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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930-A 十不二門樞要敘

十不二門解釋而眾者,安不由文,以意為主,悟意不侔,文隨意變,故諸先達不克自默,今亦然也。十門之作,正為于觀,故曰觀心乃是教行,樞機輙以樞要名云。

紹興戊午八月丙辰墨禪齋敘

No. 930
十不二門樞要卷上

東掖虎溪沙門 了然 述

十不二門

或曰:既是後人錄出,詎可私安此題?釋曰:天台目錄有六即義一卷、十如是義一卷。今入太部,由從大部流出別行,故有此稱。今可例之,秪以十不二門四字別題無爽,況云故此十門不二為目?實雖名其所作,恐亦意乎別行。然此文興致,正為於觀,教觀傍正,須知二意:一、約三部所自之文;二、約一家傳通之旨。三部所自,則傍正互有,如義例云:凡欲釋義,先思部類,如法華玄。雖諸義之下皆立觀心,然文本意明五重玄義出諸教上,則教正觀傍;託事興觀,義立觀心。若今止觀縱用諸教,意在十法以成妙觀,則觀正教傍;一家傳通,則惟觀為正。是故三部皆以觀心而為正要。蓋天台申經,非數他寶,故遵佛囑,須立觀心。若不立觀,季世根機無由入道。如佛囑云:若人信汝所說,則為見我,亦見於汝及比丘僧。是以天台立觀專據此囑,文文之下皆可修觀。求其旨者,以佛世滅後,信、法二行分其根性,從多為論,若非法行,無由趣入。況法行思惟,其義尚通,當了諸法悉惟是心,應以觀心為其正要。以從文故,玄既觀傍,故於十妙觀有存沒。今從旨故,玄亦觀正,故撮十妙為此十門。門門既乃即心,妙妙無非是觀。若談觀文言望於止觀,此中極略;若談宗旨望於止觀,今文頗周。以止觀宗旨無出三千,即在一念。今以三千不二點示一心,心全是妙,妙不出十。若曉十妙,則止觀可知,故云一期縱橫不出一念。三千世間即空、假、中,理境乃至利益咸爾,則止觀十乘成今自行因果,起教一章成今化他能所。若不先了不二法體,欲申十門,恐其未可。一者、三諦為不二體,如云:若非三千空、假、中。二者、空、中為不二體,如云:亡淨穢故,以空以中。三者、中道為不二體,如云:非權非實。四者、一性為不二體,如云:本謂一性。或曰:不二之體妙絕言思,如何進退有四不同?答:妙絕言思即一體也,但以三諦即一,空中即一,中道即一 即不二,故此四焉即是一法為不二體。若謂為一,亦非不一,淨名真入其在斯歟?然不二之名本出淨名,今特取之以為目者,蓋玄迹門十妙之後,乃約悟理方名開顯,故云若取悟理者,理即非權非實,不見一法空,拳誑小兒。說權說實,是則為麤;理則非權非實,是故為妙。籤云:一切諸法亡泯不二,更約悟理開前十妙,權實同成一理心性。所謂悟理者,開權顯實。若悟實理,理非權實,則權實不二。故疏云:今還悟入三一不二,即知佛說三一無分別也。記云:次文約理故,有權有實為權,權實不二為實。此第二釋秪是顯前實教之理,理是權實不二。苟不如此,豈得文云開權顯實,二而不二耶?其稱門者,不二即門,該理、教、行。即不二理為言詮,即不二理為觀行,皆可稱門。止觀云:止觀是行,無生門是教。依教修行,通至無生法忍,因位具足。淨名:三十二菩薩各說入不二門。此以不二門為教也。玄文云:約行者,泥洹真法寶眾生從種種門入,三十二菩薩各入不二法門。此以不二門為行也。妙句云:實相亦二義:一、當體虗通故,名之為門,如淨名入不二門;二、能通方便作門。記云:只一實理,從二得名。由虗通故,令他所歸。此以不二門為理也。今從別論,以不二觀入不二理,惟觀稱門,故曰重述十門,令觀行可識。如淨名廣記解疏用於十種四句釋不二門云:第十四句者,純約觀門。雖徒多門,意在於觀,故使觀門最在後說。然門是能通,乃有二義:一者、就妙自論能通,以不二觀通不二理;二者、對麤以論能通,以不二觀而通於二。使二而入不二之門,即於諸法見不二理。須了觀之與理不離一心,以心入心,心無二相,當處絕待,實無能入及於所入,無所拘滯,通而不壅,亦無所住,方可名門。或曰:以十門為能通,十妙為所通,可乎?答:若約能申、所申,其亦可云今立十門申通十妙,故撮十妙成此十門。但不可認門之一字,云從圓通十妙而立。

△釋文為三:初、總序二:初、敘玄文二:初、敘教二:初、敘。

然此迹門,談其因果,及以自他,使一代教門,融通入妙。

玄云:上來四妙名為圓因,三法祕藏名為圓果。籤云:上四妙為因者,位妙若立實通因果,為對三法且從因說。又曰:若從別說,當位高深自是一意。是則五妙有橫有竪,橫則當位高深俱通因果,竪則迷悟對論局分因果。竪中前三一向因,後一一向果。位妙一往通因果,二往局在因。局在因者又有通局,通則該乎觀行相似。籤云:行之所階則有諸位。若即行所階為位,不獨位通觀行,亦乃行通相似。若從行所階為位,行局觀行位局相似。由行所階方有諸位,位居行後故局十信。舊釋自他二說不同,正義以前五妙為自,後五妙為他。指要.文心.圓通同以後之五妙,能化為自所化為他。今曰正義得其法體失文所從,其指要等得文所從失其法體。何者?若約法體,自即空中同前自行。如籤八云:如釋十妙,自有從因至果自行化他。故知今云談其因果及以自他者,自之一字即自行也。若文所從今在後五,論其感應能化所化,即體(自也)利他(他也),是故乃云及以自他至自他門。當見今說一代教門者,五時四教也。其迹門所談因果自他者,使知四時三教之麤,融入法華圓教之妙。

△二證。

故凡諸義釋,皆約四教及以五味,意在開教,悉入醍醐。

玄文凡於因果自他諸義解釋,皆約四教及以五味者,意在開四味三教之麤,入醍醐圓教之妙。是以向云使一代教門融通入妙,言不虗矣。二、敘觀二:初、敘一家以觀為正。

觀心乃是教行樞機。

玄文因果自他等曰:入道須約觀心,若非觀心入道無門,豈非觀心為教行要?故知今文以觀為正。指要云:一切教行皆以觀心為要,皆自觀心而發,觀心空故一切皆空等四,意以入道具德為要。文心云:教之所歸、行之所自,要在觀心。下文云:若了一念十方三世諸佛之法本迹非遙,教之要也。又眾生心因既具三軌,此因成果名三涅槃,行之要也。斯是文心承用指要。正義云:教無觀心乃成徒施,行無觀心從何發起?於教於行若戶之有樞、弩之有機,言其要也。圓通云:問:聖人被下名之為教,如何以觀心為樞機?答:聖人設教要令觀心,若不觀心名數他寶。又問:行即觀心,如何觀心為行樞機?答:妙行必以觀心為要,若不觀心非行機本。故止觀去丈就尺、去尺就寸,置色等四但觀識陰,識陰者即是觀心,如灸病得穴、伐樹得根,豈非觀心方是妙行之樞要乎?斯是圓通承用正義。諸師之說皆不以一家傳通之旨,今日入道觀為正要。且圓通雖云聖人說教要令觀心,及下却云灸病得穴,豈非觀心方是行要?然圓通之失有二:一者不知三部皆觀為正,二者既然不許十不二門教傍觀正,如何却云教若無觀名數他寶?今只問云:還可得云妙教乃是觀心之樞機不?若不可者,豈非教傍觀正者耶?

△二、示部類以觀為傍二:初、示觀傍二:初、通示二:初、對他部名廣略。

仍且略點寄在諸說。

對止觀之廣,則玄文為略,以此略點寄在玄文諸妙。後說籤云:若觀心十,並皆附在諸文之末。又玄文觀心且略點者,由觀心義寄在止觀并四念處及小止觀諸說故也。

△二、就今部辯存沒。

或存或沒,非部正意。

以由玄文,以觀是傍,其觀心文,故或存沒。籤云:本迹各十,具列在文。若觀心十,或存或沒,不別開章。

△二、別示。

故縱有施設,託事附法,或辯十觀,列名而已。

前通示存沒,今別示所存。縱或存者,其所施設不出託事、附法或辯從行,而此三種既然非正,故但列名。又列名者,別語從行。問:十觀者,十乘也。若託事、附法亦修十觀,今何別指為從行耶?答:十乘者,三種觀法之通體也。託事、附法、從行者,三種觀法之別相也。以依表託之事修十乘者,曰託事觀;以依法門之相修十乘者,曰附法觀;除前二外,以依萬境修十乘者,曰從行觀。荊溪之文乃攬十乘通體而為從行別名,故從行觀云十乘如別章。

△二、明教正三:初、辯妙字。

所明理境,智行位法,能化所化,意在能詮,詮中咸妙。

能詮,即今經妙法之名。詮中,即始七科諦境,終十番利益,各該時教以開顯,故咸受妙名。

△二辯十字。

為辯詮內始末自他故,具演十妙。

玄云:法雖無量,十義意圓。圓即周具。正義云:自行以境妙為始,三法為末;化他以感應為始,利益為末。今為證之。玄云:前五約自行,因果具足;後五約化他,能所具足。自他始末,皆悉究竟。籤云:結成自行、化他,各有始終。既云各有,故可為證。又始則自行因果,故有其五;末則化他能所,故亦有五。以由今文先舉始末,與玄文殊。

△三、結法華。

搜括一化出世大意,罄無不盡。

既演十妙,則一化之事周窮。一化既窮,則出世之意罄盡。若非法華妙詮,化意何由可盡。

△二、敘今作四:初、攬教成觀。

故不可不了十妙大綱,故撮十妙為觀法大體。

正明教則十妙可盡,欲入道則須了大綱。十妙之教如網目,觀心之要如大綱。前文以觀心為樞機,今文以觀法為綱體,豈非觀心為入道之本?大綱者,即是十妙。有此大綱,色心不二是境妙大綱,乃至受潤不二是眷屬.利益二妙大綱。以十門不二之觀法為十妙教網之大綱,可以此綱統攝十妙,故云更以十門収攝十妙,即是撮十妙之大綱為觀法之大體。

△二、會通諸法二:初、約迹會本。

若解迹妙,本妙非遙,應知但是離合異爾。因果義一,自他何殊?故下文云:本迹雖殊,不思議一。

以迹會本,細釋如他。

△二約名會四。

況體宗用秖是自他因果法故,況復教相秪是分別前之四章,使前四章與諸文永異。

△三、結成觀要二:初、以三千結要二:初、結一代。

曉斯旨,則教有歸。一期縱橫,不出一念。三千世間,即空假中。

四章即釋名,本妙即迹妙,迹妙即括一化,一化即該十方,而十方必包三世。若了斯旨,則一代時教乃有所歸,不出歸乎一念三千,故曰一期縱橫不出一念三千世間。一期者,即五時也。今據籤文釋玄一期化道事理俱圓,云始自寂場終乎鶴樹,故曰一期。誘物入實,故曰化導。一代教法咸歸本實,亦同涅槃疏。荊溪私謂云:細將六門以括一部,願以一部統収一期。縱橫者,即教法也。教有顯密,密橫顯縱。顯中又二:一類竪稟之教屬縱,所被增減之教屬橫。又不別分對,但言一期。所有教法被物不同,故曰縱橫。意在見其被物之教無方自在,云縱橫爾。問:或以時縱教橫,何如?答:一者文繁,一期即時。二者義局,時亦有橫,如通五時。問:圓通一期者,一往也。一往言之,五章十妙一一相生名縱,各各相望名橫。五章十妙實非縱橫,但一往耳。又引例云:如玄義云:復次,百界千如,縱橫甚多,以經論偈結之,令其易解。記云:實非縱橫,義言縱橫。又指理境利益咸爾為歷妙結境,乃云:既歷十妙,結成三千,何但約於四教五味以釋縱橫?故知消文須觀前後,収束結撮,承躡有由。今曰不然,一者、不可以一期為一往,今文一期須同玄文一期化導,并輔行云一期佛教,故知一期是時也,佛教即教法也。二者、不合以玄為例,彼談百界千如,故曰實非縱橫。三者、正違歷結之文,何得却以為證?何者?若縱橫已是十妙,指為三千既畢,何以復云利益咸爾?若云歷妙結者,咸爾之言深為未便,如云:一期理境利益,不出一念三千。又更結云:理境利益咸爾。可乎?

△二例十妙

理境乃至利益咸爾。

前文通結一化,不出一念三千,今文例點十妙,亦何出此一念三千?

△二、以止觀會同。

則止觀十乘,成今自行因果。起教一章,成今化他能所。則彼此昭著,法華行成。使功不唐捐,所詮可識。

立行修觀,無出止觀。既點玄文十妙即止觀十章,則顯彼此皆法華行,使十妙功不唐捐。十妙本釋能詮之名,名既即觀,名下所詮,無非觀道,故云可識。問:起教一章,廣文雖闕,裂網一略,義即足焉,還於初心可修習乎?答:諸師異論,備在他文。今曰從文生起,自行、化他兩種裂網皆在果上。自行亦果者,行始為因,行終為果,果即自行之證。故輔行云:如此自他皆由妙觀契於妙境,是故能有如此妙用。良由自行於真證位契乎妙境,自行裂網也,故方有於妙用之能,他裂網也。若入心成觀,則自行、化他二種裂網皆在初心,即可修習:一者、三觀對論,修於空中,自行裂網;修於假觀,化他裂網。二者、三觀通論,修三觀者,入以照理,自行裂網;出以照物,化他裂網。若得此旨,用格諸師,自見臧否,不暇廣陳。問:入心成觀,唯修十乘,復修起教。若只修十乘,其起教一章不用修耶?答:起教一章,文雖在後,入心成觀,法理在初。由修十乘,既有假觀,豈非即是起教一章初心修耶?問:若約法理,只修十乘,已攝起教,何故復云起教一章成今化他能所?答:今從別攝文相以說。

△四、正示,今作四:初、示十門。

故更以十門収攝十妙。

由今作者,於十妙中,撮其大綱,成此十門。若爾,故可以十門觀法之大綱,而收攝十妙教法之網目。

△二、示立名

何者?為實施權則不二而二,開權顯實則二而不二。法既教部咸開成妙,故此十門不二為目。

二而不二者,開權見實,實亦不立,方名不二。問:為實施權,不二而二,為同體耶?為異體耶?若異,何云不二而二?若同,何云而二屬麤?答:雖然不二而二,其奈二即是麤。問:二雖是麤,其奈不二為二?答:約佛意說,故云不二而二。當施權時,眾生但見於二,豈知不二為二?故釋籤云:眾生得即理之事,聖人得即事之理。聖人知即,眾生不知。

△三、示通入

一一門下,以六即撿之。

十門皆觀,且置境等生起之說,是故當門各有淺深。特名門者,由通入故,乃自理入至究竟入。

△四、示所申

本文已廣引誠證,此下但直申一理,使一部經旨,皎在目前。

今所申者,為成觀故,即不二理成不二觀,以不二觀申不二理。理既不二,故云一理,即是經旨開權顯實,諸法實相、三諦、四句皆即一故。而此一理即我當念,以念如境,境全是心,以境照心,心全是境,故此一理皎在目前。

△二、正說二:初、列十門對妙二:初、列門。

一者、色心不二門(至)十者、受潤不二門。

△二對妙。

是中第一從境妙立名(至)第十從眷屬利益立名。

△二、正說十:初、色心不二二:初、標。

一、色心不二門者。

此門一性為不二體,故曰一切諸法無非心性。以無覺知之色,對有想念之心,當體一如,是名不二。

△二、釋二:初、通約自己示色心不二三:初、開總出別二:初、約七境通示總別。

且十如境乃至無諦,一一皆有總別二意,總至一念別分色心。

十如是境以十界因果為別,十二因緣境以三道為別,四諦境以世、出世間二種因果為別,二、三、一、無諦境,通而言之,以三諦為別。問:一實及無如何是別?答:一實及無乃屬於心,此心對色為二成別。問:總在一念,念即是心,何不名別?答:總在一念之心,乃是色心不二之心,蓋非對色辯心之心,豈可得名為別?問:如上之別,事耶?理耶?答:通而說之,十如是境既是十界因果之法,據輔行云不談十界,收事不遍,屬事別也。又鏡明性十,理具三千,即理別也;像生修十,變造三千,即事別也。十二因緣既是三道,即事別也。又性具三道,即理別也;修造三道,即事別也。四諦境中,苦、集二諦即事別也,道、滅二諦即理別也。又苦、集、道三即事別也,滅唯理別。又四既名諦,諦即是理,皆理別也。又理具四諦,即理別也;修中四諦,即事別也;二、三、一、無,皆理別也。又俗諦,事別也;真諦,理別也。又俗諦,事別也;真中,理別也。又真俗,事別也;中道,理別也。又真、俗、中三,皆事別也。一實及無,準真中說。問:真、俗、中者,三諦之理何名事別?答:以對亡三不二為理,故使照三而二為事。如輔行云:三諦無形,俱不可見,然即假法可寄事辨,乃至假立中名,假立空稱,假立假號,指三為假,假即事也。而又明云可寄事辨,豈非照三為事者耶?問:夫三諦者,天然性德,事義何在?答:三諦事理,義不一途。若約過德,則三諦為理,三惑為事,是故得云天然性德。若約亡照,則一性為理,三名為事,是故得云然即假法可寄事辨,可執過德而難亡照。苟謂不然,大師或以中道為理,真俗為事;或真中是理,俗諦為事。荊溪何云三皆性德?問:照三為事,事即情矣,空、假、中三應屬情耶?答:三惑三道,體乃是情,如璞如垢;空、假、中三,如砧如鎚。因治三惑,於一性上立三假名,名由情得,故空、假、中為情所累,遂得事名。然空、假、中自非情也。上約能具一性而立三名以說,若約所具空、假二邊,體是無明,亦屬情攝。又性本亡名,但以為緣,附世假立。如大師云:佛本無身無壽,亦無於量。隨順世間而論三身、三壽、三量,既順世間立三名字,世非事耶?今亦例然。又荊溪云:如來名號十萬不同,般若一法說種種名,解脫亦爾,多諸名字,是名隨情。今亦例爾。問:可以照三為真理否?可以德三為由情否?答:大卛學佛須善法體,法體不明,則隨文生解,隨文生解,則心理錯亂。當知真、俗、中三只一法體,隨義分判,故有過德、亡照等殊。若從此三即性是三,故三為理;若從此三附事立三,故三為事。且如照三,豈可不是即性是三?且如德三,豈可不是附事立三?但為區別,義各有從,故於亡、照、取、附、事、邊立三屬名,故於過、德、取、即、性、邊立三屬體。若於亡、照、取以即性為三體邊,是故照三亦名真理;若於過、德、取以附事為三名邊,是故德三亦名情事。問:三名可云由事而立,名下之體本所有者,云何由事?又三能詮名,可云是事;三所詮理,如何是事?答:究竟剋實有三體否?有三理否?若云有者,祖師何云雖有三名而無三體?雖是一體而立三名?既許三名是事,故知三即事也。既云名下之體及名所詮理號之為理,且夫體理既然非三,信知一性乃是理也。請明心者細為思之。若不許者,今復可問:夫三諦者,天然性德。既是天然,即本有也。未審本有有三名耶?有三體耶?若云本有有三名者,輔行何云理本無名,強為立號?若云本有有三體者,止觀何云雖有三名而無三體?請為答之。問:三諦之體若是一者,輔行何云諦體恒三?答:此約隨名辨體以說。若其剋實以論於體,故曰雖有三名而無三體。問:附事之三為圓融耶?為隔歷耶?答:以三即體,故三屬圓融;以三附事,故三屬差別。然此差別乃平等之差別,圓融之隔歷。何者?由是一體立三名故。問:圓頓教中何有隔歷?答:妙玄明圓教法門眷屬云:隨情一諦,三諦為權。又云:化他一諦,三諦為權。妙句釋圓教方便云:權有差別。又釋圓教權用云:立一切法,差降不同。既以圓教三諦為權,既云圓權而是差別,是亦可云圓教三諦為差別矣。況章安於涅槃疏明以一諦即三諦,是無差別差別,是故今曰平等之差別。況差別者,即隔歷也,豈不名為圓融之隔歷?故輔行中料揀圓教三諦、四諦,而文乃云:問:前三四容可橫竪,圓融三四如何橫竪?答:實如所問。今言橫竪者,如三諦中且據開一以為二三,即名二三以為方便。方便望實亦得名竪,開權顯實無復二三,何所論竪?既於一實不分而分,分為三諦,何妨此三非橫非竪而名為竪?四諦亦然,約方便教可說為橫,無作四諦本來相即,與誰論橫?亦是不分而分,分為四諦,何妨非橫非竪而名為橫?如六即位非橫非竪而名為竪,諸波羅蜜非橫非竪而名為橫,故知橫竪高廣不二。問:前所論別,何云通說?答:剋從法體,唯事為別,別即差別,非不二矣,豈非事耶?問:理性十界既亦為別,豈是事耶?答:剋從法體,理豈有十?緣以此理是圓具之理,能具十界、所具十界,體即是事。由理具故,故名理十。十法剋體,還是事別。良由就理辨具此十,故此之十名理具爾。剋從法體,具無別具,乃具變造,隨義詮辨。在理曰具,在事曰造。問:總義何如?答:從文通說,總在一念,念即妄心,故事為總。攝別入總,一切諸法無非心性,性即理性,故理為總。若剋從法體,唯理為總,總即無差,乃是不二,豈非理耶?問:復何事總?答:剋從法體,妄之為念,即取著心,是斯迷妄生滅之心,豈總諸法常住不二?由就妄念,了念即性,性既不二,故此妄念能總諸法。就法論總,即是事總;功歸論總,即是理總。然就法論總,何獨妄心?妄色亦總。今從觀心,故指妄念。然此總別,若通途泛示,凡有其六義:一者、事總事理別,如云總在一念,即事總也。別分色心,既該理性色心,事造色心,故事理別也。二者、理總事理別,如云一切諸法無非心性,心性即理總也。一切諸法即指向文別分色心,既向色心有理有事,故事理別也。三者、理總理別,如云心之色心,上之心字即理總也,下色心字即理別也。四、事總事別,如云即心名變,心即事總,變即事別。五、事總理別,亦可心之色心,上之心字推功雖理,就法即是凡夫一念,亦事總也,下色心字即理別也。六、理總事別,亦可即心名變,心之一字就近而指,雖是妄心,推功而論,由心是性,即性名變,全體為用,故即心字乃是理總,變即事別。通途泛示,雖有此六,若剋法體,以理為總,以事為別。問:若克體,理總事別,與昔何殊?答:意不同也。正義事別,但為所破。今謂彼說,其妨有二:一者、妨圓佛用。由彼不知即眾生事是佛大用,如何一向為所破耶?淨名疏以眾生實疾,亦乃不除,蓋是果後大用者也。二、妨圓即義。即事是理,何破之有?圓通乃以事別屬於不可思議。三千妙假,但為所顯,其妨亦二:一者、妨於現文。因緣是三道為別,四諦有苦集之別,何以一向為所顯耶?二者、妨於事屬。差別既是不二,而二正同,理即事故,一一境相差別不同,豈非思議?此亦可問學指要者,指要先示四時三教色心為二,法華圓教乃名不二,及總別二種三千皆是於妙。且三千之別,為色心二耶?為不二耶?若云不二,與總何殊?若云是二,三千豈妙?問:今論總別,為妙?為麤?答:義不一向,須善法理。若取即總而別,即別而總,既皆相即,故總別事理悉得為妙。若置相即,但取總別,故總妙別麤。乃至不二而二,二而不二,皆例此說。問:以總妙別麤者,且三千之別出自止觀不思議境,豈可屬陰境耶?答:取總別相即,故出妙境。若取三千所攝之法,既然攝於別分色心,亦該陰境。又正義專以十界為事別,三諦為理總,妨於現文三諦是別文心。圓通專以俗諦為事別,妨於現文以二、三、一無諦等為別。

△二、約七境則示色心。

何者?初十如中,相唯在色,性唯在心,體.力.作.緣義兼色、心,因.果唯心,報唯約色。十二因緣,苦、業兩兼,惑唯在心。四諦則三兼色、心,滅唯在心。二諦、三諦皆俗具色、心,真中唯心。一實及無,准此可見。

細釋如他。

△二、攝別入總二:初、示攝別入總。

既知別已,攝別入總。一切諸法,無非心性。一性無性,三千宛然。

真心、理性即平等性,心性之言是其總也。此平等性亦名一性,同自他門,本謂一性也。若今文中,一性,中也;無性,空也;三千,假也。此三名別,斯約尅體以分總別。若從文意,應知今文意在論總。一切諸法既即心性,故此心性即空、假、中,而此之三皆是心性。心性是總,故三即總,圓妙難思,豈同差別?是以上文總在一念,別分色心者,雖然談總,意在論別,乃同為實施權,不二而二,又同隔歷三諦麤法也。今文既知別已,攝別入總等,雖然談別,意在論總,乃同開權顯實,二而不二,又同圓融三諦妙法也。是以前三為別,今三為總。前三為別者,即一而三名也;今三為總者,即三而一體也。

△二、示事理二義二:初、理。

當知心之色,心。

既一切法無非心性,此之心性即具色心。若本不具,何由變造?欲論變造之源,是故先示理具。

△二事

即心名變,變名為造,造謂體用,

理本不遷,變名何得?性本無作,造義亦非。故知變造之稱,乃是偏情事體。但以圓理頓具,變造不遺。若知即理而事皆是圓,故使偏情而麤無不妙。是以今文即具為變,變已知源。且夫變名為造,造謂作為。若直從名,還未解旨。全體為用,造始識真。荊溪行文,可謂高密。問:圓通云:然輔行中明二種造,謂理及事。造既有二,變亦應然。今何定體以變為事?答:圓通乃迷輔行造字。何者?由止觀中引華嚴經,但說心造,造乃屬事,以事顯理,是故引之。輔行意謂造本是事,故在事曰造;具本是理,故在理曰具。既引造文而證於理,故其造字即是具也。於是乃云造即是具。本意談理曰具,不可名造,故云造即是具。如何却云理亦名造?問:理具而不具造耶?答:語能具爾。此深有意,且略示之。理性為能具,事造為所具。所具之事不出三世變造之十界也,能具之理不出平等祕藏之一性也。此一性者,亦名三諦,亦名空中,亦名中道。以此一性即是十界,是故十界界界互融,乃成三千。纔語三千,必該一性與十界也。今於三千中舉能融之一性而為能具,舉所成之三千而為所具,故此一性能具三千,足見一性乃是圓具三千之一性,蓋非別教但理淳一之一性也。是故一性不在前,三千不在後,如物之八相,離計之縱橫。今止觀中直從近要,即指妄念全是此性,故曰介爾有心,三千具足,是以一念能具三千。今修觀者但觀能具一念三千,任運攝其所具變造,故權造、實造無不顯現。復次,應知既識一念能具三千,念與三千不前不後,其用觀時,心無並慮。但觀一念,此之一念便是三千,以輔行、破立、法界悉皆云俱,余患言不盡意。覽斯說者,宜自補解。

△三、通結總別。

是則非色非心。

結總在一念。

而色而心。

結別分色心。

唯色唯心。

結:一切諸法無非心性,以由全性為此色心,故一切法趣而無外。

良由於此。

良由一性之體,不礙色心之別。事理既色心無外,然色心總別,即三千法門。諸師異論,紛然不同,今略辨之。先示三千,次約三千以示總別。示三千者,或云理有事無,謂三千者,即是三諦非相之理,是故此理而有三千。若其十界,乃是緣生情㒵之事,則非三千。或文於事說三千者,此乃寄事顯理,以生顯具爾。或云事有理無,謂俗諦建立,可具十界空中之體,既絕數㒵,豈有三千?或云若事若理,各有三千,謂理有三千,即鏡明性十;事有三千,即像生修十。今曰此之異論,並恐未達三千正體。當知單理獨事,豈是三千?必須事理融攝,方曰三千。此乃根以明文,原以開顯。只舉三千,則事理因果,迷悟權實,一切諸法,蘊乎其中,出三千外。若更有法,豈是法華之極談?豈曰吾祖之己道?何得事是而理非?何得理是而事非?又何得事理而各有?荊溪豈不云:於一念心,不約十界,收事不徧;不約三諦,攝理不周;不語十如,因果不備;無三世間,依正不盡。故甞輒以四義而談三千:一、融攝無不徧,二、歸趣無不極,三、能詮無不圓,四、所成無不俗。具如別章。若以三千論總別者,攝無不徧,側三千中,蘊總蘊別。故荊溪云:三千總別,咸空假中。趣無不極,則三千趣一性故總,總外無法;三千趣諸法故別,別外無法。斯亦可云:三千俱總,三千俱別。詮無不圓,則三千總別唯圓詮,非前三教之所詮。述圓詮別者,猶云法華是詮迷教。故荊溪云:若非圓心,不攝三千。成無不俗,則三千皆別。故荊溪云:今文未論諸土體者,為成世間差別義故。得今諸義,似合祖文所談三千,而圓旨恐顯。

△二、別約生佛示色心不二三:初、通示己他。

故知但識一念,徧見己他生佛。

或謂前文但明一念攝色攝心,未明一念該生該佛,今文方是攝生攝佛。今曰不然,本明色心一體,却成三法無殊,不惟濫同內外一門,其抑分開色心二節。何者?此門始終莫不為明色心不二,前文但示一念所具自己生佛色心,未示具於他之生佛色心。今兼示之,若自己生佛色心,若他之生佛色心,悉在一念,皆不二也。而今文中不云色心者,此門本辨色心不二,以前冠之可曉。故若知後人不善一門,始終皆是色心不二,想荊溪當時必下色心云。或曰:圓通云:前文心之色心,當知即是己心生佛,故今乃明他生他佛同歸剎那,以彰三法無差妙旨。此說可乎?今曰不可,一者、不可認於色心而為三法,三法無差,屬下內外,非今文意;二者、不可認其所具而為能具,當知今文乃蘊二重能所之義:一者、己他為能具,己他各有生佛色心為所具;二者、上來能所皆為所具,俱在一念,念為能具。圓通乃失初重能所,不合直認他之一字為所具耳。今元文意但識一念,既見自己所具自己生佛色心,於此一念亦見他生所具生佛色心,并見他佛所具生佛色心,故今須約心佛眾生各有生佛色心,同在自己一念而不二矣。此義幽遠,覽者宜詳,若了今說,方善消於輔行。文云彼彼三千者,生佛各有生佛也。互遍亦爾者,生佛之生佛在自己之一念也。輔行中說於三法三千,今文乃說三法色心。雖然,色心亦是三千,隨意辨義,各有所從。問:圓通云:若得自己心法總別不二之旨,則能通達他生他佛,所以謂之。故知但識一念遍見己他生佛。圓通既以己心總別通達生佛,況總別者即是色心,豈非會於三法色心不二者耶?答:圓通之見,但以色心三千總別會於三法,以成無差,不曉文意會三法中色心不二。何者?由他意謂色心二千既是十界,必該生佛也。色心三千既在一念,是故生佛不離剎那,故圓通云:生佛之義有己有他,己他生佛不出十界色心三千。前文既明剎那總別,一念三千心之色心,當知即是己心生佛。自心生佛既居一念,他生他佛豈異我心?故今乃明他生他佛同歸剎那,以彰三法無差妙旨,豈非乃以色心總別而收生佛皆在一念,但成三法無差者耶?而乃不知辨三法中色心不二,可謂毫𨤲意差,天地懸隔。

△二、以他況己

他生他佛,尚與心同。況己心生佛,寧乖一念。

且佛之生色心,與眾生之生色心,并佛之佛色心,與眾生之佛色心,此等生佛色心,尚與自己心同,皆是不二,況自己之生色心,與自己之佛色心,安不同在當念而不二耶?

△三、別約於他。

故彼彼境法,差而不差。

彼彼者,生佛也。境法者,即生佛亦有七科諦境色心之法也。差而不差者,生佛色心雖二,當處即是一念之總成不二也。不於生佛以明色心境法之言,如何消耶。信知前文辨自己所具生佛七科諦境之色心,今文辨生佛所具生佛七科諦境之色心,故三法各有生佛色心,悉在一念,皆不二矣。

△初、標。

二、內外不二門者。

此門乃以三諦一實為不二體,故內外二境皆云即空、假、中,復云惟一實性。此中內外,據下所釋,不出三法色心者也。問:前色心門亦談三法色心,何以為異?答:色心是三法之通體,三法是色心之別相。上約三法辨色心,故云色心不二;今約色心辨三法,故云內外不二。不見此意,徒或云云。

△二、釋,又三:初、總標。

凡所觀境,不出內外。

圓通云:能觀之觀雖然無別,所觀之境須分內外,乃同輔行。理即事故,故有陰等十境之別。不可以事即理故,而一一境皆不思議而為難也。乃至云:苟順凡情而分別爾。今曰內外之二既是思議,順情分別,何故色心之二是不思議,而却順於三千法門?若指分別,色心既是圓妙三千,何故別分內外却是思議妄境?若云今順所觀之境者,且夫色心不是所觀之境者耶?若云上明色心乃是妙境者,既是妙境,合當不二,何色心二是妙境耶?若云纔云妙境色心不二者,何故却以別分色心為三千妙境耶?言內外者,乃該三法及以色心。何者?既以生佛為外,故自己為內(此通三法);既以自己之心為內,故以自己之色為外(此通色心)。若從文的辨,則以自己心法為內,生佛依正色心為外,亦非三法,亦非色心。良由今文乃於自己依正之色置而不說。若約義通收,故使自己依正之色可該內外。以三法論,則屬內也;以色心論,則屬外也。若以文比顯,是則今文乃當三法以分內外。何者?據下文云:誰云內外?色心己他。且內色心為己,外色心為他,豈非三法而分內外?若其上文所以不語己色法者,以從近要觀己心耳。故但於己示念無念,惟內三千。其實己色望於生佛,亦是內也,故云內外色心己他。其觀音玄與今文同,彼云:境復為二,所謂自他。他者,謂眾生佛;自者,即心而具。而於自己亦不言色。又同念處,若外觀十法界,即見內心。十界生佛,故云外;見自己心,故云內。其於自己亦不言色。又同輔行,縱知內心具三千法,不知我心遍彼三千,乃至結云心佛眾生。豈非己心為內,生佛為外,而於自己亦不言色?

△二、正釋,又二:初、釋外,又二:初、示境觀。

外謂託彼依正色心,即空、假、中。

他生他佛,各具依正,色心屬外。然此之境,未達屬妄,達之即真。何以故?即三諦故。

△二、示亡照二:初、示二:初、示亡。

即空假中妙,故色心體絕,唯一實性,無空假中。

己心之體,有隨名辯體,有克實論體。若隨名辨體,即是生佛依正色心名下所詮差別之體。其差別者,有生有佛,有依有正,有色有心,各各有體。若克實論體,則眾生與佛依正色心同一真性而為其體,實無差別。今云色心體絕者,乃是隨名辨體,此體可絕。若其克實論體,體何可絕?祖師云:非謂空無心體,然生佛依正差別體絕者,功用三觀妙故方絕。何者?以了生佛依正色心即空假中,圓融妙一,故能絕於差別妄體。妄體既絕,實性斯彰,故曰惟一實性,無空假中。言無空假中者:一者、三觀本為照於妄境,令境即真。今境既真,觀亦何用?二者、以觀觀境,境有真妄。今於所觀真境而論,若以真境為三諦,能觀之觀即空假中;若以真境為一實,能觀之觀非空假中。是故能觀惟一實觀,斯由真境有亡有照。亡則非真俗中,惟是一性;照則有真俗中,而云三諦。今於真境既然亡三,惟一實性,故能觀亦乃亡三,無空假中。

△二示照

色心宛然,豁同真淨。

上示亡故,色心體絕,惟一實性。今示照故,色心宛然,豁同真淨。既色心宛然,故三觀俱照。以空觀照,生佛色心,色心豁同空真而淨。以假觀照,生佛色心,色心豁同俗真而淨。以中觀照,生佛色心,色心豁同中真而淨。良以三觀俱照,色心宛然之處,能使色心豁同三諦真理而淨。又豁同真淨一句,屬下釋。又此文意,色心體絕,惟一實性者,約對治說,破昔計故,令於色心純見一性。色心宛然,豁同真淨者,若見一性,則見一性純是色心。

△二、釋二:初、釋亡。

無復眾生七方便異,不見國土淨穢差品。

故此釋出亡依正相。云眾生者,言正報也。通亡十界,故云無復眾生。大論云:眾生無上者佛。是故知眾生乃該十界。別舉三乘,故云七方便。異云國土者,言依報也。通亡四土,故云不見國土。別語淨穢,故云淨穢差品。

△二、釋照。

而帝網依正,終自炳然。

以諭顯照。

△二、釋內,又二:初、了外歸內。

所言內者,先了外色,心一念無念。

從迷定境,有內外異;約悟為觀,內外一如。故知色心全是一念,當處平等,內念亦亡,故云無念。

△二、就內釋相。

唯內體三千,即空、假、中。

內體即己心妄境,三千乃所顯三諦,故云即空、假、中。又內體三千是因緣生法,點茲緣生,即三諦理,故云即空、假、中。問:諸文或云三千即空、假、中,或但云即空、即中,或但是假者何?答:先須了知三千法體,方識諸文指用進否。以由三千單理不成,單事不具,必以空中之理而融十界之事,然後界如互具,方曰三千。是故三千體通三諦,其三千內有空、假、中。通舉其體,乃曰三千;點體具德,名空、假、中。故有文中舉三千已,復云即空、假、中。問:未審三千之內何法是空中?何法是俗假?答:於三千內趣舉一法,即乃具該空、假、中矣。且如舉相者,假也。此相即空中為相,故相乃融,是故此相即具空中。已上乃約三千法體,攝無不遍,具空、假、中。若取空中之理融十界之事,乃成三千,故能成是空中,所成是俗事。置於能成,但取所成,故三千惟俗。由是諸文或以三千一向名假,此約所成,無不俗也。於此之俗復通二向:一者、乃取此俗即性為俗,是故號為不思議俗。若爾,纔舉三千,已是妙假,是故但云即空、即中。若更即假,則成重繁,如義例云:觀此一運,即具十界、百界、千如,即空、即中。二者、乃取此俗雖然即性,且置性邊,但取其俗,俗即緣生。然此緣生又通二義:一者、克從法體,故緣生之俗與三諦中不思議俗法體是同。既然法體是同,故舉緣生已是俗諦,是亦只云即空即中。二者、隨義詮辨,則緣生之俗與妙假殊。復有二義:俗若不即性,故號緣生,非三千也;俗若即性,乃是三千,而非緣生,屬妙假也。如義例云:觀此一運,此乃緣生也;即具十界、百界、千如,此乃妙假也。又云:雖觀十界、四運,此乃緣生也;亡界亡運,唯觀三千,此乃妙假也。二者、雖是三千,亦名緣生,故舉三千緣生俗已,然後點此三千緣生即是三諦,是故復云即空、假、中。故觀音玄云:十界相互,則有千法,如是等法皆是因緣生法,乃至我說即是空,亦名為假名,亦名中道義。問:以三千結為緣生,為是思議?為不思議?答:法體只一,名通二向,但取緣生,故是思議;若取緣生,既然互具,故不思議。如止觀云:若觀法性因緣生故,一種、一切種等。記中指為不思議也。雖不思議,由取緣生,故止觀中復點三諦。問:何以得知於緣生俗通此二義?答:據止觀云:因緣生法,即空即中。記中釋云:但云空中者,且以法性空中對幻假說,其實須云幻假即是不思議假(此約義異,乃有二〔段〕)。何者?今但以此假即是空中,此假任運成不思議,故不別說。此約體同,只是一假,但即、不即異,故分二別。今取體同,是故別無不思議假,只指緣生即是空中,故此緣生成妙假也。然此文意幽隱難曉,當求文中兩云此假,自見義異體同之說。問:學者多云偏假、妙假二體殊分,偏、圓自別,故破偏假,顯妙假也。但以圓中約即論破,故諸文中即偏緣生為圓妙假。其輔行文乃是此意。若謂二假體一,何故文云其實者耶?答:二假之體云有殊者,自昔乃有二見不同:一云緣生是事有相,妙假是性非相;一云緣生乃是情相,妙假乃是具相。今謂初說但得能具之性為妙假耳,可云非相;其次說者,失於所具法體只一。何者?且如須彌入芥,必當以人天報得須彌,即諸佛妙用須彌,而有二種須彌體也。以此而求,只一須彌。由此須彌未即空中,故非妙假;纔即空中,則名妙假,豈有二體?文云其實者,自約義異,云其實爾。意謂二假之義既異,其實須云因緣生法即空即假。然若約體同,而亦得云其實幻假即是妙假。如輔行問:此不思議還只次第以釋十界,與思議何別?答:其實無別。思議乃作從心生說,不思議作一心具說,以生顯具,何須更問?心生豈非同幻假?心具豈非同妙俗(云云)?

△三、結不二二:初、別結二:初、結以內攝外。

是則外法全為心性,心性無外,攝無不周。

以自己心性,能攝生佛依正色心。

△二、結以外攝內。

十方諸佛,法界有情,性體無殊,一切咸通。

生佛性體既與自己性體無殊,自己性體既攝生佛,故生佛性體亦攝自己依正色心,故云一切咸遍。

△二、通結。

誰云內外,色心己他。

既以自己心性攝生佛之外,則無外矣;復以生佛心性攝自己之內,則無內矣。內外既亡,己他何有?

△三、結。

此即用向色心不二門成。

色心依境妙而立,外內依智行而談,由境發智,故云用向色心者也。又上門約三法而論色心,今論約色心而辨三法,故云成也。

△初、標。

三、修性不二門者。

此門乃以平等一性為不二體,境性觀、修境觀即一以論不二,故下文云:達無修性,唯一妙乘。由平等性為乘體故。又其境觀各有修性,性具三千為性境,修用三千為修境,性德三觀為性觀,修德三觀為修觀。問:上內外中已有境觀,與此何揀?答:內外雖該境觀,且在解知境邊,既未行修,自與今異。

△二、釋二:初、示二:初、修性相狀二:初、通示二:初、示修性。

性德秪是界如一念,此內界如三法具足,性雖本爾,藉智起修。

且四德之性,只是界如,而此界如,即在一念。此念中界如,三德三軌,無不圓足,故云此內界如,三法具足。內猶中也,指法之詞,不同前文。內境之內性,雖本來有三,必須藉智力起於修。性是境三,即法身中三,故云本爾。依境發智,即智三也,乃般若中三,故云藉智。由智導行,即行三也,乃解脫中三,故曰起修。起修者,即茲性三,由智照故,而起進趣,乃成修三,如下當辨。

△二、轉釋。

由修照性。

轉釋藉智起修何為?良由此修能照性故。

由性發修。

轉釋:性雖本爾,性若不具,修何以發?

在性則全修成性。

轉釋由性發修何者?且性何能發?良由在性之時,全修成性,是故此性而發修。

起修則全性成修。

轉釋由修照性。修何能照?良由起修之時,乃全性為修,是故此修而能照性。

性無所移。

轉釋起修,則全性成修。既成修已,應無性耶。當知雖然成修,性何改易。

修常宛爾。

轉釋在性,則全修成性。既成性已,應無修耶。當知雖然成性,修自宛然。

△二、別示二:初、示逆順二:初、示。

修又二種:順修、逆修。

△二、釋五:初、逆順二義。

順謂了性為行,逆謂背性成迷。

一者、約於善惡法體以分逆順。從究極謂九界是逆修,佛界為順修。天然體性本具善惡,具善則佛界之順,稱之為悟;具惡乃九界之逆,號之為迷。二者、約知不知以分逆順。善惡十界既性本具,發而為修。能了善惡之修全性本具者,名為順悟;不知善惡之修全性而起者,名為逆迷。問:了善可爾,了惡如何亦名順耶?答:只恐不了。其若了者,惡全是性,即見性體本非善惡,所以名順。傳四明者,皆謂修惡只是性惡,便以此惡而為觀體。斯殊不知當於修惡之暗,達見修善之明。良由惑智皆即是性,是故非但惑性無殊,只如惑智亦乃一體,是故得云能觀觀智即無明是。如此了已,若相體俱即,故方可云惡是觀體。其荊溪云:忽都未聞性惡之名,安能信有性德之行者?非謂以惡為性德行。況性德行者,三因善行也,由無作故,名為性德。良由此行非但自體,修即性故,名為無作。其所斷惡,惡即是性,無所斷故,故能斷行得名無作,乃以所治顯其能治。所治之惡既然即性,故可信其能治之行亦即是性。所謂性惡者,即指前文三道流轉;所謂性行者,即指前文修德三因。由開權故,於權見實,故三道三因皆名性矣,故乃得云性德緣了。

△二、迷了性同,逆順事異。

迷了二心,心雖不二;逆順二性,性事恒殊。

迷了二心,即妄心也。以無明之心,為能迷能了之二心耳。心雖不二者,點其妄心,即是真理,故云不二。逆順二性,即真性也。以真如之性,為所逆所順之二性耳。性事恒殊者,即其真性,為逆順事,故云恒殊。又上心是妄,下心是真,點妄心成真心,故云不二。上性是真,下性是妄,變真性為妄性,故曰恒殊。

△三、不改迷逆無由成了。

可由事不移心,則令迷修成了。

欲令迷修成了,必須革逆歸順,豈可逆事不移,便令迷心成了。

△四、改逆成順。

故須一期迷了,照性成修。

期,約也。始名字,終究竟。此一期中,皆須轉迷成了,以了了迷,使迷即性,照性成修。問:修性一門,只可通該智、行二妙。於迷了達,即智妙也。照性成修,即行妙也。尚非位妙,何以釋於迷了成修,通究竟耶?答:從文生起,故在名觀。當門高深,須該六即。理即是所了,名等是能了。名字約解,轉迷成了。五品約行,轉迷成了。乃至果佛究竟,照性成修,其修究成矣。通論雖然,若別論者,智了行修,修屬妙行,正是今文辨修性也。或謂一其,或訓一往,皆非文意。

△五、逆順俱亡。

見性修心,二心俱泯。

逆順二心,若能見性,性本亡泯,復何迷了?

△二、示離合二:初、總標。

又曉順修對性,有離有合。

或謂離是各義,如云:離為修性各三。合是對義,如云:為對性明修,故合修為二。今謂對各皆通離合,對通離合者,既云順修對性有離有合,離豈非對耶?各有離合者,離如他引。各通合者,如玅記云:故束性三,俱為正因,緣了各合,俱名為一。

△二、別釋二:初、法二:初、三、六論離合。

離謂修性各三,合謂修二性一。

然此修性,人見文云:第二、第三依智行立。故辨修性,皆約境、智、行三而為離合,謂得所自。其或全引玄籤境三、智三、行三之文,消今離合。今恐未然,應知內外修性二門,通而言之,各具智行。內外門云:凡所觀境,不出內外,觀非行耶?又云:先了外色心,一念無念,了非智耶?修性門云:順謂了性為行,了即智也,行即行也。若從別說,內外一門,別在智妙,以辨內外;修性一門,別在行妙,以辨修性。何者?蓋由文云:性雖本爾,藉智起修。意謂藉於智妙而起行妙,故指行妙而為修耳。以行妙之修,對界如之理,故立修性不二門也。以此驗知,雖該智妙,若辨修性,當在行妙。故一門始終,除逆修、修字之外,凡有修字,皆行妙矣。問:智非修耶?答:智是名字,望於理,即亦屬於修。但以解知為修,非觀行修也。今辨修性者,乃觀行之修,故當別指行妙為修。若謂不然,奈文但云藉智起修,而不以智為修明矣,無謂從強。問:若以行為修,乃同正義所難者耶?答:正義不合改智為知,意以今文該智為修。若識今文以行為修,不改乃當。問:文心通於正義,難云智起即修,誰此分隔?豈非智亦修耶?答:今謂文心,徒文其言,意還墮難。何者?所云智起即修者,此一修字,為智為行?若云是智,則違見文修字是行,故云藉智而起於修。若云是行,是則還成行妙名修。故知此文,正是約位竪論,不可執橫為難(云云)。圓通云:荊溪語巧,須善會通,欲以修性二名收於境智行三,是故謂之性雖本爾,籍智起修也。所以不言籍智起行者,其意在茲故也。今謂不然,若如他說,是則返成荊溪語拙。何者?既欲以修收於智行,但可語云藉智起行,對上性雖本爾之言,是故智行可俱為修,如何別語所起之行而為起修?豈是語巧?問:智非離合耶?答:智妙亦乃辯於離合,如釋籤云:境即理三,智即名字三,行即觀行相似三。當知九秪是三,三秪是一,但今文中正就行三而對境三以辨離合。問:行無智耶?答:約位竪論,智屬名字,行妙乃屬觀行相似,是故行妙而乃非智;約法橫辨,其行玅中而有般若,豈非智耶?但此之智皆在行收,是故得云約於行妙名之為修而辨離合。知此義已,然後消釋修性離合,義皆宛順。修性各三者,性亦有三,修亦有三,故云各三。乃以行妙修三,照界如性三;性三修三,六法相也。修二性一者,以行妙之三從強受稱,但以解脫.般若為修,合行法身同名修二;以境妙之三從強受稱,但以法身而為於性,故合境中般若.解脫同名性一。人以境三、智三、行三釋今離,謂修性各三者,有二、不可二者,且今文云修性各三,修之一字豈非上文藉智起修之修字耶?如何却以智三釋修二者?若使今文已是修六性三,又與下文修二各三共發性三,其文何別?無謂重釋。

△二三九、論離合。

修二各三,共發性三,是則修雖具九,九祇是三,為對性明修,故合修為二。

人謂修二各三,共發性三,釋上離義。今謂不然,上離是修性各三,今離是修中具九,以由錯認以六為九,故釋下文,義成乖芿。何者?其實上文行三是修,境三是性,斯乃離則修性各三,合則修但有二,性但為一。文意乃是修性通論三六離合,今文於修但有二中,復各具三,故為修六。以此修六照發性三,故性亦屬修,故云修雖具九。離雖具九,合但為三,故云九只是三。斯乃修九以論離合,故與上文二義不同。一者、上文修性通論,今文單約修論,文雖該性,攝屬在修,由於修二離出六法,發性三故。二者、上文三六法相,今文乃是三九法相。然離合之義,從名則離合異途,從旨則總別一貫。又通論具德故離,專隨功用故合,具如別章。

△二喻

二與一性,如水為波;二亦無二,亦如波水。

一性喻水,二修喻波。全一性為二修,修外無性,如全水為波,波外無水。了二修即一性,性外無修,如了波為水,水外無波。故云二亦無二,亦如波水。以修比性,故於法、喻各云亦也。又上云二與一性者,二之一字是二修之二。下云二亦無二者,二之一字是修性之二。上文論修性相即,如水即波,如波即水。下文論修性體亡,如波為水故無波,水為波故無水。故云二亦無二,亦如波水。

△二、修性所從。

應知性指三障,是故具三。修從性成,成三法爾。

此文當指性三、修三,終不可云此修三者,二修各三。然從三障而有性三,乃從性三而起修三。若以修還性,以性還迷,豁悟真源,廓然無寄,豈不以一性之體本非三一?由對生迷而談性體,所具之源乃云三爾。光明句云:有事必有理,既有事理,必有非事非理。如此三法,皆由無明故有。及金錍云:汝無始來,唯有煩惱、業、苦而已。即此全是理性三因,其文泯同。指要云:問:性三本具,那言對障名三?答:本具妙理,若定是三,不能作一及無量故。故知立則一多宛然,亡則修性寂矣。今就亡說,豈得將立以難之?今究其意,何不答云:為從近要,示立觀慧,故指三障,性方具三。而云就亡者,不有旨耶?必以妙理性本寂絕,一法不立,方能即一、即三、即無量矣。故使纔云性三,從立說也。復次,若直云三,但得性用,失於性體。

△二、結不二。

達無修性,唯一妙乘,無所分別,法界洞朗。

亡修亡性,咸歸平等。若有分別,法界成迷。

△三、結。

此由內外不二門成。

從文生起,通途而明,內外修性並由智行,故從內外立修性門。若的別而說,內外是智,修性是行,由智立行,故能成此。若從意辨,內外一門雖有境觀,對於修性但是所知三法之境,以辨不二,屬今性字。今欲融於境觀不二,故次而立。問:必應境智未不二耶?答:觀從智起,觀既與境而乃不二,智豈尚殊?

△初、標。

四、因果不二門者。

此門乃以三軌即一,三千趣常為不二體,因果如上。今復辯之:一者、此門既從位法二立,故位因法果。又位法之二各通因果,文云義開六即,乃位通因果。又云眾生心因既具三軌,此因成果,名三涅槃,乃法通因果。因果之義括歸三向:一者、通論十界各有因果,如地獄界十惡為因,苦報為果,乃至佛界自有因果。今圓詮之,皆是妙性,是故各名因果不二。二者、別論別在圓教佛界因果。三者、對論九界為因,佛界為果。今於別論復有三向:一者、五即為因,妙覺為果,指要用此。二者、四即為因,初住為果,正義用此。以今觀之,此之二說互有傍正,游於四方直至道場,妙覺為正;若開聲聞初住作佛,分果為正。故妙玄云:性德三軌冥伏,不縱不橫;修德三軌彰顯,不縱不橫。籤云:彰顯即是究竟。今不云究竟者,義通初住,豈非由果通於分極,故但云彰顯,意有含畜耶?三者、理即為因,妙覺為果,且置中間,是今正用。由當文云眾生心因既具三軌,心因之言即指愽地凡夫者也。又下文云:若了迷性,實惟住因。乃名字位了於理,即因迷之性。又玄文中明始終者,不取五品教乘為始,乃取凡地一念之心具十法界、十種性相為三法始。籤云:不動凡夫三法,而成聖人究竟三法。此文正同。文句約位釋十如中,理性三德乃理即也。故妙記云:初三為理,位定在凡。據此諸文,並指始因,局乎愽地對究竟果。問:第三對論,九界為因,佛界為果,與圓佛界自論因果,為同為異?答:法理是同,得名處別。因之為言,通過通德。若指九界所迷為因,即是實相,實相即佛,是故得云佛界之因。若取能迷而為因者,迷即無明,無明即九,是故得云九界為因,佛界為果。

△二、釋二:初、示因果不二。

眾生心因,既具三軌,

圓通以三軌為果,文心以三軌為因,一往似爾,覈之皆非。應知三法若約實體,一切三法只一妙性,非因非果。若從立名,三因三識在因,涅槃三德在果。其三軌者,非因非果而通因果,以通果故。由是玄文以三法妙而在於果,以通因故。玄文或云:從性德三法,起名字三法,因名字之三法,修觀行之三法。所以十種三法之內無三軌者,由十種別對迷悟三軌通在十中,篤論其體乃非因果。今明不二,正約三軌非因非果以辨不二,或唯在因或唯在果,則因果異矣。故今文意,三軌在因名為三因,三軌在果名三涅槃。不顯云者,既云心因即是三因,故不別提三之一字以軌顯之。又且從無明心因以說,故無明心因能具三軌。

此因成果,名三涅槃。

文心以三軌為因者,既云此因乃是指前三軌之因,似合此文。細究文意,是大不然。此因二字乃指心因,何故心因能成於果?由此心因既具三軌,軌通果故,故成果時名三涅槃。圓通不了三軌通果,却定在果。

因果無殊,始終理一。

因之與果,皆是三軌,故云無殊。籤云:前文明位之始終,則約凡位一始終(五品始,相似終),聖位一始終(初住始,妙覺終)。今明三法始終,故須始凡夫一念,終在顯彰聖位。故今別以理即為因,其在斯矣。今文乃以三軌即一,為不二爾。

△二、立疑解釋二:初、立疑。

若爾,因德已具,何不住因?

果所證者,證於三德,因已具軌,軌即三德,何不住因?然對果有因,既在事異,豈可永住?必當求果也。因所具德,乃是理同,縱至於果,亦不離於因所具德,故下文云實惟住因也。

△二、解釋二:初、釋二:初、略釋。二、不二二:初、別釋二:初、釋二。

但由迷因,各自謂實。

迷之為言,通該能所。三道為能,三軌為所。一者由迷心因之三軌,遂於能迷之三道各計為實。二者所迷三軌,本如來藏一心三法六道。菩薩迷心因之三軌,各於資成少分計實。聲聞.緣覺迷心因之三軌,各於觀照少分計實。

△二、釋不二。

若了迷性,實惟住因。

孤山乃以了屬名字,故正義云:若了迷心即三諦性,實惟住佛界名字之因。今曰了之一字,克從法體,即是究竟果佛之智而為能了。從位通辨,可通名字已上五即而為能了。從別而論,以研為修,以了為解。雖了屬名字,亦不可以住因因字為名字位。名字能了理即之因,故曰住因。其迷性者,即是理即所迷之性。雖然,名字亦通為迷,迷之法體還是九界,屬理即爾。

△二、總釋。

故久研此因,因顯名果。

故久研此理即之因,由此心因具三軌故,是故可研。此因若顯,名之為果。既云因顯名果,必對未顯名因成因果二。又既是因顯名果,斯則果全是因,故因果不二。故此一節乃當總釋二與不二。

△二、廣釋二不二二:初、釋不二。

祇緣因果理一,用此一理為因。

一理之體非因非果,因之與果皆不出此,故云理一。因既全是此體,故云用此一理為因。果亦全是此體,故亦應云用此一性為果。其不云者,下云理顯,顯乃是果,義同用此一理為果。

理顯無復果名,豈可仍存因號?

一理非果,無復果名;亦是非因,復何因號?

因果既泯,理性自亡。

因果即理故泯,理亦無名故亡。

△二、釋二:初、法。

秪由亡智親疎,致使迷成厚薄。

圓通云:亡智者,亡理之智,此偏失也。指要云:即上事理頓亡之智,此其得也。今曰:亡於因果之事,并亡理性之理,指此事理能亡之智,故曰亡智。圓通云:理何自亡?須由智泯。今曰:理若本不是亡,此智何由可泯?由稱理為智,故智可亡理。文心云:上言泯亡,且寄理顯,須知亡智通乎始終。今曰:稱理之智,亦無始終。言親疎者,正義約利鈍二人合為,諸師不取。言厚薄者,有對有各。對則三惑全在為厚,除去一二為薄;各則三惑各歷斷位,厚薄可知。圓通云:親疎淺深,可通六即;迷有厚薄,唯在五即。由妙覺無惑,今曰:約位論斷,亦通妙覺,有最後品,名之為薄。文心云:由疎親故,所以分五。今曰:應該六即。以下文云:義開六即,名智淺深。則全淺全疎,屬理即也。指要云:以智分惑。今曰:從文雖然,約意不爾。智是順理之智,即以頓亡為體,豈可分惑為厚薄耶?約情說智,故有親疎;由智親疎,分惑厚薄。親疎之言,就法在智,功歸有情。

迷厚薄故,強分三惑,義開六即,名智淺深。

迷有厚薄,故三惑斯分;智有淺深,故六即而揀。惑本一體,故曰強分;理本無位,故曰義開。

△二、喻二:初、通喻四法。

故如夢勤加功,空名惑絕。幻因既滿,鏡像果圓。

夢喻智也,空喻惑也,幻喻因也,像喻果也。夢體雖虗,夢事宛爾。實相之智,智體雖亡,而智用不失。以用即性,性即無作,故同夢中所為,其實不曾作作。以空喻惑,空但有名,而無真實。問:空名者,能喻也;惑絕者,所喻也。為將空名直喻於惑,為喻惑絕?答:且置於名,今乃以空直喻於惑。惑絕之處,如無於空。以空體本無,無無所無;惑體本絕,絕無所絕。不同圓通,惑但有名,名即叵得,泯絕不生。若依彼意,以名喻惑,幻像喻因果者,喻前文義開六即。因滿果圓者,圓通云:別在妙覺,方名果圓。今曰:此門因果,有通有別。若一向別,如前所示,理即為因,妙覺為果。若通論者,因通真似,果通分極。今文因果,乃約通論。若以似因為滿,故初住果,亦得名圓。文心云:前三喻體不可得,後一喻任運所見。今曰:像雖任見,而今文意,喻叵執取。指要云:勤修慧行,如夢作為,都無所辨。惑但有名,如空無實,知無即絕。因無能感,故如幻;果非所克,故如像。解脫稱實,四皆無作。因果既爾,何有二耶?今曰:義理雖爾,文意不然。今文意者,雖如夢幻空像,不妨法法宛然。是以用智斷惑,因滿果圓。故下別釋空像中云:像實故,稱理本有;空虗故,迷轉成性。豈非文意在不二而二耶?

△二、別辦空像二:初、通明同異。

空像雖即義同,而空虗像實。

云義同者,皆叵執取。虗空與像,如何執捉?喻惑與果,不可取著。而空虗像實者,言其異也。空則無相故虗,像則有相故實。以相皃之有無,喻二種之法體。剋實論體,惑乃無體,如空無相。理乃有體,如像有相。上云果圓者,即以所證之理為果圓也。正義云:性虗故同。文心云:體虗雖同。指要云:空惑像果,不實之義雖同。圓通云:空但有名,而無實法。像不可得,亦但有名。是則空像,其義不殊。以今說比之,皆恐不合。以果理之體為虗,同於惑體為虗耳。豈知像體有相,以喻果理之實哉。

△二、別釋其異。

像實,故稱理本有。

非謂空無心體,證此心體即名為果,故果本有。

空虗故,迷轉成性。

惑體既無,故轉成性,則無惑也。問:像喻果者,果有三身,此喻何身?答:因以三智圓修,果必三身圓顯,故知像喻通喻所證三身之理。問:今文鏡像與妙記中鏡明性十,像生修十,云何異同?答:有同有異,同則二處佛界皆是自行所感之果,異則彼通十界,今但在佛。問:又與下文如鏡現像為同為異?答:下是化他所起之應用,今是自行所感之實果。若爾,前云通喻三身,法、報可云自行,應身、化他安得不同?然三身自他不可一槩,若以三身對分自他,可如所疑。今以三身通分自他,證此三身一向屬自,特以化物一向屬他,今取三身皆屬自行。問:像實故,稱理本有。本有之言,為鏡明性?為像生修?若云像生,何言本有?若云鏡明,不應喻像。答:妙記以鏡明喻性,像生喻修。今文雖置鏡明之言,但取像生以喻果德。然此果德約能證是修,所證是性,故以像實通喻此果。即性成修,猶即明為像,故云本有。問:於四喻中何以只揀空像,不釋夢幻?答:圓通云:以果例因,以因例智。由夢有夢中之事,幻有幻作之物,惟有惑絕,不可更生,猶如空名,永無其實。今曰惑絕,不可更生,即反顯因滿,可更生因耶?然只可云今取唯過唯德相對以辨,由是四喻只語空像。若其智因者,智有淺深,因涉凡下,是故此二置而不辨。

△二、結二:初、通結。二、不二二:初、結二。

是則不二而二,立因果殊。

此結義開六即。

△二、結不二。

二而不二,始終體一。

此結因果既泯。

若謂因異果,因亦非因。

因若異果,非但果不從因而得,抑亦因非克果之因。

曉果從因,因方尅果。

若了果必自因,方見因能尅果。

△二、示二與不二所以二。初、示二之所以。

所以三千在理,同名無明;三千果成,咸稱常樂。

咸語三千者,三千正體攝無不周,於此體中迷悟因果并事理等不在體外,但舉一法三千咸趣。若於三千體中舉眾生之迷妄,是故三千未顯,在理即中咸趣無明;若於三千體中舉諸佛之悟證,是故三千已顯,在果德中咸趣常樂。迷是無明,悟是常樂,是以因果殊也。其所以殊者,良以三千趣因果之事異,故成不二而二也。

△二、示不二所以

三千無改,無明即明。

上於三千中舉迷悟之事,是故三千乃趣此事,所以乃成三千事異。今於三千中舉平等之理,其理既常,是故三千咸趣此常,號為無改。況因迷三千與果悟三千,既是無改,豈可遷因為果?是故無明即明。

三千並常,俱體俱用。

三千並常者,常即無改,乃變文耳。言體、用者,用屬九界,故指因迷而為用也;體屬佛界,故指果悟而為體也。上乃指因即果,今乃指果即因,是以因、果不二者也。其所以不二者,良由三千咸趣理故。故此二句乃以三千趣因、果之理同,故成二而不二也。問:今云因、果理同,與理同故,即何殊?答:理、義雖等,即義有殊。彼約六即,橫論即佛;今約竪論,九界即佛,佛即九界。問:何以指用為九,指體為佛?答:於十界中論體、用者,義不一途。若以十界皆假,是故佛界亦在於用,如下染、淨,悉皆是用;若以九界為假,是故佛界乃屬於體,如淨名疏非道是用,佛道是體。今此亦爾。但今之文與淨名文,法、體雖同,辨或有異:一者、彼文約於所成,無不俗義,故三千屬用,名為非道,其佛道之體不曰三千;今文約於歸趣,無不極義,故三千趣體,是故其體亦曰三千。二者、彼文點用即體,今文點體即用。然俱體、俱用,多說不同。正義云:迷、悟各有體、用。迷中以無明為體,造九界為用;悟中以法性為體,造佛界為用。文心云:三千全是法身之體,二德之用。圓通云:因果三千並皆常住,既稱為體,又得為用。指要云:理具三千,俱名為體;變造三千,俱名為用。因果三千之體俱能起用,則因中三千起於染用,果上三千起於淨用。今曰諸師皆於因果事異之上各論體用,但見體用不二,未見因果不二。縱云因果既然,各有體用,故因體用與果體用相即不二。例金錍云迷悟雖殊,事理體一者,以今論之,約意雖通,就文不順。上句既點因即果,故無明之因即覺明果。下句何以因果各論,必須點果即因,方順文體?恐皆由昧果上之用。剋體言之,用屬九界,法體是因也。然釋今文,應以俱體是果,俱用是因,點果即因,故云俱體俱用。若就諸師評其得失,正義意以三千唯體,今言用者,良以點用即法性體,全體三千而為用也。是故事用乃非三千,失今俱用,則指要得之。文心.圓通但以三千為用,失今俱體。所謂俱者,即三千也。若點三千,空中無相,如何言俱?亦指要得之。問:指要云:以除無明有差別故,以說體中三千宛然。又云:空中名遮,一相不立;假觀名照,三千宛然。一手制述,何爾相違?有人答云:相有情法,以除無明有差別故,乃於體中而有法相。一相不立,乃亡情相。今可問之:假觀名照,三千宛然,還亡情否?若云不亡,三千何顯?若云亦亡,應亦假觀一相不存耶?應知四明所云體中有差別者,乃約即義,良由指要正對他宗,不識即義,故有其說。問:體中差別,為是性惡?為是修惡?答:今所云義,通修通性,從惡當體,即是修惡;從惡即性,即是性惡。故知云具性惡者,由即修是性,故具性惡。所以別教無性具者,由不談即,故性不具;圓既談即,是故性具。此乃約惡說性,是故可云:若不談即,具義不成。若約性說惡,別教但中,不能具惡。既但中之性非具惡之性,是故修惡不能即性。圓教返是,由圓中之性是具惡之性,是故修惡而能即性。斯亦可云:若不談具,即義不成。二義雖異,其旨無殊。又復當了一家教門於九界權法有情、相、體三,情即九界,各各而有妄執之情,相即九界差別之相。體乃有二:一者、隨相辨體,乃有九界差別之體;二者、剋實論體,故九界差別但有其相,實無自體,同以一性為九界體,此體常即。

十不二門樞要卷上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hai

X0930_002.txt
Hán gốc
十不二門樞要卷下

虎溪沙門 了然 述

△初、標。

五、染淨不二門者。

此門空中為不二體,先知染淨有體有用。一者染淨為用,體非染淨。二者淨體染用,佛界為體,九界為用。三者染淨俱體俱用,性具染淨為體,變造染淨為用。今文自行惟在空中,是則染淨但在於用。前之四門雖有體用,別在於體,由是自行因果故也。今之一門雖通有體,別在於用,由從化他立此門故。既談果上淨用,則對眾生染用,故今染淨皆在用也。言染淨者,不出十界。若克論法體,有迭有對。迭則地獄為染,佛界為淨,八通染淨。對則或三途為穢,餘七為淨;或六道為穢,四聖為淨;或九界為穢,佛界為淨。此尅從法體,約所具說;若隨具詮辯,約能具說。故前來染淨,在能具之穢,則俱屬穢;在能具之淨,則俱屬淨。此能具淨穢,亦通迭論及以對論。但今文中尅從法體是四六對,故曰六穢四淨;隨具詮辯是九一對,故曰十通淨穢。染淨之二既通此二,不二亦然,亡淨穢故以空以中,此就尅從法體以點不二;仍由空中轉染為淨,此就隨具詮辯以點不二。故今文意乃以空中為不二體,故佛淨用、眾生染用,染淨雖殊空中無別。眾生心體全是空中,逐日所為不離此性,故佛淨用全同生染,是以乃可了染即淨。復由染心空中本具淨用,一者互具十方諸佛所起淨用,即在今日染心中具,故染淨不二,即見逐日所為無非他佛之用;二者各具自心中佛當起淨用,即在今日染心中具,故染淨不二,即見逐日所為無非自佛起化他用。

△二、釋二:初、通約剎那釋三:初、法二:初、染淨二本。

若識無始即法性為無明,故可了今無明為法性。

識之與了皆提剎那,以達無明法性故也。由今十門皆是示觀,或隨義便,即於初文直點剎那以成觀道。今文雖隱,故下文云不離剎那。

△二、染淨立法。

法性之與無明,遍造諸法,名之為染。

且置與字,更加即字即法性之無明,文義乃顯。如輔行云:故知世人非但不識即無明之法性,亦乃不識即法性之無明。應用此意,以消與字。遍造諸法者,如事權中,眾生心意識起淨不淨業,故知尅從法體所造之法,應通染淨。若隨具詮辯,則俱名為染,以從無明心所造故。如妙記云:前事理中,即以染緣為一切法。

無明之與法性,遍應眾緣,號之為淨。

所應之緣必應十界,克從法體亦該淨穢。故下文云:隨感而施,淨穢斯泯。施處必淨穢差殊,泯故方空中一體。且夫施時既亦有穢,今云淨者,隨具詮辯從法性心,所應淨穢咸名為淨。如妙記云:此中即是淨緣諸法。今文立法該記三句:遍造諸法即三道三因,遍應眾緣即果中勝用。問:何該三因?答:造通淨業。

△二、喻三:初、立喻。

濁水清水,波濕無殊。

水喻染淨二本,波喻染淨立法,濕喻二本并立法中平等性體,故約法約喻義皆有三。法三者:一、平等性;二、無明法性;三、立染淨二法。若就法論本,則迷中無明、悟中法性二各為本;若功歸論本,則是平等一性為本,由無明法性皆即此性。此性者,體非染淨而能具染淨,故有而染之無明、而悟之法性。喻中三者:一、濕喻平等性;二、水喻無明法性;二、本;三、波喻染淨立法。問:法三文中有二水之法、無明法性,二波之法遍造遍應,未審何文是濕性之法?答:文云即法性為無明,即之一字平等體也。若非此體,無明法性二何相即?又無始者,有事有理。若約事消,以無始時對於今日;若約理釋,言無始者乃平等性。約二法相對,則無明法性互論始終;約平等一性,則二法一體,故無始也。

△二、釋喻。

清濁雖即由緣,而濁成本有。

向所立喻,一者但云波水清濁,未見波水何故清濁,故今釋云清濁由緣。二者但云清濁波水同濕無殊,未見清濁是濕本具,故今釋云濁成本有。言由緣者,二水二波皆有其緣,二水乃以珠象為緣,由珠入則清、象入則濁,珠象即喻迷悟二心。水之濕性本非清濁,平等一性非染非淨,由迷解二緣則有無明之染水、法性之淨水。二波以風為緣,風動清水則波清,動濁水則波濁。風通喻二:一者起濁波之風喻於他境,如輔行云:又自行染有內有外,內謂無明、外謂他境,以內具故他境能熏,以他境之緣風動無明之水,本立濁波之染法。二者起清波之風喻於機感,以機感之緣風動法性之水,本立清波之淨法。然此清濁若從文意正是二波,由今正談果上起用從感應立,以此淨用對生染用,是就波中辯清濁耳。以波之清濁必該於水,故辯緣者須曉二別。濁成本有者,釋上波水皆即濕性,性非清濁而具清濁,莫見由緣清濁而亡一濕本具。然此一濕通具清濁,何故只云濁成本有?良由他宗亦知心性本具於淨,其但不知性本具染,今但指染其清可知。又下文既云全體是清、清亦本有,綺文互現也。又眾生既在迷染,故且從染示染,意在了染即淨,所以先於濁談本有。

濁雖本有,而全體是清。

濁既濕性本有,濕性奚嘗無清?清濁之濕體既同,故濁體全是清體。二體既同,以體即相,二相亦即,是故濁波即是清波,染淨不二。

△三、結。

以二波理通,舉體是用。

二波結上清濁之波,而不言水者,一者、順今起用;二者、波必該水,為成文體,故但言波。例如上文但云清水、濁水、波濕無殊,而於其波不云清濁者,為成文體,自可以水而顯於波。諸師不了,即便釋云:波亦無殊。此乃不了,為成文體。若其義理,合云濁水、清水、濁波、清波,其濕無殊。言理通者,結上濕無殊也。二波道理同是一濕,故云理通。通猶同也,同即無殊。舉體是用者,水濕乃為二波之體,此濕體中本具清濁二波之用,故云舉體是用。向若不釋,云濁成本有,并全體是清,則立中但云清水、濁水、波濕無殊者,未見舉體是用之妙旨也。由向釋故,故今結之,於理方顯。然此一節文自古云云,今作此釋,恐得祖意。

△二、合四:初、合清濁水波。

故三千因果俱名緣起。

由此十門點示觀道,故以三千而為指南。染緣起者,即九界也。若但九界,豈是圓乘?三千趣九同為染緣,即見法界之全體也。淨緣起者,即佛界也。若但佛界,亦非圓乘。三千趣佛同為淨緣,即見法界之全體也。既皆法界全體,則染淨不二,昭然可知。今此三千趣於染淨,染淨屬事,即此三千同名為事。故妙記云:界界三千,事緣起也。然此三千豈定事耶?何獨非事?亦乃非理,亦非非事理,不容擬議。若曰念盡情亡,還是不會此道。念盡情亡猶不許,念情全在安可論?云因果者,一者三千即因果法,故云三千因果。二者三千是能趣,因果是所趣。所趣因果有對有各。各論迷之九界有因有果,悟之佛界有因有果。對論九界皆因,佛界是果。俱名者,俱之一字,從文似指因果為俱,從意乃指三千為俱。如上文云:俱體俱用,俱即三千。言緣起者,一者平等濕性為能起,染淨水波為所起。二者二水之本為能起,二波立法為所起。如上兩重,能起、所起皆所起也。迷解之緣并於他境機感之緣為能起也。若以三千會於能、所,理具三千為能起,變造三千為所起。濕性唯喻理具三千,二波唯喻變造三千,二水通喻兩種三千。水對二波則屬能起,理具三千;水對濕性則屬所起,事造三千。問:法性為本,斯則可爾,無明云何亦得為本?答:功歸論本,唯在一性;就法論本,通指無明。問:無明之水可對濕性而為變造,法性之水云何亦得屬變造耶?答:談法性、說無明,皆由緣起,平等理體名字不存。今對緣立名,名從事得,所以屬事。問:此之法性又與一性如何辯別?答:體同名異,良由法性名從對得,以對無明名法性,故體自性彰,而此法性即是平等一性之體。但今文中正談於用,且以水、濕俱為能起,波為所起,即界界三千事緣起也。

△二、合濕性無殊二:初、直合。

迷悟緣起。

水波也。

不離剎那。

水,濕也。剎那即心,心乃惟一,是故迷悟當處無殊,如清濁波濕性不異。

△二、轉釋。

剎那性常,緣起理一。

上句點剎那之妄,即是真常;下句釋迷悟緣起,不離剎那。剎那既乃性常,迷悟所以理一。

△三、合濁成有本

一理之內,而分淨穢。

上云清濁雖即由緣而濁成本有,點其緣生即是本具,故今合云一理之內理即能具,合上本有之能有而分淨穢,合上清濁由緣并濁成本有,即此淨穢之清濁為本理之所有,所以故在一理之內。

別則六穢四淨,通則十通淨穢。

六穢、四淨約克從法體,十通淨穢約隨具詮辯,淨穢之義不出此二,故今文中約四六以論別,約九一以論通。言九一論通者,以四六之淨穢,在九界無明迷染心中故十皆穢,在佛界法性悟淨心中故十皆淨,故云十通淨穢。

△四、合濁體是清。

故知剎那染體悉淨。

染合濁也,淨合清也。體合前文,全體是清也。前喻指濕為體,今合指理為體。剎那即本有也。上云本有,即濕性之能有也。今從法說,此之能有即剎那之理體也。染淨既同一理,故染體即淨體,意顯染相即淨相也。問:今云染淨,約何分耶?答:通於二義,今別九一。以染淨門正指佛界所起淨用,以對生染,論不二也。又克從法體,既是一理之內而分,故此法體可以隨具詮辯,乃見十界在迷在悟一心中具。今於剎那心體,人界染用所具十界,即與佛界淨用所具十界而無差別,是故得云染體悉淨。問:今文三千,理耶?事耶?若事造者,何云一理之內而分淨穢?若理具者,何云三千因果俱名緣起?答:今所立義,只一三千中有具有造,理性為能具,事造為所具。舉能具之理,三千趣理,故曰理具三千;舉所具之造,三千趣事,故曰事造三千。今文舉所具之造,而云三千因果俱名緣起;舉能具之理,故曰一理之內而分淨穢。雖通二種,只一三千。問:十通淨穢,舊釋何如?答:他釋十通淨穢,還是六穢四淨。何者?且地獄具十,如何地獄通淨通穢?必須指云具六為穢、具四為淨。若爾,還是六穢四淨。況今文意在十界皆淨、十界皆穢,恐作今釋,方順文旨。問:指要以清濁二水喻迷中染心、果後淨心,以波喻三千俱用,濕喻三千俱體。全體為用,乃全濕為波,其義何如?今曰以法對喻,義有未善。於法必以無明為本起於染用,法性為本起於淨用,應以二水乃為無明法性,二本是三千俱體,二波乃為染淨。立法是三千俱用,乃見波從水起全體為用,如何直指濕性為體?若爾,但見波從濕起離於水耶?若云濕必該水,應通以水濕喻三千俱體,如何但指濕為俱體?然此對當義未善者,蓋由不合立二染淨:一者法門、二者情理。若法門淨穢則無增減,故說為三千。若情理染淨則情染須破,以縛著故非是三千。由此既失染淨法體,故諸義未善源從此出。後來學者又復隨文而生於解,皆謂縛著情染之用不是三千。而據文云:若非三千空假中,安能成茲自在用?今曰法門三千既通名穢,何故法門三千不通名縛?若云縛是縛著非是三千,今曰穢是穢污豈是三千?若云此穢乃非情穢故穢即淨,今曰此縛乃非情縛故縛即脫。若云縛既即脫則不名縛,今曰穢既即淨則不名穢。何故法門而存穢號?信知乃是隨文生解,而不深思法體者也。問:今立染淨法體在生在佛法體無別者,且佛用是淨,何以云染?答:隨具詮辯故佛用名淨,若克法體故佛用有染亦名染用。故南嶽云:以佛望於眾生故此德為淨。若佛德中論染淨者,此德實是亦違染用。即今文中六穢四淨皆是果用,穢非染耶?問:若佛染用體同生者,必佛染用亦名縛耶?答:法體實然,但隨具詮辯,以佛之用名為自在,生名縛著。若克從法體,佛有染用亦名縛著。故輔行辯普門示現云:若現六界為縛,現二乘為脫,佛菩薩界為雙照縛脫。自非證得法華三昧不思議身自在之業,安能現此三十三身非縛非脫而現縛脫?故知隨具詮辯,是以名曰不思議身自在之業。若從法體現六道用,亦名縛矣。問:指要云:波之與水,濕皆無殊。又云:以清濁二波只一動性,故云理通。其說如何?答:不合於波自說無殊,乃云二波只一動性。又云:以水清後還是濁時動用。若爾,斯亦可云以清濁二水只一靜性,以水清後還是濁時靜體,是故二水亦無殊耶?若云於二水取同一濕故無殊,何以不於二波取同一濕為無殊耶?問:指要委釋妙記相位之文,用誡以濕無殊,其釋如何?答:今亦委釋,用誡以波唯動無殊。先說二義,然後釋文。一者、尅從法體,波有清濁故而殊,濕性是一故無殊。二者、隨具詮辯,波濕相從,以波中有濕、濕中有波。若以波從濕故,清波即濁波、濁波即清波,波亦無殊。就法而論,是波無殊;功歸而論,由濕無殊。若以濕從波故,清濕非濁濕、濁濕非清濕,濕亦有別。就法而論,是濕有別;功歸而論,由波有別。故妙記云:位據理性決不可改,相約隨緣緣有染淨,克從法體如波異濕同也。又云:緣雖染淨同名緣起,如以波從濕波亦無殊也。若從所起染淨乃殊,如波清濁所起異也。若從能起染淨乃一,如清濁波皆是濕性為能起也。云同名緣起者,由取能起同一理性起此所起,乃以所起從於能起,是故得云同名緣起。即便喻云:如清濁波濕性不異。指要等師莫不皆云:二波當體只一動性者,由迷此文同名緣起同字而得。又云:如清濁波濕性不異,同以濕性為波,故皆以如為相。此喻緣雖染淨同名緣起,相從性起,以相從性相亦一如,如清濁波波從濕起,以波從濕故波無殊。又云:同以波為濕性,故皆以如為位。此喻了相即性,還從於性以說一如,不例上文波濕相從,由上文中以波從濕故波無殊。今若例者,應云:同以波為濕性,故皆以相為如,以濕從波濕亦有別。今文不作此例者,且取世相與位皆不出如,猶於波濕悉皆同濕。且相是隨緣,緣即差別,差即無常,乃喻波也。位是理性,性則一如,如故是常,乃喻濕也。波既喻相故波無常,今點波即濕,濕既喻位,是故乃云以如為位。即便結云:所以相與常住其名雖同,本當位濕是常,今點相波即是位濕,故相亦常,由是相之與位皆常住也,如波與濕皆不殊耳。是故經曰:世間相常住。相既是常,故相與常住其名即同。不云即同者,以生下文分別之義,故云雖同。又云:染淨既分,如位須辯。此乃方是以濕從波,濕亦有別,有濁之濕、有清之濕,故可喻於迷中真如、悟中真如也。指要等釋波無殊者,功不于濕,但由清濁只是一動,故曰無殊。且妙記中釋相等者,由如理之濕,故知不可以波之動自說無殊,須當約濕為波,波乃同耳。問:昔人亦以波中之濕為常,與今何異?答:意不同也。由昔以世間相常,相自不常,以理為常,是故波乃殊、濕為不異。今乃相既即理,故相是常;波既即濕,故波不異。故知昔人但得離義而失即義,由失即義無今就法(云云)。問:若不許指要,濕喻三千俱體、波喻三千俱用而置於水者,何故妙記云如清濁波,濕性不異,不言水耶?答:妙記不言水者,彼以理性為本,但說一法,是故唯辯真如理濕。今文既有無明、法性二法為本,故說二水。其妙記中水通二向,水相在波收、水性在濕收,故金錍中以水同濕,如云:無有無波之水,未有不濕之波。上句言水、下句言濕,以濕替水、以水即濕,及下一向以水為喻而不言濕,良以水性是濕,言水則濕在其中,故不復云也。又以波必有水,是故妙記之文不分波水之別,乃將水即是波,但取真如之理如濕性、染淨緣起如水波。彼文只約功歸論本,是平等理;今文乃約就法論本,是故乃有無明、法性開出水喻。

△二、別明淨用,約位次釋。前但水波清濁,通名緣起。今云未顯,意在果用。又二:初、歷位示相四:初、三即。

三千未顯。

果中淨用之,三千未顯者。

驗體仍迷。

以驗理具三千空中之體,仍由在迷。下文云:是則理性.名字.觀行,已有不二依正之相。偏舉此三者,以尚迷故,雖迷而具,故云已有,以顯今文迷該三即。

△二相似

故相似位成。

淨用三千似顯。

六根徧照。

如法師功德品,肉眼具五眼,乃至意根互用徧照。

照分十界,各具灼然。

六根即人界,根根十界,即人界中具十界也。人界既爾,例九咸然,故云各具。

豈六根淨人,謂十定十?

結釋具意。十若定十,云何各具?

△三分證。

分真垂迹,十界亦然。

如前各具。

△四究竟

乃至果成,等彼百界。

究竟之果,等於分真,故稱為彼。由百界淨用,三千是同,但迷似分極,約位有異。今約同邊,故云等彼。已上之文,雖該理體,意正在用。等彼之言,雖指分證,究尋文意,即指前文未顯三千。以前未顯故迷,由今已顯故成。

△二、攬入初心二:初、達果上亡照三:初、示遮照。

故須初心而遮而照。

由前在果,今示初心圓通,見今文中既有初心之言,至此方為示觀。今曰不然,一者、前文既云故知剎那染體悉淨,豈非觀耶?若云無初心之言故非觀者,色心門中亦何嘗有初心之語?只云但識一念遍見己他生佛,與今若識法性即無明等又何別耶?二者、縱以前文是示染淨二法,今攬前染淨二法為觀者,亦開科未善。且今立觀,良由文云六根遍照,照必有遮,此皆是果,是故攬入初心為觀,豈于前來通示染淨?

△二、出法體。

照故三千恒具,遮故法爾空中。

向云遮照,未審何法,故釋出之。以三千淨用之事為照法體,以三千空中之性為遮法體。

△三、明同時二:初、示。

終日雙亡,終日雙照。

終日之言,意顯同時。照處即亡,亡處即照。

△二、釋二:初、即亡而照。

不動此念。

即亡也。以不動故,是空中體。

遍應無方。

即照也。不動而應,亡處而照。

△二即照而亡

隨感而施。

即照也。

淨穢斯泯。

即亡也。隨感而泯,照處即亡。以顯前云終日雙亡,亡淨穢也;終日雙照,照淨穢也。淨穢是二,是故云雙。諸師多云:亡前遮照,照前遮照。今曰則妨淨穢,斯泯之言,豈非雙亡?

△二、示因心轉迷三:初、牒前。

亡淨穢故,以空以中。

若隨文而說,別揲向文,淨穢斯泯;若約意而論,通揲遮故,法爾空中。

△次正示

仍由空中,轉染為淨。

非獨果上以空以中而亡淨穢,因中轉染亦由空中,故揲上文為成今義。須知今文指於果上以空中亡淨穢者,從所攬法說。若從能攬,即此果法亦在今日因心之中,觀上一念即具果上,乃以空中亡淨穢法,復由空中轉於因染而為果淨。前淨穢約所具,尅從法體義;後染淨約能具,隨具詮辯義。若得今意,欲作指要情理法門,說何不可?前文乃約所具法門以論淨穢,今文乃約能具因緣以論染淨。因中以能具之情為染,果上以能具之理為淨,則因果各具淨穢法門。今轉因中情染之淨穢為果上理淨之淨穢,故云轉染為淨,干何不可?但不合認法門淨穢穢之法體而與情染染之法體為不同耳。故可問之:法門之淨與情理之淨,同耶?異耶?若異,應有兩佛界耶?不可以性德修德而云兩也。若云同者,淨既是同,穢何獨異?故知雖然立於二義以分染淨,但可分染,淨何可分?問:今之所說,果上起用淨穢之穢與因轉染為淨之染,此二染穢,異耶?同耶?答:法體是同,隨具有異。法體同者,起用之穢與因中染,或皆四趣,或皆九界。今起用從文,且別四趣;因中從文,且別九界。雖四九取舍分對不同,若其染穢法體無異。隨具異者,一者前穢是所具,今染是能具;二者以果上悟性即性為用,故穢為法門。此乃從穢所依體說,故名為理。由悟所依是實,乃知起用是權,故或名權造。以因中迷性,不了即性為染,於是但從染之當體,故名為情。既昧實理,不識是權,故或名實造。是以果穢因染,隨迷悟二心,具辯有異也。問:果上起用之穢,與因中所轉之染,為可斷耶?不可斷耶?答:尅從法體,斷則俱斷,存則俱存,由穢染體而不別故。若隨具詮辯,果上之穢,既乃即性,故屬法門,則不斷也。因中之染,既不即性,當體屬情,故須斷耳。若因中知染即是於性,故染亦不斷。如云:闡提若能達修惡,則與如來無差別。若果上從穢當體而說,是亦須斷,故云亡淨穢。故以空以中,亡非斷耶?良由圓中說不斷斷,斷處即不斷,不斷處即斷,從因至果,無不然也。而圓通中未曉斯旨,乃云亡淨穢者,是則亡於妙假,自約秘藏,任運如是,轉染為淨,自約治惑,翻迷向悟。故知空中亡於淨穢,與夫空中轉染為淨,過德有異,不可參濫。今問:豈圓因中亡惑行人,不依秘藏,任運而然耶?不知又將何法而斷惑耶?應有兩種空中者耶?應知神智說二種亡:一者、三惑說亡,乃亡過患之情,不亡三諦之法,是故三千俗諦不亡。故圓通曰:良由不知所破所轉,只是無明迷情之病耳,三千之法何所破哉?二者三千說亡,乃約祕藏任運泯亡,故三千之法亦可亡也。故圓通云:若謂輔行亡泯三千,只是亡情而不泯法者,此則彰灼對面違文。法若不泯,情何能亡?法尚應捨,何況非法?今謂其說似是而非,以三惑為定斷,以三千為虗論。今只問於祕藏說亡亡三千法,且三千俗諦性德常住耶?事相無常耶?若謂無常,豈得名為三千妙假?若謂常住,如何可亡?今復問之法師,凡於字義最欲分明,何得於今亡之一字而不通曉?亡者無也,且立則而有,亡則而無,既可有可無,豈是真常天然性德?又輔行云:俱破俱立,俱是法界。破之一字亦如上難。破者壞也,且請分別破三惑之破與破三千之破,二破如何不同?莫不破三惑之破是破壞也,破三千之破非破壞耶?若非破壞,何以云破?恐他或曰:祕藏說破者,由空中之體,體非三千妙用之相,故云亡云破。其實三千妙用之相,相自不亡,亦乃不破。今亦難之,且夫三千妙用亦非立中之體,是則妙假亦云亡云破者耶?由昔不知說三千者常同常異,法界全體在一念故,故攝無不遍,有事有理,有破有顯,有麤有妙,皆即一念,方見事理俱理而非事理,破顯俱顯而非破顯,麤妙俱妙而非麤妙。何者?且舉一隅。如三千中攝無不遍,豈不攝於所破者耶?此之所破,既三千法趣此所破,是則意破則非破。若以三千俗事一向不為所破者,斯則不了三千攝法而乃有破;若謂三千俗事一向為所破者,斯則不了三千宗旨,是則非破。若識此意,方可解會。以三千為非道,則是經中不斷癡愛,起於明脫也。故淨名玄云:三種非道,不礙三種解脫之佛道;三種解脫之佛道,不破十二因緣;三種之非道,如須彌入芥,無相礙也。豈非三千非道乃不斷耶?如觀心疏云:圓觀之道體,生死之三道,即是三德,涅槃是即。三道即法界,法界何所破壞?問:且佛在因,由斷染竟,然後成果。今於果用有染法門,若又云亡,是則如來兩番亡染。答:此問還迷法體者也。今更說之。染法因果通於九界,今且約於地獄以說。圓人在因,了知地獄惑、業與果皆即是性,無一毫髮是可斷者。但由與性而未相應,惟見惡因。若不斷因,後報何免?若斷此因,其果亦泯。而此之斷,非滅此惡,名之為斷。但了之即性,性既泯亡,惡不可得,名之為斷。是故於惡不可實造,所謂相離,其性常即。以性即故,性能具相,故相亦存。空中是體,此相是用。自行入道,了用即體,乃以空中而亡於染,是故號為斷惑成佛。及成佛已,為生起用,即乃復立地獄之染。其了用即體,還以空中而亡此染。若隨具詮辯,故前一番是自行入道,從因至果,以空中亡染;其次一番是化他起用,以空中亡染。故前亡實染,後亡權染,二番不同。若克從法體,皆是以空以中而亡於染。能亡空中,法體不別;所亡之染,法體亦同。何以可疑兩番亡染?問:空中法體是同不疑?且染法體權、實乃別,如何是同?若是同者,必須以因中實染乃為果上權用耶?答:正是實染為果權用。若以實造與權造殊者,但得隨具辯異之義,失於法體是同之旨。今引一文,證其實染為果權用。如淨名疏釋經:設身有疾,而不永滅。疾有二種:一者、實疾,二者、權疾,皆不永滅。故疏明云:而不永滅者,亦有實、權。實者,雖有此疾,體疾無疾,不斷不破,以己之疾慜於彼疾。若觀此疾入實相者,得無緣大悲,還用利生,故不永滅。權者,若一段眾生疾滅,於餘眾生猶須為現,故不永滅。既將實疾至於果上,還用利生,豈非實疾為果權用?伏請後賢細究疏文,則於十界法體、一家教門可以同入。問:但云空中,何不言假?答:此門之旨,只於染、淨以見不二。染、淨,假也;不二,空中也。何於不二欲說假耶?故約果橫論,果上淨、穢不二,由以空以中;若因、果竪論,轉於因染而為果淨,以辯不二,仍由空中。故因中淨穢俱染之用,與果淨穢俱淨之用,約此二用之假以見空中,故不二也。所謂空中轉染為淨者。問:前文空中亡淨與穢,今文何但轉染為淨?答:前約體用對論,故十界皆用,以體亡用故,亦亡於佛界之淨。今於用中約迷悟對論,故轉九界之迷染,以為佛界之悟淨。雙亡淨穢,亦由空中;轉九為佛,亦由空中。是故二文進否不等。問:空中亡泯,何不泯淨?答:空中既妙,能亡能立。前則淨穢俱亡,次乃亡染立淨,皆空中德。且如中道,雙遮為體,雙照為用。今亦然也。以空中遮故,乃轉於染;以空中照故,何妨為淨?既約即亡轉,故染淨不二。而圓通中亦所未曉,妄有破斥。何者?由指要云:染中淨穢更顯明者,復是空中之力,故轉染為淨。圓通破云:此乃淨穢俱立,爾何名亡淨穢耶?又云:當知染體無明,該於通別二惑;淨體法性,攝於空中二理。今謂圓通之意,又以淨是空中,乃轉於染也。雖皆未見文意,而圓通之釋,不及指要遠矣。一者、今染淨不二,應指空中為淨,二惑為染耶?若爾,即是體淨用染,如何可說果上淨用?二者、今染淨不二,又必從自行因染果體而立耶?非但未達空中之染,亦乃不識今文之淨。況今文之淨,亦是佛界應用之淨。

△三、結成不二。

由了染淨,空中自亡。

但云空中自亡,不云淨亡者,且取轉染為淨,由空中力。空中若亡,淨用既即空中,淨用豈得不亡?亡染淨則以空中,泯空中則由一性。染淨亡者,亡俗也。空中亡者,亡空中也。故云三諦無形,俱不可見。以空中體全是一性,雖乍分二名,實一體無別,所以自亡。

△三、結。

此以因果不二門成。

由因尅果,果中勝用,對於生迷,以論染淨不二者也。

△初、標。

六、依正不二門者。

此門乃以三諦一實為不二體。四土之依,三身之正,斯皆為物之用,二也。三諦一實之體,不二也。即體以論用,了用而為體,故依正之二而不二矣。問:寂光法身,本屬體一,何言用二?答:淨名疏云:真如佛性,非身非土(只一妙體,故屬不二),而說身土(附世假立,說身說土,由為物故,即屬用二)。離身無土,離土無身。名身土者,一法二義(一法不二也,二義而二也。二即一法,故依正不二。故荊溪云:寂光法身,異而常一)。寂光身土既然,三土既即寂光,應身既即法身。所以三土之依,應身之正,方稱不二。若知此意,方見依正不二之根源,出自寂光法身者也。又若以寂光法身為體不二,則以三土應身為用是二。三土即寂光,應用即法體,故依正不二。

△二、釋三:初、示。

已證遮那,一體不二。

已證即果也。但舉法身必攝寂土,點此身土之二共一體性,故云不二。皆謂今文但明不二,殊不知在身土之二。問:常寂法身既然無相,如何可說不正之二?答:附世假立二種名字,亦得為二。問:若爾,寂光實無相耶?答:寂光妙土何曾是相及與無相?如章安辯法身云:不可說色及以非色,不可說空及與不空。為兩緣故,言色、非色、非色亦色、色亦非色、色非色不可思議。以文照之,是故寂光不可以相及與無相而思議矣。若也為緣假說,亦可云相及與非相,尅從法體寂光無相。然此寂理即一切法,而下三土皆即寂光,故寂光有相。即義復二:一者、穢離淨即,故寂光有金寶淨相;二者、淨穢俱即,故寂光有地獄、蓮池乃至三土淨穢之相。相即無相,無相即相,是故相相皆常寂光。土且附於依報論即,其實正報亦乃即是寂光之相。問:寂光尅體云無相者,解脫一德,體是有相,如何寂光一向無相?答:解脫尅體云有相者,屬三土用,非寂光體。問:然則寂光但空中耶?答:今須分別:一者、寂光非三,乃唯一性。云三德者,乃為三土立三德名,如同飰色。二者、寂光是空中,三土屬解脫。故荊溪云:解脫乃從所離得名。三者、寂光是中道,三土屬空假。四者、寂光是三德,三土屬三道。於第四義,解脫一德復有二向:一者、所具解脫有相,屬下三土,今取能具解脫之性為寂光爾。二者、即就一性自有三名,以一性雙非,故名法身;以一性能空,故名般若;以一性自在,故名解脫,非三土俗事之解脫也。例如中道,亦名為空,亦名為有。故妙玄云:又此實相,諸佛得法,故稱妙有。實相非二邊有,故名畢竟空。神智法師不曉此意,乃云:寂光不一向無相,由有所具解脫者也。若爾,還成寂光有三土相,豈自有相?問:尅從法體,寂光無相,與淨覺意何殊耶?今克法體,云無相者,乃是無相,即相之無相也,故與彼殊。問:即一切法皆是寂光,故寂光有相者,與四明意何異耶?答:今以克體,寂光無相下之三土,凡有相者,皆是染礙。只如安養金寶淨相,且就同居對穢名淨,乃至實報對於方便,名為無礙。若望寂光,故三土相皆為染礙。今即三土若淨若穢,染礙之相是常寂光,乃是相即無相之有相也,其意稍殊。

良由無始,一念三千。

無始即因也。一念即因心,為不二之體也。三千即依正之二也。由三千依正既即一念,故不二也。良由因有依正之不二,故使果證身土以無殊。問:指要云:示現三國土,名為依報。示現前三教主及九界身,名正報。以寂光圓佛本無二故,即是能開之妙法。此淨穢土及勝劣身,同在初心剎那,有何二耶?圓通云:為實施權,則不二而二。開權顯實,則二而不二。豈可以前三教之麤,釋圓依正之妙耶?須知圓教即體之用,故有三千。妙假依正,妙假相即。良由圓中三諦一體,故名不二。二家之說,若為可否?答:若以今義收攝二家,指要得尅從法體,故依正之二在偏,不二在圓。圓通得隨具詮辯,而二不二皆圓。良由圓教亦詮偏故,如指法華為詮迷教。若以意比,是不無優降。故圓通之失,失在尅體。由失尅體,二義俱非。何者?且如依正之二,雖在圓詮,克體言之,二須屬麤。如何以二亦名為妙,而不許四明以前三教依正為二耶?并不許淨覺以下三土相為所破,意謂三土是三千妙假,而諸文云方便、實報、患累及所破者,但破無明之因、生死之果,妙假何所破哉?今問:變易生死果累盡時,人居何土?既居寂光,豈非實報依正之相乃是無明之所感耶?但淨覺不合一向為破,今曰自行證體故破,化他起用故顯。又當體須破,即性故顯,是以破即非破,顯即非顯,故圓詮三土,使非破非顯之道昭矣。況復神智不曉今文三諦即一為不二體?文云無始一念三千,三千即舉所成無不俗也。故有依有正,一念即舉能成三諦之妙理也。為不二體,故義例云:為示三千在一念故,故知一念為不二體。問:何知今文乃以三諦為不二體?答:文云若非三千空假中,安能成茲自在用?問:復何一念為不二耶?答:文云依正既居一心,一心豈分能所?良由就法指一念,功歸是三諦,故或言三諦,或語一念。

△二、釋為三:初、單就因釋二:初、約法釋。

以三千中生陰,二千屬正國土,一千屬依。

問:依報亦有假名,云何一向在正?答:並由人能詮屬,依報何嘗自名?

依正既居一心,一心豈分能所?雖無能所,依正宛然。

三諦妙性,能融能亡,亡則依正不存,融則依正宛爾。今從融故,所以依即正,正即依,依正宛然,互融互入,方可得云依正不二。況在果中化用,不可一向泯亡,但依正相即之處,而見依正雙亡。然茲依正互入,所見不同。神悟謂其依正之相,悉屬情境,諸佛不斷性惡,故有普現色身,在佛則唯有性善性惡,而眾生自於性善惡中生於形相,其實性之善惡所有境界,更互相收,復何形貌?神智云:依正互收,乃是三千妙假,皆佛所證不思議事。今曰二說皆偏,當知事中相狀,即性故融,性之互融,在相而顯,相性一體,無復異途,悉是如來妙證境界,詎可見理而非相,認事而失性耶?

△二、約位釋。

是則理性.名字.觀行,已有依正不二之相。

雖然,未能似顯其證,而因心中依正已融。問:相似亦果耶?答:今取似證,證非果乎?如法師功德品身現山海等,是相似位正中現依也。不二之相者,然此依正必該十如,今但云相正,從依正相貌以說文心,云即佛界如是相也。今謂於十如中指相頗善,而惟佛界,則失法體。佛既能起十界應用,故身土相須通十界,或別九界,以用法體屬九界故。若該佛界,須約二義:一者、權應分證,亦名佛界;二者、則指假名寂光法身為佛界也。圓通亦云:區別身土依正能所,故名相狀。三身、四土依正可知。今問:圓通前云即體之用,故有三千妙假依正,是果後垂應即用之體,是已證遮那依正不二,莫不指此為區別耶?良由不曉復有附世假立之義,是故唯只以寂土法身為體不二。

△二、因果對釋,為四:初、總明因果對攝。

故使自他因果相攝。

自即己心,他即生佛,因果通二。竪論自己與生為因,佛則為果。橫論三法各有因果,因中依正不二,攝果依正不二,果中亦然,故云相攝。

△二、別明因生攝果。

但眾生在理,果雖未辨,一切莫非遮那妙境。

前總三法,今別在生,以生該自。又前總該橫竪因果,今或別竪,以眾生因理雖然未若他佛已辨果法,而動止覩對莫非在於他佛遮那依正之中。又或別在橫,雖然未辨自己佛果依正不二,而日用之中莫不已在自己果佛依正妙境。

△三、出因局果遍

然應復了諸佛法體非遍而遍,眾生理性非局而局。

法體理性,同出異名。然其性體,非遍非局。例四土體,非垢非淨。佛悟故遍,生迷故局。例寂光為淨,諸土為垢。當知名從對得,曰遍曰局。體自性彰,非遍非局。問:正義云:非遍即局也,於生局處,佛能遍融。非局即遍也,於佛遍處,生自局限。指要釋同。文心云:法體非遍,約證故遍。理性非局,隨情曰局。問:局義可爾,法何不遍?答:理絕百非,何遍之有?圓通釋同。今曰:正義不合非局為遍,非遍為局。文心、圓通,二皆不了。本不名遍,由對生局,所以名遍。故圓通以由智通故,悟體而遍,不云此悟體非遍局。文心以理絕百非,意謂法體其實是遍。云非遍者,由遣執也。不云本不名遍,非由遣執。問:若云本不名遍,何金錍云心體本遍?答:由對今日情局,故云本遍。性乃無名,豈云本遍?問:對局名遍,但得相待。若絕待遍,豈對局得?答:絕亦無寄,絕遍何在?

△四、結因果齊致。

始終不改,大小無妨,因果理同,依正何別?

由前理體非遍非局,性恒常住,故云始終不改。言始終者,眾生迷真起妄,則真終妄始。佛返妄歸真,則妄終真始。如淨名記云:若從事說,若見法性始,則見無明終。從見法性終,名見無明始。雖經如此始終,若其理體非遍非局,如如何易?故曰始終不改。理既非遍,若云遍大,其亦無妨理之非遍。理既非局,若云局小,其亦無妨理之非局。意言大小遍局,皆無妨此非遍非局之理體也。又局小之理,與遍大之理,既是一體,非遍非局。遂使大遍不妨局小,局小不妨遍大。故云大小無妨。已上出於能融不二之理體也。而此理體,在生在佛,不曾暫別。故曰因果理同。以此能融之理,融於依正,則不間因果。何者?生因亦此理,果佛亦此理。因果之理既同,則因中依正,由此理故。故依即正,正即依,而依正無別。其果上依正,由此理故,亦依正無別。此約生佛各論,依正何別?又果由此理,依正不二。因既同有果上之理,則因中依正,與果依正,故乃無別。此乃以果顯因。若以因顯果,因中之理,本具依正不二。其果上之理,既同因理,則果上依正,與因本具依正何別?此約生佛對論,依正何別?

△三、單就果釋三:初、示所現依正。

故淨穢之土,勝劣之身。

別約果後所現依正。然其淨穢勝劣,竪則三土迭論,橫則三土各有。

△二、同法身寂光

塵身與法身量同,塵國與寂光無異。

下三身土皆云塵者,言其多也。妙記云:諸身既與法身量同,諸國亦與寂光無異。諸即多也。寂光依正之二既一法體,三土既即寂光,應身既即法身,是則三土諸身亦依正不二。

△三、顯互融不二。

是則一一塵剎一切剎,一一塵身一切身。

一塵之剎即一切剎,而云一一者,非獨此一塵剎即一切剎,亦乃彼一塵剎即一切剎,故云一一。由上但示依正相即,而未明依報即依、正報即正。今示依正各自互融,文心至此引妙記塵剎重重相入為未了者,以事顯理之文,意謂理即無相,但以無明未盡,故有重重相入之相,乃以此事而顯於理互融無相。今曰以事顯理,須通二義:一者以果上依正互融之事而顯眾生因迷之理,具此依正互融之事,故云以事顯理,莫聞理言便謂無相。二者以所融依正之事而顯能融之理,理何以融?必融於事,故寄所融之事即顯能融之理,非謂顯於理絕依正,人不見此遂成異說。

廣狹勝劣難思議。

釋上一一塵身皆難思議。廣狹約所被之境。籤云:被多世界為廣,被少世界為狹。勝劣約能被之身。雖攝廣狹,意在能被。

淨穢方所無窮盡。

釋上一一塵剎悉無窮盡。

△三、結。

若非三千。

結上因中依正之二。

空。假。中

結上因中,一念不二。

安能成茲自在用。

結上果中之用。

如是方知生佛等。

因果皆有,依正不二。

彼此事理互相收。

理因果事,各有依正,不二是同,故云相收。又依正是事,三諦是理。以理收事,即二而不二;以事收理,不二而二。此因彼果,皆有事理。

△三、結。

此以染淨不二門成。

不別而別。染淨是感應,依正是神通,從感應成神通,故依正由染淨。

△初、標。

七、自他不二門者。

此門一性,為不二體。言自他者,一約過德,迷為性過,故有自他。如輔行云:故推此具,為心為緣,心自緣他,德悟三諦,故歸不二。如輔行云:不得而得,三諦宛然,由離性執,而悟三諦。二約體用,俗有事理,故分自他。如輔行云:俗諦理者,緣於俗諦恒河三昧。言俗事者,緣眾生病及神通等利生之事。以利生為他,故三昧為自。了此自他,即空中一體,故為不二。三約中邊,以真為自,以俗為他。如輔行云:自謂內照,他謂隨緣,此亦真俗異名而已。了此自他,即是中道,乃為不二。四約亡照,以照三故,乃有自他。空中為自,俗諦為他。了此自他,即是一性,為不二也。第四一義,正是今文分自他矣。空中為自,所化為他,故能化應用,通自通他。從所依之體是自,從所被之機是他。以喻顯之,鏡明是自,物形是他,中間之像,乃通自他。全鏡明以為像,故像為自;由形貌而為像,故像為他。像即能化應身者也。應身相貌,同機為他;應身之體,空中為自。故此能應,通自通他。其下文云:能應雖多,不出十界。若取能應之體,體是空中,故乃為自;能應之像,從物而有,還屬於他。是故機應,皆在利他,三千所攝。曉此法理,不妨以應為自,以感為他。問:若約法理,則成體用不二者耶?前文已云俱體俱用,今何復說?答:法理雖同,用與不等。前辯因果不二,故俱體為果,俱用為因。今於化他中,辯自他不二,故能應之體為自,所應之用為他。若謂不然,只如以應為自,以感為他,上染在機,淨用在應。亦可難云:何故再辯?問:可以像相為應自否?答:亦有此義。約像與形,義異而辯,但非今文自他之意。今文不取應用用邊,名之為自,乃取應用體邊為自。

△二、釋三:初、示本具自即益他二:初、單約應釋二:初、示自他本末二:初、標。

隨機利他,事乃憑本。

能隨之自,所化之他,標末也。今日果用,即自益他事,皆性具標本也。

△二、釋二:初、釋本。

本謂一性,具足自他。

雖語自他,文意在本。一性平等,為能具也;空中之自,俗諦之他,皆所具也。又就三諦中自論能所,空中之自是能具也,俗諦之他為所具也。所以空中通能所者,名從對得,則為所具;體自性彰,則為能具。若曉此意,下文或以空中喻鏡,無所妨也。圓通云:一性即空中也,自他即妙假感應也。今謂此說對面違文,既云自行唯在空中,豈非今文自字者耶?然今亦可云一性即空中,故一性是自也。以一性空中之自,能具俗諦之他,故云一性具足自他。

△二、釋末。

方至果位,自即益他。

至果以空中而益物也。須了本謂一性具足自他者,斯舉天然性體,在迷在悟,不曾增減,無見方至之言,以性在迷而解。

△二、示自他法理。雖云一性,本具自他,未知自他是何法理,故今示之。又二:初、通舉。

如理性。

同前一性

三德、三諦、三千。

同前自他。舉三德者,他宗以謂惟果顯證,故今特語果德本有。舉三諦者,理本天然。舉三千者,乃是今文指南之道。若以下文顯之,則今三千但在俗諦。若以當文類之,而此三千即是三諦。以對一性,是亡皆在。而照中辯,是則三諦而自而他。圓通以理同前一性,其說甚善。而三諦等不同自他,此為失旨。

△二別判。

自行唯在空中,化他三千赴物。

三德三諦,通該自他;於三千中,別指於俗。又三德俱中,三諦俱空,三千俱俗。然約三諦三觀以辯自他者:一者尅體,空中屬自,由見思無明牽生迷理,障自己故;假即屬他,塵沙不能牽自己報,障化他故。二者隨具,在乎己者皆自也,成佛豈無慈悲果證?須了萬法出乎物者皆他也,為他必說空中益物,乃令斷惑。是以三俱自行,三俱化他,識向二義,方可解會,隨智隨情,隨情智耳。

△二、機應共釋二:初、明機應不出三千。

物機無量,不出三千;能應雖多,不出十界。

感應三千必該自土,須知二意:一者、自行因果之俗,該攝三身及以四土,皆名為俗,乃以平等一性為真如。輔行引十義辯土,前九三千成差別義,後一乃是諸土之體平等理也。二者、化他能所之俗,機在三土,應用隨機亦在三土,此尅體也。若隨具詮辯,法身寂光為生立名,亦在用收,則該四土。又實報中有分證寂光,亦可通四,但尅體收皆三土耳。土既如此,身亦例然。又從教旨,以圓教機皆名寂光,此則約於所為以說。故妙玄云:圓佛一時照於十界。寂光土機良由化機,為令契於寂光故也。

△二、明身土不出寂光

界界轉現不出一念,土土互生不出寂光。

此就物機三千能應十界,點示一性為不二體。一身轉現諸界身者,並由一性本具於他,他即三千轉現無窮不出一性,現土亦然。而云一念者,就法言之也。下云寂光者,功歸言之也。即是平等非垢非淨之寂光矣。問:今文身土互現互生,機耶?應耶?答:通機通應。通機者,如於同居得四教益,即是同居見于方便及以實報,見身亦然。若作應願通生三種眷屬,則於實報方便見同居也,見身亦然。若以今文會前一性本具自他者,乃通二義:一者前文通語具自具他,今文別舉一性具他,故一念寂光即是平等一性者也。二者於前兩重能具之中,乃約空中而為能具,即是今文一念寂光。界土化用既是所具,不離空中故云不出。其體用既同故自他不二,即以平等一性體是空中,乃會亡照成體用義。約此體之自對化用之他為自他門,下去鏡明皆同此意。

△二、示由具三千機應道合二:初、法二:初、示機應元由。

眾生由理具,三千故能感;諸佛由三千,理滿故能應。

理即前文一念寂光,或指空中,或指平等。在果故滿,在迷故具,具之與滿,同一三千。由佛有生乃可應,由生有佛乃可感。今辯自他不二,非以只一三千而論不二,但取三千他用,即自行空中,故不二也。若直以三千作感應不二,則未見於自他不二。由眾生雖具,理既未顯,則無自行所證之德。佛既理滿,自行己證,故即自行而益於他,是全理滿為能應也。是故文中於機以三千在理具之下,於應以理滿在三千之下,深有意哉!故於佛邊雖語三千,乃取三千空中理滿為能應也;其於生邊雖語理具,乃取理具三千善惡為能感也。能應三千空中是自,能感三千是他,乃是今文不二之旨。若不如此,何以貫通上下之文?且上文云自即益他,而下文云不起自性,應無方所。

△二、示感應道合。

應徧機徧,欣赴不差。

應徧於機,機徧於應,欣故即赴,感應無差。問:機應無差,皆由三千,如何以應為空中耶?答:今文無差,須該二義:一者、單就他字而論,應亦三千,感亦三千,斯亦可云感應無差。但於應中,乃取應同眾生之用,為無差爾,故曰化他。三千赴物,能赴能化是應,所赴所化是機,故此能所無差,皆在他字收也。二者、自他共論,自之一字,亦是能應,於能應邊,取能應之體,空中為自,對於化他,是故乃曰自他不二。良由三千空中之理已顯滿故,故應為自,赴而不差。

△二、喻三:初、立。

不然,豈能如鏡現像?

若不許於由理具滿三千,故機應不差者,豈得如鏡現像者耶?今不言形,語像必有;下不言鏡,但云形對,理必是鏡。然鏡喻對法,若不分明,則法理有礙。今略辯之。涅槃疏云:照中故是鏡,照真故是淨,照俗故是明。明故則像亮假顯,淨故瑕盡真顯,鏡故體圓中顯。章安取明?能現像邊,故以明為假。若止觀中,明喻即空,像喻即假,鏡喻即中。若妙記中,鏡明性十,像生修十,亦以明喻空,以像喻假,團圓喻中。或可以明而喻空中,像喻於假,鏡圓以喻平等一性。其性十界者,十界二字是所具,故同像;性之一字是能具,故同明。今文亦通此之二義:一者、鏡喻平等,即本謂一性。明喻空中之自,像喻赴物之他。鏡必有明,下云由塵所遮,義含明也。二者、以鏡同明,皆喻空中,像即喻假。知此意已,可以語法。

△二、釋三:初、順釋。

鏡有現像之理,形有生像之性。

理即道理,性即性分。問:理之與性,何所喻耶?答:先明感應法理,然後方可說喻。一者通論,二者別論。於此各有二義。通二義者,一者通明機應,二者機應通有空中之理及三千事。文云:理(機,空中也)具三千故能感,三千理(應,空中也)滿故能應。若別論者,一者別在能應,如前文云隨機利他,後云方能稱性施設萬端,及應無方所等。二者應別空中,機別三千。且此應用如何得起?豈不由佛自行己證空中者耶?於機雖有空中之理與三千之事,而不取空中為能感,但取三千之事者,以空中理體一切咸有,何故復有不感佛者?由未有於能感之事,由眾生在事發善惡穢,故於能感別在修事。問:由理具三千故能感,且理具三千豈修事耶?答:空中之理是能具,三千俗事是所具。然此所具若即具而造,造即是事,故論感佛之機造善造惡乃是修事。以此修事全是三千,與佛果用其實無別,但為空中之體性迷未顯,故三千妙用亦乃未彰,於是指之為理具爾。能應非無修事別取空中者,一切眾生何不能應?由未顯此空中之體。若體未顯,無由應物。如云:三千未顯,驗體仍迷。由體顯故,三千用顯。今文自他,正取能應之自、能感之他,咸是天然本性所具。如來證此,自即益他。自他不二,從此而立。若從喻說,亦別在應。其鏡喻者,欲喻此應,如何得起?故以鏡喻空中之體,形喻能感之機。雖然以像而喻應用,但欲顯於因鏡能像,推功在鏡。故以鏡有現像之理,喻於能應空中之體。若但有鏡體而無形事,像何所起能起之形?雖然以空而為其體,空喻理具,形喻三千。感像在形而不在空,是故形有生像之性。下云形事,即性分是事。不見此意,徒或云事及云理耳。問:何云形以空為體耶?答:今從事說,像依鏡明而現,故攬鏡明而為像體。形從虗空而立,故攬虗空而為形體。故楞嚴云:迷妄有虗空,依空立世界。通立依正,皆名世界。

△二、返釋。

若一形對,不能現像。

以不能現,反顯能現。

則鏡理有窮。

鏡若不能現像,則為鏡之理而有盡爾。以喻空中之軆,若不能起應,則空中體而有窮盡。意謂若空中但能對此機而起應,不能對彼機而起應者,則空中之體有窮盡爾。能喻亦然,故云一形。

形事不通

形之與事,對鏡必像。若形對鏡,不能有於現像事者,無此道理。通猶道也,喻機必須能感於應。若機不感應,則機關事壅。前以鏡之道理,喻空中之理體。今以形之世事,喻關感之事。

△三、返順共釋二:初、形二:初、返釋。

若形與鏡隔,容有是理。

喻機與應隔,容有是理,以此文顯今說為正。形不現像,喻機應相隔,其能應者,像耶?鏡耶?若云是鏡,鏡喻空中,以顯今義,符此文旨;若云是像,今文應云形與像隔,而但云鏡,豈非意在別取空中為能應耳?

△二、順釋。

無有形對而不像者。

略去鏡字,以上文顯之。

△二、鏡二:初、返。

若鏡未現像,由塵所遮。

體未起應由惑所覆,此語應云在凡,莫云機塵覆應。問:既以體未起應釋鏡未現像,豈非應屬於像?向何以鏡而為應耶?答:欲了此義,今約二重能所以說:一者、鏡是能起,像是所起;二者、鏡之與像若望於機,乃是能應,機是所應。於能應中,空中是能應之體,俗事是能應之用。若辯自他,當取能應之體為自,是故不取能應之用而為自也。上文形與鏡隔者,正取能應之體,故以鏡為應。今文鏡未現像者,乃取能應之用,故以像為應。信知法理若正,於諸說中略無疑礙。

△二順。

去塵由人磨,現像非關磨者。

塵喻於惑,人喻因地修觀之人,磨喻行人修觀破惑。顯發空中,何所不應?然此空中能起應用,全是本有,非由修得。

△三合

以喻觀(平聲)法,大旨可知。

△三、明本具由修顯發二:初、牒前。

應知理雖自他具足。

雖然,一性具足自他。

△二、示修二:初、由因尅果二:初、修發化他。

必籍緣了。

由,因也。

為利他功。

尅果也。理具自他,即三諦也。今對緣.了二、修性三,合為中道,乃以緣了為利他功。又理具自他,先明修發理中之他。云緣了者,智行.正助二種緣了,此即俗諦。亦論正智之了,緣助之行,斷塵沙惑,顯俗諦理。

△二、修發自行。

復由緣了。

由,因也。

與性一合。

尅,果也。此以中道正智之了,斷無明惑,福德之緣,助顯中道真空例說。言一合者,緣了之修,與真中性,泯而一合。此約住前,并等覺因,對分極果,論利他功,并性一合。

△二、示果證相二:初、示。

方能稱性,施設萬端。

以稱空中之體,而起三千化用。

△二、釋。

則不起自性,應無方所。

稱性而動故不起,施設普遍故無方,始示本具自他并自即益他。今乃發現同上,至果自即益他,豈非自他不二是自行空中與化他耶?圓通謂前文本具自他并自即益他皆在用中,至釋今文却云不起自行空中之性,本具三千不思議假,乃能遍應不定方所。今曰此說迷文,今云不起自性應無方所,與前自即益他有何異耶?又若以自他一門正從化他能所而立,不望空中名為他者,未審何處見其自行化他之不二耶?當知於後五妙凡立六門,其染淨.依正.三業.權實,皆從應立受潤屬機,而皆未明自行化他對辯不二,故以自他一門居六門之中貫上貫下,則見自他一體不二。若無此門但見十門,自行化他各辯不二。

△三、結。

此以依正不二門成。

果上所現依正,乃是全體而為前,但於依正之用以辯無差,未曾對能應之體以論不二,故約依正成自他門。

△初、標。

八,三業不二門者。

此門不二之體,或以空中、或指一性。文心云:身輪本屬前門,此門正在口密。文舉三者相帶而明,圓通取用文心之意,而云說雖屬口,豈無身意?身輪雖屬前,神通妙相成,何妨兼而明之?今曰不然,若別口密,如何口密獨不二?所云此門從說法立者,其染淨門淨用雖通三業,別在於心,良由法性為淨用故。其依正門正報雖通三業,別在於身,是故文曰勝劣之身。今三業門實通三業以對前別,是故一往別在於口,所以但云從說法立。若辨不二合明三業,非謂相帶相成而來。何者?由前依正染淨二門,但以依對正、以染對淨而辯不二,未曾辯於正報之中及淨用中三業不二,是故今文當三明耳。故不二體乃該二向:一者空中,由即空中為應三業,是故不二。二者一性,良以真身亦辯三業,真身說實說即是口,必有意輪,故是一性融於真應兩種三業皆不二也。問:真身無相,云何三業?答:克從法體則無三業,今隨應用辨此真身亦云三業。又雖無別體附世有名,是故却以平等一性無名之體融此真身,三業不二。問:其不二者必對於二,三業為二,其義若何?答:一者凡諸差別皆名為二,三業差別亦屬二也。如下受閏十番利益,以差別故亦名為二,未必指二方為二者也。二者牒前諸異皆成二法,故但以二而為差別。受閏雖十,但成權實二種之益。今之三業即色心二,故下文云色心一如。

△二、釋二:初、示果佛三密,二、明心佛無差。然十門皆為觀設,是以攬其自行因果,化他能所,而為於觀。故須各就本法而名,無妨談他佛之果證,是我凡心之法門。今文所說心佛無差,文雖現後,旨實在初。又自他門中,雖說由修顯發,乃是談於果人,故曰方能并不起等。若依文而辯,却似一門首尾未見。今曰觀心,當知文意既為觀心,是則自他豈離當念?不須辯別,其旨已明。初復為二:初、直明果用二:初、示三密二:初、通明三密二:初、示三密名體所從二:初、體

於化他門,事分三密:

三密當體,從應身得,望於理體,所以名事。如妙記云:凡云三密,必約應化,自受用報,平等法身,何所論密?

△二名

隨順物理,得名不同。

一者、法身非三,應隨物機,三名不同。二者、如來所證,三業互融,分身、口、意,名不同者,乃為順物。三者、只身、口、意,或名三業.三密.三輪.三不護.三無失等者,皆順物耳。四、悉赴機,名隨物理。或順物機,道理可以名與凡夫異者,乃曰密.曰輪.曰不護.曰無失。或順物機,道理可以名同者,故身、口、意亦名為業。予甞以佛起,應同眾生所作事業。他有難云:佛曰三密,豈得名業?蓋他失記:今不二門號為三業,得名業者,所以作事號之為業。且今文中佛所作者,身以現通,口以說法,意以鑒機,為事業也。若以遍應六道,起同事攝,亦同眾生所作事業。然在佛妙證,應全是體,既無所作,何業之有?但順物機,權名業耳。又三業之名,一、往通因果,二、往局在因。故妙句中釋安樂行三業在因,若三密、三輪一向在果。言三密者,淨名記云:一一界中各具十故,不可以一界測,不可以多界測,故名為密。大論云:佛有三密,一切人天不解不知。問:所言密者,真耶?隱耶?答:從意則真,應用即體,界界具十,全體為用,故用莫測,從事該隱。是故玄文秘密教中特云:三密四門以不思議力令他不知,即隱密也。問:若通真密,即屬法身。奈妙記云:平等法身,何所論密?答:帶三說密,故在應身,良由法身不論三故。今以真密在應用中,故云三密。

△二、示三輪對機不忒。

心輪鑒機,二輪設化,現身說法,未曾毫差。

佛身口意,一體無殊。且從事分,由心鑒機,故使二輪設化無忒。二、能碾眾生惡塵,故名為輪。問:佛心必是中道法性,復何以云法身非密?答:若全體為用,心即中道。但在體性,則不名心。對用身口,以立心目。若直就用說,佛諸心盡,唯慈悲存。此心全以生心為心。問:心輪鑒機,為作意耶?不作意耶?答:從用當體,故屬作意。良由如來權現心法,是故三七思惟是事。若不作意,何曰思惟?亦如普門品中云應以也。從用所依,即平等性,何思何作?如鑑現像,鑑豈有心?故輔行中謂佛作意者,斥同外道也。現通有二:一者、如來示身之處,即是神通;二者、有現常身,有現通身。法華放光,是現通身;未放此光,是現常身。只說法者,或默得度,默亦說収。

△二、別明身口二:初、立。

在身分於真應,在法分權實。

約身分真、應,約口分權、實,偏、圓對論,故分此二。由圓教中了應即法,故號真身。名雖曰真,身即是應。例如觀經真法身觀,即是應身,名真法耳。總攬諸文,法身之名,法字有二:一者、理法、智法、用法,是故三身皆名法身。如淨名玄云:毗盧遮那佛真淨法身,盧舍那佛淨滿法身,釋迦牟尼佛應化法身。二者、法即理、法,隨處受名,不出三種:一者、理法身;二者、用中法身,如大論中法性身佛;三者、得法之身。其曰:教主未得道時,名為生身;已得道故,名為法身。昔人有云:用中法身,不同理、體。神、智復云:得法之身,亦不同體。今曰尅從法體,法字一同,隨具詮辯,故乃有異。法性身佛,得中法性,故立此名。得法之身,亦由證得法性故也,不可隨名而失一體。以隨在用,曰用中法身;隨在證得,曰得法之身。法之一字,皆理、體也。問:真與法性既皆在用,二身同耶?答:大論法性通於實報.方便二土,并以偏教。

△二、釋二:初、二身,二、說不可異。

二身若異,何故乃云即是法身?二說若乖,何故乃云皆成佛道?

指應即法,順土而指,即三藏佛,為圓真身。順教而指,即圓勝應,而是真身。或指三教,應身即真,皆成佛道。指權即實,以所說法,顯能說口。說權之口,即是實口。

△二、二身二說不可一。

若唯法身,應無垂世。

若唯圓教之法身,應無三教應身之垂世。

若唯佛道,誰施三乘?

云三乘佛道,亦以所顯能。若但有說佛道之口,誰當為施權法之談?前不可異,約開權也;今不可一,約施權也。但欲辯佛身口一異,不可難云前開後施,亦可開後逗機復施。

△二、明不二三:初、點三業以成不二。

身尚無身,說亦非說,身口平等,等彼意輪。

文心云:上云應即是法,身已融矣,權皆成實。但是所說已融,未顯能說無異。今曰不然,當知上文應即是法,由存法身;權即是實,由存實說。未見身口泯亡,還成三業之二。今通指真應,身即無身;通指二說,說即無說。身口既泯,即等意輪,是故三業方成不二。無見前文指應即法,便謂已該三業不二。說之一字,皆是以所顯能,非謂前說為所,今說為能。問:開權顯實,二而不二。既指應即法,豈非不二耶?答:雖是不二,乃非今文三業不二,但就身口各說不二。指應即法,身不二也;指權即實,口不二也。豈是身即是口,口即是身,身口即心之不二耶?

△二、約不二以成化用二:初、示。

色心一如。

不二也。

不謀而化。

即亡而照,為化用也。乃即三業不二之理,為身口意各二之化。

△二、釋。

常冥至極,稱物施為。

化何謂不謀?由常冥至極。

△三、以三千總結不二。初、結百界同一心而不二。二、以界例業皆一念以何殊。

豈非百界一心,界界無非三業?

不二之旨,旨在三千即一念故。百界居一心而不二,三業亦互即而無殊。何以故?以界界中是三業故。故復以界例釋業云。

界尚一念,三業豈殊?

業不出界,界尚即心,業豈殊性?

△二、示果由因二:初、總明因果。

果用無虧。

一者、百界界界皆有三業故無虧;二者、百界界界三業應機故無虧;

因必稱果。

果所證者,因必稱果,良由因心本具百界三業妙用。

若信,方知三密有本。

若信因具,方知果用。三、密有本文心云:若信下或無因果二字,義雖無損,語似不全。今曰四字為句,語何不全?

△二、別明果德二:初、示果德法理。

百界三業,俱空假中。

空假中者,果德之法理也。

△二、示果德化用

故使稱宜遍赴為果,一一應色,一一言音,無不百界三業具足,化復作化,斯之謂歟!

三德既顯,化用難思。稱宜即意輪,遍赴即身口。一一應色,別示遍赴之身。一一言音,別示遍赴之口。問:何知遍赴乃是身口,而非意輪?答:下文有云:如前心輪自在,致令身口赴權實機。以一界身為能具,百界身為所具,口意例爾。又一界身為能具,百界身口意為所具,口意例爾。又一界身中一色為能具,百界三業為所具。一界口中一音為能具,百界三業為所具,心亦例耳。一界身上現一色相,此是化也。於此色上又現百界,化復作化也。口意亦然。化復作化,語出地持,故曰謂歟。

△二、明心佛無差二:初、正明二:初、生具佛。

故一念凡心,已有理性。

就法是凡心,功歸是理性,此能具也。

三密相海。

此所具也,乃明生具佛之三密。

△二、佛具生

一塵報色。

即凡夫自己身口之色,乃所具也。

同在本理毗盧遮那。

毗盧遮那即是諸佛所契之本,故名本理,乃能具也。此理具已,故云同在。當知上文自己為能具,但舉於心;次文自己為所具,但舉身口。能所相顯,則自己三業俱為能具,俱為所具。諸佛為能具,但舉理體;諸佛為所具,但舉三密。能所相顯,故理體、三密俱為能具,俱為所具。問:理體何得為所具耶?答:體為相隱,存有曰具。問:文心云:三密是遮那之用。若爾,前文但有所具,今何不同?答:蓋由不知理性二字即是於體,乃屬能具,而認理性同三密用,皆為所具。問:何云同在?答:言一塵者,舉其極微,與一切法同在如來毗盧體中。意云:此體於諸法中亦不漏落一塵之法,故云同在。又不獨凡心在此體中,只此一塵同在其內。又不獨如來三密之用在此體內,只如凡塵同在其中。問:何云相海?答:海之一字,功歸在理,就法在事,故相相無邊。問:凡心具此相耶?答:宗淨覺者,以俗用之性為所具,空中為能具,故云具性。今曰却見空中不是俗性。宗四明者,所具三密有性有相,故通具性相。今問:三密是性,為是俗耶?為空中耶?若云俗者,亦見空中不是俗性;若云空中,即非三密。故今正說性之一字,體是空中,屬能具耳。乃是能具三密之性,方見空中即俗明矣。若有問云:為具性耶?為具相耶?應答云:從能具說,即曰具性;從所具說,即曰具相。委如宗圓。問:三密相海,意何稱相?答:別在身口,通三皆相。由此意密,可以身口比並分別。

△二、結示。

方乃名為三無差別。

心生佛三,雖迷悟高下,三業不二,則一體無殊。不惟佛妙心生,亦乃心生妙佛。

△三、結。

此以自他不二門成。

自即益他,故現三業。

△初、標。

九、權實不二門者。

此門即以一性中道為不二體。言權實者,妙記云:當知四教,或八十,或百二十,或百六十,攬茲共成一不思議權實,謂體內權以對於實。若不爾者,非法華也。然此權實,生不知即,乃成體外;佛能知即,乃為體內。若其法體,不出偏圓九一者也。故今權實,說圓實法,備佛界機;說偏權法,備九界機。如下文云:九權一實。今文正就所說法立,非約所被。其所被機,即當眷屬、利益二妙,在受潤門。然權實之道,名義法體,亦難區別,今略示之。且約十界十如明權實者,若以如是空中為實,十界相報,因果即俗,皆名為權(體用義);若以如是為中為實,十界相報,空假皆權(中邊義);若以如是惟屬平等一性之實,十界相報,空假中三,皆名為權(亡照義);若以如是為三諦實,十界相報,皆是因緣所生之法,三道所収,悉名為權(過德義)。以如是屬三諦者,據妙記云:四聖是事,從因至果;六道亦事,亦應例然。因果既同,十義寧缺?文以因果之十為事,故十界中各有因果。故輔行云:不語十界,攝事不遍者,正指十界相性報等因果為事。既指相性報等為事,其云不語三諦攝理不周者,合以如是為三諦也。然佛界得為緣生三道者,例如事權雖起淨業亦在染收,教行為緣雖起佛界,奈何此淨返妄為真,從妄而辯皆三道攝。若其三諦天然性德,不論反妄緣起之事,是故三諦屬理實也。已上諸義唯約權實二名相對,若立非權非實對而權而實為名者,則前體中亡德四義之權,是以皆號非權非實,十界十如之權皆名而權而實,當以佛界十如為實,九界十如為權。其過德之緣生與體用之俗事,既然皆有十界,故該而權而實。若中邊之二邊約界如而辯者,則六道是假,二乘與佛是空,菩薩通空假。又以佛為空,九界為假,故空實而假權。若亡照之俱照約界如而辯者,或以佛菩薩通三諦,餘八在空假。或別以佛是中為實,九界空假為權。若今文正在雙亦兩非之句,乃通二義:一者中邊,二者亡照。非權非實為亡為中,而權而實為邊為照。故玄収五差為權實,云前四是權法,後一是實法。細論各具權實,且依兩義。然此權實不可思議,乃是三世諸佛二智之境。且佛二智以俗為權,以中為實,故文句云:一切種智名實,道種智名權。不言空者,或合歸中,或合歸俗。既此權實所照已該三諦之境,故非權非實,即是一性。若藥草中句以十界論差無差,記云:即空故,差即無差;即假故,無差即差;即中故,非差非無差。既以佛界為無差之實屬空,九界為而差之權屬假,故知中道為䨥非也。所以今文須通中邊、亡照二義。問:諸師皆於俗諦之上乃以九一而分權實,今何不用?答:於俗諦中以佛為實者,乃通二義:一者、例如俗諦,若望空中,號之為事;若俗自論,亦通事理。故輔行以恒沙三昧為理,神通化物為事。今之十界望空中之理是實,故十界是事為權;若就事權自論,故九界為權,佛界為實。二者、於十界中取佛緣生,能顯中道,故名為實。到底實字還歸中理,或歸空中,或歸三諦。其如單俗,但可說十差別之權耳。今只問云:俗諦之事為差無差?若云無差,妙記乃以即假是差;若云差別,差即是權,實方無差。故妙句云:以智方便,權有差別;悉到智地,則無差別。是故此門不二之體,或是一性,或是中道。

△二、釋二:初、明權實二:初、全體照用。

平等大慧,常鑒法界。

全平等體照法界用,平等大三應通二釋:一者平等即中道理,大召空假權實之用,故句釋經寶中云平等大慧者,即是諸佛智慧,如前行步平正義也。平等有二:一法等,即中道理;二眾生等,一切眾生同得佛慧。大者,如前高廣義也。約觀心者,空觀竪等、假觀橫等、中觀橫竪平等,平等雙照即是平等大慧也。文記云平等有二者,法等者,大慧所觀理也。同得者,皆用因理以至果也。若所觀理與眾生異,不名大慧。句云法等即中道理,故知平等即中道也。既云大者如前高廣,當知高廣須通二義:一者只以中道有高廣德,此高廣德體是於中;二者以空為高、以假為廣,今取次義故屬空假。又云平等雙照即是平等大慧者,此全中體起雙照用,是故乃云平等大慧,自行照體、化他照機。又云常鑒取照機義,即體為用,乃以空假照十法界權實之機。二者平等,當通三諦。如句觀心,以此三諦乃為所照,平等之理慧為能照,故慧稱大,大復該三,乃以三慧照於自行三諦之體,全體為用,照於十界空假中三權實之機。若依此義,體中之三當處即一,為非權實;照於十界,為而權實。佛界中實,九界俗權,空通二向,成亡照也。又觀心之文亦中邊也,空但竪等,假但橫等,是故二邊不名平等。問:正義云出纓絡經,今何取以妙句而釋?答:觀荊溪意,取用妙句,記釋句云大慧所觀理也,又云皆用因理以至果等,與今文云亦由理性九權一實,至果乃由契本一理,文義相類,可用釋此。言常鑒者,體不離用,故云常鑒法界,乃通三諦法界、空假法界。問:常鑒法界何唯在於而權而實?答:今取照於權實之機,故下只云九權一實,而此權實體常平等,即非權實,故下有言相冥一念不可分別。

△二、理具果契,為二:初、理具。

亦由理性。

能,具也。或指中道,或指一性。

九權一實。

所具十界,而權而實。

實復九界。

圓通云:復由歸也,返也,還也。今謂不然,復由重也。良以佛界重有九界,如云重重互現。

權亦復然。

此一復字應通二釋:一者、同上訓重,九界之權亦重有佛;二者、以九例佛,故云亦復。意謂九權重有佛界,亦復如佛重有九界。

權實相冥,百界一念。

相冥一念,即是非權非實之性。權實既一性相冥,百界故泯歸一念。

不可分別,任運常然。

若以初句連上讀之,良由百界在一念故不可分別。次句單讀通結上意,百界權實雙亦雙非,咸在理性任運常然,亦可如於諸師之釋。問:理百界為相無相?答:不許定作相無相會,常相常無相,如此了者依稀識具。

△二果契

至果乃由,契本一理。非權非實,而權而實。

理性之體,非因非果,而因而果。今證而果,故云至果,即知前理在而因也。一理者,即平等一性也。如此一性,乃非佛界中道之實,亦非九界空假之權,故此一性曰非權實,而復能照佛界中道之實、九界空假之權,故此一性而能權實。約亡照義,作如此釋。又一理者,即中道也。如此中道,乃非佛界真空之實,亦非九界俗假之權,而復能照佛界真空之實、九界俗假之權,故此中道而能權實。約中邊義,作如此釋。然中邊亦可得名亡照,良以中道能亡能照。今為立名,詮揀法相,且以三一對論為亡照,二一對論為中邊,應知今文通此二義。問:今云契本一理,與前本謂一性何殊?答:若約亡照,其義一同;若約中邊,二處有異。前以空中為一性,今以中道為一性。前文若以空中為一性,則不可云非自非他。法門義理,各有所從,其意幽微,不可率爾。

△二、會三業二:初、示三業皆通權實。然今文中會三業者:一、由所說權實之法既屬口輪,口必附身,現此身口必先心鑒,故乃會之。二、由權實通於三業,前明權實別在口輪,故須會釋。又二:初、示

此即如前心輪自在,致令身口赴權實機。

若非心輪鑒權實之機,何能身口起權實之赴。應身赴權機,真身赴實機,口赴亦爾。故知三業皆通權實。

△二、結二:初、結三業皆通權實。

三業一念,無乖權實。

三業既然,體同一念,故其權實通於三業,通具無乖。

△二、約三業結顯權實不二而二。

不動而施,豈應隔異?

一句對上三業,一句對上權實,乃以三業結顯權實。初句則不動一性而施三業,即理為事也,意例結顯。當知權實即非權實為此權實,故此權實豈應隔異?不隔異者,良由事理不相隔異,是故乃可即理為事。若隔異者,不可即於非權實為而權實。故此文意且明不二而二,未點二而不二。大率云:三業既然即性而施,權實豈應異性而有?又不動三業而施權實,以此對機,豈應隔異?此由上又赴權實機而來也,非謂不動前門三業而施此門權實,為無隔異。

△二、示權實別在口輪,為二:初、示別相。

對說即以權實立稱,在身即以真應為名。

若謂三業各通權實,何故前文別以權實而為口輪?故今示云。

△二、結不二。

三業理同,權實冥合。

此舉通顯別,亦舉能顯所。以能為之三業,既同一性而不二,故所說之權實,亦冥合以無差。若得今釋,文不繁重。以由前文尚是不二而二,今文方點二而不二。

△三、結。

此以三業不二門成。

三業是能,以能成所,故有此門。

△初、標。

十、受潤不二門者。

此門乃以一性中道為不二體。云受潤者,以四眷屬得十利益,故名受潤。依文句科,差別有六:第五、受潤以立今目。當知受潤有通有別,別論唯在三艸二木閏而增長,通論其地亦可受潤。今從法華一雨潤於三艸二木之權及以一地之實,故名受潤。若論受一雨之閏,則受潤二字已是不二。今取所潤草木與地權實不同,故乃屬二。同是一雨,方名不二。此則能潤不二,所潤是二。又以所顯能,故雨亦二。如妙記云:今從所雨得差別名。若爾,與草木何別?答:艸木唯從艸木立名,雲雨乃從所顯為能,是故不同。若約所閏之地以辯不二,三草二木皆一地生,地是無差之實,草木而差之權。以權異實,故為二;以實會權,故不二。此不二體,或空或中。今不約此以辯不二,文中自約地與草木皆同四微,故為不二。是故四微通喻一性及以中道,乃同向門非權非實為不二體。故釋權實與受閏者,須知此意正取玄文悟理論開,結諸權實,即一權實亦不可得為不二矣。復知圓教就位論開,以位格量,亦有三草二木之益。究其所歸,圓只一地。若以今門對前而揀,前自他門雖亦該機,乃以機應對辯不二,未曾就機自論不二,權實三業並就能應而辯不二。

△二、釋二:初、受閏法理二:初、示。

物理本來,性具權實。

物機之物,道理之理,從本以來,有雙非之性為能具,而權而實為所具。

無始熏習,或實或權。

然熏習之義,起信廣明,輔行亦說。今約二處文意而試辯之。夫熏習者,有能有所,性具善惡為所熏也。其能熏內外,有事有理。一者事理對論,以平等一性為能熏,即內熏也。修中善惡為能熏,即外熏也。二者就事自論內外。若約善法論內外者,凡有其四:一約智行,以智為內,以行為外。二約正助,正之智行為內,助之智行為外。二約依正,正報六根而起修善為內熏,歷外六塵而起修善為外熏。四約己他,自己能於依正修善為內熏,假佛菩薩力修善為外熏。以善例惡,亦通此四。凡作惡者,乃非無情,必有識知。但此之知,是無明心為能熏者,乃名為內(例同善中之智)。因無明心起而為行,行行其惡,惡為能熏,乃名為外(例同善中之行)。餘之三種,皆可例說內外者也。當知起善起惡,必由此四而為能熏。若事理相對,事中四義皆為外熏,乃以真如能具之理而為內熏。良由體性常熏所具,故在性時已有熏義。外熏遇時,即得生修中之性。不見此意,徒釋今文。然須復了前念為所熏,後念為能熏。若內若外,即一實性。以實性心熏實性境,而顯實性。斯亦可云:實心熏實境,實熏次第生,實實迭相熏,自然入實理。今文所云無始熏習者,正約事中內外二熏而為能熏,性具權實而為所熏。由彼熏故,全性成修,乃得權實二益不同。

權實由熏,理恒平等。

二、益殊者,由修熏發,其能具性權實本一,故云平等。又所具權實人人有之,由熏自異,或一人成權、或一人成實,其實人人皆具權實,故云平等。

△二、釋。

遇時成習,行願所資。

釋於前文無始熏習。無始而來,若遇機應相感之時,則乃成習。成習者,內熏也。行願者,外熏也。此通智行內外,并正助內外,亦傍通依正內外。由歷外塵發行願故,乃知普賢觀對皆起行願。

若無本因,熏亦徒設。

釋前本來性具權實,亦可得云:若無熏習,具亦徒設。

遇熏自異,非由性殊。

釋上權實由熏理恒平等科。此一段而為釋者,釋上示也。得茲科意,義已顯然,豈同諸師恐成煩沓?文心已上所示之文但為內熏,遇時習行但為外熏。今謂未然,上文只云無始熏習,焉知但是內熏者耶?圓通以無始對下遇時,乃為今曰。其亦未然,只云遇時,何定今曰?正義以無始熏習為遇權實教也,以遇時成習等為遇教,即有解行也。成習是解,行願是行,此皆外熏,以性具權實號為內熏。今問:指性具者,為能熏耶?為所熏耶?若據正義云:故知不明性善性惡,則內熏尚昧。故輔行云:以內具故,他境能熏。此則孤山乃以性具為所熏也。若爾,但有外熏熏於內具,則內具自無能熏者耶?若謂性具善惡為能熏者,未審指何為所熏耶?故知未善真如常熏內具之文,返成內具常熏,故今不取。

△二、明受閏感應有二:初、示感應二:初、總立。

性雖無殊。

牒上生下

必籍幻發。

能發屬應,所發屬機。玄云:弩有可發之機,故射者發之。籤云:眾生如弩,宿因如機,佛如射之,應如發之,益如箭中。文雖舉應,必有所發。

△二、釋相二:初、釋幻發。

幻機幻感,幻應幻赴。

以性奪修,故皆如幻。意在即幻而為感應,指理即事,故機感應赴,無不宛然。

△二、釋無殊。

能應所化,並非權實。

機應如幻,並非權實,點事即理,故性無殊。

△二、明性具三:初、示。

然由生具非權非實成權實機,佛亦果具非權非實成權實應。

生之與佛,同一妙性,故皆具權實,以成機應。

△二、釋二:初、釋權實。

物機應契。

物以權實為機,應以權實而契。

身土無偏。

生之與佛各具權實、各有身土。今文通二:一者尅體,在下三土由應機故;二者隨具,亦乃該攝寂光法身。此有三義:一者以實報中有分證故;二者極品寂光以被機故,機雖在下法乃究竟;三者由機通得妙覺益故。例如約觀約𱎝論斷、約位而論,在妙覺位得妙覺益機成益相,能成在機在因、所成在佛在果,以生與佛權實一同故云無偏,非謂權實自相即故云無偏也。

△二、釋雙非。

同常寂光,無非法界。

皆歸一性,故云同也。土同寂光,身同法身,無非即同義。法界即法身。

△三、結二:初、結感應。

故知三千同在心地,與佛心地三千不殊。

兩處心地,結上生佛具非權實;兩處三千,結上成於權實機應。

△二、結機感受閏不二。

四微體同,權實益等。

實之一地,權之草木,皆具四微。其四微者,正喻不二之理性也。以中道一性而有四德,故喻四微。權實益等者,合法也。得權益者亦一性四德,得實益者亦一性四德,是故受閏則不二矣。若以今文約於三千喻四微者,幾許悞哉!

△三、結。

此以權實不二門成。

由說權實之法,故有受閏之機。

△三、結二:初、結能申。

是故十門,門門通入色心,乃至受潤咸然。

十門為能申,十妙并經乃是所申,故能申之門,門門通入。以不二觀照不二心,入不二理,三千一念咸空、假、中,即三是一,以為不二。故此不二即為能觀,即為所觀,能所一如,全體是入,非謂入他。

△二、結所申,又二:初、所申十妙。從文分說,玄文十妙為能申,經之妙名為所申。今牒此能、所皆為所申,即以十門為能申也。從意而說,玄文十妙即經妙名。今總言之,皆所申名,故次科中方是所申經之別文。 初又二:初、所申十妙。理一又二:初、標。

故使十妙,始終理一。

由能申不二,故所申理一。如色心申境,乃至受閏申眷屬利益。色心中云:一切諸法,無非心性。內外中云:唯一實性,無空假中。修性中云:達無修性,唯一妙乘。因果中云:因果無殊,始終理一。染淨中云:由了染淨,空中自亡。依正中云:依正既居一心。自他中云:本謂一性。三業中云:界尚一念,三業豈殊。權實中云:權實相冥,百界一念。受閏中云:權實由熏,理恒平等。以能顯所,十妙咸一。

△二、釋。

如境本來具三。

境妙

依理生解,故名為智。

智妙

智解導行。

行妙。

行解契理,三法相符,不異而異,假立淺深,設位簡濫。

位妙。

境智行等所論三者,由今釋法故名三軌。然此三軌即一實性,是故三軌通於始終,不須於此以辯離合。法體既圓,離合之旨蘊乎其中,當順文意且辯始終理一者也。而云行解契理者,行三解三各皆契理,由契理故理同故即,不可分別位之高下,不異而異辯位高下,故云假立。

三法祇是證彼理三。

三、法妙也。證無別法,即是證於境妙理三。此約三為自行因果。

下之五章,三法起用。

感應等五,起三法用。三法在己,為自行因果。三法為物,為化他能所。

△二、攬妙成觀,又二:初、示三法不出一念。

三法既是一念三千,即空、假、中成,故有用。

成即自行五妙,故玄文云:前五自行成也。用即化他五妙,故自之與他,皆即一念。

△二、示一念即攝本迹

若了一念十方三世諸佛之法,本迹非遙。

能了一念,即開顯之道備矣。十方諸佛,本迹三千,不離當念,故曰非遙。

△三、示十門所申歸趣。

故重述十門,令觀行可識。

玄文已釋十妙,今復述此十門,故云重述。又籤文依玄釋十妙竟,今復十門以述妙旨,故云重述。所述一念三千,意在觀行明了。

△二、結所申經文。

首題既爾,攬別為總,符文可知。

十妙妙字,即首題之名,以總類別,別文符合,旨在觀行,故云可知。

十不二門樞要卷之下(終)

No. 930-B 跋

本講智涌和尚嘗為門學敷演此文,窮深極微,符軌合轍。覈諸章藻,雖則建大義,立宗旨,各據其所得。至於決擇考較,不能無同異短長之論。諸生請為註解,遂成一家之書。示寂日,付之小子。嗚呼!古人所謂百年影殂,千載心在,故不可不傳於將來。謹命工鏤板,庶與諸家鈔記爭輝並耀。君子不黨,四方明達之士,必將有鑒於斯。

紹興壬戌七月晦日門生與咸謹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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