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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24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一(附緣起并凡例)

蕅益沙門 智旭 述

夫萬法唯識,雖驅鳥亦能言之。逮深究其旨歸,則耆宿尚多貿貿。此無他,依文解義,有教無觀故也。然觀心之法,實不在於教外。試觀十卷論文,何處不明心外無法。即心之法,是所觀境。了法唯心,非即能觀智乎。能觀智起,則二執空而真性現。所以若境若教若理若行若果,皆名唯識。而五位五觀,一以貫之。紛而不雜,𧷤而不亂者也。慨自古疏失傳,人師異解。文義尚訛,理觀奚賴。鈍者既望洋而退,利者復蔑裂而求。四分之旨未諳,一心之宗徒設。三性之理未究,二諦之致安歸。賴有開蒙問答,梗概僅存。大鈔宗鏡,援引可據。而溯流窮源,則瑜伽顯揚諸論,尤似黃河之有宿海。於是紹覺法師為之音義,一雨法師為之集解,宇泰居士為之證義。無不殫精竭思,極深研幾。然教道已明,觀道未顯。嗣有新伊法師為之合響,力陳五觀,冠罩諸家。以其尚未刊行流布,故僅獲染指,不克飽飡。適二三同志,擬從能變所變差別之途,以開性具性徧圓融之鑰。漫爾饒舌,兼命管城。不敢更衍繁文,秪圖直明心觀。隨講隨錄,用質大方。將釋論文,先申凡例。

諸家著述貴在引證以明可據未免文義雜糅不便初機。今領會諸家之旨,自抒淺顯之文,不令句讀艱澁,觀者恕之。
西域外道實繁有徒故破之不得不詳今彼黨既無,何勞細究。不過借彼我法二執,以為言端,破之以顯二空真理而已。若欲窮其出處,自當廣閱大鈔諸書。
科含大意不可不立然子科太繁亦能割裂論文,令人眩目。今從簡略,以便時機。
性之與相如水與波不一不異故曰性是相家之性,相是性家之相。今約不一義邊,須辨明差別,不可一概儱侗。又約不異義邊,須會歸圓融,不可終滯名相。
文字為觀照之門若不句句消歸自己則說食數寶,究竟何益?故標題曰觀心法要。以此論成立唯識道理,即是觀心法門,不同法華別立觀心釋也。法華廣明本迹佛法,故須更約觀心。此論直詮眾生心法,但可開麤顯妙而已。
眾生妄識本妙由我法二執所以成麤但破二執,便顯妙理。然設句句開顯,恐或反成儱侗。故仍隨文釋義,但於提綱挈領之處,略指點之。

△大文為二:初、題目,二、入文。初中四:初、正釋題,二、明頌主,三、明論主,四、明譯師。今初。

成唯識論

梵語毗若底,此云識;梵語摩怛喇多,此云唯;梵語悉底,此云成;梵語奢薩怛羅,此云論。應云識唯成論,今言成唯識論者,蓋梵文先所後能,此方先能後所也。今依梵文次第釋之。識者,了別義,謂心王、心所皆能了別自所緣故。心王有八: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七、末那識,八、根本識。眼識了別自相分色,耳識了別自相分聲,乃至意識了別自相分法,末那任運了別妄執內自我相,本識任運了別根身器界及諸種子。心所有五十一,具如文中廣明。必與心王相應,故唯識之名亦攝心所也。唯者,獨義,除此心王、心所之外,決無實我、實法可得故也。成者,成立義,以三支、八支成立唯識道理。三支者:一、宗,二、因,三、喻。八支者:一、立宗,二、辨因,三、引喻,四、同類,五、異類,六、比量,七、現量,八、正教量也。論者,研窮決擇,辯析闡揚,教誡學侶,垂範後昆也。復次,大乘具明五位百法,今但名唯識者,以心法有八,即自性唯識;心所法有五十一,即相應唯識;色法十一,即唯識所變;不相應有二十四,即唯識分位;無為法有六,即唯識實性故也。又古釋明五義:一、境唯識,二、教唯識,三、理唯識,四、行唯識,五、果唯識。又復言唯識者,具五種觀:一、遣虗存實觀。唯遮外境非有,即遣徧計之虗;識表內心不無,是存依、圓之實也。二、捨濫留純觀。若論自證分轉成見、相二分,則相分內境本是依他起性,不同外境之無,應云唯見、唯相。今恐相分濫同所計外境,故但云唯識,即是捨濫留純也。三、攝末歸本觀。相、見二分皆依自證分起,今攝相、見之末歸於自證之本,故直云唯識,即唯是自證體也。四、隱劣顯勝觀。若論心王、心所各有四分,應云唯心、心所。但心所劣,心王勝,心所不能為主。心王有自在義,舉王則能攝所,如舉帝王必有臣佐。故隱心所之劣,但顯心王之勝,直名為唯識也。五、遣相證性觀。相者,依他起性,如幻事等。性者,圓成實性,即二空所顯真如。是故論云: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實有。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又云:如前所說識差別相,依理世俗,非真勝義。真勝義中,心言絕故,如伽陀說:心意識八種,俗故相有別,真故相無別,相所相無故。又云:此諸法勝義,亦即是真如,常如其性故,即唯識實性。當知唯識二字即是遣相證性,故宗前敬敘,即云稽首唯識性也。論有宗論、釋論,今天親三十頌即是宗論,亦名本論;護法等十菩薩所造百卷論文即是釋論,亦名末論也。五、重玄義者,單法為名,唯識實性為體,即是二空所顯真如。五、唯識觀,斷障證果為宗,攝之秪是二空妙觀。初之二觀具遣凡外我、法二執,令達二空;後之三觀為遣微細法執,令其深達法空。二空既達,二障隨斷,斷煩惱障,證真解脫;斷所知障,證大菩提也。遮執生解為用,大乘生酥以為教相。

△二、明頌主。

天親菩薩造頌

梵語婆藪槃豆,此云天親。弟兄三人,長名無著,先修禪定,即得離欲,思惟空義,不能得入,欲自殺身。賓頭盧尊者為說小乘空觀,如教觀之,即便得入,意猶未安,謂理不應止。爾因乘神通,往兜率天,諮問彌勒菩薩,為說大乘空觀。還閻浮提,如說思惟,地六種動,尋便得悟,因此名阿僧伽,譯為無著。爾後數上兜率,諮問大乘經義,隨有所得,還為人說,聞者多不生信。因自發願,欲令眾生信解大乘,惟願大師下閻浮提,解說大乘。彌勒即如其願,每于夜時,下閻浮提,放大光明,集有緣眾,於說法堂,誦出十七地經,凡四月夜方竟,即今瑜伽師地論也,因此眾人皆信大乘。第二子名天親,博學多聞,徧通諸部,神才俊朗,戒行清高,執小乘解,不信大乘。無著恐其造論,破壞大乘,遣使報云:我今疾篤,汝可急來。天親隨使,與兄相見,諮問病源。兄曰:我今心病,由汝而生,汝不信大乘,恒生毀謗,以此惡業,必永沉淪,我今愁苦,命將不全。天親驚懼,即請兄解說大乘,隨得解悟。於是就兄廣學,悉得通達,咎昔毀謗,欲割舌以謝其罪。兄云:汝舌善巧毀謗大乘,欲滅此罪,亦當善巧解說大乘。遂製十地論、攝大乘論,此二論是創歸大乘之作。既又採撮玄機,提控精䆳,著唯識三十頌,以暢大乘妙趣。

△三明論主。

護法等菩薩造

梵語達磨波羅,唐云護法達羅,毗茶國大臣之子。少而爽慧,王愛其才,欲妻以公主。菩薩久修離欲,無心愛染,將成之夕,特起憂煩,於佛像前懇祈加護,願脫茲難。感大神王携負送置一山寺佛堂中,僧謂為盜,菩薩自陳由委,聞者驚嗟,因即出家,專精正法,究通諸部。等者,等於親勝、火辯、德慧、安慧、難陀、淨月、勝友、陳那、智月九大論師也。十師各造釋十卷,故卷有百。慈恩基師以其旨殊見異,稟者無依,固請奘師糅成十卷。然而文多影略,以護法為司南,故首標護法也。

△四明譯師。

唐三藏法師玄奘譯

唐者,李氏有天下之國號。三藏者,經、律、論也。法師者,正法自軌,弘辯導人。玄奘者,法師之諱,親遊西域,傳法相宗,具如慈恩傳中廣明。譯者翻梵成華,以此易彼也。

△入文為三:初、宗前敬敘分,二、依教廣成分,三、釋結施願分。初中二:初、歸敬述意,二、造論因緣。今初。

稽首唯識性,滿分清淨者,我今釋彼說,利樂諸有情。

初二句是歸敬,後二句是述意也。稽首二字是能歸,唯識性等是所歸。能歸須具三業,今口稱稽首以表敬意,則三業具足。所歸秪是三寶,今唯識性即法寶,滿清淨者即佛寶,分清淨者即僧寶。然唯識有五位百法,此獨稱性,以是所依故,復是所證故。究竟位中,轉八識成四智,轉依如之生死,成依如之涅槃,出障圓明,名滿清淨。通達位後,先轉六七二識,成妙觀察平等性智,斷十重障,證十真如,名分清淨。此之三寶,有情本具,無始迷背,不自覺知。天親菩薩造三十頌,本為利益安樂有情,故先歸命三寶,求于加被,釋彼三十頌中所說之義,令諸有情得生解起行之利,臻斷障證果之樂,乃護法等造論之深意也。

△二、造論因緣二:初、通為利生,二、別為破執。今初:

今造此論,為於二空有迷謬者生正解故,生解為斷二重障故,由我法執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隨斷,斷障為得二勝果故,由斷續生煩惱障故證真解脫,由斷礙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迷謂迷理,不達我法二空也。謬謂謬執,妄執實我實法也。由今論中,以真比量,真能破執,真能立理,故使迷謬之人,得生正解。解二空故,不起我法二執,則斷煩惱所知二障。斷煩惱障,則不隨其生死相續,證大涅槃,名真解脫。斷所知障,則于所知事理,無復障礙,得無礙解,名大菩提。

△二、別為破執,又二:初、破凡外,二、破四師。今初:

又為開示謬執我法迷唯識者,令達二空,於唯識理如實知故。

謬執我法,具如下文所列所破。今既令達我法二空,便如實知唯識相性,此遣虗存實觀之力也。

△二破四師。

復有迷謬唯識理者,或執外境如識非無、或執內識如境非有、或執諸識用別體同、或執離心無別心所。為遮此等種種異執,令於唯識深妙理中得如實解,故作斯論。

四師所執雖各不同,而於唯識深妙之理皆悉迷謬,故作論以遮遣之。初云:或執外境亦如識之非無。此即有宗依於阿含教中說十二處,遂妄計為心境俱有。不知阿含但是立十二處以明無我,非謂五根六塵果是心外實法也。今明六塵俱是識之相分,五根俱是色之功能,非外四大所造,亦是遣虗存實觀之所治。次云:或執內識亦如境之非有。此即清辯依于大乘教中所說一切無性,遂妄計為心境皆無。不知大乘但明諸法無實,意令遣相證性,非是撥無俗諦成惡取空也。今明識是依他起性,四分皆有,但相分非在於心外,見分不離於識體,雖無實我實法,仍有緣起差別,乃捨濫留純觀,攝末歸本觀之所治。三云:或執諸識用別體同。此即一類菩薩依于大乘教中所說心性是一,能生一切諸法,如一水鏡多波像生,遂妄計為識體定一。不知大乘但明理體無二,亦令遣相證性,非謂八識種現當體行相總無差別也。今明八識各從種生,各有現行,所依不同,所緣亦別,此識滅時餘識不滅。又復各具四分,見相二分是用,用固各別,自證證自證之二分是體,體亦非同。良由如來藏心不思議,故舉體而為眼識之四分,復舉體而為耳鼻等識之四分,非分一如來藏而為八識,亦非八識只共一如來藏,又非八識便成八如來藏,此與泥團微塵之喻自不相侔。是故約真諦則相無別,體用俱泯,不得但云體同。約俗諦則相有別,體用俱分,不得但云用別。又若約所依理體,則一尚叵得,如何復說用別?若約八識當體,則相各有異,又如何可說體同?當知水鏡波像之喻自有二義:一者遣相證性義,則如來藏性如水如鏡,八識體用俱如波像,固不得云諸識用別體同。二者攝末歸本義,則八識之各各內二分,一一如水如鏡,其各各相見二分,一一如波如像,亦不得云諸識用別體同。今此一類大乘,依於遣相證性義中而起妄執,故為攝末歸本觀之所治。四云或執離心無別心所,此即經部依于經中所言士夫六界,復言染淨由心,遂計心所但是依於識之分位假立,無別實有。不知經中乃約心王勝故,所以但說由心,及說地水火風空識名為六界。然既說心王,必有心所與之相應,故唯識言亦攝心所。此從隱劣顯勝義中起執,仍為此觀所治。蓋但隱心所之劣,非竟無心所也。斯論所明,實無外境,唯有內心,體用條然,王所宛爾,能令四執渙然冰釋,于唯識理如實而解。不乖異故,名之為如,真比量也。非影響故,名之為實,真現量也。

△二、依教廣成,分三:初、略答外難,略標識相;二、廣明識相,顯前頌意;三、明修行位次。初中二:初、托問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若唯有識,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頌曰:

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彼依識所變,此能變唯三,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

問:意在說有二字,謂說有則非無。答:釋在假說二字,謂假說則非實有也。餘如論文自釋。

△二、以論釋成二:初、釋前三句,二、釋後二句。初中二:初、略釋,二、廣釋。初中二:初、正釋,二、結判。初又三:初、釋第一句,次、釋第二句,後、釋第三句。今初。

論曰:世間聖教說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實有性。我謂主宰,法謂軌持。

世間說有我法是無體,隨情假,隨自執,情妄名為我法故。如有情命者等,實德業等是也。聖教說有我法是有體,強設假,隨位隨緣假施設故。如預流一來等,蘊處界等是也。主有自在力,宰有割斷力。又主是體,宰是用,約主宰義,故名為我。軌範可生物解,任持不捨自相,約軌持義,故名為法。世間妄計為實,聖教知由假立也。

△次釋第二句。

彼二俱有種種相轉。我種種相,謂有情、命者等,預流、一來等。法種種相,謂實、德、業等,蘊、處、界等。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有情命者等,謂十六知見,世間所妄執之我也。預流一來等,謂三乘名位,聖教所假說之我也。實德業等,謂勝論六句,及餘種種世間所妄執之法也。蘊處界等,謂三科開合,及四諦、十二因緣、六度、十力、一切法相,聖教所假說之法也。隨緣施設有異者,且如五蘊和合,妄計有我,施設有情之名。妄計色心連持不斷,別有實體,施設命者之名。斷分別惑,施設預流果名。斷欲界思惑六品,施設一來果名。乃至斷盡我法二執,施設羅漢如來果名。又為迷心重者,施設五蘊之名。為迷色重者,施設十二處名。乃至為治六蔽,施設六度名等。

△後、釋第三句,又二:初、徵起總釋,二、約義別釋。今初。

(徵曰)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依何得成?(釋曰)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

△二、約義別釋二:初、釋聖教假說所依,二、釋世間假說所依。今初。

識謂了別,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變謂識體轉似二分,相見俱依自證起故。依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先釋八識皆是了別之義,謂眼識了別色,耳識了別聲,乃至第八識了別根身器界種子也。識之為言,亦攝心所,以心王決定與諸心所恒相應故。自證是識體,相見二分,皆依體起。依此相見二分,施設種種我法,故彼我法二名,離此相見二分,更無所依。夫我法但依相見施設,則我法非有,相見不無,即遣虗存實觀也。相見俱依自證而起,則用不離體,體外無用,即攝末歸本觀,及捨濫留純觀也。識言亦攝心所,即隱劣顯勝觀也。

△二、釋世間假說所依。

或復內識轉似外境,(謂由)我法分別熏習力故,諸識生時,(遂即)變似我法。此(似)我法(之)相,雖(復仍)在內識,而由(虗妄)分別,(故)似外境(幻)現。諸有情類,無始時來,(遂妄)緣此(似我法之相分),執為實我實法。(譬)如(病)患(及睡)夢者,(由于)患夢力故,心似種種外境相現,(雖無外境而患夢人)緣此(種種似相),執為實有外境。

前文聖教假說所依,通于八識及諸心所。此中世間假說所依,局在第六意識。前是依他起性,由依他故,得起徧計。此是徧計執性,由徧計故,亦熏依他也。故宗鏡云:護法正義,一切心心所四分,皆依他起。於中妄執為決定實者,方名徧計執性。乃至於圓成性及五塵性境,若堅執為實者,亦名徧計所執。然本來無體,龜毛兔角等,不對執心,即非徧計性。今亦多有妄認龜毛等為徧計性者,非也。初正釋竟。

△二、結判,又二:初、判假實,二、判有無。今初:

愚夫所計實我實法都無所有,但隨妄情而施設故,說之為假。內識所變似我似法,雖有而非實我法性,然似彼(我法而)現,故說為假。

初即無體隨情假,次即有體強設假也。

△二、判有無。

外境隨情而施設故,非有如識;內識必依因緣生故,非無如境。由此便遮增減二執。

非有如識,謂非如識之有。非無如境,謂非如境之無也。執境為有,是增益謗。執識亦無,是減損謗。今成立唯識,遣虗存實,故能遮止二執。

境依內識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識是假境所依事故,亦勝義有。

識外我法,固如龜毛兔角,決定非有。識內相分之境,亦如水月鏡華,但約世俗假名為有,非實有也。若夫識體,則是假境所依事體,義通真俗,故約勝義亦得名有也。勝義即四真諦中第一體用顯現諦,此更約二諦以判有無,即捨濫留純義。初略釋前三句竟。

△二、廣釋三:初、徵答總標,二、徵答別釋,三、總結無實。今初。

云何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答:)實我實法不可得故。

△二、徵答別釋二:初、破我執,二、破法執。初中三:初、假問徵起,二、正破我相,三、問答釋妨。今初。

如何實我不可得耶?

△二、正破我相三:初、敘破外小所執,二、立量以顯唯識,三、結判俱生分別。初中三:初、別破六師三計,二、別破小乘三計,三、總約識根塵破。初又二:初、敘計,二、破斥。今初。

諸所執我略有三種:一者執我體常周徧量同虗空,隨處造業受苦樂故;二者執我其體雖常而量不定,隨身大小有卷舒故;三者執我體常至細如一極微,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第一執,即勝論計作者名我,數論計受者名我。第二執,即無慚及尼犍子所計。第三執,即獸主及徧出所計。故名六師三計。

△二、破斥,為三:初破常徧,次破不定,後破至細。今初。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執我常遍量同虗空,應不隨身受苦樂等。又常遍故應無動轉,如何隨身能造諸業?

此先約受者、作者,以破非常遍也。動乃有業,故無動轉則不能造業。

又所執我、一切有情,為同為異?若言(一切有情)同(一我)者,(則)一(有情)作業時,一切(有情亦)應作(業);一(有情)受果時,一切(有情亦)應受(果);一(有情)得解脫時,一切(有情亦)應解脫(此則世間不成差別安立),便成大過。若言(一切有情之我體各)異者,諸有情(之)我更相遍故,(其)體(便)應相雜。又(處處皆有一切有情之我所遍,則)一(有情)作業、一(有情)受果時,與一切(有情之)我(其)處(所更)無別故,(亦即)應名(為)一切(有情之)所作所受。

此更約我體同異,以破常遍,義皆不成也。

若謂作受各有所屬,無斯過者,理亦不然。業果及身與諸我合,屬此非彼,不應理故。

恐彼救云:我體雖復各遍,而作受各有所屬,故無一作一受應名一切所作所受之過。今牒破云:理亦不然。蓋我體既遍,則業果及身必與諸有情之我體合。若仍屬此而非屬彼,既有偏屬,便不名徧,與我體周遍之理不相應故。

(又)一(有情)解脫時,一切(有情皆)應解脫,(以)所修證(之)法(亦與)一切(有情之)我(體)合故。

既一作一切作,一受一切受,亦應一解脫一切解脫。既作受解脫各有所屬,則常遍之義不成矣。

△次破不定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體(設使)常住,不應隨身而有舒卷。既有舒卷,(則便)如𬃖籥風,應非常住。又我(既)隨身,(大小)應(即如身之)可分析,如何可執我體一耶?故彼所言如童豎戲。

文義並顯,不必更解。

△後破至細。

後亦非理。所以者何?(既云)我量至小如一極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動?若謂(我體)雖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輪似遍動者,則所執我非一非常,諸有往來非常一故。

先破小我不能令大身動,次破往來則非常一,以或往或來故非常,往者不是來者故非一也。初別破六師三計竟。

△二、別破小乘三計二:初、敘計,二、破斥。今初:

又所執我復有三種:一者、即蘊,二者、離蘊,三者、與蘊非即非離。

此三皆即附佛法之外道也。

△二、破斥三:初、破即蘊,二、破離蘊,三、破非即非離。今初:

初即蘊我,理且不然,我應如蘊,非常一故。

先總破也。蘊生滅故非常,蘊有五故非一。

又內諸色定非實我,如外諸色有質礙故。

此下別破。先破色蘊非我。內諸色謂五根身,外諸色謂五塵境。此身假借四大所成,與外四大、五塵毫無差別。既有質礙,便可分析,豈可執為我哉?量云:色身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云:有質礙故,喻如外色。

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相續待眾緣故。

此破受、想、行、識四蘊非我。心即八識,心王即識蘊也。心所即五十一心所,即受、想、行三蘊也。前六識及相應心所,悉皆不恒相續。眼識待九緣生,耳識待八緣生,鼻、舌、身識待七緣生,意識待五緣生,故非實我。第七、第八兩識,雖恒相續,亦待三緣、四緣而生,亦非實我。然餘乘本不知有第七、第八兩識,故不復論。今但破彼妄計六識心王、受、想、行之心所為我而已。量云:心、心所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云:不恒相續,待眾緣故,喻如聲等。

餘行餘色亦非實我,如虗空等非覺性故。

此更破不相應行及法處所攝色非我。以此不相應行及法處色,雖無形質,非覺性故。量云:餘行餘色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云:非覺性故,喻如虗空。初破即蘊竟。

△次破離蘊。

中離蘊我,理亦不然,應如虗空無作受故。

所執之我既離五蘊,則非色非心應如虗空,不能作業亦不受報,又豈可喚虗空為我耶?

△三、破非即非離。

後俱非我,理亦不然。(既)許依蘊立(我,又)非即(蘊)離蘊(則所執我),應如瓶等(依泥團立,非即泥非離泥,但是假法),非實我故。又既不可說有為無為,亦應不可說是我非我,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先立量云:彼所執非即、離蘊之我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云:許依蘊立故,喻如瓶等。次更以有為、無為例破。蓋若即五蘊,則是有為;若離五蘊,則是無為。今非即蘊,則不可說有為;又非離蘊,則不可說無為。既不可說有為、無為,又豈可說是我、非我?而執有實我,不亦謬乎?二、別破小乘三計竟。

△三、總約識根塵破三:初、約思慮有無破,即約識破;二、約作用有無破,即約根破;三、約所緣是否破,即約塵破。今初。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思慮、為無思慮?若有思慮,應是無常,非一切時有思慮故;若無思慮,應如虗空,不能作業亦不受果。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先雙徵,次別破,後總結,並可知。

△二、約作用有無破,即約根破。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作用、為無作用?若有作用,如手足等應是無常;若無作用,如兔角等應非實我。故所執我二俱不成。

亦雙徵、別破、總結,可知。

△三、約所緣是否破,即約塵破。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是我見所緣境不?若非我見所緣境者,汝等云何知實有我?若是我見所緣境者,(則)應有我見(者),非顛倒攝,(以其)如實知故。若爾,(果然如實不倒)如何執有我者?所信(阿含等)至教,(仍)皆毀(斥)我見,稱讚無我,(而)言無我見(者)能證涅槃。執著我見,沉淪生死,豈有邪見能證涅槃,正見翻令沉淪生死?

亦先以是不總徵,次別破也。先破若非我見所緣,則既非所緣,云何知有?此易可解。次破若是我見所緣,則應我見果見實我,便非顛倒。既我見非是顛倒,則應反成正見,而無我反為邪見矣。如何無我之邪見,至教中反稱讚為能證涅槃?如何有我之正見,至教中翻訶毀為沉淪生死耶?初敘破外小所執竟。

△二、立量以顯唯識。

又諸我見不緣實我,有所緣故,如緣餘心。

此先以真比量而破能緣也。量云:諸執我之見是有法,必不能緣于實我。宗因云:以其有所緣故,喻如緣餘法之心。蓋凡餘心所緣,但能緣自所變相分,決定不能緣心外法。則今諸執我見,亦但能緣自所變之相分,妄計為我而已。豈心外果有實我,而我見果能緣之也哉?

我見所緣定非實我,是所緣故,如所餘法。

此更以真比量而破所緣也。量云:我見之所緣者,是有法決定非實我。宗因云:以是我見之所緣故,喻如所餘色等五塵之法。蓋色等五塵但是五識所變相分,非心外有實境也。今所執實我既是我見所緣,亦但即是我見所變相分而已,豈真有實我哉?問:假使外人不許有相分色,則同喻應犯無俱不成之過。答:縱使外人不許有相分色,而所緣五塵外境變壞無常,亦得與無實我無同喻也。

是故我見不緣實我,但緣內識變現諸蘊,隨自妄情種種計度。

初一量破能緣,則顯我見是倒顛見,而非正見。次一量破所緣,則顯實我是非量境,而非性境。故今結成唯識所變識外,決無實我也。二、立量以顯唯識竟。

△三、結判俱生分別二:初、結屬二種,二、判其有無。初、結屬二種。

然諸我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虗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此復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之見分以為本質,隨即變)起(第七識)自心(中之影子以為)相,(分遂妄)執為(內自)實我。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第八)識所變五取蘊相(之)或總或別(托此為質,隨即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子以為)相,(分遂妄)執為實我。此二我執,細故難斷(直待見道之)後修道(位)中,數數修習勝生空觀,方能除滅。分別我執(雖有無始內熏之因),亦(必)由(於)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為緣)及(稟邪教而內起)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即離俱非等)蘊相(托為本質,隨即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子以為)相(分),分別計度,執為緣我。二緣邪教所說(大小不定等)我相(托為本質,隨即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子以為)相(分),分別計度,執為實我。此二我執,麤故易斷。初見道時,觀一切法(中眾)生(本)空(所顯)真如(之理),即能除滅。

邪教所說蘊相,即附佛法之外道所說。邪教所說我相,即外道六師所說也。餘可知。

△二、判其有無,又三:初、約相質判有無,二、約依徧判有無,三、引證。今初。

如是所說一切我執,自心外蘊或有或無,自心內蘊一切皆有,是故我執皆緣無常,五取蘊相妄執為我。

自心外蘊謂本質,自心內蘊謂相分也。餘可知。

△二、約依徧判有無。

然諸蘊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妄所執我橫計度故,決定非有(從緣生謂依他起性,橫計度謂徧計所執性也)。

△三、引證。

故契經說:苾蒭當知!世間沙門、婆羅門等所有我見,一切皆緣五取蘊起(二、正破我相竟)。

△三、問答釋妨二:初、正釋妨難,二、結成唯識。初中三:初、約憶識誦習釋,二、約造業受果釋,三、約生死涅槃釋。今初。

實我若無,云何得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答:)所執實我既常無變,後應如前是事非有,前應如後是事非無,以後與前體無別故。若謂我用前後變易非我體者,理亦不然,用不離體應常有故,體不離用應非常故。

先問難,次答破也。答中先約前後有無破,謂我既常恒無變,則前必如後、後必如前。後若如前,則前本無憶識誦習恩怨等事,後不應有;前若如後,則後既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前不應無,以後與前體無別故。次若謂下約體用常無常以破轉計,恐轉計云:我用不妨前後變易,我體則常無變。故破之云:理亦不然,以體用決不相離。用不離體,則體常用亦應常;體不離用,則用既無常體亦應非常故。

然諸有情各有本識,一類相續任持種子,與一切法更互為因,熏習力故,得有如是憶識等事。故所設難,於汝有失,非於我宗。

此既約前後體用以破我執,乃申明得有憶識等事之理也。本識,謂第八識。一類,謂唯是無覆無記。相續,謂無間而轉。任持種子,謂能持世、出世種。一切法,謂前七轉識及心所法并色法等。更互為因,謂諸法現行熏于本識,即以諸法為本識之因;本識所藏種子生起現行,即以本識為諸法之因。由此熏習力故,得有憶識等事,何須有實我哉?故所設難於汝有失者,結前兩番破斥;非於我宗者,結後申明正理也。

△二、約造業受果釋。

若無實我,誰能造業,誰受果耶?(答)所執實我,既無變易,猶如虗空,如何可能造業受果?若有變易,應是無常。

此亦先問難,次答破也。若無變易,則無造無受,猶如虗空,虗空豈是實我?若有造有受,則有變易,應是無常,無常又豈實我哉?

然諸有情心、心所法,因緣力故相續無斷,造業受果於理無違。

此亦既約無變易有變易以破我執,乃申明得有造業受果之理也。八識心心所法,現行種子,互為因緣,相續生起,恒無間斷,造業受果,理皆得成,又何須別執實我哉。

△三、約生死涅槃釋。

我若實無,誰於生死輪迴諸趣?誰復厭苦求趣涅槃?(答:)所執實我既無生滅,如何可說生死輪迴?常如虗空非苦所惱,何為厭捨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為自害。

此亦先難問,次答破也,文義並顯。

然有情類身心相續(於相續中起諸)煩惱(造作諸)業(以此惑業之)力,(所以)輪迴諸趣(受苦;復由)厭患(諸趣)苦故,(所以)求趣涅槃。

此亦既破彼執,復申正理也。初正釋妨難竟。

△二、結成唯識。

由此故知定無實我,但有諸識無始時來前滅後生因果相續,由妄熏習似我相現,愚者於中妄執為我。

初破我執竟。然此虗妄我執,乃分段生死之根本,無餘涅槃之大障,毫忽未盡,仍名有漏。故大佛頂經云:現前雖成九次第定,不得漏盡成阿羅漢。皆由執此生死妄想,悞為真實,正謂此也。此且約俱生我執言之。若夫大小不定之戲論,即離俱非之謬談,則是分別所起,名為見惑。此惑不除,終成凡外。是故欲為佛弟子者,先須向此論文隨義觀察,必使我執蕩然不萌,方於佛法有造修分。其或不然,縱令持戒坐禪,廣學博聞,我見未伏,秖成附佛法之外道而已,可不畏哉!

△二、破法執二:初、總問徵起,二、正破諸執。今初。

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外道餘乘所執外法理非有故。

△二、正破諸執三:初、敘破外小所執,二、立量以顯唯識,三、結判俱生分別。初中二:初、破外道,二、破餘乘。初又三:初、假問徵起,二、別破十三家,三、總破四句。今初。

外道所執,云何非有?

△二、別破十三家五:初、破數論,二、破勝論,三、破自在天等八論,四、破二種聲論,五、破順世師論。初又二:初、敘執,二、破斥。今初。

且數論者執(神)我(之性)是思受用薩埵剌闍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然(此)大等(二十三)法(以薩埵等)三事合成,是實非假,現量所得。

薩埵,此翻有情,亦翻勇,亦翻貪。剌闍,此翻塵坌,亦翻微,亦翻瞋。答摩,此翻闇,亦翻黑,亦翻癡。彼計冥初自性,即薩埵、剌闍、答摩三事,能成一切諸法。自性初生大,亦名覺慧。覺生我慢,慢生五微,亦名五唯:一聲、二觸、三色、四香、五味也。五唯生五大:一空、二風、三火、四水、五地也。五大生十一根:一耳、二身、三眼、四鼻、五舌(名五知根)、六語具、七手、八足、九小便道、十大便道(名五作業根)、十一肉團心(名平等根)。此二十三法,皆第二十五神我之所受用。

△二、破斥二:初、正破,二、結非。初中七:初、破所成不實,二、以能、所互破,三、以體、用互破,四、破三合成一,五、約合、不合破,六、破各有三相,七、破所成無別。今初。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大等諸法多事成故。如軍林等應假非實,如何可說現量得耶?

量云:後執所生大等二十三法是有法,應假非實。宗因云:薩埵等多事成故,喻如軍林。

△二、以能所互破

又大等(二十三)法若是實有,應如本(薩埵等三)事,非(待)三(事)合成。(又)薩埵等三即大等故,應如大等亦(待)三(事)合成。轉變非常,為例亦爾。

由彼妄計能成三事,即所成大等二十三法,故以能所互相破奪之也。言轉變非常為例亦爾者,三事是能成,故彼許能轉變。大等是所成,故彼許為非常。然彼謂能成即是所成,則本事既能轉變,大等亦應能轉變矣。大等既屬非常,本事亦應非常矣。

△三、以體用互破。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體亦應多,能體一故。三體既遍,一處變時餘亦應爾,體無別故。

三、本事各多功能者,謂能造二十三法故也。故以體從能,則體亦應多,以功能與體性是一而不相離故。若謂三事之體徧於二十三法故非多者,則三體既遍,三能亦遍。一處變為二十三法之時,餘處亦復應爾,各頓變起二十三法。以體既遍,則彼處此處更無別故。

△四、破三合成一

許此三事體相各別,如何和合共成(大等)一相?不應(未合是三)合時變為一相(以合時之體),與未合時體無別故。若謂三事體異相同,便違己宗體相是一(三事之)體,應如(大等之)相(則亦)冥然是一(大等大)相,應如(三事之)體(則亦)顯然有三(此則應云一合成一,或云三合成三),故不應言三(事和)合(共)成(大等)一(相)。又(本事之)三是別,大等(俱三所成)是總(汝執),總別(皆是實法是)一(類),故應非一三。

先正破,次若謂下破轉計。言違己宗者,彼計薩埵相即薩埵體,乃至答摩相即答摩體故。又三是別下更約總別破。言應非一三者,總應如別是三非一,別應如總是一非三也。

△五、約合不合破。

此三變時,若不和合成(色等)一相者,(則)應如未變(時一般),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若三(事)和合成一相者,應失本(未變時三事)別相,(相失則)體亦應隨失。

先破不合,次若三下,破合也。

不可說三各有二相:一、總,二、別。總即別故,總亦應三,如何見一?

此破轉計也。恐轉計曰:薩埵等三各有二相:一總、二別。因別相故,未合是三;因總相故,合時見一。今破之曰:不可說三各有總、別二相。假令三法各有二相,而薩埵上之總相非剌闍、答摩上之總相,乃至答摩上之總相非薩埵、剌闍上之總相,是則總即別故,總亦應三,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耶?

△六破各有三相

若謂三(事之)體各有(薩埵等)三相,(但以)和(合)雜(沓而)難(了)知故。(唯)見(是)一者,既有三相,寧見為一?(又三事既平等,各有三相)復如何知三事有異?(又)若彼一一(事)皆具三相,應一一事(即)能成,(于)色等何所闕少?(而更)待三和合(方成色等法耶?又三事皆具三相,則三事之)體亦應各(各有)三,以(彼計)體即相故。

△七、破所成無別。

又大等(二十三)法,(既)皆(以)三(事)合成,(則)展轉相望,應無差別。是則(所計三事之)因,(二十三法之)果,(及)唯量諸大諸根差別,(一一)皆不得成。若爾,(則)一根應得一切境,或應一境,(而為)一切根所得世間現見情與非情、淨穢等物、現比量等,皆應無異,便為大失。

唯量即五唯,諸大即五大,諸根即十一根也。一根應得一切境者,以根根皆三事所成,無差別故。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者,以境境亦三事所成,無差別故。初正破竟。問:後文如來五根,一一皆於五塵境轉,不幾為數論解難耶?答:如來由達諸法無性,永斷俱生法執種子,故一一法皆稱真性,任運圓融。彼方妄計心外實法,情執熾然,觸途成礙,豈能藉口于諸根互用哉?

△二、結非。

故彼(數論)所執實法不成,但是妄情計度為有。

△二、破勝論二:初、敘執,二、破斥。今初:

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分是)實(及)有(自)性(是)現量所得(之境)。

彼執六句勝義:一實、二德、三業、四大有、五同異、六和合也。一實句者,執有九種: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二德句者,執有二十四種:一色、二香、三味、四觸、五數、六量、七別性、八合、九離、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欲、十六瞋、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即堅)、十九液性(即煖)、二十潤(即濕)、二十一行(去聲即動)、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聲。三業句者,執有五種:一取、二捨、三屈、四伸、五行(平聲)。四大有句者,彼執離實德業之外別有一法為體,由此大有乃有實德業故。五同異句者,如地望地有其同義,望於水等即有異義,地之同異是地非水,水等同異其義亦然,彼亦執為離實德業有別自體。六和合句者,謂法和集,由和合句如鳥飛空,忽至樹枝住而不去,由和合句故令有住等。

△二、破斥二:初、正破,二、結非。初中二:初、明諸句體非實有,二、明諸句非現量得。初中八:初、破諸句中常、無常,二、以實德二句對破,三、破實句有礙常,四、破諸句無礙法,五、約實有二句互破諸句,六、破大有性,七、破同異性,八、破和合句。今初。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諸句義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若不生果,應非離識實有自性,如兔角等。諸無常者,若有質礙便有方分,應可分析如軍林等,非實有性。若無質礙如心心所,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此先總立四量,破彼所執諸句義中常無常法一一非實有也。彼執六句義中,或有是常,或是無常,然皆妄計實有,今故不必細辨,但以四量而總破之。先立二量,破彼所計常住實法。由彼所計常住實法,有能生果者,有不生果者。初破能生果者,量云:汝所執能生果之常住實法是有法,應是無常。宗因云:有作用故,喻如所生果。二破不生果者,量云:汝所執不生果之常住實法是有法,應非離識實有自性。宗因云:無作用故,喻如兔角。次立二量,破彼所計無常實法。由彼所計無常實法,有有質礙者,有無質礙者。初破有質礙者,量云:汝所執有質礙無常之心外實法是有法,非實有性。宗因云:有方分故,可分析故,喻如軍林。二破無質礙者,量云:汝所執無質礙無常之心外實法是有法,應非離識有實自性。宗因云:無質礙故,喻如心心所。

△二、以實德二句對破。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有法),應非有礙實句義攝(宗),身根所觸故(因),如堅濕煖動(喻)。即彼所執堅濕煖等(有法),應非無礙德句義攝(宗),身根所觸故(因),如地水火風(喻)。地水火三對青色等俱眼所見,准此應責。故知無實地水火風與堅濕等各別有性,亦非眼見實地水火風。

彼計地水火風是實句攝,以有質礙故。堅濕煖動是德句攝,以無質礙故。今先以德句無質礙為同喻,破彼所執實句有質礙之非。次以實句有質礙為同喻,破彼所執德句無質礙之非。以其同一身根所觸之因,無別因故。既無別因,如何妄計實有質礙?德無質礙定各實有耶?地水火三等者。量云:又彼所執地水火(有法),應非有礙實句義攝(宗),眼根所見故(因),如青等色(喻)。即彼所執青赤等色(有法),應非無礙德句義攝(宗),眼根所見故(因),如地水火(喻)。故知下。結顯無性。謂彼所執實德句義既皆不成,則知地水火風與堅濕煖動皆無實法。而人妄謂眼見地水火風,亦豈實有識外之地水火風哉?蓋地水火風秪是第八識所變相分,與堅濕煖動其性無二,皆非心外實法。而眼見時又托彼第八識之相分以為本質,自於眼識變起相分以為所緣,并不實見本質境也。眼若果見實火,何以不熱?果見實水,何以不濕乎?

△三、破實句中有礙常。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有礙常者(有法),皆有礙故(因),如麤地等(喻),應是無常(宗)。

△四、破諸句中無礙法。

諸句義中,色根所取無質礙法(有法),應皆有礙(宗),許色根取故(因),如地水火風(喻)。

△五、約實有二句互破諸句。

又彼所執非實(句攝之)德等(五句是有法),應非離識有別自性(宗),非實攝故(因),如石女兒(喻)。非(大)有(句攝之)實等(五句是有法),應非離識有別自性(宗),非有攝故(因),如空華等(喻)。

△六、破大有性

彼所執(大)有(性是有法)應離實等無別自性(宗,彼)許(大有性)非無故(因),如實德等(喻)。若(大有性)離(於)實等(有法),應非(是大)有性(宗,彼)許異實等故(因),如畢竟無等(喻)。如有非無無別有性,如何實等有別有性?若離有法有別有性,應離無法有別無性。彼既不然,此云何爾?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先立二量以破大有。若許為有,則不應離實德業。若許其離實德業,則應是無。此易可知。如有非無下,更以理徵破也。彼謂因此大有,乃能有實德業。大有是能有,實德業是所。有能不是所,故必各別。今難之曰:若實德業,必須有別大有句以有之。則此大有句,更當有一有性以有之矣。如大有非無,而無別有性以有之。如何實德業非無,乃須別有此大有性以有之耶。又若離實等有法,可許別有一箇大有性。則應離非實等無法,亦可許別有一箇無性矣。彼無法之外,既無別無性。則此有法之外,云何乃有別有性耶。故彼所執離實德業之大有性,唯妄計度而已。

△七、破同異性。

又彼所執實德業(之同異)性,異實德業(之體而別有者),理定不然。

此先總斥,下立量破。

勿此(同異性)亦(并)非實德業(上之同異)性,(既)異(於)實等(之體別有同異性)故(喻),如德業(之體非實體)等。

彼計實句非德句,德句非業句,同異句非實德業句,而仍就實德業上展轉論同異性。故今破云:彼所執同異性是有法,應非實德業之同異性。宗因云:異實德業故,喻如德業句非實句。

又應實等(法即)非實等攝,(以)異實等(同異)性故,(喻)如德業實等(各無同異也)。

前一量破同異性與實德業不相干,此一量破實德業與同異性不相干也。量云:實德業是有法,即非實德業。攝宗因云:異于實德業同異性故,喻如德業實等。蓋同異性不過依于諸法假立,彼既妄執別有自體,不即諸法,則諸法亦不即同異矣。若同異不即諸法,則將以何為同?以何為異?若諸法不即同異,則實望實不得名同,實望德業不得名異。既無同異,則不應或名為實,或名為德,或名為業矣。

地等諸(同異)性,對地等體更相徵詰,准此應知。

同異性是有法,非地等上之同異性宗,異地等別有同異性故,因喻如水、火、風等。又應地等是有法,即非地等宗,因云異地等同異性故,喻如水、火、風、地等。蓋同異性既離地、水、火、風,則地、水、火、風亦必離同異性。同異若離于地,則如水、火及風;地若離于同異,則望地不得名同,望水、火、風不得名異,展轉皆無同異,又豈可喚作地、水、火、風哉?

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若離實等有實等性,應離非實等有非實等性。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此亦更以理徵破也。彼計由同異性,令實德業成同成異,能同異者,非所同異,故是別有。若然,則應更有一同異性,令此同異得成同異,便有無窮之過。今既如實德業之同異性等,無別實德業之同異性,而使其成同異性,則實德業之外,亦應無別實德業之同異性等,而使實德業成同異矣。又若許離實德業,別有實德業之同異性,應離非實德業,亦別有非實德業之非同異性。彼非實德業之外,既別無非同異性,則此實德業外,云何別有同異性耶?故同異性,唯假施設,不可妄執為實有也。

△八、破和合句

又彼所執和合句義(有法)定非實有(宗),非有實等諸法攝故(因),如畢竟無(喻)。彼許實等現量所得(今),以理推徵尚非實有,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而(豈)可實有(耶)?設(彼更)執和合是現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初明諸句體非實有竟。

△二、顯諸句非現量得。

然彼(所執)實等(諸句是有法),非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宗,彼自)許(是)所知故(因即是意識非量所緣喻),如龜毛等。

此先明諸句,非現量境也。

又(彼)緣(此)實(句之)智(是有法),非(是果能)緣(於)離識實句自體現量(之)智(所)攝(宗,但與)假(法和)合(而)生(起)故(因),如(緣)德(句)智等(喻)。廣說乃至(彼)緣和合(句之)智(是有法),非緣離識和合自體現量(之)智(所)攝(宗),假合生故(因),如實智等(喻)。

此更明能緣非現量智也。蓋所緣六句之境,既無實體,則能緣六句之智,同為非量矣。初正破竟。

△二、結非。

故勝論者實等句義,亦是隨情妄所施設。

亦者,承上數論而言,明其同皆妄執,無優劣也。

△三、破自在天等八論二:初、破大自在,二、例破餘七。初中二:初、敘,二、破。今初。

有執有一,大自在天,體實徧常,能生諸法。

彼計此天有四德:一、體實,二、徧,三、常,四、能生諸法。

△二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若法能生(則有作用),必非常故;諸非常者,必不遍故;諸不遍者,非真實故。(若使)體既常遍,具諸功能,應一切處(一切)時頓生一切法。(若謂必)待(眾生樂)欲或(待種種助)緣方能生者(即涉三因),違(自己唯)一(大自在天為)因(之)論。(又)或欲及緣亦應頓起(以大自在天之)因(是)常有故。

先以能生破常徧真實,次以常遍具諸功能而破能生。徧則一切處應生,常則一切時應生,具諸功能則一切法應頓生。若待欲及緣則非一因,若許一因則欲及緣亦應頓起,以欲及緣亦大自在天而為因故。

△二、例破餘七。

餘執有一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虗空、我等、常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一計大梵常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二計時,三計方,四計本際即是渾沌,五計自然,六計虗空,七計神我,皆云當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大自在天破也。三破自在天等八論竟。

△四、破二種聲論二:初、敘,二、破。今初。

有餘偏執(五)明論(中)聲(論是)常,(以其)能為(決)定(不易之)量,(以)表詮諸法(故)。有執一切聲(性)皆是常(住,不從緣生,但是),待緣顯發,方有詮表。

△二破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且明論(之)聲(是有法,既)許能詮(表)故(因),應非常住(宗),如所餘聲(喻,以餘聲亦能詮表故)。餘(一切)聲(是有法),亦應非(實有)常聲體(宗),如瓶衣等(喻),待眾緣故(因)。

四、破二種聲論竟。

△五、破順世師論二:初、敘,二、破。今初: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之)極微(是)實、(是)常、(是)能生(於)麤色,所生麤色不越因量,(所以)雖是無常而體實有。

於極微有三計:一、計實;二、計常;三、計能生麤色。於所生麤色,但計實有也。麤色亦名子微,即所生之果。因量亦名父母微,即是極微,乃能生之因。謂所生麤色,全以極微為體,故不越于因量。既不越因量,故雖無常,而體實有。

△二、破二:初、破能生極微,二、破所生麤色。今初: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所執極微(是有法),若有方分(因),如蟻行等(喻),體應非實(宗)。

此先破實也。極微若有方分,則聚而成物,應如蟻行,謂必有來去相故。

若無方分(因),如心心所(喻),應不共聚生麤果色(宗)。

此次破能生也。如心心所既無形質,不可聚作麤色故。

既能生果(因),如彼所生(喻),如何可說極微常住(宗)?

父必與子相似,子既無常,父安得常?

△二、破所生麤色二:初、破不越因量,二、破因果同處。初又二:初、正破,二、破救。今初。

又所生果(既)不越(於)因量,(便)應(仍)如極微不名麤色,則此果色(同於極微)應非眼等色根所取,便違自執。

所生果是有法,不名麤色,應非眼等色根所取。宗因云:不越因量故,喻如極微。言便違自執者,彼執能生極微不可見、聞、嗅、覺,所生之果定可見、聞、嗅、覺故也。

△二、破救,又三:初、破量德合,二、破徧自因,三、破多分合。今初。

若謂果色(乃因)量(與麤)德合故,非麤似麤(由斯故是)色根(之)所能取。

先敘救辭也。不越因量故非麤,與麤德合故似麤。

所執果色(有法)既同因量(因),應如極微(喻)無麤德合(宗),或應極微(有法)亦麤德合(宗),如麤果色(喻)處無別故(因)。

果色既同因量,果同因則應非麤,因同果則亦應麤矣。

△二、破徧自因。

若謂果色遍在(能成)自(體之極微)因(上,由其)因非一故,(果亦)可名麤者,則此果色體應非一,如所在因處各別故。既爾,此果還不成麤,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先敘計,云果色徧在自因者,謂所生果遍在能生極微因上,由能生有多極微故,使果色成麤也。次破又二:先申量,云彼執所生果色是有法體,應非一宗因,云處各別故,喻如所在因,謂一一極微各住自位也。既爾下,又以各住自位還不成麤,非眼所能見等破之。

△三、破分多合

若果多分合故成麤,多因極微合應非細,足成根境何用果為?既多分成應非實有,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彼轉救云:麤色不由極微因量,但以所生之果是多分合,故成麤色,而為色根所取。破曰:若是,則但將多多因量極微合時,亦應非細,足成五根所取之境,更何用所生之果色耶?又果色既是多分合成,便可分析,應非實有,汝前何云不越因量而體實有?豈不前後自語相違?初破不越因量竟。

△二、破因果同處二:初、正破因果同處,二、破救果體是一。今初。

又果與因(既皆實有,則)俱有質礙,應不同處,如二極微。

汝所執果色因量,是有法應不同處。宗因云:俱有質礙故,喻如二極微。

若謂果因體相受入,如沙受水,藥入鎔銅。

此敘轉計也。謂因入果色,果則受因;果入因微,因則受果。異體同居,故同沙之受水,藥之入銅,寧不同處?

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或應離變,非一非常。

先奪破曰:沙銅雖與水藥同處,而沙自沙、水自水、銅自銅、藥自藥,誰許體受水藥?次縱破曰:或應受則可離,不妨傾水存沙;入則須變,便見銅改其體。可離則非一,體變則非常。非一則何名不越因量?非常則何云體是實有?

△二、破救果體是一。

又麤色果體若是一,得一分時應得一切。(以)彼(分)此(分體是)一故,彼(分)應如此(分。若汝)不許(得一切者,便)違(體一之)理。(若汝)許(得一切),便違(世間之)事。故彼所執進退不成,但是隨情虗妄計度。

恐彼救云:因相雖多,果體是一,故破之也。進即是許,退即不許,餘可知。二、別破十三家竟。

△三、總破四句二:初、總標,二、別破。今初:

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執有法不過四種:

△二、別破,為四:初、破法與性一,二、破法與性異,三、破亦一亦異,四、破非一非異。今初。

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如數論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體無差別,便違(所執薩埵等)三德(與所生)我等(二十三法)體(相各)異,亦違世間(現見)諸法差別。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應無青、黃等異。

有法謂所生大等二十三法,有性謂能生冥性,即薩埵、剌闍、答摩三德也。量云:所執二十三法是有法體,應無別宗。因云:即有性故,喻如有性。餘可知。

△二、破法與性異。

二、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如勝論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己滅無,體不可得,便違(所執)實等自體非無,亦違世間現見有物。又若色等非色等性,應如聲等非眼等境。

有法謂實德業,有性謂大有性也。量云:彼所執實德業是有法,體不可得。宗因云:非有性故,喻如己滅無。又彼所執色是有法,應非眼境。宗因云:非色性故,喻如聲等。彼所執聲是有法,應非耳境。宗因云:非聲性故,喻如色等。

△三、破亦一亦異。

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如無慚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一異同前,一異過故。(一之與異)二相相違,(其)體(必)應別故。(若執)一異體同,(決定)但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一體。

一異同前。一異過者,謂一則過同數論,異則過同勝論也。設使一異相反而可同體,勿一切法皆可同一體故。

或應一異,是假非實,而執為實,理定不成。

若達一異是假非實,如水火影同現鏡中,縱說亦一亦異,有何不可。而彼妄執為實,則定無此理矣。

△四、破非一非異。

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如邪命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非一異執,同異一故。

謂非一便同於異,非異便同於一也。

非一異言,為遮為表?若唯是表,應不雙非;若但是遮,應無所執。亦遮亦表,應互相違;非表非遮,應成戲論。

謂汝非一非異之言,為但是遮遣耶,為唯是表顯耶。若唯是表,則或以非一表異,或以非異表一可矣,應不雙非。若但是遮,則應更無所執,何得仍執有法與有等性兩皆是實。若云亦遮亦表,則應展轉相違。若云非表非遮,畢竟了無實義而成戲論。

又非一異,(則)違世間共知有一異物,亦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是故彼言唯(是)矯(強)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之。

佛法每言真俗二諦,非即非離,法與法性,非一非異。蓋由但是遮詮,元無所執,了一切法緣生無性,如幻不實,故得正顯中道,遠離斷常空有等戲論也。彼既妄執諸法法性決定實有,為避詰難,謾云非有非無。既非無執之但遮,祇是四謗之所攝,豈可以其言語濫同,而謬許為正法哉。然外道妄執心外實法,故四句皆名為謗。若能了知心外無法,無所執著,則四句便為四門。謂法與法性一,亦可如波即水故。謂法與法性異,亦可如水非波故。謂法與法性亦一亦異,亦可真故相無別,俗故相有別故。謂法與法性非一非異,亦可不變恒隨緣,隨緣恒不變故。初破外道竟。

△二、破餘乘二:初、假問總破,二、隨執別破。今初。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答:)彼所執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理非有故。

不秉大乘實教,惟執方便權說,故名餘乘。彼計五位七十五法,心法唯一,心所法有四十六,色法十一,不相應行十四,無為法三。妄謂色不相應及無為法,離心心所別有實性,故今就彼所執破之。

△二、隨執別破三:初、破色法,二、破不相應行,三、破無為法。初中二:初、破對、無對,二、破表、無表。初又二:初、標列,二、別破。今初。

且所執色總有二種:一者、有對,極微所成;二者、無對,非極微成。

有對色謂五根五塵,無對色謂法處所攝色也。大乘則明皆是識之相分。餘乘妄執有對是極微成,無對非極微成,然皆謂是心外實色。

△二、別破二:初、破有對,二、破無對。初中二:初、明有對非實,二、明唯是識變。初又二:初、略明,二、廣顯。今初。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非實有故。

△二、廣顯二:初、明能成極微不實,二、結所成有對不實。初又二:初、約質礙有無破,二、約方分有無破。今初。

謂諸極微若有質礙,應如瓶等是假非實;若無質礙,應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汝所執極微是有法,是假非實。宗因云:有質礙故,喻如瓶等。又極微是有法,不可集成有對色。宗因云:無質礙故,喻如非色。

△二、約方分有無破。

又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實有。若無方分,則如非色,云何和合(而能)承光發影?(試觀)日輪纔舉照柱等時,東西兩邊光影各現,(東邊)承光、(西邊)發影。處既不同,所執極微定有方分。又若(眼)見(身)觸壁等物時,唯得此邊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諸極微,故此極微必有方分。又諸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若)不爾(者,即如非色無所質礙),便無共和集(成粗色)義。或(許極微互)相涉入(既無質礙),應(亦)成麤不(色。今既許和集成粗),由此極微定有方分。(又彼既)執(所成)有對(果)色即諸極微,若(極微)無方分(者,則)應(有對色亦)無障隔。若(許)爾(者),便非障礙有對。是故汝等所執極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實有。

先破有方分,云:極微是有法,定非實有。宗因云:有方分可分析故,喻如瓶、衣等。次破無方分,云:極微是有法,不能和合,承光發影。宗因云:無方分故,喻如非色。次更種種推窮,明其必有方分,如文可知。初明能成極微不實竟。

△二、結所成有對不實。

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既非實有,則唯識所變明矣。初明有對非實竟。

△二、明唯識所變三:初、總徵釋,二、依緣各釋,三、總結成。今初。

五識豈無所依緣色?

此總徵也。所依色,謂五根。所緣色,謂五塵。

雖非無色而是識變,謂識生時內因緣力,變似眼等色等相現,即以此相為所依緣。

此總釋也。雖非無所依所緣之十種色,而即是識之所變現。謂五識生時,由內第八識執持相分種子因緣熏習之力,變似眼等五根、色等五塵之相而現。由是五識即以此第八識所現根塵之相而為親所依、疎所緣,非是識外別有極微所成。

△二、依緣各釋二:初、明所依,二、明所緣。今初:

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以能發識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外有對色理既不成,故應但是內識變現,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為所依生眼等識。

謂眼等五根,非如五塵之現量可得,特以能發五識故,比量而知是有。此五根雖屬色法,然但是第八識上功能,非識外別有極微所造。以彼所執外有對色,如上推破,理既不成,故應但是內識之所變現。以其能發眼等五識,是故名為眼等五根。以此為增上所依,而生眼等五識也。

△二、明所緣二:初、總標有無,二、別明有無。今初。

此眼等識外所緣緣理非有故,決定應許自識所變為所緣緣。

△二、別明有無二:初、明外所緣緣非有,二、顯內所緣非無。初中二:初、破執,二、結況。初又四:初、破計能生為所緣緣,二、破計和合為所緣緣,三、破轉計和合時極微為所緣緣,四、破轉計極微和集位為所緣緣。今初。

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非但能生,勿因緣等亦名此識所緣緣故。

此所破執,與觀所緣緣論不同。彼論首破極微非所緣緣,故云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今此乃計五根為所緣緣,故云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謂眼根引生眼識,眼識似眼之能見,耳根引生耳識,耳識似耳之能聞等,執彼五根是此五識所緣也。然所緣緣,要具能生帶相二義,非但能生之一義也。若但能生即可名所緣緣,則因緣及等無間緣,皆有能生一義,勿亦可名所緣緣乎。

△二、破計和合為所緣緣。

(或計)眼等五識了色等時,但緣和合似彼相故(彼亦非理)。非和合相異諸極微有實自體,(以)分析彼(和合物)時,似彼(和合物)相(之)識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說是五識緣,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此與觀所緣緣論所破是同,能破稍異。彼論縱許所緣,奪其為緣,故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此無縱辭,但立量云:和合是有法,非五識緣宗。因云:非實有故,喻如第二月。

△三、破轉計和合時極微為所緣緣。

非諸極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以)此識上無(有)極微相故。非諸極微(各別)有(一)和合(之)相(可與五識各作所緣,以)不和合時無此(和合)相故。非(可謂)和合之位與不合時,此諸極微體相有異故。(知)和合(之)位如不合時(一般)色等極微,(決)非五識(所緣之)境。

若謂於和合位仍緣各各極微,則五識不帶極微之相,固不可也。若謂一一極微各別有和合相,則與不和合時體相應異,又不可也。若極微體相不異,則和合時極微仍自極微,豈得為五識境哉?

△四、破轉計極微和集位為所緣緣。

有執色等一一極微不和集時,非五識境共和集位,展轉相資,有麤相生,為此識境;彼相實有,為此所緣。

此敘轉計也。麤相為此識境,是具帶相之義。彼相不離極微,體是實有,是具能生之義。二支無闕,故為此識之所緣緣。

彼執不然,(以極微)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若謂五識緣彼極微和集,則如)瓶甌等物(大小既同,能成之)極微(亦相)等者,緣彼(瓶甌等)相(之)識應無別故。(若瓶甌有別者,則於)共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捨微圓相故。(若不捨者)非(緣瓶甌等)麤相(之)識,(能)緣(極微)細相(之)境。(若許粗相識緣細相境者)勿餘境識(亦應互)緣餘境故,(則)一識應(可)緣一切境故。

假如一瓶集萬極微所成,復有一甌亦萬極微所成,則等是一萬極微,有何差別?汝執五識緣彼極微和集,便不應見瓶甌差別。若見差別,便應極微已捨本相。若極微不捨本相,斷非五識之所能緣。若許五麤相識得緣極微細相境,亦應許眼識得緣聲香味觸等矣,豈可乎哉?初破執竟。

△二、結況。

許有極微尚致此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

前來種種破斥,猶是縱許極微是實,尚招如此過失,況識外何嘗別有真實極微,寧得執有外所緣緣也哉。初明外所緣緣非有竟。

△二、顯內所緣緣不無。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似色等相,(以)為(五識真)所緣緣,(以)見(分)託彼(似色而)生,(即變)帶彼相(狀而為所緣慮)故。

帶彼相故,是所緣二字之義。見託彼生,是下一緣字之義。此正釋所緣緣,唯是自識所變相分,非心外法也。

然識變時,隨(彼本質)量(之)大小頓現一相,非別變作眾多極微(而)合成一物(也。阿含及餘經中不過)。為執麤色有實體者,佛說極微令其除析(以知無實),非謂諸色實有極微。(又)諸(修)瑜伽(觀之)師以假想慧,於麤色相漸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說極微。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現,不名為色,故說極微是色邊際。

此申明識所變相,猶如鏡中隨量頓變,非先變極微,後合成物也。次更釋疑,謂教中所說極微,不過欲顯麤色是假,非謂別許極微是實。又觀中所見極微,不過依假想慧假說為色邊際,亦豈有心外實極微哉。瑜伽,此云相應,依大乘理修於假想事定,事理相應,名瑜伽師。二、依緣各釋竟。

△三、總結成。

由此應知,諸有對色皆識變現,非極微成。

初破有對竟。

△二、破無對。

餘無對色,是此(有對之流)類故,亦非實有。或無對故,(便)如心心所(一般)定非實色。諸有對色現有色相,以理推究,離識尚無,況無對色現無色相,而(豈)可說為真實色法?

五塵落謝影子,名無對色,即法塵也。初破對無對竟。

△二、破表無表三:初、總徵釋,二、別破執,三、結唯識。今初。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答:)此非實有。所以者何?

△二、別破執二:初、別破表、無表,二、總明三業道。初又三:初、破身表,二、破語表,三、破無表。今初。

且身表色若是實有,以何為性?若言是形(量),便非實有,可分析故,長(短)等(形析至)極微(即便)不可得故。若言是動(作),亦非實有,纔生即滅(不至餘方),無(有)動(轉)義故。有為法滅,不待因故。滅若待因(便成果法),應非滅故。若言(別)有(一種)色(法)、非(青黃等)顯(色)、非(長短等)形(色,乃)心(之力用)所引生(者,由此)能動手等名身表業,理亦不然。此(一種色)若(言)是動,義如前破。若是動因,應即風界,風(則無體)無(可)表示,不應名表。又(風是觸微),觸(唯無記)不應通善惡性,非顯香味(亦惟無記)類觸應知。故身表業定非實有。

於五塵中,色有二種:一者、顯色,即青、黃、赤、白等,亦名實色;二者、形色,即長、短、方、圓等,亦名假色。其聲、香、味、觸,雖名實色,皆非顯色,亦非形色,但是有對而已。又五塵唯色、聲二種,通于善、惡、無記三性;香、味、觸三,唯屬無記。今身表通三性業,故不應以觸、香、味為身表也。餘可知。

然心為因,令(本)識所變手等色相生滅相續轉趣餘方(雖非實動),似有動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前破身表非實,此明不壞假名,而假名唯依識變,還表於心,究竟心外更無實法也。

△二、破語表。

語表亦非實有聲性,一剎那聲(縱許是實)無詮表故,多念相續(雖能詮表)便非實故,外有對色前已破故(不可仍執為實有也)。然因(第六)心故(于本)識(上)變似(音)聲,生滅相續似有表示,假名語表於理無違。

亦先破執實,次立假名,如文可知。

△三、破無表。

表既實無,無表寧實?然依思願善惡分(劑定)限假立無表,理亦無違。謂此(無表),或依(於能)發勝身語(之)善(思)惡思(所熏)種(子)增長位(而假)立,或依定中(能)止身語(二)惡(之)現行思(而假)立,故(此二種無表皆依思立,但)是假有。

無表色,即無作假色也。此復有二:一、律儀戒,二、定共戒。律儀有善有惡,定共則唯是善。不言道共者,道亦能發無作,但既由道力所發,決不計為心外實法,故不辨之。發勝身語惡思,謂期心作爾許時惡律儀業,此心熏於本識,遂發爾許時無作惡律儀也。發勝身語善思,謂期心受何等善戒,此心熏於本識,隨發何等無作戒也。定中止惡行思,即定共戒,亦發無作,但是不作惡故,故名無表。初別破表無表竟。

△二、總明三業道。

世尊經中說有三業,(今但言心思,而)撥(無)身語(二)業,豈不違經?(答:)不撥(身語二業)為無,但言非(汝等所執實)。色能動身(之)思(與身相應),說名身業。能發語(之)思(與語相應),說名語業。(其)審(慮)決(定)二思(與)意相應故,(能)作動(於)意故,說名意業。(發)起身語(之)思有所造作,說名為業。(此之身語)是審決(二)思所遊履故,(又作善惡二因)通生(或)苦(或)樂(二種)異熟果故,亦名為道。(是)故前(身口)七(支)業道,亦(以)思為自性。或身語(二)表(體雖非思,而由)中思(所)發(動)故,假說為業。(又是)思所履故,說名業道。

思有三種:一、動發勝思;二、審慮思;三、決定思。道者,路也,通也。餘可知。二、別破執竟。

△三、結唯識。

由此應知實無外色,唯有內識變似色生。

初破色法竟。

△二、破不相應行三:初、總明無實體用,二、別破得非得等,三、傍破執隨眠。今初。

不相應行亦非實有。所以者何?得非得等,非如色心及諸心所體相可得,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實有,但依色等分位假立。此(有法)定非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宗),如色心等(喻),許(行)蘊攝故(因)。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因),如畢竟無(喻),定非實有(宗)。或餘實法所不攝故(因),如餘假法(喻),非實有體(宗)。

相應者,和順義。謂得等非能緣故,不與心、心所法相應;非質礙故,不與色、法相應;有生滅故,不與無為法相應;簡非四位法故,名為不相應行。大乘假立二十四種,皆非識外實有;小乘立十四種,皆執實有,故今破之。凡申三量,總以此字為前陳有法,即指彼所執十四種也。一云、定非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宗因云:許行蘊攝故,喻如色、心等。二云、定非實有。宗因云: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喻如畢竟無。三云、非實有體。宗因云:餘實法所不攝故,喻如餘假法。餘實法指色及心、心所,餘假法指鏡、花、水、月等也。

△二、別破得非得等,為六:初、破得非得,二、破眾同分,三、破命根,四、破無心定等,五、破諸有為相,六、破名句文身。初中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今初。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異色心等有實體用,契經說故。如說:如是補特伽羅成就善惡,聖者成就十無學法。又說:異生不成就聖法,諸阿羅漢不成就煩惱。成不成(之為)言(正),顯得(與)非得。

且彼下,大乘徵。契經下,餘乘答也。十無學法,謂正語、正業、正命、正念、正定、正見、正思惟、正精進、正解脫、正智也。

經不說此異色心等有實體用為證不成,亦說輪王成就七寶,豈即(實自)成就(女臣象馬之)他身(及珠輪之)非情(耶)?若謂於寶有自在力假說成就(非別實有得之一法,則一切有情),於善惡法何不許然(亦是假說成就),而(必)執(為)實(有一)得(法耶)?若謂七寶在現在故可假說成,寧知所成善惡等法(獨)離現在有(耶?若)離現(在,則諸善惡)實法理非有故,現在必有善種等故。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等者,指惡種及無漏種,已前先明得無體,已後更明得無用。

又得於法有何勝用?若言(此得於一切法是)能起(因,則一切有情皆)應(以此得而)起無為(聖法。又)一切(草木等)非情(不具此得)應永不起。(何故現有非情生起?又)未得(善法者,及雖得善法而)已失(者,亦無此得)應永不生。(善法何故現有未得善法而今得,亦有已失善法而後得者?)若(謂未得、已失,雖無現得,由有)俱生(之)得為因(所以能復)起者,(則汝)所執(生與生生,此之)二(種)生(緣)便為無用。又具善、惡、無記(三性之因為俱生)得者,(則於一時之中)善、惡、無記(亦)應頓現(在)前。若(謂更)待餘因(故不頓現,則此)得便(為)無用。若(更計云:)得(之)於法是不失因,(一切)有情由此(得因,乃能)成就彼(善惡等法)故。(然而)諸可成法,(總)不離(於)有情。若離有情,實不可得。故得於法,俱為無用。得實無故,非得亦無。

初、徵答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然依有情可成諸法,分位假立三種成就:一、種子成就,二、自在成就,三、現行成就,翻此假立不成就名。此類雖多,而於三界見(道)所斷(邪惑)種(子)未永害位,假立非得名異生性,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種子成就,謂無漏善種。不壞自在成就,謂加行善根,引發無礙。現行成就,謂已入見道,現證無漏聖法也。因此成就,翻立不成就名。此不成就,雖非一類,且約未見道前,未得聖法,名異生性。然豈於有情心外,別有得非得之實法哉。

△二、破眾同,分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今初。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同分?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說。

復如下,大乘徵。契經下,餘乘答也。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同分,為證不成。若(謂)同智(同)言(乃)因斯(同分而)起,故知(此同分是)實有者,則草木等(亦有同類之境可發,同智同言亦)應有同分(矣,豈不違經)。又(若)於同分起同智言,(則此)同分復應有別同分(以起之)。彼既不爾,此云何然?若謂(以此同分)為因(故)起同事(同)欲,(證)知(同分是)實有者,理亦不然。宿習為因起同事欲,何要別執有實同分?

此大乘破斥也。智謂解了,言謂詮表,事謂所為,欲謂所願,餘皆可知。徵答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別,假立同分。

△三、破命根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今初。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命根?契經說故。如契經說:壽、煖、識三,應知命根說名為壽。

亦大乘徵,餘乘答也。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壽體,為證不成。又先已成色不異識(煖是色法,既不離識),應(可)比(知)離識無別命根。又若命根異識實有,應如受(想)等非實命根。(難曰)若爾,如何經說三法?(答曰)義別說三,如四正斷。(難曰)住無心位,壽煖應無(以無識故。答曰)。豈不經說識不離身?(難曰)既爾,如何名無心位?(答曰)彼滅轉識非阿賴耶,有此識因後當廣說。此識足為(三)界、(六)趣、(四)生(之)體,是遍恒續異熟果故,無勞別執有實命根。

此大乘破斥也。先正申量云:命根是有法,非別實有。宗因云:不離識故,同喻如煖。次更申量云:彼執命根是有法,非實命根。宗因云:異識實有故,喻如受想等。此下三難三答,義皆可知。言義別說三者,秪一阿賴耶識,約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煖,約種子能持根身名壽,約現行自體名識。如四正斷,秪一精進,約修斷已生未生善惡,義別說四耳。徵答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然依親生此(第八)識(之)種子,由(先世)業所引(持身)功能(各有)差別(令色心等)住時,決定假立命根。

△四、破無心定等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今初。

復如何知二無心定無想異熟異色心等有實自性?若無實性,應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現起。

復如下,大乘徵。若無下,餘乘答也。二、無心定,謂外道無想定及聖者滅盡定。無想異熟,謂第四禪無想天果。

若無心位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遮於心,名無心定;應無色時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色,名無色定。彼既不爾,此云何然?又遮礙心何須實法?如堤塘等,假亦能遮。

此大乘破斥也。先約無色定以為並難,次以堤塘而喻,假亦能遮,皆如文可知。徵答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謂修定時,於定加行(位中),厭患麤動心心所故,發勝期願遮心心所,令心心所漸細漸微,微微心時熏異熟識,成極增上厭心等種。由此損伏心等種故,麤動心等暫不現行。依此分位假立二定,此種善故定亦名善。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熏成種招彼(天之)異熟識,依之麤動想等不行。於此分位假立無想,依異熟(識而)立(故)得異熟(之)名,故此三法亦非實有。

厭心等種,謂與厭患相應之心心所種子也。心等種,謂前六轉識及諸相應心所之種子也。麤動心心所暫不現行,正顯第八第七細心心所仍現行也。若但伏滅前六轉識及彼心所,名無想定。若兼伏滅第七識中俱生我執現行,名滅盡定。此二位中,皆不與別境之定心所相應,但是假立定名。然其種是善法,故定亦得名善。由無想定招無想天異熟果報,故名無想異熟。故此三法,皆非離識實有明矣。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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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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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二

蕅益沙門 智旭 述

△五、破諸有為相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今初。

復如何知諸有為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乃至廣說。

此亦大乘徵而餘乘答也。三、有為,即下文所云定有法,略有三種: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證知是有。此三攝盡一切有為諸法也。有為相者,即生、住、異、滅四相,謂色、心、瓶、衣及眼、耳等,無不各有生、住、異、滅相故。

此經不說(生住等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為證不成。非(八轉聲中)第六(屬)聲便表異體,(以)色心之體即色心(生住異滅之相)故。非(生滅等)能相(之)體定異(於色心等)所相,勿堅相等(亦可)異地等故。(又)若(使生滅等)有為(之)相異(色心等)所相(之)體(則無生無滅等),無為相(之)體(亦)應異(於真如虗空等)所相(乎)。又生等(四)相,若(其)體俱(是實)有,(則)應一切時(中)齊興作用(即生即住即異即滅)。若(以四相)相違故(而)用不頓興(者,則四)體亦(復)相違,如何(可)俱有(哉)?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八囀聲者,一體,二業,三具,四為,五從,六屬,七於,八呼。今契經所云三有為之有為相,此一之字乃是詮所屬義,正即第六屬聲,明其離有為法無有為相,即於色心諸法體上而辯生住異滅,非表能所各有異體也。假使生住異滅定異於色心諸法,則堅濕煖動亦可定異於地水火風乎?又若生住異滅之相果異色心諸法之體,則不生不滅等相亦可異於虗空真如等體乎?又生住異滅若各有體,則應一切時中各齊興用,若用相違故不頓興,則體亦相違,安得俱有乎?

又(體既不俱,則)住異滅(三)用(亦)不應俱(為現在實有。若謂生滅等)能相(與色心等)所相,體俱本有(則)用亦應然(以用與體),無別性故。

彼計生屬未來,住、異、滅同屬現在。故今破曰:三體既不可俱,則三用亦不宜俱屬現在。設許體俱本有,則四相亦應俱有,不應獨許住、異、滅是現在,別以生屬未來也。

若謂(能所體雖本有),彼(之作)用更待因緣(然後起者,則色心等)所(相既)待因緣,應非本有。又(復既待因緣,則汝所)執生(住)等(能相)便為無用。

先破色心等所相非有,次破生住等能相無用也。

(又若謂色心等)所相恒有而(與)生(滅)等(能相)合,(則)應無為法亦有生(滅)等(合,以)彼(無為之恒有與)此(有為之恒有,求其)異因不可得故。

不達生住異滅之外,無色心諸法,故妄計云所相恒有。不達色心諸法之外,無生住異滅,故妄計云而生等合。應先出餘乘量云:所相是有法,決定恒有。宗因云:生等合故,喻如無為法。次申違量云:無為是有法,亦生等合。宗因云:以恒有故,喻如所相。既無為恒有,不與生滅等合,則色心等與生滅合,豈得為恒有哉?既生滅等不能與無為合,則離色心諸法之外,豈別有生滅等實體哉?

又去來世非現非常,應似空華非實有性。生名為有,寧在未來?滅名為無,應非現在?滅若非無,生應非有。又滅違住,寧執同時?住不違生,何容異世?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此更破彼妄計生屬未來,住、異、滅屬現在也。初徵答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然有為法因緣力故,本無今有,暫有還無,表異無為,假立四相。本無今有,有位名生;生位暫停,即說為住;住別前後,復立異名;暫有還無,無時名滅。前三有故,同在現在;後一是無,故在過去。

此正明假立四相,非別有實體也。前三謂生、住、異,後一謂滅,餘俱可知。

(難曰):如何(滅是)無法(乃)與有(法)為相?(答曰):表此(有法)後(必歸)無為相何失?生表有法先非有,滅表有法後是無,異表此法非凝然,住表此法暫有用。故此四相於有為法雖俱名表,而表有異。此依剎那假立四相,(若約)一期(果報之)分位亦得假立。(四相)初有名生,後無名滅,生已相似相續名住,即此相續轉變名異,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五、破諸有為相竟。

△六、破名句文身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今初。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詮表名句文身?契經說故。如契經說: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亦大乘徵,餘乘答也。解現下文。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名等,為證不成。若名句文(有法)異聲實有(因),應如色等(喻)非實能詮(宗。若)謂聲能生名句文者,此聲必有音韻屈曲,此足能詮,何用名等?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即名句文(而是)異聲實有,(則)所見色上形量屈曲,(亦)應異色處別有實體(耶)?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如絃管聲非能詮者,此(言語聲亦)應如彼(絃管之)聲不別(能)生名(句文)等,(且)又誰說彼(絃管之聲)定不能詮?(餘乘難曰)聲若能詮,風鈴聲等應有詮用。(大乘答曰)此(語聲亦)應如彼(風鈴等聲)不別生實名句文身。若(許)唯(有)語聲能生名等,如何不許唯(此)語(聲即)能詮(理?既唯語聲即能詮理,何須別生名句文身?小乘又難曰)何理定知能詮即語?(大乘答曰)寧知異語別有能詮?語不異能詮,人天共了;執能詮異語,天愛非餘。

此大乘破斥也。文義並顯,不須別釋。言天愛非餘者,有謂光音天以上,不用語言為詮表故。

△二、結申正義。

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名詮(法之)自性,句詮(法之)差別,文即是字,為(名句)二(者)所依。此(名句文)三離聲,雖無別體,而假實異,亦不即聲。由此法詞二無礙解,境有差別,聲與名等,蘊處界攝,亦各有異。

名別。文是假立,聲是實有。名、句、文是法無礙解境,聲是辭無礙解境。約五蘊,則聲是色蘊攝,名、句、文是行蘊攝。約十二處,則聲是聲處攝,名、句、文是法處攝。約十八界,則聲是聲塵界攝,名、句、文是法塵界攝也。

且依此土說名句文依聲假立,非謂一切諸餘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名句文),三故。

此又統論十方佛土六塵,皆得假立名、句、文也。蓋此土唯耳根利,故且依聲立三。餘土六根各有利鈍:眼根利者,則依光明立名、句、文;鼻根利者,則依妙香立名、句、文;舌根利者,則依妙味立名、句、文等者,指觸、法二塵亦得依之立名、句、文。故法華玄義云:六塵體是法界,一一無非教經,亦無非行經,亦無非理經也。二、別破得非得等竟。

△三、傍破執隨眠。

有執隨眠異心心所,是不相應行蘊所攝。

先敘計也。隨眠,謂煩惱種子,隨逐有情,眠伏藏識,故名隨眠。本是第八識所執持,即彼相分。而餘乘以為不與前六現識相應,遂妄執為別有自體,是行蘊攝也。

彼亦非理,(既)名(為)貪等(隨眠惑)故,如現貪等,非不相應。

量云:所執隨眠是有法,非不相應行。宗因云:名貪等故,喻如現貪等。

執別有餘不相應行,准前理趣,皆應遮止。

小乘止執十四不相應行,故且隨其所執破之。大乘所明二十四法,本非實有但是假立,設有更執為實法者,即以如前理趣遮破可知。二、破不相應行竟。

△三、破無為法二:初、以理破斥,二、結申正義。今初。

諸無為法離色心等決定實有,理不可得。且定有法略有三種: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宗)因(比量而)成。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證知是有,無為非世共知定有。又無作用如眼耳等,設許(其是)有用,(則)應(反)是無常,故不可執無為定有。

諸無為,指餘乘所執三無為:一、虗空無為,二、擇滅無為,三、非擇滅無為也。色等五塵,是五識現量所知;心及心所,是他心智現量所知,故名現所知法。餘可知。

然諸無為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如色心等,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有)無為(之)性。

下結申正義中云:諸無為法略有二種:一依識變假施設有,二依法性假施設有。今約依識變義立量云:諸無為是有法,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宗因云:所知性故,喻如色心等。又約依法性義立量云:諸無為是有法,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宗因云:色心等所顯性故,喻如色心等。

又虗空等(三無為法),為一為多?若體是一,遍一切處。虗空容受色等法故,隨能合法,體應成多。一所合處,餘不合故。不爾,諸法應互相遍。若謂虗空不與法合,(則)應(虗空)非(能)容受,如餘(擇滅等)無為。又色等中有虗空不?有應相雜,無應不遍。

若達三無為法,不過是色心等所顯之性,假施設有,本非離識別有實性,則何一何多,亦不妨說一說多。如後文斷十重障,證十真如,真如尚非是一,云何有十?乃約斷障所顯,不妨非十而說十也。今餘乘既妄執離識別有三無為性,故以為一為多,雙徵難之。先破一,後破多。今破一中,先破處空無為是一,故云:若虗空無為之體是一,遍一切處,以能容受色等法故。然而隨能合法,則體應成多,是遍則不一也。或應一所合處,餘不合故,是一則不徧也。設既不許體應成多,又不許餘皆不合,則應諸法各互相遍,方成一體遍一切處,而豈可哉?恐轉計云:虗空不與法合,奚至體應成多?亦何論一合而餘不合?故今破云:若謂虗空不與法合,則應非能容受,如擇滅等無為,何得名為虗空無為?又色等中若有虗空,則應相雜而非一;或色等中便無虗空,則應有缺而不遍。寧得執虗空體一遍一切處,為識外實法耶?

一部一品結法斷時,應得餘部餘品擇滅。

此破擇滅無為定一之執也。無為之性即是唯識實性,但依智慧簡擇力故,分分除滅見思煩惱,分分顯出真如實性,故名擇滅無為。然而真如體絕言思,既非定多,又豈定一?今若執為定一,則如一部一品結法斷時,便應頓得餘部餘品擇滅,而四果差別分位皆不成矣,又豈可哉?言部品者,見所斷惑分為四部:一者、見苦諦所斷部,凡有十種隨眠,若約三界共有二十八品;二者、見集諦所斷部;三者、見滅諦所斷部;四者、見道諦所斷部。修所斷惑共為一部,約三界九地分為八十一品。

一法緣闕得不生時,應於一切得非擇滅,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此破非擇滅無為定一之執也。無為法性本無生滅,由緣生法覆令不顯,故于緣缺之時法暫不生,名非擇滅無為,亦非定多定一也。今若執為定一,則一法緣缺不生時,應一切法皆悉不生,又豈可哉?執彼下。總結上文。先破一竟。

若體是多便有品類,應如色等非實無為,虗空又應非徧容受。

此總破三無為體多也,文義可知。

餘部所執離心心所實有無為,准前應破。

設或更執不動無為,想受滅無為等,總以一多二義破之,例皆別無實法也。

又諸無為許無因果故,應如兔角,非異心等有。

若有因果,便是有為。既稱無為,決同許無因果。故總立量破云:諸無為是有法,非異心等。有宗因云:許無因果故,喻如兔角。(初以理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然契經說:有虗空等諸無為法,略有二種:一、依識變假施設有,謂曾聞說虗空等名,隨分別有虗空等相,數習力故(功夫漸漸成熟,致使)心等生時,似虗空等無為相現。此所現相(是獨頭意識所緣之獨影境,但以)前後相似,無有變易,假說為常。二、依法性假施設有,謂空無我所顯真如,有無俱非,心言路絕,與一切法非一異等。是法真理故(說)名(為)法性,離諸障礙故(或)名(為)虗空,由簡擇力滅諸雜染,究竟證會故(又)名(為)擇滅,不由擇力本性清淨,或緣闕所顯故(又)名(為)非擇滅,苦樂受滅故(又)名(為)不動,想受不行(故又)名想受滅。此五(種名)皆依真如假立(即此),真如(二字)亦是假施設名。遮撥為無,故說為有;遮執為有,故說為空。勿謂虗幻故說為實,理非妄倒故名真如,不同餘宗離色心等有實常法名曰真如,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虗謂徧計所執,幻謂依他所現,非妄故名真,無倒故名如,餘皆可知。初敘破外小所執竟。

△二、立量以顯唯識。

外道餘乘所執諸法(是有法),異心心所,非實有性(宗),是所取故(因),如心心所(喻)。能取彼(諸法之)覺(是有法),亦不緣彼(心外實法宗),是能取故(因),如緣此(內相分之)覺(喻)。

初一量破所徧計,次一量破能徧計。所徧計即心心所之相分,名為所取。能徧計即心心所之見分,名為能取。見相二分,皆不離于自證。設使異心心所,便無能取所取矣。

諸心心所(是有法),依他起故(因)。亦如幻事(喻),非真實有(宗)。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此由前文既顯徧計本空,今更申明依他非實也。故大佛頂經云:入圓成實,遠離依他及徧計執,得無生忍。若不達依他如幻,豈名具分唯識哉?宗前敬敘,即云稽首唯識性。此中借依他以破徧計法執既竟,遂徹底掀翻。如此道破,而昧者猶謂法相一宗但是建立。嗚呼,冤哉!

△三、結判俱生分別二:初、結屬二種,二、判其有無。今初。

然諸法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俱生法執,無始時來,虗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此復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之見分變)起(第七識)自心(中之影)相,執為實法;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第八)識所變蘊處界相,或總或別(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相,執為實法。此二法執,細故難斷,後十地中,數數修習勝法空觀,方能除滅。分別法執(雖有內熏之因),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蘊處界相(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法;二緣邪教所說自性等相(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法。此二法執,麤故易斷,入初地時,觀一切法(中)法(性本)空(所顯)真如(之理),即能除滅。

邪教所說蘊處界,指小乘人稟受不了義,說所造小乘諸論,名邪教也。餘可知。

△二、判其有無。

如是所說一切法執,自心外法或有或無,自心內法一切皆有,是故法執皆緣自心所現似法執為實有。然似法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所執實法妄計度故,決定非有。故世尊說:慈氏!當知諸識所緣唯識所現,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自心外法非親所緣,故或有或無;自心內法是親所緣,唯識所變,不離識故,故一切皆有。餘可知。廣釋初三句中二:徵、答、別釋竟。

△三、總結無實二:初、正明,二、釋妨。今初:

如是外道餘乘所執,離識我法皆非實有,故心心所決定不用外色等法為所緣緣,緣用必依實有體故。現在彼聚心心所法(是有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宗),如非所緣(喻),他聚攝故(因)。同聚心所(是有法),亦非親所緣(宗),自體異故(因),如餘非所取(喻)。由此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是故契經伽他中說:如愚所分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

八識互望互稱,彼此心王必有心所相應,故皆名聚。且如第八識與五徧行心所自為一聚,非第七識親所緣緣。餘皆可知。同聚心所,謂與心王相應而俱起者。且如徧行五心所雖與第八識相應,然非第八識之所緣緣。又第八識心王亦非五心所之所緣緣。又五心所互望亦各不得相緣。如觸心所雖與作意等俱起,然決非作意等親所緣緣。乃至思心所決非受想等親所緣緣。餘皆可知。

△二、釋妨二:初、難,二、釋。今初:

有作是難:若無離識實我法者,假亦應無。謂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如有真火、有似火人、有猛(烈)赤(色之)法,乃可假說。此人為火假說牛等,應知亦然。我法若無,依何假說?無假說故,似亦不成。如何說心似外境轉?

真火喻真事,似火人喻似事,猛赤喻共法也。餘可知。

△二、釋二:初、正釋外難,二、示假說意。初中三:初、總破,二、別破,三、結斥。今初。

彼難非理,離識我法前已破故,依類依實假說火等俱不成故。

△二、別破二:初、破喻,二、破法。初中二:初、破依類,二、破依實。今初。

依類假說,理且不成(猛性赤色,人雖有之,而)猛亦等(能燒之)德,非類(同火之)有故。若無(此能燒之)共德而假說彼(為假火人),應亦於水等假說火等名(以水亦有猛赤法故)。若謂猛等雖非類(火能燒之)德,而(猛與赤恒)不相離,故可假說。此亦不然,人類猛等現見亦有,互相離故(或性猛而色不赤,或色赤而性不猛)。類既無(能燒之)德,又(猛與赤二)互相離,然有於人假說火等,故知(世間)假說不(必)依類(而)成。

△二、破依實。

依實假說,理亦不成,(以)猛赤等德非共有故。謂猛赤等在火(則以色微觸微為體,依火而住),在人(則以色心為體,依人而住),其體各別,所依異故。(若)無共(德而可)假說,有過同前。(應亦於水等假說火等名。)若謂人(有煖德,與)火德相似故可假說者,理亦不然。(假)說(為似)火(人正)在(于)人(之猛赤相),非在(於煖)德故。由此(世間)假說,不(必)依實(而)成。

大凡世間假說,有依類者,亦有不依類者,有依實者,亦有不依實者,元非一概。今彼妄執假說,必須依類依實,故即彼所說之喻,奪其依類依實,二俱不成也。初破喻竟。

△二、破法二:初、正破假說依真,二、結申假說正義。今初。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應理。真謂(諸法)自相,假智及詮俱非(能得其)境故。謂(有分別之)假智(及名句文之假)詮不得(諸法)自相,唯於諸法共相而轉,亦非離此(共相之外)有別方便(更)施設(一箇)自相,(以)為假(智及詮)所依。然假智(及)詮必依(意言)聲(相而)起,聲不及處,此(假智詮即)便不轉,(是以)能詮所詮俱非(法之)自相。故知假說不依真事。

依真說假,下文亦自有之。但謂假必依真事立,則不應理。以諸法自相,離心緣,離言說,唯是現量所證知故。一涉語言,則能詮所詮,皆非諸法自相,唯於諸法共相而轉。然離共相之外,亦別無自相可得。蓋現量所緣之境,名為自相。比量非量所緣之境,名為共相。不過皆是識所變之相分,非以自相為真,共相為依真之假也。既知假智及詮,不依諸法自相,便可例知假說我法,不必有真我真法以為依矣。

△二、結申假說。正義:

由此但依似事而轉,似謂增益,非實有相。(言)聲依(此)增益似相而轉,故不可說假必依真。

增益者,意識變現之影像也。依此影像有所言說,言說為能詮,影像為所詮,故並不依真也。二、別破竟。

△三、結斥。

是故彼難不應正理。

初、正釋外難竟。

△二、示假說意。

然依(內)識變(現而有似我似法),對遣妄執真實我法(故)說假似(之)言。由此契經伽他中說:為對遣愚夫,所執實我法,故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

初釋前三句竟。

△二、釋後三句二:初、結前標數,二、釋通別名。今初。

識所變相雖無量種,而能變(八種)識(約)類(而言),則唯(有)三。

△二、釋通別名二:初、釋三類別名,二、釋能變通名。今初。

一謂異熟,即第八識,多異熟性故。二謂思(察度)量,即第七識,審思恒量(我無我)故。三謂了境,即前六識,了境相麤故。(頌中)及(之一)言(乃)顯(前)六(識)合為(了別境之)一種(類)。

第八不同前六,惟有一分是異熟生,故名多異熟性。前六不恒,第八不審,第七於未轉位恒審思量我相,已轉依位恒審思量二無我理,餘可知。

△二、釋能變通名二:初、總標,二、別釋。今初:

此三皆名能變識者,能變有二種:

△二、別釋二:初、釋因能變,二、釋果能變。今初:

一、因能變,謂第八識中等流、異熟二因習氣(也)。等流習氣,由(前)七識中善、惡、無記(三性之現行)熏(於第八),令(第八中三性種子未生者)生(已生者)長。異熟習氣,由(前)六識中有漏善、惡(二種現行)熏(於第八而)令生長。

△二、釋果能變。

二果能變,謂前二種習氣力故,有八識(自證分)生現(於相見二分之)種種相。(此中由前)等流習氣(以)為(親)因緣故,八識體相差別而生,名(之為)等流果,(以其)果似因故。(由前)異熟習氣(以)為增上(助)緣,感第八識酬引業力恒相續故,(而)立(真)異熟(之)名。(若夫)感前六識酬滿業者,(乃)從異熟(而)起,(但)名(為)異熟生,不名(為真)異熟,(以其)有間斷故。即前(真)異熟及異熟生(之二種,皆)名(為)異熟果,(以其)果(性)異(于)因(性)故。(然)此(頌)中(所言異熟),且(單)說:(第七)我愛(所執及有)執(持舍)藏(能)持雜染(有漏善惡)種(因)能變(二種異熟)果(之第八本)識,名為異熟,非謂一切

果異因者,因從善惡,果惟無記也。非謂一切者,謂前六識一分酬滿業者,亦可得異熟名,而非此中所指也。初略答外難,略標識相竟。

△二、廣明識相,顯前頌意二:初、廣明三能變相,二、廣明所變唯識。初中二:初、分釋三能變相,二、會三能變俱轉以示二諦(在第七卷中)。初中三:初、釋初能變,二、釋第二能變,三、釋第三能變。初又二:初、設問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雖已略說能變三名,而未廣辨能變三相。且初能變其相云何?頌曰:

初、阿賴耶識(一、自相門),異熟(二、果相門),一切種(三、因相門),不可知(四、不可知門),執受處(五、所緣門),了(六、行相門),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七、相應門),唯捨受(八、受俱門),是無覆無記(九、三性門),觸等亦如是(十、心所例王門),恒轉如暴流(十一、因果法喻門),阿羅漢位捨(十二、伏斷位次門)。

△二、以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二、證有本識。初中八:初、釋自相等三門,二、釋不可知等三門,三、釋相應門,四、釋受俱門,五、釋三性門,六、釋心所例王門,七、釋因果法喻門,八、釋伏斷位次門。初中二:初、正釋三門,二、重明因相。今初。

論曰:初能變識,大小乘教(皆)名(為)阿賴耶,此識具有能藏所藏執藏義故,謂與雜染互為緣故,有情執為自內我故。此(阿賴耶之名)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以)攝持因果(而)為(本識之)自相故。此(第八)識自相分位雖多,藏(名最)初(先捨,又其)過(失最)重,是故偏說。

藏一切轉識種子,故有能藏之義;受轉識所熏成種,故有所藏之義;被第七識執之為我,故有執藏之義。言與雜染互為緣者,謂由本識與前七為緣,故起前七現行;復由前七與本識為緣,故熏本識種子。此句釋成能藏、所藏義也。有情執為自內我句,釋成執藏義也。言此識自相分位雖多者,瑜伽論云:第八識自相有八:一、依止執受相,二、最初生起相,三、有明了性相,四、有種子性相,五、業用差別相,六、身受差別相,七、處無心定相,八、命終時分相。今取第一依止執受相說也。

此(第八識乃)是能引諸界(諸)趣(諸)生(種種)善不善業(所引之)異熟果故,說名異熟。離此(第八識外)命根眾同分等恒時相續(之)勝異熟果,不可(別)得故。此(異熟識之名)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果相。此(第八)識果相雖多位多種(惟有真)異熟(果之義),實不(與前七識)共,故偏說之。

諸界即三界,諸趣即六趣,諸生即四生、十二類生也。言此識果相雖多位多種者,宗鏡錄云:第八識於五果中除離繫果,餘四皆有。故云果相雖多。如望自種子是等流果,望作意等心所是士用果,望前七識為增上果,望善惡業即異熟果。

此(第八識)能執持諸法種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種。離此(第八識外)餘法,能遍執持諸法種子不可得故。此(一切種識之名)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因相。此(第八)識因相雖有多種,(惟此能)持種(義實)不(異前七識)共,是故偏說。

宗鏡錄云:第八因相,于六因中有四能持:種子義邊,是種子因;若因種子俱時而有,即俱有因;若望自類種子前後相引,即同類因;若望同時心所等,即相應因。惟無異熟因及徧行因,故云因相多也。(異熟因,謂增上善惡,此第八識惟無記故,是異熟果,非異熟因。徧行因,謂見、疑、無明等徧于染法,此第八識不與相應,非徧行因也。)

初能變識體相雖多,略說惟有如是三相。

初正釋三門竟。

△二、重明因相三:初、標,二、釋,三、結。今初:

一切種相應更分別。

△二、釋為四:初、明種子相,二、明本新義,三、明種子義,四、明熏習義。初中二:初、正釋,二、結判。初又二:初、正釋種相,二、明種實有。今初。

此中何法名為種子?謂本識中親生自果功能差別。此(種子因用)與本識(之體)及所生(之)果不一不異,體用因果理應爾故。

如眼識種子,親生眼識自果等,此種有生果之作用,故名功能。色心等種,其類非一,故名差別。本識為體,種子為用;種子為因,所生為果;體是能藏,用是所藏;因是能生,果是所生,故不一。離體無用,離因無果,故不異也。

△二、明種實有。

雖非一異,而(種子原)是實有(以一切)假法(猶)如(空),無非(可為諸法親)因緣故。(難曰:)此(種子)與諸法既非一異,應如瓶等是假非實?(答曰:)若爾,(則)真如(與諸法亦非一異,豈亦)應是假有(耶?設)許(真如是假),則便無真勝義諦(既許真如非假,則知種子亦實)。然諸種子唯依世俗說為實有,不同真如(是勝義實有也)。

先正明,次答難,後以二諦判,並可知。初正釋竟。

△二、結判又二:初、結屬相分,二、判屬三性。今初:

種子雖依第八識體,而是此識(之)相分,非餘(三分)見分,恒取此(種子以)為(親所緣緣)境故。

△二、判屬三性,又二:初、正判,二、釋妨。今初:

諸有漏種與異熟識體無別故,無記性攝(然彼能生之)因(與所生之)果俱有善等(三)性故,亦(可)名(為)善等。諸無漏種非異熟識性所攝故,因果俱是善性攝故,唯名為善。

因謂前七現行熏種之因,果謂種子所發七現行果,餘可知。

△二、釋妨。

(難曰:)若爾,何故決擇分說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皆異熟生?(釋曰:三無漏根。)雖名異熟而非無記,依異熟故名異熟種。異性相依,如眼等識。或無漏種由熏習力轉變成熟立異熟名,非無記性所攝異熟。

決擇分,瑜伽師地論之第二分也。二十二根者,眼、耳、鼻、舌、身五淨色根,男、女二根,命根,意根,憂、喜、苦、樂、捨五受根,信、進、念、定、慧五善根,及三無漏根也。一、未知當知根,二、已知根,三、具知根,名為三無漏根。初明種子相竟。

△二、明本新義三:初、淨月師等唯立本有,二、難陀師等唯立新熏,三、護法正義本新合論。初中三:初、釋義,二、引證,三、結示。今初。

此中有義,一切(染淨)種子皆本性有,不從熏生,由熏習力但可(令其)增長。

△二、引證。

如契經說:一切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如惡又聚,法爾而有。(以)界即(是)種子(之)差別名故。又契經說: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界是因義。瑜伽亦說:諸種子體,無始時來性雖本有,而由染淨新所熏發。諸有情類無始時來,若(堪)般涅槃法者,一切(有漏、無漏)種子皆悉具足;(若)不(堪)般涅槃法者,便闕三種菩提種子。如是等文,誠證非一。又諸有情既說本有五種性別,故應定有法爾種子不由熏生。又瑜伽說:地獄成就三無漏根(決),是種(子)非(是)現(行)。又從無始展轉傳來法爾所得本性住(之種子),性

般入也。三種菩提,謂聲聞菩提,獨覺菩提,無上菩提也。五種性,謂一闡提種性,聲聞種性,獨覺種性,不定種性,如來種性也。三無漏根,如前說。

△三、結示。

由此等證,無漏種子法爾本有不從熏生,有漏亦應法爾有種,由熏增長不別熏生,如是建立因果不亂。

初淨月師等,唯立本有竟。

△二、難陀師等惟立新熏,亦三:初、釋義,二、引證,三、會違。今初。

有義,種子皆熏故生,(但以)所熏能熏俱無始有故,(言)諸種子無始成就。種子既是習氣異名,習氣必由熏習而有,如麻香氣華熏故生。

△二、引證。

如契經說:諸有情心染淨諸法所熏習故,(乃有)無量種子之所積集。論說:內種定有熏習,外種熏習或有或無。又名言等三種熏習,總攝一切有漏法種。彼三既由熏習而有,故有漏種必藉熏生,無漏種生亦由熏習。(故諸聖教)說聞熏習,(謂)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故,是(即)出世心(之)種子性故。

三種熏習者,一名言習氣、二我執習氣、三有支習氣,具如第八卷中廣明。淨法界等流正法者,謂諸佛菩薩以根本智證清淨法界妙理,以後得智隨順眾生流出語言文字詮顯淨法界理,令諸眾生尋名取悟。此所流出正法與淨法界相應,故名等流。

△三會違。

有情本來種性差別,不由無漏種子有無,但依有障無障建立。如瑜伽說:於真如境,若有畢竟二障種者,立為不般涅槃法性。若有畢竟所知障種非煩惱者,一分立為聲聞種性,一分立為獨覺種性。若無畢竟二障種者,即立彼為如來種性。故知本來種性差別,(但)依(有)障(無障)建立,非(依本有)無漏種(子)所說(地獄)成就。(三)無漏種(之)言(乃)依當(來有)可生(義),非(謂)已有(其)體。

不般涅槃法性,即一闡提種性也。餘可知。二、難陀師等唯立新熏竟。

△三、護法正義本新合論三:初、正釋,二、斥前,三、結成。今初。

有義:種子各有二類:一者、本有,謂無始來異熟識中法爾而有;(四)、生;(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功能差別。世尊依此說:諸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如惡叉聚法爾而有。餘所引證,廣說如初。此即名為本性住種。二者、始起,謂無始來數數現行熏習而有。世尊依此說:有情心染淨諸法所熏習故,無量種子之所積集。諸論亦說:染淨種子由染淨法熏習故生。此即名為習所成種。

△二、斥前又二:初、斥唯本有,二、斥唯新熏。今初。

若唯本有轉識,不應與阿賴耶為因緣性。如契經說:諸法於識藏,識於法亦爾,更互為果性,亦常為因性。

宗鏡釋云:諸法於識藏,能攝藏也。謂與諸法作二緣性:一為彼種子,二為彼所依。識於法亦爾,所攝藏也。謂諸轉識與阿賴耶亦為二緣:一於現法長養彼種,二於後法轉攝植彼種,互相生故。

此頌意言:阿賴耶識與諸轉識,於一切時展轉相生,互為因果。攝大乘說:阿賴耶識與雜染法互為因緣,如炷與𦦨展轉生燒,又如束蘆互相依住。唯依此(種現)二(法互相生義)建立因緣,所餘因緣不可得故。若諸種子不由熏生,如何轉識與阿賴耶有因緣義?非熏令長(即便)可名因緣,勿善惡業(能招異熟亦可)與異熟果為因緣故。又諸聖教說有種子由熏習生,皆違彼義,故唯本有理教相違。

熏長但可名增上緣,熏生乃名因緣也。餘可知。

△二、斥唯新熏,又三:初、正破,二、通教,三、結責。初又二:初、斥非,二、顯正。初又二:初、直約有為無漏因破,二、破轉計心性為無漏因。今初。

若唯始起(則)有為無漏,無(本有)因緣故應不得生。(若夫聞熏乃)有漏,(善)不應為無漏種,勿無漏種(亦可)生有漏故。許應諸佛有漏復生善等,應為不善等種。

有為無漏,指四智菩提也。四智菩提,理應先有本住種子,未登地前,所有聞思修慧,俱屬有漏,但可為增上緣,助彼無漏種子,令漸增長,非可作因緣也。設許有漏為無漏種,亦應無漏為有漏種,而諸佛已證無漏,仍得生有漏矣,豈理也哉。又有漏無漏,兩性相反,設得互相為種,則善惡二性相反,亦得互相為種乎。

△二、破轉計心性為無漏因,又三:初、出彼所憑,二、破彼謬解,三、申經正義。今初。

分別論者雖作是說(經云):心性本淨,客塵煩惱所染汙故,名為雜染。離煩惱時轉成無漏(以此為證),故無漏法非無因生。

△二、破彼謬解

而心性(之)言:(汝謂)彼(經)說何義(耶)?若(謂彼經)說空理(為本淨者),空非(四智)心因。(又空理是)常法,定非諸法種子,以(空理之)體前後無轉變故。若(謂彼經)即說心(為本淨),應同數論(所計),相雖轉變而體常一。(且)惡(與)無記(之)心,又應(即)是善(心。汝若)許(此說者),則應(惡無記心亦)與信等(諸善心所)相應。(汝若)不許,便應(惡無記心仍)非(是)善心體。(是則)尚不名善,況是無漏?(又彼)有漏善心(雖與惡及無記不同,然)既稱(為)雜染,(便亦)如惡心等(其)性(決)非無漏故。(一切有漏善心,皆)不應與無漏(而)為(正)因。(若許有漏為無漏因),勿善惡等(亦可)互為因故。(又)若(謂)有漏(之)心(其)性是無漏(者,則)應無漏(之)心(其)性(却)是有漏,(以同是心法)差別因緣不可得故。又異生心(之性)若是無漏,則異生位無漏現行應名聖者。若(謂)異生(之)心(其)性雖(是)無漏,而相有染,不名(為)無漏(現行)。無斯(應名為聖之)過者,則心(現行既非無漏,心之)種子亦非無漏。何故汝論說有異生唯得成就無漏種子?(以)種子現行(其)性(定)相同故。

△三、申經正義。

然契經說心性淨者,說心空理所顯真如,真如是心真實性故。或說心體非(是)煩惱(法)故(具斯二義)名性本淨,非(謂)有漏(之)心(其)性(即)是無漏,故名(為)本淨(也)。

初斥非竟。

△二顯正。

由此應信,是諸有情無始時來有無漏種,不由熏習法爾成就,後勝進位熏令增長,無漏法(之現)起以此(本有種字)為因,(而)無漏(法現)起(之)時復熏成種(展轉增勝乃至圓滿菩提),有漏法種(亦有本有)類此應知。

二、斥唯新熏中,初正破竟。

△二、通教三:初、通內種定有熏習,二、通無漏由聞熏習,三、通依障建立種性。今初。

諸聖教中雖說內種定有熏習,而不定說一切種子皆熏故生,寧全撥無本有種子?然本有種亦由熏習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故說內種定有熏習。

△二、通無漏由聞熏習。

其聞熏習非(是)唯(熏新)有漏(種),聞正法時亦熏本有無漏種子令漸增盛,展轉乃至生出世心,故亦說此名聞熏習。(其)聞熏習中(所熏新)有漏(善種)性者,是修(道位)所斷(是能)感(於)勝異熟(果是能),為出世法(之)勝增上緣。(若聞熏習中所熏本有)無漏(種)性者,(乃是)非所斷攝,與出世法正為因緣。(但)此正因緣(相)微隱難了,(故)有(教中且)寄麤顯(三慧)勝增上緣方便(假)說,(以)為出世心種。

△三、通依障建立種性,又二:初、正性義意,二、傍破當生。今初。

依障建立通種別者,(其)意(正要)顯(于)無漏種子(之或)有(或)無。謂若全無無漏種者,(則)彼二障種(子)永不可害,即立彼為非涅槃法。若唯有二乘無漏種(無大乘種)者,(則)彼所知障種永不可害,一分立為聲聞種性,一分立為獨覺種性。若亦有佛無漏種者,彼二障種俱可永害,即立彼為如來種性。故(正)由(此)無漏種子(之或)有(或)無,(所以)障有可斷不可斷義。然無漏種微隱難知,故約彼障(可斷不可斷以)顯性(之)差別。(若)不爾(者,則)彼(二)障(更)有何(等)別因,而(乃)有可害(及)不可害者(耶)?若謂法爾有此(二)障(可害不可害之差)別,(則)無漏法種寧不許然?若本全無無漏法種,則諸聖道永不得生,誰當能害二障種子,而說依障立種性別?

△二、傍破當生。

既彼聖道必無生義,說(三無漏根有)當(來)可生(之義)亦定非理。

二、通教竟。

△三、結責。

然諸聖教處處說有本有種子,(今汝)皆違彼義,故唯始起理教相違。

二、斥前竟。

△三、結成。

由此應知,諸法種子各有本有、始起二類。

宗鏡云:第八識聚,及此所變異熟五根相分,并異熟浮塵根等,及異熟前六識等,並無新種,以其極劣,非能熏故,但從本有舊種所生。其長養五根,及此浮塵根,及等流五塵等相分,前六識所變者,皆可各有新本二種。已上二明本新義竟。

△三、明種子義四:初、明內種,二、明外種,三、明內外種具二因義,四、明內外種熏習有無。今初。

然種子義略有六種:一、剎那滅,謂體纔生無間必滅,有勝功力方成種子。此遮常法,常無轉變,不可說有能生用故。

無轉變則非無間必滅,不可說有能生用,則非有勝功力。故一切無為等常法,及外道所計常我,不可說為種子也。

二、果俱有,謂與所生現行果法俱現和合,方成種子。此遮前後及定相離。(以)現(行)種(子雖是)異類,互不相違,一身俱時有能生用。非如(前)種子(望後種子)自類相生,前後相違,必不俱有(是故種生現行,因果必俱;種引種子,因果不俱)。雖(種子之)因與果(具)有(如是)俱(與)不俱(二義),而(今但取因果)現在(同)時可有(能生果之)因用(方名種子,以未來)未生(過去)已滅,無自體故。(所以必)依生現(行)果(者而)立種子(之)名,不依引生(種子)自類(者)名(為)種(子也),故但應說與果俱有。

難曰:若剎那滅得為種子,則前後相望或自他相望,皆有剎那滅義,應得為種。今以第二義揀之,前後則不俱現定,相離則不和合。一身則和合定不相離,俱時則現在定無前後,方名種子。故他身之法及自身前後之法,不可說為種子也。

三、恒隨轉,謂要長時一類相續,(直)至究竟位(者)方成種子。此遮(前七)轉識轉易間斷,與種子法不相應故。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難曰:現行熏種亦果俱有,應得名種。今以第三義揀之,第七識或漏或無漏故有轉易,前六識或行或不行故有間斷,唯第八識一類無記長時相續,直至金剛道後究竟位中方稱無漏。此前恒隨有漏法轉,得與漏種為所依持,故彼諸法種子依之而得,自類相引乃至成熟也。

四(須三)性決定,謂隨因力生善惡等功能決定,方成種子。此遮餘部(妄)執異性(之)因,生(于)異性(之)果,(亦計)有因緣義。

難曰:若恒隨轉即名種子,應善等種生染等現,今以第四義揀之也。

五、待眾緣。謂此要待(辦)自(果之)眾緣(和)合,功能殊勝方成種子。此遮外道執自然因不待眾緣恒頓生果,或遮餘部緣恒非無。(今)顯所待(之)緣非恒有性,故種於果非恒頓生。

難曰:若性決定即名種子,則三性種既是恒有亦復俱有,即應一切時中頓生三性現行。今以第五義揀之,雖有種子為因,仍待眾緣和合方能生果,如眼識九緣生等。又心法更待三緣,謂增上緣、等無間緣、所緣緣,色法更待增上緣。故須眾緣則遮外道之執自然,須有待則遮餘部之執緣恒非無也。

六、引自果,謂於別別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種子。此遮外道執唯一因生一切果,或遮餘部執色心等互為因緣。

難曰:若性決定待眾緣即名種子,則一善因與眾緣合即生一切善果,惡及無記亦然。又善心種子與眾緣合亦能生於善色,善色種子與眾緣合亦能生於善心。今以第六義揀之,別別等果各各引生,則非一因生一切果,亦非色心互為因緣也。

唯(第八)本識中(所有)功能差別,具斯六義(故)成種(子),非餘(識之所有)。

初明內種竟。

△二、明外種。

外穀麥等(乃第八)識所變(現行相分攝)故,假立種名,非實種子。

△三、明內外種具二因義。

此(內外)種(之)勢力,(能)生(切)近正果,名曰生因。(能)引遠殘(之)果,令不頓絕,即名引因。

內種則識緣名色,名色緣六入等,名生因,所生近正果。喪後屍骸不滅,名引因,所引遠殘果。外種則種生芽,芽生莖等,名近正果。穀等枯後不滅,名遠殘果。然外種既云非實種子,但可借之以喻內種而已。

△四、明內外種熏習有無。

內(第八識中一切法之)種(子),必由熏習(而)生(起)長(養。此種子)親能生果,是因緣性。外種熏習,或有或無(不過皆)為增上緣(耳。若欲)辨所生果,必以內種為彼(諸物之親)因緣(以彼外穀麥等皆),是(本識中)共相種(子)所生(之現)果故。

外種或有熏習者,如苣蕂與華等。或無熏習者,如種生芽莖等。言共相種所生果者,外穀麥種等,皆是器界所攝故也。三、明種子義竟。

△四、明熏習義三:初、總標,二、別釋,三、結判。今初。

依何等義立熏習名?所熏、能熏各具四義,令(本識中)種(子)生長,故名熏習。

△二、別釋二:初、釋所熏,二、釋能熏。今初:

何等名為所熏四義?一、堅住性。若法始終一類相續能持習氣,乃是所熏。此遮轉識及聲、風等性不堅住,故非所熏。

一類即堅義,相續即住義。應立量云:轉識是有,法非所熏。宗因云:性不堅住故,喻如聲風等。

二無記性,若法平等,無所違逆,能容習氣,乃是所熏。此遮善染,勢力強盛,無所容納,故非所熏。由此如來第八淨識(以極善故),唯帶舊(時因中所熏無漏善)種,非新受熏。

問云:若堅住性即為所熏,則如來淨識亦堅住性,應是所熏。今以第二義揀之,可知。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而又)性非堅密,能受習氣,乃是所熏。此遮(本識相應之五)心所及無為法(以心所)依他(而不自在,無為)堅密(而不受習),故非所熏。

問云:若堅住及無記性即為所熏,則第八識相應之五心所亦是堅住無記。又無為亦堅住性,何非所熏?今以第三義揀之。

四、與能熏共和合性。若與能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乃是所熏。此遮他身剎那前後無和合義,故非所熏。

問云:若堅住無記自在非堅密者即為所熏,則他人第八可為所熏,又自第八前後相望可為所熏。今以第四義揀之,他身則不同處,剎那前後則不同時也。

唯異熟識具此四義,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初釋所熏四義竟。

△二、釋能熏。

何等名為能熏四義?一、有生滅。若法非常,能有作用生長習氣,乃是能熏。此遮無為前後不變無生長用,故非能熏。二、有勝用。若有生滅,(更須)勢力增盛能引習氣(者),乃是能熏。此遮異熟心心所等勢力羸劣,故非能熏。

初義可知。次應問云:若有生滅即能熏者,異熟心、心所等亦有生滅,應是能熏。今以第二義揀之,謂須或善、或惡、或有覆無記,勢力強盛,乃名能熏。

三、有增減。若有勝用(又須數習),可(令)增(益伏除)可(令損)减,攝(藏培)植習氣(令不失壞),乃是能熏。此遮佛果圓滿善法無增無減,故非能熏。彼若能熏,便非圓滿,前後佛果應有勝劣。

問云:若有生滅及有勝用即能熏者,佛果位中之前七識應是能熏。今以第三義揀之,佛果位中修善滿足更無可增,修惡斷盡更無可減。假使受熏,則前佛熏得無漏種多,應勝後佛矣。

四、與所熏和合而轉。若與所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乃是能熏。此遮他身剎那前後無和合義,故非能熏。

問云:若有生滅、有勝用、有增減即能熏者,則他人前七應是能熏。又自前七前後相望,應亦能熏。今以第四義揀之,他身則不同處,剎那前後則不同時也。

唯七轉識及(與)彼(相應之)心所有勝勢用而增減者,具此四義可是能熏。

二、釋能熏四義竟。二、別釋竟。

△三、結判二:初、結,二、判。今初:

如是能熏(之前七識及心所法)與所熏(之第八)識俱生俱滅,熏習(之)義(乃)成,令所熏(第八識)中(之一切法)種子生(起)長(養),如熏苣蕂,故名熏習。

此結成熏習名也。苣蕂即胡麻,西土作塗身香油。先以香華與苣蕂子一處搗爛,然後壓油,油即香美。今以苣蕂喻第八識,香華喻前七轉識現行。

能熏(之現)識等,從種生時,即能為因,復熏成種。三法展轉,因果同時(約相生則)。如炷生焰,焰生燋炷(約相依則)。亦如蘆束,更互相依,因果俱時,理不傾動。

此結示熏習相也。其理極成,不可破壞,故不傾動。

△二判

能熏(之現行)生種(子,從)種(子)起現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種子前後自類相生,如同類因引等流果。(唯)此二(因),於(一切法之)果,是(親)因緣性。除此(二種因外),餘(所有)法皆(是增上緣等),非(親)因緣。設(有處)名(為)因緣,應知(但是)假說。

俱有因,謂果與因俱時而有也。士用果,謂士夫作用所成辦果也。同類因,謂因與果相似也。等流果,謂果與因相似也。十因五果解,現第八卷中。二、重明因相中,初、標,二、釋竟。

△三、結。

是謂略說一切種相。

初釋自相等三門竟。

△二、釋不可知等三門二:初、總標,二、別釋。今初。

此識行相所緣云何?謂不可知執受處了。

△二、別釋二:初、釋行相所緣門,二、釋不可知門。初中二:初、略釋,二、廣釋。初又二:初、明行相,二、明所緣。今初。

了謂了別,即是行相,識以了別為(現)行(之)相(狀)故。

△二、明所緣。

處謂處所,即器世間,是諸有情所依處故。執受有二,謂諸種子及有根身。諸種子者,謂諸相、名、分別(之)習氣。有根身者,謂諸(勝義、五淨)色根及根(所)依(浮塵身)處。此二皆是識所執受,攝為自體,同安危故。執受及處俱是(第八識之)所緣,阿賴耶識(以)因緣力故,自(證分)體(得)生(之)時(便)內變為種及有根身,外變為器,即以所變(三類、性、境)為自所緣(見分),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執有二義:一、攝為自體;二、持令不散。受有二義:一、領以為境;二、令生覺受。第八、緣種子具持令不散,領以為境二義。緣根身具四義:一、攝為自體,同無記性故;二、持令不散,一期不壞故;三、領以為境,是親相分故;四、令生覺受,安危共同故。若緣器界,但有領以為境一義也。初略釋竟。

△二、廣釋二:初、廣釋行相,二、廣釋所緣。初中三:初、略指見分,二、通論諸分,三、結歸見分。今初。

此中了者,謂異熟識於自所緣有了別用,此了別用見分所攝。

△二、通論諸分三:初、難陀立二分,二、陳那立三分,三、護法立四分。初中三:初、正立二分,二、破安慧唯立自證分,三、結明引證。今初。

然有漏識自體生時,皆似所緣能緣相現。彼相應(之心所)法,應知亦爾。似所緣相,說名相分。似能緣相,說名見分。

△二、破安慧唯立自證分。

若(使)心心所無所緣(之)相(分),應不能緣自所緣境,或應一一能緣一切自境如餘,餘如自故。

眼識緣色、耳識緣聲等,名為自所緣境。若眼識無相分色,則應不能緣色;耳識無相分聲,則應不能緣聲。又設眼識無相分色而能緣色,則亦可無聲、香等而能緣聲、香等。又餘識雖不以色為相分,亦可以緣色矣。自境如餘境,自境無而可緣,餘境無亦可緣;餘識如自識,自識可緣餘境,餘識亦可緣自境故。

若(使)心、心所無能緣,(見分之)相應不能緣,如虗空等,或虗空等亦是能緣。

心無見分而能緣,則虗空無見分亦應能緣也。

△三、結明引證。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如契經說:一切唯有覺所覺義,皆無能覺所覺(之二),分各自然(從相見二分之種子)而轉(成現行)。

契經即密嚴經。所覺義皆無,謂實無外境也。能覺所覺分,即見相二分也。初難陀立二分竟。

△二、陳那立三分二:初、辨異小乘,二、正立三分。初中二:初、出小乘偏義,二、申大乘正說。今初。

執有離識所緣境者,彼說外境是所緣相分(即)名行相,見分名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心與心所同所依(根同所)緣(境),行相相似(心王見分之)事,雖(與心)數(相)等而(其)相各異(以心王是),識(心所是)受想等相各別故。

事謂自體,心數即心所也。事雖數等,謂心王體是見分,心所亦體是見分,故相等也。

△二申、大乘正說。

達無離識所緣境者,則說相分是所緣,見分名行相。相見所依自體(乃)名(為)事,即自證分。此(自證分)若無者,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喻)。如(見分)不曾更(歷之)境,(則)必不能憶(知)故。(此則)心與心所(但)同(一)所依(之)根,(而)所緣(不過)相似行相(便自)各別,(以)了別領納等作用各異故。(心王自證分之)事,雖(亦與心)數(相)等,而(其行)相各異,(以)識受等體有差別故。

憶,知也。相分若無見分以更歷之,必不能知,則可例知。見分若無自證分以更歷之,亦何能自知哉?故古人以相分喻絹,見分喻尺,自證分喻智也。言所緣相似者,謂心王心所,各以自所變相分而為所緣故。言行相各別者,識以了別為行相,受以領納為行相,乃至思以造作為行相故。言事雖數等者,謂心王之體是自證分,心所之體亦是自證分也。初辨異小乘竟。

△二、正立三分

然心心所一一生時,以理推徵各有三分,所量、能量、量果別故,相見必有所依體故。如集量論伽他中說:似境(之)相(分是為)所量,能取相(之見分及)自證(分)即(名為)能量及(量)果,彼三體無別。

各有三分,謂一一心王,一一心所,皆有三分,非共只三分也。所量即相分,能量即見分,量果即自證分,果即所依體義也。言彼三體無別者,同一識故,可見離心別無境矣。二、陳那立三分竟。

△三、護法立四分二:初、正明四分,二、攝歸一心。今初。

又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三分如前。復有第四證自證分,此若無者,誰證第三?心分既同,應皆證故。又(若無證自證分,則)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應(妄計)見分(便)是第三(自證分之)果,(以)見分或時非量攝故。由此見分不證第三,(以)證自體者必(須)現量故。

心分既同,應皆證故者,謂見分既須自證分以證之,則自證分亦須證自證分以證之也。諸能量者,必有果故者,謂見分是能量,則以自證分為量果。今自證分亦是能量,亦必以證自證分為量果也。故古人以相分喻絹,見分喻尺,自證分喻智,證自證分喻人。又以相分喻鏡影,見分喻鏡光,自證分喻鏡面,證自證分喻鏡背。或以自證分喻鏡,證自證分喻銅也。

宗鏡錄云:相分有四:一、實相名相,體即真如,是真實相故;二、境相名相,謂能與根心而為境故;三、相狀名相,此唯有為法,有相狀故,通影及質,唯是識之所變;四、義相名相,即能詮下所詮義。相分是於上四種相中,唯取後三相而為相分。又相分有二:一、識所頓變,即是本質;二、識等緣境,唯變影緣,不得本質。

○見分有五類:一、證見名見,即三根本智見分是。二、照燭名見,此通根心,俱有照燭義故。三、能緣名見,即通內三分,俱能緣故。四、念解名見,以念解所詮義故。五、推度名見,即比量心,推度一切境故。於此五種見中,除五色根及內二分,餘皆見分所攝。

○自證分者,謂能親證自見分,緣相分不謬,能作證故。

○證自證分者,謂能親證第三自證分,緣見分而不謬,故從所證處得名。

○若不達四分成心者,斯皆但念名言,罔知成心實義,體用既失,量果全無,終被心境緣拘,無由解脫。

此四分中,前(相見)二(分)是外(用),後(自證及證自證)二(分)是內(體)。初(相分)唯所緣,後三(分)通(能緣所緣之)二。謂第二(見)分但緣第一(相分),或量非量,或現或比。第三(自證分)能緣第二(見分及)第四(證自證分,第四)證自證分唯緣第三(自證分),非(緣)第二(見分)者,以無用故,第三第四皆現量攝。

先明須有四分,此更分別內體、外用、能緣、所緣及現、比、非三量差別不同也。無用猶言無益。

故心心所(一一皆是)四分合成,具所能緣(而)無無窮(之)過,非即非離,唯識理成。

假使自證分與證自證分不互相緣,則更須立證證自證分,便有無窮之過。今由互為能所,譬如鏡面鏡背,亦如人之與智,故無無窮之過也。四分差別故非即,唯是一心故非離。此先結成,次後引證。

是故契經伽他中說:眾生心二性,內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纏,見種種差別。

眾生心二性者,內二分為一,外二分為一也。內外一切分者,內亦二分,外亦二分也。所取纏者,所緣相縛也。能取纏者,能緣見縛也。見種種差別者,見分通于三量故也。

此頌意說眾生心性二分合成,(所謂)若內若外(也,以一切眾生)皆有所取能取纏縛(故)。見有種種,或量非量,或現或此,多分差別(之不同)。此(頌)中(所云)見者,是(但指)見分故。

先引頌,此更釋也。初正明四分竟。

△二、攝歸一心。

如是四分,或攝為三,第四攝入自證分故。或攝為二,後三俱是能緣性故。皆見分攝。此言見者(不是單指見分,即)是能緣(之)義。或攝為一,體無別故。如入楞伽伽他中說:由自心執著,心似外境轉,彼所見非有,是故說唯心。如是處處說唯一心。(須知)此一心(之)言,亦(必)攝(於)心所(定相應故)。

上來欲顯俗諦差別,故以二分破一,又以三分破二,又以四分破三。今欲顯真理圓融,故第四可攝入於第三,而可但言三分;又內三可攝入於見分,而可但言二分;又相見本無二體,而可但言一心也。入楞伽偈,即證成一心之旨。然所謂一心,亦非撥無八箇心王、五十一箇心所,而別指一真如心以為大總相法門也。但以四分體無別故,名為一心,則知八箇心王、五十一箇心所,隨拈一王一所,皆具四分,隨其所有,四分體皆無別,惟是一心,是知一一王所無非法界。又四分體既無別,以體融用,用亦無別,故得說云一色一香無非中道,及唯色唯香等也。二、通論諸分竟。

△三、結歸見分。

故識行相即是了別,了別即是識之見分。

初廣釋行相竟。

△二、廣釋所緣二:初、正明所變,二、總結所緣。初中二:初、明唯變處等,二、明不變心等。初又二:初、正釋,二、結示。初又二:初、明業力所變決定,二、明定力所變不定。初又三:初、器界,二、種子,三、根身。今初。

所言處者,謂異熟識由共相種成熟力故,變似色等器世間相,即外(四)大種及所造(器界之)色。雖諸有情所變各別,而相相似處所無異,如眾燈明各徧似一。

此先總釋器界由識所變也。以不攝持令生覺受,故名為外,非謂實在識外,不可不知。

(問曰:)誰(之)異熟識變為此相(耶)?有義:一切。所以者何?如契經說:一切有情業增上力所共起故。有義:若爾,諸佛菩薩應實變為此雜穢土,諸異生等應實變為他方此界諸淨妙土。又諸(那含)聖者厭離有色生無色界,(將來)必不下生,變為此土復何所用?是故現居及當生者,彼異熟識變為此界。經(但)依(于)少分(而)說一切(之)言:(惟是)諸業同者皆共變故。

初義太泛,次義業同。共變則可,然約現居則太狹,約當生又不切,故為第三家所破也。

有義:若爾,(則)器(世間)將壞時,既無現居及當生者,誰異熟識變為此(將壞之)界?又諸異生,厭離有色(而)生無色界(者,後雖當生,然)現(在)無(有)色身(其劫數甚遠),預變為(欲、色二下)土,此復何用?(又欲界、色界眾生)設有色身,與異地(之)器(界)麤細(不同,上下)懸隔,不相依持,此(識)變為彼(異界土),亦何所益?

此先破前第二義也。

然所變土本為色身依持受用,故若於身可有持用便變為彼。由是設生他方(之各各)自地,彼識亦得變為此土(之各各自地)。故器世界將壞(及)初成(時),雖無有情而亦現有(器界)。此說一切共受用者,若別受用准此應知,鬼人天等所見異故。

此釋成正義也。共受用即共中之共,別受用即共中不共。言鬼、人、天所見異者,宗鏡云:天見是寶莊嚴地,魚見是窟宅,人見是清冷水,鬼見是膿河猛火。乃彼四類有情自業識所變相分不同,更無心外別四境。舊云一境應四心者,不正。若言一境者,未審定是何境?若離四類有情所變相分外,更別有一境者,即是心外有法。初器界竟。

△二種子。

諸種子者,謂異熟識所持一切有漏法種(是)。此(第八)識(無記)性攝故,是(第八識見分之)所緣。(若夫)無漏法(之)種(子),雖(亦)依附此識,而非此(無記)性攝故,非所緣。雖非所緣,而(亦與此本識)不(曾)相離(喻)如,真如(即識實)性(故)不違(於)唯識。

△三根身

有根身者,謂異熟識不共相種,成熟力故變似(清淨勝義)色。根及根(所)依(浮塵六)處,即內大種及所造色。

以執受故,名之為內。此先明不共中不共也。

有共相種成熟力故,於他身處亦變似彼。不爾,應無受用他(身之)義。此中有義(不惟變他依處),亦(能)變(他五)似(色)根,(以)辯中邊(論)說似自他身五根現故。有義唯能變(他)似(根所)依(之)處,(以)他(之似色)根於己非所用故。(然論云)似自他身五根現者,(乃)說自(識)他識各自變(之)義(耳)。故生他地或般涅槃,彼餘尸骸猶見相續。

此明不共中共也。初義非,次義是,並可知。故生他地等者,以識能變他依處故,尸骸猶見相續;以不變他人五根故,尸骸無復見聞也。然此尸骸相續,一是彼自己引因之力,二是他人共相所變,故仍名為不共中共。初明業力所變決定竟。

△二、明定力所變不定。

前來且說業力所變外器內身界地差別(如此)。若(佛菩薩及諸聖者,以禪)定(神通)等力,所變器身(其器之)界地(身之)自他則不決定(然)。所變身器多恒相續,變聲光等多分暫時,隨現緣力擊發起故。

器則示淨示穢,身則示聖示凡,故不決定也。一期利物與他受用,故身器多恒相續。然亦有暫時者,隨彼機緣現在擊起,故聲光多分暫時。然亦有相續者,初正釋竟。

△二、結示。

略說此(第八)。識所變境者,謂有漏種十有色處,及墮法處所現實色。

有漏種,即執受中諸種子也。十有色處,即五根五塵也。墮法處所現實色,謂意識緣境有實有假,今指定果色也。初明唯變處等竟。

△二、明不變心等。

何故此(第八)識不能變似心心所等為所緣耶?(答曰:)有漏識變略有二種:一(者,第八前五及第六之一分)隨因緣勢力故變(似境)。二(者,第七及第六之一分)隨分別勢力故變(似境)。初(因緣變)必有(實)用,後(分別變)但為(相分之)境(非有實用。今)異熟識(之)變(境)但隨因緣,(其)所變(之)色等必有實用。若(使)變(為)心等便無實用,(以所變)相分(中之)心(心所)等不能(有)緣(慮),故須彼(有)實用(法,乃可)別從此(第八識變)生。(設使)變無為等亦無實用,(所以不變無為)故異熟識不緣心(及心所及無為)等。(此約有漏位言。若)至(佛果)無漏位(中,既與大圓鏡智)勝慧相應,(則)雖無(有)分別,而(鏡體)澄淨故。設(心心所等仍)無實用,亦現彼影。不爾,諸佛應非徧智。

宗鏡錄云:一、因緣變,非分別變,即五識心、心所及第八心王為所緣相分,從自種生故。二、惟分別變,非因緣變,即有漏第七識及第八、五心所,是為所變相分,唯從分別心生故。三、俱句,即有漏第六及無漏八識,以能通緣假實法故。四、俱非,即不相應行是,以無實體故,不與能緣同種生故。初正明所變竟。

△二、總結所緣。

故有漏位,此異熟識但緣器(界根)身及有漏種(共名三類性境),在欲色界具三所緣。無色界中(則但)緣有漏種(以),厭離色故。無業果色(不緣身器,然仍)有定果色(即謂具三所緣亦),於理無違(以)。彼(四空天之第八)識亦緣此(定果)色(以)為境(故)。

初釋行相、所緣二門竟。

△二、釋不可知門。

不可知者,謂此(第八識之能緣)行相極微細故,難可了知。或此所緣內執受境亦微細故,外器世間量難測故,名不可知。(問曰:)云何是識取所緣境(之)行相(為)難知(耶?答曰:)如滅定中(一切恒行心心所皆滅,而此)不離身(之異熟)識,應信為有。然必應許滅定有(第八)識,(以是)有情攝故。如有心時,無想等位當知亦爾。

一、能緣不可知,以其行相極微細故。二、所緣不可知,以三類性境內執受之五淨色根及諸種子亦微細故,外器世間徧于十方難測量故。次立量以顯第八識是有量,云滅定是有法,有第八識宗因,云有情攝故。喻如有心時,無想定及無想天亦爾。既滅定、無想定仍有第八,第八行相豈不難知也哉?二、釋不可知等三門竟。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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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三

蕅益沙門 智旭 述

△三、釋相應門三:初、問答總明,二、別釋體用,三、結成相應。今初。

此識與幾心所相應?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阿賴耶識無始時來乃至未轉,於一切(聖、凡、升、沉、定、散等)位恒與此五心所相應,以(此五種)是徧行心所(所)攝(一切心中皆可得)故。

此識下設問。常與下舉頌以答。阿賴下總明也。未轉謂金剛道前,餘如下釋。

△二、別釋體用五:初、釋觸,二、釋作意,三、釋受,四、釋想,五、釋思。今初。

觸,謂(于根、境、識)三和(時)分別(其)變異,令心、心所觸(對于)境(以)為(體)性,受、想、思等所依(以)為業用。

分別即領似之義,是觸作用。變異是三和功能,謂根、境、識三和之時,令諸心所次第轉生,名為變異。此觸心所能領似之也。此先正釋,下更轉釋。

謂根、境、識更相隨順,故名三和。觸依彼(三和而)生,令彼(三得)和合,故說(此觸心所)為彼三和合位(根可為依,境可為取,識依于根而取于境,此三)皆有順玉(一切)心所(之)功能(作用,所以)說名變異。(今)觸(心所)似彼(順生一切心所變異功能而)起,故名(之為)分別(然三和中獨有)根變異力,引觸(心所)起時,勝彼識(之與)境,故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

此轉釋三和分別變異也。根變異下,釋疑。謂有疑云:觸既分別三和變異,何故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釋云:根變異力,引觸起時,勝識境故。按宗鏡解根,四義獨勝:一、由主故;二、由近生心、心所故;三、由徧故,不惟心所,亦能生心;四、由常相續故。識雖為主,近生心所,不自生心故不徧,有間斷故不續,境非主故,亦非近故。雖徧能生心□及心所,亦不相續,以識生則境生,識滅則境滅故。

和合一切心及心所令同觸境,是觸自性。

此轉釋令心心所觸境為性色,謂八箇心王各有相應心所,此觸心所能各使和合而觸境也。

(此觸心所)既(有)似(三和)順起心所(之)功能,故以受等所依為業。起盡經說受想行蘊,一切皆以觸為緣故。由斯故說識觸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瑜伽但說與受想思為所依者,思於行蘊為主勝故,舉此(以)攝(其)餘(四十七心所也)。集論等(但)說為受依者,以觸生受,近而勝故。謂觸所取可意等相,與受所取順益等相,極相隣近,(又)引發(受起比餘)勝故。

此轉釋受想思等所依為業也。等之一字,即總攝行蘊諸餘心所,不但指一思心所。瑜伽但說受想思者,乃是以主攝伴。集論但說受者,乃是以近攝遠。又皆以勝攝劣耳。言識觸受等,因二三四和合生者,識因根境二和合生,觸因根境識三和合生,受想思等,皆因根境識觸四和合生也。觸所取可意相,與受所取順益相,極相隣近,故引發獨勝。觸所取不可意相,與受所取違損相,觸所取非可意非不可意相,與受所取非順益非違損相,亦復如是。

然觸自性是實非假,(以是)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又)是(四)食(之所)攝故,(又)能為(十二支中)緣故,(應)如受等(有實自)性,非即三和。

此結判也。或計三和生觸,觸即三和,無別自體,故今以三因成立有體之宗,而喻之以受等。一是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六六法者,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也。二是四食攝故,四食謂段食、觸食、思食、識食也。三是能為緣故,謂六入緣觸,觸緣受也。初釋觸竟。

△二、釋作意。

作意謂能警心為性,於所緣境引心為業。謂此(作意能)警覺應起(之)心種(令起,亦能)引(已起之心)令趣(於)境,故名作意。雖此亦能引起心所,心是主故,但說引心。有說:(此作意者)令(正緣此境之)心迴趣異境故(說此作意者,乃)於一境持心令住,故名作意。彼(二說)俱非理(若令心迴趣異境),應非徧行(若于一境持心令住),不異定故。

初正釋體用,有說下出異解,彼俱下破斥,皆可知。

△三、釋受。

受謂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為性,起愛為業,能起合離非二欲故。

此正釋體用也。於順境則希合,於違境則希離,於非順非違境,雖不希合,亦不希離。希即是欲,欲名為愛。

有作是說:受有二種:一、境界受,謂領所緣(順等三境);二、自性受,謂領俱(生之)觸(而為所緣。此中)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以境界受共餘相故。

此出異解也。言共餘相者,謂通於王所共緣相故。

彼說非理,受定不緣俱生觸故。若(謂此受)似觸(而)生,名領觸者(則一切)似因之果,應皆(有領因之義,應皆名為)受性。又(觸)既(是)受因(則受領此因),應名因受(觸非受之自性),何名自性?

此下皆破斥也。今先正破受定。不緣俱生觸者,觸生於受,受不緣觸,如父生子,子不納父也。餘可知。

若謂如王食諸國邑,受能領觸所生受體(故)名自性受(者),理亦不然,違自所執(領俱生觸為自性故。又受)不?(應)自證(受)故。若(謂受雖領觸)不捨(受之)自性名自性受(者,則)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以一切法皆不捨自性故),故彼所說但誘嬰兒。

次破轉計也。彼轉計云:觸如國邑,受如王。觸能生受,譬如由有國邑方名為王;受能領觸,譬如王能食諸國邑。而又避上應名因受之過,故云受能領觸所生受體,猶言王能領國所生王體也。然既云領觸所生受體,則非領俱生觸,與前所執相違。又觸所生即是受體,如何又以受而領之?若更轉計不捨自性名自性受,則一切法皆悉不捨自性,皆可名為受乎?故彼下。結斥。

然,境界受非共餘相(受),領順等(三)相(之)定屬己者,名(之為)境界受不共餘(心、心所之行相)故。

由彼妄計境界受為共餘相故,別立自性受。今先破自性受竟,方申明境界受非共餘相也。受以領納境界為相,識以了別境界為相,想以於境取像為相,欲以希望境界為相,乃至慧以簡擇所觀境界為相,故皆不共。三、釋受竟。

△四、釋想。

想謂於境取像為性,施設種種名言為業。謂(先)要安立境(之)分齊(高下美惡等)相,方能隨起種種名言。

△五、釋思。

思謂令心造作為性,於善品等役心為業,謂能取境正因等相,驅役自心令造善等。

取正因境相,令心造善品。取邪因境相,令心造不善品。取非正非邪境相,令心造無記品。皆思心所之力也。二、別釋體用竟。

△三、結成相應。

此五既是徧行所攝,故與藏識決定相應。其徧行相,後當廣釋。此觸等五,與異熟識行相雖異,而(所起)時(同、所)依(根)同、所緣(境等、自體)事等,故名相應。

後當廣釋,指第五卷言也。行相異者,識以了別為行相,觸以觸對為行相,作意以警心為行相,受以領納為行相,想以取像為行相,思以造作為行相也。宗鏡錄云:由四等故,說名相應。謂一事等,二處等,三時等,四所依等。等者,相似之義。體各惟一,故名事等。境相相似,故所緣等。三釋相應門竟。

△四、釋受俱門二:初、正明相應捨受,二、簡非餘所相應。今初。

此識行相極不明了,不能分別違順境相,微細一類相續而轉,是故唯與捨受相應。又此(識)相應(之)受,唯是(真)異熟,(以但)隨先引業(而)轉,不待現緣,(唯)任善惡業(之)勢力轉故,(所以)唯是捨受。(若夫)苦樂二受是異熟生(屬前六識),非真異熟,(要)待現緣(方轉)故非(與)此(第八識)相應。又由此識常無轉變,有情恒執為自內我。若與苦樂二受相應,便有轉變,寧執為我?故此但與捨受相應。(問曰:)若爾,如何此識亦(可)是惡業(所招)異熟(果耶?答曰:)既許善業能招捨受,(則)此(惡業)亦(復)應然,(以)捨受不違苦樂品故,(喻)如無記(之)法(亦能)善惡俱招。

若苦樂受則必明了,今第八識行相極不明了,此一義也;若是餘受則必取于違順境相,今第八識不能分別違順境相,此二義也;若苦樂受行相必粗,今第八識行相微細,此三義也;若是餘受必有易脫,今第八識唯是一類無覆無記,此四義也;若是餘受必有間斷,今第八識相續而轉,此五義也。具此五義,故唯得與捨受相應,餘皆可知。

△二、簡非餘所相應。

(問曰)如何此識非別境等心所相應?(答曰)互相違故。謂欲希望所樂事轉,此識任業無所希望。勝解印持決定事轉,此識瞢昧無所印持。念唯明記曾習事轉,此識昧劣不能明記。定能令心專注一境,此識任運剎那別緣。慧唯簡擇得等事轉,此識微昧不能簡擇。故此不與別境相應,此識唯是異熟性故。(十一)善(心所及根隨)染汙等(心所)亦不相應。惡作等四(雖有通于)無記性者,(然以)有間斷故,定非(與)異熟(識相應)。

先詳簡非別境,次略簡非善染不定,並如文可知。四、釋受俱門竟。

△五、釋三性門。

(問曰):法有四種,謂善、不善、有覆無記。無覆無記阿賴耶識何法攝耶?(答曰):此識唯是無覆無記,(以是)異熟性故。異熟若是善染汙者,流轉還滅應不得成。又此識是善染依故。若(自體是)善染者,(則便)互相違故,應不(能)與(善染)二(法)俱作所依。又此識是所熏性故。若善染者,如極香臭應不受熏。(若使)無熏習故,(則)染淨因果俱不成立。故此唯是無覆無記。覆謂染法,障聖道故,又能蔽心令不淨故。此識非染,故名無覆。記謂善惡,有愛非愛(之)果及殊勝自體(之因)可記別故。此非善惡,故名無記。

一是異熟性故,二是善染依故,三是所熏性故。所以唯是無覆無記,餘皆可知。

△六、釋心所例王門二:初、正釋,二、斥異。今初。

觸等亦如是者,謂如阿賴耶識唯是無覆無記性攝,觸、作意、受、想、思亦爾,諸相應法必同性故。又觸等五,如阿賴耶亦是異熟所緣行相,俱不可知緣(種子、根、身、器、界)、三種(性)境,五法相應無覆無記,故說觸等亦如是言。

五法相應,謂一心王及餘四心所也。餘可知。

△二、斥異。

有義,觸等如阿賴耶,亦是異熟及一切種,廣說乃至無覆無記。(以頌中)亦如是(之為)言,無簡別故。彼說非理。所以者何?觸等依識不自在故。如貪信等(依於心王)不能受熏,如何同識能持種子?又若觸等亦能受熏,應一有情有六種(子之)體。若爾,果起從何種生?理不應言從六種起,未見多種生一芽故。若說果生唯從一種,則餘五種便為無用。亦不可說次第生果,(以)熏習(既在)同時,(則)勢力(亦必)等故。又不可說六果頓生,勿一有情一剎那頃六(箇)眼識等俱時生故。

有義下。先敘計。彼說下。次破斥也。觸等五心所法,斷斷不得名一切種,以一切種必由受熏而得名故。故立量云:觸等五心所是有法,不能受熏。宗因云:依識不自在故,喻如貪信等。又若下。破其轉計觸等亦得受熏。設許受熏,則一心王、五心所各各受諸法熏,應成六箇諸法種子。而果生時,或從六起,或從一起,或次第起,或復頓起,皆違理矣。

(救曰:)誰言觸等亦能受熏持諸種子?(詰曰:)不爾。如何觸等如識名一切種?(彼妄解曰:)謂觸等五(各)有似種(子之)相(分)名一切種,(以)觸等與識所緣(必相)等故,(以)無色(界天之)觸等(五心所必)有所緣(似種子之相分)故,(以觸等五心所各各)親所緣緣定應有故。(但)此(觸等五心所上)似種(子之)相,不(分)為因緣生現識等(喻)。如觸等上(所現)似眼根等,非(眼等)識所依,亦如(所變)似火無能燒用。(破曰:)彼救非理。觸等所緣似種等相,(須待)後執受處(句中)方應與識而相例(同)故。由此(頌中)前說一切種(之為)言,定目受熏能持種義(不指所緣有漏種子)。不爾,(則)本頌有重言(之)失。

此破轉計相分為一切種而妄救也。相分有漏種子是第五所緣門攝,故觸等可以例王。今一切種乃第三因相門,豈觸等所可例同?若即指一切種為所緣,則執受處中復有所緣種子,不幾為重言乎?

又彼所說亦如是言,無簡別故,咸相例者,定不成證。勿觸等五亦(如識之)能了別,觸等亦(如識之)與觸等相應。由此故知亦如是者,(乃)隨所應(而)說,非謂一切。

觸等不以了別為行相,觸不與觸相應,乃至思不與思相應,一剎那中無二觸故,乃至無二思故。六、釋心所例王門竟。

△七、釋因果法喻門二:初、明正義,二、斥異說。初中二:初、正釋頌文,二、通妨顯理。今初。

(問曰):阿賴耶識為斷為常?(答曰):非斷非常,以恒轉故。恒謂此識無始時來一類相續常無間斷,(以)是(三)界、(六)趣、(四)生,施設(之根)本故(體),性堅(住)持(諸)種(子)令不失故。轉謂此識無始時來念念生滅前後變異,因滅果生非常一故,可為(前七)轉識(所)熏(令)成種故。恒言遮斷轉表非常,猶如暴流因果法爾。如暴流水非斷非常,相續長時有所漂溺;此識亦爾,從無始來生滅相續非常非斷,漂溺有情令不出離。又如暴流雖風等擊起諸波浪而流不斷;此識亦爾,雖遇眾緣起眼識等而恒相續。又如暴流漂水上下,魚草等物隨流不捨;此識亦爾,與內習氣外觸等法恒相隨轉。如是法喻,意顯此識無始因果非斷常義。謂此識性無始時來剎那剎那果生因滅,果生故非斷、因滅故非常。非斷非常是緣起理,故說此識恒轉如流。

因果簡我執,生滅簡常執;生滅故非常,因果故非一。譬如暴流,前後相續;流流之中,望前名果,望後名因,故非斷常可喻。此識又有三義相似:一者、能漂溺故;二者、轉識間斷,此不斷故,如波濤有起滅而流不斷;三者、習氣及心所法恒隨轉故。識所執受之內習氣,喻如水內之魚;識所相應之觸等五法,喻如水面之草也。餘可知。

△二、通妨顯理有兩番問答。

(難曰)過去未來既非實有,非常可爾,非斷如何?斷豈得成緣起正理?(答曰)過去未來若是實有,可許非斷,如何非常?常亦不成緣起正理。(雖然)豈(但)斥他(之)過,己(所立)義便(得)成(就)。若不摧(破)邪(宗),難以顯(明)正(理)。前因滅位,後果即生,如稱兩頭低昂時等。如是因果相續如流,何假去來(實有)方成非斷?

稱之兩頭,以喻因果。稱之低昂,以喻生滅。低昂時等,以喻生滅。同一剎那,無有前後也。

(又難):因現有位,後果(尚自)未生,(則)因是誰(之)因?果現有時,前因(既)已滅(謝,則)果是誰(之)果?既無因果,誰離斷常?(答曰):若(謂)有因(之)時,(即)已有後果(者),果既本(來是)有,何(須更)待前因?因義既無,果義寧有?無因無果,豈離斷常?(今大乘)因果(之)義(所由)成,(立正唯)依(現在有)法作用(顯示所以遠離斷當,成緣起理)。故(汝之)所詰難,非(有)預(於)我(大乘正)宗。(若使果)體既(是)本有,(則果)用亦(復)應然,(以)所待因緣亦本有故(則體用皆本來有,何須更待前因?既無因義,亦無果義)。由斯汝(所執)義,因果定無,應信大乘緣起正理。謂此正理(即諸法自相)深妙離言(假智及詮所不能到,今之)因果等言,皆(依增益相似而)假施設。觀現在法,有引後用;假立當果,對說現因。觀現在法,有酬前相;假立曾因,對說現果。假謂(于)現(在)識(上),似彼(當果曾因之)相(而)現。如是因果(總不離現前一剎那法),理趣顯然,遠離(斷常)二邊,契會中道。諸有智者,應順修學。

秖是現前一剎那法,望前即名為果,望後即名為因。約現在果談過去因,則塵點劫前猶若今日,乃于現識變似過去因相,而非實緣過去事也,以過去已滅,無可緣故。約現在因記未來果,則無量劫後猶如指掌,乃於現識變似未來果相,而非實緣未來事也,以未來未生,無可緣故。故曰:十世古今,始終不離於當念。又宗鏡云:過去、未來無體,剎那熏習,唯屬現在。現在正起妄念之時,妄念違真,名為初識,非是過去有識創起,名為初識也。故知橫該一切處,豎通無量時,皆是即今現在一心,更無別理。初明正義竟。

△二、斥異說二:初、正斥,二、結勸。初中二:初、斥餘部,二、斥經部。初又二:初、敘計,二、破斥。今初。

有餘部說:雖無去來,而有因果恒相續義。謂現在法極迅速者,猶有初後生滅二時。生時酬因(即名果相),滅時引果(即名因相)。時雖有二,而體是一。前因正滅,後果正生,體相雖殊,而俱是有。如是因果,非假施設。然離斷常,又無前(來因是誰因,果是誰果之)難。誰有智者,捨此信餘?

△二、破斥

彼有虗言,都無實義,何容一念而有二時?生滅相違,寧同現在?滅若現在,生應未來。有故名生,既是現在;無故名滅,寧非過去?滅若非無,生應非有;生既現有,滅應現無。又二相違,如何體一?非苦樂等見有是事,生滅若一,時應無(初後之)二;生滅若(是)異(時),寧說(其)體(是)同?故(所執)生滅時俱現在有,(而)同依一體(者),理必不成。

何容下,先破一念二時;又二下,次破生滅體一也。非苦樂等見有是事者,生滅二法喻如苦樂二受,決定相違。安有體是一者,量云:生與滅是有,法體定非一。宗因云:相違故,喻如苦與樂。初破餘部竟。

△二、破經部。

經部師等(所計)因果相續理亦不成,彼不許有阿賴耶識能持種故。

前六轉識展轉相望,雖亦得有因果之義,而多間斷不能相續。若無本識受熏持種,則何理能成因果相續之緣起哉?初正斥竟。

△二、結勸。

由此應信大乘所說因果相續緣起正理。

七、釋因果法喻門竟。

△八、釋伏斷位次門二:初、正釋捨賴耶義,二、通明第八異名。初中二:初、正明能捨之位,二、簡示所捨唯名。初又二:初、明正義,二、斥異解。初又二:初、正釋,二、通妨。今初。

此識無始恒轉如流,乃至何位當究竟捨?阿羅漢位方究竟捨。謂諸聖者斷煩惱障究竟盡時,(皆悉)名阿羅漢。爾時此識煩惱麤重永遠離故,說之為捨。此中所說阿羅漢者,通攝三乘無學果位,皆已永害煩惱賊故(是殺賊義),應受世間妙供養故(是應供義),永不復受分段生故(是無生義)。云何知然?決擇分說:諸阿羅漢、獨覺、如來皆不成就阿賴耶故。集論復說:若諸菩薩得菩提時,頓斷煩惱及所知障,成阿羅漢及如來故。

麤重,即種子之別名。阿羅漢是小乘無學果位,獨覺是中乘無學果位,如來是大乘無學果位。次引集論,顯如來亦名為阿羅漢。以斷煩惱障故,成阿羅漢;以斷所知障故,成如來也。

△二、通妨,又二:初、問,二、答。今初。

若爾,菩薩(於入地後,現行煩惱雖復漸伏)煩惱種子未永斷盡,非阿羅漢,應皆成就阿賴耶識。何故即彼決擇分說:(一切)不退菩薩亦不成就阿賴耶識?

若據前義,則菩薩至成佛時,方得名阿羅漢,方捨此識。今云不退菩薩,亦不成就,故問之也。蓋菩薩初地已上,即名為不退故。

△二、答,又二:初、約二乘迴心名不退,二、約八地已上名不退。今初。

彼說二乘無學果位,迴心趣向大菩提者(縱未登地),必不退起煩惱障故、趣菩提故,即復轉名不退菩薩。彼不成就阿賴耶識(雖名菩薩),即攝在此阿羅漢中,故彼論文不違此義。

不起煩惱故名不退,趣大菩提故名菩薩。彼論乃指此人為不退菩薩,不指直修大乘登初地者,故不相違。

△二、約八地已上名不退。

又不動地以上菩薩,一切煩惱永不行故,法駛流中任運轉故,能(於)諸行(之)中起諸行故,剎那剎那轉增進故,此位方名(真正)不退菩薩。然此菩薩雖未斷盡異熟識中煩惱種子,而緣此識(之)我見愛等(四種煩惱),不復執藏為自內我,由斯永捨阿賴耶名,故說不成阿賴耶識(故)。此(頌中)亦說彼(不動地以上)名阿羅漢。

此明直修大乘者,須至八地以上,方得煩惱永伏,亦可名阿羅漢也。所知法執,漂溺有情,受不思議變易生死,名法駛流。已得自在,名任運轉。心心流入薩婆若海,故剎那剎那轉增進也。初明正義竟。

△二、斥異解二:初、正破,二、破救。初中二:初、敘計,二、破斥。今初。

有義,初地以上菩薩,已證(我法)二空所顯(真如)理故、已得(根本後得)二種殊勝智故、已斷分別(煩惱所知)二重障故、能一行中起諸行故,雖為利益(眾生)起諸(現行)煩惱,而彼不作煩惱過失,故此亦名不退菩薩。然此菩薩雖未斷盡俱生煩惱,而緣此識(之)所有分別我見愛等,不復執藏為自內我,由斯亦捨阿賴耶名,故說不成阿賴耶識。此(頌之中)亦說彼(初地以上)名阿羅漢,故集論中作如是說:十地菩薩雖未永斷一切煩惱,然此煩惱猶如呪藥所伏諸毒,不起一切煩惱過失。一切地中如阿羅漢已斷煩惱,故亦說彼名阿羅漢。

△二、破斥

彼說非理,(以)七地已前,猶有俱生我見愛等,執藏此識為自內我,如何已捨阿賴耶名?若彼分別我見愛等,不復執藏說名為捨,則預流等諸有學位,亦應已捨阿賴耶名,許便違害諸論所說。

△二、破救,又二:初、敘救,二、破斥。今初:

地上菩薩所起煩惱,皆由正知不為過失,非預流等得有斯事,寧可以彼(預流果等)例此(地上)菩薩。

△二、破斥

彼六識中所起煩惱,雖由正知不為過失,而第七識有漏心位,任運現行執藏此識,寧不與彼預流等同?由此故知彼說非理。

初正明能捨之位竟。

△二、簡示所捨唯名。

然阿羅漢斷此識中煩惱麤重究竟盡故,不復執藏阿賴耶識為自內我,由斯永失阿賴耶名,說之為捨,非捨一切第八識體。勿阿羅漢無識持種,爾時便入無餘涅槃。

阿羅漢斷盡煩惱,名證有餘涅槃。由其異熟識體仍在,能持舊有漏種,令有根身壽命不斷,直俟餘殘果報既盡,方入無餘涅槃。設無此識持種,則身命便應盡滅,而入無餘涅槃矣。云何現有證阿羅漢,仍住世間者耶。初正釋捨賴耶義竟。

△二、通明第八、異名二:初、正釋諸名,二、結歸二位。今初。

然第八識雖諸有情皆悉成就,而隨義別立種種名。謂或名心,由種種法熏習種子所積集故。或名阿陀那,執持種子及諸色根令不壞故。或名所知依,能與染淨所知諸法為依止故。或名種子識,能徧任持世出世間諸種子故。此等諸名通一切位。或名阿賴耶,攝藏一切雜染品法令不失故,我見愛等執藏以為自內我故。此名唯在異生有學,非(可謂)無學位(及)不退菩薩,(亦)有雜染法執藏義故。或名異熟識,能引生死善不善業異熟果故。此名唯在異生二乘諸菩薩位,非(可謂)如來地猶有異熟無記法故。或名無垢識,最極清淨諸無漏法所依止故。此名唯在如來地有(若在)菩薩二乘及異生位,持有漏種可受熏習,未得善淨第八識故。如契經說:如來無垢識,是淨無漏界,解脫一切障,圓鏡智相應。

契經,如來功德莊嚴經也。無垢識,標名也。淨無漏界,示義也。解脫一切障,明離障解脫至究竟也。圓鏡智相應,明相應之慧心所,名為大圓鏡智也。

阿賴耶名,過失重故,最初捨故(故)。此(頌)中偏(先)說(之若)異熟識體,菩薩將得菩提時捨,聲聞緣覺入無餘依涅槃時(亦)捨。(至於)無垢識體,無有捨時,利樂有情無盡時故,心等(四名)通(一切位)故,隨(染淨)義(如)應說(之)。

眾生分中名染心,佛果位中名淨心;眾生分中執持有漏種子及有漏色根,佛果位中執持無漏種子及無漏色根;眾生分中名染所知依,佛果位中名淨所知依;眾生分中名世間種子識,佛果位中名出世種子識。故云隨義應說也。然此中謂二乘入無餘依涅槃捨者,仍帶通教方便說之。若據大乘實義,出三界外有淨土聲聞、緣覺出生其中受法性身,則仍未捨異熟識體。故法華云:是人雖生滅度之想入於涅槃,而於彼土求佛智慧得聞是經,唯以佛乘而得滅度,更無餘乘。

△二、結歸二位。

然第八識總有二位:一、有漏位,無記性攝,唯與觸等五法相應,但緣前(文所)說執受處境。二、無漏位,唯善性攝,與二十一心所相應,謂遍行別境,各五善十一(以徧行五心所)。與一切心恒相應故(所以亦與無漏第八相應),常樂證知所觀境故(得與善欲相應),於所觀境恒印持故(與善勝解相應),於曾受境恒明記故(得與善念相應),世尊無有不定心故(得與善定相應),於一切法常決擇故(得與善慧相應),極淨信等常相應故(與十一善心所相應),無染汙故(不與根隨煩惱相應),無散動故(不與四不定相應)。此亦唯與捨受相應,任運恒時平等轉故。以一切法而為所緣境,鏡智遍緣一切法故。

亦惟捨受,謂無漏位中,同於有漏之唯捨受也。以一切法為所緣境,謂不同有漏之唯緣三類性境也。初正釋頌文竟。

△二、證有本識三:初、徵答總標,二、別顯教理,三、總結勸信。今初。

(問曰)云何應知此第八識離眼等識有別自體?(答曰)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二、別顯教理二:初、引聖教,二、顯正理。初中二:初、引大乘,二、引餘部。宗鏡云:引七本經,即大三小四也。初又二:初、正引經證有第八,二、顯大乘是聖言量。今初,正引三經四頌。

謂有大乘阿毗達磨契經中說: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由此有諸趣,及涅槃證得。

阿毗達磨,此云無比法,此即所引第一頌也。下文共作三番釋義。

此第八識自性微細,故以作用而顯示之。頌中初半顯第八識為因緣用,後半顯與流轉還滅作依持用。

此第一番釋義,先分科也。

界是因義,即種子識(此種子識)無始時來展轉相續(能持一切漏無漏色心等諸法種子),親生諸法,故名為因。依是緣義,即執持識(此執持識)無始時來與一切(現行漏無漏)法(平)等(而)為依止,故名為緣。謂(種子識)能執持(一切)諸種子故(執持識),與現行法為所依故(由種子故),即變為彼(現行由執持故),及為彼(現行所)依。變為彼者,謂(由種子)變為器(界)及有根身。為彼依者,謂與轉識作所依止,以(執持識)能執受五色根故,(令)眼等五識依之而轉。又與末那為依止故,第六意識依之而轉,(以)末那(及)意識(皆)轉識(所)攝故。如眼等識(必須)依俱有根,第八理應是識性故,亦以第七為俱有依。是謂此識為因緣用。

此釋初半頌義也。

由此有者,(謂)由有此(第八)識(也)。有諸趣者,(謂)有善惡(等六)趣(也)。謂由有此第八識故,執持一切順流轉法,令諸有情流轉生死。雖惑業生皆是流轉,而趣是果,勝故偏說。(又)或諸趣(之)言,通(指)能(趣)所趣,(以)諸趣(之)資具亦得趣名。諸惑業生皆依此識,是與流轉作依持用。

此釋後半頌之第三句也。一切順流轉法,即惑業生等有漏種子。惑謂見思二惑,業謂善惡不動三業,生謂胎卵濕化四生,所趣即六道果報,能趣即惑業,亦名諸趣資具。

及涅槃證得者,由有此識故,有涅槃證得。謂由有此第八識故,執持一切順還滅法,令修行者證得涅槃。此中但說能證得道,(以)涅槃不依此識有故。或此但說所證涅槃,是修行者正所求故。或此雙說涅槃與道,俱定還滅品類攝故。謂(頌中)涅槃(之)言,顯所證滅。(頌)後證得(之)言,顯能得道。由能斷(之)道,斷(彼)所斷(之)惑,(至于)究竟盡位證得涅槃。能所斷證皆依此識,是與還滅作依持用。

此釋後半頌之第四句也。一切順還滅法,即本有新熏二種無漏種子。還者,歸趣之義,即能證之道。滅者,寂止之義,即所證涅槃。又能還能滅,皆是道諦。所還所滅,皆是滅諦涅槃也。第一番釋頌義竟。

又此頌中,初句顯示此(第八)識自性無始恒有,後三(句)顯與雜染清淨二法總別為所依止。雜染法者,謂苦集諦,即所(趣)能趣(之)生及惑業。清淨法者,謂滅道諦,即所(證)能證(之)涅槃及道。彼二皆依此識而有,依轉識等理不成故。

此第二番釋頌義也。第二一切法等依句,是總顯染淨依止。第三由此有諸趣句,是別顯染依止。第四及涅槃證得句,是別顯淨依止。所趣之生是苦諦,能趣之惑業是集諦,所證之涅槃是滅諦,能證之道是道諦。轉識不能受熏持種,故非染淨二法所依。

或復初句顯此(第八)識體無始相續,後三(句)顯與三種自性為所依止,謂依他起徧計所執圓成實性,如次應知。

此第三番,釋頌義也。一切法等依句,顯依他性不離此識。由此有諸趣句,顯徧計所執性不離此識。及涅槃證得句,顯圓成實性不離此識。

今此頌中諸所說義,離第八識皆不得有。

總結上來三番釋義,皆須約第八識也。第一頌竟。

即彼經中復作是說:由攝藏諸法,一切種子識,故名阿賴耶,勝者我開示。

此即所引第二頌也。下文解釋。

由此本識具諸種子,故能攝藏諸雜染法,依斯建立阿賴耶名,非如(數論)勝性轉為大等。(今)種子與果體非一故,能依所依俱生滅故。

此先釋種子識攝藏諸法,不同數論冥初自性義也。冥性亦名勝性,彼計因果雖殊而體是一,今明種子與果體非一,故一不同也。彼計果雖生滅而因是常,今明能依所依俱生滅,故二不同也。

與雜染法互相攝藏,亦為有情執藏為我,故說此識名阿賴耶。

此正釋第三故名阿賴耶句義也。第八攝藏雜染種子以起現行,即能藏義。雜染現行熏成第八識中種子,即所藏義。有情執藏為自內我,即執藏義。具此三義,故名藏識。

已入見道諸菩薩眾,得真現觀名為勝者,彼能證解阿賴耶識,故我世尊正為開示。或(復通)諸(地前)菩薩皆名勝者,雖見道前未能證解阿賴耶識,而能信解(唯識道理)求彼轉依(之果),故亦為說。非諸轉識有如是義。

此釋第四勝者,我開示句兼結成也。第二頌竟。

解深密經亦作是說:阿陀那識甚深細,一切種子如暴流,我於凡愚不開演,恐彼分別執為我。

此即所引第三頌也。下文解釋。

以能執持諸法種子,及能執受(五淨)色根(與根)依處,亦能執取結(縛受)生(諸趣)相續,故說此識名阿陀那。無性有情不能窮底,故說甚深。趣寂種性不能通達,故名甚細。是一切法真實種子,緣擊便生轉識波浪(而此種子識性念念生滅),恒無間斷猶如暴流。凡即無性,愚即趣寂。恐彼於此(甚深細理不能證解,更)起分別(妄)執(為我),墮諸惡趣障生聖道。故我世尊不為開演,唯第八識有如是相。

無性有情,謂一闡提,為此第八識之所漂蕩,令不出離,故云不能窮底。趣寂種性,謂定性二乘,為此第八識之所淪溺,而不覺知,故云不能通達。以其親生現行,故名真實種子。闡提不起妄執,猶得暫遊人天,若起分別,必墮惡趣。二乘不起妄執,猶得證出世果,若起分別,必障聖道。故佛不為此等凡愚,說第八識也。第三頌竟。

入楞伽經亦作是說:如海遇風濤,起種種波浪,現前作用轉,無有間斷時。藏識海亦然,境等風所擊,恒起諸識浪,現前作用轉。

此即所引第四頌也。前四句單約喻說,後四句法喻合明,並可知。下文結示。

眼等諸識無如大海,恒相續轉起諸識浪(之義),故知別有第八識性。

已上正引三經四頌竟。已下結略指廣。

此等無量大乘經中,皆別說有此第八識。

初正引經證有第八竟。

△二、顯大乘是聖言量。

諸大乘經,皆順無我,違數取趣,棄背流轉,趣向還滅,讚佛法僧,毀諸外道,表蘊等法,遮勝性等。(故一切)樂大乘者,(皆)許(此等大乘諸經實)能顯示無顛倒理,(以是)契經攝故,(喻)如增壹(阿含)等,(同為)至教量攝。

此因小乘不信有第八識,遂乃誹撥上所引證三經四頌,妄謂非佛所說至教,故今立量以顯是至教也。量云:諸大乘經是有法,能顯示無顛倒理,至教量所攝。宗因云:皆順無我,違數取趣,乃至遮勝性等,契經攝故,喻如增壹阿含等。

又聖慈氏!以七種因證大乘經真是佛說:一、先不記故。若(使諸)大乘經(或是)佛滅度後有餘(惡人)為壞正法故(假造)說,何故世尊(于經律中)非(亦)如(彼)當起諸可怖事(而)先預記別(之)?二、本俱行故。(自佛滅後)大小乘教本來俱行,寧知大乘獨非佛說?三、非餘境故。大乘所說廣大甚深,非外道等思量境界。彼(外道)經論中曾所未說,設為彼(外道)說(此大乘法)亦不信受,故大乘經非(是)非佛(所)說。四、應極成故。若謂大乘是(或過去或他方)餘佛(所)說,非今(釋迦)佛語,則(佛佛道同,正顯)大乘教是佛所說,其理極成。五、有無有故。若(汝許)有大乘(法者),即應信此諸大乘教是佛所說,離此(諸經之外)大乘(妙法更)不可得故。若(汝謂)無大乘(法,則)聲聞乘教亦應非有,以離大乘決定無有得成佛義,誰出於世說聲聞乘故?聲聞乘(法汝既許)是佛(之)所說,(而獨)非(毀)大乘教(典不肯信受),不應正理。六、能對治故。依大乘經勤修行者,皆能引得無分別智,能正對治一切煩惱,故應信此是佛所說。七、義異文故。大乘所說意趣甚深,不可隨文而取其義,便生誹謗謂非佛語,是故大乘真是佛說。如莊嚴論頌此義言:先不記俱行,非餘所行境,極成有無有,對治異文故。

初引大乘竟。

△二引餘部凡有四經。

餘部經中亦密意說阿賴耶識有別自性。

密意說者,恐彼愚法聲聞妄起分別,執之為我,故未敢顯了開示也。

謂大眾部阿笈摩中密意說此(第八識)名根本識,是眼等識所依止故。譬如樹根是莖等本,非眼識等有如是義。

此即所引第一經也。阿笈摩,此云契經。

上座部經(及彼)分別論者,俱密意說:此(第八識)名有分識。有謂三有,分是因義,唯此(第八識是)恒(是)遍(得)為三有(之)因。

此即所引第二經也。

化地部(中亦密)說:此(第八識)名(為)窮生死蘊,離第八識無別蘊法(能)窮生死(邊)際(而恒)無間斷時,謂無色界(則)諸色間斷,無想天等(則)餘心等滅,(若夫)不相應行(則)離色心等無別自體(前文破法執中)已極成故,唯此(第八)識(可)名窮生死蘊。

此即所引第三經也。蘊謂五蘊,於五蘊中,色受想行及前六識,俱不能窮生死邊際,或有間斷故,或無別體故。

說一切有部增一經中,亦密意說此(第八識)名阿賴耶,謂愛阿賴耶、樂阿賴耶、欣阿賴耶、喜阿賴耶。謂阿賴耶識是貪總別三世境故,立此四名。有情執為真自內我,乃至(此執)未斷(之時)恒生愛著,故阿賴耶識是真愛著處,不應執餘五取蘊等(為真愛著處也)。謂生一向苦受處者,於餘取蘊不生愛著,彼恒厭逆餘五取蘊,念我何時當捨此命、此眾同分、此苦身心,令我自在受快樂故。五欲亦非真愛著處,謂離欲者於五妙欲雖不貪著而愛我故。樂受亦非真愛著處,謂離第三靜慮染者,雖厭樂受而愛我故。身見亦非真愛著處,謂非無學(而)信無我(理)者,雖於身見不生貪著,而於內我猶生愛故。轉識等亦非真愛著處,謂非無學(而)求滅心者,雖厭轉識等而愛我故。色身亦非真愛著處,離色染者雖厭色身而愛我故。不相應行離色心等無別自體,是故亦非真愛著處。(可見一切)異生(及諸)有學起我愛時,雖於餘蘊有愛非愛,而於此(第八)識我愛定生,故唯此(第八識)是真愛著處。由是(知)彼(增一經中所)說阿賴耶名,定唯顯此(第八)阿賴耶識。

此即所引第四經也。愛字總約三世,樂字別約現在,欣字別約過去,喜字別約未來,故云是貪總別三世境也。一向苦受處,謂無間獄及一分畜生、餓鬼。餘取蘊,謂除第八識外所有五蘊。諸法離欲者,謂初禪以上。離第三靜慮染者,謂第四禪以上。身見,謂依身執我之見。求滅心者,謂修第九滅盡定人。離色染者,謂空無邊定以上。餘可知。初引聖教竟。

△二、顯正理三:初、結前生後,二、引經顯理,三、結略指廣。今初。

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二、引經顯理十:初、持種心,二、異熟心,三、界趣生體,四、有執受,五、壽煖識,六、生死時心,七、緣起依,八、識食體,九、滅定有識,十、染淨心。初中三:初、引經證釋,二、斥異解,三、總結成。今初。

謂契經說:雜染清淨諸法種子之所集(聚生)起,故名為心。若無此(第八)識,(則)彼(經所說)持種心不應有故。謂諸轉識在滅定等(五無心位)有間斷故,(即在有心位而)根境作意(等緣)善等(三性)類別(亦復)易脫起故,(猶)如電光等(其性)不堅住故,(既不堅住,所以)非可熏習,(既有間斷,所以)不能持種。(故諸轉識)非染淨種所集起心,(唯)此(第八)識(者)一類(無記)恒無間斷,如苣藤等堅住可熏。(乃正)契當彼經所說(持種)心義。若不許有能持種心,非但違經,亦違正理。謂諸所起染淨品法(雖是能熏,若)無(第八識為)所熏故,(便)不(得)熏成種(子),則應所起(染淨等法皆無後果)唐捐其功。(又)染淨起時既無因種,應同外道執自然生色(法及)不相應(行),非心性故,如聲光等(性不堅住)。理非染淨內法所熏,豈能持種?又彼(色行二法唯識所變)離識無實自性,寧可執為內種依止?轉識相應諸心所法,如(彼轉)識(之有)間斷易脫起故,(且既名為心所,則依心王)不自在故,非心性故,(故決)不能持種,亦不受熏故。(第八)持種(之)心,理應別有。

此持種心,是約因相而言之也。文皆易知。

△二、斥異解五:初、破識類受熏持種,二、破六識俱轉受熏持種,三、破色心自類為種,四、破過未實有,五、破執遣相空。初中二:初、敘執,二、斥破。今初。

有說:六識無始時來,依根境等前後分位(故有三性種種差別,然)事雖轉變而(其)類無別(即此六識之類),是所熏習能持種子,由斯染淨因果皆成,何要執有第八識性?

△二、斥破

彼言無義。所以者何?(若)執(識)類是實,則同(勝論)外道;(若)許(識)類是假,便無勝用,應不能持內法實種。

此先約假實破也。如眼識與眼識為類,耳識與耳識為類等。若執是實,則同勝論執同異句為實矣。若許是假,豈能受熏持種哉。

又(汝所)執識類,(為復)何性所攝?若(識類)是善(是)惡,應不受熏,許有記故,猶如擇滅(無為)。若(識類)是無記(性,則正起)善惡心時,(必)無(有)無記(之)心,此類應斷(如何受熏)。非(可謂)事(有)善惡(而)類可(惟)無記,(以)別類必同別事性故。

此次約三性破也。類若善惡是有法,應不受熏。宗因云:許有記故,喻如擇滅。類若無記是有法,應有間斷不受熏。宗因云:善惡心時無無記故,如苦樂受時無捨受。又事既善惡,不應說類惟無記。此遮其轉計也。

又無心位(中既無六識,則)此(識)類定(亦是)無。既有間斷,性非堅住,如何可執(為能)持種(能)受熏(耶)?又阿羅漢或異生心(設使其六)識類同(是無記性),故(羅漢)應為諸染(法熏,異生應為)無漏法熏,許便有失。

此更約六識類有間斷破,又約凡聖受熏破也。

又眼等根或所餘法,與眼等識(其)根(之類)法(之類,與識之)類(皆悉)同(是無記),應(各)互(得)相熏。然汝不許(根類、法類受熏),故不應執識類受熏。

此更約根類、法類例破也。若謂識類受熏,則根類、法類何獨不許受熏?若既不許根類、法類受熏,則識類何得獨受熏哉?

又六識身,若事若類,前後二念既不俱有,如隔念者非互相熏,(以)能熏所熏必(要)俱(在)時故。

此更約前後不能熏習破也。蓋若但一念不名為類,又無同時並起二念之理,必須前後相望方名為類。且如當念眼識,或望前念眼識,或望後念眼識,故名為類。若望當念耳鼻識等,則不名類,其餘五識一一皆然。是則識類既在前後二時,則非一處,喻如自他相隔,如何可互熏哉?初破識類受熏持種竟。

△二、破六識俱轉受熏持種。

執唯六識俱時轉者,由前理趣既非所熏,故彼亦無能持種義。

有說:六識俱時而轉,前五是能熏,第六是所熏,由同時故,熏習義成能持種子。今破云:由前理趣者,謂第六識有間斷故,通三性故。

△三、破色心自類為種二:初、敘執,二、斥破。今初。

有執色心自類無間,前為後種因果義立,故先所說(集起名心為染淨種,指第八識)為證不成。

謂前剎那色能為種子引生無間,後剎那色前色名因、後色名果,心等亦然,故不須第八持種識也。

△二、斥破

彼執非理,無熏習故。謂彼自類(一前一後)既無熏習,如何可執前為後種?又(彼自類有)間斷者,應不更生二乘(證)。無學(時既斷色心種子),應無(有餘)後蘊(以彼但執)死位色心為後(世)種(不許有持種之本識),故亦不應執色心展轉互為種生。轉識(及)色(法)等非所熏習,前已說故。

先約無熏習不能成種破,可知。次約有間斷破。言有間斷應不更生者,彼既妄執色心前為後種,則如生無色天者,于多劫中前色已斷,不應還生色界。又如生無想天者,于多劫中前心已斷,不應還生想心。又二乘證無學時,了知五蘊無我,則色心種子已斷。設無第八異熟識體,持彼舊時色心殘種,則應便無果後餘殘五蘊。何故現見證阿羅漢而未入無餘涅槃者,尚有果縛未盡亡耶?亦不應下,恐彼轉計無色還生下界,則以心為色種;無想還生想心,則以色為心種。故云轉識色等非所熏習,前已說故。既非所熏,豈能為種也哉?三、破色心自類為種竟。

△四、破過未實,有二:初、敘執,二、斥破。今初:

有說:三世諸法皆有因果,感赴無不皆成,何勞執有能持種(之第八)識?然經說心為種子者,(能)起染淨(現)法,(心之)勢用強故。

謂過去為因現在為果,現在為因未來為果,故因果感赴無不皆成也。然經下。通妨。謂既三世諸法各自為種,何故經中獨說心為種子耶?答曰:心勢用強故偏說之。

△二、斥破

彼說非理,過去未來非常非現,如空華等非實有故。又無作用,不可執為因緣性故。若無能持染淨種(之第八)識,(則)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過去、未來是有法,非實有。宗因云:非常非現故,喻如空華等。又過、未是有法,不可執為因緣性。宗因云:無作用故,喻如空華等。餘可知。四、破過、未實有竟。

△五、破執遣相空。

有執大乘遣相空理為究竟者(不能如理正解,但)依(于相)似比量,撥無此(第八)識及(撥無)一切法。彼特違害前所引經(遂于起)智、斷(惑)、證(滅)、修(道及)染淨因果(一切諸法),皆執非實,(則便)成大邪見。(即彼)外道毀謗染淨因果,亦不謂全無,但執非實故。若一切法(果然)皆非實有,(則諸)菩薩不應為捨(不實之)生死,精勤修集(不實之)菩提資糧。誰有智者為除幻敵(而)求石女兒用為軍旅(耶)?

外道亦不謂全無,但執非實者,謂染因未必招惡果,淨因未必感善果耳。今此一類大乘,既執智斷證修,染淨因果,悉皆非實,則與外道邪見何異。良由依文解義,不達如來語脉,其禍至此,可不懼哉。幻敵,喻不實生死石。女兒軍旅,喻不實菩提資糧也。問曰,般若云,諸法皆如幻如化,乃至涅槃亦如幻如化,得不墮邪見耶。答曰,毫𨤲有差,天地懸隔。般若深明一切法空,悉皆無性。由無性故,得成緣起。於緣起中,智斷證修,染淨因果,纖毫不濫。雖復不濫,一一無性,故非實我實法也。今既撥無俗諦,又豈得成真諦哉。旦此論前文有云,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實有。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又後文云:如前所說識差別相,依理世俗,非真勝義。真勝義中,心言絕故,則與般若有何差別?當知執為實有,成增益謗;執為非實,成損減謗。謗雖是同,善惡仍異。起有見者,不撥因果,猶在人天,但不能出二種生死;起空見者,撥無因果,墮大險難,決定永沉三惡道苦。故曰:得則龍女頓成佛,失則善星生陷墜。鼠即鳥空,名為謗真般若,故似比量,名為毒智也。然宗鏡云:清辨為成有,故破于有;護法為成空,故破于空。菩薩造論如用藥,本為除病,而眾生執藥成病,菩薩亦奈之何?故此空、有二門,不執則分而愈合,合則雙美;苟執則會而愈離,離則兩傷。學者不可不慎思而明辨也。二、斥異解竟。

△三、總結成。

故應信有能持種心,依之建立染淨因果,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初持種心竟。

△二、異熟心。是約果相而言之也。

又契經說:有異熟心(是)善惡業(所)感(之果)。若無此(第八)識,後(經所謂)異熟心不應有故,謂眼等識有間斷故,非一切時是業果故,如電光等非異熟心。

此先立二量,以顯轉識非異熟心也。一云:眼等識是有法非異熟心宗。因云:有間斷故,喻如電光等。二云:眼等識是有法非異熟心宗。因云:非一切時是業果故,喻如電光等。蓋一分無記眼等識,是滿業所感之果,名異熟生。若起善惡之眼等識,即非業果故也。

異熟不應斷已更續,彼命根等無斯事故。

此重釋有間斷故之因,所以不得為異熟也。謂若計轉識為異熟者,既是異熟,則不應斷已更續。彼壽與煖從來無斷已更續之事,故命根即壽,等即等取于煖。蓋煖是識之相分,命根依識假立,同是異熟所攝。異熟壽煖尚不可斷已更續,異熟心體豈可斷已更續耶?轉識定非彼經所說異熟心也明矣。

眼等六識(之中,雖有一分無記報法,是善惡滿)業(之)所感者,(然而)猶如聲等,非恒續故,(但)是(從)異熟生,非真異熟。

此重釋非一切時是業果故之因,所以不名真異熟也。謂有問曰:善惡六識非異熟心可矣,業所感之無記六識何不得為異熟心耶?今立量云:業所感無記六識是有法,非真異熟。宗因云:非恒續故,喻如聲等。言是異熟生者,依真異熟總報藏識,得有滿業所感別報,皆名為異熟無記也。

定應許有真異熟心,(是)酬(彼)牽引業(因之果)遍而無斷,(能)變為(根)身器(界)作有情依。(以)身器離(此真異熟)心,理非有故,不相應法無實體故,諸轉識等非恒有故。若無此(第八真異熟)心,誰變身器?復依何法恒立有情?

此承上二量極成轉識非異熟心,而申明真異熟心必指第八識也。不相應法本無實體,故不應說命根為異熟心。餘可知。

又在定中或不在定(不在定則)有別思慮(在定中則)無思慮時,理有眾多身受生起。此(等身受生起)若(是)無者,不應後時(因無思慮則)身有怡適或復(因別思慮則身有)勞損。若不恒有真異熟心(執受此身,則)彼(後時之)位,如何有此(或怡適或勞損之)身受(故知除非是佛則已。若)非佛(之九界)起餘善心等位,必應(與彼善惡同時)現起真異熟心(問曰:佛何獨無異熟心耶?答曰)。如許起彼(異熟心)時,(即)非(是)佛(但是九界)有情故。由是(九界有情)恒有真異熟心,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此又約先時心行差別,能令後時身受不同,以驗真異熟心之功能也。且如有人入定,無別思慮,則其身怡適。然正入定時,已忘其身,并不知身之怡適。若無真異熟心,與彼定心同時現起執受此身,則於出定之後,定法已謝,身不應仍有怡適。由有真異熟心,與定同轉,受定所熏,故使出定之後,身仍怡適耳。又如有人不定,多別思慮,則其身勞損。然正思慮時,亦忘其身,并不知身之勞損。若無真異熟心,與彼思慮同時現起執受此身,則於思慮歇後,既不思慮,身不應仍有勞損。由有真異熟心,與彼思慮同轉,受彼思慮所熏,故使思慮歇後,身尚勞損耳。餘皆可知。二異熟心竟。

△三界趣生體。謂三界五趣四生之體也。前明因果相酬,此言趣生之體,以有因果必有體故。

又契經說:有情流轉五趣四生。若無此(第八)識,彼(五)趣(四)生(之)體不應有故。謂要(須)實有恒徧無雜,彼(具四義之)法(方)可立(為)正實(五)趣(四)生(之體)。

五趣,謂天、人、獄、鬼、畜。不言阿修羅者,或是四趣所攝,或攝入鬼神趣中。四生,謂胎、卵、濕、化。諸天化生人,具四生多分。從胎地獄,唯化鬼畜,各具四生也。實有者,不是假立,簡不相應行。恒者,無間而轉,簡異熟生。無記徧者,徧於三界,簡色及前五識。無雜者,惟無記性,簡善惡六識。

非異熟法趣生雜亂,住此起餘趣生法故。

此先簡善惡六識非趣生體也。正在人趣,或起天趣善法,或起三種惡法,在餘趣中亦復如是。若立為趣生體,豈不雜亂?

諸異熟色及五識中(一分)業所感者(雖不雜亂),不遍趣生,(以)無色界中全無彼(二種)故。諸生得善及意識中(一分)業所感者,雖遍趣生起無雜亂,而不恒有不相應行,無實自體,(已上)皆不可立(為)正實趣生(之體)。

此簡餘無記法及不相應行非趣生體也。諸異熟色,謂五根及香、味、觸三塵,并色塵中一分五識業所感者,是異熟生無記。鼻、舌二識唯局欲界,眼、耳、身識局至初禪,異熟色法局在欲、色二界,故皆不徧。生得善,即報得善。意識業所感者,亦異熟生無記。餘可知。

唯(第八真)異熟心,及彼(相應,五箇)心所,實恒遍無雜,是正實趣生。此(真異熟)心若無,(則)生無色界(中既無色及五識,惟第六識或時)起善等位(已無執藏),應非趣生(所攝)。設許趣生攝諸有漏(故無色界是趣生者,然諸那含聖人)生無色界起無漏心,應非趣生(所攝),便違正理(以那含雖在無色,理應仍是天趣化生攝故。必欲)勿有前(文善等應非趣生之)過,及(勿)有此(那含應非趣生之)失,故唯(應立真)異熟法是正實趣生(之體)。由是(惟有)如來(乃)非(五)趣(四)生(所)攝,(以)佛(更)無異熟無記法故。亦非(三)界(所)攝,(以)非有(三)漏故,世尊已捨苦集諦故,諸戲論種已永斷故。正實趣生既唯異熟心及心所,彼心心所離第八識理不得成,故知別有此第八識。

此正明趣生之體,唯是第八識也。苦諦是三界果,集諦是三界因。戲論種者,種即因義,因即界義,餘可知。三界趣生體竟。

△四、有執受。謂趣生無雜,由有執受。執受,即體家之用也。

又契經說:有色根身是有執受。若無此(第八)識,彼(經所說)能執受(者)不應有故。謂五色根及彼依處(過去已滅,未來未生),唯現在世是有執受。彼定由有能執受(之)心(以執受之然),唯(此第八真)異熟心(是)先業所引(不由現緣),非善染等一類(無記)能徧(依止諸根)相續執受有色根身。眼等轉識無如是義。

此正明異熟識能執受根身也。文並易知。

此言意顯眼等轉識,皆無一類能徧相續執受自內有色根身,非顯能執受唯異熟心,勿諸佛色身無執受故。然能執受有漏色身唯異熟心,故作是說。

此釋伏難也。難曰:若唯異熟識能執受根身,則佛無異熟識,色身便無執受耶?故今釋曰:此惟異熟能執受之言,但顯眼等轉識不能執受耳,非顯能執受唯異熟心也。以無垢淨識亦能執受無漏色身故,然有漏色身則唯異熟能執受矣。

謂諸轉識現緣起故,如聲風等。彼善染等,非業引故,如非擇滅。異熟生者,非(真)異熟故,非徧依故,不相續故,如電光等。不能執受有漏色身。

此中凡立三量:一云、諸轉識是有法,不能執受有漏色身。宗因云:現緣起故,喻如聲風等。二云、彼善染等是有法,不能執受有漏色身。宗因云:非業引故,喻如非擇滅。三云、異熟生者是有法,不能執受有漏色身。宗因云:非真異熟故,又非徧依故,又不相續故,喻如電光等。

諸心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如唯識言(亦攝心所)。

此明轉識既不能執受,則彼相應心所,亦決不能執受也。

非諸色根不相應行可能執受有色根身,無所緣故,如虗空等。

量云:色根及不相應行是有法,不能執受有色根身。宗因云:無所緣故,喻如虗空等。

故應別有能執受心,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上既立量遮餘心心所法色不相應不能執受,今結成唯第八識能執受也。四、有執受竟。

△五壽煖識。此識既持根身,亦持壽煖也。

又契經說:壽煖識三更互依持得相續住。若無此(第八)識(則彼經所說),能持壽煖令久住(之)識不應有故。謂諸轉識有間有轉,如聲風等無恒持用,不可立為持壽煖識。唯異熟識無間無轉,猶如壽煖有恒持用,故可立為持壽煖識。經說三法更互依持,而壽與煖一類相續(若使)。唯識不然,豈符正理?

此正明能持壽煖,必第八識,非餘轉識也。

(難曰)雖說三法更互依持,而許唯煖不徧三界,何不許識獨有間轉?

此以煖可不徧,例明識可間轉。意謂持壽煖者,不須第八識也。言煖不徧三界者,無色界無煖故。

(答曰:)此於前理非為過難。謂若是處具有三法無間轉者,可恒相持。不爾,便無恒相持用。前(正)以此理顯三法中所說識(之為)言(定),非詮(於)轉識。(今即)舉煖不徧,豈壞前理?(以捨煖時壽識不捨,若捨壽識必兼捨煖。)故前所說其理極成。又三法中壽煖二種既唯有漏,故知彼(持壽煖之)識如壽與煖定非無漏。(若不以異熟為持壽煖之識,而但指六識者,則阿那含)生無色界起無漏心,爾時何識能持彼壽?(不應無漏識持有漏壽也。)由此故知有異熟識一類恒徧能持壽煖,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釋前所難,如文可知。五壽煖識竟。

△六、生死時心。既明現持根、身、壽、煖之能,次明去後來先之主。文分為四:初、引經證釋,二、斥異解,三、通餘部,四、別明將死時心。今初。

又契經說:諸有情類(于)受生(及)命終(時),必住散(心有)心,非無心(亦非)定(心)。若無此(第八)識,(則彼經說)生死時(之散)心不應有故。謂生死時身心惛昧,如睡無夢極悶絕時,明了轉識必不現起。又此(生死)位中,六種轉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無心位必不現行。六種轉識行相所緣有必可知,(倘許生死時有六識便)如餘時(非生死時)故。(唯此)真異熟識極微細故,行相所緣俱不可了,是引業(所招之)果(從生至死)一期相續恒無轉變,(即此)是散有心(非無心定)名(為)生死(時)心,不違正理。

第一量云:生死時是有法,明了轉識必不現起。宗因云:身心惛昧故,喻如睡無夢,極悶絕時。第二量云:生死位中六轉識是有法,必不現行。宗因云: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喻如無心位。第三量云:六種轉識是有法,非生死時心。宗因云:行相所緣有必可知故,喻如餘時。唯有真異熟心,微細不可了知,而是散有,乃可名為生死時心也。

△二、斥異解,又二:初、敘執,二、斥破。今初:

有說:(前之)五識,此(受生)位(固是)定無(即彼)意識,取境(乃)或因(于)五識,或因他(人言)教,或(以)定(力)為因(然後生起今受)生位(如此)。諸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連此)意識亦無(直名為無心位,非是住散有心)。

此不以第八識中種子為意識因,而別以五識等三為因也。受生位并無意識,原同正說,而妄謂意識之無,由於諸因之不可得,則無色天既無諸因,豈意識永不生乎?

△二、斥破

若爾,(則諸)有情生無色界,後時(與無色定相應之)意識應永不生,(以)定心必由散意識(為加行方得)引(起。汝謂散意必由五識或由他教方得引起,今)五識他教彼(無色)界(中)必無,(則)引定(之)散心無由起故(既無散心亦無定心,既無或定為因何有六識)。

凡生天者,不論欲色無色,初生之一剎那,決無意識,既生之後,必先起散意識,一知所生處,二知所來處,三知受生因,然後隨其所生,或受諸樂,或入諸定,乃至生於無想天者,亦必半劫之後,方得想全不行,故云定心必由散意識引也,餘可知。

若謂彼(無色界之)定由串習力後時率爾能現在前,(則)彼初生時寧不現起(而必待後時耶)?又欲(界)色界初受生時,串習意識亦應現起(而胡以亦不即現前耶)?若由惛昧(所以)初(生)未(即)現前,此即前(文所說身心惛昧轉識不現之)因(即此惛昧便是散有之心,至于由慣習力後時能現,乃從本識中之種子而現),何勞別說(三因)?

三因,即彼所計,一五識,二他教,三定也。二斥異解竟。

△三通餘部。

有餘部執生死等位,別有一類微細意識,行相所緣俱不可了,應知即是此第八識,極成意識不如是(之一類微細不可了)故。

△四、別明將死時心。

又將死時,由善惡業,下上身分冷觸漸起。若無此(第八)識,彼(冷觸漸起之)事不成,(以前七)轉識不能執受身故,(謂)眼等五識各別依(於眼等五根)故,(又)或(時緣闕)不(現)行故,(第六)意識不(依)住(于色)身故,(所緣之)境不定故,遍寄身中(諸根隨逐諸塵無有暫捨)恒相續故,不應冷觸由彼(第六意識)漸生。唯異熟心,由先業力恒遍相續執受身分,捨執受處冷觸便生,(以)壽、煖、識三不相離故。冷觸起處(便同外器一般)即是非情(所攝),雖(亦此識所)變,亦(仍)緣(之為境)而不執受(但與器界相同),故知定有此第八識。

由善業力,識神飛舉,生諸人天,故冷觸漸從下起。由惡業力,識神沉墜,生諸惡道,故冷觸漸從上起。餘可知。六、生死時心竟。

△七、緣起。依既約生時、死時,更約中有入胎時相也。

又契經說:識緣名色、名色緣識,如是二法展轉相依,譬如蘆束俱時而轉。若無此(第八)識,(則)彼(經所說緣名色之)識自體不應有故。謂彼經中自作是釋:名謂非色(之受想行識)四蘊,色謂羯羅藍等。此二與識相依而住(識為一,名色共為一),如二蘆束更互為緣,恒時俱轉不相捨離。眼等轉識攝在名中,此(第八)識若無,說誰為識?亦不可說名中(之)識蘊,謂(但是)五識身(而以緣名色之)識,謂(是)第六,(以)羯羅藍時無五識故。又諸轉識有間轉故,無力恒時執持名色,寧說恒與名色為緣?故彼(經中)識(之為)言,(正唯)顯第八識。

羯羅藍,此云雜穢,亦云薄酪,即初受生位,攬父母精血以為體也。等者,等餘四位:二七日名頞部曇,此云胞;三七日名閉尸,此云軟肉;四七日名健南,此云堅肉;五七日名鉢羅奢位,此云肢節。齊此是名色位攝。第六、七後漸成六根,即六入位攝矣。餘可知。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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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bố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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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四

蕅益沙門 智旭 述

△八、識食體。前約生滅分位,今約住位言之也。文分為二:初、引經通明四食,二、別顯識食唯真異熟。今初。

又契經說: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無此(第八)識,彼(經所說)識食(之)體不應有故。謂契經說:食有四種:一者段食變壞為相,謂欲界繫香味觸三,於變壞時能為(長養諸根資益身命之)食事。由此色處非段食攝,以變壞時色無用故。

段者,形也,分也,亦作摶,謂有形分可摶取也。變壞為相者,食於腹中變壞方成資養事相,以初入口時未見損益,故不名為食事也。欲界繫者,色無色界俱不用段食也。

二者、觸食(令心)。觸境為相,謂有漏觸纔取境時,攝受喜(樂)等(境,令諸根怡適),能為食事。此觸(心所)雖(徧)與諸識相應,(唯)屬(前)六識者,食義偏勝。(所以)觸(者,是)麤顯境,攝受喜樂及順益(身之)捨(受),資養勝故。

觸即徧行五心所之一也。有漏觸者,簡非無漏識相應觸也。今人觀戲聞樂等事,雖忘食而不倦,即是以觸為食。

三、(第六)意(識中)思(心所)食(此思以)希望為相,謂有漏思與(別境中)欲(心所)俱轉,希可愛境(資益身命)能為食事。此思(心所)雖(亦徧)與諸識相應(唯有)屬。(第六)意識者,食義偏勝,(以)意識於境希望勝故。

思,亦徧行五心所之一也。有漏思,亦簡非無漏識相應思也。如昔有人避難,兒幼不能隨行,懸灰袋於梁間,語彼兒言:汝若饑者,梁間袋中有食。小兒視梁念食,多日不死。後一人至,兒令取下,既見是灰,兒命即絕。此即思食之相。又望梅止渴,亦是思食。

四者識食(以能)執持(諸根令不散壞)為相,謂有漏識由段觸思勢力增長(執持身命)能為食事。此識雖通諸識自體,而第八識食義偏勝,一類相續執持勝故。

有漏識,亦簡非無漏淨識。蓋無垢第八,雖亦執持無漏色身,亦得名為出世無漏之食。而此且約一切眾生皆依食住,則執持有漏身者,必是有漏第八識也。一類,謂無記性。相續,謂無間轉。

由是集論說:此四食,三蘊、五處、十一界攝。此四能持有情身命令不壞斷,故名為食。段食唯於欲界有用。觸(食及)意思食(是徧行心所所攝)雖徧三界,而依(相應之六)識轉(故),隨識(而為)有無。

三蘊者,於五蘊中,段食是色蘊攝,觸食、思食是行蘊攝,識食是識蘊攝也。五處者,于十二處中,段食是香、味、觸三處攝,觸食、思食是法處攝,識食是意處攝也。十一界者,於十八界中,段食是香、味、觸三界攝,觸食、思食是法界攝,識食是意界及六識界攝也。隨識有無者,如初禪無鼻、舌二識,則無鼻識、舌識相應之觸、思二食,但有眼識、耳識、身識、意識相應之觸、思二食。二禪已上,無前五識,則無前五識相應之觸、思二食,但有意識相應之觸、思二食。若從勝說,但名思食。無想天中,無第六識,則無第六相應之觸、思二食。雖有第七、第八相應之觸、思二種心所,而食義不勝,但有識食也。初引經通明四食竟。

△二、別顯識食唯真異熟。

眼等轉識有間有轉,非徧恒時能持身命,謂無心定、熟眠、悶絕、無想天中有間斷故。設(于)有心位(中),隨所依(根、隨所)緣(境,而于三)性、(三)界、(九)地等(一切時中)有轉易故,於持身命非徧非恒。諸有執無第八識者,(將)依何等(為識)食?(而)經(乃)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非(可謂)無心位(中現雖無識,而以)過去未來識等為食,彼(過未識)非現(非)常,如空華等無體用故。設(謂識于過未自)有體用,(然既)非現在攝,如虗空等非食性故。亦不可說入定心等(能)與無心位(之)有情為食,(以)住無心(之)時,彼(加行之心及心所既)已滅故,過去非食已極成故。又不可說無想定等不相應行即為彼食,(以)段等四食所不攝故,(且)不相應法(離色心等)非實有故。

此正簡示轉識無持身命之義,不可立為識食體也。若以轉識為食,則無心位中便應無食。若以過未之識為食,則過未既非現常,無體無用,猶如空華,云何可作食耶?量云:過未識是有法,非識食。宗因云:彼非現常,無體用故,喻如空華。恐有救曰:識於過去、未來,各各皆有體用,云何無體用耶?今破之曰:識於過未雖有體用,而過去體用自屬過去,非現在攝;未來體用亦屬未來,非現在攝。譬如現前了無一物,名為虗空,虗空豈可為食耶?量云:過未識之體用是有法,非食性。宗因云:非現在攝故,喻如虗空。言入定心等者,謂定前加行之心及心所也。餘可知。

有執滅定等,猶有第六識,於彼有情能為食事。

此敘轉計也。等者,等餘四無心位。

彼執非理,後當廣破。又彼(若謂第六識能為食事,則)應說生上二界(而起)無漏(第六)心時以何為食?(以)無漏識等破壞有故,於彼身命不可為食。亦不可執無漏(第六)識中有有漏種能為彼食,(以)無漏識等猶如涅槃(決定),不能執持有漏種故。復不可說上界有情身命相持即互為食,(以)四食(中)不攝彼身命故。(且)又無色(界中)無身,(則)命無能持故(若以無色界中眾同分而持命者),眾同分等(但是假立)無實體故(安能持命)。由此定知,異諸轉識(別)有(真)異熟識,一類恒遍執持身命令不壞斷。世尊依此故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此破轉計也,後當廣破。指下第九滅定有識章中,無漏心謂生空觀智相應之心,餘可知。

唯依取蘊建立有情,佛無有漏(五蘊),非有情攝(不依食住,或時)說(佛)為有情(中無上亦)。依食(而)住者,當知皆依(權巧)示現而說。

此釋伏難也。難曰:既一切眾生皆依食住,佛轉第八識為大圓鏡智,以何為食?故今釋曰:唯依取蘊建立有情,佛非有情,何須依食而住?又難曰:佛若非有情攝,何故復有經云有情無上者佛是?又佛在世時亦受段食,此云何通?故今釋曰:皆依權巧示現而說也。

既異熟識是勝食性,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此結成也。八識食體竟。

△九、滅定有識。前約流轉門顯,今約還滅門顯也。文分為二:初、破無第八識,二、破有第六識。今初。

又契經說:住滅定者,身語心行無不皆滅,而壽不滅亦不離煖,根無變壞識不離身。若無此(第八)識,(則經所云)住滅定者不離身(之)識不應有故。謂眼等識行相麤動,於所緣境起必勞慮,(本為)厭患彼(轉識)故暫求止息,漸次伏除至都盡位,依此位立住滅定者(之人),故此定中彼(諸轉)識皆滅。若不許有微細一類恒徧執持壽等識在,依何而說識不離身?若謂後時彼(六轉)識還起,如隔日瘧名不離身,是則不應說心行滅,(以六)識與想等起滅(必)同,(亦應說心行不離身)故。(又復)壽煖諸根應亦如(六)識(之滅已還起),便成大過。故應許(有第八)識,(猶)如壽煖等實不離身。又此位中若全無識,應如瓦礫非有情數,豈得說為住滅定(之聖)者?又異熟識此位若無,誰能執持諸根壽煖?無執持故皆應壞滅,猶如死屍便無壽等。既爾,後識必不還生。說不離身,彼可所屬,(以)諸異熟識捨此身已,離託餘身無(有)重生(者)故。又(縱許後識還生,然)若此位無持種識,(則)後識無種,如何得生過去未來(及)不相應法?(皆)非實有體,(前文)已極成故。諸色等法離識皆無受熏持種,(前文)亦已遮故。然滅定等無心位中,如有心位定實有(第八)識,(以其)具根壽煖有情攝故。由斯理趣,住滅定者決定有(第八)識實不離身。(非約後時轉識還起名不離身也。)

滅定等無心位是有,法定實有。第八識宗因云:具根壽煖有情攝故,喻如有心位。

△二破有第六識。

若謂此(滅定)位有第六識名不離身,亦不應理,此(滅盡)定亦名無心定故。若(轉計云)無(前)五識名無心者,(則)應一切定皆名無心,(以)諸定皆無五識身故。(且)意識(本)攝在六轉識中,如五識身滅定非有。或此位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壽、煖等非第六識。若此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者,應如餘(有心)位,非此(滅定)位攝,本為止息行相所緣可了知識,(而)入此(滅盡)定故。

此正破滅定有第六識之執也。立量云:意識是有法,滅定位中非有。宗因云:攝在六轉識中故,喻如前五識。次或立量云:此滅定位識是有法,非第六識。宗因云: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喻如壽、煖等。次反申量云:若此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者,是有法,非滅定位攝。宗因云:本為止息行相所緣可了知識,而入滅盡定故,喻如餘有心位。

又若此位有第六識,彼(第六識相應之)心所法為有為無?

此下更約心所有無破也。今雙徵下,先破有心所。

若有心所,經不應言住此定者心行皆滅,又不應名滅受想定。

(救曰:)此定加行但厭受想,故此定中唯受想滅。受想二法資助心強,諸心所中獨名心行。說心行滅,何所相違?(破曰:若如所說,則)無想定中應唯想滅,(以加行中)但厭想故。然汝不許(但是想滅)。既唯受想資助心強,此二滅時心亦應滅。(如何猶有第六識耶?)

救意謂但滅受想,不滅心王,及餘心所。破意先以無想例責,次明受想既是資助心強,則受想既滅,心無資助,安得不隨滅耶。

(救曰):如(出入息之)身行滅而身猶在,寧要責心令同(受想之心)行滅?(破曰):若爾,(則)語行尋伺滅時,語應不滅,而(汝亦)非所許。然(加)行(之)於法(體)有徧非徧,徧行滅時,法定隨滅,非徧行滅,法或猶在。非徧行者,謂出入息見息滅時,身猶在故。尋伺於語是徧行攝,彼若滅時,語定無故。(今)受想於心亦徧行攝,許如思等(皆是)大地法故。(是故)受想滅時,(彼六識)心定(亦)隨(之俱)滅,如何可說彼(受想)滅,(而六識)心(猶)在?又(既)許思等是大地法,(則)滅受想時,彼(思等)亦應(隨)滅。既爾,(則)信等(諸餘心所)此(滅定)位亦無,非(可謂)遍行(心所已)滅,(而)餘(心所反)可在故,如何可言有餘心所?(若)既許思等此(滅定)位非無,(則)受想(亦復)應然,(以同是)大地法故。又此定中,若有思等,亦應有觸,(以凡)餘心所法,無不皆依觸力生故。若許有觸,亦應有受,觸緣受故。既許有受,想亦應生,不相離故。

救意謂出入息滅而身不滅,例知受想滅而心不滅。破意謂尋伺滅則語必滅,例知受想滅則心必滅。以受想同尋伺之徧行,不同出入息之非徧行故也。言大地法者,受想思觸欲,慧念與作意,勝解三摩地,徧於一切心,名十大地法。此餘乘之所共許,故得例而破之。餘可知。

(救曰)如受緣愛,非一切受皆能起愛。故觸緣受,非一切觸皆能起受。由斯所難,其理不成。(破曰)彼救不然,有差別故。謂佛自簡唯無明觸所生諸受為緣生愛,曾無有處簡觸生受。故若有觸必有受生,受與想俱其理決定。或應如餘位,受想亦不滅,執此(滅定)位中有思等故。許更違害心行滅言,亦不得成滅受想定。

救:意謂受既不必盡皆生愛,例知觸亦不必盡皆生受。破:意謂受不生愛,佛自簡示;觸不生受,佛曾不簡。既有差別,豈得為例?或應下,更立量。破云:彼所執此位是有法,受想亦不滅。宗因云:有思等故,喻如餘有心位。已上破有心所竟。

若無心所,(則六)識(決)亦應無,不見餘(眼識等)心離(相應)心所(而得獨存)故。餘(五識相應之)徧行(心所若)滅,(則心)法(決)隨滅故。(若謂有心王而無受等,則)受等應非大地法(攝,以不能徧一切心)故。(又)此識應非(有心所)相應法故。(若)許(此識無相應法),則(既無觸心所,根境與識三不和合,便)應無所依(根亦無所)緣(境)等,(便應)如色等法亦非(可名為)心故。

此破轉計滅定位中,但有第六識心王,無心所也。

又契經說:意法為緣生於意識,三和合觸與觸俱起有受想思。(今)若(許)此(滅盡)定中有(第六)意識者,三和合故必應有觸。觸既定與受想思俱,如何有識而無心所?若謂餘時三和有力,成(于)觸(對)生觸(心所)能起受等,由此(滅盡)定前厭患心所,故在定位(根境識之)三事無能不成(觸對不復)生觸(心所),亦無受等。若爾,應名滅心所定,如何但說滅受想耶?若謂厭時唯厭受想,此二滅故心所皆滅,依前所厭以立定名。既爾,(則)此(滅盡定)中(第六識)心亦(決)應滅(以第六心必與)所厭(之受想)俱故,如餘心所。不爾,如何(此定亦復)名無心定?

此亦更破有心王而無心所之執也。意即是根,法即是塵,二緣生識,三和生觸,有觸則必有受想思,如何但有心王而無心所?若謂下,轉救。若爾下,轉破。次若謂下,又轉救。次既爾下,又轉破。既受想二滅,則餘心所皆滅,而謂心王獨存,可乎?

又此(滅盡)定位(設許有)意識(者,為)是何(性)?不應是染或無記性,(以)諸善定中無此(染與無記)事故。餘染無記(之第六識)心,必有心所(與之相應)故(本為厭有漏善而修滅定),不應厭善(而反)起染等故(本為厭患勞慮而住寂定),非求寂靜翻起散故。若謂(此滅定中意識)是善,(則必以)相應善故,應(與)無貪等善根相應。

此更約三性破也。若執定中有第六識,為是何性?若云是染,則尚厭有漏善,豈得反起於染?若云無記,則本求勝寂靜,豈得反起于散?若云是善,必有諸善心所相應,何得名為滅受想定?以無受想等徧行心所,不能引生諸善心所。設有諸善心所,亦必有徧行別境諸心所故。

此(滅定中第六識)心,不應是自性善或勝義善,違自宗故(以第六識)非(信及無貪)善根等(之自性)及(非)涅槃(之勝義)故。

此亦破轉計也。恐彼救曰:滅盡定中之第六識非相應善,但是自性善或是勝義善耳。然無貪等善根名自性善,涅槃名勝義善。今若謂第六識即無貪等或即涅槃,非但大乘不許,雖汝自宗亦所不許,豈不相違?

若謂此(滅定中第六識)心是等(流引)起(之)善,(以是)加行善根所引發故。理亦不然,違自宗故。如餘(位之)善(第六)心非等起故,(以)善(第六)心無間(必滅後便隨緣)起三性心。如何善(第六)心(可云)由前等起故?(大凡第六識)心(若)是善(者,必)由相應(心所之)力。既爾,必與(無貪等)善根相應,寧(可)說此(滅定中第六善)心獨無心所故?(若此定既)無心所,(則第六識)心亦(必)應無。

此破轉計等起善也。然據後文,有云無想定者,又唯是善,彼所引故。況今滅定,寧非加行善根所引,寧非等起善耶?須知謂滅定及無想定為等起善則可,謂滅定及無想定尚有第六識心,則斷不可。以第六識必相應善,非等起善,即彼餘乘自宗亦所不許,亦相違故。

如是推徵眼等(六種)轉識,於滅定位非不離身。故契經言:不離身者,彼識即是此第八識。(以)入滅定時(但為止息麤動勞慮),不為止息此極寂靜執持識故。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結示,可知。九、滅定有識竟。

△十、染淨心。此總收上文染淨九法而言之也。

又契經說: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清淨。若無此(第八)識,彼(經所說之)染淨心不應有故。謂染淨法以心為本,因心而生、依心住故,心受彼熏、持彼種故。

此引經先總略釋也。因心而生即是起義,依心住故即是集義,所謂集起名心,故為染淨諸法本也。心受彼熏即所藏義,持彼種故即能藏義,故亦名為阿賴耶也。

然雜染法略有三種,煩惱、業、果種類別故。

此下先釋心雜染故有情雜染之義也。煩惱謂見思二惑,性是煩動惱亂有情,故名煩惱。業謂善惡不動三業,體是造作有為之事,故名為業。果謂三界五趣四生升沉苦樂,皆是酬答業因,故名為果。種謂煩惱業果現行所熏種子,類謂各別差殊不同。此中煩惱及業即是集諦,果即苦諦也。

若無此(第八)識,(以)持煩惱(之)種,(則三)界,(九)地,(離染而)往,(報盡而)還(先在上界已),無(下地)染心(之)後(重來下界),諸煩惱起皆應無因,(以)餘法不能持彼(下地煩惱)種故,過去未來非實有故。若諸煩惱無因而生,則無三乘學無學果。(何以故)?諸已斷者皆應起故。

此正釋煩惱種子,非第八識不能持也。

若無此(第八)識,(以)持業果(之)種,(則)界地往還(上下優劣)異類法後,諸業果起亦應無因,餘種餘因前已遮故。若諸業果無因而生,入無餘依涅槃界已,三界業果還復應生(即彼招業果之),煩惱亦應無因生故。

此復釋業果種子,亦非第八識不能持也。由煩惱故,造善惡不動三業。由此三業故,感三界五趣果報。約因果,則煩惱與業屬因,果屬于果。約能所,則煩惱為能招,業果皆為所招。故今業果合辨,意指業所感果。須知第八識中所藏業果種子,是業果之親因緣。現行煩惱,是業果之勝增上緣也。

又行緣識應不得成,轉識受熏前已遮故,結生染識非行感故,應說名色行為緣故,時分懸隔無緣義故,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此更約十二因緣中義,非第八識不能成也。謂設無此第八識持業果種,則行緣識應不得成。何以故?若云行緣轉識,則轉識不能受熏持種,前文已遮破故。若云行緣結生染識,則結生染識非是行所感故。既不可云行緣轉識,又不可云行緣結生染識。若無此第八識,則應直云行緣名色。然而行在先世,名色在胎,時分懸隔,安有緣義?此行緣識既不成故,後諸有支亦不得成。不許有第八識,其過若此,豈可乎哉?結生染識者,即投胎時妄于父母生憎愛之第六識也。此是潤生煩惱所攝,非業感異熟生所攝,故云非行感故。

諸清淨法亦有三種:世、出世道,斷果別故。

此下次釋心清淨故有情清淨之義也。一者世間清淨道,謂一切所修事戒事禪及有漏聞思修慧。二者出世間清淨道,謂聖位所修無漏根本後得二智。三者所證斷果,謂擇滅無為有餘無餘二種涅槃。此中世出世二道即道諦,斷果即滅諦也。

若無此(第八)識持世出世清淨道種(則于世出世道)異類心後,(更)起彼(世與出世異類)淨法皆應無因,所執餘因前已破故。若二淨道無因而生(則既)入無餘依涅槃界已,彼二淨道還復應生(何以故),所依(身心)亦應無因生故。

此正釋清淨道種必須第八識持也。且如有人既修出世道,若無第八識持世間道種,則從無漏觀出,何故復起世間淨道?又如須陀洹等或時亦修世間淨道,若無第八識持出世道種,則於世間道後何故仍能起出世道?又淨道若可無因而生,則無學聖人入無餘涅槃之後,亦可無因復生二淨道耶?恐彼救云:入涅槃後身心已滅,依何修道?今更破云:既二淨道可無因生,則所依身心亦可無因還復生故。

又出世道初不應生,無法持彼法爾種故,有漏類別非彼因故,無因而生非識種故,初不生故後亦不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

此展轉破救也。恐彼救曰:誰說諸法無因得生?今破之曰:又若無第八識持彼出世道種,則出世道初不應生,以更無別法可能持彼無始法爾無漏種故。彼又救曰:出世之道從聞熏生,何須別有第八持無漏種?今破之曰:聞熏屬于有漏,與出世無漏之道其類各別,但是出世道之增上緣,非彼出世道之正因故。若許出世道從聞熏生,即是無因而生,以非從第八識中無漏種子生故。然既無出世道種,何由生出世道?初出世道既不生故,後出世道及諸果證亦不得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矣。

(又)若無此(第八)識持煩惱種,(則)轉依斷果亦不得成。謂(出世)道(一)起(之)時,現行煩惱及彼種子俱非有故。(以)染淨二(種第六識)心不俱起故。(與出世)道相應(之第六識)心(決)不持彼(煩惱)種(子),自性相違,如涅槃(與世相違)故。(若夫)去來(識等及聖道)得等(決)非實有(亦不能持煩惱種)故。(更計)餘法持(煩惱)種理(亦決)不成故。(是則)既無所斷(之煩惱種子差別,則)能斷(之出世道)亦無,依誰由誰而立斷果?若(謂)由(于)道力後惑不生立斷果者,則初道起(之時便)應成無學(果),後諸煩惱(無第八識持彼種子)皆已無因,永不生故。

此正釋出世斷果必依第八識成也。二種淨道是智德,是所生得,故有種子。滅諦涅槃是斷德,是所顯得,故但約煩惱種子有無以立斷德差別,不可謂斷德亦自有種子也。金剛般若經云:一切賢聖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約所證則唯是無為,約能證則三乘四果差別。譬如虗空非丈尺,丈尺顯虗空,法喻泠然。智者思之,餘皆可知。

許有此(第八能持種)識,(則)一切(染淨因果)皆成,(以)唯此(第八識)能持染淨種故。

結成第十染淨心也。二引經顯理竟。

△三、結略指廣。

證此識有,理趣無邊,恐厭繁文,略述綱要。

二、別顯教理竟。

△三、總結勸信。

別有此識,教理顯然,諸有智人,應深信受。

初釋初能變竟。

△二、釋第二、能變二:初、設問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如是已說初能變相。第二能變其相云何?頌曰:

次第二能變,是識名末那(一、釋名門),依彼轉(二、所依門),緣彼(三、所緣門),思量為性相(四、體性門,五、行相門)。四煩惱常俱,謂我癡、我見并我慢、我愛(六、染俱門),及餘觸等俱(七、餘相應門),有覆無記攝(八、三性門),隨所生所繫(九、界繫門),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十、伏斷門)。

△二、以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二、證,有第七。初中九:初、釋釋名門,二、釋所依門,三、釋所緣門,四、釋性相兩門,五、釋染俱門,六、釋餘相應門,七、釋三性門,八、釋界繫門,九、釋伏斷門。今初。

論曰:次初異熟能變識,後應辯思量能變識相。是識聖教別名末那,(以其)恒審思量勝餘識故。

末那,此云意,其義即恒審思量也。勝餘識者,第八恒而不審,第六審而不恒,前五不恒不審,唯此第七於未轉位恒審思量妄執我法,于既轉位恒審思量二空平等理也。

(問曰):此(識既)名(為意),何(以)異(于)第六意識?(答曰):此(第七是)持業釋,(猶)如藏識(之)名,(以)識(體)即(是)意(用)故。彼(第六是)依主釋,(猶)如眼識等(名,以)識(體)異(于所依之)意(根)故。然諸聖教,恐此(第七)濫彼(第六),故於第七但立意名(不名意識)。又標意名,為簡(第八名)心(前六名)識,(以此第七其)積集了別(二義)劣(于)餘(七種)識故。或欲顯此(第七)與彼(第六)意識為近所依,故但名意。

此問答料簡立名之義也。若此識名末那識,即應翻為意識,則與第六意識何別?故曰:若第七名為意識,則識是體,意是用,體能持用,用不離體,意即是識,猶如藏識,持業釋也。若第六名為意識,則識是能依之識,意是所依之根,根不是識,識依於根,猶如眼耳等識,依主釋也。然諸聖教但名第七為意,不名為意識者,恐濫同第六故。以上但對第六揀異。又標下,次對餘七揀異。謂若約恒審思量,則此第七獨勝;若約積集名心,則第七雖亦有積集義,較第八識則劣;若約了別名識,則第七雖亦有了別義,較前六識則劣,故但名為意也。或欲下,復顯第六近所依故,即是不共親依,具如下釋。

△二、釋所依門三:初、正釋此識所依,二、傍論諸識所依,三、結歸本頌所依。今初。

依彼轉者,顯此(第七識之)所依。彼謂即前初能變(之第八)識。聖(慈氏)說:此(末那)識依藏識故。有義,此意(唯)以彼(第八)識(中之)種(子)而為所依,非(依)彼(第八)現識,(以)此(第七識恒)無間斷,不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有義,此意(必)以彼(第八)識(中)種(子)及彼現識俱為所依,(以第七識)雖無間斷而有轉易,(亦)名(為)轉識故,(亦)必假(托第八)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轉謂流轉,顯示此(第七)識恒依彼(第八)識(之現及種子相續生起,即)取(所依為)所緣故。

釋所依中有二義,後義為正。言有轉易者,聖道起時,轉染為淨等也。二空智果現前,則第七便與平等性智相應。法空智果不現前時,則第七仍起俱生法執。生空智果不現前時,則第七仍起俱生我執。故必須以第八現識為俱有依。若夫識中種子,則是因緣依也。流謂相續,轉謂生起,餘可知。

△二、傍論諸識所依二:初、略釋,二、廣釋。今初。

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彼所依總有三種:一、因緣依,謂自相子。諸有為法皆託此依,離自因緣必不生故。

對果名因,因即生緣,簡非增上緣、所緣緣及等無間緣,故名因緣。即諸心、心所各別種子,亦名種子依也。

二、增上緣依,謂內六處諸心、心所皆託此依,離俱有根必不轉故。

但云增上緣,則所收甚寬。今既稱依,則但局取六根,謂五淨色根及意根處。以是妄情之所執受,故名為內。此亦名俱有依也。

三、等無間緣依,謂前(念已)滅(之)意,諸心心所皆託此依,(以)離(此前)開導根必不起(於後念心心所)故。

但云等無間緣,則心、心所皆得為緣,故亦稍寬。今既稱依,則但取無間即滅之心王,望於後心,名為意根。此能開導後念心、心所法,故亦名開導依。

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餘法。

謂色及不相應行無為法等,皆不用三依也。初略釋竟。

△二、廣釋三:初、釋種子依,二、釋俱有依,三、釋開導依。今初。

初種子,依有作是說:要種滅已,現果方生。(以須)無種已,(然後)生。(乃)集論(之所)說故。(又如世間之物)種與芽等,不俱有故。

此先敘經部師異解也。

有義彼說,為證不成,彼(集論中但)依引生(自類)後種(而說,非依引生現果)說故。(又)種生芽等(是依世俗假說),非(依世間)勝義(說)故。(又現見麥等芽種俱有,則)種滅芽生,非極成故。(須如)𦦨炷同時,(方可)互為因故。然種自類,因果不俱,種現相生,決定俱有。

此下大乘正釋也。先破異解,次明正義。𦦨炷同時者,如炷生𦦨,𦦨生燋炷。炷之生𦦨,喻種生現行。𦦨生燋炷,喻現行熏種。若前炷後炷相望,即可喻種引種。若前𦦨後𦦨相望,即可喻現引現。是故因緣自有三義:一者種引種,因果不俱,以異念故,喻如前炷後炷。二者種生現,三者現熏種,決定俱有,以同時故,喻如炷生𦦨,𦦨生燋炷。若現引現,但名等無間緣,不名因緣。喻如前𦦨後𦦨,但能相引,而後𦦨實非前𦦨所生。以炷若盡,則前𦦨不能更生于後𦦨故。

故瑜伽說無常法與他性為因,亦與後念自性為因,是因緣義。(其)自性(之)言(即)顯種子自類前為後因,(其)他性(之)言(即)顯種與現行互為因義。攝大乘論亦作是說:藏識(與)染法(是)互為因緣,猶如束蘆俱時而有。又說種子與果必俱,故種子依定非前後。設有處說種果前後,應知皆是隨轉理門。如是八識及諸心所,定各別有種子所依。

此引二論,以證種子依必俱時有也。無常法,通指諸心心所種子言之。以諸種子,雖復相似相續,不壞不失,體是生滅,故名無常。種子無常,則現行亦無常矣。以種子望種子,假名自性。以種子望現行,假名他性。猶言同類異類耳。染法,指有漏前七轉識。隨轉理門,謂非一定不易之理,乃隨宜方便之權說也。初釋種子依竟。

△二、釋俱有依,共四家解,第四為正。今初:

次俱有依。有作是說:眼等五識(以同時)意識為(俱有)依,此(五識)現起(之)時必有彼(意識)故。無別眼(根)等為俱有依,(以)眼等五根即(五識之)種子故。(如)二十唯識伽他中言: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彼頌意說:世尊為成十二處故,(所以)說五識(之)種(子)為眼等根(成內五處,又說)五識(所變)相分為色等境(成外五處)故,(知)眼等(五)根即(是)五識(之)種(子耳)。觀所緣論亦作是說: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功能與境色,無始互為因。彼頌意言:異熟識上能生眼等色識(之)種子(以能生眼識等現行故),名(為)色功能(即此功能)說為五根。無別(有)眼等(五色根也)種與色識常互為因,(以)能熏(之現識現色常)與種(子)遞為因故。第七八識無別此(俱有)依,恒相續轉自力勝故。第六意識別有此(俱有)依,要託末那而得起故。

色識即眼識,依根名眼識,依塵名色識,餘四例知。此中以意識為五識俱有依,一謬也。謂五識種子為五根,二謬也。謂第七八識無俱有依,三謬也。唯第六依末那一義不謬。

△第二家解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若五色根即五識種,(則)十八界種應成雜亂。然十八界各別有種,諸聖教中處處說故(一違也)。

此下先破初家識種為根之謬也。十八界種應成雜亂者,若以根為識種則識全無種,又識種為根則根全無種故。

又五識種各有能生相見分異,為執何等名眼等根?若(執五識之)見分種(子以為五根,則見分屬心)應識蘊攝,若(執五識之)相分種(子以為五根,則相分屬境)應外處攝,便違聖教眼等五根皆是色蘊內處所攝。(二違也)又若五根即五識種,(則)五根應是五識(之親)因緣,不應說為增上緣攝。(三違也)又(若)鼻舌(二)根即(鼻舌)二識(之)種,則應鼻舌(二根亦如鼻舌二識之)唯欲界繫,或應(鼻舌)二識(亦如鼻舌二根之)通色界繫,許(此說者)便俱與聖教相違。(又若)眼耳身(三)根即(眼耳身)三識(之)種(子,則)二地五地為難亦然。(四違也)

眼等三根通於五地,謂五趣雜居地(欲界)、離生喜樂地(初禪)、定生喜樂地(二禪)、離喜妙樂地(三禪)、捨念清淨地(四禪)。眼等三識唯通二地,謂五趣雜居地、離生喜樂地也。今若執眼耳身根即是識種,則或根應如識,惟局二地;或復識應如根,亦通五地矣。

又五識種既通善惡,應五色根非唯無記(五違也)。又五識種無執受攝,五根亦應非有執受(六違也)。

第八識緣一切種子,但緣而不執受。今謂五根但是五識種子,則第八不應執受五根矣,豈不理教相違?

又五色根若(即是)五識種,應意識種即是末那,彼(末那)以五根為同法故(七違也)。

同法者,同為有間轉識所依之根法也。

又瑜伽論說眼等識皆具三依,若五色根即五識種,依但應二(八違也)。

識種子現行是種子依,五根是俱有依,前滅意是開導依。若謂根即識種,是合俱有依為種子依,但有二矣。

又諸聖教說眼等(五)根,皆通(有)現(行有)種(子,今)執唯是(識)種(而為五根),便與一切聖教相違(九違也)。

正破初家識種,名五根竟。

有避如前所說過難,朋附彼執,復轉救言:異熟識中能感五識增上業種,名五色根,非作因緣生五識種。妙符二頌,善順瑜伽。

此敘救也。謂五識所作善惡業習氣,能感當來異熟果攝之無記五識,即此業種名五色根,作增上緣生眼等識。既以增上業種為根,則合二十唯識頌中從自種生之義,亦契觀所緣緣論中功能名五根義。此種但為增上不為因緣,又順瑜伽具三依業也。

彼有虗言,都無實義(業種由善惡熏通善染性,若執以為五根),應五色根非無記故。又彼(五根)應非唯有執受(以業種非所執受故,亦非)唯色蘊攝(以業種非色故,亦非)唯內處(攝以業種通內外)故,鼻舌(二根)唯應欲界繫故(以二識業種唯在欲界,二根不應通色界故,眼耳身)三根不應五地繫故(三識業種唯在二地,三根亦應惟二地故),感意識(之)業(種)應(是)末那(以五根為同法)故,眼等(五根又亦)不應通現種故。又(業屬思,若執為根,則)應眼等(五根)非色根故。又(眼等五識皆通三性),若(使)五識皆業所感,則應一向(總唯)無記性攝(不通善染二性。又無記五識是業所感,可有眼等為俱有依,則)善等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為俱有依,故彼所言(業種為五根者)非為善救。又諸聖教處處皆說阿賴耶識變似(五淨)色根及根依處器世間等,如何汝等撥無(五淨)色根(既)許眼等(五)識變似色等(五塵外相分境,乃獨)不許眼等(五根內相分是)藏識(之)所變?如斯迷謬,深違教理。

此破救也。此下通所引頌。

然(二十唯識論及觀所緣緣論之)伽他(中)說:種子功能名五根者,為破(餘部妄執)離識實有色根(故),於(本)識所變似眼根等,以有發生五識用故,假名種子及色功能,非謂色根即(是)識(種及)業種(也)。

已上破初家者皆妙,已下自立,義未全妥。

又緣五境(之)明了意識,應以五識為俱有依,以彼(明了意識)必與五識俱(時起)故。若(使)彼(明了意識可以)不依眼等(五)識者,(則)彼(同時意識亦)應不與五識為依,(以)彼此(互)相(為)依,勢力等故。又第七識雖無間斷,而見道(修道)等(位有漏無漏間起)既有轉易,應如六識有俱有依。不爾,彼應非轉識攝,便違聖教。轉識有七,故應許彼(第七末那亦必)有俱有依,此(俱有依)即(是)現行第八識攝。如瑜伽說:有藏識故得有末那,末那為依意識得轉。彼論意言:現行藏識為依止故得有末那,非由彼(中)種(子。若)不爾(者,彼論)應說有藏識故意識得轉(以藏識中亦有意識之種子故)。由此彼說(以種為根,及說第七無俱有依),理教相違。

此中所說明了意識以五識為依者,非所說末那以現行第八為依者是。

是故應言:前五轉識一一定有二俱有依(此應有四,今尚闕二),謂五色根(是)、同時意識(是)。第六轉識決定恒有一俱有依(此應有二,今尚闕一),謂第七識(是)。若與五識俱時起者,亦以五識為俱有依(非)。第七轉識決定唯有一俱有依,謂第八識(是)。唯第八識恒無轉變,自能立故,無俱有依(非)。

第二家解竟。

△第三家解

有義,此說猶未盡理。第八類餘(七識)既同識性,如何不許有俱有依?第七八識既恒俱轉,更互為依,斯有何失?

此義全是。

(又既)許現起(之)識以種(子)為依,(則此)識種亦應許依現(行之)識,(以)能熏(之前七識所熏之)異熟(識)為(一切種子)生長住依,(謂)識(中)種(子)離彼(能熏則)不生長(離彼所熏則無可依)住故。

此因緣義,非俱有依義也。

又異然識,有色界中能執持身依色根轉,如契經說:阿賴耶識業風所飄,遍依諸根恒相續轉。瑜伽亦說:眼等六識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根身。若異熟識不徧依止有色諸根,應如六識非能執受,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異熟識是有法,非能執受宗因,云不徧依止有色諸根故,喻如六識。或所立因有不定失者,將異熟識同六識之不徧依止,而不同六識之無執受,是犯二宗共一因也。然此但是能執受義,亦非俱有依義,以無色界無有根身而第八現轉故。

是故藏識若現起者定有一依,謂第七識(是)。在有色界亦依色根(非)。若識種子定有一依,謂異熟識(依之而住故非)。初熏習位亦依能熏(依之生長故非)。餘如前說。

第三家解竟。

△第四家正解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未了所依與依別故。依謂一切有生滅法,仗因託緣而得生住,諸所仗託皆說為依(不簡親疎勝劣能所),如王與臣互相依等。若(有)法(於此一者)決定(同時而轉,二者)有境(可照,三者自在)為主(不由他引,四者能)令心(及)心所取自所緣(具此四義),乃是所依,即內六處。餘非有境(非決)定(非)為主故(故非所依),此(所依)但如王,非如臣等。故諸聖教唯心心所名有所依,非色等法(以其)無所緣故。但說心所(以)心(王)為所依,不說心所為心(王心)所依,彼(心所)非主故。然有處(或)說依為所依,或(說)所依為依(應知),皆(是)隨宜假說。由此五識俱有所依境者四種,謂五色根、(第)六(識、第)七(識、第)八識,隨闕一種必不轉故(五色根是)、同境(所依第六識是)、分別(所依第七識是)、染淨(所依第八識是)、根本所依(如此四差)別故。(然諸)聖教唯說(五識)依五根者,以(是五識所)不共故,又必同境近相順故。第六意識俱有所依唯有二種,謂(第)七(識、第)八識,隨闕一種必不轉故。雖五識俱取境明了而不定有,故非所依。(然諸)聖教唯說(第六)依第七者,染淨依故,同轉識攝近相順故。第七意識俱有所依但有一種,謂第八識,藏識若無定不轉故。如伽他說:阿賴耶為依,故有末那轉,依止心及意,餘轉識得生。

心即第八,意即第七,餘轉識即前六也。餘可知。

阿賴耶識俱有所依,亦但一種,謂第七識。彼識若無,定不轉故。論說藏識恒與末那俱時轉故。又說藏識恒依染汙,此即末那。而說三位無末那者,依有覆說。如言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三位無有覆末那,謂:一、阿羅漢,二、滅盡定,三、出世道。四位無阿賴耶,謂:三乘、無學及佛。

雖有色界,亦依五根而不定有,非所依攝。識種不能現取自境,可有依義而無所依。心所(之)所依隨(其相應之)識,應說復各加自相應之心(王)。若作是說,妙符理教。

此破第三家以五色根為藏識所依,及破現依種種依現之說,而結成正義也。二、釋俱有依竟。

△三、釋開導依,有三家解,第三為正。今初,家解約相續義。

後開導依有義,五識自他前後不相續故,必第六識所引生故,唯第六識為開導依。第六意識自相續故,亦由五識所引生故,以前六識為開導依。第七八識自相續故,不假他識所引生故,但以自類為開導依。

△第二、家解約有力義。

有義前說未有究理,且前五識未自在位(及)遇非勝(之)境,可如所說(前後不相續)。若自在位,如諸佛等於境自在,諸根互用任運決定不假尋求,彼五識身寧不相續?

此下先破初家五識不相續之義也。瑜伽論云:由眼識生三心,可得如其次第,謂率爾心、尋求心、決定心。初是眼識,二在意識。此明餘位必尋求而後決定,非謂自在位故。

(又)等流五識(未自在位,設遇勝境),既為決定染淨(意識及)作意(緣)勢力(之所)引生,(正當)專注所緣,未能(相)捨(之)頃,如何不許多念相續?

宗鏡錄云:緣慮心有五種行相:一、率爾心,謂過境便起;二、尋求心,謂於境未達方有尋求;三、決定心,謂審知境體而起決定;四、染淨心,謂於境欣厭而起染淨;五、等流心,謂念念緣境前後等故。當知前五轉識得有四相,但除尋求,無隨念、計度二種分別故。第六具五相。第七無率爾、尋求二相,有決定、染淨、等流三相,謂第七常緣現在故,并無率爾相也。第八有三相:率爾、決定、等流,無染淨、尋求。有率爾者,初受生時創緣三界三種性境故。

故瑜伽說:決定心後方有染淨,此後乃有等流眼識善不善轉,而彼(等流眼識)不由自分別力(全賴意識決定染淨引生),乃至此意(但緣色塵)不趣餘(聲香味等)境(時隨),經爾所時(候)眼意二識或善或染相續而轉,如眼識生,乃至身識應知亦爾(是)。彼(論)意定顯經爾所時眼意二識俱相續轉,既眼識時非無意識,故非二識互相續生。(又)若(未自在位遇)增盛境相續現前,逼奪身心不能暫捨,時五識身理必相續,如熱地獄戲忘天等。

熱地獄苦增盛境,戲忘天樂增盛境也。餘可知。

故瑜伽言:若此(前念)六識為彼(後念)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為意根。若(使)五識前後定唯有意識,彼論應言:若此一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以五識前定唯有意識故)。或彼應言:若此六識為彼一識等無間緣(以五識後定惟有意識,故論文)。既不如是,故知五識(各自)有相續義。(又)五識起時,必有(同時)意識,(即)能引後念意識令起,何假五識為開導依?

此上破初家者皆是,此後若破若立,皆未當理。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意識斷已後復起時,藏識、末那既恒相續,亦應與彼(意識)為開導依。若(謂)彼(意識但)用前(時)自類開導,(則)五識自類何不許然?此(五識)既不(許),然彼(意識)云何(獨)爾?

藏識末那何得為意識開導依,一謬也。用前自類開導本是而及破之,二謬也。彼不許五識自類開導本非而反印之,三謬也。

平等性智相應(之)末那初起(之時),必由第六意識(入二空觀),亦應用彼(第六)為開導依。圓鏡智俱(之)第八淨識,初必六七方便引生。又異熟心依染汙意,或依悲願相應善心,既爾必應許第八識亦以六七為開導依。由此彼(初家)言都未究理。

染汙意,即第七識。悲願相應善心,即第六識。謂菩薩由此悲願,長劫利生,不取涅槃。故異熟心,亦以此為開導依也。此義全謬。

應說五識,前六識內隨用何識為開導依,第六意識用前(念之)自類或第七八為開導依,第七末那用前(念之)自類或第六識為開導依,阿陀那識用前(念之)自類及第六七為開導依,皆不違理,由前說故。

謬處偏多,至下自明。第二、家解竟。

△第三家正解

是義,此(第二)說亦不應理。開導依者,謂(一者必)有、(二者是)緣(慮)法、(三者自在)為主、(四者)能作等無間緣(具)。此(四義,能)於後生心心所法開避引導,名開導依。此但屬心,非心所等。

此正釋開導依之義也。有者,簡不相應行,非實有故。緣法者,簡色及無為,不能有緣慮故。為主者,簡心所依他,不自在故。等無間者,簡異類,得俱起故。

若此(前念)與彼(後念)無俱起義,說此(前念)於彼(後念)有開導力。一身八識既容俱起,如何異類為開導依?若許(異類)為(開導)依,應(八種識)不俱(時)起,便同(小乘)異部(所執)心不並生。又一身中諸識俱起(或二或三乃至七八),多少不定。若(謂此依唯遮多少,不揀異類,皆)容互作等無聞緣,(則)色(根)等(與心異類並生亦復)應爾(皆可互作等無間緣),便違聖說等無間緣唯心心所。然攝大乘說色亦容有等無間緣者,(乃)是縱奪(之)言。謂假縱小乘色心前後有等無間緣,(以)奪(其互為)因緣(之執)故(耳)。不爾,等(之一)言應成無用。若謂等言非遮(力用)多少,但表同類(故色同類亦有等無間緣者,又)便違汝(先所)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緣(矣)。

此破前互為開導之謬也。然攝大乘下。轉釋伏難。難曰:若等無間緣唯心心所有之,則攝大乘論何故說色容有等無間緣?今釋之曰:攝大乘論為破小乘妄執色心前後相續為因緣性,故縱許云色心前後相生,但應容有等無間緣,無有因緣義也。設不爾者,等無間之等字便為無用,以等乃齊等之義。一、遮多少;二、表同類。一、遮多少者,謂心用多、色用少,故心但與心作等無間緣,不與色作等無間緣。色用既少,故無等無間緣之義。二、表同類者,如前眼識于後眼識名為同類,若望耳鼻等識便非同類。餘可知。

是故八識各唯自類為開導依,深契教理,自類必無俱起義故。心所(之)此(等無間)依,應隨(相應之)識(而)說。雖心心所異類並生,而互相應和合似一,定俱生滅事業必同,一開導時餘亦開導,故展轉作等無間緣。諸識(相望則必)不然,不應為例。然諸心所非開導依,於所引生無主義故。

先承前破謬結成正理,次辨心所之開導依。應設難云:若等之一言必表同類者,諸心所法與相應心王異類並生,何容隨識說耶?今釋之曰:而互相應等故。事謂所依體,業謂所作用。如眼識相應諸心所法,定與眼識同依眼根,定與眼識同緣色塵。餘可例知。言一開導時餘亦開導者,如眼識與觸俱生之時,則受想思等乃至或善或染皆悉隨生也。展轉作等無間緣者,約諸心所互相引生也。諸識相望並無相應和合定俱生滅事業必同之義,故不應以心所為例,妄許展轉為等無間緣也。然諸心所下,簡依緣義寬狹不同。若云等無間緣則寬,故心所可以互作。若云聞導依則狹,故心王名依,心所非依,以其不能為主故也。

若(謂諸)心(相應之)心所等無間緣,(亦但)各唯自類(不由心王及餘心所異類引生,則)第七八識初轉依時,相應信等(之)此(等無間)緣便闕(以七八二識未轉依時無信等故),則違聖說諸心心所皆四緣生。

有因前文等表同類之語,不許心所異類引生,故此釋之。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意識雖斷,而後起時彼開導依。即前自類間斷五識,應知亦然(問曰:既久間斷,何名無間?答曰:但以)無異類心於中為隔,(即)名(為)無間故(問曰:前念滅時後念尚無,何所開導?今識生時前念非有,何能開導?答曰)。彼先滅時已於今識為開導故,何煩異類為開導依?然聖教中(或)說前六識互相引起、或(說)第七八依六七生(者),皆依殊勝增上緣說,非等無間,故不相違。瑜伽論說:若此識無間,諸識決定生。說此為彼等無間緣。又(言: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意根者,言總意別(故今所說),亦不相違。故自類依,深契教理。

先申明無間之意,次會通聖教所說,並可知,後簡示瑜伽言意。蓋此彼之言似通自他,然其意但以自類前後而名此彼,故云言總意別也。二、傍論諸識所依竟。

△三、結歸本頌所依。

傍論已了,應辯正論。此(第二)能變識雖具三所依,而(頌中)依彼轉(之)言但顯前二,為顯此識(所)依(所)緣同(是第八識)故。又前二依有勝用故(頌偏說之),或開導依易了知故(頌故不說)。

前二者,初因緣依,即種子識;次俱有依,即第八現識也。二、釋所依門竟。

△三、釋所緣門二:初、正釋,二、釋妨。初中二:初、略釋,二、廣釋。今初。

如是已說此識所依。所緣云何?謂即緣彼。彼謂即前此所依識,聖說此識緣藏識故。

△二、廣釋二:初、釋未轉依,二、釋已轉依。初中有四家,第四家為正。今初,家釋。

有義,此(末那)意緣彼(第八)識體及相應(之五心所)法。論說:末那!我我所執恒相應故。謂緣彼體及相應法,如次執為我及我所,然諸心所不離識故。如唯識言(亦攝心所,故頌但云緣彼),無違教失。

△第二、家釋。

有義彼說理不應然,曾無處言緣觸等故。應言此意但緣彼識(之)見(分)及相分,如次執為我及我所。相見俱以識為體故,不違聖說。

△第三、家釋。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以相分中)五色根境非識蘊故(又相分中器界乃是外境,若使末那緣之),應同五識亦緣外故,應如意識(同前五識)緣共境故(既緣根塵生我所執),應生無色者不執我所故,厭色(而)生彼(天)不變(為根塵之)色故。應說此意,但緣藏識及彼種子,如次執為我及我所,以種即是彼(第八)識功能,非實有物,不違聖教。

△第四家正釋。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以)色等種子非識蘊故,論說種子是實有故。(若謂是)假,(則)應如無非(可為諸法之親)因緣故。又此(第七)識俱(之)薩迦耶見,任運一類恒相續生,何容別執有我我所(譬如第六意識)?無一心中有斷常等二境別執俱轉義故。亦不應說(第七識之我及我所)二執前後(別轉,以)此(第七識從)無始來一味(恒)轉(無前後分位之差別)故。

薩迦耶,此翻積聚薩迦耶見,即身見也。正執我時,不能別執我所,正執我所之時,亦不能別執于我,故此二執,喻如斷常二執,決不俱起。今此第七識相應之身見,既是任運一類,恒相續生,所以但有我執,更無我所執也。

應知此意,但緣藏識見分,非(緣)餘(相分及種子心所等)。彼(第八識之見分)無始(以)來(微細)一類相續(不斷),似常(似)一故,恒與諸法為所依故。此(第七識)唯執彼(第八見分)為自內我(論中但是)乘語勢故,說我所言。或此(第七)執彼(第八見分)是我之我(即以能執為我,所執為我所),故於一(我)見(約)義說(我及我所之)二言。若作是說,善順教理,多處唯言(第七識)有我見故,我(及)我所(二)執(從來)不俱起故。

相續故似常一,類無記故似一也。初釋未輪依竟。

△二、釋已轉依。

(然第七識)未轉依位,(則)唯緣藏識(見分。若夫)既轉依已,亦緣真如及餘諸法,(以)平等性智證得十種平等性故,知諸有情勝解差別,示現種種佛影像故。(今)此(頌)中且說未轉依時,故但說此緣彼藏識,悟迷通局理應爾故,無我我境徧不徧故。

十種平等性者,一、諸相增上喜愛平等,二、一切領受緣起平等,三、遠離異相非相平等,四、弘濟大慈平等,五、無待大悲平等,六、隨諸眾生所樂示現平等,七、一切眾生敬愛所說平等,八、世間寂靜皆同一味平等,九、世間諸法苦樂一味平等,十、修植無量功德究竟平等。此中證得十平等性,釋緣真如之義;知諸有情勝解差別,釋緣餘諸法之義也。平等性智是悟故,所緣則通;染汙末那是迷故,所緣則局。平等性智緣無我境故,其境周徧,通攝真如及餘諸法;染汙末那緣我法境故,其境不徧,但是第八見分非餘。初正釋竟。

△二、釋妨。

(問曰)如何此(第七)識(乃)緣自所依(之第八識耶?答曰)如有後(念意)識,即緣前(念已滅之)意。彼(前意是等無間緣,得與後識作所緣緣)既(已)極成,此(所依藏識是增上緣)亦(可作所緣緣。又復)何咎?

三、釋所緣門竟。

△四、釋性相兩門。

頌言思量為性相者,雙顯此識自性行相,意以思量為自性故,即復用彼(思量)為行相故。由斯兼釋所立(末那之)別名,(以)能審思量(乃)名(為)末那故。未轉依位能審思量所執我相,已轉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

△五、釋染俱門。

此意相應有幾心所?且與四種煩惱常俱。此中俱(之為)言,(是)顯相應(之)義。謂從無始至未轉依,此意任運恒緣藏識,與四根本煩惱相應。其四者何?謂我癡、我見并我慢、我愛,是名四種。

且者,未顯其餘,先明此意之過失也。

我癡者,謂無明,愚於(自心所變之)我相,迷(于)無我(真如之)理,故名我癡。我見者,謂我執,於(第八識見分本)非我法(之上)妄計為我,故名我見。我慢者,謂倨傲,恃所執我令心高舉,故名我慢。我愛者,謂我貪,於所執我深生耽著,故名我愛。(頌言)并(者)表慢、愛、有、見(得俱見)、慢(亦得與愛),俱遮餘部(所)執(見、愛、慢三),無相應義。此四常起擾濁內心,令外轉識(所作施等)恒成雜染,有情由此生死輪迴不能出離,故名煩惱。

此正釋四煩惱相,并顯其過患也。內心即指第七識,外轉識指前六識。由第七識妄起我癡、我見、我慢、我愛,遂使五度諸行不能忘相,咸成有漏,故名雜染。若欲出離輪迴,必先勤觀無我。然此第七識之俱生我執細故難斷,必先用第六識與相應之正慧心所,依於大乘教理如實觀察,俾無我正解種子漸熏漸著,至成熟位方得無漏實智現前。又即以此無漏實智數數勤修,然後四煩惱種方得永斷。今人輒談六度萬行,而於破執法門曾不究心,求出輪迴不亦難乎?問曰:既由第七令前六識恒成雜染,理須直用第七修無我觀,始為灸病得穴、伐樹得根,何故先用第六識耶?答曰:第七我執元由第六之所資熏,故仍以第六為病之穴、為樹之根。況第七識從無始來至未轉位,一味有覆無記性攝,不與信等諸善心所相應,又無欲解念定之力,何能自修無我觀哉?是故吾人發大乘心,須於唯識相性深生信解,然後修習菩提資糧,可名順解脫分。否則縱修諸行,但是人天有漏之因而已。

(問曰):彼(根本惑共)有十種,此(識相應)何唯(有)四?(答曰):有我見故。餘(二取邊邪之四)見不生,(以)無一心(之)中(而容)有二慧故。

此下皆問答釋疑也。諸見皆以慧為體,故不俱起。

(問曰):如何此識要有我見(而非餘見?答曰):二取邪見,但(從)分別(而)生,唯(屬)見(道)所斷。此(第七識所)俱(之)煩惱,唯是俱生,(必)修(道)所斷故(是以無有二取邪見)。我所(見及斷常二種)邊見,(皆)依我見(而)生。(今)此(第七識)相應(之我)見,不依彼(我所斷常見而)起(是故無有我所邊見)。恒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見。由(我)見審決,(則)疑無容起。(由)愛著我故,(則)瞋不得生。故此識俱(之)煩惱唯四。(問曰):見慢愛三,如何俱起?(答曰):行相無違,俱起何失?(又問):瑜伽論說:貪令心下,慢令心舉。寧不相違?(答曰):分別俱生,外境內境,所陵所恃,麤細有殊。故彼此文,義無乖反。

謂彼瑜伽論,乃指第六識相應之分別惑,貪于外境,陵于外人,行相麤故,不容並起。此唯識頌,乃指第七識相應之俱生惑,貪于內境,恃於內己,行相細故,自不相違也。五、釋染俱門竟。

△六、釋餘相應門二:初、未轉依,二、已轉依。初中二:初、正釋頌義,二、例論受義。初又二:初、問答舉頌,二、別釋頌義。今初。

(問曰):此意(相應)心所唯有四耶?(答曰):不爾。(頌云)及餘觸等俱故。

△二、別釋頌義二:初、一家無餘心所,次、四家有餘心所。今初。

有義,此意心所唯九,前四及餘觸等五法,即觸、作意、受、想與思,意與遍行定相應故。前(頌既)說觸等(與)異熟識俱,(今)恐謂同前,亦是無覆顯此(第七相應心所)異彼(第八相應心所),故置餘(之一)。言及(之一字,即)是集義,前四後五合與末那恒相應故。(問曰:)此意何故無餘心所?(答曰:)謂欲(心所)希望未遂合事,此(第七)識任運緣遂合境,無所希望故無有欲。勝解(心所)印持曾未定境,此(第七)識無始恒緣定事,經所印持故無勝解。念(心所)唯記憶曾所習事,此(第七)識恒緣現所受境,無所記憶故無有念。定(心所)唯繫心專注一境,此(第七)識任運剎那別緣,既不專一故無有定。

謂此第七,緣彼第八,能緣所緣,皆悉剎那生滅,前不似後,後不似前也。

慧(心所)即(是)我見,故不別說。善(十一心所)是淨,故非此(染汙)識俱。隨煩惱生,必依(根本)煩惱前後分位差別建立,此識恒與四煩惱俱,前後一類分位無別,故此識俱無隨煩惱。惡作(心所)追悔先所造業,此(第七)識任運恒緣現境,非悔先業,故無惡作。睡眠(心所)必依身心重昧,外眾緣力有時暫起,此(第七)識無始一類內執,不假外緣,故彼(睡眠、此識)非有。尋、伺(二種心所)俱依外門而轉,淺深推度,麤細發言,此(第七)識唯依內門而轉,一類執我,故非(與)彼(尋、伺相)俱。

緣六塵等諸境,名為外門。緣藏識之見分,名為內門。淺推度,麤發言,名之為尋。深推度,細發言,名之為伺。

△次、四家有餘心所二:初、斥前總標,二、四家別解。今初。

有義,彼釋餘(字之)義非理,頌(中更)別說。此(第七是)有覆(無記性)攝故,又闕意俱(之)隨煩惱故,(根本)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此(頌中)餘(之一)言(正是)顯隨煩惱。

△二、四家別解,第四家為正。今初,家解。

此中有義,五隨煩惱徧與一切染心相應。如集論說:惛沉、掉舉、不信、懈怠、放逸,於一切染汙品中恒共相應。若離無堪任性等(五法,則)染汙性成,無是處故。煩惱起時,心既染汙,故染心位必有彼五。(以)煩惱若起,必由無堪任囂動、不信、懈怠、放逸故。掉舉雖遍一切染心,而(于)貪位增(盛故,瑜伽論中)但說(掉舉是)貪分。如眠與悔雖遍三性心,而癡位增(盛故)但說為癡分。

無堪任即惛沉,囂動即掉舉也。餘可知。

雖(瑜伽論中)餘處(復)說有隨煩惱或六或十徧諸染心,而彼俱依別義說徧,非彼(或六或十)實徧一切染心。謂依二十隨煩惱中,(其)解通(于分別之)麤(及通俱生之)細(通于有覆)無記(及通)不善,(又能)通障定慧,(此等)相顯(故)說六(隨徧諸染心。又)依二十二隨煩惱中,(其)解通(于分別之)麤(俱生之)細(又通不善及有覆之)二性(故)說十(隨徧諸染心)。故此(所說唯五隨煩惱,與)彼(六徧、十徧之二)說(各依別義)非互相違。然此意俱心所十五,謂前九法、五隨煩惱并別境慧。我見雖是別境慧攝,而五十一心所法中義有差別,故開為二。

二十隨煩惱,即小十、中二、大八,具如下文所明也。解者,行相也。二十二者,加邪欲、邪勝解也。義有差別者,我見唯染,慧通染淨也。餘可知。

(問曰:)何緣此意無餘心所?(答曰:)謂忿等十(種小隨)行相麤動,此(第七)識審細故,非(與)彼(小隨得)俱。無慚無愧(二種中隨)唯是不善,此(第七識是)無記故,非彼(中隨)相應(大隨中之)。散亂令心馳流外境,此(第七識)恒內執(第八識之見分)一類境生,不外馳流故,彼(散亂此識)非有。不正知者,謂起外門身語意行違越軌則,此(第七識)唯(是)內執故,非(與)彼(不正知)俱。無餘心所,義如前說。

△第二家解

有義應說,六隨煩惱徧與一切染心相應。瑜伽論說,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一切染心皆相應故。忘念、散亂、惡慧若無,心必不能起諸煩惱,要緣曾受境界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擇,方起貪等諸煩惱故。煩惱起時,心必流蕩,皆由於境起散亂故。

此加忘念、散亂、惡慧三心所也。邪簡擇,即惡慧。

惛沉、掉舉,行相互違,非諸染心皆能徧起。論說五法徧染心者,(乃約)解通麤細,違唯善法(而言,蓋以)純隨煩惱,通(于不善有覆之)二性故。(瑜伽又)說十徧(之)言,義如前說。

此泛明掉舉與惛沉相違也。論說下,通妨,可知。

然此意俱心所十九,謂前九法、六隨煩惱,并念、定、慧及如惛沉。此別說念,准前慧釋。并有定者,專注一類所執我境,曾不捨故。加惛沉者,謂此識俱(之)無明尤重,心惛沉故。無掉舉者,(與)此(惛沉正)相違故。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此更加念與定,簡去掉舉也。此別說念。准前慧釋者,謂忘念雖即以念為體,而義有差別故。

△第三家解

有義復說:十隨煩惱徧與一切染心相應。瑜伽論說:放逸、掉舉、惛沉、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此十一切染汙心起,通一切處三界繫故。若無邪欲、邪勝解時,心必不能起諸煩惱,於所受境要樂合離印持事相,方起貪等諸煩惱故。

邪念,即忘念。不正知,即惡慧。於所受境等者,謂可愛境,邪欲于中樂合;非可愛境,邪欲於中樂離。更以邪解決定印持可愛事相,方起貪心;印持非可愛相,方起瞋心也。

諸疑理者,於色等事必無猶豫,故疑相應(心)亦有(邪一)勝解。(即使)於所緣事亦(有)猶豫者,非(是)煩惱(中之)疑,如疑人杌(不名煩惱),餘處不說此(邪欲邪勝解之)。二(心所)遍(染心)者,(謂)緣非愛事(中之邪欲)疑相應心(之邪勝解,此之)邪欲勝解(微薄),非麤煩故(略不言之,非全無也)。餘(處說隨煩惱,或五或六各)互有無,義如前說。

此釋邪勝解不遍染心之難也。難曰:勝解于決定境印持為性,疑以猶豫為性,此二相違,云何邪解得遍染心?答云:諸疑理者,於諸諦理雖懷疑惑,於色等事必無猶豫,故仍得與勝解相應。設或於事有疑,亦復不名煩惱,故疑事時雖無勝解,而邪勝解不妨與疑理之煩惱相應也。餘可知。

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謂前九法、十隨煩惱、加別境五(皆)准前(文之)理(而)釋,無餘心所(亦)如上(文)應知。

△第四家正解

有義:前說皆未盡理,且疑他世為有為無,於彼有何欲勝解相?(是故邪欲勝解非徧染心。)煩惱起時,若無惛沉,應不定有無堪任性。掉舉若無,應無囂動,便如善等非染汙位。若染心中無散亂者,應非流蕩非染汙心。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故染汙心決定皆與八(種大)隨煩惱相應而生,謂惛沉、掉舉、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不正知。(其)忘念不正知(二種,若以)念慧為性者,(則)不徧染心。(何以故?)非諸染心皆緣曾受有簡擇故。若(忘念不正知)以無明為自性者,(則必)徧染心起,由前說(若無失念不正知,如何能起煩惱?)故。

染心非皆緣曾受境,故以念為性之忘念不遍。染心非皆有簡擇,故以慧為性之不正知不遍也。餘可知。

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謂前九法、八隨煩惱并別境慧,無餘心所。及論三文,准前應釋。若作是說,不違理教。

論三文,謂集論明五遍染心,瑜伽明六遍染心、十遍染心也。准前應釋,即解通麤細等文也。第二、能變釋相應門未轉依中,初正釋頌義竟。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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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nă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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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五

蕅益沙門 智旭 述

△二、例論受義。

此染汙意,何受相應?

既釋第二能變第六餘相應門,故更例初能變以論受俱門也。此先假問徵起,下有三解,第三為正。

有義,此(第七識所)俱唯有喜受,(以)恒內執(第八識之見分為)我生喜愛故。有義不然,(若如所說,則)應許喜受乃至有頂,違聖言故。應說此意,四受相應,謂生惡趣憂受相應,緣不善業所引(之真異熟)果故;生人(道及)欲天(并)初(靜慮、第)二靜慮喜受相應,緣有喜地善業(所引異熟)果故;第三靜慮樂受相應,緣有樂地善業(所引異熟)果故;第四靜慮乃至有頂捨受相應,緣唯捨地善業(所引異熟)果故。

有頂,謂三有之頂,即非想非非想天。餘可知。

有義,彼說亦不應理。此(第七識從)無始來任運一類,緣內執我恒無轉易,與變異受不相應故。又此末那(但是)與前藏識義有別者,(頌中)皆別說之。若(使有)四受俱,(則頌)亦應別說。(今頌)既不別說,(決)定與彼(藏識相)同故。此(第七)相應,(亦但)唯有捨受。

變異受,謂憂喜苦樂改變不同之受也。餘可知。初未轉依竟。

△二、已轉依。

未轉依位與前所說(十八)心所相應。已轉依位唯二十一心所俱起,謂徧行、別境各五,善十一,如第八識。已轉依位唯捨受俱,任運轉故,恒於所緣平等轉故。

平等轉,謂平等性智,證得十平等性故,亦唯捨受也。六、釋餘相應門竟。

△七、釋三性門。

(問曰):末那心所何性所攝?(答曰):有覆無記所攝,非餘(善惡及無覆無記。蓋以)此意相應四煩惱等是染法故,障礙聖道、隱蔽自心,說名有覆。非善不善,故名無記。(問曰:既是煩惱,何非不善?答曰):如上二界諸煩惱等(種子,由于)定力攝藏(不起現行),是無記攝。此(意所)俱(現行)染法(由其)所依(之識極微)細故(無強計度),任運轉故,亦無記攝。若已轉依,唯是善性。

△八、釋界繫門。

(問曰):末那心所何地繫耶?(答曰):隨彼(藏識)所生,(即為)彼地所繫。謂生欲界現行末那相應心所,即欲界繫。乃至有頂應知亦然。任運恒緣自地藏識執為內我,非(緣于)他地故。若起彼地(之)異熟藏識現在前者,名生彼地染汙末那。(即便)緣彼(藏識)執(為內)我,即繫屬(于)彼(地藏識),名彼所繫。或為彼地諸煩惱等之所繫縛,名彼所繫。若已轉依,即非所繫。

彼地,謂三界九地之隨一地也。或為彼地藏識所繫,是約所緣義釋。或為彼地煩惱所繫,是約相應義釋。

△九、釋伏斷門二:初、正明無染末那,二、申明有淨末那。今初。

(問曰):此染汙意無始相續,何位永斷或暫斷耶?(答曰):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阿羅漢者,總顯三乘無學果位。此位染意種及現行俱永斷滅,故說無有。(若夫有)學位(中入於)滅定(及)出世道(無漏觀)中俱暫伏滅故,(亦可)說無有。謂染汙意無始時來微細一類任運而轉,諸(世間)有漏道(雖復是善)不能伏滅。(此識相應之我執惟)二乘(無漏)聖道有伏滅義,(以根本)真無我解(能)違(彼)我執故。後得(智)無漏現在前時,是彼(根本真無我解之)等流,亦違此(染汙)意。(蓋以)真無我解及後所得(此二智)俱(是)無漏(道)故,(皆)名(為)出世道。(又復)滅定既是聖道(之)等流,(以其)極寂靜故,此(染汙意)亦(暫)非有。(然出世道及滅盡定)由未永斷此種子故,(所以)從滅盡定(及出世)聖道起已,此(染汙意仍)復現行,乃至未滅(位中恒相續轉)。然此染意相應煩惱,是俱生故,非見(道之)所斷;是染汙故,非(是)非所斷。(攝此染汙意相應煩惱)極微細故,所有種子與有頂地下下煩惱一時頓斷,(以其)勢力等故。(直須)金剛喻定現在前時,頓斷此種成阿羅漢,故無學位(方得)永不復起。(若夫)二乘無學迴趣大乘(者),從初發心至未成佛,雖實是菩薩,亦名阿羅漢。(以)應(供等三)義等故,不別說之。

有頂地下下煩惱,謂第六識中俱生之極微細貪癡慢也。約三界九地,各分九品,此當第八十一。由其最極微細,故與第七識之煩惱勢力齊等,非金剛喻定不能斷彼種子。然第六識中俱生煩惱,既分八十一品,則是品品漸斷。此第七識相應煩惱,惟是微細一類,不分三界九地,故云頓斷也。

△二、申明有淨末那二:初、出謬解,二、出正解。今初:

此中有義,末那唯有煩惱障俱,聖教皆言三位無故,又說四惑恒相應故,又說為(前六)識(之)雜染依故。

△二、出正解二:初、正明無染有淨,二、通釋染淨差別。初中二:初、斥前非,二、申正義。今初。

有義,彼說教理相違,出世末那經說有故。無染意識如有染時,定有俱生不共依故。

此先總斥也。經說有出世末那,而彼說無,豈不違教?又無染意識必有所依意根,而彼說無,豈不違理?言無染意識者,即無漏道相應之第六淨識也。言俱生不共依者,指第七意根也。量云:淨意識是有法,定有淨末那為俱生不共依。宗因云:轉識攝故,喻如有染時意識。

論說:藏識決定恒與一識俱轉,所謂末那。意識起時,則(藏識與)二俱轉,所謂意識及與末那。若五識中隨起一識,則(藏識與)三俱轉。乃至或時頓起五識,則(藏識與)七俱轉(明文若此)。若(汝執)住滅定無第七識,爾時藏識應無識俱,便非恒定一識俱轉(又第六識入無漏觀)。住聖道時若無第七,爾時藏識應(但與第六)一識俱。如何可言若起意識,爾時藏識定二俱轉?顯揚論說:末那恒與四煩惱相應(是為染位),或翻彼相應恃舉為行成平等行(是不染位)。故知此意通染不染。若由(本)論說:阿羅漢位無染意故,便(謂竟)無第七。應由(本)論說:阿羅漢位捨藏識故,便(亦并)無第八。彼(第八)既不爾,此(第七)云何然?又諸論言:轉第七識得平等智。彼(平等智亦)如餘(大圓鏡妙觀察等)智,定有所依相應(之)淨識。此(第七)識(若)無者,彼(平等)智(亦復)應無,非離所依(之心王得)有能依(之淨無漏慧心所)故。(又)不可說彼(平等性智)依六轉識,(論)許(諸)佛恒行(平等性智,猶)如(大圓)鏡智(之無間斷)故。

此廣明違教也。

又無學位若無第七識,彼第八識應無俱有依,然(第八識)必有此(俱有)依,如餘(眼)識(等)性故。又如未證補特伽羅無我者,彼我執恒行;亦應未證法無我者,法我執恒行。此(第七)識(于三位中)若無,彼(三位中之法我執將)依何識?非(可謂三位中之法我執)依,(于)第八(以法我見即是慧而)彼(第八識)無慧(心所與之相應)故。由此應信二乘聖道滅定無學(位中),此(第七)識恒行,彼未證得法無我故。又諸論中以(前)五(識為)同法證有,第七(意根)為第六(意識之俱有)依。聖道起時及無學位,若無(淨)第七為(淨)第六依,所立宗因便俱有失。或應五識亦無有(五根為)依,(既)五(識)恒有依,(則第)六(識)亦應爾。

此廣明違理也。應立量云:無學位第八識是有法,定有淨第七為俱有依。宗因云:以是識性故,喻如眼等識。補特伽羅無我即生空理,法無我即法空理。以五同法等者,謂立量云:第六識是有法,定有第七意根為俱有依。宗因云:轉識攝故,喻如前五識。必以五根為俱有依。今若謂二乘聖道及無學位,但有第六識相應之生空智慧,而無第七淨識為俱有依,則宗上有能別不極成之過。以俱有依不必定有,故因中犯共不定之失。以前六識共是轉識攝故之因,而五識定有所依。第六於無漏位不定有依,則外人反出不定過云:為第六如前五一切時中定有依耶?為前五如無漏位中第六亦不必有依耶?初斥前非竟。

△二、申正義。

是故定有無染汙意,於上(無學、滅定及出世道)三位恒起現前。(頌中)言彼(三位)無有者,(但)依染意(而)說。如說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四位無阿賴耶者,三乘無學及佛也。初正明無染有淨竟。

△二、通釋染淨差別。

此意差別略有三種:一、補特伽羅我見相應(之意);二、法我見相應(之意);三、平等性智相應(之意)。

補特伽羅我見即俱生我執,法我見即俱生法執也。

初(我執相應之意)通一切異生(恒時)相續,(若夫)二乘有學(及)七地以前(但除無學迴心者,餘)一類(有學)菩薩(于無漏位則不現起,而于)有漏心位,彼(意仍)緣阿賴耶識,起補特伽羅我見。次(法執相應之意)通一切異生、聲聞、獨覺(皆悉恒時)相續,(若夫)一切菩薩(于法空智果現前之時則不現起,而于)法空智果不現前位,彼(意仍)緣異熟識,起法我見。後(平等性智相應之意)通一切如來(恒時)相續,(若夫)菩薩(于初地)見道及(初地後)修道(位)中(法空智果不現前時則不現起,而于)法空智果現在前位,彼(意或)緣無垢(淨識,或緣)異熟識等,起平等性智。

如來平等性智緣無垢識,菩薩平等性智緣異熟識也。餘可知。

補特伽羅我見起位,彼法我見亦必現前,我執必依法執而起,如夜迷杌等方謂人等,故我法二見用雖有別而不相違。同依一慧(心所),如眼識等體雖是一而有了別,青(黃赤)等多用不相違故,此亦應然。

迷杌等,喻法執。謂人等,喻補特伽羅執也。我法下。釋伏難。謂有難曰:上云我我所執決不俱起,此中我法二見何得俱起?今釋之曰:用雖有別而不相違,以同依一慧,非一心中有二慧故。又難曰:既唯一慧,何有二執?今釋之曰:如一眼識頓別青黃,如一耳識齊聞鐘皷,亦復何違?應立量云:我法二執是有法用,不相違宗。因云:同依一慧故,喻如眼識體一而了別多色。

二乘有學(於或)聖道(或)滅定現在前時頓悟,菩薩於修道位(中及)有學(回心之)漸悟,(菩薩若)生空智果現在前時,(此三等人)皆唯起法執,(以彼)我執已(被聖道滅定生空智果所)伏故。二乘無學及此(無學迴心)漸悟,(菩薩於)法空智果不現前時,亦唯起法執,(以彼)我執已斷故。八地以上一切(若頓若漸)菩薩,所有我執皆永不行,或(無學迴心固)已永斷,或(頓悟及有學迴心亦)永伏故。(若夫)法空智果不現前時,(雖在八地以上)猶起法執,(以生空智果與法執)不相違故。如有經說:八地以上一切煩惱不復現行,唯有(我執)所依(之)所知障在。(當知)此所知障是現(行),非種(子。若)不爾(者),煩惱(種子猶未永斷)亦應(名為)在故。(然此與)法執俱(之)意(根),於二乘等雖名不染,(而)於諸菩薩亦名為染,(以正)障彼(法空)智故。由此亦名有覆無記,(惟)於二乘等說名無覆,(以此法執相應之意)不障彼(生空)智故。(又此第七識雖隨第八所生所繫,然非真異熟識,但)是異熟生(所)攝。(以)從(第八真)異熟識恒時生故,名異熟生,非(即引業所招之)異熟果。(問曰:前六識一分無記性者,名異熟生。此第七識云何亦名異熟生耶?答曰:以)此(異熟生之)名(可)通(攝)故(喻)。如增上緣(雖正指六根,然凡)餘(三緣所)不攝者,皆入此(增上緣)攝。(今異熟生亦爾。)

初正釋頌文竟。

△二、證有第七三:初、問答總標,二、別明教理,三、通妨總結。今初:

(問曰)云何應知此第七識離眼等識有別自體?(答曰)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二、別明教理二:初、明聖教,二、顯正理。初中二:初、正釋,二、指廣。今初。

謂薄伽梵處處經中說心意識三種別義:集起名心,思量名意,了別名識,是三別義。

薄伽梵即世尊也,而含六義。佛地經論云:謂諸如來永不繫屬諸煩惱故,具自在義;炎猛智火所燒鍊故,具熾盛義;妙三十二大士相等所莊飾故,具端嚴義;一切殊勝功德圓滿無不知故,具名稱義;一切世間親近供養咸稱讚故,具吉祥義;具一切德常起方便,利益安樂一切有情無懈廢故,具尊貴義;或能破壞四魔怨故,名薄伽梵。按小乘不知三種別義,妄計過去名意,現在名識,未來名心,今以大乘實義開曉之也。

如是三義,雖通八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集諸法(之)種(子),起諸法(之現行)故。第七名意,緣藏識等恒審思量為我等故。餘六名識,於六(塵各)別境(界)麤動間斷了別轉故。如入楞伽伽他中說:藏識說名心,思量性名意,能了諸境相,是說名為識。

三、義通八識者,八皆名心,心王有八,亦皆有集起義故;八皆名意,八識皆有前滅等無間意,又皆有思量義故;八皆名識,稱為八識,一一皆有了別用故。隨勝顯者,第八集起之義獨勝,第七思量之義獨勝,前六了境之義獨勝也。緣藏識等思量為我等者,一切凡夫、二乘、有學及八地前菩薩,於有漏心位,此第七識緣阿賴耶,恒審思量補特伽羅我;二乘菩薩於滅定位及生空智果現在前位,此第七識緣異熟識,恒審思量法我;地上菩薩於法空智果現在前位,此第七識緣異熟識,恒審思量二種無我;如來位中,此第七識緣無垢識,恒審思量二種無我也。

又大乘經處處別說有第七識,故此(第七識是決定)別有。諸大乘經是至教量,前(于初能變中既)已廣說,故不(須)重(為極)成。(又復)解脫經中亦別說有此第七識,如彼頌言:染汙意恒時,諸惑俱生滅;若解脫諸惑,非曾非當有。彼經自釋此頌意言:有染汙意,從無始來與四煩惱恒俱生滅,謂我見、我愛及我慢、我癡對治道生。斷煩惱已,此意從彼便得解脫。爾時此意相應煩惱,非唯(於今)現無,亦無現在過去未來(以諸煩惱)無(實)自(體)性故。

若約迷情,則現前一念,積集過去無量惑業苦種,能起未來無量惑業苦事。然過去已滅,未來未生,唯此一剎那心,可名有體。而此心體,念念遷流,新新不住,亦何嘗有實體哉?依此妄心,故妄見有三世差別。果能覓心了不可得,則現在既無,三世何有?惟其坐斷三世,方能普達三世。又覓心既不可得,豈有形相方隅?惟其消殞十方,方能徧照十方。故曰:微塵剎土,自他不隔於毫端;十世古今,始終不離于當念。此所謂非曾非當有也。是故所謂對治道生斷煩惱者,非如世間軍陣相殺,對壘抵敵之謂也。直是以二空智,深觀煩惱,本無自性。既不自生,亦不他生;又不共生,不無因生。只是因緣和合,虗妄有生。正妄生時,仍不在內,亦不在外,不在中間;不在過去,不在現在,不在未來。生即無生,終無自性。自性既無,他性何有?自他既無,豈有共性?有尚叵得,況無因生?如此研觀,勿令休息,解種熏發,惑種自消。故瑜伽論決擇分中云:問:斷煩惱時,為捨纏耶?捨隨眠耶(纏謂現行,隨眠謂種子也)?答:但捨隨眠,纏即不起。問:為斷過去?為斷未來?為斷現在?答:非斷去來今,然說三世斷。何以故?若在過去有隨眠心,任運滅故,其性已斷,復何所斷?若在未來有隨眠心,性未生故,體既是無,當何所斷?若在現在有隨眠心,此剎那後,性必不住,更何須斷?又有隨眠、離隨眠心,二不和合,是故現在亦非所斷。然從他意、內正作意二因緣故,正見相應隨所治惑能治心生,諸有隨眠所治心滅,此心生時、彼心滅時,平等平等對治生滅道理應知。正見相應能對治心,於現在世無有隨眠,於過去世亦無隨眠。此剎那後離隨眠心,在未來世亦無隨眠。從此已後,於己轉依已斷隨眠身相續中,所有後得世間所攝善無記心,去來今位皆離隨眠,是故三世皆得說斷。初正釋竟。

△二、指廣。

如是等教,諸部皆有,恐厭廣文,故不繁述。

初明聖教竟。

△二、顯正理三:初、結前起後,二、顯示正理,三、指廣勸信。今初。

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二、顯示正理六:初、恒行無明,二、為緣生識,三、思量名意,四、無心定別,五、無想天染,六、三性時染。初中二:初、正顯恒行,二、轉釋不共。今初。

謂契經說:不共無明微細恒行覆蔽真實,若無此(第七)識,(則)彼(不共無明便)應非有。謂諸異生於一切分恒起迷理,不共無明覆真實義障聖慧眼。如伽他說:真義心當生,常能為障礙,俱行一切分,謂不共無明。

謂能照真義之智心正當生時,有一法常能為其障礙,此障礙法俱行於一切異生善、惡、無記三性分位之中,所謂不共無明是也。

是故契經說:異生類恒處長夜無明所盲,惛醉纏心曾無醒覺。若(使)異生位(中或)有暫不起此無明(之)時,便違經(中所說恒處長夜等)義(在)。俱(在)異生位(中而)迷理,無明有行不行,不應理故。此(不共無明,若謂)依(于)六識皆不得成,應此(無明如六識之)間斷,(或)彼(六識如此無明之)恒染。故許有末那,便無此失。

初、正顯恒行竟。

△二、轉釋不共。

染意恒與四惑相應,此(所)俱(之)無明,何(獨)名不共(耶)?

此設問徵起也。下文有三家釋,第三為正。

有義,此俱我見、慢、愛,非根本煩惱,名不共,何失?

謂此意所俱無明是根本煩惱,其所俱我見、我慢、我愛則非根本煩惱所攝,但是隨煩惱性故。雖四惑俱起,而三非同類,獨此無明名為不共,亦復何失?此初家釋全非。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純隨煩惱中不說此(見、慢、愛)三故。此三(是其)中十(根本)煩惱攝故,處處皆說染汙末那與四煩惱恒相應故。應說四中無明是主,雖(與見、慢、愛)三俱起亦名不共,(以其)從無始際恒內昏迷(不了空理)曾不省察(惟妄執我無循反時),癡增上故。(問曰:)此(所)俱見等(三惑)應名相應?(答曰:)若(三法現行各)為主時,(亦)應(名為)不共。如無明故,許亦無失。

若為主時應名不共者,謂生死流轉則貪愛為主,障於聖道則見慢為主。見則偏執一理不肯虗心,慢則倨傲自恃不肯求他故也。此第二家釋雖是,然未曲盡其致。

有義此癡名不共者,如(十八)不共佛法(惟如來有,今此無明亦爾),唯此(第七)識有故。(難曰:)若爾,(則)餘(六)識相應煩惱,此(第七)識中(所)無(亦)應名不共(耶?答曰:但)依殊勝(之)義(以)立不共(之)名,非(謂但)互所無皆名不共(也)。謂第七識相應無明,無始恒行障真(實)義(及無漏)智,如是(殊)勝(業)用,餘識所無,唯此識有,故名不共。(又難曰:)既爾,(則)此(所)俱(見、慢、愛)三亦(有勝用)應名不共。(答曰:)無明是主(故),獨得此(不共之)名,或許餘三(為主之時)亦名不共。(今但)對餘(識相應之)癡(心所)故,且說無明(為不共耳。然)不共無明,總有二種:一、恒行不共,餘識所無;二、獨行不共,此識非有。

且說無明以上與第二家釋同,不共無明以下辨此不共,一名而有二義,方曲盡其致也。一恒行不共者,於有漏位常起現行不間斷故,此惟第七識有之,餘六識之所無,今正指此為不共無明也。二獨行不共者,不與餘九根本煩惱同起獨迷諦境,惟第六識有之,故此第七識中非有,今不指此為不共也。

故瑜伽說:無明有二:若(與)貪等俱者,名相應無明;非貪等俱者,名獨行無明。(就獨行無明,又分是主、非主二義。若)是主獨行(不與忿等小十俱者,此能發業),唯見(道之)所斷。如契經說:諸聖有學,不共無明已永斷故,(所以更)不造(作)新業。(此即偏指是主獨行以為不共無明,非指第七識中恒行為不共也。若夫)非主獨行(一任忿等小十各自為主,此類無明),亦(通于)修(道)所斷,(以與)忿等(十小隨惑),皆通(修道)見(道之)所斷故。

若論第七識之無明,亦仍與貪等俱,亦是相應無明所攝,但以恒行為主,故又偏得不共之名。若夫獨行不共,又分是主非主二義,是主則唯見所斷,非主則通見修所斷,而皆但與第六識俱,非同第七恒行不共,故特細剖析之。

恒行不共(惟修所斷故是),餘部所無;獨行不共(既有是主、非主二種,通于見、修二斷故得),此彼(五部)俱有。

按俱舍中,惑分五部:一者見苦諦所斷部,二者見集諦所斷部,三者見滅諦所斷部,四者見道諦所斷部,五者修所斷部。部者,分也,類也。根本十惑,各由迷于諦理而起,故各有部分。一一諦下,各起多惑,故部類不同也。恒行不共,但在第七識有,唯屬修所斷部,故云餘部所無。獨行不共,若非主者,通于五部,故云此彼俱有。然是主獨行,惟見所斷,亦應云此部非有。以非此中正意,故略不言之耳。初恒行無明竟。

△二、為緣生識。

又契經說:眼色為緣生於眼識,廣說乃至意法為緣生於意識。若無此(第七)識,(則)彼(意法為緣之)意非有。謂如五識,必有眼等(五根為)增上、不共、俱有所依。意識既是六識中攝,理應許(其亦)有如是所依。此(第七)識若無,彼(第六識之增上、不共、俱有所)依寧有?(又)不可說(肉團心)色為彼所依(以說名為)意,非(是)色故。(且)意識(由依意故,得具自性、隨念、計度三種分別。設依色者,便與五識一般但有自性分別),應無隨念、計度二分別故。亦不可說五識無有俱有所依,彼與五根俱時而轉,如(種與)芽、(形與)影故。又識與根既必同境(喻),如心(與)心所決定俱時。

五根為五識依,共有三義:一者增上,由根發識故。二者不共,眼識自依眼根,不與耳識等共故。三者俱有,眼正見時識正了別,同一剎那無前後故。餘五亦然。五根如種、五識如芽、五根如形、五識如影、五根如心王、五識如心所,意與第六應知亦然。

由此理趣,極成意識,(猶)如眼等(五)識,必有不共(他識)顯自名(為意識之意),處等無間(意根之所)不攝,(是)增上生(緣)所依,極成六識,(各)隨一(根)攝故。

量云:極成意識是有法,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不攝,增上生所依。宗因云:極成六識隨一攝故,喻如眼等識。言等無間不攝者,謂瑜伽云: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為意根。此約前滅識為後開導依,所以假立意根之名。今此同時增上所依,非彼等無間意所攝也。二、為緣生識竟。

△三、思量名意

又契經說:思量名意。若無此(第七)識,彼(思量意則)應非有。謂若意識現在前時,等無間意已滅,非有過去未來。理非有故,彼(過去等無間意)思量(之)用定不得成。既爾,如何(經中)說(思量)名為意?若謂(思量名意乃是)假說,理亦不然。(既)無正思量,假(名為意復)依何立?若謂(意識于前)現在(之時)曾有思量(今雖已滅得名為意,然殊不知第六意識)爾時(正現在位雖有思量,但)名(為)識,寧(得)說為意(乎)?故知別有第七末那恒審思量正名為意。(若夫)已滅(之等無間意,乃)依此(第七而)假立意名(耳)。

問:二卷破外難云:假必依真,亦不應理。今乃云:無正思量,假依何立?不亦自語相違耶?答:世間名字,固有依真說假者,亦有不依真說假者,元非一概。依真說假,如依真見道,假說相見道;依內種子,假說外種子;依思量意,假說等無間意之類是也。不依真說假,如兔無角,假說兔角;龜無毛,假說龜毛;又如月無二,假說二月;空無華,假說空華;乃至見相二分非我法,假說為我法等是也。故云:假必依真,亦不應理。倘更執假必不依實事,亦豈應理也哉?又若約諸法自相名真,則思量名意,亦唯于諸法共相而轉,何嘗親得彼自相哉?特于共相之中,說實說假耳。

△四、無心定別。

又契經說:無想(定)、滅(盡)定(二種不同。假使第七)染意若無,彼(二種定便)應無別。謂彼二定俱滅六識,及彼(相應)心所體數無異。若無(第七)染意,於(此)二定(之)中,一(無想定是)有、一(滅盡定是)無,(則)彼二(定)何別?若謂加行界地(所)依等有差別者,理亦不然。彼差別(之)因(正),由此(第七識而)有故。此(第七識)若無者,彼(差別)因亦無。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體謂心王,數謂心所。言此二定之中,所滅心王,同是六識。所滅心所,同五十一。設非有染無染二意差別,則二定更無異矣。加行謂作意,所依謂教法。等者,等取自體假立也。集論明此二定,有五門差別:一所依,二自體,三假立,四作意,五界地。一所依別者,無想定乃外道弟子,依外道所說邪教而修。滅盡定乃世尊弟子,依世尊所說正教而修。二自體者,無想定體是有漏,滅盡定體是無漏。三假立者,無想定依有覆意所緣阿賴耶假立,滅盡定依無覆意所緣異熟識假立。四作意者,無想定由永出離作意以為加行,滅盡定由暫止息作意以為加行。五界地者,無想定是色界捨念清淨地所繫,滅盡定依無色界非非想地而入,仍非所繫。

△五、無想天染。

又契經說:無想(天中)有情,一期生中心心所滅。若無此(第七)識,彼(無想天便)應無染,謂彼長時無六轉識。若無此意,(則俱生)我執便無。(然)非於餘處有具縛者,一期生中(或能)都無我執。彼(無想天若)無我執,應如涅槃,便非聖賢同所訶厭。(救曰:彼無想天我執)初(半劫後方滅)後(半劫時又生則是)有,故無如是(應如涅槃之)失。(破曰:)中間(四百九十九劫)長時無(我執),故有(如涅槃之)過。(救曰:過)去(未)來有(我執),故無如是(如涅槃之)失。(破曰:)彼(過去未來)非現(非)常(同于)無,故有(如涅槃之)過。(又)所得(之無想異熟既)無故,(則)能得(無想報之有情)亦無(此無想異熟乃是)不相應法(不過依于色心分位假立),前已遮破(不是實有。若無末那,亦無藏識)。藏識無故,熏習亦無。餘法受熏,已辯非理。故應別有染汙末那,於無想天恒起我執,由斯賢聖同訶厭彼。

言所得無者,謂彼有情於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熏成種招彼異熟染汙末那,緣彼執我依之粗動想等不行,于此分位中假立無想報。若無此第七識,彼無想報則不應有也。

△六三,性時染。

又契經說:異生善染無記心時,恒帶我執。若無此(第七)識,彼(我執)不應有。謂異生類三性心時(前六轉識),雖外起(善惡)諸業,而內恒執我。由執我故,令六識中所起施(戒禪)等(善業)不能亡相。故瑜伽說:染汙末那為(六)識依止,彼未滅時,相了別縛不得解脫。(染汙)末那滅已,相縛解脫。言相縛者,謂(由染意恒執我故,令前六識)於(其所緣)境相不能了達,如幻事等。由斯(為彼)見分相分所拘,不得自在,故名相縛。依如是義,有伽他言:如是染汙意,是識之所依,此意未滅時,識縛終不脫。又善(及)無覆無記心時,若無(第七識恒起)我執,應非有漏,(以)自相續中六識(所有)煩惱與彼善等不俱起故。(若謂過)去(未)來(煩惱)緣縛,(則)理非(是)有故,非由他惑成有漏故,勿由他解成無漏故。

他惑指過去未來惑,他解指過去未來生空智慧也。現在六識起善及無覆無記法時,既不與煩惱俱起,若謂過去未來有煩惱故名有漏者,則須陀洹等於出觀後所起思惑應成無漏,以過去已曾證無漏故。又七方便人所有善無記心應成無漏,以未來必當證無漏故。

又不可說(異心心所之外)別有隨眠是不相應(行蘊所攝,于善等時)現相續起,由斯善等成有漏法,彼(不相應)非實有(體前文),已極成故。亦不可說從有漏種生彼善等故成有漏(以有漏因惟由第七執我,若無第七執我,則)彼(善等)種(子)先無(有)因可(令)成有漏故,(亦)非由(于有)漏種(故令)彼(善等現行)成有漏(法),勿學(地中之)無漏(現行)心(由彼尚有有漏種子)亦(可)成有漏故。雖(或)由煩惱引施等業,而(煩惱已去)不(與善等)俱起故,非(可為)有漏(之)正因,以有漏(之)言(乃)表(與)漏俱(時起)故。又無記業非煩惱引,彼復如何得成有漏?然諸有漏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由此熏成有漏法(之)種(子),後時(由此種子)現起有漏義成。異生既然,有學亦爾。

自身,明非他惑現行。煩惱,明非隨眠種子。俱生俱滅,明非不俱時起。互相增益,謂六識所起施等,與第七我執,互相增長資益也。

無學有漏雖非漏俱,而從先時有漏種起,故成有漏,於理無違。

此釋伏難也。難曰:若有漏言必表漏俱,則無學位中已得漏盡,何故五根、五識仍名有漏?今釋之曰:無學位中五根、五識有漏之法,雖非與有漏第七心俱,而由彼異熟未空,仍從先時所熏有漏種起,故成有漏,此則于理無違。

由有末那恒起我執,令善等法有漏義成。此意若無,彼(有漏義則)定非有,故知別有此第七識。

二、顯示正理竟。

△二、指廣勸信。

證有此識,理趣甚多,隨攝大乘,略述六種,諸有智者,應隨信學。

二、別明教理竟。

△三、通妨總結。

然有經中說六識者,應知彼是隨轉理門,或隨所依六根說六,而識類別實有八種。

以意根中即攝第七、第八兩識故也。二、釋第二能變竟。

△三、釋第三、能變二:初、明差別等前六門,二、明共依等後三門。初中二:初、釋差別等四門,二、釋心所受俱兩門。初又二:初、設問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如是已說第二能變。第三能變其相云何?頌曰:次第三能變,差別有六種(一差別門),了境為性相(二體性門、三行相門),善不善俱非(四三性門)。

此下共以九門釋第三能變之相。今先舉四門也。五、心所相應門,即下文此心所徧行三句及初徧行觸等二十句是。六、受俱門,即下文三受共相應一句是。七、共依門,即依止根本識一句是。八、俱轉門,即五識隨緣現三句是。九、起滅分位門,即意識常現起四句是。

△二、以論釋成三:初、釋差別門,二、釋性相兩門,三、釋三性門。今初。

論曰:次中思量能變識後,應辯了境能變識相。此識差別總有六種,隨六根(六)境種類異故,謂名眼識乃至意識。(乃)隨(六)根(而)立(其)名,具五義故。五謂依、發、屬、助、如根。

此正明依根而立六識名也。言五義者,一依眼等六俱有根而住,二由六根所發,三各繫屬于根,四能助根了別,五各如根所緣之境。

雖六識身皆依意轉,然隨不共立意識名,如五識身無相濫過。或唯依意故名意識,辯識得名心意非例。

此釋伏難也。難曰:五識亦以第七為染淨依,何故第六獨名意識?今釋之曰:六識雖皆依意,然前五識但以意為共依,惟第六識以意為不共依,故隨不共立意識名。如五識身各依一根,各隨不共立名,故無相濫之過。又或前五兼依色根,第六唯依於意,故名為意識耳。又難曰:若第六唯依于意,得名意識,則第八亦唯依意,亦應名為意識。又第七唯依第八,應名為心識耶?今釋之曰:此中但辯六識所由得名。若第八名心,第七名意,自約集起思量義勝立名。雖互相依,非在此依根得名之例也。

或名色識乃至法識,(則是)隨境(而)立(其)名,(以)順(于)識(之)義故。謂於(色、聲、香、味、觸、法)六境,了別(乃)名(為)識。色等五識,唯了色等(各各一塵)法識,通能了一切法。或(第六)能了(差)別(之)法,獨得法識名(前五但能了自相分性境,不能了差別法,不名法識),故六識名(亦)無相濫(之)失。

此復明依境而立六識名也。色等下。釋伏難。難曰:五塵亦皆名法,法亦惟是五塵,及五塵落謝影子,何故第六獨名法識?釋有二義:一者、前五識各局一塵,第六識通了六塵;二者、前五識但了一味性境,第六識能了種種差別之法,故亦不相濫也。

此後隨境(所)立六識(之)名,(乃)依五色根未自在(位而)說。若得自在,諸根互用,一根發識,緣一切境,但可隨根(立名,乃)無相濫(之)失。

謂此六識,有兩種名字。前云眼識,乃至意識,是隨根立名。後云色識,乃至法識,是隨境立名。然此後隨境所立之名,但可依未自在位說耳。若至諸根互用,一根發識,遍能緣一切境。設名色識,乃至法識,未免相濫。但可隨所依根立名,始無相濫之失也。

莊嚴論(中但)說如來五根一一皆於五境轉者,且依麤顯同類境說。佛地經說成所作智,決擇有情心行差別,起三業化作四記等。若不遍緣(六塵諸境),無此能故。

此釋難也。難曰:若謂諸根互用,一根發識緣一切境,何故莊嚴論中但說如來五根一一皆于五塵境轉,不云徧于一切法轉耶?釋曰:且依麤顯同類境說耳,非不徧緣一切境也。故更引佛地經以證遍緣。言麤顯同類境者,即指五塵,其相麤顯,又同一性境之類故也。此等麤顯同類之境,未自在位決定不相融者,今自在位尚可互緣,況法塵境本來細微不相窒礙,豈自在位反不得遍緣哉?言四記者,記即是答:一者、一向記;二者、分別記;三者、反詰記;四者、捨置記也。

然六轉識所依所緣麤顯極成,故此(頌中)不說。前隨義便已說所依,此所緣境(姑俟)義便當說。

此釋疑也。疑曰:前第七識頌中有所依、所緣二門,今此六識何故不說?答曰:此六轉識依于六根、緣于六塵,麤顯極成,故頌不說。然前論中因義便故,既已傍論諸識所依,至于此六識所緣境相差別,亦俟義便乃當說之。初釋差別門竟。

△二、釋性相兩門。

次言了境為性相者,雙顯六識自性行相,識以了境為自性故,即復用彼(了境)為行相故。由斯兼釋所立(了境名識之)別名,(以)能了別境(者乃)名(之)為識故。如契經說:眼識云何?謂依眼根了別諸色。廣說乃至意識云何?謂依意根了別諸法。彼經且說不共所依(及)未轉依位見分所了,餘(共)所依(及已轉依位所)了,如前已說。

共所依,謂五識更須分別依、染淨依、根本依,第六識亦更須根本依也。餘可知。

△三、釋三性門。

(問曰)此六轉識何性攝耶?(答曰)謂善、不善、俱非性攝。俱非者,謂無記。非善不善,故名俱非。能為此世他世順益,故名為善。人天樂果,雖於此世能為順益,非於他世,故不名善。能為此世他世違損,故名不善。惡趣苦果,雖於此世能為違損,非於他世,故非不善。於善不善益損義中不可記別,故名無記。

此先釋三性義也。然無記中復分有覆無覆,由前已解,故不重出。

此六轉識,若與信等十一相應,是善性攝;與無慚等十法相應,不善性攝;俱不相應,無記性攝。

此示未轉依位中三性相也。言無慚等十法者,一無慚,二無愧,即二中隨煩惱。三忿,四恨,五覆,六惱,七嫉,八慳,九害,即小隨十煩惱之七。十瞋,即根本六煩惱之一。此十唯是不善性攝。若大隨八,小隨餘三,根本餘五,皆通不善及有覆無記性攝,故不說之。且如有人,雖起貪癡慢疑及諸見執,若不與無慚無愧同起,僅名有覆無記。起掉舉惛沉等,亦復如是。起誑起諂起憍,亦復如是。但與無慚無愧相應,方名不善。不與無慚無愧同起,皆名有覆無記也。若不與善心所相應,亦不與諸煩惱心所相應,但與遍行別境及四不定隨一相應,則皆名無覆無記。

有義:六識三性(起必)不俱,(以此六識)同外門轉(善等三性)互相違故。(謂前)五識必由意識(為分別依)導引(而起),俱(時而)生同(緣塵)境(方乃)成善(成)染故。若許五識三性俱行,(則)意識爾時(亦)應通(于)三性,便違正理,故定不俱。(然)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性俱起者,彼(云一時乃)依多念(而說),如說一心非(局在)一生滅(今依一念定不容俱故),無相違(之)過。

此明三性俱不俱義,有兩家解。今初家明不俱也。先正釋,次瑜伽下通妨,並可知。然未當理,故以下解為正。

有義,六識三性容俱,(謂初起)率爾(無記之五識,及齊)等流(類之善染)眼等五識,或(五種四種)多(起),或(三種二種)少(起),容俱起故。(又)五識與意(識)雖定俱生,而善性等不必同故。前所設(意識爾時應通三性之)難,於此唐捐。故瑜伽說:若(人入于三昧,或)遇聲緣從定起者,(此是)與定相應(善)意識俱轉(之)餘耳識生,非唯(是)彼定相應(之)意識能取此聲(也)。若不爾者,(既無耳識)於此音聲不領受故,不應出定。(亦)非取聲時即便出定,(以先)領受聲已,若有希望,後時方出。(此其)在定(之)耳識率爾聞聲,理應非善,(以凡)未轉依者,率爾墮(境之五識)心定(皆屬)無記故。由此誠證,(與)五(識)俱(之)意識,非(必)定與五(識)善等性同。諸處但言五俱意識亦緣五(識所緣五塵之)境,不說(意識定與五識)同(其善惡無記之)性。(然)雜集論(中)說:等引位中五識無者,(彼)依多分(而)說。

此第二家,正明六識三性得俱也。且如等流善眼識,正觀佛時,正讀經時,耳忽聞聲,鼻忽聞香,身忽覺觸,則其所有率爾墮心,定屬無記。又如等流染眼識,正觀美色,觀劇戲時,耳忽聞聲等,率爾墮心,亦屬無記。此三性得俱起之一驗也。彼謂五識設使三性俱行,意識爾時應通三性,殊不知同時意識雖必同境,不必同性。且如入定意識是善性攝,正於定中得聞聲者,是率爾無記耳識何必同性?又恐難曰:定中那有耳識?今故釋曰:定中意識不能取聲,若無率爾耳識,則於音聲不能領受。又恐難曰:寧知定中必有率爾耳識領此音聲?今故釋曰:若不領聲,不應出定。恐更難曰:取聲出定之時,耳識既生,則意識已非定善。今故釋曰:非取聲時即便出定,以率爾無記耳識正領聲時,意識正尚在定,俟有希望,方從定起。故知在定意識雖是善性,不妨無記耳識同時俱起。恐更難曰:寧知定中耳識非是善性?今故釋曰:未轉依者,率爾墮心,定無記故。由此下,結證可知。雜集下,更通妨也。等引者,梵語三摩呬多,謂修習止觀,平等不偏,引生功德,故翻等引。等引位中,善定善慧與第六識相應,調柔正直而住,故多分不起五識。今雜集中乃依多分說無,非謂定中決不起率爾五識也。

若五識中三性俱轉,意隨偏注與彼性同,無偏注者便無記性,故六轉識三性容俱。

且如禮佛懺願之時,眼識緣佛色像,則是善性;若緣華幡等,任運起貪,則是染性;若非善染,即無記性。耳識緣法音聲,則是善性;若緣音聲有美有惡,任運貪瞋,則是染性;若非善染,即無記性。鼻識聞香,無所取著,則是善性;若緣好香,任運貪著,或緣餘氣,任運憎惡,則是染性;若非善染,即無記性。身識翹勤,謹肅不懈,則是善性;若多放逸,不合威儀,則是染性;若非善染,即無記性。又如舌識正受食時,于味不生貪染,則是善性;若于好味惡味,任運貪瞋,則是染性;若非善染,即無記性。是故五識俱起之時,或眼識善,耳識染,鼻識等無記;或耳識善,眼識染,餘識無記;或善多染少,或染多善少,或善染多無記少,或無記多善染少;或但一性,或但二性,或具三性,事非一槩。至于第六意識,若隨五識有所偏注,則與五識同其善染;若無偏注,便是無記性攝。又如正禮拜時,正習坐時,身識是善,而意識或起無記,或起染心,仍復不一。故前五識不妨三性俱起,而第六識無有一念通三性之過也。上約未轉依位釋竟。

得自在位唯善性攝,佛色心等道諦攝故(無有不善),已永滅除戲論種故(亦無無記)。

得自在,謂佛果位中轉異熟識成無垢識,爾時五根成無漏故,所發五識亦成無漏。又意根純無漏故,所發意識亦純無漏。五根名為佛無漏色,八識皆名佛無漏心。色即相好功德之所莊嚴,心即四智菩提相應心品,故皆道諦所攝,戲論種子已永滅盡。故此妙觀察智相應心品,成所作智相應心品,皆唯善性攝也。初釋差別等四門竟。

△二、釋心所、受俱兩門二:初、略標心所,廣釋受俱,二、廣釋六位心所別相。初中二:初、設問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六識與幾心所相應?頌曰:此心所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隨不定,三受共相應。

△二、以論釋成二:初、略釋六位心所,二、廣釋三受相應。初中二:初、總標,二、別釋。今初。

論曰:此六轉識總與六位心所相應,謂遍行等。

△二、別釋二:初、釋心所名義,二、釋六位類別。今初。

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繫屬於心,故名心所。(猶)如屬我(之)物,(便)立我所(之)名。(須知)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彼(所緣既取總相),亦取別相,助成心事,(故)得心所(之)名。(譬)如畵(家之)師資,(師既)作模,(資乃)填彩。故瑜伽說: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作意了𥌁(識)所未了(之)相,即(是明)諸心所所別相(之義也。是故)觸能了此(識所緣)可意等相,受能了此(識所緣)攝受等相,想能了此(識所緣)言說因相,思能了此(識所緣)正因等相,故作意等名心所法(其言了此之一)。此(字正)表心所(不惟緣別相,而)亦緣總相(也)。

即諸心所取所別相句,一則轉釋上句,二則兼解下四句義也。可意等相者,等取不可意相,及中容相也。攝受,即順益也。等者,等取違損,及非順非違也。言說因,即境之分齊相也。正因等者,等取邪因,及非正非邪因也。

餘處復說:欲亦能了(識所緣之)可樂事相,勝解亦了(識所緣之)決定事相,念亦能了(識所緣之)串習事相,定慧亦了(識所緣之)得失等相,由此(方能)於(所緣)境起善染等諸心所法(亦是),皆於所緣兼取別相(之義)。

此更釋別境等諸心所法,皆有助成心事之功能也。串與慣同。定慧亦了得失等相者,了於得相,起善心所,即名正定正慧。了於失相,起染心所,即名邪定邪慧。了於非得非失之相,起餘無記心所,即定慧亦屬無記也。初釋心所名義竟。

△二、釋六位差別。

雖諸心所名義無異,而有六位種類差別,謂徧行有五、別境有五、善有十一、煩惱有六、隨煩惱有二十、不定有四,如是六位合五十一(初名徧行者),一切心中定可得故(二名別境者),緣別別境而得生故(三名善者),唯善心中可得生故(四名煩惱者),性是根本煩惱攝故(五名隨煩惱者),唯是煩惱等流性故(六名不定者),於善染等皆不定故。然瑜伽論合六為五(以根本)煩惱(與)隨煩惱俱是染故。復以四一切辯(此)五(位)差別,謂一切性及(一切)地、(一切)時、(一切心王)俱。(此)五(位)中,徧行具四,一切別境唯有初(三性)、二(九地之兩),一切善唯有一謂一切地染四皆無,不定唯一謂一切性,由此五位種類差別。

一切性者,善、不善、無記三性也。一切地者,三界九地,謂五趣雜居地,乃至非非想地也。一切時者,有心、無心,有漏、無漏,分位差別時也。一切俱者,徧與八識心王相應而俱起也。初略釋六位心所竟。

△二、廣釋三受相應二:初、釋三受義,二、明俱不俱。今初。

此六轉識易脫不定,故皆容與三受相應,皆領順(相)違(相及)非(違順)二(之)相故。領順境相,適悅身心,說名樂受。領違境相,逼迫身心,說名苦受。領中容境相,於身於心非逼非悅,名不苦不樂受。

此總釋三受義也。易謂變易,脫謂轉脫,餘可知。

如是三受或各分二,五識相應說名身受,別依身故;意識相應說名心受,唯依心故。

身受亦名外受,心受亦名內受。身受有三,心受亦三,則是六受。更約六識差別,則是十八受也。

又三皆通有漏、無漏,苦受亦由無漏起故。

謂修無漏者,必備歷艱辛,苦其心志故也。

或各分三,謂見所斷(三受)、修所斷(三受)、非所斷(三受)。

見所斷,謂與分別惑相應之三受也。修所斷,謂與俱生惑相應之三受也。非所斷,即無漏相應之三受也。

又學、無學非二為三。

學位三受即修所斷,無學三受即非所斷。非二謂非學非無學,指一切凡夫言之。非二三受即見所斷。又非二三受通二所斷及非所斷。學位三受唯修所斷及非所斷,無學三受唯非所斷。

或總分四,謂(樂受即)善,(苦受即)不善,(不苦不樂受即)有覆無覆二(種)無記(性)。受有義,三受容各分(為)四(性,以與前)五識俱起(之)任運貪癡,(及)純苦趣中(之)任運煩惱不發(惡)業者,是(有覆)無記,故彼(有覆無記)皆容與苦根相應。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若通(前六)一切識身者,徧與一切(諸識中三受)根相應。(若)不通一切識身者,(惟與)意地一切(三受)根相應。雜集論說:若欲界繫任運煩惱發惡行者,亦是不善,所餘(不發惡者)皆是有無覆記。故知三受容各有四。

初以三受分配三性,無記有二,故總分四,此義太局。後以三受各通善惡、有覆無覆之四,方盡其致。

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捨。三中苦樂各分二者,逼悅身心相各異故,由無分別有分別故,尤重輕微有差別故。不苦不樂不分二者,非逼(身心)、非悅(身心)相無異故,無分別故,平等轉故。

此釋三受亦名五受之義,苦分出憂、樂分出喜,故云各分二也。凡有三義:一者逼身名苦、逼心名憂,悅身名樂、悅心名喜;二者無分別名苦名樂、有分別名憂名喜;三者尤重名苦名樂、輕微名憂名喜、不苦不樂但名捨受。不分二者:一無逼悅身心之相、二是一味無分別性、三平等轉無有輕重,故不可分也。

諸適悅受,五識相應,恒名為樂(但悅身故,無分別故,不得名喜)。意識相應(之適悅受),若在欲界(及色界中)初二靜慮(之)近分(止可)名喜,但悅心故。若在初二靜慮(之)根本名樂、名喜,悅身心故。若在第三靜慮(之若)近分(若)根本(皆)名(為)樂,安靜尤重,無分別故。

此細釋喜樂二受義也。近分即未到定,根本即正住于定,餘可知。

諸逼迫受(與)五識相應(者,以逼身故、無分別故),恒名為苦(不得名憂)。意識俱者,有義唯憂,逼迫心故。諸聖教說:意地慼受名憂根故。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又說:地獄尋伺憂俱(更有)一分(純受苦之),鬼趣傍生亦爾。故知意地尤重慼受,尚名為憂,況餘輕者。

此下細釋憂苦二受義也。五識相應恒名為苦,此易可知。意識逼迫應通憂苦二名。今初家釋但許名憂不許名苦,未達尤重無分別者即名苦故。引證可知,下文自破。

有義(意識逼迫)通(憂苦)二,人天中者恒名為憂,非尤重故。傍生鬼界名憂名苦,(若)雜受(者名憂,若)純受(者名苦,以其)有輕重故(輕者名憂,重者名苦也)。捺落迦中(則)唯名為苦,(以其)純受尤重無分別故。

此第二家,正釋也。捺落迦,此云苦器,即是地獄。

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又說:俱生薩迦耶見,唯(是有覆)無記性(攝)。彼邊執見,應知亦爾(有覆無記性攝)。此(二見所)俱(之)苦受(定屬苦根),非憂根攝(何以故?以)論說憂根非無記故。又瑜伽說:地獄諸根,餘三現行定不成就純苦。鬼界、傍生亦爾(彼論所言)。餘三定是(指)樂、喜、憂(之三)根,以彼(地獄純苦趣中)必成現行(之)捨(根)故。

此引論以證地獄意受,唯名為苦,不得名憂也。廣說如前。謂不通一切識身者,唯與意地三受根相應,此意地得名為苦之一證也。又憂根非無記,而第六識中,俱生身見邊見,唯屬無記,得與苦受相應,此意地應名為苦之二證也。又瑜伽說:地獄於十一根中,現行止有八根,餘三根之現行,定不成就。彼雖不曾說明何謂餘三,而以義推之,餘三定指樂喜憂根,以地獄捨根必現行故,此意地應名為苦之三證也。言地獄成就八根者:一眼根,二耳根,三鼻根,四舌根,五身根,六命根,七苦根,八捨根也。然于二十二根之中,不言男女二根者,地獄中無用故。不言等無間意根者,六識有時不行故。不言信等五根,及三無漏根者,縱有種子,定無現行,易了知故。定有五色根者,所招苦報,必有身故,設無五根,不受苦故。有命根者,由異熟業所引苦果,一期相續不斷故。有苦根者,純受苦故。有捨根者,地獄中之七八二識,仍與捨受恒相應故。

(難曰):豈不容捨(根)彼(地獄中)定不成(就),寧知彼(瑜伽)文唯說(有中)容受?

此不許地獄有捨根,謂應有憂根也。容受即捨受。

(答曰:)應不說彼(地獄)定成(等無間)意根,(以)彼(論中)容(許地獄)六識有時無故。

前文已明憂非無記,故但破云:若使第八非捨根者,瑜伽豈以等無間意根為第八耶?然地獄中六識既容有時而無,安得復立等無間意?既無意根,則憂根更不待破矣。

(又難曰:)不應彼論唯說(有中)容(捨)受,(以彼)通說諸根,(更)無異因(惟說捨受)故。又若彼論(縱使)依(于中)容(捨)受(而)說,如何說彼定成八根?

此縱許地獄無有意根得有捨根,然未必以捨根為第八。或復第七是捨,第八是憂,亦不可知。以瑜伽論中無有明文可據故也。

(答曰:)若謂五識不相續故(惟逼迫心,所以)定說憂根為第八者,(則彼)死(時)、生(時)、悶絕(之時)寧有憂根?(復)有(妄)執喜根為第八者,亦同此破。設執(男女二根隨分)一形為第八者,理亦不然。(以地獄中)形不定故,彼惡業招容無(男女)形故,彼由惡業令五根門恒受苦故,(所以)定成眼等(五根。設使)必有(男女)一形,於彼(地獄亦有)何用?非於無間大地獄中可有希求婬欲事故。由斯第八定是捨根,(以)第七(第)八(兩)識(恒與)捨相應故。

此正以理推徵,破彼地獄,成就憂根之執,兼破喜根、形根之執,明其必有捨根也。

如極樂地,意悅名樂,無有喜根故。極苦處,意迫名苦,無有憂根故。(瑜伽論中)餘三(之)言(決)定(指)憂喜樂。

此正結顯地獄意受,是苦非憂也。極樂地,謂第三禪。第三禪中,五識不行,唯有意悅,既可名樂,而不名喜。以例地獄極苦,五識不行,唯有意迫,定亦名苦,而不名憂矣。地獄既定成就苦根捨根,則瑜伽所云餘三現行定不成就者,非指憂喜樂而何哉。

餘處說彼(惡道之中亦)有(似前善因之)等流樂,應知彼依隨轉理說。或彼通說餘雜受處,(以必)無異熟樂(者,乃)名(為)純苦(處)故。然諸聖教意地慼受名憂根者,依多分說或隨轉門,無相違過。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又說:地獄尋伺憂俱一分。鬼趣傍生亦爾者,亦依隨轉門。又彼(地獄中)苦根(與)意識俱者,是餘(趣意俱)憂(根之同)類,假說為憂。或彼苦根損身心故,雖苦根攝而亦名憂(喻)。如(初二禪)近分(之)喜(根)益身心故,雖是喜根而亦名樂。顯揚論等具顯此義。然未至地定無樂根,(以論中)說彼唯有(眼耳鼻舌身意命苦憂喜捨)十一根故。由此應知,意地慼受(若于)純受苦處亦苦根攝。此等聖教差別多門,恐文增廣,故不繁述。

此通會諸餘論文也。等流樂者,如立世阿毗曇云:人養六畜飲食溫涼者,在熱地獄有涼間,在寒地獄有溫間。此之溫涼果似前因,亦是異熟假名等流。又如施設論云:等活地獄中,有時涼風所吹血肉還生,有時出聲唱言等活,彼諸有情歘然還活。如是血肉生時暫生喜樂,亦名為異熟樂。此皆約有間地獄言之,非指無間地獄也。餘雜受處者,指有間地獄及多分鬼畜也。純苦者,即無間地獄及一分鬼畜也。依多分說者,謂人天鬼畜等。有分別處則意慼,但名憂根也。餘並可知。初釋三受義竟。

△二、明俱不俱

有義:六識、三受不俱,皆外門轉,互相違故。五俱意識同五所緣,五三受俱,意亦應爾,便違正理,故必不俱。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受俱起者,彼依多念,如說一心,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此有二釋,今初釋不俱也,並如前文三性中義可知。

有義,六識三受容俱,順違中境容俱受故,意不定與五(識之)受同故,於偏注境起一受故,無偏注者便起捨故,由斯六識三受容俱。

此第二,正釋也。義並可知。

得自在位唯樂喜捨,諸佛已斷憂苦事故。

二、釋心所、受俱兩門中,初略標心所,廣釋受俱竟。

△二、廣釋六位心所別相二:初、正釋別相,二、會示二諦。初中五:初、釋徧行別境,二、釋善,三、釋根本煩惱,四、釋隨煩惱,五、釋不定心所。初中二:初、舉頌,二、論釋。今初。

前所略標六位心所,今應廣顯彼差別相。且初二位其相云何?頌曰:初徧行觸等,次別境謂欲,勝解念定慧,所緣事不同。

△二、論釋二:初、釋徧行,二、釋別境。今初。

論曰:六位中初徧行心所,即觸等五,如前廣說。(問曰:)此徧行相云何應知?(答曰:)由教及理為定量故。此中教者,如契經言:眼色為緣生於眼識,三和合(位定生于)觸,與觸俱生(必)有受想思(三),乃至廣說。由斯觸等四是徧行。又契經說:若根不壞、境界現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識。餘經復言:若復於此(境起)作意,即於此(境起)了別;若於此(境起)了別,即於此(境起)作意。是故此(作意與了別之)二(法)恒共和合,乃至廣說。由此作意亦是徧行。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初乃至廣說者,乃至意法為緣,生於意識等也。次乃至廣說者,若于此觸對,即於此了別等,乃至領納、取像、造作,一一作四句說也。

理,謂識起必有(根、境、識)三和,彼(三和位)定生(于)觸,(而彼三和又)必由觸(方)有。若無觸者,心心所法應不和合,觸一境故,作意引心令趣自境。此(作意)若無者,(則)心(亦)應無故。受能領納(或)順(或)違(或)中(之)境,令心等起(或)歡(或)慼(或)捨(之)相(曾)無,(有)心起(之)時(而)無,(此三相中之)隨理(相)故。想能安立自境分齊,若心起時無此想者,應不能取境分齊相。思令心取正因等相,造作善等(曾)無,(有)心起(之)位(而)無,此(三法中)隨(分)一(種思故)故必有思。由此證知,觸等五法心起必有,故是徧行。餘非徧行,義至當說。

心應無,謂不觸自境,即是不起現行也。思取正因相,則造作善;取邪因相,則造作惡;取非正非邪相,則造作無記。餘皆可知。初釋徧行竟。

△二、釋別境三:初、正釋體用,二、現起分位,三、諸門分別。初中三:初、釋通名,二、別解釋,三、結非徧行。今初。

次別境者,謂欲至慧所緣境事多分不同,於六位中次初說故。

△二、別解釋五:初、釋欲(至)五、釋慧。初中二:初、正釋,二、斥異解。今初。

云何為欲?於所樂境希(求冀)望(而)為(體)性(精)勤,依(此而生是)為業(用)。有義所樂,謂可欣境,於可欣事欲見聞等有希望故。(難曰:)於可厭事希彼不合、望彼別離,豈非有欲?(答曰:)此但求彼(可厭之境)不合(時或)離(彼可厭境)時(別有)可欣(之)自體(合而不離),非(求彼)可厭事(而起希望)。故於可厭及中容境一向無欲,(即)緣可欣事(時),若不希望亦無欲起。有義所樂,謂所求境,於可欣厭求離合等有希望故。於中容境一向無欲,緣欣厭事,若不希求亦無欲起。有義所樂,謂欲觀境,於一切事(不論可欣可厭及中容境,但是)欲觀察者,(即便)有希望故。若不欲觀,隨因境勢任運緣者,即全無欲。由斯理趣,欲非徧行。

初正釋體性業用,次轉釋所樂,凡有三義:初義但約可欣則太局,第二雙約欣厭以釋所求亦未盡理,第三約欲觀乃為正也。

△二、斥異解

有說:要由希望境力,諸心心所方取所緣,故經說欲為諸法本(應是徧行)。彼說不然,心等取境由作意故,諸聖教說作意現前能生識故,曾無處說由欲能生心心所故。如說諸法愛為根本,豈心心所皆由愛生?故說欲為諸法本者,(乃是)說欲所起一切事業。或說善欲能發正勤,由彼(正勤)助成一切善事,故論說此(欲以)勤依為業。

善事必由正勤得成,正勤又由善欲得發,故說善欲為諸法本,非謂由欲生心心所也。餘可知。初釋欲竟。

△二、釋勝解二:初、正釋,二、斥異解。今初。

云何勝解?於決定境印(可任)持為性,不可(以他緣誘)引轉(動)為業。謂(依于)邪正等教理證(明之)力,於所取境審決印持,由此異緣不能引轉,故猶豫境勝解全無。非審決心亦無勝解,由斯勝解非徧行攝。

決定境,即非猶豫境也。餘可知。

△二、斥異解

有說:心等取自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故是徧行)。彼說非理。所以者何?能不(為)礙者,即(所緣)諸法故。所不(被)礙者,即(能緣)心等故。(能作增上)勝(緣)發起(心心所)者,(乃)根(及)作意故。若(謂)由此(勝解)故,彼勝(緣得)發起(者,則)此(勝解)應復待餘(發起),便有無窮(之)失。

義並可知。二、釋勝解竟。

△三、釋念二:初、正釋,二、斥異解。今初:

云何為念?於(過去)曾習(之)境,令心明(審憶)記,不忘為性,定(之所)依為業。謂數憶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能引(生于)定故。於曾未受體類境中,全不起念。設曾所受不能明記,念亦不生,故念必非徧行所攝。

△二、斥異解

有說:心起必與念俱(由念于境明記),能為後時憶念因故(應是徧行)。彼說非理,勿於後時有癡信等,前亦有故(然)。前心心所或想(取境分齊之)勢力,足為後時憶念因故。

若謂後時憶念由心起時有念為因,則後時有癡等惡,或復有信等善,豈亦由心起時有癡、信等以為因耶?況心、心所及想勢力足為念因,何必執心起時有念俱也?三、釋念竟。

△四、釋定二:初、正釋,二、斥異解。今初:

云何為定?於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為性,智依(此生)為業。謂觀得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專注不散,依斯便有決擇智生。(然而)心專注(之為)言,(但是)顯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必)唯(住)一境。(設)不爾(者,則)見道(位中)歷觀(上下苦等)諸諦,前後境別(而不專一),應無等持。若不繫心專注境位,便無定起,故非徧行。

如理名得,背理名失,非得非失,名俱非境。若善決擇智,則取得而捨失。若染決擇智,則取失而捨得。若無記決擇智,則取俱非境相。是故定慧並通三性也。見道歷觀諸諦者,欲界四諦,色無色界四諦,周徧觀察,乃成八忍八智也。等持者,平等任持之義。梵語稱三麼地,蓋定心所百法論中,本名三麼地也。

△二、斥異解

有說:爾時(雖不繫心專注于境)亦有定起,但相微隱(故是徧行所攝。破曰:)應說誠言。若(謂此)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故是徧行,理亦不然,(和合)是觸(之)用(非定之用)故。若謂此定令剎那頃心不易緣故徧行攝,亦不應理,一剎那心自於所緣無(有改)易義故。若言由定心取所緣故徧行攝,彼亦非理,作意令心取所緣(境非由定)故。(又)有說(言):此定體即是心(非別有體),經說(三學之中定)為心學(又說此定為)心一境性故。彼非誠證依定攝心令心一境,(所以)說彼(心一境性及心學之)言故,(以定乃五)根、(五)力、(七)覺支、(八)道支等(所)攝,(猶)如念慧等(各有自體)非即心故。

五根中有定根,五力中有定力,七覺支中有定覺分,八道支中有正定故,如念、慧等別有自體也。量云:定是有法,非即心宗。因云:根、力、覺、道攝故,喻如念、慧等。四、釋定竟。

△五、釋慧二:初、正釋,二、斥異解。今初:

云何為慧?於所觀境簡(別決)擇為性,斷疑為業。謂觀得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決定故,於非觀境愚昧心中無簡擇故,非徧行攝。

善慧則于得境決定,染慧則于失境決定,無記慧則于俱非境決定也。

△二、斥異解

有說:爾時(愚昧心中)亦有慧起,但相微隱(故似于無,如小物為)大(器所)受。寧知(是有,然不可直謂之無,以)對法(藏中)說(此慧)為大地法故。

對法藏,即阿毗曇論也。此敘執下,正破。

諸部對法展轉相違,汝等如何執為定量?唯觸等五,經說徧,行說十(大地本亦),非經不應固執。

二、別解釋竟。

△三、結非徧行。

然欲等五非觸等故,定非徧行,如信、貪等。

欲等五心所是有法,定非徧行。宗因云:非觸等五故,喻如信、貪等。初、正釋體用竟。

△二、現起分位二:初、解定俱者非,二、解不定俱為正。今初。

有義,此五定互相資,隨一起時必有餘四。

△二解不定俱

有義不定,瑜伽說此(五別境心所,於)四一切中,無後(一切時一切俱之)二故。又說此五緣(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四境,(而)生所緣(之四境,及)能緣(之五法,皆)非(決)定俱故。應說此五,或時(只單)起一,謂於所樂唯起希望,或於決定唯起印解,或於曾習唯起憶念,或於所觀唯起專注。謂愚昧類為止散心,雖專注所緣而不能簡擇,世共知彼有定無慧。(但因)彼(愚昧人於)加行位少有聞思,故說等持緣所觀境。或依(所觀之境)多分(是定慧俱有者),故說是(等持緣所觀境之)言(耳。且)如戲忘天專注一境,起貪瞋等有定無慧,諸如是等其類實繁(不可謂定必有慧也)。或於所觀唯起簡擇,謂不專注馳散推求(則是有慧無定)。或時(此五心所,但于同時)起二,謂於所樂決定境中起欲勝解,或於所樂曾習境中起欲及念,如是乃至於所觀境起定及慧,合有十(箇起)二。

一欲解,二欲念,三欲定,四欲慧,五解念,六解定,七解慧,八念定,九念慧,十定慧也。

或時(此五心所但于同時)起三,謂於所樂決定曾習起欲解念,如是乃至於曾所觀起念定慧,合有十(箇起)三。

一欲解念,二欲解定,三欲解慧,四欲念定,五欲念慧,六欲定慧,七解念定,八解念慧,九解定慧,十念定慧也。

或時(此五心所有於同時)起四,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起前四種,如是乃至於(決)定曾習所觀境中起後四種,合有五(箇起)四。

一欲解念定,二欲解念慧,三欲解定慧,四欲念定慧,五解念定慧也。

或時起五,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俱起五種,如是於四(境中)起欲等五,總(起一句)、別(三十句),合有三十一句。或有心位五皆不起,如非四境(并)率爾墮(境之)心及藏識俱(如是等位五皆不起),此類非一。

二、現起分位竟。

△三、諸門分別三:初、諸識相應門,二、諸受相應門,三、結例餘諸門。今初。

第七、八識,此別境五隨(未轉依、已轉依)位(而為)有無,如前已說。第六意識,諸位容俱,依轉、未轉皆不遮故。

第八識未轉皆無,已轉皆有。第七識未轉但得有慧,已轉亦得有五也。第六識可知。

有義五識此五皆無,緣已得境無希望故,不能審決無印持故,恒取新境無追憶故,自性散動無專注故,不能推度無簡擇故。

前五識有二解,今初解直明無此五心所也。

有義,五識容有此五,雖無於境增上希望,而有微劣樂境義故。於境雖無增上審決,而有微劣印境義故。雖無明記曾習境體,而有微劣念境類故。雖不作意繫念一境,而有微劣專注義故。(但為)遮等引故。(所以論)說:(五識之)性散動,非遮等持故。(前五識亦)容有定,雖於所緣不能推度,而有微劣簡擇義故。由此聖教說:(天)眼、(天)耳(二)通,是(即)眼(識)耳識相應(之)智性(也)。餘(鼻舌身)三淮,此(眼耳亦可)有慧無失。

此第二解,亦許五識得有別境五心所也。三摩呬多翻為等引,以離沉掉名之為等,引生功德名之為引,故惟第六意識所能修習。三麼地翻為等持,即定心所,不過專注一境之義,故五識亦得有之。

未自在位此五或無,得自在時此五定有,樂觀諸境欲無減故,印境勝解常無減故,憶習曾受念無減故。又佛五識緣三世故(緣過去者即是念故),如來無有不定心故,五識皆有作事智故。

得自在時,謂轉五識為成所作智時也。初諸識相應門竟。

△二、諸受相應門。

(問曰)此別境五,何受相應?有義,欲(心所與喜樂捨)三(受相應),除憂苦受,以彼二境非所樂故。餘四(心所)通(于)四(受),唯除苦受,以審決等(心所乃是)五識(之所)無故。

答:有二義:初義未確,下義為正。

有義,一切(皆與)五受相應。論說憂根於無上法思慕愁慼求欲證故(是欲與憂受相應也),純受苦處希求解脫(是欲與苦受相應也)。意有苦根,前已說故。論說貪愛憂苦相應,此貪愛俱必有欲故。苦根既有意識相應,(則)審決等四(即與)苦俱(亦復)何咎?又五識俱亦有微細印境等四,義如前說。由斯欲等(各與)五受相應。

△三、結例餘諸門。

此五復依(三)性、(三)界、學(無學)等諸門分別,如理應思。

具二一切,故通三性,亦通三界。又第六識轉、未轉位皆不遮故,故知學等位中應有。初釋徧行別境竟。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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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sá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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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六

蕅益沙門 智旭 述

已上第三、能變廣釋六位心所別相中,初釋徧行別境竟。

△二、釋善心所二:初、舉頌,二、論釋。今初。

已說徧行別境二位。善位心所其相云何?頌曰:善謂信慚愧,無貪等三根,勤安不放逸,行捨及不害。

△二、論釋三:初、正釋頌文,二、料簡別立,三、餘門分別。初中二:初、總標,二、別釋。今初。

論曰:唯(與)善心俱(起故)名(為)善心,所謂信、慚等,定有十一。

△二、別釋二:初、釋信等名,二、釋及字。初中八:初、釋信,二、釋慚愧,三、釋無貪、無瞋、無癡,四、釋勤,五、釋安,六、釋不放逸,七、釋行捨,八、釋不害。今初。

云何為信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為性,對治不信樂(求諸)善為業。然信差別略有三種:一、信實有,謂於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其為實有而隨順)忍(可)故。二、信有德,謂於三寶真淨德中,深信(而喜)樂故。三、信有能,謂於一切世、出世善,深信(其)有力能得(樂果)、能成(聖道),起希望故。由斯對治不信彼(實德能之)心,愛樂證修世、出世善。

此正釋信之體性并業用也。實德能是信依處,忍是信之因,樂欲是信之果,心淨是信之自性。諸法實事即俗諦,諸法實理即第一義諦,希望即欲也。餘可知。

(問曰:)忍謂勝解,此即(是)信(之)因。樂欲(二種)謂(即是)欲,(此)即是信(之)果。確陳此信自相是何?(答曰:)豈不適言心淨為性?(又問:)此猶未了彼心淨言。若(持業釋,則)淨即心,應非心所。若(依主釋,則)令心淨,慚等何殊?(若鄰近釋,則是與)心俱(之)淨法(亦與慚等何別?)為難亦然。(答曰:)此(信之體,自)性澄清,(亦)能淨(于)心(心所)等。以心勝故,(但)立心淨(之)名,如水清珠能清濁水。慚等雖善,非(以)淨為(其)相。此(信心所以)淨為相,無濫彼(慚等之)失。又諸染法各有別相,唯有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餘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信正翻彼(不信),故(獨以)淨為相。

此問答釋疑也。此下更斥異解。

有說:信者愛樂為相(斥曰:是則),應通三性。(又)體應即(別境中)欲,又應苦集(二諦無可愛樂)非信所緣。有執:信者隨順為相(斥曰:則亦),應通三性。(又)即(是)勝解(及)欲,若印順者即勝解故,若樂順者即是欲故,離彼(解欲)二體無順相故。由此應知心淨是信。

初釋信竟。

△二、釋慚愧。

云何為慚?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為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為業。謂依自(身及)法(生于)尊貴增上,(由斯)崇(尚敬)重賢(能)善(者)羞耻過惡,(而不敢為別則)對治無慚,(通則)息諸惡行。云何為愧?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為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為業。謂依世間(他人)訶厭增上,輕拒暴惡,(由此)羞耻過罪,(而不敢為別則)對治無愧,(通亦)息諸惡業。

此正釋慚愧之體性業用也。輕拒暴惡者,輕彼暴人而不親,拒彼惡法而不住。暴人,即有惡之人也。

羞耻、過惡是二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為體。若執羞耻為二別相,應慚與愧體無差別,則此二法定不相應,非受想等有此義故。若待自他立二別者,應非實有,便違聖教。若許慚愧實而別起,復違論說十遍善心。

此復釋慚愧二法,須以崇善拒惡而為別相,不以羞耻過惡為別相也。因諸聖教,每每以羞耻過惡釋慚愧義,昧者遂執以為別相。故今釋曰:慚愧二法,各有通別二相,其中皆云羞耻過惡者,乃是二法之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羞耻以為慚愧體耳。若遂執羞耻為慚愧別體,則此二法應無差別,既無差別,則應不俱生,既不俱生,則定不相應,譬如受想等相應之法,定各有體,非有此體無差別之義故也。量云:慚愧是有法,各有別體。宗因云:定相應故,喻如受想等。或申違量云:慚愧若同以羞耻為體,是有法定不相應。宗因云:無一心中有二羞耻故,同喻如忿恨等,異喻如受想等。執者救曰:止一羞耻,但約對待自他,故立慚愧二種別名,寧不俱起?今破之曰:若待自他立二別者,則依分位假立,應非實有,便違聖教中說慚愧二法是實有矣。執者又救曰:慚是對自,愧是對他,二俱是實,故不俱起。今破之曰:若許慚愧實而別起,則正起慚時,便應無愧,正起愧時,便應無慚,復違論說十一善心所中,唯有輕安不遍,餘十定徧善心之義矣。

崇重輕拒,若二別相,所緣有異,應不俱生。二失既同,何乃偏責?

此執者反難也。謂若以崇重善境為慚之別相,輕拒惡境為愧之別相,則所緣善惡之境有異,亦應不得俱生,與前所說實而別起,其失是同,何乃偏致責耶?

(答曰)誰言二法所緣有異?(難曰)不爾。如何?(答曰)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有崇重善及輕拒惡義。故慚與愧俱遍善心,所緣(之境)無別。(救曰)豈不我說(羞耻過惡為二別相)亦有此義?(破曰)汝執慚愧自相既同,何理能遮前所設難?然聖教說(此慚愧二法)顧(待)自他(而有)者(不同汝執,體無別也。聖教乃以)自法名自,世間名他。或即此中崇拒善惡,於己益損,名自他故。

此展轉答釋,以明慚愧體各別有,故得俱起而遍善心也。自法名自,世間名他,知顧自者必即顧他,正崇善時即必拒惡。又或崇善于己有益即名為自,拒惡于己無損即名為他,豈似汝執同以羞耻為體,設云是假則違聖教,設云是實復違論文也哉。二、釋慚愧竟。

△三、釋無貪、無瞋、無癡三善根。

無貪等者,等無瞋、癡。此三名(為善)根(者,能)生善(法最為)勝故,(又于)三不善根(能為)近對治故。

此先總釋三善根義也。一能生善,二能對治。

云何無貪?於(三)有(及三)有(之資)具,無(所貪)著為性,(別則)對治貪著,(通則能)作(眾)善為業。

有謂三界果報,有具謂三界惑業及依報也。

云何無瞋?於(三)苦(及三)苦(之資)具無恚為性,(別則)對治瞋恚,(通則能)作(眾)善為業。

苦,謂三界苦果。樂是壞苦,苦是苦苦,不苦不樂是行苦,故名三苦。苦具,即三界苦因及弊惡依報也。問曰:依正二苦,全由自惑業招為恚可矣!三界苦因既是惑業,云何可無恚耶?答曰:惑業無性,但不起惑造業則已,何勞瞋之?又過去惑業,達其已滅,即名懺除,故不須瞋;現在惑業,知其不住,勿令相續,亦不須瞋;未來惑業,今尚未有,防令勿起,亦不須瞋;他人惑業,亦復無性,但應憐愍,更不須瞋。若一起瞋,即成惑業,如水益深,如火益熱。故曰:劫功德賊,莫過瞋恚。又曰:一念瞋心起,百萬障門開也。問曰:大乘了知惑業無性,三際叵得,可無瞋矣!小乘未達法空,視煩惱賊及諸惡業,不啻怨毒,安得無瞋?答曰:小乘於已起惑業,如法懺除;未起惑業,深生厭離,亦非瞋也。問曰:如有經云:我是貪欲文殊、瞋恚文殊。又云:一法不捨,名為大貪;一法不取,名為大瞋。其旨若何?答曰:此不思議無性法門,即修惡而達性惡,即性惡便是性善。如指氷即水,水現而氷自融;如指木即火,火出而木即盡;如因醜像而悟現像之鏡,知此醜像惟鏡所現,能現醜像之鏡即是能現美像之鏡,故得不離塵勞而見佛性。既見佛性,豈復滯塵勞哉?是故大貪者,究竟無貪之別名也;大瞋者,究竟無瞋之別名也;大癡者,究竟無癡之別名也。於有有具無所著,故能一法不捨;假使著有有具,則所捨者多矣。於苦苦具無所恚,故能一法不取;假使恚苦苦具,則所取者亦多矣。又一法不取名大瞋,即是此中所謂無貪;一法不捨名大貪,即是此中所謂無瞋。誰謂性相二宗不同一致也耶?

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於有等無著無恚(以此二善根但)觀(待)有等(而)立,非要緣彼(有等之境亦)如前(所明)慚愧(二法但)觀(待)善惡(而)立,故此(無貪無瞋)二種俱遍善心。

此釋伏難也。難曰:無貪於有,有具無著;無瞋於苦,苦具無恚。所緣之境既別,則其起不同時,何能俱遍善心?今釋之曰:善心若起,法爾皆於有,有具苦,苦具無著。無恚但約觀待有等而立,非要別緣二種境也。量云:無貪無瞋是有法觀待有等立,非緣彼境。宗因云:俱遍善心同時起故,喻如慚愧。是故貪瞋二惑決不同起,無貪無瞋決定相應。迷局解通,於斯可驗。大貪大瞋,是解非迷;止爭解迷,不爭名字。觀心之士,于此宜思。

云何無癡?於諸(諦)理(及諸實)事明解為性,(別則)對治愚癡,(通則能)作(眾)善為業。有義,無癡即慧為性。集論說:此(無癡,以)報(智)、教(智)、證智(之)決擇為體,(謂)生得聞思修所生慧,如次皆是決擇性故。此雖即慧,為顯善品有勝功能,如煩惱(中之)見(雖即是慧,以染)故復別說(今此善慧亦爾)。

此正釋無癡體性業用,兼辨假實。今初。有義,妄謂是假有也。由聞果報智而生得聞慧,由思聖教智而生得思慧,由修證智而生得修慧,此三皆以決擇為性,決擇即是智慧,故謂無癡即以慧為體也。此雖下,釋疑,可知。

有義,無癡非即是慧別有自性,正對無明(例)有無貪(無)瞋(以是三)善根(所)攝故。(瑜伽)論說:(諸佛)大悲(是)無瞋(無)癡(所)攝,非(言悲是慧)根攝故。若彼無癡(即)以慧為性(無別體者,則應)大悲(亦)如(十)力(四無畏)等,應(亦是)慧等根攝(不是無瞋無癡攝矣)。又若無癡無別自性,(則便)如不害等應非實物,便違論說十一善中三世俗有,餘皆是實。

此正明無癡是實有也。量云:無癡是有法別有自性。宗因云:正對無明善根攝故,喻如無貪瞋。又大悲既是無瞋癡攝,設無癡以慧為體,則大悲亦應以慧為體矣。何故瑜伽論中不云大悲是慧根攝耶?三世俗有者,謂不放逸、行捨、不害,此三皆是依義假立,非別有體,名世俗有,具如下文所明。餘八善法各有自性,名為實有,故知無癡非即慧性。

然集論說慧為體者,舉彼(三慧之)因果,顯此(明解之)自性。如以忍樂表信自體,理必應爾。

此通初家所引集論之義也。聞思二慧,即無癡之因,喻如忍為信之因。修慧即無癡之果,喻如樂欲為信之果。明解是無癡自性,喻如心淨是信自性也。

以貪瞋癡(是)六識相應正煩惱攝,起惡勝故,立(三)不善根(之名)。斷彼(三不善根),必由通別對治。通唯善慧,別即(此)三(善)根。由此無癡,必應別有。

此結成善根對治無明之正義也。三、釋三善根竟。

△四、釋勤。

勤謂精進,於善惡品修斷事中,勇(猛強)悍為性,對治懈怠(成)滿善(事)為業。勇表勝進簡諸染法,悍表精純簡淨無記,即顯精進唯善性攝。

於修善斷惡事中,勇猛故名進,強悍故名精也。諸染法謂惡及有覆無記,淨無記即無覆無記。惡及有覆是退墮法,今不退墮即是勝進。無覆無記與善性別,今不相襍乃是精純。

此相差別略有五種,所謂被甲(精進)、加行(精進)、無下(精進)、無退(精進)、無足(精進),即經所說有勢(精進)、有勤(精進)、有勇(精進)、堅猛(精進)、不捨善軛(精進),如次應知。此五(種精進差)別(義)者(凡有四義:一、約行別),謂初發心(行)、自分(行)、勝進(行。又就)自分行中(有下、中、上)三品別故。或(二、約修別,謂)初發心(修)、長時(修)、無間(修)、殷重(修)、無餘修(有)差別故。或(三、約位別,謂)資糧等五道別故(問曰:究竟道中何用精進?答曰)。二乘究竟道,欣大菩提故;諸佛究竟道,樂利樂他故。或(四、約道別,謂資糧、加行二位之中)、二加行(道及)無間(道)、解脫(道)、勝進(道)別故。

四、釋勤竟。

△五、釋安。

安謂輕安,遠離麤重(雜染法品),調暢身心(于善法中),堪任(修持)為性,對治惛沉轉(捨染依轉得淨)依為業。謂此(輕安)伏除能障定(之惛沉)法,令所依止(之身心)轉安適故。

△六、釋不放逸。

不放逸者,(即)精進(及無貪等)三根,於所斷(惡所)修(善)防(令不生)修(令增長)為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事為業。謂即(精進、無貪等)四法,於斷修事皆能防修,(即)名(為)不放逸,非別有體,(以其)無異相故。於防惡事、修善事中,離(精進等)四(法)功能,(亦)無別用故。雖信、慚等亦有此(防修之)能,而方(于)彼四(則)勢用微劣,(以)非(善)根(亦非)徧䇿,故非此(不放逸之所)依。

此正釋不放逸之體性業用,依精進三根假立也。

(難曰):豈不防修(即)是此(不放逸之)相用?(答曰):防修何異精進三根?(若謂)彼(四法)要待此(不放逸)方有作用(者,則)此(不放逸)應復待餘(法),便有無窮失。(又難曰):勤唯遍筞(一切善法),根但(普)為(善法)依(持),如何說彼有防修用?(破曰):汝(所計)防修用,其相云何?若(云是)普依持,(則仍)即無貪等。若(云是)遍䇿錄,(則仍)不異精進。(若云)止惡進善,(則仍)即總四法。(若云)令不散亂,(則又)應是等持。(若云)令同取境,(則又)與觸何別?(若云)令不忘失,(又復)即應是念。如是推尋不放逸用,離無貪等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無別體。

此問答破異解也。六、釋不放逸竟。

△七、釋行捨。

云何行捨?(亦即)精進(及無貪等)三根,(又能)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性,對治掉舉靜住為業。謂即四法,令心遠離掉舉等障(寂)靜(安)住,名(之為)捨。(所言)平等正直無功用住,(乃約)初中後位,(以)辯捨(之)差別(相也)。

簡非捨受,故名行捨。初位名平等,中位名正直,後位名為無功用住。此正釋體性業用,亦依四法假立也。

由不放逸先除雜染,捨復令心寂靜而住(故),此(行捨亦)無別體。如不放逸,離彼四法無相用故。能令寂靜(者),即(彼精進等)四法故。所令寂靜(者又),即心(心所)等故。

此釋伏難也。難曰:不放逸與行捨,既皆以四法為體,云何而知此二有別?故以先後功能答之。雖約先後功能差別,其實更無別體也。七、釋行捨竟。問曰:不放逸與行捨,既分先後,何得俱遍善心?答曰:未有既不放逸而猶不靜住者,亦未有正靜住而仍放逸者。義雖先後,起必相應。

△八、釋不害。

云何不害?於諸有情不為(侵)損(逼)惱。(即以)無瞋為性,能對治害,悲(傷憐)愍為業。謂即無瞋,於有情所不為損惱,假名不害。(當知)無瞋翻對斷物命(之)瞋,不害正違損惱物(之)害。(所云)無瞋與樂,不害拔苦,是謂此二麤相差別。(據)理實(論,則)無瞋實有自體不害,(不過)依彼(無瞋)一分假立,為顯慈悲二相(有差)別故。(又復)利樂有情,彼(慈悲)二(法最為)勝故。

無瞋即慈,故能與樂。不害即悲,故能拔苦。此正釋假立不害之義也。

有說:不害非即無瞋別有自體,謂賢善性。(問曰:)此相云何?(答曰:)謂不損惱。(破曰:)無瞋亦爾,寧別有性?謂於有情不為損惱,慈悲賢善是無瞋故。

此破異解,可知。初釋信等名竟。

△二、釋及字。

及顯十一(外之)義別心所,謂欣、厭等善心所法,雖義有別說種種名,而體無異,故不別立(今更約義略為釋出)。欣謂(與善)欲俱(起之)無瞋一分,於所欣境不憎恚故。不忿(不)恨(不)惱(不)嫉等亦然,隨應正翻瞋一分(之忿、恨、惱、嫉四小隨煩惱)故。

此欣心所雖不別立,而用最大,故首釋之。凡外修六行觀,展轉欣上是淨妙離,故能厭下諸苦麤障,但以見思未斷,僅成世間有漏之善。二乘欣樂涅槃,故能厭離生死,但以塵沙未斷,僅成出世偏真之善。權位菩薩欣樂大乘,故能厭離小道,但以無明未伏,僅成從空入假之善。地前菩薩欣樂中道,故能厭離二邊,但以無明未斷,僅成相似中道之善。唯有圓人欣樂無分別之實法,故能厭捨二邊虗妄戲論分別,於諸無明圓伏圓斷,成就無上具足妙善,從名字善乃至究竟善也。又復圓人了達欣厭之極,與不欣厭亦非異轍,故獨熾然欣樂求生極樂世界,厭離娑婆無量眾苦。於此一欣一厭之中,便能圓淨四種佛土。只此欣心,亦名不忿,亦名不恨,亦名不惱,亦名不嫉。只此厭心,亦名不慳,亦名不憍。欣淨者必厭穢,厭穢者必欣淨,故此二善起必同時,成佛作祖莫此為要。欣即大貪,厭即大瞋,豈似下劣貪瞋有名無實者哉。

厭謂(與善)慧俱(起之)無貪一分,於所厭境不染著故。不慳(不)憍等當知亦然,隨應正翻貪一分(之慳憍二小隨煩惱)故。

厭欲界者,不染著欲界,乃至厭無所有處者,不染著無所有處,此世間善也。厭生死者,不染著生死,此二乘善也。厭偏真者,不染著偏真,此通菩薩善也。厭二邊者,不染著二邊,此別十迴向菩薩善也。厭但中者,不染著但中,此別地菩薩善也。圓厭四穢土者,不染著四穢土,此泯絕凡聖,不歷階級,一超直入不思議之最勝善也。是故厭離娑婆,求生淨土,名為第一圓頓無上法門。

不覆(不)誑(不)諂(即)無貪癡一分,隨應正翻貪癡一分(之覆、誑、諂三小隨惑)故。有義,不覆唯無癡一分,無處說覆亦貪一分故。

中二煩惱正翻為慚愧,十小煩惱惟害有翻,餘九不翻,故今一一翻示。然覆亦通貪一分攝,如下文所明也。

有義不慢信一分攝,謂若信彼不慢彼故。有義不慢捨一分攝,心平等者不高慢故。有義不慢慚一分攝,若崇重彼不慢彼故。

此正翻根本惑之慢也。三義皆通,故無破立。

有義不疑即信所攝,謂若信彼無猶豫故。有義不疑即正勝解,以決定者無猶豫故。有義不疑即正慧攝,以正見者無猶豫故。

此正翻根本惑之疑也。亦復三義皆通,故無破立。問曰:根本慢疑皆各有體,翻惑成善,何無自體?答曰:下不云乎:悟解理通,說多同體;迷情事局,隨相分多。譬如水結成冰,可分多塊;冰融成水,豈隔方隅?問曰:若爾,何故十一善中仍云八實三假耶?答曰:此亦約理,世俗說假實耳。天台有隨情、隨智、隨情智等三種分別,所應深思。

不散亂體,即正定攝(翻大隨散亂)。正見(翻根本邪見)、正知(翻大隨不正知),俱善慧攝。不忘念者,即是正念(翻大隨失念)。悔、眠、尋、伺,通染、不染,如(徧行)觸(等及別境)欲等(故皆),無別翻對。

染即不善及有覆無記,不染即善及無覆無記也。初正釋頌文竟。

△二、料簡別立。

(問曰):何緣諸染(有二十六)所翻善中,有(十一是)別建立有(餘十五是)不爾者?(答曰):相用別者便別立之,餘善不然,故不應責。又諸染法徧六識者(作用),勝故翻之(而)別立善法,慢等忿等唯意識俱(故不翻立)。

慢等等於疑及五見,忿等等于小,隨九法唯除害也。

害雖亦然,而數現起損惱他故,(又)障無上乘勝因(之大)悲故,為了知彼增上過失,(所以)翻立不害。

此釋難也。難曰:若是唯意識俱便不翻立害,亦唯意識俱何故翻立不害?答釋可知。

失念、散亂及不正知,翻入別境(中之正念、正定、正慧,故此十一),善中不說。

亦釋難也。難曰:若徧六識,勝故翻之。失念、散亂及不正知,亦徧六識,何故不翻?答釋可知。

(問曰):染淨相翻,淨寧(反)少(于)染?(答曰):淨(法殊)勝,染(法微)劣,少(淨便能)敵,多(染)故。又(淨法悟)解理通,說多同體(故不廣立染法);迷情事局,隨相(差別是以)分多。故於染淨,不應齊責。

只此染淨相翻一語,便是密顯染淨無性。故解之則理通,乃解即事之理。迷之則事局,正迷全理成事。須知說染說淨,皆屬于事。染淨無性,方名為理。但淨是順事,故能順顯無性之理,而事隨理通。染是違事,故唯違覆無性之理,而理隨事局也。二料簡別立竟。

△三、餘門分別十:初、假實門(至)十、結例餘門。今初。

此十一法,三是假有,謂不放逸、捨及不害,義如前說。餘八實有,相用別故。

△二、遍不遍門。有二家解,次家為正。

有義:十一(之中)四遍善心,精進三根遍善品故。餘七不定,推尋事理未決定時不生信故。慚愧同類(一依自法,一依世間所),依(之)處各別,隨起一時,第二無故。要世間道斷煩惱時(方得)有輕安故,不放逸捨無漏道時方得起故,悲愍有情時乃有不害故。(是故)論說:十一(善心所在於)六位中起,謂決定位有信相應,止息染時有慚愧起,顧自他故。於善品位有精進三根,世間道時有輕安起。於出世道有捨不放逸,攝眾生時有不害故。

此即初解。世間道,謂四禪、八定、有漏善品。出世道,即無漏道也。餘可知。

有義,彼說未為應理。推尋事理未決定心,信若不生應非是善,如染心等無淨信故。慚愧(之)類(是)異(所)依(雖)別(所緣)境同,俱遍善心前已說故。若出世道輕安不生,應此(輕安)覺支非無漏故。若世間道無捨不放逸,應非寂靜,防惡修善故,又應不伏掉放逸故。有漏善心既具(精進三根)四法,如出世道應有(行捨不放逸之)二故。善心起時皆不損物,(正以)違能損法,(乃)有不害(之名)故。(然而)論說六位起十一者,(乃)依彼彼增(勝而)作此此說(耳)故。彼(初解)所說(餘七不定)定非應理。

此即第二正解,先破前非,次論說下會釋彼所引論也。依彼彼增作此此說者,謂決定位則信增,息染位則慚愧增,乃至攝生時則不害增耳。

應說信等十一法中,十徧善心輕安不徧,要在定位方有輕安,(以)調暢身心,(乃)餘位(之所)無故。決擇分說十善心所,(若)定(地、若)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心中增輕安故。

此正釋十徧一不徧也。定地即定位,謂四禪八定等三昧心中。不定地即欲界散心位中。

有義,定加行亦得定地名,彼亦微有調暢義故,由斯欲界亦有輕安。不爾,便違本地分說信等十一通一切地。

此更出異解也。定加行,謂定前方便,即指未到地定言之。

有義,輕安唯在定有,由定滋養(方得)有調暢故。論說欲界諸心心所,由闕輕安名不定地。(其)說一切地有十一者,通(指定中)有尋伺等,三地皆有故。

此正明欲界無輕安也。次更釋彼所引論意。論說一切地有十一者,乃指有尋伺等三三昧地,非指三界九地。以欲界名不定地,正由闕于輕安故耳。言三地者,一根本初禪,名有尋有伺三麼地。二二禪加行,名無尋有伺三麼地。三根本二禪已上,皆名無尋無伺三麼地。二遍不遍門竟。

△三、諸識俱起門。

此十一種前已具說,第七八識隨位有無,第六識中定位皆具,若非定位唯闕輕安。有義五識唯有十種,自性散動無輕安故。有義五識亦有輕安,定所引(五識之)善者亦有調暢故,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

第七、第八于未轉位無十一善。若已轉位皆定相應第六,有漏散善則無輕安,有漏定善便具十一,無漏不必言矣。五識二解,第二解正。然約有漏位中,鼻、舌二識唯欲界繫,則無輕安。眼、耳、身識通于初禪,則是定所引之善者,亦有調暢。若至無漏位中,成所作智相應五識,則必皆有輕安也。

△四、諸受相應門。

(問曰)此善十一,何受相應?(答曰)十(箇善心所得與)五(受)相應(輕安)。一(種則)除憂苦(二受,以凡)有逼迫受(決定),無調暢故。

△五、別境相應門。

此與別境皆得相應,信等(與)欲等不相違故。

△六三、性相攝門。

十一、唯善

△七、三界繫屬門。

輕安非欲(界所繫),餘(十皆)通三界。

△八學等三攝門。

皆學等三。

初果,二果,三果,及菩薩十地之十一善,即皆有學所攝也。四果,支佛如來之十一善,皆無學所攝也。一切凡夫之十一善,皆非學非無學所攝也。

△九三、斷相攝門。

非見所斷。瑜伽論說:信等六根,唯修所斷,非見所斷。

六根,謂信根、進根、念根、定根、慧根,及未知當知根也。信等五根,通漏、無漏。若無漏者,即攝入于三無漏根。此中五根,且指有漏言之。加行位中,所有無漏九根,名未知當知根。有學位中,無漏九根,名已知根。無學位中,無漏九根,名具知根。雖由未知當知根得入見道,既見道已,無所未知可當知故,即名為具知根。見道一剎那後,便屬修道位攝。是故修道位中,即斷未知當知根,及有漏五根也。此十一善,不與分別煩惱相應,故非見道所斷。若有漏善,及無漏加行善,即屬修道所斷。若正無漏善,即屬非所斷攝(九根者,信等五根,及意根、喜根、樂根、捨根)。

△十、例結餘門。

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對後煩惱不定等,自在下文也。二、釋善心所竟。

△三、釋根本煩惱二:初、舉頌,二、論釋。今初。

如是已說善位心所。煩惱心所其相云何?頌曰:煩惱謂貪瞋,癡慢疑惡見,

△二、論釋二:初、正釋頌文,二、諸門分別。初中二:初、略釋通名,二、廣釋別名。今初。

論曰:此貪等六性是根本煩惱攝,故得煩惱名。

如樹有根本方有枝葉,由此六種煩惱出生一切隨煩惱法,故名此六以為根本。餘隨煩惱皆此等流或此分位,故如枝葉也。

△二、廣釋別名六:初、釋貪(至)六、釋惡見。今初。

云何為貪?於有有具染著為性,能障無貪生苦為業,謂由(貪)愛(之)力(後五)取蘊(復得)生故。

有!有!具解現善中五蘊皆是妄情之所取著,故名取蘊。二、釋瞋。

云何為瞋?於苦苦具憎恚為性,能障無瞋不安隱性。惡行所依為業,謂瞋必令身心熱惱,起諸惡業不善性故。

苦、苦具,亦如前解。身心熱惱,故云不安隱性。起諸惡業,故云惡行所依。此唯是惡,不通有覆無記,故云不善性也。

△三、釋癡。

云何為癡?於諸理事迷闇為性,能障無癡。一切雜染所依為業,謂由無明(力故引)起疑(及)邪見,貪等(根本)煩惱(及忿等諸)隨煩惱(而作諸)業,能招後(三有)生雜染法故。

獨頭無明多迷諦理,相應無明亦迷事相,故云於諸理事迷闇為性也。一切雜染,即指三界煩惱業生。

△四、釋慢。

云何為慢?恃己(所長)於他(有情心生)高舉為性,能障不慢生苦為業。謂若有慢,於(三寶真淨)德(中及一切)有德(之人)心不謙下(競生人我),由此生死輪轉無窮,受諸苦故。此慢差別有七九種,謂於三品我德處生,一切皆通見修所斷。聖位(之中俱生)我慢既得現行(則凡)慢(之流)類,由斯(于聖位中容得現)起(義)亦無失。

七種慢者,一慢,謂不敬等類藐視劣類。二過慢,謂於等類妄視為劣,及於勝類妄視為等。三慢過慢,謂於勝類反視為劣。四我慢,謂妄執有我而生貢高。五增上慢,謂少有所得自謂滿足,如妄認四禪為四果等。六卑劣慢,謂自實甚劣妄謂少劣,或雖知彼勝不肯起敬。七邪慢,謂自實無德妄謂有德也。九種慢者,約我德處各有勝等劣三品。我即所執虗妄假名之體,德即所修之德,處即受用處所。或我勝我等我劣,或德勝德等德劣,或處勝處等處劣,是名九種。依之起于或慢、或過慢、或慢過慢、或卑劣慢,可以意知。是中不論七種九種,若依分別煩惱起者即見所斷,若依俱生煩惱緣事生者即修所斷也。

△五、釋疑。

云何為疑?於諸諦理(未達是有是無)猶豫(不決)為性,能障不疑(及諸)善品為業。謂猶豫者,善不生故。

問曰:猶豫則善不生,過誠大矣。然貪瞋癡慢,苟知其過,猶可作意蠲除。至於理實未明,安可強不知以為知耶?答曰:強不知以為知,正是疑之根也。若欲除疑,惟有虗心博學,審問慎思,憑正教為指南,依師友為眼目。又須如舜之好問好察,如孔之善惡皆師,方能永斷疑根,直至不疑之地。

有義此疑以慧為體(由其于所觀境),猶豫簡擇說為疑故,毗助末底是疑義故,末底般若義無異故。

此出異解也。毗,此也。助,輔也。末底及般若,皆翻慧也。言毗助末底是疑義者,猶所云大疑大悟,小疑小悟,不疑不悟也。

有義,此疑別有自體(由此疑故)令慧不決,(此疑)非即慧故。瑜伽論說:六煩惱中(惟惡)見(是)世俗有,(以)即(是)慧分故;餘(五皆)是實有,(以各)別有性故。(若因疑能)毗助,末底(汝便)執慧(以)為疑(體,亦可因識能)毗助。若南(而)智(便)應為識(體耶)非由助力,義便轉變,是故此疑非慧為體。

此正解也。若南,此云智也。智之與慧,同是別境中慧,不論有漏無漏,若善若染,皆可名慧,亦皆名智。無漏位中,或以無分別者名慧,有分別者名智,然根本、後得同稱為智,道慧、道種慧同稱為慧。故知約義則隨意立名,約體則元無二性也。識是心王,智是心所,若疑以慧為體,則識亦應以智為體,豈可乎哉?先申違量,云識是有法,應智為體。宗因云:毗助智故,喻如疑助慧。次申正量,云毗助慧之疑是有法,非慧為體。宗因云:別有性故,非由助力,義便轉變故,喻如毗助智之識。五、釋疑竟。

△六、釋惡見二:初、總釋相用,二、詳示差別。今初。

云何惡見?於諸諦理顛倒推求,(即以)染(汙相應之)慧為性,能障善見,招苦為業,謂惡見者多受苦故。

以推求故,體即是慧;以顛倒故,名之為染。何謂顛倒?即是妄執實我實法而已。九十六種外道,何甞不求出離生死?秪因我法二執所纏,故種種苦行無非唐喪,此世他生不能解脫。然則欲出生死,可不以破惡見為急務也哉?

△二、詳示差別二:初、標數,二、釋相。今初。

此見行相差別有五。

△二、釋相四:初、釋身見(至)四、釋,二、取。今初。

一、薩迦耶見,謂於五取蘊執我我所,一切見趣所依為業(此通分別、俱生二攝)。此見差別有二十句,六十五等(但是)分別起攝。

薩迦耶,義翻積聚,謂積聚四大、五蘊,假名為身,依身妄起我、我所執,故名薩迦耶見。此見復為一切惡見根本,一切邊邪等見皆依身見而生故也。就此根本身見,若第七識緣第八識之見分,起自心相,任運執我,即是俱生惑攝;若第六識緣五取蘊,或總或別,起自心相,任運執我、我所,亦是俱生惑攝;若第六識緣于邪教及邪思惟,起二十句、六十五等種種戲論,則惟是分別惑攝也。二十句者:一云我大色小,色在我中;二云色大我小,我在色中;三云即色是我;四云離色是我。受、想、行、識亦各四句,故合有二十句。六十五句者,隨執一蘊為我,餘四蘊為我所,四中各具瓔珞、僮僕、窟宅三法,我與我所合十三句,五蘊互論成六十五。

△二、釋邊見。

二、邊執見,謂即於彼(薩迦耶見)隨執斷常障處中行,出離為業(此通分別、俱生二攝)。此見差別(於)諸(惡)見趣中,有執前際四徧常論、一分常論,及計後際有想十六、無想俱非各有八論、七斷滅論等(皆惟)分別起攝。

處中行,即非斷非常緣起正理也。由達緣起正理,方能正信因果,依教修行,出離生死。今斷常二執,正障此行。然亦有俱生、分別二種不同,具如下文所明。若夫四徧常等,則依邪教邪思惟起,惟屬分別惑矣。四徧常者,一計二十劫常,二計四十劫常,三計八十劫常,四以捷疾相智妄言為常。一分常者,一梵天常我無常,二由戲笑故無常,三由相觀視故無常,四捷疾觀察謂常無常。後際有想十六者,一有色見,二無色見,三有色無色見,四非有色非無色見,五有邊見,六無邊見,七有邊無邊見,八非有邊非無邊見,九有樂見,十有苦見,十一有樂有苦見,十二不苦不樂見,十三一想,十四若于想,十五少想,十六無量想。無想八論者,一有色,二無色,三有色無色,四非有色非無色,五有邊,六無邊,七有邊無邊,八非有邊非無邊。俱非八論者,名相與無想八論同。七斷滅論者,一身滅,二欲天滅,三色天滅,四空處滅,五識處滅,六不用處滅,七有想無想處滅。此等皆出阿含梵動經中,亦名梵網六十二見。此是西域外道宗本,不應引大佛頂經陰魔文釋。以佛頂經中行陰六十二見,乃修心誤墮,與此不盡同也。

△三、釋邪見。

三邪見,謂謗因果作用實事,及非四見(所攝之)諸餘邪執(皆此見攝),如增上緣,名義遍故。此見差別,(於)諸(惡)見趣中,有執前際二無因論、四有邊等不死矯亂,及計後際五現涅槃,或計自在世主梵釋及餘物類常恒不易,或計自在等是一切物因,或有橫計諸邪解脫,或有妄執非道為道,諸如是等皆邪見攝。

一者撥無善惡諸因,二者撥無善惡所招苦樂諸果,三者撥無善行惡行作用,四者撥無世出世間父子聖凡種種俗諦實事。及身邊等四見之所不攝,皆此邪見所攝。譬如因緣等三緣之所不攝,皆增上緣所攝也。二無因者,一則從無想來自謂本無今有,一則捷疾觀察妄謂無因而有。四有邊者,一有邊想,二無邊想,三上方有邊,四方無邊,四非有邊非無邊。不死矯亂者,一云善惡有報耶無報耶,二云有他世無他世耶,三云何善何不善,四乃愚冥暗鈍隨他言答。五現涅槃者,一云現在五欲自恣即是涅槃,二云初禪是涅槃,三云二禪是涅槃,四云三禪是涅槃,五云四禪是涅槃。或計自在等,即如初卷所破諸邪解脫,即非果計果非道為道,即非因計因

△四、釋二取。

四、見取,謂於諸見(之中隨執一見)及所依蘊,執為(此因)最勝能得清淨(之果),一切鬬諍所依為業。五、戒禁取,謂於隨順諸見(之)戒禁及所依蘊,執為(此因)最勝能得清淨(之果),無利勤苦所依為業。

此正釋二取之相也。由有見執故,互相違反,而𩰖諍滋生。由持邪戒故,枉受勤苦,而空無利益。

然有處說,執為最勝(是非果計果)名為見取,執能清淨(是非因計因)名戒取者,是(互相)影略(而)說,或(是)隨轉(理)門。(若)不爾(者),如何非滅計滅,非道計道(諸論皆)說為邪見,非(說為)二取(之所)攝(耶)?

此通妨也,文義可知。意顯雙計因果方名二取,單計因果止屬邪見耳。初正釋頌文竟。

△二、諸門分別十一:初、俱生分別門(至)十一、例結餘門。今初:

如是總別十煩惱中,六通俱生及分別起,任運思察俱得生故。疑(及)後(之)三見唯分別起,要由惡友及邪教力,自審思察方得生故。

總則唯六,別須分十,故云總別十煩惱也。貪、瞋、癡、慢、身見、邊見,此六種中,一分任運生者,名俱生惑。一分思察生者,名分別惑。若疑及邪見、見取、戒取四種,唯分別起也。俱生惑即修所斷惑,亦名思惑。分別惑即見所斷惑,亦名見惑。

邊執見中通俱生者,有義唯(有)斷(見通于俱生),常見相麤(必由)惡友等力方引生故。瑜伽等說:何邊執見是俱生耶?謂斷見攝(以見道前)。學現觀者(已伏分別現起諸惑,而于心中)起如是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故禽獸等若遇違緣,皆恐我斷而起驚怖。

此下重辨邊執見之俱生義也。斷常二執名邊執見。釋此有兩家解。今初家但許斷見通於俱生:一者、學現觀人已伏見惑,猶起斷怖;二者、禽獸無惡友教,不起見惑,亦起斷怖。故知斷見通于俱生。

有義彼論依麤相說,理實俱生亦通常見,謂禽獸等執我常存,熾然造集長時資具。故顯揚等諸論皆說,於五取蘊執斷計常,或是俱生或分別起。

此第二解,正許常見,亦通俱生也。義並可知。初俱生分別門竟。

△二、自類相應門。

(問曰)此十煩惱誰幾相應?(答曰)貪與瞋、疑定不俱起(貪)。愛(瞋)憎二境必不同故,於境不決(故疑),無染著故(不貪)。貪與慢、見或得相應(而不一定)。所愛(為貪)、所陵(為慢)境非一故,說不俱起。所染(為貪)、所恃(為慢)境可同故,說得相應。於五見境皆可愛故,貪與五見相應無失。

○瞋與慢、疑,或得俱起(亦不一定)。所瞋(為瞋)、所恃(為慢),境非一故,說不相應。所蔑(為慢)、所憎(為瞋),境可同故,說得俱起。初猶豫時(為疑),未憎彼故(非瞋),說不俱起。久思不決(是疑),便憤發故(是瞋),說得相應。疑、順、違事,隨應亦爾(順事猶豫則不瞋,違事猶豫則憤發)。瞋與(見、戒)二取必不相應,執為勝道,不憎彼故。此(瞋)與(身、邊、邪)三見,或得相應(而不一定)。於有樂蘊起身常見,不生憎故,說不相應。於有苦蘊起身常見,生憎恚故,說得俱起。斷見翻此,說瞋有無。邪見、誹撥、惡事、好事,如次說瞋或無或有。

于樂蘊起斷見則生瞋,于苦蘊起斷見則不瞋,故曰翻此說瞋有無也。邪見誹撥惡事則不生瞋,妄計無惡果故;邪見誹撥好事則得生瞋,妄計無善果故。

慢於境定,疑則不然,故慢與疑無相應義。慢與五見皆容俱起,行相展轉不相違故。然與斷見必不俱生,執我斷時無陵恃故。與身邪見一分亦爾。

慢於境定,謂所恃之我,所陵之人,皆決定無疑惑也。與身邪見一分亦爾者,謂執苦劣蘊為身者,不能恃己陵他,邪見誹撥好事者,亦無所恃以陵他故。

疑不審決,與見相違,故疑與見定不俱起。

○五見展轉必不相應,非一心中有多慧故。

五見皆以染慧為體,故一心中決不並起。

癡與九種皆定相應,諸煩惱生必由癡故。

癡即無明及諸煩惱,根本不破無明,而能斷諸煩惱,不可得也。然於諸理事明解,則名無癡;於諸理事迷闇,則名為癡。當知理即空中二理,事即俗諦差別因果作用實事也。迷于中理,名根本無明;迷於空理及迷事者,皆名枝末無明。解中理者,名為中觀;解空理者,名為空觀;解諸事者,名為假觀。是故理事二名,攝盡三諦;解迷二種心所,攝盡三惑三觀。若不達秖一理事分合差別,則有七種二諦、五種三諦、四種四諦、四種一諦、四種無諦之不同,何能捨迷得解,以解融迷也哉?二、自類相應門竟。

△三、諸識相應門。

(問曰)此十煩惱何識相應?(答曰)藏識全無,末那有四(謂癡、見、慢、愛)。意識具十,五識唯三,謂貪、瞋、癡,無分別故,由稱量等起慢等故。

無分別,謂前五識無隨念、計度二種分別,但有自性分別也。由稱量故起慢,由思察故起疑、起見。今五識既無隨念、計度二種分別,故不能稱量、思察,不與慢、疑、五見相應。

△四、諸受相應門。

(問曰)此十煩惱何受相應?(答曰)貪瞋癡三(不論)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相應。(以)貪會違緣(亦與)憂苦俱故,瞋遇順境(亦與)喜樂俱故。

○有義,俱生分別起慢,容與非苦(之)四受相應,恃苦劣蘊(亦得與)憂相應故。有義,俱生(慢)亦(與)苦(受)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說故。分別慢等純苦趣無,(以)彼(純苦趣中)無(有)邪師邪教等故。然彼不造引惡趣業,要(由)分別起(之煩惱,乃)能發彼(引惡趣業,今彼純苦趣中無分別起惑)故。

○疑(及)後三(惡)見,容四受俱(但除苦受)。欲(界之人)疑(未來)無苦等,亦喜受俱故。二取若緣憂俱見等,爾時得與憂相應故。

恐有。問曰:疑何容喜?故今釋曰:欲疑無苦亦喜受俱。又恐。問曰:二取執為勝淨,何得有憂?故今釋曰:若緣憂俱之見,戒及所依蘊亦得與憂相應,如投灰拔髮等種種苦事亦有憂故。

有義:俱生、身邊二見,但與喜、樂、捨受相應,非五識俱(故無苦受),唯(有覆)無記故(故無憂受)。分別(身邊)二見容四受俱(但除苦受),執苦俱蘊為我、我所常(得有憂受)。斷見翻此(執樂蘊斷),與憂相應故。有義:(身邊)二見若俱生者,亦苦受俱,純受苦處,緣極苦蘊,苦相應故。論說:俱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餘如前說。

廣說如前,指第五卷釋三受文。餘如前說,謂分別二見,同初義所說,容四受俱也。

此依實義(細釋也。若)隨麤相(一往明其梗概)者,貪慢四見樂喜捨俱,瞋唯憂苦捨受俱起,癡與五受皆得相應,邪見及疑四俱除苦。

已上若細若麤正判諸受相應竟。

貪癡俱(之)樂(受),通下四地。餘七(所)俱(之)樂(受),除欲(界),通三(禪)疑(及)獨行癡(在)欲(界中),唯憂捨(二受得俱)。餘受俱起,如理應知。

此更以諸受相應之惑,而判屬界地也。下四地者:一、雜居;二、初禪;三、二禪;四、三禪也。四禪已上,唯捨受故。餘七者,除去貪、瞋、癡三也。慢、疑、五見,但與意識相應,欲界無意地樂,故除欲界,唯通三禪。疑及獨行癡,亦唯在意識,故欲界中無苦樂受。并無喜者,前約細相,故云欲疑無苦,亦喜受俱。今隨麤相,則疑惑未決,安得有喜?又獨行癡,凡有二種:一、是主獨行,獨能發業;二、非主獨行,但與小隨同起。此之二種,在欲界中,若隨麤相,亦無喜受,故亦唯憂捨俱也。餘苦受、喜受俱起之惑,所通界地,並可准思,故不繁述。四、諸受相應門竟。

△五、別境相應門。

(問曰):此與別境幾互相應?(答曰):貪瞋癡慢容(與別境)五(心所)俱起(以貪瞋癡慢),專注一境(之時,亦)得有定故。疑及五見各容(與)四(別境心所)俱,疑(則但)除勝解,(以)不決定故。(五)見非(與)慧俱,(以)不異慧故。

△六三、性相攝門。

(問曰)此十煩惱,何性所攝?(答曰)瞋唯不善,損自他故。餘九通(于不善及有覆無記)二(性)。上二界者,唯無記攝,(以被)定所伏故。若欲界繫分別起者,唯不善攝,發惡行故。若是俱生發惡行者,亦不善攝,損自他故。餘(俱生不發惡行者,皆)無記攝,細不障善,非極損惱自他處故。當知俱生身邊二見,唯無記攝,(以其)不發惡業,雖數現起,不障善故。

△七、界繫現緣門又三:初、明界繫,二、明現起,三、明互緣。今初。

(問曰)此十煩惱何界繫耶?(答曰)瞋唯在欲,餘通三界。

△二、明現起。

生在下地,未離下染,上地煩惱不現在前。要得彼(上)地(之)根本定者,(然後)彼(上)地(之)煩惱容現前故。(凡夫外道所修世間味禪)諸有漏道(以無二空觀智),雖不能伏分別起惑及(第七識中)細俱生(惑),而能伏除(六識中之)俱生麤惑,漸次證得上(地之)根本定。(以)彼(俱生麤惑)但迷事(境緣外五塵而起),依外門轉散亂麤動正障定故。(所以伏此麤俱生惑)得彼(上地)定已,(然後)彼(上)地(之)分別俱生諸惑皆容現前。(若夫)生在上地(者,則)下地諸惑(不論)分別(不論)俱生皆容現起。(何以知之?以)生第四(禪)定(之)中有中者,由謗解脫(便)生(于)地獄故。(故知上地得起下地分別惑。又)身在上地將生下時,起下(地)潤生(之)俱生愛故。(故知上地得起下地俱生惑也。)而(有處)言生上不起下者,(乃)依多分(而)說,或(是)隨轉(理)門。

謗解脫者,無聞比丘,證得四禪,起增上慢,妄謂己得四果,不受後有。迨命終後,於中有中,見彼四禪受生之處,不知己實未證四果,却云我今已證四果,仍復有受生處。則佛所云羅漢不受後有,定是誑語。由其於中有中,起此一念謗佛所說解脫之心,於是四禪後有隨滅,地獄後有隨生也。潤生愛者,於後有處,任運染著,如入胎時,於父母起顛倒愛之類是也。

△三、明互緣。

下地煩惱亦緣上地。瑜伽等說,欲界繫貪求上地生,味上定故。既說瞋恚(可以)憎嫉滅道(二諦),亦應憎嫉離欲地故。(又復)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慢者,得緣上故。(既此貪瞋身邊慢五惑得緣上地,則)餘(癡疑見戒邪)五(惑亦得)緣上,其理極成。而有處言,貪瞋慢等不緣上者,依麤相說,或依別緣。(謂從)不見世間(別)執他地(之)法(以)為我(及我所)等故。(故說身見不緣上地。)邊見必依身見起故。(故說邊見不緣上地。)

總緣諸行等者,謂有外道總緣三界色心諸行,執謂我及我所,計斷計常高舉於他,故身邊慢亦得緣上,若依別緣則不爾也。

上地煩惱亦緣下地說生上者,於下有情恃己勝德而陵彼故。(又復)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愛者,得緣下故。疑(及)後(之)三見(亦得緣下),如理應思。而說上惑不緣下者,彼(亦)依多分(說,又)或(約)別緣說。

不言瞋癡者,上地無瞋故,癡徧染心故。七界繫現緣門竟。

△八學等三攝門。

(問曰)此十煩惱,學等何攝?(答曰)非學無學,彼(學無學)唯是善故。

問:初果以上思惑尚存,何故非學攝耶?答:研真斷惑名為學,真窮惑盡名無學。初果以上雖有思惑,正研真時惑不現起,出觀失念煩惱方行,故曰唯聖罔念作狂,唯狂克念作聖。內外凡位雖未證果,而能修觀伏惑,即可云一念相應一念佛。則知三乘有學雖已稱聖,而出無漏觀時或起煩惱,例可云一念失照一念狂也。

△九、見等所斷門。

(問曰):此十煩惱何所斷耶?(答曰):非非所斷,彼(非所斷)非染(法)故。分別起者唯見所斷,麤易斷故。若俱生者唯修所斷,細難斷故。見所斷(之)十(種煩惱)實俱頓斷,以真見道(之時)總緣(四)諦故。然(十煩惱之)迷諦相有總有別。總謂十種皆迷四諦,苦集是彼(十惑)因依處故,滅道是彼(十惑)怖畏處故。別謂別迷四諦相起,(身邊)二(見)唯迷苦(諦,不依集滅道起。餘)八(煩惱)通迷四(諦,以)身邊二見唯(迷苦諦)果處(而)起,(是以)別(修)空(觀及)非我(觀以對治之,唯)屬苦諦(境)故(此二唯迷苦義也)。謂疑(及身邊邪)三見親迷苦理(見戒),二取執彼三見戒禁及所依蘊為勝能淨,於自他見及彼眷屬,如次隨應起貪恚慢(故二取貪恚慢迷苦則疎)。相應無明與九同(其)迷(之親疎),不共無明親迷苦理(此十通迷苦義也)。疑及邪見親迷集等(三諦),二取貪(恚慢)等准苦應知(迷集滅道亦疎)。然瞋亦能親迷滅道,由怖畏彼(滅道)生憎嫉故。迷諦親疎麤相如是。

此既判見修二斷,復明迷諦有總有別,有親有疎也。於自他見等者,貪自見,恚他見,慢彼眷屬也。

委細說者,(若)貪、瞋、慢三(與分別惑五),見(及)疑俱(時)生(起者),隨應如彼(見道所斷。若)俱生(身邊)二見,及(與)彼(二見)相應(之)愛、慢、無明(此五),雖迷苦諦,(以)細(而)難斷故,修道方斷。(復有)瞋(及)餘愛等,迷別事(而)生(者),不違諦觀故,(亦)修(道)所斷。

此復細判二斷也。見疑俱生,謂與五見及疑相應而起之貪瞋慢也。俱生二見,謂一分任運之身邊二見也。九見等所斷門竟。

△十、隨境立名門。

雖諸煩惱皆有相分,而所仗(本)質或有或無,(即)名(為)緣有事(緣)無事(之)煩惱。彼(煩惱之)親所緣(相分)雖皆有漏,而所仗(之本)質亦通無漏,(即)名(為)緣有漏(緣)無漏(之)煩惱。緣自地(境之所起)者,(其煩惱之)相分似(于本)質,名緣分別所起事境。緣滅道諦及他地(境之所起)者,(其煩惱之)相分與(彼本)質不相似故,名緣分別所起名境(但有名字而無質影故也)。

所仗質或有或無者,緣現境則有本質可托,緣過、未則無本質可托也。親所緣皆有漏者,能變之心是煩惱故,所變相分定惟有漏也。所仗質通無漏者,或緣道、滅二諦,或緣佛、法、僧寶,而起癡、疑、邪見及瞋、慢等故也。夫現前一念不起煩惱,前已于此十煩惱中隨起一種煩惱,皆有相分;既有相分,即有見分;既有見、相二分,即有自證及證自證,便是四分。此四分中,相分屬色,見等三分屬名,名、色二字收一切法,即無不盡。又見分則通三量,自證及證自證唯是現量。又此四分或攝為三,第四攝入自證分故;或攝為二,後三俱是能緣性故;或攝為一,體無別故。則此煩惱之性可思議耶?不可思議耶?又此煩惱既能緣有事,亦能緣無事;既能緣有漏,亦能緣無漏;既能緣事境,亦能緣名境,則何法不具?何法不造?又能緣有漏自地、他地,則攝盡六凡法界;能緣無漏,則攝盡四聖法界;能緣有事,則攝盡現在十界;能緣無事,則攝盡過去、未來十界。可謂微塵剎土,自他不隔於毫端;十世古今,始終不離於當念矣。誰謂煩惱實性非即佛性也哉?

△十一、例結餘門。

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正欲人觸類旁通,即於煩惱而見法界理也。三、釋根本煩惱竟。

△四、釋隨煩惱二:初、舉頌,二、論釋。今初。

已說根本六煩惱相。諸隨煩惱其相云何?頌曰:隨煩惱謂忿,恨覆惱嫉慳,誑諂與害憍,無慚及無愧,掉舉與惛沉,不信并懈怠,放逸及失念,散亂不正知。

△二、論釋二:初、正釋頌文,二、諸門分別。初中三:初、略釋通名,二、廣釋別相,三、釋與并及。今初。

論曰:唯是(根本)煩惱(之)分位差別(及)等流性,故名隨煩惱。此二十種類別有三,謂忿等十各別起故名小隨煩惱,無慚等二徧不善故名中隨煩惱,掉舉等八徧染心故名大隨煩惱。

分位差別,指無自體者言之。等流性,指有自體者言之。不善,即惡也。染心,即不善及有覆無記心也。

△二、廣釋別相三:初、釋十小隨,二、釋二中隨,三、釋八大隨。初中十:初、釋忿(至)十、釋憍。今初。

云何為忿?依對現前不饒益境憤發為性,能障不忿執仗為業,謂懷忿者多發暴惡身表業故。此即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忿相用故。

暴惡身表業,即執持器仗,互相𨷖戰之惡相也。一朝之忿,忘身及親,結禍速讐,莫此為甚,故首明之。

△二、釋恨。

云何為恨?由忿為先,懷惡不捨結怨為性,能障不恨熱惱為業。謂結恨者,不能含忍恒熱惱故。此亦瞋恨一分為體,離瞋無別恨相用故。

不念舊惡,怨是用希,懷恨不釋,徒自熱惱而已。

△三、釋覆。

云何為覆?於自作罪,恐失利(養名)譽,隱藏為性,能障不覆(後必)悔惱為業。謂覆罪者,後必悔惱,不安隱故。有義,此覆(乃是)癡一分攝,論唯說此癡一分故,不懼當(來)苦(果)覆自罪故。有義,此覆(應是)貪癡(各)一分攝,亦恐失利譽(乃)覆自罪故。論據麤顯,唯說癡分,如說掉舉是貪分故。然(又)說掉舉徧諸染心,不可執為唯是貪分。

罪無大小,發露則消滅,覆藏則增長。譬如樹根,露則樹枯,埋則樹茂。是故有智慧者,發露懺悔,能因重罪而悟無生;諸愚癡人,貪惜覆藏,每因小愆而招劇苦。大佛頂經云:菩薩觀覆,如戴高山,履于巨海。修心之士,可不慎哉!

△四、釋惱。

云何為惱?忿恨為先,追觸暴熱狠戾為性,能障不惱䖧螫為業。謂追往惡觸現違緣,心便狠戾多發囂暴,凶鄙麤言䖧螫他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惱相用故。

蛆,知列切。螫,施隻切。蟲,行毒以傷人也。由此惱惑,起惡口業,毒逾蛇虺,乃至死後,受毒蟲身,無有出期,修心者宜深戒之。又忿恨惱,皆瞋為體,忿緣現在,恨緣過去,惱追過去而觸現在,忿發身業,恨專在意,惱發口業,是謂三種差別之相。

△五、釋嫉。

云何為嫉?殉自名利,不耐他榮,妬忌為性,能障不嫉,憂慼為業。謂嫉妬者,聞見他榮,深懷憂慼,不安隱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嫉相用故。

大乘理趣經云:彼人富貴,皆宿福生。以我貪嫉,豈能侵奪?若不斷嫉,常受貧窮,無復威力。若能于他富貴起隨喜心,不捨毫𨤲,獲大功德。

△六、釋慳。

云何為慳?耽著財法不能慧捨,秘悋為性,能障不慳鄙畜為業。謂慳悋者心多鄙澁,畜積財法不能捨故。此即貪愛一分為體,離貪無別慳相用故。

慳財者世世貧窮,慳法者生生愚暗,不可不戒。

△七、釋誑。

云何為誑?為獲利譽矯現有德詭詐為性,能障不誑邪命為業。謂矯誑者心懷異謀,多現不實邪命事故。此即貪癡一分為體,離(貪癡)二無別誑相用故。

一身衣食,所需幾何?作此欺誑,招無量罪。如末利夫人、轝夫四人往因,亦可為寒心也。(事出觀佛三昧海經,須者尋之。)

△八、釋諂。

云何為諂?為罔他故。矯設異儀險曲為性,能障不諂教誨為業。謂諂曲者為罔冐他,曲順時宜矯設方便,為取他意或藏己失,不任師友正教誨故。此亦貪癡一分為體,離二無別諂相用故。

直心是道場諂曲之心,與道相違,故不任教誨。

△九、釋害。

云何為害?於諸有情心無悲愍損惱為性,能障不害遍惱為業,謂有害者逼惱他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害相用故。瞋害別相,准善應說。

無瞋名慈,不害名悲,故無慈即瞋,無悲即害也。障菩提道,招劇報苦,損逼他人,終成自損而已。哀哉!

△十、釋憍。

云何為憍?於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為性,能障不憍,染依為業。謂憍醉者,生長一切雜染法故。此亦貪愛一分為體,離貪無別憍相用故。

盛必有衰,何可憍醉?所恃盛事,未必長保,而所生雜染,則相隨不離矣,不亦悲夫!初釋十小隨竟。

△二、釋中二隨二:初、別釋,二、通簡。初中二:初、釋無漸,二、釋無愧。今初。

云何無慚?不顧自法輕拒賢善為性,能障礙慚生長惡行為業。謂於自法無所顧者,輕拒賢善不恥過惡,障慚生長諸惡行故。

尊重己靈,名顧自法。不顧自法,即自暴自棄也。

△二、釋無愧。

云何無愧?不顧世間崇重暴惡為性,能障礙愧生長惡行為業。謂於世間無所顧者,崇重暴惡不恥過罪,障愧生長諸惡行故。

護惜譏嫌,名顧世間。不顧世間,即甘為人下也。

△二通簡。

不恥、過惡是二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為體。若執不恥為二別相,則應此二體無差別,由斯二法應不俱生,非受想等有此義故。若待自他立二別者,應非實有,便違聖教。若許此二實而別起,復違論說俱遍惡心不善心時,隨緣何境皆有輕拒善及崇重惡義,故此二法俱遍惡心所緣不異,無別起失。然諸聖教說不顧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間名他,或即此中拒善崇惡於己益損名自他故。而論說為貪等分者,是彼(貪等)等流,非即彼性。

拒善則於己無益,名不顧自。崇惡則于己有損,名不顧他。餘如慚愧中釋可知。貪等者,等于瞋癡。由無慚愧,令貪瞋癡皆得生長,助成貪等是彼等流,故無慚愧名為惡法,與諸禽獸不相異也。二釋二中隨竟。

△三、釋八大隨八:初、釋掉舉(至)八、釋不正知。今初。

云何掉舉?令心於境不寂靜為性,能障行捨奢摩他為業。有義,掉舉(乃是)貪一分攝,論唯說此是貪分故,此由憶昔樂事生故。有義,掉舉非唯貪攝,論說掉舉徧染心故。又掉舉相謂不寂靜,說是煩惱共相攝故,掉舉離此(煩惱共相)無別相故。雖依一切煩惱假立,而貪位增說為貪分。有義,掉舉別有自性遍諸染心,如不信等,非(因假)說他分體便非實,勿不信等亦假有故。而論說(此掉舉以)為世俗有者,(例)如睡眠等。(雖實有體,而)隨他(無明)相說掉舉別相,謂即囂動(能)令(與彼)俱生(之心心所)法不寂靜故。若離(諸)煩惱,無別此(掉舉)相,不應別說障奢摩他,故不寂靜非此(掉舉)別相。

奢摩他,此翻為止,釋有三義,第三為正。

△二、釋惛沉。

云何惛沉令心於境無堪任為性,能障輕安毗鉢舍那為業?有義,惛沉(乃是)癡一分攝,論唯說此是癡分故,惛昧沉重是癡相故。有義,惛沉非但癡攝,謂無堪任是惛沉相,一切煩惱皆無堪任,離此(煩惱無堪任相)無別惛沉相故。雖依一切煩惱假立,而癡相增但說癡分。有義,惛沉別有自性,雖名癡分而是(癡之)等流,如不信等非即癡攝。(論中)隨他相說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實有性。惛沉別相謂即懵重,(能)令(與彼)俱生(之心心所)法無堪任故。若離(諸)煩惱無別惛沉相,不應別說障毗鉢舍那,故無堪任非此(惛沉)別相。此與癡相有差別者,謂癡於境迷闇為相,正障無癡而非懵重;惛沉於境懵重為相,正障輕安而非迷闇。

毗鉢舍那,此翻為觀。釋亦三義,第三為正。懵故名惛,重故名沉,與癡差別,如文可知。

△三、釋不信。

云何不信?於實德能不忍樂欲心穢為性,能障淨信墮依為業,謂不信者多懈怠故。不信三相,翻信應知。然諸染法各有別相,唯此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餘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是故說此心穢為性。由不信故,於實德能不忍樂欲,非(謂不忍樂欲)別有(自)性。若於餘事邪忍樂欲,是此(不信之)因果,非此自性。

若有疑者,猶可生信;若直不信,則佛亦無如之何,故極穢濁也。

△四、釋懈怠。

云何懈怠?於善惡品修斷事中,懶墮為性,能障精進,增染為業。謂懈怠者,滋長染故。於諸染事而䇿勤者,亦名懈怠,退善法故。(若)於無記事而䇿勤者,於諸善品無進退故,是欲勝解(所攝),非別有性(喻)。如於無記(事而)忍可樂欲,非淨非染,無信不信(當知亦非精進亦非懈怠也)。

△五、釋放逸。

云何放逸?於染淨品不能防修,縱(恣流)蕩為性,障不放逸,增惡損善所依為業。謂由懈怠及貪瞋癡,不能防修染淨品法,總名放逸,非別有體。雖慢疑等亦有此能,而方彼(貪瞋癡懈)四(法則)勢用微劣(惟彼四法),障三善根(及障)徧䇿法故。推究此(放逸更無別)相,如不放逸(中可例)。

△六、釋失念。

云何失念?於諸所緣不能明記為性,能障正念散亂所依為業,謂失念者心散亂故。有義,失念(即是)念一分攝,說是煩惱相應(之)念故。有義,失念(乃是)癡一分攝,瑜伽說此(失念)是癡分故,癡令念失故名失念。有義,失念(乃是念癡)俱一分攝,由前二文(但是)影略說故,論復說此徧染心故。

釋有三義,亦以第三為正。

△七、釋散亂。

云何散亂?於諸所緣令心流蕩為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為業。謂散亂者,發惡慧故。有義,散亂(乃是)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有義,散亂(乃是)貪瞋癡攝,集論等說是三分故。(瑜伽)說:(此是)癡分者,遍染心故。謂貪瞋癡令心流蕩勝餘法故,說為散亂。有義,散亂別有自體。(集論)說:三分者,是彼(貪瞋癡之)等流,如無慚等。非即彼(貪瞋癡所)攝,(但以)隨他相說,名世俗有。散亂(自有)別相,謂即躁擾,令(與彼)俱生(之心心所)法皆流蕩故。若離彼(貪瞋癡)三(法)無別自體,不應別說障三麼地。

亦以第三義為正也。惡慧謂邪,簡擇三摩地即是正定。

(問曰)掉舉、散亂,二用何別?(答曰)彼(掉舉)令易解,此(散亂)令易緣。雖一剎那解緣無易,而於相續有易義故。(問曰)染汙心時,由掉亂力,常應念念易解易緣。(何故有時專注一境?答曰)或由念等力所制伏,如繫猿猴有暫時住,故掉與亂俱遍染心。

此更料簡并釋疑也。初一問答,是對掉舉,料簡用別。易解者,改其能知之心。易緣者,更其所緣之境也。次一問答,釋疑可知。

△八、釋不正知。

云何不正知?於所觀境謬解為性,能障正知毀犯為業,謂不正知者多所毀犯故。有義,不正知(乃是)慧一分攝,說是煩惱相應慧故。有義,不正知(乃是)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有義,不正知(乃是慧癡)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略說故,論復說此遍染心故。

亦第三義為正。二、廣釋別相竟。

△三、釋與并及。

(頌中)與并及(之為)言,顯隨煩惱非唯二十,(以)雜事等說,(復有)會等多種隨煩惱故。(當知)隨煩惱名亦攝(根本)煩惱,(以即)是前(根本)煩惱(之)等流性故。(若夫)煩惱同類(之)餘染汙法,(則)但(可)名(為)隨煩惱,(以)非(根本)煩惱攝故。

煩惱同類餘染汙法,如有覆無記之悔、眠、尋、伺等是也。

(然今)唯說二十隨煩惱者,謂非(根本)煩惱,(又)唯染麤(不可悔眠等通于善及細)故。此餘染法,或(即)此(之)分位,或(是)此(之)等流,皆此(二十)所攝。隨其類別,如理應知。

初正釋頌文竟。

△二、諸門分別十二:初、假實門(至)十二、隨境立名門。今初:

如是二十隨煩惱中,小十、大三定是假有,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定是實有,教理成故。掉舉、惛沉、散亂三種,有義是假,有義是實,所引理教如前應知。

大三假有者,放逸、失念、不正知也。

△二、俱生分別門。

二十皆通俱生分別,隨(于俱生分別)二(種根本)煩惱(之)勢力起故。

△三、自類相應門。

此二十中,小十展轉定不俱起,互相違故,行相麤猛各為主故。中二一切不善心俱隨(其所)應(不善之法),皆得(與)小(隨)大(隨)俱起。論說大八徧諸染心,展轉(于)小(隨)中(隨)皆容俱起。有處說六遍染心者,(以)惛掉增時不俱起故。

惛沉增盛則無掉舉,掉舉增盛則無惛沉,故說此二不徧染心,惟六法徧也。

有處但說五遍染者,以惛、掉等違唯善故。

惛沉、掉舉、不信、懈怠、放逸,此之五法,唯于善心中無,而于不善及有覆無記心中皆有,故說五遍。其忘念、不正知二法,若以癡一分為性者,則徧染心。若以念慧一分為性者,則不徧染心。散亂一法,雖通不善及有覆無記,然有時被制伏故,所以亦不說遍也。

△四、諸識俱起門。

此(二十煩惱)唯染(性)故,非(與)第八(識)俱。第七識中唯有八大,取捨差別如上應知。第六識中容有一切小十麤猛,五識中無。中(二)、大(八)、相通,五識容有。

△五、諸受相應門。

由斯中(二)大(八之相既通,得與)五受相應。

有義,小十,除(諂、誑、憍)三(其)忿等(七法),唯(與)喜、憂、捨三受相應,(而)諂、誑、憍(之)三(法與)四(受)俱(但),除苦(受)。有義,忿等(七法與)四(受)俱(但),除樂(受)。諂、誑、憍三,五受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說故。此受俱相,如煩惱說,實義如是。若隨麤相,(則)忿、恨、惱、嫉、害(但與)憂、捨(二受)俱(其)覆、慳(二法但與)喜、捨(二受俱),餘(諂、誑、憍)三(法更)增樂(受。若)中(二與)大(八即)隨麤(相),亦如實義(得與五受相應)。

小十二義,後義為正實義,如是即結成第二正義也。次更隨麤相,略判可知。

△六、別境相應門。

如是二十與別境五皆容俱起,不相違故。染念、染慧雖非(與)念、慧俱,而(此二之)癡一分(攝)者亦得相應故。

染念即忘念,染慧即不正知也。

念亦緣現(在與)曾習(相)類(之)境,忿亦得緣剎那過去(未久之境),故忿與念亦得相應。染定起時,心亦躁擾,故亂與定相應無失。

此釋伏難也。難曰:念緣曾習境,忿緣現在境,何得相應?答釋可知。又難曰:定與散亂,何得相應?釋亦可知。

△七、根本相應門。

中二大八(與)十(根本)煩惱俱,小十定非(與)見、疑俱起,此(小十)相麤動,彼(見、疑)審細故。忿等五法容(與)慢、癡俱,非(與)貪、恚並,(以即)是瞋分故。慳(與)癡、慢俱,非(與)貪、瞋並,(以即)是貪分故。憍唯(與)癡俱,與慢解別是貪分故。覆、誑與諂(得與)貪、癡、慢俱,(以)行相無違(但是)貪、癡分故。

忿等五法,謂忿、恨、惱、嫉、害也。既是瞋分,則一心中不容二瞋。又瞋與貪定不俱起,故但得與慢、癡俱耳。慳是貪分,不與貪、瞋並起;憍亦貪分,不與貪、瞋並起。而言與慢解別者,貪令心下,慢令心舉故也。問曰:法華文句以憍釋慢,此云何通?答曰:前文亦云所染所恃境可同故,說貪與慢或得相應。又復憍以醉傲為性,傲即慢也。世人每云憍傲,亦云憍慢。此中且約小隨麤相,正憍醉時,未必陵他,故云解別耳。言行相無違等者,貪分所攝之覆、誑與諂,不與癡違;癡分所攝之覆、誑與諂,亦不與貪、慢違也。

△八三、性相攝門。

小七中,二唯不善攝,小三、大八亦通(有覆)、無記。

小七,謂忿、恨、覆、惱、嫉、慳、害也。五皆瞋分,故惟不善;覆兼貪癡,滋長罪垢,故唯不善;慳悋鄙澁,永塞福路,故唯不善。諂、誑、憍三,若與無慚愧俱,則名為惡;若未至於不顧自他,猶名有覆無記。大八,若與十不善中隨一俱起,則名為惡;若與其餘任運煩惱相應,亦但名有覆無記也。

△九、界繫現緣門又三:初、明界繫,二、明現起,三、明互緣。今初。

小七中二,唯欲界攝,誑、諂(通)欲、色(二界),餘(憍及八大皆)通三界。

△二、明現起。

生在下地,容起上(地之)十一(謂八大及憍、誑、諂,以)耽(上)定於他起憍、誑、諂故。

上地無忿等五,以無瞋故,亦無覆慳,無不善故,故不言之。

若生上地,起下後十(謂中二、大八,以)邪見(謗解脫)、愛俱(潤生惑)容起彼故;小十(則)生上(者)無由起下,非正潤生及謗滅故。

△三、明互緣。

中二大八,下亦緣上,(與)上緣(之)貪等相應起故。

有義小十下不緣上,行相麤近不遠取故。有義嫉等亦得緣上,於勝地法生嫉等故。

大八(及)諂誑,上亦緣下(與)下緣(之)慢等相應起故,梵於釋子起諂誑故。憍不緣下(以下地),非(其)所恃(境)故。

小十二義,後義為長,餘可知。九界繫現緣門竟。

△十學等相攝門。

二十皆非學、無學攝,此(二十)但是染,彼(學、無學)唯淨故。

義如根本煩惱中釋。

△十一、三斷相攝門。

後十唯通見修所斷(非非所斷,以)與(分別俱生)二(種根本)煩惱相應起故。見所斷者,隨迷諦相,或總或別(之根本)煩惱俱(時而)生,故隨所應皆通四(諦)部(分。其)迷諦親疎等,皆如(根本)煩惱(中)說。前十有義,唯修所斷,緣麤事境任運生故。有義,亦通見修所斷,依(分別俱生)二(種根本)煩惱(之)勢力起故(以外道),緣他見等生忿等故(所以亦通見所斷也)。見所斷者,隨(其)所應,緣總(緣)別(根本)惑力,皆通四部(所攝)。此中有義,忿等但緣迷諦惑生,非親迷諦,行相麤淺不深取故。有義,嫉等亦親迷諦,於滅道等生嫉等故。

後十即中二大八,前十即小隨十也。此中有義下,又判迷諦親疎有兩家解,可以並參故無去取。

△十二、隨境立名門。

然忿等十,但緣有事,要託本質,方得生故。

小十但緣有事,不緣無事,則知中二大八,通緣有事無事也。以大八遍染,中二遍不善故。

緣有漏等,准上應知。

謂二十皆緣有漏無漏,亦皆緣事境名境也。於此二十法中,隨拈一法,亦復不可思議。若此而眾生迷不自覺,甘受虗妄顛倒輪迴,譬如闇中觸寶傷身,又如翳見空華亂舞,豈不哀哉。四、釋隨煩惱竟。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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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bả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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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七

蕅益沙門 智旭 述

△五、釋不定心所二:初、舉頌,二、論釋。今初。

已說二十隨煩惱相。不定有四,其相云何?頌曰:不定謂悔眠,尋伺二各二,

△二、論釋二:初、正釋頌文,二、諸門分別。初中三:初、釋通名,二、釋別名,三、釋二各二。今初。

論曰:悔眠尋伺於善染等皆不定故,非如觸等定徧心故,非如欲等定徧地故,立不定名。

善即善性,染即不善。及有覆無記性等者,等取無覆無記性也。徧行、觸等雖通三性,以定徧心,故不名為不定。別境、欲等雖通三性,又不徧心,以定徧地,故亦不名為不定。今不徧心,亦不徧地,但徧三性,故立不定之名。

△二、釋別名二:初、釋悔、眠,二、釋尋、伺。今初:

悔謂惡作(先時)惡所作業,(後乃)追悔為性,障止為業。此即于(追悔)果,假立(惡作)因名,(謂)先惡所作業,後方追悔。故悔先不作,亦惡作攝。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

此先釋悔也。百法論中名為惡作,乃是約因立名,今則依果,故名為悔。此通三性者,先已作惡今方追悔,或先不作善今方追悔,皆名為善。若先已作善今方追悔,或先不作惡今反追悔,皆名不善。若先作無記事今乃追悔,或先不作無記事今乃追悔,仍屬無記。然悔先作惡,悔不作善,雖皆名善,而苟失方便,則被憂箭所傷,名為悔葢,故能障止也。是故行人修行五悔,正貴永斷相續,勤䇿眾善,非但追思懊惱而已。

眠謂睡眠,令身不自在(心極闇)。昧略(緣境界)為性,障觀為業。謂睡眠位,身不自在,心極闇劣,一門轉故。昧簡在定(之惺惺),略別寤時(之周悉),合顯睡眠非無體用。(雖)有(于五)無心位(中,亦)假立此(極重睡眠之)名(似無別體,然而)如餘蓋纏(與)心相應故(故亦定有體用也)。

此次釋眠也。心極闇劣故名昧,唯一門轉故名略蓋。同時意識遍向內外六根門轉,今獨頭意識唯向內一門轉,略無外五門也。此通三性者,由眠心所與第六識相應作種種夢,若于夢中修行十善六度等事即名為善,若於夢中造作殺盜貪瞋等事即名不善,非善不善之夢即名無記。然眾生無始以來不善無記習氣偏熟、善習偏生,故睡眠時能障正觀。又復夢中作惡,是任運惡習故、不實損惱眾生故,雖名不善,不因此而招苦報。若于夢中作善,是善根成熟故、復能熏長善根故,雖不實益眾生,亦因此而獲功德。良以惡雖從性所起,由違性故其力則弱;善亦從性所起,由順性故其力則強也。如餘蓋纏者,蓋謂五蓋:一、貪欲;二、瞋恚;三、睡眠;四、掉悔;五、疑。覆障定慧故名為蓋。今眠既是蓋,即應如貪等亦自有體用。纏謂十纏:一、無慚;二、無愧;三、睡眠;四、惛沉;五、掉舉;六、惡作;七、嫉妬;八、慳悋;九、忿;十、覆。束縛有情令不解脫故名為纏。今眠既是纏,即如無慚等亦自有體用。

有義:此二唯癡為體,(瑜伽)說(是)隨煩惱及癡分(所攝)故。有義:不然,亦通善故。應說此二(若是)染(者,以)癡為體;(若是)淨(者),即(以)無癡(為體)。論依染分說(是)隨煩惱及癡分攝。有義:此說亦不應理,(此二亦通無記,而)無記非癡,(亦非)無癡性故。應說惡作(以)思(與)慧(各一分)為體,(由慧)明了(由思)思擇所作業故。睡眠合用思(與)想(各一分)為體,思想種種夢境相故,論俱說為世俗有故。彼(悔眠之有)染汙者,(乃)是癡(之)等流,如不信等說為癡分。

此下總辨悔眠體相也。凡有四義,今前三義皆謂別無自體者非。

有義:彼說理亦不然,非思慧想(為體,以悔與眠數數增盛)纏(繞身心是)彼性故。應說此二各別有體,與餘心所行相別故(但以)隨癡相說(故)名(為)世俗有(其實非無自體)。

此第四義為正也。初釋悔眠竟。

△二、釋尋伺。

尋謂尋求,令心怱(務急)遽,於意言境,麤轉為性。

伺謂伺察,令心怱(務急)遽,於意言境細轉為性。

此二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為業,並用思(與)慧(之各)一分為體,於意言境不深推度(名尋)及深推度(名伺),義類別故。若離思慧,(則)尋伺二種體類差別不可得故。

此二等者,謂身心有安不安,皆依尋伺而起也。不深推度,則思正而慧助;深推度者,則慧正而思助。餘皆可知。二、釋別名竟。

△三、釋二各二,有三義:初二義非,第三義正。

二各二者,有義,尋伺各有染淨二類差別。有義,此釋不應正理,心眠亦有染淨二故應說(尋伺是一,悔眠是一)。如前諸染心所,有是(根本)煩惱(有是)隨煩惱性,(今)此二(類之中)各有不善(及)無記(之二類),或復各有(現行)纏(繞)及(有)隨眠(種子之二類也)。

初義妄以二各二句單屬尋伺,次義雖知二各二句通於四法,而妄謂或是不善無記之二,或是現行種子之二,故皆不當理也。

有義,彼釋亦不應理。(以)不定四(之)後,(乃)有此(二各二之)言故。應言(頌中初一箇)二(字)者,顯二種二:一謂悔眠,二謂尋伺。此二(箇)二種,(其)種類各別(悔與眠別,尋與伺別)。故(頌中只是上頭)一(箇)二(之為)言,(便即)顯(此)二(箇)二種。此(二種二,又)各有二,謂染(及)不染。非如(十一)善(心所及二十六)染(心所)各唯一故。或唯簡染(惟是煩惱,此通不染,亦可善攝),故說此(二各二之)言。(良由諸論)有(處)亦說(此四)為隨煩惱故。(今特)為顯不定(之)義,說(此)二各二言,故置此(二各二之)言,深為有用。

第三正義,如文可知。初正釋頌文竟。

△二、諸門分別十三:初、假實門(至)十三、例結餘門。今初:

四中尋伺,定是假有,思慧合成,聖所說故。

悔眠有義亦是假有,瑜伽說為世俗有故。有義此二是實物有,唯後二種說假有故(然瑜伽中)。世俗有(之為)言(不過)隨他相說,非顯前二定是假有。又如內種體雖是實,而論亦說世俗有故。

△二、自類相應門。

四中,尋伺定不相應,體類是同,麤細異故。依於尋伺(之)有染離染(而)立三地(差)別,不依彼(尋伺之)種(子)現起有無,故無(濫同)雜亂(之失。此尋伺二法)俱與前(悔眠)二容互相應,前(悔二眠)亦(自)有互相應義。

三地別者,一有尋有伺地、二無尋有伺地、三無尋無伺地也。恐有難曰:尋伺二法既不俱起,若在欲界或在初禪,本是有尋有伺地中,設正起伺之時尋則不起,何異無尋有伺地耶?故今釋曰:依於尋伺有染不染立三地別,謂若尋伺俱未離染名有尋有伺地,若尋離染伺未離染名無尋有伺地,若尋與伺二俱離染名無尋無伺地,不依彼種現起有無,故無雜亂之失也。悔時眠時得有尋伺,正睡眠中亦得有悔,故皆相應。

△三、諸識相應門。

四皆不與第七(第)八(兩識)俱,義如前說。悔、眠唯與第六識俱,非(前)五(識相應)法故。

義如前說,指初能變、二能變中第七相應門所簡示也。前五任運緣現在境,故不與悔相應;眠時五識不行,故不與眠相應。

有義:尋伺亦五識俱,論說五識有尋伺故。又說:尋伺即七分別,謂有相等。雜集復言:任運分別,謂五識故。

釋尋伺相應有二義,第二為正。今初,妄謂五識亦與尋伺相應也。七分別者:一、有相分別,二、無相分別,三、任運分別,四、尋求分別,五、伺察分別,六、染汙分別,七、不染汙分別。復引雜集意,明尋伺即是七種分別。今五識既有任運分別,應亦有尋伺也。

有義,尋伺唯意識俱。論說尋求伺察等法,皆是意識不共法故。又說尋伺憂喜相應,曾不說與苦樂俱故。(設有難曰:尋伺亦有苦樂受俱,但是彼論文略。例如捨受定俱,而亦不說。今通之曰:)捨受徧故,可不待說。何緣不說與苦樂俱?(豈非尋伺不與五識相應之一證耶?又有難曰:前許意地得有苦樂,今胡不說尋伺與苦樂俱?故又通曰:)雖初靜慮有意地樂,而不離(有)喜(地),總說喜名。雖純苦處有意地苦,而似憂故,總說為憂。(尤見尋伺唯與意識俱矣。)又說尋伺以名身(句身)等(所詮之)義為所緣(境),非(可謂)五識身(亦得)以名身等義為境故。(當知五識決不與尋伺相應也。)

此第二正義,明五識定不與尋伺相應也。

然(瑜伽)說五識有尋伺者,顯(此尋伺)多(分)由彼(率爾五識引)起,非說(與)彼(五識)相應。雜集所言任運分別謂五識者,彼與瑜伽所說分別義各有異。彼(雜集論所)說任運即是五識(以五識身亦有自性分別義故),瑜伽說此(七種分別)是(與)五識俱(起)分別意識相應(之)尋伺。故彼(初家)所引為證不成,由此五識定無尋伺。

此更通彼初家所引論文也。五識俱分別意識,即所謂同時意識,餘皆可知。三諸識相應門竟。

△四、諸受相應門。

有義:惡作(與)憂捨(二受)相應,唯慼行轉(故憂相應),通無記故(故捨相應)。睡眠(與)喜憂捨(三)受俱起行(相),通(于)歡慼中庸轉故(歡即喜,感即憂,中庸即捨)。尋伺(與)憂喜捨樂(四受)相應(憂喜捨可知,亦得有樂者),初靜慮中(有)意(地之)樂俱故。

有義,此四亦苦受俱,純苦趣中(有)意(地之)苦俱故。

初義缺,苦、受俱第二義中補出,餘並同也。

△五、別境相應門。

四皆容與五別境俱,行相所緣不相違故。

△六、善所相應門。

悔眠但與十善容俱,此(悔眠)唯在欲(界),無輕安故。尋伺容與十一善俱,初靜慮中輕安俱故。

△七、煩惱相應門。

悔但容與無明相應,此行相麤,貪等細故。睡、眠、尋、伺(得與)十煩惱俱,此彼展轉不相違故。

△八、隨惑相應門。

悔與中(二)、大(八),隨惑容俱,非(與)忿等十(俱,以忿等十)各為主故。睡、眠、尋、伺二十(皆)容俱(起),眠等位中皆(容)起彼(二十隨煩惱)故。

△九三、性相攝門。

此四皆通善等三性,於無記業亦(可有)追悔故。

有義,初(悔眠)二唯是生得善(攝,以悔則)行相麤鄙及(眠則)略故(非加行善)。後二亦通行善攝,(以)聞所成等(善法)有尋伺故。有義,初二亦(通)加行善(攝,以)聞思位中有悔眠故。

後三皆通(有覆)染(無覆)淨(二種)無記,惡作非染,解麤猛故。(若于)四無記中悔,唯中(間、威儀路及工巧處)二(種無記,以其)行相麤猛,非定(變化,亦非)果(異熟)故。眠,除第四(變化),非定(所)引生(故。然)異熟生(之無記,第六識)心亦得眠故。尋伺,除初(異熟無記),彼(異熟之)解微劣,不能尋察名等義故。

先正明通三性,次料簡生得加行二善,後料簡有覆無覆二無記,及料簡四無記也。四無記者,一異熟,二威儀路,三工巧,四變化也。解即行相也。

△十、界繫現緣門又三:初、明界繫,二、明現起,三、明互緣。今初。

惡作睡眠唯欲界有,尋伺在欲(界)及初靜慮,餘界地法皆妙靜故(無此四法)。

餘界地,指色界二禪地、三禪地、四禪地,及無色界四地也。

△二、明現起。

悔、眠(二法)生上(地者)必不現起,尋、伺(二法生)上(地及生)下(地者)亦(容互)起下、上。

△三、明互緣。

下(地)、上(地之)尋、伺、能(互)、緣(于)、上(地境)、下(地境)。

有義悔眠不能緣上,(悔則)行相麤近,(眠則)極昧略故。有義此二亦緣上境,有邪見者悔修定故,夢能普緣所更(歷之上界)事故。

尋伺通於欲界初禪,故云下上互緣。上下悔眠唯局欲界,故但明緣上不緣上義。初義不緣者非,次義亦緣者正也。十界繫現緣門竟。

△十一、學等三攝門。

悔非無學,離欲(界不還之位,即)捨(此悔)故。睡眠、尋、伺皆通三種,(以)求解脫者(所有)有為善法(亦)皆名學故,學究竟者(所有)有為善法(亦)皆(名)無學故。

一切凡夫及初二果皆得有悔,三果以上即更無悔,故非無學也。凡夫之睡眠尋伺,即非學非無學攝。初二三果之睡眠尋伺,即是學攝。四果及八地以上菩薩之睡眠尋伺,即無學攝。以其雖是有為,皆唯善故。

△十二、三斷相攝門。

悔眠唯通見修所斷(非非所斷),亦邪見等勢力起故(所以悔眠皆見可所斷攝),非無漏道親所引生故(所以眠屬修所斷攝),亦非如憂(之)深求解脫故(所以悔屬修所斷攝)。若(於見修)已斷(悔眠之後仍有眠),故(即)名(為)非所斷,則無學(位中之)眠(乃是)非所斷攝。

無漏道乃非所斷,今眠既非無漏親所引生,故非非所斷攝。無學迴心向大深求無上解脫,得有憂根,名非所斷,悔不同憂,故非非所斷攝。若羅漢有眠,佛亦有眠,則是非所斷攝。然羅漢及佛皆永無夢,八地以上菩薩雖稱無學,仍有好夢。

尋伺雖非真無漏道,而能引(生)彼(無漏道,又)從彼(無漏道)引生,故通見修,非所斷攝。

引生無漏之尋伺,即修所斷。無漏引生之尋伺,即非所斷。分別煩惱相應之尋伺,即見所斷也。

有義,尋伺(之)非所斷者,於五法中唯(屬第三)分別(所)攝,瑜伽說彼(尋伺)是分別故。有義,此(尋伺)二亦(是第四)正智(所)攝(以八正道之中),說正思惟是無漏故,彼(思)能令心(起)尋求等故。又說彼(思)是言說(之)因故,未(至如來)究竟(之)位,於(法門)藥(眾生心行)病等未能徧知。(所以)後得智中為他說法必假尋伺,非如佛地無功用說,故此(尋伺)二種亦通無漏。(瑜伽)雖說尋伺必是分別,而不定說唯屬第三(分別性所攝,以)後得正智中亦有分別故。

此更約五法判尋伺也。五法者:一、名;二、相;三、分別,楞伽名為妄想;四、正智;五、如如也。有漏尋伺,見修所斷,可屬第三分別;無漏尋伺,即非所斷,宜屬第四正智,以是後得智故。若至佛果位中,則并此無漏尋伺亦斷,以如來所有後得妙智,任運照機,不假尋伺故也。十二、三斷相攝門竟。

△十三、例結餘門。

餘門准上,如理應思。

謂緣有事無事,緣有漏無漏,緣事境名境等也。第三能變廣釋六位心所別相中,正釋別相竟。

△二、會示二諦二:初、略問答,二、廣問答。今初。

(問曰)如是六位諸心所法,為離心體有別自性?為即是心分位差別?(答曰)設爾何失?

△二、廣問答二:初、難即離,二、答妙理。今初。

二俱有過。若離心體有別自性,如何聖教說唯有識?又如何說(唯)心遠(行)獨行?(又如何說)染淨由心?(又如何說)士夫六界?(又)莊嚴論說復云何通?如彼頌言:許心似(善染)二(法而)現,如是似貪等,或似於信等,無別染善法。

二俱有過,是先總難。若離心下,別難,說離之過也。士夫即有情,六界即地、水、火、風、空、識,不別言心所也。餘可知。

若即是心分位差別,如何聖教說心相應?(以必)他性(乃名)相應,非自性故。又如何說心與心所俱時而起,如日與光?瑜伽論說復云何通?彼說心所非即心故。如彼頌言:五種性不成,分位差過失,因緣無別故,與聖教相違。

此別難說即之過也。心王如日,心所如光。日若即光,則光外無日,云何空中復見圓日?光若即日,則日外無光,十方世界應同為日。心所若即是心,其過亦爾。又瑜伽頌言:若謂心所即是心王,則五種取蘊之性不得成就,以無受想行三蘊故。又若謂但由分位差別而立五蘊者,亦有過失,以一剎那中其因緣必無差別可得故,則與聖教相違。蓋聖教說五蘊法,同在一剎那中橫具,不依前後假立故也。

△二、答妙理

應說離心有別自性,以心勝故,(所以聖教但)說(為)唯識等。(又此)心所,依(于)心(王)勢力生故,(所以莊嚴論中)說似彼現非,(謂)彼(善染法)即(是)心(王)。又(凡)識心(之)言(決定)亦攝心所,(以其)恒相應故,(所以諸聖教中)唯識等言及現似彼皆無有失。(然)此(且)依世俗(說別有體),若依勝義,(則)心所與心非離非即,(乃至)諸識相望應知亦然,是謂大乘真俗妙理。

心王心所,種現各別者,俗諦也。心王心所,一一皆非即離者,真諦也。設非真諦,則俗諦無所依體。設非俗諦,則真諦無可表彰。真諦如水,俗諦如流與波。若知水外別無波流,則知波流之外,亦別無水。真是俗家之真,俗是真家之俗。實際理地,原自不捨一法。今事門頭,原自不立一塵。豈至分河飲水哉。故宗鏡云:若不了性,亦不了相,其相即妄。若不識相,亦不識性,其性即孤。應須性相俱通,方得自他兼利。又云:楞伽經說,諸識有三種相,謂轉相、業相、真相。此三種相,通於八識。謂起心名轉,八俱起故,皆有生滅,故名轉相。動則是業,如三細中,初業相故,八識皆動,盡名業相。八之真性,盡名真相。智旭曰:既八識皆有三相,則五十一心所法,何不例亦有三相哉。故慈恩云:識性識相,皆不離心。心所心王,以識為主。歸心泯相,總言唯識。唯遮境有,執有者喪其真。識簡心空,滯空者乖其實。此之謂也。初明差別等,前六門竟。

△二、明共依等後三門二:初、舉頌,二、論釋。今初。

已說六識心所相應。云何應知現起分位?頌曰:依止根本識(七共依門),五識隨緣現,或俱或不俱,如濤波依水(八俱轉門)。意識常現起,除生無想天,及無心二定,睡眠與悶絕(九起滅分位門)。

△二、論釋三:初、釋共依門,二、釋俱轉門,三、釋分位門。今初。

論曰:根本識者,阿陀那識、染淨諸識生(起之)根本故。依止者,謂前六轉識,以根本識為共(依)親依。

阿陀那名通至佛果,故偏舉之。共依指現行本識,乃六識所同依故。親依指本識中所藏種子,乃六識之各別種故。

△二、釋轉俱門。

五識者,謂前五轉識種類相似,故總說之。隨緣現(之為)言,顯(其)非(能)常起。緣謂作意、根、境等。緣謂五識身,內依本識,外隨作意、五根(五)境等,眾緣和合方得現前。由此或俱或不俱起,(以)外緣合者有頓漸故。如水(所起)濤波,隨緣(而有)多少。此等法喻,廣說如經。

五識種類相似者,一、俱依色根,二、同緣塵境,三、俱緣現在,四、俱有間斷,故相似也。作意根境等緣者,謂眼識藉九緣生:一、空,二、明,三、根,四、境,五、作意心所,六、根本依即第八識,七、染淨依即第七識,八、分別依即同時意識,九、種子依即第八識中所藏轉識種子也。耳識藉八緣生,不須明緣,以暗中亦聞聲故。鼻識、舌識、身識皆藉七緣而生,不須空、明,以合時方知故。餘可知。

△三、釋分位門二:初、釋意識常起,二、釋五位不行。初中二:初、對諸識通明起、不起,二、對前五別明常、現起。今初。

由五轉識行相麤動,所藉眾緣時多不具,故起時少,不起時多。第六意識雖亦麤動,而所藉緣無時不具,由違緣故,有時不起。第七、八識行相微細,所藉眾緣一切時有,故無緣礙,令總不行。

第六、意識所藉五緣:一、意根,二、法境,三、作意,四、根本依,五、種子。依此五種緣,一切時中定皆可得,唯除生無想天等五位,名為違緣也。第七識但藉三緣:一、本識,二、作意,三、種子。第八識但藉四緣:一、第七識,二、作意,三、境界,四、種子。

△二、對前五別明常現起。

又五識身不能思慮唯外門轉,起藉多緣,故斷時多、現行時少。第六意識自能思慮內外門轉,不藉多緣,唯除五位常能現起,故斷時少、現起時多。由斯(頌中)不說此(第六識為)隨緣現。

初釋意識常起竟。

△二、釋五位不行三:初、正明五位,二、釋及與言,三、判通凡聖。初中三:初、標徵,二、別釋,三、總結。今初。

五位者何?生無想等。

△二、別釋三:初、釋無想天報,二、釋二無心定,三、釋睡眠悶絕。今初。

無想天者,謂(于因中)修彼(無想)定(時,有)厭(患)麤想(之)力,(所以)生彼天中,違(礙)不恒行(之)心及心所,(但以)想滅為首,名(之為)無想天,故六轉識於彼(天中)皆斷。有義,彼天(從初生乃至命終)常無六識,聖教說彼(天)無轉識故,說彼(天)唯有(十二)有(支中之)色支(而無名支)故,又說彼為無心地故。有義,彼天將命終位要起轉識,然後命終,彼必起下(地之)潤生愛故。瑜伽論說:後想生已,是諸有情(乃)從彼(天)沒故。然說彼無轉識等者,依長時說,非謂全無。有義,(初)生(彼天)時亦有轉識,(以將生)彼(天之)中有,(亦)必起潤生煩惱故。(例)如餘(禪天之)本有,初(生時)必有轉識故。瑜伽論說:若生於彼(天),唯入(定而)不起(定)。其想若生,(即)從彼(天)沒故。(設使)彼(天之)本有,(于)初(生時)若無轉識,如何(可)名入(定?以)先有後無,乃(可以)名入故。(又)決擇分言:(彼天于)所有生得心心所滅,名無想故。此言(之)意,(正)顯彼(天之)本有,(于)初(生時,必)有異熟生(之)轉識暫(時現)起。(但由)宿(習此定之)因緣力後,(乃違此轉識令)不復生。由斯(無想定力)引起異熟無記分位差別,(所以)說名(為)無想(天。例)如(加行)善(根所)引生(之無想滅盡二定,以加行善故,所以)二定(亦得)名善。(今無想定所引生之異熟,所以名為無想天也。設)不爾(者,則)轉識一切不行,如何(決擇分中)可言唯生得(之心心所)滅故?(知)彼(天)初(生之)位轉識,(亦必)暫起。

初正釋無想天之名義,次有義下凡三解,第三為正。大佛頂經亦云初半劫滅後半劫生也。本有指一期現在之身生,得心心所指初生時即得現起之心及心所,所謂異熟生無記,餘可知。

彼(無想)天唯在第四靜慮(之中,以)下(三禪中其)想麤動難可斷故,上(四空中)無(此)無想異熟處故,即能引發無想定(之)思(業),能感彼天異熟果故。

此更釋無想果處及無想果之因種也。三禪已下,想麤難斷,四空滅色存心,無想滅心存色,故四空天無此無想異熟之處,當知無想異熟必寄第四禪天處也。思業即思心所,令心造作無想定業所熏成種以為其因,乃招感於彼天之果。初釋無想天報竟。

△二、釋二無心定二:初、略明,二、廣釋。今初:

及無心二定者,謂無想(定及)滅盡定,俱無(前)六(轉)識,故名無心。

△二、廣釋二:初、無想定,二、滅盡定。今初:

無想定者,謂有異生伏(第三禪)徧淨(天之俱生)貪,未伏上(界之)染,由(永)出離想(之)作意(而)為先(導),令不恒行(之)心(及)心所(得)滅,想滅為首,立無想名,令身安和故(雖不與定心所相應,而)亦名定。

此正釋無想定之名義也。徧淨貪及上染,皆指六識相應之思惑。出離想,謂悞認彼處以為涅槃。不恒行心心所,即前六轉識及彼相應之心所。餘可知。

修習此定,品別有三:下品修者,現法必退,不能速疾還引現前,後生彼天,不甚光淨,形色廣大,定當中夭。中品修者,現不必退,設退(亦能)速疾還引現前,後生彼天,雖甚光淨,形色廣大,而不最極,雖有中夭,而不決定。上品修者,現必不退,後生彼天,最極光淨,形色廣大,必無中夭,窮滿(彼天五百大劫)壽量,後方殞沒。

此約三品修因,以判三種所招果也。現法,即現生。

此定唯屬第四靜慮(所攝),又唯是善(以是)彼(加行善心等法)所引(生)故,下(三禪地及)上(四空)地(中)無(有此定),由前(所)說(想麤動等之理)故。

此更約界地判,及約三性判也。

四業通三,除順現受。

此更約四業判也。四業者:一、順現受業,謂決定猛利心所作善惡,能令現世即招苦樂二報;二、順生受業,謂上品心所作善惡,能令轉身即決受報;三、順後受業,謂中品心所作善惡,能令二生三生乃至百千生後方受其報;四、不定受業,謂下品心所作善惡雜業,或受不受,以微弱無大力故。今無想定,下品修者,或不定受,或順後受,或順生受;中品修者,或順後受,或順生受;上品修者,則順生受。決無此世即受彼天果報之理,故除順現受也。

有義,此定唯欲界起,由諸外道說力起故,人中慧解極猛利故。有義,欲界先修習已,後生色界能引現前,(但)除無想天(乃)至(色)究竟(天不起此定)故。

此更申明起定之處也。有兩家解:第二、周悉無想天不起者,由成此定乃感生無想天,非于彼天方起此定。又彼天壽盡,決當退生欲界,不更起此定也。五不還天皆是聖者,故亦不起此定。初禪、二禪、三禪、四禪天中皆得引起,可知。

此由厭想,欣彼果入,故惟有漏,非聖所起。

此更約有漏無漏判也。謂修此定者,本由厭患麤想,欣慕彼無想果,然後得入,則是非滅計滅,故唯有漏。而有學無學二種聖人,不起此定,唯是非學無學攝也。初無想定竟。

△二、滅盡定。

滅盡定者,謂有(三乘)無學(聖人),或(復)有學聖(人)已伏或離無所有(處之俱生)貪,(于)上(非非想處之)貪(則無學已伏或離,而有學)不定。由(暫)止息想(之)作意為先,令不恒行(之心心所及)恒行(中之一分)染汙心心所(皆)滅(故),立滅盡(之)名,令身安和故(雖不與定心所相應而)亦名定。(又)由(加行之時)偏厭受想(故),亦名(為)滅彼(受想之)定。

此正釋滅盡定之名義也。已伏,指有學及頓悟菩薩。或離,指無學二乘。及彼迴心者,止息想,謂厭患勞慮,暫取寂靜,不計為涅槃也。此定亦名滅受想定,故更釋彼得名之由。

修習此定,品別有三:下品修者,現法必退,不能速疾還引現前;中品修者,現不必退,設退(亦能)速疾還引現前;上品修者,畢竟不退。

此但判三品,不云招果者,是無漏道不感異熟也。

此定初修,必依有頂遊(歷)觀(察真)無漏(理以)為加行(乃得證),入(以九)次第定(之)中(此滅盡定)最居後故。雖(此定亦仍)屬有頂,而(是)無漏(所)攝。若修此定已得(淳熟出入)自在,(則于)餘地心後亦得現前。

此判修定之所依也。有頂,謂三有極頂,即非想非非想定是也。凡佛弟子欲修滅盡定者,必依次第而修。謂先以覺觀淨除欲染,離生喜樂,而入初禪。次以內淨捨離覺觀,定生喜樂,而入二禪。次更捨棄喜動,離喜妙樂,而入三禪。次更雙亡苦樂,捨念清淨,而入四禪。次更滅色緣空,入無邊空處定。次更滅空緣識,入無邊識處定。次更滅識緣無所有,入無所有處定。次更滅無所有緣於非想非非想處,入非想非非想定。次後了知此種極微細想,仍是有漏有為,即依此定遊觀寂滅真無我理,伏滅第六心王心所,并伏第七識中俱生我執,令不現行,乃入此滅盡定。是故九次第定,此居最後,不依有頂,不能加行證入也。雖依有頂,而非有漏,以必遊觀無漏,方能入故。若修至淳熟,則隨意出入,無不自在。或於無所有地心後得入,或于識處地心之後得入,乃至或於離生喜樂地心之後得入,或於欲界散地心後亦得徑入也。

(此定)雖屬道諦,而是非學非無學攝,(以其)似涅槃故。

此更約學等三攝判也。既屬道諦,宜是學、無學攝。然似涅槃故非學,非真涅槃故非無學。

此定初起唯在人中,(必由)佛及弟子說力(乃得)起故,人中慧解極猛利故。(若于人中先修得已,則于)後(時生)上二界亦得現前。鄔陀夷經是此誠證,(以)無色(天但無業果麤色)亦名(為)意成天(元有定果色)故。(所以得依無色定果而入此定也。然)於(大乘詮顯)藏識(之)教未信受者,若生無色(界中)不起此定,(以)恐(既)無色(身又復無)心成斷滅故。(若)已信(有藏識者),生彼(無色四天此定)亦得現前,(以其)知有藏識不斷滅故。

此更判起定處也。初必人中,後通四禪及無色界。

要斷三界見所斷惑方起此定,(以諸)異生不能伏滅有頂心心所故。(又復)此定微妙,要(先)證(于)二空隨應後得(智之)所引發故。

此更判起定人也。異生未斷分別我法二執,未證我法二空妙理,縱令以欣厭力伏滅無所有處心及心所,而於非非想處心及心所決定不能伏滅,以彼所修世間有漏道力本劣弱故。唯有三乘聖者,或於初果位中以根本智先證我空,或于初歡喜地以根本智先證我法二空,然後隨彼二空之後得智,漸次伏滅三界思惑,至都盡位乃入此微妙定。是中二乘以我空後得智引發此定,但伏第七識中微細我執故,雖身心度百千劫如彈指頃,不能現諸威儀,以未達法空故。菩薩以二空後得智引發此定,兼伏第七識中微細法執故,能不起滅定現諸威儀,以得法自在故。

有義,(于)下八地修所斷惑(之)中,要全斷欲(界九品思惑),餘(之七地但)伏(其)惑(或亦除)斷,然後方能初起此定。(以)欲界(之)惑種(不善有覆)二性繁雜,障定(之力)強故,(經論)唯說不還(果人)。三乘無學及諸菩薩(乃能)得此定故,彼(等)隨(其)所應生上八地,皆得後起(此定)。

此下更復細判定前所斷惑也。有兩家解:第二、為正。今初家,謂人中但斷欲界思惑,即能起滅盡定,後生四禪、四空亦皆得起,以阿那含果即可得此定故。

有義要(須盡)斷,下之四地修所斷惑,餘(之五地但)伏(其)惑(或亦除)斷,然後方能初起此定(以下四地中)變異受俱(之)煩惱種子,(其)障定(之力亦)強,故彼(等)隨(其)所應生上五地,皆得後起(此定)。

此第二正解,謂人中須斷下四地惑方起此定,後生上五地中乃得後起也。下四地,謂一者欲界五趣雜居地,二者初禪離生喜樂地,三者二禪定生喜樂地,四者三禪離喜妙樂地也。變異受,謂憂喜苦樂四種受也。上五地,謂一者四禪捨念清淨地,二者空處地,三者識處地,四者無所有處地,五者非非想處地也。

若伏下惑能起此定,後不斷退生上地者,豈生上已却斷下惑?

此下問答釋妨也。今先問曰:若于第四禪及四空惑但伏不斷即能起此定者,假使不還果人後于所伏之惑不斷不退而生無色上地,然彼下地惑種尚猶未斷,豈既生上地已却乃斷下地惑耶?

斷亦無失,如生上者斷下末那俱生惑故。

此先縱答也。謂假使生上却斷下惑亦無有失,如生上地證無學者,一時頓斷下九地之末那相應俱生惑故。蓋六識中俱生煩惱其相麤顯,故三界九地種子次第漸斷;第七識中俱生煩惱其相細微,故三界九地種子須待金剛喻定方能頓斷也。

然不還者,對治力強,正潤生位不起煩惱,但由惑種潤上地生。(又復)雖所伏惑有退(起、有)不退(起),而無伏下生上地義,故無生上却斷下失。

此釋伏難兼正答前問也。釋伏難者,難曰:若得滅定後不斷退而生上地,則正生時豈無潤生煩惱?今釋之曰:然不還果聖人對治力強,故潤生位不必起於現行煩惱,但由惑種潤上地生耳。正答前問者,雖滅盡定所伏之惑有退不退,而六識中修所斷種必須斷下方得生上,本無伏下生上地義,故亦無生上却斷下惑之失也。且如有人于此已斷初禪、二禪、三禪思惑,又伏第四禪及四空思惑,而得此定已後,或起第四禪等思惑,或不起第四禪等思惑,皆不可知。但必斷盡第四禪思惑種子方生空處,斷盡空處思惑種子方生識處,乃至斷盡無所有處思惑種子方生非非想處。倘一生中滅定不退,雖已永伏非非相想,而第四禪惑種未斷,命終仍必生于五不還天,萬無徑生四空之理也。問曰:凡夫外道但伏下地思惑亦未曾斷,何故展轉得生上地?那含聖人何故伏惑不斷反不生上地耶?答曰:凡夫外道邪見取著故,但伏下地思惑即能生于上地,報盡之後仍復下墜,譬如仰空射箭力盡則墮也。那含聖人已破見惑,於三界中不復取著,但其任運煩惱未能頓斷,故下地煩惱漸漸盡時轉轉寄生上地,以次斷盡上地煩惱便出塵界,譬如火不添薪漸從熄滅也。

若諸菩薩先(于)二乘位(中)已得(此)滅(盡)定,後(方)迴心(向大乘)者,(則于)一切(三賢十聖)位中(皆悉)能起此定。若不爾者,或有乃至七地滿心,方能永伏一切煩惱。雖(七地中猶)未永斷欲界修(所斷)惑(種子),而(能)如(彼不還果人)已斷(惑者,一般亦復)能起此定,論說已入遠地菩薩方能現起滅盡定故。(復)有(一類利根菩薩,始)從初地即能永伏一切煩惱,如阿羅漢。彼(于初地乃至第)十地中皆起此定,經說菩薩前六地中亦能現起滅盡定故。

此更就菩薩以判滅定起位也。若不爾者,指未得滅定先迴心之二乘。一切煩惱,指三界現行思惑。餘皆可知。二、釋二無心定竟。

△三、釋睡眠悶絕。

無心睡眠與悶絕者,謂有極重睡眠悶絕,令前六識皆不現行(故亦得無心之名。蓋由)疲(勞)極(重)等緣所引身位(身勞頓故,六情闇閉),違前六識(令不現行),故名極重睡眠。此(極重)睡眠時,雖無彼(四不定中眠心所之)體,而由彼(引起相)似(于)彼故,假說彼(睡眠之)名(復有感冐)風熱等緣所引身位,亦違六識(令不現行),故名極重悶絕。或此(疲極風熱等緣),俱是觸處少分(所攝)。

二、別釋竟。

△三、總結。

除斯五位,意識恒起。

初正明五位竟。

△二、釋及與言。

(問曰)正死生時亦無意識,何故但說五位不行?

有義,(正)死生(位,即以頌中)及與(之)言(而)顯。(破曰:)彼說非理。所以者何?(聖教)但說六時名無心故。謂前五位及(入)無餘依(涅槃界者,今但)應說死生即悶絕攝,彼(死生)是最極悶絕位故。(然頌)說及與(之)言,(為)顯五(位)無雜(故耳。又頌但言五位,不說六時無心者。)此(中欲)顯六識斷已,後時依本識中(各)自種(子)還起,由此不說入無餘依。(以入無餘依,後則不起故。)

釋此為二:初義非,次義正,並可知。

△三、判通凡聖。

此五位中異生有四,除在滅定,聖唯後三。於中如來(及八地以上)自在菩薩唯得存一,無(極重)睡(眠及)悶(絕)故。

凡夫、外道皆名異生,以未證聖法故,不能入滅盡定。三乘聖人不入無想定,不生無想天。八地已上得法自在故,無極重睡悶,但有時入滅定耳。已上從第二卷中間至此初,分釋三能變相竟。

△二、會三能變俱轉以示二諦三:初、總明俱轉,二、料簡俱轉義,三、結示二諦。今初:

是故八識一切有情,心與末那二恒俱轉,若起第六則三俱轉,餘隨緣合起一至五,則四俱轉乃至八俱,是謂略說識俱轉義。

一切有情,通指十界聖凡而言之也。餘可知。

△二、料簡俱轉義,共有六番問答。今初番。

(問曰):若一有情(而有)多識俱轉,如何說彼是一有情?(答曰):若立有情(而是)依識多少,(則)汝(于)無心位應非有情。又他分心現在前位,如何可說自分有情?然立有情(或)依命根數、或(依)異熟識,俱不違理。彼(命根及異熟識)俱(是)恒時,唯有一故。

他分、自分,乃以六道相望而互論也。且如只今為人,則以人為自分,其餘五道皆名他分。然正為人時,或忽起天道心,或忽起地獄心等。若但依識多少而立有情,則正起天道識時,便應名為天道有情,何故仍名為人道有情耶?餘可例知。命根,即依色心連持不斷功能,假立異熟識,即第八果報無記識也。

△第二番問答

(問曰):一身唯一等無間緣,如何俱時有多識轉?(答曰):既許此一(等無間緣)引多(後念相應)心所,寧不許此(亦)能引多心(王)?又誰定言此緣唯一?說多識俱者,許此緣(亦)多故。又(如)欲(于)一時取多境者,多境現前寧不頓取?(以)諸根境等和合(之)力(既是)齊(平,若謂)識(必)前後(次第而)生,不應理故。又(如諸)心所(之體)性雖無差別,而(著等)類別者許多俱生,寧不許心異類俱起?又如(水之)浪、(鏡之)像依一起多,故依一心多識俱轉。又若不許意(識)與五(識)俱,(則意識)取彼(五識)所緣(之境),應不明了(喻)。如(獨)散意識,(亦但)緣久滅故。

小乘所執七十五法,心法唯一,由前滅心引生後心,故云一身唯一等無間緣也。答中,先順答,次逆答。順答者,假使只一等無間緣引生多識,亦復無過,以彼亦許一等無間引生多心所故。次逆答者,既許有情各有八識,亦許八識各有等無間緣也。又汝若不許多識俱轉,則色、聲、香、味、觸等多境現前,一剎那中寧不頓取?若謂根境雖齊,識有前後,則不合理。又既許一時有多心所俱生,何獨不許一時有多心王俱轉?又如水鏡唯一,浪像可多,則知藏識唯一,轉識可多。又若不許同時意識與五識俱,則意識起時,前五已滅,便同獨頭意識緣已滅境,如何得明了耶?

△第三番問答

(問曰):如何(與)五(識)俱唯一,意識於色等境(乃能)取一或多?(答曰):如眼等識各於自境(亦能)取一或多,此(意識于五塵境取一或多)亦(復)何失?(以六識之)相見(二分)俱有種種相故。

復有小乘妄計有五意識故。難:唯一意識,不應頓取多境。答:釋可知。應立量云:同時一意識,是有法能取多境。宗因云:相見俱有種種相故,喻如一眼識能取多色等。

△第四番問答

(問曰)何故諸識同類不俱?(答曰)於自所緣(若不可了,多亦無用)。若可了者,一已能了,餘無用故。

同類不俱,謂一剎那中,無二眼識並生,乃至無二藏識並生也。答意可知。

△第五番問答

(問曰:)若爾,(則)五識已(能各)了自境,何用俱起意識了為?(答曰:)五俱(之)意識(能)助五(識)令起,非專為了五識所緣(而已)。又(意識)於彼(五識)所緣能明了取,異於眼等(五)識,故非無用。由此聖教說彼意識名有分別,五識不爾。

五識不爾者,但有自性分別,不同意識更有隨念、計度二種分別也。

△第六番問答。

(問曰):多識俱轉,何不(如心王心所之互)相應?(答曰):非同境故。設同境者,彼此所依體數異故(喻)。如五根(之與五)識(雖亦同境),互不相應。

非同境者,眼識以色為境,乃至身識以觸為境也。難曰:同時意識與五識既是同境,何不相應?釋曰:彼此所依,體數異故。彼五識依五色根,此意識依於意根,是一異也。各有自證分,體從自種生,是二異也。此第六識與五十一心所皆得相應,彼前五識唯與徧行、五別境、五善、十一根本、三中、二大、八相應,是三異也。喻如五根之與五識,雖亦同境,而根是色法,識是心法;根為所依,識為能依;根為能發,識為所發;根但照境,不能了別;識能了別,而無形像;識屬現量,根屬比量。故不可說如心、心所之和順似一,而名相應。二、料簡俱轉義竟。

△三、結示二諦。

八識自性不可言定,一(以見分)行相(及)所依(根所)緣(境)相應(之心所,四義皆)異故。又一(識)滅時,餘(識)不滅故。(又七是)能(熏,八是)所熏,(如此)等相(亦)各異故。(然而)亦非定異,經說八識如水波等無差別故。(設使)定異,應非(互為)因果性故,(當知)如幻事等無定性故。

此結示俗諦也。先明不定一義,次明不定異義。第八識如水,前七識如波。波之與水,不即不離,不一不異。因之與果,亦復如是。故總以如幻,結成無性。當知無性之俗,俗不違真也。量云:八識是有法,非定一異宗。因云:無定性故,喻如幻事。

如前所說(三能變)識(六位心所)差別(之)相(且)依(四俗諦中第二道)理,世俗(說有此事)非(謂四真諦中第四)真勝義(諦亦有此差別也,以)真勝義中心言絕故。

此結示真諦也。心路絕故不可思,言路絕故不可議,以心言皆悉無性故名為絕,非是離於心言之外別有一箇非心非言境界以為真諦。當知無相之真真不違俗,是故第八識如水,前七識如波,真勝義則如濕性,非波非水亦不異波水也。四俗諦者,一假名無實諦,謂軍林瓶車等;二隨事差別諦,謂三科五蘊等;三方便安立諦,謂苦集滅道等四法;假名非安立諦,謂二空真理。四真諦者,一體用顯現諦,即第二俗;二因果差別諦,即第三俗;三依真顯實諦,即第四俗;四廢詮談旨諦,即一實真如。前一俗唯俗非真,後一真唯真非俗,中間三位望後名俗、望前為真,雖云八諦秖云五位。今所明八識六位心所,即約隨事差別諦說,亦名為體用顯現諦,以不同外道餘乘所執我法故名為理,以不約平等一實真如法性故名世俗。

如伽他說:心意識八種,俗故相有別,真故相無別,相所相無故。

此結示真俗不二也。不變隨緣,如舉真金而作眾器,故相有別。隨緣不變,如彼眾器全體即金,故相無別。以能相所相本無性故,謂能即非能,所即非所,故名為無。非離能所之外,更立一箇無能無所為真諦也。若向此結示中薦取分明,則知性相二宗同條共貫,更無兩轍。故宗鏡錄曰:智者大師淨名疏中問云:今依龍樹之學,何意用天親之義?答:龍樹、天親豈不同入不二法門乎?今何取捨定執也?若分別界外結惑生死及諸行名義,當細尋天親所作。若觀門遣蕩,安心入道,何過龍樹?故知菩薩製作,一一關於聖典,故非出自胸臆。廣引證明,令生聞慧。若不先明識論、天親、護法等剖析根塵微細生死,又焉得依龍樹觀門遣蕩?如無差別,無可圓融。若不先診候察其病源,何以依方施其妙藥?今時多不就己仔細推尋,及廣披聖典,教觀俱昧,理行全虧。唯尚隨語依通,一時遣蕩,拂迹而亦不泯,歸空而空不亡,以不出法塵全為影事。殊不識心王心所種現根,隨微細根塵生滅起處,心心流注,念念現前,如醉如癡,懵無知者。智燈既闇,定水全枯,未審何門能得清淨?噫!智者、永明皆於性相融通若此,而今之學者猶復膠柱鼓瑟,不知會歸自心,不亦哀哉!已上廣明能變三相竟。

△二、廣明所變唯識二:初、正明所變,二、廣釋外難。初中二:初、結前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已廣分別三能變相為自所變(相見)。二分所依云何應知?依識所變假說我法,非別實有,由斯一切唯有識耶?頌曰:是諸識轉變,分別所分別,由此彼皆無,故一切唯識。

△二、以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二、釋小乘難。初中二:初、約見相,二、分釋,二、約轉似外境釋。今初。

論曰:是諸識者,謂前所說三能變識及彼心所,(以其)皆能變似見相二分立轉變名。所變見分說名分別,(以其)能取(于)相(分)故。所變相分名所分別,(以是)見(分之)所取故。由此正理,(故知)彼實我法離識所變皆定非有,(以)離能(取)所取(之外)無別物故,非有實物離(于能所之)二相故。是故一切有為無為、若實若假皆不離識。(然此)唯(之為)言(但)為遮(遣)離識實物,非(并遮遣)不離識(之)心所法等。

有為者,心王、心所、色法及不相應行也。無為者,虗空、擇滅等六無為也。實者,心王、心所、色法從緣生也。假者,不相應行依於色心分位立也。以要言之,即是五位百法。言皆不離識者,所謂心王即識自相故,心所即識相應故,色法即二所現故,不相應行即三分位故,無為即四實性故。然唯遮離識實物非有,非遮相應心所為無,故唯識言亦攝心所也。是中唯遮外境非有,識表心及心所非無,即遣虗存實觀。不云唯相唯見而云唯識,即捨濫留純觀。不云唯二分而云唯識,即攝末歸本觀。不云唯心心所而云唯識,即隱劣顯勝觀。無為即識實性亦不離識,乃至如前文云俗故相有別,真故相無別等,即遣相證性觀也。

△二、約轉似外境釋。

或轉變者,謂諸內識轉似我法外境相現,此能轉變即名分別,虗妄分別為自性故,謂即三界心及心所。此所執境名所分別,即所妄執實我法性。由此分別變似外境假我法相,彼所分別實我法性決定皆無,前引教理已廣破故。是故一切皆唯有識,(但由)虗妄分別(而)有(已)極成故。唯既不遮不離識法,故真空等亦是有性。由斯遠離增減二邊,唯識義成,契會中道。

前引教理,指第一卷及第二卷初廣破我法二執之文。真空,即圓成實性。等,即依他起性也。實我實法,名徧計所執性。心及心所,名依他起性。二空真理,名圓成實性。徧計非有,故無增益之過。依圓不無,故無損減之過。不減不增,是名中道。初正釋頌文竟。

△二、釋小乘難九:初、釋唯識所因難,二、釋世事乖宗難,三、釋聖教相違難,四、釋唯識成空難,五、釋色相非心難,六、釋現量違宗難,七、釋夢覺相違難,八、釋外取他心難,九、釋異境非識難。初中二:初、略問答,二、廣問答。今初。

(問曰:)由何教理(而)唯識(之)義(可以證)成?(答曰:前文)豈不已說?

△二、廣問答二:初、問,二、答。今初。

雖說(猶)未(顯)了(以前所引教理,但為破于他義,然)非(是但)破他義,(而)己義便(可)成(立),應更確陳(以)成此(唯識)教理。

△二、答,為三:初、引教,二、顯理,三、總證。今初:

如契經說三界唯心,又說所緣唯識所現,又說諸法皆不離心,又說有情隨心垢淨,又說成就四智菩薩能隨悟入唯識無境。一(者了達)相違識相(之)智,謂於一處鬼人天等,隨業差別所見各異。境若實有,此(所見差別)云何(得)成?二(者)無所緣(境而)識(現可得之)智,謂緣過未夢境像等,非實有境識現可得。彼境既無,(則凡)餘(現在境)亦(復)應爾。三(者)自應無倒(之)智,謂愚夫智若得實境,彼應自然成無顛倒,不由功用應得解脫。(今既不爾,則知所執實境但是顛倒妄計。)四(者)隨三(種妙)智(境即隨)轉(之)智。(何等為三)?一(知一切境界)隨(八地已上心)自在者(妙)智(而)轉(之)智,謂已證得心自在者,隨欲轉變地等皆成。(假使)境若實有,如何可變?二(知一切境界)隨觀察者(妙)智(而)轉(之)智,謂得勝定修法觀者,隨觀一境眾相現前。(假使)境若是真,寧隨心轉?三(知一切境界)隨無分別(妙)智(而)轉(之)智,謂起證實無分別智,(則)一切境相皆不現前。(假使)境若是實,何容不現?菩薩成就(此)四智者,於唯識理決定悟入。又伽他說:心意識所緣,皆非離自性,故我說一切,唯有識無餘。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所引諸教,並皆可知。自性者,即心意識之自體也。

△二、顯理。

極成眼等識,五隨一故,如餘不親緣離自色等。

宗鏡云:第一、比量成立五塵相分色,皆是五識親所緣緣,成其唯識義也。量曰:極成眼識是有法,決不親緣離自識色。宗因云:極成五識中隨一攝故,喻如餘極成四識。乃至量曰:極成身識是有法,決不親緣離自識觸。宗因云:極成五識中隨一攝故,喻如餘極成眼識等。

餘識識故,如眼識等,亦不親緣離自諸法。

宗鏡云:第二、比量成立第六識,并闇成立七、八二識,皆緣自之親相分,不離於識,是唯識義也。量云:極成餘識是有法,亦不親緣離自識諸法。宗因云:是識性故,喻如極成眼識等。此中但言餘識者,以小乘不許七、八二識故。若言七、八二識,恐彼不許,便犯所別不極成過。若只言六識,又不能闇立大乘第七、第八兩識故也。

此識所緣定非離此,二隨一故,如彼能緣。

宗鏡云:第三、比量,總成立一切親相分,不離心體,得成唯識也。量曰:六識親所緣,緣是有法,定不離六識體。宗因云:見相二分隨一攝故,喻如彼能緣見分。

所緣法故。如相應法,決定不離心及心所。

宗鏡云:第四比量,成立一切疎所緣緣境,皆不離心,得成唯識也。量曰:一切隨自識,所緣是有法,決定不離我之能緣心及心所。宗因云:以是所緣法故,喻如相應法。言相應法者,即指前來已成立之親相分也。此正成立第八識之相分,不離本識,望前六識,名為疎所緣緣。由彼小乘不許第八,故但云疎所緣緣,即是六識所托之本質境,乃第八識親所緣緣。

此等正理,誠證非一。

結前四量也。二、顯理竟。

△三、總證。

故於唯識應深信受,我法非有,空識非無,離有離無,故契中道。

我法非有者,以是徧計所執性故。空謂二空真如,即圓成實性。識謂心王心所,即依他起性。空識非無者,以其非所執故。若執空識,亦是徧計。徧計本自非有,故離有。依圓本自非無,故離無。既離有無,理絕情謂,故即契中道矣。

慈尊依此說二頌言:虗妄分別(故)有(見相二分),於此(二分之上實我實法之)二(決定)都無。(即)此(依他性)中唯有(無我無法真)空(之理),於彼(真空理中)亦有此(依他起性)。故說(有為無為)一切(諸)法(有依圓故),非空(無徧計故)非不空,有無及有故,是則契中道。

此引二頌,以證三性。圓離有無,契會中道,即是不思議三諦也。虗妄分別有句,明染分依他是有,即俗諦也。於此二都無句,明徧計我法本空,即真諦也。此中唯有空句,明依他中有圓成實。於彼亦有此句,明圓成實不離依他。蓋是真俗不二,即顯中道第一義諦體也。故說一切法非空非不空,則一切法無非中道明矣。有字即牒第一句,無字即牒第二句,及有故即牒第三第四兩句。一切法有,即假也。一切法無,即空也。一切法及有故,即中也。故中論云:因緣所生法,即空即假即中。為令易解,說空假中。尅實而言,唯一中道,以為正體。中道離一切相,非徧計之所執,即為如實空義。中道即一切法,具依他之緣起,即如實不空義。雖有空與不空二義,而體元非空與不空。今既云一切法非空非不空,則八識一一非空非不空,即是中道法爾具足三諦。五十一心所一一非空非不空,即是中道法爾具足三諦。十一色法一一非空非不空,即是中道法爾具足三諦。二十四種不相應行亦一一非空非不空,即是中道法爾具足三諦。六種無為亦復非空非不空,即是中道法爾具足三諦。此性相兩宗,血脉關通,最顯著處。人都忽而不察,奈之何哉。

此頌且依染(分)依他(而)說,理實亦有淨分依他。

染分,依他因緣所生六凡法也。淨分,依他因緣所生四聖法也。六凡諸法既已一一即空假中,四聖諸法何獨不然?故曰十界無非即空假中。明文在茲,奈何不信?初唯識所因難竟。

△二、釋世事乖宗難。

(難曰)若唯內識似外境起,寧見世間情非情物處時身用定不定轉?(答曰)如夢境等,應釋此疑。

此中自有四難:一者、處定,二者、時定,三者、身不定,四者、依用不定。一、處定者,如南山在南,不可以識令其在北,故非唯識。二、時定者,如緣山之識生時,固自有山;然緣山之識滅時,山不隨滅,故非唯識。三、身不定者,如多人同看燈光,其有翳者,別見五色重疊,則是虗妄,可名唯識;其無翳者,皆見清光,則是實境,故非唯識。四、作用不定者,復有三難:一云:如翳眼所見髮、蠅等物,即無作用;好眼所見髮、蠅等物,即有作用。無作用者,可名唯識;有作用者,則是實物,何名唯識?二云:如夢中所得飲食、衣服、刀仗、毒藥,即無實用,可名唯識;覺時所得,便有實用,何名唯識?三云:如乾闥婆城,則無實用;甎土城等,則有實用。虗實各殊,何名唯識?答云:如夢境等者,應引二十頌云:處時定如夢,身不定如鬼,同見濃河等,如夢損有用。初句答第一處定,第二時定難,第二第三兩句答第三身不定難,第四句答第四作用不定難也。一釋處定難者,且如夢見有山在南,夢中之心更緣北時,夢中之山依舊在南,豈果有山在於夢心之外耶?云釋時定難者,且如夢見有山,夢中之心緣此山時,山固宛然,夢中之心不緣山時,山亦仍在,豈果離於夢心實有山耶?三釋身不定難者,且如一類餓鬼,於恒河處同見膿河,雖彼多鬼之所同見,豈實有膿河耶?若知餓鬼所見膿河,唯是自業所招,自識妄見,則知今人所見燈火清光,乃至日月星辰山河國土,窮盡十方有漏國土,種種依正,皆是同分妄見而已,豈有識外實境可得?四釋作用不定難者,且如夢得飲食刀仗等,即無實用,夢見男女交遘遺失不淨等,即有實用,既有實無實,皆同一夢境,則汝所云作用不定,何一非唯識耶?

△三、釋聖教相違難。

(難曰:)何緣世尊(不但說意、法二處,而)說(有)十二處?(答曰:彼五根、五塵、十處亦)依(本)識所變,非別實有(世尊不過),為(令眾生)入我空(觀所以)說(此)六二(之)法(令觀無我喻)。如(為)遮斷見(故假)說(相)續有情(今大乘教),為(令眾生)入法空(觀所以)復說唯識,令知外法亦非有故。

說十二處為破我執,元非實法。譬如說續有情,但為破斷見耳,豈可更計常哉?

△四、釋唯識成空難。

(難曰:)此唯識性豈不亦空?(設若)不爾,(其義)如何?(答曰:識性)非所執故。謂依識變妄執實法,(以)理(推徹了)不可得,說為法空。非(謂并)無離言正智所證唯識性故,(而)說為法空(也)。此識若無,便無俗諦。俗諦無故,真諦亦無。真俗相依而建立故。撥無二諦,是惡取空。諸佛說為不可治者,應知諸法有空不空。由此慈尊說前二頌:

此中難意,謂由破我故,說十二處法。法既即空,則今由破法執,故說唯識。識豈不亦空耶?答意可知。恐又難曰:設無此識,亦何不可?故今答曰:此識若無,便無俗諦。蓋八識及與心所,皆名俗諦。俗依真立,真依俗顯。譬如色依空住,空依色顯。又如波水依濕性立,濕性依波水顯。真俗不二之旨,復見於此。誰云性相不同轍哉?

△五、釋色相非心難。

(難曰:)若諸色處亦(即以)識為體,何緣乃似色相顯現,(又復)一類堅住相續而轉?(答曰:無始以來,虗妄)名言熏習(妄作心外堅住相續等想,依斯)勢力起故(非有實物可得,然似外色現者),與染淨法為依處故。謂此(相分)若無,(則便)應無顛倒(妄執),便無雜染亦無淨法,是故諸識亦似色現。如有頌言:亂相及亂體,應許為色識,及與非色識,若無餘亦無。

無妄執,則無雜染;無雜染,亦無淨法。蓋染淨是對待法,皆依俗諦建立故也。是故十界染淨,皆名俗諦。染淨無性,則十界皆空;真俗不二,則十界皆中明矣。亂相者,指所變之色相;亂體者,指能變之心體。色識者,指所變之亂相;非色識者,指能變之亂體。若無餘亦無者,謂若無能變,即無所變;若無所變,亦無能變也。宗鏡曰:天親唯識論:唯是一識,復有分別識、無分別識。分別識者,是識識;無分別識者,似塵識。一切法界所有瓶、衣、車、乘等,皆是無分別識。例得云:復有分別色、無分別色。分別色者,如言光明,即是智慧;無分別色,即四大所成色。智旭曰:分別識者,即頌所謂非色識也;無分別識者,即頌所謂色識也。色與非色,皆名為識;識外更無他法,故稱唯識。此成唯識論之正旨也。例得以下,則以亂體名有分別色,以亂相名無分別色。有分別、無分別皆名為色,色外更無他法,故稱唯色。此天台唯色、唯香等義所由立也。良由諸法無性,名字亦空,故得作此妙說,非尋言逐句者所能思議也。又臨濟大師依此義而立四句:有時奪人不奪境,即一切唯色;有時奪境不奪人,即一切唯識;有時人、境俱奪,則色、識兩亡;有時人、境俱不奪,則色、識宛爾。又智者大師依此義而立四照:一者、智照境,即有分別識照無分別色也;二者、境照智,即有分別色照無分別識也;三者、智照智,即有分別識照無分別識也;四者、境照境,即有分別色照無分別色也。問曰:智照智者,應是以心緣心,則能緣、所緣皆有分別,何謂有分別識照無別識耶?答曰:能緣是見分,故得有分別用;所緣是相分,但托彼心以為本質,變似心相,譬如鏡中之火,無能燒用故。設使真帶質境,亦名無分別識耳。

△六、釋現量違宗難。

(難曰):色等外境分明見證現量所得,寧撥為無?(答曰:五識及同時意識)現量證(五塵)時,不執為外。後(念)意(識)分別(計度),妄生外想故。現量境(本)是(識)自相分(以即)識所變故,(大乘)亦說為有。(惟彼)意識所執外實色等(乃是),妄計有故,(大乘)說彼為無。又色等境(皆是)非色似色、非外似外,如夢所緣,不可執為實是外色。

△七、釋夢覺相違難。

(難曰:)若覺時色皆如夢,境不離識者,(譬)如(有人)從夢(而)覺,(即)知彼(夢所見色等,皆)唯心(現)。何故(今于)覺時,於自(所緣)色境,不知(皆是)唯識?(答曰:)如夢未覺(之時),不能自知(所見唯心),要至覺時,力能追覺。(其無心外實境,只今)覺時境色,應知亦爾。(與夢相似)未(到)真覺(之)位,不能自知(其非實有),至真覺時,亦能追覺。(今既)未得真覺,(則是)恒處夢中,故佛說為生死長夜。由斯未了色境唯識。

追覺、真覺皆是入聲,其餘覺字皆是去聲。真覺有二:一分真覺,即初地以上;二究竟覺,即妙覺極果。推而廣之,亦有相似覺、觀行覺、名字覺。唯理即覺,則是熟睡長夢人也。

△八、釋外取他心難。

(難曰:)外色實無,可非內識境;他心實有,寧非自所緣?(答曰:)誰說他心非自識境,但不說彼是親所緣?謂(緣他心者,於自心中有似他)識(之相分)生時,(此所現之似他識相)無實作用。非如手等(之能)親執外物,(非如)日等舒光(之能)親照外境。但如鏡等似外境現,名了他心,非親能了。親所了者,謂自所變。故契經言:無有少法能取餘法,但識生時似彼相現,名取彼物。如緣他心,(既必不能親緣,應知緣于。)色等(五塵)亦爾。(不能親緣本質也。)

若達此義,則知諸佛心內眾生之心,名為無漏相分。眾生心內諸佛之心,名為有漏相分。然諸佛不能令彼眾生之心即證無漏,眾生亦不能令彼諸佛之心還成有漏。何有少法能取餘法,不過還取自相分耳。既不能親緣他心,但緣自所變相。則知亦決不能親緣五塵本質,但緣自所變相而已。既無外境可緣,而妄於中起貪瞋癡,起諸見慢。大佛頂經所謂自心取自心,非幻成幻法也。哀哉。

△九、釋異境非識難。

(難曰)既有異境,何名唯識?(答曰)奇哉固執,觸處生疑。豈唯識教,但說(只)一(箇)識?(問曰:若)不爾(者,其義)如何?(答曰)汝應諦聽。若唯一識,寧有十方凡聖、尊卑、因果等別?誰為誰說?何法何求?

此先破執唯一識之過也。六道為凡,三乘及佛為聖。佛為聖中之尊,三乘為聖中之卑。菩薩為因,佛地為果。或凡聖各論尊卑,凡聖尊卑各論因果。設無諸佛,則誰為能說?設無眾生,則誰聽所說?設無佛說,則以何為法?設無眾生,則何人求法?既無凡聖尊卑因果,亦無能說所說、能求所求,便成畢竟斷滅,并此一識亦復烏有,豈非大邪見哉?

故唯識言有深意趣。(須知)識(之為)言(乃是),總顯一切有情各有八識六位心所,所變相見分位差別,及彼空理所顯真如。識自相故,識相應故,(心心所)二(之)所變故,(前)三(種法之)分位故,(前)四(種法之)實性故。如是諸法皆不離識,(所以)總立識名。(若夫)唯(之為)言(乃是),但遮愚夫所執,定離諸識實有色等。

此正釋唯識二字之旨趣也。只此識字,收盡五位百法。一者心法,即是八識。二者心所有法,即是六位心所,共五十一。三者色法,即是見分所緣相分,共有十一。四者不相應行法,即是心心所色分位差別,有二十四。五者無為法,即是我法二空所顯真如,約義說有六也。八識是識自相,故名為識。心所是識相應,故亦名識。相見是二所變,故亦名識。不相應行是三分位,故亦名識。無為是四實性,故亦名識。心所名識,即隱劣顯勝義。相見名識,即捨濫留純義,及攝末歸本義。不相應行名識,即遣虗存實義。無為名識,即遣相證性義。唯遮愚執,離識實有色等,等取一切我法二執,如前所明也。

若如是知唯識教意,便能無倒善備資糧,速入法空證無上覺,救拔含識生死輪迴。非全撥無惡取空者,違背教理能成是(自利利他大)事,故定應信一切唯識。

此結顯唯識教理有大利益也。不執徧計為實,不撥依圓為無,故能無倒。無倒之智如目,萬行資糧如足,目足並運,安隱入於法空大清涼地,乃至證無上覺,盡未來際救度眾生,豈惡取空所能成辦也哉。初正明所變竟。

△二、廣釋外難三:初、釋分別由何難,二、釋生死由何難,三、釋違經三性難。初中二:初、申難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若唯有識都無外緣,由何而生種種分別?頌曰:由一切種識,如是如是變,以展轉力故,彼彼分別生。

△二、以論釋成二:初、略解頌文,二、廣釋頌義。初中二:初、約染種現生染分別,二、例淨種現生淨分別。初中五:初、釋第一句,二、釋第二句,三、釋第三句,四、釋第四句,五、總顯頌意。今初。

論曰:一切種識,謂(第八)本識中能生(諸法)自果(之)功能差別。此(差別功能,能)生等流、異熟、士用、增上(四類)果,故名(之為)一切種。(此中)除離繫(果而不言)者,(以離繫果)非種生故。彼(離繫果)雖可(克)證而非種(子之)果,要(須)現(行)起(于真無漏)道斷(彼惑)結(方始)得故。(此現起道雖從無漏種生,望於彼離繫果)有展轉義,(然)非此(頌中正意)所說,(以)此(頌但)說能生分別(之)種(子)故。此(分別種是本識之相分,即以本)識為體,故立識名。種離本識,無別性故。種識二(字合)言(之者),簡(于)非種(非)識,有(現識可名為)識(而)非(是)種,(有外種可名為)種(而)非(是)識故。又種識(之為)言,顯(本)識中(所持之)種非(指能)持種(子之)識(此差別義),後當說故。

△二、釋第二句。

此識中種(由現識等)餘緣助故,即便如是轉變,謂從生位轉至熟時,顯變種多。重言如是,謂一切種攝三熏習共不共等,識種盡故。

三熏習者,一名言熏習、二我執熏習、三有支熏習,具如下文所明也。共相識種能感依報,不共識種能感正報,復有共中不共、不共中共,故名為等,具如大乘止觀廣說。

△三、釋第三句。

展轉力者,謂八現識及彼相應(心所)相見分等,彼(於種子亦)皆互有相助力故。

等者,等取不相應行,雖依色心分位假立,自無實體,亦有相助力也。

△四、釋第四句。

即(從種生之)現識等,總名分別(皆以)虗妄分別為自性故,分別類多,故言彼彼。

等者,等取諸心所法皆能分別故也。此等分別復有性受界地現比非量差別不同,故云類多。

△五、總顯頌意。

此頌意說,雖無外緣,由本識中有一切種轉變差別,及以現行八種識等展轉力故,彼彼分別而亦得生,何假外緣方起分別?

初約染種現生染分別竟。

△二、例淨種現生淨分別。

諸淨法起應知亦然(依附本識一切),淨種(轉變差別及以)現行(淨法)為緣(助令)生故。

諸淨法,謂三乘智果也。初略解頌文竟。

△二、廣釋頌義二:初、徵,二、釋。今初。

所說種現緣生分別,云何應知此緣生相?

△二、釋二:初、正釋緣生,二、結斥指廣。初中三:初、且明四緣,二、傍論十因,三、正示緣生。初又二:初、標,二、釋。今初。

緣且有四。

宗鏡云:因緣則於有為之門,親辦自果;無間則為開導之義,萬有咸生;所緣則具慮託而方成,約親疎而俱立;增上則有勝勢力,不障他緣。

△二、釋,為四:初、釋因緣,二、釋等無間緣,三、釋所緣緣,四、釋增上緣。今初。

一、因緣,謂有為法親辦自果。此體有二:一、種子,二、現行。

感果名因,助生名緣。有為法者,簡非無為,指色心等親辦自果為因,兼有助生之義。因即是緣,故名因緣。種子現行,次文自釋。

種子者,謂本識中善染無記諸界地等功能差別,能引次後自類功能,及起同時自類現果,此(功能差別)唯望彼(次後自類及同時現果)是因緣性。

此先釋種子為因緣體也。能引次後自類功能,即種生種義。及起同時自類現果,即種生現義。此二皆名因緣性。

現行者,謂七轉識及彼相應(心所)所變相(分)、見(分三)、性(三)、界(九)、地等,(但)除佛果(極)善(與三性中)極劣無記(之外),餘(一切法皆)熏本識生自類種,此(轉識等)唯望彼(自類種)是因緣性(問曰:第八何不能熏?答曰:),第八心品(體是所熏,若以之為能熏則便)無所熏故(問曰:性、界、地等何亦能熏?答曰:),非簡所依(之自證分)獨能熏故(問曰:何除佛果及劣無記?答曰:無記),極微(佛果極)圓故(所以此二)不熏成種。

此次釋現行為種子之因緣體也。宗鏡云:前五轉識能熏阿賴耶相分種子,第六意識能熏第八相、見二分種子,第七末那唯熏第八見分種子。又云:前七識見、相二分能熏種,以此二分有作用故。又云:見分與力,令相分熏種。又見分是自證分與力。又云:前五識與第八識熏相分種者,但熏內身及外器實五塵相分種,餘即不熏,以不能緣故。若第六緣第八見分時,熏得見、質二種皆是心種,即與第八熏得見分種。又自熏得第六見分種,中間相分即不熏。若第六緣第八相分時,或熏三種子,謂自熏得能緣見分種。若現量時,亦自熏得相分五塵種。又與第八熏得五根塵本質種,然多分只熏見、質二種。第六緣第八三境相分時,只熏根身器界種,緣種子境即不熏種,恐犯無窮過故。又云:第六能緣第八四分,唯熏見、相分種者,以內二分與見分同是心種,故於見分中攝。又云:第六若緣無為并不相應行及心所中一分,假者皆不熏本質種,實者即熏。以緣假法時,但是獨影境故,亦不熏相分種,其能緣見分種即熏。若第七緣第八見分熏種者,但熏見、質二種,定不熏相分種。其中間相分但從兩頭合起,仍通二性:一半從本質上起者,是無覆性;一半從能緣見分上生者,是有覆性。

現行同類展轉相望皆非因緣(以彼各從),自種生故。一切異類展轉相望亦非因緣,不親生故。有說異類同類現行展轉相望為因緣者,應知假說或隨轉門。有唯說種是因緣性,彼依顯勝非盡理說,聖說轉識與阿賴耶展轉相望為因緣故。

此簡示結成因緣義也。先簡同類現行相引,是等無間,非是因緣。設無種子,則現行不能自引現行。譬如炷若盡時,前𦦨不能引生後𦦨故也。次簡異類現行相助,是增上緣,亦非因緣,以其不親生故。次示或說現行展轉得為因緣,或說唯種是因緣性,一是隨轉假說,一是但依顯勝。次聖說下,結成種子現行決定互為因緣。初釋因緣竟。

△二、釋等無間緣。

二、等無間緣,謂八現識及彼心所前聚,於後自類無間等而開導,令彼(後聚自類決)定(得)生。

等者,自類也。無間者,中無間隔也。緣者,助生也。八現識及彼心所,正出緣體,為簡色不相應及無為法,無有等無間緣義也。心王必有心所與之相應,和合似一,名之為聚。前後者,顯非同時。自類者,顯非他類。如前眼識望後眼識,乃名自類。若望耳鼻識等,即名他類也。

多同類種俱時轉故。如不相應非此緣攝,由斯八識非互為緣。

此簡種子非等無間緣,并簡異類現識亦非等無間緣也。且如八識及諸心所,各有種子,與彼現行,俱時而轉。就種生現,得為因緣。現非種引,非等無間。譬如炷能生𦦨,不能引𦦨。以引後𦦨者,必由前𦦨故也。故種與現,如不相應,非此等無間緣所攝。既種與現,雖是同類,由其種現異故,便非此緣。則八識現行,各各異類,尤不相應,豈容互作等無間緣哉。

心與心所雖恒俱轉,而相應故和合似一,不可施設離別殊異,故得互作等無間緣。

此釋伏難也。難曰:種子與現行以同時故,不為等無間緣,八識現行以異類故,亦不為等無間緣,則心與心所亦是同時異類俱轉,如何得作等無間緣耶?今釋之曰:雖恒俱轉,而所依不異,所緣相似,又必同性,是故相應和合似一,得為等無間緣也。然但約為緣,則心與心所便得互作,若約為依,則又獨指心王,如第四卷中所明。

入無餘心最極微劣無開導用,又無當起等無間法,故非此緣。云何知然?論有誠說:若此(前)識等無間,彼(後)識等決定生,即說此(前識)是彼(後識)等無間緣故。

此更簡去入無餘涅槃之最後心,不名為等無間緣也。以更無當起之法,則無所用其開導故。引證可知。問曰:若依法華,則無有一人入於二乘涅槃而滅度者,此云何通?答曰:彼是顯實,此且施權,不應為難。

即依此義應作是說:阿陀那識,三界九地皆容互作等無間緣,下上死生相開等故。有漏無間有無漏生,無漏定無生有漏者,鏡智起已必無斷故。(無垢)善(識)與無記(異熟)相望亦然。

此下別約八識以判等無間緣,今先判第八識也。鏡智約相應心所,相應心所有二十一,獨言鏡智者,智為勝故。善與無記約第八心王,相望亦然,謂異熟無間有無垢生,無垢定無生異熟者。

(問曰)此(第八識在)何界後引生無漏?(答曰)或從色界、或欲界後。謂諸異生(直發大心)求佛果者,定(於)色界後(身)引生無漏(第八淨識,以因行既滿之),後必生在淨居天上大自在宮得菩提故。(若夫)二乘(極果)迴趣大菩提者,定(於)欲界後(身)引生無漏(第八識,以)迴趣(所)留(生)身唯(在於)欲界故。彼雖必往大自在宮方得成佛,而本願力所留生身是欲界故。有義,色界亦有聲聞迴趣大乘願留身者,既與教理俱不相違,是故聲聞(之)第八無漏色界心後亦得現前。然五淨居(天中)無迴趣者,經不說(生)彼(天者)發大心故。

此兼論第八引生無漏之界地也。色界亦有聲聞迴趣大乘,謂阿那含生色界已證阿羅漢,身未入滅即留色界之身,以俟功德成滿也。然生五淨居天則無迴趣之義,以彼多屬定性聲聞故耳。問曰:大佛頂經云:從是有頂色邊際中,若於捨心發明智慧,慧光圓通便出塵界,成阿羅漢入菩薩乘,如是一類名為迴心大阿羅漢。何故此云經不說彼發大心耶?答曰:大佛頂經雖屬方等,然是純明圓理,故得出塵而為菩薩。成唯識論雖亦大乘,然是帶通明別,故入無餘則無心智,即今所謂大自在宮。得菩提者亦是帶劣勝應身相,以劣唯閻浮、勝須華藏,今寄淨居乃是梵網千釋迦之一耳。起信論中亦同此意,理雖圓別事猶帶通,權實相須其旨非淺,聖意難測但應仰信。

第七轉識,三界九地亦容互作等無間緣,隨第八識生處繫故。有漏無漏容互相生,十地位中得相引故。善與無記相望亦然,於無記中染與不染亦相開導,(以)生空智果前後位中得相引故。此欲色界有漏得與無漏相生,非無色界,(以)地上菩薩不生彼(無色界)故。

此判第七識之等無間緣也。平等性智相應名為無漏,我法二執相應名為有漏。十地位中入法空觀則名無漏,出法空觀則名有漏,故互相生。無漏即是善性,有漏即無記性,故云相望亦然。又我法二執相應名為有覆亦名為染,伏斷我執但與法執相應名為無覆亦名不染。初二三果聖人入生空觀位中則名不染,未入之前已出之後則名為染,故亦互相引也。鈍根二乘得生無色,以厭色故;地上菩薩不生無色,以無益故。然菩薩若證二十五王三昧,亦必應現無色,今亦依權說耳。

第六轉識,三界九地有漏無漏善不善等,各容互作等無間緣,潤生位等更相引故。初起無漏唯(在)色界,後(心以)決擇分善唯(在)色界(有)故。

此判第六識之等無間緣也。二空觀智皆名無漏,無漏唯善。我執相應名為有漏,有漏則有善惡、有覆無覆不同,然皆互相引生決擇分。善即煖等四加行位,所修善根要依四禪方發無漏,故云唯色界後,所謂因定發慧也。然人中若能成就四禪,即名四禪後心,非謂必生四禪天上。

眼、耳、身識(于欲、色)二界(雜居、離生)二地,鼻、舌兩識(唯于)一(欲)界、一(雜居)地,(各以)自類互作等無間緣。善等相望,應知亦爾。有義:五識有漏、無漏自類互作等無間緣,未成佛時容互起故。有義:無漏(五識在於)有漏(五識)後起,非無漏(五識之)後容起有漏(五識,以)無漏五識非佛無故。彼(因位中之)五色根定有漏故,(以根)是異熟識(之)相分攝故。(若謂)有漏不共,必俱同境(之五)根(而能)發無漏(五)識,理不相應故。此二於境,明、昧異故。

此判前五識之等無間緣也。互作謂六道相望,善等即三性差別。次釋有漏無漏,有兩家解:初義非,次義正。明昧異者,無漏根發成所作智相應五識,則於境明;有漏根發有漏五識,不論善、惡、無記,皆於境昧也。二、釋等無間緣竟。

△三、釋所緣緣。

三、所緣緣,謂若有法是帶己相,心或相應所慮所托。此體有二:一、親,二、疎。

帶彼相起,故名所緣。助生於識,故復名緣。謂若有法者,即能為生緣義。簡徧計所執,其體是無,縱是所緣,而無緣義也。是帶己相者,即顯是所緣義。簡根及種子,識無其相,雖得為緣,而非所緣也。具此有法、帶相二義,名所緣緣。而心王與心所之或相應者,以此為所慮處,即以此為所托處。所慮故,名為所緣;所托故,復名為緣。宗鏡云:一、有所慮非所托,即徧計妄執我法等是,以無體故。二、有所托非所慮,即鏡水所照物等是,以鏡水非能慮故。三、俱句,即一切所緣緣實相分是。四、俱非,即除鏡水等所照外,餘不緣者是。

若(此相分)與能緣(之見分同一所依)體不相離,是見分等內所慮託,應知彼是親所緣緣。

此先釋親所緣緣也。體不相離,謂四分唯是一體。宗鏡云:一、有親所緣緣,從質及心變起,即五識緣五塵相分是。二、有親所緣緣,但從心變,不仗質起,即第八緣三境相分是。三、有親所緣緣,不由心變,亦不由質起,即根本智所證真如是。四、有親所緣緣,而非相分,即內二分互相緣是。

若(此本質)與能緣(之見分)體雖相離,(然借)為質能起內所慮託,應知彼是疎所緣緣。

此次釋疎所緣緣也。

親所緣緣,(但是)能緣(之心決定)皆有,(以)離內所慮,託必不生(於能緣心)故。疎所緣緣,能緣(之心)或有(不定,以)離外所慮,託亦得生(於能緣心)故。

此即第二卷所謂自心內法一切皆有,自心外法或有或無也。宗鏡云:一、有本質相分是實性境,即前五識及明了意識初念并少分獨頭意識是;二、有本質相分是假,即有質獨影及帶質境是;三、無質相分是假,即無質獨影是;四、無質相分是實性境,即第八心王緣三境及本智緣真如是(真如即是實相,故名為相,而根本智非有相分也)。又云:帶有二義:一者挾帶,二者變帶。相亦二義:一者體相,二者相狀。若根本智緣真如,是挾帶體相而緣,是所緣緣。乃至內二分相緣及自證分緣見分,亦是挾帶體相,名所緣緣。若有漏心心所及無漏後得智見分,緣境之時,變相而緣,不論有質無質,皆是變帶相狀,名所緣緣。又云:但是相分,皆名變帶。若不變相分,直附境體,即名挾帶。

第八心品,有義唯有親所緣緣,隨業因力任運變故。有義亦定有疎所緣緣,要仗他變質自方變故。有義二說俱不應理,自他身土可互受用,他所變者為自質故(則初家惟有親所緣緣,不應理也)。自種於他無受用理,他變為此不應理故(則次家定有疎所緣緣,亦非理也。且一切有情法爾有五性差別),非諸有情種皆等故。應說此(第八心)品,(其)疎所緣緣(于未轉已轉等凡)一切位中有無不定。

此下別約八識判所緣緣親疎有無之義,今先判第八識也。有三家解,第三為正。未轉位中根身種子定無疎所緣緣,器界及他人浮塵根身得有疎所緣緣。已轉位中鏡智緣真定無疎所緣緣,鏡智緣俗得有疎所緣緣。又緣現在則有本質,若緣過未則無本質,故云有無不定。

第七心品未轉依位,是俱生(我法二執)故,必仗(第八識之見分以為)外質,故亦定有疎所緣緣。已轉依位,此非定有(若緣淨識為無我境,仍有疎所緣緣。若)緣真如(及過未)等(則便)無外質故。

第六心品,行相猛利,於一切(聖凡)位(中皆)能自在(而)轉,(故其)所仗外質,或有或無,(當知)疎所緣緣,有無不定。

前五心品未轉依位,麤鈍劣故必仗外質(五塵性境),故亦定有疎所緣緣。已轉依位此非定有(成所作智通),緣過未等(法)無外質故。

此判前七轉識所緣緣親疎有無之義也。或有外質,指同時意識。或無外質,指獨頭意識。餘可知。三、釋所緣緣竟。

△四、釋增上緣。

四、增上緣,謂若有法有勝勢用,能於餘法或順或違(俱能為緣,是故名增上緣)。雖前三緣亦是增上,而今第四除彼(前三收)取(其)餘,為顯諸緣差別相故。此順違(之勝勢)用於四處轉(謂)生、住、成、得,四事別故。

有法,亦指有體之法也。或自有體,或依色心分位假立,即以色心等法為體,均是依他起性,非同徧計所執,故名有法。由此法故,未生諸法,或順令生,或復違令不生;已生諸法,或順令住,或復違令不住;未成諸法,或順令成,或復違令不成;未得諸法,或順令得,或復違令不得,故名為增上緣。

然增上用隨事雖多,而勝顯者唯二十二,應知即是二十二根。

一、眼根,二、耳根,三、鼻根,四、舌根,五、身根(此五名五色根),六、男根,七、女根,八、命根,九、意根,十、苦根,十一、樂根,十二、憂根,十三、喜根,十四、捨根(此五名五受根),十五、信根,十六、進根,十七、念根,十八、定根,十九、慧根(此五名五善根),二十、未知當知根,二十一、已知根,二十二、具知根(此三名三無漏根)。

前五色根,以本識等所變眼等淨色為性。

識等等取自種子,眼等等取耳、鼻、舌、身。淨色謂清淨四大,即第八識上色之功能,非外所造,非同麤顯色、香、味、觸可得見、嗅、甞、觸,但是比量所知而已。

男女二根,身根所攝,故即以彼(身根之)少分為性。命根但依本識親種分位假立,非別有性(等無間)。意根總以八識為性。

若八識自類心心所聚,前望於後,即是等無間緣所攝。今不論自類他類,總於後念諸心心所生住成得,有順違用,故總立為增上緣之意根。

五受根如應各(以)自受為性,信等五根即以(善心所中)信等及(別境中之)善念等而為自性。

苦樂憂喜捨五受,即五受根體性。善中信勤別境中,善念善定善慧,即五根體性。此五善根,且指有漏善言之也。

未知當知根位有三種:一、根本位,謂在見道(十五心中,唯)除(最)後(第十六心之一)剎那(以第十六剎那),無所未知可當知故(即屬已知根攝)。二、加行位,謂煖、頂、忍、世第一法,近能引發根本位故。三、資糧位,謂從為(欲)得諦(而修)現觀故,發起決定勝善法欲,乃至未得順決擇分(已前)所有善根,名資糧位,能遠資生根本位故。於此三位,信等五根(及)意(根)、喜(根)、樂(根)、捨(根合),為此(未知當知)根性(然在)加行等位,於後勝法求證愁慼,亦有憂根(但以)非正善根,故多不說。

見道一十五心之中,所有信、進、念、定、慧、意、喜、樂、捨,正屬無漏,以是出世無間道故。未證解脫,故名未知。無間必證,故名當知。故以此為未知當知根本位也。加行近能引發此位,資糧遠能資生此位,雖所修者猶是有漏五善根等,而有漏善為增上緣,助熏本有無漏信等種子,指彼無漏法爾種子,在於資糧加行位中,得有漏善所資熏故,漸漸增長成熟,將來必得發真無漏現行,是故名為未知當知無漏善根。

前三無色有此根者,有勝見道傍修得故。或二乘位迴趣大者,為證法空地前亦起,九地所攝生空無漏,彼皆菩薩此根攝故。菩薩見道亦有此根,但說地前,以時促故。

若論未知當知根,正於四禪中有,以初果見道必依第四禪故。然除非非想天,前三無色界天亦得有此根者,謂有一類勝見道人,雖依四禪而發無漏,亦能傍修得上三定,故於空處、識處、無所有處,亦有未知當知根也。又二乘所證三界九地生空無漏,雖分未知、已知、具知三根差別,而以菩薩視之,則皆屬未知根攝,以未證法空故。是故二乘迴趣大者,雖已具證三界九地所證生空無漏,而法執未伏,猶屬資糧位攝。今為證法空故,地前亦起此未知當知根也。菩薩見道下。釋疑。謂有疑曰:聲聞見道一十五心,猶名為未知當知根之根本位,直俟十六心滿,方名為已知根。何故菩薩之未知當知根,但說在地前耶?今釋之曰:菩薩在於無間道中,理應亦有此根,而但說地前者,以菩薩見道之時促故。蓋聲聞見道,須觀苦集滅道四安立諦,歷下上界便有八諦,故有八忍、八智、一十六心,名為十六剎那,其時則長。菩薩見道,惟觀真如,非安立諦,雖多剎那,事方究竟,而相等故,總說一心,其時則促也。

始從見道最後剎那,乃至金剛喻定,所有信等無漏九根,皆是已知根性。未離欲者,於上解脫求證愁慼,亦有憂根,非正善根,故多不說。

二乘第十六心證預流果,菩薩無分別智登歡喜地,皆名見道。最後剎那,那含最後心,等覺最後心,皆名金剛喻定。二乘已證我空真如,菩薩已證法空真如,故皆名已知根。不說憂根之義,如文可知。

諸無學位無漏九根,一切皆是具知根性。

羅漢支佛圓證生空,諸佛如來圓證法空,故皆名具知根也。八地已上亦名無學,望於二乘則名具知,望於如來猶名已知。

有頂雖有,遊觀無漏,而不明利,非後三根。

此釋疑也。疑曰:若但前三無色得有三無漏根,則有頂非非想天亦可遊觀無漏而入滅定,何無二十二根之後三根耶?故今釋曰:雖依有頂遊觀無漏得入滅定,然此滅定由止息想作意為先,但使勞慮不行而不明利,蓋欲斷惑證真,必須無漏現觀。今入滅盡定者,前六轉識一總不行,非可依之斷惑證理,以其無勝勢用,故非無漏三根也。大佛頂經云:現前雖成九次第定,不得漏盡成阿羅漢。正是此意。是故若欲盡漏,須修勝生空觀。

二十二根自性如是,諸餘門義如論應知。

謂業用假實,乃至界繫等。餘門分別,並如瑜伽地論五十七卷中廣明也。初且明四緣竟。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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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tá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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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八

蕅益沙門 智旭 述

△二、傍論十因三:初、明依處立因,二、明依處攝因,三、明因緣依處得果。初中二:初、標徵,二、正釋。今初。

如是四緣,依十五處義差別故,立為十因。云何此(十因)依十五處立?

宗鏡云:十因者,隨說因為諸法先導之門,觀待因了現得作用之事,牽引因則令成自果,攝受因則能攝萬緣,生起因令萬類能生,引發因使諸果成辦,定異因則種類各別,同事因則體總一如,相違因能起障礙之門,不違因隨順緣生之理。

△二、正釋二:初、明十因依十五處立,二、以二因攝上十因。初中十:初、隨說因依,於語依處立;(至)十、不相違因依,於不障礙依處立。今初。

一、語依處,謂(有一)法(必有一)名(如名取相之)想所起語(言之)性,即依此處立隨說因,謂依此語隨見聞等說諸義故。此即(以)能說(之語)為所說(諸義之)因。有論說:此(隨說因)是名想見,由如名字取相執著隨起說故。若依彼(論所)說,便(可以)顯此因是語依處。

有論,指集論也,餘可知。

△二、觀待因依,於領受依處立。

二、領受依處,謂所觀待(有)能(受)所受(之)性。即依此處立觀待因,謂觀待此(能受所受)令彼諸事或生或住或成或得(故),此(領受依處)是彼觀待因。

能所受者,如手為能受,所持之物為所受等,舉業時萟為能受,科名甲第為所受等,乃至淨業為能受,淨土為所受等,觀待所受之果,乃立能受之因,令彼舉業淨業等事,未生者生,已生者住,未成者成,未得者得也。

△三、牽引因依。於習氣依處立。

三、習氣依處,謂(於)內外種未成熟位,即依此處立牽引因,謂能牽引遠自果故。

內種謂不共種,外種謂共種也。由此習氣相續相牽,令後自果漸漸成熟,即種引種,令不斷絕,名牽引因。

△四、生起因依。於有潤種子依處立。

四(三)有潤(生)種子依處,謂內外種已成熟位,即依此處立生起因,謂能生起近自果故。

謂三有種子已經愛取所潤,故能近生自果,名生起因。

△五、攝受因依,於六依處立。

五、無間滅依處。謂:心、心所、等無間緣。

六、境界依處,謂心、心所(之)所緣緣。

七根依處。謂:心、心所、所依六根。

八、作用依處,謂於所作業(一切)作具(之)作用,即除種子(之外所有),餘助現緣(皆名作具)。

九、士用依處,謂於所作業(一切能)作者(之)作用,即除種子(之外所有),餘作現緣(皆名作者)。

十、真實見依處,謂無漏見(唯)除引自種(外,但)於無漏法能助引證(者,皆名為真實見)。

總依此六(處)立攝受因,謂攝受(前)五(能)辦(世間)有漏法,具攝受六(能)辦(出世)無漏(法)故。

△六、引發因依,於隨順依處立。

十一、隨順依處,謂無記(法)、染(法)、善(法之)、現(行)、種(子一切)諸行。能隨順同類勝品諸法,即依此處立引發因,謂能引起同類勝(無記、勝染、勝善)行,及能引得無為法故。

無記引發無記,染引發染,善引發善,後倍於前,故名勝品。善又兼能引得無為,以無為性雖自平等,由善品力滅無記染,性乃顯現故也。

△七、定異。因依於差別,功能依處立。

十二、差別功能依處,謂有為法各於自果有能起(能)證差別勢力(望所生果不相雜亂),即依此處立定異因,謂各能生自界等果及各能得自界果故。

差別功能,即色心等各別種子。且約十八界言,根定非塵等,塵定非識等,識定非根等。又眼定非耳等,色定非聲等,眼識定非耳識等。各自種子,各於自果,能生能住,能成能得,故名為定。異因文中,但舉生得,影略住成也。

△八、同事因依,於和合依處立。

十三、和合依處,謂從(第二)領受(依處),乃至(第十二)差別功能依處,於所生住成得果中有和合力。即依此處立同事因,謂從(第二)觀待(因),乃至(第七)定異(因),皆同生等一事業故。

合前十一依處,總名和合依處。合前六因,總名同事因也。以同一生果住果成果得果之事業故。

△九、相違因依,於障礙依處立。

十四、障礙依處,謂於生、住、成、得果中能障礙法,即依此處立相違因,謂彼能違生等事故。

如染能障淨,淨亦障染;有漏能障無漏,無漏亦障有漏,皆名為相違因。

△十、不相違因依,於不障礙依處立。

十五、不障礙依處,謂於生、住、成、得事中不障礙法,即依此處立不相違因,謂彼不違生等事故。

不必增上相助,但令不相障礙,即名不相違因也。初明十因,依十五處立竟。

△二、以二因攝上十因二:初、標,二、釋。今初。

如是十因,二因所攝:一、能生,二、方便。

△二、釋為二:初、通攝,二、局攝。初中二:初、引菩薩地,二、引有尋等地。皆瑜伽論十七地中之名也。初又二:初、引文,二、釋義。今初。

菩薩地說:牽引種子、生起種子,名能生因;所餘諸因,方便因攝。

△二、釋義。

此(菩薩地乃)說牽引生起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凡六因)中,諸因緣種(各有生熟之別。若在)未成熟位,名牽引種。(若至)已成熟位,名生起種。彼(上文所說)六因中(之)諸因緣種,皆攝在此(菩薩地所說牽引生起)二位中故。雖有現起,(亦)是能生因。如(彼隨說觀待攝受相違)四因(之)中(皆有能)生自種(子)者,而多間斷。(所以)此(菩薩地)略不說(之)。或(四因中現起之行能)親辦(種)果(者,雖是現行)亦立種名。如說現行穀麥等(亦得名為)種(故)所餘因。謂初(隨說)二(觀待)五(攝受)九(相違)及(牽引等)六因中(之)非因緣法。(此等)皆是生(因緣種)熟因緣種(之)餘。故總說為方便因攝。非(可謂)此(菩薩地中牽引生起)二種,唯屬彼(前所說十因中之牽引生起)二因。(以)餘(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四因(之)中(亦)有因緣種故。非唯彼(前所說十因之)八(一概)名所餘因。(以)彼(前所說牽引生起)二因(之中)亦有非因緣種故。

菩薩地中所說牽引種子、生起種子,其名雖同十因中之三牽引因、四生起因,而義有異,故特釋之。

△二、引有尋等地二:初、引文,二、釋義。今初。

有尋等地,說(唯)生起因是能生因,餘(皆)方便(因)攝。

△二、釋義。

此文意說,(牽引等)六因中(若)現(行、若)種(子但)是因緣(攝)者,皆名(為)生起因,能親生起自類果故。此所餘因,皆方便攝。非(可謂)此(有尋等地所說)生起(之因)唯屬彼(前所說十因中之生起)因,(以)餘五因中(亦)有因緣故。非唯彼(前所說十因中之餘)九名所餘因,(以)彼(前所說)生起因中(亦)有非因緣故。

有尋等地所說生起因,其名亦同十因中之生起因,而義亦異,故特釋之。初通攝竟。

△二局攝。

或菩薩地所說牽引(種子)生起種子,即彼(十因中所說牽引生起)二因。所餘諸因,即彼(十因中之)餘八。雖(牽引生起)二因(之)內(亦)有非能生因,而因緣種勝顯,故偏說。雖餘因內(亦)有非方便因,而增上者多顯,故偏說。

有尋等地說生起因是能生因,餘(皆是)方便者(亦可此中所說),生起即是彼(十因中之)生起因(此中所說),餘因應知即彼(十因中之)餘九。雖生起中(亦)有非因緣種,而去果近,親顯故偏說。雖牽引中亦(必)有因緣種,而去果遠,疎隱故不說。餘(九皆)方便攝,准上應知。

准上應知,謂九因內雖有非方便因,而增上者多顯,故偏說也。初明依處立因竟。

△二、明依處攝因二:初、問,二、答。今初。

所說四緣依何處立?復如何攝十因、二因?

一問四緣依處,二問四緣攝因也。

△二、答為二:初、答四緣依十五處,二、答四緣攝十因、二因。今初。

論說因緣:依種子(依處)立,依無間滅(依處而)立等無間(緣),依境界(依處而)立所緣(緣),依所餘(依處而)立增上(緣)。

此引論正答也。下復申明通攝、局攝。

此中(所言)種子,即是三(習氣依處)、四(有潤種子依處)、十一(隨順依處)、十二(差別功能依處)、十三(和合依處)、十五(不障礙依處,如是)六依處中(之)因緣種攝。雖(於)現(起之初語依處、二領受依處、五無間滅依處、九士用依處,如是)四處亦有因緣而多間斷(是故),此略不說。或彼(現行)亦能親辦自(種子)果,如外麥等,亦立種名。

此明因緣依種子立,約通攝也。

或(此中)種子(之)言,唯屬第四(有潤種子依虗),親疎、隱顯、取捨如前。

此明因緣依種子立,約局攝也。准前局攝義,可知。

言無間滅(依處及)境界(依)處者,應知總顯(等無間及所緣)二緣(之)依處,非唯五(無間滅依處)六(境界依處定屬二緣,以)餘(十三種)依處中亦有中間(等無間及所緣)二緣義故。

此明依無間滅立等無間,依境界立所緣,亦有通攝義也。

或(此所言無間滅及境界者)唯(指)五六,餘處雖有而少隱,故略不說之。

此明無間滅及境界,亦有局攝義也。增上緣寬,故不必辨。勝答:四緣依十五處竟。

△二、答四緣攝十因二因。

論說:(四緣中之)因緣(即二因中之)能生因攝。(四緣中之)增上緣性,即(二因中之)方便因、(四緣)中間(之等無間及所緣)二緣(即十因中第五)攝受因攝。雖方便(因)內具後三緣,而增上(緣)多,故此偏說。餘(九)因(中)亦有中間二緣,然(唯)攝受(因)中顯,故偏說初。能生(因)攝(因緣義)進退如前。

既知十因攝歸二因,則知四緣亦二因攝。既知二因可攝十因,則知四緣亦攝十因。若以四緣對二因,則因緣是能生因,餘三皆方便因也。若以四緣對十因,則因緣攝彼能生,等無間及所緣緣攝彼攝受,增上攝彼餘八。然亦各各有通有局,如前進退可思。二、明依處攝因竟。

△三、明因緣依處得果二:初、問,二、答。今初。

所說因緣必應有果,此果有幾?依何處得?

一問因緣得果,二問果數有幾,三問果之依處。

△二、答三:初、明果唯五數,二、答依處得果,三、答因緣得果。今初。

果有五種:一者異熟,謂(前六識所作)有漏善及不善法(引滿二業)所招自相續(之真異熟,及)異熟生無記(總名為異熟果)。

異熟凡有四義:一、異時而熟,謂受果時,非造因時。二、異性而熟,謂因通善惡,果唯無記。三、異類而熟,謂一趣造業,五趣受報。四、異聖而熟,謂依二障種子建立。言有漏者,簡無漏善,不招異熟果也。由發業無明所造善及不善,名為引業,能招總報,名真異熟。由潤生無明所造善及不善,名為滿業,能招別報,名異熟生。真異熟即第八果報識體,異熟生即報得諸心、心所、諸根、器界種種差別。此真異熟及異熟生,同屬無記性攝,依此復起善惡,而體非善惡故。

二者等流,謂習善等(三性)所引同類,或似先業(而)後果隨轉。

平等流類,故名等流。然有二種:一、真,二、似。一、真等流者,前世習善,今亦生而好善;前世習惡,今亦生而喜惡。或施、或慳,或淨、或染,或忍、或瞋,或進、或懈,或定、或散,或智、或愚,或信、不信,或貪、無貪,或慚、無慚,或害、不害等,無量差別,生性即然,不假熏習,皆真等流也。二、似等流者,夙世慈心不害,今感長壽無病;夙世損害眾生,今感短命多病;夙世不慳不貪,今感富饒安樂;夙世慳貪偷竊,今感貧窮失脫;夙世不犯外色,今感眷屬貞良;夙世多犯邪婬,今感妻孥邪僻;夙世實語、義語、軟語和合,今感口氣香潔,發言誠證,聲音清朗,辨才不斷;夙世妄言、綺語、惡口、兩舌,今感謇喫瘖瘂,言無人信等。種種後果,並隨先業而轉,皆似等流也。

三者離繫,謂無漏道斷障所證善無為法。

無為法性無去來今,由二障故令不顯現,生空法空二觀,名無漏道。以無漏道斷二障種,則證二空所顯真如,以出纏故名離繫果。二乘斷煩惱障離分段繫,大乘斷所知障離變易繫也。

四者、士用,謂諸作者假諸作具所辦事業。

作者名為士,即士、農、工、商等是也。作具名為用,即文筆、學問、器械、伎術等是也。所辦事業名為果,即功名、富貴、穀麥、器物等是也。

五者增上,謂除前四(果外,其)餘所得(之)果。

如眼識是眼根之增上果,耳識是耳根之增上果,乃至身不散壞是命根之增上果等。宗鏡云:異熟則因生果熟,異時而成;等流則因果性同,流類無濫;增上則力用殊勝,能助他緣;士用則功業所成,能獲財利;離繫則斷障證真,超諸漏縛。初明果唯五數竟。

△二、答依處得果三:初、引文,二、約通釋,三、約局釋。今初。

瑜伽等說:習氣依處得異熟果,隨順依處得等流果,真見依處得離繫果,士用依處得士用果,所餘依處得增上果。

△二、約通釋。

(當知此中)習氣處言(乃通),顯諸依處感異熟果一切功能(不單指習氣依處);隨順處言(乃通),顯諸依處引等流果一切功能(不單指隨順依處);真見處言(乃通),顯諸依處證離繫果一切功能(不單指真見依處);士用處言(乃通),顯諸依處招士用果一切功能(不單指士用依處);所餘處言(乃通),顯諸依處得增上果一切功能(不盡收餘十一依處)。不爾,便應(所餘處言)太寬(習氣、隨順、真見、士用處言)太狹。

△三、約局釋。

或(此中所言)習氣者,唯屬第三(習氣依處)。雖異熟因,餘處亦有。此(習氣依)處亦有,非異熟因。而異熟因去果相遠。習氣亦爾,故此偏說。(此言)隨順,唯屬第十一(隨順依)處。雖等流果,餘處亦得。此(隨順依)處亦得,非等流果。而此(等流)因招(善惡)勝行相顯。隨順亦爾,故偏說之。(此中)真見處言,唯詮第十(真見依處)。雖證離繫,餘處亦能。此(真見依)處亦能,得非離繫(之果)。而此(真見)證離繫相顯,故偏說。(此中)士用處言,唯詮第九(士用依處)。雖士用果,餘處亦招。此(士用依)處亦能,招增上等。而名相顯,是故偏說。(此中)所餘(處言),唯屬餘十一處。雖十一處亦得,餘果招增上果。餘(四依)處亦能,而此十一多招增上。餘(四依處)已顯餘(之四果),故此偏說。

文義並顯,可知。二、答依處得果竟。

△三、答因緣得果。

如是即說:此五果中,若異熟果,(則以)牽引生起定異同事不相違(之五),因增上緣(之一緣而)得。若等流果,(則以)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之七),因初(因緣)後(增上之二)緣(而)得。若離繫果,(則以)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之五),因增上緣(之一緣而)得。若士用果,有義(以)觀待攝受同事不相違(之四),因增上緣(之一緣而)得。有義(以)觀待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之八),因(但)除所緣緣(之一緣,以)餘三緣(而)得。若增上果,十因四緣一切容得。

士用果中二義,第二為正,餘可知。二、傍論十因竟。

△三、正示緣生二:初、結前起後,二、釋緣生相。今初。

傍論已了,應辯正論。

△二、釋緣生相二:初、明種現生分別,二、明現種生種子。初中二:初、明前半頌種生分別,二、明後半頌現起分別。今初。

本識中種容作三緣生現分別,除等無間。謂(八識)各(有)親種,是彼(八識現行之親)因緣(即此種子是第八識之相分故)為所緣緣。於能緣者,若(此識)種於彼(現識)有能助力或不障礙,(即皆)是增上緣。生淨現行應知亦爾。

初本識中種下,先明生染分別;次生淨現行下,例明生淨分別也。除等無間者,唯依現識前後相望立此緣故。言能緣者,即指第八識及相應五心所之見分。

△二、明後半頌現起分別二:初、明染分別,二、明淨分別。初中二:初、總標,二、別釋。今初。

現起分別展轉相望容作三緣,無因緣故。

一者、種引種,二者、種生現,三者、現熏種,皆有因緣義。今以現望現,故無因緣義也。

△二、別釋五:初、約有情自他相望,二、約自八識展轉相望,三、約自類前後相望,四、約同聚心、心所相望,五、約同體四分相望。今初。

謂有情類自他展轉容作(增上及所緣之)二緣,除等無間。

△二、約自八識展轉相望。

自八識聚展轉相望,定有增上緣,必無等無間。所緣緣義,或有或無。(第)八於(前)七有(所緣緣義,謂第七緣八之見分,前五緣八之相分,第六通緣八之見相二分故。若前)七於(第)八(則)無(所緣緣義,以)餘七非八所仗質故。第七於(前)六五(識)無(所緣緣義,以五識不緣第七識故。唯)一(第六識)有(緣第七之義),餘六(識)於彼(第七識)一切皆無(以第七不緣前六故)。第六於(前)五(識)無(所緣緣義),餘五(識)於彼(第六識)有(所緣緣義),五識唯託第八(識之)相(分為本質)故(所以不緣第六識也)。

△三、約自類前後相望。

自類前後第六容三(惟除因緣),餘(第八、第七、前五皆更)除所緣,(以但)取現境故。(若)許五(識)後(念)見(分得)緣前(念之)相(分)者,(則)五(與)七(自類)前後亦有三緣,前七(轉識)於(第)八(識)所緣(緣義亦可)容有,(以前七現行)能熏成彼(第八識中)相見種故。

初正釋自類相望。次前七於八下,復追補展轉相望中未盡之義也。若論餘七非八所仗質義,則無疎所緣緣。若論現行熏種子義,則亦容有疎所緣緣。以種子由現行之所熏變,不異相分,仗本質而得變起故。

△四、約同聚心心所相望。

同聚異體展轉相望,唯有增上諸相應法,所仗質同不相緣故。或依見分說不相緣,(若)依相分(而)說,(亦得)有相緣義。謂諸相分互為質起,如(第八)識中種(子是相分)為觸等(五心所)相(分之本)質。(若)不爾(者生),無色(界既無身器),彼(觸等五心所)應無(所緣)境故。設許(無色界亦)變(為定果),色(然觸等五)亦定緣種(子而變似種相),勿(可謂相應心所之)相分境不同(心王所緣之本)質故。

心與心所和合似一,故名同聚。然其相用各別,故名異體。各各見分決不互緣,各各相分亦得互為所仗本質。如無色界現無身器,唯以本識所藏諸法種子為相分境,相應觸等五心所託此本識相分種子以為本質,變似種子之相而為所緣。若不許彼互為質起,則應觸等無所緣境。縱許無色有定果色,而心所心王所緣必同。未有心王既緣三類性境心所,不同本質變起相分者也。

△五、約同體四分相望。

同體相分為見(分之增上及所緣)二緣,見分於彼(相分)但有增上(緣之一義)。見與自證相望亦爾。餘(自證分及證自證分之)二展轉(相望)俱作(增上、所緣)二緣(須知)。此中不依種相分說,但說現起,互為緣故。

見與自證相望亦爾者,見於自證能為二緣,自證於見但有增上,以見分不能緣自證故。初明染分別竟。

△二、明淨分別。

淨八識聚,自他展轉皆有所緣(以四智相應心品),能徧緣故。唯除見分,非相(分之)所緣,相分理無能緣用故。

圓鏡,平等觀察,皆具本後二智。成所作智,唯是後得。根本實智,但緣真如。後得權智,徧緣假實色心,有漏無漏,有為無為,過現未來一切諸法。是故自他展轉,皆得有所緣緣義也。且約同體,四分相望,有十二重。一見分緣相分,以現量證故,即是變帶。二見分緣見分,三見分緣自證分,四見分緣證自證分,以無迷隔故,了了自知故,皆是挾帶。五自證分緣相分,以從自體所現故,亦是變帶。若約性宗,元是菩提妙淨明體,云何於中有是非是,亦是挾帶。六自證分緣見分,與本染時不異故。七自證分緣自證分,當體無迷故。八自證分緣證自證分,亦與染時不異故,皆是挾帶。九證自證分緣相分,即心之相故。十證自證分緣見分,即心之見故。十一證自證分緣自證分,與本染時不異故。十二證自證分緣證自證分,當體無迷故。變帶挾帶,准自證分可知。唯有相分,終不能緣見分。以既名為相分,則是心所變影,決定無有能緣之用。若謂能緣,不應理故。夫至佛果位中,相分尚無能緣之用,況染位哉。今浮塵勝義兩種五根,與器世界四大五塵,同是第八識之相分,本無親疎。乃妄分別,一為有情,一為無情,迷謬甚矣。又六塵緣影,秖是獨頭意識相分。而大佛頂經之中,阿難妄認為心,不啻迷頭認影。故如來直斥之曰:咄!阿難,此非汝心,此是前塵虗妄相想。乃解者妄指此為六識,尤可笑矣!問曰:若謂相分理無能緣之用,則天台所立境照境,及境照智,復云何通?答曰:此中自有二義:一者名融義別,二者名義俱融。言名融義別者,約有分別色,照無分別色,為境照境。約有分別色,照無分別識,為境照智。有分別與無分別,既得同名為識,亦得同名為色,故其名融。有分別方為能照,無分別但為所照,故其義別。此與相分理無能緣用之義仍同也。言名義俱融者,本是妙明無上菩提淨圓真心,妄為色空等相分,及與聞見等見分。如於一月妄見二月,誰為是月,又誰非月,則盡理而言,有十六重。其十二重,已如上說。更作四重:一相緣相,二相緣見,三相緣自證,四相緣證自證也。問曰:既云誰為是月,又誰非月,即所謂此見及緣,元是菩提妙淨明體,云何於中有是非是?此則尚不名一,云何有二?尚非有二,云何有四?尚非有四,云何妄作十六重耶?答曰:不離汝問,即成我答。汝既云尚不名一,則知一亦無性,故不妨舉體作二、作四、作十六也。若不許作二、作四、作十六者,便是定一,云何得言尚不名一耶?且如月若定二,何故好目仍見是一?月若定一,何故揑目便見有二?然揑目但見其二,不知其一;好目既知其一,亦知其可以隨捏成二。知二不知一者,迷情也;知一亦知二者,妙解也。若謂約俗諦則有四分一十二重,約真諦則無能緣所緣者,便是真俗分張。真則定一而不異,何殊數論之法性定一?俗則定異而不融,何殊勝論之法性定異?況伽他云:心意識八種,俗故相有別,真故相無別,相所相無故。謂俗是真家之俗,如金之為器,器別則金亦別,非離真諦而俗諦自能成別也。真是俗家之真,如器之即金,金無別則器亦無別,非撥俗諦而真諦自居相外也。故宗鏡云:唯識大約有二種:一具分,二不具分。以無性理故成真如,隨緣義則不生滅,與生滅和合,非一非異,名阿賴耶識,即是具分。若不全依真心,事不依理,故唯約生滅,便非具分。有云:影外有質為半頭唯識,質影俱影為具分者,此乃唯識宗中之具分耳。又引楞伽經釋云:八識皆有生滅,皆名轉相;八識皆動,盡名業相;八之真性,盡名真相。噫!可以思矣。初明種現生分別竟。

△二、明現種生種子二:初、問,二、答。今初。

既現分別緣種現生,種亦理應緣現種起,現種於種能作幾緣?

△二答

種必不由中二緣起(以必)得(現起)心(及)心所,(乃)立彼(等無間緣、所緣緣之)二(義)。故現於親種具作二緣,與非親種但為增上。種望親種亦具二緣,於非親種亦但增上。

已上廣釋頌義中正釋緣生竟。

△二、結斥指廣。

依斯內識互為緣起,分別因果理教皆成,所執外緣設有(亦復)無用,況違理教何固執為?

此先結斥也。

雖分別言總顯三界心及心所而隨勝者,諸聖教中多門顯示,或說為二三四五等,如餘論中具廣分別。

此復指廣也。二謂染分別、淨分別,或真識、現識,或不墮意、墮意等。三謂心、意、識等。四謂善、不善、有覆無記、無覆無記等。五謂因、果、苦、樂、捨等。初釋分別由何難竟。

△二、釋生死由何難二:初、申難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雖有內識而無外緣,由何有情生死相續?頌曰:由諸業習氣,二取習氣俱,前異熟既盡,復生餘異熟。

△二、以論釋成四:初家約業取相續釋,第二家約習氣相續釋,第三家約障支相續釋,第四家約因緣相續釋。四釋俱有義理,而第四家尤長,然亦不得廢前三釋也。今初。

論曰:諸業謂福非福不動,即有漏善不善思業。業之眷屬亦立業名,(以能)同招(酬)引(業及酬)滿(業之二種)異熟果故。此(業)雖纔起無間即滅,無義能招當異熟果,而熏本識起自功能,即此功能說為習氣。是業氣分熏習所成,簡曾現業故名習氣。如是習氣展轉相續,至成熟時招異熟果,此顯當果勝增上緣。

此釋頌中第一句也。善業名福業,不善業名非福業,禪定對欲界散動名不動業,此三種業皆以思為體性,餘心所法名為眷屬,同招異熟亦名為業。曾現業即過去時之現業,現業已滅,但由習氣熏於本識,致感異熟果耳。

(或取)相見(二分,或取)名色,(或取)心及心所,(或取)本末,彼(能所)取皆二取攝(即現行二取也)。彼(二取)所熏發,親能生彼本識上(之)功能(差別),名二取習氣。此顯來世異熟果心,及彼相應諸因緣種俱,謂業種(與)二取種俱,是疎親緣互相義。(然)業(種雖疎)招生(義)顯,故頌先說。

此釋頌中第二句也。名色即五蘊,初蘊為色,餘四為名。本謂第八識,末謂前七識。業種是增上緣,名疎相助。二取種是因緣,故得親名。餘如文可知。

前異熟者,謂前(一生乃至)前(百千)生(中)業(力所感)異熟(之)果。餘異熟者,謂(感)後(一生乃至感)後(百千)生業(力之)異熟果。雖二取種(熏處即生,生處即熏)受果無窮,而業習氣受果有盡(何謂有盡)。由異熟果性(是無記與善不善業性)別(故必異世方熟而)難招(何謂無窮,謂)等流增上(因果)性同(故可同時而)易感。由感(當來)餘生業等(之)種(子成)熟(故于此身)前異熟果受用盡時,復別能生餘異熟果。由斯生死輪轉無窮,何假外緣方得相續?

此釋頌中第三第四句也。業習氣受果有盡者,如因戒善今報人天,若不更修報盡則墮等。

此頌意說,由(諸)業(及)二取(習氣故有)生死輪迴(可見)皆不離識,(以即)心心所法為彼(諸業二取習氣之體)性故。

此總申頌意也。初家釋竟。

△第二、家約習氣相續釋。

復次,生死相續由諸習氣。然諸習氣總有三種:一、名言習氣,謂有為法(三性之)各別親種。名言有二:一、表義名言,即能詮義(之)音聲差別(簡無詮聲,彼非名故);二、顯境名言,即能了境(之)心、心所法。隨二名言所熏成種,作有為法各別因緣(故名名言習氣)。

名是聲上屈曲,惟無記性不能熏成色心種子,然因名起種,故稱為名言種也。前七識見分等實非名言,譬如由言說名顯所詮義,此心心所法能顯所了境,有似彼名之能詮義,故稱為顯境名言也。

二、我執習氣,謂虗妄執我、我所(之)種。我執有二:一、俱生我執,即修所斷我、我所執(通于第六、第七兩識);二、分別我執,即見所斷我、我所執(惟在第六意識中有)。隨二我執所熏成種,令有情等自他差別(故名我執習氣)。

此二我執種子,即皆名言熏習,令有自他差別,故別立之。

三、有支習氣,謂招三界異熟業種。有支有二:一、有漏善,即是能招可愛果(之)業;二、諸不善,即是能招非愛果(之)業。隨二有支所熏成種,令異熟果善惡趣別。

有支,即十二因緣中之行支有支也。

應知我執有支(二種)習氣,於(當來世)差別(之)果是增上緣。此頌所言(諸)業習氣者,應知即是(第三)有支習氣。(所言)二取習氣,應知即是(第二)我執。(第一)名言二種習氣,(由其)取我我所及取名言而熏成故,皆說名取。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第二,家釋竟。

△第三、家約障支相續釋二:初、正約三障釋,二、以障攝有支。今初。

復次生死相續由惑業苦發,業潤生煩惱名惑,能感後有諸業名業,業所引生眾苦名苦,惑業苦(之)種(子)皆名習氣。前(惑業)二習氣與生死苦為增上緣,助生苦故。第三(苦)習氣望生死苦能作因緣,親生苦故。頌三習氣如應當知。惑苦名(二),取(惑是)能(取苦是)所取故。取是著義,業不得名(為取)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發業煩惱,即無明支。潤生煩惱,即愛、取二支。瞋等非不發潤,取其尤者言之也。感後有業,即行支、有支。所引眾苦,即識、名色、六入、觸、受、生、老死七支。

△二、以障攝有支三:初、標列指廣,二、別釋有支,三、結屬頌義。今初。

此惑業苦,應知總攝十二有支,謂從無明乃至老死,如論廣釋。

十二皆名有支者,此支助有,故名有支也。

△二、別釋有支三:初、正釋支體,二、料簡支義,三、諸門分別。今初。

然十二支略攝為四:一、能引支,謂無明、行,能引識等五果種故。此中無明唯取能發,正感後世善惡業者,即彼所發乃名為行。由此一切順現受(之)業(及)別助當(受之)業,皆非行支。

識等,即等取名色、六入、觸、受也。別助當業,即能招別報之滿業也。

二、所引支,謂本識內親(能)生(起)當來異熟果攝(之)識等五(支)種(子),是前二支所引發故。此(五支)中(之)識種,謂(即當來)本識(之親)因(識中種子唯),除後(六入、觸、受)三因,(其)餘因(種)皆是名色種攝。後之三因如名次第,即後(六入、觸、受)三(法)種(子),或(可以)名色種總攝(識中)五因,於(五因)中隨(其)勝(者)立餘四種。六處與識總別亦然。

名色總攝五因,隨勝立餘四種者,謂以名中所攝勝者,則立識觸受三支,及六入中之意入,色中所攝勝者,則立六入中之五入也。六處與識總別亦然者,或六入種總攝五因,於中隨勝立餘四種,或以識種總攝五因,於中隨勝立餘四種也。

集論說識(支不惟是所引)亦是能引(者,彼以)識中(所持)業種名識支故,(至于)異熟識(之)種(子,則屬)名色(種所)攝故。(緣起)經說識支通(于)能所引(者,則以)業種識種俱名(為)識(支),故識是名色(所)依,非(同集論以識種為)名色(所)攝故。

此會釋經論之文義也。若約業種,則是能引;若約識種,則是所引。前文但約識種,集論但約業種,緣起經雙約業種、識種,是故文言雖異,其義則同。

識等五種由業熏發,雖實同時,而依主伴、總別、勝劣、因果相異,故諸聖教假說前後。或依當來(之果)現起分位,有次第故,說有前後。由斯(義故),識等(五支)亦說(名為)現行(若在),因時定無現行義故。復由此(當來現起果位得),說(所)生(所)引同時(以種生現必同時故。若依識等初熏發位,則不可說生引同時,以)潤未潤時必不俱故。

發業無明造作善惡,引業頓熏未來識等五種,決無先後,何故立此五支差別?釋有二義:一者、識支是主,餘四是伴;名色是總,餘三是別;六入是勝,觸、受是劣;觸則是因,受則是果。約此相異,故假說前後也。二者、既熏發後至成熟時,先現起識,次起名色,次起六入,次起觸、受,乃約當果次第立此五支因種也。餘可知。

三、能生支,謂愛、取、有,近生當來(之)生(及)老死故。謂(先)緣迷內異熟果(之)愚(愚于我相昧無我理,于後生苦不如實知),發正能招後有諸業為緣,引發親生當來生老死位(識等)五果(之)種(子)已,復依迷外增上果(之)愚,緣境界受發起貪愛,緣愛復生欲等四取,愛取合潤,(于彼)能引業種及(潤彼)所引(五支之)因(即五支之種子),轉(而)名為有(支,以)俱能近有後有果故。

迷內異熟果愚,即迷理無明也。正能招後有業,即行支也。迷外增上果愚,即迷事無明也。欲等四取,謂一欲取,二見取,三戒取,四我語取也。

有處唯說業種名有(者,以唯)此(業種)能正感異熟果故。復有唯說(識等)五種名有(者,以)親生當來識等種故。

此亦會釋論文之義也。有處謂瑜伽第十,復有謂瑜伽第三十八。業種正感異熟者,謂識等五種雖正為因能生,然無力正生果故。親生當來識等者,謂業種雖復有力,但屬增上緣故。

四、所生支,謂生、老、死,是愛、取、有近所生故。謂從中有(自求父母乃)至本有(位)、中未(經)、衰變(以)來,皆生支攝。諸衰變位,總名為老。身壞命終,乃名為死。

初、正釋支體竟。

△二、料簡支義。

(一問:生既別立,老死何共?答:)老非定有,附死立支。(二問:)病何非支?(答:病相)不徧(界趣亦不)定(有)故。(又問:老亦不定,何故附立?答:)老雖不定,徧故立支。(謂)諸界趣生,除中夭者,將終皆有衰朽行故。(三問:)名色不徧,何故立支?(謂無色界及化生者,無名色支故。答:以決)定(有)故立(為)支。(謂)胎卵濕(三)生者,(于)六處未滿(時),定有名色(位)故。又名色支亦是徧有。(且如)有色化生初受生位,雖具五根而未有用,爾時未名六處支故。(是有色支也。又)初生無色,雖定有意根而不明了,未名意處故。(是有名支也。)由斯論說十二有支,一切(支中)一分,(是)上二界(之所)有。(謂無想天有色無名,四空天有名無色,故各一分也。四問:)愛非徧有,寧別立支?(以)生惡趣者不愛彼故。(答:)定故別立。(除是)不求(方)無有(愛),生善趣者定有愛故。不還(果人于)潤生(位對治力強)愛雖不起,然如彼取(支決)定有種故。又愛亦徧,生惡趣者於現我境亦有愛故。(但)依無希求惡趣身(之)愛,(故)經說(為)非有非,(謂)彼(惡趣中)全無(我愛也)。

現我境,謂第八識之見分。

(五問:)何緣所生(現果但)立生(及)老死(二支),所引(因種)別立識等五支?(答:)因位難知差別相故,依當果位別立五支。謂續生時因識相顯,次根未滿名色相增,次根滿時六處明盛,依斯發觸因觸起受,爾時乃名受果究竟,依此果位立(所引)因為五。果位易了差別相故,總立二支以顯(生老死之)三苦。然所生果若在未來,為生厭故說生老死;若至現在,為令了知分位相生說識等五。

續生時,謂中有身於父母邊結生相續時也。

(六問)何緣發業總立無明,潤業位中別立愛取?

一則立名不同,二則廣略有異,故問之也。

(答:)雖諸煩惱皆能發潤,而發業位無明力增,以具十一殊勝事故,謂所緣等。廣如(緣起)經說:於潤業位愛力偏增。說愛如水能沃潤故,要數溉灌方生有芽。且依初後(分位)分(為)愛取二(支,若發業者一發則已)無重發義,(是故但)立一無明(支。又問:既分愛取,何云愛力偏增?答:)雖(于四種)取支(之)中(通)攝諸煩惱(法),而愛(于)潤(業偏)勝,(所以)說是愛(力偏)增。

十一殊勝事者,一所緣殊勝,徧緣染淨故。二行相殊勝,隱真顯妄故。三因緣殊勝,惑業生本故。四等起殊勝,等能發起能引能生所生緣起法故。五轉異殊勝,隨眠纏縛相應不共四轉異故。六邪行殊勝,依苦集諦起增益損減行故。七相狀殊勝,微細自相徧愛非愛共相轉故。八作業殊勝,作流轉所依事、作寂止能障事故。九障礙殊勝,障礙勝法故。十隨轉殊勝,乃至有頂猶有轉故。十一對治殊勝,二種妙智所對治故。且依初後分愛取二者,初為愛、後為取也。

(七問:諸支相望,為是唯在自地,或與他地亦互為緣?答:)諸緣起支,皆依自地。(然或)有(支)所發行(業,亦)依他(地)無明,如下(地)無明(能)發上地行(故。設或)不爾,(則如)初伏下地染者,所起上(地之)定,應非行支,(以)彼(上)地(之)無明猶未起故。(必先得彼定已,彼地無明方得現故。又問:)從上下地(轉)生下上(地)者,彼緣何(地之境界)受而起愛支?(答:)彼愛亦緣當生地(之)受(支),若現若種(而起),於理無違。(八問:諸支同世耶?異世耶?答:)此十二支,(前)十(是現在)因,(後)二(是未來)果,定不同世。(于前十支)因中,前七(支)與愛、取、有(三支),或異(世),或同(世)。若(生、老、死之)二,(愛、取、有之)三,(無明等之)七,各定同世。

前七與愛、取、有或異或同者,約未潤位則異世,約已潤位則同世也。

(九問:或說有支兩重因果而歷三世,此何唯一重耶?答:)如是十二一重因果,足顯輪轉及離斷常。施設兩重實為無用,或應過此便致無窮。

現在生老死果,由於過去十支因,現在十支因,決招未來生老死果,是故足顯輪轉。因滅果生,果生因滅,果生故非斷,因滅故非常,是故得離斷常。設謂一重不足,須兩重者,兩重又或不足,須更設施三重,便有無窮之失矣。二、料簡支義竟。

△二、諸門分別十五:初、假實門(至)十五、惑業苦攝門。今初:

此十二支義門別者,九實三假(即)已潤(之行等)六支合為有(支)故(所以有支是假),即識等五(果之上有生老死)三相(分)位(差)別(名之)為生等故(所以生及老死二支是假)。

△二一、非一事門。

五是一事,謂無明、識、觸、受、愛五,餘(七支)非一事。

△三、染不染門。

三唯是染(以無明、愛、取是),煩惱性故。七唯不染(以識、名色、六入、觸、受及生、老死,皆是無覆無記),異熟果故。(然此)七(支,于現起)分位(之)中,容起染故。(所以瑜伽第十)假說通(染、不染之)二(耳),餘(行有二支)通(染、不染)二種。

△四獨雜門。

無明、愛、取說名獨相,不與餘支相交雜故,餘是雜相。

獨即純也。餘九是雜相者,已潤六支合為有故,即識等五名生等故。

△五色非色門。

六(支)唯(心、法而)非色(法),謂無明、識、觸、受、愛、取,餘(六支皆)通(色、心)二種。

△六漏。無漏為無為門,亦可分為二門。

皆是有漏唯有為攝,無漏無為非有支故。

△七、三性門。

無明、愛、取(三支)唯通不善(及)有覆無記,行(支)唯善(與)惡,有(支)通善(通)惡(及通)無覆無記,餘七(支)唯是無覆無記(然於)七(支)分位(之)中亦起善染(是故瑜伽假說通二)。

△八界地門。

雖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

有分謂上二界一切一分,有全謂欲界也。無想天唯有色之半支,無色天唯有名之半支,及六入中唯有意入之一分故。

上地(之)行支能伏下地(煩惱),即苦麤等六種行相,有求(地)上生而起彼(行)故。

由下地惑發上地行,由上地行伏下地惑,所謂厭下苦麤障,欣上淨妙離,欣厭行成,乃發上地業行也。此亦可別名能治所治門。

△九學等三攝門。

一切皆唯非學無學,聖者所起有漏善業(以智慧)明(而)為緣故,違有支故,非有支攝。由此應知,聖必不造感後有業,於後苦果不迷求故,雜修靜慮資下故業,生淨居等於理無違。

違有支故者。謂聖必不造感後有業也。雜修下。釋難。難曰:若爾,則雜修五淨居業應非行支,若是行支聖便造業,若非行支如何感生彼天?今故釋曰:不還果人以有漏無漏前後雜修第四靜慮,資下福生福愛廣果三天之故業,而生五淨居天,非是新造此業,故於理無違也。

△十、見等所斷門。

有義:無明唯見所斷,要迷諦理能發行故,聖必不造後有業故。愛、取二支唯修所斷,貪求當有而潤生故。九種命終(時)心(皆與)俱,生愛俱故。餘(之)九(支)皆通見、修所斷。

此門釋有二義:第二、為正。今初義也。九種命終心者,如欲界命終時,或起欲界心,或起色界心,或起無色界心;色、無色界命終亦爾,三三成九。

有義,一切皆通二斷。論說預流果已斷一切一分有支,無全斷者故。若無明支唯見所斷,寧說預流無全斷者。若愛取支唯修所斷,寧說彼已(徧)斷一切支(之)一分。又(彼論)說全(一)界(之)一切煩惱皆能結生,(又說)往惡趣行唯分別起(之)煩惱能發。(然彼)不言潤生(煩惱)唯修所斷,(亦不)謂(一切)感後有(之)行皆(是)見所斷(惑)發(也)。由此故知無明愛取三支,亦(各各)通見修所斷。

此下第二,正義也。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謂欲界煩惱結欲界生,色界煩惱結色界生,無色界煩惱結無色界生也。但說全界煩惱皆能結生,不言潤生唯修所斷,則知愛取二支亦通見所斷矣。但說往惡趣行唯分別惑能發,不謂感後有行皆見所斷惑發,則知無明一支亦通修所斷矣。

然無明支正發(惡趣)行者,唯見所斷助(發諸趣行)者,(則便)不定。愛、取二支正潤生者,唯修所斷助(潤生)者,(則亦)不定。

此明發業潤生煩惱,皆有正有助,故斷亦不定也。惡趣,謂地獄、餓鬼、畜生,及無想天八難等處。必由分別無明,起於增盛善惡業行,乃可熏成惡趣識等五果種子。故須陀洹既見道已,永斷三塗無想八難種子,永不墮彼諸處也。其餘俱生無明,亦能助發諸趣業行。若助發三塗惡行者,雖屬俱生,亦見所斷,以證初果時,永閉三惡趣門故。助發人天行者,則修所斷,以設不勝進,猶有七返來往故。故云助者不定也。正潤生之愛取,唯屬俱生煩惱,所以唯修所斷。助潤生之愛取,亦與分別煩惱相應。若屬分別,亦見所斷;若屬俱生,則修所斷。故亦云助者不定也。

又染汙法自性應斷,(以)對治(彼之出世道若)起時,彼(染汙法即)永斷故。(若)一切有漏不染汙法非性應斷,(以皆)不違道(品)故。(問曰:既云非性應斷,如何又言皆通二斷?答曰:)然有二義說之為斷:一、離縛故,謂斷緣彼雜彼(之)煩惱(故說為斷);二、不生故,謂(依分別煩惱方起彼法,今既)斷彼(所)依令永不起(故說為斷)。依離縛(義名)斷(故),說(行支有支中一分)有漏善(及識等五支,生老死二支是)無覆無記(共有九支)唯修所斷;依不生(義名)斷(故),說(行支有支中一分招)諸惡趣(之業,及招)無想(果之有漏善)定(并有支中所攝識等五支,以因該果兼具生老死)等(共有九支)唯見所斷。(若夫)說十二支通二斷者,於前諸斷如應當知。

此更約自性應斷,非性應斷,以判見修二斷義也。染汙法,謂無明愛取三支,及行支有支中,各一分惡,不論見修二斷,皆名自性應斷。以初起出世道時,頓斷分別無明愛取,及斷惡行惡有,數數修習出世道時,漸斷俱生無明愛取故。一切有漏不染汙法,謂行支有支中,各一分善,及識等五支,生老死二支,體唯異熟無覆無記,不論見修二斷,皆名非性應斷。但約離縛名斷,則是修所斷攝,如善行善有,及人天識等五支,人天生老死支是也。若約不生名斷,則是見所斷攝,如行支有支中之惡業,及無想定,乃至三塗八難,無想天之識等五支,生老死二支是也。於前諸斷,如應當知者,無明愛取,依正助說,通於見修二斷,所餘諸支,依離縛不生二義,亦通見修二斷。十見等所斷門竟。

△十一、受俱門。

十樂捨俱(除受支及老死支),受不與受共相應故,老死位中多分無樂及容捨故。十一(皆得與)苦(受)俱,(但)非(與)受(支)俱故。

△十二、三苦門。

十一少分壞苦所攝(除死老支),老死位中多無樂受,依樂立壞故不說之。十二少分苦苦所攝,一切支中有苦受故。十二全分行苦所攝,諸有漏法皆行苦故。(若)依捨受(名為行苦)說(者,則)十一少分(是行苦攝),除老死支(無容捨故),如(上文)壞苦(中)說。

行苦自有通局二義。若約有漏有為,剎那遷變,皆名行苦,則通攝十二全分。若約壞苦依樂受立,苦苦依苦受立,行苦惟依捨受立者,則局攝十一少分也。

實義如是(若)諸聖教(之)中,隨彼相增(則)所說不定。

△十三、四諦門。

皆苦諦攝(是五),取蘊性故(無明、愛、取、行、有)。五(支)亦集諦攝(行、有是),業(無明、愛、取是)煩惱性故。

△十四、四緣門。

諸支相望(唯)增上(緣)定有,餘之三緣有無不定(緣起)。契經依定(有者,所以)唯說有一。

愛望於取(愛是取種,能生現取),有望於生(有即識等五種,生即識等現行),有因緣義。

若說識支是業種者,(則)行望於識亦作因緣(若說識支是識種者,則行支非識親因)。餘支相望,無因緣義。而集論說無明望行有因緣者,(乃)依無明(俱)時(思)業(之)習氣說。(以與)無明俱故,假說(業種以為)無明(而)實是行種(非指無明為行因緣也)。

瑜伽論說:諸支相望(容有三緣,但)無因緣者,依現(行)愛(支)取(支及)唯(以)業(種為)有(支而)說。無明(現行癡心所)望行(現思心所),愛(支現行)望於取(支現行),生(位心心所)望老死(位心心所),有餘二緣(謂等無間及所緣緣)。有望於生,受望於愛,無等無間(緣,但)有所緣緣。餘支相望(則等無間及所緣緣),二俱非有(但有增上緣耳)。

此中且依隣近順次不相雜亂實緣起說,(若)異此(四義而互)相望(則)為緣(又復)不定,諸聰慧者如理應思。

一隣近則非隔越,二順次則非逆次,三不相雜亂則不以行種為無明等,四實則不依假借說也。若隔越相望,如無明望識乃至望老死等。若逆次相望,如老死望生乃至行望無明等。若相雜亂及隨轉門,約假借說事非一槩,但依前文四緣之理思之可得。

△十五、惑業苦攝門。

惑業苦三攝十二者,無明、愛、取(三支)是惑所攝,行(支及)有(支中)一分是業所攝(識等及生老死),七(支與)有(支中)一分是苦所攝。有處說業全攝有(支)者,應知彼依業有說故(不依種有說也)。有處說識(支是)業所攝者,彼說業種為識支故(不依識種為識支說)。惑業所招(識等七支)獨名苦者,唯苦諦攝(不通集諦故,又)為(令有情)生厭(離)故。

二、別釋有支竟。

△三、結屬頌意。

由惑業苦即十二支,故此能令生死相續。

第三,家釋竟。

△第四、家約因緣相續釋二:初、正明生死相續,二、例明淨法相續。初中三:初、標徵,二、解釋,三、屬頌。今初。

復次,生死相續,由內因緣,不待外緣,故唯有識。因謂有漏、無漏二業正感(分段、變易二種)生死,故說為因。緣謂煩惱、所知二障助感(分段、變易二種)生死,故說為緣。所以者何?生死有二:

有漏、無漏二業,皆屬增上緣攝,但以業招生顯,故復名因也。餘可知。

△二、解釋二:初、釋分段生死,二、釋變易生死。今初。

一、分段生死,謂諸有漏善不善業(為因),由煩惱障緣助勢力所感三界麤異熟果,身命短長隨因緣力有定齊限,故名分段。

△二、釋變易生死三:初、正釋,二、會異,三、料簡。今初:

二、不思議變易生死。謂諸無漏有分別業(為因),由所知障緣助勢力,所感殊勝細異熟果,由悲願力改轉身命,無定齊限,故名變易。無漏定願正所資感,妙用難測,名不思議。

無漏有分別業,即有為無漏業也。改轉身命,謂改穢為淨,轉短為長也。

△二會異。

或名意成身,(謂)隨(大悲)意願(之所)成故。如(勝鬘)契經說(譬):如(以)取為緣,(以)有漏業(為)因,續後有者而生三有。如是(以)無明習地為緣,(以)無漏業(為)因,有阿羅漢、獨覺(及)已得自在菩薩,生三種意成身。

此會勝鬘經所謂意成身,即今不思議變易生死身也。

亦名變化身,無漏定力轉,令異(于)本(時之身,猶)如變化(非新生)故。如有論說:(問)聲聞無學永盡後有,云何能證無上菩提?(答)依變化身證無上覺,非業報身,故不違理。

此釋不思議變易身,復名變化身也。如有論下,引證,可知。二、會異竟。

△三料簡。

(難曰:)若所知障助無漏業能感(變易)生死,(則)二乘定性應不永入無餘涅槃,(喻)如諸異生(之)拘(于)煩惱(障)故。(又無漏有分別業,是道諦攝。)如何道諦(乃)實能感(變易生死之)苦?(答曰:)誰言實感?(難曰:)不爾。如何?(答曰:但由)無漏(勝)定(勝)願資(於三界已感異熟之故)有漏業,令所得果相續長時,(以無漏業資助,令其)展轉增勝,假說名感。(非無漏業實能感苦也。又)如是感時,由所知障為緣助力,非(無漏業)獨能感(也。)然所知障(在菩薩分中雖助變易生死,而在定性二乘分中仍復)不障解脫,(以所知障)無能發業潤生用故。(問曰:)何用資感(變易)生死苦為?(答曰:為欲)自證菩提利樂他故。謂不定性獨覺聲聞及得自在大願菩薩,已永斷伏煩惱障故,無容復受當(來之)分段身。恐廢長時修菩薩行,遂以無漏勝定願力,(譬)如(世間)延壽(之)法(以)資現身(故業之)因,令彼(故業因種)長時與(今現身之)果不絕。數數如是定願資助,乃至證得無上菩提。(問曰:既以無漏定願資現身因)彼復何須所知障助?(答曰:)既未圓證無相大悲,(若)不執菩提(及)有情(皆是)實有,(則)無由發起猛利悲願。又所知障障大菩提,為永斷除(此所知障所以)留身久住。又所知障為有漏依,此障若無,彼(變易生死則)定非有,故於身住有大助力。(是中)若所留身(從)有漏定願所資助者,分段身攝,(以是)二乘異生所知境故。(若從)無漏定願所資助者,變易身攝,非彼(二乘異生所知)境故。由此應知,變易生死性是有漏異熟果攝,於無漏業是增上果。有聖教中說(此變易之身以)為無漏出三界者,(乃)隨(無漏業之)助因(而)說。

二、解釋竟。

△三、屬頌二:初、結屬,二、釋疑。今初:

頌中所言諸業習氣,即前所說(有漏、無漏)二業種子;二取習氣,即前所說(煩惱、所知)二障種子,俱執著故(名之為取)。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二、釋疑。

變易生死雖無分段,前後異熟別盡別生,而數資助前後改轉,亦有前盡餘復生義。

疑曰:分段生死可云前異熟盡復生,異熟變易既無分段,何名既盡復生?餘等答釋可知。

雖亦由現(行令)生死相續,而(惟)種定有(故),頌偏說之(若現行則不定有也)。或為顯示真異熟因果皆不離本識(因是本識所執持故,果即本識自果相故),故不說現(若夫前六轉識名為)現異熟因(要至未來方感異熟之果現在),不即與果(又酬前滿業之無記)轉識(多有)間斷(是異熟生),非(是真)異熟故。

又疑曰:現行諸業,現行二取,亦令生死相續,何故頌中但舉習氣說耶?答:亦可知。初正明生死相續竟。

△二、例明淨法相續。

前中後際生死輪迴不待外緣,既由內識淨法相續應知亦然。謂無始來依附本識有無漏種,由轉識等數數熏發漸漸增勝,乃至究竟得成佛時,轉捨本來雜染識(之)種(子),轉得始起清淨種(之淨)識,任持一切功德種子,由本願力盡未來際起諸妙用相續無窮,由此應知唯有內識。

二、釋生死由何難竟。

△三、釋違經三性難二:初、正釋三性不離識,二、轉釋無性即識性。初中二:初、設難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若唯有識,何故世尊處處經中說有三性?應知三性亦不離識。所以者何?頌曰:由彼彼徧計,徧計種種物,此徧計所執,自性無所有。依他起自性,分別緣所生,圓成實於彼(依他性上),常遠離前(徧計所執)性故。此(圓成)與依他,非異非不異(喻)。如無常等性(與無常等法乃非異不異),非不見此(圓成實而能了)彼(依他性也)。

△二、以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二、義類相攝。初中二:初、別釋頌文,二、總申頌意。初又三:初、釋徧計所執性,二、釋依他起性,三、釋圓成實性。初又二:初、略釋,二、廣釋。今初。

論曰:周徧計度,故名徧計(計度之心)。品類眾多,說為彼彼。(此)謂能徧計之虗妄分別(心也)。即由彼彼虗妄分別,徧計種種所徧計物。(此)謂所妄執蘊處界等若法若我自性差別(也)。此所妄執自性差別,總名徧計所執自性。如是自性都無所有,理教推徵不可得故。

我自性,謂橫計主宰。我差別,謂有情、命者等,預流、一來等,乃至二十句、六十五句等。法自性,謂橫計軌持。法差別,謂蘊、處、界等,實德、業等,乃至有無、一異、俱不俱等。

△二、廣釋二:初、總分文,二、別解釋。今初:

或初句顯能徧計識,第二句示所徧計境,後半方申徧計所執若我若法自性非有,已廣顯彼不可得故。

△二、別解釋三:初、釋能徧計,二、釋所徧計,三、對依他明徧計所執。今初。

初能徧計自性云何?

假問徵起也。釋有二義:初義非,第二正。

有義:八識及諸心所有漏攝者,皆能徧計虗妄分別為自性故,皆似所取能取現故。(又聖教)說:阿賴耶(識),以徧計所執自性妄執(之)種(子)為所緣故。

所取能取,即能緣所緣也。此顯八識皆能徧計。說阿賴下,更引證以顯第八亦能徧計。葢所緣既是妄執種子,則能緣亦必是妄執矣。

有義,第六第七心品(之)執我法者是能徧計,(經中)唯說意識能徧計故,(以)意及意識名(為)意(與)識故,(有)計度(及)分別(乃為)能徧計故,(前五及第八非能徧計也。)執我法者必是慧(心所)故,二執必與無明(心所)俱故,(第八無慧癡二心所相應,非能徧計也。)不說無明有善性故,癡無癡等不相應故,(諸善心所非能徧計也。)不見有執導空智故,(喻如)執有執無不俱起故,(善慧心所亦非能徧計也。)曾無有執非能熏故。(第八但是所熏,決非有我法二執也。夫)有漏(諸)心(心所)等不證實(理)故,一切皆名虗妄分別。(然不皆名為能徧計,以其)雖似所取能取相現,而非一切(皆是)能徧計攝,(尚以似能所取便名能徧計者。)勿無漏心亦有執故。(且)如來後得(無漏智心亦似能取所取相現,豈亦)應(名為)有執?故經說佛(後得)智現身土等種種影像如鏡等故。若無(能所)緣用,應非智等。雖(聖教)說藏識緣徧計種,而不說唯(緣徧計),故非誠證。由斯理趣,唯於第六第七心品有能徧計。識品雖(只有)二,而有(千)二,(決乃至)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法)等。(上所起)徧計不同,故言彼彼。

此護法正義也。初第六下,正簡前五、第八及諸善心所等非能徧計。次有漏心等下,破斥初義。次雖說藏識下,通前所引聖教。後由斯理趣下,結成。能徧計者,唯是六、七二識,但由所徧計有不同,故頌言彼彼耳。宗鏡錄云:一、有徧非計,如無漏諸心及有漏善識,能徧廣緣而非計執(無漏諸心,即諸聖人無漏智慧,了諸法空,即無法不徧,都無計執,名為非計,唯後得智也。有漏善識,即地前菩薩,雖有漏心中能作無我觀,故亦能觀一切法皆無有我,亦是徧而非計)。二、有計非徧,如有漏第七識,恒緣第八見分起我、法二執,從第六識入生空觀時,第七識中猶尚緣第八見分起於法執,故知計而非徧。三、亦徧亦計,即眾生染心(謂染汙相應之第六識也)。四、非徧非計,即有漏前五識及有漏第八識,各了自相分境,故不徧;無計度隨念分別,故非計也。初釋能徧計竟。

△二、釋所徧計。

(問曰):次所徧計自性云何?(答曰):攝大乘說是依他起徧計心等(之)所緣緣故。(問曰):圓成實性寧非彼(徧計執所緣之)境?(答曰):真非妄執所緣境故。(若)依展轉(而)說,亦(可是)所徧計。(然)徧計所執雖是彼(能徧計心之)境,而(無實我法)非所緣緣,故非所徧計。

依展轉說,亦所徧計者,如計繩為蛇,即是計麻為蛇也。雖是彼境,而非所緣緣者,如計蛇時,亦未甞有蛇,仍惟有繩,故蛇非所緣緣,亦復非所徧計。當知徧計之所緣緣,惟是依他起性。譬如妄計蛇時,仍即于繩起計,仍以本質繩為疎,所緣緣眼識,相分繩為親,所緣緣意識,于中妄起蛇怖,名為非量,名為徧計執也。

△三、對依他明徧計所執。

徧計所執其相云何?與依他起復有何別?

此亦假問徵起也。釋有二義:初義非,次義正。

有義,三界(所攝有漏)心及心所,由無始來虗妄熏習,雖各體一而似二生,謂見(分及)相分,即(是)能(取)所取。如是二分,情(之所)有,理(之所)無(故)。此(能所二)相,說為徧計所執。(此相見)二(分)所依(自證之)體,實託緣生,此性非無,名依他起,(以是)虗妄分別緣所生故。云何知然?諸聖教說虗妄分別是依他起,二取名為徧計所執。

此妄以自證分為依他起性,見相二分為徧計所執也。

有義:一切(有漏無漏、染與不染、世出世間所有)心及心所,由熏習力所變二分,從緣生故,亦依他起。徧計依斯(相見二分)妄執定實(我法及執)有無、一異、俱不俱等,此(有無之二或一異之)二(等)方名徧計所執。諸聖教說唯量唯二,種種皆名依他起故。又相(分)等四法、十一識等,論皆說為依他起攝故。

此護法正義也。俱者,亦有亦無,或亦一亦異也。不俱者,非有非無,或非一非異也。此等執實戲論,方名徧計所執。若夫相見二分,本是從緣生起,豈非依他性哉。唯量唯二等者,攝論云:一者唯量義,無所有故。二者唯二,謂有相及見識故。三者唯種種,謂種種相生起故。天親釋云:唯量者,唯是識量,由所識義無所有故。唯二者,成立有相及見故。即此一識,一分成相,第二分成見,此是眼等識二分故。唯種種者,即此一識所起六塵為相,意識為見,意識境不定故,說唯種種也。相等四法,即諸心心所,各有四分,所謂一相分,二見分,三自證分,四證自證分也。十一識者,一身識,謂眼等五界。二身者識,謂染汙意。三受者識,謂意界。四應受識,謂色等六外界(五正受識,謂六識界。六世識,謂生生相續)不斷。七數識,謂算計一乃至無量。八處識,謂器世間。九言說識,謂見聞覺知四種言說,此九從名言熏習種子生。十自他差別識,謂依身差別,此從我見熏習種子生。十一善惡兩道生死識,謂生死趣無量種,此從有支習氣種子生。如是諸識,論皆說為虗妄分別所攝,名依他起。

不爾,無漏後得智品(所有相見)二分,(亦)應名(為)徧計所執。(汝若)許(者,則)應聖智不緣彼(二分)生。(或復)緣彼(二分之)智品,應(是集諦而)非道諦。(汝若)不許(無漏二分是徧計者),應知有漏(二分)亦爾(但是依他起性)。又若二分是徧計所執,應如兔角等非所緣緣(以凡)徧計所執,體非有故。又應二分(既非有體,則便)不熏成種(既不熏種,則此)後識等(復)生,應無二分。又諸習氣(即)是(第八識之)相分(所)攝,豈(以)非有(之)法(而)能作(現行諸識之親)因緣?(又)若緣所生(之)內相見分非依他起,(則相見)二(分)所依(自證之)體,例亦應然(同屬徧計,以均是分別緣所生),無異因故。

此破斥初義也。文並易知。初釋徧計所執性竟。

△二、釋依他起性二:初、承前出依他體,二、簡釋。初、承前出依他體,即釋頌第五句也(依他起自性)。

由斯理趣,眾緣所生心、心所體及相見分,有漏、無漏皆依他起,依他眾緣而得起故。

△二、簡釋。即釋頌第六句也(分別緣所生)。

頌言分別緣所生者,應知且說染分依他(若夫),淨分依他亦(可名)圓成故。或諸染淨心心所法皆名分別(以後得智亦有分別),能緣慮故。是則一切染淨依他,皆是此中依他起攝。

淨分依他亦圓成者,如四智、菩提、十力、無畏等,以是修德名淨依他,以其稱性復可名圓成實。二、釋依他起性竟。

△三、釋圓成實性三:初、正釋圓成實體性,二、對依他明非一異,三、明證此能了依他。初正釋圓成實體性,即釋頌七、八兩句也。(圓成實於彼,常遠離前性。)

二空所顯,圓滿成就諸法實性,名圓成實。顯此徧常體非虗謬,簡自共相虗空我等。

此先釋圓成實三字之義也。徧故圓滿,常故成就,非虗謬故名實性。諸法自相,謂現量所得俗諦法體,離名種等所有分別,如色香味觸等,以其各各差別,故非徧圓。諸法共相,謂比量所得俗諦道理,由名言等顯示不謬,如無常無我等,以其約義詮表,故非常成。虗空因色顯發,對有質礙而得其名,我非實有自性,依五取蘊施設假名,故皆虗謬。

無漏有為離倒究竟勝用周徧,亦得此(圓成實)名。然今頌中說初非後。

此料簡頌意也。無漏有為,即淨分依他,所謂四智菩提等。離倒故亦可名為實,究竟故亦可名為成,勝用周徧故亦可名為圓。然頌中所說圓成實性,但指二空所顯,不指有為無漏也。

此(圓成實性)即於彼依他起上,常遠離前徧計所執,(以)二空所顯(之)真如為性。(頌中所)說:於彼(二)言(乃是)顯圓成實與依他起不即不離,(頌中)常遠離(三)言(乃是)顯妄所執能所取性理恒非有,(頌中)前(之一)言義顯(但空徧計)不空依他,(頌中)性(之一言乃)顯二空非(即是)圓成實(二空所顯乃名為圓成實,以)真如離有離無性故。

此正釋頌中於彼常遠離前性七字之義也。

△二、對依他明非一異,即釋頌九、十、十一三句也(故此與依他非異非不異,如無常等性)。

由前理故,此圓成實與彼依他起非異非不異。(若言)異(者,則)應真如非彼(依他之)實性。(若言)不異,(則)此(圓成實)性應是無常。(又)彼此俱應淨非淨境,則(根)本後(得二)智(之)用(亦)應無別。

此先釋第九第十兩句也。彼依他性通於染淨,乃是後得智境,此圓成實唯淨非染,乃是根本智境,故不得定言不異。由此觀之,馬鳴謂無明熏時即真如熏,乃約異而不異,如觸波時全觸于水,非定一也。護法謂賴耶受熏非關真如,乃約不異而異,如波動時濕性無動,非定異也。若執真如定實受熏,則應變異,何名真如?若執真如定不受熏,則應真如不徧一切,離法性外別有諸法,何異一分無常一分常之外道?習二宗者曷深思之。

(問曰:)云何二性非異非一?(答曰:)如彼無常無我等法,無常等性與(諸)行等(生滅之)法,(若言)異(者,則)應彼(行等)法非無常等。(若言)不異,(則)此(無常等)應非彼(行等法之)共相。由斯喻顯,此圓成實與彼依他非一非異。(葢依他起)法與(圓成實)法性,理必應然,(以)勝義世俗(必)相待(而)有故。

此釋第十一句也。無常、無我等法,謂諸行無常亦復無我。如色無常,受、想、行、識無常;眼無常,耳、鼻、舌、身、意無常;色無常,聲、香、味、觸、法無常;眼識無常,乃至意識無常。既無常則無我,無我故空、不淨、苦、惱。是故蘊、處、界等各有法體,名為自相;無常、無我、苦、空、不淨徧于諸法,名為共相。此自、共相不一、不異。若言定異,則蘊、處、界不應無常及無我等;若言定一,且如色與無常既一,則受、想等與色異故,應非無常。餘可例知。故非定一、定異也。今依他法與圓成性亦復如是。圓成實性是勝義諦,依他起性是世俗諦,二諦相待而有,故亦不一、不異。波、水、繩、麻等喻,皆可准思。

△三、明證此能了依他,即釋頌第十二句(非不見此彼)。

非不證見此圓成實,而能見彼依他起性。未達徧計所執性空,不如實知依他有故。無分別智證真如已,後得智中方能了達依他起性如幻事等。雖無始來心心所法,已能緣自相見分等,而我法執恒俱行故。不如實知眾緣所引自心心所虗妄變現,猶如幻事、陽𦦨、夢境、鏡像、光影、谷響、水月變化所成,非有似有。依如是義,故有頌言:非不見真如,而能了諸行,皆如幻事等,雖有而非真。

問曰:若必證見真如,方了依他起性,則初心修觀,即應便觀真如。何故大乘止觀,乃令先觀徧計,次觀依他,後觀圓成實耶?答曰:真如不在依他性外。初心若觀真如,必將妄計一个無名無相,曠若虗空者,以為真如,便成徧計。所執此病,最不可救。以不達諸法當體無性,墮惡取空。不知所觀空理,正是第六識之相分。假使一切時中,空境現前,而又不破戒律,不撥萬行,亦秪可生無色天中。若因見此空故,破戒破見,直墮阿鼻大地獄矣。所以一切大乘法門,皆令眾生,即於現前諸法,強觀無實。既知無實,便解如幻。既解如幻,便悟實性。既悟實性,方能從體起用。夫強觀無實者,觀徧計也。解如幻者,觀依他也。悟實性者,根本智也。從體起用者,後得智也。譬如以麻作繩,愚小無知,妄計為蛇。若不即從所計之蛇,如實觀察,何由得知蛇本非有。故須蛇計既息,然後知繩即麻。知即麻者,喻根本智。知麻可作種種大小諸繩,一一諸繩,皆無實性,隨意所作,喻後得智。故知大乘止觀,成唯識論,觀心妙訣,曾無兩途。初別釋頌文竟。

△二、總申頌意。

此中意說,三種自性皆不遠離心心所法,謂心心所及所變現,眾緣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誑惑愚夫,一切皆名依他起性。愚夫於此橫執我法有無、一異、俱不俱等,如空華等,性相都無,一切皆名徧計所執。依他起上,彼所妄執我法俱空,此空所顯識等真性,名圓成實。是故此三不離心等。

此正所謂一依他一切依他,一徧計一切徧計,一真實一切真實也。初正釋頌文竟。

△二、義類相攝十三:初、與六無為相攝(至)十三、結略指廣。今初:

(問曰):虗空、擇滅、非擇滅等,何性攝耶?(答曰):三皆容攝。(若于)心等變似虗空等相,隨心生故,(則是)依他起攝。(若有)愚夫於中妄執實有,此即徧計所執性攝。若於真如假施設有虗空等義,(則是)圓成實攝。(然而)有漏心等(所緣六無為法),定屬依他。(若是)無漏心等(所緣六無為法),容二性攝。(以是)眾緣生故,攝屬依他。(以其)無顛倒故,(亦可)圓成實攝。

△二、與七真如相攝。

(問曰)如是三性與七真如云何相攝?七真如者,一流轉真如,謂有為法流轉(之)實性。二實相真如,謂二無我所顯(之)實性。三唯識真如,謂染淨法唯識(之)實性。四安立真如,謂苦(諦之)實性。五邪行真如,謂集(諦之)實性。六清淨真如,謂滅(諦之)實性。七正行真如,謂道(諦之)實性。(答曰)此七實性(皆屬)圓成實攝,(以是)根本後得二智境故。(若)隨相(而相)攝者,(則)流轉苦集三(種真如)前二性攝,妄執雜染故。餘四皆是圓成實攝。

雖有七名,唯一真如。此真如體,離名絕相,唯根本智之所親證。依此真體,約義差別,說七種名,乃後得智之所建立,故皆圓成實攝。或可于無流轉中妄執流轉,無苦集中妄成苦集,即是徧計性攝。又真如不變,隨緣舉體而為流轉苦集諸雜染法,即是依他性攝也。

△三、與六法相攝。

(問曰)三性(與)六法相攝云何?(答曰)彼六法中皆具三性,色受想行識及無為,皆有妄執緣生理故。

六法,即五蘊及無為法也。妄執六法,皆徧計性。緣生六法,皆依他性。六法所依之理,皆圓成實性也。

△四、與五事相攝(即五法:一、相;二、名;三、分別,亦名妄想;四、正智;五、真如,亦名如如)。

(問曰):三性(與)五事相攝云何?(答曰):諸聖教說相攝不定。謂或有處說:依他起攝彼相,名分別正智。圓成實性攝彼真如,徧計所執不攝五事。彼說有漏心心所法,變似所詮說名為相,似能詮現施設為名,能變(之)心(心所)等立為分別。無漏心(心所)等離戲論故,但總名正智,(而)不說能(詮)所詮。(以上)四(事皆)從緣生,皆依他攝。

或復有處說:依他起攝相,分別徧計所執唯攝彼名,正智真如圓成實攝。彼說有漏心及心所(之)相分名(為)相,餘(見分及能變之體皆)名(為),分別徧計所執都無體故,為顯非有(故但)假說為名(正智真如),二無倒故圓成實攝。

或有處說:依他起性唯攝分別,徧計所執攝彼相名,正智真如圓成實攝。彼說有漏心及心所相見分等,總名分別,虗妄分別為自性故。徧計所執能詮所詮,隨情立為名相二事。

復有處說:名屬依他起性,義(相即)屬徧計所執。彼說有漏心、心所、法相、見分等,由名勢力成所徧計,故說為名。徧執所執(乃)隨名(而)橫計(其)體(則)實非有(所以)假立義(相之)名。

(以上)諸聖教中所說五事,文雖有異,而義無違。然初所說不相雜亂(尤為盡善),如瑜伽論廣說應知。

△五、與五相相攝(一、所詮相。二、能詮相。三、二相屬相。四、被執著相。五、不執著相)。

(問曰)又聖教中說有五相,與此三性相攝云何?(答曰)所詮(相)、能詮(相)各具三性。謂妄所計屬初性攝,相名分別;(之)隨其所應所詮能詮屬依他起,真如正智;(之)隨其所應所詮能詮屬圓成實,(以)後得(智為他說法)變似能詮相故。二相屬相唯初性攝,妄執義名定相屬故。被執著相唯依他起,虗妄分別為自性故。不執著相唯圓成實,無漏智等為自性故。

△六、與四真實相攝(一、世間所成真實,二、道理所成真實,三、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四、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

(問曰)又聖教中說四真實,與此三性相攝云何?(答曰)世間道理所成真實,依他起攝(相名分別),三事攝故(煩惱所知)。二障淨智所行真實,圓成實攝(正智真如),二事攝故。辯中邊論說:初(世間)真實,唯初(徧計)性攝(以是),共所執故。第二(道理)真實,通屬三性理,通執無執雜染清淨故。後二真實,唯屬第三。

二釋並通。第二、通屬三性者,執理則屬徧計,無執則屬依圓,雜望屬依他,清淨屬圓成實也。

△七、與四諦相攝(苦、集、滅、道)。

(問曰):三性(與)四諦相攝云何?(答曰):四中一一皆具三性。且苦諦中無常等四(種、行、觀)各有三性。無常三者,一無性無常,性常無故(徧計);二起盡無常,有生滅故(圓成);三垢淨無常,位轉變故(圓成)。苦有三者,一(觀)所取(五蘊是)苦,我法二執所依取故(徧計);二(既緣起)事相(是)苦,(以是)三苦(之事)相故(依他);三(觀)和合(是)苦,(謂真如法與)苦和合故(圓成)。空有三者,一(觀)無性空(謂徧計所執),性非有故;二(觀)異性空(謂依他起法),與妄所執自性異故;三(觀)自性空(謂圓成實,以)二空所顯(真如)為自性故。無我三者,一(觀)無相無我(謂徧計所執),我相無故;二(觀依他)異相無我(謂),與妄所執(之)我相異故;三(觀)自相無我(謂圓成實,以二)無我所顯(真如)為自相故。

集諦三者:一、習氣集,謂(能)徧計(心)所執,自性執(之)習氣,(是)執彼(之)習氣,(故)假立彼(習氣集)名。二、等起集,謂業(與)煩惱(即依他性)。三、未離繫集,謂未離障(之)真如(即圓成實)。

滅諦三者:一、自性滅(徧計),自性不生故;二、二取滅,謂(以)擇滅(智令能所)二取不生故;三、本性滅,空真如(之性本寂滅)故。

道諦三者:一、徧知道,能知徧計所執(性空)故;二、永斷道,能斷(染分)依他起故;三、作證道,能證圓成實故。然徧知道亦通後(依圓之)二(性)。

七三(之)三性如次配釋。今於此中所配三性,或假或實,如理應知。

徧知道亦通後二者,謂于三性皆悉通達,乃名徧知道也。七三者,即苦諦四種行觀,及集滅道三諦,此七各有三句也。如次配釋者,謂皆初句屬徧計,第二句屬依他,第三句屬圓成實也。或假或實者,謂集諦三性,惟約實配,餘六三性,或有假說也。

△八、與三解脫相攝。

(問曰)三解脫門所行境界,與此三性相攝云何?(答曰)理實皆通,隨相各一。空、無願(無)相,如次應知。

空解脫門知徧計空,無願解脫門于依他法無所願求,無相解脫門證圓成實離有無相也。

緣此復生三無生忍:一、本性無生忍(我法本無故),二、自然無生忍(緣起無作故),三、惑苦無生忍(究竟不生故)。如次此三(無生忍),是彼(三解脫)境故。

△九、與二諦相攝。

(問曰):此三(性)云何攝彼(真俗)二諦?(答曰):應知世俗具此三種,勝義唯是圓成實性。世俗有三:一假世俗(如軍林等但有假名)、二行世俗(如蘊處界等隨緣生滅故,亦名道理世俗)、三顯了世俗(即安立世俗,以後得智安立真如故),如次應知即此三性。勝義有三:一義(理)勝義,謂(即)真如(乃最)勝之義(理)故。二(所證)得勝義,謂(即)涅槃勝即義故。三(能證)行勝義,謂(即)聖道(以)勝(而)為義故。(此三勝義)無變(易)無(顛)倒,隨其所應,故皆攝在圓成實性。

△十、凡聖智境。

(問曰):如是三性,何智所行?(答曰):徧計所執都非智所行,以無自性非所緣緣故。(然)愚夫(妄)執(為)有,聖者達(其本)無,亦得說為凡聖智境。依他起性(凡聖)二智所行,圓成實性唯聖智境。

△十一、假實分別。

(問曰):此三性中,幾假幾實?(答曰):遍計所執(以其)妄安立故,可說為假(以其)無體相故(亦可說)。非假非實依他起性,有實有假聚集相續分位性故,說為假有。心心所色從緣生故,說為實有。若無實法,假法亦無,假依實因而施設故。圓成實性唯是實有,不依他緣而施設故。

聚集者,根身器界諸和集相也。相續者,心及心所無間轉相也。分位者,二十四種不相應行也。此皆別無自體,故名為假。心者,八識心王也。心所者,五十一心所法也。色者,五根六塵十一種色法也。現在剎那從種起現,故名為實。依此實心,心所及色乃有聚集相似分位,故云假依實因而施設也。問曰:二卷已破假說依實,此復何云假依實有?答曰:心外實法決定是無,所以假說,不必依實。今約唯識所現諸法有實有假,實即道理世俗,假即是假世俗,此則有實然後有假,而若假若實同名俗諦,不同外道餘乘所執心外實法也。問曰:前云勝義世俗相待而有,今云圓成實性不依他緣施設,又云何通?答曰:不因世俗則不立勝義之名,故云相待而有。如因有水乃得有波,有波之動乃說水為靜也。然但可云波因水有,不可云水因波有,故圓成實性非依他緣而施設也。

△十二、異不異分別。

(問曰):此三(性)為異、為不異耶?(答曰):施說俱非,(以)無別體故(非異,以)妄執緣起真義(三各)別故(非不異)。

只此不思議法體,妄執之則為徧計,隨緣起則為依他,約真義則是圓成實性。是故十法界之五位百法,皆依他也。執十法界之五位百法,以為我實實法,皆徧計也。十法界五位百法之真義,皆圓成也。性相真源,從此和盤托出,讀者幸深思之。

△十三、結略指廣。

如是三性,義類無邊,恐厭繁文,略示綱要。

三、釋違經三性難中,初正釋三性不離識竟。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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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chí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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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九

蕅益沙門 智旭 述

△二、轉釋無性即識性二:初、設難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若有三性,如何世尊說一切法皆無自性?頌曰:即依此三性,立彼三無性,故佛密意說,一切法無性。初即相無性,次無自然性,後由遠離前,所執我法性。此諸法勝義,亦即是真如,常如其性故,即唯識實性。

△二、以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二、結示勸信。初中二:初、釋三無性,二、釋識實性。初釋三無性,即前兩頌。

論曰:即依此前所說三性,立彼後說三種無性,謂即(是一)相(無性、二)生(無性、三)勝義無性。故佛密意說一切法皆無自性(者),非(謂)性全無(也。頌中)說密意(之)言,顯非(究竟)了義。謂後(依圓)二性雖體非無,而有愚夫於彼增益,妄執實有我法自性,此(托依圓所起我法二執)即名為徧計所執。為除此執,故佛世尊於(依圓之)有及(徧計之)無,總說無性(不過為遣執耳。問曰):云何依此(三性)而立彼三(無性?答曰):謂依此初徧計所執立相無性,由此(徧計所執)體相畢竟非有,如空華故。依次依他立生無性,此(依他起但)如幻事託眾緣生,無如妄執自然性故,(所以)假說無性,非(依他起體)性全無。依後圓成實立勝義無性,謂即勝義由遠離前徧計所執我法性故,假說無性,非(謂勝義體)性全無。如虗太空雖遍眾色,而是眾色無性所顯。雖依他起(性但是世俗)非勝義故,亦得說為勝義無性。而(恐第三)濫(同)第二,故此不說。

如太虗空喻勝義也,眾色喻依他也。有眾色處,未嘗無空,可喻真如徧一切法,無所不在。眾色無處,太虗乃顯,可喻真如遠離徧計所執我法。然勝義無性之名,亦可以名第二依他起性,以依他起但世俗有,非勝義故。然若說此義,則恐第三反濫第二,是故第二但名為生無性,第三乃名勝義無性。顯此圓成實性,但是遠離徧計所執我法二性,假說勝義無性。其實真如徧在依他起處,而依他無性,性即真如。譬如眾色無性,性即太空,非色滅空,空非色外。故般若心經云:色不異空,空不異色。乃圓成與依他非異非不異之義。只為眾生一向執異,故但言不異,以遮情計,亦非更執定不異也。此借虗空以喻勝義,借眾色以喻依他,故作此說。若約法直說者,則對色顯空,對空顯色,色空皆屬依他起攝。色空無性,妄則俱妄,真則俱真,是則非色非空,而空而色,名圓成實,亦名勝義無性。故云:色不異空,空不異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又云:性色真空,性空真色等也。學者須以大乘止觀三性三無性義參之,必有恍然得悟者矣。

△二、釋識實性,即後一頌。

此性即是諸法勝義,是一切法勝義諦故。然勝義諦略有四種:一世間勝義,謂蘊處界等(不同外道所執我法);二道理勝義,謂苦等四諦(世出世因果真實不虗謬);三證得勝義,謂二空真如(約能證之智言);四勝義勝義,謂一真法界(約所證之理言)。此(頌)中(所言)勝義,(乃)依最後(勝義勝義而)說,(以)是最勝道(品)所行(證之)義故。為簡前三(勝義),故作是說:此諸法勝義,亦即是真如。真謂真實,顯非虗妄。如謂如常,表無變易。謂此真實於一切位常如其性,故曰真如,即是湛然不虗妄義。(頌中)亦(之一)言:顯此(勝義)復有多名,謂名法界及實際等,如餘論中隨義廣釋。

一切位者,聖凡、因果、世出世間諸分位也。由真如不變隨緣,故云於一切位。由真如隨緣不變,故一切位常如。其性湛然,即如字之義。不虗妄,即真字之義。所謂在凡不減,在聖不增,處生死而不染,證涅槃而非淨。如水與冰,同一濕性,豈凝然死定之謂哉?

此性即是唯識實性。謂唯識性略有二種:一者、虗妄,謂(依他起上)徧計所執;二者、真實,謂(依他所顯)圓成實性。為簡虗妄說實性言,復有二性:一者、世俗,謂依他起;二者、勝義,謂圓成實。為簡世俗故說實性。

初一番即約依他辨二性,如繩上無蛇,但有麻也。次一番即約真俗辨二性,如氷水雖殊,濕性無異也。故佛性論云:二性不可滅,一性可得滅。何以故?分別性本來是無,故不可滅;真實性本來是真,故不可滅;依他性雖有不真實,是故可滅。即是此中遣相證性之義。初正釋頌文竟。

△二、結示勸信。

三頌總顯諸契經中說無性言,非極了義,諸有智者不應依之(而)總撥諸法都無自性(也)。

已上大科第二,廣明識相,顯前頌意竟。

△三、明修行位次二:初、略標五位,二、廣釋頌文。初中二:初、問,二、答。今初。

如是(前來)所成唯識相性,誰(等之人)於幾位?(次)如何悟入?

謂前有二十四頌,成立唯識之相。第二十五一頌,成立唯識之性。相成則遣虗存實,捨濫留純,攝末歸本,隱劣顯勝之義俱立。性成則遣相證性之義亦立。此領前也。一問誰人悟入,二問有幾位次,三問如何悟入。此啟後也。

△二答

謂具大乘二種性者,略於五位漸次悟入。

此標答也。大乘二種性者,答上誰人之問。略於五位,答上幾位之問。漸次悟入,答上如何悟入之問。

何謂大乘二種種性?一(者)本性(中法爾成就)住(此菩薩)種(子)性(類差別不由今有),謂無始來依附本識法爾所得無漏法因。二(者熏)習所成種性,謂聞法界等流法已,聞所成等熏習所成。要具大乘此二種性,方能漸次悟入唯識。

此下皆釋答也。法界等流法,謂如來證法界已,從後得智流出語言文字,能詮法界妙理之法也。聞而思,思而修,熏成種子,名為習所成性。若但有本性大乘種子,而無熏習所成大乘種子,則不能令其展轉增盛以至成熟。若元無本性大乘種子,縱令熏習亦不成種。現見有人未聞教時渾若不知,既聞教已便速開悟者,是有本性種子,亦有熏習種子故也。復見有人未聞教時茫然不知,既聞教已雖不頓悟深生渴仰者,但有本性種子,未有熏習種子故也。復見有人未聞教時茫然不知,既聞教已與不聞同,絕不飡採都無信樂者,原無熏習種子,又無本性種子故也。然依瑜伽師地論等,則一切眾生定有五性差別。若依法王經、如來藏經等,則一切眾生定無五性差別。當知皆是悉檀益物,隨機異說。若依圓覺了義、楞伽心宗,則五性差別歷然不亂,而仍一一無性。若遇如來,根無大小皆得成佛。今謂五性若是定無,則如來不應為實施權,說三乘教;五性若是定別,則如來不應開權顯實,說唯一乘。若於法華三草二木、一地一雨之喻,深思細繹,則經論異說,互相影略,妙旨冷然。蓋蠢動含靈,皆有佛性,凡有心者,皆得作佛,此唯識性也。五性差別,種現不同,此唯識相也。相之與性,不一不異,是故以相局性,則性隨相局;以性融相,則相隨性融。性隨相局,不可即與之言其融,所以如來有隨情巧說,亦名隨他意語,亦名為權;相隨性融,不可終使之執其局,所以如來有隨智妙說,亦名隨自意語,亦名為實。儒云:中人以上,可以語上;中人以下,不可語上。應病與藥,權實並設;病去藥忘,權實俱泯。此可意知,不可言盡。今成唯識教,以別接通,以通含別,亦兼含圓。唯其帶通方便,故須立五性差別;唯其正詮別理,故云斷十重障,證十真如;唯其兼含圓理,故云真如與一切法,非異非不異。又云:若執唯識真實有者,亦是法執。又云:俗故相有別,真故相無別。乃至舉一煩惱心所,亦能徧緣有漏無漏事境名境等也。

何謂悟入唯識(之)五位?一、資糧位,謂修大乘順解脫分。二、加行位,謂修大乘順決擇分。三、通達位,謂諸菩薩所住見道。四、修習位,謂諸菩薩所住修道。五、究竟位,謂住無上正等菩提。

三乘皆有五位,而二乘但悟我空,不達法空,故唯大乘五位,乃能悟入唯識相性也。資糧順解脫等,下文自釋。

云何漸次悟入唯識?謂諸菩薩於識相性資糧位中能深信解,在加行位能漸伏除所取能取引發真見,在通達位如實通達,修習位中如所見理數數修習伏斷餘障,至究竟位出障圓明,能盡未來化有情類,復令悟入唯識相性。

由聞唯識相性而生信解,乃發無上大菩提心,發此大心即名菩薩,從此熾然修集菩提資糧,資糧漸積信解益深,即是觀行、相似二位也。以定慧力加行決擇,伏除二取而引真見,即相似後心也。信解之時先信解相隨信解性,通達位中先通達性隨通達相,既通達已即以所見真俗妙理數數修習淨除習氣,皆即分證位也。習氣盡時出障圓明,即究竟位也。約性則始終平等,約修則五位不同。然此五位義兼通別亦復含圓,若三藏菩薩因位無斷惑義非此所攝,若乾慧名資糧,性地名加行,見地名通達,薄地已上名修習,佛地名究竟者,通教位也。若十信、十住、十行、十向名資糧,十向後心名加行,初歡喜地名通達,十地、等覺名修習,妙覺名究竟者,別教位也。若五品、十信名資糧,十信後心名加行,初發心住名通達,住、行、向、地、等覺皆名修習,妙覺名究竟者,圓教位也。今資糧位中不立住、行、向名,故非純約別教,修習位中具列歡喜地等十名,故非純約通教。又歡喜地頓斷分別我法二執,若惟別教不應到此方斷我執,若唯通教不應能破法執無明,故知是通含別、別接通也。然設非圓教,妙覺胡能究盡明了唯識相性,盡未來時化度含識,故云亦復含圓。初略標五位竟。

△二、廣釋頌文五:初、釋資糧位(至)五、釋究竟位。初中二:初、舉頌,二、論釋。今初。

初資糧位其相云何?頌曰:乃至未起(順決擇)識求住唯識(真勝義)性(然),於二取隨眠猶未能(永)伏滅。

△二、論釋三:初、正釋頌文,二、明地所攝,三、明修行相。初中二:初、釋前二句明位,二、釋後二句明惑。今初。

論曰:從發深固大菩提心,乃至未起(加行位中)順決擇識(然已專志),求住唯識真勝義性,齊此皆是資糧位攝。為趣無上正等菩提,修習種種勝資糧故(名資糧位。又復以其)為有情故勤求解脫,由此亦名順解脫分。

此明發心以後,加行以前,皆名為資糧位,即住行向三賢位也。緣於唯識真勝義性,觀察法空,故稱為深。能以三事練磨其心,誓無退轉,故稱為固。徧欲度脫法界有情,不單自利,故稱為大菩提。此翻為覺。一切眾生長夜在迷,返迷歸悟,皆可名覺。故有發聲聞菩提心者,有發緣覺菩提心者,皆名發心。今云深固大菩提心,大簡聲聞緣覺,固簡藏教事度,深簡通教界內無生也。順決擇識,解在下文。勝資糧者,即是福智二事,亦如下釋。解脫者,無上涅槃。分者,因義,亦支義也。

△二、釋後二句明惑二:初、略釋,二、廣釋。今初。

此位菩薩,依因善友作意資糧四勝力故,於唯識義雖深信解,而(猶)未能了(知)能(取)所取(其性本)空,多住外門修菩薩行。故於二取所引(之)隨眠,猶未有能伏滅功力,令彼(隨眠)不起二取(之)現行。

四勝力者,一因力,謂發大心。二緣力,謂親近善友。三作意力,謂勤求無上菩提。四資糧力,謂修習福智也。多住外門者,理觀名內,事相名外,雖亦修習理觀,而理觀力微,未能稱理修行六度,故多依事相也。

△二、廣釋二:初、釋二取隨眠,二、釋未能伏滅。初中二:初、正釋頌義,二、轉釋二障。今初。

此(頌中)二取(之)言,(乃)顯(執彼)二取(之)取,(謂)執取(有)能取(之見分)所取(之相分)性(而不達無性)故。(此)二取(之)習氣,名彼隨眠。(以其)隨逐有情,眠伏(于)藏識(故。又)或隨增過(失),故名隨眠。(當知)即是所知煩惱(二)障種(子)。

心王心所由現緣力,變似能取所取相現,本是依他起性,非有實我實法,愚者不達遂執取之,執為實我成煩惱障,執為實法成所知障。由執取彼二取現行,復熏成彼二取種子,隨逐有情眠伏藏識,展轉增過無由出離,故名此煩惱所知二障種子為二取隨眠也。

△二、轉釋二障二:初、正釋,二、結判。初中二:初、釋煩惱障,二、釋所知障。今初。

煩惱障者,謂執(取彼)徧計所執實我,薩迦耶見而為上首,百二十八根本煩惱,及彼等流諸隨煩惱,此皆擾(亂)惱(害)有情身心,能障涅槃,名煩惱障。

薩迦耶,此云積聚實我。薩迦耶見,謂執積聚為實我也。妄認四大為自身相,妄認六塵緣影為自心相,皆此我見所攝。由此我見為本,方起根隨煩惱,故名上首。言百二十八者,迷於欲界四諦,各具十惑,共有四十。色、無色界,但各除瞋,各三十六。通前一百十二根本煩惱,唯見所斷。欲界任運貪、瞋、癡、慢、身見、邊見為六。色、無色界,除瞋各五,共有十六根本煩惱,是修所斷。二斷合論,故有一百二十八也。諸隨煩惱,或彼等流,或彼分位,頭緒多端,故不列數。

△二、釋所知障六:初、正釋所知,二、分對諸識,三、對三性心,四、二障辨異,五、對四無記,六、問答釋妨。今初。

所知障者,謂執(取彼)徧計所執實法薩迦耶見而為上首,見、疑、無明、愛、恚、慢等,覆(于)所知(有為無為)境(之)無顛倒性,能障(四智)菩提,名(為)所知(之)障。

實法薩迦耶見,謂執積聚為實法也。妄執色不相應及無為法,離心心所別有自性,皆此法見所攝。由此法見,復起疑癡貪恚慢等及諸隨惑,不達所知真如無顛倒理,名所知障。當知前煩惱障,謂煩惱即障,乃持業釋。今所知障,謂所知之障,乃依主釋也。

△二、分對諸識。

此所知障決定不與異熟識俱,彼(異熟識極)微(細)劣(弱)故,(又)不與無明慧相應故,(又所知障要須)法空智品與俱起故。(當知)七轉識內,隨其所應或少或多,如煩惱說。眼等五識無(隨念、計度二種)分別故,法見(法)疑(及法慢)等定不相應,餘(法貪、法瞋、法癡)由意(識)力皆容引起。

法空智品與俱起者,由有所治乃有能治,唯六七二識能起法空智品,故唯六七二識實有所知障也。第七但有四障,謂法癡、法見、法慢、法愛,故名或少。第六具有六障,謂加法恚、法疑,故名或多。眼等五識雖容有法貪、法恚、法癡,但是第六之所引生,非能自起,故必第六入法空觀乃能治滅,亦非能自治也。

△三、對三性心。

此(所知)障但與不善、無記二心相應,論說無明唯通不善、無記性故,癡(與)無癡等(善心)不相應故。

△四、二障辨異。

煩惱障中,此(所知)障必有彼(煩惱障),定用此(所知障)為所依故。體雖(同是見、疑、無明等)無異,而(執我、執法作)用有別故。二、隨眠隨聖道(之)用有勝有劣,(而)斷惑(有)前(有)後。

由迷法故,方起我執。如迷杌方謂是鬼,迷繩方謂是蛇。故煩惱障,必以所知障為依也。法空觀道用勝,能斷二障。生空觀道用劣,但斷煩惱。

△五對四無記。

此(所知障)於(四種)無覆無記性中,(唯)是(異熟無記中之)異熟生(攝),非餘三種。彼威儀等勢用薄弱,非(能)覆(于)所知(之理而)障菩提(智)故。(然)此名(之為)無覆(者,但是)望二乘說,若望菩薩亦是有覆。

威儀工巧變化,皆不覆障菩提。此既覆障菩提,應名有覆無記。但不覆障二乘所證生空涅槃,故名無覆耳。

△六、問答釋妨。

(問曰):若所知障有見疑等,如何此種契經(但)說(名)為無明住地?(答曰):無明(力)增(盛)故,(所以)總名無明,非無見等(例)。如(于)煩惱(障)種立見一處(及)欲(愛)、色(愛)、有愛(共成)四住地名,豈彼(煩惱但是見愛二種)更無慢無明等?

初正釋竟。

△二、結判。

如是二障,(若從)分別起者,見所斷攝。(若是)任運起者,修所斷攝。二乘但能斷煩惱障,菩薩(則二障)俱斷。(然欲)永斷二(障)種(子),唯(地上)聖道能(之。若)伏二(障)現行,(亦)通(地前)有漏道(也)。

初、釋,二、取隨眠竟。

△二、釋未能伏滅。

菩薩住此資糧位中,二麤現行雖有伏者,而於細者及二隨眠,止觀力微未能伏滅。

麤現行指分別所起,細現行指任運所起,二隨眠指分別俱生二障種子也。初正釋頌文竟。

△二、明地所攝。

此位未證唯識真如,依勝解力修諸勝行,應知亦是解行地攝。

唯識實性亦即真如,登歡喜地乃能分證。然依深信發起勝解,決定了知萬法唯識,以此勝解導諸勝行,故與後加行位同名為解行地,即別三賢及圓十信,而不立信住行向之名,亦不明先斷見思之義,故是帶通明別也。

△三、明修行相二:初、正釋行相,二、明退不退。今初。

所修勝行其相云何?略有二種,謂福及智。諸勝行中慧為性者皆名為智,餘名為福。且依六種波羅蜜多,通相皆二。別相前五說為福德,第六智慧。或復前三唯福德攝,後一唯智,餘通二種。復有二種(勝行),謂利自他。所修勝行隨意樂力,一切皆通自他利行。依別相說,六到彼岸、菩提分等自利行攝,四種攝事、四無量等一切皆是利他行攝。如是等行差別無邊,皆是此中所修勝行。

六波羅蜜,即六到彼岸,所謂布施、持戒、忍辱、精進、禪定、智慧也。菩提分,即三十七品,所謂四念處、四正勤、四如意足、五根、五力、七覺支、八正道也。四種攝事,即布施、愛語、利行、同事四攝法也。四無量心,即慈、悲、喜、捨四三昧也。

△二、明退不退

此位二障雖未伏除,修勝行時有三退屈,而能三事練磨其心,於所證修勇猛不退:一、聞無上正等菩提廣大深遠,心便退屈,引他已證大菩提者,練磨自心勇猛不退;二、聞施等波羅蜜多甚難可修,心便退屈,省己意樂能修施等,練磨自心勇猛不退;三、聞諸佛圓滿轉依極難可證,心便退屈,引他麤善況己妙因,練磨自心勇猛不退。由斯三事練磨其心,堅固熾然修諸勝行。

一菩提廣大屈,引他況己練。二萬行難修屈,省己增修練。三轉依難證屈,引麤況妙練也。更或懼此娑婆不常值佛,魔境麤強,恐墮險難者,以此深固大菩提心,迴向西方極樂世界,則千穩百當,萬無一失矣。願我同志,皆痛勉之。初釋資糧位竟。

△二、釋加行位二:初、舉頌,二、論釋。今初:

次加行位其相云何?頌曰:現前立少物,謂是唯識性,以有所得故,非實住唯識。

△二、論釋二:初、正釋頌文,二、別申餘義。初中三:初、結前標列,二、出體釋名,三、結屬頌文。今初。

論曰:菩薩先於初無數劫,善備福德智慧資糧。順解脫分既圓滿已,為入見道住唯識性,復修加行伏除二取,謂煖、頂、忍、世第一法。此四總名順決擇分,(以能)順趣真實決擇分故,(以其)近見道故。(所以)立加行名,非(謂)前資糧(位總)無加行(之)義。

真實決擇,指真見道出世慧也。今能順趣此慧,故名順決擇分。然資糧加行,名別義通。以前位中亦有加行之義,今此位中亦具資糧之義。但加行約近立名,資糧約遠立名耳。

△二、出體釋名三:初、出所依體,二、別釋四名,三、總結行相。今初。

煖等四法,依四尋思,四如實智(之)初(位),後位(而)立。四尋思者,(謂)尋思(能詮之)名,(尋思所詮之)義,(尋思名義)自性,(尋尋名義)差別,(皆是)假有實無。(若能)如實徧知此四離識(非有)及(知能取之)識(亦復)非有,(即轉)名如實智。名義相異,故別尋求。(名義)二(種之自性差別)二相同,故合思察。

△二、別釋四名四:初、釋煖,二、釋頂,三、釋忍,四、釋世第一。今初。

依明得定發下尋思,觀無所取立為煖位。謂此位中創觀所取名等四法,皆自心變假施設有,實不可得,初獲慧日前行相故,(所以)立明得(定之)名。即此所獲道火前相,故亦名煖。

明得定者,止也。下尋思者,觀也。尋思初位,故名為下。名無得物之功,故名但是假有;物無當名之實,故義但是假有。名義自性既非實有,則名義差別亦豈實有?皆是隨心變現施設而已。以此尋思歷觀蘊、處、界等,若名、若義、若自性、若差別,皆不可得,即是慧日道火前相,能破眾生長夜迷闇執著。

△二、釋頂。

依明增定發上尋思,觀無所取立為頂位。謂此位中重觀所取名等四法,皆自心變假施設有實不可得,明相轉盛故名明增,尋思位極故復名頂。

尋思後位,故名為上。數數修習所取實不可得之觀,令其增盛,如登山頂,周觀無礙也。

△三、釋忍。

依印順定發下如實智,於無所取決定印持,無能取中亦順樂忍。既無實境離能取識,寧有實識離所取境?所取、能取(但是)相待立故。印順忍時總立為忍,印前(所取空)順後(能取空)立印順名,忍(印取)境(之)識(亦)空故亦名忍。

印前所取空,順後能取空,名印順定,亦即止也。下如實智,亦即觀也。如實智之初位,故名為下。此忍自有三位差別:印前即下忍,順後即中忍,忍識亦空即上忍。大乘止觀云:彊觀諸法唯是心相虗狀無實,復當觀此能觀之心亦無實念。正同此中四加行觀。

△四、釋世第一。

依無間定發上如實智(雙)印(能所)二取(皆)空,立世第一法。謂前上忍唯印能取空,今世第一法二空雙印,從此無間必入見道,故立無間名。異生法中此最勝故,名世第一法。

如實智之後位,故名為上。前忍位中,下忍印所取空,中忍順能取空,上忍印能取空,今乃二空雙印,必入真見道也。二、別釋四名竟。

△三、總結行相。

如是煖頂依(于)能取(之)識觀所取(之境本)空,下忍起時印境空相,中忍轉位於能取識(亦)如境(之)是空,順樂忍可,上忍起位印能取空,世第一法雙印空相。

此唯識觀之行相,入真見道之司南也。千經萬論,從無二轍,不向此處聞思修證,終無通達之期矣。二、出體釋名竟。

△三、結屬頌。文二:初、屬頌,二、引證。今初。

皆帶相故,未能證實。故說菩薩此四位中,猶於現前安立少物,謂是唯識真勝義性。以彼空有二相未除,帶相觀心有所得故,非實安住真唯識理。彼(空有二)相(悉皆)滅已,方實安住。

空有二相未除者,煖位頂位,依識觀所取空,則境空識有。下忍印成境空,上忍印成識空。世第一位,雙印二空,則亦皆帶空相,故未得全除也。問曰:上根之人,直達空有皆不可得,當下安住唯識真勝義性,何須如此次第修習?答曰:汝今空有皆不可得六字,便是所取之名。妄謂我能直達,便是能取之識。煖位止觀,尚未夢見,而言安住唯識勝義,夢語刀刀,此之謂也。汝若實證唯識性者,必應頓了唯識之相。如六祖雖不識字,然於性相宗旨,無不通達。觀彼轉識成智八句偈義,何等透徹。乃至法華涅槃諸經,一入耳根,便達奧義。豈似今人妄稱悟道,仍於教法粗疎鹵莽者哉。

△二、引證。

依如是義,故有頌言:菩薩於定位,觀(似法似義之)影(像)唯是心(變)義,想既(已)滅除,審觀唯(是)自想。如是住內心(了),知所取(之義)非有,次(知)能取(之心)亦無,後觸無所得。

初二句頌煖位,次二句頌頂位,又二句頌下忍中忍位,第七句頌上忍位,合此三句即頌世第一位,第八句頌見道位也。如是住內心者,謂能攝內心住於無義也。觸者,證也。無所得者,真如也。初正釋頌文竟。

△二、別申餘義三:初、伏惑義別,二、所觀二諦,三、所依界地。今初。

此加行位,未遣(空有二)相(之)縛,於麤重縛亦未能斷,唯能伏除分別(二障之現行)二取(以分別二障正)違(于)見道故。(其)於俱生(二障之現起)者,及二隨眠有漏觀心,有所得故,有分別故,未全伏除,全未能滅。

麤重縛者,分別二障種子也。分別二取正違見道,故伏除之以入見道。既見道已彼種即斷,現起、俱生二障但少分除,故云未全伏除。俱生二障種子全然未斷,故云全未能滅。此中分別煩惱障種未斷,即約通教性地八人地言;分別所知障種未斷,即約別教十迴向言,故是以通含別。

△二、所觀二諦。

此位菩薩於安立諦、非安立諦俱學觀察,為引當來二種見故,及伏分別二障種故。非安立諦是正所觀,非如二乘唯觀安立。

安立諦者,於苦等諸法中,安立苦等四諦理也。非安立諦者,三無性所顯二空真如,此諦通一切法無有差別,故名為非安立。離顛倒無變易,故名為諦。學觀非安立諦,引真見道。學觀安立諦,引相見道。學觀非安立諦,伏分別所知障種。學觀安立諦,伏分別煩惱障種。但觀安立諦者,通性地也。俱觀二諦者,通含別也。正觀非安立諦者,別十向也。別向或亦觀安立諦,須約界外四諦言之。變易生死為苦諦,根本無明及無漏有為名集諦,性淨涅槃無依無住名滅諦,中道正智無作道品名道諦也。

△三、所依界地

菩薩起此煖等善根,雖方便時通諸(初、二、三)靜慮,而依第四(靜慮)方得成滿,託最勝依入見道故。唯依欲界善趣身起,(以)餘(界趣中)慧(心及)厭(離)心非殊勝故。此位亦是解行地攝,未證唯識真勝義故。

欲界善趣,指天、人、阿修羅也。然修羅方瞋諸天正樂,唯人道為尤能耳。以善趣身得根本第四禪定,於四禪中雙印二空,乃能引真見道觸證,非安立諦。若在惡趣,則有厭而無勝慧;若在色天,則有慧而無勝厭;若在無色天中,則慧厭俱無,故皆不能成此善根。二、釋加行位竟。

△三、釋通達位二:初、舉頌,二、論釋。今初。

次通達位其相云何?頌曰:若時於所緣,智都無所得,爾時住唯識,離二取相故。

△二、論釋二:初、略釋,二、廣釋。初中二:初、總釋頌文,二、別解本智。今初。

論曰:若時菩薩於所緣境無分別智都無所得,不取種種戲論相故,爾時乃名實住唯識真勝義性,即證真如。智與真如平等平等,俱離能取所取相故,(以)能所取相俱是分別有所得心戲論現故。

無智外之如為智所證,無如外之智能證於如,故曰平等。平等俱離能所二取之相,不同有所得心分別戲論所現相也。

△二、別解本智,有三家解:初二義非,第三義正。

有義,此智(相見)二分俱無,說無所取能取相故。

○有義,此智相見(二分)俱有,帶彼(真如)相起(方)名(為)緣彼故。若無彼(真如)相(而可)名緣彼(真如)者,應(緣)色等智(雖無聲等相亦可)名聲等智。若無見分,應不能緣,寧可說為緣真如智?勿真如性(不是見分)亦名能緣,故應許此(智)定有見分。

此智即無所得之根本智也。初謂相見俱無,次謂相見俱有,並如文可知。

有義,此智見(分是)有,相(分是)無。說(真如)無相(可)取(正智),不取(於)相故。雖有見分,而無(隨念計度)分別。(故頌中)說非能取,非(謂見分之)取全無(也)。雖無相分,而可說此(根本實智挾)帶(真)如(體)相(俱)起,(以此智)不離(于真)如故(喻)。如自證分緣見分時(乃是親證),不(是)變(相)而緣,此(真如智決)亦應爾。(以)變(相)而緣者,便非親證。如後得智應有分別,故應許此(根本實智)有見無相。

此第三,正義也。雖有見分下,釋難。謂有難曰:既有見分,何故頌中說非能取?答釋可知。雖無相分下,釋疑。謂有疑曰:若無相分,則應無所緣緣;若無所緣,何得獨有能緣?釋曰:此是挾帶,不是變帶。挾帶體相是所緣緣,不變相狀,故非相分。如自證分,亦以見分為所緣緣,而非變帶,不名相分。若變真如相分而緣,即是後得有分別智,非此根本無分別智矣。初略釋竟。

△二、廣釋二:初、釋位名,二、釋見道。今初:

加行無間,此(無分別)智生時,體(達)會(合)真如(理性),名通達位(以此位最)。初照(真)理故,(所以)亦名見道。

△二、釋見道三:初、總標,二、別釋,三、結益。今初。

然此見道,略說有二:

△二、別釋二:初、釋二見道,二、攝六現觀。初中二:初、釋二道義,二、簡二道別。初又二:初、釋真見道,二、釋相見道。今初。

一、真見道,謂即所說無分別智,實證二空所顯真理,實斷二障分別隨眠,雖多剎那事方究竟,而相等故總說一心。有義:此中二空二障漸證漸斷,以有淺深麤細異故。有義:此中二空二障頓證頓斷,由意樂力有堪能故。

相等故者,謂始終唯觀,非安立諦,不同二乘所觀上下八諦諸行相也。漸頓二義,頓義為正。初言漸者,生空理淺故先證,法空理深故後證;煩惱障麤故先斷,所知障細故後斷。次言頓者,由大菩提意樂有堪能力故也。

△二、釋相見道二:初、正釋相見道,二、結示唯假立。初中二:初、標,二、釋。今初。

二、相見道:此復有二。

△二、釋,為二:初、釋觀非安立諦三品心,二、釋緣安立諦十六心。今初。

一、觀非安立諦有(下中上)三品心:一(者緣)內(身為境而)遣有情假緣(之)智,能除輭品分別隨眠;二(者緣)內(法為境而)遣諸法假緣(之)智,能除中品分別隨眠;三(者)遍遣一切有情諸法假緣(之)智,能除一切分別隨眠。前二名法智,各別緣故。第三名類智,總合緣故。(此乃傚)法真見道。(中)二空見分,自所斷障無間解脫別總建立,名相見道。

非安立諦,即真如也。假緣,謂無體假說之緣也。輭品,即下品,乃單約我執言之。中品,則單約法執。一切,則雙約二執也。類智者,即前二智流類。蓋傚無間道,別斷二障,建立前二。傚解脫道,總斷二障,建立第三。即是後得有分別智,故名相見道也。

有義此三是真見道,以相見道緣四諦故。有義此三是相見道,以真見道不別緣故。

判此三智,自有二義,後義為正也。

△二、釋緣安立諦十六心,又三:初、復標二種,二、別釋二種,三、結為九心。今初。

二、緣安立諦有十六心。此復有二:

△二、別釋二種,又二:初、依所取、能取立,二、依下上諦境立。今初:

一者、依觀所取、能取別立法類十六種心,謂於苦諦有四種心:一、苦法智忍,謂觀三界苦諦真如,正斷三界見苦(諦時)所斷二十八種分別隨眠。

所取即真如,能取即正智也。四諦法忍,四諦法智,四諦類忍,四諦類智,故名法類。十六種心,且約苦諦言之。苦者,諦也。法者,真如也。智者,加行有漏智也。忍者,無間無漏忍也。二十八種者,欲界十惑,色無色界除瞋,各九惑也。

二、苦法智,謂忍無間,觀前真如,證前所斷煩惱解脫。

法者,亦指真如。智者,無漏解脫也。

三、苦類智忍,謂(前法)智無間無漏慧生,於法忍(法)智各別。內證言(此法忍法智二心之)後(乃至無學一切)聖法,皆是此類。四、苦類智,謂此(類忍)無間無漏智生,審定印可苦類智忍。

○如於苦諦有四種心,集、滅、道諦應知亦爾。此(四四)十六心(法忍、法智),八(種)觀(于)真如(類忍、類智),八(種)觀(於)正智(此乃傚)法真見道(中),無間解脫見(分),自證分差別建立名相見道。

謂四法忍皆傚真無間道之見分立,四法智皆傚真解脫道之見分立,四類忍皆傚真無間道之自證分立,四類智皆傚真解脫道之自證分立也。

△二、依下上諦境立。

二者、依觀下上諦境,別立法類十六種心,謂觀現前、不現前界。苦等四諦各有二心:一、現觀忍,二、現觀智。如其所應(傚)法真見道(中),無間解脫見分觀諦,斷見所斷百一十二分別隨眠名相見道。

下即欲界,名現前界,依此四諦立四法忍及四法智。上即色、無色界,名為不現前界,依彼四諦立四類忍及四類智。現觀忍即無間道,依於下上各有四諦,故有八忍。現觀智即解脫道,依於下上各有四諦,故有八智。百一十二分別隨眠,即三界根本見惑種子也。二、別釋二種竟。

△三、結為九心。

若依廣布聖教道理,說相見道有九種心,此即依前緣安立諦二(番)十六種止觀別立。謂(以)法類品(之)忍智合說(為一,而于下上界中)各有四(諦之四)觀,即為八心。八(觀)相應(之)止總說為一(止觀合說,故有九種)。雖見道中止觀(決定)雙運,而於見義觀順非止,故此觀止開合不同,由此九心名相見道。

初、正釋相見道竟。

△二、結示唯假立。

諸相見道(俱是)依真(見道)假說(其為從)世第一法無間而生,及(假說其能)斷隨眠(然),非實如是(也。以必)真見道後方得生(起此相見道)故,(以觀)非安立(諦之)後(方乃)起安立(諦觀)故,(以彼)分別隨眠真(見道中先)已斷故。

初釋二道義竟。

△二簡二道別。

前真見道證唯識性,後相見道證唯識相,二中初勝,故頌偏說(智都無所得也)。前真見道根本智攝,後相見道後得智攝。(問曰:)諸後得智有(見相)二分耶?

此正判簡也。次問二分有無下,答,有三:第三、義正。

有義(二分)俱無,離二取故。

○有義:此(後得)智,見(分是)有,相(分是)無。說此智品有分別故,聖智皆能親照境故。(但以)不執著故,說離二取。

○有義,此(後得)智(見相)二分俱有。說此(智但)思惟似真如相,不見真實真如性故。又說此智分別諸法自共相等,觀諸有情根性差別而為說故。又說此智現身土等,為諸有情說正法故。若不變現似色聲等,寧有現身說法等事?(設使)轉色蘊依不現色者,轉四蘊依應無受等。又若此智不變似境,離自體法應非所緣。(又或)緣色等時應緣聲等。又緣無法等應無所緣,緣彼(過未法)體非實(有),無緣用故。由斯後智二分俱有。

第三義中以五種義證後得智,具有二分:一者變相,觀真故;二者分別自共相,隨根說法故;三者能現身土故,轉有漏五蘊應有無漏五蘊故;四者設不變境,無所緣故,設非自境而可緣者,緣色亦可緣聲等故;五者過未等法現在無體,設不變相,無所緣故。初釋二見道竟。

△二、攝六現觀。

此二見道與六現觀相攝云何?六現觀者,一思現觀,謂最上品喜受相應(之)思所成慧,此(思慧)能觀察諸法(無常苦等)共相,引生煖等(修慧善根故,在)加行道中觀察諸法,(唯)此(思)用最猛,(所以)偏立現觀(之名)。煖等不能廣分別法,又未證理,故非現觀。二信現觀,謂緣三寶世出世間決定淨信,此助現觀令不退轉,(所以亦)立現觀(之)名。三戒現觀,謂無漏戒除破戒垢令觀增明,(所以)亦名現觀。四現觀智諦現觀,謂一切種緣,非安立(諦)根本後得無分別智。五現觀邊智諦現觀,謂(於)現觀智諦現觀(之)後諸緣,安立(諦)世出世(之)智。六究竟現觀,謂盡智等究竟位(之)智。

此先設問徵起,次出六現觀之名相也。二信現觀,即四不壞信:一者決定信佛,二者決定信法,三者決定信僧,四者決定信諦。所謂世出世間,因果各二,名為苦集滅道也。三戒現觀,即道共戒,既發無漏,則所得無作戒體,永無破犯,由戒淨故,令慧淨也。一切種者,不論何位,但緣非安立諦之本後二智,皆此第四現觀所攝也。緣安立者,緣苦集諦,即是世智,緣滅道諦,即出世智也。盡智無生智,唯究竟位有之,故名究竟現觀。

此真見道攝彼第四現觀(之)少分,此相見道攝彼第四第五(之)少分。彼第二(信現觀、第)三(戒現觀)雖(與)此(見道)俱起,而(但相助)非(即現觀)自性,故不相攝。

真見道即第四現觀之根本智,故云少分也。相見道有二:若觀非安立諦三品心,即第四現觀之後得智攝,故云少分;若緣安立諦十六心,即第五現觀攝。然第五現觀通於見道、修道,此唯見道,故亦云少分也。二、別釋竟。

△三、結益。

菩薩得此二見道時,生如來家,住極喜地,善達法界,得諸平等,常生諸佛大集會中,於多百門已得自在,自知不久證大菩提,能盡未來利樂一切。

得諸平等,謂一切眾生平等、一切菩薩平等、一切如來平等,即是凡聖平等、因果平等、自他平等,亦所謂心、佛、眾生三無差別也。多百門者,徧於五位百法,通達二種無我,一一法中二空真如悉皆平等,則一各具百,故名多百。設非真俗五融,不名已得自在,是故教道雖別,證道同圓。三、釋通達位竟。

△四、釋修習位二:初、舉頌,二、論釋。今初:

次修習位其相云何?頌曰:無得不思議,是出世間智,捨二麤重故,便證得轉依。

△二、論釋二:初、略釋頌文,二、廣釋頌義。今初。

論曰:菩薩從前見道起已,為斷餘(俱生二)障證得轉依,復數修習無分別智。此智遠離所取能取,故說無得及不思議。或離戲論說為無得,妙用難測名不思議。是出世間無分別智,斷世間故名出世間。二取(之)隨眠是世間(之)本,唯此(無得不思議智乃)能斷(之故),獨得出(世之)名或出世名。依二義立,謂(其)體(是)無漏及(能)證(會)真如。此智具斯二種義故,獨名出世。餘智不然,即十地中無分別智數修(習)此(無分別智)故,(乃能)捨二(障之)麤重。二障種子立麤重名,(以其)性無堪任違(于精)細輕(安之無漏法)故,(今能)令彼永滅,故說為捨此(十地智。由)能捨彼二麤重故,便能證得廣大轉依。

見道起者,初心斷惑為無間道,中心證理為解脫道,後心起修為勝進道。今正約後心言也。

依謂所依,即(第八識)依他起(性),與染淨法為所依故。染謂虗妄徧計所執,淨謂真實圓成實性。轉謂(于依他起中染淨)二分,轉捨(染分)、轉得(淨分)。由數修習無分別智,斷本識中二障麤重,故能轉捨依他起上徧計所執,及能轉得依他起中圓成實性。由轉煩惱得大涅槃,轉所知障證無上覺。(今以此論)成立唯識,意為有情證得如斯二轉依果。

此先約轉持種依釋也。煩惱所知二障種子,皆第八識之所執持。菩提涅槃二轉依果,亦第八識之所本具。由煩惱種障大涅槃,由智障種障無上覺。今二障分分轉捨,則二果分分轉證。可謂無始流轉,安樂妙常,唯此八識,更非他物矣。問曰:性宗謂轉煩惱成菩提,轉生死成涅槃,與此若何會通?答曰:此中所言煩惱障,即見思通惑。此中所言所知障,即無明別惑。通別二惑,性宗通稱煩惱。故彼所言轉煩惱成菩提,與此所言轉所知障證無上覺同也。由通惑故,招感分段生死妄果,障無餘依涅槃。由別惑故,招感變易生死妄果,障於性淨涅槃,亦障無住涅槃。故彼所言轉生死成涅槃,是約果言。此所言轉煩惱得涅槃,是約因言。亦復不相違也。又煩惱招生義顯,智障覆覺義強,故此偏說。又斷煩惱亦得二乘菩提,以非一切種智故,但名為涅槃。斷所知障亦得無住涅槃,以不住涅槃相故,但名無上覺。

或依即是唯識真如,生死涅槃之所依故。愚夫顛倒迷此真如,故無始來受生死苦。聖者離倒悟此真如,便得涅槃畢竟安樂。由數修習無分別智,斷本識中二障麤重,故能轉滅依如(之二種)生死,及能轉證依如(之無住)涅槃。此即真如離雜染性,如雖性淨而相雜染,故離染時假說新淨,即此新淨說為轉依。修習位中斷障證得,雖於此(十地)位亦(能分)得菩提,而非此中頌意所顯。頌意但顯轉唯識性(以唯識性即是涅槃,然在)二乘滿位(但)名(為)解脫身,(唯)在大(乘)牟尼(極果乃得)名法身故。

此更約轉迷悟依釋也。唯識真如,即識之體。性生死如冰,涅槃如水,真如則如濕。性生死如轉,涅槃如不轉,真如則如本屋。生死如迷,涅槃如悟,真如則如本方。生死如狂走,涅槃如狂歇,真如則如本頭。迷之枉受生死,悟之便得涅槃,此不變常,隨緣體,即用也。處生死而非染,在涅槃而非淨,此隨緣常,不變用,即體也。二乘但悟我空,仍迷法空,故出分段生死,但證無餘涅槃,名解脫身。大乘了悟我法俱空,故出二種生死,深證無住涅槃,名為法身。當知所悟者,即真如法身,能悟者,即無上菩提,能所不二,故頌意但顯轉唯識性,不必更言菩提也。牟尼,此云寂默,善寂空有二邊,默契中道理故。初略釋頌文竟。

△二、廣釋頌義二:初、總徵,二、正釋。今初:

云何證得二種轉依?謂十地中修十勝行、斷十重障、證十真如,二種轉依由斯證得。

△二、正釋二:初、明十地因,二、明轉依果。初中四:初、釋十地名,二、釋十勝行,三、釋十重障,四、釋十真如。今初。

言十地者:一、極喜地,初獲聖性,具證二空,能益自他,生大喜故。二、離垢地,具淨尸羅,遠離能起微細毀犯煩惱垢故。三、發光地,成就勝定大法總持,能發無邊妙慧光故。四、𦦨慧地,安住最勝菩提分法,燒煩惱薪,慧𦦨增故。五、極難勝地,真俗兩智行相互違,合令相應,極難勝故。六、現前地,住(有分別妙達)緣起(之)智,引無分別最勝般若,令現前故。七、遠行地,至無相住功用後邊,出過世間(道及)二乘(出世)道故。八、不動地,無分別智任運相續,相用煩惱不能動故。九、善慧地,成就微妙四無礙解,能徧十方善說法故。十、法雲地,大法智雲含眾德水,蔭蔽一切如空麤重(令不為障礙,又以此大智)充滿(所證所依)法身故。如是十地,總攝有為、無為功德以為自性,與所修行為勝依持,令得生長,故名為地。

聖者,正也。永離邪倒,入正定聚,名獲聖性。微細毀犯,謂悞犯也。無分別智,即無相觀。任運相續,即是無功用義。大法智雲,謂總緣一切諸法之智。含眾德水,謂陀羅尼門、三昧門等。如空麤重,謂所知障之一分,及煩惱障種,廣大如空也。有為功德,即妙觀察智、平等性智。無為功德,即地地中所證真如。餘並可知。

△二、釋十勝行有十三門初明數門(至)十三、結要簡修。今初。

十勝行者,即是十種波羅蜜多。施有三種,謂財施、無畏施、法施。戒有三種,謂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忍有三種,謂耐怨害忍、安受苦忍、諦察法忍。精進有三種,謂被甲精進、攝善精進、利樂精進。靜慮有三種,安住靜慮、引發靜慮、辦事靜慮。般若有三種,謂生空無分別慧、法空無分別慧、俱空無分別慧。方便善巧有二種,謂迴向方便善巧、拔濟方便善巧。願有二種,謂求菩提願、利樂他願。力有二種,謂思擇力、修習力。智有二種,謂受用法樂智、成熟有情智。

財施,亦名資生施,即是以無染心,捨諸資生具也。無畏施者,不損惱他,濟拔驚怖,即戒忍二度也。法施者,以無染心,宣示正法,言行相應,令他得益,即進禪慧三度也。律儀戒者,止惡防非,即在家出家諸戒品也。攝善法戒者,由持戒力,攝取一切成佛功德,自利行也。饒益有情戒者,由持戒力,出生一切度眾生事,利他行也。耐怨害忍,亦名生忍,成熟有情,不瞋恚故。安受苦忍,亦名法忍,捍勞忍苦,求佛法故。諦察法忍,亦名第一義忍,觀生法空,不動轉故。被甲精進,即最初發菩提心,被弘誓鎧,深自勵故。攝善精進,樂集佛功德故。利樂精進,樂度諸眾生故。安住靜慮,謂得現法樂住也。引發靜慮,謂引發六通等也。辦事靜慮,謂辦饒益有情等事也。三般若,如文可知。迴向方便,謂不住生死。拔濟方便,謂不住涅槃。又迴向方便,令他不住涅槃。拔濟方便,令他不住生死。又迴向方便,正趨無上菩提。拔濟方便,同離二種生死也。求菩提願,即法門無量誓願學,佛道無上誓願成。利樂他願,即眾生無邊誓願度,煩惱無盡誓願斷也。思擇,即慧行力。修習,即定行力。受用法樂智,即後得智,覺一切法自相共相,不迷不謬。成熟有情智,即後得智,觀一切機利鈍生熟,應病與藥。

△二出體門。

此十性者,施以無貪彼所起(行施時身口意)三業為性,戒以受學菩薩戒時三業為性,忍以無瞋精進(明)審(善)慧及彼所起(忍時)三業為性,精進以勤及彼所起(進時)三業為性,靜慮但以等持為性,後五皆以(七覺支中)擇法(覺支)為性。(論中)說(般若)是根本(智方便等四是),後得智故。有義,第八(願度)以(善)欲(善)勝解及信為性(以凡弘誓),願(必)以此三為自性故。此(上皆)說自性。若并眷屬,一一皆以一切俱行(之)功德為性。

受菩薩戒時,三業謂心希無上菩提,緣三寶境秉受羯磨,由此思業所熏成種,發得任運止惡行善功能,名為無作假色。盡未來時,斷一切惡,修一切善,度一切生,是謂三聚淨戒之體性也。等持即三麼地別境中之善定也。擇法即別境中善慧,本後二智皆慧心所之所攝故。若約眷屬,則一一波羅蜜多必有信慚愧三善根等,及善別境善徧行與之相應,皆可准思。

△三明相門。

此十相者,要七最勝之所攝受,方可建立波羅蜜多:一、安住最勝,謂要安住菩薩種性;二、依止最勝,謂要依止大菩提心;三、意樂最勝,謂要悲愍一切有情;四、事業最勝,謂要具行一切事勝;五、巧便最勝,謂要無相智所攝受;六、迴向最勝,謂要迴向無上菩提;七、清淨最勝,謂要不為二障間雜。若非此七所攝受者,所行施等非到彼岸。由斯施等十對波羅蜜多,一一皆應四句分別。

二乘及世間善人,亦有布施持戒等行,故云要七最勝之所攝受,方名波羅蜜多。一安住菩薩種性,即前所說二種種性也。若非菩薩種性,則所行施戒等善,但感人天二乘等果,不成無上大菩提故。二依止大菩提心者,謂必上求佛道,修行施戒等善,方不墮有漏故。三意樂悲愍有情者,謂必下化眾生,修行施戒等善,方不偏自利故。四具行一切善事者,謂以無分劑無厭足心,修行施戒等善,方能增長滿足勝資糧故。五要巧便無相智者,謂達三輪體空,修行施戒等善,方令福與虗空等故。六要迴向無上道者,謂隨一一所修,皆令正趨極果,方不傍感異熟果故。七要清淨無間雜者,謂隨一一所修,皆能三時無悔,不被煩惱智障之所間雜,方能速疾到彼岸故。言四句分別者,共有三種四句。且初單約施言:一是施非波羅蜜,不與七勝相應而行施故;二是波羅蜜非施,隨喜他施具七勝故;三亦施亦波羅蜜,七勝相應而行施故;四非施非波羅蜜,雖亦隨喜他施,不與七勝相應故。戒等九度,例此各作四句可知。二約次第修者,以明四句。初施度中但有二句:一是施非度,二是施是度。次戒度中對施得明四句:一是戒非度,不與七勝相應故;二是度非戒,即前布施具七勝故;三亦戒亦度,具七勝而持戒故;四非戒非度,謂前布施不具七勝故。忍望戒等,例此可知。三不約次第者,諸度互望各作四句,如常可知。唯第六般若止有三句,未有是波羅蜜而非般若者故。

△四、無增減門。

此但有十不增減者,謂十地中對治十障證,十證如無增減故。

○復次前六不增減者,為除六種相違障故,漸次修行諸佛法故,漸次成熟諸有情故。此如餘論廣說應知。又施等三(名為人天趣中)增上生道,(施)感大財(戒感大)體及(忍感大)眷屬故。精進等三(名為)決定勝道,(精進)能伏煩惱(依定發通),成熟有情及(以慧成熟)佛法故。諸菩薩道唯有此(增上生及決定勝之)二(種耳)。又前三種饒益有情,施彼資財(戒),不損惱彼(忍),堪忍彼惱而饒益故。精進等三對治煩惱,雖未伏滅而能精勤修對治彼諸善加行,(禪能)永伏(煩惱,慧能)永滅諸煩惱故。又由施等(三度是大悲饒益有情)不住涅槃,及由(進等)後三(是大智伏滅諸惑)不住生死,為無住處涅槃資糧。由此前六不增不減。

○後唯四者,為助前六令修滿足,不增減故。方便善巧助施等三,願助精進,力助靜慮,智助般若,令修滿故。如解深密廣說應知。

先明十無增減,次明六無增減,後明以四助六故無增減。義並可知。

△五、次第門。

十次第者,謂由前前引發後後,及由後後持淨前前。又前前麤、後後細故,易難修習次第。如是釋總(名波羅蜜)、別名(施戒等),如餘處說。

前前引發後後者,由施引戒,由戒引忍,乃至由力引智也。後後持淨前前者,由智持故力淨,由力持故願淨,乃至由戒持故施淨也。前前麤者,施麤於戒,戒麤於忍,乃至力麤於智也。後後細者,智細於力,力細於願,乃至戒細於施也。修施易,修戒難;修戒易,修忍難;乃至修願易,修力難;修力易,修智難。是故依此諸義而立次第。

△六五、修門。

此十修者,有五種修:一、依止任持修;二、依止作意修;三、依止意樂修;四、依止方便修;五、依止自在修。依此五修,修習十種波羅蜜多皆得圓滿,如集論等廣說其相。

一依止任持修者,復有四種:一依止因,謂種性力。二依止報,謂勝自體力。三依止願,謂本願力。四依止簡擇,謂慧力也。二依止作意修者,亦有四種:一勝解作意,於十度相應經教起增上勝解故。二愛味作意,於得十度見勝功德起深愛味故。三隨喜作意,於一切所行十度深生隨喜故。四喜樂作意,於自他當來勝品十度深生願樂故。三依止意樂修者,復有六種:一無厭意樂,修行施等無厭足故。二廣大意樂,無退無斷至究竟故。三歡喜意樂,於所攝有情生大歡喜故。四恩德意樂,觀諸有情有大恩德,能資助我無上大菩提故。五無染意樂,不希報恩異熟果故。六善好意樂,以施等福共諸有情迴向無上大菩提故。四依止方便修者,謂無分別智觀察三輪皆清淨故。五依止自在修者,謂身自在、行自在、說自在。身自在者,謂自性、受用二身。行自在者,謂變化身。說自在者,謂能宣說十度一切差別無有滯礙。

△七、自類相攝門。

此十攝者,謂(若總論相攝,則)十(種行)一一皆攝一切波羅蜜多,互相順故。(若別論相攝,復有二義:一者)依修前行而引後者,前攝於後(以後)必待前(所引)故,後不攝前(以前)不待後(引生)故。(二者)依修後行持淨前者,後攝於前(以能)持淨前故,前不攝後(能)非持淨(後)故。若依純雜而修習者,展轉相望應作四句。

一是純非雜,二是雜非純,三亦純亦雜,四非純非雜也。又或即前三種四句。

△八、六十互攝門。

此實有十而說六者,應知後四(皆屬)第六所攝。開為十者,第六唯攝無分別智,後四皆是後得智攝(以方便等智皆),緣世俗(而生起)故。

△九感果門。

此十(行所感)果者,有漏(十行所感)有四(謂等流果、異熟果、增上果、士用果,但)除離繫果;無漏(十行所感)有四(謂等流果、增上果、士用果、離繫果,但)除異熟果。而有處說具五果者,或(依)互相資(說),或(有漏、無漏)二(行)合說。

能永斷除自所對治,是諸度離繫果。於現法中由此施等攝受自他,是士用果。於當來世後後增勝展轉生起,是等流果。成大菩提,是增上果。感大財富往生善趣無怨無壞,多諸喜樂有情中尊,身無損害廣大宗族,是施等異熟果。此即有漏無漏合說也。

△十三、學相攝門又二:初、明三學相,二、明相攝義。今初。

十與三學互相攝者,戒學有三:一律儀戒,謂正遠離所應離法。二攝善法戒,謂正修證應修證法。三饒益有情戒,謂正利樂一切有情。此與二乘有共不共(此戒),甚深廣大如餘處說。

言有共、不共者,唯律儀與二乘共,而開遮亦復有異,餘二皆不共二乘也。隨一一戒,豎窮三諦之底,故甚深;橫該十界之法,故廣大。

定學有四:一、大乘光明定,謂此(定)能發照了大乘理教行果智光明故。二、集福王定,謂此(定)自在集無邊福,如王勢力無等雙故。三、賢守定,謂此(定)能守世出世間賢善法故。四、健行定,謂佛菩薩大健有情之所行故。此四所緣對治堪能引發作業,如餘處說。

一、大乘光明定者,般若德也。大乘理謂二空真如,大乘教謂十二部經,大乘行謂十度五行,大乘果謂無上菩提。唯此定能發智光以照了之,故名為光明定。二、集福王定者,解脫德也。集無邊福,謂具修萬行資糧無分劑故。三、賢守定者,法身德也。世出世間諸賢善法,皆依法身生長,皆為法身所任持故。健行定者,首楞嚴三昧也。一心三止三觀,非大健有情不能行故。此四所緣者,謂大乘法為所緣故。對治者,謂一切法總相緣智,以楔出楔道理,遣本識中一切障種故(以細智除麤惑)。堪能者,謂住靜慮樂,隨其所欲而受生故(雖得禪定不隨禪生,雖示受生不失定意)。引發者,謂能引發一切世界無礙神通故。作業者,謂能振動(一切世界)、熾然(威德)、徧滿(光明)、顯示(諸餘佛土)、轉變(淨穢)、往來(彼此)、卷舒(塵剎),一切色像皆入身中,所往(諸處示)同(其)類,或顯(現)或隱(藏),所作自在伏他神通,施辯(施)念(施)樂放大光明,引發如是大神通故。又能引發攝諸難行,十難行故(一、自誓難行,誓受無上菩提願故;二、不退難行,生死眾苦不能退故;三、不背難行,一切有情雖行邪行而不棄故;四、現前難行,怨有情所現作一切饒益事故;五、不染難行,生在世間不為世法所染汙故;六、勝解難行,於大乘中雖未能了,然於一切廣大甚深生信解故;七、通達難行,具能通達生法二空故;八、隨覺難行,於諸如來所說甚深秘密言詞能隨覺故;九、不離不染難行,不捨生死而不染故;十、加行難行,能修諸佛安住解脫一切障礙,窮生死際不作功用,常起一切有情一切義利行故)。又能引發修到彼岸,成熟有情淨佛國土諸佛法故。應知亦是菩薩等持作業差別。

慧學有三:一、加行無分別慧;二、根本無分別慧;三、後得無分別慧。此三自性、所依、因緣、所緣行(相)等,如餘處說。

加行無分別慧者,是尋思慧,亦名為希求慧,即根本無分別慧之因。由此能生無分別慧,是故亦得無分別名也。根本無分別慧者,是正證慧,亦名為內證慧,即無所得智觸證真如不思議出世慧也。後得無分別慧者,是起用慧,亦名為攝持慧,即根本無分別慧之果,是故亦得無分別名也。此三自性者,離五種相:一離無作意(若謂無作意即無分別慧,則睡悶醉絕等應成無分別慧),二離過尋伺(若謂過尋伺即無分別慧,則二禪已上應成此慧),三離想受滅(若謂心心所不轉是無分別慧,則無想滅定等應成此慧,而實不然),四離色自性(若謂如色自性是無分別慧,則墻壁瓦礫應是此慧,而實不然),五離於真義異計度(若計度言此是真如無分別義,以此計度名無分別慧者,則應此慧仍有分別,而實不然。故以五相反顯無分別慧,不墮此失,令人自悟)。離此五相,是名無分別慧自性(譬如眼識緣色,現量證見,不帶名言,不計為外,即是真智緣真如義)。此三所依者,非心(非思義故)非非心(心種類故)。此三因緣者,聞熏習及如理作意。此三所緣者,二空所顯真如。此三行相者,無分別無取相。等者,等於任持乃至甚深也。此三任持者,一切諸行依之進趣增長。此三助伴者,一資糧道,即施戒忍精;二依止道,即禪波羅蜜。此三異熟者,乃至未成佛果以前,恒於佛二會中受生(若得加行無分別慧,于變化身會中受生;若得根本無分別慧,于受用身會中受生)。此三等流者,後後生中無分別慧展勝增勝。此三出離者,離異生性,于十地道成辦相應。此三究竟者,得清淨三身及最上自在。此三勝利者,加行勝利由信解力,種種重惡所不能染;根本勝利成辦相應,解脫一切二障種子;後得勝利常行世間,非諸世法之所能染。此三差別者,加行無差別慧求證真如,而未能證寂無言說,譬如啞人求受境界,而未能受亦不能說;根本無分別慧正證真如離諸戲論,譬如啞人正受境界無所言說;後得無分別慧返照真如,現證境界能起言教,譬如不啞之人受諸境界起諸言說。又加行如五識求受境界,根本如五識正受境界,後得如意識受諸境界等。此根本後得譬喻者,根本如閉目,後得如開目;根本如虗空,後得現色像。此無分別慧所作事者,如摩尼任運雨寶,如天樂任運出聲。此無分別慧甚深者,非緣依他境,亦非緣餘境;非可說是智,亦不是非智;智外無真如,真如外無智。又雖一切法,本性無分別,有情不知故,不名無分別。證此無分別性,乃名菩薩妙慧也。

如是三慧,初(資糧位)、二(加行)位中,種(子)具有三,現(行)唯加行。於通達位(中),現(唯根本後得之)二種(子具),三(以)見道位中無(現)加行故。於修習位,七地已前,若種若現俱通三種。八地以去,現(唯根本後得之)二種(仍具),三(以)無功用道違(于現)加行故。(其)所有進趣皆用後得,無漏觀中任運趣故(非加行攝)。究竟位中,現種俱二,(以)加行(之)現種俱已捨故。

此更約五位判三種慧學也。初明三學相竟。

△二、明相攝義。

若(但以)自性(相)攝,(則)戒唯攝戒,定攝靜慮,慧攝後五。若并(取)助伴,(則)皆具相攝。若隨(作)用(相)攝,(則)戒攝前三(施是戒之)資糧(戒是戒之)自體(忍是戒之)眷屬性故,定攝靜慮,慧攝後五,精進三攝,遍䇿三故。若隨顯(了相)攝,(則)戒攝前四,前三如前(說)及(精進)守護(戒)故,定攝靜慮,慧攝後五。

十三學相攝門竟。

△十一、五位具修門。

此十(行,若約)位者,五位皆具。(唯于)修習位中,其相最顯。然初(資糧)、二(加行)位(之)頓悟菩薩(十度),種(子雖)通(有漏、無漏)二種,(而)現(行則)唯有漏。(若初二位之)漸悟菩薩,(則)若種、若現俱通二種,(以其)已得生空、無漏觀故。通達位中,種通二種,現唯無漏。(正斷分別二障,種子未出觀故。)於修習位,(若)七地已前,(則)種、現俱通有漏、無漏。(生空、法空,或出、或入,所修勝行應通二故。若)八地以去,(則)種通二種,現唯無漏。(至于)究竟位中,(則)若種、若現俱唯無漏。

△十二、因位名異門。

此十因位有三種名:一、(但)名波羅蜜多,謂初無數劫,爾時施等勢力尚微,被煩惱伏,未能伏彼(煩惱),由斯煩惱不覺現行。二、名近波羅蜜多,謂第二無數劫,爾時施等勢力漸增,非(被)煩惱(所)伏而能伏彼(煩惱),由斯煩惱(除是為眾生故)故意方行。三、名大波羅蜜多,謂第三無數劫,爾時施等勢力轉增,能畢竟伏一切煩惱,由斯煩惱永不現行,(但以)猶有所知微細現(行)種(子)及煩惱(之)種(子未斷),故未究竟。

初無數劫,謂資糧加行二位。第二無數劫,謂通達位至第七地。第三無數劫,謂從八地至十地也。

△十三、結要簡修。

此十義類,差別無邊,恐厭繁文,略示綱要。十於十地,雖實皆修,而隨相增,地地修一。雖十地行,有無量門,而皆攝在,十到彼岸。

隨相增者,所謂初地施度增上,二地戒度增上,乃至十地智度最為增上。餘非不修,但隨力隨分,具如華嚴十地品中廣明。二、釋十勝行竟。

△三、釋十重障三:初、標起,二、正釋,三、結屬。今初。

十重障者。

△二、正釋十:初、釋異生性障(至)十、釋諸法中未得自在障。今初。

一、異生性障,謂(煩惱、所知)二障中(之)分別起者,依彼(分別二障)種(子建)立異生性故。二乘見道現在前時,唯斷(分別煩惱)一種,名得聖性。菩薩見道現在前時,具斷二種,名得聖性。(以)二真見道現在前時,彼(分別)二障(之)種(子)必不成就,猶明與闇定不俱生。如秤兩頭低昂時等諸相違法,理必應然。是故(智惑)二性,無(有)俱成(之)失。

先辨大小乘斷惑有廣有狹,次釋伏難也。難曰:見道位中為與惑俱?為不與惑俱?若不與惑俱者,即惑先斷後方見道,云何得名見道斷惑?若與惑俱者,即先見道後方斷惑,是敵對斷智惑同時,應有凡聖二性俱成之失。今釋之曰:亦非先斷惑後見道,亦非先見道後斷惑,然二真見道正現前時,則二障種子必不成就,如闇時無明、明時無闇,又如秤之兩頭彼低此昂曾無先後,故非惑智相見敵對論斷。又非先斷惑已後方見道,但正見道時惑即不生,非斷非不斷而論斷耳。

(問曰:)無間道時(若)已無惑種(者),何用復起解脫道為?(答曰:無間期于)斷惑,(解脫期于)證滅,期心別故。(又)為捨彼(惑)品(之)麤重性故,無間道時雖無惑種,而未捨彼無堪任性,為捨此(無堪任性)故起解脫道,及(為)證此品擇滅無為(故也)。

小乘妄計無間道中猶有惑種,至解脫道方永斷之,則犯二性俱成之失。今因大乘破之,故致此問難也。答釋可知。麤重性即無堪任性,乃惑品之餘氣耳。

雖(于)見道生(起之位)亦斷惡趣諸業果等(種子),而今且說能起(業果之)煩惱,(以)是(業果之)根本故。由斯初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一、執著我法愚,即是此中異生性障;二、惡趣雜染愚,即是惡趣諸業果等。(問曰:執著我法即是無明心所,故得名愚。業果何亦名愚?答曰:)應知(業果是)愚品(類故亦),總說為愚。後(之九地悞犯三業等愚,皆)准此釋。或彼(初地說斷二愚者)唯說利(使五見)、鈍(使貪等)、障品(相應)、俱起(之)二愚。

若云斷異生性障,即但說根本也。若云斷二愚,即兼說業果也。又若說愚品為愚,則第二愚指業果也。若說利鈍障品為二愚,則執著我法愚指利使言,惡趣雜染愚指鈍使言也。

彼麤重(之為)言,顯彼二(愚)種(子),或(但即)二(愚)所起(之)無堪任性(名為麤重)。如入(第)二(禪)定說斷苦根,(然其)所斷苦根雖非現(行,現行已先伏故;亦非)種(子,種子未永斷故)而(亦)名(為)麤重。此(初地所斷二愚麤重)亦(復)應然(已)。後(九地中)麤重(之)言(亦皆),例此應釋。

以十地中所知障種分分漸斷,煩惱障種但伏未斷,故麤重義須作此種子及無堪任之二釋也。

雖初地(中見道)所斷(之惑)實通(煩惱、所知)二障,而(今所云)異生性障,意(但)取所知(障說。以經)說(十地所斷)十(種)無明,非(是煩惱)染汙(性)故。無明即是十障品愚,(以)二乘亦能斷煩惱障,彼(煩惱)是(與二乘所)共(斷)故,非此所說。又十無明不染汙者,唯依十地修所斷說(若見所斷分別法執,亦是染汙)。雖此(初地)位中亦伏(一分俱生)煩惱,(及)斷彼(俱生煩惱)麤重(無堪任性),而非正意(正意唯在斷所知障。又)不斷(彼俱生煩惱之)隨眠,故此不說。理實初地修道位中亦斷俱生所知(之)一分。然今且說最初(見道之所)斷者(故但言斷異生性障),後九地斷。准此應知,住滿地中時既淹久,理應進斷所應斷障。不爾(則初、中、後)三時(無間、解脫、勝進三)道,應無(差)別。

十地各有三時三道,初時名無間道,正斷障本地之惑種;中時名解脫道,正證本地所顯真理;後時名勝進道,復起加行斷後地惑。是故初地後心即屬修道位攝,亦斷俱生所知一分也。

故說菩薩得現觀已,復於十地修道位中,唯修永滅所知障道,留(俱生)煩惱障(之種子)助(菩提)願(而來)受(三界)生,非如二乘速趣圓寂。故修道位不斷煩惱(種子),將成佛時方頓斷故。

此結顯初地後心,即名修道,兼顯但斷俱生所知障種,不斷俱生煩惱障種之意也。現觀,即前文第四、第五二種現觀,餘可知。問曰:留煩惱障,助願受生,屬何教義?答曰:此意深密,不可粗浮輒判。何以言之?是藏教事度三祇伏惑,總未先斷異生性障。若通教見地,菩薩所斷異生性障,與二乘同,曾無斷所知障之義。至菩薩地,正使斷盡,扶習潤生,復無留惑種義。若別教登地,但斷所知障種,更無留煩惱義。圓教尤不必言。今約語言,則是通含於別,別入於通。若推意旨,則是密顯圓宗。請試辯之。論云:我執必依法執而起,如夜迷杌等,方謂人等。故我執即煩惱障,法執即所知障也。豈有所知障種已斷,煩惱障種猶得實存?今云留障助願,明是巧用性惡法門耳。問曰:何不直言初地分得一身、無量身,所謂中道應本,猶如月印千江,乃云留煩惱障,助願受生耶?答曰:若是,則為別含於圓,圓於入別,非復別入於通,通含別、圓之義矣。問曰:直說別、圓二教,有何不可?何必帶通方便耶?答曰:眾生未堪徑聞別、圓,安得不帶藏、通方便?是故化法四教,並是如來權實妙智,應機施設,何容偏廢?何容偏執?此論與瑜伽論味同方等,正破小乘法執,傍破凡外我執。若廢通教方便,則小機絕分,曷由引入別、圓也哉?初、釋異生性障竟。

△二、釋邪行障。

二邪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及彼所起悞犯(之身口意)三業。彼障二地極淨尸羅,入二地時便能永斷,由斯二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一微細悞犯愚,即是此中俱生一分。二種種業趣愚,即彼所起悞犯三業,或唯起業不了業愚。

問曰:所起悞犯三業,何亦名愚?釋曰:起業而不了知業性,故名為愚。由所知一分愚故,起悞犯業。由不了業趣愚故,不能當下即復清淨。問曰:聲聞初果鋤地即得蟲離四寸,今菩薩二地方得極淨尸羅,不幾與初果齊耶?答曰:蟲離四寸是道共戒力,於諸性罪不復悞犯。若遮罪中微細悞犯,雖阿羅漢亦未全免,故知二地境界甚深。

△三、釋闇鈍障。

三、闇鈍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令所聞思修法忘失。彼障三地勝定總持及彼所發殊勝三慧,入三地時便能永斷。由斯三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一、欲貪愚,即是此中能障勝定及修慧者。彼(所知障中俱生一分能障勝定及修慧者)昔(來)多與欲貪俱,故名欲貪愚。今得勝定及修所成(慧),彼(所知障之一分)既(已)永斷(則與俱之)欲貪隨伏,此(欲貪從)無始來依彼(所知一分)轉故。二、圓滿聞持陀羅尼愚,即是此中能障總持聞思慧者(非不障修慧,近故偏說)。

△四、釋微細煩惱現行障。

四、微細煩惱現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與)第六識俱(之)身見等攝,(是)最下品故、不作意緣故、遠隨現行故,(以此三義)說名微細。彼障四地菩提分法,入四地時便能永斷。彼(所知障從)昔多與第六識中任運而生,(之)執我見等(煩惱)同體起故,(所以)說煩惱名。今四地中既得無漏菩提分法,彼(所知障)便(得)永滅,此我見等亦永不行。初二三地行施戒修相同世間,四地修得菩提分法方名出世,故能永害此身見等。

最下品,謂唯無記。不作意緣,謂任運生。遠隨現行,謂無始來相隨逐也。由身見故,不能修身念處等觀,故障菩提分法。由得菩提分法,彼障隨斷,如明與闇,如秤低昂等也。初地行施,二地行戒,三地行於修慧。若約別教,則久已出世。若借通教,則相同世間。謂歡喜地寄乾慧,離垢地寄性地,發光地寄八人,𦦨慧地寄見地,瓔珞經中名為須陀洹地故。然通教見地名須陀洹,但害分別身見,此害微細俱生身見,故仍不同。若約實義,則斷第六識中微細法我見耳。寄通明別,復何疑哉。

(問曰)寧知此(身見等但)與第六識俱?(答曰)第七識俱(之)執我見等與無漏道性相違故,八地以去方永不行,七地已來猶得現起(以彼第七識中身見)與餘(我愛等三)煩惱為依持故。此(第六俱者)麤,彼(第七俱者)細,伏(之自)有前後故,此(地中所斷)但與第六相應。(然)身見等(之為)言,亦攝無始所知障攝(之)定愛法愛。彼定(愛)法愛三地尚增,入四地時方能永斷,菩提分法特違彼故。由斯四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一、等至愛愚,即是此中定愛俱者;二、法愛愚,即是此中法愛俱者。所知障攝(之)二愚斷故,煩惱(障攝之定法)二愛亦永不行。

耽玩諸禪三昧,名為定愛。耽玩聞思修法,名為法愛。等至者,梵云三摩鉢底,即八勝處、十遍處、四無色無想定、滅盡定等。

△五、釋於下乘般涅槃障。

五、於下乘般涅槃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令厭生死樂趣涅槃,同下二乘厭苦欣滅。彼障五地無差別道,入五地時便能永斷。由斯五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一、純作意背生死愚,即是此中厭生死者;二、純作意向涅槃愚,即是此中樂涅槃者。

凡夫樂生死而不知涅槃,固愚也;二乘樂涅槃而純厭生死,亦愚也。總不知生死、涅槃並依他起,無實法故。若無實法,同一依他起性,則無差別。若了達元無差別,則既不同凡夫,亦豈肯同二乘?是故了知生死過患,而不純作意背,欲於其中求得一切種智故;了知涅槃安樂,而不純作意向,欲令眾生同得無上涅槃故。

△六、釋麤相現行障。

六、麤相現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執有染淨麤相現行。彼障六地無染淨道,入六地時便能永斷。由斯六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一、現觀察行流轉愚,即是此中執有染者,(以)諸行流轉(皆是)染分攝故。二、相多現行愚,即是此中執有淨者,(以)取(還滅門之)淨相故。相觀多行,未能多時住無相觀(但能少時入無相觀耳)。

六地最勝,般若現前,於緣生還滅,都無所得,即證無染淨真如,故能證之道,亦名無染淨道也。

△七、釋細相現行障。

七細相現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執有生滅細相現行。彼障七地妙無相道入七地時便能永斷,由斯七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一細相現行愚,即是此中執有生者,猶取流轉細生相故。二純作意求無相愚,即是此中執有滅者,尚取還滅細滅相故。純於無相作意勤求,未能(于無相)空中(善巧)起(于)有(為)勝行。

△八、釋無相中作加行障。

八無相中作加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令無相觀不任運起。前之五地,有相觀多、無相觀少。於第六地,有相觀少、無相觀多。第七地中純無相觀,雖恒相續而有加行。由無相中有加行故,未能任運現相及土。如是加行障,八地中無功用道故。若得入第八地時便能永斷,彼永斷故得二自在。由斯八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一於無相作功用愚、二於相中不自在愚。令於相中不自在故,此(相不惟身相)亦攝土相一分故。八地以上純無漏道(方得)任運起故,三界煩惱(爾時)永不現行,(唯有)第七識中細所知障猶可現起,(以)生空智果不違彼(細所知障)故。

二自在者,任運現相及現土也。餘可知。

△九、釋利他中不欲行障。

九利他中不欲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令於利樂有情事中,不欲勤行樂修己利。彼障九地四無礙解,入九地時便能永斷。由斯九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一於無量所說法、無量名句字、後後慧辨陀羅尼自在愚。於無量所說法陀羅自在者,謂義無礙解,即於所詮總持自在,於一義中現一切義故。於無量名句字陀羅尼自在者,謂法無礙解,即於能詮總持自在,於一名句字中現一切名句字故。於後後慧辯陀羅尼自在者,謂詞無礙解,即於言音展轉訓釋總持自在,於一音聲中現一切音聲故。二辯才自在愚。辯才自在者,謂辯無礙解,善達機宜巧為說故。(此)愚(之用)能障。此四種自在,皆是此中第九障攝。

由第七識中細所知障以為體性,令四無礙解不得自在,故名二愚能障九地。今登九地此障永斷,如明與闇定不俱生也。四無礙解者:一、義無礙解,謂了達所詮無礙;二、法無礙解,謂了達能詮無礙;三、詞無礙解,謂了達言音無礙;四、樂說無礙解,即此中所云辯無礙解,謂隨機巧說無礙。今以障前三種者合名一愚,障後樂說者名第二愚。

△十、釋於諸法未得自在障,又二:初、正釋此障,二、兼釋餘障。今初。

十、於諸法中未得自在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令於諸法不得自在。彼障十地大法智雲及所含藏所起事業,入十地時便能永斷。由斯十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一、大神通愚,即是此中障所起(化他神通)事業者;二、悟入微細秘密愚,即是此中障大法智雲及所含藏者。

大法智雲:即能含之智。所含藏者,即力、無畏等諸功德也。

△二、兼釋餘障。

此地於法雖得自在,而有餘障未名最極,謂有俱生微所知障,及有任運煩惱障種,(直俟)金剛喻定現在前時,彼皆頓斷入如來地。由斯佛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一、於一切所知境極微細著愚,即是此中微所知障;二、極微細礙愚,即是此中一切任運煩惱障種。故集論說:得菩提時,頓斷煩惱及所知障,成阿羅漢及成如來,證大涅槃、大菩提故。

由斷煩惱障故,證大涅槃,名為阿羅漢。此借通教義也。由斷所知障故,證大菩提,名為如來。此顯別圓義也。然通教佛亦斷界內所知障,證一切智菩提。別圓佛亦斷界外煩惱障,證無住涅槃。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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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mườ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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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十

蕅益沙門 智旭 述

上來修習位中,三、釋十重障:初、標起,二、正釋竟。

△三、結屬二:初、正結二障所攝,二、申明二障斷義。今初。

此十一障(皆即煩惱所知),二障所攝。

△二、申明二障斷義二:初、斷種現位,二、斷種頓漸。今初:

煩惱障中,見所斷(之)種(子)於極喜地見道初斷,彼障(之)現起(者)地前已伏。修所斷(之)種(子)金剛喻定現在前時一切頓斷,彼障(之)現起(者)地前漸伏。初地以上能頓伏盡令永不行,(猶)如阿羅漢(一般)由故(作)意(之)力。(或于)前七地中雖暫現起而不為失,(若)八地以上畢竟不行。

○所知障中,見所斷(之)種(子),於極喜地見道初斷。彼障(之)現起(者),地前已伏。修所斷(之)種(子),於十地中漸次斷滅,(直至)金剛喻定現在前時,方永斷盡。彼障(之)現起(者),地前漸伏,乃至十地方永斷盡。八地以上,(若與)六識俱者,不復現行。(以)無漏觀心及(生空智)果相續,能違彼(第六識中俱生所知障之現行)故。(若與)第七(識)俱者,猶可現行。(須是)法空智果起位,方伏前五轉識。設未轉依,(由)無漏(觀之所)伏故,障不現起。

此正釋伏斷二障種子現行之位也。

雖於修道十地位中,皆不斷滅煩惱障種,而彼(煩惱)麤重(無堪任性)亦漸斷滅。由斯故說二障麤重,一一皆有三位斷義。

此釋伏難也。難曰:所知障種於十地中漸次斷滅,可云三位皆有斷義。若夫煩惱障種,其分別者是見道頓斷,其俱生者則是金剛喻定頓斷,但有二位斷義,何云亦有三位斷義耶?答:釋可知。言三位者:一、通達位;二、修習位;三、究竟位也。

雖諸位中皆斷麤重,而三位顯是所偏說。

亦釋伏難也。難曰:若麤重言,但指無堪任性,則資糧加行位中,亦有斷麤重義,何故不說耶?答:釋可知。初斷種現位竟。

△二、斷種頓漸。

(問)斷二障種,漸頓云何?(答)第七識俱(之)。煩惱障種,三乘將得無學果時,一剎那中三界頓斷。所知障種,將成佛時,一剎那中一切頓斷。(以其)任運內起,無麤細故。

○餘六識俱(之)煩惱障種,(若屬)見所斷者,三乘見位,真見道中,一切頓斷。(若屬)修所斷者,隨其所應,(或有)一類二乘,(于)三界九地(俱生煩惱),一一漸次,九品別斷。(復有)一類二乘,三界九地(俱生煩惱),合為一聚,九品別斷。(其在)菩薩要起金剛喻定,一剎那中,三界頓斷。所知障種,初地初心,頓斷一切見所斷者。(若夫)修所斷者,(則)後於十地修道位中,漸次而斷。乃至正起金剛喻定,一剎那中,方皆斷盡(以彼六識相應之所知障)。通緣內外麤細境生,品類差別,有眾多故(所以不容頓斷)。

此正明所斷種也。下復明能斷之道。

二乘根鈍(故于)漸斷(六識俱生煩惱)障時,必各別起無間解脫(二道若夫)加行勝進(則可),或別或總。

若前之勝進,即為後之加行,則名為總。或不同時,則名為別也。

菩薩利根(故于)漸斷(六識俱生所知)障位,非要別起無間解脫(二道,即于)剎那剎那(之中)能斷證故。(所以)加行等四(道,于)剎那剎那,前後相望,皆容具有。

念念能斷即無間道,念念能證即解脫道,不住解脫即為勝進,此位勝進又復即是後位加行,正加行時又於後位若障若理能斷能證,是故念念之中望前即為解脫、為勝進,望後即為加行、為無間也。三、釋十重障竟。

△四、釋十真如。

十真如者,一徧行真如,謂此真如二空所顯,無有一法而不在故。

初地無間道中,深觀我法二空,永斷異生性障,故於解脫道中所證真如,名曰徧行。謂於五位百法,一一無實補特伽羅,亦無實法。無實補特伽羅,名為生空,亦名我空,亦名為人無我。無有實法,名為法空,亦名為法無我。了知我法俱不可得,乃顯唯識實性。此性不妄,故名為真。此性不改,故名為如。異生凡夫,從無始來,妄執實我實法,雖此真如無所不在,日用不知。二乘雖斷我執,而猶不知法空所顯真如無所不在,仍於有為無為定作二解。又或妄執色不相應及無為法不即唯識,唯有大乘種性之人,先信解此唯識理已,發起深固大菩提心,於資糧加行位中,強觀諸法皆悉無性,令二空觀漸熏漸著,乃至通達位中,頓斷分別二障種子,方實觸證真如法界之理,徧於五位百法無所不在,故遂能得百法明門,於彼一一法中具證真如無所不徧之性。當知真如性本自徧,非今始徧,但由此位初證真如本徧之體,獨得徧行之名,已後諸位不過隨德立稱,更無有二如也。依此徧行真如實義,故云初地具足一切諸地功德,依後隨德立稱之義,故云初地不知二地,乃至等覺菩薩不知如來舉足下足事等。金剛經云:一切賢聖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夫無為法豈有差別,證無為法仍有差別,如淺深皆大海,而入海仍論淺深,如丈尺顯虗空,而虗空原非丈尺。此徧行真如喻如哉生明之新月,已見月之全體大用,不異望後圓月,亦不即望夜圓月,思之思之。

二、最勝真如,謂此真如具無邊德,於一切法最為勝故。

秖是二空所顯五位百法徧行真如之理,本來具無邊,德本來最勝,但由無始迷惑而為邪行所障,令此勝德不得顯現。今由菩薩了知法性無染,隨順修行尸波羅蜜,斷邪行障,是故全性所起三聚淨戒,妙無作體,具足無邊功德,於一切法最為勝也。經云:心無盡故,戒亦無盡。當知所緣無邊故,戒亦無邊。如不殺戒,徧於五位百法得不殺德;如不盜戒,徧於五位百法得不盜德;如不邪婬戒,徧於五位百法得不邪德;如不妄語戒,徧於五位百法得不妄德。乃至十善,一一皆爾。又徧於五位百法有斷惡德,即徧於五位百法有生善德,亦徧於五位百法有度生德。斷惡名律儀戒,即成法身斷德;生善名攝善法戒,即成報身智德;度生名饒益有情戒,即成化身恩德。又復即是法身、般若、解脫三德。當知舉真如全體而為三聚淨戒,仍舉三聚淨戒一一無非真如全體。是故橫悉無邊,豎悉最勝,無有一法而不無邊,無有一法而不最勝也。

三、勝流真如,謂此真如所流教法,於餘教法極為勝故。

亦只二空所顯五位百法真如之理,雖復四句皆不可說,而有四悉檀因緣故亦可得說。但由無始闇鈍所障,不能契理契機稱性演說。今由菩薩善巧增益聞思修慧勝定總持,斷闇鈍障,故於真如流出正智,於正智中流出後得智,於後得智中流出大悲心,於大悲心流出十二部經,極為勝妙。若餘二乘凡夫等所說教法,非證真如之所流出,故不為勝。

四、無攝受真如,謂此真如無所繫屬,非我執等所依取故。

亦只二空所顯五位百法真如之理,本來無所繫屬,本非我執、我愛、我慢、我癡等之所依所取,但由無始以來微細煩惱現行所障,不能達其本無攝受。今由菩薩善修無漏菩提分法,斷此微細煩惱現行障已,真如本無繫屬之性方得顯現,名無攝受真如。

五類無別真如,謂此真如類無差別,非如眼等類有異故。

亦只二空所顯。五位百法真如之理,本來無有生死涅槃差別,但由無始迷惑妄有生死,對彼生死權立涅槃,依此虗妄緣起生死涅槃,妄生欣厭,名為下乘般涅槃障。今由菩薩深觀平等四諦,斷此障已,類無差別之真如理方顯現也。言非如眼等類有別者,謂真如不變隨緣,則有五位百法類別。且如同一色法,而根與塵別。又如同一根法,而眼與耳別。此皆依他起性,如幻事等,元非實我實法。既非實我實法,則同一真如體性。所謂隨緣不變,眼即非眼,耳即非耳,何得更有類別哉。故曰:真俗兩智,行相互違,合令相應,名難勝地也。若依文解義,妄謂眼等一向類別,真如一向無別,則行相仍互違矣。讀者思之。

六、無染淨真如,謂此真如本性無染,亦不可說後方淨故。

亦只二空所顯五位百法真如之理,在生死而無染,證涅槃非新淨,但由無始迷惑妄成流轉,因於流轉權說還滅,流轉名染,還滅名淨,執此染淨以為實有,名麤相現行障。今由菩薩深觀平等緣起,斷此障已,本無染淨之真如理方顯現也。

七法無別真如,謂此真如雖多教法,種種安立而無異故。

亦只二空所顯五位百法真如之理,依之安立種種教法。而此真理本來無異,相即無相,空有兩融,但由不達相本無相,作意勤求無相,名細相現行障。今由菩薩善修稱性方便,滿足一切佛法,斷此細相現行障已,法無別之真如妙理方顯現也。

八、不增減真如,謂此真如離增減執,不隨染淨有增減故。即此亦名相土自在所依真如,謂若證得此真如已,現相現土俱自在故。

亦只二空所顯五位百法。真如之理,隨緣不變,故非染淨所能增減。不變隨緣,故現相土無不自在。但由不達性無增減,猶於真如而有趣向,名無相中作加行障。今由菩薩善得無功用道,深證無生法忍,斷此加行障已,隨緣不變之體,任運顯現,名不增減真如。不變隨緣之用,任運顯現,名相土自在所依真如。當知五法百法之中,隨拈一法,皆不增減,皆相土自在也。相約現身,土約器界。

九智自在所依真如,謂若證得此真如已,於無礙解得自在故。

亦只二空所顯五位百法真如之理,以一一法皆真如故,所以隨一一法皆能總持一切所詮之義,隨一一法皆能總持一切能詮之名句字,隨一一法皆能總持一切言音訓釋,隨一一法皆能徧逗一切眾生機宜,巧說無盡,令得四益,是故名此真如為智自在所依也。但由所知障故,不達一義一切義,一切義一義不達,一法一切法,一切法一法不達,一言音一切言音,一切言音一言音不達,義義法法言言各具四教四門,一一門中各具四悉,遂於利樂有情事中不樂勤行,名利他中不欲行障。今由菩薩以無量智思量觀察一切法行,如實了知一切稠林,斷此不欲行障已,真如顯現,依之而發四無礙解,無不自在也。

十業自在等所依真如,謂若證得此真如已,普於一切神通作業總持定門皆自在故。

亦只二空所顯五位百法真如之理,隨一一法皆是真如不變全體,皆具真如隨緣大用,重重無盡,無盡重重一切神通、一切事業、一切總持、一切定門。性即真如,本無分劑,但由微細所知障故,未證能所不可思議,未證體用不可思議,猶於無分劑中而存分劑,名為於諸法中未自在障。今由菩薩智慧圓滿,斷此障已,真如圓顯,普於諸業得自在也。問曰:前第十障後云:猶有俱生微所知障,及有任運煩惱障種,金剛喻定現在前時,彼皆頓斷,入如來地。此中胡不別明佛地所證真如?答曰:真如尚不名一,云何有十?前約十地分證,故隨勝德假立十名。至於圓滿菩提,歸無所得,則一切名義皆悉究竟,無勞別立異名矣。

雖真如性實無差別,而隨勝德假立十種。雖初地中已達一切,而能證(之十勝)行猶未圓滿。為令圓滿(十勝行故,依于)後後建立(十名)。

此總結十真如義,兼釋伏難也。難曰:有為之法,可有數量,真如既非有為,安得有十?釋曰:但隨勝德,假立十名,其實無差別也。難曰:真如既無差別,則初地已證無差別性,名為徧行真如,何須建立後九?若初地所證不即,後九何名徧行?若初地所證已即,後九何須再證?釋曰:所證理體雖已頓達,而能證事行猶未圓滿,為滿勝行,建立十名耳。初明十地因竟。問曰:能所不二,理事相即,今胡得云所證理圓,能證事行猶未滿耶?答曰:能所不二,亦不定一,理事相即,亦不相濫。若以事從理,以理攝事,則初地中亦能具足諸地功德,而又不妨仍是初地;若以理從事,以事顯理,則後後位乃能漸顯本來法性,而又不妨仍自平等。大佛頂經云:理則頓悟,乘悟併銷,事非頓除,因次第盡。當知頓漸二悟同名為頓,以即事之理,理仍無差別故;頓漸二修同名為漸,以即理之事,事仍有初後故。予於佛頂文句辨之頗詳,幸細尋之。

△二、明轉依果三:初、來意,二、正釋,三、簡示。今初:

如是菩薩於十地中,勇猛修行十種勝行,斷十重障,證十真如,於二轉依便能證得。

△二、正釋二:初、明位別,二、明義別。今初:

轉依位別略有六種:一、損(染)力益(淨)能(名之為)轉,謂初(資糧)、二(加行)位,由習勝解取慚愧故,損本識中染種勢力,益本識內淨種功能,雖未斷障種實證轉依,而漸伏(二障)現行亦名為轉。二、通達轉,謂通達位,由見道力通達真如,斷分別生(之)二障麤重,證得一分真實轉依。三、修習轉,謂修習位,由數修習十地行故,漸斷俱生二障麤重,漸次證得真實轉依。(然)攝大乘(論)中(又)說:通達轉在前六地(者,謂彼以)有(相)無相(二)觀,通達真俗間雜現前,令真非真現不現故。說修習轉在後四地(者,謂)純無相觀長時現前,勇猛修習斷餘麤重,多令非真不顯現故。

前六地中,或以有相觀通達俗諦,則令非真現而真不現;或以無相觀通達真諦,則令真現而非真不現,故名間雜現前。餘可知。

四、果圓滿轉,謂究竟位,由三大劫阿僧企耶修習無邊難行勝行,(故至)金剛喻定現在前時,永斷本來一切麤重,頓證佛果圓滿轉依,窮未來際利樂無盡。

阿僧企耶,亦云阿僧祇,此翻無數。起信論云:一切菩薩皆經三阿僧祇劫,故無有超過之法。問曰:大佛頂經云:狂心頓歇,歇即菩提,何藉劬勞肯綮修證?又云:不歷僧祇獲法身。又云:識陰若盡,則汝現前諸根互用,從互用中能入菩薩金剛乾慧。如是乃超十信、十住、十行、十迴向、四加行心、菩薩所行、金剛十地、等覺圓明,入於如來妙莊嚴海。經論明文,何其碩異?答曰:依文解義,三世佛冤。豈不聞十世古今始終不離,當念一剎那際三昧智入三世而無往來乎?法華五十小劫,謂如半日,長入短也。瞿目仙人執善財手已,於無量佛所無量劫中修菩薩行,短攝長也。是故若唯約理,則長短並空;若唯約事,則長短各異;若約理事不二,則互奪兩忘;若約理事交徹,則長短互在。今由理不礙事,故雖頓悟同於善財,而一生之中,三祇具足,亦未甞有所超過。復由事不礙理,故雖積行猶如釋迦,而塵點劫來,猶如今日,亦未甞出於剎那。且善財雖云一生圓滿,而彌勒菩薩仍記之云:我成佛時,汝及文殊,皆得見我。普賢又導之云:願我臨欲命終時,盡除一切諸障礙,面見彼佛阿彌陀,即得往生安樂剎。彼佛眾會咸清淨,我時於勝蓮華生,親覩如來無量光,現前授我菩提記。由此觀之,經所謂頓悟者,悟此時劫原無實性也。論所謂經劫者,經此無實性之時劫也。不悟無性,則厭倦之心必生。不經矌劫,則稱性之修不滿。不悟無性,則不能稱性以起真修。不事真修,則無以除障而顯本性。是故阿難頓獲法身之後,方請入華屋門。觀音超越世出世間,仍居極樂補處。閱經論者,曷深思之。

五、下劣轉,謂二乘位,(一則)專求自利,(二則)厭苦欣寂,(三則)唯能通達生空(所顯)真如,(四則唯)斷煩惱(障)種,(五則唯能)證真擇滅(無為)無勝堪能,(所以)名下劣轉。六、廣大轉,謂大乘位,(一則)為利他故趣大菩提,(二則)生死涅槃俱無欣厭,(三則)具能通達二空(所顯)真如,(四則)雙斷所知煩惱障種,(五則)頓證無上菩提涅槃有(如此)勝堪能,(所以)名廣大轉。(今)此(頌)中(之)意(正)說廣大轉依,(以)捨二(障)麤重而證得故。

前之四義,豎約大乘五位而辨。此之二義,橫約三乘勝劣對辨。仍結歸頌意也。蓋下劣轉中,亦有五位四義不同。以非頌所說義,故不辨之。又大乘五位四轉,亦同天台六即之義。資糧即觀行轉,加行即相似轉,通達修習皆分證轉,圓滿即究竟轉。不言名字及理即者,轉義未顯著故。然非名字先轉,何由得入資糧位轉。又若性中不具理轉,何由聞名得生信解。又理轉者,即是轉菩提為所知障,轉涅槃為煩惱障。名字已去,即皆轉煩惱障成大涅槃,轉所知障成大菩提。故曰但轉其名無實性,如水成氷,氷還成水也。初明位別竟。

△二、明義別三:初、總標,二、別釋,三、結指。今初。

轉依義別,略有四種:

△二、別釋四:初、釋能轉道,二、釋所轉依,三、釋所轉捨,四、釋所轉得。今初。

一、能轉道,此復有二:一、能伏道,謂伏二障(之)隨眠勢力,令不引起二障(之)現行。此通有漏、無漏二道(亦通)加行、根本、後得三智,隨其所應漸頓伏彼(二障現行)。

若有漏六行觀(厭下苦麤障,欣上淨妙理),唯能漸伏俱生煩惱現行。若有漏位中加行智,能頓伏分別二障現行,漸伏俱生二障現行。若無漏根本智,頓伏一切俱生現行。若無漏後得智,漸伏一切俱生現行。又無漏位中加行智,亦漸伏一切俱生現行。

二、能斷道,謂能永斷二障隨眠。此道定非有漏(道及)加行(智所能,以)有漏(道是夙)曾習(又是)相執所引未泯相故,(以)加行(智)趣求所證(真如)所引(本智)未成辦故。

此正簡有漏道及加行智不能斷惑,唯根本後得二無漏智乃為能斷道也。相執所引者,謂與第七識中煩惱相依。

有義:根本無分別智,親證二空所顯真理,無境相故能斷隨眠;後得不然,故非斷道。

此辨後得智為能斷道,共有二義,今初義也。言後得不然者,謂變相觀空,不能親證真如故。

有義,後得無分別智,雖不親證二空真理,無力能斷迷理隨眠,而於安立非安立相,明了現前無倒證故,亦能永斷迷事隨眠。故瑜伽說修道位中,有出世斷道(亦有)世出世斷道,無(有)純(以)世間道(而)能永害隨眠(者,以世間道)是曾習故,(又)相執(所)引故。由斯理趣,諸見所斷及修所斷(之)迷理隨眠,唯有根本無分別智親證理故,能正斷彼。餘修所斷(之)迷事隨眠,根本後得俱能正斷。

此第二正義也。迷理隨眠者,迷二空理,妄起我法二執所有分別俱生之種子也。迷事隨眠者,由迷二空故,於事境不能了達,起於貪瞋癡慢諸餘煩惱所有俱生之種子也。出世斷道即根本智,世出世斷道即後得智,純世間道即有漏道及加行智,餘可知。初釋能轉道竟。

△二、釋所轉依。

二、所轉依。此復有二:一、持種依。謂根本識由此能持染淨法(之)種(子),與染淨法俱為所依,聖道轉令捨染能淨。餘依他起性雖亦是依,而不能持種,故此不說。

餘依他起性,指前七轉識也。

二、迷悟依,謂真如由此能作迷悟根本,諸染法法依之得生,聖道轉令捨染得淨。餘雖亦作迷悟法依,而非根本,故此不說。

若論真如隨緣不變,則迷不能染,悟不能淨。今約真如不變隨緣,則迷之為在纏真如,一切染法依之得生;悟之為出纏真如,一切淨法依之得生。故以真如為迷悟依。譬如方雖不轉,而依方故迷,依方故悟也。餘雖亦作迷悟依者,謂五蘊、十二處、十八界等,一一皆以無性為性,皆即真如,故皆可作迷悟法依。而隨相差別,則非根本,故不說之。二、釋所轉依竟。

△三、釋所轉捨。

三、所轉捨。此復有二:一、所斷捨。謂二障種真無間道現在現時(所治之)障(與能)治(之智)相違,彼(二障種即)便斷滅永不成就,說之為捨。彼種(既已)斷故,不復現行妄執我法、所執我法,不(復)對(彼虗)妄(徧計執)情亦說為捨,由此名捨徧計所執。二、所棄捨。謂餘有漏(善種及與)劣無漏種金剛喻定現在前時,引極圓明純淨本識,非彼(有漏及劣無漏種所)依故,皆永棄捨。彼種捨已,現有漏法及劣無漏畢竟不生,既永不生亦說為捨,由此名捨(變易)生死劣法。有義,所餘有漏法種及劣無漏(種,于)金剛喻定現在前時皆已棄捨,與(俱生微細所知煩惱)二障種(子)俱時捨故。有義,爾時(但捨二障種子)猶未捨彼(有漏善種、劣無漏種,以彼)與無間道不相違故(若言爾時即已捨者),菩薩應無(一分變易)生死法故。(又)此位(所持有漏等種若捨),應(亦)無所熏(能持之異熟)識故。(是則)住無間道(之時,不應猶名金剛後心菩薩,即)應名(為)佛故(既即名佛),後解脫道應無用故。由此應知,餘有漏等(種子,直俟)解脫道起方棄捨之,(以)第八淨識(乃)非彼(二種之所)依故。

餘有漏種者,即十地中有相觀俱所修勝行之種也。劣無漏種者,即十地中無相觀俱所修勝行之種也。此二皆能感於變易生死,故名劣法。捨此種時,有兩家解:初義在無間道,次義在解脫道,次義為正也。

△四、釋所轉得,又三:初、總標,二、別釋,三、總示。今初:

四所轉得,此復有二。

△二、別釋二:初、釋所顯得,二、釋所得。初又二:初、正釋,二、料簡。今初。

一、所顯得,謂大涅槃。此雖本來自性清淨,而由客障覆令不顯。真聖道生,斷彼障故,令其相顯,名得涅槃。此依真如離障施設(名字),故體即是清淨法界。

客障,即所知、煩惱二障也。非本來有,故名為客。然亦不從真如外來,以真如體無外故。但以非我計我,名煩惱障;非法計法,名所知障。此障無體,全是虗妄,所以可斷。了障本妄,無可當情,名真聖道。故如明之與闇,定不俱生,非敵對斷也。

涅槃義別,略有四種:一、本來自性清淨涅槃。謂一切(陰、處、界等)、法相(所依)、真如(之)理,雖有客染而本性淨,具無數量微妙功德,無生無滅,湛若虗空,一切有情平等共有,與一切法不一不異,離一切相、一切分別,尋思路絕,名言道斷,唯真聖者自內所證,其性本寂,故名涅槃。

一切諸法,皆是因緣所生。觀相元妄,無可指陳;觀性元真,即真如理。所謂五陰、六入、十二處、十八界,本如來藏妙真如性也。雖有客染者,幻妄稱相,約迷情而言也。而本性淨者,染而不染,離一切相,因緣即空也。具無數量微妙功德者,即一切法,因緣即假也。無生無滅,湛若虗空者,離即離非,是即非即,因緣即中也。是故真如本淨,則陰、入、界等一切法,無不本淨也;真如具德,則陰、入、界等一切法,無不具德也。真如無生無滅,湛若虗空,則陰、入、界等一切法,無不無生無滅,湛若虗空也。一切有情,惟其平等共有陰、入、界、法,所以即復平等共有真如。若謂真如與法定一,則真如無差別,諸法亦應無別;或諸法有差別,真如亦應差別。而實不然,故不定一。若謂真如與法定異,則真如非諸法,諸法應有自性。諸法非真如,真如應不徧常。而實不然,故不定異。是故真如離一切有相無相、雙亦相、雙非相,即諸法亦離一切有相無相、雙亦相、雙非相也。真如離一切分別,即諸法亦離一切分別也。真如尋思路絕、名言道斷,即諸法亦尋思路絕、名言道斷也。唯於諸法尋思路絕、名言道斷,故證真如。倘於真如虗妄尋思安立名言,翻成徧計矣。言自內所證者,以無外故,強名為內。以挾帶故,強名為證。雖聖所證,非是聖所獨有,故云一切眾生即涅槃。雖聖所證,非是聖所獨有,故云一切眾生即涅槃。相不可復滅也。

二、有餘依涅槃,謂即真如出煩惱障,雖有微苦,所依未滅而障永寂,故名涅槃。

三乘無學,斷煩惱障,證得生空所顯真如,即此真如依義,假名涅槃。以其身智果縛尚在,未滅苦依,故名有餘依也。

三、無餘依涅槃,謂即真如出生死苦,煩惱既盡餘依亦滅,眾苦永寂故名涅槃。

身智都泯,永無三界苦因苦果。即此所顯真如之性,依義假名,無餘依涅槃也。

四、無住處涅槃,謂即真如(兼復)出所知障,大悲般若常所輔翼。由斯不住生死涅槃,利樂有情,窮未來際,用而常寂,故名涅槃。

即前本來自性清淨涅槃真如之理,由出二障,方能圓顯,以般若故,不住生死,以大悲故,不住涅槃,以般若即大悲故,利樂有情,窮未來際,以大悲即般若故,用而常寂,故復依義假名無住處涅槃也。當知真如不變,舉體隨於染緣,則有煩惱所知二障,而二障隨緣不變,本無自性,故復舉體隨於淨緣,轉成大悲般若二德,以此二德,乃稱性所起,不離本性,故云常所輔翼耳。初正釋竟。

△二、料簡七:初、約凡聖通簡(至)七、簡頌唯指後三種。今初。

一切有情皆有初一,二乘無學容有前三,唯我世尊可言具四。

自性清淨涅槃,一切有情皆共有之,所謂心佛眾生三無差別,亦所謂諸法從本來常自寂滅相,有佛無佛性相常住。天台依此說六而常。即、約性德也。二乘更加有餘無餘二種,然未入滅時,但有有餘而無無餘,已入滅後,但證無餘而非有餘,故云容有。惟我世尊并具無住處義,所謂一切賢聖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三乘因果歷然不濫。天台依此說即而常。六、約修德也。全性起修,故平等不妨差別,全修在性,故差別不妨平等,是謂常同常別法界法門。

△二簡善逝有有餘依。

(問:)如何善逝(尚)有(微苦未盡之)有餘依?(答:)雖無實依而現似有。(又)或苦依盡(故)說(之為)無餘依,非苦依在(可)說(為)有餘依。是故世尊可言具四。

苦依盡者,世尊金剛不壞之身,不同羅漢果縛也。非苦依在者,無漏五蘊,盡未來際,常住不滅也。此則四涅槃義,同時具足,不同二乘甚矣。

△三簡二乘容有前三。

(問:)若聲聞等有無餘依,如何有處說彼非有?(又)有處說彼(二乘)都無涅槃,豈有餘依彼亦非有(耶?答:)然聲聞等智身在時,(由)有所知障(故),苦依未盡,圓寂義隱,說無涅槃。非彼實無煩惱障盡,所顯真理(之)有餘涅槃(也。又因)爾時未證無餘圓寂,故亦說彼無無餘依。非彼後時滅身智已,無苦依盡(之)無餘涅槃(也。又)或說二乘無涅槃者,(乃)依無住處(大涅槃說),不依前三(說也)。又說彼(二乘)無無餘依者,依不定性二乘而說。彼纔證得有餘涅槃,決定迴心求無上覺,由定願力留身久住,非如一類(定性二乘竟)入無餘依(也)。謂有(一類定性)二乘深樂圓寂,得生空觀,親證真如,永滅感生煩惱障盡(先),顯依真理(之)有餘涅槃。彼能感生(之)煩惱(既得)盡故,(則)後有(之)異熟(果)無由更生,(所以)現苦所依任運滅位。餘有為法既無所依,與彼苦依同時頓捨,顯依真理(之)無餘涅槃。爾時雖無二乘身智,而(先)由彼(身智)證(得此理故),可(假)說彼有(無餘涅槃)。此(無餘涅槃)位(中),惟有清淨真如,離相湛然,寂滅安樂,依斯說彼(二乘)與佛無差。但無菩提利樂他業,故復說彼與佛有異。

不定性二乘,即退大取小者,或是通教利根二乘,至已辦支佛地中,接入別圓,以其未斷,故知障種未得,法身應本,故且留分段身,久住世間,上求下化也。定性二乘,即本來習小者,或是藏教鈍根,故不迴心向大,只待此身,任運壽盡,永入涅槃,決不更受三有生身也。餘有為法,指彼所知障種。然此論既是以別入通,通含別圓,故仍不壞界內教道。若依釋論,則出三界外有淨土,一切聲聞緣覺,出生其中,受法性身,非分段生。法華亦云:是人雖生滅度之想,入於涅槃,而於彼土,求佛智慧,得聞是經,唯以佛乘而得滅度,更無餘乘。當知此中所云清淨真如,離相湛然,秪是方便有餘,但空法性土耳。若有變易生死,非大涅槃也。

△四、簡斷所知得無住處。

(問)諸所知障既不感生,如何斷彼得無住處?(答)彼能隱覆法空真如,令不發生大悲般若,窮未來際利樂有情,故斷彼時顯法空理。此理即是無住涅槃,令於二邊俱不住故。

生死涅槃,本來空寂,由所知障,障此法空,所以不能稱性,發生大悲般若,如水成冰。今斷彼障,遂能不住生死,不住涅槃,如氷還成水也。

△五、簡斷所知不得擇滅。

(問):冰所知障亦障(無住)涅槃(真理),如何斷彼(所知障種)不得擇滅(無為?答):擇滅(是)離(煩惱)縛,彼(所知障)非(分段生死)縛故。(問):既爾(非縛,則)斷彼(時亦)寧得(無住)涅槃?(答):非諸涅槃皆擇滅攝。(若)不爾(者),性淨(既非擇滅,豈亦)應非涅槃?(須知)能縛有情住(分段)生死者,斷此(縛故)說得擇滅。無為諸所知障不感(分段)生死,非如煩惱能縛有情,故斷彼時不(名為)得擇滅。然(因)斷彼(所知障)故,法空理顯,此理相寂(故亦)說為涅槃,非(必謂)此(無住)涅槃(亦以)擇滅為性(也)故。(今)四(種)圓寂,(于)諸無為(之)中,初後(二種)即真如(無為)中(間),擇(種乃)二滅(無為所)攝。

此正簡示有餘無餘二種涅槃,乃名擇滅無為。若自性清淨涅槃,及無住處涅槃,皆即真如無為也。

(問:)若唯斷縛得擇滅者,(則)不動等二(屬無為,于餘)四(無為)中(當屬)誰攝?(答曰:不動無為滅,受想無為即)非擇滅(無為所)攝,說(此二皆是)暫離(有似緣闕不生義)故。(若夫)擇滅無為唯究竟滅,有非擇滅(無為屬)非永滅(者)故。(又)或(可)無住處(涅槃)亦(是)擇滅(無為所)攝,由(法空智)真擇(之)力滅(所知)障(而顯)得故。(是則)擇滅有二:一、滅縛得,謂斷感生(之)煩惱(而)得者;二、滅障得,謂斷餘(所知)障而證得者故;四、圓寂(于)諸無為(之)中,初一即真如,後三皆擇滅。(若夫)不動等二(或那含及違行地前所入,不過)暫伏滅者(即是)非擇滅攝,(或無學果人所入,即屬)究竟滅者(亦可)擇滅所攝。

此復以六種無為互對簡也。真如即是無為體性,餘五皆是約義立名,已如第二卷中所釋。是故不動無為依入四禪假立,滅受想無為依入滅定假立,皆屬暫離非究竟滅,並是非擇滅所攝耳。就非擇滅元有二義,若本性清淨義即是永滅,若緣闕所顯義即非永滅。今不動及受想滅二種無為既非永滅,即同緣闕所顯義也。或無住處下更作一解,無住處亦可擇滅所攝,不動等二亦可兩攝,文並易知。

△六、簡所知障亦障涅槃。

(問:)既所知障亦障(無住)涅槃,如何但說是菩提障?(答:如)說煩惱障但障涅槃,豈彼不能為菩提障?應知聖教依勝用說(各別障一),理實俱能通障二果。

煩惱亦障無上菩提,所知亦障無住涅槃,但我執招感生死用勝,法執隱覆正智用勝,故云煩惱障障涅槃,所知障障菩提耳。

△七、簡頌唯指後三種。

如是所說四涅槃中,唯後三種名所顯得。

自性清淨涅槃,不由斷障所顯得故。初釋所顯得竟。

△二、釋所生得三:初、總釋,二、別釋,三、結成。今初。

二、所生得,謂大菩提。此雖本來有能生種,而所知障礙故不生。由聖道力斷彼障故,令從種起,名得菩提。起已相續,窮未來際。此即四智相應心品。

本來有能生種,即無始以來法爾所具無漏種子也,即以智慧為性。智慧本即別境心所,由與十一善法徧行五法,及欲、解、念、定四法同時俱起,故名菩提智品。只此智品,若與第八淨識相應,即名大圓鏡智,照一切法無不盡故;若與第七淨識相應,即名平等性智,達二無我平等性故;若與第六淨識相應,即名妙觀察智,善了諸法自共相等,徧知一切眾生機故;若與前五淨識相應,即名成所作智,能起三輪不思議化,成就利樂眾生事故。八淨識為所依,慧心所為能依,餘二十善心所為助伴,異類合成一聚,故名為品。八識相用有別,故說有四。以其有漏障斷,無漏智起,故名生得,實非本無今有之謂也。思之!

△二、別釋二:初、正釋智品,二、諸門分別。今初。

云何四智相應心品?一、大圓鏡智相應心品。謂此心品,離諸分別,所緣行相,微細難知,不妄不愚,(于)一切境相,性相清淨,離諸雜染,純淨圓(滿功)德(之)現(行)種(子所)依持(體),能現能生(自受用等三)身(四)土(及後三)智(之)影,無間無斷,窮未來際,如大圓鏡,現眾色像。

此智圓融無礙,無所不照,故以大圓鏡為喻也。不緣非量故不妄,無有迷闇故不愚,無雜故純,無染故淨。功德現行皆依於此,功德種子皆此所持。一切現行皆此所緣故能現,一切種子皆此所持故能生也。

二、平等性智相應心品,謂此心品觀一切法,自他有情悉皆平等,大慈悲等恒共相應,隨諸(十地大機)有情所樂,示現(他)受用身(及他受用)土影像差別,(為)妙觀察智,(之)不共所依,無住涅槃之所建立,一味相續窮未來際。

證得十平等故,名為平等性智,如第四卷所明也。由與悲智相應,依之建立無住涅槃,性唯無漏,故名一味。餘可知。

三、妙觀察智相應心品。謂此心品,善觀諸法自相共相無礙而轉,攝(藏)觀(察)無量總持之門,及所發生功德珍寶,於大眾會能現無邊作用差別,皆得自在,雨大法雨,斷一切疑,令諸有情皆獲利樂。

諸法自相,謂依他起性,當體各別故。諸法共相,謂圓成實性,同一真如故。又自相,謂心、心所、色等,各有自體故。共相,謂苦、無常、空等,無不皆然故。能不忘失,名之為攝。能善照察,名之為觀。功德珍寶,即六度道品。作用差別,即神通妙用。餘可知。

四、成所作智相應心品,謂此心品為欲利樂諸有情故,普於十方示現種種變化三業,成本願力所應作事。

佛地經論云:身化復有三種:一、現神通化;二、現受生化;三、現業果化。語化亦有三種:一、慶慰語化;二、方便語化;三、辯揚語化。意化復有四種:一、決擇意化;二、造作意化;三、發起意化;四、受領意化。成所作智,能起如是三業化用。此是以用顯體,皆是智上所現相分也。

如是四智相應心品,雖各定有二十二法,能變、所變、種(子)、現(行)俱生,而智用增(故但),以智名顯。故此四品,總攝佛地一切有為功德皆盡。

二十二法者,每一心王皆有二十一心所相應也。能變指內二分,所變指外二分,有為功德指稱性所起修德。初正釋智品竟。

△二、諸門分別四:初、轉得門二:初、起門,三、緣境門,四、作用門。今初。

此(四智品即)轉有漏八、七、六識(及)相應品如次而得。智雖非識而依識轉,識為主故說轉識得。又有漏位智劣識強,無漏位中智強識劣,為勸有情依智捨識,故說轉八識而得此四智。

初此轉下,一、約轉識成智釋;次智雖下,二、約智依識轉釋;後又有下,三、約轉強得強釋也。智雖非識者,識是心王、智是慧心所故。智強識劣者,智則無惡慧而決斷勝故強,識則有淨分而無染分故劣也。

△二、初起門。

大圓鏡智相應心品。有義,菩薩金剛喻定現在前時,即初現起異熟識種,與極微細所知障種俱時捨故。若圓鏡智爾時未起,便無能持淨種(之本)識故。有義,此品(須俟)解脫道時初成佛故乃得初起,(以彼)異熟識種金剛喻定現在前時猶未頓捨,與無間道不相違故(彼無聞道但違二障種子),非障有漏(善及)劣無漏法(此有漏善及劣無漏),但與佛果定相違故。(又若)金剛喻定無所熏(之異熟)識,(則)無漏不(復)增(長,即)應(已)成佛故。由斯此品從初成佛盡未來際相續不斷,持無漏種令不失故。

釋有二義:第二為正,如文可知。

平等性智相應心品,菩薩見道初現前位,違(分別我法)二執故方得初起,後十地中(俱生二)執(猶)未斷故,(故于)有漏等位或有間斷,(直至)法雲地後與淨第八相依相續盡未來際。

有漏等位者,等於無漏位也。若第六識入法空觀,則此智便得現前。若第六識但入生空觀時,雖名無漏,此智亦不現前。或第六識出觀之後,名有漏位,此智亦不現前。故云或有間斷。直至十地後心,法空智果恒時相續,乃令此智恒無間斷。

妙觀察智相應心品(有二種別:一者、)生空觀品,二乘見位亦得初起,此後展轉至無學位(方得究竟其在大乘),或至菩薩解行地終(初見道時此智初起),或至上(七地)位,若(于)非有漏(心時),或(于非入滅盡定)無心時,皆容現起。(二者、)法空觀品(惟于)菩薩見位方得初起,此後展轉乃至上(十地)位,若非有漏(心又非但)生空智果,或(非入滅定)無心時,皆容現起。

言此後展轉者,二乘見道之後,若有漏心則生空觀便不現起,若入滅定則生空觀亦不現起,故仍有間斷也。菩薩七地已前亦然。法空觀品雖菩薩見道方能有之,然於十地已前,或於有漏心中,或於但生空智心中,或於滅盡定中,皆不現起,除此三位方得現前,故亦有間斷也。

成所作智相應心品,有義菩薩修道位中(為第六識)後,得(智所)引故亦得初起。有義成佛方得初起,以十地中依異熟識所變眼等非無漏故。(設以)有漏(之)不共必俱同境(五)根,(而)發無漏(五)識理不相應故,此二於境明昧異故。由斯此品要得成佛,依(于)無漏(五)根方容現起而數間斷,(以必待)作意(緣力方引)起故。

明昧異者,有漏根識於境昧,無漏根識於境明也。問曰:小乘神通名為作意,佛地神通名為無記化化,今云成所作智作意方起,何異小乘耶?答曰:小乘神通作意方有,不作意則無;佛果神通任運恒有,但應機方現,若無前機不浪起應,故名作意起耳。

此四種性,雖皆本有,而要熏發,方得現行。因位漸增,佛果圓滿,不增不減,盡未來際。(何故不增不減?以其)但從種生,不(復更)熏成種。(何不更熏成種?)勿前佛德勝後佛故。

種皆本有者,性德也。熏發現行者,修德也。因位漸增者,全性起修,無差而差也。佛果圓滿,不增不減者,全修在性,差而無差也。所知障如氷,四智品如水。所知障如月之黑,四智品如月之白。氷還成水,濕性何殊?白月漸圓,月體不動。性相不二之旨,於此亦可思矣。二、初起門竟。

△三、緣境門。

大圓鏡智相應心品,有義:但緣真如為境,是無分別,非後得智,行相所緣不可知故。有義:此品緣一切法。莊嚴論說:大圓鏡智,於一切境不愚迷故。佛地經說:如來鏡智,諸處境識眾像現故。又此決定緣無漏種及身土等諸影故,(但以)行緣微細說不可知,(猶)如阿賴耶(識)亦緣俗故。(當知)緣真如故,是無分別;緣餘境故,(即是)後得智攝。其體是一,隨用分二,(但以)了俗由證真故說為後得(非實有先後也)。餘一分二,准此應知。

釋有二義,後義為正也。初證二智,必先證真而後了俗,所以說有前後。既在佛地,則念念真俗並照,但約緣真如義,即名為根本智;約徧緣餘境義,即名為後得智耳。餘平等性智及妙觀察智,亦各一體,隨用分二,准此應知。

平等性智相應心品,有義但緣第八淨識,如染第七緣藏識故。有義但緣真如為境,緣一切法平等性故。有義遍緣真俗為境。佛地經說:平等性智證得十種平等性故。莊嚴論說:緣諸有情自他平等,隨他勝解示現無邊佛影像故。由斯此品通緣真俗(亦是根本後得)二智所攝,於理無違。

釋有三義,第三為正也。十平等性已現第四卷中。

妙觀察智相應心品,緣一切法自相、共相皆無障礙,二智所攝。

○成所作智相應心品,有義但緣五種現境。莊嚴論說:如來五根一一皆於五境轉故。有義此品亦能徧緣三世諸法,不違正理。佛地經說:成所作智起作三業諸變化事,決擇有情心行差別,領受去來現在等義。若不徧緣,無此能故。然此心品隨意樂力,或緣一法或二或多。(莊嚴論中)且(一往)說五根於五境轉,(然)不言唯爾,故不相違。(此智)隨作意生緣事相境,(以)起化(他)業故,(唯屬)後得智攝。

釋亦二義,後義為正也。三緣境門竟。

△四、作用門。

此四心品,雖皆徧能緣一切法,而用有異。謂鏡智品,現自受用身淨土相,持無漏種;平等智品,現他受用身淨土相;成事智品,能現變化身及土相;觀察智品,觀察自他功能過失,雨大法雨,破諸疑網,利樂有情。如是等門,差別多種。

二、釋所生得中二:別釋竟。

△三、結成。

此四心品,名所生得。

四、釋所轉得中二:別釋竟。

△三、結示。

此所生得,總名菩提,及前(所顯得之)涅槃(二皆),名所轉得。

二、明義別中二:別釋竟。

△三、結指。

雖轉依義總有(能轉道等)四種,而今(頌意)但取(所顯所生之)二所轉得,(以)頌說證得轉依(之)言故。

二、明轉依果中二:正釋竟。

△三簡示。

此修習位(但)說能證得(義),非(是說)已證得,(以屬)因位攝故。

即四義中初能轉道義也。四、釋修習位竟。

△五、釋究竟位二:初、舉頌,二、論釋。今初。

後究竟位其相云何?頌曰:此即無漏界,不思議善常,安樂解脫身,大牟尼名法。

△二、論釋六:初、釋無漏界,二、釋不思議,三、釋善,四、釋常,五、釋安樂,六、釋解脫身大牟尼名法。初中二:初、正釋,二、釋妨。今初。

論曰:前修習位所得轉依,應知即是究竟位相。此(者)謂此前(所說)二轉依果,即是究竟無漏界攝。諸漏永盡,非漏隨增,性淨圓明,故名無漏。界是藏義,此中含容無邊希有大功德故。或是因義,能生五乘世出世間利樂事故。

性淨者,簡異二乘。圓明者,簡異十地。五乘者,一人乘,二天乘,三聲聞乘,四緣覺乘,五大乘也。人天是世間利樂事,後三乘是出世利樂事。

△二、釋妨二:初、釋四智唯無漏妨,二、釋佛應無五根等妨。今初。

(問)清淨法界可唯無漏攝,四智心品如何唯無漏?(答)道諦攝故,唯無漏攝。謂佛功德及身土等,皆是無漏種性所生,有漏法種已永捨故。雖有示現作生死身業煩惱等,似苦集諦,而實無漏道諦所攝。

作生死身,似苦諦也。業煩惱等,似集諦也。似苦諦,則同形九界。似集諦,則示行逆惡。而皆稱性施設,總屬無漏。所謂三千果成,咸稱常樂。煩惱即菩提,生死即涅槃。性惡法門,此為誠證矣。

△二、釋佛應無五根等妨。

(問)集論等說十五界等唯是有漏,如來豈無五根、五識、五外界等?

十五界即五根果、五識界、五塵界也。五塵名外界者,妄情不執為自身,故隨情說外,非謂在心外也。此因上文說四智心品唯屬無漏而興難問,謂佛若有前十五界,則不應唯無漏攝;若佛唯是無漏,則不應有十五界,以十五界集論等說唯有漏故。下文有三家答,第三為正。

有義:如來功德身土甚深微妙,非有非無,離諸分別,絕諸戲論,非界處等法門所攝,故與彼(集論等)說理不相違。

此初家答也。雖似有理,而實儱侗無有的義。近時宗門及圓頓教,多墮此見。

有義,如來五根五境(從首楞嚴等)妙定生故,(但是)法界色攝(其九界),非佛(之)五識。雖依此(如來法界所攝色為本質)變(相而緣),然(所變者)麤(為質者)細(其體各)異(故),非五(塵)境攝。(而)如來(之)五識(亦)非五識界(攝,以)經說佛心恒在定故,論說五識性散亂故。(問曰:既如來五識非五識界,則)成所作智(與)何(淨)識相應?(答曰:與)第六(淨識)相應(由觀機而)起(三類分身之)化用故。(問曰:既與第六淨識相應,則)與(妙)觀察智性有何別?(答曰:)彼(觀察智善)觀諸法自共相等,此(成所作智)唯起化(用),故有差別。(問曰:若然,則)此二智品應不並生,(以)一類二識不俱起故。(答曰:)許不並起,(亦)於理無違。(又或)同體(而約)用分,(則)俱(起仍)亦非失。(又成所作智)或與第七淨識相應,(以其)依眼等(五)根、緣色等(五)境,(即)是平等智(之)作用差別(耳。問曰:此則與平等性智有何差別?答曰:)謂(即)淨第七(識),起他受用身土相者(則屬)平等品攝,起變化者(則屬)成事品攝。(問曰:既依五根緣五塵境)豈不此(成所作智)品(如其所應)攝,(歸)五識(亦)得?(答曰:)非(是)轉彼(五識而)得,(此智便謂此智)體即是彼(五識)。如轉生死言得涅槃,不可涅槃同生死攝,是故於此不應為難。

此次家答也。雖不似初家一味儱侗,而義多牽強,終違正理。

有義,如來功德身土,如應攝在(五)蘊(十二)處(十八)界中,(以)彼(蘊處界)三皆通有漏無漏(故。而)集論等說十五界等唯有漏者,彼依二乘麤淺境說,非說一切(也)。謂餘(九界有情)成就十八界中,唯有後(意根意識法塵)三(界)通無漏攝。(若)佛(所)成就(十八界)者,雖皆無漏,而非二乘所知境攝。然餘處說佛功德等非界等者,(但以)不同二乘劣智所知界等相故,理必應爾。所以者何?(經)說(一切)有為法皆(屬五)蘊攝故,(又)說一切(有漏無漏)法(皆是十八)界(十二)處攝故。(設使蘊界處外別有佛法,即是第六蘊第十三處第十九界,而)十九界等(乃是)聖所遮故。(又)若(謂)絕(諸)戲論,便非界(處)等(攝),亦不應說即無漏界善常安樂解脫身等。又處處說轉無常(五)蘊,獲得常(住五)蘊(十八)界,(十二)處亦然,寧(可竟)說如來非蘊處界故。(凡)言非(蘊處界等)者,(但)是密意說(耳)。又(論)說五識性散亂者,(乃)說餘(九界之所)成者,非(說)佛所成(之五識亦散亂也),故佛身中十八界等皆悉具足而純無漏。

此第三、正答也。佛身具足十八界等,故與眾生平等無二,而蘊、處、界皆純無漏,故顯一一無非法界。是故如來蘊、處、界等,一一含容無邊希有大功德聚,一一能生五乘世出世間利樂事業。又如來蘊、處、界等既皆即無漏界,當知眾生蘊、處、界等未甞不具無漏界性,故曰轉無常蘊獲得常蘊。界、處亦然,如轉氷得水,濕性無殊。氷喻九界有漏蘊、處、界法,水喻佛界無漏蘊、處、界法,濕喻真如無為實性,與有為法不一不異。此則性相融通,本來無二,分而愈合,旨趣彰明矣。紛紛諍論,豈理也哉!初、釋無漏界竟。

△二、釋不思議。

此(二)轉依果。又不思議,超過尋思言議道故,微妙甚深自內證故(故不可思),非諸世間喻所喻故(故不可議)。

△三、釋善。

此(二轉依果)。又(唯)是善,(以是)白(淨)法性故。(謂)清淨法界遠離生滅,極安隱故。四智心品妙用無方,極巧便故。(此)二種皆有順益相故,違不善(法之違損相),故俱說為善。(難曰:)論說(十二)處等(惟五根與香味觸三塵性是無記,餘通三性),不唯無記。(今言佛四智等亦唯是善。)如來豈無(無記)五根(及香味觸)三(無記)境?此中(亦有)三釋,廣釋如前。(無漏界中,今第三正。釋曰:)一切如來身土等法,皆(是)滅道(二諦所)攝,故唯是善。聖說滅道唯善性故,說佛土等非苦集故。佛識所變有漏不善無記相等,皆從無漏善種所生,無漏善攝。

佛識所變相自有二種:一者、大悲願力同流九界,變為九界蘊、處、界相,如其所應,或同無漏,或同有漏,或同小善,或同不善,或同有覆、無覆二種無記,而皆無漏善種所生,正是巧用性惡法門,故一切諸法無非佛法也。二者、九界有漏、不善、無記相等以為本質,變起佛識無漏相分,所謂諸佛心內眾生塵塵極樂者也。理具事造,兩重三千,同居一念,於此亦可悟矣。

△四、釋常。

此(二轉依果)。又(皆)是常,無盡期故。(謂)清淨法界無生無滅,性無變易,故說為常。四智心品所依(法界)常故,(永永)無斷盡故,亦說為常。(然而)非自性常(心四智品),從因生故,生者歸滅一向說故,不見色心非無常故。然四智品(亦非無常),由本願力所化有情無盡期故,窮未來際無斷無盡。

前已具明真如與一切法,不一不異。今故但言法界是自性常,四智非自性常。即顯常與無常,二鳥雙遊之義矣。仍恐迷者執文失旨,故特申明四智非自性常,亦非無常,以雙遮之。既可雙遮,便可雙照。既知四智雙遮雙照,便可例知清淨法界,亦必雙遮雙照。何以言之?真如不變隨緣,則有在纏出纏之分,非常即無常乎?真如隨緣不變,原無增減垢淨之別,非無常即常乎?又不變隨緣,故雙照常與無常。隨緣不變,故雙非常與無常。又四智心品為能依,真如法界為所依。如波依水,不一不異。無有水而不波,無有波而非水。波無常即水相無常,水常即波性常矣。乃至理事性修體用,不二而二,二而不二,莫不皆然。思之思之。

△五、釋安樂。

此(二轉依果)又(皆)安樂,無逼惱故。(謂)清淨法界眾相寂靜,故名安樂。四智心品永離(智)體(之)害,故名安樂。此二自性皆無逼惱,及能安樂一切有情,故二轉依俱名安樂。

體害,即法執能障所知妙理,故名智體之害也。

△六、釋解脫身大牟尼名法二:初、釋解脫身,二、釋大牟尼名法。今初。

二乘所得二轉依果,唯永遠離煩惱障縛,無殊勝法故,恒名解脫身。

二乘二轉依果者,一是擇滅無為,二是生空智品也。但出分段生死苦輪,無有菩提利樂他業,故恒名解脫身。恒或作但。

△二、釋大牟尼名法二:初、略明頌義,二、廣解法身。今初。

大覺世尊成就無上寂默法故,名大牟尼。此牟尼尊所得(菩提、涅槃)二(轉依)果,永離(所知煩惱)二障,亦(即)名(為)法身(法者,謂)無量無邊力、無畏等大功德法所莊嚴故(身者,謂)體(義)、依(義)、聚義,總說名身。故此法身(總以真如及四智、菩提)五法為性,非(但以清)淨法界(一種)獨名(為)法身(也,以)二轉依果皆此(法身所)攝故。

梵語牟尼,此云寂默,謂永寂二邊,默契中道也。法身總以五法為性,即是體義。合此五法以為法身,即是聚義。下云大功德法所依止故,即是依義。

△二、廣解法身三:初、明能依之身,二、明所依之土,三、身土合簡。初中四:初、正釋三身,二、五法相攝,三、三身德別,四、自他利殊。今初。

如是法身有三相別:

即法報應三身也。法身名自性身。報身名受用身。應身名變化身。相雖三別。皆名法身。即一而三。即三而一。不縱不橫。不並不別。分而言之。法身是依義。報應二身是體義。三相總名法身是聚義。合而言之。一一皆有體依聚義。

一、自性身,謂諸如來(所證)真淨法界,(乃)受用(身及)變化(身之)平等所依,離相寂然,絕諸戲論,具無邊際真常功德,是一切法平等實性。即此自性,亦名(三身中之)法身,(以是)大功德法所依止故。

一切法平等實性,所謂有佛無佛,性相常住,悟不能增,迷不能減者也。然於眾生分中,名為在纏真如,亦名本性清淨法身。而於諸佛分中,名為出纏真如,亦名離垢妙極法身。是故諸佛如來,無別所證,全證眾生理本而已。

二、受用身。此有二種:一、自受用。謂諸如來三無數劫修集無量福慧資糧(引生本具無漏種子),所起(現行四智菩提)無邊真實功德,及(大圓鏡智所變)極圓(滿極清)淨,常徧色身相續湛然,盡未來際恒自受用廣大法樂。二、他受用(身)。謂諸如來由(證自受用故,以)平等智(力)示現微妙淨功德身,居純淨土,為住十地諸菩薩眾現大神通,轉正法輪,決眾疑網,令彼受用大乘法樂。合此二種名受用身。

自受用身,正名報身,等覺以下所不能見。他受用身,亦名報身,亦名勝應。如華嚴經所明盧舍那身,隨十地機所見不等,故名勝應。即托自受用身以為本質,令彼各各變相而見,不同所示界內分段生身,故亦名報也。純淨土,即實報無障礙土。

三、變化身,謂諸如來由(證自受用故,以)成事智(力)變現無量隨類化身,居淨穢土,為未登地諸菩薩眾(及)二乘(人并一切)異生,稱彼機宜,現通說法,令各獲得諸利樂事。

隨類化身,謂十法界影像身也。淨穢土,謂方便有餘土,及凡聖同居土,或淨或穢,差別無量。初正釋三身竟。

△二、五法相攝。

以五法性攝三身者。

五法性,即一真法界及四智菩提也。有兩家釋義不同,第二義正。

有義,初(一真法界)、二(大圓鏡智)攝自性身,經說真如是法身故。論說轉去阿賴耶識得自性身,(而)圓鏡智品(乃)轉去藏識而證得故。

○中(平等性妙觀察)二智品,攝受用身。說平等智,於純淨土為諸菩薩現佛身故。說觀察智,大集會中說法斷疑,現自在故。說轉諸轉識,得受用身故。

○後(成所作)一智品,攝變化身說成事智,於十方土現無量種難思化故。

○又智殊勝具攝三身,故知三身皆有實智。

此初義也。智殊勝具攝三身者,謂佛三身皆是智殊勝攝。

有義:初一(真法界)攝自性身,說自性身本性常故,說佛法身無生滅故,說(法身是)證因得非生因(所生)故。又說法身諸佛共有,徧一切法猶若虗空,無相無為非色心故。然(論中)說轉去藏識得(自性身)者,謂由轉滅第八識中二障麤重,(然後)顯法身故。(又)智殊勝中說(攝)法身者,(謂法身)是彼(四智所)依止,(是)彼(四智之)實性故。(其實)自性法身雖有真實無邊功德,而無為故,不可說為色心等物。

此下皆第二正義也。今先明自性身唯是一真法界所攝,不應亦是大圓鏡智所攝。一者自性身是本性常,而鏡智非本性常。二者自性身無生無滅,而鏡智無滅有生。三者自性身是了因所了,而鏡智是生因所生(了因即本文所云證因)。四者自性身無相無為非色非心,而鏡智有相有為體是心法,又能持於色法。然說轉去下,通前所引二文可知。

四智品中真實功德,(及)鏡智所起常徧色身,攝自受用。

○平等智品所現佛身攝他受用。

○成事智品所現隨類種種身相,攝變化身。

此正釋四智攝後二身之義。然四智心品,皆是自受用攝。平等智品所起,乃名為他受用,非徑以平等智攝他受用。成所作智所起,乃名為變化身,非徑以成事智攝變化身也。

(應)說圓鏡智是(自)受用,佛(以)轉諸轉識(而)得受用故。雖轉藏識亦得(自)受用,然(已)說轉彼(藏識而)顯法身故,(所以)於得受用(之義)略不說之。又說法身無生無滅,唯證因得并色心等。(今)圓鏡智品與此(法身之義)相違,若(使)非(自)受用(身攝),屬何身攝?又(自)受用身攝,佛不(與二乘)共(之)有為實德,故四智品實有色心皆受用攝。又他受用及變化身,皆為化他方便示現,故不可說實智為體。雖說化身(亦是)智殊勝攝,而似智現或智所起,假說智名體實非智,但說平等成所作智能現(他)受用(身及)三業化身,不說(他受用及變化)二身即是二智,故此二智(亦是)自受用攝。

此轉釋自受用身總攝四智之義也。先明大圓鏡智既非法身所攝,必應攝屬自受用身。次明他受用及變化身但是平等成事二智所起,體非二智,故此二智亦必攝屬自受用身。

然變化身及他受用,雖無真實心及心所,而有化現心心所法。(良以)無上覺者神力難思,故能化現無形質法。若不爾(但是化現)者,云何如來現貪瞋等?(以如來于貪瞋等)久已斷故。(又)云何聲聞及傍生等,(亦能)知如來心?(以)如來實心,(謂)等覺菩薩尚不知故。由此經說,化無量類皆令有心。又說如來成所作智,化作三業。又說變化有依他心,(謂)依他實心(以為本質,而有心心所)相分(假)現(起)故。雖(他處)說變化(人)無根心等,而依餘(三乘及異生等所變化人)說,不依如來(所變化人說也)。又(餘人雖)化色根心心所法,(而)無根等(實)用,故不說有。(若如來難思妙化所變根等,則便有實用故。)

此釋伏難也。難曰:若他受用及變化身不以實智為體,云何現有心心所用?釋曰:皆是化現而有。又難曰:色有形質故可化現,心無形質豈可化現?釋曰:佛力難思故能化現。若謂是佛實心非化現者,佛豈實有貪瞋等心?又豈等覺以下所能知哉?由此經說下,連引三文以證,可知。又難曰:若佛果能化作三業,何故復說變化無根心等?釋曰:此依餘所化說,不依如來所化說也。二、五法相攝竟。

△三三、身德別。

如是三身,雖皆具足無邊功德,而各有異。謂自性身,唯有真實常樂我淨、離諸雜染、眾善所依無為功德,無色心等差別相用。自受用身,具無量種妙色心等真實功德。若他受用及變化身,唯具無邊似色心等利樂他用化相功德。

皆具足無邊功德者,異而不異,三即一也。而各有異者,不異而異,一即三也。自性身如濕性,自受用身如水,他受用及變化身如波。自性身如月體,自受用身如圓滿白月,他受用及變化身如千江月影。觸波之時全觸水濕,覩月影時便覩光體。是故智者觀於土木等像,三身宛然,四德無減。以是如來大悲大智,徧入眾生心想,仗因托緣而顯現故。因緣所生即空假中,無有微塵許法出於法界外故,皆非徧計所行境故。如彼愚小計繩為蛇,而繩未甞不即麻故。

△四、自他利殊

又自性身正自利攝,寂靜安樂無動作故;亦兼利他,為增上緣令諸有情得利樂故。又與受用及變化身為所依止,故俱利攝。自受用身唯屬自利;若他受用及變化身唯屬利他,為他現故。

自性身為增上緣者,法界妙理生佛體同,由此同體法性,所以佛與眾生得有感應道交之事也。餘皆可知。初明能依之身竟。

△二、明所依之土

又自性身依法性土,雖此身土體無差別,而屬佛法相性異故。此佛身土俱非色攝,雖不可說形量大小,然隨(受用變化身土等)事相其量無邊,譬如虗空徧一切處。

屬佛法相性異者,謂法性屬佛,名法性身。法性屬法,名法性土。性隨能依所依之相而異,蓋於無能所中而說能所。雖分能所,能所不二也。非色攝者,謂色即是空,故不可說形量大小。而復空即是色,故隨事相,其量無邊。所謂性色真空,性空真色,清淨本然,周徧法界。故曰:譬如虗空,徧一切處。非指太虗以為圓佛也。

自受用身還依自土,謂圓鏡智相應淨識,由昔所修自利無漏純淨佛土因緣成熟,從初成佛盡未來際,相續變為純淨佛土,周圓無際眾寶莊嚴,自受用身常依而住。如淨土量,身量亦爾,諸根相好一一無邊,無限善根所引生故。功德智慧既非色法,雖不可說形量大小,而依所證(二空真如)及所依(自性法)身,亦可說言徧一切處。

純淨佛土因緣者,無漏種子為因,福慧二修為緣也。法性身土,皆約性德。受用身土,皆約修德。就法性中,能依名身,所依名土。此性德能所,本自不二。不二而二,名為身土。而性德身土,皆為所證。今之修德,乃是能證。就修德中,復約能依名自受用身,所依名自受用土。此修德能所,亦復不二。不二而二,名為身土。又全性起修,全修在性,則性修不二。亦以不二而二,故約性德名法性身土,約修德名受用身土耳。其實二而不二,離法性外無受用,離受用外無法性也。又法性不變隨緣,故迷之者成分段變易二種身土,悟之者成無漏純淨受用身土。此全性起於逆順二修,無差而差,聖凡條別也。法性隨緣不變,故分段變易身土,真如之性,不垢不減。無漏純淨身土,真如之性,不淨不增。此逆順二修,無不全即在性,差而無差,聖凡平等也。今所明自受用身,即圓滿報身。自受用土,即上品實報無障礙土。並皆圓教究竟果位之相,故是通含別圓法門。

他受用身亦依自土,謂平等性智大慈悲力,由昔所修利他無漏純淨佛土因緣成熟,隨住十地菩薩所宜變為淨土,或小、或大、或劣、或勝,前後改轉,他受用身依之而住,能依身量亦無定限。

純淨佛土因緣,謂直心是道場等,具如維摩經中所明。或小或大者,謂初地見百界,二地見千界等。成劣或勝者,謂界外鈍根次第而見,不能稱性,名之為劣,即實報無障礙穢土。若界外利根不次第見,頓同法性,名之為勝,即實報無障礙淨土。能依身量亦無定限者,身必稱土,土小則身亦小,土大則身亦大也。

若變化身依變化土,謂成事智大慈悲力,由昔所修利他無漏淨穢佛土因緣成熟,隨未登地有情所宜化為佛土,或淨或穢,或小或大,前後改轉,佛變化身依之而住,能依身量亦無定限。

此有二種:一、方便有餘土,二、凡聖同居土也。方便有餘土者,如藏教二乘極果,通教七地,皆斷煩惱,不復受三界生,而所知障未斷,又不能入他受用土,故彼雖作滅度之想,入於涅槃,而出三界外,有此淨土,仍於其中受變易身。又別教七住以上,圓教七信以上,通惑已斷,無明未破,亦生此中,故云隨未登地有情所宜,化為佛土也。就此方便土中,亦有大小,亦分淨穢。如藏教二乘,法執重故,則土小而穢。通教七地,法執輕故,則土大而淨。別七住以上,勝於通教所見,十行又勝,十向倍勝。若圓十信所見,尤為勝妙。然此方便,若淨若穢,自同居土視之,則總名淨,以非分段生故。凡聖同居土者,有三惡道,則名為穢,如娑婆等。無三惡道,則名為淨,如極樂等。或一向淨,或一向穢,或淨兼穢,或穢兼淨,或淨轉穢,或穢轉淨,淨亦有無量差別,穢亦有無量差別,佛身大小,亦復無量差別不等,具如諸輕所明。此中淨穢佛土因緣者,應折應攝等機為緣,二十五王三昧為因,具如法華玄義所明。二、明所依之土竟。

△三、身土合簡二:初、簡所變同別,二、簡能變同別。今初:

自性身土,一切如來同所證故,體無差別。

○自受用身及所依土,雖一切佛各變不同,而皆無邊,(又復)不相障礙。

○餘二身土,隨諸如來所化有情,有共不同。(若)所化共者,同處同時,諸佛各變為身為土,形狀相似,不相障礙,展轉相雜,為增上緣。令所化(之眾)生,(于)自識(上)變現。(佛化身土,彼但)謂於一土有一佛身,為現神通,說法饒益。(而不知其實是諸佛所共變也。若復)於不共者,(縱使彼謂見十方佛,實)唯一佛(所)變。(良由)諸有情類,無始時來,種性法爾,更相繫屬。或多(有情唯)屬一(佛所化),或一(有情須)屬多(佛所化)。故所化(眾)生,(法爾)有共不共。(若)不爾(者,則)多佛久住世間,各事劬勞,實為無益。(以)一佛(即)能益一切生故。

餘二身土,謂他受用身、他受用土,及變化身、變化土也。一切眾生由有我法二執,故使自他不二而二;諸佛已斷此執,故於自他二而不二。但因眾生所屬之機有同有別,故佛化用隨而應之。是故若論佛德無量,則決能度盡眾生;若論眾生無緣,則不能受諸佛化。如日光雖無所不照,而覆盆之下便無日光。然眾生未破法執以前,唯受有緣佛化;若破法執,登於圓住別地,則為一切諸佛同體所護念矣。

△二、簡能變同別二:初、正簡漏、無漏別,二、約三性結成五觀。今初。

此諸(三)身,(四)土,若淨若穢(若從諸佛)無漏識上所變現者,同能變識俱善無漏(以從)純善無漏因緣所生,是道諦攝,非苦集故(然能變之識雖是無漏,而所變之)蘊等識相不必皆同(以從諸佛心內眾生之蘊處界),三法因緣雜引生故。

純善無漏因緣者,無垢識中本具十界性相為因,悲智行願及一切眾生機感為緣也。蘊等識相不必皆同者,謂若眾生入二空觀,則其意識法之三界便與諸佛同其無漏。若復未入二空觀智,則其蘊處界三一向皆是有漏所攝,而諸佛託此眾生有漏無漏本質,自皆變為無漏相分也。夫佛變淨土純善無漏固無論已,佛變穢土乃從眾生三法因緣引生,所以識相不必皆同。然在如來分中雖現九法界影,而九法界影亦皆純善無漏所攝,所謂三千果成咸稱常樂,豈不信哉。

(即此身土,若淨、若穢、若從九界。)有漏識上所變現者,同能變識皆是有漏,純從有漏因緣所生,是苦、集攝,非滅、道故。(然能變識雖唯無記,而所變)善等(三性之)識相不必皆同,(以從眾生心內諸佛示現隨順善、惡、無記。)三性因緣雜引生故。(所變眾生心內諸佛之)蘊等(有)同、(有)異,類此應知。(若)不爾(者,則化現之佛)應無五(蘊)、十二(處)等。

有漏因緣者,異熟識中本具十界性相為因,與二障俱之聞思修慧及諸福行為緣也。蘊等同異類此應知者,謂若眾生心內諸佛,則蘊處界皆善無漏。若復眾生心內三乘聖眾,則意識法三屬於無漏,前十五界仍屬有漏,而眾生託此四聖無漏,有漏本質自皆變為有漏相分也。夫生見穢土純屬有漏,固無論已生見淨穢兩土及諸佛身,乃從諸佛示現三性三法因緣引生,所以識相不必皆同。然在眾生分中雖覩佛身土影,而佛身土影皆是有漏所攝,所謂三千在理同名無明,豈不信哉。初正簡漏無漏別竟。

△二、約三性結成五觀五:初、示遣虗存實觀,二、示捨濫留純觀,三、示攝末歸本觀,四、示遣相證性觀,五、示隱劣顯勝觀。問曰:何故隱劣顯勝反在遣相證性後耶?答曰:既達真如即識實性,方知真如亦即心所實性。既達識性之外無別真如,方知心所性外亦復無別真如。故遣相者,遣其迷性妄見差別之相。證性者,證其即相無非平等之性也。今初。

然相分等依識變現,非如識性(為)依他中實(有之妙俗諦。若)不爾(者,則)唯識理應不(得)成,(以其)許識內境俱實有故。

此遣虗存實觀中有兩家解。今初。即安慧師義,謂相見二分是虗,自證體性是實也。相分等等於見分,識性即自證分。

或識(中)相見(二分)等(皆)從緣(所)生,俱(是)依他起(性,其)虗(與)實(猶)如識(之自體。須知)唯(之為)言(但)遣(識)外(我法),不遮(識)內(相分)境(也。若)不爾(者,則根本智所緣)真如(內實相境),亦應非實。

此即護法正義,謂遮計所執是虗,四分皆依他起是實也。言虗實如識者,依真勝義,則識體既如幻夢所變,相見二分亦虗。約理世俗,則依他識體不無所變,相見二分亦實。蓋所言唯識者,但以唯字遮彼徧計所執識外我法,非并遮此識內相見也。且如根本實智緣真如時,雖非變帶相狀,許是挾帶體相。若謂相見二分是虗,則本智真如亦應非實矣,豈可乎哉?大佛頂經云:見與見緣并所想相,如虗空華本無所有。此約真諦遣相,而安慧師依此立於初義。又云:此見及緣元是菩提妙淨明體,云何於中有是非是?此約即俗恒真,而護法師依此立於次義。故奘師並存其說,亦以可互發明故也。然執初義者必失次義,而知次義者必達初義,故仍以次義為正。

△二、示捨濫留純觀。

(問)內境與識既並非虗,如何但言唯識非(言唯見唯)境?(答)識唯內有,境亦通外。恐濫(徧計所執)外故,但言唯識。(又)或諸愚夫迷執於境,起煩惱業,生死沉淪,不解觀心,勤求出離。哀愍彼故,說唯識言,令自觀心解脫生死,非謂內境如外都無。

境從心變,心外無境,而愚夫不達唯識,妄生執著,起見起愛,抂受輪迴,故但言唯識,令彼觀心。言觀心者,秪是強觀諸法無實,皆從識變,則能伏滅徧計執情。

△三、示攝末歸本觀。

或相分等皆(以)識為(體)性,由熏習力似多分生。

一、秪識性由熏習力,似有四分生起不同。尅實論之,相見之末,何甞離於識體?故大佛頂經云:本是妙明無上菩提淨圓真心,妄為色空及與聞見,如第二月,誰為是月?又誰非月?

△四、示遣相證性觀。

真如亦是識之實性,故除識性(之外),無別有法。

欲知如外無識,先觀識外無如;若知識外無如,方悟如外無識。識外無如者,圓成實性不離依他也;如外無識者,依他無性即圓成實也。故前頌云:圓成實於彼,常遠離前性,故此與依他,非異非不異。又云:此諸法勝義,亦即是真如,常如其性故,即唯識實性。而後之講者,妄謂法相宗中立凝然不變以為真如,不亦冤乎?

△五、示隱劣顯勝觀。

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心與心所定相應故。

但以勝攝劣,故云唯識耳,非謂離心無別心所也。一一心所皆具四分依他起性,一一依他皆與真如非異不異,故得介爾有心,三千具足。若不然者,不墮饒伺,則墮支離,豈大乘中道法義也哉?統論唯識修證法門,總不離此五觀,以對南嶽大乘止觀,如出一轍。初遣虗存實,二捨濫留純,即分別性中止觀也。三攝末歸本,即依他性中止觀也。四遣相證性,即真實性中止觀也。五隱劣顯勝,即密顯染分三性,淨分三性,皆可具前四觀。何以言之?若但論心王,則不顯染淨差別,唯兼論相應心所,方知三性各各不同。既於心王得論四觀,亦於心所得論四觀。且如貪瞋癡等,隨舉一法,若遣虗存實,則知所貪外境非有。若捨濫留純,則知內相分境亦虗。若攝末歸本,則知能貪所貪本無二體。若遣相證性,則知貪之實性即真如性。瞋癡慢等,例此可知。惡法尚爾,無記與善益復可知。有漏尚爾,無漏諸法益復可知。故能徧於五位百法,通達三性及三無性,成就真俗不二觀門。此佛祖傳心要訣,法性法相真源,願有智者慎思明辯而篤行之,勿蹈尋章摘句窠臼,勿招算沙數寶譏嫌,勿殉世諦流布陳言,勿犯鬪諍堅固記莂,庶不負天親、護法等諸大菩薩慈力,亦不負戒賢、玄奘等師資授受苦心。已上第二大科依教廣成分竟。

△三、釋結施願,分二:初、釋結,二、施願。今初:

此論三分成立唯識,是故說為成唯識論。亦說此論名淨唯識,顯唯識理極明淨故。

此先釋結,末釋論也。三分謂宗、因、喻三支、比、量。又略、廣位三分,境、行、果三分,相、性位三分。故開蒙曰:有三種三科:一、略、廣位三科者,初一頌半略答外難,略標識相;次二十三行頌半廣明識相,顯前頌意;後有五頌明修行之位。次二、境、行、果三科者,前二十五頌明唯識境,次四頌明唯識行,後一頌明唯識果。三、相、性、位三科者,前二十四頌明唯識相,第二十五頌明唯識性,後五頌明唯識位。當知三科即三分也。

此本論名唯識三十,由(天親大士造)三十頌,顯(于)唯識(之)理乃得圓滿,非(有)增減(於本頌)故。

此更釋結本宗論也。非略不足以提綱,非廣不足以盡義,非位不足顯修證,故三十頌不容增減。又非境不足以導行,非行不足以尅果,非果不足以證境,故三十頌不容增減。又非相不足辨邪正,非性不足以融空有,非位不足以證性相,故三十頌不容增減。今依此三十頌而釋成之。先廣破我法二執,略明能變唯三。次廣明三能變相,申明所變唯識。既於依他起之心及心所,破其我法二種徧計,即知二空所顯真如,與依他起非異不異。故得真俗理明,性相交徹,依之起行,便可歷五位而證二種轉依。雖十家殊釋,廣有百卷,細繹精搜,揉成十冊,亦於三十本頌,義無增減。可謂入大乘之初門,破邪執之利斧,接權小之巧便,顯性具之前茅矣。初釋結竟。

△二、施願。

已依聖教及正理,分別唯識性相義,所護功德施羣生,願共速登無上覺。

聖教指能詮之文,正理指所詮之義。文隨於義,義隨於文,教之與理,何甞有二。但恐依文解義,則為三世佛冤,故既依聖教,仍須正理以為司南。又恐離經一字,則便同於魔說,故既依正理,仍須聖教以為定量也。分別性相義者,若不了性,亦不了相,其相即妄。若不識相,亦不識性,其性即孤。故須性相俱通,方得自他兼利。又性相秪是事理,不達事而理非圓,不了理而事奚立。故今分別此義,令於真俗二諦,了了分明,以為起行歷位證果之本。只此一念弘法功德,能報十方諸佛深恩。又復𢌞施羣生,以順大悲,願登大覺,以順大智。悲智雙運,即是四弘誓鎧,大乘唯識之正印也。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十(終)

No. 824-A 跋語

宗鏡錄云:應須以智慧合其多聞,終不執詮而認指。以多聞度其智慧,免成孤陋而面牆。設有一微塵處未了,此猶有無明在,以不了處為障翳故。何況自身根門之內,日用之中,有無量應急法門,全未明一。若欲為人,憑何剖析?只成自誑,反墮無知。自眼未明,焉開他目?故須三量定其是非,真修匪濫。四分成其體用,正理無虧。然後十因四緣,辨染淨之生處。三報五果,鑒真俗之所歸。若不達三量,真妄何分?若不知四分,體用俱失。又云:一心實相,悉是諸法。諸法所生,皆從現行。善惡熏習,第八識含藏種子為因,發起染淨差別報應為果。若不微細剖析,問答決疑,何由到一心總別之源,徹八識性相之際?古德謂:提綱意在張網,不可去網存綱。舉領意在著衣,不可棄衣取領。故知理事雙明,方通圓旨;教觀齊運,始達一乘。又云:若不因教所指,何由得識自心?設不因教發明,亦須憑教印可。若不然者,皆成自然外道。闇證禪師直饒生而知之,亦是多生聞經熏種,或乃諸聖本願冥加。嗚呼!永明大師以法眼嫡孫悟齊諸祖,而苦心苦口勸誡若此,誰謂成唯識論非佛祖傳心之要訣耶?予自恨障深惑重,不能折伏現行煩惱,深負出家初心,而性相源頭頗窺一線,誠或佛祖本願冥加,故亦不敢自私自秘,聊竭隙明,和盤拈出。舉筆于丁亥年三月二十五日,脫稿於本年五月二十五日,凡閱兩月,述成觀心法要十卷。伏願見聞隨喜,不退菩提;若信若疑,咸成妙種。同生極樂淨邦,先覲阿彌陀佛;還入龍華初會,影響彌勒世尊。盡未來時,廣度含識眾生,皆悉度盡,方證無上涅槃。

蕅益沙門智旭閣筆故䟦時年四十有九

二白居士蔡屏周,捐貲刻此唯識心要第十卷。伏願祿壽增崇,福慧昌盛。破執顯理,轉識成智。普與法界有情,同證唯識妙性。頓悟三身,圓淨四土。覲彌陀于樂國,輔慈氏于龍華。

丁亥仲秋日識于祖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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