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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54
因明入正理論疏後記卷上

樸揚 智周 撰

疏:空桑啟聖者,按于寶搜神記云:孔子母性顏,名徵在,夢黑帝謂曰:當禮於空桑。因便有娠,乃誕孔子。空桑者,地名,在兗州界,從本生處以立名也。

疏歸真寂於兩河者,謂生死、涅槃,名為兩河。問:何故大師在兩河中間入滅?答:表生死中而有涅槃,涅槃不離於生死故。所以大師於此兩河而歸真寂。亦有解言:在二恒河中間入滅,名歸真寂於兩河。不如前解也。言浹,潤也。

疏:二十八、見者,如對法具列也。

疏:聖者域龍者,梵語,此云陳那是也。

疏:秘思優柔者,研等道理,名為柔也。

疏:喬山者,喬者,高也。

疏:西夏者,大國謂之夏。𮝧者,歷也,踐也。

疏:劫初,足目者。此有二解:一云:足者,多;目者,智慧。智慧廣多,名為足目。一云:足下有目,名為足目。此即劫比羅外道有別,非九十六外道中不定配屬也。

疏:是稱命世者,應命而出,名為命世也。

疏觀述作之利害者。問:為欲造此理門論,先觀利害,又為更造餘論?答:非獨造此論,更造餘也。問:何以為證?答:下有云:將釋深經,明知不局。

疏:悠邈者,俱是遠也。

疏:菩薩撫之,欲遂王請者。撫者,從義。問:當爾之時,山神亦請,何獨言因妙吉祥耶?答:山神雖請,未至教重,故略不言也。

疏:奉以周旋者,陳那菩薩敬受吉祥。伏臂,即俯仰之貌也。

疏:三、量者,現、比至教三也(〔一義云自、他、共〕)。

疏:規模後頴者,與後代人而作規模,故作斯論。

疏:尸羅者,戒。䟦陀羅者,賢也。

疏:尋波瀾者,大曰瀾,小者名波也。

疏:雖前修而桂悟者,以前修習名為前修,其芳名為桂悟。

疏:未烈我師者。烈,猶次也。

疏:旋踵者,踵謂足跟,從西國還,名為旋踵。

疏:司南者,司,主也,意指南。

疏餘雖解釋等者。外道、小乘中解道理不正者,皆得名為餘雖解釋,邪而不中。大乘清辨等立比量,即其類也。

疏攝法已周,略無餘也者。唯此六因,道理即是,更不假餘,故言略無餘。

疏故瑜伽等者。問:此引意何?答:意證持業,故此文來。彼論言諸所有事者,即是因明為因,照觀察義,故明知因即是明也。熟研,自悉。

疏:入正理者,能入、所入論之別稱者。能入者,天主論名;所入者,陳那教稱。二人論別,故言別稱。

疏依後四解至亦名因明者,問:第二解中立論者言:名之為因。第四、五解中因明亦屬佛經或陳那論,可言論等而非教耶?答:第二解中立論者言:實合是教,以言詮言。今取所詮之言,名之為言。第四、五解亦據所詮,故總無失。

疏欲令隨論因生等者,意云:教不得名為因,明入正理,從其所為而得其名。喻如中觀論者,解中道理之智,名為中觀論;從所為以得其名,名中觀論。

疏或此辨說因明、正理等者,意云:因明、正理俱是所詮、所入之法,智名能入,論不得名為因。為因明、入正理,從其所詮、所入以得其名,如十地經。十地是所詮、所入之法,經從於彼以立其名,云十地經。

疏:或衣能入正理,因明而說等者。意云:從所依以得其名。能造論人有解:因明正理之智論,從所依以得其名。喻如水、陸、華,俱從所依以得其名也。

疏名義寬故者,名寬者,遍是宗法性等;義寬者,所作性義。義該宗、喻。若如是,宗亦應名為因明。明、義俱寬,亦通三處。答:不爾。以宗中之歒,先不許有狹於因,故宗不得名為因明。

疏又諸能立等者,即談古及今。諸能立者,皆名為因;非唯一相,故言又諸能立也。問:前解言因,因有三相,名、義寬故,得名因明。何故今言非唯一相,遠指其因?答:諸能立中列名不同,因是一數。今從列,言唯一相。前解望釋,有三相故,亦不相違。

疏答:舉真攝似者,意云:因明唯取其真,不喚似者,名為因明;但舉其真,即攝似故,如唯識。言亦攝心所,或已攝故者,此解:喚似因明,真、似俱是;但言因明,即以總攝,真、似了寬故。言或已攝故,或兼明之,非正明故者,此解:喚真者,正為因明;似者,兼之。兼、正不同,故作此解。總作三釋,差別不同,細尋應悉也。

疏答:是因明數故者,此釋前難中過破亦得名因明,但不立量破他,故有斯難。能顯他過故,能破他故,故亦因明。或似真、俱因明者,此有又解云:前解偏唯在真,今解似真、俱是。由此過破、似破,雖一真、一似,俱在因明名中攝故也。

疏現比無智言者,不能生他智解,名現比無智也。答見因亦明等者,而有二解:第一解者,約三分說。初言見因亦明者,見分為因,能生自證,名為因;體能照境,名之為明。即此見分亦因亦明,故言見因亦明也。

見因證明者,見因同前,言證明者,自證親取,故言見因證明。前解見因,即明後解見之明,二義有異。

自證亦因者,此解意云:不但見分亦為其因亦為其明,即是自證亦為其因亦為其明。望生見分名之為因,望體親證亦即是明,故言自證亦因也。第二解者,約現比智而以釋之。初見因者,見所作性因名為見因,了無常智名之為明。見因證明者,現量智也。親照於境名為證,名明自證亦因,即前解同也。第二解未審。

皆順照成宗義故者。問:言生、言了,不是其義。答中可言順照成宗義,生、了即了宗義,何得答言順成宗體?即義故。答:凡言義者,為有二義:一者、所立義,即是立者所立義也,亦是敵者所了之宗;二者、因三相義,亦名為義。今據此義,名二生、了,順成宗故,總明熟思。

答:由不決定故者,因喻名為能立。今古共同,唯宗一箇。古今稍異,或為能立,或為所立。由不決定故,所立宗不是因。明此相符。答:下當正解,尋之自現也。又有一解:總宗望因喻成,即是所立。若自性差別為所立,即喚宗而為能立,亦是不定。

果有果之明者,果者即是敵證之智及所立宗俱名為果,即是能立言及敵證智名果之明。

非果皆即明者,所立宗義,而是其果,不即是明也。所以言:非果皆即明,因有因之明。是因皆即明者,敵證之智,望所解宗,名之為因。立論者言:名因之明。是因皆即明者,敵證智為因,亦即是明也。立論者言:為因即亦是明。立論者言:名為明者,望淨成宗果,名之為明。

果明不定者,意云喚果即是明,而有濫敵論智為果即是明,所解宗是果不是明,所以言非果皆即明。果明不定,有果是非明也。

因明兩定者,釋皆定持業依主也。此中稍隱,靜心澄思方可察。

善斥其非者,出過破也。或妙徵宗者,立量破綺互,皆得隨舉配一也。

疏:據其多分,皆至悟他者。此意云何?答:真能立者,悟歒及證;似能立者,亦悟於證。真、似二立,悟他是多,自性是少。唯似能立,有少自悟。從多分而言,唯悟他。

彼此乖角者(細註),宗、因、喻三,名彼此乖角。

理幽事顯者(細註),五識親緣境,名為事顯。境上苦、空、無常、無我等義,名為理幽。此據因位。若果位者,苦、空、無我等,亦名為顯。見道已前加行菩薩,於定位中亦緣空、無我等道理,亦合名顯。今據因中汎散心說及等,若非量境所立為幽者,所立宗義名之為幽,能立因喻名之為顯也。

於總比況假類法中者,引喻名為總比況也。

以因總別者,因三相名為別,總喚為因而是其總,故言總別。

或三或二者,瑜伽八能立中二喻。或二者,古師四能立中二喻也。

喻中無合乃至故說為過者,此文是縱也。

離因及喻,都無勝體,以下為奪也,尋之自悉。

一何繁長者,但離因喻外,更無別合結,故但說三而為能立。不同對法等煩長者,言諸所作皆是無常,即已合訖,何煩更合?瓶是所作瓶無常,聲是所作聲亦無常,即是重說有法也。

非要三體者,但是一因,義異三處,即是多言,非要三體也。問:因後二相,為即是喻?為喻非耶?答:據喻所依名為喻者,喻非是因;取正喻體名為喻者,後之二相即是其因。古今有異,至下當知。

其宗之言至雖亦所立者。此明宗言望因喻成,亦是所立。何以得知宗言所立?彼於論說下乃至故亦所立已成。引論證成宗言得是所立意,尋之應解。

論俱名義者,瑜伽論言:自性差別,若教若理,總名為義。所以言論俱名義也。

隨應有故者,此隨言而簡其過。若總立十八界是無常,便有違自教過及相符極成過。自宗無為而是其常,今立總為無常即違自教。十八界中瓶盆車我及心心所等者,他外道等亦許無常,今重更立故犯相符。為簡二道故立隨應也。

總中一分至即名能立者。且如於十八界中,偏成聲界為無常,名為一分。既成立無常之聲,即為同喻。更成餘界中隨應所成,即以先成之聲宗,若言若義,自性差別等,俱為能立。

雖此對宗至理不相違者,雖先所成一分之聲,若為宗之時即是所立,此聲若為喻時即為能立。言對者,非為對他餘宗名為對宗,但此聲自為宗時即名為對,為喻亦爾。大論據宗為能立者,約此一分已成聲能成餘界邊,喚聲宗為能立也。陳那宗為所立者,據列一分未成之聲,以所作瓶等為同喻而成立之,此所立聲宗即為所立也。

合所依義者,今此合言而有二義:一者、合是不相離性,二者、和合配屬。思之!

能依合宗者,合者即是和合義也。由此能依與所依和合,即喚此總宗能和合自性差別,名為能立也。問:此三解是何處諸德作此和會?答:此方先輩和合,今古互不相違也。

總立別故者,總者即是能依,別者即是所依。尋文取闕,八有一者:問:今言闕者為總,無言名之為闕,但立有過即得闕名?答:遍有二義,任自思取。

大師至彼六十年前者,意云賢愛論師三藏至彼早已捨化,經六十年。問:舉此論師而彰何意?答:明此論師特善因明,不肯總闕三相為第七句。

自餘諸師不肯除之者,除此賢愛師,自餘諸論師皆有第七闕句。

又雖有言乃至第七亦缺減過者(此註時也)。

以能別不成即是因中不共不定等者,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無常,滅壞無常他所不許,即是能別不成,因云所作性故。此所作性故,因有是轉變所作、生起所作。意言生起所作,同喻如瓶,異喻如空,同異二喻俱無所作性因,即是不共不定。因中之過等者,等取餘不定及法自相相違也。同喻瓶上無所立滅壞無常,即是喻中闕所立過。數論宗內總無滅壞之法,更將何法得為同喻?所以言闕無同喻等過向內等也。如立聲滅壞無常,所作性因同喻如瓶,異喻如空,亦是宗犯能別不成,亦是因中不共不定過也。若以因中是不共不定等者,如成立聲是常,所聞性因同瓶異空,同異二喻闕無所立定宗,以瓶盆等皆無常故也。

餘難同前者,前難若非能別誰不相離?準所別中亦合會之,即煩不述,故指餘難同前思悉。兩俱不成因中過,及俱不成似同喻中過,俱不離似異喻中過,本非因喻者,皆不成其因之與喻,仍自立之為因喻中,何癈相符?本非宗過立為過也。第二釋云:陳那菩薩乃至是故加之已來,總是古師錯會陳那師意也。但是陳那影略說者,此正是陳那菩薩第二解意,所以得言非是師資自為鉾楯。若如前言乃是難破,和上何成師資不為鉾楯?此處文隱熟,細尋方旋了。

以於此中立聲為常者,此古人引聲論所立宗因,乃指此為違宗過也。

方便惡立異法者,此陳那釋聲論立量意。言一切皆是無常故者,此舉異法喻方便顯因。若據順者,應立量云:聲是其常,非一切故。諸非一切故者,悉是常故,猶如虗空。若無常,皆是一切,猶如瓶等。然此聲論所立聲常,不舉其因,但言一切皆是無常,翻顯是常及非一切。此即以異法喻返顯因法,因法中非一切故,即是其因。故是舉異法喻方便顯因,是其一惡立也。又先離宗,後離因,應言無常一切,而乃倒說言一切無常故。此乃先因後宗,乃成倒離,故言惡立異法也。由合喻顯非一切故者,此正釋方便顯因之所以也。或是所立一分義故者,立敵兩家,一許一不許,名為一分。立者許非一切,因於聲宗有;敵者不許聲非一切,因於宗無,故言一分也。

故此二徒等者,此若不正因即犯兩俱。言兩俱者,立敵兩家皆不許聲,非是一切。聲既在一切中攝,因無所依,即是兩俱所依不成。若被陳那正已,仍犯隨一。所以言故此二說名因過也。

立敵或偏,所不成故者,立敵即兩俱,或偏即隨一。外道唯立兩俱不成及隨一不成,有不立餘二者,此有二意:一云此二因,因體自不成,亦不成宗,故同於兩俱不成及隨一不成中收,所以更不別立,即疏主云此不成因,亦不成宗是也。二云猶豫、所依二不成因,若有兩俱及隨一過,不異前二因故,所以不立,即疏主云立敵或偏,所不成故。陳那意者,兩俱、隨一一向是決定,此猶豫因一向是疑,疑、決既異,所以別立猶豫不成,疏主云或決或疑是也。別立所依不成,兩俱、隨一一向決定有所依,所依不成者,所依定無,所以疏主云宗或有、無是也。

古亦有說至除不共因者。問:古師何意六不定中但除不共不定一箇,而有何意?答:有少相濫,所以除之。若不除者,他有難云:二八異亦無,即不名不定,不共異非有,有濫故須除。所以古師除不共因異品,以無故也。

觀可信聲而此義故者,但無虗妄所發聲,名為可信,通凡及聖也。

謂若法無我,準知必無常者。問:無我之言,該通四諦,何言無我?誰必無常?答:據少分言通苦,舉二無我,准知必是無常,亦無過也。

加無體量者,入室中不見其主,明主不在,是無體也。問:但知無主,寧知往處?答:此據先有誠言而知所往,非謂一切見無體已,即知所往也。

如入鹿母堂者,毗舍佉母名為鹿子,鹿子造堂供養眾僧,堂從鹿母以得其名,名鹿母堂也。不見苾蒭知與食處,此據少分也。

隨其所應攝入現比者,聖正至聲,此四多分現量中攝譬喻,義唯無體,多分比量所攝也,尋文配取也。

有釋無此者,此疏主斷,即執唯是能立而非能破者,故言無此。如有能立,即是破他。如大乘立唯識比量對薩婆多,薩婆多離識有境,於此大乘唯識量中出過不得,亦是能立。立自唯識道理,亦破他離識境不有,故成能立,亦是能破也。

言能破定非似立等者,以真似異,更不得四句料簡。問:如何前說能立望似真得為四,今無四句?答:前有真破,兼真兼似,故不相例,或可未問。

似現似比總入非量者,非量體寬,攝似現比。

若依心體者,見分自證,總名心體。

真現真比似現似比者,此之真似六因之中總當智了,因智了因攝二智了故者,總談真似名二智了,似總為一真開為二,故云由斯八義體唯七種。

釋體相同異等者,即解論文之中八義體相有同異所文也。

總綰群機者,淮南子中:綰者,貫也。群機者,機弩牙機要也。

但敘紀綱,不彰餘理者,此一頌中唯攝四門,不攝餘三,名不彰餘理。問:何以不攝?答:論云:總攝諸論要義。彼三既非要義,故此不攝。

綸煥者,綸者,繩也;煥者,明也。旨幽者,指意也。

實亦易葉成功者,易者改易,葉者代也,從樹葉以為其喻,如樹葉葉葉相重,即此天主造因明論,與後世世而作楷模,功成至能,所以言實亦易葉成功也。

長行以體類有同者,現量、比量但是真量,名為類同;俱一智名中攝故,故名體同。問:現、比二量體各別,何得體同?答:亦如五蘊中受蘊體一,何妨受蘊多受不同?今言此一,何妨二智體別?似現、似比者,俱有其過,名為類同;體即非量,名為體同。所以長行體類有同,合成品數也。

免脫他論者,意云自立道理,免被他斥,脫其過失,此即真能立是也。若不免脫,即是似立也。

摧伏他論者,即真能破也。

為勝利故者,意云:自能立成得能破他,此即真是勝利事也。

此之六門由是能立等者,此第二解中,唯解長行與頌,不依次釋所由,不答開合也。尋之自現。

能破、似破雖體,即言境無有異者,意云:能破、似破雖體,即是言一一對境,境無有異。真能破境,體即似立,似破之境即真能立。離此真立、似立之外,更無別境是能破、似破家所緣,所以言境無有異。為對雖言,故言無異。問:此意云何?答:境若是別,能破不順便次而無差別,故須有境方可申破,所以長行與頌由此不同也。問:此三解而有何別?答:第一、第三解中釋長行與頌開合意同,第二解中不釋此義。若釋不依次第,第一解性相求之總明,後之二解非廣分別,尋之自悉,故不繁云也。

邪宗增減者,如十四過類是也。他實真立,妄彈有過,名為減。自實有過,妄稱為真,名為增也。

宗是何義?所尊等者,所尊者重也,所崇者敬也,所主者尊也,所立者正所諍也。

不但義旨現乖,古師文亦相違者,意云:且隨對敵所立名宗,非是不許宗為能立。言乖古者,只隨別義以釋其宗,非是不許宗通能所,名乖古也。若不爾者,先敘三釋,於今古皆不相違,如何今言義旨乖古?由是只據對敵一義名為乖也。

問:宗若所立,頌中八義攝法不盡者。答:有三解:第一解者,頌中八義名為能立,但舉能立定有所立,不須言宗即已攝訖,如母牛在處犢子必隨,有能立處必有所立。第二解者,隨能立中明之,文中雖無准義合爾,既有所立明知八義攝法亦盡。第三解者,指此論中初言此中宗等,多言若不舉宗於何觀察?既舉所觀以彰能立體,明有能立定有所立宗訖,此解即指此論文也。

論何不說多智多義者,意問立智、義二也。

六種言論者,一言論、二尚論、三諍論等,如瑜伽第十五廣明。引證意何?答:准前問中不說智生義生名為能立,引瑜伽論體中亦但有言而無義智也。問:何故不言?答:以是疎故不說智生義生。此智義生是立者,許義了即義生,言了即言更無別體,所以不言。問:若無別體,如何生了各分三種?答:如下當辨。

又此量中唯見此理者,唯見此因三相理也。

又一二之言宗由未立等者。問:此第二解與初解何別?答:前但引證論有多言,第二解中出其道理,若無多言宗義不立,細尋疏文應知藏否也。

若但無異至或返成異法者。如四相違中,法自相相違,即是返成異法。問:若爾,四相違中既有異喻,何言無異?指此為例。答:異若無過,可名有異;異既有過,不能止濫,亦名無異也。

競何由消者,意云既立道理不決,徒引喻因終不能息,諍競何有?申他未詳一定。

瑜伽等說有六處所者,問:凡論義處,要具此六,為隨取一?答:但於六中隨取其一處,即得論義,不要具六。問:文引此文,欲證何義?答意云:於此六處,皆須有一證義人,方得論義也。

三、為廢忘宗,為欲憶宗,此二何別?答:先曾已解,多時廢忘宗途既多,為欲令知隨所立宗各為欲憶宗,故二差別也。

問:能立有多,何故一言說為能立?答:為顯總成一能立性名為一言,理實能立有因喻等。如是多言總別不同,故無其過也。

建立二種所成義耶者,自性差別名為二也。問:此二種一切諸法本來自有,何須更成?答:為欲令他生信解故所以重成,非別更欲生成諸法名所成也。問:生成何別?答:先無今有名生,先有今合名成。如樹先無後從地出名之為生,合眾多法成殿堂等名之為成,或可生成而無有別也。

依現見事決定道理者,前陳有法名為現見,能立因名決定道理,或可有所作處定有無常之道理也,亦名決定道理也。

能成道理之所依止現事故者,能成道理,即因體也。所依止,即瓶盆等現見事也。

即於因喻現比量等者,隨能立中,真者名不相違,似者名相違,故言隨其所應真似所攝也。

初是六不定至或成或違者。問:六不定、四不成及四相違,但是因過,何故不決定及同所成二種差別耶?答:六不定者,因於同異二喻,或成或違。同喻有因,名為或成;異喻有因,名為或違。由不能定成於一宗,所以偏名不決定也。實理而言,因喻等通,皆得同所成,名同所成。隨舉少別,立名不等,智者思之。

似宗二喻亦在此攝者,似宗、似因、似喻亦得在此同所成攝。問:因喻帶似理更成立名同所成,似宗如何亦得說言名同所成?答:且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是滅壞無常,數論不許即是似宗。他既不許,別將因喻而成立之名同所成,據自比量有斯義也。

一、決定故,二、異所成故者。問:此二何別?答:望義不同,尋文自悉。

其相違者,於為成就所立宗義,此已下釋,是疏主釋也。問:前既釋訖,何須更明?答:前雖總明而不子細,即疏主釋似因喻中及似現比量等名相違,不成宗故,不名為量。真者返此也。

此雖不同彼次第等者,意談大論二為所立、八為能立,今此因明即不同彼宗因喻等生起次第,擬宜亦准大論釋也。

依之宗性,方非極成者,能所宗性,即不相離也。或可所依之宗性,即不相離也。

因中必是因同品至所立不成者,如佛弟子對數論立聲是滅壞無常,二十三諦中隨一攝故,猶如色等。諸非滅壞者皆是異喻,二十三諦中隨一攝故。因於同喻色不遍轉,於同喻色上闕無所立滅壞之宗,他不許色是滅壞法,所以言同喻皆有所立不成。所立不成即是因同品,非定有過也。

異喻一分者,且如大乘對薩婆多,立真異熟識定是第八因,云是識性故。諸非第八識者,皆是異喻識性之因,於六轉識皆悉遍轉。或可宗如前故,別改因云業識故。因於異喻七識上,前六識轉,第七不轉,即異喻一分轉。

因中亦有所依隨一,兩俱不成者,意云:所依之中,有有體者,有無體者,所別不成,即是因中所依不成。據無體者,問:何以無猶豫不成?

佛地論云:彼因明論者,但是明因明處,總名為彼,或偏指此論也。

不定屬一門者,意云自性差別非一向定,隨前後陳別也。不得自性唯屬前陳,不得差別唯屬後陳,所以言不定屬一門也。

不同大乘者,因明之名即通內外道,佛地論者唯是大乘,所以言不同。大乘不同義,文中自說也。

二名如前者,即指前解因明論中,唯局自體不通他上名為自性,如縷貫華等名為差別也。或可指初解明五釋中,且解自性差別等二名也。

二燈二炬等者,問:燈炬雙舉,何言互顯?答:此處舉光、彼處舉影,舉影即影取其光、還影取影,思准可知也。第四有是者,此意即說俱正皆無一分之過,名俱非一分不成。若自他俱是全過,亦得名為俱非一分,以全不成故。由是第四句俱非一分言中,通有是者及非是者,故言第四有是也。

所別定成能別不成為句亦爾者,且能別定成為首,對所別不成有全有分,所別不成亦有全分,故云亦爾。此中他法應云有能別不成、有他俱有俱非不成等,餘可思准。此等作句數指法,如下解似宗之中一一指法具作,今時未利不可顯談也。

如是徧句總別合有者,總數別句合當四種四句,所以言總別非是俱不成名總,偏句不成名別。熟思量其前七句皆是此過者,此俱不成中此上已作二種四句,前之七句皆是俱不成中過也。其第八句即是前偏句中所別定成、能別不成中第三俱過攝也。細尋可知。

雖總有四體唯有二者,意云能別為顯作二四句,又以所別為首亦有四句,更互能所為顯為句差別更無異也,所以言後即是前更無別異。

所以但名二四句者,論體即是二四句也。或可言二句者,即能別為一句,名為二句也。

一一離為一分句者,即如是俱中五四句內,能別所別各取一分而為句也。

義准亦有宗猶豫不成者,兩俱隨一、全分、一分等過。將此以釋,猶豫不成亦有如是等過,非是結前兩俱隨一等過。問:何故不言宗有所依不成?答:而有二意:一云准例合有,但略不言實道理,而論宗中不合有所依不成。由此二途,故今不說。

二種自性及二差別者,前陳後陳名為二種,為對意許名為自性,前陳後陳皆有意許名為差別,即下四相違勢當此也。此等設爾有過,皆在所簡之中,故置極成,簡彼非也。

隨自即簡至如前已說者,意云:理門簡五,此中簡三,及兼隨自簡九周備。談理雖爾,今此據勝,但言簡三,非欲具簡一切宗過。亦如喻言,顯因同品有能立,決定有性有所立。今既是真,即簡得似同法。喻中三過:能立不成、所立不成、俱不極成。亦據勝者,但簡於三,不簡合結。今此中言極成有法、極成能別,亦但據勝簡三過也,更不言餘。

因喻依體並須極成等者,因體者,所作性因名之為體,三相義名之為依,即能依也。喻依者即瓶盆是,喻體者即是瓶盆上能立所立也。或可因依者即聲有法,喻依者即瓶盆等也,異喻依者即虗空也。

因喻之中,自比言許,他比言執者,意簡差別。若共比量,不須言簡也。問:此之二解而有何別?答:言語稍差別,大意相似。細思:

三、因喻成中無不成等者,意云:真因真喻定能成宗,更無濫故,不須繁簡。成宗之中雖是真宗,約有總宗,一許一不許,所以有濫。要須言極成,返彰不相離性宗而是所諍,名為不極。為諍不極,故二宗依必須極成,與前二解稍別熟詳。

因不成等攝不極從寬為名不名極等者,意云:宗過之中有不極成之言,真宗中即須對彼而言極成。因喻之過中雖有不極從寬為名,名兩俱不成隨一等過。約似因等中無不極成之語,所以真因等中亦不著極成之言以簡於彼。若准真似相翻,但應言非兩俱隨一不成。約所翻中無不極成之語,所以不得真因喻中著極成也。

但此論略等者,此解正也。前四解中隨據一義且作斯釋,理門論未為盡理,故有此解也。

但說有法為宗,以法成有法故者,意云:先古諸因明師不悟其宗,唯喚有法以為其宗。此等指如下當釋。合此二種宗所成故者,此有二意:第一意云:合此二種者,即自性差別。宗所成故者,即喚總為能成,依宗為所成,所以言宗所成故,即說同已前古今同異。第三解也,自尋去取。二云:合此二種為宗,將因喻成,所以言合此二種宗所成故。問:若准此義,道理無違,如何簡耶?答:意欲成立不相離一許一不許名之為宗,非欲成立宗之所依,故即簡也。

故者,所以此有二義者,問:二釋何殊?答:第一解中但簡古師,或將有法、或但取法、或雙取二而為其宗。今陳那簡之皆非宗諍,取此二上不相離方成宗故,為簡古師遂說故字。第二解者,故字雖屬其宗,意欲擇依極成之語,且以互相差別不相離性,違他順己而為宗故,其宗所依必兩共成,若不極成須更成立,既不成立說故字者有深意耳。

或有於此者,即軌公也。

亦乃闇唐,梵之方言者。問:解梵無故,改故為為,言無其闇,如何得言闇唐語也?答:非是不解故字、為字有別,但不悟此理名為闇也。

五失、三不異者,具如義決,故不煩云也。

如因三相至所依便非者。意云:其因有體有義,所作是體,三相是義,體不離義,義不離體,是差別性故。今不欲偏取能依差別性為因,不取所依體義為因,今但總取為因,由此因中不立差別性故。喻體即因,准因可知也。

此論獨言者,意云:理門論中不立能別、所別及差別性等,今此因明論中不獨有也。為簡於彼,故置此言也。

凡宗有四者,此即理門論中凡明宗義,此四也。

然於因明未見其過者,意云因明論中未見有義准宗過,明知義准宗得是真宗。問:何以得知宗中而有義準?答:準下因過四相違中說法差別,有法差別相違之因,明知有義准也。問:既無其過,如何不立?答:本意但諍言所陳者,名不顧論宗所樂所立,非言陳不是正諍,但傍准故今不立。然非正立所以,故在所簡之中也。

因喻成立自義亦應名宗者,此意說云,若不言所成但言成立即名宗者,因喻亦能成立自宗,此之因喻應亦名宗。由此道理著所成言,簡能成也。

此上一解,依理門論,唯簡於真,不簡於似者。問:准理門論,有難云:所成立者,即名為宗。因、喻重轉他成,應亦名宗。故疏釋云:雖更成立,合名為宗,非是所樂。屬第二時,疎故非宗。准此,合著樂為言,以簡真、似。何故疏主斷依理門,唯簡真耶?答:意云:理門論中,樂為所立,謂不樂為能成立性者,唯簡真、因、喻等。此唯簡真、因、喻等同時申者,餘所簡者,而是別時。以真、因、喻唯是能立,以簡濫言。樂為所立,簡決定不樂能成立也。若異此者,說所成立似因、似喻,應亦名宗者。此說救難,非正所簡似宗、因、喻,體被他成已,亦合名宗但第二時非正所諍,不名樂為准此簡宗,樂為不是簡似。智者思之。

又解樂者貫通上下者,前解隨自簡於前三種,唯取第四不顧論宗,所以言隨自宗而言樂。言今又解者,樂字亦通於上讀也。問:縱通上下,簡定云何?答:雖自樂者,非但簡前三宗,而亦簡似宗。因喻雖重成已合為宗,非是正諍者,樂為言簡於此,餘並如文熟思也。言遍許失及承稟失者,意云宗中有遍許宗、承稟宗,若更立者乃相符,所以宗中須隨自。若共因喻,必須遍許或承稟等,所以因喻言隨自,無遍許等過也。

不說亦有傍義差別者,意云喻不著隨自樂言,非但簡得遍許承稟,理實亦無傍義准也,亦前二宗(遍許承稟)也。有本言二者,即喻二也。若論道理二言違,若又疏著亦稍好也。

隨其不顧,故於因、喻不說。隨自者,意云:自比量因置許言簡,他比量中著汝執簡,所以不須因、喻置隨自樂。若共比量,必先共許,方成能立,故言隨自。所以疏言隨其不顧者,此答共量言隨自也。

能立本成成自所立隨應之義者,意云:立所作因成聲無常,聲上雖有有漏無漏可聞等性種種差別,今所作性因唯成聲,為無常隨應義也。

立乃乖角共自相違者,且如數論師對佛法立眼等必為他用,意中所許,擬成眼等是真他用勝。積聚性為因,臥具等同喻,及舉因喻,乃成眼等為假他用勝。由此舉因違自,所立成違,故云立乃乖角共自相違。由此因喻違他意許,明知宗因可有義准。宗之差別同喻,定言熟思。

又宗有諍以更須成等者,此第三解與第一解簡濫無異,意義無差別,宜可細尋。

又宗前未說至更何須說者,意云:夫立比量,先宗後因,不說所立,欲顯於何?即所濫故,宗標所立性。

因先已彰者,因前申己標宗,舉宗定有能立,既有能立更何須說,由此因喻不說能成立也。又解云:宗前未說等者,意云論初頌中未有所說,宗為所立,所以言宗前未說,前文中已說因喻名為能立,所以言因先已彰,更何須說能成立也。前解親問,後說傍來,智者思前解但舉所立之宗,必有能成因喻也。

又前標云宗等多言者,此第四解。但前標長行中早已說能立,今更不說此四解者,皆有許差別,細尋應悉。

瑜伽、顯揚二論等者,瑜伽論言各別攝受自品所許,品是宗義。何以得知?顯揚亦言各別攝受自宗所許,明知品字是其宗也。

此中三釋等者,即前古今同異中三釋無別,任自思之。

此文總也者,此即前引瑜伽。言立宗者,謂依二種所成,乃至品是宗義等文,名為總也。

立他義輕他故者,由覺了知真實宗趣,以此因緣達他宗中而立他義,名輕他也。佛弟子三教等即其事也。其後二種從他聞及覺真實等緣,皆准此三宗立因緣,如次配之。

如種生芽能別起用者,意如一切種未生芽前但持自體,後遇緣已而即芽生,名為起用。故理門云如前二因者,若准論文,唯有言生因、智了因名為二因。若取義解,二因即是言生、義生,由言及義敵智方生。雖有此言,不如前解,言生、智了正是二因,言義兼之亦無過也。

立者義言望果二用者,此中意說,立者言義望生起了即名生因,望諍宗果亦名為了。由此言義望果義前不成生了,除此無體故唯有四也。問:此之六因望立敵二各攝於幾?答:立者攝五,敵唯有一。起者思之。遍是宗喻二之法故者,聲瓶二法因相貫通故因獨開,宗喻不爾不可齊責也。

其言生因至各有三相者。立論言及所詮義並敵論智,各有三相。問:指法如何?答:望立論言能論三相,證敵二智能緣三相,三相義故義亦三,由此總言各具三相也。

宗同異喻各有一體者,聲及瓶盆並虗空,體各唯一。若論因相,義貫於三,更無別體也。

餘二各以有法為性者,此中意說,古師因相即是其體,初相同此,更無有別體同異二喻,直取有法瓶空等是,不肯取上所作者無常等為後二相,故言餘二各以有法而為性也。

今此唯依證了因故者,立敵共許所作性因,將此證彼名為證了,或可即是敵者智了名為證了。問:若爾,既取證了因為因,是言便失能成立性。答:文如疏,故不錄也。

對敵所申至以為宗體者,此答外難。有難云:不相離性,名之為宗。如何今說有法名宗?此是難意,故疏答云:有法既為二法總主,總宗一分,故亦名宗。問:何意喚此有法之聲名總主耶?答:聲上具無常之法及與所作,與此二法而為所依,故名總主。

理門論云:豈不總以至如言燒衣者。問:此與前解而有何別?答:前取意難,今引證文,尋者有悉。

以其總聲至如言燒衣者,不相離性名為總宗,二所依異名之為別。既總中一分說別亦帶總聲,但言宗聲於別亦轉。如言燒衣,小分被燒亦名燒衣,全分燒盡亦名燒衣,以燒衣言少分處轉,故引為喻。

此唯義性非是體性者,此所作性因有三相義,與宗相順故名相應。餘二亦然者,後二喻體亦取義性也。因犯兩俱不成過者,所作生義、無常滅義,兩俱不許生依滅故。

理門難云:若以有法至其義云何者,此敘外人引證得有有法成立有法及法道理,難前論主立義,須要以別法為因,成立法也。其義云何者,此語問也。

此義難云如遠見烟者,此釋他外人難意,及陳那釋以來,總是押他意以為難也。

烟之與火俱有法故者。問:烟為有法,其下有火,火即是其法,如何得言俱有法故?答:古人立法而欲決定,如勝論立德及有德一向決定。火雖在於宗法之中,亦名有法,如是定故。所以今言烟之火俱有法故。

但為成立此相應物者,火之與熱名之為此,山與爐等名曰相應。

謂成山處決定有火,以有烟故者。問:凡言立宗,違他順己,是俱見烟一,知有火一,不許耶?答:此但指法。有愚者雖見其烟,未即知所有火。今為對此立量成之,故無違理。

彼論又云:若不爾者至一分為因者,此中意說,若不如我為成山處爾者,意如汝所立,即合將宗一分以為其因。言一分者,前陳後陳名一分也。

還以宗中至無所依故者。此釋所以開顯其過。

亦不以法成立有法者,此意說云,亦不得將後陳之法以成前陳,不但有法不成有法及法,即是後陳之法亦不成於有法,故言其亦。

宗中所陳後能別前至非別後故者,此釋意云:亦不以因法成於有法。何以然者?為成於敵。不許者,但將因法遍於前陳,意欲成立後陳法也。所以疏云:亦不以法成立有法。雖有此義,若順理門取於前解,若論別義後解無違,俱通無過也。

理門又云:又於此中至故無有過者。問:引此文意,欲證於何?答:諸因明理,立法有法,而不決定。本舉其因,為成後陳,不成前陳?若後陳法,迴作前陳,別舉其法,因還成法,終不成前陳,證前後而不決定。故此文來,凡所立因,皆有他隨一,所依不成過者。此中意說,凡真隨一,在有法施,今遍後陳,名之為似。復立者許,敵者不許,名為隨一。據實而言,因犯兩俱,所依不成,復縱立許,寧無此他隨一過也?

又如立宗至無常之上,本無生故者。問:此唯大乘,若經部立,可俱不成。若薩婆多正量等立,如何得有兩俱不成?彼宗皆許滅待因生,正量滅待客主兩因,有宗滅待主因生故。答:有宗滅相雖待因生,滅至現在,滅若滅時,小滅滅、大滅滅、小滅滅,由生滅方滅也,故亦無違。問:正量如何?答:今且釋正量滅相,因生方滅。有所不立,顯皆因立者,此有二意:一云、因若不遍宗有法,有法之上此所不遍,則非因成,有所不立。如勝論師對聲生者,立一切聲皆是無常,勤勇為因,不遍宗法。聲宗之言該內外聲,佗許外聲非勤勇發,舉勤勇因不遍宗法。宗法不遍,不能成得宗聲無常,即是不遍,有所不立。若所作因,而即是遍。第二意云:所不立者,聲上無常,佗無未許,名有所不立。今言遍者,顯此不立因皆能立,是故稱遍。

又因於宗遍至名曰相違者。此汎敘述因中之過。

若唯言法性至是故言遍者。此方配屬。若但言法而無遍字,是初相過,即兩俱不遍等過,尋文自曉。

若但言遍不言宗法至故言法性者。前雖已明,此重結也,細尋應知。

必無是遍非宗法句者,准此疏主不許有之。餘人有此句成過,如軌法師疏說。

如薩婆多對大乘者、立命根者,引此意證。若有別體因,亦不闕初相,是與前陳法義相關涉故。若無別體因,即所作因,聲外無體,名無別體。若舉此因,成不闕初之一相。所以疏云:非無體是,非有體非。總意而言,離有法外別有體者,義相關涉,得為因;不離有法,名無別體,亦得為因。所以下言:非無體是,非有體非。問:引佗比量而以為證,此量有過?為無過耶?答:有過,如餘常釋。

更有十一,并前十二,一分不成者,不作句而言十二。言更有十四,并前十五者,義意亦同此釋。

此二偏句並皆是過者,偏有其過名之為偏,無偏名正,隣近均等而無別也。

若唯言所陳至處名同品者。此明佗難。意云:唯取言陳法之自相,名為所立,不取意許,有何過耶?解云:若唯取言陳許,不取意許者,便無有四相違之因。比量相違、決定相違等,皆應無四。

若全同有法上所有一切義者,此中意說同品之上所有皆同者,即有關無同喻,亦有相符極成,亦無異喻等過。如聲有所聞瓶即無,立聲所聞即犯相符,立聲無我即無異喻。由此道理取所立有,此名同品。不煩一切皆令相似,名為同品。

或所作因是聲有法者。問:此與前解而復何別?答:有少差別。前即取聲望瓶為別,今解言聲。上所作義望聲為別,不對於瓶,前文別。

不說異名,言即是此,故無有失者,此中意說,聲上所作與瓶所作相似,名之為同。不說異名者,不言聲上所作、瓶上所作名為異,名言即此,據相似說,故無有失。

別不容有舉喻成宗者,意聲、瓶二上所作無別處,不得容舉喻成宗,以能立因同喻無故。恒住堅窂性者,此中有三常宗:一者、恒,二者、住,三者、堅窂性。此三宗義意如是。

是法自相相違因故攝餘不盡者,此中意說,九句因中四六唯攝,四相違中法自相相違不攝餘三,故言不盡。問:何意不攝?答:九句因中同無異有,唯攝初一餘不相當,故不攝也。

此初三句內唯第三句少分正因等者,四句相對三句名初,唯第三句內有是有非有,故言少分正因所攝。或可前三句中初二唯過第三句少分正因,為簡過句故言少分。問:第四句內亦有正因,如何獨言第三句耶?答:第四句中雖有正因,今言正因,意唯明第二相故。縱彼是正,屬第三相,故今不說。

不同同品體類解品者,此中意說,同品必須所立宗因,有體無體皆須相似。問:設不相似,而有何過耶?答:有體宗舉無體喻,能立所立二皆闕也,由斯必須與宗相似。異即不爾,何止相濫,良盡是真異喻也。非要有體無體皆同,故言不同同品體類解品也。思之。

古因明云者,此是不善因明論師作如是言:西方部類其數寔繁。問:古師所立即為非正,豈天親等非古師耶?答:除天親等,餘之不善因明之者,故今牒破。

或說與前立有異者。問:此與第一意何別耶?答:初狹後寬。初解狹者,如立無常但是常者,即是異喻。第二解寬者,如立聲無常、聲上無我、空、苦等義,皆名為異。問:設爾,取此名為異者而得何過?答:且如立聲無常、所作性因,瓶為同喻、空為異喻。聲上無我等義亦是異者,所作性因即於上轉便成不定者。准古師作此立異名為異者,即一切量無有正者。故今應依陳那所說,但與所立宗無之處即名異品,非要一切方名異也。

謂彼若非,無所立處,名為異品者,此舉自意以顯佗非。佗非者,要相違法,名異品者,此牒佗意也。破文如疏,故不繁云。

若異有法至亦應名異者。此中意說,異品為異。於何若異所陳有法者而名異?同喻所依,瓶盆與聲亦別應名聲,此是難也。

若異於法至皆應名同者。此即難異應名同。且如聲上無常,敵無不許於聲上有,餘不於聲上有,皆應得名為同品。可燒可見及虗空,皆不於聲上有,應名同品,以俱不許故。

此但略無正諍無常等者,意前宗之上亦有傍意所許種種不同,何故異品但舉其常以異無常,不言異餘者?若論文略無言陳正諍無常,更不是餘傍所許者,所以言略。理實而言舉異品者,與前宗上一切別異名為異也。

然雖異品至宗定隨轉者。問:凡言雖者,必兼得失。何者為得?何為失耶?答:然。異品中取因異名之為得,謂顯無宗處因隨無,翻顯有因宗定隨轉,此名為正。異品中唯取宗義,由非正取,故名失也。

雖復離法至其宗便立者。問:此雖得失而何在耶?答:前解得失唯在一因,望有功能立名為得,望不正取即名為失。今此望於宗因兩法名為得,若唯離法先宗後因,此名為不正取,名為失也。或可兩箇雖字共成一箇,得失之義思之可悉。

自句、佗句皆無過者,正因所攝者,即於三相隨應,一一皆為四句,正明初句名之為自,餘二名佗,處互自佗,准思可悉。若自佗皆無過者,正因所攝,即是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也。

第三句少分正因餘皆有過者,四句之中唯第三句少得為正,第一二句皆有過失,故言餘也。第三句外名之為餘。問:第三句內亦有小過,何不當句簡名之為餘?答:少分正言即以簡說,故更不簡。

答:宗一所立至狹不說品者,意釋初相不得言品,總宗唯一無多品類不名為品,同喻異喻皆有多品類,體性是寬故皆名品。問:二品何寬?答:且如立聲無常為宗,餘之一切但無常處皆名為同,喻異返此故寬名品也。

以因成宗,非成二品者,意云:舉因本欲成宗,所以初相而得法名;二喻本不欲成,俱名品非法。

何故前言闕無異品等者,此乃指前古今同異中彼處明闕,應解此已,故指前言而以為難。

上來三句至句之過者,此意總結。明因三相各為三句,一一相雖應皆作四句料簡,有過非過等者,前已明。

無體闕者,謂不陳言等者,但陳其宗,不舉因等,名無體闕。

三、相既一義,故非無體者,意云:若陳因言,隨闕何相即有體,以相即義,但闕義相而非無體,體即所作性也。

三立皆闕者,一因,二喻,名為三立也。

不闕不定者,意云:亦有不闕三相,即名為正;亦有不闕三相,即是不正。如決定相違,不生佗智,三相雖具,但名似立,為約有過及非有過,故言不定。問:不陳其言,名為無體,三立不闕,即是陳言,如何在此無體闕中?答:為顯屬對,故在此中,實非無言,名無體也,合是有體中所攝也。

如是合有三箇四句者,即三立互為,而相對有無,成四句也。一箇兩句者,即三皆闕,三皆不闕,名為二也。問:三皆不闕,雖有似立,是成闕過。答:雖立論言,具顯三相,由敵論者者,於三相上,智不決失,亦得名為三立皆闕。問:此一兩句,與四句中,第三第四,而有何異?答:第三第四,即是四句,綺互相望,一種兩句,非望四句,故有異也。

但名闕過非餘過攝者,非是不成不定及相違等,及喻過中俱不成等,及不遣等諸過所攝,但名闕減之過類收也。

少相名闕至義少名闕者。問:少相、少義,二有何別?答:少相闕者,因三相是;少義闕者,雖陳因、喻等言,而闕於義,故二差別。

有闕初相,非後二者,即是不成是也。

有闕後二非初相者,即不定相違等少相闕中第二四句者。有闕第二非初後者,即不共不定過是。有闕初後非第二者,即六不定中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是。有亦闕第二闕初後者,即四相違中法自相相違是。聲顯立不許有所作因(不問)。

或具二過,或具三過者,即前四句過中,有一一二二三三,即七闕過也。少相義少,皆有此闕七過也。問:少相少義,二有何別?答:(如前問答,故略之。)

答:以因親成於宗者,意云謂因親成於宗,所以九句之中皆不闕初相,以闕後二相中有過無過,所以不攝餘四不成,以四不成唯初相過也。

同異成宗疎遠等者,同喻異喻皆有順違,九句之中任自思取,以約同異二喻但標違順,所以不攝餘過之盡。

等言意顯至皆此所攝者。此中意說,前引理門頌中唯攝因過也。缺減等過及喻十過皆未曾攝,所以今五種解相一一各對為句,取後二相為二四句。第二解明因三相綺對七句,一一為顯有三四句,初二後三即成五也。

古今合有多釋者,即今同異可以三相能立中或八或四或三等而為能立,今此唯明因三相以為能立,入此頌中不同古說也。

三種四句者,即前明初相中,有是宗法而非遍等三句也。

一種兩句者,即三皆闕,三皆不闕,此皆是體闕也。

或闕一有三句,闕二有三等者,此即無體闕也。此等作句,成四十五,皆據有體,數亦如之。皆雖一相,以作斯釋。

此問二體相未顯故者,二相未顯,所以偏問而以釋之,亦有本言相成顯故,今不依也。

有無法處者。意云,有體無體處,隨應皆名為同品也。由法能別至以彰彼聚者。此中意說,舉所立法,以彰彼同喻聚也。

答:彼若不許聲至宗因無故者,喚立論人名之為彼。立論之人不許聲上有於無我及以所作,名宗因無故也。此但舉法,不舉人故。

有有法差別相違者,聲上我無我義,名為差別所作性因,與相違法作因也。明知傍許有義,准宗不爾,即無四相違也。

謂隨所有法者是同喻,望所餘法者是餘所立宗也。其相展轉者,此彼兩法名為展轉也。少分相似者,正釋同喻也。下釋異喻,義亦准之。

此中不言至此准可知者,意前同喻中言與所立法,今異喻中但言無其所立不言其法者,義准可知也。故略不言但無所立,義已成故也。

若常宗有亦入異品者,意云:若立有體常宗,龜毛等無體,即入異品也。

若非有品便入同中者,意云:若立無體之法,即入同品中攝,故無第三、雙非二品也。

聲論師中總有二類者:一、聲生;二、聲顯。此二計中一一皆有四種。且聲生論有計內外聲皆是常;二、計內常外是無常。此復二類:一者、執內聲常,其體是一,如大乘真如;二者、執內外聲常,其體本多,如薩婆多擇滅。此為四類。聲顯亦爾。問:此生、顯二計何別?答:顯文有聲先常住,顯發之後其聲亦常;聲生發已方是常住,先無常也。

勤勇為因至兩俱不成者。如佛弟子對聲生論,立內外聲皆是無常,舉勤勇因,佗全許自是一分,於內即轉,於外不轉,對自一分轉,名兩俱不成也。

不爾,因有兩俱一分,兩俱不成者,若佛弟子對聲顯論,立內外聲皆是無常,勤勇為因,兩俱一分,兩俱不成,自佗不許外聲勤勇名一分也。

勤勇因成同定餘遍者,舉勤勇因成無常宗,同品定有,餘二皆遍。餘二皆遍者,遍是宗法,異品遍無,所以言同定餘遍。

此既正因無不定過者,所作性因隨成苦等乃犯不定,由此隨應除苦以外即無其過,所以言因既正無不定過也。

因寬狹等至應設劬勞也者。所作、勤勇二因成無常宗名狹,能成、所成俱狹。若所作因成無我宗,即是宗寬而因是狹,雖無異喻,亦成正因也。舉所量性因成無我宗,能成、所成俱名寬也。無有一法非所量,無有一法非無我,所以名寬。此等作法,如下當知。道理深幽,卒難以曉,莫不勤勞,方能悟之。勸勉後徒,驗識臧否,故披斯疏,應設劬勞也。

後記卷上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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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án gốc
因明入正理論疏後記卷中

樸揚 智周 撰

和合正說者,宗喻二處能立所立共相隨順名為和合,因喻無過名為正說。

此上差別所立名法者。意云此有法聲,上所作因名所立法。問:宗中之法可名所立,所作性因既非是宗,何名所立?答:汎言所立而有兩義:一、被因喻成,名為所立;二、所建立法,亦名所立。今喚此因名所立者,即是聲上差別所建立法也。問:何名差別?答:且如聲上有無常、苦、空、無我、所作性等種種差別,今所作性即是聲上差別法中之法也,所以言此上所立名法也。若不同異總宗至名之為法者。此中意說,多法聚類名之為品,一法多聚不名品也。問:宗何多法而得品名?因何不多但得法稱?答:聲上苦、空、無常及不相離,體非是一,遂得品名;所作性因義唯是一,故但名法。若准此解,多法名品,少但名法也。

又因宗二同異名法等者,此第三解,敘因宗雙同異名為法也。問:因宗同異俱總名法,而有何意?答:軌生物解名之為法,所以宗因俱有生他物解之義,總名為法也。問:宗因別同異總名品,復有何意?答:品者品類差別之義,所以俱得名為品也。

此二名譬喻,餘皆此。相似者,意云:唯說因宗所隨,同喻成;宗無因不有,異喻成。除此已外,喻中十過,皆雖舉喻,而有過失,名為相似。相似者,過之異名。

以法同故、能所同故、二合同故者,問:此三何別?答:大意雖同,小分有別。且第一云以法同故者,因亦名法,宗中能別亦名為法同,喻具有此之二種,名為法同。第二云能所同故者,喻上二有能所二立,名能所同。第三云二合同故者,不性離性名為二合,喻上亦名為同也。

問:顯因同品,宗法必隨等者,此中問答與三相中、第二相中問答何別?答:有少差別,唯舉因相。今兼於喻,故有差別。又前問中先舉宗同品,後言定有性,即是先舉其宗,辨因有無。今此先舉其因,後言相也,故有差別。問:俱明第二,何意問答先後不同?答:先明於因相,舉宗辨性有無。今說同喻證宗,先有因便逐。由此先後問答,或先或後不同,不可齊責也。

此中指法以相明故者,意云:由舉同喻合結,遂令宗義明著。以相明故者,屬於宗中無常宗相。問:無常之法何名為相?答:義相、體相俱名為相也。或可相者屬著同喻,將此同喻義相證宗無常,令宗義立,所以言以相明故。二、解任情。

若爾,喻言至顯因義故者,此中意且敘古師難。難云:此二喻因外別立,故喻非因。若如新師,二喻即是因後二相者,喻言應離因外非有。何所以者?喻言即是顯因義故。顯因義故者,釋所以也。二喻即是因後二相,舉喻但是顯於因義,何差別因外別有喻言?此是他難意也。

陳那釋云:事雖實爾等者。問:汎言難者而有得失,何者是得兼得失耶?答:此牒他難云:若喻即因更無別者,應合唯立宗因二支,何繁二喻?故牒他難云:其理實爾,唯立二支名之為德,闕後二喻名之為失。問:此雖德失在古今耶?答:古今通有一德失義,但雖古難唯立有二名之為得,陳那解已合立有喻,若隨古難不立二喻即是失也。

若唯因言至斯有何失者。古師難意,能詮因言,但表因義;能詮二喻,但表二喻。隨言詮義,喚喻非因,而有何失?此是難意也。

如世間外道者,即勝論師等名為世間,世間即是外道也。

不極成義有過失故者,非是兩家不共許法名之為極,但是別立二喻,不能成得至極宗道理,名為不極也。

既喻不言至能立之義者。既不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但言所作性各在聲瓶而不關通,雖舉同喻以類於聲,但無功能非能立也。問:何以不成為能立無?答:以聲瓶二處所作不相關帶,由此無能。若許同喻,因第二相即是有能以貫三處,但言諸所作者無常如瓶,於因既相,貫無常宗成是有能也。

以同喻中不必宗法義相類者,意云:以古師不言諸所作皆無常,名為不必宗法宗義相類也。

既汝不言諸所作者至及無常宗義相類者,即更有餘譬過失。問:作過失法其事如何?答:且如立聲無常,所作性因同喻如瓶,不言諸所作皆無常。總合爾者,他若有問:瓶如何無常?答言:如燈,乃至展轉應成無窮。設不為著諸皆之言,即有此過。

又不必定有諸品類者,此是陳那自敘其意。若如我言,同喻但取所作無常,不取瓶體,名不必定有諸品類。若取瓶體,即是有諸品類。問:何者是品類?答:燒見種種品類。若取諸品類,即無同品也。若但瓶體為同喻者,正難於他也。

所立異品非一種類者,異品中亦非有名非一種類。彼復結云故定三相至且說為因者,皆總是理門論文也。

此中故定唯為之聲至故名為且者。已上總是疏主釋彼理門論意也。

前文依此至亦不相違者,言前文者,即指理門論中結語。言故定三相唯為顯因,此是前文。後文者,即是彼云由是道理。然唯一分且說為因者,此是後文。前文總說明三相,後文據勝且取一分為因,餘二名喻亦不相違。

豈非鄭重者,再三重陳,名為鄭重也。

何勞長議者。長者,去聲,讀也。議者,語也。總意而言,不煩多語,義成即得,故改前師也。以法異故,二俱異故者。若准前,合有三義,今此略之,故但二義,名之為異。有解正取至應是異喻者。此總敘軌法師解。彼意唯取因異,名之為品;不取宗異,兼取無失。復自難云:若唯取因異,不兼取宗者,同品非有,應是異喻。由是應知,因無宗不有,兼宗名異,合名異法。此總是疏主牒他解責也。

若爾,聲無常宗至偏故非異以來,總是疏主正解兼難,尋文應悉。

如空等言便徒施設者,意云:諸所立無因遍非有,但得因中著於遍字,所立宗中不得言遍。若宗亦言遍無名異品者,只如聲宗之上有無我等義。若異喻中言所立遍無者,即前宗中無我之義。於異喻上而即不無,設舉虗空不成異品,所以言如空等言便徒施設也。

標其所依有法,顯能依之法非有者,意云:無常所作名為能依,但舉虗空名為所依,即此能依之法定是非有。今言能依者,不是虗空之上常非作義名為能依,但取汎言言能依也。

顯異無體亦成三相者,意云:成第三相略,故無第字。表詮、遮詮二種皆得者,意云:同喻有體,具遮、表二;若無體同喻,但有遮而無表也。問:何意不同?答:如大乘宗對薩婆多立第六意識非真異熟,以間斷故,如電光等,此即是有體同喻具遮、表也。遮非真異熟,表有第八真異熟也。若如陳那破勝論師有非是有,此即但遮而非是表。何以然者,意但言欲遮大有,應非是有,不別表有體也。總意而言,若將自義以破於他,有體之者,即具遮、表;若就他宗以破於他,但遮非表。由此不同。設有餘疏無體同喻具二義者,與此疏中望義不同也。

長讀文勢義道亦遠者,長讀此所引理門論云非異品中不顯無性有所簡別等,謂於異品應言謂若是常見非所作如虗空等,此方為異喻,兼非所作空為異喻。依要如此簡別,能顯得異喻之中宗無因不有,返顯有所作因無常相必隨也。汝既不作如是簡別,故有過也。為有過故,故返難云:非於異品之中不顯無宗及因不有,即有簡別能為異喻。上一非字亘通於下,故須長讀此等之文,其義方得顯著。

有成於有,可許詮也者。問:前解同喻有體,具有遮表,如何今言可許詮也,而無遮言?答:且據一邊,實但言詮,遮表俱有。問:今言詮者,為是言詮,為不是耶?答:此因明中所言詮者,即是言詮,不是顯以得解詮也。緣為能立,要在於言,所以不取詮顯為詮也。

問:聲瓶俱無常至所作兩俱成者,總有六句。初三句者,一義讀。初三總意云,聲上瓶上俱有無常、俱有所作,即將所作以成無常,此是前三句難意也。後三句者,聲上瓶上俱有所作、俱有無常,亦應將無常以成所作,此是後三句難意也。

不欲成瓶所作無常者,本成其許,不欲將所作性等以成瓶上無常。由此不齊,不可難言俱有無常應成所作也。

此勤勇因至略故無又字者,意云勤勇狹因,既俱同前所作性因,有成非所說之過,亦有不遍之過,所以應言又不遍略故無又字也。問:第三句中非所說,與第四句中不樂,而有何別?答:同也,無別。

若有於此一分已成者,兩喻中隨解於一,名一分已成也。如下言有已解同,應但說異者,此是釋一分已成所以也。

若如其聲兩義同許者,此中意說,立敵相對只舉總聲,聲上有無常義、所作義,名為兩義。立敵俱許聲有無常及以所作,更不煩舉同異二喻。問:立敵共許何法對立?答:唯若便立,合犯相符。今此指法有如是事,但舉因宗不須二喻,故此示法也。

或由義唯一能顯二者,意云:聲上俱舉有所作性因,即義准解同異二喻也。

或立論者已說一喻,義准顯二者,意云如有人舉因舉同喻,而即義准解於異喻也。總意而云,緣對時機有利鈍故,故有如是種種不同。亦如有言愚根樂三,故說蘊處界三等,即其事也。

宗是能立之所立具故者,具者辨義。由先有宗,因喻方能有成辦義。若先無宗者,能立於何?由此喚宗名為立具。八囀聲中,即當第三具聲中說。具者作具,與成辦義相似也。

牒前宗後指法云者,此中所言論文者,是牒前宗後顯指法論文也,所以言牒前宗後指法云也。下皆准悉,不開言昔。雖舉因者,因在喻前,稱之為昔也。

自瓶同品者,雖是共喻,指喻為自也。緣聲無常他家不許,同喻瓶等雖兩共成,為對前宗他家不許,故對不許而言自瓶。

又同品者,是宗同品者。問:此中二解,隨同品言而有何別?答:前解聲無常,隨因同品決定有性,即喚同法名為同品。第二解者,喚宗同品名隨同品。問:何者是能隨及所隨耶?答:聲上無常而是能隨,因所作性而是所隨也。

然同成宗至不須異性者。問中但問不離於喻,何故答中辨答無異,喻所依之體亦成異耶?答:義勢相當,因辨無妨也。

於餘同類念此定有者。問:何故同異皆致念言,因何初相面即不言?答:初相雖遍於宗有法,他於無未許聲是無常,及舉同異本極成法,令敵憶念,所以初相即是合言後□支也。

彼引本頌言者,彼理門論所引頌者,乃是足目仙人所說之頌。問:足目仙人為內道也?為外道耶?答:無定判文。設縱外道,引證無妨。何以然者?因明法通大小乘及以外道。設外道無妨,如勝論師對聲生立聲無常宗,即是外道有因明義也。

自比處在弟子之位者,此中有二:一、相,二、言。相者,但見其相,即知其事。言者,要從師聞,自比知起。若自解已,轉教餘人,亦得名師。是師種類,非正師攝。若相比量,不獨處在自弟子處,亦通於師。今望生他解邊,即在師主。緣而自解,但在自比弟子位中,實通自比、他比二也。

集量破云者,集量論陳那菩薩造也。

又由證者語具床座者,即喚口舌名語具也。非獨唯取能立論者所須語具,兼論者所有語具及床座等,方得立論,總應名能立也。

皆非親勝,所以不說者。問:瑜伽、顯揚皆說有八,或有三、四,名為能立。今何建古,但取因三相耶?答:不是古,但言非勝,所以不言。非是不許八、四、三等,故不相違。初牒已說有過非真者。問:何處等文而是已說及非真耶?答:即指前言,隨自樂為所成立性,是名為宗。此文是總,名為已說。若無過者,而是真宗。若當時有過者,即是今時所牒現量相違等過,名為非真。故言初牒有過非真也。

且如四支無闕者,此是西國法,有象、馬、車、步,名為四支,即今此方亦有此事。

以相成宗者,因三相也。本符智境者,通現比二也。令智那得會真者,比量者也。

三麤可得者,地水等三,三微已去,方眼根得,名為三麤。或可地麤、水麤等,名為三麤也。

自性我體皆轉變無常者,自他皆不違現量也,故言但不違一分。問:是全不違,何者一分?答:雖全不違,亦得言俱不違一分,以全分故也。

大乘捨佛者,捨者除也。

如大乘者,對一切有說十色處定非實有者。問:此是大乘不自違耶?答:凡因明論中且示作法也,實論言發也。

如明論師至故成一分者。問:明論聲常,自立一切聲皆是常,可違自宗一分比量;對佛法立,佛法全是無常,何言一分?答:若論生滅以解無常,佛果法中聲亦無常,以有為法皆生滅故。今據捨無常色獲得常色,是色收可有常色為對果位,故言違其一分比量。問:詮明論聲,為逕廷常?為有生滅?答:是逕廷常而無生滅。問:現有不詮,即無其聲,何言常耶?答:體實是常,緣具即顯,無緣即隱,隱顯有殊,體實常也。

或是他全,自宗一分,據佛法宗,即有為法,皆無常故,名他全也。他立比量,佛法是他,明論者敵,故名他也。若俱不違,或非此過者,或言而有二義不同:第一、或者,若俱不違,非是此中比量之過,是下相符極成之過,故置或言;第二、或者,俱不違言,不妨是現量等過,故言或非比過也。

若不𮨇立隨所成教者,意云隨入他宗立他宗義,亦不得違他之教。問:既是他教,何得言自?答:望自比量,教隨其量而得自名,實是他教也。

如經部師對一切有至違共一分者。經部色中,麤假細實;薩婆多師,麤細俱實。今言一分,且取細者立為非實,名違一分也。

或違他全,自成一分者,薩婆多師麤細俱實,今立非有,名違他全也。

雖共違教亦是過。収者意云:亦有違其教者成過。今此論中但取一分違自為失,故此論中但說自教相違也。

引自為證至無宗稟故者。此中意云,凡立比量宗中之法,他未信從,能立因喻,必極成故。為欲他信此宗法,教若不違,他可成信。引自教證,即自相違,何能令他生決解也?故言引自為證,他未信從等也。

學者世間者,三乘教法總名學者世間,耕犁等工巧等事名非學世間,以對三乘出世之法總名非學世間所攝。就學者中大小乘分,還有學非學二世間也。若深法便世間者,真如理法名為深也,便非世間之所攝也。

然論但有宗因無喻者,如說懷兔是有法,非月是法,有故者是因。若據論文,即無其喻,但有宗因。

理門論云:又若於中至正與此同者,此中意云:世間人共知月中而有其兔,即獨立無,更無別道理可成比量令他信也。由此無有極成道理可成比量遣相違義。既他不許月無其兔,即不能遣世間相違也。若准理門鈔解者,若於是中者,謂於懷兔是自義中,由不共故。無有比量者,謂除懷兔已外,更無是月可為同喻,是不共義,故比量不成。謂有餘人以日等為喻,雖立量成,然違世間,故不能遣宗中世間相違過也。問:今此方人未必皆知月中兔,今何乃犯世間相違?答:據西國說,土人皆悉月有兔也。若准此方,多人皆悉,亦得名世間相違。

此論又言如迦婆離外道者,即因明論也。問:此論之中,何有迦婆離外道之名?答:能無有外道之名。既言人頂骨淨等,論中但舉所許之事,而不言能許之人。今此舉人,故言此論也。

猶如螺貝者。問:螺貝既是眾生身分,何得言淨?答:准西國法共將為淨,故引為喻,此方亦有螺抔也。縱言其淨不違世間,若立髑髏世間不許與為淨也。問:上明現比二量皆不舉其因,如何世間相違獨申具足?答:前但指法有如是事,今此所引謂有外道穿人頂骨,世皆誚也。所以立之,要須宗因及以喻申方成比量,本意為遮但人所咲,故今引此外道全量,取世間之過失也。

簡諸小乘後身菩薩染汙諸色者,彼宗所說釋迦之身也。從王宮生,即至坐菩提樹,總名後身菩薩。於其中間,起種種事也。三十心前,有愛悉覺,起染汙身語也。又復諸色是緣轉斷,後身菩薩煩惱未盡,所縛此色,同染汙名也(〔此解不好〕)。

其此二因者,意云:若不宗中簡自他所別不成,但總立者,因成於彼,自他不成,名為二因,非因有二也。

為簡此二過者,不定及法自相決定相違二過也。

為遮有法差別相違至唯自所許者。意明此量中言自許者,非顯為極成色初三攝等他不許,唯自所許須著自許之言,為遠除防他作有法差別相違之過,遂於因中寄自許言也。

汝立比量既有此過非真不定者,謂立論之者,前量中既有自許言,外人不可遂除他有法差別過,立者遂與彼量作不定過。汝量若無此不定過,可成真能破也。既我與汝所立量作不定,汝量便非真能破也,成真不定也。意云:汝量既帶其過,不能令我前所立量而成過也。設外人加言以出過者,即一切量皆非正量,但隨立者言下而出於過,更不得加言以出過也。問:准勝軍論師立佛說比量是共比量,大唐三藏正彼教因中置自許之言,即簡得他小乘不定過。今他順憬法師因中置自許言,何不簡得大乘不定過耶?答:汎因明法有自比他共量,准此唯識及佛說比量,皆是共中自比量也。凡自比者,許得置自許之言,若敵者出過,即不得置自許言也。所以順憬即是出過之人,大唐三藏雖正於彼,亦是自立大乘人也,非是破他置自許也,故有差別。

每稟行於杜多等者,稟者,承也,務者,事也,閉隱與事務相似也。馳誠者,誠者,衷誠也,實也,總意而言,恒馳實心於少欲也。

又同喻亦有至非定即離者。意云大乘眼根與識非即非離,因果法爾。若宗言定離,舉眼根為同喻,闕無所立也。以不定離,故無前宗定離義轉,所以言同喻之上闕無所立也。遵起者,筭也。

況成事智至有定相離義者。意云非獨根因識果證不即不離之義,即是佛果成事之智亦緣眼根,豈能緣眼識與本根有定相離義耶?即據能緣一邊以證,非是一切證也。問:親相分可不離識,本質疎遠何不離耶?答:由質有相,能緣所緣相從而言,名為不離,其實離也。問:本質相分既總不離,如何得有離中知耶?答:約勢用近者是合中知,勢用遠是離中知等義也。若違深淺二義至所共知故者。問:此中何是淺、何是深義耶?答:淺謂內外教中共所習學所知麤法,深者唯內教中智者所了,非世間攝。若立論者敘違淺深二種,亦合名違世間,但違世義淺,從深為名,但違教也。若唯違淺義,亦得名為教,但違教義微,從勝為名,但名違世間也。各隨勝為名,偏彰一號,故有亦字也。一切言皆是妄者。問:准佛法中所有言詮,亦不得法體,亦是虗妄,與外道計而何別耶?答:准外道計,即喚言語總是妄語,無詮表也。今佛法言即不同彼,雖不得實體能詮召法,還有作用喚皆非博,各成等作用也。不同外道總言防舌,而無表詮諸法等也。

其學數論及造論者,名數論師者,劫比羅者是造論者,雨際生者是學論文。

一一皆有三種德故者,意云:所成法上,一一有能成三德。

闇鈍之闇者,簡明闇也,但取愚癡之闇。

言三德者如次至今名樂苦捨者,意云正名勇塵闇,今古易名如文自辨。三德如次第配之者,薩埵配黃、剌闍配赤、答摩配黑,下貪瞋癡及樂苦捨,皆如名次第以配三德也。

總無別依者。不相離性,名之為總。後陳能別,名為別依。別依不成,總無依也。故言總無別依,須更成立也。唯有法我至餘皆無故者。意云:二十部中,准宗輪論,有犢師、正量等五部,皆計有我。故言佛之弟子多分不立,少分五部立也。問:唯二十部主皆是無學,何言有我?答:彼宗中有凡夫執,從主為名,故言有我。或可部主未成無學已前有我,從因為名,故無過也。問:內道、外道皆計有我,既不無,外道何別?答:我名雖同,執行相異。外道妄執,或如芥子,或如虗空,或指等,種種不同。今此准論中破,唯有非即非離計也,故而不同也。

有簡便無者,意云:或言汝執,或言自許,名言有簡便,非所別不成等過失也。

宗無簡別為過如前者,即指前言不標汝執,故是宗過,故曰有過如前。若彼言簡,即無過也。

說我去來皆是實者,此中意謂[余*(刀/心)]立皆有,一分所別不成。兩宗皆許有,去來我俱無,故名一分所別不成也。

問:若說我是思至我等為有者,問意云何?答:前指此語名所別不成,一切他不計法皆犯過失,如何可立我等為有耶?此是問意也。

答:若有所簡至不爾便違者。此答意云:隨自他比量著,自許汝執有所簡別即無過。謂我能詮之下必有所目,假我真我既有所目,如色等有能詮言,必有所詮色等體性,故置言簡即無其過。若無言簡爾者,即便成於所別過,所以言不爾便違。

上二過中至所別有故者。上二過者,即所別、能別二也。問:若准論文辨於二過,即能別、所別者居後,何故今言初過亦名所依不成?答:不據論文以明先後,但取作法先陳、後陳以說先後也。此中意云:所別不成,亦得名為所依不成。問:何故論文而不言耶?答:緣有能別,不是其過。其能別名,必有所別,所以不名所依不成過也。能依不成,亦准此解。緣有所別成故,但名能別,不不名為能依不成也。以能別、所別相對為名故也。

由是所立不與能依所依之名者,此中意云,即喚能別所別,亦名所立,竝以是不相離宗所須之具相從,總名為所立也。約為相對以得其名,不與能依所依之名也。但名能別不成,所別不成也。

義准亦有等者,如下因中當廣分別也。

成劫之末有鵂鶹出者,問:前劫比羅何故成劫初時出世,今此鵂鶹即言成劫末時方出,何意不同?答:雖俱總出,成劫之中先後有別,故言初末。問:二十劫初而出?答:准理而言,合當五十劫後方成,言欲界有情於中方出。若爾,即合是成劫之末,何故言初?答:對後出者,所以言初也。更問:

四、有十句者,准十句論中喚作同句者,意云大有能與實、德、業三而為體性,同一有故,所以喚有名之為同也。問:同句與同異句二何別耶?答:有名同者,體一名同,同異不爾。總同總異及別同別異,體類即別,故二不同也。

五、同異十句論名俱分者。問:何者是俱分行相?答:一法體上亦異,故名俱分。如實九法總同名實,即有異於德業等義,故名俱分。與同異句,名別體同也。

此六加四,謂異有能等者。問:加中異句,與本同異,二何別耶?答:六中同異,實、德、業三。若單句,唯異於實,故二不同也。

我有十四德者,與常徒別傳撿文也。問:列二十四德名,有言性者,有不言者,如彼性、此性、液性等,皆置性子,餘皆不言,何意耶?答:作論者意,故此不同也。

我云何至起智為相名我者。此中意說,和合覺樂等九德與我合時,由何而得和合?答:由我為因緣和合,始能令覺樂等與我和合。若我不為因緣,覺樂等終不能與我和合。為因和合九德能起相,是我功能也。問:和合不由於我,和合自有功能。若要有我為因,我合功能焉在?答:據親因,和合即是。若為疎緣,即由於我。親疎不同,故二有別。今據踈,只言由我也。亦如麥子生芽,親為因體,不得水土,無以得生。親踈不同,今此亦爾。思之。

由此亦有兩但隨一至但生疑故者。此中既有兩俱不成等名,准於宗中,亦有兩俱隨一猶豫不極成等名也。何以不言亦有所依不成之名?答:所依不成,有法無故。前明所別不極成,即是所依不成,所以更不重言也(更思)。

說意為實兩不相符者,意云取勝論師宗中所有意也。數論有我一分相符,二俱不許有勝論意,如二極微名兩俱不符也。

符自全分,或是真宗者,謂立量本意,欲違他順己,縱符於自,非過所攝,不以符自為一向即真。若有餘過,量非真宗,故置或字也。問:如何者是?請為指法。答:如勝論師對數論立業滅壞,此即符自。今對他立得,即名真宗。數論不許有滅壞等,即犯宗過,故言或是。或者,不定義也。更有別法,只指梗槩。

并俱不符至違教等過者。問:指法如何?答:如數論師對佛法者,立業滅壞,此是二宗俱不相符,以俱不許故。雖然,俱不相符,或可能別不成,數論不許有滅壞,亦違數論師教也。或是俱不成,及所別等全不許,名俱不成也。二宗皆有此等之過,思之。

此九過中,有自、他、共、不共者,意云:宗九過中,有自、有他、有俱非。今言共者,即當第三俱過句。所以言共、不共者,第四俱非句也。全及一分,皆通自、他、共、不共也。

如小乘師對大乘立(乃至)非定心得者,意云:定心所緣皆是現量,今言不得,是違現量。違比量者,觸處諸色定心所得,五境之中隨一攝故,如色聲等。總意而言,如小乘自許通果是心,許起眼耳二識緣色聲等。今難大乘觸處諸色非定心得,不獨有違現量之過,亦有違於比量之失。比量云:觸處色定心必得,五境之中隨一攝故,猶如色聲。以小乘許通果眼耳,而是定心親得二境,明知我觸處色定心必有得。問:何以得有此量相違?答:以小乘人定通果中,不許起心身識故。若大乘者,不起滅定現威儀等,故大乘定心許得觸色。

有違現非自教者,如對勝論實德業三,定非現得,此是違他現,非違自宗教也。

有違自必違自教者,如大乘言:第八識非是現量,緣三種境。此即是違現亦違自教也。

現非世間者,如色等非眼等境,此是違現,非是違此世間,但是違學者世間也。

有違現亦至及他能別不成者,如勝論立覺樂等德非我現德,即唯違自現。大乘不計我現得境,犯他能別不成。勝論者敵,故名他也。問:覺樂等名,大乘不計,何故不是他俱不成?答:覺樂等名是心所法,佛法亦有,故非俱過。

若違共現能別必成者,如聲非所聞,彼此俱違聲現量,得名違共現。能別必成者,非所聞言兩宗俱有,所以言能別定成也。

如違自現亦所別不成者,如勝論言:我非現得覺樂等也。彼宗覺等是我現得,今言不得違自現量,他不許我即他所別不成,文少他字。

如違自現他俱不成者,如勝論言:實德業三非我現境。即違自現他不許有實句等,及我名他俱不成也。

如以現量合三(乃至)合八作法者,皆以現量為首,不得除之。如言以比量為首,隨作二合三合等,皆以比量為首,亦不得除。自教等為首,作句數一一如前,皆不得除也。如是九合有一四句者,有違現量亦餘八過者,如勝論言:我非現得覺樂等德。此法之中望自望他具有餘過,如言我不親得覺樂等德,即自違現量也。違比量者,覺樂等德定我現得,實德業三隨一攝故,猶如實句自教許得。今言不得違自教,自語依教,教既有違,自語亦失。他宗不許我及實等覺等過,佛法不許前陳之我即他所別,數論不許覺樂等德即他能別,薩婆多師二皆不許,即是犯他俱不成過。覺樂等德皆不許,是我現德對立犯相符,此即違自現量得有餘之八過。餘違八違七乃至一二等,皆應思准也。

前云且答現量一箇八種四句者,且約現量與比二合為四句,即除比量取自教,還與現量合為一四句,乃至相符皆以現量為首。二合一(現量)通但有八句,所以言現量一筒八種四句,理實而言大有諸句,如上應知。

此論所說現量相違有四過合者,如有現量相違,亦自教、世間、自語四過。如論說言聲非所聞,即具四過。聲今現聞,立聲非聞,只違現量。教中亦許聲是所聞,今聲非聞,亦違自教。世間皆委聲是所聞,聲非聞者,違世間過。自語依教,所依既違,能依亦辟也。故違現量有四過失。問:何故違現非比量違?答:若別指法可容許有,今依論文不違比也。故但有四過而無五過。比量等具四,義准此知,故更不述。

世間二、違世間比量者,世間相違者,如說懷兔非月有故,非但違於世間,亦有違比量。比量過者,如懷兔定月,以有故,猶如母兔。此即是違比量也。或加自教,或加自語也。

雖違他教至皆非失故者。論文之中,如對數論,立聲是滅壞,滅壞宗法,雖違他教,非違他比,非違他語,但是能別不成之過,縱犯他教,亦不為失。所以能別唯一,亦無違教比量等過,由此名為皆非失故。

或加比量至如勝論我者,是但示法有違比量之道理,非即以此比量為是。問:何以此量不名為正?答:勝論師我,非即思我,舉為同喻,立量不成,故但指法,非為定量。下量同喻,如數論我,亦是指法,尋之應知。

如前總為四類者,有二違一,違二亦有四,違四有一不定或二三四也,故名四類。

如上所說至且為大例者。意云總指前宗非過之中一一論也。或此上縱簡,有違一二等不同,各或皆雖有不同,如題自處,只為大例作法,一一過中皆有自他全分、一分二種四句也。

此言意說至應名立宗者。此是諸家之語也。意云:如自佛法宗中,大小兩宗許聲無常,今相對立,應名立宗。或可佛法對勝論立聲無常言,應名立宗。此若更立,犯相符。由此說言,所應成義,方名立宗也。

若不言自所許義至應名立宗者。意云:非是自許義,但說示他宗之所應成義,應得名為立宗。以不如佛法者,對勝論立實等六句,皆是實有,乃雖示他宗,以符他故,不名立宗。

此二以簡相符極成者,准對法論,初之二義與此論中簡相符、過相似,故言此二以簡相符極成。或有疏本而言似,亦得從多為正也。

若如提婆至亦名他破者。意云,若要須言宣示他者方名宗者,即提婆論點三十言亦令他解,應不得名為能立破也。由此宣示要立言者,從多分說也。問:何知提婆論義言令他解等?答:如提婆傳說也。

或此闕無能立至准因當知者。此中意說,准對法五因簡過,即簡得此論宗九過中,前之八過他皆未解,或猶豫宗不能揩定,亦名未解隨其所應。宗猶豫者,宗過之中攝闕能立等,宗過不攝,故言隨應。問:准因過中,宗亦得有兩俱隨一等名,今何獨指猶豫名耶?答:示法而已,隨舉其一,理實有餘也。

若如所安立至是名立宗者,是彼總結辨也。我法自性若有若無者,外道立者即為有,內道即無。要所執者,我法俱有;佛法對者,我法共無。就法之中,龜毛是無也。五薀名有遍不遍者,如無我統遍四諦,故名為遍。無常遍三諦,除滅也。苦遍二諦等,此是遍義別,此是法義別也。若我亦有遍不遍義別,如外道即蘊計我不遍,離蘊計我即名為遍。

若准彼文,過多於此者,意云:准彼論過簡,乃多於此因明論也。問:因明簡少,應過未除,如何立宗得為真耶?答:准此只據立敵對明,即不同彼立無敵過。此要無容,方名能立,亦不同被不言宣示等過。彼處第五他未解中,亦兼能立闕等,亦成其過。今此闕能立等,乃至是因喻等過,非入宗中,所以此雖少於彼,亦無其過。

若後二相至與名不決定者。問:准此中解,下不定中除相違決定,而有何意?答:相違決定三支具足,與此稍別,所以不言。或可此中而亦攝得。疏令義無所決斷者。即是第六、相違決定也。與名不定,總結前也。

若後二相至與名相違者。四相違過者,總有其中,或可九句之中四六二也。前解為得。

若因自不成至名不成者。此難古執也。古師唯自不成名不成,不望不能成宗名不成也,故為此難。又若因自不成等過,今既望自名為不成,能立不成等名,便徒施設。何以自不成?不望他故。

文說不成之義至非自不成者。此引文辨及申理也。如文中明四不成,皆前舉宗,後辨因過,明知不成非望於自也。

是故應知,此中所說者,意斷他非,彰此為是。

或理釋言至並自不成者。據理可有,望自非無。問:何者是理?答:兩俱非因至理亦無爽者。此即四不成名及喻等,皆得望自名不成也。此第三解,乃順古人也。問:新舊二說不成名,各取何為正?答:新乃望他,舊唯望自,或後新師亦取望自,然非正取,但有其理而無文也。今助一釋,合二為一,義方滿足也。

無因依有法至有法唯須有者。意云:如無體因,所依有法得通有體、無體;若有體因,所依必有體故也。今舉有體之因依無體有法,有所依無,無所依故,故成因過。問:如何者是無體之因依有體有法?答:且如立聲,定是無我,非一常故,如色、香等。即此非一常故,因而是無體也。意云:無一常之體,故名無體。將此無體之因依聲有體有法也。有體因依有體有法者,如立聲無常,舉所作因,此即是有體因依等也。今論所舉,即是有體因依無體有法,故是過也。

有傳釋所作通顯者,如軌法師疏解也。

此中諸他隨一至說自許言者。凡立比量,許置言簡,即無其過;若不簡,即過隨生故。如勝論師對聲顯論,立聲無常,所作性故。此因乃犯他隨一過,故應簡言自許所作,即無此失。問:置自許言,設不犯他隨一過,其比量成不?答:量未必成,然令生信,故亦無過。

諸自隨一全句至說他許言者。意云,如聲顯論,對佛弟子立聲無常所作性故,此因乃犯自隨一過。置他許言,即自無過也。未即成量,示法而已,簡過應知。

若諸全句至及一分句者,即指前八句。若不置言,簡一切為過。

如攝大乘論至無我理故者。此因乃犯他隨一失,若著言簡樂大乘者,即無過也。此引為例,簡乃無違。

學藝超群,理當食邑者,以其學藝合當食對邑也。三百餘家為邑,出周易文。四十餘年方得立一比量也。註在唯識決擇中者,西方有之,此土采釋也。

亦餘小乘及大乘者等者,前言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證大乘經是佛所說,今發智論許佛說者,兩俱極成因亦於彼轉。前論證大乘已一迴舉,今又重舉,故有亦言許是佛說是不說餘,舉此不許佛說之餘,以對大乘出不定過也。

又誰許大乘至因犯隨一者。意云汎兩俱極成名寬,亦有小乘對外道作兩俱也。若准彼為兩俱,大乘經即合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今言不攝犯隨一過,雖有此義,正意所立唯對小乘,故因不犯隨一過也。以見名寬,故為敵也。

因犯一分兩俱不成者,取小乘中許發智論非佛說者,對大乘者各於有法發智不轉,名為一分兩俱不成。

若立宗為如發智至自許是佛語故者。意云:由言由一名為立宗,非是和合不相離性名立宗也。小乘不置汝自許言,直向大乘出不定過。為如增一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證大乘經是佛說耶?為如發智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諸大乘經非佛語耶?即違自宗自許是佛語故。由此應置汝自許言,即無茲失。

炎熱騰焰,煙照飛煙者,此語乃並是標彰事火之形狀也。言烟者,明焰之義。烟字去聲,呼也。

觸處可有者,觸物皆有名為觸處,非五塵中觸塵也。和合火有有彼火故者,由有地大及水風等四大種故,和合假說事火方成,故言有彼火故。能有即四大,所有即假事火也。

而有所說者,此中意說,如立多人遠共望彼烟塵霧等,其中有一人言:彼遠烟下似有事火,以現烟故,如厨舍等。中論文云中云而有所說者,此明立因所以也。欲立有火便舉其因,故言而有所說。問:舉烟為有法便取為因,豈不犯過耶?答:但示法而已,非乃是過。或可改言遠山處似有事火,以現烟故,喻如厨等。中作立量亦得,但取宗因猶豫即得,故別指法亦無其過也。若爾,何須論言於霧等性?答:指此霧等而不決定,非即舉彼而為有法也。

如於角決定,於牛有疑者,此即所別決定,能別有疑。有人隔垣見角,決知是角,不知人放,為牛自戴。所以前陳見角,即生決定,後陳不定,為牛自戴,為是人放。或於火決定,於烟有疑者,如夜遠見火決定,於烟猶豫,皆是後陳決定,烟為前陳不定也。

或二俱疑者,即如前立言,如似烟下,決定有火,前後其猶豫也。

前似宗中至決定智故者,即指前明所別不成之中,疏主指法。如薩婆多對大眾部立我實有,立敵不許前陳之我,此即是無體俱不極成。義准亦有有體猶豫俱不極成,故今此中方辨此過。前似宗中偏明無體俱不極成,不得作於猶豫過也,以猶豫者必有體故。疑決既異,故今明有體,故有猶豫俱不極成。

獨法合法者,以能所二各別有過名為獨法,合過生名為合法也。

況諸因者皆是有法等者,此中意說,法及有法必須極成,便是一重過也(所別不成)。况復諸因皆有法宗之法性,有法更須極成。今標有法對無空論,空已不成,更舉其因,因依何立?故是因中所依不成過也。總意而言,有法不成,卑一重過。又因是有法之因,有法不成,因更無所依之處,是大過也。所以言況復諸因皆是有法宗之法性也。因非一故,因稱諸

問:勝論師說至他隨一因者,問:雖說空有六德,行相如何?答:如餘處辨。總問意言:勝論師對經部立空實有宗德所依因,非獨因有。所依不成,即是此因。經部不許,亦合有他隨一不成。如何舉所依不成?此是問意。疏答:示法舉略至體即隨一,所依不成者,此答意云:指法而已,非獨一過。准理,合有他隨一過。二過合言,體即隨一,所依不成之過也。

問:如前所說至無所依過者,此問意者,前言以無體法為宗,還得以無體法為因。今因既隨一無體,還依隨一無體,虗空因即合有所依,如何言因無所依過耶?

雖說無為無因,不說兩皆無過者,此對無空論,即是此過。雖宗因隨一無體,亦是其過。

豈以有為有因等者,此返質也。

如宗能別不成至亦有所立不遣者。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二十三諦隨一攝故,因喻如色等。此滅壞法,他不許故,能別不成,同喻如色。色上無滅壞宗,即闕所立。凡滅壞為宗,非滅壞者,總是異喻。二十三諦攝因,於彼異喻色等上轉,名能立不遣。色、香等望宗即為成品,望因即為同品。舉此一法,或為同喻,或為成喻。為同喻時,闕無所立;為成喻時,能立不遣也。他作法自相相違,云聲定非滅壞無常,二十三諦隨一攝故,如色、香等。

空大生果大乘不許故者,大乘空大極逈色,是假立其名而無體也,又與虗空無為有別。

上來所說兩俱隨一二種不成等者,此等諸文辨四不成及數多少,餘文可知也。

然皆決定者,前二不成,所依定有,能依之因通有無;後二所依唯有亦定,能依通無亦定,所以言然皆決定也。

兩俱隨一無者,意云兩俱隨一因通於無也。問:准此亦通於有,何獨言無?答:有已極成故更不舉,且得言無理實通二也。

猶豫不成至故總為句,不分有無者。凡立猶豫,依有法立,不依無法。雖依有法以說猶豫,仍不得約有無以分。而句數是此諸常,何以不得依無立耶?答:既言猶豫,必附有法,如遠見杌、妄為人。無法本無,不可猶豫。由此疏意,猶豫必有,所依必無。若准餘疏,即許此事如彼疏解。

所依不成至一分所依不成者,意云:所依不成,總為九旬之中不有無體自他隨一一分為句者。問:何以不得作此句耶?答:若以無成無,所依通有無,非有依過。若以無成有,有體有法有,非彼依有無,因宗中半有。故無無體一分所依不成也。

所依之法,有法皆有,何名此過者,此疏主結也。依論但說四全不成者,縱有隨一等過,望自他等,亦是全過,非望兩俱其違,名全過也。

若依古師至合有二十七句者,此中意云:設准於古師,四不成中但立兩俱及隨一過,兩俱不成攝九句,隨一不成攝十八句,合二過總有二十七也。問:准四不成中各攝幾句耶?答:兩俱中四句全也。取猶豫中取二句,所依中取三句,總當古師兩俱中攝此九句也。餘十八句所不攝者是也。

問:因於宗無,喻於二無等者,此問意云:因於宗無,喻於二無,而名不成。宗於因有及以喻有,名作何過耶?答:能立本擬成他,他成非過,飜名不成。宗本非是能立,不得望他成,名為不成。謂宗於因上無,即是比量相違;宗於喻上等無,亦名比量相違過也。瓶常之宗,不於餘行作無常上有,縱於喻無品,是比量相違也。異此不然,非名不滅者,意云:即結因宗不成,非名不成之所以也。問:何以然者?答:將因成宗有過,飜名不成。於二喻設過,但得名為不定相違,非宗成一;設過,名比量相違,望本成別,所以言異此也。

問:若爾因過等者,意云若因喻皆欲成宗有過,總名不成。爾者,現量等九皆欲成宗義有過,應總名不成,何故但三(能別、所別俱不成也)名不成耶?此是問意也。答:因雖三相至翻名不成者,此即舉例答也。

餘皆宗具者,除三不成外,餘之六過名餘皆宗具也。合二建宗者,即能、所別二有過,云翻名不成也。

成宗義疎等者,即因後二相也。總意而言,因雖有三相,初相親成,名宗有過,飜名不成。宗中雖有於九過,親違於宗者,立不成也。

若立其狹、常、無常宗者,唯無我宗寬、常等,皆名狹也。合有九共。今此舉三者,如文俱敘。他共自三,以示其法。未曾有人能全作將此九過者(〔付後〕)。宗既順前,不立此因,應非不定者,意云:初立其宗,未舉其因;其宗未立,後舉因時,擬成於宗。由因闕同喻,成宗不得。宗仍順先,未舉因時,一種不成,名順先不立;未生他解,名為不立也。

謂如山野多有草木者。問:此誰舉喻?其意云何?答:如山中草木,未有人取即無所屬,若有人取即可屬彼,望此草木有取不取亦有不定。所聞因亦復如是,同異品無如山中草木,望所成立聲常無常,名宗法同異可有,通極成一義,不闕初相故。問:既通成一義,如何言不定?答:闕因同法無可證成,故名不定。若法處攝、若聲處攝者,定果五塵中聲名法處攝,除聲是聲處攝,意耳二識所緣別故攝處別也。

數論立聲若是實有、若是自性者,許聲但是轉變,非生滅無常,故稱有體;不異冥性,故名自性。

勝論:若德句非德句者,問:准彼宗許聲德句收,如何今者言非德攝耶?答:非德者是同異性,他宗喚此同異名聲性,准此故言德非德攝。

離繫親子者,即喚門人名為親子,或言苗裔亦名親子,後義為勝。

有動增長等者,准彼宗計,但有動作增長者名為有命,外非情等有動增長皆名有命,聲無此事故名無命,我有動作亦名有命。

上為釋難未破前量者,意云所聞性因是不定攝,如立一切聲常無常等皆是疑因,故是不定也。如不可言不是不定也。從上文言彼論釋云不共故至上為釋難已來,總是釋難之語也。以下方破外人比量,尋之應悉。

由此宗法決定相違者,此是談前外人量,應合是宗法決定相違。決定相違,下文自作也。

然俱可得一義相違者,若聲生論對勝論立聲常為宗,舉所聞因。此因有喻,應合成宗,如何今斷名不定?答:若勝論師爾時愚鈍無智,可許汝因得成正因。若勝論師對立無常,舉所作因。然俱一義相違,宗容有故,常與無常各自宗立。五、舉一因成相違宗,名一義相違也。常、無常宗,名一義也。

雖是兩俱全分兩俱者,意云:聲生聲顯俱,不許無常性,因於聲上轉,即是因中兩俱不成過。然雖不成,指法而已,且取不定。問:聲顯聲生許聲何別?答:二宗聲性俱許常,能詮之聲雖俱計常,聲生本無生通無常,聲顯本有顯己亦常,准此能詮之先有不有二宗別也,以音聲無常二宗俱許也。

空大為耳根,亦無質礙者,亦者,亦前聲也。問:或明於聲名無質礙,何須耳根?答:辨差別成,非正取耳也。

所生皆合一能生皆離多者,意云能生皆有父母,所生子唯一,乃至大地父母容多也。其實能生但父母二不得言兩,屬對而言一多相,准理而無能生皆離多也。問:子微不超因量者,為總敵父母、為但共一父一母許大耶?答:可得成大也。

理門論云:若於其中至是名差別者,此中意說,同品、異品俱有一分為俱分。問:既若分有,相是不定,何故彼論言俱分是有,亦是定因?答:雖俱分有,互隱不定,亦成正因及相違也。簡別餘故,是名差別者,第五不定與前同別,前過但同異及唯是不定。第五不定差別於前,若有簡別,即成正因及相違也。故差別於餘,名不定也。不唯是正,不唯相違,故名不定,與前四過全同不同。故彼論云:俱分有者,簡別於餘,是名差別。或於其中俱分有等者,此第二解也。非唯此一者,非唯此第五俱品一分轉名為俱分也。但同異俱有即名俱分,非俱一分名俱分也。

若作後解攝不定盡者,意云但是同異俱有者,是此俱分名中攝盡,非攝第二及第六也。

前不共因無有定義至與餘差別者,准此中解而有二意:第一意者,簡別自餘不定因故者,即此第五不定差別餘四,即第五為能差別、餘四為所差別。第二意者,即將此第二不共不定與餘不定不同也,即將第二為能差別、餘為所差別也。前解為勝。

相違之決定令相違者,意云:相違即宗,決定是因,不得名為決定相違。相違之因,屬主為名,第六囀攝。決定令相違者,由因能令宗法相違也,還是相違家決定也,第三囀攝。雖由於因,宗方相違,此論文中正明因過。因不得名相違,從相違主以得其名,名相違決定也。

有比量云者,但是古德,不知誰也。

或此二因非正因攝等者,此量意云:第六相違非是正因,敵智不決如餘過因,此量稍寬於前量也。前量但難第六是不定因,如五不定。今第二量但是因過,總為同喻皆非正因也。

如餘正因者,問:九句之中但二八因名為正因,今為所立,何有正因為同喻耶,而言如餘正因?答:一切正因不過九句之中二八因也。今意且取論中指法,舉所作因及勤勇因名為二八,以在宗中,其實二八之中但是正因皆在中攝,故指如餘正因得為同喻也。二、聲性一一能詮各有性類者,准此聲性隨能詮聲許有多也。

別有本常,不緣不覺等者,意云:聲性緣未具時,耳根不取,名不緣不覺。覺者,起耳緣時,名之為覺也。不緣者,無緣也。總意而言,要須緣具聲性之上,方有可聞。若不然者,但住本常,不緣不覺。不同勝論但取同異性,名為聲性。聲生即作,如前分別緣、不緣具,有聞、不聞。勝論不爾,故稱不同也。問:勝論聲性與能詮聲俱、不俱耶?答:有俱、不俱。正起即俱,不起之時,但本常住,未必俱也。雖響及此者,此者,即此第三能詮聲也。

便成過類分別相似者,意云:因喻無其過,妄立道理而分別,但是似破非真破也。如軌法師疏,當廣分別也。

觀宗法者,不定因也。審察者,智也。所樂違害者,相違因也。成躊躇者,不定因。凡此二因不定攝者,疏主斷也。如殺遲碁,後下為勝,亦不據道理勝劣以判之也。但有如此二因,不論先後勝劣,皆名不定也。

故不應爾者。意談古人不可斷以勝後聲前,如殺遲碁,後下為勝。若准此論,即是勝前,聲生居後,故不得如殺遲碁,以斷二論先後勝劣也。故言故不應爾也。應依世間現有至實可信之說者。即取足目仙人所說之教,名為世間共信教也。彼教之中,明聲逢緣有,暫有還無,世閒皆信,故取為定也。

初是他比,後必自比者,意云:如大乘先就他宗以破於他,他將自義以作相違決定,故言初是他比,後必自比。雖有自他名,望於大乘,總名他比相違決定也。若立自比,對必他比者,意云:如先自立義,後他方破,即是自比相違決定也。

無二自他。若二自他俱真立破者,意云:是相違決定者,要須一自一他,方成其過。若二自一他,俱是真立及以真破。問:作法如何?答:大小二乘各立自宗,無表色等為實為假?三支無過,即名真立。各就他宗以破假實,即是二他俱真破,破他義故。如疏自指,故不重云。

如許定果色等者。問:大乘定果色中有假有實,假者不論如何非極微成,而言許非極微等是無對色耶?答:論文之中言色有二者:一者有對,極微所成;二者無對,非極微成。非極微成即法處定果色也。由此定果,五塵色等但由定力故變現也。不同業果,故言非極微成也。色名雖同,根境相對攝處復別,故有不同。(更問)

如論所說即是共相違等者。問:准前指法置汝許等言,即不名為共,但自他置言簡之,二自二他俱非過攝。今者論文言其相違即成其過,若置言簡各望自宗,應得名二他真能立、真能破乎?答:准理合然,有此相例,但為聲者悉皆共許,立餘法者即有不許,對共不共言自他其三種之過,准示法處合別作法,即無其過也。

但宗違因,無二因故者,意云:比量相違,但違一因相違,決定二因違也,故二差別也。問:比量相違,攝得決定相違,如何相違決定中有宗違因之義?答:有。若望言陳,各自舉因,即無宗違於因之義。若望不了因之道理,即有舉宗違因之義。且如聲生,立聲為常,自許聲有所作性故。舉聲為常,豈可不違所作因也?聲生不了所作之者,皆是無常,故有舉宗違因之義。勝論亦爾,立聲無常,自許聲有所聞性因。舉聲無常,豈可不違所聞性因也?由此相違決定中,即含比量相違之過。自有比量相違,不是相違決定也。即如說瓶常等,即是比類。

若言聲應非聲等者,此改於因假說,出於有法自相相違,決定有違教過,亦為不可。

若云無常之聲應非無常等者,意云:前出有法自相過既不成訖,更出言無常之聲應非無常之聲,如瓶為有法自相相違過者,亦為不可。不可道理,如疏自非也。

其無常言根本所諍至有法差別者。意云:亦不得出有法差別相違決,以無常法但是所諍,非有法上意許差別也。

如勝論立自比量云至無自不定者,意云:若不改其因,違宗四種,即是後四相違過;若改其因,違宗四種,即是此相違決定過也。故指勝論所立一宗,以改於因,得成四種也。如立有性非四大種,不言除四大,真舉其因體非無故,如色、聲等。他便作不定云:為如色、聲體非無故,證大有性非四大種別有體耶?為如四大種體非無故,證大有性不離四大別有體耶?為簡不定故,因中言許除四大,四大體性非無故,是四大種體非無者,即是異喻,總四大種即在異喻中。

有法差別言作有有緣性者,他本意立大有能與緣大有心而為其性,所以言作有有緣性,非無之有也。名非有有緣性,非是與緣大有心而為其性也,所以言中含二差別。

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種者,即同異和合等是。能有四大非四大種,即大有是也。

以此准前,比量相違亦有四種者,准此,決定相違既有四種過,前宗之中比量相違,亦准此中合有四種也。問:相違決定改因喻過,作四種相違改喻過不?答:改喻,今此指法,但改其因,喻略不改,或等取也。

五十四種不定中者,即如前明六不定之中,各有九過,合而言之,有五十四也。

自共比中至是是不定過者。問:共中因有於他異品轉者,何非不定不?答:不共許故,故犯於他,非不定也。餘目他比中犯自他不定過,如理應思。

此論且依兩俱不定等者,即指六不定過,因皆立敵共過也。

二喻雖共至同喻無體者。其如次第,即是不定也。

此六不定至名不定也者。意云亦不定,因立一切宗皆有不定,非獨如上論中所指之法也。(更問)

因明入正理論疏後記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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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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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論疏後記卷下

樸揚 智周 撰

與相違法而為因故者,如立常宗,無常是彼常宗相違,所作性因與無常法而為因故,名相違因。相違是果,因得果名,名相違因,依主釋也。

非因違宗至例而成難者。此中意說,隨因得相違之名,非由因令宗返,名相違因。但與彼相違作因,名相違因。由此解已,即無宗亦違因例而成難之妨。問:准此,即是因不違宗,從相違法得相違名。若如是者,何故即前言不改他因,能令立者宗成相違?若准此語,還令有宗違因例而成難之妨,何故言無?答:此解且據因得其名,屬於己前決定相違。且作此解,理實得名還是一種。如下問答,即知一種有相例失也。問:既是一種相違決定,與四相違俱是由因令宗相返,名相違因也,二何別耶?答:相違決定要改於因,此四相違因乃不改,故二有別。

如無違法,相違亦爾者,意云:聲生立聲而是其常,舉所作因望他本立名為無違。若成相違,無常之宗亦復無違,故言如無違法,相違亦爾也。

初成法無,定無有故者,意云:所作性因成常,不得名所成法無,同喻虗空上無,名定無有故。

由彼說故者,彼理門論也。總意而欲明知非是因違於宗,名相違也。問:雖引理門,那知即是因不違宗?答:理門論云:若法能成,相違所立,是相違過,即名似因。如無違法,相違亦爾,明知不是因違於宗也。問:四相違因,名為似因,望誰為似?答:望本立者,舉違本名之為似,非望出過之者。因得似名,望出過者,乃是真能破也。

此宗說法者,此因明論宗也。問:敵闕因明何不擬簡,今乃至此方言此宗?答:今此正明四相違中有自性差別,故於此處方說此宗,有此不同故不應責。

此雖即前,然教少異義亦別者,言教異者,對法佛地二論不同名為教異,一望自性差別定而言之,一約先陳後說不定以說,此名義異也。

三者、言許至皆有差別者,此第三對言陳之中,隨其所應攝前二門也。若據義顯,但攝第二。問:何以不攝初局通對耶?答:前通之中已有差別遍不遍等,何第三中除言陳外餘皆差別?與前差別即濫言陳。若言陳中即說差別,何故更說意許差別?緣此不攝初門。雖然,不如總攝也。

從彼初說者,意云:比量、相違、相違、決定,皆先說法自相。相違者,從彼四相違中初相違說,故言從彼初說也。問:何因四相違中先說法自相耶?答:正所諍也。餘比量、決定,從彼四相違正所諍初說也。

若不爾者,必無法等者,意云:四相違中,初一改喻,後三任改,任同不改。若言得一,因違二宗、三宗,必須改喻。若隨論文,初改於喻,後三不改也。

許初改喻,後三不改故者,此釋不改於喻,必無二合違、三合違等也。

豈非有法自相相違者,意云:設他出過,豈可無有法自相相違耶?不是有法自相相違,但是法自相過,得不?答:不得。如疏自非。

又無常無至犯所依等者。敵牒聲無常二為有法所作性因,亦犯一分所依不成也。

諸無似立此過相者,諸似立中不見有此似立之過也。

常聲之上可聞等者,意談常聲之上差別之義,聲是可聞義,聲上無我非可聞義,或可能詮常緣,合即可聞,不合即不可聞也,亦是聲上差別義也。

無常之上,作彼緣性,非彼緣性者,意云:無常之聲,而是其境與彼緣聲無常之心作性,故不與彼緣聲無常之心作性,亦是無常之上差別之義也。故言作彼緣性,非彼緣性也。總意而言,差別相違因者,隨其所應意之所許,因與彼違,名差別相違因。非取一切差別之法,皆與作因。若與為因,非但無相違之因,亦非有同喻也。問:前雖舉常與無常,可聞不可聞,作彼緣性,以辨差別。未知是有法中差別,為是法中差別?答:可聞不可聞,是有法差別也。作緣非緣,是法差別。

此中義說者,此意說此文中為他用所以也。

此因如能成立眼等者,此中意說,數論矯立積聚性因成立眼等,必為他用。望何意立為真他用?所以論言此因如能成立眼等也。如者,指處也。論言如是亦能成立眼等者,即指此積聚性因與所立法差別相違也。

若以所思實我用勝者,此中意云:臥具等物若無神我,思即不變。若論思已方變,即實我望臥具等為勝。若以安處所須,假我望臥具即勝。今據假他受用臥具是勝,故以難也。

共比量中無同喻故者,准數論師所立比量,乃是共也。答言實我用劣者,即無同喻也。若他比量者,若大乘言汝眼等根實我用劣者,與他比量一切無遮,即無過失。

西域諸師至不積聚他用者。此敘西方有不善因。明者,謂彼言眼等唯為不積聚他用,床座通二他也。直申過云眼等應為積聚他用等故,今此乃犯相符過也。

西域又釋至如前所分別者。此中意說,前敘眼等唯為積聚他用難,今應眼等亦令為不積聚他用,無相符失。雖作此判,更失他宗之本意也。廣申道理引證,如文可知。

不應於中生異覺者,此結上也,或可屬下讀之也。

云眼等唯為實他受用至臥具唯假用者,此非西方師釋也。但是此亦軌公說也。所以結非,不應於中生異覺也。由此但應如此疏說勝劣難也,即無過失。

亦即此中法差別過者,意云:勝義七十亦徵於彼數論師也。犯差別過立此一種,故言即此中法差別也。

後經多劫婆羅等者。問:准此外道成劫未出,言經多劫是何劫耶?答:非經成住壞空等劫名之為多,但據日月歲數等劫名之為多,亦彼無過。設縱經於住二三萬億五頂,亦名多劫也。

此三之上至體常眾多等者,此敘彼宗同異句義。總有二種:一、總同異,二、別同異。總同異中設有二:一、總同,二、總異。實、德、業三同類雖多,總同名實及以德、業,名為總同;三法各別,名為總異。第二、別同異中亦有二:一、別同,二、別異。九、實同實,名之為同;別即是同,故言別同。德、業亦爾,地非水等,名為別異。德、業亦准此。所以疏言此三之上各各有一總同異性,隨應各各有別同異,即如前所分別了訖。

其疏文言:如是三中,隨其別類,復有總、別諸同、異性者,實等三中,隨指一法,名為別類。只地實等中,亦有總、別同、異性義。地實之中,二實、無實、多實,總名為實。父母不是子,微子不是孫等,各各與餘不同,名為總、別。准此釋。或可復有總、別者,還取前言總、別若同、異也。總為四句料簡:有唯總非別,謂實德業;有唯別非總,謂地等實中多極微等;有亦總亦別,謂九實是同為實句,名總;九合不同,名別。餘准此知也。

能非無性者。意云:但奄含言,意說但是不無有名,能非無性,此成所別。若顯言大有名,實德業上能非無性,即犯所別,不成過也。因亦犯隨一,所依不成,過言中少,故略言因犯隨一也。

四本極微等者,意云四本極微名之為多,空時等五體各唯是一,雖多少別皆不從實因生,故竝名為無實也。

果微名有二實者,子微名能有,父母為所有,子微所有以立其名,名有二實也。

三三合生及七七合等者,此中意云:孫微父母通常無常為子孫等,乃至大地能生中無本父母,是子微已去皆悉無常,能生之中通常無常。因有因正,助常者為助,無常者為正。雖有此解,未定。

如佛法言有色有漏等者,此舉例。煩惱之體,名之為漏。善法能有,名為有漏。大有為能有,實為所有。能有所有,合而言之,為有實。有漏言亦復如是,能有所有,體各不同,名為有漏也。有色之言,如有一實,但屬著體,非別有能有。如空有聲,亦復如是,非是離空外有,但是屬著法體之言,名有一實。問:勝論師何意須作如是舉例?答:宗言有性,猶如有漏,此奄含言。因中言有一實等者,凡因須共,所以舉有色之言,以例於因,不犯隨一也。

若言有無實至犯兩俱不定者。意云:凡兩俱不定,因立敵皆不許於前陳有法上轉也。今立宗中言有性,是有法也。此有性能有實德業三,即是實德業三。上能非無性,立敵俱許,亦舉因言有無實,故無實言於和合句義上轉,立敵俱不許實等能有有,彼和合句無實,此乃因犯兩俱一分,兩俱不成有無實因,不於前陳有實等能非無有性上轉也。

實等能有上無有無實故者,此釋因犯兩俱不成之所以也。

其喻亦犯能立不成者,謂以有無實故為因者,其同異性喻不能有於和合句無實,准此亦是喻上一分能立不成。問:何名一分?答:同異性亦能有實句中之無實,俱不能有和合句無實,故喻一分能立不成也。因亦不遍者,如疏中言乍似唯能有於實句之無實者,此釋不遍所以也。謂言不能有於實句之中二實、多實等也。所以因言不遍或可不遍者,謂有無實因不遍有性,即不許有性有於和合句義敵者,不因即實非無之有有於和合,故言因亦不遍也。或可不遍和合句也。

問:有性有法有一實因等者,此問意云:言望本立有,乃是大有,及其舉因有一實者,乃是共許不無之有。此與宗有法全不相當,何不是因兩俱過耶?答:但言奄含,言申有性,因依於彼,故無過也。難者直取大有為問也。尋之。

德業無簡,不須一言者,意云:實中有無實、多實等別,即有多過有簡別故,但置有一實云言,即除諸過。德業中無有如是差別可簡別故,不須著有一德業等言,所以疏言德業無簡,不須一言也。

重述彼宗載申過難者,意云:量即重申,過唯一出,含而為文,言載申過難也。

兩俱決定故者,意云:將有一實故因成本立宗,離實有體即將此因亦成立敵實有非是有,名兩決定。望本立者似立決定,望出過者真破決定,非是立敵俱真決定,名兩俱決定也。問:准四相違皆是同無異品中有,何故後二論文即言俱決定故,前二不言而有何意?答:理實合有,示法略言故不應責也。

亦一切宗皆無同品者,他有難言:聲瓶既別,應瓶不得為聲同品。故今返難:若許不是聲宗同品者,不但違論,亦一切宗皆無同品也。亦有本言皆無異品者,意云:聲可聞瓶燒,見別異法尚得名為同品者,即合一切別異之法皆得為同品。若總為同,即一切宗更無異喻。何以故?異法為同故也。

若不爾者,極成、所別皆無此過。違自宗故者,意云:若不難意中所許有非大有爾者,即簡何不極成?但是極成、所別皆無此過,亦違五頂十句宗也。問:何以違宗?答:若無所別不成,即合但是不無之有。今又難言:有非是有,不犯自違宗,更誰肯犯也?

問:若難離實之大有至隨一不成者。意云,若五頂申言,真難大有非大有者,此言乃犯自所別、自所依不成,亦犯違自宗。言隨一不成者,通宗因也。亦合是宗中隨一所別,亦是因中隨一所依不成過也。

若難不離實等大有至彼豈非有者,意云本師不離實者,元來不是大有性,五頂不無有,元來是有。今難有非是有,正犯相符,過於本師不離實者非大有也。上違自教也。彼豈非有者,釋違自教之所以。

言同意別故無諸過者,勝論本意立有言、陳有言含二種:大有之有及不無有。意中立者,乃是大有也,故言言同意別也。攝意隨言陳,但是違自相過,非差別因也,亦無如前所別、所依等諸過失也。問:他立言陳有性,即難他言有非是有,即犯有法自相相違過。若如是者,如汝大乘對小乘立第八識,是異熟業感故,猶如六識報心、心所。他出過言:汝第八識定非第八識業所感故,猶如六識心、心所等。此豈不是有法自相相違過耶?二失既同,何乃偏責?答:我宗無過,凡對立量,置許言簡,即無過失。簡法是或可不立量也,更無過咎。

一切根所取者,由大有與諸法作性故,諸根所取。此廣分別,如唯識演秘說也。

如是有性定非所作等者,體是常住,非從所作生,故言非所作常也。

無德者,大有非是德句之依,故名無德。雖與作性德,不用為依,但是實家德也。

無動作者,不同業句有動作,故言無動作也。

無細分者,體唯是一,不同同異,體有多故,言無細分也。

亦爾者,亦前非所作也。

所和合者,意舉所和合,彰能和合非有也。

一有同詮緣因者,意云:實、德、業三共有一故,名為一有。以此為因,起同詮言、同緣智也。如小乘立同分也。有緣性同詮言各別者,此中意云:大有同異俱能為境,起詮緣因。一能起言,詮於大有;一但起言,詮同異性。故言有緣性同詮言各別也。

故彼不取心心所等者,此中說云有緣性者,非唯能緣心心所法名有緣性,但取境體名為有緣,為境能有他緣故,從果為名名有緣也。

非作境因有能緣性故非大有也者,意云:同異性亦如大有,但能為境牽能緣也。同異之上有一實因,中言有者,非大有有也。若言大有,能別有不成等過也。文言雖略義覈定然者,意云:准義合言作大有緣性也。即有過故,論文略也。

問:如聲論言聲應非聲等者,此中意說,佛法對彼立聲無常,即聲論與佛法作有法差別相違也。以佛法中亦許其聲耳所緣性也,及繫發所生起等,故亦例之。

唐與者,即濟洲城寺名也。

紐者,衣紐也。

摛者,舒也。

蘭金者,易曰:二人同心,其利斷金剛發,其嗅如蘭也。言符藥石者,良藥苦口,忠言逆耳。

古疏者,軌法師疏。當爾之時,軌公已後,故言古疏也。

因明入正理論疏後記卷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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