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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53-A 刻因明入正理論疏前後二記序

夫因明入正理論者,商羯羅主菩薩造,玄弉三藏譯,基師為之疏。淄洲相尋,雖撰述纂斷,究暢八門要旨,未令於疏文分釋。繇旃學者虗功,難以成業者乎!爰樸揚,其門人也。覃思研精,而考決前哲宗統,噩而以彰灼前後二記,重披二因,玄猷妙曉,自他兩益。嗟乎!䛚乎!(予)遊聽南都之日,稟于詵,本於西京之高範,相伯珍玩,年于茲矣。於其書也,義理冲邃,芒乎而闢,昧乎而閎也。況歷代已尚,文字殫殘,碩疑縵縵,未能卒令成虧乎調適者,間亦多焉。而今使稍采本衡,正其一二,繼𠗦嬴以流于世,亦乞天下之辨者再訂焉。謂魚處於陸,濡以沫矣。若到大成,必為一濡云爾。

享保三年春三月東藩舘林沙門賢敞書于洛東智積上舍

No. 853
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卷上(本)(亦號紀衡)

樸揚 智周 撰

疏:空桑者,此是山名,宣尼生處有此山故,故舉於山以彰人也。問:六位乃是伏羲所演,非夫子說,如何得言空桑啟聖資六位耶?答:既訓言資,明知不是夫子所談,但助彼六名為資,故有六。伏羲生、空桑樹,義俱未詳。然准此文,取夫子好,且延造十翼資六位也。六位即六爻。

疏歸真寂於兩河者,略有二釋:一云:慶喜出闍王境,渡於恒河,欲於餘國而入寂滅。闍王仰戀,遂興於兵,欲伐彼國而奪慶喜。慶喜知己進、退無依,恐傷二王,及以神力令河分流,而於中間化火取滅所有舍利,分為二分,令彼二王各收其半。二云:恒河、䟦提,名為兩河。世尊於此二河涅槃雖有,二釋俱難。今說佛事,前釋兩河屬在慶喜,理為不可;世尊但在䟦提河所,而歸於寂。後釋兩河,亦為不可。今觀文勢,後釋為本,實但䟦提而取滅度。對雙樹故,而言兩河。法師文中大有此例,如言金牒、南贊,即是此流。若以師、資兩事合之為文,初釋亦得。

疏:喬山者,喬是高也。

疏:𮝧曩哲者,轉義可知。

疏:第一、敘因者,就中有二:一、廣,二、略。廣如天親、陳那等傳,明破數論吼石、鳴山,皆是因明。論之因起,恐繁不錄。略即如疏,而有五師,如文,可解。問:瑜伽本說因明道理,何故不說為因起耶?答:今且舉彼別造因明,瑜伽通說,故略不舉。餘皆准此。然佛雖不別造因明,本教主故,故敘之耳。

疏修在眾經者。問:為但是經即是因明,有非是者。答:有因明道理處即是因明,非約一切皆因明也。

故地持云等者,引此意者,證其因明是佛所說。

菩薩求法者,一切菩薩未成佛已前,皆須於此五明處求也。

五明處者,瑜伽三十八云:一、內明處;二、因明處;三、聲明處;四、醫方明處;五、工巧明處。諸佛語言名內明處,乃至一切世間工巧業處名工巧明處。此五各幾相傳?謂內明處略有二相傳:一者、顯示正因果相;二、顯示已作不生、未作不得相。因明論亦二相:一、顯摧伏他論勝利相;二、顯免脫他論勝利相。聲明亦二相:一、顯安立義及新成立相;二、顯語工勝利相。醫方明論有四種相:一、顯病體;二、顯病因;三、顯斷已更病生;四、顯斷已不生。工業明、業明論者,顯各別工巧業處所作成辨種種異相。問:准佛語言名內明者,如何外道云有五明?答:有二釋:一云、外道准有餘四,餘四亦是五明分故得五明名,如言燒衣於別上轉。又如說言六種振動,非要六種一時俱動方名六動,六動之中隨一二種亦得名為六種振動也。此亦如彼。二云、外道之中具有五明。問:如彼自然外道等計,元不許有因果之義,內二相彼宗既無,如何得有因明論耶?答:但言外道具有五明,非要一切皆具五明,如勝論等亦說有彼因果之義。今助一釋,一切外道皆有內明,彼外道等各將己宗所說之教為內明故,如至教量各望自宗為其教故。此亦應爾。瑜伽論云:諸佛言教具二相者,據自宗中內明而說,不可將自以難於他。有云:成內身故名為內明。此釋違教,違瑜伽論解內明也。約義釋之,非無少理,無典據也。

足目者,相傳兩釋:一云足者多也,目者慧也,以多智慧名為足目。二云足者脚也,足下有目名為足目,如聞俱胝比丘足下而有毛等。問:初言因明源唯佛說,何故今說足目創陳?答:三世通論乃是久遠諸佛已說,因明源唯佛說,約此劫初言即是足目創陳真似,故無違也。或可如來但說五明不陳真似,足目具論二真似也。或可內之因明源唯佛說,外道教內足目先也。審相傳足目者,足下有文,其如於目因此名焉。問:足目既標真似,故今時更非因明論耶?答:足目雖標真似,於中奄含未能子細分別,今所造真似二要,於中一一推究理事俱曉,所以重作

幽致。幽致者,所也,理也。

是稱命世者,應命也。前漢書云:司馬遷,孔子云:五百年為一運,合有賢人也;千年為一期,合有聖人應。今當合我今日陳那,若是五百年出,即是賢;若是千年出者,則是聖人也。

觀述作之利害等者,名非觀前佛本經等之因明也。意欲釋佛經思之利害及於廣略。問:何以得知不觀前之因明耶?答:即下疏云將釋深經,即其文也。從此已前只擬釋經未擬造論,由吉祥菩薩指誨已後始造因明論也。問:山神亦請,何得獨言妙吉祥耶?答:山神雖請,未慇重故不即許之。今幸幸者,願也。

妙吉祥等者,非俱警察陳那論師,但有捨大而歸小者,皆警之也。如世友菩薩欲與羅漢同造婆沙,為未證得無學之果,遂被羅漢擯而不從。世友云:我證無學事不為難,若不信者,我今擲此縷結於空,未至於地必證無學。文殊恐彼捨於大心,於其空中攝令不下。

本真之體義者,體一切色體是。義者,即此上常無常、質礙無質等是。

之師鬼谷者,有二解:一云鬼谷者,即人名也;二云鬼谷者,制州松子縣有鬼谷窟,人在窟中讀書,從窟為名,名鬼谷先生。蘇秦、張儀二人並從此鬼谷先生學從橫二論,世間法術更無過者。

第二釋題目者,文有五釋,一一釋中各有三節:初以因明正理入名而屬於教,第二離釋因明等名,第三依彼六釋合釋。又此五釋從寬至狹,文既具有,思之取矣。

由明此二因者,即生了二因也。由教明顯二因道理,然復敵智解,故云入其正理。次下云即正理之入但望敵智,又云敵立俱取。

由言生智達解者,所宗者敵之智,因立論言而得生,故名言生智也。即依主釋或可言者,立論之言智者,即是敵論者智。此釋不好立者之言,不得名為達解宗也。

因與明異俱是因名者,立者,言生與敵者智為因,敵智與所立宗為因,體即是因明也。

咸為果𫁉者,敵智與言生為果,取立宗與敵智為果,故言入殊。

立論雖假言生等者,此下有二段,答伏難語。疏中有二雖字,即為二也。伏難意細尋可解。

必藉義言,方有智了者,此敵者必須了立者義,了立者言,方有智了,即敵者自義言二了也。

陳那所造四十部者,所造因明有四十部也。

淨成宗果者,淨謂明淨。立論者言:能明淨立所立宗,無諸過失,故言明淨也。

瑜伽至即是因明者。自性差別名所建立,宗等八支名能隨順,順所立故,言所有事即是因明。因明既在彼所有事中明知因體,即得名明持業釋也。

為因照明者,問:今此因體唯取言生了,彼中二因即是言所詮境及智所緣,能所既別何得為證耶?答:彼中二因宗唯是境,汎爾言因含其生了,於彼文二因之中取其一分能詮言教緣智為證,不取所詮所緣二因體,故無有違。又釋瑜伽中八能立為因明持業釋者,具三義故:一、能隨順宗;二、能為因;三、能照明。具此三義持業得名。今此論中言生智了亦具三義得持業稱,故引伽為證者,三義相似也。作因明之階漸者,即佛教為因明。

二教者,即佛經及陳那所造論也,故言二教也。

或此應云因即是明等者,此唯取三釋中入及正理解也。因即是明解入也,正者即理解,正理即入正,天主正理屬陳那。

第五屬在何教者,屬者隨也,本佛經及陳那天主俱名因明,故言屬在何教也。

正理亦五者。問:前三何別?答:義亦有別。初取諸法真實自性差別名為正理,次即取於能立能破幽致道理,後取自所立宗,故三差別。

五、總通前四者,但言正理,更不異呼,即是正理,故言總通前四。

教是彼具者,因明是所詮、教是能詮,即此教因宗作具,故言彼具。

依後四釋,教既是所詮者,即此論經依因明得名,因明論道理即是所詮。又更一解說所詮者,此意後四解因明入理,五釋並據所詮,不約能詮解於因明,即是入正理之論,依主釋也。若得初解,教為因明,因明即論,持業釋也。論者,量音平審。

欲令隨論者,欲令敵者智。隨言生因下,所立宗義皆悉明曉,即此敵智是言生因家明,故言因生之明。

如中觀論等者,中道正智名為中觀,欲令眾生得此正智證所觀理,論從所為以標名為。因明亦爾,經說證入十地方軌,教從所說以立其名。今此亦爾,花依水起即名水花。陸亦如是,花從所依以彰其號。此教亦然,依彼善解因明者起,故名因明。

雖有千名者,云劫初之時,一切有形類者,皆有千名,非但梵王。

明妨難者,總有七難,即為七對。今立名云:一、三支不齊難;二、真似相違難;三、量非量差別難;四、言智有無難;五、智非智異難;六、能不能立難;七、因果相從難。然答之詞於一一難兩解不同,今者各取初釋以立名焉:一、寬狹不同答;二、舉真攝似答;三、齊能生智答;四、見因比證答;五、以因從果答;六、不定定差答;七、去濫留真答。餘釋如文。

名義寬故者。問:若言因有三相,寬故名因明者,宗、體、名、義亦寬,亦通三處,何非因明耶?答:敵者不詳。所立之法,法於有法,有狹於因故,故非因明。喻亦狹故,無三義,故非因明。次後釋中,喻亦因明,唯有宗,非是因明。又一解云:因他明故,亦名因明。果從因立名,故亦無失。

又諸能立至非唯一相者。此意取喻亦名為因,是能立故。非獨唯因名為能立,故云非一相。

舉真攝似者,真似相形,論者既舉真,因真明故則攝似。

或已攝故者,因明名通,故言因明己目似。有云:己字應合為正,舉真因明則正攝似,似立亦是因明。今謂不爾,既言舉真而攝於似,如何得言正攝似也?故為不可。應如本釋,無勞故字。若是此文,疏無餘記有因明收者,但能為因,令他明解,亦名因明,非獨量立。審云量此,又疏有餘記無

量立者,立量成自義;量破者,立量破他。宗云:過破者,出過破他;似破者,則過類等。

答:是因明類,故此疏有。餘記無故者,答:出過破。謂真能破,自無其過,能生立、證二正智,故是因明。

或似真俱因明者。答:似能破因明,名通真、似俱攝。或前言是因明類,故雙答二破。由能為因,生他智明,得因明名,名真破能生立、證二智,似破能生證敵之智,所以二破總是因明。或似真俱因明者,同前可知。

現比無智言者,體非是言名為無言,不能親生敵證智故名無智也。

見因亦明等者,此有二釋:一、約三分解見者,見分由能為境牽生自證,故名為因。見體體能了別,名之為明。因則是明,是持業釋也。文中言亦,意顯持業。

見因證明者,見者,見分牽引生自證,名之為因。證明者,則自證分自證明顯,故名為因明。因之明故,依主釋也。

自證亦因者,則自證分能生見相故名之為因,則自顯現名之為明,則持業釋也。文中言亦亦顯持業,今助一釋亦有依主,因屬自證、明屬見分,見分了別名之為明,明之因故依主釋也。此意總答見通比現,通比現故總得名因明,自證唯現亦為因明。言云見因亦明比量智,由見其因比智得起,解所以義名之為明,因也明故依主釋也。如無常所作具三相,因比知聲是無常等也,此據悟。見因證明者,明現量智,由見其因現量智起,證解其因名之為明,因之明故依主釋也。如似見烟知是火因,現量見此證知是烟,故名見因而證明也,亦據自悟。餘如初釋,至二量中當更敘也。

又自證亦因者,由自證得現量、比量,此二為因。疎能悟他,不但為明,亦能為因。疏:悟他故,故量亦言因。

明之因者,則此言及義生,並是敵家因也。則言了義了,敵智能了,立者言義,故得了名。又更一解,或皆順照成宗義者,則此言及義生等,皆能相順。如何者是?由立者有宗,能發其言,言所詮同,理則名宗,故言順照成宗也。答:是。明之因者,二生二了,俱知智了,而為其因。審

由不決定故所立非者,宗非共許名不決定,因共許法故可名定審。

從定為名者,因、喻二種,定唯能立,宗則不定。因、喻成邊,則名所立;若宗成彼自性差別,宗則能立。問:下會相違,則初釋中引瑜伽論云:猶如於因,喻所成故。既言喻成,何非所立?若是所立,亦應同宗,猶不定故,不名因明。答:雖是喻成,非自愛樂,不名所立,故不相例。又解云:陳那天主以宗所立、能立不定望此二師,故宗不得名為因明。已前諸因明師,將宗唯是能立支收。若從古師,宗為能立,亦無有失。前解為本。

果有果之明等者,果有三種:一、果則明,二、果之明,三、果非明。敵證智了是言生果,體則是明,持業釋也。立論言義是果之明,能淨成宗名之為明,不從他起不名為果,故就依主名果之明。此言生等雖依義智,依義智非他,故言生因不得名為果,即明所立宗者是果非明,文中之言意顯依主。有云:果有二種:一、生果,二、顯果。言生者,敵證智了因智生因名為生果。言顯果者,則所立宗敵證照顯名為顯果,生果是因亦得名明。依主、持業二釋,顯果唯不得名因亦不名明。若作此解,何者是果之明?前解為本。

因有因之明等者,有因之明及因即明。因之明者,敵證者智是。彼言生因家之明,依主釋也。因即明者,即言生因能淨成宗,故亦名之為明。餘因准此。

果明不定者,宗是果而非是明,故名不定。有本無言字也。言果明時,濫此宗果,名為有濫。

因明兩定者,但是其因皆則是明,故有本無明字也。明名為兩定,或其顯二皆名因明,名為兩定。

因喻具正等,此辨能立古今通論,故言宗義圓成。餘七准此。

(下二段疏網註)能依所依皆圓滿者,法為能依,有法為所依。敗彼由言者,敗彼敗彼,他所立必假於言,故說由言。(以上二段無餘記)

似立悟證及立論主者。問:此敵者,為先解今出過?為先未解今能出過耶?若言先不解,立及敵相對。若言不解,何能出過及生他解?答:立敵相對,敵先有其義。立者立量,破他自量。既是帶過,敵者却非,故得自悟,理亦無咎。如勝論對聲論立聲無常,聲論雖先不解聲無常之義,而以所聞聲性作決定過。由其聲論顯己,勝論亦自解生,故立似亦自語也。

此頌中據其多分等者,此意說云:初半果顯內真,能立破全悟,於他二似之中亦悟證者,故言多分。問:唯識有唯言、唯心,不通境、因,則立唯𫁉、唯他,不自悟。答:得多分等,如疏自釋。雖作此答,難猶不盡。唯者,決定。若言小分,何名決定?唯識言唯,不據少分而稱唯故。今助釋云:立破本意,但擬悟他二似,亦能分悟他,故置唯言。自語非本,設雖自悟,故亦不名悟。

共相智決故名比量者,有云:無常等名共相解,聲無常名共相智。此解不然,豈所立法唯此四經解非共相?故應云敵先不許。此未許義,今令破許分別解同名共相審。

(下三段細註)所立設成等者,則決定相違。三相雖有所立,亦成立敵。二家自執異解,名乖角也。

若現量境,理幽事顯者,色等之上,在空等理,名之為幽,色等則事,名為顯也。

於境幽顯俱明者。問:因位五識現量緣境,境上之理五識不緣,如何名明?答:今據因果二位合說。若言果位諸識及因中定位五識,及五俱第六識理中俱明。若散位五識事明理昧,或散五識親證事故,雖不緣理,然事無倒理,事自得明。更思

以因總別既無離合等者,但言因者則是總因,因之三相名是別也。

又有說四以為能立者,此師意云:現等三量非親能立,合、結二支因、喻外無,故並除之。喻、合離分,故開二種,所以但四。

現量等三者,似量、現量、聖教量。

二並極成者,或以自性差別為二,或以立敵為二審。

今此能立婆達聲說者,今將能立在婆達聲,然恐錯也。理門云:又以一言說能立。彼論意說:一言聲中說此能立,如何今說在婆達聲?又解:此能立之中,疏主亦引理門一言證能立義,故知今錯。又則詳疏意,或不可錯。彼說能立在一言聲,說因、喻三共能成一能立義故。今者據實,能立有多,合在婆達。婆達若其不攝能立,婆達乃攝多言不盡。若作此釋,應亦無違。更思:

既並多言者,婆達聲呼者,皆是多言也,故云現並多言也。

所立非定所立能成義故者,能成義言,釋彼非定所立,以宗能成彼自性差別,名曰能成。

宗所詮義定唯所立者,應兩四句:有准所立為宗義,有唯能立為喻宗,言及因則是俱句。第四可知。審自性差別,如水上半合成宗也。後猶如前說審。

二、云證法總集等者。問:若以別法成於總聚,隨是何宗,皆有二過。且如佛法以聲一分成立總聚,令決無常,及有違教、相符二過。自宗無為體是常住,雖非蘊攝,仍色界、處攝。若十八界總自許無為是常住故,立為無常,此乃是違教。如瓶、盆等,隨何宗亦許無常?今若成彼,則相符失。答:文說隨應,簡前二過。隨其所諍而成立聲故,則是識蘊及想、受蘊;隨計常者,則是所立,無諸過。若爾,則是以別成別,非別成總。答:且如五蘊名為總聚,總為所立。取此總中一分之與聲自性差別,名為能立。先且對敵成立此聲是無常已,則舉此聲成總聚中隨所諍者亦決無常。總、別俱有所作性故,得有正因,故得名為以別成總。

雖此對宗亦是所立者,此彼一分對敵申中自性差別,望其所宗自性等亦是所立。餘如文顯。

合所依義者,合者,則是不相離宗自性差別,是此合宗不所依之義。或可自性及以義差別俱名所依,名為合也。

能依合宗者,不相離性合為合宗,則此合宗名能依也。問:初後二釋而有何別?答:初依能證所證對明,後據能依所依對辨,第二釋名總別對也。

總立別故者,則此不相離性名。總立別故者,則是自性差別名別,由不相離性成立故,名總立別故也。

闕二有二十八等者,此仍總談作法而已。若論其體,瑜伽八中則不得有二,合闕成二十八等。何以故?引瑜是總,闕引之時同異亦闕,故不得也。若准此理,闕一亦復不成八句,闕引則亦闕同異,故對法同此亦不得有。闕八等句合結無體,闕因喻時彼亦則闕。

如聲論師至三相並闕者。問:德所依因,聲論佛法俱不許有,宗與同喻二處皆無,可闕二相。四大異喻,因亦不轉,如何得闕第三相耶?答:此文錯也。合聲、勝二論相對,因望勝論,三相皆闕。彼宗許德依實句,德不依聲,聲德句故。德所依因,於聲不轉,闕初相也。彼無擇滅,德因亦無,闕第二相也。四大實句攝故,德依因亦轉,闕成第三相也。

理門等者,等餘三十九部,故言等也。即此陳那四十部論。

能別不成至不定等過者。問:能別喻無,名為不共。可如所說,宗犯能別,則成不共。因二喻無,名為不共,何闕能別?言能別過,則因不共。答:能別不成,非則是彼因中不共。然有因彼因成不共,如對數論云:立聲滅壞,能別不成;所聞性因,不共不定。若所作因分有滅壞,所作為因,數論不許。同異喻中有此因故,亦名不共。據少分說,又復不是疏主釋也。敘古人解不共等言,等法自相是能別過,則亦是彼法自相過。如言眼等必為我用,望大乘師,是能別過。積聚性因,於異亦轉成法自相。相違之過,如四相違中解。

因中已有異品遍轉等不定過者,此是舉例難也。

餘難同前者,此中亦有闕異喻,然與前別破能立中闕喻相似,故指如前。

以相符至依何立過者。此段他意,則舉例難。兩俱不成,則是立敵;兩宗因不成,故名俱。及俱不成,則是同喻;不成俱不遣者,則是異喻也。

釋所因云:由合喻顯,非一切故者,由合喻言,是顯是陳。那師釋彼外道惡立異法為因,所以外道意云:言一切者,意顯其聲不是一切。言無常者,顯聲是常。異是廢詮,故舉為因,翻顯宗也。如何能顯?既言一切皆是無常,返令喻言諸非一切皆是常住。聲非一切,故知常住。此外道意也。釋所因者,疏主語也。

此因非有至有法有故者,觀疏文意,此者,此彼一切皆是無常故。因此無常,因有法上無,名為非有。此中意言,一切之因不攝於宗,因可宗有。一切言中既攝宗已,因更依何?立敵兩家宗,其許因中攝宗有法,故兩不許。因更依宗,名兩俱不成。問:有法既是攝入因中,因無所依,何不名所依不成?答:有法無體,則是因中所依不成。今聲有法不是無體,非所依過。但為因寬,攝宗有法亦必為因,不可以因而依因故,名兩俱不成。有云此因非有等者,非一切因有法無也。立敵共許聲是一切因,於聲不轉,名兩俱不成。

或是所立一分義故者,疏之意說:因於所立一有一無,名為一分;雖不相離,名為所立。有法是彼所立一分,亦名所立。有云:外道救云:我宗許聲不是一切,因、非兩俱不成之失。今重礙破,彼云是所立一分義也。正破云:汝宗說聲非是一切,以慶名說,豈得遂以所立宗之一分有法以為其因?既是所立一分,不至同品,故所立因有不其不定過也。問:彼難意說:聲非一切,然彼有法但言其聲,法言是常,不以非一切為法有法,如何得言一分所立以為因?若一切有法上有分以為因,即言法一分為因。所立性因,聲上亦有,取彼為因,應是有法一分為因。此既不然,彼云何爾?故後解難,應更審思。

故此二徒皆非宗過者,古師所引一切皆是無常,故因陳那所立,非一切因,名二徒說也。

惡立異法者。以例說故,名之惡立。云由此宗違,非是宗過等者。此總結。初句牒彼外人所引,後句非也。

若以因過,宗中不立者,此是舉例,救令立宗違因過,陳那不許。但因違宗,非是宗違因也。

此不成因至所不成故者,此外又釋不立猶預所依二不成。所以此者,則此猶預所依。言立敵者,兩俱也;或偏者,隨一也。所不成言,該上立敵或偏二處。彼總意云:猶預所依,以自不成,不能成他,名為不成。於中遂有兩俱隨一,與本兩俱隨一不異。故別開云:或決者,所依不成是;或疑者,猶預是。

云鹿母堂者,梵云毗舍佉母,此云鹿子。今母從子以立其名,名鹿子母。此鹿子母於給園中為僧造堂,堂依人立,稱名鹿母堂。

有是能立至破謂就他宗者。問:此之三句更互相違,初句之中有釋不許但是能立而非能破,何故第三俱句之中有釋又復不許能立亦能破耶?答:言破謂就他宗,第二句中何故有釋不許能破而非能立?答:能立之中有唯申自而不破他,有亦立自亦破於他,能破亦爾。若言能立皆非能破,則違能立是能破者,若說能立則是能破,後違能立非能破者,今顯能立立自破他,能破破他及以自立皆不定故,故置有釋簡定執也。初句有釋據其自立兼破於他,第三有釋約唯自立不破於他,說彼破他不立自義,互舉一義總不相違。如佛法中破外道神我無常等,但破我是常住等,不欲成立無常我等,此則唯遮而非表也。如破聲論,聲是其常兼則成自,聲是無常具遮表也。但自立不毀他宗,則唯立自而非破他。有云佛初鹿野中為憍陳如等轉四諦等,唯立自義不破他也。餘上諸句相對准此,各取少差以為句數。

有比非量至諸非量等者。此將比量及非量為次,對彼現量而為其句,非是比量,體則非量,名比非量。問:何故能立等不對現量等以為句數耶?答:能立破等與現比等,言智有殊,自他悟別,體既全殊,故不相對。雖就他宗至別顯似破者。此釋伏難。外有難云:若真能立,則真能破,則應但立一真能立,何須更立能破支也?問:似能立亦准此知。由有此問,故斯答

真現至二智了故者。現量、比量名為二智,則此二智名為智了,云二智了。二智了中通含真似,故了因中攝此四也。似現、似比俱是非量,由斯八義,體唯七也。問:似現比、真現比外別有體性,如何二量攝量得盡耶?答:現比二量攝諸量盡,似現、似比體非是量,名為非量,故二量不攝,於理何妨?有云:二似皆非量收。若作此釋,真似門別,理不可也。

一者論體者,大論十五云:論體有六,與對法別者,依文附之。一者言論,謂一切言說言音言詞。二者尚論,謂諸世間隨其所應聞所有言論。三者淨論,彼論意云:若自所有五塵境等被他侵奪,他人所有自侵於他,或是無主五塵等勿更相奪,乃至或為斷常等五見因,如此等起諸諍論,名為諍論。四者毀謗論,彼唯言毀論,謂壞憤發,以染汙心更相擯毀所起言論,名為毀論。五者順正論,彼唯云順論,為諸有情宣說正法,研究決擇,教誡教授,為斷有情所有疑惑,為達甚深諸句義故,為令知見畢竟淨故,隨順正行,隨順解脫,是故此論名順正論。六者教導論,彼云教論,謂教修習增上心,學增上慧,學補特伽羅,心未定者令心得定,未解脫者令得解脫,所有言論令彼學解真實智故,令彼開解真實智故,此論名教誡論。此六之中,塵等境起論所因,非是論體,所起言論,正論體也。故總言生因者,是論體也。

論所處者,彼論有六,今但舉二,等餘四也。如下自列。彼云:論處者,王家執理淳資善伴善解法義汝門婆羅門等。前疏論據者,彼論有十八,謂:八能立及二所立。疏言能立者,彼引喻及因。異類言真、似、現、比等者,等至教量。似言應錯,彼論二不取似、現、量等為所依故。有本言以,以字應正。彼云:論依而有二種:一、所成立,二、能成立。所成有二,謂自性、差別;能成有八,謂宗、因、喻、合、結三量。

論莊嚴者,彼論有五:一者善自他宗,二者言具圓滿。言具圓滿者,凡所言說皆以其聲不以非聲。何等為聲?謂具五德:一者不鄙,謂離遍國鄙俚言詞。二者輕易,謂所有所說皆以世間共用言詞。三者雄朗,所謂依義建立言詞,能成彼義巧妙雄狀。四者相應,謂前後法義相符不散。五者義善,謂能引勝生定生無有顛倒。三者無畏,謂處大眾等中,其心無有下劣憂懼,身無戰汗、面無怖色、音無塞吃、悟無怯弱等。四者敦肅,待時方說而不緩速。五者應供,為性調善不惱於他,終不違越諸調善之地,隨順他心而起言說,以時如實能引義利,言調柔耎如對善友。若有依此五論莊嚴興言論者,當知復有二十七種稱讚功德,廣如彼釋。彼釋廣徵云:如受欲者以末尼真珠瑠璃等嚴廁,環釧等寶莊嚴具以自莊嚴,威德熾盛光明普照。如是論者以二十七稱讚功德,廁此五種論莊嚴具以自莊嚴,威德熾盛光明普照,是故名此為論莊嚴。對法有六:四為辯才,五者敵,六者應供。餘皆同此。然彼論釋:言應供者,謂立性聖和。發言,謂善方便。隨順敵論者,心

論負。彼論有三:一者、捨言,有十三,謂十三,謂立論者謝對論者曰:我論不善,汝論為善。餘廣如彼。二者、言屈,亦有十三,謂立論者為敵論者之所屈伏等。餘廣亦如彼。三者、言過,謂立論者為九種過,汙染之言過也。一者、雜亂,謂捨所論事,雜說異語。餘廣如彼。然依彼論,但說似立,不說似破。論舉似立,影顯似破,理合具有,故疏具陳。對法亦云:捨言者,謂自發言稱我。論云:屈言者,謂假託餘事,方便而退,或說別事,或現忿怒。言過者,有九:一、雜亂,二、麤獷,三、不辨了,四、無限量,五、非義,六、不應時,七、不決定,八、不顯了,九、不相續。

論出離者,彼論云:謂立論者,先應以彼三種觀察,觀察論端方興,言論或不興。一者觀察得失,謂立論者,先當觀察我是論,將無自損損他及俱損?乃至便自思勉,不應立論。若如是知我所立論不為自損,乃至能引人天義利及與安樂,便自思勉,當立論。是名收一或作不作論出離相。二者觀察時眾,謂立論者,應善觀察現前眾合,為有僻執為無執耶?有賢正無有耶?有善巧為無有耶?如是若知眾合乃至無善巧者,便自思勉,於是眾中不應立論。若知眾合乃至無不善巧,便自思勉,於是眾中應當立論。是名收二。三者觀察善巧不善巧者,謂立論者,應自觀察等與不善,我於論體乃至論出離等,為善不善巧耶?乃至非有力能,便自思勉,不應立論。若自了知我有善巧,乃至非無非力能,便自思勉,當共立論。是名第三或作不作論出離相。合准論中,不別說彼安心法。然三觀察,則是安處身心之法。若以身無戰懼,心無性弱,名安處論。論莊嚴收,不是論出離也。

論多所作者,彼論云:謂有三種:一、善自他宗,二、勇猛無畏,三、辯才無竭。問:如是三法於所立論何故名為多有所作?答:能善了知自他宗故,於一切法能起談論;勇猛無畏故,處一切眾能起談論;辯才無竭故,隨所問難皆善酬答。是故此三於所立論多有所作。此之立論廣如彼說,今者略錄疏中所引。

理門等論者,陳那所造四十餘部。等者,等取三十部也。

實亦易葉成。切者,從上展轉相承。葉者,葉葉相從,成得此功勳也。

體類有同者,真現比名同有體,然俱是智名為類同,似現似比體則非量名為體同。

雖知真、似二悟不同者,此答伏難。他有難云:真立得悟,他似立俱得自悟。如何得自悟?則由敵者却出立者過,故得自悟。如疏答。

免脫他論者,勉者,通也。逼脫他宛聲來成,所作無常,故言脫。既真立已,即是推伏。勉脫他論者,真立也。猶無過故,勉則難也。推伏他論者,真能破也。

二者、立具立所依故者,則似比現是能立家所依,故言立所依故。

難:體即言境無有異者,此答他伏難也。有難云:儞真立、似立及二量體異,寄言可別;立、能破、似體同一言,云何開二?答:雖是一言,與境不異。境者,即能立、似立。既境許分二,故知能破、似破亦合分二,故言境無有異。

答:隨八所成即是至所立者。此廣答云能所相對。頌中八義既是能成,明必有所成,所成即是宗也。雖文不標,故義定有。第二釋者,約兼正辨。問:二解既不兼是,文陳而有何別?答:雖俱不陳,兼正有別,前義正有,後義兼有也。問:長行亦應但舉能立,必對所立法故,何假標宗言?若言不舉,不知因喻是誰能立?頌亦不標,如何即言隨八所成即是宗也?若合說長行,本欲釋頌,頌中不顯前難而生長行,隨頌奄含,如何能釋前頌?故頌說猛,長行頌顯明不可相例。

又觀察義至為能立體者。此第三,釋談其長行舉宗所以。

是言便失能成立性者,論文宗等多言說能立,今疏中取智為了因,亦名能立。若不爾者,因相違決定。多言雖具,敵智不解,豈不名能立?即名似立故。故知亦取智了因為能立。

言了即言生故體亦可爾者,言生正為能立體,言了既即言生,言生為能立,然二得故言可爾,或可言了二體可爾審。

彼論者,即瑜伽也。

果宗不決定因此徒施者,此意其因既闕初相所立,故云果宗不決因比徒施。因者初相,徒者後二,同異二相。

云宗義舊定,因喻先成等者,唯此問意,合在此論,文生前智,此一唱論文也。

各宗學未了者,即敵證等,不知立者立何義,直為外道,法為內道,故言各宗學也。

故者,所以第五轉聲者而是從聲,從者遂是所以義也。如世說言從彼來知彼事等,由斯故字在從聲中文。由者因由第三轉攝者,第三因聲作具之義,由此作具能成所成,是故由言具聲中攝。第五第三兩聲之中皆有依主,今由故等則其事也。問:八轉聲者簡諸法差別攝法盡,三五七中俱有依主,豈非雜亂第七復有攝依主法不盡之失?答:然未見解。今且一釋依主名寬,三總得名依主,其事義有別。三五七中攝別,所作從彼能作立名,所因從復能因立稱,能依從彼所依得號,如次三五七中別收。亦如聲言通至十處,根境有差別各各別處,此亦如是無前過也。又相傳云:准彼西域三五七中無依主釋,就一誰是誰非?然未詳也。

雙為言開等者,總為敵證,示與上同也。初、後別言,疏雖不言,然其意者,為利有情,令法久住,如次可知。

為廢忘等。問:廢忘與憶而有何別?只為忘已而方憶故。答:忘據先解,憶前未解。凡所憶者,皆非先解。雖先不解,差別皆亦憶。差別兩釋,亦無妨也。

為欲憶宗而問為示者,如先不解聲之無常,今由問故立者,具說因喻令憶,卒未解宗之無常也。非先已解,今方言重憶。審或可敵者,雖先知有所作瓶盆而是無常,而不了聲是無常,今由問故為說瓶等令解聲無常,此解即本解因喻。故理門云:令彼憶念本極成故。本極成者則因喻也。審

論諸有問者者,問者有云:諸有者,唯屬敵者,敵者非一,故稱諸也。亦如俗解云:諸犯盜,盜有多種,而稱諸也。

各自安立己法性中者,如何者是?如聲瓶等各當體成就,何須建立?為敵不信聲上有常無常等,不欲成聲瓶體。

依現見事決定道理者,宗中有法各現見事能立之因,名決定道理。道理者,立敵極成因,於有法有名依現見事決定等總成因也。今辨因者,若將此決定共許之因,依於有法成決定不共許道理。

能成道理之所依止現見事者,能成道理即是因法,現見事者即是瓶盆。或因喻等體名能成道理,引喻是彼別同異依名所依止。或別瓶盆等是無常道理所依止故,隨現見瓶是無常故。(已上)又見事故者,舉彼喻依之所依止者,即此喻依是彼喻體所依之處,名之所依止。

相違謂異類等者,因喻順成名不相違,異喻返成故名相違。

即於因、喻至真、似所攝者,此意於此八能立中,但是似者,但名相違;一切真者,但名不相違。故言隨其所應,真、似所攝。細尋此已下,疏文兩重釋相違、不相違,思之可悉。或可二量:似者,名相違;真者,名不相違。審此,疏主釋彼論中相違者,異喻;不相違者,同喻。隨其所應,真、似所攝者,亦不定因。據異品有,即相違攝;據因品有,即不相違。四不成四相違,准而可悉。真、現等,不相違攝;似、現等,即相違攝。

彼又重至同所成者,牒彼論第二釋。

似宗二喻亦在此攝者,門此似宗等,因喻立敵,成得為此。疏主釋彼論中相違者宗不?答:亦是違他順己,俱得為宗。已上文無此證也。

今此至亦準彼釋者,雖不同於彼論中自性差別等十法次第相生而起,當此論中所有之者,亦得同彼相違生起也。不同彼者,即瑜伽論也。二、至理有故等者,此意說云:雖兩共許,若非至實道理有者,亦不名極。如似勝論對五頂立,雖是兩許,然據至理不得名極。

成異義過者,立敵共許因喻本極成,違他順己所言名宗,宗既無依則須更成,既成宗依則名異義,非是本宗故名異義。

更有餘過者,即能別過也,第二過也。

因中必有是因同品非定有性過者,如對數論立:聲滅壞無常,德所依故,因瓶為因。品滅壞無常,能別不成因,於瓶有名,是因同品。後陳能別,於喻上無,名非定有,此則亦是法自相過。准此道理,但能別過多是因同品非定有及法自相過。如數論師立:眼等為我受用積聚性。因臥具喻亦具前過,思之可知。

異喻一分轉者,如大乘對薩婆多立真異熟識是有法,定是第八業果,故因門無。同喻宗中既言第八識八,外餘七識則是異喻,其業果因於六識有,第七識上無,即是異品一分轉也。

或遍轉過者,如大乘對薩婆多云:異熟識是有法,定是第八識。識性因無同喻,餘識為異喻,識性因異喻遍轉。薩婆多不許有第八,則是能別不成。

異喻一分或遍轉者,且一分者,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能別不成,門無同喻。二十四諦並是異品所作性因,於異品一分二十三諦中瓶等上轉,故是異品一分攝。大乘對小乘立趣生體,定是第八識因,云根至故,亦是此過。云不同大乘者,問:豈因明者唯小乘耶?答:因明之名通內外道及大小乘,佛地唯大,故亦無違。問二:若無常等,佛地等共相亦貫於他,因明何別言不同耶?答:佛地共相不由安立,理自通餘,名之為共。因明要由非意安立故,故成別也。又因明共相貫於異類,如所立宗及能立因,俱名共相貫宗喻故。佛地共相但通自類,如言其色名為共相,色唯通在色自類故。今謂此釋恐理不盡,如無常等貫於色等五蘊,豈得唯是遍自類耶?今助一釋,因明共相唯據遍異,佛地共相貫自及異,如言無常貫遍異類,如言色等即是自類。此據可說自共相說,廣如斷釋。彼文便以義為自性者,據我無我等分別思,今立我將思分別我,此則將我為自性。彼文者,即此論文,數論立我是思等也。

如縷貫華者,且如瓶聲體各別,言無常二處俱有,無常即是縷、瓶聲是華。

後所說者至義對眾多者,先陳但為自體狹。如何者?如言瓶及聲俱為自體狹,後陳無常可是一切無常法,對言瓶及聲俱為自體狹陳,故言義對眾多。

後所說者義貫於他者,問:前難據何道理云不遍於他,後釋據何義言貫於異類?答:理實因明先為後通,前難隱後通名舉先差別而以為同,後釋依正道理云復皆通。如說思通我無我,數論執思為其我、佛法非我。

第四、有是者,自他俱正及俱全過,皆得名為俱非一分。一分中通過、非過,故言有是。

依其增勝者,前陳但具一義,後說具二義,故言增勝。非如勝論德及有德者,德者二十四德,有德者即實,此之二法隨先後陳,名字不改一向定故,不同因明有法及法。

皆應得名能別者,此意差別性故,前後二陳皆應得名能別所別。然緣先陳未有所諍後說敵諍,故知先名所別後名能別。

必與彼宗後陳義異者,如何者是?佛法立聲無常,生論許聲是常,故言彼宗義異,立者敵者異。

諸法之上共假通名者,共假者,即是色等一切有顯形,皆是自性。通名者,即此自性上無常等也。

其前七句皆是此過者,俱不成中,前之七句是俱句過,故言如此。

雖總有四體唯有二者,能別中各兩四句名之為四,體實不異能別所別名為二也。如上文中自當應作,更不預述。

所以但名二四句者,雖有四種,四但只是能別、所別第二四句。其第八句是前偏句者,即前所別定成為首中第三句是。

答此中但至故但簡三者。問:文中但言極成有法及以能別,何以得知而簡三地?答:言二極成則簡俱訖,以下有失名俱過故。

亦如喻言至不簡合結等者。此舉例釋。喻雖五過,能立所立正成喻體,故喻過中言是因等,但簡初二。若無初二,設有合結,亦不成喻。今宗亦爾,故但簡三。

若言共成非顯真極者,釋據實句而論,自他兩宗共許即合得為共成。今言極者,顯此二法是至極之理,故言極也。

答:有四義者,一、能依所依;二、能立所立;三、能成所成;四、寬狹差別。據此不同,故分四釋。

自比言許,他比言執者,比釋伏難。難云:宗中有不極言極簡不極,因喻有不極言極簡之。答:因喻之中,安許執言?則無不極,所以不言極也。若爾,宗中亦著汝執言簡,何故言極?答:因喻言許,執簡過盡,故不須極。宗中言簡之有法,所立必違,故言極審。

三、因喻成中至獨言極者。能成因喻必兩家共許,故云無不成。所成宗中不相離性,有許不許,故言有不成。

三、因喻成中至獨言極者。能成因喻必兩宗許,故因喻無不成。所成宗中不相離性有許不許,云有不成。今助一釋,因喻成者,無過因喻成就之成,此成因喻兩共許。言成宗者,亦是無過成就也。但是此成之中不相離性有許不許,若其不作成就之,但是因喻對所立宗皆名能成,隨一等因豈得名無不成也?

宗不成中有別攝者。問:宗唯後四過,無前五過,可得說言宗無別攝。既有前五,何故不以五攝,不作別言極簡耶?返難因喻,思可知也。答:雖有前五,俱名相違,不得名為不成。後之三過,立敵兩許,則名極成;不許,即名不成。故前五不攝後四也。又解:雖有前五,由狹不能攝於不成,名無別攝,故置極言。前五過中,雖有自他全分、一分及俱分過,無俱有體而成過者,因喻得有。

兩俱等寬者,因中有四不成及共不定四相違,於中一一皆有兩俱隨一及一分過,故言寬。設許四不成翻為成因,於二喻有名不定,同無異有名相違故。言從寬攝者,即是相違不定攝也。

彼別非宗至所成故者。此意是疏家牒彼瑜伽意。非所成故者,即自性差別,是二種相合名宗,即是所成也。

立敵相形法為能別者,由彼敵者但許有法,不許有所立法故。以其法差別有法,他方許故。不以彼差別於法過,如前說也。

或雙以二而為共宗者,取自性差別二共成宗,故言共宗也。

二釋所依等者,釋能別所別置極成言之所以,由取能依以為宗,故二所依亦必須極成也。

五失者,一迴倒梵語,二改質從文,三慰慇重委細而說遂乃那之,四凡有所說正似究詞,細尋不爾今而不存,五事已合成將欲傍說,重勝前意生起後說。

三不易者,逕三達之心,覆面者說,淺智加減,一不易也。愚智天隔,聖必依時,佛出世,時眾根利,末代根鈍,遂易古雅之言,而應今時之性,此則改千代之上徵言,同百王之下末俗,二不易也。五百羅漢,結集三藏,迭相監察,猶恐謹失,凡立獨稱,更為第品,三不易也。

庸受之輩者,庸試彰受之輩。有本作容字,非也。

不欲成取此至所依便非者,則因三相是差別義,與所依因而立有不相離義。然能依、所依總為因體,不唯取能,所即不取,是故言便非。

然於因明未見其過者,今助一釋,亦得有過。立聲無常,傍顯苦無我等,即有一分造宗之失,彼聲論許其聲上而有我耶?又復但言無常之時,亦傍顯苦無常等,亦有一分違宗之過,以無漏聲雖是無常而非苦故。更思之。

前三皆是自不樂者,為無果故,不知是過,知便不樂。

能成立法至亦應名宗者。此意說云,若不言所成立,但言成立,則名宗者。成立之名,該於能所,因名成立,因應名宗。喻准此知,言自義者,即自宗也。

因喻時申故須簡者,因喻與宗同一時申名為時申,由同一時互有濫故,故置所成有記無簡云。

依理門唯簡於真者,即理門論中樂為之言,唯簡真成也。前三義唯等宗所成立者,則猶因由是能成立也,故言簡真云。

樂者貫通上下者,上者通下,隨宗及上(為言)。

設今及後至說樂為者,以因、喻二由有過故,現非因、喻。若以有過,更將因、喻而成立之,既被成已,即名為宗,非因、喻故。此即後時但名為宗,不名因、喻。

因喻略之者,因喻不善樂為言。簡者,略也。

因前已彰者,但云所立即顯。因為能立訖,彰,顯也,顯得即能立也。

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卷上(本)

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卷上(末)

樸揚 智周 撰

顯揚至自宗所許者。引此證彼,瑜伽亦自宗也。只兩論之中各別,攝受等文皆同,唯宗品別,今時明其品即是宗也。

此中三釋者,釋彼各別隨自等也,即與前會古今三釋而無異也。前第一釋中但取自性差別為宗,今此但取詮自性差別,上言為宗不取二宗依,故言自宗所許。第二以別對總,總者總五蘊中且取聲為宗,若言若義皆名宗,即是自宗所許。第三釋中同前取不相離性。

正與此同者,瑜伽說宗名為各別攝受,此名隨自樂,為隨自與各別義一種故同也。又彼取合不相離性名之為宗,同此論也。又前古今同異中第三與此同,此文總也者,此瑜伽言立宗者乃至是宗義故,則此一段文是自宗所許,於中三釋,在中一數中容得,故言總也。

如種生芽能別起用者,如一切種子但為持自體,乃至芽即名起用。

故理門云非如生因由能起用者,此是引證理門中釋了因云非如生因能起用,故知此因有能起用,即名生因,即此種子有別起芽莖等用也,名為生因。

言生因因故名生因者,同薩婆多,小生是彼大生因故而得生名,小得亦爾。了因因者亦准此知,望生本法得生因名大生,觀能生於本法持業為稱。

境界義者,即是詮宗言及道理義。能立敵論者,智為境,故名生因。

非但由知了至名為了因者,此意言了因,具依主、持業二釋。了因之故為了因,即依主釋。以言當體能照顯宗,名為了因。言即是了,持業為名。由此立者,言明淨成宗,故言亦名了因。

是言使失能成立義者,本立者言為能立因,上今取敵者智為了因,能立言應不名能立,此亦不然。已上如疏具解。

義了因者至亦由能立義成自所立宗者。即是義中亦顯依主持業兩釋,亦由已上是持業也。

如前二因於義所立者,言義二因也。即此二因而能照顯所立宗義,名於義等。論意可知,即所依因名能立義。

次釋名者,總有四解也。如文自彰。問:前二如常,後二因義何以得知?答:即如疏引瑜伽,辨亦因是。後二釋證,思之可知。

說所因時者,因是所以義,故名所因。云至後當知者,至說證時方知宗也。

雖依建立順益等義者,雖者不定義,建立順益義者,並是因異名也。既總名因,何故分為主了?即有果不同。陳成生了者,敵者智是言生果,所立宗是敵智果,故言有果不同。分為二果,即言因果及智了因果也。

類有別者,智生智了為一類,言生言了為一類,義生義了為一類。

體異便成立敵二智者,此意立敵二智雖俱是智而各異故,不可合為一體。言義等四,約義分四、據體唯二,故上文云約體成四。

由此應言至望義有六者,即此數文意結差別中次前兩行文也。得果分兩者,即前有果不同是,餘者可解。此與前標次第不同標類,此先出體,餘者皆同。從此與前標次第不同,前先標類,此先說體,餘者皆同也。

言義二了因至亦為智了果者。問:為智了因,理即無違,如何亦得是智了果?答:智了起已,却緣言義,能緣為因,所緣即智果。如炷生炎,是炷為炎為因?炎得生已,返照於炷,炷即果,炎為因也。

以言望於義至所生果者,此中明言、義二生亦能、所由。義為因,能生言,言即是果,故言所生果。此中明言生、義生互為因果,非是宗。

為果亦成因餘五果者,顯此六因五望智得其果,稱自相望差別通因果也。但是此文餘記無能立,因能立言顯能立義得為因果,不取宗義。今者辨因,彼非因故。

智境踈寬者,則能立言及宗因、三相言、生因等三言義,二了並是敵者智境,故言踈寬。即由敵者智但能照顯,故名踈相。

言果親狹者,即敵智是。言生家果親能生得,故言親;唯得生敵智,故言狹。或釋外難。外難云:言義非了因,了因是智,故名言義了。立智亦遠生敵智,何故立智名不云智了,別約敵智作智了名?為有斯難,此文生答。文言踈於言義者,是

智境踈寬者,智者敵境,即宗果及餘五因智之境故,境非一故名之為寬。即敵等智不能生於所立宗果,但照顯故名之為踈。唯敵者智是言生果,故名為踈也。能立之言能生敵智,故得親名。或智境中餘智因

生果照果者,起果即生因也,照果即了因審。

立智隔於言義等者,此釋了因不立有四。敵智不生立解等者,此釋生因無四所因。准此釋中,結文合言但三,不增不減之言相從故來,文中無有不滅義故。或釋外難,難云:言義非了因,了因故名義了。立智亦遠生於敵智,何故立智不名智了?為有斯難,故此文生。

順果義別者,三生了名相順,故言順果義別。

立者,義言望果。二用者,能立即是因,敵者即是果,故言二用也。

立者,言義了望果。二用者,由五能立即是因,敵者即是果,故言二用也。又是言論,言能生敵智,是言家一用;敵解立言,名為言用,故言二用。義二可知。今義合言,開智成四,重或言義,名二用審。

各有三相者,即能立言上有三相敵證者,智亦緣此三相道理,故言各有三相。

不共不定至闕一相者。此證意云,不共不定闕第二相,彼論既言一向離故,明知相者得是向義。此因通向,宗因異處,故得向名。云面也邊也者,面者方面,邊者邊畔,三義有別名為三面,三處皆有名為三邊,三邊有故異遍無,是第三相,故異品有因之相也。

其相義多能詮言一者,此答意云:所詮義相而是多故,能詮從彼得名多。

初相同此者,古師亦許因遍宗法性,即與此同。

今此唯依證了因者,即敵智能證其因,此共下難同也。

故此二法者,即能別及因。是有法下,別義也。

此無有失者,但言宗前後二陳皆容得,故上疏文於別亦轉。

或有宗聲唯詮於法者,此舉例釋。總聲既於別法得轉,故知有法亦得名宗,宗一分故。

餘二亦然者,即是同異喻也。

以宗之法者,則因是成,即宗法成後陳也。此意將因遍有法,然我能別,不將因遍後陳也。

又不欲成宗有法故者,因在有法,可持此因成宗中法;因既在法,不可以因成所作法。若成有法,有法非諍,何假成立?故不可也。

理門難云至或立其法者。此即理門,牒外人難。陳那意言,以法成法,外難有法,合成有法,有法成法。

如以烟至成於法耶者。此並一外人指事為難也。

彼論者,即理門也。

應成宗義一分為因者,疏釋可知。有云:無同品喻,便成不定之過。此師意說:將有法烟而以為因,總含一切烟盡,更無有法而有其因可為同品、異品,異品之上亦無其因,故成不共。或外量云:此烟之下必有火體,是此烟故;餘雖有烟,非此烟故。

又於此中觀所成故等者,有云:此文汎明立法有法不定,今助一釋,此釋外難。外難意云:火之與烟俱是有法。陳那量云:山處有火以現相故。此則還是以有法烟成有法火,為有此難故此文生。

二俱極成者,則有法及因也。

成不共。今以理難,他家未必作如是立。他若說言遠見烟下有火,以有烟故,亦是有法成於有法,豈得亦是不共不定?由此道理,有法為因,因定無依,容有不共。如言聲無常,如聲為因,可有不共。他若別指,還無不共。更思

皆有他隨一所依不成過等者,正辨不成因望有法,今於能別出所依不成,故言他也。

又如立宗至本無生故者。問:此唯大乘經部等立可俱不成,薩婆多正量等立如何得有兩俱不成?彼宗皆許滅待因生,正量滅待因生,兩因有宗滅待因生故。答:有宗滅相雖待因生,滅至現在滅若滅時,小滅滅大滅、大滅滅小滅,不由生滅方滅也,故亦無違。問:正量如何?答:今且釋正量滅相於因生方滅,今言一切皆兩俱過分,一切應撿。

即不能顯因是有法宗之法性者。問:但言遍宗法性,如何得知是有法宗之法性?答:但言遍宗法性,法即知是有法之宗,是依主。此有法總宗之主,故言宗之法。後陳但名法宗。

能成於法者,即因名。能成法者,即宗中能別也。云即此四句中,第一句、第三句是遍,第二亦遍亦宗法非遍,第四句結。

如薩婆多至即非正因者,然有人云:因離有法,而無別體,可名為因;若離有法,而別有體,設遍宗法,亦非是因。為此得有是遍非宗法句,故舉此量以證前義。命根有法,不相應収。業者是思,思與命根別。然命業滅故,滅以有業,因遍有法,命以別體故。故但是遍,非宗法也。今疏言意,但義相開,即名為法。亦如山處與烟體別,理門所成,正量攝故。為此前解。宗法性者,義性之性,非體性性。何以故?有別體者,因不即是宗。

非無無體是,非有體非者,此意但義相關帶即名因,不論無體即是、有體即非,是故言非有體非。非無體是者,外道立論所依因,佛法不許即無體也。

餘無體兩俱一分一種者,即與前有體而一種也。此兩俱過,但分有體無體,所以但為二句。以是兩俱,不分自他及其隨一,所以但二。

四種一分隨一分不成者,謂即有體自隨一、有體他隨一、無體自隨一、無體他隨一,即為四也。餘准思之。如是更有十一者,即此一分句中,准前兩俱有體一分句作法,餘十一約准而已。即將此句與後十一句,故成十二。

六種所依不成者,有體兩俱全分為一,無體兩俱全分為一,有體自全分、有體他全分為二,無體自全分、無體他全分為二,總合六也。且如疏文,法如上作。

彼言意說者,其因所成法,我雖說一切法為因品,但取因正成者,即是一切因不成者。不取彼者,即理門也。

意之所許者,亦許為宗,但違順己。若不許違順己,因正成者是宗。何故?因中有法差別因,故知因中有此過,正宗亦得互相顯。

若全同有法至便無同品者。瓶與聲體別,聲上所作擊發,瓶下所作杖綸放不得,何為同品喻?故言便無同品。

亦無異喻者,設許有瓶體,瓶體上亦有苦無我道理,與有法聲上同,故言無也。

宗有一分相符者,如何者是?且立聲無常,無常雖他不許,我無我道理立敵俱許,故言一分相符。

唯舉所陳者,即是言中所陳也。

以餘意所許,至略而不說者,即論略也。

然論多說至宗之法故者,只是類是宗品,類名為同品,因是宗法與法相似,名為同法。

亦非因相遍宗法中者,此舉例釋。諸相言遍於法,第二言同,豈得同法?但因相故。此意難:初相言遍,但遍有法;第二云同,乃同於法。

不別取二至名宗同品者。此釋有餘,廣如篡敘。

不欲以宗成因義故等者,此意說云,欲顯以因成其宗義故,因正名同、宗不成因,宗非正同、名言宗同,便顯以宗成因故。

依上二相理門,論云等者,即是同品定有性遍,是宗法性,是第三相中上二相也。難意云:如何別所作因遍別宗法,後同於喻?與瓶等上所作性別者,即此別宗他宗。難意:聲瓶二處所作別,或所作因至別處轉者,即此別宗兼簡聲與瓶各別,故言別也。

若不說異,云何此因說名宗法者,此意儞難:若不說所作因異,何故此因說名宗法,不說同喻上法?

故一總言者,所作性故,宗、喻二處俱轉。

其中可有遍是宗法者,所作因中名為其中,其中總攝聲瓶所作、別聲所作遍是宗法。

若別異說者至舉喻成宗者。今觀此文以釋外難。外難意云:別說聲上所作為因,斯有何過而言相似不說異名?此依初釋而以為難,故此文生。初之三句牒彼難意,下之兩句正釋彼疑。

又別異說唯至何所成立者,亦釋外難。難意可知。初之二句正牒外難,上之三句釋彼外疑,或下句何所成立通釋二難。此總意云:因若不許貫於二處,瓶、聲二處但各別說者,舉難何答?此是疏意,非理門文。

彼復難言者,是理門牒外難也。

故能立通者,同喻無常及所成立,敵其許,故名通也。豈由喻遍至方成宗義者,即是因喻但成,即名同喻,不要遍有。如何者?是即同品有非有是。云但欲以因成宗至因不定有者,此釋同喻因雖不遍,而亦得成。於異品有至不遍為失者,此釋外難。難意云:若其同品有即正因者,第七句亦同品有,何非正因?今答意者,此間所簡,簡當相過。言同定有,當相無過。第七、九句由第三相過,故無有失也。云理門論云至於異品各三者,何者是?一、有;二、非有;三、有非有。同既有三,異亦然

下之一句至而成九類者。此之一句釋宗有九之所以,以因有九故宗九也。頌上句亦准此,知即此理門九宗及九因相配,即將第一因配總宗,乃至收九次第配之。有本云結由九因者,非也。

勝論立內聲無常勤勇者,此即無過。若立一切聲,外聲即非勤勇。

於同有及二者,於同有者,即是九句中第二句;及二者,即是第八句;二者,是有、非有。餘如疏顯。

是法自相相違至攝餘不盡者,此意九句之中相違,因但名法自相相違,餘法差別及有法差別等九句中無,故言不盡。

此有決定相違等者,今助一釋亦違自教,理門論中說為正故。若外道位九句既是陳那所立,豈可外道亦同許耶?若不同許,因何須言九句中具三相耶?若云他前依九句難故,今故簡者,即彼量中亦復不唯相違,決定宗中亦有自所別不成等過,故知前量隨內外道立皆宗有過。

不具三相他智不決故者,問:三相之中闕何相耶?答:雖立論言具顯三相,敵於三相皆起猶預,三相闕也。又敵者,智於三相上起皆不決,亦得名為三相俱不決。又相二種:一、義;二、智。初闕義相,後闕智相。

此因成相違法。等者,取不定等也。

第三句少分正因者,即此作四句料簡,唯第三句中攝簡第二、第八,故言第三小分。又更一解,即此第三句中對有過句亦名小分。問:此第四句中亦小分正因,何故獨言第三耶?答:其第四句雖有小分正因,今言正因者,唯約第二相句論,是以不取第四中正因者,即第三相攝也。

不同同品體類解者,此意同品必須與所立相似,隨體有無,一一相似。然所立有,體異喻無。問:有體無體,但與所立別,即名異喻。

此中容品至豈非第三者,然是不善不是異品,非是善法不名同品,不同兩品故名第三。問:設有第三品,復有何過?答:即有一法非同異過,即第三法成為不定。

便無彼過者,若但所立無,即名異品無,即中容品過也。

若別異者至無有決定正因者。此意難古師,汝若異於宗,即名異品;因亦異於宗,應是異品。難意,如是宗法異,故知宗法即因宗之法,故審。

若異有法,同法所依,有法必別者,此意異喻。若但異於有法,聲名異品者,同喻法所依者,即瓶盆等是。此瓶與所立聲是無實,應名異品。同法者,即是瓶上無常也。此即是雖同含異也。

若異於法主皆應名同者,此意說云:所立相似名之為同者,敵者不許所立無常之法有,於有法亦異法,虗空亦不許於有法有,二俱不許,故應名同。此即難異全同。

此但異者,由此明異喻唯舉常,以不明同喻,故云略知立無常。

准理同前者,同品有因之處宗必定隨,異喻無宗之處因不定有,故云准理同前者,先明同喻同。

自句、他句皆無過者,同喻同是所作,故名為自;異喻非同,故名為他。

當句之中雖無其過,他句有過者,今此正明異喻,同喻即名他也。

故應如前一一分別者,自句他句無過即名正因,餘隨過立名。

喻寬能立至非成二品者。此意瓶、盆、樂等寬,故言品。舉因本欲成宗,此因即是宗家之法。云宗法性,不欲成喻,故言品定有性。

同法本成宗義等者。釋伏難也。外難云:異喻無體得成,同且應爾。答:如疏可知審。

上來三句者,即是宗一喻二三。

謂不陳言但在三支者,此意言中不陳唯闕三支。闕三支者,謂即一因二喻名三支也。

三相既義故非體者,因義二喻,上能立因二喻,名三支也。

不別取二者,若別取異,對宗有法因應是等,准今但隨應於正異品上說宗異也。

三、立皆闕,三、皆不闕者。問:此一種兩句與四句中第四句而有何別?答:第三、第四即是四句倚互上有,有體異故。第三句即是四句倚互相望,一種兩句不望四句,故不同。又作句數可知。

不闕不定者,三支雖具,他智不生,還同似立,故云不定。問:少義闕中,不闕無過,何故今此不闕不定?答:有體闕中,體唯是有,義又不闕,故俱不闕,而非是過。今者此問,體不無故,得不闕名,不廢體上,義有過失,故俱名不定。

有體闕者復有二種者:一者、因三相為能立;二者、因一、喻二為能立。問:少相、少義二闕何別?答:少相但是闕因,三相、少義闕三相即是因。同異二喻雖陳其言,無因等義同喻即是,俱不成過。餘如次可知也。

有闕初相非後二者,如數論師對聲論師,立聲是無常,眼所見因,色為同喻,空為異喻。此闕初相有後二相,俱不成過。

有闕後二非初相者,如聲生論立聲為常,對薩婆多所作性因,空為同喻,瓶等為異法,自相相違過。

有闕初相亦後二者,如聲論師立聲為常眼所見因,空為因喻,色為異喻,亦是不成過。三俱不闕,義可知也。一種兩句者,三闕三不闕是也。

如是二合至三合者,何者是有闕因及同喻?此是二合、三合可解。如是二合闕乃至三合闕者,此明三相,或二合闕、或三皆闕,隨應有前不成等過。

若因一至亦有三種四句者,且初四句云有闕因非後一,即四不成。有闕後二非初一者,如立聲常無質礙因,瓶為同喻,空為異喻,同俱不成,異俱不遣。三俱闕者,如勝論立聲為無常眼所見因,空為因品,色為異品。三俱不闕,文相可知。餘二四句准而可知。

若因一至異喻俱不遣等者。問:何故少相闕中初名不成,後二名不定及以相違,今此義少闕中後二名俱不成,不名不定過?答:因同以之上闕,其因相下廢,得有所立之宗。異喻准知,為此但名不定相違。若闕喻者二俱無,二俱不立方名闕喻,故但言不成及俱不遣。

不言有能立以成過等者,此釋立有第七所以。若言能立,要有一二對彼有者,方名闕能立,可無第七。俱言能立過,能立三總闕,何非是闕過?故立第七也。

答至不攝之盡者。此答意云:因親成宗,若有初相即能順成,無即不爾。理門論意說親成宗者,即不定中但說於五有初相故,四種不成即闕初相,所以不說。決定相違,三相皆闕,故亦不說。問:此五不定不能成宗,與四不成而有何異,即說之也?答:由餘相過,不相順成宗,非初相失,故不為例。同異喻因,後二相望,成宗疎故。標違順不俱,而彰順即正因,違即四相違。四相違者,後二相過故。

同異成宗踈遠,故但標其順違者,踈遠者為隔因故,順者雖多正因略說二八,違者雖有四相違,略說有一法自相相違也。

各自為句者,即是上三相之中當相為四句,故言各自為句。

及三對闕者,三相互作句也。

且以初相三句者,以初相必無,是遍非宗法,故但有三也。

有是宗法至非定有性等者。如立一切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因,以瓶等為因喻。此動勇因,內聲上有、外聲上無,是宗法非遍。瓶等喻上俱有二立,不是同品,非定有也。此即兩俱,一分不成。問:所立無常,瓶上得有,如何得言非是同品?答:今此意言,是初相初句過,非第二相初句。雖後喻上有,彼所立體非第二相之初句。餘皆准知,不作此釋。第二句等即得成,思准可知。

有是同品非定有至而非遍者。即九句中,中三句是。此三句因,即有法遍有,不是初相之初句過也。又如立聲,常所見因空為同喻,亦是此句。常宗上有,名同品;眼所見因既無,名非定有。此是第九過。因有法無,不是初相之初句,可知也。前初句亦准此知。

有是宗法至非定有性者,如立一切聲皆是常勤勇發因,空為因喻,喻有所立,無能立因,過可知。

有非宗法而非遍等者,此或正因,因有法有,不是初相之初句;喻有二立,非第二相之初句也。

對餘二相各四句者,即後二相合因有四句,以初相對之。或各四句者,即初相三句對後二相,各作四句也。審又如立聲無常,眼所見因空為同喻,亦是此句,過亦可知。餘句相對准可解,故不作也。

一者、各對三相者,即是三相中當相為句也,即是宗法而非遍等也。

互隨無至綺互為句者,即因三相相對作四句。古今合有多釋者,古或取因一喻二對作,今者但取因三相也。

三支雖具至名相違決定者,此有二解:一、二喻過,隨其所應名相違決定;二、敵知不起立,敵互不相許亦名相違。

合有四十五種四句者,四十可知。餘五種者,即同異喻。初標釋中,各自相對,成兩四句。又次上疏云有體闕等三相對,明有三種四句,辨前成四十五種,乃至一種兩句等者,此相都在此四釋中,細尋可見也。審一種三句者,即前初相自對為句,但有三也。已初一句是正,故不入四,數但有三。

一種兩句者,體闕等中三句俱闕,三俱不闕兩句是也。法師云:若以有體、無體雙作,合有九十四種四句。今者略助釋,若具而言,合有一百三十五種四句,以有餘中有二種故。三句、兩句亦准此增。

何故三相不問釋初者,此意說:云何不問初相?何不釋初相?合為言也。

答:因於有無,說宗司異者,此意有因之處,必是宗同品,無則異品。

故於宗因同異不定者,此意前不問初相,意因宗各一無濫,不問後二。何故?問不定故。問由一即異,同異不定,故須別問。因於有無說宗同異者,此明宗同異,因於宗有名宗同,因於宗無名異也。宗成順違說因同異者,此明因同異,謂宗因俱有,同異濫故,須簡不同。初相由因但是有法宗法者,此宗法言即是有法也,非是於因名之為宗法。此因又不是總宗及法之法,此但是有法之因,法成於法也。無濫故,不簡之。審此問二體相成顯故者,此意說云:問中問同異體,答中舉同異之相顯成二喻。亦有本云相互成顯故,答以二相互成顯喻故。雖作此釋,理即恐不然。觀下答文,初正出喻體,後別指法,故不可說以相成體及以相互顯也。或可字錯,應是未字,此二體相以未顯故,故須問也。思之。

二者至故須徵釋者。此意說云因依有法,此有法亦名為宗,即前論云極成有法,是簡別說。

若與所立總宗相似者,即正所諍。總宗者,宗有法上一切義也。

若聚有於賓主至即名同品者。意云,若有一聚法,與歒所諍之法少相似,即得名同品也。

由法能別之所別宗者,後陳別他宗,故言之所別宗。云同品亦爾至即是同品者。同品同宗,取彼喻上無常及瓶不相離性以為體性,不別取瓶及無常也。

彼若不許聲有法有者,彼者即是能立論人宗因,無者釋得成異之所以也。此意總云,彼既不許聲有無我,許聲以外有無我處,皆為異品,以無所立能立二故也。

若彼許有等者,立者自許,敵者不許,對彼為因之所成故,亦是所立。許聲以外餘有無我處皆為同品,雖非言顯意之許,故得名所立。為此得有四相違也。

有有法差別相違者,為如立聲無常無我,聲即是差別義,前陳別諍故名有法差別也。

過如前說者,有法與瓶既不相似,應一切皆無同品別,難異令同者是。

龜毛無彼至亦名無常者。此背真如凝然常住之體性,應是無常。云若常若常宗,有亦入異品等。此意若立有體常宗,龜毛無體,故入異品;若立無體常宗,龜毛亦無體,故入同品。

緣嚮若息等者,且二師本計,生師元無、顯師本有,生師從緣生已後恒常不滅故,顯師從有緣顯聲性本有,故名為常。緣息不聞,二師同許。此之二師聲復不聞者,但為嚮息故不聞,非聲體無名為不聞。問:何者是緣嚮聲耶?答:如人在瓶邊打瓶中響,以聲為緣,響聲為人繫故瓶有響。內聲亦爾,生顯二師俱顯,因唯繫發音響,此音響能發於聲,此音嚮息聲則不聞,音響若不息聲可聞也。

此二師皆有一分一切內外異性等者,且聲生中有其二類:一執內外聲皆常,二執內聲常外聲無常。此復有二類:一者執內聲常其體是一,如大乘真如;二者執內聲是常其體是多,一一法上有一聲體,如薩婆多無為體有多。故此二類俱不執外一分無常聲是一是多,俱執內聲為一多故。聲顯師中亦有四類:一准聲生無別,二師總有八類執故,此二皆有一分等。此中有八且生四者:一計內外聲常其體是一,二計內外聲是常其體有多,三計內聲是常外聲無常其體是一,四計內聲是常外聲無常其體是多。生既有四,類顯應然,故合成八也。問:所作對生其義無諍,勤對聲顯理乃有違。且外聲如何得有勤勇?答:由此先成一切內聲為無常已,即將此為喻而成外也。審宗法非遍兩俱不成者,敵者立者皆不許勤勇因得成外聲是無常,故云兩俱也。此合是兩俱一分不成。疏家略無立敵,其許一分外聲非勤勇,故云勤勇因成。同定餘遍者,以勤勇因成聲無常,但同定有不同遍有。瓶電為同喻,瓶有電無故無遍也。言餘遍者,初後相遍也。

無記謂欲勝解等者,如人樂欲種植等事,雖加精進但名無記,餘類思審。

為如自宗道諦者,即此道諦是無漏道諦所攝等,應是四智等審。

寬因狹因等者,所作勤勇二因得成無常狹宗,亦得成無我寬宗。若舉所量性寬因,唯成得無我寬宗,不成得無常狹宗。若也將所作狹因成得無我寬宗,即取瓶空雙為同喻,但定有性即得,雖無異喻因無濫,故云:

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卷上(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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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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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卷中

樸揚 智周 撰

和合正說者,宗喻二處能立所立共相隨順名為和合,因喻無過名為正說。

共許自性名有法至所立名法者。所立法者,非是宗故,名為所立,因所作性為所立也。問:何故所作性得所立名耶?答:此所作義,正是聲上所建義,名為所立,得所立名。此上差別者,是聲有法上苦空等多法,苦非無我空等,空非無我苦等,互相差別。今聲上所作性因,即是聲上差別法中之一法也。

問:何故宗因異等者,此問下有三答。第一答意者,總宗體非一法同異,此非一法處得品名,因體是一得法名。此一解,以多法名品、一法名法。能所異故者,宗一向所名品,因遍能所所以名法,以喻為能、因為所故。審

又因宗二同異名法等者,軌生物解名之為法,雙同因宗能生他解故名為法,與前別也。

次下二因同異者,謂所立法均等義品也。

及上宗同異者,即同品定有性等是也。重意云:此喻能同異於因及宗,所以名法,前唯一故。次上宗同異中,唯同異宗不同異因者,即上論云均等義品文是也。次下因同異中,唯同異因不同異宗者,次論云同法者,譬如瓶等,各別同異狹,故名同品。今此二句,論文之中雙同異宗,因二法寬,故得法名。

餘文總顯者,即此一唱,論文總顯也。指法在後。

若有無法說與前陳等者,此文云:總應言若有法處、若無法處。

二、合固故者,即能立、所立也。

異喻亦犯能立不遣者,三、九二因異喻能立即分不遣,一、七兩因即全不遣。問:明異品中第四句云:亦所立無,亦因遍非有,亦得名為同品俱不成。今此俱句何故不名異品之中俱不遣過?答:理實異品有俱不遣過,影略故耳。又異品第四句若望同品即俱不成,同品之中更無餘過。今者此問同品第四句,異品不但有俱不遣,亦有全分能立不遣,為此但舉能立不遣也。

同喻亦犯俱不成過者,此非因過,亦非九句中過。此句正有下,似喻中喻過也。非因同品即是喻中能立不成,非定有性即是喻中所立不成。如立聲常無礙為因,瓶為同喻常無礙因,二俱無故俱不成。

合結總陳者,但言諸所作者,即合因已,皆是無常,即名結也。合因結宗。

有法結也者,即瓶是也,喻上有法也。疏理門云:若爾等者,此意乘前文言,起此難成。文中所作無常為喻體,喻體即因,更不因外別立其喻。由此道理,有後文來。應非異分者,應非因外別立亦喻,顯於因義,難意如是。

因三相即攝二喻,二喻即因者。問:喻體、因體有何別耶?答:所作、無常二為同喻,常、非所作二法為異喻,所作一法為因性也,故因、喻別。問:喻體唯所作,所作相似即因收。喻既兼無常,何得一因攝二法?答:若尅實體論,喻體唯所作有,因宗必遂兼帶所作、無常說,喻即因收。

應唯二支者,所言喻者,即應是彼同異兩相,何須別立喻也?二相名支。

然此立因言乃至令宗義成者。問:陳那本意,二喻即因,離因之外,不別立喻。何故論中同喻如瓶,異喻如空?若離因不立,便違自教,論有明文。若因外立喻,復濫古師,與古何別?進退有違,如何迯避?答:宗後陳因,唯只向前顯了宗義,不却復顯同有異無。既不顯於同有異無,即此因義闕後二相。今舉二喻,只為明其因後二相,令三相具,照義圓明,非離因外別立喻體。非別立故,不同古師;為顯相故,不違自教。由此道理,無進退失也。

彼復難者,彼者即理門別古也。

若唯因言,所詮表義者,詮因之言,故名因言。取詮表義者,詮因言下,所詮因義。次下疏云:如所作言者,詮所作性之言。所詮表義者,能詮言下,所詮因義。

所說方便者,即同異二喻也。

有五根識者,古師引此意云:且如五根識,佛法、外道兩共同有,豈以同有即為過哉?此既非過,縱我二喻同於外道,在因外有,復是何失?引意如此。

由彼但說至所類同法者但言瓶有所作相類,不言諸所作者,帶二處。次疏云:不說同於外道至有過失故者。意云:不說此極成五根識義,名之為失;但說離因之喻,不極之法,而為失也。

舉瓶喻依以顯其事者,喻依即是事也。指此喻依,成聲無常。

便無一切皆相類失者,此意舉因喻云諸所作者皆無常,即簡得聲上空、無我等不得相類。若唯舉瓶體為同喻者,瓶體之上有空、無我等,與聲上空、無我等相似。舉瓶為同喻者,為同體上空耶?無我等耶?即有此相類失。又亦無彼同燒見失,以不取瓶為喻體故。不必宗法、宗義相類者,若如我說所作皆無常者,即瓶上所作無常,串帶聲上有,即明喻體所作無常,類得聲上所作亦無常。若唯舉瓶為喻體,即無串帶相類之義。

是故瓶空喻非因者至應亦成因者。此意今師難古,以古但取遍宗性,餘二但指體,因向二轉,應亦成正。彼復結云者,即理門論結三相,唯為顯因。

然唯一分且說為因者,一分即遍宗法性也,故言一分也。

故定唯為之聲者,故定者,顯因三相也。因者,即名、句、文。聲者,即因也。唯為顯因四字,即是理門中結三相義也。今此重釋彼四字之意。

何勞長議,故改前師者,此意即說何勞餘長之義。此議似錯,應合單作。

以法異故者,總標異喻。

二俱異故者,明異喻體、異宗因也。唯解此異以解上同義,應無質審。

有解至復自難言者是。然法師疏中,自作問答。

若爾,聲無常宗等者,此若爾,言至宗定隨無,此並牒他自徵。

由此應言至非異故者,此並申自義。他耶取因為正異,宗為助異。疏主正取宗為正異,因即助異。今觀文意,若爾至宗,隨無此等諸文,欲方疏主難他,應撿彼問。何故所立不言遍無者,此唱論言:若於是處說所立無,何乃不言遍也?下問可知。

宗之所立其法極寬者,如立聲無常,即此聲上有苦、空、無我等義,此即是寬異喻。若言遍、言遍無,即無異品空等為異,此上即有無我,故言無異喻也。今者言異者,且異一分無常乃所作,非異一切空、無我、苦等也。

他句有過者,其第五句即由同喻非定有性,所以有過不成正因。他者,同喻為他,今正明異故言他也。

第四句少分為正者,但不全正名少分,非一分正名少。如何者?且五不成、二八並成,唯一分不成亦名少分,正不全成故名少分。

翻成本來非諍空常住者,若以離類合諍,空上常;不諍,聲上常住。本來者,即是聲上是。疏即空等,等取涅槃四種,並皆是常。

以無無為宗,無能成立者,即同喻及因。法須無體,異喻有無皆得,但因不濫行,即成異喻。

應以有法而為異品者,有者即是體,故名有,非有是宗中有法也。

諸是實者,非六句攝,無其異體者,此意勝論六句義,體是實有,攝一切法盡,六句之外更無一法可得。今既被破已,即一切皆無其體。今言諸是實者,非六句攝,六句之外更無實法可得為異喻,此即是無體宗、無體異喻。諸是實者,宗也;非六句攝者,因也,即是先宗後因也。

有非能成者,此意有體因不能成,無體宗喻無所立者,舉喻既是有體,不與宗相似,故言無所立也。因無依可解。

無非能立者,此意有體宗、無體因非能成立,乃至喻無所立,准前可解,更不遮述也。

表詮、遮詮二種皆得者,此意有體能立,有遮有表,遮遣異喻,表詮同喻。同喻中有所立、能立義,立無體宗。無體能立亦有遮,表遮異喻,表同異喻。其異喻體隨有無體,但遮非表,遮宗因無可表示也。此解無體同喻,一云有遮有表,一云常遮無表,此為正微。問:疏若言異喻遮非表者,何故論云表非無常等耶?答:此是遮表,非詮表也,亦不相違。

別詮二有體者,即此異喻,安常及非作言,但遮無常及所作,不別立非作體、常體。次後引理門,復唯止監。

理門難云:非異品中不顯無性者,此古師但言異喻如空,不言遍無性,為不能定作能立也。

今返難云至長讀文等者。問:今返難等言,為是論文?為疏主語?復如何長讀?答:長讀文者,長讀理門,非異品中不顯無性等難也。即此文是理門之中返難詞。又難古言至故定無能者。此中七句,並是理門論也。言同處有性者。古師但言空上具有所立、能立,同空上有,常非所作,故言同處有性,不言宗無之處,因不定有。

二者、非有但非於有,非有所目者,如言彼處無此物,但顯物無有所目。

言中道大乘者,即簡空有二教。

因亦隨一者。敵者不許聲上有無常,故言隨一也。聲瓶俱無常至所作兩俱成者。此成意者,由前不許以合類離,先宗後因,所以有此難。起難意云:瓶聲二處皆有無常,言諸所作者皆無常,瓶有所作成瓶無常。言聲亦爾,何妨二處之上皆有所作,言諸無常者皆是所作,而以二無常成二所作耶?問意如是,其文奄含而雙問也。

答:彼聲所作至成所作者。大意云,由他不許聲有無常,舉瓶所作類聲是無常,本不擬明所作成瓶是無常,他先許故。復本意只欲以所作成立無常,不欲以無常成所作也,故不可為難。本意別故,他許聲有所作,不許是無常,故言所作非無常。彼者,彼敵者所作,許瓶上有所作亦有無常。言許者,談敵者許也。本意不擬成瓶上無常及兩處所作,故云所作之無常等也。

此勤勇因既同所作者,不是同所作上因有寬狹,但同所作上將無常成所作顛倒相似,所作無不遍,勤勇不必遍。

此因既於異品中有者,常住為宗,非勤勇為因。電既無常即是異品,即此非勤勇即勤因,於異遍有故成定不定。

彼又問言至彼復又言者,並是理門論也。

彼論又言至兩義同許者,即敵及立者,兩許聲上有所作,即解因三相也,故言同許也。兩義者,無常宗所作因同許,方是立敵也。

有故字者,前無今有者,即前明因三相中無,故言前無。

自瓶同品者,自者本意立無常即是自義,今舉瓶上無常與聲無常無異,自無常義與瓶無常不異,故云自瓶同品,自言但屬著所立也。

答:別離宗因,合即離喻者,但諸常住者,皆非所作,即是別離也。合即名喻也。然同成宗者,同即同喻,下言異者,異喻也。

若言異宗至別成他義者。謂若但言異宗,因言中欲比別成相似,不以反顯成宗;但言異喻,即真能立,故言異喻。

引本頌言者,即足目所造之頌。以足目是根本造因明者,故所說頌名本頌。以內外共許足目之論,故引為證也。

他比處在師主之位者,即此位師主為弟子作比量,令弟子所比度處。他者,即弟子是他也。比處者,即自比量也。

為顯所比故說宗言者,即此宗是所比義,即所立也。所立至餘遠離者,此意除一因、二喻餘,古師八、四、三能立皆除,是因喻家之餘。

性殊勝故等者,此會違也。問:合、結、離喻無別體,三支之外不立支;合、結、離喻不立支,亦應似喻不立過。答:下疏文即是答也。過中增勝,故別立也。又解:無合、倒合,體即喻過。離喻之外,二無別體,同於合、結、離喻外無支。若作二科,即古、今二段也。若作三科,前五但名相違,違中三非有,後一義順。

疏:以相成宗者。即智所緣境相,有法及法,是其相也。或可聲體可聞,名法自相,法體之自相故。今言非聞,豈不違彼法之自相也?審:

耳為現體等者,顯現名現耳亦名現,現量名現唯是其識。今言其耳名現量,現量具故亦名現量,便違立敵證智者,即此敵證智皆作所聞解。

同異大有非五根得者,即此勝論許五根得。如何得大有能有一切物,但觀境時即現量得大有?其同異能同能異一切物,但觀境亦即現得故。是違自現,疑此抄錯,應云佛弟子不許有我,故審

俱不違一分至皆轉變無常者。自性及我,佛弟子自不許有,轉變無常他不許有,即此佛弟子設不合作法,但取不違現作法。云俱不違一分者,故數論雖許轉變無常,而不許彼我自性有轉變無常,佛弟子許轉變無常,不許有彼自性及我。此第四句翻前第三理,亦不惡審。

及俱不違者,俱不違理,量既不違,即非過收也。

有違自比非他者,即勝論立比量云:立和合義是有法,定是實有。因云:六句中隨一攝故。由如五句,此是比有也。

如小乘對大乘至為六依者。此意即末那識,唯佛現量知有,所以除之。捨者,除也,餘並比知有。眼等五識即依眼等根,第六意識即依第七,即此第七依第八,為六所依即第六所依也。比量相違者,違大乘比量也。量云第六識必有俱生不共依等量也。

有違他一分比者,大乘對有部說:十色處皆非實有。問:此言十色處皆非實有,定不違於自宗五根是比得耶?答:五根為通現、比二量故,所以不說。若望五為根,即比量知;若望第八而論,即現量得。為通現、比二故,所以不言自違比也。又解:五根不離識,似如外有。今言非實,亦不自違也。

有違共一分比者,即明論立一切聲常,明論自宗詮,明論聲是常,外色等聲許是無常,即是自一分。佛法中但許佛果中,即根身既常,所為所作聲亦是常,餘皆無常。今總言常,故違一分。若爾,今對他宗立聲無常,應有一分違宗之失。由斯此句不可言共一分,故下云或是他全自一分也。或是他全者,勝論以佛法為他也。審

或是他全自宗一分者,明論自宗許得一分常。佛法中雖是根身聲有斷滅,亦是無常。即此他全者,即佛法總無常。

違大乘師除真如外有實體故者,大乘但許有三:一善無為、二惡無為、三無記無為。由此真如但與三為所依故,餘六大乘不許。

雖共違故,亦是過收者,此釋伏難云違自教。違自及共,皆是過失,何故論中唯有違自,無違共者?答:疏:下文但取一分違自,自違失是也。

引自為證他未信從者,此意引自教為證立其比量,他雖未信亦不是違自教失。有本作他成從者,引自教道理令他成信,他雖未信亦不違自教。雖有此釋,不及作未字好。

毀背所師者,先從他學後對異立,既自相違非但被毀屈,師主亦被他輕,故言毀背所師。

是世間出故名世間者,以五蘊體即是世間,非是五蘊別從世間而生,以五蘊體是世間故。五蘊自現之時名世間出,如世說言聖人出故。准八轉聲,即體聲也。問:此釋世間,云何言是世間出故名世間也?答:准般若,此初文是釋出世間文。復有讀者,應更撿文:二、造世間者,以從薀上起諸煩惱生業,造作當果,名造世間,即業聲也。三、由世間者,以煩惱等是五蘊具,能造五蘊,從彼彼具,故名由世間,即具聲也。四、為世間者,以為蘊體隨在世間,故名世間,即為聲也。五、因世間者,過去或業體是世間,從彼招感,因於彼故,名因世間,即從聲也。六、屬世間者,繫屬世間故,即屬聲也。七、依世間者,以剎那生滅,後依於前而得起故,名依世間。一切諸法皆七轉聲之所目故。第八呼聲,以召彼故,更無別義,故略不談。

有宗因無喻者,論言:如說懷免非月有,故無喻也。

此論者,即此因明論也。

故無違於非學世間者。即如懷兔,非月有是。

亦不違阿含等教者,即此阿含經許色離識有。

小乘後身菩薩染汙諸色者,小計後身菩薩納妻有子,訶調達、愛羅睺是染也。佛十五界一向是有漏,此等諸色,小乘許,大乘不許。十方佛色及佛無漏色,大乘自許,小乘不許。

一、分自所別不成者,今言極成,即簡小乘後身等色。若言一切色立為唯識,自宗不許後身色等,故言自所別不成。

其此二因者,此因是立敵各一分,即前大乘自許無漏等,小乘自許染等色。若不言極成,但色、眼所不攝,因各一分,所依不成。由宗各一分,互不相許,為此共許因,於宗各一分不遍,故言二因也。非因有二:疏:眼所者,即眼也。即此眼根不攝於色,但識攝得也。

由大乘師至不得說言定離眼識者,此意大乘眼根望於眼識,非即非離。問:准何義非即非離?答:眼根是色、眼識非色,色非色別是故非即。眼根是因、識是其果,因果道理體不相離,故言非離。今者但取眼根作不定過者,取一邊色非色別非定不離義邊,將為不定過。

由此復有決定相違者,決定有法自相相違,非是六不定中決定相違也。

簡此二過者,即一不定、一法自相相違,故言簡二過。非真不定者,此不定言,不言有不定過。此意說者,有法義相違過中既自有過失,不能令前唯識比量中不定是失。

時為釋者,即是慈恩法師為憬法師釋也。

若自比量至敵對亦須然者,此意汎明立比量法。若共比量敵者成破,還須用共因喻破立宗。若他比量敵者,還用他宗道理為他出過。若自亦然。問:因依於於宗極成言,簡不極成說。今自許之色而依於何?此量不是一分,因無所依過耶?又作有法差別之量,依共而立,自出不定,即依自宗,將自破其,豈扶正理?答:宗不成者,簡兩不極。自許之者,意含在因中,他方佛色得依於彼。意許之者,又因之一分是自,亦無其妨,因明過中無相故。又解:他本不立他方佛色,言他方佛色而是識變,由如龜毛之類。雖無其體,言龜毛時而是識變,不離於識。自立之者,不離之義決成。他雖不立,不離識義必立,如龜毛等。若准後釋,不致自許之言亦應無妨。尚難思有云:憬法師量安自許言者,意遮大乘有法差別相違之量。大乘相違云:真故極成色,不離於眼識。初三攝眼所不攝故,由如眼識。小乘於此量中作不定云:為如眼識初三接眼所不接故,色不離識耶?為如自許菩薩不善色,初三攝眼所不攝故,離眼識色?若不言自許,即不得將菩薩不善色而為不定。今謂不爾,凡因明法立者,可得置自許。言敵者,必須依前之宗而破於彼。菩薩不善色非大乘許,如何可得將為不定?然未見文言,不得將己義於他量中而出其過,道理必然。若爾者,皆無正量。

又因便有隨一者,大乘不許色離於識,小乘自許色離識,故是隨一。

因於其色轉者,即小乘自許初三攝因,於極成色上轉,故言共色也。大乘不許。

又同喻亦有所立不成者,即由大乘不許眼根定離識,為此同喻闕無所立。

况成事知至有定相離義者,此說意者,證根之與識非是相離。如成事智却緣眼根,能緣之識與所緣根不是定相離。言疎所緣緣者,簡親所緣即是不離識,不得言非定。又言有定相離義者,意疎所緣緣與能緣識,豈有定相離?或有本作况字者,兩種皆得。何者名成所作智?成佛已去,即此五識却緣眼根,能照顯一切世間五塵境界,無不了者。能辨事故,名成所作智。

立言自許者,即指前三藏比量。敵之言自許者,即指憬法師比量也。

真性有為者,有為者是有法,定是空,因云緣生,故喻云由如幻。真性無為是有法,定非實有,因云不起,故同喻云似空華。

若有依教名為自語者,自語即是自教也。若有依教名為自語者,此應生起下四句也。依教可有二,四句故審。

彼說四大必非無實者,順世外道自計四大實也。今言非實,故違自語。

此依違教者為作句數,與彼不異,故在彼也。

及造彼者,即造彼數論人是也。彼者,即論是也。

將成大等亦名勝性者,未變二十三諦但名自性,將欲變時即名大等也。

十一根者,眼等五根,即五知根。五作業根者,小便、大便、手足、皮根是也。心平等根,此是十一也。

大者即是自性,漸漸增長名為大。我執者,知神我所有須諸境,即由我執能令自性變起。神我體外別有我執,與神我為受者,故言執。五唯量即五塵也。如何得為本亦能及易?設大能成塵,轉相生故,亦本亦變易。

薩埵等一一皆有三德者,黃貧樂、赤嗔苦、黑痴捨。

闇鈍之闇者,即是闇鈍,不是明闇也。

中間者,第一自性,末後神我,餘者總名中間。

用或有無者,即此自性神我用時即能變,二十三諦即有,不變之時即無,故言用或有無。

如金七十者,即數論弟子所造也。即此弟子從數論學成,後遊他國,頂戴火盆鐵鍱果衣腹,求覓論義。如論對言:集苦道滅為語,倒彼國王及諸外道,皆汝墮負,因此得勝。便造七十行頌,國王賜金,因己為號。

總無別依者,不相離性名為總,能別不成名無別依。論所別不成至說我為思者,問:凡因明法,因、喻皆不分別。今言其我通真及假,假我佛法亦許有,如何得是所別不成?答:他言我者,談其實我。若是假我,即是相府,故標我言即知真我,故是所別。言虗空等亦皆准此。若置言簡,無有失也。答:爾下云有性,何故不是所別不成?答:即、離雖別,俱是實有,故言有時無所別過,不同於我。若爾,亦為不可。即、離雖別,有言同故,所別得成;假、實雖異,我言同故,所別應成。答:論略指法據實,皆合置言簡之,思之。

問:若說我是思,所別不成者,此問意者,大乘不立我體,我體是無思。若破言我非我,前陳之我不應得成,即有所別不成之失。問意如是下,答中若有所簡者,若破他云汝執我非我,如此簡即無其過。

如何可立我等為有者,意云:外道云何而得立我體是有耶?或云何立為有法耶?審。

能詮言必有所目者,我、無我是也。敵者破云:汝執我必是無我,即此無我是所目道理。若不以言簡,即有所別,不成之過。

不爾便成者,若不簡別,便成前所別不成過也。有本成字作違字者,若不簡違之過也。

上二過中至所別有故者,此指前宗依中極成有法、極成能別為前後也,即以有法為初也。得過名者,約不極成說。亦名所依不成者,此意有法不極成,亦可得名所依不成。今為形對後陳能別不成,只得名所別不成,不得名所依不成之號。後陳亦爾,為形前陳所別不成,只得名能別不成,不得名能依不成之號也。初過名所依不成,能別有故者,初過者,即有法上過宗之初故。此有法過,亦得名為所依不成,為有能別而非過故。能別無過,名之為有。審

初過亦名至能別有故者,由自有過不堪依他能別有故,正指過體。次下准知審。

俱分者,一同、二異。即此同異,故名俱分。總別者,謂實、德、業三各不相濫,名為總。別同者,謂二十四德,業中有五、實中有九,各各別,名總同。別同者,德中二十四德,名德名同。別異者,就德中地中,隨取一德上極微各各別別,水中亦有極微,故名異。

起智為相者,通二相、八相、體相也。智者,智慧也。由和合起智得智慧。

謂和合性至不爾便不能者,此意即說和合和合。覺樂等法與我合時,由何而得和合?由我為因緣和合始能德具,覺等方與我和合。若我不為因,覺等終不能和合。問:其我復以誰為因而得有耶?答:由覺等和合而生。如似小乘,大生生小小,小小復生大,生必轉相生,此亦如是。若是汎說言因緣和合,佛法亦有大乘和合,不相應收。由今說我為和合因,故成俱過。

和合之因緣者,即我是也。

唯此一句是前偏句者,此八句中,前七能所二別俱過,唯此第八半是半非故,即屬偏過所攝,即是此前能別不成之偏句也。全俱非句者,即指前能別句中,俱句自他能別俱不成也。皆是此過者,除第八句,餘七皆第三句不極成過也。審

由此者,由上有所別能別及俱不成過,於中亦合有自他兩俱全分一分猶預等過。四大種者,是有法勝論自許實句所攝,大乘不許,此即是差別。

能變色等者。數論但許心平等識能變於色,大乘不許。數論不許大乘阿賴耶識,互相不許,故名俱所別不成。俱能別不成,下尋可解。

有俱不符者,即此俱不成。數論:自宗不許有業,佛法亦不許別有體。

皆是此過者,即是相符過也。

或是真宗至皆如理思者。此意即說,立量本志欲違他順己,今符自義所以非過,不符自者即皆是為過,故致或言。餘准知。又釋:夫立於量宗須共許,若唯符自而不簡別,即是他所別不成等過,故致或言。

有違現亦比等者,定心緣境皆是現量,觸處諸色而定心緣。今言不得是違現量比量者,而立量云:觸處諸色定心得,五境中隨一攝故。由如色香等,即是違比。

有違現至非非學世間者。如勝論師對佛法立五句義,非我現得。亦如大乘言,色非眼等境,但違自現,不違懷兔等也。

有違現至及俱能別不成者。問:且如勝論違自現云:同、異等非五根得。豈佛法勝論不許有五根耶?若言不依勝論違自法者,作法餘相是何?答:違自現、他能別不成等,此即可有,如現量相違四句中翻第二句作法。如勝論對佛法言:覺、樂等法非神我現境。彼許覺、樂等是我現境,今言不得違自現量,神我、佛法不許。又他能別過,俱字應錯,今疏改為他字說。

若違共現所別必成者,如立聲非所聞,即違共現聲,立敵俱許有聲,故是成也。

如違自現至他俱不成者,即勝論對佛法立我五句義,非我現得,即是勝論違自現,佛法不許,即是他俱不成也。

如違自現有符他義者,覺樂非我境即違自現,佛法不許即是符他審。

有俱不成亦相符者,如佛法對數論立自性,我實有即是符他,數論自宗無故是此過。此中相即作法,准宗九過中作法並是數論。勝論、薩婆多經部、諸大乘思彼計作法可解也。

現量合七有三四句者,第一句許相符,第二句除俱不極成取相符,第三句除比量,比量為首有一四句。如是八合者,結上。所以四四句者,取現量合七三四句,及比量為首一四句,即成四四句。

世間相違有四者,且違比云:月中定有兔,以有佛如母,兔正懷兒時。外道教中自說月有兔,自語可解。

作他比量皆非失者,此如論說聲滅壞餘,是違他教。比量之法違他順己,所以不得有違他教等過。餘思可解。及非他語者,即作量非許他過也,亦非他比語也。

餘七對至為四句亦爾者,如以現初句對比八句,一遍作八四句,除現初句以第二句對比八句,乃至以現第八對比八句亦爾,以現對餘亦然。是句非句者,無過名是、有過名非。

立敵證智名之為門者,此即依主釋自相之門也。次下自相即門,持業釋也。

若非今競所應成義者,此意言顯所應者隨自樂是,要是敵者先來未解方可立敵,若先許設是自義亦犯相符,即是他成符也。

若不言自所許義者,立量之時,或立他義,即是符他也。

即除相符攝餘八過者,但言令他不解了,即攝得八過失。立宗者,令他生解即名真宗,他若不解非真宗攝,故言攝八也。其相符他已先許,故須除之。

准因當知者,因中既有猶預因,宗中亦令有猶預宗,故言准。即前令他解了思攝得猶預宗,此中但攝宗不攝能立。

第五少分此中無者,集論中第五句令他解了,及闕無能立或猶預宗,此之三句並是彼論之中第五句攝得,今此但攝宗不攝能立,故言此中無也。

或成所立者,即成宗。或同或異,此名不定也。

無別勝用與名不成者,有本言宗名不成者,非也。以無勝用,不得餘名但與不成之稱。

若因自不成者,有人唯取因自不成,名不成因,故今破之,疏主通取之。

又云文說不成義等者,即此論中說四不成,皆約不能成宗名為不成。

兩俱非因至無所依者。如次配因,四不成也。

無體因依無體有法者,即破大有句義,云大有是有,法定非有,六中隨一攝故。如前五句,即是無體。無體因依有體有法者,聲是有,法定是無,我因云所量性故是也。

問:亦有傳釋者,軌法師傳曰:方釋所作性,通顯如彼疏解也。

此對他宗有隨一失者,由不著自許,言簡他故,有隨一失。

六足等論者,小乘羅漢說也。等者,等取餘小乘論。問:且小乘中許有大乘經不?若許有,今更成立犯,相符極成。若不許有,宗中不簡,豈不是所別不成耶?答:他雖許有大乘,而不許是佛說,故今成立亦無妨也。

四十餘年立一比量者,即勝軍諸師四十年中作一比量始成也。

阿笈摩者,梵語也。此名教也,或可傳也。

薩婆多自許佛說等者,此意薩婆多中自有二計,許佛說者可解,不許佛說即是迦旃延造論時引佛說立其道理,元非佛說也。

亦餘小乘者,許發智是佛說者,當體即是對,誰得餘名為對?不許佛說家得餘名。

及大乘至非佛語所不攝故者,此意大乘許發智非佛語中攝,小乘自不許;小乘許大乘非佛語中攝,大乘自不許。為此互相不許,不得一向極成非佛語中攝。今言兩俱極成,但樂因上有法如何者,是外道教六足諸論總是。

豈汝大乘許佛說耶者,即此意是敵者一種共許,非佛語不攝故,汝豈大乘許佛說耶?又更詰云:又誰許大乘非佛語所不攝?此意今為因中不簡。若言立敵兩俱,即簡得一分小乘不許發智是佛說者及諸外道,即此小乘外道相對還成兩種,為此論著言簡。若但言兩俱,即此小乘外道相對許大乘教非佛語中攝,此即犯他隨一過,大乘自許他不許故。

若以發智亦入宗中者,即是大乘違自教也。因中一分兩俱不成者,一分者,即發智望大乘是一分也。兩俱者,即是不許發智是佛說,及大乘者是兩俱也。共許非佛語攝,因不在發智上有。

小乘作不定言,為如自許發智者,即汝大乘自許,不言小乘自許。

若立宗至薩婆多等便違自宗者,此意薩婆多自許佛說,今對大乘不立汝自許,即違自宗也。但言為如發智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即違自宗。

由此大師正彼因云:自許極成者,簡過乃盡。問:未知是何比量?答:他自共有九比量,是自共比。

唯識亦言至教量攝者,此意許至教量之佛說。

樂大乘者至契經攝,故因中著。樂大乘者,即簡一分不樂大乘者,故須因中著自許言。

焰熱騰焰等者,此意有六義顯成事火:一、有焰;二、有熱性;三、騰焰,騰者飛舉也;四、有烟;五、有照顯;六、飛烟,飛烟者令烟飛舉。具此六義故名事火。焰與騰焰、烟與飛焰,此四俱高下異也。

地大為質等者,火望炭為質是地大,焰動為風大,焰流及金汁等並是潤為水大,熱性即是火大,四大合成故名和合。於角決定等者,此明能別所別及俱猶預,於角決定能別猶預,於火決定所別猶預,合二可知審。

不過六因者,如何者是?且所別上作兩俱全分,猶預兩俱一分。猶預即自全分,他中亦有全分,故成六因,義准亦有。有體猶預俱不極成者,前以宗一向無體,今者兩俱一向有體,所依能依皆有實體,如下自說猶預所依皆有。

獨法合法者,即能別所別各自不成,名獨法合法者,即俱不極成也。復云兩俱者,即此獨法合法皆有兩俱猶預、隨一猶預、相符猶預等,即是立敵名兩俱也。言相違故順符彼故者,結上過也。初言似有焰,即云定有事火。此自語相違順符者,他本生疑更言似焰,故是符彼。

況諸因者,即因體是也。此中意云:立況宗者,如將因成宗,能別、所別不成因,上名因無簡依過。況今他不許有空,又將德所依因俱他不許,豈得不成過耶?

問:如前所說至無所依過者。此問意者,前云以無體法為宗,還得以無體因無因。今因既是隨一無體,還依隨一無體空宗因,即合有因無所依過。言今因既隨一無依者,即他隨一無依也。言無隨一有法者,言說有法是隨一無也。

況俱不極成者,即有法及因,敵者不許,故名俱不極也。

如宗能別不成至異喻能立不遣者,如何者是?如對數論,立聲滅壞無常,即是能別不成所作性;因他許成轉變無常,即是法自相相違過。除聲以外,總為異喻所作因。異上亦有,故言能立不遣。疏有法自相相違者,因成法自相,非有法

能依之因,有無不定者,因通有無也。

二、無體全分至德所依故者。問:所依若無,可名所依不成之失。有法之我,數論許有,如何得是所依不成?此乃一分所依不成,所立之我,佛法不許故。答:且辨因兩無體,所依但一分也。今助作此一句者,以薩婆多對大乘立我是實有,舉德依因,即是此之,餘皆思准。

亦如此論所說者,是者,數論說我是思。

立此論義者,此論所依不成。

空大生果大不許故者,大乘不許空大有體能生果因於空不轉。

然皆決定至能依有無以為諸句者。即此兩俱及隨一不成,所依必有,但約因有無作句數也。

疏猶預不成至不分有無者。此意有體可成猶預,無體不成猶預,為此不分也。

兩俱隨一所依不成為句者,此中合有一句。問云:何故四不成所依句多少不同,而有差別有所以?若不作此問,生起下文乍讀難悉,即兩俱不成等,並答云解也。此釋初二不成依有體為句多少所以。又猶預不成至不分有無者,此釋第三不分有無為句多少所以。又所依不成至所依不成者,云此釋總所依不得作自他一分無體辨句多少所以。

若許自他至所依不成此不成,此正釋第四不分自他無體。所以意說者,若許自他少分因於宗有,即半有半無,所以必非所依。云不成不成者,必全無故,所以不得以自他隨一為句也。

亦無猶預至不猶預故者,此釋所依若無,不得有猶預。言有、無別故者,有是猶預,無是所依。言疑、定異故者,疑猶預定所依。

兩俱不成至有九句者。此師兩俱既攝猶預所依不成,如前過中是兩俱者,皆屬此接本。兩俱不成有四句,通有無。猶預不成有兩句,何者是兩俱全分、兩俱一分?所依不成有三句,謂兩俱有體無體、兩俱有體一分。此上兩俱句也。

隨一不成至合十八句者,且隨一有八句可知,猶預中有四句,所依不成中隨一有六句,此已上並隨一句也。此上全及分二十七句也。又此二十七句,應想是上四不成中合有二十七位,應接在兩俱隨一。審一宗法而非遍至合接十二句者,且兩俱中有二句,隨一中有四句,猶預中有三句,所依中有三句,合成十二分句。

非遍非宗法至有接十五句者。且兩俱中有二句,隨一有四句,猶預中有三句,所依不成有六句,合成中五句。

問:因於宗、無,喻於二、無者,此意將喻成宗、因、喻,若不能成宗、因、喻,得名不成?

問:若爾,因過皆欲成宗者,意立者意欲成此宗無過,非將因成宗名欲。

因雖三相至皆准知者,此舉例答前微也。以因初相親成宗故,翻名不成宗。三不成亦爾。三者,能別、所別俱不成,故名三也。何故但三名不成者,即是因於宗無、喻於二無而為三也。以此問言:若爾,即是陳前為因也。下答意者,三相雖皆因過,唯初得名不成。宗過雖多,不同何妨?不成唯此,餘皆宗具。合二違宗者,即同異喻也。審問:次前云一宗法而非遍接四不成一分,如何今言因元初相總名不成?答:不然。初相有三句,前言一分者,初相句並第三句即接四盡。今言初相,初相三句皆名初相,不唯取初相初句,故亦無妨。寬因能立唯成寬宗等者,且如佛法立聲無我宗,所量性故,因除聲以外,一切無我之法皆為同喻。有即接一切常、無常法為同喻,無有一法是我者可為異喻。因不監行,得名正量。若其狹因能成狹宗,如成立聲為無常,舉所作、勤勇二因皆得。若以此二因成聲無我,即是狹因成立寬宗。一切諸法皆為同品,因於同品雖不遍轉,因不監行,亦成正因。

耳心心所所量性等者,雖復以耳心所之法簡別於餘,然此所量得聲勝相對而作,以此二有聲性故。若對餘宗,闕無同喻。

此與不共二不定差別者,共、不定二處皆有,不共因二處皆無,故言差別。

他比量中至合有九共者,於自他共中名有三。且自中三者:一自、二他、三共。自者,於自宗中立自道理,名自比。他者,將自宗義成他宗義,名他比。共者,將自宗義對敵者說,即名為共。共者,對敵邊得共名也。他中三者,一准此作法可解。

宗既順先不立者,初立宗時未舉,因轉其宗未成,後舉所聞,因其宗亦未成,故言順先。

今難云以理言之者,此是理門中古難意也。

元所在無者,不是同有異無、異有同無,故非不定。審比量難云:所聞因非不定至如二、八因,及下難如四、六兩比量,此是理門中古師比量也。

彼論者,即理門也。釋古師難。

謂如山野艸等者,彼論意云:如山艸等,隨何人取即屬於彼,不定屬一名為不定。所聞性因亦復如是,若立聲常,此所聞因而即屬彼;立聲無常,此所聞因即屬無常,不能決定成所立名為不定。

所有差別遍攝一切皆是疑因者,乃至法處數勝論及我有命等中間並是差別,此所聞因並不能成,故名疑因。離繫親子者,即是裸形外道,此我為一切衣服纏縛不能出離,亦既裸形能除染故,名離繫子也。唯彼有性者,此前有性即屬有法,有法不無名為有性。一向難故者,即是門同品也。唯彼有性彼所接故者,即此所聞因名為有性,共此所聞因唯屬有法。聲不定屬二喻,所以不定審。

或所聞性名為有性者,此屬於因,因體是有,名屬有性也。

彼破前云一向離故者,即理門破前古師也。由彼古師不許所聞性因是不定,故云一向離也。

前有諸師者,即是以前諸師作比量破理門中古師前二量也。即此作不定過,是今疏主與前諸師作此過。

不唯闕初相者,意云:初相是不成攝,故所聞性非不成攝。

不順不違成共宗故者,此言其宗者,常無常宗兩宗雖各不許在聲上有,離聲之外各自許有常無常法,名為共宗。

今作決定相違至隨離一故者,即是今時疏主作也。

然俱可得一義相違者,此意聲論立聲常時,勝論若自立無常時,可得常違無常一義相違。此意若俱時立,即是猶預因也。如後者是,即相違決定是。若但違他,他未信受,即是正因。

彼實非實者,即非實也。如後者是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即此九實是二十四德家之依。

亦前二者,即是亦前共不共也。

汝之藏識非異熱識,執識性故者,因同喻第七,等等取一切色,即此識性。因同品第七,有於色無,即是同分。一切異熟六識,總為異喻識性。因於異遍有,故是異全。

瓶盆等為異品者,薩婆多宗麤細極微俱實,盆既麤微成,如何言非實耶?答:據彼本宗,麤微是實。今言假者,瓶盆等為假,今於麤微上假立,故名為假。

以餘五蘊無為為異品者,五蘊之中,四是心所,一是色也。

發智六足為異品,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接。因於發智有於六足無者,問:自比量因喻等皆須依自,何故因言極成,復將不極成發智為異喻耶?答:今且作法,但取因異品分轉,餘不論。

空大為耳根者,聲、勝二論俱說空為耳根。何以故?空無障礙故。若有障礙,是即不聞,故取空為耳根。

彼二宗中者,即聲勝二論,俱覺樂嗔等為心所也。

理門論云:若於其中俱分至由有相違及正因者,此意即此俱分句,除異品一分即成正因,若除同品即名相違,若俱不簡即名不定也。簡別餘故是名差別等者,即與上四差別不同,上四唯是不定,二品俱有不簡別故。今簡異品且言定因,若除同分即相違也。今此第五俱分有所簡別,即成正因也。

謂聲無常至謂如極微者,此意即此俱分句中,雙望同異二品,上各一分,同上極微是,異上心心所是。即此無礙因,於此二處皆有,故成不定。

或於其中俱分有至第三四五皆名俱分者,非此第五名為俱分,第三第四及第五三各不同名為俱,各有分過名為俱分,非此第五同異分有名為俱分。或此後解,同異二品或餘或分二品俱有,即名俱分也。若依前解,不攝第三四二品皆全,非一分故。或俱分者,非三四五名為俱分,謂同異二品俱有此因名為俱分,非是但有一分名之為分。若爾,不共、不定二喻皆無,如何俱分?答:如前所說,宗法同異彼同亦有,瓶空之上常與無常是法同異,所聞性因於彼亦有,以此一因遍二宗故名為俱分。

若依作後解,攝不定盡者,非六不定皆總攝盡,但攝分不定盡。問:何故不言初不定?法師云:且說分者,不說初一。同品、異品名為俱分,即攝初一,故於六中攝得四也,謂一、三、四、五也。

與餘差別者,即不共不定與餘四別,故名餘差別也。非業果五蘊至業果五蘊者,此二種有何差別?答:且五蘊中識蘊有業果非業果,無記六識是業果,善惡六識非業果也。色蘊之中眼等五根通業果非業果,由宿習故今時得者名為業果,飲食及睡眠者是非業果。

相違之決定,決定令相違者,此意所作性因,是常宗家相違因也,是無常宗因是也。所聞性因,是無常宗家相違因也,是常宗因是也。此第六轉,屬聲中攝,依主釋也。決定令相違者,此意由所作因,由皆令宗成相違。何者?是所作因成聲無常,所聞因成聲是常,為此決定令相違也。第六、第三二轉,如次配上相違之決定,決定令相違也。

聲生論說:聲有三類者:一、如近[土*(几@二)]語,即是響聲。二、一一皆能詮者,對境非一,故名一一能詮。一一能詮外,名有聲性。由有所詮境故,能詮言方發。即此聲性,離境及能詮外有,緣具方有。

不緣不覺者,緣不合即不覺,下二句正指緣覺。

觀宗法審察等者,此意由觀察法,令敵證者智生猶預,不能定閑一法,故名躊躇。

不應分別前後是非者,此相違決定,隨前後陳皆俱是過,不可說言前後是非。又此古師理門中後立者而為其勝,為言一切後立之者皆悉為勝,由斯於此斷聲勝勝論負。

又彼外難者,彼者即理門也。

初是他比,後必自比者,即指前重大乘是初敵,為後自、他,可知。又云:若立自比對必他比者,難立自量對他敵者,自比即是敵者他故。又云:無二自、他者,此意說云:若立名自,敵即名他。無二俱自者,無有立敵俱自、立敵為二也。他義可知。審若敵名自,立即名他,無有立敵兩俱是自、兩俱是他。若二俱自,即真能立;若二俱他,即真能破。如次作法,過如疏說。如許定果色者,菩薩實身為魚、米第色,此色從定所起,名定果色,體是實有。

彼寬此狹者,如宗九過中且是宗違,同名為比量相違,不具三相,此是寬。云何名寬?由相違決定中不攝得名寬。但是相違決定,即是比量相違。何者是?即六不定中聲生勝論等對量是也。

若不改前因,違宗四種者,若不改聲論所聞因,有違宗四種。何者是?有法自相乃至法差別等。

是後相違過者,即是四相違也。由決定相違在前,故得後名也。

聲論破勝論義,聲應非聲者,由言中不簡,故有違宗失。又更作一量,為前自犯過,更作有法差別相違量。量云:無常之聲應非無常之聲,雙牒法有法,不成有法差別過也。又無常言根本諍法,今是意許,今既言疎又更成過。

是故此量非過所攝者,此量者,即是次前勝論所說聲無常量。若作次前有法自相及有法差別,此二出過皆非合道理,不能令前勝論本量得是過收。

以此唯前至亦有四種者,此意前比量相違一因違四,今此決定亦有違四,即此決定相違亦違四也,故言准前知。問:論中有法及法皆有差別,如何今但說違法自相過?答:今論但說言所陳法,又是宗中能別本所諍法,故須有諍。有法雖言陳,不令宗相及餘二差別,意中雖許非言陳,

自比量中他不定非過者,且如立者立自比量,立者自能立因,流至他宗比量異喻之上轉,此因猶他不定過,即是自比量中他不定也。他比量中自不定者,立他宗義本欲破他,他比量中他能立之因,流至自比量異喻上轉,此他能立因犯自不定過,即是他比量中自不定。

此論且依兩俱至不定過攝者,釋六不定,一一之中皆悉得有四種不成。論中且約俱不成明六不定,理實俱有。一喻雖共等者,釋三不成之所以。

其二十七、一、五十八種等者。問:准理亦合將二百一十六種望二十七為句,何故但以五十四對二十七耶?答:理實合然。疏主略示於法,非盡理作。今淄洲法師以二百等不定對二十七,總當五十八百三十二種不定。更審筭之,五十四不定配四不成,即合二百一十六;四不成中二十七配五十四,即合一千四百五十八句。問:前共不定門初相,第三不共不定闕第二相,餘闕二相名一,何故更對不成作句?答:望喻而亦無過。問:喻即後二相,云何言無耶?答:望喻依說,亦無過也。

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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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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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卷下

樸揚 智周 撰

疏:相違義者,謂兩宗相返者。問:今此四過,正明因過。因違於宗,名相違因。今既宗自相違,名相違者,何關因違於宗之事耶?答:因依主得名,亦得名因違宗也。主者,相違宗是也。因是相違宗之因,故名相違因也。主既違宗,因亦得違宗之稱。非因違宗,名為相違者。問:今所作性因,既違本立聲之常宗,何故得言非因違宗耶?答:今此四因,非是並違本所立宗。有法自相,有法差別,此二因非違本所立宗。前之二因雖違於宗,順此二因,並不得名因違宗也。宗自相違,四相違宗,俱並違於本所立宗,名、宗相違也。

不改他因者,歒即用立者,本能立因而作相違過,故言不改他因也。

故無宗亦違因例而成難者,若以因違於宗名相違者,即有難言:因違於宗名相違因,亦宗違因應名相違宗。由有此難,故言與相違法為因,故言無宗例而成難。

如無違法,相違亦爾者,此是理門論也。今依理門疏解:如何者是?即如勝論立眼等必為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即此勝論意計真他用望他立者,此量無過,即名無違。敵者不許真我用,許是假我用,即名相違。亦爾者,立者自許不相違,敵者即用此因亦得相違。亦者,即亦立者許不相違是也。理門但指法差別相違,望他立者無違。問:所作性因及有一實因,望立者得成無違不?法師云:得成無違。問:所作性因望喻同無異,有立者如何得成無違?更思之。

所成法無定無有故者,何者是?如立聲無常宗,以空為同喻,所作為因,即此同喻空。上既無無常宗,所作性因決定不有,故言所成法無定無有故。無有故者,定無有因也。由彼說聲常因云所作,由如此說,故令因無也。審

初一改喻,後三依舊者,此意四相違因,必須用舊,其喻初一改,後三不改亦得。

問:有因返違宗至應名相違者。問:前已解云,與相違法為因,而無宗、因相例,過已不改。因違於宗,名相違訖,何故今復取此為難?答:前雖略舉,而未顯陳,所以今時而更詰問,彰其此量亦有四過:問與前同,答與前別也。

又因名法自相相違至唯名比量相違者,此答前問有二:次前之文是一答,此文是第二答。即此第二答中,答宗亦名相違因,兼答伏難。伏難云:宗違於因,不開有四;因違於宗,即開四耶?答:如疏可解。

不爾何故等者,若不爾,此量相違,但據合說法自相相違,不據開說餘三比量相違。

此宗說法者,此因明宗名為此宗,簡於經中說自相等。

若有若無所成立故者,此若有若無非即我法差別之義。汎爾疑成立我法二自性為有為無等各別性故者,我法二自性各別故。

空等遍有者,苦、空、無常等遍。通一切色等非遍者,此色等法不通他上,故名非遍,然得名通。如色,一切色皆是。

此雖即前至故分為二門者。此雖即前者,此先陳後說,即是次前局通無別也。然教少異者,對法佛地二種異也。義亦別故者,對法即名為局通,此中自性差別義門別也。義亦別故者,且據通局先後別也。三者、言許者,何故不取先後但取局通?答:以於局通作法定故取,先後不定故不取。

前局及通者,此即自性差別,皆是言中所陳,即此前陳後陳上意許總名差別,故言有法及法皆有自性。今者意取意中所許欲成立者名為差別,非是一切非言所陳並名差別。

義如前說者,但取意所成立者,故言非取一切。

令說有因令此四種至返成相違者。此是一因違四宗也。

初二別違一因者,即是此中法、自相法差別,各可違一因。

後二共違二因者,此後二相違因,是違二種宗家因,故言後二共違二因。以一因違二宗,對宗名共。

舉此三種等餘十二者,即如論中法自相、法差別,此二種因各別,後有法自相、有法差別並一因,故言三種也。

從彼初說者,於宗、因、喻三過之中,以宗初說比量相違,即是宗中法自相過,相違決定爾。今此初過亦是法自相過,與彼既同,所以初說法自相相違也。從彼初說者,彼前比量及決定相違皆說法自相,今此從彼,所以初首即說法自相相違也。審

由第二宗者,即四因中所作及勤勇因,勤勇因即第二因也。言第二宗者,從因得名第二也,勤勇因是第二也。由勤勇發因翻成相違,即九句中第六是也,對第四句得第二名。

此一似因者,即是此四相違中法,自相相違因是也,即所作因是也。

因仍用舊至喻任改同者。問:初一不改,必不成法,自相相違,後三若改,必不成後三相違,何得言喻任改同耶?答:言任改同者,汎明一切四相違過,可改可同,不論此四可改可同。此之四過,初一必改,後三不改,若即此四任改任同,便非四過也。間若不改同者,有何過耶?答:若不改同,即無一因,違二、違三、違四等,即十五因空勞施設。

餘與隨一合可成違二因者,隨一者,既改同喻,即成法自相因,即將此因後三隨合一因,即成違二或三等,故言隨一。

許初改喻後三不改者,此釋定一因違二宗等所以。若共此四相違喻不任改同者,必無一因違二宗三宗四宗過也。

異有或俱者,即異品中有、非有也,故名俱也。准此,下疏中意,合有伏難。伏難,此論中初一改喻,後三不改,論自明文。何故得言喻任改同?豈不違教耶?為有此伏難故。疏中難意,故即記也。疏文中難,是立論者難,無敵者答文。今取敵者意,答云:後三相違,以道理准,雖依論文,不改其喻,得成相違。云何得成?敵者答云:立者本無方便,矯計妄取異喻,為似同喻;敵者取放立者似同喻,為真同喻。此真同喻望於立者,無是異喻。為此道理,後之三過雖不改喻,得成三相違。立者又難云:汝既以道理准後三相違,雖不改喻,理成三相違;我亦以道理准後三論文,雖不改,以理改喻,亦得成違。初一文中雖改喻,准理不改,亦成違

若隨所言者,此意若隨敵者言。依此論文,初一改喻,後三不改,即次後三違,不成三相違過也。

理門但言至亦仍用舊者,此答前伏難。理門論中既不說同喻亦仍用舊,亦不說同喻必須改舊,明知同喻任改任同,不可依論初一一向改,後三一向不改。欲令學者知因決定,非喻前過故者,此意初一改喻,後三不改,改與不改,皆成相違,明非喻過,是因過也。下之三因,觀立雖成者,初立者意欲立其本量,乃至出過,改皆不成。望立者本意,雖矯取異喻為同喻;望立者本意,後三因成。

雙牒有法及法,為法有法者,此聲論量雙取前量有法及法,為此量有法及法,雙取作法。或可聲論雙取前量有法及法,為此後量法之有法,故言為法有法審。

此乃但是分別相似過類者。問:既兩俱隨一過,云何過類攝?答:妄出他非他立無過,即名似破。今却與出過,故名似因。

因犯兩俱不成者,聲無常二法為有法立敵俱,不許所作因依於一分無常上有,即是立敵一分兩俱不成。

設彼許依亦犯隨一者,此是他隨一過也。敵者不許所作依無常,立者自許,立者即自,敵者他故。

又無常至所依不成者,此意說者,凡是其因皆依有法,今無常有法體既是無,故能依因無所依也。無能依者,此無非也。審。

設有難云至諸無似立者。此敵論者,作前法自相相違過。既不成過,更轉救言:我為前量,不改本因,不成法自相相違過。今改本因,豈非彼過耶?改因云:許無常故。下非云:此亦非過,諸無似立此過相故。諸出過中,無似此過者,故言諸無似立法自相相違過。必不改因,因既改先,不成出過。後轉救云:我改前因,擬作法差別過者,亦不得取聲及無常雙,故言聲非本諍故。此是次下疏文意也。諸無似立者,作此語倒,應云諸似立無也。審

作彼緣性、非彼緣性者,返前常聲,可聞、不可聞,次第應爾。更問審:

此中義說者,此意說此文中為他用所以也。

積聚性因兩俱不成者,若我為有法立敵俱不許有積聚因,佛法不許有真我,何論有因耶?

積聚性因違法自相者,量云:我用應非我用,積聚性故。如臥具合云:諸積聚性皆非我用。

即依眼等所立假我者,即此眼上望作用邊即是假我,體是無常故言假我。

親用於此受五唯量故者,問:准數論本計五唯實我受用,何故今言我受用眼等,眼等受用五唯耶?答:此亦無失,假根為門受於五唯,我與眼俱時受於五唯,非唯眼受我不受也。

若以所思實我用勝者,此意即說:若以能思、所思之境以為勝、劣,實我即勝,實我能思故。餘如疏解。

違自宗故者,違佛法宗,不許我故。言無遮者,應致汝言審。

唯識亦云執我是思者,即此數論意,實我體即是思,能思慮者即是我也。

不應於中至臥具唯假用者,此一段文是軌法師說,牒成非之。

勝義七十者,菩薩造也。金七十者,如上已說。

各各有一總同異性等者,且同異有二:一、總同異;二、別同異。初總同異中復有其二:一、總同;二、總異。初總同者,實句中法體雖九,同是實故,名為總同。後總異者,實中九法總異德業,名為總異。德業二中總同德異,一准實說,其義易解。後別同異中亦分為二:一、別同;二、別異。且初別同者,地水火等中一一極微各各不同,名之為別同,皆是實故,名為別同,別即是同,持業釋也。後別異者,實中九法各各不同,名之為別,別即異故,為別異,亦持業釋也。又解:解別異者,且夫四大中各各有多極微不同,名之為別,別即異故,名為別異,亦持業釋。時、方、我等皆准此釋。德業二中別同別異,一准實義說,約他行相,其義可解。

復有一常能和合性者,問:同異所同所異多,能同能異得多名;和合所和所合多,能和能合得名多。何故但言和合唯有一耶?答:此同異和合,依名起義解,但言同異,同異非一,即是多也。和合之言,其體非異,名為和合,即是一也。

德業和合雖依於實者,問:德業依於實,何不以實為因而言無實耶?答:德業唯依實,不即以實為因。如人依大地住,是地非人因。

大有同異至俱能有於一一實故者。問:大有體是有,可得有於一一實;同異體非有,何得亦有一一實?答:同異得有名者,非約體是有名為有,據能同異實等三句,令實等三有同有別,約此有同有異義邊,同異性得有名也。故下云令三類別名有一實也。

大有同異至有多實等者。能有無實,名有無實等也。言有無實者,能有極微等無實,不能於有和合等無實也。

法有大有至法有同異者。此二法之言,俱實等三法也。實等三法有大有,實等三法有同異性也。

有德業者,亦有無有者,此意奄含道理。若言大有如疏,即犯隨一敵不許也。

同異非喻者,大有他敵不許,設許同異,非是大有故,故言非喻也。有一實因若是大有,他既不許大有,有一實因如何喻有?故言能立不成。

如佛法言有色有漏等者,此汎爾出大有有體及實等三法,體非無也。大有有如有漏之有,若實等三法體非是無,如有色有,色即有故,及空有聲有,聲即空故,此是舉喻也。有色之有配因,大有有配宗有、法有。色有者,色體之上有質礙義,屬著於色,色有礙故,名為有色,非色之外別有能有。如空有聲,聲屬著空,名空有聲,亦非聲之外別有空也。實、德、業三亦爾,體非無故,名之為有,非三之外別有能有,此有是敵者所許之有也。有漏有者,心王及遍行等,體非是漏,為他漏成漏,心王等得有漏名。煩惱是能漏,心王等是所漏,煩惱喻大有,心王等喻實等。

能有之法者,此釋煩惱漏體能漏所漏之法。大有亦爾,能有所有之法。

不須微即實離實之有者,此是因中有,非是宗有法有也。況復諸因不應分別者,此意即此因不無有及大有,有由不許分別乎?況諸因一一毛細分,若一一毛細分別,即一切量中無正因也。

為如子微等有二多實者,如何子微有二多實?即此子微從父母極微二種所生故,名為有二實。非是子微能得生父母極微,名為有二實。

若言有無實至犯兩俱不成者,此中有二兩俱不成。初兩俱一分兩俱不成者,且無實法體有十二。如何者?是地水火乃至方我意等九,總名實并德業和合。此三法前九合成十二立者,大有唯有前十一,其和合句亦名無實,故名一分立敵俱不許有於和合句也。同異為喻,亦不能同異於和合句無異,故言兩俱一分兩俱不成。第二兩俱一分兩俱不成者,立敵俱許實等體非無故名有,其實等句中一分父母極微是無實故名有無實。有無實因此一分轉立敵俱,許立敵俱不許實等當體非無之法,而有於和合一無實之法,故言兩俱一分兩俱不成。此二因望於初相及同喻上,皆有兩俱不成也。若有彼實者,即為父母極微亦是無實。今言有無實,若唯取彼父母極微,不得取子微已上立敵不許此子微等非無實,故審

實等能有上無有無實者,即子微能有父母,名為能有。此子微上無有無實,是有二實、多實等故審。又釋:實等能有上等者,實等能有所有,謂大有。此大有句,不能有於和合句之無實審。

實等能有上無有無實者,即此實等當體不無之有,能有當體父母極微,得名無實。此因立敵俱不許實等不無之有,有於和合句,故言兩俱一分。兩俱不成,故言無有無實。

其喻亦犯能立不成者,謂以有無實為因,即同異為喻,不能同異於和合。言能立不成因亦不遍者,不遍於和合句上。因亦不遍者,若言有無實故為因,乍似唯論實句之無實,不含德業故審。

乍似唯能有於實句之無實者,若言有無實,故為言大有。唯只能有於實句之無實相似,為言不能有德業上無實,故不言無實也。

問:有性有法至兩俱不成者。此中意顯,有性大有名為有法,有一實因,即實當體不無之有。既立宗即大有性,其因即不無有,立敵俱不許因。有宗有法,因法有法既不相關帶,因既於有法上無,何故不是兩俱不成?此乃立敵名兩俱也。答前問意,有性有法是實等之上非無之有,亦有一實因亦是實等之上非無之性,故得遍於有法之上也。

德業無簡不須一言者,正釋前問。又三因同一喻如同異性者,即有一實故、有德故、有業故,此三因皆以同異性為喻,故言三因同一喻也。德業之中無一德二德多德等濫,故不言有一德等也。

此於前三一一皆有者,此因於前非實等一一宗上皆有此三因,准此三一一別成三種宗,合應為九。即如何者,是由如何作句數,更互為改故。

釋所由云至俱決定者。問:有一實因既能成他,亦得決定,如何得是自相違?答:有一實因成立有性,不是實等,雖彼決定而能成有,不是大有,以同喻上而無所立大有宗故,所以得成相違過,即決定相違也。

雖因同法者,即此同異性,能有一一實,但是因同品,體非大有闕。宗同品同,同異性與大有殊,既不相似,即是因令,是所立宗之異品。

問:若爾至皆無同品者,此問意乘前前文意。文意立者,大有體非實,同異體非實,取為同喻。汝即言同異性雖非實,非大有故,為大有異喻。爾者,立聲無常,聲有可聞,瓶無可聞,應為異喻。問意如是。下云亦一切宗皆無異品者,此難有二意:一云、汝若言要與有法上義相似同品,且如無常聲,有法上空、無我等,與常聲上空、無我等相似,此常聲應成同品。若許為同品者,應無異品。二云、瓶有燒見,與聲既異,得為無常聲之同品,即一切異法皆得為同。若許爾者,便無異品。難意如是。有疏云亦一切宗皆無同品,應更好解,勘餘本審。

既以離實有至均等有者,前文但言所立法均等有,不說有法均等,如何說有有法自相相違?答:我今作此有法自相相違,亦是所立法均等。如何者?是有性是有法,應非有性是宗法,因云有一實故。如同性、同異性有一實,同異性即非是有性。有性是有一實,應如同異性非是有性。既以離實有性而為同品等者,此過若在勝論所立有性,可難有法而以為均。今言離實有性亦是法也,不言離實有即還有法也。審

問:有性既為有法自相等者,此乘前答意起此問也。汝前所立法均等取離實之有為所立,此離實大有既是意許差別之義,有一實因違此有法差別之因,如何言有法自相因耶?問意如是下,答中今非此言陳者,此意隨言即難,即名違自相過。

若不爾者,此意若不尋言,即難彼有法自相,即此奄含難大有也。極成所別者,文言有法必須極成,若是極成即無有法自相過。今言有非有性,豈不是違自宗耶?若不爾者,極成所別皆無此過者,若不取言陳有性,而取意許離實之有,便是所別不成。既爾,即一切極成所別皆無此有法自相之過失,故知此過皆是所別極成。由此不據意中所許離實之有,但約言陳同說是所別不成,亦是有法自相之過,斯有何失?答:既未舉因,過已彰訖,何成因過?又非差別因者,此但是有法自相因,非有法差別因也。若不尋言取意所許者,極成所別便無此過。爾又下,審

亦犯違宗隨一不成者,違宗者,自宗中無離實大有,今言離實大有,即違自宗。隨一者,一、有體隨一;二、無體隨一。若實等非無,為有一實,即是有體隨一;若取大有,為有一實因,即是無體隨一。此二隨一,並是自隨一,非他隨一也。

彼先總說今亦總難者,此意為立者但奄含說,即實離實之有。今敵者難有性亦奄含難,不言離實非離實有,於中隨其所應,約不實有無不成違宗過,約離實有無相符等過,故言故無諸過。下云言同意別者,有言雖同意難,非實之有即是別也。

實德業者三者,即此德業依實而住,即此三體和合之時,與能詮言為境,故言同起詮言。

緣三為有者,即此能詮言、詮實等是有體。法體既是有,并與能緣知為境。由何等?答:由大有成有實、德、業三,始能得起能詮言及能緣智。

謂與實等和合者。此大有與實等和合,非和合句也。一切根所取者。問:何故只言根所取,不言心等所所耶?答:且據有境而論,根能取境,因根引果。識識者,即心所是也。即由心所,依根而住。從強而論,故先舉根所取。

定非所作常等者,正釋有性,有性體常非所作故。

無德者,此意說云,德是實家之德,非大有家德名為無德,但為能有無細分者,無有細分多少不同,實等而有其九等也。

常無德無動作無細分者,約諸門分,即此四門。定非所作等者,彼十句論諸門分,別十句義云:此有性所作非所作門,一向非所作,常無常等亦然。無德者,實句有德,此有句名無德。無動作者,業句有動作者,此非業句故。無細分者,唯一有句無多差別,不如實等有九種故。有實德業者,此有句雖無德業動,而能有實德業也。有實下,審。

除同者,異句也。雖有此解,不順十句論。

異所和合者,異者別異,有句異所和合法。一有者,大有者名一有也。時軌師疏同作此判,雖爾疑情未全遣耳,後應審思。

有性同異至故彼不取者。此之二種雖俱是有性,能詮言等而各別。所以彼論言:有緣境性取大有有緣,不取同異有緣性。

故彼不取至是能緣性者。此有二解:一云約境麤淺,根能先照,所以先舉;其根所取心所緣境,思慮深奧,所以不舉。據現而論,心亦能緣境,即此下文言若無體,心如何生?故知與能緣心為境,亦通心緣在。又解云:勝論德句許有心所法,即覺樂等是。此既無體,云何得作境與能緣緣?答:我今取成作能緣,不取所緣之境,故彼不取心所法是能緣性。

以無因故緣無不生者,若大有、未有實等三亦不生,是故前因亦是有法差別之因者,即是有一實因是也。

文言雖略者,即此論中雖不具作法,准此,今時疏家義作此難,難離實等有性,不難不離實等有性,道理顯然。

今此略以至故無妨難者,此意云:今若唯取後陳為差別,此因即是法自相過,不得為有法差別過。今通取意許為差別,故無此難也。故無妨難者,以釋外難。外云:立差別者皆是後陳,今在有法何成差別?故言但言陳即名自相,意所許者即名差別。今望意許得差別名,故無妨失。審

答:彼自違宗者,即此聲論中說聲許是聲,聲上許有能緣聲之心,今言非聲,後言聲無緣聲之心等,豈不迷自宗也?又本不諍聲,而作聲有緣性故,是似破攝。皆入同喻,無不定過者,除四大外,一切有法皆入同喻。問:何須說言除四大耶?答:若但言體非無故,不除四大,便有不定。不定云:其大有性,為如色聲?體非無故,非四大種。為如四大種?體非無故,是四大種。為有此過,所以因言除四大也。

唐興者,芬州唐興寺也。雋法師者,亦有作隽字,二皆得第二聲也。審釋門樞紐也者,樞,門臼也;紐者,衣紐也。綺歲者,十五已下名為綺歲,為著綺衣。奇者,奇才也。汎慈舟者,汎者,理也,如善將船者。又汎者,直渡也,歎雋法師駕舟渡生,喻沙彌救蟻。濟者,絕水渡也,或作汜。審

髫年者,謂作蝸角子時也。頴者,拔也。辨者,七辨也。

澂鶖者,有作澄字,澂、澄二字相似也。英者,智過千人曰英。摛者,布也,由舒也。質者,形質叡,由聖也。蘭者,香草總名。易云:二人同心,其利斷金,其嗅如蘭。言符藥石者,符者相順,藥石者一切與痛相應也。驤者,舉也。原者,屬也,塞舉也。

藻者,品上藻也。千鈞者,三十斤為鈞。

夫正因相者至理不相違已來,未答前二門,且略釋宗同異喻及合理門,以因法成後陳法,非成有法。

因法成宗可成四義者,此意若彼同品有異品無,將此正因令他決智生,可成得四種。

若爾,便無異喻品者,且如立聲無常,即此有苦、空、無我等義,常聲即合是異喻。此常聲上亦有苦、空、無我等義,相似即無異喻。若據此義亦無同喻,如何是常、無常不相似即不成同喻?

雖難意許至難彼差別者,問:云何名加言、不加言?他立言有性非實、非德、非業,尋此言即難,名不加言。意許離實大有他言中不說,便加言云有性作有緣性等,故名加言。故論云:如即此因,即於前宗作有緣性中如是說者,總是出過者加言。

今望言陳至理不相違者,此意此論,據言陳意許,即成四宗理門中,唯據意許,且隱言陳,故言成法。

此論所說,法自相因。以下釋初門。

故顯示因者。問:何故後三不言顯示,初一即言顯示因耶?答:初一言顯者,據同異喻,真而不矯,分明顯示,故言顯示。後三將作異喻為門,奄含成立,義不明顯,不與顯名。

彼此所諍宗上餘三,以理窮之無皆同品者,此意說云,後之三種所諍宗法,皆悉闕無宗同品也。思之可解也。

其不定因等者。問:何故有此文來?答:謂前相違,用舊因出過,即名相違。不定亦不改因,應名相違,故有此文來。立順因正者,宗有法轉故。破乃相違者。立者,舉因成宗,其過未生。敵者,不改因喻出過,乃令義不定,通二品轉。不生決智者。且舉前四,據實六種皆不生決智。問:不定、相違、成過,皆真能破,何故生決智、不生決智耶?答:由立量出過,二破有異,生決、不生決別。

故與前別者,即此相違,因與前不定也。

若立因正者,立家因於宗及同品有,即名正破。乃相違者,敵者於中出不定過,即是相違。

若立因正至豈非不定者。此正釋相違。不名不定,所以相違。舉因即令宗有過,非破乃成過。因同無異,有顯不違四六。若不定因,後彰過通二品,寧非不定?由此故知不名不定。其不定因以下,傍乘釋難,非正答前問。

故此四相不違四六者,結前答難,後之三因亦是同無異有。

又將法自相因同無異有以下,正釋第二問。

今將後三以就初一以異為同者,若據實論,同異性立家異,妄取為同喻。今此作一,因違三四等,由初一取異喻為同,後三亦取異喻為同,故有違者,得成三四。以異為同者,即此同異性是立家異喻,將成作同喻,故言以異為同。初一以異為同者,初法自相,同喻任改,改異立故,名以異為同也。審今將後三至便有合者,即彼二三合等審。

乍觀此因是共不定者,即勝論立有離實有性,許非無是因。其實等者,即異喻。其同異性離實有不是有性,矯取為同,即此許非無因。異喻實等上有同異性,上有乍看似共不定,細細尋乃是異品,故言乍。

向三四因者,向者前說三四因難,法師前明一因違三,許非無故一因違四。

皆違自等者,勝論立自比量,佛法違他故名違自。違他比者,無立他比量,他比量中犯此四過即名違他,違此他比量故名違他也。

既許一因通違四種,故知此四非必相違者,此意說云:既許一因得違四種,明知此四種因非必各各得違四種因也。不許違二、三、四,據實亦有違二,亦有違三、四等。

既許一因至非必相違者。此意說云,他前難法自相,取他實為同、他同為異?後三相違,他同為同、他異為異?如是行相不同,云何得二二合、三三合等耶?他難意,行相不同名相違,執論文難故。今言既許一因得違四故法自相者,後三合作句亦不相違也。

答:乍觀文、勢至二因者,此初相違,具有所作勤、勇二因。立、敵兩俱不成者,即此上四相違因,即是立、敵兩俱不成也。問:不成是初相過,相違是後二相過,各自不同,云何將不成就相違而作句耶?答:不望體說,但望名而說,亦無過耶?此相違因是後二相過。立者,本立因擬正成宗,因既闕相,不能成宗,此相違因即名不成因等。

若無所違害者,此是理門,其義未審。

彼因立正者,於異立者宗有法轉,名正。因用是因違者,敵者用此因出過,名違。

彼正必違,此違必正者,正明不定之所以。

此違必者能破之者,於立者能立中,得出不定過,即名真能破,故云此違必正,正者真能破也。

隨其所應者,隨立者所立即用立者,因作相違故言隨所應。此違無正即是立義,彼正無違即是敵家能破也,立得正也。

若有後三不成至可說有故者,此為一段文也。此意後三不成,可得通於不定及相違也。有隨一不定等、隨一相違等,容有此義。然非一切不定、相違皆有後三不成,故疏云可有不定等也。就三隨一等者,此即後三不成,得有不定及相違者,各據隨一可得有故。且不定者,有隨一不定、隨一猶預不定、隨一所依不定,有隨一相違、隨一猶預相違、隨一所依相違。若有後三不成,可有不定及與相違等者,問:不成闕初相,不定、相違後二相過,如何不成得名不定及相違耶?思之。

自他共比等者,四相違中據自他共比各三,合有三十六,更將十能違之因配此三十六,一一之上皆有十五,總計合有五百三十四相違也。

似因相對寬狹以辨有無等者,有是不成亦不定亦相違名寬,有是不成亦不定非相違次寬,有是不成但是不成非不定及相違名狹。不定及相違作法准此。

此說共者者,此會違也。若言四不成唯無初相,所以四不成不得有不定及相違者,何故次上牒四不成得有不定及相違耶?答:會云:言定無相違及不定者,據共而說;不成亦不定等,約後三不成中隨一而說,不據共說亦不相違。

初標能以所逐者,即說因宗所逐也,因能為立故。審依增勝過者,喻中正合能生他知,今既倒合他知翻生,故須立過,故言以似翻真。

若據合顯亦是因過者,由極微及心所法共為同喻,若據心所無常即是異品無質礙因,異有同無故言因過也。

舉喻如業者,大乘身語七支是假業,小乘是實業,雖假實有殊,俱有礙故。大小二乘意業俱無礙,無礙因於意業上轉,此即一分隨一,能立不成。問:聲論以何法為業體?答:他計非心色別有一業體無礙也。由佛法業是有礙,故名隨一。

或指如餘疑惑同喻者,此指第二句同喻猶預,非因猶預也。且如立者,從遠所來,見烟決定,即立量云:彼山處定有事火,以現烟故,由如餘山。餘山立者,身不至彼,雖遠見霧等,不定知為霧。烟既不定,火亦猶預。因及能立俱猶預者,如立不遠處來,即立次前量,更指餘山為同喻,即是俱猶預也。

此所依無,能立亦無者,所依者,前陳因也;能立無者,喻上能立因亦無也。為無前陳所依因故,喻上能立亦非有故。問:喻體、能立自既無體,何得言所依不成耶?答:若言無體而有所依,即成其失;今言無體復無所依,於理無失。今言因為喻依者,且作此解,非盡理也。據實而言,瓶空等為喻依也。故下言此約依因也。然有說言即無俱不成者,此是軌法師作此釋。又此未必爾至所依不成,此疏若所依無,即無俱不成者,此所依無者,約喻依,非說喻體也。疏主舉例,非也。此意軌法師云:宗中無因依,非但是喻上能立所依不成,喻上所立亦無,故言無俱不成也。意云:若喻所依無,即能、所二立無,名無俱不成,非同喻體無也。即此問不必爾,即舉清辨立聲是有法,空是宗中法所作性,因立敵俱,許名兩有,同喻如空華。即此空華雖立敵俱無,空共有故。故知喻上有所立俱。由宗上無因,即是喻上所依不成,不得作無所依,即喻能立、所立俱無,所依不成也。

然有說言若所依無即無俱不成者,此別破餘師,非軌法師也。破中空華喻雖有所立空,然所作因空華即無,云何可言若所依無即無俱不成(思之,合在後文中破)?

又有云:所立既成至無第四、不成之過者。此意喻上既有所立,必有所依。不成過已下,難意可解。

又有云所立既成乃至豈無此過者,此中意說,謂古疏文所立既成必有所依,不審何法名所依不定,故展轉破之可知。

因喻相似者,他家意:我喻上能立,依宗所立。即難云:汝因喻相似,一種是能立,如何成宗因?即許依有法。喻上能立,即許依後陳,故知不可。若言依喻所立亦不得,此是喻後陳。依極微得,即極微是喻前陳。

如俱不成,豈非此過者,即是有法及法,故名俱也。

若喻上能立,不依所立者,即此所立是宗也,非是喻上所立也。

若言過故不名因者,此牒他救。此因雖有二相,為初相過故後二相亦不成者,此牒救也。

然準道理者以下,是正義也。闕無初相,即是無因有。疏次下,言以後二相說為喻故,故無所依。設有能別,而無有法,亦是其過。次即言何以得知有此四過。審約無能別宗,亦復無妨者,即七闕中無宗有因,無能別宗名無宗,七闕總名過。

瓶自體依因所助依者,今此答有二者,猶前問喻上能立依何?答有二解:一云依因,上已解訖,即此自體依答第二解也。瓶上所作是喻自體,自體依瓶名自體依。所助依者,因體是所助,喻體是能助。

牒前總別者,此以同有五種名總別,牒所立不成名別,即牒前五總中一別也。

准於前者,前能立中加論文云以諸極微常住性故合,此准下所立中合云以一切寬皆無礙故,故云准前審。

喻上常住實非所立者,此將釋喻,喻合云有所立宗,能立因有,方名此喻無有闕。

若舉時方者,大乘許時方是無常,故成隨一也。

猶預至亦四者。即宗後陳及喻所立,即以此二作四句,故言綺互亦四也。

餘者類思者,即此前量改喻,取十地菩薩為喻,即是第一句也。第二句云十地菩薩是有法,定應有大乘種姓有情攝,故同喻如餘有情,此即是喻猶預,即此前量俱猶預是第三句。第四句云俱不猶預者,加行住菩薩是有法,定有大乘種姓,因云雙證二空理,故同喻云如初地已上菩薩,即此俱不猶預也。

有云:既有能立者,此師意若有成宗因,即此喻必無所依不成過。即此下若二立無者,即是宗所立及能立因也。

不應說因獨依有法者,意云:若喻依因,因既依有法,喻亦應然,以因、喻二俱能立故審。

若依能立至二俱能立者。此意難云:儞前能立因,即許依有法;合喻所立,即許依因。

若依所立如前已難者,此意喻上所立,不得依宗所立。依何處?答:依當體瓶是也。如前難者,即前難能立,即不得依宗所立,亦具依瓶等是。

既云諸皆者,舉因已後即得合也。

不同舉因未極成故者,既舉合已,能別極成得依能別;雖舉因已,能別未極成故,不得依能別。

若爾者,若舉因已,敵即解:能別因依能別不?即答云:亦不得同喻,要須合已,方依能別;舉因未合,故不得依能別。

若爾,舉喻未解如何者,若言舉喻解,宗依能別;舉喻未解,喻依於何?此更無答。為有此妨,下解為正。

有即初二等者。問:此不成等,准下作法各通有體、無體,云何今言有即初二、無即第四,但約有體耶?師云:且據論文通有體而說,非盡理談。思之。

一宗因俱有,體無俱不成,即對無空論。是者,准新註疏便云:此中細分有三十六,具共宗因對為首,對共自他無俱不成。綺互有三四句,自他宗因有,體對亦各三,合九四句。下三句中且合准此,即合三十六種四句,更以分全相對綺互。恐繁不述,今且約總為此四句。次即云二宗因無,體有俱不成。

即前第二者,即數論對無空立者是。

有兩俱二立者,意云有兩俱二立不成,及隨一猶預所依,皆有二立不成言也。審

初三各二者,即是前兩俱及隨一猶預,各通有體無體。

如外道立我能受苦至為同喻者,此外道雖許有虗空,彼自不許虗空受苦樂作業等自隨一,虗空之上能所立無名無俱不成。對經部師,彼不許有虗空體,但自許有名自隨一。

他隨一有俱不成者,此舉業為同喻。佛法者雖許有業,不許是常無礙。意業雖是無礙,今且取身語故成他。又解:他雖許有業,不許業是常無礙。聲論宗中雖別有業,體是無常,闕常宗有體無礙,無礙不無。此亦偏不成,非俱也。今且據隨一有俱不成。

喻依既有,闕無此句者,喻既有依,所以無此所依不成過。若以喻依宗因,亦可有此所依不成也。如前第三數論無質喻不依宗中,我故審。

前四句中第二句者,即是前數。論立思能受用二十三諦實我用,喻如瓶等。思及我既不許有,瓶等依何?

無俱不成可亦准此者,下無俱不成中,亦可准此有自、他、共等。

若說依喻即前說是者,此意即次前行。猶預既不許有,猶預無俱,不成何意?喻依既無,何成猶預?故不可即所依不成亦復如是。喻既無,能立所立亦無也。

說依宗因,即前四句中第四句是者,宗因無體,無俱不成,此不異彼故,猶指於前,即有俱不成中第四所依不成第二解是也。

有云:聲宗上遮表至非總能立闕者。此是軌法師假救聲論師量,即此量意。聲宗之上具有遮表,將空為喻,但有其遮,故言虗空喻上遮。

別既兩俱成者,即所立宗上及能立喻上皆有其遮,故言兩俱成。即此兩俱合是兩俱,兩俱立敵俱許宗喻具有遮。

非總能立闕者,即是軌法師答意。若聲論作此立,但是所立不成,能立因得有。

此亦不然至非能立闕者。此疏主非軌法師。若言同喻上有遮無表,即言唯無所立,不闕能立他。此答聲論者,非也,故言不然。

又破他救聲云至亦不返成者,此是軌法師牒他救。更有一別師,與今疏主意同,亦破聲論師前救,并軌法師前解同喻,唯闕所立,不闕能立之義。即下文喻不似因者,此意汝成宗因有遮有表,喻上但有遮無所表,故言不似亦不返成,即是別師破軌法師,并破聲論。

云如咽等作至亦得成喻者。此是軌法師引喻破別師,成前同喻能立義。軌云:瓶、聲二種所作雖不相似,以所作同,亦得有能立因。今將空但有遮聲,上即具遮,表雖不相似,以遮義同,亦得為因有能立也。

此亦不爾至不與此例者,此疏主非此意,不得以所作義同,解他別師之難也。

又云:聲宗無礙至能立得有者。此意聲宗無礙,但取其遮,同喻取空。能立得有者,此是軌法師敘聲論故。

又敘難云至亦無能立者。此意更有別師難,前所遮不取表,汝宗喻具二者,即此遮表。今即但取其遮不取表者,亦能立不成。即此一段文軌,法師牒他難意成。

亦應小乘至望自應有隨一過者,即是他隨一。大乘不許小乘,自許大乘名他,望小乘他故。此是軌法師舉此量以破前師。

故知能立不定成,即具遮表者,此軌法師自結。

此意至方是喻過者,此疏主釋軌立意。

故將此量為不定過者,此疏主總牒他意也。准新疏本云故將此量為決定相違過者,正指過別名,舊疏奄含總說也。

此量亦非至故所引非者,此並是疏主出前量過。若對無空論,即是所別不成因犯。隨一空體敵者,既不許有非作之因,亦不有立空。有法既無,又成因無所依過及不定過,云:汝空為如擇滅具遮,表體非作,故是常耶?為如龜毛不具遮,表體非無,故是無常耶?猶何等有此四過?此是小乘立自量,對大乘不置自許。言簡犯此四過。

設若救云至可非能立,闕不成過者,此意軌法師設救云:聲空但取遮,不取於表者,可非能立,闕不成過。此語翻顯非是不也。正應云:不是能立,闕不成過。此軌法師假作聲論,作此救也。

然有破云:此眼法師因喻亦爾者,亦取遮不取表,故言亦爾。

此難亦非至不為定量故者。此疏主非眼法師出此二過也。

宗因喻二俱有義故者,但有遮表也。

或可違彼是因者,即此足目所造,亦許具遮表。

若說合亦喻上別義等者,此意即此諸皆合義,雖不離因喻,即是同喻品之上別義。古師據此喻上別義,別立合結支也。

又於同喻至不說唯顯第二相者。即理門中,但言顯第二相,不說唯。言唯者,定義。

及相符者,敵者亦許無常是所作,故言相符也。准前註疏,從相符等下,即云:故理門云:說因宗所隨,宗無因不有,此二名譬喻,餘皆此相似。又云:應以所作證無常,翻以無常成所作,若爾應成非所說,不遍不樂等合離。

所依不成宗無體故者,如但言小乘對大乘立,不言何部小乘,若無空立,豈非無所別不成乎?審。

總計似同至有十四者。此約俱不成,總為一四句,不分有無體也,非前能所二立也。

自他共有五十四者,俱不成中分有體無體各作四句合成八句,無合倒合足於前八成其十句,能立所立各有四句成十八句,於中各分自他共總成五十四。

又於中離俱不成至分自他共者,此並釋五十四所以,如前分別是。言六種四句者,有體無體各自他共名之為六,即此六上一一各有四句,故總合言有六。

如立我無等者。問:此量以何為同喻?答:此量闕宗同喻,今正明異喻,同過不論。

前解為勝者。問:前據何義為勝乎?答:前解異喻無體,但宗因即無其過,故前為勝。後解抑道非無,此理據實非妙。

隨他准知者,薩婆多翻立此他量,即是他隨一所立不遣。

餘思可悉者,即猶預所依也。猶預能立不遣者,如大乘對薩婆多立預流果,定有大乘種性,因云有性攝故。如十地菩薩異喻云:諸無大乘種性。此無大乘種性之言,含得有情及非情,故是猶預有情攝故。因於異喻一分有情上轉,故是異喻猶預能立不遣。

所依能立不遣者,次前立我無量是。

遮有立異者,此即是遮却有體宗,立無體宗是也。異喻亦無體,即是無體異喻,俱不遣過也。如疏具作法是,思之可解。

前望二宗至故合為一者。前對有空、無空二宗,此意似同喻中俱中開二,即今似異喻中何不開有體、無體不遣乎?

此約別立故合為一者,此中偏對有空論說,不據雙對有空無空二論而說,故不開二也。

立無異無即無不遣者,立無體宗異喻無體,異喻即是無俱不遣,亦是非作有礙,故言上之非字通下有礙,意云非作復非礙故。審問:前如非有中云立無異喻,無亦成正量,何故今異喻者無不遣耶?答:前云無者,與此不同。除六句外,更無餘法可為異喻,因不濫行,得成正量。彼宗六句攝法盡故,而非得彼無體法以為異喻。二、立得、遣,故不相違。

由合,故知因者即是第二相。由諸皆合已前,此第二相決能成宗。疏下云因合方明者,此因,因由也。由合,故喻明顯親宗成也。

此有二過者:一、成非所說;二、相符敵者,亦得礙因,成無常宗,故有相符。

復言等者者,此意。今此等字上似宗、因、喻三支過中,論文之中除四相違,自餘過各據言陳,未明意許。今言等者,等彼意許。又缺減過,論文之中言陳、意許俱並不說。又缺過中有分、有全,兼單、雙者,二闕、三闕是也。此等諸過,論亦不明。今此等言,並皆等彼諸過失。明此二量至相影顯者。問:現、比二量親能自悟,兼隱、悟他及能立二,稱能立、能破。親能悟他唯隱自悟,不言隱、能立,何故所隱一、二不同乎?答:其理正齊。能立、破顯明二義,能立及悟他唯隱自悟,現、比二量唯顯一義。今是自悟、隱一義,能立及悟他雖隱、顯不同,其數相似,故不應責。問:現、比二量約自先解,即名自悟;親能立、能破亦先自解,何故不言親唯自悟乎?答:現、比二量且約其智,了自、共相邊,名為自悟;能立、能破智雖先已解,不約其智。且約立論者能詮之言,悟、敵、證、親,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次彼二立明者,此即次能立似立後明,此現比二量也。

二燈等者,此燈既發彼燈影,彼燈亦發此燈之影,炬亦如之。自悟、悟他、互影亦爾。

此即兼明立量意訖者,此立者意本無欲悟他,此文既明自悟悟他,悟他即是兼明立量意訖。

為了知自彼更立餘量者,此意但約自共相但開現比等,此意非離此自共二相別更立量,有人離此外更立義准等是也。今此不然。

意欲弘於本論者,即瑜伽對法等是也。

答:古師至智開三量者,義者境,義即自性差別,詮即能詮之教,緣自相智名現量,緣共相智名比量,緣至教即名教量。古師約此詮義分三量也。

以智從理者,所緣之理不過自、共二種,能緣之智但分現、比。

廢詮從旨者,旨即理是也。

當知唯言者,但遮譬喻義准等量,不遮古師三量,故言不相違也。

有過不習者,如軌法師疏中具述。有過者,即將似現比等比量攝,即是過也。

又傳云者,此賢法師北川傳量法師集,此比量也。

現所有量者,除現量外,所有之量名現所有量,即至教等是。

狹帶說者,以所有言含至教等,名為狹帶。

陳那與作決定相違者,問:相違決定,有法必同因喻及法,而即是別成其決定。前他量云非比極成等,今云非現極成等也。有法既別,何成相違決定?答:此量之中言所有量正是有法。非比等者,言有法之具不是有法,今者還取彼所有量以為有法,故亦無失,如真故極成色等量。

又助難至餘不立故者,前解量意,除現比外,所有至教譬喻義准等量,佛法之中但許立至教,自餘譬喻等皆悉不立。今彼法中既總包彼,故望佛法是一分過。如何者是?且如第二量,非現極成所有量。言所有者,佛法但許有至教,不許譬喻等量,今立即是一分所別不成。據助難中,但合有一分所別過,不合有能別過,或可有即是隨一能別不成過。如何者是?非比量接即是能別,佛法都無義准等量,何論接與不接?一切諸法名附己體至不同經中所說自者已成,此並因明自相。以分別心至亦與經中共相體別,此是因明共相。

有說自相如火熱相等者,此欲破有義,以牒軌法師義。

彼即難至應得於水者,即是外難也。

有敘外難云者,即是有人敘外道意成難他也。

假智及詮等者。此假智之言,外道不立,大乘談他為作名目,彼宗不立。

問此為難至經中自相者。此問意者。問:前有敘難難意,為依因明難他?為依經中難他?

論自誠說得共相者,即是佛地論也。假智但得共,不得自相。

若據外宗彼非假智等者,此意若外道計實智得火自相,應可難彼實智應被燒也。即次下文可依此智者,即是實智也。

既許起五識意與彼俱者,且五識中鼻舌身三並是合中,知餘二并意識通離取,故知定中通離合取也。

由此第八及身識等者,夫言識者即是心也,即此第八離取現量得,身識合取亦現量得,已是心故不被燒也。

同身扶塵俱有疑故者,即此身塵及聲俱是色収,又俱是質疑,故難令燒也。

若他返難至自是被屈者。即是外道自屈也。即此外道自許假智尋名得相。若外道却難佛法者,如汝尋名緣火心應覺熱者。外道自違佛法,却無計尋名取境之心得自相,故但得共相也。

若覺熱觸稱境知者,此意言即非假。智稱境知者,五識雖別,別親得自境,不作觸等及四塵等解,名稱境知。

如假想定至所帶相分亦無燒濕等用者,此意引此一段文,證彼假智在定中雖緣名言火等,亦是假智不得自相得名現量,故引此文。

所得自相可分有體者,且如五識在定中,與同體意識緣名等及所證義一向無體,緣五塵等一向有體也。若比量心緣有法及法因緣三相一切安摸,作如是解即無體也。

此之共相至同名名詮者。即此因明共相,於三相假立名常、無常,及所作同遍有、異遍無中是也。

問:佛緣比量境不?若緣比量,佛恒在定,得自相故,共相應有體。若不緣佛,應不遍知。答:佛恒在定,緣共相境,亦無有體。既無其體,何須緣耶?答:許佛遍緣,故亦無失。

若許有體不證緣無者,即瑜伽論有文證識緣無體法也。

問:空無我等至有云有體(乃至)名空無我等者,意即許空無我所與色等上空無我所同有故是有體,即許空及色俱有體。

今謂不爾,若言即此色等至應與色等是一者,此是難意也。問:儞即此色等與空不異?難云:汝空應與色是一而不異也。難意如是證。五、證緣無識者,能緣識是有,所緣境是無,故名緣無識也。邪見緣無者,如言一切佛法必是無,即緣無道理,故言邪見緣無。

又諸行中無常、無恒、不實等者,無常、無恒是其常事,不更遷改,故名不變也。

疏無常、無恒等者,此明共相。無常,可知;不實,即空也。無恒者,或是吉逢生、滅,逢違詮境,三受轉變故;或是無我,不自在故;或可無恒含苦、無我。審

次勝論大有至三德等者。大有即與一切萬物為總種類,同類三德並是一切總種類,故名種類。即此上三法,即是一切法共相,不必現量。

名言者,謂即一切目短為長、呼青為黑等。但由名言假有詮名以為共相,非稱實名為假立,依共相轉名為無異。

諸門者,如疏可解。

或離一切至名為諸門者,已成名攝。上三門與前稍別,不約前大有及目短為長等解也。疏:或離一切至故名種類,即第一門。

即緣一切名至定相繫屬,即第二門。

依此名言至名為無異第三門有,亦解屬第二門,未審也。疏:從遍宗定有、異、遍、非有等,名為諸門。

若一往言無二無三者,此意若一切分別全無現量者不得。如何者是三分別?一、自性分別,即五識是,即名現量得。二、尋求及伺察,即此二比量得。

非彼二三者,三即可見,何名二也?應問審。

準七接三者,即此七三等並是意地有,即此意地唯障意俱無分別智得名現量,非七三等並是意地有,即此意地唯障現量非七三收,自餘總名分別皆非現量。何者名七分別?如何接三?一任運分別與前自性分別相合,二隨念與前伺察相合,三有想無想有染無染計度此五與於尋求相合,故言准七接三,如次配是也。

餘位隨應恒有彼故者,此意即此七分別雖俱是意地,但除無分別智外,即此七三中亦有是現量者,即七中任運三中自性分別是也。故言除立隨應恒有彼者,即有現量也。即次下文隨所應離者,此意後有講說者,就此七中有此現量者,即留不是者,離却意如此。

一、五識身者,即五根是,怪此非量。二、五俱意者,即是五識同時起意識是也。餘者可解。

有法非一相者,且如色上有苦空常自共相等,故言有法非一相。根非一切行者,且眼根但於色所見色體,不見苦無常等,故言根非一切行。即且舉眼根作法,餘四准此應知。

唯內證離言者,即此意唯內證得其色。既離其名言,即是現量得;若不離名言,即依共相轉,非現量得。

次言意地至唯證行轉者,如何者是。且約散位意地所緣現量,第六識與五識同時,及第八識二種離諸分別,唯證自相行解而轉,故名現量。

又於貪等諸自證者。問:何故唯言貪等自證,不舉餘者?答:餘者行相顯故不論,此貪等行相隱難知故偏明也。

答:有二解。第一解云同彼於色等境者,同於理門也。以理門五識相顯現,故偏明之。今此亦爾,故言同彼也。第二解云具接至不唯五境者,夫言義者,即境是也。且如意識與五識同時起,亦緣其境,不生分別,故名現量。自證者,自證分緣見分之時,亦名現量,即此見分為自證分境也。諸定心者,在定之時,亦緣其境,雖緣境體,已其定內,亦名現量。故言彼之三種,亦離分別,不具例故,名為總含。

答:各附體緣者,即總答前四類,各各附當體緣也。後三非一,得名現,現名附體,名為別轉。

文同理門義何妨別者,即彼理門云:現現別轉名為現量。此意但約五識作。今此論中各別取境者,即前四類。何者是?一、五識;二、五俱意;三、自證;四、定心。明此四類各各自證境,故言義別。現現別轉者,此文即同,故文同義別。

若依初解即無此妨者,若依初但約五識解,即無此問妨成。

此四類心者,此意即此一段論文,即含四類,此一解也。疏或唯五識,現體非一,名為現現,是第二解也。

各附境體至名現量者。通釋上二解也。今五根名現顯現,非現量名現,現量唯心,非根有量也。即此上解,且約五識名顯現。

理門由不共緣至名不共緣者,此意五根各各明照自境名為現,識依此上名為現,現此上意識根俱名現,五根各取境不同即名別轉,眼緣色、耳緣聲,由此名不共緣。

若爾,互用豈亦別緣成難也?離質通緣者,因位離緣別所境故,果中互用通異無妨,非不許離審。

若依前解,即無此妨者,即前四類心是也。即此四類心,各各緣境,附自境體,亦得名為別轉也。即無此妨者,若作四類心外,即無此妨。若依前解,以下疏文顯此兩解。依理門,即互用妨;若通取四種,即無互妨。若取根名現,識名量,理門為勝。

或現之量者,此即根名現,識名量,現家之量,即依主釋也。

准理門至無違者,由理門論中由不共緣等文,但明五識五根,即此依主釋,亦明五根一等,故不違彼論文也。今觀此文意,五十通依主、持業兩釋,意識唯持業,無依主。且五識持業者,五識證現境故,名之為現,現十非一,名為現現,現即是量,故名持業釋也。意釋亦爾,證現境故名現,現即是量,名為現量,亦持業也。為意根非現門,依主釋意根非現者,由四種中第二即是五俱意識,若意名量,不可一法名現名量,其自證是量,亦闕其現,故前解有過,理門即無違。意根非現者,若等無間名意根,根非現也。又闕其識自體現名者,若第七為意根,七乃非量,云何名現量?審又闕其識者,即此第七識體即非量接,故言又門其識自體現名。持業釋第七識體非量接,又一不現,依主、持業二種皆不得

又解:但義者,義者即境也,即因三相是也。現比二因皆具三相,故名眾。此約自語也。

現比二因皆具三相者。問:此明比量,云何名現具三相?答:如定緣境及無漏心一境,了證前境解生無謬,自悟門接故亦通三。現量二者,且如見烟,義有三相不作行解,若作行相遠是比也。

若其言因是前能立等者,此意若取詮三相言,而眾相是前立,悟他門中接今二量意,正明自悟故取於義,不得取言因詮三相也。

理門云如是應知至得成能立者。此意悟他比量亦不離此三相義,即是遠因、緣因及合,即名近因能立,亦不離上近遠二因也。

即生因因兼了果因因者,此意若據自悟,即此近遠現比等二因能生自智,即生因接;若據悟他,即由立者轉為敵者立故。言兼了果因者,此言生因,即是智了因因。此意若據自悟二量,即生因因接;若據悟他二量,即了因因接。雖生了各別,俱名為量也。

由彼為因者,即由所作因,或理量因,及緣因智念等是也。由此因及智念比度,始知有火無常等也。即此火無常等是果也。

若從化生其俱名正知者,此意明敵者智,是言生因家果,故言初明生因果也。

正顯自悟故者,此意舉所了火無常等,果意明能了因,正是自悟解火無常也。問:敵者本從多言他解生,何故言自悟?答:雖假言生因,自若無智,不能悟解。既悟立者三相,亦是自悟,即此敵者自悟。

了謂了因,即前生果者,即前言生因家果也。

一體義分者,即此敵者智體即是了因,解火無常等亦為量果,故言一體義分。

不爾。此中接因不愚者,若不了因即是量果者,即應離了因外別有量果體。若許別有,即了因不接得量果,即是接因不愚,量果亦因故。若量果體即了因者,了因接即愚,為了因體即是量果故也。又不必須言即此因中接量果不接名接因不愚,應言前量果不接此因名接因不愚,此中之言屬前量果也。

此二望智俱為遠因者,即所作因及烟,即是二望解無常及火智為遠也。何者是近?即緣此二因智及緣二因念為正,比量智近因也。此上一解且望立者,現比二因而遠,緣因念及智為近。俱望立者,了因之智即此二因望敵者,解宗之智雖隔於言且隔却言,即此二因望敵者,智亦得名為遠也。近因一准立者。

由是成前舉所說力者,此意即由敵者即念力,能令立者所立宗,成舉宗所說有力也。敵者既解立者宗,故知立者所立義,成有力也。

答:二種俱是者,且第一解云:從心名現量者,以心現能緣,故名現量。後釋約境為現量,故名心名現量也。答:即所觀因者,此意即此比量因及緣因。念及智雖是比量,而非正體量具,故不取為比量也。正量體者,唯取敵者解宗之智是量體也。

問:若爾,現量智因至何名比量者,此問意,由前比量不取三相,因及念等但取智,即此因是現量,及念等俱是現量,如何得作比量?問意如是。答:此三者,即現烟及智。念雖體是現量,因望解火智邊即成比量。何以故?由與比量智為因故,念因從果稱。

或復飜此者,憶因之念為作具,現比量為作者。避前二釋者,前喻中斧人二種不定,今此法中作具作者亦復不定。有本云:隨前二釋。

問:理門論中至但說於智者,此是他問也。

何理得智至亦名比量者。此即是却質他問家。

疏答理門中云:問:何故此中乃至別異建立者,是前問家引理門問答他質家。

為現二門者,二者為現比量,差別不同故言二門。理門中現量但明果、比量但明因,比量明因顯定有果、現量顯果定知有因。

今者此中者,正釋如問意也。但明量體略,彼作具之與作者,為此略無,故但明智。

前明三相因智之果者,火無常宗是智了因之果,或即此敵者智緣火無常三相因,但是緣因智未得果,名解無常火已智,即是緣三相因智之果也。

此明了宗量智之果者,始了火無常智,當體即是量智。後更有一智起作此念:由我前智能解火無常。即此記念智,是前能量智果也。由如何等?如自證分、緣見分、緣相分、次第相緣也。

能量、所量、量果別者,如何者是緣火之智,即是能量火無常。常等即是所量果者,即前得火無常智是量果也。

彼以根見者,薩婆多說:根是色,能照前境。如鏡體是色,能照境也;心等非色,非能照境。故取根為能量,故心心所為量果也。

親能明證彼二境相所以名果者,彼二者即是現比量境是也。所以名果者,即此智望能量度境邊即名能量,彼更有智起即前能量境,智即名果,故言所以名果。

疏既於一心義分能、所者,前有智起,於境量度,正是量體,即名所量,量所量故。此理審後智即前,即名量果,即名能量。雖即名果,亦名為量。亦者,以智亦智,故言一心義分能、所。

既於一心義分能所者,心上所變相分雖是所量,然不離心、能變心等名為能量,俱在心故,故言一心義分能所。審或此望安慧一分義義分能所者,安慧於自證上假立見分名能取,假立相分名所取,此二皆不離自語故。審或彼所量即於心現者,所量者即境是也,即此境不離能量心,故得量名也。

以境亦心者,前即因果亦量智,今此即境亦智智者,即前能量境邊智。智體即量者是,非是果智即境亦心,不亦果智心前量體心,故言以境亦心。即此上成,依二分解。

或此中已下,據三分別,可解。相謂行相、體相、非相分。有此意,即自證分緣見分之時,但緣行相,非是有疑境相分也。問:見分為行相,其理極成;見分為體相,稍違常說,共以自證為體相故。答:若言體相見分,即非不無體相見分,亦得無形體故也。

今者大乘至而顯現故者。此意自證能起見分,見分能起相分,由相分有體牽起見分,互相藉起如似作用,皆是元從自證而起,故言顯現。

如色言唯識者,此意唯識中,境心及識皆名唯識。舉喻成意者,顯自證見分相分等皆名為量。

一、散心緣過去至緣未來者,並取意識。

五智如次配憶念等者,一即此憶念配散心緣過去,二比度配獨頭意識緣現在,三悕求配散意緣未來,四疑智配於三世不決智,五惑亂智配前於現在諸惑亂智是也。

彼復言:如是世俗有中至假合餘義者,並是理門論也。言假合者,有種:一、實德業三。復有其二:一、種類假合;二、名言假合;後三大有同異和合。但有名言假合,此釋盡理者,此意即此似現,有兩解:第一解云:但意識緣共相至名似現量者,此意但由意識分別作瓶衣解,謂自眼見。若據實論,眼但見望境,不見瓶衣,即由意識分別作瓶衣解。即此第一解,但約意識解,為非盡理。第二解云:從又但分別執為實有至名似現量,此釋盡理者,此意即約執心,謂自識現得,亦名似現。亦者,亦上意識。

三句三文者,即此似比。據又各有三句,科文亦有三段,一段配一句,如次可解。三句三文者,即此唱論。若似因智為先所起,此為一句一文。下二句二文亦准可解。三文即科,此唱論初標有三是也。審

准標有智者,即此似比量標中有智也。即此三科中,第一三段科,第二作四段科,第三作兩段科。

初辨闕支者,即是宗、因、喻三,隨闕一體,即名闕支。

支失者,雖言所陳,義不相關預,故名支失。

古師約宗等者,古師但宗喻闕作七六句,陳那但約因三相作七六句,不約宗喻作七六句,故與古別。

瓶等為異者。問:眼所見因瓶既是異,即合闕異,如何不闕異喻?答:舉瓶為異,眼但見四塵不見瓶等,故成異喻。

立宗過性等下。別明支過者,即如論中不成因性是也。

此等或於能破立所破名者,此意於所破境中標能破名。何以爾者,即由所破境能起他能破言,故立能破名。次引證理門。論云:此中能破至言詞諸分過失者,成謂正明能破言約所破得名也,與前不異。

彼一一言皆名能破者,此意即由敵者言,與前立者被減過中一一皆差行,其非一一言約境得名也。即由立者過失一一不同,能破言亦有一一也。

又云云何同法相似能破者,此是外問。問意:能破之體在於名言,同法相似是言所詮,如何所詮以為能破?問意:如是。答:同法體不是能破,由同法為因,能起能破言,故言同法能破。即下文於所作中說能作故,互相影顯。

傳生起故。如是說者,審釋外疑。疑言:豈不由智繫齊風唇舌及發破言,如何同法與言為因?答:由同法故能起智,即此智從齊輪展轉出能破言。

或於所作證能作名者。問:如何於所作說能作名?答:據實而論,缺減等實是所破,境是所作。今言能作者,即由缺減等為因,能起能破言,故名能作。能破言即名所作。何以故?由從他境上生故,故云所作。

或可言此唯約境者,此意境是所破,言是能破,故言此唯約境。此唯者,即此境唯是所破。

大文第三者,即是第一科文三門分別也。如何者,是第一舉頌標宗,第二長行隨標別釋,第三方隅略顯,即此第三也。

具顯恐無進之漸者,即因明略顯,將引後人。若望理門廣引,恐後學者無緒也。

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卷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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