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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922
止觀義例科

止觀義例。

天台沙門 湛然 述

第一所傳部別例
第二所依正教例
第三文義消釋例
第四大章總別例
第五心境釋疑例
第六解行相資例
第七喻疑顯正例(有題云破迷者請改)

○第一、所傳部別例者

總指一部,以為圓頓佛乘正行之大體也。

大意文初雖有數處三止觀結,但泛爾借名結義,非謂即為三種行相。以大意中文略意廣,故用三:一、收束結撮。

應知部內,意唯在頓。

故序中云:大意在一頓。

以略冠廣,不可差殊。

又示處中云圓頓文者,如玉泉寺所記。

下文雖有四教八教,思議不思議,相待絕待,皆為顯於圓頓一實。

故大車文中,以思議相待等而為僕從,實相妙理以為車體,無漏妙觀以為白牛,自餘諸法皆莊嚴具。

故知此部更無他趣。

○第二、所依正教例者

散引諸文,該乎一代。

文體正意唯歸二經:一、依法華本迹顯實,二、依涅槃扶律顯常,以此二經同醍醐故。

所以釋名論待論絕,乃至偏圓文中,具引蓮華三喻釋名。

顯體具用,光宅四一,即是實相,為行正體也。

況諸境十乘,皆以大車為喻。

故生起十乘文末總稱歎云:積劫勤求道場,證得身子三請。法譬三說正在茲乎?

是知四種三昧,皆依實相。實相是安樂之法,四緣是安樂之行。證實相已,所獲依報,名為大果。

起教只是為令眾生開示悟入。

旨歸,只是歸於三軌妙法祕藏。

所以始末皆依法華,此即法華三昧之妙行也。

次用涅槃者,雖依法華,咸歸一實。末代根鈍,若無扶助,則正行傾覆,正助相添,方能遠運。

佛化尚以涅槃為壽,況末代修行,非助不前。

故扶律說常,以顯實相。推功在彼,故正用法華,意顯圓常,即二經齊等。

○第三、文義消釋例者

又更為二:一者詳究文義,二者消釋體勢。初又為二:一者詳究文義,二者詳究文相。初為十例。

一者引證通局,如引法華部唯一實,文敘昔教以為所開,故部中之文有權有實,若局證一實則唯引一實文,若通證方便則兼引昔義,如引法華證漸不定所引四味,文之與部通局亦然。

二者、泛引流類,謂引教證觀等。如引華嚴先照高山,淨名始坐佛樹,大經從牛出乳,法華以異方便等,以證三止觀義。故知教觀漸等名同,其義永異。彼文判教,今以類同,是故借教用。

三者、借名申義,謂借權名申於實義。如引方等斥奪之名,申今開權絕待之義。引餘三時,類此可知。於彼即是兼、但、對等,於今即成開、廢、會等。

四者、借喻轉譬,如豬揩金山等。論喻忍等,今借譬止等,喻是世間物類而已,隨義轉用,何局本文?如火一物,諸經或時譬瞋、譬智,或用照、用燒,以形、以性,若體、若用,地、水、風等為喻亦然,是故不應局文為定。

五者、傍引辨異。如諸文用毗曇.成實,若證漸初及偏小等,則但名義兼借。如信.法二行文,初五陰之王數,同時異時等,但為辨異,非借名義。

六者、開總出別。如四悉、五味、三假、二空,本文義含,開合義徧,諸門諸教,莫不咸然。

七者引用宗要,如引法華權實本迹,般若加說共不共等,方等彈斥神力不共等,隨引一句兩句得彼文心,若破若立不失部旨。

八者、引用儒道,若破若立,不違本宗,略辨異同,不在委細,不以名似,將為義同,是故所引,粗爾存略。

九者、借名略義。如攝法中及識藥等,但借其名以示相狀,若更委釋太成繁廣,略指上下准例可知。

十者、准例用義,如教、證二道本在別教,今則通用,乃分兩意:約證、約說,准望三觀立三止等。

二者詳究文相,亦為十例。

一者、隨相開合,如三觀、四教、四悉、五味、諦、緣、度等,一家立義,文相皆然,寬廣無窮,隨事隨理,隨法隨名,隨行隨證,隨自隨他,無不通用。然須結撮,勿使浮濫。若不爾者,徵文靡託,立行莫施。若得今意,存本文則淺深有則,演義理則縱廣無涯,示一心則卷權歸實,泛從被物則開實出權,立行儀則以智為道,蕩相者則纖毫不遺,存諸教則因果歷然,顯一理則始終無二。

二者、結示處所及立本,文意如例。餘陰入在破徧文末,豎破法徧,有六處示妙。妙境中明說教大體,發心中則約圓斥徧,安心中義開三種,道品中不出念處,通塞中元治能執,次位中勸修五悔,安忍無著,但在進功。若搜得宗源,則諸文可識,大綱既整,網日易存。

三者、事理旁正。如四三昧,正為顯理,旁兼治重;如十法界,正示理具,旁識淺深;如識次位,正為簡濫,旁為通經。又諸文中,一切皆以破古為旁,意雖旁正,文不可廢。

四者文偏意圓,如以三止觀結於諸文,及五略中所用三教諸境十乘縱橫偏小等三種止觀,皆緣實相等。

五者、廣略有無。如發心中,顯數則廣而文相略;後十法中,文相則廣而顯數略。修大行中,事儀則廣而十法略;修正觀中,十法則廣而事儀略。後三大章,大意中有,廣解中無;十種境界,正觀中有,四三昧無。雖互略無,義必通具。

六者、文行不同。如十境、十乘生起次第,十禪淺深豎破法徧。文雖次第,行必隨人,十禪何必自淺階深?豎破元為顯於不二,或隨豎次入,何障於理?自淺階深,妙觀斯在。

七者、待絕前後。若約教相,必先待後絕;若論道理,待絕俱時。

八者、破會不同。若依化儀,必先破次會,如先斥小,後方會圓,故方等.般若廣破偏小,次至法華方會入實。約人約行,破會同時,如照權了實,照權名破,了實名會。是故今文為顯理故,不同玄文專在判教。凡有釋義,破必居先,故今偏圓,借彼釋名,次第則別。

九者、行解不同,如五略、生起、分別、十章、引證、破古、問答、料簡等,多為生解。若十法總別,十境互發,十禪離合,十境發相,專在於行,是故先識,方可造修。

十者、舉例從略,如道品攝,法假中空例破餘陰,餘使餘品以例初品,相續相待以例因成,則細尋廣意以申餘文,歷法先思方不昧旨。若十法成觀,但於陰入委識根由,餘九待發方可設觀,故九境中但分別境,境下十觀不細委分,但隨境轉照非關廣說。

次消釋體勢,又更為二:一文體勢,二義體勢。初文體勢,亦為十例:

一者、法喻廣略。若法略喻廣,則展法文與喻相稱,不專守略法以擁喻文。或法廣喻略,則攢法對喻,或開喻對法,如如意珠喻不思議境等。或法別喻總,如以大車喻於十法,則開彼總喻以對十法。若以善畫勝堂為喻,不須開對,但略合而已。若法喻俱總,如以虗空喻於法界。若法喻俱別,則隨文對消,可以意得。

二者法喻合三,互有互無,隨宜設用,存沒適時。

三者開合自他。凡列章門,有對自開合,如五略對十廣。有對他開合,如以十廣對五重。玄義有相攝開合,如開上合下。有義立開合,如攝法等開六開四等。不出自他因果,及文四義二,意唯在一。文相若盈若縮,多少適時。後數必使至十,從義則賖促隨宜。

四者、注云云者,若上文已具,或餘部廣存,重展成繁,或廣文非要。若消釋者,須委的處所,撮略指示;若傳寫者,有闕須填。

五者、破立存沒。如破古師及邪僻,其義壞已,不須更存。縱存其名,不用其義,或小有不當,則有去有取。若破偏破小,破已必立,為成一家不思議理,為逗一代不思議化等。

六者、長短不同。若大小法相,問答研覈,法喻對當,章門開合,則隨文消釋,無俟遠求。如不思議境等,及破法徧,必觀歷初後,尋求中間,或結長就短,或演短令長,是故皆須遠騰文勢,方可碎釋。碎釋文顯,必融碎令全,使文理通暢,令一家行門,歸趣有在。或總別二釋,則以總冠別。別釋義長,則掣別歸總。

七者、法喻隱顯。若法隱喻顯,則求喻意以消法;若法顯喻隱,則求法意以消喻。喻望於合,顯隱例然。是則不失文旨,上下相承。

八者、問答迷解。若迷問而不迷答,則求答意以設問;若迷答而不迷問,則研問文以成答。或問從答生,或孤然釋妨,或因答作並,或從答設難,或答順於問,或答違於問,或答杜於問,或答開問端。

九者、舉例消文。如六度之文,或語勢兼含,應以教定之,使六文一類。若諦若緣,諸法皆爾。

十者以教定法,皆隨其教體以立義宗。或名偏意圓,從體以定。

二者義體勢亦為十例。

一者部體本意,凡欲釋義先思部類,如法華玄雖諸義之下皆立觀心,然文本意明五重玄義出諸教上,則教正觀旁託事興觀義立觀心,教中則以權實本迹為主,常以五味八教以簡於權,並以世界塵數以簡於迹,若本迹交雜教味疏遺,無以顯於待絕二妙,餘味餘部以類求之則可知矣。若今止觀縱用諸教,意在十法以成妙觀,則觀正教旁為顯實理旁通諸教,復為生信旁引諸經。

二者、觀教同異。既約法華應須八教,教雖有八,頓等四教是佛化儀,藏等四教是佛化法,依法起觀觀則有四,漸既異別更加不定,故觀則有六。開權顯實會藏等三,漸及不定元知圓極,故佛本意唯佛乘是。如今文隨教雖復若八若四,本意唯為成一佛乘。

三者、觀門準則,隨機逗物,雖立四門,教法體度,無生為首。若消法相,為成行解,斥奪比決,上下交映,皆悉結撮,歸於一乘。

四者、會異考同。若一切異名皆入一實,名為通會。如會隨入悉,止觀異名等,名為別會。通別二會攝法罄盡,則一家義勢攝法無窮,乃至法門亦具通別二會之意。又如破徧度入名為通會,當教當門名為別會。言考同者,如大小經論,凡所立名,部袠雖殊,名相不別,豈為名同令法一槩?必以理簡而使甄分。如諸外人尚以大自在天立三身名,豈此三名體同宗極?故云不可尋通名而求別體,故用相簡之。是以考同出異,會異令同,若異若同,同入一極。

五者以一例諸,如教證二道,及一心具法,不同世人取著一念思議境,立佛法界。前明可思議,後明不可思議等部內,唯有一文說之。以此一文而均上下,使處處文義通徹昭然。

六者、名義通局,如置毒譬。經中唯譬五道不同,佛性不變;五味唯喻一代五時,濃淡雖殊,皆從牛出。今文從義,處處徧入,或定不定,或行或人,或教或位,或時或部,不可壅義而守其名。故用置毒,則有兩種醍醐殺人;若用五味,則有兩種乳不等。

七者開拓句法,或四或六,或三十六,乃至百千,隨其文意,應多應少,皆使徧在一代教門,一一皆令有名有義,無得輒爾無義立名。

八者、束散前後。凡諸寬文,文中無結,或障文勢。若逐意便,或前結而後開,或前散而後束。所以釋者,先須撿括語意寬急,所詣歸宗,使觀行有在。

九者行理交映,理有權實行有親疎,親正疎旁廢權入實,理無種種行有淺深,說理則泯彼階差,談行必積功方達,以理融行以行綜理,諸位無濫方可免失,豈可尚深偏求一句?況以二十五法而為前導,十乘十境以為正修,故知行理相融方有所至。故第五云:照潤導達交絡瑩飾,一體二手更互揩摩。

然義解者,非消文時,欲出文意,必須出沒開合,先令妙境周圓,依境立願,願行相稱,正助無闕,不失次位。是則可以斥偏邪,可以進圓行,可以顯異意,可以立宗徒。

若消文時,先鉤鎻文勢一道豎進,次洮鍊前後以顯行相,以一觀境冠於下九,以一弘誓通及諸行,以一安心徧該始末。破徧只是安心加行,通塞只是上二細門,以一道品調停陰入,正助只是助開前四次位,通為上之七門,以除濫過。安忍.離愛上八功能,入初住時轉名十大,良有以也。

若不得意,徒勞生起,說行說理,未足可師。何者?越次則傷文,專文則損理。

十者、教觀折攝。教折攝者,若權若實,適時而用,或攝權折實,或歎實折權,理事因果,四門四悉,隨教隨機,約人約部,若密若顯,若現若當,為熟為種,逆化順化,不出一折一攝意也。

觀折攝者,觀一境歷一心,或折為無常,或融為理性,宜治樂厭,止觀智斷,苦樂縱奪,順逆體析,如是等相,皆亦不出折攝二意。

故此教觀折攝二者,以理觀之,使元意有在。此四十條,略知大槩,餘不盡者,準此可知。

○第四、大章總別例者

十章,十境十乘,離合同異,立意等別。

初、十立大章。言大章者,準分別中十門不同,具如大意與九而辨同異。

初釋大意。既云五略,對下即是廣略二門。

若爾,亦可釋名已去,更開十章。

如法華玄釋十妙文。

今此為對旨歸,非廣非略,文勢便故,故以大意共為十章。

禪門亦爾。

若欲開者,則開顯體出眼智教相,則中間八章自離為十。

如五重玄義,亦是合於中八而為五章,合攝法入體相中義當顯體,合方便、正觀、果報共為一宗,起教義當於用,偏圓義當判教。彼為釋經,此為成觀,故有少別爾。

今存十數,故離五為八,更加初後,則數整足。

十境離合者。

互發正意,只有九雙,亦為成十數,故加三障四魔一雙,故此十境若非三障,即是四魔。又十境者,亦是為成十數,故具示爾。故下章安問云:法若塵沙,境何定十?

今於十內若更合者,二乘、菩薩但合為一方便境,則但有九;若以煩惱入於六蔽習因相中,則但有八;若以煩惱及業并陰入境為三道境,則但有七;或依前八,復以慢入煩惱境中,亦但成七;若以見慢入世禪攝,則但有六;又以病患入陰入攝,則但有五。四、三者,如四魔、三障,若但以發、不發相對,則但成二;若但以一所觀為言,則但有一。

開合雖爾,今明發相氣類不同,是故為十。

以陰對九,陰非發得,是故別立。二乘、菩薩雖同方便,發心異故。煩惱起重,習因輕微,展轉互通,故名為道。此諸發得,三皆現起。慢與煩惱濫別,禪中未必一向發見。病雖是陰,陰不必病;病雖有障,非業相現;病雖有魔,已屬魔境。二及三、四,發相頗分,況但為一,最為通漫,是故隨相必須開十。

次明十乘立意者,下文云:橫豎該羅,十觀具足。今探文意,總為五釋:一者、總釋;二者、別釋;三者、橫豎四句釋;四者、附文來意法相釋;五者、與他所立永異釋。

總別二釋,橫豎四句,具如記中。

附文者,十法生起又名為豎,一一法中各含多意又名為橫,生起如文各有多意,具如本文隨義別釋。

今搜文意,覽略知廣,雖有小小多少不同,今於十法各例為五,故立斯十。

妙境五者:一、為示三千在一念故;二、為示極理異後乘故;三、為欲開顯思議境故;四、為利根者開悟理故;五、為下九法作所依故。

發心五者:一、為解理者仍須願故,二、為明發心攝法徧故,三、為欲辨異諸徧小故,四、為明中根發方悟故,五、為下八法作行始故。

安心五者:一、為明有願仍須行故;二、為辨中根難安故;三、為示法同隨人異故;四、為示凡夫自他安故;五、為示開總出別安故。

破法徧五者:一、為辨此門,徧用慧故;二、隨用一門,橫豎徧故;三、為初心者,依教門故;四、示初心者,依無生故;五、三諦圓融,破方徧故。此中五意,後之三意別在今文,前之二意通在初後。

通塞五者:一、為示檢校非一節故,二、為示橫豎通仍塞故,三、為示一心仍有塞故,四、為示寶渚是所通故,五、兼消經文過五百故。

道品五者:一、為示須用道品調故;二、為示調停異偏小故;三、為示念處是陰境故;四、為示道品攝諸行故;五、為示品後必有門故。

正助五者:一、為重蔽者必須助故,二、為示事度能治蔽故,三、為示助道攝法徧故,四、為示正助合行相故,五、為示三教俱是助故。

次位五者:一、為示妙位使不濫故;二、為示妙位德難思故;三、為示慕果令思齊故;四、為增上慢知非聖故;五、為逗眾生宜樂者故。

安忍五者:一、示內外障須安忍故;二、為斥鄙夫擅師位故;三、為示行者內外術故;四、為示先賢安忍軌故;五、為令䇿進相似位故。

離愛五者,一為令離於頂墮位故、二為示大小乘頂墮別故、三為示似愛非真愛故、四為示功用異偏小故、五為令䇿進入初住故。

此一一五並以初文而為正意,下四並是文中兼具。若預了此五,則對文可識。

次明所立異於諸家,及今學者讀文昧旨,不知所立唯順圓融,若不了之,修習無分。於中又二:先總,次別。

所言總者,略列十條:一、須知乘體無發無到;二、須知乘體通因通果;三、須知圓乘具於十法;四、須知大車唯喻十法;五、須知諸法皆具十乘;六、須知諸教門門具十;七、須知開顯唯妙十法;八、須知簡體與具度別;九、須知觀心立十法義;十、須知白牛異黑牛故。

所言別者,於一一法各具四意,縱有一兩似前附文,為欲辨異他所立故。

妙境四者。

一、於無情境立佛乘故。若無佛乘,佛法身體為徧不徧?亦不應云:佛法身體同於無情及以不同。是故應云:法名不覺,佛名為覺。佛即是法,法即是眾。豈可條然?

二、眾生性德具三因故。若無三因,則緣了始有無常,如何無常而立常果?大經破外用別教意,非此所論。

三、依正二報在一念故。他人咸知一切唯識,不知身土居乎一心,故知心體即常寂光,寂光諸土無二無別,遮那之身與土相稱,法與報應一體無差。

四、佛本不斷性惡法故,性惡若斷,普現色身從何而立?但使分得常住法身,不動而動,徧應身土。具如觀音玄文及第五記。

發心四者。

一、發心先思所託之境。如十種發心,各四解不同,乃至當分跨節不同。

二、念念具足四弘誓故,以總冠別,一一行願,從茲而立。故知無作四諦,只一念心為依,此境徧於多念。

三、於一念心以辨能所。以此能所悲己悲他,他一念心生佛理等,是故菩薩依斯起誓。

四、圓發。仍須徧立徧破,離能著已,方契所依。

安心四者。

一、圓頓止觀,據行仍開六十四番,不立多番,逗會不足。

二。一念止觀,須了能所,定慧諦境,諸行宛然。所以離總出別,別皆有總,雖異而同,雖同而異。

三、寂照相即,初心可修。他以用權,在於極果。初後不二,其教徒施。

四、凡師為他,仍須問彼,同設一位,未見益方,縱轉弄好異,尚新而已,隨順己見,何關適他?受者非機,語見增長,所以同宗,枝派乖各,理觀既薄,矛盾遂滋。今家辨師,先分凡聖,六根淨位,尚曰凡流,五品弟子,理非真應,問他設教,依病立方,四悉便宜,二行互益,何須固執,終朝守株?

破徧四者。

一、初無生心,橫豎雖徧,復須後位。六、即豎窮,若橫若豎,無不即理。橫門一一無不具豎及非橫豎。

二、須知他門他門理等。

三、度入他門,諸法無差。若用一門,諸門融入。況涅槃釋義,佛藏示相,棱伽釋成,地持對教,咸隨法相,度入諸門。又以一念心,該冠兩門,高廣大車,不動而運。

四、入住應徧,方名假偏及以真徧。爾前雖觀圓融三諦,但是自行觀行相似,約位仍在若俗若真,是故雖圓未名破徧。住後尚須節節離愛,方能令淨餘位無明。

通塞四者。

一、三止三觀,在一心中,仍了開權,諸法無外,節節檢校,能著之心,無檢無著,方乃名通。

二、一心止觀,仍須善達通中之塞,塞中苦集無明蔽等,無非法界成於無作諦緣度也。

三、初心寶渚,六即甄分,故得毫善皆成佛因。

四、須了能破轉為所破,謂賊為將,此喻可知。若不爾者,不見說觀然成或過,乃成菩薩旃陀羅也。

道品四者。

一、為示聞觀大小俱須講者,唯約小位辨之,尚失小乘相生相攝,況復餘耶?大乘觀者,大小俱棄,將何以為所行之軌?

二、須用諸品展轉調停。諸家縱修,唯云念處,後品何妨而不用之?

三、圓道品後,明三空門。他既不明,能通何在?如世行道至無門可入。

四、與一切行名異體同,具如攝法文中廣明。

正助四者。

一、圓頓仍須助開三脫。近代修者,得語為證,是故不論助治開門。

二、別教教道,仍名為事,乃至用圓,猶名理助,助成理發,案位勝進。

三、雖用三教而為助治,仍須委用對轉兼具,他無一番況復諸句。

四、六度乃至一十二條成道、轉法輪、入涅槃等,俱須四教事理合行。

次位四者:

一、始終不二,仍須六即,弘教修觀,咸須委知,方免初住,稱為妙覺。

二、他又不立五品六根法華之文,便為無用。

三、約陰界入而辨次位。

四六時五悔為入位方便,他不明之,將何以為圓行之始。

安忍四者。

一、雖行六度,事理相即,即位未深,因生違順。他不辨此,牽破觀心,不入六根,良由於此。

二、事理雖即,須知此位煩惱全在,豈以麤心暫時小息,便計此相而為果頭?若歎為果頭,慙不敢受;若降為凡下,仍復鄙之,二楹中間無所名也。是故當知,初品檢量,他己無分。

三、內外違順俱安忍,故須明識能忍所忍。

四、以三術自安,令入後位。

離愛四者:一、三界愛斷,仍受愛名;二、此頂墮名,不同退墮三受。

此互用得法受名。四、此位向後復須入位。

○第五、心境釋疑例者

略為二十番。

問:第一卷弘誓中云:對法界,起法界。如何法界有起有對?

答:如前分別,其義已顯。

若欲更論,各有所以:一者約理,心佛無殊,雖對雖起,奚甞非理?二者夫念起,依理體達,若起若對,不出法界。三者稱理,理既法界,起對稱理,無非法界。

今此文中,義通三種,意在前二,故云起對,復云法界。此三即是六即意也。初是理即,次是名字.觀行.相似三即,三是分真.究竟二即。

問:十界四運正起,其相易知。已起未起,如何觀察?

答:起已未起,雖即不專的在一境,然須形於正起之心,則知已起為屬何界,望前為已,望後為未,是故已未望於欲正而得修觀。

問:起已望前,心相可識;未起望後,有後可望,則名欲起。何名未起?

答:對於後境,知心未起,名為未起。心相欲生,即是欲起。是故二心心相全別。

觀此一運,即具十界,百界千如,即空即中。

故知雖觀十界四運,亡界亡運,唯觀三千,即空即中,無三名字,能所㳷合。

是故不同賴緣之假,無自性空,空假不二,名之為中。

故借喻云:諸色心現時,如金銀隱起,金處異名生,與金無前後。亦如官路土,私人掘為像,智者知路土,凡愚謂像生。後時官欲行,還將像填路,像本不生滅,路亦無新故。

四、問:外無情色,不與心俱,如何復能具足三德,而云三德徧一切處?

答:何但外色不與心俱,內身亦如草木瓦礫。

若論具德,不獨向心,由心變故。謂內心、外色,心非內外,故色無內外,而內而外。隨其心淨則佛土淨,隨佛土淨則智慧淨,色心淨故諸法淨,諸法淨故色心淨,何得獨云外色非心?

是故破法徧中,以識例色。第七卷末,若心若色,無非大車。

五、問:今現見青黃赤白,如何即是真如法界?

答言:青等執情所見,言法界者從理而說,何得將情以難於理?今所觀者違情觀理,不可更令違理順情。

又青等是世諦,法界是真諦。又青等是世諦少分,法界是三諦全分。

又青等是肉、天二眼所見少分,法界是佛眼所見全分。

一眼具五眼,青等具諸法,一諦、三諦亦復如是,是故不得以青等難於法界。

故棄葢中云:色非味非離,凡夫自味,二乘自離,色體本來法界常住。

六問:發菩提心求於極果,果地自然能應一切,何須必假大悲居先,而云佛菩提心從大悲起?

答:若無大悲熏於法性,理藏性法無由得開。藏若不開,尚無初住,何況極果?是故不以大悲熏心,後時則無能利之法。

問:若爾,十法成乘,何不以大悲居初,而但以妙境為首?

答:通塗次第,理境居初。若發心中,大悲為首。

七、問安心。初云:本來寂滅,為修為性?

答:若云心性本寂本滅,寂即是止,滅即是觀,此約理性。若云體妄即是法性,法性無起,達妄本空,空亦無滅,此約修觀說,亦是修性合說故。

八、問:總安心中止觀圓修,下別安中但是偏修,如何得云以總冠別?

答:所云偏者,非永別也。止是觀家之止,觀是止家之觀,體同用別,暫適行宜,故知即總,俱時而異,隨用故分,順理故合。若其離成三諦次第之別,此則止觀不可俱時,具如諸教分別相狀。若圓安者,如總安初云:不動止只是不動智,不動智只是不動止,以此同體而冠於別,故無二也。

九、問:安心初云:但信法性,不信其諸。為唯法性,無復其諸?若都無者,現見諸法。復云:法性具一切法。

答:以眾生久劫但著諸法,不信法性,破昔計故,約對治說,令於諸法純見法性。若見法性,即見法性純是諸法。是諸法性本無名字,約破立說,名性名法。

十、問:諸文皆云色心不二,若欲觀察,如何立觀?

答:心色一體,無前無後,皆是法界。

修觀次第,必先內心。

內心若淨,以此淨心,歷一切法,任運㳷合。又亦先了萬法唯心,方可觀心。能了諸法,則見諸法唯心唯色。當知一切由心分別,諸法何曾自謂同異。

故占察經云:觀有二種:一者唯識,二者實相。實相觀理,唯識歷事。

事理不二,觀道稍開。能了此者,可與論道。

十一問:安心中云:體其實不起滅。妄謂起滅為當只除,妄謂猶存起滅為體,妄謂令無起滅。

答:此亦無別,須善其意。若單論理,非起非性。若約果德,則性不妨起。若約眾生,唯起迷性。若聖鑒凡,即起只是性。今從反迷歸悟以說,令離起歸性,見非起性。仍恐迷者離起求性,故令體起,其實不起。起既不起,滅亦無滅。

十二、問:既云一心止觀,何得更立六十四番?答:六十四番者,約根約行,迴轉相資。總徧而論,有六十四行者,何必盡具諸數?又論其體性,只是約於法性寂照自在堪用,故爾許爾。

十三問:即此文中,或云諸法即是法性,或云四運四性推檢,何者為要?

答:夫觀心法,有事有理。從理唯達法性,更不餘塗。從事則專照起心,四性叵得,亦名本末。本末相映,事理不二。

十四問:法華玄文,境能照智,雖引誠證,理亦難明。

答:順方便教,理不可會。

若從極說,於理易融。以心為境,心亦能照。能所俱心,心體俱徧。心心相照,於理甚明。

故不可思議境,初云不可思議境,即是觀。

以是得為四句分別。

境照於境,境照於智,智照於境,智照於智。

照者方照,非說可窮;照者應說,非照可了。說者方說,非照可窮;說者應照,非說可了。

是故不同世謂頑境以為所照,又亦不同偏小妄心以為所照,又亦不同假立真如以為所照。所照既爾,能照亦然,不可率爾。

十五、問:破法徧中云須先用無生為首者,門後料簡,云何復云無生是智,無滅是斷?智則是觀,斷則是止,應無生門唯觀無止?

答:破徧門意,從事偏說,故文中云:有定之慧而盡淨之。具如記中廣分別說。

十六、問禪境初十二因緣觀不思議境。初云:不同世人取著一念能具三千,為唯此中諸境皆然?

答:一切皆爾。

十七問:若爾,應當取著心中,不具三千。

答:此準用觀觀境而說。

取著之心本是諸法,照此著心緣生虗假,假中三千自體性空,即是心性不可思議圓妙三諦。

譬如空華,華與空體無一無別,此空不當華之與空。對華說空,空無名字。

以此細推,諸法皆爾。

十八問:十二因緣妙境文中,束為三道,以對三德。苦身質閡,那對法身。

答:此約理說的相翻對,以身對身故作此說。實論三體更無前後,且論無始苦輪無際,與業煩惱不並不別,況今文中約於一念十界百界以論因緣,約此因緣以論三道,約此三道以論三德,是故三道及以三德並無前後,性德三因無時不具,豈更問質閡等耶?

十九問。有人問云:此土真詮,稟承有緒,雖教科開廣,而本味仍存,尋求宗源,自可會本,何須復立一心三觀,四運推檢,溷我清流?

答:濬流本清,撓之未濁。

真源體淨,混也詎妨。設使印度一聖,來儀未若兜率。

二生垂降,故東陽大士位居等覺,尚以三觀四運而為心要。

故獨自詩云:獨自精,其實離聲名。三觀一心融萬品,荊棘叢林何處生?

獨自作,問我心中何所著?推撿四運併無生,千端萬累何能縛?

況復三觀,本宗纓絡。

補處大士,金口親承。

故知一家教門,遠稟佛經,復與大士,宛如符契。

況所用義旨,以法華為宗骨,以智論為指南,以大經為扶疏,以大品為觀法,引諸經以增信,引諸論以助成。

觀心為經,諸法為緯,織成部帙,不與他同。

問:大師口決純為治病,為復更有餘心要耶?

答:諸皆治病。

唯有一偈云:師甞教誡言,實心繫實境,實緣次第生,實實迭相注,自然入實理。

釋曰:心若繫境,境必繫心,心境相繫,名為實緣。復由後心,心心相續,心心相繫,名迭相注。即是心注於境,境注於境,境注於心,心心境境,念念相注。如是次第,剎那無間,自然從於觀行相似以入分證,故云入實。

第六行、解相資例者

如分別中,總以十義分別十章。於中且約自行化他,則前八自行。於中去果論因,則果報為果,非今正意。前七為因,正明修相。於七因中,前五生解,後二為行。

分別文中雖以起教取譬於自,起教化他義當於解,越次取文兼化他故,故自行解唯前五章是也。

大意雖有行及果報等文,但是示行及果報等,令知始末,非謂即是修行相也。

何者修行?俱須二十五法以為方便,十乘十境以為正修。

所以者何?若無十境,乘則無體;若無十法,名壞驢車。

故知必須五章,以生妙解。於生解中,大意則略。解始終自他因果,則文略而意寬。次四專在名體,則文理俱廣。

故以廣解導於行始,使二十五法隨教甄分,會開廢麤,方可得名妙行之首也。

是故五章一不可廢。若用此解而修十法,則但釋十法名宗次第,於理自足。而今文中相猶廣者,為鈍根者仍恐不曉觀法次第,故引前解入觀委論。又恐繁文,故於陰入具釋十法九境比知,是故諸文不無旁正。

且如十境,只一念心,行之地也。一一顯示,境相不同,行之種也。

一一起於十乘觀法,行之雨也。一一轉成不思議境,行之牙也。一一發心,行之幹也。一一安心,行之葉也。一一破徧,乃至正助,行之華也。一一次位,以至離愛,行之果也。

若無六事,道樹不端。

次第雖爾,若從人說,上根即於境種而生於果,故文云:直聞是言,病即除愈。為中、下根更須後法,是故文云:至長者所,為合眾藥。

又於十乘,一一復須了其文旨,一一皆依不思議寂照止觀,文之髓也。一一乘相生起次第,文之骨也。一一引事助成行相,文之肉也。廣破古舊問答釋疑,文之膚也。

又釋名等四,文兼於膚,義兼於肉,意即骨也,意下所詣即是髓也。

若無四事,法身不成。

是故讀者行者,須知緩急,無得謬指偏言僻意,令行不周。

修行之來,豈過集解而起方便?行因得果,果滿教他,他機我應,感應斯息,自他同歸滅理真性。

今之一部,意唯若是,故此十章,攝無不盡。

○第七、喻疑顯正例者

此所學宗,同稟一師,文理相承,終無異解。忽遇僻者,因問異答,事不獲已,而徵喻之。

問:頓教有幾種?

答:有漸頓及頓頓。

喻曰:夫講貫之法,先觀本文。本文立名,不可取異,求異會釋,仍須體同。頓頓之名,經論不出,一家著述,諸部所無。若名體俱無,修行何託?若以頓頓是圓,如圓圓等,此義可爾。既分二頓,漸頓為圓,更加頓頓,為何所擬?

問:此二位者,斷惑何殊?

答:二位不同。若漸頓者,初住已前四住先除。若頓頓者,初住已前圓伏五住,登住已去圓破五住。

喻曰:初住已前,四住先除,引證屬圓,處處皆爾。故圓教四念處云:如冶鐵作器,本為成器,非為除垢。麤垢先除,非關漸次。頓頓既云登住圓破,即顯住前五住全在,當知此義非別非圓。圓則初住唯破無明,不應入住五住俱斷;別須住前五住全在,住破四住,行破塵沙,登地方破一品無明。故知非別離二,別立無教可憑。

問:二頓修成,其相何別?

答:漸頓觀者,空觀先成。頓頓觀者,三觀俱證。

喻曰:此甚違背一家教文。既云漸圓是四教中圓,應依六即判此圓位,則不應云空觀先成。何者?五品即是觀行三觀,六根即是相似三觀,初住已去分證三觀,如何乃云空觀先成?又復不識見思,先落似位之意。若先成者,何名似即?頓頓既云三觀俱證,為是何位?若在初住,與漸頓何別?若在住前,都無此理。若云住前,但伏初住俱斷,諸教無文,方成邪說。

問:據何得知有二種頓?

答:準玄文,八教謂漸.頓.祕密.不定。漸又四,謂藏.通.別.圓。此四兼前,名為八教。漸中既有最後一圓,漸外又復更立一頓,故知前圓但是漸圓,別立一頓即是頓頓。頻將此義以難他人,他無對者,唯我獨知。

喻曰:依此所判,則有多妨。

一者、不識教名之妨,別立一頓,乃是華嚴最初頓部。佛初成道,未游諸會,不從漸來,直說於大,大部在初,故名為頓。部仍兼別,不得妙名,豈以兼別之經翻為頓頓?法華獨顯,却號漸圓。

二者、不識漸開之妨。言漸開者,準法華玄,華嚴頓後別為小機,不動不降施於漸教。漸教之初先說三藏,三藏教後彈斥洮汰,方具用四,故云開出。故玄文中自鹿苑來至般若會皆名為漸,豈此漸中有於圓教便名漸圓?又玄第十漸頓判教,自華嚴來至般若會皆有漸頓,華嚴圓教與方等.般若中圓,圓既不殊,亦應並名為頓頓,何獨華嚴?若方等.般若中圓名漸圓者,則華嚴圓教亦名漸頓,何關餘部?

三者不識教體之妨。若漸開出四,如開拳為指,唯指無拳。合四為漸,如合指為拳,唯拳無指。存漸則教唯有四,沒漸則教唯有七。俱存必一邊無體,立八則體愜名寬。

四者、抑挫法華之妨。近代判教,多以華嚴為根本法輪,以法華為枝末法輪。唯天台大師靈鷲親承大蘇妙悟,自著章疏,以十義比之,迹門尚殊,本門永異。故玄文中凡諸解釋,皆先約教判,則三麤一妙;次約味判,則四麤一妙。如何以麤稱為頓頓,以妙翻作漸圓?

五者、不識頓名之妨。若從行為名,圓只是頓,是故舊題圓頓止觀。若從味立稱,則頓異於圓,故判初味云:高山頓說。若將判味兼帶之頓,以斥判教獨顯之圓,一何誤哉!一何誤哉!

六者、違拒本宗之妨。本師贊為獨妙,學者毀為漸圓,抑實揚權,有何利益?

七者、違文背義之妨。經云:已說、今說、當說,而於其中法華第一。華嚴至般若名已說,無量義經名今說,大般涅槃經名當說。依彼所判,則已說第一,何關法華?

如此獨知,聞者掩耳。

問:從漸開四,并前但七,何成八教?

答:開出四已,仍有一漸。

喻曰:如前第三妨中足知迷誤。彼既不知漸從鹿苑以至般若,將何別立一漸教耶?若知鹿苑至般若來約時名漸,終不輒判四教中圓名為漸圓,豈判法華劣於乳教?

問:法華經部為是何頓?

知非頓頓。

喻曰:此師非但不識頓漸之名,亦乃不曉結文之意。玄文釋前四味教竟,次以漸等結釋。法華云:非頓.漸.祕密.不定。初云:今法華是顯露非祕密,是定非不定,結非祕密不定,祕密不定通前四時。次云:是漸頓非漸漸,結非前頓後漸教。

言漸頓者,約前四時,漸中有頓,頓中有漸。今法華經迹門圓說,與漸頓中其義不殊,但異漸中漸耳。

言漸漸者,鹿苑一、方等三、般若二。

頓中之漸即是別教,與漸中漸其義不殊,故不須簡。頓中之頓同,漸中之頓亦同法華,是故頓教不須別簡。

故玄後文。今法華迹門與諸經有同有異,本門與諸經一向異。

同者,謂諸部中圓。異者,謂諸部中兼於三教。

不見此意,望聲釋義,便謂法華但是漸頓,非頓頓也。

文中只云非是漸漸,何曾復云不是頓頓?

問:復何得知法華是漸頓,華嚴是頓頓?

答:據法華中,諸聲聞人從於小來,經歷諸味,至法華會,方始開頓,故知法華是漸頓也。華嚴居初,不經諸味,故是頓頓。

喻曰:今法華經圓極頓足,此從於法不從於人,不應聲聞從於漸來,即依聲聞判經為漸。

況復聲聞不過五百千、二二千,此等但名開權顯實。又有菩薩開顯,何獨聲聞?如云菩薩聞是法,疑網皆已除等。

又下文云:無數諸佛子,聞世尊分別,說得法利者,大喜充徧身。又有顯本,如分別功德品中,三千微塵數,乃至一四天下,又八世界塵數,初發菩提心,況下方踊現,并妙音東來,嚴王諸營從,文殊所教化。

如是諸眾,何曾歷四味?

應當從此方,判經為頓頓。

況復法師品,現在若滅後,若有聞一句,皆與授佛記。

華嚴經眾雖不游漸,有二義故,不及法華:一、帶別;二、覆本。豈闕二義便稱頓頓,具二義者稱為漸耶?

問:亦有菩薩法華聞頓,而獨從聲聞判耶?

答:據多分說。

喻曰:如前所引,應以八界及聞一句為多,而反以聲聞為多者,非但玄理不會,亦乃讀文未熟。

應知聲聞、鈍根菩薩,法華經前機緣未熟,不堪聞頓;更以方等.般若調治,方堪來至法華聞頓。是故應判此法華經是開漸顯頓,故名漸頓。

人不見之,謂非頓頓。

問:據何得知漸圓之教四住先落?

答:如引仁王長別苦輪,既云別苦,知是漸頓。如引法華六根清淨,云肉眼等,知是頓頓。

喻曰:此一家義,前後皆引仁王以證法華。法華云:無漏意根。仁王云:長別三界。兩經皆是四住先落,且於界內得無漏名,有漏業除故云長別。當知二處文義本同,如何分擗以證兩頓?

問:三種止觀中,圓頓止觀是何頓耶?

答:是漸頓。何以得知?如第一卷以三譬喻三止觀,以通者騰空喻於圓頓,至第七卷識通塞中,中即三觀破於神通,神通被破,故非頓頓。文云別則略指三門,大意在一頓。又三止觀竟,又云今依經更明圓頓。又第五卷安心文末,初約三止觀結數,次又約一心止觀結數。又第一結發心文,先三止觀結,次云又以一止觀結,此等皆是三止觀外別一頓頓之正文也。

喻曰:一往引證,似有所憑,子細推求,都無所據。何以故?以違文故,生多妨故。

何者?如破神通及依經,更明文在序中。序是章安所置,說止觀時未有此序,如何預將正文破之?

又三觀本傳,南嶽如何弟子反破師宗,乃成逆路?伽耶論又南嶽稟承慧文.龍樹既破師法,觀心論中何須更云歸命祖師?

況兩處神通,其義各別。序中以頓行者,譬通者履空。空無淺深,履者階降。空喻頓理,履譬行儀。行雖階差,仍名圓漸。理無深淺,不當偏圓。第七卷中,以步馬神通,喻橫別三觀。神通即是別相之中,故以中即三觀,破橫別之中。

如何不見近文,遠破未生之序?

次依經文更明者,前以三喻證三文竟,更依華嚴以證圓文,故云更明。再治定文意在於此。

如何見一更字,便於三外立頓頓名?若引華嚴即名頓頓者,玄第十卷亦引華嚴.方等.般若圓證於頓。華嚴既其非是漸圓,方等.般若寧非頓頓?

言別則略指三門大意在一頓者,彼料簡文問,略明三種止觀,略與大意名相似同,是故重問云何同異。答中分於通、別二意,通則略指只是大意,別則略與大異不同。以不同故,略有三種,大意但在三中之一,故文云:漸與不定,置而不論。

人不見之,便於三外,別立頓頓,

安心文末,先以次第三觀結數,次以一心結數。次第義當於別,一心義當於圓,此圓還同初總安心,為結數故義開三別,次還依本以結一心。

不見此意,異說便生。

言發心文末一止觀結者,大意五章文相寬總,是故皆以止觀結之。或時唯用一止觀結,如六即文,六文皆一。或復唯用三止觀結,如隨自意。文末或時俱用三一結之,如前所引。復闕無結文,如常行等三種三昧。

又若俱用三一結者,只是通別不同。何者?一種結云:發菩提心即是觀,邪僻心息即是止。當知三種無不發心、邪僻心息。又三種結者,亦是通義,以通三故,是故結之。始從三藏,終至圓頓,皆悉有於漸.頓.不定,具如第三偏圓文中及玄文第十判教中。四教是別,三種是通。此第一文不歷四教一一三結,總以四教共為三結,以三對一,三復為別。

人不見之,便以又以之言,憑茲別立,深不可也。

問:兩種頓位同異云何?

答:住前則別,登住則同。

喻曰:凡列位者,皆須準教及以古師。一家立位,唯分四別:一期教迹,因果顯著,有始有終,莫過此四;三藏則四果支佛,百劫僧祇;通教則三乘共位,及名別義通。別.圓並立五十二位,但行有奢促,斷伏不同。圓依法華,更加五品,一家所用,諸部咸然,輒不曾聞兩頓之位,已如前破。

問:何故分別立二頓耶?

答:由根利鈍,立二不同。

喻曰:自昔承稟一圓家教法,不見二頓而分兩根,處處文中但云華嚴兼於利鈍,利則圓教、鈍則別人,或一一教中而分三根,或信法二行以分利鈍,是則教教部部無不皆然。來至法華同入一實無容開會,同一根性仍稱為鈍,覆權隱迹有鈍有利,而名為利深不可也。

問:方等中四、漸中開四、兩四中圓,為何同異?

答:但是四教中圓,皆是漸圓。

喻曰:此師不識漸教之義,是故不知方等只是漸中之一。謂言漸教與方等殊,即便答云:但是四教皆名為漸。若知不別,云何便答但是之言?借使法華會前四教中圓皆名漸圓,法華開權獨顯一圓,何故仍立漸圓之稱?若爾,但識四教從漸之言,不了法華開廢等意,因茲暗立漸頓之言。

問:涅槃中圓復何差別?

答:亦是漸圓。

喻曰:若如所判,始自鹿苑,終至涅槃,一槩漸圓。玄文何故苦破光宅?光宅仍以法華異昔,引昔通謾,尚乃破之。此師稟受山門,翻更不如。光宅應云:涅槃雖四,前三知圓;方等雖四,三不入實。漸中開四,不殊方等。諸文盛說,何足復疑?依彼所論,涅槃圓伊,便成無用。復有一行,乃是徒設。

問:涅槃四教俱入圓不?

答:有不入者,十仙外道即是其流。

喻曰:徒聞涅槃入實之言,不曉捃拾得入之意。若十仙不入,三修豈聞?初後俱無,中間寧入?十仙不入,世尊何故為其說常?破云:汝外道中因雖是常而果無常,我佛法中因是無常而果是常,乃至陳如色常、受想行識常,餘諸外道大意皆爾,如何謬判以為無常?易見之文尚謬,況復難見耶?

問:止觀第一卷後多種譬文,如迦陵頻伽聲擣萬種為丸,在大海浴阿伽陀藥等,為喻何頓?

答:並是漸頓。何以故?猶在㲉中,萬種須擣,須待諸水入於大海,合諸藥為阿伽陀,故是漸頓。若不出㲉,諸水是海,不擣萬種,不合為藥,任運自具,方是頓頓。

喻曰:此中二失:一者不曉喻旨,二者違於自言。

不曉喻者,夫言喻者,但約少分。故大經云:不可以喻喻真解脫。如雪山類象,豈可求其尾牙?舉扇喻月,豈可求其光挂?況本文意,意在一法,具是諸法,取現見者以之為喻。未入海,諸水不具;未擣為丸,眾氣不足;自餘諸鳥,㲉中不鳴;餘藥雖合,治病不徧。故用此等以為頓喻。如何破喻而為漸圓?養子不肖,過而難他,喻即其事也。

二、違自言者,自立大意以為頓頓。此等喻文皆在大意,如何自斥以為漸圓?

問:第一卷中實非父子,兩謂路人,此喻何等?

答:實非骨肉,是前兩教。兩謂路人,是後兩教。

喻曰:此深不見文中喻意。文以界內界外各有一理,理各兩教以為能詮,並用四諦以為迷解。文中自合,瞋以譬集、打譬苦。若兩謂父子,瞋打薄者以譬直教;兩謂路人,瞋打厚者以喻紆迴。此謂道諦智解不同,故使滅諦即離亦別。若即解者苦集即理,如路人為父子;若離解者苦集異理,如父子為路人。當知實非骨肉兩謂路人,但約拙教一離義爾,亦闕分判界內外是何等拙,而便跨節以為四教。具如止觀記中釋。

問:漸之與別,為同為異?

答:此二不同,漸則開四,別不開四。

喻曰:既其不識漸教開四,徒與別教辨異何益?

今言漸、別皆應開四者,兩文不同。漸教開四,已如前說;別開四者,具如別教。四弘之中,結四諦境,皆歷四教,但須委知開四所以。然於別人自行、化他,未必全立四教之名,但云界內、界外,曲、直、巧、拙。自行則次第豎入,化他則隨緣橫被。被機雖橫,行終成豎;自行雖豎,徧學成橫。如初入空,偏用析體以破見思,仍是偏用一門自行。若至十行,為利他故,方始徧習析體八門及以無量、無作八門,爾時所習乃得名橫,是則是他四教義足。

讀文不委,義理輕疎,而便謬判,別不開四。

問:商略之文,為是何處?

答:挹流尋源已下文是。

喻曰:此亦二失:一者,不曉新舊文意;二者,商略謬判。祖承。

初不曉文意者,舊文十章,前五是序,後五是正,故舊本初云竊念、述聞共為十章。商略等五名為竊念,己之私竊念興序故;開章等五名為述聞,述已親從法會聞故。再治改者,良以竊念不應連接述聞為十,故廢商略五章之名。章名雖廢,仍存其文,述聞五章次第雖在,亦沒章名。新移商略之文以為引證之例,首加止觀等字用為通序,則以挹流等文用擬別序,人不見之,便為亂說,空張舊本商略,以消別序新文。柰何商略之文復彰祖承之後,甚不可也。

問:挹流已下,正當舊本祖承之文,如何將為商略文耶?

答:正是商略有師無師,故云商略。

喻曰:舊釋商略云:略述佛經,粗彰圓意,故云商略。即引華嚴了達、賢首、聞圓等文。今乃判他祖承之文而為商略,有師無師既將祖承以為商略,祖承儻更指後弁差,從始至終重重妄說。

問:有情心法,并有情之色,及外依報,此之三法,頓及頓頓,起觀何殊?

答:頓頓隨觀,即具諸法;漸頓心具,餘二則無。

喻曰:據此答文,却用漸圓為頓頓。

何者?四教中圓,奚嘗不云三處具法?故四念處圓文中云:非但唯識,亦乃唯色、唯聲、唯觸。

三處具法,正是四教末後之圓。

今謬判為頓頓文者,驗知諸判但用胸襟。

又漸圓既知心具諸法,諸法徧攝,豈隔色耶?

色攝入心,心即是色,如何謬判唯心具耶?

若別教人,初心、色心並不具法,何獨色耶?

漸頓迴互,教門雜矣。教門既雜,依教修觀,冥如夜遊。

問:此二種觀,初心何別?

答:頓頓觀者,初發心時,三諦俱觀。漸頓觀者,先觀中道,離於二邊。二觀先成,見思前破,後證中道,三諦方同。

喻曰:雖指文中三處、五處以立頓頓,既無正義,約觀判位亦無正文。大師唯引諸經明位以證四教,不見引證四教之外別立一頓,況彼諸處頓頓之文盡是四教最後之圓,彼以此圓判為漸圓,云初發心者先觀中道,一切教法都無此文。別則先觀二邊,方乃見思先落,豈有但觀中道先破見思?圓別不成,都無所據。

問:一心三觀與三觀一心二文何別?

答:一心三觀即是假,三觀一心即是空,非三非一即是中。為破步馬神通,故云空假。若論頓頓一中具三喻,曰本論三觀,須有所以。此是佛法大體,又是一家要門。凡用其名,須得指實。既用此三,格一切法,應曉三意,方盡其門。

一者對境成觀,如觀一心為不思議境,及破法徧等文是也。

二者、覆疏收束,如第一卷合散、非合非散、三一、非三非一等是。

三者、寄名義立,如門、非門、非門非不門,權、實、非權非實等是。

此三觀一心,一心三觀,都非此之三觀意。

只是翻對破彼縱橫觀。縱觀唯約次第之三而不得一,故以即一而三破彼縱義,故云一心三觀破豎通塞。橫觀唯得各別之一而不得三,故以即三之一破彼橫文,故云三觀一心破彼橫通塞。

人不見此,便加雙非,以對三觀。

又文自云:空即三,故破步涉;假即三,故破乘馬;中即三,故破通神。

彼師乃云:為破步馬神通,故云空假。

步馬元是單空單假,何須更以空假破之。

破於橫別,步馬神通,正用圓教,一中具三。

何故別云若論頓頓,一中具三?此是違文謬說,令迷文者信之;亦是立觀違文,令誤觀者輒受。

問:相待、絕待有何同異?

答:頓頓是絕待,漸頓是相待。

喻曰:誤之甚矣。依此所判,則應相待絕待,俱非頓頓。

何者?以玄文中判。今法華具有二義,謂相待、絕待。

若爾,何處別有頓頓絕耶?

又依彼所判,則唯華嚴是絕,法華純待。若知法華具有二義,復以待絕分為二頓,當知此判自語相違。據斯以論,俱迷二待。

何者?二待並須非漸,唯頓判為相待,又判為漸,此復一重自語相背。凡言相待,待前諸教為漸為麤,方今法華是頓是妙。頓居漸後,兼所破說,對漸明頓,故云漸頓。人不見之,徒分待絕以對二經。

又亦不識絕待之意,絕於所待,名絕待者,方是妙頓。彼乃離頓待,別立絕名。何為頓頓?

問:此法華之文具足二待,豈可離文判屬二塗?

答:會竟無二,未會則別。

喻曰:此師非但迷於玄文待絕之名,亦乃不達法華開會之意。一代教法會在法華,彼判法華唯有相待,更立何部稱為會經?若以法華會入華嚴,實無開顯之說。若爾兩俱未會,應別立一經以會斯二。若以觀會,會則無文。

今家所判,以法華之絕,絕彼華嚴,當知華報未絕明矣。又何但未絕,亦乃無待,以兼別故,獨顯不成。尚非相待,絕何所寄?

會竟無二,還歸法華。何故判之,云非頓頓?

問:法華之文,豈有不會?

答:對前稱待,應無別理。

喻曰:若據此答,定判法華唯有相待。雖有相待,理亦不周。但得待前之言,失於能對之妙。縱使法華但有相待,終成不曉所待之名。所待即前諸麤,前謂華嚴。若望彼所判,還負己宗。華嚴既麤,頓頓何在?法華咸妙,頓頓不疑。相待既然,絕待可判。

問:修觀之法準義用文,既同法華應依會義,因何對昔而分二塗,又以法華為不會,乃將華嚴為絕待?

答:修觀不同於教,是故觀二教一。

喻曰:凡修觀者,必依於教。若觀二教一,其理不成。法華既融,只應還依融義修觀。其虗立二觀,謬以絕為華嚴。會義既歸法華,頓頓之名徒設。況教一觀二,一觀無文,又與立宗全成乖互。本立華嚴為頓頓,頓頓却歸於法華。頓義既歸於法華,言判為漸者謬矣。

問:觀本依教,無教如何立觀?

答:根別。

喻曰:此乃臨急之說,不思前後相違。觀既隨根,根本順教,有根無教,同於本迷。若以頓頓為華嚴,則漸圓無教;若以法華為漸教,則頓頓無文。

問曰:云何名為頓頓觀相?

答:前即後故名空,後即前故名假,前後不二名中。

喻曰:後即是前,何異前即是後?徒於不二前後,謬立空假之名,實未能知三觀相狀。

又自說云頓頓,如法華六根清淨位,但云六根清淨,不云先斷見思,故知是頓頓漸圓。如仁王十信菩薩位,既云長別苦海,即是先除見思,故云漸頓。

喻曰:自言相違不可窮盡,初以法華為漸頓,今以法華為頓頓,況復不知山門諸部並將仁王以證法華。法華云無漏意根,仁王云長別苦海,無漏與別苦但有因果之殊,不見義同。從文分二:

又云:前文既云大意在一頓,當知五略正明頓頓,釋名已去並是漸頓。

喻曰:大意與下文但是廣略之殊,如何分二?故分別中將大意對八章十義分別,廣略即其一焉,豈有略頓而廣漸耶?

又第五,初列前六重以開解,今依解以立行。如何以解為頓頓,以行為漸圓?依解起行,行既違解,此乃目視東而足西,膏南而明北。

又若大意唯在於頓頓,何故大行通引三乘?若下文唯在於漸圓,何故復有一心止觀及中即三觀破前神通?又若大意唯在頓頓,何故發心四諦、四弘、十種發心皆列四教?下文屬漸,破亦同前。

文既相違,依何立行?

又云:此之兩觀,初心修觀,太難分別,須自入觀,方乃得知。

喻曰:如破徧初,初入無生咸須依教,況大章生解以導行初。

既云分別太難,信是解心冥昧。解既冥昧,入觀無由。彼解未明,便推入觀。何異闇證增上,鼠即鳥空。而宣入證之言,令他生於聖想。忽令領納說實,墜於過人實得。說尚招愆違想,故當重釁。

又若實得,為何位次?若假名,與他何異?若五品位,便同大師。

予實不裁,證者自了。願不欺聖,無違自心。

又云:依頂法師十二部經觀心之文,修觀必得。

喻曰:夫三觀者,義唯三種。

一者、從行唯於萬境觀,一心萬境唯殊妙,觀理等如觀陰等,即其意也。

二、約法相,如約四諦五行之文,入一念心以為圓觀。

三、託事相。如王舍耆闍,名從事立,借事為觀,以導執情。即如方等、普賢,其例可識。

故十二部觀寄事立名,雖有三觀之名,十境、十乘不列一部,名下唯施一句。

豈此一句能申觀門?若此一句足得修行,十境十乘便成煩芿。

故知偏指文中一句兩句以為頓頓,義同頑境,體心踏心,十卷之文便成無用,兼出大師虗構之愆。

問:漸圓觀但中,中是實相不?

答:非即實相,體是但中。

喻曰:實相與但中,體同名異,實即俱實,權即俱權。若約教釋文,但中在別,修觀次第,仍居後心。四教中圓,一切諸文,並皆初心圓修三觀。

彼將此觀屬頓頓人,別為圓人立。但中觀徧尋諸部,都無此文。

唯煩惱境中斥失。玄云:不住調伏,不住不調伏。初心修中成雙非失,如何拾失以判法華苦哉!苦哉!不可救濟。

問:初心修中既非實相,是涅槃不?

答:是涅槃。

喻曰:涅槃實相,大小名通。

初心修中既非實相,若非實相亦非涅槃,若是涅槃亦是實相,若是實相即是從初常觀涅槃,如何乃云非是實相、云是涅槃?

若從初心是小涅槃,此通、別二種菩薩,偏是一往通塗而說。若別論者,通教菩薩至第七地,恐墮涅槃,如三惡道;別教初心但名真諦,仍不得立涅槃之名。

故知初觀唯在於頓。言非實相是涅槃者,無教可憑。

問:豈有但中名為初心觀涅槃也?

答:有也。

喻曰:不知求教,但任己言,須無即無,須有即有,一家教相,不見少判,但中涅槃。

問:如其必有二種頓者,大師何不分明顯說?

答:如大意在一頓等,即其文也。又頂法師涅槃疏釋不次第五行中云:十信斷或,即是漸頓;不斷或者,即是頓頓。

喻曰:大意一頓,已如前破。

彼引涅槃疏,親共對撿,全無此文。

應是續後謬思,便將想心證義,文所不載,故使再撿無文。

又大師諸文,文所不載,何須更引章安之文?況復再撿全無,何勞苦據?

況復不次第行,正是四教中圓。

又數數常云有八教故,故有二頓。

喻曰:八教中意,具如前破。

又云:二頓初心,非一向異,雖異而同,雖同而異。

喻曰:無將此異,質竅他人。不許漸圓,即是頓頓。理窮無據,同異混和。

問:一色一香無非中道,是何觀相?

答:是漸頓,非頓頓。

喻曰:此師已執初心修觀,但聞中道,便謂漸圓,而不曉於言偏理圓。故大意云:勿守語害圓,誣罔聖意。故經論名數,或具或偏,言下之旨,理必周備。大師以備具釋偏言,故大意中云:空即不空等。自語相違,亦如前破。

問:初心起觀,若捨二邊但觀中道,何異通教但有中名?如何初心見此但理?

便默不答。

喻曰:言若有旨,言勝不言。言既無歸,不言勝說。凡修觀者,須立解心。解心未成,輒立此觀。言究理極,以至無言。

又云:據文須分兩種頓異,初心修觀實難分別。

喻曰:前云:教唯有一,觀則有二。此中復云:文雖分兩,兩觀難分。據茲又成,文二觀一,前後違反,不可復論。故知學宗不得輒爾,此時猶可曠累多生,仍使未來不逢善友。

問:別教地前為登地雙亡雙照方便,其義如何?

答:地前雙亡,登地雙照,至第二地,又亡又照。

喻曰:非但觀門失緒,亦乃文義參差。既云地前以為初地亡照方便,當知正亡正照合在初地,如何乃云登地雙照?地前雙亡,具如止觀第三卷中。此是讀文未周,不須別破。

問:何名四三昧是通修,念佛是別修?

答:頂法師誤。應云:四三昧是別修,念佛是通修。

喻曰:此師自誤,推失與他。今言通修者,以四三昧攝一切行,故曰通。反以為別,念佛通收諸行不徧,乃是通中之一,故名為別。反名為通,深不可也。

又云三賢十聖住果報者,此兼兩教,圓教三賢,別教十聖。

喻曰:言果報者,是實報土。既生果報,即是圓教四位之人。此師但見是賢聖之名,便分以為別、圓兩教賢聖之稱,乃借別名圓,俱生實報,即是正明圓位。若言別教賢聖位不合生彼,而判十地屬別者,圓四十位俱破無明,因何乃分十地屬別人?又約證道,地即是住,何須分別?縱存教道,則十地以含兩教,亦無分義。

問:彼問人曰:聲問經漸名漸圓者,八界發心不從漸來,從此應判以為何教?

答:頓,頓人也。

喻曰:難已如前,何不從於八界塵數,為判頓頓而名漸圓?

自此已前,略明觀失、教失不論。

歸命諸賢聖,願捨是非心,為樹涅槃因,非欲貶量失。

止觀義例(終)(以唐本摸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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