一所并居之,不許雜處於外,違者治以重罪,親故相隱者流,願還俗者聽。 又令天下僧道有剏立菴堂寺觀非舊額者悉毀之,令佛經翻譯已定者不許增減辭語,道士設醮不許拜奏青詞,各遵頒降科儀,民有效瑜珈教稱為善友,假張真人名私造符籙者,皆治以重罪。  按續文獻通考:是年辛未,勅禮部清理釋道曰:佛本異教,漢時至自西域,當時士民崇敬,後有去鬚髮、舍兒童出家者,其修行則去色相、絕嗜欲,潔身為善。道教始老子,至漢張道陵以異術攝召鬼神,禦災捍患,二教立世久不磨滅者以此。今學佛老者皆不循其本俗,違教敗行,為害甚大。自今天下僧道,凡各府州縣寺觀雖多,但存其寬大可容眾者一所并居之,毋雜處於外,與民相混,違者治以重罪。

洪武二十六年,令考試僧道中式者給牒。 按明會典,凡保舉僧道,洪武二十六年,令各布政司并直𨽻府州縣申呈開設僧道衙門,保舉到僧人劄付僧錄司,道士劄付道錄司考試,如果中式,就申吏部施行。 是年,令司每三年考試,能通經典者,申送到部具奏,出給度牒。

洪武二十七年,榜示僧道禁例。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七年,令榜示天下寺觀,凡歸并大寺,設砧基道人一人,以主差稅。每大觀道士編成班次,每班一年,高者率領,餘僧道俱不許奔走於外,及交搆有司,以書冊稱為題疏,強求人財。其一二人於崇山深谷修禪及學全真者聽,三四人不許,毋得私刱菴堂。若遊方問道,必自備路費,毋索取於民。所至僧寺,必揭周知冊,驗實不同者,拏送有司。僧道有妻妾者,許諸人趕逐,相容隱者罪之,願還俗者聽。亦不許收民間兒童為僧,違者并兒童父母皆坐以罪。年二十以下願為僧者,亦須父母具告,有司具奏方許。三年後赴京考試,通經典者始給度牒,不通者杖為民。有稱白蓮、靈寶、火居及僧道不務祖風,妄為議論沮令者,皆治重罪。

洪武二十八年,奏准:天下僧道赴京考試,不通經典者,黜還俗;年六十以上者,免試。 按明會典(云云)。

惠宗建文三年,勅限僧道田人五畝。 按續文獻通考:建文三年秋,限僧道田人五畝。從戶科給事中陳繼之之議也。勅禮部曰:朕聞釋道之教,其來久矣。本以清淨空幻為宗,超世離俗為事。近代以來,俗僧鄙士,貪著自養,殖貸富豪,甚至田連阡陌。本欲以財自奉,然利害相乘,迷不知覺。既有饒足之利,必受官府之擾。況因此不能自守,每罹刑憲,非惟身遭僇辱,而教亦隳焉。夫佛道本心,陰翊王化,其功弘多。至於末流,所習本乖,蠹蝕教門,致使訕毀肆行,貽累厥初,朕甚憫之。原其害教之端,實自田始。分天下寺菴宮觀,除原無田產外,其有田者,每僧道一人,各存田五畝,免其租稅,以供香火之費。餘田盡入官。有佃戶者,佃者自承其業。無佃戶者,均給平民。如舊田不及今定數者,不增。若有以祖業及歷代撥賜為詞告言者,勿理。如原係本朝撥賜者,不在此例。凡僧道一應丁役並免。其有自相告訐爭訟,非干軍民者,聽其本教衙門自治。若致傷人命,及干軍民詞訟者,仍聽有司受理。其入理訟有司者,不許仍服僧道冠服。洪武年間,已有清理及開設門榜,文當申明。遵守教規化緣者,不在禁限。非奉朝命,不許私竊簪剃。年未五十者,不許為尼及女冠。嗚呼!多藏厚亡,老氏攸戒。除欲去累,大覺所珍。利欲減則善心生,善人多則風俗美。欽茲定制,永底太平。遂定銓選法,通類覆奏。

建文四年,令寺觀新剏者,歸併如舊。 按明會典:洪武三十五年,令清理釋道二教。凡歷代以來及洪武十五年以前寺觀有名額者,不必歸併。新剏者,歸併如舊。(按洪武三十五年,即建文四年。)

成祖永樂元年,令僧道三年一給度牒,並禁其娶妻妾。 按明會典:永樂元年,令三年一給度牒, 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還俗,女家同罪離異,寺觀住持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托親屬或僮僕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姦論。

永樂四年,徵天下道士及西僧至京師。 按明通紀:永樂四年十二月,徵天下道士至京師朝天宮、神樂觀、洞神宮,修舉金籙齋法,薦皇考、皇妣,車駕幸齋壇,七日而畢。迎西僧尚師哈立麻至京師。先是,上在藩邸,聞烏思藏有尚師哈立麻者,異僧也。及即位,遣中官侯顯齋書幣往迎,五歷寒暑乃至。車駕往視之,無拜跪禮,合掌而已。

永樂十年,申明僧道禁約。 按明會典:永樂十年,諭禮部:天下僧道多不守戒律,民間修齋誦經,動輙較利厚薄,又無誠心,甚至飲酒食肉,遊蕩荒淫,略無顧忌。又有無知遇民,妄稱道人,一槩蠱惑,男女雜處無別,敗壞風化。洪武中,僧道不務祖風,及俗人行瑜珈法,稱火居道士者,俱有嚴禁,即揭榜申明,違者殺不赦。

永樂十六年,定府州縣僧道人數,童子投寺觀,必父母皆允,又祖父母、父母有他子孫侍養,鄰里勘保無礙,乃許。 按明會典:永樂十六年,定天下僧道,府不過四十人,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十人。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許陳告有司,行鄰里勘保無礙,然後得投寺觀,從師受業。五年后,諸經習熟,然后赴僧道錄司考試。果諳經典,始立法名,給與度牒。不通者,罷還為民。若童子與父母不願,及有祖父母、父母無他子孫侍養者,皆不許。有年三四十以上,先會出家而還俗,及亡命黥刺,亦不許寺觀住持容留,違者罪之。

永樂二十二年十二月甲寅,命禮部集僧道於慶壽、海印二寺及靈濟宮,各建揚大齋七晝夜。 按明大政紀(云云):

宣宗宣德元年,詔考試僧道,能通經典,方准給牒。 按明會典,宣德元年,以僧道行童請給度牒甚多,諭禮部先令僧道官取勘,禮部同翰林院官、禮科給事中及僧道官考試,能通經典,方准給與。

宣德二十年,禮部奏:不許濫收額外僧道,候考試精通經典者,給度牒。從之。 按明大政紀:宣德二年十二月,禮部奏:永樂十六年,太宗皇帝定制,凡願出家為僧道者,府不過四十人,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十人,額外不許濫收。候五年後考試,如果精通經典,給與度牒。今天下僧道赴京請給度牒者,多係額外濫收,且不通經典者多,請如例悉遣歸。從之。

宣德十年,禁僧道私自簪剃,及妄言惑眾者。 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正統六年,榜示僧道禁約。 按明會典:正統六年,令僧道多有壞亂心術,不務祖風,混同世俗,傷壞風化。都院察,即遵洪武舊例,出榜禁約,違者罪之。

是年,令新剏寺觀,會有賜額者,聽其居住,今後再不許私自剏建。

正統九年十月,頒釋道大藏經典於天下寺觀。 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正統十年三月,申禁私創寺院庵觀。 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正統十四年,勅僧道審係額內,并貫籍明白,精通經典,乃許奏請給牒。 按明會典:正統十四年,令僧道應給度牒者,各僧道衙門先行勘試,申送有司,審係額內,并貫籍明白,仍試精通經典,方許申送禮部,覆試中式,然後具奏請給。

代宗景泰三年,令各寺觀田止存六十畝為業。 按明會典:景泰三年,令各處寺觀田土,每所量存六十畝為業,其餘撥與小民佃種納糧。

景泰六年,令僧道持行修潔,又丁多不係軍匠等戶,仍審係額內,方許收度。 按明會典:景泰六年,令僧道務要持行修潔,本戶丁多不係軍匠鹽竈等籍,里老保結,呈縣覆實,具申府司,類呈該部,方許收度。仍勘各寺觀原定額數,如已數多,不與出給。

英宗天順八年,詔京城內外寺觀,今後不許增修請額。 按明會典(云云)。

憲宗成化元年,皇太后壽誕,建設齋醮。 按明大政絕,成化元年二月,皇太后壽誕,令僧道建設齋醮。給事中張寧劾禮部尚書姚夔斂會大臣,收買炷香,詣寺觀行禮祈福,祇壞風俗,傷名教。寧疏云:邇者恭遇皇太后誕日,令僧道建設齋醮,此見皇上將欲表揚孝道,慰悅聖慈,無所不用其極之心也。諸大臣及百執事但當和衷助德,仰贊至情,上綏懿祉,則敬承道德,允合舊章。而禮部尚書姚夔等乃於各衙門斂會財物,收辦炷香,約至期赴壇行禮。為儒者自失其守,業彼者烏知其非?臣雖至愚,為此深惜。切惟人臣之於君,願其福也,則當勸修德善;願其壽也,則當勸去逸欲;願天心之向順也,則當相之保和小民,廉濟四海。故曰:求福不回,天壽平格。又曰:欲王以小民受天永命。未聞以禱祀得福,丹藥致壽,假符瑞以永天命者。今乃不能盡所當為,徒以瓣香尺楮列名其上,宣揚於佛老之神明,率而拜曰:為朝廷祈福祝壽,天地鬼神,山川河岳,昭布森列,可厚誣以是哉?不報。

成化六年,陳音請降佛子、真人位號,不聽。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六年三月,翰林院編修陳音請佛子、法王、真人妖妄之徒,乞降其位號,杜其恩賞。上曰:佛子、真人名號,祖宗之舊,如何可更?

成化十年,給度僧道。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十年六月,給度僧道。南京監察御史任英言:比水旱澇相仍,災異迭見,內地荐饑,邊塞多警,京城內外,民食孔艱。若復行給度,則天下僧道紛集,京師米價益貴。況此輩奸盜者多,即如四川僧徒悟昇,乃為賊首,乞罷其令。不從。

成化十二年三月,禮部尚書鄒幹奏:近年度牒,僧道過多,乞定為限制。從之。 按明大政紀(云云):

成化十三年,勅定僧道住持人數。 按明會典:成化十三年,凡僧道住持,勅建寺觀,許二人;勅賜并在外寺觀,各止許一人。

成化十八年,定僧道犯罪不還俗令。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十八年十二月,定僧道犯公罪不還俗人令。巡撫南直𨽻兵部尚書兼左副都御史王恕奏言:律法:僧道犯罪,曾經決罰者,並令還俗。而江浙僧道多因被人侵占田土、負欠租稅、詿誤致罪者,請同常人收贖法,勿令還俗。都察院會六部議覆奏,從之,著為令。

成化二十年,大度僧道以救饑。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二十年十月,給空名度牒一萬紙,分送山、陜,令募民願為僧道者,令詣避災處,輸粟十石給度之。十二月,預度天下僧道六萬人,以救山、陜饑。

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還俗養親。是歲,僧乃方士俱謫降。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有父母現存無人侍養者,不問有無度牒,許令還俗養親。 按明通紀:成化二十三年九月,僧繼曉發原籍為民,方士太常卿趙玉芝、鄧常思等俱謫戍邊,四川番僧國師法王領占竹等悉降革職事,并追奪累次降勅印信儀仗,發回四川原居光相寺居住。

孝宗弘治五年四月,禁齋醮戒壇之妄。 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弘治七年,定僧道、尼姑、女冠律例。 按明會典,凡僧道罪犯,弘治七年,令僧道、尼姑、女冠有犯奸淫者,就於本寺觀菴院門首枷號一箇月,滿日發落。

弘治十三年,定僧道及漢人習學番教律例。 按明會典:弘治十三年奏准: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挾妓飲酒者,俱問發原籍為民;若奸拜認義父母親屬,俱發邊衛充軍。 凡僧道額外擅收徒弟者,問發口外為民,往持還俗;僧道官知而不舉者,罷職。 凡漢人出家習學番教,不拘軍民僧否,關給度牒,俱問發原籍各該軍衛有司當差;若漢人冐作番人,發邊衛充軍。 凡僧道擅收徒弟,不給度牒,及民間子弟戶內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號一箇月,並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各罷職還俗。僧道犯罪,雖未給度牒,悉照僧道科斷,該還俗者,查發各原籍當差;若仍於原寺觀菴院,或他寺觀菴院潛住者,並枷號一箇月,照舊還俗;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各治以罪。

弘治十六年,詔建壽塔及撰真人誥命,既而皆罷之。 按明通紀:弘治十六年,詔建壽塔於朝陽門外,既而罷之。時大學士劉健等上言:前代人主信佛,莫如梁武帝,卒餓死臺城。本以求福,反以致禍。觀諸往事,可為明鑒。我祖宗相傳,治天下以堯、舜、周、孔之道而已。浮屠異端,蠧財惑眾,何關於治?欲造佛塔,非所以訓天下、垂後世也。又令撰真人杜永祺等誥命及封號。健等復言:竊惟異端不可信,誥命不當與。夫誥命,朝廷所以獎賢勵能,雖卿士大臣,必待秩滿考最,乃得頒給。況祖宗廟號不過十六字,親王及文武有功德者諡號一二字,此輩何賢何能,封號至十八字?流布朝野,傳聞後世,皆曰朝廷所給與,儒臣所撰擬也。天下後世,其謂之何?疏入,有旨俱報罷。

武宗正德二年五月,月食,度天下僧道四萬人。 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正德十六年,禁私剏菴院寺觀及私度僧道、尼姑、女冠。 按明會典:正德十六年,奏准今後再有私剏菴院寺觀,私度僧道、尼姑、女冠者,拏問治罪,寺觀拆毀入官。 凡寺觀菴院,除見在處所外,不許私自剏建增置,違者杖一百還俗,僧道發邊遠充軍,尼僧、女冠入官為奴。若僧道不給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長,家長當罪。寺觀住持及受業師私度者,與同罪,並還俗。

世宗嘉靖二年,以楊廷和、鄭一鵬等言,暫停齋醮。 按明通記:嘉靖二年三月,楊廷和等疏請斥遠僧道,停罷齋醮。九卿喬宇等各疏諫止。上曰:覧卿等言,具見忠愛至意,朕已知之。  按明大政紀:嘉靖二年閏四月,停齋祀。初,太監崔文以禱祀誘帝,大學士廷和力諫,不聽。臺諫言之,俱不報。給事中鄭一鵬上言:臣巡光祿,見正德十六年五月以來,宮中自常膳外,少有所取。邇者禱祀繁興,制用漸廣。乾清、坤寧諸宮,各建齋醮。西天、西番、漢經諸廠,亦各有之。至於五花宮、乾清宮、西暖閣、坤寧宮、東次閣,亦有之。或連日夜,或間日一舉,或一日再舉,經筵俱虗設而無所用矣。傷太平之業,失天下之望,莫此為甚。臣謂挾此術者,必皆魏彬、張銳之餘黨。曩以欺先帝,使生民塗炭,海內虗耗。先帝已誤,陛下豈容再誤。陛下亟誅之遠之可也。臣放金錢一醮,蔬腐之費至萬有八千,其餘不知幾十萬也。以月計之,不知幾百萬也。今天災時變,月無虗日。京師之民,至有裹席行乞,母子裸而餓死者。州縣則徵發繁擾,仍以饑饉。窮者轉為盜賊,良者糜於兵刃。邊境之民,日夜望風荷戈而不得食。陛下以為今之民怨耶,樂耶?忍斂民怨,不忍傷佞倖之心。忍拂元臣弼士之諫,不忍違寺僧之請。此愚臣之所未解也。伏願改西天廠為寶訓廠,以貯祖宗御製諸書。西番廠為古訓廠,以貯五經子史諸書。漢經廠為聽納廠,以貯諸臣奏疏。選內臣謹畏者司其筦鑰。陛下經筵之暇,遊息其中。則壽何以不若堯舜,治何以不若唐虞哉。帝曰:天時饑饉,齋祀暫且停止。

嘉靖六年,勅發尼僧道姑出嫁。 按明會典:嘉靖六年,奏准尼僧道姑發還原籍出嫁,其菴寺房室土地盡數入官。

嘉靖八年,禁婦女出入寺觀及多蓄行童。 按:明會典:靖嘉八年奏准:凡宦戚施捨寺觀,不許容令婦女出入及多蓄行童。若有私自簪剃并犯奸者,各照律例問擬。

嘉靖十八年,勅僧道照額設定數,每名納銀十兩。 按明會典:嘉靖十八年,奏准僧道照國初額設定數,每僧道一名納銀十兩,在內於兩京工部,在外於各布政司,直𨽻於各府,上納類解,免其赴京。其兩京兩度,在京准二千名,南京一千名。

嘉靖二十九年,定僧道官及僧道律例。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九年,定僧道官受財枉法滿貫。 凡僧道官,係京官,具奏提問;在外,依律徑自提問。受財枉法滿貫,亦問充軍。及僧道有犯姦盜詐偽,逞私爭訟,怙終故犯,并一應贓私罪名,有玷清規,妨礙行止者,俱發還俗。若犯公事失錯,因人連累,及過誤致罪,於行止戒規無礙者,悉令運炭納米等項,各還職為僧為道。 僧道犯罪,曾經決罰者,並令還俗。

嘉靖三十三年題准,僧道由戶部咨禮部,填給度牒。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三年題准,各府州縣納解,年終造冊,連庫收繳,送戶部給與號紙一張,咨送禮部,填給度牒。

嘉靖三十七年,議准:僧道度牒,每名量減銀四兩。 按:明會典(云云)。

穆宗隆慶六年,題准:禮部印發空頭度牒,通行各處召納。如有來京請給者,赴戶部納銀五兩,發號紙送禮部給牒。 按明會典(云云)。

神宗萬曆元年,勅五城御史驅令遊食僧道回籍,禁私自簪剃及不著本等冠服者。 按明會典:萬曆元年,令五城御史查各寺觀菴院有遊食僧道,驅令回籍,仍比照居民保甲法,置立油牌,開寫年貌籍貫,以便稽查。其有私自簪剃及不穿戴本等冠服者,訪拏治罪。

萬曆十三年,定僧道於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及縱令婦女於寺觀神廟律例。 按明會典:萬曆十三年,定僧道軍民人等於各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因而引誘逃走,或誆騙財物者,俱發附近充軍。民人夢等縱令婦女於寺觀神廟,有犯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年。萬曆  年,勅禁私建寺觀。僧道果戒行無碍,始准給牒。其不守清規者,令還俗務農。 按春明財餘錄:宗伯沈鯉拆毀寺觀疏:看得戶部尚書王遴條議,要將近日私創寺觀庵院盡數拆毀,僧道者四十以下,無度牒者盡數騙逐歸農,流寓者遞歸本籍,土著者收入里戶,白蓮、羅道等會惑眾糜列者,悉從重懲治一節。為照異端之術,足以惑世誣民,苟非禮教素明,未有不蠱於福田利益之說。偷。在昔已然,其風猶未甚也。邇來遊手遊食之輩,布滿中外,此倡彼和,莫可收拾。以致梵宇琳宮,星棋布,而無知之民,約會進香,建幟號佛者,日充斥於道塗。豈直民財糜費,上虧惟正之供。且風俗漸偷,釀成地方之禍。臣等目擊茲獘,方欲申飭。今尚書王遴條奏及此,深得移風易俗,足國裕民至計。相應酌議題請,恭候命下,移咨兩京都察院,轉行五城內外,及天下司府州縣地方,大小寺觀庵院,除係古剎,及奉有欽依建置,照舊存留,聽其焚修外,若係近日私創庵院,招集僧尼,瀆祀不經者,悉行拆毀入官。以後再不許新立增置,違者依律問遣。僧道曾經給有度牒,年四十以上者,照舊存留。其年四十以下,未經給度牒者,查果戒行無碍,始准查照見行事例,申送納給度牒。如不行給度牒,削剃不守清規,與流寓遊食之徒,一并驅逐原籍,務農當差。一切白蓮羅道,募緣僧道,及約會燒香,頭戴甲馬,口稱佛號等項愚民,在內聽緝事衙門,在外著巡邏員役,嚴加禁捕。務得會首倡率之人,依律枷號治罪。知情故縱者,罪亦如之。勿視虗文,務臻實效。然臣等猶有過計焉。夫禮者,禁於未然易為力,而已然者難為功。查得僧道之禁,即今言官建白,本部議覆,不啻三令五申矣。而齋醮施捨,愈昌愈熾。俾異端者流,安坐而享富厚。豈盡左道之愚人,抑亦崇尚者之自愚耳。崇之於彼,而欲禁之於此,猶聚羶而驅蠅,增薪而止沸也。其將能乎?今宜於禁令之外,仍以禮教隄防之。乞勅各撫按,嚴督各該守令,毋專以簿書期會為急,而以移風易俗為要。申明聖諭,勸化愚民。教以君臣父子之常道,示以農桑衣食之恒業,曉以惠迪從逆之實理。喪葬必依家禮,有擅作佛事者必罰。祈年必於方社,有揭榜消禳者必罪。大經既正,邪慝漸消。行之既久,果於風化有裨,不為俗吏。吏部開著上考,脫有奉行未至,亦宜罰治,以示創懲。庶幾教化與法制並行,民風與世道咸賴矣。奉神宗旨:各處寺觀庵院,除古剎及勅建有名的,照舊存留。其餘私創無名,黷祀不經的,兩京著五城御史,在外撫按官,嚴行稽查。應改應毀,酌量區處具奏。餘依擬。

皇清

天聰六年

大清會典:釋、道二教,亦王化所不廢,惟嚴其禁約,毋使滋蔓,令甲具在,最為詳密云。 凡僧道度牒:天聰六年,定各廟僧道設僧錄司、道錄司總管,凡通曉經義、恪守清規者,給與度牒。 是年,定僧道不許自買人簪剃,違者治罪。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二年,定內外僧道俱給度牒,以防奸偽,其納銀之例停止。凡寺廟庵觀,若于處僧道若干名,各令住持詳查來歷,具結投遞僧道官,僧道官仍具總結,在京城內外者俱令報部,在直省者赴該衙門投遞,彚送撫按,轉行解部,頒給度牒,不許冐充混領,事發罪坐經管官。 是年,定內外僧道有不守清規及犯罪為僧道者,住持舉首,隨匿不舉,一體治罪。頂名冐籍度牒者,嚴究治罪。 又定內外寺廟庵觀,凡有明朝舊敕,盡行繳部,不許隱藏。又嚴禁京城內外,不許擅造寺廟佛像,如呈報禮部,方許建造。其現在寺廟佛像,亦不許私自拆毀。僧道住處,不許私自遷徙,移出佛像,及自置錄簿募化,併不許私自削髮為僧。僧道官、住持縱隱,一體治罪。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三年,令在京寺廟庵觀,不許僧尼道士混處,及閒雜俗人居住。工部五城查明僧道官容隱者,一體重治。 又定:嚴禁京城僧道沿街設置神像,念誦經呪,或持擊梆磬募化者,該管僧道官即行重治。如住持募化,罪及闔寺;如散眾募化,罪坐住持,併該管僧道官一體治罪。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凡僧道官補授,順治四年題准:在京僧道錄司,由禮部考取,移咨吏部補授。各府州縣僧道等官,令各布政司遴選保舉報部,轉咨吏部授職。

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順治六年題准,內外僧道必有度牒,方准住持焚修。該部刊刻度牒,印發各布政司及順天府,查境內僧道素無過犯者,每名納銀四兩,給度牒一張。各州縣於年終申解該司,彚解戶部,仍報禮部查考。其從前給過度牒,一并追繳。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八年,諭僧道俱免納銀,如有請給度牒者,該州縣確查,呈報司府,申呈禮部,照數給發。 凡道場禁例:順治八年,定皇城內不許作道場。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順治九年,諭僧、尼、道士已領度牒者,務恪守清規,用本等衣帽住居本寺廟;如未領度牒,私自為僧、尼、道士及用喇嘛衣服往來者,照例治罪。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題准,直省僧尼道士已經給過漢字度牒者,盡行查繳送部,照數換給滿漢字度牒,并確查先年已納銀者換給新牒,未納銀者納銀給牒。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議准僧道度牒,免其納銀,令各該撫詳開花名、年貌、籍貫,及焚修寺廟,備造清冊,併送紙張投部,印給度牒。

康熈元年

大清會典:康熈元年定,凡作道場者,止許在本家院內,其當街搭蓋蓆棚,揚旛掛榜,及僧道張傘,捧托香帛,遶街行走,取水畫地,開酆都,穿戴盔甲等項,俱行禁止。違者,僧道責二十板為民,該管僧道官革職。其作道場之家,係官交該部議處,係民治以違禁之罪。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四年題准:除興京、盛京及京城寺廟遵諭建設外,其前代敕建寺廟,應各設僧道十名;私建大寺廟,各設八名;次等寺廟,各設六名;小寺廟,各設四名;最小寺廟,各設二名。 又題准:本戶不及三丁,及十六歲以上,不許出家。違例者,枷號一個月。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一併治罪,罷職還俗。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康熈六年,禮部通計直省勅建大寺廟共六千七十三處,小寺廟共六千四百九處,私建大寺廟共八千四百五十八處,小寺廟共五萬八千六百八十二處,僧十一萬二百九十二名,道士二萬一千二百八十六名,尼八千六百十五名,通共寺廟七萬九千六百二十二處,僧尼道士十四萬一百九十三名。

康熈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熈十三年,議准在外僧道等官,由各該撫移咨禮部詳查,轉咨吏部補授,准其註冊,停其具題,仍知會禮部填給劄付,移咨該撫行令任事。

康熈十五年

大清會典:康熈十五年題准,凡僧尼道士不領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為民。有將逃亡事故度牒頂名冐替者,責四十板入官,該管僧道官俱革職還俗。 是年題准,停止給發度牒。

康熈十六年

大清會典:康熈十六年,令京城內寺廟庵院不許設教聚會,男女混雜,併不許搭蓋高臺,演戲斂錢,酬神賽會。僧道錄司併該管僧道官不時親查,有違禁者,執送本部,將本人及寺廟住持一併治罪。該管僧道官不行查拿,本部參處。

康熈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熈二十二年,議准仍給盛京僧道度牒。

康熈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熈二十三年,議准臺灣僧道舊牒追繳送部,換給度牒。

康熈五十年

御製文集。康熈五十年十二月十五日。

上諭禮部:近見直𨽻各省創建寺廟者甚多。建造寺廟,則佔踞百姓田廬。既成之後,愚民又為僧道日用湊集銀錢,購買貧人田地給與,以致民田漸少。且遊民充為僧道,窩藏逃亡罪犯,行事不法者甚多。實擾亂地方,大無益於民生者也。著各省督撫及地方官,除原有寺廟外,其創建增修,永行禁止。

(圖書集成)神異典二氏部彚考卷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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