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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26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一〔龍省〕

清武林蓮居 紹覺大師 音義

新伊大師 合響

法嗣智素 補遺

△論題。

成唯識論

音義: 論題四字,能、所合稱。古疏序云:成乃能之稱,以安立為功。唯識樞要云:安教立理,名之為成。略則宗、因、喻三,廣有八種。瑜伽第十五卷云:一、立宗,二、辨因,三、引喻,四、同類,五、異類,六、比量,七、現量,八、正教量。疏序云:唯識所成之名,以簡了為義。唯,獨也。識有八種: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七、末那識,八、阿賴耶識。宗鏡第四卷明此唯識二字,先離釋,次合釋。先且離釋,初唯,後識。初唯字者,有三義:一者、簡持義,簡謂簡去我、法所執,持謂持取依、圓二性,唯言謂遮離識我、法非無,不離識心所、無為等。二者、決定義,決無離心之境,定有內識之心,謂小乘離心有境,清辨撥無內心。三者、顯勝義,謂心王勝(五位百法,唯心顯著為主,能變勝餘法故),心所等劣。今但顯勝,不彰於劣。次識字者,即了別義。八識心王,是識自性等五位百法,理之與事,皆不離識(心法有八,即自性唯識;心所法有五十一,即相應唯識;色法有十一,即所變唯識;不相應行有二十四,即分位唯識;無為有六,即實性唯識)。不爾,真如應非唯識,攝餘歸識,總立識名。次合釋者,唯謂揀去遮無外境,境無非有;識能了別詮有內心,心有非無,合名唯識。唯謂遮無是用,識表詮有是體,攝用歸體,唯即識故,持業釋也。論是能詮之教,較言指歸,問答決擇,評量本頌意趣,決了唯識宗旨,謂之論。卷者,舒卷義。舒則閱之,卷則思之,舒卷無礙,謂之卷。第謂次第,一乃數之極首。此論十卷,記其次數,令不差互,故云第一。

合響。 略釋如上,廣為六義。初唐梵翻譯。開蒙云:梵語毗若底,識也。麼怛喇多,唯也。悉底,成也。奢薩怛羅,論也。應云識唯成論。今名成唯識論者,以彼方先所後能,此方先能後所故。(文)次詳釋名義。宗鏡第四卷。問:此言外境不有,為遮離心之境,為遮不離心之境?答:設爾,何失?難:二俱有過。若遮離心之境是無,餘有不離心相分在,何以但言唯識,不言唯境識?若言不離心境是無,應但有能變三分,闕所變相分過,如何通釋?答:所言唯識者,遮心外境無,不遮內境不離識相分是無。問:內境與識既並非無,如何但言唯識,不言唯境識耶?答:以護法菩薩云:境名通於內外,謂有離心境、不離心境。恐濫離心外境,但言唯識。又明唯識差別,總攝諸緣及理,有其十義:一、遣虗存實義。遣謂除遣,虗謂虗妄。觀徧計所執唯虗妄起,都無體用,應正除遣,為情有理無故。存者留義,實謂實有。即觀依圓體是實有,是本後二智境,應正存留,為理有情無故。良由一切異生小乘,無始時來妄執我法為有,清辨菩薩等妄撥理事為空。今於唯識觀中,遣虗者,空觀對遣有執;存實者,有觀對遣空執。非有非空,法無分別,離言詮故。二、捨濫留純義。捨謂捨離,濫即相濫,留謂存留,純謂無雜。雖觀事理,有境有心,謂心不孤起,仗境方生;境不自生,識變方起。由境之有,濫捨不稱。唯心體既純,留說唯識。華嚴經云:三界唯心故。三、攝末歸本義。攝謂綰攝,末即見、相二分,歸即向本。謂識自證分,是所依體故。今攝末見相分,歸本自證分,故言唯識。解深密經云:諸識所緣,唯識所現。四、隱劣顯勝義。謂王所俱能示現,心所即劣,依他起故;隱劣不取,心王即勝,所依體故。故言唯識,即名顯勝。莊嚴論云:許心似二現,如是似貪等,或似於信等,無別染善法。(瑜伽釋云:許心似二現者,此中似言似心外所計實二分等法,故名為似。無別染善法者,謂唯心變似相、見二分,二分離心,無別有法。復言心變似貪、信等,故貪、信等離心之外,無別染善法。體即心也,如二分故。)五、遣相證性義。識言所表,具有事、理。事謂相用,遣而不取;理謂體性,應求作證。攝論偈云:依繩起蛇解,見繩知是無,證見彼分明,方知明性亂。六、境義。境謂所觀境,識即能觀心。此所觀境,由識變現,境不離識,立境唯識義。鬼、人、天等,所見各異。阿毗達磨經云:鬼旁生人天,各隨其所應,等事心異故,許義非真實。七教義,即能詮教,說有唯識義。楞伽經偈云:由自心執著,心似外境轉,彼所見非有,是故說唯心。八理義,道理唯識。本論頌云:是諸識轉變,分別所分別,由此彼皆無,故一切唯識。九行義,行謂觀行。菩薩在定位,作四尋伺觀等,即觀行及定,俱不離識。瑜伽論偈云:菩薩於定位,觀境唯是心,義想既滅除,審觀唯自識。十果義,謂佛果四智。菩薩所有功德,皆不離識。莊嚴論偈云:如來無垢識,是淨無漏界,解脫一切障,圓鏡智相應。又出唯識體者,一所觀出體,即取五位一百法為體,以通觀有為無為法故,即以識相識性合為唯識體,皆不離識故。二能觀出體,即唯取心心所為體,心所與識常相應故,即唯能非所。若約唯識觀,即取別境中慧為體,於所觀境觀察勝故。(文)開蒙云:論有宗論、釋論。此宗論也,以正憑六經。(圓覺小鈔云:其法相宗所憑之經,自是第三時中四十年前解深密等。今後輩傳習,或云唯識依華嚴等六經所造文。六經者,華嚴經、解深密經、楞伽經、無垢稱經、維摩經、十地經。)橫該大藏,明唯識理,故為宗論。不單解別一本經,故非釋論。(小鈔云:且佛說經,意趣難解。菩薩造論,解釋指示。或取諸經法義,都作義門,一時解釋,名為宗論。或各就一經一部,隨文解釋,名為釋論。)問:論題四字,何字能所?答:論字唯能成,唯識唯所成,成字通能所。若成目能成,成屬論字,唯識之成,或成唯識之論,作依主釋。或論體之上,有能成之用,以用隨體,成即是論,作持業釋。若成目所成,成屬唯識,唯識即成,或所成即唯識,作持業釋。問:論有本末,何論能成?答:本末皆能。若本論為能成,佛經唯識為所成。若末論為能成,本論唯識為所成。具上如斯等義,名成唯識論。三、辨宗體。開蒙云:唯識為宗,識有非無,境無非有,以為宗故。護法正義,實能所詮,文義為體。宗鏡第三十七卷云:教體者,護法云:如來既實現身,實說法者,通用說者聽者,正兼聲名句文而為教體。教體通有漏無漏,影像本質,即宜開者,根性已熟,遂感激如來識上有文義相生。佛以慈悲本願緣力,即為眾生說三乘法,所有聲名句文,是正無漏本質教。若三乘五性眾生,佛邊聽法,不能親聞,自變相分,而緣所有聲名句文,即取有漏無漏,是影像兼教。即以質教為本,能現影像故。影像教為末,依質有故。由此本質教為正教體,影像教為兼教體。無性菩薩難云:我宗但取眾生識上影像相分為教體者,即不違唯識。汝護法!若取佛本質聲名句文為教體者,是心外有法,何成唯識護法?答:唯識之宗約親相分,眾生聽時變起相分而緣,非取他質以為自性。然他本質即佛菩薩,亦成唯識,故不相違。問:何不取本質,正教體即休?答:緣眾生不能親聞無漏質故,必資影像。問:若爾,何不唯取影像為教體,是親聞故?答:雖即親聞,必假本質。是以二十唯識論云: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展轉增上力者,即佛與眾生互為增上緣。二識成決定者,眾生根決定,如來悲決定。謂眾生根熟合聞法決定,如來即有悲決定,決定與眾生說法為增上緣故。又諸師影質有無不同,應須四句分別:一、唯質無影,即小乘有部等;二、唯影無質,即龍軍無性;三、俱句,即護法親光;四、俱非,即龍猛清辨。謂彼計勝義門中不辨教體,全撥菩提涅槃為空故。已上約四句料簡,質影雙通,護法為勝(文)。四、判教相。且依本宗,大判為三。玄談第五卷云:戒賢遠承彌勒,無著近踵護法,難陀依解深密等經、瑜伽等論立三種教,以法相大乘而為了義,即唐三藏之所師宗。謂佛初於鹿苑轉四諦小乘法輪,說諸有為法皆從緣生,破外道自性因等。又緣生無我,翻破有我,然猶未說法無我理,即四阿含等經是。第二時中,雖依徧計所執,而說諸法自性皆空,翻彼小乘。然於依他圓成,猶未說有,即諸部般若等經。第三時中,就大乘正理,具說三性、三無性等,方為盡理,即解深密等經。是故於彼三時,初墮有邊,次墮空邊,俱非了義。後時徧計性空,餘二為有(即依他圓成也),契會中道,方為了義(文)。故開蒙云:教有三時,謂有、空、中。此當第三時中道之教,以唯遮境有,識揀心空,離有無邊,正處中道(文)。五、藏乘所攝。三藏中,對法藏攝(阿毗達磨,此云對法,即論藏);三乘中,菩薩乘攝。六、所被機宜。瑜加論有五種性:菩薩、緣覺、聲聞、不定、無種。此論正被菩薩及不定中趣佛果者,餘亦兼被。起信疏云:兼為餘性作遠因緣,謂二乘及無種性。開蒙問:成立唯識,有何義利?答:我佛法中,以心為宗。凡夫外道,背覺合塵,馳流生死。菩薩愍之,故造此論,成立唯識,令歸本源,解脫生死。問:以何方便,得歸本源?答:有五觀門,令自觀心歸本源故。

△論主。

護法等菩薩造

音義: 梵語達磨波羅,唐言護法。詳具別傳。按:佛滅後九百年中,天親菩薩以慈氏瑜伽論文淵浩,是以提挈綱維,作唯識三十頌。同時有親勝、火辨、造釋。千一百年後,繼有護法、德慧、安慧、難陀、淨月、勝友、陳那、智月八師,相次造釋。各有十卷,故卷有百。慈恩窺基大師以十師製作,旨殊見異,稟者無依,因請奘師糅百卷為十。文多互影,所尚者以護法為司南,故首標護法。諸師等之菩薩,具云菩提質帝薩埵,此云覺有情。稟受大乘教法,深達唯識理趣,名自覺有情;即以斯道覺彼眾生,名覺他有情。具此二利,故稱菩薩。造者,博綜羣籍,解法相義,讚釋佛乘,垂範叔世,故云造也。唯識疏云:敘理名述,先來有故;創作名造,今新起故。

△釋師。

唐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

音義: 唐代名三藏,謂經、律、論。正法自任,弘辯導他,名曰法師。玄奘大師之諱、族氏、道蹟,詳具本傳。按大師於貞觀十九年奉太宗綸旨,漙事翻譯,至高宗顯慶四年始成茲論,月窮於紀。今言奉詔者,從初受命時也。譯者,易也。易彼土語,成此方言。周禮掌四方之語,各有其官。今取北方掌語之名,葢譯官兼善西語也。

△此論十卷,依頌科判為三分。前後各一頌,乃護法等菩薩所造。故開蒙以前,稽首一頌,名宗前敬敘分。最後已依一頌,名釋結施願分。中間三十頌,乃天親菩薩所造,乃護法等菩薩所造。釋論首末,總名依教廣成分。葢當常經、序、正、流通三分也。今初,宗前敬敘分。(二)初,歸敬述意。

稽首唯識性,滿分清淨者,我今釋彼說,利樂諸有情。

音義: 初二句歸敬。稽者,至也,留也。以頭至地,稽留少時。尚書法云:拜手謂首至手,稽首謂首至地。此二字總攝能歸三業,以既動身首,必兼語、意。唯識等是所歸三寶,唯識性即法寶,謂二空所顯之理,即圓成實性。開蒙:問:一言唯識,性通其相,何偏敬性?答:唯無漏故,唯真諦故,法實性故,聖所證故,迷悟依故,所以偏敬。滿分清淨者,即佛、僧二寶。佛是果人,二障究盡,二死永亡,名滿清淨者;三乘聖位,於二障中,斷未窮源,名分清淨者。常言三寶,佛先法後,今何以法先佛後?顯說相因,佛先法後;師資相因,法先佛後。以諸佛所師即法也。般若云:一切諸佛皆從此經出。何故論初先須歸敬?菩薩造論,恐有違佛旨,必藉三寶冥加,庶幾契合聖心,流通無滯,故須歸敬。我今二句述意。彼說指三十頌。利謂利益,樂謂安樂,諸有情即所被之機。謂我護法等之所以解釋彼頌者,為令一切有情生解起行,斷惑證果,獲大利樂也。

△次、造論因緣(二)初、通為利生。

今造此論為於二空(至)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補遺: 自此至故作斯論,正明造論緣由,述出頌中利樂之意。二空者,我空、法空。開蒙云:於二空理,外道不解名迷,小乘邪解名謬。造論為彼,使迷者解。謬者,正也。執者,封著之謂。障者,覆礙之義。以執我故,煩惱障生。由執法故,所知障起。宗鏡第四十一卷云:以迷人空故,起我見之愚,受妄生死。以迷法空故,違現量之境,障淨菩提。所以我法俱空,唯從識變。既唯識變,我法皆虗。因此二空,契會玄旨。以我空故,煩惱障斷。以法空故,所知障銷。煩惱障斷,證真解脫。所知障銷,獲大菩提。(文)我法障執等義,下文自詳。

△次、別為破執;(二)初、知凡夫外道。

又為開示謬執我法(至)於唯識理如實知故。

音義: 此世間迷者,謬執我者,如下文執我體常周徧等。謬執法者,即數論、勝論等。斯皆不了唯識,故須開示。

△次破小乘四師。

復有迷謬唯識理者(至)得如實解故作斯論。

補遺: 此聖教迷者,先敘執。初句總標。或執下,別明。初增益執,次損減執,三迷體用,四迷王所。宗鏡第四十六卷引古釋云:初即有宗,依十二處教,執心境俱有,是第一義。次即清辯,依密意空教,撥識亦無。(小鈔云:戒賢立法相宗,破無相宗心境俱空之義,云迷佛密意方便破執之教,以為實理。故云依佛密意空教,撥識亦無。)三即彼大乘一類菩薩,言八識體唯是一。(法相宗旨,八識各別出體,各別有用。若法性宗,謂前七識但是第八識差別功能,故有此執。此據起信等義。)四即經部覺天所計,以經言:士夫(即有情)六界(地、水、火、風、空、識),染淨由心,無心所故。雖於蘊中亦有心所,但於識上分位假立,無別實有。(起信疏序云:彼教三宗所說有異,經部無別心所,有部有別心所。覺天謂唯一意識,隨六根轉,無別六異。)為遮下,結。顯深妙理,即唯識性。如實解者,謂如法相解,如識性證,竝離種種不正知見。以上歷明造論之所以。開蒙:問:何緣造論?答:有多二緣:一者、令法久住,二者、濟諸含識。一、由自利,二、由利他。一、由智德,二、由恩德。一、生大智,二、生大悲。具多二緣,所以造論。

△次依教廣成分開。蒙有三種三科:一略廣位,二境行果,三相性位。此三種三科,義類相從,各有其致。且分判既殊,豈容竝用?葢以略廣不出於相性,行果竝屬於位次。今准略廣位分科,初一頌半略答外難,略標識相;次二十三頌半廣明識相,顯前頌意;後五頌明修行之位次。今初略答外難,略標識相。(三)初末論設問。

若唯有識,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

補遺: 此中開章,欲明唯識旨趣,先設難問發起。謂若唯有識,一切都無,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世間或是忘執,聖教豈屬謬談?開蒙:問:何名世間?答:墮在世中,名為世間。世者何義?答:有四義。謂可破壞、有對治、隱真理、性有漏,名為世也。問:何名聖教?答:聖所說教,名為聖教。聖者何義?答:聖者,正也。以道正人,目之曰聖。又云:與理相應,於事無壅,名為聖也(文)。

△次本論頌答。

頌曰:由假說我法(至)謂異熟思量乃了別境識。

合響。 此本論有三十首頌。今初一頌半,又是三十頌之綱領也。且即安假說二字於頌首,則知離識之外,無有一法是真實也。前三句明所變之相,略答外難。後三句示能變之識,略標識相。開蒙。問:何名為世間我法,聖教我法?答:世間人執,名世間我法。聖教施設,名聖教我法。問:此二我法,何故名假?答:世間我法,無體隨情,名之為假。聖教我法,有體強設,名之為假。問:何義名為無體隨情?答:本無實體,妄情所執,名為無體隨情。問:何義名為有體強設?答:法本無名,隨緣施設,強名我法,名有體強設。(文)第八名異熟。第七名思量。前六名了別境識。詳如後釋。

△三、末論釋成,(二)初、釋前三句,(二)初、略釋,(三)初、釋第一句。

論曰:世間聖教說有我法(至)我謂主宰,法謂軌持。

合響。 世間二句,牒前問辭。但由二句,明二種我法,皆無實性。我謂主宰者,主是我體,宰是我用。如國之主,有自在故;亦如宰輔,能割斷故。法謂軌持者,軌是軌範,可生物解;持是任持,不捨自相。

△次釋第二句。

彼二俱有種種相轉(至)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音義。 初句總示,我種種下別釋。有情命者,謂十六知見等,即世間我。預流等者,謂初二果等假名賢聖,即聖教我。實德業等,謂外道勝論六句法等,即世間法。蘊處界等,謂內典三科法等,即聖教法。隨緣施設有異者,指上我法隨緣立名不同。我施設異者,於五蘊和合法中妄計有我,名曰有情。妄計壽和合現存活故,名曰命者。若斷分別我執隨眠,名為預流。隨斷三界八十一品修惑,名一來等。法施設異者,於名色法中妄計實德業等,乃至為迷心重者說五蘊,迷色重者說十二處,色心俱迷者說十八界。葢因世間我法隨情執實,聖教我法應機強說,是皆隨緣施設有異開蒙。問:世間我法率已妄情,聖教我法有何益用?答:有四緣故:一、言說易故;二、須世間故;三、能除無我怖故;四、有自他染淨信解事業等故。有此益用。聖說我法

△三、釋第三句(二),初、徵。

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依何得成?

△次、釋(二)初、正釋(二)初、依相見假設我法。

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至)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音義: 初句正答。識謂下,釋成。了別者,八識通名:眼了別色,耳了別聲,乃至第八了別根、身、器、界、種子。因前四執中,第四師云:但有心王,無別心所。故云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如王之有臣,決定有故。識體者,謂自證分。似者,以彼但一識體轉變,生起相見,故名似也。彼二,謂我、法。此者,見、相二分,謂我、法俱依相、見而施設也。

合響 轉似二分者,宗鏡第四十七卷云:相見種或同或異。若同種者,即一識體轉似二分相用而生。(筆削記云:有漏識自體生時,轉似二分。似能緣相,名為見分;似所緣相,名為相分。)如一蝸牛,變生二角。此說影像。相見離體,更無別性,是識用故。若言相見各別種者,見是自體義,用分之故。離識更無別種,即一識體轉似見分別用而生。識為所依,轉相分種似相而起,以作用別,(慮、無慮別。)性各不同故。(見通三性,相唯無記。)相別種生,於理為勝,故言識體轉似二分。此依他起,非有似有,實非二分,似計所執二分見相,故立似名。(小鈔云:似有二釋:一云:識體是有,二分是無,無而似有,故云似也。二云:二分亦有,是依他起。所言似者,似徧計實有之二分也。)相別有種,何名識變?不離識故。由識變時,相方生故。此顯能變相見二分,用體別有。何故又說識似二分生?論說相見俱依自證起故。若無自證,二定不生。如無頭時,角定非有。及無鏡時,面影不起。皆於識上現相貌故。故說二分依識體生。(文)開蒙。問:無實我法,假依何立?答:依識所變相見分立,何須此實?問:依識變假立所以?答:執相見分心外實有,此名假法。有實主宰,名為假我。其依識變立假我法,所以然也。問:相見識所變,相見名唯識。我法依所變,我法應唯識。答:相見識親變,相見是唯識。我法依所變,心外非唯識。問:相見二分是依他性,何故說為我法相也?答:執二為實。有實主宰,是我法相。此是世間我法。何以故?以無依有故。問:何非聖教我法?若聖教者,義依於體故。(文)

補遺: 宗鏡第四十七卷:問:轉變、變現,其義同別?古釋云:有唯轉變,非變現者。轉變之言,通於種現。現能熏種,種能生種,種生現行,皆名轉變。變現之言,唯現心等,能起見相,名之為變。不通於種,相分色等。

△次、由熏習變似我法,(二)初、法釋。

或復內識轉似外境(至)緣此執為實我實法。

合響。 初句標。我法下,釋。熏謂資熏,習謂串習。由我法分別熏習,遂有後時轉變力用。唯識樞要云:若諸識生似我法時,為皆由我法分別熏習之力?為亦不由?若皆由者,八識、五識無二分別(護法云:五、八行淺,一向無執),生果時應不似二。若不由者,此中何故但說我法熏習為因?答:二解俱得。其皆由者,一切有漏與第六識二分別俱故,或第六識二分別引故,後生果時皆似我法。其不由者,此說第六根本兼緣一切(筆削記第四云:以此意識徧緣一切,通三量故,假實俱緣)為因,緣發諸識令熏習故,後生果時似我法相起。或非外似外,六、七計為似外起故。(文)此似我法即前相、見二分。故開蒙云:相、見說為似我法者,以內似外,以有似無故。(文)諸有下,明諸有情。六、七二識無始無明覆故,不達識變,因此橫執實有我、法。開蒙問:我是徧計,何得種也?答:因執蘊等為我之時,熏蘊等種,名我執習氣也。

△次喻明

如患夢者患夢力故(至)緣此執為實有外境。

補遺 如患下,合似我法。患即病也。如人重病,由心惛故,見有種種異色人物。又如夢時,見有實物。此舉第六患夢獨影喻之。緣此下,合實我法。開蒙問:我法本無,由何執有?答:由無明力,妄執實有,如患夢力,以無見有。

△次結判。

愚夫所計實我實法(至)所依事故亦勝義有。

補遺: 初約無體隨情假判,謂徧計所執本無有體,但隨執情而有。次內識下,約有體強設假判,謂雖是內識所變,依他似有,此依似名假,不可執為實有。外境下,約有無判,外境既隨妄情施設,則非如識有。此正翻前第一師增益執,以彼執外境如識非無故。宗鏡第六十七卷云:外境是徧計所執心外實境,由隨妄情施設為假,體實都無,非與依他內識相似。此翻破前第二師減損執,以彼執內識亦如外境非有故。內識體是依他,必依種子因緣而生,非體全無,如徧計境。彼實我法,猶如龜毛,識依他起,故非彼類。此中色等相見二分,內識所變,不離識故,總名內識。由此內識體性非無,心外我法體性非有,便遮外計離心之境實有增執,及遮邪見惡取空者,撥識亦無妄空減執(文)。境依下,約二諦判,謂外境依內識假立而有故,但世俗說之為有,即假名無實諦,識是假境所依事故。亦勝義有者,事即體也,謂此假境所依之識體,不唯是隨事差別諦之俗,且通體用顯現之真,故云亦也。

△次、廣釋,(二)初、明無實唯似境,(三)初、徵答總標。

云何應知實無外境(至)實我實法不可得故。

△次、重徵別釋(二)初、破實我實法不可得(二)初、破實我(二)初、徵。

如何實我不可得耶?

△次釋,(二)初正破,(三)初敘破外道小乘我相,(二)初別破,(二)初破六師三計,(二)初敘計。

諸所執我略有三種(至)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補遺: 西域外道雖多,六師為首。六師之中,數論、勝論又為勝,故首破之。初二句標數。一者下,敘計。初即勝論數論所計量云:我是有法,體常周徧。宗因云:隨處造業,受苦樂故,同喻如虗空。次即無慚尼犍所計量中闕喻。廣百論卷第三云:次一類外道,計我隨所依身,身大則我亦大,身小而我亦小,形量不定。雖所依形質有卷有舒,而我體性無生無滅,如油滴水。隨水廣狹,雖有卷舒,而無增減。(文)今將如油滴水之喻足之量云:我是有法,其體雖常,而量不定。宗因云:隨身大小,有卷舒故,同喻如油滴水。三即獸主徧出所計,潛轉身中,作事業故。筆削云:計我體常,猶如微塵,應於根門,量可例知。外道雖有九十五種,其所執我,不出此六師三計。

△次、破斥(三)初、破勝論、數論。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至)所修證法一切我合故。

音義: 初執我下,約相違破。謂隨身則不徧,苦樂則不常,此以因破宗也。又常下,謂常則應無動轉,徧不隨身造業,此以宗破因也。又所執下,約同異破。先問:又所執我既常且徧,為與一切有情同一我耶?答:一我耶。若言其同,一人作業之時,諸人亦應俱作受果,解脫無不應然。設爾,則事理兼違,便成大過。若言其異,我既常徧,則諸人之我互相涉入,體應雜亂。又一人作受之時,我體既異而徧,則一人之我與諸人我合,有過同前,故云應名一切所作所受。若謂由我異故,作受各有所屬,無則雜亂之過,理亦不然。業果及身既與一切我合,混而不分,屬此非彼,理不應然。解脫例爾,所修證法一切我合,故

△次破無慚尼犍。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至)故彼所言如童豎戲。

補遺: 我體下,破常住。槖籥風者,慈恩疏云:以內有風起聲等故。老子道德經云:天地之間,其猶槖籥乎?河上公注云:槖籥中虗空,故能出聲氣。無有屈竭時,搖動風益出。(文)風既搖動而出,應非常住矣。又我下,破體一。積聚之身,應可分析。我若隨身可析,體應非一。

△三、破獸主徧出。

後亦非理。所以者何(至)諸有往來非常一故。

補遺: 我量下,明小我不能動大身。廣百論卷第三云:眾微積聚成極大身,我在其中形量甚小,云何小我能轉大身?舉體同時皆見動作。(文)若謂下,遮救。先牒,次破。廣百論又云:若汝意謂我量雖小,而於身中往來擊發,漸次周帀如旋火輪,以速疾故謂言俱動。若爾,我體巡歷身中,應有生滅及成眾分,但是遷流至餘處者,定歸生滅必有眾分。既言我轉所至非恒,如彼燈光豈是常一?常必非動,動即非常,我動而常,深違正理。(文)

△次破小乘三計(二)初敘計。

又所執我復有三種(至)三者與蘊非即非離。

合響 玄談卷第八云:我法俱有宗謂犢子部等,等者等餘四部,謂此計中總有五全或一少分。言五部全者,一犢子部,二法上,三賢胄,四正量,五密林山,故總為五部同計。言一少分者,更等取經部中根本經部,不等末經部,以本經部亦執有勝義,我非即非離,即計菩薩出離生死,故名勝義(文)。

△次、破斥。(三)初、破即蘊我。

初即蘊我,理且不然(至)如虗空等,非覺性故。

補遺: 我應下,總約五蘊破。我應如蘊非常一故者,謂諸蘊非常我應生滅,諸蘊非一我應有五。又內下,別約五蘊破。先明色蘊非我,內諸色即五根,外諸色即五塵。心、心所下,明受等四蘊非我,心即識蘊,心所即受、想、行三蘊。待眾緣者,如眼識九緣生等。餘行謂相應行,心所之餘即二十四種不相應行也。餘色謂五根、五塵,諸色之餘即法處所攝色也。

△次破離蘊我。

中離蘊我,理亦不然,應如虗空無作受故。

音義: 虗空離蘊,非作受故。我既離蘊,應如虗空非作受者。

△三、破非即離我。

後俱非我理亦不然(至)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音義 許依蘊立非即離蘊者,彼所執義依蘊立我,故云非離我非是蘊。又云:非即正如瓶依色有,既非即色又非離色,應知色可言實瓶決定,假蘊可言實我決定。無量云:俱非我是有,法非實有。宗因云:許依蘊立非即離蘊,故同喻如瓶。廣百論頌云:非即色有瓶,非離色有瓶。又既下指彼所計不可說藏。破玄談第八卷云:謂犢子部等彼立三聚:一有為,二無為,三非二聚,非二即我。又立五法藏,謂三世為三,無為為四,第五不可說藏我在其中,以不可說為有為無為故(文)。謂汝既知不可說為有為無為,亦應知不可說為是我非我,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次、總破。(三)初、約思慮有無破。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至)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音義: 先徵定;若有下,約兩意破;故所下,結斥。

△次、約作用有無破。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至)故所執我二俱不成。

△三、約所緣非緣破。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至)正見翻令沉淪生死。

音義。 先徵我見者,執我之見即乖理謬計能執心品。若非下,破。既非所緣,寧知有我?如眼不見,孰別青黃?若是所緣,見應非倒,以於我境如實知故。廣百論云:一切聖智稱境而知。既非顛倒,我見亦爾,應非顛倒。若爾,我見應如聖智,非無始來生死根本。若爾下,轉難。若我見是正,無我應邪,如何執有我者?所信至教毀有我見沉淪生死,讚無我見能證涅槃,豈有無我邪見能證涅槃,有我正見翻淪生死耶?

△次、立量以顯唯識。(二)初、顯能所緣是見相。

又諸我見不緣實我(至)是所緣故如所餘法。

合響 餘心者,我見之餘,指六、七二識之能緣見分,即如緣餘法之心,如緣色、聲等之五識也。初量正明我見之見元是內心見分,以我見自有親相分為所緣境,猶如緣相分五塵之五識也。我見是有法,不緣實我宗,有所緣故因,故緣餘心喻。餘法者,實我之餘,指所緣相分。次量謂我見所緣本是內心相分,以我見所緣之境秪是影像親所緣,定非實我,猶如五識所緣之相分五塵也。我見所緣是有法,定非實我宗,是所緣故因,如所餘法喻。故知能緣、所緣即是見、相二分。

補遺: 問:假使外人不許相分色同喻,應犯無俱不成過。答:縱使不許有相分色,而所緣五塵變壞無常,不妨亦得與無實我為同喻也。

△次結示所緣是識變。

是故我見不緣實我(至)隨自妄情種種計度。

合響。 上文但云:有所緣故,是所緣故。不知有何所緣,何是所緣故。此結示云:內識變現諸蘊,乃是因緣所生緣起之法。緣此而有何過?其過在於隨自妄情種種計度耳。宗鏡第五十九卷:問:我見所緣影像,若是依他有者,應有依他性實我。答:此相仗因緣生,但是依他性幻有之法,而非是我。由彼妄執為我,故名妄執。此有兩重相約。此相從因緣生,有力能生心,此乃是有,名依他性法。於此不稱所執法義邊,名徧計所執,乃名為無。如人昏冥,執石為牛,石體不無。我見所緣,緣依他相有。如石本非牛,妄心執為牛,此所執牛,其體全無。如相分本非我,妄心執為我,此所執我,其體全無。但有能執心,而無所執我。謂於此石,但有所緣石,而無所執牛。於此相分上,有所緣法,而無所執我。

△三、結屬我執俱分(三):初、標列。

然諸我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合響。 前已委明外道餘乘所執我相,此中統收結屬俱生分別二種我執。

△次、別釋,(二)初、俱生我執,(三)初、釋總名。

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至)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次、釋別相。

此復二種:一、常相續(至)起自心相執為實我。

音義: 言常相續者,能緣所緣無間轉故。起自心相者,謂第七識託第八見分而為本質,自心變影為相分境,緣此執為自內實我。有間斷者,能緣有時或轉易故。總謂總計五蘊,別謂五中隨一,謂第六識託本識所變五蘊為質,自心現影為相分境,緣此執為實我。五取蘊者,謂與取合,故諸蘊中所有欲貪等。

合響 宗鏡第五十一卷引唯識樞要云:起自心相之言有二解:一云、即影像相;二云、即所執相。雖無實體,當情現故。諸說心相,皆準應知。釋曰:影像者,萬法是心之影像。所執相者,諸境無體,隨執而生,因自心生,還與心為相。

△三、示斷位。

此二我執細故難斷(至)勝生空觀方能除滅。

音義: 後修道中者,對初見道而言,小乘即須陀洹已上,菩薩即初地已上。勝生空觀者,以見道位中生空觀,但斷得分別我執,此修道位中能斷我執俱生,方初見道為優,故云勝也。

△次、分別我執,(三)初、釋總名。

分別我執亦由現在(至)然後方起,故名分別。

音義 亦由現在。外緣力者,謂雖有內因力,要假外緣方得生起。邪教謂外緣邪分別,謂稟邪教而內起邪思惟也。

合響 宗鏡第六十六卷云:此分別計我,藉三緣生,謂邪師、邪教、邪思惟。由此三緣,久久熏力慣習,遂計彼為他,執自為我。此但由計有實有故。若言實有非熏習而計有者,初出胎時,何不執自及以他身?既初出胎時,未熏習故,不計自他。故知計有自他,由妄熏習也。

△次、釋別相。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至)分別計度執為實我。

合響 邪教。蘊相者,即犢子部等及勝論等所說法相。我相者,謂即離大小等我。

△三、示斷位。

此二我執麤故易斷(至)生空真如即能除滅。

合響。 初見道時者,廣百論云:聖諦現觀,初現行時,生空真如,即我空所顯之理。前生空觀,約能觀慧,此生空真如,約所觀理,文互顯耳。開蒙。問:分別俱生,先斷於伺?答:分別之障,先斷於見道,一時頓斷。俱生之障,修道位中,分分漸斷,至金剛心時,方能斷盡。

△三、結判(二)初、正判(二)初、判相質有無(二)初、判定有無。

如是所說一切我執(至)自心內蘊一切皆有。

音義: 初、正判有無。自心外蘊者,本質境也。自心內蘊者,相分境也。宗鏡第六十五卷釋云:能緣緣不著處,皆名心外。第七計我心外,唯有第六計我心外之蘊。或是於無自心內蘊一切皆有者,蓋親所緣緣,不問即離;計為我者,影像必有。故無有少法能取少法,唯有自心還取自心,故皆緣蘊。此皆辨我所依也。

△次結成前義。

是故我執皆緣無常,五取蘊相妄執為我。

△次判依徧有無。

然諸蘊相從緣生故(至)橫計度故決定非有。

音義: 諸蘊緣生是依他有,於蘊計我是徧計無。

△次、引證。

故契經說苾蒭當知(至)一切皆緣五取蘊起。

△次、釋妨,(二)初、正釋妨難,(三)初、釋憶識等事妨,(二)初、難。

實我若無,云何得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

音義: 憶曾更過境識,現在諸塵,久誦數習,令未來純熟,益我損我,成恩成怨。廣百論云:又心念念異滅異生,若無實我,云何得有憶識誦習等事?

△次、釋(二)初、斥非。

所執實我既常無變(至)體不離用,應非常故。

音義: 初句牒執。後應如前等者,後謂今日,前謂往昔,是事謂憶識誦習等事,如嬰兒時未閑經史壯年則習,未習則無已習則有。若我常恒無變,則應後如前無、前如後有,以體無別故。若謂下破轉救。先牒救云:我體雖常用有變易,故無是過。理亦下破體用相即,用如體常有過同前,體如用變應非常故,則違自執。

△次顯理。

然諸有情各有本識(至)難於汝有失非於我宗。

音義: 本識即第八識,謂無始乃至未轉依位,唯屬無記故名一類,無有間轉故云相續,能持世出世種名曰任持種子。一切法謂七轉識等,諸法熏本識則諸法為因,本識發生現行則本識為因,故云更互為因。由斯能所熏習力故,得有憶識等事,何要別執有實我耶?故所下,結責。

△次、釋造業受果妨(二)初、難。

若無實我,誰能造業?誰受果耶?

△次、釋(二)初、斥非。

所執實我既無變易(至)若有變易應是無常。

音義 量云:實我是有法,不能造業受果。宗因云:無變易故,同喻如虗空。

△次顯理。

然諸有情心心所法(至)造業受果於理無違。

合響 宗鏡引華嚴會意,問云:若准六根無我,誰造誰受耶?答:佛說作善生天、為惡受苦者,此但因緣法爾,非是我能為受也。若言是我非因緣者,作惡何不生天,乃墮地獄耶?我豈愛彼地獄故受苦耶?我既作惡而不受樂者,故知善惡感報唯是因緣,非實我也(文)。

補遺: 宗鏡云:因緣有二:一者、善惡增上業因緣,但感生天及地獄異熟等;二者、善惡等流業因緣,生天感寶地金華,墮地獄者感刀林銅柱等。(文)因緣即諸業及二取習氣也。

△三、釋生死涅槃妨(二)初、難。

我若實無,誰於生死輪迴諸趣?誰復厭苦求趣涅槃?

補遺 廣百論卷第二云:若一切法空無我者,生死涅槃,二事俱失。所以者何?由有我故。諸無智者,樂著生死,先能造善不善業,後受所感愛非愛果。諸有智者,欣樂涅槃,先觀生死苦火煎逼,發心厭離,後方捨惡,勤修諸善,得證解脫。如是皆由我成。

△次、釋(二)初、斥非。

所執實我既無生滅(至)故彼所言常為自害。

音義: 此中就彼所執常義破也。謂我若常同於虗空,則無生滅亦無苦惱,誰復輪轉?誰趣涅槃?故彼所言常者,秪為自害耳。

△次顯理。

然有情類身心相續(至)厭患苦故求趣涅槃。

音義: 由因緣力,生滅不斷,謂之相續。於相續中,起惑造業,受苦智者,厭苦欣滅,斷惡修善,而證涅槃。

△次、結示唯識。

由此故知定無實我(至)愚者於中妄執為我。

△次、破實法。(二)初、徵答非有。

如何識外實有諸法(至)所執外法理非有故。

合響 玄談第八卷云:至妙虗通,目之曰道。心遊道外,即稱外道。故唯佛正道,餘悉名外道。(文)餘乘即小乘,謂大乘之餘。彼雖證我空,猶執心外有法,於大乘唯識正理,不能盡知也。

△次、廣破執相,(三)初、正破心外有法,(二)初、外道,(二)初、徵。

外道所執,云何非有?

△次、釋,(二)初、約十三家別破,(五)初、數論師,(三)初、敘執。

且數論者執我是思(至)是實非假現量所得。

音義 玄談云:梵音僧佉,此翻為數,即慧數也。數度諸法根本立名,從數起論名為數論,論能生數亦名數論。其造數論及學數論皆名數論者,本源即是迦毗羅造。執我是思者,我謂神我,以思為性,即第二十五神我諦也。受用薩埵等者,薩埵此云有情,亦云勇猛,今取勇義。剌闍此云微,亦名塵坌,今取塵義。答摩此云闇,應名勇塵闇。若傍義翻,舊云喜憂闇,亦云苦樂癡;新云貪嗔癡,亦云樂苦捨等。敵體而言即是三毒,此之三毒即是自性三德。自性古稱冥性,亦名勝性。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為自性,若生大等便名勝性,有勝用故,即二十五諦之初諦也。若神我意有所須,彼薩埵等隨起覺悟,造化大等為神我受用所成。大等二十三法者,謂從冥初生大亦名覺,覺生我心亦名我慢,從我心生五微塵亦名五唯量,即聲觸色味香;五唯生五大,即空風火水地;從五大生十一根,初生五知根,謂耳身眼舌鼻;次生五作業根,謂語具手足大小便道;後生心平等根,即是中間二十三諦,兼其初後故有二十五(文)。然大等下,謂大等二十三法,三德合成是實非假。現量所得者,此就彼謬計,是似現量也。

補遺: 起信筆削第五卷云:外道等者,謂數論師以彼依非想定發世俗通,應於邪道以生死智通知未來八萬劫死此生彼三事,後亦不知彼之所計冥性是常,從此生於世間諸法冥寞難知,故云冥性。從冥初生覺乃至心平等根,爾時名生死成。執一神我為受用主,我思勝境,冥性變生,為我受用。我受用故,為境纏縛,不得解脫。我若不思,冥性不變,神我解脫,名為涅槃。

△次破斥(七)初破現量所得。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可說現量得耶。

補遺: 初斥;大等下,破。言軍林者,聚人成軍,攢木成林,人木分散,孰為軍林?廣百論云:此唯世俗假說軍林,其中都無軍林實體。言現量者,宗鏡第四十九卷云:現謂顯現,即分明證境,不帶名言,離妄分別,名之為現。量者,度量是揩定之義,謂心於境上度量揩定法之自相,不錯謬故。(文)此真現量也。後皆准此。數論:大等既多事合成,正如非實之軍林,如何可說現量所得?量云:大等是有法,應假非實,如何可說現量得?宗因云:多事合成故,同喻如軍林等。

△二、以能所互破

又大等法若是實有(至)轉變非常,為例亦爾。

音義 初以能成破所成量云:大等諸法非三合成,是實有故,如三本事。薩埵下以所成破能成量云:薩埵等三亦三合成,即大等故,喻如大等。轉變非常為例亦爾者,謂大等諸果從自性生,展轉變異差別增長,大等諸果變故非常,不如自性不變故常。為例亦爾者,準上立量云:大等諸法非轉變非非常,是實有故,如三本事。又量云:薩埵等三亦轉變非常,即大等故,喻如大等。廣百論釋第一卷破云:大等皆用自性為體,大等變時自性應變,由此自性應是無常,體無異故,猶如大等。

△三、體應同用破。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至)餘亦應爾,體無別故。

合響。 此以數論計三本事各有明、白、躁、動、暗、昧等眾多功能,轉變大等諸法故。破云:功能既多,體亦應多,以體用一故。廣百論釋第一卷云:又三自性,一一皆有明、躁、昧等眾多作用。既許體同,以性隨用,應成多體。(文)三體下。破轉救。彼救云:三本事雖多功能,其體周徧,無多體過。破云:三體既徧,則一處起用轉變諸法,餘一切處亦應同時頓變,以三事之體徧而無別故。廣百論釋云:又此自性,其體周徧,一分變時,餘無量分體無異故,應亦隨變。

△四、破三合成一

許此三事體相各別(至)故不應言三合成一。

音義 謂:汝宗既許三事體相各別,云何合成色等一相?不應下,遮救。若謂未合時是三,合時變一,故所成色等是一。理亦不然,合與未合體無別故。若謂下,又救。謂此二事體異相同,譬如金鍮與銅,體雖是三,相似是一,故合未合時相常如一,無如是過。便違下,破。汝宗計薩埵之相即薩埵體,餘二亦然。今云體異相同,豈不違於己宗耶?體應下,反覆推破。若謂三事體異而相同,則體應如相同,相應如體一。若爾,應云一合成一,三合成三,不應言三事和合共成一相。

△五、以總別互破。

又三是別,大等是總,總別一故,應非一二。

音義 本事有三屬別,大等俱三事成是總。廣百論云:汝執總別既定是一,總應如別是三非一,別應如總是一非三,云何別三成於總一?

△六、約變時合不合破(二)初、正破。

此三變時若不和合(至)本別相體亦應隨失。

音義: 若謂變時三事不合成一,即同未變,如何現見所變是一色等?若三變時和合成一,應失本事三種別相,體亦隨失,以體即相故。

△次遮救

不可說三各有三相(至)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故。

音義: 初、遮三各有二。救云:三事各具總、別二相,由別相故,未合是三;由總相故,合時見一,故無失體等過。總即下,破總相。即別相別三,總亦應三。總相若三,不應見一,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耶?若謂下,遮三各有三。彼復救云:謂三事之體各具薩埵等三相,但於和合位和雜難知,故唯見是一色。既有下,破一。體既有三,寧復見為一?既見是一,復如何知三事有異?又若彼三事一一皆具三相,應隨舉一事能成色等,何所闕少,必待三事和合方成耶?又相既各具三,應體亦各有三,以體即相,理應爾故。

△七、約無差別破所成。

又大等法皆三合成(至)皆應無異便為大失。

音義: 若謂大等諸法皆三事合成,是則大望我等乃至諸根二十三法應無差別,則違己宗所計三事為因、大等為果等差別之義皆不得成。若爾,應以一根得一切境,或應一境對一切根,則諸世間有情無情、若淨若穢、現量而知、比量而知等物俱不成立。故下文云:便違三德我等體異,亦違世間諸法差別。則犯自教相違及世間相違等過矣。

△三、結非。

故彼所執實法不成,但是妄情計度為有。

合響 會玄第十三卷云:從自性諦生一切法,但是隨情虗妄計度,名為邪因。

△二、勝論師(二)初、敘執。

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實有性現量所得。

音義 玄談云:此即衛世師計,梵音吠世史迦薩多羅,此云勝論,立六句義最為勝故,或是勝人之所造故。其能造人,即成劫之末人壽無量。外道出世名嗢露迦,此云鵂鶹,晝避聲色匿蹟山藪,夜絕視聽方行乞食,時人以為似鵂鶹鳥,故名鵂鶹仙人,即百論優樓佉也,亦號食米𪗌仙人(云云)。六句義法:一實、二德、三業、四大有、五同異、六和合。實者,諸法體實,德業所依名之為實,德業不依有性等故。實有九種: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德謂道德,有二十四種:一色、二香、三味、四觸、五數、六量、七別性、八合、九離、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欲、十六瞋、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潤、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聲。業者,作用有五種:一取、二捨、三屈、四伸、五行。大有唯一,實德業三同一有故,離實德業外別有一法為體,由此大有有實等故,同異句亦唯一也。如地望地有其同義,望於水等即有異義,地之同異是地非水,水等亦然,亦離實等有別實體。和合句者,謂法和聚,由和合句如鳥飛空,忽至樹枝住而不去,由和合句令有住等(文)。多實有性等者,謂六句義中唯和合句是假,非現量得,故云多也。

△次破斥,(二)初正破,(二)初明諸句體非實有,(八)初破諸句中常無常。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音義。 諸句下,先約常住破。量云:諸句義中常住者,是有法,應是無常宗。因云:有作用故,同喻如所生果。此約能生果義破常。若不下,約不生果義明唯識。量云:諸句義中常住者,應非離識實有自性,無作用故,如兔角等。當知兔角是意識徧計所執,實無其體。然不離識引為喻者,袪其離識實有之執耳。諸無下,約無常破。量云:諸句業中無常者,非實有性,有質礙可分析故,如軍林等。此約有礙破實有。若無下,量云:諸無常者,應非離識有實自性,無質礙故,如心、心所。此約無礙明唯識。

△二、以實德二句對破。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至)亦非眼見實地水火風。

補遺 文中,先約彼所計身根所觸之因,更相詰破。夫地、水、火、風四大之名,堅、濕、煖、動四大之體,原不可分。廣百論云:若於堅等立地等名,則無所諍,體無別故(文)。勝論計地等是有礙,別屬實句;堅等是無礙,別屬德句。然皆許是身根所觸之境,有礙、無礙皆共此因。是則一因向兩宗上轉,便犯共不定過。即因明論中六種不定過中,初一過所謂常、無常品,皆共此因。二、量如文。地、水下,准上立。量云:所執地、水、火三是有法,應非有礙,實句義攝。宗因云:眼根所見故,如青色等。又量云:即彼所執青色等是有法,應非無礙,德句義攝。宗因云:眼根所見故,如地、水、火三。亦犯因寬不定過。有過同前,故云准此應責。此中除風字者,廣百論云:風唯身得,以無色故。問:前之二量互詰,已足破其所執。後之二量文義同前,唯無風字,復用何為?不亦重衍乎?答:葢由勝論所執世間物等,不離六句義成,而為眼見、身觸、現量境界。廣百論第六卷云:然彼論說瓶、衣等物,因、實、德、業同異合故,而為眼所見及身所觸,故是根境現量所知。理亦不然。所以者何?瓶衣等物分別意識,於色等法假施設有,云何執為現量境界?(文)彼以眼見身觸二因,總攝五根五境,皆現量所知。今文中前二量雖出身根所觸之因,而眼見之因未有,是以復出後二量以足之耳。故知下結顯無別有性非現量得。文中有法與因二邊互影,先結前二量云:故知無實地水火風與堅濕等各別有性,亦非身根所觸實地水火風。此以地等有法影出身根所觸之因足成之,以示非現量所得。次結後二量云:故知無實地水火三與青色等各別有性,亦非眼見實地水火三。除却風字,以風非眼所見故。此以眼根所見之因,兼影出青色等有法足成之。如是展轉推破,且地等堅等句義不成,寧有實性現量得耶?有謂准會玄第十三引此論文末云:亦非眼見實地水火,而無風字。乃云:今或傳寫之譌作衍文看。自考錄中亦云:風字是衍文。

△三、破實句中礙常。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至)如麤地等應是無常。

補遺 量云:實句中有礙常者,是有法應是無常,宗皆有礙,故因同喻,如麤地等。此破空時等,彼計別有空大,且非是空無為,亦非空界。又以時體是實,謂能詮之因及此能緣之因名時。又計空等是有礙常,地等是有礙無常,故地等作同喻。

△四、破諸句中無礙法。

諸句義中色根所取(至)許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風。

補遺: 諸句義中,色根所取無質礙法者,如德句中香、味、聲等。會玄引古疏云:諸德體者,眼所取一依名色,鼻所取一依名香,耳所取一依名聲,乃至皮所取一依名觸(謂依色等故,眼等方生,色是所依,故名一依(文))。於中香、味、聲三,是色根所取無質礙法也。又古疏云:地等、色等,別同異性,互於彼不轉,一切根所取(文)。地等是實句中有礙法故,引作同喻,立量如文。

△五、約唯識破諸句。

又彼所執非實德等(至)非有攝故,如空華等。

補遺: 凡破斥之法,略有二義:一約所執破,二約唯識破。今破六句義文中,唯前總破諸句。常無常中,兩宗各有二量,皆初一量約所執破,第二一量約唯識破,其餘文義都秪約所執破。今此一章,置於六句兩楹之間,統貫前後,約唯識總破諸句。然於諸句中,特約實有二句破者,以勝論所計實為德業所依。又云:由此大有有實等故。故廣百論釋云:鵂鶹所執實等句義,有等為因,而得顯了。有等句義,復因實等為自所依,方可了別(文)。由此實有為諸句關鍵,此實有二句若破,餘不難矣。文中言非實德等者,謂非實句所攝德等五句也。非有實等者,謂非有性所攝實等五句也。既非互攝,寧離識有?設離識有,竝屬虗妄。廣百論釋云:鵂鶹所宗實等非有,非有性故,猶若空華。有性亦無,非實等故,猶如兔角。是故皆虗(文)。二量如文。

△六、破大有性

彼所執有應離實等(至)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補遺: 初正破勝論師計大有性唯一,實德業三同一有故,離實德業外別有一法為體,由此大有有實等故。今先立量破,即躡彼所計實德業外別有一法為體之義,分作二量之因破之。許非無故者,即彼所謂別有一法為體。許異實等故者,即彼所謂離實德業也。今明其因與宗違,故不可離。初量許其有性破離實等,謂縱許汝有大有性,然不可執離實德業,離則無別大有自性可得,以汝自許有性是非無法,能有實等故,例如實德等是非無之法。次量謂縱許汝離,於實德業應非有性,以汝自許異實等故。所謂大有性者,正於實德業上顯,如汝計云有一實故,有德業故。今既異實等,例如龜毛畢竟無也。二量如文。如有下,躡承上意,反覆申明,破無大有。謂如汝所許,別有一法為體之大有性,是非無法。此量推之,離實等之外,無別有性。況實等非是大有,如何實等法上有別大有性?以彼計實、德、業三同一有故。此則順明離實等無別有性。若離下,以有例無破。謂若離實等有法有別有性,應離龜毛、兔角之無法有別無性矣。彼既不然,此云何爾?此例無奪有也。故彼二句結妄。廣百論釋第八卷云:若實等與有性別,應不能知實等是有,帶別相智,不能審知餘別相法。如何世間於非有性實等法上起有智耶?若言實等雖非有性,與有合故,起有智者,則實等法假名為有,體非真有,應說為無。

△七、破同異性。

又彼所執實德業性(至)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補遺。 初通約實、德、業三句總破。文中凡性字,皆指同異性言。初牒執。由勝論師計同異性亦一,離實、德、業有別實體,今大乘就彼所執破之。勿此下。立量破,申明不然之理。勿者,不可也。此字指同異性,謂若執同異性,異實、德、業別有,應非實、德、業之同異性矣。異實等故,如德、業等。此中以德、業為同喻者,應具三量。文字奧古,今須補出。初量云:此是有法,亦非實性。宗因云:異實句故,同喻如德、業。次量云:此是有法,亦非德性。宗因云:異德句故,同喻如業、實。後量云:此是有法,亦非業性。宗因云:異業句故,同喻如實、德。要知喻中等字,為後二量而置之。又應下。承上之意難破。不成實等,謂實、德、業之所以成同成異者,以實、德、業上有同異性故。廣百論云:論法相望,有同有異。法體局別,所以成異;有性該通,所以名同(文)。今同異性異實、德、業,則實、德、業無同無異矣。若此不唯非同異性,併不成實、德、業句,故云又應實等非實等攝,則違汝宗實、德、業三各攝之義。然此中亦具三量。初量云:實句是有法,非實句攝。宗、因云:異實句性故,同喻如德、業。後二量例前。此破總同異性。古疏云同異性亦一者,即實、德、業三種上同異性:地等、色等、別同異性(文)。地等下,破別同異性。地等諸性者,即等於水、火、風別同異性,更相徵詰。准此應知者,例上文破,具有四量。例前初量云:此地大性是有法,亦非地性。宗、因云:異地大故,同喻如水、火、風。又應地大是有法,非地大攝。宗:異地大性故,因喻如水、火、風兩重。後三量可例知。如實下,躡上之意。總、別雙承,結前諸量。實性等,謂實句同異性,即地等諸性,是別同異性;實等性等於德、業,是總同異性。次句實等是總,實性等是別。如實二句,先別後總;實等二句,先總後別。譯文巧妙,間錯雙明。若足其文,謂如上所明實性等,離地等外,無別實性等,即地等上亦應無別實性等三句。實性俱指別同異性言,離地等外無別實性等,結上。地等諸性異地等故四量,即地等上亦應無別實性等,即地等亦各不相攝屬也,結上。又應地等非地等攝異地等性故四量,此單結別同異性也。文如上所明。實等性離實等外無別實等性,即實等上亦應無別實等性三句。實等性俱指總同異性言,離實等外無別實等性,結前。勿此亦非實德業性異實等故三量,即實等上亦應無別實等性,即實等亦各不相攝屬也,結前。又應實等非實等攝異實等性故三量,此通結總同異性也。若離下,縱奪破。若離實等,二句縱之。此唯就總說,別自該之。彼既不爾,二句奪也。故同二句,結示假設。廣百論釋第六卷云:如勝論執同異性等是現量境,其理不成。牛馬等性分別意識,於色等法假施設有,越諸根境,非現量得,徧諸所依,無差別故,如和合體。彼計第六和合句義,其體是一,徧諸所依,越諸根境,非現量得。同異等性,其義亦爾。云何執為現量境界(文)?

△八、破和合句

又彼所執和合句義(至)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音義: 先立量破。彼許下。況破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者。如上同異注中引。設執下。縱奪破。由前理故者。謂由前破實等五句道理也。

△次顯諸句非現量得(二)初明諸句非現量境。

然彼實等非緣離識(至)許所知故,如龜毛等。

音義 實等,是有法非緣。下宗因云:許所知故同喻,如龜毛等。龜毛是意識非量所緣,非現量得用。為同喻者,令彼知喻而悟法上之非。此以所緣一量結歸唯識。

△次顯能緣非現量智。

又緣實智非緣離識(至)假合生故如實智等。

音義: 緣實智是有法,非緣下宗,因云假合生故,同喻如德智等。言假合生者,謂與假法和合而生之智。此以能緣一量,會歸唯識廣說。下緣餘五智,立量准知。

△次、結非。

故勝論者實等句義,亦是隨情妄所施設。

音義 對前數論,故置亦言。

△三、自在天等八論(二)初、破大自在(二)初、敘。

有執有二,大自在天,體實徧常,能生諸法。

音義 玄談云:此是塗灰外道并諸婆羅門,共計自在天是萬物因。彼計此天有其四德:一、體實,二、徧,三、常,四、能生諸法。

△次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亦應頓起。因常有故。

音義。 初以能生破常,若能生果,應是無常。次以無常破徧,若有生滅,則無徧義。次以不徧破實,此有彼無,非真實故。體既下,破能生。謂若彼天體既常徧,具諸功能,則應於一切時處頓生諸法。若爾,則犯世間相違等過。待欲下,遮救。彼救云:體雖常徧,能生諸法,要待眾緣樂欲或緣會方生,故無頓生之過。違一下,破違一因者,以涉三故,即非一因能生諸法,則汝所執前後相違。或欲下,例破。欲緣亦應頓起,以大自在因常有故。

△次例破餘七。

餘執有一大梵時方(至)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音義: 大梵者,即圍陀論師,計梵天為萬物之祖,能作一切命無命物,是故梵天名常,是涅槃因。言時者,即時散外道,執一切物皆從時生,是故時是常,是萬物因,是涅槃因。言方者,即方論師,計方生人,人生天地,滅後還入於方,故方是常是一,是萬物因,是涅槃因。言本際者,即安茶論師,計謂世界最初唯有大水,時有大安茶出生,形如鷄卵,周匝金色,時熟破為二段,上段為天,下段為地,中生一切萬物。言自然者,即無因論師,計一切萬物無因無緣自然生滅,故此自然是常,生一切物,是涅槃因。言虗空者,即口力論師,謂虗空為萬物因,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能展轉生一切法,是故虗空為萬物因。言我者,即計我論師,謂彼計有薩埵命者、生者、養育者、數取趣者,如是等諦實常住,是故我眼能見諸色,如是於耳鼻舌身意應知亦爾。言等者,等於宿作論師,等皆同此。破者,指所破同前也。廣如玄談所說。

△四、二種聲論(二)初、敘。

有餘偏執明論聲常(至)待緣顯發方有詮表。

補遺 敘中有二家,皆計聲體是常。初執明論聲常,不待緣顯。次執一切聲常,待緣方顯。明論是外道妄造之書。廣百論釋第六卷云:古昔黠慧婆羅門,隱造明書,言自然有,唯得自誦,不許他觀。又論釋第一卷云:以比量立明論,聲非士夫造,體是常住。又云:初不待緣,後無壞滅,性自能顯,越諸根義,為決定量,曾不差違(文)。此明論之來歷,計常之旨趣(有謂明論即五明論,謬也。五明論者,謂內明、醫方明、因明、聲明、工巧明。此他處正義,豈是外道偏執耶)。言定量者,謂楷定不易之義,謬計是聖教量,能詮表一切事理也。有執下,次執瑜伽云:外聲論師,起如是見,立如是論,聲相本有,無生無滅,然由數宣吐,方得顯了,而聲體是常。

△次破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至)如瓶衣等待眾緣故。

音義, 先破初執。廣百論釋第一卷破云:又明論聲與所餘聲同是聲性,云何但說此聲是常,餘聲非常(文)?量云:明論聲應非常住,許能詮故,如所餘聲。餘聲下,破次執。量云: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待眾緣故,如瓶、衣等。待眾緣者,謂餘聲必待空等眾緣有故。

△五、順世論師(二)初、敘。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至)雖是無常而體實有。

合響 玄談第八卷云:路迦耶,此云順世。外道計一切色心等法,皆用四大極微為因。然四大中,最精靈者,能有緣慮,即為心法。如色雖皆是大,而燈發光,餘則不爾。故四大中,有能緣慮,其必無失。(文)顯揚第九卷云:計極微是常住者,以依世間靜慮,起如是見。由不如實知緣起故,計有為先,有果集起;離散為先,有果壞滅。由此因緣,彼謂從眾微性,麤物果生,漸析麤物,乃至極微住。是故麤物無常,極微常住。(文)粗色者,即是子微。不越因量者,因是父母微,最初極微,名為父母,聚生諸色,故所生者,名曰子微。子微雖是無常,不越父母,故是實有。

△次破(二)初破因微。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可說極微常住。

音義。 初、破體實。廣百論偈曰:極微若有分,如何是極微?釋云:既有方分,便失極微。如是極微,即可分析,應如麤物,非實非常,違汝論宗。極微無方分,常住實有,造世間萬物(文)。蟻行者,行音杌,伍也,列也(成業論云:如樹蟻行等)。謂極微既有方分,應如蟻之成行列故。量云:所執極微,體應非實,有方分故,如蟻行等。若無下,破能生。量云:所執極微,應不共聚,生麤果色,無方分故,如心、心所。既能下,破常住。量云:所執極微,如何可說常住?既能生果,如彼所生。

△次、破果色,(三)初、破不越因量,(二)初、正破。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至)色根所取便違自執。

音義: 先立量。破所生果不名麤色,不越因量故,應如極微。則此下,明相違。應知極微是法處所攝色,非色根境。若麤色不越因微之量,即同極微,非眼等所取。彼執能生極微不可見、聞、嗅、覺,所生之果可見、聞、嗅、覺,故云便違自執。

△次、破救(三)初、破量德合故似麤。

若謂果色,量德合故(至)如麤果色,處無別故。

合響。 若謂果色等。牒轉計。量謂因微之量,德謂因量之德。非麤即極微,以極微本非麤物,由因量積集之德合故,令彼極微非麤似麤果色顯現,而為色根所取。廣百論釋第一卷出彼計云:然由量德積集殊勝,令所依實(即極微實體為麤色所依故)非大似大方分差別。分明可見(文)。所執下。破。果既同因,猶然極微。量云:所執果色無麤德合,既同因量,故應如極微。因應如果,極微亦麤。量云:或應極微亦麤德合,處無別故,如麤果色。

△次、約果如因破。

若謂果色徧在自因(至)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音義: 先牒轉計。自因,即極微。若謂果色徧在自體能成因微之上,以因非一故,而果可名麤者,則此下,破。先奪破一體。處各別者,謂一一極微,各處自位。果若徧因,則如其所在之因,應非一體。既爾下,牒上意,明仍不成麤。果既各各別徧因微,理應還不成麤,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三、約因如果破。

若果多分合故成麤(至)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音義: 初正破成麤。先牒計。多分者,多種支分也。如瓶、甌等物,名為麤果;項、腹、奩、底,謂之支分。項等合成瓶、甌,即是多分合成麤果。多因下,以因奪破。根境者,該攝一切所生果色也。既多下,兼破實有。前云不越因量而體實有,今既多分所成,應是假法,是故相違。

△次破因果同處。

又果與因但有質礙(至)或應離變非一非常。

音義: 初、立量破。又果與因應不同處,俱有質礙故,如二極微。若謂下,轉救云:因入果色,果則受因;果入因微,因則受果。例如麤沙聚受細流水,妙藥汁入赤鎔銅,異體同居,故無是過。誰許下,破。初句奪破。沙之受水,受者非沙;藥入鎔銅,入能令變。次句縱破。受則可離,離則非一;入則須變,變則非常。法合準思。

合響 廣百論釋第一卷云:復次,為破極微因果同處,及顯因體定是非常。謂諸有礙物餘礙逼時,若不移處必當變壞。如是極微果所侵逼,或相受入異體同居,如以細流溉麤沙聚;或復入中令其轉變,如妙藥汁注赤鎔銅。若許如前(流溉沙聚),則有諸分。既相受入諸分支離,如相離物不共生果,是則應無一切麤物。又若同彼有諸細分,即應如彼體是無常。若許如後(藥注鎔銅),自說極微體有變壞,何待徵難(文)?

△三、破果體是一。

又麤色果體若是一(至)但是隨情虗妄計度。

音義。 初牒執。得一下。破。一分謂少分,一切謂全分。彼即一切,此即一分。謂若因相雖多,果體是一者,則得一分時,應得一切。如柱壁等物,見此少分,即應得彼全分,以體一故。不許下。明相違。若不許得一切,便違果體是一之理。許得一切,又違彼此各別之事。故彼下。結妄。進退即許與不許也。

△次束成四句總破(二)初總標。

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執有法不過四種:

合響 玄談第八卷云:統收所計不出四見,謂數論計一,勝論計異,勒沙婆計亦一亦異,若提子計非一非異。若計一者則謂因中有果,若計異者則謂因中無果,三則亦有亦無,四則非有非無,餘諸異計皆不出此。又廣百論第八卷云:一切世間色等句義,名言所表,心慧所知,情執不同,略有四種,謂有、非有、俱許、俱非。隨次應知配四邪執,謂一、非一、雙許、雙非。

△次、別破,(四)初、數論等,(二)初、敘。

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如數論等。

合響 有法,指所生法,如數論二十三諦。有等性,指能生性,如冥初自性。其體定一者,會玄云:數論計自性諦中有二十三諦,即因中有果也。

△次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色等應無青黃等異。

音義: 性秪是一,法有萬殊。若法即性,體應無差,則違己宗所執我德等異(我即大等法也,德即三德性也),亦違世間諸法差別,則犯自教世間相違二過。又若下,明違現量。又若色等即性,則色無青黃等異,乃至觸無冷煖等異,復犯現量相違之失矣。詳如廣百論釋第八卷中。

△二、勝論等(二)初,敘。

二、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如勝論等。

合響 有法如勝論實德等,有等性如大有性。其體定異者,會玄云:勝論計大有離實德業外別有一法為體,即因中無果也。

△次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應如聲等非眼等境。

音義: 若法非無,由乎有性;若異有性,便同無法。廣百論云:又一切法非有性者,應如兔角,其體本無,是則應同空無我論。由斯便違自教,亦違世間。量云:一切法是有法,體不可得。宗因云:非有性故,同喻如已滅無。又若下,明違現量。又若色等非色等性,色與色性應不相關,如聲與眼無所緣義,則違眼等。現量了知是色等境義,量云:色等是有法,非眼等境。宗因云:非色等性故,同喻如聲等。

△三、無慚等(二)初,敘。

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如無慚等。

合響 會玄云:等者,等勒沙婆,此云苦行。又云:尼犍,此云離繫。是外道露形不恥,名為無慚。

△次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而執為實,理定不成。

補遺: 一異同前一異過者,若有性與色等一,同數論過;與色等異,同勝論失。二相相違體應別者,筆削記云:一異二種性相相違,而言體同,理不成立。一應非一,以即異故如異;異應非異,以即一故如一(文)。勿一切法皆同一體者,一異相異而言體同,則一切法皆應無異,便違世間諸法差別。若謂一異待對不同名一異者,則應一異二並非真。故云:或應一異是假非實,由非實故而執為實,必不應理。

△四、邪命等(二)初,敘。

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如邪命等。

合響。 邪命。玄談云:若提子。會玄釋云:此是六師之數,具云尼犍陀若提子,據此即尼犍也。廣百論釋亦云邪命。

△次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諸有智者勿謬許之。

音義, 非一則同異,非異則同一,過亦如前。次非一異言下,約遮表破。初句徵。遮謂遮覆,表謂表顯。譬說水冷即是表辭,若言非熱即是遮辭。若唯下,破。若唯是表,表則一異俱是,不應雙非。若但是遮,遮則一異俱遣,不應有執。遮表雙亦則互相違,遮表俱非,非戲而何?又非下,出過。非一異言遣一異法,則違世間共知有一異物。一異既遣,諸法皆無,便違己宗所執色等實有。是故下,結斥。勿謬許之者,謂非一異執乃是邪見,有智之者慎勿謂是雙遮中道也。

補遺: 廣百論釋第八卷破竟。總結云:如是世間四種外道,邪論惡見擾壞其心,虗妄搆尋諸法性相皆不中理,競執紛紜,於諸法中起四種謗,謂有、非有、雙許、雙非,如次是增益損減相違戲論,是故世間所執非實(文)。上破外道實法竟。

△次破餘乘(二)初徵。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

△次、釋(二)初、總釋。

彼所執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理非有故。

音義: 准俱舍論,餘乘亦有五位,謂色法十一,心法唯一,心所有法四十六,不相應行十四,無為有三,合有七十五,比於大乘少二十五。今但破三位者,以彼不執心及心所故。

△次、別釋,(三)初、破色法,(二)初、破對無對色,(二)初、標列。

且所執色總有二種(至)二者無對非極微成。

合響。 有對有二:一者、有見有對,謂色塵;二者、無見有對,謂五色根及聲、香、味、觸。若准有宗,極微所成,大乘即用能造色成。無對唯一,謂無見無對,即法處所攝色。略有五種:一、極略色(謂析彼五根、五塵、四大定果色,至極微位,便是此體),二、極逈(離礙方立故,即明暗光影折至極微),亦空一顯色(上下空界所見青、黃、赤、白、光影、明暗,總名空一顯色。顯色之空,名空一顯色),三、受所引(因教、因師領受,引發律儀、非律儀等),四、徧計所執(三性、意識能徧計度,境從此生,名彼所起),五、定果色(定中現境,色從彼起故)。此五唯受所引,屬小乘、大乘,則俱有開蒙。問:對者何義?答:對,礙也。二色相對,互相窒礙。如木與石,互相繫時,體不相過,互相對住,名有對義。問:對礙名色者,其第十一法處所攝色,既無對礙,何得色名?答:體雖無對,皆從對色以立其名。

△次、別明,(二)初、有對色,(二)初、有對非實有,(二)初、略明。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非實有故。

△次、廣釋,(二)初、明能成極微不實,(二)初、約質礙有無破。

謂諸極微若有質礙(至)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音義 量云:諸極微是假非實,有質礙故,應如瓶等。若無質礙,應如虗空之非色,如何能合成有形量之物?以虗空合虗空,猶然是虗空也。量云:諸極微如何可集成瓶衣等?無質礙故,喻如非色。

△次、約方分有無破。(二)初、破有方分。

又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實有。

△次、破無方分。(二)初、且約有方分破無方分。(三)初、約所成果色破。

若無方分則如非色(至)故此極微必有方分。

補遺: 極微以有方分,可成麤色。方分若無,則如虗空之非色,云何合成果色,而承光發影耶?日輪下,舉日照柱等現事,申明承發之義,以顯極微定有方分。柱等即所成麤果色,如旭日照柱之時,柱之東邊承光,西邊發影。處既不同,而能成柱等之極微,豈無方分?又若見觸壁等,唯得此而不得彼者,以有方分故。壁等和合之物,既即極微,故知極微定有方分。問:既舉日照柱等,顯有方分,於義已足。何故復有見觸壁等一節,文義相同,不亦重複?答:體究旨趣,深有意焉。此中正由餘乘妄執,有對極微所成。若無方分,則有二過。今以日照柱等,處既不同之義,顯有方分,成其自所立宗麤果色義,則無違害自宗之過。又所成果色,彼計為諸根之境。今以見觸壁等,得此不得彼之義,顯根境差別,成其自所立宗差別句義,則無違害世間之過。以旨有二義,故文成兩股。若無方分,二義俱墮,便違彼論宗。許有方分,則免二過。有謂見、觸、壁等足上承光發影之義,非也。廣百論第一卷云:若諸極微徧體和合,無方分故,非少分合。是則諸微應同一處,實果應與自因徧合,無別處故,應亦微圓(不成粗色,則違害自宗)。若爾,應許一切句義皆越諸根所了知境(不成差別,則違害世間),由見所依(即指自因),餘可知故(餘謂實果)。是則違害自宗,更違世間。論又云:又諸極微若無行用(即方分),則不能造有方分果(違害自宗),即諸天眼亦無所見。是則所立一切句義越諸根境(違害世間)。此等文義,廣百論中疊出,恐謂臆見,故不憚繁,證釋如此。

△次、約因能成果破。

又諸極微隨所住處(至)由此極微定有方分。

音義 極微,雖細必有住處、方位差別。不爾,應如非色,何有和集成麤之義?或相涉入,譬如光影,不合成麤。既云和集成麤,定有方分。

△三、約果色即因破。

執有對色即諸極微(至)所執極微必有方分。

合響。 華嚴鈔引俱舍論云:應知有對總有三種:一、障礙有對,即十色為體。二、境界有對,謂十二界,即六根、六識。法界一分,謂於法界中唯取心所,此十三法於色等境而能取故,為境所拘,名為有對。三、所緣有對,其體即是七心界全,謂六識及意。并法界一分,亦心所也。所緣者,色等六境。有對者,即七心等,為六境界所拘礙故。然對是礙義,礙有二種:一、障礙礙,二、拘礙礙。三、有對中,障礙有對即障礙礙,餘二有對是拘礙礙(文)。此中即障礙有對也。

△次結歸有方分破其實有。

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實有。

△次結所成果色非實有。

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次、明有對唯識變(二)初、徵。

五識豈無所依緣色?

音義: 所依謂五根是眼識等增上所依,所緣謂五塵是眼等識所緣,此二是根境實色。問:若如上所破,有對非實,豈五識竟無所依所緣色耶?

△次、釋(二)初、正釋(二)初、總釋依緣。

雖非無色而是識變(至)即以此相為所依緣。

音義 宗鏡第五十三卷云:謂眼等識,雖有所依所緣之色,而是識所變現,非是心外別有極微,以成(所依)根(所緣)境。但八識生時,由內因緣種子力等,於第八識上,變似五根五塵。眼等五識,依彼所變根,緣彼本質境,雖不親得,要託彼生,實於本識色塵之上,變作五塵相現,即以彼五根為所依,以彼(本質)此(相分)二種五塵為所緣緣。五識若不託第八所變,便無所緣緣,所緣緣中有親(相分)疎(本質)故。

△次、別釋依緣(二)初、略明所依。

然眼等根非現量得(至)此為所依生眼等識。

音義: 謂眼等根雖是識變,不同色等五塵是現量得,以能發生眼等五識,由彼彼用比知是有。此但等者,宗鏡云:謂此五根雖屬色法,但是識上所現功能,非是心外別有大種所造之色。此功能言即是發生五識作用,觀用知識如觀生芽,比知種體是有。所執外色理既非有,定應許此在識非餘。此能發識名眼等根,此為增上依生眼識等。

△次、廣釋所緣。(二)初、總標所緣緣有無。

此眼等識外所緣緣(至)自識所變為所緣緣。

補遺: 言應許者,以小乘但許離眼識本質色,不許不離眼識相分色,故大乘以自許言簡,方免他隨一不成過,且兼勉勸小乘,故云決定應許也。

△次、別明所緣緣有無,(二)初、明外所緣緣非有,(二)初、破執,(四)初、破正量部計能生,(二)初、敘計。

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

音義: 謂若有法能牽引似已相識,汝執彼能引生法,是此似自識之所緣緣耶?

△次破斥

非但能生勿因緣等,亦名此識所緣緣故。

音義: 所緣緣義要具二支:一能生,二帶相。如緣緣論云: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託彼而生(文)。今執能引生似自識為所緣緣者,是以等無間緣為所緣緣,雖有能生而無帶相,則因緣、增上緣皆有能生,亦名此識所緣緣耶?宗鏡第七十一卷大乘立量云:汝眼識所緣緣是有法,應非眼識所緣緣。宗因云:但有能生識一義故,同喻如眼識因緣。又返立量破云:汝眼識因緣是有法,應如眼識所緣緣。宗因云:但有能生識一義故,如眼緣色時(文)。

△次、破經部師計和合(二)初、敘計。

眼等五識了色等時,但緣和合似彼相故。

音義: 彼謂眼等識了色等時,但以和合假色而為所緣,以識似彼相生故。

△次破斥

非和合相異諸極微(至)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合響。 初明和合非實。次彼和下,承上非實,顯非五識所緣。勿第二月下,引同喻證。宗鏡第七十一卷:論主云:汝經部師將外和合假色作所緣緣者,不然。設許汝眼識帶彼麤色相故,許作所緣,亦不得名緣,以汝執假色無體故。猶如眼識錯亂,見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識,但名所緣,不得名緣。和合假色亦復如是。立量破云:汝和合麤色是有法,說為眼識所緣非緣。宗因云:汝執是假無體故,同喻如第二月(文)。緣緣。論偈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

△三、破經部轉計極微。

非諸極微共和合位(至)色等極微非五識境。

音義: 前計和合異,極微情執重在和合相上;今計和合位,極微情執著在極微上轉。計云:和合麤,是色假。誠如上破,謂和合位一一能成極微,此微圓實體可與五識各作所緣,引生五識。大乘以非字破之,故云非諸等。此識上一句出所以,謂帶彼相起,是所緣義。今既不然,故非所緣。次非諸下,破極微上有和合相,謂非諸極微有和合相,可與五識各作所緣,以不和合時無此和合相故。極微體相合不合同,故以不合證於合也。非和下,牒前合與不合恒無異相。故和下,結明極微體相合如不合,故非五識所緣境也。

合響 宗鏡第七十一卷云:經部有執云:和合麤色雖是假有,能成一一極微是其實有,各得為緣,引生五識,又何不可?論主破云:其和合色等能成極微,設許為緣,又非所緣,以眼等識生不帶極微相故。如眼識生不帶彼眼根相,其眼等五根但能生眼等五識,然眼等五識即不能緣眼等五根。將根為喻,立量云:汝色等能成極微是有法,設為五識,緣非所緣。宗因云:五識生不帶彼相故,同喻如五根(文)。緣緣論偈云: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

△四、破薩婆多計和集(二)初、敘計。

有執色等一一極微(至)彼相實有為此所緣。

合響。 據集論說,和合、聚集二相不同。和合者,謂極微以上一切有方分色更互和合,如濁水中地水極微更互和合。聚集者,謂方分聚色展轉集會,如二泥團相擊成聚。若水和砂必不成聚,以水和土即成泥團,可作瓶等。可見水土一一極微各各具有和集之相(文)。彼計色等極微不和集時,體微細故,非五識境共和集位。彼彼相資,有麤相生,彼相不離極微體故,而是實有,為此所緣。意謂體實有故,見託彼生;是麤相故,帶彼相起。二支既具,故與五識作所緣緣。會玄十四引唯識古疏云:經部十處(十二處中除法意也),麤假細實(極微為實粗,色等為假聚,細為粗故假);大乘世俗,麤實細假(一切色等皆從種生,由識變故,相分收故。粗實極微但是觀心假想分析而有,故細名假);薩婆多等,麤細俱實(極微隨色等處攝,即和集色等,細從粗攝故);一說部等,麤細俱假(文)。薩婆多既麤細俱實,故彼意謂雙具二支也。

△次破斥

彼執不然。共和集位(至)一識應緣一切境故。

合響。 初句總非。共和下,出所以。謂集與未集極微體一,未集極微既非五識境,集位極微豈復為五識所緣耶?即許有實體,設緣非所緣。緣緣論頌云:和集如堅等,設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瓶甌下,破轉救。救云:眼等五識緣極微上諸和集相,猶如緣瓶甌等物,能緣之識差別相生,故是所緣。破云:瓶甌等物雖有差別,而能成極微平等無別,故緣彼相識寧有別生?以瓶等形別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極微故。共和下,又救云:和集位極微各各自有微圓體相,故緣彼相識亦應有別。破云:極微既在和集位,應一一各捨微圓細相矣。自相已捨,有何能緣別相生耶?何故集位極微細相定捨?非麤相識緣細相故。謂緣麤相眼等識,決不緣第六識所緣極微細相境也。設緣何失?勿餘境識緣餘境故。餘境餘識者,如眼識望耳識,耳識為餘境識,以色望聲,聲為色境之餘,展轉相望互得稱餘。設餘境識緣餘境,有何過耶?一識應緣一切境故。若爾,則與世間現所知見事理相違,成大過失。

△次、結況。

許有極微尚致此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

音義 許有極微,尚致如上過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故五識所緣緣體,非外色等,其理極成。

△次、顯內所緣緣非無。(二)初、明識變似色等為所緣緣。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至)見託彼生帶彼相故。

音義: 由此者,承上而言。由前外色理非實有,故知識變似色等五塵,為眼等識真所緣緣,以具見託彼生、帶彼相起二支故。帶有二義:一者挾帶,即能緣心親挾境體而緣;二者變帶,即能緣心變起相分而緣。相亦有二:一者體相相,二者相狀相。五識緣境,於二二義中,唯是後義。謂於五識體上,變帶色等相狀,而為眼等見分所緣緣緣。論云: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次明識所變相非極微成(二)初正明。

然識變時隨量大小(至)眾多極微合成一物。

音義: 謂五識變色等時,隨其前塵量之大小對至即現,所現形量如彼本質,非別變作眾多極微和合共成一物。

補遺: 瑜伽論第三卷云:於色聚中,曾無極微生。若從自種生時,唯聚集生,或細、或中、或大,又非極微集成色聚。

△次、釋妨。

為執麤色有實體者(至)故說極微是色邊際。

音義: 問:識變色等頓現可爾,何故佛說有極微耶?答:為執麤色有實體人,佛說極微令其析除,故稟佛相應教師以假想觀慧,於麤相色七分七分漸次析除至不可析,假說極微非謂實有。雖此下,又問:前說極微定有方分是可分析,今何言不可析?故釋云雖此(云云)。

△次、結示。

由此應知,諸有對色皆識變現,非極微成。

△次無對色。

餘無對色是此類故(至)而可說為真實色法。

音義: 先例破,謂無對色是有對流類,有對既破,彼亦非實。或無下,立量破。餘無對色定非實色,許無對故,如心、心所。諸有下,況破,准知。

△次、破表無表色(二):初、徵。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

合響。 言表無表色者,表即表彰,有形相可見故。無表則反此,即身口意三業也。開蒙。問:表何義?答:有所表示,故名有表。問:表示相?答:由動發勝思,發動身語,恭敬乞願,令知所為,名為有表。問:無表何義?答:防發功能,自他不知,無表示相,名為無表。

△次、釋,(二)初、明二色非實有,(二)初、正明,(二)初、釋有表,(二)初、身表,(二)初、破實有,(三)初、反徵。

此非實有。所以者何?且身表色若是實有,以何為性?

△次、正破(三)初、破形。

若言是形,便非實有,可分析故,長等極微不可得故。

合響。 此破有宗計形為身表也。華嚴鈔三十八之二立有宗正理云:身表許別形,故形為身表,如合掌等。許有別形,形即是表,表善、惡故。表即是業。此之形色,依身起故,名為身業。論主破云:若言是形,便非實有。形是長、短、方、圓假色,依多顯色,假立長等。若分析時,長等極微,不可得故。

△次破動。

若言是動亦非實有(至)滅。若待因,應非滅故。

音義: 此破正量部計動為身表也。若言動是表色,亦非實有,初生即滅,不至餘方,無動義故。有為下,展轉釋成。云何纔生即滅耶?有為法滅,不待所因,譬如電光,現即滅故。云何法滅不待因耶?緣會名生,緣離即滅,滅若待因,應非滅故。

合響 開蒙。問:滅不待因之理。答:有為之法,念念遷滅,何須待因?問:請示一法。答:且如人身隨業力生,已念念前滅後生,長至壯年,漸漸衰朽,至業力盡,後念不續,便是死位,豈待因滅?

△三、破心所引生。

若言有色非顯非形(至)非顯香味類觸應知。

補遺: 此復破有宗轉計。彼云:別有一色,名身表業。既非青黃等顯色,亦非長短等形色。是心力大,發動勝思,引生此色。能令手等合掌曲跽,屈伸取捨,即以此色為身表業。論主破云:此亦不然。此引生色,若言以動為性,其色已如前破。若言動因為性,即是風界。風非表色,觸身而知。觸唯無記,身通善惡。何名身表?非顯香味者,以香味二塵,非如青黃等色而可表顯。亦唯無記,故云類觸。應知聲唯語表,應知五塵皆非身表業也。瑜伽論云:身語表業,通三性故。五十三卷云:云何表業?謂略有三種:一染汙,二善,三無記。若於身語意十不善業道,不離現行增上力故,所有身語表業,名染汙表業。若即於彼誓受遠離,所有身語表業,名善表業。若諸威儀工巧處一分,所有身語表業,名無記表業。

△三、結示。

故身表業定非實有。

△次申正義。

然心為因令識所變(至)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音義: 大乘但約心變,即異小乘。心謂第六識,識謂第八識。謂以第六內心為因,令第八本識所變手等色相,相似相續,似有動作,表示於心,假名身表,非謂離心有別自體也。

△次、語表(二)初、破實有。

語表亦非實有聲性(至)外有對色。前已破故。

音義 初句直破,一剎那下明其所以。一剎那聲雖是實有,無詮表故。多念相續雖能詮表,相續假法便非實有。聲屬無見有對,前已破故,不應復執實有聲性為語表也。

△次申正義。

然因心故識變似聲(至)假名語表於理無違。

合響, 准上身表可知。

△次、釋無表,(二)初、破實有。

表既實無,無表寧實?

△次申正義。

然依思願善惡分限(至)現行思立故是假有。

合響。 先總明思,即徧行中思心所願,即別境中欲心所意。明第六識相應思欲,或思願善,或思願惡,依此善惡分齊定限,假立無表。謂此下。分釋。謂此無表,或依發勝身語善惡之思種子增長位立。增長,謂防發功能倍倍增盛。若此思種子已發,則成有表;未發,猶居種位。今將發未發之頃,謂之增長位。然此無表,由表色熏成。宗鏡第五十五卷云:一、律儀有表色者,即師前受戒時是。由此表色故,方熏得善惡種子,有防發功能(此是別解脫體),立其無表色。二、不律儀有表色者,即正下刀殺生造業時是。由此有表色,方熏得不善思種子,有防發功能,立其無表色。(文)此約散心通善惡位釋也。或依下。會玄第六卷引古疏云:謂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上,立定道戒,不約種子,此名隨心轉故。現行思可爾,種子不爾故。止身語惡者,假色為色所由,由此勢力,遮防身語惡色殺盜妄等,令不現前,遮防色故。此無表假立色名。(文)此依定心善位釋也。若種若現,俱依思立,故非實有。雖種現不同,皆取思之一法者,以造作義名,思力最勝故。文中不言道共戒者,雖聖道起時,亦能防發。聖道即無漏智,決不計有心外實法,故不辯也。

△次、釋難(二):初、難。

世尊經中說有三業,撥身、語業,豈不違經?

音義 經說三業,今論主併歸心識,豈不與聖教相違?

△次釋(二)初、總答非色。

不撥為無,但言非色。

△次、別明業體(二)初、明思為三業體。

能動身思說名身業(至)作動意故說名意業。

合響。 華嚴鈔三十八之二:釋曰:此出三業體。然思有三種:一、審慮思,二、決定思,三、動發思。初二思是發身、語遠近加行,動發思正發身、語,即是二業體。初二思與意俱故,作動意故,名為意業。故總以思為三業體。

△次轉釋身語二業,(二)初示由思名業道。

起身語思有所造作(至)前七業道亦思為自性。

音義: 造作名業,思能發起身語有所造作,故說名業。此之身語是審決思所遊所履,現作善不善因,通生未來苦樂之果,亦名為道。道猶路也。故前下意明不唯意業思為自性,身語二業體亦是思。七業道者,身三口四善惡業也。

△次明業道是假說。

或身語表中思發故,假說為業;思所履故,說名業道。

音義 所發身語非思,乃由中思之所發動。思既名業,此依思立假名為業,思所遊履故名業道。

△次結二色唯識變。

由此應知實無外色,唯有內識變似色生。

次破不相應行,(三)初總明無實體用,(二)初明依色心分位假立。

不相應行而亦非實有(至)但依色等分位假立。

合響。 初標徵。謂得等非能緣故,不與心、心所相應;非質礙故,不與色相應;有生滅故,不與無為相應。會玄第十卷云:此有二釋:一、言行者,即行蘊。行蘊有二:一、相應行,即心所法;二、不相應行,即是得等。今言不相應行,揀其相應行也。二、云具足應言非色不相應行,即揀四聚(即心王、心所、色及無為)。如理應思行,即不相應持業釋也。或揀四聚,亦相違釋(文)。得非下。明非實有。謂此得等不同色、心等法有實體相,由此故知定非實有。又非異色、心等有實作用,故但依彼分位假立(謂此異彼,不可施設異、不異性)。

△次立量以顯無實體用。

此定非異色心心所(至)如餘假法非實有體。

音義: 此有三量,此字指得等初量,許有體用,明不異色心量,云:此是有法。定非下,宗,許蘊攝故,因如色心等喻。或心下,顯無實體量,云:此定非實有,心與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如畢竟無。或餘下,明是假有量,云:此非實有體,或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

合響 大乘法相有百法,小乘唯七十五。餘者,七十五法之餘。言餘實法者,即小乘一意識外餘七心王,四十六心所外餘五心所,三無為外餘三無為,此三位十五法各有體用,名餘實法。餘假法者,即小乘得非得等十四法外餘十不相應行,此十法依色心分位假立,無實體用,名餘假法。

△次、別破得非得等,(六)初、破得非得,(二)初、破他非,(二)初、徵答實有,(二)初、論主問。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異色心等有實體用?

合響 開蒙。問:得者何義?答:包獲成就不失之義。問:其事何者?答:色心生起,未滅壞來,此不失相,便名為得。又瑜伽云:謂若略說生緣攝受增盛之因,說名為得。由此道理,當知得是假有。

△次外人答

契經說故如說如是(至)成不成。言顯得非得。

音義: 梵音補特伽羅,此云數取趣,數數取著造種種業,趣於當來五趣果故。十學法者,正語、正業、正命是無學戒蘊,正念、正定是無學定蘊,正見、正思惟、正精進是無學慧蘊,正解脫是無學解脫蘊,正智是無學解脫知見蘊。此十即五分法身也。成不下。結顯意者,契經所說二成就言正顯於得,二不成就言顯於非得,故知有實體用也。

△次、正破實有(二)初、依經總非。

經不說此異色心等有實體用,為證不成。

△次、就義別破,(二)初、正破得,(二)初、引經例破。

亦說輪王成就七寶(至)現在必有善種等故。

音義: 若謂經說成不成言顯得非得是實有者,然契經亦說輪王成就七寶,七寶中如意及輪即是非情,餘屬他身,豈即成就他身非情耶?故知成就之言是假非實。若謂下牒救辭。於善下斥。若謂輪王於七寶有自在力,故可於寶假說成就,於善惡法何不許然,而要定執別有實得耶?次若謂下又牒救。初句牒救辭。寧知下斥。若謂七寶乃在現在故可假說,寧知善等離現在有?以實法離現在理非有故。何以離現無實法?現在必有善種等故。言現在有簡過未非現常,實法簡分位是假立。

合響。 俱舍論云:諸有為法,若有墮在自相續中,有得、非得、非他相續,無有成就他身法故;非非相續,無有成就非情法故。如汝所言,則諸非情及他相續亦應成就。所以者何?以契經亦說輪王成就七寶,豈即成就他身非情耶?又經說輪王成就七寶,彼為成他身法及非眾生數耶?若成就神珠寶者,則壞法體,亦眾生數,亦非眾生數;若成象、馬寶者,則壞趣,亦人趣,亦畜生趣;若成就女寶者,則壞身,亦男身,亦女身;若成就主藏臣、主兵臣者,則壞業,亦是尊貴,亦是卑賤。

△次約二因破(三)初徵。

又得於法有何勝用?

△二、破(二)初、破能起因。

若言能起應起無為(至)若待餘因得便無用。

音義: 若言此得於善等法是能起因,是則一切有情何不以此得起無為法而成聖道?一切非情不具此得,應永不生。今現有非情生起者,何也?又復於善等法未得者,或既得已失者,亦無此得,應永不生。云何亦有未得而得、已失復得者耶?若俱下。遮救。若謂未得、已失雖無現得,由有無始俱生得為因,所以後時復起者,是則同彼執一因論,便違自教所執生與生生便為無用。又俱生得具三性者,則於一時善、惡、無記應頓現前。為因既齊,生果應爾。若待餘因故不頓現,此能起因便為無用。

補遺 所執二生。俱舍論云:生與生生,復何所作?阿毗曇、毗婆沙生等相中云:一剎那中,生生二法:一、生法;二、生生生。生生唯生生。問:何知生生二法,生生唯生生?答:猶如人有生一子者,有雙生者。二生者,即生與生生也。又俱舍有為相中云:此生等相,即是有為,應更別有生等四相。若更有相,便致無窮。彼復有餘生等相故,應言便有,然非無窮。所以者何?頌曰:此有生生等,於八一有能。論曰:此謂前說四種本相。生生等者,謂四隨相:生生、住住、異異、滅滅。諸行有為,由四本相(生、住、異、滅);本相有為,由四隨相(即生生、住住、異異、滅滅)。據此所計,凡有為法,必具生與生生。今言俱生得為因起者,則汝所執二生,便為無用。詳如俱舍論釋。

△次破不失因

若得於法是不失因(至)若離有情實不可得。

音義: 先牒所計。計云:得之於法,是不失因。一切有情以此為因,乃能成就彼善等法故。諸可下,破諸可成法。不離有情,非關於得;若離有情,實無有得、可得。

△三、結。

故得於法俱為無用。

△次例破非得。

得實無故,非得亦無。

△次申正義(二)初明得。

然依有情可成諸法(至)二、自在成就;三、現行成就。

音義 三種,成就正顯。於得一言,假立即異。小乘瑜伽第五十二卷云:若所有染汙法,諸無記法,生得善法,不由功用而現行者,彼諸種子,若未為奢摩他之所損伏,若未為聖道之所永害,若不為邪見損伏諸善,如斷善根者,如是名為種子成就。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無記法,生緣所攝受增盛因種子,名自在成就。現在諸法自相現前轉,名現行成就(種子業因,自在業力,現行業果)。

△次明非得。

翻此假立不成就名(至)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音義 不成就言,正顯非得。此不成就其類雖多,舉要言之,於三界四諦見道所斷分別惑種,未為聖道之所永害,假立非得名異生性,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二、破眾同分(二)初、破他非(二)初、徵答實有(二)初、論主問。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同分?

補遺: 五蘊論云:云何眾同分?謂諸羣生各異自類,相似為性。

△次外人答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說。

補遺 廣說者,瑜伽第五十二卷云:此中或有有情,由界同分,說名同分,謂同生一界。或有有情,由趣同分,說名同分,謂同生一趣。或有有情,由生同分,說名同分,謂生一生。或有有情,由類同分,說名同分,謂同一種類。或有有情,由分位體性容色形貌音聲覆蔽養命同分,說名同分。或有有情,由過失功德同分,說名同分。如殺生者望殺生者,廣說乃至諸邪見者望邪見者,離殺生者望離殺生者,乃至正見者望正見者,從預流乃至阿羅漢獨覺望預流等,菩薩望菩薩,如來望如來,如是更互說名同分。

△次、正破實有(二)初、依經總非。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同分,為證不成。

△次、就義別破,(二)初、約同智言因破。

若同智言因斯起故(至)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音義。 先牒計。同智謂解同分之智,同言謂詮同分之言。俱舍敘外執云:若無實物無差別相名同分者,展轉差別諸有情中有情有情等無差別,覺及施設不應得有。(文)覺即同智,施設即同言。則草下。例破。謂若同智言因斯同分起故實有同分者,則草木等亦應有同分。既爾,即與聖教相違,以諸聖教不言有無情同分故。故俱舍論云:又何因不許,有無情同分?諸穀麥豆金銀菴羅半娜娑等,亦有自類互相似故。(文)又於下。縱奪破。若於同分起同智言名同分者,是則復應有別同分起彼同分,如是展轉成無窮過。然彼同分既無別同分起,此同智言何必因斯同分起耶?

△次約同事欲因破。

若謂為因起同事欲(至)何要別執有實同分。

音義 先牒計。同事謂同所作事,同欲謂同所樂欲。謂同分為因,同事同欲方得生起,故知實有同分也。理亦下,破。謂由宿習為因起同事欲,何須別執有實同分耶?

△次申正義。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別,假立同分。

合響 集論云:謂如是如是有情,於種種類自體相似,假立眾同分。

△三、破命根,(二)初、破他非,(二)初、徵答實有,(二)初、論主問。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命根?

合響 開蒙。問:云何為命根?答:依所引第八識種上,連持色心,不斷功能,假立命根。

△次外人答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壽、煖、識三,應知命根說名為壽。

△次、正破實有(三)初、依經總非。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壽體,為證不成。

△次、就義別破(三):初、例破。

又先已成色不異識(至)應如受等非實命根。

音義: 初、以色比破。色不異識,前已極成。煖是色法,應當以此比知命根亦不離識。又若下,以受等例破。意明受等異識,非實命根;若命根異識,亦非實命根也。命根是有法,非實命根宗;異識實有故,因如受等喻。

△次、釋妨。

若爾,如何?經說三法(至)有此識因,後當廣說。

音義。 此有三重問答。初問:壽煖皆識,經何說三?義別下。答:雖皆是識,約義差別說有三種。宗鏡第五十卷釋云:謂阿賴耶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煖,此識之種名壽,以能持識故、現行識是識,故言三法義別說之,非謂別有體性。是則身捨煖時有,餘二不必捨,如無色界生,如餘二捨時煖心隨捨。然今此三約義別說但是一體,如四正勤已生未生善惡二法,義別說為四種,秪是一精進數。住無下。又問:義別說三,秪唯一識住無心位,既無有心應無壽煖,云何經說壽煖不滅?豈不下。答:識不離故壽煖不滅。既爾下。第三。問:識既不離,何名無心?彼滅不?答:無心位中但滅轉識,非謂第八證有此識,如後廣引教理。

△三、結示。

此識足為界趣生體(至)無勞別執有實命根。

補遺: 此第八識,足可以為三界六識四生之體。以彼能徧三界,此揀前六不徧故。以彼恒續,此揀前六有間斷。異熟果,簡前六異熟生也。

△次申正義。

然依親生此識種子(至)住時決定假立命根。

合響 宗鏡第五十卷釋云:言此者,簡親生餘識種子。言識者,簡相應法種,唯取識故。言種者,簡現行,不取第八現行為命根故。彼所簡者,皆非命根。今取親生之名言種,上由先業所引持身功能差別。先業所引持身功能差別者,葢由前世善惡業之所牽引。若業之功能多,則引此識種子住時決定長久。若業之功能少,則引此識種子住時決定短促也。依此住時決定長短之分位,假立命根,令色心等住時決定。依此功能說為命根,非取生現行識義。以此種子為業力故,有持一報之身功能差別,令得決定種子。無此功能,身便爛壞。阿賴耶識現行,由此種故,能緣及任持於眼等法,亦名能持。此種正能持於現行之識。若不爾者,現行之識應不得有及無能持餘根等法。由此功能故,識持於身。現行內種力故,生及緣持法不名命根,非根本故,由種生故。此種不由現行有故,種為諸法之根本故。又現行識是所持故,從所持說能持種識名命根。命根之法持體非命根,令六處住時決定故,故種子為命根。餘現行色心等非命根,不恒續故,非業所引故。

△四、破無心定等,(二)初、破他非,(二)初、徵答實有,(二)初、論主問。

復如何知二無心定無想異熟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合響 開蒙。問:無想定。答:想等不行名為無想,令身安和故亦名定。問:想等心聚悉皆不行,何故但名無想也?答:滅想為首,名無想定。問:如何想偏為首?答:為此外道厭想如病,欣求無想以為微妙,立此無想。問:滅盡定。答:令不恒行心心所滅,及染第七恒行心聚皆悉滅盡。問:無想、滅盡差別何如?答:修無想定作出離想,修滅盡定作止息想。又無想唯凡,滅盡唯聖,是二差別。問:此二定依何建立?答:厭心種上遮礙轉識不生功能,建立此定。問:無想報。答:由修彼定感彼天果,名無想報。

△次外人答

若無實性,應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現起。

補遺: 俱舍論云: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有法能令心、心所滅,名為無想,是實物有;能遮未來心、心所,令暫不起,如堰江河(文)。今文反顯。

△次,正破實有。

若無心位有別實法(至)如堤塘等假亦能遮。

音義: 先牒所計;應無下,舉例破。彼無色定既無實法能礙於色,名無色定;此無心定何有實法能遮於心,名無心定耶?又遮下,引假破實。

△次、申正義,(二)初、正釋,(二)初、無心定。

謂修定時於定加行(至)此種善故定亦名善。

音義: 定加行者,定前方便也。正在定時,心寂滅故,無復期願,是以期願在加行耳。厭患麤動等者,前六轉識,行相麤顯,故二定同明,兼染第七。若無想定,但厭前六,不恒行心、心所;若滅盡定,兼厭第七,染汙恒行心、心所故。令心等者,由厭患力,令所厭麤動心等漸細,由細入微,微之又微,厭極增盛。以此微心,熏第八識,成極增盛厭心等種。由此種故,心等不行,依斯假立二無心定。由種善故,此二亦善。

△次無想果。

無想定前求無想果(至)依異熟立得異熟名。

音義: 謂有外道,妄計無想天為真解脫處,因修無想定,於定前加行,發勝期願,而希得彼天故,所熏成種,能招彼天真異熟識。生彼天已,所有生得不恒行,心心所滅,於此分位,假立無想異熟之名。

△次、結示。

故此三法亦非實有。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一

音釋



(昌朱切,音姝。)



(女救切,音猱。)



(都果切,音朵。)



(居言切,音鞬。)



(以灼切,音藥。)



(他候切,音偷。)



(蘇偶切,音叟。)



(五禾切,音囮。)



(巨展切,音件。)



(魚倚切,音擬。)



(力鹽切,音亷。鑑匣也。)



(烏候切,音謳。)



(以中切,音容。)



(吉器切,音既。灌也。)



(巨起切,其上聲,長跪也,兩膝著地而立身也。)



(奴可切,那上聲。)



(伊甸切,音燕)



(典禮切,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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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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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二〔龍省〕

清武林蓮居 紹覺大師 音義

新伊大師 合響

法嗣智素 補遺

△五、破三有為相,(二)初、破他非,(二)初、徵答實有,(二)初、論主問。

復如何知諸有為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補遺: 諸有為相,即生住異滅。色心等,即有為法。由生住異滅,即色心等法之相,本不可離。外人計為離色心外,有生等相,自性可得。故論主徵問佛性論云:一切有為法,約前際與生相相應,約後際與滅相相應,約中際與住異相相應(文)。若法全行,三世遷流。此經說為有為之相,令諸有情生厭畏故。

△次外人答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乃至廣說。

補遺: 此外人引經為證。三有為相者:一、生相,二、住異相,三、滅相。此三是色法、心法之相,因有此相,遂名色、心為有為法。又經說四相,不說者何?所謂住相,謂住於彼行,攝受安立,常樂與彼不相捨離,故不立在有為相中。廣百論云:謂色、心等諸有為法,具生、住、滅三有為相(文)。又有為法具足四相,今住、異合為一相,謂住相轉變,即名為異。瑜伽云:非此異相,離住相外,有別體可得。是故二種總攝為一,施設一相(文)。今外人因所引契經中三有為之有為相之字起執,意謂生等之相,定在色、心外也。

△次、正破實有(二)初、依經總非。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自性,為證不成。

△次、就義別破(五)。初、破能相所相體異。

非第六聲便表異體(至)無為相體應異所相。

補遺: 先約屬聲破。開蒙云:聲有八轉,謂體、業、具、為、從、屬、依、呼、釋。第六屬聲有繫屬者,皆屬聲攝。外人因所引經中之字是第六聲,便執生等之相繫屬色心之法,故生等相定異色心等法也。俱舍論敘外人計云:生相若無,應無生覺。又第六轉言應不得成,謂色之生、受之生(文)。今破意謂經中之字既是屬聲,正見生等三相繫屬於色心之法,故離色心外無別有生等之體可得,非謂第六聲便表異體而言生住滅相在色心之外,如云色心之體,豈因之字而色心之體便異於色心耶?即色心故。非能下,次舉例破。如堅濕煖動之能相,不異於地水火風所相之外而有,豈生等能相定異於色心所相耶?若生住滅有為能相定異色心等所相,例此則無為能相體(無生無滅)亦應異於無為所相耶(虗空、非擇滅等)?

△次破生等相體俱有。

又生等相若體俱有(至)又住異滅用不應俱。

合響 小乘。俱舍論云:四相雖許俱有,用時別故。謂生作用在於未來,現在已生不更生故。諸法生已正現在時,住等三相作用方起,非生用時有餘三用,故雖俱有而不相違(文)。文中先以用破體。若生等相體是俱有,必一切時齊興作用,則一法一時有生住滅,寧有是理?廣百論云:法體生時住滅未有,至住滅位生相已無,而言體同,極為迷謬(文)。若相違下,破轉計。謂若生等體雖俱有,其用相違不頓興者,體亦應然,那計俱有?又既相違,則生住滅用不應俱,云何執同現在

△三、破能所相本有

能相所相體俱本有(至)又執生等便為無用。

合響。 初以用破體。彼執能相所相體俱本有,故破云:體既本有,用亦應然。以用與體無別性故。若謂下。破轉計。若謂體雖本有,用須待緣方得興起,則所待因緣應非本有。所待既爾,能待亦然。是則能所之相俱因緣生,何云本有?又必待餘緣用方得起,所執生等便為無用。

△四、破能相合所相

所相恒有而生等合(至)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音義 廣百論敘彼計云:彼作是言:我宗中說諸行四相展轉相依,三世往來不相捨離,由生等合故成無常,法性不壞故說恒有,是故恒有不廢無常等(文)。今立量例破,有為法所相恒有而生等合故,如無為法;無為法所相恒有亦生等合故,如有為法。兩宗皆共生等合因,故云彼此異因不可得故。無為所相既不與生等合,有為所相又寧得與生等合?此中但破而生等合,故因其所相恒有宗准破。

△五、破生等三世相違。

又去來世非現非常(至)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音義: 先立比量,明過、未非實。生名下,明對世相違。先順明生、滅違世。若以生名為有,應屬現在,不在未來;若以滅名為無,應屬過去,非是現在。滅若下,反難。彼救云:滅是非無,故屬現在;若以滅為非無,應以生為非有。又滅下,謂住。滅不應同時,生、住何容異世?故彼下,結。退生於未來,進滅於現在,皆不應理。

△次、申正義,(二)初、剎那四相,(三)初、標立相意。

然有為法因緣力故(至)表異為假立四相。

合響 會玄第十卷引唯識疏云:相謂相狀,標印名相。由此標法,知是有為,俱於現行法上立此四相。

△次、釋成四相(四)初、別說四相。

本無今有,有位名生(至)暫有還無,無時名滅。

合響。 會玄問:一剎那中,何得四相名義如是差別?時既極促,理亦難知。答:古人有錐插紙,喻如百疊紙,用利錐一插,插則同時,而百層皆透。然錐必次第而過,應有百重。生住異滅,同於一時。必見一剎那中,有四相前後,理亦然也。

△次約世揀小。

前三有故,同在現在;後一是無,故在過去。

合響 玄談第五卷云:同時四相,滅表後無,揀異小乘,生在未來,餘三現在。會玄:問:滅表後無,應屬未來,何云過去耶?答:以滅位是無,故云過去,以現在落謝故也。若望次一剎那中,生相等卻在未來,正當生時,還屬現在,故異小乘。思之。

補遺。 大乘四相,若約世論,生住異屬現在,滅屬過去。若約表論,俱於現行法上說。

△三、釋通外難。

如何無法與有為相表?此後無為相何失?

合響。 會玄引古疏云:此外人問:滅若是無,如何與現在有體法為相表?此下論主答:不表現法有,但表法後無因。明者說無,得為無因,故亦無過。若爾,即龜毛等應立為相。答:此不同彼,非後無故。本無今無,故非是相。

△四、迷相所表

生表有法先非有滅(至)然住表此法暫有用。

音義: 初、別釋表義。生表有法先時非有,於今方有;滅表有法後時當無,今猶未無;異表此法非凝然常,遷變改易;住表此法暫時有用,非久遠用。古疏云:此文正述說相所由及相所表。

△三、結成是假。

故此四相於有為法(至)此依剎那假立四相。

△次一期四相

一期分位亦得假立(至)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補遺: 初標。初有下,釋。瑜伽云:謂於彼彼有情眾同分中,初生名生,終歿名滅,於二中間嬰孩位等立住異性,乃至壽位說名為住,諸位後後轉變差別名住異性。開蒙云:約人物等從生至滅長短時節,一期之間說此四相,名一期也(文)。是故下,結。

△六、破名句文身,(二)初、破他非,(二)初、徵答實有,(二)初、論主問。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詮表名句文身?

補遺: 說文云:詮者,具也,謂具說事理故。身者,體依聚義,單謂之名。二名已上,方名名身。一句非身,多句成身。文即是字為名,句依多文名身。廣五蘊論曰:云何名身?謂於諸法自性,增語為性,如說眼等。云何句身?謂於諸法差別,增語為性,如說諸行,謂無常等。云何文身?謂即諸字。此能表了前二性故(文)。名、句、文即聲上屈曲詮表,非色非心,但約色心分位假立,是假非實,屬不相應行所攝。今外人計名、句、文身實有,離聲之外別有自體。論主將欲破斥其非,故先徵問。

△次外人答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補遺: 正理論第十四卷云:由此教證,故知別有能詮諸義名句文身,猶如語聲,實而非假。

△次、正破實有(二)初、依經總非。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名等,為證不成。

△次、就義別破,(二)初、正破二師,(二)初、單破正理論師,(二)初、破名等異聲實有。

若名、句、文異聲實有,應如色等非實能詮。

合響。 據俱舍論中,經部師言:名、句、文身用聲為體,色自性攝。所以者何?由教及理知別有故。教謂經言:語身、文身。若文即語,別說何為?又說:應持正法文句。由此等教,證知別有能詮諸義。名、句、文身猶如語聲,實而非假。理謂現見有時得聲而不得字、有時得字而不得聲,故知體別。有時得聲不得字者,謂雖聞聲而不又義。現見有人麤聞他語,而復審問:汝何所言此聞語聲不了義者?都由不達所發文故。如何乃執文不異聲?有時得字不得聲者,謂不聞聲而得了義。現見有人不聞他語,覩唇等動,知其所說此不聞聲得了義者,都由己達所發文故。由斯理證,文必異聲等(文)。廣如彼說。今論主立比量破,若名、句、文異聲實有,則名、句、文應同色、香、味等非實能詮,以離聲無別能詮故。量云:名、句、文身非實能詮,異聲實有,應如色等。

△次、破聲能生名句文(二)初、正破。

謂聲能生名句文者(至)此足能詮何用名等。

合響 玄談引古疏云:薩婆多宗雖有名等,由聲顯生二義,今論主取生破顯類破之。會玄卷第十二釋云:由聲顯生二義者,謂彼立名句文,在未來藏中雖皆有體,須藉因緣而得生起,喉吻等為緣、聲為因,由此因緣名等生起。今論主取由聲生之義破之,其由聲顯之義類例破之,以皆離聲別有名等實體,故俱破也(文)。謂聲能生名句文者,牒辭。此聲下,破。謂汝宗既執聲能生名句文,此之聲上必有音韻屈曲,即此音韻屈曲足能詮表,何用別生名等為能詮耶?

△次遮救(二)初遮音。韻即名等,異聲實有。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至)應異色處別有實體。

音義。 前以聲上即有音韻屈曲,破其別生名等。外人已許音韻屈曲即名、句、文,然猶計異聲實有自體。正理師救云:聲上屈曲是名、句、文,體異於聲而定實有。所見下,例破。色上形量,謂長短等但是假有,非異色處別有實體,聲亦應然。

△次遮音韻非能詮須生名等。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至)又誰說彼定不能詮。

音義。 先牒救辭。正理師救云:聲上音韻屈曲,如絃管聲,非實能詮,要須別生名等。立量云:音韻屈曲,別生名等,非能詮故,如絃管聲。此應下,須例破。彼以絃管聲喻聲上音韻屈曲,非是能詮,故須別生名等。論主即以此音韻屈曲之聲,還同絃管聲,不別生名等。立量云:此音韻屈曲聲,不別生名等,非能詮故,如絃管聲。會玄云:又誰說彼定不能詮?以上破正理師。聲若能詮以下,兼破經部。

△次雙破經部正理(二)初正破。

聲若能詮風鈴聲等(至)如何不許唯語能詮。

合響。 此中併破經部者,以彼計名等即聲故。玄談謂正理破彼師(相經部)云:汝不應立名句文身即聲為體,以經部義參大乘,亦說名等假聲體實,故云即聲。今但破其即,謂汝經部執聲若能詮,則風鈴聲等亦應有詮表用,意以應字反顯唯聲不能詮表。此應下兼破正理。由上既破經部之即正理,意謂彼計聲即能詮,故有是難。我宗之聲正如風鈴聲等,非即能詮,故須別生名等。破云:彼風鈴聲等不能詮表,不別生名等。此聲既如風鈴聲等,亦應不別生實名句文身。若唯下正理。救云:彼風鈴聲等或不能生,今唯語聲能生名等。破云:若唯語聲能生名等,汝如何不許唯語能詮,必欲別生名等耶?以正理亦破經部計即故。此中且順經部之即而破正理之離,實則即亦未甞許也。會玄云:明不即以破經部,明不離以破正理(文)。以大乘具不即不離二義,故雙破二宗也。

△次結責。

何理定知能詮即語,寧知異語別有能詮?

音義: 初句責經部,次句責正理。古疏破竟,結云:故知但有無始慣習前語之聲,分位力故,後生解時,謂聞名等。其實耳等但能取得聲之自性,剎那便謝,意識於中詮解究竟,目為名等,非別實有。是故汝等寧知異語別有能詮?

△次、結成愚智。

語不異能詮,人天共了;執能詮異語,天愛非餘。

合響 會玄云:語即能詮,若人若天,皆共了達(以經部與大乘皆能了故)。共知聲即能詮,固執能詮之名,體異於語。唯汝天愛(唯汝正理師也),非餘智者。言天愛者,以其愚癡,無可錄念,唯天所愛,方得自存。如言此人,天憐汝爾,故名天愛。有本云:天受,言稟受其義也。樞要云:世間之勝,莫過於天;世間之劣,莫過於愚。喚愚為天,調戲之也。

△次、申正義(四)初、顯假差別。

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

音義 准古疏釋假,外問云:既聲體即能詮,如何有名等三種差別?故答云:然依語聲分位差別等,此論主依聲假立名句文身,如梵音斫芻。若二字分呼,未有所目,說為字分位;若二字連合,詮於眼體,說為名分位。然未有句位,更添言阿薩利縛名為眼,有漏說為句位,故依分位以立名等。

△次顯三用殊。

名詮自性,句詮差別,文即是字,為二所依。

補遺: 筆削記云:能詮諸法自性者,名也。名是能詮,諸法自性是所詮。如言色、言心、言水火等,各各詮表法自性故。詮法差別者,句也。句是能詮,諸法差別是所詮。如言形色、顯色、真心、妄心等,諸法例然,一一法中揀令別故。二、所依者,文也。二即名、句,文即是字,以此通為二法所依止故。由是名則次第行列,句則次第安布,文則次第連合。

△三、明不即不離。

此三離聲,雖無別體,而假實異,亦不即聲。

音義 論主答難,謂先有問曰:上來雖言名等即聲,若名等是不相應行者,色上屈曲非是不相應行,聲何故爾?故此答曰:此三離聲雖無別體,名等是假、聲是實有,假實異故。故名等三非即是聲,非聲處攝,但是差別之聲義說名等,以詮義故是不相應,無別種子生,故言即聲。

△四、會其相違(二)初、正會相違。

由此法詞二無礙解(至)蘊處界攝亦各有異。

補遺 玄談卷第七云:外人問言:若名等即聲、法、辭二無礙解,境有何別?(會玄云:外人問者,顯其違也。小乘意云:若我離聲有,名等是實有,則二境可別。今既名等即聲,二境何別?故此會通。)答曰:即此緣故,二境有異。法無礙解緣假名等,(小鈔云:法謂諸法,如說地、水、火、風等。名字是法,古人假為立名,以名諸法故。法無礙解所緣,是假名等。)詞無礙解緣實聲等。(謂以言品說地等詞王,以言詞分別莊嚴名字及義,能令人解此言、詞、聲是實法故。詞無礙解緣實聲。)故說境差別,非二俱緣實。雖二自性,(名等與聲)互不相離。法對所詮,故但取名;詞多對機,故但說聲。耳聞聲已,意了義故。以所對不同,說二有異,非體有異也。又此二境及名等三與聲別者,蘊、處、界攝,亦有異故。色蘊、行蘊,聲處、法處,聲界、法界,如其次第,攝聲、名等。(色蘊、聲處、聲界,唯屬於聲;行蘊、法處、法界,屬名、句、文。)

△次、躡蹟會違(如對法說,盋陀是跡,如尋象跡。以覓象理,應名跡義之跡,故尋此知義也。所謂或有佛土,瞬視顯法,或復揚眉,乃至或示微笑云云。以如是等而顯於法,則瞬視揚眉等之能顯,有異是跡,而所顯之義,是同本也。如下文補遺所引玄談備悉。)

且依此土說名句文(至)玅香味等假立三故。

音義: 問曰:聲上屈曲假,即言不相應;色上屈曲假,應非色處攝?答:聲上有教,名等不相應;色上無教,故是色處攝。問:聲上有屈曲,即以為教;色上有屈曲,亦應得為教。故論曰:且以此土等(云云)所引,即淨名經。而言等者,等取觸思數等上(光明是色香味,如名等獨思二塵,顯餘五塵皆得立教也。思即法塵),皆得假立。名等三種亦是不相應,攝此三法故,以眾生機欲對待故假。

補遺 玄談云:但能顯義理,一切諸法,皆為教體。聲能顯義,聲名為教。六塵顯義,六塵皆教。又楞伽經云:大慧,如汝所說,有言說故,有諸法者,此論則壞。非一切佛土,皆有言說。言說者,假安立耳。或有佛土,瞬視顯法,或復揚眉,或動目睛,或示微笑,嚬呻謦欬,憶念動搖,以如是等,而顯於法。如香積世界,䬸香飯而顯三昧;極樂國土,聽風柯而正念成。絲竹可以傳心,目擊以之存道。故非定由言說,而有諸法也。

△三、傍破執隨眠等,(二)初、正破,(二)初、敘執。

有執隨眠異心心所,是不相應行蘊所攝。

音義 宗輪論云:謂化地部說隨眠非心,亦非心所,亦無所緣,與現纏異。(纏即煩惱現行,故名現纏。瑜伽云:一切煩惱皆有其纏,由現行者悉名纏故。)隨眠自性心不相應,現纏自性心相應故,即是此執。

補遺: 隨者,俱生義。眠者,種子義。謂煩惱種子,隨逐有情,眠伏藏識,或隨增過,故名隨眠。即彼第八識相分,且即為第八執持。而餘乘以為不與六現識相應,故執為亦是不相應行攝。

△次破斥

彼亦非理,名貪等故,如現貪等非不相應。

補遺: 貪等種子名貪等故,即如貪等現行定與染心相應,豈得名為不相應行耶?瑜伽第八十九卷云:煩惱品所有麤重隨附依身說名隨眠,能為種子生起一切煩惱纏故。當知此復建立七種:由未離欲品差別故,建貪、嗔、恚隨眠;由已離欲品差別,建立有貪隨眠;由二俱品差別故,建立慢、無明、見、疑隨眠。如是總攝一切煩惱。(文)量云:所執隨眠是有法,非不相應宗,名貪等故因,如現貪等喻。

△次例餘

執別有餘不相應行,准前理趣,皆應遮止。

補遺 例破餘之十種,謂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時、方、數、和合性、不和合性(義如開蒙中釋)。准前所破十四法之理趣,遮止異色心等有實自性。上破不相應行法竟。

△三、破無為法,(二)初、正破實有,(二)初、依理總非。

諸無為法離色、心等,決定實有,理不可得。

合響 諸無為,謂虗空、擇滅、非擇滅三種。餘乘執此離色心等實有自性,今論主據理總非。

△次、約義別破,(二)初、正破,(二)初、例有為總破,(二)初、例破離色心等定有無為。

且定有法略有三種(至)故不可執無為定有。

合響。 將破無為,先舉有為作能例。宗鏡第五十八卷釋云:如色心等者,即是五識身他心智境(知他心法名他心智),謂色等五塵及心心所。此約總聚,不別分別。此何識境?現量所知、非境所知。如瓶衣等者,此雖現見受用,而非現量所緣,是假法故,但是現世所受用物。問:此中緣瓶衣等心是何量收?答:非量收,不親緣得法自體故,非比度故,是非量所收。如眼耳等者,此五色根非現量得,亦非現世人所知有。此眼耳等各由彼彼有發識用,比知是有。證知者,證成道理也,以現見果比有因故。果謂所生心心所法,比量知有諸淨色根,此非現量他心智知。大乘第八識境亦現量得,除佛已外共許為論,非世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有(文)。無為下正例可知。

△次、立量顯無為即色心實性。

然諸無為所知性故(至)離色心等實無為性。

音義: 無為是聖智所知之境,亦是色心等二空所顯性故,應知即是色心真性。量云:諸無為是有法,不應下宗。因云: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喻如色心等。

△次、約一多別破;(二)初、總徵。

又虗空等一為多。

△次別釋(二)初破體一(二)初破虗空

若體是一,徧一切處(至)有應相雜,無應不徧。

合響。 初句牒所計。徧一切下,約徧容破。體一,謂虗空體。若是一彼徧一切處,虗空體能容受色等法故,則所合虗空應隨能合諸法而成多體。何以故?一所合處,餘不合故。如一方器所合空處,餘圓器等不能合此方器中空,則餘圓器等各自有空,合寧不成多?不爾,謂非一合餘不合者,則此諸法應互相徧。如空與方器合,餘圓等器應皆徧在方中。圓等器合,其義亦然。既云非一合餘不合,理應爾故。若謂下,破轉救。若謂虗空不與法合,應非容受,如擇滅等。尚非虗空,說何體一?量云:虗空應非容受,不與法合故,如餘無為。又色等下,約有無二義詰破。若謂有則色空混而相雜,無則色空離而不徧,云何體一?

△次破餘二。

一部一品結法斷時(至)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音義: 部謂部分,即見部、修部等。品謂品類,即上、中、下等。由智簡擇滅諸結使,名曰擇滅。若執體一,故得一部一品擇滅,應得餘部餘品擇滅。不由簡擇緣闕所顯,名非擇滅。若執體一,則一法緣闕得不生時,應於一切得非擇滅。

△次破體多。

若體是多便有品類(至)無為虗空又應多徧容受。

音義: 初總破;三種虗空下,別破虗空無為。

△次例餘(二)初准前例破。

餘部所執離心心所實有無為,准前應破。

合響。 華嚴鈔二十一之一云:小乘多說三種者,即俱舍等論云:無漏謂道諦,及三種無為,謂虗空二滅(此即前所破)。而言多者,分別論有四:一虗空,二非擇滅,三想受滅,四真如。大眾部說九無為,謂三及四空緣起支性,聖道支性。化地部亦九,三外加不動三性道支緣起(即此中所破)。

△次立此量破。

又諸無為許無因果故,應如兔角,非異心等有。

△次顯示正義(三)初總標。

然契經說有虗空等諸無為法,略有二種:

補遺: 瑜伽云:無生滅,不繫屬因緣,是名無為。會玄第十卷云:略有四釋:一、不生不滅,簡四相故;二、無去無來,非三世故;三、無彼無此,皆離自他故;四、無得無失,不增減故。即顯無為。離此四種,無造作故,名曰無為。或簡有為,名曰無為。

△次、別釋(二)初、依識變假施設有。

一、依識變假施設有(至)無有變易假說為常。

合響。 初標。謂曾下,釋曾。聞說等者,謂於佛菩薩處聞得虗空等六種無為之名,隨聞分別有虗空等相。從始發心乃至地前,以有漏心數數熏習力故,心等生時變現似虗空等無為相。或地上菩薩根本智證真如已,於後得智變現似虗空等相。故有漏無漏皆依識變。此所下,釋是假有。宗鏡第五十八卷云:此無本質,唯心所變,如極微等。變似空等相現出體者,大乘但約心變相分假說有虗空,故非離心外有空也。問:若說識變相分說是無為者,即相狀之相隨識而為,何成無為耶?答:此說是識變,假說是無為,其實非是無為,無為是常住法故。今此依無為體者,但取隨識獨影相分為體,以前後相似無有變易,唯有一類空等相故,假說無為。此六無為,地前菩薩識變即是有漏,若地上後得智變即是無漏。

△次、依法性假施設有(二)初、示法性名。

二、依法性假施設有(至)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音義: 初標,謂空下釋。法性者,法謂差別色心等法,性謂彼法所依體性,即二空所顯真如,遠離有無一異等執,是法真理名為法性。

△次出無為體。

離諸障礙故名虗空(至)有實常法名曰真如。

音義: 一、虗空無為,離一切色心諸法障礙所顯真理。二、擇滅無為,由無漏智起簡擇,滅諸障染所顯真理。三、非擇滅無為,有法不由擇力起無漏智簡擇,而本性淨即自性清淨是。或有為法緣闕不具,得不生時即清淨理。顯此二義,名非擇滅無為。四、不動無為,第四淨慮離三災八難(憂、苦、喜、樂、尋、伺、出息、入息),苦樂頓捨所顯真理。五、想受滅無為,從第四禪以上至無所有處已來,捨受不行,并麤想亦無,顯得真如。此五下。出體。謂五種無為皆是真如,真如體外更無別出六種無為,各皆依真如實德。真如下。明真如無為。此五無為依真如上假立虗空等,而真如體非如非不如,故真如名亦是假立。譬如有蟲名曰食油,假名食油不稱體故。真如亦爾。遮撥下。約義釋名。清涼云:真如亦是假者,不得體故。遮空見者說如為有,遮小乘中化地部等執定實有故說為空(空其情執),非言無為體即空也(不空真如體也)。勿謂虗幻者,虗簡徧計,幻揀依他,即顯真如是圓成實,以無虗妄顛倒法故名真如也。不同下。結異餘宗。

合響 不由擇力等者,華嚴鈔釋云:論存二義,初義異。小緣闕者,俱舍論云:畢究礙當生別得非擇滅。當生者,當來生法,緣會則生,緣闕不生,於不生時得非擇滅。此非擇滅礙當生法,令永不起,名畢竟礙。別得者,謂非擇滅有實體性,緣闕位中起別得故。非擇滅得不因擇滅,但由緣闕,名非擇滅。論指事明云:如眼與意專一色時,餘色、聲、香、味、觸等謝,緣彼境界五識身等,住未來世,畢竟不生。由彼不能緣過去境,緣不具故,得非擇滅。觸等者,等取法中有與能緣同時為所緣境者,如他心智所緣境是也。

△三、結示。

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次、立量以顯唯識。(二)初、雙顯二取,是相見分。

外道餘乘所執諸法(至)是能取故,如緣此覺。

合響。 前文破外道、餘乘所執實我已竟,總立二量,顯實我與我見是相見分。今已廣破所執實法竟,亦總立二量,顯二取是唯識。初量明所執實法離心無體,但是內心所取相分;次量明能取彼法之覺,秪是內心能取見分,亦不緣所執實法,以能取見分自有相分為所緣故,如緣內境之見分也。立量如文。

△次結示唯識亦是假說。

諸心心所依他起故(至)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合響 宗鏡第八十四卷引唯識鈔:問云:內心唯識者,為是真實有?為非真實有耶?答:論云:諸心心所(前陳也),依他起故(因也)。亦如幻事(喻也),非真實有(法也)。問:若爾,心境都無差別,何故乃說唯有識耶?答:為遣外道等心心所外執實有境故,假說唯有識。非唯識言,便有實識(文)。開蒙外難云:破我說色,色等即空。破色說識,識性亦空。答:識性不空。問:何偏不空?答:非所執故。問:若執識實,復說何破?答:執識實有,即是法執。至如唯識,亦是法故。何以故?若執依圓是有,還同徧計之無(文)。

△三、結屬法執俱分(三):初、標列。

然諸法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補遺。 此例前我執分科,釋意同前,但我執與法執有異耳。

△次、別釋,(二)初、俱生法執,(三)初、釋總名。

俱生法執無始時來(至)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次、釋別相。

此復二種:一、常相續(至)起自心相執為實法。

△三、明斷位。

此二法執細故難斷(至)勝法空觀方能除滅。

△次、分別法執,(三)初、釋總名。

分別法執亦由現在(至)然後方起,故名分別。

△次、釋別相。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至)分別計度執為實法。

△三、明斷位。

此二法執麤故易斷(至)法空真如即能除滅。

△三、結判(二)初、正判(二)初、判相質有無(二)初、判定有無。

如是所說一切法執(至)自心內法一切皆有。

△次結成前義。

是故法執皆緣自心所現似法,執為實有。

△次判依徧有無。

然似法相從緣生故(至)妄計度故決定非有。

△次、引證。

故世尊說慈氏當知(至)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次結示心外境非所緣。(二)初明離識我法非所緣緣。

如是外道餘乘所執(至)緣用必依,實有體故。

補遺: 此下別立比量,總収我法二執皆不離識緣用所依,唯識變起必有實體,以通二變三境故。離識我法隨情徧計,如龜毛等無有實體,故非所緣。

△次、明自心外蘊非所緣緣;(二)初、簡異聚王所。

現在彼聚心心所法(至)如非所緣,他聚攝故。

合響 現在觸緣,必有同時一聚心心所法相應現起,故名為聚。彼此聚者,若有漏位中唯指第六識為此,餘七識聚為彼,以第六能通緣餘七,餘七不能通緣如第六故。若無漏位中即八識互為彼此,以有互緣義故。所以如此簡者,以顯依他起有體王所,尚須自聚識上托質變相為親所緣緣,況徧計無體法而可得為所緣緣耶?如非所緣者,如色非耳所緣,聲非眼所緣也。立量如文。

△次簡同聚心所。

同聚心所亦非親所緣,自體異故,如餘非所取。

合響, 謂不但彼聚王所非此聚識親所緣,即一識同聚心所亦非同聚心王親所緣。以王與所自體異故,必各仗心王為本質,自變相分為親所緣,如受決不親緣想也。立量如文。

補遺。 初簡去外色等,次簡去異聚心心所,三簡去同聚心所,皆非親所緣。以見心心所法,定有親所緣,是唯識所現。

△三、總結證成。

由此應知實無外境(至)擾濁心故似彼而轉。

補遺: 初結示;是故下,引密嚴經偈。初二句證無實我法,次二句證有似外境。問:外境實無,何由內識似外境生?答:由彼無始習氣擾濁其心,故內識變似彼境而轉。

△次、釋假應依實難(二)初、難。

有作是難:若無離識(至)如何說心似外境轉。

合響。 先法說。由前廣破實我實法是無,聖教所說似我似法是有,故外人難云:若實我法既無,聖教假說我法亦應不可得。所以者何?謂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以有真似及真似共相,方可假說故。真事指實我法,似事指似我法,共法指二種我法。上軌持主宰二義,意顯假說必依實似,何得全言實我法是無,似我法是有耶?如有下,次喻明。真火似火喻實法似法,猛赤法喻二法上共有軌持義。假說牛等者,例上應有真牛似牛及愚勇法。真牛似牛喻實我似我,愚勇法喻二我上共有主宰義。謂依此三事,然後可假說此人為火為牛等也。我法下,合法結成。難意謂如上法喻,明知假必依真。今既不許有實我實法,從何而說假我假法?假說既無,似亦不成,如何說言心似外境轉耶?如開蒙外家問云:外境既無,何有所似?不可牛毛反似龜毛也。

△次、釋,(二)初、正釋外難,(二)初、總破法喻。

彼難非理。離識我法(至)假說火等俱不成故。

合響。 初句總非。離識下,直破真事。以彼真事指所執實我法,故開蒙云:汝之真火已破成非,何勞再舉?依類下,略破假依類實。前難文云真似,此言類實者,何也?葢由外人所說真似,名雖與大乘同,而義意逈別。大乘所謂似者,如開蒙云:以內似外,以有似無。外人不達,謂有兩法並立,以此似彼,說名為似者,此秪可云類,不得稱似,故論主就彼之意,以類字代之。又彼言真者,據大乘意,於俗諦中無可言真,即欲說之,但可指諸法自相,如下文云:真謂自相。外人不達,以實為真,本非是真,秪可言實,故論主就彼之意,以實字代之。此中破意,謂不但實我、實法已破成非,不應復舉,即汝所說依類、依實、假說火等,義亦不成。

△次、別破法喻,(二)初、破喻,(二)初、破依類假說,(三)初、正破。

依類假說理且不成(至)應亦於水等假說火等名。

補遺: 此約火德非類有破。猛以火性言,赤以火色言。轉生成熟,化有為無,是火之德。意謂火之猛性赤色,類火人有之。火之轉生成熟,化有為無之德,非類火人有。是故猛赤類有,德則不共。若無共德而可假說彼人為火,則應於水亦可假說為火耶。

△次遮救

若謂猛等雖非類德(至)現見亦有,互相離故。

音義 先牒救云:猛赤之德,雖非類有,然人之色赤者性必猛,性猛者色必赤,有似乎火,故可於人假說如火。此亦下,破人之猛赤亦有互離。現見有人猛而不赤者,亦有赤而不猛者。

△三、結破。

類既無德又互相離(至)故知假說不依類成。

音義: 無德互離而可假說,故知假說不依於類。

△次破依實假說(三)初正破。

依實假說理亦不成(至)無共假說有過。同前。

合響。 此約火德非共有破,以猛赤之德人之與火而不共有,謂猛赤在火在人其體不同,以其所依無情有情各別異故。若無共德而假說火人者,則應於水可以假說火等。問:類實俱約無共德破,有何差別?答:前約無火德破,依類明似火人但有相似猛赤,然不能似火有能燒之用,故云非類有。今約無共德破,依實明似火人雖有猛赤,然不同火一體有能燒之用,故非共有。約法雖同,其義各別。

△次遮救

若謂人火德相似故(至)說火在人非在德故。

音義: 先牒救理;亦下,破假說。火人應依體立,非在於德,那依似德而假說耶?

△三、結破。

由此假說,不依實成。

△次、破法(二)初、正破假說依真。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至)故知假說不依真事。

補遺: 此約大乘宗中自共相,破彼假必依真。先標斥。真謂下,釋。真謂自相者,即諸法自體相,如地之堅相、水之濕相、火之煖相、風之動相等,唯身識現量證知,非名言所得故。假智及詮,俱非其境。假智者,即作行解,有分別。心詮者,謂心上解心名句文,及聲上解心名句文。不得自相等者,正顯假不依真,唯依共相而轉。言共相者,此以名下所詮之義名共相。會玄云:共相是法自體上義,更無別體,如言火遮非火等。此義即通一切火上,故言共相得其義也。若法體性,言說所及,假智所緣,是為共相。言說若著自相者,說火之時,火應燒口,火以燒物為自相故。緣亦如是,緣火之時,火應燒心。今不燒心及燒口者,明緣及說俱得共相。此是第六意識隨五識後起,緣此智故,發言語等,但是所緣所說法之共相,非彼自相。亦非下,遮轉救。恐彼救云:我宗離大乘所謂自相之外,別有自相名真,為假所依。故遮云:亦非離此有別方便施設自相為假所依。然假下,釋明假不依真之義。結成。然假智詮,必依意言聲相而起,聲不及處,此假智詮便不轉也。(筆削云:意言分別者,意言即分別也。形口曰言,在意曰分別。以所分別與所言同,故云意言。夫人發言,皆意中之事。聲不及處,即是自相義。)能詮謂言及智,所詮謂境與義,此二俱非法之自相,故知假說不依真立。

△次結申假說正義。

由此但依似事而轉(至)故不可說假必依真。

音義: 似事,即共相也。似謂增益者,謂現量智了自相已,於後剎那起分別意識,有此分別變現影像,此是增益,非實有相。如人照鏡,形之與影宛然二人,是增益義。聲依此似相而轉,不依自相,故不可說假必依真。

補遺 開蒙。問:共相何境?答:比量之境。問:何以故?答:作情解等,不稱本法故。問:緣共相心,不稱本法,應是法執?答:此稱影像。若法執,不稱影像。問:不稱影像,是非量否?答:隨所度境,不謬解故。非量謬解(文)。似謂增益者,此稱影像之比量共相境也。非實有相者,不稱本法,非現量自相境也。

△三、結難非理。

是故彼難不應正理。

△次示假說意。

然依識變對遣妄執(至)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

合響。 問:既依識變,何不直言唯識,而乃假說似我法耶?答:然依識變秪是唯識,只為對遣外道餘乘妄執心外實有我法,故假說我法言,豈可謂之依真立假乎?近結當文,遠則通結前文由假說我法所變三句頌也。引證可知。

△次、釋後三句能變,(二)初、結前標數。

識所變相雖無量種,而能變識類則有三。

音義: 初結前;而能下,標類數。謂能變識雖則有八,約類而言唯有三種。

△次、釋通別名(二)初、釋三類別名。

一謂異熟,即第八識(至)及言顯六合為一種。

合響, 梵音毗播迦,此云異熟。開蒙問:異熟何義?答:有三義,謂變異而熟、異時而熟、異類而熟。具此三義,故名異熟。問:變異而熟?答:種變異時,果方熟故。問:異時而熟?答:造因果熟,定異時故。問:異類而熟?答:因通善惡,果唯無記,因果性異,名異類熟(文)。言多異熟性者,此第八識,隨先業轉,不待現緣,名異熟性。不同第七,全無前六,唯有一分,故名為多。恒審思量者,謂前五不恒不審,第六審而不恒,第八恒而不審。唯此第七,於已轉依、未轉依位,恒審思量我、無我相故。了境相麤者,謂諸識雖俱了境,而七、八相見,甚微細故。慈恩云:了別別境及麤,顯境唯前六故。宗鏡云:具四義名麤:一、易可了知,乃至兒童亦知;二、共許有,即三乘共許;三、行相麤,為了別行相顯故;四、所緣麤,即五塵是麤境,及即兼統之義。顯前六種,總合為一了別境識也。

△次、釋能變通名(二):初、總標。

此三皆名能。名能變識者,能變有二種:

△次、別釋(二):初、釋因能變。

一因能變,謂第八識(至)有漏善惡熏令生長。

合響。 先標。謂第八識中二因習氣是因能變,即能感異熟果諸業習氣及等流果二取習氣也。華嚴鈔釋云:種子生現行,名因習氣。等流下,釋等流習氣,即七識三性種子各生自現,唯除第八,不能熏故。熏令生長者,謂未生時,由前七識三性現行熏故令生;已生者,復由熏令增長成熟。異熟習氣唯除第七及無記者,非異熟因故。謂由前六識中造有漏善、惡業,熏令生長,名異熟習氣。前是因緣,此增上緣。開蒙問因能變義。答:謂二因種子轉變生果,名因能變。

△次、釋果能變,(二)初、總明。

二果能變,謂前二種習氣力故,有八識生,現種種相。

合響, 華嚴鈔釋云:即前二因所生現果,謂有緣法能變現者,名果能變。種種相者,即八識相應心所相見分等。

補遺。 因能變,約轉變言,種子生現行,名因習氣。果能變,約變現言,唯現心等能起見相,故云有八識生,現種種相。開蒙云:即前二因所生果,其自證分能變現生相見二分,名果能變。

△次、別釋(二)初、等流果。

等流習氣為因緣故(至)名等流果。果似因故。

合響。 體謂內二分,相謂外二分。差別者,謂八識現行體相,各從自種子生而不亂故。宗鏡第七十一卷云:等流果者,等謂平等,流謂流類。如第八識中,三性種子各生三性現行果,果與因性同故。即心種子生心現行,色種子生色現行,有漏種生有漏現行,無漏種生無漏現行(文)。此是一切法親因緣也。

△次、異熟果(二):初、正釋。

異熟習氣為增上緣(至)名異熟果。果異因故。

音義: 引業者,謂業有力,能引總報第八識者。滿業者,謂業無力,唯感前六識中一分無記酬於業者。如持五戒,招得人身,是總報引業。由於因中有嗔、忍等,於人總報而有妍媸,名別報滿業。第八識者,是總報主,酬前引業。又恒相續,是真異熟。前六轉識無記性者,乃是別報酬滿業者,有間斷故,不名異熟。從真異熟起,名異熟生。此二總得,名異熟果。由善惡招,體是無記,果異因故,名為異熟。此即異性而熟,名為異熟也。

合響 異熟增上緣等者,會玄第十卷引古疏云:勝業名引,引餘果生故。報亦名引,引餘果故。成滿果事名滿,因果皆有滿義。引業能招第八識,名真異熟,恒相續故名真。因通善惡,果唯無記,故名異熟。滿業能招前六識中極劣無記,名異熟生,有間斷故。問:明品鈔云:能招第八引異熟果,故名引業。能招前六滿異熟果,名為滿業。然其引業能造之思,要是第六意識所起。若其滿業能造之思,從五識起。故此引業亦名總報業,滿業亦名別業。又引業如畵師作模,滿業如弟子填彩(文)。又宗鏡第五十卷云:異熟識者,此是善惡業果位。以善惡業為因,即招感得此引果故。前世業為因,因是善惡。今世感第八識,是無記異熟。即果異於因,故名異熟。問:第八真異熟識,如何名引果?答:謂善惡業為能引,第八為所引。是能引家之果,故名引果。故是總報主。前六識名為滿果,有一分善惡別報來滿。故此滿業所招,名異熟生,非真異熟也(文)。

△次簡異。

此中且說我愛執藏(至)名為異熟非謂一切。

合響 釋中雖有異熟及異熟生名異熟果,然頌中且說我愛執藏第八能變果識,非通前六異熟生,故云非謂一切。

△初一頌半略答外難,略標識相竟。

△次二十三頌半廣明識相顯前頌意,(二)初十四行半頌明三能變相,(二)初廣釋三能變相,(三)初初能變相,(三)初末論設問。

雖已略說能變三名(至)且初能變。其相云何?

△次舉本頌答。

頌曰:初阿賴耶識(至)恒轉如暴流阿羅漢位捨。

開蒙問:初能變識有幾門?解答:有十二門:一、自相門(初阿賴耶識);二、果相門(異熟);三、因相門(一切種);四、不可知門(不可知);五、所緣門(執受處);六、行相門(了);七、相應門(常與至相應);八、受俱門(唯捨受);九、三性門(是無覆無記);十、心所例王門(觸等亦如是);十一、因果法喻門(恒轉如暴流);十二、伏斷位次門(阿羅漢位捨)。

△三、末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八)初、自相等三門,(二)初、正釋三門,(二)初、別釋,(三)初、自相門。

論曰:初能變識大小乘教(至)藏初過重,是故偏說。

補遺: 大乘教謂阿毗達摩等,小乘教謂增一阿含等。阿賴耶,此云藏,具三藏義故。謂與下,轉釋。圓覺小鈔卷四下釋云:與雜染互為緣者,此解能所藏義。諸有漏法皆名雜染,謂能持染種種名所藏。此識為能藏,是雜染法所熏所依處故。又染法為能藏,此識為所藏。有情執為自內我者,此解執藏義。有情謂染第七識,即有能愛之心為有情。此唯煩惱障義,非所知障。不爾,無學應有此名。此不別執為我所及與他我,名為自內我。此即正解阿賴耶義。義雖具三,正以執藏為名。此即下,結示自相,謂即此三藏是識自相。自相者,自體相也。問:與雜染互為緣者,說為能藏,即是因義;亦為所藏,即是果義。因果之外豈更有自體相耶?故答云:攝持因果為自相故。自相是總,因果是別,攝持別相為自體故。攝是包含義,持是依持義。問:若爾,自相應是假有?答:不然。若條然,因果兩相合之為自相,自相可成假。既離自相,無別因果相,因果相即自體之上別說,故非假也。此識下。釋妨。問:此識有三位(一、我愛執藏位,二、善惡因果位,三、相續執持位),何故三能變中舉異熟,於此釋中反舉藏之名耶?故云此識自相分位雖多,此中先安阿賴耶名者,以是最初捨故。又執藏之義過失最重,故偏說之(藏初者,初捨故。小乘第四果、大乘第八地先捨阿賴耶名)。此識自相分位雖多者,瑜伽論云:第八識自相有八:一、依止執受相,二、最初生起相,三、有明了性相,四、有種子性相,五、業用差別相,六、身受差別相,七、處無心定相,八、命終時分相。

△二果相門。

此是能引諸界趣生(至)異熟實不共,故偏說之。

合響。 此是能引等者,謂善不善業是能引,能引三界五趣四生之異熟果故,即此第八異熟識是所引。離此下,正顯唯此為界趣生真異熟果,故云離此(云云)。此即下,結示果相。此識下,簡異多位種。小鈔云:異熟是善惡業果位,從無始來至於等覺,因位最寬。多種者,宗鏡第五十一卷云:望自種子是等流果,望作意等心所是士用果,望第七識為增上果,望善惡因即異熟果。第八雖具四果,然前三果諸識皆有,唯此真異熟果餘識所無,故云不共偏說也。

△三因相門。

此能執持諸法種子(至)持種不共,是故偏說。

合響 染淨諸法種子,此第八能持不失,名為一切種識。餘法者,謂餘色心等法,或有間轉或無實體,故離第八餘能持種不可得故。此識下簡異因相。多種者,宗鏡第五十一卷云:能持種子義邊是持種因,若因望種子俱時而有即俱有因,若自類種子前後相引即同類因,若望同時心所等即相應因。(文)第八雖具四因,餘之三因諸識共有,唯持種因局在此識,故云不共偏說。

△次總結。

初能變識體相雖多,略說唯有如是三相。

△次、重明因相(三)初、標。

一切種相應更分別。

補遺: 三相門中,唯種子相在於因位,義相難知,故特標種相,更分別之。

△次、釋,(四)初、明種子相,(二)初、正釋,(二)初、正示種相。

此中何法名為種子(至)體用因果。理應爾故。

補遺: 此中者,即本識中也。初句徵。謂本下,正出種相。親生自果者,以見條然不紊亂之義。如眼識種親生眼識現,耳識種、鼻識種親生耳識、鼻識現等。功能者,種有生果作用,名功能。差別者,顯此種子非止一種,色心等種生色心等現定差別故。轉識論云:所餘七識種子,竝能生自類無量諸法。此與本識下,宗鏡第四十七卷釋云:本識是體,種子是用;種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二法,理應如是,不一不異。本識望種,於出體中攝相歸性(攝種子之相歸於本識體性,以本識是無記故,攝相歸性亦屬無記),故皆無記。種從現行,望於本識相(種子)、用(現行)別論,故通三性。若即是一,不可說為有因果法、有體用法。若一向異,應糓麥等能生荳等,以許因果一向異故。不爾,法滅應方有用,以許體用一向異故。體用相似,氣勢必同。因果相似,功能狀貌可相隨順,非一向異。宗鏡第四十八卷:問:種子與阿賴耶識,為一為異?答:非一非異。攝論云:是不淨品法,種子在阿賴識中,為有別體故異?為無別體故不異?二俱有失,須明不一不異。此阿賴識與種子共生,雖有能依所依,不由別體故異。乃至能是假無體,所是依是實有體。假實和合異相,難可分別。以無二體故,是故非不一。此識先未有功能熏習,生後方有功能,故勝於前。譬如麥種生於自芽,有功能故,說麥是芽種子。麥若陳久,或為火所損,則失功能。麥相不異,以功能壞故,不名種子。此識亦爾,若有生一切法功能,由與功能相應,說名一切種子。此功能若謝無餘,但說名果報識,非一切種子。是故非不異(文)。

△次、明種實有(二):初、正釋。

雖非一異,而是實有,假法如無,非因緣故。

合響 此斷定實有,謂此之種子雖與本識及所生果非一非異,而是有體實法,以是親因緣故。

△次、釋妨(二):初、難。

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應如瓶等是假非實。

補遺: 外人難謂:此種子與諸法既非一異,應如瓶等。泥團與瓶非一異故,則此種子同瓶是假。量云:此種子是有法,是假非實。宗與諸法既非一異故,因應如瓶等喻。

△次、釋(二)。初、正釋。

若爾,真如應是假有,許則便無真勝義諦。

音義: 若爾者,牒上難辭。若謂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是假非實者,真如亦應是假非實,以真如亦與諸法非一異故。若許真如是假,便無真勝義諦。若不許者,此亦應然。

△次簡別。

然諸種子,唯依世俗說為實有,不同真如。

音義 種子實有,依理世俗不同,真如勝義實有,實有義齊故可為喻。世俗勝義二諦不同,復須簡別。

△次、結判(二)初、判屬相分。

種子雖依第八識體(至)非餘見分,恒取此為境故。

音義 種子乃是本識相分,非餘三分,見分恒緣此為境故。

△次、判屬三性(二)初、正判。

諸有漏種與異熟識(至)善性攝故唯名為善。

音義 宗鏡第四十八卷云:此有漏種與本第八識體無別故,性類是同,唯是無記。若能所生法皆通善等三性,謂此種子本能熏現行之因及後所生現行之果,皆通三性,故言因果俱善等性。此依功能差別門說,非依體門。性唯無記,此約有漏種說。若無漏種非異熟識性所攝,故非無記。體性不順本識體故,體既不同,不可相即。又性類別,能治所治、漏無漏殊,不可相即。問:無漏既不從識名無記性,此何為性?答:因果俱是善性攝故,唯名為善。法爾,一切無漏之法順理違生,無惡與無記也。

△次、釋妨(二):初、難。

若爾,何故決擇分說(至)皆有異熟種子皆異熟生。

補遺: 瑜伽第五十七卷攝決擇分中問:二十二根幾有種子異熟?答:一切皆有。又問:幾是異熟生?答:亦一切種子所攝,異熟所生。今難意云:若無漏種非是異熟識性所攝,何故瑜伽決擇分說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皆異熟生耶?以未知當知等後三根唯無漏故。二十二根見後第七卷末。

△次、釋。

雖名異熟而非無記(至)非無記性所攝異熟。

音義。 先直答,謂名雖同而性是別。依異下。轉釋。初約所依得名。異性相依等者,謂能依無漏種是善,所依異熟是無記。例如眼識等依眼等根,識通三性根唯無記,豈善眼識等不許其依無記根耶?或無下。次約轉變得名。或無漏種由聞思修熏習轉變至成熟位故名異熟,非無記性所攝異熟也。

△次、明本新義,(三)初、淨月等師唯立本有,(三)初、釋義。

此中有義一切種子(至)由熏習力但可增長。

音義 有義者,有師立義,謂染淨等種皆本來有,不由熏生,但由熏習力故,令本有種子增長成熟而已。

△次、引證,(二)初、引教。

如契經說一切有情(至)如是等文誠證非一。

補遺: 初引經證染淨種子皆本性有。惡叉聚毒樹果一苞三子,此喻差別。種一處業生法爾而有者,正顯本有種子非由功力。界即種子。差別異名者,瑜伽卷第十二:又諸種子乃有多種差別之名,所謂名界、名種性、名因、名薩迦耶、名戲論,乃至如是等類差別。次引論證由熏長,此亦瑜伽第二卷中文。諸有情等者,顯種本有不從熏生。般此云入,謂有情類堪入涅槃。法者,漏無漏種一切悉具。不堪入者,即闕如來、緣覺、聲聞三種菩提種子。後二句結。

△次引理

又諸有情既說本有(至)由熏增長不別熏生。

音義: 初證無漏種。五種者,一聲聞、二緣覺、三如來、四不定、五闡提。謂聖教既說本有五種性別,故應定有法爾無漏種子不由熏生,依此建立種性差別。三無漏根者,即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有漏下例同,漏種亦爾。

補遺 法爾有種等瑜伽卷第二卷。此種子隨所生處,自體之中,餘體種子,皆悉隨逐。是故欲界自體中,亦有色無色界一切種子。如是色界自體中,亦有欲界無色界一切種子。無色界自體中,亦有欲色界一切種子。又云:若於一處有染欲,即說一切處有染欲。若於一處得離欲,即說一切處得離欲。是故一一自體中,皆有一切自體種子。

△三、結示。

如是建立,因果不亂。

合,響 本識中本有種子,由諸轉識熏令增長,則漏仍熏漏,無漏仍熏無漏,現熏種時現因種果,種起現時種因現果,漏無漏別,如是建立因果不亂。若許熏生漏與無漏,設互相熏因果亂矣。

△次、難陀等師唯立新熏(三)初、釋義。

有義種子皆熏故生(至)如麻香氣華熏故生。

音義: 初一句直明新熏。所熏下,通妨。問:種若新熏,何故經云無始時來有種種界?故釋云:能熏、所熏俱無始有,乃從無始熏習成就。種子下,約義明熏。種子既是習氣異名,故諸種子必由熏習而生,如胡麻中香氣必假華熏,方得香也。量云:種子皆熏,故生習氣。必由熏習有故,如麻香氣。

△次、引證,(二)初、引教。

如契經說諸有情心(至)外種熏習或有或無。

補遺: 內種謂本識中種,外種謂糓麥等種。外種熏習或有或無者,外種是假,以是第八識中共中不共種子所生現行之法,故云或有熏習。以糓麥等自有根種展轉相傳,故云或無熏習。

△次、引理。(二)初、證有漏。

又名言等三種熏習(至)故有漏種必藉熏生。

音義 三種習氣:一名言,二有支,三我執。解見後第八卷。

△次證無漏。

無漏種生亦由熏習(至)是出世心種子性故。

合響 淨法界者,即清淨法界真如妙理。等流正法者,即諸佛菩薩如清淨妙理所說教法,謂此教法即詮此清淨法界之正法,非別有所說,故云平等流類。此句釋成種子由熏生,下句釋成是無漏。

△三、會違。(二)初、會本有五種性別。(三)初、標。

有情本來種性差別(至)但依有障無障建立。

合響。 此由初家意,以無漏種子有無有五性別,證成定有法爾種子。今通云五性別者,但依有障無障建立,何關無漏種子有無耶?

△次、釋。

如瑜伽說於真如境(至)即立彼為如來種性。

音義: 畢竟者,謂永不可害也。不般涅槃法性者,謂一闡提。

△三、結。

故知本來種性差別,依障建立,非無漏種。

△次會地獄成就三根。

所說成就無漏種言,依當可生,非已有體。

補遺。 此結顯上義,通上瑜伽論。謂彼論意,依地獄有情,當來有可生無漏種義,名為成就。非謂地獄有情,已有無漏種體也。

△三、護法正義新本合論(三)初、正釋二類(二)初、標。

有義種子,各有二類。

合響 宗鏡第四十八卷云:若取正義,本有新熏合生現行,非有前後。古德解熏種義,諸法雖有新舊二種,當生現時,或從新生,或從舊生,名為二種,非為二種於一念中同生一現。若爾,即有多種共生一芽之過。以此准知,色心相分種,竝同於此(文)。

△次釋(二)初本有。

一者本有,謂無始來(至)此即名為本性住種。

合響 宗鏡第四十八卷云:一切種子與第八識一時而有,從此能生前七現行。古德問:此總未熏時,此本有從何而生?答:謂從無始時來,此身與種子俱時而有,如外草木等種(文)。

△次始起

二者、始起,謂無始來(至)此即名為習所成種。

音義 現行者,現有三義:一、顯現簡非種子;二、現在簡非過未;三、現有簡非無法。

補遺 瑜伽論卷第二云:又種子體,無始時來相續不絕,性雖無始有之,然由淨不淨業差別熏發,望數數取異熟果,說彼為新。

△次、斥前互闕,(二)初、破淨月唯本有,(二)初、正破,(二)初、明違理,(二)初、約因緣義破不從熏生,(三)初、標。

若唯本有,轉識不應與阿賴耶為因緣性。

音義: 由有新熏,前七與第八為因緣性。若唯本有,則前七雖是能熏,不應與第八為因緣性。

合響 開蒙云:若唯本有,無新熏者,前七王所具能熏義,何緣不熏?舉例難云:如水既濕,何不潤物?若不潤者,恁麼則火應不燒,地應不載,風應不動。此例無邊,為大失也。

△次、釋(二)初、引經。

如契經說諸法於識(至)展轉相生互為因果。

音義: 先引文。宗鏡:古師釋云:諸法於識藏,能攝藏也。謂與諸識作二緣性:一、為彼種子,二、為彼所依。識於法亦爾,所攝藏也。謂諸轉識與阿賴耶亦為二緣:一、於現法長養彼種,二、於後法轉攝植彼種。互相生故。此頌下華嚴鈔云:七熏八種,七是八因;八含七種,八是七因。故云互為因果。

合響 顯揚論卷第十七。問:互為因相,建立云何?答:阿賴耶識與彼轉識為二種因:一、為種子生因;二、為所依止因。種子生因者,謂諸所有善、不善、無記轉識生時,一切皆因阿賴耶識種子而生。所依止因者,謂由阿賴耶識所執色根為依止故,五識身轉,非無執受。又由有此識故,得有意根;由此意根為依止故,意識得生。復次,轉識與阿賴耶識為二種因:一、於現法中長養彼種子故;二、於後法中為彼得生,攝植彼種子故。於現法中長養彼種子者,謂隨依止阿賴耶識,如是如是善、不善、無記轉識生時,於一依止同生同滅,如是如是熏習此識(即彼三性轉識熏此賴耶)。由是因緣故,後彼轉識善、不善、無記性轉識復增上、轉復熾然、轉復明了而得生起。於後法中攝植彼種子者,謂彼熏習種類能引攝未來(顯識論云:分別識名為攝識。譬如誦經,初一徧未得,第二徧誦攝前第一,如是乃至第十徧誦通利時,即通攝前九。此即引攝未來,攝植彼種之義)。即此異熟阿賴耶識,如是種子因故、依止因故、長養種子、攝植種子故,是名建立阿賴耶識互為因相。

△次引論。

攝大乘說阿賴耶識(至)又如束蘆互相依住。

音義 宗鏡云:如燈炷束蘆者,舉增上緣,喻因緣義。如燈炷與𦦨,展轉生𦦨,內炷生𦦨,如種生現,內𦦨燒炷,如現熏種。又如束蘆相依,為俱有因,類顯二法為喻,喻因緣義。

△三、結。

唯依此二建立因緣(至)與阿賴耶有因緣義。

音義 唯依種現互相生義建立因緣,除此餘法非因緣義。若謂種子不由熏生,如何前七與第八有因緣義?

△次約因緣義破由熏增長。

非熏令長可名因緣,勿善惡業與異熟果為因緣故。

音義 由前本有家云:由熏習力,令本有種但可增長。即熏增長可名因緣,故轉識與阿賴耶有因緣義。破云:非熏令長可名因緣。應知熏長是增上緣,如善惡業感異熟果,非因緣故。

△次明違教。

又諸聖教說有種子由熏習生,皆違彼義。

△次結責。

故唯本有,理教相違。

△次、破難陀唯新熏,(二)初、正破,(二)初、明違理,(二)初、正明違理,(二)初、斥非,(二)初、約有為無漏無因破。

若唯始起有為無漏(至)善等應為不善等種。

音義: 有為無漏者,謂四智菩提清淨法界,乃是了因所了,可非種生。四智菩提生因所生,生必有種。若無本有無漏種子為因緣故,則不得生,應一切有情永不成佛。有漏下。破救前始起家。救云:聞淨法界等流正法所起聞熏習,即此聞熏為無漏種。破云:初聞熏習是有漏心,不應為無漏種。若有漏種生無漏法,應無漏種可得生有漏法,是以云勿無漏種生有漏故。若許,則應諸佛復生有漏,而善等應為不善等種。

合響 開蒙云:若唯新熏無本有者,上品無漏無記第八,此上二類無新熏理。又無本有,從何種生?唯新熏者,不盡此理。

補遺: 未登地以前,資糧加行位中,所有聞思修慧,俱屬有漏善,但可為增上緣,助彼無漏種子,令漸增長,非可作因緣也。如下文云:後勝進位,熏令增長,無漏法起,以此為因。

△次、遮性淨為無漏生因,(三)初、出彼所憑。

分別論者雖作是說(至)故無漏法非無因生。

合響 分別論者,指造中邊分別論之人,即天親菩薩。彼論上卷云:云何不染非不染?本心自性清淨故。云何不淨非不淨?煩惱客塵故。此中但義出彼引,由前以無漏無因破唯始起。彼救云:分別論者說心性本淨,乃至轉成無漏,故無前過。意即此彼清淨性是有為無漏之因,何要本有無漏種子?今護法破云:分別論者雖作是說心性本淨(云云),然未可據此遂謂便無前過。何者?以彼說無為(涅槃),非說有為(菩提)無漏故耳。

△次破彼謬解(二)初徵。

而心性言,彼說何義?

合響 此徵其所解,謂汝引分別論者所說心性本淨等語,以救前過。今且問汝,彼心性言為說何義?

△次、破(三):初、破以空理為無漏因。

若說空理,空非心因(至)以體前後無轉變故。

音義: 若說空理為心性,此空理是無為,非有為無漏菩提心因。且空理常住,非諸法種,以體前後無轉變故,種子必須剎那滅故。

△次、破以即心為無漏因。

若即說心,應同數論(至)勿善惡等互為因故。

音義: 若即說現在心其體本淨,有煩惱時其相則染,離煩惱時轉成無漏其體常。如是則應同數論師所執自性,相雖轉變而體常一。又心通三性,若說心即本淨者,惡無記心應是善心。若許是善,應與信等心所相應;不許是善,惡與無應記非善。心體既爾,惡無記心尚不可名善,何況是有為無漏耶?又有漏善心非無漏因,有漏善心雖異,不善雜染是同故,如惡心等性非無漏。既善惡等皆非無漏,故不應與無漏為因。何以故?勿便善惡等互為因故。

△三、破有漏性是無漏(二)初、以有漏例無漏

若有漏心性是無漏(至)差別因緣不可得故。

音義: 若漫言心雖有漏,性是無漏,名本淨者,反是而言,則無漏心性應有漏。何者?心、法是同,差別因緣不可得故。

△次、以異生例聖者。(二)初、正例。

又異生心若是無漏,則異生位無漏現行,應名聖者。

△次破救

若異生心性雖無漏(至)種子現行性相同故。

音義。 先牒轉救。若謂異生心性雖無漏,相有染故,不得名為無漏現行,故異生位無有應名聖之失。則心下。破。謂現行既非無漏,則心種子亦非無漏,何故汝論說有異生唯得成就無漏種子?何者?種子、現行性相同故。

△三、申經正義。

然契經說心性淨者(至)性是無漏,故名本淨。

合響。 然經說心性淨者,謂二空所顯真如,真如是心實性。故宗鏡卷第四十八云:心性者,真如也。真如無為,非心之因,亦非種子能有果法,如虗空等。(文)或說:第一義不相應心體,名性本淨,心體非是煩惱法故。具斯二義,名性本淨。故非有漏心性是無漏,名本性淨也。

△次顯正。

由此應信是諸有情(至)有漏法種類此應知。

合響 宗鏡卷第四十八云:法爾本有無漏種子,雖有生果之能,須假資加二位有漏諸善資熏擊發方能生現(文)。故見道位無漏現起,用此清淨無漏種子為因,無漏起時復熏成種,展轉增勝乃至圓滿菩提。故無漏種定有本新二類,有漏例知。

△次、通前所引。(四)初、通內種定有熏習。

諸聖教中雖說內種(至)故說內種定有熏習。

補遺: 由前難陀立義唯新無本,故云種子皆熏故生。且引教證成內種定有熏習,故護法通之。謂教中雖如此說,然不定說一切種子皆熏故生,寧撥全無本有種子。然熏習之義通於生長,勿得漫言皆熏故生。故本有種子亦由熏習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是故聖教槩說內種定有熏習也。

△次、通無漏由聞熏習。(二)初、明亦熏本無漏種。

其聞熏習非唯有漏(至)故亦說此名聞熏習。

音義: 有漏善心聞正法時,新所熏種是有漏性,熏習本有無漏種子令其增盛是無漏性。彼執新熏即無漏種,殊不知本有無漏種子止得熏令增長,乃至生出世心。又復不知此新熏種是有漏性,故此釋云:其聞熏習非是唯熏新有漏種,亦熏本有無漏種子令漸增盛,乃至生出世心。以從真如展轉熏生,是故聖教亦說此名。聞熏習出世心者,即見道無漏心也。

△次、判二性為緣亦異。

聞熏習中有漏性者(至)方便說為出世心種。

音義: 聞熏習中有漏性者,於三斷中是修所斷,於五果中感異熟果,於四緣中為見道心勝增上緣。聞熏習中無漏性者,是非所斷,與見道心正為親因緣,是等流果。此正下。釋疑。疑云:既別有無漏性與出世心為因緣,何故教中有處不簡有漏,總說聞熏習為出世心種?故釋云:此正因緣(云云)。如無性攝論云:此聞熏習雖是世間有漏心,而是出世間心種子故。

△三、通依障建立種性(二)初、正釋。

依障建立種性別者(至)障有可斷不可斷義。

補遺: 此中通意,由前難陀引瑜伽論文,會釋淨月家有情本性差別,不由無漏種子有無,但依有障無障建立。故護法通云:謂依障建立種性別者,意顯正由無漏種子有無(云云)。乃至結示云:故由無漏種子有無,障有可斷不可斷義。文中初標意。謂若下,釋。非涅槃法者,指闡提故。由下,結。

△次通妨

然無漏種微隱難知(至)而說依障立種性別。

音義 新熏家復難云:既由無漏種子有無立種性別,云何瑜伽中說依障建立?釋曰:斷障可否由種有無論不說者,為無漏種隱微難知,故約彼障顯性差別。若不爾者,彼障有何別因害有可不可者?若謂法爾,種亦應然。若本全無無漏法種,聖道不生,誰斷二障而言約此立種性別?

△四通三根依當可生。

既彼聖道必無生義,說當可生亦定非理。

音義: 此承上文無無漏種,則諸聖道永無生義。而新熏家謂地獄成就無漏三根,依當可生,亦非理也。

△次明違教。

然諸聖教處處說有本有種子,皆違彼義。

△次結責。

故唯始起,理教相違。

△三、結示正義。

由此應知,諸法種子各有本有、始起二類。

合響。 宗鏡出護法意云:有漏、無漏種子,皆有新熏、本有合生,現行亦不雜亂。若新熏遇緣,即從新熏生;若本有遇緣,即從本有生。若偏執唯從新熏,或偏執唯從本有,二俱違教。若二義俱取,善符教理。

補遺: 一往如上,更須細簡。無漏中佛果善及因中上品無漏,唯從舊種生。若見道本有無漏種已發現行,從初地已去十地位中則有新熏。本有二類:若有漏中,宗鏡第四十八卷云:今正解者,第八識聚及此所變異熟五根相分,并異熟浮根等,及異熟前六識等,竝無新熏。以其極劣,非能熏故,從本有舊種所生。其長養五根及此浮根(異熟五根、長養五根者,如過去業招得眼等,名異熟五根。於今世時,因飲食等,長小令大,養瘦令肥,名長養五根),及等流五塵等相分,前六識所變者,皆可各有新本二種(文)。若善惡有覆,前七識聚一一皆有新本二類。

△三、明種子義(三)初、明內種(三)初、總標。

然種子義略有六種:

補遺 攝論頌曰:勝義諸種子,當知有六種,剎那滅俱有,恒隨轉應知,決定待眾緣,唯能引自果。

△次別釋(六)初剎那滅。

一剎那滅,謂體纔生(至)不可說有能生用故。

合響 先釋義,此遮下明簡,竝如文。開蒙問:剎那滅者何也?答:顯是有為有轉變義,於轉變位能取與果方成種子。問:剎那義簡去何法不得名種?答:簡無為法及長時四相併外道常我。

△二果俱有

二果俱有,謂與所生(至)故但應說與果俱有。

合響 開。蒙難:若剎那滅為種子者,應前念種望後念現,或應一念自他相望皆與為種。答:第二義簡要果俱有。宗鏡釋云:謂此種子要望所生現行果法俱時現有。現者:一、顯現,二、現在,三、現有。三義名現,由此無性人第七識不名種子,果不顯現故。即顯現言,簡彼第七。現在簡前後,現有簡假法,體是實有方成種子故。顯現唯在果,現有唯在因,現在通因果,和合簡相離(文)。現種下。轉釋明簡去之義。種現相望,種非是現,故名異類。然現與種雖是類別,互不相違。一處一時有能生用,是種子義,非如種引生種。其類雖同,自體相違,因果前後必不俱有。雖因下。意明因果雖有俱不俱殊,要須因果同時。現在可有生果因用,以未來未生、過去已滅,無自體故。依生下。結示立名。

△三、恒隨轉。

三恒隨轉謂要長時(至)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合響 開蒙。問:種因生現,要與現果俱時而有,方得名種。現因熏種,亦與種果俱時而有,應亦名種。答:有第三義,要恒隨轉。問:恒是何義?答:要長時相續,其性一類,方名種子(文)。種子轉至成熟位,將生現時,名究竟位。此遮下開蒙云:遮彼轉識現熏種時,雖一念與種果俱有,非恒隨轉。問:其能熏現與所熏種,何非恒隨?答:間斷之識,三性互起,非長相續一類而轉,故能熏現不得名種。難曰:若爾,第七不間應得名種。答:漏、無漏間不得名種。難:若云一類,如何說有有壽盡相?答:約生果有限,名有壽盡相。種體非斷,

△四性決定。

四性決定謂隨因力(至)生異性果有因緣義。

音義。 先釋義。性謂三性。決定者,謂此種子各別決定,從此物種還生此物故。因力謂前能生善等,即隨前因力生後現果,前後善等一定不移。此遮下明遮,謂此決定義遮餘部所執善等因生惡等果。

合響 開蒙。問:若恒隨轉得名種子,應善等種生染等現?答:四性決定,遮彼異性為自類因。問:性決何義能遮彼也?答:謂隨能熏善、惡、無記,決定無雜生各性果,名性決定。難:若異性因不名種子,如何說有因通善、惡,果唯無記也?答:彼增上緣,此說因緣。

△五、待眾緣。

五、待眾緣,謂此要待(至)故種於果非恒頓生。

合響。 先釋義,此遮下明遮。初以眾緣遮自然生,次以待緣遮緣恒有。(開蒙)問:若自性因生自性果,應此性因一時頓生,此性多果?答:五待眾緣遮彼頓生,多此性果。問:待緣何意?答:須等待眾緣和合,方起現行始成種子。問:眾緣者何?答:親因緣、增上緣、等無間緣、所緣緣。問:誰說一因頓生多果?答:外道執自然等頓生多果。

△六、引自果

六、引自果,謂於別別(至)執色心等互為因緣。

合響。 先釋義,此遮下明遮。初遮外道,次遮餘部,俱如文開蒙。問:若同性待緣生一性果,應善色種生善心果,餘性準難。答:六引自果,謂要別色及別心等,各自引生自色心果,方成種子。問:色心互生,是誰所執?答:有外道計一因能生一切諸果,是故遮之。

△三、結示。

唯本識中功能差別,具斯六義成種非餘。

△次明外種。

外穀麥等識所變故(至)令不頓絕,即名引因。

音義: 攝論云:種子有二:一、外種,但是假名,以一切法唯有識故;二、內種,則是真實,以一切法以識為本故。故穀、麥等是第八識變相分所攝。無性攝論云:若外種子親望於芽為能生因,傳望莖等為能引因。准攝論釋,內種亦有生、引二因,謂阿賴耶識中,內種子親望名色為能生因,傳望六處乃至老死為能引因。後反釋云:若二種子唯作生因,非引因者,收置倉中,麥等種子不應久時相似相續,喪後屍骸如青瘀等,分位隨轉亦不應有。何者?纔死即應滅壞故。

△三、簡熏習。

內種必由熏習生長(至)是共相種所生果故。

合響。 無性攝論釋云:內種子即是阿賴耶識中一切法熏習,如是種子應知定由熏習故有。何以故?若無所持聞等熏習,多聞等果不見有故。外種熏習或有或無者,以外種是依報,乃眾生共相種所感,故云熏習或有。以彼自有根種展轉相傳,故云熏習或無。宗鏡云:云何外種子?如穀麥等無熏習得成種子,由內外得成。是故內有熏者,外若成種子不由自能,必由內熏習感外故成種子。何以故?一切外法離內則不成,是故於外不成熏習,亦由內有熏習得成種子(文)。為增上緣等者,謂外種子辦自所生果,是增上緣必以內種為因緣。何者?是本識中共相種所生果故。

補遺。 廣百論卷第三云:如外種等,依自因緣功能差別而得生起(此內種為因緣),復待餘緣助發功力,變生自類芽等諸果(外餘緣為增上緣)。

△四、明熏習義,(三)初、總標,(二)初、問。

依何等義立熏習名?

△次答

所熏、能熏各具四義,令種生長,故名熏習。

合響 習氣、種子,名異義同。習氣約熏習時說,種子對現行立名。宗鏡:問:熏習以何為義?答:熏者,發也,或猶致也。習者,生也,近也,數也。即發致果於本識內,令種子生近生長也。

△次、別釋,(二)初、行熏,(三)初、徵。

何等名為所熏四義?

△次釋(四)初、堅住性。

一、堅住性若法始終(至)性不堅住故非所熏。

合響。 先釋義。此遮下,次明遮。下皆倣此。宗鏡第四十八卷云:夫為所熏者,且須一類堅住,相續不斷,能持習氣,乃是所熏。今前六轉識,若五位無心時,皆間斷故,既非堅住,非是所熏。此亦遮經部師將色、心更互持種。論主云:且如於無色界入滅定時,色、心俱間斷,此時將何法能持種?又如五根、五塵皆不通三界,亦非堅住,如何堪為所熏性?又第七識在有漏位雖不間斷,在十地位中亦有解脫間斷,謂得無漏時不能持有漏種,以有漏、無漏體相違故。以第八識雖是有漏,以在因中體無解脫,唯無覆性,即不妨亦能持無漏種,得名所熏。量云:轉識是有法,非所熏宗性,不堅住故因,如聲、風等喻。

△二、無記性。

二、無記性若法平等(至)唯帶舊種非新受熏。

合響 宗鏡:問:若言有堅住性即是所熏者,只如佛果第八亦是堅住性,應名所熏?答:將第二義簡。夫為所熏者,須唯是一類無記,即不違善惡性,方受彼熏。今佛果第八既是善性,即不容不善及無記性,非是所熏,以佛果圓滿故,如沉麝不受臭穢物熏。若不善性者,即是煩惱,又不容信等心所熏,互不相容納故。其所熏性,如寬心捨行之人,能容納得一切善惡事;如惡心性人,即不中第八識,似寬心捨行之人,能容一切習氣。有此義故,方名所熏。若如來第八無漏淨識所持一切無漏之種,從無始以來,展轉相傳,舊種而已。此唯在因中曾所熏習,帶此舊種,非新受熏。以唯善故,違於不善等。又云:善染如沉麝韮蒜等,故不受熏;無記如素帛,故能受熏。如善不容於惡,猶白不受於黑;若惡不容於善,如臭不納於香。唯本識之含藏,同太虗之廣納。

△三可熏性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至)依他堅密故非所熏。

合響 宗鏡:問:若言堅住性及無記性二義便名所熏者,且如第八五心所同心王,具此二義應是所熏。又如無為亦有堅住性義,為所熏何失?答:將第三義簡自在者,正簡難陀許第八五心所受熏。論主云:心所不自在故,依他生起非所熏性。性非堅密者,簡馬鳴菩薩真如受熏。論主云:無為體堅密,如金石等而不受熏。夫可熏者,須體性虗疎能容種子方得。唯第八心王體性虗疎方可受熏,如衣服虗疎方能受香等熏。

△四、與能熏和合。

四與能熏共和合性(至)無和合義故非所熏。

合響 宗鏡:問:若言有堅住性、無記性及可熏性三義即是所熏者,應可此人第八識受他人前七識熏,以此人第八是可熏性故。答:將第四義簡。今將此人第八望他人前七,無同時同處和合義故,非是所熏。亦遮經部師將前念識體熏後念識相,不同時亦非所熏。

△三、結。

唯異熟識具此四義,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合響。 華嚴鈔云:非心所等者,即第八同時心所等取所。餘如上所簡。

△次能熏(三)初徵。

何等名為能熏四義?

△次釋(四)初有生滅。

一、有生滅若法非常(至)無生長用故非能熏。

合響 宗鏡云:外人問:無為法得名能熏否?答:將第一義簡前七識有生滅、有生長作用,乃是能熏(文)。

△二有勝用。

二、有勝用若有生滅(至)勢力羸劣故非能熏。

合響 宗鏡:問:若爾者,如業感異熟生心、心所及色法不相應行等,皆有生滅亦有作用,應是能熏?答:將第二義簡其業感異熟生心、心所等劣弱,無強盛作用。能熏色法雖有強盛,又無緣慮勝用,不相應行二用俱闕,此非能熏。又勢用有二:一、能緣用,即簡諸色為相分熏非能緣熏;二、強盛用,謂不任運起。即異熟心等有緣慮用無強盛用,為相分熏非能緣熏。內色等有強盛用無能緣用,異熟心等有能緣用無強盛用,不相應法二用俱無皆非能熏,即緣勢用可致熏習,如強徤人能致功効。

△三有增減。

三有增減若有勝用(至)前後佛果應有勝劣。

合響 宗鏡問:若有生滅及有勝用,即名能熏者,如佛果前七識,亦具此二義,應是能熏。答:將第三義簡開蒙。問:有增減者,何等義也?答:損益之義。佛無損益,故非能熏。(文)若有損益,則應前佛後佛,有勝劣之不同矣。

△四、與所熏和合。

四、與所熏和合而轉(至)無和合義故非能熏。

合響 宗鏡:問:若言具有生滅、有勝用、有增減三義,即名能熏者,如他人前七識亦有上三義,應與此人第八熏得種否?答:將第四義簡(文),要與所熏和合而轉,簡自他前後不得互熏。

△三、結。

唯七轉識及彼心所(至)具此四義可是能熏。

合響 開蒙。問:能熏前七皆有王所,莫同第八唯王非所麼?答:王所皆能。問:前七心所何故同王亦能熏也?答:四義具故。問:第八心所何不同王亦所熏耶?答:適來已簡闕自在義,所以非所。難曰:心所不自在,心所非所熏;心所不自在,心所非能熏。答:已具義。不具義故,何煩再問?我問前義,豈可重繁?答:為因據有力,心所亦能熏;心所有力故,受熏須報主;心所非所熏,所非報主故。難曰:為因言有力,心所便能熏;為果應有力,心所亦所熏?答:為果無力。又過失多,所以心所非是所熏。問:何知無力及有過失?答:既有過失,知是無力。問:過失者何?答:頓生六果,是為過失。宗鏡:問:七能熏中熏第八,四分之中約熏何分?答:前五轉識能熏阿賴耶相分種子,第六意識能熏第八相見分種子,第七末那唯熏第八見分種子。問:前七識四分,何分能熏?答:見、相二分能熏種,以此二分有作用故。問:相分是色,何能熏種?答:但是見分與力,令相分熏種,如梟附塊而成卵㲉。又是分是自證分與力。問:前五識與第八熏相分種者,其第八相分有三境,今熏何相分種?答:但熏內身及外器實五塵相分種,餘即不熏,以不能緣故。問:五識於一切時,為皆熏三種、為有不爾?答:皆熏三種。縱異界相緣時,五識須託自第八相而熏本質種。又如二禪已上,借初禪三識緣上地三境時,亦各熏三種。其相質種,二禪已上收見分種,即屬初禪繫,以越界地,地法無故言借。若得諸根互用,緣自他五塵境,皆熏三種子,以是性境收本質,同是第八相分故。若第六緣第八見分時,熏得見、質二種皆是心種,即與第八熏得見分種。又自熏得第六見分種,中間相分即不熏。若第六緣第八相分時,或熏三種子,為自熏得能緣見分種。若現量時,亦自熏得相分五塵種。又與第八熏得五根塵本質種,多分只熏見、質二種。問:第六緣第八三境相分時,皆與熏得三境種否?答:只熏根、身、器、界種,緣種子境即不熏種,恐犯無窮過故。其第六緣五根及種子境時,皆是獨影境。有說是性境者,即須相分是實,便有兩重五根現行,犯有情界增過,故知不可。問:第六能緣第八四分,何言唯熏見、相分種?答:以內二分與見分同是心種,故於見分中攝。問:第六緣一百法時,皆熏本質種否?答:若緣無為并不相應行及心所中一分,假者皆不熏本質種,實者即熏。以緣假法時,但是獨影境故,亦不熏相分種,其能緣見分種即熏。若第七識緣第八見分熏種者,但熏見、質二種,定不熏相分種。其中間相分,但從兩頭合起,仍通二性:一半從本質上起者,是無覆性;一半從能緣見分上生者,是有覆性。

△三、結判(二)初、結熏習。

如是能熏與所熏識(至)如熏苣蕂,故名熏習。

音義: 先法,次喻。言苣蕂者,攝論云:苣蕂本來是炭,多時埋在地中,便變為苣蕂。如苣蕂與華俱生俱滅,由於熏習,故生香氣。又種子是習氣之異名,習氣必由熏習而有。舉喻如蔴香氣,花熏故生,即胡麻中所有香氣,必假花熏,方得香也。西方若欲作塗身香油,先以花香取於苣蕂子,聚為一處,淹令極爛,後取苣蕂壓油,油遂香氣芬馥,故麻中無香氣,因華熏故生。熏習義者,要俱生俱滅,熏習義成,非如種生,芽異時故,不同生滅,故以為喻。

△次、判因果。(二)初、約種現判因果同時。

能熏識等從種生時(至)因果俱時理不傾動。

音義: 能熏現識,從種生時,即能為因,復熏成種。種生現時,則種因現果;現生種時,則現因種果。三法者,前後種子為二法,中間現識為一法。此三展轉,能生所生,因果同時。如下喻同時之義。前後焦炷,喻前後種;中間光𦦨,喻現行識。此喻展轉相生之義。蘆束相依,而不相離。此喻互相依住之義。如是因果同時,道理一定,而不傾動。量云:種現是有法,因果同時宗。因云:展轉相生故,同喻如炷𦦨等。

△次、約三類判因果橫豎(二)初、正判三類。

能熏生種種起現行(至)如同類因引等流果。

音義: 俱有、同類是六因中二,士用、等流即五果中二。五果如下釋,六因如宗鏡第七十一卷中釋。俱有者,謂此與果俱時而有,果與因俱名俱有因。士用果,謂士夫作用所成辦果,能熏勝用所生種子,種隨因力生善等法,義同俱有因得士用果。同類者,即因似果,如先善心與後善心作因等。等流果者,即果似因,如後善心與先善心為果等。謂前種子生後自類,所生自類果似前因,義如同類因引生等流果。

合響 開蒙。問:種引種,現引現,不同時;種生現,現熏種,却同時。請細敷演有異之理。答:種引種,現引現,約剎那四相,前後相引,乃橫說,故不同也。種生現,現熏種,約頭上脚下,生莖結子,乃豎說,故却同時也。是故不同。

△次、結屬因緣。

此二於果是因緣性(至)設名因緣應知假說。

合響。 此二者,指上種生現,現熏種,因果同時,故合為一。種引種,因果前後,別自為一。餘法即現引現等。開蒙問:種生現,現生種,如父生子,子復生孫,是親因緣,殊無疑滯。其種引種,何理說為親因緣也?答:前念既滅,後念已生,即前念體親引後念,知是親因緣。譬如輥彈,前彈至後,後彈即是前彈之體,豈不親也?其種現相生,別辦體者,尚說為親。此種引種,前念後念,即是一體,豈不至親也?問:其現引現,亦是前念親引後念,應是因緣,何故却說為真等流也?答:疏出已,有種子生故。問:疏意如何?答:前念種子生,起頭上前念現行。其種輥至第二念時,還生頭上第二念現。故知後念現行,不是前念現行親生。如戴花人,向前行時,其花不曾自向前行,隨人向前也。思之!思之!問:三類親因緣,四類真等流,請以喻釋不同之理。答:種生現,如焦炷生𦦨。現熏種,如𦦨生焦炷。種引種,如炷前後自相引生。現引現,如𦦨前後自家相引。其義稍難。又復問云:何故前三名親因緣,第四只名等流也?答:炷親生𦦨,𦦨親生焦,此之易見。炷引炷者,其炷脚下,更無有物能生炷者,即知前炷親引後炷,此亦名親。其𦦨引𦦨,脚下已有前後燈炷,而生𦦨故,即知後𦦨非前親引,故非因緣。只是等流,止是相似名真流,不是親生,故非因緣。翻云:若前後𦦨自親引生,何故炷盡𦦨便隨滅?固是前𦦨不能親生也。

△三、結。

是謂略說一切種相。

△二、不可知等三門。(二)初、徵答總標。

此識行相所緣云何?謂不可知執受處了。

合響。 先徵;謂不下,答。不可知,即第四不可知門;執受處,即第五所緣門;了,即第六行相門。

△次、別釋三門,(二)初、釋行相所緣,(二)初、略釋,(二)初、明行相。

了謂了別,即是行相,識以了別為行相故。

合響。 了謂了別者,即第八識能緣見分,見分取境有了別用,故名行相(行猶緣也,作平聲)。開蒙云:能緣用謂之見分。

△次、明所緣,(二)初、別明執受處,(二)初、釋明處。

處謂處所,即器世間,是諸有情所依處故。

合響 開蒙云:有情所依世界如器,名器世間,即第八識所緣之相分。

△次、釋執受。

執受有二,謂諸種子(至)攝為自體,同安危故。

音義, 先標。開蒙云:第八自證分上一分生現功能,謂之種子;有根之身,名為根身。謂諸下,釋相名。分別習氣者,釋種子也,即有支、名言、我執三種習氣,亦即五法之三。色根及根依處者,釋根身也。色根即勝義根,根依處即色根所依之處,謂浮塵根。此二下,結。謂此種子、根身二種皆是第八識所執受,攝為自體,同安危故。宗鏡第四十九卷云:執受各具二義。且執二義者:一、攝義,攝為自體;二、持義,持令不散。受二義者:一、領義,領以為境;二、覺義,令生覺受,安危共同。根身具執受四義:一、攝為自體,同是無記性故;二、持令不散,第八能任持此身,令不爛壞;三、領以為境,根身是第八親相分;四、令生覺受,安危共同。若第八危,五根危;第八安,五根安。若器世間量,但緣非執受,即受二義中領以為境。一義

補遺: 宗鏡:問:此第八識,有幾執受?答:有二種。攝論云:一切種子,心識成熟,展轉和合,增長廣大,依二執受:一者有色諸根,及所依執受;二者相名分別言說戲論習氣執受(文)。根、身、器、界,如上解。開蒙云:八緣種時,具執二義,攝為自體,持令不散。具受一義,領以為境(文)。又宗鏡:問:識中無漏種子,具此三義否?答:一切有漏種子,即具三義。若是無漏種子,不隨第八成無記,唯是善性,即第八不領為境。以相違故,不妨持而不緣。三義中但具一義。

△次總結是所緣。

執受及處俱是所緣(至)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音義: 初總明;阿賴耶下,明所變;即以下,明所緣。

△次、廣釋,(二)初、釋行相,(三)初、略指,是異熟見分。

此中了者謂異熟識(至)用此了別見分所攝。

△次通明心心所分量。

補遺: 王所分量總有四義:一、相分,二、見分,三、自證分,四、證自證分。有四師立義不同。今先於科下略敘四家標宗立義差別來源,令學者預識涇渭,庶使臨文或立或破,消釋文義,不致淆訛。宗鏡第六十卷云:第一、安慧立一自證分識。論云:此自證分從緣所生,是依他起,故說為有。見、相二分不從緣生,因徧計性妄執而有。如是二分,情有理無。唯自證分是依他起性,有種子生,是實有故。見、相二分是無,更變起我、法二執又是無。以無似無,故知八識見、相二分皆徧計妄執有故。唯有自證一分是依他起性,是實有(云云)。第二、難陀立二分成唯識。初標宗者,一切心生皆有見、相二分,見、相二分是能、所二緣。若無相分牽心,心法無由得生;若無能緣見分,誰知所緣相分?謂有境有心,方成唯識。見分是能變,相分是所變,能所得成,須具二分。見分、相分是依他起性,有時緣獨影境,即同種生;有時緣帶質境,即別種生。從種生故,非徧計性。若不許者,諸佛不應現身土等種種影像也(云云)。第三、陳那立三分。謂安慧立一分,但有體而無用;難陀立見、相二分,但有用而無體,皆互不足。立理者,謂立量果義,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即要自證分為證者,是量果也。今見分緣相分不錯,皆由自證分為作果故(云云)。第四、護法立四分。立宗者,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立理者,若無第四分,將何法與第三為量果耶?汝陳那立三分者,謂見分有能量,了境用故,即將自證分為量果;汝自證分亦有能量,照境故,即將何法與能量自證分為量果耶?即須將第四證自證分為第三分量果也(云云)。略敘如上,廣如宗鏡。欲詳往討,就中分三:

△初、難陀立二分(二)初、正明立二分(二)初、正釋(二)初、釋(二)初、明心、心所各有二分。

然有漏識自體生時(至)似能緣相說名見分。

音義: 清涼云:謂依他二分,似徧計、所執二分。又以小乘相分名行相,能取所緣故。見分名事,心、心所自體相故。似心外中境名似所緣,是心外法,此中無故,所變相分為所緣耳。若明相分未是顛倒,向心外取,方為倒耳。又見者是能緣境,義通心、心所,非推求義。推求義者,唯慧能故。

△次破安慧唯立自證分(二)初破無所緣。

若心心所無所緣相(至)自境如餘。餘如自故。

音義 清涼釋云:不能緣自境者,謂緣色之心應不能緣色。或應下,謂隨一識等能緣一切境,以眼識無所緣而能緣色,餘識無色緣亦應能緣色。既餘不能緣一切,明知無所緣者,是義不然。此中正義,緣自境時,心上必有帶境之相,如鏡上面似面相生。

△次、破無能緣。

若心心所無能緣相(至)或虗空等亦是能緣。

音義 清涼釋曰:若心等無能緣,同虗空不能緣故。或虗下,此反難也。謂心心所無能緣,而能緣所緣。此虗空等無能緣,亦應緣所緣。(文)量云:心心所是有法,應不能緣。宗因云:無能緣相故,喻如虗空。

△次結。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

△次、引證。

如契經說一切唯有(至)能覺所覺分各自然而轉。

補遺: 此即密嚴經前半明無外境,後半明有見相二分。宗鏡釋云:一切唯有覺者,即唯識也。所覺義皆無者,即心外妄執實境是無。能覺所覺者,能覺是依他實見分,所覺是依他實相分。各自然而轉者,見分從心種子生,相分從色種子生,故須立二分唯識,道理方成。

△次、大小乘辯異,(二)初、明小乘偏義,(二)初、明行相所緣。

執有離識所緣境者(至)是心心所自體相故。

△次明王所同異。

心與心所同所依緣(至)識受想等相各別故。

音義: 彼謂王所同所依根、同所緣境,由彼執離識境故所緣同,以相分為行相故得行相。相似事雖數等者,數即心數,等者相似義。彼說王所皆以見分為事,故云等。若爾,則王所何分?故曰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謂識之相非受等相故。

△次、申大乘正說,(二)初、明行相所緣。

達無離識所緣境者(至)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

音義 清涼釋曰:此中雖是立二分家,義已有三,謂內境是所緣,能緣名行相,自證分名事,是相、見二分所依自體故。此若下,明有自證分。意云:相離於見,無別自體,但二功能,故應別有一所依體。若無自證,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謂如見分不更相分之境,則不能憶,要曾更之,方能憶之。若無自證,已滅心所,則不能憶,以曾不為自證緣故,則如見分不曾更境。今能憶之,明先有自證,己曾緣故,如於見分憶曾更境故。

合響。 唯識疏云: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如現行色曾被見分緣者,後必能憶。若不曾為見分緣者,後時必不能記憶也。以能緣見分,於過去時及現在世,但緣相分,不曾自緣。前已滅心既過去已,今時見分有何所以能自憶持?以於昔時不曾返緣自見分故。既許今時心心所法能自記憶,明由昔時有自證分緣於見分,證彼緣境作量果故,故今能憶(文)。

△次明王所同異。

心與心所同所依根(至)識受等體有差別故。

音義: 謂大乘正義以相分境為所緣,王所相分各自變起,故但相似。以見分為行相,心王了別為用,心所領納等為用,故行相各別。王所等以自證分為事,故亦言事。雖數等識體與受等體定有差別,故相各異。

△次、陳那立三分(二):初、正釋。

然心心所一一生時(至)相見必有所依體故。

音義: 初、標宗。各有三分者,顯非王所共三分故。所量下,立理。清涼云:所量是相分,能量是見分,量果是自證分,自證分與相、見分為所依故。

補遺: 宗鏡云:見分緣相分不錯,由自證分為作果故,眼識見分緣青時,定不緣黃也。如見分緣不曾見境,忽然緣黃境時,定不緣青。若無自證分,即見分不能自記憶,故知須立三分。若無自證分,即相見亦無;若有二分者,即須定有自證分。自證分喻牛頭,二角喻相見二分。

△次、引證。

如集量論伽他中說(至)即能量及果,彼三體無別。

音義 似境,相即相分,似外境現故。能取即是見分,能取相分故。自證即自體也。清涼云:果是何義?成滿因義。無別體者,同一識故,則離心無境。

△三、護法立四分(二)初、正明應有四分(二)初、正釋。

又心心所若細分別(至)證自體者必現量故。

音義: 初標宗;此若下,立理。清涼釋云:見分是心分,須有自證分;自證分是心分,應有第四證。諸能量必有果者,見分是能量,須有自證果;自證量見分,應有第四果。不應下,遮救。恐彼救云:却用見分為第三果。故遮云:不應見分是第三果,見分或時非量攝故。意謂見分通於三量。三量者,謂現量、比量、非量,即明見緣相時或是非量,不可非量法為現量果。自證是心體,得與比量、非量而為果;見分非心體,不得與自證而為其量果。故不得見分證於第三,證自體者必現量故。第三、四分既是現量,故得相證,無無窮失。意云:若以見分為能量,但用三分亦足矣;若以見分為所量,必須第四為其量果。若通作喻者,所量如絹,能量如尺,智為量果即自證分。若尺為所使,智為能使,何物用智即是於人?如證自證分,人能用智,智能使人,故能更證。亦如明鏡,鏡像為相,鏡明為見,鏡面如自證,鏡背如證自證,面依於背,背復依面,故得互證。亦可以銅為證自證,鏡依於銅,銅依於鏡,

合響 宗鏡第六十卷云:前二師皆非,全不正第三師。陳那三分似有體用,若成量者,於中道理猶未足,須更立第四分。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即將自證分為量果。若將見分為所量,自證分為能量,更將何法為量果?故知將證自證分為量果方足也。見分外緣虗疎,通比非二量,故不取見分為自證量果。內二分唯現量,故互為果無失。夫為量果者,須是現量方為量果,比非定非量果。喻如作保證人,須是敦直者方可為證,若略虗人則不堪。又前五識與第八見分雖是現量,以外緣即非量果。夫量果者,須內緣方為量果。又第七識雖是內緣,是非量,亦不可為量果。夫為量果者具二義:一現量,二內緣。又果中後得見分雖是現量,內緣時變影緣,故非量果,須具三義。又果中根本智見分,雖親證真如不變影,故是心用,故非量果,即須心體,須具四義:一現量,二內緣,三不變影,四是心體,方為量果。

△次、結判(二)初、正判。

此四分中,前二是外(至)非即非離唯識理成。

音義。 初判內外。前二即相、見二分,是用是外;後二即自證、證自證二分,是體是內。初唯下判能所緣。相分唯所緣,後三分俱通能所緣。謂第二下轉釋。見分緣相即是能緣,自證緣見見即所緣。第三緣第四,三是能緣、四是所緣。第四緣第三,四是能緣、三是所緣。第四不緣第二者,第二既為第三所證,第四設緣亦無所益。見分通三量,三四皆現量故。心下結。無無窮過者,謂第三四既皆現量,故得互證無無窮過。若不然者,更須第五證第四,如是展轉有無窮過。開為四分故非即,合為一心故非離。

△次、引證。

是故契經伽他中說(至)此中見者是見分故。

音義 所引,即密嚴經。心二性者,內二分為一性,相、見二分為第二性,即心境內外二性。一切分者,內外各二分也。能取纏者,即能緣麤動,是能緣見分。所取纏者,即是相縛、所緣縛也。見種種差別者,見分通三量故。此頌下,論釋:先釋初句;若內下,釋二、三句;見有下,釋第四句。

△次、攝歸唯是一心(二)初、明攝。

如是四分或攝為三(至)或攝為一,體無別故。

補遺: 此言見者,是能緣義,明有所簡別也。宗鏡第六十卷云:此見分有五類:一、證見名見,即三根本智見分是。二、照燭名見,此通根心,俱有照燭義故。三、能緣名見,即通內三分,俱能緣故。四、念解名見,以念解所詮義故。五、推度名見,即比量心,推度一切境故。(文)今謂後三俱是能緣性故,皆見分攝者,乃是五類中第三能緣名見之見,即通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三俱能緣性義,簡非餘四類也。

△次、引證。

如入楞伽伽他中說(至)此一心言亦攝心所。

音義 先引經,如是下釋義。宗鏡第六十卷云:如是處處說唯一心者,外境無故唯有一心,內執著故似外境轉,定無外境許有自心,不離心故總名一識。心所與心相應,色法心之所變,真如識之實性,皆不離識竝名唯識。

合響 宗鏡第六十一卷:問:只如安慧說一分,不立相見等,今護法攝四歸一分時,亦不別立相見等,義勢既同,何故言非安慧等諸師知見耶?答:乍看似同,細詳理別。且如安慧立一自證分,全不說證自證分,雖說見相二分,一向判為徧計所執性,此乃四分中一分全無,二分有名無體,故亦是無,唯立一依他自證分。今護法雖攝四歸一,又不名自證分,但總名一心分,然不失自證等四分義,但以與心無決定相離義,總名一分,與彼別立自證分義別。乃至攝四歸三時內之二分,雖互相緣,其用各別,然其所緣不失自體,故但名自證。雖總名自證,而互相緣二分之義不失,不同陳那自證,但有證見分之自證,即無證自證之自證,由此義故,非諸師之知見。

△三、結歸是異熟見分。

故識行相即是了別,了別即是識之見分。

△次、釋所緣,(二)初、正明所變,(二)初、明唯變處等,(二)初、正釋,(二)初、明業力所變決定,(三)初、器界,(二)初、正明共中共變,(二)初、釋義,(二)初、正釋。

所言處者,謂異熟識(至)即外大種及所造色。

音義 異熟,謂能變心共相種,即器界種。宗鏡第四十九卷:云何為共相?多人所感故。雖知人人所變各別,名為唯識。然有相似共受用義,說名共相。實非自變,他能用之。若能用者,此即名緣心外法故。變似色等等者,謂由自種子為因緣故,本識變為器世間相。唯外非情,此即能造及所造色在外處故,言外大種,非心外法也。

△次、釋疑。

雖諸有情所變各別(至)如眾燈明各徧似一。

音義 疑云:器界既是諸有情識所變,自應各別,如何現見是一器世間相耶?釋云:雖諸有情等眾,燈喻諸有情,明喻所變器世間相,各徧喻所變,各別似一,喻相相似,處所無異。

合響 宗鏡云:如眾燈明,各徧似一者,此釋共果同在一處,不相障礙。謂外器界相,如眾燈明,共在一室,各各徧室,一一自別,而相相似,處所無異。此如何知各各徧也?一燈去時,其光常徧。若共為一,是則應將一燈去已,餘明不徧。又相涉入,不相隔礙,故見似一。置多燈已,人影亦多。(文)會玄十二引百法鈔:問:如一人心上所變現木之與石,則互相礙。如欲界一切有情同變山河大地木石等,所變之相,隨心各異。然更相涉入,如眾燈光,不相障礙。謂從諸有情共相種生,業力相似,處所無異,而互相攝入也。問:多人共變,不相障礙。一人第八所變木石,却有礙耶?答:由昔造業熏種而有同異,故使然也。如第六識緣山河大地時,不作彼此分別,但熏其種。故後生果時,互相攝入。若木石等互相礙者,由第六識緣時,定作木石等差別之解,而熏成種。後生果時,亦各有異。(文)

△次料簡(二)初徵。

誰異熟識變為此相?

△次釋(三)初、月藏明一切有情共變。

有義一切。所以者何(至)業增上力共所起故。

△二、次師明現居當生者變。(二)初、斥前非。

有義若爾諸佛菩薩(至)變為此土復何所用。

音義 若爾者,牒前釋,謂若一切有情識共變起,則不簡聖凡之別,佛等淨識應變穢土,異生垢心應現淨土,佛度下劣權現可然,生承佛力乍見容有,若言實變無有是處。又那含聖者銷礙入空必不下生,變此下土復何所用?

合響 開蒙。問:共中共相,實各自變。月藏何說一切共變?難:月藏云:若如爾說,應凡與聖互相變也。難:聖變穢,假變不遮。若實變者,穢種已亡,如何變穢?難:凡變淨,如何凡夫見靈鷲山仍是丘陵,即知凡夫不變淨境?

△次申自義。

是故現居及當生者(至)諸業同者皆共變故。

音義: 謂現居此土有情異熟識變,故無生佛淨穢雜亂之失。又未來當生有情異熟識變,故無無色聖者變下之過。經依下。通前師所引經義。一切有二種:一者、名字一切,二者、實一切。少分一切即名字一切,簡所同也。若實一切,法苑云:一以普及為言,切以盡際為語。經依業同少分有情共變而說,非謂實一切也。

△三、護法明於身有用即變(二)初、斥前非。

有義若爾器將壞時(至)此變為彼亦何所益。

音義: 若言器界定屬現居當生者,變器界將壞時,必無現居當生者,則此將壞器界是誰識變耶?又諸下,復約當生難破。無色異生後雖當生,現無色身,預變何用?又無色界劫數長遠,下土數經三災,變斯何益?設有下,恐彼救云:無色無身不變可爾,色界有身豈不變耶?釋曰:色界異生設有色身,然細身麤器不相依持,且上下懸隔,所變何益?

△次申正義。

然所變土本為色身(至)雖無有情而亦現有。

音義: 謂所變器界,本為有情正報依持受用故,於身有益便變為彼。由斯義故,若此土雜居地人,設生他方雜居地,彼識亦得變此雜居地,餘地例然。故器界將壞時及初成時,雖無有情而亦現有。問:他方彼識變此器界相去懸遠,云何於身有依持用耶?答:喻如北方人置南方產業,雖非現居而亦得有受用義故。

合響 開蒙。月藏質云:若不互變,劫初將壞,無有情時,誰人變器?正義答云:劫初如受胎,將壞如殘果。問:正義家既不互變,成壞胎殘,有情未生,是誰變也?答:成壞之劫,受胎殘果,皆有情業,何須生已方能變也?(文)他方則異。次解現居義。自地則異。月藏互變義。

△次、結顯共中不共。

此說一切共受用者(至)鬼人天等所見異故。

音義: 初句結前共中共變,次句例明共中不共。鬼人下,釋成。如一恒河,鬼見猛火,人見為水,天見琉璃,魚龍為窟宅,各隨自業力,異熟識變。故宗鏡云:共中不共變者,如己田宅、妻子、多人。第八共變,得名為共。若受用時,唯自前六受用,不通他人,即名不共。

△次種子。

諸種子者,謂異熟識(至)如真如性不違唯識。

音義: 有漏法種與異熟識同無記性,第八見分恒取所緣,無漏法種非此性攝,故非所緣。雖非下,通妨。難曰:無漏法種既非所緣,與心相離,豈不違於唯識理耶?通意可知。

合響 宗鏡第四十九卷:問:無漏種子既不離識中有,如何不緣?答:具三義故,所以不緣:一、能對治故,即無漏能對有染汙法,亦能破壞有漏法;二、體性異故,以第八唯無記,無漏種子唯善性;三、不相順故,以無漏種子不順有漏第八識故,無漏善性不順無記性故,所以不緣。

△三、根身(二)初、明不共中不共變自根身。

有根身者,謂異熟識(至)即內大種及所造色。

合響。 不共相種者,謂異熟識。不共中不共種子,即根身種也。似色根者,即眼等五根,如經所謂清淨四大根。依處者,即眼等所依浮塵根,經中所謂如葡萄朵、新卷葉等。此根身即內四大種及所造四微所成。宗鏡云:不共中不共,如眼等根,唯自識依用,非他用故。又不共中不共變,如眼等五根,唯自第八。於中有末心第一念,託父母遺體時,變名不共,唯自第八變故。又唯自受用,復名不共,如眼識唯依眼根發,眼識乃至身識依身根等。

補遺: 大種,即地水火風四大種是能造,色香味觸四微是所造。廣五蘊論云:云何為四大種?謂地界、水界、火界、風界。此復云何?謂地堅性、水濕性、火煖性、風動性。界者,能持自相所造色故。云何四大所造色?謂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此即內大種及所造色)、色聲香味所觸一分(身根所取,謂滑澁輕重等)、無表色(法處所攝色),即外大種及所造色。造者因義,謂以四大種為生依,立持養因義,即依五因說名為造。瑜伽第三卷:問:一切法生皆從自種而起,云何說諸大種能生所造耶?答:由一切內外大種及所造色種子,皆悉依附內相續心,乃至諸大種子未生諸大以來,造色種子終不能生造色。要由彼生造色,方從自種子生,是故說彼能生造色,由彼生為前導故。由此道理,說諸大種為彼生因(亦即起因,謂離大種色不起故)。云何造色依於彼耶?由造色生已,不離大種處而轉故(亦即轉因,謂捨大種諸所造色,無有功能據別處故)。云何彼所建立?由大種損益,彼同安危故(謂由大種變異,能依造色隨變異故)。云何彼所任持?由隨大種量不壞故(謂由大種諸所造色相似相續生,持令不絕故)。云何彼所長養?由飲食、睡眠、修習梵行、三摩地等,依彼造色倍復增長,故說大種為彼長養因(此指身根內大種造色而言)。如是諸大種,望所造色有五種作用應知(文)。廣如彼論。又會玄記云:雖色等各從自種辦體而生,即親因緣。依彼大種為增上緣,故名為造。

△次、明不共中共種變他依處。(二)初、正釋。

有共相種成熟力故(至)不爾。應無受用他義。

合響。 雖此根身是不共種所成,然於不共種中,復有一分共相種子成熟之力,能依他人身處,亦變似彼他人浮塵根為己受用。不爾,應無受用他人之義。宗鏡云:不共中共變,即自浮塵根。初唯自第八變,名不共變。生已後,他人亦有受用義,復名為共。問:若許受用他人浮塵根者,心外取法,何名唯識?答:受用他人浮塵時,自識先變一重相分在他人身上。若受用時,還受用自相分,心外無法,得成唯識。問:若言受用自相分,因何殺他人得地獄罪?以殺自相分故。答:自相分與他相分同在他身處,殺自相分亦能令他五根相分斷滅,故得罪也。

△次料簡(二)初師亦變似根。

此中有義,亦變似根辨中邊說,似自他身五根現故。

音義 謂不唯變他依處,亦變似自他身五根。引辯中邊論證釋。

△次師唯變依處。

有義唯能變似依處(至)彼餘尸骸猶見相續。

音義: 次師申正。義云:此本識唯能變似他人浮塵根為我受用,決不能變他人勝義根為我受用,以自己不能受用他人勝義根故。似自下。通所引論義。故生下。結示意。明由識能變他依處故,是以或生他地,或入涅槃。彼餘尸骸為現前有情識之所變,猶見相續而不壞也。

合響 宗鏡第四十九卷云:此唯變他根依處,他根於己都無用故。若無用亦變,何不變七識?無緣慮用而得緣故。若爾,說自他根,現文如何通?所說自他阿賴耶識,各自變為根,非自變他根。一則無用不變他根,二由不定說自身本識變他根故,不可為證。

△次明定等所變不定。

前來且說業力所變(至)隨現緣力擊發起故。

音義 先結前,若定下正釋。謂佛菩薩及諸聖者,以定力通力所變器之界地,身之自他則不決定。界地不定者,或遇剛強難化眾生,則現穢土而折伏之;設遇根性易調者,則現淨土而攝受之。自他不定者,如普門三十二應身等。身之與器是一期利物,為他受用故多相續;聲之與光乃是一時應緣,擊發變現故不恒也。

△次、結示。

略說此識所變境者(至)及墮法處所現實色。

音義: 十、有色處者,謂五根、五塵,即通器界,根身墮法處。所現實色者,意識緣境,有實有假,此唯實定果色也。

△次、明不變心等。(二)初、問。

何故此識不能變似心、心所等為所緣耶?

△次答(二)初通明諸識有二種變。

有漏識變略有二種(至)初必有用,後但為境。

音義 宗鏡釋云:因緣變者,謂由先業及名言實種,即要有力,唯任運心,非由作意,其心乃生,即五、八識隨其增上異熟因為緣,名言種為因,故變於境。分別變者,謂作意生心,是籌度心,即六、七識隨自分別作意生故。由此六、七緣時,影像相分無有實體,未必有用。初隨因緣變,必有實體用,即五、八等所變之境;後隨分別變,但能為境,非必有用,即六、七識等。又解:初唯第八異熟心故,所熏處故,能持種故,變必有用;後餘七識所變色、觸等,皆無實用,似本質用,如鏡中光。於三境中,性、境不隨心因緣變攝,獨影帶質,皆分別變。四句分別者:一、因緣變,非分別變,即五識心、心所及第八識心王為所緣相分,從自種生;二、唯分別變,非因緣變,即有漏第七識及第八、五心所,是為所變相分,唯從分別心生故;三、俱句,即有漏第六及無漏八識,以能通緣假實法故;四、俱非,即不相應行是,以無實體故,不與能緣同種生故。

△次、別顯異熟唯因緣變。(二)初、有漏位唯變色等。

異熟識變但隨因緣(至)故異熟識不緣心等。

音義: 所變色等有實用者,宗鏡云:顯變色等從實種生,故所變法必有體用。若相分心、心所,如化心等,故不緣之,緣便無用。須彼實用別從此生者,謂若彼心等須有實用,別從此第八識所持心種子生。若從種生,則非異熟現行識能變,故異熟識不變心等。變無為等亦無實用者,無為是理,果智所證,第六觀心變起,故無實用。故異熟識不緣心等,結答前問,意顯此異熟識能變色等有實用法,即以所變而為所緣,不變似心等無實用法,故異熟識不緣心及無為。此明因中不能緣也。

△次無漏位亦現心影。

至無漏位勝慧相應(至)不爾諸佛應非徧智。

音義 謂第八識至佛果位,與圓鏡智相應,雖無分別,由體澄淨,亦現彼影,縱無實用,亦能現彼心等影像。若謂圓智不緣心等諸佛,亦非徧智,此明果位能變緣也。

△次總結所緣。

故有漏位此異熟識(至)彼識亦緣此色為境。

音義: 欲色二界具三所緣,謂身器及有漏種。在無色界厭離色故,無業果色故,但緣有漏種子。雖無業果,有定中所現實果,彼識亦得緣此為境,故具緣三,亦不違理。宗鏡:問:色從識變者,無色界無色云何說變?答:下界眾生所見是業果色,無色界現境即定果色,俱不離心。

△次、明不可知門(二)初、明不可知。

不可知者,謂此行相(至)量難測,故名不可知。

音義: 初明能緣行相不可知;或此下,次明所緣三境不可知。

合響 瑜伽第五十一卷云:阿賴耶識,當言於欲界中緣狹小執受境,於色界中緣廣大執受境,於無色界空無邊處、識無邊處緣無量執受境,於無所有處緣微細執受境,於非想非非想處緣極微細執受境。阿賴耶識緣境微細,世聰慧者亦難了故。

△次徵答勸信(二)初徵

云何是識取所緣境行相難知?

△次答

如滅定中不離身識(至)無想等位,當知亦爾。

音義: 謂此識行相微細,如滅盡定不離身識,麤、動、想等悉皆不行,唯有一類相續微細異熟心在,幽隱難知,應信為有。然必下,立量顯有。量云:滅定是有法有識,宗有情攝,故因同喻,如有心時。無想下,例知。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二

音釋



(測合切,攙入聲。)



(職略切,音酌。)

嚬呻

(嚬,皮賓切,音貧。呻,升人切,音身。微笑吟詠之狀也。)

妍媸

(妍,五堅切,音研。媸,赤之切,音嗤。研媸,美好醜惡也。)

苣蕂

(上臼許切,渠上聲。下式正切,音聖。苣蕂,胡麻也。)

韮蒜

(上舉有切,音九。葷菜名。下蘇貫切,音筭。葷菜。)



(乞約切,音却。鳥卵空也。)



(各額切,音格。障也。)



(呈延切,音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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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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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三〔龍躬〕

清武林蓮居 紹覺大師 音義

新伊大師 音響

法嗣智素 補遺

△三、相應門(三)初、問答總明。

此識與幾心所相應(至)以是徧行心所攝故。

音義。 初句問,次句舉頌答。阿賴下,釋。始自異生,乃至十地金剛道前,均名未轉依位。聖凡生死,流轉還滅,昇沉定散,世出世間,名一切位。於此等位,恒與觸等相應。

合響 宗鏡第四十七卷云:以此五種體是徧行心所攝故,決定相應,雖復不增,亦不可減,定俱生滅,名徧行故。

△次、別釋觸等,(五)初、釋觸,(二)初、明正義,(二)初、正明。

觸謂三和分別變異(至)受想思等所依為業。

合響 宗鏡第五十七卷云:三和是因,觸是其果。觸若不生時,餘受一心所亦不能生。和合一切心及心所,令同觸前境,是觸自性。即諸心所緣境時,皆是觸功能自性也。即此觸似彼三和與受等為所依,是觸之業用。

△次、轉釋,(二)初、釋性,(三)初、釋三和。

謂根、境、識更相隨順(至)故說為彼三和合位。

音義 宗鏡第四十七卷云:即根境識,體異名三,不相乖反,更相交涉,名為隨順。(文)觸依彼生為彼位者,謂觸依三法而生,三法由觸得合位者,安其所也。以觸能令彼三法和合,是安其生位之者,故說觸為彼位。

△次、釋分別變異(二):初、正釋。

皆有順生心所功能,說名變異。觸似彼起,故名分別。

音義 宗鏡云:根可為依,境可為取,識二所生,可依於根而取於境。此三之上,皆有順生一切心所功能作用,名為變異。分別之用,是觸功能。謂觸之上,有似前三順生心所變異功能,說名分別。分別即是領似異名,如子似父,名分別父。

△次通妨

根變異力引觸起時(至)但說分別根之變異。

音義: 問:觸既分別二之變異,云何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不言境、識耶?答:根引觸勝,識境則劣,舉勝該劣,故但說根。宗鏡:問:何故三和唯根獨勝?答:一、由主故,有殊勝能,名之為主。一、由近故,能近生心及心所故。三、由徧故,不唯生心所,亦能生心故。四、由續故,常相續有識,境不爾故。境體雖能生心、心所,以非主故,又非近故,偏闕二義,不名為勝。心雖是主,近生心所,不能生心,不自在故,非徧也。偏闕一義,故非勝。境、識皆不相續,識有境生故,俱缺續義,非得勝名,唯根獨勝。

△三、釋令心觸境。

和合一切心及心所令同觸境,是觸自性。

音義: 一切心及心所者,此總明也。若分別之,如眼識相應觸,能和眼識心、心所同觸色境,乃至第八心、心所觸根、身等境。

△次、釋業(三):初、正釋。

既似順起心所功能,故以受等所依為業。

音義: 謂觸既有順生一切心所功能,故與受、想等為所依也。

△次、引證。

起盡經說受想行蘊(至)因二三四和合而生。

補遺: 此證觸為受等生緣。心所法有五十一,除受、想二,餘四十九皆行蘊攝。又於行蘊中除觸是能生故,更除作意非觸所生故,餘四十七并受、想皆由觸起,故云一切皆以觸為緣故。由此之義,故說識因根、塵二和而生,觸因根、塵、識三和而生。受等者,等餘心所皆因根、塵、識、觸四和而生。問:何故諸心所法中受、想二法別立為蘊?答:受著諸欲,想著諸見,生死輪迴以受及想為最勝因,是故別立。

△三通妨

瑜伽但說與受想思(至)極相隣近,引發勝故。

音義: 難曰:經說受、想、行蘊皆以觸為緣,云何瑜伽但說觸為受、想、思所依耶?思於下通云瑜伽但說思者,思於行蘊為主勝故,舉思一法攝餘心所。集論下復問:集論說但為受依,何也?以觸下通云近而勝故,觸所取境、受所取極相隣近,引發受起比餘勝故。可意等者,等不可意及俱非相。順益等者,等違損及俱非相。

△次斥異解。

然觸自性是實非假(至)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音義: 此由經部師計三和生觸,體即三和,非實有性。今立量以證別有體性。量云:觸自性是有法,是實非假宗,六六法中下,因如受等性,非即三和喻。六六法者,謂識、觸、受、想、思、愛,此六種一一皆有六故。謂觸於六六法中是心所性,又於四食中是觸食攝,於十二有支中能為受緣喻。如受、思各有自性,非即三和

合響 身足論云:六六者,謂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也。如眼觸所生受,乃至意觸所生受;眼識所生愛,乃至意觸所生愛。

△次、釋作意(二):初、明正義。

作意謂能警心為性(至)心是主故但說引心。

合響 宗鏡第五十七卷云:作意警心有二功力:一者、令心未起而起;二者、令心起已趣境。故言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初是體性,後是業用。問:作意為在種位能警心?為在現行能警心?答:在種位能警心,以作意自性明利,雖在種位,若有境至,而能警心、心所種令生現行。喻如多人同一室宿,外邊有賊來時,眾中有一人為性少睡,便能警覺餘人。此人雖自身未起,而能警覺餘人令起。亦如內心相分離,與見分同起,法爾有能牽心功能。今作意亦爾,其作意種子既警彼諸心、心所種生現行已,作意現行又能引心現行令趣前境。

補遺 瑜伽第一卷云:雖眼不壞,色現在前,能生作意,若不正起,所生眼識,必不得生。要眼不壞,色現在前,能生作意,正復現起,所生眼識,方乃得生。如是眼識,乃至身識,應知亦爾。

△次斥異解。

有說令心迴趣異境(至)應非徧行,不異定故。

音義: 先敘迴趣異境者,正緣此境時,引轉向餘故。持心令住者,專注一境故。彼俱下,次斥迴趣異境。應非徧行持心一境,何異於定?故俱非理。

△二、釋受(二)初、明正義。

受謂領納。順違俱非(至)能起合離非二欲故。

音義: 合離非二欲者,於順希合,於違望離,於非順非違雖不欲合亦不欲離,故於三境皆有愛起。

△次、斥異解(二)初、敘執。

有作是說:受有二種(至)以境界受共餘相故。

音義: 所緣,謂順等三境。自性受領俱觸者,謂受從觸生,即反領俱生觸為所緣境,名自性受。於二受中,唯自性受是受之自相,以境界受通餘心所共緣之相,故非自性受。

△次、斥破,(二)初、破領俱觸,(三)初、正破。

彼說非理,受定不緣俱生觸故。

音義: 受於所緣,自有其境,決不以俱生觸而為所緣也。

△次、遮救(三)初、破受似觸生。

若似觸生名領觸者(至)應名因受。何名自性?

音義: 先牒救詞;似因下,破。謂觸生受,觸是受因,受即觸果,因果相似,名為領觸者,則諸世間凡是似因之果,亦應領因,領故名受,應皆受性。又觸是受因,受既領因,應名因受,何名自性受?

△次破受領受體。

若謂如王食諸國邑(至)違自所執,不自證故。

音義: 先牒計。王喻於受,國邑喻觸。意謂受從觸生,而領觸所生受,義同王自國邑生,而食國邑物。是則受領受自體,名自性受,非謂領因名自性受。理亦下,破。違自所執者,前云領俱生觸,今受領受體,則違自所執。不自證者,凡為證者,必須他法,如人指不自觸,刀不自割。今言受領受,即是自證於自矣。

△三、破不捨自性。

若不捨自性名自性受,應一切法皆是自性受。

音義: 若言受不捨自性名自性受者,應一切法皆受自性。何者?以一切法皆不捨自性故。

△三、結責。

故彼所說,但誘嬰兒。

△次破共餘相。

然境界受非共餘相(至)名境界受不共餘故。

補遺: 受領順等三境,隨受一相,定屬於己,名境界受。如領順境時,不領違捨,若領違捨,不領順境。夫觸唯觸對作,意唯警心,想唯取像,思唯造作,受唯領納,故不共餘相也。

△四、釋想。

想謂於境取像為性(至)方能隨起種種名言。

合響。 宗鏡第四十七卷云:此中安立取像異名,謂此是青非青等作分齊而取其相,名為安立。由此取像便起名言,此是青等性類眾多,故言種種。瑜伽第五十五卷云:想云何?謂三和合故,施設所緣假合而取。此復二種:一隨覺想,二言說隨眠想。隨覺想者,謂善言說人天等想。言說隨眠想者,謂不善言說嬰兒等類乃至禽獸等想(文)。此想心所徧於諸識,故於名言有起不起。今總言能起者,且對諸識釋耳。若唯屬第八識想,於二種名言皆不能起,應准瑜伽第二種想思之。又前受中起愛為業,及後思中役心等言,皆例知。

補遺: 顯揚論云:想者,謂名句文身熏習為緣,從阿賴識種子所生,依心所起,與心俱轉相應,取相為體,發言議為業(文)。分齊相者,謂高下方圓等像,依此像狀,方起種種名言,此瓶此依等。

△五、釋思。

思謂令心造作為性(至)驅役自心令造善等。

音義: 善品等者,謂善品、不善品、俱非品。正因等者,謂正因、邪因、俱非因。正因相即有義事,邪因相即無義事,俱非可知。令造善等者,行有義等事也。

補遺: 作意、思惟二種別相。轉識論云:心恒動作,名為作意。籌量可行、不可行,令心成正、成邪,名為思惟。作意如馬行,思惟如騎者。馬但直行,不能避就是非;由騎者故,令其離非就是。思惟亦爾,令作意離漫行也。

△三、結相應義。

此五既是徧行所攝(至)所緣事等,故名相應。

音義 徧行相廣釋者,文在第五卷末。此觸下,釋相應義。行相異者,問:識以了別為行相,受等以領納等為行相。行相既異,云何相應?而時下,答:正明相應義。時同者,謂王所同一剎那故。依同者,謂所依根,王所皆以末那為俱有依故。所緣等者,影像相分為所緣,謂王所俱作青等解故。自體名事等者,相似義。體雖各一,境相相似,故所緣及事皆名為等。由二同二等,故名相應。如單己一人與誰為同,無相應義。

△四、受俱門,(二)初、明唯捨受相應,(二)初、正釋,(三)初、約識行相明。

此識行相極不明了(至)是故唯與捨受相應。

音義 宗鏡釋云:此有五義:一、極不明了是捨受相,若苦樂受必明了故。二、不能分別順違境相,取中容境是捨受相,若是餘受取違順境故。三、由微細,若是餘受行相必麤。四、由一類,若是餘受必是易脫,此行相定故成一類。五、相續而轉,若是餘受必有間斷,此恒相續故惟捨受。由此五義必其有故,便能受熏持種相續。

△次、約俱生受明。

又此相應受唯是異熟(至)待現緣故非此相應。

音義: 謂此識相應受唯真異熟,但隨先引業力轉,不待現緣,是俱生受,故是此識相應。若苦樂受是異熟生,屬前六識,要待現緣方轉,故非此識相應。

補遺: 瑜伽第六十三卷云:阿賴耶識相應受,於一切時,唯是不苦不樂,唯是真異熟。此於一切識流轉時,或樂俱行,或苦俱行,或非苦非樂俱行位中,恒相續流,乃至命終,無有斷絕。所餘三受(即餘一切識相應三受也),當知思惟之所引發,非是俱生時時作意引發現前。彼俱生受,極微細故,難可分別。

△三、約執藏義明。

又由此識常無轉變(至)故此但與捨受相應。

△次、釋妨(二):初、難。

若爾,如何此識亦是惡業異熟?

音義 難意云:既唯捨受相應,如何此識亦是惡業異熟?惡業所招,寧無苦受?

△次、釋。

既許善業能招捨受(至)如無記法善惡俱招。

合響。 先例明善可招捨,惡亦應然。捨受下立量,明捨受是有法,善惡俱招宗,不違苦樂品,故因如無記。法喻宗鏡第四十七卷云:無記既寂靜,何為惡業果?捨雖寂靜,不違二故得為惡果,不同禪定寂靜。此無所能為,故通惡業感。餘七轉識設起苦樂,此識皆俱,以捨不違苦樂品故。若或苦樂不俱,於人天中應不受苦果,以相違故。三惡趣中應不受樂果,亦相違故。此中苦樂皆是別招,故捨不違(文)。

△次、簡非餘所相應(二)初、徵答。

如何此識非別境等?心所相應互相違故。

△次、釋明(二)初、明非別境俱。

謂欲希望所樂事轉(至)故此不與別境相應。

音義 謂欲下,文竝易了。定能令心專注一境,此識任運剎那別緣者,宗鏡釋云:定雖影像相分剎那新起,至加行時所觀本質前後相總,但耑注境此識任運,不作加行專注本質,恒緣現在影像所緣但新新起,且定行相一一剎那深取專注趣向所緣,此識浮疎行相不爾,故非定俱。言任運者,是隨業轉(文)。餘可意得。末句結答。

△次明非善等俱。

此識唯是異熟性故(至)有間斷故定非異熟。

音義: 善謂信等善心所染,汙謂貪等、忿等煩惱。此識是異熟無記,故不與善、染二位俱。惡作下,釋非四不定。俱惡作等四雖通無記,是異熟生,非真異熟,非一切時恒相續故,非此相應。

△五、三性門(三)初、問:

法有四種,謂善、不善(至)阿賴耶識。何法攝耶?

△次答

此識唯是無覆無記異熟性故。

△三、釋(二)初、釋無覆無記義。

異熟若是善染汙者(至)故此唯是無覆無記。

補遺: 宗鏡第四十九卷釋云:異熟若是善染性者,流轉還滅應不得成。善趣既是善,應不生不善。恒生善故,即無流轉惡趣之義。由業故生死流,由苦故生死轉。惡趣翻亦然,既恒生惡,應無還滅。由道故還,由滅故滅。又此識是善染依故者,此識既是果報之主,既恒是善,應不為惡依;恒是惡,應不為善依,互相違故。又若善染者,如極香臭,應不受熏。此識唯無記性,可受熏習。既無熏習,即無種子。種子若無,即是無因。因既無故,其果亦無。(文)初約異熟性顯無記,次約善染依顯無記,三約所熏性顯無記。故此下,結。

△次釋無覆無記名。

覆謂染法,障聖道故(至)此非善惡,故名無記。

音義: 先以覆釋無覆。染法謂貪等,聖道謂無漏智,淨心謂清淨理。貪等煩惱能障蔽之,故名為覆;此識非染,故名無覆。記謂下,以記釋無記。善惡謂能感業因,愛非愛謂所招趣果,因果皆有勝體可記別故,是名記法;此非善惡,故名無記。

△六、心所例王門。(二)初、正釋。(二)初、例三性門。

觸等亦如是者(至)諸相應法必同性故。

合響。 初句牒頌文,謂如下例。

△次例餘諸門。

又觸等五,如阿賴耶(至)故說觸等亦如是言。

合響? 謂阿賴耶既是異熟,所緣行相俱不可知緣三種境,此觸等五亦是異熟不可知緣三種境。賴耶相應受一向是捨無記性攝,此五法相應亦是捨受無記性攝。如是五門皆可例同,故說觸等亦如是言。瑜伽第五十一卷云:云何建立相應轉相?謂阿賴耶識與五徧行心相應法恒共相應,謂作意、觸、受、想、思。如是五法亦唯異熟所攝,是極微細,世聰慧者亦難了故,亦常一類緣境而轉。又阿賴耶識相應受一向不苦不樂無記性攝,當知餘心所行相亦爾。

△次、斥謬(二)初、敘執。

有義觸等,如阿賴耶(至)亦如是言,無簡別故。

音義: 此師意謂觸等五法例同賴耶,亦是異熟及一切種,乃至無覆無記。何者亦如是言?無簡別故。

△次、斥破,(二)初、破一切種,(二)初、正破,(二)初、約不能受熏持種破。

彼說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同識能持種子。

音義: 謂觸等依識而有,故不自在,不能受熏,何能持種?故不可例同於識,如貪信等。量云:觸等是有法,何能持種?宗因云:依識不自在故,不能受熏故,喻如貪信等。

△次縱受熏以種多難破。

又若觸等亦能受熏(至)六眼識等俱時生故。

音義: 謂若觸等設能受熏,於一有情隨熏□法應有六種,一王五所合有六故。種既有六,果從何生?不應一果從六種起,多種一芽曾未有故。若說下,遮計從一種生。亦不下,遮計次第生。又不下,遮計頓生。

△次、破救(二)初、敘執。

誰言觸等亦能受熏(至)亦如似火無能燒用。

音義。 初外人申救,不爾下論主復詰,謂若不言觸等受熏持種,如何前云觸等同識名一切種?謂觸等下重申救意,謂觸等五緣境之時,要託第八所緣三境為質,方乃自變相分影像而為所緣,即以所變似種名一切種,非謂受熏持種名一切種也。觸等下復以三因成立似種,初謂觸等與識所緣相等,識既緣種,觸等亦有似種為所緣故。又謂觸等但緣似根身等,不緣種子生無色界,有情既無色托應無所緣,然必有所緣即似種也。且親所緣緣定應有故,謂心王據種,觸等雖亦緣種,然但是疎緣。若親所緣緣者,必以內所慮托,即觸等自證體上變起似種相分為親所緣緣也。由此三義,故知定應有似相種。此似下釋無前過,此似種相秖成所緣緣,不為因緣生現行法,故無受熏持種之義。如觸等所變似根非眼等識所依,亦如所變似火無能燒用,那言從種生果或一或多、若頓若漸耶?

△次破斥

彼救非理觸等所緣(至)不爾。本頌有重言失。

音義 謂觸等所緣似種等相,應於次後執受及處方與本識例同,何得於前一切種中即言似種相耶?由此故頌說一切種,言定目受熏持種義,不說所緣種相。若不爾者,則本頌有重言之失,以前說所緣種,後執受中復說所緣種故。

△次破無簡別。

又彼所說亦如是言(至)隨所應說非謂一切。

音義: 初牒前所執,定不下破。若謂無簡別咸可相例,勿觸等如識亦應了別,如識亦與觸等相應。若不爾者,非無簡別。由此故知亦如是言,隨其所應例而例之,非謂一切也。故前六句頌,唯一切種及了與觸等相應三義有殊,餘可例同,故云隨應。

△七、因果譬喻門(二)初、明正義,(二)初、正釋頌文,(三)初、徵答總標。

阿賴耶識為斷、為常?非斷非常,以恒轉故。

合響。 初問非斷,下答宗鏡。問:阿賴耶識若常則無轉變,若斷則不相續,如何會通得合正理?答:不一不異,非斷非常,方契因緣唯識正理。

△次法喻別釋(二)初釋恒轉義。

恒謂此識無始時來(至)猶如暴流因果法爾。

補遺: 先釋恒義。宗鏡第四十九卷釋云:一類者,常無記義。相續者,未曾斷義。界趣生本者,即是依此識故,施設三界、五趣、四生。是引果故,識是界趣生之本。(文)體性堅住,持諸種子,令不失故。轉謂下,釋轉義。宗鏡云:因果性故,簡一非我也。有生滅故,簡常非自性也。常一之法無因果,若無因果,即是斷常。以是常故,如虗空等,應不受熏。若不受熏,即無生死涅槃差別。(文)是知由恒故能持種,由轉故能受熏。恒以遮斷滅之見,轉以表法體非常。猶如瀑流,因果法爾。相續量云:阿賴耶識是有法,非斷非常,宗恒隨轉,故因同喻如瀑流。

△次、釋如瀑流。

如瀑流水非斷非常(至)外觸等法恒相隨轉。

音義: 初明非斷常故,漂溺有情令不出離,由有此識有諸趣故。華嚴經云:一切眾生為大瀑水波浪所沒。又如下,明雖遇眾緣起眼等識而恒相續。如楞伽云:藏識海常住,境界風所動,種種諸識浪,騰躍而轉生。次又如下,明與習氣觸等恒轉。謂內持習氣如水下魚,外與觸等相應如水上草。意明此識隨業流轉諸趣,此內外法恒相隨轉而不捨也。

△三、結示緣起。

如是法喻意顯此識(至)故說此識恒轉如流。

補遺: 初標;謂此下,釋。玄談鈔第五卷云:若因不滅,遷至於果,則名為常;若果不續,因無所生,則隨斷、滅。今常相續,故無斷、常。又云:非斷、非常,因滅果生者,於二諦門中曲開此義。此則於俗諦中明非斷、常,不同法性宗二諦互融;明非斷、常,以法相宗真、俗二諦超然不同,不同法性宗二諦相即故。(文)緣起者,廣百論第三卷云:諸法展轉,從無始來,依同類因,生等流果,起後後果,續前前因,於中無間,所以不斷。若前因滅,後果不生,於中有間,可名為斷;由對治生,前因力滅,後果不續,所以非常。若法凝然不捨前相,其體無變,可名為常。又前因滅,所以非常;後果續生,所以非斷。又念念滅,所以非常;相似相續,所以非斷。又法非有,所以非常;亦復非無,所以非斷。有即為常,無便斷故。如是,佛子!遠離二邊,悟入緣起處中玅理。

△次、通妨顯理,(二)初、釋過未既假不成非斷難,(二)初、外難。

過去未來既非實有(至)斷豈得成緣起正理。

合響。 此即玄談所明法有我無宗中,一切有部來難彼意,謂過去未來竝皆實有,故得成緣起正理。汝大乘宗既云過未非實非常可爾,非斷之義如何可成?既唯斷滅,豈成緣起?

△次、答釋(二)初、對斥。

過去未來若是實有(至)常亦不成緣起正理。

音義: 若謂過未定是實有,可許非斷。既曰非斷,便為定常,豈是非常?既唯常法,亦不成緣起正理。

△次顯理。

豈斥他過己義便成(至)何假去來方成非斷。

音義。 將申正理,先示意云:豈謂斥他之過,便成己所立義?若不摧破邪宗,難以顯其正理。前之辯析,意在於斯。前因下。正申緣起。兩頭喻因果,低昂喻生滅,非異剎那,故云時等。因果體殊,生滅事異,同在一時,更非前後。如是因果、剎那、生滅相續不斷,何假去來二世實有,方成非斷?

△次、釋無因無果誰離斷常難,(二)初、外難。

因現有位後果未生(至)既無因果誰離斷常。

音義 謂大乘既云前因滅位,後果方生,則因現有時,後果猶未生。後果既未生,此因是誰因?如不生子,未可名父。此難無因也。後果現有時,前因既已滅,既無有因,果是誰果?如無有父,寧得有子?此難無果也。既無下。結難。

△次、答釋(二)初、對破。

若有因時已有後果(至)無因無果豈離斷常。

音義: 若謂因現有時,已有後果,是則本有果矣。果既本有,何待前因?然因本為辦果,果為酧因,因義既無,果義寧有?有因有果,離斷離常,既無因果,豈離斷常?

△次、顯理(二)初、略明。

因果義成依法作用(至)應信大乘緣起正理。

音義。 前既對破,外難已靖,故此中略示緣起正理,以勸其信。謂大乘言因果者,依前滅後生法體作用,非同情執故。前所詰難,於汝有失,非預我宗。何者?若謂果體本有,用亦應然,所待因緣亦本有故。若此,則體用皆本來有,何待前因?故云由斯汝義,因果定無,應信大乘緣起正理。

△次、廣顯,(三)初、標義。

謂此正理深玅離言,因果等言皆假施設。

音義 謂此正理,假智及詮所不能到,故云深玅離言。今言因果離斷常等義,皆依增益似相假施設耳。

補遺 宗鏡第四十九卷:問:此阿賴耶識,既為一切法因,又稱引果,只如因果之法,為真實有,為假施設?答:皆從識變,是假施設。

△次、釋成。

觀現在法有引後用(至)假。謂現識似彼相現。

音義 宗鏡第四十九卷釋云:今明諸法自相離言,謂觀三世唯有現法。觀此現法,有能引生當果之用。當果雖無,而現在法有引彼用。用者,功能。行者尋見現法之上有此功用,觀此法果,遂心變作未來之此相。似未來實是現在,即假說此所變未來名為當果。對此假當有之果,而說現在法為因。此未來果,即觀現在法功能而假變也。其因亦爾。觀此現法,有酬前之相,即異熟變相等。觀此所從生處,而能變為過去。實非過去,而是現在,假說所變為現法。即對此假曾有過去因,而說現在為果。而實所觀非因非不因,非果非不果。且如於因性離言故,非實是因。有功能故,非定不因。果亦如是(文)。所言假者,謂現在識似彼當果曾因相現。此是增益,非真實有。

△三、結勸。

如是因果理趣顯然(至)諸有智者應順脩學。

補遺。 開蒙。問:因果二字,如何能離斷常二邊?答:有因故非常,有果故非斷(文)。此即緣起中道。如是妙理,非智莫契,應順修學。

△次、斥異說,(二)初、正斥,(二)初、斥餘部,(二)初、敘計,(三)初、標。

有餘部說:雖無去來,而有因果恒相續義。

合響。 此即玄談所明法無去來宗中,大眾說轉等八部所執也。彼計實有現在法及無為法,其過未法體用俱無,故云無去來。意謂不假設設曾因當果,唯依現法而立因果恒相續義。

△次、釋。

謂現在法極迅速者(至)體相雖殊而俱是有。

音義: 先明因果義,謂現在法如擊石火,極速一念猶有初生後滅二時,況稍緩者,即此一念法初生時酬能引因即名為果,奚必曾因對說現果?後變滅時引所生果即名為因,何藉當果對說現因?雖有初後生滅二時,此之因果法體唯一。前因下顯相續義,謂前引果之因正滅,此後酬因之果正生,此之因果體相雖殊,即滅即生而俱是有,前後相續成緣起理。

△三、結。

如是因果非假施設(至)誰有智者捨此信餘。

△次、斥非(三)初、總斥。

彼有虗言,都無實義。

△次、別破(三):初、破一念二時。

何容一念而有二時(至)生既現有,滅應現無。

音義, 謂極迅速者唯在一念,豈有剎那一念而容生滅二時?況生滅二相義極乖反,寧得同居一現在法?滅若下,明三世不同義,謂滅本過去,生是現在。若言滅居現在,生應合是未來,寧執同世?若謂生是現有,滅是過去。設謂有故名生,既是現在;無故名滅,寧非過去?何俱執同現在耶?又謂滅若非無而居現在,生應非有,必在未來;生既是有而居現在,滅應現無,寧非過去?由斯理趣,生滅定非同世,故前所執於此唐捐。

△次破生滅體一。

又二相違,如何體一?非苦樂等見有是事。

音義: 生滅二法決定相違,猶如苦樂,如何體一?故斥云:非苦樂等見有是事。

△三、時體互破。

生滅若一,時應無二;生滅若異,寧說體同?

音義 若執生滅體一,則不應言時雖有二;若執生滅時異,寧說生滅體同?則汝所執,自語相違。

△三、結非。

故生滅時,俱現在有,同依一體,理必不成。

合響。 問:大乘言前因滅位後果即生,餘部亦言前因正滅後果正生,二說是同,何故大乘斥之,彼有虗言無實義耶?答:言雖似同,義實逈別。大乘因果是假施設,如稱兩頭低昂時等;餘部因果計為實有,雖約現在猶有生滅,初後二時有此之異,是故斥之。

△次斥經部。

經部師等因果相續(至)阿賴耶識能持種故。

音義 廣百論釋第九卷出彼執云:我經部等,因緣和合,無間果生,果起酧因,復能生後,如是展轉,無始時來,因果連綿,相續不絕,無有生滅斷常等過。今破斥之,意謂由有賴耶受熏持種,得有因果相續,若不許有,斯義不成。

△次結勸。

由此應信大乘所說因果相續緣起正理。

△八、伏斷位次門(二)初、徵答總標。

此識無始恒轉如流(至)阿羅漢位方究竟捨。

△次、廣釋頌義,(二)初、正明捨阿賴耶,(二)初、總明。

謂諸聖者斷煩惱障(至)永遠離故說之為捨。

音義: 謂三乘無學聖人,於煩惱障中,分別皆斷俱生,或永斷,或永伏,皆名阿羅漢。爾時第八識中,煩惱障攝現起等麤重,究竟遠離,故說為捨。

合響。 大鈔云:言麤重者,違細輕故。麤重有三:一、現起麤重,貪等令心無堪任故;二、種子麤重,煩惱種子障諸智故;三、麤重麤重,實非煩惱,似煩惱故,如身子嗔習、畢陵慢習等(文)。今論文麤重,即初、二兩重也。

△次、別釋(二):初、明能捨諸位(二):初、明正義(二):初、正釋(二):初、釋義。

此中所說阿羅漢者(至)永不復受分段生故。

音義 頌中所說阿羅漢者,非局聲聞之第四果,通指三乘無學果位。何者?阿羅漢義含殺賊、應供、無生,以三乘無學果人皆具此三義,故得阿羅漢名。清涼云:大乘第八地菩薩同於羅漢,以捨分段出三界故。

△次、引證。

云何知然?決擇分說(至)成阿羅漢及如來故。

音義。 初徵辭意,謂三乘無學永捨賴耶皆名阿羅漢者,由何教理而知其然耶?決擇下。答。先引瑜伽決擇分證。三乘無學捨賴耶名諸阿羅漢者,有時解脫、慧解脫、俱解脫等不同。次引集論證成諸菩薩名阿羅漢。

△次、釋妨(二):初、難。

若爾,菩薩煩惱種子(至)亦不成就阿賴耶識。

音義: 此躡前意難問,謂汝引決擇分說諸阿羅漢、獨覺、如來皆不成就阿賴耶,以彼皆永遠離煩惱麤重故。若爾,菩薩未盡煩惱障種,皆應成就賴耶,何故即彼決擇分說不退菩薩亦不成就阿賴耶識耶?

△次答(二)初約迴心向大釋。

彼說二乘無學果位(至)故彼論文不違此義。

補遺: 謂彼決擇所言不退者,是二乘無學迴心向大之人。彼已永斷煩惱障惑,即迴小向大之時,不復退位起惑,故名不退。因其趣大菩提,復名菩薩。彼自無學來,已不成就阿賴耶識,即攝入此諸阿羅漢中。故論前云阿羅漢,此云不退菩薩,名異義同,故不相違。

△次、約直修大乘釋。

又不動地以上菩薩(至)此亦說彼名阿羅漢。

音義: 不動地已上謂八九十之三地菩薩。一切煩惱即修道所斷俱生障。永不行者,已永遠離諸現纏故。法駛流即所知法執,漂溺有情受變易死。如瀑流水任運轉者,能於駛流得自在故。能諸行中起諸行者,如於布施一行能起諸波羅蜜。剎那剎那轉增進者,念念流入薩婆若海。以此諸義證成不動等地,名為不退。然此下釋成捨賴耶名。我見愛等即末那相應,四惑即俱生我執。八地已上生空智果相續現前,不復執藏為我捨賴耶名,故此頌中亦說彼名阿羅漢。

△次、斥異解(二)初、正破(二)初、敘。

有義,初地以上菩薩(至)故亦說彼名阿羅漢。

音義。 此師意明,不唯八地已上名為不退,七地已前菩薩亦名不退。已證生法二空真如,已得生法二智,已斷分別煩惱所知二障,隨修一行諸行莊嚴,雖為利益眾生,現起俱生煩惱終不為失。有此諸義,故初地等亦名不退。然此下。釋捨賴耶名。謂初地等雖不斷盡俱生惑障,此識分別我見愛等,不復執藏為自內我,由此義故亦捨賴耶名,亦說彼名阿羅漢故。集下。引證不起煩惱過失。煩惱如諸毒,正智如呪藥,煩惱雖起以正智調伏故不為過,雖伏未斷猶如已斷,亦名阿羅漢。

△次破

彼說非理。七地已前(至)許便違害諸論所說。

音義, 謂七地已前第七識中俱生我執猶未永斷,故不應捨阿賴耶名。若彼下。舉例破。若言唯斷分別我見愛等名捨賴耶,則預流等亦應名捨。許則違於諸論所說,以諸論中曾不見說預流等捨賴耶故。

△次、破救(二)初、敘。

地上菩薩所起煩惱(至)寧可以彼例此菩薩。

音義 救云:地上菩薩為利生故,示起煩惱,由正知故,不為過失。預流不爾,寧可例同?

△次破

彼六識中所起煩惱(至)由此故知彼說非理。

音義: 謂俱生煩惱通前七識,前六識中有間俱生可如上說,而第七識中無間俱生,於有漏心位任運執藏,寧不同彼?有漏位者,謂諸菩薩於見道位,已永遠離分別二障,俱生二障猶未伏滅,故於地上漏與無漏相間而起無漏心時,則第七識我見愛等不復執藏。若出無漏,任運恒爾,故未捨藏。由此下。結斥。

△次簡所捨唯名。

然阿羅漢斷此識中(至)爾時便入無餘涅槃。

補遺: 宗鏡第五十卷云:八地已上無阿賴耶名,唯有異熟識。第七恒執異熟識為法。又第八識本無阿賴耶名,由第七執第八見分為我,令第八得阿賴耶名。若不執時,但名異熟識(文)。故阿羅漢但捨賴耶名,非捨一切第八識體。以彼異熟未空,尚持俱生法執種子故。第八名多,故云一切。若捨識體,諸阿羅漢纔證無學,應便入無餘依涅槃。何者?以無異熟識體持種,最後身智無能任持故。反顯未有不斷盡異熟種子而能捨異熟識者,故云勿也。

△次、通明第八異名,(二)初、廣釋諸名,(二)初、釋名義,(二)初、總標。

然第八識,雖諸有情皆悉成就,而隨義別立種種名。

音義 第八。識通聖凡一切位故,雖諸異生有學無學皆悉成就,然隨積集執持等義立七種名。

補遺: 義別立名者,小鈔云:於有情有成就此名者,有不成就此名故也。

△次、別釋(四)。初、釋心等四名。

謂或名心由種種法(至)此等諸名通一切位。

音義 宗鏡釋云:積集義是心義,集起義是心義,以能集生多種子故。或能熏種,於此識中既能積集復起諸法,故說此識名為心義。阿陀那此云執持,執持諸種有色根故。所知依者,依謂第八,所知即雜染清淨三性種現,與彼為依名所知依。無性攝論云:所應可知故名所知,依謂所依。此所依言簡取能依雜染清淨諸有為法,不取無為,由彼無有所依義故。所依即阿賴耶識,或名種子識。能持世間出世間種者,持有漏種名為世間,持無漏種名為出世間。問:種子識與心義何別?答:即取第八識現行亦名種子,故但是種。能生現行故名種子識,此識現行能生法種功能義邊第八識名種子識。前言心者,但是積集集起義名心。此等下結上四名通聖凡位。

△次釋阿賴耶名。

或名阿賴耶攝藏一切(至)有雜染法執藏義故。

音義: 此名通二。非無學下,正顯阿賴耶名唯在異生與有學二類也。

△三、釋異熟識名。

或名異熟識能引生死(至)猶有異熟無記法故。

音義: 此異熟識,名通異生、二乘、無學、十地菩薩,唯除如來,以如來純是無漏善性,而無有漏異熟無記法故。

△四、釋無垢識名。

或名無垢識最極清淨(至)圓鏡智相應。

音義 非煩惱依,故名無垢。最極清淨無漏法者,謂佛地所有諸功德也。此無垢識名唯如來有,三乘異生皆未得善,淨第八故。如契經下,引如來功德莊嚴經證成。

補遺: 宗鏡第五十卷云:異熟識至金剛心末一剎那間,永捨解脫道中,即成無垢識,名阿摩羅,即果中第八識,純一無漏,不攝一切染法種子故,不與雜染種現為所依故,唯鏡智相應,名無垢識。

△次簡所捨。

阿賴耶名過失重故(至)心等通故,隨義應說。

音義: 問:第八識既有諸名通凡聖位,云何本頌唯說阿賴耶?釋云:過失重故。謂與雜染法互相攝藏,亦為有情執藏為我,是有漏生死根本,餘名不爾,故云過重。又最初捨故,謂不動地前纔捨藏未捨餘名,先捨此故有斯二義。故頌偏說將得菩提時,指金剛道後心也。所謂金剛道後異熟空入無餘依涅槃時捨者,謂二乘灰身泯智時也。無垢無捨,以能出生力無畏等無漏善法,窮未來際利樂有情。心等四名通一切位,依染淨義隨應說之。

補遺: 聲聞獨覺入無餘依涅槃時,捨異熟識體者,是就小乘當教論也。若以大乘望之,實未曾捨,必要斷盡異熟種子,在菩薩金剛道後方空其體。今就小乘灰身泯智邊,權云捨體,實則亦是捨名而已。阿賴耶曰捨名,異熟識曰捨體,良由賴耶因三藏義得名,於三藏中執藏過重,第七不執即捨藏名。異熟識以異熟果得名,兼有劣無漏法,說不全空其體,不名菩提,故曰捨體。

△次結歸二位。

然第八識總有二位(至)鏡智徧緣一切法故。

音義。 初句總標。一、有下,別明。有漏位中唯是無覆無記性攝,相應心所唯觸等五,所緣唯執受處三境。無漏位中唯善性攝。與二下,明相應。先標列。次與一下,釋成。初句釋徧行五所。常樂下,五句如次釋別境五所。極淨一句,釋性等善。十一、無染下,簡不相應。無染汙故,不與根隨煩惱相應;無散動故,不與不定四法相應。此亦下,釋相應受。名同有漏,此唯屬善。以一下,明所緣。若不徧緣,非圓鏡智故。已上釋頌竟。

△次、證有本識。(三)初、徵答總標。

云何應知此第八識(至)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音義。 小乘向來唯知有眼等識,今聞論主廣明第八緣起作用,乃至立種種名。雖知如是,然云何知離眼等識別有自性?聖教下。答。宗鏡釋云:此第八非是世間現量所見之境,唯憑聖言量及真正道理而知有之。

△次、教理別明(二):初、引教(二):初、引大乘(二):初、引契經證有第八(二):初、三經四頌(四):初、引阿毗達摩頌(二):初、引頌。

謂有大乘阿毗達摩(至)有諸趣及涅槃證得。

音義: 阿毗達摩,此云無比法。攝論釋云:無始時者,初際無故。界者,因義,即種子。是誰因種?謂一切法、一切法等。依者(第八識自證分),能任持故,非因性故。能任持義,是所依義,非因性義。所依(無覆無記)、能依(三性),性各異故。由此有諸趣及涅槃。證得者,謂生雜染等、那落迦等。若離阿賴耶識,皆不可有。生等雜染畢竟止息,名為涅槃。若離阿賴耶識,不應證得。

△次、釋義,(二)初、正釋,(三)初、約二用釋,(二)初、略判頌文。

此第八識自性微細(至)流轉還滅作依持用。

音義: 初二句總彰頌意;頌中下,別判初後作用不同。

△次、廣釋頌義,(二)初、因緣用,(二)初、釋,(二)初、正釋因緣。

果是因義,即種子識(至)一切法等為依止故名為緣。

音義 宗鏡第四十七卷釋云:言界者是因義,謂第八識從無始至今,能持一切漏無漏色心等諸法種子,又能與漏無漏種子力令生現行,即第八與一切種子為依,持生起二因。依是緣義者,謂第八識能變為身器作有情依,與一切漏無漏現行法而為所依,以能執受五色根身,與前七識現行為俱有依故,即第八識能以一切現行色心等法為增此緣依也。

△次、轉釋緣用。

謂能執持諸種子故(至)亦以第七為俱有依。

音義, 謂第八能持種故,與現法為所依故,即變為彼器界根身,及為彼七轉識所依。以能下,別釋所依。初明為前五識依止。又與下,為六、七二識依止。瑜伽云:由有阿賴耶識,得有末那。由此末那為依止故,意識得轉。譬如依止眼等五根,五識身轉,非無五根。意識亦爾,非無意根(文)。末那下,復立比量,明六、七有俱有依。末那意識是有法依,俱有根宗轉識攝故。因如眼等,識喻第八。復依第七,第八是有法,亦以第七為俱有依宗,是識性故。因如第七,識喻

△次結。

是謂此識為因緣用。

△次、依持用,(二)初、明流轉依持,(三)初、標。

由此有者,由有此識。有諸趣者,有善惡趣。

△次、釋。

謂由有此第八識故(至)諸趣資具亦得趣名。

音義: 順流轉法,謂惑、業、苦種。流轉生死,謂五趣現果。惑、業種望生死為增上緣,苦種與生死能作因緣。第八能持三種習氣,故令有情生死相續。雖惑下,釋疑。有疑云:惑、業、苦三皆流轉法,何故頌中唯言諸趣生即是苦?釋有二義:初約果勝釋,次通因果釋。能趣謂惑、業,所趣謂苦生。資具即是惑、業,能作諸趣資糧具度故。

△三、結。

諸惑業生皆依此識,是與流轉作依持用。

△次、明還滅依持。(三)初、標。

及涅槃證得者,由有此識故,有涅槃證得。

△次、釋。

謂由有此第八識故(至)究竟盡位證得涅槃。

音義: 順還滅法,謂本有無漏種子,由此識持,於見道前後展轉熏生,乃至究竟證得涅槃,故云令修行者證得。宗鏡云:謂第八識不唯獨與有漏流轉法為依持用,兼能與一切無漏順還滅法為依持用(文)。此中下。簡釋。謂此頌中言證得涅槃者,唯說能證道,不言涅槃,以涅槃是清淨法界了因所了,不依此識有故。此唯約能證釋也。或此下。約所證釋。或此但說所證涅槃,以發心修行正所求者唯涅槃故。謂證得言,目所證得。或雙說滅道,道即能還滅,滅即所還滅,故二皆是還滅品攝。謂涅槃下。出雙說之義。能得即解脫道,能斷即無間道。

△三、結。

能所證斷皆依此識,是與還滅作依持用。

音義: 能、所斷,謂能斷道、所斷惑也。能、所證,謂能證道、所證滅也。

△次、約染淨釋。

又此頌中初句顯示(至)依轉識等理不成故。

音義: 初句言無始時來界者,界是性義,即識自性無始恒有。次句一切法等依者,顯與染淨法為依止故。由此有諸趣即染依止,及涅槃證得即淨依止。雜染下,轉釋。集諦即是能趣惑業,苦諦是所趣生,此二世間因果也。道諦能證得道,滅諦所證涅槃,此二出世因果也。彼二下,結意。明此第八識唯無記性,故與染淨法為所依止。前七轉識通善染性,不能與二俱作所依也。

△三、約三性釋。

或復初句顯此識體(至)圓成實性,如次應知。

補遺: 三自性義,如後第八卷中釋。後三顯與三種自性為所依止者,第二句與依他起性為所依止,諸法皆依緣所生故。第三句與徧計性為所止依,由徧計執有諸趣,趣生體是第八故。第四句與圓成實為所依止,二種圓成皆依第八而證得故。

△次、結證。

今此頌中諸所說義,離第八識皆不得有。

△次重引前經中頌(二)初引頌。

即彼經中復作是說(至)故名阿賴耶勝者我開示。

△次、釋義,(二)初、正釋,(二)初、釋前三句,(二)初、約含藏義釋。

由此本識具諸種子(至)能依所依俱生滅故。

音義 頌中文倒,故長行迴文解釋,謂第八識自證分持諸種子故,能攝藏諸雜染法,依此能含藏義立阿賴耶名。非如下。簡異數論,謂勝性轉為大等,因果雖殊而體是一,果雖生滅而因是常。今則不爾,故云非如。何者?能生種子與現行果體非一故,能依諸法與所依識俱生滅故,是故異於邪執能顯正理。

△次約三藏義釋。

與雜染法互相攝藏(至)故說此識名阿賴耶。

△次釋第四句(二),初約地上釋。

已入見道諸菩薩眾(至)故我世尊正為開示。

音義 現觀有六,後第九卷中釋。真者,謂地前相似現觀猶未斷惑,不名為真。證解者,地上菩薩已得二種殊勝智故,如實了知此微細識,雖未窮源已能分覺,是故世尊正為開示。

△次、通地前釋。

或諸菩薩皆名勝者(至)求彼轉依故亦為說。

音義 信解者,未能證悟,憑教而生信解。轉依者,謂此識能持染淨法種,與染淨法俱為所依,聖道轉令捨染得淨。謂資糧位等諸菩薩,雖未實證此識,而能依教信解,於唯識義發大勇猛,求彼轉依之果,故我世尊亦為彼說。

△次、結證。

非諸轉識有如是義。

△三、引解深密經頌(二)初、引頌。

解深密經亦作是說(至)恐彼分別執為我。

音義 攝論釋云:甚深者,世聰叡者所有覺慧難窮底故。甚細者,諸聲聞等難了知故。是故不為聲聞等開示此識,彼不求微細一切智智故。一切種子如瀑流者,剎那展轉相續不斷,如水瀑流。我於凡愚不開演者,懷我見者不為開示,恐彼分別計為我故。

△次、釋義(二)。初、正釋(三)。初、釋第一句。

以能執持諸法種子(至)不能通達故名甚細。

合響。 阿陀那,此云執持。宗鏡第五十卷云:執持有三:一執持根身令不爛壞,二執持種子令不散失。三執取結生相續者,即有情於中有身臨末位,第八識初一念受生時,有執取結生相續義。結者繫也屬也,於父母腹中一念受生便繫屬彼,亦如磁毛石吸鐵,鐵如父母精血二點,第八識如磁毛石一剎那間便攬而住,同時根塵等種從自識中亦生現行,名為執取結生(文)。如世尊言:阿陀那!識若不入母胎者,不應和合成羯邏藍等。無性者,謂一闡提不信第八識為諸法自性,若無第八即無佛性,故名無性闡提。外道由不信此識為諸法本,或執冥性或執大有性,執斷執常,為此漂溺令不出離,故不能窮底。趣寂者,謂諸聲聞亦不信有第八,唯知六識三毒為染淨根本,沉空滯寂而不覺知,故不能通達。

△次釋第二句。

是一切法真實種子(至)恒無間斷猶如瀑流。

音義 真實種子者,親生現行法故。如瀑流者,第八識中一切種子,雖遇眾緣皷擊起眼等識,而此識體恒無間斷猶如瀑流,或種子生住異滅不停似瀑流故。

△三、釋後二句。

凡即無性,愚即趣寂(至)故我世尊不為開演。

音義, 聞甚深妙理不能證解,更起邪執妄計為我。由昔未聞聖教恒起俱生,今聽法音復增分別,此分別執是惡趣因,障礙聖道令不得生,故我世尊不為開演。

△次、結證。

唯第八識有如是相。

△四、引入楞伽經頌(二)初、引頌。

入楞伽經亦作是說(至)恒起諸識浪,現前作用轉。

音義: 此八句頌,前四句唯喻,後四句法喻合。說藏識如海,境界緣如風。恒字合上無有間斷,起諸識如波浪。波浪即海之作用,諸識即藏識之作用。

△次釋義。

眼等諸識無如大海(至)故知別有第八識性。

音義 意明眼等諸識轉間易脫,無如大海恒相續轉起識浪義,反顯第八有如是義。故知下,結證。

△次指廣證有。

此等無量大乘經中皆別說有,比第八識。

△次、顯大乘是至教量。(二)初、立比量證。

諸大乘經皆順無我(至)如增壹等至教量攝。

音義, 謂聲聞等一向信小乘增一阿含等經是至教量,不信諸大乘經。若不以彼所信小乘經為同喻證成大乘經是至教量,直饒廣引千經,彼若不信徒施無益。所以欲扶大乘先須證有,然後令彼無疑而深信也。文中先明大乘所證之義,皆順無我等二句明人空,棄背等二句明四諦,讚佛法等二句明讚內毀外,表蘊等二句明表正遮邪。樂大乘下結上所詮理非顛倒。樂大乘者許為開示立量,云諸大乘經是有法至教量攝宗,皆順無我乃至契經攝,故因同喻如增一等。

△次、引七因證,(二)初、引聖慈氏七因,(二)初、總標。

又聖慈氏以七種因證大乘經,真是佛說。

補遺: 如上既引現在釋迦,今又引未來彌勒以證大乘,是佛所說。

△次別明(七)一、先不記。

一、先不記故。若大乘經(至)諸可怖事先預記別。

音義: 若未來當起壞正法可怖畏事,如來在時皆預記別。如佛說:末法世時,有諸魔王入我法中,著我袈裟,破我正法,法必滅盡。諸如是等,佛先授記。若大乘經非佛所說,佛何故不同滅後為壞正法者諸可怖畏事先預記別?量云:大乘經是有法,真是佛說。宗因云:先不記故,喻如小乘經。下六因比量准知。

△二本俱行

二本俱行故。大小乘教(至)寧知大乘獨非佛說。

△三非餘境。

三、非餘境故。大乘所說(至)故大乘經非非佛說。

音義: 大乘經所說甚深難思,具大根者方堪領受,非彼邪外思量境界。故彼教中曾所未說,說亦不信,況是彼說。故知大乘真是佛說,非是非佛所說。

△四應極成。

四、應極成故。若謂大乘(至)是佛所說其理極成。

音義, 今佛餘佛同是佛故。若謂大乘是他佛說,非今釋迦佛說,既佛佛道同,應信大乘經是佛所說,其理極成,無容異議。

△五有無有。

五、有無有故。若有大乘(至)非大乘教不應正理。

音義: 若許有大乘,應信此大乘教是佛所說,離此教外別求大乘不可得故。若無大乘,聲聞乘教亦應非有。何者?以離大乘無成佛義,誰出於世說聲聞乘?故許聲聞乘是佛所說,而非毀大乘不是佛說,不應正理。

△六能對治。

六、能對治故。依大乘經(至)故應信此是佛所說。

音義: 謂小乘修行能引真智對治煩惱,信是佛說。若依大乘勤修行者,皆能引得無分別智,能正對治一切煩惱,故應信此是佛所說。

△七義異文。

七義異文故大乘所說(至)是故大乘真是佛說。

音義: 大乘所說,理趣甚深,聞者宜應默識心通,忘言契理,不可但取文而略其義,謗非佛語。如此甚深之教,非至聖莫能宣示,故知大乘真是佛說。

△次引莊嚴論頌義。

如莊嚴論頌此義言(至)極成有無有,對治異文故。

△次引餘部(二)初總標。

餘部經中亦密意說阿賴耶識有別自性。

補遺: 此引小乘四部密意說者,恐彼分別起執,故暗指而不顯言。今論主於下文中標出,皆指此第八識。

△次、別引(四)初、大眾部。

謂大眾部阿笈摩中(至)非眼等識。有如是義。

音義: 梵音摩訶僧伽,此云大眾,即老少同會,共集律部也。併下之上座部。會玄十三引南山戒疏云:根本二部,如四分中,初結集時,選五百人,即是窟內迦葉上座部。餘不在數,名大眾,即窟外部。阿笈摩,此云契經,即律部中經。謂彼經中密意,說此第八名根本識,是眼等識所依止故。譬如樹根,莖等所依,是莖根本,非眼等識。有如是義者,反顯唯第八識有此根本義故。

△次上座部

上座部經分別論者(至)唯此恒徧為三有因。

音義, 梵音體。毗履,此云老宿,秦言上座,唯迦葉等老宿同會共出。律部經,即是此部中經。分別論者,即造論釋經之人,謂彼經及論皆密意說此第八名有分識。唯此下,顯唯此第八識常無間斷,周徧三界,方能為三有之因。

△三化地部

化地部說此名窮生死蘊(至)唯此識名窮生死蘊。

音義。 准宗輪論,此部即一切有部分出。會玄云:言化地部者,部主昔作國王,化治地上庶人,後捨位出家修道,從本為名,曰化地部。無性釋云:於彼部中有三種蘊:一者一念頃蘊,謂一剎那有生滅法;二者一期生蘊,謂乃至死恒隨轉法;三者窮生死蘊,謂乃得金剛定恒隨轉法。說此名窮生死者。宗鏡釋云:緣此第八徧,三界九地恒常有故。但有生死處,即常徧為依,直至大乘金剛心末煩惱盡時方捨,故名窮生死蘊。離第八下,明彼窮生死蘊即是第八。若離此識,彼窮生死蘊不可得故。謂無下,簡餘蘊非窮生死蘊。謂無色界諸色間斷,此簡色蘊;無想天等餘心等滅,此簡受、想、行;併識蘊中前七識不相應行無別自體,此簡不相應行。故唯此第八識名窮生死蘊。

△四、說一切有部(二)初、引文。

說一切有部增一經中(至)欣阿賴耶喜阿賴耶。

音義: 此即上座部分,出初總標,謂愛下別立四名。

△次、論釋,(二)初、釋義,(三)初、明正義。

謂阿賴耶識是貪總別(至)不應執餘五取蘊等。

音義: 初略示立四名所以,謂第七末那貪彼第八,總別緣彼三世為境,立此四名。宗鏡釋云:愛是總句,總緣三世為境。餘三是別句,別緣三世。樂是現世,欣是過去,喜是未來。有情下,明貪愛義,即此第八是諸有情。第七時時執此第八識見分為自內我,故唯賴耶是真愛著處,餘法不爾,故不應執餘五取蘊等為愛著處。

補遺: 言不應執餘等者,會玄第九卷云:此中五取蘊說名阿賴耶,有餘復謂貪俱樂受名阿賴耶,有餘復謂薩迦耶見名阿賴耶。此等諸師由教反證,愚於阿賴耶識,故作此執。如是安立阿賴耶名,隨聲聞乘安立道理亦不相應(文)。故下文一一簡釋。

△次別簡釋(七)初簡餘蘊。

謂生一向苦受處者(至)令我自在受快樂故。

音義: 一向苦受處者,謂三惡趣。餘取蘊者,對此賴耶,故云餘。即前七識并餘四蘊,俱是第八識之餘。謂諸苦趣有情,彼恒厭逆餘五取蘊苦受身心,唯求內我,得自在樂。是則所厭在蘊,所愛在我,故唯賴耶是真愛著處。

△次簡五欲。

五欲亦非真愛著處(至)雖不貪著而愛我故。

音義: 離欲者,謂不還果人已斷欲界煩惱,即於色界妙五欲雖不生著,而俱生我執猶未斷盡,故於賴耶猶生我愛。

△三簡樂受。

樂受亦非真愛著處(至)雖厭樂受而愛我故。

音義: 離第三靜慮染者,謂第四靜慮已上,由彼苦樂二心俱時頓捨,雖厭樂受而恒愛我。

補遺 會玄第九卷云:若貪俱樂受,名阿賴耶生。第四靜慮以上無有,具彼有情常有厭逆,於中執藏亦不應理。

△四簡身見。

身見亦非真愛著處(至)而於內我猶生愛我。

音義: 依身執我,名為身見。非無學者,謂有學聖人,即初、二、三果,能於正法信解無我,雖於外身不執為我,而於內我猶生愛故。

△五簡轉識。

轉識等亦非真愛著處(至)雖厭轉識等而愛我故。

音義: 謂有學聖人求滅盡定,雖厭轉識,而於內我猶生愛著,故轉識等非愛著處。

△六簡色身。

色身亦非真愛著處,離色染者雖厭色身而愛我故。

音義: 離色染者,謂生無色界人,厭離有色求生無色,雖厭色身而愛我故。

△七、簡不相應行。

不相應行離色心等無別自體,是故亦非真愛著處。

△三、總結示。

異生有學起我愛時(至)故唯此是真愛著處。

音義 意明一切異生及諸有學起我愛時,於前所簡餘蘊法中,雖有愛與非愛,而於此識我愛定生,故唯第八是真愛著處。

補遺。 異生有學所起我愛,此是第六識中分別我。而於此識我愛定生,是第七識中俱生我。

△次、結證。

由是彼說阿賴耶名,定唯顯此阿賴耶識。

補遺: 由是彼增一經中所說阿賴耶名,定唯顯此阿賴耶識義。已上引教竟。

△次、顯理,(三)初、結前起後。

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次、依經廣顯,(十)初、持種心,(三)初、引經證有。

謂契經說雜染清淨(至)彼持種心不應有故。

合響。 此引理證有,即引經中明著道理而為憑據。論主推顯,非離經外別有道理。宗鏡第五十卷云:集起名心唯屬第八,集諸種子起現行故。集諸種子者,即色心人天三界有漏無漏一切諸法種子,皆是第八識能集,猶如世間庫藏。起現行者,謂三界五趣有漏無漏一切色心等現行,皆從第八識生起。第八識是能集起,一切色心等種子是所集起。今取能集起名心,正取第八心王自證分名集起心。相分是色,見分是用,證自證分落後邊故。為自證分能集諸法種子令不散失,復能起諸種現行功能,從無始來更不間斷,故獨有集起義。即知第八自證分與識中種子為二因,便是此中集起二義:一為依持因即是集義,二與力令生起因即是起義(文)。若無下據理證有,第八

△次、依義廣釋,(二)初、明正義,(二)初、正釋,(二)初、簡轉識非持種心。

謂諸轉識在滅定等(至)非染淨種所集起心。

補遺: 宗鏡第五十卷云:前七名轉識,轉謂改轉,是不定義,即三性、三量、三境、易脫、不定(文)。滅定等者,等取五位無心,此諸轉識有間斷故。在有心位中,以根境作意等生識之緣各別。又善惡等三性類別,更易轉脫,猶如電光,性不堅住,非可受熏,不能持種。故諸轉識,非彼經所說染淨種所集起心也。量云:諸轉識是有法,不能持種,非染淨種所集起心。宗因云:在滅定等有間斷故,根境作意善等類別易脫起故,不堅住故,喻如電光等。此中前後十科,雖引經為證,耑在顯理。既欲顯理,若非比量,則不能定是非,覈邪正。故比量申,而外人結舌,不容其不生信矣。故破簡文中,每用三支比度楷定,使無混淆,則大乘正理自顯也。

△次明第八是持種心,(二)初、正釋,(二)初、順明。

此識一類恒無間斷(至)契當彼當所說心義。

補遺: 對上轉識簡別一類者,唯是無記簡三性類別,恒簡易脫,無間斷簡有間斷,堅住簡不堅住。此識具此等義,故能持種。是故第八方契彼經所說集起心義量云:此第八識是有法堅住可熏宗,一類恒無間斷故,因喻如苣蕂等。

△次反顯。

若不許有能持種心(至)應同外道執自然生。

音義。 初略示。謂若不許有持種心者,非但違於集起等經,亦違熏習正理。謂諸下,轉釋。有兩種違理。初明現行不熏成種失。謂若無第八,則所起染淨轉識雖是能熏,無受熏之識不熏成種,則所起能熏現識虗喪其功。染淨下,顯無因應同外道失。謂前七現行之功虗棄,不熏成種,則後時染淨法起,是無因種,應同外道自然生矣。既爾,受熏、持種二義俱無,寧不違理?是以許有第八能持種心,則無是過。

△次、簡非(二)初、簡色不相應。

色不相應非心性故(至)寧可執為內種依止。

補遺: 非心性者,第八自證分。體是心性,能持種色及不相應。非心性故,不是所熏,豈能持種?如聲光等。聲是實法,喻色;光乃虗假,喻不相應。又彼二法,色是識所變不相應,依色心分位假立,無實自體,非內種依,豈能持種?量云:色不相應是有法,理非所熏,豈能持種?宗因云:非心性故,喻如聲光等。

△次簡轉識心所。

轉識相應諸心所法(至)不能持種亦不受熏。

補遺: 轉識間斷易脫起故,已如前簡相應心所。如王亦爾,且更闕自在之義。又非心之體性,豈能受熏持種?量云:轉識相應心所是有法,不能受熏持種,宗間斷易脫起故。因喻如識,即以心王為同喻,秪可分取間斷易脫起之因,以王自在是心性故。

△次、結示。

故持種心,理應別有。

△次、斥異解,(五)初、破識類受熏持種,(二)初、敘。

有說六識無始時來(至)何要執有第八識性。

補遺: 此是小乘所執。彼宗止許唯一心王,其用有六,名為六識。依根境等前後分位者,謂唯一心王,隨六根、六境、作意及與善等三性前後分位,轉變成於六識。事雖轉變而類無別者,事即識體,類者似也,是識之類。意謂前念識體,帶起後念識類。如谷聲之響,聲雖已滅,餘響猶存,是聲之類。識之事類亦爾。謂識體雖依根境等前後分位改轉變換,而類無善惡等殊,唯是一味無別。即前念轉變之事,熏後念一味無別之類,是所熏習能持種子。因果義成,何要執有第八自證體性能受薰持種耶?

△次破(六)初、約假實破。

彼言無義。所以者何(至)應不能持內法實種。

音義 若執識類是實,即同數論執冥性是實非假。許類是假,便無勝用,豈能持實種子?

△次約三性破。

又執識類何性所攝(至)別類必同別事性故。

音義: 初句總徵,若是下別破。先破善惡,量云:類若是善惡,應不受熏,許有記故,猶如擇滅。以擇滅是慧性,是有記善法,故以為喻。若是下次破無記,謂類若是無記,六識起善惡心時,無記心斷,類亦應爾,如何受熏?又事若善惡,類亦必同,勿使事是善惡,類是無記。何者?事既有三性之別,類亦應然,別類必同別事性故。

△三、約無心位破。

又無心位此類定無(至)如何可執持種受熏。

音義: 無心位中既無六識,此類定無,無則間斷,非堅何能受熏持種?

△四、約凡聖類同破。

又阿羅漢或異生心(至)無漏法熏許便有失。

音義: 聖凡之別,由藏識有捨不捨之殊,故熏習亦有差別。若不許有第八識,唯執聖凡識類同是無記是所熏性,則聖者識類應為染法所熏,異生識類應為無漏法熏。若許異生受無漏熏,則異生應名聖者;羅漢受染法熏,則聖者應名異生。故云許便有失。量云:阿羅漢是有法,應為諸染法熏。宗因云:識類同故,喻如異生。異生准知。

△五、約根法類同破。

又眼等根或所餘法(至)故不應執識類受熏。

合響 所餘法即色聲等,謂識既有類,即根與法亦應有類。識類既許受熏,即根類法類亦應受熏。然汝不許,故不應執識類受熏。

△六、約事類不俱破。

又六識身若事若類(至)能熏所熏必俱時故。

合響。 汝執六識事類,前後二念既不俱有,則非互熏,以前後二念故。何故前後二念便不相熏?能熏、所熏必同時故。量云:六識事類是有法,非互相熏宗,前後二念不俱故。因喻如隔念者。

△次破六識俱轉受熏持種。

執唯六識俱時轉者(至)故彼亦無能持種義。

音義。 由上破前後二念不俱時故非互相熏。復有餘部說:眼等六識俱時而轉,前五是能熏、第六是所熏,俱時而有熏習義成能持種子。由前下破由前理趣者,謂第六識無心位無,既有間斷性非堅住,無所熏義豈能持種?

△三、破色心自類前為後種(二)初、敘。

有執色心自類無間(至)故先所說為證不成。

音義 經部師執言:從前剎那色、後剎那色無間而生,從前剎那心、後剎那心及相應法無間而生。此中因果道理成就,何用復計阿賴耶識是諸法因?故先所說第八持種,為證不成。

△次、破,(二)初、正破,(二)初、約無熏習義破。

彼執非理,無熏習故(至)如何可執前為後種。

音義 謂種必由熏習生長,色心自類既無熏習,如何可執前為後種?

△次、約間斷不生破。

又間斷者應不更生(至)死位。色心為後種故。

音義: 若無種子,則間斷者應不更生。梁攝論破云:謂從無色界退沒,或從無想天退沒,及從滅盡定起。此色心等久滅,云何得為後色心生因?二乘無學無後蘊者,謂既間斷不生,則二乘無學身智俱泯,入無餘依無色心故,應無後蘊。由彼不以第八識為後種,而以死後色心為後種故。既二乘入無餘依,則死位已無色心,復以何種生後蘊耶?故攝論破竟,結云:色心前後相生,但應容有等無間緣及所緣緣,無因緣義。

△次遮救

亦不應執色心展轉(至)非所熏習。前已說故。

音義: 經部師救云:無色雖無有身,以有心在;無想滅定雖無有心,非無身存。即以色心互為種生,是故退沒定起,非無色心。故遮云:亦不應執互為種生,以轉識與色非所熏習,前已說故。

△四、破三世實有能成因果(二)初、敘。

有說三世諸法皆有(至)起染淨法,勢用強故。

音義: 准宗輪論,此一切有部所執,謂三世法皆是實有,以過去為因、現在為果,現在為因、未來為果,因果感赴無不皆成,何勞執有第八持種?若爾,云何經說雜染清淨諸法種子之所集起,故名為心?然經說心為種子者,能起染淨現法,心之勢用強故。

△次破

彼說非理,過去未來(至)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音義: 初立量破過未非實。又無下,次明過未無作用故非因緣。若無下,顯有第八持種因果方成。

△五、破執遣相空撥無本識(二)初、敘執斥違經。

有執大乘遣相空理(至)彼特遣害前所引經。

合響 宗鏡第五十卷云:不達真異,熟證唯識。人多執俗有真無,強生異見,不知諸佛密意,執遣相空理以為究竟。此乃破徧計情執,是護過遮詮,便撥依他圓成,悉作空華之相。若無依圓,本識及一切法皆應無體,既非實有,成大邪見。

△次、約法斥違理。(二)初、斥成邪見。

智斷證修染淨因果(至)亦不謂全無,但執非實故。

音義 謂起智斷惑,修因證果,染淨諸法,皆執非實,成大邪見。何者?外道亦不謂染淨等皆無,但執非實,謂染因不招惡果,淨因不感善果,如空華等,因果皆虗。

△次斥反正智

若一切法皆非實有(至)求石女兒用為軍旅。

音義: 若染淨等一切諸法皆非實有,菩薩不應為捨不實生死,精修不實菩提資糧,誰有智者(云云)?幻敵喻不實生死,石女兒、軍旅喻不實資糧。

△三、總結證成。

故應信有能持種心(至)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二、異熟心(三)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有異熟心(至)彼異熟心不應有故。

合響。 宗鏡第四十七卷云:謂前世中以善不善業為因,招感得今生第八異熟心是果。若無下,證成。

△次、依義廣釋(二)初、簡轉識非真異熟。

謂眼等識有間斷故(至)是異熟生非真異熟。

音義: 非一切時是業果者,謂眼等識通三性,於中唯無記性是滿業所感之果,若起善惡時則非業果,故云非一切時是業果故。異熟下,轉釋間斷非異熟心,謂彼命根依第八識立,由先業所引住時,決定無有斷已更續之義。言等者,等眾同分。眼等下,簡六識中滿業果非真。異熟量云:眼等識是有法非異熟心。宗因云:有間斷故,非一切時是業果故,喻如電光等。

△次明第八是真異熟。(三)初約有情身器顯有真異熟。

定應許有真異熟心(至)復依何法恒立有情。

音義: 初依理順明。由上理故,決定應許有真異熟,是酬引業果能變身器為有情依。次身器下,反顯簡非根身。器界離心,理非有故。不相應法,指命根及眾同分轉識等,非恒有故。若無此心,身器誰變?又依何法恒立有情?

△次約身受怡勞顯有真異熟。

又在定中或不在定(至)彼位如何有此身受。

音義: 謂在定時無思慮,不在定時有思慮。無思慮則後時身有怡適樂受生起,有思慮則後時身有勞損苦受生起。此等身受現行,皆由真異熟有。此若無者,無如是事。

△三、約非佛有情顯有真異熟。

非佛起餘善心等位(至)如許起。彼時非佛有情故。

補遺: 非佛者,謂十界中除佛,顯餘之九界有情位中,起餘善等心時,必應現起真異熟心,對佛果極善故。稱餘善等者,等於不善、無記,即等覺位。菩薩猶有一分俱生法執未盡,而異熟尚在究竟空時,必在菩薩金剛道後,故唯佛無異熟。如許起彼餘善心等,則定有異熟,非佛是有情。故量云:非佛起餘善心等,位是有法,必應現起真異熟心。宗因云:非佛有情故,同喻如許起彼時。

△三、總結證成。

由是恒有真異熟心,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三界趣生體(三)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有情流轉(至)彼趣生體不應有故。

合響。 初引經;若無下,證成。宗鏡第四十七卷云:須信有第八識為三界、九地、五趣、四生之體,若無此識,即一切有情不應得有。

△次、依義廣釋(二):初、標義。

謂要實有恒徧無雜,彼法可立正實趣生。

補遺: 具足四義,方是趣生之體。

△次、釋成。(二)初、簡轉識等非趣生體。

非異熟法趣生雜亂(至)皆不可立正實趣生。

音義: 謂前六識善、染二性,待現緣起,非業所感,故非異熟法。若以此為趣生體,則趣生雜亂。何者?住此趣生中,起餘趣生法故。如於人中,若起上品善心,則屬諸天;若起上品惡心,則屬地獄。中、下善、惡,准知是善。染心既雜亂,故非正實趣生之體。諸異熟色者,謂五色根與香、味、觸及色、聲中一分五識。業所感者,即前五識異熟生無記。此等諸無記法,雖不雜亂,不徧無色界,故非趣生體。生得善者,善有修得、報得,此即報得善心。謂先修習為因緣故,後於此中生,便即得名俱生善意。識中業所感者,即第六識異熟生無記。此二雖徧三界,起不雜亂,然於無心位中,間斷不生,不恒有故,非趣生體。不相應行,指命根、眾同分。此二雖徧,恒有無雜,然依此識假立,無實體故,亦非趣生。故總簡皆不可也。

△次明第八心品是趣生體。(三)初約實等四義順明。

唯異熟心及彼心所,實恒徧無雜,是真實趣生。

音義 唯第八現行心品,反上所簡是四義故,是趣生體。

△次約無色第六反釋。

此心若無生無色界(至)故唯異熟法是正實趣生。

音義: 謂若不許有異熟心生,無色界有情既無有色與前五識,唯有意識起善等心時,應非趣生,以無異熟趣生體故。設許下,彼謂無色有情未斷惑故,所起善等是有漏攝,猶名趣生。故縱云設許趣生攝諸有漏,那含聖者生無色界已斷惑故,所起善等或是無漏應非趣生?許便違理。何者?理應有界必是趣生,如四果聖人未入無餘,猶是趣生攝故。勿有下,結示勿有前起善等非趣生過及後無漏非趣生攝失,故應許有唯異熟法是正實趣生。

補遺: 攝論云:生無色界,若離異熟,染汙善心應無種子,染汙善心應無依持(染汙善心者,謂無色界天起愛味著,名為染汙;有等至故,名為善心)。又即於彼(無色界),若出世心(謂無漏心)正現在前,餘世間心(有漏心)皆滅盡故,爾時便應滅離彼趣(爾時便應滅離彼趣者,彼趣所攝異熟無故,不由功用,自然應得無餘涅槃能治現前,一切所治皆永斷故)。

△三、約佛非趣生反證。

由是如來非趣生攝(至)諸戲論種已永斷故。

音義 由上理故,佛非趣生,異熟已空故。亦非三界攝,諸漏永盡故。苦集二諦是三界因果,如來已捨故。界是因義,即有漏種,諸戲論種已永斷故。

△三、總結證成。

正實趣生既唯異熟(至)故知別有此第八識。

△四、有執受(三)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有色根身(至)彼能執受不應有故。

合響。 初引經;若無下,證有。宗鏡第四十七卷云:有色界中有情,有五色根及內五塵,是第八親相分,唯第八識能執受。若是餘識,即無此能。

△次依義廣釋,(二)初明第八是能執受,(二)初顯有能執受心。

謂五色根及彼依處(至)彼定由有能執受心。

音義: 眼等五根(勝義根)及彼依處(浮塵根),過去已滅、未來未生,唯現在世是有執受,故決定應有能執受心。

△次立第八是能執受(二)初、正立。

唯異熟心先業所引(至)眼等轉識無如是義。

△次簡別。

此言意顯眼等轉識(至)唯異熟心,故作是說。

音義: 此眼等轉識無如是義之言,非顯能執受唯異熟心。何者?若謂唯以異熟為能執受,則諸佛異熟已空,應無執受耶?然無垢識亦能執受諸佛色身,是故此言非顯能執受唯異熟心。若爾,何故前云唯異熟心能執受?然能執受有漏色身唯異熟心,故作是說。

△次、簡轉識等非能執受。(三)初、簡諸轉識。

謂諸轉識現緣起故(至)不能執受有漏色身。

音義: 此中有三比量,皆以末句不能執受有漏色身為宗。初量總明轉識,次二量別約三性。現緣起,簡非引業。非引業者,簡非一類。謂善、染二性,是自力招,非業所引。正如非擇滅無為,是自性清淨,非由智力斷惑所顯。非徧依,簡非能徧。不相續,簡非相續。是故轉識不能執受有漏色身。

補遺: 現緣起者,假現在緣而得生起,謂眼識九緣生等。瑜伽第五十一卷云:謂阿賴耶識先世所造業行為因,眼等轉識於現在世眾緣為因。如說:眼及境界作意力故,諸轉識生。

△次簡諸心所。

諸心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如唯識言:

補遺 量云:轉識心所是有法不能執受宗,與諸轉識定相應故,喻如唯識言。恐有謂轉識不能執受,或彼心所可能執受,故又簡之。

△三簡色根命根。

非諸色根不相應行(至)無所緣故如虗空等。

合響 五色根,是所執受,無能執受義。不相應行中,命根等無實自體根,雖有照境之用,而無能緣之義,故同不相應行,並無所緣。量云:諸色根不相應行,是有法,非可能執受。有色根身宗,無所緣故,因如虗空等喻。

△三、總結證成。

故應別有能執受心,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五、持壽煖識(三)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壽煖識三(至)令久住。識不應有故。

合響。 初引經;若無下,證有。

△次、依義廣釋(二)初、簡轉識非持壽煖識。

謂諸轉識有間有轉(至)不可立為持壽煖識。

音義: 諸轉識是有法,不可立為持壽煖識。宗因云:有間有轉,無恒持用故,喻如聲風等。

△次明第八是持壽煖識,(二)初、正立。

唯異熟識無間無轉(至)故可立為持壽煖識。

音義 異熟識反上諸義,故可立為持壽煖識。壽煖如初卷中釋。此二住時決定亦無間轉,故為同喻。立量可知。

△次、釋成(二):初、正釋。

經說三法更互依持(至)唯識不然豈符正理。

音義 恐有。謂曰:經說識言或詮轉識,何理定知是第八識耶?故釋云:經說三法更互依持,而壽與煖一類無間。識獨不然,如何同彼有恒持用?故有間轉識與無間壽煖更互依持,豈符正理?

△次、通妨;(二)初、難。

雖說三法更互依持(至)何不許識獨有間轉。

音義: 大乘宗許煖不徧三界,以無色無身故,無煖相故。小乘引煖為例,難云:三法相依,既許煖法不徧三界,何不許識亦有間轉耶?

△次、釋(二)初、約三法具處釋。

此於前理非為過難(至)故前所說其理極成。

音義 謂難之不得其當,故云非為過難也。前准經立第八是持壽煖識者,正約是處具有三法俱無間轉可恒相持。若無色不具煖法,此煖法更無恒相持用。前以此三法俱無間轉之理,顯示經說識言非詮轉識,正明異熟識有恒持用。今援煖法不徧為難,豈壞前所立理?何者?以捨煖時餘二不捨故。我以前所說持壽煖者為無間異熟,其理極成。

△次、約煖不徧處釋。

又三法中壽煖二種(至)爾時何識能持彼壽。

音義: 煖是第八相分色法,壽是命根,即依親生第八現行種子,假立自異生乃至未空異熟,此二恒屬有漏,故知彼識定非無漏。此則立理顯示三法定俱有漏。生無下,正約煖不徧義折難,謂那含聖者生無色界第六起無漏心時,此識若無,爾時何識能持彼壽?勿無漏心持有漏種。

△三、總結證成。

由此故知有異熟識(至)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六、生死時心(三)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諸有情類(至)生死時心不應有故。

音義 初引經,謂有情類於受生時及命終時,眼等轉識定不現起,必住散心,有心非無心亦非定心。若無下,反顯證有。

△次、依義廣釋,(二)初、正明生死時心,(二)初、明正義,(二)初、簡轉識非生死時心。

謂生死時身心惛昧(至)有必可知,如餘時故。

音義: 初約身心惛昧顯無轉識量,云:謂生死時,明了轉識必不現起,身心惛昧故,如睡無夢,極悶絕時。又此下,約行相所緣不可知顯無轉識量,云:此位中,六種轉識必不現行,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無心位。六種下,反顯有必可知,如尋常非生死時故。

△次明第八是生死時心。

真異熟識極微細故(至)名生死心不違正理。

合響。 問:生死位六識行相所緣既不可了名為無者,生死位異熟行相所緣亦不可了,云何非無?答:真異熟識極微細故,行相所緣俱不可了,非謂無心名不可了。以此異熟是酬引業為總報主,一期相續不斷恒無轉變,即此是散心有心、非無心定心,以此名為生死時心。

△次、斥異說(二)初、異說(二)初、敘。

有說五識此位定無(至)故受生位意識亦無。

音義: 初謂受生位中定無五識,意識下謂無第六因。五識者,謂因與五識同緣現五塵境,此即同時意識。因他教者,謂因他人之教起邪正思惟,此即散位獨頭意識。定為因者,謂即諸禪三昧中定位獨頭意識,謂第六意識生起。由此三因,今生位三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意識亦無,云何說言受生命終必住散心?

補遺: 受生位無意識,原同正論。但妄謂由三因之不可得,故無意識,則成異說。以其不信有第八識中種子為因,而別以五識等三因為因,故被大乘破斥。

△次破(二)初正破。

若爾,有情生無色界(至)必無引定散心,無由起故。

音義: 若爾,牒前所執,謂若受生位中諸因無故,意識不起;有情若生無色界中,後時意識應永不生。何者?定心必由散意加行引起,散意必由五識他教引起,五識他教彼界必無,引定散心無由而起,既無三因故永不生。

△次遮救

若謂彼定由串習力(至)此即前因何勞別說。

音義。 先牒救詞。彼救云:彼界雖無引定散心,然由宿昔串習力故,後時彼定率爾現前。彼初下,破。若由串習,彼初生時寧不現起,何待後時?又欲下,例破。謂無色界既許定心由串習力率爾現起,於欲、色界初受生時,串習意識亦應現起,何獨不然?若謂初受生時,由惛昧故,意識未即現前,此即前云身心惛昧,轉識不現,何勞別說?

△次餘部。

有餘部執生死等位(至)極成意識。不如是故。

音義 先敘;應知下,通。

△次、別明將死時心,(二)初、立義。

又將死時由善惡業(至)轉識不能執受身故。

音義: 瑜伽論云:又將終時,作惡業者,識於所依從上分捨,即從上分冷觸隨起,於是漸捨乃至心處。造善業者,識於所依從下分捨,即從下分冷觸漸起,如是漸捨乃至心處。當知後識唯心處捨,從此冷觸徧滿所依。

補遺 瑜伽第五十一卷云:何故若無阿賴耶識,命終時識不應道理?謂臨終時,或從上身分識漸捨離、冷觸漸起,或從下身分識漸捨離、冷觸漸起,非彼意識有時不轉,故知唯有阿賴耶識能執受身。此若捨離,即於身分冷觸便生,身無覺受。意識不爾,是故若無阿賴耶識不應道理。

△次、釋成(二)初、簡轉識不生冷觸。

眼等五識各別依故(至)不應冷觸由彼漸生。

音義 各別。依者,簡非徧依,謂眼識依眼根,乃至身識依身根故。或不行者,或時緣缺,不現起故。不住身者,謂第六識不依五色根,唯依心根故。境不定者,或色或心,或過、現、未來等境,徧緣一切故。徧寄身中恒相續者,如經云:其心在在常處諸根,隨逐諸塵,無有暫捨。以眼等六識有此諸義,不應冷觸由彼漸生。

△次明第八能生冷觸。

唯異熟心由先業力(至)雖變亦緣而不執受。

音義, 唯異熟心是能執受,捨執受處冷觸便生。何者?壽、煖、識三不相離故,無識之處便無煖故。冷觸起處如外器界即是非情,此識雖變亦緣為境而不執受。

△三、總結證成。

故知定有此第八識。

△七、緣起依(三)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識緣名色(至)彼識自體不應有故。

音義 先引經。瑜伽論:問:何故建立名色與識互為緣耶?答:識於現法中用名色為緣,名色復於後法中用識為緣。所以者何?以於母腹中有相續時說互為緣故。由識為緣,於母腹中諸精血等名色所攝受,和合共成羯邏藍性,此即名色為緣。復令彼識於此得住,斯即二法相依俱時轉義。若無下,證成。

△次、依義廣釋(二)初、引經釋。

謂彼經中自作是釋(至)恒俱時轉不相捨離。

音義: 非色四蘊,謂受、想、行、識。羯邏藍,此云雜穢,父母赤白不淨為雜穢,此即初位等餘四位。俱舍頌云:最初羯邏藍,此云薄酪;次生額部曇,此云胞;從此生閉尸,此云軟肉;閉尸生健南,此云堅肉;五盋羅奢佉,此云肢節。此之五位皆名色支。此第五位亦六處攝,下有三位皆六處支:六髮毛爪位、七根位、八形位。若取一生皆名色攝,則六處觸受皆屬名色,故云等也。如束蘆者,如立二束蘆,兩頭相依方得安住,去東西倒、去西東倒,名色與識相依亦然。

△次明論釋(二)初明第八是名色緣(二)初正明。

眼等轉識攝在名中,此識若無,說誰為識?

音義 宗鏡第四十七卷中引小乘云:我將六識為名色依,何要第八?論主云:眼等六識已攝在名中,為識蘊故,須得第八為名。外識支與名色為依,第八若無,說誰為識?

合響 華嚴鈔云:若言四蘊曰名,羯邏藍等為色,則所依現行之識亦唯賴耶。又云:以非色四蘊為名,則名支之中已有識竟,故以第八為識支也。

△次遮救

亦不可說名中識蘊(至)第六羯邏藍時,無五識故。

音義 清涼曰:恐復救云:名中識蘊是眼等五,所謂識支即是第六。故遮破云亦不可說等,意顯初七日內羯邏藍時,根未具足境未現前,大小乘教共許無前五識,故大乘以第六為名中識蘊也。

△次簡轉識非名色緣。

又諸轉識有間轉故(至)寧說恒與名色為緣。

△三、總結證成。

故彼識言顯第八識。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三

音釋



(音英。)



(音酬,筭也。)



(音蒙,目不明也。)



(音使,馬行疾也。)



(沈,平聲,水聚而𨗉淺之對也。)



(音銳,深明通達也。)



(呼昆切,音昏。心不明也。)



(樞絹切,音釧。穿也,貫也。)



(郎佐切,羅去聲。巡也,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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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bố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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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四〔龍躬〕

清武林蓮居 紹覺大師 音義

新伊大師 合響

法嗣智素 補遺

△八、識食體(三)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一切有情(至)彼識食體不應有故。

音義: 初、引經。食者,資益義、任持義。由此食故,能持三界有情身命,故云皆依食住。若無下,證有第八。

△次、依義廣釋,(二)初、通明四食相,(二)初、總標。

謂契經說:食有四種:

補遺: 瑜伽第二卷云:六種依持,第六食依持。謂四食:一、段食,二、觸食,三、意思食,四、識食。為諸有情任持身故,是名依持。又第五十七卷云:經言:有四種食,皆能長養諸根大種。謂由此四食,長養五色根及意根,并根所依所有大種。

△次別釋(四)初段食。

一者段食變壞為相(至)以變壞時色無用故。

合響。 段謂分段,一分一段可飲啜故。變壞為相者,謂此段食必假吞咽,後變壞已方為食相。謂欲下轉釋。欲界繫者,謂段食唯欲界有。香謂馨香之氣,味謂甘辛等味,觸謂冷熱等觸。大論云:是故段食三處所攝。變壞時能為食事者,瑜伽第六十六卷云:由香味觸若正消變便能長養,不正消變乃為損減。若諸段物於吞咽時,令心歡喜諸根悅豫,當於爾時不名段食但名觸食。若受用已安隱消變增長喜樂,於消變時乃名段食(文)。由此下簡非。又瑜伽云:不立色處,由彼要至味勢熟等變壞之位方損益故。食色雖美,以變壞時色無用故。開蒙問:此段食以何為體?答:謂香味觸三塵為體。問:色聲二塵何不為體?答:眼耳二識離中取境,色聲二塵不與根合,不能資得諸根大種,故不為體。鼻舌身三合中取境,境與根合,故能資得諸根大種,所以三塵偏為食體。問:段食以何為相?答:變壞為相,謂香味觸變壞之時,方能資長諸根大種(文)。清涼問:食為對身根亦對餘根?答:先資身根,為資養已後資養餘根,以發識明利

補遺 瑜伽卷第五云:復次飲食受用者,謂三界將生已生有情壽命安住。此中當知觸意思識三種食故,一切三界有情壽命安住。段食一種,唯令欲界有情壽命安住。復於那落迦有情有微細段食,謂腑臟中有微動風,由此因緣彼得久住。餓鬼傍生人中有麤段食,為作分段而噉食之。復有微細食,謂住羯邏藍等位有情及欲界諸天,由彼食已,所有段食流入一切身分支節,尋即消化無有便穢。

△二觸食

二者觸食觸境為相(至)及順益捨資養勝故。

音義: 觸即徧行心所,能令心等觸境為相。謂有下,轉釋。有漏觸者,簡非無漏識相應觸。攝受喜等能為食事者,瑜伽第五十七卷云:觸能攝受若喜若樂若捨一分(捨通違順,此與喜樂俱順益一分),由此復能攝益諸識,由攝益故復能長養諸根大種(文)。此觸下,簡別。宗鏡第五十卷云:此觸食體皆通八識,雖通與諸識相應屬六識者,食義偏勝,以所觸之境相麤顯故,別能攝受喜樂受故,能生順益身之捨故,是偏勝義。七八俱觸境微細故,全不能生喜樂受故,雖生捨受但不為損而非益故。由此義顯觸生憂苦非順益捨,即非食體不資養故(文)。如見色愛著名食,觀戲劇等終日不食而不饑,皆觸食義也。

△三思食

三、意思食希望為相(至)意識於境希望勝故。

補遺: 意思者,謂有漏意會思。若在意地,能會境思。此徧行中思,別境中欲,二數俱轉,能希望彼可愛境故。由希望故,便能長養諸根大種。雖思與欲俱轉,唯云思食者,何也?開蒙:問:欲何非食?答:思慮益根,非欲能故。問:請舉思慮為食之事。答:如懸砂療饑,望梅止渴,此皆由思資益根大,即其事也。問:思亦徧行,八識皆具,何識思是?答:第六、偏勝。

△四、識食。

四者識食執持為相(至)一類相續執持勝故。

補遺: 瑜伽第九十四卷云:四者、識食,能執受諸根大種識。由能執受諸根大種識故,令彼諸根大種并壽及煖與識不離身為因而住,是故說識名彼住因。(文)開蒙云:由前三食勢分力故,識能資養諸根大種,方為食事。(文)此識下,簡自體,即自證分。問:一言其識必通諸識自體,識義既同,何獨第八名為識食?答:唯第八識一類相續,執持偏勝故。

△三、結判(二)初、約三科判。

由是集論說此四食(至)令不壞斷故名為食。

音義 三蘊五處十一界攝者,清涼鈔云:段食是色蘊,觸思是行蘊,識食如名。段是香味觸三處,觸思是法處,識是意處。段攝三界,觸思法界,識七心界(六識界及意根界)。此四下結。

△次約三界判。

段食唯於欲界有用(至)而依識轉隨識有無。

音義: 所言欲界者,謂有飲食、睡眠、淫欲。色、無色界無此三故,故段食唯欲界有。用觸、思二法是徧行攝,雖通三界,無相應之識,此二亦無,故隨六識而為有無。識食徧故,略不言之。

補遺。 隨識有無者,如初禪無鼻、舌二識,則無鼻、舌二識相應觸、思二食,唯有眼、耳、身及與意識相應觸、思二食。二禪以去,無前五識,但有意識相應觸、思二食。無想天無第六識,則無相應之食。雖有七、八二識相應觸、思,而食義不勝,但有識食也。

△次、別明識食體(二)初、簡轉識非識食體(二)初、正簡。

眼等轉識有間有轉(至)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音義: 先標;謂無下,釋。先明無心位有間。設有下,次明有心位有轉。謂所依之根不同,所緣之境不一,性有善惡,界有三界,地有九地,如此種種有轉易故。諸有下,結難小乘。

△次、斥異(四):初、破過、未識等為食。

非無心位,過去未來(至)如虗空等,非食性故。

音義: 彼計云:無心位中雖現無識,由過去、未來有識及有心所,即以此為食,亦何不可?奚必用第八為識食耶?故立量破云:過去、未來識等是有法,非無心位為食。宗因云:彼非現常,無體用故,喻如空華。設有下。縱破。謂過、未識設有體用,而非現在,亦非食性為食事者,必現在故。

△二、破入定心等為食。

亦不可說入定心等(至)過去非食,已極成故。

音義: 入定心等者,謂定前加行心及心所,恐彼轉計加行心等為無心位有情之食,故破云亦不可說(云云)。

△三、破不相應行為食。

又不可說無想定等(至)不相應法非實有故。

音義: 恐彼復計云:以經言禪悅為食,無想、滅盡二定是不相應行故,可即為彼入二定者之食故。破云:又不可說等。何者?不相應行段等四食所不攝故。又不相應行依色心分位假立,離於色心非實有體故。

△四、破第六意識為食(二)初、敘。

有執滅定等,猶有第六識,於彼有情能為食事。

△次、破(三)初、總斥指廣。

彼執非理,後當廣破。

合響 後廣破中,只破滅定中有第六識。

△次、約義別破(三):初、破無漏識為食。

又彼應說生上二界(至)於彼身命不可為食。

音義: 彼應說者,反詰:彼謂滅定有第六識為食,若滅定人生上二界,第六意識起無漏心時,有漏第六已無,爾時應說以何為食?恐彼計云即以無漏意識為食,故破云無漏識等(云云)。應知未證轉依,所有身命盡屬有漏。設以無漏意識持彼身命,則障治相違,故云破壞有故。

△次破有漏種為食。

亦不可執無漏識中(至)不能執持有漏種故。

音義 恐彼救云:無漏識中有有漏種,即此漏種能為彼食,所以不壞有漏身命。破云:亦不可執等無漏下出意,謂無漏識猶如涅槃清淨無染,不能持彼有漏雜染種故。漏種尚無,以何為食?

△三、破身命互為食。

復不可說上界有情(至)眾同分等。無實體故。

音義 復恐救云:上界有情以身持命,以命持身,即互為食。破云:四食不攝彼身,食命食故。又無色界現無色身,彼有情命無能持故,以何為食?眾同分等,如彼命根無實體故,亦不能持身。

△次、明異熟是識食體。(二)初、正釋。

由此定知異諸轉識(至)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次通妨

唯依取蘊建立有情(至)當知皆依示現而說。

音義: 問:一切有情皆依食住,佛亦依食,應是有情?釋云:唯依有漏建立有情,佛無有漏,非有情攝。又問:經云眾生無上者,佛是豈非有情?釋云:說為有情依食住者,應知皆依示現說故。

△三、總結證成。

既異熟識是勝食性,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九、滅定有心(三)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住滅定者(至)不離身識,不應有故。

音義 初引經宗鏡第四十七卷釋云:入滅定聖人身語心行無不皆滅,出入息是身加行,受想是心加行,尋伺是語加行,此三加行與第六識相應,在滅定中皆悉滅故。而壽不滅者,即第八識種上有連持一報色心不斷功能名壽。亦不離煖者,煖觸是第八相分,即此二法皆不離第八識。既在滅定中六識身語心行皆悉不行,而有壽煖在者,明知即是第八識與壽煖為依。若無下證有第八

△次、依義廣釋,(二)初、明滅定有第八識,(三)初、依義明滅定有識,(二)初、明定中第八為不離身識。

謂眼等識行相麤動(至)依何而說識不離身。

音義 先順明住滅定者轉識必滅,若不下反顯不離身識定是第八。若不許者,彼契經中依何義說識不離身?

△次破後時還起,名不離身識。

若謂後時彼識還起(至)如壽煖等實不離身。

音義 先牒計恐救。云滅定者,初入定時滅彼六識,後出定時六識還起,如隔日瘧,瘧雖暫愈病根仍在,名不離身,彼識亦爾。是則下破。若後還起名不離身,契經不應說心行滅。何者?識與想等起滅必同。若謂識滅後時還起名不離身,心行雖滅後亦還起,寧不同識名不離身耶?壽煖諸根應亦如識滅已還起。若爾,正入定時竟同死屍便成大過,曾見有人壽煖與諸根既滅復得生乎?故應許有第八實不離身,則無是過。

△次、據理破滅定無識(三)初、破全無識。

又此位中若全無識(至)豈得說為住滅定者。

音義 謂此位中彼識皆滅,不許第八則全無識。若全無識,應如瓦礫之非情,經中何得說為住滅定有情耶?

△次、破無異熟識。

又異熟識此位若無(至)離託餘身,無重生故。

合響 彼何所屬者,滅定位中既不許有能持之識住滅定者,諸根壽煖悉皆敗壞。契經所說不離身識,竟何屬耶?何者?識離此身投託他身,無復重來生此身故。

補遺。 前執無識則諸識全無,故以瓦礫為破。此執無識但無異熟,顯有第六出定還起,故以無識執持諸根壽煖為破。

△三、破無持種識。

又若此位無持種識(至)受熏持種亦已遮故。

合響, 初直以後識無種破。過去下,展轉遮破。

△三、立量顯滅定有識。

然滅定等無心位中(至)決定有識實不離身。

音義 量云:住滅定等無心位中,定實有識,具根、壽、煖有情攝故,如有心位。由斯下。結顯。

△次、破滅定有第六識:(二)初、約名位破,(二)初、約名,(二)初、正破。

若謂此位有第六識(至)此定亦名無心定故。

音義: 初牒計;亦不下,破。意明若有第六,不名無心。定所謂無心者,是無第六;既有第六,何名無心?前云後當廣破,即指此下之文。

△次破救

若無五識名無心者(至)如五識身滅定非有。

音義 謂彼救云:名無心者,唯無前五,非無第六。應一下。破云:應一切定皆名無心。何者?九次第定皆無五識,非唯滅盡定也。意識下。立量例破。謂無五識,意識亦無,以第六同五轉識攝故。量云:第六意識,滅定非有,攝在六轉識中故,如五識身。

△次約位。

或此位識行相所緣(至)可了知識入此定故。

音義: 初立量順明,非第六識。若此下,反顯此位。若有可知識者,則同餘位,非滅定位。攝本為下,出其所以。

△次、約心所破。(二)初、總徵。

又若此位有第六識,彼心所法為有、為無?

△次、別破,(二)初、約有心所破,(三)初、標違教名。

若有心所經不應言(至)又不應名滅受想定。

音義: 若有心所,違經所說心行皆滅;有心所故,則有受想亦違,此名滅受想定。

△次、釋違教名,(三)初、破唯滅受想,(二)初、救。

此定加行但厭受想(至)說心行滅何所相違。

音義: 初、救無違名失。意謂此定在加行前,但厭受、想麤動,故在定中唯受、想滅,而得名為滅受、想定。受、想下,救無違教失。謂受、想二法資助心強,諸心所中獨名心行,說心行滅,有餘心所,寧得違經?

△次破

無想定中應唯想滅(至)此二滅時心亦應滅。

音義 舉例破云:若汝謂滅定加行但厭受、想,故此定中唯滅受、想,是則無想定前但厭想故,應唯滅想,不滅餘所。然汝不許無想定中唯想滅者,此亦應然,故受、想滅,餘亦應滅。既唯下,例破無識。受、想二法既助心強,此二滅時,心亦應滅,何執此位有第六識?

△次、破心不同行亦滅(二)初、救。

如身行滅而身猶在,寧要責心令同行滅?

音義: 救者,意謂如身之加行雖滅而身不滅,心亦如是,雖心行滅而心不滅,寧要責心令同行滅。

△次破(二)初、以語行對破。

若爾,語行尋伺滅時,語應不滅而非所許。

音義: 若如汝謂身行滅時而身猶在,例心行滅而心不滅,亦應語行尋伺滅時語亦不滅。然滅定有語,汝非所許。以此推之,故不應將心行例同身行也。

△次明行有徧不徧。

然行於法有徧非徧(至)許如思等大地法故。

補遺: 初泛明行有徧、不徧,法有滅、不滅,故不可一槩例同也。法者,通指身、語、心法。非徧行下,次轉釋。先釋非徧行滅,法或猶在。謂出入息是身法行,以非徧行所攝,故行雖滅而身法猶存也。次釋徧行滅時,法定隨滅。謂尋、伺是語法加行,受、想是心法加行,然皆徧行所攝。故尋、伺若滅,語法定無;受、想滅時,心法寧存?許如思等大地法者,此且就小乘意義,引餘部所許思等大地法,證成受、想是徧行攝。俱舍頌云:受、想、思、觸、欲、慧、念與作意,勝解三摩地,徧於一切心。俱舍疏云:此言大地者,目受、想等十心所也。以受、想等通三性等一切心品,故名為大。地者,行處即目心王,是諸心所行處,故名為地。法之一字,還目心所是大地之法(文)。此中引證之意,以受、想是大地法,故是徧行所攝。又以受、想例同尋、伺,尋、伺於語是徧行攝。彼若滅時,語定無故。前云:尋、伺滅時,語應不滅,而非所許。如何受、想滅時,獨許心在?同是徧行法故。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三、結。

受、想滅時,心定隨滅,如何可說彼滅心在?

△三、受想與思等互破。(二)初、以受想例思等亦應滅。

又許思等是大地法(至)如何可言有餘心所。

音義 此例同展轉,皆無以破有餘心。所謂汝宗既許思等是大地法,受想滅時,思等亦應皆滅,以同是大地法故。大地法既滅,則信等善法,貪等不善法,此位亦無。何者?非徧行滅,餘可在故。如何可說唯滅受想有餘心所?

△次以思等例受想應不滅。(三)初例難。

既許思等此位非無(至)想亦應生,不相離故。

音義: 此以有則俱有為難,故以思等例破受想不應獨無,同是大地法故。又此下復約依緣展轉明有受想,意謂既有思等,必應有觸,以觸是諸心所之生緣故。既有其觸,受想非無,如何可言受想獨滅,有餘心所?

△次轉救。

如受緣愛非一切受(至)由斯所難其理不成。

音義 先舉例云:如受緣愛,有受起愛,有受不起愛,非一切受皆能生愛,故觸緣受,例亦應然。

△三復破。

彼救不然,有差別故(至)受與想俱其理決定。

音義。 彼救不然者,謂觸緣受、受緣愛,不可為例。何者?有差別故。謂佛下,出差別所以。言無明觸者,謂與無明相應觸也。謂有經中佛自簡別:諸受生起有二種緣:有依無明觸生,有依明觸生。唯無明觸所生諸受為緣,能生愛支,非明觸也。故云非一切受皆能起愛。曾無有處簡觸生受,何觸生受?何觸不生受?是故不可為例。故若下,結成前難。

△三、結違教名。

或應如餘位受想亦不滅(至)亦不得成滅受想定。

音義 量云:受想是有法,此位亦不滅。宗因云:執此位中有思等故,喻如餘位。若不許滅,仍違教名。

△次、約無心所破,(二)初、正破,(二)初、約王所例破,(二)初、正例無所亦應無王。

若無心所識亦應無(至)如色等法亦非心故。

音義: 若無心所,意識應無。不見下,以四因證成。餘心,謂第六之餘,指眼等五識。此且就小乘言也。餘徧行,謂餘識相應徧行等,心與心所不相離故。徧行心所滅,心法必滅故。此與諸識例同,意識應無也。受等應非大地法者,謂若有心而無心所者,受等應非大地法攝,以不能徧一切心故。此識應非相應法者,如心所引起心王時,心王是相應法。今若心所滅而心王獨存,此識應非相應法故。若許此識非相應法,則此意識應無心所、同所依根、同所緣境、同時、同事,便如色等亦非心故。量云:此識應無所依緣等,亦非心故,如色等法。

△次反例有王亦應有所。(二)初正例。

又契經說意法為緣(至)如何有識而無心所。

音義 先引經;若此下,以經義責破非理。

△次、遮救(二)初、遮定位。三、和不生觸等(二)初、牒救詞。

若謂餘時三和有力(至)不成生觸亦無受等。

音義: 餘時簡非定時,謂餘時根、境、識三更相隨順,有力故能成觸、生觸、能起受等。由此定前加行之時,厭患心所,故於定位三和無力,無如是事。

△次破斥

若爾,應名滅心所定,如何但說滅受想耶?

音義 謂:既由定前厭患心所,故在定位三事無能不生觸等,是則應名滅心所定,如何但說滅受想耶?

△次、遮依前所厭不違定名(二)初、牒救詞。

若謂厭時唯厭受想(至)依前所厭以立定名。

音義 意謂:受想若滅,餘之心所皆滅。今但依定,前所厭唯是受想,故唯名為滅受想定。

△次破斥

既爾此中心亦應滅(至)不爾如何名無心定。

音義: 若謂既厭受、想此二滅故,餘所隨滅,則心亦應滅。何者?所厭俱故,如餘心所。若言唯滅心所而心不滅者,如何名此為無心定耶?

△次、約三性推破(二)初、徵。

又此定位意識是何?

△次破,(二)初正破,(二)初破染無記。

不應是染或無記性(至)非救寂靜。翻起散故。

音義: 此定位中若有意識,於三性中為是何性?此意識不應是染或無記性。何者?凡諸善定位中無此染與無記事故。若此定心是染無記,餘時意識染無記心必有心所。此位既爾,應亦有心所,則違汝執無心所義。又在定前本為厭染而修善定,不應厭善起染等故;本厭勞慮而住滅定,非求寂靜翻起散故。

補遺: 染通二性,謂不善與有覆無記。又云:或無記性者,無記有四,謂威儀、工巧、變化、果報也。此中或無記性者,指威儀等三種。下文出其因曰:諸善定中,無此事故。不曰性而曰事者,正以事義,則該攝不善、有覆及餘三種無記。不該果報無記者,如攝論云:果報無記,即是阿黎耶識,以小乘不信故。

△次破善性(三)初破相應善。

若謂是善相應善故,應無貪等善根相應。

合響 俱舍論第十三卷云:相應善者,謂彼相應,以心心所要與慚愧善根相應,方成善性。若不與慚等相應,善性不成,如雜藥水(文)。謂若定位意識是相應善,應與無貪等善根相應,則違汝執無心所義。攝論云:應有善根相應過故。

△次破自性勝義善。

此心不應是自性善(至)非善根等及涅槃故。

合響。 俱舍論云:自性善者,謂慚愧根,以有為中唯慚與愧及無貪等三種善根,不待相應及餘等起,體性是善,猶如良藥。勝義善者,謂真解脫,以涅槃中最極安隱,眾苦永寂,猶如無病(文)。違自宗者,謂小乘亦立意識是相應善,非自性善根等,亦非涅槃勝義善,故云違自宗。

△三、破等起善。

若謂此心是等起善(至)如何善心由前等起。

合響。 俱舍論云:等起善者,謂身語業、不相應行(三業中意業名相應行,身語二業名不相應行,行即業也。三業皆以思為體,然思與意相應,名相應行。身語是思遊履處,名不相應行),以是自性及相應善所等起故,如良藥汁所引生乳(文)。文中初牒計理,亦下破違。自宗者,謂若定心是等起善,由加行善根所引發故者,則與汝宗所說相應力故,心得成善相違,如餘善心不名等起。善心無間等者,謂善心無間必滅,或起善心,或起染無記心,如何可由前念等起?故集論云:謂從善無間不善性生,不善無間善性復生,從二無間無記性生,乃至云出世無間世間生等。

△次、結斥。

故心是善由相應力(至)寧說此心獨無心所。

音義: 謂此心是善,既非自性勝義及等起善,必由相應力故而得成善,是故定有相應信等善根,寧說有心而無心所?

△次,結破。

故無心所,心亦應無。

△三、總結證成。

如是推徵眼等轉識(至)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合響。 先證結。問:既有第八,何名無心定耶?答:宗鏡第五十卷云:滅定等位稱無心者,未必全無。成業論云:心有二種:一、集起心,無量種子集起處故;二、種種心,所緣行相差別轉故。滅定等位第二心闕,故名無心。如一足牀闕餘足故,亦名無足(文)。無想下。例餘四位。攝論第三卷云:如世尊說:識不離身。此說果報識。何以故?由有種子故,後出定時生起識從此而生。此能依所依一切時如是而生,雖加功用不能令其相離。何以故?比於世間中從生至終更互不相離,一切共生無有能拔其能依令離所依。譬如四大及四大所造心法亦爾,無有道理令其相離留心獨在。若言從所依拔除能依不可得,但以想受是過患故,唯此二法不現非餘。此亦不成。何以故?非一切處行者,此中不有故。經說滅盡定中識不離身者,即是成就阿賴耶識是有,以世尊說識不離身故。若離果報識,餘識不成。何以故?由滅盡定對治生起識故,以是寂靜故。

△十、染淨心(三)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心雜染故(至)彼染淨心不應有故。

合響。 初引經。宗鏡第七十五卷引神鍇和尚解云:心者是第八識,由其識內持染淨種子,種子遇緣即能招苦樂兩果,果起由心,此是總報主真異熟識,識中能含藏善不善業種子,然識體因中唯無覆無記性為含藏染淨業種故。若無下證有第八。

△次、依義廣釋(二):初、總釋。

謂染淨法以心為本(至)心受彼熏,持彼種故。

合響 宗鏡第四十七卷云:以心為本者,即一切染淨有為無為法皆以第八識為根本。依心而住者,即前七現行皆依第八識而住。受彼熏者,即第八識受彼前七識熏。持彼種者,即第八識能持前七三性染淨種子。

△次、別釋,(二)初、約雜染釋,(二)初、標。

然雜染法略有三種,煩惱、業、果種類別故。

合響 宗鏡第七十六卷云:一、煩惱雜染,即是見修煩惱。二、業雜染,一切善不善總報業。三、果雜染,即三界總別報異熟果。

△次釋(二)初、明無,第八、煩惱無因。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至)諸已斷者皆應起故。

音義: 界地往還者,界謂三界,地謂九地。往者謂離下染而生上界,還者謂報盡還來散入諸趣。若無此識持煩惱種,善心後起諸煩惱皆應無因。何者?餘法不能持彼種故,過未心等無實體故。若諸煩惱無因而生,則無三乘聖果。何者?已斷煩惱復應起故。

△次、明無第八業果無因。(二)初、正明業果無因失。

若無此識持業果種(至)煩惱亦應無因生故。

音義: 異類法者,上下界地業果相望、染淨不同,故名異類法,即六道善惡業果也。諸業果者,下界下地之業果也。如鬱頭藍弗久受非想之報,若無此識持欲界業果種子,後則不應受飛狸之身。此且約上界起下、下界起上,准知。餘種餘因前已遮故者,謂或執異因生異性果、或執色心互為因緣、或執餘法能持種子,前諸文中已自遮故。若諸下,以世例出世。煩惱亦應無因生者,恐謂業果必由煩惱而生,入無依聖人已無煩惱,業果云何復生?故云煩惱亦應無因而生。

△次兼明有支不成失。

又行緣識應不得成(至)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音義: 行謂正感後世善惡之業,識謂本識內親生當來異熟果攝。異熟識種既無第八則無受熏法,第六造引業時不熏當來異熟識種,故行緣識不得成。若言轉識受熏能持種子,前已遮故。若言結生染識為行緣識,結生染識非行感故。結生染識者,依中有位託母胎時,有愛恚俱染汙第六名染識,一念染心即繫屬彼名結生。應說下。謂行緣識既不成,應說行緣名色。設爾何失?時分懸隔無緣義故(行緣識約現在第六造業熏種時說,名色依當來胎中現起次第,故云時分懸隔)。謂行緣識既不得成,後諸有支亦不得成,故云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次、約清淨釋(二)初、標。

諸清淨法亦有三種:世、出世道,斷果別故。

合響 宗鏡第七十五卷云:一、世間淨,即是伏惑道。二、出世間淨,謂無漏。三、所斷果清淨,即所證理。

補遺。 一切所修事戒事禪,及有漏聞思修資糧加行位中,是世間清淨道。聖位所修無漏根後二智,是出世清淨道。擇滅無為有餘無餘涅槃,是所證斷果。前雜染法中,煩惱及業是集諦,果即苦諦。此中二道即道諦,斷果即滅諦。世出世間一切因果,皆不離第八識也。

△次、釋,(二)初、明無第八淨道無因,(二)初、總明清淨道無因失。

若無此識,持世出世(至)所依亦應無因生故。

音義: 異類心者,以世間道望出世間道,出世間道望世間道,名異類心。起彼淨法皆應無因者,且如須陀洹等已見道竟復起修道,或時出觀則起世間道心,後入觀時則起出世間道心,此由第八識執持出世心等種子故後時還起。若無此識起則無因,餘法持種前已遮故。若二下例無餘依聖人亦應還生二道,所依謂身智,恐謂淨道必依身智而起。彼無餘依聖人已無所依身智,云何復起二道?若二道既可無因而生,則所依身智獨不可無因生乎?故曰所依亦應無因生故。

△次別明出世道無因失。

又出世道初不應生(至)是則應無三乘道果。

音義: 謂初果見道出世淨心,由本有無漏種子生。若無第八持彼法爾無漏種子,出世道心初不應生。若謂從聞熏習生出世道,何必法爾種子?理亦不然。其聞熏習猶屬有漏,其類定別,只可作出世淨道增上緣,非彼淨道正因故。若出世淨道無因而生,便同外道自然生,非識中種子所生故。故前文云:諸有情有無漏種,不由熏習法爾成就,後勝進位熏令生長,無漏法起以此為因,無漏起時復熏成種。若但聞熏所成非淨種生者,則非無始依附本識法爾種故。初不下,結過三乘道果,謂三乘菩提也。

△次、明無第八斷果不成。(二)初、正釋。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至)依誰由誰而立斷果。

音義: 斷果謂涅槃,由能斷道斷。此第八識中煩惱種子,由斯證得轉依斷果。若無此識持煩惱種,涅槃斷果亦不得成。謂道下出其所以,謂聖道起時所有煩惱種現俱非有故。云何現行非有?染淨二心不俱起故。云何種子非有?道相應心不持彼種故。何者?自性相違如涅槃故。若言去來識等及聖道得,或復餘法能持彼種,理不成故。既無下結過。所斷謂煩惱,能斷謂觀智,二皆叵得。謂依誰所斷、由誰能斷而立轉依斷果?

補遺: 二種淨道是智德,是所生得,故有種子。滅諦涅槃是斷德,是所顯得,故唯約煩惱種子有無以立斷德差別,不可謂斷德亦自有種子也。故云所斷能斷竝無,依誰由誰而立斷果耶?

△次破救

若由道力後惑不生(至)皆已無因永不生故。

補遺: 先牒救詞。則初下,破。初道,謂初入聖位見道時。後諸煩惱,謂修道所斷俱生惑。初見道時,唯斷分別現起,纔入聖流,直至八地已後,俱生斷盡,方成無學。若由道力,後惑不生,即立斷果。是則纔得初果,即證無學。何者?以無第八含藏雜染種子,後諸煩惱皆已無因,永不生故。

△三、總結證成。

許有此識一切皆成,唯此能持染淨種故。

△三、指廣結略。

證有此識,理趣無邊,恐厭繁文,略述剛要。

音義: 此結顯正理。十章。

△三、總結勸信。

別有此識,教理顯然,諸有智者,應深信受。

補遺: 此結應前文證有本識。初徵。答:總標。云何應知?此第八識離眼識等有別自體,聖教正理為定量故。中間引教顯理,廣釋已竟。故此結云:別有此識,教理顯然。釋初能變竟。

△次第二、能變(三)初、結前問後。

如是已說初能變相。第二能變其相云何?

△次舉本頌答。

頌曰:次第二能變(至)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開蒙問:解二能變,有幾門義?答:有十門:一、釋名門(次第至末那);二、所依門(依彼轉);三、所緣門(緣彼);四、體性門(思量為性);五、行相門(思量為相);六、染俱門(四煩惱至愛);七、餘相應門(及餘觸等俱);八、三性門(有覆無記攝);九、界繫門(隨所生所繫);十、伏斷門(阿羅至無記攝有)。

△三、末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九)初、釋名門,(二)初、正釋。

論曰:次初異熟能變識(至)恒審思量勝餘識故。

合響 末那,具云訖利瑟吒耶末那,此云染污意。開蒙云:第七相應立號,由與四惑相應,號曰末那(末那二字通漏無漏)。

補遺: 宗鏡第五十二卷云:恒審思量者,此簡第八前六識。恒者不間斷,審者決定執我法故。問:第八亦無間斷,第六決定有思量,何不名意?答:有四句:一、恒而非審,第八恒無間斷,不審思量我法故。二、審而非恒,即第六雖審思量而非恒,故不名意也。前五俱非非恒非審,第七俱攝而恒審,故獨名意也(文)。

△次簡異(二)初徵。

此名何異第六意識?

△次、釋(二)初、約離合釋,唯異第六。

此持業釋如藏識名(至)故於第七但立意名。

補遺: 此謂第七持業釋者,六離合釋云:如說藏識,藏取含藏用,識取了別用,此二同一所依(二用同依一自證分體)。藏即識故,名為藏識,同依持業釋。第七亦然,思量名意,識亦思量,識即意故,持業釋也。量云:此末那意識是有法,持業釋宗,識即意故,因喻如藏識。彼謂第六依主釋者,又六離合釋云:謂所依為主,如說眼識,識依眼起,即眼之識,故名眼識。舉眼之主以表於識,故名依主。第六亦然,識依意起,即意之識,識異意故,依主釋也。量云:彼第六意識是有法,依主釋宗,識異意故,因喻如眼識等。然諸下。明聖教立名無相濫義。

△次以標意名總異餘七。

又標意名為簡心識(至)為近所依故但名意。

音義, 初約心識簡,謂第八名心,積集義勝;前六名識,了別義勝。第七二義既劣,是故不名心識,但目為意。或欲下,約所依簡,謂眼識近所依既名為眼,乃至身識近所依既名為身,此與第六意識為近所依,故但名意。

△二、所依門(三)初、正釋此識所依(二)初、標。

依彼轉者,顯此所依。

△次釋,(二)初釋依彼,(二)初總明依藏識。

彼謂即前初能變識,聖說此識依藏識故。

音義 謂此第七所依即第八識,以聖慈氏說此末那依藏識故。

△次、別明依種現(二)初、解唯依種。

有義此意以彼識種(至)為俱有依方得生故。

音義: 此師謂此第七唯以第八識種為所依。此無下,釋出依種非現之意。

△次解依種現。

有義此意以彼識種(至)為俱有依方得生故。

音義: 此師意明第八種現俱為第七所依。雖無下,出須依現之所以。謂第七識體雖無間斷,聖道起時而因中有轉染易淨之義,故必假彼現為俱有依方得生起。

△次釋轉義。

轉謂流轉,顯示此識恒依彼識取所緣故。

音義 准古疏釋云:流是相續義,轉是生起義。謂此恒依第八或種或現相續生起,即取所依而為緣故。

△次、傍論諸識所依(二)初、略釋(三)。初、釋。

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彼所依總有三種:

△次釋(三)初、因緣依。

一、因緣依,謂自種子(至)離自因緣必不生故。

合響 宗鏡第七十二卷云:即種子依此因緣者,對果得名,因即是緣,即不取因由之義。此因是果之所依故,即現行名果,能生種子名因緣。又因者是現行果之因,緣者即此因有親生現行果之用名緣。問:因緣依與因緣何別?答:依狹緣寬。若因緣即有三義:一、種引種;二、種生現;三、現熏種。若因緣依,即唯取種生現一義,是真因緣依。若種生種,但名因緣,不得名依,以異念因果故。即前念無體非依,定須同時。問:且如現熏種亦是同念因果,何不為依?答:現熏種雖同念,然闕因沉隱、果顯現義,亦非因緣依。故知唯取真因緣義名依,都具三義名因緣依:一、是主,即種是主;二、因沉隱、果顯現,即簡現熏種;三、因果同時,即簡種生種。問:此種子為因緣依體者,取何法為能依?答:諸有為法皆託此依,即一切有為緣生法。色之與心皆須託自種為依,有此種故,一切色心現行方始得生,離自因緣必不生故。意云:心現若離自心,種必不生,色法亦爾。

△次增上緣依。

二、增上緣依,謂內六處(至)離俱有根必不轉故。

合響 宗鏡云:即俱有依、增上緣。依者,若增上緣即寬,謂通有、無及疎。增上者,謂依即狹,唯取有力及親增上。以五色根并意根處,唯此內六處為增上依體,即簡外六處望心、心所法但為增上,即不得為依體。又唯取同時八識心王為意根處,以意根處緣得八箇識故。若是等無間意,即自為一依,故不取。即此增上依須具三義:一、有力,二、親,三、內。其外六處以不具三義,故但為緣,非依。若能依法,即諸心、心所皆託此依。諸心、心所者,即簡色、不相應行、無為、後三位,皆無增上緣。問:其一切心、心所法,若無內六處時,亦得轉否?若離俱有根,必不轉故。意云:若無所依根時,其心、心所定不得轉。

△三、等無間緣依。

三、等無間緣依,謂前滅意(至)離開導根必不起故。

合響 宗鏡云:即開導依。等無間緣依者,等無間依即狹,唯取心王有主義故。若四緣中,等無間緣即寬,雙通心、心所。為前念心王有力,能引生後念一聚心、心所法,名等,以力用齊等故。無自類為間隔,名無間。問:此依以何為體?答:以前念八識心王,總名等無間。此是依體,即前念心王與後念心、心所為依。問:前念心法已滅無體,何得為依?答:彼先滅時,已於今識為開導故。意云:彼前念心王臨欲滅時,有其力用,能引後念令生,作此功能了便滅。即現前一念有引後功能以為法體,非取過去已滅無體法為依。問:其前念心王有引後力用名為依者,未審將何法為能依?答:諸心、心所皆託此依,即一切心、心所法起,定能須託此前滅意為依方起。問:諸心、心所若不依前滅心王,亦得起否?答:離開導根,必不起故。意云:心、心所若不得前念心王為開闢引導,即無因得起(文)。清凉云:然此三依,言生、轉、起。別相云何?生約依種辦體而生,轉約隨順與力令轉,起約由前開路令後得起。

△三、結。

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餘法。

合響 宗鏡:問:心法四緣生,何故三緣別立為依,所緣緣不爾?答:三緣有常義、主義,故亦緣亦依。所緣緣但有常義、闕主義,故但為緣不為依。非所餘法者,簡色不相應行無為,後三位皆無三所依也。

△次、廣釋,(三)初、種子依,(二)初、標。

初種子依。

△次釋(二)初、經部種現不俱。

有作是說要種滅已(至)種與芽等不俱有故。

合響 集論第二卷有四十二種已生:第十二有種已生,第十三無種已生。經部遂取此無種已生為種滅現生之證。開蒙云:有小乘經部因果異時。何以故?種壞芽生故。

△次、大乘種現俱時(二)初、斥前非。

有義彼說為證不成(至)𦦨炷同時,互為因故。

音義: 謂彼經部,雖引集論中無種已生為證,不成正義。何者?彼論所說無種已生,是引生自類後種說,非依引生現果說故。且種生芽等,乃是外穀麥等,依世俗說,假名種子,故非勝義。現見穀等,芽種俱有,種滅芽生,非極成故。謂𦦨燒炷,炷生𦦨,因果既可同時,種現因果寧不俱有?

△次、申正義,(二)初、明三因緣因果俱不俱別,(二)初、正明。

然種自類因果不俱,種現相生決定俱有。

合響 因緣有三義:一、種引種自類,因果不俱,以異時故;二、種生現,三、現熏種,決定俱有,以同時故。開蒙云:若大乘正義,因果同時。問:定同時也。答:有少不同。若種生現、現熏種,因果同時;若種、引種,因果異時。問:種、引種憑何得知異時?答:瑜伽論說亦與後念自性為因緣,故知是異時也。問:種、引種異時之理。答:約細四相,念念遷滅,前滅為因,後生為果。問:種、現相生同時之義。答:脚下種子生頭上現,如子生莖;現行頭上辦所熏種,如莖結實,故定同時。

△次、引證。(二)初、引瑜伽通證三類因緣。

故瑜伽說無常法(至)種與現行互為因義。

補遺: 先引論文。無常法者,通指諸心心所種子,體是生滅有轉變,故名無常。種既無常,現行亦是無常。瑜伽第五卷云:謂無常法是因,無有常法能為法因。又雖無常法為無常因,然與他性為因,亦與後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又雖與他性為因及與後自性為因,然已生未滅方能為因,非未生已滅(文)。自性下。釋義。以種望種名自性,種現相望名他性。雖引自他二義,此中唯取他性種生現義證因緣依也。

△次引攝論別證種現因緣。

攝大乘論亦作是說(至)應知皆是隨轉理門。

補遺: 先引論文,初雙證種現互為因緣,染法即前七識與藏識互為因緣。又說下一句,單證種子為因緣依。故種下一句,結顯種子依決定同時。設有下,通妨。謂他處說種子與果有前後者,應知皆是隨轉理門之權。說隨轉理門者,會玄第八云:猶尚隨彼小乘宗轉變理門。注云:隨順彼宗轉大乘理,且作是說也。

△次結示諸心心所各有種子依。

如是八識及諸心所,定各別有種子所依。

△次俱有依(二)初標。

次俱有依。

補遺: 宗鏡云:即所依與能依俱時而有,名俱有依。有四師所解,前三異計,第四護法,方為正義。

△次、釋,(四)初、家解,(二)初、前五識,(二)初、正釋。

有作是說眼等五識(至)眼等五根即種子故。

音義: 此師為前五識,以同時第六意識為俱有依。謂此眼等五識現起之時,必有同時意識,故無別眼等根為彼所依。此計眼等五根,即五識種子故。

△次、引證。(二)初、唯識頌。

二十唯識伽他中言(至)故眼等根即五識種。

合響 宗鏡第六十三卷小乘難云:論主!若言一切皆是唯識,無心外實境者,何故世尊於阿含經中說有十二處?若一切皆是唯識者,世尊只合說意處法處,即不合說有十色處。今世尊既說有十二處者,明知離却意法處外別有十色處,是心外有,何言一切皆是唯識?論主答中分三:初假答,二正答,三喻答。初假答,引二十唯識頌云: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言識從自種生者,即五識自證分現行,各從五識自種而生,將五識自種便為五根。言似境相而轉者,即五識自證分從自種生已,而能變似二分現,其所變見分說名五識,所變相分似外境現說名五境。其實根境十處皆不離識,亦是唯識。此是假將五識種子為五根答經部師,以經部許有種子故。問:說許有種子,豈不執離識有?答:彼計種子在前六識中持,亦不離識有。論主云:其所變相分似外五境亦不離識有,能變五識種即五根亦不離識有,雖分內外十處,然皆是唯識。言佛說彼為十者,以佛密意為破外道執有為一合相我故,遂於無言之法強以言分別,說有根塵十處有大勝利。此即大乘假將五識種子為五根假答小乘也(文)。此初師不會假答及佛密意,故引此以證五根即種之義。彼頌下,初師謬解之詞。餘正答、喻答之文,後聖教相違難中引。

△次緣論頌。

觀所緣論亦作是說(至)能熏與種遞為因故。

補遺: 觀所緣緣論者,葢陳那論主因小乘昧唯識理,以外色作所緣緣,故論主展轉破竟,遂明自宗立內色為所緣緣,顯唯識理。而小乘始知五識所緣色等五塵是內色,然復疑眼等五根計為心外,故問云:若五識生唯緣內色,如何亦說眼等為緣?故論主答:以此頌明眼等根亦非心外。遂自釋云:以能發識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識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違理,功能發識理無別故。此根功能與前境色從無始際展轉為因,謂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現識上五內境色,此內境色復能引起異熟識上五根功能(文)。此明頌意來源及頌正義。意謂異熟識上生眼等五識之色功能說為五根,即根功能與內境色更互為增上緣因。彼頌下初師謬解頌意。言眼等色識者,依根名眼識,就境名色識,止是眼等五識。彼謂異熟識上能生眼等色識種子名色功能,說為五根,無別眼等根。此謬以功能為種子,種子即五根種。與下解後二句頌。又謂此種子與所生眼等色識更互為親因緣,現行色識與功能種子遞為因故,如上謬釋。兩頌皆謂根即識種,無別眼等為俱有依也。故為次師所破。

△次後三識。

第七、八識無別此依(至)要託末那而得起故。

補遺 七八謬解。第六雖是,義亦未足。

△第二、家解,(二)初、斥前非,(三)初、標。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

△次、釋,(二)初、難前五識,(二)初、正斥破,(二)初、別破,(二)初、破識種為色根,(九)初、約十八界難。

若五色根即五識種(至)諸聖教中處處說故。

音義 謂根、塵、識三各別有種,根是色,色有色種;識即心,心有心種。若五色根即五識種,是即根全無種,即識種故。翻此亦可言識亦無種,即是根故。若爾,十八界種應成雜亂,便違理然。十八界下,明違教。

△二、約相見分難。

又五識種各有能生(至)皆是色蘊內處所攝。

音義 初以相、見分各別有種為問。若見分下,約見、相兩關破。謂若執見分種是根,見分屬心,則眼等根應識蘊攝,便違理;又違聖教,五根皆是色蘊所攝。若執相分種是根,相分屬境,則眼等根應外處攝,便違理;又違聖教,五根皆是內處所攝。二俱有失,故不可執以五識種為五根也。

△三、約增上緣難。

又若五根即五識種(至)不應說為增上緣攝。

音義: 種望眼等現識是因緣,根望眼等現識是增上緣。謂五根既是五識自種,則五根應是五識因緣,便違理。諸聖教中不應說五根為增上緣,又違教。

△四、約界地難。

又鼻舌根即二識種(至)二地五地為難亦然。

音義: 初約界難,謂教中說鼻舌二根通色界繫,鼻舌二識唯欲界繫。若謂根即識種,則應鼻舌二根唯欲界繫;或識如根,鼻舌二識通色界繫。許則便與聖教相違。眼耳下約地難,謂眼等三根通於五地(五趣雜居地并色界四地),眼等三識唯二地居(五趣雜居地、離生喜樂地)。若謂三根即三識種,應唯二地;或三識種如三根,應通五地。故云為難亦然。

△五、約三性難。

又五識種既通善惡,應五色根,非唯無記。

音義: 根唯無記,識通三性。若五色根即五識種,應五色根亦通善惡,非唯無記。此違理也。

△六、約執受難。

又五識種無執受攝,五根亦應非有執受。

音義 謂第八緣有漏識種無執受,於五色根有執受。若以識種為根,則根亦應非有執受,此違理也。

△七、約同法難。

又五色根若五識種(至)彼以五根為同法故。

合響, 謂五識依五根,意識依末那。若五識種即五色根,應意識種即是末那。何者?彼末那以五根為同法喻故。正量云:意識是有法,末那為俱有。依、宗、轉識攝故,因同喻如五識依五根。反量云:意識種是有法,即是末邪?宗、因云:無別意根,故同喻如五識種即五根。若爾,便違正理。設謂末那本非意識種,而五識種又豈是五根耶?

△八、約三依不具難。

又瑜伽論說眼等識(至)即五識種依但應二。

音義 謂:五識種是眼等現識因緣依,五根是增上緣依,五識前滅意為等無間緣依。若根即種,是將增上緣依為因緣依,是無增上而依唯二,則違理教。

補遺 瑜伽第一卷五識身相應地文云:眼識彼所依者,俱有依,謂眼四大種所造眼識所依淨色無見有對。等無間依,謂意眼識無間過去識。種子依,謂即一切種子執受所依異熟所攝阿賴耶識(文)。此眼等識皆具三依。

△九、約根通種現難。

又諸聖教說眼等根(至)便與一切聖教相違。

音義 謂五根通於種現,若執識種為根,根應無現,豈唯違理,并違聖教。

補遺: 瑜伽論云:皆以現行及種子二法為眼等根,由本熏時心變似色,從熏時為名。今執唯是種子,更無能熏現行,豈成根義?

△次、破業種為色根(二)初、敘。

有避如前所說過難(至)妙符二頌善順瑜伽。

音義: 此敘朋救計執。言增上業種者,即前六識所造滿業習氣,能感當來異熟生攝無記五識,謂即此業種名五色根,作增上緣生眼等識,非作因緣生五識種。既是增上業種,則合唯識識從自種生義,亦契緣論功能名五根義。此種但為增上不為因緣,又順瑜伽具三依義,豈不玅且善乎?

△次破

彼有虗言都無實義(至)故彼所言非為善救。

補遺: 初二句總斥,應五下例前難破。但以識種業種有殊,謂業通善染、根唯無記。若以業種為根,根亦應通善惡,故非唯無記。此仍違理,同前第五執。又彼下彼即五色根,應非二字貫於三句,謂既執業種為色根,業種無執受攝,則五色根應非唯有執受。此亦違理,同前第六執。若以感五識業種為色根者,業乃屬思。若感見分種應識蘊攝,而五根應非唯色蘊攝。若感相分種應外處攝,而五根應非唯內處攝。理教竝違,同前第二執。鼻舌等者,業種通三界,鼻舌二識唯欲界繫。今隨所感識轉,鼻舌二根唯應欲界繫,眼等三根不應五地繫,許便俱與聖教相違,同前第四執。若感五識業種為五根,感意識業應是末那,彼以五根為同法故。此亦違理,同前第七執。業種不通現行,業既即根,故眼等不應通現種。理教相違,同前第九執。又應眼等非色根者,由業屬思非是色法。若根即業種,眼等應非色根故。業既屬思,根仍似識,則與第一十八界雜亂過同。又若五識等者,眼等五識通三性,此約等流習氣說滿,業所感者唯無記性。若謂五識皆業所感,則應一向唯無記攝,不通善染。承上無記五識是業所感,可有眼等為俱有依;善染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為俱有依。若爾,依成唯二,則與第八違瑜伽過同。故彼二句結斥,謂彼雖以業種轉救,自謂符順三論遠離前過,孰知仍違理教,豈是善救?

△次總責。

又諸聖教處處皆說(至)如斯迷謬深違教理。

補遺: 此中并責計識種、業種二家。先責違教。撥無色根者,即彼所執無別眼等為俱有依也。許眼下,責違理。謂汝撥無之意,乃不許有賴耶變似色根耶?故舉例云:汝等既許眼等識變似色等,何獨不許阿賴耶變似色根?末二句結責。謂既迷色根不從識變,而又謬執色根即識業種,於教於理一倍相違,故云深也。

△次申頌義。

然伽他說種子功能(至)非謂色根即識業種。

補遺。 承上破斥,復申疑問:若爾,何故二論中一說種子為五根,一說功能為五根耶?然兩處伽他中說種子與功能名五根者,此論主為破餘乘計執離識實有五根故,於本識所變似眼等根,以有發生五識用故,假名種子及色功能,顯唯識義,非謂色根即是識種與業種也。

△次難六七識(二)初難六不以五為依。

又緣五境明了意識(至)彼此相依勢力等故。

音義 先順明,謂明了意識緣五塵時,既與五識同起,應以五識為俱有依。若彼下反顯,即以前師所明五依第六之義而反成之,五六相依勢力等故。

△次難七不以八為依(二)初正難。

又第七識雖無間斷(至)此即現行第八識攝。

補遺: 此由初家判第七八識無別,此依恒相續轉,自力勝故。今釋云:第七雖無間斷,而至見道無漏初起。修道位中,漏與無漏相間而起,既有轉染易淨之義,應如前有俱有依。不爾者,若謂第七無俱有依,彼應非轉識攝,則轉識唯六,便違聖教。轉識有七量云:第七識是有,法有俱有依,宗轉識攝故,因喻如六識。若無俱有依則違理,非轉識攝則違教,故應許有得免二過。然此所依,則現行第八。

△次、引證。

如瑜伽說有藏識故(至)有藏識故意識得轉。

補遺: 先引論文;彼論下,釋義。非由彼種者,因前釋依彼轉文中,初家云:此意以彼識種而為所依,非彼現識。次家云:此意以彼識種及彼現識俱為所依,雖無間斷而有轉易,名轉識故。必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今此中引證之意,正以第七見道等既有轉易,故定以現行藏識為依,簡却彼種也。若謂第七不依第八現識,只應說有藏識故意識得轉,不應言有藏識故得有末那。

△三、結。

由此彼說,理教相違。

△次申己義。

是故應言前五轉識(至)自能立故無俱有依。

音義: 此師闢前解雖是,然於正義猶未盡善。

△第三、家解(二)初、斥前非(二)初、總斥。

有義,此說猶未盡理。

△次、別斥(三):初、斥第八不以第七為依。

第八類餘既同識性(至)更互為依斯有何失。

合響 量云:第八、是有、法有、俱有。依宗因云:同識性故,喻如餘識。

△次斥識種不以現識為依。

許現起識以種為依(至)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

音義: 先例明。初句能例,明現識依種;若無自種,現識不轉。次句所例,明識種依現;若無現識,識種不得生長而住。能熏下,明須依現義。謂識中種子,依能熏前七,現識生長;依所熏異熟,現識得住故。離彼能、所熏,而種識不得生長住故。

△三、斥異熟不以色根為依。

又異熟識有色界中(至)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音義。 先立義。如契下,初引契經順證,次引瑜伽反顯。若異下,釋成量云:眼等六識是有法,不能執受有色相。身宗因云:各別依故。若異熟識不徧依止有色諸根,則以六識而為同喻,應如六識非能執受。此則違教。或所立下,明因亦有過。若異熟識是能執受,而不徧依有色諸根,則所立因有不定失。應立量云:異熟識是有法,能執受有色根。身宗因云:不徧依止故。是則能執受、非能執受皆共此不徧依止故。因為不如眼等六識不徧依止,故異熟識是能執受;為如眼等六識不徧依止,故異熟識非能執受。故所立因犯共不定失。此則違理。

△次申己義。

是故藏識若現起者(至)亦依能熏。餘如前說。

補遺。 承上斥破引證竟,故申明己義而結成之。藏識至第七識一節,結成前第八類。餘至斯有何失之義。在有色界,亦依色根結成前。又異熟識至依色根之義。若識種子至亦依能熏結成前。識種亦應許依現識至生長住義。

△第四、家解(三)初、總斥標宗。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未了所依與依別故。

補遺: 此護法正義,謂前三家所說,皆未明了依與所依差別之義,混而言之,故不應理。

△次、廣示正義,(二)初、明依所依義,(二)初、正明,(二)初、明依義。

依謂一切有生滅法(至)如王與臣互相依等。

音義 言:依即寬。謂凡是因緣所生一切有生滅法,互相仗託,皆說為依。例如王臣互相依等。

△次明所依(二)初正明所依。

若法決定有境為主(至)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合響, 所依即狹。謂要具足決定等四義,乃是所依。宗鏡第七十二卷云:此四義各有所簡。且第一義者,若法決定,此簡將前五識與第六識作不定依。夫為所依者,須決定有方得。今有第六時,不決定有前五故。亦簡將五色根與第八為依,亦是不定有。如生無色界,第八即無色根為依。又簡將能熏七現與所熏種子為生長依等,即此能熏現識有間斷,無決定義。問:若有決定義便是所依者,即如四大種及命根、五塵等及種子,皆有決定義,應是所依。有現行識時,必決定有種子故。答:將第二義簡云有境。言有境者,即有緣境、照境功能,除心、心所及五色根、識,餘法皆非有境。四大、五塵、命根等雖有決定義,而闕有境義,故非所依。問:若具二義即名所依者,且如徧行五數亦具決定、有境二義,應與心、心所為所依。答:將第三義簡云為主。今徧行五數雖具二義,闕主義故,亦非所依。問:若具三義便成所依者,且如第八識現行望識中種子,亦有決定、有境、為主三義,即此第八識現行應與種子為俱有依?答:將第四義簡云令心、心所取自所緣,即令能依心、心所緣取自所依家境,方成所依。今第八現行識不能令種子取自所緣,故非所依。今第八識中種子無緣,慮不能取自所緣,故第八非種子所依,但為依義。問:未審何法具此四義足,得名所依?答:謂五色根及意處,即此六處具前四義足,獨名所依。問:內六處為俱有依,與六根體義何別?答:俱有依唯取六處現行,不取種子,闕有境義故。若但言六根,即通種、現。又俱有依取所依義,若言六根取生長義,各據勝以論(文)。此但如王等者,謂依義如王、臣互依,所依如王、非臣。

△次依聖教簡。

故諸聖教唯心心所(至)為心所依。彼非主故。

合響 宗鏡第七十二卷云:又若心心所生時住時,即具俱有依。若色法生時住時,但有因緣依,即得定無俱有依。以色法無所緣故,自體不是能緣法故。(文)但說下。簡心所。雖心心所具俱有依,而諸聖教但說心所,以心為依,心是主故。不說心所為心所依,所非主故。

△次通妨

然有處說:依為所依,或所依為依,皆隨宜假說。

△次、明識等所依,(二)初、明心王所依,(四)初、前五識。

由此五識俱有所依(至)又必同境,近相順故。

合響 宗鏡第七十二卷:問:五識所依有幾重?答:有四重,謂五色根、六、七、八識,即五識各依自根。若後二識,即通與五識為依。問:五色根、六、七、八識,四重所依各有何用,而言隨闕一種即便不轉?答:謂一、同境,二、分別,三、染淨,四、根本,所依別故。言同境者,即自五色根是。如眼根照青色境時,眼識亦緣青色境。以青色境同,故名同境。分別者,即第六識能與前五為分別依,同緣境時起分別故。此是第六識自體,與五識為分別依。瑜伽云:有分別、無分別,同緣現在境故。即第六名有分別,前五名無分別。解深密經云:五識起時,定有意識同緣境。染淨者,即第七識,第七識能與五識為染淨依。第七若在有漏位中,即與五識為染依;若成無漏時,即與前五為淨依。有此染淨依,前五方轉;若無,即不得生。根本者,即第八識,第八識與前五識為根本依,前五識是枝條。又第八能持前五識種,種方生現。推功歸本,皆從第八識中成。故此第八不唯與前五識為根本依,亦與萬法為根本,以能持萬法種故。於因果位中,第八皆為根本(文)。聖教下,會通他處,謂對法(即雜集論)。第一、但言依色根者,會云:以不共故。不共者,眼根但為眼識所依,非餘識依;乃至身根為身識依,非餘識依,故言不共。又必同境者,根必與識同緣境故。又近相順者,六、七、八識即是遠故,非相順故。是故聖教略不言依後三識也。

△二第六識。

第六意識俱有所依(至)同轉識攝,近相順故。

音義: 先明所依唯二,謂七、八識染淨根本所依別故。雖五下,明六不以五為依。由前第二家云緣五境明了,意識應以五識為俱有依,以彼必與五識俱故。今遮云:六雖得五取境明了,而不定有,以意識無五亦能緣故。聖教下,會通他處。對法唯說依第七者,是彼染淨依故,六、七同是轉識攝故。多引第六起染汙執,近相順故。

△三第七識。

第七,意識俱有所依(至)依止心及意餘轉識得生。

音義。 先明所依唯第八識。開蒙問:七依第八,四分依何?答:唯依自證。何以故?是識體故(文)。如伽下。引楞伽偈證成。初二句證七依八有,次二句證前六依七八生。然證意專在前二句。

△四、第八識(二)初、正明所依。

阿賴耶識俱有所依(至)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音義: 先明所依唯第七識。論說下,證成。而說下,通妨。三位者,謂阿羅漢、滅定及出世道。四位者,即前初能變中三乘、無學及佛果位。三位無末那者,但無染汙,故云依有覆說。非無第七識體,如四位中無賴耶,含藏雜染之名。非無第八識體量,云三位無末那,是有法。非無第七淨識宗,依有覆說故。因喻如四位無阿賴耶。

△次通前異說。

雖有色界亦依五根(至)可有依義而無所依。

補遺: 此由前第三家解藏識在有色界亦依色根。故遮云:雖有色界亦依五根,然根或闕而不定有。於四義中闕決定義,故非所依。又云:若識種子定有一依,謂異熟識(即現行第八)。故遮云:識種不能現取自境,謂第八識中種子無緣慮故。現行第八不能令種子取自所依家境。於四義中闕令心、心所取自所緣,依義可有,所依則無。開蒙:問:八識各有幾重所依?答:五四六有二,七八一俱依。

△次明心所所依。

心所所依隨識應說,復各加自相應之心。

音義 各加自相應心者,如眼識心所,隨眼識有四種俱有依,更加相應眼識心王為所依,則有五所依也。餘可准知。

△三、結符理教。

若作是說,妙符理教。

△三、開導依,(二)初、標。

後開導依。

合響 宗鏡第七十二卷云:開導依者,開者闢也,即開闢處所。導謂導引,導引令生。即前念心王臨滅時,開闢處所,引後念心心所,令彼生起。即後念心心所,託前念開導心王所依而生,名開導依。(文)開蒙。問:開導依名,作何釋也?答:依字是通,通三依故。謂因緣依、俱有依、開導依。開導二字是別,唯此一依,以別揀通。開導之依,揀非二依,通別依主。又開導是總,總通王所,所亦開導,然非為依。依字是別,唯局心王。總別依主,是開導家之依。揀開導中非依者,即心所也。若開謂開闢,導謂導引,二皆是用。依同一體,亦開亦導,同依持業也。又依體之上,有開導用,以用隨體。開導即依,體用持業。難持業云:開導二字,通其王所。依之一字,唯是心王。今作持業者,豈無以寬即狹之過?答:即一分故,無此過咎。問:開導依有差別否?答:有三師,謂難陀、安慧、護法。三師有異,三師不同。大意如後所明。

△次釋(三)初、難陀立相續與間斷者為依。

有義五識自他前後(至)但以自類為開導依。

音義: 初明五識開導依唯第六識自他者,一識為自,如前念眼識望後念眼識為自,望餘識為他。次明第六開導依有二種:自相續故,以前念第六為開導依;亦由五識所引生故,以前念五識為開導依。故總以前念六識為開導依。後明七、八開導依各唯自類。

△次、安慧立有力與無力者為依,(二)初、斥前非,(三)初、總斥。

有義,前說未有究理。

△次、別破;(二)初、難破前五識;(二)初、縱許。

且前五識未自在位,遇非勝境,可如所說。

音義 可如所說者,縱彼所說五識自他前後不相續等。

△次、難破;(二)初、約自在位難;(三)初、正難。

若自在位如諸佛等(至)如何不許多念相續。

音義 瑜伽第一卷云:由眼識生三心,可得如其次第,謂率爾心、尋求心、決定心。初是眼識,二在意識。決定心後方有染淨,此後乃有等流、善不善轉(文)。此明餘位尋求而後決定,彼眼等識容或不有。今自在位境常決定,不假尋求,彼五識身寧不相續?等流下,明尋常等流。五識既為決定染淨意識及作意心所勢力,引生專注所緣之境,未能捨此所緣之頃,此時五識正多念相續,汝如何不許耶?率爾等心即名五輪心。

合響 會玄第十三卷:准法苑云:一、率爾心,緣不慣習境生,無欲俱故。二、尋求心,與欲俱轉,希望境故。三、決定心,印解於境,勝解俱故。四、染淨心,與信等俱名善為淨,與瞋等俱名惡為染,中容非染淨故。五、等流心,後似於前,平等流類故(文)。宗鏡第四卷引法苑義林云:辯五心相者,且如眼識初墮於境,名率爾墮心。同時意識先未緣此,今初同起,亦名率爾。瑜伽論云:意識任運散亂,緣不慣習境時,無欲等生。爾時意識名率爾墮心,有欲生時,尋求等攝故。又解深密經及決擇論說:五識同時,必定有一分別意識俱時而轉,故眼俱意名率爾心,初率墮境故。此既初緣,未知何境為善為惡?為了知故,次起尋求,與欲俱轉,希望境故。既尋求已,識知先境(即前創緣率爾之境),次起決定,印解境故。決定已,識界(畔也)差別,取正因等相,於怨住惡,於親住善,於中住捨,染淨心生。由此染淨意識為先,引生眼識,同性善染順前而起,名等流心。如眼識生,耳等識亦爾。先德問:五心於八識中各有幾心?答:前五識有四心,除尋求心,無分別故。第六具五心,第七無率爾、尋求二心,有決定、染淨、等流三心。謂第七常緣現境,故無率爾。問:第七現有計度分別,何無尋求心?答:夫尋求心,皆依率爾後尋求方生。第七既無率爾,尋求亦無。問:前五既有率爾,何無尋求?答:尋求有二緣方生:一即率爾心引,二即計度分別心。前五中雖有率爾,而無計度分別。第八有三心:率爾、決定、等流,無染淨、尋求。問:第八同第七常緣現境,何得有率爾?答:第七緣境即無間斷,第八緣境境有間斷。第七亦創緣三界第八識,何無率爾心?答:第七隨所繫,常緣當界第八識也。今助一解,第七常內緣一境即無率爾,第八外緣多境而有率爾,無分別故即無尋求。

△次、引證。

故瑜伽說決定心後(至)乃至身識應知亦爾。

音義: 此引論證成意識與前五識未能捨頃相續轉義。謂於意識決定心後有染淨心,染淨心後有等流眼識善不善轉。不由自分別力者,謂等流眼識善不善轉,全賴意識決定染淨引生,不由自力。乃至此意不趣餘境者,謂從引起乃至不趣餘聲等境。經爾所時,於其中間眼意二識常相續轉。如眼下,例餘四識。

△三、結示。

彼意定顯。經爾所時(至)故非二識互相續生。

音義: 謂彼論意定顯眼意二識自生起來俱相續轉。既眼下,以論意斥難陀執前六識互開導義。識若前後許互引生,論既云眼識起時非無意識,既必同時,寧互開導?故五識定非第六開導,第六亦非前五引生。

△次、約增勝境難(三)初、正難。

若增盛境相續現前(至)如熱地獄戲忘天等。

音義: 若五識身對非勝境有不相續,若增勝境寧不相續?如熱地獄等。舉事騐知五識相續,熱地獄即苦增勝境,戲忘天即樂增勝境。若遇此等增勝之境,於五根門應接無暇,而五識身豈有間斷不相續耶?

補遺: 戲忘天者,瑜伽卷五云:謂有欲界天,名遊戲忘念。彼諸天眾,或時躭著種種戲樂,久相續住,忘失憶念。

△次、引證。

故瑜伽言若此六識(至)即施設此名為意根。

補遺。 此引證前五不用,第六引生。此謂前念,彼謂後念等無間緣,有生後義,故名意根。謂此前念六識滅意,為彼後念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前滅六識,名為意根。

△三、結示。

若五識前後定唯有意識(至)故知五識有相續義。

音義 初句。牒前師義。彼謂五識以第六開導,第六亦由五引,故云若五識前後定唯有意識。彼論下。以論意斥破之。謂若五識前定唯有意識,彼論應言:若此一識為彼六等無間緣。若五識後定唯有意識,或彼論應言:若此六識為彼一識等無間緣。彼論既不作如此說,故知五識各自有相續義。

△次難破後三識(三)初難第六(二)初正難。

五識起時必有意識(至)亦應與彼為開導依。

合響 開蒙難第六云:五俱意識自前後引,何假前五為開導依?又難:無心等位第六既斷七八恒續,何不用彼為開導依?

△次例難。

若彼用前自類開導(至)此既不然,彼云何爾。

音義, 彼謂第六,此謂前五。言無心等位第六起時,用前自類開導五識,自類何不許然?此前五既不然,彼第六云何爾?

△次難第七。

平等性智相應末那(至)亦應用彼為開導依。

音義: 謂平智相應末那初起時,必由第六修二空觀,觀成彼末那乃得轉染成淨,故亦應用彼第六為開導依。

△三難第八。

圓鏡智俱第八淨識(至)亦以六七為開導依。

音義: 謂圓智相應第八淨識,必由六七相應妙平二智引生,未轉依時,依染汙意,或依悲願相應第六善心,故應以六七為開導依。

△三、結非。

由此彼言,都未究理。

△次申己義。

應說五識前六識內(至)皆不違理。由前說故。

合響 開蒙申自義云:應說前六內隨用何識為開導依,即知前五有六重依也。第六意識用前自類或七八識為開導依,明知第六有三重依也。第七末那用前自類或第六識為開導依,七有二重。阿陀那識用前自類及第六七為開導依,八有三重。由前說故者,指上斥初解前五後三兩節文義。

△三、護法立八識各唯自類為依(三)初、總斥前非。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

△次立義興難(二)初立三義。

開導依者謂有緣法(至)此但屬心非心所等。

音義 開導依者,要具三義:一、有緣法;二、為主;三、能作等無間緣。具此三義,能於後念心、心所有開導義,名開導依。此但下,簡別。謂具此三義者,但屬心王,非心所等。謂心所雖有緣法能作等無間緣,闕主義故,非開導依。言等者,亦簡色等非開導依。

合響 開蒙。問:立三義者,其故何也?答:各有所簡。問:初義簡何?答:有字簡於不相應行,由彼無體,故有字簡。緣字簡色及無為法,彼非能緣,故緣字簡。簡彼意者,要有所緣及有力者能引生故。問:為主簡何?答:簡心所法,彼非主故。要是其主及有力者,方可為依。能作無間,其意簡何?答:簡前二師異類之識為自識依,及簡自類後念之識不與前念自識為依。等無間緣即唯自類及自前念。問:此中能作等無間緣與四緣中等無間緣,是同是別?答:是別。問:請料簡之。答:有是開導依,必是等無間緣;有是等無間緣,非開導依。此寬彼狹,故云別也。問:何類是等無間緣,非開導依者?答:謂前念滅,自類心所是前滅後生等,而開導不自在,故非是所依。

△次難前師(二)初正難(二)初難心不竝生。

若此與彼無俱起義(至)便同異部心不竝生。

音義: 諸識相望,互稱彼此。先縱云:謂若此識起時,彼識不與此俱起。說此已起,於彼未起有開導力,可許異類為開導依。次奪云:一身八識既容俱起,則此與彼無開導力,如何異類為開導依?若許下。顯失。以小乘只許一個意識,而有見聞覺知之用故。

合響 開蒙。問:此難何意?答曰:意云:八識相望,他現生處不障我路,何用他識與自開導?又難:若自八識互為開導,一身八識應不俱起。前師答云:不俱何失?難云:便同小乘,心不竝生。

△次難色等應有等無間緣。

又一身中諸識俱起(至)等無間緣唯心心所。

補遺: 此承前又生難,謂八識俱起,若許異類為開導依,且諸識俱起多少不定,亦應異類互作等無間緣。此以寬難狹。夫等無間緣,必須自類前後為開導依,豈容異類互作色等?下舉例難。若容諸識互作色等,亦多生俱起不定,亦應異類互作等無間緣耶?設爾,便違聖說(云云)。

△次通妨

然攝大乘說色亦容(至)異類識作等無間緣。

音義: 謂有難云:攝大乘說色亦容有等無間緣,那違聖說?通曰:謂攝大乘如是說者,是縱奪之言。因小乘執色心前後互為因緣,故以等無間緣假縱之,奪其因緣故。無性攝論先牒執云:謂經部師執言:從前剎那色、後剎那色無間而生,從前剎那心、後剎那心及相應法無間而生。此中因果道理成就,何用復計阿賴耶識是諸法因?後遮破竟,結云:是故色心前後相生,但應容有等無間緣及增上緣,無因緣義。不爾下,更以等字義難破。若謂不爾,定互為緣,則此等字應成無用。言等者,齊等具二義故:一、遮多少,二、表同類。若用異類互為開導,二義全闕,故云應成無用。若謂下,復遮救,可思。

△三、示正通難(三)初、申正義。

是故八識各唯自類(至)心所。此依應隨識說。

音義: 先明八識開導依,各唯前念自類心所。下次明心所隨識,如後念眼識相應心所,以前念眼識心王為開導依。餘則例知。

△次、通外難。(五)初、釋諸識相應難。

雖心心所異類竝生(至)諸識不然不應為例。

補遺: 開蒙難云:此識彼識,是異類俱起相望,非開導依。此心彼所,亦異類俱起心,非心所依。舉論答云:雖心心所,異類竝生,而互相應,和合似一(同一所緣,同一所依,同一時轉,同一性攝),定俱生滅(王若生滅,所必隨之),事業必同(同一體事,同一緣境業用),一開導時,餘亦開導。具此五義,是故心與心所,心所與心,展轉亦得互作等無間緣。諸識不然,不應為例。此釋諸識相應難也。

△二、釋心所成依難。

然諸心所非開導依,於所引生無主義故。

合響 開蒙。外又難云:心王、心所雖異類相望,互作等無間緣。緣義既無差違,依亦應等。論答之云:然諸心所非開導依。何以故?於所引生無主義故。疏釋之云:依是主義,心所非依;緣是由義,心所亦爾。此釋心所成依難也。

△三、釋應各為緣難。

若心心所等無間緣(至)諸心心所皆四緣生。

合響 開𫎇,著名沙門而來。難云:如我所見,前念一法引後自一,名之為等。汝前一法引後一聚,何得名等?論答之云:若心心所等無間各唯自類,其七八識初轉依時,相應信等此緣便闕。此釋應各為緣難也。問:云何便闕?答:七八有漏無有信等,無漏信等誰為此緣?若謂等無間緣心王自類引生,便執心所亦唯自類,不許心王引生,則七八識初轉依時,相應信等十一心所,此自類緣便闕,以彼因中無信等引生故。難云:設此緣闕,亦何傷理?論答之云:則違聖說,諸心心所皆四緣生。何以故?闕此一緣,唯三緣故。

△四、釋後起由他難。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至)何煩異類為開導依。

合響 開𫎇。外又難云:六從無心出有心時,何不七、八為六依?論答之云:無心、睡眠、悶絕等位,意識雖斷,而後起時,彼開導依,即前自類。問:何故不用七、八為依?論又答云:彼先滅時,已於今識為開導故,何煩異類為開導依?問:心既久滅,何得為依?論答云:無自類心,於中為隔,名無間故,何得不為?此釋後起,由他難也。

△五、釋諸教相違難。

然聖教中說前六識(至)言總意別亦不相違。

補遺: 開𫎇前師難云:佛地等論皆云互相引生,汝何翻解?論答云:然聖教中說前六識互相引起,或七八依六七生,皆依勝增上緣說,非等無間緣,故不相違。此釋諸教相違難也(文)。文中然聖教下明諸識互相生起,依勝增上緣假說等無間,非真等無間也。此約諸識自他分此彼。瑜伽下明諸識自類引生為等無間緣,故瑜伽第三卷釋云:由自性故立等無間緣。此約自類前後分此彼。故此彼之言總通自他前後,今此中之意別局自類前後,故云言總意別亦不相違。

△三、結正義。

故自類依,深契教理。

△三、結歸本頌所依。

傍論已了應辯正論(至)或開導。依易了知故。

音義。 以上通明諸識所依,故云傍論。今結歸第七所依,且顯頌中唯詮二種,故云正論。先結前起後,此能下正明頌文。謂此第七識雖具三依,然頌中依彼轉言但顯前二:初因緣依即種子識,次增上緣依即第八現識。為顯下出其所以。謂彼頌中但明前二者,為顯第七所依所緣同是第八,而開導依既唯自類非第八故,是以頌言不顯。又前下復以勝用易了義簡明。因緣依有親生勝用,增上緣依有助生勝用,前滅後生開導之義人易了知,故從勝從難但顯前二,由劣由易不言第三也。

△三、所緣門(二)初、結前問後。

如是已說此識所依。所緣云何?

△次、正釋頌義,(二)初、正釋,(二)初、明未轉依,(二)初、略明。

謂即緣彼,彼謂即前此所依識,聖說此識緣藏識故。

△次、廣辯,(四)初、難陀緣王所,(二)初、釋義。

有義此意緣彼識體(至)如次執為我及我所。

音義 七緣第八,有四師解。今初難陀,謂此第七緣第八識體及彼相應五所。次引瑜伽證成,謂緣下會通,謂此末那緣第八識體為我,緣第八相應心所為我所也。

△次通妨

然諸心所不離識故,如唯識言無違教失。

音義: 恐有難云:聖說此意緣藏識,不說緣所,汝何云緣相應法耶?故通云然諸心所(云云)。

△二、火辨緣相見。

有義彼說理不應然(至)俱以識為體故不違聖說。

音義: 初斥前非;應言下,申己義;相見下,說通妨。謂既緣相見,何唯云緣?彼通意可知。

△三、安慧緣種現,(二)初、難前師。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至)厭色生,彼不變色故。

音義: 先直斥火,辨緣相分不應理;五色根下,出其所以,謂第八識相分即是五根五境,是色蘊攝,非識蘊故。第七唯內緣,若緣相分,應同五識,亦緣外故;應如第六,同前五識,緣共相境故。又緣相分根境,起我所執,生無色有情,應不執我所。何者?厭色生彼,不變色故。

△次申己義。

應說此意但緣藏識(至)非實有物不違聖說。

補遺: 應言此意緣第八現識為我,及緣彼種而為我。所以種下,通妨。問:教中第七不緣實物,云何緣種?答:以種即彼識上一分生識功能,非實有物,故不違教。

△四、護法唯緣見(二)初、難前師。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至)此無始來一味轉故。

音義。 初句總。非色等下,別難安慧。汝說此意,緣彼種子。夫種通色心,若色等種子是色蘊攝,非識蘊故,頌中那言緣彼?瑜伽論說種子實有,是親因緣。汝執種是彼識功能,非實有物,假應如無,非因緣故,豈不違教?又此下,總難前三師。薩迦耶,此云積聚,即身見也。謂此七俱身見一類相續,何容別執有我我所?何者?開𫎇例難云:莫有一心別執斷常得俱轉故。此以第六一心中無斷常二執之義,例明第七我我所執無俱轉義。亦不下,復救云:既不俱轉,前後如何?故遮云:亦不應說二執前後,此識無始一味恒轉,無前後分位差別故。

△次申正義(三)初正明。

應知此意但緣藏識(至)此唯執彼為自內我。

合響 宗鏡第五十二卷釋云:此第七識但緣見分,非餘相分。種子、心所等唯緣見分者,謂無始時來微細一類似常,似一不斷故。似常簡境界,彼色等法皆間斷故。種子亦然,或被損伏、或時永斷,由此遮計餘識為我。似一故簡心所,心所多法故。(文)開𫎇問:護法正義第八見分似常一故,七唯緣見。難云:豈八自證不似常一?答:內二沉隱,七無分別,所以不緣。問:八相非隱,何故不緣?答:七不緣外,相屬外分,所以不緣。(文)宗鏡又云:何故不緣餘識?我者有作用相,見分受境作用相顯似於我故,不緣餘識。自證等用細難知。問:何不但緣一受等為我,亦常一故?答:我者是自在義、萬物主義,與一切法而為所依。心所不然,不可為我,唯心王是所依故。此第七識恒執為內我,非色等故;不執為外我,

△次、釋難。

乘語勢故說我所言(至)故於一見義說二言。

合響 開𫎇。前師難云:汝說第七不執我所,大論何說第七末那?我我所執,恒相應故。護法會云:論乘語勢,說我所言。問:何謂語勢?答:順文便故,言穩易故,此是語勢。問:請示順易。答:如說弟時,便言兄弟,此穩易之謂也(文)。宗鏡第五十二卷云:若唯緣識,即唯起我,無有我所,我語勢故。論說我所言,非是離我別起我所執,唯執第八是我之我。前五蘊假者,是第六所緣之我,後我第七所計。或前我前念,後我後念,二俱第七所計。或即一念,計此即是,此唯第七所計。或前是體,後是識用,於一我之上,亦義說之為我及所。二言實但一我,見

△三、結歎。

若作是說善順教理(至)我、我所執不俱起故。

合響 開𫎇云:多處唯言有我見故,此是順教。我我所執不俱起故,此是順理。問:我我所執何為不俱?答:我我所執猶如王臣,我正如王、所正如臣。既執為我,決不是所。如正面南,何却朝北?故知不俱。

△次、明已轉依,(二)初、正明。

未轉依位唯緣藏識(至)示現種種佛影像故。

音義, 謂第七識於未轉依位唯緣藏識見分,既轉依已亦緣真如及餘俗諦。平等下,轉釋證得。平等性者,釋緣真如。知諸有情勝解別者,釋緣諸法,謂知下地有情勝解意樂差別,能起受用身之影像。十種平等性者,佛地經云:一、諸相增上喜愛,二、一切領受緣起,三、遠離異相非相,四、弘濟大慈,五、無待大悲,六、隨諸有情所樂示現,七、一切有情我愛所說,八、世間寂靜皆同一味,九、世間諸法苦樂一味,十、修植無量功德究竟。

合響 開蒙。問:無漏第七還證理否?答曰:證理,有本智故。得緣外否?答:緣外,無漏融通故。

△次簡異。

此中且說未轉依時(至)無我我境徧不徧故。

音義 謂此頌中但說緣藏識者,依未轉依說。問:均是第七,轉與未轉,緣境逈別?答:已轉依位,悟通無我,乃能徧緣。未轉依位,迷局執我,故緣不徧。

△次、釋妨(二)初、問。

如何此識緣自所依?

補遺 意謂:如前五識,唯以五色根為俱有依,而不以色根為所緣。如何第七以第八為俱有所依,又即以第八為所緣耶?

△次答

如有後識,即緣前意,彼既極成,此亦何咎?

音義: 謂如後念意識能緣前念滅意,前滅意是等無間緣,得與後念識作所緣緣。彼既極成,此所依識是增上緣作所緣緣,亦復何咎?

△四、性相門(二)初、正釋性相。

頌言思量為性相者(至)即復用彼為行相故。

音義: 先牒頌文;雙顯下,正釋性相。自性以體言,行相以用言。意以下,准宗鏡釋云:思量是意,即自證分。前第八識了別是行相,今既言意,故知即是第七行相,即是見分。體性難知,以行相顯,其實思量但是行相,其體即是識蘊攝故。

△次、兼釋別名。

由斯兼釋所立別名(至)亦審思量無我相故。

音義 兼釋別名者,謂若以等無間立名,八識通名意,思量立名唯在第七,故稱別名。意云:頌中思量二字不唯釋第七性相,亦兼釋第七末那之名。何者?恒審思量名末那故。未轉下,謂初地以前二乘有學及諸異生,恒審思量我相是有漏末那,已轉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即無漏末那。

合響 宗鏡第五十二卷:問:第七思量何法?答:執第八見分思量有我法故。二乘無學無我執,以思量法我執故名意。佛果我法二執俱無,恒審思量無我理故。佛果第七亦名意。問:為第七自體有思量,為第七相應徧行中思,名思量意否?答:取心所思量者,即八識皆有思,何獨第七?問:若唯取第七有思量者,即何用心所中思耶?答:具二義:一、有相應思量;二、亦自體思量。今取自體有思量名意。問:心所與心王一種,常審思量執第八為我,如何不說心所名意?答:言意者,依止義。心所雖恒審思量,非主,是劣法,非所依止,故不名意。二者、自體識有思量,與餘識為所依止,唯取心王,即名意也。問:若言自體有思量名意者,即第七有四分,何分名思量意?答:有二解:第一、見分名思量;內二分不名思量,但名意。見分不名意有思量,以是用故,思量我、無我;內二分不能思量我、無我,但名意。以是體故,第二、見分是思量相。相者,體、相、相狀。內二分是思量性,即內、外皆名意;三分皆思量,但除相分,相分是所量境。問:何以得知內、外三分總是思量?答:識論云:思量為性、相。內二分是體,名思量性;外見分是思量相,是用。一種是思量,三分皆名意,即不取相分名思量,以無能緣用故。問:見分緣執我法,即思量我故,得名思量。自證分不緣於我相分,如何自證分亦名思量?答:自證分證彼見分思量我執故,亦名思量。問:見分思量我是非量攝,自證分證彼見分思量我,自證亦是非量耶?答:見分思量我,見分妄執故,名非量。自證是內證,見分妄執故,自證體是現量,即體、用皆是思量。即內二分亦名意,亦名識;見分亦名意,亦名識,是意之用故。思量是用,意是體,思量即意,持業釋也。

△五、染俱門(三)初、問答總標。

此意相應有幾心所?且與四種煩惱常俱。

音義 初句問,次句舉頌答,唯明根本煩惱,未顯其餘,故言且與。

△次、正釋頌義(二)初、釋常俱義。

此中俱言顯相應義(至)與四根本煩惱相應。

△次釋四煩惱(二)初釋別(二)名。初徵列。

其四者何?謂我癡、我見,并我慢、我愛,是名四種。

△次釋義。

我癡者,謂無明愚。於我相(至)遮餘部執無相應義。

音義: 癡即無明,謂無智慧真明,愚於我相,恒迷無我真理,故名我癡。我見謂我執,於第八見分非我法上,妄起計度,執為實我,故名我見。我慢謂倨傲,恃己所執之我,高舉自大,故名我慢。我愛即我貪,躭著所執之我,故名我愛。攝論說此四種根本,初即無明為體,次三皆以無明為因。并表下,釋并字義。頌言并者,表慢、愛與見俱,見、慢與愛俱。遮餘部執無相應義者,即薩婆多宗計見、愛、慢三不俱起故。

△次釋通名。

此四常起擾濁內心(至)不能出離,故名煩惱。

音義: 內心謂第七識,外轉識謂前六。謂此四惑擾濁內心而恒執我,令外轉識所作施等恒成雜染,有情由此輪迴生死不得出離,故此四種名為煩惱。

△三、問答料簡(二)初、料簡唯四(二)初、問。

彼有十種,此何唯四?

音義: 謂根本惑乃有十種,此識相應云何唯四?

△次、答,(二)初、釋,(二)初、明有我見故無四見,(二)初、正明。

有我見故餘見不生,無一心中有二慧故。

音義: 謂第七識有我見故,二取邊邪四見不生。何者?無一心中有二慧故,諸見皆以慧為體故。

△次出意(二)初徵。

如何此識要有我見?

△次、釋。

二取邪見但分別生(至)恒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見。

音義: 先明無四見,謂二取及邪見。由邪思起,但分別生,唯見道斷。此識相應煩惱,唯是俱生修道所斷,是故無有二取邪見。又我所邊見依我見生,有邊見者定有我見,我見不依邊見而起,是故無有斷常邊見。恒內下,正答要有我見。

△次明有見愛故無疑瞋。

由見審決,疑無容起,愛著我故,瞋不得生。

△次結。

故此識俱煩惱唯四。

△次、料簡三俱,(二)初、正明俱起,(二)初、問。

見、愛、慢三,如何俱起?

音義: 問者,即以餘部執見等三不俱起為問。

△次答

行相無邊,俱起何失?

音義 俱起無違,義見次下答文。

△次通瑜伽妨(二)初難。

瑜伽論說貪令心下,慢令心舉,寧不相違?

音義: 此以貪慢相違難。

△次、釋。

分別俱生外境內境(至)故彼此文義無乖反。

音義: 謂彼論言貪慢相違者,是第六識相應分別惑;此言行相無違者,是第七識中俱生惑。分別起者,貪取外境,慢凌外人,行相麤浮,何容竝起?俱生惑者,貪染內境,慢恃內己,行相微細,寧得相違?是故彼此文雖有殊,義無乖反。

△六、餘相應門(二)初、問答總標。

此意心所唯有四耶?不爾,及餘觸等俱故。

△次、正釋頌義(二)。初、未轉依(二)。初、釋及餘觸等俱(二)。初、師餘字簡無覆性(二)。初、明所有(二)。初、明意俱唯九。

有義此意心所唯九(至)意與徧行定相應故。

補遺: 轉識論云:此識名有覆無記,亦有五種心法相應,名字同前,而前麤此細(文)。

△次釋及餘二字。

前說觸等異熟識俱(至)合與末那恒相應故。

△次簡所無(二)初徵。

此意何故無餘心所?

△次釋(四)初簡別境。

謂欲希望未遂合事(至)慧即我見,故不別說。

合響 定唯繫心等者,謂定行相剎那剎那令心專注一境,此識任運剎那別緣而不專一,故無有定。

△二、簡信等。

善是淨故,非此識俱。

音義: 信等是淨,此屬染污,故不相應。

△三簡隨眠。

隨煩惱生必依煩惱(至)故此識俱無隨煩惱。

△四簡不定。

惡作追悔先所造業(至)一類執我故非彼俱。

△次、師餘字顯隨煩惱(二)初、斥前。

有義彼釋餘義非理(至)又闕意,俱隨煩惱故。

音義 謂彼釋餘義云恐謂同前亦是無覆,顯此異彼故置餘言者,此不應理。何者?頌別說此有覆攝故,又闕意俱隨煩惱故。

△次、正明。(二)初、總標。

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此餘言顯隨煩惱。

△次、別釋,(四)初、師五隨俱,(二)初、明五隨徧染心,(三)初、正立五隨。

此中有義,五隨煩惱徧與一切染心相應。

△次、引論證釋(二):初、正釋。

如集論說惛沉掉舉(至)囂動不信懈怠放逸故。

音義: 初引論;若離下,釋成。先反顯。無堪任性,即是惛沉。等者,等餘掉舉等四種煩惱。下次順明。囂動即掉舉。

△次會通。

掉舉雖徧一切染心(至)而癡位增但說為癡分。

音義: 問:謂瑜伽說此掉舉是貪分故,云何說此徧諸染心?釋義可知。如眠下,復舉例明。

△三、通餘處妨。

雖餘處說有隨煩惱(至)故此彼說非互相違。

音義。 恐有難云:瑜伽論中或說六隨,或說十隨,徧諸染心。此中云何唯言五種?豈不相違?釋中,先牒餘說;而彼下,釋。謂依下,轉解別義說徧。先明六隨。解即行相,通麤謂徧前六,通細謂徧第七。謂依二十隨煩惱中,解通麤細,通有覆無記及不善性,通障定慧。此等相顯,故說六隨。依二下,次明十隨。二十二者,加邪欲、邪解,亦由解通麤細及不善、有覆無記二性。此等相顯,故說十隨。故此下,結。意云:此二俱依如別義說徧,非彼實徧一切染心。此徧染心,故不相違。

△次結生意俱有無,(二)初明意俱有十五,(二)初正明。

然此意俱心所十五,謂前九法、五隨煩惱并別境慧。

△次釋義。

我見雖是別境慧攝(至)義有差別故開為二。

音義 疑曰:我見即慧,何重增慧?釋云:義有差別,謂我見唯染,慧通染淨,故開為二。

△次、結例無餘心所。(二)初、問。

何緣此意無餘心所?

△次答

謂忿等十行相麤動(至)無餘心所。義如前說。

合響。 初約麤細簡小隨;無慚下,約二性簡中隨;散亂下,約內外簡大隨。中二文中,少簡忘念例。散亂可知,如後云失念者,心散亂故。軌則即篇聚律儀,若三業隨智慧行,則任運不踰矩。今知既不正,則身口意三無非是罪,故云違越軌則。無餘下,明無餘心所,准前初解。

△二、師六隨俱(二)初、明六隨徧染心(三)初、正立六隨。

有義應說,六隨煩惱徧與一切染心相應。

△次、引論證釋。

瑜伽論說不信懈怠(至)非諸染心皆能徧起。

音義 先引論,即二十隨煩惱中之六也。忘念下,釋成,但釋後三。不信等三,義如前說。先反顯。要緣下,順釋。先明應有忘念。惡慧邪簡擇,即惡慧也。煩惱下,次明應有散亂。惛沉下,簡無惛掉意,明惛掉二種行相互違,豈能皆徧一切染心?

△三通集論等。

論說五法徧染心者(至)說十徧言。義如前說。

△次、結示意俱有無,(三)初、明意俱有十九,(二)初、標數。

然此意俱心所十九(至)并念定慧及加惛沉。

△次、釋成。

此別說念,准前慧釋(至)無明尤重,心惛沉故。

音義: 問:忘念即念,何重增念?言准前慧釋者,謂忘念雖是別境中念攝,而義有差別,謂忘念唯染,念通染淨,故亦開為二也。并有下,釋加定及惛沉義。

△次、結例無餘心所。

無掉舉者,此相違故。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音義: 此指惛沉,以惛沉時掉不起故。

△三、師十隨俱(二)初、明十隨徧染心(三)初、正立十隨。

有義復說:十隨煩惱徧與一切染心相應。

△次、引論證釋(二):初、正釋。

瑜伽說放逸掉舉(至)方起貪等諸煩惱故。

音義 先引論。邪念,即前忘念。不正知,即是惡慧,即二十二隨煩惱中之十也。若無下,釋成。先反顯。於所下,順明。樂合離者,謂邪欲也。印持事相,即邪解。謂於所受,若可愛境,邪欲於中樂合;非可愛境,邪欲於中樂離。更於邪解決定印持可愛事相,方起貪心;非可愛事,方起嗔心。故染污心中必有此二。

△次通妨

諸疑理者於色等事(至)邪欲勝解,非麤煩故。

音義 難云:勝解於決定境印持為性,疑以猶豫為性,此二相違,云何邪解徧諸染心?釋云:諸疑理者,於諸諦理雖復迷惑,於色等事猶豫必無,故疑相應心亦有邪解。於所下復難云:或有於所緣色等事上亦猶豫者,何有勝解?故牒釋云:於所緣事亦猶豫者,非煩惱疑。復舉例云:如疑人杌,譬如有人夜行,見無枝樹,即疑為人,或謂是杌,亦有微解,何妨徧染?又問曰:若謂此二徧染,餘何不說?釋云:餘不說者,緣非愛事中邪欲,疑相應中邪解,於此二中,欲解微薄,非麤煩故,略不言之,非謂全無。

△三指前會通。

餘互有無,義如前說。

音義: 餘處有隨煩惱,或五或六徧染心者,而彼俱依別義說徧等(云云)。

△次結示意俱有無(二)初明意俱有二十四。

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至)加別境五。准前理釋。

音義 准前理釋者,謂前二師釋,以用別境中念、定、慧三,此中重加欲、解二種,應云邪欲、邪解。雖是別境中欲、解所攝,而五十一心所法中義有差別,故開為二。以別境通三性,邪欲、邪解唯是染故。

△次、結例無餘心所。

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四師八隨俱(二)初、破前三師。

有義前說皆未盡理(至)如何能起煩惱現前。

音義: 初句總非。且疑下,別云第三師應除欲解。他世,謂過去、未來。意明有人疑於他世,或謂是有,或謂是無。此時心尚未定,於彼疑相應心中有何欲解?是故欲解非徧染心。煩惱下,次示第二師應加掉舉。若染下,次示初師應加散亂、失念及不正知。

△次、申自正義,(二)初、相明,(二)初、明八隨徧染心,(二)初、舉數。

故染污心決定皆與(至)忘念散亂不正知。

△次、釋成。

忘念不正知,念慧為性者(至)徧染心起。由前說故。

音義 謂忘念是念一分攝,亦癡一分攝。不正知是慧一分攝,亦癡一分攝。此二若以慧念為性者,則不徧染心,非諸染心皆緣曾受有揀擇故。曾受謂念,簡擇謂慧。若以無明為自性者,則徧染心起。由前說者,指上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

△次、結示意俱有無。(二)初、明意俱有十八。

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謂前九法、八隨煩惱并別境慧。

合響, 所謂八大徧行:別境、慧、貪、癡、我見、慢相隨。

△次、結例無餘等義。

無餘心所及論三文,准前應釋。

音義 論三文者,集論一文五隨,瑜伽二文六隨、十隨。准前應釋者,謂解通麤細等(云云)。

△次、結歎。

若作是說,不違理教。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四

音釋



(竭戟切,音極。甚也。又戲也。)



(魚約切,音虐。疫也,病也。)



(耶狄切,音力。小石也。)



(口駭切,音楷。)



(於勿切,蘊入聲。)



(盧瞰切,藍去聲,汎濫也。)



(北末切,般入聲。)



(皮亦切,平入聲。開也,啟也。)



(丘月切,圈入聲。)



(古患切,關去聲,習也。)



(莫困切,門去聲,煩也。)

倨傲

(上居御切,音據。下魚到切,敖去聲。慢也。)



(徒了切,迢上聲,搖動也。)



(吁驕切,音鴞。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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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nă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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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五〔龍躬〕

清武林蓮居 紹覺大師 音義

新伊大師 合響

法嗣智素 補遺

△次例藏識明受俱(二)初徵。

此染污意何受相應?

補遺: 前初能變識別立受俱門,今不別立,故徵問。

△次釋(三)初、師喜受俱。

有義,此俱唯有喜受,恒內執我生喜愛故。

△次、師四受俱(二)初、斥前非。

有義不然,應許喜受乃至有頂,違聖言故。

音義 瑜伽論說喜受只通二禪,第七識徧三界。若喜受俱,應許喜受隨第七通至有頂,則違聖言。

△次申己義。

應說此意。四受相應(至)緣唯捨地善業果故。

音義: 此師釋意通具四受,謂隨所緣界地果報不同故。

△三、師捨受俱。

有義彼說亦不應理(至)故此相應唯有捨受。

音義: 變異受者,謂憂喜樂三變易不定故。謂此末那唯緣內我恒無轉易,故不應與變異受相應。又此下次以頌不別說,顯定與藏識是同唯有捨受。

△次已轉依。

未轉依位與前所說(至)恒於所緣平等轉故。

音義: 先明未轉依位與十八心所俱起,已如前說。今次明轉依位心所有二十一,如第八識。已轉依者,舉例明也。謂第八於未轉依位唯五心所,已轉依位亦有二十一心所俱故。唯捨下,次明受俱。轉依心所既同第八,亦應與彼轉依第八同是捨受任運而轉,以彼證得十種平等性故,恒於所緣平等轉故。

△七、三性門(二)初、問答總標。

末那心所,何性所攝?有覆無記所攝非餘。

音義: 先問;有覆下,舉頌答。謂唯是有覆無記性攝,非餘三性也。

△次、正釋頌義(二)初、未轉依。

此意相應四煩惱等(至)任運轉故亦無記攝。

合響。 先正釋。聖道即聖慧眼,自心即真實義,如上下例明。根隨煩惱通染二性,今云唯有覆無記者,何也?例云:如上二界諸煩惱等,而由定力之所攝藏,不起現行,是無記攝。此意相應煩惱由所依識極微細故,唯是俱生任運轉故,故此亦是無記性攝。開蒙:問:唯有覆。答:有四惑覆,故是有覆。有覆義,如三性門。問:既四惑俱,何不成惡?答:四惑非是唯不善性,第七又無強思計度,所以不成不善性也。

△次已轉依。

若已轉依,唯是善性。

△八、界繫門(二)初、問答總標。

末那!心所何地繫耶?隨彼所生,彼地所繫。

補遺: 先問,隨彼下舉頌義答。地謂三界九地,初彼字指藏識,次彼字謂界地。

△次、正釋頌義(二)初、未轉依。

謂生欲界現行末那(至)之所繫縛名被所繫。

補遺 釋中有三義:初約自地藏識明所生所繫。謂生欲界有情所有現行末那王所,即欲界繫。乃至生於有頂,即有頂繫。云何知然?末那王所任運恒緣自地藏識執為內我,非緣他地執為我故。若起下,次約彼地藏識明所生所繫。此中異熟、藏識二名雙舉者,何也?若約當地異熟,果報已具,故唯就末那執藏邊說,單舉藏識。若言彼地異熟,未就約當起彼地邊說,故藏識、異熟二名雙舉。謂在欲界有情,若起上界彼地酬先引業,異熟藏識現在前者,名生彼地。此染污末那緣彼藏識執為內我,即繫屬彼,名彼所繫。前二彼字謂界地,後三彼字指藏識。或謂下,又一解,約彼地煩惱明所繫。謂生欲界現行末那相應心所,即為欲界諸煩惱等之所繫縛,乃至有頂應知亦然,名彼所繫。

△次已轉依。

若已轉依,即非所繫。

補遺: 轉依位中煩惱已滅,亦不執我,故非所繫。

△九、伏斷門(二)初、問答總標。

此染污意無始相續(至)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音義 先問;阿羅漢下,舉頌答。

△次、正釋頌義(二)初、別明無染污意(三)初、總明。

阿羅漢者總顯三乘(至)俱暫伏滅故說無有。

音義 先明三乘無學,此染污意現種永斷名無。次明有學,滅定出世道中暫伏名無。滅定出世道,即有學位所修定慧也。

△次、別釋:(二)初、明有學暫伏滅,(二)初、住定道暫伏滅,(二)初、出世道。

謂染污意無始時來(至)俱無漏故名出世道。

音義 先示末那微細俱生,必無漏道方能伏滅。真無我解者,見道生空根本智,智能破我。違此染意是彼等流者,謂後得智是彼真無我解等流,是故亦與染意相違。真無我下結會頌文,此之二智俱名出世道也。

△次滅盡定。

滅定既是聖道等流,極寂靜故,此亦非有。

補遺: 滅盡定由無漏後得智而入,故是聖道等流。染意不行,最極寂靜,故亦非有。

△次出定道復現行。

由未永斷此種子故(至)此復現行乃至未滅。

音義: 謂正在定道雖暫伏滅,由未斷種子故,從二位起已猶復現行,乃至未滅已還仍相續轉。

△次、明無學永斷滅。(二)初、正明無學位。

然此染意相應煩惱(至)故無學位永不復起。

補遺。 先明斷相。斷相有三:一、見所斷,二、修所斷,三、非所斷。若分別煩惱,見道所斷無漏善法,不通見、修二斷,是非所斷。此染意相應煩惱,是俱生故,是染污故,意顯是修所斷,非餘二斷也。極微細下,明斷之分齊。言有頂地下下煩惱者,此約六識中俱生煩惱,三界總有九地,每地各九品,合有八十一品煩惱,自麤至細,次第別斷。有頂下下品,正當第八十一品,極微細故,直至金剛喻定現在前時方斷。此染意相應俱生亦極微細,所有種子與彼有頂地六識俱生煩惱一時頓斷。何者?彼此煩惱勢力齊等,故金剛喻定現在前時,同彼頓斷此種成阿羅漢,故三乘、無學永不復起。金剛喻定現前者,聲聞那含後心,緣覺將證果時,菩薩法雲地後心。開蒙云:第七、我執,三乘見後或行不行,大乘八地後永不行,我執種子直至三乘金剛心斷。

△次、例明迴趣者。

二乘無學迴趣大乘(至)應義等故不別說之。

音義: 問:三乘無學永害染意,已如上說。然有一類二乘,已證無學迴心趣向大菩提者,實是菩薩,彼已永害。此意何不言之?釋云:二乘迴心雖是菩薩,以應供等三義同故,亦名阿羅漢,故不別說。

△次、通明染淨意有無。(二)初、安慧,明三位染淨俱無。

此中有義末那唯有(至)又說為識雜染依故。

補遺: 此師釋意,唯有煩惱障相應染末那,反顯不許有淨末那。聖教下,證成染淨俱無。初一句證成三位無淨末那,次二句反證三位無染末那。為識雜染依者,謂此染污末那為六識雜染依止。故攝論云:此識是餘煩惱識依止,此煩惱識由第一依止生,由第二染污開蒙。問:安憑何說無淨七?答:由說七唯人執對法等說三位無故,顯揚不說淨位有故,攝論不說有淨依故,憑此教理三位無體。

△次、護法明三位無染有淨,(二)初、斥前非,(二)初、標違教理。

有義彼說教理相違(至)定有俱生不共依故。

補遺: 此就標章中略示違教理。初句總斥,出世下別明。先明違教。經即解脫經。宗鏡:問:如世尊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有二義:一、名不必如義,彼無漏第七不名末那,名是假故;二、能審思量無我相故,亦名末那。顯通無漏,即知此名非唯有漏(文)。執無淨意豈非違教?無染下次明違理。無染意識即淨第六也。不共依謂意根,即淨末那為淨第六,俱生不共依故。量云:無染意識是有法淨,末那為俱有依宗,定有俱生不共依故。因如有染時意識喻,執無淨意豈不違理?開蒙:問:護憑何教卻說淨七?答:解脫經說:出世末那故知有淨。護難安曰:汝說三位無第七識,彼時第六應無所依。安質曰:對法何說三位無七?護會曰:說無染七名無第七,非無淨七。安難曰:教明說無,何理敢違?護例云:如說四位無阿賴耶,非無八體,七亦應爾。

△次、釋違教理,(二)初、違聖教,(三)初、違瑜伽。

論說藏識決定恒與(至)爾時藏識定二俱轉。

音義: 先引文。若住下,次以論意顯滅定、聖道二位有淨第七。謂住滅定已,滅前六不恒行心、心所及第七恒行心、心所染污一分。若無出世末那,爾時藏識應無識俱,便非恒定一識俱轉。如何論說藏識決定一識俱轉?謂末那耶住聖道時,必以意識作無漏觀,故起無漏淨第六時。若無淨第七,爾時藏識應唯一意識俱。如何論言意識起時,爾時藏識則二俱轉,所謂意識及於末那?

△次違顯揚。

顯揚論說末那恒與(至)故知此意通染不染。

音義。 先引文。彼論具云:意者,謂從阿賴耶種子所生,還緣彼識,我癡、我愛、我我所執、我慢相應。或翻彼相應,於一切時恃舉為行;或平等行與彼俱轉,了別為性。故知下。結示通染淨。謂彼論言:四煩惱相應者,即有覆無記人我見相應染污末那;或翻相應我慢恃舉為行俱轉者,即無覆淨無記法我見相應末那;或平等行俱轉者,即善淨無漏平等智相應末那。故知此意通染不染。

△三、違本論。

若由論說阿羅漢位(至)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音義 謂:若言本論頌說阿羅漢位無染意故便無第七,亦應由頌言阿羅漢位捨藏識便無第八淨識。彼既不云非無第八無垢識體,此云何言無出世末那?故知頌言三位無者,依染意說非無淨體。

△次、違正理(四)初、平等智無依。

又諸論言轉第七識(至)許佛恒行如鏡智故。

音義。 先引文。彼如下,釋。先順明餘智,謂成所作等三智。此識下,反難。識是所依,智是能依。不可下,遮計。若謂平等智依六轉識,則所依六識既有間斷,能依平智亦應間斷。理則不然。何者?論許諸佛恒行平等性智,如圓鏡智無間斷故。量云:平等智是有法,定有所依相應。淨識宗因云:非離所依有能依故,喻如餘三智。又量云:平等智是有法,不可說依。六轉宗因云:許佛恒行故,喻如鏡智。初量真能立,次量真能破。

△二、第八識無依。

又無學位若無第七識(至)然必有此依,如餘識性故。

音義 量云:無學位第八識有俱有依,是識性故,如餘識喻。

△三、法我見無依。

又如未證補特伽羅(至)彼未證得法無我故。

音義: 先舉人我執;亦應下,例有法我執;此識下,反顯有第七。謂恒行法我執所依識者,即是第七。此識若無,彼依何識?不可說依第八識。何者?法我見即慧,八無慧故,彼非所依。由此下,勸信。謂彼但執聖教皆言三位無者,唯無煩惱所依末那耳。應信三位不無所知障相應末那,彼未證得法無我故。

△四、第六識無依。

又諸論中以五同法(至)五恒有依,六亦應爾。

補遺: 先順明意識有依,顯有第七。五同法者,謂以前五識為第六識同法喻也。量云:第六意識是有法,定有俱生不共依宗,極成六識隨一攝,故因同喻。如眼等五識,謂眼識依眼根,乃至身識依身根。此正以五同法證有第七為第六識依,第七即第六意根也。聖道下,次反顯第六無依宗因有失。謂二乘聖道滅定無學起觀智時,若無淨七為第六依,則宗上有能別不極成失。何者?若聖道起時,但有第六相應生空觀智,而無第七為第六俱有依,則後陳宗法非極成矣。能別即後陳宗法,正指第七識言。又因中犯共不定過。何者?為極成六識隨一攝,故因五識定有所依,而第六於無漏位中不定有依,反被外人出過云:為等六如前五,一切時中定有所依,而成就第六有依之宗乎?為前五如無漏,第六亦無有依,而成就前五無依之宗乎?有依無依皆共,此因是犯共不定故。若謂五根是第六意根同法喻者,量云:第六意根是有法,為第六意識俱生不共依宗,極成六根隨一攝。故因同喻如五根,第六意根即第七末那。故以同法五根,證有第七為第六依。若無第七,宗有所別,不極成失。前陳有法為所別,正指第七不許有淨七,前陳有法非極成矣。又因中犯所依不成過,以前陳無第七為第六所依故。七既非有,六何所依?釋中同法雖分根識,二義俱善,不妨並出。或應二句例難,六既無依,五亦應爾。五恒二句順成,五依恒有,六亦應然。

△次、申正義(二):初、明無染有淨。

是故定有無染污意(至)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補遺: 言彼無有者,依染意說。此結會頌文之義。如說下,舉例證有。

△次、明染淨差別:(二)初、通明染淨。末那略有三種:(二)初、標。

此意差別略有三種(至)三平等性智相應。

△次釋(三)初、人我見相應末那。

初通一切異生相續(至)識起補特伽羅我見。

音義: 人我見相應末那,一切異生恒時相續。二乘下,明間起一類菩薩。謂漸悟者,二乘有學及第七地已前漸悟菩薩,於無漏心位則不現起。若於有漏心位,彼末那緣藏識起人我見。開蒙云:人我見相應位,一切有漏皆是此位,轉成無漏便非此位。

△次法我見相應末那。

次通一切異生聲聞(至)彼緣異熟識起法我見。

音義 法我見相應。末那!一切異生聲聞獨覺,彼未證得法無我故恒時相續。一切下。明間起,謂大乘八地已上不分漸頓,一切菩薩於法空智果現前位則不現起。若於法空智果不現前位,彼意緣異熟識起法我見(八地已上已捨藏識,故彼第七唯緣異熟)。

△三、平等智相應末那。

後通一切如來相續(至)異熟識等起平等性智。

音義。 平等性智相應末那,一切如來永斷二障究竟二空,故恒相續。菩薩下。明間起。若菩薩於見道及修道中,法空智果不現前位則不現起。於法空智現前位,彼意緣無垢異熟識起平等性智。無垢異熟者,以平智起時所緣第八暫有思量無我相故,觀起執亡故名無垢。金剛道前異熟未空仍名異熟,故云無垢異熟。

補遺: 彼緣無垢異熟識等者,等於何法?宗鏡云:第七因中,有漏唯緣我境,無漏緣第八及真如,果上許緣一切法故。

△次、別明我法二執相應末那,(三)初、明見所依,(二)初、明我見依法執。

補特伽羅我見起位(至)如夜迷杌等方。謂人等故。

音義 宗鏡云:此顯初位必帶後位,以初短故。人我起位,必有法我,人我必依法我起故。如人夜行,先迷枝杌,方謂人等。杌喻法執,人喻我執。

合響 開蒙。問:何故二執卻得俱起?答:我執必依法執起故,所以俱生。問:其理如何?答:以先執法為實有,後方執有作受等用(宗鏡云:法我有自性勝用等,人我有主宰作者等),故須同時。又云:我法二執,誰寬誰狹?答:法寬我狹。問:為甚如此?答:迷人必迷其法,迷法未必迷人。問:何以故?答:能持自體,皆名為法。有常一用,方名為人。

△次明二見依一慧。

我法二見用雖有別(至)不相違故此亦應然。

音義: 問:我法二見其用各別,云何俱起不相違耶?答:我法二見用雖有別其體無殊,同依一慧故不相違。例如眼識體一俱時,而有了別青黃等多用,乃至身識體一,而有了別冷煖等多用,同依一識不相違故。

△次明二執伏斷,(二)初通明三乘起滅,(二)初我執伏位,唯起法執。

二乘有學聖道滅定(至)起法執。我執已伏故。

音義: 我執伏位有三類,文中先分列三類,末後皆唯二句總收結成。一、二乘於有學位中,聖道滅定現在前時,唯起法執,我執已伏。定慧起時,障治相違。二、頓悟菩薩,於十地修道位中,唯起法執,我執已頓伏故。三、有學漸悟菩薩,於初地至第七地有學位中,彼皆生空智果現在前,亦唯起法執,我執已伏故。

△次我執斷位,亦起法執。

二乘無學及此漸悟(至)亦唯起法執,我執已斷故。

音義: 此我執斷位唯有二類,謂二乘無學唯起法執,我執已斷故;迴心向大漸悟菩薩法空智果不現前時,亦唯起法執,我執已斷故。

△次、別明菩薩起滅。(二)初、正釋。

八地以上一切菩薩(至)猶起法執,不相違故。

音義。 此別明深位菩薩起法執。一切者。若頓若漸,菩薩我執皆永不行。或已下。釋不行義。漸則永斷不行,頓則永伏不行。若法智不現,法執猶起。問:法空智果雖不現前,生空智現前,智生執盡,云何猶起?釋云:生空智與法執不相主對,故不相違。

△次、引證。

如有經說八地以上(至)不爾。煩惱亦應在故。

音義: 先引文,此所下次釋意。所知障即法執,以煩惱障依所知障起,煩惱雖不現行所知猶在,故云唯有所知障在。然是現非種,此證八地已上所起法執是現行非種。子不爾者,設謂深位菩薩是種非現,則煩惱障亦應說在。何也?以煩惱種亦未斷故。

△三、判屬法執末那(二)初、約大小乘通判二性。

法執俱意於二乘等(至)名無覆。不障彼智故。

音義: 此法我見相應末那,於二乘人俱斷煩惱不求法空,所有法執俱意不障彼生空智故不名為染,唯是無覆無記所攝。菩薩反是,所有法執俱意障彼法空智故亦名為染,由此亦名有覆無記。

△次立比量判屬異熟生。

是異熟生攝,從異熟識(至)餘不攝者皆入此攝。

音義: 謂此法執俱意,雖隨第八所生所繫,然是異熟生攝,非異熟果。何者?從異熟識恒時生故。此名下。舉例明。謂異熟果名局,異熟生名通。如增上緣,餘三緣之所不攝者,皆增上攝。此名亦爾,於真異熟果所不攝者,皆異熟生攝。故量云:異熟生是有法,餘不攝者皆入此攝。宗因云:此名通故,喻如增上緣。

△次證有第七(三):初、問答總標。

云何應知此第七識(至)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音義 小乘,謂但是第六識入過去名意,無別七體,故為此問。

△次、教理別明,(二)初、引教,(二)初、正引,(四)初、泛引大乘證三名,(三)初、引經。

謂薄伽梵。處處經中說(至)了別名識。是三別義。

音義: 古疏釋云:此上總解為小乘,謂未來名心,過去名意,現在是識,種種分別,然無別體。今引經證。

△次釋義。

如是三義雖通八識(至)麤動間斷了別轉故。

音義 清涼釋云:謂為一切現行所熏,是集諸法種,現法為依,種子為因,能生一切,云起諸法故。緣藏識等者,因中有漏,唯緣我境;因中無漏,緣於第八;及緣真如果上,許緣一切。故論云:等麤動者,易了名麤,轉易名動,不續名間,各有所緣,故得別名。又云:若集起以解心,第八獨名心;若積集以解心,八識皆名心;若思量以解意,第七獨名意;若以等無間緣以解意,八識皆名意;若以了別別境以解識,前六獨名識,謂了差別六塵境故;若了別以解識,八識皆名識。即別釋之義,廣如彼釋。

△三、證成。

如入楞伽伽他中說(至)能了諸境相,是說名為識。

△二、通引大乘證第七。

又大乘經處處別說有第七識,故此別有。

補遺 處處別說有第七識,非謂第六入過去名為意也。故此別有者,正答前離眼等識有別自體之問。

△三、指前比量證至教。

諸大乘經是至教量,前已廣說,故不重成。

音義: 謂前初能變中,已引聖教及立比量,證大乘經極成此中,故不重說。

△四重引解脫證第七。

解脫經中亦別說有(至)過去未來無自性故。

音義: 先引頌文,次彼經自釋。頌言:先釋前二句,對治下釋第三句,爾時下釋第四句。無自性者,此諸煩惱無實自體,非今現無本來常寂,但於迷時妄謂有悟,後始知空耳。

△次指廣。

如是等教,諸部皆有,恐厭廣文,故不繁述。

△次、顯理,(三)初、結前起後。

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次、顯示正理,(六)初、恒行無明,(二)初、引經證有。

謂契經說不共無明(至)若無此識彼應非有。

補遺。 此引經說不共無明證有第七。無明為能依,第七為所依,此以能依顯所依。若無二句,反顯經說不共無明由依第七而有。若無此識,所說無明彼應非有,非離所依有能依故。

△次、依經釋義,(三)初、正釋恒行,(二)初、釋,(二)初、順釋,(三)初、正釋。

謂諸異生於一切分(至)覆真實義障聖慧眼。

音義 一切分者,謂善惡、昇沉、定散、五趣等位。覆真實義者,謂二空所顯真如之理,為此所覆而不發明。障聖慧眼者,真無漏道清淨慧眼,為此所障而不開明。

合響 宗鏡第五十二卷云:今說不共者,謂此微細常行,行相難知,覆無我理,蔽無漏智,名覆蔽真實。真實有二義:一無我理,二無漏見。義亦有二:一境義,謂見分境;二義理,謂真如理(文)。

△次、引證。

如伽他說真義心當生(至)一切分。謂不共無明。

音義: 此頌即攝大乘本論。彼論釋初二句云:謂能障礙真實義見,彼若現有此不生故。意明能照真理無分別智方當生時,為彼所障而不生故。釋次二句云:是善、不善、無記位中常隨轉故。意明一切異生於善等三性位中,此不共無明俱行而不捨也。

△三、結示。

是故契經說異生類(至)惛酔纏心曾無醒覺。

合響 宗鏡第五十二卷云:謂無明是闇義。七俱無明,恒行不斷,是長闇義。由長闇故,名為長夜。唯此無明,為長夜體。餘法皆無長夜之義,唯此獨有,故名不共。除此已外,餘法有一類長相續義,而無闇義。或有一類雖有闇義,而無長相續義。應作四句分別:一者有是長而非是夜,如七俱貪等三。二者有是夜而非長,如前六識相應無明。三是長亦是夜,七俱無明是。四者非長非夜,前六識除無明,取餘貪等(文)。無明所盲,即障聖慧眼。惛醉纏心,即覆真實義。

△次反顯。

若異生位有暫不起(至)有行不行,不應理故。

補遺: 謂異生位有暫時一念不起此無明時,便與聖教相違。以此迷理,不共無明念念執第八識為自內我,無有一息間斷。謂此無明有行與不行,不應理故。

△次結。

此依六識皆不得(至)許有末那便無此失。

音義 若不信有此染污,第七依何識說恒行不共無明?若言依六轉識皆不得成。何者?若以所依六識言,六識間斷無明亦應間斷;若以能依無明言,無明恒染六識亦應恒染。許有末那,便無二失。

△次、料簡不共(二)初、問。

染意恒與四惑相應,此俱無明,何名不共?

音義: 此染第七,恒與四惑相應。無明起時,與三共轉,何以無明獨名不共?

△次答(三)初師謂無明是根本,名不共。

有義,此俱我見、慢、愛,非根本煩惱,名不共,何失?

音義: 此師謂意俱無明是根本,惑、見、慢、愛三非根本攝,雖四俱起,三非同類,是故無明獨名不共。

△次、師謂無明是主,義名不共。(二)初、斥前非。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至)與四煩惱恒相應故。

音義: 初句總斥。純隨下,出所由。謂此三既非根本煩惱,純隨煩惱中何不說之?此三是十根本攝,故處處皆說。染意與四惑俱,何獨此三非根本惑?

△次申己義(二)初立義。

應說四中無明是主(至)曾不省察癡增上故。

音義 宗鏡第五十二卷云:主是自在義,為因依義。與彼為依,故名不共。何故無明名為不共?謂從無始際,顯長夜常起;恒內惛迷,明一切時不了空理;曾不省察,彰恒執我無循反時。此意總顯癡主自在義。

△次、釋難(二):初、難。

此俱見等,應名相應。

音義: 問:意云:癡既增上是主,名為不共。見、慢、愛三非增上非主,應名相應煩惱耶?

△次、釋。

若為主時,應名不共,如無明故,許亦無失。

音義 答意云:此俱見等若為主時,應亦名不共。謂流轉生死,貪愛為主;障於聖道,見慢為主。例如無明,許亦無失。

△三、師謂恒行唯七,有名不共。(二)初、立義。

有義此癡名不共者,如不共佛法,唯此識有故。

音義: 無明名為不共者,唯此第七識有,餘識所無。如十八不共佛法,唯如來有,餘人所無,故名不共。

△次、釋難,(二)初、釋餘識應例難,(二)初、難。

若爾,餘識相應煩惱此識中無,應名不共。

音義 難意云:此俱無明,餘識所無,名不共者,餘識相應之惑,此識中無,亦應名不共耶?

△次、釋。

依殊勝義立不共名(至)唯此識有故名不共。

音義, 先直答。謂此無明名不共者,依殊勝立,非謂此有彼無名不共。謂第下,轉釋。此俱無明無始恒行障真實理及無漏智,如是殊勝業用此有餘無,故名不共。

△次、釋餘三應例難(二):初、難。

既爾此俱三,亦應名不共。

音義 難意,謂此俱無明恒障理智,餘識所無,名不共者,此俱見、慢、愛三勝用亦然,亦應名不共耶?

△次、釋。

無明是主獨得此名(至)對餘癡故且說無明。

音義: 無明是主者,攝論釋此見、慢、愛三,皆用無明而為因故。謂由癡是見等三中之主,獨得此名。餘若為主(躭著高舉,執我為主之時),亦名不共。然今為對餘識俱癡,顯此勝用,且說無明,不言餘三耳。

合響 宗鏡第五十二卷云:以主是不共義,不共即獨一義。此七俱無明,不但不與餘識共,兼亦不與自聚貪等三共。謂雖與同聚貪等俱起,而貪等無長夜闇義,貪等以染著等為義,此以長闇為義,與彼不同,故名不共(文)。

△三、結判不共(二)初、約識判(二)初、正判。

不共無明總有二種(至)獨行不共此識非有。

合響 宗鏡第五十二卷云:一、恒行不共者,此識俱是。今此所論,餘識無也。二、獨行不共者,不與忿等相應起故,名為獨行。或不與餘俱起無明獨迷諦理,此識非有。此以第七恒時迷闇,名不共。六識中無者,無恒時義,但有獨起之義,名為不共。問:恒行不共無明相應,有幾種義?答:有四義。古德云:一、是主者,謂前六識無明是客,有間斷故;第七無明是主,無間斷故。二、恒行者,有漏位中常起現行不間斷,故名恒行。三、不共者,不同第六識獨頭,名不共。第六不共,但不與餘九煩惱同起,名為不共。若第七名不共者,障無漏法勝故,又恒行不間斷故。四、前六識通三性心時,此識無明皆起現行。謂前六識善性心時,於施等不能忘相者,皆是第七恒行不共無明內執。我令六識等行施時,不能達三輪體空,

補遺: 餘識所無。攝論云:謂能障礙真智生愚,此於五識無容說有,是處無有能對治故。若處有能治,此處有所治,非五識中有彼能治,於此見道不生起故。非於不染意識中有,由彼此應成染性故。亦非染污意識中有,與餘煩惱共相應時,不共無明名不成故。若立意識由彼煩惱成染污者,即應畢竟成染污性,諸施等心應不成善,彼煩惱相恒相應故。若說善心俱轉有彼煩惱,是即一向與彼相應,餘不得有此染污意識引生對治,不應道理。若說染污意俱有別善心能引對治,能治生故,所治即滅,應正道理。故曰餘識所無。

△次、引證。

故瑜伽說無明有二(至)非貪等俱者,名獨行無明。

音義 瑜伽第五十八卷云:又此無明總有二種:一者、煩惱相應無明;二、獨行無明。非無愚癡而起諸惑,是故貪等餘惑相應所有無明,名煩惱相應無明。若無貪等諸煩惱纏,但於苦等諸諦境中,由不如理作意力故,鈍慧士夫補特伽羅,諸不如實揀擇覆障、纏褁、闇昧等心所性,名獨行無明。

△次約斷判(二)初約二斷別判獨行不共。

是主獨行唯見所斷(至)忿等皆通見所斷故。

音義 釋獨行有是主、非主二義,兼判見、修二道所斷。是主者,力用麤猛,能生餘惑,發惡業故,顯是分別,故見所斷。何以知之?如經言:有學已斷不共無明,不造新業。故知是主,是見所斷。非主者,行相微細,無力引生餘惑,不發業故,顯是俱生,故修所斷。亦修斷者,意兼見所斷故。忿等皆通見所斷者,意明忿等小隨,各自為主,故皆見道所斷。今非主獨行,既與彼俱起,故亦通見所斷。

合響 開蒙。問:何名是主獨行?答:不與忿等小十俱者,名為是主。問:何以故?答:忿等十法,自類不俱,各自為主。此之無明,既然不與是主者俱,獨自行時,自便為主,是故名為是主獨行。問:何名非主獨行?答:與忿等俱,名為非主。問:此之無明,各何時斷?答:是主獨行,唯見所斷。非主無明,通見修斷。

△次約五部通判二種不共。

恒行不共,餘部所無;獨行不共,此彼俱有;

合響。 准俱舍論,見、修二斷分為五部,見四諦所斷各為一部,修唯一部(部者,分也,類也。根本十惑,各由迷於諦理而起,故各有部分;一一諦下,各起多惑,故部類不同)。今云餘部,即見四部。此即修部,彼即餘部。謂恒行不共,唯修所斷,故云餘部所無;獨行不共,通見、修、斷,故言此彼皆有。

△二、意法為緣(二)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眼色為緣(至)若無此識彼意非有。

音義 宗鏡第五十二卷云:眼根色境為二緣,引生眼識,乃至意根法塵為二緣,引生意識。若無第七識者,即應第六識唯有法塵為緣,應無所依根緣。既有俱有根者,明知即是第七識與第六識為俱有根(文)。此證成斥無第七。

△次、釋成經義(三)初、以前五例第六識應有依。

謂如五識必有眼等(至)此識若無,彼依寧有。

音義 例如眼等五識是六轉識中攝,必有眼等五根為增上、不共、俱有所依。意識既是六識中攝,理應許有如是所依,彼依即是第七識。此識若無,彼依寧有?

補遺: 五根為五識依有三義:一者增上,由根發識故。二者不共,眼識自依眼根,不與耳識等共故。三者俱有,眼正見時識正了別,同一剎那無前後故。餘耳等亦然。故云增上不共俱有所依。

△次遮小乘肉團心為第六依。

不可說色為彼所依(至)隨念計度二分別故。

音義 宗鏡第五十二卷謂小乘云:我宗取肉團與第六為依,何要別執有第七識耶?論主破云:亦不可說第六依於色故(肉團是色法故)。第六必依意,有說意非是色故。又說第六有三分別,隨念、計度、自性分別故。若許第六依色而住者,即同前五,無隨念、計度二種分別矣。

△三、遮小乘根,先識,後為所依。

亦不可說五識無有(至)如心心所決定俱時。

音義 宗鏡?小乘救云:我宗五識,根先識後,故即前念五根發後念五識。論主破云:俱有依者,如芽依種起,芽種俱時;影藉身生,身影同有。識依根發,理必同時,無前念根發後念識故。既若五識有俱有根,將證第六亦須有俱有根,即第七識也。

△三、立量結顯。

由此理趣,極成意識(至)極成六識,隨一攝故。

音義: 顯自名處者,謂依眼之識名為眼識,乃至依意之識名為意識,即顯自名之內六處。等無間不攝者,非等無間意根之所攝。增上生者,謂根是識之增上生緣。隨一攝者,謂於六中隨一所攝。量云:極成意識是有法,必有下宗極成六識,一攝故因,如眼等識喻。

△三、思量名意(二)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思量名意。若無此識,彼應非有。

△次、釋成經義,(二)初、正釋,(二)初、遮第六等無間名意。

謂若意識現在前時(至)既爾如何說名為意。

合響 宗鏡第五十二卷小乘云:但是第六等無間名思量意,何要別說第七為思量意耶?論主破云:且如第六意識現在前時,前念等無間意已滅無體,如何有思量用名意耶?

△次、遮假說名意(二)初、遮假說。

若謂假說,理亦不然,無正思量,假依何立?

音義 恐彼計云思量名意者,應知假說非實有體。破云:假名為意由正思量,無正思量假依何立?

△次遮曾有思量。

若謂現在曾有思量,爾時名識,寧說為意?

音義 救云:意識現在曾有思量,今雖已滅,得名為意,何要別說第七為思量意耶?故破云:第六意識若居現在時,雖有思量,爾時名識,不名意故,要待過去方名為意。此以小乘計現在名識,過去名意故。

△次、結示。

故知別有第七末那(至)已滅依此假立意名。

音義, 故知須信有第七識,以具思量名意故。若等無間意,依此假立得名意耳。

△四、無心定別(二)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無想滅定,染意若無,彼應無別。

△次、釋成經義,(二)初、正釋,(二)初、明無,第七、二定無別。

謂彼二定俱滅六識(至)一有一無。彼二何別?

音義: 謂彼滅盡、無想二定俱滅,六識及彼相應心所體數無異。體即心體,數即心所。前六王所二定俱滅,故曰無異。若無下意,顯滅定無染意、無想有染意,故二定有異。若無第七,二定一有一無,彼二何別?

△次遮二定別有差別因。

若謂加行界地依等(至)此若無者彼因亦無。

音義: 彼救云:二定別者,由加行等有差別故,何關第七識耶?集論謂此二定有五差別:一、所依,二、自體,三、假立,四、作意,五、界地。此中加行即彼第四作意界地。如名依等者,依即所依等餘二種。理亦下,破差別因。由此有者,謂由有此第七識故,成五差別。若出離想,作意為先,令不恒行心、心所滅,想滅為首,立無想名,此定唯屬第四靜慮。若止息想,作意為先,令不恒行心、心所及恒行染污心、心所滅,立滅盡名,雖屬有頂而無漏攝。此即加行、界地之差別。所依別者,滅定是佛弟子依正教說力起故,無想由諸外道依邪教說力起故。餘二可知。此五差別皆因意有。

補遺。 自體別者,無想定體屬有漏,滅盡定體屬無漏。假立別者,依有覆第七緣無想第八為真解脫處,假立無想定。依無覆第七緣異熟識以為無我,假立滅盡定。

△次、結示。

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五、無想天染(二)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無想有情(至)若無此識彼應無染。

△次、釋成經義,(二)初、正釋,(二)初、明無意無想非染。

謂彼長時無六轉識(至)便非聖賢同所訶厭。

音義 異生,我執唯於六七識中有,彼天長時無六轉識。若不許彼有染污意,一期生中應無我執。曾不見有具縛凡夫,一期生中都無我執。彼天長時既無我執,應如涅槃清淨無漏,便非聖賢同所訶厭。

△次明無意展轉有過。

初後有故無如是失(至)餘法受熏。已辯非理。

音義, 謂彼救云:彼天六識及彼心所,初半劫滅後半劫生,初後半劫有第六識起我執故,無如是失。(意謂有第六識起我執故,即是彼天之染,何定要有第七識。)中間下。破云:初後雖有,中間四百四十九劫無故有。過去來下。復救云:過去未來有我執故,無如是失。彼非下。破云:過去未來非現非常,如空華等,現常無故有過。所得下。重斥非理。所得無者,謂彼有情於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熏成種招得彼天異熟染污。末那即緣彼執我,依之麤動想等不行,於此分位中假立無想報。若無此識,彼天異熟則不應有。所得無想異熟既無,能得無想有情亦無。恐彼救云:無想異熟是不相應行,豈非是有?不相應行依色心分位假立,不是實有,前已遮破。藏識無者,謂有我見愛等,執藏以為自內我故,攝藏一切染淨品法令不失故,因斯以立阿賴耶名。無此執藏,彼識非有。既無執藏,染淨諸法熏習亦無。何者?餘法受熏,前文已辯,理非有故。

△次、結示。

故應別有染污末那(至)由斯賢聖同訶厭彼。

音義 宗鏡云:有第七,於彼起我執,是異生故,出定已後,復沉生死,起諸煩惱,聖賢訶彼。若無第七,不應訶彼,無過失果。

△六、三性心染(二)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異生善染(至)若無此識彼不應有。

△次、釋成經義,(二)初、正釋,(二)初、約相縛釋,(二)初、釋。

謂異生類三性心時(至)所起施等不能亡相。

音義: 謂異生類善、染、無記三性心時,前六轉識雖外起善、惡及不動業,而第七相續執我。由內恒執我故,令六識中所起施等善業,不了體空,執取於相。

△次、證,(三)初、引文。

故瑜伽說染污末那(至)末那滅已相縛解脫。

音義 論意云:染污末那徧為前六染識依止,彼若未滅,令六識中相縛、見縛不得解脫,染污滅已,方得解脫。相即相分,了別即見分。

△次釋義。

言相縛者,謂於境相(至)不得自在,故名相縛。

音義: 相縛者,謂由染意恒執我故,令六轉識於所緣依他境上,不能了達非有非無緣生如幻事等,由斯為彼見相二分所拘不得自在,故名相縛。

△三、重證。

依如是義有伽他言(至)未滅時識縛終不脫。

△次、約成漏釋,(二)初、簡六識等不能成漏,(四)初、簡煩惱。

又善無覆無記心時(至)勿由他解成無漏故。

音義: 又善及無覆無記心時,若無第七恒起我執,則彼善等應非有漏。何者?自相續六識中所有煩惱,與彼善等不俱起故。自相續者,謂後念眼識續前念眼識等。設彼救云:現在煩惱雖不與善等俱,而由過未煩惱故成有漏。破云:去來緣縛理非有故。他惑者,謂他人煩惱。如施者之心雖善,由受者心中有惑,故令施心成於有漏。他解,謂他人無漏。淨解意謂,非由他受者煩惱能令我施者善心成漏。若爾,設受者是無漏淨田,亦能令我施者有漏心成無漏耶?故知善無記成有漏者,由第七內恒執我故耳。

△二簡隨眠。

又不可說別有隨眠(至)彼非實有,已極成故。

音義 恐彼轉計云:別有一法名曰隨眠,異心心所,是不相應行蘊所攝,於善等時現相續起,由斯善等成有漏法。故先云:又不可說等隨眠非實,已極成故,如第二卷中明。

△三、簡漏種。

亦不可說從有漏種(至)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

音義 又恐彼轉救云:善等有漏,由從有漏種生,成於有漏。故復遮云:亦不可說等。何者?彼種先無因可成有漏故。意謂有漏成種,必由第七識執我與善等現行俱熏成漏種。若無第七,彼種先無有因成有漏種,何得從漏種生有漏法耶?非由下,復舉例破,謂非由漏種令現行善等成有漏法,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何者?以彼有學位中猶有有漏種在,學無漏心即有漏位中所現起無漏心也。

△四、簡染引。

雖由煩惱引施等業(至)彼復如何得成有漏。

音義: 又彼計云:善等心時,雖非惑俱,而由此前煩惱引起,故施等業成有漏法。釋云:雖由煩惱引起施等,而施業起時,煩惱已滅,不俱起故,非有漏正因。何者?以有漏言,表與漏俱故。又無下,反例詰破。若謂施等善心是煩惱所引,成有漏者,又第六起無記業,不待現緣,非煩惱引,彼復如何得成有漏?意謂成漏由漏俱正,由第七識同時執我故也。

△次、正明六、七互益成漏(三):初、正釋。

然諸有漏由與自身(至)異生既然,有學亦爾。

音義: 諸有漏者,謂善無記等。自身簡非他惑,現行煩惱簡非隨眠及種,謂即第七識俱我執等。俱生俱滅簡非不俱起。互相增益者,謂六識中所起施等時,由與自身第七識現行我執俱生俱滅故,六七互相資益方成有漏,由此復熏成有漏法種。異生二句例有學位,謂初二三果聖人俱生惑猶未永盡,故成有漏與異生同。

合響 開蒙。問:善與無記,自體非染,由何成漏?答:由與第七煩惱俱起,互相增益,故成有漏。所謂成漏、有漏、俱善等,由七漏。

△次、釋難。

無學有漏雖非漏俱(至)故成有漏於理無違。

音義 難云:有學未盡我執而與漏俱,故成有漏,則有漏言必表漏俱。無學位中已斷我執,則非漏俱,云何亦有有漏法耶?釋云:無學有漏(謂異熟根身也),雖非自身現行煩惱互相增益而成,葢從先時熏成有漏種起,故成有漏,於理無違。然不復熏有漏法種,自相續中非漏俱故。

合響 開蒙。難曰:二乘無學有漏之法,既非漏俱,如何成漏?答:由從有漏舊種生起,故是有漏。

△三、結成。

由有末那恒起我執(至)此意若無,彼定非有。

△次、結示。

故知別有此第七識。

△三、指廣勸信。

證有此識理趣甚多(至)諸有智者應隨信學。

△三、通妨總結。

然有經中說六識者(至)而識類別實有八種。

合響 難云:餘處經中,唯說六識,不言七八識者,何耶?釋義如文。宗鏡第五十二卷云:第七末那,諸教同詮,羣賢共釋,創入道者,此意須明。是超凡聖之因,宜窮體性;乃立解惑之本,可究根源。迷之則為人法執之愚,悟之則成平等性之智。於諸識內,獨得意名;向有漏中,作無明主。不間不斷,無想定治而不消;常審常恒,四空天避而還起。雖有覆而無記,不外執而內緣。常起現行,能蔽真而障道;唯稱不共,但成染而潤生。是以欲透塵勞,須知要徑;將施玅藥,先候病源。若細意推尋,冥心體察,則何塵而不出?何病而不消?斷惑之門,斯為要矣(文)。釋第二能變竟。

△三、第三能變,(二)初明差別等前六門,(二)初廣釋六門,(二)初釋前四門,(三)初結前問後。

如是已說第二能變。第三能變其相云何?

△次舉本頌答。

頌曰:次第三能變(至)了境為性相善不善俱非。

開蒙問:解三能變有幾門?答:有九門:一、差別門(次第至六種);二、體性門(了境為性);三、行相門(了境為相);四、三性門(善不善俱非);五、心所相應門(此心所至不定);六、受俱門(三受共相應);七、共依門(依止根本識);八、俱轉門(五識隨緣至依水);九、起滅分位門(意識常現至悶絕)。

△三、末論釋成(三)初、差別門(二)初、標。

論曰:次中思量能變識後(至)隨六根境種類異故。

補遺: 圓覺小鈔卷四下云:隨六等者,是總標六識隨根隨境而立名也。以所依根及所緣境各有六別,名種類異,識隨彼異,故非多少,亦非定別。又明此識既隨根境有六數定,明得名時非唯據一,即於根境二處得名。大論亦說隨根名識,隨境名識。

△次、釋,(二)初、正釋立名,(二)初、隨根立名,(二)初、正釋。

謂名眼識乃至意識(至)五謂依發屬助如根。

補遺。 圓覺小鈔卷四下。應先問云:既辯識得名,實通根、境,何為諸論依根得名?謂名眼識乃至意識。故此答云:具五等也,勝於境故。偏從根稱五義者,論但列云五,謂依、發、屬、助、如、根,而無解釋。今據對法論釋之,謂依於根,根之所發屬於彼根,助於彼根如於根故。對法第二卷云:若了別色,故名為識。何故但名眼等識,不名色等識耶?以於眼等五種解釋(即依、發、屬、助、如),非色等有此五種。此中第一、依根之識,彼有二義:且如眼識,眼中之識,故名眼識;依眼處所,識得有故;及由有眼,識得有故。且如意識,如何意中隨七無色處所,而意亦依?彼同無色所依,在無色所依中也。又由有第七故,得有意識,非是境色得識住中,不由有色,識定生故。且據麤相,以盲冥者不能見故,雖知有色,識必不生。第二、根所發者,彼云:眼所發之識,故名眼識;由眼變異,識必變異。如迦末羅病損眼故,所見青色皆以為黃,非色壞時而識亦壞。第七如何?謂由有此第七識故,第六相縛不得解脫,即其事也。復由七若無漏,六必無漏故(然七無漏時,必由第六斷惑引起)。第三、屬於根者,彼云:屬眼之識,故名眼識,由識種子隨逐於根而得生故。此謂生依,非染污依及根本依、引發依也。由此故知七於六有勢力,謂六種子隨七種子,七種子生現行時,六方得起,與彼力故。不爾,必不生非色種子,識種隨之。問:此色有時必識所變,如有識時必根所生,何得識種不隨色起?答:色是外法,根是內法,根恒相續。色即不然,不可為例。第四、助於根者,彼云:助根之識,故名眼識,由根合識有所領受,令根損益,非於境界故。謂由根合識,令根有損益,非由色合識,令色有損益。離識之色,識雖無損益,色有損益故。如第六識俱無漏故,第七損有漏成無漏故。第五、如於根者,彼云:如眼之識,故名眼識,眼識二法俱有情類,非彼色法定是有情。六、七亦爾,唯內攝故。隨根五義,從勝多說依根得名。

△次簡濫。

雖六識身皆依意轉(至)辯識得名心意非例。

音義: 問:若識隨根而立名者,六識皆依意轉,應悉名意識,何唯第六名意識耶?釋云:雖六識身皆依意轉,而前五以意為共依,唯第六以意為不共。今隨不共立意識名,例如五識依五色根,各隨不共立名,故無互相濫同之失。或唯下。又一解:或第六唯依於意,故名意識,不同前五兼依色根,故不名意識耳。辨識下。又難云:隨根立名,乃至依意名意識者,則第八心依於意,第七意復依於心,亦應七、八二識隨根互立名耶?釋曰:此中辯識得名,故隨根立,非辯心、意,不應為例。

△次、隨境立名(二):初、正釋。

或名色識乃至法識(至)謂於六境了別名識。

合響 宗鏡第六十一卷引古師云:現識名為色識者,此言色識,是從境為名。見分識變似色故,名為色識。體實是識,由能變色,故名色識,此取見分識為體。由能緣色,或能變色,故名色識。又相分色不離識故,名為色識,此即取相分色為體。相分之色實非識,由從識變,不離識故,名為色識。或相分名色,見分名識,此雙取識境二法為體,以見相同種故。

補遺 開蒙。問:識依眼等名眼識,若緣色等應名色識耶?答曰:亦得。何以故?順識義故。問:如何是順?答:識者緣慮,緣慮色等,此是順識。

△次、簡濫(二)初、約六名簡。

色等五識唯了色等(至)故六識名無相濫失。

補遺: 問:既隨境立名,第六亦能緣色等,何故獨名法識?答:初約通義簡,謂五識唯了自別色等,第六通了一切法故。或能下,次約別義簡,謂第六亦能了自別法故。由此簡之,是故六識隨境立名,無相濫之失。

△次、約轉依簡(二)初、正簡。

此後隨境立六識名(至)但可隨根無相濫失。

合響。 謂此後之隨境立名之義,且依色根未自在位說。若在聖人自在位中,諸根互用,則一根發識,緣一切境,一識可得諸識之名,而不偏局於色識聲識等名也。若爾,諸識豈無濫同之過,故曰但可隨根等。意謂於自在位,雖一根發識,緣一切境,但可隨其能發之根,以立其名。如眼根發者,仍名眼識,乃至意根發者,仍名意識,故無相濫之失。

△次、釋妨。

莊嚴論說如來五根(至)若不徧緣,無此能故。

音義 謂:有難曰:若自在位一根緣一切境,何故莊嚴論說如來五根一一皆於五境而轉?文中先牒。且依下,次通五塵麤顯法塵細微。彼論且依五塵麤顯同類境說(謂五塵同是一類性境故),其實如來五根一一能緣一切,故引佛地經說(云云),證成能徧緣一切也。三、業化者,大鈔云:身、口、意三業化,合有十種。四、記者,雜心論云:一、一向記,二、分別記,三、反詰記,四、捨置記。

△次、結指依緣。

然六轉識所依所緣(至)此所緣境義便當說。

補遺: 問:前第二能變頌云:依彼轉緣彼。今第三能變,何故不說所依緣耶?然六轉識所緣麤顯易知,所依大小極成,故此不說。前隨義便已說所依者,指前傍論諸識所依之文。此所緣境義便當說者,指後所緣緣文中當說所緣也。

△次、性相二門(二):初、正釋。

次言了境為性相者(至)能了別境名為識故。

補遺: 宗鏡云:自證分是了別性,見分是了別相。識以了境為自性,即復用彼為行相故。則了境者是識,自性亦是行相,行相是用故(文)。由斯兼釋別名者,以對集起名心,思量名意,以釋了別境,故名為識也。

△次、引證。

如契經說:眼識云何(至)餘所依了。如前已說。

補遺: 先引文。彼經下,出意。謂彼經所說六識,各依自根,各緣自境。此且說六識之不共依,及六識未轉依位中見分所了。若餘共所依,如前傍論三所依文中說。五識皆依分別染、淨、根本三依,第六復依,第八根本依。若餘轉依見分所了,如上章云:若得自在,諸根互用,一根發識,緣一切境。故云餘所依了,如前已說。

△三、三性門(二)初、問答總標。

此六轉識,何性攝耶?謂:善、不善、俱非性攝。

△次、正釋頌義,(二)初、未轉依,(三)初、釋三性義,(二)初、別釋俱非。

俱非者,謂無記非善不善,故名俱非。

補遺 開蒙。問:云何無記?答:無愛非愛,果可記別,故名無記。

△次、通釋三性(三):初、善性。

能為此世他世順益(至)非於他世故不名善。

補遺 開蒙。問:云何名善?答:自體及果,俱可愛樂,名之為善。二世順益,方名為善。謂前世益今世,今世益後世。問:人天樂果,亦是順益,何非善也?答:唯善益現世,故是無記。

△次不善性

能為此世他世違損(至)非於他世故非不善。

音義 翻善可知。

△三、無記性。

於善不善益損義中不可記別,故名無記。

△次示三性相。

此六轉識若與信等(至)俱不相應無記性攝。

音義 與無慚等十法者,謂無慚、無愧并小隨中七,謂忿、恨、覆、惱、嫉、慳、害及根本中瞋,此十唯通不善性故。若餘貪、癡、慢、疑、惡見與八,大隨、小隨中誑、諂、憍通二性故,略不分攝。

△三、明俱不俱(二)初、師不俱(二)初、正釋。

有義六識三性不俱(至)便違正理故定不俱。

音義: 此師謂六識起時三性不俱。何者?此六同外門轉,善等三性互相違故。五識下設三性俱起難,謂五識生必由第六導引而起、俱時而生,同緣於境成染成淨。若許五識一時三性俱行,爾時五俱意識應通三性,便違正理,故定不俱。

△次通妨

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至)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音義 難云: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性俱起。今言不俱,寧不相違?釋曰:彼云一時,乃依多念相續而起之一時,如說一心,非一生滅。今依一念,定不容俱,故彼此不相違。

△次、師容俱(三),初、正釋。

有義六識三性容俱(至)前所設難於此唐捐。

音義: 率爾者,謂聞法創初,遇境便起之心,此屬無記。等流者,謂念念緣境,前後齊等之心,此通善染。或多謂五識俱起,或少謂二、三、四。容俱起者,率爾等流容俱起故,謂五識緣境,若遇五塵齊現,或眼識起,率爾耳識起善等流,餘識起不善等流;或耳識起,率爾餘識起等流等,斯即五識三性俱起義。意識與五識雖定俱生,而善性等不必同,是故六識三性容俱起也。不同義,見次文。前難唐捐者,前師云:五識三性俱行,意識爾時應通三性,便言違理。今言意識雖與五俱,而性不必同,則前難於此徒設。

△次、引證,(二)初、引瑜伽論,(三)初、引文。

故瑜伽說若遇聲緣(至)若有希望後時方出。

音義。 諸瑜伽師正入定時,五識俱不行。若遇聲緣從定起者,此是與定相應善意識俱轉之餘耳識生。非唯彼定相應等者,意顯要須意俱耳識領受聲已然後出定,非唯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若言唯意無耳識者,一向在定,獨頭意識不能聞聲,於此音聲不領受故,不應出定,故前五與第六為明了門。非取下,明出定耳識。定與意俱,恐有謂耳識取聲即便出定,非要與定相應意識俱轉然後乃出。釋曰:非取聲時即便出定,必耳識領受聲已,意識爾時若有希望後方出定,故第六與前五為分別依。以心猶在定,必應二識共取此聲方出定耳。

△次釋義。

在定耳識率爾聞聲(至)非定與五善等性同。

音義: 謂彼在定創發聞聲耳識,理應非善。何者?未轉依位率爾墮心,定無記故。以五八識極果方圓既證轉依,雖率爾心亦唯善性。由此下結意云:無記耳識既與定相應善意俱轉,由此證知五俱意識非定與五識善等性同。

△三、重證。

諸處但言五俱意識,亦緣五境,不說同性。

△次會雜集論。

雜集論說等引位中五識無者,依多分說。

補遺: 難云:雜集論說等引位中無有五識,此何言與定相應,意識俱轉,餘耳識生,能聞聲耶?釋曰:彼依在定多分而說,此約出定少時而言,故不相違。三摩呬多,此翻等引,是定名,謂修習止觀,平等不偏,引生功德故。等引位中,善定善慧與第六識相應,調柔正直,而住多分,不起五識。

△三、結示。

若五識中三性俱轉(至)故六轉識三性容俱。

音義: 偏注者,偏重專注也。如眼識偏注於善,則意識隨其偏注而亦成善;或餘識偏注於不善或無記,則意識亦成不善及無記。是知六識、三性容俱。

△次已轉依。

得自在位唯善性攝(至)已永滅除戲論種故。

補遺: 此明果位唯善性攝,謂佛果位中轉異熟成無垢識,爾時無根成無漏故,所發五識亦成無漏,意根純無漏故,所發意識亦純無漏,五根名為佛無漏色,八識名為佛無漏心,色即相好功德莊嚴,心即四智菩提相應心品,皆道諦所攝,無有不善,戲論種子已永滅盡,無有無記,故觀察智相應心品,成智相應心品,皆唯善性。

△次、釋後二門,(二)初、略標心所,廣釋受俱,(三)初、末論設問。

六識與幾心所相應?

△次本論頌答。

頌曰:此心所徧行(至)隨煩惱不定三受共相應。

補遺: 宗鏡第五十五卷云:上三句頌列六位心所總名(即心所相應門),下一句正解受俱(即受俱門)。

△三、末論釋成,(二)初、略釋六位心所,(二)初、總標。

論曰:此六轉識總與六位心所相應,謂徧行等。

補遺: 起信疏上二云:相應義者,謂心、念法異(心謂心王,念法謂心所,王數不同,故云異也),依染、淨差別而知相、緣相同故(若王知染,心法亦同;心王緣淨,心法亦同。知相即能知同,緣相即所緣同)。

△次、別釋,(二)初、釋心所名義,(二)初、約三義釋。

恒依心起與心相應(至)如屬我物立我所名。

合響 開蒙云:具此三義,名為心所。何名恒依心起?答:要心為依,方得生故。問:與心相應。答:觸等恒與心相應,故名心所。既云與心相應,心不與心自相應,故心非心所。何以故?他性相應,非自性故。問:與心相應,其義有幾?答:有四義,謂時同、依同、所緣同、事同。色等望心,不具此義,色非心所。問:繫屬於心。答:觸等看與何心生時,便屬彼心之觸等故。既云繫屬於心,心王不自繫屬於心,故心非心所。喻明如文。

△次、約助事釋(二):初、正釋。

心於所緣唯取總相(至)如畵師資作模填彩。

合響 宗鏡第五十五卷云:心所行相者,心取境之總相,但總取而已,不更分別。如言緣青,但總取青,不更分別。心所於彼,取總別相,故說亦言。如畵師資,作模填彩者,師謂博士,資謂弟子。如師作模,畵形既已,弟子填彩,彩於模填,不離模故。如取總相,著彩色時,令媚好出。如亦取別相,心心所法,取境亦爾。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不言取別相,以是主故。若取別相,即心所故。

補遺: 助成心事得心所名者,瑜伽第一卷云:彼助伴者,謂彼俱有相應諸心所有法,所謂作意觸受想思,及餘俱有相應諸心所有法。

△次、引證,(二)初、證徧行別境,(二)初、證徧行。

故瑜伽說識能了別(至)此表心所亦緣總相。

合響 即諸心所,所取別相一句,該貫上下五句。宗鏡第五十五卷云:作意一法,獨能了別眾多別相,由作意令心心所取境功力勝故,有此總取多法別相。瑜伽論以作意為初,此論以觸為初,和合勝故,各據一義。觸能取三,謂可意不可意俱相違相,受中攝受損益俱相違相。想能了此言說因相者,能取境分劑相故,謂此是青非青等,便起言說,故想之相,言說因也。思了正因邪因俱相違等,即是境上正邪等相,業之因也(文)。此表心所亦緣總相者,釋諸句中此字義也。

△次證別境。

餘處復說欲亦能了(至)定慧亦了得失等相。

△次例善等四位

由此於境起善染等諸心所法,皆於所緣兼取別相。

音義 徧行別境,既取境別相,由此例知,餘善染等四位心所,皆於所緣兼取別相。

△次、釋六位類別(二)初、標列。

雖諸心所名義無異(至)如是六位合五十一。

補遺: 瑜伽第一卷云:五十三心所可得,謂作意等,乃至尋伺為後邊。彼於八大隨外,又加邪欲、邪勝解,故成五十三。今論由別境中已有欲解,且通善染,故沒邪欲、邪勝解,只成五十一。

△次、釋義(二)初、明六位總名。

一切心中定可得故(至)於善染等皆不定故。

△次辯種類差別。

然瑜伽論合六為五(至)由此五位種類差別。

補遺: 瑜伽合六為五者,第一卷文中,貪、恚、無明、慢、見、疑六種根惑之後,即列小、中、大三隨,故合根隨二類染法為一位也。四一切者,謂一切性,即善等三性;一切地,為三界九地;一切時,謂現在一切時;一切俱,謂與八種識俱共相應。五中徧行具四者,以通三性,徧九地,一切時起,八識皆共有故。別境唯二者,唯通三性,徧九地,而無一切時,以四境各別起故;無一切俱,以欲等不徧心故。善唯一者,謂一切地俱通善故,三性相違,無俱一切;十一數不同時而起故,無時一切;有漏七、八二識無之故,無俱一切。染四皆無者,謂不通善性,不徧地,不同時起,八識無之。不定唯一者,唯通三性,於善、染等性皆不定故。睡眠唯欲界有,尋、伺不徧三界,無一切地,不同時起,無一切時;六識所專,無俱一切。

△次、廣釋三受相應,(二)初、未轉依,(二)初、明六識受俱不同,(二)初、總標。

此六轉識易脫不定(至)皆領順違非二相故。

音義 宗鏡第五十五卷云:此六轉識易脫不定者,以體皆易脫,恒不定故。易脫是間斷轉變義,不定是欣慼捨行互起故,皆通三受。

△次別釋(六)初明三受相。

領順境相適悅身心(至)非逼非悅名不苦樂受。

△二、明三各分二

如是三受或各分二(至)苦受,亦由無漏起故。

音義 分二中,有二種二:謂身與心,并漏、無漏。問:無漏聖法,永盡諸苦,道滅所攝,云何亦通苦受耶?釋云:良以修無漏者,必須備歷艱辛,苦其心志,然後方得,是以苦受由無漏而起。

補遺: 清涼云:依色根生,故名身受。意識中受,從意根生,故名心受。

△三明三各分三

或各分三,謂見所斷(至)又學無學非二為三。

補遺 分三中有二種三:初各分三斷,分別惑相應三受是見所斷,俱生惑相應三受是修所斷,與無漏相應三受是非所斷。次各通三位,謂學位三受等。非二者,謂非學非無學,即凡位,或資糧加行內外凡也。

△四三總分四。

或總分四,謂:善、不善、有覆、無覆二無記受。

音義 謂樂受即善,苦受即不善,不苦不樂即二無記。

△五、三各分四:(三)初、標。

有義三,受容各分四。

音義: 謂善心相應三受,不善及二無記亦爾。

△次、釋(二)。初、正釋。

五識俱起任運貪癡(至)彼皆容與苦根相應。

音義: 此中隨難別釋有覆無記通苦受義,謂五識俱及純苦趣中二類任運煩惱,以不發惡業故,非是不善,是有覆無記所攝,彼皆容與苦受相應。

△次、引證,(二)初、瑜伽。

瑜伽論說若任運生(至)意地一切根相應。

補遺: 此瑜伽第五十九卷中文。問:是諸煩惱,幾與樂根相應?乃至幾與捨根相應?答: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是故通一切識身者,與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與意地一切根相應(文)。今引此通證六識中有覆無記通三受義。一切識身,謂前五識即身受;意地為第六意識,即心受。謂身心二受任運煩惱,與三受相應。

△次雜集。

雜集論說若欲界繫(至)所餘皆是有覆無記。

音義 所餘,謂欲界繫不發惡業者,及上二界任運煩惱,皆是有覆無記所攝。此明煩惱是二性攝,雙證二性通三受。

△三、結。

故知三受各容有四。

音義 結意云:既通染二,善淨可知,故知三受皆通四性。

△六、總分五(二)初、正分五。

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捨(至)無分別故、平等轉故。

音義。 先總標,分五,以樂分喜、苦分憂故。三中下,別釋所由。先明苦樂各分義。逼悅身者,名苦名樂,由無分別是尤重故;逼悅心者,名憂名喜,由有分別是輕微故。有此相別,故各分二。不苦不樂不分二者,謂捨受非逼非悅,於身於心無別異相,純無分別,無有重輕,一味轉故,所以不分。

△次對六識(二)初適悅受。

諸適悅受五識相應(至)安靜尤重。無分別故。

音義: 適悅受者,領順益境,通情悅意故。謂適悅受,若與五識相應,恒名為樂,唯悅身故。意識相應,有三種別:若在欲界及初禪、二禪,近分名喜;在初二禪,根本名樂,名喜;在第三靜慮,若近分,若根本,俱名為樂。言近分者,即未至地,謂將得根本,而未至根本地也。安靜尤重無分別者,謂修第三禪時,厭離二禪之喜,是浮動,是輕微,有分別故。修第三禪時,若至未至,皆安靜尤重,而無分別。由其靜慮益深,觸處無非樂境,故無分別。近分根本者,如色界初禪有三,謂梵眾、梵輔、大梵。前二為近分,大梵名根本。二禪有三,謂少光、無量光、光音。三禪有三,謂少淨、徧淨、無量淨。俱前二為近分,第三名根本。近分者,於彼根本隣近,將得未得故。根本者,得此天根本收。廣如顯揚第二卷釋。

△次、逼迫受(二)初、標。

諸逼迫受。

音義: 逼迫受者,領違損境,戕害身心故。

△次釋(二)初對五識。

五識相應,恒名為苦。

音義: 以逼身故,無分別故,不得名憂,恒名為苦。

△次對第六(二),初、標。

意識俱者。

△次、釋,(二)初、師唯憂,(三)初、立義。

有義唯憂,逼迫心故。諸聖教說意地慼受,名憂根故。

△次、引證。

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至)一分鬼趣。傍生亦爾。

音義 先明地獄意地唯憂異熟及異熟生,義如前釋。苦憂相續者,五識名苦,意地名憂,逼迫無間名曰相續。又說尋伺憂俱者,謂尋伺二唯意識有,既與憂俱故唯憂受。一分下例餘二趣。一分者,謂一向受苦之一分也。

△三、結況。

故知意地尤重慼受,尚名為憂,況餘輕者。

音義 結意云:彼論既言苦憂相續,又言尋伺憂俱,故知意地尤重,尚名為憂,況餘趣輕者,不名為憂乎?

△次、師通二(四):初、立義。

有義通二人天中者(至)純受尤重,無分別故。

音義 謂逼迫受意識俱者,通苦憂二。若在人天恒名為憂,傍生鬼界名憂名苦,地獄唯苦。梵音捺落迦,此云苦器,即眾生受苦之器。亦云泥梨耶,此翻無有,謂彼獄中無有義利故。或翻人惡,謂惡人生彼處故。

△二、引證(三)初、證第六俱生煩惱,通三受。

瑜伽論說若任運生(至)現行可得。廣說如前。

音義 廣說如前者,應引前釋文云: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以此證知,意俱逼迫,容通苦受。

△次證第六俱生二見屬苦根。

又說俱生薩迦耶見(至)論說憂根,非無記故。

音義: 彼論又說俱生身邊二見,唯有覆無記性所攝。此俱下,釋此二見相應苦受,定屬苦根,非憂根攝。論說憂根非無記故,意明彼論所云身邊二見,意識相應唯無記故。既與苦俱,故知意地亦通苦受。

△三、證純苦趣中唯苦根(三):初、引文。

又瑜伽說地獄諸根(至)純苦,鬼界、傍生亦爾。

合響。 此即瑜伽論第五十七卷建立二十二根中文。論問:生捺落迦成就幾根?答:八現行種子皆得成就,除三(謂三無漏根),所餘(謂信等五根、意根、男女二根)或成就、或不成就。三約現行,不成就約種子。或成就謂般涅槃法,或不成就謂不般涅槃法。餘三現行故不成就,種子故成就。如生捺落迦,趣於一向苦,傍生、餓鬼當知亦爾。若苦樂雜受處,後三種亦現行成就(文)。論文簡略難明,須先點示二十二根及地獄有情,幾根定是成就?幾根定不成就?至下料簡文中方易曉了。二十二根者,謂五色根,即眼耳鼻舌身意根、男女二根、命根、信進念定慧五根。三無漏根,即未知欲知根、已知根、具知根,并苦樂憂喜捨五受根。論中言八現行種子皆得成就者,即五色根為五、命根為六、苦根為七、捨根為八。餘三現行定不成就者,即樂喜憂三根。略出論意如此。下料簡中,二家所爭唯在七八二根。次師據論正義,謂七八定是苦捨,以顯唯苦之旨。初師欲成唯憂之宗,自許意根憂根為七八也。

△次、釋成。

餘三定是樂、喜、憂根,以彼必成現行捨故。

音義 謂彼論云:餘三不成就者,定是樂、喜、憂三根不成就也。無樂可知,喜、憂如下簡。言彼必成現行捨者,標定彼獄第八根必現行捨也。

△三、料簡(二)初、正簡(二)初、正對。初師簡七、八二根(二)初、簡意根(二)初、師難捨根,立意根為第七。

豈不容捨?彼定不成。寧知彼文唯說容受?

合響 難意有二:初謂地獄有情唯是不可意境,何容有捨?且彼論但云餘三不成,豈不容捨受定不成就,而必言樂喜憂耶?次謂彼論八現行種子之言寬,寧知彼文唯說中容之捨受耶?容受即捨受,瑜伽中每說捨受為容受故。此初師雖難去捨根,意立憂根以當第八。又若許第七是苦根,則唯憂之宗不成故。又自許意根以當第七。

△次師破意根,立捨根為第八。

應不說彼定成意根,彼容六識有時無故。

合響 意根,謂總意根,依現八識以立其名。故宗鏡云:唯取同時八識心王為意根處。後第七卷中明二十二根出體云:意根總以八識為性,彼容六識,有時無故,應定不成意根。此因初師以意代苦,故今直破意根,是則第七仍成苦根。苦根既立,彼唯憂宗旨自破,而捨根仍是第八。

△次、簡憂根。(二)初、師縱許捨根為第七,立憂根為第八。

不應彼論唯說容受(至)如何說彼定成八根。

合響 難意亦云:此初師意,欲還立意根,仍救唯憂之旨故。先奪難云:不應彼論唯說捨受,即說意根成就,亦何傷理?何者?若是總意根,可如所破。葢彼論二十二根中,意根之言通,漫無別異。因證成定是總意根,何妨定成就別意根耶?次縱難云:又若彼論依捨受說,然苦根終不成就。何者?以苦根唯與前五識相應,地獄五識既有間斷,如何有苦?是知縱成捨受,數止有七,如何說彼定成八根?故知第八定是憂根。

△次師奪破憂根為第八,立苦根為第七。

若謂五識不相續故(至)死生悶絕寧有憂根。

合響。 若謂五識不相續故唯逼迫心,定說憂根為第八者,然彼地獄劇苦逼心,忽生忽死及悶絕時全無分別,寧有憂根?故知唯以苦捨二根為彼第七第八,方與瑜伽論旨相符。

△次兼簡執喜根等為第八。

有執喜根為第八者(至)可有希求淫欲事故。

音義: 先例破喜根。設執下,簡非男女二根。先牒形,謂形勢即男女根。理亦下,破。謂彼地獄形非定故,惡業所招容無形故。彼由所造增上惡業,令五根門受苦,是以定成。眼等五根必有一形,於彼何用?非於無間獄中有希望淫欲事故。

△次、結示,(二)初、正示。

由斯第八定是捨根(至)故餘三言定憂喜樂。

音義 承上所簡,既非意憂喜等諸根,由斯第八定是捨根。何者?七八二識捨相應故,地獄七八恒相續故。如極下例明。地獄中第七是苦根,極樂即第三禪,餘並可知。

△次通妨

餘處說彼有等流樂(至)無異熟樂,名純苦故。

音義 妨云:餘處說彼有等流樂,那言不成樂耶?應知下,通云:應知彼依隨轉理說,或通雜受處說。雜受處者,如立世毗曇云:人養六畜,飲飴溫清者,在熱地獄得冷間,在寒地獄得溫間。此之溫冷是異熟果,果似前因,名等流樂。是知雜受可言有樂,此言純苦,故不相違。何者?無異熟樂,名純苦故。

△三、通前引教,(二)初、正通所引,(二)初、諸教。

然諸聖教意地慼受(至)或隨轉門無相違過。

音義 依多分說者,天等五趣,唯惡趣純苦,一分通苦根故。

△次瑜伽

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至)亦爾者,亦依隨轉門。

△次、重通教意(二)初、約類。

又彼苦根意識俱者,是餘憂類,假說為憂。

音義: 又彼意俱苦根,或是餘趣意俱憂根同類,依類假說,非實憂根。

△次舉例(二)初正例

或彼苦根損身心故(至)顯揚。論等具顯此義。

音義: 謂彼地獄苦根,由損心故,而亦名憂。例如初二靜慮近分喜根,由益身故,而亦名樂。

△次、釋妨。

然未至地定無樂根,說彼唯有十一根故。

音義 難云:寧知是喜而亦名樂,豈不容彼定成樂根?釋曰:然二近分定無樂根,以論說彼唯有十一根故。十一根者,謂眼等五根,及意、命、苦、憂、喜、捨六根也。

△四、總結指廣。

由此應知意地慼受(至)恐文增廣故不繁述。

△次明六識三受俱不俱(二)初師不俱。

有義六識三受不俱(至)心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音義: 先正釋,五俱下立難,瑜伽下通妨。

△次師容俱。

有義六識三受容俱(至)由斯六識三受容俱。

音義: 先正釋。意不下,通前立難。意不定與五受同者,謂意定不與五識之受同故。由斯下,結成。此上二師所解義,如三性文中並可思凖。

△次已轉依。

得自在位唯樂喜捨,諸佛已斷憂苦事故。

△次、廣釋六位心所別相,(五)初、徧行別境,(三)初、攝前標問。

前所略標六位心所(至)且初二位其相云何。

△次舉本頌答。

頌曰:初徧行觸等(至)勝解念定慧所緣事不同。

△三、末論釋成(二)初、徧行(一)初、指前已釋。

論曰:六位中初徧行心所,即觸等五,如前廣說。

音義 指前初能變章中,廣說觸等五所相應之義,文在第三卷初。

補遺 第三卷初文中云:其徧行相,後當廣釋。正指此中。宗鏡云:即四一切是所行、所徧,觸等五所是能行、能徧。徧者是圓義,行者是遊履義、緣境義。但取見分能緣四一切,不取內二分。內二分但互相緣,即不能外緣一切。又若別境,欲等五所有行非徧,行是能緣,徧是所緣,即所樂等四境。以四境不能令能緣欲等所徧緣,故名有行非徧。

△次教理證成(二)初徵。

此徧行相云何應知?

△次釋(三)初、略標。

由教及理為定量故。

補遺: 此由小乘以別境五混為徧行,今大乘以教理證成觸等是徧行,簡非欲等。

△次、正釋,(二)初、引教,(二)初、釋,(二)初、證四種。

此中教者如契經言(至)由斯觸等四是徧行。

音義: 謂彼經言:三和合位定生於觸,觸起必與受、想、思俱,由觸等四心起定有,故是徧行。

△次、證作意。

又契經說若根不壞(至)由此作意亦是徧行。

音義: 謂彼經言:根境和合,作意正起,方能生識。故心起位必有作意。餘經復言:若於此境起作意,即於此境起了別。顯是作意與心俱生,恒共和合,故此作意亦是徧行。

△次結。

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次引理

理謂識起必有三和(至)無此隨一故必思。

音義: 謂根、境、識三和合定生於觸,而彼三和必由觸有,無觸心等應不和合,同觸一境故必有觸。作意引心取自所緣,無此心應不觸自境故。受令心等起歡慼捨,不見有心無此三相中之隨一,故必有受。想安自境分齊,無此心不取境分齊相,故必有想。思令心取正因等相,不見有心無此隨一,故必有思。

△三、結證。

由此證知觸等五(至)餘非徧行義至當說。

△次、別境,(三)初、正釋體用,(三)初、釋別境通名。

次別境者,謂欲至慧(至)於六位中次初說故。

音義: 謂別境五。於六位中,次初說故,簡非徧行所攝。

補遺: 欲等以四境別故,名為別境。定慧二同,一所觀境,有少分同,故言多分不同。

△次、釋欲等別名,(五)初、釋欲,(二)初、明正義,(二)初、略明。

云何為欲?於所樂境希望為性,勤依為業。

音義: 此出體用。欲謂樂欲,於境希求冀望而為體性,精勤依此而生,是其業用。

△次、轉釋,(三)初、師約可忻釋,(三)初、正釋。

有義所樂,謂可欣境,於可欣事欲見聞等有希望故。

音義: 此師以可欣釋所樂,謂唯於可欣順境,則有欲起,非餘二境。

△次、釋妨(二):初、難。

於可厭事,希彼不合,望彼別離,豈非有欲?

音義 難云:於可厭事,若未合時,希彼不合;若已合時,望彼別離,豈非有欲?

△次、釋。

此但求彼,不合離時,可欣自體,非可厭事。

音義 釋意云:希彼不合者,此但求彼不合之時,謂有可欣,自體可合。望彼別離者,此但求彼別離之時,謂有可欣,自體不離。非謂求彼可厭之事而起希望。

△三簡示。

故於可厭及中容境(至)若不希望亦無欲起。

音義: 謂於可厭中容及不希望,則無欲起,是故欲非徧行。

△次師約所求釋。

有義所樂謂所求境(至)若不希求亦無欲起。

合響。 此師以所求釋所樂,謂於可欣可厭之境求合求離,則有欲起,非中容境及不希求,故非徧行。

△三、師約欲觀釋。

有義所樂謂欲觀境(至)由斯理趣欲非徧行。

音義: 此師以欲觀釋所樂一切事。欲觀等者,謂不簡境之欣厭中容,但欲觀者則有欲起,不欲觀者則全無欲,由斯故知欲非徧行。上來三釋,雖各應理,然淺深不同,學者當以第三解為正。

△次斥異解(二)初敘。

有說要由希望境力(至)故經說欲為諸法本。

音義 餘部,以別境五,亦大地攝。所以有師作如是釋,謂由樂欲希望境力,諸心心所方取所緣,故心起時定應有此,所以欲是徧行。復引經證,欲為諸法本故。

△次破(三)初正破。

彼說不然。心等取境(至)由欲能生心心所故。

音義: 謂心等取境,由於作意,非關樂欲。是以經說:若根不壞,境界現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識。不說由欲生心等故。

△次例破

如說諸法愛為根本,豈心、心所皆由愛生?

音義 若由經說欲為諸法本,便言諸心心所皆因欲起。然經亦說愛為諸法本,豈心心所皆由愛生?彼既不然,此云何爾?

△三通經。

故說欲為諸法本者(至)故論說此勤依為業。

音義 說欲所起一切事業,此通三性說。或唯善欲能發四正勤,助成一切善事,是為諸法以欲為本。

△二、釋解(二)初、明正義(三)初、略明。

云何勝解?於決定境印持為性,不可引轉為業。

音義: 此出體用決定,謂非猶豫於決定境印可任持而為自性,他緣不可引誘轉改而為業用。

△次、轉釋。

謂邪正等教理證力(至)持。由此異緣不能引轉。

音義: 謂依邪正教理明證之力,故於所取之境審決印持,由是異緣不能牽引令移此義而起餘義。

△三簡示。

故猶豫境勝解全無(至)由斯勝解非徧行攝。

音義: 謂猶豫境及非審決,全無勝解,故非徧行。

△次斥異解(二)初敘。

有說:心等取自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

音義 謂心等取境無拘礙者,由勝解力故是徧行。

△次破

彼說非理。所以者何(至)復待餘便有無窮失。

音義 謂能不為礙者,即所緣諸法。所不被礙者,即能緣心等。能作勝增上緣發起心等者,根及作意如是推求皆非勝解。若謂由此勝解,彼根作意方作勝緣發起心等者,理亦不然,此應待餘有無窮失。

△三、釋念,(二)初、明正義,(三)初、略明。

云何為念?於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為性,定依為業。

音義: 此出體用曾習,簡非未受。謂於過境明審,記憶不忘,而為自體等持所依,是其業用。

△次、轉釋。

謂數憶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能引定故。

音義: 謂由念力,數數憶持曾所受境,不忘失故,定由此生,是為彼依。

△三簡示。

於曾未受體類境中(至)故念必非徧行所攝。

音義: 曾未受境及不明記,即全無念,故非徧行。體境謂所受自體,類境謂所受同類。

△次斥異解(二)初敘。

有說:心起必與念俱,能為後時憶念因故。

音義: 謂心起時,必與念俱。何者?由念於境明記,能為後時憶念因故。

△次破

彼說非理勿於後時(至)足為後時憶念因故。

音義: 若謂後時有憶念故,前必有念而為其因,故是徧行攝者,勿可後時有癡信等,前亦有此而為因故。然前心等或想取境分齊勢力,足為後時憶念之因,何要定執心起必與念俱?

△四、釋定,(二)初、明正義,(三)初、略明。

云何為定?於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為性,智依為業。

音義: 此出體用,繫心所觀,令心專注不散而為定體,智依此生而為業用。

△次、轉釋(二)。初、釋體用。

謂觀得失俱非境中(至)依斯便有決擇智生。

音義: 謂觀如理、不如理及俱非境中,由定勢力令心專注而不散亂,依斯智生,故是彼依。

△次釋專注。

心專注言顯所欲住(至)前後境別應無等持。

音義: 心專注言:謂表此心所欲住境,此定令心即便能住,非唯一境而不遷移。若不爾者,見道位中歷觀上下苦等四諦,前後境別而不定一,既唯專注一境,此位應無等持者乎?故專注言非唯一境。

△三簡示。

若不繫心,專注境位,便無定起,故非徧行。

音義 簡,意可知。

△次、斥異解,(二)初、破徧行,(二)初、敘。

有說:爾時亦有定起,但相微隱。

音義: 設不繫心,專注境位,亦有定起,但相微隱而不昭著,非謂全無。

△次破

應說誠言若定能令(至)作意令心取所緣故。

音義: 初句反。顯其言之不誠。若定下,牒執難破。若謂定能令心和合趣境故,是徧行攝者,理則不然,三和合位是觸作用,非定因故。若執此定令心於自所緣剎那不易故,是徧行攝者,理亦不然,一剎那心時之極促,自無易義,非由定故。若言由定力故,心取所緣故,是徧行攝者,彼亦非理,心取所緣由作意力,亦非定故。

△次破即心(二)初敘。

有說:此定體即是心,經說為心學,心一境性故。

音義 謂定體即是心,非別有體。何者?經說三學,以定為心學故。又說此定為心一境性故。

△次破

彼非誠證依定攝心(至)如念慧等非即心故。

音義: 經謂依定攝心,故名心學;令心一境,故名心一境性。非謂定體即心,作如是說。根力下。立比量,顯有實體。量云:定非即心,根、力、覺、道等,道品攝故,如念、慧等。

補遺。 五根中有定根,五力中有定力,七覺支中有定覺分,八正道中有正定,亦如念慧等別有自體也。

△五、釋慧,(二)初、明正義,(三)初、略明。

云何為慧?於所觀境簡擇為性,斷疑為業。

音義 於所觀境,簡別決擇而為自體,斷除猶豫而為業用。

△次、轉釋。

謂觀得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決定故。

音義: 謂觀得等三種境中,由慧推求而得決定,依斯永斷一切疑故。

△三簡示。

於非觀境愚昧心中無簡擇故,非徧行攝。

音義: 謂於非所觀境及愚迷暗昧心中無決擇智,所以慧非徧行所攝。

△次斥異解(二)初敘。

有說爾時亦有慧起(至)對法說為大地法故。

音義: 有云:於非觀境及愚昧心中,亦有慧起,但相微隱,故似無耳。例如纖細之物,為大器所受,寧知是有?然不可謂無。對法句證徧行攝。言對法者,梵言阿毗達磨,此云對法,通大小乘。此中意指小乘俱舍等論。

△次破

諸部對法展轉相違(至)說十非經不應固執。

音義 謂小乘諸部對法宗計各異,展轉相違,初無準的,汝等云何執為定量?此明其所引非為誠證。唯觸下,責其違經。

△三、結示非徧行。

然欲等五非觸等故,定非徧行,如信、貪等。

音義: 此總簡欲等非徧行攝,故以信等而為同喻。立量可思。

△次、現起分位(二)初、師定俱起。

有義,此五定互相資,隨一起時必有餘四。

音義: 此師釋義,意顯欲等五法行相無違,且互相資,故五中隨起一法,定與餘四俱起。

△次、師不定俱(二)初、總明不定。

有義不定瑜伽說此(至)所緣能緣非定俱故。

音義: 謂此欲等起位不定,四一切中無後二故。無後二者,謂一切時、一切俱。意明此五既非一切時有及八識俱,故知欲等起時不定。又說下。重證不俱。謂所緣境非決定俱,能緣亦非恒相應故,非定俱起。

△次、別申正釋,(二)初、明起位,(二)初、別明,(五)初、起一。

應說此五或時起一(至)謂不專注馳散推求。

音義 起:一者、謂所樂起欲,決定起解,曾習起念,所觀起定。謂愚昧下,明於所觀有定無慧之義。彼加下,通妨。謂有難云:觀者,觀察,即簡擇義。愚昧心中既無簡擇,云何說彼緣所觀境耶?通意云:謂彼愚昧之人,雖在定中有定無慧,然於加行少有聞思之慧。今依加行時少有慧義,故說等持緣所觀境。或依下,又一釋:於所觀境,多分定慧俱有,少分有定無慧。今依多分,故說等持緣所觀境。如戲忘下,引事證知。此天即欲界所攝。或於下,明於所觀有慧無定。

△二起二

或時起二,謂於所樂(至)起定及慧,合有十二。

音義 起二者,或於所樂決定二境起欲勝解,或於所樂曾習二境起欲及念,或於所樂所觀二境起欲與定,或於所樂所觀二境起欲并慧,或於決定曾習二境起勝解念,或於決定所觀二境起勝解定,或於決定所觀二境起勝解慧,或於曾習所觀二境起念與定,或於曾習所觀二境起念及慧,或於所觀一境雙起定慧,如是合有十個二

△三起三

或時起三,謂於所樂(至)起念定慧,合有十三。

音義: 或起三者,謂於所樂決定曾習三境起欲解念,或於所樂決定所觀三境起欲解定,或於所樂決定所觀三境起欲解慧,或於所樂曾習所觀三境起欲念定,或於所樂曾習所觀三境起欲念慧,或於所樂所觀二境起欲定慧,或於決定曾習所觀三境起解念定,或於決定曾習所觀三境起解念慧,或於決定所觀二境起解定慧,或於曾習所觀二境起念定慧,如是合有十個三

△四起四

或時起四,謂於所樂(至)起後四種,合有五四。

音義 起四者:或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四境,起欲、解、念、定;或於此四境,起欲、解、念、慧;或於所樂、決定、所觀三境,起欲、解、定、慧;或於所樂、曾習、所觀三境,起欲、念、定、慧;或於決定、曾習、所觀三境,起解、念、定、慧。如是合有五個四

△五起五

或時起五,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俱起五種。

△次總結。

如是於四起欲等五,總別合有三十一句。

音義: 此總結句數,俱起五種,總為一句。別者,起一有五句,二、三各有十句,起四亦五句,故合有三十一句。

△次明不起

或有心位五皆不起(至)及藏識俱,此類非一。

音義: 於非所樂等四境,及率爾墮心,并藏識相應,如是等位,五皆不起,其類非一。

△三、諸門分別,(三)初、諸識相應門,(二)初、後三識。

第七、八識此別境五(至)依轉未轉皆不遮故。

音義 隨位有無如前說者,謂第七識於未轉依唯有一慧,第八全無。若已轉依皆具五種,第六意識已轉未轉諸位皆容此五俱起,諸聖教中皆不遮故。

△次、前五識(二)初、師無五。

有義五識此五皆無(至)不能推度,無簡擇故。

音義: 此師謂前五識無別境,五釋義如次可知。

△次師有五(二)初、未轉依位容有。

有義五識容有此五(至)餘三准此有慧無失。

音義、 護法正義,謂五識容有欲等五俱。雖無下如次釋成。遮等引故等者,先有問曰:論說五識自性散動,何得有定?故釋云:遮等引故等。然等引等持,准清凉鈔釋云:梵音三摩盋提,此云等持,唯局有心而通散心。梵語三摩呬多,此翻等引,通於有心及與無心。謂離沉掉名之為等,引生功德名之為引。論主意明遮有心及與無心引生功德之定,故說自性散動,非遮有心散心之定。作如是言,故知五識容有定俱。(以離沉掉名之為等,引生功德名之為引,故唯第六意識所能脩習。等持即定心所,不過專注一境之義,故五識亦有。)由此下引證眼等有慧,謂聖教說六神通中天眼天耳二通,即是二識相應之智。眼耳二識既有慧俱,餘三准此有慧無失。

△次已轉依位定有。

未自在位此五或無(至)五識皆有,作事智故。

音義: 謂自在位如來五識,一一皆與欲等五俱,最極增上而非微劣,釋義易了。

△次、諸受相應門(二):初、徵。

此別境五,何受相應?

△次釋(二)初、師有相應不有相應。

有義欲三除憂苦受(至)以審決等五識無故。

音義: 謂欲唯樂、喜、捨三受相應,除憂、苦受,餘四通喜等四受,唯除苦受。此釋即前解五識無欲等初師也。

△次師一切五受相應。

有義一切五受相應(至)由斯欲等五受相應。

音義。 初句總標欲等五受相應。論說憂根下,釋欲有憂。純受下,釋欲有苦。論說貪愛下,雙證憂苦與欲俱苦。根既下,釋勝解等四與苦相應。通餘喜等,準前釋。由斯下,結。

△三、結例餘諸門。

此五復依性、界、學等諸門分別,如理應思。

音義: 性謂善不善等,界謂欲界色界等,學謂學無學等。此五既具,四一切中初二一切,是則三性三界皆通。又第六識依轉未轉皆不遮故,則知學等位中應有。如是等類,例推可知。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五

音釋



(倉胡切,音粗。)



(孚艱切,音幡。)



(呈延切,音蟬。繞也。)



(呼昏切,音昏。心不明也。)



(楚浪切,瘡去聲,始造也。)



(儒順切,音閏。濕潤。又澤也。)



(虗器切,音戲。)



(亭年切,音田。塞也,滿也。)



(七迹切,音戚。痛也。)



(居顏切,音姦。難治也。)



(慈良切,音牆。傷也,殘也。)



(延知切,音夷。)



(倉歷切,憂也。)



(息利切,察也。)



(徒吊切,迢去聲,搖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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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sá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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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六〔龍譏〕

清武林蓮居 紹覺大師 音義

新伊大師 合響

法嗣智素 補遺

△二、善位心所(三)初、結前問後。

已說徧行、別境二位。善位心所其相云何?

△次舉本頌答。

頌曰:善謂信慚愧(至)勤安不放逸行捨及不害。

△三、末論釋成,(三)初、正釋頌文,(二)初、總標。

論曰:唯善心俱名善心,所謂信慚等定有十一。

△次、別釋,(二)初、釋信等,(八)初、釋信,(二)初、明正義,(二)初、正釋,(二)初、略明。

云何為信於實德能(至)對治不信樂善為業。

音義: 實德能者,即信依處。深忍樂欲,即信因果。能令心淨,即信自性。此舉因果自性而為自體。不信,即所治煩惱。樂善,即所求順益之法。此舉所治所求而為信用。

△次、轉釋。

然信差別略有三種(至)愛樂證修世出世善。

音義。 先明於實起忍。諸法實事謂世俗諦,諸法實理謂勝義諦。良以諸佛出世說教雖無量門,要而言之無出斯二,故應深信實有,隨順忍可無所違逆。二信有下次明於德起樂。三寶真淨德者,佛真淨德謂離妄染常樂我淨及四智力無畏等,法真淨德謂無為寂滅法性真如等,僧真淨德謂戒定嚴身六和自備等。此之三寶是一切有情所欣依處,故應深信喜樂崇尚而無厭足。三信有下後明於能起欲。言世出世善者,世善謂五戒十善四禪八定等,出世善謂四諦十二因緣六度四攝等。能得能成者,清凉云:信己及他今得後成,謂能得樂果能成聖道,故應深信有力而起希望期必得耳。由斯下次釋信業。不信彼心者,謂於實等不忍樂欲穢染之心,此能對治愛樂證修。世出世善者,亦兼治彼惰依之業。

△次、料簡(二)初、簡自相(二)初、問。

忍謂勝解。此即信因(至)確陳此信自相是何。

音義: 謂深忍樂欲,是此因果,非此自性。自性云何?

△次答

豈不適言心淨為性?

△次簡心淨(二)初問。

此猶未了彼心淨言(至)心俱淨法為難亦然。

補遺: 此猶未明彼心淨。言所以者何?若淨即是心王,心非心所,則此信不應名心所。此以持業釋難。若能令心淨,與慚愧何別?此以依主釋難。若謂是與心俱淨之法,與慚等何別?乃是心王俱時法故。此隣近釋難。

△次答

此性澄清能淨心等(至)信。正翻彼故淨為相。

音義 答中,唯准依主次問,意兼後問。謂信體自澄清,亦能淨餘心心所法,今但從勝立名,故言心淨(宗鏡云:唯信是能淨,餘善等皆是所淨,故以心王為主,但言心淨不言心所)。如水下。喻。慚等下。通前慚等何別之失?謂慚等法順益義通,然各別有體,非淨為相。此淨為相,故與慚等無相濫失。又諸下。復舉所治,顯此唯淨為相。

△次斥異解。

有說信者愛樂相應(至)由此應知心淨是信。

音義: 愛樂為相者,清涼云:是小乘上座部之計。應通下,斥云:信若愛樂為相,應非唯善。愛樂即是別境,欲應通三性。又苦集諦是信所緣之實事,既非可愛樂法,應不緣此而起信故。有執隨順為相者,清凉釋:是大乘異師之執。應通下,斥云:應非唯善。隨順即勝解欲故。若印持決定而隨順者,即勝解故。若愛樂希望而隨順者,即是欲故。離彼二法,無順相故。由此下,結示。

△二、釋慚愧,(二)初、正釋,(二)初、慚。

云何為慚依自法力(至)對治無慚息諸惡行。

音義: 先正釋體用。謂依下,次轉解清凉。云自法者,自謂自身,於自身生尊重增上;法謂教法,於法生貴重增上。由斯二種力故,崇尚賢能,敬重善者,羞恥過惡而不敢為別,對無慚通則息諸惡行。

△次愧

云何為愧依世間力(至)對治無愧息諸惡業。

音義: 先正釋體用。謂依下,次轉解清凉。云依世間者,謂依世間,他人譏毀及自羞惡法而不作等,名依世間。訶厭增上有惡者,名暴染。法體名惡。於彼二法,輕惡者而不親,拒惡業而不作,由此增上對治無愧,息諸惡行。

△次、料簡,(三)初、標會顯揚。

羞恥、過惡是二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為體。

音義 謂慚愧二法各有通別二相,然皆云羞恥過惡者,乃是通相,非彼別相故。諸聖教下。會顯揚論。宗鏡云:謂彼論說羞恥過惡為二相者,是通相耳。從通假說為體,實是崇拒等,是彼別相。

△次、正簡通別;(二)初、難破外宗執通為別。

若執羞恥為二別相(至)復違論說十徧善心。

音義 謂:若執羞恥、過惡為二別相,則此二法皆用羞恥為體,應慚與愧體無差別,由斯二法應不俱生。復舉例云:非受、想等有此義故,應知受、想等五各別有體,徧一切法,起則俱起,無有前後不相應義。以例慚、愧俱徧善心,非不相應,故不應執通相而為別體。若待下,外救云:羞恥、過惡雖是通相,然慚待自法,愧待世間,今依自法、世間,自他力異,可立二別。故牒破云:有待而成,體應非實,與教相違。復恐救云:體雖實有,但各別起。故破云:復違論說。以論云:十一善法唯除輕安,餘十俱徧一切善心,故非別起。

△次、反難內宗別相同通(二)初、難。別相同通(二)初、難。

崇重輕拒若二別相(至)二失既同,何乃偏責。

音義 難意云:論家既云崇重、輕拒是彼二別相者,然則崇重是觀善境,輕拒是觀惡境,所緣善惡境既有殊,則此二法應不俱生、不俱別起,二失既同,何乃偏執別起為非?

△次、釋。

誰言二法所緣有異(至)但徧善心所緣無別。

音義: 初句直答,次句重徵。善心下,釋義。

△次、救通有別義(二)初、救。

豈不我說亦有此義?

音義: 救者意云:上言善心起時,乃至所緣無別者,豈不我說羞恥、過惡為二別相,亦有此等義耶?

△次破

汝執慚愧自相既同,何理能遮前所設難?

音義 自相既同者,執慚與愧皆以羞恥而為體故。前所設難者,指上應慚與愧體無差別,至違論說十徧善心等文。

△三、復通聖教。

然聖教說顧自他者(至)於己損益名自他故。

音義: 外宗問云:若非待自他立二別者,如何聖教說此顧自他有?故牒釋云:聖教自他不同汝執,彼以自法名自,世間名他。或即崇重賢善,於己有益名自;輕拒暴惡,於己有損名他。汝所執者唯一羞恥,觀待自他而立二別,豈非假有?聖教所云崇重輕拒二性不同,即指此二有益有損名為自他,或以所依自法世間名為自他,寧同汝執非實有乎?

△三、釋無貪等(二)初、總明。

無貪等者,等無瞋癡(至)三不善根,近對治故。

音義: 根者,能生義。此名三根,能生善法最為勝故,能近對治貪、瞋、癡三不善故。

△次、別釋(二):初、釋前二(二):初、別釋(二):初、無貪。

云何無貪?於有有具無著為性,對治貪著作善為業。

音義 清凉云:有謂後有三有異熟之果,有具謂彼惑業中有及器世間。於此二中不生貪著,即無貪性。別對治貪,通作眾善,是彼業用。

△次無瞋。

云何無瞋?於苦苦具無恚為性,對治瞋恚作善為業。

音義: 清凉云:苦謂三苦。苦具,謂一切有漏、無漏。但能生苦者,謂邪見等謗無漏故,亦能生苦。於此二中,不生瞋恚,即無瞋性。別對治瞋,通作眾善,是其業用。

△次通簡。

善心起時隨緣何境(至)故此二種俱徧善心。

音義 謂有疑曰:此二善根所緣有異,應不俱起,非徧善心。釋曰:善心起時,隨緣何境,於有等、苦等皆無著、無恚。觀於有等,立無貪、瞋,非要緣彼而為境故。如前慚、愧,觀善、惡立,非緣善、惡。故此二種俱徧善心。

△次、釋無癡(二):初、正釋。

云何無癡?於諸理事明解為性,對治愚癡作善為業。

音義, 於諸諦理及諸實事明解了知而為自性,別對治癡通作諸善而為業用。

△次料簡(二)初師即慧。

有義無癡即慧為性(至)如煩惱見故復別說。

音義: 此師簡意,謂無癡即慧為性,無別有體。何者?以集論說此無癡,報教證智決擇而為體故。報等三智,如次即是生得聞思修三慧故。(有云:生得言報,教之一字釋二慧,謂聞教而思。證謂修證,即修慧。)此雖下。謂有難曰:此若即慧,別境已有,如何重說?釋云:此雖即慧,為顯善品有勝功能。無癡唯善,慧通善染。如煩惱見雖是慧攝,以唯染故,別開為二。此亦應爾。

△次、師非慧(四)初、正明有體。

有義無癡非即是慧(至)無瞋癡攝,非根攝故。

音義: 無癡非慧,別有自性,正對愚癡。例如無貪無瞋,善根攝故,各別有體。此亦應然。瑜伽論說:諸佛大悲,無瞋癡攝。不言悲是慧根攝。故無癡能攝大悲,豈即是慧?文見五十七卷中。

△三、斥前解非

若彼無癡以慧為性(至)三世俗有,餘皆是實。

音義 謂若無癡即慧,是則無癡無體。大悲應如十力、四無畏等,亦是慧等根攝,非無瞋癡之所攝故。又若無癡無體,應非實物,便違論說十一善法,唯不害行、捨、不放逸三是世俗,餘八皆是實有。

△三、通前引論。

然集論說慧為體者(至)表信自體,理必應爾。

音義 舉彼因果等者,謂聞思所生慧即無癡因,修所生慧即無癡果。然集論言慧為體者,是舉彼三慧即無癡因果,顯此無癡明解之自性耳。如以下例明,意可思凖。

△四、釋成有體。

以貪瞋癡六識相應(至)由此無癡不應別有。

音義: 謂貪等三不善根起惡勝故,治有通、別。通即別境善慧,別即三種善根。若謂無癡即慧,不應別對愚癡,由斯無癡亦如前二有別自性正對無明。

△四、釋勤(二)初、略明。

勤謂精進。於善惡品(至)對治懈怠滿善為業。

音義: 善品應修,惡品應斷,於此修斷二事之中,勇悍不怯而為自性,能治懈怠,成滿善事而為業用。

合響 開蒙。問:勤與精進為是一耶?異耶?答:異。勤通三性,精進唯善。問:既異,何云勤謂精進,屬目為一耶?答:謂屬一分,是善性者。問:善惡修斷。答:於善品修、惡品斷。問:勇悍義。答:勇曰外進,悍者堅牢,勇而無怯、悍而無懼。問:滿善義。答:圓了善事名為滿善,是故三根名為作善。此名滿善,能滿彼故。問:百法信後便精進,此三根後方說精進,其意何也?答:百法因依次第,唯識立依次第,故不同也。問:因依者何?答:信為欲依、欲為勤依,是故信後便說勤也。問:立依次第。答:根依精進立捨等三,所依四法理須合說,故三根後方說精進。文

△次、轉釋(二)初、總表唯善。

勇表勝進簡諸染法(至)即顯精進唯善性攝。

音義: 勇謂勇猛,以表勝進,即簡不善有覆無起無勝堪能。淨凉云:勇明念念高勝,非如染法,設使增長,望諸善品皆名為退,不得名進。悍謂強悍,以表精純,即簡無覆無記易合間雜,雖淨而不精純故。既簡一性,顯唯善攝。

△次別明差別。

此相差別略有五種(至)無間解脫勝進別故。

音義: 被甲精進乃至無足精進,即論顯差別之別名也。即經下,會經別名。被甲者,從喻得名。如人入陣,先須被甲以防弓矢。今求菩提,必先誓願以防退失,即經所謂有勢精進是也。加行者,謂雖發心以願隄防,故無失退。然隨所意樂,必須加行勤修,即經所謂有勤精進是也。無下等者,謂隨意樂所作善事,乃至安坐妙菩提座,修不放捨。於自疲苦,心不退屈,是名無下;於他逼惱,心不移動,是名無退;乃至菩提於其中間進修善品,常無懈廢,是名無足。如是三句如次,即經所說有勇等三種精進也。以上疏釋立攝論意。此五別下,重會別意,總有四別:初、約行明五:一、初發心行,二、自分下品行,三、自分中品行,四、自分上品行,五、勝進行。如次對上五種精進。或初下,二、約修明五:一、初發心修,二、長時修,三、無間修,四、殷重修,五、無餘修。如次應知。或資下,三、約位明五:一、資糧位,二、加行位,三、通達位,四、修習位,五、究竟位。亦如次知。恐有問曰:前之四位,精進可知。極果究竟,何得亦用精進耶?釋曰:二乘究竟欣大菩提,諸佛究竟為利有情,故此位有無足精進。或二下,四、約道明五:一、資糧位加行道,二、加行位加行道,三、無間道,四、解脫道,五、勝進道。亦如次知。上來四重,若一一釋之,恐妨正義,故但配屬略明而已。哲者詳焉。

△五、釋輕安。

安謂輕安。遠離麤重(至)令所依止轉安適故。

合響 開蒙云名輕安者,離重名輕,調暢名安。堪任者,有所堪可、有所任受。轉依者,令所依身心去麤重得安隱故(文)。謂此下,轉釋。能障定法即惛沉,所依止者即身心。

△六、釋不放逸(二)初、正釋(三)初、略明。

不放逸者精進三根(至)世出世間善事為業。

音義: 無貪瞋癡及勤精進,於所斷惡防令不生,於所修善修令增長,即不放逸自性,能治放逸成滿善法,是此業用。

△次、轉釋。

謂即四法於斷修事(至)離四功能無別用故。

音義: 謂即精進等四法,能防修者,名不放逸,非別有體。無異相者,明無體也;無別用者,顯無用也。

△三、釋妨。

雖信慚等亦有此能(至)非根徧䇿,故非此依。

音義 妨云:信、慚、愧等皆能防修,何不依彼立不放逸?釋云:雖信、慚等亦有此能,比於四法勢用微劣,非善根故,非徧䇿故,故非不放逸之所依也。

△次科簡,(二)初明防修非此相用,(二)初難。

豈不防修,是此相用。

音義 難意云:既有防修之名,豈不防修即是不放逸之相用,何謂無體用耶?

△次、釋。

防修何異精進三根(至)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

音義 釋曰:防修不異精進三根,若謂彼四要待不放逸方有作用,此應待餘有無窮過。

△次明四法有防修用,(二)初難。

勤唯徧䇿,根但為依,如何說彼有防修用?

音義 謂勤唯徧䇿一切善法,根但普為諸善法依持,如何說彼四法有防修用?意顯防修定屬不放逸之體用也。

△次、釋。

汝防修用其相云何(至)故不放逸定無別體。

音義: 初句反。詰:若普下,以理推破。如是下,結無別體。意明自普依持至令不忘失,竝非不放逸之用,是知防修定無別體,即四法故。

△七、釋行捨,(二)初、正釋,(二)初、略明。

云何行捨精進三根(至)對治掉舉靜住為業。

音義: 行捨者,謂此善法即行蘊中捨,簡非受蘊所攝之捨,故名行捨。心平等者,不隨惛掉故。心正直者,離私曲故。無功用住者,住於安隱故。

△次、轉釋。

謂即四法令心遠離(至)初中後位辯捨差別。

合響 開蒙。問:令心等義。答:由捨令心離沉掉時,初心平等,次心正直,後無功用。

△次簡異。

由不放逸先除雜染(至)所令寂靜。即心等故。

音義: 問:不放逸與行捨既皆以四法為體,云何而知此二別耶?釋云:由不放逸先除雜染,捨復令心寂靜而住。意明除雜染者屬不放逸,令心寂靜即是行捨,是二別義。此無下,釋別體,如不放逸即四法故。

合響 開蒙。問:既即四法故,何須別立?答:若不別立,隱此能故。

△八、釋不害(二)初、明正義(二)初、略明。

云何不害於諸有情(至)能對治害悲愍為業。

音義: 即彼無瞋,於諸有情不為侵損逼惱,為此不害自性,能對治害、悲傷、憐愍而為業用。

△次、轉釋。

謂即無瞋於有情所(至)利樂有情,彼二勝故。

音義。 先明不害體即無瞋,然但依彼假立名耳。無瞋下,次顯差別。無瞋翻瞋、不害翻害,無瞋即慈、不害即悲,是二差別。無瞋有體,不害假立。別立者何?為顯慈悲二相別故。顯彼者何?利樂有情彼二勝故。

△次斥異解(二)初敘。

有說不害非即無瞋(至)此相云何?謂不損惱。

音義 異解者曰:不害非即無瞋為體,賢善性者,不害體也。復重徵云:此賢善性,其相云何?異解云:謂不損惱。

△次破

無瞋亦爾寧別有性(至)慈悲賢善是無瞋故。

音義 斥意云:無嗔於物,不為損惱,寧得離此有不害性?

△次、釋及字,(二)初、正釋所顯欣等,(二)初、正明及義。

及顯十一義別心所(至)而體無異故不別立。

音義: 頌中及言,為顯十一善法之外,餘善心所謂根、隨煩惱,合有二十六種。信等善法已翻十一,餘十五種不別翻者,今以及言顯之恐有。問曰:餘善心所義既有別,云何頌中不別立耶?釋曰:欣等善所雖名義別,而體無異,故略不言。

△次、別釋欣等(六)初、欣等五。

欣謂欲俱無瞋一分(至)隨應正翻瞋一分故。

音義: 欣者,欣悅。謂與善欲俱起,於可欣事而無憎恚。此以無瞋一分為體,不忿、不恨、不惱、不嫉亦以無瞋一分為體,隨應正翻瞋一分為體之忿、恨、惱、嫉四小隨故。

△二厭等三

厭,謂慧俱無。貪一分(至)隨應正翻貪一分故。

音義: 厭者,厭離。謂與善慧俱起,於可厭事不生染著,以無貪一分為體,不慳、不憍亦以無貪一分為體,隨應正翻貪一分為體之慳、憍二小隨故。

補遺 中,二隨正翻為慚愧,十小隨唯害翻為不害,餘九不翻,故今一一翻示。

△三不覆等三

不覆誑諂無貪癡一分(至)無處說覆亦貪一分故。

音義: 不覆、不誑、不諂,此三竝以無貪、無癡一分為體,隨應正翻貪、癡一分為體之覆、誑、諂三小隨故。次釋可知,然覆亦通貪一分攝。

△四不慢

有義不慢信一分攝(至)若崇重彼不慢彼故。

音義: 不慢之體,三釋俱當,隨應正翻根本慢故。

△五不疑

有義不疑即信所攝(至)以正見者無猶豫故。

音義 不疑,三釋亦當於理,隨應正翻根本疑故。

補遺: 根本慢疑,皆各有體。翻惑成善,何無自體?下文所謂悟解理通,說多同體;迷情事局,隨相分多也。

△六不散亂等四。

不散亂體即正定攝(至)不忘念者即是正念。

補遺: 不散亂以正定為體,隨應正翻大隨中散亂,正見翻根本我見,正知翻大隨中不正知,此二俱以善慧為體。不忘念者,正念為體,隨應正翻大隨中失念。上來六小科文,自欣至不忘念,合有十七善法,唯欣、厭二,無別翻對。餘所翻者,如疏可知。斯即本頌中及字所攝之義。

△次簡示悔等不翻。

悔、眠、尋、伺,通染、不染,如觸、欲等,無別翻對。

音義 不定四法,如徧行別境,義通三性,故無別翻(染即不善及有覆無記,不染即善及無覆無記)。

△次、料簡別立,(二)初、約立不立義簡,(二)初、問。

何緣諸染所翻善中有別建立?有不爾者。

音義: 問:意云:諸染所翻善法,應有二十六種,中唯立信等十一,餘十五不立者,其意云何?

△次答(二)初、約相用答。

相用別者,便別立之;餘善不然,故不應責。

音義 答意云:信等十一相用各別便別立之,餘不別者便不爾也。故不應以此二竝責。

△次、約徧勝答(二):初、正釋。

又諸染法徧六識者(至)慢等忿等唯意識俱。

音義: 染法徧六識者,謂二中隨及八大隨,并根本中貪、瞋、癡。此等徧前六識,作用勝故,翻立善法。若根本中慢、疑、見三,及忿等小隨九種,唯在意識,故不別立。

△次、釋妨。

害雖亦然而數現起(至)翻入別境善中不說。

音義 妨云:害亦唯意俱,何別立不害?故釋云:害雖亦然,數損惱故,障大悲故,為知彼過,翻立不害。失念下。又問曰:論云:徧六識者,勝故翻過。失念、散亂及不正知既徧六識,何不翻彼別立善法?釋曰:此三翻入別境,即正定等,所以善中不說。

△次、約染多淨少簡(二)初、問。

染淨相翻,淨寧少染?

△次答

淨勝染劣,少歒多故(至)故於染淨不應齊責。

音義 謂淨法殊勝,染法微劣,少能敵多,奚必相等?又淨法悟解理通,說多同體,故不廣立;染法迷情事局,隨相差別,是以分多,故於染淨不應齊責。

△三、諸門分別(十)初、假實門。

此十一法,三是假有(至)餘八實有,相用別故。

合響 瑜伽云:不放逸捨是無貪、無瞋、無癡,精進分故。即如是法,離雜染義建立為捨,治雜染義建立不放逸。不害即是無瞋分,故無別實物(文)。

△二、徧不徧門(二)初、師立。四、徧。七、不定徧(二)初、正立。

有義十一,四徧善心(至)悲愍有情時乃有不害故。

音義: 此師謂精進三根徧諸善心,餘七不定。推尋下,釋成七不定義。依處各別者,意謂慚依自法,愧依世間,所依既殊故起一時,不起第二即不定義。餘五可知。

△次、引證。

論說十一六位中起(至)攝眾生時有不害故。

△次師立十徧輕安不徧(三),初斥前非。

有義彼說未為應理(至)違能損法有不害故。

音義。 初句總斥。推尋下別明量云:推尋事理未決定心應非是善,無淨信故,如染心等。若許是善,寧得無信慚愧?類異者,謂崇拒不同故。依別者,謂依自法及世間故。境同者,謂隨緣何境皆有崇拒義故。若謂世間道斷煩惱時得有輕安,出世道無,則此輕安覺支非無漏攝故。若言無漏道時有捨、不放逸,世間道無,則此二法應非寂靜防修。又應不伏掉舉、放逸,何名世間道故?有漏下復立比量。明有量云:有漏善心應有捨、不放逸二法,具四法故,如出世道。若執悲愍有情時方有不害,殊不知善心起時皆不損物,應有不害違能損法,豈非徧故?

△次通論意。

論說六位起十一者(至)故彼所說定非應理。

音義: 依彼彼增者,謂決定位信增,乃至攝眾生時不害增故。作此此說者,謂決定位有信,乃至攝眾生時有不害故。故彼下,結責。

△三、申正義(二):初、總釋十一。

應說信等十一法中(至)定地心中增輕安故。

音義: 先正明十徧善心輕安不徧。決擇下,引論證成。定地,謂色、無色界三昧心中。不定,謂欲界散心位。

△次別簡輕安(二)初師。

有義定加行亦得定地名(至)信等十一通一切地。

音義: 此釋意謂,決擇分說定地增輕安者,不必根本定前加行亦得定地之名。何者?彼亦微有調暢義故,由斯欲界亦有輕安。若不爾者,便違論說。

△次師。

有義輕安唯在定有(至)通有。尋伺等三地皆有故。

音義: 初正釋輕安唯定地有,不通欲界。說一切下,次通論意。謂彼本地分言信等十一通一切地者,彼說有尋伺等三地皆有,非九地之一切地也。有尋有伺地,即欲界及與初禪梵眾、梵輔二天。無尋唯伺地,即大梵天。二禪已上乃至有頂,皆名無尋無伺地。

合響 瑜伽第四卷云:此中欲界及色界初靜慮,除靜慮中間若定若生,名有尋有伺地。即靜慮中間若定若生,名無尋唯伺地。隨一有情,由修此故,得為大梵。從第二靜慮,餘有色界及無色界,全名無尋無伺地。

△三、諸識相應門。

此十一種前已具說(至)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

音義: 此十一善,未轉依位七八俱無,已轉依位二識皆有,第六意識定位皆具(定位皆具者,有漏定善、無漏定善皆具十一,有漏散善無輕安),非定位中唯闕輕安。五識俱者,釋有二師,有義唯十,有義皆具,後義為當。

△四、諸受相應門。

此善十一何受相應(至)有逼迫受,無調暢故。

音義: 十善、五受相應輕安,唯除憂、苦二受。

△五、別境相應門。

此與別境皆得相應,信等、欲等不相違故。

△六三、性相攝門。

十一、唯善

△七、三界繫屬門。

輕安非欲,餘通三界。

△八、學等相攝門。

皆學等三。

音義: 此十一善,於學、無學非二,此三位中皆具有故。

補遺: 皆有學所攝者,謂初二三果,及菩薩十地中之十一善也。皆無學所攝者,謂四果支佛如來之十一法也。皆非學非無學所攝者,謂一切凡夫之十一法也。

△九三、斷相攝門。

非見所斷。瑜伽論說:信等六根,唯修所斷,非見所斷。

音義 非見所斷者,意明通修所斷及非所斷攝。瑜伽下引證修斷六根,謂信、進、念、定、慧及未知當知根。信則如名,進則精勤,此二既爾,餘九亦然,故通修斷。

補遺。 此十一善,不與分別煩惱相應,故非見道所斷。若有漏善,及無漏加行善,即屬修道所斷。若正無漏善,即屬非所斷攝。信等五根,通漏無漏。若無漏者,即攝入三無漏根。此中五根,且指有漏言之。加行位中,所有無漏九根,名未知當知根。九根者,謂信等五,及意喜樂捨四根也。有學位中,無漏九根,名已知根。無學位中,無漏九根,名具知根。雖由未知當知根,得入見道。既見道已,無所未知可當知故。見道一剎那後,便屬修道位攝。是故修道位中,即斷未知當知根,及有漏五根也。

△十、結例餘門。

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三、根本煩惱(二)初、結前問後。

如是已說善位心所。煩惱心所其相云何?

△次舉本頌答。

頌曰:煩惱謂貪瞋,癡慢疑惡見,

△三、末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二)初、略釋通名。

論曰:此貪等六性是根本煩惱攝,故得煩惱名。

合響 會玄第十七卷云:根本者,能生隨惑,名為根本(餘隨煩惱,或此等流,或此分位,如枝葉故)。煩者,擾也。惱者,亂也。擾亂有情,恒處生死,名為煩惱。根本即煩惱,煩即是惱,俱持業釋。

△次、廣釋別相(六):初、釋貪。

云何為貪於有有具(至)謂由愛力取蘊生故。

音義: 先正釋體用。有,有具者義。見善位謂由下,轉釋生苦,謂由貪愛之力,後五取蘊復得生故。

合響。 集論第一卷云:何故名取蘊?以取合故,名為取蘊。何等為取?謂諸蘊中所有欲貪。何故欲貪說名為取?謂於未來、現在諸蘊能引不捨故。希求未來,染著現在,欲貪名取。(文)大鈔第十八卷引瑜伽云:貪有五種:一、於內身欲欲、欲貪,二、於外身淫欲、淫貪,三、境欲、境貪,四、色欲、色貪,五、薩迦耶欲、薩迦耶貪。釋曰:慈恩解:初貪有二:一云:於自內身,初起欲界微少之欲,故名欲欲;次起重貪,故名欲貪。二云:內身是自所欲之法,所以言於內身欲。於內身欲上起欲故,即能欲心,此名欲貪。則初一欲字是所欲,第二是能欲,第三欲字是結名。(文)

△二、釋瞋。

云何為瞋於苦苦具(至)起諸惡業不善性故。

音義: 先正釋體用。苦、苦具釋,義如前。謂瞋下,轉解上句。身心熱惱,釋不安隱性。起諸惡業,釋惡行所依。此唯是惡,不通有覆無記,故云不善性。

△三、釋癡。

云何為癡於諸理事(至)能招後生雜染法故。

音義: 清涼云:獨頭無明多迷諦理,相應無明亦迷事相,謂於諦等生猶豫故。一切雜染者,要而言之,不出有三,所謂煩惱、業、生也。謂由下,轉解。謂由無明力故,引起疑及邪見、貪等根本煩惱、忿等隨煩惱,斯即煩惱雜染因之而起。由煩惱故,造作有漏善、不善等諸業。由業習氣,能招後生五趣善、不善果,此即業生二種雜染依之而生,故云一切雜染所依。

△四、釋慢(二)初、正釋體用。

云何為慢恃己於他(至)輪轉無窮受諸苦故。

音義 恃己所有學問伎術等能,或族姓色力富勢等勝,於他有情令心高舉而為自性,能障不慢善品,生一切苦而為業用,謂若下轉解生苦。於德有德心不謙下者,謂於三寶真淨德中,及於勝己師友有德之人,心不謙卑競生人我,由斯輪轉生死無窮受諸苦故。

△次別顯差別。

此慢差別有七九種(至)慢類由斯起亦無失。

音義: 七、九種者,謂七種慢、九種類也。七種慢者,准瑜伽釋曰:於他下劣,謂己為勝,或復於等,謂己為等,令心高舉,故名為慢。於等為勝,於勝為等,令心高舉,故名過慢。於勝為勝,令心高舉,名慢過慢。妄觀諸行為我、我所,令心高舉,故名我慢。於其殊勝所證法中,未得謂得,令心高舉,名增上慢。於多勝中,謂己少劣,令心高舉,名卑劣慢。實無其德,謂己有德,令心高舉,故名邪慢。雜集釋意,大同於此。九種類者,雜集先標列云:一、我勝慢類,二、我等慢類,三、我劣慢類,四、有勝我慢類,五、有等我慢類,六、有劣我慢類,七、無勝我慢類,八、無等我慢類,九、無劣我慢類。次釋曰:此九種類,從前七慢中三種中生。從三者:一、慢;二、過慢;三、卑慢。此中初三慢類,依止見起如次,即是過慢、慢、卑慢也。次三慢類,初二即慢,後一即過慢也。後三慢類亦如次,即慢、過慢、卑慢也。廣如彼說。三品我德處生者,謂依六事而生慢也:一、劣有情;二、等有情;三、勝有情,即是三品;四、內取蘊;五、已得未得顛倒;六、妄謂功德顛倒。七中慢者,依劣、等二品有情事生。過慢者,依等、勝二品有情事生。慢、過慢、卑慢者,此二依勝品有情事生。邪及增上二慢依顛倒起,即德處生。我慢者,妄計取蘊為我、我所,即我處生也。一切下。次明斷攝。依見起者,名見所斷。緣事生者,名修所斷。聖位下。釋成修斷。謂聖位中俱生我慢既得現行,例餘六種并及慢類起亦無失。

△五、釋疑(二)初、正釋體用。

云何為疑於諸諦理(至)謂猶豫者,善不生故。

音義: 謂於諸諦理為有為無,猶豫不決而為自性,能障不疑及諸善品而為業用。云何障善?謂猶豫者善不生故。

△次、別簡體性(二)初、師以慧為體。

有義此疑以慧為體(至)末底般若義無異故。

音義: 此師釋意,謂疑以染慧為體,無別有性。猶豫下,出意,謂慧以簡擇為體,於所觀境猶豫簡擇者,說是疑故。毗者,比義。助者,輔助。末底是梵語,或云摩提,此翻云慧。般若義同,意明比益。輔助於慧者,即是疑義,助慧之法應是慧故,故知此疑以慧而為體。

△次師別有自體。

有義此疑別有自體(至)是故此疑非慧為體。

音義: 先正明有體,顯非即慧。瑜伽下,引證是實。毗助下,舉例斥前。若南,此云智也。謂若疑助慧故,執慧為疑,是則識助智故,智亦應為識耶?非由下,結示有體。

△六、釋惡見(二)初、正釋體用。

云何惡見於諸諦理(至)謂惡見者多受苦故。

音義 顛倒推求即是染慧,謂計以淨為穢、以有為無、以苦為樂等。招苦為業者,謂惡見者以苦捨苦,恒於此世他世多受苦故。

△次、別示行相(二)初、標。

此見行相差別有五。

音義 唯一,染慧別開五者,由彼業用各不同故。

△次、釋,(二)初、正釋五見,(五)初、身見。

一、薩迦耶見謂於五取蘊(至)六十五等分別起攝。

合響。 華嚴鈔卷十七之二引古疏云:薩迦耶見具足,梵云薩迦耶達利瑟致。經部師云:薩是偽義,迦耶是身,達利瑟致是見。身是聚義,即聚集假。應言緣聚身起見,名為身見。薩婆多云:薩是有義,迦耶等如前。雖是聚身,而是實有身者,即是自體異名。應言自體見。大乘法師解云:僧喫爛底薩,便成移轉。以心上所變之法,故言移轉身見。依五蘊起此我見,此為依故,諸見得生。故言見趣所依為業。趣者,況也,或所歸處。二十句者,對法第一云:謂如計色是我,我有色,色屬我,我在色中。一蘊有四,五蘊合有二十句。五為我見,餘皆我所。謂相應我所(即我有色),隨逐我所(即色屬我),不離我所(即我在色中),故有十五我所。此即分別行緣蘊,不分別所起處。若歷三世,便有六十。加身即我,為六十一。我復異身,為六十二。又計常、無常等,為六十二。如十藏品論云:六十五者,婆沙論云:謂如以色為我,於餘四蘊,各三我所。謂是我瓔珞、我僮僕、我器,即有十二。色為一我,即總有十三。五蘊總有六十我所見。有五我見,為六十五。此即分別行緣蘊,亦分別所起處。此等皆是分別我見(文)。

△二邊見。

二、邊執見,謂即於彼(至)七、斷滅論等分別起攝。

音義 謂即於彼薩迦耶見所執之我,心執增益,計我斷常,即是邊見,能障中道出離解脫之行,令墮偏僻繫縛為業。此通俱生、分別二攝。此見下,明差別。

合響。 華嚴鈔云:論中約迷前際、後際為次。今依唯識,約所見分之,謂於前際計四徧常、四一分常,及依計後際有想十六、無想俱非,各有八論,共四十種常見差別。有計後際七斷滅論,此四十七共因我見而起邊見。有計前際二無因論、四有邊論、四不死矯亂,及計後際五現涅槃,故六十二。此六十二以邪見、邊見二為自體,以餘二見而為眷屬,依於身見以為根本。此亦舉大數。次依瑜伽以釋相者,初四徧常者,謂我及世間一切皆常,但有隱顯。依上、中、靜慮等,起宿住通,隨念生四常論:一、由能憶二十成壞劫;二、能憶四十劫;三、能憶八十劫;四、依天眼所見現在世,見諸有情死時、生時諸蘊相續,彼便執我、世間俱常。四一分常者,謂四皆一分:一者、從梵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作如是等執:梵王是常,我等無常。故名一分。二、聞梵王有如是見:大種是常,心是無常。或復翻此。三、有先從戲忘天沒,來生此間,得通起執:不生此者常,我生此者是無常。四、有先從意憤天沒,一分同前。此天住處,住玅高層級,或三十三天。釋曰:若依瑜伽,此中即說二無因,以同計前際故。唯識此後即明有想十六等。十六者,有四四句:一、我有色,死後有想,執色為我,名我有色;取諸法說,名為有想。即欲界全,色界一分,除無想天。二、我無色,死後有想,執無色蘊為我。此在欲界,乃至無所有處,唯除非想。三、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有想,執五蘊為我。四、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有想,遮第三也。依尋、伺、等至,皆容得起。第二四句云:一、執我有邊,死後有想,執色為我,體有分限,如指節等。二、執我無邊,死後有想,執非色為我,徧一切處故。三、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有想,執我隨身卷舒等。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有想,遮第三也。或依尋、伺、等至,皆起。第三四句者:一、我有一想,二、我有種種想,三、我有少想,四、我有無量想。一一想者,在前三無色。二、種種想者,在欲界、色界,除無想天。三、執少色,或執無色為我,想為我所,我與彼合,名為少想,在欲、色界,除無想天。四、無量想者,執無量色,或執無量想,色為我想,我與彼合。第四四句者:一、我純有樂,死後有想,在前三靜慮。二、我純有苦,死後有想,在地獄中。三、我純有苦有樂,死後有想,在人、欲天、畜生界。四、我純無苦無樂,死後有想,在第四禪。已上尋、伺、等至,皆容得起。無想俱非,各八論者。無想八論者,有二四句。初四句者:一、我有色,死後無想,執色為我,得無想定,見他有人,得定生彼,作如是計。二、我無色,死後無想,執命根為我,得無想定。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無想,雙執色、命根為我,於此二中,起一我想。四、執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無想,遮第三句,等至、尋、伺,皆容起故。第二四句者:一、執我有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其量狹小等,得無想定。二、執我無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徧一切處。三、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隨身有卷舒故。第四句者,遮第三句,更無別義,等至、尋、伺皆容得起。後俱非八論者,有二四句:一云:執我有色,死後非有想非無想。執色為我,見諸有情入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明利,作如是執,唯尋、伺執,非得定也。二、執我無色,死後如前。執無色蘊為我等,入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明了故,作如是執。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如前。執色、無色為我,見有情等,同前。以上皆依尋、伺起,非由等至。其第四句,遮第三句,更無別義。第二四句云:一、執我有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乃至第四句,其文易知。如是一切,皆執四無色為我,以得非想非非想,容有此執。一、由彼定時分促故,別以一一蘊而為所緣,執我有邊。二、由彼定時分長故,總以四蘊為所緣故,執我無邊。三、由彼定或一一蘊或總為所緣故,成第三句。第四句遮第三,更無別義。七、斷滅論者:一、執我有色,麤四大種所造為性。死後斷滅,畢竟無有,見身死後有而無故。二、我欲界天,死後斷滅。三、我色界天,死後斷滅。四、我空無邊處乃至非非想,皆云死後斷滅。後之四執,彼執彼地為生死頂故。前四十見為常,後七見為斷,此皆見斷,名分別起(文)。

△三邪見。

三邪見,謂謗因果(至)諸如是等皆邪見攝。

音義。 謗因果作用實事者,無施無受亦無祠祀,是名謗因。無有玅行惡行諸業果及異熟,是名謗果。無有玅行亦無惡行,名謗作用。無父無母無化生有情,亦無世間真阿羅漢等,如是一切名壞實事。廣釋如瑜伽第七空見文中。及非四見諸邪執者,謂非前後四見所攝,或謗三寶謗方等經等諸餘邪執,皆此邪見所攝,如增上緣名義徧故。餘緣所不攝者,皆此緣攝。此見下明差別。

合響。 華嚴鈔云:言有計前際二無因論等者,皆因邪見起,見不正故,名之為邪。二無因者,一從無想天沒,來生此間,無宿住通,不能憶彼出心已前所有諸位,便執諸法本無而起,如我亦應本無而起,便起執言,我及世間無因而起。二因尋伺不憶前身,作如是執,無因而起。如是二見,由無想天及虗妄尋伺二事而起。四有邊者,一由一向能憶下至無間地獄,上至第四靜慮,執我於中悉皆充滿,便作是念,過此有我,我應能見,故知有邊。二由一向能憶傍無有邊,執我徧滿,故執無邊。三由能憶上下及傍,故雙執有邊無邊。四由能憶壞劫斷位,便生非有邊非無邊想,諸器世間無所得故。四不死矯亂者,先總釋名。準婆沙意,外道計天常住,名為不死,計不亂答,得生彼天。今佛呵云:汝言秘密等,即是矯亂。四種者,一恐無知,念我不知善不善等,有餘問我,不得定答,我若定答,恐他鑒我無知,因即輕笑於我,彼天秘密義不應皆說等。二行諂曲者作是思惟,非我淨天一切隱密皆許記別,謂自所證及清淨道故。三懷恐怖而無記別,恐我昧劣為他所知,由是因緣不得解脫,以此為室而自安處懷恐怖故。四有愚戇專修止行而無所知,若有問我我當反詰,一切隨言無減而印順之。五現涅槃者,一見現在受若天若人諸五欲樂便謂涅槃。二雖厭五欲,現住初定以為涅槃,引在身中名為得樂,見他現在住定亦爾,下皆準此。三厭尋伺故,現得第二定以為涅槃。四厭諸尋伺喜故,現住第三定以為涅槃。五厭喜樂乃至出入息,現住第四定以為涅槃,待過去故名為後際。又此計我現既有樂後亦有樂,故後際攝。以現樂為先而執後樂總名現法,此不依我見起,故邪見攝(文)。或見自在世主等者,義見初卷。或有橫計諸邪解脫者,非果計果也。或有妄執非道為道者,非因計因也。諸如是等皆邪見攝。

△四見取。

四、見取謂於諸見(至)一切鬬諍所依為業。

音義: 謂即於邊邪等諸見之中,隨執一見及所依蘊,執為最極殊勝之因,能得清淨解脫之果,名為見取。一切鬬諍依之而起,是為業用。鬬諍者,謂彼諸見各各互違,執取一者,餘悉非故。

△五、戒禁取

五、戒禁取謂於隨順(至)無利勤苦所依為業。

音義: 諸見戒禁者,謂牛狗等戒,及自拔髮、眠鍼、臥棘等戒。謂即於隨順諸見所持禁戒,及禁戒所依之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名戒禁取。無利勤苦是彼業用。無利者,謂不能獲出苦義故。

△次通二取妨。

然有處說執為最勝(至)說為邪見非二取攝。

音義 難曰:有餘處說,執為最勝名為見取,執能得淨名為戒取。義復云何?釋曰:是影略說,或隨轉門。不爾下,釋是影略。謂若定執餘處非影略者,如何非滅計滅、非道計道?諸論皆言是邪見攝、非二取攝,意明單計因果屬於邪見,因果雙計是為二取,故知餘處是影略耳。

△次、諸門分別(十一)初、俱生分別門(二)初、通判十惑。

如是總別十煩惱中(至)自審思察方得生故。

音義 總別者,前五稱總,不別分故;後五為別,開差別故。六通者,謂貪、瞋、癡、慢、身見、邊見,此六皆通俱生、分別二攝。任運生者,釋通俱生;思察生者,釋分別也。疑及邪見二取,此四唯分別起。釋義可知。

△次、別判邊見(二)初、標。

邊執見中通俱生者。

△次釋(二)初、師俱生唯斷。

有義唯斷常見相麤(至)皆恐我斷而起驚怖。

音義: 謂邊見通俱生者,唯斷非常。何者常?見相麤惡友等力方引生故。瑜伽下,引證唯斷。何邊執見是俱生耶者,徵也。答曰:謂斷見攝。云何知然?謂見道前學現觀者,已伏分別現起諸惑,而於心中猶起斷怖,謂今者我,我何所在耶?此俱生見寧非是斷?故禽下,復引禽獸俱生恐怖,亦唯斷也。

△次師常亦俱生。

有義彼論依麤相說(至)或是俱生或分別起。

音義: 彼論謂俱生唯斷見者,依麤相說,若委細言亦通常見。謂禽下,釋通常見。造集長時資具者,謂獸搆穴、鵲成巢等故。顯揚下,證意,可知。

△二、自類相應門(二)初、徵。

此十煩惱誰幾相應?

△次釋(六)初以貪為首對餘八。

貪與瞋疑定不俱起(至)貪於五見相應無失。

音義: 初句先對瞋疑定不俱起愛憎境不同者,釋貪瞋不並義。於境不決無染著者,釋貪疑不俱義。貪與慢見下對餘六。言或者,不定之辭,意顯亦有不相應義。所愛謂所貪,所陵謂所慢,此二所緣或非一故說不俱起。所染所恃境可同故者,謂如有一於自盛事深生染著,即恃此事高舉於他,故云境同得相應也。貪俱五見其義可知。

△二、以瞋為首對餘七。

瞋與慢疑或得俱起(至)如次說瞋或無或有。

音義: 先對慢疑。所瞋下釋瞋與慢有俱不俱二義。初猶豫下釋瞋與疑亦具二義。疑順違者,謂若於順事初猶豫時,及於違事久思不決,則無瞋起說不相應。若於順事久思不決,及於違事初猶豫時,有瞋俱起說得相應。瞋與下次對二取無相應義。此與下對身邊邪三見。於有下釋瞋與身邊二見有俱不俱義。斷見翻此。說瞋有無者,翻上苦蘊樂蘊亦有俱不俱義。邪見下釋瞋與邪見俱不俱義,謂邪見誹謗撥無所有五逆等惡事無瞋說不俱起,誹撥所有施戒等好事說得相應。

△三以慢為首對餘六。

慢於境定,疑則不然(至)與身邪見一分亦爾。

音義: 初以慢對疑,無相應義。慢與下,次對五見,俱起無失。然與下,重對邊見不俱。與身邪見一分亦爾者,謂身見執苦劣蘊,及邪見誹撥所有好事,無陵恃故,亦不相應。

△四、以疑為首對五見。

疑不審決,與見相違,故疑與見定不俱起。

△五五、見自類不相應。

五見展轉必不相應,非一心中有多慧故。

音義 非一,心中有多慧者,五見皆以慧為體故。

△六、以癡為首對餘九。

癡與九種皆定相應,諸煩惱生必由癡故。

音義 九種定相應者,諸煩惱起,皆由迷闇諦理方得生故。

△三、諸識相應門。

此十煩惱何識相應(至)由稱量等起慢等故。

音義 無分別者,五識唯有自性分別,無隨念、計度二種分別。稱量等者,等於猶豫推求起。慢等者,等於疑及五見。謂慢由稱量彼此勝等劣起,疑由猶豫簡擇而起,五見由推求而起。五識中無此等行相,故慢等非五識俱。

補遺: 古釋云:五識但三,以無分別故無慢等,慢等必由有隨念計度分別生故。

△四、諸受相應門(二)初、徵。

此十煩惱何受相應?

△次、釋,(二)初、依實義釋,(四)初、貪瞋癡。

貪瞋癡三俱生分別(至)瞋遇順境喜樂俱故。

音義: 謂貪、瞋、癡不簡俱生分別,一切皆與五受相應。貪會下。恐有。問曰:貪境適情,那通憂苦?瞋境逆心,何有喜樂?釋意可思。

△二慢(二)初,初師。

有義俱生分別起慢(至)恃苦劣蘊憂相應故。

音義 俱生,分別四受,除苦。問曰:慢唯高舉,何得有憂?釋義如文。

△次次師。

有義俱生亦苦俱起(至)要分別起能發彼故。

音義, 先釋俱生。謂俱生慢不唯四俱,亦通苦受。何者?純苦趣中意地有苦,前已說故。分別下,次明分別。何分別慢非苦俱耶?謂分別慢純苦趣無,彼無邪師、邪教及邪思察,引生分別慢故。然彼不造惡趣業者,由無分別慢等能發起故。

合響 宗鏡第七十四卷中:問:三塗之內,還具分別俱生不?答:護法云:三塗內總無分別,而不發業。如猿猴之類,所有煩惱,皆是強盛俱生,而非分別。設造業者,但是別報。若有分別造總報者,即永無出期。問:既有分別種子,何不造總報?答:闕主伴故。現行是主,種子助發是伴。問:若說三塗不造業者,如何大力鬼打舍利弗頭,便入地獄;鸚鵡鳥聞四諦法,而得生天?答:此等造別報,此業有力,能助昔日總報。總報被助已,便能隨業勢墜地昇天。又古德問:人天趣中,定總發業不?答:人中北洲,不造總別二報業。以無分別相,餘三洲即發業,并此洲癡人不發業。問:前言三塗無分別,如何知父母等,如茲鳥反哺,猫狗識人,知人瞋喜?答:此不是分別煩惱,彼任運分別,非煩惱分別(文)。

△三疑後三見。

疑後三見容四受俱(至)爾時得與憂相應故。

音義 疑後三,見四俱除苦。問:疑何容喜?釋曰:欲界繫疑猶豫,未來無苦等事,亦與喜相應故。問:二取何憂?釋曰:二取若緣憂俱見戒及所依蘊,如投灰拔髮等事,得與憂相應故。邪見喜憂受俱,其義易知,故不釋也。

△四、身邊二見(二)初、初師。

有義俱生身邊二見(至)斷見。翻此,與憂相應故。

音義: 先釋俱生,身邊二見但與喜樂捨三受俱。何非苦俱?以此二見不與五識相應故。何非憂俱?俱生二見唯屬有覆無記性故,論說憂根非無記故。次明分別二見,四俱除苦。云何有憂?釋曰:執苦俱蘊為我我所常,樂俱蘊為我我所斷,爾時得與憂相應故。

△次次師。

有義二見苦俱生者(至)廣說如前。餘如前說。

音義, 先正釋,謂俱生身邊二見,非唯喜樂捨俱,亦通苦受。何者?純受苦處,苦相應故。論說下,次證成。廣說如前者,指前第五卷釋三受中文。餘如前說者,謂分別二見相應受者,准前初解。

△次、隨麤相釋(二)初、惑受對論。

此依實義隨麤相者(至)邪見及疑四俱除苦。

音義: 初句結前。隨麤下,正明。隨麤相者,是一往明其梗槩之意,亦即隨轉理門,如文可思。

△次兼界地論。

貪癡俱樂通下四地(至)餘受俱起,如理應知。

音義: 謂貪、癡相應樂受,於九地中通下四地,即欲界乃至第三禪也。不通上者,以上五地唯捨俱故。餘七俱樂,除欲界,通初、二、三禪。除欲界者,以此餘七唯在意地,意地之樂非欲界故。不言瞋者,若在欲界,瞋非樂故,上二界不行瞋故。疑與獨行癡,欲界唯憂、捨,色、無色界及餘惑、餘受俱起。所通界地,准思可得。

補遺: 餘七俱樂者,餘七除貪、瞋、癡三,餘慢、疑及五見七種,但與意識相應,欲界無意地樂,故除之。疑及獨行無明,亦唯意相應,故欲界無苦樂受。前云欲疑無苦,亦喜受俱,今不言者,前約細相說,今隨麤相,疑惑未決,安得有喜?餘上二界,餘七煩惱,與餘喜苦,如理應知。

△五、別境相應門。

此與別境幾互相應(至)見非慧。俱不異慧故。

音義: 初句總徵。貪瞋下,釋貪瞋癡慢容與別境五俱。問:此四行相麤動,何容與定俱耶?釋曰:如戲忘天專注一境,起貪瞋癡得有定故。疑及五見各容四俱,疑除勝解。五見不與慧俱,疑不審決,見即慧故。

△六三、性相攝門。

此十煩惱何性所攝(至)雖數現起不障善故。

音義: 先徵。瞋唯下,次釋。十中,瞋唯不善性攝,餘九通不善、有覆無記二性。上二下,釋通二性。謂上二界所繫餘九,若俱生、若分別,恒為定力之所伏故,唯是有覆無記性攝。若欲界繫餘九分別起者,唯不善攝,以能發起惡趣行故。若是俱生通二性攝,發惡行者亦不善攝,不發惡者唯無記攝。當知下,別釋。俱生二見唯無記攝,不通不善,以定不發業故、起不障善故。

△七界繫現緣門(二)初、徵。

此十煩惱何界繫耶?

△次釋(三)初、三界繫屬。

瞋唯在欲,餘通三界。

△次、三界現起(二)初、明下不起上惑。

生在下地未離下染(至)俱生諸惑皆容現前。

音義: 生在下地,未離下染,上地煩惱不現在前者,謂未離下染,上染不現。如生欲界,未離欲界煩惱,初禪煩惱必不現前,乃至未離無所有處煩惱,非非想處煩惱必不現前。要離下染,得彼初禪乃至非非想地根本定者,彼地煩煩容現前故。諸有漏下,釋離下染,起上惑義。諸有漏道,謂凡外所修世間味禪也,即四禪、八定。以無二空觀智故,不能伏分別起惑及第七識中俱生細惑,由有厭下苦麤障等六行心故,而能伏除六識中俱生麤惑也。漸次證得根本定者,謂如伏除欲界俱生麤惑,即得初禪上根本定,伏初禪乃至無所有處麤惑,即得非想上根本定,故云漸次。彼但迷事者,此六識中俱生麤惑任運起故,不障理故。依外門轉者,緣外五塵而生起故,散亂麤動正障彼定,故伏此下地俱生麤惑。得彼上地定已,然後彼上地分別及細俱生皆容現前。

△次、明上能起下惑,(二)初、正釋。

生在上地下地諸惑(至)起下潤生俱生愛故。

音義: 生在上地,下地諸惑皆容現起。生第四下。釋成起下。第四定者,謂第四禪中無想天也。中有中者,謂有外道於欲界中修得無想定。有謂得阿羅漢果,後生彼天果報既滿,將生下時見中有身起,便誹謗言:世間無有真阿羅漢。由謗此故墮無間獄。如經云:無聞比丘謗阿羅漢身遭後有。即此便是生上起下分別之實事。身在下。釋起俱生,其義准思。

補遺。 潤生愛者,於後有處,任運染著。如入胎時,於父母邊起顛倒愛之類是也。

△次通妨

而言生上不起下者,依多分說,或隨轉門。

音義: 有處言生上不起下者,但依多分,非無少分不起下故。

△三、三界相緣(二)初、下惑緣上(二)初、正釋。

下地煩惱亦緣上地(至)餘五緣上,其理極成。

音義: 初句總標,下惑緣上。瑜伽下,引證貪緣上地。既說下,例推瞋亦緣上。離欲地者,謂上二界也。總緣下,次明身邊慢三得緣上地。總緣諸行等者,謂有外道總緣三界色心諸行,執為我及我所,計我斷常,高舉於他,故身邊慢亦得緣上。餘五下,例餘五惑,謂貪等五既得緣上,餘癡等五得緣上地,其理極成(餘癡等五,謂癡、疑、見取、戒取、邪見)。

△次通妨

而有處言貪瞋慢等(至)邊見。必依身見起故。

音義: 或依別緣者,謂約唯緣自地,故說貪等不緣上地;不見世間執他地法為我、我所,故說身見不緣上地。又邊執見依身見起,不見世間執他地我而起斷、常,故說邊見不緣上地。作此釋者,皆依麤相一往而說,理實貪等得緣上地。義見前文。

△次、上惑緣下(二),初、正釋。

上地煩惱亦緣下地(至)疑後三見如理應思。

音義: 初句總標。上惑緣下,說。生下,引證。慢緣下地。總緣下,釋身邊貪。三、得緣下地。總緣諸行等者,前約欲界,此言上界。謂有外道生上界者,總緣諸行,執為我及我所,而起斷、常,深生染著。是故此三亦得緣下,疑。後下例餘四種。不言瞋、癡者,上界不行瞋故,癡徧染故。

△次通妨

而說上惑不緣下者,彼亦多分,或別緣說。

△八、學等相攝門。

此十煩惱,學等何攝?非學、無學,彼唯善故。

音義: 先徵,次釋。非學位攝亦非無學位攝。何者?彼二位中唯善俱故,唯是非二所攝,以十唯染故。

△九三、斷相攝門(二):初、徵。

此十煩惱何所斷耶?

△次、釋(二)初、簡非所斷。

非非所斷,彼非染故。

△次明見修斷(二)初總明。

分別起者唯見所斷(至)唯修所斷。細難斷故。

△次、別釋,(二)初、約麤相釋唯見所斷,(二)初、明十皆頓斷。

見所斷十實俱頓斷,以真見道總緣諦故。

補遺。 以真見道,總緣三界四諦。諦既頓明,迷諦之惑,亦應頓斷。此以所迷對顯能迷。

△次、廣明迷諦相。(三)初、標。

然迷諦相,有總有別。

△次、釋(二)初、總迷。

總謂十種皆迷四諦(至)滅道,是彼怖畏處故。

音義: 苦集是彼因依處者,集謂煩惱種現,即是彼因;苦謂果報身心,即彼依處。滅道是彼怖畏處者,滅即斷果,道即道品,障治相違,故言是彼怖畏處。由斯十惑迷四諦理,故令有情不能知苦、斷集、慕滅、修道。

△次、別迷(二)初、總明。

別謂別迷四諦相起,二唯迷苦,八通迷四。

音義: 二唯迷苦者,集滅道三不起身邊二見,故二見但迷苦諦。八通迷四者,餘八皆迷四諦理故。

△次、別釋(二)初、二唯迷苦。

身邊二見唯果處起,別空非我,屬苦諦故。

音義: 謂前云二唯迷苦者,即是身、邊二見,此二唯果處起。苦是世間果報,五蘊二見唯迷此果起故。云何知之?別空非我,屬苦諦故。謂真見道位中,別修空觀及無我觀,對治身見及邊執見。此二觀者,唯觀苦諦境故。

△次、八通迷四:(二)初、明十總迷苦。

謂疑三見親迷苦理(至)不共無明親迷諦理。

音義: 此釋苦諦合兼身邊,故有十也。文中先明親迷有四,謂疑與身見、邊見、邪見。准瑜伽第五十八卷中釋云:云何迷苦?有十隨眠,略五取蘊,總名為苦。愚夫於此五取蘊中起二十句薩迦耶見,五句見我,餘見我所,是名迷苦薩迦耶見。即用如是薩迦耶以為依止,於五取蘊見我斷常,故邊執見亦迷於苦。又諸邪見,謂無施等乃至妙行惡行業果及與異熟等,如是名為迷苦邪見。若有外道於此諸見不定信受,亦不一向誹謗如來所立苦諦,但於苦諦心懷猶豫,此及所餘於苦猶豫,是迷苦疑。二取下次明疎迷有五,謂見取、戒取及貪、恚、慢。論云:若有見取妄取迷苦,所有諸見以為第一,謂能清淨解脫出離,如是名為迷苦見取。若有妄取隨順此見,此見隨法所受禁戒以為第一,能得清淨解脫出離,此戒禁取是迷苦諦。若於如是自所起見寶愛堅著,如此見貪是迷苦貪。若於異分他所起見心懷違損,是迷苦恚。若恃此見心生高舉,是迷苦慢。相應下次明無明具親疎二義。論云:若有無智與此諸見及疑貪等煩惱相應,若唯於苦獨行無智,如是竝名迷苦無明。此十煩惱皆迷苦諦苦見所斷。

補遺。 貪自見,恚他見,慢彼眷屬相應無明。與九同迷者,謂同疑三見,四親迷苦理,同二取貪恚慢,五疎迷苦理。

△次明八通迷三

疑及邪見親迷集等(至)由怖畏彼生憎嫉故。

音義, 疑及邪見親,迷集等二取,貪等准苦應知者(謂見取、戒取及貪、恚、慢,亦疎迷集、滅、道三諦,如前苦諦不異)。論云:云何迷集有八隨眠?謂諸沙門、若婆羅門謗因邪見,或計自在等是一切物生者、化者及與作者,此惡因論所有邪見等,是迷集諦所起邪見。若有見取,取彼諸見以為第一,能得清淨解脫出離,是迷集諦所起見取。若於隨順此見諸法所受戒禁以為第一,能得清淨,廣說如前,是迷集諦戒禁取。餘疑、貪等,如前應知。如是八種(身、邊二見,如前迷苦起。此中迷集、滅、道,故唯八種)煩惱隨眠,迷於集諦,見集所斷。云何迷滅有八隨眠?謂諸沙門、若婆羅門計邊、無邊、不死、矯亂諸見一分,乃至撥無世間真阿羅漢所有斷德,誹謗滅諦等,如是諸見是迷滅諦所起邪見。若有見取,取彼諸見以為第一,廣說如前,是迷滅諦所起見取。若於隨順彼見諸法所受戒禁取為第一,廣說如前,是迷滅諦戒禁取。所餘貪等,如前應知。如是八種煩惱隨眠,迷於滅諦,見滅所斷。云何迷道有八隨眠?謂撥無世間真阿羅漢,乃至廣說。此中所有誹謗一切智為首有為無漏,當知此見是迷道諦所起邪見。又諸外道謗道邪見,彼謂沙門喬答摩種,為諸弟子說出離道,實非出離,由此不能盡出離故。佛所施設無我之見,及所受持禁戒隨法,是惡邪道,非正妙道,如是亦名迷道邪見。又彼外道作如是計:我等所行,若行若道,是真行道,能盡能出一切諸苦。如是亦名迷道邪見。若有見取,取彼邪見以為第一,能得清淨解脫出離,如是名為迷道見取。若於隨順彼見諸法所受禁戒,取為第一,能得清淨解脫出離,是名迷道戒禁取。所餘貪等迷道煩惱,如迷滅諦道理應知。如是八種煩惱隨眠,迷於道諦見道所斷。然瞋下重解,瞋亦親迷。滅道論云:謂於滅諦起怖畏心,起損害心,起恚惱心,如是瞋恚迷於滅諦。迷道准知。上來總別迷諦,若約總迷而言,欲界四諦有四十品,上二界每諦除瞋,合有七十二品,則二界都有一百十二品煩惱隨眠。若依別迷而言,欲界四諦有三十四品(以集滅道三諦不起身邊二見故),上二界合有六十品,則三界共有九十四品煩惱隨眠,即經所謂八十八使見所斷者是也。

△三、結。

迷諦親疎,麤相如是。

補遺: 上約分別惑說,故云麤相。

△次、依委細釋通修所斷(二)初、標後指前。

委細說者,貪瞋慢三見疑俱生,隨應如彼。

音義: 此中俱生是相應義,謂分別起貪、瞋、慢三。見、疑相應起者,隨應如彼見道所斷。見字指五見,謂邪見、二取,并身、邊二。見、疑相應者,

補遺: 委細說者四字下,俱生章標文。貪瞋至隨應如彼。又復指前見道所斷之惑,謂前分別者已如彼也。下文俱生二見至故修所斷。文字正是委細說者。

△次、釋成修斷(二)初、五別迷苦諦。

俱生二見及彼相應(至)細難斷故修道方斷。

合響, 謂若俱生身邊二見(俱生二見,謂一分任運所起身邊二見),及此二見相應愛、慢、無明,此五雖迷苦諦,細故難斷,修道方斷。不言瞋者,以修道位中不與二見俱起故。

△次四通迷四諦。

瞋餘愛等,迷別事生,不違諦觀,故修所斷。

合響 瑜伽云:云何修道所斷諸漏?謂欲界瞋恚,三界三種貪、慢、無明,由彼長時修習正道方能得斷,是故應為修道所斷(文)。餘者對上與二見相應之愛等說,謂此四惑但別迷事起,與諦理觀智不相違故,亦修所斷。已上修道所斷俱生細惑,欲界有六,即上所說二見、愛、慢、無明及迷事瞋。上二界除瞋,三界合有十六品隨眠,即八十一品思惑。

△十、隨境立名門(三)初、有事無事煩惱。

雖諸煩惱皆有相分(至)名緣有事無事煩惱。

音義: 諸煩惱皆有相分者,如初卷云:自心內蘊,一切皆有。而所仗質,或有或無者,如前云:自心外蘊,或有或無。謂諸煩惱,若緣現有實境,則所仗質,或有名緣有事煩惱。若緣獨影無質,如過未及空華等境,則所仗質,或無名緣無事煩惱。

△次有漏無漏煩惱。

彼親所緣雖皆有漏(至)名緣有漏無漏煩惱。

音義: 彼親所緣皆有漏者,能變之心唯煩惱故。而所仗質通無漏者,緣苦集名緣有漏,煩惱道滅屬無漏故。

△三、事境名境煩惱。

緣自地者相分似質(至)名緣。分別所起名境。

音義 緣自地境,相質相似皆有體故,名為事境。緣道滅諦與他地境,曾未修證及見聞故,目為名境。意顯但有名字而無質故。境有二十,文具顯揚,此但有六。

△十一、結例餘門。

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四、諸隨煩惱(三)初、結前問後。

已說根本六煩惱相。諸隨煩惱其相云何?

△次舉本頌答。

頌曰:隨煩惱謂忿(至)放逸及失念散亂不正知。

△三、末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三)初、略釋通名,(二)初、正釋名。

論曰:唯是煩惱分位差別等流性故,名隨煩惱。

合響, 開蒙問名。答:隨其煩惱分位差別等流性故,名隨煩惱。問:分位差別者,謂忿等十,及失念、不正知、放逸,此十三法(清涼云:此十三法假染心所,是貪等分位差別),是根本家差別分位。問:等流性者。答:謂無慚、無愧、掉舉、惛沉、散亂、不信、懈怠,此之七法雖別有體,是根本家等流性故。問:此七法既別有體,何名等流?答:根本為因,此得生故,名為等流(文)。

補遺: 分位差別,指無自體者言。等流性,指有自體者言。

△次分類別。

此二十種類別有三(至)徧染心故名大隨煩惱。

合響 開蒙。問:此隨復有差別義否?答:其類有三,謂大、中、小。問:誰為小等?答:謂忿等前十名為小隨,無慚、無愧二為中隨,掉等後八為大隨。問:約何名小、中、大?答:約其三義,無者名小,具一名中,三義名大。問:三義者何?答:一、自類俱起,二、徧染二性,三、徧諸染心。問:請總示法自類俱等。答:忿等十法各別起故,自類不俱,闕初義。唯是不善,闕第二義,徧染二性。染二性者,不善有覆。既闕有覆,故知不徧一切染心,闕第三義。此之十法,三義皆無,名小。問中隨者,答:無慚、愧二自類俱起,具初義。既唯不善,如小隨十,亦闕後二。前云具一,名中隨也。問大者,答:掉等八法自類俱起,具初義。通不善及有覆性,具第二義。既具二性,通染二性,便具第三,徧諸染心。既具三義,名之為大。結成頌曰:自類俱二性徧一切染心小無中有初大隨具三義(文)。

補遺: 古疏云:然忿等十,自類相望,各別而起,非不共他。中大隨惑,俱行位局,故名之為小。無慚、愧二,自類得俱,行通忿等,唯徧不善,位局後八,但得名中。掉舉等八,自得俱生,但染皆徧。得俱生故,不可名小;染皆徧故,不得名中。二義既殊,故八名大。

△次、廣釋別相,(三)初、小隨,(十)初、釋忿。

云何為忿依對現前(至)離瞋。無分忿相用故。

音義: 先正釋體用,謂懷下轉解身表。業者,即執持器仗與彼鬬諍不善業也。瑜伽論曰:若瞋恚纏,能令面貌慘裂奮發,說名為忿。若煩惱纏,能令發起執持刀杖鬬訟違諍,故名憤發。瞋一分攝。

△二、釋恨。

云何為恨?由忿為先(至)離瞋無別,恨相用故。

音義: 先正釋體用。謂結下,轉解。謂結恨者,不能容耐,恒熱惱故,亦瞋一分攝。

△三、釋覆(二)初、釋體用。

云何為覆於自作罪(至)後必悔惱不安隱故。

音義: 為於自所作罪,恐失利養名譽,瞞眛隱藏,是為覆體。能障不覆,悔惱為業。謂覆罪者,後時必定追悔憂惱,不安隱故。

△次、明分位(二)初、師唯癡攝。

有義此覆癡一分攝(至)不懼當苦,覆自罪故。

音義: 初釋唯癡分攝。何者?論唯說覆癡一分故。不懼當苦覆自罪者,由迷闇故。

△次師貪癡攝。

有義此覆貪癡一分(至)不可執為唯是貪分。

音義: 次釋貪、癡各一分攝。何者?恐失利養,覆自罪者,是貪義故。論據下,通論意。謂論說覆唯癡分者,據麤顯說,非委細言。例如說掉是貪分攝,亦據麤顯。若委細言徧諸染心,非但貪分,此亦應爾。

△四、釋惱。

云何為惱?忿恨為先(至)離瞋無別,惱相用故。

音義: 先,正釋體用。忿恨為先者,謂忿觸不饒益境,恨懷不捨而為先導。狠戾者,謂凶狠乖戾,謂追下轉解。䖧螫者,蟲行毒也。凶鄙麤言,傷害他人,如蜂蝎之行毒,故瞋一分攝。

補遺。 忿、恨、惱皆瞋為體,然忿緣現在,恨緣過去,惱追過去而解現在。忿發身業,恨專意業,惱發口業,是三種差別之相。

△五、釋嫉。

云何為嫉殉自名利(至)離瞋無別,嫉相用故。

音義: 先正釋體用。殉者,以身循物也。謂嫉下,轉解瞋一分攝。

△六、釋慳。

云何為慳躭著財法(至)離貪無別。慳相用故。

音義: 先正釋體用;謂慳下,轉解貪一分攝。

△七、釋誑。

云何為誑為獲利譽(至)離二無別,誑相用故。

音義: 先正釋體用。謂矯下,轉解邪命。事不出五種:一、詐現奇特,二、自說功德,三、占相吉凶,四、高聲現儀,五、為他說法。此五為利,皆稱邪命。此即下,明分位。貪癡一分為體者,為獲利譽故,昧於諦理,矯有德故。

△八、釋諂。

云何為諂?為罔他故(至)離二無別,諂相用故。

音義: 先正釋體用;謂諂下,轉解;此亦下,明分位貪癡分攝。

△九、釋害。

云何為害於諸有情(至)瞋害別相,准善應說。

音義、 體用、分位,義竝如文。瞋害別相准善應說者,瞋斷物命、害損惱他,瞋障大慈、害障大悲,瞋是全體、害是少分,瞋是自體、害是他體,是二別相。

△十、釋憍。

云何為憍?於自盛事(至)離貪無別。憍相應故。

音義 於自盛事者,瑜伽論說:憍有七種:一、無病;二、少年;三、長壽;四、族姓;五、色力;六、富貴;七、多聞。醉傲者,於諸尊重及以福田,心不謙敬。貪一分為體者,染著盛事,即貪義故。

△次中隨初,(二)正釋,(二)初無慚。

云何無慚不顧自法(至)障慚。生長諸惡行故。

音義: 俱舍云:不重賢善,名為無慚。謂於諸功德及有德人,無敬無崇,無所忌難,無所隨屬,說名無慚。對法釋曰:功德,謂戒、定、慧。有德人者,有戒、定、慧人。無忌難者,無畏懼也。不隨屬者,不作弟子禮也。

△次無愧。

云何無愧?不顧世間(至)障愧。生長諸惡行故。

音義 翻前善,愧義可思準。

△次、通簡(三)初、會通顯揚。

不恥、過惡是二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為體。

△次、正簡通別(二):初、斥外家執通為別。

若執不恥為二別相(至)復違論說俱徧惡心。

△次示別相皆徧染心。

不善心時隨緣何境(至)所緣不異無別起失。

△三、復會聖教。

然諸聖教說不顧自他者(至)是彼等流非即彼性。

音義: 已上釋義,竝翻善位慚愧中說。

△三、大隨,(八)初、掉舉,(二)初、釋體用。

云何掉舉令心於境(至)能障行捨奢摩他為業。

音義 能障行捨等者,行捨令心於境靜住,此令心等於境不寂,是故能障。奢摩他此云止,息妄體真心不易解即是止義,此令心等不寂靜故,息妄義無故亦障之。

△次、明等流(三)初、師貪分攝。

有義掉舉貪一分攝(至)此由憶昔樂事生故。

音義: 初釋掉舉,唯貪分位,無別有體。何者?以論說為貪分攝故,追憶往昔所貪樂事,得有此故。

△次師等分攝。

有義掉舉非唯貪攝(至)而貪位增說為貪分。

音義。 先斥前解非唯貪攝,以論說此徧染心故。謂彼論說掉徧染心,若執唯貪,則不徧瞋癡等,寧不違論?又掉下,次申己釋是共相攝。意謂掉舉以不寂靜為體,不寂靜者是諸煩惱共相,以諸煩惱皆有不寂靜義故。掉舉離此不寂靜無別相故,故知掉舉是諸煩惱共相攝耳。雖依下,次通妨。難云:既共相攝,論何說此而為貪分?釋意可知。

△三、師等流性(五)初、正立有性。

有義,掉舉別有自性,徧諸染心,如不信等。

音義 量云:掉舉是有法,別有自性。宗因云:徧染心故,如不信等。

△二、斥初師非。

非說他分體便非實,勿不信等亦假有故。

音義 由初解云:論說貪分,故無別體。此斥云:非說他分等。

△三、釋世俗妨。

而論說為世俗有者,如睡眠等隨他相說。

音義 妨云:論說掉舉是世俗有,今言有性,豈符彼論?釋云:論說世俗有者,是隨他貪相說。例如睡眠,雖實有體,隨他無明相說,而論亦言世俗有故。此亦應爾,故不相違。

△四、正立別相。

掉舉別相,謂即囂動,令俱生法不寂靜故。

音義: 謂囂浮躁動,是掉舉相。由囂動故,能令俱生心等法不寂靜,故稱掉舉。

△五、斥次師非。

若離煩惱無別此相(至)故不寂靜非此別相。

音義 斥意云:既別障止,必有別相,不應以共而為此別。

△二、惛沉(二)初、釋體用。

云何惛沉令心於境(至)能障輕安毗鉢舍那為業。

音義: 令心於境無堪任者,謂若惛沉現在前時,心無所堪,不能明了色等境故。能障輕安等者,輕安令心遠離麤重,有勝堪能,此則反是,故能障之。毗鉢舍那,此云觀,於諸境相明了緣生,即是觀義。此令心等無堪任故,明了義無。

△次明等流(三)初師癡分攝。

有義惛沉癡一分攝(至)惛昧沉重是癡相故。

△次師等分攝。

有義惛沉非但癡攝(至)而癡相增但說癡分。

音義 初句斥前非但癡攝。謂無下,次申己釋是共相攝。雖依下,次通妨。

△三、師等流性(五)初、正立有性。

有義惛沉別有自性(至)如不信等非即癡攝。

音義 雖名癡分而是等流者,謂論雖云是癡分攝,然是癡之等流非彼分位,故別有體比量可知。

△二、通世俗妨

隨他相說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實有性。

音義 而論說為世俗有者,如睡眠等隨他相說(他相即癡)。

△三、正立別相。

惛沉別相,謂即懵重,令俱生法無堪任故。

音義: 懵,目不明也。由懵重不明故,令俱生心等法無堪任,故名惛沉。

△四、斥次師非。

若離煩惱無別惛沉(至)故無堪任非此別相。

音義 斥云:既別障觀,必有別體,不應以共而為此別。

△五、與癡辯異。

此與癡相有差別者(至)正障輕安而非迷闇。

音義: 癡相迷闇,正障無癡;惛沉懵重,正障輕安,是二別相。

△三、不信(二)初、釋體用。

云何不信於實德能(至)謂不信者多懈怠故。

△次、明等流(三)初、翻信顯相。

不信三相,翻信應知。

音義 不信三相,翻信應知者,謂於實事理中不深忍,真淨德中不深樂,世出世善不希望。

△次正立別相。

然諸染法各有別相(至)是故說此心穢為性。

△三、簡不忍等。

由不信故於實德能(至)是此因果非此自性。

音義: 謂由心穢,故於實等不忍樂欲,非謂不忍樂欲別有自性。此簡不忍樂欲,非不信體也。若於餘事邪忍樂欲,是此因果,非此自性。此簡邪欲勝解,非不信體。

△四、懈怠(二)初、正明。

云何懈怠於善惡品(至)謂懈怠者增長染故。

音義: 謂善法不勤修,惡法不勤斷,是懈怠性。能障善品精進,增長染法,是為業用。

△次簡異。

於諸染事而䇿勤者(至)非淨非染,無信不信。

音義 無記事有四種,謂威儀路、工巧處、變化及異熟。謂於此等無記事中䇿錄勤行,是欲勝解所攝,無別有性。如於無記忍可樂欲,是欲勝解非淨故無信、非染故無不信,此亦例爾。

△五、放逸(二)初、釋體用。

云何放逸於染淨品(至)增惡損善所依為業。

音義: 染品不能防,淨品不能修,肆縱流蕩,是放逸性,障不放逸,增長惡行,損減善法,所依為用。

△次明分位(三)初正立。

謂由懈怠及貪瞋癡(至)總名放逸非別有體。

音義: 謂放逸依四法立,無別有體。

△次、釋妨。

雖慢疑等亦有此能(至)障三善根徧䇿法故。

音義 妨云:慢、疑等法皆不防修,何不依彼而立放逸?

△三、指同不放逸

推究此相,如不放逸。

音義 翻前善品不放逸中豈不防修,是此相用等文。

△六、失念(二)初、釋體用。

云何失念於諸所緣(至)謂失念者,心散亂故。

△次明分位

有義失念念一分攝(至)故。論復說此徧染心故。

音義 明分位中,釋有三師:初解念攝,次解癡攝,後解念、癡俱一分攝。由前下,出二俱所以。論復說此徧染心故者,若唯念一分為體者,則不徧諸染心,非一切煩惱皆緣曾習境故。若唯癡一分為體者,是癡不徧,癡又與癡俱,煩惱亦不徧。故須具二分,方乃徧諸染心。

△七、散亂(二)初、釋體用。

云何散亂於諸所緣(至)謂散亂者發惡慧故。

△次明分位(三)初師癡分攝。

有義,散亂癡一分攝,瑜伽說此癡一分故。

△次師等分攝。

有義散亂貪瞋癡攝(至)勝餘法故說為散亂。

音義: 先立義,明貪等三俱一分攝;說癡下,通妨;謂貪下,釋成。

△三、師等流性(四)初、正立有體。

有義散亂別有自體(至)隨他相說名世俗有。

△二、正立別相。

散亂別相,謂即躁擾,令俱生法皆流蕩故。

音義: 躁擾,謂不寧靜,即散亂體。能令俱生心等法皆流蕩,故稱散亂。

△三、斥前師非。

若離彼三無別自體,不應別說障三摩地。

音義: 三摩地謂正定,既別障定,非三共相。

△四、對掉舉簡(二)初、約作用簡(二)初、問。

掉舉、散亂,二用何別?

音義: 問者意謂掉以囂動為相,散以躁擾為相,其二作用復有何別?

△次答

彼令易解此令易緣(至)而於相續有易義故。

音義: 易解者,易其能知之心。易緣者,更其所緣之境。謂掉令心念念轉易,散令所緣剎那不專,是謂此二別用。問:一剎那心當生即滅,無容從此轉至餘方,寧有易解、易緣之義耶?釋意可思。

△次、約徧染簡(二)初、問。

染污心時,由掉亂力,常令念念易解易緣。

音義 問意云:染污心時,由此二力,今解緣易。是則染心常應念念易緣,方顯此二徧諸染心。或有染心不易之時,此應不徧。

△次答

或由念等力所制伏(至)故掉與亂俱徧染心。

音義 答意云:染心起時,由此二故,理實常應念念易解易緣。或由念等力伏者,暫住義故,俱偏染念。等者,等於定也。

△八、不正知(二)初、釋體用。

云何不正知於所境觀(至)不正知者多所毀犯故。

△次明分位

有義不正知慧一分攝(至)論復說此徧染心故。

音義 釋有三師:初唯慧攝,次唯癡攝,後解俱攝。前影略故,徧染心故。

△三、釋與并及言(三)初、顯隨煩惱非唯二十。

與并及言顯隨煩惱(至)但名隨煩惱,非煩惱攝故。

音義 雜事等說者,瑜伽第五十八卷云:云何名隨煩惱?略由四相差別建立:一通一切不善心起,二通一切染污心起,三於各別不善心起,四善不善無記心起。非一切處非一切時,謂無慚無愧,名通一切不善心起隨煩惱。放逸、掉舉、惛沉、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此十隨煩惱通一切染污心起。忿、恨、覆、惱、嫉、慳、誑、諂、憍、害,此十隨煩惱各別不善心起,若一生時必無第二。尋伺、惡作、睡眠,此四隨煩惱通善不善無記心起,非一切處非一切時。若有極久尋求伺察,便令身疲念失心亦勞損,是故尋伺名隨煩惱。若雜事中世尊所說諸隨煩惱,廣說乃至愁嘆憂苦隨煩惱等,及攝事分廣所分別,如是一切諸隨煩惱,皆是此中四相差別,隨其所應相攝應知(文)。此即多種隨煩惱也。隨煩惱名亦攝煩惱,以隨煩惱是前根本等流性故。故等流名通,分位名局。煩惱同類餘染污法,但可名隨,不名根本,以餘染法非前根本攝故,有多種故,攝根本故,攝餘染故。非唯二十。華嚴鈔第十三卷之四引雜集:論云:隨煩惱者,謂所有諸煩惱,皆是隨煩惱。有隨煩惱,非是煩惱。釋曰:非煩惱者,所謂忿等。但隨大惑,名隨煩惱;而非根本,名非煩惱。而貪、瞋、癡名隨煩惱者,心法由此隨煩惱故,隨煩於心,令不離染,令不解脫,令不斷障,故名隨煩惱。如世尊說:汝等長夜為貪、瞋、癡隨所惱亂,心恒染污。釋曰:論意云:一切煩惱根本隨惑,隨逐眾生,令心、心所隨順染污,故皆名隨。是以疏云隨他生故。他即眾生,由惑隨生,故生惑隨。正是經意,謂諸行人心隨貪等。(文)是諸煩惱名局,隨煩惱名通,故非唯二十也。

△次簡頌所說唯有二十。

唯說二十隨煩惱者,謂非煩惱,唯染麤故。

音義: 非煩惱者,簡去隨煩惱中,根本煩惱即貪等;唯染簡去,通三性隨煩惱,即尋、伺等;唯麤簡去,通細隨煩惱,即愁、嘆等。頌中唯取染、麤之隨煩惱,故唯二十。

△三、結示餘染,皆此所攝。

此餘染法或此分位(至)隨其類別如理應知。

合響。 謂此二十隨煩惱之餘染法,或是此分位,或是此等流,皆此隨煩惱所攝。其餘染法中,或分位性,或等流性,應隨其類之差別,以理準知。

△次、諸門分別(十二)初、假實門。

如是二十隨煩惱中(至)所引理教。如前應知。

音義: 忿等小十及大,隨中放逸、失念、不正知,定是假有,唯瞋、貪等分位立故。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此四定實,前引教理已極成故。掉等三種,有義是假,有義是實,如前應知。

△二、俱生分別門。

二十皆通俱生分別,隨二煩惱勢力起故。

音義 隨二,謂俱生分別。

△三、自類相應門(三)初、小隨。

此二十中,小十展轉(至)行相麤猛各為主故。

音義: 謂二十之中,小十自類,定不俱起,以各為主,相麤猛故。

△次中隨。

中二:一切不善心俱,隨應皆得,小大俱起。

音義: 無慚無愧,唯於一切不善心俱,與小大隨皆得俱起,不徧有覆,故言隨應。以大八一分通不善性者,中二與之俱起故。

△三、大隨(二)初、正釋。

論說大八,徧諸染心,展轉小中,皆容俱起。

音義: 不信等八,若不善心俱。小七中二,若不善有覆,二性俱誑。諂、憍、小三,皆容俱起。論說八大,徧染心故。

△次通妨

有處說六徧染心者(至)以惛掉等違唯善故。

音義: 瑜伽論說六徧染者,彼論意云:惛、掉增盛時,互不容俱,故於八中除惛、掉二也。集論但說五徧染者,彼論意云:惛、掉等五,解通二性,違唯善法,故於八中除失念、散亂、不正知也。

補遺: 失念、不正知二法,若癡一分攝者,徧染心念。慧一分攝者,不徧染心。散亂一法,雖通不善及有覆無記,然有時被制伏故,所以亦說不徧也。

△四、諸識相應門。

此唯染故,非第八俱(至)中大相通五識容有。

音義 藏識無覆,故全無末那,唯有大八。第六全具五識,唯大中。

補遺 取捨差別如上應知者,如上說五徧、六徧不同。

△五、諸受相應門(二)初、依實義釋。

由斯中大五受相應(至)如煩惱說實義如是。

音義 由斯者,承上第六前五中大俱義,顯此二隨五受容俱。小十俱受有二解:初解謂忿等七唯喜憂捨三受相應,諂誑憍三四俱除苦。次解謂忿等七四俱除樂,諂誑憍三五受俱起。此受俱下舉前例釋,由前云貪瞋癡三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相應,此忿等七即前瞋等分位,故亦應與苦俱,是知二十多通五受(據文云中大五受相應,諂誑憍五受俱起,忿等七四俱除苦,是則二十中十三煩惱五受相應。故註云多通者,多分通五受也)。故復例前以顯初家釋義猶未盡也。

△次、隨麤相釋。

若隨麤相忿恨惱嫉(至)中大隨麤亦如實義。

音義: 謂忿等五小,憂、捨二受俱;覆、慳二小,喜、捨二受俱;諂、誑、憍三樂,喜、捨俱中大。俱受如前實義,得與五受相應。

△六、別境相應門。

如是二十與別境五(至)故亂與定相應無失。

音義: 先總明二十與別境五皆容俱起,忿等欲等不相違故。染念下從難別釋。染念謂失念,染慧謂不正知。且有問曰:忿等二十既皆容與別境五俱,然二十中有失念、不正知,此二亦念慧一分攝,豈有念慧復與念慧俱耶?釋曰:此二癡分攝者,得與念慧俱故。復有問曰:念緣曾習、忿緣現前,寧得亦俱?故釋曰:念亦緣現等類境者,謂有現境類似曾習境故。復又問曰:定亂相違,何容俱起?故釋云:染定等(云云)。

△七、根本相應門。

中二大八十煩惱俱(至)行相無違,貪癡分故。

音義 中,二大八十煩惱俱,小十定非見、疑俱起。此十麤動,彼見、疑二種審且細故。忿、恨、惱、嫉、害,此五容慢、癡俱,是瞋分故,所蔑所憎境可同故,癡徧染故。非貪、恚竝者,愛、憎二境必不同故,瞋更不與瞋俱起故。慳與癡、慢容俱起者,是貪分故,癡徧染故,所染所恃境可同故。非貪、瞋竝者,貪、非貪俱,愛、憎境別故。憍唯癡俱,非貪、恚、慢是貪分故。非貪、瞋竝,與慢解別故,不與慢俱。言解別者,謂憍於自盛事染著醉傲為性,慢恃己於他高舉為性。是知憍唯在自,慢對他說,故云解別。覆、誑、諂三,貪、癡、慢俱,是貪、癡分故。意謂此三貪分攝者,不與癡違;癡分攝者,不與貪、慢違耳。

△八三、性相攝門。

小七中二唯不善攝,小三、大八亦通無記。

音義: 忿等七小及中隨二,唯不善性;諂、誑、憍三與八大隨,解通二性(諂、誑、憍若與中二,俱名為惡;若未至於不顧自他,猶名有覆無記。大、八若與十不善中隨一俱起,則名為惡;若與其餘任運煩惱相應,亦但名有覆無記也)。

△九界攝現緣門(三)初、三界繫屬。

小七中二,唯欲界攝誑、諂、欲、色,餘通三界。

音義 小七中,二唯欲界有,諂誑通欲界、色界、初禪,憍及大八竝通三界。

△次三界現起。

身在下地容起上十(至)非正潤生及謗滅故。

音義: 先明下起上惑,有十一種,謂諂、誑、憍及大八隨。躭定於他起憍、誑。諂者,如生喜樂地等異生,得初靜慮等,自謂淨妙,深生耽著,故於上地有情而起憍等。此即下地起上、小三、大八徧。染義可知。若生下,次明上起下惑。後十謂中、大、隨也。邪見俱者,謂生第四定中,有身謗解脫者,容與後十而俱起故。愛俱者,身在上地,將生下時,起下潤生。俱生愛者,容與後八相應起故。小十生上,無由起下者,此非正潤生及正謗滅故。正潤謂俱生愛,謗滅謂邪見

△三、三界相緣。

中二大八下亦緣上(至)憍不緣下。非所恃故。

音義: 先明中大下惑緣上。上緣貪者,如前云求上地生味上定者,即上緣貪大八徧染,容與此貪相應起故。言等者,等於瞋等。前云既說瞋恚憎嫉滅道,亦應憎嫉離欲地者,即上緣瞋中大二隨,容與此瞋相應起故。小十二解:一云下不緣上,一云嫉等亦得緣上,於上地法生憎嫉故。大八下,次明上地緣下,謂大八及諂誑生在上者,得緣下地。下緣慢等相應起者,如前云說生上者,於下有情恃己勝德而陵彼者,得與大八相應起故。梵於釋子起諂誑者,成實論云:經說梵王捉一比丘手,牽令出眾,謂言:比丘!我亦不知四大何處無餘盡滅。即是梵王以諂曲心誑釋子也。憍不緣下者,彼下地法非上地有情所恃,自盛事故。

△十學等相攝門。

二十皆非學、無學攝,此但是染,彼唯淨故。

音義 皆非學無學攝者,意顯唯通非二位故。此但下,釋意,可知。

△十一、三斷相攝門(二)初判後十。

後十唯通見修所斷(至)親疎等皆如煩惱說。

音義: 先明後十,謂中大二隨,唯通見修二斷,非非所斷。見所斷下,釋通見斷後十迷諦親疎總別之義。謂見所斷後十,若與總迷四諦煩惱相應起者,則總迷四諦;與別迷四諦煩惱或親或疎相應起者,則別親疎迷於四諦,故曰隨應,如煩惱說。四部者,四諦部分也。

△次判前十

前十有義唯修所斷(至)於滅道等生嫉等故。

音義。 次明小十,有二解:一云唯修所斷,一云通見修斷。依二煩惱勢力起者,釋通二斷。緣他見等生忿等者,釋通見斷。見所斷下,謂見斷前十,隨所應緣貪、瞋、癡、慢總別惑說,故皆通四諦。部分釋總別迷諦義,如後十隨煩惱說。此中下,釋迷諦親疎,有二解:一云唯疎,一云嫉等亦親。

△十二、隨境立名門。

然忿等十但緣有事(至)緣有漏等,准上應知。

音義: 謂忿等十但名緣有事,定有本質方得起故。若緣有漏、無漏事境名境,隨其所應,如煩惱說。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六

音釋



(乞約切,音却。)



(侯幹切,音翰。)



(都黎切,音低。)



(徒吊切,音弔。)



(直降切,音撞。)



(諸深切,音斟。)



(蒲故切,音步。食在口也。)



(吉了切,驕上聲。又詐也。)



(胡貴切,音惠。怒恨也。)



(呼昆切,音婚。心不明也。)



(都含切,音丹。耳大而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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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bả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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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七〔龍譏〕

清武林蓮居 紹覺大師 音義

新伊大師 合響

法嗣智素 補遺

△五、不定心所(三)初、結前問後。

已說二十隨煩惱相。不定有四,其相云何?

△次舉本頌答。

頌曰:不定謂悔眠,尋伺二各二,

△三、末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二)初、釋不定通名。

論曰:悔眠尋伺於善染等(至)定徧地故立不定名。

音義: 此四通名不定者,謂信等唯善,貪等、忿等唯染,此於善、染二皆不定。觸等徧心,欲等徧地,此於心、地二皆不定。是故立不定名。

補遺: 不定二字,標位總名。下列四種心所:一、悔,二、眠,三、尋,四、伺,二、各二。釋不定義,此中有二意:一、釋名,謂悔、眠為一,尋、伺為一,是為二。又悔與眠是二,尋與伺是二,是前二中復分為二。二、釋義,謂悔與眠各具善、染二義,是二各二,尋、伺亦然。

△次、釋悔等別名,(二)初、悔眠,(二)初、別釋行相,(二)初、惡作。

悔謂惡作。惡所作業(至)如是事業是我惡作。

音義 怪己昔作為非,後乃追悔,是惡作體,能障奢摩他而為業用,以惡作者掉必俱故(瑜伽論五葢文中云:掉舉惡作,總為一葢)。此即於果假立因名者,謂惡作是因名,追悔即果稱,於追悔位名為惡作,即是於果假立因名。何者?先惡所作業,後方追悔故。此名已作,名惡作也。悔先下,明先不作亦惡作攝。應作不作(瑜伽論云:或未曾作,心生追悔,云何我昔應作不作),是我惡其所作故。此通三性者,五蘊論曰:此有二位,謂善、不善。於二位中復各有二:若善位中,先不作善,後起悔心,彼因是善,悔亦是善;若先作惡,後起悔心,彼因不善,悔即是善;若不善位,先不作惡,後起悔心,彼因不善,悔亦不善;若先作善,後起悔心,彼因是善,悔是不善。無記可知,故通三性。

合響 開蒙。問:頌單言悔,長行屬云悔謂惡作,莫悔與惡作是一法耶?答:惡作是因,悔是其體,以體即因,故論屬云悔謂惡作也。問:體之與因是別之理?答:惡作是因,悔體是果。問:何以故知?答:先惡所作業,後方追悔,故此是別理也。問:恁麼則因果既別,何敢即之?答:謂百法門下列云惡作,今頌云悔。論屬意云:此頌悔者,即是百法門下惡作,非謂即之令成一法也(文)。

△次睡眠

眠謂睡眠令身不自在(至)如餘葢纏心相應故。

音義, 能令身不自在。心極闇昧,略緣境界為性,障觀為業。謂睡下,轉解。心極闇劣,一門轉者,闇劣釋昧,一門釋略。謂意識緣境通乎內外,今此位中唯向內門,略外門故。昧簡下,明有體用。定位惺惺,寤時周悉。今言昧略,簡別二時,即以昧略顯此睡眠非無體用。有無心位假立此名者,謂五無心位中極重睡眠,雖無此體,而由此似此,故假說此名。如餘葢纏下,例明有體。葢即五葢,謂貪欲等。纏即八纏、十纏,謂無慚等。竝具瑜伽論第八卷。量云:睡眠有法,昧略為性,非無體用。宗因云:心相應故,如餘葢纏。

合響 義天鈔云:昧簡在定者,此睡眠位,雖然專注一類微細之境,與定不同。定意識取境明了,此乃闇昧。略別寤時者,彼覺寤時,心極明利,具能緣六塵之境,則寤時心、心所緣境寬廣。此睡眠心、心所不明利故,唯緣一法塵境,取境少故,名為略也。華嚴鈔十七之一:釋曰:謂睡眠位下,釋上不自在言,謂令身不自在,坐亦睡眠,他搖動時亦不覺故。令心極闇昧,輕略為性,不能明利詳審故也。意識亦行,即是論中一門轉故,顯五識不行。定心一境,略而不昧,故云昧揀在定。寤廣緣境,不得稱略,故云略別寤時。故眠有二,顯有別體,必依於心,而五無心。一、熟眠者,假立為眠,非實眠也。眠必與心而相應故,如餘葢等(文)。

△次、通簡體性(四)初、師唯癡分攝。

有義,此二唯癡為體,說隨煩惱及癡分故。

△二、師癡無癡攝。

有義不然,亦通善故(至)說隨煩惱及癡分攝。

音義, 先斥前解,不應唯染通善性故。應說下,次申己釋,謂染二以癡為體,淨二以無癡為體。論依下,次通論意。

△三師思慧想攝。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至)如不信等說為癡分。

音義。 先斥前解。此通無記不唯善染,以無記睡眠非癡無癡二所攝故。應說下,次申己釋。悔思慧攝、眠思想攝,論俱說為世俗有故。彼染下,次通論意。

△四師各別有體。

有義彼說理亦不然(至)隨癡相說名世俗有。

音義。 先斥前解。非思慧思想為體,纏即彼性故。纏義云何?雜集論云:數數增盛,纏繞身心,名曰纏故。應說下。正申有體。即悔、眠二纏,與餘五位行相別故。隨癡下。次通論意。隨他相說,名世俗有,非無別體。

△次、尋伺,(二)初、釋體用。

尋謂尋求。令心怱遽(至)身心分位所依為業。

音義: 尋能令心怱務急遽,於意言境麤轉為性;伺則於意言境細轉為性。意言境者,此二唯意識俱,意識取境,多依名言故。言麤細轉者,准五蘊論釋云:尋云麤者,謂尋求瓶、衣、車乘等之麤相故;伺云細者,謂於瓶、衣等分別細相成、不成等差別義故。此一俱以安、不安住等為業者,古疏釋云:身、心若安,尋、伺二種徐緩為業;身、心不安,怱遽為業。又云:或思名安,徐而細故,思量性故;慧名不安,急而麤故,簡擇性故。身、心前後有安、不安,皆依尋、伺,故名所依為業。

△次明分位

竝用思慧一分為體(至)體類差別不可得故。

音義 於意言境不深推度等義類別者,瑜伽論曰:謂不深推度所緣思為體性,若深推度所緣慧為體性,故知竝用思慧為體。

合響 開蒙。問:尋伺二為假為實?答:竝用思慧一分為體。問:爭知竝用?答:若令心安即是思分,令心不安即是慧分。問:何理如此?答:思者徐而細故,慧者急而麤故。問:若如是者,令安則用思無慧,不安則用慧無思,何云竝用?答:通照大師釋,有兼有正。若正用思,急慧隨思能令心安;若正用慧,徐思隨慧亦令不安。若如是說,不違竝用(文)。

△三、釋二各二言(二):初、標。

二各二者。

△次釋(三)初、師尋伺各二。

有義,尋伺各有染淨二類差別。

音義: 謂尋、伺是二,各有染、淨二類差別,名二各二。

△次師二種各二。

有義此釋不應正理(至)或復各有纏及隨眠。

音義, 先斥前非,不唯尋伺各有染淨,悔眠亦有染淨二故。應說下,次申己釋。應說如前染位心所有根隨二性,此根隨二各有不善及有覆無記二類。或復各有纏及隨眠,纏謂現行,眠謂種子。此亦應爾,尋伺是一,悔眠是一,此二各有染淨。或復各有現行種子,名二各二。

△三、師顯不定義。

有義彼說亦不應理(至)故置此言深為有用。

音義。 先斥前不唯一二,不定四後有此言故。若唯一二則各二言,不能徧及此四種故。應言下。次申正。先釋二字之義。應言頌中二者,顯二種二:悔、眠一種二也,尋、伺一種二也。此二二種種類別者,謂悔與眠別,尋與伺別故。一二下。結示。此各下。釋各二之義。謂此二種二各有一類,謂染不染,不同信等唯是善故,非如貪等唯是染故。或唯簡隨煩惱之染,故說各二言。以瑜伽亦說此四為隨煩惱故。為顯下。結示。謂頌中為顯此四於三性不定,故說二各二也。

△次、諸門分別(十三)初、假實門。

四中尋伺定是假有思(至)而論亦說世俗有故。

音義 四中尋伺定假,悔眠二說,一云亦假,一云是實,後義為正。世俗下通論意。又如下次例明,竝如文。量云:悔眠是實,物有世俗。有言隨他相說故,喻如內種。

△二、自類相應門。

四中尋伺定不相應(至)前二亦有互相應義。

音義: 先以尋、伺相對,謂四中尋、伺二法定不相應,麤細異故。謂有難云:尋、伺既不俱起,若在欲界及與初靜慮,除靜慮中間唯有伺起,尋不現時,豈不濫同靜慮中間無尋唯伺地耶?釋曰:依於尋、伺,有染、不染,立三地別。謂若尋、伺俱未離染,名有尋有伺地;若尋離染,伺未離染,名無尋唯伺地;若尋與伺二俱離染,名無尋無伺地。不依彼種現起有無,故無濫同雜亂之失。俱與下,次以尋、伺對悔、眠,謂悔時、眠時得有尋、伺。前二下,次以悔、眠相對,謂正睡眠中亦得有悔,故皆相應。

△三、諸識相應門(二)初、簡不與七、八俱。

四皆不與第七、八俱,義如前說。

音義 義如前說者,即前釋第八文中簡云:惡作等四無記性者,有間斷故,定非異熟。釋第七文中簡云:惡作追悔先所造業等(云云)。

△次明唯與第六俱,(二)初悔眠。

悔眠唯與第六識俱,非五法故。

音義: 悔眠唯與第六識俱,以悔眠非是前五相應法故。謂前五任運緣現在境,不與悔相應。眠時五識不行,不與眠相應。

△次尋伺(二)初師亦五識俱。

有義尋伺亦五識俱(至)任運分別。謂五識故。

音義: 此明尋伺二法亦通前五,以論說五有尋伺故。七分別者,謂有相分別、無相分別、任運分別、尋求分別、伺察分別、染污分別、不染污分別,義如瑜伽初卷中釋。雜集復言任運分別謂五識故者,此師意明瑜伽既云尋伺即七分別,七中任運即雜集所謂任運,故知尋伺亦五識俱。

合響。 華嚴鈔十七之一云:任運分別者,謂五識身如所緣相無異分別,於自境界任運轉故。有相分別者,謂自性、隨念二種分別,取過、現境種種相故。無相分別者,謂希求未來境行分別。所餘分別皆用計度分別以為自性。所以者何?以思度故,或時尋求,或時伺察,或時染污,或時不染污,種種分別。故瑜伽云:尋求分別者,謂於諸法觀察、尋求所起分別。伺察分別者,謂於己所尋求、己所觀察,伺察安立起分別故。染污分別者,謂於過去顧戀俱行,於未來希求俱行,於現在執著俱行,所有分別,若欲分別,若恚分別,若害分別,或隨與一煩惱、隨煩惱相應所起分別。不染污分別者,若善、無記,謂出離分別、無恚分別、不害分別,或隨與一信等善法相應,或威儀路、工巧處、諸變化所有分別(文)。

△次、師唯意識俱(四)初、引論釋成。

有義尋伺唯意識俱(至)曾不說與苦樂俱故。

音義: 謂尋、伺二,唯意識俱。論說:尋等皆是意識,不共餘識法故。又言:憂、喜受俱,非苦、樂故。若五識中有尋、伺者,彼論應言:苦、樂俱故。

△二、釋通妨難。

捨受徧故可不待說(至)而似憂故總說為憂。

音義 先有難云:尋、伺亦有苦、樂受俱,但彼論文略而不說。例如捨受定有,亦不言故。釋曰:捨受徧故,可不待說。苦、樂非徧,何緣不說?復有難言:五識有苦、樂,尋、伺唯憂、喜,由斯尋、伺非五識俱。然前云於初靜慮有意地樂,純受苦處有意地苦(此中引苦、樂二受以證尋、伺不與五識相應),此二處中既有苦、樂,豈無有尋、伺俱耶?釋曰:雖初靜慮有意地樂,不離喜故,總名為喜;純苦處中有意地苦,似餘憂故,總說為憂。是故此二不違意識。

△三、復明非五。

又說尋伺以名身等(至)以名身等義為境故。

音義: 謂瑜伽說尋伺所緣(此以所緣之境,證尋伺不與五識相應),唯是名句文身所詮之義(名句文身為所緣,是比量境,五識是現量境)。緣名等義,唯第六識,非五識身,故知尋伺唯意識俱。

△四、通前引論。

然說五識有尋伺者(至)由此五識定無尋伺。

音義。 初通瑜伽。先牒顯。多下,出意。彼論意顯尋伺起時多分,由彼率爾五識而起,故說五識有尋伺,非說與彼五識相應作如是說。雜集下,雙通二論。先牒彼。與下,次通。謂彼雜集所言與瑜伽異。異義云何?彼雜集言任運分別即是五識,以五識身亦有自性分別義故。瑜伽所說七種分別,是五識俱意識相應尋伺,以尋伺具有七分別故。故彼下,結斥。

△四、諸受相應門。

有義惡作憂捨相應(至)純苦趣中意苦俱故。

音義 先初解。惡作憂俱,慼行轉故;亦與捨俱,通無記故。睡眠憂喜捨三受俱,以行相通歡通慼及中容故。尋伺四俱除苦。云何樂俱?初靜慮中意有樂故。有義下次次解。以純苦趣中意地有苦,故於四中各加苦受。

△五、別境相應門。

四皆容與五別境俱,行相所緣不相違故。

音義: 此四彼五皆容互俱,以欲等悔等行相所緣不相違故。

△六、信等相應門。

悔眠但與十善容俱(至)初靜慮中輕安俱故。

音義: 謂悔、眠二但與信等十善容俱。善性攝者,有信等故。除輕安者,悔、眠二種唯在欲界,欲界無有輕安法故。尋、伺二種容十一俱,初禪尋、伺、輕安俱故。

△七、煩惱相應門。

悔但容與無明相應(至)此彼展轉不相違故。

音義: 悔但癡俱,先作後悔,由無智故。不與餘九俱者,悔行相麤,貪等細故。眠與尋、伺三法,十煩惱俱,此三彼十,不相違故。

△八、隨惑相應門。

悔與中大隨惑容俱,(至)眠等位中皆起彼故。

音義: 悔與中大容俱者,以不善攝者容與二隨相應起故。非忿等十俱者,以忿等各別為主,不與餘相應故。睡眠尋伺三法二十容俱,以眠等三法中染性攝者容起彼二十故。

△九、三性相攝門(二)初、總明通三性。

此四皆通善等三性,於無記業亦追悔故。

音義 恐有。問曰:二通無記,其義易知。云何悔亦通無記耶?釋曰:亦有追悔無記業故。

△次、別明通善等,(二)初、通善性。

有義,初二唯生得善(至)聞思位中有悔眠故。

音義 釋有二師:初解,謂悔眠二種,唯生得善攝,非加行善。以悔麤鄙,眠昧略故,加行細審及明了故。尋伺二種,通生得善,亦通加行善攝。何者?於聞思修所成善法,得有尋伺俱故。次釋,謂悔眠亦通加行,以聞思位中,容有善悔及眠息故。雜集釋此二善義云:何等生得善?謂即彼諸善法,由先串習故,感得如是報。由此自性,即於是處,不由思惟,任運樂住。何等加行善?謂依止親近善丈夫故,聽聞正法,如理作意,修習淨善故。

△次、通無記(二):初、二無記。

後三皆通染、淨、無記,惡作非染,解麤猛故。

音義: 染謂有覆,淨謂無覆。此二性者,後三皆通。惡作一種,唯通無覆,非染、無記。何者?此行相麤,彼細審故。

△次四無記。

四無記中悔唯中二(至)不能尋察名等義故。

音義: 四無記者,孤山機要云:無記有四種:一、異熟,謂三界、五道、果報、五蘊等;二、威儀,謂行、住、坐、臥等;三、工巧,謂彩、畵、雕、鏤等;四、變化,謂改易形質,無而歘有等。悔於四無記中,唯通威儀路及工巧處二無記也。行相麤猛非定果者,簡非異熟、變化二無記。此非定引故,除後變化;非業感故,除初異熟。睡、眠通三,唯除第四。何除第四?非定引生故。云何有初異熟?生無記心亦得眠故。尋、伺通三,唯除初一。云何除初?彼異熟心行相微劣,不能尋察名等義故。

△十界繫現緣門(三)初、三界繫屬。

惡作睡眠唯欲界有(至)餘界地法皆玅靜故。

音義: 餘界地法皆玅靜故者,謂二禪已上七地,所有身心皆玅寂靜,尋伺麤動,所以不徧。

△次三界現起。

悔眠生上,必不現起。尋伺上下,亦起下上。

音義: 謂生上地,悔、眠二法必不現起,以此二法唯在欲界有故。尋、伺二法通於欲界及初禪,故得上下互現。

△三、三界相緣。

下上尋伺能緣上下(至)夢能普緣所更事故。

音義: 謂尋、伺二,下能緣上,上亦緣下。悔、眠二解:一云下不緣上,一云亦能緣上。邪見悔修定者,謂如有人於欲界中修得上定,忽遇邪師無因果說,彼人聞已悔所修定,斯即下地起上悔也。夢能普緣所更事者,如有異生從上界沒生人中者,彼人或在夢中普緣上界所更事故,此即眠能緣上境也。

△十一、學等相攝門。

悔非無學,離欲捨故(至)有為善法皆無學故。

音義: 悔非無學位攝,此唯在欲,於不還位離欲界惑已捨,此故修三皆通三位。求解脫下釋通二位,謂三乘有學及無學位,所有有為善法通二位故。意顯此三善性攝者亦有為數,是故此三通斯二位非二位攝,其義易知故不重解。

補遺。 一切凡夫及初二果,皆得有悔。三果以上,即便無悔,故非無學。凡夫睡眠尋伺,非學非無學攝。初二三果者,即是學攝。四果及大乘八地以上菩薩,睡眠尋伺,是無學攝。以其雖是有為,皆唯善故。

△十一、三斷相攝門(二)初、正明四種通三斷。

悔眠唯通見修所斷(至)故通見修非所斷攝。

音義 亦邪見等,釋通二斷。邪見引生者,屬見斷故。等者,等於有漏。善力起者,即修斷故。非無下,簡眠、悔不通非所斷。眠非非所斷者,非無漏道所引生故。悔非非所斷者,此非如憂深求解脫故。理實憂亦非非所斷,意謂求解脫之憂尚非非所斷,何況悔耶?若於見、修斷後更有睡眠,名非所斷。如薩遮尼乾經說:阿羅漢眠乃至佛亦有眠。即非所斷眠也。尋伺下,釋後二。彼謂無漏道。尋、伺雖非無漏道,而能引彼無漏道者,即修所斷。從無漏引生者,即非所斷。見斷可知。

△次、別以尋伺對五法(二)初、師唯分別攝。

有義尋伺非所斷者(至)瑜伽說彼是分別故。

音義: 五法者,入楞伽云:一、名,二、相,三、分別,四、正智,五、如。如謂非所斷尋伺,二者唯第三分別攝耳。

△次、師亦正智攝(三):初、正釋。

有義此二亦正智攝(至)又說。彼是言說因故。

音義 亦正智攝者,謂見修所斷二者可言唯分別攝,非所斷者亦通正智。何者?八聖道中正思惟是無漏故,謂即是無漏後得智,思能令心尋伺等故。又說彼是言說因故,菩薩說法是後得智。意明尋伺既以思為體,且是言說因,是故亦通正智所攝。

△次轉解。

未究竟位於藥病等(至)故此二種亦通無漏。

音義: 藥謂法門,病謂心行。謂菩薩在於未究竟位中,未能徧知一切法門及眾生種種心行,後得智中為他說法,必假尋伺推求藥病,然後隨宜為機說法,非如佛地不假功用而說法耳。故此下,結通無漏。

△三通論。

雖說尋伺必是分別(至)正智中亦有分別故。

△十三、結例餘門。

餘門准上,如理應思。

合響 如理應思者,例前有事無事、有漏無漏、事境名境等思之。

△次、總示二諦。(二)初、略問答定即離。

如是六位諸心所法(至)分位差別。設爾何失?

音義 先問;設爾下,答。設令即離,便有何失?

△次、廣問答顯二諦,(二)初、難即離,(二)初、標失。

二俱有過。

△次釋成(二)初明離心之過。

若離心體有別自性(至)於信等無別染善法。

合響。 心遠獨行者,攝論頌云:遠行及獨行,無身𥧌於窟,調其難調心,是名真梵志。宗鏡第五十九卷引百法釋云:如來於意根處,說遠行及獨行也。隨無明意識,徧緣一切境也,故名遠行。又諸心相續,一一轉故,無實主宰,名獨行。無身者,即心無形質故。寐於窟者,即依附諸根,潛轉身內,名為寐於窟也。寐者,藏也,即心之所蘊在身中。此偈意謂破外道執有實我也。世尊云:但是心獨行,無別主宰,故言獨行也。又無始遊歷六塵境,故名遠行。無別心所,故名獨行。明知無別心所也。士夫六界者,瑜伽云:佛說皆云:四大空識,能成有情,色動心三法,最勝為所依。色所依者,即四大也。動所依者,空是也。謂內空界不取外者,由內身中有此空界故,所以有動,故為動依。心所依者,識是也。即說六界能成有情,不言心所界也。釋云:許心似二現者,此中似言似心,外所計實二分等法,故名為似。無別染善法者,謂唯心變似相見二分,二分離心,無別有法。復言心變似貪信等,故貪信等離心之外,無別染善法。體即心也,如二分故(文)。

△次明即心之失

若即是心分位差別(至)無別故與聖教相違。

音義: 他性相應非自性者,瑜伽論:問:諸法誰相應?為何義故建立相應?答:他性相應非自性,為徧了知依自性清淨心有染淨法若增若減,是故建立。瑜伽頌言五種性不成等者,彼論釋云:有一沙門若婆羅門,欲令名中唯心實有,非諸心法。此不應理。何以故?且說諸蘊有五種性不成就故。(若謂心所即是心王,則五種取蘊之性不得成就,以無受想行三蘊故。又若謂但由分位差別而立五蘊者,亦有過失,以一剎那中其因緣必無差別可得故。又則與聖教相違,聖說五蘊法同在一剎那中橫具,不依前後假立。)又若彼計分位別故有種性者,分位別計亦有過失。何以故?是諸分位展轉相望作用差別,若有若無皆成失故。若言有者,由相異故,便應有異實物體性。若言無者,計分位別則為唐捐。又不應如六識身分位差別。何以故?由六識身所依所緣有差別故,是諸分位一處可得,故不應理。若謂轉變亦不應理。何以故?於有色物可轉變故,得有分位前後差別,非於無色有如乳酪生酥等異。又心因緣無差別故,行別分位不應道理,於一剎那必不可得差別因緣令彼分位而有差別,是故汝計分位差別不應道理。又違聖教,如契經言:貪瞋癡等惱染其心令不解脫。若唯有心,二不俱有,是即貪等應不依識。又復經言:三和合與觸俱生受想思等,故名所攝四無色蘊。心與心所更互相應道理成就。

△次答玅理,(二)初正答,(二)初約王所相望顯二諦,(二)初依世俗以明離心有性,(二)初正明有性。

應說離心有別自性。

音義: 謂前六位諸心所法,應說離八心王有實自性,依理世俗法如是故。

△次通前引教。

以心勝故說唯識等(至)及現似彼皆無有失。

音義: 言心勝者,具有四義。宗鏡云:一、能為主,二、能為依,三、行相總,四、恒決定。心所不爾,故云勝也。意明心勝所劣。諸聖教中依心勝義,說唯有識及心遠行、獨行、染淨、由心、士夫、六界等。又復心所依心勢力生故,所以論說似貪等現,非顯貪等即是其心。又識心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是故唯識等言皆無即心之失。

△次依勝義以示非即非離。

此依世俗,若依勝義,心所與心,非離非即。

合響 開蒙,問一異理。答:若約俗諦,尊卑逈然,三所不同。若約真諦,一能緣性,或二空理,乃至廢詮,寧分王所?宗鏡第五十九卷云:又若依第一體用顯現諦,即心王為體,心所為用,即體用不即不離也。若依第二勝義,即因果差別諦,即王所互為因果,法爾非離也。若依第三證得勝義諦,即依詮顯者。若依能詮依他起性說,非即。若依所詮二無我理說,即王所非離。若第四勝義勝義諦,廢詮談旨,亦不言即離也。即一真法界,離言絕相,即王所道理,同歸一真如故(文)。

△次、例諸識相望顯二諦。

諸識相望,應知亦然。

合響 開蒙。問:八王相望,約真諦說,亦應無異。答:理固同然,寧分彼此?問:何以知之?答:仁王疏說性源、相源。若相源者,前七皆歸一第八識。問:何以故?答:淵深七浪,楞伽說故。若性源者,諸法皆歸一真如故。問:喻如何者?答:如水與波。若俗諦說,停水非波,波非停水。又此一波,非彼多波。若真諦說,唯是一水,濕性何異?難曰:如此說成,用別體同,合不正義?答:彼不正者,體一用別。此正義者,各分體用。問:請說各分,不違真俗之理。答:東波、西波,各全水體,各全波用。若依俗諦,其東水波,非西水波。若依真諦,東西波水,一箇濕性。豈東濕性,別如西濕?況濕無東西,人自分為東西故(文)。

△次、結歎。

是為大乘真俗妙理。

合響 開蒙。問:設心心所逈然各別,不與會同,有何過?答:便違聖說。真中有俗,俗中有真。識表之中,此二決定元真元俗。誰知真俗,豈有此理?問:教他元然,又且如何?答:真是俗法之本源故。倘若無真,俗依何有?若無俗者,汝之真性對誰說真?既相待立,必不相離。必然之道,何疑之有?又俗諦中心心所法逈然各異者,一人身中有五十九,成多有情。答:第八識是其相源,唯依第八立一有情,是總報主一命根故(文)。

△次、明共依等後三門(三)初、結前問後。

已說六識心所相應。云何應知現起分位?

△次舉本頌答。

頌曰:依止根本識(至)及無心二定睡眠與悶絕。

音義: 此八句頌,初句六識共依門,次三句六識俱轉門,後四句起滅分位門。

△三、末論釋成(三)初、釋共依門。

論曰:根本識者阿陀那識(至)以根本識為共親依。

音義 清涼。釋曰:舉阿陀那,通至佛果位。若言賴耶,位局染故。但言六者,第七識緣恒時具故。又此正明六識義故。為共親依者,共依即是現行本識,識皆共故。親依即是彼種子識,各別種故。

△次、釋俱轉門,(三)初、法釋,(二)初、釋五識隨緣現。

五識者,謂前五轉識(至)眾緣和合方得現前。

音義 清涼。釋曰:種類相似者,一、俱依色根,二、同緣色境,三、俱緣現在,四、俱有間斷。緣謂作意等者,有頌云:眼識九緣生耳識唯從八鼻舌身三七後三五三四若加等無間於前各加一。眼九緣者,一、空,二、明,三、根,四、境,五、作意,六、根本依第八識,七、染淨依第七識,八、分別依第六識,九、種子即因緣依。耳唯除明,七更除空,此三合中知故。後三即六、七、八。第六、五緣更除染、淨及與分別,分別即所發識,染、淨即所依根。第七識或三或四,謂除染、淨,染、淨即所發識故。前六識中約為根故除,此第七中約為識故除。復除第八,第八即總故。或三更除於境,境即根故。第八或三者,但有種子、作意及根。或四即更加境,廣如宗鏡五十五卷中明。

△次釋或俱或不俱。

由此或俱或不俱起,外緣合者有頓漸故。

音義: 謂即由此隨緣現義,故五識起,或俱、不俱。何者?外緣頓合,則五識俱起;若漸合時,或二、三、四,或唯一故。

△次喻明

如水濤波,隨緣多少。

△三、指廣。

此等法喻,廣說如經。

音義 廣說如經者,即解深密經云:廣慧!如大瀑流水,若有一浪生緣現前,唯一浪轉,乃至若多浪生緣現前,有多浪轉,諸識亦爾。彼更有淨明鏡喻,恐繁不引。

△三、釋起滅分位門,(二)初、釋意識常現起,(二)初、對諸識通明起不起。

由五轉識行相麤動(至)故無緣礙令總不行。

音義: 諸識行相有麤有細,所藉眾緣有多有少,所以現起有不同耳。

△次對前五別明常現起。

又五識身不能思慮(至)由斯不說此隨緣現。

音義、 思慮有能、不能,轉處有內、有外,是以前五、第六現起有異。

△次、釋五位亦不行,(三)初、正明五位,(三)初、標徵。

五位者何?生無想等。

△次、別釋(三)初、釋無想天報(三)初、正釋無想。

無想天者,謂修彼定(至)故六轉識於彼皆斷。

音義: 昔於因中修無想定,厭患麤想而求出離,承斯定力生彼天中,違六轉識及彼心所,想滅為首以此立名,故於彼天六識皆斷。

合響 無想天。厭麤想力者,宗鏡第五十五卷云:謂諸外道以想為生死之因,即偏厭之。唯前六識想,非第七八,故言麤想。細想在故,滅於六識。七八微細,彼不能知,故不滅也(文)。

△次、簡識有無(三)初、師常無六識。

有義彼天常無六識(至)又說彼為無心地故。

音義: 謂彼天中自初生時乃至命終常無六識。聖教下。引教釋成。唯有有色支者,謂十二有支中名色一支,說彼唯有色支而無名故,故又說彼為無心地。

△次師初無後有。

有義彼天將命終位(至)依長時說,非謂全無。

音義。 先釋義,謂彼天中於命終位要起轉識,非一向無。何者?彼命終時必起下地潤生愛故,潤生愛俱有轉識故。瑜伽下次證成。然說下通前引教。

△三師初後俱有(二)初、正釋。

有義生時亦有轉識(至)如餘本有初,必有轉識故。

音義 意謂:彼天不但命終,初生之時亦有轉識。何者?彼天中有身,將生彼時,必起潤生煩惱愛,故初生時亦有六識。中有者,俱舍頌云:死生二有中,五蘊名中有。如餘下,舉例明有轉識。餘,謂餘禪天也。本有初者,俱舍頌云:本有謂死前,居生剎那後。清涼釋曰:本有,即是今身未至當有故。言初者,即本有身初生時也。

合響 宗鏡第七十四卷中:問:心為起惑之因,身是造業之本。身約幾種有?何身能造業?答:身總四有:一、生有,即中有後、本有前,正結生相續時,剎那五蘊起,名生有。二、本有者,即生有後、死有前,於其中間所有五蘊皆名本有,以是本總報業所招故。三、死有者,即本有後、中有前,將死、正死諸蘊滅時,名死有。四、中有者,即死有後、生有前,於兩中間有故,名為中有。即生、死二有身不能發業,以無心故;若中、本二有身,即能發業。

△次、引證。(二)初、引入義,顯初非無。

瑜伽論說若生於彼(至)先有後無乃名入故。

音義 先引文,即第十二卷。彼本有下,釋義。意謂彼本有初必有轉識,後時由串習力滅此轉識而住無心,乃名入耳。

△次引滅義,顯初定有。

決擇分言所有生得(至)故彼初位轉識暫起。

音義: 先引文。此言下,釋義。生得滅言,顯本有天報身初時有異熟生轉識暫時現起,由宿串習此定勢力,違前轉識令不現行,因此引起真異熟識分位差別,說名無想。無想引生,說名無想,如善引生二定名善。定名善者,加行善根所引發故。不爾下,斥前。故彼下,結示。

△三、明所繫地

彼天唯在第四靜慮(至)能感彼天異熟果故。

音義 唯在第四靜慮者,即四禪天。此四禪中有九天,茲當第四。問:彼天何以不居下上地耶?答:下三地中,想心麤動,難可斷故。上四地中,而無無想異熟處故。無處者,謂四空滅色存心,無想滅心存色。彼無滅心存色之處,故不居也。即能引發無想定思者,謂生彼天,由串習力,引發定思。思即意業,業能感果,故曰能感彼天異熟果。

△次、釋二無心定(二):初、略明。

及無心二定者,謂無想、滅盡定,俱無六識故名無心。

△次、廣釋,(二)初、無想定,(四)初、正釋定體。

無想定者,謂有異生(至)令身安和故亦名定。

合響 宗鏡第五十五卷云:無想定伏徧淨貪者,謂第三禪無,第四禪已上貪猶未伏,顯離欲也。出離想者,顯想即作涅槃想也。不恒行等滅者,顯所滅識多少也。作意伏染而入定者,觀想如病如癰如箭,於所生起種種想中厭背而住,唯謂無想寂靜微妙,於無想中持心而住,如是漸次離諸所緣,心便寂滅(文)。問:此與無想天有何差別?答:此是因彼是果,此善彼無記,此有報彼是報,此有行彼無行等,即是別義。

補遺: 徧淨貪及上染,皆指六識相應之俱生惑。

△二、三品修相

修習此定品別有三(至)窮滿壽量後方殞沒。

音義: 此定三品別者,由彼異生根分利鈍,修有勤怠,故於現法有退不退。修因若是,感果亦殊,故有不甚光淨及最光淨等之別,由是而分上中下耳。

△三、界性等攝。

此定唯屬第四靜慮(至)四業通三,除順現受。

音義: 初約界地判,以界地言,唯屬第四靜慮。次約三性判,以三性言,唯是善性,即彼加行善心等法所引生故。下上地無,由前所說,下想麤動,上無處故。三、約四業判。四業者,雜心論曰:一、順現受;二、順生受;三、順後受;四、不定受。彼論釋曰:若業此生作,即此生受,名為現受;第二生受,名為生受;三生乃至無量時受,名為後受。不定受者,前三皆不定故。此中言唯通三種,除現受者,非於現生即受彼天之果報故。

△四、定所起處(二)初、師唯欲界起。

有義此定唯欲界起(至)人中慧解,極猛利故。

△次師欲色界起。

有義欲界先修習已(至)故唯有漏非聖所起。

合響, 謂於欲界人中先修此定,從欲界沒後生色界,以串習力故能引此定現前,意顯欲色二界皆能現起。除無想下。通妨。妨云:豈生色界者皆能現起此定耶?通云:凡夫外道修此定者則爾,聖者不然。以聖者於十八天中除無想天,餘天或超或次至究竟故。此由下。復問:何以聖教除無想天不起此定?答:此由凡夫外道厭惡想心,欣彼無想果報故入此定,所以唯是有漏。聖者漏無漏雜修故非所起,是以除之。

補遺: 據上文,此定唯屬第四靜慮。此地有九天,今除無想至究竟六天。後生色界能引現前者,唯局無雲、福生、廣果三天耳。上下地無由前說故。次師:此定現前通於二界,先於欲界人中修習此定,從欲界沒後生色界。以先人中串習力故,能引此定現前。除無想天至色究竟故者,簡除四禪第四是無想天,無煩至究竟是那含所住五淨居天。今言生色界者能引此定,設無簡別,恐謂凡生色界者皆能起此定耶?故簡之。無想天是此定所趣之果,定若未成猶未得生,故除之。此定凡夫外道所修,唯是有漏,非那含聖人所起,故此五天併除之。意唯生色界、第四禪、無雲、福生、廣果三天能起此定耳。

△次、滅盡定(四)初、正釋定體。

滅盡定者,謂有無學(至)偏厭受想,亦名滅彼定。

合響 宗鏡第五十五卷云:滅盡定者謂有無學等者,有學聖者除初二果(如後文云:初起此定,要全斷欲界一地修惑,故除初二果。欲界惑種二性繁雜,障定強故,唯不還果等得此定故),唯身證不還第三果人。有學中除異生故,離無所有貪。上貪不定者,以滅定唯依非想定起故。此以初修二乘者,言離菩薩伏不離貪,即此亦名滅受想定(文)。由止息下,謂由暫止息想作意為先導,令六識心心所及第七恒行染污末那及彼心所皆悉滅盡,故立此名。令身安和亦得名定,由加行時偏厭受想,故亦名為滅受想定。宗鏡問:滅盡定與無想定俱稱無心,二定何別?答:有四義不同。古釋云:一約得人異,滅盡定是聖人得,無想是凡夫得。二祈願異,入滅盡定者作止息想求功德入,無想定作解脫入。三感果不感果異,無想定是有漏能感無想天別報果,滅定是無漏不感三界果。四滅識多少異,滅盡定滅識多兼滅第七染污末那,無想定滅識少止滅前六識(文)。

補遺: 清涼云:謂有無學者,即羅漢及獨一辟支也。或有學聖者,即三果身證那含。已伏等者,謂無所有已下諸貪,或伏或滅,未滅上貪,或滅上貪欲,超過有頂。由暫止息想作意為先,令六識心及心所染污,第七恒行,心心所俱不行,故立滅盡名。謂有心定,令心平等和悅,如有心定,故亦名定。

△二、三品修相

修習此定品別有三(至)上品修者畢竟不退。

音義 雜集論說修定有三:若於諸定未能了達入住出相,是下品修;雖已了達未善串習,是中品修;既了達已復善串習,是上品修。如次似此三品別義。

補遺: 此但判三品,不云招果者,是無漏道不感三界異熟果故。

△三界等所攝。

此定初修必依有頂(至)非學非無學攝,似涅槃故。

音義: 此定初修習時,必依有頂非非想定,遊歷觀察真無漏理而為加行,乃得趣入。所以者何?九次第中此最後故。謂從初禪乃至有頂,鄰接而入次第不亂。此定既在有頂定後,故依有頂為加行入。有頂之上無別有地,是故此定亦屬有頂。問:若屬有頂則通凡聖,何唯聖修?答:雖屬有頂,無漏攝故。問:餘七地後亦得起此定否?若修此定已得純熟出入自在者,餘地心後亦得現前。問:此屬道諦,學等何攝?答:雖屬道諦,然非二攝。何非二攝?似涅槃故。意謂寂靜微妙似涅槃故,非學所攝、非真涅槃,是故亦非無學所攝。

△四、定所起處(二)初、初起處所。

此定初起唯在人中(至)知有藏識不斷滅故。

音義, 謂此定起必在欲界,人中是佛及佛弟子說法之力而得起故,且五趣中人中慧解極猛利故。若修此定已得自在,後生色無色界亦得現前。問:色界有身起此可爾,於無色界既無色身,云何此定亦得現前?答:鄔陀夷經即此誠證,說無色界亦名意成天故。意顯彼天雖無業果,既名意成,非無名攝,非色四蘊,是以亦得起此定故。然雖得起,有二類別。若於人中聞大乘教所說第八識名不信受者,雖生不起。何者?恐色心俱無成斷滅故。若聞已信有第八識者,生彼亦得現前。何者?知有藏識不斷滅故。

△次、斷惑方起,(二)初、通明三乘,(二)初、全斷見起。

要斷三界見所斷惑(至)隨應後得所引發故。

音義: 初修此定,必依有頂遊觀無漏故。此定初起要斷見惑,若未斷見即異生性,異生不能或伏或滅有頂心心所故。又復此定微妙須證二空,隨應後得智所引發故。言隨應後得者,即根本智先證二空,後得智中復修加行,然後能入此定。設未斷見無後得智,故要全斷見惑,於人法空皆有後得,二乘或單菩薩或複而不決定,故曰隨應。

△次分斷修起,(二)初正釋,(二)初師下,八地伏七斷欲。

有義下八地修所斷(至)生上八地皆得後起。

音義: 此釋謂唯除非想下八地中修所斷惑,中要全斷欲界一地,餘但伏除,然後方能初起此定。何全斷欲?謂欲界惑種不善有覆,二性繁雜障定強故,聖教唯說不還果等。得此定故,要斷欲界九品惑盡,方得名為不還果故。彼隨所應生上八地皆得起者,彼謂不還果等。隨所應者,或全超、或半超、或徧沒,如是等類生上地者皆得起此,故曰隨應。

△次師九地中伏五斷四。

有義要斷下之四地(至)生上五地皆得後起。

音義: 此釋謂修斷惑中要斷下之四地,餘五伏斷,然後方能初起此定。何者?下四地中變異受俱煩惱種子,障定強故。末句准前。

△次、通妨;(二)初、難。

若伏下惑能起此定(至)豈生上已却斷下惑。

音義 難云:若伏餘惑,隨應生上,皆得起此定者。然不還等內鈍根人,消礙入空,生無色界。此之生上地者,後於所伏不斷之惑,退起潤生之時,豈無生上却斷下惑之失耶?

△次、釋(二)初、順彼答。

斷亦無失。如生上者(至)但由惑種潤上地生。

音義: 生上斷下亦無有失(以第七識徧三界故,如那含生上地將證無學時,斷下末那俱生煩惱。今以彼例此,則生上斷下六識中俱生惑亦無不可。此且順彼權答。若據下逆答,文中定無生上斷下之失),如生上地得無學者,斷下末那俱生惑故。然不還下,通伏難。又難云:若伏餘惑能起此定,後於所伏設不退起,豈生上者而無潤生惑耶?釋曰:不還果人觀智力強,正潤生位,不假現行煩惱,但由惑種而潤生故。

補遺: 如生上地證無學者,一時頓斷下九地末那相應俱生惑,故六識中俱生煩惱其相麤顯,故三界九地種子次第漸斷。第七識中俱生煩惱其相微細,故三界九地種子須待金剛喻定方能頓斷。

△次逆彼答

雖所伏惑有退不退(至)故無生上却斷下失。

音義 有退即前難義,不退即伏難義。而無伏下生上地義者,謂前順答,約第七識俱煩惱障種,三乘將得無學果時,一剎那中三界頓斷,故生上地。得無學者,有斷下地末那俱生惑義。此復逆答,約前六識俱修所斷種,三界九地一一漸次九品別斷,或為一聚九品別斷,故無伏下生上地義。寧有生上却斷下惑之過失乎?

△次、別明菩薩,(二)初、迴心。

若諸菩薩先二乘位(至)一切位中能起此定。

音義: 若先於二乘位已得此定,後復迴心向大乘者,先既已得,在處可起,無復論其位之高下,故於賢位及與聖位,皆能起此定耳。

△次直往(二)初漸悟。

若不爾者,或有乃至(至)方能現起滅盡定故。

音義 不爾者,翻上迴心即一向發大乘心者,謂有一類漸悟菩薩,登初地時漸漸伏除諸煩惱障,乃至七地後心方能永伏三界諸惑。然於欲界九品雖未永斷,而能如彼得不還者,於此位中能起此定。論說下。引證,如文。

△次頓悟

有從初地即能永伏(至)亦能現起滅盡定故。

音義: 謂有一類頓悟菩薩,於初地中永伏三界修所斷惑,如阿羅漢永斷無異,彼從初地乃至十地皆得起此。經說下。引證。前六既爾,後四可知。

△三、釋睡眠悶絕(三)初、總標。

無心睡眠與悶絕者(至)令前六識皆不現行。

音義: 六識不行,其勢不異於前二定,故此二種亦得無心之名。

△次別釋(三)初睡眠。

疲極等緣所引身位(至)而由彼似彼故假說彼名。

音義: 先正釋。謂有疲勞、極重等緣所引身位,身頓勞故,六情闇鈍,令前六識皆不現行,故名極重睡眠。此睡下,次通妨。難云:眠即不定心所與心相應,此既無心,寧有心所?釋曰:此睡眠時,雖無彼睡眠心所體,而由彼睡眠心所引起,與彼相似,是故假立彼名耳。

△次悶絕。

風熱等緣所引身位亦違六識,故名極重悶絕。

音義 或由感冐風熱等緣所引身位,亦令六識不行,故名悶絕。

△三、結屬。

或此俱是觸處少分。

音義: 此者,指前睡悶、疲極、風熱等緣,皆屬觸塵,故云俱是觸處少分。

△三、總結。

除斯五位,意識恒起。

△次釋及與言(二)初問。

正生死時亦無意識,何故但說五位不行?

△次答(二)初師顯生死時。

有義生死,及與言顯。

音義: 謂正生死位,即頌中及與二字以顯之。

△次、師顯五無雜(三)初、斥前。

彼說非理。所以者何(至)謂前五位及無餘依。

音義 聖教但說六時,無心不應別有。六時者,謂前五位及入無餘依涅槃時。

△次申正

應說生死即悶絕攝(至)說及與言顯五無雜。

△三通妨

此顯六識斷已後時(至)由此不說入無餘依。

音義: 或問曰:聖教既云六時無心,此何不言無餘依耶?釋曰:此中明起滅分位門故,顯六轉識後時還從自種起。無餘不爾,唯滅無起,故略不言。

△三、判通聖凡。

此五位中異生有四(至)唯得存一,無睡悶故。

音義: 聖唯後三者,無想因果唯屬凡夫故。自在菩薩謂八地已上唯存一者,并無極重睡眠悶絕故。

補遺: 凡夫外道,俱名異生,以未證聖法,不能入滅盡定。三乘聖人,不入無想定,不生無想天,八地已上,得法自在,故無極重睡悶,但有入滅定耳。宗鏡云:如來及自在菩薩,以惡法故,現似有睡,實無有故,即二乘無學,亦有悶絕。從第二卷中至此釋三能變相竟。

△次會三能變俱轉示二諦(三)初總明俱轉。

是故八識一切有情(至)是謂略說識俱轉義。

音義 五隨緣現而非常起,意雖常起五位中無,故八識中心及末那二恒俱轉。意識不遇五種違緣,前五隨緣合有頓漸,則三俱轉乃至八俱,是謂略說識俱轉義。

補遺 開蒙:問:一身八識長俱時轉耶?有不俱時?答:七八二識長恒俱轉,若第六起有三俱轉,餘隨緣合有四五六七至八俱轉(文)。

△次、料簡俱義。(六)初、簡示多識俱轉,唯一有情。(二)初、問。

若一有情多識俱轉,如何說彼是一有情?

合響 開蒙,云小乘來。問:一身同時,多識俱轉,如何說彼是一有情?(文)。

△次答(二)初反詰。

若立有情依識多少(至)如何可說自分有情。

音義: 若謂依識多少立有情數,則汝將謂無心位者,既無有心,應非有情數耶?又若依識立有情者,即如第六識與戒善相應起位,爾時可言人趣有情。設起餘趣心時,應非人趣自分。何者?汝執一識一有情,理應爾故。

△次顯正。

然立有情依命根數(至)彼俱恒時唯有一故。

補遺: 謂止依第八種子識命根一數立一有情,或依第八異熟現行果報識一數立一有情,非依識數多少而立有情也。何者?一有情身恒唯一故。

△二、簡示多識轉有多等無間緣。(二)初、問。

一身唯一等無間緣,如何俱時有多識轉?

音義 難者,意謂諸心心所依四緣生,餘三種緣或可容多,等無間緣一身唯一。既唯是一,云何一時能開導多識令俱轉耶?

補遺: 小乘所執七十五法,心法唯一,由前滅心引生後心,故云一身唯一。等無間緣。

△次答,(二)初答等無間緣,(二)初順問意答。

既許此一引多心所,寧不許此能引多心?

音義: 此謂等無間緣引多心所者,謂如前念眼識引生,後念眼識緣色等境時,必有善染心所,即是一等無間引多心所義。引所既爾,引王亦然,是故諸識俱起亦無有失。

△次奪破唯一。

又誰定言此緣唯一?說多識俱者,許此緣多故。

△次答多識轉義(四)初以生緣力,齊明諸識俱。

又欲一時取多境者(至)識前後生不應理故。

音義: 前問云:如何俱時有多識轉?此釋云:多境現前,諸緣和合,其勢力齊,不應前後而生識故,是以容俱。

△二、舉心所例明異類並起。

又心所性雖無差別(至)寧不許心異類俱起。

音義 如諸心所,心法體義雖無差別,而善等六位類別者,於一身中一時俱轉互不相違。心所既爾,寧不許心王異類並起?

△三、復約譬喻顯多識俱轉。

又如浪像依一起多,故依一心多識俱轉。

音義: 如一暴流遇多風緣,有多波浪俱起,互不相違;如一淨鏡照多外質,有多影像俱起,互不相違;如是於一阿賴耶識遇多境界等緣,有多識轉,亦不相違。

補遺 開蒙小乘。質曰:汝大乘宗,依一第八立有情者,何用多識?大乘。釋曰:依用立多,如浪與像,依一起多,故依一心,多識俱轉。

△四、以同時意識辯與五俱。

又若不許意與五俱(至)如散意識,緣久滅故。

音義: 謂若一身唯一識轉,是則不許意與五俱。五非意俱,取彼五塵應不明了,以無同時明了意故。例如散位獨頭意識,緣過去久滅之境,似有似無不明了故。

△三、簡示。一、同時意識緣境容多。(二)初、問。

如何五俱唯一意識,於色等境取一或多?

音義: 問者意云:五識俱起,唯一意識,色等多境現在前時,取一則可,云何或取多耶?

△次答

如眼等識各於自境(至)相見俱有種種相故。

音義: 此以五識取境非一,例顯意識取境或多。眼等識各於自境取一或多者,謂色有青黃赤白等異。眼識緣境,或於一時唯取青色一種,或於一時頓取青黃多種。如眼識於色,如是乃至身識於觸,於一時一事境,或取一相,或復頓取多種境相。如是分別意識於一時間,或與眼識唯取色塵,或於一時頓同五識取色等五境。何者?以意識通緣一切法,而有種種相見分故。

△四、簡示諸識同類不俱(二)初、問。

何故諸識同類不俱?

音義。 此躡前意。問:謂若眼等諸識,各於自境既能取多,則眼等識有多同類,云何一時不俱起耶?

△次答

於自所緣若可了者,一已能了,餘無用故。

音義: 眼等諸識於自所緣不可了者,多亦奚為?若可了者,一已能了,餘無用故,是以同類不俱起耳。

△五、簡示同時意識應有(二)初、問。

若爾,五識已了自境,何用俱起意識了為?

音義: 此亦躡前問起意,謂既云一已能了餘無用者,五已能了用,意識何為?

△次答

五俱意識助五令起(至)名有分別五識不爾。

音義 答中,先明意識起時,能為前五所依,助生五識,非唯為了五所緣故。又於下,次明由意識故,取境明了,非為無用。由此下,證六非五,不應一例。

補遺。 開蒙問其五六相須之理。答:五由六而方生,六由五而明了。前五與六為明了門,六與五為分別依,是相須理。

△六、簡示諸識不相應(二)初、問。

多識俱轉,何不相應?

補遺。 王所俱轉,王所相應。諸識俱轉,何不相應?

△次答

非同境故。設同境者(至)如五根識互不相應。

音義: 心王與所互相應者,具五義故:同一剎那、和合似一、定俱生滅、同所依根、共所緣境。今此諸識雖有剎那俱起之義,非同境故,互不相應。問:五俱意識豈非同境?釋:設同境者,彼此所依體數異故,互不相應。所依異者,非同王所;同所依根體數異者,非同王所,和合似一。如眼等識雖與眼等根俱時而轉,然不相應,此亦如是。

△三、結示二諦(三)初、正示。

八識自性不可言定(至)如幻事等無定性故。

音義。 此結示俗諦。先以四義顯非定:一、一行相,謂見分;二、所依,謂根;三、緣,謂所緣;四、相應,謂心所。以此四義各別異故。又一識滅時,餘七等不必滅故。七是能熏,八是所熏,相各異故。又七是因,八是果。亦非下。次明非定異義。第八前七如水與波,無異相故。定異則非,更互而為因果性故,如麥不生荳等芽故,以智了知如幻事等無定性故。如經云:譬如巨海浪,無有若干相,諸識亦如是,異亦不可得。

合響 開蒙云:外人來問:八識相望,定一定異?內返徵云:定一何失?外難內曰:若定一者,行相所緣,相應何異?能所熏等,何以不同?見一滅時,餘不滅故,知非定一也。內又徵曰:定異何過?外難云:若定異者,非因果性,非如水波,非如幻事,亦非定異。內答之曰:八識相望,不定一異。外又徵曰:何故不定?內釋曰:真俗道理,須如此故(文)。

補遺: 當知無性之俗,俗不違真,故總以幻事結成無定性。八識是有法,非定一異,宗無定性,故因如幻事。喻:當知無相之真,真不違俗,故第八識如水,前七識如波,真勝義如濕性,非波非水,亦不異波水也。

△次簡非。

如前所說識差別相(至)真勝義中心言絕故。

合響。 此結示真諦。宗鏡第六十二卷:問:若爾,前來所說三能變相是何?答:此依四俗諦中第二道理。世俗說有八等隨事差別,非四重真諦中第四真勝義諦。勝義諦中若八識理分別,心與言皆絕,故非一非異(文)。又開蒙問云:泛問八識相望既非一異,四真俗中當何真俗?答:當第二俗、第一真也。問:何理知當第二俗也?答:第二俗者,隨事差別,乃三科等,是有別(文)。第四真勝義諦,謂勝義、勝義不可施設,即廢詮談旨諦。第二俗即隨事差別諦,第一真即體用顯現諦。若欲備知八諦名義,當簡開蒙五位八諦章。

補遺: 理世俗者,不同外道餘乘所執我法,故名為理。不約平等一實真如法性,故名世俗。

△三、引證。

如伽陀說:心意識八(至)真故。相無別相,所相無故。

合響 宗鏡云:相所相無故者,相即是能,所相是所識。上何者為能相所相?謂用為能相,體為所相。或以見分為能相,相分為所相。又以七識為能相,第八為所相。所相既無,能相非有。若入真門,理皆無別。真門但是遮別,言無別無別,亦無別無不別(文)。

△次、九行頌廣釋外難顯唯識,(四)初、釋我法難,(三)初、結前問後。

已廣分別三能變相(至)由斯一切唯有識耶。

合響。 初領前。云何下,正問。謂已明三種能變為自所變相,見二分所依。云何而知依識所變二分假說我法,非別實有,由斯一切唯有識耶?

△次舉本頌答。

頌曰:是諸識轉變(至)由此彼皆無故一切唯識。

△三、末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二)初、約相見分釋。

論曰:是諸識者,謂前所說(至)非不離識心所法等。

音義: 先釋初句。是諸識言亦攝心所,皆能變似相、見二分,是故依此立轉變名。所變下,釋第二句。即此所變似見相分,名為分別及所分別,以是能取、所取相故。由此下,釋第三句。由此識變似見相分緣起正理,彼所妄執實我、實法離似所變,決定非有。何者?離能、所取,無別物故;非離所依,有能依故。是故下,釋第四句。心及心所、色、不相應,此四位者名曰有為,虗空等六即是無為。又前三位從緣生故,名之為實;不相應行依色、心立,故可名假。如是一切皆不離識,唯言但遮離識實物,非為遮止不離識法,是故亦有心所法等。

合響 宗鏡第六十卷釋云:是諸識轉變者,轉變是改轉義,謂一識體改轉為二相起,異於自體,即見分有能取之用,相分有質礙之用,由識自體轉起能取及有礙故。所變見分說名分別能取相故者,前所變中以所變見分名為分別,是依他性能取於所變依他相分,故起種種徧計所執分別,是此識體所變用能分別,故名分別。其識所變依他性相分似所執相分者,名所分別,是前能分別見分之所取相故。非謂識自體能緣名為分別,起分別見者識之用也,相見俱依自證起故(文)。又第六十二卷云:此見相二分妄執彼我法二執是無,即由此見相二分外妄情執有心外我法之境皆是無,故云由此彼皆無(文)。

補遺: 是中唯遮外境非有,識表心及心所非無,即遣虗存實觀。不云唯相唯見,而云唯識,即捨濫留純觀。不云唯二分,而云唯識,即攝末歸本觀。不云唯心心所,而云唯識,即隱劣顯勝觀。無為即識,實性亦不離識,以至俗故相有別,真故相無別,即遣相證性觀。

△次、約似我法釋。

或轉變者,謂諸內識(至)唯識義成契會中道。

音義。 先釋初句。諸識准前。言轉變者,即內諸識及彼心所,我法分別熏習力故,生起之時變似我法,外境相現,立轉變名。此能下,釋第二句。謂此能變三界心及心所,即名分別,虗妄分別為自性故。此所妄執實我法性,名所分別,虗妄分別所執境故。由此下,釋第三句。由此能變分別力故,變似外境我法相現,故實我法決定皆無,前引教理已廣破故。是故下,釋第四句。由斯理故,一切唯識以聖教說虗妄分別有,於此二都無故。唯言為遮徧計所執離識實物,不遮不離識法故,真如及依他起亦是有性。由斯下,結示唯識。我法非有,空識非無,遠離二邊,玅符中道。

合響 宗鏡云:唯既不遮不離識法,故真如等亦是有性者,唯言不遮不離識法,真如及心所者亦不離識,故體皆有。今此位但遮離識所分別有,不遮不離識真如等有,如理應知。此意既有,能變分別識及所變境,依他相分所分別心外實法等決定皆無,唯有真如心所等法,皆不離識亦是實有。遠離增減二邊者,無心外法故除增益邊,有虗妄心等故離損減邊,離損減邊故除撥無,如空清辯等說離增益邊故除心外有法。諸小乘執唯識義成,契會中道無偏執故(文)。

△次、釋小乘難(九)初、唯識所因難(二)初、略問答。

由何教理,唯識義成?豈不已說,

音義 已說者,指前第三、四卷中所引教理也。

△次廣釋義(二)初復問。

雖說未了,非破他義,己義便成。應更確陳,成此教理。

音義: 問者意云:雖前論文廣引教理已彰唯識,然論家意但在破他餘外妄計心外有法之執,於唯識義猶未顯了,非為破斥他義己義便成,應更確實指陳成此唯識教理。

合響。 若依宗鏡小乘九難,此中應補出難辭。宗鏡六十二卷,諸小乘師難云:離心之外,現見色法,是其實境所緣。論主何故包羅歸心,總說名為唯識?一乃色心有異,二又能所不同。關云:色境不牽能緣心,以色從心可唯識;當情色境外迷心,心被境迷非唯識。(文)

△次、廣答,(二)初、教理別明,(二)初、引教,(二)初、正引,(三)初、引五經。

如契經說三界唯心(至)又說有情隨心垢淨。

合響。 此中應先有答文。宗鏡論主答小乘云:只此外邊色境,一是一切有情緣心變,二是一切有情心之所持。根本皆由於心,是故攝歸唯識。次引證云:十地經及華嚴經說三界唯心,意云:三界之法唯是心之所變,離心之外更無一物。此亦為遮我法二執,但是妄情執有,舉體全無,唯有內心,故言唯心。問:欲色二界有外器色境,云是心變,故所言唯心。且如無色界天唯有內心無外色境,何要更言唯心?豈不成相扶極成過?答:不但說色境不離心方名唯心,此亦遮無色界天貪等取能取之心,故為無色界有情亦貪於空等境起其妄心,故無色界亦名唯心。若得無漏時,其出世無漏色等是出世無漏心,心所唯識亦是唯心,故云三界唯心。解深密經云:又說所緣唯識所現,即一切所緣之境唯是識之所變,更無外法。所以佛告慈氏菩薩云:無有少法能取少法,無作用故。楞伽經又云:諸法皆不離心。無垢稱經又說:有情隨心垢淨。

△次、引四智,(三)初、標。

又說成就四智菩薩,能隨悟入唯識無境。

合響。 此即阿毗達摩經說。宗鏡第六十二卷云:即是地前小菩薩雖未證唯識之理,而依佛說及見地上菩薩成就四般唯識之智,遂入有漏觀,觀彼十地菩薩所變大地為黃金,攪長河為酥酪,化肉山魚米等事。此小菩薩入觀,觀已即云:如是所變實金銀等,皆不離十地菩薩能變之心,更無外境。既作觀已,亦能隨順悟入真唯識理。又如勝論師為守六句義故,變身為大石。此有實用,若定實境者,不應隨心變身境為石(文)。

△次釋(四)初、相違識相智。

一相違識相智(至)境若實有,此云何成?

合響 宗鏡云:第一、相違識相智者,即四類有情各別能緣之識。識既相違者,其所變相分亦相違故。即天見是寶嚴池,魚見是窟宅,人見是清冷水,鬼見是膿河猛火。緣此四類有情能變之識各相違故,致令所變之境亦乃相違。所言相者,非是徧計相,但是相分之相。由四類有情先業之力,共依一處,各變相分不同,故名相違識相。言智者,即是十地菩薩能緣之智。智能了彼四類有情自業識所變相分不同,更無心外別四境。舊云:一境應四心者,不正。問:何以不正?答:若言一境者,未審定是何境。若離四類有情所變相分外,更別有一境者,即是心外有法。問:其四類有情,為是各變相分?為本質亦別?答:四類有情由業增上力,其第八所變相分亦別。若將此第八相分,望四類有情前六識說,即為本質,故相質皆別。故知更無外境,唯有識也。唐三藏云:境非定一,故為四類有情所變相分。隨四類有情能變之心,境亦成四,一處解成差,證知唯有識。論云:如人見有糞穢處,傍生見為淨玅飲食,於人所見淨妙飲食,諸天見為臭穢不淨。故知隨福見異,垢淨唯心,業自差殊,食無麤細(文)。

△二、無所緣識智。

二無所緣識智(至)彼境既無,餘亦應爾。

合響 宗鏡云:第二無所緣識智者。無所緣識者,即是一切異生,將自第六獨生散意識,緣過去未來水月鏡像等,變起假相分。是此等相分,但是眾生第六識,妄搆畵徧計當情變起,都無心外實境,名無所緣識。言智者,即是十地菩薩能緣之心。菩薩云:此等異生所變假相分,皆不離一切異生能變之心,是其唯識。即以此例,於一切實境,亦不離一切有情能緣之心,離心之外,更無一物。舊云:緣無不生慮,即不正。問:何以不正?答:且如緣空華等一切假境之時,心亦起故,何言緣無不生慮?故知緣無體假境時,不無內心實相分,能牽生心望見分,亦成所緣緣義。未有無心境,曾無無境心,又不違護法四分成唯識義。若離却內心實相分外,其搆畵徧計執心之境即無。唐三藏云:應言境非真慮起,證知唯有識(文)。

△三、自應無倒智。

三自應無倒智(至)不由功用應得解脫。

合響。 宗鏡云:第三、自應無倒智者,即十地菩薩起智觀察一切眾生妄執自身為常樂我淨。菩薩云:此但是凡夫執心倒見,離却妄執心外,其凡夫身上實無常樂我淨之境。必若有者,應異生不假修行而得解脫。既不爾者,明知唯有妄識(文)。

△四隨三智轉智。

四隨三智轉智(至)境若是實何容不現。

合響 宗鏡云:第四、隨三智轉智者:一、隨自在者,智轉智,即是菩薩起智觀自所變之境,皆不離我能變之心,是其唯識。為八地已去菩薩,能任運變大地為黃金,攪長河為酥酪,此是境隨真智轉,所變事皆成。轉者,改換舊質義,即隨轉大地山河舊質成金銀等,眾生實得受用,鍛煉作諸器具皆得。若離心有外實境者,如何山河等能隨菩薩心便變為金銀等物?以相分本質皆悉轉故。故知一切諸境皆不離菩薩能變之心,乃至異生亦能變火為水,變晝為被,點鐵成金等,此皆是境隨事智轉,所變事皆成,亦是唯識。若是迦多演那所變宮殿,金銀等皆不成就,故知離心更無實境。論云:凡變金銀宮殿者,是實定果色,從初地已去方能變。若約自在,八地已上菩薩於相及土皆得自在,以上品定心有大勢力,所變金銀宮殿等皆得成就。如變金銀鍛煉作諸器具實得受用,其所變金銀是實定果色,皆不離菩薩內心,是其唯識,心外無境。若諸聲聞及地前小菩薩等,若變金銀宮殿時,即託菩薩所變金銀宮殿以為本質,第六識所變金銀等皆不成就,無實作用。然所變金銀是假定果色,不離聲聞諸小菩薩內心,是其唯識心外無境。今迦多演那緣是聲聞未得上品定故,所變金銀雖無實作用,然不離內識心外無境。又古德云:色自在心生,故心能變色。所以移山覆海、倒地翻天、攪長河為酥酪、變大地為黃金,悉無難事。二隨觀察者智轉智者,無性菩薩云:謂諸聲聞獨覺菩薩等,若修苦空等觀得相應者,或作四諦觀時,隨觀一法之上唯有無常苦空無我等眾相,顯然非是諸法體上有此眾多苦空等義,但是苦空等眾相即是諸法之體。既若無常相於聖人觀心上有者,故知一切諸法皆不離觀心而有。三隨無分別智轉智者,謂菩薩根本智證真如時,真如境與智冥合,能所一般更無分別,離本智外更無別境,即境隨真智轉,是故說唯心。汝小乘若執有心外實境者,即證真如時一切境相何不現前(文)?

△三、結。

菩薩成就四智者,於唯識理決定悟入。

△三引一頌。

又伽他說心意識所緣(至)故我說一切,唯有識無餘。

音義, 諸識所緣皆不離識,是故佛說一切唯心。

△次總結。

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次、顯理,(二)初、正顯,(二)初、約能緣顯親相分,(二)初、前五。

極成眼等識,五隨一故,如餘不親緣離自色等。

音義 宗鏡云:第一、成立五塵相分皆不離五識者,今但成立一識相分不離於識,餘四識準作量云:極成眼識是有法,定不親緣離自識色是宗。因云:極成五識中隨一攝故,如餘極成四識。將釋此量,分之為二:初釋名揀過,次略申問答。初者,宗前陳云極成,即揀兩宗不極成眼識。且如大乘宗中許有他方佛眼識及佛無漏眼識,為小乘不許,亦揀之不取。若小乘宗中執佛是有漏眼識及最後身菩薩染污眼識,即大乘不許,亦須揀之。即兩宗互不許者,是不極成法。今但取兩宗共許極成眼識,方立為宗,故前陳言極成眼識也。問:若不致極成兩宗簡,即有何過?答:前陳便有自他一分所別不極成過,因中亦犯自他一分所依不成過。為前陳無極成眼識為所依故,所以安極成二字簡。後陳言定不親緣離自識色宗者,但是離眼識相分外所有本質色,及餘四塵但離眼識者,皆不親緣。若立敵共諍,只諍本質也。若大乘自宗成立眼識親相分色。問:何故不言定親緣不離自識色耶?答:恐犯能別不極成過故,謂小乘不許色不離於眼識故。次因云極成五識中隨一攝故者,因言極成,亦簡不極成五識。若不言極成,簡空言五識中隨一攝者,即此因犯自他一分隨一不成過,所以因安極成言揀之。喻云如餘極成四識者,喻言極成,亦揀不極成法。若不安極成,犯一分能立所立不極成過,所以安極成言簡。既立得相分色不離於眼識,餘聲香味觸等皆準此成立,皆不離於餘四識故。次申問答。一問:宗依須兩共許,今後陳立者,言不親緣離自識色,敵者許親緣離自本質色,何言極成?答:小乘亦許眼識不親緣餘四塵,以離眼識故。但使他宗許有不親緣離自識色,即是宗依極成也。二問:他宗既許餘四塵眼識不親緣,後合為宗,便是相扶,豈成宗諍?答:今所諍者,但取色塵本質、眼不親緣互相差別,順己違他,正成宗體。以小乘雖許色本質離於眼識,且是親緣。今言不親緣,豈非宗諍?三問:宗中所諍,是眼識不親緣本質色,同喻如餘四識。餘四識但不親緣餘四塵,豈得相似?答:餘四識是喻依,各有不親緣離自識法是喻體。今取喻體、不取喻依,亦如聲無常宗,同喻如瓶。不應分別聲瓶有異,但取聲瓶各有無常義相似為因等也(文)。

△次後三

餘識識故,如眼識等,亦不親緣離自諸法。

合響 宗鏡云:第二以理成立,第六兼闇成立。七八二識者,量云:極成餘識是有法,亦不親緣離自識法。宗因云:是識性故同,喻如極成五識。釋云:宗前陳言極成,亦簡不極成。若不言極成,犯自他一分所別不極成過。若言六七八識為有法,他不許七八二識,即犯他一分所別不極成過。若但立意識為有法,因中便犯不定過。被他將七八二識為異喻,量犯共中自不定過。(謂六七八識皆共識性故因,是則識性因寬,向七八異喻上轉,是故不定。小乘出過云:為如眼等五識是識性故,證汝第六不親緣離自諸法耶?為如七八二識是識性故,證汝第六是親緣離自諸法?取以小乘許本質色離於眼識,且是親緣故。大乘若不感立七八,即彼小乘就己所計,謂七八二識親緣離自本質色,故將七八翻為異喻也。)今但總言,餘別取第六,意兼七八,即闇成立,攝取七八於餘識之中。後陳言亦不親緣離自識法者,亦者同也,同前極成五識不親緣離自識諸法。因云是識性故者,即同五識是識性故。喻如極成五識者,即同五識亦不親緣離自識故,明知即親緣不離自識法。既成立已,故知一切親所緣緣境皆不離心,是唯識義(文)。

△次、明所緣不離心體;(三)初、親所緣緣。

此識所緣定非離此,二隨一故,如彼能緣。

音義 宗鏡云:第三、以理成立前六識親所緣相分皆歸心體。所言心體者,即自證分也。然雖見分,亦依自證而轉。今但立相分者,以見分共許故。量云:六識親所緣,緣是有法,定不離六識體。宗因云:見、相二分中隨一攝故,如彼能緣見分。小乘許見分不離心體,故取為同喻(文)。

△次疎所緣緣。

所緣法故。如相應法,決定不離心及心所。

音義 宗鏡云:第四道理,成立一切疎所緣緣境皆不離心,是其唯識,即第八識相分,望前六名疎所緣緣。以小乘不許第八,故但云疎所緣緣也。量云:一切隨自識,所緣是有法,決定不離我之能緣心及心所。宗因云:以是所緣法故,同喻如相應法。釋曰:此量後陳言定不離我之能緣者,謂一切有為無為,但所緣之法定不離我之能緣識。若後陳不言我之能緣者,便犯一分相扶之失。謂小乘亦許他心智所緣之境不離能緣心法,為簡此相扶過,遂言我之能緣,即簡他之能緣也。同喻如相應法者,即是前來已成立親相分是也,皆是所緣法故(文)。

△次總結。

此等正理,誠證非一。

△次、結勸總證(二)初、勸信。

故於唯識應深信受(至)離有離無故契中道。

音義: 我法非有者,以是徧計所執性故。空識非無者,依他圓成非所執故。

△次、引證(二):初、正引。

慈尊依此說二頌言(至)有無及有故,是則契中道。

音義 準中邊論。釋曰:虗妄分別有者,謂有所取、能取分別。於此二都無者,謂即於此虗妄分別,永無所取、能取二性。此中唯有空者,謂虗妄分別中,但有離所取及能取空性。於彼亦有此者,謂即於彼二空性中,亦但有此虗妄分別。一切法者,謂諸有為及無為法,虗妄分別名有為,二取空性名無為。依前理故,說此一切法非空非不空。由有空性虗妄分別故說非空,由無所取、能取性故說非不空。有故者,謂有空性虗妄分別故。無故者,謂無所取、能取二性故。及有故者,謂虗妄分別中有空性故,及空性中有虗妄分別故。是則契中道者,謂一切法非一向空,亦非一向不空。如是理趣玅契中道,亦善符順般若等經,說一切法非空非有。

補遺 宗鏡云:虗妄分別有者,即有三界虗妄分別心。於此二都無者,謂無能取所取我法二執之相,於真如心之上都無。此中唯有空者,謂此妄心中唯有此妄,此是空性,依空所顯故。於彼亦有此者,彼者彼空性中亦有此者,亦有此妄分別識,即虗妄分別是世俗諦故,於此俗諦中亦有真諦之空性也。故說一切法者,即有為無為二法,即一切法也。非空非不空者,非空謂虗妄分別心及空性,即依圓是有,故名非空,以二諦有故。非不空者,謂能取所取我法二執之相是空,即徧計性也。有無及有故者,有謂虗妄分別有故,無謂二取我法無故。及有故者,謂於妄分別中有真空故,於真空中亦有妄分別故。是則契中道者,謂非一向空如清辨等,非一向有如小乘等,故名中道。謂二諦有不同清辨,二取我法無不同小乘,故名中道。

△次簡示。

此頌且依染依他說,理實亦有淨分依他。

合響, 謂頌言虗妄分別有,且依染依他說如實義者,亦有淨分依他,以染淨分皆名依他性故。問:何故但言染緣起便能顯中道耶?答:以緣起法即中道故。前第三卷中云:應信大乘緣起正理,謂此正理深玅離言。又云:謂此因果理趣顯然,遠離二邊契會中道等。亦可頌中已含淨分依他,但不顯說耳。何者?以後文云淨分依他亦圓成故。

△二、世事乖宗難(二)初、難。

若唯內識似外境起(至)處時身用定不定轉。

音義 宗鏡云:第二、世事乖宗難,此是經部師。難云:論主!若言唯有內識,無心外境者,如何現見世間情與非情等物,有處定、時定、身不定、作用不定等?就此中自有四難:一、處定難,二、時定難,三、身不定難,四、作用不定難。初難云:論主!若言一切皆是唯識,無心外境者,且如世人將現量識正緣南山處,其識與山俱在其南,山不離識,可言唯識。忽若將現量識緣北之時,其山定在南,且不隨緣者,心轉來向北。既若緣北之時,緣南山心不生者,明知離識之外,有實南山之境,此何成唯識?第二、時定難者,難云:若正緣南山時,識現起,山亦隨心起,即可成唯識義。且如不緣南山時,其緣山心即不生,然山且在,不隨心滅,即是離心有境,何成唯識義?此上二難,皆是難現量識,亦難比量。若約比量心者,即山相分,亦於餘處心上現故。第三、有情身不定難者,難云:若言一切皆是唯識者,且如有多眾有情同在一處,於中一半眼有患眩瞖者,或十或五、或有見空華、或有見頭髮、或有見蒼蠅、或有全不見物者,此等皆是病眼人自識變起,所變髮蠅等相分皆不離患眩瞖者之心,可是唯識。且如一半不患眩瞖者,或十或五共在一處,所見一般物皆同境。既是一者,明知離心有境,何成唯識?第四作用不定難者,於中分出三難。第一難云:復有何因,患眩瞖所見髮蠅等即無髮蠅等實用,餘不患眩瞖者所見髮蠅等物是實用非無法?大乘既許皆是唯識者,即須一時有實作用,不然一時無實作用。今既不同,未審何者是其唯識?第二難云:復云何因,有情於夢中所得飲食刀杖毒藥衣服等即無實作用,及至覺時若得便有實用等?三難云:復有何因,尋香城等即無實作用,餘甎土城等便有實作用(文)?

△次、釋。

如夢境等,應釋此疑。

音義 宗鏡云:論主答前四難,引二十唯識頌云:處時定如夢,身不定如鬼,同見膿河等,如夢損有用。若依此頌,答前四難即足。且第一、答前處定難者。論主云:汝還許有情於夢中,有時見有邨園,或男或女等物,在於一處即定。其有情夢心,有時便緣餘處,餘處便不見前邨園等物,即夢心不定。汝且總許是唯識否?經部答云:我宗夢中,雖夢境處定,夢心不定,然不離有情夢心,皆是唯識。論主云:我覺時,境色亦復如然。雖山處長定,其有情能緣心不定,然皆不離現心,總是唯識。立量云:我宗覺時,所見境色,是有法決定,是唯識為宗。因云:境處定,心不定故,喻如汝宗夢中之境,皆是唯識。第二、答前時定難者。論主云:且如有情,於夢中所見邨園等物,其夢心若緣時,可是唯識;若不緣時,應非唯識。經部答云:我夢中之境,若夢心緣時,亦是唯識;若夢心有不緣時,然不離夢心,亦是唯識。論主云:我覺時,境色亦復如然。我今長時緣南山,山不離心,是唯識;有時緣山,心雖不生,然不離現心,亦是唯識。頌云:處時定如夢。此一句答前二難。第三、答身不定難。論主云:汝經部還許眾多餓鬼同於一處,於中有三有五業同之者,即同見膿河定。又有三五隨自業力所見不定,即同於一處,或有見猛火,或有見糞穢,或有見人把棒欄隔。如是餓鬼同於一處,一半見境定,一半所見各異。汝總許是餓鬼唯識否?答云:雖見有同異,然不離餓鬼,自業識所變,皆是唯識。論主云:我宗唯識亦復如是,雖一類患眩瞖者所見各別,有一類不患眩瞖者所見即同,然不離此二類有情識之所變,皆是唯識。頌云:身不定如鬼,同見膿河等。此兩句頌答此一難成唯識。第四總答作用不定中三難者。論主云:汝經部等還許有情夢中所得刀杖飲食等無實作用是唯識否?答云:爾。又問:只如有情於夢中有時遺失不淨及失尿等事,即有實作用。汝亦許是唯識否?答云:爾。論主例答:汝既許夢中有實作用及無實作用俱是唯識者,即知我宗患眩瞖及不患者,并夢中現覺兼假城實城,此三般皆是有實作用。亦如汝夢中有實無實作用,皆是唯識。論主以量成立云:我宗覺時境色是有法,定是唯識宗。因云:有實作用故,如汝夢中境色。不然,汝夢中境色是有法,應非唯識宗。因云:有實無實作用故,如汝覺時境色。唯識頌云:如夢損有用。此一句答上難境(文)。

△三、聖教相違難(二)初、難。

何緣世尊說十二處?

音義 第三、明聖教相違難者,小乘難意云:論主若言一切皆是唯識,無心外實境者,何故世尊於阿含經中說有十二處?若一切皆唯識者,世尊只合說意處、法處,即不合說有十色處。今世尊既說有十二處者,明知離却意、法處外別有十色處,是心外有,何言一切皆唯識?(文)

△次、釋。

依識所變非別實有(至)令知外法亦非有故。

音義 宗鏡云:論主答中分三:初假答,二正答,三喻答。初假答,引二十唯識頌云: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言識從自種生者,即五識自證分現行,各從五識自種而生,將五識自種便為五根。言似境相而轉者,即五識自證分從自種生已,而能變似二分現,其所變見分說名五識,所變相分自外境現說名五境,其實根境十處皆不離識,亦是唯識,此是假將五識種子為五根。答:經部師以經部許有種子。問:設許有種子,豈不執離識有?答:彼許種子在前六識中持,亦不離識有。論主云:其所變相分似外五境亦不離識有,能變五識種即五根亦不離識有,雖分內外十處,然皆是唯識。言佛說彼為十者,以佛密意為破外道執身為一合相我故,遂於無言之法,強以言分別說有根塵十處,有大勝利。故唯識頌云:依此教能入,數取趣無我。解云:謂若有智者,即依此佛說根塵十處教文,便作觀云:我於無量劫來,為惡慧推求,愚癡迷闇,妄執自他身為一合相我,因此生死沉淪。今依教觀,自他身但有根塵十處以成其體,於一一處中都無主宰、自在、常一等用,何曾有我?因此便能悟入無我之理,成我空觀。此即大乘假將五種子為五根假答小乘也。小乘又難云:若爾者,且如五塵相分色,是五識所變故。可如汝宗是唯識,其本質五境色,未審是何識之唯識?謂五識及第六,皆不親緣本質五境,即此本質五境,豈不離心外有,何成唯識?因此問故,便是論主第二正答唯識。論云:依識所變,非別實有。解云:此依大乘自宗正解,即約已建立第八識了。既論主云:五塵本質色,此是第八識之親相分,相分不離第八識,亦是唯識。第三喻答者,即論主舉喻答小乘世尊建立十二處之所以。唯識論云:如遮斷見,說續有情。但是佛密意,破於眾生一合相我假,說有十二處名,令眾生觀十二處法都無有我,便入我空。次依唯識,能觀一切諸法之上,皆無實軌持勝性等用,既除法執,便成法空(文)。

△四、唯識成空難(二)初、難。

此唯識性,豈不亦空?不爾如何?

音義 宗鏡云:小乘難云:既言一切諸法皆無實軌,持勝性等用成法空觀者,即此唯識體性豈不亦空?因此便成第四唯識成空難(文),謂識性不可空故。答云:不爾。復徵云:不空又如何?

△次、釋。

非所執故謂依識變(至)由此慈尊說前二頌。

音義 宗鏡第六十三卷:論主答云:唯識體即不空,非所執故。我前言空者,但是空其一切法上妄心,執有實軌持勝性等用徧計虗妄之法,此即是空非空離執唯識之體。即如根本智,正證如時,離言絕相,其徧計虗妄一切我法皆不現前。於此位中,唯有本智與理冥合,不分能所。此識體亦空,便無俗諦。俗諦無故,真諦亦無,真俗相依而建立故。(文)

△五、色相非心難(二)初、難。

若諸色處亦識為體(至)一類堅住相續而轉。

音義 宗鏡云:小乘難意云:若言一切外色皆心為體,由心自證分,變似能取說名見分,變似所取說為相分者,何故所變色相即顯現,其能變心即不顯現?又若外色以心為體者,何故所變色即一類相續而轉?且如外色山河大地等,即千年萬年一類,更無改變。又相續不斷,得多時住。若有情能變心,即有改變不定,又不得多時。今外色既不似內心者,明知離心有外實色,何言一切皆是唯識(文)?

△次、釋(二)。初、正釋。

名言熏習勢力起故(至)是故諸識亦似色現。

音義 宗鏡云:此但由一切有情,無始時來,前後遞互,以名言虗妄熏習,作心外堅住相續等解。由此勢力,有此相現,非是真實有心外堅色等。外人又問:既言唯識者,有情何要變似外色而現?論主云:一切有情,若不變似外色現者,便無染淨之法。且如一切凡夫,由先迷色等諸境,顛倒妄執,由此雜染,便生雜染,體即二障。汝外人若不許識變似外色現者,即有情不起顛倒。顛倒妄執既若不起,即雜染煩惱不生。雜染既若不生,淨法因何而有(文)?

△次、引證。

如有頌言亂相及亂體(至)若無餘亦無。

音義 宗鏡云:亂相者,即前所變色相。亂體者,即能變心體。應許為色識者,即前所變亂相。及與非色識者,即前變心。是體若無餘亦無者,若無所變似外色境為亂相者,亦無能變之識體,故知須變似外境現。所以諸色皆不離心,總是唯識(文)。

△六、現量違宗難(二)初、難。

色等外境,分明現證,現量所得,寧撥為無?

音義 宗鏡云:小乘難意云:且如外五塵色境分明,五識現證是現量所得,大小乘皆共極成,何故撥無言一切唯識?二十唯識論中亦有此難云:諸法由量刊定有無,一切量中現量為勝。若無外境,寧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境耶?意云:論主若言無外實境者,如何言五識現量取外五塵境?若是比量非量,徧計所起,徧計所執,強思計度,搆畵所生相分,不離於心,可成唯識。今五識既現量得外實五塵境者,何故亦言皆是唯識(文)?

△次、釋。

現量證時不執為外(至)不可執為是實外色。

音義 宗鏡云:論主云:且如現量五識,緣五塵境時,得法自性,不帶名言,無籌度心,不生分別,不執為外。但是後念分別意識,妄生分別,便執為外,言有實境。問:且小乘許現量心中,不執為外否?答:許。問:與大乘何別?答:唯識。鏡云:若是大乘,即五識及同時意識皆現量,不執為外。若小乘宗,即唯是五識,不執為外。論主云:汝小乘既許五識緣境是現量,不執為外者,明知現量心中,皆無外境,是其唯識。外人又問云:其五識所緣現量五塵境,為實為假?答:是實。難云:若爾者,即是離心外有實五塵境,何言唯識?答:五識緣五塵境時,雖即是實,但是五識之所變自識相分,不離五識,皆成唯識。意云:五識各有四分,其五塵境,是五識之親相分。由五識自證分,變似色等相分境現,其相分又不離見分,皆是唯識。若後分別意識起時,妄執心外有其實境,此即是無,不稱境體而知故。問:且如五識中,瞋等煩惱起時,不稱本質,何言唯是現量?答:雖不稱本質,然稱相分,亦是現量,由心無執故。其第六意識相應瞋,若與執俱時,相分本質皆不稱。若不與執俱起時,即同五識。問:何故五識無執?答:由不通比、非二量,故無執。故知五識現量緣境,不執為外,皆是唯識(文)。

△七、夢覺相違難(二)初、難。

若覺時色皆如夢境(至)於自色境不知唯識。

音義: 此即夢、覺相違難。先牒領前意;如從下,正難。覺時所緣,如夢唯識;今觀法、喻,依不全同。如從夢覺知彼唯心,云何覺時不知唯識?

△次、釋。

如夢未覺不能自知(至)由斯未了色境唯識。

音義: 先仍舉喻,如人正在夢中,不能自覺夢境唯心,要至醒時,返思夢中一切唯識。次法合云:覺時境色,應知亦然。若人未得真如智覺,不能自知三界唯心,至真覺時,亦能追覺所緣唯識。未得真覺,恒處夢中,由斯未了色境唯識。

合響 宗鏡第六十四卷云:即第七是生死長夜根本,能令起惑造業,三界輪迴。直須至真覺位時,方知一切皆是唯識。故知萬法唯識,夢覺一如。覺中所見,即明了意識;夢中所見,即夢中意識。分別之意既同,差別之境何異?迷悟若此,曷疑慮焉?昏覺如斯,可洞達矣。

△八、外取他心難(二)初、難。

外色實無,可非內識境;他心實有,寧非自所緣?

音義 宗鏡云:若論主言:外色實無,是內識之境者,即可。然且如他人心是實有,豈非自心所緣耶?意云:且如此人心,若親緣得他人心著,即離此人心,別有心為境。若此人心緣他心不著者,即有境而不緣。若緣著,即乖唯識義。若緣不著者,即何成他心智耶(文)?

△次、釋。

誰說他心非自識境(至)如緣他心,色等亦爾。

合響 宗鏡論主答云:誰說他人心非此人境?若此人親緣他人心,即不得。若託他人心為質,自變相分緣,亦有他心智。但變相分緣得,即不得他人本質。但由他人影像相,自心上現,名了他心。即知他心相分,不離自心。亦唯識意云:此人心緣他人心時,變起相分,當情相分,無實作用。非如手等執物,亦非如日舒光,親照其境。緣他人心時,但如鏡中影,似外質現鏡中像,亦無實作用。緣他人心時,亦復如是。非無緣他人心體,故名了他心,非親能了。親所了者,謂自所變。又古德問:他心智者,謂既有他人心為自心之所知,即是離自心外,有他人心為自心之境。何得言無境,唯有識耶?答:謂緣他身浮塵根相分色,亦不親得,但託為質。如自身眼識,緣第八識所變器世間色時,亦但託為質,亦不親得。其耳等四識,緣本識所變聲等亦爾,以本質是第八識變。今望五識,故名影識。如五識等,緣本識所變本質境,亦不親得。雖亦得緣,只成疎所緣緣。

△九、異境非識難(二)初、略問答(二)初、難。

既有異境,何名唯識?

音義 宗鏡:小乘云:唯識之義,但離心之外,更無一物,方名唯識。既他人心異此人心為境,何成唯識耶?又他人境亦異此境,即離此人心外有異境,何成唯識(文)?

△次、釋。

奇哉固執,觸處生疑。豈唯識教,但說一識。

音義 宗鏡云:汝小乘何以此堅執,處處生疑,豈唯識之言,但說一人之識耶?

△次復問答(二)初難。

不爾如何?

音義 不唯一,識義復云何?

△次、釋(二)初、斥失。

汝應諦聽。若唯一識(至)誰為誰說何法何求。

音義。 初句誡聽。若唯下,出過。六法界凡,四法界聖。佛法界尊,三乘界卑。菩薩為因,佛界為果。佛為九界說,九界從佛求。此諸有情由各有識,是事方成。若唯一識,如是等事悉不成就。

合響 宗鏡云:若言有一人之識者,即豈有凡聖尊卑?若無佛者,眾生何求?若無凡夫,佛為誰說(文)?

△次、正釋。

故唯識言有深意趣(至)定離諸識實有色等。

音義: 初句標立;識言下,釋成。謂我所立識言,總顯一切有情各有五位:一者、心法,謂八種識;二者、心所有法,謂六位心所;三者、所變,謂相、見二分;四者、分位差別,謂不相應行;五者、無為,謂真如等。初即識之自相,次即識之相應,三即初二所變,四即前三分位,五即前四實性。如是百法皆不離識,故立識言有深意趣。所立唯言,但遮愚夫所執外實色等,不遮內識所變;不離諸識、色等諸法,故立唯言亦有深趣。

合響 宗鏡第五十九卷:問:一百法中,凡聖總具不?答:若凡夫位,通約三界九地種子,皆具一百法。若諸佛果位,唯具六十六法,除根本煩惱、六隨煩惱、二十不定、四不相應行中四,共除三十四法。問:心攝一切,云何但標五位百法之門?答:雖標百法以為綱要,此中五位次第已攝,無盡法門不出於此。何者百法?云:一、明心法,謂此八種心王,有為法中此最勝故,世出世間無不由心造。二、明心所有法,與此心王常相應故,名相應法。望前心王,此即是劣。先勝後劣,所以次明。三、色法心王等之現影,謂此色法不能自起,要藉前二心王心所變現故。變不親緣,故致影言。或通本質,前二能變,此為所變。先能後所,所以次明。四、不相應行,謂此得等二十四法不能自起,藉前三位差別假立。前三是實,此即是假。先實後假,所以次明。五、無為法體性甚深,若不約法以明無為,無由得顯,故藉前四斷染成淨之所顯示。前四有為,此即無為。先有後無,所以後明(文)。

△三勸信。

若如是知唯識教意(至)故定應信一切唯識。

音義: 謂若解知唯識理者,便能善備福慧資糧,速證法空成無上覺,復能救拔含識輪迴。此等勝益,是信唯識教遠離增減二過者所為,非全撥無違教理者能成是事。是故欲求無上覺者,應信唯識。

△二、釋分別難(三)初、外人申難。

若唯有識,都無外緣,由何而生種種分別?

合響 宗鏡第六十三卷云:又小乘都申一難:若唯識無外境者,由何而得種種心生?既若無境牽生心,即妄心由何而起?未有無心境,曾無無境心(文)。

△次舉本頌答。

頌曰:由一切種識(至)以展轉力故彼彼分別生。

△三、末論釋成,(二)初、略釋頌文,(二)初、染種現生染分別,(二)初、別釋句義,(四)初、釋第一句,(三)初、明四果種,(二)初、出所有。

論曰:一切種識,謂本識中(至)增上果,故名一切種。

合響 宗鏡第六十三卷云:功能有二:一、現行名功能,即似穀麥等種能生芽功能是;二、第八識中種子名功能,有能生現行功能故。今言一切種識者,但取本識中種子功能,能生一切有為色心等法。即色為所緣,心便是能緣;即色是境,不離心是唯識。即此心境,但從本識中生起,何要外境方生(文)?

△次明所除

除離繫者非種生故(至)此說能生分別種故。

音義: 問:果有五種,何除離繫?答:除離繫者,以非種生故。問:彼是可證,何非種生?答:彼離繫果雖可克證,是了因所了而非種生,須起現行真無漏道、斷障所證善無為法。此現起道雖從種生,望於彼果有展轉義,然非此中正意所說,此說能生分別種故。有展轉義者,即現行無間道是能斷、解脫道是能得,有增上緣等故。

△次出種識體。

此識為體故立識名,種離本識無別性故。

音義 謂此種是本識相分,即以所依而為自體,以種離識無有別體,故立識名。

△三、簡示種識。

種識二言簡非種識(至)非持種識,後當說故。

音義 謂種識二字合言者,簡非種識。現行異熟識名識,而非是種。種子未成熟名種,而非是識。今簡非彼,故名種識。又種識言,顯本識中生現之種,非顯能持種子之識。此差別義,向後當說。

△二、釋第二句。

此識中種餘緣助故(至)共不共等識種盡故。

音義 頌言如是如是變者,謂識中種得餘增上緣等力助故,即從生位轉變成熟。增上緣乃識種因緣之餘,故曰餘緣。顯變種多,重言如是。此攝名言,我執有支共不共等,識種盡故名一切耳。

△三、釋第三句。

展轉力者,謂八現識(至)彼皆互有相助力故。

音義: 展轉力者,即餘緣助也。八現行識及相應等法,望於種子,皆有助種生現之力,故名展轉。

△四、釋第四句。

即現識等總名分別(至)分別類多,故言彼彼。

音義 即從種生現行識等,總名分別。然有王所類多,故言彼彼。

△次示頌答意。

此頌意說雖無外緣(至)何假外緣方起分別。

△次,淨種現生淨分別。

諸淨法起應知亦然,淨種現行為緣生故。

音義: 謂由依附本識一切淨種轉變差別,及以現行淨法為緣助故,彼彼淨法而亦得生,何假外緣方得生起?

△次、廣釋頌義(二):初、徵。

所說種現緣生分別,云何應知此緣生相?

△次、釋,(二)初、正釋緣生,(三)初、且明四緣,(二)初、標。

緣且有四。

補遺: 安鏡云:因緣則於有為之門,親辦自果;無間則為開導之義,萬有咸生;所緣則具慮託而方成,約親疎而俱立;增上則有勝勢力,不障他緣。瑜伽論云:因緣一種,亦因亦緣;餘三種,唯緣非因。

△次、釋,(四)初、因緣,(二)初、標列。

一、因緣謂有為法(至)此體有二:一、種子;二、現行。

音義: 感果曰因,助生曰緣(因者是果之因,即此因有親能生果之用名緣)。親辦自果有助生義,因即是緣,故名因緣。有為法者,要而言之,除法界外餘色心等。又此中即指本識中種及能熏心心所等。

△次、釋義,(二)初、正釋,(二)初、種子。

種子者謂本識中(至)此唯望彼是因緣性。

音義: 謂本識中三性、三界、九地等差別功能,名為種子。能引次後功能者,種生種義。能起同時自類果者,種生現義。此即三性、界、地等差別功能,彼謂次後自類功能及現果也。

合響 宗鏡第七十卷云:若一切煩惱種,被加行智折伏已,永無生現行用。雖種子是因緣法,以不能生現行故,不得名因緣。又如將心種望色現,亦不名因緣。心種生心現,色種生色現等,皆是因緣。此雙通新本二類種子故(文)。

△次現行。

現行者,謂七轉識(至)極微圓故不熏成種。

補遺: 謂七轉識與相應心所及所變相、見、性、界、地等差別諸法,皆名現行。即此差別現行,唯除佛果善、七轉識等及六識三性中極劣、無記外,餘七轉識及彼相應、所變相、見等現行法,熏根本識,生自類種。此轉識等望自類種,是因緣性。第八下。釋疑。謂有疑曰:第八王所一總是心法,何緣第八心王是所熏,心所非所熏耶?心品即觸等五所。釋曰:謂第八王所於所熏四義有具、不具,故王是所熏,所非所熏,故云第八心品無所熏故。何緣前七王所皆能熏?前七不簡王所皆具能熏四義,故能依心所亦能熏,非取所依心王獨能熏也。復問:能熏法中何除佛果善及劣、無記?釋曰:極微圓故,不熏成種。意云:劣、無記者,極微劣故;佛果善者,極圓滿故。由此二法不熏成種,是以除之。此中應檢開蒙八能、所熏義。

△次簡示。

現行同類展轉相望(至)展轉相望為因緣故。

補遺: 現行同類,即現引現。謂八現識,各自前後,展轉相望,但名等無間緣。非因緣有開導義,以各各前後,念從自種生故。現行異類,如眼識望耳識,等是異類。謂一切現行,異類相望,但名增上。亦非因緣有助生義,非親生故。然有處說同類異類相望為因緣者,是隨宜說,非究竟言。如現引現,是真等流。有處亦假說為因緣。有處唯說種望現行為因緣者,以現熏種,因緣隱微。故從顯勝,唯說種生現耳,非為盡理。聖說賴耶轉識,互為因緣,如炷與𦦨,展轉生燒。故因緣性,定應有二。

△二、等無間緣(二)初、正釋體用(二)初、正釋。

二、等無間緣,謂八現識(至)而開導令彼定生。

合響 宗鏡第七十卷釋云:八、現識及心所者,出緣體,唯見自證。此是緣體,總名現識。簡色不相應種子無為,非此緣性。論說:等無間緣,唯望一切心心所說,以前生開導所攝受故。開者,避義與彼處義。導者,招引義。即前往避其處,招引後法,令生前聚。於後者,簡俱時及後為前緣義,非開導故。自類者,顯非他識為緣。無間者,顯雖前無間為後緣,非中間隔,要無間者等。而開導者,顯緣義,令彼定生。即顯後果雖經久遠,如經八萬劫前,眼識望後,亦為此緣,以彼後果當定生故。即簡入無餘依最後心,無果定生,故非此緣。雖有開義,無導引力故(文)。開蒙。問:何故揀色及不相應?答:皆無力故。問:何揀無為?答:無前後故(文)。

△次、料簡,(三)初、遮俱轉。

多同類種俱時轉故(至)由斯八識非互為緣。

合響 多同類種者,謂八識種子相望,同是心種故。問:八識種子何非等無間緣?釋曰:須有前後義故。今同類種但俱時而轉,各各別異,如不相應,故非此緣所攝。由斯義故,從種所生之八識,若俱時而轉,各自為緣,定非互為,體用各別故,故俱轉者非此緣攝。

△次簡相應。

心所與心雖恒俱轉(至)故得互作等無間緣。

音義: 問曰:同類現行俱時轉故,非等無間,此則可耳。然心與心所亦恒俱轉,那得互作等無間緣?釋意如文。

合響 宗鏡第七十卷:問:心與心所,既非自類,如八種識,恒時俱轉,體用各殊,如何俱起,望後並得互為緣義?答:和合似一者,同一所緣,及同一依,同一時,同一性攝,不可離別,令其殊異不同。八識行相,所緣及依,各不等故,非互為緣(文)。

△三、簡無餘(二)初、正簡。

入無餘心最極微劣(至)等無間法故非此緣。

音義: 此簡入無餘涅槃最後心,非此緣攝。以其身智俱泯,一入永入,前無開導之用,後無當起之法,是以非此等無間緣所攝。

△次、引證。

云何知然?論有誠說(至)此是彼等無間緣故。

△次對識歷明(四),初對第八(三),初正約界地明互為緣。

即依此義應作是說(至)下上死生相開等故。

音義 謂阿陀那識徧界地故,於三界九地皆容互相引生。何者?於下界地死已生上,或上界地死生下者,互相開導其義等故。

△次約漏、無漏等辯為緣。

有漏無間有無漏生(至)善與無記相望亦然。

音義: 有漏無間引生無漏者,謂如菩薩金剛喻三摩地現在前時,斷異熟識成無垢識,此則應理。無漏定無生有漏者,設既轉成無垢,與鏡智俱必無斷故。此唯在佛,餘非分故。善與無記相望亦然者,此約性言也。謂異熟無記無間有無垢識,生無垢善識定無生無記異熟識故。

△三、別示無漏初起界地(二)初、問。

此何界後引生無漏?

△次、釋(二)初、標起。

或從色界,或欲界後。

△次、釋成(二):初、順悟菩薩。

謂諸異生求佛果者(至)大自在宮得菩提故。

音義: 謂若凡夫直發大心求菩提者,定於色界後心,此第八識方成無漏。何者?因行既滿將成佛時,必生淨居色究竟天得菩提故。

合響 後必生等者,會玄記第五卷云:別說有五義:一云以二乘人執化身為真佛,不信別有聖人,然信第四禪是聖人生處,欲令其知八相非真,於彼示成也。二云由三災不及故。三云由欲界色界質麤是有,無色界都無色質是無,表離有無契中道故。四云以摩醯首羅面有三眼,表證三德涅槃故。五云下界慧多定少,上界定多慧少,表定慧平等故。又引古疏云:頓悟異生者,至八地要生第四禪,得勝身已方受變易身故。大自在天宮者,謂淨居天上有實淨土,即自受用身,於彼初起證等(文)。實淨土等義應檢彼(文)。

△次迴心菩薩(二)初師唯欲界後。

二乘迴趣大菩提者(至)所留生身是欲界故。

音義: 謂二乘極果之人,迴趣大乘。此第八識,定欲界後,引生無漏。何者?所留不受後有之身,唯欲界故。彼雖下,釋妨。

△次師亦通色界。

有義色界亦有聲聞(至)經不說彼發大心故。

音義 先正釋,然五下簡非,意顯聲聞之人雖色界後,亦得引生無漏第八。然於五淨居天無迴趣者,以經說聲聞生彼無發大心故。

△二、對第七(二):初、約界地等明互為緣。

第七轉識三界九地(至)前後位中得相引故。

音義: 謂第七識界地上下等無間緣,義同第八,以隨所生所繫處故。有漏無漏容互引生者,以第七識因中轉故,十地有學修習位中漏與無漏相間起故。無記染與不染亦相開導者,由彼生空前後皆屬有覆故,染唯中間智果相應,末那則屬無覆,故得互引相開導也。

補遺: 第七識與平等性智相應名為無漏,我法二執相應名為有漏。十地位中入法空觀則名無漏,出法空觀則名有漏,故互相生。又我法二執相應名為有覆亦名為染,或伏斷我執但與法執相應名為無覆亦名不染。初二三果聖人入生空觀位中則名不染,未入之前已出之後則名為染,故亦得互相引生。鈍根二乘得生無色,以厭色故。地上菩薩不生無色,以無益故。若菩薩證二十五王三昧,亦必應現無色。善無記亦然者,十地位中法空智果起時名善,不起時名無記,故亦互相生。

△次別示無漏所起界地。

此欲色界有漏得與(至)地上菩薩,不生彼故。

音義: 謂此末那於欲、色二界,漏與無漏容互引生,非無色界,以地上菩薩不生彼界故。

△三、對第六(二):初、約界地等明互為緣。

第六轉識三界九地(至)潤生位等,更相引故。

音義 先明互為緣義。第六識等無間緣,三界九地有漏無漏善不善等各容互作。謂第六於上下生時潤生位中,及於餘時善不善等三性更相引故。見道後生空智果前後位中,漏與無漏得相引故。等者,等於見道後及餘時也。

補遺。 生法二空觀智,皆名無漏。無漏唯善,我執相應,名為有漏。有漏則有善惡,有覆無覆不同,然皆互相引生。

△次別示無漏所起界地。

初起無漏唯色界,後決擇分善唯色界故。

補遺: 決擇分善,即煖、頂、忍、世第一四加行位所修善根也。謂第六識初起無漏,約位而言,在四加行。此四善根,必依第四靜慮,方得成滿。所以第六初起無漏,唯色界耳。

△四、對前五(二):初、約界地等明互為緣。

眼耳身識二界二地(至)善等相望應知亦爾。

音義: 謂眼耳身三識,於欲界五趣雜居,色界離生喜樂,此二界二地,等無間緣,自類互作。鼻舌二識,一界一地,并善等相望,其義易知。

△次、別明無漏唯從漏起。(二)初、師因中,漏與無漏互起。

有義,五識有漏無漏(至)未成佛時容互起故。

音義: 此師意謂因中五識有轉無漏義,如六七識前後互起,所以作此解也。

△次師果上無漏,唯從漏起。

有義無漏有漏後起(至)此二於境明昧異故。

音義: 先明有漏容起無漏,無漏定無起有漏義。無漏五識下,出其所以。非佛無者,以前五識同乎第八,唯於極果方圓滿故。又彼非佛五色根者,定有漏故,根是異熟相分攝故,能緣異熟是有漏故。根定有漏所依,根若有漏能依,識亦有漏故。然五色根是前五識不共俱生同境所依,此若有漏發無漏識,不應理故。此二於境明昧者,謂有漏根於境如瞖目視物,無漏識於境如淨眼觀空,義實天殊,豈令昧根發於明識?

補遺 又說:明昧異者,無漏根發成所作智相應五識,於境則明;有漏根發於有漏五識,不論善惡無記,於境則昧也。

△二、所緣緣,(二)初、正釋體用,(二)初、總明。

三、所緣緣,謂若有法是帶己相,心或相應所慮所託。

合響 別行鈔云:所緣緣者,謂是心之所慮處,故名為所緣。只此所緣境,又有牽心令生,是心之所託,故復說名緣。即所緣為緣,名所緣緣,持業釋也。(文中所緣帶相義是體,緣能生義是用。)有法者,宗鏡第七十一卷云:有兩解:初、顯幽鈔解云:有法即有體實法,揀於假法及徧計相。無體法但是所緣,不成緣。夫為緣須是有體實法,有力、用能牽生識,即圓成依他起,是有體法。二、龍興云:謂若有法者,即依、圓二性,以有體故,能牽於心,名之為緣,不通無體。若是徧計,以無體故,但有所緣,而非緣體。若是所緣,即體通有、無。問:徧計所執既也無體,不能生心,何得名為所緣?答:無體所緣依有體緣生,於有體法上妄增益,而有非緣。故兩解之中,後解為正。若依今明,有法通取三境,假之與實,但名有法,盡作所緣緣。於八識中分別前五:第八性境為所緣緣,揀諸假法及徧計所執;第七帶質境為所緣緣,唯假非實,及簡徧計所執;第六意識緣於三境,作所緣緣,通於假、實,唯簡徧計所執。問:實法有體,名所緣緣;假法無體,非所緣緣?答:假法有二種:一、有體假,即依圓性中諸假法也;二、無體假,即徧計所執也。若我、若法、空華、兔角等,但簡無體非所緣緣,不簡有體故。問:若徧計所執非所緣者,如何第六緣空華等時亦有所緣緣義,豈即有體耶?答:但望自親相分為親所緣緣,非望空華也。若是空華等,但於相分上妄執生華解,其體是無;若所變相分,其體是有,得成所緣緣。問:應一切有體法總是所緣緣,以是有法故。答:疏云:是帶己相,須是能緣之心緣所緣時,帶起所緣己相,此有體法即是所緣緣。餘不帶起己相者,雖是有法,不為所緣緣。是眼識緣境時所帶起色己相,此有體法即是眼識家所緣緣。餘不帶起己相者,雖是有法,不是眼識所緣緣。眼識既爾,餘識亦然。帶與己相,各有二義。且帶二義者:一者、挾帶,即能緣心親附境體而緣;二者、變帶,即能緣心變起相分而緣。言己相亦有二義:一、體相相,二、相狀相。若無分別智緣真如,是挾帶體相而緣,是所緣緣;及內二分相緣并自證緣見分,是挾帶。若有漏心、心所見分及無漏後得智起見分緣境時,即是變帶相狀而緣,是所緣緣。謂若有法是緣,是帶己相,是所緣。具此二義,名所緣緣義。又簡法辯果者,先引慈恩徵云:緣生於誰?誰帶己相?疏:答云:心或相應。此辯所緣緣果也。以所緣為緣是因,生得心、心所是果。言心者,即八識心王。或相應者,即五十一心所。有起,有不起,不定故。而言或也,即簡不立色及不相應、無為等為所緣緣。彼非心法,無緣慮故。宗鏡第七十卷:問云:且如將鏡照人時,於鏡面上亦能親挾於人影像。以人影不離鏡面故,應成親所緣緣。又鏡面望外邊人本質,應成疎所緣緣。答:將所慮簡之。意云:夫為所緣緣者,須對能緣慮法所慮,方名所緣緣。今鏡面既非能緣慮法者,即鏡中人影及外邊人本質,亦不得名所慮法。既闕所慮義者,不成所緣緣。外人又難:若爾者,且如第六識緣空華無體法時,有所慮義,應成所緣緣,為識是能緣慮故?答:將所託簡之。意云:其意緣無體法時,雖有所慮義,又闕所託義。以空華等無體,不與能緣心為所託,不妨但成所緣,即不成緣。由是應須四句分別:一、有所慮非所託,即徧計妄我法等是。以無體故,但為所慮,不為所託。二、有所託非所慮,即鏡水所照人等是。此但有所託,而無所慮,以鏡水等非能慮故。三、俱句,即一切所緣緣實相分是。四、俱非,即除鏡水等所照外,餘不緣者是。(文)

△次、別釋(二):初、列。

此體有二:一親,二疎。

合響 宗鏡第七十卷云:親緣者,是逼附義、近義,即如相分親逼附近於見分,更無餘分間隔故。言疎者,是遠義,被相分隔故,即本質法是(文)。

△次、釋。

若與能緣體不相離(至)應知彼是疎所緣緣。

合響 先明親所緣緣。宗鏡第七十卷引慈恩云:若與能緣者,是見分體不相離者,即與自證分體不相離。意云:相分是見分親所緣緣,見分是自證分親所緣緣,皆不離自證分體。此正簡疎所緣緣本質法,望能緣見分有相,離八識故。此亦簡他人所變相分,及自身八識各各所變相分,更互相望,皆不是親。今唯取自識所變相分名親,望能變見分體不相離,中間更無隔礙,方是親義。是見分等內所慮託者,言見分等者,即等取自證分及第四分,并本智緣如等,此皆成親所緣緣。且如相分是見分家親所緣緣,見分即自證分親所緣緣,自證分是證自證分親所緣緣。又真如是根本智親所緣緣,又等取心心所緣親相分,亦是親所緣緣。內所慮託者,此有二種:一是有為,即識所變,名內所慮託。二是無為真如,體不離識,名所慮託。即如自證緣、見分等,竝是此例。又親所緣緣,都有四類:一有親所緣緣,從質及心而變起,即五識緣五塵境所緣相分是。二有親所緣緣,但從心變,不仗質起,即第八識緣三境相分是。三有親所緣緣,不由心變,亦不由質起,即根本智所證真如是。四有親所緣緣,而非相分,即內二分互相緣是(文)。又若與下,次明疎所緣緣。宗鏡又云:疎所緣緣,與能緣心相離法是。謂即他識所變,及自身中,別釋所變,仗為本質者是(文)。又宗鏡第七十一卷,合明親疎二緣云:親則挾帶逼附而起,如鉗取物,似日舒光,親照親持,體不相離。疎則變帶仗託,附影而起,緣似質之狀,離相分之親,體不相收,內生慮託等(文)。

△三、結判。

親所緣緣能緣皆有(至)外所慮託亦得生故。

音義: 謂親所緣與能緣心決定皆有,以離所緣必不生故,諸心心所四緣起故。如初卷云:自心內蘊一切皆有。若疎所緣與能緣心有無不定。何者?或緣過未等境,離却外質亦得生故。如論初云:自心外蘊或有或無。

合響 宗鏡第七十卷云:親所緣緣,但是能緣之心,皆有離內所慮託之相分,一切心等,必不行故。今大乘中,若緣無法,不生心也。疎所緣緣,能緣之法,或有或無,以是心外法故。如執實我法,雖無本質,然離彼法,心亦生故(文)。

△次、對識歷明(四)初、對第八心品(二)初、師唯親所緣緣。

第八心品有義,唯有親所緣緣,隨業因力任運變故。

△次師亦有疎緣。

有義亦定有疎所緣,緣要仗他變質自方變故。

△三師疎緣有無不定。

有義二說俱不應理(至)一切位中有無不定。

音義: 先斥前非。自他身土可互受用,他所變者為自質者,此斥初家唯有親緣不應理也。自種於他無受用理,他變為此不應理者,斥次家之非理也。非諸有情種皆等者,有情本來法爾有五種性別故。應說下,次申正義。自種定無所緣緣,器界與身已轉未轉,一切位中有無不定。

合響 宗鏡第七十卷引百法云:護法解此第八心及心所名。此品若因若果,疎所緣緣有無不定。若因中第八識託他人、浮塵、器世間境自變相分緣,即可互受用,有疎所緣義。若是自他緣義,五根及種子不互變緣,即無疎所緣義也。又有色界,即有浮塵、器世間可互仗托,即有疎所緣緣。若無色界,即無色可仗托故,即無疎所緣緣義也。若自第八識緣自三境,唯有親所緣緣也。此是因中料簡。若至佛果位中,第八識若緣自境及緣真如,及緣過未一切無體法時,即無疎所緣緣也。若緣他佛身土,即變影而緣,亦有疎義。即第八識心王自果位中,疎所緣緣有無不定。若第八五心所因果位中,皆有疎所緣緣也。為托第八心王三境為質而緣故(文)。

△二、對第七心品。

第七心品未轉依位(至)緣真如等無外質故。

合響 宗鏡云:今言此第七識有漏位中者,體是俱生,任運無力,必仗第八識以為外質故,自方變影緣故,即定有疎所緣緣。若約無漏時,即疎所緣緣有無不定。若第七根本智相應心品緣真如,即無疎緣。若後得智緣如,即有疎緣。若是無漏第七緣過未及無體法,皆無疎所緣緣。問:何故有漏第七起執事,須仗託本質起耶?夫是執者,搆畵所生,即不合假於外質而起。答:執有二:一、有疆思分別計度而起執者,即所托本質有無不定,如第六識獨生散意是也。二者、有任運起執,即第七識是為第七心心所,是俱生任運自無力起,要假外質方自起執也。故知第七無漏位中,疎所緣緣有無不定(文)。

△三對第六心品。

第六心品行相猛利(至)疎所緣緣有無不定。

合響 宗鏡云:於因果位中,皆自在轉,或分別起,或俱生故。緣一切法時,有仗質起,有不仗質起,緣境最廣故。疎所緣緣,有無不定。

△四、對前五心品。

前五心品未轉依位(至)緣過未等無外質故。

音義: 謂未轉依前五心品,行相麤鈍唯緣現在,須仗外質方起內所慮託,故有疎緣。已轉依位能緣三世,緣過未法則無外質,故曰此非定有。

合響 宗鏡云:前五轉識因果位中,約諸根互用,亦須仗質而起,定有疎所緣緣。若至果位,有無不定。

△四、增上緣,(二)初、總明,(三)初、明緣用。

四、增上緣,謂若有法有勝勢用,能於餘法或順或違。

合響 宗鏡第七十一卷釋云:謂若有法亦是有體,此簡所執。有勝勢用者,謂為勝義,即有為無為有勝勢用。此用非是與果等用,但不障力。能於餘法者,簡其自體,顯不同前所緣緣故。或順或違者,顯與順違俱能為緣,與後生異法為緣,非前滅法。謂十因中,前九是順,第十是違,亦是此緣故。問:增上緣約逆順,有力無力,都有幾種?答:古釋有四種。夫增上緣者,即簡徧計所執是無體法,須是有體法得為增上緣。即是依圓二性,皆是有體法為增上緣義。若無體法,即是我法等全無體故。從妄執生,非增上緣。一順,如水土與青草等順增上緣,六波羅蜜行與佛果為順增上緣,愛取二支與五果種子為順增上緣。二違,即如霜雹與青草作違增上緣。又如智與惑作違增上緣,即一念間智起時,惑便斷。即知一念有二增上:一念正與惑作違增上,便與二空理作順增上。三有力增上,亦名親增上,如五根發生五識等。四無力增上,即此人五根望彼人五識,是無力增上,亦名疎增上。如燈焰正生時,一切大地等法,不礙此𦦨生,名疎增上。但取不障礙義邊,名增上緣(文)。

△次明簡取。

雖前三緣亦是增上(至)為顯諸緣差別相故。

音義: 或有問曰:因緣等三望所生法亦有增上之義,云何第四獨得其名?釋曰:雖前三緣亦是增上,而今第四除彼取餘,為顯四緣差別義故。除彼取餘者,良以四緣之名有通有別,通名增上、別名因緣等。前三緣者從別立名,今第四緣得通名耳,故曰除彼取餘耳。

△三、示轉處。

此順違用於四處轉,生、住、成、得四事別故。

音義: 問:前言能於餘法或順或違,此順違用於幾處轉?釋曰:此順違用於四處轉,望後異法或生或住等法四事別故。

△次、別釋(三)初、標數。

然增上用隨事雖多(至)應知即是二十二根。

音義 辯中邊論釋增上義云:二十二根依六事增上義立,謂於取境眼等六根有增上義,命根於住一期相續有增上義,男女二根於續家族有增上義,於能受用善惡業果樂等五根有增上義,於世間淨信等五根有增上義,於出世淨未知等三根有增上義。

合響 瑜伽第五十七卷:問:何等是根義?答:增上義是根義。問:為顯何義?答:為顯於彼彼事、彼彼法最勝義(文)。

△次出體(二)初明十九根。

前五色根以本識等(至)及善念等而為自性。

音義: 信、進二根,即以善位信、勤為體;念、定、慧三根,即以別境善、念等為體。

合響 瑜伽第五十七卷:問:眼根作何等業?答:於諸色境已見今見當見為業。如是耳根乃至意根所有作業,如應當知。問:男女二根作何等業?答:父母妻子親戚眷屬互相攝受顯現為業。問:命根作何等業?答:令諸有情墮在存活住持數中為業。問:受所攝根作何等業?答:令諸有情領納一切興盛衰損為業。問:信等諸根作何等業?答:能生善趣及能圓滿涅槃資糧為業(文)。意根總以八識為性者,宗鏡第七十二卷云:唯取同時八識心王為意根處,以意根處緣得八個識故。若是等無間意,即自為一依,故不取(文)。

補遺: 本識等者,等於五根種,此是勝義根故,以本識所變眼等清淨四大所成色為性。

△次、明後三根,(二)初、正釋,(三)初、未知當知根,(三)初、明位。

未知當知根體位有三種(至)能遠資生根本位故。

音義: 謂見道位有十六心,即八忍、八智,亦名十六剎那。前十五心名見道,由見所未曾見諦故。於第十六心,由熏習所曾見故,屬修道攝。今言除後利那者,以修道位已知法性無所未知,當知根故。順決擇分善根者,謂加行位,義見於後。

合響 會玄記第八卷引俱舍云:一、未知當知根,謂在見道八忍七智,如苦法忍與疑得俱,未知苦諦名未知,後至智位必當知故,名未知當知根。如苦忍既爾,餘七忍亦然,中間七智雖能證知,良由知諦未徧中間起故,亦名未知當知。於已知根道有增上用,見道引修道故名根(文)。此且約小乘釋,後二根亦然。

△次出體。

於此三位信等五根(至)非正善根,故多不說。

音義: 謂三位中所有信等九根,即是未知當知體。加行下。或有問曰:雜集論說,加行道時順決擇分後,於上解脫希求欲證愁慼所攝,所以加行等位亦有憂根。為此根性何不言耶?釋意可知。

合響, 瑜伽第五十七卷云:憂根雖道所依,非道攝故。此中不取(文)。

△三、簡別(二)初、傍修菩薩。

前三無色有此根者,有勝見道傍修得故。

音義: 三無色者,謂空無邊處至無所有處。傍修得者,決擇分善在四靜慮,有勝見道菩薩兼修上定,故三無色亦有此根。

△次迴心二乘。

或二乘位迴趣大者(至)但說地前,以時促故。

合響。 地前亦起者,二乘極果生空無漏,對菩薩言,位齊八地。若迴趣大乘,求證法空,其位僅在資糧,故言地前亦起。九地下,釋疑。問:彼二乘已斷三界九地下八十一品思惑,證入生空無漏,則已有具知根,何以猶有未知當知根耶?釋曰:二乘則爾。若望菩薩,則九地所攝生空無漏與彼法空無漏,皆是未知當知根攝故。何者?以二乘期心,唯欲斷煩惱障,證生空故,三根亦單約生空說;菩薩期心,要具斷二障,證二空故,三根亦雙約生、法二空說。今迴趣菩薩,於生空雖是具知,於法空猶屬未知,故地前亦起。又問:據此,則菩薩於見道位亦有此根,何故不說?答意云:時促者,以見道位唯有十五心故。

△次已知根

始從見道最後剎那(至)非正善根,故多不說。

音義: 金剛喻定通大、小乘:一、二乘位,那含後心,為斷最後有頂九品俱生煩惱,得起此定。二、菩薩位,此有二種:一、遠行地滿心,為永伏三界俱生一切煩惱,亦起此定;二、法雲地後心,為永斷一切煩惱種子及最後一分所知障故,亦起此定。今文中意通此三種。未離欲下,釋妨,意如前解。

合響。 會玄記引俱舍云:二、已知根。從道類智已去,乃至金剛喻,定皆修道。上下八諦總已知竟,無未曾知,但為斷除迷事煩惱、貪嗔癡慢四隨眠故,於四諦境復數起智知,名為已知。於具知道有增上用,引無學故名根(文)。

△三、具知根

諸無學位無漏九根,一切皆是具知根性。

音義: 二乘無學於生空理究盡無餘,得具知名大乘無學。若八地已上諸菩薩等,具證人空分得法空。若佛位者二障永盡,具證二空所顯真如。所以三乘極果皆是具知根耳。

合響 會玄記引俱舍云:三、具知根,在無學道,謂盡智、無生智。作知己已知之解,故名為知。有此知者,名為具知。於涅槃有增上用,由具知根,心得解脫。心若解脫,方證涅槃,故名為根(文)。

△次簡非。

有頂雖有,遊觀無漏,而不明利,非後三根。

音義: 問曰:入滅盡定,依有頂遊觀無漏。前無色既云有無漏根,何獨有頂非無漏攝?釋曰:不明利故,非後三根者,良以第八非非想定,雖止觀竝行,將入滅盡,必依此定遊觀無漏。然意偏在於定,慧不明利,是以非後三根之所攝耳。故瑜伽云:問:非想非非想處地,幾根可得?答曰:有八。言八者,即是命、意、捨三根,及信等五根,非後三故。

△三、結廣。

二十二根自性如是,諸餘門義如論應知。

音義 諸餘門義如論應知者,謂二十二根業用假實至界繫等餘門分別,竝如瑜伽第五十七卷中廣明,茲不繁贅。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七

音釋



(丁聊切,音貂。刻也。)



(郎豆切,音漏。雕刻也。)



(呼骨切,音忽。)



(於容切,音雍。癰疽。)



(羽敏,初音允,歿也。)



(音衒,目無常主也。)



(音意,眼疾目瞖也)



(音英,蒼蠅也。)



(音專)



(音意)



(音拑,以鐵束物也。)



(音蔟,短也。)



(追去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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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tá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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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八〔龍譏〕

清武林蓮居 紹覺大師 音義

新伊大師 合響

法嗣智素 補遺

△次、傍論十因,(三)初、四緣依處立因,(二)初、標徵。

如是四緣依十五處(至)云何此依十五處立。

合響 十因,出地持經,廣釋如瑜伽。

△次、正釋,(二)初、十因依十五處立,(十)初、隨說因依語依處立,(二)初、正釋義。

一語依處,謂法名想(至)此即能說為所說因。

合響 宗鏡第七十二卷云:一、語依處者,即以法名想三為語因。所言法者,即一切法。為有此所詮諸法故,便能令諸有情內心起想。想像此等所詮諸法已,次方安立其名。內心安立名後,方能發語,即法名想三為先。是能起方起得所起之語,即語依處立隨說因(文)。顯揚論釋曰:由於欲界繫法、色無色界繫法及不繫法,建立名為先故想轉,想為先故起語,由語故隨見聞覺知起諸言說,是故依語依處建立隨說因。

△次會集論。

有論說此是名想見(至)便顯此因是語依處。

合響 集論第三卷云:隨說能作,謂名想見(文)。謂說此隨說因,是名想見。名字即名,取相即想,執著即見。由隨名字取相執著,然後隨起言說。此以名想執著為隨說因,即顯此因是語依處。

△二、觀待因依領受依處立。

二、領受依處,謂所觀待(至)或得。此是彼觀待因。

合響 宗鏡云:二、領受依處者,領謂領納,受通五受,五受皆以納領為性,即領受依處。立觀待因,觀者對義,待者藉義,即能所相對,藉以立其因(文)。

補遺: 瑜伽第三十八卷云:觀待此故,此為因故,於彼彼事,若求若取,此名彼觀待因。如觀手故,手為因故,有執持義。觀待足故,足為因故,有往來業。觀待節故,節為因故,有屈伸業。觀待饑渴故,饑渴為因故,於諸飲食,若求若取。隨如是等無量道理,應當了知觀待因相。

△三、牽引因依。習氣依處立。

三、習氣依處,謂內外種(至)謂能牽引遠自果故。

合響 宗鏡云:三、習氣依處者,所謂內外一切種子未成熟位,未經被潤已前,此名習氣依處,即依此未潤種上立為牽引因。且內種者,如第八識中有無量種子,若有漏種子未被愛取水潤已前,雖未便生現行,然此種上且有能牽引生當起現行果之功能,即依此種子名牽引因。

補遺: 瑜伽論第五卷云:依習氣依處,施設牽引因。所以者何?由淨不淨業熏習三界諸行,於愛不愛趣中牽引愛不愛自體,復即由此增上力故外物盛衰。是故依諸行淨不淨業習氣依處,施設牽引因(文)。

△四、生起因依。有潤種子依處立。

四有潤種子依處(至)謂能生起近自果故。

音義 顯揚釋曰:欲繫諸法及色、無色繫諸法,各從自種而得生起。愛名能潤,種是所潤。由此所潤諸種子故,先所牽引各別自體,今得生起。如經言:業為感生因,愛為生起因。是故依有潤種子,依處建立生起因。瑜伽云:即諸種子望初自果,名生起因。

合響 宗鏡云:四、有潤依處,為前習氣依處種子,若曾被潤已去,雖未便生現行,然且潤了,即此有潤種子,能與後近現行果為依處。前習氣依處,約內外種未被潤者,今有潤依處,即約內外種曾被潤已去說,即有潤依處立生起因(文)。

△五、攝受因依六處立。

五無間滅依處(至)具攝受六辦無漏故。

音義: 五、六、七三處如文。第八即士、農、商、賈、書、筭、占、卜等所有作具、作用。第九即士、農等能作之人。所作業者,即士、農等所作諸事業也。第十即無漏見。皆除種者,以種即前第三、四處之所攝故。總依此六,立攝受因。何者?攝受前五,能辦世間有漏法故;具攝受六,能辦出世無漏法故。顯揚論云:由欲繫諸法,無間滅攝受故,境界攝受故,根攝受故,作用攝受故,士用攝受故,彼諸行轉。如欲繫法,如是色、無色繫諸行亦爾。真實見攝受故,餘不繫諸行轉。是故依此六義,建立攝受因。瑜伽曰:除種子外,所餘諸緣,名攝受因。

合響 宗鏡云:五、無間滅依處者,即心、心所法等無間緣,謂前滅心、心所為緣。緣者,是開闢導引功能,即前滅為緣,能與後念一聚心、心所為依處,其後念心、心所依他前念為緣處生,故名無間滅依處。即無間滅依處立攝受因,此一因寬,自下六種依處皆是攝受因攝。六、境界依處者,即是一切所緣緣境,為此一切所緣緣境能與一切能緣心、心所為依憑起處,故以心不孤起,託境方生,亦立攝受因。七、根依處者,即內六處,謂五色根及意根成六,即此六根是八識心、心所所依之處。前無間滅依處,即取八識前念功能為依處,引後念令生。今此根依處,即取現在五色根及第七意,名根依處,亦立攝受因。八、作用依處者,問:何名作用依處?答:此通作業并作具之作用。且作業者,即有情工巧智,能造殿堂,或造立種種器具等物是。作具者,即世間種種作具,如斤斧車船等所受用之具是。但知一切疎助現緣,能辦種種事業者,皆是此作用依處。即除卻識中種子,及外法種子,及種子生現行,現行熏種子,種子引種子,及親助現緣,非作用依處。此處亦立攝受因。九士用依處者,即於前作用依處中,唯取作者士夫之用。此處亦立攝受因。十真實見依處者,謂一切無漏見不虗妄,故名真實。能與餘一切無漏有為法及無為法而為所依,名依處。此處亦立攝受因。此前立攝受因者,攝受即是因果相關涉義。但除卻親因緣外,取餘一切疎助成因緣者,名為攝受因。故對法論云:如日水糞望穀麥芽等,雖有自種所生,然增彼力,名攝受因(文)。

△六、引發因依,隨順依處立。

十一隨順依處(至)及能引得無為法故。

音義 義引顯揚釋云:由欲繫善法能引欲繫諸勝善法,亦能引起色、無色繫諸勝善法,隨順彼故。如欲繫法,如是色、無色繫亦爾。如色、無繫法,如是不繫善法能引不繫諸勝善法,及能引無為作證之法。又不善法能引勝不善法,謂如欲貪,能引瞋、癡、慢、見、疑及身惡行、語惡行、意惡行。如欲貪,如是瞋等亦爾。如不善法,如是無記之法能引善、不善、無記法。又無記法能引同類勝無記法等,廣如彼說。瑜伽云:即初種子所生起果,望後種子所牽引果,名引發因。

△七、定異因依差別功能依處立。

十二差別功能依處(至)及各能得自界果故。

音義 差別功能,即色心等各別種子。此種有能起能證差別勢力,望所生果不相雜亂故。言定異各能生自界果者,謂如欲界色心功能,而生欲界色心等現果故。顯揚論曰:由欲繫法自體功能有差別故,能生種種現差別法。如欲繫法,如是色無色繫及不繫法亦爾。是故依差別功能,依處建立定別因。瑜伽云:種種異類各別因緣,名定別因。

合響 宗鏡云:十二差別功能依處者,謂一切法不簡自性他性,各各自有因果相稱,名為差別功能。如五八戒善業,定引人天第八,非引三塗第八,以不相稱故。若十不善業,定引三塗第八,非引人天第八,性不相稱為因故。若自界法,即與自界為因。如是等三界一切有漏法,各各自有差別功能為因也。若淨因者,即自三乘種子,各望自三乘有為無為果為因。此處立定異因。定者,是因果自相稱義,不共他故名異。如僧人以持齋戒相稱名定,不共他俗人四業因故名異。即一切諸法各各相望,皆有定異因(文)。

△八、同事因依和合依處立。

十三和合依處(至)皆同生等一事業故。

音義 顯揚論釋曰:要由獲得自生和合故,欲繫法生。如欲繫法,如是色無色繫法及不繫法亦爾。如生和合,如是得和合、成立和合、成辦作用和合亦爾。是故依和合依處建立同事因。瑜伽云:若觀待因乃至定別因,如是諸因總攝為一,名同事因。

合響 宗鏡云:十三和合依處者,立同事因。從前第二領受依處,乃至第十二差別功能依處,即總攝前六因十一依,為此和合處體。謂前十一依,各各於自所獲生住成得果中,皆有和合力,故名和合依處。即依此處,立同事因。謂觀待乃至定異,如是六因,各共成一事,故說六因為同事。略舉一法以辯者,且如眼識生時,待空明等緣,立此為觀待因,由有新本二類種故。如其次第,得有牽引及生起因。次取等無間緣及根境等,立為攝受因。望前引於後,是引發因。由名言種故,有定異因。餘法亦爾(文)。

△九、相違因依,障礙依處立。

十四障礙依處(至)謂彼能違生等事故。

音義 顯揚釋曰:若欲繫法將生時,若有障礙現前,便不得起。如欲繫法,如是色、無色法及不繫法亦爾。如為欲生,如是為欲得、為欲成立、為欲成辦、為欲作用亦爾。是故依障礙依處,建立相違因。瑜伽云:於所生法能障礙因,名相違因。當知相違略有六種:一、語言相違,謂有一類,或諸沙門,或婆羅門,所造諸論,前後相相違。二、道理相違,謂為成立諸所成立、諸所知義,建立比量,而與證成道理相違。三、生起相違,謂所生法,能生緣闕,障生緣會。四、同處相違,謂明、闇、貪、瞋、苦、樂等法。五、怨敵相違,謂毒蛇、鼠、狼、猫、狸、鼷鼠,互為怨敵,惡知識等。六、障治相違,謂修不淨與諸貪欲,修慈與瞋,修悲與害,修七覺支、八聖道支,與三界繫一切煩惱。於六義中,正義唯取生起相違。

合響 宗鏡云:十四障礙依處立相違因者,惑能障智,明能障闇等,即明為因,闇立為果,即依此處立相違因。

△十、不相違因依,不障礙依處立。

十五不障礙依處(至)謂彼不違生等事故。

音義 顯揚論云:若欲繫法將生時,若無障礙現前,便得生起。如欲繫法,如是色、無繫法及不繫亦爾。如生,如是得成立、成辦、作用亦爾。是故依無障礙依處,建立不相違因。瑜伽云:此障礙因,若闕若離,名不相違因。

△次、以二因攝上十因(二):初、標。

如是十因,二因所攝:一、能生,二、方便。

△次、釋,(二)初、通攝,(二)初、菩薩地,(二)初、引文。

菩薩地說牽引種子(至)所餘諸因方便因攝。

音義: 菩薩地者,瑜伽十七地中一地之名,文在第三十八卷。

△次、釋義(二)。初、正明相攝(二)。初、能生因攝,六因中是因緣(二)。初、通攝,六因中因緣種。

此說牽引生起引發(至)皆攝在此二位中故。

音義: 謂彼論菩薩地說牽引生起名能生因者,此言牽引等六因中,諸因緣種有生熟之別,皆攝在此牽引生起二位中,故此二位種名能生因。

△次別簡四因中現熏種。

雖有現起是能生因(至)如說現行糓麥等種。

音義 初簡別,謂有問曰:現行生種亦能生因,即如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之四因中生自種者,何不言耶?釋曰:彼四因中現起熏種多間斷故,略不說之。或親下收取云:或四因中現起親辦種果,雖是現行亦立種名,如糓麥等雖是現行亦得名種子故。據此釋者,則前六因中種子及此四因中現起,皆得能生之名,即三類親因緣也。

△次方便因攝十因中非因緣。

所餘因,謂初、二、五、九(至)故總說為方便因攝。

音義: 所餘諸因方便因攝者,所餘謂隨說、觀待、攝受、相違及牽引等。六因中非因緣法是二種之餘,即增上緣及等無間緣、所緣緣,總為方便因攝。

△次簡示攝意。

非此二種唯屬彼二因(至)彼二因亦有非因緣種故。

合響。 問:菩薩地說能生攝二因、方便攝餘八,云何此中能生攝六、方便攝十?釋曰:非此二種唯屬牽引及生起因,餘引發等四因中亦有因緣種故。非但彼八名所餘因,牽引、生起二因之中亦有非因緣種故。

△次有尋等地(二)初引文。

有尋等地說生起因是能生因,餘方便攝。

音義: 言等者,等於無尋唯伺及無尋無伺二地也。

△次、釋義(二):初、正明相攝。

此文意說六因中現種(至)此所餘因皆方便攝。

音義: 謂彼有尋等地。說生起因是能生因者,意顯牽引等六因中,若現若種,餘緣不攝。是因緣攝者,皆名生起因,以能親生若種若現自類果故,即此生起名能生因。此所餘因皆方便攝者,此文影略。若具,應如前云所餘四,謂初、二、五、九等。

△次簡示攝意。

非此生起唯屬彼因(至)彼生起因中有非因緣故。

△次、局攝。(二)初、菩薩地。

或菩薩地所說牽引(至)而增上者。多顯故偏說。

音義 謂菩薩地,或說二種即彼二因,所餘諸因即彼餘八,非不兼通,從顯勝說。

△次有尋等地。

有尋等地說生起因(至)餘方便攝。准上應知。

音義 謂有尋等地,或說生起即彼生起,所餘應知即彼餘九,非不互具。然望於果,近親顯故偏說能生,遠疎隱故不說方便。准上。

△次四緣依處攝因(二),初、徵。

所說四緣依何處立?復如何攝十因、二因?

△次答(二)初答四緣依立義(二)初引文。

論說因緣依種子立(至)所緣依所餘立增上。

音義 論即瑜伽第三十八顯揚亦云:依種子依處建立因緣,依無間滅依處建立等無間緣,依境界依處建立所緣緣,依所餘依處建立增上緣。

△次、釋義,(二)初、因緣所攝依處,(二)初、通攝,(二)初、正攝。六依處中因緣種。

此中種子即是三四(至)六依處中因緣種攝。

音義: 謂彼論言因緣依種子者,此說習氣等六依處中因緣種者,立為因緣。

△次別簡四依處中現熏種。

雖現四處亦有因緣(至)如外麥等亦立種名。

合響。 初簡。問曰:既六處中種子有能生義立為因緣,則十一等四依處中現行熏種亦是因緣,何故不說?釋曰:雖有現起亦名因緣,間故不說。或彼下收。義見前菩薩地文中。

△次局攝。

或種子言,唯屬第四,親疎隱顯,取捨如前。

合響 親疎等者,謂雖有潤種子,依處有非因緣,而去果親顯故取之。雖習氣,依處中亦有因緣種,而去疎隱故捨之。

△次二、緣所攝依處(二),初、通攝。

言無間滅境界處者(至)亦有中間二緣義故。

音義: 又彼論言無間滅依處、境界依處者,應知總顯等無間所緣緣依處,不唯五、六二種依處定屬二緣,餘依處中亦有二緣義故。

△次局攝。

或唯五六,餘處雖有而少隱,故略不說之。

△次答四緣攝十因二因。

論說因緣能生因攝(至)初能生攝。進退如前。

音義 先引文,雖方便下釋義。謂有問曰:方便因中具後三緣,何唯增上?餘九因中亦有中間二緣,豈但攝受?答意准知。初能生攝進退如前者,謂論初云:因緣即能生因攝義,取捨如前有尋地說。

補遺: 進退如前者,問曰:能生因中亦有非因緣,何故通取?釋曰:因緣顯且勝,進而取之。又問:方便攝受中亦有因緣,何故簡捨?釋曰:二因雖有,因緣隱而且少,故退捨之。

△三、因緣依處得果(二)初、問。

所說因緣必應有果,此果有幾?依何處得?

音義: 此問有三:初問因緣得果,次問果數有幾,後問果之依處(此中因緣通十因四緣說)。

△次答(三)初答果數唯五。

果有五種:一者異熟(至)謂除前四餘所得果。

合響 宗鏡第七十一卷云:一者異熟果,謂有漏善及不善法所招自相續異熟生無記。釋云:有漏善者簡無漏善,自相續者簡他身及非情。若但言異熟,即六識中報非真異熟攝,今為總攝彼故言異熟生。然本識亦名異熟生,是無記故。此位稍長至金剛心,頓通三乘無學。一真異熟,即第八識。二異熟生,即前六識成本識,亦名異熟生故,從自異熟種子而生起故。若前六識從真異熟識生起故,亦名異熟生,是一分心心所緣境,昧劣不明利不熏解心種故,是無記性(文)。異熟四義,如前第二卷中引。二等流果者,等謂平等,流謂流類。等流不同有二:一真等流,為善不善無記三性為因,所引同類果故,名等流果。如第八識中三性種子各生三性現行果,果與因性同故,即心種子生心現行、色種子生色現行、有漏種生有漏現行、無漏種生無漏現行,名等流者,是流類義。二假等流者,前生令他命短,今生自身亦命短,是先殺業同類果故。依所招總報,第八識有短長,名假等流,理實是增上果。但取殺他令他命短,今生自命亦短,有相似義,故假名等流,實是善惡感無記果。二、離繫果者(開蒙云:謂無漏□斷障所證善無為法,問離繫名。答:由離障染繫縛之法,證得此果),唯聖人證,非凡夫得。若本智與真如合時,是離繫果攝。若後得緣真如時,是士用果攝。四、士用果者,謂諸作者,餘諸器等,成辦種種事業,名士用果。瑜伽論云:一類於現法中,依止隨一切工巧業處,起士夫用,所謂士農商賈書算占卜等事。由此士夫之用,成辦諸稼穡財利等果,名士用果。五、增上果者,增勝殊上。但除四果外,餘一切所得果者,皆是此增上緣果收。此增上果最廣,如四緣中增上緣。五、見中邪見,不簡有漏無漏、有為無為,但有所得果,於前四果中所不攝,皆是增上果中收。此有二種:一、與力增上果,如外器能受用,順益義故;二、不與力增上果,如他人金帛妻子等。復有二種:一、順,如眼識得明緣;二、違,如遇暗相等。

△次、答依處得果(二)初、引文。

瑜伽等說習氣依處(至)所餘依處得增上果。

△次、釋義(二):初、約通釋。

習氣處言顯諸依處(至)不爾便應太寬太狹。

音義: 謂瑜伽說習氣依處得異熟果,乃至所餘依處得增上果等者,此顯十五依處之中,能感異熟一切功能,乃至能得增上果一切功能,故說習氣依處乃至所餘處。言不如是釋,則有四果太狹,增上太寬之過失也。

補遺: 謂彼習氣依處得異熟果,此顯十五依處中,三、四、十二、十三、十五,共五依處,能感異熟果一切功能。隨順依處得等流果,此顯十五依處中,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共十二依處,能引等流果一切功能。真見依處得離繫果,此顯十五依處中,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共十依處,能證離繫果一切功能。士用依處得士用果,此顯十五中,但除初依處,第十四依處,共有十三依處,能招士用果一切功能。所餘處言,總顯十五依處中,得增上果一切功能。若不如此四釋,則有四果太狹,增上太寬之過失也。

△次約局釋。

或習氣者唯屬第三(至)餘已顯餘,故此偏說。

音義 或瑜伽說習氣處言唯屬第三,乃至所餘處言屬餘十一,非不互具,然從顯說勝耳。

△三、答因緣得果。

如是即說此五果中(至)十因四緣一切容得。

音義: 謂五果中異熟果者,以因言之,牽引乃至不相違,此五因得;以緣言之,增上緣得。若等流果,以七因得,因緣增上緣得。若離繫果,以五因得,增上緣得。若士用果,二解:一云四因增上緣得,一云八因除所緣緣餘三緣得。此二師解。然依古釋,諸心心所通具四果,佛無異熟。凡除離繫,則眼識等士用果豈不由種生?故亦應有牽引生起,引發定異四因方得。因既如是,緣亦應爾,故二解中後義為正。若增上果攝義最寬,前四果中所不攝者皆此所攝,是故十因四緣一切容得。

合響 宗鏡第七十一卷:問:且八識中於一一識如何各具四果?答:古釋云:且如眼識從種生現是等流果,眼根為所依是增上果,眼識作意警心為士用果,或眼識能緣實色等亦士用果,眼根是第八親相分是異熟果。耳等四識亦皆例此。若第六識種生現是等流果,前念意根為能引或能引前五識是增上果,又能緣三世內外境等用名士用果,能造當來總別報名異熟果,約與異熟為因亦名異熟果。若第七識種生現等流果,前念第七與後念為所依即增上果,能內緣第八見分為我即士用果,能與真異熟識為所依名異熟果。若第八識種生現名等流果,與第七為所依是增上果,能緣三境及持種受熏名士用果,當體是真異熟故(文)。

△三、正示緣生(二)初、結前起後。

傍論已了,應辯正論。

△次、釋緣生相,(二)初、種生現分別,(二)初、明前半頌種生分別,(二)初、明染種生染分別。

本識中種容作三緣(至)或不障礙是增上緣。

音義。 先標三緣生現分別。除等無間者,以等無間唯前後現識相望立為緣故。謂各下。別釋。謂八箇識各有親種,是彼八現識因緣種。第八親緣種子,種子是第八相分,故云為所緣緣。於能緣者,能緣即指第八。若此識種望彼現識有能助力或不障礙,是增上緣。

△次例淨種生淨分別。

生淨現行,應知亦爾。

音義 生淨現,行三緣亦爾。

△次、明後半頌現起分別,(二)初、明染現展轉生染分別,(二)初、標。

現起分別展轉相望容作三緣,無因緣故。

音義 現起分別作三緣者,謂如現起眼識望餘耳等現識,或不障礙有能助力,是增上緣。耳等望餘其義亦爾。若現意識得緣餘識,第七現識得緣第八,是所緣緣義。前八現起望後八現,各於自類有開導力,是等無間緣。除因緣者,此唯約現,非種生故。

△次釋(五)初、有情自他展轉為緣。

謂有情類自他展轉容作二緣,除等無間。

音義: 自他有情彼此相望,有所緣緣義。即彼於此有能助力或不障礙,即增上緣義。非因緣、等無間緣者,義可思准。

△二、自八識聚展轉為緣。

自八識聚展轉相望(至)五識唯託第八相故。

合響, 八現識聚,彼此相望,皆不障礙,有能助力,故曰定有增上。必無等無間者,此不約自類,前後相望故。所緣緣義,或有或無者,標也。八於七有下,釋。成宗鏡第七十卷云:諸識互緣者,第八識與前七為所緣緣,即第八相分與五識為所緣緣。第六識緣第八四分為所緣緣,第七即唯託第八見分為所緣緣,即第八識四分本質,即前七識見分變相分緣,即第八與前七為所緣義故。八於七有也,即第八與前七為疎所緣緣。七於八無者,即前七不與第八為所緣緣,以第八不緣前七故,不託前七生故,唯緣自三境為所緣緣(文)。第七於六,五無一有者,五識唯緣外五性境,故說五無;第六徧緣一切心故,故言一有。餘六於彼等者,六識於第七識無所緣義。何者?以第七識唯緣第八見分,不緣前六識故。第六於五無者,五識唯託第八相故。餘五於彼有者,第六亦緣前五識故。

△三、自類前後展轉為緣。

自類前後第六容三(至)能熏成彼相見種故。

音義: 八識自類前後相望,若第六識容有三緣,唯除因緣。謂第六現能緣三世,即以前念意識得緣後念,後念意識亦得緣前,是所緣緣。前後相望,或不障礙,有能助力,是增上緣。等無間緣,其義易知。餘除所緣者,謂餘七識自類前後具增上、無間二緣,并除所緣。以餘七識取現在境,不緣過未,故於前後無所緣義。若許五七後念見分得緣前念五七相分者,則前五第七亦具三緣,唯除因緣。前七於八下,釋第八亦具三緣。謂雖第八不緣前七,而第八所緣自類相見種子皆是前七熏成。謂前五熏八相分種,第七熏八見分種,第六雙熏八相見種。故前七於八所緣容有此意,非顯第八能緣前七,正顯前念第八相分於後念第八見分有所緣義,以此科唯約自類前後論三緣故。文中言前七者,以第八相見種子是前七所熏成故。葢推功歸本,非第八以前七為所緣也。

合響 許五後見緣前相者,宗鏡第六十一卷云:或相分名色,見分名識,此雙取識境二法為體,以見相同種故。此許前念相分為後念識所緣緣義,謂前念識之相分為後念識之境,即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即前念識相為後念識之所緣。謂因前念所緣故還熏得種,由種故生今念,歷轉推功歸本,乃是前念所緣為今識緣。自果者,相分現行也。功能者,種子也。謂由前念識相分為能熏故,熏引得生自種子,在本識中能生後念識相分色等,與後念識為境。由前念相熏種生後念境相,說前念相分為後識所緣緣也。問:前相種如何生今識?答:由見相同種故。問:既爾,何不即說種為緣?答:種是因緣,非所緣緣(文)。

△四、同聚異體,展轉為緣。

同聚異體展轉相望(至)勿相分。境不同質故。

音義: 心與心所和合似一,名為同聚;相用各別,故稱異體。謂同聚心所展轉相望,不相障礙,有能助力,唯有增上而無所緣。何者?諸相應法雖所仗質同是一境,而無相緣義故。此依諸心所見分說。若依諸心所相分,有相緣義。謂諸下,釋有相緣。謂心王相分為所本質,其同聚諸心所相分既皆仗此心王相分為本質起,有更互義,故言互為。如識中下,舉一例諸。謂如本識所持種子,為觸等五似種相分之質,此即諸心所相分互以心王相分為本質起也。不爾下,反顯。謂若識種不為觸等相質生無色界,既無身器,彼觸等五應無所緣境故。設許無色變定果色,然觸等五亦定緣種變自種相,勿相分境不同質故。故諸相分容互為質,有相緣義。

△五、同體四分展轉為緣。

同體相分為見二緣(至)但說現起互為緣故。

音義: 諸心、心所雖有四分,唯一識變,故名同體。於四分中,相分於見能為二緣,謂增上、所緣。見分於相但有增上,相分理無能緣用故。見於自證容作二緣,自證於見但有增上,見通非量,不內緣故。餘二展轉俱作二緣,自證、證自互相緣故。此中相分但說現起能互為緣,不作種相分說。

△次例淨現展轉生淨分別。

淨八識聚自他展轉(至)相分理,無能緣用故。

音義: 謂淨八識現起分別,若自若他,自類前後,異體同體,展轉相望,皆有所緣。佛果位中,諸心心所,皆能徧緣一切法故。唯除相分,無能緣義。無間增上,准思可得。

△次現種生種子(二)初問。

既現分別緣種現生(至)現種於種能作幾緣。

音義 初句能例,次句所例,後一句正。問:幾緣?

補遺。 既現行分別由種現四緣而生種子,理應亦緣現行種子而起現種,於種能作幾緣?

△次答

種必不由中二緣起(至)於非親種亦但增上。

音義 先簡種非中間二緣,必得現起心及心所,立彼中二種緣故。次明種唯初後二緣,先以現望種,次以種望種,竝可思之。

補遺。 親種,謂因緣種。非親種,謂增上緣種。

△次、結斥指廣。(二)初、結斥。

依斯內識互為緣起(至)況違理教何固執為。

音義 前:問曰:若唯內識都無外緣,由何而生種種分別?此結斥云:內識為緣起分別等,即頌所謂一切種識及展轉力故,彼彼分別生也。

△次指廣。

雖分別言總顯三界(至)如餘論中具廣分別。

音義 或說二者,謂真識現識。或說三者,謂業轉現三識。或說四者,加以智識。或說五者,加相續識。或廣分別,具如攝大乘等論及宗鏡五十六卷中說。

△三、釋生死難(三)初、外人申難。

雖有內識而無外緣,由何有情生死相續?

△次舉本頌答。

頌曰:由諸業習氣(至)前異熟既盡復生餘異熟。

△三、末論釋成,(二)初、正釋,(四)初、師業取相續,(三)初、正釋頌文,(二)初、釋前二句,(二)初、釋習氣,(二)初、諸業習氣。

論曰:諸業謂福非福。不動(至)此顯當果勝增上緣。

音義, 先釋諸業。福業者,謂感善趣異熟及順五趣受善業。非福業者,謂感惡趣異熟及順五趣受不善業。不動業者,謂感色無色界異熟及順色無色界受禪定業,對欲界散動得不動名。此三種業皆以思為體性,餘觸想受等心所是業之眷屬,同招異熟俱名為業。真異熟果酬牽引業,異熟生者唯酬滿業。此雖下次釋習氣,謂有問曰:業生即滅,何能感果?釋曰:業雖即滅無招果義,然熏本識起自功能說名習氣。何謂習氣?是業氣分熏所成故。簡曾現業者,由習所成故非曾業,是業氣分故非現業,為簡過現二業立習氣名。如是下顯業習氣是感當果增上勝緣,非因緣故。

合、響、 福等三業者,開蒙問福業。答:即有漏善思為體。疏:解福者,殊勝之義。自體及果俱可愛樂,相殊勝故,名為福業。問非福業。答:自體及果俱不可愛樂,相鄙劣故,名非福業。問不動業。答:不可改轉義。其業多少住一境性,不移動故,名不動業,即上二界定地之業。問不動名。答:以定能令住一境故。問:既上二界,應是福業,何名不動?答:約前殊勝,立不動名。(文)思業等者,清涼鈔第十七卷之一云:思有二義:一、約體,則扶心王,同為業具;二、約用,與王相應,同作業故。(文)宗鏡第七十三卷云:此雖纔起,無間即滅。無義能招當異熟果者,雖現用無有過去體能招當來真異熟果,而現行之業當造之時,熏於本識,起自業之功能。功能即習氣。習氣展轉相續,至成熟時,招異熟果。(文)

△次二,取習氣。

相見名色心及心所(至)及彼相應諸因緣種。

合響 宗鏡第七十三卷釋云:相見、名色、心及心所、本末、彼取,皆二取攝者,一者相見,謂即取彼實能取、實所取,名二取。二者取名色,色者色蘊,名者四蘊,即是執取五蘊為義。前言相中,亦通取無為以為本質故。今此唯顯取親所緣,不能緣得心外法故。又變無為之影相分,亦名所攝,不離心等故。三者取心及心所一切五蘊法,不離此二故。四者本末,謂取親果第八識,是諸異熟之根本故。又總執品名本,餘識等異熟。別報品名末,即取一異熟也。五彼取者,即彼上四取也。此諸取皆是二取所攝,即是現行之取也(文)。清涼云:四種二取,皆能熏發親,能生彼本識上功能,名二取習氣(文)。即此習氣,是當來世異熟果心,及彼相應諸因緣種。

△次、釋俱義。

俱謂業種。二取種俱(至)業招生顯。故頌先說。

音義 謂業種是增上緣名疎,相助二取種是因緣故得親名,業種雖疎招報實顯,故頌先說。

△次釋後二句。

前異熟者,謂前前生(至)復別能生餘異熟果。

合響。 先釋前餘二字。前前生業異熟果者,謂若是前過去一生業感之果,名為前生;若二生乃至百千生業所感者,是前之前。具斯二義,故云前前生業異熟果。後後反是。雖二取下,釋頌既盡之義。宗鏡云:雖二取種受果無窮,而業習氣受果有盡。由異熟果性別難招、等流增上性同易感者,二取種子受果無窮。攝論說:業習氣有盡。所以者何?由異熟果,一者性別,與業性殊,不多相順;二者難招,業雖招得,謂必異世果方熟故。業習氣有盡,如沉麝穢草有萎歇故。其等流果及增上果,一者性同,體性相順;二者易感,同時生故。此念熏已即能生果,故二取種易感果也。何者為等流?何者為增上?增上寬,但等流必增上。等流者,謂種子與現行及自種為俱生同類因故也。增上處無別體,即等流性故。又是等流果故性同,是增上果故易感。又種望現行是增上,望自類種是等流,業種望彼現及種皆異性故,但是異熟(文)。由感下,釋頌復生之義。宗鏡釋云:前異熟受用盡時,復別能生餘異熟果,意由感當來餘生業等種子熟故。於今身中前異熟果受用盡時,即是此身臨終之位,彼有熟業復別能生彼餘果起,即先業盡時、後果種熟時,其異熟果而復得生,所以生死不斷絕也(文)。

△二、結示非外。

由斯生死輪轉無窮,何假外緣方得相續?

合響 宗鏡云:由此業果無斷,生死相續輪轉無窮,何假藉心外之緣,方得生死相續?此相續識無有斷時,若未觸途成觀,諦了自心,皆對境生疑,執有前法,一切生死盡是疑情,但了唯心,自然無咎(文)。

△三、總申頌意。

此頌意說由業二取(至)心心所法為彼性故。

音義: 業以思為體,二取即心、心所,由二習氣故有輪迴,故言生死皆不離識。

△二、師習氣相續(三)初、總標。

復次,生死相續由諸習氣,然諸習氣總有三種:

合響 宗鏡第七十六卷:問:生死相續由諸習氣,有幾習氣能成輪轉?答:古釋習氣自體,總有三義。習氣者,與種子名異體同。習氣即約熏習時而論,種子即對現行立號。都有三義:一、種子名習氣,氣者氣分,習謂熏習,由彼現行熏習得此氣分故。二、現行亦名習氣,謂都由種子能生現行,是種子家之氣分。三、習氣名習氣,如褁香紙而有氣分(文)。

△次、別釋(二)初、名言習氣。

一、名言習氣謂有為法(至)作有為法各別因緣。

音義 清涼引古疏釋曰:各別親種者,三性種異故。能詮義聲者,簡無詮聲,彼非名故。名是聲上屈曲,唯無記性,不能熏成色、心等種。然因名起種,名名言種。顯境名言,即七識見分等心,非相分心。相分心者,不能顯境故。此見分等實非名言,如言說名,顯所詮義。此心、心所法能顯所了境,如似彼名能詮義故。隨二名言,皆熏成種。

合響 宗鏡釋云:表義名言者,唯第六識能緣其名、能發其名,餘皆不緣亦不能發,即唯詮義音聲之差別。簡非詮表聲,彼非名言,故名唯無記。然名是聲上屈曲差別,唯無記性不能熏成色心等種。然因名故,心隨其名變似五蘊三性法等而熏成等種,因名起故號名言種。一切熏種皆由心心所,心心所種有因外緣、有不依外者。不依外者,名顯境名言;若依外者,名表義名言分二別。然名自體不能熏種顯境名言者,即能了境心心所法,即是一切七識見分等心,非相分心不能顯境故(文)。

△次、我執有支,(二)初、分釋二習氣,(二)初、我執習氣。

二、我執習氣,謂虗妄執(至)令有情等自他差別。

音義 俱生我執,通六、七識;分別我執,唯第六識。此二種子,即名言熏習,令自他差別,故別立之。

合響 開蒙。問:我執習氣?答:謂虗妄執我我所種。問:我是徧計,何得種也?答:因執蘊等為我之時,熏蘊等種,名我執習氣。問:何義別立我執習氣?答:由我執種能令自他有差別,故別立之也(文)。

△次有支習氣。

三、有支習氣,謂招三界(至)令異熟果善惡趣別。

音義: 有支者,即十二有支中行有二支,即業有也。可愛謂人天善趣之果,非愛謂三途惡趣之果。

合響 開蒙。問:有支習氣?答:謂招三界異熟業種。問:有支名?答:隨善惡有所熏成種,令異熟果善惡趣別,名有支習氣(文)。

△次、通結增上緣。

應知我執有支習氣,於差別果是增上緣。

合響 開蒙。問:此三習氣於四緣中是何緣也?答:名言習氣是親因緣,我執有支是增上緣。問:有支業所招,可是增上緣。我執相分種,親生本識見,應是親因緣。云何亦增上?答:令自他別,故成增上。問:泛說散布名言及業種子,其猶何也?答:名言如散土,業種若泥團。問:法喻之理。答:水和散土而作泥團,業招名言而為業種。問:法喻之驗。答:泥團不散之際,水力能焉。異熟未萎已來,業力如是(文)。

△三、屬頌(二)初、結屬。

此頌所言業習氣者(至)而熏成故皆說名取。

合響 開蒙。問:三種業當何習氣?答:有支習氣。問:頌言二取習氣,三中當何?答:我執名言二習氣也。問:何名二取?答:取我我所及取名言而熏成故,皆說名取。問:取者何義?答:取謂著義(文)。

△次指同

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三、師障支相續,(二)初、正約三障釋,(三)初、三障習氣。

復次,生死相續由惑業苦(至)惑業苦種皆名習氣。

音義: 發業即無明,潤生即貪愛。然餘瞋等非不發潤,且舉其尤者言之耳。

補遺: 宗鏡云:六俱生煩惱中,貪一法正潤生,餘五亦能助潤。發業煩惱,即無明支;潤生煩惱,即愛、取二支;感後有業,即行、有二支;所引眾苦,即識、名色等七支。

△次判屬二緣。

前二習氣與生死苦(至)能作因緣親生苦故。

△三、結屬頌文(二)初、結屬。

頌三習氣如應當知(至)取是著義業不得名。

△次指同

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次、以障攝有支(三):初、標列指廣。

此惑業苦應知總攝(至)乃至老死。如論廣釋。

音義: 言有支者,此支助有,故名有支。

合響 會玄記第六卷云:十二因緣者,謂一無明,即根本煩惱,內癡一法為體。二行者,造作為義,以身語意三業思為體。三識者,了別義,然唯種子,約當生現行位,言有了別。次下四支,義準於此,即取第八識親因緣種子為體。四名色者,四蘊心心所種子為名,色蘊種子為色。五六處者,即內六根,是六識生滅之處故。六觸者,以能觸對前境故,取第八識相應觸,及前六識一分異熟無記觸種子為體。七受者,謂緣境時,有領納義,亦取第八相應受,前六一分異熟無記受種子為體。八愛者,躭染於境,名之為愛,唯取貪一法為體,此通取現行能所生種子也。九取者,執著追欲義也,即全界煩惱為體。十有者,即識等五現行果法事,是三界所有名有。十一生者,起義,即有支種子,生起現行故。十二老死者,壞滅義,將死正死,故名老死(文)。

△次、別釋有支,(三)初、正釋支體,(二)初、標。

然十二支略攝為四:

△次釋(四)初、能引支。

一、能引支,謂無明行(至)別助當業皆非行支。

音義: 謂十二有支中無明與行名能引支,能引識、名色、六入、觸、受等五果種故。此中下。簡定。謂此能引唯取能發正感當果善惡業者名為無明,即彼所發正感後世善惡諸業乃名為行。由斯義故,順現受業、別助當業皆非行支,以此二業唯感別報故。別助者,謂滿業也。

合響。 此中無明等者,清涼疏第三十七卷之一云:若約二世,雖諸煩惱皆能發潤,而發業位,無明力增,故名無明。(文)即彼所發,乃名為行等者,清涼云:辯行體、相,以三業相應,思造三行故。謂由迷異熟義愚,違正信解,起感三途惡業及人、天別報苦業,皆名罪行。然別必兼總,唯感別報,非行支故。由迷真實義愚,不知三界皆苦,妄謂為樂,起欲界善業,名福行;八禪淨業,名不動行。(文)又鈔釋:疏云:謂由下,顯三業相。然愚略有二:一、迷異熟義愚,二、迷真實義愚。初愚,謂迷當報,不知善、惡,感當苦、樂,故於現在恣情造惡。謂殺生等有三品故,成三途因,如二地說。及人、天者,五戒及下品十善,是人總報之業。前曾損他,感諸根闕等,即是別報;曾決罰他,亦招此報,故名苦業。然別下,釋感別報,非屬行支義。唯識亦云:由此一切順現受業,別助當業,皆非行支。以無明支於發業中有能通發總、別報者,有能但發總報之者,亦有但發別報之者。唯取初、二為無明支之所發起,行支所攝;第三非是行支所攝。故疏揀云唯感別報,非行支故。由迷真實者,即第二愚。三界苦果,業感是集,即道理勝義,故名真實。今謂苦為樂,迷業是集,故起福行;八禪淨業亦是此愚。

補遺: 宗鏡第七十四卷中云:此中無明,唯取能發正感後世善惡業者,即分別全俱生一分。若分別發人天業,即俱生助發,以人天難發,要假俱生助。若發三途業,不假俱生助發,以分別猛利,故不要助發。開蒙云:唯順現業是其別報,餘皆總報。問:順現者何非總報?答:唯現身上增損福壽,不改趣類,故是別報。

△二、所引支(四)初、正釋五支。

二、所引支,謂本識內(至)是前二支所引發故。

音義: 謂本識、內識等五種,親能生起當來世中異熟果攝。識等五法,是無明行所引發故,名所引支。

合響。 華嚴經云:於諸行中植心種子。清涼疏第三十七卷之一釋云:謂既發行已,由行熏心,令此本識能招當來生、老、死,故名之為種。若無行熏,終不成種。故云:於諸行中植心種子。即是所引識等五種,於一剎那為行所集,無有前後。約為異熟六根之種,名六處支;為異熟觸、受種,名觸、受支。除本識種為識支體及此三種,諸餘異熟蘊種,皆名色支,故無前後。(文)

△二、簡種相攝。

此中識種,謂本識因(至)六處與識總別亦然。

音義 謂此五支中,識種即本識之親因。識中種子,唯除六入、觸、受三因,其餘色、心因種,皆是名色種攝。後三因者,即六入、觸、受三種自性。或以名色種總攝識中五因,於五因中,隨其勝者,立餘四種。隨勝者,謂以名中所攝勝者,則立識、受、觸之三種;色中所攝勝者,立為六入種。六處與識總別亦然者,例上名色,復有二重總別,應云:或六入種總攝五因,於中隨勝,立餘四種。識種總別,義亦如之。

補遺: 六入種總攝五因,於中隨勝立餘四種者,謂於意入種勝者,別立識與名及觸、受;若於眼等五入勝者,別立色種、識種。總別義亦如之者,謂於心種勝者,別立名及意入、觸、受;若於色種勝者,別立色支種及眼等五入種。

△三會通經論。

集論說識亦是能引(至)識是名色依,非名色攝故。

音義: 問曰:集論第二卷云:能引支者,謂無明、行、識。據此,則不唯無明、行是能引,識支亦是能引。其義何也?答曰:彼以識中所持業種名為識支,異熟識種名色種攝。以業種言,則屬行支,故曰亦是能引。又問:緣起經說:五中識支通能、所引。義復云何?答曰:經以業種、識種俱名識支,業種屬能、識種屬所。識是名色所依,非名色攝。不同集論以識種是名色攝,分為能、所耳。

合響。 清涼鈔云:會通集論,欲顯不同,故舉集論。識為能引,是彼所立。正取業種,是出所以。以行熏心,招當果識,故為識支。若爾,識種何收?故云名色,名色寬故業種。識種下,二、正辯所立。由業熏識,招於當識,故以二種名為識支。業種能引、識種所引,共為識支。識是下,三、出彼難意,結彈集論。言但是所依,非名色體。依根本識,方說餘識,有羯剌藍故。為果既爾,為因亦然(文)。

△四、五支次第(二)初、聖教假說前後。

識等五種由業熏發(至)故諸聖教假說前後。

音義: 或問:識等五種由業熏發俱時而有,云何而分前後次第?釋曰:由業熏發雖實同時,依四義故諸聖教中說有前後。一者主伴義,識支為主、餘四為伴,主先伴後識居第一。二者總別義,名色為總、餘三為別,總先別後餘三次之。三者勝劣義,六入為勝、後二為劣,勝先劣後是故六入居受觸前。四者因果義,六觸是因、六受是果,因先果後次第應知。

補遺: 清涼云:約為異熟六根之種名六處支,為異熟觸受種名觸受支,除本識種為識支體及此三種,諸餘異熟蘊種皆名色支,故無前後。云何而分前後次第耶?

△次、依當果明前後(二)初、正釋。

或依當來現起分位有次第故,說有前後。

音義 或因位難知,依當果生起次第,說有前後。

△次會異。

由斯識等亦說現行(至)潤未潤時必不俱故。

音:義 由當來現起義故,說識等五亦名現行,因時定無現行義故。復由當來現起果位所生、所引得說同時,種、生、現果必定俱故。若依識等初熏發位,則不可說生、引同時,潤、未潤時必不俱故。清涼云:種未潤時但名所引,愛、取潤竟故名能潤。故潤、未潤時生、引必不俱故。

△三、能生支(二)初、總釋。

三、能生支,謂愛、取、有、近生、當來生、老、死故。

音義: 謂愛、取、有三支,近生、當果、生、老、死支,故名能生。

△次、別釋(二):初、正釋義。

謂緣迷內異熟果愚(至)俱能近有後有果故。

音義: 謂緣迷內等至五果種已者,此指前七支也。異熟果愚,謂迷理無明。愚於我相昧無我理故,亦即發業無明在於行前。由愚內異熟果故,於後生苦不如實知,發正能招後有諸業,即是行支。諸業為緣,引發當來五果親種,即識等五支也。增上果愚,謂迷事無明。謂復依於外增上果覆業無明,以境界受為緣,發起貪愛,即是愛支。愛為緣故,復生欲等四取,即是取支。由此愛、取和合資潤,能引業種及所引因,即五果種,轉名有支。何者?俱能近有、後有果故。四取者:一者、欲取,二者、見取,三者、戒取,四者、我語取。會玄第九卷引古疏云:欲取,謂取五玅欲境故。瑜伽第十卷云:欲取,謂於諸欲所有貪欲。見取,謂除薩迦耶見,於所餘見所有貪欲。戒禁取,謂於邪願所有貪欲。我語取,謂於薩迦耶見所有貪欲。又云:欲取唯生欲界苦果,餘三通生三界苦果(文)。清涼鈔云:有人釋云:戒謂惡戒,禁謂牛、狗等戒,我語謂內識依之說我故。有餘師說:我見、我慢,名為我語。云何此二獨名我語?由此二種說有我故,我非有故,說名我語。如契經說:苾蒭當知!愚昧無聞異生之類,隨假言說,起於我執,於中無我及與我所(云云文)。

補遺: 清涼云:迷內異熟果愚,即發業無明,在於行前。謂迷當報,不知善惡,感當苦樂,故於現在恣情造惡等,即發正能招後有諸業。諸業為緣,引發當來五果親種已,即指前七支。迷外增上果愚,即覆業無明,此在行後識前。謂不了所造業,是正感當來增上果。復依此愚緣境界受,發起潤業貪愛,即是愛支。愛為緣故,復生欲等四取,即是取支。由此愛取合潤業種及五果種,轉名有支,俱能近有後有果故。一者能有彼果,二者當有今能有彼。因從果稱,故業名有。

△次會瑜伽。

有處唯說業種名有(至)親生當來識等種故。

音義 初即第十,意云:因是善惡,果是無記,名異熟果。識等五種雖正為因,能生無力正生果故,不得名有。次說即三十八,意取因緣,揀去業種增上緣故。

合響 業種名有者,清涼鈔云:若言有當果者,此但是有無之義。若言當有之果,則有是三有。有二義:一者能有彼果,二者當有今能有彼。因從果稱,故業名有(文)。

△四、所生支(二)初、總釋。

四所生支,謂生、老死、愛、取、有,近所生故。

△次別釋。

謂從中有至本有中(至)身壞命終,乃名為死。

音義: 謂從中有自求父母,至本有中未衰變位,如是時間皆生支攝,衰變為老命,故名死立。老死何共?答:如下料簡。

合響 清涼。鈔三十七之一云:然能、所引,皆名因中能生、所生,因、果對說。故唯識第八明十五依處,建立十因中三習氣依處,謂內、外種未成熟位,即依此處立牽引因,謂能牽引遠自果故。今取起種,但名能引。其能、所生,即彼論云:四、有潤種子依處,謂內、外種已成熟位,即依此處立生起因,謂能生起近自果故。愛、取、有三是已潤故。(文)

△次料簡支義(八)初簡老附死支。

老非定有,附死立支。

合響 清涼鈔云:應有問言:老位極長,何不別立?答意云:謂有夭逝不至老故(文)。

△二簡病非有支。

病何非支?不徧定故(至)將終皆有衰朽行故。

音義: 問:病何非支?意云:生、老、病、死四相遷流,生等三相既以立支,病何不立支耶?答:不徧定故。意云:病相不徧界趣,亦不定有,故不立支。如薄拘羅尊者不識頭痛,即其事也。問:老亦不定?

現見世間亦有夭、病、死者故。答:老雖不定,徧故立支。何者?三界、五趣、四生之中,除中夭者,將命終位皆有衰朽行故。

△三、簡色徧不徧(二)初、問。

名色不徧,何故立支?

音義: 問曰:三界中無色界,四生中化生,名色必無,云何亦立支耶?

合響 清涼鈔云:謂色界全,欲界化生,六處頓起,何有名色(文)?

△次答

定故立支胎卵濕生者(至)一切一分上二界有。

音義。 謂名色支雖不徧趣生,以決定有,故立支也。胎卵下,釋定有義。謂名色支在六處前,六處未滿,皆名色攝故。又名色下,釋亦是徧。先明有色二界化生有名色支,未名六處者,顯是名色攝故。初生下,次釋無色化生亦有名支,未明意處者,顯是名攝故。由斯下,引證。清涼云:意欲界則全,色界六處不具,無色界唯名,故云一切支中一分上二界有。若名色支不徧界趣,論何得說上二界有一切一分?

△四、簡愛支徧非徧(二)初、問。

愛非徧有,寧別立支?生惡趣者,不愛彼故。

音義: 謂若徧故乃立支者,愛亦非徧,寧別立支?如有經說:生惡趣者,於彼苦果不生愛故。

△次答

定故別立不求無有(至)經說非有非彼全無。

音義: 愛雖不徧,定故立支。不求下,釋定有義。不求無有者,謂惡趣眾生唯無求,則無有愛。若有求者,亦有愛故。如經言:極熱地獄受苦眾生作如是言:何處有清涼,使我得安樂?是有愛也。不還下,謂有難曰:阿那含人於潤生位對治力強,愛必不起,寧得善趣定有愛耶?釋曰:於潤生位雖無有愛,然彼取支決定有種。愛亦如取,定有種故。由有種故,言定有也。又愛下,釋亦是徧。於現我境亦有愛者,現行我境即第八見分,謂第七識隨所生所繫,與四惑常俱。四中我貪即愛支攝,故云惡趣有愛。如前文云:阿賴耶識是真愛著處。即斯意也。依無下,通妨。

△五、簡所生所引不同(二)初、問。

何緣所生立生老死,所引別立識等五支?

音義: 問:意云:所生即果,所引即因,因種果現,性相無殊,何故所生立生老死,所引立識等五支耶?

△次答(二)初約因果難易釋。

因位難知差別相故(至)總立二支以顯三苦。

音義: 謂所引支因位微隱難知差別,由難知故依當果位別立五支令易曉耳。謂續下,出當果相續。生時者,謂中有身末於父母邊結生相續時也。謂當來異熟果攝色心等生起,從初結生直至於受,自生至死不離此五,故云爾時乃名受果究竟。三苦者,清涼鈔云:謂生顯行苦,老顯壞苦,死顯苦苦(文)。

△次、約生厭了知釋。

然所生果若在未來(至)分位相生說識等五。

△六、簡發業潤業不同(二)初、問。

何緣發業總立無明,潤業位中別立愛取?

音義 清涼鈔云:問意有二:一、問立名不同,一種是惑,前立無明,後立愛、取等;二、問廣略有異,故問總立無明,別立愛、取。

△次答(三)初約勝劣門答立名不同。

雖諸煩惱皆能發潤(至)說愛如水能沃潤故。

音義 以無明與愛發業潤業力偏勝故,餘惑不然,故不立之。十一殊勝事者,緣起經說:一所緣殊勝,徧緣染淨故。二行相殊勝,隱真顯妄故。三因緣殊勝,惑業生本故。四等起殊勝,等能發起能引能生所生緣起法故。五轉異殊勝,隨眠纏縛相應不共相轉異故。六邪行殊勝,依諦而起增益損減行故。七相狀殊勝,微細自相徧愛非愛共相轉故。八作業殊勝,作流轉所依事、作寂止能障事故。九障礙殊勝,障礙勝法故。十隨轉殊勝,乃至有頂猶有轉故。十一對治殊勝,二種玅智所對治故。

合響 宗鏡第七十四卷:問:無明發業有幾種無明?答:有四種:一、隨眠;二、纏無明;三、相應;四、不共。外法異生具四。內法異生,除不共無明。入信位第七心及加行位中是內法,十信第七心前有退故。及資糧位中名外法。若內法異生,頓悟即造業,漸悟不造。頓悟中悲增造,智增不造。十地位中八地已去定不發業,惑體無故。七地已前或云:聖人以無漏明為緣而不發業,設有俱生但助願潤生而已。又云:七地已前俱生起故,亦造別報善業。問:聖人因何不造總報業?答:無分別煩惱故,以無漏明為緣故,違生死故,但以俱生潤舊總報業。受分段生死居人中,除北洲人修無我觀,無分別不能造業。此中除極愚昧者,天上唯除無想天,以無心故不造業。四種無明總能發業,隨眠是種子,餘三即現行(文)。

△次、約熏不熏出廣略所以。

要數溉灌方生有芽(至)無重發義立二無明。

音義 謂且以愛為初,取為後,其實非無,多現行潤,故潤業位廣也。一發則已,無重發義,故發業位略也。

合響 宗鏡:問:貪愛潤生者,於煩惱中幾法能潤?答:古釋云:即識等五支種子,要假貪等煩惱資潤溉灌,方得出生。(行種及識等五種,要貪愛煩惱數熏習故,方能生現。)若俱生惑業者,即六俱生、十分別及二十隨煩惱是。於此三十六煩惱中,貪一法正中正潤。(清涼云:愛支初起,即是現行。當念即能熏識成種,依此愛種而生於取。取即現行,故同一貪。初心名愛,轉盛成取。)餘五俱生,即正中助潤。若十分別,即助中助潤。又四句料簡:一、有是貪愛而能潤生,即第六識愛也。前五識不強盛故,但是兼支攝,正唯第六。二、有是貪愛不能潤生,即第七識雖有貪愛,以內緣故,及所知障中者。三、有是生支而貪愛潤,即一切凡夫身中生支也。四、有是生支非貪愛潤,謂最後身,菩薩大乘說是化現,故或變易身中生支。(文 開蒙問生支體,答識等五現。)

△三、別釋愛增妨。

雖取支中攝諸煩惱,而愛潤勝,說是愛增。

音義: 問:取支有四,通攝諸惑,何緣於潤業位說是愛力偏增?故云雖取支中(云云)。

△七、簡發潤所依緣地。

諸緣起支皆依自地(至)若現若種於理無違。

音義: 問曰:諸支相緣,為復唯在自地,亦復與他地互為緣耶?釋曰:諸支緣起皆唯自地,於諸支中或有所發,行支亦依他地無明,如下地無明能發上地行故。若不爾者,初伏下染所起上定,非下無明發,應非行支。何者?上地無明由未起故,得彼定已方現前故。又問:從上下地生下上者,彼緣何地境界受支,而能令彼貪愛現前?釋曰:若從上地生下地者,即緣當生下地受而起愛支,緣上反是。當生地受或種或現俱能起愛,皆不違理。

△八、簡因果及世異同。

此十二支十因二果(至)或應過此便致無窮。

音義: 或問:諸緣起支同世異世?釋曰:前十現在,後二未來,十因二果定不同世。因中前七與愛等三或異或同,謂生報定同,後報便異,故生、老死二,愛、取、有三,并因中前七各定同世。又問:有說有支兩重因果而歷三世,此何唯一?釋云:如是十二一重因果,足顯輪轉及離斷常,從因感果,迷果行因,因感果生,相續無盡。施設兩重,功不增勝,便致無窮者,古師釋曰:若愚前際說過二因,更有愚於前前際者,二因猶少,應更多說。若謂愚於後際說二果者,亦有愚於後後際者,二果猶少,應更多說,故云便致無窮。

合響 會玄記第十三卷云:此中十二支,十因二果定不同世。彼疏云:以異熟因非造業身,即受果故。約身,生死為同世。十因二果定不同世因中,前七與愛、取、有或異或同者,若順生受業,愛初生時,其世必同;第二生已去,乃至後報業等,世不同也。今身造業,後二世將受果時,方起愛、取。若二、三、七各定同世者,生、老死二,愛、取、有三,無明等七,各定同世。由癡發業,熏發報種,即識等五,故前七支必定同世。起愛、取水,潤先行識等六種,轉名為有,亦非異時。生及老死同世,可知。

△三、諸門分別(十七)初、假實分別門。

此十二支義門別者(至)三相位別,名生等故。

音義 謂前九是實,後三是假,釋意可知。

補遺: 初句總標,次句分假實。已潤下,釋明三假。清涼云:業種為一,識等為五,則所潤有六,是有支體。愛取合潤,如水滋芽,能所合說,故言有八。合八為有,有無別體,故言假有。

△二一、非一事門。

五是一事,謂無明、識、觸、受、愛五,餘非一事。

音義: 一事者,猶言一種事也。餘非一事者,行通善惡故,名色是二故,六處有六故,取有四取故,有該六法故,生老死即識等五故。

△三、染與不染門。

三唯是染煩惱性故(至)假說通二,餘通二種。

音義: 無明、愛、取三唯是染,識等五支及生、老死二唯不染,以是異熟、淨、無記故。若此七支,於現起分位中容起染故。瑜伽第十假說通二:行有二支,通染、不染。

△四、獨雜分別門。

無明、愛、取說名獨相,不與餘支相交雜故,餘是雜相。

音義: 獨者,純也。三是獨相,九是雜相,已潤六支合為有故,即識等五名生等故。

△五、色非色攝門。

六唯非色,謂無明、識、觸、受、愛、取,餘通二種。

音義: 無明等六,唯是心法,故云非色;行等六支,義兼色、心,故云通二。

合響 行支通二者,清涼鈔三十七之一云:大乘三業,皆思為體。動身之思,名為身業。發語之思,名為語業。思之當體,即是意業。三行皆通,三業則通色非色位(文)。

△六、有漏無漏及第七、有為無為門。

皆是有漏唯有為攝,無漏無為非有支故。

音義: 此中有二:若以漏、無漏言,此唯有漏;以為、無為言,此唯有為。

△八、三性分別門。

無明愛取唯通不善,(至)七分位中亦起善染。

音義 七分位中亦起善染者,亦即瑜伽假說通二義也。餘並可思。

△九、三界分別門。

雖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

音義 而有分全者,欲界則全上二界一切一分,無想唯有有色半支,無色唯名半支,及六入支中唯有意處一分故。

△十、能治所治門。

上地行支能伏下地(至)有求上生而起彼故。

音義: 有求上生而起彼故者,謂如有一厭下地色心是苦粗障,欣上地色心是勝妙離,修彼六行觀而求上生,此即上地行支能伏下地惑也。

合響 六種行相者,法數釋云:一、苦,謂身中所起心數,緣於貪欲,不能出離,是為因苦。欲界報身,饑渴、寒熱、病痛、刀杖等,種種所逼,是為果苦。二、粗,謂欲界五塵,能起眾惡,是為因粗。此身為三十六物,屎尿臭穢之所成就,是為果粗。三、障,為煩惱障覆真性,不能顯發,是為因障。此身質礙,不得自在,是為果障。四、勝(亦曰淨),謂既厭欲界下劣貪欲之苦,即欣初禪上勝禪定之樂,是為因勝。復厭欲界饑渴等苦,即欣初禪禪味之樂,是為果勝。五、妙,謂既厭欲界貪欲五塵之樂,心亂馳動為粗,即欣初禪禪定之樂,心定不動,是為因妙。復厭欲界臭穢之身為麤,即欣受得初禪之身,如鏡中像,雖有形色,無有質礙,是為果妙。六、出(亦曰離),謂既厭欲界煩惱葢障,即欣初禪心得出離,是為因出。復厭欲界之身質礙,不得自在,即欣初禪獲得五通之身,自在無礙,是為果出(文)。

△十一、學等分別門。

一切皆唯非學無學(至)生淨居等於理無違。

音義: 諸支皆非學無學攝。何者?謂初果等有漏善不屬有支,以智慧明而為緣故。聖必不造後有業故,當來苦果不迷求故。雜修下。釋妨。謂有問曰:若爾,雜修五淨居業應非行支。若是行支,聖便造業;若非行支,如何生彼感總報耶?故論答云:雜修靜慮資等(云云)。意云:不還果等,以有漏無漏前後雜修第四靜慮資無雲等三天故,業生淨居等。於理無違。此總報業及名言種,凡時已造生第四禪,下三天業一地繫故。後由無漏資生故,業生淨居天,非是聖者新造業也。

合響 雜修等者,四教儀紀要引俱舍頌云:上流若雜修,能往色究竟。又引彼論釋雜修云:漏、無漏雜修靜慮,生五淨居天。雜修靜慮為二種緣故。三緣者:一、為受生;二、為現樂;三、為遮止起煩惱退(云云)。若利根者,為現法樂;若鈍根者,亦為遮防起煩惱退(云云)。何緣能生?以由雜熏修第四靜慮有五品,謂下、中、上、上勝、上極(云云)。初品三心現前,初謂無漏,次起有漏,復起無漏;二品六心,乃至五品十五心,如其次第感五淨居(云云)。

△十二、二斷分別門(二)初、師通,二、斷有通局。

有義無明唯見所斷(至)餘九皆通見修所斷。

音義: 此師謂無明支唯見所斷不通修斷。要迷諦理能發行故者,意顯迷諦理惑見所斷故。聖必不造後有業者,謂諸聖者定無能發煩惱惑故。以此二義顯唯見斷。愛取二支唯修所斷不通見斷。貪求當有而潤生者,謂有學聖者,如須陀洹七生二果,上下二生不還上界,一生貪求當有,皆以愛取而潤生故。九種命終心者,雜集第五卷云:謂從欲界沒還生欲界者,即以欲界自體愛相應命終心結生相續。若生色無色界者,即以色無色界自體愛相應命終心結生相續。如是從色無色界沒,若即生彼若生餘處,有六種心,如其所應盡當知。此即亦以二義顯唯修斷。餘九通二,義如前釋。

△次師一切皆通二斷(二)初、標。

有義一切皆通二斷。

△次釋(二)初難前師。

論說預流果已斷一切(至)三支亦通見修所斷。

音義: 先引論;若無明下,約論意以難。皆斷一分者,則無明支非唯見斷,猶有一分無明在故;愛、取二支非唯修斷,入見道時斷一分故。又說下,復引論義以破。全界者,全一界也。如於欲界結生相續時,則全欲界一切煩惱結生,上二界例知。謂彼論說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不言潤生煩惱唯修所斷,豈愛、取支唯修斷耶?又說往惡趣行唯分別起煩惱能發,不謂一切招後有行皆見所斷煩惱所發,豈無明支唯見斷耶?由此三支皆通二斷。

△次、申正義,(二)初、正申,(二)初、別對前師申三支正義。

然無明支正發行者(至)唯修所斷助者不定。

合響 發業正助者,宗鏡第七十四卷云:若分別煩惱正發業,俱生無明助發業。發者動作義,業者招感義,俱生能潤生。分別能造業招生過重,俱生能潤生過輕。若分別發人天業,即俱生助發,以人天業難發,要假俱生助。若分別發三途業,不假俱生助發,以分別猛利故,不要助發。(文)潤生正助者,如前發業潤業不同科中引。

△次通申十二支斷義不同。(二)初明是染污者自性應斷。

又染污法自性應斷,對治起時彼永斷故。

音義: 染污法,謂無明、愛、取三支及行、有一分性,是煩惱染污法故,故曰應斷。能對治法,謂出世道障治相違,故曰永斷。

△次、明非染污者非性應斷。(二)初、正明非性應斷。

一切有漏不染污法非性應斷,不違道故。

音義: 一切有漏者,謂行有一分,即有漏善也。不染污法,謂識等五種,及生老死二果,體唯異熟。此等皆不違道品,故云非性應斷也。

△次有二義故說斷。

然有二義說之為斷(至)無想定等唯見所斷。

音義: 問曰:有漏善及不染污法不違道故,既非性應斷者,云何言皆通二斷耶?釋云:有二義故說通二斷。一者離縛義,謂離緣雜煩惱縛故。緣彼煩惱,謂前七識中俱生我貪等,此能緣彼異熟果故。雜彼煩惱,即第七識中我見慢等。由我見故,令六識中所起施等不能忘相,故名雜彼。依斷此二煩惱義故,說行有二支中,一分有漏善及識等五,與生老死異熟因果合有九支,通修所斷。二者不生義,分別煩惱為依彼等生起,斷此煩惱彼永不生。依不生義,說八難果法唯見所斷(開蒙云:八難果法入見道後永不生故,謂八難之因依無明邪見等起,故見道時斷彼所依,令彼八難永不生起。依此斷故,說諸惡趣等唯見所斷)。

合響 宗鏡第七十六卷云:又有三種斷:一、自性斷,如燈破闇,智慧起時,煩惱闇障,自性應斷。二、不生斷,謂得初地法空之時,能令三塗惡道苦果,永更不生。人中無根二形,北洲無想天等種子,不生後果,名不生斷也。三、緣縛斷者,但斷心中之惑,於外塵境,不起貪瞋,於境雖緣,而不染著,名緣縛斷也。於三斷之中,自性不生,此二任運能斷,皆由緣縛一斷,能令三界因果不生(文)。

△次、結示。

說十二支通二斷者,於前諸斷如應當知。

音義: 無明、愛、取,依正助說,通見、修、斷;所餘諸支,依二義故,所以亦屬見、修、斷也。

△十三、三受相應門。

一、樂捨俱受不與受(至)十一、苦俱非受俱故。

音義 十支,樂捨二受相應,除受。老死十一支,與苦相應,唯除受支。

△十四、三苦分別門。

十一少分壞苦所攝(至)隨彼相增所說不定。

音義: 此十二支配三苦者,十一少分壞苦所攝,唯除老死,以老死位多分無樂,依樂立壞,所以言無。十二少分苦苦所攝,十二支中各容苦俱故,以依苦受立苦苦故。十二全分行苦所攝,諸有漏法剎那性故。若依行苦對捨受者,十一少分行苦所攝,老死位中無容捨故,依捨立行,故不言之。二苦皆言少分行苦。言全分者,以十二支具三苦性,若是二苦必是行苦,故言全分。有是行苦而非二苦,又此二苦各不相攝,故云少分。實義下。結顯。此中所明乃依實義,若隨彼相增盛而言,諸聖教中所說不定。

補遺 所說不定者,清涼云:從相增說,以配三苦。前五遷流相顯,名為行苦。觸、受二支,觸對生苦,故云苦苦。餘但壞樂,故名壞苦。

△十五、四諦所攝門。

皆苦諦攝,取蘊性故。五亦集諦攝,業煩惱性故。

音義: 以四諦言之,此十二支皆苦諦攝。何者是五?取蘊性故。無明、愛、取、行、有五支亦集諦攝,是惑業性故。

△十六、四緣分別門(二)初、總顯具闕。

諸支相望增上定有(至)契經依定唯說有一。

音義 增上體,寬故皆定有。餘三緣局故,有無不定緣。起經依定義,故說唯有增上緣。

△次、別明有無,(三)初、明有因緣,(二)初、正明實義。

愛望於取有望於生(至)餘支相望無因緣義。

音義。 愛望於取有因緣義者,以愛增名取,則愛是取種,能生現取,故為因緣。有望於生有因緣義者,識增為有,以有無別體,由愛取潤五種成有。有即識等五種,生支即識等現行,現從種生,故有得是生家因緣。若說下。會集論意。若以識種為識支,行非識親因。若以業種名識支者,行得為識之因緣,此則現行為種因緣,業熏之種即識種故。餘支相望無因緣者,餘支復有八位,謂無明望行、識望名色、名色望六入、六入望觸、觸望於受、受望愛支、取望有支、生望老死支。此八位所以無因緣者,以無明等非親辦自果故。

合響。 華嚴鈔三十七之一云:愛支初起即是現行,當念即能熏識成種。依此愛種而生於取,取即現行。是故經云:愛增為取。又云:愛望於取有因緣者,以愛種子增成於取,取即愛種子現行故。故同一貪,初心為愛,轉盛名取,即此愛種便是取種。是故二支皆通種現(文)。此中且依愛是取種義邊,故愛望取有因緣義。

△次、會通他論(二)初、會集論。

而集論說無明望行(至)假說無明實是行種。

音義: 初句先標彼有;依無明下,顯其有義。明是假說,謂依無明俱時之思,業之習氣與無明俱,假說業種,以為無明實是行種、生行、現行耳。

△次會瑜伽。

瑜伽論說:諸支相望無因緣者,依現愛取唯業有說。

音義 恐有。難曰:瑜伽第十諸支相望說有三緣,無因緣義。此中何故說愛望於取、有望於生有因緣耶?釋中先牒彼文。依現愛取者,會愛望於取有因緣義。此以愛增為取,種生現故,得為因緣。彼以現行之愛望現行取,非從自種,安得因緣?唯業有說者,會前有望於生得為因緣。前以識種起生現行,得為因緣。彼以業種為有而起於生,業非識體,但為增上,安有因緣?故瑜伽云:何故相望皆無因緣?答:因緣者,自體種子因所顯故。今現行愛取非是種子,以業望生,非自體故。

△次辯餘二緣。

無明望行,愛望於取(至)餘支相望二俱非有。

音義: 無明望行至有餘二緣者,準清涼釋云:自有三義,初三位具二緣,並以現行相望,明有二緣。等無間緣要是現行心心所法,前念謝滅引生後念,故無明心心所滅引行思心,愛心所滅引起取心。此中愛支亦約現行,生及老死但是識與名色增長衰變,增長心滅引生衰變,故此三位有等無間。行思等所唯在意識,可得反緣前無明支,故無明支即是行家所緣緣也。取亦心所得緣前愛,愛是取家所緣緣也。老死位中諸心心所可緣生位,色心生即老死所緣緣也。此約後支緣前明所緣緣。次二位相望但具一緣,有望於生、受望於愛。有所緣緣無等無間者,以等無間要是前後現行心心所法相引生故,今有是種子、生是現行,安得有之?受亦種子、愛是現行,故非無間。有所緣緣義者,生是現行能緣有種,愛是現行能緣受種,故有及愛為所緣緣。餘支下三明全無二也。餘支更有六位,謂行望識、識望名色、名色望六入、六入望觸、觸望受支、取望有支。所以無等無間者,其果皆非現心心所相引生故,謂識等至受皆是種子、有亦種子,行為識因、取為有因,雖是現行所生識有,即是種故非等無間。所以非所緣緣者,既非現行心心所法,何有緣慮?

△三、結例無方。

此中且依隣近順次(至)諸聰慧者如理應思。

音義: 此有四重:一、依隣近,則異隔越,或唯越一、越二、越多。二、依順次,則異逆次,唯將無明作行之緣,不以行為無明緣等。三、依不相雜亂,異於雜亂。若集論說無明望行,乃取無明,其中行種而為無明,故是雜亂。四、依實緣起說者,異於假說。如向無明俱時業之習氣,實是行種,假說無明。異此相望者,即異上四義也。上來四緣分別一門,皆準華嚴鈔釋。

合響 異此相望者,華嚴疏云:以其逆順各有次第及超間故。且約第一隔越者,如無明與識等五及有,但一增上,唯能生起彼種子故。無明與愛、取、老死為二緣,謂所緣緣、增上緣。餘一切緣,準此可知。二、約逆次者,亦有隣次隔越,今合說之。老死與生、愛、取、行、無明為二緣,謂所緣、增上,餘但增上。三、若相雜亂有二:一、順,二、逆。順中有隣次隔越,如對法前,無明望行是隔越,與前實緣不殊,亦約識等五種而說。若約當生,隨其所應,逆次之中有隣有間,此應思準。上約緣起說,此約增上說,然有遠近,乃至諸支一一應作。如此中識等五,依當起位,諸支隔越、逆次、超間、相雜為緣,為一一思準(文)。

△十七、惑苦相攝門。

惑業苦三攝十二者(至)唯苦諦攝,為生厭故。

音義: 無明、愛、取三支是惑道攝,行支及有支一分是業所攝(即有支中業種一分也),識等五與生老死二此七支及有支中一分是苦道攝(即有支中識等五種也)。有處下,次會通他論。謂有論說業全攝有,應知彼依業有說,不依種有。有說識支是業攝者,彼依業種名識支說,不依識種名識支故。問:十二有支應皆是苦,何得獨言惑業所招識等七支唯苦攝耶?釋曰:唯苦諦攝,不通集故、為令有情生厭離故,是故識等唯苦道攝。

△三、結屬頌義。

由惑業苦即十二支,故此能令生死相續。

△四師染淨相續,(二)初、正明。染淨相續,(三)初、總明。

復次,生死相續由內因緣(至)助感生死故說為緣。

音義: 二業為因,二障為緣者,此二二者,緣但增上,業招生顯,故復名因。此中不約親疎,但約正助名因緣,不同四緣中因緣也。

△次徵標。

所以者何?生死有二。

△三、別釋(三)初、正釋(二)初、分段。

一、分段生死,謂諸有漏(至)有定齊限,故名分段。

音義: 善不善業為感生因,發潤煩惱為助生緣,三界異熟為所感果。隨因緣力,所感身命短長有定劑限,不能前後改轉,故名分段。

△次、變易(三):初、正釋。

二不思議變易生死(至)妙用難測名不思議。

音義: 無漏有為諸業為因,由所知障助力為緣,殊勝異熟為所感果。無漏資感悲願改移,妙用難測無定齊限,名不思議變易生死。古有問曰:若所依身隨地有別可說短長,而命如燈𦦨念念生滅,非如分段一期等事,憑何說彼無定劑限?答:奘師解云:理實命根無別分限,隨所依身假說分限耳。

合響 開蒙云:改粗身為細質,易短壽作長年。問:既改粗為細,易短為長,何名生死?答:覺知勢盡名為死,入定還資謂之生(文)。會玄第九卷云:即以無漏業所知障,欲色二界異熟五蘊而為體性。謂諸聖者以悲智修心,有悲故欲下化眾生,有智故擬上求佛果。念斯分段短促無堪,不能長時遠征大劫修其勝行,遂以所知障為緣,無漏業為因,冥資故業。故業被資,便能熏識等五支種子。既被感已,生現功能而復殊勝。功能既勝,所生現行身之與命而有改轉。由是改麤身為細質,易短壽為長年,然後方能廣修勝行趣無上覺,是故得有變易生死也(文)。

△次、會異(二)初、會意成身。

或名意成身隨意願成(至)生三種意成身。

音義 先釋名。隨意願成者,謂隨大悲意願之所成故。如契經下引證,即勝鬘經先舉能例,如是下次所例。無明習地謂所知障也。宗鏡云:說業為因以是勝故,無明為緣以疎遠故,非如煩惱資有漏業,但緣義同少分相似。有阿羅漢等者,經意謂三乘無學皆得三種意成身也。意成身者亦名意生,一三昧樂正受意生身、二覺法自性意生身、三種類俱生無作行意生身。

合響 清涼。疏引楞伽第四云:云何三昧樂正受?謂入於三昧,離種種心,寂然不動,心海不起轉識波浪,了境心現,皆無所有。云何覺法自性?謂了法如幻,皆無有相,心轉所依,依如幻定及餘三昧,能現無量自在神通,如華開敷,速疾如意,如幻,如夢,如影,如像,非四大造與造相似,一切色相具足莊嚴,普入佛剎,了諸法性故。云何種類俱生無作行?謂了達諸佛自證法相。釋曰:初、身從所依定為名;次、身從所依智立稱;三、自證法相,義兼定、慧及法性相,故名種類。由此功能,隨眾生類種種,一時現在,任運而成,云無作行。若依地位,初即五地前,次即八地前,後即八地後。鈔:釋云:若無上依經,第一不配地位,但約三人得,謂聲聞、緣覺、大地菩薩。若勝鬘經云:無明習地為緣、無漏業為因,有阿羅漢、緣覺、自在菩薩三種意生身。西域自有二解勝鬘:一依楞伽、二依無上依。前中復有三說:羅漢、緣覺回心至十信,仍本名故,名為二乘;至十迴向終,名自在菩薩。即初地已上對前二位,故名自在。初地已上即有三種,如前楞伽。一云:羅漢、緣覺俱迴心,俱至十迴向終,方名羅漢、緣覺;直往菩薩初地已上,名自在菩薩。菩薩亦有三種意生身:一云:聲聞、緣覺,同第二釋。從二乘有學迴心至迴向終,名自在菩薩;對未發心得,名自在三身。得同前二解。二據無上依,隨三乘人即為三身:前二迴心至等覺位,名聲聞、緣覺意生身;後一初地至等覺,名菩薩意生身。釋曰:後釋似非得意,經意但明三乘人皆得三意生身耳(文)。

△次會變化身。

亦名變化身。無漏定力(至)非業報身故不違理。

音義 先釋名。轉令異本者,意明但轉變本時之身似如變化(會玄云:粗淺分段被無漏定願資成,改轉異本如變化故),非新生故。如有下。引證先問。謂諸聲聞證無學果,則我生已盡永不復受分段之身,何能出生入死行菩薩道化度有情,乃至究竟成於無上菩提果耶?依變化下。彼論答也。義可思准。

合響。 清涼鈔云:一名不思議變易身,二名變化身,三名意成身。若出體者,總有三說:一云悲願為體,二云定願為性,三云無明住地惑無漏有分別業為性(文)。

△三、料簡,(四)初、簡所知感生死,(二)初、問。

若所知障助無漏業(至)應不永入無餘涅槃。

音義: 謂若所知障助無漏業,能感變易生死。二乘既有所知障在,則常感生死,不入涅槃。清涼釋曰:小乘問也。

△次答

如諸異生拘煩惱故。

合響 清涼。鈔:釋曰:異生有煩惱,不趣涅槃。彼趣寂者,心樂趣寂,為此心抱,馳流無相,不起無上正等菩提,如諸異生為煩惱拘故。(文)

△二、簡道諦實感苦(二)初、問。

如何道諦實能感苦?

音義 謂集能感苦,道唯趣滅,無漏有分別業即道諦攝,如何實能感生死苦?

△次答

誰言實感?不爾如何(至)無能發業潤生用故。

音義 誰言實感者,直答不爾。如何者,重徵也。無漏下清涼。釋曰:謂第四禪無漏勝定資色無色,已感異熟諸有漏業,令所得果相續增長。無漏資勝假說能感,非無漏業實能感苦。又此能感由所知障助故,所知障不感苦者,不同煩惱障有發潤故(文)。

△三、簡資感有二益(二)初、問。

何用資感生死苦為?

音義 意云:生死是苦逼迫法,應速令盡,有何勝益,翻資感耶?

△次答

自證菩提利樂他故(至)乃至證得無上菩提。

音義 答:意謂所知障資感生死者,為有自他二勝利故。此總標也。謂不下。釋:意謂有一類不定性二乘及八地已上菩薩,於煩惱障已斷已伏,則不發潤,當分段身,恐廢長時於生死中修菩薩行,遂以無漏定願,如世間延壽法,資現有身,轉令異本,以此為因,令彼長時與果不絕,數數資助,乃至具諸相好,證得無上菩提。

合響 宗鏡第七十三卷云:得自在大願菩薩,已永斷伏煩惱障者,謂八地已去菩薩,雖藉煩惱生死受生,不同凡夫及二乘說現及種潤,由起煩惱利益有情,業勢方能感生死果,煩惱若伏業勢便盡,故須法執助願受生,故已永斷伏無容復受。當分段果既有二利之益,觀知分段報終,恐廢長時修菩薩行,遂入無漏勝定勝願之力,如阿羅漢延壽之法,資現身之因,即資過去感今身業,令業長時與果不絕(文)。

△四、簡資感須所知(二)初、問。

彼復何須所知障助?

音義: 問者意云:既以無漏定願資現身因,是則無漏定願足可資感,彼復何須所知障助於身住耶?

△次答(二)初正明須所知所以。

既未圓證無相大悲(至)故於身住有大助力。

音義: 此中答義有三:一、有不定性等,既在因位,未能圓滿實證佛地,所有無求中求、無度中度無相大悲,若不假此所知障執菩提可求、有情可度,則無因由發起猛利之悲願故。二云、所知能障菩提,實難卒斷,為永斷除,成無上覺,留身久住。三云、所知為有漏法所依,既變易身性是有漏,此障若無,彼何所依?非離所依,有能依故。故於下,結示有此三義。故所知障於身住者,非無助益。

合響 宗鏡云:既未成佛,圓證無相大悲一味平等之解,若不執菩提可求、有情可度為實有者,無有因由可能起猛利大悲及猛利願,以所知障可求可度執為先,方能發起無漏業故。說業為因,以是勝故;無明為緣,以疎遠故。非如煩惱資有漏業,但緣義同少分相似。又所知障障大菩提正障智故,為永斷除此所知障,留身久住說之為緣,為所斷緣故。又此所知障能為一切有漏之依,由有此障,俱諸行法不成無漏故。此所依之障若無,彼能依有漏決定非有。今既留身久住,由有所知障為緣,故說此障為於身住有大助力說為緣也(文)。

△次、簡判所留身不同(二)初、正判所留由資助異。

若所留身有漏定願(至)變易身攝。非彼境故。

音義: 先有問曰:凡所留身皆變易耶?變易身非三界攝耶?故釋曰:所留之身是諸世間有漏定願所資助者,則屬分段,二乘異生所知境故,非不思議微妙用故。若所留身是諸聖者出世無漏定願所資助者,則屬變易,非諸凡小所知境故,微妙勝用難測量故。

△次、別判變易是二果攝。

由此應知變易生死(至)出三界者隨助因說。

音義: 由是而知變易生死異熟果攝,是有漏業正所感故;亦增上攝,是無漏業所資助故;亦三界攝,唯有漏故。有聖下,會通他論。有說變易生死名為無漏,出三界者隨無漏業資助因說。

△次屬頌(二)初、結屬。

頌中所言諸業習氣(至)二障種子俱執著故。

音義: 二業即有漏、無漏,二障即煩惱、所知,取是著義,由此二障俱執著故,故是二取。

△次指同

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三、釋疑(二)初、釋變易無前,盡復生疑。

變易生死雖無分段(至)亦有前盡餘復生義。

音義 有疑:問曰:分段生死捨生趣生,可言異熟前盡後續;變易生死既無趣捨之義,寧得前盡餘復生耶?答曰:變易雖無分段別盡別生之義,而無漏業數數資助,令後身命展轉勝前,亦有前盡餘復生義。

△次釋不說生死亦由現疑。

雖亦由現生死相續(至)轉識間斷非異熟故。

音義 疑:問曰:亦容有現業及現二取故,能令生死相續無窮,云何但言由二習氣?答曰:雖亦由現生死相續,而種定有,現行不然,以故頌中偏言習氣。或為顯示真異熟因、果皆不離本識,因是本識所執持故,果即本識自果位故。若現異熟因、果在未來,不即與故。古疏云:以現異熟因非造業身,即受果故,酬前滿業,無記轉識多間斷故,是異熟生,非真異熟。是則現異熟因及異熟生、果皆非不離本識,所以頌中偏言習氣,不說現耳。

△二、例明純淨相讀。

前中後際生死輪迴(至)起諸妙用相續無窮。

音義: 先結前總標;謂無下,釋義。

合響 宗鏡第七十四卷云:生死輪迴不待外緣,既由內識,此即有漏異生生死相續,諸佛菩薩淨法相續,為復亦由內識?為復別有淨體?答:淨法相續應知亦然。又釋云:由法爾種新所熏發,由本願力,即佛世尊利他無盡清淨種識,皆通現種,皆唯第八識能持種故(文)。

△次總結。

由此應知唯有內識。

合響 宗鏡云:由此上來所說染淨道理,應知諸法相續唯有內識也(文)。

△四、釋三性難(二)初、正釋三性皆不離唯識(二)初、外人申難。

若唯有識,何故世尊處處經中說有三性?

△次、論主答釋(三)初、略答徵起。

應知三性亦不離識。所以者何?

△次舉本頌答。

頌曰:由彼彼徧計(至)如無常等性,非不見此彼。

△三、末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二)初、別釋頌文,(三)初、釋徧計性,(二)初、略釋。

論曰:周徧計度故名徧計(至)理教推徵不可得故。

音義。 先解初句。計度者,籌慮忖量也。計度之心品類不一,故言彼彼徧計。此即虗妄分別能計之心。即由下,牒上句,釋次句。謂即由此能徧計心,徧計種種所徧計物。其物是何?即所妄執蘊、處、界等若法若我自性差別。我自性,謂橫計主宰;我差別,謂有情、命等,或二十句、六十五等。法自性,謂橫計軌持;法差別,謂實、德、業等,有無、一異、俱不俱等。此所下,第三、四句,即所徧計蘊等法上所有妄執若我若法自性差別,總名徧計所執自性。如是自性,若以教理推徵,多不可得云無所有也。

合響 宗鏡第五十九卷云:徧計所執性者,謂愚夫周徧計度所執蘊等實我實法,名為徧計性。有二:一、自性,總執諸法實有自性。二、差別,別執取常無常等實有自體。或依名徧計義,如未識牛,聞牛名,便推度因何道理名之為牛。或依義徧計名,或見物體,不知真名,便妄推度此物名,何如未識牛,共推度云為鬼耶?為獸耶?此諸徧計,約體不出人法二體,約執不出名義二種(文)。

△次、廣釋(二)初、總科分。

或初句顯能徧計識(至)已廣顯彼不可得故。

△次、別解釋,(三)初、能徧計,(二)初、標徵。

初能徧計自性云何?

△次、釋相。(二)初、安慧。八識王所,皆能徧計。

有義八識及諸心所(至)自性。妄執種為所緣故。

音義: 此釋謂八種識及相應心所,若有漏攝者,皆為能徧計心。所以者何?八識相應皆以虗妄分別為自性故,皆似能取所取現故。似能所取謂能所緣,即相見二分。此二因通證八識皆為能計心也。說阿賴下,別證第八。妄執種者,謂能徧計心種子,即我執習氣。意明聖教既云賴耶以徧計種而為所緣,故知第八亦能徧計。

△次、護法唯六七心品能徧計。(二)初、正釋。

有義第六第七心品(至)曾無有執,非能熏故。

音義, 謂唯六、七二識及能執我、法染慧心所即能徧計,非第八、前五及餘心所也。唯說下,出意。初三句證唯六、七是能徧計,兼簡前五無計度故,不能徧計。第四、五句揀定我、法二執必別境慧與無明俱,亦遮第八無慧、癡故,非能徧計。第六句明二執不通善性,唯是染故。第七句釋二執不與善心所俱,亦斥前師謂諸心所皆能徧計。第八句揀唯染慧,若善慧者,導空智故,非有執故。第九句舉斷、常二見,不竝例上有執非空智也。意謂執有、執無尚不容俱起,而況有執能導空智耶?第十句亦證能徧計唯六、七二識,亦遮前五無執八非能熏故,非能徧計心,兼簡前六異熟生無記心、心所不能徧計,亦非能熏。

合響 宗鏡云:一、有徧非計,如無漏諸心、有漏善識,能徧廣緣而非計執。無漏諸心,即諸聖人無漏智慧,了諸法空,無法不徧,都無計執,名為非計。唯後得智有漏善識,即地前菩薩,雖有漏心中能作無我觀,故亦能觀一切皆無有我,亦是徧而非計。二、有計非徧,如有漏第七識,恒緣第八見分,起我、法二執,從第六識入生空觀時,第七識中猶尚緣第八見分,起於法執,故知計而非徧。三、亦徧亦計,即眾生染心。四、非徧非計,即有漏五識及第八賴耶,各了自分境界不徧,無計度隨念分別,故非計也。賴耶唯緣種子、根、身、器世間三種境故,尚不能緣前七現行,故非徧非計。有漏種子能持能緣,無漏種子即持而不緣,況餘境耶?

補遺: 會玄云:能執我法,即得徧計。若不能執我法者,即不能徧計。八識之中,前五、第八不能執我法,不能徧計。六、七二識俱執我法,皆能徧計(文)。

△次斥前

有漏心等不證實故(至)而不說唯故非誠證。

音義, 謂若有漏諸心、心所未證實理,皆名虗妄分別。豈未證實之心皆能徧計所攝,而遂言八識王所皆能徧計耶?又諸心等雖有似能、所取相現,乃是相、見二分,豈凡是能、所取皆徧計耶?若謂似能、所取便言徧計攝者,勿如來後得無漏智心有似能、所取義亦能徧計攝耶?故須甄明,無通漫失。經說下。引經釋後得智有似能、所取義。鏡等喻如來能緣智,影像喻現身土等。若無能、所緣,用何名佛智所現身土?雖說下。通前引教。

△三、結示。

由斯理趣唯於第六(至)徧計不同,故言彼彼。

音義: 先正結。識品下,通妨。恐有問曰:若唯六、七二識心品名能徧計,何得頌中名為彼彼?釋意云:識品雖即二種,或於二法、三法乃至十法上起徧計者,則有眾多,故言彼彼。

補遺 玄談卷第五云:其能徧計正義,唯六七識,所計有多,故云彼彼。二謂:一、名,二、義。三謂:一、分別戲論所依緣,二、見我慢,三、貪瞋癡。四謂:一、自相,二、差別相,三、所取相,四、能取相。五謂:一、依名徧計義,二、依義徧計名,三、依名徧計名,四、依義徧計義,五、依二徧計二。六謂:一、自性,二、別,三、覺悟,四、隨眠,五、加行,六、名。七者,即前第六名徧計中所攝:一、有為,二、無為,三、常,四、無常,五、善,六、不善,七、無記。八者:一、自性,二、差別,三、總持,四、我,五、我所,六、愛,七、不愛,八、愛不愛。九者,亦前第六名徧計中所攝:一、此為何物,二、云何此物,三、此是何物,四、此物云何,五、或為色蘊,六、或為受蘊,七、或為想蘊,八、或為行蘊,九、或為識體。十者,即前五加行徧計中復有五種:一、貪愛,二、瞋恚,三、合會,四、別種,五、隨捨。通為十也。

△次、所徧計(二)初、標徵。

次所徧計自性云何?

△次、釋相。

攝大乘說是依他起(至)而非所緣緣故非所徧計。

音義, 謂攝大乘論說:依他起法名所徧計,謂即徧計心等所緣緣故。問:圓成實性寧得非彼徧計心境?答:圓成唯真,非徧計心妄執境故。依展轉說者,謂徧計由依他故有,依他實性即是圓成,故云依展轉義亦所徧計。問:徧計所執既是徧計心等之境,云何不名所徧計耶?釋曰:雖是彼境,無所緣緣義,故非所徧計。應知所緣緣義須用實緣起法。今徧計所執我法有無、一異、俱不俱等,但是空華,無別實性。無實性故,非所緣緣;非所緣緣故,非所徧計。

合響 玄談第五卷云:其所徧計,正唯依他,為親所緣。依展轉說,亦通圓成,為疎所緣故。此非凡境,故非親緣。(文)宗鏡引慈恩云:三性之中是依他起,言所緣必是有法,徧計心等以此為緣。親相分者必依他故,不以圓成而為境也,謂不相似故。(文)依展轉說亦所徧計者,會玄記第十卷云:以圓成與依他為所依故,親緣依他時亦疎緣圓成也。(文)

△三、對依他明徧計所執(二)初、徵。

徧計所執其相云何?與依他起復有何別?

△次、釋(二)初、安慧立自證。為依他相見,為徧計所執。

有義三界心及心所(至)二取名為徧計所執。

音義: 此師釋意,謂三界攝有漏心及心所相見二分,是為徧計所執相見所依自證分體,名依他起。云何下。引證,如文。

合響 會玄記云:安慧立意,以一切有漏心王心所,各唯一自證分,是依他起。由無始熏習故,各似見分相分生起,但隨妄情而有,道理實無,皆徧計所執。雖各體一者,王所非一,故曰各。各唯立一自證分為依他,故曰體一也(文)。

△次、護法立王所,四分皆依他。二、四句為徧計所執。(二)初、正釋。(二)初、雙釋依徧。

有義一切心及心所(至)此二方名徧計所執。

音義 正義中,先答依他,謂不簡有漏無漏、若染不染、世出世間所有一切心及心所,若所依體,若相見分,由熏習力從緣生故,皆依他起。徧計下,次答徧計所執,謂徧計心等依斯緣生相見分等,妄執定實我法有無一異等,方名徧計所執。

合響 徧計依斯等者,會玄記云:依此見相二分,虗妄堅執,決定真實,是有是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是一是異,亦一亦異,非一非異,此二種四句,方名徧計所執。

補遺: 密嚴經云:名為徧計性,相是依他起,名相二俱遣,是為第一義。

△次、別證依他,(二)初、引教證。

諸聖教說唯量唯二(至)皆說為依他起攝故。

音義。 唯量者,梁攝論釋云:唯有識量,外塵無所有故。唯二者,謂相及見,識所攝故。種種者,即諸識種種見相等分。相等四法者,等於後三分。十一識者,梁攝論云:謂身識、身者識、受者識、應受識、正受識、世識、數識、處識、言說識、自他差別識、善惡兩道生死識。此中身等九識,從名言熏習種子生。自他差別識者,從我見熏習種子生,後一是有支習氣種子生。彼論釋云:身識,謂眼等五界。身者識,謂染污意。受者識,謂意界。應受識,謂色等六外界。正受識,謂六識界。世識,謂生生相續不斷。數識,謂筭計一乃至無量。處識,謂器世間。言說識,謂見聞覺知四種言說。自他差別識,謂依身差別。善惡兩道生死識,謂生死趣無量種。如是諸識,論皆說為虗妄分別所攝,名依他起。

合響 宗鏡第七十八卷:問:內外唯識,心境皆空,云何教中又立外相?答:因了相空,方談唯識。若執有相,唯識義不成;若執無相,真空理不顯。以無相即相,方達真空;相即無相,始明唯識。所以攝大乘論云:唯識道理,須明三相:一、通達唯量外塵,實無所有故;二、通達唯二相,及見唯識故;三、通達種種色生,但有種種相貌,而無體故。(文)

△次立理證。

不爾。無漏後得智品(至)不許應知有漏亦爾。

音義: 若言相見二分非依他起,定屬徧計所執者,是則無漏智品所有相見二分,亦應名為徧計所執。許是所執,應非聖智所緣,以聖智非徧計心故。緣彼智品,應是集諦,非道諦故。不許無漏二分是徧計所執,應知有漏二分亦非徧計。

合響 量云:無漏智品是有法,應非道諦。宗因云:許緣徧計所執故,喻如有漏心品。不許下量云:有漏心品二分非徧計所執,是依他起故,如無漏智品。

△次斥前

又若二分是徧計所執(至)例亦應然,無異因故。

音義: 先舉喻破;又應下,以不熏種義破。若謂二分是徧計執,應不熏種。前既無種,後現識生,應無二分。又諸習氣即第八識相分所攝,是有體法。若為徧計所執,則同無法,不能作有為法因緣,故云豈非有法能作相見等因緣耶?若緣下,復舉所依例破。無異因者,謂相見與自證俱是分別緣所生。若緣所生之相見非依他起,則二分所依自證分體亦非依他起,以相見、自證俱是分別緣所生,無異因故。因安慧唯以自證分是依他起,故將二分例破之也。

△次、釋依他起(二)初、出依他體。

由斯理趣眾緣所生(至)依他眾緣而得起故。

合響 宗鏡第五十九卷云:依他起性者,依他眾緣和合生起,猶如幻事,名依他性。(文)開蒙。問:幾法是依他性?答:除六無為,餘九十四,藉因托緣,皆依他攝。問:九十四法,通其假實,何皆依他?答:非無體假,故皆依他。問:非無體假,是何假也?答:分位假。(文)

補遺: 由斯理趣者,會玄云:由破前之理趣也。

△次、簡釋緣生。

頌言分別緣所生者(至)皆是此中依他起攝。

音義。 此中二釋:初解唯染心等名分別緣生,非諸淨法。或諸下,次釋通二,以後得智中亦有分別故,能緣慮故。

合響。 會玄記云:頌言分別下,彼疏云:雜染諸法名為分別,依他因緣之所生故;或染依他為分別,緣之所生故。唯雜染故,名染分依他。無漏諸法名淨分依他,亦名圓成實性,屬無分別智,不可言分別緣所生也。故知唯約染分為言。或諸染、淨下,彼疏云:或諸漏、無漏心、心所法俱能緣慮故,皆名分別。若爾,染、淨色不相應,則非此中依他起攝;不能緣慮,非分別故。答:不離心故,唯識門故。若爾,論文何故置能緣言?答:能緣心徧諸染、淨,皆名分別,竝能慮故。非緣慮者,揀除色等不離心故,亦此門攝(文)。

△三、釋圓成實,(三)初、正釋圓成實體性,(二)初、釋圓成實三字。

二空所顯圓滿成就(至)然今頌中說初非後。

音義 玄談第五卷釋曰:徧釋圓滿,常釋成就,體非虗謬釋實性義。此一體言貫通三處:徧揀自相,常揀共相,非虗謬言揀於空我。若爾,淨分依他體非常徧,如何亦是圓成實耶?故釋云:無漏有為等,此中離倒名實,究竟為成,勝用周徧以釋圓義。是則圓成有其二種:一約理說,二約果德。故論簡云:今此頌中說初非後,以約二性通一切故。

合響。 會玄釋云:一、體周徧故圓滿,揀自相。色、心等一切諸法,自相局法體,不通於餘,故不圓徧。二、體常住故成就,揀共相。共相,苦、空、無常等,雖徧而非常住成就也。三、體無虗謬,故云實性。非虗非謬,故揀妄我。以小乘執虗空,外道執實我,亦體是常是徧。等字,等取自性冥諦等也,亦皆計為常徧。今以實字揀之。言此一體,言貫通三處者,謂:一、體徧,二、體常,三、體無虗謬。如上可知。若爾下,揀別前淨分依他也。先假難。徵起意云:若依上三義釋圓成實,則淨分依他無上三義。何以前云淨分依他亦圓成實耶?彼疏云:淨分亦具三義:一、離倒,體非染故,謂離虗妄顛倒故名實;二、能斷諸惑染,是究竟故,為成三殊勝作用周徧名圓。(文)

△次釋於彼等七字。

此即於彼依他起上(至)真如。離有離無性故。

音義: 先總釋七字。說於下,分釋。謂頌言於彼二字,義顯二性,體非即離。若相即者,不合言彼;若相離者,不合言於彼。常遠下,釋常遠離三字。前言下,釋前一字。性顯下,釋性一字。真如離有無者,會玄釋云:遠離前言,已空徧計,故是離有。而言性者,自屬真如,故能離無。是故結云真如離有離無性故。

合響 會玄引古疏云:於彼者,顯此與依他不即不離。依他是所於,真如是能於,顯如與依他體非即故。若是即者,真如應有滅,依他應不生。不離者,即於依他上有真如故,非不依彼,不可言離。若全離者,如應非彼依他之性,應離依他別有如性,云何言於彼?故於彼言顯不即離。理非恒有者,謂虗妄徧計所執實為能取所取,於道理中恒非是有,故言常遠離也。性顯二空非圓成實者,彼疏云:此圓成實依他起上無徧計所執。二我既空,依此空門所顯真如為其自性。梵音瞬若,此說為空;云瞬若多,此名空性。如名空性,不名為空。故依空門而顯此性,即圓成實是空所顯。意言真如是空之性,非即是空。真如離有離無,豈以空義為真如耶?但以空為能顯,如為所顯,故此云性字也。

△次、對依他明非一異(三)初、法。

由前理故此圓成實(至)則本後智用應無別。

音義 彼此俱應淨非淨境,則本後智用應無別者,謂圓成唯根本淨智境,依他是後得智境,亦通非淨。若不異者,彼此應通二境,二智照用亦應無別。

△次例

云何二性非異非一(至)不異此應非彼共相。

音義: 初句牒前徵起;如無下,舉頌標;無常下,釋。謂如無常等性與諸行生滅之法非異非一。若言異者,諸行不應皆屬無常;如不異者,則此無常性應非彼法之共相。

△三合

由斯喻顯此圓成實(至)勝義。世俗相待有故。

音義: 法謂依他,即世俗諦;法性謂圓成,即勝義諦。二諦相待而有,故非一異。

△三、明證此能了依他。(三)初、正釋。

非不證見此圓成實(至)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音義 先消。文未達下,出所以先反。顯無分下,順釋文竝易知。

△次、釋妨。

雖無始來心心所法(至)變化所成非有似有。

音義 難曰:一切異生無始已來,諸心心所各能緣自相見分等,那言非不證見圓成,則不實知依他有耶?故釋曰:雖無始等。

合響 無性攝論第五卷云:論曰:復次何緣如經所說,於依他起自性說幻等喻?於依他起自性,為除他虗妄疑故。他復云何於依他起自性有虗妄疑?由他於此有如是疑:云何實無有義而成所行境界?為除此疑說幻事喻。云何無義心心法轉?為除此疑說陽𦦨喻。云何無義有愛非愛受用差別?為除此疑說所夢喻。云何無義淨不淨業、愛非愛果差別而生?為除此疑說影像喻。云何無義種種識轉?為除此疑說光影喻。云何無義種種戲論言說而轉?為除此疑說谷響喻。云何無義而有實取諸三摩地所行境轉?為除此疑說水月喻。云何無義有諸菩薩無顛倒心,為辦有情諸利樂事故思受生?為除此疑說變化喻(文)。

△三、引證。

依如是義故,有頌言(至)皆如幻事等,雖有而非真。

音義: 此中引頌證前正釋,文雖似斷,義實連綴,當作一句讀之,理自顯也。

△次總申頌意。

此中意說三種自性(至)是故此三不離心等。

音義: 先總標三性不離心等。此中意說者,謂前三頌中所說之意也。謂心、心所下,別解三性:先依他;愚夫下,次徧計;依他起上下,次圓成;是故下,次結示。竝如文知。

補遺: 誑惑愚夫者,清涼云:由不達緣成不堅,妄生徧計,故云誑惑愚夫。實則愚夫自誑,如獼猴捉月。

△次、義類相攝(二):初、正明相攝(二十):初、與六無為相攝(二):初、問。

虗空、擇滅、非擇滅等,何性攝耶?

音義: 等者,等餘三無為也。

△次答

三皆容攝心等(至)無顛倒故圓成實攝。

音義 隨心生者,如前第二卷中云:謂曾聞說虗空等名,隨分別有虗空等相。數習力故,心等生時,似虗空等無為相現。此所現相,前後相似,無有變易,假說為常。是則虗空等六唯心所變,故屬依他。若執是實,則名徧計。若於真如等者,義亦如前第二卷中。次云:二、依法性假施設有虗空等相,故屬圓成。有漏心下,約漏、無漏釋。謂若有漏心等所變現者,屬染依他。若無漏心等所變現者,容通二性:從淨緣生故,屬淨依他;離顛倒故,屬圓成性。如前文云:無漏有為離倒究竟,亦得此名故。

△二、與七真如相攝(二)初、問。

如是三性與七真如云何相攝?

△次答(二)初列名體。

七真如者,一流轉真如(至)七正行真如,謂道實性。

音義: 此七真如出深密經,初一依有為法立,次一依二空立,次一依染淨立,後四依四諦立。安立者,謂欲等三界,以能安立三有眾生故。或昇或沉備受輪轉,故謂之苦。雖歷輪迴而真如體凝然不變,故曰實性。餘竝可思。

合響 解深密經云:流轉真如作意者,謂已見諦諸菩薩以增上法行善修治作意,於染淨法時思惟諸行無始世來流轉實性。既思惟已,離無因見及不平等因見。二實相真如作意者,謂如前說,乃至於染淨法因思惟諸法眾生無我性及法無我性。既思惟已,一切身見及思惟分別眾相作意不復現行。三唯識真如作意者,謂如前法,乃至於染淨法所依思惟諸法唯識之性。既思惟已,如實了知唯心染故眾生染、唯心淨故眾生淨。四安立真如作意者,謂如前說,乃至於染污法體思惟苦諦。既思惟已,欲令知故為有情說。五邪行真如作意,謂如前說,乃至於染污法因思惟集諦。欲令斷故為有情說。邪行者,謂貪瞋二煩惱迷境界及見起邪行,慢迷有情及見起邪行,薩迦耶見、邊執見、邪見迷所知境起邪行,見取、戒禁取迷諸見起邪行,疑迷對治起邪行,無明迷一切起邪行。又十煩惱皆迷苦集起諸邪行,是彼因緣所依處故。又十煩惱皆迷滅道起諸邪行,由此能生彼怖畏故。六清淨真如作意,謂如前說,乃至於清淨法體思惟滅諦。既思惟已,欲令證故為有情說。七正行真如作意,謂如前說,乃至於清淨行思惟道諦。既思惟已,欲令修故為有情說(文)。

△次明相攝。

此七實性圓成實攝(至)餘四皆是圓成實攝。

音義: 此七真如,以實性言,皆屬圓成;隨相而言,流轉苦、集。此三真如屬前二性,餘四真如屬圓成性。

△三、與六法相攝(二)初、問。

三性六法,相攝云何?

△次答

彼六法中皆具三性(至)皆有妄執緣生理故。

音義 皆有妄執等者,謂如色中計有實我,或計實法,即徧計性。色從緣生,即依他起。色性自空,即圓成實。如色蘊,如是受等四蘊,其義亦爾。無為義見前文。

△四、與五事相攝(二)初、問。

三性五事相攝云何?

合響 瑜伽第七十二卷云:云何五事?一相、二名、三分別、四真如、五正智。何等為相?謂若略說所有言談安足處事。何等為名?謂即於相所有增語。何等為分別?謂三界行中所有心心所。何等為真如?謂法無我所顯聖智所行,非一切言談安足處事。何等為正智?謂略有二種:一唯出世間正智、二世間出世間正智。何等名為唯出世間正智?謂由此故,聲聞獨覺諸菩薩等通達真如。又由此故,彼諸菩薩於五明處善修方便,多住如是一切徧行真如智故,速證圓滿所知障淨。何等名為世出世間正智?謂聲聞獨覺以初正智通達真如已,由此後所得世間出世間正智,於諸安立諦中令心厭怖三界過患、愛味三界寂靜。又由多分安住此故,速證圓滿煩惱障淨。又即此智未曾得義名出世間,緣言說相為境界義亦名世間,是故說為世出世間(文)。

△次答(三)初、總標。

諸聖教說,相攝不定。

△次、別釋(四)初、二性攝五。

謂或有處說依他起(至)四從緣生皆依他攝。

音義: 先引文;彼說下,出意。初顯染依他,攝前三事。變似所詮,謂所說之義;變似能詮,謂種種語言。無漏下,明淨依他,總明正智。故總結云:四從緣生,皆依他攝。徧計不攝五事者,如空華故,無實體故。顯揚論云:徧計所執自相,是無五事所不攝故。

△二、三性攝五。

或復有處說依他起(至)二無倒故圓成實攝。

音義 先引文;彼說下,出意。

補遺: 徧計所執唯攝彼名。顯揚論云:若徧計所執相無有自體,云何能起徧計執耶?答:由名於義轉故。謂隨彼假名於義流轉,世間愚夫執有名義決定相稱真實自性。問:云何應知此是邪執?答:以二更互為客故。所以者何?以名於義非稱體故,說之為客。義亦如名,無所有故,說之為客。頌曰:非五事所攝,此外更無有,由名於義轉,二更互為客。

△三、三性攝五。

或有處說依他起性(至)隨情立為名相二事。

音義 先引文;彼說下,出意。

△四、二性攝二。

復有處說名屬依他(至)體實非有假立義名。

音義: 先引文;彼說下,出意。顯依他起,攝彼能詮之名;徧計所執,攝彼所詮之義。義即相故。

△三、結示。

諸聖教中所說五事(至)如瑜伽論廣說應知。

音義: 謂前所引四節,聖教所說五事,文雖有異,義實無違,故皆當理。然於初說尤為盡善。如瑜伽者,彼論:問曰:初自性五法中幾所攝?答:都非所攝。第二自性幾所攝?答:四所攝。第三自性幾所攝?答:一所攝。廣如彼論七十二、三、四卷中說。

△五、與五相相攝(二)初、問。

又聖教中說有五相,與此三性相攝云何?

音義: 五相者,一、所詮相,二、能詮相,三、此二相屬相,四、執著相,五、不執著相。義如顯揚論說。

△次答

所詮能詮各具三性(至)無漏智等為自性故。

音義: 先明能詮、所詮二相。初句標;謂妄下,釋通三性。謂若妄執實有能、所詮相,屬徧計攝;相、名、分別此三隨應所立能、所詮相,屬依他攝。真如為所詮,正智為能詮,故曰隨其所應。如、智二種隨應所立能、所詮相,屬圓成攝。問:正智、真如離心緣名字,何得有能詮之名耶?釋曰:雖正智如如離於名字,然後智為他說法,則施設如、智之名,故有能詮也。二、相屬下,次明第三相,唯屬初性,以妄所執能、所詮相決定互相繫屬之故。被執著下,明第四相。被執著者,即心、心所等被徧計、心所執,成所徧計,故唯依他起攝。不執著下,明第五相。不執著者,即心、心所離徧計執,成無漏智等,故但屬於圓成攝耳。

△六、與四真實相攝(二)初、問。

又聖教中說四真實,與此三性相攝云何?

音義 四真實者,顯揚論曰:一世間真實、二道理真實、三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四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世間真實者,謂一切世間於諸事中,由串習所得悟入知見,共施設世俗性。如於地,謂唯是地非火等。如是水火風色香味觸等,自昔傳來名言決定,自他分別共為真實,非邪思搆觀察所取,是名世間真實。道理真實者,謂諸正智者有道理義,諸聰慧者具自辯才,處異生位者隨觀察行者,依證比至教三量極善思擇決定智所行所知事,以如實因緣證成道理所建立故,是名道理真實。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者,謂一切聲聞獨覺無漏方便智、無漏正智、無漏後所得世間智等所行境界,是名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者,謂諸菩薩佛薄伽梵,為入法無我及已入極清淨者,依一切法離言說自性無分別智所行境界,是名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廣如彼說。

△次答

世間道理所成真實(至)後二真實唯屬第三。

音義: 初二真實,依他起攝,相、名、分別三事攝故。後二真實,圓成實攝,正智、如如二事攝故。辯中下。引中邊論所攝不同之義。理通執無執雜染清淨者,有執雜染義通徧計依他,無執清淨屬圓成故。

△七、與四諦相攝(二)初、問。

三性、四諦相攝云何?

△次答(三)初、總標。

四中一一皆具三性。

△次、別釋(四)初、苦諦三性。

且苦諦中無常等四(至)無我所,顯為自相故。

音義: 初句標列。無常下,別明四觀各三。先無常三者,一、觀我法無常性故;二、觀緣起有生滅故;三、觀垢時無淨、淨時無垢,隨其位之所轉變故。苦有下,次苦觀三者,一、觀所取五蘊是苦,是我法執所依取故;二、觀緣起事相是苦,以是三苦之事相故;三、觀和合是苦,謂真實法與苦合故。空有下,次空觀三者,一、觀無性空,徧計所執性非有故;二、觀異性空,謂緣起法與徧計所執自性異故;三、觀自性空,謂圓成實以二空所顯真如為自性故。無我下,次無我觀三者,一、觀無相無我,謂徧計所執我相本無故;二、觀緣起異相無我,謂與徧計所執我相異故;三、觀自相無我,謂圓成實以無我所顯為自性故。由此無常等四觀,治彼常等四種顛倒,學者應知。

△二、集諦三性

集諦三者,一習氣集(至)謂未離障真如。

合響。 徧計所執自性執習氣者,謂我法、一異、俱不俱等,名徧計所執自性。執彼我法之見,名執。執彼習氣假立彼名者,彼我法等雖無實體,而能徧計心執五蘊等為我為法時,熏成執種,名執彼習氣。是則所執雖無,而依能計之心假立心得境名,故名彼習氣也。故前釋我執習氣云:問:我是徧計,何得種也?答:因執蘊等為我之時,熏蘊等種,名我執習氣。業與煩惱名等起者,謂由煩惱發業,由業故煩惱增長,此二相因而有同感苦報,故名等起。未離障者,在纏真如也。

△三、滅諦三性。

滅諦三者,一自性滅(至)三本性滅,謂真如故。

音義: 一、自性滅者,謂徧計自性不生故。二、二取滅者,謂與擇滅智令能所取二不生故。三、本性滅者,謂真如之體本寂滅故。

△四、道諦三性

道諦三者:一、徧知道(至)然徧知道亦通後二。

音義 徧知道亦通後二者,顯揚論曰:應知此中於徧計所執唯有徧知,於依他起有徧知及永斷,於圓成實有徧知及證得,是故此一亦通後二。

△三、結配。

七三,三性如次配釋(至)或假或實如理應知。

音義: 七三者,謂苦下有四三,集、滅、道各有三,故合有七三。如次配釋者,如初一三,以無性無常攝屬徧計,起盡無常攝屬依他,垢盡無常圓成實攝。餘六三者,准例可知。或假或實者,七三之中,唯集諦三實配三性,餘但約義,假配通三,故云如理應知。

△八、與三解脫相攝(二)初、問。

三解脫門所行境界,與此三性相攝云何?

合響 清涼疏卷第三十七之二云:三解脫門,亦名三三昧。三昧即當體受名,解脫即依他受稱。此三能通涅槃、解脫,故名為門。(文)瑜伽第四十五卷云:云何菩薩空三摩地?謂諸菩薩觀一切事,遠離一切言說自性,唯有諸法離言自性,心正安住,是名菩薩空三摩地。云何菩薩無願三摩地?謂諸菩薩即等隨觀離言自性所有諸事,由邪分別所起煩惱及以眾苦所攝受故,皆為無量過失所污,於當來世不願為先,心正安住,是名菩薩無願三摩地。云何菩薩無相三摩地?謂諸菩薩即正思惟離言自性所有諸事,一切分別、戲論、眾相永滅寂靜,如實了知,心正安住,是名菩薩無相三摩地。問:何故唯立三三摩地,無過無增?答:法有二種,謂有、非有。有為、無為,名之為有;我及我所,名為非有。於有為中有無願故,可厭逆故,當知依此建立無相三摩地。於無為中願涅槃故,正樂攝故,當知依此建立無相三摩地。於非有事,菩薩不願,亦無無願;然於非有,菩薩如實見為非有。依此見故,當知建立空三摩地。(文)

△次答

理實皆通隨相各一(至)如次此三是彼境故。

合響 理實而言,三解脫門各通三性,然隨事相且各對一。瑜伽第七十四卷云:復次三種解脫門亦由三自性而得建立,謂由徧計所執自性故立空解脫門,由依他起自性故立無願解脫門,由圓成實自性故立無相解脫門。問:如經中說,無生法忍云何建立?答:由三自性而得建立,謂由徧計所執自性故立本性無生忍,由依他起自性故立自然無生忍,由圓成實自性故立煩惱苦垢無生忍,當知此忍無有退轉(文)。如次此三是彼境者,此三種性如其次第是三忍所緣境故。

△九、與二諦相攝(二)初、問。

此三云何攝彼二諦?

合響 顯揚論第二卷云:世俗諦者,謂名句文身,及依彼義一切言說,及依言說所解了義。又曾得世間心及心法,及彼所行境義。勝義諦者,謂聖智及彼所行境義,及彼相應心心法等(文)。

△次答

應知世俗具此三種(至)故皆攝在圓成實性。

合響。 先總標。世俗有三下,別釋。假世俗者,即假名無實諦,謂軍、林、瓶、車等。二、行世俗者,即隨事差別諦,謂蘊、處、界等。三、顯了世俗者,即方便安立諦,謂苦、集等及法;假名非安立諦,謂二空真理。如次下,配屬。初一世俗,心外境無,依情立名,徧計為體,故初性攝;第二世俗,心所變事,依他為體,故次性攝;後一世俗,心所變理,施設差別,故第三性攝。此准會玄第十卷中釋。勝義有三等者,應知義有二義:一者、義境,二者、義理。此中真如名義勝義者,謂真如乃勝智之境,義勝之義,故依主釋也。涅槃名為得勝義者,廣百論釋第九卷云:如是涅槃,非無非有,妙智所證,名為勝義。又諸義中最為勝故,過此更無所求義故,名為勝也。勝即義故,持業釋也。聖道名為行勝義者,謂聖位所有本後智等,以勝法而為所緣義,故會玄第十卷云:其無漏真智,隨在何諦,亦以勝為義,真如為境故(文)。勝為義故,有財釋也。前二約理,後一約智,即是無為圓成、離倒圓成,隨應攝第三性。

△十、聖凡智境(二)初、問。

如是三性,何智所行?

△次答

徧計所執都非智所行(至)圓成實性唯聖智境。

合響 瑜伽第七十四卷:問:徧計所執自性,何等智所行?為凡智耶?為聖智耶?都非所行,以無相故。問:依他起自性,何等智所行?答:是二智所行,然非出世聖智所行。問:圓成實自性,何等智所行?答:唯聖智所行(文)。

△十一、假實分別(二)初、問。

此三性中,幾假幾實?

△次答

徧計所執妄安立故可說為假,無體相故非假非實。依他起性有實有假,聚集相續分位性故說為假,有心心所色從緣生故說為實。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八

音釋



(自標切,音苗。)



(鄰溪切,音離。)



(弦雞切,音奚。)



(賞呂切,音暑。)



(居亞切,音駕。)



(山色切,音色。)



(烏胃切,音穢。)



(吉器切,音既。灌也。)



(同劑。)



(莫還切,音蠻。)



(斤於切,音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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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chí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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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九〔龍誡〕

清武林蓮居 紹覺大師 音義

新伊大師 合響

法嗣智素 補遺

△次、別釋無性亦不離識性(二),初、躡前申難。

若有三性,如何世尊說一切法皆無自性?

△次舉本頌答。

頌曰:即依此三性(至)常如其性故即唯識實性。

△三、末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二)初、釋三種無性,(二)初、總明三無性是密意說。

論曰:即依此前所說三性(至)於有及無總說無性。

音義: 先釋初二句;故佛下,次釋後二句。密意者,謂若顯了說,則雙明三性、二無性,方是不有不無之中。謂後下,轉釋。意明依、圓二性雖有實體,愚夫於此依、圓妄起我、法實有之執。此我、法執即是徧計,佛為除此,併說皆無。

合響 玄談第五卷云:第三時中就大乘正理具說三性、三無性等,方為盡理。鈔:釋云:具說三性、三無性等者,此有兩重:一、約三性,則初時約依他說有;二、約徧計說空;三、具說三性,則徧計是空,依、圓是有,以為中道。二者、約三性,皆有;約三無性,皆空。第一時中說三性皆有,第二時中總說諸法皆悉無性者,約三無性密意說耳。謂若顯了說,則雙明三性、三無性,方是中道,故為盡理。又疏云:是故於彼三時,初墮有邊,次墮空邊,俱非了義;後時具說徧計性空,餘二為有,契會中道,方為了義。(文)據此,則經中說三無性是佛密意。若約時而論,乃是第二時墮空邊教,非為了義。今明大乘唯識正理,必當於三自性依、圓是有,徧計是空,方是中道了義耳。

△次、別釋三無性依三性立(二):初、徵。

云何依此而立彼三?

△次、釋(二)。初、正釋。

謂依此初徧計所執(至)而是眾色無性所顯。

音義。 先明徧計畢竟無性,此非假說。依次下,釋依他無性。謂依他起法從四緣生,譬猶幻師所作幻事託眾緣起,無如外道妄執自然生義假說無性,非依他起性體全無。依後下,釋勝義無性。謂勝義中無我法性故,亦但假說,非性全無。如太虗下,喻明太虗有勝義。眾色,喻依他起。謂此勝義是依他起,上無徧計所顯,故名勝義無性。

△次簡濫。

雖依他起非勝義故(至)而濫第二。故此不說。

合響, 謂有問曰:雖依他起非第四廢詮談旨之勝義,故不得正名為勝義無性。然淨分依他中四智菩提,隨在何諦皆以勝法而為所緣,亦以勝為義,故即第八卷末所云行勝義也。是則依他雖不得正名為勝義無性,據淨分邊亦得說為勝義無性,何不依依他立勝義無性耶?釋曰:而濫第二,故此不說。意謂淨分依他雖亦得名為勝義,然既依圓成實立為勝義無性,更若立依他為勝義無性者,則濫同第二依圓成實所立勝義無性,故略而不說。以依他若立為勝義,則依圓成所立之勝義無性是第二故。問:據何文義作如此釋?答:瑜伽第七十四卷云:復次三種自性、三種無自性性,謂相無自性性、生無自性性、勝義無自性性。由相無自性性故,徧計所執自性說無自性。由生無自性性故及勝義無自性性故,依他起自性說無自性。非自然有性故,非清淨所緣性故,唯由勝義無自性性故,圓成實自性說無自性。何以故?由此自性亦是勝義,亦一切法無自性性之所顯故(文)。既云及勝義無自性,又云唯由勝義無自性,是知依他亦有勝義無性之義,但不得正立為勝義無性耳。

△次、釋唯識實性。(二)初、會圓成即勝義真如。(二)初、會歸勝義。

此性即是諸法勝義(至)作是說此諸法勝義。

合響 此性者,即上勝義非性全無之性。然勝義下,會玄第十卷釋云:四種勝義等者,准法苑云:初釋名,後出體。初釋名復二:初釋總名,次釋別名。釋總名者,護法釋云:勝義者,勝謂殊勝。義有二種:一境界名義,二道理名義。第三勝義,諸論多說即是勝義,或四勝義皆勝之義。論說依他、圓成二性,隨其所應,根本、後得二智境界。故其無漏真智,隨在何諦,亦以勝為義,真如為境,故通其有財。釋第四勝義,多依於道理名義,廢詮談旨,非境界故。前三勝義,境界為義。諦者實義,事如實事,理如實理,理事無謬,名之為諦。勝義即諦勝義之諦。二釋如次。世俗者,世謂隱覆空理,有相顯現。如結巾為兔等物,隱本之巾,兔相顯現。此亦如是,今隨古,名世俗諦。又復性隨起盡,名之為世;體相麤顯,目之為俗。世即是俗,名為世俗。或世之俗,義亦相違。諦者實義,有如實有,無如實無,有無不虗,名之為諦。世俗即諦世俗之諦。二釋如前。次釋別名者,一世間勝義者,事相麤顯,猶可破壞,名曰世間;亦聖所知,過第一俗,名為勝義。二道理勝義者,智斷證修,因果差別,名為道理;無漏智境,過第二俗,名為勝義。三證得勝義者,聖智依詮,空門顯理,名為證得;凡愚不測,過第三俗,名為勝義。四勝義勝義者,體玅離言,逈超眾法,名為勝義。聖智內證,過第四俗,復名勝義。此中世間即勝義諦,乃至勝義即勝義諦,皆持業釋。或勝義之諦,依士無失。四世俗中,一世間世俗者,隱覆真理,當世情有,墮虗偽中,名曰世間。凡流皆謂為有依情,是名假言世俗。二道理世俗者,隨彼彼義,立蘊等法,名為道理。實相顯現,差別易知,名為世俗。三證得世俗者,施設染淨因果差別,令其趣入,名為證得。有相可知,名為世俗。四勝義世俗者,妙出眾法,聖者可知,名為勝義。假相安立,非體離言,名為世俗。此中世間即世俗,乃至勝義即世俗,皆持業釋。次出體者。第一勝義體者,成唯識說,謂蘊處等事。涅槃亦云:有名無實,名第一義。蘊處界等,亦是勝義。第二勝義體者,成唯識云:謂四諦等因果體事。涅槃亦言:苦集滅道,名第一義諦。第三勝義體者,成唯識說:依詮門顯二空真如。涅槃亦言:無八苦相,名第一義。總觀諸法,為二無我,故無苦等八,名勝義也。第四勝義體者,瑜伽論說:謂非安立一真法界。涅槃亦言:實諦者,即是如來虗空佛性。又言:無燒割等,名第一義。不依無我而顯真故。前三勝義有相故安立,第四勝義無相故非安立。第一世俗體者,顯揚論說:謂所安立軍林瓶等(等於衣飲食車兼嚴具城舍等一切物也)、我有情等,或無實體或體實無,但有假名都無實性。然通有用無用二法,瓶等有用、我等無用。涅槃經云:有名無實,如我眾生乃至旋火之輪及名句等五種世法,是名世諦。眾生等無用,火輪等體無。第二世俗體者,瑜伽論說:所安立蘊處界等。涅槃亦云:諸陰界入名世俗,即有為諸法體事有別,體用異於初俗。第三世俗體者,顯揚論說:謂所安立預流果等及所依處,即諸聖果四諦理等。涅槃亦云:有八苦相名世俗諦。第四世俗體者,瑜伽說:即所安立勝義諦性。涅槃說言:若燒若割若死若壞名為世俗。由可燒割等無有常一我法等相,即二無我名為世俗諦也。第一世俗體假安立,後三世俗體有安立也。(文)開蒙。問:四俗諦名義相攝。答:一假名無實諦,謂軍林瓶車。二隨事差別諦,蘊處界等。三方便安立諦,苦集等四法假名非安立諦。二空真理。問:四真諦義。答:一體用顯現諦,當第二俗蘊處等法。二因果差別諦,當第三俗苦等四諦。三依真顯實諦,當第四俗二空真如。四廢詮談旨諦,一實真如。(文)文雖不說四種世俗,為對顯四種勝義,故具引之。此中下。舉頌簡非。謂頌所言諸法勝義者,簡非前三,唯取第四一真法界,以是最勝道品所行之境義故。

△次會歸真如(二)初正會歸。

亦即是真如。真謂真實(至)即是湛然不虗妄義。

△次、釋亦言:

亦言顯此復有多名(至)如餘論中隨義廣釋。

△次會圓成,即唯識實性。

此性即是唯識實性(至)為簡世俗故說實性。

補遺: 先以虗妄簡;復有下,次以真俗簡。宗鏡:問:唯識性與唯識有何同異?答:各有二義。且唯識性二義者:一者、虗妄唯識性,即徧計性所遣清淨;二者、真實唯識性,即圓成實性所證清淨。若言唯識者,有二義:一者、世俗唯識,即依他起所斷清淨;二者、勝義唯識,即圓成實所得清淨。

△次、結示勸信。

三頌總顯諸契經中(至)總撥諸法都無自性。

音義: 已上廣明唯識相性,顯前頌意竟。

△三、後有五頌明修行之位次(二):初、略明五種行位(二):初、牒前問後。

如是所成唯識相性,誰於幾位?如何悟入?

音義 初句,牒前二十五頌之義。初二十四頌,成唯識相。次後一頌,成唯識性。次句正問,謂是誰人,於幾位次,乃能悟入唯識相性。

△次、如次答釋(二)初、標。

謂具大乘二種性者,略於五位漸次悟入。

△次、釋(三)初、明二種種性。

何謂大乘二種種性(至)方能漸次悟入唯識。

音義: 初句徵,一本下釋。一本性住種性者,宗鏡釋云:未聞正法,但無漏種無始自成,不曾熏習令其增長,名本種性。性者體也、類也,謂本性成住。此菩薩種子性類差別不由今有,名本性住種性。菩薩地說無始法爾六處殊勝(會玄記第八卷云:無始法爾等者,言總意別故。意顯第六意處中有第八識內含藏無漏勝種子故,不同自餘有漏諸法,故名殊勝。自無始來法爾而有,展轉相續窮未來際相續不盡,種子引種子故,即性種性也。以此種子在藏識中,第八識體屬意處攝,是故總名六處殊勝。開蒙三科攝百法中十二處攝法,第六意處收八王故,八在六內),名本性住種性。習所成種性者,此聞正法已去,令無漏舊種增長數習種性,廣如彼說。要具下結示(菩薩地說聞十二分教,法界等流平等而流。又法界性善順惡違具諸功德,此亦如是,故名等流)。

合響 開蒙云何?謂大乘二種種性:一、本性住種性,二、習所成種性。問:本性住種性?答:謂無始來依附本識,法爾所得無漏法因。問:何者名為具本性人?答:外凡人是。問:何名外凡?答:雖具此性,未發堅固大菩提心,名外凡位。問:習所成性?答:謂聞法界等流法已,聞所成等熏習所成。問:此何等人名習性?答:內凡人是。問:何名內凡?答:此性定在發心已後,約初入劫,名內凡位。問:云何入劫?答:謂發心後修十千劫,方入十信。言入劫者,乃三僧祇之初首,名為入劫(文)。

△次明五位悟入

何謂悟入唯識五位(至)謂住無上正等菩提。

音義: 初句徵。一資下,釋順。解脫、決擇義,並見下文。

△三、明漸次悟入。

云何漸次悟入唯識(至)復令悟入唯識相性。

音義: 初句徵;謂諸下,釋。於五位中,後後勝於前前,唯究竟位乃能圓滿唯識相性,故云漸次悟入。

△次廣明五種行位,(五)初資糧位,(三)初末論設問。

初資糧位,其相云何?

△次舉本頌答。

頌曰:乃至未起識(至)於二取隨眠猶未能伏滅。

△二、末論釋成,(三)初、正釋頌文,(二)初、明位,即前二句。

論曰:從發深固大菩提心(至)由此亦名順解脫分。

音義 清凉鈔第十六卷之三。釋曰:資糧位者,即是三賢,謂修福、智二事資糧,益己身之糧用故。涅槃名為解脫行,行行不違,故名為順。分者,因義、支義,是解脫因之一分故。

合響 開蒙。問:又何名為順解脫分?答:為有情故,勤求究竟大解脫果,由此亦名順解脫分。資糧,自利之名。順分,利他之號。問:此資糧位,有幾行位?答:有四十心,謂十信、十住、十行、十迴向(文)。

△次、明惑即後二句(二):初、略釋。

此位菩薩依因善友(至)令彼不起二取現行。

合響 宗鏡第八十七卷引攝論云:能悟入中,大乘多聞熏習相續,此乃因力。已得奉事無量諸佛出現於世,即善友力。已得一向決定勝解,非諸惡友所能動搖,名作意力。已善積習諸善根等,名資糧力。(文 開蒙云:由三力積集無間,名資糧力。)多住外門修菩薩行者,謂由未了能所取空,所修施等多依事相,不能稱理而修行故。開蒙問:此位伏除何障染法?答:少能伏除取二取現。問:何故少能不多能也?答:多住外門修菩薩行,所以少能。問:何名外門?答:散心名外。問:何知如此?答:本論頌云:於二取隨眠,猶未能伏滅。故唯能伏取二取現。(文)

補遺: 多住外門修菩薩行者,謂未能伏六七識中俱生我執,所修施等多著有相,不能三輪體空,故二取隨眠猶未伏滅,唯少能伏二取麤現耳。

△次、廣釋,(二)初、釋,二、取隨眠,(二)即正釋頌義。

此二取言顯二取取(至)即是所知煩惱障種。

音義: 謂此頌中所言二取者,顯是能執相見等二之執。執取二取,是故亦得二取之名,即現煩惱、所知二障。二取習氣,名彼隨眠。隨逐下。釋隨眠義。隨眠即是二障種子。

合響 宗鏡第八十七卷云:隨眠義者,隨逐有情,常在生死,眠伏藏識,不現餘處,故名隨眠。或隨增過,故名隨眠。隨逐有情,多增過失,故名隨眠。何故眠者,乃是增義?如人睡眠,眠即滋多,故過失增。是隨眠義,即二障種也(文)。

補遺: 二取取者,二取即相見等,是能所取故。下取字是二取,上取字執著義,執取能所取故,即二障現行取也。

△次、轉解二障,(二)初、正釋,(二)初、煩惱障。

煩惱障者,謂執徧計(至)能障涅槃,名煩惱障。

音義 清凉釋曰:欲界四諦,各有十惑,為四十。上二界各除瞋,有七十二,為百一十二,並是見道根本之惑(開蒙云:我執為根,生諸煩惱;法執為根,餘障得生)。然疑及三見(謂見取、戒取、邪見也),唯是見斷。修道之中,欲界唯六(謂任運貪、瞋、癡、慢、身見、邊見),上二界除瞋為十,故修有十六,見修合辯有一百二十八。

△次、所知障(二):初、正釋。

所知障者,謂執徧計(至)能障菩提,名所知障。

音義 清凉釋云:見疑已下,辯出頭數與煩惱障同。煩惱障麤,有多品類,二乘所斷,唯是不善有覆性,故以數顯。今所知障細,無多品類,唯菩薩斷,亦是異熟無記所攝,故不顯數。(開蒙問:二障頭數,是同是別?答:同是根隨二十六惑。問:既同根隨,何稱二障?答:由貪上有擾惱用,名煩惱障;有覆盖用,名所知障。)又顯法執無明唯一住地,煩惱即是四住地攝,故不顯數。慢等者,亦等隨惑。所知境者,有為無為。無顛倒性者,謂真如理。由覆此境,令智不生。前煩惱即障(持業釋),今所知之障(依主釋)。

△次、料簡(五)初、分對諸識。

此所知障決定不與(至)餘由意力皆容引起。

音義 先對第八定不與俱。何者?此障強勝,要與無明慧俱、法空智心品俱起。彼異熟微細故,不與無明及慧俱故,無法空智品故不相應。七轉下對前七識或少或多如煩惱說者,末那有四,謂法見、法癡、法慢、法愛。意識具十,眼等五識無計度分別故,由稱量等起慢等故,定不與法慢見疑俱。餘法貪、法恚、法無明,由意識力皆容引起。

△二、對三性心。

此障但與不善、無記(至)癡、無癡等不相應故。

音義 唯通二性,非善心俱。論說下。引證。癡、無癡等不相應者,謂善心定與無癡俱。此與癡俱,如暗與明,非定俱故。

△三、二障辯異。

煩惱障中此障必有(至)有勝有劣斷惑前後。

音義: 彼定用此為所依者,此如株杌,由迷杌故方謂人等。二障亦爾,由迷法故方起我執,以我執必依法執而起,故云彼定用此而為所依。問:二障皆以見疑等為體,云何聖道斷二隨眠說有前後?答:由此二障執我執法作用有別,隨聖道用有勝有劣,故二隨眠斷有前後。

△四對四無記。

此於無覆無記性中(至)若望菩薩亦是有覆。

音義 初對四無記簡非餘三,謂此於四種無覆無記性中,唯是異熟無記中異熟生無記所攝,非餘三種。何者?威儀等三勢用微劣,不能覆理及障智故。此名下,約大小乘簡覆無覆。問:前文云覆所知境名所知障,今復云何名無覆耶?釋意可知。

△五、問答釋妨(二)初、問。

若所知障有見疑等,如何此種契經說為無明住地?

音義: 問云:經說五住地煩惱,此障種子名為無明住地。若言此障有見、疑等,豈不違經?

△次答

無明增故總名無明(至)豈彼更無慢無明等。

音義 先直答,如煩下例明。契經亦說煩惱種子屬惡見者立為見,一切住地屬欲界色無色界攝者,即立彼為欲愛色愛有愛三住地名。豈彼煩惱唯是見愛,更無慢無明等耶?故知契經說此為無明住地者,依增盛說非無見等。

△次結判。

如是二障分別起者(至)能伏二現行通有漏道。

音義: 先明二障通見、修、斷,謂依邪師、邪教、邪覺觀生者,名分別起;若不由邪師等生者,名任運起。二乘下,約人說;永斷下,約道說。永斷二障分別起種,在初地無間聖道;永斷、任運二障種子,在十地中無間聖道二障現起。若分別,若任運,地前漸伏。餘義見下第十卷初。

△次釋未能伏滅。

菩薩住此資糧位中(至)止觀力微未能伏滅。

△次明地所攝。

此位未證唯識真如(至)應知亦是解行地攝。

音義: 依勝解力者,謂此位菩薩不著果報、不破禁戒、於苦不動、修道無懈,此等諸障礙因不生故、心得專一故,於唯識教中依聞思殊勝解力修福智殊勝諸行,能於諸法決定了知。唯識亦是解行地者,應知解行地攝有二位:一資糧、二加行,故言亦是。

合響 清涼鈔卷第十六之三引瑜伽四十九及顯揚第七,於十三住建立七地,第二即勝行解地。彼疏釋云:即以此住有漏種現及無漏種諸善為體,而猶未證真寂之理,但印持決定而起諸行,故名勝解行。(文)

△三、所修行相,(二)初、正釋行相,(三)初、標徵。

所修勝行其相云何?

△次、別釋(二)初、福智行。

略有二種,謂福及智(至)後一唯智,餘通二種。

音義: 先以六度福智攝諸勝行,餘通二種者,若為智慧而行精進是智慧資糧,若為福德而行精進是福德資糧,若緣四無量而修靜慮是福德資糧,餘是智慧資糧。又復為布施、忍辱而行精進則屬福,若為聞、思、修慧而行精進則屬慧,若依四無量起緣眾生為境則屬福,為生盡智、無生智及無分別智等則屬慧。

△次二,利行。

復有二種,謂利自他(至)一切皆是利他行攝。

音義 菩提分等者,謂四念處、四正勤,乃至八聖道等三十七品道法。四攝事者,謂布施、愛語、利行、同事。四無量者,慈、悲、喜、捨。

△三、結示。

如是等行差別無邊,皆是此中所修勝行。

△次、明退不退(三)初、標。

此位二障雖未伏除(至)於所證修勇猛不退。

音義 謂:有問曰:此位菩薩二障未除,於所修行為有退耶?為不退耶?故釋曰:此位等。

△次、釋(三)初、菩提廣大屈,引他況己練。

一聞無上正等菩提(至)練磨自心勇猛不退。

音義: 廣者無邊,大者無上,深者難測,遠者長時。由此退屈,引他已證,以况於我。我同彼類,何故退耶?攝論頌云:十方世界諸有情,念念已證善逝果,彼既丈夫我亦爾,不應自輕而退屈。

△次。萬行難修屈,省己增修練。

二聞施等波羅蜜多(至)練磨自心勇猛不退。

合響, 謂六度行難可修故,心生退屈。於退屈時,即便省察:我已獲得如是意樂,離諸弊惡,謂此意樂遠離慳貪恚等。我由此故,少加功用,修習施等,當得圓滿。攝論頌云:汝昔惡道經多劫,無益勤苦尚能超,今行少善得菩提,大利不應生退屈。

△三、轉依難證屈,引麤況玅練。

三聞諸佛圓滿轉依(至)練磨自心勇猛不退。

音義 謂於退屈時,引他微因小善,况己勝大玅因,如行施等尚感貴樂,況我所修清淨玅善而無果耶?攝論頌云:博地一切諸凡夫,尚擬遠證菩提果,汝以勤苦經多劫,不應退屈却沉淪。

△三、結。

由斯三事練磨其心,堅固熾然修諸勝行。

音義 雖有三退屈之義,由三事練磨其心,所以不退。

合響 開蒙。問:此位中斷修之相?答:由三種練磨心,除四處障。問:四處障?答:一、離二乘作意障,二、諸疑離疑障,三、離聞思我我所執障,四、斷除分別緣似我法義境障(文)。

△二、加行位(三)初末論設問。

次加行位,其相云何?

△次舉本頌答。

頌曰:現前立少物(至)以有所得故非實住唯識。

△二、末論釋成,(三)初、正釋頌文,(三)初、結前標列。

論曰:菩薩先於初無數劫(至)謂煖、頂、忍、世第一法。

△次、釋總別名(二)初、釋加行總名。

此四總名順決擇分(至)非前資糧無加行義。

音義 順趣真實決擇分故者,決以無疑為義,擇以分別法相為義,此二即是聖道,由聖道能滅一切疑故、能分別四聖諦相故。謂此法是苦乃至此法是道,是故一切聖道名為決擇。然加行位方將見道,故有隨順趣入真實決擇分義。近見道等者,意明煖等善根近見道故立加行名,非前資糧無加行義。

合響。 清凉鈔卷第三十四之四。釋曰:決擇是智,即擇法也。決擇疑品,擇揀見品。疑品擇而不決,以猶豫故;見品決而不擇,非正見故。今此具二,決擇即分(文)。開蒙。問:加行名?答:加功用行名為加行,近見道故立加行名。問:此又何名順決擇分?答:欣遠之心不如始業,且求見道名順決擇分,見道之智名決擇故。問:不如始業?答:非屬力劣,行合如此。是知涅槃不越於此,故且求近,云不如始。問:始業?答:始初發心,一至遠求大涅槃故。問:此位行業?答:即修大乘順決擇分,便是行業。難曰:近見道故名加行者,資糧遠見道無加行義。答:若加功用行而行資糧,亦名加行;若近見道加功四善,獨名加行。故對法說,有資糧皆加行,有加行非資糧。問:資益己身之糧,加行不名資糧。加功用行求果,資糧不名加行。答:資糧遠望大果,最初獨名資糧。加功萬行加功,資糧亦名加行。問:加功而行萬行,資糧得名加行。加行亦望大果,加行亦名資糧。答:初位發心最猛,四善不名資糧。萬行加力方行,初位亦名加行。問:初位心猛,獨名資糧。四善近見,獨名加行。答曰:可爾。若加功行萬行,初位名加行。若近見名加行,初位不得名。問:若果資糧,四善亦得名資糧否?答曰:不爾。若如爾難,見道亦是果之資糧,應名資糧。恁麼則如何即得?答:從增立名,但可名見道,不得名資糧。難曰:從增立名,見非資糧。既是從增立名,資糧亦是加行。答:固知如是。所以五位立名不同,互不相濫(文)。

△次、釋煖等別名(三):初、標。

煖等四法,依四尋思、四如實智初後位立。

音義 依四尋思、四如實智初後立者,初後即上下義,依下尋思立為煖法,依上尋思立為頂法,依下如實智立為忍法,依上如實智立世第一法。

△次、釋(二)初、總明。

四、尋思者尋思名義(至)二二相同,故合思察。

音義。 四尋思者,一尋思名、二尋思義、三尋思名義自性、四尋思名義差別。名即能詮、義為所詮,名中有句、名詮自性、句詮差別,則名中有自性差別、義中亦有自性差別。假有實無者,謂以方便智了此名等唯意言境,依識假立非實有故。若能如實徧知所取名等離識非有,及能取識亦不可得,名為四如實智。攝論曰:謂推求名唯是假立實不可得,說名尋思。若即於此果智生時,決定了知假有實無,名如實智。如是於義自性差別,說亦應爾。名義相異下,謂有。問曰:何故名義各別尋求,名義自性及與差別合觀察耶?答曰:名義相異,故別尋求。若名義自性、名義差別,此二種二其相是同,故合思察。

合響 顯揚論第六卷云:四種尋思者,一名尋思,二事尋思,三自性假立尋思,四差別假立尋思。名尋思者,謂諸菩薩於名唯見名。事尋思者,謂諸菩薩於事唯見事。自性假立尋思者,謂諸菩薩於假立自性唯見假立。自性差別假立尋思者,謂諸菩薩於差別假立唯見差別假立。是名差別假立尋思。此諸菩薩於名事二種,或離相觀,或合相觀,依名事合觀故,通達自性假立、差別假立。四種如實智者,一名尋思所引如實智,二事尋思所引如實智,三自性假立尋思所引如實智,四差別假立尋思所引如實智。

補遺 開蒙。問:加行位所修之法。答:有四位,四能發,四所發,四能觀,四所觀。四位,謂煖、頂、忍、世第一。四能發,謂明得定、明增定、印順定、無間定。四所發,謂下四尋思觀、上四尋思觀、下如實智觀、上如實智觀。所觀四,謂名空、義空、自性空、名義差別空。能觀四,即前尋思如實四觀是也。

△次別釋(四)初煖位。

依明得定發下尋思(至)道火前相,故亦名煖。

音義: 先正釋煖位明得定者,攝論云:明謂能照無有義智所取果遂,故名為得。此定創得無義智明,故獲明得三摩地,譬如最初求得火等。發下尋思觀無所取者,尋思即是明智,謂以明智推求名等,假立為體實不可得,故曰無所取。謂此下轉解。先釋發下等八字義,如文。初獲下釋明得二字義。日前行相,謂東方日未出時之精色,喻慧前方便。即此下釋煖字義,謂如鑽木取火先有煖氣,是引火之前相,喻此位是實智火之前相,故立煖名。

補遺 開蒙。問:依何位?入何定?發何智?觀何法?答:初依煖位入,明得定。發下尋思,創觀所取名義自性差別皆空。問:何由得空?答:觀所取四皆自心變,皆假施設,實不可得,不空而何?清涼云:明得是定,尋思是慧,故云發也。

△二頂位。

依明增定發上尋思(至)尋思位極故復名頂。

音義: 先正釋,謂此下轉解。煖位已觀故名重觀,方便智增故名明增,尋思至極位復名頂。

合響 開蒙。問:何故頂位重觀四法?答:初伏難故,所以重觀(文)。

△三忍位

依印順定發下如實智(至)境識空故亦名忍。

音義。 先正釋。印前所取,順後能取,名為印順。創得如實智果,故名為下。忍即別境中勝解,有二義故:一者、印持決定,二者、順樂忍可。今則印前無所取,順後無能取,二義皆具,故名曰忍。又准下文,忍有三品,謂輭、中、上。此中印順,即輭、中二品也。既無下。轉解。先能、所對辨。謂既無所取名等,寧有能取實識?何者?所取、能取相待有故。

合響 開蒙。問:此忍有幾?答:有下中上。下忍印無所取,中忍印無能取。問:第三位何義名忍?答:忍境識空,故名為忍(文)。

△四世第一位

依無間定發上如實智(至)此最勝故名世第一法。

音義: 先正釋,謂此位中重發如實智果,方前為優,故名為上。謂前下,次轉解,謂前忍位,下忍印所取空,中忍順能取空,上忍印能取空,似屬次第,故總立忍位。此位雙印能所二空,非屬次第,故異於前,立世第一名。餘義如文。

△三、結。

如是煖頂依能取識(至)世第一法雙印空相。

音義 謂前煖頂二位,以下上品尋思觀名等四所取是空,下忍於無所取決定印持,中忍於無能取順樂忍可,上忍印無能取世第一法能所雙印。

△三、結屬頌文(二)初、正結。

皆帶相故未能證實(至)彼相滅已方實安住。

合響 清涼鈔卷三十四之二引古疏釋云:心上變如,名為少物。此非無相,故名帶相。若證真如,彼相便滅者,即是空所執相,有依他相,名空有相位。謂有空相,是彼唯識真勝義性。由有此相,未證真理,滅空有相,方證真故。(文)

△次、引證。

依如是義故有頌言(至)次能取亦無,後觸無所得。

音義 清涼鈔卷三十四之四。釋曰:此偈初二句煖位,次二句頂位,次二句下忍位,第七句中忍,合前三句為上忍位。其世第一住時促故,此偈略無。末句見道位(文)。世親攝論釋此二頌云:菩薩於定位,觀影唯是心者,謂觀似法似義影像唯是內心。誰能觀?謂菩薩在何位?於定位義想至唯自想者,謂此位中義想既遣,審觀似義似法之相唯是自心。如是住內心者,能攝自心住於無義,即是令心住於內心。知所取非有者,謂了所取義無所有。次能取亦無者,由所取義既是非有,故能取心、能取性亦不得成。後觸等者,謂從此後觸證真如無所得,故名無所得。

△次、復申頌義(三):初、伏惑義別。

此加行位未遣相縛(至)未全伏除,全未能滅。

音義: 謂此位中由未遣除空有二相,故於分別二障種子亦未能斷,唯能伏除分別二障現行二取。何者?違見道故。見道位中方能永斷分別二障麤重縛故。然於俱生二障現起有少分伏,未全伏除二障種子全未能滅。何者?帶相觀心有所得故(開蒙云:帶相觀心名有所得,即前少物也。此名相縛),未得無分別無漏心故。

△次所觀二諦。

此位菩薩於安立諦(至)非如二乘唯觀安立。

音義: 安立諦者,即方便安立諦,謂於苦等諸法之中安立苦等四諦理也。二空真如名非安立諦,此諦通一切法無有差別,即法假名非安立,離顛倒無變異故名諦。為引當來二種見者,謂安立諦唯引相見道,非安立諦雙引真相二見道,餘義如文。

△三、所依界地(二)初、明成滿定在第四靜慮。

菩薩起此煖等善根(至)託最勝依入見道故。

音義: 善根者,能引生通達位故。諸靜慮者,謂初、二、三禪定也。而依第四方得成滿等者,謂第四靜慮捨念清淨,遠離喜樂覺觀之動,諸佛於此證果,一切功德、一切佛法皆依止而生,此為最勝依。煖等四善根託此勝依方得成滿,入見道故。

△次明初起唯依欲界善趣。

唯依欲界善趣身起,餘慧厭心非殊勝故。

音義: 問曰:此四善根於三界中依何界起?五趣之中何趣身起?釋曰:唯依欲界人中善趣身起,以餘界趣中慧心及與厭離心非殊勝故。

△三、明地所攝。

此位亦是解行地攝,未證唯識真勝義故。

音義 亦是解行地攝者,由此位中未證真如,亦唯依勝解力修加行故。清凉釋云:即順攝論唯四位義也。

△三、通達位(三)初末論設問。

次通達住。其相云何?

△次舉本頌答。

頌曰:若時於所緣(至)爾時住唯識。離二取相故。

△三、末論釋成,(二)初、略釋,(二)初、總釋頌文。

論曰:若時菩薩於所緣境(至)有所得心。戲論現故。

音義 不取者,離於能取。種種相者,離於所取。智如平等,平等者即無分別義。菩薩入真見時,智是根本所證真如,依十種平等俱離能取所取二相,無分別故,所以皆得平等之名。勝鬘經云:無有智外如為智所證,無有如外智能證於如。

合、響 無分別智者,清涼鈔三十四之三引無性攝論第九卷云:此中無分別智離五種相以為自性:一、離無作意故,二、離過有尋有伺地故,三、離想、受滅寂靜故,四、離色自性故,五、離於真義異計度故。離此五相應智,是無分別智。(文)平等平等者,宗鏡第五十九卷云:依二種平等,謂能緣、所緣,即無分別智。以智無分別,故稱平等。所緣即真如境,境亦無分別,故稱平等。又此境智不住能取、所取義中,譬如虗空,故說平等平等。(文)

△次、別解本智(三)初、師相見俱無。

有義,此智二分俱無,說無所取、能取相故。

音義: 此師意謂緣真如智無能所取,是以相見二分皆無。

△次師相見俱有。

有義此智相見俱有(至)故應許此定有見分。

音義。 先申己釋,謂相見俱有。若無下,清涼釋云:即破前師義。先破無相分,謂若如智之上不帶真如之相而能緣如,則色等智上無聲等相,應緣聲等。若無下,次破無見分。勿真如性亦是能緣者,同無見分而能緣故。

△三、師唯見無相。

有義此智見有相無(至)故應許此有見無相。

音義。 先標正釋。說無相取不取相故者。即瑜伽第七十三卷文,謂真如無相可取,正智不取於相故。雖有下。釋有見分。恐有難曰:若有見分,即有分別。斯則本頌應言唯離所取,不應言離二取,故釋云雖有見等。雖無下。釋無相分。復有難曰:既無相分,何名緣彼?故釋云雖無相分等。意謂此緣真智,挾帶真如之體相起,故名緣彼;非帶相分影像而起,名緣於如,不離如故。如自下。例明。變而下。責難前解。

合響 宗鏡第七十卷引百法云:護法明此所緣如見相無定相分,以本智親證如體不取相故,與如體冥合故,即無相狀之相,即但有體相之相,即挾帶之義亦所緣緣。難云:若有見分即有分別相,何名無分別相也?又云:無能取耶?答:雖有見分而無分別,復無能取正智緣,如親挾附體相緣故,更無相狀之相。說無相分無能取者,即無分別妄執實能取故,不無內分能緣見分。又難:若言無相分者,所緣緣論云:依彼生帶彼相故,名所緣相。若無真如相分者,即無所緣。護法云:亦有所緣緣義,雖無相分而可有帶如相起,不離如故。即本智見分親挾帶真如之體相起者,名所緣緣。如自證分親帶見分,名所緣緣。此亦應爾,實無變帶之義,唯有挾帶名所緣緣,故與後得別也。若變相分緣者,便非親證,即如後得智應有分別。既異後得,明知有見分無相分也(文)。

△次、廣釋(二):初、釋位名。

加行無間此智生時(至)初照理故亦名見道。

音義 清涼釋云:此智者,即無分別智。體者,通也。會者,達也(開蒙云:謂無漏智體會真如,故名通達)。照理名見,見即是道。而言初者,此應有難:若照理名見,二地已上豈不照理?故今釋云:此最初故,以此受名,餘隨別義。

合響 清涼鈔第三十四卷之三云:應有竝云:修道能斷惑斷惑名修道見道既斷惑亦應名修道。又竝云:見道能見理見理名見道修道既重觀亦應名見道。釋云:從增、勝義,各舉一名。見理義增者,初見理故,即顯斷惑義微,不斷俱生故。修道除障義勝者,能除難斷俱生惑故,數數斷故。前已見理,故此為微(文)。

△次、釋見道(三)初、總標。

然此見道,略說有二:

△次、別釋,(二)初、釋二見道,(二)初、釋二道義,(二)初、真見道。

一、真見道謂即所說(至)由意樂力有堪能故。

音義 清涼。釋曰:雖多剎那者,此一心見道,以無間解脫并一切勝進故,中間有多剎那。有義下,釋斷證。別有二師:一云漸,一云頓。由意樂力等者,謂加行意樂欲俱斷故。

補遺 開蒙。問:一心真見道。答:雙空智起。無間道中,雙斷二障。解脫道時,雙證二空。

△次、相見道(二)初、正釋相見道(二)初、標。

二、相見道:此復有二。

△次、釋,(二)初、明緣非安立諦三心,(二)初、正釋。

一觀非安立諦有三品心(至)別總建立名相見道。

音義: 清涼引古疏釋曰:即三心見道,非安立諦,即真如也。內謂內身,假者談其無體,先計有情皆妄,所計但有內心,似有情現,今能遣之。緣智者,謂能緣心,即緣內身為境,遣有情假緣之智。然此中人、法二障,各分上下,麤者為上,細者為下,合為四類。然二麤者,各別除之,以智猶弱,未雙斷故。若上品智,方能雙斷,此即隨智說為輭等。輭者,下也。初智名輭,次智名中,勝前劣後,後起名上,能斷見惑,此智最上。然初二智未能殊勝,別緣內身,除我、法、假。第三心時,其智上品,廣緣內外,若我若法,故三別也。類智者,前智類故。法真見道等者,法者,倣學為義。真見道中,雖有二空自證分,而見分親緣真如,所以法之。然見分中有無間解脫,隨自所斷障,有四見分,無間道中斷惑別故。人、法二見分,各別法之,立初二心;解脫道中證理同故。人、法二見,總以法之,有第三心。故論云:別總見立名相見道。

合響 開蒙。問:三心相見道?答:內遣有情假緣智,倣無間道見分斷我執。內遣諸法假緣智,倣無間道見分斷法執。此二別緣,名之為法。徧遣有情法假緣智,倣解脫道二空見分證二空理。此一總緣,名之為類。問:又如何理,此三名真?答:若三名真,不說倣法,乃根本智別斷總證(文)。

補遺 開蒙。問:通達位分齊?答:於十地中,地地有三,謂入、出、住。此通達位,當其初地入心也。出、住二心,屬修道故。問:何故見道時偏促也?答:明來暗謝,智起惑亡,一念尚無,何怪時促?問:既無一心,何當入心?答:約相見道,多時排布,事方究竟,說當入心。若真見道,豈屬三際也?

△次簡名。

有義此三是真見道(至)以真見道不別緣故。

合響 開蒙云:若一心真見道,三心相見道;若三心真見道,十六心相見道(文)。又問:何故此名相見道?答:似真見道不別緣故,今者別緣是相見道。問:三心真見道?答:前三心說為真見。問:復約何理却說為真?答:以相見道緣四諦故,今不緣彼為真見道。

△次、明緣安立諦十六心,(二)初、正明二種十六心相見道,(二)初、標。

二、緣安立諦有十六心。此復有二:

合響 開蒙。問:一種十六心皆小乘法,菩薩何作?答:此約菩薩修作說之。問:何故修彼?答:降伏二乘故,修成徧知故。

△次、釋(二)初、依能、所取以立十六。

一者依觀所取能取(至)差別建立名相見道。

音義: 先標,謂於下次釋。先苦諦下四心:一苦法智忍者,清涼釋云:苦即苦諦,法者即彼能詮之教,智者所謂加行道中緣苦法智,忍者無漏忍忍前苦法智也。此苦法智忍觀苦下如,能斷三界見道二十八種分別隨眠,謂欲苦有十,上二界苦各九,以除瞋故三界合有二十八也。二苦法智者,法謂苦如,能緣苦如之智名苦法智。三苦類智忍者,謂苦法智無間無漏慧生等。意云:此第三心於一剎那各別內證法忍法智,謂二心後乃至無學一切聖法,從此二心彼得生故,故云皆是此類。四苦類智者,此智但緣第三苦類智忍,故雜集云:於苦類智忍內證印可,故名苦類智。如於下例餘三諦有十二心,謂集法智忍、集法智等。此十六心八觀真如、八觀正智者,謂法忍法智觀如、類忍類智觀智。如苦下有四,三諦亦然。法真見道等者,謂法忍法真無間道見分、法智法真解脫道見分、類忍法無間自證分、類智法解脫道自證分,印前智故差別立也。

合響 開蒙。問:能所取十六心?答:法智法忍緣於真如,其真如者是智所取。類忍類智緣智見分,其見分者是能取智。名能所取十六心也。問:示能所取?答:且苦法智忍緣如,倣真見道中無間道見分,斷苦諦惑。苦法智緣真如,倣真見道中解脫道見分,證苦諦下理。苦類智忍緣前能倣之心見分,倣第一心無間道自證緣見。苦類智緣前見,倣第二心解脫道自證緣見。集滅道三倣此作法(文)。

補遺。 問:論文第三類忍雙證前二,第四類智唯印第三,清涼、開蒙兩釋乃以第三倣第一自證緣見,第四倣第二自證緣見,論文註釋不同,如何消會?答:論中第三各別雙證前之二見,第四緣第三者,乃重印前之所證二見耳。故第三云各別內證,第四云審定印可,勿得謬謂第四復以證自證分證第三自證也。若爾,則違八觀正智。且前後文中竝無證自證分之義,但論文三四兩番雙證二見,註中四心各別開說,文雖不同,義實無殊。

△次依下上諦以立十六。

二者依觀下上諦境(至)分別隨眠名相見道。

音義 清涼。釋曰:欲界名下,是現前界;色、無色名上,是不現前界。十六心者,謂觀欲界四諦,別立法忍、法智八種;依觀上二界四諦,別立類忍、類智八種。然論但舉欲界苦諦以為法也:一、現觀忍,是無間道;二、現觀智,是解脫道。餘可準知。如其所應法真見道等者,古疏云:以於前十六心後而作此觀,觀漸麤故。今謂觀智即法自證,既不觀智,故不法耳。百一十二者,欲界四諦四十,上二界四,論各除嗔,故八諦減八,故百一十二。

合響 開蒙。問:上下諦境十六心。答:法忍、法智緣下界如,類忍、類智緣上界如,名上下諦境十六心也。問:何故如此?答:下界入見現前名法,上界名類。問:請示上下。答:苦法智忍緣欲界如,倣無間道見分斷欲界惑。苦法智緣欲界如,倣解脫道見分證欲界理。苦類智忍緣上二界如,倣無間道見分斷上界惑。苦類智緣上界如,倣解脫道見分證上界理。餘三諦准(文)。

△次兼辯九心相見道。

若依廣布聖教道理(至)由此九心名相見道。

音義 二十六者,即前二種十六也。法類品忍智合說等者,謂以前依觀能所取中,苦諦下法忍、法智、類忍、類智四種合為一心。如苦諦,集等亦爾,故總有四心。以次依觀下,上現前、不現前二種,苦諦下現觀忍智二種合為一心。餘三例此,亦共有四心。前四後四,故言各有四觀,即為八心。八觀相應之止總為一心,止觀合說故有九種。問:菩薩於此見道位中,止觀雙運竝行不悖,何得觀有八止為一耶?故釋云:雖見道等(云云)。

△次、結示唯假立。

諸相見道依真假說(至)分別隨眠,真已斷故。

音義: 先正申諸相,見道依真,假立非實。如是真見道下,出其所以。

△次、簡二道別(二):初、明證性相別。

前真見道證唯識性(至)二中初勝,故頌偏說。

音義 頌偏說者,以本頌云智都無所得者,謂真見道,捨二取相故。

△次明本後攝別(二)初、正明二智攝二見道。

前真見道,根本智攝。後相見道,後得智攝。

△次、別簡後得智有二分(二):初、徵。

諸後得智有二分耶?

△次釋(三)初、師二分俱無。

有義俱無,離二取故。

△次師有見無相。

有義此智見有相無(至)不執著故說離二取。

合響。 此智有分別故,有見親照境故。無相下二句,斥前無見。

△三師二分俱有。

有義此智二分俱有(至)由斯後得二分俱有。

音義: 說此之此,指後得言。謂此智托真如為質,變似真如相而觀,不能如實見真如體故。所變真如即是相分,思惟之心即是見分,所以二分俱有。又說下。廣明聖教有相見義。所現身土,謂他受用身土等,即變似色也。所說正法,即變似聲。若不下。反顯有聲色。轉色蘊下。恐有。救曰:轉依位中已轉色蘊,故無現色之事。釋中先牒救詞。轉四蘊下。例明。意云:既轉餘四蘊不無受等,豈轉色蘊便不現色?經云:因滅是色獲得常色,受想行識亦復如是。即其義也。又若下。立理。宗鏡第八十七卷釋曰:又若此智不變似境,離自體法應非所緣者,既無相分自他之心,他身土等離自己體之法不帶影像,應非所緣緣,直親照彼不變為相故。不同真如,真如即是智自體故。問:若爾,真如應非所緣緣,無似境相故。答:不然,帶如之相起故。離自體法既無影像,不可言帶彼相起,如何說有所緣緣?彼皆離自體故。既不帶相起名所緣,緣色等時應緣聲等,緣色等智不帶聲等相故。又緣無法等應無所緣緣者,不變為無相,為見所緣緣故(如過未等法現在無體,設不變相無所緣故)。以無相分直照於無,無非有體,所緣緣義如何得成?由此故知佛亦不能親緣於無(文)。由斯下。結示。

△次、攝六現觀(二):初、徵。

此二見道與六現觀相攝云何?

△次、釋(二)初、明現觀體。

六現觀者,一思現觀(至)謂盡智等究竟位智。

音義 清涼引古疏釋云:一、思現觀者,思有三品,上簡餘二,劣故非也。喜受相應簡於捨受,此明利故。共相即是無常、苦等。能引煖等者,思生修故。雖未證理,而觀於法勝於煖等,用最猛故,偏立現觀。煖等近見,境界微略,又未證理,故非現觀。二、信現觀者,信亦上品,通漏、無漏。現觀是慧,故信為助。三、戒現觀者,即道共戒。四、現觀智諦現觀者,謂在何位,但緣非安立,即通二智,皆是此攝,故言一切種。大論第七十五卷說三心見道是此現觀,故知亦是後得智攝,即見道、修道之二智也。不取無學之二智者,與究竟現觀不殊別故。五、現觀邊智諦現觀者,謂緣安立諦等後所得智,然通有漏、無漏一切見、修道。緣安立諦智,大論七十一等說緣安立諦境慧是此自性故。六、究竟現觀者,即無學道後無生智等而為自性。若欲廣明六種體性及現觀勝、利、益等,如顯揚第十七卷文。

合響 宗鏡第七十六卷云:現謂現前,觀謂觀察。即真理常現在前,妙智恒能觀察,不令間斷,任運相應。古釋前思現觀資糧加行所有智慧,但能伏,未能斷。初地已上信戒智諦及邊現觀,當地即斷,後地即伏。究竟一觀,非伏非斷。此斷有二:一共相斷,二自相斷。若斷惑證理之時,作空行相及無我行相,即名共相。為空無我該通四諦,故名共相斷。若斷惑證理之時,作真如寂滅行相,不通諸諦,唯在滅諦,名自相斷(文)。

補遺: 顯揚第十六卷云:知八苦後,次正觀察四種諦理,起十六行智。前為後後之所依止,謂為對治四顛倒故,起苦諦四行:一、為對治常顛倒,起無常行;二、為對治樂、淨顛倒故,起於苦行;三、為對治我顛倒故,起於空行;四、即為治此,起無我行。所以者何?離諸行外,餘我空故,即諸行體非我性故。次於常、樂、淨、我四愛集諦,起因、集、生、緣四行;次於此斷滅諦,起滅、淨、妙、離四行;次於此能證道諦,起道、如、行、出四行(文)。空、無我二行,既即諸行體非我性故,所以該通四諦,名共相斷。

△次明相攝義。

此真見道攝彼第四(至)而非自性故不相攝。

音義 清涼。釋曰:第四觀緣非安立諦,根本智即真見道攝。緣非安立後得,即三心相見道攝。第五觀緣安立諦,故十六心相見道攝。並通修道,故云少分。

補遺: 彼第二三雖此俱起而非自性故不相攝者,顯揚第十七卷云:問:思現觀以何為體?答:以上品思所生慧為體,或此現行菩提分法為體。信現觀以上品世出世緣三寶淨信為體,或此俱行菩提分法為體。戒現觀以聖所愛身語等業為體,或此俱行菩提分法為體。第四現觀以緣非安立諦聖慧為體,或此俱行菩提分法為體。第五現觀以緣安立諦聖慧為體,或此俱行菩提分法為體。第六現觀以盡智無生智等為體,或此俱行菩提分法為體。(文)凡觀必以慧為體性,今六現觀除第二三觀,餘四俱以慧為體性。菩提分法是六種通體,而上品淨信與聖所愛身語意業是第二第三兩觀別體,但助令不退及令觀增明,俱非慧之自性,故不為二道相攝。第一不攝者,以增明故。第六不攝者,尚未起故。

△三、結益。

菩薩得此二見道時(至)能盡未來利樂一切。

音義 諸平等者,攝論第六:得三平等,謂一切眾生、一切菩薩、一切如來。於多百門已得自在者,能於百世界中作佛,得百法門,百菩薩而為眷屬等。餘義如攝論中釋。

合響。 此百法明門,大乘菩薩初地方了,乃至十方諸佛本後二智俱證俱緣。若不證唯識之性,不成根本智,無成佛之期。若不了唯識之相,百法明門不成後得智,闕化他之行。此唯識百法者,乃是有為無為真俗一切法之性相根本。所以經云:若不證真如,焉能了諸行?若不證唯識真如之性,焉能了唯識百法之行相?故云:根本智證百法性,後得智緣百法相(文)。

△四、修習位(三)初末論設問。

次修習位,其相云何?

△次舉本頌答。

頌曰:無得不思議(至)捨二麤重故便證得轉依。

△三、末論釋成,(二)初、略釋頌文,(四)初、釋第一句。

論曰:菩薩從前見道起已(至)玅用難測名不思議。

合響。 菩薩從前見道起已者,應知初地有入、住、出三心。此當住、出已去修習之位,非初照理時,故云從見道起已。開蒙云:通達位當其初地入心,住、出二心是修道故。(文)清涼。鈔:三十四之一:釋曰:此釋偈初句。餘障者,即俱生二障。此上辯立修意,斷俱生惑故。從復數修下,出所修法體。離能、所取下,辯修之德,即釋偈無得不思議。言此有二釋:初遠離所取,名為無得;遠離能取,名不思議。上唯就體釋,下約體、用對明。(文)

△二、釋第二句。

是出世間無分別智(至)即十地中無分別智。

音義: 謂前所云無得不思議者,即是出世間無分別智。斷世間下,轉解餘智者,清涼云後得智也。

△三、釋第三句。

數修此故捨二麤重(至)令彼永滅故說為捨。

音義: 此根本智,即是俱生無分別智。謂於十地中,地地數數修習此無分別智,方能捨彼二障麤重種子。何為麤重耶?謂二障之種子,性無堪任,違彼細輕無分別智故。言細輕者,謂彼無漏之種子,體相精細輕,微有堪能,用此無分別智能滅彼也,故名之為捨。三種麤重中,此中正屬第二種子麤重,以其能障諸智故耳。

△四、釋第四句(二)初、牒頌總標。

此能捨彼二麤重故,便能證得廣大轉依。

△次、釋成轉依(二)初、轉持種依得二果。

依謂所依,即依他起(至)證得如斯二轉依果。

音義。 依他起者,謂根本識。此與染淨諸法為所依止,故名為依。染謂下。轉釋染淨義。轉謂二分等者,二分謂依他起中染淨二分,轉捨染分、轉得淨分,故名為轉。由數下。出轉依之所因。成立下。結示論意。菩提涅槃名為二轉依果。

△次、轉迷悟依得涅槃(三)初、正釋。

或依即是唯識真如(至)此即真如離雜染性。

音義: 依即真如,此為生死涅槃之所依故。愚夫下。轉解。謂迷此真如而有凡夫生死,悟此真如而有聖者涅槃。由數下。出所以。

△次通妨

如雖性淨而相雜染(至)修習位中斷障證得。

音義 恐有謂云:真如之體,猶淨明珠,本來清淨,那言離染方證得耶?釋意可知。

△三簡示。

雖於此位亦得菩提(至)在大牟尼名法身故。

音義 疑云:此位亦得菩提,云何但說轉證?依如涅槃頌意,但顯唯識性者,以唯識性即涅槃故。此唯識性,若在二乘究竟位中,名為安樂解脫身;於大乘究竟極果,名曰法身。牟尼者,此云寂默,善寂空有二邊,默契中道理故。

△次、廣釋頌義(三):初、徵標。

云何證得二種轉依?

△次、正釋(二)初、總標。

謂十地中修十勝行(至)二種轉依由斯證得。

△次、別釋,(二)初、明十地因,(四)初、釋十地名義,(三)初、標。

言十地者:

音義 清涼疏三十四之二云:此十得名,略有四對:一、約法喻,𦦨慧法雲,法喻合目,餘皆就法。二、約體用,歡喜善慧,約體為名,餘皆就用。三、約自他,離垢不動,就他受稱,餘皆自義立名。四、約當位相形,難勝遠行,形他受稱,餘皆當位受名。(文)

△次釋(十)初極喜地。

一、極喜地,初獲聖性具證二空,能益自他生大喜故。

音義: 清涼釋云:此有二義:一、二利創成故,二、聖位新得故。遂本期心,故生歡喜。

合響。 清涼疏云:十地之中,最初斷障證理,得聖性故。此有三義:一、得位,二、證理,三、成行。由此三故,名極歡喜。一、得位者,謂既斷異生之位,便獲聖人之性,以成聖位。下二、揀異二乘。二、揀唯證生空。三、揀唯能自利。對於二空,故云具證。又云:說有三喜,云多歡喜:一、心喜,謂入觀之心適悅;二、體喜,出觀喜受相應;三、根喜,由前心體歡喜內充,外及五根輕安調暢。故此喜者,亦名為樂。又內及觀心,即無喜之喜,不同二禪浮動之喜。故梵本他經多名極喜,喜之極故(文)。

△二、離垢地。

二、離垢地,具淨尸羅,遠離能起微細毀犯煩惱垢故。

音義 清涼。釋曰:離能起誤心犯戒煩惱垢等,清淨戒具足,故名離垢地。此有三義:一即因離,謂離能起誤犯煩惱;二果行離,謂離犯戒惡業;三對治離,謂淨戒具足。然惑有二:一麤、二細。犯亦有二:由麤煩惱起於故犯,由細煩惱起於誤犯。今無細惑,故不起誤,何況故耶?

合響 清涼云:初地見道是出世間,依此修於三學,戒最在初。前地雖證真具戒,未能無誤。又以十度明義,前施此戒,故次明之。離垢者,慈氏云:由極遠離犯戒垢故,謂性戒成就,非如初地思擇護戒,不在作意而無誤故。又云:具淨尸羅乃有二意:一云具足別解脫及定共道共故。雖第三地始發定增,能離過時此地已滿,故有定共。二云或唯別解脫,亦能全離加行根本後起罪故(文)。

△三發光地。

三、發光地,成就勝定大法總持,能發無邊玅慧光故。

音義: 亦名明地清涼。釋曰:隨聞、思、修,照法顯現,故名明地,謂三慧照當地所聞之法。此名發光者,定為能發,持為能持,後地慧光為所發、所持。然三慧就初,發光約後,故受名不同。

合響。 清涼云:前三地寄同世間施戒修法。深密云:前位能持微細戒品,未得圓滿世間等持等至及圓滿聞法總持,為令得此,因說此地令勤修學。總有三義立發光名:一以初住地十種淨心為能發,勝定聞持為所發,以安住地竟方始聞法修得定故。二以聞持為能發,勝定為所發,以聞法竟靜處修行方發定故。三以勝定總持並為能發,彼四地證光明相以為所發,謂由得勝定發修慧光,由得總持教法發聞思光。就此慧中,四地證法為所照,三慧光明為能照,三慧是彼證智光明之相(文)。

△四𦦨慧地

四𦦨慧地,安住最勝菩提分法,燒煩惱薪,慧𦦨增故。

音義 清涼。釋曰:不忘煩惱薪,智火能燒,故名𦦨地。𦦨即慧𦦨。此亦兼二義:一、即根本智火,能燒前地,聞持不忘,恃以成慢之煩惱故;二、就後智起用,故論云:彼證智法明摩尼寶光中放阿含光明,入無量法門義光明智處,普照示現。以是義故,此地釋名為𦦨。問:約初義者,前後諸地豈不燒惑?有二義故,此偏受名:一、就寄位言,此地寄當出世間無漏故;二、以三學,此地當慧,初得慧故。鈔云:疏釋二義,前約內證,後約外用。據能燒惑,應名火地。但火能燒,未必有𦦨;今取有𦦨,故能普照。

合響。 清涼云:瑜伽七十八引解深密,明四種清淨能攝諸地。前三即意樂、戒、定、增上三清淨訖。此下第四訖於佛地,明慧增上。又前地雖得世定總持,而未能得菩提分法,捨於定愛及與法愛,今修證彼行故。𦦨慧者,法喻雙舉,亦有三義:一、約初入地釋。初入證智,能燒前地解法慢薪。故本分云:不忘煩惱薪,智火能燒故。二、約地中釋。由住第四地竟,方修菩提分法,明是地中。若唯取此而為慧者,未修道品,應非𦦨地。以此地正明菩提分法,中該初後。諸論多依此釋。攝論云:由諸菩提分法,焚燒一切障故。障即二障。莊嚴論云:以菩提分慧為𦦨自性,以惑、智二障為薪自性。此地菩薩能起𦦨慧,燒二障薪,名𦦨慧地。三、約地滿,從證智摩尼放阿含光,故名為𦦨(文)。

△五難勝地。

五、極難勝地真俗兩智(至)合令相應極難勝故。

音義 清涼。釋曰:得出世間智方便善巧,能度難度故名難勝,謂真俗無違極難勝故。以三地同世未能得出,四地雖出而不能隨俗,多滯二邊難以越度。今得出世又能隨俗,巧達五明真俗無違,能度偏滯實為難勝。若爾,六地已上豈不然耶?此初得故偏受其名。

合響 清涼云:難勝者,解深密云:即由於彼菩提分法方修習艱難,名極難勝。故攝大乘云:由真諦智與世間智更互相違,合此難合令相應故。世親釋云:由此地中知真諦智是無分別,知世間工巧等智是有分別,此二相違應修令合,能合難合令相應故,名極難勝。莊嚴論云:於此五地有二種難:一、勸化無惱難,二、生不從心無惱難。此地菩薩能退二難,於難得勝。

△六、現前地。

六、現前地,住緣起智,引無分別最勝般若令現前故。

音義 清涼。釋曰:般若波羅蜜行有間,大智現前,故名現前地。謂玅達緣生,引無分別,名般若行。親如目覩,名曰現前。對後彰劣,名為有間。以第七地常在觀故。

合響 清涼云:已說諸諦相應慧,次說緣起流轉。止息相應慧寄緣覺地,四地出世未能隨世,五地能隨而不能破染淨之見。此地觀察無染淨法界,破彼見故。名現前者,莊嚴論云:不住生死涅槃,觀慧現前故。以前五地雙觀故,今得現前。瑜伽引深密經云:現前觀察諸行流轉。又於無相多修作意方得現前,名多修無相。此約地初觀十平等,故觀察流轉。此約地中已入地竟方觀緣起。故攝論云:由緣起智能令般若波羅密多現在前故。此約地中說。無性釋云:謂此地中住緣起智,由此智力令無分別智而得現前,悟一切法無染無淨(文)。

△七遠行地。

七、遠行地,至無相住功用後邊,出過世間二乘道故。

音義 清涼。釋曰:善修無相行功用究竟,能過世間二乘出世間道,故名遠行。此有三義:一、善修無相到無相邊,故名遠行;二、功用至極,故名遠行;三、望前超過,故名遠行。善修無相行釋行字,功用下皆釋遠字。然善修有二義:一、地前有間不名善修,今常在觀故云善修;二、捨有之無非善修無,今有無雙離故名善修。云何雙離?謂空中方便慧故離有,有中殊勝行故離無。下釋遠中功用究竟,正明遠義,如極一界之邊故。遠何所過?望前三地相同世間過之已遠,望四五六相同二乘,今亦超過五地,真俗無違,何異此中有無雙離?略有三異:一、彼猶未能過二乘故;二、雖以真入俗,猶於雙行未自在故;三、彼尚未得甚深般若,故於雙行非深玅故。

合響 清涼引瑜伽云:前地雖能多住無相作意,而未能令無相作意無間無缺多修習住,前功用未滿今令滿。故遠行者,通有二義立遠行名:一、從前遠來至功用邊,二、此功用行邊能遠去後位。故十住論云:去三界遠近法王位,故名遠地(文)。

△八不動地。

八、不動地,無分別智任運相續相用煩惱不能動故。

合響 清涼引瑜伽云:雖於無相作意無缺無間多修習住,而未能於無相住中捨離功用,又未能得於相自在修習得滿。初之三地寄同世間,次有四地寄三乘法,第八已去寄顯一乘。報行純熟無相無間,故名不動地。此亦三義:一、捨三界行生受變易果,故云報行。依此起行任運而成,故功用不動。二、得無生忍無相玅慧,則有相不動。三、此二無間煩惱不動,謂前地無相已得無間,相及煩惱亦不能動,而為功用所動無不動名。今由無功用故,令無相觀任運無間,故三不能動(文)。

△九善慧地

九、善慧地,成就微玅四無礙解,能徧十方善說法故。

音義 清涼。釋曰:得無礙力,說法成就,利他行故,名善慧地。得無礙慧,尚未稱善,徧說徧益,方名為善。

合響 清涼云:前雖於無相住中捨離功用,亦能於相自在,而未能於異名眾相訓詞差別一切品類宣說法中得大自在,為令此分得圓滿故。莊嚴論云:於九地中四無礙慧最為殊勝。云何勝耶?於一剎那三千世界所有人天異類異音異義問此菩薩,能以一音普答眾問,徧斷眾疑故(文)。

△十法雲地。

十法雲地大法智雲(至)空。麤重充滿法身故。

音義: 大法智雲,謂總緣一切諸法之智。眾德,謂陀羅尼門、三昧門等。喻如水者,智能藏彼眾德,如雲含水,有能生彼勝功能故。蔭蔽者,隔斷之義。如空麤重,即所知障少分及煩惱障種,謂此麤重廣大如空,此皆能蔭蔽之,令不為障礙故。攝論云:又如大雲覆隱如空,廣大無邊惑智二障故。又此智充滿所證所依法身,猶如大雲充滿虗空故。

合響 清涼云:雖於一切品類宣說法中得大自在,而未能得圓滿法身現前證受。今精勤修習,已得圓滿,又一乘中最居極故。又云雲者,是喻略有三義:一、含水義,二、覆空義,三、注雨義。攝大乘論云:由得總緣一切法智,含藏一切陀羅尼門、三摩地門。此喻含水義。總緣一切法契經等智,不離真如,如雲含空,總持三昧即是水也。又云:譬如大雲,能覆如空廣大障故。此喻覆空義。即以前智能覆惑、智二障。又云:於法身能圓滿故。此有二義:一、喻霔雨義,即上之智出生功德,充滿所依法身故;二、喻徧滿義,即前之智自滿法身耳。又云:不出三義,謂以智慧含德,徧斷諸障,徧證法身故(文)。

△三、結。

如是十地總攝有為(至)令得生長,故名為地。

音義 先出體性。有為功德,謂四智中玅觀察平等性之二智也。非餘二智者,此唯因位故。無為功德,謂地地中所證真如。與所下,釋地義。地有依持生長之義,故以為喻。

合響 清涼引本業云:地名為持,持百萬阿僧祇功德亦名生;成一切因界,故名為地。唯識第九云:與所修行為勝依持,令得生長者,但語其因,缺生、果義。鈔云:本業有三義:一、持,二、生,三、成。本論開為四義,住、持為二故:一、生者,出生,謂出生因、果;二、成者,成就,亦通因、果。又以因望果,始起名生,終滿名成。又為因名生,為緣名住故。第三名住,住亦住處故。

△二、釋修十勝行(三)初、總標行名。

十勝行者,即是十種波羅蜜多。

合響 清涼云:隨緣順理造修名行,梵語波羅蜜,此云到彼岸,亦云度無極,即十勝行之通名。

△次正釋行義(十二)初明數門。

施有三種,謂財施(至)受用法樂智、成熟有情智。

音義: 此十勝行,前六各有三品,後四各有二種顯示差別。財施者,攝論釋曰:謂無染心捨資生具。無畏施者,謂止損害濟拔驚怖。法施者,謂無染心如實宣說契經等法。律儀戒者,謂於不善能遠離法防護受持,由能防護諸惡不善身語等業故名律儀,此即是戒。此能建立後二戶羅,由自防護能修供養佛等善根,能令證得力無畏等一切佛法,及能饒益一切有情,令修一切善根法故。耐怨害忍,是成熟有情因。安受苦忍,是成佛因,寒熱饑渴種種苦事皆能忍受,無退轉故。諦察法忍,是前二忍所依止處,堪忍甚深廣大法故。被甲精進,謂最初時自勵我當作如是事,即經所說有勢句。攝善精進,即經所說有勤句。利樂精進,即經所說有勇句等。安住靜慮,為得現法樂住,離慢見愛得清淨故。引發靜慮,為能引發六神通等殊勝功德。辦事靜慮,為欲饒益諸有情類,以能止息饑儉疾疫諸怖畏等苦惱事故。已上皆依攝論所釋,般若三品如文可知。方便二者,由大智故,所作施等不為自求迴向有情故,不住生死。有大悲故,為欲拔濟諸有情類不專利己故,不住涅槃。二俱無住故,稱善巧願。為要誓求菩提願者,佛道無上誓願成故。利樂他願者,眾生無邊誓願度故。力謂堪能,由思擇力故有勝堪能,正思決擇應作不應作故。由修習力故,所修靜慮有勝堪能,無怯弱故。智有二者,由智助成般若令所修滿足故,得受用覺法之樂。復由此智成熟有情,亦得受用覺法樂故。

合響 方便,二者、清涼。疏:第二十卷引無性釋云:方便善巧者,謂不捨生死而求涅槃,是則說名方便善巧。若以前六波羅蜜多所集善根共諸有情,為欲饒益諸有情故,不捨有情,當知即是不捨生死,即拔濟方便。若以此善迴求無上正等菩提,為證無上佛菩提故,當知即是希求涅槃,即迴向方便。力有二者、梁攝論云:由思擇力,能伏一切正行等所對治障,令不起故;由修習力,能令一切善行堅固決定。智有二者、無性釋云:由施等六,成立此智。復有此智,成立六種,謂相、教等種種品類,是則名為受用法樂。由此玅智,能正了知此施、此忍、進等,如所聞法,饒益一切有情之類,是則名為饒益有情智。(文)

△二出體門。

此十性者施以無貪(至)一切俱行功德為性。

音義: 謂施以無貪善根及行施時身、口、意三業而為體性。戒以受學戒時三業為性者,大論律儀以七眾別解脫戒、在家、出家戒為體,即唯二業,謂表、無表,不說語故。若攝善法戒者,謂諸菩薩受律儀後,一切所作為大菩提,由身、語、意積集諸善以為其體。今論通三聚及與受隨,故云三業。攝眾生戒,居然通三。忍以無瞋等為性者,清涼釋曰:無瞋、精進即善十一中二,審慧即別境五中慧。所以有此三者,大論云:自無憤㪍,不報他怨,亦不隨眠,流注相續,是名菩薩耐怨害忍。即以無瞋及三業為性。若安受苦忍,即精進三業為性;若諦察法忍,即審慧三業為性。故此三業通於三忍,於三各配其一,故有三耳。精進可知。靜慮但以等持為性者,清涼釋曰:等持即三摩地,雖是別境心所之一,今約定說,不通散心,故不說三業。對法論云:起三業自在用時,所有一切種常安住。即通三業,以約用故。後五以擇法為性者,謂般若乃至於智,此五皆以七覺支中擇法覺支而為自性。何者?論說第六是根本智,後四皆是後得智,本後二智皆擇法故。有義下,重解願性。願以此三為自性者,謂若不假善欲、善決定與深信者,則無由發起弘誓願故,是故願以此三而為體也。若并眷屬等者(此說自性,故約尅實體性而論。若并眷屬,則一一皆以俱行功德為性),如行施時,以無貪等為體,與無貪俱行餘信、慚等,則是眷屬。如施既爾,如是乃至智波羅蜜,以擇法為性,與擇法俱行心及心所,皆名眷屬等。

△三明相門。

此十相者要七最勝(至)一一皆應四句分別。

音義 要。七、最勝之所攝受者,由諸世間及聲聞等亦有施等,是故要說其相,以彰決定到彼岸故。一、要安住菩薩種性者,種性義見於前。依五性而言,則簡餘四性。若非菩薩種性之人,則所行施等,但感人天有漏及二乘果,而非無上極果之正因故。二、要依止大菩提心者,如經云:不發菩提心而行施等,是為魔業故。三、要悲憫一切有情者,謂若不憫有情而行施等,秪求自利,非兼利故,所以非波羅蜜多。四、要事業勝者,若不具行一切善事,則施等行寡,不能滿足無上菩提果故。五、要無相智所攝受者,即三輪體空也。如經云:不以色布施,不以聲、香、味、觸、法布施,不住於相,名無相智。六、要迴向無上菩提者,問:既言迴向菩提,何異依止?釋曰:彼有道心,未必一切迴向菩提,此乃迴向。又依止者,即行前心;今迴向者,乃行後願。七、要不為二障間雜者,古疏云:即三時無悔也。悔即煩惱,由不了故,即是所知。又即此悔心障於真智,亦所知也。一一皆應四句分別者,清涼云:有三、四句:一者、一一自望種類而為四句。施中四句者:一、是施非度,不與七勝相應施故;二、是度非施,隨喜他施具七勝故;三、亦施亦度,具七勝故;四、非施非度,隨喜他施不與七勝共相應故。二者、不約種類次第修者,以明四句唯施一種,但有二句,未成餘度,缺二句故。謂是度非施及非施非度。餘戒等五,得有四句,前有施度,得為是度非戒等故。謂:一、是戒非度,謂不與七勝共相應故;二、是度非戒,即前施度具七勝故;三、亦戒亦度,具七最勝而持戒故;四、非戒非度,謂前布施不具七故。忍度望戒,進度望忍,次第如戒。三、非次第修者,諸度各得具施四句,如施得望戒、忍等,度得有是度非施等句故。可以思準。

△四、無增減門(三)初、明十無增減。

此但有十不增減者(至)證十真如無增減故。

音義: 清涼云:即建立十度之所以,謂十障、十如。此能治證,依所證治唯十,故不增多而減少耳。

△次、明六無增減,(三)初、標。

復次,前六不增減者:

△次釋(六)初、對治六蔽門。

為除六種相違障故。

音義: 清涼云:立六度所以六種相違障者:一、慳悋蔽,二、犯戒蔽,三、瞋恚蔽,四、懈怠蔽,五、散亂蔽,六、惡慧蔽。施等六行,如次對除此六蔽故。

△三、漸修佛法門。

漸次修行諸佛法故。

合響 清涼云:諸佛法者,謂十力等。攝論云:前之四度不散動因,第五一種不散動成熟,第六依是如實覺知。此約自利。

△三、漸熟有情門。

漸次成熟諸有情故。此如餘論廣說應知。

合響 清涼云:漸熟有情者,攝論云:由施能攝受,由戒能不害,由忍雖遭若能受,由勤助彼所作,由定心未定者令定,由慧已定者令得解脫。此約化他。

△四、二道之因門。

又施等三增上生道(至)諸菩薩道唯有此二。

合響 清涼云:施感大財,謂多饒財寶;戒感大體,謂尊貴身;忍感眷屬,有情歸附。由富勝形及多眷屬趣中增上,名增上生。道亦即因,能伏煩惱者,謂修善方便成熟有情者。依此發通故,慧成佛法。佛法由慧故,有此三德,名決定勝。諸菩薩道唯有此二,若闕一種,道不成故。

△五、利生斷惑門。

又前三種饒益有情(至)永伏永滅諸煩惱故。

音義 准清涼。釋曰:布施捨彼資財,持戒不損惱彼,忍辱堪忍彼惱,以此三種饒益有情。精進等三對治煩惱者,問曰:定能伏惑、智能斷惑,對治煩惱此二可然。若精進一,那言亦能治煩惱耶?答曰:精進於煩惱雖無伏滅之義,而能勤修對治煩惱。諸善加行能令煩惱永伏滅故,亦得對治煩惱之名。廣如解深密經第四文。前三利生、後三斷惑,諸菩薩道唯有此二,是故但有六數不增不減。

補遺 瑜伽云:精進雖未永斷煩惱,永害隨眠,而能勇猛修諸善品,彼諸煩惱不能傾動善品加行,由靜慮故永伏煩惱,由般若故永斷隨眠。

△六、為無住涅槃因門。

又由施等不住涅槃(至)為無住處涅槃資糧。

音義 清涼。釋曰:前三是大悲,饒益有情故。後三是大智,斷滅諸惑故。故為無住涅槃因也。翻彼凡小之雙住。

△三、結。

由此前六,不增不減。

△三、重顯十義。

後唯四者為助前六(至)如解深密廣說應知。

音義 清涼。釋曰:問:六度既爾,後四云何?答:四屬六攝,義隨六異。於中分二:先總明,次方便下別顯。如解深密廣說應知者,彼經云:觀自在菩薩復白佛言:世尊!何因緣故施設所餘波羅蜜多但有四數?佛告觀自在菩薩曰:善男子!與前六種波羅蜜多為助伴故。謂諸菩薩於前三種波羅蜜多所攝有情,以諸攝事方便善巧而攝受之,安置善品,是故我說方便善巧波羅蜜多與前三種而為助伴。若諸菩薩於現法中煩惱多故,於修無間無有堪能,羸劣意樂故、下界勝解故,於內心住無有堪能,於菩薩藏不能聞緣善修習故,所有靜慮不能引發出世間慧,彼便攝受劣分狹劣福德資糧,為未來煩惱輕微心生正願,如是名願波羅蜜多。由此願故,煩惱微薄能修精進,是故我說願波羅蜜多與精進波羅蜜多而為助伴。若諸菩薩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為因緣故,轉劣意樂成勝意樂,亦能獲得上界勝解,如是名力波羅蜜多與靜慮波羅密多而為助伴。若諸菩薩於菩薩藏已能聞緣善修習故,能發靜慮,如是名智波羅蜜多。由此智故,堪能引發出世間慧,是故我說智波羅蜜多與慧波羅蜜多而為助伴。

△五、次第門。

十次第者,謂由前前(至)釋總別名,如餘處說。

音,義 准清涼。釋曰:前前引發後後者,謂諸菩薩若於身財無所顧悋,便能受持清淨禁戒;為護禁戒,便修忍辱;修忍辱已,能發精進;發精進已,能辦靜慮;具靜慮已,便能獲得出世間慧;得出世慧故,能行方便;有慧方便已,能發大誓;發大願已,於諸善品有所堪能;有堪能故,便能獲得受用法樂,成就有情之智。由前引發於後義故,次第如是。後後持淨前前者,謂由任持智波羅蜜多故,能淨力波羅蜜多,乃至由任持尸羅故,令施波羅蜜多清淨。此明後能淨前,次第如是。又前前下,復以麤細易難顯次第義。布施則麤,持戒為細;戒望於忍,戒則為麤,忍則為細等。故云前前麤,後後細。前九並為前前,從戒至智並若後後,一一相望,故致重言。初一唯前,後一唯後,中間八度遞為前後,難易可知。釋總別名如餘處者,無性釋論云:釋總名者,施等善根最為殊勝,能到彼岸,是故通名波羅蜜多。到彼岸名,是最勝義。釋別名者,清涼疏云:輟己惠人,名之為施。防非止惡,名之為戒。防其未非,止已起惡故。忍者,堪忍諸法,未能忘懷,名之為忍。此約生忍。又忍即忍可,忍即是慧。雙忍事理,練心於法,名之為精。精心務達,目之為進。梵云禪那,此云靜慮。靜揀散心,慮揀無慧,止觀均故。般若,此翻慧。推求諦理,名之為慧。方便者,即善巧也。方謂方法,便謂便宜。願者,即希求要誓。力者,不可屈伏,故隨思隨修,任運成就。攝論云:由此二力,令前六度無間現前決斷名智,謂如實覺了。

△六、依止五修門。

此十修者有五種修(至)如集論等廣說其相。

音義: 初總標,一依下別釋。任持修者,謂住種性菩薩,於自體中於所依中,具足一切佛法悉能任持,以此種性修行施等,是名依止任持修。作意修者,謂以勝解決定願樂等心誓求菩提,以此作意修行施等,名曰依止作意修。意樂修者,謂以無厭足起大意樂起大慈悲,憐憫一切有情志期度脫,用此意樂修行施等,是為依止意樂修。方便修者,謂三輪清淨如一施中,由無施物施者受者等三分別故。自在修者,謂地上菩薩分證法身,而能隨類現種種身得自在故,分得四辯而能宣說一切佛法得自在故,以此自在修行施等,謂之依止自在修也。依此下結。又此五修若會前七最勝義者,於前七最勝中,唯除第四事業及第六迴向,其餘如次即此五修可以意得。

△七、自類相攝門。

此十攝者,謂十一一(至)展轉相望,應作四句。

音義: 此十種行若通相攝者,一一波羅蜜多皆攝一切。何者?行相無違,互相順故。若別相攝者,依前前引發後後而言之,則前定攝於後,以後必待於前故;後不攝前,以前不待後故。依後後持淨前前而言之,則後必攝於前,以後持淨前故;前不攝後,以前不能持淨後故。若依下,復約純雜義釋。應作四句者:一、是純非雜,二、是雜非純,三、亦純亦雜,四、非純非雜。意云:一行為純,諸行為雜。如於初地專修施行名純,望修戒等名雜,即是初句。餘九地中專修戒等,望初地施,即第二句。初地修施,餘非不修,但隨力隨分,即第三句。末句可知。

合響 清涼。疏:第五之二引般若論云:檀義攝於六資生、無畏、法等。智論云:有未莊嚴波羅蜜即不攝者,有已莊嚴波羅蜜即相攝者。鈔:釋云:資生、無畏、法等者,等取下半,云:此中一、二、三名為修行住。謂施有三種:一、財,二、無畏,三、法。財施即資生,正是檀度,故云此中一也;無畏攝二,謂尸不惱彼,忍受彼惱,皆無畏相,故云二也;法施攝三,謂進、定及慧,決定勝道,漸熟佛法,是法施相,故云三也。即十八住中修行住也。檀度既爾,餘度亦然。(文)

△八、六十互攝門。

此實有十而說六者(至)後得智攝。緣世俗故。

音義 有處但說六種不言十者,應知第六攝後四故。本後二智合為一故開為十者,第六攝根本智,後得攝後四種,以方便等皆緣世俗而生起故。

△九感果門。

此十果者,有漏有四(至)或互相資,或二合說。

音義: 有漏有四者,謂資糧加行位中所修諸行。招果有四,謂等流、異熟、增上、士用果。除離繫者,此唯無漏故。無漏有四者,謂通達修習位中所修諸行。感果亦四,謂等流、增上、士用、離繫果。除異熟者,唯有漏故。而有處下,通妨。謂有處言有漏無漏皆具五果者,或依互相資說,或漏無漏二位合說。

合響 或二合說者,安慧云:謂能永斷自所對治,是諸波羅蜜多離繫果。於現法中由此施等攝受自他,是士用果。於當來世後後增勝展轉生起,是等流果。大菩薩是增上果。感大財富往生善趣,無怨無壞多諸喜樂,有情中尊身無損害,廣大宗族隨其次第,是施等波羅蜜多異熟果。

△十三、學相攝門(二)初、標。

十,與三學互相攝者。

△次、釋,(二)初、釋三學,(三)初、戒學。

戒學有三:一、律儀戒(至)甚深廣大。如餘處說。

合響。 此即攝論中四種殊勝。論曰:差別殊勝者,謂菩薩戒有三品:一律儀戒、二攝善法戒、三饒益有情戒。此中律儀戒,應知二戒建立義故。攝善法戒,應知修集一切佛法建立義故。饒益有情戒,應知成熟一切有情建立義故。無性攝論第七卷釋云:差別殊勝,謂諸菩薩具三種戒,即律儀等。聲聞乘等唯有一種律儀尸羅,是故菩薩望彼殊勝。律儀戒者,謂正受遠離一切品類惡不善法。攝善法戒者,謂正修習力無畏等一切佛法。饒益有情戒者,謂不顧自樂,隨所堪能令入三乘,捨生死苦證涅槃樂。律儀戒應知二戒建立義故者,是二戒因故。謂若防守身語意者,便能無倒修習一切清淨佛法,亦能成熟一切有情令入三乘。餘則不爾。論曰:共不共學處殊勝者,謂諸菩薩一切性罪不現行故,與聲聞共;相似遮罪有現行故,與彼不共。於此學處,有聲聞犯、菩薩不犯,有菩薩犯、聲聞不犯。菩薩具有身語心戒,聲聞唯有身語二戒,是故菩薩心亦有犯,非諸聲聞。以要言之,一切饒益有情無罪身語意業,菩薩一切皆應現行、皆應修學。如是應知,說名為共不共殊勝。論曰:甚深殊勝者,謂諸菩薩由是品類方便善巧,行殺生等十種作業,而無有罪生無量福,速證無上正等菩提。又諸菩薩現行變化身語兩業,應知亦是尸羅。由此因緣,或作國王示行種種惱有情事,安立有情毗奈耶中。又現種種諸本生事,示行逼惱諸餘有情,真實攝受諸餘有情,先令他心深生淨信後轉成熟。是名菩薩所學尸羅甚深殊勝。論曰:廣大殊勝者,復由四種廣大故無性。釋曰:種種無量學處廣大者,謂諸菩薩所學尸羅種種品類無量差別,所以廣大。攝受無量福德廣大者,謂此尸羅能攝無量福德資糧,所以廣大。攝受一切有情利益安樂意樂廣大者,謂此尸羅攝諸有情此世他世世出世間捨惡攝善若因若果饒益意樂,所以廣大。建立無上正等菩提廣大者,謂此尸羅建大菩提,所以廣大。諸聲聞等無如是事,是故殊勝(文)。

△次定學。

定學有四:一、大乘光明定(至)引發作業。如餘處說。

音義 大乘,義如常釋。光明乃從喻得名,全喻即雙合體用。能發照了理教行果智者,理即二空真如,教即聲名句文,行謂諸波羅蜜,果謂菩提涅槃。集福王定者,王者自在之義,此定能集無邊之福,猶如國王具大自在有大勢力,能集多財無與等故。賢守徤行,此二如文。此四所緣等,如餘處說者,攝大乘本論云:所緣差別者,謂大乘法為所緣故。對治差別者,謂一切法總相緣智,以楔出楔道理,遣阿賴耶識中一切麤重障故。堪能差別者,謂住靜慮樂,隨其所欲而受生故。引發差別者,謂能引發一切世界無障礙神通故。作業差別者,謂能振動熾然徧滿,顯示轉變往來卷舒,一切色像皆入身中,所往同類或顯或隱,所作自在伏他神通,施辯念樂放大光明,引發如是大神通故。義如無性攝論廣解。

合響 定學有四有三。釋英法師云:初定除不善障,二除著障,三除煩惱障,四除所知障。賢首云:初能除流雜染業障,二能除味定著靜障,三能除根本無明障,四能除淨成果智障。與前說大同。清涼云:謂以即事而真智,治於地前成初地,令得賢守定,以此三昧能守世間出世間賢善法故。前三地為世,第四地為出世,以既了即事而真,能即散而定故。二以即體之用智,對治四地,未能起用,令得五地入俗,成集福王定。三以平等無相智,對治五地,雖能隨俗,未得平等,令得六七二地般若大光功用,成大乘光明定。四以平等無功用智,對治七地功用,令入八地乃至佛果,得首楞嚴定,所作究竟,以果既具四,因亦通修故。此解為正。

△三慧學(二)初、正明三慧相。

慧學有三:一、加行無分別慧(至)所緣行等。如餘處說。

音義。 加行無分別慧者,世親攝論釋是尋思慧,又云是希求慧,由此能生無分別智,是故亦得無分別名。根本無分別慧者,攝論釋是正證慧,又云是內證慧,又云加行是此智因,後得是此智果。後得無分別慧者,攝論釋是起用慧,又云是攝持慧,是無分別智之後得,是故亦是無分別名。此三自性者,無性釋云:謂於真義不異計度以為自性。此三所依者,謂無分別智所依心非思議故,亦非非心為所依止,心種類故以心為因,數習勢力引得此位名心種類,此即顯示智所依心出過一切思量分別。此三因緣者,無性釋云:謂以大乘言音熏習聽聞,由此所引功德差別及如理作意等。此三所緣者,即是一切補特伽羅諸法無性所顯真如解脫增益、損減二邊,斯是無分別智所緣境界。此三行相者,無性釋云:於所緣境相似而行故名行相,無分別智於真如境相似而行離一切相,作意行相以為行相。三智行相差別者,攝論云:譬如啞人求受境界,而未能受亦不能說,如是加行無分別智求證真如,而未能證寂無言說,當知亦爾。又如啞人正受境界無所言說,如是根本無分別智正證真如離諸戲論,當知亦爾。如不啞人受諸境界亦起言說,如是後得無分別智返照真如現證境界能起言教,當知亦爾。言等者,等於此三,若任持、若助伴、若異熟等,如彼攝論第八文中廣說,茲不繁錄。

△次約位明具闕。

如是三慧初二位中(至)加行現種俱已捨故。

音義: 初二謂資糧、加行。此二位中三智種子皆有,以具法爾無漏種故。現唯加行者,未證真如無本後二智故。通達位中現唯本後二智者,以初見道十五心中乍證真如無加行故。修習位中有二義別:始從見道第十六心乃至七地位中種現皆三,以七地已前位位之中皆有無間解脫及勝進道故。八地已去現唯二者,以無功用不假加行而勝進故。若爾,進趣後位以用何智?釋云:用後得智作無漏觀,任運進趣入餘位故。究竟位中現種俱二者,金剛道後解脫道中并捨加行種故。

△次明相攝。

若自性攝戒唯攝戒(至)定攝靜慮,慧攝後五。

合響。 此中相攝有四種義:自性攝者,不取俱行助伴之義,但各舉其當體而言,故云戒唯攝戒等;若并助伴而相攝者,此三前十,一一皆攝一切;若隨作用而相攝者,戒攝前三,施即資糧,戒即自體,忍即戒之眷屬性故;若隨相顯而相攝者,戒攝前四,前三如前;及加攝精進者,由精進力守護防非,令戒淨故。

△十一、五位具修門。

此十位者五位皆具(至)若現若種俱唯無漏。

音義: 修習位中其相最顯者,如經云初地菩薩於檀波羅蜜最為增上,乃至第十地云此位菩薩於智波羅蜜最為增上等,即最顯義。然初下復約五位顯此十行通漏、無漏。頓悟菩薩種通二種、現唯有漏者,應知有一類菩薩,於前二位中煩惱、所知二障種現俱未伏滅,直階初地頓斷分別二障種現,名為頓悟。故於初二位中所修勝行,若現若種俱唯有漏。種亦通於無漏者,此指法爾無漏種也。漸悟菩薩於初二位種現俱通漏、無漏者,謂於地前已伏分別煩惱現起,與生空觀俱十行通無漏故。然於俱生現起煩惱猶未永滅,是故亦通有漏攝耳。通達位中現唯無漏者,已斷分別二障種故。修習位中復分二者,七地已前生空、法空或出或入,所修勝行應通二故。八地已去現唯無漏者,生空智果純無漏故。佛位可知。

△十二、因位名異門。

此十因位有三種名(至)及煩惱種故未究竟。

音義: 梵言阿僧祇,此云無數,即九大數中之一數也。謂菩薩於初阿僧祇劫中經無量時,所修施等勢力尚微,但名波羅蜜多,未見其理。依勝解力修諸勝行,但有到彼岸之名字故。約位則屬資糧加行位也。第二阿僧祇名為近者,爾時施等勢力漸增,然由作意方起施等,未得無功用住,任運轉故但名曰近。約位即是通達及修習位中七地已前也。第三無數劫中所修施等名曰大者,以能永伏一切煩惱,所修施等純無漏故。約位則八地已去至十地也。廣如解深密經。猶有下簡異究竟,義可思准。

合響 清涼鈔第五卷之二云:初、但名波羅蜜多者,以一行中修一行故。二、名近者,一行之中修一切行,近菩提故。三、廣大者,一切行中修一切行,體包博故。然未入劫,同於第一;已成佛竟,同於第三(文)。

△三、結要簡修。

此十義類差別無邊(至)而皆攝在十到彼岸。

音義 文中,先正結,十於下簡定,雖十下攝廣,並可意知。

△三、釋斷十重障(二)初、標。

十重障者。

△次、釋,(二)初、正明十障,(十)初、異生性障,(三)初、正釋,(二)初、略釋障。

一、異生性障,謂二障中(至)依彼種立異生性故。

△次、正明斷,(三)初、對小明斷二種,(二)初、正釋。

二乘見道現在前時(至)具斷二種名得聖性。

合響, 謂此異生性障,依分別所起二障種立,斷此二種即得聖性。然於二乘見道位中,唯斷分別煩惱一種,大乘見道雙斷二種,所以大小乘斷惑有廣狹別。

△次、釋妨。

二真見道現在前時(至)是故二性無俱成失。

音義 清涼釋云:然此論意為異薩婆多宗,彼宗所立見道之前斷異生性,無間道起與惑得俱,說言斷耳。故為伏難云:若異生性見道前捨無漏果起,無有凡聖俱成就失。今既依於見斷種立,即無間道有惑種俱,異生未斷,如何凡聖無俱成失?故云見道起時彼種不成,猶如明生不與暗並,故凡聖二性無俱成失。若無間道與惑得俱,却有凡聖俱成之失。雜集第七亦顯此義。

合響。 二、真見道者,清涼鈔云:應是大小二乘為二,以次前云二乘見道等故,大小俱是真見斷故(文)。

△次簡明二道用別(二)初問。

無間道時已無惑種,何用復起解脫道為?

△次、釋。

斷惑證滅期心別故(至)及證此品擇滅無為。

音義: 由二義故,起無間已,復起解脫:一者、無間期於斷惑,解脫期於證理,所期之心有別;二者、為捨彼惑品麤重性故。此中麤重,謂無堪任解脫道起,方捨此故。無間下,轉釋上義。證此品擇滅無為者,意明無間道起,雖斷惑種,然所顯理,由解脫道能證得故。

△三、釋不說業果疑。

雖見道生亦斷惡趣(至)能起煩惱是根本故。

音義: 有問曰:經說菩薩見道亦斷惡趣諸果及感惡趣諸業,云何但說斷異生性耶?釋意云:煩惱是業果二種根本,以本攝末故,略不言業與果爾。

△次、引證。

由斯初地說斷二愚(至)後麤重言,例此應釋。

音義, 即深密經文。先引,次釋。一即異生性障,二即惡趣業果。問曰:執著我法可名曰愚,惡趣業果何亦名愚?答曰:應知惡趣業果由愚而起,是愚品類,故總說為愚。後九地中如誤犯三業等,皆即愚品,故云後准此釋。或彼唯說下。又一解:或彼初地說斷二愚者,謂利、鈍障相應二無明也。利即五見,鈍即貪等。彼麤重言即彼二愚種子,或麤重言即彼二愚無堪任性。云何知然?例如入第二靜慮時說斷苦根,然此苦根雖非現種而名麤重,此中麤重名無堪任,其義亦爾。一解:麤重即是種子。一解:麤重謂無堪任性。後地地中所斷麤重,皆有此二義也。

合響 集論云:若善品所攝有堪任性,及無記品所攝、染法品所攝,皆名種子。若染污品所攝及無記品所攝,名為麤重,無堪任故。若染污品所攝,唯名隨眠。瑜伽第二卷云:又於諸自體中所有種子,若煩惱品所攝,名為麤重,亦名隨眠。若異熟品所攝及餘無記品所攝,唯名麤重,不名隨眠。若信等善法品所攝種子,不名麤重,亦非隨眠。何以故?由此法生持所依自體,唯有堪能,非不堪能(文)。

△三、料簡(二)初、簡異二乘所斷。

雖初地所攝實通二障(至)不斷隨眠,故此不說。

音義: 謂初地中見道所斷之惑實通二障,其意唯取所知為正。何者?經說十地斷十障品即是無明,意顯是有覆性,不言煩惱染污性故。何以不言?二乘亦能斷故,是與二乘共故。非此菩薩斷障中說,略而不取。又十無明非染污者,唯依十地修所斷說,非謂見道所斷亦名不染污,以初地住、出二心即屬修道故。問:此修習位亦伏煩惱及彼麤重,云何不說?釋意云:非正意者,地上菩薩直趣菩提,本意唯在斷所知故,煩惱、隨眠、金剛喻定方斷此故。由此二義,故略不言。此中麤重謂現起麤重,意指無堪任性而言。

△次簡初地亦斷俱生。

理實初地修道位中(至)將成佛時方頓斷故。

音義: 問曰:既十無明依十地中修所斷說,是則初地亦有斷俱生一分義,何前但云初地斷分別起異生性耶?故釋云理實等。後九准知者,良以地地皆有三心(初地三心,入心當見道位,住心、出心屬修道位。異生性障,見道初心已斷,住、出二心既屬修道,理實亦斷俱生一分。今且依最初斷者,說斷異生性障耳),初心即入心,中心即住心,後心即出心,進斷次地中惑。初地既爾,餘九皆然,故云准此應知。住滿地下,出初地斷俱生之所以。住即住心,滿心即出心也。所應斷障,即俱生所知一分。三時道者,即入、住、出也。意明初地住滿心中,若不進斷所應斷障,則初、中、後三道應無差別。既分差別,故知亦斷俱生一分障耳。故說下,引證。得現觀已者,六現觀中,四、五兩觀見道已明,故云得已。

補遺: 理應進斷所應斷障者,觀其文意,通指十地滿心中皆應爾也。故今初地滿心,自應進斷俱生所知一分。此正釋明初地修道位中,理實亦斷俱生所知一分之意。

△二、邪行障(二)初、正釋。

二、邪行障,謂所知障(至)入二地時便能永斷。

合響。 攝論云:謂於諸有身等邪行障,由前地生大歡喜故。有誤犯三業,名為邪行。清涼鈔云:身等三業有十惡行,名邪行障。謂所知下。出體。所知揀異煩惱,俱生揀於分別。分別初地已斷盡故,一分唯屬此地斷者。

△次、引證。

由斯二地說斷二愚(至)或唯起業不了業愚。

合響 清涼云:開上二障而為二愚。愚即現行,麤重是種子。二、種種業趣。愚者,毀責為名,不取惡果,豈名種種?業中不一即為種種,種種非一即是毀責。論更釋云:或唯起業,不了業愚。謂前一是起業之愚,後一即是不了業愚。非所發業,此二非必能起於業,則其二愚一向是愚。若依釋後之一愚,亦愚品類。問:所知障不能發潤,如何此中能發三業?答:唯識第一卷云:續生煩惱,發犯戒業。通所知障,此約誤犯,故不相違。

△三、暗鈍障(二)初、正釋。

三、暗鈍障,謂所知障(至)入三地時便能永斷。

音義 清涼釋云:忘失三慧,故名闇鈍。三慧別障,如下愚中,今但總說。

△次、引證。

由斯三地說斷二愚(至)能障總持聞思慧者。

音義: 清涼釋云:一、欲貪愚,但略舉愚。應有問曰:上標所知,今何得舉欲貪煩惱?故次釋云:彼昔多與欲貪俱等。意云:以欲貪故,多住散亂,故障定修慧。以此欲貪依障而轉,障盡欲亡。二、圓滿下,此持通四:一、法持,二、義持,三、呪持,四、能得忍持。以聞、思與彼聞、持極相近故,所以偏說,非不障修。

△四、微細煩惱現行障,(二)初、正釋,(三)初、略釋障。

四微細煩惱現行障(至)隨現行故說名微細。

合響。 清涼釋云:第六識言,揀第七識。第七識俱以微細故,此地未斷。今言微細,望前地說,有三義故,立微細名:一、第六識中分別身見,名為上品,唯不善故;獨頭貪等,名為中品,通善、不善,此唯無記,故名下品。二、不作意緣故,即任運生義。三、遠隨現行故,自無始來隨逐於身故。有上三義,故名微細。

△次正明斷。

彼障四地菩提分法(至)故能永害此身見等。

音義 清涼釋云:彼障四地等者,以有身見不能觀身為不淨等。問:上言所知障中俱生一分,那名煩惱?答:此所知障,昔時多分與煩惱障同一體起,立煩惱名。由菩提分正斷所知,彼之身見亦不行故。前之三地可不爾耶?以相同世間,今此出世方能離之。

△三、復料揀(二)初、揀第六識俱(二)初、問。

寧知此與第六識俱?

音義 問意云:六、七二識皆有俱生身見,何理定知此身見等唯第六識俱耶?

△次、釋。

第七識俱執我見等(至)故此但與第六相應。

合響, 謂第七識俱身見煩惱與生空純無漏道性相違故,七地已前未獲純無漏故猶得現起,八地已去方乃不行。何者?此之身見與餘我愛等三種煩惱為依持故。此四煩惱要至七地滿心,與第六識俱下下煩惱同頓伏故,第六俱麤、第七俱細,由麤細異伏有前後,故此地中所伏煩惱唯第六俱。

△次揀身見等言。

身見等言亦攝無始(至)菩提分法,特違彼故。

音義 前云:第六識俱,身見等言。此等字義,亦攝所知障攝、定愛法愛。所知障攝者,定法二愛,本是煩惱,由與二愚俱起,所以攝入所知,故下即云所知障攝。二愚斷故,煩惱二愛,亦永不行。愛者,躭玩不忘之義。躭玩聞思修法,名為法愛。躭玩諸禪三味,名為定愛。玩定法愛,三地不無,故曰尚增。

△次、引證。

由斯四地說斷二愚(至)煩惱二愛亦永不行。

音義 等至者,攝論釋曰:正受現前名為等至,餘並如文。

△五、於下乘般涅槃障(二)初、正釋。

五、於下乘般涅槃障(至)入五地時便能永斷。

音義, 即前四地住出世心,厭生死苦樂取涅槃,義同二乘厭苦欣寂,欣厭未忘則取捨角立,是故能障真俗並觀無差別道。無差別者,清涼云:此地真如名類無別,故緣彼道名無差別,今入真俗無差別道便能斷之。

△次、引證。

由斯五地說斷二愚(至)即是此中樂涅槃者。

音義 釋斷二愚,即是欣厭。

△六、麤相現行障(二)初、正釋。

六、麤相現行障,謂所知障(至)入六地時便能永斷。

音義 形於後地,名為麤相,揀非種子,故名現行。無染淨道者,謂由無明緣故諸行起,乃至由生緣故老死起,則有染法。無明滅故行滅,乃至生滅故老死滅,是有淨法。第六地中,最勝般若現前,都無所得,即證無染淨真如,故能證道,亦得無染淨之名。

△次、引證。

由斯六地說斷二愚(至)未能多時住無相觀。

音義: 執有染者,執有順生因緣流轉門故。執有淨者,執有逆觀因緣還滅門故。相觀多行者,意顯非無少時,不取相故。

△七、細相現行障(二)初、正釋。

七細相現行障謂所知障(至)入七地時便能永斷。

音義 形於前地,故說為細。此與前異者,前執流轉還滅之染淨相,此執流轉還滅之生滅相。又相有二:一有,二無。有者麤,無者細,故異前耳。

△次、引證。

由斯七地說斷二愚(至)未能空中起有勝行。

音義 細相現行者,由執流轉故有生相。作意求無相者,由執還滅故求無相。未能空中起有勝行者,謂由有此作意勤求無相之愚故,未能於無相空中巧施方便有為之事也。

△八、無相作加行障(二)初、正釋。

八無相中作加行障(至)彼永斷故得二自在。

音義 清涼釋云:令無相觀不任運起,名曰如行。五地觀心劣故,無相觀少;六地觀染淨平等故,無相觀多;七地作加行故。然准護法,於無相中有加行智,體非是障,以善住故。只由所斷障令作加行,故說名為加行障也。由此第七有加行故,雖現金等諸相及土,非任運現,故以為障。

△次、引證。

由斯八地說斷二愚(至)生空智果。不違彼故。

合響: 一、無相作用愚,即念念加行入無相觀故。二、相中不自在愚,現身現土不能任運故。八地以上純無漏道方任運故,此地方能捨賴耶名。三界煩惱永不現起,離分段生出三界故。唯第七識微細俱生猶可現起,以但證生空、法空,未純無間故。問:何故生空智起法執猶存?答:以生空智不違第七法我執故。生空智果者,謂生空智所引後得智及滅盡定也。

△九、利他不欲行障(二)初、正釋。

九利他中不欲行障(至)入九地時便能永斷。

音義 利他不欲行障者,如經云:第八不動地菩薩入無生法忍,三際平等寂滅現前。若諸佛不與此菩薩無量起智門者,彼時即入究竟涅槃,棄捨一切利眾生事。即此障也。

合響 清涼。疏:三十八云:此用能障四無礙解所知障種以為體性,以八地已上六識中所知障無現行故。

△次、引證。

由斯九地說斷二愚(至)皆是此中第九障攝。

音義。 先明四無礙相。陀羅尼,此云總持。義即所詮之理,法即能詮名等。一中現多,故稱無礙。於一言音中,訓詁解釋無量言音,名辭無礙。上三皆以能持立名。辯無礙者,亦名樂說。此約能說立名,即說上三耳。次愚能下,釋愚義。此愚之用,能障四無礙解,即第七識中細所知障也。

補遺: 後後慧者,謂根本智,後後得慧,中流出詞,無礙解故。

△十、於諸法中未得自在障,(二)初、本地所斷未自在障,(二)初、正釋。

十、於諸法中未得自在障(至)入十地時便能永斷。

△次、引證。

由斯十地說斷二愚(至)障大法智雲及所含藏者。

音義: 所起事業,謂化他神通。玅用難測曰神,自在無壅曰通。如華嚴經云:佛子!此地菩薩智慧明達,神通自在,隨其心念,能以狹世界作廣世界,廣世界作狹世界;或隨心念,於一毛孔示現一切佛境莊嚴事等。廣如彼說。大法智雲,謂能含之智。所含藏者,謂力、無畏諸功德微細秘密,亦如莊嚴十通品說。愚能障此二種,斷此障故,便能證得業自在等。所依真如,謂神通作業,總持定門皆自在故。

△次、十地滿心所斷餘障(二)初、正釋。

此地於法雖得自在(至)彼皆頓斷入如來地。

音義, 先結前起後以明餘障。如瑜伽云:雖於一切品類宣說法中得大自在,而未能得圓滿法身現前證受。亦餘障義(文)。

補遺: 金剛喻定者,集論云:謂居修道位中,最後斷結道位所有三摩地,或加行道攝,或無間道攝(文)。此中無間道攝者,大乘分別二執,初地初心一時頓斷。俱生二執,於地地中各斷一分。乃至等覺尚有二愚,金剛後心一時頓盡。故曰:分別我法極喜無,六七俱生地地除,第七修道除種現,金剛道後等皆無。

△次、引證。

由斯佛地說斷二愚(至)證大涅槃大菩提故。

合響 清涼。疏:第四十卷云:諸教開、合不同,仁王等合此勝進入於十地,是以不立等覺。故教化品中約五忍分位,於寂滅忍唯有上、下。下忍中行名為菩薩,即第十地;上忍中行為薩婆若,此謂如來。若依瓔珞,開此勝進為無垢地,即是等覺。然等覺照寂,妙覺寂照。又賢聖覺觀品中說六種性及六賢、六忍等,瑜伽具有二義。七十八引深密經說十一地,第十法雲十一說名佛地,唯有二十二愚得佛地時(云云),更不別說等覺斷證。論復有文,亦立等覺。又菩薩地云:此菩薩雖已修行功德海滿,由未能捨三種法故,不名玅覺:一、由未捨劣無漏法,二、由未捨白淨無記法,三、由未捨有漏善法。至玅覺位,方捨此三。如後第十卷中明。鈔云論復有下,即第五十論,明百四十不共佛法。約因、果位辯差別中云:若時菩薩坐道場,住最後身,於菩薩道菩提資糧極善圓滿。爾時無師修三十七菩提分法,得一剎那,名無障礙智三摩地,是其菩薩學道所攝金剛喻定。彼疏云:此明因滿菩薩位中最後位也。此位亦名等覺菩薩,謂從此無間第二剎那頓得其餘不共佛法,謂如來十力為初,一切種妙智為後,皆極清淨,悉得無上。彼疏云:此障得果。釋曰:准此論文,於十地後金剛喻定一剎那中名為等覺,第二剎那玅覺也。

成唯識音響補遺卷第九

音釋



(與缾同。)



(北末切,般入聲)

練磨

(上郎殿切,連去聲;下眉波切,音摩。)



(莫官切,音瞞。)



(胡頰切,音恊。持也。)



(千玉切,音蔟。速也。)



(步昧切,音佩。乖也。)



(陟慮切,音註。時雨也。)



(乃帶切,音奈。忍也。)



(力霽切,音例。勉力也。)



(朱劣切,音拙。止也。)



(先結切,音屑。)



(於加切,音鴉。聲也。)



(公土切,音古。詰訓通古今之言,而明其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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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mườ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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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十〔龍誡〕

清武林蓮居 紹覺大師 音義

新伊大師 合響

法嗣智素 補遺

△次、結屬二障(二)初、正結二障攝。

此十一障,二障所攝。

△次、明二障斷義,(二)初、斷種現位,(二)初、正釋,(二)初、煩惱障。

煩惱障中見所斷種(至)八地以上畢竟不行。

音義: 先明見斷極喜。地初心斷者,即異生性中一分。彼障現起,地前已伏者,謂資糧、加行位也。修所斷下,次明修斷清涼。釋曰:直觀論文,初地已上能頓伏盡,修惑現行,如阿羅漢,諸漏已盡,無復煩惱。次云:由故意力,七地之中雖暫現起,而不為失。自是一段,通於妨難。謂有問曰:既如阿羅漢,令永不行,如何前曰猶起我見,七地已前猶起貪、瞋等耶?答云:由故意力起,謂六地之前容有出觀,尚有誤起;七地之中常在無相,為化眾生,故意現起,而不為失。八地已上畢竟不行者,道力勝故。

△次所知障

所知障中見所斷種(至)無漏伏故障不現起。

音義, 先明見斷若種若現,義同煩惱。修所斷下,次明修斷若種若現,亦即前說十一障中所明俱生一分。八地以上下,復約後三地以明諸識相應所知有現不現。無漏觀心者,第六識心。果相續者,生空智果。能違彼者,謂八地已去生空智果及所依心王,以皆轉成無漏,與同聚所知障相違,所以不復現行。第七識法我見等四種現起,以微細故,八地已上猶復現行,至第十地位中法空智果起,方乃伏盡。前五識俱法貪瞋癡三種所知,八地已上雖未轉依,為第六無漏觀心之所伏故,亦不現起。

△次、釋妨。

雖於修道十地位中(至)而三位顯,是故偏說。

音義: 問曰:十地位中於煩惱障但伏不斷,何故前三修習位中俱斷二障及彼麤重?答云:雖於修道等,此中麤重唯指無堪任性。三位者:一、見道位;二、不動地;三、佛地。問:諸位皆斷,何獨三位?答:三位顯,故偏說。

合響 清涼。鈔:第二之一云:解深密經說三麤重:一者、在皮,初地即斷;二者、在膚,八地方斷;三者、在骨,唯佛地斷。雖則餘位亦斷麤重,而三位顯,是故偏說。初地捨凡,入聖位故;八地無漏,常相續故;佛地果滿,頓得捨故。(文)

△次斷種漸頓(二)初徵。

斷二障種漸頓云何?

△次、釋,(二)初、釋所斷障,(二)初、第七識俱二障種。

第七識俱煩惱障種(至)任運內起,無麤細故。

音義 無學者,謂阿羅漢、獨覺、如來。不言八地已上者,未斷此種故,任運內起。無麤細者,釋俱頓斷義,謂此識俱見等,唯執第八以為自內,實我實法不緣於外,故無麤細,無麤細故,所以頓斷。

△次餘六識俱二障種(二)初煩惱障種。

餘六識俱煩惱障種(至)一剎那中三界頓斷。

音義: 先明見斷,謂第六識中分別起種三乘見位一切頓斷。修所下,次明修斷。三乘斷有漸頓,故曰隨應一一漸次。九品別斷者,謂有一類鈍根二乘,約七生斷,將三界九地,每地分九品。預流果人斷欲界思惑,至第五品,名一來向;斷第六品,名一來果,以有三品餘惑還來人間故。若斷至八品,名不還向;斷盡九品,名不還果,以欲界惑盡,不生人間,故不還果寄生淨居。復斷上八地各九品惑,至七十一品,名阿羅漢向;斷盡後品,證羅漢果。復有一類利根二乘,於九地惑合為一聚,共為九品。雖有九品一生別斷,不待七生故。若上根者,頓斷九品;若中根者,先斷上三品,次斷中三品,次斷後三品;若輭根者,九品一一別斷,先斷上上品,次斷上中品,乃至最後斷下下品等。其類不一,廣如他處。故經云預流果人有一生得阿羅漢者,有二生、五生乃至七生得阿羅漢道者,即其義也。菩薩下,次菩薩,可知。

△次所知障種。

所知障種初地初心(至)品類差別。有眾多故。

音義: 先明見斷,謂六識俱分別而起所知障種,非關二乘,唯在菩薩初地初心見道中斷。若修斷者,不同煩惱三界頓斷,要於修道十地位中漸次而斷,斷盡此種在金剛定。何以漸斷?謂六識俱者,通緣內外麤細境生,品類差別有眾多故。

△次明能斷道。

二乘鈍根漸斷障時(至)前後相望皆容具有。

音義, 准古通釋加行等四道。別義云:加行道者,謂引無間道前之加行也。無間道者,謂斷惑也。解脫道者,無間道後名解脫道,謂已解脫所應斷障。最初所生勝進道者,除前三外,所餘諸道漸勝進故,即解脫道後所起諸道也。是涅槃路,故名為道。文中言二乘漸斷障者,唯依斷七轉識中俱生煩惱障說。加行勝進或總或別者,總則俱時,別分前後。或前位勝進即後位無間之加行,故名為總。望前前之加行優劣實殊,故目曰別(或前之勝進不能引起後之無間,復修後位加行,故名為別)。菩薩漸斷障者,唯約斷七識中俱生所知障說,不同二乘剎那剎那四道皆有。即有問曰:經無量劫佛果乃成,時既淹久,云何言剎那剎那能斷證耶?古師答曰:此義不然,時經長遠唯分別故。如有頌曰:處夢謂經年,覺乃須臾頃,過時雖無量,攝在一剎那。又曰:菩薩精進極熾盛故,雖經久劫而謂少時。如有頌云:愚修雖少時,怠心疑已久,佛於無量劫,勤勇謂須臾。

合響 集論第五卷云:云何加行道?謂由此道能捨煩惱,是名修道中加行道。云何無間道?謂由此道無間永斷煩惱令無所餘。云何解脫道?謂由此道證斷煩惱所得解脫。云何勝進道?謂為斷餘品煩惱所有加行無間解脫道,是名勝進道。又復棄捨斷煩惱加行,或勤方便思惟諸法、或勤方便安住諸法、或進修餘三摩鉢底諸所有道,名勝進道。又為引發勝品功德,或復安住所諸有道,名勝進道(文)。

△四、釋證十真如(二)初、標。

十真如者。

△次、釋,(二)初、正釋義,(十)初、徧行真如。

一、徧行真如謂此真如(至)無有一法而不在故。

音義, 謂初地中所證法界,名徧行義,即是斷異生性障所顯一分之真理也。

合響 清涼。鈔:三十四之四云:由斷前障,證徧行真如。謂此真如,二空所顯,無有一法而不在故。梁攝論中名為徧滿,徧滿一切有為行故。意明無有一法非二空故。此地最初徧證徧滿。鈔云:謂有難言:下之九如豈不徧耶?豈復非是二空所顯?故為此通,意明徧行之如。是如總相,下之九如隨德別立。今當初得,得於總相,以受別名。(文)

△二最勝真如。

二、最勝真如謂此真如(至)於一切法最為勝故。

音義: 第二地中所證法界,名最勝義,無能測量,不可比對,遠離邪行犯戒垢故。如智論云:大惡病中,戒為良藥;大怖畏中,戒為守護;死愚闇中,戒為明燈;於惡道中,戒為猛將;死海水中,戒為大船。即最勝義。

合響 清涼。疏:三十五之一云:此亦由翻破戒之失為無邊德。鈔云:由具戒故,證最勝如,謂此如理最為勝故。如說:離欲,名為最勝。

△三勝流真如。

三、勝流真如謂此真如(至)於餘教法極為勝故。

音義: 第三地中所證法界名勝流義,謂第三地斷闇鈍障,於法無礙為眾法眼,由得三慧照大乘故。真如所流教法於餘勝者,梁攝論釋曰:從真如流出正體智,正智流出後得智,後得流出大悲心,大悲流出十二部經,名為勝流真如。若餘教法非證真如之所流出,所以非勝。

合響 玄談第七卷引古疏云:由此地中得於三慧照大乘法,觀此法教根本真如,名勝流真如。或證此如,說法勝故。(文)會玄第十三卷云:彼釋有二意:初、約所流教釋。由此地中者,即第三地,名發光地也。論云:成就勝定大法總持,能發無邊玅慧光,故云三慧照大乘法也。觀此教法根本,名勝流真如者,約三慧觀教法根本,名為勝流真如。此逆推本也。或證此如下,二、約所說法釋。以此地菩薩證此真如,得說法勝。由本勝故,末亦勝也。勝流之真如,皆依主釋。初約所流教法以彰名,後約所說勝法以彰名也。又云:謂有問言:彼宗真如凝然,何有流義?故疏云:彼宗雖不立真如,隨緣而說佛正體智,證最清淨法界,而於後得安立教法,名為如流。

△四、無攝受真如。

四無攝受真如(至)非我執等所依取故。

音義: 第四地中所證法界名無攝義,謂第四地斷微細煩惱障所證真如,非色心有無等法所繫屬故,亦非我執我慢我愛無明邊見我所等所依所取故。

△五類無別真如。

五類無別真如(至)非如。眼等類有異故。

音義: 第五地中所證法界名類無別,謂第五地斷下乘般涅槃障,所證真如畢竟無盡,無有變易,故生死、涅槃二皆平等,故無差別。

合響 清涼。鈔:三十六之二引攝論云:名為相續無差別法。世親釋云:謂於此中體無有異,非如眼等隨諸有情相續差別,各各有異。無性意同。而梁論云:由此法界能令三世諸佛相續身不異者,眾生迷此,萬類之異;諸佛證此,居然不變。(文)

△六、無染淨真如。

六、無染淨真如(至)亦不可說後方淨故。

音義: 第六地中所證法界名無染淨,謂第六地斷麤相現行障故證得真如,觀十二因緣,知緣起法無染無淨,非謂如也。由真如故法無染淨,名此真如為無染淨。

合響 會玄第十一卷云:依辯中邊論,菩薩因證此真如,於諸法上得無染淨,所證真如從此彰名。若唯識論,即當體彰名真如,隨障不染,隨智不淨,如玉性潔,泥不能染也(文)。

△七法無別真如。

七法無別真如(至)種種安立而無異故。

音義: 第七地中所證法界,名法無別,謂第七地斷細相現行障所證真如。古疏云:雖諸教法依如建立,如無異故。又於教中立種種名,法界實相等,而如無異。

合響。 會玄云:依唯識說,法即能詮教法,無別即所詮真如,真如不隨能詮教法而有差別故。若辯中邊論,菩薩證此真如已,得玅無相道,能達諸教法體差別,故立其名(文)。

△八、不增減真如

八不增減真如(至)現相現土俱自在故。

音義: 第八地中所證法界名不增減,謂第八地斷無相中作加行障所證真如,雜染減時而無有減,清淨增時而無有增,故曰離增減執。如中邊論云:由通達此,圓滿證得無生法忍,於諸清淨雜染法中,不見一法有增有減。即此亦名相土自在所依真如者,攝論釋曰:謂此法界是相自在之所依止,於諸相中而得自在,名相自在,隨所欲相即現前故。土自在者,謂此法界是土自在之所依止,於所現土而得自在,名土自在,如欲令土成金寶等,隨意成故。釋曰:相約現身,土約現界。

△九、智自在所依真如

九智自在所依真如(至)於無礙解得自在故。

音義: 第九地中所證法界名智自在,謂第九地斷利他不欲行障所證真如,是智自在之所依止故,能於人天眾中以四種無礙辯才任運自在善說法故。

合響 清涼。鈔:三十八之二引無性釋云:謂此地中得無礙解所依止故,分證得智波羅蜜多,於一切法不隨其言,善能了知諸意趣義,如實成就一切有情受勝法樂。(文)

補遺 會玄云:智即能依,真如即所依。能依之智,證此所依真如已,便於四無礙解而得自在。

△十業自在所依真如。

十業自在等所依真如(至)總持定門皆自在故。

音義: 第十地中所證法界名業自在,謂第十地斷諸法中未得自在障,所證真如為神通等之所依止,所依既勝,故神通作業等皆得自在。如清涼云:住一切地成就一切佛菩薩等,即業自在義。若廣說者,如淨名不思議品及攝論等所明。

補遺: 會玄云:業即菩薩事業,謂神通陀羅尼及三摩地,并身等三業。謂此菩薩化作種種利樂有情之事,皆悉無滯,名為自在也。

△次明立意

雖真如性實無差別(至)為令圓滿後後建立。

音義: 問曰:真如之理,唯一法界,體無異殊,那有十耶?釋曰:隨德立名,假說十種。又問:初地見理,已知一切,何必依後後位立此十耶?釋云:初地雖達,而能證行猶未圓滿,為令滿行,依後後立。能證行者,即十種波羅蜜多。

合響。 雖真如下,清涼疏三十四之三云:此約所證德異,故有十地親證。鈔:引古疏釋云:真如實無別,隨其所證、所生、能證勝德,假立十種。釋曰:既云所生、能證勝德,假立十種,蚤有智、明、昧義矣。又疏問:地地正證者,如初地中正智親證真如,則後九地中不應更證,以如無二無異故。古德釋云:如雖一味,約智、明、昧,有十親證。此亦順理。鈔云:應知親證之言,但望當地加行後得,故名為親;不望後地說為親證。故不相違也。雖初地下,清涼疏云:此則亦約能證明、昧義也。鈔云:此一段文自明廢立。應有問言:初地之內不達十如,應無發趣之果能達後後相及得果。若已通達,何不齊證真如十德?故今答云:達即齊達,證行未圓故。行位有十,故有十種圓滿真如,乃至如來,十皆能了。如辯中邊論,廣有分別。又疏云:如人觀空,小時不遠,大則漸增。空雖無差,眼有明、昧。(文)

△次、明轉依果(二)初、承前起後。

如是菩薩於十地中(至)於二轉依便能證得。

△次、正釋轉依,(二)初、釋轉依位別,(三)初、總標。

轉依位別,略有六種:

△次、別釋(六)初、損益轉。

一、損力益能轉,謂初二位(至)而漸伏現行亦名為轉。

音義: 謂資糧、加行二位,名損力、益能、轉依。損力者,由此二位依殊勝解及聞熏習,損減依附異熟識中煩惱熏習。又由勝解聞熏習故,羞恥過惡令諸煩惱少分現行或不現行,故云損力。益能者,即由勝解等力故,增益依附異熟識中所習淨法功能,故云益能。若爾,未斷障種何名轉依故?答曰:雖未斷障等

補遺: 損謂減損,力謂勢力,益謂增益,能謂功能。謂資糧位,具四種力,修六種行,發三種練磨心,信解唯識,故云習勝解。謂加行位,起四尋伺,發四實智,觀二取空。欲界人中,修此厭心殊勝,具有慚愧。由此二位,熏習勝解,慚愧之力,便能損染益淨(云云)。

△二、通達轉。

二、通達轉,謂通達位(至)證得一分真實轉依。

音義: 謂見道位名通達轉依,以斷異生性障,證得一分真實理故。

△三、修習轉。

三、修習轉,謂修習位(至)多令非真,不顯現故。

音義: 先正釋;攝大乘下,會通。攝論:通達真俗者,清涼。釋曰:以有相觀通俗,無相觀達真。令真非真現不現者,入無相觀真現,非真不現;出觀真不現,入有相,故非真現。後四地多令非真不顯現者,常在無相觀,故多不現。由雜煩惱,未名清淨,則非真猶現,故有多言。

△四圓滿轉。

四果圓滿轉謂究竟位(至)窮未來際利樂無盡。

音義 謂究竟名圓滿轉依,以三僧祇修行圓滿金剛喻定,斷盡麤重,從此自利畢切,唯是度生盡未來際,故名圓滿轉依。

△五、下劣轉。

五下劣轉謂二乘位(至)無勝堪能名下劣轉。

音義 清涼。釋曰:此有六義名下劣轉:一專求自利趣小菩提;二厭生死苦欣樂涅槃;三唯達生空真如;四唯斷煩惱障種;五唯證真擇滅,真擇滅者有餘無餘二種涅槃;六無勝堪能。此句通該上五句義。

△六、廣大轉。

六、廣大轉,謂大乘位(至)有勝堪能名廣大轉。

音義 翻上六句,名廣大轉,其義如文。

△三簡示。

此中意說廣大轉依,捨二麤重而證得故。

音義 頌中言捨二麤重故,便證得轉依者,意說六中廣大轉依,非餘五種。問:何以不取果圓滿轉?答:對因位說,所以不取。又約位言,不出後二大乘、小乘,今不取小乘,故唯取第六。

△次、釋轉依義別(三)初、總標。

轉依義別,略有四種:

△次、別釋,(四)初、能轉道,(二)初、標。

一、能轉道。此復有二:

△次釋(二)初、能伏道。

一、能伏道謂伏二障(至)隨其所應漸頓伏彼。

音義:清涼。釋曰:六行伏惑,是曰有漏。加行漸伏根本,後得能頓伏故。

補遺: 有漏加行,唯能漸伏。前云:彼障現起,地前漸伏。無漏根本後得,俱能頓伏。前云:初地以上,能頓伏盡。

△二、能斷道(二)初、正釋。

二、能斷道,謂能永斷(至)所證所引未成辦故。

音義: 此道定非有漏加行者,二道除有漏,三智除加行。有漏曾習等者,釋非有漏。有二義故非有漏道:一、曾習相執所引,二、未泯相故。如前文云:謂異生類三性心時,雖外起諸業而內恒執我,由執我故令六識中所起施等不能忘相,所以有漏非能斷道。加行趣求等者,釋非加行。所證謂真如,所引謂本智,以加行智未能成辦此理智故,非能斷道。

△次、料簡(二)初、師有斷無斷者。

有義根本無分別智(至)後得不然故非斷道。

音義: 此師意取根本智為能斷道,非後得者不能親證真如變相觀故。

△次師二智俱有斷。

有義後得無分別智(至)根本後得俱能正斷。

音義: 先正釋,後得亦名能斷故。瑜伽下。引證。出世斷道謂根本智,世出世斷道謂本後二智。純世間道者,即有漏加行也。由斯下。結示。

合響。 會玄第十卷云:後得智不斷者,不能斷迷理隨眠,不親證理故。而於安立四諦之理無顛倒,證知體是依他,故但斷迷事隨眠。彼疏云:迷理隨眠行相深遠,要證彼理,方能斷之;迷事隨眠行相淺近,雖有相觀,亦能斷之。准百法鈔:問:後得智能斷惑者,未審能斷何惑?答:慈恩有二解:一云:但約二乘後得智能斷俱生中迷事隨眠,不約菩薩說也。即顯煩惱通本、後二智能斷,若所知障,唯根本智斷。二云:菩薩後得智亦能斷所知障,所知障中有迷理、迷事。迷理執故難斷,唯根本斷;若迷事非執易斷,後得亦能斷故。瑜伽下,會玄。釋曰:此護法引瑜伽出世斷道證根本智,斷迷理隨眠;引世、出世斷道雙證根本、後得,斷迷事隨眠。世、出世者,揀純世間故。意言是世之出世,故云世、出世。此約修道位中云迷事惑,目之曰世;揀純世間,復云出世。此斷道既通二智,故引為證。或可此迷事是後得所斷道曰世,亦是根本所斷道故,復云出世也。

補遺 開蒙云:能斷道,謂無分別根後二智,斷迷理事根隨惑,故名能斷道。迷理迷事隨眠者,清涼云:眠伏藏識,隨緣纏繞,迷事理境,故立二名。體即二障種子。

△二、所轉依(二)初、標。

二、所轉依。此復有二:

△次釋(二)初、持種依。

一、持種依,謂根本識(至)而不能持種,故此不說。

音義: 聖道轉令捨染得淨者,謂地上菩薩修聖道時,轉捨依止本識染分依他,轉得依附本識淨分依他,故持種識有轉依義。問:前七識等竝依他起,亦聖所依法,何非轉依?釋意如文。

補遺 清涼曰:謂在因中雙持染淨,今得聖道,捨染得淨,即名轉依。

△二、迷悟依

二、迷悟依,謂真如中(至)而非根本,故此不說。

音義: 真如謂迷悟依者,真如即是諸法實性,在纏為迷,出纏為悟。迷時則染法依之而起,悟時則淨法由是而生。聖道起時,捨染得淨,是以真如有轉依義。問:餘依他起,亦迷悟依,此何不說?故答(云云)。

補遺: 宗鏡云:雖說迷悟依,非即心境持種,以真如不變,不隨於心,變萬境故,但是所迷耳。後還淨時,非即攝相,即真如故,但是所悟耳。

△三、所轉捨(二)初、標。

三、所轉捨。此復有二:

△次釋(二)初、所斷捨。

一、所斷捨,謂二障種(至)由此名捨徧計所執。

音義 障治相違者,真無間道是能治智,二障種子是所治惑,猶明與闇勢不竝生,故曰彼便斷滅。上明斷種名捨。彼種斷故下,次顯伏現名捨清涼。釋曰:實我實法自性本無,但對妄情妄似於有。今妄情斷無境對心,假說此境亦名為斷。由此道理名捨所執。諸有處言斷徧計者,義在於此。

補遺 開蒙云:所斷捨,謂二障種,每遇地地無間道時,彼便滅故。

△二、所棄捨(二)初、正釋。

二、所棄捨,謂餘有漏(至)由此名捨生死劣法。

音義: 先明棄種,名捨清涼。鈔:釋曰:餘有漏者,即二障餘有漏善法。劣無漏種者,即十地中所生現行。圓謂圓滿,明謂行相分別,異於菩薩,未圓明故。此淨八識非餘有漏、劣無漏依,故皆棄捨。又鈔云:劣無漏者,即第十地中所生現行,金剛道中方能捨故。二、由未捨白淨無記者,即異熟識。第八地中捨賴耶名,第十地中猶名異熟識;至如來位,方捨異熟,名無垢識。三、由未捨有漏善法者,即與二障種俱。其二障種是所斷捨。(文)彼種捨已下,次明現不生,名捨開蒙。問:所棄捨?答:為有漏善、異熟無記、劣無漏變易身。(生死劣法,即變易生死劣無漏法也。)取要只是有漏種現,劣無漏種現。至此最後解脫道時,盡棄捨之,名四事也。(文)

補遺: 由此名捨生死劣法一句,總結上有漏種現、劣無漏種現四事。

△次、料簡(二)初、師無間道捨。

有義所餘有漏法種(至)與二障種俱時捨故。

合響 清涼。釋曰:此之有漏及劣無漏,與二障種一時而捨,由二障種有此二故(文)。

補遺 開蒙云:前念金剛心時,名無間道,斷盡一切微細二障。至第二念,棄捨四事。

△次師解脫道捨。

有義爾時猶未捨彼(至)第八淨識。非彼依故。

音義。 先申正解,謂金剛喻定起時但捨障種,未能捨彼有漏等種。何者?斷二障時當無間道,此有漏等與無間道不相違故。菩薩應無下以理斥前。菩薩應無生死法者,謂無間道時猶是菩薩。若言兼捨有漏等種,則此菩薩應無一分變易生死法故。此位應無所熏識者,所熏謂異熟識。意云:有漏等種亦異熟持,要須金剛道後解脫道起此識方空。若謂無間道時已捨所持,則能持異熟亦捨,則此位中應無所熏識故。若無間道已捨異熟,是則因位菩薩應名佛故。既已名佛,起解脫道應無用故。言無用者,良以解脫道起有二種用:一棄有漏等種、二證極果真理。若謂無間道時已捨諸種,則解脫道應無捨種之用故。由此下結示正釋。

△四、所轉得(三)初、總標。

四所轉得,此復有二。

△次、別釋(二)初、所顯得(二)初、總釋所顯得。

一、所顯得謂大涅槃(至)故體即是清淨法界。

音義: 涅槃,此云圓寂,亦云滅度;秦言無為,亦名安隱。義如常釋。總之,即一真法界也。謂有問曰:涅槃自性,清淨本然,徧周法界,聖凡咸具,那言所顯及與得耶?故釋云:此雖本來等。又問:既有障覆,令不顯現,何名本淨?故答云:此依真如等。

合響 會玄第四卷云:其涅槃性,體是無為,本來而有,自性清淨。後逢善友,斷障所顯,雖一真如,逢緣證別,名四涅槃(文)。

△次、別明四涅槃(三)初、總標。

涅槃義別界有四種。

音義。 涅槃之理,殊無二致,但以凡聖優劣言之,略分四別。

△次、別釋,(二)初、正釋,(四)初、本來自性清淨涅槃。

一、本來自性清淨涅槃(至)其性本寂故名涅槃。

音義。 謂一切下。釋本性淨義。謂即蘊處界等一切諸法所依之理,雖為客塵煩惱所覆,如淨明珠處於淤泥,其體本淨。如經云:染而不染,難可了知。此理不簡聖凡有情平等共有。與一切下。釋涅槃義。此與諸法不一異者,異應真如非彼實性,一則此性應是無常。離一切相一切分別者,謂不可以有無等四句言之。尋思路絕者,顯境名言所不能至。名言道斷者,表義名言所不能到。

補遺 開蒙云:本性無染,謂之清淨。本性寂然,故曰涅槃。佛地論云:無始時來,自性清淨,具足種種過十方界極微塵數性相功德,一切名言皆不能得,唯是清淨聖智所證二空所顯真如為其自性,諸聖分證,諸佛圓證。

△二、有餘依涅槃。

二、有餘依涅槃(至)而障永寂故名涅槃。

合響 有餘依涅槃者,謂即真如出煩惱障,尚有分段生死苦所依故,以諸聖者最後苦身未曾滅故。瑜伽云:住有餘依,墮在眾數,猶有眾苦所得轉依,猶與六處而共相應。眾數者,謂五蘊身,以有此身有眾苦故。問:既有眾苦,何名涅槃?答:雖有微苦相應,而障永滅,亦名涅槃,以果縛雖存,子縛已盡故。既有所依,不無遷滅,何名涅槃?開蒙云:能招染盡,故名涅槃。

△三、無餘依涅槃。

三無餘依涅槃(至)眾苦永寂故名涅槃。

音義 并滅,身智則苦依亦無,名無餘依。大患永滅,諸苦永寂,即涅槃義。瑜伽云:住無餘依,不墮眾數,永無眾苦,而於六處永不相應。

補遺: 清涼云:此有餘無餘,通大小乘而說。真如為體,即異小乘。

△四、無住處涅槃。

四無住處涅槃(至)用而常寂故名涅槃。

音義 即真如。出所知障者,意顯煩惱同於二乘,故略不說。大悲下。釋無住義。由大悲心常輔翼故,觀諸有情為三苦所迷沉淪生死,以四攝法拔濟含識,是故不住涅槃。由般若智常輔翼故,於念念中斷一切障安住無為,所以不住生死。涅槃、生死二俱不住,故名無住。問:窮未來際利樂有情,即利他之玅用,那名涅槃?故答曰:用而常寂。

△次、料簡(二)初、約凡聖通簡。

一切有情皆有初一(至)唯我世尊可言具四。

△次、申問答別簡,(五)初、簡善逝有有餘依,(二)初、問。

如何?善逝!有有餘依。

音義: 此躡上句,唯我世尊可言具四意為問。善逝者,佛十號中之一。問者意云:二死已離,諸苦永寂,名之曰佛。寧有微苦所依未盡之涅槃耶?

△次答

雖無實依而現似有(至)是故世尊可言具四。

音義。 答意有二:先明示有同於二乘。如乳光經說世尊有疾,命阿難索乳療渴,即其一事。復有金鎗背痛等報。諸如是等,皆現似有之義。或苦下。後明以無漏蘊為有餘依,故曰非苦依在。如涅槃經云我今此身即是常身、法身等。

合響 開蒙云:如來之身有餘樂依,無漏之身非苦依,故名有餘依。不同二乘有餘苦依,身有屬故。問:何知無苦?答:捨無常色,獲得常色。受、想、行、識亦復如是。故知無苦有餘樂依。問:蘊雖無漏,不無遷滅,何名涅槃?非寂靜故。答:能招染盡,故名涅槃。

△二、簡二乘容有前三(二):初、問。

若聲聞等有無餘依(至)豈有餘依彼亦非有。

合響。 此躡上文二乘無學容有前三意問也。此有二問:初謂聲聞等既有無餘依,如何有處云但有有餘依,無無餘依?此以他處無無餘,難此中有也。次謂有處云一向都無,豈有餘依?彼二乘無學亦非有耶?此以他處都無,難此中有有餘依也。

△次答(有兩番):初一番,(二)初約圓寂義隱答,次問。

然聲聞等身智在時(至)所顯真理有餘涅槃。

音義: 謂有處言都無涅槃者,依聲聞等身智未滅時說為有所知障,所依苦身未盡故言都無,非彼實無煩惱障盡有餘涅槃。

補遺。 苦依,即果縛也。二乘身心,正屬所知障。

△次約未證無餘,答初問。

爾時未證無餘圓寂(至)無苦依盡無餘涅槃。

音義: 謂有處言彼無無餘依者,即彼聲聞等身智在時,猶未證得無餘依故,是以言無。然彼後時非無生緣已畢,化火自焚,身智俱泯,餘依滅盡之無餘依也。

△次一番(二)初、依無住處答,次、問。

或說二乘無涅槃者,依無住處,不依前三。

音義: 謂有處說都無涅槃者,或依第四無住處涅槃而說,非謂前三亦說無也。

△次、約不定性答初問。(二)初、正釋不定無無餘依。

又說彼無無餘依者(至)非如一類入無餘依。

音義: 或說二乘無無餘依者,依不定性聲聞等說,彼纔證得小果即發大心,留身久住行菩薩道,非如一類定性二乘,唯取小果永入無餘,故說二乘無無餘依。

△次、轉釋一類有無餘依(二)初、正釋有無餘。

謂有二乘深樂圓寂(至)而由彼證可說彼有。

音義: 問曰:上言一類入無餘依者,意復云何?釋云:謂有二乘等深樂圓寂者,畏生死苦,但念空、無相、無作故。現苦所依任運滅者,謂現在身是過業所感,業既漸盡,則果報身亦任運滅故。餘有為法,謂二乘觀智及相應心品。此等既無所依,與彼苦依同時頓捨,便證無餘。問:苦依與智既同時捨,無餘真理誰為能證?答:入無餘時雖無身智,然先由彼身智證得,故可假說彼有耳。

△次對佛辯同異。

此位唯有清淨真如(至)故復說彼與佛有異。

合響。 問:既證無餘便與佛等,何故二乘與佛有異?答:此位既斷煩惱證得清淨真如,離分別想得寂滅樂,依斯義故與佛無差。然上不求菩提、下不度眾生,因乖萬行、果缺圓常,故復說彼有異於佛。如有經云:法性真常離心念,二乘於此亦能得,不以此故為世尊,但以甚深無礙智。即斯義也。

△三、簡斷所知得無住處(二)初、問。

諸所知障既不感生,如何斷彼得無住處?

音義 躡上。問:起意云:感後有生由煩惱障,故斷彼障得二涅槃。然所知障既非感生,如何斷彼亦得無住處涅槃耶?

△次答

彼能隱覆法空真如(至)令於二邊俱不住故。

音義 答意云:所知雖不感生,然能障於法空真理,亦能障於利樂他業,斷此障故,顯法空理。此所顯者,即是不住二邊之妙涅槃理,所以斷彼時得無住處。

△四、簡斷所知不得擇滅(二)初、正簡(二)初、問。

若所知障亦障涅槃,如何斷彼不得擇滅?

音義: 此亦躡前意問,謂若所知既障無住涅槃真理,是則斷彼應得擇滅無為,以擇滅智斷一分障顯一分理故。

△次答

擇滅離縛,彼非縛故。

音義 答曰:擇滅無為是離煩惱障縛所顯,彼所知障既不感生,非同煩惱能縛有情住於生死,故斷彼時不得擇滅,但證真如無為耳。

△次、釋難(二):初、難。

既爾斷彼,寧得涅槃?

音義: 謂所知障既非縛故,如何斷彼亦得無住涅槃?

△次、釋(二)。初、明無住非滅縛得,故非擇滅攝(二)。初、正釋。

非諸涅槃皆擇滅攝(至)即真如中二擇滅攝。

音義。 先泛明所攝義別。謂前所明四種涅槃,有是擇滅、有非擇滅,非彼四種皆擇滅攝。若謂皆屬擇滅攝者,是則四中初一應非涅槃,以性淨理原非斷障之所得故。能縛下。正明無住非擇滅攝。煩惱是縛,擇滅離縛,故斷彼時證真擇滅。所知非縛,但障大悲及法空理,故斷彼時不得擇滅。問:既斷所知不得擇滅,何名涅槃?答:然由斷彼所知得顯法空真理,此法空理本來寂滅故說涅槃,非此涅槃以擇滅為性也。故四下。結示,可知。

△次、釋難。(二)初、約不動等二難,唯斷縛得擇滅。

若唯斷縛得擇滅者,不動等二四中誰攝?

音義: 上句牒定前義,下句正問。不動等二者,等於想、受滅。謂不動、想、受滅二種無為,望餘四無為中誰所攝耶?

△次、約暫離釋不動等二非擇滅攝。

非擇滅攝說暫離故(至)有非擇滅非永滅故。

補遺: 入第四禪名為不動,入滅盡定名受想滅。此二說是暫離,有似緣闕不生之非釋滅義,故曰說暫離故非擇滅攝。何以不屬擇滅?以擇滅無為唯究竟滅故。有非擇滅非永滅者,釋上暫離義。謂擇滅有二種,如第二卷中釋擇滅無為云:不由擇力本性清淨,或緣闕所顯,故名非擇滅。苦樂受滅,故名不動。想受不行,名想受滅。故不動等二,乃是緣闕所顯之非擇滅,以非永滅故。非是本性清淨之非擇滅,以本性清淨是永滅故。不動等緣闕所顯之義,應撿開蒙六無為章。

△次、明無住是滅障得,故亦擇滅攝。(三)初、正立。

或無住處亦擇滅攝,由真擇力滅障得故。

音義 無住處亦擇滅攝者,由法空觀智真擇滅力,斷所知障而證得故。

△次、釋成。

擇滅有二:一、滅縛得(至)謂斷餘障而證得者。

音義 又恐難云:前言無住非擇滅攝,此云亦擇滅攝,前後二說,其旨云何?故釋云擇滅有二等,意明前約離縛所得擇滅,故說擇滅不攝無住;此依滅障所得擇滅,故說擇滅亦攝無住。

△三、結示。

故四圓寂諸無為中(至)究竟滅者。擇滅所攝。

音義。 先正結。初一即真如者,由性淨涅槃不依決擇而證得故,不屬擇滅。次不動下列前釋難義,結不動等。二暫伏滅者,成實論曰:二乘那含果及菩薩遠行地前,所入捨念清淨三昧及滅盡定,由俱生煩惱未永斷伏故,名暫伏滅。究竟滅者,即是三乘無學果所入二定,由永斷伏俱生煩惱障故,名究竟滅。

△五、簡所知障亦障涅槃(二)初、問。

既所知障亦障涅槃,如何但說是菩提障?

音義 意云:所知障既障無住涅槃,如何聖教但說是智障,不言障涅槃耶?

△次答

說煩惱障但障涅槃(至)理實俱能通障二果。

音義 理實俱能通障二果,然諸聖教依勝用說各別障一,是故於此不應為難。

△三簡示。

如是所說四涅槃中,唯後三種名所顯得。

音義: 初一、非所顯得者,以自性清淨涅槃,不由斷障所顯得故。

△次、所生得,(二)初、正釋,(二)初、總明所生得。

二所生得,謂大菩提(至)此即四智相應心品。

音義 簡非二乘所證,名大菩提。從無漏種生因所生,名所生得。問曰:無漏種子法爾而有,自種而生,那名得耶?釋意可知。

合響 會玄第四卷云:菩提體是有為,本有種子,多聞熏習,因修增長,體即四智。(文)開蒙云:轉滅有漏八識之時,從無漏種生起四智,名所生得。

△次、別釋四智品(二):初、徵。

云何四智相應心品?

音義 相應心品者,異類合成一聚名品,即八淨識及餘信善心所也。

△次、釋,(二)初、正釋智品,(二)初、別釋體相,(四)初、大圓鏡智相應心品。

一、大圓鏡智相應心品(至)如大圓鏡現眾色像。

音義: 謂此心品離諸分別者,由因中無計度故。所緣行相微細難知者,由因中行相窮極微細難可了知,及此所緣內外境亦微細難測故。不妄不愚一切境相者,由因中能緣三類性境不差謬故。性相清淨者,因中相染而性淨,今智光發明性相俱淨故。純淨圓德者,純者無雜,淨即離染,圓者滿義。現種依持者,現行功德之依,種子功德之持,自性明善名為清淨。有漏永亡云離諸雜染,此能現生自受用等三身三土及後三智,如大圓鏡現眾色之影像。

補遺: 會玄云:鏡智離分別故,依持平等,所緣行相亦不可知,於真俗境如實了知,不妄不愚(云云)。

△二、平等性智相應心品。

二平等性智相應心品(至)一味相續窮未來際。

音義: 自他有情悉平等者,由昔因中執有我故自他不等,今我執既無故皆平等。諸有情者,謂十地菩薩也。玅觀察智不共所依者,因中第七識為第六識不共所依,果上平智亦為玅觀察智之所依故。無住涅槃之所建立者,由悲與智恒相應故。一味者,一無漏味也。餘義可知。

△三、玅觀察智相應心品。

三玅觀察智相應心品(至)令諸有情皆獲利樂。

音義 清涼釋曰:神用無方,稱之曰玅。緣自共相,名為察智。自即色心等別,共即同無常等。又攝論云:圓成實性為共相,依他起性為自相。攝觀者,攝即攝藏,觀即觀察。六度道品為功德寶,諸神通等為作用差別,謂以現相或放光等。

△四、成所作智相應心品。

四成所作智相應心品(至)成本願力所應作事。

音義 示現種種變化三業者,准佛地經釋曰:由是如來勤身化業,示現種種工巧等處,摧伏諸技傲慢眾生,以是善巧方便力故,引諸眾生令入聖教成熟解脫。由是如來慶語化業,宣提種種隨所樂法文義巧玅,小智眾生初聞尚信,以是善巧方便力故,引諸眾生令入聖教成熟解脫。由是如來決意化業,決擇眾生八萬四千心行差別,以是善巧方便力故,引諸眾生令入聖教成熟解脫。廣如彼經。

△次總示立名。

如是四智相應心品(至)一切有為功德皆盡。

音義 有疑:問曰:四智心品,每品定有二十二法能所變等,云何但以智得名耶?故釋云:如是四智等二十二法者,五徧行、五別境、信等十一并所依淨識,各有二十二法。能徧謂內二分,所變謂相見分。故此四品總攝一切有為功德。盡者,謂即由智品定有二十二法故,所以四品總攝一切善法。以無漏位中智用增盛,以智名顯,故云四智相應心品。佛地論云:大覺地中無邊功德略有二種:一者有為,二者無為。無為功德,淨法界攝;有為功德,四智所攝。

△次、諸門分別,(二)初、正釋,(四)初、轉得門,(三)初、師轉識成智。

此轉有漏八、七、六、五識相應品如次而得。

補遺 開蒙。問:轉何識?生何智?答:轉前五得成所作,六玅觀察,七平等性,八大圓鏡(文)。

△次師智依識轉。

智雖非識,而依識轉,識為主故,說轉識得。

音義: 問曰:智是心所,識是心王,已轉未轉,其體原異,那言轉識而得四智耶?釋云:智依識轉,非轉識體。然識是心王,有主義故,說轉識得。

合響 開蒙。問:轉識成智,智者別境中慧,豈不轉王成心所耶?答:稱實轉王得王,轉所得所(文)。

△三師轉強得強。

又有漏位智劣識強(至)轉八識而得此四智。

音義 清涼。釋曰:言識劣者,以二分中但有淨故,不同眾生分別強故。言智強者,無惡慧故,決斷勝故。

合響 會玄第十三卷引百法鈔云:有漏位中智劣識強,無漏位中智強識劣。問:何因如是耶?答:因中識強者,為境強故。以識為了別境而生故。問:因何境強?答:為煩惱強。煩惱強者,為智慧劣。因此生死輪迴果中智強識劣者,為境劣故。境劣者,為煩惱無故。煩惱無者,為智強故。因此智強,能捨生死,得涅槃等。

△二、初起門,(二)初別明,(四)初大圓鏡智,(二)初師無間道時起。

大圓鏡智相應心品(至)便無能持淨種識故。

△次師解脫道時起。

有義此品解脫道時(至)持無漏種令不失故。

音義 二釋之中,此釋為正義,竝見前所棄捨中。

△二、平等性智

平等性智相應心品(至)相依相續盡未來際。

音義 第七因中轉,故云見道。初起有漏等位或有間斷者,謂十地中未能斷盡俱生二執。若第六識入生法觀時,觀我法空,伏二執故,此智現前。若出二觀時,與漏心俱,則不現起,故言或有。至十地後心乃成究竟無漏,以淨第八而為所依,相續無間,盡未來際。

合響 宗鏡第五十七卷:問:第六能斷惑,斷惑成無漏。第七不能斷惑,何故亦成無漏?答:謂第七識是第六所依根,第六是能依識。能依識既成無漏,第七所依根亦成無漏。謂第六入生法二空觀時,第七識中俱生我法二執伏令不起,故第七成無漏(文)。

△三、玅觀察智。

玅觀察智相應心品(至)或無心時皆容現起。

音義: 此智亦因中轉,通大、小乘。若生空玅觀察智,於二乘位見道初起,至無學位方得究竟。若在菩薩,漸悟之者,解行地終;頓悟之者,要至上位。若非有漏或無心時,皆容現起。解行地終,即加行位。上位,即初見道至第八地。若非有漏,謂非有漏心時;或無心時,謂滅盡定。意云:無漏心時及有心時,方容現起。若法空玅觀察智,菩薩見道方得初起,展轉乃至上位。若非有漏等,三時皆容現起。此上位,謂十地後心。若非有漏等者,有漏與彼相違,生空不違法執,無心則無六識,故此三時皆不現起。

△四、成所作智(二)初、師修道位亦起。

成所作智相應心品(至)後得引故亦得初起。

合響 清涼。釋曰:謂第六意識後得引故,於淨土中起五識故。

△次師成佛時初起。

有義成佛方得初起(至)而數間斷,作意起故。

音義。 以十地下,明所依根非無漏故,顯非因中轉義。眼等下,清涼。釋曰:言不共者,謂眼根唯為眼識依故。言必俱者,是俱有依,根、識同時故。言同境者,即同境依,根、識共同緣一境故。此三名異,俱是五根,皆三依中俱有依攝。所依眼等既是有漏,故不能發無漏識智。此二於境有明、昧者,二即是漏及與無漏。無漏識取境明,有漏識取境昧。十地五識既是有漏,故至佛果方成所依。由斯下,結。申正釋。而數間斷作意起者,謂雖於佛果已成無漏,然數間斷必假作意緣力方得生起,非如餘智相續無間。

△次總簡。

此四種性雖皆本有(至)勿前佛德勝後佛故。

音義: 問曰:此四智品皆從本有無漏種生,若起現行,應一切時均成無漏,云何得有前後、因果、轉依之不一耶?釋云:此四種等,意明雖皆本有,要熏乃發。熏有勝劣,故因位漸增,果位圓滿。既圓滿已,不增不減,盡未來際。又問:何以佛位不增減耶?答云:但從即生,不熏成種故。若更熏種,則前佛熏多似優,後佛熏少似劣,故云勿前佛德勝後佛故。

△三、緣境門(四)初、大圓鏡智(二)初、師但緣真如。

大圓鏡智相應心品(至)行相所緣不可知故。

△次師緣一切法。

有義此品緣一切法(至)餘一。分二,準此應知。

音義。 先標通緣。一切諸法莊嚴下引證。先引聖教。又此下次引正理,謂昔因中既緣種及身器,於今果位亦應緣無漏種及身土等。故行緣下通前所因,謂賴耶緣俗名不可知,此亦應爾名不可知。緣真如下釋通本後,二攝了俗。由證真故說為後得者,謂能了俗之智是根本智,證真如之後而得者,故說了俗名後得智,意顯此智能證真如,必有了俗之後得故。餘一分二準此應知者,例後平玅二智,一體分二意亦均此。

補遺。 問:二智既是一體,起無前後,何名後得?答:由證真故有根本,由了俗故有後得。了俗必由證真,故假立前後。

△二、平等性智(三)初、師但緣第八。

平等性智相應心品(至)如染第七,緣藏識故。

△次師但緣真如。

有義但緣真如為境,緣一切法平等性故。

△三師徧緣真俗。

有義徧緣真俗為境(至)二智所攝於理無違。

音義 通緣真俗乃為盡理。佛地下證成十種平等性者,文見第四卷中。由斯下結示。

△三、玅觀察智。

玅觀察智相應心品(至)皆無障礙二智所攝。

△四、成所作智(二)初師但緣五種現境。

成所作智相應心品(至)一一皆於五境轉故。

補遺。 前三依心根,故二智俱通。此智但依色根而數間斷,作意起故,故唯後得,所謂變相觀空唯後得。問:謂之後得者,根本而後生。前五既無根本,何有後得?答:是彼類故,同達彼故。

△次師徧緣三世諸法。

有義此品亦能徧緣(至)起化業故後得智攝。

音義 先明徧緣,三世佛地下引經釋成,然此下通前引論,竝可意知。隨作意下釋唯後得,不同前三通二智攝。

△四、作用門(二)初、承前標後。

此四心品,雖皆徧能緣一切法,而用有異。

△次、釋四用別。

謂鏡智品現自受用(至)破諸疑網利樂有情。

補遺: 會玄引百法鈔云:大圓鏡智攝自受用身,以含持種子親變根身為眾色心總所依故。平等性智攝他受用身,反因立號,觀自他平等,現十平等身,行相勝故。玅觀察智能觀諸法自共相故,於淨穢二土說法斷疑最為殊勝,二身皆攝。若成所作智攝變化身,謂即此智徧能成就昔時所作利他願故,現三種化身,義為勝故。

△次結廣。

如是等門差別多種。

△次、結示。

此四心品,名所生得。

合響 謂四智,總名菩提,此結所生得也。

△三、結示。

此所生得總名菩提,及前涅槃名所轉得。

合響。 此以所生菩提,所顯涅槃,總結所轉得也。

補遺: 大乘法師云:理凝本有,出縛而號涅槃;智照新生,果圓而稱正覺。乃四德之鴻源,三明之玅本也。

△三簡示。

雖轉依義總有四種(至)頌說證得轉依言故。

合響。 此約頌所簡四轉依義中,唯是後一,即所轉得。以所轉得中具菩提涅槃,故言二。即轉依義別中之結章也。

△三簡示。

此修習位說能證得,非已證得,因位攝故。

補遺: 謂此中明轉依果,正說修習位能證得,非已證得,是因位攝故。此廣釋頌義之第三科簡示也。

△五、究竟位(三)初末論設問。

後究竟位其相云何?

△次舉本頌答。

頌曰:此即無漏界(至)安樂解脫身大牟尼名法。

△三、末論釋成(三)初、指前標相。

論曰:前修習位所得轉依,應知即是究竟位相。

△次、正釋頌文(三),初、釋第一句(二),初、正釋。

此謂此前二轉依果(至)世出世間利樂事故。

音義 清涼。釋曰:諸漏永盡者,此即離彼相應縛義(煩惱是心所起,必托於心王,心所染心名相應縛)。非漏隨增者,此即顯離所緣縛義(宗鏡云:心心所法皆能緣境,境不離繫名所緣縛)。性淨簡異,二乘無學有所知障不名淨故。圓明簡彼,十地菩薩未圓滿故。具此諸義名無漏界,餘義可知。

△次、釋妨(二)初、釋四智唯無漏妨(二)初、問。

清淨法界可唯無漏攝,四智心品如何唯無漏?

音義: 問:意云:清淨法界,有佛無佛,性相常住,可言唯無漏攝。四智菩提,從種生故,有為無漏,何得亦唯無漏攝耶?

△次答

道諦攝故唯無漏攝(至)而實無漏道諦所攝。

音義 云:道諦攝者,應知苦等四諦,前二屬有漏,後二無漏攝。謂佛所有四智身土等,自無漏種生,屬道諦攝,故唯無漏。聖說道諦,唯無漏故。恐又問曰:佛變化身,示同眾生有生老死及業煩惱,何唯道諦故?釋曰:雖有示現等

△次、釋佛應無五根等妨。(二)初、問。

集論等說十五界等(至)五根五識五外界等。

音義 躡前。問曰:若佛功德身土等皆唯無漏攝者,如何集論等說:除後三界,餘十五界唯是有漏。豈如來無五根等耶?

△次、答:(二)初、有二師,明如來根、識等非蘊、處、界攝。(二)初、初師。

有義如來功德身土(至)故與彼說理不相違。

音義 初解可知,然非正義。

△次次師(二)初、釋義。

有義如來五根五境(至)論說五識,性散亂故。

音義 謂如來五根、五境屬法界攝,以從首楞嚴等諸三昧生故。此明根、境二五非界、處等攝也。非佛下,復通妨難。問曰:如來五塵言法界攝,此或可然。降佛已還,有情五識必藉如來法界五塵為質變相,而緣此所託質,寧非五外界所攝耶?釋曰:非佛五識雖依此變,而所變者麤,可言界、處等攝;為質者細,豈五境攝?如來下,明佛五識非識界攝。

△次料簡。

成所作智何識相應(至)是故於此不應為難。

音義 前後問答共有五番。成所作智何識相應者,問也。意謂如來五識若非五識界攝者,則所轉成智謂與何淨識俱起耶?答曰:第六識相應者,意云由第六識觀機能起三類分身之化用故。若爾,與觀察智體有何別?答云:彼觀諸法自共相,此唯起化用,即差別義。既爾,觀察成智應不竝生。若竝生者,於一類識同時起二,不應理故。許不下。答意可知。或與第七下。又作一意答前問,謂成所作智或可與第七淨識俱,依根五識緣色等境,是平等智作用差別故。謂平等智起他受用身,有成事智品亦緣色等故。若爾,與平等智性有何別?謂平等智起他受用身土,成智起變化身土,故有差別。豈不下。復設問曰:成事智品如應攝在五識之中,豈不得耶?非轉下。答:非謂轉彼五識得此智品,其體即是彼所攝。復舉例云:如轉生死等。此解亦未盡理。

△次第三師明如來身土等亦蘊處界攝。(四)初、正立義。

有義如來功德身土(至)彼三皆通有漏無漏。

音義: 謂如來四智功德等法,屬蘊、處、界攝者,如其所應,攝在三科之中。何以故爾?彼三皆通漏、無漏故。異生蘊等純有漏,菩薩蘊等通漏、無漏,佛果蘊等純無漏。謂餘所成者通漏、無漏,佛所成者純無漏故。

△二、會相違(二)初、會集論。

集論等說十五界等(至)而非二乘所知境攝。

音義。 初句牒前引論。彼依下,次會通。謂彼集論依二乘麤淺境說,境既粗淺,能緣根識亦粗淺故。說唯有漏,不依如來微玅境說,故云非說一切。謂除下,轉釋。餘謂九界有情,後三即意根、法境及意識。

△次會餘處。

然餘處說佛功德等(至)十九界等。聖所遮故。

音義: 有聖教云:佛功德等非界等攝者,謂此勝境而非二乘劣智所知境故,所以言非界等所攝。以理而言,如應攝在蘊處界中。所以者何?佛功德等屬有為故,經說有為皆蘊攝故,又說諸法界處攝故。若謂非十八界等攝者,應是十九界、十三處、六蘊攝故,十九界等聖所遮故。

△三、斥前師。

若絕戲論便非界等(至)說餘成者非佛所成。

音義: 先以本頌斥初解非;又處處下,復引他處通斥前二家解。如經云:憍陳如!因滅無常色而獲常色,受、想、行、識亦復如是。又論說五識性散亂者,說餘九界非佛所成,故不相違。

△四、結正釋。

故佛身中十八界等,皆悉具足而純無漏。

△次釋第二句(三)初釋不思議。

此轉依果又不思議(至)非諸世間喻所喻故。

音義: 此以三義釋不思議三字,意可思准。

△次、釋善字(二),初、正釋。

此又是善,白法性故(至)違不善故俱說為善。

音義: 善者,白淨義。謂二轉依是純淨故、離染黑故,名之曰善。善者,順益義。清淨法界遠離生滅,解脫諸苦極安隱故;四智心品玅用無方,澤彼羣生極巧便故。二種皆有順益義故、違不善法違損義故,俱說為善。

△次、釋妨(二)初、問。

論說處等不唯無記,如來豈無五根三境?

音義 難者,意謂論說十二處中五根與香、味、觸性唯無記,餘通三性,故云不唯無記。而上章言佛四智等唯是善攝,豈如來身無五色根及香、味、觸之八處耶?

△次答

此中三釋,廣說如前(至)善種所生無漏善攝。

音義 謂此中亦同前有,絕戲論故、玅定生故,非根境攝,及如應有根境等三師解釋。若申第三師正義者,應云:論說五根三境唯無記者,彼依餘成就者說,非佛所成,故佛身中十二處等皆悉具足而純善性。一切下復明唯善,竝可如文准知。

△三、釋常字。

此又是常無盡期故(至)窮未來際無斷無盡。

音義: 此以無盡期釋二果常義。先標;清淨下,別明。涅槃自性無生滅、無變易,故有常義。四智雖非自性、無生滅,以所依法界是常,而能依四智亦說為常。非自性下,釋四智非自性常義。然四智下,釋四智自性亦有常義。

△三、釋後二句(二)初、釋安樂二字。

此又安樂無逼惱故(至)故二轉依俱名安樂。

音義。 斯以無逼惱釋二果安樂義。先標,清淨下別明。永離體害者,謂所知障是智體害,今既圓明故言永離。此二下結,可知。

△次釋解脫等八字(二)初釋解脫身三字。

二乘所得二轉依果(至)無殊勝法故恒名解脫身。

音義: 解脫身者,攝論曰:唯永遠離煩惱障縛,如邨邑人離械鎖等,所有禁繫息除眾苦,而無殊勝增上自在富樂相應。

△次、釋大牟尼名法(二)初、略明頌義。

大覺世尊成就無上(至)二轉依果皆此攝故。

音義: 梵音牟尼,此云寂默,永寂二邊,默契中道二果。亦名法身者,法謂諸功德等,身者體義、依義、聚義。此法身五法為性者,此以聚義釋法身也。佛地經云:清淨真如及四智品名為五法,以清淨法界名為涅槃,四智心品名為菩提,合此二種名為法身,不獨一種清淨法界名法身也。以二轉依攝此五法,五法皆是法身攝故。

補遺 起信筆削記卷第五云:身具三義:一者體義,真如自體任持不失故。二者依義,為彼報應之所依故。三者聚義,一切功德之所集故。

△次、廣解法身,(三)初、明能依身,(四)初、正釋三身,(二)初、總標。

如是法身有三相別:

合響。 攝大乘論第一卷云:若無自性身,應無法身,譬如眼根。若無法身,應無受用身,譬如眼識。應知此中所依、能依為同法喻。若無受用身,已入大地諸菩薩眾應無受用法樂,菩提資糧應不圓滿,譬如見色。若無化身,勝解行地諸菩薩眾、諸聲聞等劣勝解者,最初發趨皆不應有。是故決定應有三身(文)。

△次、別釋(三)初、自性身。

一、自性身謂諸如來(至)大功德法所依止故。

音義 受用變化平等所依者,此以能依顯所依勝也。(前文約聚義名身,故以五法名法身。此中以能依顯所依,約義名身。又真淨法界離相寂然絕諸戲論,是以體義名法身也。)前章通立二果亦名法身,此中唯以法界自性名法身者,以後二身即菩提果故。應知前後但是開合立名,所以標中言如是法身有三相別,即開意也。然此自性於三身中又得法身之通稱,故云亦名法身。大功德法所依止者,此以依義釋法身也。

合響 開蒙引。普潤大師云:軌持為法,依止名身。憑何以知?光明疏云:法名可軌,諸佛軌之而得成佛。摩訶衍云:湛湛絕慮,寂寂名斷。能為色相作所依止,憑此而知。問:寂寂名斷,安曰法身?答:法實無名,為機詮辯。召寂寂體,強稱法身。問:湛湛之體,當同虗空?答:凡所有相,皆是非相。覺五音如谷響,如實無聲;了萬物如夢形,見皆非色。空有不二,中道照然。不可聞無,謂空斷絕。(文)

△次受用身(三)初標。

二、受用身,此有二種:

△次釋(二)初、自受用。

一、自受用謂諸如來(至)恒自受用廣大法樂。

音義: 謂諸如來於三阿僧祇劫中,修習福智之所引生,本有無漏種子所起現行四智功德,及鏡智所起圓滿清淨常徧色身,總名自受用身。

合響 開蒙。問:何義故名為報身?答:三無數劫修所得故,名為報身。唯此是實,後皆應身。普潤云:報謂果報,三祇修因所得果故。身者,依止、相續二義名身。問:依止義?答:有為功德所依止故。問:相續義?答:盡未來際無斷盡故。問:其果報者,何教所明?答:摩訶衍云:具勝玅因,受極樂果,遠離苦相,故名為報。問:依止、相續義何所出?答:唯識論云:所起無邊真實功德,相續湛然,盡未來際。此其出也。

△次他受用

二、他受用,謂諸如來(至)令彼受用大乘法樂。

音義: 此由證自受用故,為欲利他。十地菩薩於平等智中之所現者,名他受用,如華嚴之舍那身是也。

△三、結。

合此二種,名受用身。

△三變化身。

三、變化身謂諸如來(至)令各獲得諸利樂事。

音義: 變化身者,亦由證自受用故。為欲利他賢位菩薩及二乘與六道異生,於成事智中現隨類身,隨彼機宜演說三乘及人天因果,令彼各得世出世間諸利樂事,名變化身。攝論曰:變化身者,從覩史多天宮現歿,受生受欲踰城出家,往外道所修諸苦行,證大菩提轉大法輪入大涅槃故。

合響 開蒙。問:變化身。答:無而歘有,謂之變化。聚化五蘊,名之為身。問:化身數類。答:有三類:一、大化,身二、小化身,三、隨類化。問:大化身。答:千丈大化,王大千界,被地前機。問:小化身。答:丈六金身,王一四天下,二乘凡夫,是所被機。問:隨類化。答:猿中現猿,鹿中現鹿,名隨類化。問:拘尸羅現三尺身,城東老母指掌所現,此當何類?答:據被人類,屬小化身。據非丈六,屬隨類化(文)。

△二、五法相攝(二)初、標。

以五法性攝三身者。

△次釋(二)初,初師。

有義,初二攝自性身(至)故知三身皆有實智。

音義: 初二攝自性身者,謂五法中一真法界及圓鏡智攝三身中自性身。經說下,引證。經說真如是法身者,此證一真法界攝自性身。論說轉去阿賴耶等二句者,此證圓智攝自性身。中二智品攝受用身者,謂五法中平玅二智攝三身中受用身。說平下,引證,如文。後一智品攝變化身者,謂五法中成事智品攝三身中變化身。說成下,引證。又智下,復以四智總攝三身,故結云三身皆有實智。言智殊勝者,佛地經云:又佛三身皆十義中智殊勝攝。

△次、次師,(二)初、明一真如攝自性身,(二)初、正釋。

有義,初一攝自性身(至)無相無為非色心故。

音義: 謂五法中一真法界,攝三身中自性身。何以鏡智不攝自性?謂鏡智品非本性常故,有生滅故,是生因之所生故,是有相有為色心法故。自性反是,故不相攝。

△次通論。

然說轉去藏識得者(至)不可說為色心等物。

音義: 初句牒前引論;謂由下,次通。論意云:由轉本識中二障種子,顯法性身非同鏡智轉去彼識而證得者,故不可以鏡智亦攝自性身也。智殊下,次通前釋。先牒;是彼下,次通。謂法身是彼四智之依止,是彼四智之實性,故言具攝三身。理實不攝法身,唯攝後二身故。自性下,出不攝法身之意。謂自性雖具無邊功德,而是無為法,故不可為鏡智色心所攝。

△次、明後四法攝餘二身,(二)初、正釋,(二)初、通明智攝二身。

四智品中真實功德(至)種種身相攝變化身。

音義: 謂通以四智及鏡智所現色身,攝自受用、平等成事二智所現,如應攝餘二身。

△次、轉釋自受用身。

說圓鏡智是受用佛(至)實有色心皆受用攝。

音義: 問曰:何由而知四智功德攝自受用耶?釋曰:說圓鏡智等。又問:轉去藏識亦得自受用身,何以不言?釋云:雖轉藏識等,應知轉藏識有二義別:一者轉滅識中二障種子顯現法身,二者轉染識體成大圓鏡得自受用。今此但說顯法身義,而於轉染成淨一義略不言之。又說下以理推明,圓智定屬自受用攝。唯證因得者,唯是清淨聖智之所證故。又受用身通攝佛地不共有為功德故,自受用攝彼四智故。四下結示。

△次斥前(二)初正斥。

又他受用及變化身(至)故此二智自受用攝。

音義: 前師云:三身皆有實智。此中斥云:他受用及變化等。復有問曰:聖教說變化身智殊勝攝,何非實智?故今釋云:雖說化身等。又問:聖說二身即是二智所現,何得體非實智?故復釋云:但說平等。

△次、釋疑。

然變化身及他受用(至)無根等用故不說有。

音義: 問曰:若他受用及與變化而非實智為體者,大似土偶人無異,何能說法利生耶?釋曰:然變化等。復問:身等有質可言化現,心等無形豈能化現耶?釋云:無上覺等。若不爾下反釋能現,謂若如來不能化現心及心所無形質法,則如來貪瞋等久已斷故,云何能現如來實心?等覺菩薩尚不能知,云何聲聞及傍生等能知佛心?故知聲聞等能知者即化現故。如有經云:諸天亦知佛心,如佛一時深擯眾僧還念欲取,梵王悉知。又於一時心念為王如法化世,魔王即知而來勸請。又諸比丘亦知佛心,如佛將泥洹時,阿那律陀次第知佛所入諸禪三昧。其類實繁不能枚舉。由此下引證。化無量類皆令有心者,涅槃經說:人天百萬設最後供,唯純陀供是佛親受,餘悉化人。此化人者皆似有心,令彼人天各各自謂佛受我供故。餘文可思。雖說下通妨。問:既變化身有根心,云何他處說無根心?答:雖說變化無根心等,此依二乘劣定所起根心,是聲聞等所現化人,不依如來實智所起根心。又彼劣定所化根心無真實受用,故論不說有化根心。

△三三、身德別。

如是三身雖皆具足(至)利樂他用化相功德。

合響。 先標。謂自性下。別釋。謂本性常,故有常德。白法善,故有淨德。寂靜安隱,故有樂德。解脫離縛,故有我德。性淨圓明,故名離諸雜染。含容眾德,故名眾善所依。自受用身等者。即圓鏡智所起常徧色身,及四智品真常功德。餘二身可知。

△四、自他利殊

又自性身正自利攝(至)唯屬利他,為他現故。

音義: 為增上緣者,謂諸佛自性身即法界理,此理徧一切法及有情心,以故有情發心修行,皆藉此而為內因,令其所作咸悉成就,故云為增上緣,令諸有情得利樂故。

△次明所依土(四)初法性土。

又自性身依法性土(至)譬如虗空徧一切處。

音義: 准古疏云:佛義是相,為功德法所依止故,眾德聚故,二身自體故。法是性義,功德自性故,能持自性故,諸法自性故。體為土義,相義為身。意云:屬佛是相,屬法是性。直語所依名土,故云體為土義。以能依名所依,為法性身,故云相義為身。言隨事相,其量無邊者,以變化等三身三土,事既無邊,與之為性,豈有邊耶?

合響 開蒙。問:唯一法性,寧分身土?答:能依義邊,名之為身。所依義邊,名之為土(文)。宗鏡第八十九卷云:此即於自心性相,分身土之名。以自心相義名身,自心性義名土(文)。

△二、自受用土

自受用身還依自土(至)亦可說言徧一切處。

音義。 先明土量。純淨佛土因緣者,即菩提分法等,謂淨第八所變自受用土,由昔所修自利無漏淨土因緣之所出生,眾寶莊嚴,周徧圓滿,無有涯際。如淨土下,次例身量。如起信論云:身有無量色,色有無量相,相有無量好,所住依果亦有無量種種莊嚴,隨所示現即有無邊不可窮盡,皆是無量劫來無量善根所引生故。功德下,例同。功德、智慧所證,謂二空。真如所依,謂自性、法身也。(清凉云:功德隨所依身,智慧隨所依土。)

合響 開蒙。問報身體。答:四智菩提,無漏五蘊。問報土體。答:無漏色蘊。問能所依。答:根根塵塵,徧周沙界,情器有異。情為能依,屬報身。器為所依,屬報土。此實報土。

△三、他受用土

他受用身亦依自土(至)能依身量亦無定限。

音義 利他無漏純淨佛土因緣者,如淨名經云:直心是道場,菩薩成佛時,不諂眾生來生其國等。或小大勝劣等者,謂初地所見淨土,望於二地為小為劣,展轉乃至第九地,望於法雲為小為劣等。為大為勝,反是可知。

△四變化土。

若變化身依變化土(至)能依身量亦無定限。

音義 利他無漏淨穢因緣者,應知佛所修因無非淨行,寧有穢土成熟之理?良以眾生根性有殊,或宜順導者則現淨土而攝受之,應逆化者則現穢土而折伏之。以故彌陀現居淨土,釋迦示生堪忍。如有經云:菩薩隨所化眾生而取佛土。即斯義也。淨穢大小前後改轉者,淨如螺髻梵王見此佛土無非七寶,穢如身子所見唯瓦礫荊棘等,大小例知。能依身量亦無定限者,由機不一故,或見千丈或唯丈六,乃至或有見佛只三尺等。

△三、身土合簡(二)初、別約諸佛分簡身土有同不同(三)初、自性身土。

自性身土,一切如來同所證故,體無差別。

合響 清涼疏云:自性身土,一向體同。鈔云:既同所證,明是體同,如一室之空。(文)

△次自受用身土

自受用及所依土(至)而皆無邊不相障礙。

合響 清涼。疏云:自受用者,平等無二,相似名同。鈔云:如千燈光,同照室內(文)。

△三、餘二身土(二):初、標。

餘二身土,隨諸如來所化有情有共、不共。

合響 清涼。疏云:餘二身、土亦相似名同,而隨機見異。鈔云:有共、不共者,共為異,故名共,非是同義;不共,隨化別故。上二皆異。然共、不共亦相似名同,令其各見共、不共差,即隨機見異(文)。

△次、釋。

所化共者同處同時(至)一佛能益一切生故。

音義 清涼。釋曰:於中三:初、釋共義。佛各變者,如今釋迦化身,若一類眾生昔與阿閦、彌陀、藥師、寶集皆悉有緣,應受其化,所化之者,身不可分。在賢劫時閻浮之處,則阿閦如來化一佛身為釋伽文,阿彌陀佛亦化一身為釋迦文,藥師琉璃光亦化一身為釋迦文,寶集如來亦化一身為釋迦文,同在迦毗菩提樹下一時成佛,令諸眾生但謂一釋迦文佛。如五盞燈同照一物,共發一影,實有多光,名發一影,而相雜故,謂之為一。如其一人屬於五佛,如上所明。若百千人同屬五佛,亦如是見五佛為一。於不共下,二、釋不共。設見十方百千化佛,亦是一佛化現諸身耳。諸有情類下,第三、雙結釋。成就上來共、不共義,或多屬一,或一屬多者,然應更有或多屬多,或一屬一,文無者略。不爾下,彈餘師義。然攝論中有三師義:一云共,一一皆度一切等故;二云不共,以類本來相屬別故。如慈氏釋迦同事底?沙佛,佛見釋迦所化先熟,為之入定,令其七日忘下一足,一偈讚佛超於彌勒,九劫先成,豈非別耶?三云有共、不共。若一向共,何用多佛?若一向不共,不應歷事多佛,願度一切,不應以己所化眾生付囑後佛。今唯識論即第三正義,略彈共家,不彈不共。

△次、通約生、佛,合簡身、土所變不同。(二)初、約漏等判屬四諦。(二)初、明無漏識變者,道諦攝。

此諸身土若淨若穢(至)三法因緣雜引生故。

音義: 謂上四種身土,約佛無漏識上所變現者,同乎能變,俱純無漏。何者是善、無漏、共、不共等種子生故?蘊等下。通伏疑。疑云:謂如能變是無漏故,所變身土亦無漏,則能變是識,所變亦應唯是識相,無蘊等之別耶?故釋云:蘊等識相等。意云:能變雖是識,所變蘊等從能變識起,總皆識相,不必皆同,以從蘊、處、界三種引生故。

補遺: 宗鏡云:所變身土,若第八識中從種子變生四塵、五塵現行者,名因緣變,佛唯無漏。若六、七識變,名分別變,佛唯無漏。

△次明有漏識變者,苦集攝。

有漏識上所變現者(至)不爾應無五十二等。

音義: 此諸身土若約九界有情有漏,第八識上託佛身土為質所變親相分者,同能變識皆是有漏。何者?純從有漏種所生故。善等下。問曰:若能變是有漏,所變亦是有漏,則能變識性是無記,則所變亦應唯是無記性耶?故釋云:善等識相等。意云:能變雖是無記,所變善等不必皆同無記識相,以從識中三性種子雜引生故。蘊等同異類此應知者,應云蘊等識相不必皆同三性因緣雜引生故。若言不爾,應無五蘊、十二處等。

△次約三性別示五觀:(五)初示遣虗存實觀,(二)初安慧立相。見為虗,自證為實。

然相分等依識變現(至)許識內境俱實有故。

音義: 此師意以相見二分為徧計所執,自證分識性為依他起。依他起法從因緣生固是唯識,徧計所執是虗妄起,故云非如識性依他中實。不爾下,謂若相分等亦是依他中實,則許實有內境,唯識之理何由成耶?此安慧所立非正義。

△次以護法立徧計為虗,四分俱實。

或識相見等從緣生(至)不爾真如亦應非實。

音義: 此師正義,謂相等四分俱依他起。虗實如識者,依真勝義言,識如幻夢,則所變相分亦虗。約世俗諦言,依他不無,則相見分亦是實有。若爾,則有實境耶?故釋云:唯言遣外,不遮內境。如不然者,本智所緣真如,內境亦應非實。

△二、示捨濫留純觀(二)初、問。

內境與識既竝非虗,如何但言唯識非境?

音義 意云:境識既竝非虗,是則論家應云唯識唯境,如何但言唯識而非境耶?

△次答

唯識內有境亦通外(至)非謂內境如外都無。

音義: 謂識唯內有,境通內外。謂境雖是內識所變,外人妄計心外有法。若言唯境,恐濫外計,所以但言唯有識耳。或諸下,又一義釋,謂諸愚夫迷執外境,起三雜染,不解觀心,解脫生死。衰愍彼故,但言唯識,非謂亦無內境。

△三、示攝末歸本觀。

或相分等,皆識為性,由熏習力,似多分生。

音義 謂相見分亦識為體,由熏習力似二分生,若攝末歸本,唯一自證分耳。

△四、示遣相證性觀。

真如亦是識之實性,故除識性無別有法。

音義: 問:八識、四分是妙俗諦,可言唯識;真如乃廢詮談旨,豈亦唯識耶?故釋云:真如亦即識之實性,故除識外,無別有法。

△五、示隱劣顯勝觀。

此中識言亦說心所,心與心所定相應故。

音義: 問:既言唯識,何故又有五十一心所法故?釋曰:此中識言等。

補遺 宗鏡第三十五卷云:唯識二觀者:一唯心識觀,二真如實觀。進趣大乘方便經云:若依一實境界修信解者,應當學習二種觀道:一唯心識觀,二真如實觀。學唯心識觀者,所謂於一切時一切處,隨身口意所有作業,悉當觀察,知唯是心,乃至一切境思。若心往念,皆當察知,勿令使心無記攀緣,不自覺知。於念念間,悉應觀察,隨心所有緣念,當使心隨逐彼念,令心自知。知己內心自生想念,非一切境界有念有分別也。所謂內心自生長短、好惡、是非、得失、衰利、有無等見,無量諸想,而一切境界,未甞有想起於分別。當知一切境界,自無分別想故,即自非長非短,非好非惡,乃至非有非無,離一切相。如是觀察,一切法唯心想生。若使離心,則無一法一相,而能自見有差別也。真如實觀者,思唯心性,無生無滅,不自見聞覺知,永離一切分別之想。又三十六卷云:言觀之一字,理有二種:一觀矚,二觀察。初觀矚者,如前五識,緣五塵境,矚對前境,顯現分明,無推度故,現量性境之所攝故。次觀察者,向自識上安模建立,伺察推尋境分劑故。今立觀門,即當第二觀察義約。能觀之心出體有四:一、尅性出體,唯別境慧,此慧能揀去散亂、染、無記等,擇留善淨所變境故;二、能、所引體,定引慧故;三、相應體,五蘊除色;四、眷屬體,并色五蘊。問:相應四蘊心王、心所,取其何者為能觀察?答:先辯心王,次明心所。若八識心王,唯取第六。問:前五、七、八俱能緣慮,何以不取?答:且前五識有漏位中唯現量緣實五塵境,第八唯現量緣三境故。種子、根、身、器世間境,性唯無記。第七有漏位中常緣第八見分為境,非量所收。今能觀心,因教比知變起相分,比量善性獨影境攝,故唯第六有此功能。問:第六心王有其幾種?答:義說有四:一、明了意識,與前五識同緣五塵,分明顯了;二、定中意識,引得上定,定中所起;三、獨散意識,不與前五同緣,為簡明了,故立獨名。又非定中所起,故名為散,獨於散位而生起故。四、夢中意識於睡眠位起此識故。問:四中何者為能觀心?答:得上定者,定中意識現量觀故;未得定者,獨散意識能為觀體。次明心所者,有五十一法。今明能觀心,但唯善性第六識,其相應心所隨心王說。定中心所唯二十一,謂徧行五、別境五、善十一。或尋伺中隨取一法,即二十二,尋麤伺細,不俱起故,淺深推度,思慧為體。若與散位心王相應,即二十法,於前善中除輕安故。輕安一法是定引故,有定資身,方得調暢。有輕安義,或二十一,於尋伺中隨取一故。問:能觀心於三境之中,此何境?答:定、散二位皆獨影境,變假相故。此假相分從能緣見分種生,自無其種,故名獨影。言獨影自有二類:一、有質,即此觀心托彼為質;二、無質,緣龜毛等。問:定、散二位托彼質緣,熏得何種?答:唯熏能觀心、心所見分種子。相分是假,不熏有漏觀心,不熏無漏質種。問:三量之中,此是何量?答:定位現量收,散位比量攝,不通非量,非正觀故。問:三性何性?答:唯善性故。

△第三、釋結施願分(二):初、結示題名。

此論三分成立唯識(至)乃得圓滿,非增減故。

音義: 先結末論名曰成唯識者,謂以宗、因、喻等三支成立唯識理故。復說此名淨唯識者,顯理究竟極明淨故。次出本論名曰唯識三十頌者,由三十頌顯唯識理,自因至果乃得圓滿,義無增減故。

△次結歸施願。

已依聖教及正理,  分別唯識性相義,
所獲功德施羣生,  願共速登無上覺

音義: 初二句結歸,次二句施願。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十

音釋



(衣炎切,音閹。滯也,久留也。)



(去冀切,音器。)



(丑林切,音賝)



(五到切,慢也。)



(於廢切,惡也,污也。)



(息約切,刮削也。)



(許物切,忽也)

螺髻

(上盧戈切,下古詣切。)



(郎狄切)



(朱欲切,觀也。)

佛光恩照,  三千大千,  隨緣徧滿,  恒沙法界。
普度眾生,  悉證菩提。  身心安泰,  年時豐捻。
風雨調順,  日月升恒。  乾坤清寧,  百昌蕃熾。
上下樂利,  中外恊和。  遮物咸亨,  萬善圓成。
情與無情,  同登正覺。

大清雍正十三年四月初八日   〔御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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