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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43
順正理論述文記第九

沙門 元瑜 述

○釋第十二卷論

無色法中(至)蘊得等性。

述曰:此下明非色非心法。問:前於心所之初,舉四有為結二生下,理應於此結前心所引不相應,何故此中乃於無色結二生一?未詳其旨。解云:由於次上括異名中,兼亦明心不唯心所,故於無色結引可知。於正解中,初標列,次牒解,後簡類。此即標列也。一句總標,三句別列。案薩婆多部諸師立心不相應行,故亦無定,隨諸論增減不同。今此論主於十四外許有和合性,故於等中攝之。復有餘師於得等外更計度蘊得、界得、處得等,當知此即得之流類。或於非得外計有不和合及追等,當知即是非得流類。非有異體,故復言類。故今等言等取異體,類言類取即體異名。

如是諸法(至)相應而起。

述曰:此釋總名。非如心所與心相應,而體復是行蘊所攝,故言心不相應。即遮心所行言,即遮色心無為,以彼皆非行蘊攝故。

說心言者(至)故復言行。

述曰:此第二釋。言心者,為明得等而心同是無色之類,而心同類,故說言心。心言即遮色法一種,以諸心所亦是無色。又所例等而心同類,而心相應,為簡彼故,言不相應。諸無為法是無色故,可名為心。無所依□□不相應,非行蘊攝,或非遷流,為簡彼故,故復言行。

此已總標(至)自相續二滅。

述曰:此下牒解隨義相似相對解釋,總為七節:一明得非得、二明同分、三明無想、四明二定、五明壽命、六明四相、七明名等。就第一明得非得中,初明自性,後明差別。明自性中,上兩句對明其體,下兩句總示所依。得是總名,但得初重說獲成就。

論曰:得獲成就(至)不獲聖法。

述曰:初釋頌文,後廣決擇。釋頌文中,此釋上半生二法體。一得義中,未得、初得,說名為獲;已得、重得,說名成就。總而言之,但是一得、別得二義,名獲、成就。總別初重,門異故爾。此與俱舍釋有少異。俱舍中,以本來未曾得及得已失,但今初得,即名為獲;第二念已去,相續不失,名為成就。與此相違,名非得者□□,曾失及重得已,但今初失,名之為不獲;第二念已去,非得相續,名不成就。是則得與非得,皆卞初生。相生一念,名獲、不獲;自□□續,名成就、不成□。此論中,但據本來未得、今得名獲,即以未得、非得名不獲。若已曾得,設令因退,今時重得,但名成就。以是重得故,即以己失、非得名不成就。問:如是便與得、捨、成就、不成就四句相違。解云:得、獲、成就,本唯一物,隨論者意,所用便別。此文與彼不可一例,其義如何?此明獲、成就,意以異門相對解釋,辨得、非得差別之相,故獲、成就,體各不同。彼四句中,欲以異門莊嚴於義,得即唯據新得,成就即通於新舊。成就攝於得,得不攝於成。思之可解。

於何法中(至)如理應思。

述曰:此釋下半總示所依。所依有二:有為、無為。且有為中唯自相續有得非得,謂有為法墮自身中,非他相續,無有成就他身法故;非非相續,無有成就非情法故。無為法中唯於二滅有得非得,心所引故,違內起故;非得虗空,非心所引故,不違內起故。問:非情色等非擇滅云何?答:亦由是自增上果不生,亦應成就,亦許多人共成,猶如擇滅。應審思之,一切有情皆成非擇滅。具縛異生及具縛者,入見道時苦法忍位,唯此二人不成擇滅,餘皆成就。但言除具縛,理亦應盡。為於凡聖各別分別,故說二門。諸有得者,即有非得理,實得非得相翻而立故。為證得義,引本論說色行二蘊一得等。色行蘊者,謂色及十得,皆為大得所得,故言一得得也。問:餘相所相,為一得耶?為別得耶?若爾,何失?二俱有過。若一得得,諸相應法便為例難。若別得得,有無窮過。以得有四相,四相復有得,如是展轉成無窮故。解云:有別得而非無窮,非於一法即成多故。此得有四相,四相名有得。此得設有相,異法相依,多亦何失?既不相礙,有應無過。又解:一得所得,然諸相應不可例難。豈以能相所相同相故,即令心王心所同相相?即應以同相相者一得所得。若以心王心所共一相應所相應故為例難者,不然,不說四蘊一得得故,有缺滅故,非一切故。應更思之。

經主此中(至)別物名得。

述曰:此下廣決釋。初答門引至教,後徵難立比量。此即初文也。於中先敘俱舍中經主所問。

應答彼言(至)及不善法。

述曰:此論主答,引經中破戒苾蒭,及非斷善造五逆等,具足成就善此。

若謂經說(至)有太過失。

述曰:此牒外難。案此等經,便有依非情輪,珠他相續,象馬、兵臣、女寶,有得之過,成太過失。

此難不然(至)名成就故。

述曰:此是論主釋餘主經。言成就者,謂自在義,非與此同。

若謂餘經(至)亦應爾者。

述曰:此牒外道難。既維輪王,應非別得。

此亦不然(至)說名成就。

述曰:此論主釋。言自在者,謂現在主。於現有能,謂彼七寶皆是增上果攝,恒現在前,隨彼經王所乘而轉,可名成就。非於過未善不善法不俱現行,一現行時,於不行者若無有得,云何成就?過未有體無得,成就尚難,況汝宗中無體於而成就?

若於未來(至)名成就者。

述曰:此牒前計,現雖無體□□,別得,仍於未來有能生用,即名成就。

理亦不然(至)應是預流果。

述曰:此論主難。若如汝解,便有非□業過失。一得俱至最後身菩薩,定生無漏□即是成就無漏故已,應是聖阿羅漢。最後心是異就生滅像心,後更不能生於無漏,即是不成就無漏,應是異生俱世俗忍。見所斷惑既不復生,便為不成就,應是預流果。案此文似入忍位,即得見所斷煩惱,非擇滅不增上忍,應更堪餘文。

又若許有(至)有何非理。

述曰:此下徵難立比量。初執宗微過,二外難顯非,三以理雪非,四外舉宗□□廣破所執,六結定是非。此即執以己宗徵□□□過。

如是非理(至)是為非理。

述曰:此第二外難顯非。古有體法現量所知,如色聲等五識現取,如貪嗔等他心智取,聞現可知。說非現境,須有作用比量安立,如眼耳等所執之得,體用俱無,越於現比。無而言有,是為非理。立比量言,所立之得必定是無,體用無故,猶如兔角。

此定不然(至)說此為無。

述曰:此第三論主以理雪非也。義所許得有大作用,謂由得故,已得諸法不失成就,得為幖幟。知此屬彼分別智生,不失生智二因,斯為為大用,更有何用?過此而言,是無比量。言義所許得定有別體,有大用故,猶如眼等。以有用故,知有自體,顯外所立體用無因,有不成過。

若爾何用(至)智之幖幟。

述曰:此第四外人舉自宗義奪前所立。謂經教說如是二用無勞於得,但所依中有諸種子,煩惱種子未拔、生得善種子未損、加行善種子增長自在,有前二用。

此復云何(至)說名為斷。

述曰:此重釋前義。雖開二門,且就生得釋未損義。謂邪見力能損身中生得善種,令不能生現行善心,即名為斷。非畢竟害,令其總無,有而無用,故但名損。即不成就,未損名成就。

安由功力(至)名不成就。

述曰:此約加行易釋。增長自在,謂無始來曾習其先有種子而不自在,未曾習善。或有言本有者,或有言習生者,皆由起已種子增長。由彼種子增長自在,能生現行,說名成就。即與大乘自在成就義勢相似。若□未起,或智已退,還不自在,名不成就。

不善無記(至)便為無用。

述曰:此釋不善及有覆無記。由見修道令所依身轉變異本,於彼二道所斷惑中無復功能令其現起,是名為斷,與此相違名為未拔。若世間道伏彼種子,令無功力生於現行,亦名為斷,與此相違亦名未損。自淨無記或無功力可生現行,謂工巧等習未明利,與此相違名為自在。諸如是等,但約所依種子差別二用便成,無勞知得,故彼二用非依於得。明論主立有大用因,有不成過。

如是種種(至)名為種子。

述曰:此下第五廣破所執。就中初破種子,後隨法別破。此即初文也。故先總非而所說,以彼所說皆依種子,根植不正枝葉自傾,是以先徵種子體相。

謂名與色(至)轉變差別。

述曰:經部宗中安立種子自有二說,一說依名色、一說但依心。隨破二義,文即分二,此即初義述種子也。謂名色中於生自果,有展轉引功能或隣近生功能。由所依身於後二念功能起故名為轉變者,即是展轉功能。後漸增長,將生果位功能增減名為差別,差別即隣近功能。故由相續有轉變差別不同,所以功能有展轉隣近差別。

名色者何?

述曰:此責名色體。

謂即五蘊。

述曰:此出名色體也。

如何執此(至)以何為種。

述曰:此論主正破汝以五蘊為性,三性因不過三種。若總□五蘊令方名因,即應是假。若一一蘊別能為因,汝經部宗唯無記,云何無記生二性耶?若自種類善唯生善者,異性相間以何為種?

天愛非汝(至)不善性生。

述曰:此第二師立義。還謂論師為天愛者,其人劣弱,為天所矜,意存相蔑,故名天愛也。非諸劣智能解種子。古種子者,由前剎那殊勝思故,熏於後心,令彼後心異功能起。前思差能者,謂現行思有勝作用,是思中之差別,故名思差別。令後心中功能轉異,亦是功能中之差別,即為種子。故如是生三性心功能,一一遍依三性心知。由此種子令所依心相續轉變,即展轉功能差別□隣近功能,故得異性更相引起。

今汝所執(至)為無別體。

述曰:此徵外執種子與心體為因異。

此無別體。

述曰:此外人答,即心功能,無有別體。

豈不許善(至)處非處智力。

述曰:此下正破。若種與心無別有體,善心如種能生不善,不善如種能生不善,皆由與種體不異故。恐彼釋言:於善心中,不善種子能生不善,非即善心。故下難言:狂無心者,可作是念:有心之,終無此語。如與煗,豈別用耶?由無別故,應因減果。立比量言:善心應能感不善果,與不善種體無別故,猶如彼種。既現不善心,不能感愛果,不可於中安善種子。那落迦者,西方二釋:一云:落迦名末,那名不可。不可等故,名那落迦。二云:那落名忌,名為人。造惡之人顛墜於彼,故名惡人。古代翻譯,以義傍翻,名為地獄等,即等傍生、餓鬼。又現善心,不能感非愛果,不可於中安不善種。末奴沙者,唐言攝意。以劫初時,釋種上祖摩訶三末多王減諸大眾:汝等有情當攝於意,義當人趣。涅槃經云:人者,能多思義。即其義也。若因欲於善、不善心安不善、善二種子者,心如種,善便招惡。如來但知善得善果為是處,得不善果為非處,吹更許有善招不善,非佛所知。是即如來味為成就處智,故為謗佛。

又應許(至)極為迷謬。

述曰:此中又以無別體故,證種與心同得一果,即同得一果為因,證無漏心能感三有。又應無漏能生煩惱,以無漏心中安煩惱種故。恐彼釋言:無漏兄或親對治故,無漏心中不安或種。故下難言:或聖身中脩所功惑,應無種子自然而生。是即今無漏生有漏。若煩惱心安無漏種,應即煩惱能生無漏。恐彼釋言:障次相反,故無漏不依或心。故下難言:聖起惑已,重生無漏,應無種子。恐彼釋言:如苦法忍無種而生,斯亦何失?故下難言:無因而生,爾時應是初無漏攝,名為剎那。是即剎那,非唯一念。如是徧約有學為難,退姓無學,應有三界脩或種子。以經部宗無煩惱退,此難不成,故指下文并煩惱退。恐彼釋言:種之與心雖無別體而有差別,有差別故各生異果,依他起故無有別體。故下難言:曾未見有言別而同,非智所樂。

又前所起(至)更互相應義。

述曰:此文徵彼前思後心,既不俱有,云何成因果?

此何所疑(至)更互相應。

述曰:此外人釋:因前故有後,無前後不生。因果法爾,此何不或?

若有思時(至)當更思擇。

述曰:此論主破有前思時,後心少有可言相對,得說相應有無。不但相應,豈有如是之例?後當更說。

然彼所說(至)本無種故。

述曰:此下隨法別破,一破生得善中非畢意害義、二破加行善中彼法已智義、三破諸煩惱中二道所斷義、四破釋種子中展轉隣近義。此即初文也。若實有種害之不盡,可言畢竟害,本無種故;俱應言畢竟不害,無所害故。

又彼所說(至)而作是言。

述曰:此與彼作違教過。經說彼人初智惡心,善心漸隱,惡法生現。更於後時耶見成就,一切皆斷。經說一切皆斷,而執非畢竟害,不由分別鬼,何用有此亂言。

又善種子(至)能生善故。

述曰:此進退難。若損力聞盡,有之後何用?若損用不盡,應非斷善根。

又彼所言(至)說名成就。

述曰:此第二破加行善中彼法已起義。此即牒彼所說。

此亦非理(至)品類計度。

述曰:此正破汝經部宗無未來法。加行善法先未曾生,於現心中理無種子。又如前破,種子不成,無生因故,生義必無。初生尚無,呪有已起。又未來無,於何自在?恐彼責言:何因緣故,而本不生?故下釋言:以生因無故,非有不生因。生因既本無,功力如何有?即由此義,兼破宗計度品類。斷煩惱法,其義云何?品類者,謂九品、五類也。如前已破,種子不成,無漏心生,現無諸惑。未來、過去其體是無,有何諸惑?言品類設種子,依何而立?現無漏心非所依故。若依無漏,體不異故,應同一果,應非所斷,如無漏心。如其不依,種現無體,有種令無,是斷惑義。種體既無,亦無所斷,云何可說斷煩惱耶?故攝□論云:無種戒無體,若許為轉依,無彼二無故,轉依不應理。謂轉依者,或彼種體無,名為轉依。非出世心正現前時,有彼可得,云何可說彼無種子?或體斷滅,若以現無即名為斷,一切皆無心,應即頓斷,云何可得說有品類?

然彼所言(至)名未斷者。

述曰:此第三破諸煩惱中二道所斷義,此即牒所說也。

此今應說(至)無生用故。

述曰:此徵彼意,二道何別?恐彼責言:二道勳異,如何致疑?下即釋言:由汝俱說如種被燒無生用等,故應徵向。

若謂如種(至)諸煩惱者。

述曰:此牒彼釋。如種雖損,未是令壞。猶如種子已被閏濕,將欲生牙,忽遇火緣,令還乾燥。雖現不生,名為被損。非永害,故後得生。世道伏惑,亦應如是。雖現不能生於諸果,名之為斷。更於後時,猶有如前生諸行果,即異熟等;及諸煩惱,即等緣果。

如何說言(至)如何名斷。

述曰:此論主破過火種乾,是闕生緣,非為損種。去種被損,必不生牙。若能生引,不名為損。或亦如是,云何名斷?

又一心中(至)理不成立。

述曰:此下第四破釋種子中展轉隣近義。謂以能所不俱破其斷義,違斷義故種子不成。立有種子其過若斯,故彼所言理不成立。

又彼所言(至)生果功能。

述曰:此即□牒彼釋前展轉隣近之義。謂相續中前後轉變是展轉功能,差別是隣近功能。

如是具壽(至)如後當辨。

述曰:此正破汝譬喻。宗唯立現在,過未是無,現唯剎那,現無相續。前後之異,而言前後,違所許宗,故言異意。過未無體,而言三世諸行相續,是永理言,故曰異言。後果既無,於何起用果生之位?因無誰生,而以無間生果為種之號?此亦乖理,故名為異。號者,西方喚頭為命,能轉身故,豈身之最種?生果位勝,故名前。前違於理,故言首異。又釋彼宗所許,於現剎那功能名種,而所發言,乃云轉變相續差別。言意相永,故云異意言也。若意若言,違種子性。所以然者,意許唯現,現無差別,言說差別,違二世故。彼皆建立種之法,故言其種亦異也。又釋此俱戲調之言耳。明彼運心、形言、動首皆有別,別之過異,異生智言異也。

彼由憎背(至)有何相違。

述曰:此下第六,結定是非。就中,初結過有無,次結宗成壞,後結立破意。此即結過有無也。謂彼皆得,其過眾多,令己不訖。許有得者,有何相違?相違無故,名無過也。

經主於中(至)體用極成。

述曰:此結宗成壞。經主所引,種子不成。既無種子,故知二用唯應在得。得有用,前因成立。因無過故,其宗得成。

對法諸師(至)建立己宗。

述曰:此結立破意。由彼諸說壞亂正宗,謂譬喻者執心差別生果功能說為種子。異部諸師或有說彼名隨,界是因義,隨身有故。或有說為熏習者,由依前念熏成習故。或有說為功能者,以有功力能果故。正量部師說為不共,由有此故當果必生,猶如義故。大眾部師說名僧長,前思所長故、能長後心故。如是等執,彼彼部中或有諸師執有別體,如惑業論說。由有此等聖餘雜亂,故今決擇令辨正耶。

如是已成(至)非所斷二種。

述曰:此下辨差別。初明得差別,後明非得差別。得中初正分別,後重簡擇。此即正分別也。第一句三世分別,第二句三性分別,第三第四句四繫分別,第五句三學分別,第六句三斷分別。若論得體,通於三世、三性、四繫、三學、三斷。今此文中就所得說,故有差別。

論曰:三世法得(至)後當更辨。

述曰:此釋初門。過去有三中,過去者,或是法前得,或是法後得,或是法俱得。現在未來,聞是法後。未來法有三中,過去現在者,皆是法亦得。未來無次第,故不可定。其文後應更思之。現在法有三等,過去者唯法前,未來者唯法後,現在唯法俱。通據一切,容可如是自有。諸法無三得,於後重簡擇中釋。

又善等法(至)無記三得。

述曰:此第二門明得所得同善等性。問:諸得差別不可一例,有為法得同法善等耶?解云:有為法得隨所得法通於三性,得擇滅得隨於治道,故亦是善。非擇滅得隨所依身界眾同分,是等流性,故是無記。更是餘文,亦應思勘。

又有繫法(至)唯有不繫。

述曰:此釋第三門。非擇滅得通三界者,謂一切法非擇滅得皆通三界。所以者,問:若於欲界身中得者,皆隨所依欲界攝故。餘可例思。擇滅得者,若隨有漏道上二界繫,欲界無道得無為故,隨無漏道即是不繫。餘皆隨法,以義應思。

又有學法(至)得唯無學。

述曰:此釋第四門。五取蘊得隨法是有漏,非擇滅得隨依是有漏,有所證擇滅隨道是有漏,故皆非學非無學,既可知。問:知聖者於修道位斷三空已,還煩惱有漏無漏道更相得脩,無學位中脩有漏道,所得無為並二道得,釋義云何?解云:彼一無為二道所證,隨其所空為聖道證邊得,隨聖道是學無學,有漏道證邊得,隨有漏道非學非無學。

又見脩所斷(至)謂非所斷。

述曰:此釋第五門,准前可解。

前言三世(至)欲色無前起。

述曰:此重簡釋,餘門可見。三世有疑,故別分別。於此頌中俱舉一切,無三世得者,具者不論。

論曰:無覆無記(至)工巧處者。

述曰:此釋上半,明無覆無記中唯有二通及變化心。俱生四蘊雖是無記,皆由勝加行力所引起,故勢力強盛。威儀路者,謂心是威儀所依,故名路。於一分極脩習者,如佛威儀飲光見而心悅、馬勝尊者身子覩而欽□,如是等例亦加行成。工巧處者,亦以心是工巧所依,故名處。於中一分極脩習者,如毗濕轉羯磨(唐言差別作業,或云種種作業)、天神最善工巧、西方工匠莫不祠事,如是等例亦加行成。故此等法有三世得。自餘一切異熟五蘊、變化威儀工巧、五蘊威儀工巧一分,唯法俱得。世斷者,唯一世成就故。剎那斷者,一剎那成就故。威儀路、工巧處、四蘊一分有世得,是正義不?若是,頌中何不說?若非,此中何不破?解云:此是正義。故識身足論云:成就欲界善心、不善心、隱沒無記心,皆云定成就欲界不隱沒無記心。若在欲界未入上定,二無記心無法前得,云何定成耶?頌中不說,不說者非全,故後得心中當更分別。

雖有無覆(至)法前後得。

述曰:此釋第三句。欲界有覆不能發業,二定以心非尋伺同俱亦不發業。唯初靜慮三大煩惱及諂誑憍發有覆色,不發無表,勢力劣故唯法得。當知一切有覆四蘊有三世得。

欲界諸色(至)及後知得。

述曰:此釋第四句。謂欲界善不善,色通表無表,有記性故有法後得,非心俱故無法前得。當知一切不善四蘊、欲界無色界善四蘊、色界善五蘊、一切無漏四蘊,五蘊皆有三世得。

如是已辨(至)得法易他捨。

述曰:此下明非得差別。第一句三性分別,第二句三世分別,次三句界繫分別,後一句明捨時分。若論非得體,無覆無記性通三世三界。今此文中就所不得法說,故有差別。若准得中,亦合作學三斷分別。俱以初言唯無記性是非學非無學,脩所斷義可知,故不別說。

論曰:性差別者(至)無記性攝。

述曰:此釋初句,明一切三性法非得,皆無覆無記性。以諸非得,皆隨所依非作意智,如界同分等流性攝。

世差別者(至)性相違故。

述曰:此釋第二門。未來不成就法,非得先知,故通三世。過去不成就法,通前後知,故有三世。現在法現成就,故現無非得。諸不成就者,以不應有得,故非得亦無。雖有二說,言異意同。未得之前,有過去非得。後生之徒,有未來非得。雖非得雜,非現知性已有焉。

界差別(至)可名異生性。

述曰:此釋第三門,非得隨依故。一一法非得,皆通三界繫。恐有難言:有漏法非有漏三界繫,無漏法非得應無漏不繫。故以二句釋之。謂本論中許以聖遂非得為異生性,異生性體必非無漏。此以教證非得之體不隨所不得法,但隨所依共緣起故。智非擇滅得,不可言其無漏。或有難言:異生不得聖,非得是有漏;聖不得異生,非得應無漏。如是欲界不得色,非得欲界攝;不色得於欲,非得應色攝。如是等難,一切應以隨所依故,而心云通之。

不獲何聖法(至)苦法智忍。

述曰:此問異生性至所不得法。

有說不護一切聖法。

述曰:有三師釋,此即初也。異生耳中,一切聖法皆養未得,故約一切名異生性。

若爾,豈不(至)一切聖法故。

述曰:此外人難:若一切聖法非皆是異生性,既無一有情成,一切聖法皆有非得,故應俱是異生。

若有不獲(至)故無有失。

述曰:解者通難,若於身中於諸聖法唯有不獲,此純不獲是異生性,但雜即非,故無上失。

若爾,本論應說純言:

述曰:此難義徵。若純不獲,方是異生性。本論應言:云何異性?謂純不獲聖法。

不爾。雜言(至)不雜餘故。

述曰:此解者釋,雖無純言,純義已顯。如說此人食水,明知即不雜餘。

有說不獲(至)彼非得故。

述曰:此第二釋唯望不成苦法智忍。恐彼難言通比智生,捨初無漏應是異生,故預遮言。然非如是,以初無漏非得有二:一依異生身、二依聖身。依異生身者,必定不與無漏俱智名異生性,彼已永害。今時雖有依聖身者,與無漏俱,故不名異生性。若有,後以三乘初無漏為問,亦應以純不獲義通之。准前對一切聖法者,義即可解。

經主於此(至)復作是言。

述曰:此下廣決擇故。先牒俱舍中經主引經部釋異生性,謂於未生聖法身相續上分位差別假立異生性,徵其釋意。

謂異生性都無實物。

述曰:釋經主意俱由,謂異生性無別實物,故作此釋。

若爾,是誰續分位?

述曰:此徵經主既言是假,依何而立?誰之分位?

謂眼耳等相續分位。

述曰:此釋經主意,是眼等分位。

豈一剎那(至)非實過故。

述曰:此正申難。無別異生性即眼耳等未生聖法名異生性者,但一剎那應即異生性。若一剎那非異生性,即一剎那應生聖法。既一剎那不生聖法,而言相續位方異生性。此必不然,恐彼釋言色等剎那有相續者,故令遮曰:去言相者,是兩望義而為剎那,便應是假。剎那非實,違於自宗,以經部說剎那剎那是實法故。

此非唯有(至)可超越故。

述曰:此更出過。非唯相續言違俱一剎那是異生性義,又無別異生性違超異生地經。謂經中說:若有鈍根,因聞他教能如說行,法隨法行至於苦忍,如是名為隨信行者,乃至廣說。恐言經說異生地、不言異生性,下即解云:此異生地即異生性。復有問言:何緣故知即異生性?下即答言:說得捨故。謂有經說:於世第一滅位之中,捨異生獲得聖性。復有經言:世第一法與異生性成就得俱滅,苦法智忍與異生性非得成就得俱生。既於彼時說得於聖法、說捨異生性,復即此時說入正性超異生地,故知異生地即是異生性。恐彼釋言:如我所說,未得聖法名異生性,爾時超越於經不違。故下難言:非於爾時於眼耳等少有所捨令可知,如得聖法,眼等如本皆成就故。既無所捨,是即違經。

若謂惡趣(至)應非異生。

述曰:此牒轉計。以惡趣為異生性下,即破言於忍位中已得惡趣,非擇滅應非異生。

若謂眼等(至)異生地者。

述曰:此牒轉計,即超越眼等,文顯易知。

理亦不然(至)超越眼等。

述曰:此論主破眼等如本,云何超越?

若言如證(至)超越眼等。

述曰:此牒外救。如有經言:證無學果,超越過一切有漏之法,豈即眼等?非如本眼。

理亦不然(至)故喻不齊。

述曰:此論主破證無學,時據斷結,故名超越。今既具轉,故不成例。

若謂如言(至)超越惡趣。

述曰:此牒外救。如說預流能越惡趣,豈是斷結耶?此亦應爾。

理亦不然(至)超越何眼等。

述曰:此申理破預流果位。於三惡趣業永不作、於果永不趣、於煩惱永不行,得非擇滅,故名為越。今見道中眼等具有,云何名越?

若言應有(至)生性等例。

述曰:此下通外難,故牒外難。言離異生身有別異生性,亦應離瓶等別有瓶等性,故牒彼難。非之不然。瓶若不破,不失瓶性,故知無別體。不失眼等,捨異生性,故知有別體。恐彼更以牛馬等性為難,故總例遮。皆以與體俱有無故,知無別體。

若言婆羅門等性何不爾者。

述曰:此牒外難。如諸世門吠舍,或違羅剎、帝剎行、梵志行,可以或為婆羅門。若婆羅門門行、穢惡行,可以[阿-可+出]為吠舍等。是即婆羅門等性,不與身俱,應有別體,何不有別耶?

如聖異生(至)故無有過。

述曰:此論主通難,聖者於三惡趣不作不趣不行,異生作趣行有此定別。知意了法工巧施為,制止諸惡堪能行善,如是等事隨於何性皆有能者。既無定別,依何立有彼等性耶?設有中因邊方少分差別,當知即依眾同分故,更無別性。

豈不如聖法(至)故名異生。

述曰:此牒人外引聖性為例難。

此例不然(至)是異生性。

述曰:此論主釋:凡無無漏法,無漏成聖性;聖有有漏法,有漏非凡性。恐彼難言:惡趣等既聖無,應是異生性。故下復加遍異生成就簡定。恐彼又以異生同分為難,具二義故,應是異生性。故下第二復加違聖道得為簡同分。

又若有法(至)是異生性。

述曰:此中應有外人設難:云何知有異生性體?非如色等現量所知,非如眼等有用可比。故今為通此異生性,與諸異生作身生因,是為大用有,故知共有體。

豈不業煩惱(至)何用異生性。

述曰:外人難:業等是身因,何預異生性?

此責非理(至)而可得生。

述曰:此論主答:眼等從業生,必依於大種。如是身生,依異生性更相待力,豈唯業等?

故有別法(至)有大義趣。

述曰:此總能由有用故知別有體,即由越此名異生地,作此釋不違。經說:若無異生性,成聖教相違。

傍論已了(至)何時當捨。

述曰:此下釋第四以故前結引徵智。

此法非得(至)類此應思。

述曰:此中初別二種捨時:一以違得故得法時即捨、二以隨身故易地時即捨。此中先釋得法捨,指事所見隨得聖法時捨。三界非得者,今三界異生性得非擇滅故名捨,非謂一時捨於三界。又解:捨三界中異生性,如言斷三界善根,如是乃至阿羅漢果時解。解於不時解脫者,中間越於二種種性,故言乃至。又解:兼說學位利鈍根等,故云乃至。餘易了。

又此非得,云何名捨?

述曰:此責捨法。

若非得得斷(至)捨於非得。

述曰:此釋捨法用。問:非得既是無記,唯一剎那成就第二剎那。望前非得既不成就,即有非得智。是剎那剎那皆捨非得,云何乃言得法易地方捨非得?解云:今言捨者,據一類盡,非少分捨。非得得斷,謂更無此類續智。如入聖已去,更無異生性得續智,故名斷非得非得。據此類非得,總有非得生,非於少分。思之可知。

得與非得(至)必不俱生。

述曰:恐有難言:得又有非得,應成無覆故。今以大小得相得,以遣得上無窮。非得及非非非非,況不俱生纏,即先無無窮之過。所以者何?非得現在,現成就故。於工有得,更無非得。第二剎那方非得智失得,故以非得非得為得為名。理實應如後念之得,得前念得。雖得於得,仍名得非,即不得故。非得不可以十為名。如一法智,具誰於得?第一剎那有三法,第二剎那有六法,第三剎那十八法。如是非得,初失一法。第一念時,一非得智。第二念時,二非得智。第三念有。以如是是,如理應思。

又從下地(至)非得轉故。

述曰:此釋易地捨隨依轉故,義亦可見。

如是已辨(至)同分有情等。

述曰:此下大文第二、明同分。同分者,牒章門。有情等者,示體性。謂彼同分,唯以有情等類為性。說有情言,為遮非情等言,即遮非等之類。有情等言,義兼能、所。若即同分,是有情體,是均等性。就同依釋,即有情是等。若所等,是有情等言,顯同分。能等故說等,相似故說等。即就依士釋,有情義等,名有情等。若有情,即諸有情等,是相似義,即有情等。然此言下,不自同分,俱舉其果以明其因。

論曰:有別實物(至)名眾同分。

述曰:就論中,初迷正宗,後通外難。述宗中,一示體,二二云名,三辨用,四釋名,五辨依,六捨位有別。實物是情,展轉類等,三解如前。第二解勝,即示體也。本論說為眾同分,此即念名也。多法相似因,故名眾同分。

一趣等生(至)有差別故。

論云:一趣等生用,謂與一趣、一生、一界、一地、一姓等中,生隨其同,身形大小,安布諸根,所作事用,所飲所食,皆互相似為因,亦與彼類作相業因。若無同分,必相似相,樂之義相,故似及樂,由同分力。恐有難言:由業力故,生於趣等,何預同分?故下釋言:如一有情,在面淨色,先業所感,現心所引,四大所造,具三種因,故身形等,雖同於業,亦由同分。云何知然?現見世間,同業所別,身形量等,而彼諸根,有好醜別,作用有勝劣,飲食有不同,當知皆由同分有異,以業因故。

若謂滿業(至)此差別者。

述曰:此牒外釋。引業同故身形是等,滿業有異故根等別,非由同分。

理不應然(至)作用等別。

述曰:此論主難有漏者。假令如是,或唯引業勢力勝故名受於果,而引業同作用等別,豈非由有眾同分耶?

若身形等(至)應不得有。

述曰:此牒外宗以理徵難。現見有人先習一業,後便捨置更行餘業。若由業滅,應不可及。無現可改,明由同分。故知同分是彼相似相業之因。

此中身形(至)故名同分。

述曰:此釋名也。身業相似名同,同義之分,故名同分。就依士釋,思之可知。

如是同分(至)謂蘊處界。

述曰:此辨依也。謂依有情說天等故,乃至廣說。餘之三趣,若據實義,同分非一,所謂三界、五趣、四生、四十二住處,或中邊處、男女等身、婆羅門等姓、近事苾蒭、學無學等,無量差別。若據法說,隨於蘊等復有無量,皆依內法,不約無情。依俱舍中,一、法,二、一,有情同分。法同分。有情同分復有二種:一、無差別,謂諸有情、有情同分,一切有名等有故;二、有差別,所謂界等,一類有情各等有故。

異生同分(至)涅槃時捨。

述曰:此捨位也。略舉二種,餘可准知。總而言之,離彼類中捨彼同分,故俱舍中約死生得捨作四句。有死生無捨,謂是處死還生是處,如是有捨得無死生。俱不俱句,思之可解。

豈不異生性即異生性同分?

述曰:此下通外難,即通俱舍中經主所立五重難。此即初難,得初無漏捨異生性及異生同分。捨時既同,道有別體。

此不應然(至)捨而不得。

述曰:此論主通難同時捨。作用別故知有別體,作用等因名同分。捨異生同分,得聖者同分,違成聖道立異生性。捨異生性不得聖性,以聖身中有異生計故。以用別故明知異體。

同分非色(至)無別事類。

述曰:此經主下,第二難。同分非色不可現見,如何知有先無別用?無別事即身形等,無別類即相牙等。俱舍論中雖言無用,上已辨用,故置不論。

由見彼果(至)現證知故。

述曰:此論主通見無別果,知有同因,即是比量。觀行者知又是現量,謂有漏道厭下同分,及觀諦者緣苦樂心。

何不許、有無情同分。

述曰:此第三難,人等相似既有同分,表等相似何無同分?

不應如是者(至)蒃豆等生。

述曰:此論主通。若責如天等有同分者,亦應如天等有生及趣,成大過失。

又佛世尊(至)別有同分。

述曰:此第二釋。佛既不說,理在絕言。為解佛意,復應思擇:何唯依有情,何緣知實有?下有五重釋:初二釋初,後二釋後,中一雙釋。此即初也。由諸有情各各欲樂有平相似,故立同分。等中無,故無同。然俱舍中經主意,以緣法有情起同類學及言說故,說有同分。諸非情諸緣之亦智同覺施設,故引非情為難。令此論主既以各智相似為同,故己善通彼難。

又必因有情(至)說有同分。

述曰:此第二重,以因內有外,故約內說。

又因先業,證有實物。

述曰:此第三重,以內有先業感得趣生同分,有勤勇故。引得勤䇿等同分,前等中無,故依內說,即由二因以證果有。問:芬等是非業增上果及由勤勇種殖生耶?解云:二並依內,非彼自有。又疎遠,設有名無。

又木素漆(至)由此法生。

述曰:此第四重,以像及真形雖多相似,而唯緣一起真實言,故知內法可有物類為實言依,明知別有。若無別者,色等相似應俱言實。

又前說故(至)有差別故。

述曰:此第五重指同上釋。以有異故,知有別體。

是諸同分(至)覺施設耶。

述曰:此第四難同分。既同分,云何得智同覺言耶?

由諸同分(至)而色性成。

述曰:此論主通是同因,故體即是同,如四大種自成色性。此中言覺施設因者,亦應如前於身中智覺施設更互相似。亦可約所緣,同分一解脫。由前諸別因,外法無同分。

此應顯成(至)同異句義。

述曰:此第五難。汝執有情同分,遍有情故。同勝論宗,大同句義,即第四大有諦。餘有差別,一切皆同□,異句義,即第五諦也。

若勝論執(至)不應収採。

述曰:此論主通勝論所執,與此不同。彼執一法遍多法,其體是常,依和合諦方與法合,如是等異。若無此別,同亦何遇?豈以彼言所見是色,令佛弟子言非色耶?理中為正,何論外道明人之難,智者所慚?

已辨同分(至)異熟居廣果。

述曰:此下大文第三明無想。一明生處,謂無根天中。二明自體,謂心心所滅。三五事分別,謂唯是異熟。四明居所依,謂廣果天。

論曰:若生無想有情天中。

述曰:此釋生處。於彼天中多時無想,故名無想。雖亦滅心等,以本脩定時唯厭想故,立無想名。恐濫草木,故言有情。情者謂識,彼位雖無,諸根體是識所依故,而從類例說有情言。亦可彼天具有二分:無心之位名無想,有心之位名有情。總舉彼天為其生處。

有法能令(至)如堰江河。

述曰:此釋自體。謂有別法能令心等暫時不智,能令想無,故名無想。從用為名。

此法一向(至)名無想天。

述曰:此釋異熟性,是無想定所感異熟。由彼已下,汎述大宗。修無相者,皆由天眼見彼天身形容殊妙,寂靜無動,有色無心,謂是涅槃,便生欣慕,脩無心想定,冀當尅證。故彼色蘊并無相事,決定唯用無想定感。以非業故,不能感眾同分命相。入無想前,出無想後,多時有心。四蘊異熟,通用定業,俱感無過。相婆沙云:無想無定不能造受身處。所以者何?非是業故。業能造受身處,及能得根、命根。無想定得無想,諸餘是彼共根。案婆沙似命色蘊亦是共根。論者解異,皆許五根通非業感。然於餘處更無此例,但無想定勢力強故,能感五根,非如得業、命根。如上既有延俱,雖非總異熟,而是持身主,故亦唯業感,以說彼天有多心故。恐有難彼無想之名,故以從多通釋名義。

無想有情(至)名無想天。

述曰:此一問答明俱所依。

彼以業生(至)二種俱有。

述曰:恐有難言:如佛經說:一切有情皆因食住。彼無想中四食俱𨷂,云何得住?故今釋言:彼以宿業為思食,由受生心所牽引無間入無想心為資助,亦可二心皆為牽引資助為識食,又以彼識相應之觸為觸食。故無心位唯有過去三食,既食即無,請有心位亦有現食間。無想事體不從等無間緣生,何故此中說之為食?解云:謂續生心等無間力,引生彼地無想前心,名等無間緣,以彼為食。若無彼者,不生彼天,無想之體無容得起。亦可以彼出無想等無間緣為食,資助力故。

彼諸有情(至)順後受業。

述曰:此釋彼天由想智故,便謂涅槃非真究竟,便智彼地謗滅耶見,便捨彼壽生於欲界。先業力既更不進脩,如箭墜地還生欲界,生彼天中無欲界業故。必應無有脩後受業,北俱盧洲定生天故。有生天業成先所造順後受樂,或即於彼起順生業。定有業義同,非順後相似。

已辨無想(至)非聖得一世。

述曰:此下大文第四明二定:一結引,二別名,三辨相,四依身。結引別名,如文可見。辨相中,先明無想定,後明滅盡定。就無想中,一明自體,即如前心等減。二明依他,即後靜慮。三明作意,即求解脫。四明性攝,即唯是善。五明招果,即唯順生受。六明修者,即非聖異生。七明成就,即初得一世。

論曰:如前所說(至)無想同。

述曰:此釋自體。謂如是繫,是例前義。能滅心等,與無想同。

由正成辨(至)而入定故。

述曰:此釋無想定名。此中定言,梵云三摩鉢底,唐言等至。隨言便故,標之以定。謂無想定體,正性相續,能成大用,故名等至,即是等性至大用義。或復等言,顯最極義,謂無初後,聞窮至故,名為等至。即依等至,義說為定。有餘師釋:不謂如理。如理是善正,故名等。隨緣相續行,故名至。心所中定,令心、心所及所依大平等而行,故名等至。此無想定,能令大種平等而行,故名等至。此法具前義故,得名等至。等至故名定。何故名無想定?補特伽羅身中無想,名無想者,此定是無想者所有。就依士釋,無想之定,名無想定。或即彼定與想相違,即定無想,名無想定,是同依釋。恐有難言:於彼定中,心、心所滅,何唯無想?故下釋言:想最麤動,是所厭懷,從於便立名,故但名無想。諸異生等,既受入定,故不厭受。受與想相應,故想滅時,受等亦滅。

此定在何地(至)靜慮非餘。

述曰:此釋所依地。

此不應說(至)而修彼因。

述曰:此外人責此定能於無想異熟。前欲說無想居廣果天,後品說廣果在後靜慮。果既已顯,其因定隨,何勞此中說依後靜慮地?

此責不然(至)為無想因。

述曰:此論主破為無想因,曾未說故。

豈不前頌(至)說為無想定果。

述曰:此外人難。前頌釋中說無想是,無想是定果,即顯此定為無想因,即是已說。

此亦不然(至)今說乃成。

述曰:此論主答:前無頌說,今乃顯成。豈以前釋取後文即?後文即食,後頌中不說。

何故此定名異生定?

述曰:此下釋作意,故引經中說異生定為問徵智。

為求解脫(至)名異生定。

述曰:此釋經文,即解求脫作意。謂諸異生執無想果為真滅諦解脫涅槃,計無想定為能出離。生既道諦,依依脩行證解脫果,方脩此定。聖者不然,故唯異生學,名為異生定。即釋頌中求脫作意為先而入。

前說無想(至)一向是善。

述曰:此善性攝。恐有難言:前於無想何不脫為無記性攝?故今釋言:前言異熟,無記自成。

豈不此是(至)五蘊異熟。

述曰:此外人難為異熟因,明知善性,何勞說善?

不爾。頌中(至)誰復能遮。

述曰:此論主答為異熟因,頌中未說,故令說善為因義顯。又不言善說異熟因,雖遮無染無記,有染無記誰復能遮?西方諸師亦有即執此文,言染無記異熟因攝者。今謂不然,色界唯是自業果故,不能招欲界因果,斷地故、無記之法不堅實故。諸論唯說不善、善有漏為異熟因故。竊謂論主此語失宗,亦可由諸煩能閏生故,相從義說為異熟因。故今言善,為欲遮彼。又解曰:次下句順生受言,顯招異熟煩惱閏業。相從亦有順受之義,故應遮遣。於此門中兼明無想定所感異熟,即無根天五蘊果也。

若爾,此中應言純善。

述曰:此外人難。若但言善,非遮異性。為欲遮故,應說純言。

不爾。離言(至)已顯非餘。

述曰:此論主釋,雖不說純,純義已顯。如異生性中,說引食水風例。又但言善,有善即說,不言餘性,義准知無。

此定既是(至)為順何受。

述曰:此下釋招果,故先徵問。

唯順生受(至)非約成就。

述曰:此論主釋一類法師,言唯生受。我如理釋,通生不定。謂諸外道得此定已,迴心入聖。聖道生已,必不更智。約非聖所行,名異生定,非據成就。若入聖道,必不受果,故通不定。俱舍論中,經主不取如是正釋。於前師解智不俱心,言此定退,得說必智。得此定者,必不入聖。於此不信,可謂聰明。

又許此定(至)不樂入故。

述曰:此釋脩者,此定通是。此法異生,即佛弟子。外法異生,即諸外道共所脩得,非諸聖者。此無想定,既是有漏,聖者觀之,唯生厭患,招生死果。喻之帆然脩彼,須求脫想,故非聖者之所修習。此文中言此法異生脩,即證前修者得入聖有,順不定受。皆言異生不善聖,即釋修者唯異生。

頌中已說(至)便為無用。

述曰:此是論主彈頌煩身。已言求脫為作意,無勞更說非聖脩。

此初得時,為得幾世?

述曰:此下釋成就世寬狹,故先徵問。

此於諸位中(至)非離染得。

述曰:此正釋諸位者,初後位中皆如欲界別解脫,或得未曾故,於初食時不得過去。若得過去非謂未曾,以無心故不脩未來,故唯得一世。第二食等心未知前恒有現在,亦成過去即成二世。出無心已來捨以前,更無現在唯成過去。恐有難言:定心引智何不修未來?故以天眼耳根為例。通釋:因無心故不脩未來,此是善故。有法後得無前得故,非離染得。別脩成故,唯加行得。

次滅盡定(至)三十四念故。

述曰:此下相明滅定。於中一明自體,謂如前滅心等。二明作意,謂求寂靜住。三明依地,謂依有頂定。四明性攝,謂唯善是性。五明招果,謂通於三種。六明脩者,謂聖非異生。七明初得,謂俱由加行。

論曰:如前。無想(至)名滅盡定。

述曰:釋中初釋頌文,後通經義。釋頌文中亦有亦七分,此釋自體,謂亦然。聲為例,如無想能滅心心所。

如是二定(至)而得證入。

述曰:此釋作意,為顯與前無想定別,故對解釋。前無想定執果為解脫,唯厭於想執定為出離道。令滅盡定求現寂靜住,為現法涅槃厭於麤動。觀滅盡定心心所滅但是止息,由止息故遠離散動得寂靜住。寂靜住謂身凝宗,止息謂心等滅。

前無想定(至)有滅盡定。

述曰:此釋依地。所以非想名有頂者,上業所生有中勝故名有頂,或最上邊名為頂。

何緣下地無此定耶?

述曰:此責下地無滅定意。

厭背一切(至)中際心斷。

述曰:此論主釋,得此滅定由具二緣:一緣一切心,下地不厭上;二色際,謂斷極上心,下地不能斷上故。

於三性中(至)為寂靜住。

述曰:此釋性攝,謂唯是善。以染及無記,皆是散動聖。聖者厭之,無容更取以為靜住。

前無想定(至)四蘊異熟。

述曰:此釋招果,取正理故。言前無想順生不定滅定退者,許得受生,故通後受。為顯此等皆受於異熟果說,故言約異熟果。下地盡滿,即全不受。既見別說全不受,知三種但約時說。今此方言異熟不定,亦可此亦不定中收。下分其果,即是簡一,明滅定所感異熟,即非想天中四蘊。

前無想定(至)得滅盡定。

述曰:此釋脩者,謂唯聖得,非諸異生。以有頂地見所斷,或是智滅定自地障礙,異生未斷,故無能入。

有餘師說(至)非諸異生。

述曰:此敘異說。即經主解異生怖斷所以入現,涅槃勝解方得入此,故聖不怖斷。有涅槃勝解異生相違,故唯聖得。

彼說非理(至)無差別故。

述曰:此論主難破。經主釋:若異生怖斷,無涅槃勝解,應無無相定。所以者何?二無心定心皆斷滅,外道亦緣無想以為涅槃,是即涅槃勝解無差別,斷滅之理斯一。由此不脩滅滅定例,亦應無無想,故釋非理。

此中有說(至)故不怖斷。

述曰:此敘世親師主、如意論師同釋前義。入無想者,經滅麤心,猶有上地細心為依,非令斷滅,故不怖斷。

彼亦非理(至)非為正因。

述曰:此論主破失脩。無想本為滅,心明不怖斷。既求解脫智,出離想明失,亦用涅槃勝解為方漏入。故彼所言異生怖斷,無涅槃勝解,不成過故,非為正因。

一切聖者(至)滅盡定不。

述曰:此下釋初得,故先徵問。

應言不得(至)離染得故。

述曰:此論釋加行方智非離染得,故得有頂時未即得彼意。

由何而得?

述曰:此責得時。

由加行得(至)亦成過去。

述曰:此論主釋,由加得得,如無想定。

世尊!亦以加行得耶?

述曰:此外人責如來一切德皆離染得。若言滅定加行得,世尊亦爾耶?

不爾。

述曰:此論主略違。

云何?

述曰:此外責。

成佛時得(至)盡智時得。

述曰:此敘俱舍經主解,謂盡智時得。

豈不盡智(至)亦有過失。

述曰:此中論主彈經主釋,有不中理。去言得者,謂是初獲。初獲即是至生相時。若至現在,名為成熟,不名為得。計成佛時,即是盡智至乎現在。當此之時,盡智亦非得,何況滅定得盡智時?謂金剛定盡智之得,住於生相,爾時名得。盡智起時,但可名曰伍立現行。言佛功德離染得者,謂金剛定名為離染。由彼離染,令佛功[仁-二+(彰-章)]之得,至於生相,名離染得。非成佛時,方始得也。故彼所言,暫起欲樂,皆現在前,此言無過。言成佛時得,此言有過,非全違理。是故說亦亦有過失。

隨宜為彼(至)定成佛故。

述曰:此是論主代經主通難,理實得言在菩薩位。今於近佛成熟事,說遠菩薩初得聲,故於佛位說得無過。又金剛定無間成佛即名為佛,約彼位中言成佛得,斯亦無過。

且置斯事(至)俱分解脫。

述曰:此假為向。且止成佛時,名得不名得。論滅定無心,故無未來。修佛盡智時,先未曾起。既不成滅定,何名俱解脫?

永離定障故(至)成俱解脫。

述曰:此論主釋定障者,謂有漏心上無堪任性,此永離故,未成佛時於滅盡定應得不得。有未得退,彼不依佛身,成佛時捨,名捨不成就。又解:於滅定有一類不得,依未斷鄣身,彼已永捨,如得聖時捨異生性。聖道非得,無厭有餘聖道不得,故成佛時有依佛身。滅定非依未斷鄣者,已永斷故,名俱解脫。又雖未得,於得自在立比量言,盡智如來名俱解脫,於起滅定得自在故,如已起位。

西方師說(至)後得菩提。

述曰:此乾地衛國薩婆多師作如是解,謂彼菩薩見道圓滿生無漏心,入滅盡定方入脩道,於盡智時成過去故,名俱解脫。

迦濕彌羅國(至)後方生盡智。

述曰:此舉能方。毗婆沙釋菩薩學位不起滅定。

何因此國知前未起?

述曰:此責北方師前未起因。

何為不責西方起因?

述曰:此北方師語。其不向西方起因意,意欲亦徵先已起因。

此我迦濕(至)安觸心故。

述曰:北方師釋未起意,謂彼菩薩時入觀時發願發斯,所作未辦終不重起,故於中際無起異心。若起即有越斯心過,故知菩薩不入滅定。

理實菩薩(至)無漏聖道。

述曰:此西方師釋。俱舍中云外國師說,即印度諸國。薩婆多師釋意同,故隨舉皆是。彼說縱入滅定,暫越無漏道,實非越歸心。

若爾,斯心如何不越?

述曰:此北方難智有漏心,即名為越。如何不越?

謂我未得(至)諸事究竟故。

述曰:此西方釋。必定盡漏,故言不越。中間智定,於理何違?

豈不由斯(至)為非前因。

述曰:此北方師難見所斷惑,能為惑因,故名根。或煩惱得名,或於脩所不斷,或引以外境,故名怨歒。菩薩要動欲脩,脩未曾道,狀除諸或。見道滿時,事未究竟,無始已來,為有漏定之誑惑。滅盡定者,既是有漏,即能誑或世間諸定之類也。與聲聞共,兼之易得,豈容菩薩本[玄*(句-口+匕)]未滿,而能尊彼,稽留大事?若起彼定,即[玄*(句-口+匕)]心。[玄*(句-口+匕)]心既不越故,知喻未起,故以三十四念得菩薩提。故證前未起,其理尊成。

如契經言(至)觸此三觸。

述曰:此下通經義。如摩訶俱瑟祕羅經作如是問:出滅定時當觸。佛言:具壽!當觸三觸,乃至廣說。何者是三觸體?云何觸彼觸耶?

有說滅定(至)觸於三觸。

述曰:此釋前經問。有三義說,此即初也。三解脫,一相應觸,如其次第名三觸。其義云何?我我所執掉舉名動,空無我行能對治故、能破動故,名為不動。不動相應觸不動觸,貪心執境攝為己有,有所執故名所執,故名三摩地。能斷所有名所有,餘如前說。生死十相五境,生住滅界女涅槃中,無為無相無相之定,緣無相故名為無相,餘如前說。此是三觸體,住無心時無此等觸,出時忽遇名觸,如闇中行忽遇壁等,是謂觸三之義。

有餘師說(至)現在前故。

述曰:此第二師解。識處方便唯觀於識,空處方便亦唯觀空,無異想故名為不動,彼相應觸名不動觸。根本地中雖通異想,從方便說皆名不動。無所有處無先遍識所有,有頂地中無有想異,無二分明相故名無相,乃至有頂下可言無相,故四無色皆名有想。是謂三觸體智。滅定心通有漏、無漏。若有漏者,若逆次入非想等至,名觸無相觸。若逆超入無所有處,乃無漏逆次第入無所有智,觸無所有觸。若無漏逆超入處,名觸不動觸。雖不得入空處,以二處皆名不動觸,一即具其名。又釋此師非正宗義,是異部師許從滅定入空處等,故作是釋。

復有餘師(至)名為無相。

述曰:此第三師解。但取一念無漏無所有處緣滅諦涅槃心,約體是無漏非有漏故名不動,約地名為無所有,約所緣名無相。彼相應觸具三種名,入彼心時名觸三觸。

雖已說二定(至)滅定初人中。

述曰:此下第四明佛身。前辨相中若自體皆滅,心心所生攝俱唯善,初得一世,是謂多同。依地作意招果脩者,兼長行中異熟,是謂多異。今於此中明依身即二定,俱依欲色為同;初起即無想,通二滅定初人,是謂有異。

論曰:言二定者(至)是名同相。

述曰:釋論中初釋頌文,後釋妨難。釋頌中初釋依身,以衣同相謂總相說,二定俱依欲色界身。然熟無想中有三家異說,初言在下三,次言餘無想,是自類異釋,亦無妨難。唯第三說不通色界,亦是自部異師,有違教過。發惠論說色有謂色界是五行,謂具五蘊過。知迦葉佛時名五蘊為五行,論主取彼名而造論,或即五蘊無常名行。彼論中以色有五行相對四句。第一句者,謂是色有而非五行,謂生色有有想天中起他界心,無漏心入二無心定,及生無想天已入無想,彼皆是色,非色有五行。第二句者,謂在欲界入諸靜慮。第三句生色界住自界心。第四除上說。既有生色有入無相定,故言不入,違自教過。

言異相者(至)唯具三蘊。

述曰:釋初起一,謂無想定因天眼通見彼無想有情,謂為涅槃便即脩故,於色界中有得初起。若滅盡依說力起,唯於欲界有佛為說者、有俗為釋者,居惱故、有強加行,故得初起,非於上地宿習力故。色界復智非於無色,以諸蘊相依故。無一蘊獨住,心心所必俱,亦無獨三蘊。可有二蘊,謂入無心。亦有四蘊,謂入無色。餘皆可易。

何因故知滅定有退?

述曰:此外人責問言:滅定退出色界,云何知耶?

準鄔陀夷(至)色界受生。

述曰:此論主答。雖無正□文,准義可解。謂舍利子曾於一時於大眾中說如是義:有說苾蒭,乃至廣說。今解滿足者,謂無漏解得無學果,名為滿意。成天者,謂諸化生不由父母,由意所樂住意即成,名意所成天。說彼義時,鄔陀夷於大眾中形言相違背,言無是處。舍利嘿然,後至佛邊,乃至廣說。由生色界,知退已失。

如是廣釋(至)有差別故。

述曰:此總結二定別相地,謂後定有頂,有差別故。二加行有異,出離止息故。三相續,即前異生聖者。四異熟,即前長行中說無相有頂,異熟別故。五順受處有異,無相順生不定,滅定順生後不定。六初起無想通二界,滅定唯人中,是謂差別。六門文中不說無差別者,有門:一自體門、二種攝門、三得世門、四依身門,是謂為同。

○釋第十三卷論

今應思擇(至)滅受想定。

述曰:此下釋妨難。此總標疑,勸令思擇。所滅是總,立名唯別。何也?

猒逆彼二(至)入滅盡定。

述曰:此論主釋,由方便中漏厭此二,見受所依二淨根故。生死依依供方便,約二立名。

有餘師主(至)乃至廣說。

述曰:此下釋滅定滅法多少。此是自部異師解理。實言之,心心所法同生同滅、同得同斷,故滅中一切皆斷。然如來說隨眾生宜,或說滅受想,以過多故;或識滅心,是所依故;或名滅盡心,心所盡故。對法諸師唯依正理顯其本意,不執一文。不得聞滅受想便謂留心,聞言滅心即謂留所。執一非餘,未為通論。舉識不離,已顯兼所舉受及想。言滅意行,明亦滅心無上菩提。言心不放逸為本,明不亦攝精進,精進亦然。智慧能害煩惱,明知亦攝無常想。欲貪者,欲界貪,乃至廣說。色無色貪等。

譬喻論者(至)互不相離故。

述曰:此敘鳩摩羅多門徒釋。彼宗所執,唯一心王,隨用差別,立種種名,無別心所,但心緣境。第一剎那初了名識,第二剎那取像為想,第三剎那領納名受,第四已去造作名思。諸餘心所,皆思差別。識、想、受三,唯無記性。思心已去,方始通三。入滅定者,滅想、受心,由此二麤是所厭故。識心雖非所厭,定中亦不得智是無記故。於行位中,思之差別為滅定體。以實言之,即是心;就用言之,是心所。故彼定中必有心體,但無受、想之位。何以知然?稱滅受、想定故,知無受相,必定無有無心有情。既曰有情,明知心有。又契經中具壽毗舍佉問佛言:世尊!入滅盡及與命終,為有別不?佛言:有別。去命終者,身行斷、壽命斷、諸根壞、煗觸滅、識離身。入滅定者,身行斷、語行斷、意行斷、壽命不斷、諸根不壞、煗觸不滅、識不離身。如是即顯有心故異無心,識不離異於離。又說壽等互不相離,定中有壽、煗,明知亦有識。

此說非理(至)俱生滅故。

述曰:此論主破去有心體,必受想俱。既曰有心,寧無受想?

有何至教,證此義成?

述曰:彼師責心,必受想俱生滅。言憑何至教,取信為實?

如契經說(至)離受想生。

述曰:此論主引經,證必俱義。

又此定中(至)一切皆滅。

述曰:恐彼釋言:識心若起,必受等俱。於此定中,俱有行心而無識心,故無受等。故今難言:若以識心所依無故,能依受、想亦無,行中心所亦無,所依云何獨起?如是即應一切皆滅。

若謂此俱言(至)此亦應爾。

述曰:此牒釋經。言俱者,前後相隣,非謂並智。此定中心戒,從前受等入,戒後受等生,亦是俱智,故不違經。引之而例,如久易可解,立比量言。此經言俱,非日並起,說俱聲故,如彼二經。

理必不然(至)非無間起。

述曰:此論主破彼之二經與此有別,不可一例。曼駄多經智心與隨因果不並。又彼經中說:以故聲是第五轉,從於智心生墮落。第五轉聲多明前後,由此道理可不同時。不淨覺支性相違故,同時有過可前後智。今此所引同時無過,故必同時。如是江顯所立同喻,差別所立不成之過。

又執俱言(至)顯同時義。

述曰:此引二輕,說以俱言目同時義。有之云:心經雖不言俱,亦是俱義。恐彼釋言貪無間起名有貪心,故即遮言諸善無記貪次第起皆名有貪,成太過失。如是二經言俱非善,又顯前因有不定過。

又受想等(至)應不得生。

述曰:此又難彼所許心心所法前後而起,心所依心所名斯立。起時無心,如何得起?

若謂心作(至)當更廣辨。

述曰:恐彼釋言心次第起名為心所,故牒彼計。下即破言心從心之生應名心,心所之生心應是所依,後當更說。

又契經說(至)受想二法。

述曰:此又引經諸意行滅,即應心所皆滅,以識心所皆意行故。彼言雖滅,受想自散相違。

又識相續(至)亦應不滅。

述曰:此又以彼心不滅,故以理徵,令受想二法亦不得滅。

若謂如經(至)聞受等緣。

述曰:此牒外計。俱舍說言,是尊者世友說,亦譬喻師差別也。彼謂經言:受緣受有,受不生受。雖言觸生受,何妨有不生?此師許定中,有觸無受想。

此例不然(至)必有受等。

述曰:此論主難。俱舍中說:尊者瞿沙,亦薩婆多異師也。彼難言:受生於愛,經中自荀。言有不生,觸生於受。由來決定,不可一例。

有餘師(至)而無觸者。

述曰:此第二師釋言:應有受想難,以於定中觸亦無故,受依何生?

未知彼意(至)但有虗言。

述曰:此論主難無觸義,故先徵其觸體。所以問者,薩婆多師三和生觸云:三和者,必是觸。觸□因故,亦得名觸。經部宗中,三和即觸。既有三和,理應即觸。今許有識為三和,而言無觸,非知所許。

又滅定中(至)理必應有。

述曰:又以理難,若執滅有心,而經中說諸意行滅,教力證故,亦應無心。若無思便無思慮,以思慮由田可故。思既無故,心亦應無。由此即證無心有情決定應有。故彼所言無無心有情,理逼為虗說。

有命等故(至)色心隨一。

述曰:此彼引異命終難。有命根、根不壞等在,名為異。所以者何?有命故名有情,非由心。以無色界無色、無心位無心是有情,故命不孤起,隨依一種。

引契經說(至)仍名不離。

述曰:此以現身必起名不離,通前識不離身離。

引壽煗識(至)必無有心。

述曰:此以約少分說,通前三法樂不相離雜,恐他許言無色界有色,故指下破。上來具顯於滅定中有心有過、無心無失,以此故知決定無心。

然定後心(至)所引發故。

述曰:就彼說者,心本不斷,於生無離。恐彼難言:滅位無心,後云何知?故今釋云:入心為等無間緣。恐又難言:等無間緣無有差別,云何起定?心有遲速。故今釋言:由寶斯力所引發故。

滅盡定體,為假為實?

述曰:此下明體假實。初總問起,次述正釋,三敘異論,四廣徵破。此即問起也。

應言此定(至)令不生故。

述曰:此述正釋。此滅定力能遮正心有大用故,猶如心等其體實有。

經主於此(至)是有為攝。

述曰:此下敘異論,即俱舍中經主,亦經部中異師釋也。彼說滅定全無有心,由前定心力別,引起一類與心相違,所依相續,令後餘心暫時不轉。由前定心與後餘心相違起故,前心能遮非滅定體,有大用因,有不成過。前心所引心不轉者,俱是心無,更無別事。前心之後,後心之前,於此分位,假立定體。恐有難言:依無而立,云何滅定許是有為?下即解云:即此假定,約前後無,似有生滅,假說有為。

或即所依(至)假立為定。

述曰:此亦即彼師徒異釋,即彼所依違心而起,即假說之為滅定體。

若爾,後心從何而起?

述曰:此下廣徵破沙宗。既初入定,心能遮心,故非心生因。現復無心,復從何起?

彼說此依(至)為種別故。

述曰:彼師釋:由前定心重身成種,即從彼生。無色界沒,從心生色;從滅定起,依色生心。故言展轉互為種子。

何有此理(至)俱時起故。

述曰:此論主難。有根身中一切心種皆無缺少,境復現前,應俱時起。

說依前心(至)境識俱起。

述曰:此是論主述以己宗生緣唯一,無俱起過。

若執不待(至)欲符彼執。

述曰:此重申難。若無別緣即應俱起,此言便似方便。欲明上座部等許有多識同時俱起,以有多因果應俱故。

若言所說(至)不從彼起。

述曰:此牒彼釋。唯從種生據無心起,在定位故不可多心。有心位中從自類智,故無多識同時起過。

此亦非理,無異因故。

述曰:此論主難有想身中有種義:一、初從彼起,後即不能無異因證。又初起心種俱壞遍,何不多識俱時而起,更無異因證?心初起定無多種。

又有心位(至)生起餘心。

述曰:此第二難,無心位身餘心種子現被損伏,當能生心。有心位中既不被損,轉應能生。理實言之,現損者應不能生。

若言此位(至)餘心生者。

述曰:此牒外釋。於彼身中,雖有少分違心心種,謂入定心種子,能有無量不違心種從彼心生。

有心位中(至)有根身生。

述曰:此論主難無心位有不違種,既能生心,有心位亦例能,何不生也?應立量言,有心之位,心應依種,有心種故,如無心位。

又如有執(至)聞不嗤笑。

述曰:此引共知例顯其過。如是意顯心從前生,於定位中俱有遮力、無生心力。

又執滅定(至)都無有義。

述曰:此正破彼前師定體。云言假法雖依於實,以無實故,假法亦無。定位中無,前後何別?俱是無故,不可言有。無義恒故,復非有為。無所依故,亦無假有。

若言假定(至)可說為善。

述曰:此破第二重有所依,以假從實應無記攝。

是故唯(至)實而非假。

述曰:此續定也。由前道理,初入定心能引後故,無遮顯礙力。滅定之體既是尊性,明不依身,不可無依而立假法。又遮心用不可言無,有大用因還得成立。故知別有實法名為滅盡定體,唯能遮礙無生心力。

脩觀行者(至)還生意識。

述曰:恐有難言:前心能引,後何因斷絕?滅定能遮礙,後何得生?故今釋言:由滅定遮礙,有因而不起,前心引力故,定盡心復生。既以定能遮心有用,故知體實;前心引後唯一,故無多起。問:俱舍論中能明後心起因,別明定體假實,何故此論總今說耶?解云:經主意許前心有遮力,種子生後心,定中心並滅,滅定體是假,後三義因時,故應別顯。今此論宗前心能引後種子,如前定中心並滅,滅定體實有,能遮礙於心,意欲以能遮心證其體實,故遮引義於對明。

由此准釋(至)隨其所應。

述曰:此以滅定例餘無心。然於無想少有差別,所謂不得言入定心、應言趣無想心,不得言安斯力出、應言因勢盡,不得以應無記攝為難有相符過,但應以能遮心證其有體。彼所依身與前因相,前應如後、後應如前,比量所逼非能遮體。無想定中大分相似,子細分別非無亦異,故約此說隨其所應。

已辨二定(至)能持煗及識。

述曰:此下明命根。上句句云名,下句因證。命是活義,壽是斯限決定之義。斯限已來,活即為命。故知命者,即壽異名。而壽體相越諸根境,故以能持煗識作用比知立比量。言壽體實有大用故,猶如大種。

論曰:命體即壽(至)謂三界壽。

述曰:此下釋。於中初釋頌文,後思隨義。此引本論釋上,上云名本論,即是發智論說。

異名雖爾(至)何法名壽。

述曰:此下釋下句,故先領異名,徵其壽實體。

謂有別法(至)說名為壽。

述曰:此下答。初述正宗,後破異執。此正引經證其有用,即釋下句成前因義。能說三法能持於身,若捨身時身便強仆,仰倒為強、仆面為仆,即是倒臥取終之義。故知由壽持於煗識,三法共聚能持於身令得久住,此能持因即是壽體。

若爾,此壽何法能持?

述曰:此外徵二有壽持。誰復持壽?

此壽能持(至)能持煗識。

述曰:此下答為異經主。初言煗識能持於壽,為難所逼,方言業得,故言我說一句是業。為遮彼難,何不許業能持煗識,何用壽耶?如是即顯有大用因不成之過。故今釋言:壽有二義,故為業持:一、唯業異熟,二、常續無斷。煗闕一義,謂雖無斷。有非異熟,謂長養等流。識闕二義,謂有非異熟,謂等漏剎那識。及有間斷時,謂處無心位,雖於無色及惡趣中,不入無心,有第二義。闕初義故,非業所持。所以者何?若唯依業,非異熟者,誰之所轉?間斷位中,業持何法?

非非業滅(至)壽力所持。

述曰:釋以於非業耶?滅識中業無少用故。非業持識由有壽故斷而復起,若無壽者斷不重生,故壽持識豈不無業識亦無耶?不爾,等流非業生故。豈不異熟必依業耶?不爾,從多明類說故。

復如何知壽能持煗?

述曰:此問壽持煗因。

要有壽者(至)非煗所持。

述曰:此釋有煗必由壽,故知壽持煗。恐有難言:有煗必有壽,應說煗持壽。故下破言:如無色界有壽無煗,故知彼壽非煗所持。

豈不無壽,亦無有煗。

述曰:外難,如外煗無壽,煗應非壽持。

雖亦既有(至)俱行煗故。

述曰:此論主通說內非外,何成例難?若又難言:我亦應說煗俱行壽應可通同,非俱行者何能為持?彼若復言外煗無壽何能持者,應告彼曰:既云外法,何次說持?

由此故知(至)說之為壽。

述曰:此總結。由前道理,煗之與識,非業所持。既為壽持,顯壽大用。持煗及識,前因復成。

經主於此(至)非別實物。

述曰:此下破異執,一敘計、二徵體、三廣述、四徵破。此即敘計也。即俱舍中經主所引我亦有壽,宗義相符,俱非許有別物為體。

若爾,何法說為壽體?

述曰:此徵體也。

謂三界業(至)住時勢分。

述曰:此廣述也,即經部計。謂三界業隨其所應,引三界果六處并依,依即扶根及心所等。此所引果從始至終,前能引後相續勢分,即此勢分說為壽體。彼勢分有相續決定,由彼相續有定限故,隨應住時爾所時住,如穀種所引芽等,乃至熟時相牽勢分,箭喻例知。是故但於并依六處住時勢分,假說為壽,非別有物。

壽體實有(至)住時勢分。

述云:此下徵破成立為有,如前根處。謂彼前言由有命故,施設諸根及根差別,由此有彼有、無彼無。又於眾同分能續能持故,於無色界要有命根,身有所生處決定故,起染等非命終故。由此等用,當知實有。彼言經主說諸大種住勢分名為命根,如復當破,故命枝之。謂無色界無內五處或起餘心,又無異熟意更異勢分。於彼既無,說何為壽?若有異熟住時勢分可名命根,此無色界處此起餘心時,既無異熟勢分,說何法為命?所依既無,說何為勢分?此依第一轉明無勢分體。

既無所引(至)復囑於誰。

述曰:此明相續決定本是勢分義。相續決定既無所天,依第六轉明相續等無所屬主。

既無如是(至)說為壽體。

述曰:此明由有相續決定義故,說隨應住時。爾時所住無相續等,依第三轉明無所由。此亦無異,說何為壽?

是故經主(至)都無所表。

述曰:此續定也。

又所引喻(至)說名命根。

述曰:此明二喻皆無間斷。於有間斷不成為喻,反顯有間便無勢分。彼義不立,別有義成。

如是命根(至)亦有命根。

述曰:此結命根不依於二。

若爾,命根依何而轉?

述曰:此問所。

此依先世(至)亦准命根。

述曰:此出命正依先業,兼依現在眾同分住。眾同分准命,亦依先業及現命根。

今復應思(至)俱盡故死。

述曰:此下思擇隨所應義。此先思擇身死之因。引施設論,其文易了。俱舍經主第四句中,謂亦應言捨壽行故。其理不然。捨壽行者,引滅業令滅富樂,即是滅壽業盡故,應初句攝。故於第四不應復言。今以理釋,既引令招富異熟果受已命終,亦應容在第三句攝。恐有難言:福盡命不盡,實有受若而活;命盡福不盡,必無不死而受。故知俱盡之位福盡於死,無能只可言壽盡故死,何勞言福盡故?故今釋言實無功能。俱謂於俱盡位有死,說為俱盡故死。依第七處說第五轉,思之可知。

發智論說(至)彼言何義。

述曰:此舉發智論文,責其說意。

若所依身(至)非時死故。

述曰:此釋若如身可害名隨相續,身不可害名之便住。初顯命根有身損障而斷,復顯命根無身損障不斷。即由此義,證有第四抂橫而死名非時死。然俱舍中經主意許,壽無別體即所依身,是故隨身轉及恒住,故恒有障等為婆沙師釋。

經說所得(至)自捨命故。

述曰:此又通釋經中句。此釋初句也。欲界諸天除地居者,以彼恒若何素落戰有破傷故。空居諸天非地所害,俱由發起增上喜受,身心勞弊便致命眾。賢□師於舊釋外,以義復如捨壽行者,理恐有違,以諸聖者可他害故。亦可論主約正住在邊際定時非他所害,亦可准約佛捨壽說,以佛必無因於他害而命終故。即同俱舍,又應說佛自涅槃故。

唯可自害(至)損害故。

述曰:此釋第二句。

俱可害者(至)欲界有情。

述曰:此釋第三句,謂除那落迦等,餘欲界有情。

俱非害者(至)主處胎時。

述曰:此釋第四句。那落迦者,業力所業,非由害而致命終,北俱盧洲命分定故。王佛者,謂輪王太子。既灌頂已,先應學習古昔仙王所行梵行,故謂王仙。以彼當紹輪王位,故非自他。害佛使者,如時轉迦,舊云耆婆,或言耆域,並訛略也。唐言命者,能濟諸命,故以標名。或名能活,下針定差,投藥必愈,故以名也。彼由使入火取有明,故知非所害。佛所記別者,如殊底色迦,舊云樹提伽,訛也。唐言有明,彼之父母其家巨富,年邁無子,忽因懷孕問諸外道,或言是女而不遐齡。及其問佛,佛記是男,長年具德。外道無識,方便藥中母喪焚軀,子安無損。即由其為佛所記別,佛令命者入而抱出,委如經說。達弭羅等三人,如經中說,皆由業力,於嬰兒時或投猛獸、或置曠野、或墜深坑而不頭逝。長者子耶舍,即昔如來在婆羅痆斯國鹿野苑中轉法輪時,大長子名之耶舍,應感祥夢走赴如來路,遊尼連禪河不為所溺,蒙佛告慰善來入道。鳩摩羅時婆,其人是鹿母之子,為大義所眩遂損之首,在車馬屢踐不損容儀,頻毗娑羅王因出而見收而養焉,後遂長大出家獲果。最後身菩薩,即所住最後身,謂王宮所生也。菩薩在胎時,菩薩福力母亦無損,輪王例焉。

若爾,何故(至)受生有情。

述曰:此外人難。如前所解,俱非害中所攝乃眾,令於二界一界少分,何故此經唯言非想?

彼經舉後(至)舉後顯相。

述曰:此下通難,總有三義,此即也。如初靜慮有離生樂,謂之種安,諸地亦有。唯言初者,舉初顯後顯初。

或除有頂(至)從彼處歿。

述曰:此第二釋。下諸無色四靜慮中,皆應攝在第一句攝。以彼亦起□耽定味貪而命終故,而非重貪。故言起於種類煩惱,非即皆如欲界天也。若依此釋,便與前解四句文違,非此論主所存之義。

或餘無色(至)俱非所害。

述曰:此第三釋。以非想地自無無漏,名非自害。又無上地近分定害,名無他害。餘地相違,是即應是第三句攝。故第四句唯乎非想。

豈不有頂(至)應名他地。

述曰:此是俱舍經主之難。有頂亦為他地聖道所害,是即應是第三句。

若依此說(至)不名他故。

述曰:此是論主前解者通經主難,謂如是難亦可通釋。以世間說勝者為他,謂如怨言今高勝,豈念下流不見愍言,他今次溺我應濟拔,故知他言唯依勝轉,故今言意顯上地。又諸卑劣力不制強,而得說言他他力勝,不見勝者言他力劣,故上制下有自在能,不名他故。是故非想雖有下地聖道所害,下非他故不名他害。

然於此中(至)非自他所害。

述曰:此是論主以上道理。破師解:謂佛經中所言害者,皆據因害而致命終。斷或名害,非經本旨。若據斷煩惱,不應言致死。既言致死,明知非約斷煩惱說。而今乃以斷或為害,非當聖言。又若案此那落迦等,皆為他地聖道所害,是亦應是第二句攝,非謂第四。故言斷或為害,便與前釋相違。今謂此中違前釋難,有少難解,其義云何?此第三師釋:若唯以斷或為害,即三無色、四靜慮地第二句攝,欲界一切第二句攝,非想一地第四句攝,闕第一句。若亦兼以煞傷為害,即欲界中非自害者第二句攝,可自害者第三句攝。如是二根,其那落迦皆應許是第二句攝。從與前師義相違者,恐非過難,以第三解本欲為違前二釋故。是故但應以違經意,一難使屈,無煩後難。亦可經中先有此判,那落迦等第四句攝。論主今言違經前釋,其難即成西方釋義。有言於此三異根中□,論主意取第二為勝,今解唯取初釋為勝。云何得知?如前建立行蘊中言,四得自體契經中說,生在非想非非想天,俱非所害,非不一切色無色立,俱非所害。舉後攝初,故作是說。彼文既是論主正釋,明知此中意取第一,良為上地所有煩惱害含藏,起而微劣,又無外境之所牽逼,上地命根勝業所引,豈因結或而致命終?故應但以初釋為中。

然彼尊者(至)乃至廣說。

述曰:此中又引彼經後文向教興意,謂彼經世尊分別四得自說,聽俱了然。舍利子!我第四句尋復生疑,世尊為通意顯必死,以一切生皆歸死故。若第四句唯維有頂,即彼所言斷煩惱不?俱言自地。若第四句通攝於下,即應隨於一切善起。若有能斷一切煩惱便般涅槃,不斷殞歿通於一切。俱非害者,下釋經意。恐諸有情聞彼彼類俱非所害便謂是善,故重問答明其必死。謂彼諸類雖非可害,然由福命盡故致死。或有一先盡,所以有中夭,非由被害而致命終。西方釋家有言:此文偏依有頂,即顯前文俱非可害。唯非想意,直取文意似不相當,故非所樂。應更思擇。

命行壽行(至)壽行差別。

述曰:此一問答解釋命壽差別之相,於中總有五師解釋。總而言之,命是活義、存義、住義,未死即名為命。壽是定義、斯義、限義,近得不名為壽。是故有壽非命、有命非壽、有通命壽。第一解,生不生法一對分別,得業所引限皆決定,失緣不生便無活義。第二解,雖約捨意與前同。第三解,明所延命時限無定故非壽攝,本壽業引名壽亦命。第四解,明謂智慧即延命時,無明諸煩惱即潤生時,所望雖別意同第三。第五解,以所延命雖無學得,業所引者通於一切故,約此分別意亦同第三。如是五解皆附正理。所以者何?若案正理,命壽無別。如本論言:云何命根?謂三界壽。若通義說,括前五義應成四句。壽非命者,謂諸命根住不生法。命非壽者,謂由定力延得命根。壽亦命者,謂先業因生法命根。第四句者,解前諸相

順正理論述文記第九

No. 843-A

永超東域傳燈錄云:順正理論述文記,元瑜撰。業品已下未成序,神昉撰。西大寺本有二十四卷,元興寺本有二十卷。成辨序云:或二十卷,或二十四卷。(已上)

寬政六甲寅年,於洛西久瀨村光福寺講俱舍論之日,得此本於智積院大眾藏,令本誓寫之,惜哉!但第九一冊未見,餘後學當弘通全本。

豐山愛染院住沙門 林常快道 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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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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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正理論述文記第十八

沙門 元瑜 述

○釋第二十九卷論

已辯無明(至)四蘊名名。

述曰:此下廣分別中第二釋名色支結引問答,如文易別。色已辯者,謂於上辯色蘊義中攝十界十處,一界處少分有變礙等,故立色名。豈不前文既辯四蘊,雖辯四蘊未說為名,故於此中應更分別。頌中一句唯示其體。釋中初釋頌以辯體,二問答以釋義,三舉難問會通。此中即初也。

何故名名?

述曰:此下問答以釋義。一問,二答。此即問也。既是四蘊,何故稱名?

能表召故(至)種種所緣。

述曰:此下答初述正說、二破異說。述正說中有四義釋:初中一釋、二難、三通。此即初也。如諸法名能表召法。名者,梵云那(那箇反)摩。梵本三釋:一云那麻(彌夜反)帝阿泥泥底那摩,是能表召,故名那摩義。夫立名以像法故標名,其法已彰,所以言表。唱名以召體故題名,其體已至,所以言無色四蘊。與彼義同,牽物顯彰,謂意緣了。若心不了,顯義所說,故為心緣。境相必顯,令境彰顯,能表成立。言召者,謂能牽法,令遠至近、外至內。義者,心緣取境,理亦如茲。約境相於心成內行相,約境義於心成內解了,由茲二義能召義成。以與彼名義極相近,就相隣釋,故名為名。

若爾,不應(至)無所緣故。

述曰:此難也。於四蘊中心心所法能緣境故,表召可成。諸不相應義將安立?故名應不攝心不相應行。

不爾,表召(至)名攝無失。

述曰:此通也。初法中分色無色,於無色內有表召能,色聚中無故亦無失。如釋色義,如文可知。

又微細故(至)現量得故。

述曰:此第二釋。梵本第二釋云:那末南(奴紺反)那(去)摩是歸依,故名那摩業。將釋名者,所謂能隨。能隨者,歸依也。譬如弟子歸依於師,可說名為某師弟子。如是四蘊以微細故,於彼彼義隨理立名。且如眼識、色識、諸相色名、人同分等,皆約他法以立其名。言隨理者,理是因義。亦如所以名眼識者,依眼根故名為眼識。如是託事故有所因,故四蘊名隨他以立。非如色等現量所知,五根無表所因大種現量所得,其相麤顯應自立名。故無色蘊有隨他義,約歸依義說之為名。

又於一切(至)而似此故。

述曰:此第三釋。梵本第三釋云:那末延底那摩是趣向故,名那摩義。無色四蘊能於三界九地五趣四生趣求生故,謂心心所能結生故,四蘊遍遊一切處故。若爾,無漏不求界等所有四蘊應不攝名。不爾,此難理亦相箇。今所言名,唯辨有漏無漏四蘊,非此所明。然亦是名,是此類故。

又於無色(至)不勞徵詰。

述曰:此第四釋隨說者意。

上坐意謂(至)順成彼義。

述曰:此二破異說:一破彼釋義,二破彼引證,三破彼決釋。三中各二,舉二破此,即舉彼彼釋義也。上座意以隨順釋名,如人四蘊順人相續,相續是假四蘊為實,以實假成故說為名。

若爾色法(至)無所憑據。

述曰:此破也。以色例難,顯無所依。

豈不佛說(至)皆隨自在行。

述曰:此即舉彼引證也。上座意以此伽他中所說名者,是無色蘊。既言其勝,不與色同,是故偏說能成相勝。

此中引彼(至)為能成因。

述曰:此下破,初縱總破,二奪別破。縱中先徵也。假設許此四蘊曰名,為說唯名能成相續,為顯名勝引色共成。此徵意者,既說餘法隨自在行,明知說名能引色等,而引此頌證唯說名能成相續為不應理。

若謂一切(至)無色為因。

述曰:此牒救也。無色既遍一切有情,而有有情不成就色,故知但說名成有情。

理亦不然(至)便成大過。

述曰:此難也。有無心故,遍義不成。以彼宗說無心定等猶有細心,故引上文證心非有。恐彼欲以不相應行以為無色成彼有情,故說得等彼宗非有。如是若在諸無心位,由前道心等必無,據彼所宗又無得等。彼但有色,四蘊皆無,遍一切言便不成立。恐彼復說一一有情於一處生,所有諸蘊為一相續?無一相續,有色無名,非據一時,故不成難。論主則以一一有情三界諸蘊成一相續,故亦無有無色有情。若異處生,便異相續。即從有色生無色時,色因應失;後還生下,不作應得。又一切處死此生彼,既異相續,此過皆生。

若一有情(至)色不遍者。

述曰:此牒外救。理實三界是一相續,然一一處分位不同,色不遍故,但說無色。

無色亦同。

述曰:此破約分位。色不遍者,約時分位。無色亦然,無心位中無色無故。

又應審思(至)言依名名。

述曰:此下奪而別破,故先徵也。頌中所說映一切名,為是言依?為是四蘊?

然於此中(至)映十二處。

述曰:此論主為決判,然責異說意。

若謂皆是(至)及相應法。

述曰:此牒外人釋四蘊為名映一切。若謂緣一切,尋即破言應唯意地,意地方能通緣境故。

若謂所餘(至)有情相續故。

述曰:此牒外救。頌中正說,意地名名,所餘是類,故是名攝。故下破言,引頌無用。頌外更有能成因故,烏知不亦攝於色耶?

又如何說無過名者?

述曰:此又徵破四蘊攝名。何故說名無過名者?

若謂名中(至)色不過者。

述曰:此牒外計蘊數多故。

色中施設(至)名豈能過。

述曰:此約界處破。

若謂名通無色有者。

述曰:此牒外救,以通三為多。

諸不通者,應不名名。

述曰:此舉不通,嘆等為難。

若謂不通(至)無斯過者。

述曰:牒外通難,以類相從。

理亦不然(至)與通等故。

述曰:此論主破頌說通者餘即不通,亦應頌說無色餘定有色。又引頌證明其最勝,故偏說名能成相續。既許名中有非勝者,理應同色不可攝名,思之可詳。

除所執名(至)皆隨自在行。

述曰:此責除名,何為能從?

若謂此名(至)色隨名轉。

述曰:此牒外計名隨名行,以展轉依破其偏義。

若謂名遍色(至)無心有情故。

述曰:此牒外計。有色處必有名,有名處非必色。下即破言非情及無心,無四有色故。

亦非名色外(至)更無第三。

述曰:此明離二無名能隨。

又理不應(至)定不應理。

述曰:此總說過,不應四蘊說為一法。設是一法,又無隨行,是故伽他說皆誰相。

上座於此(至)但取餘名色。

述曰:此即舉彼決釋也。謂彼自許四蘊為名,故名色言具攝五蘊。又經說識依名色言,所宗過未無有法體,故於一念便別生疑。下自釋言依餘除識。

今詳彼難(至)答皆不應理。

述曰:此破也。異念相望,識可依識,是所共許,故難不成。受等不可與識為依,故彼釋言亦不應理。

今於此中(至)為約俱生。

述曰:此下第三舉經而會通也。一通識名色更互為緣經,二通流轉觀至識轉還經。初中先問後通,此即問也。

識緣名色(至)說互為緣。

述曰:此下釋,一述正釋、二破異釋。述正釋中,一正釋、二引證、三通妨。此即正釋也。謂經說二互為緣者,謂說一念識支位中更互相依而得成立,然後位中名色外無別識體,於識支位離識之外有名色支,故名色支通於識位,識支不至後名色支。故名支成立已,後第二心無有識支再生。雖互為緣唯約俱起,然以識後有名色、名色前有識,故識緣名色亦據前後;識前無名色、名色後無識,故名色緣識唯據俱時。然經部師並約前後,以俱生法無因果故。故即以此證俱生因,彈彼所宗唯約前後。

又契經說(至)非佛法宗。

述曰:此下引證。於中提引二經一喻,合成合證。此即初也。即彼經說如蘆束喻,有體時並,尚不相同。撥二世無,義何所託?

又契經說(至)無障礙故。

述曰:此引第二經證也。既說癡所生染濁作意,又說非理作意為無明因,又此中言能證俱起。

又如燈明(至)俱有極成。

述曰:此第三引喻為證,謂燈生明理,證因果同時。

而有救言,燈明非異。

述曰:此敘外計,燈即是明。既非異體,何言因果?

此不應理(至)非離燈焰。

述曰:此破也。燈之與明,觸有熱冷,量有小大,色有赤白,處有近遠,用有燒照,種種不同。世間聖教,喻等顯體,故燈與明俱生體異。

若謂明焰(至)是明因者。

述曰:此牒外救,明不依燈。焰之與明,同從炷起。

亦不應理(至)非一和合生。

述曰:此破也。非一和合,多果生故。

豈不一擊(至)有非一果生。

述曰:此外,難如以鐵擊石,火聲俱生例之,一炷並生明焰。

理亦不然(至)因體各別。

述曰:此論主破火依少分、聲依多故,又二各別自類因故。由是明焰異體相依同時而有,成同法喻。

若識與名色(至)識緣名色。

述曰:此下,通妨也。一舉、二通,此即舉妨也。

互為緣性(至)應知亦爾。

述曰:此下通有三釋,此即初也。雖互為緣,勝故偏說。所言勝者,為心所依故,能持精血故。

又識緣名色(至)無別位故。

述曰:此第二釋,准前可解。

又識緣名色(至)據剎那名色。

述曰:此第三釋分位即定,所以偏說剎那,展轉說互為緣。

大德羅摩(至)生有名色。

述曰:此下破異說。先破邏摩,後破上座,此即舉初也。彼說中有末心名色,引無間起結生類識,正結生識即生有時。然生有未生,此識先失無俱名色,生有名色從此引生,是故名為互為緣義。

如是推尋(至)識非緣性。

述曰:此徵責也。初從中有生獨識時,若總為緣,何故唯受?如其除識,何故識非緣?

若謂彼位,無識俱生,

述曰:此牒外救。中有末位無識俱生,故無俱生不為緣過。

應結生識(至)獨有識生。

述曰:此難也。獨識無所依,成過生故;心所不應為,心所依故;唯生異類,無道理故;未離色貪,必有色故。由如是理故,應無獨識生。

若謂此時(至)而但說識。

述曰:此牒外計,有色不說。

即應此位(至)生有名色。

述曰:此破也。色既有,名豈無?是故不應言獨識。

又應此獨識(至)出自邪執。

述曰:此責獨識位非中非,理教相違,故非正說。

又心心所(至)緣餘境生。

述曰:此又徵破心心所法前後生義。以理推定,違宗所說,顯彼不成。此即徵也。眼識無間,即有受生。言眼觸所生,顯受與眼識同緣一境。受俱餘識,為有為無?無即絕言。若有餘識,為是意識與受同緣?為是餘緣別緣異境?

且非意識生(至)眼觸所生。

述曰:此破意識與受同境。眼觸所生受依於眼根,然依五根必緣現境。後起意識若緣前色,必定是緣過去為境,時既別故無容同境。不可彼受意法為緣,意法為緣俱生意識,乃至意觸所生受等不生眼觸所生諸受。

亦非餘識(至)得一切境。

述曰:此破異識別緣異境。若異依境可俱時生,豈直緣境多端,亦乃有互緣義。故應一時一切境,以不並生不自緣故。

若無諸識(至)違理教故。

述曰:此破無識受等獨生,中間無識後無所依,成過失故。識緣間斷而更續生,說異有宗欲界無有,色無色界許有無心。彼經部宗全不許有,執滅定等識續生故。是故不可眼觸生受非眼識俱,由是諸心必有心所俱時而起,一切心所亦必識俱故。中有末心無無識理,無間無有獨識而生,不爾便違如前理教。

上座於此(至)名色為緣。

述曰:此下破上座說。此舉計也。彼以緣起次第義中說識緣名色,又更說名色與識更互為緣。大緣起經:識不依名色,為得住不?故舉前二為相違難。以後即以第三理通,謂識緣名色據為生緣,展轉為緣者據為住緣。

此亦不然(至)有相依。

述曰:論主破菩薩觀識緣誰而生,知緣名色。故知名色為識生緣。又如彼說名色,但與名色時識為依住緣。然菩薩觀名色誰生,知是初識。識復誰生,知是名色。是故說識名色生者,即是為緣生名色識。而言後識,與□相違。又大緣起經說識依名色住,不言名色依識住,更互不成。彼宗不許識名色俱,直爾時足,不成展轉。況撥過未,言其無者。

如何俱生有相依義?

述曰:此外反問俱生依義。

若隨𨷂,一一不立故。

述曰:此論主釋相依道理。

又佛於彼(至)理必不成。

述曰:此論主釋大緣起經文意所說,非欲為釋有支次第,說名色緣觸求為得緣故。由是彼說識依名色而得住者,謂以名色為所依緣。意識所依一,謂名所緣通。二種五識翻此所緣一,謂色所依二。名即等無間,色即自色根。餘所依所緣有俱生理者,於中五識所依必二,謂異時、同時。所緣但一,謂同時。意識所緣通。此義貫通諸有支位,不可據此釋有支中識與名色互相依義,故彼所說理必不成。展轉為緣,據生緣故,前釋為善。

然契經說(至)此言何義。

述曰:此下第二,通流轉觀至識轉還經。於中,初舉以問,後以義答。此即問也。謂世尊說我菩薩時觀緣起義。【圖:X53p0549_01.gif】

之後後前前為因,及至識支,不言俱行,乃說知識、名色為緣。過此,於餘心不復轉。此何所顯?

菩薩爾時(至)具顯二緣觀。

述曰:此答也。謂彼菩薩逆觀緣起所從生緣。然其生緣略有二種,謂前俱起。先觀老死乃至名色以識為緣,但說前生,未論俱起。今欲觀識所從之緣,若前生緣不異先前說,以生支即識,行即有故。是故於此舉俱生緣,觀識俱生緣。觀識俱生緣,例餘應爾。所以至識,心便轉還。問:先觀老死以生為緣,豈不已觀名色從識?解云:老死宜攝未來四支,名色現身老死一分,廣略不等,故應再觀。問:行以無明為緣,無明攝現愛、取。既有廣略,何不再觀?解云:觀緣起門,理應次第。識由行起,既已不觀;行由無明,無容隔起,故不觀也。

如何名色為識俱緣?

述曰:此問識俱名色生義。

已於此中(至)至識便還。

述曰:此答也。謂識生時,以彼名色以所耽着境及所依住身。此中雖引釋識住義,然於此中依身義勝,以經中說中說依第七故。故經說識依名色言。又此所言喜愛潤識,是由愛力令有漏識住着蘊中得增長義。以名色作識俱生緣,故其識還於餘不轉。

雖老死支(至)以識為緣。

述曰:此釋伏難。恐有難言:已觀老死緣生而起,何不復觀名色緣識?故此初釋,文意可知。

毗婆沙師(至)十二支處。

述曰:此敘師釋前伏難。識生名色實與生同,為猒情深故再觀察,為猒流轉故不遍觀。但再觀生,餘亦已了,欣慕還滅,是故遍觀。謂無明滅故諸行滅,乃至生滅故老死憂悲苦惱滅。問:猒怖生故須再觀生,亦應猒怖流轉須遍觀察,而言由猒故不遍觀,此有何意?解云:如人知食香味不調,為欲審知蹔應齅,由嫌不適但知便止。如是為欲須再觀生,由猒情深不能遍遮。

已辨名(至)故名和合。

述曰:此下第三釋觸。初就所依說為六觸,次就依等分為二觸,三就相應分為八觸,如是說觸為十六種。此即初也。觸言標體,六就依分,三和生言舉因示體。釋中初釋頌,後決釋,此即釋頌也。恐疑第六意意識法三不同時云何和合,故初為釋因果相屬故。又同一果故,和合義成。因果相屬者,以意法二因生識為果。同一果者,三同生觸故。

觸體別有,大地中已成。

述曰:此下決擇,一明體實有、二明與識俱、三明為受緣、四為六處果、五以受為果、六辨因差別。此文即顯體是實有,故俱舍說:諸師於此覺慧不同,一說三和即名為觸,如經部等。一說別法與心相應,三和所生說名為觸,如常有等。相對決釋,如先已辨。

雖三和生(至)二緣生故。

述曰:此下第二明與識俱。於中初正辨觸,後例受等。預辯此者,以俱舍中引上座說:要於觸後方有受生,根境為先,次有識起。此三和合,即名為觸。第三剎那緣觸生受,第二剎那合義成故,第三剎那二果俱故。應問上座:第二剎那為有受不?第三念識為是觸不?一釋:俱已。識皆是觸,雖有受而非此位受,從此位觸生。此次受以異境遮破,謂後念受與其位識境為同異?如其同也,不應從前生;如其異也,無義相應起。一釋:觸無受受位,識受非是觸。是故此中因成立觸與識俱起,剩例成立受等俱生。問:既無有說識後觸生,何初成立識觸俱起?解云:經部宗中無俱因果,以執觸體即是三和,故不說言於識後起。由前道理證別有觸,理所逼故,破應識有。恐彼聞觸三和所生,便謂前三和引生後念觸,逆遮其計,故立俱起。此即觸識俱生正理。立比量言:依此根觸與此根識非異時生,與識生緣無差別故。如此根識

謂契經說(至)乃至廣說。

述曰:此下釋因生緣無別。義有二釋:一釋隨根境,二釋隨名色。此即初也。內有識身即內六處,外名色言即外六境。既說二二為觸生緣,又餘經言二緣生識,故知與識生緣是同。

豈不此即(至)因不極成。

述曰:此外難內識身,可兼六識理。應顯觸緣三,所說生緣同,因有不成過。

經義不然(至)如前已說。

述曰:此引二二言,證非三義。又引前頌:眼色二緣生,諸心所有法,識觸俱受,於法行攝。有因證二觸,緣因遮成立。

又經說識觸生(至)無能障故。

述曰:此第二釋,顯識與觸同以名色二法為緣。

由此即證(至)是大地法。

述曰:此下例證受等。一以理證,即生緣同,如頌說故。二以教證,說相雜故。三以彼宗證,以彼宗中識即是觸,又經說識與受等雜。由此道理皆可俱生,是故名為大地法義。

彼作是言(至)一切心俱。

述曰:此敘上座釋大地法非要恒俱,寧以恒俱證大地法。

若爾,何大地法義?

述曰:此徵彼釋。

有三三地(至)餘隨所應。

述曰:此上座釋有尋伺等、善等、學等三三地中遍遊行者,名大地法。若法唯於諸善地中有,名大善地法。若法唯於諸染地中有,名大煩惱地法。於此容生故,於餘不生故,隨應而起,非謂恒生。所以不釋大不善者,於根本論界身足中辯諸地義。然彼不說大不善地,但是後代毗婆沙師因誦善故增足不善地,非本論不必復通。所以不釋小煩惱者,以不說彼遍諸心故。

此但有言,違前經故。

述曰:此論主破違前所說相雜經文,望作異端,終非正理。

彼作是說(至)作如是說。

述曰:此外反徵,復引後說,令論主釋。意欲令前相雜之意,如後所說,表同境義。

有何未了(至)其理決定。

述曰:此論主釋前後義殊。

寧知決定?

述曰:此責所以。

以餘經中(至)已善成立。

述曰:此論主引,餘不離言證觸俱起,三必俱起故。證非前後,二無所緣故。非觸境同,以壽及𤏙無所緣故。斯例既成,諸難皆息。若彼釋經謂無間生,應經前說非無與有或有與無,可有展轉互相依理。既無相依理,豈有相雜能?兩有互望可成相故。故由所引經,已善立俱義。

如何觸受(至)所生觸。

述曰:此下第三明受緣,一問、二答。此即問也。依前道理觸受俱生,何故但言於觸生受?故引兩處明文為難。

豈不顯見(至)觸亦爾。

述曰:此下答,一汎釋,二通妨,三示宗。初中有三釋,此即初也。引三二例,義顯可知。

此例不平(至)非受緣觸。

述曰:此外難明隨燈行住,影隨身變長,二隨二有無,可言於彼起。受定隨觸,有何定因?

雖無現相(至)有差別故。

述曰:此論主釋隨觸行相,領心為受。即由此理,隨觸義成。

若猶不了(至)不相違背。

述曰:此第二釋。若據假觸,唯能生受,不從受生;若據實觸,亦從受生,說互因果。恐彼又說識亦與受更互為緣,故應假觸非唯生受。是故釋言:非唯眼識為眼觸體,受等亦依眼色生故。

又約別義(至)顯異門義。

述曰:此第三釋約領行相義說觸生受,非即以此受可生觸相應因,故更互為緣。引循身念為例可知。循身念者,觀足至頂皆不淨成,令於境中生猒除染,據念猒境餘無以加,理是為言緣息念佛及無量想,總以異門亦斷貪欲。

如何知受亦為觸緣?

述曰:此外問:既約異門說觸生受,理有異門說受生觸,如何知有?

餘契經說(至)身受為緣起。

述曰:此舉說有由身受觸,即顯有身觸由身受生,證受觸相應因故、俱有因故、或相故故。

何故眼等(至)不依說受等。

述曰:此下通第二釋中之妨也。一徵,二釋,三難,四通。此即徵也。所說假觸,三和為體。若諸三和唯能生觸,可從果號,因名為觸。然實三和亦生受等,何緣不說為受等耶?

以和合中(至)皆觸引發。

述曰:此釋也。有三釋:一謂若據果應亦名受,但觸義顯偏立觸名。二明名觸據和合義,非據生觸果,故受等非難。若必和合能生觸果因名觸者,即應受等觸因生故皆得觸名。然實受等皆從假觸生,一觸受通名,餘立別想。若說受等通名觸,三和隨果名觸無過。若說受等唯別名,果既不隨因,因亦不隨果,據今義觸亦無有過。由說受等皆三和生,故餘經言心所觸引。

若爾相等(至)觸為緣受。

述曰:此難也。既許假觸通生想等,何故但說能生受耶?

亦說想等(至)總說諸行。

述曰:此通也。了達經中說觸生想,如前已說。然緣起中唯說受者,以觸後位受用最強,故以受聲總說諸行,理實想等說在其中。

然於緣起(至)絕彼根本。

述曰:此示宗也。前雖汎釋令義易彰,理實緣起門說實觸生受。云何知然?以但說從六處生故。若據假觸不但依根,以必具三合成體故。實觸豈但從根生耶?實雖從三而根最勝,偏說勝故但說從根。而假所依即無勝劣,偏說根故知實非假。若爾,何緣言唯生受,不言俱受及受生餘?解云:說前位勝因生後勝果故,或後位受為愛等近因,為令怖果近觸令不起,由斯偏說觸為受因。理實從觸亦生想等,從受亦有觸等法生,與展轉因田無相違失。

諸心心所法(至)六處緣觸。

述曰:此下第四顯為六處果:一問,二答。此即問也。對餘心等責為果偏。

此位觸勝(至)六處為緣。

述曰:此答此位據勝,理實應通。

復以何緣(至)生勝想等。

述曰:此下第五顯以受為果。一問,二答。此即問也。觸勝位後亦有想勝,何緣但說生勝受耶?

雖觸與彼(至)不應為難。

述曰:此答也。於觸勝位與受等俱,然相應中受領觸相,是故說觸順受義強。故於後時亦偏順受,故說觸果唯受非餘。如勝解順決定、輕安順止、勤順觀等,偏說為因。

名色二六處,緣觸何差別?

述曰:此下第六,就因差別。初問,後答。此則問也。觸因差別有三不同:一、名色緣觸,二、緣,二、生觸,三、六處緣觸。此三何異?

名色緣觸,說在何經?

述曰:此下答。初述己見,後敘異說。述己見中,初徵其說處,二舉經說文,三徵經所辯,四對釋辨異。此即徵其說處也。緣二生觸,如伽他說眼色二等。又契經說:由有識身及外名色,二二為緣,諸觸生起。六處緣觸,如緣起中。名色緣觸,何經正說?

大緣起經(至)所謂名色。

述曰:此舉經說文也。可了知,顯有體。可知可施設者,顯可說名觸。觸之由序,觸因觸緣,總而言之,顯能生觸。亦可別配觸之由序,顯假所依根因餘緣,生於實觸。餘如次釋。

此所引經,欲辯何義?

述曰:此徵經所辯。

辯名與色(至)亦不可施設。

述曰:此下對釋辯異。釋有兩處,各有釋辯。此即初釋也。謂彼經中說境為行相,就依士釋,行所行相故。說根為標舉,依訓詞門,標識等名故。說五根五境以為色身,就同依釋,以色為體,色即是身故。此和合位,名有對觸。有對觸因故,說意法處以為名身。就同依釋,以名為體,名即是身故。此和合位,名增語觸。增語觸因故,從果為名。就多時釋故,於意法施設為名身。意法若無,語觸非有,是無所依。假非有義,說有對觸,准此可知。因有假觸,實觸得生。假觸若無,實亦非有。體非有故,不可了知。其體既名,依何說故?於三世皆難立名,以過未名因現在故。現若無體,說誰曾當?是假觸無,實亦無義。此說假觸以為名色,從假生實,說為緣觸。

若但如是(至)故有差別。

述曰:此對前釋辯因異也。謂如四釋,名即意及法,色即五根境,如是便與二緣觸同。然名色言說六處位,說五根境以為色故,二言遍通一切根境故。二、名色通局不同。名色雖將六處同位,唯根通境,體有寬狹,故三種因異不同。

復有別義(至)實觸亦無。

述曰:此第二釋行相標舉,與前釋同。依此二種所生實觸,名名色身,身謂所依。依意生者,就多財釋,以名為身,說為名身,即此名身,名增語觸。依五根者,就多財釋,以色為身,說名色身,即此色身,名有對觸。雖復通依行相標舉,根是所依,故隨所依標名,恐有生疑。問:說名身依於意識,云以意識為所依故,據此則應名意識觸,而名意觸,豈不相違?故今釋言:意、意識一,體無異故。名色所依,即二緣體,以名以色為所依故,如是之觸,名有依。此若無者,無無依觸。下義釋中,以無依等假觸,無例無二,身實非有。又釋:名色所依,即內六處,體是名色為所依故,即六所依,名為六觸,假說觸故。此若非有,實觸亦無,實觸非依,名無依觸。下以雖六無假觸,例離所依,無實觸六,觸謂六處。

若作如是(至)知甚深義。

述曰:此對前釋,辯因異也。既說名色,但取所依,故名色與六處無別。作異門說,令知異義與二有別,如前應知。

有餘師說(至)如其次第。

述曰:此敘異說有兩家:前說名色體寬,二唯根境,六處唯根;後說名色攝多故依界,二唯根境故依處,緣起說緣故說六處。評云:異說皆於正理無所相違。

即前六觸(至)立增語觸名。

述曰:此下第二就所依等分為二觸,謂五識相應名有對觸,以所依境皆有對故。此就依士或相隣釋。有對之觸故、近有對觸故,意識相應名增語觸。增語謂名增,謂增上語。為增上名方得生已,語為增故名增語。或謂增長,謂緣名故增上語言。或謂增勝,名能表詮勝於語故。又由名力令語勝故,名近是意長境。意觸從彼名、從境為名,就依士釋或相隣釋。

有說意識(至)立增語觸名。

述曰:此敘異說。意識名增語,為語增上故。就依士釋,語為增上故。就多財釋,彼相應觸。就相隣釋,名增語觸。顯為不從餘相應法,故說主言。

即前六觸(至)十六種觸。

述曰:此就相應分為八觸。受行極似觸,釋觸為受所領。依觸而生,故釋為受行相依。與受相應,辯順俱受。能引生言,辯順後受。

已辯觸(至)但依心故。

述曰:此下第四釋受。於中初總後別,此即總也。約因差別總分為六,就所依異總判為二,如文可知。所是釋名皆就依士。

頌曰:此復成十八(至)復分成十八。

述曰:此下別分別,謂於心受廣分別義。初開定數,後義分別。此即初也。然於釋中義有七節:一辯定數,二釋名義,三會違文,四簡相濫,五緣境異,六廣收體,五辨別用。此即初文顯成十八。

云何十八意近行耶?

述曰:此徵其體。

謂喜、憂、捨各六近行。

述曰:此舉三六示其體。

此復何緣立為十八?

述曰:此重徵數不增不減。謂分別受約體應一,約行應三,相應應六,約境亦爾。行相應境應三十三,此依何義唯立十八?

由三領納(至)領納異故。

述曰:此釋也。謂取三行,據一相應,就境不同,故成十八。

意近行名,為目何義?

述曰:此下釋名義。此即問也。

喜等有力(至)數遊行故。

述曰:此釋憂喜等三緣差別境,引意令起故名近行。近是隣逼義,彼與意相應故名近行。是因義,為意行因。就依士釋,意之近因名意近行。或復行者是遷轉義,彼緣異境故得行名,近意令行名意近行。或復行者是動作義,能動作意故得行名,是近意行故意近行。

若說喜等(至)名意近行。

述曰:此牒異釋。謂說喜等以意為緣,能數行境。就多財釋,以意為近行,立意近行名。

即應想等(至)由意行故。

述曰:此難也。就多財釋,想等亦同。想等既非,明非此釋。

若唯意地(至)乃至廣說。

述曰:此下會違文,舉違文也。以經中說:眼見色已,於順喜色起喜近行,於順憂色起憂近行,於順捨色起捨近行。耳聞聲已乃至意識法已,云何乃說唯意相應?

此不相違(至)不應為難。

述曰:此會釋也。五識引意,故言見已。以言見等,明五識引。既有已言,顯非五識。經文已顯,豈合致疑?

何緣身受非意近行?

述曰:此下簡相濫。一簡身受,二簡意樂。此責身受非近行因。

與意近行(至)亦不名行。

述曰:此正簡也。其立意近行,依意名意,近分別故名行。身受不然。

豈不身受(至)數遊行故。

述曰:以舉引意,能為近緣,例可近行。

此亦不然(至)而有近行故。

述曰:此破也。𨷂前相故,非定引故,非必由故,非意近行。

第三靜慮(至)意近行中。

述曰:此舉意樂,責成近行。

此責不然(至)方名行故。

述曰:此下破有三理,非一欲界無又非餘,色少故不說。二由滯境行推移,故行義相違。

又無所對(至)意近行故。

述曰:此第三無所對意苦,故不立意樂為近行攝。

若爾應無(至)無所對故。

述曰:此外難捨,無所對應,非近行。

不爾。憂喜(至)故無有失。

述曰:此通也。意地憂喜即為捨對。若爾,即捨名為樂對,以根同地無捨對故。謂於三定,自根本地無所對捨。若爾,近分唯有捨根,自地無對,應非近行。及初二定所有喜根,自地無對,應非近行。不爾,欲界捨及喜根皆有同地所對法故。或捨容有自地所對,謂欲界中曾無樂有自地所對,故彼不可意近故。

然十八中(至)名為雜緣。

述曰:此明緣境異。

若雖非見(至)諸意近行。

述曰:此下廣収體,一收無引、二收異引。此收無引也。恐執經文見色已等便謂不見,直爾緣色非近行收,為明總收故非是說。若要見已方有近行,未離欲貪不得上眼耳,故無見聞色界色等,而以有染心緣上色等,名緣上界色等近行,以無記近行不緣上地故。身在色界必無齅嘗觸欲香味觸理,而以善無記若緣欲香味觸,名為緣欲界香等近行故。

若爾,何故(至)乃至廣說。

述曰:此舉顯違難。

隨明了說(至)而可分別故。

述曰:此通也。眼見等引,緣明了故。依眼等引,易辨說故。隨了易說,說見等引。理實非引,亦近行收。

又諸近行(至)令類解所餘。

述曰:此收異引也。恐執經文眼見色已於順喜色起喜行等,便謂見色已於於順喜聲起意近行非近行收,如但見鈴須緣聲等,為明總攝故作是言。恐難違文逆為通釋經文,釋經文所舉隨無亂說,別意建立無雜亂故,顯境無定隨現在心,故言此中且舉現在類知過未。自緣此時亦即於中喜憂無雜,況復總對其餘有情。

續生命終(至)容有喜近行。

述曰:此顯別用也。唯捨近行任運得能為續生,捨順死故能為命終,餘行不爾。唯有雜緣諸捨近行能正離染,以意近行唯是有漏,有漏離染唯近分定,定是故唯捨,總厭欣故。唯有雜緣諸加行道容有喜行,以根本定為加行故。若無間道唯近分捨,最後解脫容有喜行,謂後解脫入根本定。故知九無間道、前八解脫間但是雜緣捨行,第九解脫及加行道捨及喜。問:憂根能作加行道不?解云:遠對無違,非近加行。

諸意近行中(至)亦唯有一。

述曰:此下義分別,一分別繫緣、二辯有無漏。此分別繫緣也。欲界繫十八,俱能緣欲、十二緣色、三緣無色。初二靜慮唯有十二,俱緣欲界、八緣色界、二緣無色。三四靜慮唯有六捨,俱緣欲界、四緣色界、一緣無色。空處近分有四近行,俱得緣色、一緣無色。四無色本及上三邊唯一法捨,唯緣無色。問:說色緣欲界,定無染善緣下境,為身在下、在上亦緣無覆無記、為緣下不?解云:在上亦緣,於理無妨。所言法知非依上身,以無漏心緣有漏法,必以苦集厭行而緣己厭,不欲重觀。所以生上不起緣滅道者,非厭與欣,由厭既無欣亦不起。諸有漏慧諦觀亦然,餘厭欣心例不依上。然有直爾,宿住地心及餘位緣非厭欣行,身生何地?緣下無違。辯本事等說分別處,但作是說。有說:一生即生上地,應定無有下地分別。即此生中,彼三分別無容得有現在前故。此文但說身生上地,不起下地分別現前,不言不起上地所繫緣下分別,故知亦有身生上地善緣下心。又上文言:染污分別緣自上地,無記分別緣自下地。非生餘地能起餘地無覆無記分別現前,故知亦有身在上地起上地繫。無記近行能緣下境,是何緣下?未見明文。以理詳文,通三無失。復更思撿,未可指南。依下身無,此中不說生上便有,故不言無。緣自並無遮,緣上雖無覆,俱緣不繫,理亦無違。

諸意近行(至)體相違故。

述曰:此辯有無漏。釋中初釋頌,後廣辯。總而言之,文有四節:一明有無漏,二成就多少,三獲得多少,四會師句經。此即初也。立意近行,令意數行增長。世間有情皆有分別,而起涅槃相違,故近行門不通無漏。

誰成就?幾意近行耶?

述曰:此下明成就多少。初正辯宗,復破異說。正辯宗中,初問、後釋。此即問也。有情不同,生下生上、得不得定、離未離貪,於中誰成?幾意近行?

謂生欲界(至)唯染污故。

述曰:此下釋。於中略釋生欲界者,後例釋餘生欲有情。有十八例:一謂未得色界善心,得八地善心,各有二種,謂未離下欲,及已斷貪,乃至已除非相貪者。於中但釋初出四例,餘義准知。此即釋初也。初二定八,謂四喜、四捨。三四定四,謂四捨。無色界一,謂一捨,由彼但緣自上地故。

若已獲得(至)不緣下故。

述曰:此釋第二,以得近分故捨具六,善緣下故未得本定,不得善喜故唯有四。

豈不意近行(至)應無緣香味近行。

述曰:此難上地能緣香味,以經中說彼識引故。

此責不然(至)五識所引。

述曰:此通也。謂如人間生盲聾等,有自性念生知,及正在定緣色及聲,及未得通緣上界色,如前所辯。廣收體中無引異引,皆近行攝。隨明無乱,經說定引。

成二定八(至)無色如前。

述曰:此釋第二成二定等。

已離欲貪(至)皆如前說。

述曰:此釋第三除欲六憂,離欲捨故。

若已獲得(至)餘如前說。

述曰:此釋第四餘定成欲。初定十二,三四定四,無色界一,皆如前說。

由此道理,餘應知。

述曰:此以前四准餘十四,及以生欲准生上上,生初定天及至非想。如次十六、十四、十二、十一、六四二例,皆准可知。

若生色界(至)通果心俱。

述曰:此隨難釋。謂生上地捨下地法,唯欲通果,成由定心。故生色無容起欲作,故得成就欲界作心,即成彼俱捨法近行。心無苦樂,故唯捨受,總緣作事,名法近行。問:有時發語,理但緣聲,如何不名緣聲近行?解云:彼若發語,必亦意緣,所以說義,是故亦且是法近行攝。問:如前文說,非生餘地能起餘地無覆無記分別現前,云何此中言生色界成就欲界法捨近行?解云:上言無者,唯據追緣過去色等差別分別,異地不行,此是總緣現在分別。下與上例,前已分別。

經主此中(至)故作是說。

述曰:此下破異說,一敘、二破。此即敘也。經主意以諸阿羅漢得六恒住,故見色已不喜不憂,心恒住捨意正念知,便謂無學近行都無。准此證知,近行唯染,喜者俱愛、憂必帶憎,不擇而捨是無明相故。此中若已離染,此地近行必不現行。由是證知,唯雜染者能牽於意得近行名,善無覆俱非意近行,以阿羅漢容有起故。

未審經主(至)善喜等受。

述曰:此下破故。先徵責許不許因善有漏心非意近行。近行要與煩惱相應已斷而行,非近行攝。要六恒住遠所治受。如是所說何緣證知?

又彼自說(至)契經相違。

述曰:此下引彼所言,以證己義。經主定說雜染是染言,但遮無染。說不喜等,唯有無染,非其所遮。說差別言,必有所簡。若無無染,何須染言?

又諸有漏(至)所說為善。

述曰:此引彼說唯雜染言,顯同有漏却成己義。又引彼說我見異言,却顯違經別生異旨及證正宗。

此諸近行(至)捨法近行。

述曰:此第三明獲得多少。獲是引取義,得是已受義,故於離欲八無間中,新新引取六捨、近行八解脫道起名得。非謂二道所得不同,牽受義殊,故分差別。准上第九二種道中獲得通果,非二道中別有所得。說初定言攝眷屬者,以於爾時亦得餘品近定分故。離第四定得空處心,故彼不能獲得通果。離空處等得識等心,故彼令無緣色等行。得無學時得九地善,但由離欲不得六憂,上生下時獲得當地。言當地者,依當地成。不因地者,非當地繫。生欲界時不得欲界通果心故、依地故故、非自成故、失所依故。

又即喜等(至)餘不別說。

述曰:此下會師句經。初釋經文,後義分別。貪等滯境,名為耽嗜。諸染污受,為耽嗜依。無貪等心,名為出離。諸善性受,為出離依。無記雙隨,故不別說。由二依別,成三十六。然世尊說此三十六為奢(是个反)薩多鉢陀,唐云師句。隨此諸句,能表大師師之句故。表師句故,名為師句。有說:鉢陀,唐曰迹義。邪師所識,得即迹名。以鉢陀聲,是所遊義。一言所遊謂之句,一足所遊謂迹。有說:此受名設薩怛囉鉢他,唐言刀路。或名設怛[口*盂]鉢他,唐言怨路。刀、怨皆是怨之通名。路亦所遊,但非差別。以有漏法為受所依,故得名也。有說:此受名設薩怛囉鉢陁,唐言刀迹。意刀所踐,得刀迹名。但以師刀與怨,梵本聲濫,鉢陁、鉢他亦少相似,是故誦者各執一文。又鉢陁聲,義兼句、迹。由茲釋者,各見不同,所以於中有種種釋。然其的據,未卜所從,理並無違,故今並舉。

此三十六(至)如前應知。

述曰:此下義分別:一明繫地,二明緣境,三明隨斷。此即繫地也。出離依能緣下,耽嗜依不緣下,故多少別,思之可知。

此約界地(至)如應當思。

述曰:此第二明緣境,文顯易知。准意行文,例亦可解。

如契經說(至)無量差別。

述曰:此明隨斷。謂引經中所說依此能斷,捨此差別名言,會釋其義。以出離依捨,躭嗜依是指伏斷。依喜捨憂是離欲,依捨離喜是離二。色界之捨名種種,無色之捨名一性,依一捨異是離色。無漏名非類,無色名一性,依非捨一是離無色。此等斷言顯,以同斷義顯可知。應審思擇。

何緣不說(至)如前已辯。

述曰:此即是後餘指別。文隨斷已,成前分別。分別四餘行識等,餘文具辯,故不分別。

若爾,何緣更興此頌?

述曰:此責成意有二釋,謂不分別。前論中已辯餘所說處,何故此中重興此頌?前論今頌作者不同,豈以前文難興此頌?解云:論釋於頌引釋相違,今為一文可為此難,或餘處說至文可知,何假此中指在餘處?若義已指,豈不煩文?此釋便為正難頌意。

為於後頌(至)更興此頌。

述曰:此答也。若不重指恐疑後頌,廣釋餘支顯是前文,故收支義。

如前已說(至)應無解脫。

述曰:此大文第二明略攝喻顯,謂於上成廣辯十二。此下舉上略攝為三,為顯用殊,約喻以顯。於中煩惱五法為喻:初喻為因,第二相續,第三未斷,第四頻生,第五間業。鎮生池者,諸身為生。果喻有三:初喻有漏,二喻有窮,三喻近果。異熟喻一顯不更招生。餘飲食謂別辯體成,餘飲食謂即體成,已熟食中無此二用。異熟果事例亦如是,但酬因用不更招生,不爾無窮便成大過。

○釋第三十卷論

已辯緣起(至)餘三無色三。

述曰:此下大文第九明四有。然四有義名體已彰,體不越前所立義故。云如中有,如前廣辯。生有即是緣起識生支,死有即是受老死支,攝本有即是無明、行、名色、六處、觸、受。取有與受老死一分,隨前所說。本有謂死前,受生剎那後。又於先辯中有段中,論文已辯四有名義,是故其義於上已明。故於此中辯性及繫。頌中一句標體,三句分別。分別中二句,二字辯性,三字辯繫。辯性中二句辯生有,二字辯餘三。辯生有中一句判性,一句辯意。自地顯非他,煩惱顯非纏垢及攝惱盡。

論曰:於四有中(至)無覆無記。

述曰:此釋初兩句。生受生心必由惑潤,是故生有唯染性收。

由何等惑?

述曰:此責能染。

一切煩惱。

述曰:此明遍收一切隨眠。

諸煩惱染諸生有耶?

述曰:此問既攝一切,上下異地得相染耶?

不爾。

述曰:此顯非。

云何?

述曰:此責非意。

但由自地(至)非諸纏垢。

述曰:此明因果地別,故不相染。同地煩惱俱有潤能,必非纏垢,心昧劣故,纏垢要由強思起故。

有餘師說(至)唯此二能。

述曰:此敘異說,言唯二惑。

此二非無(至)染污生有。

述曰:此破也。顯通一切,非唯此二。我慢我愛,見道所斷,聖結生有,必不現行□□□□是解煩惱。又有情有,起無有愛,彼必不起。此二現前,言二數行,有不成過。

餘中有等(至)猶如生有。

述曰:此解餘三。餘言即表三有,三言顯通三性。中有長意,故說通三。初位如生,亦唯染污。

如是四有(至)已具思擇。

述曰:此釋無色三,謂除中有義,准餘界皆具四有,文顯可知。

有情於此(至)引及起如次。

述曰:上來九段大文,第一辯有情起,自下第二辨有性住。所言起者,未必唯生建立有□□□差別,成有情故,說名為起。今言住,非□□□□□有情。【圖:X53p0557_01.gif】

支約所因。於三頌中,初句總示,五句別釋,兩句通經,餘辨染用。於別釋中,前三句釋段食,後兩句釋餘三。段食中三義:一標其名,二明界繫,三明體性。體性中,初表正,二遮濫。三食中三義:一標名,二體性,三界繫。表段無無漏,體遍四境,故便舉三而遮色無功,況有以遮無?三食體標自名,類通無漏,故為遮無而說有無功,舉體以遮餘。是故段食即以舉三遮色為出體,三食即以有漏遮無為出體。

論曰:經說世尊(至)三思四識。

述曰:此下釋。於中,初隨頌顯義,後隨難決擇。隨頌顯義中,此即釋初總示也。如來始於摩揭陁國菩提樹下成等正覺,方欲往就劫比羅筏薩都國度諸親宜,化渡殑伽河。時毗舍離布剌拏舊云富蘭那,訛也,唐云圓滿。等,將諸門人,從苦行所,遠至河側,來近世尊。思量如來具諸相好,捨於王位,出家為道,必有所證,我當歸依。既見世尊,晤起已,問言:王子!何證何能?世尊正為破彼自餓,兼為遮遣宿作自然常因等計,故以寓意,先作是答:我於一法,正覺正說,謂諸有情皆依食住。布剌拏等聞已生欣。上知自餓門非出要法,歸依種覺,求哀乞義,皆依食言。若唯據段,有不資食,便為妄言。故知如來總於一切能持能引有情法中,從多就勝,說四為食。梵云質跢波𠼝訶囉,唐言四食。阿訶囉者,是能引義,或能持義。持即持現,引即引當。自古相傳,義譯為食,亦以西方說食為阿訶囉。標數列名,如文易了。

段有二種(至)翻此為麤。

述曰:此釋別釋中段食標名也。開麤細門,以二義釋:一謂無穢為細,有穢為麤。劫初食者,謂地味、地皮餅、林藤三種,皆無變穢,香焰以去,即麤食攝。二謂少耎而細,多鞕為麤。細污蟲,即虱也。其體細少,從污而生,故得名也。此食為少,嬰兒食為耎。等即等取蟣老人等,餘麤可知。

如是段食(至)如極光淨天。

述曰:此釋段食界繫也。謂唯欲界,以實色界所有妙觸亦能益身,猶如喜食亦有食義。然無分段吞噉之理,為食義劣,故不名食。由此故得說彼離段食貪,於勝段食已離貪故。亦說色界不依外緣,非由吞噉身方住故。

若爾欲界(至)方名段食。

述曰:此外難,若以色界無吞噉,則無段食者,即應欲界唯吞噉,方得名段食。

不爾。欲界(至)無相類失。

述曰:此通難也。欲界中有非者,例得名。色界總無,是故無所例。故以三境皆得食名。

若人生在(至)壽豈斷壞。

述曰:此外難如上所說,非上界身依外緣住,以證色界定無段食。此明雖有能益之觸攝益於身,設使無之,不由無故身壽便盡,故彼身住不由外緣。又顯不由吞噉段食身分得住,既北洲人定壽千歲必無中夭,設離吞噉壽無盡義,應如色界說無段食,不依外緣身得住故。

雖不斷壞(至)苦為存活。

述曰:色界無食,形色無虧,北洲有損,不可為例。

若爾,如何彼由食住?

述曰:此外難形色雖損,終不致殂。無食而存,此為已終。如何說彼住必由於段食,說欲界必由外緣故。

香等為食(至)有能益煗。

述曰:此下通難,有二釋。此即初也。香觸為食,是故得住。

或非欲界(至)不應為難。

述曰:此第二釋。設許北洲離段吞噉而身得住,理亦無違。不言欲界皆資段食別有不資,亦非段食定唯欲界色界亦有。謂能益觸,從多說故。言欲界資段食,就勝說故。言下有上無,故不應難。

然段食體(至)強而速故。

述曰:此釋段食體性中正表也。初總釋,次別釋,後總結。此總釋也。唯言為顯不攝第四,三言為顯三無非食事。十一者,一香,二味,餘十一觸。口鼻所受故得段名,非二受者相從立名,餘文易了。

豈不求食(至)亦名為食。

述曰:此下別釋三也。一難,二通。此即外難。能損之觸,是食所治,不應名食。此即意顯攝三不盡,以飢渴觸應非食故。

由此二種(至)此二勝餘。

述曰:此通難消宿食,希新美,顯無病,故是食。

色處應言是段食不?

述曰:此下別釋唯言,明三處之外若有是食,唯義不成。然以段食之功,能持相續長養根大,必須相續之法能持身聲。非相續非食義顯,必須有形段法能養根大,意處法處非食易彰。眼等五根雖含二義,但為段食,謂益自根,根非所取,故不能益,義皆易了。唯有色處相續有形,體是境攝,可段吞噉,故於非食應廣思擇。廣思擇中,初辨自宗,後破異說。辨自宗中,初辯義,後通難。辯義中,一問,二答,三責,四通,五徵,六釋。此即問也。

應言是段,亦段別噉故。

述曰:此答也許是段。

若爾,何故言三處為體?

述曰:此責也。若色亦是段,段食何唯三?

以約食說,故但言三。

述曰:此通也。色雖是段,而非是食。此中說食,故但有三。

色處何緣不名為食?

述曰:此下徵有二:初徵非食因,後徵知非因。此即初也。

是不至根(至)可成食事。

述曰:此下釋對二徵,有二釋。此即初也。立比量言,色非段食,是不至取,根所行故,猶如聲處。意義云何?立食以養身,養身必須近至,近至方能資故。又食以資身,資身必須被取,被取方成益故。凡斯二義,必待俱時,如其前後,不成食事。無色被眼取,謂即被取而非近至。香味觸至無根,即近至而非被取。唯香味觸近至自根,二義俱成,乃名為食。契經所說,顯近至義。津液浸潤,顯內外相保。吻舌取味,以必因水,舌知味故。進度喉筒,即咽通喉嚨也。漸漸消化,即麁食消也。味即食之濃膩汁也,或食之上妙精也,如言地味。非唯味處,此味須食而染,能為損益,是食之勢,故名勢,如言力勢。此味能熟,作用圓滿,故名熟,如言果熟。此味定是種種威德,是食功用,是食所有,故名德,如言德句義。如是四義,皆同食之濃精也。諸蟲,即有情身內所有諸蟲也。爾時以下,釋前論意。所以彼俱身方名食者,爾時方有食作用故。恐有疑難,在器中應非食攝,故下為釋。從當為名,如造罪人、召地獄等。恐有救言,色香等四同在一,寧分是非?即以同在段因,證色亦是食。故論主以聲不相應,令彼違宗,作自比量。亦即彼舉同在段中,然非食攝,作不定過。恐彼亦許聲等是食所立,此相符極成不定,同喻所立不成。故下又以不相續故,證聲非食;無段故,證不相應,非食所別。音聲雖極微聚虗疎,不可分段吞噉,永無如如

又如何知色處非食?

述曰:此第二、徵起非因。

身內攝益(至)形顯力。

述曰:此下後釋也。有三義,此即初也。齅香甞味為食極成,塗洗益身證觸是食,皆近至根為根取故。色無此用為食不成,以根取時近眼猶迷,既不消處無味等生,及至身中非根所取。味等本擬流潤自根,色處既無明其非食,恐執見日能損眼根,見月能益執色為食。故下為釋是觸功能。問:食至腹內無鼻舌根,爾時香味亦是食不?解云:是食為益之法,未必唯為益根,爾時亦能益於大種。若爾,色處何不益耶?不爾,色處無至益同,香味等三至能益故。如至方,色即不然。或可爾時唯觸為食。若爾,何故說食有三?在鼻口中二為食故,通前後說,故言食有三。二中宜以支觸為續。

豈不苦樂(至)亦為損益。

述曰:此外難不言觸。非但食非一,亦如緣色,苦樂與識俱生,爾時苦樂於眼能為損益。然苦與樂由緣色生,展轉而言,遠由於色。既能損益,為食義成,由與觸同能損益故。

理不應然(至)定非色處。

述曰:此通難也。若據前因方成損益即名食者,見色之時,由眼由明及意界等方生眼識,如是展轉損益眼根,豈容眼等亦名為食?即顯前因有不定過。又實但觸能為損益,色處無能緣色之觸能生苦樂、能為食事,非色能生。見色不能增損眼故,色不生苦樂,故前因不成。若爾,見藥何不生觸能為損益?解云:藥為損益在香、味、觸,故見藥時於色好醜亦能生觸。觸為食事,然於藥用未有功能。若爾,我宗為食亦爾。解云:故知能益唯香等三,而遠生觸,誰云不爾?

又與極成(至)差別相故。

述曰:此第二義也。香等三種為食極成,然其勝義是不共境。色是共境,如聲非食。外香等三獨至根俱名為不共,內香等三勝義不共。亦可色處有一色體,俱時多収名之為共。香等不然,故名不共。亦色處一向可共,香等三種外即可共,內必不共,是故不同。以聲為喻,證其非食。

又諸段食(至)設劬勞故。

述曰:此第三義,成食至俱香等便增,以極分明可易知故,壞其形顯以和雜故。勞營食者唯求香等,故但香等是食非多。

若爾,何故(至)具至色香味。

述曰:此下通經。此舉經文說色為食。

為令欣樂(至)是色香味。

述曰:此釋也。謂兼讚助非是食體,或讚所捨所受非讚食體。

又先已說:

述曰:此指先說。

先說者何?

述曰:此責說處。

謂為當為名(至)有何相違。

述曰:此舉說處,謂在以前中未實名食,從當立稱假讚無過。

又歎食德(至)亦依非體。

述曰:此第三釋歎食德,諸毉亦然。

又舉色相(至)故作是說。

述曰:此第四釋明讚色妙表,餘亦然也。

經何不讚食具觸耶?

述曰:此責經中不讚觸意。

讚具色等(至)體無缺減。

述曰:此釋也。一謂義顯,准例可知。二是食體,此食言顯,如其次第義言無減。

然上座言(至)皆名為食。

述曰:此下破異說,一舉計、二正破。此即舉計,彼說同聚色香味觸皆名為食。一以經證,謂唯捴說進入口鼻牙齒咀嚼,乃至廣說,不言除色。然色香等捴可進入,故應同聚皆是食體。二以理證,謂皆消時能增血等。

彼言非理(至)證色亦是食。

述曰:此下破此,先破經證。經雖捴說,應以義簡,故引三例。一引經說業為生因,然有非業是生因,謂有漏有記得等;有是業非生因,謂無漏無記業。二引經說非黑非白無異熟業能盡諸業,能斷業中唯有七二能斷黑業,四能斷白,一能斷,二除上無能所盡中,又除第四及無色業。三引經說識生等言應簡無漏,食亦應爾。應有食相謂可吞噉,此簡聲等;及有食用謂能益根,此言簡色,是故唯三。

又彼所說(至)能任持身。

述曰:此牒其立理,責其述意。但有此說,無因證成,湏成無因,有不成過。

是故,食體唯香、味、觸。

述曰:此捴結也。

非色不能益(至)無所益故。

述曰:此釋遮濫也。以餘非食,其義易知。色非難知,故須簡別。一由不益自根,明其無至益用。二由不益解脫,明其無遠益用。謂以不益解脫,明見色時益根。樂明見時尚不益眼,例至身內無益於根。

已說設食(至)不濫無漏。

述曰:此下釋餘三食。初正釋文,後釋妨難。此即正釋文也。於結前中,已說段食,結上標名。已說界繫,結上界繫。已說體,結上體性。應知已說通於三處。釋三食中,觸謂等,釋標名。此三唯有漏,釋其體。通三界皆有,釋界繫。如是四等,因次捴結。唯後三等,釋簡別意。

何緣無漏觸等非食?

述曰:此下釋妨難。初釋所遮妨,後釋所立妨。此即舉所遮妨也。何緣無漏為食所遮?

食謂能牽(至)其理定成。

述曰:此釋也。食謂能牽諸有,即能引義,故名食,謂此地食能引未來此地諸有。能資諸有,即能持義,故名食,謂此地食能持此持現在此地諸有。由此二義,為食定漏,故佛教令修厭食相,以順有故,是可厭斷。愛生長處,無漏但能資他引有,謂現前時長養根等,餘義皆闕。他地有漏亦但能資,故立有漏他地非食。疑曰:能牽後有,謂異熟因牽後生者,即唯不善已有漏法,順生後愛方有能牽。餘既無能,應同無漏及他地法,是即段食,唯無記故,無能引功。若謂由其資餘令引,無漏他地亦能資益,於斷二際摩悟所從。故下釋言:無漏雖蹔能資現有,為成己依,非為令引,所趣異故。有漏不然,不可為例,結當來有。釋有二種:一、唯異熟,二、通有漏。若唯異熟法是此地,有漏、無記皆能資益此異熟因,令感當果。於中若是異熟、無記,望當同類為同類因,與異熟因有同牽義。若非同類,但據能資,資及能牽皆名引後。無漏他地不可例同,若通有漏,更互皆爾。疑曰:外法、香等既不能資,亦無牽能,應不成食。故下為釋:為食通三,外唯等流,覺內三種,令異熟住,令等流生,令長養長,如是展轉皆得名食。或可此文舉其體類,明其展轉牽有功能,理定成言,顯有食義。

云何應知(至)應不得成。

述曰:此下釋所立妨。此即舉妨也。所立三食,用別云何?若用不殊,如香味觸合為一食,應不成三。

如一摶中(至)差別極成。

述曰:此釋也。有三義:初明二三別俱難了,各以其實用別不同。然觸等三可分三食,以不共知是一食故。香等不爾,共知一故。由是觸等可理分三,不應言一同於香等。次明二三用俱難了,然觸等體亦難了知。為令了知,據理分別香等三體遮易了知,故但言一。後明觸等據其增時亦有差別,謂此三種所得果殊,如前所言能益、引起、能依、當有現行時別。謂生愛時觸食現行,引當有時老死等思食現行,於結生位識食現行。或對此三辨果差別。或若此位觸食最強,以餘為因成立勝用,即觸是果,其餘名因。思識若強,例亦應爾,即勝果起位名果現行。約此行時,非無差別。

如契經說(至)為何所因。

述曰:此下釋通難。此即舉難興問也。部多之言義具多釋,故存梵本不顯唐言。此中且據一義興問,一即名正所顯,二即義論宗,故舉已生為釋也。

此因中有(至)所引果義。

述曰:此下通釋顯意求生。言因中有為證此義,汎舉諸經立以五名,因於中有體。此即初也,如前已辯。欲界色業不能牽引,牽引業者必是意思,從意思生意所成,故名成也。

若爾,此應有大過失。

述曰:此外難胎卵濕生,亦引業感應必意成。

不爾。中有(至)以成身故。

述曰:此通難攬外緣者,不唯意成,故唯化生。立意成號,豈不有濫化生生有?不爾,已如前文顯故。若爾,色界色為能引,應非意成。不爾,彼天色雖能引,必有思故。

二者求生(至)未斷生結。

述曰:此舉後四前三,易第五二義。二經為證:一以頓現故名為起;二以頓暫現故名起,對當生定者不退轉故。前經中說:生死之身名之為壞,可破壞故。即顯可斷及無常滅,故說彼身名壞自體及壞世間。所言有者,非有身有,是有此有。謂世世尊說有此壞自體起,即顯忽有可壞自體歘然起義,亦應說有壞世間生。梵音多倒,故生居上。又釋:言有壞者,顯生死身有破壞義,是故說彼名有壞自體、有壞世間。欲明有壞自體起已,便生有壞世間,故作是說。上起下生隨義為文,自體世間是其通稱。為明中有實有,故以自體標真生有。恐執為常,故以世間辯過。後經易了。

何緣說食(至)所謂覺支。

述曰:此下釋辯勝用。一問,二答,三徵,四釋。此即問也。如中阿含習相應品食經中說:明解脫亦有食,非無食。何謂明解脫食?答曰:七覺支為食。如是七覺支、四念處、三妙行、護諸根、正念智、正思惟、行問善法、親近善知識善人,如次前前法,以後後為食。明解脫者,即此涅槃。故諸有為皆有食義,如何但立四為食耶?

雖諸有為(至)無因緣用。

述曰:此答也。就勝說四,餘非無能,引例可解。

四食勝用,其相云何?

述曰:此徵也。

謂初二食(至)二有無始。

述曰:此下釋。於中初述己見,後敘異說。述己見中初依頌釋,後述異義。此即依頌釋也。初之二食能益義齊、所益不同,故分為二。後之二食立果無別,由其作用能引能起義有不同,故分二種:思為引業,以欲界色不能引故;識為種子,初結生時識用勝故。由是前二能養現身,後二能生未來。二有理應先生後養,而食先養後生違次第者,有別義故。欲明現在所依為因,引起能招餘生業果,此後因為果、前果為因,即辯前果之因、後因前果而起,前前無始終義斯成。若先說現生因,其果未來未起;若談現在所養,其因過去已亡。已亡未生相隱難了,現在所養之果又非現因所生,故就現果現因轉依說為因果,顯無始義。尋文可知。

或諸眾生(至)四種為食。

述曰:此述異義。捴別益三人,故分為四食。

有說受為(至)四種為食。

述曰:此下敘異說,有兩家。此初家有二,釋食。此又初也。約能為受、所受所領、遠因所依,說四可解。

或復段食(至)名色二有。

述曰:此第二釋顯此四食,如其次第為根大受果名色食。問:境貪受愛為觸思識食因,何緣不立為別食體?解云:義不可例,只如段食說長境貪,不望長貪說之為食,以能長養根及大故。據親就勝方得食名,境貪生觸為和合緣,非親及勝故不名食。觸是受所領,親勝易彰;受為思所希,疎劣義顯。為未來未希境及生,後果前因能生義劣。從思生愛非勝非親,但於苦樂為因最勝,以望彼樂為異熟因,為食義成非據增愛。愛能潤識但作傍緣,識生有㸦能為親種,故彼三種不名為食。引經為證顯果同因,巨細釋文如後當辯。

有說觀此(至)四種顛倒。

述曰:此第二家謂淨貪段。求樂貪觸,計常起思,執有未來,起思求故。執我貪識,心王自在,多執我故。

經說四食(至)故名資益。

述曰:此下隨難決擇,總有五段:一釋上四食有勝用經,二釋上說食斷遍知義,三釋觸思識名食因緣,四釋經說四種食□,五釋說食名受因緣。此即初也。於中初釋經文義,後釋發起因。釋經文中初敘無過釋,後敘有過釋。無過釋中略有三釋。此即初也。此釋意顯經有三義,謂說四食所益眾生有三差別,隨所益別緣著三久,謂能令部多安,能令有情住,能資益求生。此三如次生本中有。此下約已生義釋部多言。然生本有皆已生攝,但於本有別義得名,故部多言唯自生有。安顯暫安,住顯久住,資顯資持。生有能牽本有相續,中有趣生,斯食用也。

或復眾生(至)至行盡位。

述曰:此第二釋。此以數義釋部多言。具煩惱者,數往趣故。假有情數,容有求生。安謂安止,住謂暫住,資謂資持。當來合言,顯當緣合。恐有不遠,顯今生有。行盡位者,謂無餘依。

或有情類(至)諸求生者。

述曰:此第三釋,約前經義釋部多言。但以經中前二合說,俱顯已生;後一別舉,唯顯將生。曾業能令安立,現因能令不斷。又釋:安謂不壞,即業持令存;住謂起用,即加令作。業持將生者,文顯易知。俱舍有釋:言部多者,謂阿羅漢。此約真實釋部多義。

有說部多(至)非大海等。

述曰:此敘有過釋,一敘、二破。此即敘也。亦以已生釋部多義,已生通攝生本二有,求生攝中此二體別。為明此二不攝非情,故說有情簡令無濫。以食經說大海小海、大河小河、大川小川、山巖溪㵎、平澤大雨,如其次第前前皆以後後為食,依前望後得有食名,即以此證非情有食。為顯食者唯是有情,故言有情通簡前二。

若爾此言(至)思慮有情。

述曰:此破也。若言為簡,便為無用。食標段等,已簡非情,段等不是非情食故。設彼救言:諸外道輩,亦計樹等資段等食,如溉灌等,是故須以有簡之。此亦不然。若對外道,外道亦許樹等有情,如似瓠等,能見其架遠近向延。故有情攝,即不可以有情簡之。若欲簡者,應以真實釋部多義。言真實者,要是極成。如是須能簡叢林等,是即應以有情攝已生部多總簡,可為無妨於義成立。

何故契經(至)二言何用。

述曰:此下釋教起因:一問,二答,三責,四通。此即問也。有情可足,何假餘言?

豈不已說(至)故作是說。

述曰:此答也,舉前可知。

但說由食(至)差別等義。

述曰:此外責也。雖已分別三言別相,然以道理總是有情,何緣戾總?談其差別,欲何所顯?

餘契經中(至)如是三句。

述曰:此通也。食益有情,餘經已說。此經意為遮顯別門,此即述前第一第三兩家釋意。或欲為顯三食差別,此即述前第二釋意。對勘前文,其義易了。

言於段食(至)故名遍知。

述曰:此下第二段,釋上說食斷遍知義。於中,初釋斷遍知義,後隨差別通釋妨難。此即初也。直言斷者,謂令離繫。隨於何食得離繫時,即說名為斷於彼食。為簡【圖:X53p0563_01.gif】

等斷故,後言遍知。遍知者,通知也。由通知力,食得離繫,是即離繫依屬遍知。若據第七,依遍知斷;若據第六,遍知之斷。就依士釋,名斷遍知。或可此斷遍知為因,從因為名,斷名遍知。就持業釋,斷即遍知,名斷遍知。第二釋言:伏位名斷,斷方便故,從果為名。永拔名遍知,遍知能永拔,從因為名。就相違釋,斷及遍知,名斷遍知。

若爾不應(至)可名永斷。

述曰:此下隨別通釋妨難也。於中,初釋段食中妨,後釋餘三食妨。初中,一、舉妨難;二、以理通,此即舉難也;五、妙欲染,通攝欲界,緣五境貪。緣段食貪,唯對三境,乍可斷多,其必盡少,無容斷少必以攝多。

雖有此理(至)體名斷。

述曰:下通。初舉正通,後敘異說。正通有二,此即初也。顯必俱時,故作是說。

雖有此理(至)非段食故。

述曰:此外責也。據體以狹,不能攝寬,故說無理。

此責不然(至)故作是說。

述曰:此遣也,據必俱時,時無寬狹,難亦無理。

或此中說(至)五境界貪。

述曰:此下第二也。意明欲界所有諸貪,皆是此中五欲染攝,不唯欲界緣境貪,是故與前義有差別。斷少攝多,義亦與前相似。此初,且標染體多少。

若爾,云何?

述曰:此徵也。

非賢聖事(至)作如是說。

述曰:此難也。先以欲染攝欲界貪,後以五妙欲染攝欲界貪。非賢聖事,所謂婬也。不離婬界,或依士釋,欲之界故。或多財釋,有婬界故,名為欲界。欲界之貪,就依士釋,名為欲染。據此欲界所有諸貪,總名欲染。色等五境,能順增貪,欲資粮故,亦名為欲。是所欣故,名之為欲。就持業釋,妙即欲,故名妙欲。妙欲有五,就帶數釋,名五妙欲。此五妙欲所屬之界,就依士釋,五妙欲之界,故名五妙欲界。五妙欲界中貪,若依第七,若緣第七,以彼依緣五妙欲界,就依士釋,名五妙欲染。是故欲界所有諸貪,皆得名為五妙欲染。此妙欲染,通見、修斷。斷見斷時,不斷段食,故不可說五妙欲染。得永斷時,亦斷遍知段食緣縛。段食斷時,此貪必盡,故舉段食斷遍知時,亦斷遍知五妙欲染。

有釋為顯(至)妙欲染言。

述曰:此舉異說。五妙欲染是修所斷,為顯段食是修所斷,故作是說。顯斷俱時,明非見斷。

如是釋言(至)於理無違。

述曰:此破也。斷遍知言唯據無漏,有漏無容名遍知故。無漏必無見修合斷,但說聖道斷段食時,已顯唯斷修所斷染,於義無濫,何須簡耶?又設簡之,於義無益。兼言見斷,理亦無違,爾時見斷必已斷故。如後觸等皆通前說,謂斷非想第九品染,名為於觸斷遍知時。爾時名為亦斷三受,非苦樂受斷者,此時離欲三定先已斷故。然據必無,故言亦斷。斷思斷識與觸時同,然欲色愛及與名身皆先已斷,故無所簡,於理無違。置此簡言,便為無用。

豈不隨斷(至)別說耶。

述曰:此下通三食妨,此即舉妨也。此後三食,斷既同時,隨斷一時,受等皆斷,何勞別說?

以有眾生(至)果定非有。

述曰:此通也。於中有三釋:一為赴機、二顯因果、三為顯義。為顯義者,食是引義,引通能所。由愛取境,食義方成,是故四食是愛所引食。復如次引妙欲染受名色,此但徵三,故不說段為因所引。能引於果,故成食義。由此道理,斷雖同時,為顯不同,故從別說。

觸復如何說名為食?

述曰:此下第三釋觸思識為食因緣。隨釋三種,文分三節,此即問觸也。

以觸能有(至)受所領故。

述曰:此釋也。以觸食有能攝益用,立攝益者是所攝益。攝謂攝令不壞,益謂益令增長。由觸令不壞,餘心心所同其引相,引之令生。就中於受為用最勝,由根境等緣力所生,名攝益體。復為受因,故名能益。受所領故,釋為因義。然無根等皆成食失,以勝故。

非一切思(至)是我德用。

述曰:此釋思食要取有希望。思謂思望順情之境,由思境故愛必現行,希望之思唯在意識。為證此思能成食事,故引二子希望沙囊,俱舍論中說為灰囊及引營農等。有所希望便有力等,俱舍論中引諸商人思積沫等。集異門足說:大海中有大眾生登岸生卵,埋於沙內還入海中。母若常思卵便不壞,如其失念卵即敗亡。經主難言:此不應然,違食義故。豈他思食能持自身?理實應言卵常思母得不爛壞,忘即命終。起念母思在於觸位,謂至觸位能有希望。雖有此理,然彼論中文有別意。母若若常思者,謂子於母若能常思,如言食常喫、佛常念等。或可母子因緣相感,由母思子、子即思母,舉其本故說母常思,經主於中不取意耳。論主不釋,以易顯故。為通經說意思食言:一顯意相應、二為遮我用。勝論計思為我德,數論計希望為我用。或數論計思是我,勝論計思是德用。

經說四食(至)段食處說。

述曰:此釋識食。此先通經也。

識能為食,其相云何?

述曰:此問也。

了可愛境,能持身故。

述曰:此釋也。

若爾云何(至)處中捨者。

述曰:此難也。立可愛境,現及當來識益處中,應無食義。

由彼亦有(至)故無有過。

述曰:此通也。不希世樂,名之為捨。緣於滅道,何戾持身?

契經說有(至)復有何用。

述曰:此下第四釋經說四種食食。此舉經問義也。

為遮食外(至)有能食者。

述曰:此釋也。外道計食者是思,或計是識,今總說為食。欲明諸食是食之食,無別食別食者,故言食食。

佛說四食(至)愛因緣義。

述曰:此下第五釋佛說四食名愛因緣。一釋文義,二辯釋意。釋文義中,一問,二答。此即問也。

所希愛事,為食體故。

述曰:此下答有二釋。初中於一釋,二徵,三遣,四難,五通。此即釋也。所愛是食,故食生愛。

何緣於食生於希愛?

述曰:此責也。

因此發生(至)名愛因緣。

述曰:此遣也。因愛生樂受,因樂受生愛,愛復緣食,以資具故名因緣。名愛因者,是近生因故。名愛緣者,執為資具故。

豈不食緣(至)因食而生。

述曰:此難也。應據生苦,非愛因故。

理實應然(至)名愛因緣。

述曰:此通也。有二釋:一由迷者,經說愛因。二謂因食,生希離愛。是即還是與愛為因義。因於此愛,復求飲食,即是以愛為因緣義。前依士釋,後多財釋。如飢觸所逼,生希離愛,追求飲食,即其義也。

或復果生(至)名愛因緣。

述曰:此下第二釋,一釋、二難、三通。此即釋以苦果為食果,以愛為集,亦據多財釋以愛為因義。

若爾,食應(至)皆應有愛。

述曰:此難也。

此責不然(至)此亦應爾。

述曰:此通也。有二釋:一謂據一分名愛因緣亦有非者,二謂由先愛求食無過。如二經說:

雖知據此(至)復有何用。

述曰:此下說釋意,故先問也。

為顯諸食(至)深成有用。

述曰:此釋也。一為明食為輪轉因,二為明食能生諸苦,為令厭避故深有用。

廣辯食已(至)其體是何。

述曰:此下大文第三明有情歿,一問、二答。此即問也。總有六問,如文可知。從其大分總名為歿,義相應故兼說生等。然前三問義並兼餘,後三問中唯明歿義。末摩者,在有情身有別處所觸便致死,漢地無名義名死穴。

頌曰:斷善根與續(至)斷末摩等等。

述曰:此正釋也。初三句答初問,次一句答第二問,次一句答第三問,次一句答第四問,次三句答第五問,次一句答第六問。

論曰:斷善續善(至)無有功能。

述曰:此初三句,答第一問:一、釋,二、責,三、答,四、難,五、通,六、疑,七、答。此即釋也。本意欲明有情死位,何識現起義相應,故剩辯餘五位。斷善必由邪見,邪見五識中無,見斷唯意故。斷善唯疑、正見,此亦五識非有,見斷唯意故者,意名見故。離欲必由在定,退生必【圖:X53p0565_01.gif】

豈不最初(至)亦唯意識。

述曰:此責也。

所說生言(至)非離所說。

述曰:此答也。生所攝故,不立第七。

非此生言(至)極相違害。

述曰:此難也。經論明文中生有異,何容中有攝入生初?

無相違失(至)二部諸結。

述曰:此通也。若據生有,與中有殊,不可相攝。若但言生,通攝無過。本論有說:欲中有起,名欲界生。故無違害。

豈不住彼(至)即獲此結。

述曰:此疑也。欲中有起與欲界繫二部結得俱時而生,如解脫道於解脫得。上界死有與界善得俱時而滅,如無間道生。獲是引起為義,無間道亦得名獲,如近行中以無間道同解脫故得。此結應是上界正歿心中。

且證中有(至)兼攝中有。

述曰:此遣也。本引此文意,證中有起,亦名生言攝。若釋彼文,當者據正。

意識雖具(至)必昧劣故。

述曰:此下釋次一句,答第二問。一釋,二證。此即釋也。本意兼釋,例前可知。昧劣死生,無強盛受。

由此故說(至)無捨受故。

述曰:此引證也。故說與所立義同。

雖說在意識(至)無生死。

述曰:此下釋第三一句,答第三問。頌言二者,謂死及生,於二位中唯散心故。定無心位,於二無能。初釋非定,後釋非無。此即釋非定心也。若言定者,謂在定心及要依定方得起心。在定心者,通自他地。諸在定心要依定者,謂異地染、異地無記。異地染者,謂上地染,於此生中必因入定方得現起;非自地染,要因入定有生得故。設非生得,於現生中不因入定而得起故。異地無記,謂通果心。此等皆不命終受生,如文易了。然不分別異地散善,以加行義,義同定心,似於下地上生得,應勘思之。

亦非無心(至)乃至廣說。

述曰:此釋非無心也。前釋不死,後釋不生,於中各二,前理後教,如文易了。

然死有心(至)當廣思擇。

述曰:此下釋第四一句,答第四問:一釋,二責,三答,四難,五通,六疑,七遣。此即釋也。欲界二釋,諸論咸然,既無許文,理應通教。

劣善何故不入涅槃故?

述曰:此責也。

以彼善心(至)入涅槃故。

述曰:此答厭當果故,更不起因。

若爾住異熟,應不入涅槃。

述曰:此難也。現正可厭,如何得起?

不爾已簡言,厭背未來故。

述曰:此通也。但言厭當,不言厭現,如何成難?

何不厭背現在異熟?

述曰:此疑也。尚厭未成,現何不厭?

知依現異熟(至)唯二無記。

述曰:此遣也。現者有思,故不可厭。當者有患,故不起因。

眼等諸識(至)所趣後有。

述曰:此釋第五三句,答第五問,明意識依實無方所,約身根滅處,假說有三種不生。二釋通取無違,必無同分相續生者。

唯漸命終者(至)斷末摩苦。

述曰:此下釋第六一句,答第六問。初正釋頌,明斷末摩為人趣等死之方便。後傍生論,剩辯天中五衰相起為死方便。前中,一釋,二責,三答。此即釋也。言末摩者,是身死穴,其量極小,如嗢鉢羅華鬘,或微等所觸之處量。西方多有觸末摩賊,以手觸人,著即致死。所言斷者,由風熱淡,隨一盛時,逼切死穴。死穴生大苦,從此須臾,定當捨命。雜心中說,不通曰遮。義如斷故,立以斷名。此斷末摩,由罪業引,多申。【圖:X53p0566_01.gif】

通,如文可知。雜心中說,地獄中無苦當斷,故業持不死。唯餘鬼畜生,及人三方除。鬱單曰有斷末摩,而說為解支節者,漢也。若凡若聖,皆容有此。唯除世尊,眾苦永盡。天中非有,具如下文。

何緣地界非斷末摩?

述曰:此責也。

以無第四(至)外器三灾。

述曰:此答也。內外三災,俱無第四斷末摩苦故。唯有三地,謂非灾,以非利故。隨所應言,顯非次第。如實理者,由風熱淡,如次應由風火水起。

此斷末摩(至)故言有五。

述曰:此傍論明諸天中將死之位,先小後大,五衰相起,故致命終。通說諸天,言此五論,其一一未必皆具。

如何得知非一切有?

述曰:此責所由,何緣知爾?

由教理故(至)不善業故。

述曰:此釋也。教言不起于坐,顯非久時。又言都不覺知,亦顯先無五相。理實非俱集業,何以容衰相皆同?

世尊於此(至)聖造無間餘。

述曰:此下大文第二判聚差別,標徵正辯,如文可知。

論曰:一正性定聚(至)三不定性聚。

述曰:此下釋頌,初列名也。

何名正性?

述曰:此問初也。

謂世尊言(至)是名正性。

述曰:此答以釋滅無為正性也。

何故唯斷說名正性?

述曰:此徵所以。

謂此永盡(至)智者定愛故。

述曰:此釋以盡邪法體是善常,故名正性。

世尊亦說(至)正性離生故。

述曰:此第二釋。以道諦名正性,於此性定者名正性定。人人非一,故說之為聚。

何名邪性?

述曰:此問第二也。

謂有三種(至)如次為體。

述曰:此出邪性體可知。

於二定者(至)故名為造。

述曰:此釋第二定義,明學無學者定趣離繫,造無間者定趣地獄。前名聖者,後名無間者。若言聖者,學謂正脫,無學已脫,故名為聖。遠眾惡故,善所趣故,名聖可解。言無間者,中無間義,謂無間隔、死無間也。趣時無間,立無間名。

正邪定餘(至)得不空名。

述曰:此釋第三也。欲明此類應一善惡緣,如次須成正邪二性,不定屬一故名不定。

順正理論述文記第十八 沙門元瑜述

No. 843-B

昔年余獲此原本,愛其筆蹟,常與古法書同玩。 雲華上人偶覩此,大駭,謂是希世之書也。此原極難讀之論,此記之所裨不為少,雖是一斑,尚可重,豈徒筆迹可愛,乃需余寫一本。余恐誤其草體,為摹搭以呈,併錄 上人前日所考於左。

義天目錄下云:順正理論述記五卷,元裕述。東域錄云:順正理論述文記二十四卷,元瑜業品。已下未序,盡神肪師撰。

一乘院見本。西大寺有二十四卷。元興寺見行本二十卷,成辨序云二十卷,或云二十四卷。東寺本二十卷。

五宗章疏錄云:順正理疏二十四卷,八百三十,帋元瑜述。

或本有未書,云僅見智山所藏第九卷一本,而曰述文義。

文政戊子之春清明節

苞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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