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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55
因明疏抄(略記)

定水寺 沙門智周 撰

于寶云:孔子母徵在有娠,夢黑帝日:乳必於桑之中。遂生孔。空桑之地,鄒魯文儒自孔子咸也。又云:空桑者,東山名。孔子生苦賴者,孝子生苦縣,賴側曲里也。

疏:釋因起中有二:初略,後廣。略如疏,廣如天親菩薩傳等說。應折破數論等之事,皆因起,如孔山石等也。

疏:五、明處等者。

列五明者,可解。初二明各有二相,第三有四相,廣如大論三十等辨。問:五明之中,因明為唯內道有名內,外道亦名為因?答:言唯內有名內。若爾,何故外道亦有五明?論答:此亦不然,五明之中言而是總故。如言六種振動,非要六法俱時而動方名六動,但一二等相亦得名為六動,六動之中所攝故亦名六動。外道亦爾,五明所攝亦名五明,非要須具有。有云:內明者,成內身故內明。此不然,違論文故。論云:內明有二相:一、正因果相;二、未作不得,已作不共相。如何可言成內身名內?意雖相似,文言有違,故為不可。或可外道有內明,他亦自許是正因果相等,此解亦善。問:其第二釋,理亦難究,二相俱有違故。且如無因,既不立因等,如何得有?又如自然論等,萬法悉自然,如何得有第二相?答:但言外道得有,不言一切外道皆有,無失也。

疏爰暨者。

爰,於也。暨者,及也。是稱命世,眾生所感也。或聖人應現出世,名命世。

悠邈者,二俱是高遠也。

疏:妙吉祥者。

亦如世友菩薩欲造婆娑,為未證無學果,擲綖空中,文殊接著不令下等事是。

疏因明正理門論者。

陳那本論之名,故知敘所因,不准此論所由也。通敘因明之本因,乃至此論因起。又商羯羅主即其門人已下,方明此論因也。

疏根柢者。

與帝同音桂,悟者對芳蘭。閑即覺悟。

疏司南有軌者。

司者,主也。如六司法是主,故所謂六司也。

疏:明者,五明之通名。

准此解,有云:明直通五明,末以因義簡。明即因之明,即總教明,此二名明因也。

疏:所明者因,能明者教。

即五明是也。所明者,即所詮六因。言生因等,如何所詮?答:直申言下有所詮義,故言生因亦所詮。

疏云:入者。

准此,初准敵者,解宗自性差別之正理智名入。

疏:正理者,諸法本真者。

非真如名,但是有為無為之真自性差別。

疏:時移解昧者。

由時代漸移,念智漸減,惡業漸增。

疏入正理之因明者。

由因及明,生彼入解宗之智,智入正理,由因明生智,故名入正理之因明也。問:如前釋,因是所明,教是能明,因之明故,故名因明。明知因明兩字別,如何此中合因明兩字,而云入正理之因明?答:如前輩解,因明、因明二字即別,今時通解題目,故云入正理之因明。又准此解,但以義釋因明及正理,非約次第。各次言,應云因明即入正理論也,以明是教,論亦教故,或可入正理之因明論也。上解難入,非論名故。問:明是總教,論是別教,何故得名持業?答:教同故,非約寬狹。

疏:立破幽致者。

即是立之道理也。幽漸致極之正理。

疏:因與明異者。

此解以因及明俱是望果義別,不可為依主釋因明名。又不是相違釋,不欲以因明別釋故,非如眼耳等及與意等,不同第二明是果也。

疏或即言生淨成者。

即由言生因,令所立宗果而得明顯。

又瑜伽十五至即是因明者,主諸所有事等。此引意云,如次上二句,諸所有事者,即是因明證因,即是明持業釋。言所成立名觀察者,即自性等所成之法。言能隨順所有事等者,此即是能成因喻等。既言諸所有事因明,明持業也。問:如前因名明者,喚敵者智了因。今言因即是明,豈即是敵者智智了因耶?答:明有二義:一者、明解,即屬敵者智了因;二者、明顯,即是立論者言生因等法。義既有別,不可相例。

疏浮翳者。

浮虗翳弊,弊於正理也。浮者,淺近不達深源。翳者,即隱弊令理不顯也。又窮趣二教,稱之為入者,即佛經之因明,陳那之正理。名二教依主釋者,即因明正理之入。入論者,即此論也。因明者,即佛經也。正理者,即陳那所造也。

疏入正理者。

能入所入論別稱者,即入是能入論之別稱,正理是所入論之別稱,非入及正理俱通能所故。上言通名者,通能所入論之別名也。意云:入者唯是天主論,正理者唯是陳那正理門論,故云別稱。然因明通於天主能入論及陳那所入理正法有,故云因明是能入所入之通名。

疏:因即是明,正者即理者。

通得解,此第五釋中上三解也。非以此解得義周悉,所以此第五解有多解,總名一解者,以意相似,如佛地論所以四釋。如是不妨於中更有多解,或可與第四釋相似也。

疏:第五、隨屬何教者。

即理門及此論二教中因明,隨屬何教皆得。此五釋因明從廣向略,若正理即義無漸略也。又諸解約義別,非必漸略,行相難見。

疏不言故,思惟取異。

第三、因明正理俱通佛經。其第四即寬,餘可知。問:前三正理而有何別?答:亦義有別:初、即自性差別之實性名正理;二、云立破真實功能名名正理,正理幽致之道理名幽致;三、所立義宗,故有別也。

疏:總通前四者。

即第五解正理,通約前四解正理俱得。

疏合成二十五釋者。

且如第二解,因明屬第一正理,即是因所成及能詮所詮自性差別名正理。明能了此屬第三正理,即因所成宗義。明能了此屬第四,即由此因明詮彼陳那本論之正理,亦名所成屬第五,隨義皆得。既將第二因明歷餘四正理有五釋,將餘望餘亦得合有二十五釋。若將正理望餘因明,綺互而言亦有五釋。一釋既有五釋,五釋合有二十五釋。帖前因明望正理,總計有五十釋。雖有此文,亦無作法之處。

疏:教是彼具者。

此解以所詮六因是因明,教者是因明之具,非正因明。又云依彼四釋,教是彼具者,意云且如初解,教即是耶?若後四釋,教但詮明,而不是解。若爾,如何教名因明?答:雖不是明,由詮明故,亦得名明,即教是因明之具也。

疏:欲令隨入證因,生生智者。

欲令眾生依此教證悟,此因所生得之智明也,故從所生為名。亦如欲令眾起,此中觀論從所生證解為名。

疏:如水陸花者。

從所依為名,此論依他能入正理,因明之智生,故從所依立稱。二十四相者,骨璅是一相,或明大等,如十八變。飢者亦餞餓。

疏有財釋者。

已能有他全所他,名為有財;釋他能有已分所他,名為依主。已後文。疏:此七問中有七種對:初句因、非因,對餘思作。

疏:名義寬故。

以因具三相,亦義寬遍,宗等得明名。宗喻不爾,據實宗亦得稱明,古師通能立故。由宗為境,因生敵智,故亦名明。

疏又諸能立至宗由此立者。

此有兩解:上云能立法為因者,以宗言為因所成立,彼不相離義,准下有一二釋,無說敵為所立也。二云宗由此立者,宗是因喻所立,故宗名因明也。

疏:舉真攝似。

等,非正明故。於中三解:第一答意者,既有真因明,明智有似,真似相對,故舉於真即攝於似。第二解真似俱正明,因明名通真似故。第三解似。但兼明,非正明故,正明者即真因故。據實若真若似皆因明,因明名寬

疏:過破似者。

即出他過破,名出過破。既不立量,如何明因明?答:是因明故者,由此能出過言及義為因,令敵論者明,亦名因明。似破即因明也,亦破他悟。

疏:又或似真,但因明名,略已攝者。

以真破似破,並名因明,因明名已攝。

疏:見因亦明者。

是比量智,如見瓶盆有所作性,因比智無常。見因證明者,現量之相如遠見煙,現量之智即明了證知,此比現約見說。自證亦因者,自心證解為因,亦名因明,以現比二量智即是智生因也。或敵智亦名比量,通比立敵俱得能立。言比量者,生彼敵者比量智。見因者,由見彼因能成彼宗也。問:現比無言可爾,如何得言無智?答:無智者,不能生他敵,證智名無智,非體不是智。或皆順顯成宗義者,以言義兩因能順生解及能成宗義,具此之用也,亦名因明也。

疏:由不決定至故無有失者。

此意由宗通能所成,不決定故。且就因喻決定說因名,不依宗說,以不決定不依立因明名。若爾,下云由如因喻所成立明,因非定能立,何故今言因定耶?答:後言喻成因,假設而言,非以喻成於因。因即所立,今古共說,因唯能立,故名無失。又解:但助因成宗也。據實宗為能立,亦是因明,能立皆因故。又所因所明者,宗是所因明,亦兼名因明也。又不違古宗亦因明者,此外難難汝。若宗唯所立,因喻唯能立,何故如前宗是所因所明,亦是因明?答:意不違古宗亦因明,非即為是。

疏:果明不定,義亦有濫者。

由所詮義定是果,不是明也。恐此濫所生敵者,智是果,亦是明。望言生因,是果;望所立所立因,名之明。若宗、義為因,生敵智者,亦是因明。以非果故,不名果明。疏:以悟他顯此宗、因等,以用悟他。

疏:一者、有至離七等者。

三相闕,減成七句等,闕一、二、三等,此但闕支,與十四過有異。

疏:能依等滿足者。

此雖具能所依,未必離九過者,還有不成等,故與成就別。真而無妄離過,具而無闕者滿足。

疏:宗由言顯者。

准陳那宗,由因喻等言,顯方生敵者之智。

疏:由此似立等者。

釋:且生他正解相違,不能令他正解非真立故。宗等雖無過,不生他正解亦非正量。

疏:或妙徵者。

立量徵他顯他過者,出他比量過破他。

疏敗彼由言者。

破他所立要於言,故云由言。又准能立破,俱言不取現比二智等也。若親生他解,言最勝故,為疎相箱,通取二智義,是了因故,故古說現比等亦能立故也。令不取者,以疎遠故,亦是能立具。

疏:三、支互闕者。

支不滿足,多言有過者,雖具支由,有通所申。通起者,立量破他。

疏:證自體生,故言隨應者。

此意引理門證,不唯悟他,以理門說隨應之言,含自悟故。言自似立者,悟、證及自也。所以此言唯悟他者,約先能立及似立悟、證多分,是悟他比量,故言唯也。即多分解唯義,故疏言從多分皆悟他。

疏此論下至不能悟他者。

此意既下,長行中出。似立下,不能悟他,明知通自悟。此論正與彼理門俱悟中,雖由敵者悟,立者是他悟,然立者本欲悟他,不知自言,是失被敵覺,所以自正解生,名自悟也。問:唯識量唯言,唯心不通境,因明立唯稱,何不唯他悟?答:約少分唯,如疏辨,或可悟他證。又真立破至從真名唯者,解此意以真攝似名唯,不約多分也。

疏用已至共相智決者。

因喻已極。成宗先非許敵者生解,謂智決也。然比量通敵立,故下結言悟。自非他敵,智生亦名自悟,但自智故。

疏:智生不不決,非比量攝者。

即相違決定是也,似非真比故。言共相者,由此因義,遍宗及喻智緣此解名共相,然與假智稍別發言。假智言解者,通現量故,以在定中亦發言也。然彼望此共相解,以俱無實相分,但就解以義說也。彼實相分相者,即實法非共相也。說假智依言解,亦有局自體不通餘,但不稱非,於法增益未必是相,義可通論也。如一法作一青,此青乃通一切青,故唯本自不可也。

疏無分別心至亦似現量者。

如泛緣地水等,不作餘分別,亦自謂證彼地水地自性故。此無分別心,是似現量也。

疏:所立設成,彼此乖角者。

是相違,決定以上是餘過也。言異生分別者,自生分別也。即了宗智名似比量,故此比量為師即立者,為資即敵者智。問:此解似比量與似立何別?

疏故此二刊定唯自他者。

親能刊定,是唯自悟也,以悟他唯在言故。若疎遠說亦通悟他,古且說此為能立支。

疏古今同異者。

通取瑜伽等,總是古也,不取外道。

疏:八、為能立順前師故者。

因以數同,順前師也,非是義同。

疏以因總、別,既無離、合者。

以所作言是總,三相為別也。以因所作似彼瑜伽,既不言遍是宗法等別義,何須別說同異喻也?以同異喻即是因。第二、三相舉瓶空者,俱是喻所依,非是喻也。

疏:離喻既虧,故加合、結者。

以先舊離彼喻為同異二,既虧道理合不取之,故加合結成八支也。又云:古師離喻為二,今時不離二云虧也,故加合結為八支。

疏合結雖離,因喻非有者。

有,離因非有,以無合結,是同喻通。今准下疏,應是因喻也。今者以瓶是所作,所作無常;聲所作,所作無常。結者,故知聲是所作,所作無常也。倒合者,先舉無常,後言所作也。

疏:終是見邊者。

共許共知,出是己見之邊也。即也。顯了分故,但總名喻。將此已了,顯此宗之未了,法喻義平等也。或三者,總別別開。或二者,唯業別也。

疏:喻中無合,義乃不明至故不說在真能立中者。

此意由無合義不明顯,故喻過中立為喻過。然真能立中合結不離因喻,故更不立合結支也。言倒成者,即是倒結也。

疏:但說因初喻,隨其後合,義已明重。說有法一,何煩長者?

如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如瓶等,即因初喻隨其後也,亦即合了,何須重舉有法言聲是所作,所作無常等也。

疏:立敵者之現量等三親,唯自悟者。

此辨能立現量等三為能立支,以能立唯悟他故。敵者,現量等三亦是親唯自悟也。問至教豈自悟耶。

疏:因有三相:一、因,二、喻。豈非多言者?

此因三相名多言,以言詮多,故名多言,故得多言,故非要有三體也。不取彼因等三之所依體,但取彼能依之義,為此因等三相也。以因第二三相,即二喻也。又言因一喻二者,此約所依別,故言多也。雖因一有相三,今言因一者,且舉初相名因。

疏彼於次說至故亦所立者。

引此論意,證宗言亦名所立,不唯能立也。以彼先明自性差別所立二義,能立宗言一義。然彼於次文,復說宗為所立也。以因喻成後,故知不唯二義是所立,能立之中,宗亦是所立。故准此解,即取能顯示自所愛樂宗言,為宗能立也。

疏諸法總聚自性差別至隨應有故者。

此意且如總五蘊法,若教理並是所立法,彼瑜伽論俱說名為所立義也。即彼總聚中,隨有此諸法常無常義,俱欲成立,不可具舉。故於總聚中,隨分取一聲等法,若言若義俱為宗,即是能立,由成此聲是無常故。如有先不許色等是無常,由此量故,遂能傍成總聚中色香味等法亦是無常,故總聚中色等所立也。雖此此聲對他宗亦是所立,且就能成總,故名為能立也。

疏:雖此對宗者。

對他宗也。

疏自性差別合所依義,名為所立至總立別故者。

有云:合所依義。合者,即能合也。不相離之異名,即是言詮共相之自性差別不相離義,令敵者悟也。所依者,即是本論之自性差別。詮所不及者,是彼言詮合不相離之所依。今者取此言詮自性差別不相離義,成彼言不及之性差別可不相離義。雖本法非言所及,然亦非離此言詮增益之外,更別方施說此自性,故依此而悟。言總立別者,是此言詮益增自性差別不離義,成本法之別法,令不離也。言對敵合申者,令法有法和□其宗也。今助解此意,合取自性差別上所依常無常義,□所立能依此常無常之不相離義,合名為宗。故即由此能依不相離義,成彼所依常無常義,令法有法不相離,故是所立。

疏即因三相亦過是也者。

以二喻即因第二三相也。以所作無常即是同喻,非所作常即異喻也。瓶及空但喻所依,非是喻故。因是共相,遍宗及喻於異遍無,故因三相即攝二喻也。然喻須所依,故須舉空瓶也。問:陳那三相六過,與世親因一喻二六過何別?答:世親約因喻體說,陳那約因三相義說,故有別也。

疏言因一、喻二,即因三相者。

明不舉因喻,闕因三相,亦成減過也。此但敘西國有此兩解,三藏無定別解。

疏雖有申宗不申喻至豈非過也者。

此解意不申,因喻具闕三,亦是闕減過。

疏文雖有言而相並闕至三相並闕,何得非似者。

此解意雖申因喻言,而因喻義並闕也。舉德所依,因是德句,非德所依,闕因初相,以實是德句依故。舉擇滅,彼宗無之,亦非德依,無第二相。異喻大種,能立不遣,闕第三相,以大種是實句攝,與德為依,即異喻中有因,名能立不遣也。故雖有言,並闕此三義,亦是以立聲論定,不同勝論計故。問:如擇滅是常,豈非同品有?雖闕能立,可不是喻。答:他宗不許有擇滅也。意明有體,此闕也。

疏此中唯取隨自意樂為所成,非彼相違義能遣者。

是論文即陳那菩薩所立宗義也。但隨自義所立,我□宗離五相違,非彼五相違義,能遣我此宗義,故是正宗也。□後四過,不是相違,故陳那略之,不立為過。

疏能別不成,是因中不共、不定等過者。

以不共不定攝得彼能別不成,以不共不定寬故同異俱無,能別不成但同喻無,故但客攝非法同也。言等過者,等取同異喻,亦自有過也。

疏:若非能別,誰不相離者?

若非是能別極成,雖為不相離之義也。

疏及異品非遍無過者。

即是品異一分及遍轉也。既因中有異品遍轉及一分轉,何須異喻之中更立能立遣?能立遣者,即因異品轉故。

疏若此上三不立過者,所依非極至,何名所立者?

非極,既更須能成立宗法,故不成也。宗既不成,何名所立?由此故,須能所俱極成。問:且如滅壞,是能別不成,如何更以因喻成立?答:此能所別,有可成者,有不可成者。如對小乘,成第八識,即所別不成也。如此類是所成。如滅無常,他不許,即不可成。若更以別義來,成亦可得,即無非所成法也。

疏及俱不成者。

是喻中俱不成爾也。

疏:宗因相違,名宗相違者。

陳那以前有不正師立有宗違過,以宗違因故,引彼外道立一切皆是無常,故因為例。今陳那不取,破之。

疏云以聲攝一切無常中故者。

意言一切者,即一切法盡,非是即有種類故名一切也,非離敵即不名一切。

疏云:此不成因,亦不成宗者。

等意。此者,此兩俱及隨一過自不成,故名不成;或不成宗,故名不成。立敵者,即兩俱;或偏,即隨一。何假所依及猶預不成耶?陳那云:道理雖爾,謂總合難知,故開四種。言總合者,即將猶預、所依、共兩俱、隨一合說也。云何名難知?即不知所依有法、有體、無體。又伏疑決難辨,許於有體法起疑,於無法不疑。今既合說,為常有法有體?為常無體?為常起疑?為不起疑?故道理難知也。

疏論體者。

意云:如瑜伽等說,因明道理有七種:一、論體者,䟽解比量與能立極相似意,所言正為能立,似生之智正為比量。問:若爾,何故能立之中亦舉所生智等,比量之中亦舉言等?答:互所為具,非正體。疏意云:能破離能立,以立外更無異堍,故云𰉲無異。非是同一𰉲,故名無有異。

疏云:由言生因至了本極成因者。

此中言因者,即宗因喻之能詮也。今言極成因者,即取聲宗所作性也。先許故,方辨彼所立無常。

疏:又比量中唯見此理者。

談作論者,於比量中唯見三相理也。又言若所作比處者,即宗也。又言此相定遍有者,即初相。言餘同類念此定有者敵者,即喻此宗亦有無常也。

疏:二、執理家者。

即事官宗。問:第四、第五義何別?答:初立性望明未,先解後未總,明文未學得,是二別相。

疏:為依義立宗,體方成者。

有法及法,要須極成所依義,立方依宗。

疏云:是因同品,非定有過者。

於因同品非有宗。

疏中必有是因同品,非定有過,必闕同喻者。

意云:能別不成,即無同喻,因中便闕第二相。

疏:同喻皆有,所立不成。

意言:課得一法為喻者,有所立不成;失二燈者相、影者燈,影、燈等更名俱不成。

疏一一離之為一分句者。

即前俱中五四句內,能所別各取一分而為句也。

疏:復將一分句對餘全句者。

即如有自能別一分不成,他所別一分不成等。

疏:一、宗依極成,宗不極者。

不極即不相離性,敵不許之,稱不極也。

疏:由此宗中說其故宗者。

即以差別不相離性為宗,故宗法別置,極成言也,故言攝所依也。問:餘經論中與因明自相差別何異?釋:經論自共相者,有其四釋:一者、諸法本真,言說不及,名之自性。言所詮即假智所緣,一切諸法皆是共相,故唯識云:假智及詮,唯依共相轉。二者、色等諸法名自性,此上苦、無常等名差別,此法本自爾,即前言不詮中有此二徒也。三者、名自性句,詮者名差別,即前說中分生。四者、於言說中以狹望寬,從麤至細為自共,故因明所說自性比量所緣即共相。四者、先後,即前言所明自相、共相先後,先陳即性,後陳名差別。三者、言陳意許,如疏可知。

疏:凡宗有四者:

此即理門汎明宗義。問:四句中,初三是真似。答:法真宗中,非是所諍,言非所立。若立之者,即相符等過。

疏:因喻成立自義,亦應名者。

此中雖意隨自樂為是名為宗,因喻亦量義,言中立時亦應名答,其意可知。

疏:又解:樂者,貫通上下等者。

此一樂為。言,樂屬。上自,亦及下句意說,樂為。通上隨,隨自亦通下樂為。

疏問:何故宗內獨言樂等至只是宗攝者。

此中問意,知就答之中有二段也。初似等至、三似者,答以宗因,等至亦是宗攝。不說樂為者,答因中不說樂為意。答初意云:似常因等而成宗,彼非今樂,恐濫似故,置樂為言。答二問意云:三似重成,是小宗非喻,今無所濫,非樂為簡言。說今及後者,但是文色羅,非解今問,非因分疎別,置樂為言故。

疏又宗前未說等至更何須說者。

此中意說,夫立比量,先宗後因。若不說所立,欲顯於何?恐有濫故。宗置所立,因前說宗是所立,能必能立,不說可知。

疏:依二所立者。

即自性差別。

疏:以言對理取,依義能詮,名為各別者。

意取總聚上一分,能依自性差別能詮之言,名分別。

疏:依義能詮者。

義即性也。依所詮理及無常等義,故言各若詮。言依義等,其中取為宗法,連下讀之。

疏言正與此同者。

意道此義正與瑜伽各別,攝受自品所許攝受文同。又言此受總故者,意明此文是總,下有十句別。

疏有果不同至分言義智者。

此中意說,建立順益雖皆是因,望果不同分成生了。言疎者,是疎條之義。言各賴別分言義智者,然生了中各有三類:

疏體異便成立敵二至別開六種者。

此中意說獨雜殊義,因開六種立敵:二、獨而不雜,言兩門或生或了。

疏:智境疎寬等至令起名生者。

常無常宗及能立俱為智境,故稱寬也。𰉲體先有非智親生,但智照了,故言疎也。立者唯能親生敵智,故言親狹。問:立者之言亦得宗果,所言於狹,前彼說了因,今談生果。

疏:立智隔於言,不得相從各了者。

問:言亦隔於義,何故得稱了?答:智自悟,不能生他。後隔言義,言能詮顯,親能生他智解,不同立智。

疏:其言生因等至各有三相。

即言生因體無三相,詮三相義,從所詮故,說名三相。意說能詮言下所詮義,能緣下所緣義,皆具遍是宗法性等三相也。其言生因敵證者,智實不具三相,但得名因。言因具三相,相從而說,故言各有三相。

疏:一、因所依,貫三別處者。

三別,謂宗有法及同異喻法,此三即因之所依。異品雖不相順,返亦名依。

疏故此二法皆是有法上別義者。

意說無常及所作因法,是聲上別義也。

疏:以其總聲於別上轉者。

即和合不離,此為總宗。二、所依異,名之為別。別既總中,一分說別亦帶總聲,猶如襟袖方總成衣,唯燒衫時亦言燒衣,衫處之帶總言故。

疏:煙火俱有法者。

此即即如經色等為自性,性即有法也,不是先陳名有法也。但為成立此相應物者,此謂山處有火及煙,名為相應。

疏有所不立,顯皆因立者。

意云:因若遍宗,可有所立道理而未立之;若不爾,即非立也。

疏:兩俱一分,若為自、若他,合三一分,猶預不成。

問:不有無體也?若答論有無,即是決也,而非猶預。至下預中看所依,不說無體者,以無體便非所依,所以但說有體也。

疏不說瓶二異名中者。

意云:不說聲上所作即瓶上所作。

疏:恒、住、堅、窂、不變,四皆常。

釋願:隱常名也。言遷者,隱無常名。

疏:上來三句所說過者。

即因三相為三句,又言各相即義,非是體也。

疏:三、立皆闕者。

即一因二喻能立也。

疏:如是合有三个四句。

即三相互為其首,相對有無成三也。言一个兩句者,即三闕三不闕也。

疏且因義非後,二、四不成過者。

且所依不成者,即有法分成因,無所依是無因義,餘者隨應可悉撿論文。

疏:唯有相相違者。

即四亦句也。言及五不定者,即六不定中除相具,違決定故。九句之中攝得六過,餘四不成:一、定;三、相違,九句不攝。

疏答因親成於宗等至標其順違者。

意,此中意以因望宗親故。且九句中說有初相即是順也,若無初相即四不成過,故不說四不成。又解:但說遍宗法,因順成宗故名相,不說四不成。又同喻成立疎遠故。但標其順違者,順謂五不定,違即二相違,據此攝餘亦盡,更不說餘三相違及決定過。又云順違等者,九句中其六句是順,餘皆是違,喻不同於因有親成義,故說順違。

疏答:因於有無,說宗同異者。

由因於一處,有說此為宗。同喻牒文可知。

疏云:彼若不許聲有、法有,亦成異品者。

立敵皆不許,方成異品。非唯他也,所立之宗,他既不許名異品。

疏:非別無彼。言所陳法及與法者。

意:異品但無所立之法,一切異品非要二無。

疏答聲無常性是滅義等至體是生義者。

此證無常義也。然非彼別無言所陳法,然龜毛非同可爾,非不成。既無無常及是常也,故是異收非俱句。

疏此二師皆有一分,一切內、外異性者。

一分或內外,一切內外俱。又云:一體多體者,此二所許法有兩種:一、計一切法有一能詮聲,如大乘真如;二者、諸法各有一能詮聲,如薩婆多攝滅。

疏亦能成立空、無我等,隨其所應,非取一切者。

意明因不唯成聲者,有常亦不總成有法。諸義各成之者,即不定,如名,可解。疏:所作因,於其異一分轉解無為故。

疏:若不同異於總宗等至名之為法者。

意云:所作宗家之法,以彼同此,名之為法。不同其宗者,但取瓶與無常不相離,是彼總宗,種類相似,得言品別。

疏:又此所作,非總所立者。

即總所立,所作即是能立也,故結云能所異故。

疏:除宗以外至有無聚中有此共許、不共許法者。

此意通說成有無宗,故喻通於有。又言即此共許不許者,有此宗中皆共許所作,不共許無常法。

疏:若於爾時所立異品,非一種敵者。

即所立之異品,故非異品即所立。

疏:應以有法為異品者。

意云:所成無此異,應有彼宗,更有體實法遠,以無為其異也。

疏:若無為宗有,非能成因,無所依者。

意言有因不依無法也。問:無宗之中即法有者,有既所作依,得成無宗以不?答:雖無此過,更有餘過,有餘過有。問:無因依有,有法成無,二宗不時,是所依不成過不?答:非此過也。故不云無因依有法,有法通有無。問:無因依有法,有無不是過。寧有因依有法,寧而無所依過?答:因成無宗,依有不成過。有因不成無,依無即是過。

疏勤勇因既同所作應言至又字者。

意云:餘義皆同所作,此因又加,不過不樂也。簡前因故,應加不遍。

疏如聲。上義同許者。

無常所作也。問:敵者先許無常,豈非相符之失?答:先成不許,立因方許,故不成過。

疏顯聲無常,亦隨因同品,義決定故者。

意云:隨彼瓶上因同故,決定證如聲無常。

疏自瓶同品者。

雖是共喻,指敵為自也。

疏云:言異宗異因,謂更別成他義同品者。

意言異宗異因,即謂成立別異之宗因故。且如四支等者,即四軍也。

疏十、色處定非實有等,至佛已外,皆佛得者。

且彼十色處內,五識、無間意識,并定心現量所緣五塵,及佛心所緣十色處,皆現量所緣實有。除此所明,皆比量解實有法也。問:二乘他心智及無漏心,何故不緣?答:他心即緣他心,無漏緣真理,故不緣根也。

疏:引自為證,他未信從者。

此意云:引自聖教,欲令他信,返自毀背,小行非過。

疏:對敵申宗,必能乖競故者。

意說云:違他順己,名之宗乃,故違他教,不名過也。懷菟者,藏也。義意說:月中有菟也。

疏簡諸小乘後身菩薩諸色者。

彼宗所說,釋迦之身為最後身也。三十心前有□恚覺起,染汙身、語,彼自許初三攝,眼識不攝故。猶如眼根者,此二我等,薩婆多自許因喻。故下疏中,前據有法自相決定相違,後作法自相相違者,二俱錯。大乘疎所緣緣,與能緣識不定相離,離其生,比量為別。

疏又同喻亦有所立不成等至非定即、離者。

共許因識果道理,而非即離。今言定離,即喻中所立不成。又言說成事智等者,據自宗難,我宗眼根及相分俱不離。問:相親可爾,質疎如何?答:由質有相,相從不離。又言有離義者,意說言有二違,豈定不離耶?返顯不離之義。問:大乘質相分既不離,識如何有離中知?答:約勢用近者,是合中知;勢用遠者,是離知義。問:大乘何相定離?答:根發識故,即定也。是前決定過,云非定不離。

疏云:此說決定自語相違者。

簡猶預。

疏:問:若說我是思等至如何立我等為有者。

此問言:前於此法名,所別不成者,一切位不許,法如何立得?

疏:若有所別,即便無過。又言能隨詮等者。

意云:既有能詮所顯義之立者,簡略之無前過,不爾便成所別不成。

疏上二過。

已下,初言初過,將初為錯,應安後言後過?應言初宗也。即應言後過所依不成,能別有初過;應言能別不成,所別有故。疏言初、後字錯。

疏:由是所立,不與能依、所依名者。

總宗非所別,亦非是能別,故非所依也。

疏:七、由是所立□與能依之名者。

雖未審決,且分不相離性為所立,不與能依所依名,應亦無失。疏意云:□所許實非攝者,唯他宗中四大種內非無有實,然非實亦是實□差別。

疏:如違他現,非違自教者。

如佛法對勝論云:地水火三非眼所見,彼宗自謂現所見故。

疏如唯違自現及能別不成者。

如大乘對一切有,除佛定心所緣眼根是我,由宗許定心緣眼等故,他宗不許我即兩。

疏:八、合有四句者。

初四除第九,二四除第三,四四中除第一。

疏此論所說現量相違,有四過等者。

此指論中作法過論。

疏:皆有自他俱者。

俱即自他俱違,不俱即自他俱不違也。

疏:如以自現相對為句。

此中應言二四句全分一分也。

疏:或同異宗者。

此因同彼異,品因也。

疏云:無因依有法,有法通有無者。

餘處復云:無因不得成有,成有彼約所成之法。此約因云:非佛語所不攝,亦許發智非佛語不?答:且除發智故有後,後有難難等。言且發智論自許佛說者,此舉彼宗一分陳義,擬作不定過。又言餘小乘者,即除故彼宗一分說之者,餘一切小乘宗及大乘者,共許發智論是集佛語而非佛說,亦非外道六足攝,故言兩俱極成,非佛不攝也。非佛語者,即外道六足等。又言是非佛語攝,此言非佛語,非是外道六足等,名非佛語。佛語,佛顯不定。

疏:因犯一分,兩俱不成。

意顯發智入宗一分及大乘者,俱不許彼非佛□不攝,豈汝大乘許非佛語不攝,豈汝大乘許非佛語耶?□解兩俱等者,文前大引發智以為不定,即是此因於有法攝發智為宗,因有兩俱不成,此因乃於發智上無。前後相違者,意云前約非佛語所不攝,言非外道語之所攝,於發智上有;後約是佛語,故發智上無不相違。

疏:為如自許發智者。

如大乘自許一分不許,及大乘兩俱極俱極成,非是外道六足所攝,不說名非佛語,與前釋義殊。是一因言含此二義,所望有異隨應出過。

疏:如於角決定,於牛有疑者。

此即所別決定,能別有疑。有人隔墻見角,決知牛角為望,為牛戴後。或於火定煙有疑者,即是能別定,所別不定。如言煙下有火,立火見於火故。決定對敵申宗,自生心疑,預謂烟是火家之相。今既對敵申宗,俱於烟上起疑,不相火上生疑也。

疏若等俱疑,即是兩俱不成、極成等者。

上兩俱言含於二義,謂能所別及自他俱;下兩俱言亦即能所別俱,俱不極者及自他也。

疏前似宗但說所依無等至有體猶預,俱不成者。

意云:前據無體,不說猶預不成,疑決異故。今說有有體,故有猶預不成。猶者犬也,預者前也,猶如犬子在於前行,至於岐路以待人故。今時猶預亦該如是,至於雲烟露等不決定,故名猶預。

疏答:因雖三相,唯初一相等至名不成者。

此舉例也。言餘宗具者,現量等也。言合二建宗者,此釋能別所得成宗名,翻此宗得不成之名也。言成宗義疎者,舊釋宗具。言故但名不定相違者,因後二相。

疏云:諸有皆不共者。

意明凡是不共,因言諸有也。

疏:如山野草者。

此喻可解。意明其不共因,雖不屬同異品,然有隨成一宗之義。其量如何?且如立聲常宗,所聞於瓶並無其空,雖是宗之同品,然是因之異法。若有取彼瓶為異喻,返顯常無常,故云不定。

疏離繫親子至我有命等者。

是彼苗𧜟故。凡言親子,聲是無命,不能增長。如胡瓜等,緣樹上難,故言無命。返此,即心有命。

疏:然俱可得一義相違者。

謂有一義能與彼違,不容有故,是猶預。

疏:所生皆合一,能生皆離多者。

意:能生皆有父母,所生之子唯一,乃至少分地,子唯一微,父母容多。問:子微不越因量者,為子越一父母?為總敵父母?解云:唯識中破彼,許通二釋。

疏:不如同勝論聲性。

意簡兩宗聲性差別,其義如何?且二聲論聲有二:一、如大乘真如;二、有宗攝滅。問:勝論宗其聲性者,即同異更不別立,即同異性遍一切法。上聲業等為性是宗法,有法猶預因望猶預,如厨等中立敵智因,如何說是猶預能立成不?此中汎問答也。問:前句數初云因猶預,非喻指如厨中等,何故又如厨等中成猶預也?答:據喻上不疑於煙,但因或斷。今約似能立中,因有猶預,喻設不疑,亦無猶預。如相違決定中言,此二亦是猶預也。答意可知。

疏此他比量相違決定者。

意說雖自立,是前比量相違決定。

疏:無二自、他。若二自、他,俱真破彼,非似立故。

意云:相違決定必須一自他及共,論中是其共也。若二自俱真能立至三相具足立自義,若二他俱真能破三相,今云破他故並非者也。立即相違不定也。

疏自共比中,諸自不定及共不定,是不定過者。

問:共中因有於他異品轉,何非不定?答:不共許故。若爾,望自異品亦不共許,何共中為不定也?答:若五比量於自異轉,即相違自宗成過也。

疏:與相違法而為自故者。

如立常宗,無常相違,名宗相違。其所作性而無常為因,名相違。依主釋。

疏:如無違法至定無有故者。

無違法者,謂所作因或無常宗,離諸過故名無相違法。相違亦爾者,即所作性因成。若常宗違,無常之宗亦無過失,故言相違亦爾也。相違所成法無定無者故者,即異喻也,宗因不有也。

疏:問:有因返宗,不順因義等,名相違者。

此問意云:常與無常,兩宗相違,返與彼為因,名相違。因所作非作,二因相返,與彼為宗,名相違。此問與前不同,前據宗因相違,返而為難也。答意可知。

疏:一、自性,謂我若有若無所成立者。

據有成其差。然立言我是有,意本立我,不亦成有,故說有無,名所成立自性者也。然教小異,因明望雜集也。因明據言詮中,比量安立,局自體者,名自相也。如聲不通瓶上比量,心所安立,貫他上共相,如見無常等也。此之二種,現量智緣,總名自相。雜集等中,法據爾體,而說色等名自相。若名共相,詮所不及。現量心緣,總名自義。亦有別者,前據局通,後依先後。

疏:如立聲無常宗,常聲之上等至非彼緣性等者。

此中作法影略舉者,常無常中各有差別也,非常互為差別也。

疏:床、座通二者。

法師云:此將錯,應云准積也。

疏:眼等唯為實他受用等至唯彼假他用者。

即逆次結上二解也。

疏:勝義七十者。

即世親菩薩將欲義破彼惡言他宗,故此論釋金,七十釋本義,并為勝義。

疏有漏者。

有於二釋:一、即色能有彼能緣煩惱,能緣緣煩惱為所有也。二、云由煩惱發業盛於色等,即漏所起有漏也。

疏:空,有聲空。

非有離之外無別能有聲,不無故亦有聲也。

疏:以其同喻,亦犯能立不成者。

謂以無實為因,同異喻不能有於和合,和合句義即無實也,故言能立不成。

疏亦不遍者。

謂有無實因不遍,有法立者,不許有法有於和合,句義敵者,不許即實非無之有性有於和合,故言因亦不遍也。

疏乍似唯有於至一一皆有者。

若言有無實因,乍似唯有實句之中,父母本微時,方等無實,不能有子微已去一一實也。

疏:既以離實有性而性同品,亦是宗中所立法者。

意云:立者比量云:有性有法,非實德業,是宗中法。立者意許,非實德業,即是離實大有性也。故此有性,是所立法。

疏答彼宗意許等至是違自相者。

此說意云,離實有性望意許邊,是於差別言有,即同離實有。違此意許離實有自相,且無同有法之言,豈不合於即離,何但違離實有性,自相即許無耶?答:即實有性唯在敵許,故違意許之時,自相即無也。不同眼等他用之宗,彼立者許他用言中八於真假,且意許立真,因返成假,故是差別因也,以一分法自相也。

疏:無德,無動作者。

意明大有非德業依無細分者,有體是一,不如同異有別也。

疏:一、有同詮緣因者。

實、德、業三同有一,故名為有。以此為因,起同緣智也,如小乘立同分者也。

疏意許差別為有緣性至詮言乃別,故彼不取者。

謂同異性也。

疏:有無之有者,從同異性已來有者。

總是有無之有。意說有性即有能緣性,不言有是大有。所以五頂立量難云:有性應非作有性,有緣性有一實故。如同異性,此量必然。更煩如加改云:有法自相相違者,必自宗無此有法,方可與他作相違因。所別極成,定無此過。若與他相違過者,違自宗故。大有緣性雖同大有,同異詮言各別立者,定立大有有緣性故。彼不取同異有緣性為有法差別,屬古師

疏:義竅定者。

意云:義作大有,非有緣性也。恐有過故,論文中略也。

疏:問:如聲論言:聲應非作聲,有緣性等至有法差別相違者。

此中意謂佛法對彼立聲無常,即聲論與佛法作有法差別相違也。問:佛法豈亦意許其聲作有□性?解云:亦許其聲耳所緣性。又答中言應非擊發寄,唯此知之。

疏軌法師,唐興者。

即紛洲溫城縣寺名也。西方河者,即彼名倚。倚,服也。泀慈舟者,爾雅云:順流為㳂,逆流為,泝流裁流為,詞文為亂。騫者,立斬也。羽軄慮。此上二字,並是鳥飛意也。夫正因者等者,疏理門論云:但由法故,成其法者。初法者,是因法也。後法者,宗中法問。觀此答詞,乍似不答所問,然致疏主意,異彼徵詞,廣申因義。初汎說因相,後方正答,長讀可知。故下文云:故此四因,不違四六,正結答也。

疏:有法之上別義者。

此中意云:言陳有性即是有法自相立者,意離實大有即法上義,差別義即名為法。問:此離實大有,豈非是有法差別?如何得於法名?疏彼此所諍,宗上三相,即四相違中下三因所成宗也。宗上餘三者,即餘三因也。疏立順因正,破乃相違。不定因立者,將自宗即是。正雖異品,轉且一往。言破乃相違者,謂敵者將彼立者之因破之,宗乃相違也。

疏:故改他能立之,同喻故者。

謂改勝論本比量中同異性同喻為其異喻。

疏:此四非必相違者。

意云:不必一因違四方是,相違二兩亦是。

疏:此上所說,兩俱不成者。

此望同喻上立敵不許有此因也。如何指虗空為喻,說所作立敵俱不成也。下文□□有兩俱不成,必無不定等者,彼望於宗有法上無此因也。如聲常眼所見性,即闕相立不定,相違要初相,有初相不成,故言無不定等也。

疏:若無所邊害者。

此正因。

疏:不定相違,並於宗有,多是宗法者。

即釋上正與似因也。

疏依增立,但此五者。

意言似喻立中,據過勝立,於無合非勝故,所以不立。望其真喻,合結非勝,總非立也。以似翻亦不立,約勝過故,立無合倒合也。

疏若據合顯等至是因過者。

此中意說,若以心心所法為同喻,此無礙,且是不定,過餘可知。

疏隨一不成至舉喻如業,佛法不許者。

此約彼宗身、語二業,是有貿礙礙。據此業聲,亦包三業,且取一分隨一之過。

疏猶預不成,准前亦有二,今喻亦二者。

同其隨過,亦有四句以不?答:准理,應今約顯。

疏:或同喻者。

此即例餘俱同及心果喻句故知。

疏若所立因、喻、相似喻,依因、不依等者。

此中意說,因、喻望宗俱能立,故言相似。喻既依其所立因,亦喻非依有法。

疏雙依有法及法如,俱不成者。

即能所二別,俱不成也。

疏所別不無宗耶者。

此是結他之辭。若無所別,豈不是無宗耶也。

疏理門但舉有喻所依等至法略不明者。

意明此廣彼略理門,但既俱不說無,但故兩俱隨一義,彼亦不有。又言唯此有無簡者,即此論文有無雙說,四義亦成有,即初二兩俱隨,餘義可知。

疏:宗、因俱有,體、無俱不成,有三十六者。

與共宗因。有解:非能共無俱不成,非共宗因有體,亦共宗因有體,亦共無俱不成。第四翻此。此約共宗有體無俱不成者,既作四句,對自他無俱不成亦爾。餘准知。

疏:然此亦有兩俱:二、立平等及非有者。

此意明前四句各有四句。言初二者,唯許所依,餘各通二,有及非有。

疏:一、自隨一、二,俱不成等至取為同喻者。

此明一類外道許有虗空而非變者,及以作業對他無空即是自有,俱不成也。

疏:有互闕無,並不成者。

此釋且據宗因有體之喻,若通詮者,即有妨矣。為前破智所依無時,是無俱云雖有所立,可非所能依不成。若准此釋,疏主許中有無也。過約分說,亦得過乎?若准舊文,古即無妨。

疏古敘他救聲云等至不似因亦不得成者。

即軌法師敘量救前,應言:汝正量云:聲是所作,舉為喻。瓶即杖等作,聲即咽之所作,不似聲因尚得成喻,何妨空上無為是遮聲,因遮悉得成喻。

疏即救破云至亦得成喻。

此軌法師竪,自破他救。

疏望自應隨一分,不成過者。

小乘望大種,自應具隨一,即大乘唯遮他隨一過。無俱不成者,既作四句,對自他無俱不成亦爾,餘准知。因有隨一并闕所依者,以大乘不立虗空,既既是非有,其因亦是所依不成,於一法中望別分過。

疏:龜毛無表,故成者。

謂智成宗不?

疏:亦有自相相違者。

即作比量三虗空,非作故猶如擇滅。

疏:言可非能立,闕不成者。

此智清之詞。非可非者,即是非也。言有二者,即能所立也。意難得此宗,且繁剩也。既有,須□單闕。

疏:可非能立,闕不成過者。

俱,故成宗不也。

疏理門云:前是遮詮者。

即喻初也。發智稱其前,遮詮即是悉。

疏:若說合說,言喻上別義者。

合言諸所者,作合即喻上別義。非正正體二者者,即第三也。

疏:初、二合四者。

即初偏無,是第三、六者,即俱不成也。有中分四,無中有二,餘二除猶所依,義如前說。通論初三,總有十四;帖後二過,成十六也。各分自、他,共成四十八。若准舊疏,無中開四,成五十四。

疏如立我無許諦擇故等者。

此無同品,但招異品作過。

疏維摩云如無煙之火等至今據顯相,故無違者。

意云:准彼經翻是火法煙,何今言極煙?然非有處,且無其煙,故今文云經顯相火皆烟,故不違。

疏:前望二宗等者。

前望有無二宗,故俱不成,後據別有宗也。

疏:立有異,即不遣;若無,必遣。

此約所中能別有、無。宗不然,所以論有、無。疏:或於六俱不遣中或不開,故知但說有、俱四不成;不說無、俱不遣,以無必遣故。前似同中無、俱有二,謂兩俱隨一;二、別分三,謂自、他、共。既不立無,故滅六。疏:此有何故?答:現比真量,別定是非。似既非量,寧比量攝?故過是

疏非比極成現所有量者。

是有法,非現量者,非比者,是簡過之為法。

疏現量內有者,意言:現外所有量,准外道宗,即至教譬現量有者。

意等,是現之外所有。據大乘,即比量是後比量,是後比量中言比所有,准可知。

疏:又助難。言外道量至餘不立故者。

此中意說,佛法自宗許至教量,仍現似攝喻等。佛宗先無外道量,云非比極,成現所量。此之有法,比量、現量之外道,舉至教等所有量,故望佛法,一分不成。疏中猶云能別一分不?法師自此疑。問:外何法須云二耶?答:據實,二皆成現。比外有量,為無同喻,故更互成。

疏:有敘外難云等至以得自相者。

此即自難。言若他反難等至如何難乘者。即舉外難也。

疏今問此難為因明等者。

此問佛法難外所由。

疏即不得言假智等救者。

意前師既得經中自相以難於他,不合受此難,以假智詮不得經中得自相故也。

疏:若據外宗,彼非假智,得自相故者。

意外宗得自者,許非假智。前師所依此智以難於彼,說從依經自共相難者,即是經中所說色色等言,離得自相名也。據彼經說,其還以煖為相也,即非假智及詮得之。

疏:自相且不離串者。

外道既云言詮得火自相,此言即在串。

疏現量心緣至可分有體者。

此分字扶同音讀也。言體者,不依言詮自相有體也。今破云:言有太寬失,二三俱自性。分別自性即五識故,三中隨念且定心俱,豈非現也?故後得智及五識中有隨念自性也。准七攝三分別,七分別中唯除意、比、分別三智,餘有現量。

疏定心緣因等至即是彼智者。

問:無漏後得智豈不教?答:佛果中緣名言及三世,是彼智也。問:佛智既證,法性如何稱?答:法性雖後證智,無中立有,故并是假也。

疏:無恒變者。

恒、不變俱是於常為無,此二即無常。問:法及有法,因三相等令無體,如何心緣?答:雖無體而有其義。

疏毛輪者。

毛即輪也。

疏:由是成前舉所說力者。

由合無常,與作性不相違返故。成別立者,舉所說宗有其功力。

疏即亦顯彼,故此攝盡者。

意明顯示,此言攝二破也。

疏:緣假即依智性。

即和合假。

疏:餘境分者。

瓶盆四塵之餘故。

疏:即能破言提,彼似破起,亦所作者。

即約能生所生分二作也,前能所二破也。

因明疏抄

于時享保九歲在甲辰四月嘉辰,承師命而挍之,舊本字畫不分明殊疑者,傍附鄙懷以正之,後見撿餘本而詳是非焉。

胤兼(十八歲)

〔因明入正理論略抄〕

(1)之□述□□□

(2)通人之□観,譬□□。

(3)今将釈一論略作三門第一□。

(4),論題目。第三,分文,解釈,言□

藏(5),聖教広弁,生死涅槃,因果若。□

(6)道之內□,故曰內明也。二者因明,謂広說能立。

(7)摧邪顕正之楷模,以生了之明因,契真宗之□理。

(8)也。三者声明,謂說男声女声之流,非男非女之類,或明八(9)転解箋,或以六釈訓名,広弁諸声,号声明也。四者医方明(10),謂說病因病相,救療方策,故号医方明也。五者工巧明(11),謂說工巧技術之法,即書算印数之䡄模,広述斯事,故(12)曰工巧明也。此論即五明中因明所摂也。

第二,釈論題目者。此論一部,有其両名:一者因明(13),即是諸論之通名;二者入正理,即是此論之別号。云通名者(14),且西方內道外道,総有一百余部,皆申立破之義。総号因明(15),雖是五明之中別名,仍是一明之中通号也。言因明者,所以也(16)。如立声無常,有何所以?得知無常三相等因,即是無常所以(17)故也。又因言者,所待也。謂無常之理,要待因方顕故也。了宗(18)之智,要待因方生故也。

今言因者,顕二種因:一、正取了因,正顕(19)無常理故;二、兼取生因,通生敵論,解宗智故。

生因、了因各(20)有三種,謂言、義、智、釈。此三因及明兼正,如疏中述,故言因也。

(21)言明者,西方両釈。一云:因即是明,故号因明,即持業釈也,由因(22)能顕無常理故。二云:因家明故,名曰因明,即依主釈也。此中有二:(23)大徳各承三藏解不同。一云:無常果智,明解宗理,是因(24)家明,故曰因明。一云:無常正理,本成明顕,由因力故,今顕因(25)家明,故名曰因明。

今総合為一解云:了宗之智明解是:(26)成生因之明也。無常之理明顕,是成了因之明也,即顕生了二果。(27)明是成生了二因之明也。

問:喻亦能顕宗及生敵論智,何故(28)不言喻明,乃說因明耶?

答:因是其主,喻是其助,就主為名。(29)不言喻明也。又解:若言因明,亦摂彼喻,二喻皆是三因摂故。(30)若言喻明,不顕三相,二喻唯論後二相故。

言入正理者,是別名也(31)。入是方便悟入之義。言正理者,因明釈中有其三解:一云:陳那(32)所造大因明論,名正理門。何故名為正理門耶?西方解云:宗是(33)其正,立論崇重以為正故。因是其理,是彼正理宗所以理(34)故。喻是其門,由能通顕真宗理故。又解云:智因是正,由彼正(35)解三相義故。義因是理,義即理故。言因是門,通顕義故。彼(36)論広明正理門,故名正理門也。今商羯羅主為正理論文句,難(37)解故造論。若学斯論,即能悟入正理也。論文句故,言入正理也。

(38)一云:由学此論,即能悟入大因明論所詮正理,故云入正理也。

一云(39):由学此論,即能以三相之因,悟入諸仏所說無常空等正理,故(40)云入正理也。

此解通別両名,並是三藏伝,西方釈也。余解如(41)疏中釈,此不繁述。

言商羯羅主菩薩者,商羯羅主,如疏(42)中。釈菩薩者,略有三解:一云菩提者,此云覚也;薩埵者,此云有情也(43)。謂菩薩緣菩提為所求之境,緣薩埵為所救之境,並是従境為(44)名。二云菩薩有情,緣菩提故,名覚有情,即従所求果及能(45)求者為名也。三者薩埵以勇猛為義,謂勇猛求菩提故,即従(46)境及用為名也。今菩薩者,略去提埵二字故也。

(47)就第二(?)判(?),文解釈中,広如疏述。就疏中,無去略助。解云:能(48)立之義,西方釈有四種:一、真能立,謂三支無過是也。二(49)、真似能立,謂相違決定是也。具三相辺,名之為真、為敵。(50)量乖反,名之為似故也。三、似能立,謂余不定,及相違因(51),并喻過等是也。四、似似能立,謂四不成因過是也。遍宗法因正(52),是能立之主。若闕此相,即是似立之中似也。

今言能立者,但(53)是四中真能立也,後三並是似立所収。

能破之中,義亦有四:一、真(54)能破,謂斥失当過,自量無失,故言真能破。二、真似能破(55),謂当過而斥,所以称真。自不免僭,故名為似。此即相違決定(56)過也。三、似能破,謂無過妄斥,名之為似。如所作相似等是。四(57)、似似能破,謂無過妄斥,名之為似。自量復更有失,名為似似(58)。此即同法相似等是。

問:論文既言宗等多言名為能立(59),即顕言因是其能立,何故智義非能立耶?

答:有解云:智(60)因是初,言因是中,義因是後。挙中可以顕其初後,亦是能(61)立故也。今解云:由智、発言、由言,詮義俱益(?),所成理実(62)。三種皆名能立,以言勝故偏說之。何以得知?且如未立義(63)前,雖有智義,其宗未立;発言対敵,其義方成。故知言因(64)約勝說也。

問:何以得知智之与義且能立耶?

答:准下文釈能(65)立体中,因有三相,既是義因,故智義亦是其能立。又准(66)対法論,能立有下現比二量,□□其中,故知智因亦是能立也。

又(67)疏中云:古師以一切諸法自性差別総為一聚,為所成立。(68)於中別隨自意所許,取一自性及一差別,合之為宗。宗既(69)合彼総中別法,合非別故,故是能立。陳那以宗望因喻,故是(70)所立。

若作此解古師義者,理恐不然。豈可一切自性差別,皆(71)此宗因之所成立,即一能立?又若合法為能立者,宗之所立(72),為合為離?若言合者,何殊能立?若言離者,何益所成(73)?[□@□][□@□][□@□][□@□]皆成過失,故知不得作此解也。

今解古師言:声与(74)無常,本不相離。敵論不解,妄謂為常。今立論者,以彼宗云:(75)顕和合理,能顕之言,名為能立;所顕之義,為所立。(76)陳那云:声無常言,但顕所立,非正能立。又為因喻所成立故,亦(77)非能立也。

問:古師若救言必是其能立(宗),以宗、因、喻三言隨一(78)摂故(因),如因、喻言(同喻)。法非能立者,必非三言所摂,猶如余言(異喻)(79)。若作此救,如何解釈?

答:応作相違決定過云:宗支定非(80)能立之言,宗以不詮因相故。因如能立言(同喻),法是能立言者(81),定詮因相,如因喻言(異喻)。若直難云:因喻所詮是能立,能詮之言(82)亦能立。宗之所詮既所立,能詮之言亦所立,故不得言宗能立也。

(83)問:既取所等因喻名為能立,何故論云由宗因喻多言開示,(84)未了義耶?

答:由宗之因、喻,開曉問者未了義,故無有過。

(85)問:宗若非能立者,何故論文解能立体中釈宗耶?

答:為解(86)能立之所立故,又対所立,弁能立故,故解能立,便釈所立也。

(87)問:解宗依中,何故不言極成所別極成法,乃言極成有?(88)法極成能別。

答:有二釈,如疏中。今更助釈。言所言極成有(89)法者,即顕能別,亦名為法。言極成能別者,即顕有法,亦名(90)所別。故彰略成挙,顕有両名也。

問:何故要挙此二顕有(91)両名耶?

答:有法宗依,亦因依通。二法依挙,有法能別。唯(92)是宗中法,恐濫因法,挙能別,故要挙此二顕二名也。

問:声(93)上能別者,若極成即有相符極成過,若取余法上極成即有(94)非声能別過,有何義說極成耶?

答:西方因明釈中,有(95)両師一解云:声上無常,是別無常。余法無常,是総無常。(96)以総合別,総極成故,別亦可成。故対声論,能別極成。(97)若対数論,立声滅壞,若総若別,皆不極成也。一師云:如立(98)宗時,能別雖未極成,以立喻時必極成。約当說現,故言極(99)成。若対数論,立声滅壞,若当若現,俱不極成。故極成(100)言,依斯義說。

問:解因初相,何故但以有法之上極成法成立(101)、有法上不極成法不以有法成、有法及成法不以法成法有(102)法耶?

答:皆是不成因故也。有法成因者,若即用此有法,即(103)是所立成能立過。既立為宗,復立為因,故是両俱不成(104)過也。若以余有法成此有法者,既離此有法,亦非因初相也(105)。有法成法不成因者,且如法及有法,和合為宗,二種俱是因(106)所成立。復指有法以之為因,即是所立成能立過,亦是両(107)俱不成過也。以法成有法不成因者,先極成因,必須依極成(108)有法。其有法既不共許,故是所依不成過也。故但可以極成(109)之法,成有法上不極成法。故理門論云:

有法不成於有法  及法(110),此非成有法。
但由法故成於法,  如是成立於有法。

准此論(111)文,故知但以法成法也。

問:若有法不得成有法者,何故因(112)事生比量,以彼因有法成立火有法耶?

答:以此処[□@□]焑相(113)応義成立。此中[□@□]火相応義,既以此処為有法,用両種相(114)応義為法,並是以法成法,亦無有過。此義亦依理門論說。

問:(115)無常声宗法,法及有法合為宗,所作亦是声家法,何(116)故不取以為因耶?

答:敵論不許不相離法及有法合為宗(117),以法成立其法故,別取所作以為因。

問:何故論文解同品中(118)不汎明有因,解異品中汎說無因耶?

答:因於同品不遍,亦是(119)第二相,故解不明有因。異品遍無,方是第三相,故解異法(120)說無因。

問:西方諸師解勤発義,一師以精進[□@□]為勤,一(121)師以作意[□@□]為勤,何者正耶?

答:作意者,正通三性故。前(122)解不正瓶等応,皆勤発故。

又疏中解九句所列宗因,並是陳(123)那所說,故理門云:

如是九種,二頌所摂。

常無常勤勇,  恒住(124)堅牢性,  非勤遷不変。
由所量等九,  所量作無常,  作性(125)聞勇発。
無常勇無触,  依常性等九。

此二頌中,初一(126)頌顕九宗,後一頌明九因。

問:此九句中第四句云:声常所(127)作性故,其因於同品遍無,於異品瓶等有,於兔角等無(128)。応是第六句,何故乃是第四句耶?若是第四句者,陳那何(129)?故破古師常異無常異品之義,自立兔角是異品収(130)。若是異品,此因応非第四句,摂[□@□][□@□]相違,如何会釈?

(131)答:若通依有体無体異品,第六不殊。今約有体異品說,故是(132)第四句也。

又疏中判九句,第二、第八是正因収,第四、第六是(133)相違因,余之五句是不定摂。此亦依彼陳那所說。故理門論云:

(134)如是分別說名為因,相違不定。故本頌言:於同有及二, (135)在異無是因, 翻此名相違, 所余皆不定。

問:第二(→):第八是正因(136)収。且如不成因,亦於同有異,無応是正因耶?

答:因遍宗(137)法方論九句,既不成因,何用同有異無之相?故非第二第(138)八所収。

問:相違決定及法差別相違因等,亦是第二第八(139)所収応是正因耶?

答:正因必是第二第八所収,不說第二(140)第八皆正因,摂約此義說亦不(←)相違。

論(→)云:是無常(←)等因緣。(141)云:等者,等無我、苦、空也。乃至云:声亦無我、苦、空,所作性故。(142)猶如瓶等者,此亦不然。若離所作故是苦,顕声所作亦是(143)苦。亦可聖道等所作非是苦,顕声所作非苦耶?乃至成空(144),亦不定過。故知不得定作此判(?)。但可於中必具三相者等之(145),不得定判(?)等苦、空也。

又解喻論云:謂於是処顕因同品(146),決定有性。

疏解(→)云:処謂有法,顕謂顕說,因謂遍宗法因,同(147)品謂与此因相似,非謂宗同名同品也。決定有性者,謂(148)決定有所立(←)法性。若作此解,理即不然。因同品言可顕,瓶(149)上所作決定有性,文中不顕,云何知是瓶上無常?

(150)若言以下,指体文言。謂若所作,即是顕因同品,見彼無常,即(151)是決定有性。拠下次第,知上必然者,此亦不然,懸解。既先言(152)是処指体,何因復說如瓶?故知不得以下次第,顕上亦然。

又(153)宗同品既不取無常,其因同品云何乃取所作?又作此解,違(154)理門論。故彼論云:

由(→)如是說:能顕示因,同品定有異品(155)遍,無非顛倒(←)說:

准此文,故知同喻顕因同品定有性,異法(156)喻因異品遍無性,故知不得作此解也。

応解云:若於是処者(157),謂於瓶等処也。顕謂說也。顕說何事?謂顕因也。顕因何相?顕(158)第二同品定有性也。若作此解,不違論文,亦無如上所有過(159)失也。

疏中有人解陳那以声所作無常能同外瓶所作無常(160),但取能同為喻体者,広破如疏中述。

今更助難云:若取(161)能同為喻体者,即遍宗法因及声所立宗法応,即是喻(162)。若是喻云[□@□]応,宗、因、喻等,応無差別。

又解:無常既為(163)喻体,応是所立,不成過収。若言正立声無常時名為宗(164)法,立声所作証無常時名遍宗法,即以声所作無常外同瓶(165)所作之時名為喻体,何得難言宗、因、喻等全無差別?又(166)声所作無常正同瓶所作無常時,其声無常亦即極成,何得判(167)云立不成者,即応同品定有性体,不取瓶上所作(168)無常,取瓶上所作無常為第二相,此相即是同品之体,故知喻(169)体不取能同也。又結能立体中論云:

若是所作見彼無常(170),如瓶等者,是隨同品言。

(→)疏解云:

此結同喻也。瓶上所作,与(171)声所作同,故知名同品。瓶等無常,隨此同品,故云隨同品。(172)由瓶無常,隨同品故,即顕声無常,亦隨所作因(←)也。或(→)可声:(173)上所作無常,隨瓶所作無常,故名隨同品(←)也。

今更助解云:(174)同法喻言,是顕所作因,隨逐宗之。同品処有,即是(175)顕因同品定有性之言。若作此解,即顕因第二相文,并同喻文。(176)及此結文,皆相隨順,不乖違也。

(→)論云:若是其常,見非所作(177),如虚空者,是遠離(←)言。

(→)疏解云:此結異喻,無所立無(178)常宗処,遠離能立所作因(←)也。

今更助解云:同法喻既顕,因(179)隨逐宗之同品;異法喻応顕,因遠離宗之異品。即顕異(180)品遍無性也,応解無所立無常宗処所作之因遠離也,解(181)結能立中広計文。

(→)疏中問答云:問:唯三能立,無異義成(182)。能立唯三,無同得立。答:同喻順成,無同闕助。異法止濫,無(183)。異濫除,故不類也。外道亦具有唯立異喻,以三義証斥(184)。破此計也,如広百(←)論:

問:此唯順広百論文,仍違摂大乗論。無性(185)摂論第一卷解不共不有証文云:(→)不共無明,於五識中無容(186)得有,是処無有能対治故。若処有能治,必定有所(←)治。准此(187)文,即是唯以異喻成宗,如何会釈?

答:論師定異不可和会(188),今不相違於二教中,且明百論以不違其三相因故。摂大(189)乗論若有第二相,何因不作同法喻耶?若無第二相,不作同喻者(190),所聞性因,唯作異喻,其義応成。若無同品,不作同喻,無不定(191)過者,無同品故,名同品無,亦是不共不定之過。又此異喻,先(192)說無因,後述無宗,即是似異喻中倒離之過,何妨不作同喻(193),亦是過也。故且明百論所說。

解似宗中明比量相違。疏云:且(→)(194)如薩婆多対大乗云:現在諸法,独有力用,取後果有実体故。(195)如過未等。即此宗義,違共比量。違共比量者云:現在諸法,定有力用。(196)取等流果,世所摂故,如過未(←)等。

問:独有力用形何法耶?諸師(197)解云:形過未說,以過去未来不取等流果故者,俱亦不然。此(198)比量通三藏所說,豈可判此無過之宗違有過?比量名比(199)量相違。何者?且如大乗小乗既在諸法形,彼過未実有(200)独取等流果義,豈可以此正義違不取果?不正比量(201)名比量相違。且如論挙瓶等是常不正之義,違初無後無(202)正比量因,故是比量相違所収。故知不得以正義違不正(203)比量名比量相違也。

若爾,三藏何故挙此解比量相違耶?

答:(204)今解三藏意云:現在諸法離因緣扶助,独有力用取(205)等流果,如是方名不正之宗,違大小乗因緣扶助取果之(206)義,故是比量相違所摂也。其所違三比量如何?前所說但宗(207)意云:現在諸法離因緣扶助,定無力用取等流果也。(208)若作此解,即顕(?)邪宗違正比量,妙[□@□]內教善順因明也。

(209)論云:是遣諸法自相門故。

(→)疏云:何故違彼現量等五是宗(210)過者,以此五宗是遣諸法自相門故。謂声是諸法自相,其声(211)自相為耳等所聞,通生耳識,即所聞義,名之為門。今言(212)声非所聞者,不失声之自相,但遣所聞之門,故成過也。(213)余四種過,類此可(←)知。

更有大徳解云:此中五過,不違有法,但遣(214)於法,故名為法。法之体相,名為自相。門者,方便義,謂自立宗(215)。如說声非所聞,即是遣違声上所聞法自相方便也。

今解云:即(216)此五種法自相,為相違義之所遮遣,故言是遣諸法自相門(217)故也。何者?且如声非所聞宗,即為立敵耳識現量所聞相違(218)之義,遣非所聞法自相也。瓶等是常宗,即為初無後無三相(219)之因所顕無常相違之義,遣常法自相也。勝論立声為常(220),即為自教說声無常相違之義,遣常法自相也。懷兔非月等宗,即為世間多人共許是月相違之義,遣非月自(222)相也。我母是石女宗,即亦為我母相違之義,遣石女法自相也。(223)此並依彼大因明說,彼論初自分明解,不法具引。(224)此既是聖教自判,不[□@□]更作余釈也。

解不成因中,疏中引余人解不(225)成,言以不能成宗故名不成因。法師破云:若以不能成宗故名(226)不成者,所聞性因亦不能成宗,応是不成因。既是成因,故(227)立因体不成,故名不成也。

若作此破者,彼若救云:所聞性因(228),唯不得作同喻成宗,亦得作量喻反顕,不得言不能成(229)宗。其不成因,必定不能成宗,故不成名不成也。若作此(230)救,彼義並成,故不得約所聞因難也。

今更助破云:若以不能成(231)宗故,名不成者,其法自相相違,因同品非有故,不得作同(232)喻,順成異品有因故,不得作異喻,反顕応不成宗,名不成因。(233)雖不成宗,由遍宗法故,是極成因,約因体不成,名不(234)成也。

又疏(→)中解隨一不成名云:言隨一者,此不成中含其三種:(235)或有因唯自不成非他,或有因唯他不成非自,或有因或自或他更互不成。今此中但是唯他不成非自不成,是此不(237)成,摂名隨一不成,非謂此之一因即是自他互不(←)成。

准此(238),疏文即是不成中含三不成,三中隨一,故名隨一。若作此解(239),理不必然。難云:若以三不成中隨一,故名隨一者,亦応四不成(240)中隨一,故両俱不成,亦名隨一。若言一不成中含容三,三中隨一(241)者,名隨一者,亦可両俱不成含容二,二中隨一名隨一。言(242)二者,謂全分、一分等也。既有斯過,故知不得作此解也。

今解云:(243)且如両俱不成,由立敵俱不成,故知隨一不成。由隨一人不許(244),故名隨一也。

解猶予不成中。

論云:為成大種和合火有。

(→)(245)疏云:河水為水大,河岸為地大,於中有風為風大。又山等中若有(246)河,無河之処,有性四大,故云大種和(←)合也。

若作此解,理亦(247)不然。以烟成火,豈従河水岸等為大種和合耶?又以烟成火,豈論(248)性四大和合火耶?故知不得作此解也。

今解云:火有二種:一者(249)大種和合事火,如火聚中有地大等共和合故;二者性火,如(250)彼木中有火性故。為簡性火,故知大種和合火也。

解不定(251),過不共文中。

論云:常、無常品皆離此因,常、無常外,余非有故。

(252)疏解云(→):此釈義也。此中常宗,以虚空等為其同品,以瓶等(253)為其異品。其所聞義,遍皆非有。亀毛等無,摂入無常品中(254),復不可言更於余法有此因義以為同喻。以余常無常(255)二品法外,更無非常非無常第三(←)品故。

若作此理,釈恐不然。(256)且如亀毛等,若有能立所聞之因,及有所立常住之義,為同(257)法喻,乖不共義,可須遮防。既無能立所立二法,云何立彼以為(258)同喻?故知此解不[□@□]斯論。若言亀毛非常非無常,恐為不同(259)非異品。為遮此故,作此說也。既不乖不共之義,何須此中遮之?(260)若言雖不乖不共,何広遮余品?[□@□]何故前解共中不遮,要(261)至不共方遮耶?

又上句云:常無常品,皆離此因,正解不共。下句(262)挙言:常無常外,余非有故。既是遮余品,不釈上不共之句(263)。故言既是釈上句詞,故須言余非有耶?既有斯過,故知不得作(264)此解也。

今解云:常無常品皆離此因者,正釈不共義。常無常外,余(265)非有,故釈成不共也。云何釈成?且如問言:何故常無常品皆離此(266)因耶?釈成云:如声論師対仏弟子立一切[□@□]声,皆是常因,云(267)所聞性故。除宗以外,仏法敵論常無常品是宗余,故非有所聞(268)因也。

此解即顕余宗已,外余常無常,非有所聞性因,故言常無常(269),外余非有故也。若作此解,即是釈上句成不共義也。

又疏中問答(270)云:問(→)所量通二品,遍属異品不定。収所聞同,雖無不属異(271)品,非不(←)定。広如疏說。答:此(→)因唯属有法之声,不通同異,故是(272)不定。又如山中草木,無的所属,然有属此人彼人之義,即名(273)不定。今此所聞,性因亦爾,不在余品。若在余品,即容通在同異品(274)義,故是不(←)定。

若作此釈,理恐不然。山中草木雖無的属,然(275)有可属此,彼人故許草木有不定義,所聞性因唯属(276)声。宗意不通同異二品,云何同彼解不定耶?故知不得作此釈(277)也。若爾,不共不通同異,如何同共解不定耶?

今解云:共過通(278)彼同異品俱為同法是因,不共不通同異品名異法成(279)不定。何者?且如共過通彼同品異品故,即以広虚空瓶(280)等為其同法成常無常故是因,不共之因不通同異品(281)中故,重以色等虚空為異法故,亦顕常無常是不定也。

(282)若用此難,応云:色等是無常,色等非所聞,顕声有所聞,声即(283)是常住。亦可虚空是常住,虚空非所聞,顕声有所聞,(284)声応是無常住。准此難,故知共過約同有異,有為同法,故順(285)成不定。不共過約同無異,無為異,故反顕。成猶予也。

又(→)(286)疏中問答云:問:如立宗云:一切声是常。因云:以是声故常無。(287)常品皆離此因常無常外,余復非有,亦応唯是不共過耶?答:声(288)是有法,常是法。立因乃云:以是声故,此因是所立有。(289)法除有法外,更無別義,非宗法故,非不定摂,但是俱不成(←)過。

(290)此解与理門論同,即是有法不得成有法。

又疏中解所聞性(291)因是他不共,以声論師対仏弟子立此因故,望自既是三(292)相具足,望他即是除声以外無所聞因,故唯他不共過者(293),理亦不然。且如他方仏声等既是異品,其所聞性因於彼既有(294),何得名為他不共也?若爾,云何名為不共?

今解云:望共同品(295),異品中無,名為不共。雖此仏法対声,論師立所聞性,因(296)既於他方仏声上有,故知亦共同異品無,名為不共。疏制(297)為自不共者,非也。

解相違決定文中,論云:此二皆是猶予因(298),故俱名不定。

疏解云(→):此結過也。問:声勝二論,比量皆成,何(299)故復云皆是猶予?答:此二比量,雖無余過,然其証人結眾(300),即理之是非。謂彼疑云:一有法声,其宗互反,因喻各立,何正何(301)邪?故俱猶予,名為不定(←)者,如真能立無有過,先敵不疑(302),亦応邪眾,証人疑故,是猶予因。故知不得以眾疑判為不定也。

(303)今解云:声勝二論,雖各立義,然彼此因,立敵皆信,各具三相。(304)言中雖復確立自宗,然心皆為彼此因惑,故言此二皆猶予因。(305)非約邪眾証義人心解不定也。何者?且如勝論心猶予云:為如(306)我所作性因,立敵皆許具三相故,能証声無常耶?為如他所聞(307)性因,立敵皆許是三相故,能証声常耶?

又声論師心猶予云(308):為如我所聞性因,立敵皆許具三相,能証声常耶?為如他所作(309)之因,立敵皆許具三相,故能証声無常耶?故知但約立敵之心(310)自猶予,故名不定也。

又論文中,先挙勝論宗因喻,後挙(311)声論宗因喻者,且依因明法,作相違決定難也。

若依此因,難勢(312)用相違,決定有二:一、総約三相難。応云:所作之因具三相(313),声即是無常。亦可所聞之因具三相,声、応是常住。二、別約(314)二喻難。難同喻云:瓶有所作故無常,顕声所作亦無常。亦可声性所聞是常住,顕声所聞即是常。難異喻云:虚空是(316)常無所作,声有所作即無常。亦可電等無常非所聞,声(317)既所聞応是常。若順此方,応用斯難。

又(→)疏中問答云:問:声(318)論定墮負応,是宗過収。如其離九失,何成違現教?答:(319)声論說声常住,耳等曽不恒聞。勝義雖簡宗,非約情,終(320)違現教。此即由言,故無宗過。謂就勝義,声是常拠情,故理(321)不真,謂違世間現教。二(←)量。

此中不応作問答。且如宗(322)過中,現教相違者,挙違自違共現教者,說違他現教,非是(323)宗過。此中現教,即是勝論所用,唯違於他,正順宗義。故知不(324)合作此問答。若爾,何故理門言:

今於此中現教力勝,故応依此(325)思求決定耶?

答:此文意說相違決定,既不知誰是誰非(326),但観自家義与諸家現教相用,勝者思求決定,故作是說(327),非是宗中現教相違也。

又疏中問答云:問:具足三相応是(328)正因,何故此中而言不定?答:(此疑未決,不敢解之。有通難者,隨宜為注也。)

今解云:若具三(329)相,非三相違,又不為彼敵因所可,是正因。雖具三相,仍(330)為敵量乖反[□@□],今彼此心惑,不知誰是誰非,故雖具三相,而(331)名不定也。

解相違過中,論云:謂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有法自相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等。

(→)疏解云:此列名也。(333)宗有二種:一、言顕宗,有二:一、法自相,如無常等。二、有法自相,如(334)声等。二、意許宗,亦二:一、法差別,謂於前法自相言,宗之上有(335)自意許,如大乗唯識所変無常等。二、有法差別,謂於前有(336)法自相言,宗之上有自意許大乗無漏声等。問:如大乗識変(337)声等,応是差別,何故不說?答:識変声等是有法自相,以大乗(338)声唯従識変無非変,無非変者故也。其識変無常該電等,故是法差。(339)(←)別

此中解識変無常為法差別,理亦不然。何者?且如因(340)違識変声等,共言顕有法,即識変声是有法自相立。因(341)違識変無常,亦共言顕法,何故識変無常非法自相耶?

若(342)疏該色等,故是法差別者,言顕無常,亦該色等,応非法自(343)相。故知共言顕者,雖該色上,亦法自相。唯先意許者,縦不該余(344),亦法差別。故知不得作此解也。

今更助解云:若識変無常,(345)是法自相,以更無非識変無常故。若耳識所変声上無常,及[□@□](346)耶意識等所変声上無常,隨[□@□]一者,即所違無常,是(347)法差別,以唯違意許,不共言顕故。

解法差別相違因中(348)問:[□@□]積聚性因違無積聚他用,即是法差別因。亦応所作性(349)因違一塵無常義,応是法差別相違因。何者?且如仏法(350)対声論師立声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声論師与仏法作(351)法差別相違因過云:声応非一塵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352)等。以瓶是四塵無常故也。

若立有此難,如何会釈?答:積(353)聚性因,望法自相具足三相,与法差別相違為因,亦具三相(354),故是法差別相違因。収其所作因,望法自相具足三相,与(355)法差別相違,非一塵無常為因,於異品一塵無常電等(356)上有,故非法差別相違因也。応反与作不定過云:為如電等所(357)作性故,是一塵無常耶?為如瓶等所作性故,非一塵無常耶?

(358)又疏中問曰:無積聚他所受用宗数論,自許通臥具上是(359)法差別。其仏弟子対数論師立声滅壞,亦自許滅壞通燈(360)焰上。何故即非法自相耶?若是法自相者,能別応成広答。(361)此問如疏中解。

今更助一解云:言顕名自相,能別法極成。能別(362)不極成,所以非自相。意許名差別,能別不須成。縦彼他不許,不(363)廃成差別。両義既且不同,故不得作例也。有法自相相違文云:

(364)有性非実非徳非業,有一実故有徳業,故如同異性。

問:此有(365)一異等因,為以三法別成三法?為用三因共(?)亦三宗耶?

答:以三法(366)別成三法。如有一実因,成非実法;有徳業因,別成非法。非(367)業法何以得立?且如宗云:非実、非徳、非業。三法既異,故知因(368)言有一実等,各成一法也。

(→)若言三因共成三法者,一一皆有一分(369)重成己立過。何者?且如有一実因,弟子亦信非徳非業。若二(370)能成非徳非業,弟子既信,何須重成?有徳之因,弟子亦信非実(371)非業。若亦能成非実非業,弟子既信,何須重成?有業之(372)因,弟子亦信非実非業。若亦能成非実非徳,弟子既信,何(373)須重成?故以三因渾成三法,一一皆有一分重成己立(←)過也。故(374)知三因各立一法也。

問:数論一解,不許眼等為仮他用,由因喻(375)力成立眼等為仮他用。雖違真他用,以仮他替真他故,因名(376)違差別,不名違自相。亦可五頂許有唯離実,弟子難有非(377)離実,以彼即替離有応,違有法差別収。

答:数論雖違真,(378)他用自有,仮他替真他,因違差別,非自相。五頂違彼離,(379)実有自無,即替体離,為因違自相,非差別。何者?且如臥具,(380)共許為仮他用,因喻力故,成立眼等仮他用,為自有仮他替真他,故因名違差別。同異共許,非離実有,亦非即(382)実有,由因喻力故,成立有性,非離実有。既自無,即実有替(383)離実有,故因名違自相也。

問:有性有一実有性非同異(384),不得難彼同異有一実同異非同異,何得同異有一実(385)同異非大有,例彼有性有一実有性非大有耶?

答:若以有性難(386),同異違共許,故不成難。以彼同異難,大有違他,後成能(387)破也。

問:同異有一実徳業同異,非是離実有例破。有性有一(388)実徳業有性,不是離実有難破。師主之有亦可。同異不是(389)即実有例彼。有性有一実徳業有性,不是即実有難破。(390)弟子有耶?

答:共相違因者,以立論之因,違立者之義,故唯難(391)師[□@□]之有。不明立者之因,違教者之義,故不得破弟子之(392)有也。

問:如声論師破仏法所作比量云:声応是無常,声所(393)作性故,猶如瓶等。此既唯違立論有法,自相相違。若言是者,一切(394)法因皆斯過,如何会釈?若言非者,此既唯違立論有法(395),有何所以得知非耶?

答:応立作不定過云:為如瓶等所作性(396)故非無常声,証声所作性故非無常声耶?為如他方仏声所作性故是無常声,証声所作性故是無常声耶?

問:若(398)声論対勝論所作,因作此過失,既除余極成有法外,更無(399)不共許声,如何与他作不定過耶?

答:若有斯過,応更解云(→):(400)共有法自相相違因,不得飜法作。若飜法作者,即有難一切(401)因過,如言声応非無常是也。若不飜法,不違共,許破有法者是。(402)有法自相相違因収,即如有性応非有是(←)也。

若依此解(403),但可言有性応,非大有等,即違他許之有,不得言有性応。(404)非離実、離徳、離業有,即是以法飜有法作,便成難一切因(405)過也。

又更解云:若成立法方便顕有法者,即須与作有法自相相(406)違因過,如言有性非実等難。雖成立非実等法,定異顕(407)離実等別有大有之法,故得与彼作彼作有法自相相違因過。若但成(408)法,不異方便成有法者,不合作者法自相相違因,即如声(409)是無常等,但異成立無常之法,不是方便成立有法,故(410)不得作有法自相相違因。若強作者,即是方便破一切因,何(411)名能破?

又(→)疏中云:問:夫同異品望宗法立,其有一実等因(412),既於同品同異性有,於其異品亀毛遍無,何故此中乃約(413)有法作相違(←)過?此中既以亀毛為異品,或是[□@□]人[□@□],或是(414)疏主心[□@□]。何者?且如非実等宗,宜以即実徳業為其異品,其亀毛等非実、非徳、非業,云何乃取為異品耶?故知(416)此言必定[□@□]也。

又以此方難[□@□]顕。四、相違法。自相相違難云:所作(417)若於同品有,可許能証声常住,所作唯於異品転,

云何能?(418)顕是其常法,差別相違。難云:臥具積聚性,臥具為他用。例(419)眼積聚性,眼亦為他用,顕彼真他用亦可。臥具積聚性,(420)唯為仮他用。例彼眼等積聚性,眼等唯為仮他用,違彼真他。(421)用有法自相相違因。難云:同異有一実徳業,同異非異等。(422)例彼有性有実徳業,有性非実等亦可。同異有一実,(423)徳業,同異非大有。例彼有性有一実徳業,有性非大有。有(424)法差別相違。難云:同異有一実等因,同異非実等。例彼有(425)性有一実等因,有性非実等亦可。同異有一実等因,同異不?(426)作有緣性。例彼有性有一実等因,有性不作有緣性。

問:復三(427)相違,既約有同喻中為難,応是喻過,何故乃說相違(428)因耶?

答:約義為過,是相違因;不約言為難,故非喻過也。

(429)又疏中解無俱不成中云:若声論救云:声上無𠵨,取遮及(430)表。虚空喻上,唯取其遮。或空与声,唯遮非表。作(431)此救者,不闕能立。有余大徳,不許此故。立破云:如疏中述,此両宗(432)義,何者正耶?答:余師義正,順理教故。依疏主解,有違理(433)教失。言違理者,有義宗因,同法喻体,具取遮表,遮余表(434),此顕有義故。無義宗因,同法喻体,唯取其遮,不取表(435)者,是無義故。若虚空喻,是無義喻,可許唯遮,不闕能立。既(436)取虚空為有義喻,故空無碍,何得唯遮?又声瓶上,所作能立,是有義法,不可唯遮。声空之上,無質碍法,既証(437)有義,如何非表?故不取表,違理失也。

言違教者,理門論云:(439)前取遮表,後唯取遮。解云:有義比量喻中前同法喻,(440)有義故具取遮表,後異法喻異二立故許取遮。故依彼論,(441)此論亦云:此中常言表非無常,非所作言表無所作。既(442)有義喻論取遮表,故取遮違教失也。

問:薩婆多対無空論者,立空是常,非所作故。敵論非作,不許有表。此因(444)応有,隨一不成耶?

答:既用非作,為有義因,故対無空(445),是隨一不過也。

(446),因明入正理論略抄。

因明入正理論後疏

(01)因明入正理論後疏

慈門寺沙門淨眼続撰

(02)論云: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述曰:上来別解法(03),此即総結也。総指前過,故稱如是。所言等者,略有三釋:一云:(04)似宗因喻,是其総名。三十三過,是其別稱。挙総等別,故稱等(05)也。一云:此中且約声等辯過。雖声色等,辯失皆然。挙此(06)等餘,故言等也。一云:三十三種,摂過不周。且如宗中,有犯一犯多(07)等。不成因中,有全分一分等。不定因中,有自共他共等。相違因(08)中,有違三違四等。喻過之中,有両俱隨一等。今旦挙此,一連(09)等餘多例,故稱等也。

既所顕之理有過,能詮之言稱似,故(10)似宗因喻,非正能立也。

論云:復次,為自開悟,当知唯有現(11)比二量者。

述曰:上来已解真似能立,自下復次解頌中真(12)似二量。

問:論中先明真似立破,後辯真似二量,何故長行解(13)釋誦[□@□]偈文?

答:言依類結,解就義便。自悟悟他,是結(14)言之義。類解真似,量籍二立,以言興也。故釋其比量中云:(15)(→)相有三種,如前以(←)說。解似比量中云:(→)似因多種,如前已(←)說。故知長(16)行解義便也。又解長行之中,言明內有真似之量,外有正(17)似之言。若不誦其偈文,不顕內外,問先相由也。集論云:能立(18)有八,現比等量亦入其中。故知長行為顕內外,徳先相由也。

(19)将釋論文,先解現、比二量義,略作三門分別:一、明立二量意(20),二、釋二量名,三、出二量体。言立二量意者,依西方諸師立(21),量数不同。且如数論師及世親菩薩等,立有三量:一者、現量(22),謂量現境;二者、比量,謂籍三相比決而知;三者、聖教量,謂(23)籍聖人言教方知,如無色界等。若不因聖教,何以得知?故(24)離現、比之外,別立聖教量也。或有立其四量,謂即於前三量(25)之外,別立譬喻量。如世說言:山中有野牛。餘人問言:野牛如何?(26)彼即答云:如似家牛,但角細異,故與家牛異。此既応譬(27),即解不因三相而知,故離前三立此量也。或有立其五量(28),謂即於前四量之外,更立義准量。如言声是無常,所作(29)性故。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譬如瓶等。若是其常,必無所作(30),如虚空等。因此比量,即知無常義准,亦知無我。諸無常者(31),必無我故,故離前四立此量也。或有立其六量,謂即於前五量(32)之外,別立有性量。如言房中有物,開門見物,果如所言。既稱(33)有為量有,故離前五立此量也。或有立其七量,謂即於(34)前六量之外,別立無性之量。如言房中無物,開門見無,果如(35)所言。既稱無而量無,故離前六量外別立此量也。或有立(36)其八量,謂即於前七量之外,別立呼召量。如呼牛牛至,召(37)馬馬来。既稱呼而成,故離前七量外立此量也。

若依陳那(38)及商羯羅主菩薩等,唯立二量:一名現量,二者比量。何因(39)唯立二量?為一切諸法有二種相:一者自相,二者共相。量(40)自相者名為現量,量共相者名為比量。聖教量等皆量共(41)相,故離比量更不立餘。

若為別知立餘量者,別知諸法定(42)唯有八,今據総摂立其現比,故彼八種此二所収。故理門論云:為(43)自開悟,唯有現量及與比量,彼声喻等摂在此中,故唯(44)二量。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離此二別有所量,為了知彼更立(45)餘量。

此文但約散心,分自共相為二量境也。言自相共相(46)者,汎論自共,有其三種:一者處自相,即如色處,不該餘處故。(47)言處自相,苦空無常等,通色心等皆有,故稱共相。二事(48)自相,即處自相中,青黃等別事不同,名事自相,総色自相(49)轉名共相。三自相自相,即於前事自相之中,旦如眼識所(50)緣之青,現所緣者,不通餘青,亦不為名言之所詮及,即是(51)青自相中之自相。前事自相等,転名共相,為名言等之所(52)及,故是假共相。且於色處,作此宣說,雖例餘,亦有如此。三(53)自共相,雖處既爾,於界及蘊,隨其所応,他此分別。

今言自(54)相者,但取第三自相,自相不為名言所及者,為現量境。言共(55)相者,但為名言所詮,假共相者,為比量境。

問:處之與事定(56),非五識現量所得耶?

答:自相自相中,處事即為現量所得総(57),處総事非五識境,為此偏約自相自相說也。故理門論云:

由不共(58)緣現現別転,故名現量。

問:若爾者,何因對法論云:問:於一一根(59)門種種之境界,但現在前,於此多境,為有多識次第而起,為俱(60)起耶?

答:唯有一識,種種行相,俱時而起。此文既違別転之義,(61)如何會釋?答:雖同時取,行相各別,不総相緣,故無有過。

(62)又瑜伽論菩薩地云:隨事取,隨如取,不作此念此事此如何者,謂(63)隨事取者,緣依他性誤得。隨如取者,緣円成実性真得其現。(64)量観內證離言,故不分別此事此如也。

又對法論云:不待(65)名言此餘根境是実有義,謂待名言此餘根境是假有義。

(66)又法花経云:諸法寂滅相,不可以言宣,以方便力故,為五比丘(67)說。

又大小因明論皆云:此中現量,謂無分別。若有正知於色(68)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転,故名現量。

准上経論(69),実法不為名言所詮,復言現量緣離言境,故知自相是離言(70)境。名言所及既是假有,復言比量緣假共相,故知共(71)相是言詮境。此即是第一釋立二量意。

(72)第二、釋二量名者,初釋現量,後釋比量。言現量者,理門論及(73)入正理論皆云:現現別転,故名現量。諸大徳等略有三釋。

一云:同時(74)心王及心所法,各自現影不同,故言現現別轉。此釋恐不當其理。(75)先釋現量名心,不得該於比量。其比量上,亦有同時心王心所各(76)自現影別轉之義。故知此解不當也。

一云:五識依現在根量度(77)五塵等,故言現現別転。此即依現之量,名為現量,即依仕釋也(78)。此亦不當理,此釋亦該於比量。具如意識起比量時,亦依現在末(79)那為根応,名現量。若依小乗,可作是釋,以彼唯依過去意根。若爾(80),大乗意識亦通依過去意根,何故唯約末那而生此難?若爾(81),五識亦依過去意根応,不名為依現之量。若言五識雖依過去(82),而就不共五根為名,故依現者,亦応意識畢竟不得名為現(83)量(宗),以依意根故(因)。諸依意根者,皆非現量,猶如比量(同喻)是(84)。故不得以依現故,名為現量。故此解不當也。

一云:現在五識量,現(85)五塵,故言現。現別転,名為現量。此即現是量,名為現量,即(86)持業釋也。此釋亦不當理,該比量故。意識比知烟下火時,豈非現(87)在?此亦応名現,即是量故。此解亦不當理也。

今解云:色等諸(88)法,一々自相,不為共相之所覆故,各各顕現,故名現現。五識等識,於(89)顕現,境各別転,故言現現別転。此即量現之量,故名現量。此(90)即依仕釋也。

又釋:現量之心,取二境分明顕現,勝過比量,故稱(91)現。現,別転也。此現即是量,故名現量。此即持業釋也。此別転言(92),且據散說。若約定論,総緣亦得。此如後說。

言比量者,不能親(93)證数度,而知此即是量,故稱比量。此即持業釋也。此即第二(94)釋二量名。

第三、出二量体者,於中有三:一、約定散出体,二、約(95)八識明性,三、約四分及能量、量果等分別。

初約定散出体者,一切(96)定心皆是現量,以取境明白故。理門論云:諸修定者,離教分別(97),皆是現量。故知定心皆是現量。

問:定心緣無常苦等共(98)相之境,為是現量,為是比量?

答:依西方諸師,有両釋不同:一、(99)上古諸師釋云:無勝方便,緣苦無常等果,是正證,故非證量。復(100)正体智,證得苦等真如,真如非一非多,但緣一真如,故是自相境。亦(101)是現量。准此釋,順決擇分定心,及後得智,緣假共相,亦非現量(102)也。二、戒賢師釋云:若約散心,分自共相,是二量境。若約定心(103),緣自緣共,皆現量収。

今評二釋,後解為正。若依前釋,即違(104)教理。瑜伽論說:定心是知摂。又云:見知是現量,覚(105)是比量,聞是教量。若說定心通現比量,應說定心通覚、知摂及現比(106)収,此即違教也。又諸仏種智,為唯現量,為通比耶?若唯現量(107),應不緣瓶、衣、軍、林、舍宅等,何名種智?若許緣者,即是緣假(108)共相,何名現量?若通比量者,諸佛種智,[□@□]明覚照,定可比(109)度,方乃決知。故佛之心,不通比量。一切諸佛,無不定心。佛心緣假,既(110)唯現量,故知餘定不通比量,此即違理也。由此故知後釋為正(111)耳。

問:若依後釋,定心緣假共相亦名現量者,何故此論釋似現(112)量中云:由彼於義不似自相為境界故,名似現量?

答:散心闇弱(113),取境俘識,緣假共相,必由比知,妄謂現證,故非真量。定心(114),明白深取所緣,縦取共相,必由現證,論約散說,亦不相違。

(115)問:論文既云(→)諸修定者,離教分別,皆是現量(←)者,佛心既是定心(116),說法必緣其教,定心不離其教,応非現量所収。

答:佛心緣教(117),唯[□@□][□@□][□@□],非是籍言方緣定境。故知望定境,終是離教(118)也。若約散心分別現量等,即通現量、比量及非量也。此即是(119)約定散分別現比二量。

第二約八識辨体者,眼等五識,及阿(120)賴耶識,若定若散,若因若果,若漏若無漏,皆現量摂以離名。(121)言種類分別,證自相境故。

問:五識煩悩與無明俱,既違境起(122),何名現量?

答:煩悩自緣順遠境起,[□@□]不違色等,謂非色等違。(123)順遠辺自是無明,稱色等辺。[□@□]是現量。末那散位見分,(124)唯是非量。自證證自證分一向現量,以內緣離分別故。若(125)在定位一向現量,平等性智唯內證故。

第六意識,若在定位,(126)一向現量。若在散位,與率爾五識同時任運。緣境是現量,(127)摂,以離名言種類分別,緣自相境故。若起聞思両慧稱境比,(128)知意識見分是比量摂,以比度心緣共相故。若自證分證,(129)自證分是現量摂,以內緣故。若起人法二執之心見分唯是,(130)非量所摂,自證證,自證分現量所収,以內緣故。此中八識既如此判,(131)同時心所。一、唯識論。

第三、約四分及能量、所量、量果分別者(132),於中有二:初、約諸大小乗廃立四分,後、正約四分分別。

(133)就初廃立四分中,総有六義不同。初義如二十部小乗之中,正量部中(134)唯立見分,不立相分。何以得知?旦如餘十九部緣境之時,皆言於(135)心起境行相。緣行相心,即名行解。行相即當大乗相分,行解即當(136)大乗見分。若如正量部緣心外境,応緣其境,不起行相,故知有(137)見而無相分。大乗破云:眼識必定不能緣色(宗),以不作色行相(138)故(因)。諸不作色行相者,皆不能緣色,猶如耳識(同喻)。既有此過(139),故知緣境心有行相。

第二,唯相分,不立見分。如大乗中清辯(140)菩薩說:緣境時,但似境起,即是能緣。非離似境更有見分,名為能(141)緣。唯識論中破此義云:

若心、心所無能緣相,応不能緣,如虗空(142)等;或虗空等,応亦能緣。

准斯論文,此義非正也。

第三,相見(143)俱不立。如安慧菩薩唯立識自体是依他起,相見二分是遍計(144)所執,以正智證,如不作能緣所緣解故。為此安慧菩薩言:八識相見(145)皆是遍計所執所摂,自證分是依他起所収。護法菩薩等破云:若(146)爾,諸佛後得智心,亦有身土等相分,能緣身土等見分。亦応:諸(147)佛未遣遍計執心,諸佛既遣執心,由有相見分等。故知相見非(148)遍計所執也。

第四相見俱立,如無着菩薩及難陀菩薩等並立(149),有相見二分故。摂大乗論本云:

復次,云何安立如是諸識成唯(150)識性?略由三相:一、由唯識無有義故,二、由二性有相有見二識別(151)故,三、由種種行相而生起故。

准此文,故知無著菩薩立相見二(152)分。

又経云:

一切唯有覚, 所覚義皆無, 能覚所覚分, 各自然而転。

(153)此文既云能覚所覚分各自然而転,故知有其相見二分。

(154)第五,陳那菩薩立有三分。彼云:相分為所緣,見為能緣。其見分(155)既不能自緣,応無有量果。又見分若無能緣量果,応不[□@□](156)[□@□][□@□]所處事。故応別立自證分,謂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157)量,自證分為量果。故陳那菩薩所造集量論云:

(158)似境相所量, 能取相自證, 即能量及果, 此三体無別。

解云:似境相所量是(159)相分,能取相是見分,自證是自證分。即能量,明見分為能(160)量。量果,明自證分為量果。此三体無別,明不離識也。

第六(161)立有四分了,則是親光菩薩及護法菩薩等義。彼立云:如以見分(162)無能緣,立有自證分義。亦以自證分無能緣,故須立證自證(163)分。故彼引経文云:

眾生心二性, 內外一切分, 所取能取纏, 見種種(164)差別。

解云:眾生心二性者,心有能緣所緣,或外分或內分二性故也。(165)內外一切分者,相分見分為外分,相分体外故稱外,見分緣外(166)故稱外。自證證自是內分,若体若緣俱是內故,內分外分俱非(167)一,故稱一切分也。所取能取纏者,為所取能取纏縛心故也。見種種(168)差別者,於能緣中見分取境,或現或比,或量非量,種非一故,稱(169)見種種差別也。據此経文,立四分義。

問:若以自證分無能緣故(170)立證自證分者,亦応證自證無能緣故,須立第五分,如是(171)便有無窮之過。

答:證自證分。緣自證分時,自證分有其(172)両用,一緣見分用,二有却緣證自證分用,故不須立第五分也。

(173)問:若爾,見分亦有両用,一緣相分,二緣自證,応不須立第四分(174)也。

問:若爾,見分緣相分,却緣自證分,即有同一時,一分亦是量(175)非量過。何者?且如見分起我法執時,不能稱其相分解故,故(176)非是量,復能却緣自證也。即是其量,豈可一分於一時中(177)亦量非量?為避此過,見分不得却緣自證也。若自證分緣見(178)分時亦是其量,緣證自證分亦是其量,所以自證得再緣也。

(179)問:若爾,見分起非量時,可不許再緣,正是量時,応得再緣耶?

(180)答:見分假令是量,不妨或是比量所摂,若緣自證分,定是(181)現量,豈可一分亦名現比,若自證分緣見分時,及緣證自俱(182)現量,所以自證得再緣也。

問:若彼見分是比量時,不許(183)再緣五識転耶?既是現量,応得再緣耶?

答:見分相分,俱名(184)外分。自證證自,是內外分。収見分体,雖是內緣外,故稱外分。若(185)許見分緣彼自證,即有緣內緣外,通自證分。緣見分及緣證自,(186)證分時,俱是緣內,故自證分通再緣也。

問:此之四分為同種生(187),為別種生耶?

答:有本質相,分與見分別種生。無本質相,(188)分與見分同種起。見分自證,證自證分。據用分三,據体是一。(189)同是識界,若是心所,同是法界,故同種生。若別種生,即有同時。(190)同類之識,三体並起,過也。

問:若三分同体,何因自体重緣自(191)体?如刀不自割,多力不能自負,云何自心重緣自体?

答:心用(192)微細,不可以世事趣比況之。且如世間燈光照物,亦有自明。何(193)廃?心雖了境,亦有自緣之義也。此即明其廃立四分也。

自下第二(194),正明分別現比二量及能量果果等義,先明二量,後明能量等。

(195)明二量者,此四分中,相分一向是二量所量,非是量体。見分一(196)種,若是意識,通其現量、比量及非量。如前以說,意識自證(197)分、證自證分,皆是現量。其末那識散心見分,一向非量散(198),心自證、證自證分,及平等性智相応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一(199),向是其現量所摂。其五識及賴耶見分、自證、證自證分,一切(200)皆是現量所摂。此即是其明四分出二量体也。

次約四分(201)辯能量、所量及量果等分別者,相分一向是所量,見分唯(202)通能量、所量,不通量果,自證、證自證分通能量、所量及(203)量果也。且如相分是所量,見分是能量,自證分是量果;(204)見分是所量,自證分是能量,證自證分是量果;自證分(205)是所量,證自證分是能量,自證分是(206)量果;證自證分是所量,自證分是能量,證自證分是量果也。

上来総約(207)八識,明其四分,出二量体,辯能量、所量、量果、分別。准其心王既(208)然,同時心所等亦爾。

上来正明二量義。

就解論文中分之為(209)二:初、明立二量意,二、正解真似二量。

言(→):復次,為自開悟,當知(210)唯有現、比二(←)量者,此即明立二量意也。謂凡[□@□]悟他,先論(211)自覚。覚之道不過二量,由證自相、共相境故,遮声、喻等所有(212)餘量,故稱唯有現、比量也。

論曰:此中現量謂無分別者。

(213)述曰:自下正明真似二量,於中有二:初明真量,後有分別下(214)明似量。就真量中有二:初釋二量,後於二量中下出二量果。(215)就前文中復分為二:初解現量,後解比量。

解現量中,先総(216)出現量体,後別解釋。此即総出現量体也。言此中者,或簡持(217)義,起論端義,此如前解。言無分別者,正出現量体,且如五識(218)取五境界,離名言等所有分別。故理門云:

有法非一相, 根非(219)一切行, 唯內證離言, 是色根境界。

二、率爾五識,同緣意識,及(220)第八識,亦離名等一心,有分別故。理門云:

意地亦有離諸分別,唯(221)證行転。

三、一切自證分四者,一切定心,名離分別。故理門論云:

又(222)於貪等諸自證分,諸修定者離分別,皆是現量。

此顕(223)分別之心,猶如動水,增減所緣,不名現量。無分別心,譬於明鏡(224),稱可所取,故名現量。

論云:若有正智者。

述曰:此下別解。文中(225)有四,此即出無分別体。謂五識等心及心所,皆名正智。以[□@□][□@□]故,(226)総名正智也。

論曰:於色等義者。

述曰:此即第二出所量境。(227)色者,是眼識所量。等者,等取声等,是耳等識所量故也。(228)能益智等,故名為我。乃至苦無常等,是定心等現量所量。(229)此中且約散心,但說色等自相境也。

論曰:離名種等所有分(230)別者。

述曰:此即第三釋無分別義。謂若現量,必離名言(231)種類等所有分別。離名言分別者,謂若待名言取諸法者,皆(232)非現量,緣共相故。言離種種分別者,種類有二,謂有情種(233)類、法種類。有情種類者,即有情上同異句義。法種類者,即(234)諸法上同異句義。又種類有二,謂総種類、別種類。総種(235)類者,即大有句,與一切諸法種類作其通体故。別種類者,即同(236)異句,與一切諸法種類作其別体故。此等皆是勝論宗說。又種(237)類者,即是諸法假種類也。若依如是種類分別緣境界者(238),皆非現量,以假種類是共相故。若実種類,妄計度故。(239)等者,等取瓶等假智,乃至所餘緣假分別,皆非現量也。

(240)論曰:現現別転,故名現量者。

述曰:此即第四釋名結義。現現(241)別転者,如前来中解也。

論曰:言比量者,謂藉眾相而観於(242)義。

述曰:此下第二解比量。文中有二:初約義総明,後指事(243)別解。此即約義明也。謂藉眾相,即是比因。謂緣三相之智(244),是比解無常智之因也。而観於義者,即是比果。謂解無常(245)之智,是緣三相智之果也。

論曰:相有三種,如前已說者。

(246)述曰:此下指事別解。文中有二:初解眾相顕因所観義,後(247)解藉相観義。正明指事。此即初也。謂所藉眾相有其三:(248)種即遍是宗法等。如前解能立因中已說也。

論曰:由彼為因,於(249)所比義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是名比量者。

(250)述曰:此即解藉相観義,正明指事也。西國因明釋論中,(251)有三師解,此文不同。一云:由彼為因者,顕由彼言說為因也。(252)於所比義者,明三相義因也。有正智生者,辯緣相智因,即(253)是比量体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者,顕比量果。文中挙(254)果顕因,故一處合說也。結文可解。一云:於所比義者,顕無常(255)等義也。有正智生者,即是果智。了知有火等者,出果智(256)体。此中唯挙果智言,顕因智為比量体也。一云:乃至有(257)正智生者,如初師說。了知有火等者,重顕因智相,謂因智(258)円満故,了智有火等也。

今釋由彼為因者,謂因智由用彼(259)三相言義,為解顕無常等因,即解前文謂藉眾相也。於所比義(260)者,解上所観無常等義。有正智生者,顕能観果智。体了知(261)有火或無常等者,正顕果智観義之相。此四句即解上而(262)観於義。此即因智果智皆是比量。然理門論云:

比度因(263)故,俱名比量。

西國諸師義一,抑此論挙果顕因。然理門論中(264)陳那自會(→)云:

何故此中與前現量別異建立為現二門?此(265)處亦応於其比果說為比量,彼處亦応於其現因說為(266)現量,俱不遮(←)止。

准此文,故知不須言挙因果、顕因也。

(267)問:既不遮止,何故現偏說果,比属論因耶?

答:現量果結(268),比量因[□@□],約勝就[□@□],故偏說耳。

問:何故論文已說了知有(269)火說,復言或無常等耶?

答:言顕比量有二種:一、因事(270)生比量,亦名現量生比量;二、因言生比量,亦名比量生(271)比量。見烟比知有火,即因事生比量也。眼識先量烟(272),意識比知火,即現量生比量也。聞他成立声,無常言復方(273)比解,此即因言生比量也。由立論比量力故,敵者比知無(274)常,此即比量生比量也。言顕因事、因言二種比量,故云(275)了知有火或無常等也。故理門論云:此有二種,謂於所比審(276)観察智,従現量生或比量生。准此文,故知顕二比量也。

(277)論曰:於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證相故者。

述曰:上来解二量訖。(278)自下出二量果。文中有二:初出二量果,後釋伏難。此即出二(279)量果也。謂二量中,智最為勝。同聚心等,総就智名。智之見(280)分,名為能量。智自證分,名曰量果。見分自證,用別体同故。(281)言即智名為果也。是證相故者,現比二量,如其次第,是證自(282)相共相境故也。

問:阿賴耶識既無別境,云何同聚総就智名(283)耶?

答:據実二量,未必以智為名。今顕立破之無,故約智為論。

(284)論曰:如有作用而顕現故,亦名為量者。

述曰:此釋伏難也。難云:(285)若取心外境,可使名為量。既唯取自心,応不名為量。今論主(286)為解云:此中名量者,非如[□@□][□@□]物,舒光照物等,実有作用。但(287)譬如明鏡,現眾色像,鏡不至質,質不入鏡,現彰以質,故名為(288)照。心緣於境,亦復如是。心不至境,境不入心,心似境現,似有作用,假名(289)為量。故理門云:又於此中,無別量果。以即此体,似義生故,似有用故,(290)假說為量。

論曰:有分別智於義異転名似現量者。

述曰:(291)上来釋真量訖,此下解似量。文中有二:初釋似現,後解似比。此即解(292)似現也。文中有二:初総解,後別釋。此即総解也。以名言等分別緣(293),故名有分別。不以自相為境界,故名於義異転也。

論曰:謂諸(294)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者。

述曰:此下別解,文中有二:初解上(295)有分別智,後解上於義異転。此即初也。謂諸凡夫外道所有邪(296),知以瓶衣名言種類假立分別,了瓶衣等分別而生瓶衣,是(297)假四塵合成分別之心,妄謂眼見分,故名似現量也。

論曰:由彼(298)於義不以自相為境界故,名似現量者。

述曰:此解上於義異(299)転也。謂由彼分別之心,於境界義不以実自相為境界,乃用瓶(300)衣等假共相為境界,故名似現量也。此約散心說,以佛之心亦緣(301)假故。

論曰:若似因智為先所起,諸似義智名似比量者。

述曰:(302)此下解似比量。文中有二:初総出体,後別解釋。此即総出体也。謂(303)若似因智為先者,顕似比之因智也。所起諸似義智者,明似比之(304)果智也。若因智,若果智,総名似比量也。

論曰:似因多種,如先(305)以說者。

述曰:此下別解也。文中有二:初解似因,後正解似比。此即初(306)也。謂似因十四種,如前似立中已說也。

論曰:用彼為因,於似所比諸有(307)智生,不能正解,名似比量者。

述曰:此即正解似比也。言用彼為(308)因者,謂似因智。用彼似因言,義為解顕常等之因。此即解似比之(309)因智也。言於似所比者,謂果智所観常等也。諸有智生,謂似比(310)果智生也。不能生解者,釋似果智相,謂非常法,妄作常解。由(311)非真,故名似比量也。

若准前文,重有三釋,翻前可知。

論曰:復(312)次若正顕,示能立過失,說名能破者。

述曰:上来已解真、似二量(313),即釋頌中現量與比量及似,唯自悟訖。従此以下,解前頌中真(314)能破及似能破。文中有二:初解真破,後釋似破。解真破中有二(315):初、総釋能破名体;二、謂初下,指事廣釋。此即初也。謂若能正顕(316),示他似能立中所有過失,即說此是真能破也。

又能破有四:一、(317)真能破,謂斥失當過,自量無瑕,故言真能破。二、真似破(318),謂當過而斥,所以稱真,自不免愆,故名為似,此即相違決定過(319)也。三、似能破,謂無過妄斥,自雖無咎,而有極義之愆,所以稱(320)似,即如所作相似等是也。四、似似能破,謂無過妄斥,已稱其似,自量(321)有瑕,是以言著似名,此即同法相似等是也。

今為簡後三,故稱(322),若正顕示等也。或可為簡後二以相違,決定望顕他過辺(323),亦得稱真也。

論曰:謂初能立缺減過性者。

述曰:此下指事,(324)廣釋。文中有二:初明所破之過,後正解能破之言。就所破中,(325)有二:初明缺減失,後顕三十三過。此即明缺減過也。

何者西方有(326)?両釋不同。一、世親已前諸師釋云:宗、因、喻中,隨有所闕,名為(327)。缺減総有六句:闕一有三句,如有宗因無喻是一,有宗喻無(328)因是一,有因喻無宗是一。闕二有三句,如有宗無因喻是一(329),有因無宗喻是一,有喻無宗因是一。故有六句也。

若闕宗(330),因喻三名為一者,応有七句為三,無総非能立,何得名闕(331)?故不取闕三也。

二、陳那菩薩云:宗非能立,唯於因三相中,隨有所(332)闕,名缺減也。此亦有六句,於三相中,闕一有三句,闕二有三句(333)等,可准前作。亦有大徳云:陳那約因同異喻三中,隨有所闕,名(334)缺減者,此恐不然。真性、有為、空等比量,定無異喻,豈名闕一(335)過?故約三相,不得有闕一也。

問:若爾,此比量既無異,品応闕異(336),品無相,何得作此釋耶?

答:無異品故,必無異喻。因因不[□@□]行(337),故有第三相也。

論曰:立宗過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違因性(338),及喻過性者。

述曰:此顕三十三過,謂宗九過,不成過,不定六過(339),相違四過,及喻十過也。

論曰:顕示此言,開曉問者,故名能破者。

(340)述曰:此即正顕能破之言也。謂能顕示如前過失,善能開曉耶。立(341)之問,以言顕示,故稱顕示。此言名能破也。

論曰:若不実顕,能立(342)過言,名似能破者。

述曰:此下解似能破。文中有二:初総解名義,(343)二指事別解。此即初也。謂若不能実顕,示他能立過失。如此之言,(344)名似能破。此即是四能破中似能破及似似能破也。

論曰:謂於円満(345)能立顕示缺減性,言於無過宗有過宗,言於成就因不成因(346),言於決定因不定因,言於不相違因相違因,言於無過喻有(347)過喻言者。

述曰:此下指事別解。文中有三:初、指事別解;二、(348)如是下,修已総結;三、以不能顕下,重釋似能破所以。此即初也。謂於(349)宗等円満或三相具足之中,妄說闕一闕二等缺減之言;於(350)宗無九過之處,妄說有過宗言;於無四不成成就因中,妄說(351)不成因言;於無六不定決定因中,妄說不定因言;於無四相(352)違因中,妄說相違因言;於無十過喻中,妄說有過喻言也。

(353)論曰:如是言說似能破者。

述曰:此即修已総結也。謂如是妄顕之(354),言名似能破也。

論曰:以不能顕他宗過失,彼無過故者。

(355)述曰:此即重釋似破所以也。謂所以名為似能破者,以不能顕示他(356)宗之中過失,故名似破也。何以不能顕他過失?彼無過故。所以不(357)顕彼,令彼宗中有過。而於因等妄言有過者,亦名彼無過故也。

(358)此論餘義,並皆是具足,唯有似破,文中総略。若依餘論,更有十四(359)過類等義,釋其似破。此論既無,亦須略分別之。十四過類者,依(360)正理門論,陳那菩薩多分依彼大梵天王化身足目仙人之所說也。(361)此即是釋似能破義。論其過類,乃有無量,撮其綱例,不過十(362)。四、何故說此名似能破?理門論云:

由彼多分於善比量為迷惑(363)他而施設故。

言善比量者,略挙二条,約此二条作法而已。准(364)此於餘類例可知,隨其所應,名宗[□@□]異。言二量者,且如內道(365)対声論師立:

声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諸所作者,皆是(366)無常,譬如瓶等(同喻)。若是其常,必非所作,如虚空等(異喻)。

(367)又對唯立詮弁声常者云:內[□@□][□@□]声必是無常(宗),勤(368)勇無間所発(因),諸勤勇者皆是無常,譬如瓶等(同喻)。若是(369)其常,必非勤発,譬如虚空等(異喻)。

是名二量。由此二量,宗、因(370)、喻等皆是缺減。

又宗無九過,因無十四過,喻無十過。既無過(371)失,名善能立。耶敵論者,離三十三過失之外,妄作相似過類,誹(372)謗正義,故名似破。此諸過類,若委細解釋,稍涉煩言(373),挙其梗綱,錄其文意,且於一一過中,先標過類之名,次挙相(374)似之類,後述正解顕難,非真言十四者。

(375),一、同法相似過類。

(376)瓶有所作故無常,顕声所作亦無常。亦可空有無碍故是(377)常,顕声無碍亦是常。

(378)正解云:我以所作證無常,無有所作非無常。汝以無碍證声(379)常,楽等無碍應是常。

(380),二、異法相似過類。

(381)虚空是常無所作,声有所作即無常,亦可瓶是無常。(382)有質碍,声既無碍應是常。

(383)正解云:一切常法皆非作可顕,所作證無常,無常不必皆質。(384)碍不顕,無碍證声常。

(385),三、分別相似過類。

(386)声若焼等同於瓶,可使無常亦同瓶,瓶之焼等不同声云。(387)何無常以例声?

(388)正解云:声瓶焼等異,不許斉無常,亦可声性與声殊。(389)不詳斉常住。

(390),四、無異相似過類(於中有三: 初是古師, 次是陳那, 後是古師)。

(391)初云声瓶斉,所作無常亦例同,亦可所作貫声瓶焼等,(392)應無異(従初過類至此過類,皆是似不共不定及相違決定過。)

(393)二云:所作與無常,一種非畢竟,両法斉生滅,宗因応不殊。(394)(此似不成過也)。

三云:瓶上無常順所立,即以所作證無常。亦可瓶(395)之焼見違所成,所作令声有焼見(此似相違過也)。

(396)正解初難云:所作無常為喻体,法喻再處,必斉同不?(397)以瓶等為同喻,云何焼等令無異?

(398)解第二難云:両法雜取成宗因,可言二立無差異。宗(399)滅因生成二立,何得說言全不殊?

(400)解第三難云:成立無常具三相,所作可得顕無常成。(401)立焼見:不決定所作,何能證焼見?

(402),五、可得相似過類(於中有二)。

(403)初云:電等非勤発,餘因可得證。其滅声雖是勤発,(404)何得用此顕無常?(此似不定過也。)

(405)二云:一切無常皆所作遍所立故成能立,電等無常非(406)勤発不遍所立不成因(此似不成因過也)。

(407)正解初難云:本以勤発證無常,不得勤発非無常不?(408)言無常必勤発,何妨電滅有餘因?

(409)解後難云:若立一切滅壞義,不遍所立不成因。唯(410)立声上有無常,何妨電等非勤発?

(411),六、猶豫相似過類(於中有二)。

(412)初云:無常含生顕,或顕或是生,宗法既不定,勤発(413)成何義?(此似不定過也。)

(414)二云:勤発含生顕,或顕或是生,其因既猶豫,何能(415)證宗義(此似不成過也)

(416)正解初難云:勤発若於常,亦有可使說,此是猶因生。(417)顕既許斉無常,如何此因成不定?

(418)解後難云:生顕不俱成滅壞,可使二種是猶因。両法:(419)皆得顕無常,如何說此成猶豫?

(420),七、義准相似過類。

(421)声是勤勇発,声即是無常。電既非勤,発應當体。(422)是常非勤翻於勤,非勤不定有。勤既反非勤,云何(423)定無常?(此似顛倒,不定過也。)

(424)正解云:非勤通常無常品,可許非勤不定常。勤発(425)不通常更転,云何不許定無常?

(426),八至不至相似過類。

(427)能立之因,為至所立名能立,為不至耶?若爾,何失二俱(428)有過?若至所立名能立者,應無能立。

難云:如池至於(429)海,名海不名池,因既至所成,不得名能立。

又難云:所立(430)若極成,何用因相至?所立不極成,因應無所至。(431)若不至名能立者,難云:因若至所成,可使名能立;既不(432)至所成,應非是能立。(此於言惠因,是似因闕;望於義因,是似不成也。)

(433)正解云:解至難,如燈光至所照,能照所照殊,因雖至(434)所立,何妨能立所立異?解不至難,如慈石不至鐵,而(435)能吸於鐵,何妨因不至所立,而能立所立?又返難云:(436)此因至不至,即說名因闕,餘因至不至,應皆不成因。當(437)知即是謗一切因,何名能破?又汝[□@□]言應成自害,以於(438)汝自立因中,亦有此失故。又應返問言:汝破我義,為至我(439)義,名為能破,為不至許耶?若至我義,名能破者。(440)難云:如池至於海,不得名為池,既至所破義,不得名能破。

(441)又難:汝許我義立,何須更相破?汝既不許我義成,汝破應(442)當無所立。若不至我義名能破者,難云:若至我義破(443),我義可使名能破,本来不至於我義,應不名能破,故汝所(444)言有自害過。

(445),九、無因相似過類。

(446)能立之因。為在無常前名為因。為在無常後名為因。為(447)與無常俱名之為因。若在無常前名為因者。

(448)難云:若有無常義,対果可成因;無常義既無,其因應(449)不立。若在無常後名為因者,難云:無常義不立,可(450)須能立因;宗義既先成,其因復何用?若與無常同(451)時名為因者,難云:如牛両角同時有,不得名果名有;(452)果能立,無常時不別,何得名因名有因?(此於言惠因,是似因闕;望於義因,是似不成也。)

(453)正解解宗前宗俱無因難。過現若無現在果可使宗。(454)前宗俱不成因過現許有。現在果何廃宗前宗俱復。(455)有因解宗後無因難。唯據相生說名因後法不得生。前(456)果亦說相顕以明證。何妨宗後得有因。又返難云。(457)所作之因有三難。即說是無因。一切餘因有三難。應皆不成(458)證。當知即是謗一切因。何名能破。又汝所言有自害(459)過。以於汝自立因中。亦有此失故。又應返問言。汝破我義。為(460)在我義前。名為能破。為當在後。為俱時耶。若在我義(461)前名能破者。難云。若有所破義対。彼所破名能破。未有(462)所破義対。何辨能破。若在我義後者。難云。我義若(463)不立。汝破名能破。我義既已成。汝破非能破。若與我義同(464)時名者。難云。如牛両角同時有。不名能破及所破。我與(465)汝破既同時。不名能破及所破。故汝所言有自害過。

(466),十無說相似過類。

(467)立因:言所作声即是無常。立宗未說因声應是常。(468)住(此似不成,或似因闕也)。

(469)正解云:唯立言因名所作,未說所作可無因。立宗之(470)時有義因,何得言声是常住?

(471),十一、無生相似過類。

(472)已生之声有勤発可使,是無常。未生之声非勤発,應(473)當是常住。(此似不成過,亦似不定,義准分故。)

(474)正解不成難云:若於已生未生立宗義不遍,未(475)生不成因,唯約已生立無常,何得言因不成就?

(476)解不定難:同品遍有是正因,未生無因可常住同品。(477)不遍亦正因,何妨未起是無常?

(478),十二、所作相似過類。

(479)瓶之所作異於声,瓶可是無常。声之所作不同,瓶何得(480)是無常?(此似瓶所作於声上無,是似不成。声所作於瓶無,是似相違。若於常亦無,是似不共。若於喻上無,是似能立,不成過也。)

(481)正解云:若以別義立比量,可使汝破成能破。但取総法成:(482)立義,當知汝難即非真。又返難云:(483)分別此因有此過,不許此因證無常。分別餘因有此難,不許(484)餘因顕宗義。

(485),十三、生過相似過類。

(486)声上有無常,待因方乃顕,亦應瓶上有,滅壞無因義。(487)不成(此似喻中所立不成過)。

(488)正解云:声上無常不共許,待因方極成,瓶上滅壞。(489)両俱成,何須藉因顕?

(490),十四,常住相似過類。

(491)生滅遷於声,即立声無常,恒與常合,應當是常。(492)住(此似宗中比量相違過)。

(493)正解云:據声起盡立無常,唯顕其生滅,不說体恒。(494)生滅合,云何言是常?

(495)良為此論無文,略弁麤相,其委細具在理門,此即略明。(496)似能破訖。上来総是:依據正解釋頌文第八門義訖。

(497)論曰:旦止斯事者。

述曰:就依標別解分中有三:初如是総(498):摂諸論要義者,顕標勝用。二此中宗等下,即依標正解。此(499)云且止斯事者,即是第三抑解顕略也。謂抑其廣解,顕此論(500)略也。

(501)論曰:已宣少句義,為始立方隅,其簡理非理,妙辨於餘處。

(502)述曰:此一部論,文有三分:初、一行頌,名総標綱要分。二、如是下(503)長行,名依標別解分。三、此一行頌,名結略示廣分。謂上来已宣(504)八門,両悟少分之義,旦為始学之徒,今識方隅而已。此即(505)結此論略也。於其中間,所有顕此論之正理,斥餘論之非理。(506)或解真立等正理,釋似立等非理,妙辯說更在餘集量(507)理門等中。此即示餘論廣也。

(508),因明入正理論後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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