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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23-A 重刻成唯識論自攷錄序

三界唯心,萬法唯識,此性相二宗所由立也。說者謂一心真如,故號性宗,八識生滅,故稱相宗,獨不曰心有真心妄心,識有真識妄識乎。馬鳴依一心造起信論,立真如生滅二門,生滅何嘗離真心別有體也。天親依八識造三十頌,明真如即識實性,與一切法不一不異,真如何嘗離妄識別有相也。龍樹中論,指因緣生法,即空假中,是生滅外無真如。楞伽云,心意識八種,俗故相有別,真故相無別,相所相無故,是真如生滅非一異。而護法菩薩,於識論中最出手眼,直云,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噫,苟得此意,何至分河飲水哉。嘗論之,性隨相轉,何性不相,設不徧達諸相無量差別,安知玅性具足如斯染淨功能。相本性融,何相不性,設不深知一性圓頓滿足,安知諸相無非事事無礙法界。故台宗劇談實相,必約百界千如,夫五位百法,獨非百界千如之性相邪。百界千如,無非實相,五位百法,獨非實相邪。若不分別五位百法,真俗假實,種現差別,種種不同,則所云點如明相,迤邐不同,一假一切假者,不幾儱侗邪。護法尅論心心所法各具四分。夫相分各各不同可也,見分可一向不同邪。即見分各各不同可也,自證分證自證分可一向不同邪。若使一向不同,則心王八,心所五十一,將一人果有五十九自證證自證分,抗然角立,互不相知,不幾割裂紛糅邪。然使心王心所,惟同一自證證自證分,又安得云心心所法,各皆四分所成,不幾墮用別體同之執邪。更就相分論之,且如拈一莖華,此華本質,如來大圓鏡智之相分也。佛眼所見華,成所作智之相分也。佛智所知華,玅觀察智之相分也。此三為一為異。若定異,何處別有三華。若定一,佛眼不視時,但滅成所作智相分,餘二仍在。佛智不緣時,但滅玅觀察智相分,本質仍在。又眼見華時,有眼識相分。聞華香,嘗華味,覺華觸,各有鼻舌身識相分。佛一人既爾,迦葉復有三華四微。百萬人天,各各皆有三華四微。如是無量三華四微,同在一處,似如一鏡,不雜不亂,無二無別。於百萬人天中,隨拈一人相分時,必攝一切諸人相分。於眼等識中,隨沾一識相分時,必攝餘諸識相分,重重無盡,無盡重重,是可思議邪?不可思議邪?一華既爾,物物皆然;色塵既爾,六塵皆然。相分有質尚爾,見分寧獨不然?見分通三量,尚爾自證證;自證分唯現量,豈反不然?後世弘相宗者,何為自設藩域,曾弗一深思也?是故習性不習相,未有不瞞盰者;習相不習性,未有不膠滯者。唯南嶽思大禪師大乘止觀一書出,識論未來前,具闡性相幽秘,蓋深證無師智耳。厥後欲明心要,須藉文言,當知成唯識論大禆性學。惜慈恩沒,疏復失傳,僅散現大鈔、宗鏡諸書及開蒙二卷,稍存線索。國初以來,竟成絕學。萬曆初年,紫柏大師接寂音之道,盛讚此宗,爰有俗詮、證義、集解諸書,而紹法師音義為長,音義未全,故不流通。基法主續補成疏,亦頗簡要。慧法主謂疏多譌,復出此自考錄。予謂此宗至方而至圓,至[〡*賾]而不亂,至深細而非幻罔,至詳明而有綱要,設非玅悟,莫窮底裏。諸家著述固未立極,亦各擅所長,苟因是而求之,深造自得,觸著性相源頭,不離只今現前一念,則知三乘十二分教皆吾心識註脚,與馬鳴、天親同一鼻孔出氣,何竢予言而知深淺得失也?

No. 823-B 成唯識論自攷錄序

相宗一教,茅塞有年,蓋耽靜者流,[利-禾+((羊-三+日)/木)]西來,不立文字之語,謂撥除名相,便可直證菩提,於相違差別義,全無智眼。試思楞伽四卷,是誰携來?此土世界中,種種名相,何者不攝?彼經云:略說有三種,廣說有八相。曰三,曰八,離識之外,更指何物?我聞如是,而於唯識論,可置弗講耶?邇時勝義上人,善根居士,藉此為究竟資糧者不乏,然能通其義而箋釋之者,僅僅數家。高原俗詮之出最先,不無異同之議,一兩之集解。王太史之證義,精覈詳贍,超俗詮而上,覽者自知。紹覺之音義,絕筆於第八卷,手澤具存,惜非完璧。然光輝之缺月,固賢於朦朧之全月,會須廣布原本,以惠後來。靈源慧師,自攷錄之出最晚,而義最豐,而旨最正,洵哉其盡善矣。蓋論師之疏決文言,猶工師之造機關木人,脉絡節腠,張減毫髮,不得不爾,便犯受一塵捨一法之過。識論揉於奘師,而比量即立於奘師,以奘師所立之量,證奘師所揉之論,三支圓滿,毋漏毋濫,方稱合轍。他家或不盡爾,而慧師獨冥契斯理,故曰洵哉其盡善也。蓋師受紹公衣鉢之傳,如領長者家業,全而有之。已復駐鍚燕都,披閱大藏,凡涉相教,輙鏤心板,先後研究三十餘年,故能弘宣佛音,等仰完器,付囑學眾,類瀉異瓶,斯豈易易哉!斯豈易易哉!余於此道,茫如望洋,未測涯涘,而沾沾嚮往,不啻屠門之嚼展。是錄也,如入大官厨,嘗一臠而知為異味,𮨇自攷第,自利而止,若曰利他,非梓弗永。會海幢卓居士先獲我心,蠲金而付剞劂氏,從茲習唯識者,執此為指南,不至入稠林而墮惡塹,其功德豈小補耶?

崇禎戊辰嘉平月之望瓶城居士閔夢得題

No. 823-C 成唯識論自攷錄序

萬法雖𧷤,不離能變。能變維何?識而已矣。識與心異乎?生滅不生滅,和合一異,葢難言之。然三藏浩浩海也,七為其浪,而八王五十一所,各有二角一頭,從自證體,起相見用,則各以能緣託彼質,變自相為所緣。蒲萄暎色,卷荷暎聲,皆非能變外實有。凡小外萬法,以徧計執,昧圓成實,不悟依他,緣生無性,全妄即真。此經論大綱,性相合轍,而學者岐之,飲水分河。嘻!亦太甚矣。成唯識論號曰相宗,然如來入楞伽,解深密,等諸大乘修多羅,其濫觴也。婆藪盤豆始陷小乘,計心外有法,阿僧迦患之,為禮足內苑,而有瑜伽師地百卷之論,唯識大義始暢。婆藪盤豆悔於厥心,遂束以妙伽陀三十,而句身約矣。親勝、火辯、護法、難陀十師,競加箋釋,人私十卷,靡定一尊。唐奘師西學五天,應護法遙記,取十論折衷之,摘其頷珠,辭其鱗爪,又束百以十,而十師之說,如出一人。糅眾香為丸,貫雜華成鬘,則今所宗成唯識論是也。靈松東指,真丹始有相宗之學,而慈恩一鉢,鼎峙天台、賢首間,後不數傳,寢以微滅。開蒙一卷,魯靈光獨存。唐宋諸名家,盡化子虗烏有,學者遂滋異說。如前七為第八見分,本質名緣,相分名所緣,相質合名所緣緣。世間人一倍瞻視,而不知其自[(?*(口/ㄆ))/皿]于唯識之旨。當今此事,不得不推我雲棲座下紹覺法師,而靈源獨得其傳。靈源師者,勾餘仕族。年未壯,室以優婆塞。入土橋覺師二十年,口輪未嘗停轉。源師入耳,輒服膺。朝往暮歸,中途尋記其師說,必如昔人所稱分水瀉瓶而後已。故師歿又幾二十年,其所傳習獨不謬。海昌刻唯識疏,則辯音師補潤覺師所為唯識音義八卷者以行,心亦良苦,然大非覺師之舊矣。及門新伊、玄箸諸師,每相顧太息。會源師游京師,未唱善來,輒以師說教北方之學者。踞猊背,點石頭,人益知欽其所自。一日,見海昌疏,翩然曳杖履南旋,與誰昔同聞之士相論議,亦復互有失得。懼久而漸訛,師說殆將湮泯,于是獨走黃鶴山,發簏中故書,且讀且講且錄,尊其所聞,不敢一字謬戾於師說。結制三月,藁成,題以自攷,謙不敢居述作,仍納之簏中,挈游京師。誰昔同聞之士,咸謂覺師再出,一披其牘,不啻覺師坐土橋與諸名雋揮麈尾時也。璸溝猶瞀儒,妄意涅槃煑蔗之味,游先大師門,于覺師未嘗為役,而心嚮𨓏之,得見源師,以為猶見覺師矣。今年夏,五蓮居請登覺師座,以口輪代轉,余往聽焉,神觀高凝,辯才遐暢,土橋之聲于是乎大振,謂非軍持灌口者能乎?行且擐師首左臂,為慈恩續一燈,而學士麋集,謀公其自攷者,源師不獲自閟。適棲水海幢卓居士來,一見傾槖,為剞劂之費,歷四三月而成。居士,今之玄鑑也,留心訂讐,日與一二學人析疑送難,豈獨以布金剞劂足多乎哉?嗚呼!世之潛心法王者多矣,每至此宗,則望崖而返,富才羨智之士又往往不得其傳,訛謬滋甚,魯真齊贋,孰與辨之?吾願師盡刊當世所為異說者,庶無負戒賢忍死待奘師之意,不獨為土橋吐氣沾沾,號一先生可也。

崇禎元年戊辰雪夜雲棲學菩薩戒弟子大璸顧若羣合十和南書于湖上瑪瑙寺之精舍

No. 823-D 成唯識論自攷錄緣起

重言十七,所以借重先哲之言,以發己之聞見也。余生三十之年,尚不知有古先聖道。偶一日步蓮居,入先師講室,得聞觀經上品上生章,一歷耳根,即為踊躍,慶佛法中有如斯之津梁,胡自甘陸沈也耶?次日復往,如是日復一日,雖祁寒溽暑不輟,立雪味道,積十餘載,無虗日,無間時。師嘗嘉我之志,愍我之勤,縱雲集握麈之久,師必問慧至不慧至,而後陞座,如是率以為常。三際敷揚,二時慈注,性相台宗,一一傳習。尤慨台相兩宗,久沒其傳,矢心必得其旨焉。第恨神根暗鈍,非惟聞者未及致精,猶懼久而缺漏,以故誦習師說,朝夕乾惕。向者俗緣所牽,留金臺二十載,雖歷塵闤,未嘗不以方䇿自隨。間臨講肆,凡涉相宗,輙多異說,皆緣相質不明,法指心外,良可太息。近代即有註釋諸家同異,初無準的。或云相分為所緣,本質為緣,相質合說,名所緣緣。或云根本智挾帶真如而緣,為親所緣緣。有漏心心所及無漏後得智見分,緣境變相而緣,不簡有質無質,皆是變帶相狀,為疎所緣緣。或以前七識為第八見分,或云七大中見識為第八見分,或言真如為性境,或以四緣配八識,或以三自性配八識,又以四分配八識,又以四分配三自性等,此皆難憑也。吾先師音義八卷,惜乎不獲全璧,門人辯音補輯成疏,刻之海昌。始余獲本,喜若復聆師說,讀未卒業,義或缺如。今昔有異,指眎同聞,悉知其有披襟處。且如釋三有為之有為相,能所倒置,前後文自矛盾。又如東西各有一柱,東柱承光,西柱發影之類,其謬稍多。諸方咸目蓮居為正學,所論著固若是乎?此疏實非字字出先師筆也。嗚呼!同聽者尚自異聞,異稟者豈能共旨?今年春,余歸自京邑,寄錫龍居、新伊一相兩兄,約余同訂一準則,為後學之指南。暨諸法友亦欲余宣演所習,自惟年耄智昏,堅以疎漏為辭,不獲已,於一夏中且講且錄。講錄並訖,麤分章節,詞鄙義疎,不搆虗文以葢義,不列繁科以適時,不廣引旁而害正,不騁己是而病人。惟事記昔訂今,用備末年尋討,命名自攷錄,非敢舉似大方也。惴惴添足之誚是懼,豈爝火與二曜爭明哉?錄成閣筆,為紀始末云爾。

旹天啟丙寅重九日大惠識

No. 823
成唯識論自攷卷第一

明武林蓮居弟子 大惠 錄

成唯識論者,廼標宗會旨,摧邪顯正之說也。明諸佛權、實二智,開契經、勸誡二門,立諸法真、俗二諦,成菩薩自、他二益,示行人邪、正二解,破眾生我、法二執,轉煩惱、所知二障,證菩提、涅槃二果。題中四字,通、別、合稱。言異眾典,故云別;名與他同,故云通。二題皆具教、行、理三,茲不繁述。就別題中,成謂能成立法,略則宗、因、喻三支。廣有八種:一、立宗,二、辨因,三、引喻,四、同類,五、異類,六、比量,七、現量,八、正教量。要而言之,即安立義,謂安布言教,成立義理也。唯識謂所成立義,即真、俗二諦之理。然此二字,若離釋者,唯謂獨一之稱,此外無餘。略有三義:一者、簡持義,簡去徧計所執虗妄我、法,任持依他、圓成二性。此以理簡情,故言唯。二者、決定義,決無離心之境,定有具境之心。此約心簡境,故言唯。三、顯勝義,五位百法:一、心變影故,二、心自體故,三、心相應故,四、心分位故,五、心實性故。五中唯心顯著為主,能變勝餘法故。此則舉識該餘,故言唯識。謂了別眼等諸識,各各皆能了別自分所緣境故。若合釋者,以唯言遮境非有,識言表心不無。心有境無,故名唯識。諸教所明唯識,不出十界依正,略則凡聖因果四位。一約凡顯唯識,如一恒河六道,各見不同。經云:鬼旁生人天,各隨其所應,等事心異故,許義非真實。境若是實,不應異見,故云唯識。二約聖顯唯識,如二乘人修九想等觀,隨觀一境,眾相現前。頌云:心意識所緣,皆非離自性,故我說一切,唯有識無餘。境若是實,寧隨心轉?故云唯識。三約因顯唯識,依定自在,心境雙寂,隨欲轉變,地等皆成。如頌云:菩薩於定位,觀影唯是心,義想既滅除,審觀唯自想。境若是實,何容隱顯?故云唯識。四約果顯唯識,大圓鏡智,諸處境識,皆於中現。如莊嚴頌云:如來無垢識,是淨無漏界,解脫一切障,圓鏡智相應。萬境森羅,豈離鏡智?故云唯識。通題論者,較言旨歸,審明要會,評量本頌意趣,決了唯識宗旨。聖人設教垂範,無越三種方便:破法方便,袪遣餘乘外道情計心外我法故;立法方便,成就三種能變唯識性相故;饒益有情方便,令諸眾生修行斷障,歷位證果故。論有宗釋本末,今者是宗非釋,是末非本。此之四字,能所合標,通別兼舉,是故云也。

護法等薩薩造

按佛滅後九百年中,世親菩薩以慈氏瑜伽論文浩瀚深淵,是以提挈綱維,作唯識三十頌。同時有親勝、火辨二師造釋,各有十卷。千一百年,繼有護法、安慧、陳那、德慧、難陀、淨月、勝友、智月八師相次造釋,亦各十卷,故卷有百。慈恩基師以十師制作旨殊見異,稟者無依,固請奘師揉成今之十卷。然而文多影略,所尚者以護法為司南,故先標首諸師等之菩薩。略,梵語具云菩提質諦薩埵,此云覺有情。稟受大乘教法,深達唯識理趣,名自覺之有情。以斯道覺斯民,名覺他有情。具斯二利,故稱菩薩。造者,如法相解,如法相說,稱理建言,故云造也。

唐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

唐代名三藏,謂經、律、論。正法自任,弘辯導他,名曰法師。玄奘者,大師之諱,譯者猶言易也。以唐易梵以顯了義,代未顯了義故。

△論文大分有三:初宗前敬敘分,次依教廣成分,後釋結施願分。義當序、正,流通三段。初序中,先一偈歸敬述意,次申造論緣起。先歸敬述意。

稽首唯識性,滿分清淨者,我今釋彼說,利樂諸有情。

初稽首二句,歸敬請加。稽首二字,總攝能歸三業。既身儀端莊,口必讚嘆,意必虔謹,一非一舉,一必攝三。唯識等八字,即所歸三寶。唯識性即法寶,有二義:一謂徧計所遣清淨,即世俗唯識相;二謂圓成所證清淨,即勝義唯識性。性勝相劣,舉性該之。又三十頌中,初釋唯識相,次顯唯識性,後明唯識位。舉中以攝初後,總以一部為所歸也。滿分清淨者,即佛僧二寶。佛是究竟果人,十障究盡,二死永捐,如蓮華開睡夢覺,名滿清淨者。三乘因位,於二障中,斷未窮源,名分清淨者。雖別言三,三非三言,三體即一。豈唯三一圓融,亦復能所不二。能歸之外,無別所歸,方成唯識歸敬。菩薩造論,恐未符頌意,必藉三寶冥加,故先歸敬也。我今下,述造論意。我即論主自稱,彼說指天親三十頌。利謂利益,令生解起行,因中得聞法之利。樂謂安樂,斷障證果,果上得菩提覺法樂、涅槃寂靜樂。諸有情即所被機,菩薩造論,意在於斯。

△次、申造論緣起,文三:初、通彰所為,二、別為凡小,三、別破四執。今初:

今造此論為於二空(至)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今造下,初句,先申起,次二句,正明造論緣由。二空者,謂真理。理尚非一,今言二者,對所執而言也。外道無中執有謂之迷,餘乘心外計法謂之謬。正解生時,翻破迷謬,二空理顯,此作論之因緣也。生解等一句,明生解力用。二障,謂煩惱、所知,即事理二障。下二句,轉釋二障起滅所由。我法二障,二空各相,主對起滅。隨斷者,執有雙單,障有輕重,空有淺深,隨分證,隨分斷。斷障等一句,明斷障功能。下二句,轉釋斷障所得之果。真解脫者,簡非孤調解脫。大菩提者,簡非二乘菩提。文中綺文互見,左右言之耳。此段緣起,總令一切有情解二空,斷二障,證二果,故此論之所以作也。

又為開示謬執我法(至)於唯識理如實知故。

又為下。二、別為凡小。謬執我者,如下文執我體常周徧等。謬執法者,即數論冥諦等,勝論六句義等。餘乘所計離識實有色等諸法,亦是謬執。故今開示,令其稱實,而知了達心外無法。翳眼若除,空華自滅;若達二空,我法本寂。此段開示,總為凡小,顯唯識理。

復有迷謬唯識理者(至)或執離心無別心所。

復有下。三、別破四執。初句總標迷理。或執下。別明四執。初增益謗,即有宗,依十二處教執心境俱有。次損減謗,即清辨,依密意空教撥識亦無。三迷體用,即大乘一類菩薩,言八識體唯是一,如一水鏡多波像生。四迷王所,即經部覺天所計,以經言士夫六界染淨由心無別心所,雖於蘊中亦言心所,但於識上分位假立無別實有。

為遮此等種種異執(至)得如實解故作斯論。

為遮下。結破。種種異執指上四師,今明實無外境唯有內心,體用條然王所宛爾,則令四執氷釋,真唯識量理成。此結亦兼前迷謬二空及謬執我法者種種之言該之。令於下。總結三段作論所由。

△第二、正宗依教廣成分。此釋天親三十頌。初二十四行明唯識相,次一行明唯識性,後五行明唯識行位。初明唯識相,先假問起。

若唯有識,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

此之一問,以唯識對我法,互相迭難,以為問端。上根利智者,於此問下,即便了然。既言唯識,云何得有我法?悟知心外無境,如良馬見鞭影,即歸正道,何煩論主殷勤?秖為中下之機未契,障重執深,聞不能解,是以大士大悲不已,巧智無邊,假立賓主,互為砧鎚。舉頌拈出此問,乃一論之提綱,立義之關鍵,破執之前矛,邪正之權衡也。

頌曰:由假說我法(至)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

舉頌答中,初六句先總標三能變,前三句略明所變我法,次三句略明能變三相。異熟即第八識,思量即第七識,了別境即前六識。第八具有三名,阿賴耶異熟一切種,今不言餘二獨標異熟者,異熟果報義最顯故。第七梵語末那,唐言意,思量乃功能,今不舉名唯標思量者,思量性相力最勝故。前六各有別名,了別是用,今不列諸名總標用者,以總用能該六別體故。

論曰:世間聖教說有我法(至)我謂主宰,法謂軌持。

論曰:下釋頌。先釋前三句。初牒頌第一句。假字有二義:一無體隨情假,即外道隨自妄情計我法故。二隨緣施設假,即聖教隨位隨緣假施設故。我謂主宰者,主謂主質,如君主有自在力。宰謂宰治,如宰輔有斷割能。又主是我體、宰是我用,言我有體用故。法謂軌持者,軌謂軌範,可生物解故。持謂任持,不捨自性故。

彼二俱有種種相轉(至)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彼二下,牒頌第二句。初句總標。我種種下,別釋。有情、命者等等十六知見:一、我,二、眾生,三、壽者,四、命者,五、生者,六、養育,七、眾數,八、人,九、作者,十、使作者,十一、起者,十二、使起者,十三、受者,十四、使受者,十五、知者,十六、見者,即世間謬立我也。預流、一來等等那含、羅漢、辟支、菩薩、佛,即聖教假名我也。實、德、業等,即勝論六句并數論等所計法也。蘊、處、界等,即內典三科并諦、緣、度等世、出世法也。隨緣施設有異者:一、隨世間虗妄分別緣,二、隨聖教逗機施設緣。我有異者:外於五蘊和合法上,妄計實有我、人、眾生、有情、命者等;內於斷惑淺深處,假名施設預流、三乘等。法有異者:外論兢生,建言各別,時、方、本際、實、德、業等;內教被機,色、心開合;三科破迷,根、界異同;四句料揀,

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依何得成?

如是下,先徵釋。第三句何字是徵辭,徵出下文能變識體。

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至)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彼相下次釋。初句舉頌下轉釋。了別者,了謂了達,別謂分別,八識皆能了別自分所緣境故。定相應者,王所同依根故、同緣境故、定俱生滅故、和合似一故,如王臣主僕不相離故。轉變有二義:初隨因緣變施設我法。識體者,謂識自證分。似二分即相見二分,變似能緣謂之見分,變似所緣謂之相分。相見俱依自證起者,此明用從體變,如蝸牛頭二角,出則似二、縮則一頭。彼二者指我法,此者相見二分,相見為所依、我法為能依,離所依無能依故也。相見依他起過不在茲,我法強設所執有咎。

或復內識轉似外境(至)緣此執為實有外境。

或復下,次隨分別變執實我法。先約法釋。初一句標。似外境者,謂似我法非外。似外我法下二句,轉釋。分別熏習者,我執等三種習氣也。由無始虗妄熏習,令諸識生起,還變相似妄我妄法。此我下二句,釋妨。問云:既言內識轉變,此不在外,何由似外境耶?通意可知。諸有下,結過。次舉喻,以喻合法。

愚夫所計實我實法(至)所依事故亦勝義有。

愚夫下。結判。先約假實判,亦兼釋前頌中假字。徧計所執,實我實法,情有理無,此虗假之假。內識所變,似我似法,隨緣施設,此緣假之假。外境下。約有無判。外境非如識之有,內識非如境之無,此約外境內心判有無。由此一句遮過。境依下。約二諦判。問:情計外境是無,緣起內境是有,與識何別?釋云:境唯俗有,識通真俗,故云亦勝義有。事即體也。

云何應知實無外境(至)實我實法不可得故。

云何下。廣釋所變我法。先總徵總釋。

如何實我不可得耶?

如何下,別破我執,先徵。

諸所執我略有三種(至)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諸所下,先敘我、大、小、不定三量。文中雖列三執,即外道四句中我大色小、色在我中,色大我小、我在色中二句。初句略標三種,三執皆敘,似能立量。初計我量是有法體常周徧宗,隨處造業受苦樂故,因喻如虗空。次計我量是有法不定宗,隨身大小有卷舒故,因舒之大如修羅,卷之小如蚊蚋。取下破中,喻如𬃖籥風。三執我量是有法至細宗,潛轉身中作事業故,因喻如一極微。潛轉身中作事業者,謂時乎在眼見,時乎在耳聞,或手舞,或足蹈等。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至)所修證法一切我合故。

先破初家。初句總斥,次徵起。先牒執。迴彼宗因為我因宗,立量破之。以彼所執常徧宗,破彼後半句隨身受苦樂因。徧則不局身中,常則不受苦樂。又以彼常徧宗,破彼初半句能造業因。常則無動,徧應無轉。徧故如何隨身?常故如何造業?因能成宗,因既被破,宗義寧立?次約同異破。先立兩關:若謂我同,則作受應通一切,此成善惡無分過、因果相違過;解脫應通一切,此成凡聖混濫過。若謂我異,此中仍約體徧破。異若是徧,則成彼此相雜過;若言異不相雜,仍復徧義不成。又約一人作受,應名一切作受,應有如前二過。一切我處無別者,無別即徧義,仍約彼徧義破。若作受不通一切,仍復徧義不成。若謂下,牒救詞。此約各屬為救。欲遮前過,理亦下,破。徧則必合,屬則不徧。合義即徧義,如水乳之難分,故約合破屬。解脫例前凡聖混濫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至)故彼所言如童豎戲。

次破,次家。先總斥,次徵起。文中牒彼宗因,更相擊破。先以宗破因,我體是有法,不應隨身而有舒卷,宗常住故,因喻如虗空。次以因破宗,我體是有法,應非常住,宗有卷舒故,因喻如槖籥風,槖籥鼓風具也。次又一量,約隨身破體,一一即常也。我體是有法,如何可執一宗?應可分析故,因同喻如身。下一句結責,童豎相撲,一起一伏,以喻宗成因破,因成宗破。

後亦非理。所以者何(至)諸有往來非常一故。

三、破後家。先總斥,次徵起。先牒執破。我量是有法,如何能令大身徧動?宗至小故,因喻如一。極徵徧動者,即彼所執潛轉身中作事業也。若謂下,救。以速巡救徧動。我雖小,是有法,似徧動宗速巡身故,因喻如旋火輪。破中,以往來因破彼常一宗,往來即速巡也。我體是有法,非常一宗有往來故,因喻如旋火輪。旋火不局一方,輪相定歸生滅。以救家似能立三支迴為我,真能破

又所執我復有三種(至)三者與蘊非即非離。

次敘我、即、離、俱非三種。文中雖列三執,即外道四句中,即色是我、離色是我二句,合前大小成四句,五蘊展轉成二十句,三世成六十,并根本斷常成六十二句也。此俱有宗犢子部中所執,諸部論師共推不受,呼為附法外道。

初即蘊我,理且不然(至)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初破即蘊。先總斥,次立量。總破五蘊我是有法,非常一,宗即蘊故。因喻如五蘊,五則不一,蘊歸生滅,蘊非常一。我亦應爾下,別破。先立量破色蘊。內諸色是有法,定非實我,宗有質礙故。因喻如外諸色,內諸色即五根、四大,外色即五塵諸法。次立量破受、想、行、識四蘊。心、心所法是有法,亦非實我,宗不恒相續,待眾緣故。因喻如電瓶,電不恒續,瓶假輪繩,以喻心、心所法,眾緣隨故,有起滅故。後立量破餘蘊。餘行即不相應行,餘色即法處所攝色,此二猶是色、行二蘊攝故。餘行、餘色是有法,亦非實我,宗非覺性故。因喻如虗空,以喻餘行無體性,餘色無覺知。次立量破離蘊。離蘊我是有法,理非實我,宗無作受故。因喻如虗空。後立量破俱非蘊。俱非蘊我是有法,非實我,宗非即非離蘊故。因喻如缾,瓶無覺知。非即內蘊,瓶有色質;非離色蘊,瓶非即離。非是實我,我亦應然。依蘊立者,如依杌,方疑是人非人。又既下,重牒破。非即蘊故,不可說有為;非離蘊故,不可說無為。有為是我,無為非我,例上說之。下一句結破。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至)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又諸下,四番徵覈破。彼有法宗因,無實我破有,法無常破宗,無作受破因。諸字牒前大小即離等。初約思慮有無兩關覈之。初約有思慮立量,破有思慮我是有法應是無常宗,非一切時有思慮故,因喻如緣慮心。次約無思慮立量,破所執實我是有法不能作業不受果宗,無思慮故,因喻如虗空。下一句結若有若無俱非我體。又宗因俱不成。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至)故所執我二俱不成。

二、約作用有無兩關覈之。初量約有作用,破我體是有,法應是無,常宗有作用故,因喻如手足等。次量約無作用,破我體是有,法應非實,我宗無作用故,因喻如兔角。下一句結有無不成。又宗及有法俱不成。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至)正見翻令沉淪生死。

三、約我見所緣是不兩關覈之。我見者,執我之見,即乖理謬執之心。若非所緣,寧知有我?如眼不見,孰別青黃?既非我見所緣,故無實我。若是所緣,如實知故,見應非倒。無中執有,名為顛倒。若爾下,引教反覆難破。先四句引教,次二句出毀讚辭。若以有我倒見為正,則令無我正智為邪。豈有下,反覆難破。豈有無我邪見能證涅槃,有我正見翻令沉淪生死耶?

又諸我見不緣實我(至)隨自妄情種種計度。

四、約能所緣立量。破我見是有法,不緣實我宗有所緣故,因喻如緣餘心。有所緣者,謂內識所變蘊,然非實我。緣餘心者,謂緣色等、眼識等我見。所緣是有法,定非實我宗是所緣故,因喻如所餘法。所餘法者,謂色等諸塵。初量破能緣我見如翳眼,次量破所緣實我如空華,二俱虗妄,我皆非實。是故下,結。

然諸我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然諸下。束廣從略。上文我執多種,今略束唯二。

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至)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先明俱生起相。恒與身俱者,與身俱滅俱生故,此正明俱生相。不待等者,簡異分別。任運而轉者,簡非隨緣也。

此復二種:一、常相續(至)起自心相執為實我。

此復下明執相。常相續者,能緣所緣無間轉故。此執在第七識中,托第八見分為本質,變起相分影執為內我。言自心相者,即四分中一也。下說準知。有間斷者,能緣所緣多轉易故。在第六識者,俱生通六七故。識所變者,謂本識所變也。單言五蘊即聖教法相,今加取者,取是著義,即煩惱取也。總謂總緣五蘊為實我,別謂五中隨執一為實我。

此二我執細故難斷(至)勝生空觀方能除滅。

此二下明斷位。後修道中者,二乘則須陀洹已上,菩薩則初地已上。數數修習者,地地重慮緣真也。勝生空觀者,地前緣修為劣,登地真修為勝。生空觀即我執正對治數修數滅,此言六七俱生地地除也。

分別我執亦由現在(至)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次明分別起相。亦由外緣者,兼上內因言也。非與身俱者,簡異俱生。邪教謂外緣,邪分別謂邪思惟。在第六意識者,第六能強思計度故。

此亦二種:一、緣邪教(至)分別計度執為實我。

此亦下。明執相。邪教所說蘊即實德,業等所說我即神我,大小即離等本質。相分實我,例上可知。

此二我執麤故易斷(至)生空真如即能除滅。

此二下,明斷位分別。言麤者,俱生任運隱密故細,分別對緣相顯故麤。見道即初果、初地、初心,生空真如即所顯理。上約能觀觀,此約所觀理,文互見耳。此言分別二執,極喜無也。

如是所說一切我執(至)五取蘊相妄執為我。

如是下。結判。初約相分本質判有無。自心外蘊者,指上俱生分別文中四段本質境也。或有者,謂第七所緣、第八見分、第六緣識所變五取蘊相,二從緣生,故言或有。或無者,謂邪教所說蘊相及所說我相,二皆妄說,故言或無。凡緣境以本質有無不定故。自心內蘊者,謂四句起自心相,即心所變影。凡緣境必有相分,故云一切皆有。是故下。總結。

然諸蘊相從緣生故(至)橫計度故決定非有。

然諸下。約依他徧計判有無。四句中,前二自心外蘊亦并四句,自心內蘊皆依他緣生,故是如幻有。四句中,後二所說外蘊并四句,執為實我徧計橫執,故決定是無。

故契經說苾蒭當知(至)一切皆緣五取蘊起。

故契下。引證。五蘊之法,約眾生界說。以智推之,五蘊俱空。經云:是身如聚沫,不可撮摩,即色蘊空;是身如泡,不得久立,即受蘊空;是身如𦦨,從渴愛生,即想蘊空;是身如芭蕉,中無有堅,即行蘊空;是身如幻,從顛倒起,即識蘊空。五蘊皆空,誰為主宰?良由眾生於五蘊中,顛倒取著,妄計有我。故云:所有我見,一切皆緣五取蘊起。

實我若無,云何得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

實我下,三、番通妨顯理。初、約憶識誦習設難。憶曾更境,識現在塵,誦未來事,益我損我,成恩成怨。此以實我對憶識等迭難,以明實我不無。

所執實我既常無變(至)體不離用,應非常故。

所執下。牒執破。初句牒彼常執。後應如前下。申出常義。後謂今時,前謂往昔。是事謂憶識恩怨等。如嬰兒未閑經史,壯年則習,未習則無,已習則有。若我常恒無變,則應後如前無,前如後有。以我前後體無別故,方成常義。今則不然,常義安在?若謂下。轉救。我用變易則順現事,我體恒常則成己宗。理亦下。破體用相即。用如體常仍違現事,體如用變常義不成。

然諸有情各有本識(至)於汝有失非於我宗。

然諸下。顯理。本識謂第八識。一類者,唯屬無記。相續者,無有間轉。任持種子,即持種義。更互為因,即受熏義。一切法,謂前七轉識及名言熏習等。由斯能所熏習力故,得有憶識等事。總不離識,何有實我?故所下。結責。於汝有失者,常我不成。非於我宗者,唯識理顯。

若無實我,誰能造業?誰受果耶?

若無下,次約造業。受果設難,以實我對;作受迭難,以成實我。不無此二誰字,意成有我。

所執實我既無變易(至)若有變易應是無常。

所執下。牒執立量。破無變易者。仍牒常宗。實我是有法,如何可能造業受果?宗無變易故,因喻如虗空。此以無變易因,破彼造業受果宗。次量云:實我是有法,應是無常。宗有變易故,因喻如電光。此以有變易因,破彼常宗。常宗不成,實我焉有?變易即作受也。

然諸有情心心所法(至)造業受果於理無違。

然諸下。顯理。心謂有漏心王,心所謂相應煩惱。煩惱能發業,煩惱能潤生,由此心心所力得有作受,總不離識,何有實我?

我若實無,誰於生死輪迴諸趣?誰復厭苦求趣涅槃?

我若下,三、約生死涅槃迭難以成。實我不無,此二誰字,審覈之辭,意成有我。

所執實我既無生滅(至)故彼所言常為自害。

所執下。牒執立量破。實我是有法,如何可說生死輪迴?宗無生滅故,因喻如虗空。又量云:常我是有法,何為厭捨求趣涅槃?宗非苦所惱故,因喻如虗空。此以彼所執常,破彼輪迴。厭求既許流轉,還滅常我不成。故結云:故彼所言常,秖為自害。

然有情類身心相續(至)厭患苦故求趣涅槃。

然有下。顯理。捨生趣生謂之相續。煩惱即根本染心所業,以思為體。厭即隨煩惱心所,由斯心心所力得有輪迴。厭求亦不離識,何有實我?

由此故知定無實我(至)愚者於中妄執為我。

由此下總結。結中言但有諸識者,由上三段顯理中皆約心心所故也,故皆不離識。此中破我但破外道不破餘乘,且開章標敘預流一來等,此聖位名字我也。賢位雖未斷我,已稟如來無我教故,其執頗輕,雖有我衣我鉢之諍,不同外計大小即離,姑且置之。有云:犢子部中所計即聖教我,不然,已在附法外道中收故。上破我執竟。

如何識外實有諸法(至)所執外法理非有故。

如何下。破法執。先總徵總破。

外道所執,云何非有?

外道下,別徵外道。

且數論者執我是思(至)是實非假現量所得。

先破數論。梵語僧佉,此翻為數,即慧數也。數度諸法根本立名,從數起論名為數論,論能生數亦名數論。先敘執。執我是思者,我謂神我,以思為性,即第二十五冥諦也。受用薩埵等所成者,謂此神我欲有所須,彼薩埵等隨起覺慧,造化大等為我,自在受用也。薩埵此云勇猛,剌闍此云塵坌,答摩此云闇昧,敵體而言即貪嗔癡也。此三即自性三德,亦名勝性。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為自性,若生大等名為勝性,有勝用故,即二十五諦之初諦也。所成大等等者,謂此自性初生覺,覺生我執,我執生五微塵,即聲觸色味香。五微生五大,即空風火水地。五大生十一根,初生五知根,謂耳身眼鼻舌。次生五作業根,謂語具手足大小便道。後生心平等根,自大至平等,即中間二十三法也。然大下正明所執,謂大等二十三法,俱薩埵等三本事合成。體皆實有現量之所緣,現謂顯現,明證眾境不帶名言,無籌度心親得法體,名之為現。量謂度量,是楷定之義,心於境上楷定自相,不錯謬故名之曰量。此中三執,一三合成,二是實有,三現量得。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可說現量得耶。

彼執下,十番破斥。初、立量破所成非實。大等諸法是有法,應假非實,宗多事成故,因喻如軍林等。多事謂三本事也。既非實有亦非現量得,現量緣實不緣假故。此以彼三合成破非實有,以非實轉破非現量得。

又大等法若是實有(至)轉變非常,為例亦爾。

又大下。二、以能所互破。大等諸法是有法,非三合成,宗是實有故,因喻如三本事。此以能成實有破所成,非三合成。次量云:薩埵等三是有法,亦三合成,宗即大等故,因喻如大等。此以所成三合成破能成,亦應一、二、三合成。薩埵等即大等者,由數論家執有法與有等性是一故也。轉變非常者,謂薩埵等能轉變成大等諸法,所變大等果是無常。為例亦爾者,如上立量互破,薩埵等是有法,亦應非常,宗即大等故,因喻如大等。又量云:大等是有法,亦應轉變,宗即薩埵等故,因喻如薩埵等。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體亦應多,能體一故。

又三下。三、約多功能破。謂薩埵等三本事,能生大等諸法,則各有多功能,體亦應有多。汝宗執能體一,故體一於能,能多體亦應多,云何只三也?能一於體,體一能亦應一,云何執有能成二十三法之功能也?

三體既徧,一處變時,餘亦應爾,體無別故。

三體下。四、約體周徧破。三、體既徧者,謂體既能生諸法,則體徧在一切處。謂此三事於一處起用變一法時,應一切處俱應起用頓變諸法,彼執體徧而無別故。今則不爾,故知體非徧也。或可云:一處一法變滅時,餘處餘法亦應變滅,以體徧無別故。

許此三事體相各別(至)故不應言三合成一。

許此下。五、破三合成一。三事體相各別,不應和合共成一相。如三人各覇,彼此不臣,如何可執三合成一?不應下。破伏救。救云:未合時有三,合時變為一相。今破云:合與未合,體無別故。未合體三,合時寧一?若謂下。轉救。體異者,如金、銅、鍮石。相同者,色皆是黃。體異故有三,相同故合一。今牒破,成自教相違之過。體相既一,體應如相,冥然是一,體異之義不成。冥然者,隱密難分,只應言一合成一。相應如體,顯然有三,相同之義不成。顯然者,彰灼可了,只應言三合成三。故不一句。結破。

又三是別,大等是總,總別一故,應非一三。

又三下。六、約總別破。總一於別應非一,別一於總應非三。

此三變時若不和合(至)應失本別相體亦應隨失。

此三下。七、約一相破。若謂不和合,如未變時應見三相,今不和合亦見一色,三合成一,此言謬矣。若謂和合,則本事三體三相俱失,又與汝執三事體相各別相違,進退推之二俱有咎,如何可言三合成一?

不可說三各有二相(至)總亦應三,如何見一。

不可下,八、約二相破。彼執三事各有總相,可成一大;三事各有別相,不失自體。下約總、別相即破。應補一句云:別即總故,別亦應一,如何見三?以相即言之,總、別二相自壞。

若謂三體各有三相(至)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故。

若謂下。九、約三相破。先敘執三體各有三相者,如薩埵一體即具剌闍答摩三相,二體各具三相亦然。今一體秖見一相者,和雜難知故。既有下。約見一破。既有三相,應當見三,寧見唯一?今秖見一,一體三相之義不成。復如下。約無異破。若彼彼具三,展轉相望,三事應無差別,體同名亦混,如何知三事有異?今既有異,各具三相,仍復不成。若彼下。約待三破。既待三而成一色,以驗一中原不具三。又約體相相即破。若體即相故,三三應成九,體不應唯三;若相即體故,秖應是三相,不應言各三。

又大等法皆三合成(至)皆應無異便為大失。

又大下。十、約諸法無異破。因謂三本事,果謂大等法,唯量即五塵,五大十一根應皆無別,此則自教相違過。又色等諸境若皆三合成,諸塵無別,應為一根所得。眼等諸根若皆三合成,體無差別,眼能得色,耳鼻等亦能得色,此則現量相違過。又世間所見、現比量所知若皆無異,此則世間相違過。

故彼所執實法不成,但是妄情計度為有。

故彼下,總結責。

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實有性現量所得。

次破勝論。梵音吠世史迦薩多羅,此云勝。立六句義,最為勝故。先敘執六句:一實,二德,三業,四大有,五同異,六和合。實者,謂諸法實體,德業所依,名之為實。實有九種: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德者,謂道德,有二十四種:一色,二香,三味,四觸,五數,六量,七別性,八合,九離,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欲,十六嗔,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潤,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聲。業者,謂業用動作義也。有五種,謂取、捨、屈、伸、行。大有者,此唯一種,實、德、業同一有故。離實、德、業外,別有一法為體,由此大有有實等故。同異者,亦唯一也。如地望地,有其同義;望於水,有其異義。諸句相望亦然,亦離實等,別有自體。和合者,謂法和聚,由和合句,令法和合。如鳥飛空,忽至樹枝,住而不去,由和合句,令有住等。多實有性者,謂此六句,多分是實及有自性,是現量所得之境也。彼六句中,亦有非實非現量得故。如和合非現量得,故言多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彼執下,破。先總破諸句。初量約能生作用破常。此是法自相相違因,同品中無,異品中有故。諸句中常住者是有法,應是無常宗,能生有作用故,因喻如所生果。次量約不生果破彼離識有性。此是能別不極成。諸句中常住者是有法,應非離識實有自性宗,不生果故,因喻如兔角等。兔角無實體,不離徧計心,故引為喻,以破離識實有。諸無下,約質礙破諸句無常實有。此亦法自相相違因。諸句中無常者是有法,非實有性宗,有質礙方分可分析故,因喻如軍林等。次量以無質礙破其離識實有。此亦能別不極成。諸句中無常者是有法,應非離識有實自性宗,無質礙故,因喻如心、心所。心、心所無質礙,不離自心,以破彼諸句中無常法。若無質礙,亦非離識別有自性。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至)亦非眼見實地水火風。

又彼下,別破諸句。文中實、德二句,立量對破。實句所攝地、水、火、風是有法,應非有礙非實句義攝,宗身根所觸故,因喻如堅、濕、煖、動。復以堅、濕、煖、動是有法,非無礙非德句攝,宗身根所觸故,因喻如地、水、火、風。此因犯共不定過,意令實句有礙成無礙,德句無礙成有礙,彼此互奪,兩俱不成,則實、德二句皆是謬立。業句兼在破中,地、水、火三,準上立量。地、水、火,實句所攝;青色等,德句所攝。立量云:地、水、火三是有法,應非有礙非實句攝,宗眼所見故,因喻如青色等。青、黃色等是有法,應非無礙非德攝,宗眼所見故,因喻如地、水、火三。此眼所見因,亦犯共不定過。準此者,例上應責者,意令兩俱不成。故知下,結。先結前二量,次結後二量。風字是衍文,例上結文應加,故知無實。地、水、火與青色等,各別有性之文。文無者,略也。無實等者,正顯諸句皆謬立。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至)如麤地等應是無常。

又彼下,立量破。實句中常法,實句中有礙,常者是有法,應是無常宗,皆有礙故因,喻如麤地等。有礙者,即地、水、火,此是有法自相相違因。

諸句義中色根所取(至)許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風。

次量破諸句中無質礙法。無質礙法,即實句中空、時、方、我、意、德、句、堅等。諸句中無質礙法是有法,應皆有礙宗,色根所取故因,喻如地、水、火、風。此亦有法自相相違因。

又彼所執非實德等(至)非有攝故,如空華等。

又彼下。立量破諸句。離識外別有自性二量,如文可立。非實德等,謂非實所攝德業也。非有實等者,謂非大有所攝實等三句也。彼執諸句其體定異,故彼此不相攝。以空華、石女為同品喻者,以成實等離識之外本無,非謂顯唯識也。此俱所立法不成過,能成立有、所成立無故。

彼所執有應離實等(至)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彼所下,立量破大有句。初量許其有性,破其離實等能別不極成過。立量可知。次量許其離實等,破其非有性所依不成過。離實大有,是有法應非有性,宗許異實等故。因喻如畢竟無,即龜毛兔角等。如有下,舉例破。先一句舉能例。如有非無,離有之外無別有性。下一句所例。如何實等之外有別大有?若離下,反覆縱奪破。上句覆縱。上有法指實等,下有性指大有。下句反縱。無法謂虗空等。彼既二句奪破,下一句結責。

又彼所執實德業性(至)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又彼下,破同異。初二句略敘外執。初文實德業性即同異性也。彼言同異,即於實德業上論同論異。復執離實德業之外別有同異性,理定不然。一句總破。勿此下,牒執家量破。此亦下,全申執家似能立量。此字指同異性是有法,非實德業性宗。此言離實德業外別有體性,異實等故,因喻如德業等。勿之一字方是破辭。亦字對上大有句而來。彼執離實德業之外別有大有句,今同異句如之,是故言亦。又應下,至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乃舉例破。先舉例。又應二字承上。若謂同異句異實德業別有,則同異句非同異句攝。又應實句非實句攝,異實性故,如德。文中字句繁疊,義似難明。今逐字立為有法,互為同喻,共成三個量。又應德句非德句攝,異德性故,如業。業句例立。地等下一行,准此實等復立八個三支。地等諸性即德句所攝堅濕煖動,地等體即實句所攝地水火風。以堅性為有法非堅攝宗,異地體故,因同喻如濕。字字互為有法同喻,故云更相徵詰。准此者,准上實德業句。如實下二句,牒例翻破。初一句牒例。由上十一量文長義廣,故此一句總束牒之。次一句翻破。如實性等外無別實等性,例而明之,實德業之外亦應無別同異性。若離下,反覆縱𡙸破。初句覆縱,次句反縱。彼既下二句,奪破。下一句,結破。

又彼所執和合句義(至)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又彼下。立量破。和合立量可知。彼許下。況破。設執下。縱奪破。

然彼實等非緣離識(至)許所知故,如龜毛等。

然彼下,總破所緣諸句非現量境。實等六句是有法,非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宗許所知故,因喻如龜毛等。彼執六句法實有自體,是離識別有為我現量所緣得。今以非字破之,龜毛是妄意識非量所緣,用為同喻,以破彼六句法非現量得。

又緣實智非緣離識(至)假合生故如實智等。

又緣下,立量分,破能緣之智非現量智攝。初以緣實智立量,餘五例立。假合生者,虗妄根塵假合生故。

故勝論者實等句義,亦是隨情妄所施設。

下二句結責亦字,對前數論言也。

有執有一大自在天(至)亦應頓起。因常有故。

三、破大自在天。先敘執,即塗灰外道所計。彼執此天為萬物因,體實周徧常住,能生諸法,具此四德。破中,先以能生展轉逆次而破,後破能生。先以能生破常。若能生果,應是無常,有作用故。次以無常破徧。纔生即滅,無動義故,無容從此轉至餘方。次以不徧破實。無為體徧,性是真實;有為不徧,性非真實。體既下,破能生。初句牒執,次句破常。應居一切時徧,應在一切處具諸功能,應頓生一切法。待欲下,破救。救云:體雖常徧,具諸功能,要待眾生樂欲及緣會方生,故無頓生之過。違一下,斥違教過。既待欲緣,雖免頓過,復違本宗。或欲下,破欲。緣不須待,亦應頓起。何以故?大自在天因常有故,因緣具足,法應頓生。

餘執有一大梵時方(至)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四、例破餘執。先列名敘執。大梵者,即圍陀論師,計梵天為萬物之祖,能作一切命無命物,是故名常,是涅槃因。時者,即時散外道,執一切法皆從時生,故時是常,是萬物因,是涅槃因。方者,即方論師,方生人,人生天,地滅後還入於方,故方是常,是一等。本際者,即安茶論師,計謂世界最初唯有大水,時有大安茶出,形如鷄卵,周帀金色。時熟破為二段,上段為天,下段為地,中生一切萬物。自然者,即無因論師,計一切萬物無因無緣,自然生滅,故此是常,生一切物,是涅槃因。虗空者,即口力論師,謂虗空是萬物因,別有一法是實是常,展轉生一切法,故空是萬物因。我者,即計我論師,謂彼計有薩埵、命者、生者、養育者、數取趣者,如是等諦實常住,故眼能見色。耳、鼻、舌、身、意應知亦然。等者,等取宿作因,論等皆同此。破者,例上破之。

有餘偏執明論聲常(至)如瓶衣等,待眾緣故。

五、破聲論。初敘執明論,即五明論也。謂因明、聲明、內明、工巧明、醫方明。定量者,楷定不易,量度不謬,亘煥今古,故執為常。由聲故,表彰詮量諸法。次執一切聲性是常,不從緣生,待緣顯發,顯時方有詮表。如鐘皷待桴而響,金石待考而鳴,絲竹待指而出,文義待吐宣而顯。彼俱下,次破。先立量破明論,次立量破餘聲,如文。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極微(至)雖是無常而體實有。

六、破路伽耶論。先敘執,即順世外道計一切色、心等法皆極微成,地具四微,水具三除,香、火具色、觸二,風唯觸一,是故四微是實是常,能生麤色。言麤色者,即是子微;因量者,即父母微。最初極微名為父母,聚生麤色名曰子微。子微雖是無常,不越父母,故是實有。此中四執極微是實是常,能生麤色,所生麤色不越因量。越者,超越、違越,言其不超不違也。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可說極微常住。

彼亦下,九、番破斥。先破因微。先立三量破三執:初量約有方分破實蟻行者,行謂行伍,即蟻陣也;次量約無方分破其不能生果;三量約有作用能生果破常。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至)色根所取便違自執。

又所下,四、破果不越因量。又所生果是有法,不名麤色宗,不越因量故,因喻如極微。則此下,出相違過。極微至細,非眼等色根所取。若謂麤果色不越因量,即同極微,亦非色根所取,此則違自宗麤色是色根所取:一者、自教相違過;二者、現量相違過。彼計因果各異,能生、所生不同,故此下文皆約因果迭破。

若謂果色,量德合故(至)如麤果色,處無別故。

五、約量德麤細相混破。若謂下,牒轉計。量謂因量,德謂麤德。不越因量故非麤,麤德合故似麤,由斯故是色根所取。所執下,立量破。所執果色是有法,無麤德,合宗同因量故,因喻如極微。此以同因量故之,因破果色,麤不成麤。或應極微是有法,亦麤德,合宗處無別故,因喻如麤果色。此以處無別故,因破極微,細應非細。麤細混然,因果無辨。

若謂果色徧在自因(至)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六、約果徧自因破。先牒轉計。徧在自因者,謂所生果色徧在能生自因極微上,由因微眾多不一,故果可名麤,還為色根所取。則此下立量破果。色是有法,體應非一,宗處各別故,因喻如所在。因處各別者,一一極微各住自位也。若謂果徧自因,因體既多非一,果體如因亦應非一,因各別故不成麤,果既如因還不成麤,由此亦非色果所取。二過同前。

若果多分合故成麤(至)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七、約多分合成破。初句牒轉計。多分謂眾多,支分謂果色。多分合故成麤,可成色根所緣之境。多因下,以因奪果。因合足成根境,何用果合成麤?既多下,追破本計。非實則汝下,結相違過。前云不越因量而體是實,今云多分合故非實,故云前後相違。

又果與因俱有質礙(至)或應離變非一非常。

八、約俱有質礙破。有質礙即承上多分合義,同處即不越因量義。立量云:果與因是有法,應不同處、宗俱有質礙,故因喻如二極微。俱有質礙者,如木石不相過,極微雖細,猶有方分。若謂下,立量轉。救云:因果是有法,可同處、宗體相受入,故因喻如沙、水、銅、藥。果受因,如沙受水;因入果,如藥入銅。誰許下,直奪破。法法住自位,各各不相到。或應下,縱奪破。縱許能受能入,今破云:受則可離,離則非一;入則須變,變則非常。既非一非常,則汝宗常義自壞。上計量德合徧自因,多分合二同處,總皆不越因量轉變計成。

又麤色果體若是一(至)但是隨情虗妄計度。

九、約事理相違破。一分謂少分,一切謂全分。彼即一切,此即一分。彼此一體,得應俱得。故云彼一切應如此一分。不許得一切,則違道理。許得一切,則違現事。世間現觸見璧等物時,唯得此邊,不得彼邊故。彼下。結責。進退即許不許也。

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執有法不過四種:

然諸下。束廣從略。先總標四執。

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如數論等。

次別破。先敘一執。有法,謂大等二十三法。有等性,謂薩埵等冥諦。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色等應無青黃等異。

彼執下,立量破。一切法是有,法體無差別,宗即有性故,因喻如有性。一切法即事,有性即理,事有千差,理無二致。若法即性,體則無差,便違己宗我德體異,此則自教相違過。亦違下,世間相違過。又若下,現量相違過。色若即性,色無青黃異,與眼現量違;聲無宮商異,香無馨臭異,味無甘辛異,觸無冷煖異,則與諸根識現量俱違。

二、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如勝論等。

二執下。敘異執。有法謂實等有,等性謂大有性。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應如聲等非眼等境。

彼執下,立量。破一切法是有法,體不可得,宗非有執故,因喻如已滅。無非有性則同無,已滅無體類虗空。便違一句,責成自教相違過。亦違下,世間相違過。又若下,現量相違過。立量云:色等是有法,非眼等境,宗非色等性故,因喻如聲等。餘聲等例立。

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如無慚等。

三、執下,敘俱亦執。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而執為實,理定不成。

彼執下,破。初句同前二家過。次句一異相違,如炎凉相別,勿執體同。次句一異互奪,兩俱不成,如水火同器,自相陵滅。一異是有法,兩俱不成,宗體同互奪故,如水火一器。次句意云:二相極違,可令同體,一切諸法皆然,便違世間差別,故以勿字破之,或同體故。此之一異,如鏡中水火影,是假非實。量云:一異是有法,是假非實,宗和合同體故,因喻如鏡中水火影。而執下,結破。

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如邪命等。

四、執下,敘俱非執。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色等有法決定實有。

彼執下,破。初句亦同前過。次約表遮破。表謂表顯,遮謂遮覆。如說水冷是表詮,不熱是遮詮,四句皆成有過。又非下,一異俱非,成違世過。亦違下,出違教過。

是故彼言唯矯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之。

是故下,結。勿謬許者,良以內外大小所立名言率多相似,須以邪正定其內外,空中甄其大小,漸頓分其別圓,則使名言纖毫不濫。以義定名萬無一失,以名求義萬無一得,是故勿以名同雙非而謬許之,謂為中道。上破外道法執竟。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

餘乘下,別破餘乘法執。先徵餘者,對大而言,唯此一事實,餘二則非真,一執實有,二執離識。

彼所執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理非有故。

彼所下。總破小乘法相。五位別分七十五:色法十一,心法唯一,心所四十六,不相應行十四,無為有三。今但破三位者,以不執心、心所法離心別有故。

且所執色總有二種(至)二者無對非極微成。

且所下。先列色法。有對者,對礙也。二色相對互相窒礙,如木石不相過,根塵相對故。一、可見有對,謂色塵及能造四大。二者、不可見有對,謂五色根及聲香味觸。小乘有宗謂極微所成,大乘即是識變無對,謂法處所攝色,皆從對色以立其名。略有五種:一、極略,以假想觀折須彌等至極微處。二、極逈,以假想觀析遠逈等至極微時。三、受所引,從所防所發善惡之色得名。四、徧計所執,執色為實,從所得色得名。五、定果色解脫定,亦魚米肉山威儀身等。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非實有故。

彼有下。先略破有對非實有。此以能成破所成。何以故?能成極微,非實有故。

謂諸極微若有質礙(至)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謂諸下,次廣破極微非實有。彼一、執極微是實有,二、執極微是能成。今初一量約有質礙破極微非實有,次一量約無質礙破極微不能成。有對。

又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實有。

又諸下,立量。約有方分破極微,便非實有,有方分可分折故,喻如麤色。

若無方分,則如非色,云何和合承光發影?

若無下,約無方分破,文有五段:初、立量破。極微無方分,如何成麤色?承光發影者,麤色也。此破極微不能成麤色,既能成麤色,此則有方分。何謂無方分?極微是有法,云何和合承光發影?宗無方分故,因喻如非色。

日輪纔舉照柱等時(至)所執極微定有方分。

日輪下,第二、舉麤色現事破,以明極微有方分。先引事。日輪東升照柱壁等時,逐日光移、隨光影轉,東面承光、西面發影。承光下,牒事破所成。麤色光影處既不同,能成極微定有方分。

又若見觸壁等物時(至)故此極微必有方分。

又若下,第三、約現量破眼見、身觸俱現量境。得此不得彼者,以有方分故。所成既爾,能成亦然。

又諸極微隨所住處(至)由此極微定有方分。

又諸下,第四、約和集成麤破。不爾者,應如非色無質礙,如何和集成瓶衣等?又彼此相涉亦不成麤。由此下,結。既許和集成麤,所執極微定有方分。

執有對色即諸極微(至)所執極微必有方分。

執有下,第五、約名、實相違。疏有對者,障隔、質礙義,如木、石不相過。若能成極微,無障、隔。若爾者,則有對色亦無障、隔,則可山、壁。由之直度,便非障、礙有對。此則名、實相違。

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實有,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有方下。結追責。本計承上能成極微,有方分故定非實有,故所成有對色實有不成。

五識豈無所依緣色?

五識下。次破離識。文先徵起。餘乘徵云:如上破有對非實有,豈眼等五識無所依緣色耶?既有依緣之色,故知心外有法。所依謂五根,是眼識等增上所依;所緣謂五塵,是眼識等所緣。

雖非無色而是識變(至)即以此相為所依緣。

雖非下。總釋所依所緣唯識所變。謂眼等識雖有所依所緣之色,而是本識所變現,非是心外別有極微以成根境。但諸識生時,由內因緣種子力等,於第八識上變似五根五塵。眼等五識依彼所變根託彼本質境,雖不親得,要託彼五塵質上變作五塵相現,即以彼五根為所依,以彼及此二種五塵為所緣緣。五識若不託第八識所變,便無所緣緣,所緣緣中有親疎故。

然眼等根非現量得(至)此為所依生眼等識。

然眼等下。別明所依。謂眼等根雖識變現,而不同色等五塵是現量得。既非現量得,何以知有?以能發生眼等五識,由彼彼用比知是有。此但等者。謂此五根雖屬色法,但是識上所現功能,非是心外別有大種所造之色。此功能言即是發生五識作用,觀用知體如觀芽生比知種體。故此功能在識在餘雖不可說,而外求之理既非有,定應許此在識非餘。此能發識名眼等根,此為增上依生眼識等。

此眼等識外所緣緣(至)自識所變為所緣緣。

此眼下別明所緣。初句外所緣緣理非有故者,此遮外本質非唯心境宗鏡,謂能緣緣不著處,此是疎所緣緣。下句自識所變者,此許眼等識所變相分境,是親所緣緣。

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

謂能下。破能生為所緣緣。先牒計。謂若有法能牽引生似己相識,汝執彼能引生法是此似自識之所緣緣。緣似自者,以相是識之自分故。

非但能生勿因緣等,亦名此識所緣緣故。

非但下,破所緣緣,要具二支:一、能生,二、帶相。非但能生一義可是所緣緣,如彼論云: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託彼而生。今此雖有見託彼生,且無此識帶彼相起。若唯能生一義是所緣緣,則因緣、增上、等無間,此三皆有能生義,亦可名此識所緣緣。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眼等五識了色等時,但緣和合似彼相故。

眼等下。破和合為所緣緣。先牒計彼。計和合者,以五識了色等時,帶彼和合相故。

非和合相異諸極微(至)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非和下,破。初明和合是假非實,謂和合相非離極微外有實自體,以分析彼和合相至極微時,似彼相識定不生故。既可分析令識不生,故知和合是假非實。彼和下,承上非實,顯非識生緣。勿第下,引喻證。論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如眼錯亂見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識故。

非諸極微共和合位(至)色等極微非五識境。

非諸下,破極微為所緣緣。先牒計執家。謂共和合位諸極微,以微圓實體可與五識各各作所緣,今以非字非之。此識下一句,出其所以。謂眼等識上不帶極微相故,此約極微破。帶彼相起,是所緣義;今既不帶,故非所緣。非諸下,破極微無和合。上計和合位極微有和合相,可與五識作所緣,今以非字破之。不和下一句,出其所以。謂不和合時無此和合相故,謂極微體相合不合同,故引不合以證於合。非和下,牒上。若謂不和合時無和合相,已和合位有和合相,則應合與不合極微體相有異,今以非字非之。故和下,結承上。體相既無有異,故合不合皆非識所緣境。論云: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色等極微設有實體,能生五識,然非所緣。前破能生,引三緣為例;今破極微,舉不帶彼相之因,共成一量,以顯極微非五識境。

有執色等一一極微(至)彼相實有為此所緣。

有執下,破和集為所緣緣。先牒計。謂極微不和集時,體微圓故,非五識境共和集位。彼彼相資,有麤相生,彼相不離極微故,而是實有為此所緣。有麤相生,即帶彼相起義;彼相實有,即見托彼生義。二支既具,故與五識作所緣緣。

彼執不然。共和集位(至)一識應緣一切境故。

彼執下,破。初句總非。共和下,釋。謂集未集極微體一,寧以共集而為所緣?論云:和集如堅等,設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瓶甌下,破轉計。彼計緣瓶甌等覺相復有別生,此仍救成帶彼相義。今破云:瓶甌等物能成極微,微圓平等體無差別,緣彼相識亦應無別,帶彼相義還復不成。論云:瓶甌等覺相,彼執應無別,非形別故別,形別非實故。共和下,復破轉計。彼計極微亦有差別。今牒破云:若共和集位極微有麤相別生為此識境,則共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捨,微圓小相何以應捨?非麤相識可緣細相境。何以不緣細境?勿餘境識緣餘境故。言餘者,諸塵互望名餘,如緣色、眼識可緣聲等。若餘識可緣,餘一識應緣一切境故。

許有極微尚致此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

許有下。結況,如文。故五識所緣緣非外色等,其理極成。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至)見託彼生帶彼相故。

由此下,顯內所緣緣。由此者,承上而言,由前外色理非有故。故知識變相似色塵等相,為眼等五識真所緣緣,以具見託彼生、帶彼相起二義故。見謂見分,彼謂似色等,即有實體能生識義。帶有二義:一者挾帶,即能緣心親挾境而緣;二者變帶,即能緣心變起相分而緣。相亦有二義:一者體相相,二者相狀相。五識緣境,於二二義中唯是後義,謂於五識體上變帶色等相狀,而為眼等見分所緣。故論云: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然識變時隨量大小(至)故說極微是色邊際。

然識下。明識所變相非極微成。謂五識變色等時,隨其本質量之大小對至即現,所現形量如彼本質,非別變作眾多極微,然後和合共成一物。為執下。釋妨。妨曰:識變色等頓現可爾,經說極微寧不相違?釋云:為執麤色有實體人,佛說極微令其除折,非謂實有極微。諸師乘教以假想觀七分,七分漸除至不可析。又妨云:前說極微定有方分是可分析,今何又言不可析耶?釋云:雖此極微等故說下,如楞嚴云:汝觀地性,麤為大地,細為微塵,至隣虗塵,析彼極微色邊際相七分所成,更析隣虗即實空性。故說極微是色邊際。

由此應知,諸有對色皆識變現,非極微成。

由此下,結成已,唯識斥彼外計。

餘無對色是此類故(至)而可說為真實色法。

餘無下破無對色,先例破,或無下立量破。餘無對色是有法定,非實有宗許無對故,因喻如心心所。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

表無下。破表無表色。表者,表彰表顯也,即身口二業彰顯心之善惡也。無表即意業。餘乘徵云:有表,色聲二塵攝;無表,法處色攝。此諸色法豈非實有?

此非實有。所以者何?且身表色若是實有,以何為性?

此非下,總破總徵。且身下,牒表色中身表徵。問:

若言是形,便非實有,可分析故,長等極微不可得故。

若言下,別破身表。先破形,形即長短形量。有宗計形為身表,分析長短形量至極微時,極微上形量不可得故。

若言是動亦非實有(至)滅。若待因,應非滅故。

次破動。動謂動作,即屈伸俯仰等。正量部計動為身表,初生即滅不至餘方,諸動轉義不可得故。俱舍云:身表許別形,非行動為體,以諸有為法,有剎那盡故。有為下二句展轉釋成。云何纔生即滅耶?有為法滅不待所因,譬如電光即現即滅。云何法滅不待因耶?緣合名生,緣離名滅,滅若待因應非滅故。

若言有色,非顯非形,心所引生,能動手等,名身表業。

次破心所引生。先敘計。非顯,謂非青黃等顯色。非形,謂非長短等形色。意謂有色非形顯攝,是心力用所引生者。由此能動手等,名身表業也。

理亦不然。此若是動(至)非顯香味類觸應知。

次破動,義如前破。動因即風,風性無體,何所表示?又風屬觸,觸唯無記,不通善惡。瑜伽論云:身、語表業,通三性故。非顯下。例餘二塵,亦非身表。上明色、觸,此例香、味,聲唯語表,則知五塵皆非身表業也。

故身表業定非實有。

故身下,結破。

然心為因令識所變(至)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然心下。申正義。大乘約心變即異小乘,心謂第六,識謂第八,謂以意識為因,動身發語獨為最故,令本識所變手等,前滅後生相似相續轉至餘方,雖非實動似有動作,表示心之善惡假名身表,非謂離心別有也。

語表亦非實有聲性(至)外有對色。前已破故。

語表下。次破語表。初句直破非實。一剎下。釋。一剎那聲雖是實有,其相至微,無詮表故。此句縱其實有,奪其詮表。多念下。一句縱其詮表,奪其實有。外有下。例前。聲屬有對,前已破竟,今不應執。

然因心故識變似聲(至)假名語表於理無違。

然因下,申正義,准上應知。

表既實無,無表寧實?

表既下,破無表,以有表例破。

然依思願善惡分限(至)現行思立故是假有。

然依下。申正義。思即徧行中思,願即別境中欲,謂第六識相應若善若惡。思欲分齊定限,動身發語獨為最故,依此假立無表之名。謂此下。別分釋此字。謂無表善惡身語是所發,思種是能發,增長謂種子將發現行時成熟位也。若發則屬有表,今於將發猶名無表。此依散心通善惡位釋。定中約現行思造作位立者,以定中現行相不外彰,唯己獨知亦名無表。此以定心善位釋。若種若現俱依思立,故非實有。

世尊經中說有三業,撥身、語業,豈不違經?

世尊下。先設難。約三業:一、有;二、無。設難今但言心撥無身口,豈不違經?

不撥為無,但言非色(至)異熟果故亦名為道。

不撥下,釋初二句直答。言非色者,謂皆思為性也。能動下,明三種思皆名為業。審謂審慮思,決謂決定思,意謂第六識。此二思與意相應,能作動意,說名意業。若思體動作名業,此持業釋;若身口意三之業,此依主釋。起身下,釋業字義。思名業者,造作為義。是審下,釋異名。此之身口是審決思,遊行履踐故。又身口現作善不善因,能通能生未來苦樂之果,履故,通故名道。道猶路也,通也。輔行引成論:問:云何名業道?答:意即是業,於中行故,故名業道。前行後三中,後行前七中,三是業非道,七亦業亦道。意即是業者,意地思也。於中行者,行身等也。故知身等為意所行,名為業道。前行等者,辯起先後,將教所列,對起先後。文列次第,身口居先,意三居後。起之次第,意三在先,身口居後。先起意地,故云前行;文列在後,故云後三。後動身口,故云後行;文列在前,故云前七。中字但是助句而已,云在此七及三中耳。然論文意三是業非道者,非身口故。亦業亦道者,身口二業為意業所行,故復名為道。今文義立,意為能通,亦得名道,是故後三通至身口,故云而能通七。前七是業,復為意行,是故論云亦業亦道。

故前七業道,亦思為自性。

故前下。結成。不唯意業思為自性,身語二業體亦是思。七業者,身三口四善惡業也。

或身語表中思發故,假說為業;思所履故,說名業道。

或身下。復釋身語二表。上約能動身發語之思名業,此約所發身語表假名為業。由內思發故,思所履故,雙名業道。此約依主釋。

由此應知實無外色,唯有內識變似色生。

由此下,結色唯識變。上破色法竟。

不相應行亦非實有(至)但依色等分位假立。

不相下,破不相應。先釋通名。相應者,和順義。謂此非能緣故,不與心相應;非通善染,不與心所相應;又非質礙,不與色相應;又有生滅,不與無為相應。揀四位法,故名不相應。謂得、非得、同分、命根、無想定、滅盡定、無想異熟、生住異滅、名身、句身、文身,共有一十四。初總破。總徵下三句,釋非實所以。非如下一句,以明非實有體。非異下一句,以明非異色心別有用。由此句結。但依下,明依色心分位假立。

此定非異色心心所(至)如餘假法非實有體。

此定下。約三量釋成前三義。初量云:此指得非得等是有法,非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宗,許蘊攝故,因如色心等喻。此以非異色心等宗,顯此非異色心別有用也。次量仍以此字為有法,此以心心所等所不攝故,因顯此定非實有體也。後量亦以此字為有法,此以餘假法喻,顯此依分位假立也。餘實法謂色心等,餘假法謂鏡像水月等,依形質真月假立也。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異色心等有實體用?

且彼下。別釋得非得。先大乘問。

契經說故如說如是(至)成不成。言顯得非得。

契經下。餘乘答。補特伽羅,此云數取趣。十無學法者,正語、正業、正命是戒蘊,正念、正定是定蘊,正見、正思惟、正精進是慧蘊,正解脫是解脫蘊,正智是解脫知見蘊。此十即無學五分法身也。成不成下。結經所說。二成言正顯於得,二不成言顯於非得,故知實有體用也。

經不說此異色心等(至)現在必有善種等故。

經不下,破。初句斥引經不當。亦說下,引例。破七寶者,主兵臣、主藏臣、女寶、象寶、馬寶,此即他身;如意寶、輪寶,此即非情。若謂得即成就,豈輪王實成就他身及非情耶?若謂下,遮救。初句牒救詞。於善下,斥。若謂輪王於寶有自在力,假說成就;於善惡法亦有自在力,何不許假說成就,而執為實得耶?若謂下,復遮救。初句牒救詞。寧知下,斥。若謂七寶是現在可假說者,寧知善等非是現在有?次句反釋現有,理無實法,離現有故。現在一句轉釋善等種是實非假。此言善惡種子是現在法,而是實有,非是假說,云何執七寶是現在而要假說耶?七寶現在而可假說,種子現在亦應是假,如何執為實得?

又得於法有何勝用(至)若待餘因得便無用。

又得下,推詰破。初一句詰問。若言下,詰破。若言有情具此得故,能起一切法者,不勞修證,應起無為而成聖道。又一切無情無得,應永不起,如何現見草木春生夏長耶?又未得、已失皆無得,應永不生,云何亦有未得而得、已失復得耶?若俱下,遮救。若謂未得、已失雖無現得,由有無始俱生得為因,所以後時復起。破云:是則同彼外道一因論,便違自教因緣二生。又得具三性,三性應頓現前。救云:雖具三性,須待若善若惡,餘因方起。今破云:餘因自生,得便無用。

若得於法是不失因(至)故得於法俱為無用。

若得下,破不失因。轉計云:得是法之不失因。法者,即善惡業法。得謂得繩輔行七之三。準於有部,立以得得,漸以後得得於前得,故使往業能至未來。故有部中,業入過去,得至未來,身死得謝,未來報起。如一業成,以一大得得於業法,又以小得得於大得,第二剎那以三大得得前二得及以業法,初念之得俱成法故。又三小得得前三大,并初剎那九法成就,第三剎那二十七法。此之得義,出自法相,釋作、無作。假使百千劫所作業不忘者,以由得繩不斷使之然也,故云不失。一切有情以此為因,成就善等諸法。諸可下,破成法。是有情成,於得何為?

得實無故,非得亦無。

得實下,例破非得。

然依有情可成諸法分位(至)三、現行成就。

然依下,申正義。初明得三種成就,正顯於得所有染汙法。諸無記法生得善法,不由功用而現行者,彼諸種子若未為奢摩他之所損伏,若未為聖道之所永害,若不為邪見損伏諸善,如斷善根者,如是名為種子成就。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無記法,生緣所攝受增盛因種子,名自在成就。若現在諸法自相現前轉,名現行成就。

翻此假立不成就名(至)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翻此下,明非得未成就,正顯非得,如文。此類下,指廣結略,舉一蔽諸。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同分?

復如下,釋同分。同分者,謂彼彼處受生有情,同界、同趣、同生、同類、位、性、形等。由彼彼分互相似性,是名眾同分,亦名有情同分。先大乘問。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說。

次餘乘答。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同分,為證不成。

此經下,斥引經不當。

若同智言因斯起故(至)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若同下,牒計例破。先牒計。智謂智解,言謂詮表。同分者,其境均等。若同智言,因斯同分境均故起者,例破云:草木境均,亦應有同分,亦應起同智言。今草本境均而無同分,不起同智言,則眾有情不因境均起同智言,亦無實同分。又於下,約無窮責破,如文。

若謂為因起同事欲(至)何要別執有實同分。

若謂下牒計破。先牒計。同事謂同所事,同欲謂同願樂,由同分為因方起同事願樂,故知同分實有者。理亦下破習以成性,由性欲生何須別執?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別,假立同分。

然依下。申正義。身心相似即同義。分者因也。分位差別者,謂天同類、人同類等,類各非一,故方以類聚,物以群分也。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命根?

復如下。釋命根。命根者,識息煖三事連持一期果報不斷,名曰命根。此依第八種子假立,先大乘問。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壽、煖、識三,應知命根說名為壽。

次餘乘答。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壽體,為證不成。

此經下,斥引經不當。

又先已成色不異識(至)應如受等非實命根。

又先下,舉例破,立量比破。色不異識,前已極成;煖是色法,應當比知。命根亦不離識,先一量明。若是命根,不離識有;命根是有法,離識無別有。宗不異識故,因同喻如煖。次一量明。若離識有,非是命根;命根是有法,非實命根。宗異識有故,因喻如受、想、行。

若爾,如何?經說三法(至)有此識因,後當廣說。

若爾下,三番問答釋妨。初問云:若壽煖皆識,秖應云識,經中何言壽煖識三耶?義別下,答。雖皆是識,約義言三,阿賴耶識相分色名煖,此識種子名壽,此識現行名識,如四正勤約已生未生善惡二法義說為四,但是一精進。住無下,次問云:義雖說三,但唯一識住無心位,既無有心亦應無壽煖,云何經說而壽不滅亦不離煖?豈不下,答。住無心位識不離身,故壽煖亦不滅。既爾下,三問云:既爾者,牒上識不離身,此名有心,何謂無心?彼滅下,答。無心位但滅轉識,非謂第八證有此識,如後引教理。

此識足為界趣生體(至)無勞別執有實命根。

此識下,結指體遮執。

然依親生此識種子(至)住時決定假立命根。

然依下。顯正義。此字揀餘識種,識字揀相應法,種子揀現行。彼所揀者皆非命根,今取親生第八種子。此種由先善惡業所引,業既不同,所引種子亦有差別,住時隨因長短決定,依此種子假立命根。

復如何知二無心定無想異熟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復如下,釋二無心定及無想異熟。先大乘問。

若無實性,應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現起。

若無下,餘乘答。文中反答,意謂離識別有實法,方能遮心等不起。

若無心位有別實法(至)如堤塘等假亦能遮。

若無下,牒計舉例破。先牒計;應無下,舉例;彼既下,例破;又遮下,引假破實。

謂修定時於定加行(至)此種善故定亦名善。

謂修下。顯正義。先明二。無心加行者。謂定前方便也。正在定時心心寂滅,無復厭患期願,是以厭期但在加行位。二定差別者。厭期不同,若無想定但厭前六不恒行心心所,若滅盡定兼厭第七染汙恒行心心所故。又此二定所依不同,一依外道、一依聖教。界地不同,色界五地無色究竟。作意不同,一欲滅除、一求暫息。依此不同假立二定。

無想定前求無想果(至)依異熟立得異熟名。

無想下。次明無想異熟。此於加行位求無想果,執彼天以為最極寂靜真解脫處,發勝期願而希得故。此與無想定有別者,彼在因、此唯果,彼有修、此無行,彼屬心、此屬色,所有生得不恒行麤動心心所滅,於此分位假立。

故此三法亦非實有。

故此下,總結三法非實。

成唯識論自攷卷第一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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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án gốc
成唯識論自攷卷第二

明武林蓮居弟子 大惠 錄

復如何知諸有為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復如下,破生、住、異、滅。初大乘問: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乃至廣說。

契經下。次餘乘答。三有為者,謂欲、色、無色三界繫法,若色若心皆屬有為。有為相者,謂生、住、異、滅四相。有為法上由此無常遷轉不停,故名此四為有為相。以經說三有為之有為相,證知異色心外別有有為相。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自性,為證不成。

此經下,破。先斥引經不當。

非第六聲便表異體(至)無為相體應異所相。

非第下,別分三番例斥,俱破能所異體。第六聲,即八轉聲中第六屬聲也。唯識開蒙云:體業具為從屬依呼。今此之字,正當彼中第六屬字,謂繫屬也,連也,攝也。初直破云:不可因此之字,便表能所異體。次句例破,例云:色心之體,體即色心。彼既不因之字表異,此云何然?又非能下一句,直破。能相,謂生等四相。所相,謂三有為法。非字,破能所定異。次句例破。堅相等,等濕煖動。地等,等水火風。勿字,約地等外無堅等破。又若有下一句,牒縱。次句例破。無為相,謂不生不滅等。無為所相,謂虗空等。應字,是反語。應異者,反顯不異也。彼無為能所既不異,此云何然?

又生等相若體俱有(至)又住異滅用不應俱。

又生下,破能相有。寶自性上,計諸有為相異色心外有實自體。初句牒計,次句以用奪體。用不齊興,體非俱有。若相下,救。以相違故,用不頓興,而體俱有。體亦下,立量例破。體不應俱有,生等用是有,法不頓興,宗相違故,因喻如體。例云:生等體是有,法亦不應俱有,宗相違故,因喻如用。又住下,以體奪用,承上立量。體既不俱住、異、滅,用亦不應俱有。餘乘以四相對三世,生在未來,住、異、滅三執同現在故也。此三既不俱有,云何執同現在?

能相所相體俱本有(至)又執生等便為無用。

能相下,雙破能所體用俱有。初句牒執,次句以用例明。能相所相用是有法,俱本有宗無別性故,因喻如體,故云用亦應然。此明立則俱立。若用俱有,又違上文用不頓興。若謂下,破轉計。初句執家約更待因緣,成上用不頓興。次句破云:所待因緣應非本有,用非本有,體亦應然。能所相用是有法,應非本有宗更待因緣,故因喻如能所相體。何也?性相同故。此明破則俱破。體用既俱非本有,此與本執俱有相違。又執下,承上更待因緣。破云:所執生等便為無用,因緣自生、因緣自滅,非關生等。故此斥云無用。

所相恒有而生等合(至)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所相下。立量顯能所不異體。所相謂三有為法,生等謂能相。立量云:三有為法是有法,而生等合宗所相恒有,故因喻如三無為。無為所相恒有既不與生等合,以證有為所相恒有亦應非生等合也。能所體異可以論合,今以無為為同類。言不與生等合者,以破有為法上無別生等來合,即有為法上論生論滅者,以明非異色心別有。

又去來世非現非常(至)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又去下,立量破過、未非實有性。立量如文。以四相對世,故破三世,即破四相。生名下,破對世不當。生名下四句,約現、未破不當。滅若下二句,約有、無破不當。又滅下四句,約同、異破不當。故彼下,約進、退結不當。退生於未來,進滅於現在,故云非理。

然有為法因緣力故(至)後一是無,故在過去。

然有下。申正義。初六句標四相。有無即生滅,暫有即住異。本無下。八句釋四相。無而歘有謂之生,相似相續謂之住,剎那遷改謂之異,化有歸無謂之滅。前三下。以四相對二世,此異餘乘所對。

如何無法與有為相?

如何下。釋妨。先立難。問云:滅是無法,如何與有為法作相?

表此後無為相何失(至)雖俱名表而表有異。

表此下約表直答。生表下先明剎那四相。生表於今方有,滅表今猶未無,異表遷變改易,住表非久遠用。故此下結。

此依剎那假立四相(至)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次明一期四相。此依下,結前。一期下,起後。初有下,正明。初有謂始生時,後無謂終死時。後法如前,說名相似。中無間斷,謂之相續。漸漸改易,名曰轉變。故經云:二十之時衰於十歲,乃至六十日月歲時念念遷變等。是故下,以假立結斥餘乘實有。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詮表名句文身?

復如下,破名句文身,先大乘問。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契經下,餘乘答。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名等,為證不成。

此經下,破。初、斥引謬。

若名、句、文異聲實有,應如色等非實能詮。

若名下,立量破,如文。縱其異聲有,奪其非能詮。

謂聲能生名句文者(至)此足能詮何用名等。

謂聲下,破聲能生名等。初句牒計。彼計聲是能生,名句文是所生,以所生為能詮。能所既異,復計名等異聲實有。此聲下,破此聲自有音韻屈曲,足可為能詮,何用生名等為能詮?此破其聲不必生名等為能詮。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至)應異色處別有實體。

若謂下。破轉救。初句牒救。由上許音韻屈曲可為能詮,今救云聲上音韻屈曲,即我所說名句文體異於聲而定實有。所見下。例破形量屈曲,謂長短等。彼若異色別有此音,韻亦應然。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此破名等異聲實有。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至)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

若謂下,破轉救舉喻。轉救謂音韻聲,如絃管聲非是能詮,還欲成生名等為能詮。此應下,立量,並破音韻聲是有法不別,生名等宗非能詮故,因喻如絃管聲。此仍牒後絃管聲非能詮而不能生名等,以證音韻聲既非能詮亦不能生名等。

又誰說彼定不能詮(至)不別生實名句文身。

又誰下,大乘徵。由上餘乘舉絃管聲非能詮,以喻音韻聲非能詮。今徵意云:絃管聲亦可為能詮,如人聞聲了知宮商等音,以證音韻聲即是能詮,何用生名等聲?若下,餘乘立量救。絃管聲是有法無詮用,宗無情法故,因喻如風鈴聲。應有者,反言無也。上以絃管聲喻同音韻聲,此以風鈴聲喻同絃管聲,此三皆無詮用,必生名等為能詮。此應下,牒破。既云絃管、風鈴無詮用而不生名等,此音韻聲如彼二聲,亦不別生名、句。文立量破如上。

若唯語聲能生名等(至)執能詮異語天愛非餘。

若唯下,餘乘轉計。由上大乘以絃風不能生名等,以證語聲不生名等。今餘乘計云:絃風無情,不生名等;唯語聲屬有情,能生名等。如何下,大乘牒破。既許唯語能生,如何不許唯語能詮,而要生名等為詮耶?何理一句餘乘難,即次句救?異語不下,大乘約通局,如次答。能詮即語通欲界,人天共了故;能詮異語唯局二禪已上故。以光為能詮,故云異語;不通下界,故曰非餘。

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至)文即是字,為二所依。

然依下。申正義。問:既聲即能詮,如何有名等別?答云:依語聲分位差別,如梵音斫芻。若二字分呼,未有所目,說為字分位。若二字合呼,詮於眼體,說為名分位。更添阿薩利縛,名為眼有漏,說為句位。故依分位以立名等。自性者,如言火,唯詮燒熱自性。差別者,如言香火,簡非草木火等。文即墨字,為二所依。瑜伽云:云何名身?謂依諸法自性施設、自相施設,由徧分別為隨言說,唯建立想,是謂名身。云何句身?謂即依彼自相施設所有諸法差別施設,建立功德過失、雜染清淨戲論,是謂句身。云何文身?謂名身、句身所依止性所有字身,是謂文身。

此三離聲雖無別體(至)蘊處界攝亦各有異。

此三下,明不即、離。分位故不離,差別故不即;雖不即、離,而假、實有異。聲是實法,名等假立。由此下,約二無礙解所緣判差別:法無礙解緣名等,辭無礙解緣實聲。聲與下,約三科判異:色蘊、聲處、聲界即攝聲,行蘊、法處、法界即攝名等。

且依此土說名句文(至)妙香味等假立三故。

且依下。問云:聲上屈曲即以為教,色上屈曲亦應得為教?答云:且依此土,此方真教體清淨,在音聞故。若通餘土,六塵皆可光明等,即色香味觸法塵也。皆可立名句文,如淨名等所說。依聲假立,簡非餘乘執為實有。

有執隨眠異心心所,是不相應行蘊所攝。

有執下。別破隨眠。隨眠謂煩惱種子隨逐有情,眠伏藏識或隨增過,故名隨眠。

彼亦非理,名貪等故,如現貪等非不相應。

彼亦下,破立量,如文。

執別有餘不相應行,准前理趣,皆應遮止。

執別下。例破餘不相應。謂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時、方、數、和合性、不和合性等。法本無咎,因執成過,是故破情不破法也。上破不相應行法竟。

諸無為法離色、心等,決定實有,理不可得。

諸無下。破三無為,謂虗空、擇滅、非擇滅。先總破。

且定有法略有三種(至)故不可執無為定有。

且定下。引例對顯。現所知如色心者,色有質礙,心有緣慮,世智可知。現受用如瓶衣者,盛持潟貯,蔽形遮醜,亦世智知,不待比量而知。眼耳等等鼻舌身,謂五色根即清淨,四大天眼所不能見,由彼彼有生識之用,以用比度,比量證知。無為反此,非世智知,非比量證。此顯聖人現量,正智親證,故斥云:不可凡情世智執為離識實有。設許下。破實有有用者,縱其實有立量,以無常破之。無為是有法,應是無常宗,有實用故。因喻如眼耳等,以有實用,故是無常。反明無為真常,非離色心實有。

然諸無為所知性故(至)離色心等實無為性。

然諸下。明無為非離色心實有立量,如文。上言無為非世共知,非如色心現所知;今量中立無為是所知性,如色心等。前後似違,今則不然。前約色心是世智知,無為非世智知;今約無為是聖智證,故用世智所知色心為同喻,以喻無為是聖智知,義不濫也。色心等所顯者,緣闕不生時,性空理顯故。

又虗空等為一為多?

又虗空下。約一多總徵。

若體是一,徧一切處(至)有應相雜,無應不徧。

若體下,別破虗空體一。先出虗空義,體一周徧容受。隨能下,破。先初句破一能合法,謂大小方圓等,隨合成多。此以徧奪一。次句破徧。若謂定一,徧義不成,一所合處,餘不合故。此以一奪徧。不爾者,雙救是一是徧。牒救破云:若是一徧,諸法應互相徧。諸法若不互徧,則一徧之義仍復不成。此以諸法不互徧雙破一徧。若謂下,轉救。若虗空與法合,則有如上體多、餘不合、互相徧三過。今謂虗空不與法合,體一、體徧皆成。不與法合者,虗空自虗空,諸法自諸法,容受之義則不成立。量破不能容受。虗空是有法,應非容受宗,不與法合故,因喻餘無為。又色下,復破一徧。上約空中容色破,此約色中有空破。雜則非一,無則不徧。此約有無破一破徧也。

一部一品結法斷時(至)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一部下。破餘二無為。先破一。一部謂貪嗔等部,一品謂上中下品。結法者,上下五分煩惱結使也。擇滅者,以智慧決擇斷諸結使也。非擇滅者,不由智決諸法緣闕不生時,性空理顯名非擇滅。破義如文。

若體是多便有品類(至)虗空又應非徧容受。

若體下,立量破多。初量總破三無為虗空等。無為是有法,非實無為宗,有品類故,因喻如色等。虗空下,立量別破虗空無為。虗空是有法,非徧容受宗,有品類故,因喻如色等。

餘部所執離心心所實有無為,准前應破。

餘部下。例破。餘部所執者,即後三種無為,准前一多例破。

又諸無為許無因果故,應如兔角,非異心等有。

又諸下,上破無為非實有,此中約無因果,故因立量,總破諸無為離心之執。

然契經說有虗空等諸無為法,略有二種:

然契下,顯正義,總標二種。

一、依識變假施設有(至)無有變易假說為常。

一依下,明依識變施設。初句標,謂依意識分別變也。謂曾下,釋。始則聞名分別,由名言熏習數修觀力,後心心所生時似無為相,隨觀變現依識所變,此獨影境也。此所下,通妨。問曰:無為體常,今所變相隨心生滅,云何言常?釋云:前後相似者,由前引後,以後似前故。無有變易者,彼此相同故。雖非真常,故可假說。

二、依法性假施設有(至)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二、依下,明依法性施設。初句標。謂空下,釋。先出所依法性。初句指體空。無我,謂能觀觀智。真如,謂所顯實理。有無下,示義。與一切法非一異者,一切法即俗,此法性即真,故言非一。真如徧在一切,一切不離真如,故言非異。是法下,依理立名。法性者,謂諸法所依真實理性。

離諸障礙故名虗空(至)理非妄倒故名真如。

離諸下。次明假施設有,顯依一理施設眾名。諸障礙者,謂色心一切諸法。簡擇力者,智慧觀力。雜染者,謂諸煩惱執障。究竟證會,謂所證所會真理。不由等者,謂自性清淨涅槃緣闕。所顯者,諸法緣離性空理顯。苦樂受滅者,四禪捨念清淨苦樂,頓捨鬬心不交想受。不行者,第九次第定不恒行,恒行染汙心心所滅,名滅盡定。此五皆依真如假立,真如亦假施設,揚聲止響故。遮撥下。顯真如名亦是假立。損減名撥無,增益名執有。勿幻曰實,非妄曰真。空有真實之名,遣情施設。

不同餘宗離色心等(至)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不同下,結示上破無為法竟。

外道餘乘所執諸法(至)亦如幻事非真實有。

外道下,以三量總顯外道、餘乘所執諸法非離心有、非實有性。所取、能取即相、見二分,彼此即本質相分。初量顯所取非離識有,次量顯能緣不緣外質唯緣內境,三量顯心、心所是如幻有非是實有。三量皆如文。上言外境不有、內心不空,恐執者計心為實,故以如幻遣之。五位諸法悉破竟。

為遣妄執心心所外(至)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為遣下。釋妨。問云:上破外境不有,廣明內心不無,今何言亦如幻耶?釋意可知。

然諸法執略有二種(至)妄計度故決定非有。

然諸下,束廣從略釋義,與前我執義同,但我法為異耳。俱生下,明俱生起相。此復下,明執相。此二下,明斷相。分別下,明分別起相。此亦下,明執相。此二下,明斷相。如是下,約相分本質結判有無。是故下,總結妄執。然似下,約依他徧計判有無。

故世尊說慈氏當知(至)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故世下,引證立量,如文。諸識所緣二句,此明非離心有。依他如幻二句,此明不可執實。上破法執竟。

如是外道餘乘所執(至)緣用必依,實有體故。

如是下,總結,顯我法離識皆非實有故。心下,結簡心外法。初句結心外本質色非是親所緣緣,次句結必用有實體相分境為所緣緣。

現在彼聚心心所法(至)如非所緣,他聚攝故。

現在下。立量簡心。外心亦非親所緣緣,如文。彼此者,心王與心所共為一聚,諸識相望互為彼此。非所緣者,如眼識望聲名非所緣。

同聚心所亦非親所緣,自體異故,如餘非所取。

同聚下立量簡心所,亦非心王親所緣緣,如文。自體異者,心王心所各有自證體故,如餘。非所緣者,如聲非眼所緣,彼聚心非此聚緣。

由此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

由此下。結。由上從疎以至親,不但不緣心外法,亦不緣心外心,又亦不緣自聚王外所。由此王尚不緣所,心尚不緣心,故知實無外境,唯有內心,似外境生。以結前頌彼依識所變之意。

是故契經伽他中說(至)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

是故下。引證,如文。

有作是難:若無離識(至)如何說心似外境轉。

有作下,釋妨。先難。此難即躡上似字而生,標中反言無實我法假亦應無。謂假下,釋。先法次喻。真火喻真事,似火喻似事,猛赤法喻共法。乃可下,結假。說牛等,重立喻。我法下,例標結成。斯則有假似故亦應有實,若無有實應無假似,云何說言似外境生?反覆成難。

彼難非理。離識我法(至)假說火等俱不成故。

彼難下。答。初文指前總破,次句總標。依類依實俱不成。類謂似類,即似事也。人之猛赤類乎火,故言類。火之猛赤是實有,故言實。

衣類假說理且不成(至)應亦於水等假說火等名。

依類下。先破喻中,依類初句牒計總斥,猛赤下別破。火之猛以勢言,赤以色言,變生成熟化有歸無名之為德。人之猛以性言,赤以色言。言類有二,謂猛赤相及德。然人之猛赤類真火有,猛赤之德非類有故,是則猛赤類有德則不共。若無共德而可假說,水無火德何不名火?以水亦有猛赤法故。

若謂猛等雖非類德(至)現見亦有,互相離故。

若謂下。牒救云:猛赤之德雖非類有,然人色赤者性必猛,性猛者色必赤,有似乎火一體不離,故可於人假說火名。此亦下。破現見有人猛而不赤,赤而不猛故。

類既無德又互相離(至)故知假說不依類成。

類既下,結不依類。

依實假說理亦不成(至)無共假說有過。同前。

依實下,次破依實。實者,即猛赤德也。初句牒計總斥。猛赤下,別破。初句標猛赤德非人火共有。謂猛下,轉釋非共有。此中亦約無共德破。人之猛赤以色心為體,依人而住;火之猛赤以火微、色微、觸微為體,依火而住。既人火之德體依各異,則人無火德而可假說過、同說水?

若謂人火德相似故(至)由此假說不依實成。

若謂下,牒轉救。云德相似故,可假說者,理亦下,破。但說似火人,不言似德人故。由此下,結不依實。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至)故知假說不依真事。

又假下,次破法。初牒計總斥。真謂下,先出真相。真謂自相者,謂法自體,如地之堅性、水之濕性等,乃無分別現量智得。假智及詮俱非其境者,此言真相俱非假智及詮所得之境,正明假不依真。謂假下,轉釋。假智者,謂作行解有分別心。言詮者,謂表義、名句、文身。不得自相等者,如五識及明了意識,初念俱現量心得法之自相,若後念意識起時,是帶名言有作解心,唯於色等共相而轉。共相者,謂諸法上無常、無我等相,乃有分別比量假智。所得亦非下,謂假智詮雖不得自相,亦非離此別有方便施設自相為假所依,此總言假智不詮真。假智但依意言聲起,意言不及處,此智便不行。能詮謂言及智,所詮謂義與境。故知下,結假不依真。

由此但依似事而轉(至)是故彼難不應正理。

由此下。申正義。似事者,謂共相也。增益者,謂現量智了自相已,於後剎那有比量智變現影相,此是增益。由前假智既不依真事似事而立,故知但依增益似相而轉。問曰:前言不依似事,今言但依似事,此云何通?答:前言似者,約事彼。此言似,如鍮似金,此相似似也。此言似者,約識變影相增益境言似。故前言類須破,此言似須依。是故下。結責前難。

然依識變對遣妄執(至)故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

然依下。明遣執故言似。由此下。引證結歸。開章假字釋前三句竟。

識所變相雖無量種,而能變識類別唯三。

識所下。釋頌中後三句文中,初結前,次起後。謂能變識雖有八種,約類而言則唯有三。

一謂異熟,即第八識(至)及言顯六合為一種。

一謂下,初略釋三名。初異熟者,有三義:一、異時而熟,異謂別異屬因,熟謂成熟是果,異因居現在、果熟於未來故。二、異類而熟,類謂三性品類,如因中造善造惡所感果報,雖苦樂不等總是異熟果,因通善惡、果唯無記故。三、變異而熟,如造業熏種須數灌溉,種子增盛因種變易果方成熟故。多異熟者,不同前六唯一分故。二、恒審思量者,謂恒常審察思惟度量也。此簡餘識,第八恒而不審、第六審而不恒,前五非恒非審,唯此第七亦恒亦審,於未轉已轉恒常審度我無我相故。三、了境相麁者,謂七八雖俱了境而見相微細故,唯此前六了別六塵境相最麤顯故。六合為一及言顯之,及者兼并義。

此三皆名能變識者(至)有漏善惡熏令生長。

此三下釋能變義,總標二種能變。初釋因能變,一因下標名。初句言習氣者,指因。等流者,謂前七中三性親種,後果似前因,即前平等流類,故名等流。異熟者,謂前六中善惡業種屬無記性,前因通善惡、後果唯無記,性類別異故名異熟。前七是能熏、第八是所熏,二因習氣在第八中故。無者熏令生,已生者熏令長,生長即能變義。前六中不言無記者,無記業闕有勝用,不熏種故。第七無記為能熏者,有覆性故。

二果能變,謂前二種習氣力故,有八識生,現種種相。

次釋果能變,二果下標名。初句牒前因,謂因能變果,故親疎二種灌溉成熟有力有八。識生指果,現種種相謂相見分等,即能變義。

等流習氣為因緣故(至)名等流果。果似因故。

等流下。分釋。先明等流果。初句牒因。前七三性種二取攝,是親因緣八識。體謂各自證分,相謂各相見分,此即是果。差別而生,即能變義。差別者,謂諸心心所三性四分等異也。名等流果者,謂習善等所引同類,或似先業後果隨轉。

異熟習氣為增上緣(至)名異熟果。果異因故。

次明異熟果。初句牒因。前六有漏善惡種,業種攝,是增上緣。由上等流親因緣,正招感八識果。今善惡業種為增上緣,助感識生六道四生苦樂,由此而分第八前六,此即是果。酬引業者,謂業有力,能牽引第八總報主,是善惡趣一期報主。施戒業引人天果報,殺盜業引三塗果報,一期無間恒相續故,名真異熟。酬滿業者,謂業無力,唯感前六中一分無記是別報。由因中善惡瞋忍勝劣高下不同,別報自分壽夭貴賤妍媸全闕不等,從真異熟生,不名真異熟。何也?有間斷故。果異因者,謂異性而熟故。其能造業,唯第六識。善惡性者,能造引滿二業。前五一分善惡者,唯能造滿業七八,非造前五一分無記,亦非其招業成果。第八識全前六一分非業招者,第七識全前六一分善不善性。其第八是總報主,總業招。前六一分無記是別報,別業招。無記心等及根身亦別業招,皆名正報。器世間亦別業招,仍名依報。

此中且說我愛執藏(至)名為異熟非謂一切。

此中下。簡異。上言真異熟及異熟生皆名異熟,故今簡之唯取第八。此頌中標異熟者,此取具三義者名為異熟,非謂前七可當此名也。

雖已略說能變三名(至)且初能變。其相云何?

雖已下廣釋三能變相,文中結前起後,別徵初能變。

頌曰:初阿賴耶識(至)恒轉如暴流阿羅漢位捨。

次頌答。頌有十句,分十二門:解釋阿賴耶自相門、異熟果相門、一切種因相門、不可知難知門、執受處所緣境界門、了能緣行相門、常與下相應門、唯捨受受俱門、是無覆無記三性門、觸等亦如是、心所例王門、恒轉如暴流、因果法喻門、阿羅漢位捨、斷伏位次門。

論曰:初能變識大小乘教(至)藏初過重,是故偏說。

論曰:下依門解釋。先釋自相門。初句出名通大小乘,謂阿毗達摩等及增一阿含等。阿賴耶此云藏,具三藏故。初標。謂與下轉釋。雜染互為緣者,諸法於識藏,識於法亦爾,更互為因性,亦常為果性,此明能藏所藏義。有情執為我者,由染汙末那,執此見分為自內我,此明我愛執藏義。此即下結。此三藏義是識自相,攝植習氣因、任持現行果而為自相故。此識下簡濫。自相分位多者,具因相果相也。今唯言藏者,最初捨故、過失重故,故偏言之。

此是能引諸界趣生(至)異熟實不共,故偏說之。

次釋果相門。初句明得名義。梵云毗播迦,此云異熟,此字指第八。善不善業是能引因,諸界趣生是所引異熟果,故得異熟名。離此下,反顯,謂此正是命根等。此即下,結果相。此識下,簡濫。多位者,謂善惡凡聖等不同。多種者,或名心,或名所知依等別。今異熟果名實不共餘自相因相,又不共如來地,以在有漏故,故偏言之。

此能執持諸法種子(至)持種不共,是故偏說。

三、釋因相門。初句明得名義。梵云阿陀那,此言執持,此以所持顯能持名。離此下,反顯。此即下,結因相。此識下,簡濫。因相多種者,染淨色心共不共等種異所持,雖異能持種義,不共餘自相果相,故偏言之。

初能變識體相雖多,略說唯有如是三相。

初能下,總結。

一切種相應更分別(至)體用因果。理應爾故。

一切下廣明一切種。初二句標徵。謂本下出體。自果即所生色心等果,功能即能生,作用即種子。自體差別者,謂色心染淨種種異故,謂第八自證分上一分生現功能,約能生義邊名之為種。此與下辨相。本識是體、種子是用,能持所持故非一,攝用歸體故非異。種子是因、所生是果,種現相生故非一,因果相符故非異。

雖非一異,而是實有,假法如無,非因緣故。

雖非下,約假實判伏。問曰:種非一異,是假非實?初句直答是實,親因緣故;次句以假法反成。

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應如瓶等是假非實。

此與下,立量妨難,如文。

若爾,真如應是假有,許則便無真勝義諦。

若爾下。牒難立量。答:真如是有法,應是假有宗,非一異故因。喻如種子許假,則無真諦。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此妨與上伏問雖同,答意有別。上顯種子為因緣,此顯真如是勝義。

然諸種子,唯依世俗說為實有,不同真如。

然諸下。約真俗判。上言種子同真如俱實,今簡種子是俗諦有,真如是勝義有。

種子雖依第八識體(至)見分。恒取此為境故。

種子下,約四分判,如文。

諸有漏與異熟識(至)善性攝故唯名為善。

諸有下。約三性判有漏種。初約體性門,故唯無記。次約功能差別門,可通三性,望能熏因及所生果而言也。無漏種非無記攝,望因望果俱是善故,體不相順故,二性類別故,能治所治故,有漏無漏故,故唯是善非無記攝。

若爾,何故決擇分說(至)異熟種子皆異熟生。

若爾下,釋妨。牒上無漏種非無記,約論為難。二十二根下,三、知根唯無漏,信等五根通漏、無漏,而言皆有異熟種子,皆異熟生,驗此亦通無記,何言唯善性耶?

雖名異熟而非無記(至)非無記性所攝異熟。

雖名下,釋。初句牒論雖名異熟,次句直明非無記依。異下,約所依得名。異性下,以同喻顯。無漏種是有法,非無記性宗,異性相依故。因喻如眼識依眼根,識通三性,根唯無記故。或無下,約變異而熟名之,聞思熏習轉變成熟故。

此中有義一切種子(至)由熏習力但可增長。

此中下,出三家本始意:先本有;一切下,出本有意;由熏下,釋熏習意。問:種子即習氣,習者熏習,何言不從熏生?今釋云:但可熏令增長,非從熏生。

如契經說一切有情(至)如是等文誠證非一。

如契下。引證。引二經證本有,如文。惡叉聚者。言染淨種多,故引論證熏令增長。諸有下。復證。漏無漏種雖俱本有,若般涅槃者漏無漏種皆具,若不般涅槃者唯有漏種,便闕三乘無漏法種。次結。

又諸有情既說本有(至)法爾所得本性住性。

又諸下,引論說本有五種性別,此證本具凡聖種子:一、聲聞,二、緣覺,三、如來,四、不定,五、闡提。又引論證無漏種未知,當知知知已。又從無始傳來者,謂有情無始闇識相傳,依附本識法爾淨種。

由此等證無漏種子(至)有漏亦應法爾有種。

由此下,例。無漏既爾,有漏亦然。

由熏增長,不別熏生,如是建立,因果不亂。

由熏下。結成因果義。第八識中本有種子,由諸轉識熏令增長,不由別別熏令生起,種現相生互為因果,如是建立故無錯亂。若許新熏,漏與無漏、善與不善亦互相熏,因果錯亂。

有義種子皆熏故生(至)如麻香氣華熏故生。

有義下,次新熏。初句直明熏生。前引經言無始有種種界者,所熏、能熏俱無始有,故知無始熏習成就。種子下,約字義明熏生法喻,如文。

如契經說諸有情心(至)外種熏習或有或無。

如契下。引經論證。內種謂本識中功能差別,此即不共種。外種謂器界穀麥等,此即共種。自受用者有熏,他受用者無熏。

又名言等三種熏習(至)故有漏種必藉熏生。

又名下,明有漏種藉熏生。名言等三者,謂名言、我執、有支三種習氣,此三攝盡色、心、根、塵、依、正有漏之法。彼三下,約義結成,唯始非本。

無漏種子亦由熏習(至)是出世心種子性故。

無漏下。明無漏種亦由熏生。法界等流者。謂般若、涅槃、圓覺等。謂聞無漏正法,熏成無漏種子,名出世心種性。既從聞熏,故唯始起。

有情本來種性差別(至)但依有障無障建立。

有情下,斥前。初句直斥前家,次句依障成立己意。

如瑜伽說於真如境(至)依障建立非無漏種。

如瑜下。引證。於真如者,迷悟依故。畢竟者,謂永不可害不般涅槃,謂一闡提也。一、生無暇故,二、放逸過故,三、邪解行故,四、有障過故。唯斷煩惱即二乘性,利鈍分二故。俱斷二障即佛種性。故知下。結成依障。

所說成就無漏種言,依當可生,非己有體。

所說下。破前地獄三無漏根是種。初句牒前,下句釋義。依當來有可生義名為成就,非謂地獄已有種體。

有義種子各有二類(至)此即名為本性住種。

有義下,第三家,雙具本始。初總標。初本有蘊、處、界功能差別者,十八界、十二處、五蘊各各功能不相紊亂。法爾者,顯非功力任運本具。餘引證,指初家說本性住結成本有。

二者、始起,謂無始來(至)此即名為習所成種。

次始起現行者,一顯現簡非種子,二現在簡非過未,三現有簡非空華兔角等習所成結成新薰。

若唯本有,轉識不應與阿賴耶為因緣性。

若唯下,先斥初家。若唯本有一句,牒初家偏執。轉識下一句,反明轉識與賴耶作親因緣,正明轉識為能熏。此證新熏,豈唯本有耶?

如契經說諸法於識藏(至)展轉相生互為因果。

如契下。引頌證。初句識為能藏,諸法為因,識為果。次句識為所藏,識為因,諸法為果。故後二句云更互亦常等。此頌下。申頌意。

攝大乘說阿賴耶識(至)又如束蘆互相依住。

攝大下。引論證,如文。喻中炷焰生燒者,炷生焰喻種生現,焰燒炷喻現熏種,此約增上緣例親因緣。次束蘆相依,此約俱有因以喻種現互為因果。

唯依此二建立因緣(至)與阿賴耶有因緣義。

唯依下,牒定所引經論意。若諸下,牒執反斥。上引經論雙證能熏所熏互為因果,據標結文意在能熏,為斥初家無新熏故。

非熏令長可名因緣,勿善惡業與異熟果為因緣故。

非熏下。破熏長由。前初家云由熏習力但可增長,今正家意要熏生方名因緣。初句牒破,次句約善惡。例破云:善惡業但可作增上緣,非親因緣。破彼熏長亦非親因緣。

又諸聖教說有種子(至)故唯本有理教相違。

又諸下,總斥違教。故唯下,結違教理。

若唯始起有為無漏(至)善等應為不善等種。

若唯下,二、斥次家。若唯始起一句,牒次家偏執。有為下,以五句反顯須本有。有為無漏者,謂四智菩提斷惑證理故,清淨涅槃了因之所了,四智菩提生因之所生。若無法爾,本有親種應不得生。救云:聞法界等流正法,聞熏習故,可為無漏種。遮云:聞熏是有漏心,不應為無漏種。反此,無漏應生有漏,諸佛有漏善不善等例爾,應皆互生。

分別論者雖作是說(至)故無漏法非無因生。

分別下。斥心淨為種。先牒彼引教。分別論者。指釋經論家。心性下。出論家釋經之文。故無下。乃始起家引此心性本淨為無漏種,故云無漏法非無因生。雖作是說之句,乃今論主斥始起家之辭。

而心性言彼說何義(至)以體前後無轉變故。

而心下二句,總結。若說空理一句,牒計。彼以空理名為本淨。空非下,破。心指四智菩提,空理真常而非智種。常法下,出非種子義。種子義須剎那滅,故云常法定非種子等。

若即說心,應同數論(至)勿善惡等互為因故。

若即下,破即心。初句牒計。應同下,約同外破。心相生滅而體本寂,應同數論所計自性。惡無下,約三性破。先破二性,心通三性。若謂本淨,惡與無記俱應是善,則無二性之別。許二性心是善,應與信等相應,何名惡、無記?不許是善,尚不名善,況是無漏?有漏下,立量破。善性非是無漏,有漏善心是有法性,非無漏宗,稱雜染因,喻如惡心等故。不下,結有漏心不應與無漏為因。勿善一句,以善惡反覆互例。

若有漏心性是無漏(至)差別因緣不可得故。

若有下,以有漏、無漏互明差別。因緣者,同心法也。

又異生心若是無漏(至)種子現行,性相同故。

又異下,約異生應名聖者難。若異下,牒救。則心下,破救意。以現行心性雖無漏而相有染,不名無漏,無斯應名聖者之過。為救破意,謂則心種子亦非無漏。何也?種子、現行性相同故。若種子亦性淨而相有染,應不得名無漏種子,何故汝論說異生唯得成就無漏種子?

然契經說心性淨者(至)性是無漏,故名本淨。

然契下。通經義。言心性者,即是真如,真如是心真實性故。或心體本無煩惱,名性本淨;非有漏心,性是無漏,故名本淨。然真如體常,非心之因,亦非種子。非有下。結責謬引。

由此應信有諸有情(至)有漏法種類此應知。

由此下顯正義。由此者,承上性淨非無漏四智因故,應信有本有及新熏二種。初文顯本有,無漏下顯新熏。後勝進者,謂資糧加行見修等位,勝進之言通淺深故。無漏法者,即現行觀智。有漏下例,有漏亦應具本始故。

諸聖教中雖說內種(至)故說內種定有熏習。

諸聖下,通前引教,牒上引內種定有熏習以證新熏。而不下二句,約論意斥撥無本有。然本下,通論中熏習之言雙具生長,明其本有。故說下,結。此言有漏種子具本始二義。

其聞熏習非唯有漏(至)故亦說此名聞熏習。

其聞下,通無漏,由聞熏始起。初句牒斥。上謂有漏心聞正法所熏,無漏種是始起。聞正下,明熏習。非唯熏始起,亦熏本有。出世心者,謂無漏正智故。亦下,結教意。熏習該通本、始二種。

聞熏習中有漏性者(至)方便說為出世心種。

聞熏下。判二類。有漏心中,聞正法熏成種子,是有漏性;本有無漏種子,屬無漏性。今判云:有漏性者,三斷中是修所斷,五果中感勝異熟果,四緣中為增上緣。無漏性者,是非所斷,是正因緣;感果應,是等流果。如有漏戒、施,是有漏性;所感人天尊貴報,名勝異熟。此正下。疑云:有教中說有漏施、戒名為出世心種,今何說為增上緣耶?釋意可知。如無性攝論云:此聞熏習雖是世間有漏心,而是出世間心種子性故。

依障建立種性別者(至)障有可斷不可斷義。

依障下,通瑜伽依障建立性別。初二句標,正約無漏種子判性別。謂若下,釋性別故。由下,結。無漏種即智種,能發現行,治障相違。故約無漏種子有無,以明障有可斷、不可斷義。

然無漏種微隱難知(至)而說依障立種性別。

然無下。通妨。問曰:既約無漏判性別,云何論中約障判?釋義可知。不爾下。反明。若不約無漏斷障,彼障有何別?因有可害、不可害者。若謂下。轉計法爾障別。無漏下。例責。云何不許無漏種子法爾而有?若本下。約義反斥。明由無漏種發生現行聖道,能害二障,依此立五性差別。

既彼聖道必無生義,說當可生亦定非理。

既彼下。破無漏根當生義。文中承上若無無漏種,現行聖道永不得生,說無漏根當生,亦非其理。

然諸聖教處處說有(至)故唯始起理教相違。

然諸下,總斥違教。故唯下,結違教理。

由此應知,諸法種子各有本有、始起二類。

由此下,總結。

然種子義略有六種(至)不可說有能生用故。

然種下。明種子義。先總標。列下。別釋。一剎下。標名。謂當處出生,隨處滅盡。謂體下。釋義。種子體須剎那生滅,方有能生勝用。如世穀麥,假水土緣,展轉變易,方有生芽之用。非如數論,計自性體常,有能成大等之用。故此遮云:常法常無轉變,不可說有能生用。如虗空體常,無能生用故。

二果俱有,謂與所生(至)故但應說與果俱有。

二果下,標名。謂因果同時,不相離異。謂與下,釋義。種因現果,二俱同時,二俱現在,兩相和合,成種子義。此下承上明遮。前後簡非同時及非現在,相離簡非和合。現種下,轉釋初句。種屬無記,現通三性,故名異類。互不相違,即和合義。一身,即現義。俱時,即俱義。有能生用,名果俱有。非如下,轉釋上遮句。種子、引種子,皆無記性,名自類。前後無俱現義,相違無和合義。種生現果,因果同時,名果俱有。種引後種,因果前後,名必不俱。雖因下一句,牒上俱、不俱。而現下,明取、不取意。初句取種因現果,俱現同時。種望現果,有能生用,是故取之。次句不取種引種。何也?前因在位,後果未生,故無自體;後果生時,前因已滅,故無自體。是故不取。依生下,明立名所由。初句明依生現名種,次句明不依引種名種。故但下,結。

三恒隨轉謂要長時(至)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三恒下標名。恒者常也。隨轉即相應義。謂要下釋義。長時者恒也,從初熏乃至發現行時。一類者唯無記性。相續者無間無斷。究竟謂成熟位,謂此種子要與本識相應無間而轉。又復種子自類前後相隨至成熟位。此遮下遮轉識,非如種子恒相隨轉。轉易謂三性非一類。間斷者謂非長時相續。此恒隨轉顯種引種義。

四性決定謂隨因力(至)生異性果有因緣義。

四性下。標名。性謂三性。決定者。簡非不定。謂隨下。釋義。因力謂過去能熏若惡若善因也。善惡等是所生,等者等染淨色心。功能即種子,謂所熏能生前後平等,染淨不易因果相符,故名決定。此遮下。遮餘部色心染淨互為因緣故。

五、待眾緣,謂此要待(至)故種於果非恒頓生。

五待下,標名。待謂停待。眾緣即根境空,明作意親因緣分別染淨根本。謂此下,釋義,如眼識九緣等。此遮下,初以眾緣遮自然生,次以待緣遮緣恒有。故種下,結。

引六自果謂於別別(至)具斯六義成種非餘。

六、引下,標名。謂因果相生毫無雜亂。謂於下,釋義。各各因引生別別果,謂色生色、心生心等。此遮下,初遮外道自在天等一因生一切法,次遮餘部色心互為因緣,色與心作所緣緣,心與色作增上緣,此是親因緣引自果,是故遮之。唯本下,結前六段。

外穀麥等識所變故(至)令不斷絕即名引因。

外穀下。辨異。由種子名通,故須簡濫。識所變者,謂第八所變相分實是現行,無六義故非實種子,許有因故假名種子。外種親望於芽為能生因,傳望莖等為能引因。准此,內種亦有二因:賴耶是內種子,親望名色為能生因,傳望六處至老死為能引因。

內種必由熏習生長(至)是共相種所生果故。

內種下簡內外種熏習有無兼判。親踈二緣為增上緣者,外種望所生果為增上緣,必以內種為親因緣。何也?是第八識共相種所生果故。自受用者有熏習,他受用者無熏習。上明種子是因緣,以能生故。若細詳之,應有四句料簡,謂種生現、種引種、現熏種、現引現。前三類親因緣,第四類真等流。是因緣是種子,前二是也。非因緣非種子,第四是也。是因緣非種子,第三是也。非因緣是種子,外穀麥是也。此中明種,於四義中雙取前二。若正明一切種義,獨取初一種生現,謂本識中親生自果功能差別故。

依何等義立熏習名(至)令種生長故名熏習。

依何下,明熏習義。初總徵總答。

何等名為所熏四義(至)性不堅住故非所熏。

何等下。別徵。所熏下。別釋一堅住性。問:諸識俱心法及色法皆可受熏,俱得名所熏耶?今以堅住性簡之。堅謂無轉易,即是一類。住謂無間斷,即是相續。由堅住故,方能攝植習氣,乃是所熏。此指第八,具有此義。此遮下。明遮轉識,謂前七也。前五隨緣起滅,第六五位不行,第七地上染淨轉易,色法無緣慮,是故簡之。量云:轉識是有法,非所熏宗,不堅住故。因如聲、風等,轉識亦可互立。

二、無記性若法平等(至)唯帶舊種非新受熏。

二、無記性。問:七八互為俱有,依二恒俱轉。第七有堅住義,可是所熏,今以無記性簡之。無記者,謂淨無記。平等即無覆,無記如素帛,故能受熏。此遮下,明遮善。染如青黃,彼此違逆,不能容納,故非所熏。第七有覆,亦在染攝。由此下,舉如來淨識極善強盛,無所容納,不受新熏。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至)依他堅密故非所熏。

三、可熏性。問:第八心所具上二義,可是所熏,今以可熏性簡之。自在謂心王有為主義。性非堅密者,簡非堅固密緻,謂體性虗踈也。此遮下,明遮心所依他不自在無為堅密,如金石皆非所熏。

四與能熏共和合性(至)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四、與能熏和合。問:此人第八望他人,前七具上三義可是所熏,今以共和合簡之。同剎那時、同一身處,能所故不即,一身故不離。此遮下,明遮他身不同處,前後不同時,無和合則相離,故非所熏。唯異下,結第八識具此四義。非心所等等者,如上所簡。

何等名為能熏四義(至)無生長用故非能熏。

何等下。別徵。能熏下。別釋一有生滅。問:諸法皆能熏,無為法亦可為能熏否?今以有生滅簡之。有作用故,故是無常;有作用故,生長習氣。此遮下。明遮。無為不變故是真常,無有作用不能生長。

二、有勝用若有生滅(至)勢力羸劣故非能熏。

二、有勝用。問:第八心、心所恒轉如流,此有生滅可為能熏,今以有勝用簡之。雖有生滅,亦須善染勢力增勝,方能引生習氣。此遮下。明遮異熟心、心所。無覆無記勢力羸劣,故非能熏。色法無緣慮,不相應行無實體,皆非能熏。

三有增減若有勝用(至)前後佛果應有勝劣。

三、有增減。問:若取勝用,佛果善法殊勝無過可為能熏,今以有增減簡之。若有勝用,亦須有增減攝植習氣。此遮下明遮圓滿,故無增減。彼若下反顯有勝劣者,以前佛熏多、後佛熏少故。

四與所熏和合而轉(至)具此四義可是能熏。

四、與所熏和合。問:他人前七具上三義,可為我之能熏,今以與所熏和合簡之。此遮下,明遮義同所熏釋。唯七下,結。

如是能熏與所熏識(至)如熏苣勝,故名熏習。

如是下。總明熏習義。先法,次喻。苣蕂者。胡蔴也。蔴本無香,因熏故有,二俱生滅,熏習義成。

能熏識等從種生時(至)因果俱時理不傾動。

能熏下。明互為因果。立量云:現種三法是有法因果俱時宗,互相生熏故,因喻如炷焰等。

能熏生種種起現行(至)設名因緣應知假說。

能熏下,例同因果。初因果例種現相生,次因果例種引種、前後引生。此二下,結成親因緣。除此下,明遮餘法。非因緣者,如現引現、色引色等。

是謂略說一切種相。

是謂下,總結前章一切種相應,更分別下所有體相本始六義熏習因果等文。

此識行相所緣云何?謂不可知執受處了。

此識下。雙徵能緣所緣二門。謂不下。舉頌雙答。

了謂了別,即是行相,識以了別為行相故。

了謂下,逆次略釋。先釋能緣。了別者,謂明了分別也。行相者,謂明了之心行於境相也。

處謂處所,即器世間,是諸有情所依處故。

處謂下。次釋所緣。先明所依處,如文。

執受有二,謂諸種子(至)攝為自體,同安危故。

次執受二者,謂種子一、根身一,各具二義。執中二義:一攝為自體、二持令不散。受中二義:一領以為境、二令生覺受。種子即名言等三習氣,根即五根清淨四大,身即根依之處葡萄朵等。此二下結執受。雖俱執受,三類不等。根身具四義:一攝為自體,同無記性故;二持令不散,第八任持不爛壞故;三領以為境,第八親相分故;四令生覺受,同安危故。若器世間唯得領以為境、持令不散二義,故但緣而不執受。若有漏種四義中缺令生覺受一義,但有執持而無執受。若無漏種四義中唯得持令不散一義,故非緣非執受。攝為下二句,二二義中每略舉一,以二攝二故。

執受及處俱是所緣(至)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執受下一句,總明三類境俱是第八所緣。阿賴下轉釋。因緣力者,一者第八自種因緣成熟力,二者三類境親種因緣成熟力。自體生者,謂第八現行自證分體從自種生,三類相分境從自證分體變起。能緣行相得起者,內仗自證體變,外託相分為緣,總言相見俱依自證起故。

此中了者謂異熟識(至)此了別用見分所攝。

此中下,逆,次廣解。先釋行相門,即頌中了字。初文略指異熟見分。

然有漏識自體生時(至)似能緣相說名見分。

然有下通明心心所諸分。初出二分家,初明諸識二分,彼相下明心所,例王亦二分,似所下會通名義。

若心心所無所緣相(至)自境如餘。餘如自故。

若心下,立二量反證有所緣。并下二量,意明安慧唯立一心之未盡。初量云:心、心所是有法,應不能緣自所緣境。宗無所緣故,因、喻、自境如餘。自所緣者,如眼識以色為自所緣。自境如餘者,色境如聲、香等,不為眼識自所緣。次量云:心、心所是有法,應一一能緣一切。宗無所緣而有能緣故,因、喻、餘如自故。如一眼識無自所緣色而有能緣者,應一切聲、香等皆如自色為所緣。

若心心所無能緣相(至)或虗空等亦是能緣。

若心下,次立二量,反證有能緣。初量云:心心所是有法,應不能緣,宗無能緣相故,因喻如虗空。次量云:虗空是有法,亦是能緣,宗無能緣而能緣故,因喻如心心所。此言心無見分,今既能緣,證空無見應亦能緣,有是理乎?反顯心能緣者有見分故。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至)能覺所覺分各自然而轉。

故心下,結。由上四量反成有能所緣,以此證之,故心心所必有二分。如契下,引證。初句明唯有內心,次句明皆無外境,後二句明有二分。自然轉者,相見各從自種生故。

執有離識所緣境者(至)是心心所自體相故。

執有下。出三分家。先大小乘辨異。先明小乘三分相。離識境者,小乘計心外有法說為所緣,以所變相分為能緣行相,能緣見分為自證體事。

心與心所同所依緣(至)識受想等相各別故。

心與下判定小乘王所三分同異。心與心所貫下同所依者,如眼識王所同依眼根。同所緣者,同緣外本質色境。以相分為行相,各自變相故行相相似。事雖數等等者,事即體事,數即心所。王依見分與數依見分,彼此平等無差而相各異,了別領納等各各有別故。

達無離識所緣境者(至)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

達無下明大乘三分,大乘了知唯識故無離識境,以相分為所緣、見分為能緣,二分所依名自證體。此若下反釋有自證意,明難陀二分之未盡心心所。見分緣境由自證分證明,後時方能記憶,若無自證後時應不自憶。如不下舉見分例。更者為經歷,如見分更境,由前見故後時復覩記憶宛然,如不曾更必不能憶。見分如尺、相分如布、自證如人,若無人知數尺□量,布必不能自知數故。

心與心所同所依根(至)識受等體有差別故。

心與下。判定大乘王所三分同異。同依一根故以相分為所緣,各自變起故云相似。以見分為行相,王所了別領納等用不同,故云各別。王依自證雖與數依自證彼此平等無差,而識受等體相差別,此之所緣不同前王所同緣本質也,此之能緣不同前以相分為行相相似也,此之所依不同前以見分為所依事也。大小三分雖同,其意逈別。

然心心所一一生時(至)即能量及果彼三體無別。

然心下。承上大小。宗雖不同,以理推徵,若王若所各有三分。所量下。出三分名義量果,謂自證體。如集下。引證。初句證相分,次句雙證,見分自證,第三句雙釋上句,末句結成無外境,相見俱依自證起故。

又心心所若細分別(至)證自體者必現量故。

又心下出四分家,先立四分,此若下反證有第四,意明陳那三分之未盡。初約心分明有第四,次約量果明有第四。不應下恐前家救云即以見分為第三果,今遮云不應等。見分下出不應義,非量攝故,證自體者必現量故。

此四分中,前二是外(至)非即非離唯識理成。

此四下,判。先判內外。前二是用,故判屬外;後二是體,故判屬內。此約體用義言內外,非如離心之內外。初唯下,判能、所緣。初標相分唯所緣,後三俱通能、所緣。謂第下,轉釋,兼判三量。第二見分但緣相分,見分通三量。所緣相分境既有三,謂性、獨影、帶質,故能緣量亦通現、比、非三種。第三自證能緣第二見分,并第四證自證分,則第二、第四又為所緣;證自證分唯緣第三自證,則第三又為所緣。何以第四不緣第二見分?以為自證所緣,故云無用。後二皆現量攝,故得互為量果。故心下,結。無無窮過者,謂第三、第四既皆現量,故得互證無無窮過。若不然者,更須第五證第四,如是展轉,其過無窮。內外能所故非即,唯是一心故非離。

是故契經伽他中說(至)此中見者是見分故。

是故下。引證。此頌下。釋頌意。

如是四分或攝為三(至)或攝為一,體無別故。

如是下束廣從略。上從一識開二三四分,不同從略以至廣,故今束之從廣以至略。四分約量果門,三分約體用門,二分約心境門,一心約唯識門。此言見是能緣義者,恐濫上四分中見,故置此言。上依門雖別取捨有由,悉檀被機各皆當理。

如入楞伽伽他中說(至)此一心言亦攝心所。

如入下,引證唯心。如是下,指廣。

故識行相即是了別,了別即是識之見分。

故識下。結歸。此言見分,即頌中了字。

所言處者,謂異熟識(至)即外大種及所造色。

所言下釋所緣門,即頌中處字。先牒定。謂異下釋異熟,即能變心。共相種即器界種,人人所變各別名為唯識有情,同業相感處所無異,然有相似共受用義,相與他同熏成自種名共相種,由種子因緣成熟力故,變似色等等餘四塵也。大種即地水火風,所造即色香味觸。言外者,相分言外如上所判。

雖諸有情所變各別(至)如眾燈明各徧似一。

雖諸下。釋伏疑。疑云:既有情所變各別,如何現見是一?今牒釋云:相相似故,處無異故。如眾下。舉喻例明。如眾燈之明,體異明一。量云:諸有情所變器界是有,法似一宗,而相相似,處所無異,故因如眾燈之明。

誰異熟識變為此相?

誰異下,別明所變不同、能變種異。由種不同,有共中共、共中不共、不共中不共、不共中共,故以誰字徵出誰人、誰種所變。

有義一切。所以者何(至)業增上力共所起故。

有義下,釋共中共種變,有三師。今初云一切有情變,引經證成,同業相感故。

有義若爾諸佛菩薩(至)變為此土復何所用。

次第二家先斥前,若爾下牒前破所變。土有四土淨穢不同,能變亦有聖凡差別,今此一切之言無所簡別,則有凡聖混濫之過。諸佛應實變穢,折伏剛強權現則可;異生應實變淨土,攝受有緣暫覩則可。應實二字是斥之辭。又那含聖者厭離有色消礙入空,必不下生變此何用?

是故現居及當生者(至)諸業同者皆共變故。

是故下。正釋現居當生所變。由現居故,佛居淨而生居穢,故無生佛雜變之失。由當生故,故無無色變下土之失。經依下。通前經義。一切有二:少分一切、一切一切。經依同業,少分一切言也。

有義若爾器將壞時(至)此變為彼亦何所益。

第三家,先斥前。若爾下,牒前斥器。界有成、住、壞、空各二十劫,然彼器非常,情俱生滅,故要七火一水。七水火後,風壞時,既無現居當生者,則此將壞之界誰識變耶?又諸下,復破當生難。那含超出,必不下生,異生退歿,豈不變耶?通人間五十年,下天一晝夜,承斯壽五百,上五倍倍增。空天展轉,上壽永劫,下地數災,預變何用?設有下難,無色無身,色界有身,豈不變耶?通上色界身細,下界地麤,上下懸隔,不相依持,變彼何益?

然所變土本為色身(至)雖無有情而亦現有。

然所下。正釋。他方自地者,如他方五趣雜居地,望此雜居名曰自地,業分相同,彼識亦變此地,餘地例然。

此說一切共受用者(至)鬼人天等所見異故。

此說下,釋共中不共種變。初句結前,若別下,例釋。如頌云:鬼旁生人天,各隨其所應,等事心異故,許義非真實。各隨所應者,隨自業力也。等事者,共也。心異者,不共也。此明各隨自業異熟識中,共中不共種所變起故。

諸種子者,謂異熟識(至)如真如性不違唯識。

諸種下。釋不共中不共種。變異熟識即能持,有漏種即所持,同無記性,故是所緣。無漏種唯善性,非無記攝,故非所緣。雖非下。通妨。妨云:既非所緣,與心相離,豈不違唯識耶?立量釋云:無漏種是有法,不違唯識,宗非所緣而不相離,故因喻如真如。

有根身者,謂異熟識(至)即內大種及所造色。

有根下。釋不共中共種變。先通明。似色根者,謂眼等五根,即清淨四大根。依處,謂如葡萄朵、新卷葉等,即身根攝。此二即能造四大、所造四微而成。根是不共中不共種變,身是不共中共種變。

有共相種成熟力故(至)不爾。應無受用他義。

有共下,正釋不共中共他人身處,是我共種所變。不爾下,反釋受用他者,一切有情互相緣故。

此中有義亦變似根(至)彼餘屍骸猶見相續。

此中下通異解。初句明變根。辯中下引證,似自他身之中亦變五根現故。有義下顯正義。初句直明唯變身,次句明不變根。似自下通所引論,謂論中文總意別,說自識變自根身、他識變他根身。故生下引現事證唯變身。屍骸相續者,正顯眾有情識之所變故。若能變他人之根,雖死亦應有見聞故。

前來且說業力所變(至)隨現緣力擊發起故。

前來下,約定、不定,判前所變。初句牒前業力因緣變是定。若定下,初二句標。不定等者,等通力。所變下,明不定相。身器多恒相續者,一期利物,或折或攝,現穢現淨,故多相續少分。或暫時聲光多暫時者,一時緣繫林沼聲光,機忘應息,故多暫時少分。或久停

略說此識所變境者(至)及墮法處所現實色。

略說下。總結十有。色處謂五根,五塵即根身,器界并種子,即三類境也。墮法處者,謂五塵落謝影,即法處所攝色。所現實色者,法處色有五種,謂極逈、極略、徧計、所執受、所引生定果。前四是假定果,是實定果。實色是異熟識所變,餘四假色是意識分別妄生。

何故此識不能變似(至)初必有用,後但為境。

何故下。通明諸識有二種變。先假問。由上云十有色處等是異熟變,今假不變心等所緣,為問端徵出二變中為是何等變耶?何故不變心耶?有漏下。答。通明諸識有二種變,以顯異熟唯因緣變。略標二種。通言因緣變者,謂五、八及意識一分,皆伏親踈因緣生,唯是現量,任運緣性境故。通言分別變者,謂第七及意識一分,皆計度分別生,通非比量,緣帶質獨影故。初有實體用,後但為所緣。故頌云:性境不隨心,獨影唯從見,帶質通情本,性種等隨應。是因緣非分別,謂五、八。非因緣是分別,謂第七。亦因緣亦分別,謂第六。非因緣非分別,謂不相應行。

異熟識變但隨因緣(至)不爾諸佛應非遍智。

異熟下,別顯異熟唯因緣變。初二句,答異熟唯因緣變,以有實用故唯變色。若變下,答以無實用故不變。心相分一句,出無用所以不能緣者,如化人心也。須彼下,舉有用者,反顯若彼心等有實能緣用者,須別從此識中種生而非識變,今是識變故無實用。無為下一句,例無為是觀心中現,亦非因緣變故亦無用。故異下一句,結答不變故不緣。至無漏下,明無漏心不同有漏亦變亦緣。

故有漏位此異熟識(至)彼識亦緣此色為境。

故有下,總結三所緣。在欲下,判界地所緣不同,如文。阿賴耶識,當言於欲界中緣狹小執受境,於色界中緣廣大執受境,無色界空無邊處、識無邊處緣無量執受境,於無所有處緣微細執受境,於非想非非想處緣極微細執受境。

不可知者,謂此行相(至)量難測,故名不可知。

不可下,明難知門,初明能緣行相不可知,次明所緣境界不可知。

云何是識取所緣境(至)無想等位當知亦爾。

云何下。重徵行相難知。如滅下。答。謂此識行相微細難知,如滅定中識,不離身故、極微細故。立量云:緣境行相是有法,應信為有宗,微細不離身故,因喻如滅定中識。此以滅定中識證成微細行相為有。復如何知滅定中有識耶?復立量證滅定中識是有法,應信為有宗,有情攝故,因喻如有心時有情。無想下。例無想,如滅定亦有識。

成唯識論自攷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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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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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自攷卷第三

明武林蓮居弟子 大惠 錄

此識與幾心所相應(至)以是徧行心所攝故。

此識下。釋相應心所門。初句問起,次句舉頌答。阿賴耶下。釋常相應義。始自異生,終至賴耶未空,均名未轉。昇沉定散,流轉還滅,世出世間,聖凡等位,名一切位。於此等位,恒常與此五所相應。此相應是徧行攝者,徧一切時,恒相隨轉故;徧一切心,諸識和合故;徧一切性,徧一切地,通凡通聖故。

觸謂三和分別變異(至)受想思等所依為業。

觸謂下。別釋五所。先標觸體用。觸謂觸對,性謂體性,業謂業用,下皆準此。

謂根、境、識更相隨順(至)故說為彼三和合位。

謂根下。先釋三和。謂根境識體異名三,不相乖反更相隨順,故名三和。觸依彼三種生,又能令彼三種和合,故說觸為彼三和合位。位者安其生位也。如位依人而得建立,人復依位而行政令,今依三生令三和合,故說為位。

皆有順生心所功能,說名變異。觸似彼起,故名分別。

皆有下。釋分別變異。變異者,即生也。謂剎那滅有勝功力,方有能生用故。謂根等三皆有順生一切心所功能,說名變異。分別者,相似也。如子似父,名分別父。謂觸亦有似彼根等生起心所功能,故名分別變異。

根變異力引觸起時(至)但說分別根之變異。

根變下。通妨。問曰:觸既分別三之變異,云何集論唯說似根,不言境識?釋曰:唯言根者,從勝義說:一、由主,有殊勝功能故;二、由近,能近生心故;三、由徧,不唯生心所,亦生心故;四、由續,常無間故。境識不爾,境雖能生心,心所以非主故,又非近故,偏缺二義,不名為勝。心雖是主,近生心所,不能生心,故非徧;偏缺一義,故非勝。境識皆非相續,唯根獨勝,故集論但說分別根之變異。

和合一切心及心所令同觸境,是觸自性。

和合下。釋體性。和合一切心心所者,言總意別。別謂如眼識相應觸,和合眼識心心所同觸。色境諸識相應觸,例知此為觸體。

既似順起心所功能,故以受等所依為業。

既似下。釋業用。既有似三和順生心所功能,故與受等作所依止,此是其用。

起盡經說受想行蘊(至)因二三四和合而生。

起盡下。引證。觸生心所行蘊者。五十一心所中唯除受想,餘四十九皆行蘊攝,故言一切以觸而為生緣。是故經云二和生識,三和生觸,四和而生受等。

瑜伽但說與受想思(至)極相鄰近,引發勝故。

瑜伽下。通瑜伽妨。問曰:此中言行通諸心所,論唯言思,何也?釋義如文。集論下。通集論。集論唯言為受依者,何也?答:以觸生受最近最勝故。謂觸下。釋近勝義。可意等、等不可意、非可意非不可意,順益等、等違損、非順非違,以凡可意者必順益,故云極鄰近。餘二准知,引發受起比餘勝故。

然觸自性是實非假(至)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然觸下。判假實。問云:觸既由三和生,應是假有,今立量證知是實。觸自性是有法,是實非假宗,心所性故,是食攝故,能為緣故因,如受、想、思等六。六者,謂識、觸、受、想、思、愛,如眼識觸所生受乃至意識觸所生受等,故各皆有六也。以想等是心所性,思是四食中攝,受是十二有支中緣,此三乃六六法中攝,各別有體,非假是實。證成觸若是六六法攝,是實非假,別有自性,非即三和。

作意謂能警心為性(至)心是主故但說引心。

作意下。先標。體用諸心通名曰意,此能作動故名作意。謂此下。釋。一者應起未起心種,此能警覺令起;二者已起現行,此能引令趣境,故名作意。雖此下。釋妨,如文。

有說令心迴趣異境(至)應非徧行,不異定故。

有說下,斥異解。先敘迴趣異境者,正緣此境,復引向餘也。持心令住者,專注不移也。彼俱下,斥。斥初迴趣異境。應非徧行者,掉舉令心易解,散亂令心易緣,此二大隨中攝故。斥次持心令住。不異定者,此是別境中定故。

受謂領納。順違俱非(至)能起合離非二欲故。

受謂下。先標體用。領納三類,境為體,起愛為用。問:順愛、違憎,云何通能起愛?下句釋。順境未至求其合,已至希不離;違境未至冀不合,已至望其離。故於三境皆能起愛。

有作是說:受有二種(至)以境界受共餘相故。

有作下。斥異解。先敘領所緣者,謂領受順等三類境為所緣者是。領俱觸者,以觸生受,此受不納外境,唯納俱生之觸,即以觸為自性,名自性受。唯觸是受所緣自相,不與心王共緣故。此中受唯取第二自性受。何以不取境界受?以境界受通王所共緣故。

彼說非理受定不緣(至)應名因受。何名自性?

彼說下,斥。初句直斥。若似下,約義破。初句牒計,次破。觸是受因,受即觸果。若觸因生受果,果即領因。凡似因之果,亦應領因,皆應受性。彼既不爾,此云何然?又觸是受因,受既領因,應名因家之受。觸非受自性,何名自性受?

若謂如王食諸國邑(至)違自所執,不自證故。

若謂下。牒轉計。國邑喻觸,王喻受,食喻領納。王從國邑生,還食國邑賦,即食自物。今受從觸生,領觸所生受,即受自體,名自性受。理亦下。破。以彼前執領納俱生之觸為自性故。不自證者。如刀不自割,眼不自見等。

若不捨自性名自性受(至)故彼所說但誘嬰兒。

若不下。牒轉計。謂受不捨受自性,名自性受。次句破一切法。謂地不捨自堅性,水不捨自濕性等,亦皆可名自性受乎?故彼下。結責。

然境界受非共餘相(至)名境界受不共餘故。

然境下。破境界受共餘相。初句直破,次釋。此受唯領納順違三境,定屬己者,名境界受。如王於境,但能了別,而非領納。觸只觸對,亦非領納。想唯想取,境像作意,唯警心思,唯造作等。於境相上,俱非領納違順等相。此受領納,不共餘故。

想謂於境取像為性(至)方能隨起種種名言。

想謂下,先標體用,次釋分齊。相者,謂方圓高下等,依此像狀方起種種名言,此是缾、此是衣等。

思謂令心造作為性(至)驅役自心令造善等。

思謂下,先標體用,次釋正因等、等邪因、非邪非正因,善等、等惡、非善非惡。

此五既是徧行所攝(至)所緣事等,故名相應。

此五下,明王所相應。徧行所攝者,徧一切心,一切心中定可得故,故與藏識相應。徧行相,後廣釋者,文在三能變中。行相異者,問云:識以了別為行相,觸以觸對為行相,作意以警心為行相,受以領納為行相,想以想像為行相,思以造作為行相。行相既異,云何相應?而時下,答,正明相應。時同者,同居一剎那,不前後故。依同者,皆以末那為俱有依故。所緣等者,等謂相似,各變相分為所緣故。事謂體事,體雖各別,和合似一故。由二同二等,故名相應。

此識行相極不明了(至)是故唯與捨受相應。

此識下。釋受俱門。先約識行相明相應捨,謂不苦不樂二俱捨故。以五義證知此識與捨受相應:一、極不明了,若苦樂受必明了故;二、不能分別順違境,餘受取違順境故;三、微細,苦樂受行相必麤故;四、一類,若是餘受必有易脫故;五、相續而轉,若是餘受必有間斷故。識具五義,捨相亦然,故與相應。

又此相應受唯是異熟(至)待現緣故非此相應。

又此下,次約受是異熟明相應。初正明異熟,謂真異熟隨先善惡業引不待違順,現緣隨先業轉故唯捨受。苦樂下,反顯苦樂反此異熟生,屬前六識非真異熟,不任先業要待現緣方轉,故非此識相應。

又由此識常無轉變(至)故此但與捨受相應。

又由下。三、約無轉變明相應。識與捨俱恒無轉變,故有執藏。若苦樂俱則有轉變,寧得執藏?由此反覆證明,是故此識唯與捨受相應。

若爾,如何此識亦是惡業異熟?

若爾下。釋妨。先問云:此識既唯捨受相應,則應是善業所招人天異熟,如何亦是惡業所招異熟?惡業所招寧無苦受?若無苦受應非惡招。此約三塗異熟為問。

既許善業能招捨受(至)如無記法善惡俱招。

既許下釋。先約人天異熟例。答:既許善業能招人天捨受,亦應許惡業招三塗捨受,何以善惡皆能招捨受耶?次立量釋。捨受是有法,善惡俱招宗,不違苦樂品,故因喻如無記法。苦樂品者,二塗惡是苦品,人天善是樂品。

如何此識非別境等(至)故此不與別境相應。

如何下。簡非餘所相應。初徵起。初句總釋,互相違故。次十句別釋,後句總結。且別境者,別別緣境而得生故。此識唯是一類相續,故不與別境相應。皆如文。

此識唯是異熟性故(至)有間斷故定非異熟。

此識下。明不與善染等所俱異熟。性謂無記性。善等謂信等十一,染汙等謂根隨二十六,類不同故,故不相應。惡作等等,謂睡眠尋伺俱通三性,其無記者有間斷故,此無間斷故不相應。

法有四種,謂善、不善(至)阿賴耶識。何法攝耶?

法有下。釋三性門。先標列四法徵起。

此識唯是無覆無記(至)故此唯是無覆無記。

此識下舉頌總答,異熟下別約三釋。初約依持用釋,文中反顯流轉即惑業生雜染法,還滅即涅槃與道清淨法,謂識是無覆無記,故與此二作依持用。若唯善性,不應有五趣昇沉流轉用;若唯染性,不應有轉捨轉得還滅用,故云應不得成。又此下二約持種釋,初句直釋是無記故持善染種為善染依,次反顯善則違染應不與染作所依,染則違善應不與善作所依。又此下三約受熏釋,是無記故是所熏性受善染熏,次反顯若善不受染熏、若染不受善熏,如香與臰互不受熏,無熏習故即無種子,無種即無因,無因亦無果,故曰染淨因果俱不成立。具上三義,證知唯是無覆無記性攝。

覆謂染法,障聖道故(至)此非善惡,故名無記。

覆謂下。釋無覆無記義。文中反顯覆者障蔽義。染法謂貪等煩惱,聖道謂無漏智,淨心謂清淨,理謂煩惱。能障蔽智理名覆,此識非染故名無覆。記謂記別,善謂白業,惡謂黑業。人天清昇樂果名愛,三塗沉墜苦果名非愛。各有順益違損殊勝自體可記別名記,此非善惡故名無記。

觸等亦如是者(至)故說觸等亦如是言。

觸等下釋心所例王門。初文略明王所必同性,次又觸下廣顯五義皆同。五法相應者,阿賴耶與觸等五法相應,五所例王一一皆亦與五法相應,如觸望賴耶及作意等四是五法相應,作意望賴耶及觸等四亦是五法,餘三例知。四義如文。

有義觸等,如阿賴耶(至)亦如是言,無簡別故。

有義下。斥異解。先敘此中觸等例王,應一例、一切例。何也?亦如是言,無簡別故。此解不應以觸等例王名一切種。

彼說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同識能持種子。

彼說下,破。初句總斥,次立量破。觸等是有法,不能受熏持種宗,不自在故。因喻如貪信等受熏持種,方名一切種。既無受熏持種義,如何例王名一切種?

又若觸等亦能受熏(至)六眼識等俱時生故。

又若下。初句牒伏計。若謂觸等亦能受熏故,亦名一切種者,應一下。破。一、約一熏成六破;二、約多種一芽破;三、約五種無用破;四、約次第生果破;五、約六果頓生破。皆如文。

誰言觸等亦能受熏(至)亦如似火無能燒用。

誰言下破轉救。初一句直救。不爾下論家復詰。謂觸下出救詞。似種相者,觸等緣境要托第八所緣三類境為質,自變相分為所緣,即以所變似種相名一切種,顯依所緣得名,非謂受熏持種名一切種。下復以三句因成立,必有似種相。識緣三類境,觸等若不變似種,則與識所緣不等。觸等與識所緣既等,故應有似種。又若謂觸等但緣似根身等,不緣似種生無色界,無色可托則無所緣,無色有所緣故,此即似種。又心王緣種,觸等雖托為質,但名疎所緣緣,親所緣緣定應有故,此即似種。此似種相不為因緣生現識等一句,欲免前五過,謂約所緣緣名一切種,非謂受熏持種。如何難言種必生果,或一或多、若頓若漸耶?如觸下舉似根不為識所依,以例似種不為親因緣。亦如下舉似火無燒用,以喻似種不為親因緣。

彼救非理觸等所緣(至)不爾。本頌有重言失。

彼救下,破觸等所緣似種似根等相。於後第三句頌文中,執受處王緣執受處三類境,觸等例王亦變三類似相,而緣此句王所可相例。由此第二句中,一切種言定目受熏持種義。不爾者,若謂前一切種言亦是所緣似種相,則本論有重言之咎。

又彼所說亦如是言(至)隨所應說非謂一切。

又彼下,破無簡別。初文牒執總破。勿觸下,別破。若謂無簡別,觸等如識,亦能了別。勿字是破辭。觸等亦與觸等相應者,文總意別,應一一言之。若謂無簡別者,觸應如王,亦與觸相應。觸與餘四可論相應,自不相應故;他性相應,非自性故。餘四例說。心所與五法相應者,如觸與一王四所論相應也。由此下,結責。故知亦如是言,隨所應例而例之,非謂一切無簡別也。

阿賴耶識為斷為常(至)可為轉識熏成種故。

阿賴下,釋因果法喻門。初約斷常問,次約非斷非常答。恒轉二字釋成,頌中以恒轉二字立門。今論約斷常為問,徵出非斷非常。以恒轉釋成,意在非斷非常釋成恒轉。反覆相成,可謂義嚴辭巧也。恒謂下,轉釋。初一句釋恒相。無記連持名相續,綴前引後名無間。次二句釋恒義。由體恒常,故為五趣四生之本。由一類相續,故能持種不失。轉謂下,初一句釋轉相。新新不住名生滅,因移果易名變異。次二句釋轉義。生滅故非常,因果故非一,此明變異義。種子義須剎那滅,故可為轉識熏成種,此明生滅義。

恒言遮斷轉表非常(至)外觸等法恒相隨轉。

恒言二句,結成。猶如下,舉喻。前流喻因,後流喻果。流流無盡故非斷,波波轉易故非常。阿賴耶識是有法,非斷非常,宗恒轉故。因喻如暴流。又此四句,結前起後,法喻雙標。如暴下,法喻合釋。初喻漂溺有情不出離,喻前是界趣生施設本,未捨阿賴耶識以來,恒溺二死苦海,由此有諸趣故。次喻隨緣起識浪,喻前可為轉,識熏成種,而體恒相續。如楞伽云:藏識海常住,境界風所動,種種諸識浪,騰躍而轉生。後喻內習氣外相應恒相隨轉,喻前隨業昇沉,持種不失。習氣乃是識所執受,攝為自體,同安危故,如水內魚。觸等乃是識所相應,他性相應,非自性故,如水外草。上下者,意明此識隨業昇沉流轉,此內外法恒隨不離。

如是法喻意顯此識(至)故說此識恒轉如流。

如是下總結立喻意,又三:初文標,謂此下釋。剎那剎那果生因滅者,謂一一剎那中即因即果即生即滅,現種熏生剎那無住,非斷非常緣起正理。故說下結。

過去未來既非實有(至)斷豈得成緣起正理。

過去下,第一番,通妨顯理。餘乘牒前出妨,由前二卷初破餘乘云過未非實猶如空華,今聞果生因滅以成非斷非常,因滅在過去、果生在未來,若謂二世非實,此乃無因無果則成非常,何成非斷?此躡世難理。

過去未來若是實有(至)常亦不成緣起正理。

次過去下,對斥,如文。此約常斥斷。

豈斥他過己義便成(至)何假去來方成非斷。

豈斥下,顯理。初二句承前起後,非為斥他成己,意在顯正摧邪。前因下,正顯緣起。前言果生因滅者,非謂二時,前因滅位,後果即生,義言前後,秪在剎那。現識上即因即果,非異剎那。如秤下,舉喻喻明。秤喻現識,兩頭喻因果,低昂喻生滅,非異剎那。云時等,雖因果事異,生滅相殊,同居一時,更非前後。如是因果念念皆爾,相續長時,如暴流水。何假下,結斥。餘乘約二世前後立因立果,大乘在一念即因即果,非斷非常,此大小立義之不同也。

因現有位後果未生(至)既無因果誰離斷常。

因現下,第二番,通妨顯理。餘乘牒前立難,由上云前因滅位後果即生,餘乘不契因果相即,而於前後二字生疑,還將因果分屬二世為難。初難無因望果名因故,次難無果望因名果故,因果俱無仍成斷滅。

若有因時已有後果(至)無因無果豈離斷常。

若有下。對斥。餘乘約二世相望對立因果,此則因時有果,故今斥云:果既本有等,仍是無因無果,還成斷滅。此約斷斥斷。

因果義成依法作用(至)應信大乘緣起正理。

因果下,責過勸信。初句略申正義,謂大乘依剎那現法上生滅作用,義成因果。故所下,責過。汝以二世因果詰難,反招自愆。體用即果,因緣即因,彼此相望,互奪俱無。次勸信。

謂此正理深妙離言,因果等言皆假施設。

謂此下,顯理。初句明理絕言思,次句明名言假設。因果等言者,謂果生因滅,非斷非常,如此名言皆假施設。

觀現在法有引後用(至)假。謂現識似彼相現。

觀現下。釋假立相。觀謂觀待,謂觀待現在法有引後用,依所引後法假立當果,當果雖無對之,仍說現在為後果之因,此即現在因假對當果而立也。觀待現在法有酬前相,依所酬前相假立曾因,曾因雖無對之,仍說現在為前因之果,此即現在果假對曾因而立也。現識似彼相現者,彼指因果,即於現在一念識上,觀待過未假名因果。餘乘因果二世實有,大乘因果依現假立,此大小假實之有別也。

如是因果理趣顯然(至)諸有智者應順修學。

如是下,總結勸修。遠離二邊者,因滅故非常,果生故非斷;酬前故非斷,引後故非常。前後兩番顯理者,前於一剎那上,即因即果,非斷非常,以成緣起正理,對破餘乘二世立因立果之不當也。後約引後酬前,假名施設,用顯離言中道,對破餘乘實因實果之謬執也。

有餘部說雖無去來(至)體相雖殊而俱是有。

有餘下,斥餘部異解。初二句,總標。由上斥二世立因果為不當,今於現法初後分因果。謂現下二句,標敘一念二時。現在法極迅速者,如石火電光,法雖迅疾,猶有初生後滅二時。生時下二句,釋成因果。生時酬因,此即為果,何藉曾因對說現果耶?滅時引果,此即為因,何藉當果對說現因耶?此約現在一念法上初後生滅二時建立因果。時雖下二句,標敘二時一體,乃反覆申明之意也。前因下二句,釋成。約一體上論二時,故言正滅正生。體相下二句,結成。體謂因果,相謂生滅,雖殊結二時,俱有結一體。前大乘言前因滅位後果即生,今餘部言前因正滅後果正生,二文似同,其義逈別。前於滅位即生,意顯一剎那上即生即滅,此雖亦約現法,仍分初後言正滅正生,此大小乘詞同義異也。

如是因果非假施設(至)誰有智者捨此信餘。

如是下。結。無前難者,無因時有果之難也。

彼有虗言都無實義(至)生既現有,滅應現無。

彼有下,總斥。何容下,分斥。先破一念二時:初約相違破;滅若下,約三世破;次滅若下,約有無反覆破。若於現法初後分生滅,則有義同水火三世,各居有無相異等過。

又二相違,如何體一?非苦樂等見有是事。

次破二時一體。先立量,破生滅是有法。如何體?一宗相違故,因喻如苦樂等。

生滅若一時應無二(至)同依一體理必不成。

生滅下,時體迭破。初二句約體破時,生滅一體,則不應言時雖有二。次二句約時破體,生滅時異,則不應言而體是一。故生下,結破。

經部師等因果相續(至)因果相續緣起正理。

經部下。直斥經部因果不成。彼不下。以正義反顯阿賴耶與轉識現種熏生互為因果故。由此下。結勸。

此識無始恒轉如流,乃至何位當究竟捨?

此識下。釋斷伏位次門。初句牒前,次句問後。

阿羅漢位方究竟捨(至)永遠離故說之為捨。

阿羅下,舉頌答。謂諸下,正釋。諸聖者,謂三乘無學斷煩惱障。究竟盡者,分別俱生二俱斷盡,八地已前纔捨藏故。麤重即種子。永遠離者,文中諸聖通三乘,此約如來言。若約二乘猶未永離,金剛道後異熟空故。不言所知者,所知不執藏故。

此中所說阿羅漢者(至)永不復受分段生故。

此中下,轉釋羅漢,名不局故。次三句出殺賊、應供、無生三德義。

云何知然?決擇分說(至)成阿羅漢及如來故。

云何下。先引瑜伽,通證三乘斷現名捨。次引集論,獨證菩薩斷種名捨。

若爾,菩薩煩惱種子(至)亦不成就阿賴耶識。

若爾下。釋妨。約集論以難瑜伽。集論言:頓斷煩惱,成阿羅漢,捨阿賴耶。反而言之,菩薩若未斷盡,應皆成就賴耶,何故瑜伽說不退菩薩亦不成就等?是菩薩云何集論言成就,瑜伽言不成就耶?

彼說二乘無學果位(至)故彼論文不違此義。

彼說下。先約迴心向大。答:二乘無學位中,已捨阿賴耶不定性故,迴心向大。煩惱已斷故,必不退轉。復起煩惱,念念趣菩提故,轉名不退。菩薩先已捨故,不成就阿賴耶。雖名菩薩,即在羅漢中攝。故集論菩薩言成就,瑜伽菩薩言不成就,文雖似異,兩不相違。

又不動地以上菩薩(至)此位方名不退菩薩。

又不下。約深位不退。答:不動以上,即八、九、十地位。一切煩惱,謂分別俱生法。駛流,謂所知障。任運轉,謂自在,不為所拘故。於一行中起諸行,或二至多,或無量,一至多皆起諸行故,念念流入薩婆海故。

然此菩薩雖未斷盡(至)此亦說彼名阿羅漢。

然此下。通妨。前云此識煩惱麤重永遠離故說名為捨,今雖深位猶居在因,異熟未空種子尚在,何亦言捨?通意如文。此識謂阿賴耶我見愛等,謂末那相應四煩惱,即俱生我執生空智果,任運現前不復執藏,故亦名捨。

有義,初地以上菩薩(至)能一行中起諸行故。

有義下。敘異解。此解言不唯第八已上,初地已來亦名不退,證理得智斷障起行故。

雖為利益起諸煩惱(至)故此亦名不退菩薩。

問云:論言:不退菩薩不成就阿賴耶深位,不起煩惱,可名不退。七地已前以同事攝化,猶現煩惱,何故亦名不退?雖為下。通意,如文。

然此菩薩雖未斷盡(至)此亦說彼名阿羅漢。

問云:前云斷煩惱障究竟盡時名阿羅漢,今云何七地已前俱生未盡名阿羅漢?然此下通意,如文。

故集論中作如是說(至)故亦說彼名阿羅漢。

故集下。引論證。論文通十地,故煩惱如毒,禪定觀智如呪藥。

彼說非理。七地已前(至)許便違害諸論所說。

彼說下。斥,如文。若謂斷分別不復執藏說名為捨者,次約預流並破,預流初果已斷分別亦應名捨。若言初果名捨,則與諸論相違,諸論皆言四果羅漢方名捨故。

地上菩薩所起煩惱(至)寧可以彼例此菩薩。

地上下。敘轉救。謂地上煩惱由正智所伏不為過失,預流不然,不可以預流例菩薩為難。

彼六識中所起煩惱(至)由此故知彼說非理。

彼六下破俱生煩惱,通六七二識。六識中俱生可如上說,治障相違故。第七俱生由出觀入觀不時,漏與無漏相間運行,無漏心位不復執藏,有漏心位任運執藏,寧不同彼?由此下結責,故不可言通前七地。

然阿羅漢斷此識中(至)爾時便入無餘涅槃。

然阿下,總結。非捨下,明捨名不捨體。勿阿下,出不捨所以。阿羅漢證有餘涅槃時,子縛已斷、果縛猶存,此身智種子由識體執持。此時若無持種識,亦無所持種種子,既無身智現行不起,爾時便應灰身泯智入無餘涅槃,故有餘位非捨識體。八識成不成應有四句:或成就阿賴耶識非轉識,謂無心睡眠、無心悶絕入無想定,入滅盡定生無想天。或有成就轉識非阿賴耶識,謂阿羅漢,若諸獨覺、不退菩薩及諸如來住有心位。或有俱成就,謂餘有情住有心位。或有俱不成就,謂阿羅漢,若諸獨覺、不退菩薩及諸如來入滅盡定,趣無餘依般涅槃界。

然第八識雖諸有情(至)此等諸名通一切位。

然第下,釋義通諸名。先總標;謂或下,別釋。釋義皆如文。前四名通凡聖因果一切位,如來位中集起淨法故,執持淨種色根故,與淨法為依止故,任持出世種子故。

或名阿賴耶攝一切雜染(至)有雜染法執藏義故。

阿賴耶名通,異生至七地,皆未捨執藏故。

或名異熟識能引生死(至)猶有異熟無記法故。

異熟名通異生,至十地金剛道後方空故。

或名無垢識最極清淨(至)未得善淨第八識故。

無垢識唯在如來地,淳善淨故。菩薩下,反顯,如文。

如契經說如來無垢識(至)解脫一切障圓鏡智相應。

如契下。引證。名七義七而體唯一,或通或局而該淺深。前四通而不局,通染淨故。後一局而不通,局如來故。賴耶非通非局,非通上聖,非局下凡。異熟亦通亦局,亦通金剛,亦局博地。

阿賴耶名過失重故(至)心等通故,隨義應說。

阿賴下。明斷捨前後。究竟極果唯轉其名,沉空滯寂名體俱失。心等通者,義通染淨,染隨前捨淨益長時。

然第八識總有二位(至)鏡智徧緣一切法故。

然第下總判二位,如文。與一下一句,釋與五徧行相應。常樂下五句,釋與五別境相應。極淨下一句,釋與善十一相應。無染汙故,簡不與根隨二十六相應。無散動故,簡不與四不定相應。任運一句,釋捨受鏡智。徧緣釋所緣。有漏位局,無漏位通,染淨廣狹,理應爾故。

云何應知此第八識(至)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云何下引教理證,有第八:初徵問,次總答。教理為定量故,教謂三經、四頌、五教,理謂十理,以此楷定不易度量無謬為證。

謂有大乘阿毗達磨(至)由此有諸趣及涅槃證得。

謂有下。先引一經一頌三番釋頌。第一番約因緣依持用釋。

此第八識自性微細(至)流轉還滅作依持用。

此第下初二句出引教意,第八自性微細體隱用彰故以用顯。體頌中下略以二用判頌四句。

界是因義,即種子識(至)等為依止,故名為緣。

界是下,先釋因緣用。因緣分釋,初句標因,種子識出體,親生諸法結為因用。依是下,初句標緣,執持識出體,諸法等為依止結為緣用。雖因緣義別,識體唯一,約能生義名種子識,約依止義名執持識,以此二用顯體,體一名異也。

謂能執持諸種子故(至)是謂此識為因緣用。

謂能下,因緣合明,廣釋上義。初四句文互隔對,承前起後。能執持諸種子,即前種子為因。即變為彼,即前親生諸法。與現行法為所依,即前執持為緣。及為彼依,即前等無依止。變為彼者,牒上謂變一句釋成。為彼依者,牒上謂與一句釋成。問云:執受但能執受根身,不言執受諸識,何言與轉識作所依止耶?以能下,通妨,廣釋為依義。眼等五識以五色根為俱有依。又與下,釋第六意識以末那為俱有依。末那下,立量證末那,以第八為俱有依,并證意識依末那。七、八二識自性微細,不可了知,故立量證明。第八下,明第八有俱有依,謂第七立量,如文。是謂下,結成因緣,故以因緣之用顯體也。

由此有者,由有此識(至)令諸有情流轉生死。

由此下,次釋依持用。先釋流轉依持用。先牒頌,略標體用。善謂人天清昇樂,惡謂三塗沉墜苦。第八,識出體。執持下,顯用。順流轉法者,流轉謂昇沉,往返苦樂果;順即惑業因,隨順生死故。由識執持惑業苦種,令諸有情流轉生死。生死即五趣現果,苦種於生死為親因緣,惑業種於生死為增上緣。

雖惑業生皆是流轉(至)是與流轉作依持用。

雖惑下。釋疑。疑云:惑業苦三皆流轉法,何故頌中唯言諸趣不及二耶?釋中約通局判,頌文初約果勝偏說,次約諸趣名因果通攝。諸惑下。結。故以流轉之用顯體也。

及涅槃證得者由有此識(至)令修行者證得涅槃。

及涅下,次釋還滅依持用。先牒頌,略標體用。涅槃謂性淨法界,證得謂無漏正智。第八、識出體。執持下,顯用。順還滅法者,還滅謂歸還寂滅之理,順即能還之道。由識執持無漏智種,令修行者證得涅槃,從無漏種發生淨行斷惑證理,故種於現行為生因,智於涅槃為了因。及者,兼也。

此中但說能證得道(至)是與還滅作依持用。

此中下,約單,雙判頌文。初文單約能證道,次句釋成。涅槃不依此識者,清淨法界即識實性,識依理,理不依識故。次文單約所證,次句釋成。或此下,雙說涅槃與道,次句釋成,能還所還品類同故。謂涅下,出雙說意。能得道約證理言,能斷道約斷惑言,總唯一無漏智耳。能所下,結。能所斷證者,謂能斷道所斷惑,能證道所證理,故以還滅之用顯體也。

又此頌中初句顯示(至)依轉識等理不成故。

又此下第二番,約染淨依釋。初句中界字即性義,謂識自性無始恒有。次句一切法等依者,總與染淨法為依止。第三句由此有諸趣,即別為染依止。第四句及涅槃證得,即別為淨依止。雜染下轉釋。集諦即能趣惑業,苦諦即所趣生,此二世間因果也。所能趣者會通頌文。道諦即能證得道,滅諦即所證涅槃,此二出世因果也。所能證者會通頌文。彼二下結以用顯體。依此識者,此第八識唯無記性,故與染淨為所依。前七轉識通善染性,不能與二作所依,故以染淨依持之用顯體也。

或復初句顯此識體(至)離第八識皆不得有。

或復下,第三番,約三性依止釋,如次配釋。第二句依他者,諸法皆依緣所生故。第三句徧計者,諸趣皆由分別執故。第四句圓成者,理智皆是清淨法故。故以三性依止之用顯體也。今此下,總結三番作用以顯體,末句反顯。

即彼經中復作是說(至)故名阿賴耶勝者我開示。

即彼下。重引前經第二頌。

由此本識具諸種子(至)依斯建立阿賴耶名。

由此下。約受熏持種釋。具諸種子即持種義,攝藏諸法即受熏義,依斯二義名阿賴耶。

非如勝性轉為大等(至)能依所依俱生滅故。

非如下。簡異數。論師謂勝性轉為大等,因果雖殊而體是一,果有生滅而因是常。今則不爾,故云非如。能生種子與現行果非一非異故,能依所依俱生滅故。

與雜染法互相攝藏(至)故說此識名阿賴耶。

與雜染下,約三藏釋:初句即能、所藏,次句即執藏。

已入見道諸菩薩眾(至)故我世尊正為開示。

已入下,釋第四句。先約地上見道,即初地初心。真現觀者,地前雖修現觀,惑未斷、理未證,名似現觀;登地斷惑證理,名真現觀。能證解者,證未窮源,解名分覺。有所斷、有所未斷,有所證、有所未證,故為開示。

或諸菩薩皆名勝者(至)非諸轉識有如是義。

或諸下,次通地前。未能證解者,未能證理、未發真智故。而能信解者,已具信法二行故。轉依者,一、染淨依,二、迷悟依。轉染得淨、轉迷得悟,故名轉依。非諸下,結。

解深密經亦作是說(至)恐彼分別執為我。

解深下。引第二經。第三、頌深細顯體。種子明功能。暴流喻相。

以能執持諸法種子(至)不能通達故名甚細。

以能下。釋初句。阿陀那具執持、執受、執取三義。諸法種子唯執持者,執受四義中闕令生覺受義故。色根依處名執受者,四義全具故。結生相續者,結者繫屬義,生者受生,相續者胎中五位展轉增長乃至捨生趣生,由此識與染汙意俱能執取,故於母腹中結生相續。俱舍云:倒心趣欲境,濕化染香處。無性者,謂一闡提無佛性故。趣寂者,謂定性聲聞沈空滯寂故。凡夫如生盲不能窮,二乘如眇目不能達。

是一切法真實種子(至)恒無間斷猶如暴流。

是一下。釋第二句。親生現行名種子,轉識隨緣有起滅,種識恒無間斷。

凡即無性,愚即趣寂(至)唯第八識有如是相。

凡即下釋後二句。起分別執者,凡愚我執未離,更聞第八復增分別,如牛皮龍繩遇日轉堅遇水轉急。唯第下結。

入楞伽經亦作是說(至)恒起諸識浪,現前作用轉。

入楞下。引第三經第四頌。初一偈唯約喻明,次一偈法喻合顯。合法皆如文。境等者,等諸緣也。謂諸識隨緣起滅,藏識恒無間斷,唯此第八可喻如海。

眼等諸識無如大海(至)故知別有第八識性。

眼等下,反顯諸識無恒相續義。故知一句,正顯第八。

此等無量大乘經中(至)如增壹等至教量攝。

此等下,廣指諸經證有。第八、諸大下,明大乘經是聖言量。初以四雙、八雙顯,次以三支、五分證。初、順理違情,故五蘊皆空,誰為主宰?計我徧常,流轉諸趣。二、棄染趣淨,故訶棄煩惱,背彼生死;趣進無生,歸向寂滅。三、讚內毀外,故三寶淨德,海水為墨,書之莫窮;恒沙為舌,讚之不盡。破四句,若紅爐點雪;毀百非,猶雲卷太虗。四、表正遮邪,故三科緣起,以表幻有不無;冥諦時方,以遮徧計不有。立量云:大乘經是有法至教量攝,宗契經攝故,因喻如增壹等。

又聖慈氏以七種因(至)諸可怖事先預記別。

又聖下,引七因證大乘經是佛說。先總標,一先下,別明。一先不記,故文中反顯當來有可怖事起,如來皆預記別。如佛云:末法世時,有諸魔王入我法中,著我袈裟,破我正法,法必滅盡。諸如是等,佛先授記。此大乘經若是天魔等壞正法故說,如來亦應記別。今先不記,故證知大乘經是佛所說。

二本俱行故(至)寧知大乘獨非佛說。

二本俱行,故眾生機器不同,如來設教亦異。一代所談教法,四教收之畢盡,所謂藏、通、別、圓,教教四門,門門四悉,四悉隨機,令其悅宜治悟。藏唯在小,三屬衍門,是知大小俱行,寧獨大乘非佛所說?

三、非餘境故。大乘所說(至)故大乘經非非佛說。

三、非餘境故。廣大謂華嚴等,甚深謂法華等。華嚴法界事理圓融不可測量,法華實相百界千如豈能思議?聲聞如稻麻尚不能知,故非外道所思量境,故不為說說亦不信,信尚不生豈是彼說?

四、應極成故。若謂大乘(至)是佛所說其理極成。

四、應極成故。極成者,圓滿極則成就。此說彼不說,名不極成。一切餘佛所說,其理極成。

五、有無有故。若有大乘(至)非大乘教不應正理。

五、有無有故。大乘者,謂大乘理、真如、實際等。大者廣博為義,乘者運載為功,即大白牛車。小乘羊鹿負寡運近止至化城,大白牛車任重致遠通至寶所。若信有大乘理,亦應信有大乘教,教能詮理、離教無理,故離大乘無有成佛者。聲聞位歷四階,大乘果登圓極,是聲聞非大教,故不應理。

六、能對治故。依大乘經(至)故應信此是佛所說。

六、能對治故修行者,謂萬行可修,六度攝盡。藏人唯修事度,通以即空心修,別次第修,圓不次修。雖四教有殊,皆能引得無分別智,皆能對治一切煩惱,以六度行破六敝故。

七義異文故大乘所說(至)是故大乘真是佛說。

七、義異文故。謂如說有不可以有取,有即非有,性色真空,舉體全空故。如言空不可以空取,空即不空,性立真色,理具三千故。

如莊嚴論頌此義言(至)極成有無有,對治異文故。

如莊下,引頌證,如次對上七義。

餘部經中亦密意說(至)非眼等識有如是義。

餘部下引餘乘五教證有第八。初總標,謂大下別引。初引大眾部密意者,言非顯了餘乘不知有第八故,此約根本識證知。非眼下反顯。

上座部經分別論者(至)唯此恒徧為三有因。

次引上座部及分別論,約有分識證知。

化地部說此名窮生死蘊(至)唯此識名窮生死蘊。

三、引化地部窮生死蘊證知。蘊有三種:一者、一念頃蘊,謂一剎那有生滅法;二者、一期蘊,從生至老死恒隨轉法;三者、窮生死蘊,從無始乃至金剛定恒隨轉法。謂此第八徧三界九地有生死處,即以此為依,直至金剛心後煩惱盡時方捨,故名窮生死蘊。離第下,反顯總簡。謂無下,別簡。初簡色蘊,次簡心所蘊,三簡不相應行蘊。唯此下,正成此識,名窮生死蘊。

說一切有部增一經中(至)三世境故立此四名。

四、引說一切有部四賴耶證知。初標列四種。謂阿下,別釋。愛、樂、欣、喜,俱名為貪。初句愛者,總貪三世賴耶為我境。樂者,樂現在正生賴耶。欣者,欣過去已生賴耶。喜者,喜未來當生賴耶。依此總別,立此四名。

有情執為真自內我(至)不應執餘五取蘊等。

有情下,廣釋。初明從無始乃至七地已還,未斷我執恒生愛著,不應一句總簡。

謂生一向苦受處者(至)令我自在受快樂故。

謂生下。別簡。先簡餘取蘊。一向苦受處,謂苦偏重處,即極熱等地獄,無等流樂故。餘取蘊,謂不相應行蘊,即命根、眾同分及五蘊身心。此餘取蘊,彼恒厭逆,不生愛著,唯愛賴耶。文中念我、令我二我字,即指賴耶。

五欲亦非真愛著處(至)雖不貪著而愛我故。

五欲下。次簡五欲。五欲謂欲界五塵。離欲者,謂不還果人已斷欲界九品思盡,俱生我執未盡,故於賴耶猶生愛著。或約初禪已上說。

樂受亦非真愛著處(至)雖厭樂受而愛我故。

三、簡樂受。離第三靜慮染者,謂第四禪已離下地染,苦樂兩捨鬬心不交故。

身見亦非真愛著處(至)而於內我猶生愛故。

四、簡身見非無學,謂有學人已稟信無我,故不貪著;雖斷分別,俱生未離故。

轉識等亦非真愛著處(至)雖厭轉識等而愛我故。

五、簡轉識求滅心者,謂有學求入滅定,外道欲入無想,皆厭轉識故。

色身亦非真愛著處,離色染者雖厭色身而愛我故。

六、簡色身離色染者,謂無色界聖凡,以離色界煩惱居四空故。

不相應行離色心等無別自體,是故亦非真愛著處。

七、簡不相應。離色心無體者,依色心分位假立色心,尚不愛著,故不相應亦非愛者。

異生有學起我愛時(至)定唯顯此阿賴耶識。

異生下。總結餘蘊。有愛指異生,不愛指有學,而於此識定愛。由是下。結歸引教。彼說指所引經。

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已引下顯理文結前起後。引理有十,頌曰:持種異熟心,趣生有受識,生死緣依食,滅定心染淨。

謂契經說雜染清淨(至)彼持種心不應有故。

謂契下引經證有持種心顯理。復引經者,謂依教立理,理不憑教則同臆說,故憑聖言以顯理。若無下反證經中所謂集起持種心,應知即此第八識。

謂諸轉識在滅定等(至)非染淨種所集起心。

謂諸下。先簡轉識非持種心。有謂諸轉識可為集起心。今釋云:二、無心等位有間斷,有心位中易起脫。立量云:諸轉識是有法,不能持種,非可熏習,非染淨。集起心宗,根、境、作意、善等類別有間斷故,易脫起故,不堅住故。因喻如電光,電喻有間斷,光喻有轉易。

此識一類恒無間斷(至)契當彼經所說心義。

此識下。正明第八是持種心量。云此第八識是有法契,當彼經集起心宗一類故、恒無間斷故、堅住可熏故,喻如苣蕂。

若不許有能持種心(至)應同外道執自然生。

若不下。反顯初違教理失。謂諸下。現行不熏成種失。所起染淨是能熏,第八是所熏。若無所熏,能熏無功,是故成失。染淨下。無因同外失。若無因種,染淨法起,皆自然生。

色不相應非心性故(至)寧可執為內種依止。

色不下。簡色不相應。立量云:色不相應是有法,非染淨內法所熏,豈能持種?宗非心性故。因喻如聲光,內法謂染淨轉識。聲喻色,光喻不相應。又彼下。復約離識無實自性破。色是第八所變相分,外分所攝,非識體性。不相應是心之分位,離識無體,不可執為內種依止。

轉識相應諸心所法(至)故持種心理應別有。

轉識下。簡相應立量,如文。

有說六識無始時來(至)何要執有第八識性。

有說下。敘異執。前言轉識有轉易,有間斷,不可受熏,不能持種。今謂六識依根境緣起,前念識隨緣有起滅,後之分位乃識之類,無有間斷。類者似也,即識帶起相似之影名類。識之體事通三性有轉易,識之類唯無記而無別,是所熏能持種。由斯下。斯字指六識類,即此受熏持種成因果,何須第八?

彼言無義。所以者何(至)應不能持內法實種。

彼言下。約假實破數。論執大等法是三本事變起,是實非假。今執類是前念識變起是實,應同外道。若假,則無受熏持種用。

又執識類何性所攝(至)別類必同別事性故。

又執下,約三性破。初句徵三性,次立量別破善惡性。善惡類是有,法應不受熏,宗許有記故,因喻如擇滅。若是下,破無記,如文。非事下,破轉救。救云:心體是善惡,而類唯無記,故類不斷。破云:非事屬善惡,類可無記。次句釋別者,謂三性隨一,如識體善類,性必同善,餘性例同。

又無心位此類定無(至)如何可執持種受熏。

又無下。破無心。位則無類,如文。

又阿羅漢或異生心(至)無漏法熏許便有失。

又阿下。約凡聖類同破。上謂識類無記可受熏,又謂識體善惡類唯無記。今云阿羅漢識無執藏唯淨,異生識有執藏唯染。若凡聖識類同無記,應羅漢識類受染熏可成異生,此抑聖同凡過。異生識類受淨熏不假修持可成聖人,此將凡濫聖過。二俱有失。羅漢是有法,應受諸染熏,宗識類無記故,因喻如異生。異生是有法,應受無漏熏,宗識類無記故,因喻如羅漢。

又眼等根或所餘法(至)故不應執識類受熏。

又眼下。約根法類同破。眼等根等餘五根,所餘法謂六塵。眼等識等餘五識,根塵識類同皆無記。若謂識類無記受熏,根塵無記亦應受熏。然汝不許根塵受熏,亦不應執識類受熏。反覆立量云:根塵是有法應受熏,宗無記性故,因喻如識類。識類是有法應不受熏,宗無記性故,因喻如根塵。

又六識身若事若類(至)能熏所熏必俱時故。

又六下。約能所不同時破。有執前念識為能熏,後起分位類為所熏。立量破云:六識若事若類是有法,非互相熏宗,前後二念不俱有故。因喻如隔念者,隔念者謂二人身,後一句出非互熏,所以能熏所熏必俱時故。

執唯六識俱時轉者(至)故彼亦無能持種義。

執唯下。破六識受熏持種。初句出執,謂前五識為能熏,第六為所熏,俱時轉故。不同隔念前理者,有間斷故,有轉易故,故不能受熏持種。

有執色心自類無間(至)故先所說為證不成。

有執下,破色心為種。先敘執色心各各自類前因後果故。先下,遮前所引教理。證有第八,引證不成。

彼執非理,無熏習故(至)如何可執前為後種。

彼執下。破自類前為後種。種子義須熏習方得生長,彼執自類前為後種,既無熏習種義不成。如何下。一句正破。如何可執自類前為後種?

又間斷者應不更生(至)死位。色心為後種故。

又間下,破無間。彼執無間前為後種,破云:又間斷者,應不更生。無色界色間斷,無心位心間斷,後退歿出定,應不更生。二乘無學,或入滅定,或灰身泯智,此已間斷,應無三種意成身,何以無後蘊?汝云無間方為後種,死位色心已自間斷,豈為後種?又上句破間斷不生,後句破色心不為後種。

亦不應執色心展轉(至)非所熏習。前已說故。

亦不下。破轉救。救云:色心展轉互為種生者,無色雖無色,以有心在;二、無心定雖無心,以有身存,即色心互為種生。是故二乘無學,不無後蘊。初句牒執直破,次句引前說破。轉識有間故,色非心性故。

有說三世諸法皆有(至)起染淨法,勢用強故。

有說下。破三世因果。先敘前因現果、現因後果。然經下。通經意。經說染淨諸法種子集起名心者,起染淨法心用強故。

彼說非理,過去未來(至)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彼說下,立量破三世非實。又無下,破三世因果,無作用故不可為因緣。若無下,反顯須有持染淨種識方成因果。

有執大乘遣相空理(至)彼特違害前所引經。

有執下。破執空。先敘大乘之理非空非不空。般若中偏譚空者,為破眾生相著乃應機施設,有執為究竟撥無一切,特違前經引證第八。

智斷證修染淨因果(至)亦不謂全無,但執非實故。

智斷下,破所執成邪,如文。

若一切法皆非實有(至)求石女兒用為軍旅。

若一下,約菩薩修行反釋。初句牒執。菩薩下,法喻反明。幻敵喻生死,石女兒為軍喻菩提資糧。若謂生死涅槃一切諸法皆非實有,菩薩不應為斷幻化生死,勤集夢影資糧,期證空華佛果,誰有智者行此事耶?

故應信有能持種心(至)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故應下,總結。勸信證有第八。

又契經說有異熟心(至)彼異熟心不應有故。

又契下,引經證有異熟心。若無下,反證。

謂眼等識有間斷故(至)是異熟生非真異熟。

謂眼下。先簡眼等六識非異熟心。有謂眼等諸識皆是心法,可為異熟心。今簡云隨緣起脫,有間斷故、三性轉易故。業果者,謂滿業所感一分無記。非一切時者,言此時善時惡,如電光之有間轉故,非異熟心。立量如文。異熟下。二句轉釋有間非異熟心義。異熟果及命根等。等,煖也。住時決定,豈應斷已更續?異熟是有法,不應斷已更續宗。三法相依,住時決定故。因,如命根等。眼等下。簡業所感無記六識非真異熟。有謂若屬無記者是異熟心,今六識中滿業所感者屬無記,可為異熟心。故此簡云猶如聲等,非恒相續,是異熟生。立量如文。

定應許有真異熟心(至)復依何法恒立有情。

定應下,顯有真異熟心。酬引業,簡非前六是酬滿業。徧者,簡非諸識,局依自根故,不徧三界故。無斷者,簡非間斷。變為下一句,明異熟功能。身器一句,反顯以所變對顯能變心是有。不相應下二句,簡不相應及心、心所皆無有變器身功能。若無下,反顯文中誰字、何字反顯是異熟心。

又在定中或不在定(至)彼位如何有此身受。

又在下,約定散身受,明有異熟心。定位無思慮,身心寂靜,後有怡適之樂。散位有思慮,身心掉亂,後有勞損之苦。此若下,反明定散。後時勞怡,皆由定散位中苦樂身受。後時怡適,由定位樂受。後時勞損,由散位苦受。若不下,反顯意。顯有異熟心,方能持定散位中苦樂受。問:云異熟唯與捨受俱,云何能持苦樂受?答:捨受不違苦樂品故。

非佛起餘善心等位(至)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非佛下約三性破,明降佛已還一切有情皆有真異熟心。餘善心等者,謂有漏善惡。許時彼者,謂起無記心。以餘善惡心為有法,無記心為同喻。此明凡起三性心皆有情攝,皆應有真異熟心。立量云:起餘善心等位是有法,必應現起真異熟心宗,非佛有情故。因喻如起彼無記時。由是下結有第八。

又喫經說有情流轉(至)彼趣生體不應有故。

又契下,引經證有趣生體。若無下,反證。

謂要實有恒徧無雜,彼法可立正實趣生。

謂要下。正明趣生。體須具實有、恒常、周徧、無雜亂四義。實有簡非分位,恒常簡非間斷,周徧須體週三界,無維須一類無記。

非異熟法趣生雜亂(至)皆不可立正實趣生。

非異下,約四義逆次簡。先明雜亂。非異熟法者,此句有二義:一者、反顯是善惡法也,由此趣生雜亂;二者、趣生不雜亂者,由此異熟為趣生體故也。若非異熟趣生雜亂,住此一句,釋成因通易識,果隔難知。故住此者,如住人道,起十善心,則成天趣;起三品惡心,則成三塗趣。何也?以無趣生體故。諸異下,簡不徧。諸異熟色,謂五根屬無記五識;中業所感者,謂無記五識。此皆不徧。趣生無色下一句,釋成無色。全無者,根、識俱無故,反顯色界五識分無眼、耳、身三二地居故。諸生下,簡不恒生。得善者,謂過去修因感報善,如四禪、八定,定皆屬善,及意識中無記一分。雖徧下二句,牒週徧不雜。無色名為意成天故,意徧三界善故。不雜而不恒有者,三塗則無報得善,五位無心無意識故。不相應下,簡非實有,依分位故。皆不一句,總簡。

唯異熟心及彼心所,實恒徧無雜,是正實趣生。

唯異下,結成異熟心,是趣生體。

此心若無生無色界(至)故唯異熟法是正實趣生。

此心下。約無色無異熟色破。又無異熟心應名超界聖人,先約善心難。無色界無異熟心唯有意識,若起善心應名聖者,無趣生體故。設許下。救。雖無色起善心,猶是界內趣生,善名有漏,善是趣生攝。次約無漏心難。如那含人居無色界,起無漏觀智應非趣生,上地思惑未盡猶是趣生故,故云違理。勿有下。結。前過指趣生雜亂等四過,此失指應非趣生失。以異熟心為趣生體,免此二過。

由是如來非趣生攝(至)故知別有此第八識。

由是下,引如來反證非趣生攝。佛無下,釋成。世尊下,轉釋。三界果屬苦諦,有漏因屬集諦,無記法是戲論種,已捨已斷,故非趣生攝。正實下,結,有第八。

又契經說有色根身(至)彼能執受不應有故。

又契下,引經證有能執受心、執受根身。若無下,反證。

謂五色根及彼依處(至)彼定由有能執受心。

謂五下。正明能執受心。先二句,以根身是所執受,對明有能執受心。

唯異熟心先業所引(至)眼等轉識無如是義。

唯異下,出能執受體,即第八異熟心。眼等下一句,簡轉識非是能執受心,無如是一類等義故。

此言意顯眼等轉識(至)唯異熟心,故作是說。

此言下,出簡意。此眼等轉識無如是義之言,其意秪要顯轉識無一類等執受根身義,非是要反顯能執受唯果熟心。問:上言能執受唯異熟心,今言非顯能執受唯異熟心,前後相違者,何也?答:若言能執受唯異熟心,諸佛已離異熟,無漏色身應無執受,無漏色身即無垢識之所執受。問:既云諸佛色身為無垢識執受,上文何言唯異熟心是能執受?然能下,答,如文。

謂諸轉識現緣起故(至)不能執受有漏色身。

謂諸下。釋上簡轉識意立三量。簡皆如文,皆以不能執受有漏色身為宗。初一量明轉識隨現緣起滅,轉易故因,如聲如風,故不能執受。次量明善染轉識非業所引,如非擇滅,此無為屬淨,善緣闕理,顯非業引故,因故不能執受。三量明無記轉識是異熟生,非徧依者,各依自根故,因故不能執受。

諸心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如唯識言:

諸心下,心所例王,亦非執受。

非諸色根不相應行(至)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非諸下,明五色根及不相應行亦不能執受。無所緣者,反明無能緣也。立量如文。故應下,結,有第八。

又契經說壽煖識三(至)令久住。識不應有故。

又契下,引經證有持壽煖識。若無下,反證。

謂諸轉識有間有轉(至)不可立為持壽煖識。

謂諸下。簡轉識。不可立為持壽煖識,有間斷如聲,有轉易如風,立量如文。

唯異熟識無間無轉(至)故可立為持壽煖識。

唯異下。立異熟可為持壽煖識立量,如文。

經說三法更互依持(至)唯識不然豈符正理。

伏問云:經說識言,或詮轉識,何理定知是第八識?經說下,釋。引經三法更互依持義,以明簡轉識意。識為能持,壽、煖為所持;壽、煖為能依,識為所依,故云更互轉識。非一類,非相續,故云不然,違經正理。

雖說三法更互依持(至)何不許識獨有間轉。

雖說下,申難意。欲成轉識為能持識。初句牒經。而許下,舉煖不徧為例。以例識有間轉,何妨不能為能持識耶?煖不徧者,無色無煖,此以不徧例有間轉,不徧即有間義。

此於前理非為過難(至)故前所說其理極成。

此於下斥。初句直斥。謂若下約理斥。是處者,三界中依法有無,處隨指也。如欲色界具有三法無間無轉,則三法恒相持,必有無間無轉。異熟識不爾者,若無此識則於壽煖無恒持用。前以此理者,指前二量反覆證成,以無間無轉因成立異熟,是能持壽煖識非詮轉識。舉煖下斥引例不當。如無色界無煖,煖便無相持用,何妨壽與識二恒相持?以捨煖時餘二不捨,餘二若捨煖必隨捨,豈舉煖不徧成立有間之轉識?欲壞我所立無間之異熟故。前下結顯極成異熟。

又三法中壽煖二種(至)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又三下明三法皆有漏可互相持。若以意識為能持,生無色界起無漏心,爾時何識能持彼壽?無漏觀心破壞有故。亦不可言煖能持壽,無色無煖故。由此下結有第八。

又契經說諸有情類(至)生死時心不應有故。

又契下。引經證。有生死時、心受生時、命終時,必住散心、有心、非無心、非定心。若無下。反證。

謂生死時身心惛昧(至)必可知。如餘時故。

謂生下,明轉識非生死心。立量云:生死時明了轉識是有法,必不現起,宗身心惛昧極悶絕故,因喻如睡無夢。又此下,立量反覆證明。初量云:生死位中六轉識是有法,必不現起,宗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因喻如無心位。次量云:生死位中六轉識是有法,有是宗行相所緣必可知故,因喻如餘散心時。此二量明生死位轉識有則必可知,無則不現行,反顯異熟心不如此。

真異熟識極微細故(至)名生死心不違正理。

真異下。明真異熟是生死心。真異熟心者,若此是有,行相所緣俱不可了,非如轉識有必可知,亦非是無微細運行,非如轉識無不現行,此識微細運行而又不可了。正契經中散有心、生死心。

有說五識此位定無(至)故受生位意識亦無。

有說下。出異解。上言行相所緣俱不可了名生死心,今執謂生死位中轉識俱無名不可了,不必約不可了名生死心。初句直明生死位中無五識。意識下。明無意識。意識生起須賴三因,同時意識須同時五識為明了門,散位獨頭意識須聞他言教引起,定位獨頭須禪定引起,生位五識未明著故耳惛,不聞言教故散,心無定故生,因既無故此意識亦無。

若爾,有情生無色界(至)引定散心無由起故。

若爾下,牒執破。若謂由三種因,意識方生。有情下,約永不生破。非但初生無意識,生後永遠皆不得生。何也?無三因故。意識若不生,何名意成?天定心下,出無三因所以。無色、四空,名定地。定心必由散意識引,由散心作念加行故。此句標起。五識下二句,正明無三因。無五根,故無五識;無言語,故無他教。承上無散心別,故無定心。

若謂彼定由串習力(至)此即前因何勞別說。

若謂下,救定心。由串習故,後時現前。今牒救詞,例破云:彼天初生時,意識亦由串習,寧不現起?又欲下,例下二界初生串習,意識亦應現起。若謂串習現起,前言三因俱成虗設。若由下,約初生惛昧未即現前為救。此即下,斥,同前因破。

有餘部執生死等位(至)極成意識。不如是故。

有餘下。出餘部執。應知下。奪彼執意以成正理,極成意識不如是故,有則必可知,無則不現起。

又將死時由善惡業(至)若無此識,彼事不成。

又將下,約死位執受、不執受以證。第八下,上冷觸漸起者,由善惡業故,上下執受有異:頂聖眼生天,人心餓鬼腹,旁生膝葢離,地獄脚板出。若無下,反證。無此識故,彼事不成。

轉識不能執受身故(至)不應冷觸由彼漸生。

轉識下。明轉識不能執受。各別依者,各依自根故。不行者,惛昧不現故。不住身者,依心根故。境不定者,徧緣十八界故。徧寄身中者,同五緣境故。其心在在,常處諸根故。不應一句結。

唯異熟心由先業力(至)故知定有此第八識。

唯異下。正明異熟執受。由識執受,壽不滅、煖不離,三法不相離故。識不執受,冷觸便生,即屬非情,三法相離故。雖變下。伏。問云:若不執受同於非情,則非識變亦非所緣耶?答:如文。執受四義中,但有領以為境義、持令不散義,唯有執持而無執受。故知下。結有第八。

又契經說識緣名色(至)彼識自體不應有故。

又契下。引證為緣義。識即第八名色,謂胎中五位。識為緣者,由業牽識走,與赤白和合而成名色,故云識緣名色。名色為緣者,由名色持識令識不散,故云名色緣識。十二有支中唯此二支逆順互緣,故云展轉相依,餘十支唯順緣。若無下。反證。

謂彼經中自作是釋(至)此識若無,說誰為識。

謂彼下出經中自釋意。非色四蘊者,謂受、想、行、識。羯邏藍等等,謂遏蒲曇、閉尸徤、南鉢羅奢佉。此胎中五位相量云:名色與識相依而住,更互為緣故。如二蘆束眼等下,簡轉識非此中識。有謂轉識可當此識,簡意如文。此識下反顯說。誰為識者,反顯第八識也。

亦不可說名中識蘊(至)羯邏藍時。無五識故。

亦不下,遮異解。初文牒異解。羯邏藍時無五識者,第六即是名中識蘊,為緣之識即第八識。

又諸轉識有間轉故(至)故彼識言顯第八識。

又諸下正簡轉識,如文。故彼下結顯第八。

成唯識論自攷卷第三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bố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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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án gốc
成唯識論自攷卷第四

明武林蓮居弟子 大惠 錄

又契經說一切有情(至)彼識食體不應有故。

又契下,引經。識食證有第八。若無下,反證。

謂契經說食有四種(至)以變壞時色無用故。

謂契下總釋四食。一者下別釋。先釋段食。初標名示相。段者,一謂形段,有形質可搏取故。二謂分段,簡非數取有時分故。食者資益為義,轉變消壞為相,若不變壞反增違損。謂欲下出體顯能。三界中唯欲界繫,以上三界不假段食故,鼻舌二識不起故,此以香味觸三微為體。馨香甘辛冷煖等,此三轉變[冰-水+肖]壞,長養諸根資益身命,此即食之能事。由此下簡別。四微中不取色者,以變壞時色無資益之用故,色處非段食所攝。或有段物而非是食,謂諸段物不能長養諸根大種。或有是食而非段物,謂若有觸意思及識,能令諸根大種長養。或有是風亦是段物,謂諸段物能令諸根大種長養。或非段物亦非是食,謂若有觸意思及識,不能長養諸根大種。如是所餘觸乃至識,隨其所應當作四句。

二者觸食觸境為相(至)及順益捨資養勝故。

二者下,釋觸食。初、標名示相。觸謂觸對,即五徧行之一,觸對塵境為相。謂有下,出體顯能。有漏者,簡非無漏識相應之觸。觸對可意等境,攝受喜樂,怡適諸根,身心悅豫,此即食之能事。此觸下,簡別。問:觸是遍行,遍一切心,何者為食?答:如文。屬六識偏勝者,觸對六塵,麤顯境故,攝喜樂受故,能生順益身之捨故。簡去七、八二識中,觸者,行相所緣微細故,不攝喜樂受故,雖與捨俱,非益非損故。

三、意思食希望為相(至)意識於境希望勝故。

三意下,釋思食。初標名示相。意即第六思,亦徧行之一,希冀攀望為相。謂有下,出體顯能。有漏者,簡非無漏識相應之思,與別境中欲俱轉。可愛境雖未能得,由思惟希望故未得,欲得亦能資延身命。此即食之能事,如懸沙止饑,望梅止渴之類是也。此思下,簡別思徧八識。今取意識相應者,希望勝故。

四者識食執持為相(至)一類相續執持勝故。

四者下釋識食。初標名示相。識即第八,執持根身令不散壞故。謂有下出體顯能。有漏者簡非無漏識,無漏識不仗前三食增長,有漏識由三食增長方能執持,此即食之能事。此識下簡別。簡前七識取第八者,一類相續執持勝故。

由是集論說此四食(至)令不壞斷故名為食。

由是下結判。先約三科判四食。三科攝者,段食色蘊攝,觸思行蘊攝,識食識蘊攝。又段食香味觸三處攝,觸思法處攝,識是意處攝。又段是香味觸三界攝,觸思法界攝,識是六識及意界攝。此四下結食義。

段食唯於欲界有用(至)而依識轉隨識有無。

段食下。約三界判。段食欲界有用者,欲者,此界有飲食、睡眠、婬欲故,上界不如。是故觸、思雖遍一切地,隨識有無,故觸徧六識。若隨鼻、舌二識,唯欲界有。若隨眼、耳、身三,通二地居。若隨意識,雖徧三界,唯除無想天,觸、思隨之,以判有無。識食徧界,略不言之。

眼等轉識有間有轉(至)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眼等下,初簡轉識非識食體,有執轉識可為食體。初二句標簡。謂無下,釋。約無心位明有間斷,約有心位明有轉易,無想天中無故不徧。諸有下,結斥外執。執無第八,身命誰持?非但違理,亦復違經。

非無心位,過去未來(至)如虗空等,非食性故。

非無下。二、破過未識為食。由前云無心位中轉識間斷,今計無心位中雖現無識,過未有識及心所故,可以為食立量。破云:過未識等是有法,不可為無心位食宗。彼非現常,無體用故,因喻如空華。設有下。縱過未識有體用立量。破云:過去有體用識是有法,非食性宗,非現在攝故,因喻如虗空。

亦不可說入定心等(至)過去非食,已極成故。

亦不下。三、破入定心、心所為食。入定心等,謂定前加行破,如文。

又不可說無想定等(至)不相應法非實有故。

又不下。四、破無想定等為食。牒破如文。

有執滅定等,猶有第六識,於彼有情能為食事。

有執下,復破滅定等,以第六識為食。先敘。

彼執非理,後當廣破(至)於彼身命不可為食。

彼執下,初句總破,指廣在後。又彼下,先略破無漏心。非食應說者,反徵辭也。無漏下,破。破壞有者,未證轉依所有身命,晝屬有漏,治障相違故。

亦不可執無漏識中(至)不能執持有漏種故。

亦不下,二、破有漏種為食。初文牒執;無漏下,立量破。無漏識中,有漏種是有法,不能為彼食宗,不能執持有漏種故。因喻如涅槃。

復不可說上界有情(至)眾同分等。無實體故。

復不下,三、破身命互為食。初文牒執,四食一句直破。又無下,身命互破。初句無色無身,則命無食。次句眾同分,即命根無實體故,則身無食。

由此定知異諸轉識(至)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由此下。正明異熟是識食體。世尊下。引聖言量證。

唯依取蘊建立有情(至)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唯依下通伏妨。問曰:一切有情皆依食住,佛依食住應是有情耶?答:如文。取蘊者,取是著義,謂有漏五蘊。佛非有漏,五蘊空故非有情攝。又問:眾生無上者,佛是亦著衣持鉢乞食城中,豈非有情耶?答:如文,隨機應現故。既異下結有第八。

又契經說住滅定身(至)不離身。識不應有故。

又契下。引滅定識證有第八。身行謂出入息,語行謂尋伺,心行謂受想。此三名行者,三之加行也,在滅定中皆悉滅故。壽即命根,一期果報連持不斷故。煖即第八識之相分,根謂五根,亦第八相分,由有執持故不離壞。識即第八,是總報主故不離身。若無下。反證。

謂眼等識行相麤動(至)依何而說識不離身。

謂眼下。明住滅定者轉識皆滅。此段成立經中身語心行無不皆滅。若不下。反顯不離身識即是第八。何之一字徵顯第八。

若謂後時彼識還起(至)如壽煖等實不離身。

若謂下,破轉救。先立似能立量救。滅定中轉識是有法,名不離身宗,後時還起故,因喻如隔日瘧。是則下,以想、受、心、行為同品,立二量,反覆例破無轉識。滅定中想、受、心、行是有法,不應滅宗,後時還起故,因喻如轉識。以轉識不滅喻受、想不滅,何名滅受、想定?亦違經中心行滅言。又量云:滅定中轉識是有法,應滅宗,起滅同故,因喻如心行滅。以心行滅喻轉識應滅,云何計有轉識還起?次以壽、煖、根三為同品,立二量,反覆例成有第八。壽、煖、根三是有法,亦應壞滅宗,四法互相依持故,因喻如識。以轉識滅喻滅定中壽、煖、根滅,如同無情,便成大過。又量云:第八識是有法,實不離身宗,四法互相依持故,因喻壽、煖、根三。以壽等喻不離身識,定是第八,非謂後時還起之轉識。

又此位中若全無識(至)豈得說為住滅定者。

又此下,立量,斥同無情。滅定位中,行者是有法,非有情數攝,宗全無識故,因喻如瓦礫。全無識者,轉識不起,又不許有第八故。

又異熟識此位若無(至)離託餘身,無重生故。

又異下。立量斥無執持。滅定位中諸根壽煖是有法,皆應壞滅,宗無識執持故,因喻如死屍。既爾下。牒上諸根壽煖皆滅,汝謂後時還起。今破云:後識必不還生,何故不還生?根壽既俱無,汝說不離身識,彼識何所依?何所屬?或云:後識必不還生,汝說不離身者,彼名為何者?諸異下。釋不還生義。前異熟既盡,復生餘異熟,故無重生。

又若此位無持種識(至)受熏持種亦已遮故。

又若下,破無持種識。初文謂無能持故,則無所持;無因種故,則無現識。過去下,明諸法不能受熏持種。

然滅定等無心位中(至)決定有識實不離身。

然滅下立量,明滅定有識。滅定等無心位中,是有法定實有識宗,具諸根壽煖有情攝故,因喻如有心位。由斯下結成,有第八。

若謂此位有第六識(至)此定亦名無心定故。

若謂下,約名體相違破。初句牒計,如文。亦不下,破。若有第六識,又立名無心,定名體失當,兩不相符。前云後當廣破,指此文起。

若無五識名無心者(至)如五識身滅定非有。

若無下。約諸定濫名破。初句牒計。謂無五識,名無心,此救名體不相違。意成有第六識,名不離身,又遮無第八。應一下。先破。彼以五識救諸定者,謂九次第等定,是則諸定皆無,五識皆濫,無心名故。意識下。立量破彼。意成有第六,意識是有法,滅定非有宗,六轉識攝故,因喻如五識身。

或此位識行相所緣(至)可了知識入此定故。

或此下。約可知、不可知對顯,有第八。初量云:此位識是有法,非第六識,宗、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因、喻如壽、煖等。次量云:此位有識是有法,非此位攝,宗、行、相、所緣可知故,因、喻如餘散心位。本為下。結斥。當文本為止息可了知識故入此定,云何入此定猶有第六識?應知不可知識即是第八。

又若此位有第六識(至)又不應名滅受想定。

又若下,約心所有、無破。先立有、無兩關;若有下,先破有心所。初句牒計,次破:一、違聖言量,二、違本定名。

此定加行但厭受想(至)說心行滅何所相違。

此定下。轉救二失。初文唯滅受想,此救無有違,名失。受想下。受想資助功強,獨名心行,此救無有違,教失。意謂受想心行雖滅,餘所猶存,還成有心所,又成滅受想。

無想定中應唯想滅(至)此二滅時心亦應滅。

無想下,舉無想例破。初救。若謂滅定中唯滅受想,例而言之,無想定中秪唯滅想。然汝不許者,無想定中不唯滅想,亦滅一切心所受想,滅定中亦然,何謂有心所耶?既唯下,破資助心強。次救。此二既能資助,能助既無,所助應滅,膏盡明滅,故何謂有第六識?

如身行滅而身猶在,寧要責心令同行滅?

如身下。敘轉救。以身行滅例心行滅,以身在例心亦應在。安住定中,出入息雖滅而身不滅,寧要責心令同受想滅?

若爾,語行尋伺滅時,語應不滅而非所許。

若爾下。以語行並破。若爾者。牒上救詞。若謂身行滅而身猶在,以例心行滅而心猶在,亦應語行滅而語猶在,而非所許者。然汝不許滅定有語,例應不許滅定有心。

然行於法有遍非遍(至)如何可說彼滅心在。

然行下,出三行有別,不應齊例。初句通判三行,有徧有不徧。徧者,徧大地法故;不徧者,不徧大地故。次二句釋義。非徧下,依義判定。三行差別,如文。許如下,舉思等為同喻,以大地法故,因證成受、想是徧行攝。量云:受、想於心是有法,亦徧行攝,宗大地法故。因喻如思、觸、作意。受、想下一句,以語、尋、伺為同喻,證受、想滅時,心亦隨滅。量云:受、想滅是有法,心定隨滅,宗大地法故。因喻如語、尋、伺。如何下一句,結責救詞。如何說受、想滅而心猶在?尋、伺即思,以思為體故。

又許思等是大地法(至)如何可言有餘心所。

又許下,以受想為同喻,證思等亦應滅,以成心所皆滅,云何言有心所?一滅一切滅故。量云:思等是有法亦應滅宗,大地法故,因喻如滅。受想既爾,牒上思等既滅,信貪等餘心所亦應皆無。非徧下一句,證成餘心所滅,徧行滅時餘隨滅故。如何下一句,結責有餘心所。

既許思等此位非無(至)想亦應生,不相離故。

既許下,以思等為同喻,證成受想非無。云何名滅受想定?一立一切立故。量云:受想是有法,此位非無宗。大地法故,因喻如思等。又此下一句,牒上有思等。亦應下,例思等是有。亦應有餘心所,此中大地法故。一因,一成受想是徧行攝,二成心定隨滅,三成思等亦應滅,四成受想非無。

如受緣非一切受(至)由斯所難其理不成。

如受下,轉救。初舉例。如受緣愛,有受起愛,有受不起愛,以例觸緣受,非一切觸皆能生受。由斯下一句,結難不成。

彼救不然,有差別故(至)受與想俱其理決定。

彼救下。斥救。總斥有差別,故不可並例。謂佛下。引聖言自簡云:諸受生愛有二:與無明俱觸所生受為緣生愛,與明俱觸所生受不生愛。曾無處簡何觸生受、何觸不生受故。若下。承上不簡,以明有觸必有受等。

或應如餘位受想亦不滅(至)亦不得成滅受想定。

或應下。立量結違教違名。過此位受想是有法,亦不滅宗執此位中有思等故,因喻如餘散心位。許便下。一結違教,一結違名。上破有心所竟。

若無心所識亦應無(至)如色等法亦非心故。

若無下,約無心所例破有識。不見下,先以四因釋,次立三支破。先釋四句。初餘心,謂前五識,五不離所,意亦應然。何謂無所?次餘徧行,謂餘識相應受等,或語相應尋、伺。餘行滅時,法既隨滅,意亦應然。何謂有識?三謂若有心而無受等者,受等應非大地攝,大地滅時,心定隨滅故。四謂若心所雖無,而心猶在,此識應無相應法故。又若無所而有識,此識應非所之相應法故。言相應者,起滅同故。若許有識而無相應法者,次量破云:此識是有法,應無所依緣,宗無相應法故,非心性故,因喻如色等。無所依緣者,根、境、識三和,由觸力故。若無相應觸,三則不和,故言識無所依根、所緣境也。

又契經說意法為緣(至)如何有識而無心所。

又契下,引經證有心所。初引經;若此下,依經定義,有識必應有所。如何下一句,結責有心無所。

若謂餘時三和有力(至)不成生觸亦無受等。

若謂下敘救。初引餘散心時,三和有力能成能生一切心所。由此下對顯定位,三事無能不成不生,加行位中厭患彼故。

若爾,應名滅心所定,如何但說滅受想耶?

若爾下,破。牒前無觸故亦無受等破,如文。

若謂厭時唯厭受想(至)依前所厭以定立名。

若謂下。牒救。依前所厭成立滅受想,名心所皆滅,又成無心所。

既爾此中心亦應滅(至)不爾如何名無心定。

既爾下,破牒。上心所皆滅者,所厭俱故,今立量例心應滅。此中心是有法,亦應滅宗,所厭俱故,因如餘心所。不爾者,謂唯滅心所,心不滅者。如何下一句,結斥違名。

又此定位意識是何(至)非求寂靜,翻起散故。

又此下約三性破,初句徵,次先約二性破。初二句直言此定位無染及無記。何也?善定中無此二性故。餘染下以散位二性心中有心所,反例定位意識。若是二性應亦有心所,不應下反覆奪破。定位二性本為厭染修善定,不應厭善起染及無記故。本為厭散求寂靜,非求寂靜反起散故,二性皆散動故。

若謂是善相應善故,應無貪等善根相應。

若謂下,次約善性破。初二句牒計彼宗,謂相應善故。心善應無下一句,約有無貪等心所破。何謂無心所?

此心不應是自性善(至)非善根等及涅槃故。

此心下,牒救轉破。自性善,謂信等善根。勝義善,謂清淨涅槃。此二句,牒救違。自宗者,破彼宗,謂相應故善,是故違也。次二句,破心非二種善。

若謂此心是等起善(至)如何善心由前等起。

若謂下。牒救轉破。先牒救。等起者。平等發起也。由定前加行位中所有善根平等引發,定中意識善故。理亦下。先斥違宗。如餘下。立量。破滅定善心是有法,非等起宗,違自宗故,因喻如餘善心。次句出不等起意,或善引不善、無記,不善引善、無記,無記引善、不善故。如何下。一句結責。散位既不由等起,定位云何?

故心是善由相應力(至)故無心所心亦應無。

故心下,結斥,如文。初文結斥無心所,次文結斥有心王。上破無心所竟。

如是推徵眼等轉識(至)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如是下。總結。初文先遮轉識,次文引經成立第八識。不為止息寂靜識者,意謂止息麤動轉識也。無想下。例結。無想等類此,應知等餘無心位也。

又契經說心雜染故(至)彼染淨心不應有故。

又契下,約染淨心證,有第八;若無下,反證。

謂染淨法以心為本(至)心受彼熏,持彼種故。

謂染下。總釋。初句標。心為本者,心謂第八,為染淨諸法之本。下四句相對釋。因心生者,持彼種故,現行由之而生。依心住者,受彼熏故,種子依之而住。

然雜染法略有三種,煩惱、業、果種類別故。

然雜下,別釋。先釋染法。初文釋列三種煩惱,謂見、思。能發業者,業謂有漏善惡諸業,是所發者,此二是能感之因。果謂三界苦樂之報,此是所感之果。此三各熏自種,品類各別故。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至)諸已斷者皆應起故。

若無下,意顯有此第八識能持煩惱種。文中反顯界地,謂三界九地。往者,謂離下染生上界地。還者,謂報盡還來散入諸趣。若無此識持煩惱種,淨後起染皆應無因。何也?次二句證無因餘法,謂轉識心心所色不相應行不能持故,過未心等無自體故。若諸一句牒上煩惱無因,則無三乘學無學果。須陀洹所斷見惑,斯陀含欲界六品思,阿那含欲思殘三品,阿羅漢三界思,諸已斷者皆無因起故。

若無此識持業果種(至)煩惱亦應無因生故。

若無下,意顯有此第八識能持業果種。文中反顯異類法者,上下界地業果相望,染淨不同互名異類。餘種者,色心互為種。餘因者,善惡業互為因。彼此相望名餘業果無因而生,聖應還復輪轉。煩惱一句,謂言業果必由煩惱而起,彼無煩惱云何復生?故云煩惱亦應無因生故。

又行緣識應不得成(至)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又行下,約十二支不成破。若無此識持業果種,則行緣識應不得成。行謂正感後世善惡之業,識謂本識內親生當來異熟果攝。異熟識種,識中業種亦名識支,業種、識種俱名識故。緣者,行望業種為親因緣,行望識種為增上緣。既無本識,無法持彼業種、識種,故行緣識應不得成。若謂轉識能持種子,轉識無受熏義,不能持種,前已遮故。若謂結生染識能持種子,染識又非業引,非持種故。結生染識者,依中有位,有愛、恚俱染污意識。結者,繫也、屬也。俱舍云:倒心趣欲境,濕化染香處,於母腹中一念受生,便繫屬彼。故名結生染識。若無此第八,應說行緣名色,應字、反語、時分懸隔,無緣義故。此行緣識既不得成,此後諸支亦俱不成。

諸清淨法亦有三種:世、出世道,斷果別故。

諸清下,次釋淨法。初文標列三種:世間淨道,謂四禪、八定及十二門禪等;出世淨道,謂九想、八背捨、十一切處等;亦世間亦出世間禪,謂六妙門、十六特勝、九通明等;斷果,謂自性清淨、涅槃淨道,各熏自種品類別故。

答:無此識持世出世(至)所依亦應無因生故。

若無下,意顯有此第八能持二淨道種。文中反顯異類者,以三塗望人天名異類,無世淨道故;以六凡望四聖名異類,無出世淨道故。既無二淨種,後起則無因。餘因者,染為淨因、有漏為無漏因。所依者,謂身心入無餘依涅槃者,所作已辦故、身心皆滅故。謂言淨道必由身智而起,彼無身智云何復生?故云所依亦應無因生故。

又出世道初不應生(至)是則應無三乘道果。

又出下,別明出世道。初二句直明無種故不生。有漏下,牒救破。救云:從聞熏習而有淨種故。斥云:有漏類與無漏性別,非彼無漏因。非識種者,非識中種子所生故。初不生者,無本有種故。後不生者,無新熏種故。或可初無種不生,以後例前亦不生,既無淨因難期聖果。道果,謂道所證果、三乘菩提也。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至)依誰由誰而立斷果。

若兼下意顯有此第八能持煩惱種,由能斷道斷此種子方能證得,轉依二果文中反顯。謂道下釋斷煩惱方證斷果。道謂無漏觀智種現俱無者,治障相違故。染淨下一句釋現行非有,明生暗滅故。道相下一句釋種子非有,公不藏私故。量云道相應心是有法,不持彼種宗,自性相違故,因水火不同器故,喻如涅槃。去來謂去來識也。得等謂不相應行。既無下結上無識持種。所斷謂煩惱,能斷謂觀智,二皆叵得故。二誰字?一指所斷、一指能斷,此二皆由第八持故。

若由道力後惑不生(至)唯此能持染淨種故。

若由下,牒救破。初文牒救,謂道起時惑不生故,立為斷果。則初下,破。初道起者,謂五停心總別相念時,即成無學。現行道力對治現惑,種未斷故,未成無學。若不約種子,應須即成。何也?謂見道所斷見、修道所斷思,不假施功,悉永不生故。何故永不生?無識持彼諸煩惱因種故。許有下,結。本文有第八。

證此識有理趣無邊(至)諸有智人應深信受。

證此下,總結十理。別有下,勸信。已上釋初能變竟。

如是已說初能變相。第二能變其相云何?

頌曰:次第二能變(至)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如是下釋第二能變識,文中結前問後。頌曰下十二句頌答,分十門:初二句釋名門,依彼轉三字所依門,緣彼二字所緣境界門,思量為性體性門,思量為相能緣行相門。四煩下三句,相應心所門,及餘一句餘相應門,有覆一句三性門,隨所一句界繫門。阿羅下二句,斷伏位次門。

論曰:次初異熟能變識,後(至)恒審思量勝餘識故。

論曰:下依門解釋。初二句結前起後。是識下先明釋名門,依教立名也。梵語末那,具云訖利瑟吒耶末那,此云染污意。次句釋義,亦恒亦審,勝前六後一故。料簡如前漏無漏位,恒常審察我無我故。

此名何異?第六意識(至)如眼識等,識異意故。

此名下,問答簡異。此以名同,徵其義別。此持下,約離合釋答。此字指第七持業者,識即是體,意即業用,識體即有思量之用,以用顯體,體能持用故。如藏識者,識體即有三藏之用,體能持用故,故舉例之。量云末那意識是持業,釋識即意故,喻如藏識。彼字指第六依主者,識是能依,意是所依,意即第七,是所依之主,能依依主,依主立名故。如眼識等者,識是能依,眼是所依之主,舉眼之主以表於識,亦依主立名,故舉例之。餘四皆然。量云第六意識是依主,釋識異意故,如眼識等。

然諸聖教恐此濫彼(至)為近所依故但名意。

然諸下,簡異。初、約單雙簡名。此單名意,彼雙名意識。又標下,二、約勝劣簡用。第八名心,積集義勝故;前六名識,了別義勝故;第七二義皆劣,故但標意。或欲下,三、約遠近簡依。意識望第八為遠所依,此為彼俱有依,故名近所依。如眼識有四所依,唯眼根是俱有依,是近所依故,故但名眼;此與意識為近所依,故但名意。

依彼轉者顯此所依(至)聖說此識依藏識故。

依彼下。釋所依門。先釋依彼二字文。初總標。此字指第七,所依指第八。彼謂下。轉釋,如文。

有義此意以彼識種(至)為俱有依方得生故。

有義下。出二家所依不同。初家明此第七唯依第八種子不假現識者,如前言第八有轉義,念念生滅前後變異故。

有義此意以彼識種(至)為俱有依方得生故。

次家明此俱依種現。雖無下。釋依現意。此意地上染淨轉易故,故可依現。

轉謂流轉,顯示此識恒依彼識取所緣故。

轉謂下。訓釋轉字。流是相續義,轉是變異義。顯示下。通釋三字。顯示此第七恒依彼第八取之為所緣我故,能依所依無間轉故。

諸心心所皆有所依(至)名有所依非所餘法。

諸心下通明諸心心所三所依。初文總標三種,初略釋。一因緣等者,初句標名,次句出體。因即是緣對果得名,因有親能生起義,緣有感發功用義。若唯言因緣則通,通現種故。言因緣依則局,局自種子故。諸有下一句釋有為法等者,謂色心根塵染淨等法,皆託此依而生故。次一句反顯,反覆詳言簡通取局故。二增上緣等者,初句標名,次句出體,謂有力殊勝助彼發起故。若唯言增上則通,通內外違順親疎有力無力故。言增上緣依則局,局內六根處故。諸心下一句釋八箇心王五位心所,皆依俱有根轉故。次一句反顯,反覆詳言簡通取局故。三等無間等者,初句標名,次句出體,力用齊等無自類心,於中為隔故。若言等無間則通,通諸心心所,一一前念引生後念者,皆名等無間。言等無間緣依則局,局心王故、有主義故、能開導故。前滅意者,此對依字而言,唯約心王。諸心心所皆託此依者,一開導時餘亦開導故。離開下反顯,反覆詳言簡通取局故。然此三依言生轉起別相云何?生約依種辦體而生,轉約隨順與力令轉,起約由前開路令後得起,此三別相也。唯心下結唯二位心法。通具三所依非所餘法者,簡色及不相應并無為三位也。

初種子依有作是說(至)種與芽等不俱有故。

初種下。廣釋。先釋種子。依種子義在生現為用,不以引後為功。此中二家解釋:初引集論偏而不正,後引攝論正而不偏。先出偏解。此約種引種義,故云種滅果生,故引集論證。次引種滅芽生為喻。

有義彼說為證不成(至)𦦨炷同時,互為因故。

有義下,次家。先斥前偏。引集論說無種己生,彼依種引自類,後種說故。種生下,斥前喻。種生芽非勝義者,約世俗說,非約理言。種滅芽生非極成者,亦有種子與芽俱有者,故非極成。𦦨炷下,顯正義,以喻顯法。此喻種現相生,互為因果。

然種自類因果不俱,種現相生決定俱有。

然種下。通明三種俱為因緣。初句自類不俱,此明種引種為因緣。次句種現相生,此明種生現、現熏種。此二異類俱起俱為因緣,唯種生現是因緣依。

故瑜伽說無常法與(至)顯種與現行互為因義。

故瑜下。通引證。三類親因緣無常法,即種子及現行,剎那滅故。自性,謂種子、自類皆無記故。他性,指現果,通三性故。對種子、無記故言他,現行望種亦名他性。

攝大乘論亦作是說(至)定各別有種子所依。

攝大下,雙引證種現互為因緣,如文。又說下,獨證種子為因緣依故。種下一句,結種子依必俱時故。設有下,通他處妨,如文。如是下,總結。

次俱有依有作是說(至)眼等五根即種子故。

次釋俱有依,能依所依必俱時故,故云俱有。此中四家釋義有別,初則邪而不正,第四正而不邪,第二斥謬有致,第三雖當未盡。先出初家異解,初句立意識為依,次句釋必有同時意識故。無別下一句遮根為依,次句釋成己意根即識種故。

二十唯識伽他中言(至)故眼等根即五識種。

二十下,引證。先引頌;彼頌下,釋頌意。初句文云:世尊為成十法內外二處故。為成內五處故,說五識種子為眼等五根;為成外五處故,說五識所變相分為色等五境。故眼下一句,結成己意。

觀所緣論亦作是說(至)能熏與種遞為因故。

觀所下。復引證。先引頌。彼頌下。釋頌意。眼等色識者,依根名為眼識,依境名為色識,故合名之。彼謬謂識之種子名為功能,說為五根,無別眼等根。種與下。釋後二句。種與境色常互為因。言色識者,色是識之相分境,正意根境互為因。彼謬謂境色為色識,即現行識,此能熏現識,與識種子遞為因故。

第七、八識無別此依(至)要託末那而得起故。

第七下,明後三識,如文。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至)諸聖教中處處說故。

有義下,第二、家解。先總斥前違教理;若五下,約九番斥破。番番違教違理,在文可見。初句牒執。一、約界種雜亂破。根、塵、識三各別有種,五根屬色,五識屬心。若根即識種,色種即心種,翻此心種即色種,色心無別,種應雜亂。然十下,引教證成,不可相濫。

又五識種各有能生(至)皆是色蘊內處所攝。

又五下,二、約相見二分破。初句依理立二分,次句雙徵以何為根。若見下,分破。若以見分種為根,見分屬心,應識蘊攝,便違聖教五根皆色蘊攝。若以相分種為根,相分屬色,如前判屬外攝,應外處攝,便違聖教五根是內處攝。

又若五根即五識種(至)不應說為增上緣攝。

又若下。三、約親疎緣破。初句牒執。五根是五識俱有依,增上緣依攝五識種,是五識親因緣。若五根即五識種,是以增上緣為親因緣,親疎二緣混濫過。

又鼻舌根即二識種(至)二地五地為難亦然。

又鼻下。四、約界地破。鼻、舌二根通色界,二識唯欲界。此約識種發現識破。若根即識,根隨於識,唯應欲界繫;若識即根,識隨於根,應通色界。眼、耳、身根通五地,三識唯二地;若根即識,根隨於識,唯在二地;若識即根,識隨於根,應通五地。論言:眼、耳、身三二地居。例對而言,鼻、舌二識唯居欲界。若根、識無辨,則界、地難明,故言相違。

又五識種既通善惡,應五色根,非唯無記。

又五下。五、約三性破。識通三性,根唯無記。若五根即五識種,則根非唯無記,亦通三性。

又五識種無執受攝,五根亦應非有執受。

又五下。六、約執受破。識種無執受者,種子潛伏受中,闕令生覺受義,但言執持根。若即識種,亦應非執受。

又五色根若五識種(至)彼以五根為同法故。

又五下。七、約同法破。意識是有法,以末那為俱有根宗,轉識攝故。因喻如五識依五根,若五根即五識種,應末那即是意識種。何也?彼以五根為同法故。末那既非意識種,五根豈是五識種?

又瑜伽論說眼等識(至)即五識種依但應二。

又瑜下。八、約三依破。識種是現識親因緣依,根是識之增上緣依,前滅意是等無間緣依。若根即識種,是以增上緣為親因緣依。但應二與論三依相違。

又諸聖教說眼等根(至)便與一切聖教相違。

又諸下。九、約現種。彼現起五根與五識為俱有依,聖教說故。執根唯種種子潛伏,不能與識為依,故言相違。

有避如前所說過難(至)妙符二頌善順瑜伽。

有避下出朋救增上業種者,即五識所作滿業熏成異熟習氣,還感無記五識,即此業種名五根,作增上依生眼等識。既以增上業種為根,則合二十頌識從自種生,亦合緣論功能名五根,非作因緣生五識種,此種但為增上不為因緣。又善順瑜伽三所依,前計識種即五根,今言業種名根者,識中業種名識支故。前約識種今約業種,業種識種俱名識故,仍執識種名五色根。

彼有虗言都無實義(至)眼等不應通現種故。

彼有下亦約九番破,六義與前全同,三義與前稍異,今缺。界種雜亂親疎混濫,論三所依足上後三,如文可見。初句責根應通三性,次句責根應非執受。非字貫下二句,若見分為根應非色攝,若相分為根應非內攝。鼻舌下一句應補一句,識隨於根應通色界。三根下一句應補一句,識隨於根不應唯二地。感意識業應末那者,彼以五根為同法故,例而明之。感五識業應是五根,應字是反語。若感意識業非是末那,則感五識業豈是五根?眼等根若唯是種者,不能與識為依與教相違。

又應眼等非色根故(至)故彼所言非為善救。

眼等非色根者,約色心相濫破。業種名識,若執為根,應根非屬色攝。又若下,牒識皆業感,約三性破。五識通三性,業所感者唯無記;若皆業感,唯應局無記,不應通善染。善等下,約所依破。承上無記五識是業所感,有眼等為增上俱有依;例對善染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為增上俱有依。故彼下一句,結責。彼言業種為根,非為善救。

又諸聖教處處皆說(至)如斯迷謬深違教理。

又諸下,結斥違教理。先引教。教言:阿賴耶變根,及身并器界,若謂無別眼,等為俱有依。如此撥無,此深違教。許眼下,次引理。初句舉例。眼等五識許變相分五塵,如何不許藏識變相分五根?此深違理。下句結責。

然伽陀說種子功能(至)非謂色根即識業種。

然伽下斥謬引頌,初句雙牒二頌文,為破下雙申二頌意,如文。非謂一句雙結責初後二家,謂根即識種此責初家,根即業種此責救家。

又緣五境明了意識(至)彼此相依勢力等故。

又緣下,明意識俱有依。意識以五識為俱有依者,此約同時意識與五同緣境故。若彼下,反覆互顯俱有依。初句謂若眼等識不與彼意識為俱有依,次句謂意識亦不應與五識為俱有依。何也?彼此下一句,釋相依義。勢力等者,意識以五識為明了門,五識以意識為分別依故。

又第七識雖無間斷(至)此即現行第八識攝。

又第下明第七俱有依,由初家判第七八識無別,此依恒相續轉,自力勝故。今此通云:第七雖無間斷等,謂見道至修道位,漏無漏相間起故。量云:第七識是有法,有俱有依宗,轉識攝故,因喻如六識。不爾者,謂第七若無俱有依,彼第七應非轉識攝。若無俱有依宗,此因名所立法不成過,此則違理。若非轉識攝因,又成聖教相違過故。應下結以第八為俱有依,免違教理。

如瑜伽說有藏識故(至)由此彼說理教相違。

如瑜下,引證。初引如文。彼論下,出論意,即前依彼轉。不爾者,謂第七不以第八為俱有,依第七則不轉,論應說有藏識故意識得轉。由此一句結責,仍如前有違理教之過。

是故應言前五轉識(至)自能立故無俱有依。

是故下。結判諸識俱有依多少有無,如文。

有義此說猶未盡理(至)更互為依斯有何失。

有義下,第三、家解。初句斥前立量,云第八是有法、有俱、有依,宗識性攝故,因喻如餘識。第七下,明七、八互為依。

許現起識以種為依(至)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

許現下。明第八種現互依。初句引明現識依種,若無自種,現識不轉故。次句例明種應依現,由現識能執持令種住故。能熏下。反覆釋成種依現識,如前七現識為能熏,令第八中種子生長住故。下文云:初熏習位亦依能熏,第八為所熏,名種子識故。依字正指能熏識為所依,種子依之而生長住故。次句反釋。

又異熟識有色界中(至)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又異下,明異熟識亦依色根。初出意。如契下,引經順證異熟徧依諸根。瑜伽下,引論反證眼等識各別依。若異下,牒論意,以明異熟若不徧諸根,應如六識非能執受。量云:眼等六識是有法,不能執受有色根身宗各別依故,因喻如異熟識。異熟識是有法,亦不能執受有色根身宗各別依故,因喻如六識。今異熟不然,能執受根身若能執受,則所立各別依故,因有共不定過。量云:異熟識是有法,能執受宗各別依故,因喻如六識。則此各別依故,一因又成六識,不能執受又成異熟。能執受故,成不定過。若欲免此不定過,異熟須別立徧依諸根故因。由此教理,證成異熟識應徧依諸根。

是故藏識若現起者(至)亦依能熏。餘如前說。

是故下。結判。諸識俱有依現,藏識依第七,此即前七、八更互為依。又依色根,此即前有色界依色根轉藏識。種子依現異熟,此即前種依現識。亦依能熏,此即前能熏異熟為生長住依。餘五、六、七識,如前家所判。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至)如王與臣互相依等。

有義下,第四,家解。初句總斥前諸家,次句出斥意。依與所依未了,故依名則通、所依則局。前家混言依,不了通局故。今舉此二者,意在簡通取局,故先釋依。有生滅法者,一切有為若色若心皆被四相遷轉,故此諸法生住皆仗因託緣故。所仗因是親,諸法自種故;所託緣是疎,與力助成故。雖有親因,若無助力則不能生;雖有助緣,若無親種亦不能生。是以因須依緣、緣須依因,此二相依方能生法。此不簡親疎,皆名為依。立量云:一切生滅諸所仗託是有法,皆說為依,宗互相依故。因如王與臣,王依臣輔有宰治,臣依君主得令行,故言相依。

若法決定有境為主(至)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若法下,次釋所依。初文先立所依四義。決定者,定有也,簡非或有或無,不定有故。有境者,有照境義故。為主者,不由他力自在轉故。令心、心所取所緣者,有發心、心所功能,令各緣自境故。具此四義乃是所依,即內六處。此句出體,謂六根乃不共顯自名處增上生所依。餘非下,簡餘字,出所簡法,即色等五塵、種子、轉識及心所不相應行也。非有境者,此簡色等五塵及種子塵是所緣,無能緣故,種子潛伏故。非定者,此簡轉識心王間斷,不定有故。非為主者,此簡心所依王不自在故,不相應行不能令心、心所取所緣故。舉喻云:此字指內六處,如王但為所依非能依,非如臣是能依非所依。

故諸聖教唯心心所(至)或所依為依皆隨宜假說。

故諸下。引教證成。初句唯心心所名有所依者,此證內六處,謂心心所皆依根轉故。非色下。證簡意。色等等餘塵及種子無所緣者,反顯無能緣故。但說下。證心是所依,簡心所非是所依,無主義故。上立所依唯取六根,此引證中兼取心王者,何也?上約不共近所依故唯取根,此約其遠依故兼取心王。又前五依色根,後三依心故。然有下。通妨,可知。

由此五識俱有所依(至)又必同境,近相順故。

由此下。結判諸識所依。先明前五所依。同境者,根識同一境故。分別者,前五緣境無別分析,由第六標指分明了別故。染淨者,由第七執不執,令前六染淨隨之六轉,呼為染淨依故。根本者,諸識種子由第八之所攝藏故,如樹之根本故。聖教下。會異。不共者,如眼根是眼識不共依,不與餘識共故,諸識例之。近者,後三依為遠,根是近故。順者,根識同境故順。餘三各約別義言依,故不言順。

第六意識俱有所依(至)同轉識攝,近相順故。

第六下明意識所依。第七是俱有根,又是染淨依。第八根本依。雖五下明不取五識為依。意若同時意識可須五識,若觸頭意識不須五識,可有可無故言不定。聖教下會異,如文。

第七,意識俱有所依(至)依止心及意餘轉識得生。

第七下,明末那所依。初文明第八為所依,次句反顯論言藏識恒與一識俱轉故。如伽下,引證第八為第七所依。依止下,通證六轉識依第七、第八。

阿賴耶識俱有所依(至)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阿賴下明第八所依。初文明第七為所依。彼識下反顯引論證成。而說下通妨。問:前說三位無末那,第八以何為所依?通意如文。三位者,謂阿羅漢、滅定、出世道。有覆者,染污意也。四位者,謂聲聞、緣覺、菩薩、八地以上及如來位。

雖有色界亦依五根(至)可有依義而無所依。

雖有下。遮前異解。五根不定有者,無色無故。識種不能取現境者,潛伏藏識故,故皆非所依。

心所所依隨識應說(至)若作是說妙符理教。

心所下,明心所。隨王說所依,復加心王。若作下,結。

後開導依有義五識(至)但以自類為開導依。

三、釋開導依,有三家:先初家釋。初句明五識皆不能為開導依。自他者,眼識望眼識為自,望耳識為他。次二句明必以意識為開導依。第六下明第六開導依。初句明獨頭意識,自相續故。次句明同時意識,由前五引故。以前下一句總結意識,以前六為開導依。次明七八自類各自開導。

有義前說未有究理(至)遇非勝境可如所說。

有義下,次家釋。初句總斥。且前下,縱。未自在位者,謂有漏位。非勝境者,謂微劣境。如此二義,可言五識不相續。

若自在位如諸佛等(至)如何不許多念相續。

若自下先明自在位。諸根互用者,此奪五識他不相續。任運決定者,此奪五識自不相續。尋求是意識相應法。言不假者,此明無漏位五識不由意識引,彼五識身自能相續。等流下仍約有漏位,明瑜伽中五輪心:初率爾、二尋求、三決定、四染淨、五等流。如眼識初剎那對境名率爾,屬無記。次意識於境尋求,尋求已即於境決定好醜善惡等,決定已即起染淨心。次眼識隨染則染、隨淨則淨,名曰等流。初後是眼識,中三是意識。等流眼識既為意識三心引起,專注所緣未能捨頃,此句明五識雖由意識引生,於境不移,自力亦能相續。如何下一句奪前五識,自他前後不相續故。此段仍約有漏釋者,自在位中無染故,有漏位中假尋求故。

故瑜伽說決定心後(至)故非二識互相續生。

故瑜下,引證。意識染,眼識不善轉;意識淨,眼識善轉。不由自分別力者,此明眼識由意識為分別依引生。不趣餘境者,此明意識同眼緣色,不趣餘聲香等。或善或染者,此明二識同一性而轉。如眼下,例餘識亦然。彼意下,判論意二識同時而轉。意識自相續轉,眼識亦自相續轉。既眼下一句,牒上二識同時。故非一句,奪前第六、前五互相引生。

若增盛境相續現前(至)如熱地獄戲忘天等。

若增下,次明增盛境。熱地獄苦境增盛,戲忘天樂境增盛,境既增盛相續,五識對之亦自相續。

故瑜伽言若此六識(至)故知五識有相續義。

故瑜下。引證。此謂前念,彼謂後念,等無間有,引生後義,故名意根。若五下。牒初家五六互為開導。彼論下。引論斥。初句斥意識引五識,次句斥五識引意識。既不下。結成五識自相續。

五識起時必有意識(至)亦應與彼為開導依。

五識下,明意識開導,由自類同時意識引。何假下一句,斥前意識由五開導,五位無心由七、八引。

若彼用前自類開導(至)此既不然,彼云何爾。

若彼下。兩家互難。初家伏難云:彼無心位,意識用前自類引,何假七、八引生?次家牒彼難辭,反難云:五識亦應許自類,何假意識引生?此既不然者,此句縱彼五識不用自類,彼云何爾?一句奪云何意識要用自類耶?

平等性智相應末那初起(至)亦應相彼為開導依。

平等下,明第七、開導。末那初轉依時,由意識修二空觀,乃得轉染成淨,故用意識為開導依。

圓鏡智俱第八淨識(至)由此彼言都未究理。

圓鏡下。明第八開導。無垢識初起,由第六修我空觀,第七我執不行,煩惱障滅,初捨藏名。由第六修法空觀,第七法執不行,所知障滅,後空異熟。故云六七方便引生。又有漏異熟,以染污意為俱有依轉。又依悲願相應善心,悲願即意識相應法,此即隨第六引業轉,故云六七為開導依。由此句總斥。

應說五識前六識內(至)皆不違理。由前說故。

應說下。結判諸識開導依開。蒙云:五識於前六內隨用何識,即知前五有六重依也。第六用自類及七八,知有三重依也。第七用自類及第六,知有二重依也。第八用自類及六七,知有三重依也。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至)此但屬心非心所等。

有義下,第三、家釋。初句斥前開導者須自類不俱,此遮異類俱起。初家五識自他不續則全用他,意識自續亦由前五兼用自他,七八自類相續則全用自,此則前非後是。次家諸識開導兼用自他,此各有是有非。三家自類不俱皆全用自,唯是不非深契教理,故斥前云亦不應理。開導下,先立開導法體正義:一、有所緣境故;二、自在能為主故;三、作等無間緣故。若是等無間非開導,此名則通,通王所故。若是等無間非開導,此名則局,唯局王故。此字指前念心王有開闢引導力,令後念心心所得生,此開導依但屬心王,故非心所等等色法也。避字應作闢。

若此與彼無俱起義(至)便同異部心不並生。

若此下,舉開導正義,以是斥非。此與彼者,謂自類前念後念也。無俱起者,簡非同時,謂要自類不俱二義有開導力。一身下,斥前八識互望則無自類義,一身俱起則無不俱義,此縱其俱起。如何下一句,奪其異類,斥前諸識互作等無間之過。若許為依者縱其異類,應不俱起者奪其俱起,若不俱起則心不並生,故斥云便同小乘,小乘止許一意識有見聞覺知之用故。

又一身中諸識俱起(至)等無間緣唯心心所。

又一下。縱其諸識異類若多若少,可作等無間緣。次舉例破。色等與心異類,亦應作等無間緣。若色等可為緣,又違聖教。

然攝大乘說色亦容有(至)異類識作等無間緣。

然攝下,舉論立妨。然字是牒論辭。是縱奪言者,出論意。謂假下,申縱奪意。小乘謂色心可互為親因緣,論以等無間縱之,奪其因緣。不爾者,救謂非縱辭,實是等無間。等言下,一句斥。等者:一、力用齊等故;二、遮多少故;三、表同類故。若言色心互作開導,三義俱闕,故言無用。若謂下,牒救。非遮多少者,欲成多識,引一識故。但表同類者,三義中唯得一義,田虧二故。彼言同類,謂心望心為同類,雖言同類還成異類,故以異類作等無間破之。此以彼言陳破,彼意許也。

是故八識各唯自類(至)心所。此依應隨識說。

是故下,結,如文。心所亦以心王為開導,故言隨識。

雖心心所異類並生(至)諸識不然不應為例。

雖心下。通妨。妨云:上言自類不俱,今言心所隨識,豈非異類?又與後念心王同起,豈非並生耶?初句牒難。次以六義釋王所,展轉相應故。展轉曰互,如眾燈之明和合難分故,同王起滅故,所依根事同故,緣境業用同故。一開導,餘亦開導故。謂一引一聚,一聚酬一;一聚引一一酬一聚,一引一一酬一;一聚引一聚,一聚酬一聚故。展下。一句結。前念心王引後念王所,此所又引彼所,故云展轉。諸識下。問:心王既能引異類心所,此心王亦應引彼心王。答云:諸識不然者,諸心相望,六義皆無,不應為例。

然諸心所非開導依(至)諸心心所皆四緣生。

然諸下。問:上言展轉者,如王為開導,引所令起,所亦展轉開導王否?答:如文。問云:若心所無主義,後念心所誰所引生?又所不能引所展轉之說,亦復不成。雖無主義,還應自類引生。此約等無間所引所難。問:若心下。一句牒難。第七下。答云:七、八二識,有漏位中無信等,無漏位中有信等。若後信等,必由前引;前無信等,此緣便闕。此約心王為開導依引生。答:次一句引教。四緣證成,由王開導引起,故前云隨識應說。四緣者:一、親因緣,二、等無間緣,三、所緣緣,四、增上緣。心法具四緣,色法唯初、後二緣。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至)何煩異類為開導依。

問:上言無間可為開導,五位無心意識已斷,後時誰為開導?答:釋如文。無自類一句應迴文云:自類心於中無間隔,名無間故。彼先滅時力用齊等,已於後時為開導故。何煩一句責前不應以七八為第六開導?

然聖教中說前六識(至)非等無間故不相違。

然聖下。通前互引意。教中說互引,此言陳也。意許是增上緣相引,非等無間相引。

瑜伽論說若此識無間(至)故自類依深契教理。

瑜伽下,通論。此指前念,彼指後念。前者,引生後義,名之意根。言總意別者,總言六識,其意一一別陳,眼識望眼識,乃至意識望意識,各各自為等無間緣故。自下,結唯自類。

傍論已了應辯正論(至)或開導。依易了知故。

傍論下。結歸原文。初文結前起後。此末那雖具三所依,今文中依彼轉之言,但顯因緣依及增上依。因緣即識種子,增上即現識。為顯一句釋成依同者,以第八為俱有依故。緣同者,以第八為所緣,自內我故。又前下。約用有勝劣故,次約了知難易故。從勝從難唯言前二,由劣由易不言第三。傍應作旁。

如是已說此識所依(至)聖說此識緣藏識故。

如是下釋所緣門,文中結前徵後。謂即一句舉頌答彼。謂下釋彼字,指第八,即前第八是此末那所依之識。聖教一句引證,以所依為所緣故。

有義此意緣彼識體(至)如次執為我及我所。

有義下有四家釋。先初家釋。初句明以第八體及五種心所為所緣,次引論我我所二執證成。謂緣下會通論意。

然諸心所不離識故,如唯識言無違教失。

然諸下。通妨。妨云:論言緣彼藏識,今緣心所,豈不相違?通意如文。

有義彼說理不應然(至)識為體故不違聖說。

有義下次家釋。初文斥前。應言下以相見為所緣,會通二執。相見下通妨,如前如文。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至)厭色生,彼不變色故。

有義下三家釋。初句斥前相分不應理。五色下約四義。彼五根五境是第八相分,是色攝非識攝,第七緣心法故。器界五塵是第八相分,五識託之為本質名疎。所緣緣是心外法,第七唯緣內境故。意識緣五塵與五識同緣故名共境,第七不然,緣不共境故。相分判屬我所,四空無相分色應無我所執,故第五句成上無色義。

應說此意但緣藏識(至)非實有物不違聖教。

應說下。出己意,會通二執。以種下。妨難如前。通云:種即識之功能,功能非實者,故唯名緣識。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至)此無始來一味轉故。

有義下,四家釋。初句總斥前諸家。色等下,別斥第三家。種子通心通色,色非識攝,此不緣色故。論說下,立量,反明種子是因緣,故是實。種子是有,法非因緣,宗假故因,喻如空華兔角,反顯種子若是因緣,定是實有。又此下,通斥諸家我所。薩迦耶,此云身,四煩惱中之一,一味執我故。無一下,例彼,約外道剎那心執斷不執常故。等者,有無、一異、等無二執,同一心故。亦不下,破。不應前後次第執,一味轉故。

應知此意但緣藏識(至)此唯執彼為自內我。

應知下。申正義。非餘法,簡非心所、相分、種子。又非餘者,非餘三分也。相續故似常,似常故非種子,種子剎那滅故。一類故似一,似一故非五心所及相見分等。一類相續故,故與染淨諸法作所依,此唯執彼見分為自內我。

乘語勢故。說我所言(至)我我所執不俱起故。

乘語下。通妨。妨云:論言我、我所執,今何言唯執我耶?通云:初句約語勢言,二、次句以彼所執見分是我,第七、能執之我。多處下。引證,如文。

未轉依位唯緣藏識(至)示現種種佛影像故。

未轉下,明轉未轉位所緣有別。初句明未轉依唯緣藏識、唯緣俗故。既轉下,明已轉依位通緣真俗,真如即真、諸法即俗。平等下二句,證緣真如。知諸下二句,證緣俗諦。十種平等性者:一、增上喜樂;二、領受緣起;三、遠離異相非相;四、弘濟大慈;五、無待大悲;六、隨諸眾生所樂示現;七、一切眾生敬愛所說;八、世間寂靜皆同一味;九、苦樂一味;十、功德究竟。知勝解差別者,知眾生根性樂欲上中下種種差別。次句即如來現起他受用,十地菩薩所被機

此中且說未轉依時(至)無我我境徧不徧故。

此中下。簡異。問云:既言通緣真俗,何故頌中唯言緣彼藏識?初二句約局答,如文。悟迷下。約通答。轉依曰悟,了悟屬理。未轉曰迷,迷情屬事。悟時緣通,迷時緣局。無我是理境故徧,我是情境故不徧。迷悟約能緣,我無我約所緣,故轉與未轉通局有異。

如何此識緣自所依(至)彼既極成,此亦何咎。

如何下,徵問,如文。如有下,舉例答。後念意識能緣前念滅意,前意是後識等無間緣,得與後識作所緣緣。彼既極成,今此所依是增上緣作所緣緣,此有何咎?又意根是意識所依,增上緣意識緣十八界能緣意根。彼既極成,此亦何咎?

頌言思量為性相者(至)亦審思量無我相故。

頌言下釋體性門及行相門。初句牒頌,雙標雙顯下釋。初句總釋,以雙顯釋雙標,次二句分釋。自性者即自證分體,行相即見分之用,末那體用俱即思量故,故云雙顯。由思量兼釋別名者,若以等無間名意,此名通諸識,今以思量名意別在末那。次句轉釋,後二句轉釋恒審。未轉依位謂異生有學,七地以前未捨阿賴耶恒思我故。已轉依位謂八地以上,已捨執藏恒思無我理故。

此意相應有幾心所(至)與四根本煩惱相應。

此意下。釋相應門。初句問起,次句舉頌答。先明根本未顯其餘,是故言且次略消頌義。

其四者何?謂我癡我見(至)遮餘部執無相應義。

其四下。總徵別列。我癡下。別釋。癡謂無明者,無智慧真明故,癡暗不覺,過於漆墨,愚迷為義。我相者,於第八見分,託為本質,自變影相,愚之為我,迷真如無我之理故。我見謂我執者,執我之見,名為我見。起見隨邪,猶如羅網,亦似稠林,纏縛屈曲,不能得出。第八見分,本非是我,虗妄謬執故。我慢謂倨傲者,慢如高山,矜凌自恃,竪我慢幢,打自大皷故。我愛謂我貪者,念念執我,無有懨足,躭染愛著故。癡即無明為體,見、慢、愛以無明為因。并表下。釋并字。謂慢與見相應,愛與慢相應。次句出遮意。

此四常起擾濁內心(至)不能出離,故名煩惱。

此四下。釋煩惱通名內心,謂第七恒執我故,故云常起。擾濁外識成雜染者,由第七執我故,令前六所行施等不能忘相,成有漏業,惑、業、苦三輪轉不息。

彼有十種此何唯四(至)無一心中有二慧故。

彼有下。通妨。十煩惱者,謂貪、嗔、癡、慢。癡名五鈍使,身邊二取邪名五利使。初徵偏取義。有我下。先簡餘四見。諸見皆以慧為體故,既有我見餘四不生。

如何此識要有我見(至)故此識俱煩惱唯四。

如何下,問。諸見皆慧攝五中,何偏取我見,不取餘四耶?二取下,答。先簡三見。約麤細有別,斷有前後故。二取邪見,唯麤見所斷故,故非此俱。次簡邊所。依我方起斷、常及我所,我見不依此二起故。恒內下,出偏取意。由見下,簡疑、嗔,如文。故此下一句,結答唯四。

見、愛、慢三,如何俱起?行相無違,俱起何失?

見愛下,徵三俱起。行相下,略答。

瑜伽論說貪令心下(至)故彼此文義無乖反。

瑜伽下,引論,約相違問。分別下,約無違答。論言貪、慢是第六分別惑,故言相違。此言貪、慢是第七俱生惑,故言無違。第六貪外境,慢外人,行相麤浮;第七貪內見,恃內我,行相微細。名同義異,彼此無違。

此意心所唯有四耶?不爾,及餘觸等俱故。

此意下,釋餘相應門。初文問起,次舉頌答。

有義此意心所唯九(至)合與末那恒相應故。

有義下,初家釋。初文釋觸等俱三字,總標唯九。次別列證成。前說下,釋餘字。及是下,釋及字。

此意何故無餘心所(至)一類執我故非彼俱。

此意下明簡餘所先徵。謂欲下簡五別境,善是下簡善,十一隨煩下簡二十隨煩惱,惡作下簡四不定,皆如文。

有義彼釋餘義非理(至)又闕意,俱隨煩惱故。

有義下,次家釋。初句先斥釋餘字非理,次斥闕隨煩惱。

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此餘言顯隨煩惱。

煩惱下。正釋餘字,顯隨煩惱。

此中有義:五隨煩惱(至)囂動。不信、懈怠、放逸故。

釋隨煩惱中,四家各釋。此中下,初家釋。初文明與五隨煩惱相應。如集下,引論列名及覆證成。煩惱下,約論意,會通已釋。無堪任,即惛沉。囂動,即掉舉。

掉舉雖徧一切染心(至)而癡位增但說為癡分。

掉舉下。通妨。問:論說掉舉是貪分攝,此云何言徧一切染心?答:釋引例皆如文。

雖餘處說有隨煩惱(至)故此彼說非互相違。

雖餘下,通瑜伽妨論。言或六或十不同者,依別義說。謂依下,轉釋別義。解謂行相,通第六識分別名麤,通第七識俱生名細,無記謂有覆無記。二十二者,二十隨中加邪欲、邪勝解。彼六及十別義如文,與此五徧非互相違。

然此意俱心所十五,謂前九法、五隨煩惱并別境慧。

然此下。正申己釋,如文。

我見雖是別境慧攝(至)義有差別故開為二。

我見下。妨云:我見以慧為體,如前云無一心中有二慧故,今何又別言慧耶?答:我見唯染,慧通三性,義有別故。諸見不然,皆唯染故。

何緣此意無餘心所(至)無餘心所。義如前說。

何緣下,徵簡。意謂忿下,約麤細簡十小隨。無慚下,約二性簡中。二、散亂下,約內外簡三大隨。文中影略,失念軌則,即五篇七聚律儀。由知不正,令身口所作多諸毀犯,三業不淨,故云違越。無餘下,簡別境。四、根本,六、善不定,如前所釋。

有義應說六隨煩惱(至)非諸染心皆能徧起。

有義下,次家釋。初文明六隨相應。瑜伽下,引論列名。忘念下,明取三隨煩惱意,文中反釋忘念散亂惡慧。要緣下,順釋三義。曾受境種類者,忘於曾受正境,體於相似類境,緣之為真,故名忘念惡慧。邪簡擇,即不正知。惛沉下,明簡二隨意。

論說五法徧染心者(至)說十徧言。義如前說。

論說下,通集論五徧。說十下,通瑜伽十徧。

然此意俱心所十九(至)并念定慧及加惛沉。

然此下。正申己釋,如文。

此別說念,准前慧釋(至)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此別下,妨云:上忘念以念為體,今何又別言念耶?答:准慧釋者,五十一心所中義有別故,忘念唯染,念通三性故。并有下,釋加定意。加惛下,釋加惛沉意。無掉下,簡掉,皆如文。無餘心所別境中,欲解并善、不定等,亦如上釋。

有義復說十隨煩惱(至)通一切處三界繫故。

有義下,三、家釋。初文明十徧。瑜伽下,引論列名。

若無邪欲邪勝解時(至)方起貪等諸煩惱故。

若無下,明加邪欲、邪解意。初文反顯。於所下,順明。樂合離者,此邪欲領受可愛境,樂其合;領受可憎境,樂其離。由邪解,印定可愛境起貪,印定可憎境起瞋。

諸疑理者於色等事(至)餘互有無。義如前說。

諸疑下。妨云:上言邪解徧諸染心,疑煩惱於境猶豫,邪解於境決定,何言邪解徧染心耶?答云:疑有二種:理疑、事疑。於理不決,起疑煩惱;於事決定,而起邪解,故可相應。於所下。復妨云:於事起疑,解則無有,云何相應?答云:於理起疑,是煩惱疑;於事猶豫,非屬煩惱。舉事例云:如疑人杌,非煩惱故。餘處下。通餘論二不徧妨。餘處言:緣非愛事,無欲疑相應。心無解者,但約麤勝,是故言無。微薄欲解,亦可言有,非謂全無。如緣非愛境,欲其不合,疑中推敲,亦有決定也。餘互有無者,指上五徧、六徧,彼此互論有無也。

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至)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此意下,正申己釋,如文。

有義前說皆未盡理(至)如何能起煩惱現前。

有義下,四家釋。初句總斥前諸家。且疑下,斥第三家加欲解。煩惱下,斥第二家無惛沉、掉舉。若染下,斥初家無散亂、失念、不正知。量云:掉舉是有法,非染污位,宗無囂動故,因如善等位。

故染污心決定皆與(至)徧染心起。由前說故。

故染下,申正義,列八隨名。忘念下,料簡忘念、不正知、徧不徧義。忘念,念一分攝,亦癡一分攝。不正知,慧一分攝,亦癡一分攝。若念慧為體者,不徧染心。非諸一句,釋成。若以無明為體者,此徧染心。

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至)若作是說不違理教。

然此下。結數。論三文者,集論五徧,瑜伽六徧、十徧。准前者,解通麤細等別義也。

成唯識論自攷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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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nă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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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自攷卷第五

明武林蓮居弟子 大惠 錄

次染汙意,何受相應?

此染下。明相應受。此意同前。初能變俱是捨受,故頌中不出,由有二家異解不同,故今論中申出辯訛顯正。初句徵起。

有義:此俱有唯喜受,恒內執我生喜愛故。

有義下,出初解。初句明末那於五受中唯與喜俱,次句釋成此執,第八為自內我恒生喜愛故。

有義不然,應許喜受乃至有頂,違聖言故。

有義下,出次解。初不然二字總斥,次約違教斥聖言。喜受止通第二靜慮,末那徧通三界,有頂謂非非想地。若謂末那與喜受俱,受應隨識亦至有頂,故斥云違聖言故。

應說此意。四受相應(至)緣唯捨地善業果故。

應說下申己釋。初句總明四受相應。五中餘苦謂生下釋四受義,謂隨所緣界地善惡果報不同,故相應受有憂喜樂捨四別。

有義彼說亦不應理(至)故此相應唯有捨受。

有義下出第三解。初句總斥前二家,此無下釋不應意。此字謂末那,任運簡非隨緣,一類謂唯無記,緣內簡非外緣,執我謂無別執,故云恒無轉易。變異受謂憂喜樂,此以識無轉易,故斥云不應與變異受相應。又此下復以今頌文對前藏識,約說不說以辯同異。初汎約二識,義有異者頌皆別說,例今受義若異頌應別說。次約今受頌無別說,定與藏識受同,故結判云此識應唯捨受。唯者顯不與憂喜樂相應。

未轉依位與前所說(至)恒於所緣平等轉故。

未轉下,結判。上文先明轉未轉位心所廣狹。未轉依位與前所說十八心所相應,此句結前轉依與二十一心所俱起,舉名列數,如文。如第八識已轉依位者,舉例明也。此句例上例下,例上轉依第七亦有二十一心所,例下已轉依位。亦唯捨受俱任運下,二句結成。唯捨受恒以十種真如為所緣境,平等轉故。

末那心所,何性所攝?有覆無記所攝非餘。

末那下。釋三性門。初句問起性有四種,今徵四中何所攝耶?何字是徵辭。次句舉頌標答。非餘者,簡非餘善不善及無覆也。

此意相應四煩惱等(至)若已轉依唯是善性。

此意下,釋。先明未轉位。初釋有覆等者,等八隨也。聖道者,謂入聖之道,即正智也。自心謂本具淨性,即真理也。此俱染法能覆理智,故云有覆。障礙隱蔽即覆義。次釋無記,如文。如上下,通妨伏。問云:根隨煩惱通染二性,何唯言有覆無記攝耶?答中,先舉例上二界,謂色、無色諸煩惱等,由禪定力攝伏藏覆,染用不勝,極微細故,任運轉故,故是無記。例此染法所依微細,任運以顯能依,染法亦然,故亦無記。次明轉依位中,與十一善法相應,故唯善性,簡非餘三。

末那!心所何地繫耶?隨彼所生,彼地所繫。

末那下。釋界繫門。初句問起。地謂三界九地,文中雙徵王所繫屬何地。次舉頌答。初彼字謂第八識,次彼字指界。地謂隨第八生何地,末那即何地繫。

謂生欲界現行末那(至)之所繫縛。名彼所繫。

謂生下,轉釋。先明未轉依,先釋界地繫。謂有情生於欲界現行,簡非種子末那及相應,即欲界繫。乃至二字超文謂生,餘界地亦然,即餘地繫。何以知其隨生隨繫?末那心所恒緣自地藏識為我,非緣他地藏識為我故。若起下,次釋異熟繫。二名雙舉者,業所引果故,末那執藏故。若起彼地,酬先引業。異熟藏識現在前者,名生彼地染汙末那,緣彼藏識執為內我,此染汙意即繫屬彼異熟藏識,名彼所繫。前二彼字指界地,後三彼字指異熟。或為下,三、釋煩惱繫。若生欲界現行末那相應心所,即為欲界諸煩惱等之所繫縛,乃至有頂應知亦然,名彼所繫。

若已轉依,即非所繫。

若已下,次明已轉依。非所繫者,轉依無漏,不為界繫、不為異熟繫、不為煩惱繫。

此染汙意無始相續(至)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此染下。釋斷伏位次門。先問。初句問斷,次句問伏。阿羅下。舉頌總答。若伏若斷,通名無有。

阿羅漢者總顯三乘(至)俱暫伏滅故說無有。

阿羅下。先略釋。三乘無學果俱名阿羅漢,真窮惑盡故。此位種現永斷名無研,真斷惑名有學。或入滅盡定,或修人空觀,於此二位現行不行暫伏名無出定,出觀後復還起故曰暫伏。

謂染汙意無始時來(至)俱無漏故名出世道。

謂染下。次廣釋逆。次先釋聖道暫伏。問:無學位中此識永斷可言無有,有學位中俱暫伏滅,如何亦言無有?答:諸有漏道謂四禪八定,但能伏六識中染,染汙第七微細恒行不能伏滅。次明二乘聖道有能伏義。無我解即人空觀。言真者,謂人空根本智治障相違故我執不行,後得智是彼根本智平等流類,亦違我執故言無有。真無下。結會頌文。根本後得俱名出世道。

滅定既是聖道等流,極寂靜故,此亦非有。

滅定下,次釋滅定。例同聖道亦真無漏,故云等流,故此染意亦復非有。

由未永斷此種子故(至)此復現行乃至未滅。

由未下。釋暫義,明復現行伏。問云:滅定聖道既皆無漏,能違染意,何云暫伏?今釋云:滅定聖道染意雖無,由未永斷此種子故,從此起已此諸染法猶復現行,自未滅還恒相續轉,故云暫伏。

然此染意相應煩惱(至)故無學位永不復起。

然此下。次明無學永斷。先明斷相。分別煩惱通見所斷,無漏善法是非所斷。今此染法是俱生故,是染汙故,意顯是修所斷。極微下。明斷分齊。此染種子與有頂地意識中下下品現行煩惱同時頓斷。所以者何?種子與彼勢力齊等,俱極微細故。有頂謂非非想地。下下煩惱謂九品中最下品也,即第八、十一品思惑。金剛下。明斷位次。金剛喻定者,三乘即那含後心,慚悟菩薩即遠行地後,頓悟菩薩即法雲地後。頓斷此種成阿羅漢永不復起,故言無有。

二乘無學迴趣大乘(至)應義等故不別說之。

二乘下。通妨。問曰:二乘無學迴小趣大,從初發心至未成佛位居菩薩,前無學時已斷染汙應有四位,何故唯言三耶?答中約三德均等故不別說,皆已永害煩惱賊故,應受世間妙供養故,永不復受分段生故。

此中有義末那唯有(至)又說為識雜染依故。

此中下,次辯有淨末那。先出初家異解。初句謂唯有煩惱障相應染末那,反言不許有淨末那。聖教下一句,釋成無淨意。三位皆無,煩惱障既無,相應障末那亦無,故無淨意。又說下二句,釋成有染意。四是根本煩惱攝故,雜染即是煩惱義故,末那與之相應。前六轉識隨之成染,故為諸識雜染所依。以此證之,故唯有染意。

有義彼說教理相違(至)定有俱生不共依故。

有義下,次出正家解。初句總斥違教理,出世下略釋違教,無染下略釋違理。無染意識謂淨第六。俱生者,六七俱時轉也。不共依者,第六以第七為不共。根量云:無染意識是有法,定有俱生不共依宗,轉識攝故。因喻如有染意識執無淨意,豈非違理?

論說藏識決定恒與(至)爾時藏識定二俱轉。

論說下。別廣破違教。先違瑜伽。初引文。若住下。以論意顯滅定、聖道二位有淨。第七住滅定位,六識俱無;若無第七,爾時藏識應無識俱,恒定一識俱轉之文虗設。住聖道,謂第六修觀時;若無第七,爾時藏識應一識俱;無二識俱,爾時藏識定二俱轉之文又成虗設。

顯揚論說末那恒與(至)故知此意通染不染。

顯揚下,次違顯揚。初句即是染意,次句即無染意。恃舉為行即相應我慢,翻彼成平等行即相應淨。末那!故知一句結成通染淨。或應作成,恐文悞。

若由論說阿羅漢位(至)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若由下,三、違本論。初句牒執,彼執無淨末那故。應由下,舉第八例破。頌言三位無者,依染意說非無淨末那,但捨其染不捨其體。次二句反覆例明。

又諸論言轉第七識(至)許佛恒行如鏡智故。

又諸下。四、違諸論,廣破違教。初一句引論。彼如下。立量順明。平等智是有法,定有所依相應,淨識宗智所攝故。因喻如餘智,謂成所作等三智也。此識下。反難違論。所依識也。能依智也。不可下。遮轉計。若謂彼智依六轉識,初句直破平等智,恒行轉識間斷故。次以恒行故,因鏡智為同喻,以成恒行。平等智不依轉識,明有淨末那也。量云:平等性智是有法,不依六轉識宗,許佛恒行故。因如大圓鏡智。

又無學位若無第七識(至)然必有此依,如餘識性故。

又無下。廣斥違理。立量云:無學位第八識必有俱有依,是識性故,如餘眼識等。此依即第七也。

又如未證補特伽羅(至)非依第八。彼無慧故。

又如下,約法執所依明有淨意,此約二乘明不染釋之。先舉有學我執恒行,以例二乘無學法執恒行,法執所依即是第七。此識下,反徵釋依第七也。法執即慧不依第八,八無慧故不與彼俱。

由此應信二乘聖道(至)彼未證得法無我故。

由此下,勸信彼我執但與煩惱障俱。聖教皆言三位無者,但無我執。由此者,承上法執相應。末那!應信三位不無淨。末那!彼未證得法無我故,法執以第七為所依故,法執不障彼智而名淨故。

又諸論中以五同法(至)五恒有依,六亦應爾。

又諸下,明意識有依,顯有第七。五同法者,論以前五識為第六識同法。喻量云:第六意識定有俱生不共依,極成六識,隨一攝故,如眼等識。宗因有失者,若無第七,宗有能別不極成失,因有共不定過。若許前五亦無有依,以成第六無依,欲免因中共不定過,宗中仍有能別不極成過。今五同法恒有所依,離俱有根必不轉故,定應許六此依恒有。此依即是淨第七

是故定有無染汙意(至)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是故下。結申正釋。是故二字承上之辭,如上教理推徵,定應許有第七淨意,於無學滅定及出世道中恒起現前。言彼下。結會頌文無有二字之義。如說下。舉例證成。此亦應爾者,如淨第八非無,亦應有淨第七。

此意差別略有三種(至)起補持伽羅我見。

此意下通明染淨。第七總標,有三位差別。初通下別釋三相應。初明人我見相應意,異生恒時相續。二乘下明間起。一類菩薩者,約漸悟也。有漏心位意緣藏識起人我見,反顯無漏心位則不現起。

次通一切異生聲聞(至)彼緣異熟識起法我見。

次通下。明法我見相應意。異生聲聞獨覺恒時相續,未證法無我故。一切下。明間起。一切者,通約頓漸也。法空智果不現前位,意緣異熟起法我見。言異熟者,通至後位,故反顯法空現前則不現起。

後通一切如來相續(至)異熟識等起平等性智。

後通下明平等智相應意。如來恒常相續永斷二障,究竟二空盡來際故。菩薩下明間起。見修道中法空智果現前,平等性智現起,反顯法空不現則不現起。言無垢異熟者,金剛道前異熟未空故言異熟,觀起執忘因中暫轉復名無垢,此約智有隱顯言間起。

補特伽羅我見起位(至)如夜迷杌等方。謂人等故。

補特下。明二執現起雙單差別。問:前列中,初一單言我見相應,彼位豈無法我見耶?初二句直答雙起,次句釋成我必依法故。杌喻法執,人等喻我執,文外反顯法不依我故。

我法二見用雖有別(至)不相違故此亦應然。

我法下,明二執用別體同。問曰:二見用別,云何俱起兩不相違?文中釋云:用別體同,故不相違。一慧者,同體也。次舉眼等識為喻,眼識自證分體一而有了別,青黃見分多用見分用別,同依一體,彼此不違,餘識亦爾。量云:我法二見是有法同,依一慧宗,用雖有別,而不相違,故因喻如眼等識。

二乘有學聖道滅定(至)皆唯起法執,我執已伏故。

二乘下,單明法執起位,以顯法不依我。初通明三乘伏我執,唯起法執。二乘言聖道滅定者,定慧法起,治障相違,我執已伏故。頓悟菩薩言修道者,期心頓斷,見道初心,麤垢先落,我執已伏故。漸悟菩薩言生空現前者,藥病主對,我執已伏故。故此三乘皆唯起法執。

二乘無學及此漸悟(至)亦唯起法執,我執已斷故。

二乘下。明斷我執唯起法執。二乘無學期心單斷,捨執藏時我執已斷,唯起法執迴心漸悟。菩薩期心次斷此根,初解先得人空,我執先斷故法智現前法執不起,法智不現亦唯起法執。亦者,對上二乘言也。

八地以上一切菩薩(至)猶起法執,不相違故。

八地下。別明深位菩薩。起法執一切者,通舉若頓若漸菩薩也。我執皆永不行者,通指分別、俱生二我執也。或已下。釋不行義。漸則永斷不行,頓則永伏不行。法空下。明法智不現,法執猶起。問曰:法空雖不現,生空現前,智生執盡,云何猶起?今答云:不相違故。生空與法執不相主對,故言不違。文外反顯法空智果現前,法執有間。

如有經說八地以上(至)不爾。煩惱亦應在故。

如有下,引證深位法執。一切煩惱者,分別俱生也。所知障即法執,此言現行,不約種子。不爾者,恐謂深位菩薩是種非現。今釋云:若所知種在言在者,煩惱種在亦應言在,那言唯有所知?

法執俱意於二乘等(至)說名無覆。不障彼智故。

法執下。約法執判。先判染、不染。問:大小兩乘法執俱在於末那,誰染?誰淨?答:二乘名不染,菩薩名染。二乘名不染者,唯修人空觀期心,但斷煩惱障所知,不障彼智故。於菩薩名染者,所知能障彼法智故。由此下。次判覆、無覆。由此二字承上菩薩名染,亦名有覆,不障人空智。於二乘名無覆。

是異熟生攝,從異熟識(至)餘不攝者皆入此攝。

是異下,簡異熟。前言隨第八所生緣被執,我即繫屬彼,恐謂即是真異熟,簡云法執俱意是異熟生。次句釋成異熟生。問曰:前六無記名異熟生,今此雖非真異熟,隨異熟繫亦可名異熟,何故亦名異熟生?答云:真異熟名唯局第八,異熟生名不唯前六,通八識故。次舉例明。如增上緣名,寬餘三緣所不攝者,皆增上緣攝。餘不下,結歸本意。餘真異熟所不攝者,皆異熟生攝。

云何應知此第七識(至)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云何下引教理證。有末那先問起小乘,謂未來名心、過去名意、現在名識,種種分別然無別體,云何離眼等識別有第七?聖教下總答。

謂薄伽梵。處處經中(至)了別名識。是三別義。

謂薄下。先引教別釋。先通引諸經。心意識三是三別名,集起思量了別是三別義,名義既別應有別體,文雖通引意歸末那,以此證有第七。

如是三義雖通八識(至)麤動間斷了別轉故。

如是下,釋義伏。問曰:諸識俱可名心,皆有積集義;俱可名意,皆有等無間緣義;俱可名識,皆有了別自分境義。勿謂名義別,而令體有別。初句牒伏問。而隨下,答約義。勝相顯故,各有差別。第八、獨名心者,集起義。一切現行所熏集諸法,種種子為因,能生一切,起諸現法。如是顯勝,故獨名心。餘識不然,雖有積集,無集起義。第七、名意者,思量義。有漏位中,恒審思量藏識為我;無漏位中,恒審思量無垢異熟為無我。二等字,等此也。餘識不然,不恒不審故。餘六、名識者,了別義。別境,謂六塵各緣也。外門轉故麤,三性不常故動,隨緣起脫故間斷。七、八不然,一性無間,內門細轉故。勿以通名而濫別義。

如入楞伽伽他中說(至)能了諸境相,是說名為識。

如入下,復引楞伽通證三名,各各召體。

又大乘經處處別說(至)前已廣說,故不重成。

又大下廣證有第七。何以知諸大乘經所說必為定量耶?此義前已廣說,即指慈氏先不記等七因。

解脫經中亦別說有(至)恐厭廣文故不繁述。

解脫下復引深密別證染意。先引頌證定,彼經下引經自釋。先釋前二句,對治下次釋第三句,爾時下釋第四句。無自性者,此諸煩惱無實自性,非今現無本來空寂,但於迷時妄謂為有,至於悟後始知空耳。如是下總結。

已引聖教當顯正理(至)若無此識彼應非有。

已引下,顯理。先結前起後。謂契下,引經恒行不共微細無明所依證有。第七不共無明出體,微細恒行示相,覆蔽真實顯用。無明為能依,第七為所依,此以能依顯所依也。若無下,反釋。經言不共無明由依此識而有,若無此識,經中所說無明應非有故,非離所依有能依故。

謂諸異生於一切分(至)覆真實義障聖慧眼。

謂諸下,初順釋。先出能依無明體用。一切分,即是善惡、昇沉、定散等位也。覆真實義者,二空所顯真如之理,為此所覆而不發明。障聖慧眼者,真無漏道清淨慧眼,為此所障而不開曉。無明即體,覆障即用,此顯能依有體有用也。

如伽他說:真義心當生(至)俱行一切分。謂不共無明。

如伽下。引證真義。心謂無分別智正當生時,常能為礙俱行異生一切分位,謂極微細不共無明。此證以用顯體也。

是故契經說異生類(至)惛醉纏心曾無醒覺。

是故下。引經結示。無明所盲,謂障聖慧眼。惛醉纏心,謂礙真義心。異生恒居生死長夜而不醒覺者,無明使之然也。長夜有四句分別:一、是長非夜,如七俱貪等;三、及妙平二智相應心品;二、是夜非長,如六識相應無明;三、亦長亦夜,即七俱無明;四、非長非夜,即六識餘貪等。

若異生位有暫不起(至)有行不行,不應理故。

若異下,次反釋恒行義。初句立意,經言恒行無明故。次句釋成,與異生俱迷理無明,或行不行不應正理,此言意顯無不行時也。

此依六識皆不得成(至)許有末那便無此失。

此依下。正約所依識體結成。文中以六識對顯,此覆真實恒行之義,依六轉識皆不得成。所以者何?識有間斷,此無明亦應間斷,則非恒行。無明恒染,彼轉識亦應恒染,則非三性轉易。若謂依六識有此二過,故應許有恒行末那,方免斯愆。

染意與恒四惑相應,此俱無明,何名不共?

染意下。三家釋不共義。無明不與餘俱,定依第七。先問:起染意恒與四惑相應,意俱無明與三共轉,何名不共?

有義,此俱我見、慢、愛,非根本煩惱,名不共,何失?

有義下,初解。以意俱無明是根本惑,釋不共義。見、慢、愛三非根本惑,雖四惑俱、三非同類,名為不共,亦何所失?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至)與四煩惱恒相應故。

有義下,次解。初句斥前,次釋純隨煩惱無見等故。此三煩惱是十根本煩惱中攝,故處處皆說染意與四惑俱,何言此三非根本惑?

應說四中無明是主(至)曾不省察癡增上故。

應說下,申正釋。初二句以無明為餘染法之主,釋不共義,能與諸染作因依故。次二句約惛迷增上轉釋主義。

此俱見等應名相應(至)如無明故許亦無失。

此俱下。約餘三並。問:癡既增上名為不共,餘三非增上,應如心所名相應耶?若為下。答:餘三若增上為主,應亦名不共。若約生死流轉貪愛為主,若依障初聖道不受聖教見慢為主,見則偏執一理安肯受教?慢既恃己豈復求他?故此三者若為主時亦名不共,例如無明許亦無失。

有義此癡名不共者,如不共佛法,唯此識有故。

有義下。三、解。約此識獨有、餘識所無,以釋不共義。例佛十八不共法,唯佛獨有、餘人所無,故名不共。

若爾,餘識相應煩惱(至)唯此識有,故名不共。

若爾下約餘識俱染並問。此俱無明餘識所無名不共者,餘識俱惑此識所無,亦應名不共耶?依殊下答。初句明依勝義立,非互一句斥前問難。謂第下釋殊勝用,能障理智故。如是勝用此有餘無,故名不共。此中三解:初以根本釋不共,於文多謬於義全疎;次以是主釋不共,義雖稍當文不會經;三以不共釋不共,文契標章義符經旨。

既爾,此俱三亦應名不共(至)對餘癡故且說無明。

既爾下。約餘三並問。既爾二字牒上無明勝用名不共,此俱見等勝用亦然,亦應名不共。無明下。答。癡是三主,見、慢、愛三皆用無明為因,故獨得此名,餘為主時亦名不共。既皆可名不共,偏言無明者,為對餘識俱癡顯此用勝,且說無明名不共耳。

不共無明總有二種(至)二獨行不共此識非有。

不共下。料簡不共。初句總標,恐此中不共濫獨行故。此恒行不共第七相應,名為恒行。不與第六間斷者共,名為不共。餘識間斷,故云所無,反顯此識中有。獨行不共者,不與忿等俱起,或不與餘煩惱起。此識非有者,反顯餘識俱故。

故瑜伽說無明有二(至)非貪等俱者,名獨行無明。

故瑜下,引證。初相應證恒行,與三惑俱,故非貪等俱證獨行。

是主獨行唯見所斷(至)忿等皆通見所斷故。

是主下,釋獨行二義,復約見、修二斷以明二種差別。言是主者,力用麤猛,自能為主,能發惡業,顯是分別,故見所斷。次引經證見所斷,有學永斷故,不造新業故。言非主者,行相微細,不發惡業,顯通俱生。亦者,通見、修所斷也。忿等小隨,各自為主,故皆見斷,反顯非主。獨行不與彼俱,通見、修斷。此中唯釋獨行,明二斷者,意在簡濫顯是也。是主唯見斷,非主通見、修二斷,意顯恒行不共,唯修所斷。

恒行不共,餘部所無;獨行不共,此彼俱有;

恒行下。約大小乘部結判有無。恒行不共約部而言,餘小乘部中曾所未說,不言第七故,故言餘部所無,反顯大乘所說有此識故。約識而言,此識所有、餘識所無。獨行不共約部而言,大小皆說,故言此彼俱有。約識而言,餘識中有、此識中無。

又契經說眼色為緣(至)若無此識彼意非有。

又契下。引教證成。約意識增上緣,依證有第七。初文通引六識,以前五為同法,其意別指意識。意法為緣者,意根為增上緣,法塵為所緣緣,二和生識,故意即第七識。若無下。反證。若無此第七識者,經中所說增上緣意則應非有,唯一法塵為緣也。

謂如五識必有眼等(至)此識若無,彼依寧有。

謂如下。引理證成。初以同法證。如眼等五識,六轉識中攝故,必有眼等增上不共俱有所依。意識既是六轉識中攝,理應許有此依,彼依即是此第七識。此識下。反證。此識若無彼增上等依,寧有量云:意識必有增上俱有所依,六識中攝故,如五識。

不可說色為彼所依(至)隨念計度二分別故。

不可下,破色為依。餘乘取肉團心為第六依。今初句直破,次句釋成。經云意法為緣,意屬心故,非色法故。又五識依色,但有隨念而無計度。若執意識依色者,應如五識亦唯隨念,不應通二分別故。

亦不可說五識無有(至)俱時而轉,如牙影故。

亦不下。破五無依。上以五識有俱有依為同法,證第六有依。今執五識無依,欲證第六亦無。初句直破,次句釋成,五識與根俱時而轉故。次喻俱轉,牙與種、影與形不相離故。牙當作芽。

又識與根既必同境,如心、心所決定俱時。

又識下。破等無間意。非等無間意可為此識依,識與所依必俱時故。立量云:又識與根決定俱時,必同境故,如心、心所。

由此理趣,極成意識(至)極成六識,隨一攝故。

由此下立量結。極成意識,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不攝,增上生所依。極成六識隨一攝故,如眼等五識。不共者,如眼根是眼識不共依,不與餘識共故。顯自名處者,謂依眼之識名為眼識,餘亦如是。等無間不攝者,非等無間意根之所攝也。增上生者,謂根是識之增上生緣也。所依者,根是識之俱有所依也。隨一攝者,謂於六識隨一所攝也。

又契經說:思量名意。若無此識,彼應非有。

又契下,約思量名證,有第七:先引經恒審思量故;若無下,反證。

謂若意識現在前時(至)既爾如何說名為意。

謂若下。釋義。有謂等無間意,即經中所說思量名意,非第七名。今釋云:意識現前,彼滅非有。體既非有,用定不成。既爾,二字牒上體用思量。既俱不成,如何經說名意?若依聖言量思量,即第七非等無間。

若謂假說,理亦不然,無正思量,假依何立?

若謂下破假說有。謂思量名意者,應知假說非關實有體用。初二句直破,次二句以正破假,假依正立故。假名為意由正思量,無正思量假依何立?

若謂現前曾有思量,爾時名識,寧說為意?

若謂下,破第六、無意名。彼救云:謂過去時、現在曾有思量,今雖已滅,得名為意。今初句牒計,次句破云:爾時名識,寧說為意?

故知別有第七末那(至)已滅依此假立意名。

故知下。結第七末那。以具恒審思量義故方得名意,等無間意依此假立。

又契經說無想滅定,染意若無,彼應無別。

又契下引經無心二定差別。證有第七。染意下反證。

謂彼二定俱滅六識(至)一有一無。彼二何別?

謂彼下。釋義。滅定、無想,此二俱滅前六及彼相應。體謂前六心體,數謂彼相應心所,此二俱滅,故曰無異。二定有別者,唯染汙意,於二定中一有一無,則有差別。無想唯滅前六,染意則有。滅定非唯前六,兼滅染汙一分,染意則無。若無第七,於彼定中為有為無?彼二無心,有何差別?

若謂加行界地依等(至)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若謂下。牒伏救破。彼救云:二定別者,由加行等故,非由第七。今文初句牒救,次句總破,次正破彼。差別因者,謂由有此第七識故。若出離想,作意為先,令不恒行心、心所滅,想滅為首,立無想名,此定唯屬第四靜慮而有漏攝。若止息想,作意為先,令不恒行及染汙心、心所滅,立滅盡名,雖屬有頂而無漏攝。此意若無,彼因寧有?集論二定有五門差別:加行即定前作意,界地謂四禪及有頂,所依謂佛弟子說力及外道說力。自體者,無想以有漏異熟色為體,滅定以無漏心法為體。假立者,無想麤動心等暫不現起假立,滅定兼染汙不行假立。是故下。結。

又契經說無想有情(至)若無此識彼應無染。

又契下。引經。無想天染證有第七。一、期生。謂五百劫心心所滅,無六轉識也。若無下。反證。

謂彼長時無六轉識(至)便非聖賢同所訶厭。

謂彼下。釋義。初句無六轉識,謂六識中我執無也。次句若無此意,謂第七中我執亦無也。謂諸我執唯於六七二識中有,二識俱無我執便無,何處見有具縛凡夫一期生中都無我執?都無者,謂無二識中我執也。彼既長時無有我執,應如涅槃清淨無漏,便非聖賢同所訶厭。

初後有故無如是失(至)餘法受熏。已辯非理。

初後下,展轉釋。救云:彼天六識及彼心所,初半劫滅,後半劫生,初後有故,無如是失。破云:中間四百九十九劫心、心所滅,無故有過。救云:過去、未來有我執故,無如是失。破云:過去非常,未來非現,如空華等,無故有過。所得下,約理斥。所得無者,謂無想定前求無想報故,所熏成種,招彼異熟。染汙末那緣彼執我,依之麤動,想等不行,於此位中假立無想有情。若無能執,末那所得無想異熟應無;所得無故,能得無想有情亦無。伏救云:不必末那執,即依異熟立無想有情。今釋云:無想異熟即不相應法,前已遮破。藏識無者,謂染汙末那緣第八藏識、我見、愛等,執藏為自內我,攝藏一切雜染品法,令不失故,由斯以立阿賴耶名。若無染意,藏識應無;藏識無故,熏習亦無。受熏、持種,義皆不成。伏救云:餘法亦可受熏。今釋云:餘法受熏,已辯非理。

故應別有染汙末那(至)由斯賢聖同訶厭彼。

故應下,以我執結成有染意。

又契經說異生善染(至)若無此識彼不應有。

又契下,引經。三性心中恒帶我執,證有第七。若無下,反證。

謂異生類三性心時(至)所起施等不能亡相。

謂異下。釋義。謂異生類善染無記三性心時,雖外起善惡不動業,而內一類相續執我。由內恒常執有我故,令六識中所起施戒等,不了體空執取於相。

故瑜伽說染污末那(至)末那滅已相縛解脫。

故瑜下,引證。染意徧為諸識依止,彼未滅時,令六識中相縛、見縛不得解脫;染汙滅已,方得解脫。

言相縛者謂於境相(至)此意未滅時,識縛終不脫。

言相下。轉釋瑜伽。初牒,次釋。謂由染意恒執我故,令六轉識於所緣境不能了達,如幻事等。由斯見分、相分所拘,不得無礙解脫自在,故名相縛。依如下。復引伽他證論。

又善無覆無記心時(至)勿由他解成無漏故。

又善下,別約善無覆心時我執證明。第七、凡起善及無覆無記心皆名有漏者,由有我執故。若無我執,應非有漏。救云:六識中自有煩惱可成有漏。破云:自身現行相續之中,六識善染不俱起故。救云:現行善染雖不俱起,由有過未煩惱緣縛,故成有漏。今破云:去來緣縛非現非常,理非有故。救云:如施等雖善,由受施者具惑,故成有漏。破中,初句牒救直破,次句舉例並破。豈施無漏淨田,令我有漏施心亦成無漏?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又不可說別有隨眠(至)彼非實有,已極成故。

又不下。展轉釋。初破隨眠。轉計云:別有隨眠異心、心所,是不相應行蘊所攝,於善等時現相續起,由斯善等成有漏法。又不可說四字是牒救破詞。所以者何?隨眠非實有,前已極成故。

亦不可說從有漏種(至)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

亦不下,破漏種生。救云:善等有漏由從無始有漏種生,此有漏種不由熏習法爾而有,故成有漏。亦不可說下二句,牒救。彼種下,先破漏種。由與漏俱成有漏種,先無我執與善等俱,彼種無因成有漏故。非由下,次破漏生。若謂無始有有漏種,有漏法起,以此為因。非由下一句,直破。勿學下,舉例並破。若謂有漏種生成有漏者,應學無漏心亦成有漏。勿字是破辭。學無漏心亦從有漏種子生起,然彼不成有漏法種,自相續中不與漏俱故。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雖由煩惱引施等業(至)彼復如何得成有漏。

雖由下,破染引。救云:善心雖非染俱,由前煩惱所引,是故施等成有漏法。今破云:雖由煩惱引施等業,而施業起時煩惱已滅,不俱起故,非漏正因。所以者何?以有漏言表漏俱故。又無下,舉例並破。又無記業隨先業轉,不待現緣,非煩惱引,彼復如何得成有漏?無記非染引得成有漏,善等有漏豈煩惱引?

然諸有漏由與自身(至)異生既然,有學亦爾。

然諸下。釋正義。然諸有漏施等諸業,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自身簡非他惑,現行簡非隨眠,俱生俱滅簡非過未,互相增益簡非有漏種。由此熏成有漏法種,後時現行從此種起,有漏義成。異生下。例有學。有學俱生猶未永滅,理亦應然。

無學有漏雖非漏俱(至)故成有漏於理無違。

無學下。通妨。妨云:無學已斷我執,然非漏俱,云何亦有有漏法耶?如難陀之貪、身子之嗔、畢陵之慢等。釋云:無學有漏,雖非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而從先時有漏種起故成有漏,於理無違。然不熏成有漏法種,自相續中非漏俱故。

由有末那恒起我執(至)而識類別實有八種。

由有下結證,有下總結,然有下通妨,總通七八二識妨難。難云:餘處經中唯說六識,不說七八二識者何?釋此如文。已上釋第二能變竟。

如是已說第二能變。第三能變其相云何?

如是下,釋第三、能變。文中結前問後。

頌曰:次第三能變(至)了境為性相善不善俱非。

頌曰:下舉頌答。頌有三十六句,約九門分釋:一差別門,次第至六種。二體性門,了別為性。三行相門,了別為相。四三性門,善不善俱非。五相應心所門,此心所至不定。六受俱門,皆三受相應。七共依門,依止根本識一句。八俱轉門,五識隨緣現至意識常現起。九五位不行門,除生無想天至悶絕。

論曰:次中思量能變識後(至)五。謂依發屬助如根。

論曰:下依門解釋。初二句結前起後,此識下先總標差別門,謂名下別釋隨根立名。初句標六名。根者,俱舍云:身根有九事,十事有餘根。具五義者:一依根之識,依俱有根而得住故。二根所發識,由眼等根所引發故。三屬根之識,識繫屬根,如子之屬父故。四助根之識,根如鏡光照物無別分析,由識於境能了別故。五如根之識,俱有情數之所攝故。

雖六識身皆依意轉(至)辯識得名心意非例。

雖六下。簡濫。難云:若識隨根立名者,六皆依意轉,悉應名意識。釋中約共、不共?答:雖六識身皆依意轉,而五以意為共,所依唯第六以意為不共。今隨不共立意識名,例如五識依五色根,各隨不共立名,無彼此相濫過。或唯依意,故名意識;五非唯依意,兼依色根,故不名意識。伏難云:隨根立名者,第八依意,應名意識;第七依心,應名心識。今釋云:隨根五義,辯識得名,非辯心、意,不應為例。

或名色識乃至法識(至)謂於六境了別名識。

或名下。隨境立名。初句標六名,次句釋義,末句轉釋。謂此六識於色聲等六境有了別用,故名為識。今從境立,正順識義。

色等五識唯了色等(至)故六識名無相濫失。

色等下。簡濫。難云:若隨境立名者,第六與五同時,或了色乃至或了觸,亦可名色識乃至觸識。釋中約通局答,色等五識唯各了色等,故名色識乃至觸識。第六通能了一切法,故名法識。或能了法,獨得法名,前五不能,故不名法。故六識名無相濫失,不可知。執受處了第二能變云:依彼轉緣彼。此第三能變中何故不說依緣?釋中初句明不說意,後句指前指後。於次能變中已說所依,即前通明諸心三所依,此六所緣義便當說,即後二門了境為性相。

次言了境為性相者(至)能了別境名為識故。

次言下,釋頌第三句體性、行相二門。初句牒頌雙標,次句釋義。句中以雙顯釋雙標,後二句分釋雙顯義。了別識之體,了境識之用,體用皆能了境故。由斯了別境義,順識義故。兼釋別名者,別前心意,唯此六名識。

如契經說:眼識云何(至)餘所依了。如前已說。

如契下引證。初引文,彼經下以釋。經說眼識依於眼根,乃至意識依於意根,如是且說不共所依。經說眼識了別諸色,乃至意識了別諸法,如是且說未轉依位見分所了。餘共所依者,謂五識皆依六七八識,六依第八,餘已轉依。見分所了者,謂一根發識緣一切境。

此六轉識,何性攝耶?謂:善、不善、俱非性攝。

此六下,釋第四句三性門:初徵起,次舉頌答。

俱非者,謂無記非善不善,故名俱非。

略釋俱非二字。

能為此世他世順益(至)非於他世故不名善。

能為下。別釋三性。先釋善相。此世謂現在,他世謂當來,所作善業能感二世,所欲從心致大饒富。人天下。簡果從因。問曰:人天樂果清昇順益,可名善否?今答云:樂果隨先業轉,此世雖能順益,報盡未然。此取業因通二世者,方名為善。

能為此世他世違損(至)非於他世故非不善。

次釋不善相。所作惡業能令二世所求不遂,擾惱身心。惡趣下。簡果從因。問曰:惡趣苦果沉墜違損,可名不善?答云:苦果隨先業轉,此世雖能違損,償足自停。此取業因通二世者,方名不善。

於善不善益損義中不可記別,故名無記。

三、釋無記相。非順益義,無善可記。非違損義,無不善可記。

此六轉識若與信等(至)俱不相應無記性攝。

此六下。出體明相攝。上但出善不善二性相。此中出體,信、慚、愧、無貪、無嗔、無癡、勤、安、不放逸、行、捨、不害、六識,與此相應,是善性攝。無慚、無愧、忿、恨、惱、覆、嫉、慳、害、嗔,與此相應,是不善性攝。俱不相應,是無記攝。

有義六識三性不俱(至)便違正理故定不俱。

有義下釋三性俱不俱。初解不俱,謂六識三性定不俱起。次二句釋不俱義,同緣外境故、三性互違故。五識下設三性俱起難。初二句立定六識俱起善染性同,謂五識生必由意識為分別依,導引而起、俱時而生,同緣五境、同善同染。若許下正難五識三性俱行,意識隨之應通三性。後句結成不俱。

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至)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瑜伽下。通妨。難云: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性俱起,何謂不俱?引論雖引一句全文,其意唯用轉識三性俱起。釋云:彼云一時依多念說,如說一心非一生滅,今依一念故不容俱。與彼論文無相違過。

有義六識三性容俱(至)前所設難於此唐捐。

有義下,次解俱起六識三性容俱。率爾下,釋俱義。率爾謂創初之心,或多謂五俱起,或少謂二、三、四,如眼識率爾必是無記,耳鼻等流成善成染。五識既容俱起,三性必俱。五識下,斥前難。五識與意雖定俱生,而善性等不必同故。前難五識三性俱行,意識爾時應通三性,今以五識例意識,性不必同,此難徒設。

故瑜伽說若遇聲緣(至)若有希望後時方出。

故瑜下,引證。先明二識俱起,次判。屬性:諸瑜伽師入禪正受,若遇聲緣從定起者,此是與定相應善意識俱轉之餘耳識生,領受此聲後方出定。非唯下,明二識必相假。先明意識必須耳識。非唯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無餘耳識,若唯意識無耳識者,定中意識不能聞聲,於此音聲不領受故,不應出定。非取下,明耳識必須意識。若謂耳識領受聲時即便出定,故不與與定相應意識俱時而轉,理亦不然。非取聲時即便出定,領受聲已若有希望後方出定,故聞聲時心猶在定,定應二識共取此聲。

在定耳識率爾聞聲(至)率爾墮心定無記故。

在定下,判屬二性:初句標定率爾耳識非善,次句釋成無記定中意識理應是善。此明二識俱起性不同,用顯三性容俱。

由此誠證五俱意識(至)亦緣五境不說同性。

由此下,結證性不同。無記耳識與定相應,善意俱轉。諸處下,復引同境不同性之文,結證三性容俱。

雜集論說等引位中五識無者,依多分說。

雜集下。釋妨。難云:集論說等引位中無有五識,何故說與定相應意識俱轉,餘耳識聞聲?釋云:彼依多分,此約少分。等引者,此通有心及無心定,離沉掉名之曰等,引生功德名之曰引。此既通有心定,彼依多分或可言無,此約少分或可言有,故彼此文不相違反。

若五識中三性俱轉(至)已永滅除戲論種故。

若五下,結判俱起。問:五俱意識既不能與前五同性,何故前文說六識三性亦容俱起?文中約偏、不偏。答:偏注者,一向也。如眼識屬善,意識一向偏注,亦成於善;或餘識不善,意識偏注,亦成不善。若不偏注,意便無記。故六下,結成俱起。得自在下,明佛位唯善性攝。後二句簡二性,道諦攝故非不善,滅戲論故非無記。

六識與幾心所相應?頌曰(至)三受共相應。

六識下明相應心所門。初句問起。頌曰下舉頌答。

論曰:此六轉識總與六位(至)如屬我物立我所名。

論曰:下總標六位。恒依下先釋心所通名,以心為依方能現起故,更互相應和合似一故,繫縛攝屬於自心王故名心所。次舉例明,如屬我物立我所名,屬心之法名為心所。

心於所緣唯取總相(至)如𦘕師資作模填彩。

心於下。釋行相。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唯者,明不取別相。心所於境,不唯取總,亦取別相。亦者,明兼取總相。心事者,了境作用名事。次舉喻。心如畫師,所如弟子,取總相如作模,取別相如填彩。

故瑜伽說識能了別(至)此表心所亦緣總相。

故瑜下,引證徧行。初句,明心王唯了境之總相。作意下諸句,明心所兼了總別相,即諸心所。取所別相者,此句該通上下。未了者,未明了也。今作意能明了之可意、等等、非可意及俱非相。攝受,謂順益。等,謂損害。俱相,違相。言說因者,由想安立境之分齊,方能生起種種名言。正因、等等、邪因、俱非相。故作下一句,結名。心所諸句皆言此者,指總相也。

餘處復說欲亦能了(至)皆於所緣兼取別相。

餘處下。引證別境。諸句中亦字兼總相言也。由此下。例餘四位兼取總別相。由此二字承上二位作意,能警心心所起觸,能令心對境皆有順生心所功能。受與想俱,受能起愛,愛生諸取。思為行蘊主,欲能希望,解能決定,念能記憶,定慧了得失。由此二位緣境,方能引起善染等四位諸心所法。後一句釋成諸位亦兼取總別相。

雖諸心所名義無異,而有六位種類差別。

雖諸下。依標分類。問曰:通名心所,通具恒依等義,名義無異,何分六位差別?答中,初句牒問,次句依類分六,善染等種類差別故。

謂徧行有五,別境亦五(至)於善染等皆不定故。

謂徧下,依類列數。一切下,略釋六位別義,如文。

然瑜伽論合六為五(至)由此五位種類差別。

然瑜下,引證合意。根隨俱染,共為一位。復以下,依四辨五。先標四一切。一切性,謂善等三性。一切地,謂三界、九地。一切時,謂過、未、現三時。一切俱,謂與八種識俱相應。次正辨差別。徧行具四,一切可知。別境唯初二者,通三性故,徧九地故。善唯有一,善徧九地故。染四皆無者,不通善、淨故,不徧上地故,善時無故,第八不相應故。不定唯一者,於善、染等皆不定故。次一句結。此字指四一切。

此六轉識易脫不定(至)非逼非悅名不苦樂受。

此六下。釋頌第四句受俱門。先總標三受相應。六識有易脫,故與變易受相應。領順下。別釋受相。非逼非悅者。中容境也。不苦不樂者。捨受也。

如是三受或各分二(至)苦受,亦由無漏起故。

如是下,增數分判。先標,分二:釋中,初約身、心,次約漏、無漏,後句釋無漏通苦受。問曰:無漏是道諦攝,永盡諸苦,云何通苦受?釋云:修無漏者,勞心苦志,然後方得,是故苦受亦由無漏起。

或各分三,謂見所斷(至)又學無學非二為三。

或各下。先標。分三釋中,初約三斷,次約三學。非所斷,謂無漏受也。非學非無學,謂凡位也。

或總分四,謂:善、不善、有覆、無覆二無記受。

或總下,先總標,分四。釋中,初約四性,總分四樂:受即善,苦即不善,捨即二無記。

有義三受容各分四(至)彼皆容與苦根相應。

有義下,次約一一受別分四,謂善與三受相應,不善、二無記亦皆與三受相應。五識下,釋五識相應任運煩惱,純苦趣中任運煩惱。此二煩惱不發惡業者,是有覆無記,故與苦根相應,論說憂根非無記故。此釋有覆無記既通苦受,例之亦通樂、捨;有覆說通三受,例之無覆無記及善、不善亦應通三受,是故三受容各分四。

瑜伽論說若任運生(至)意地一切根相應。

瑜伽下。引證。證任運生一切煩惱有覆無記攝,皆於三受現行可得。若通前六識無記者,遍與諸識中三受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唯與意地三受相應。此證有覆既通三受,例善、不善、無覆亦通三受。

雜集論說若欲界繫(至)故知三受各容有四。

雜集下。證不善有覆通三受。前約任運煩惱不發惡行者,是有覆攝。今約雖是任運發惡行者,亦是不善。亦者,顯任運者通二性也。所餘,謂欲界繫餘不發惡者,及餘上二界任運煩惱,皆是有覆無記所攝。此證不善有覆通三受,例善及無覆亦通三受。故知下。結。據標結文,釋及引證應皆例之。三受各容有四。

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捨(至)無分別故、平等轉故。

或總下初總標分五,次列名,三中下釋分意。逼身名苦、悅身名樂,逼心名憂、悅心名喜。無分別者通前五識名為苦樂,有分別者唯在第六名為憂喜。尤重者苦樂輕,微者憂喜捨。不分者非逼非悅,於身於心無別異相,純無分別無有輕重,故不分二。

諸適悅受五識相應(至)安靜尤重。無分別故。

諸適下。約諸識相應分。樂、喜、適、悅,受者領順益境故。五識相應恒名為樂。意識相應約界地分,有三種別:欲界及初禪近分、二禪近分名喜,初禪根本、二禪根本名樂名喜,三禪近分及根本名樂近分,謂未至地。

諸逼迫受五識相應(至)意地慼受,名憂根故。

諸逼下。約諸識相應分苦、憂。逼迫受者領違損境,故五識相應恒名為苦。意識相應有二家釋不同:先初家解,初句正釋唯憂,次引教貼釋唯憂。

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至)尚名為憂,況餘輕者。

瑜伽下。雙證六識通苦憂異。熟生者,即前六識。五識俱者屬苦,意識俱者屬憂,逼迫無間名曰相續。又引尋伺者,乃意識相應不共法。一分者,一向苦受處也。故知下。結。意地重蹙尚名為憂,輕者亦爾。此釋意識唯憂無苦。

有義通二人天中者(至)純受尤重,無分別故。

有義下。次家解。意慼通二,約五趣分有三種別:人天唯憂,地獄唯苦,旁生鬼界名憂名苦。捺洛迦此云苦器。

瑜伽論說若任運生(至)現行可得。廣說如前。

瑜伽下,引證。旁生、鬼界通苦,任運、煩惱、有覆無記性攝,皆通三受。廣說如前者,通一切識身者,遍與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此證意識通苦。

又說俱生薩迦耶見(至)論說憂根,非無記故。

又說下。引證。地獄意識唯通苦受俱生,簡非分別身邊二見。意識相應唯無記故,是苦非憂。後句引論貼釋憂非無記,反顯無記是苦。此釋意識唯苦無憂。

又瑜伽說地獄諸根(至)純苦,鬼界、傍生亦爾。

又瑜下。此段乃次家引證地獄意地唯苦無憂之文。瑜伽中二十二根,八根定成就,謂眼、耳、鼻、舌、身、命、苦、捨。三根定不成就,謂樂、喜、憂。餘十一根或成或不成。

餘三定是樂、喜、憂根,以彼必成現行捨故。

餘三下二句,乃次家判論定成定不成之文也。初句判憂定不成,次句判捨定成。今判憂既不成,只證地獄唯苦無憂以成己意,復奪初家意地憂不成也。

豈不容捨?彼定不成。寧知彼文唯說容受?

豈不下二句,乃初家奪他救己之文,因次家判捨定成,今奪云捨定不成;因次家判樂喜憂不成,今救云寧知彼文唯說容受。此句徵結次家汝寧知三受中憂不成也。容受者,即樂喜憂三受,雖通言三受,救家意許憂是成就根。

應不說彼定成意根,彼容六識有時無故。

應不下二句,乃次家縱難初家之文。先難初家不許捨成就,初家不許捨,次家不許憂,二家互奪各不許一,則成就根中止有七,今縱難之。今文言意根者,如下文云:意根總以八識為自性。又瑜伽云:能令依止隨自在轉。增上義故,八識皆隨意轉,故別立一根。地獄位中六識既無,意根不成,故不可以意根足成第八。意根既不可為第八,必以捨根為第八。捨根既是成就根,憂根定是不成就根。

不應彼論唯說容受(至)如何說彼定成八根。

不應下四句,乃初家詰難,次家憂不成就之文。初句直難,不可以憂為不成根。次句指論難,破論言諸根中三不成就。此文通漫而無的指之辭,又無別因以顯憂不成,汝何為判憂不成耶?第三句縱問,若論言憂不成就,則成就根中止有七故。第四句詰難,如何定成八根?

若謂五識不相續故(至)可有希求婬欲事故。

若謂下,乃次家破初家伏救之文。初家伏救云:五識相應是苦受,意識相應是憂受。今地獄中分形碎質五根不成,根不成故則五識不相續則無苦受,違境唯逼心根故有憂受,此救憂是成就。今文牒執破云:死生悶絕寧有憂根?有執喜根亦爾。設執下,牒執。一形者,謂男女根中隨指一根也。理亦下,初句總破,次釋義,可知。

由斯第八定是捨根,第七、八識捨相應故。

由期下,結。先結捨是成根。由斯二字承上所簡,餘諸根既不可當第八,故結云定是捨根。次句釋捨義,前六有不行時,七、八恒相續故。

如極樂地,意悅名樂(至)故餘三言定憂喜樂。

如極下,次結憂是不成根。先舉例。極樂地意悅名樂無喜,以例極苦處意迫名苦無憂。後句指論。餘三定憂喜樂,以結憂是不成根。

餘處說彼有等流樂(至)無異熟樂,名純苦故。

餘處下,通妨。妨云:今判餘三中樂不成,餘處不妨說地獄有等流樂。例之,今雖判憂不成,何妨地獄亦有憂?初句牒妨,應如下釋。隨轉者,隨順機宜,權轉施設也。立世毗曇云:人養六畜,飲食溫清者,在熱獄得冷間,在寒獄得溫間。此之溫冷,果似前因,假名等流,是異熟果。應知彼是隨轉理說。或說雜受處者,謂輕獄中或可有樂,純受重獄,必無異熟果報樂,故名純苦。

然諸聖教意地慼受(至)或隨轉門無相違過。

然諸下,通前引教。初句牒前引教,次釋。依多分說者,人天名憂,旁生鬼界名憂名苦故。

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至)傍生亦爾者,亦依隨轉門。

瑜伽下,牒前引教,次釋,亦依隨轉故。

又彼苦根意識俱者,是餘憂類,假說為憂。

又彼下。引類通意。俱苦根名為憂者,是餘趣憂之類,假說為憂而實是苦。

或彼苦根損身心故(至)顯揚。論等具顯此義。

或彼下。比例。明地獄苦,損身心故,而亦名憂。例如近分喜,益身心故,而亦名樂。既近分名樂,而實是喜。以例明之,地獄名憂,而實是苦。

然未至地定無樂根,說彼唯有十一根故。

然未下。通妨。難云:寧知是喜而亦名樂,豈不容彼定成樂根?釋云:未至地唯有十一根故,十一根中無樂故。十一謂眼、耳、鼻、舌、身、意、命、苦、憂、喜、捨。

由此應知意地慼受(至)恐文增廣故不繁述。

由此下,總結。

有義六識三受不俱(至)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有義下,明三受俱、不俱:初正明不俱;瑜伽下,通妨。

有義六識三受容俱(至)諸佛已斷憂苦事故。

有義下,次正明俱起義。以順違中境俱起對顯,三受容俱如前三性,故不重釋。

前所略標六位心所(至)勝解念定慧所緣事不同。

前所下。廣明六位體用差別。先徵二位。頌曰:下舉頌答徧行別境。

論曰:六位中初徧行心所(至)由教及理為定量故。

論曰:下先釋徧行。初文體用指前,次文徵徧行相,次句總舉教理。答:

此中教者如契經言(至)由斯觸等四是徧行。

初引經證。觸、受、想、思四是徧行,心起定有故。廣說者,指耳、聲乃至意、法等。

又契經說若根不壞(至)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次引經證作意亦是徧行。雖根境和合,必由作意方能生識,故心起必有,故是徧行。復引云:於此者,謂境也。心所於境作意,心王即於境了別。王若了別,所即作意。共和合者,王所同時,故是徧行。廣說者,觸對、領納、想取、造作,皆與王同時,恒共和合,故是徧行。此等下,結。

理謂識起必有三和(至)餘非徧行。義至當說。

理謂下。引理釋。彼定生觸,必由觸有,即前文觸依彼生,令彼和合,此明觸是徧行。若無下。反釋。作意等四文中,皆反覆釋。受中言隨一者,三受中隨一受也。思中言隨一者,思能役心造善、惡、無記之業,三業中隨作一業也。由此下。結。餘非徧行者,指別境也。

次別境者,謂欲至慧(至)於六位中次初說故。

次別下釋別境,初句標名,次句釋別境義。多分不同者,定慧同一所觀故。

云何為欲?於所樂境希望為性,勤依為業。

云何下。別釋。欲先徵出體用。希求冀望而為自性,精進斷依而為業用。

有義所樂,謂可欣境,於可欣事欲見聞等有希望故。

有義下,先初解。所樂謂可欣樂,非是可厭及中容境也。欲見聞等,謂非不欲也。

於可厭事希彼不合(至)若不希望亦無欲起。

於可下,通妨。難云:於可厭事若未合時希彼不合,若正合時望彼別離,豈非有欲?此但下,釋。希彼不合者,此但求彼不合之時,謂有可欣自體可合故。望彼別離者,此但求彼別離之時,謂有可欣自體不離故。非於可厭之事而起希望。故於下,簡。先簡可厭中容境無欲,次簡於可欣境若不希望亦無有欲。此明欲以希望為體。

有義所樂謂所求境(至)若不希求亦無欲起。

有義下。次解所樂。謂所樂求,可欣求合,可厭求離,希望有欲。於中下。簡中容境及欣厭境。若不希求,皆無有欲。

有義所樂謂欲觀境(至)由斯理趣欲非徧行。

有義下,第三、解所樂。謂樂欲觀一切事者,徧通欣厭,中容三境也。欲觀察,謂非任運。若不下,簡若不欲觀及隨境。任運觀者,此全無欲。由斯一句,結成前文,餘非徧行。

有說要由希望境力(至)故經說欲為諸法本。

有說下。簡異解。先敘由希望力引生心心所,方取所緣。復引經欲為諸法本,以證欲為心心所本,意成欲是徧行。

彼說不然。心等取境(至)由欲能生心心所故。

彼說下,破。初句略斥,次約義斥。作意引心令趣自境,諸心、心所取自所緣,非由樂欲。又聖教說:若根不壞,境界現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識。不說由欲生心、心所。

如說諸法愛為根本,豈心、心所皆由愛生?

如說下。例破。由經說欲為諸法本,諸心心所皆因欲起。經中亦說諸法愛為根本,豈心心所皆由愛生?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故說欲為諸法本者(至)故論說此勤依為業。

故說下。通經結示。說欲所起身口意若善若惡一切事業,或說欲發勤,由勤助成一切善事,故經言諸法欲為其本。

云何勝解於決定境(至)由此異緣不能引轉。

云何下。釋勝解。先徵出體用。於決定境,謂非猶豫印定任持而為自性,不可誘引改轉為業。謂邪下。轉釋。謂依教理明證之力,於境審諦決定印持,由斯異緣不能牽引,令移此義而趣餘義。

故猶豫境勝解全無(至)由斯勝解非徧行攝。

故猶下。簡非徧行。故猶豫境,非審決心,全無勝解,非徧行攝。

有說:心等取自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

有說下。簡異解。先敘取境無礙。由勝解力意,成解是徧行。

彼說非理。所以者何(至)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

彼說下,破。初句略斥,次徵釋非理。不為礙者,即所緣諸法。不被礙者,即心、心所能作增上緣。警覺發起心等者,根及作意皆非勝解能成此事。若謂由此勝解根及作意方勝發起,則此勝解復應待餘,便有無窮失。

云何為念於曾習境(至)令不忘失。能引定故。

云何下。釋念。先徵出體用。於曾習境謂非未習,明審記憶不忘為性,等持所依而為業用。謂數下。轉釋。謂由念力數數憶持曾所受境,令心明記而不忘失,能引定起故為彼依。

於曾未受體類境中(至)故念必非徧行所攝。

於曾下。簡非徧行。曾未受境及不明記,即全無念,故非徧行。體謂所受自體類,曾受同類相似之境。

有說:心起必與念俱,能為後時憶念因故。

有說下。簡異解。先敘若心起時必與念俱。何也?由念於境明審記持,能為後時憶念因故,意成念是徧行。

彼說非理勿於後時(至)足為後時憶念因故。

彼說下,破。初句略斥,次例破。若謂後時有憶念故,前必有念而為其因,不可後時有癡、信等,前亦有此而為其因。然前心等或想勢力,足為後時憶念之因,故不可執心前定有念。

云何為定於所觀境(至)依斯便有決擇智生。

云何下。釋定。先徵出體用。謂繫心所觀專精傾注,不令散亂而為自性,智慧所依而為業用。謂觀下。轉釋。謂觀如理不如理及俱非境,由定勢力令心專注而不散逸,依斯便有決擇智生,定能發慧故。

心專注言顯所欲住(至)前後境別應無等持。

心專下。釋專注。心專注言,謂表此心所欲住境,此定令心即便能住,非唯一境而不遷移。不爾下。反顯見道歷觀上下八諦,前後境別而不是一。若非專注應無等持,故專注言非唯一境。境雖改轉心隨專注,若散心緣境為境所牽,若定心緣境非境牽心,故名為定。

若不繫心,專注境位,便無定起,故非徧行。

若不下,簡非徧行。

有說:爾時亦有定起,但相微隱。

有說下。簡異解。先敘設不繫心。專注境位亦有定起,但相微隱而不昭著,非是全無意成,定是徧行。

應說誠言若定能令(至)作意令心取所緣故。

應說下,破。初句誡,次句設執反詰。理亦下,破。三和合位是觸用故。若謂下,復設執詰。亦不下,破。一剎那心時之最促,自不易故。若言下,重設執詰。彼亦下,破。心取所緣,由作意力皆非定故。

有說:此定體即是心,經說為心學,心一境性故。

有說下。簡異解。初敘定體即心,次引經貼釋。心學者,三學中定為心學、戒為身學、慧為口學,智在說故。心一境性句,轉釋心學,此定為心一境性故。

彼非誠證依定攝心(至)如念慧等非即心故。

彼非下,破。先破引經依定攝心。定能令心一於境,故言定乃心之學。根力下,立量破即心。定非即心,根、力、覺、道等,道品攝故,如念、慧等。念、慧等,道品攝故,非即是心。此云何然?

云何為慧於所觀境(至)由慧推求得決定故。

云何下。釋慧。先徵出體用。於所觀境料簡決擇而為自性,斷除猶豫而為業用。謂觀下。轉釋。謂觀得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而得決定,依斯永斷所有疑惑。

於非觀境愚昧心中無簡擇故,非徧行攝。

於非下。簡非徧行。於非所觀及迷暗心中無決擇智,故非徧行。

有說爾時亦有慧起(至)對法說為大地法故。

有說下。簡異解。先敘。爾時者。指上非觀境及愚昧心,但慧相微隱而亦有起,非慧全無。大受句。舉例。如纖微物為大物所受,隱覆寧知。對法句。引證徧行。愚智心中皆有,故意成慧是徧行。

諸部對法展轉相違(至)說十非經不應固執。

諸部下,破。初二句破論互違不為定量,次二句破違經謬執。

然欲等五非觸等故,定非徧行,如信、貪等。

然欲下。立量總結。欲等五定非徧行非觸等故,如信貪等。

有義,此五定互相資,隨一起時必有餘四。

有義下。明現起分位。先初解。此欲等五行相無違,更互資益所在恒俱,隨一起時必有餘四。

有義不定瑜伽說此(至)所緣能緣非定俱故。

有義下,次解。先總明此欲等五現起不定,次引瑜伽證。四一切中無後二者,不徧一切時故,不徧一切心故,所緣四境不定俱起,對顯能緣五位非恒相應,或俱或不俱,故起一至四名不俱,起五名俱。

應說此五或時起一(至)謂不專注馳散推求。

應說下。別明不定相。先唯起一,能所各別。獨自行單境隻心名起一,所樂起欲,決定起解,曾習起念,所觀起定。謂愚下。料簡通妨。簡意明有專注而無簡擇。彼加下。妨云:愚昧心中既無簡擇,何故說彼緣所觀境?釋云:定前加行少有聞思故。或依下。轉難。既言少有聞思,亦可兼慧,何云所解唯定?釋云:今依多分,不約少時,故言唯定。如戲下。引事證成。或於下。所觀起慧。不專注故無定,馳散推求故唯慧。

或時起二,謂於所樂(至)起定及慧,合有十二。

或時下。起二。境若兩兩不同,心則雙雙各異,合有十個。二乃至二字超文,下文例然。所樂決定起欲解,所樂曾習起欲念;所樂所觀起欲定,所樂所觀起欲慧;決定曾習起解念,決定所觀起解定;決定所觀起解慧,曾習所觀起念定;曾習所觀起念慧,於所觀起定慧;

或時起三,謂於所樂(至)起念定慧,合有十三。

或時下,起三。境既三三共起,心亦三三合生,合有十箇三所樂:決定曾習起欲、解、念,所樂決定所觀起欲、解、定,所樂決定所觀起欲、解、慧,所樂曾習所觀起欲、念、定,所樂曾習所觀起欲、念、慧,所樂所觀起欲、定、慧,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定,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慧,決定所觀起解、定、慧,曾習所觀起念、定、慧。

或時起四,謂於所樂(至)起後四種,合有五四。

或時下起四境,若前後變更心則逆。次除一,合有五箇四所樂:決定曾習所觀起欲解念定,或於此四起欲解念慧,所樂決定所觀起欲解定慧,所樂曾習所觀起欲念定慧,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定慧。

或時起五,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具起五種。

或時下。起五所緣。既俱心亦共境,總心齊名起五。

如是於四起欲等五,總別合有三十一句。

如是下,總結。初句標結。言總意別,雖有單雙,三四合離不同,皆名於四起五。次句結數。起五名總,起一至四名別,合三十一句。欲等各起成單五,欲對後四成四句,解三念二定唯一,是則名為十句二。欲解對三只成三,欲念對二欲定一,解念對二解定一,念定慧三一成十。欲等五句逆次除,如是只成五句四,欲等俱起成一句,是名總別三十一。

或有心位五皆不起(至)及藏識俱,此類非一。

或有下。次明不起。如非四境者,非所樂等四境也。率爾心者,創始剎那心也。藏識俱者,有漏第八也。如此類中五皆不起。

第七、八識此別境五(至)依轉未轉皆不遮故。

第七下明諸識相應隨位有無者,未轉依位第七唯一慧,第八全無,若已轉依二識皆具五。第六下先標諸位皆與五法相應,次釋依轉未轉皆不遮故。

有義五識此五皆無(至)不能推度,無簡擇故。

有義下,明五識二師有無。初師明皆無,如文。

有義五識容有此五(至)餘三准此有慧無失。

次師明容有,但相微劣而非增上,皆如文。遮等下通妨。問云:五識性散,云何有定?釋中等引者,梵語三摩呬多通於有心無心,離沉掉故名等引,生功德名引。等持者,梵語三摩鉢底唯局有心散心,論遮等引之定,五識無故言性散動,非遮等持之定,故容五識有定。由此下引證有慧。眼耳二通通名慧性,以例餘三五皆有慧。

未自在位此五或無(至)五識皆有,作事智故。

未自下。明未轉或無已轉定有,通緣真俗正徧知故,取境親明無猶豫故,因窮久遠之實修、果窮久遠之實證故。又三世宿命明故,那伽常在定故,五皆具有智故,最極增上而非微劣。

此別境五何受相應(至)以審決等五識無故。

此別下,明受相應。初句徵起。有義下,先初解。欲與喜、樂、捨相應,以彼一句釋除意。憂、苦二境非所樂故,解、念、定、慧通憂、喜、樂、捨。除苦以審一句,釋除苦意。審決等,謂解、念、定、慧與第六相應,不與五識相應,五識有苦、意識無苦,此四既不與五識相應,是故除苦。此前意地無苦師釋也。

有義一切五受相應(至)由斯欲等五受相應。

有義下,次解一切謂五法,總明五法皆與五受相應。論說下,別證欲有憂苦。初句證欲有憂,愁慼即憂相。次句釋有苦,希求即欲意。有苦根等者,此前意地有苦師釋也。論說下,引論通證欲有憂苦,貪愛即欲相應法也。苦根下,釋四法有苦。意識既有苦根,解、念、定、慧是意識相應法,以此證知審決等四應有苦受。又五下,復以五識有苦證四法,亦通苦印境等四,即前微細解、念、定、慧。由斯下,總結別境與五受相應。

此五復依性、界、學等諸門分別,如理應思。

此五下。結例餘門分別。性謂三性,界謂欲界繫等,學謂三學。此五既具四一切中,初二則知三性、三界皆通,第六意識依轉、未轉既皆不遮,則知學等亦應皆有。如是等類,例推可知。

成唯識論自攷卷第五
Hán Việ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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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Quyển thứ sá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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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án gốc
成唯識論自攷卷第六

明武林蓮居弟子 大惠 錄

已說徧行、別境二位。善位心所其相云何?

已說下。釋善位。初結前問後。

頌曰:善謂信慚愧(至)勤安不放逸行捨及不害。

頌曰:下次舉頌答。

論曰:唯善心俱名善心,所謂信慚等定有十一。

論曰:下解釋。初句總標善心相應。唯者,顯不與染二俱故。次句標名數。

云何為信於實德能(至)對治不信樂善為業。

云何下。釋信徵出體用實德。能即所信境,深忍樂等即因果自性,不信即所對治,愛樂眾善而為業用。

然信差別略有三種(至)愛樂證修世出世善。

然信下。轉釋。法體無二,對所顯能故有三種:一、信實有者,謂實事理,即世俗諦、第一義諦。忍謂忍受,隨順印可而無違逆。二、信有德者,謂三寶真淨德。佛德謂常、樂、我、淨、力、無畏等。法德謂無為寂滅、法性真如等。僧德謂三學圓明、六和自備等。樂謂欣樂,欣慕好尚而無厭足。三、信有能者,謂世、出世善。世善謂五戒、十善、四禪、八定等。出世善謂諦、緣、度、觀、練、熏、修等。能得能成者,謂得世、出世道及成世、出世二勝果故。希望謂欲希求、冀望而求必得。不信彼心,謂於實等不忍樂欲穢染之心,愛樂眾善對治不信。

忍謂勝解,此即信因(至)豈不適言心淨為性。

忍謂下。料簡。先問。此約因果為難,皆非自性。次句徵自相云何。豈不下。舉前心淨答。

此猶未了彼心淨言(至)心俱淨法為難亦然。

此猶下。復問:淨即是心,應非善所能令心淨,慚等皆然。若謂心俱淨法,慚等亦與心俱,何關別相?

此性澄清能淨心等(至)此淨為相無濫彼失。

此性下。重答。先釋心淨。此信心所體自澄清,亦能淨餘心心所,從勝立名但言心淨。如水下。舉喻合明。清珠投於濁水,濁水不得不清;淨信投於穢心,穢心不得不淨。慚等下。通前慚等。何別難?謂慚等法順益義通非淨為相,此淨為相故與慚等無相濫失。

又諸染法各別有相(至)信正翻彼,故淨為相。

又諸下。約所治翻對。諸染別相非專渾濁,唯有不信自濁濁他,信正翻彼故淨為相。

有說信者愛樂為相(至)又應苦集非信所緣。

有說下,斥異。先敘愛樂為信。應通下,次斥應非唯善即別境欲。又苦集二諦信所緣境,苦集非可愛樂,若愛樂即信,應非緣此而生信心。

有執信者隨順為相(至)由此應知心淨是信。

有執下,先敘隨順為信。應通下,次斥應非唯善,即勝解欲。若印下,轉約解欲順相破非信相。印持決定而隨順者,即勝解相。愛樂希望而隨順者,即是欲相。離彼解欲,無順相故。由此下,結。

云何為慙依自法力(至)對治無慚息諸惡行。

云何下。釋慚徵出體用。謂依下。轉釋。謂依自身具丈夫相,及自稟受脩學法,此二俱有尊貴增上之力,崇尚寶重賢善為性,羞耻自己過惡,有過必改有惡必悛,別治無慚通息諸惡。

云何為愧依世間力(至)對治無愧息諸惡業。

云何下。釋愧徵出體用。謂依下。轉釋。謂依世間訶責厭惡增上之力,輕蔑拒絕暴惡為性,羞耻過罪而不敢犯,別治無愧通息諸惡。

羞耻、過惡是二通相(至)非受想等有此義故。

羞耻下。料簡。先定通別。慚愧各有通別二相,崇善拒惡是二別相,羞耻過惡是二通相,聖教從通假說為體。若執一句,牒執,執通相為別。相應慚下。二句難破。若二皆以羞耻為相,體應無別。二法一體定不相應,二既相應云何體一?非受下。例破。受想相應體各別故,此二相應體既無別,以例受想相應體應無別。彼既不爾,此云何然?彼此互為同品以立二量,反覆申明慚愧是有法定不相應宗,體無差故,喻如受想。受想是有法定相應宗,體差別故,喻如慚愧。

若待自他立二別者(至)復違論說十徧善心。

若待下,牒救。伏救云:羞耻雖二通相,慚待自法,愧待世間,故立二別。今牒破云:應非實有,待他而成故,聖說實有故。若許下,復救。救云:慚愧雖皆羞耻,各別起故,故是實有。今牒破云:若執實而別起,應此不徧一切善心,便違聖說。聖說十徧善心,除輕安故。

崇重輕拒若二別相(至)二失既同,何乃偏責。

崇重下。外轉難。崇重輕拒是二別體,善境惡境所緣有殊,境既殊異應不俱生,不俱別起二義是同,何乃偏責?若起一無二,又不徧善心。

誰言二法所緣有異(至)俱徧善心所緣無別。

誰言下,內釋。初句直答。不爾下,外復徵云:崇重輕拒既各不同,豈非所緣有異而何?善心下,答釋。凡諸善心隨境生起,皆具崇善拒惡二義。故慙下,結答。俱徧善心,所緣無別。

豈不我說亦有此義?

豈不下。救前。由上答云: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有崇重輕拒,俱徧善心,所緣無別。故今救云:豈不我說此二皆有羞耻過惡,所緣亦是無別之義。

汝執慚愧自相既同,何理能遮前所設難?

汝執下。斥自相。既同者,汝執慚愧皆以羞耻為體,是故同前,應慚與愧體無差別,二法定不相應之難。

然聖教說顧自他者(至)於己益損名自他故。

然聖下。通前引證。外問云:待自他立非實有者,何故聖教說顧自他?釋云:聖說自他非同汝執,自法名自,世間名他。崇重賢善於己有益名自,輕拒暴惡於己無損名他。汝執唯一羞耻,觀待自他而立二別,故是假有。崇重輕拒二性不同,還指此二名為自他。

無貪等者,等無瞋癡(至)三不善根,近對治故。

無貪下。釋三善根。先總釋善根義。根謂能生此三,生善最勝名之為根,近能對治貪瞋癡故。

云何無貪?於有有具無著為性,對治貪著作善為業。

云何下。徵釋無貪體用。有謂三有,因果不忘之謂。有即三界果報有。具謂招果器具,即有漏惑業。於此因果不生染著為性,別治貪著通作眾善為業。

云何無瞋?於苦苦具無恚為性,對治瞋恚作善為業。

云何下。徵釋無瞋體用。苦謂三苦,即苦果。苦具謂感苦之具,即苦因。於此因果不生瞋怒為性,別治瞋恚通作眾善為業。問:苦具即惑業,應當憎之使其遠離,今於此不憎可縱之起耶?答:於染不憎甚顯無瞋之善。

善心起時隨緣何境(至)故此二種俱徧善心。

善心下。二、法共簡。問云:此二善根,一緣有等,一緣苦等,所緣有異,應不俱生,非徧善心。釋云: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於有等無著、苦等無恚。觀待有等無著,立為無貪;觀待苦等無恚,立為無瞋,非要緣彼。如前下。例釋。如前慚、愧觀善、惡,立非緣善、惡,故此二種俱徧善心。

云何無癡?於諸理事明解為性,對治愚癡作善為業。

云何下。徵釋無癡體用。理謂諸諦理,事謂差別事。一一明悟解知而不迷謬為性,別治愚癡通作眾善為業。

有義無癡即慧為性(至)如次皆是決擇性故。

有義下。料簡。先初解無癡即慧,次引論證。論說無癡報教證智,前因所感曰報智,現生熏習曰教智,忘言契理曰證智,皆以決擇為體。復引聞思修慧貼會如次,皆是決擇性故。

此雖即慧,為顯善品有勝功能,如煩惱見,故復別說。

此雖下。釋妨。難云:慧即別境,如何重說?釋云:此雖即慧,為顯善品有勝功能,無癡唯善,慧通三性。如煩下。例釋。見雖是慧,以唯染故別開為二,此亦應爾。

有義無癡非即是慧(至)三世俗有,餘皆是實。

有義下,第二、解。初句斥前非即是慧;次句正釋別有自性,別治愚癡故。如無下,立四量,反覆證成非即是慧別有自性。分此二句,各立為宗,互相影略。初量云:無癡別有自性,三善根攝故,如無貪、瞋。次引論大悲為同品量,云:大悲非即是慧攝,無瞋、癡攝故,如無瞋、癡。又大悲、無癡互為同品立定。若彼下,約大悲同品,斥前以慧為性。初句牒前家執,次約大悲立量反斥。大悲亦應慧根攝,非無瞋、癡攝故,如慧力、慧根等。論說:大悲既非慧根攝,云何無癡以慧為性?又若下,立量反斥無別自性。無癡應非實物,無別自性故,如不害等。論說:無癡既是實有,應知別有自性。三、世俗有者,不放逸、捨、不害、

然集論說慧為體者(至)表信自體,理必應爾。

然集下,通前引論報。教智是無痴因,證智是無癡果,非此自性。論說慧為體者,是舉彼因果,顯此自性。如以下,例明忍因樂果,表信自體。此亦例之。

以貪瞋癡六識相應(至)由此無癡必應別有。

以貪下。約別對治釋成有體。以貪瞋癡通六識俱,根本煩惱攝,起惡最勝,立不善根。斷彼必由通別二治,通唯善慧,別即三根。若令無癡即善慧者,通別無分,應此不別對治愚癡。由此無癡,應如前二有別自性,正對無明,即明解為性。

勤謂精進。於善惡品(至)即顯精進唯善性攝。

勤謂下。釋勤體用。於善品應修、惡品應斷,此二事中勇徤強悍而為自性,能治懈怠成滿善事而為業用。勇表下。轉釋。勇徤不息以表勝進,簡諸染法無任退惰,謂不善及有覆也。強悍難奪以表精純,簡淨無記易合間雜,謂無覆也。既簡三性表唯善攝。

此相差別略有五種(至)無間解脫勝進別故。

此相下顯勤差別。初句總標五種,所謂下正列五種差別。被甲者,從喻立名,如人入陣先須被甲以防弓矢,今求菩提必先誓願要制,雖有勢力亦須加功䇿勵,雖復有勤心或怯下必須勇猛進趣,雖逢眾苦鉄輪頂旋必不退轉,雖不退落恐著似愛頂墮,故須無足。即經下引證五名貼會。此五下明二五修相,自分行中分下中上三品。或資下對凡聖五道。等者,等加行通達修習究竟位。二乘下通妨。問曰:如上如次配對三乘賢聖,智未窮斷未盡此須精進,若至極位行圓理備,云何究竟位亦有無足精進耶?今釋云:二乘究竟欣大菩提,諸佛究竟利樂有情,大海若知足百川應倒流,故此位有無足精進。或二下對五位修相。二加行者,資糧加行、加行加行,如上六番如次配對,文顯可知。

安謂輕安。遠離麤重(至)令所依止轉安適故。

安謂下,釋輕安體用。遠離麤重雜染品法,調適暢悅所依身心,於善品中堪任修持而為自性。轉依為業,謂此下,轉釋能障。定法即惛沉,所依止即身心也。轉安適者,定體寂靜,惛沉障之,身心不安,輕安對治,不安轉安,故曰轉依。

不放逸者精進三根(至)離四功能無別用故。

不放下。釋不放逸體用。無貪瞋癡及精進,於善惡品修斷事中,修學禁止而為自性,對治放逸滿善為業。謂即下。轉釋。此約四法功能假立無別體用。於斷修事至無異相,此明無別體。於防惡事至無別用,此明無別用。總顯不放逸體用皆即四法故。

雖信慚等亦有此能(至)非根徧䇿,故非此依。

雖信下。伏難云:信、慚、愧等皆能防修,何不依彼立不放逸?釋此如文。根即三善根,徧䇿即勤、信、慚等,非四法故,非不放逸依,反顯四法是此依。

豈不防修是此相用(至)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

豈不下,料簡。問云:既名防修,防修即是此之相用,何謂無體用?防修下,釋。初句直釋防修,即四法防修,非不放逸相用。轉救云:彼四要待不放逸方有防修作用,此救防修還是不放逸體用。今牒破云:此不放逸自既無體,應復待餘慚等方有作用,如是便有無窮失。

勤唯遍䇿,根但為依,如何說彼有防修用?

勤唯下。復問:勤唯徧䇿一切善法,根但普為諸善依持,如何此四有防修用?意顯防修定屬不放逸。

汝防修用其相云何(至)故不放逸定無別體。

汝防下,展轉詰破。初句總徵;若普下,約諸法別詰;如是下,結答。初句明離四法無別用;次句以用驗體,故不放逸定無別體。

云何行捨精進三根(至)初中後位辯捨差別。

云何下。徵釋行捨體用。行捨者,此即行蘊中捨,唯善性故;簡非受中捨,屬無記故。四法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而為自性,對治掉舉寂靜安住而為業用。謂即下。轉釋。此約四法離障立名,先後有別。四法令心遠離掉舉惛沉寂靜安住名捨。初離沉掉,次無邪曲,後心任運安隱,如次名為平等正直無功用住捨差別相。

由不放逸先除雜染(至)所令寂靜。即心等故。

由不下,釋妨。問曰:不放逸與捨皆依四法,云何有別?釋中約體同用別以立二名。先明用別,除離雜染不放逸用,令心靜住是行捨用,先後有別故。次明體同,捨如不放逸皆依四法以顯相用,故無別體。次二句轉釋捨依四法。上云捨能令心寂靜,似乎有異;今復言離四無相用,又似無差,同異云何?故今云能令即四法、所令即心等,欲顯此能,是故別立。雖皆四法,不放逸、離染、捨令心靜,體同用別故。

云何不害於諸有情(至)利樂有情。彼二勝故。

云何下,徵釋不害體用,此以無瞋為體。謂即下,轉釋。初句明不害依無瞋假立。無瞋下,簡異。問曰:不害既以無瞋為體,云何顯此二別?釋中,初二句體上差別,無瞋翻瞋,不害翻害;次二句用上差別,無瞋與樂,不害拔苦;次一句結差別相;次二句判假實異,無瞋有體,不害假立。問云:假實雖異,總即一體,云何而分與拔?釋云:為顯慈悲二相別故。顯此何意?利樂有情,彼二勝故。

有說不害非即無瞋(至)慈悲賢善是無瞋故。

有說下斥異解。先敘初句反斥前,次出體謂賢善性,次自徵釋。無瞋下次斥不損惱仍是無瞋性,次轉釋無瞋於物不為損惱,寧得離此有不害性?

及顯十一義別心所(至)而體無異故不別立。

及顯下,釋及字。先總標義別,及言為顯十一法外義別心所故。謂欣下,總列別名。雖義下,釋妨。問曰:名義既別,應須別立,云何以及字顯之?今釋云:名義雖別,而體無異,故不別立。根隨染法二十六種,十一善中已翻十一:不信翻信,無慚翻慚,無愧翻愧,貪、瞋、痴翻無貪、瞋、痴,懈怠翻勤,惛沉翻安,放逸翻不放逸,掉舉翻捨,害翻不害。餘十五染,用別體同,故無翻對。餘欣等善,義別體同,故不別立。今以及言顯之。

欣謂欲俱無瞋一分(至)隨應正翻瞋一分故。

先釋欣欲俱者,與善欲相應起,故不忿恨惱嫉。不字貫下,下倣此。俱無瞋一分,正翻瞋分。

厭,謂慧俱無。貪一分(至)隨應正翻貪一分故。

次釋厭慧俱者,與善慧相應起故。不慳不憍俱無貪分,正翻貪分。

不覆誑諂無貪癡一分(至)無處說覆亦貪一分故。

次釋不覆誑諂無貪癡分,正翻貪癡。次解不覆唯無癡。次句簡貪。

有義不慢信一分攝(至)若崇重彼不慢彼故。

次三家釋不慢,或信,或捨,或慚,皆初句標相攝,次句釋攝義。正翻慢分,如次兼攝不信、掉舉、無慚。

有義不疑即信所攝(至)以正見者無猶豫故。

次三家釋不疑,皆初句標,次句釋。正翻疑分,初兼不信,次家兼解,三家兼慧。

不散亂體即正定攝(至)不忘念者即是正念。

次釋不散亂等四法,即定、慧、念相攝,如文。

悔、眠、尋、伺,通染、不染,如觸、欲等,無別翻對。

悔眠下,釋不定無翻。不定四法通染不染,如徧行別境通三性故,無別翻對。

何緣諸染所翻善中(至)餘善不然,故不應責。

何緣下,料簡。先約善法立不立。問:諸染翻善,染有二十六,善亦應二十六。今唯立十一,餘不立者,何也?初約相用別不別。答:信等十一,相用各別,便別立之。餘善相用不別,便不爾也。不應並責。

又諸染法徧六識者(至)翻入別境善中不說。

又諸下,次約勝劣、徧不徧。答:諸染徧六識者,根本中貪、瞋、癡中二無慚、無愧,大隨中不信、懈怠、放逸、掉舉、惛沉,小隨害從勝別立。根本中慢、疑、見、小隨忿等九,唯意識俱,故不別立。問:害亦意識俱,何立不害?答中,初句牒問,次二句舉過。數損他故,障大悲故,為知過失,翻立不害。又問:失念、散亂、不正知亦徧六識,何不別立?答云:此三翻入別境中,善念、正定、善慧,善中不說。

染淨相翻,淨寧少染(至)故於染淨不應齊責。

染淨下,復約染淨多少問。答中,先約勝劣多少答,次約迷悟通局答。

此十一法,三是假有(至)餘八實有,相用別故。

此十下,異門分攝。先釋假實。三是假有,隨他相故;餘八是實相,用別故。

有義十一,四徧善心(至)攝眾生時有不害故。

有義下。次釋遍不遍。先異解。初明四徧善心,次明餘七不定。推尋下。出不定相。未決定時不生信,若決定時亦可生信。慚愧同類者,皆以羞耻為性故。依處各別者,自法世間故。起一無二,故成不定。斷煩惱有輕安,不斷則無。無漏道時起不放逸,捨有漏則不起。悲愍有不害,不愍則無。此七或有或無,故成不定。論說下。引證,如文。

有義彼說未為應理(至)違能損法有不害故。

有義下次正解。先斥前。初句總斥。推尋下別斥。立量云:推尋事理未決定心應非是善,無淨信故,如染心等慚愧類。異謂崇善拒惡依,別謂自法世間境,同謂隨緣何境,皆有崇拒義。若世間道有輕安,出世道無則安覺支非無漏攝。若無漏道時有不放逸捨,世間道無應非寂靜防脩不伏掉舉放逸。立量云:有漏善心應有二法,具四法故。如出世道善心起時皆不損物,應有不害違能損法。

論說六位起十一者(至)故彼所說定非應理。

論說下。通前引論。依彼彼增者,謂決定位信增,乃至攝眾生時不害增。作此此說者,謂決定位說有信,乃至攝眾生時說有不害,依彼增勝故作此說,非此位有他位無也。

應說信等十一法中(至)定地心中增輕安故。

應說下。正釋。初二句明十徧善心,輕安不徧。次二句明不徧義,定位方有,散位則無。次引決擇分證。初句證十善,徧定地謂四禪四空,不定地謂五趣雜居。次句反證不徧定地,增安反顯,散地則無。

有義定加行亦得定地名(至)信等十一通一切地。

有義下別釋輕安,先異解。論說定地增輕安者,不必根本定前加行亦得定地名。彼亦下一句,轉釋加行亦名定義。由斯下一句,結欲界亦有輕安。不爾者,若謂欲界無有輕安,便違論說十一通一切地,謂三界九地也。

有義輕安唯在定有(至)通有。尋伺等三地皆有故。

此與下明別境相應,彼此不違故。十一下明三性。唯善者簡非染。二輕安下明界繫。輕安非欲,唯在上二十通三界,皆學下十一皆通學無學。非二非見下明斷位。非見斷者,意明唯脩所斷及非所斷,有漏十一屬脩所斷,無漏十一非所斷。六根謂信、進、念、定、慧、未知當知根。信進既爾,餘可例然。餘門下結示。

如是已說善位心所(至)謂貪、瞋、癡、慢、疑、惡見。

如是下釋煩惱。先結前徵後。頌曰:下舉頌答。

論曰:此貪等六性是根本煩惱攝,故得煩惱名。

論曰下。先釋通名。此六體是根本煩惱,昏煩之法惱亂心性故能生,隨惑枝葉故言根本。合則言六,開則成十,即五鈍五利也。

云何為貪於有有具(至)謂由愛力取蘊生故。

云何下。徵釋貪體用。貪海吞流無有飽足,義翻善相,可知。謂由一句轉釋貪能生苦。愛力即貪,取蘊即五蘊,苦愛水沃灌能生有芽。此貪依十事生:一、取蘊,二、諸見,三、未得境界,四、已得境界,五、己所受用過去境界,六、惡行,七、男女,八、親友,九、資具,十、後有及中有也。

云何為瞋於苦苦具(至)起諸惡業不善性故。

云何下。徵釋瞋體用。瞋蚖螫毒撓諸世間,義翻善相。謂嗔下。轉釋業用。身心熱惱故不安隱,起諸惡業故為惡行所依,此屬不善性故。問:憎恚苦具似是善相,何稱不善?答:苦具是同類尚自憎之,善非同類豈不恚耶?此愈顯瞋之不善。此嗔依十事生:一、己身;二、所愛有情;三、非所愛有情;四、過去怨親;五、未來怨親;六、現在怨親;七、不可意境;八、嫉妬;九、宿習;十、他見。

云何為癡於諸理事(至)能招後生雜染法故。

云何下,徵釋癡體用。癡暗頑嚚過諸墨漆,理謂真如法性等,事謂因果實事等,於此愚迷闇昧而為自性,能障無癡煩惱業生,雜染所依而為業用。謂由下,轉釋雜染所依。無明能起根隨煩惱及有漏業,此二能招後生五趣果故,無明還為此三雜染作依。此痴依七事起:一、世事,二、世間安立事,三、運轉事,四、最勝事,五、真實事,六、雜染清淨事,七、增上慢事。

云何為慢恃己於他(至)輪轉無窮受諸苦故。

云何下。徵釋慢體用。陵高下視輕忽一切,恃己勝事於他有情,令心高舉而為自性,能障不慢生苦為業。謂若下。轉釋慢能生苦。德謂三寶淨德。有德謂有德之者。心不謙下。即慢相,由慢墮苦故。

此慢差別有七九種(至)慢類由斯起亦無失。

此慢下出慢差別。七種者,於他下劣謂己為勝,或復於等於己為等,令心高舉故名為慢。於等謂勝、於勝謂等,令心高舉故名過慢。於勝謂勝,令心高舉名慢。過慢妄觀諸行為我我所,令心高舉故名我慢。於其殊勝所證法中未得謂得,令心高舉名增上慢。於多勝中謂己少劣,令心高舉名下劣慢。實無其德謂己有德,令心高舉故名邪慢。九種類者,一我勝慢類、二我等慢類、三我劣慢類、四有勝我慢類、五有等我慢類、六有劣我慢類、七無勝我慢類、八無等我慢類、九無劣我慢類。三品我德處者,謂依六事生慢:一劣有情、二等有情、三勝有情、四內取蘊、五已得未得顛倒、六功德顛倒。當知二慢依勝有情事生,餘各依一事,謂慢依劣等二品有情事生,過慢依等勝二品有情事生。慢過慢、卑慢,此二依勝品有情事生。邪及增上二慢依顛倒起,即德處生也。我慢妄計取蘊為我我所,即我處生也。一切皆通見脩所斷者,此明慢通麤細分別俱生有異故。聖位下通妨。問曰:脩所斷即聖位,云何得有諸慢現起?答:如文。下文別有斷文一科,此中不須約斷釋

云何為疑於諸諦理(至)謂猶豫者,善不生故。

云何下。徵釋疑體用。疑網無信不可告實,於真俗不決,疑真為俗、疑俗為真。如世尊與彌勒談俗諦聲,疑聞說真諦,即此類也。此疑依六事生:一、聞不正法。二、見師邪行。三、見所信受意見差別。四、性自愚魯。五、甚深法性。六、廣大教法。

有義此疑以慧為體(至)末底般若義無異故。

有義下,簡異解。先異解,初句執慧為疑體,次三句釋成簡擇,即慧相也。毗者,比義。助者,輔助。末底,此云慧,比助於慧即是疑義,助慧之法應是慧故。般若,此云智,智慧二義無別異故。

有義此疑別有自體(至)是故此疑非慧為體。

有義下,次正解,疑非即慧而自有體,令慧猶豫非即慧故。次引論證,論說六中見假,餘皆實故,此證疑有實體。次破毗助,疑助慧故,執慧為疑。若南,此云智,識助於智,智應為識,非由助力,義隨所助而即轉變。是故下,結慧非疑體。

云何惡見於諸諦理(至)謂惡見者多受苦故。

云何下。徵釋。惡見體用邪見交馳不能得出,猶如羅網亦似稠林。於諸諦理顛倒推求者,由染慧故,以苦計樂、以染計淨、非滅計滅、非道計道,能障如理清淨正見,招集苦事而為業用。謂惡下。轉釋。謂惡見者,以苦捨苦,於此他世恒受苦故。

此見行相差別有五(至)六十五等分別起攝。

此見下出見差別,初句總標,次別釋身見。薩迦耶此云積聚,即五蘊身,於五取蘊心執增益計我我所,一切見趣之所依止為業。二十句者,色大我小我在色中,我大色小色在我中,即色是我離色是我,四蘊亦然成二十句。六十五句者,一陰為我、四陰為所,所中各具瓔珞僮僕窟宅三法,我與我所合十三句,五陰互論成六十五。分別起者,諸外道等計度而起。

二、邊執見,謂即於彼(至)七、斷滅論等分別起攝。

二邊執見,於五取蘊薩迦耶見增上力故,心執增益,計我斷常,障處中行,解脫出離,令墮偏僻繫縛為業。此見差別。四徧常論者,一者窮心境性,二處無因,知二萬劫眾生生滅循環不失,計以為常。二者窮四大元,四性常住,知四萬劫眾生生滅體恒不失,計以為常。三者窮心意識本性常恒,知八萬劫一切眾生循環不失,本來常住,窮不失性,計以為常。四者既盡想元生理,更無流止運轉,因心所度,計以為常。一分常論者,一者觀妙明心徧十方界,湛然以為究竟神我,眾生於此自生自死,則我心性名之為常,彼生滅者真無常性。二者徧觀十方恒沙國土,見劫壞處名為無常,劫不壞處名究竟常。三者別觀我心精細微密,流轉十方,性無移改,能令此身即生即滅。其不壞性,名我性常;一切生死,名無常性。四者,知想陰滅,見行陰流。行陰常流,計為常性;色、受、想滅,名為無常。有想十六者,或自固身,云色是我;或見我圓含徧國土,云我有色;或彼前緣隨我迴復,云色屬我;或復我依行中相續,云我在色。皆計度言,死後有相。如是循環,有十六相。無想八論者,見其色滅,形無所因;觀其想滅,心無所繫;知其受滅,無復連綴。陰性銷散,縱有生理,而無受、想,與草木同。此質現前,猶不可得,死後云何更有諸相?因之勘校,死後相無。如是循環,有八無相。俱非八論者,色、受、想中,見有、非有;行遷流內,觀無、不無。如是循環,窮盡陰、界,八俱非相。七斷滅論者,或計身滅,或欲盡滅,或苦盡滅,或極樂滅,或極捨滅。如是循環,窮盡七際,現前銷滅。滅已,無復諸外道等計度而起。

三邪見,謂謗因果作用實事(至)諸如是等皆邪見攝。

三、邪見謗因果作用實事者,謂依世間諸靜慮故,見世施主一期壽命,恒行布施無有斷絕,從此命終生下賤家貧窮匱乏。彼作是思:定無施與愛養祠祀。復見有人一期壽終,恒行妙行或行惡行,見彼命終墮於惡趣生諸捺洛迦,或往善趣生於人天樂世界中。彼作是思:定無妙行及與惡行,亦無妙行惡行二業果異熟。復見有一剎帝利種,命終之後生婆羅門、吠舍、戍陀羅諸種性中,或婆羅門命終之後生剎帝利、吠舍、戍陀羅諸種性中,吠舍、戍陀羅等亦復如是。彼作是思:定無此世剎帝利等從彼世間剎帝利等種性中來,亦無彼世剎帝利等從此世間剎帝利等種性中去。又復觀見諸離欲者生於下地,又見母命終已生而為女,女命終已還作其母,父終為子,子還作父。彼見父母不決定已,作如是思:世間畢定無父無母。或復見人身壞命終,或生無想、或生無色、或入涅槃,求彼生處不能得見。彼作是思:決定無有化生眾生,以彼處所不可知故。或於自身起阿羅漢增上慢已,臨命終時遂見生相,彼作是念:世間必無真阿羅漢。無施無受亦無祠祀,是名謗因。無有妙行亦無惡行,是名謗因。無有妙行惡行諸業果及異熟,是名謗果。無父無母無化生有情,亦無世間真阿羅漢,諸漏永盡,乃至廣說。如是一切名壞實事。二無因論者,一者是人見本無因。何以故?是人既得生機全破,乘於眼根八百功德,見八萬劫所有眾生,業流灣環死此生彼,八萬劫外冥無所觀,便作是解:此等世間十方眾生,八萬劫來無因自有。二者是人見末無因。何以故?是人於生既見其根,知人生人、悟鳥生鳥,烏從來黑、鵠從來白,人天本竪、畜生本橫,從八萬劫無復改移。今盡此形亦復如是,當知今日一切物象皆本無因。四有邊者,一者心計生元流用不息,計過未者名為有邊,計相續心名為無邊。二者觀八萬劫則見眾生,八萬劫前寂無聞見,無聞見處名為無邊,有眾生處名為有邊。三者計我徧知得無邊性,彼一切人現我知中,我曾不知彼之知性,名彼不得無邊之心,但有邊性。四者窮行陰空,以其所見心路籌度一切眾生,一身之中計其咸皆半生半滅,明其世界一切所有,一半有邊一半無邊。不死矯亂者,一者觀變化元,變恒生滅增減有無,以理都觀用心別見。有求法人來問其義,答言:我今亦生亦滅、亦有亦無、亦增亦減。於一切時皆亂其語,令彼前人遺失章句。二者諦觀其心互互無處,因無得證。有人來問,唯答一字但言其無,除無之外無所言說。三者諦觀其心各各有處,因有得證。有人來問,唯答一字但言其是,除是之餘無所言說。四者有無俱見,其境枝故其心亦亂。有人來問,答言:亦有即是亦無,亦無之中不是亦有。一切矯亂無容窮詰。五現涅槃者,或以欲界為正轉依,觀見圓明生愛慕故;或以初禪,性無憂故;或以二禪,心無苦故;或以三禪,極悅隨故;或以四禪,苦樂雙忘不受輪迴生滅性故。迷有漏天作無為解,五處安隱為勝淨依,如是循環五處究竟。或計自在世主等者,如初卷釋。邪解脫者,非果計果也。非道為道者,非因計因也。因果單計是故言或,諸如是等皆邪見攝。

四、見取,謂於諸見及所依(至)一切鬪諍所依為業。

四見取諸見,謂單四、複四、具足四等,納本末三,世起不起,成百非執,為最極殊勝第一之因,能得清淨解脫出離之果。一切鬪諍者,有與無諍,無與有諍等,諸見互違,多諍競故。

五、戒禁取,謂於隨順諸見(至)無利勤苦所依為業。

五戒禁取,謂牛狗等戒、眠針臥棘、拔髮燻鼻、五熱炙身等,執為勝因能得淨果。無利勤苦者,謂取戒者多行無益諸苦行事,以苦捨苦故。

然有處說執為最勝(至)說為邪見非二取攝。

然有下。釋妨。難云:有餘處說,執為最勝名為見取,執能得淨名為戒取。此復云何?釋云:二取各說一單句者,是影略說或隨轉門。不爾下。若言非影略者,執為最勝即非滅計滅,執能得淨即非道計道,如何此二因果單計說為邪見攝?非二取者,反言二取因果雙計也。故知餘處是影略耳。見取、戒禁皆在因故,皆得清淨果故。

如是總別十煩惱中(至)自審思察方得生故。

如是下,異門分攝。先明俱生分別。總別者,前五名總,不分析故;後五名別,見所開故。貪、瞋、痴、慢、身見、邊見,通二所攝;疑、邪見、見取、戒取,唯分別起。次二句釋分別義。

邊執見中通俱生者(至)皆恐我斷而起驚怖。

邊執下,別明邊見。先初解邊見中唯斷見通俱生,次句釋常見不通。常相麤故,惡教引故,此是分別,不通俱生。瑜伽下,引證。問:何邊執見是俱生耶?答:謂斷見攝。何以知然?先引人證,謂見道前學現觀者,已伏分別諸惑隨眠,而於心中起如是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此俱生見寧非是斷?次引禽獸證,禽獸恐怖我斷,此屬俱生。

有義彼論依麤相說(至)或是俱生或分別起。

有義下,次解。先通論。依麤相說斷通俱生,理推常見亦通俱生。造集長時資具者,謂蟄蟲坏戶、羣鳥養羞、獸搆穴、鵲架巢等,諸如是類執我常故。顯揚下,引證斷常通二。

此十煩惱誰幾相應(至)貪與五見相應無失。

此十下,明自類相應。初句徵起。先以貪對餘八,貪是愛,瞋是憎,二境不同故。疑境不決,貪則不生。貪與慢、見或相應者,影不相應一句,愛陵非一故不俱,染恃境同故俱起,見皆可愛與貪相應。

瞋與慢疑或得俱起(至)如次說瞋或無或有。

瞋與下。次以瞋對餘七。瞋與慢、疑或得俱起,亦影不俱一句。瞋恃非一故不俱,蔑憎境同故俱起,猶豫未憎故不俱,不決憤發故俱起。疑順違者,順事猶豫瞋得相應,違未審決瞋不俱起。瞋與二取必不相應,瞋與三見或俱不俱。樂蘊常見瞋不相應,苦蘊常見瞋得俱起。斷翻此者,樂蘊斷見瞋得相應,苦蘊斷見瞋不俱起。邪見誹撥惡事,無瞋誹撥好事,瞋得俱起。

慢於境定,疑則不然(至)與身邪見一分亦爾。

慢於下。三、以慢對餘六。慢疑不俱,定不定故。慢與五見皆容俱起,行相不違故。慢與斷見不俱,我斷無恃故。與身邪見一分亦爾者,薩迦耶見執苦劣蘊,邪見誹撥所有好事,慢皆不相應。

疑不審決,與見相違,故疑與見定不俱起。

疑不下。四、以疑對五見。疑不審決,見於境定,故不相應。

五見展轉必不相應,非一心中有多慧故。

五見下,五以五見互對,皆慧為體,必不相應。

癡與九種皆定相應,諸煩惱生必由癡故。

癡與下六,以癡對餘九,癡是諸惑根本,故皆相應。

此十煩惱何識相應(至)由稱量等起慢等故。

此十下。明諸識相應。初句徵起,次釋藏識全無、意識全具。末那有四,皆如前釋。五識唯貪、瞋、癡任運起故。無分下。釋不與慢、疑、五見相應。稱量思察即分別,由此起慢等七。五識無計度分別故,故不與慢、疑、見等相應。

此十煩惱何受相應(至)瞋遇順境,喜樂俱故。

此十下,明諸受相應。初句徵起。貪瞋下,別釋。貪瞋癡三,皆與五受相應。貪會下,釋妨。問:貪境適情,癡通憂苦;瞋境逆心,何有喜樂?釋此如文。

有義俱生分別起慢(至)恃苦劣蘊憂相應故。

有義下。初釋俱生分別。慢與四受俱除苦。問曰:慢唯高舉,何得有憂?釋此如文。

有義俱生亦苦俱起(至)要分別起能發彼故。

有義下,次釋俱生慢亦與苦俱,純苦趣中意有苦故。次分別慢不與苦俱,純苦趣中無此慢故。何故無耶?彼無邪師邪教等故,苦趣中不造引惡趣業故,要分別慢能發惡業故。此釋苦趣無分別,正顯分別慢不與苦俱。

疑後三見容四受俱(至)爾時得與憂相應故。

疑後下。釋疑後三見。四俱除苦,疑何容喜?欲界繫疑猶豫未來,無違苦等事,亦喜相應故。二取何憂?緣憂俱見,戒及所依蘊與憂相應故。

有義俱生身邊二見(至)斷見。翻此,與憂相應故。

有義下,釋身邊二見。先初解。初句明俱生二見,喜、樂、捨俱。次二句明不與苦、憂俱。五識有苦,非五識俱,非苦相應。論說憂根非無記,身邊二見唯無記性,非憂相應。次明分別二見,四俱除苦。次釋有憂,執苦蘊常、執樂蘊斷,皆與憂相應。

有義二見若俱生者(至)廣說如前。餘如前說。

有義下次解俱生二見,非唯喜樂捨亦通苦受。次釋成有苦純苦苦蘊,苦相應故。論說下引證。廣說如前者,謂通一切識身等。餘如前說者,餘分別二見,准前初家四俱除苦。

此依實義隨麤相者(至)邪見及疑四俱除苦。

初依下,約麤相釋。初句結前,次句起後。麤相者,一往大略分也,皆如文。

貪癡俱樂通下四地(至)餘受俱起,如理應知。

貪癡下明所通樂居界地,貪癡俱樂通欲界至,三禪通六識故,餘七俱樂通初二三禪。除欲者,疑慢五見唯意俱故。不言瞋者,瞋非樂故,疑獨行癡。欲界唯憂捨,餘上二界餘七煩惱與餘喜苦受,如理應知。

此與別境幾互相應(至)見非慧。俱不異慧故。

此與下,明別境相應。初句徵起,次釋貪、瞋、癡、慢容五俱起。問:此相麤動,何容定俱?答:專注一境,得有定故。如戲忘天,專注一境,起貪等故。疑及五見各容四俱下二句,明疑、見各互除一。疑除勝解,不審決故;見非慧俱,見即慧故。

此十煩惱何性所攝(至)雖數現起不障善故。

此十下三性攝,初句徵起,次下釋成。瞋唯不善,餘九通不善及有覆無記。上二下轉釋,餘九通二。上二界九唯無記攝,若欲界繫九分別起者唯不善攝,俱生能發惡行亦不善攝,餘俱生九不發惡行細不障善。上二界者,非極損惱自他處故,皆無記攝。俱生身邊二見唯無記攝,不發惡業故、起不障善故。

此十煩惱何界繫耶(至)俱生諸惑皆容現前。

此十下,界繫攝。初句徵,次句判。生在下,明現起位。先明下地不起上惑。九地傳傳論上下,先二句明未離下染,上染不現;次二句明已離下染,上染現前。得彼定者,離下染故。諸有下,問:有漏道不能伏惑,云何證得上定?有漏道,世間味禪也。分別惑在意識,細俱生在第七,有漏雖不能伏,以六行觀能伏第六中俱生,展轉伏下證上,故云漸次。問:云何唯伏第六俱生?釋云:但迷事故,緣外境故,散亂麤動正障定故,第七俱生反此。伏此俱生,方得彼定,彼地諸惑皆容現前。

生在上地下地諸惑(至)起下潤生俱生愛故。

生在下明上地能起下惑。初二句釋上起下惑。生第下轉釋。先明起分別。第四定謂無想天,彼計四禪為四果,自謂阿羅漢,果報既滿中陰現前,如無聞比丘謗阿羅漢,身遭後有生地獄故。次明起俱生。上地生下起下潤生,俱生愛故。

而言生上不起下者,依多分說,或隨轉門。

而言下,通妨。問:有處言生上不起下,何也?答:多分不起,今依少分言起。

下地煩惱亦緣上地(至)餘五緣上,其理極成。

下地下,明下惑緣上。初句標下,緣上。瑜伽下,引證貪緣上地。既說下,例嗔緣上。總緣下,證身邊慢皆得緣上。總緣諸行者,通緣三界五陰為我、我所,執斷執常起慢故。上五既爾,餘癡、疑、三見例然,皆得緣上。

而有處言貪瞋慢等(至)邊見。必依身見起故。

而有下。通妨。問:有說下惑不緣上者,何也?答:或依麤相,言不緣上;或依別緣,三界五陰各別緣故,唯緣自地故。次二句轉釋不緣義。

上地煩惱亦緣下地(至)疑後三見如理應思。

上地下,明。上惑緣下,初句標。上緣下,說。生下,釋。陵恃即慢。我、我所即身見、斷常邊見。愛即貪、疑。後三見八皆緣下,不言瞋、癡者,上不行瞋故,癡為惑本,徧故不言。

而說上惑不緣下者,彼依多分或別緣說。

而說下,通妨,如文。

此十煩惱,學等何攝?非學、無學,彼唯善故。

此十下,三學攝:初徵,次釋。學與無學唯善攝,此十唯染,故非二攝。

此十煩惱何所斷耶(至)唯脩所斷。麤易斷故。

此十下,明所斷攝。初句徵;次釋無漏善法非所斷,彼非染故,此十唯染非非所斷,反顯通二斷;次約分別俱生麤細判二斷。

見所斷十實俱頓斷,以真見道總緣諦故。

見所下,先明麤相唯見所斷。初句標,十麤煩惱見道頓斷。次句釋,以真見道總緣三界四諦故。諦既頓明,迷諦煩惱應俱頓斷,此以所迷對顯能迷。

然迷諦相有總有別(至)滅道是彼怖畏處故。

然迷下。明迷諦總別。初句總標,次別釋。總謂下。先釋總迷。初句標十,通迷四。次二句釋迷所以。苦謂身心,即彼依處。集謂煩惱,即是彼因。滅即斷果,道即淨因。治障相違,是彼怖畏。由迷四諦,不能知苦、斷集、慕滅、脩道。

別謂別迷四諦相起(至)別空非我,屬苦諦故。

別謂下,次釋別迷。初句標,次二句判別迷相,二唯迷苦,八通迷四。身邊下,先釋二唯迷苦。苦是世間生死果報,身邊二見迷此果起。次句約能治釋所治,別脩空觀及無我觀,對治身見及邊執見,二觀唯觀苦諦境故。

謂疑三見親迷苦理(至)不共無明親迷苦理。

謂疑下。次釋八通迷四。先明十迷苦諦。標中標八、釋中通十者,苦具身邊二見故。疑與身邊邪親迷苦理,略五取蘊總名為苦。愚夫於此五取蘊中起二十句薩迦耶見,五句見我、餘見我所,是名迷苦薩迦耶見。即用此見以為依止,於五取蘊見我斷常,故邊執見亦迷於苦。又諸邪見,謂無施等乃至妙行惡行業果及與異熟,是迷苦邪見。若於苦諦心懷猶豫,是迷苦疑。二取執彼三見戒禁及所依蘊為勝能淨,若有見取妄取迷苦,所有諸見以為第一,能得清淨解脫出離,如是名為迷苦見取。若有妄取隨順此見,此見隨法所受戒禁以為第一,能得清淨解脫出離,如是名為迷苦戒取。於自他見及彼眷屬,如次隨應起貪恚慢,若於如是自所起見寶愛堅著,是迷苦貪。若於異分他所起見心懷違損,是迷苦恚。若恃此見於彼眷屬心生高舉,是迷苦慢。相應無明與九同疎,迷不共無明親迷苦理。若有無智與此諸見及疑貪等相應,若唯於苦獨行無智,此二並名迷苦無明。此十煩惱皆迷苦諦見苦所斷。

疑及邪見親迷集等(至)迷諦親疎麤相如是。

疑及下,次釋八通迷三疑及邪見。親迷集等二取貪等,准苦應知。謂諸沙門婆羅門,謗因邪見計自在等,是一切物生者化者及與作者,無施無受亦無祠祀,無有妙行亦無惡行,是迷集諦所起邪見。若有見取,取彼諸見以為第一,能得清淨解脫出離,是迷集諦所起見取。若於隨順此見諸法所受戒禁,取為第一能得清淨,是迷集戒取。餘疑貪等如前應知。如是八種煩惱隨眠,迷於集諦見集所斷。若諸沙門婆羅門等,計邊無邊不死矯亂諸見一分,及說現法涅槃論者,撥阿羅漢所有斷德,誹謗滅諦橫計解脫,是迷滅諦所起邪見。若有見取,取彼諸見以為第一能得清淨,是迷滅諦所起見取。若於隨順彼見諸法所受戒禁,取為第一,能得清淨,是迷滅諦所起戒取。所餘貪等,如前應知。如是八種煩惱隨眠,迷於滅諦,見滅所斷。若撥無世間真阿羅漢,一切智為導首,有為無漏不死,矯亂一分,誹謗道諦,非真出離,妄計非道以為正道,能盡能出一切諸苦,如是名為迷道邪見。若有見取,取彼邪見以為第一,能得清淨解脫出離,如是名為迷道見取。若於隨順彼見諸法所受戒禁,取為第一,能得清淨解脫出離,是名迷道所起戒取。所餘貪等,如前應知。如是八種煩惱隨眠,迷於道諦,見道所斷。然瞋亦能親迷滅道,由怖畏彼生憎嫉故。謂迷滅道,起怖畏心,起損害心,起恚惱心,如是瞋恚迷於滅道。下結迷諦親疎麤相,如是

委細說者,貪嗔慢三(至)不違諦觀故脩所斷。

委細下,次明細相通脩所斷。若分別貪、瞋、慢、疑、邪見二取相應起者,隨應如彼見諦所斷。若俱生身邊二見,與彼相應愛、慢、無明,此五雖迷苦理,細故難斷,脩道方斷。又瞋及餘愛別迷事生,不違諦觀,故脩所斷。

雖諸煩惱皆有相分(至)名緣有事無事煩惱。

雖諸下。明所緣差別。先明有質無質皆有相分者,如前云:自心內蘊一切皆有本質不定,自心外蘊或有或無。若緣現境所仗質有,名緣有事;若緣過未所仗質無,名緣無事。

彼親所緣雖皆有漏(至)名緣有漏無漏煩惱。

彼親下。明緣漏、無漏。親所緣有漏者,能變之心唯煩惱故。本質通無漏者,道滅屬無漏故。

緣自地者相分似質(至)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緣自下。明名境、事境。緣自地者,相分似質,故名事境。他地道滅,相不似質,故名名境。瑜伽論云:煩惱所緣,略有五種:一、緣邪分別所起事境,二、緣見境,三、緣戒禁境,四、緣自分別所起名境,五、緣任運堅固事境。餘門下。結示。

已說根本六煩惱相。諸隨煩惱其相云何?

已說下。釋隨煩惱。初文結前問後。

頌曰:隨煩惱謂忿(至)放逸及失念散亂不正知。

頌曰:下次舉頌答。

論曰:唯是煩惱分位差別等流性故,名隨煩惱。

論曰:下解釋。先釋通名。煩惱即前根本。分位謂無自體,是前支分品位。差別謂三性中染分攝者。等流謂有自體,是前平等流類。皆隨根本而起隨惱於心,令不離染、令不解脫、令不斷障,故名隨煩惱。

此二十種類別有三(至)徧染心故名大隨煩惱。

此二下,依義分類。忿等各別起者,謂其性猛利,各自為主,自類不俱,不徧二性,不徧染心,故名小隨。無慚、無愧,自類俱起,唯徧不善,不徧有覆,不徧染心,故名中隨。掉舉等八,自類俱起,徧染二性,徧諸染心,故名大隨。

云何為忿依對現前(至)離瞋無別,忿相用故。

云何下。依類別釋。先小隨先徵。釋忿體用憑觸現前,多損害境憤發為性。謂懷下。轉釋執仗為業。身表業者,瑜伽云:若瞋恚纏能令面貌慘烈奮發,若煩惱纏能令執持器仗,鬪訟違諍瞋一分故。此即下。反覆釋成瞋為體。

云何為恨?由忿為先(至)離瞋無別,恨相用故。

云何下。徵釋恨體用。懷忿畜惡結怨為性,先對不饒益境,後即念念懷結怨恨不捨。謂結下。轉釋熱惱。結恨不能容耐,心熱發火鑄氣為金,恒熱惱故。此亦下。反覆釋成瞋為體。

云何為覆於自作罪(至)後必悔惱不安隱故。

云何下。徵釋覆體用。自己作罪恐失利養名譽,隱蔽遮藏而為自性。謂覆下。轉釋悔惱。罪由懺滅覆必墮苦,後時追悔恒憂惱故。

有義此覆癡一分攝(至)不懼當苦,覆自罪故。

有義下。明分位。初釋癡分攝;次引論證,由癡暗覆藏不懼後苦故。

有義此覆貪癡一分攝(至)不可執為唯是貪分。

有義下,次釋貪癡各一分攝,恐失利養名譽是貪分故。次通論唯癡義。如說下,舉掉舉,例明掉舉貪分,亦據麤顯非實貪分。

云何為惱?忿恨為先(至)離瞋無別,惱相用故。

云何下。徵釋惱體用。忿恨為先者,追往過惡觸現違緣,𠒋狠乖戾而為自性。謂追下。轉釋䖧螫虫行毒也。此亦下。反覆釋瞋為體。

云何為嫉殉自名利(至)離瞋無別,嫉相用故。

云何下,徵嫉。體用殉者,以物循身也。謂嫉下,轉釋。此亦下,反覆釋體。

云何為慳躭著財法(至)離貪無別。慳相用故。

云何下,徵釋慳體用。謂慳下,轉釋。此亦下,反覆釋。

云何為誑為獲利譽(至)離二無別,誑相用故。

云何下。徵釋誑體用。為獲利譽,假現威儀,顯異惑眾,彰己有德。詭譎欺詐,或現親事,或行染語,故名詭詐。謂矯下。轉釋。邪命者。四邪,謂方口、維口、仰口、下口。五邪者:一、詐現奇特;二、自說功德;三、占相吉凶;四、高聲現儀;五、為他說法。此即下。釋貪癡為體。

云何為諂?為罔他故(至)離二無別,諂相用故。

云何下。徵釋諂體用。謂諂下。轉釋曲順時宜。謂高低逐物、進退合宜、歡慼逢迎、顏膝取意之類。此亦下。反覆釋貪癡為體。

云何為害於諸有情(至)瞋害別相,准善應說。

云何下,徵釋害體用。謂有下,轉釋逼惱。此亦下,反覆釋體。瞋害別相者,瞋斷物命,害損惱他;瞋障大慈,害障大悲,是二別相。

云何為憍?於自盛事(至)離貪無別。憍相用故。

云何下徵釋憍體用。自盛事者,盛壯種性富豪自在,年壽聰明行善顏色文句,用對八鳥鴟梟鵰鷲烏鵲鳩鴿。醉傲者,於諸尊重及以福田心不謙敬故。謂憍下轉釋染依。此亦下反覆釋貪為體。

云何為慚?不顧自法(至)障慙生長諸惡行故。

云何下。別釋中,隨先徵釋。無慙體用忽絕賢善,於諸功德及有德人,無敬無崇、無所忌難、無所隨屬,名為無慙。謂於下。轉釋。

云何無愧?不顧世間(至)障愧。生長諸惡行故。

云何下。徵釋無愧體用。謂於下。轉釋。

不耻過惡是二通相(至)復違論說俱徧惡心。

不耻下,料簡。先定通別。無慙無愧各有通別二相,聖教依通假說為體。若執下一句,牒執通相為體。則應下,難破。非受下,例破。若待下,牒救。應非下,牒破。若許下,復牒救破。並如慙愧翻說。

不善心時隨緣何境(至)所緣不異無別起失。

不善下。由有伏難云:善惡境殊,所緣有別,應不俱生、不俱別起。二義既同,何乃偏責?若起一無二,又不徧惡心,故今答云:凡諸惡心隨境生起,皆有拒善崇惡義故。此下。結答俱徧惡心所緣無異。

然諸聖教說不顧自他者(至)是彼等流非即彼性。

然諸下。通妨。已上釋義,並如慙愧翻說。而論下。問:此二既各有體,云何論說貪分?通義如文。

云何掉舉令心於境(至)能障行捨奢摩他為業。

云何下。別釋大隨。先徵釋掉舉體用。掉動輕舉令心於境不寂靜故,身如獨落、口似春蛙、意若風燈,行捨靜住為業。奢摩他此云止,息妄體真此令易解,令能緣不寂故俱障之。

有義掉舉貪一分攝(至)此由憶昔樂事生故。

有義下,明分位。先初解貪分,引證釋成,如文。

有義掉舉非唯貪攝(至)而貪位增說為貪分。

有義下,第二、解。初句斥前;次句引論徧諸染心,故非貪分。又掉下,明共相攝,凡諸煩惱皆不寂靜故;次句反明掉舉,離此不寂靜,無別相故。雖依下,通妨。難云:既共相攝,論何說此而為貪分?釋此如文。

有義,掉舉別有自性,徧諸染心,如不信等。

有義下,第三、解立量,明有別體。掉舉別有自性,徧諸染心故,喻如不信等。八大隨中,不信、懈怠徧諸染心,別有自性故。

非說他分體便非實(至)如睡眠等隨他相說。

非說下。斥初解。初解貪攝,無別自體,故非實有。今斥云:非說他分,體便非實。如不信等,雖說他分,而是實有。勿字,反斥之辭。而論下。通妨。難云:此既實有,云何論說世俗?今舉例答。例如睡眠,體雖實有,而論亦言世俗。此亦應然。量云:掉舉別有自性,隨他相說,名世俗有故,喻如睡眠。

掉舉別相,謂即囂動,令俱生法不寂靜故。

掉舉下。正申體相。囂浮躁動,令俱生心、心所不寂靜,是掉舉相。

若離煩惱無別此相(至)故不寂靜非此別相。

若離下,斥,次解。次解掉舉,謂不寂靜煩惱共相攝,依共相假立。今二句牒釋。若離煩惱共相,無別自體,不應別說障止;既別障止,必有別相故。不下一句結斥。

云何惛沉令心於境(至)能障輕安毗鉢舍那為業。

云何下。徵釋惛沉體用。惛懵沉重,令心於境不能明了,無勝堪任,不能修持一切善法,輕安遠離麤重堪任。脩持毗鉢舍那,此云觀,靈明洞達此無堪任,故俱障之。

有義惛沉癡一分攝(至)惛昧沉重是癡相故。

有義下,明分位。先初解癡分,引證釋成,如文。

有義惛沉非但癡攝(至)而癡相增但說癡分。

有義下,第二、解。初句斥前,次句釋無。堪任是一切煩惱,共相是此共相攝。雖依下,通妨。難云:既依一切煩惱共相假立,云何論說癡分?釋此如文。

有義惛沉別有自性(至)如不信等非即癡攝。

有義下,第三、解初句,立定有體。雖名下,斥初解。癡攝癡分平等流類,顯有自性非即癡攝。量云:惛沉別有自性,癡分等流非即癡攝故,如不信等。

隨他相說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實有性。

隨他下。通妨。難云:既有自性,云何論說世俗有?答中立量惛沉是實有性,隨他相說名世俗有故,如睡眠等。

惛沉別相,謂即懵重,令俱生法無堪任故。

惛沉下。正申體相。懵昧沉重,令俱生心、心所不能脩持,是惛沉相。

若離煩惱無別惛沉相(至)故無堪任非此別相。

若離下,斥,次解。次解惛沉,謂無堪任,是煩惱共相攝。今二句牒釋。若離煩惱共相,無別自體,不應別說障觀;既別障觀,必有別相。故無下一句,結斥。

此與癡相有差別者(至)正障輕安而非迷闇。

此與下,簡異。問:惛沉與癡,二相相似,同異云何?初句總標差別,次釋異相。癡相迷闇,正障無癡;惛沉懵重,正障輕安。迷闇懵重,體上差別;障無癡輕安,用上差別。

云何不信於實德能(至)不信三相翻信應知。

云何下,徵釋不信體用。不信下,轉解。文中指前善信三相,謂實有事理、三寶淨德、世出世善,於此不忍樂欲,故云翻信,皆翻信說。

然諸染法各有別相(至)不忍樂欲非別有性。

問:餘諸染法皆能令心穢,何故唯言不信?然諸下。答:餘染法各別有體,非專渾濁,唯此不信心穢為性。由不下。正顯體。由心穢故不信,由不信故於實德能不忍樂欲,故以心穢為性,非別有性。

若於餘事邪忍樂欲,是此因果,非此自性。

問:雖於實等不信,而於餘事邪忍樂欲,此邪忍樂豈非不信自性耶?答:若於餘事邪忍,則於實等不忍,此是不信因。若於餘事邪樂欲,則於實等不樂欲,此是不信果而非不信自性。

云何懈怠於善惡品(至)謂懈怠者滋長染故。

云何下。徵釋懈怠體用。於善法不脩、惡法不斷,懶惰為性。謂懈下。轉釋增染為業。

於諸染事而䇿勤者(至)非淨非染,無信不信。

於諸下,簡異。問云:於善不脩可名懈怠,於染䇿勤可名精進否?今釋云:於染䇿勤亦名懈怠,退善法故。又問:無記䇿勤云何?釋云:若於無記䇿勤,於善無進無退,是欲勝解,非別有性。如於下,例釋。如於無記忍可樂欲,非淨故無信,非染故無不信,此亦如之。

云何放逸於染淨品(至)增惡損善所依為業。

云何下。徵釋放逸體用。於染不防、於淨不脩,肆縱流蕩而為自性,增長惡行、損減善法所依為業。

謂由懈怠及貪瞋癡(至)總名放逸非別有體。

謂由下。明分位。此依懈怠、貪、瞋、癡四法而立,無別有體。

雖慢疑等亦有此能(至)障三善根徧䇿法故。

雖慢下,伏。問云:慢、疑等法皆不防脩,何不依彼而立放逸?答:慢、疑雖有不防脩能,而比四法勢用微劣。此四障三善根,障徧䇿法勢用殊勝,故此四法總名放逸。

推究此相,如不放逸。

推究下。料簡。文中指前不放逸中豈不防脩是此相用,及勤唯徧䇿等文兩番問難,翻善相說。

云何失念於諸所緣(至)謂失念者,心散亂故。

云何下。徵釋失念體用。忘失曾習正境體相,於諸類境散亂推尋故。

有義失念念一分攝(至)論復說此徧染心故。

有義下。明分位。三、釋不同。初解念攝,次解癡攝,三解俱攝。前二影略,故引論此。徧染心者,染念及癡皆屬染故。

云何散亂於諸所緣(至)謂散亂者發惡慧故。

云何下。徵釋散亂體用。散亂之者,多發惡覺觀故。

有義,散亂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

有義下,明分位,三釋不同。初解癡分,引論證成。

有義散亂貪瞋癡攝(至)勝餘法故說為散亂。

有義下,第二、解貪瞋癡攝,引集論證。說癡下,通前引論癡徧染心,論說癡分。謂貪下,釋成貪等,令心流蕩勝餘法故,說為散亂。

有義散亂別有自體(至)隨他相說名世俗有。

有義下,第三、解立量,明有別體。散亂別有自體,非即貪攝。說三分者,是彼等流故,如無慙等。隨他下,通妨。問:既有自體,何名世俗?有通妨,如文。

散亂別相,謂即躁擾,令俱生法皆流蕩故。

散亂下。正申體相。浮躁擾動,令俱生心,心所皆流蕩故。

若離彼三無別自體,不應別說障三摩地。

若離下,斥前次解。初句牒謬執。既能別障三摩,應有別體,非三共相。三摩地謂正定也。

掉舉、散亂二用何別(至)而於相續有易義故。

掉舉下。料簡。先問。掉以囂動為相,散以躁擾為相,其相似同,二用何別?彼令下。答。掉舉令心念念轉易,散亂於境剎那別緣,是謂此二別用。雖一下。通妨。問:一剎那心性自無易,何容從此轉至餘方?寧有易解易緣之義?答:義如文。

染汙心時由掉亂力(至)故掉與亂俱徧染心。

染汙下。料簡徧染義。問:此二常易解,緣心境不定,染定中無,此應不徧耶?或由下。答:或由邪念、邪定力所制伏,有時暫住俱徧染心。量云掉亂,有暫時住力所制伏故,如繫猿猴,故云俱徧染心。

云何不正知於所觀境(至)謂不正知者多所毀犯故。

云何下。徵釋不正知體用。由知不正,於所觀境邪謬知解,無常計常、無我計我等,此即凡夫四倒;常計無常等,此即二乘四倒,皆不能正知非枯非榮中道也。謂不下。轉釋毀犯。如寶蓮香比丘尼,謂婬、非殺、非偷之類,尸羅軌則俱破而毀正見,由知不正也。

有義不正知慧一分攝(至)論復說此徧染心故。

有義下。明分位。三、釋不同。初解慧分,次解癡分,三解俱攝,前二影略故。引論徧染心者,染慧及癡俱徧染故。

與并及言顯隨煩惱(至)隨其類別如理應知。

與并下,釋與并及言。頌中三字,顯隨煩惱非唯二十。雜事下,明餘多種差別。若雜事中,世尊所說諸隨煩惱,廣說乃至愁歎、憂嗟、歡欣、喜愛等。問:若如雜事說,受中苦、樂、憂、喜,亦應煩惱攝耶?答:發而中節,此是受攝;發不中節,此屬煩惱攝。事分說隨煩惱者,謂貪不善根、瞋不善根、癡不善根、若忿、若恨,如是廣說諸雜穢事等。隨煩惱亦攝根本煩惱者,是前煩惱等流性故,彼此互望,俱名等流煩惱。同類餘染汙法者,謂別境、不定三性中染分者,但名隨煩惱,非根本煩惱攝故。問:既具餘三類染法,頌中唯言二十者,何也?答中,先簡,次收。雖有餘類,唯說二十者,謂非煩惱簡去根本,非字貫下;非唯染簡去三性中染者,唯字又貫下;非唯麤簡去貪等多種通麤細者,簡此三類,故唯二十。此餘染法收三性中染,此分位收雜事中多種,此等流收根本,此三皆此隨煩惱攝。次句釋成攝義。隨其品類差別,各各自相攝之,故亦唯二十。

如是二十隨煩惱中(至)所引理教。如前應知。

如是下,異門分攝。先判假實。初句總標三類,次判忿等小十、大三。放逸、失念、不正知,定是假有,依根本分位立故。中二、大二,定是實有。掉舉、惛沉、散亂,通假、通實。此三各有三釋:或貪分、癡分共相徧染者,是假;囂動、懵重、躁擾為體者,是實。

二十皆通俱生分別,隨二煩惱勢力起故。

二十下,明俱生分別:初句標通,二、次句釋義。

此二十中,小十展轉(至)展轉小中皆容俱起。

此二下自類相應,小十自類不俱。次二句釋不俱義中,二不善心俱隨應者,小中忿、恨、惱、覆、嫉、慳、害是不善,大八一分通不善中二,與此俱起,故曰隨應。八大於小中皆容俱起,徧染心故。

有處說六徧染心者(至)以惛掉等違唯善故。

有處下。通八大徧染妨。瑜伽說六徧者,惛、掉互增,各不俱起故。集論說五徧者,惛沉、掉舉、不信、懈怠、放逸,但違唯善徧二性故。

此唯染故,非第八俱(至)中大相通五識容有。

此唯下,諸識相應。二十唯染藏,識唯無覆,故不相應。第七唯大。八取捨差別者,如前五徧、六徧不同。第六、二十容俱。五識唯大中,不與小俱,生麤猛故。

由斯中大五受相應(至)如煩惱說實義如是。

由斯下諸受相應,由斯二字承上第六,前五有中大故,故中大二隨得與五受俱。小十二解,初解忿恨覆惱嫉慳害,唯喜捨憂三受相應,俱瞋分攝故非樂俱,唯在意識故非苦俱,諂誑憍三四俱除苦。次解忿等四俱除樂,諂誑憍三五受俱起。此十皆與苦俱者,意有苦受故。此受下舉前例釋。前云貪瞋癡三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俱起,此中忿等七是瞋分故,諂誑憍是貪癡分故。彼既五俱此亦應爾,故此二十皆通五受,實義如是。

若隨麤相,忿恨惱嫉害(至)中大隨麤亦如實義。

若隨下,麤相明受俱。忿等五小,憂、捨俱,是嗔分故;非樂、喜俱,唯意識有,不與苦俱。覆、慳、喜、捨,諂、誑、憍三,樂、喜、捨俱,皆貪分故。中大如實義,與五受俱起。

如是二十與別境五(至)故亂與定相應無失。

如是下,別境俱起。初明二十與五俱起。染念下,通妨。問云:染念謂失念,染慧謂不正知,不應與念慧俱起。答:而癡分者,亦得相應。又問:念緣曾習,忿對現違,何得相應?答:念亦緣現前曾習類境,忿亦得緣剎那過去,或退念於後,或進忿於前,故忿與念亦得相應。又問:散亂、躁擾,何容定俱?答:染定起時,心亦躁擾,故亂與定相應無失。

中二大八十煩惱俱(至)行相無違,貪癡分故。

中二,下煩惱相應中二。大八十煩惱俱,小十定非見疑俱起者,彼此麤細異故。忿恨惱嫉害容慢痴俱者,所憎所蔑,境可同故,癡徧染故。非貪恚並是嗔分攝者,境異類同故。慳與癡慢俱者,癡徧染心,貪恃可同故。非貪嗔並是貪分攝者,類同境異故。憍唯癡俱者,此顯不與貪恚慢俱,貪恚慢如上,類同境異故。與慢解別是貪分故者,愛染陵蔑,行相異故。覆誑諂與貪癡慢俱者,行相無違,貪癡分故。貪分者與癡俱,癡分者與貪俱,染恃境同,得與慢俱故。

小七中二唯不善攝,小三、大八亦通無記。

小七下,三性攝。忿、恨、惱、覆、嫉、慳、害及無慚、無愧,唯不善攝。小三、大八,通二性攝。

小七中,二唯欲界攝,誑、諂欲、色界,餘通三界。

小七下,三界攝。小七中,二唯欲界,不通上二,唯不善故。誑、諂、欲、色、憍及大八,通三界。

生在下地容起上十一(至)非正潤生及謗滅故。

生在下,明現起位。先下起上惑,下地容起上十一,謂諂、誑、憍及大八。躭著不定,於他上地有情起諂、誑、憍。若生下,明上起下惑,上地起下後十,謂中二、大八也。邪見謗解脫,及生下潤生,愛容起後十,故小十生上。無由起下,非正潤生,及謗滅故。邪見謗滅,貪愛潤生。

中二大八下亦緣上(至)憍不緣下。非所恃故。

中二下,明相緣。先下惑緣上,中二大八,下亦緣上,上緣貪等相應起故,即味定貪、憎、離欲、瞋,總緣諸行身邊慢等。小十二解,初解小十,下不緣上;次解嫉等,亦得緣上。大八下,上惑緣下。大八諂誑,上亦緣下,下緣慢等相應起故。梵於釋子起諂誑故,如大梵王於自眾中匿己情事,現相誑惑馬勝比丘,為避馬勝所徵問故。憍自嘆等,憍不緣下,彼下地法非所恃故。

二十皆非學、無學攝,此但是染,彼唯淨故。

二十下,三、學攝,可知。

後十唯通見脩所斷(至)於滅道等生嫉等故。

後十下三斷攝。後十唯通見脩二斷,非非所斷。次句釋成,與分別俱生煩惱相應起故。見所下別釋後十見斷差別根本。迷諦如前,或總或別。後十隨彼根本總別相應同起,亦皆通迷四諦。迷諦親疎亦隨根本說。前十下別釋前十脩斷差別二解。初解唯脩斷,如文。次解通二斷。初句標二斷。次句釋二斷相,依分別俱生起故。次句釋見斷相,緣他見等生故。見斷前十隨根本緣諦、緣迷、別迷,亦皆通迷四諦。此中下明親疎迷相二解。初解疎迷,次解嫉等通親疎迷,皆如文。

然忿等十但緣有事(至)緣有漏等,准上應知。

然忿下。明有事無事、有漏無漏,如煩惱說。

成唯識論自攷卷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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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Quyển thứ bả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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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án gốc
成唯識論自攷卷第七

明武林蓮居弟子 大惠 錄

已說二十隨煩惱相。不定有四,其相云何?

已說下,釋不定,先結前徵後。

頌曰:不定謂悔眠,尋伺二各二,

頌曰:下舉頌答。

論曰:悔眠尋伺於善染等(至)定徧地故立不定名。

論曰:下釋通名。此四名不定者,信等唯善,貪等唯染,各唯局一,此非如彼。通善通染,故名不定。等等無記,顯此四位徧通三性也。非如下二句,舉例以定對顯不定。觸等徧心,欲等徧地,各皆定徧,此非如彼。此四唯局意識,不徧餘七心。前二唯在欲,後二止初禪,不能定徧地,故名不定。前一句約通二言不定,後二句對定徧例不定。

悔謂惡作。惡所作業(至)如是事業是我惡作。

悔謂下,次釋別相。初釋悔。先出別名,次出體用。惡作者,謂所作業惡也。惡己所作之業,追隨懊悔為性,障止為業。止體寂靜,悔與掉俱,囂動障之。此即下,轉釋悔名惡作。惡作是因名,追悔即果稱。今於悔位名惡作者,此即於果假立因名,即有財釋也。次句釋果立因名意。先惡所作,後方追悔,故悔先下,則先不作,亦惡作攝。次舉事釋相。悔先應作、不作,是我惡作。作與不作,皆名惡作者,如先不作善,後起悔心,此悔名善;若先作惡,後起悔心,此悔亦善。先不作惡,後起悔心,此悔不善;若先作善,後起悔心,此悔不善、無記。作、不作例之,故此徧通三性。

眠謂睡眠令身不自在(至)如餘葢纏心相應故。

眠謂下釋眠。六情惛闇曰睡,四肢放解曰眠。先二句出體用。觀體惺察,闇劣障之。謂睡下轉釋。身不自在者,身通四儀,眠唯局臥,故心極闇劣。釋昧寤時六識靈明,照了眠位心智昏闇。狹劣一門轉者釋略。意識緣境通乎內外,夢中獨頭略向內門,此與定寤外儀似同,昧略有異。定位惺惺,寤時周悉,二字合顯睡眠體用。有無下辯異。問:無心睡眠無此體用,何故亦立此名?答:由此似此假立此名。如餘下立量喻。有體用睡眠非無體用,心相應故。如餘葢纏,謂五葢十纏也。睡眠葢纏所攝,餘為同品。

有義,此二唯癡為體,說隨煩惱及癡分故。

有義下。明二法分位,四解不同。初解癡為體,引論證成。

有義不然,亦通善故(至)說隨煩惱及癡分攝。

有義下,次解通染淨。不然二字斥前次句,立通二性。應說下,釋成染二以癡為體,淨二體即無癡。論依下,通前所引。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至)如不信等說為癡分。

有義下。三、解。初二句總斥。前無記悔眠不屬善染,應無體耶?應說下。申己意。悔,思慧攝;眠,思想攝。皆初句標,次句釋。次引論世俗有,以證他分攝。彼染下。立量。通前引論染汙悔眠,說為癡分,是癡等流故,如不信等。

有義彼說理亦不然(至)隨癡相說名世俗有。

有義下,四、解。初二句總斥,非思慧、思想為體。次句立意,悔纏、眠纏是二體性。應說一句明別有體,與餘一句以用有別顯體有別,此二與餘五位心所行相別故。隨癡一句通論意,論隨他相名世俗有,非無別體。

尋謂尋求。令心怱遽(至)體類差別不可得故。

尋謂下,合釋尋伺。先出尋體,尋逐追求,令心怱務急遽於意,言境麤疎運轉為性。次出伺體,伺候觀察,令心怱務急遽於意,言境細密運轉為性。意言境者,意所取境,多依意地名言故。此二下,合明二用。於意言境細,轉與安住身心作所依;於意言境麤,轉與不安住身心作所依。麤細雖異,並用思慧一分為體。若令心安,即是思分;令心不安,即是慧分。思者,徐而細故;慧者,急而麤故。言並用者,有兼有正。若正用思,急慧隨思,能令心安;若正用慧,徐思隨慧,亦令不安。尋則正用慧兼用思一分,伺則正用思兼用慧一分,故云並用思慧一分為體。於意下,通妨。問云:體皆思慧,何義顯別?答:二體雖同,而尋麤轉,則淺推度;而伺細轉,則深推度。麤細淺深,義類各別。若離下,反顯。若離思慧,尋伺體性不可得故,及義類差別亦不可得。

二各二者,有義,尋伺各有染淨二類差別。

二各下。釋二各二,三解不同。初解尋伺是二,各有染淨二別,故名二各二。

有義此釋不應正理(至)或復各有纏及隨眠。

有義下。次解。初句斥前,次句舉悔眠對斥。此師亦以尋伺為二,但言不應通淨,唯應在染,故斥云悔眠亦有染淨二故,故不應以染淨名各二。若以染淨名之,濫及前二,故不應理。應說下。舉例正釋。如染心所有根本、隨惑二性不同,例此尋伺各有不善、有覆無記二性,或各有纏、隨眠,名二各二。纏謂現行,眠謂種子。

有義彼釋亦不應理(至)故置此言深為有用。

有義下,三、解。初二句斥前不定,四、後有此言故。如何唯局尋、伺?故不應理。應言下,次申正義。應言二者,牒頌二字,次句標列。此初二字顯二種二:一、種二,謂悔與眠;二、種二,謂尋與伺。此二下,釋義。此二二種牒上悔、眠、尋、伺各有種性品類故,故一二言顯二二種。此各下,釋各二。此字指悔、眠、尋、伺一一通二,故言各二。謂染與不染非如一句,舉例對顯各二相。善所唯善、染所唯染,各唯定一,此非如彼,故言各二。或簡唯染,故說各二。言次句釋簡意。有亦說為隨煩惱故,為顯此四通染、不染、不定一相,故說二各二。言深為有用者,如上種類各別通染、通淨、簡唯染,具此多義,故言有用。

四中尋伺定是假有(至)而論亦說世俗有故。

四中下,異門分攝。初判假實。尋、伺假有,引論證成悔、眠二解:初解假有,次正解是實。唯後下一句,舉尋、伺假有,對顯悔、眠是實。世俗下三句,通前引論。論世俗言,但顯後二,非顯前二。又如下,立量顯實。悔、眠體雖是實,論亦說世俗有故,如內種子。

四中尋伺定不相應(至)前二亦有互相應義。

四中下,自類相應。尋、伺二法定不相應。次句釋不相應義,思慧體同故,麤細用異故。依於下,通妨。難云:尋、伺若不俱起,如初禪伺起尋不起,豈不濫同近分無尋唯伺地?答:依於尋、伺,有染、離染立三地別。初禪尋、伺俱染,立有尋有伺地;近分先離尋、染,立無尋唯伺地;二禪二染俱離,立無尋無伺地。不依種起現行有無立名,故此三地無雜亂失,不應為難。俱與下,明尋、伺與悔、眠容互相應,悔、眠亦互相應。

四皆不與第七八俱(至)第六識俱,非五法故。

四皆下諸識相應,四皆不與第七八俱,義如前說者,第八中簡云:惡作等四無記性者,有間斷故定非異熟。第七簡云:惡作追悔先業此緣現境,睡眠重昧外緣暫起此唯內執,尋伺依外門轉此依內門故非彼俱,悔眠唯與第六俱起,非是前五相應法故。

有義尋伺亦五識俱(至)任運分別。謂五識故。

尋、伺二解,初解尋、伺亦五識俱。次引論證。復引瑜伽,尋、伺即七分別,分別即尋、伺。復引雜集,任運分別,謂五識會通瑜伽,尋求、伺察、任運諸分別。今此二論分別既同,以證五識亦有尋、伺。七分別者,謂有相分別、無相分別、任運分別、尋求分別、伺察分別、染汙分別、不染汙分別。

有義尋伺唯意識俱(至)曾不說與苦樂俱故。

次解尋伺唯意識俱。次引論證,此是意識不共法故。復引論說,尋伺憂喜相應,不說尋伺苦樂相應。五識有苦樂,不說苦樂,以證尋伺不與五識相應。

捨受徧故可不待說(至)而似憂故總說為憂。

捨受下。通妨。難云:尋伺有苦樂俱,但彼論文略而不說。例如捨受定有,亦不說故。釋曰:捨受徧故,可不待說;苦樂非徧,何緣不說?復難云:五識有苦樂,尋伺無苦樂。若言尋伺無苦樂,而說尋伺不與五識俱。然前云初靜慮有意地樂,純若處有意地苦;若言尋伺無苦樂,亦應尋伺不與意識俱耶?釋曰:初靜慮樂,總名為喜;純若處苦,總名為憂。既說尋伺憂喜相應,是故尋伺唯與意俱。

又說尋伺以名身等(至)以名身等義為境故。

又說下。約所緣明與意俱。論說尋伺以名句文身義為所緣,唯意識境非五識緣,是故尋伺唯與意俱,故與五識定不相應。

然說五識有尋伺者,顯多由彼起,非說彼相應。

然說下。通前瑜伽。初句牒,次句釋。五識有尋伺者,顯五識多分由尋伺引起,非說此與彼尋伺相應。

雜集所言任運分別(至)由此五識定無尋伺。

雜集下。通前雜集。初二句先判二論義別,雜集所言與瑜伽異。彼說下。正釋義異。雜集說任運即是五識,瑜伽所說七種分別是五識同時意識相應尋伺,故彼一句斥引不成,由此一句結五識定無尋伺。

有義惡作憂捨相應(至)純苦趣中意苦俱故。

有義下諸受相應,先初解悔與憂捨俱,慼行釋憂,無記釋捨,眠與喜憂捨俱歡慼,中庸釋成通三義,尋伺與憂喜樂捨俱。次釋樂俱,初靜慮中意有樂故。有義下次解四各加苦,次釋苦俱,純苦趣中意有苦故。

四皆容與五別境俱,行相所緣不相違故。

四皆下,別境相應。四皆五俱,能緣行相所緣境界,彼此不相違故。

悔眠但與十善容俱(至)初靜慮中輕安俱故。

悔眠下。與善相應。悔眠唯在欲界,但與十俱,不通上地,故無輕安。尋伺全俱,通初禪故,故有輕安。

悔但容與無明相應(至)此彼展轉不相違故。

悔但下,煩惱相應,悔但痴俱。次釋不與九俱,意悔行相麤,貪等九法細故;餘三全與十惑俱,此彼不相違故。

悔與中大隨惑容俱,(至)眠等位中皆起彼故。

悔與下隨惑相應,悔與中大俱,次句明不俱意,忿等各為主故。餘三與二十全俱,次句明俱意,眠位皆容起故。

此四皆通善等三性,於無記業亦追悔故。

此四下。明三性攝。初句總明四通三性,次句別明悔通無記。問:於善惡業追悔,云何亦通無記?釋如文。

有義,初二唯生得善(至)聞思位中有悔眠故。

有義下別釋善性,悔眠唯生得善不通加行。次句釋不通意,悔相麤鄙、眠相昧略,加行細悉故。尋伺通生得亦通加行。次句釋通加行,聞所成等等思脩三慧皆有尋伺故。有義下次家釋,悔眠亦通加行。次句釋通加行,聞思即加行,亦有善悔善眠息故。

後三皆通染、淨、無記(至)不能尋察名等義故。

後三下,別釋無記。後三皆通二無記:染謂有覆,淨謂無覆。悔非有覆,悔相麤猛,彼審細故。無記有四:異熟、威儀、工巧、神通。悔唯中二,謂威儀、工巧。非定果者,明除意。非禪定故,除神通。非果報故,除異熟。眠,除第四。非定引生者,釋除神通。異熟生心亦得眠者,釋有異熟。異熟生心,謂無記。第六尋、伺,除異熟,有三無記。彼解微劣一句,釋除意。

惡作睡眠唯欲界有(至)餘界地法皆妙靜故。

惡作下。明界繫。先判界攝,如文。餘界地法皆妙靜者。此明尋伺麤動,不遍上七地,上地法皆妙靜故。

悔眠生上,必不現起。尋伺上下,亦起下上。

悔眠下。明現起。上地有情悔眠不現者,唯欲有故,上地起下尋伺,下地起上尋伺。

下上尋伺能緣上下(至)夢能普緣所更事故。

下上下,明相緣。伺、尋二法,下能緣上,上能緣下。悔、眠二解:初解悔、眠不能緣上;次句釋成不緣,悔麤近故,眠昧略故。次解悔、眠亦緣上境;次二句釋成能緣邪見,悔脩定故,夢緣上起曾更境故。

悔非無學,離欲捨故(至)有為善法皆無學故。

悔非下,明三學攝。悔非無學者,此唯在欲,不還果人已捨欲界染故,後三皆通學、無學等。此三善性攝者,名有為善。求解脫者是有學位,所為善法亦皆無攝。學究竟者,所為善法亦皆無學攝。

悔眠唯通見脩所斷(至)故通見脩非所斷攝。

悔眠下,明三斷攝。悔眠唯通見、脩所斷,此顯不通非所斷。亦邪下一句,釋成二斷。邪見力起者,見所斷攝。等者,等。有漏善攝者,脩所斷攝。非無下一句,釋非所斷。無漏道引者,非所斷。今初,非字簡之。非非所斷亦非一句,舉例對釋非所斷。憂受深求解脫,是非所斷;此非如彼,故非非所斷。有漏者已斷,後起無漏者非所斷,則無學眠非所斷攝。尋伺通三斷。尋伺下,釋通三義。尋伺雖非無漏,能引無漏者,通見、脩斷;無漏引生者,通非所斷。

有義尋伺非所斷者(至)瑜伽說彼是分別故。

有義下,二家判尋伺所攝。初解判尋伺非所斷者,於五法中唯第三分別攝。次引論證。是分別五法者,一名、二相、三分別、四正智、五如如。

有義此二亦正智攝(至)又說。彼是言說因故。

有義下。次解非唯分別。五法中分別屬有漏故,亦通正智攝。說正下。釋成正智攝。八聖道中正思惟是無漏故,思能令心尋求伺察故。又說思惟是言說因,思是語加行故。此釋思惟是無漏,思引尋伺亦是無漏,故正智攝。

未究竟位於藥病等(至)故此二種亦通無漏。

未究下。轉釋。菩薩在於未究竟位,於諸法門及眾生心行等,未能周悉如實了知,後得智中為他說法,必假尋伺推求藥病,然後隨機為說妙法,非如佛地無功用說,故此二種亦通無漏。

雖說尋伺必是分別,(至)後得正智中亦有分別故。

雖說下。通論斥前。論說尋伺必是分別,而不定說五法中第三後得智中亦有分別故。論所說者,正智中分別屬無漏故,非第三分別屬有漏故。此約名同義別斥之。

餘門准上,如理應思。

餘門下,結示。

如是六位諸心所法(至)設爾何失二俱有過。

如是下。明王所即離。先總申問答。初三句問:王所為離為即?次句答:設令即離,為有何失?次復總難:若即若離,二俱有過。

若離心體有別自性(至)或似於信等無別染善法。

若離下。先釋離心之過。初句舉定離心。如何下。引教出過。如契經說三界唯心,又說所緣唯識所現。攝論頌云:心遠行獨行,無身寐於窟,能調伏難伏,我說婆羅門。今此頌中所言心者,亦名為意,亦名為識。言遠行者,遊歷一切所識境故。獨行者,無第二故。無身者,無形質故。寐於窟者,居在內故。難伏者,性𢤱悷故。引頌初句者,意顯無別心所染淨。由心者,如契經說: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清淨。士夫六界者,如瑜伽論云:四大空識能成有情,色、動、心三最勝所依。色依四大,動依於空,心依於識,皆不言心所。又莊嚴論說:心似二現,似信似貪,無別染善,離心實有。

若即是心分位差別(至)因緣無別故與聖教相違。

若即下,次釋即心之過。初句舉定即心分位。如何下,引教出過。喻伽中問云:諸法誰相應?為何義故建立相應?答:他性相應,非自性故。為徧了知依自性清淨心有染淨法若增若減,是故建立相應。又說心與心所俱時而起,如日與光。光若即日,云何空中復見圓日?以此喻明所非即心。瑜伽頌言:五種性不成。有一沙門若婆羅門,欲令名中唯心實有,非諸心法。此不應理。何以故?且說諸蘊有五種性不成就故。又若彼計分位別故有五性者,分位別計亦有過失。何以故?是諸分位展轉相望作用差別,若有若無皆成失故。若言有者,由相異故,便應有異實物體性。若言無者,計分位別則為唐捐。又不應說如六識身分位差別,由六識身所依所緣有差別故,是諸分位一處可得,故不應理。若謂轉變亦不應理。何以故?於有色物可轉變故,得有分位前後差別,非於無色有如乳酪生酥等異。又心因緣無差別故,行別分位不應道理,於一剎那必不可得差別因緣令彼分位而有差別,是故汝計分位差別不應道理。又違教故,唯心實有,不應道理。如契經言:貪嗔癡等惱染其心令不解脫。若唯有心二不俱有,是即貪等應不依識。若汝復謂以識為先,亦不應理,無差別過前已說故。又復經言:三和合與觸俱生受想思等。又餘經說:如是諸法恒共和合。不可說言如是諸法而可分析令別殊異。又佛世尊為欲成立此和合義說燈明喻,是故不可離彼俱生而說和合,故名所攝四無色蘊心與心所更互相應道理成就。

應說離心有別自性。

應說下。申正義。如是六位諸心所法,離八心王有實自性。前斥離心有過,今立離心別有者,以有後文二諦融判,此為語端以成非即非離也。

以心勝故說唯識等(至)及現似彼皆無有失。

以心下通前引教。問曰:教言唯識唯心,今謂離心別有,此云何通?答曰:教說唯識等者,以心勝所劣從勝言也。一能為主、二能為依、三行相總、四恒決定。心所不爾,故心勝也。次通心似二現心所,依心勢力引生故說似,彼現非彼、心所即心。又言唯識唯心者,亦攝心所恒相應故。唯識下結顯。離過等言者,謂遠行獨行染淨由心,士夫六界等

此依世俗若依勝義(至)是謂大乘真俗妙理。

此依下。結示諦理。且依世俗別說有體,若依勝義非即非離。諸識下。例王亦然。俗故相有八,真故相無相。是謂下。一句結成二諦。

已說六識心所相應(至)及無心二定睡眠與悶絕。

已說下。明識現起分位。初文結前徵後,次舉二行頌答。初句六識共依門,次四句六識俱轉門,後三句五位不行門。

論曰:根本識者阿陀那識(至)以根本識為共親依。

論曰:下先釋第一句共依門。阿陀那此云執持。言根本者,轉未轉依,染淨諸識現行生起之根本故。共依者,現行本識,為諸識所共增上緣依。親依者,即種子識,是諸識各別親種,為諸識親因緣依。

五識者,謂前五轉識(至)眾緣和合方得現前。

五識下,釋第二句俱轉門。五識下,明總說。五識意種類相似者,一、同依色根故,二、同緣外境故,三、俱緣現在故,四、俱現量故,五、俱有間斷故。是故總明隨緣現言,顯緣合生、不合不生、非常現起。緣者,頌云:眼識九緣生,耳識唯從八,鼻舌身三七,後三五三四,若加等無間,從頭各增一。九緣者,根、境、空、明、作意、種子、根本、染、淨、分別。八除明緣,七除空明,五除空明、染、淨、分別。分別即自,染淨即根。三唯作意及自種子,根、境是一,依緣同故。四唯根、境、種子、作意,各又增一等無間緣。今謂五識內依本識、外隨作意,五根、境等眾緣和合方得現前。

由此或俱或不俱起(至)此等法喻,廣說如經。

由此下釋第三四句,由隨緣現或俱或不俱,次句釋俱不俱。眾緣頓合五識俱生,漸次合時或四至一,如水濤波隨風等緣,或多或少如經廣說。

由五轉識行相麤動(至)故無緣礙令總不行。

由五下,釋後頌。初一句,先通明諸識。諸識行相有麤有細,所藉眾緣有多有少,所以現時有起不起。

又五識身不能思慮(至)由斯不說此隨緣現。

又五下。次別明六識。問:前五言隨緣,有現不現時,意識亦隨緣,何故常現起?今釋中以前五識有間對顯意識常起,此約思慮能與不能,是故轉處內外門異,故令五六現起有殊。

五位者何?生無想等(至)故六轉識於彼皆斷。

五位下。釋後三句五位不行門。先總徵標列,次別釋。無想天因中習定求離麤想,承斯定方生彼天中,違六轉識想滅為首,從此立名廣果無想。身壽雖同廣果,以無尋伺為因果,無想以無心為因果。

有義彼天常無六識(至)又說彼為無心地故。

有義下,料簡六識有無。先初解,初句立定常無六識,次三句引教證成唯有。有色支者,十二支中名色一支,有色無名故。

有義彼天將命終位(至)依長時說,非謂全無。

有義下次解。初句立定,彼天命終要起轉識。次句釋成,潤生愛與意識俱故。瑜伽下引證。然說下通前引教。

有義生時亦有轉識(至)如餘本有初,必有轉識故。

有義下,第三解。初句立定生時亦有轉識,次句釋成中有必起潤生惑故。如餘下,舉例明有轉識。餘謂餘禪天。本有初者,俱舍頌云:本有謂死前,俱生剎那後。本有即是今身,未至當有故。言初者,即本有初生時也。量云:正受生時是有法,必有轉識宗,以彼中有必起潤生愛故,因如餘本有初。

瑜伽論說若生於彼(至)先有後無乃名入故。

瑜伽下。引入義證成。初生有轉識,生彼唯入不起。彼本下。釋成。初句反釋,次句順釋。彼本有初必有轉識,後時滅此而住無心,乃名入故。

決擇分言所有生得(至)故彼初位轉識暫起。

決擇下。引滅義證成。初生有轉識生得者,謂報得異熟生心心所滅,此名無想故。此言下。轉釋論意,顯本有初有異熟生無記轉識暫時現起,由昔串習此定勢力,違前轉識令不現行,因此引起真異熟識分位差別,說名無想。如善下。例明。加行善根所引發定,故名善定。此亦應然,無想引生說名無想異熟。不爾下。斥前以論義責示。若本有初竟無轉識,如何可言唯生得滅?既言生得滅,故彼初位轉識暫起。

彼天唯在第四靜慮(至)能感彼天異熟果故。

彼天下,明所居界地。初句判定在四靜慮。四禪有九天,此當第四。次二句釋不居上下地意。下地想心麤動難斷,上無無想異熟處故。無處者,四空滅色存心,無想滅心存色。彼既無色,無存異熟色處。即能下,約因顯果。思即意業,此為能引,定為所引?思為能感,果為所感?因既無想,果必稱因。

及無心二定者,謂無想、滅盡定,俱無六識故名無心。

及無下,次明二定。初二句牒頌總標,別列二名;次句先釋無心通名。

無想定者,謂有異生(至)令身安和故亦名定。

無想下。別釋無想定。先明脩因功能。徧淨,即三禪中第三天,伏此天貪。此上未伏厭想,如瘡、如癰、如病、如箭,入體出離,作意為先,令六轉識及心所滅。想滅下。釋立名義。問:心所俱滅,何唯無想?答:想滅為首,立無想名。問:既言無想,何復名定?答:如文。

脩習此定品別有三(至)窮蒲壽量後方殞沒。

脩習下。明定類差別。因有精勤怠情,於現法退不退異。果中形色壽命不同,分下中上種類差別。窮蒲壽量者,盡五百劫也。

此定唯屬第四靜慮(至)四業通三,除順現受。

此定下明攝屬界地。初句判屬第四靜慮,善所引故。唯善下上地,無如前所說。四業者,一順現受,上上品善不善業最極殊勝,現身便受故。二順生受,中品之業稍降上者,次生便受故。三順後受,又稍劣中品者,二生已後乃至多生受故。四順不定受,最微劣下品業排遣在後,時節不定故。瑜伽四句料簡,謂時定報不定、報定時不定、時報俱定、時報俱不定。時報俱定屬前三,餘三句屬第四。除順現受者,非於現生即受彼天報故。通不定者,或有外道由謗解脫生地獄故,或轉脩正業超出界故,此是時報俱不定句也。

有義此定唯欲界起(至)故唯有漏非聖所起。

有義下,明脩起處。初解欲界脩起,次解欲界脩色界起。除無下,明此定有漏聖所不居。除無想天至究竟者,四禪、九天、無雲、福生、廣果、無想、無煩、無熱、善見、善現、色究竟,謂上流般不還果人徧沒者,越無想天生色究竟。此由下,釋越義。此天由外道厭想欣彼果入,故唯有漏非聖所起,是故除之。瑜伽論云:此無想定非學所入,亦非無學。何以故?此中無有慧現行故,此上有勝寂靜住及生故。又復此定不能證得所未證得諸勝善法,由是稽留誑幻處故。

滅盡定者,謂有無學(至)由偏厭受想,亦名滅彼定。

滅盡下。別釋滅盡定。先明修因功能,學無學聖已伏,或離第八地染有頂不定,由暫求止息想作意為先,令不恒行心心所及染汙末那染分及彼心所悉皆滅盡。立滅下。承上義立名,故立滅盡名。令身安住調暢柔和,故亦名定。次句兼出別名,由此加行偏厭受想,故亦名為滅受想定。

脩習此定品別有三(至)上品脩者畢竟不退。

脩習下。明定類差別。因有精勤、怠情,於現法中有退、不退,分下、中、上三品差別。

此定初脩必依有頂(至)非無學攝,似涅槃故。

此定下。明脩處。初脩必依非想地,歷觀四諦為入定之方便,由慧資定故,定慧均脩故。次第下。問:何故唯依有頂?答:始從初禪乃至有頂,隣接而入九次第定,此最後故。上無別地,是故定屬於彼。雖屬下。問:此位有頂猶屬界繫,是有漏耶?答:根本味禪隱沒有垢無記,故是有漏。此依根本淨禪不隱沒無垢有記,觀練薰脩九十八使山動,故是無漏。問:必依有頂,亦可通餘地否?答:定法轉深奮迅超越出入自在,從初禪不假方便次第入滅定,復從滅定從上向下逆次而出還至初禪,故云餘地亦得現前。問:定慧屬道諦,學等何攝?答:非二所攝,寂靜微妙似涅槃故。非學所攝,非真涅槃,亦非無學攝。

此定初起唯在人中(至)知有藏識不斷滅故。

此定下明起處。初句明此定初起唯在欲界人中,次二句釋成上界亦起。若得自在生色,無色亦得現前。問:色界可起,無色無身云何得起?答中引證無色名意成天者,彼天雖無業果非無名攝,非色四蘊是以亦起。此定無色界,色是佛境界,非諸二乘所知。無色雖起有二不同:不信藏識者生彼不起,恐成斷滅故;已信藏識亦得現前,知不斷滅故。

要斷三界見所斷惑(至)隨應後得所引發故。

要斷下。明伏斷現起差別。先初解。先約斷惑釋。要斷見惑方能初起,斷見已入聖位,二乘在初果初心,菩薩在初地初心。異生一句。反釋。若未斷見是異生性,異生不能伏滅有頂心心所故。此定下。次約證理釋。要證二空,隨應後得所引發故。先根本智證二空已,後得智中脩加行入於人法空,二乘或單、菩薩或複而不決定,故云隨應。

有義下八地脩所斷惑中(至)生上八地皆得後起。

有義下,次解。此解非唯斷見亦須斷思,三界中唯除非非想,下脩惑中要全斷欲九品盡,餘但伏除,然後方能初起此定。欲界下一句,釋斷欲所以。二性謂不善、有覆,二性繁雜障定強故,故須斷之。唯說下一句,引人證。不還者,已斷欲界九品惑盡,不來欲界受生,無學菩薩亦然。隨所應者,如上二空單複,或全超半超徧沒,隨生八地皆得後起。

義有要斷下之四地(至)生上五地皆得後起。

義有下三解。下八地中要斷下之四地,謂欲至三禪,餘但伏除。變異下一句,釋斷下地所以。變異受謂苦樂憂喜,此相應煩惱種麤動轉易障定強故。彼隨下一句,准前單複等。

若伏下惑能起此定(至)斷下末那俱生惑故。

若伏下,通妨,先難。初句牒前,次二句正難。若伏下惑能起此定,後於所伏不斷之惑退轉現起之時,豈生上地已却來斷下惑耶?伏下生上應是有頂。斷亦下,先順問答。初句直答,如生下一句例答。如生上地得無學者,斷下末那俱生惑故,此亦應然。

然不還者對治力強(至)但由惑種潤上地生。

然不下。伏難云:若伏餘惑能起此定,後所伏者不退轉不現起生餘地者,豈生彼者無潤生惑耶?釋云:不還居四禪,若生上四地時不假現行,但由惑種潤生。

雖所伏惑有退不退(至)故無生上却斷下失。

雖所下,次違問答。有退即牒前顯難,不退即牒後伏難。而無伏下生上者,此義意在斷下生上,故無却斷之失。前番順答,然約七識俱生煩惱種,三乘將得無學果時,一剎那中三界頓斷,故生上地。得無學者,有斷下地俱生惑義。此言頓斷者,任運內起,無麤細故。次番違答,此約六識俱生煩惱種,三界九地一一漸次九品別斷,或為一聚九品別斷,故無伏下生上地義,寧有生上却斷下失?此言別斷者,通緣內外麤細境生,品類差別有眾多故。

若諸菩薩先二乘位(至)一切位中能起此定。

若諸下。明定起位。次先明迴心。先既已得隨處可起,無復論其位之高下。

若不爾者,或有乃至(至)方能現起滅盡故。

若不下,明直往。漸悟者,七地後心永伏諸惑,欲界九品雖未永斷,而能如彼得不還者,於此位中能起此定。論說下,引證。

有從初地即能永伏(至)亦能現起滅盡定故。

有從下。明頓悟者,初地即能永伏。如阿羅漢已斷者,彼十地中皆起此定。經說下。引證。

無心睡眠與悶絕者(至)令前六識皆不現行。

無心下。總標睡眠悶絕。初句牒頌,次釋通名。二位俱名無心者,六識皆不行故。

疲極等緣所引身位(至)而由彼似彼故假說彼名。

疲極下,別釋睡眠。初釋相。此睡下,通妨。難云:眠即心所,與心相應。此既無心,寧有心所?釋曰:此睡眠時,雖無彼昧略之體,而由彼引起,與彼相似,是故依彼假說睡眠,此非心所。

風熱等緣所引身位亦違六識,故名極重悶絕。

風熱下。別釋悶絕。釋相如文。

或此俱是觸處少分,除斯五位意識恒起。

或此下。明分攝。此字指睡悶疲極風熱等緣,皆屬觸塵處攝。言少分者,觸有二十六種,地水火風四種是實,其餘冷煖澀滑饑渴飽悶等,皆依四大差別假立。今此二位俱借身根為緣,引起一分是身根攝,故曰少分。由此意識不起,除此五位之外意識恒常現起。

正死生時亦無意識,何故但說五位不行?

正死下。釋及與二字。先問起,如文。

有義無生及與言顯(至)說及與言顯五無雜。

有義下答釋。先初解,彼說下次解。初句斥前,次徵釋。聖教云:六時無心不及死生故。應說下正釋,皆如文。顯五無雜者,無想因界似同故,二定俱滅心故,睡悶外相無異故,著此及與言顯無雜亂。

此顯六識斷已後時(至)由此不說入無餘依。

此顯下。通妨。問云:既言六時,此何不說無餘依耶?釋云:此五位顯後時從自種起,無餘一入永入,故此不說。

此五位中異生有四(至)唯得存一,無睡悶故。

此五下。判凡聖有無。聖唯後三者,除無想天、無想定。如來菩薩唯得存一者,并無睡悶故。

是故八識一切有情(至)是謂略說識俱轉義。

是故下。總結。五隨緣現而非常起,意雖常起五位中無,故八識中二恒俱轉。意識不遇五種違緣,前五識身隨緣頓漸,則三俱轉乃至八俱,是謂略說識俱轉義。

若一有情多識俱轉(至)彼俱恒時唯有一故。

若一下,六番料簡,躡前諸識俱轉為難。初問。一有情身唯應一識,多識俱轉非一有情,餘乘唯知有一識故。若立下,答。初句牒問。若立有情依識多少,汝起一識名一有情者,次句反難。至無心位一識不生,爾乃應當非有情數。又若依識立有情者,識與戒善相應起位,爾時可說人趣有情。設起破戒惡心,此屬三途他分,應非人趣自分。然立下,正釋。依命根數及異熟識立,俱不違理,此恒唯一故。

一身唯一等無間緣(至)說多識俱者。許此緣多故。

一身下,二、問。諸心心所依四緣生,餘緣或可容多,等無間緣一身唯一,如何俱時有多識轉?既許下,先答無間緣,先順問答。此等無間既引多所,寧不許引多心一?引一聚故。又誰下,次違問答,奪破唯一。諸心心所前念引後,皆名等無間,此緣多故。

又欲一時取多境者(至)識前後生不應理故。

又欲下,次答多識俱轉。先約眾緣力齊諸識應俱。前問:如何俱時有多識轉?今釋:諸根不壞眾境現前,諸緣和合作意正生而欲多取,寧不一時諸識俱轉?

又心所性雖無差別(至)寧不許心異類俱起。

又心下。約心所例俱起。問云:諸識俱轉,此則異類並生。此約小乘心不並生為難。今釋云:又如諸心所法,雖心法性無有差別,然善染類別,於一身中一時俱轉,互不相違。當知藏識與諸轉識,於一身中一時俱轉,亦互不違。

又如浪像依一起多,故依一心多識俱轉。

又如下,約喻喻俱起。初句喻依一水起多浪,依一鏡起多像。次句合法,依一藏識多識俱轉。

又若不許意與五俱(至)如散意識,緣久滅故。

又若下。約同時意識證俱起。若一身中唯一識轉,是則不許意與五俱。意非五俱,取彼所緣應不明了。前五以意為分別依,意以前五為明了門。量云:意識取所緣應不明了,不與五俱故。如散位獨頭意識緣久滅法,意既五俱,以證諸識俱轉。

如何五俱唯一意識(至)相見。俱有種種相故。

如何下,三、問。既五識俱唯一意識,如何同眼識取色,又同耳識等取聲等,或一時取多境?如眼下,舉例並答。此以五識取境非一,例顯意識取境或多。如一眼識,於一時間、於一事境,唯取一類無異色相,或於一時頓取非一種種色相。如眼識於眾色,如是耳、鼻、舌、身識,或於一時、於一事境,唯取一類無異相,或於一時頓取非一種種相。如是分別意識,於一時間或取一境相,或取非一種種境相,當知道理亦不相違。相見下,一句轉釋取多義量,云:五俱意識是有法,於色等境取一或多,宗相見俱有種種相故,因喻如眼等識。

何故諸識同類不俱(至)一已能了,餘無用故。

何故下。四、問。此躡前問也。如一眼識既有種種見相,應有多同類眼識體俱轉,體用相依故,如何不俱耶?此以見分之用多而難體亦應多。於自下。答。識於自所緣不可了者,多亦奚為?若可了者,一已能了,餘無用故,是故不俱。此言見分雖有多種,而了青黃等種種相,識體唯一,如諸臣輔宰治各各不同,君主唯一。

若爾,五識已了自境(至)名有分別。五識不爾。

若爾下。五、問。此亦躡前。既云一已能了餘無用者,五識已了自境,用意何為?五俱下。答。先約意識為五分別依,次約意識於五境能明了取。眼等諸識緣境如鏡照物無別分析,意識於中標指能明了故。由此下。證成。聖教依此名有分別,五識不爾,不應一例。

多識俱轉何不相應(至)如五根識互不相應。

多識下。六、問。多識既俱,應如王所有相應義,今何不爾?非同下。答。王所相應者,具五義:生同一剎那,和合似一,定俱生滅,同所依根,共所緣境。今此諸識雖有剎那俱起之義,非同境故。問:意與五俱,豈非同境?釋云:設同境者,彼此所依體數異故。所依謂根,體謂自證,數謂心所。如五下。例釋。例如五根、五識雖俱時轉,彼此異故,互不相應。此亦應爾。量云:諸識俱轉,是有法互不相應宗,彼此異故,因如五根、識。

八識自性不可言定一(至)如幻事等無定性故。

八識下,結成非一非異。初句先標非定一,次三句釋成。行相謂見分,所依謂根,所緣謂境,相應謂心所,皆各異故。又此滅彼生故,能熏四義、所熏四義相各異故。亦非下,初句先標非定異,次三句釋成。引經水波無異,楞伽云藏識海常住等。因果性者,更互為因性,亦常為果性。次舉喻明無定量,云八識自性是有法,非一非異,宗無定性故,因如幻事等。

如前所說識差別相(至)真故。相無別相,所相無故。

如前下釋疑。問云:既非定異,前何廣說三能變識六位心所差別性相?初句牒問,次釋說。差別者,依世俗理非勝義諦。如伽下引證。相所相者,能相所相。如火以烟焰而為能相,彼復以火而為所相。諸識亦爾,執持思量了別而為能相,彼復以識而為所相,真勝義中皆不可得。已上釋第三能變竟。

已廣分別三能變相(至)由斯一切唯有識耶。

已廣下重申六頌結顯唯識。由前開章以我法對唯識互為問端,論中廣明所變我法非實能變三相差別,此中結顯歸源,廣明唯識以成前義。初申第一頌文中結前問起。已明能變為二所依,云何離似無實我法,由斯一切唯有識耶?

頌曰:是諸識轉變(至)由此彼皆無故一切唯識。

頌曰:下舉第一頌答。

論曰:是諸識者,謂前所說(至)非不離識心所法等。

論曰:下解釋。先約轉變見相釋,即開章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已下一段義同。先釋初句,是諸識言亦攝心所,皆能變似見相二分,是故依之立轉變名。所變下釋第二句,即此所變似見相分,名為分別及所分別,以是能取所取相故。此約見相二分釋,即是因緣變。由此下釋第三句,初句標。由斯識變似見相理,彼所妄執實我法性,離似所變決定非有。次二句反覆釋。離此無別有物,物非離此別有,非離所依有能依故。是故下釋第四句,諸心心所色不相應四皆有為,虗空等六即是無為。前三實有、第四假有,如是一切皆不離識。唯言下結。唯言但遮離識實物,非為遮止不離識法,是故亦有心所等法。

或轉變者,謂諸內識(至)唯識義成契會中道。

或轉下,次約轉變我法釋,即前開章。或復內識轉似外境已下一段義同。先釋初句,謂諸內識及彼心所,我法分別熏習力故,生起之時變似我法,外境相見立轉變名。此能下,釋第二句,謂此能變三界心及心所,即名分別,虗妄分別為自性故。此所執取實我法性,名所分別,虗妄分別所執境故。此約能變、所變釋,即是分別變。由此下,釋第三句,由此轉變似我法相,彼實我法決定皆無,前引教理已廣破故。是故下,釋第四句,是故一切皆唯有識,妄分別有,二都無故。唯言下,結。唯言為遮遍計所執離識實物,不遮不離識法故,真空及依他起亦是有性。由斯下,結示唯識。我法非有,離增益邊;空識非無,離損減邊。唯識義成,中道理顯。

由何教理,唯識義成?豈不已說,

由何下。重申教理證成。先略問略答。

雖說未了,非破他義,己義便成。應更確陳,成此教理。

雖說下,次廣問答。先問。前雖廣引教理,已彰唯識論意,兼破外執顯理義隱,於中唯識義猶未了,今請應更確陳。

如契經說三界唯心(至)又說有情隨心垢淨。

如契下。先引教答。先引華嚴心如工畵師等,二引深密境唯識現,三引楞伽法不離心,四引無垢經隨心垢淨。連引四經,文雖有別義,意秪成唯識。

又說成就四智菩薩(至)境若實有,此云何成。

又說下,次引阿毗達磨經所說四智:先標,次釋。一相下,初句標智相違。識相智者,謂所緣境相與能緣識,彼此互望更相違反,了知心變故名為智。謂於下,轉釋。一處者,謂一恒河四類有情隨業異見,鬼見猛火、人見清流、天見琉璃、畜見窟宅,此皆不離各各能變之識。以此驗之,境非實有隨業自殊,如必是真寧容各異?

二、無所緣識智,謂緣過未(至)彼境既無,餘亦應爾。

二、無下,初句標智無所緣。識智者,謂識所緣,如空華陽𦦨,本無所有。愚者計實,智者達無,故名為智。謂緣下,轉釋。先以獨頭意識所緣非實,以例五識現緣亦非實有。散意識緣過、未等非實有境,分別宛然。以此例餘,餘亦應爾。畢竟無法識現可得,現可得者,豈不都無?

三、自應無倒智,謂愚夫智(至)不由功用應得解脫。

三、自下。初句標智。自應無倒智者,無中執有謂之倒見,以實見實應非倒智。謂愚下。轉釋。愚夫於無中執有但是倒情,若令凡心能得實境,彼應自然成無顛倒,不由功用應得解脫。如於無常等法謬計常樂我淨但是倒情,果能實證真常真樂等,應成無倒正智。今則不然,仍成倒見。

四、隨三智轉智:一、隨自在者(至)於唯識理決定悟入。

四隨下初句標。智隨智轉智者,眾境變更皆隨智轉,智能了知故名曰智。一隨下別釋三智。初釋隨自在智轉智,八地已上得心自在菩薩,能任運變大地作黃金、攪長河為酥酪,令應見者如實而見。若離於心有別實境,如何地等隨菩薩心轉作黃金酥酪?二隨觀察者智轉智,依勝定脩觀法者,如脩十六妙觀,落日水氷地樹池樓等,隨觀一境眾相現前。又脩九想八背捨十一切處等,但隨觀者觀行轉變一切皆成,境若是實寧隨心轉?三隨無分別智轉智,諸菩薩得根本智證真如時,真如妙境與智冥合,平等平等能所一如內外凝寂,一切境相皆不現前,境若是實何容不現?菩薩下結。

又伽他說心意識所緣(至)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又伽下。引教證成。心意識即三能變,此之所緣皆不離識,是故我說一切唯心。此等下。廣指諸教。

極成眼等識,五隨一故,如餘不親緣離自色等。

極成下。立量顯理。先約能緣立量。先明前五識量云:極成眼等識,是有法不親緣,離自色等宗,五隨一故因。如餘耳等四識,五識相望互為有法,同喻應成五量。離自色者,本質境也。不親緣者,疎所緣緣也。意成不離識相分色,是親所緣緣也。

餘識識故,如眼識等,亦不親緣離自諸法。

餘識下,次明後三識量,云餘識是有法,亦不親緣,離自諸法宗,識性攝故,因如眼識等。

此識所緣定非離此,二隨一故,如彼能緣。

此識下,次約所緣立量。先明五塵。所緣即相分,此字即自證體。二隨一者,即相、見二分中相分,能緣即見分。量云此識所緣相分是有法,定非離此自證分宗,相、見二中隨一相分攝,故因同喻。如能緣見分,見分不離自證分,證成相分不離自證分。

所緣法故如相應法(至)此等正理誠證非一。

所緣下。次明法塵所緣,謂後三所緣法。相應法,謂心王與心所相應,心所與心王相應,彼此不離。故量云:後三所緣是有法,決定不離心及心所宗法。故因同喻,如相應法。王所相應既不相離,證成所緣之法不離能緣心及心所。此等下。總結正理。

故於唯識應深信受(至)離有離無故契中道。

故於下,總證勸信顯理。我法非有者,以是徧計所執性故。空識非無者,依他圓成非所執故。

慈尊依此說二頌言(至)有無及有故,是則契中道。

慈尊下,引證。依此者,依此長行說後二頌。愚夫所執實我法性,但是迷情妄分別有,於此識變見相分上,我法二性畢竟都無。此識中唯有二無我空,於彼二空亦有此識。空識互言有者,依真立俗故,真俗相依故。此頌長行前二句,我法非有,空識非無故。說下一頌,承上顯理。非無故非空,非有故非不空。有無牒非不空,有有牒非空。此頌長行離有離無。初句雙遮,次句雙照,遮照同時,故契中道。

此頌且依染依他說,理實亦有淨分依他。

此頌下。簡示。頌言:都無但無,我法非無。染分依他即有漏識,又非所執是妙俗諦,故不都無。淨依他即無漏識,亦是圓成實。

若唯內識似外境起(至)處時身用定不定轉。

若唯下,八番問答。先一問難,此謂世事乖宗難。初句牒前,唯有內識都無外境。次正難,寧見世間情非情物,處定時定而身不定,作用不定各各而轉,既有世事寧不乖宗?

如夢境等,應釋此疑。

如夢下。答:如夢中獨頭妄亂意識,緣夢中境苦樂得失計為實有,夢時非無,及至於醒了無所得。二十頌云:處時定如夢,身不定如鬼,同見膿河等,如夢損有用。

何緣世尊說十二處?

何緣下,次二問難。此謂聖教相違難。若但是識應唯意法,何緣更說五內色根及五塵境成十二處?今言唯識,識外無餘不立根境,寧不與教相違?

依識所變非別實有(至)令知外法亦非有故。

依識下。答。初句約唯識總答。十有色處皆依第八識變,離識之外非別實有。為入下。明建立十二處意。一切愚夫妄執有我,由斯生死輪轉無窮,欲令悟入無我真空,說六二法令其觀察何處有我。如遮下。舉例。猶如有人撥無後世墮斷見坑,為遮此故說諸有情捨生趣生,如旋火輪未有休息。復有未達諸法空寂,不能趣向無上菩提,為欲令入法無我空,故說萬法唯識。所以者何?令知外法亦非有故,速入法空證無上覺。

此唯識性,豈不亦空?不爾如何?

此唯下,次三,問難。此謂唯識成空難。前言諸法皆空,此唯識性豈不亦空?識性不空還成有法?不爾二字略答,如何二字覆徵?

非所執故謂依識變(至)由此慈尊說前二頌。

非所下。答。依他識性非所執故說法空者,依識所變似外境上妄執實法理非有故,說為法空。非無離言正智所證清淨依他唯識性故,說為法空。此唯識性是妙俗諦,此若無者二諦應無。所以者何?真俗相依而建立故,撥無二諦是惡取空。諸佛說為不可治者,諸佛說空法為度於有故,若復執有空諸佛所不化,應知諸法有空不空。由此慈尊說前二頌,徧計不有依圓不無,不有不無中道理成。

若諸色處亦識為體(至)一類堅住相續而轉。

若諸下,次四問難,此謂色相非心難。初句牒前識變。若十色處亦識為體,應如意法非有質礙,何緣乃似色相顯現?又能變識剎那轉易間斷,何緣所變色相一類堅住相續而轉?

名言薰習勢力起故(至)是故諸識亦似色現。

名言下,答。色相堅住而轉者,謂諸無始虗妄分別,皆是名言薰習力起,故愚夫執有,智者達無。由執有故,迷之則生死始,染法依之而生;由達無故,悟之則輪迴息,淨法依之而生。此之色相,迷悟機關,染淨依處。謂此若無,正倒無託,染淨無依,故云無倒無染,亦無淨法。是故下,結。非住似住,非色似色。

如有頌言:亂相及亂體(至)及與非色識若無餘亦無。

如有下。引證。亂相謂所變色相即色識,亂體謂能變識體即非色識。若相體俱無,亦無染淨法,是故說諸識,亦似色而現。

色等外境,分明見證,現量所得,寧撥為無?

色等下,次五問難。此謂現量違宗難。諸色聲等五外境相分明見證,現量所得寧撥為無?若唯有識,豈不與現量相違?

現量證時不執為外(至)不可執為是實外色。

現量下。答。難家不知現非二量差別,故興無有相違之難。今答中,先二句以前五現量對意識非量而分執不執標定。五識現量證境之時,得法自性無分別故,不執為外;後意識非量計度,妄執在外。故現下。承上執不執而分內外以判有無。五識現量得色等境,是自親相分,識所變故,亦說為有;意識非量所執外色,妄計度故,說彼為無。又色等境是心分故,非色似色;是內分故,非外似外。如夢所緣,亦非色似色、非外似外。法喻參明,不可執實。

若覺時色皆如夢境(至)於自色境不知唯識。

若覺下,次六問難。此謂夢覺相違難。初句牒前。如從下,正難。若謂覺時所緣如夢唯識,今觀法喻似不全同。如從夢覺知彼夢境皆唯心現,今覺時所緣何故不知唯識,而執心外實有耶?

如夢未覺不能自知(至)由斯未了色境唯識。

如夢下,答。先舉喻。如夢未醒,不能自覺夢境唯心。要至醒時,返思夢中一切唯識。覺時下,次合法。覺時境色,應知亦然。未至真覺位,不能自知萬法唯識。至真覺時,亦能追覺所緣唯識。未得下,結答。未得真覺,恒處夢中,由斯未了色境唯識。此之法喻,參明符合。云何以在夢生死妄覺,欲同真覺耶?

外色實無,可非內識境;他心實有,寧非自所緣?

外色下,次七、問難。此謂外取他心難。初句領前。他心下,正難。他心實有,若不能緣,不名他心智;若能緣之,仍成心外有法。

誰說他心非自識境(至)如緣他心,色等亦爾。

誰說下。答。初句立定他心是所緣。次句約親疎判。謂識下。釋。初句直明識無實用,諸識生時無實作用。次二句舉喻反明非親所緣。識緣境時不能於外吸攬中歸,猶如手等親執外物,亦不於中趣外奔逸,如日舒光親照外境。但如下。正喻親疎緣。此中法廣喻略,今展喻以從法。但如淨鏡影似質現,名照彼物。非親能照親所照者,謂自現影。識緣他心亦爾,託之為質。此約本質疎所緣緣,明了他心。非親能了親所了者,謂自識變。故契下。引證。法法不相到,但識生時似彼相現,名取彼物。如緣下。例緣五塵。如眼識緣色境時,對彼本質色似彼本質相分顯現,名取彼色。非眼識親到彼色處親所了者,即自變相分。餘識緣境亦然。

說有異境,何名唯識?

既有下,次八,問難。此謂異境非識難。若言唯識識外無餘,既有他心為疎所緣,何成唯識?

奇哉固執,觸處生疑。豈唯識教,但說一識。

奇哉下,答。初句責疑,次句略立。雖疎所緣離自識有,然不離他能變之心,非有所緣便違唯識。若謂離自心即非唯識者,豈唯識教但說一識?

不爾如何?

不爾下,復問:不唯一識,義復云何?

汝應諦聽。若唯一識(至)誰為誰說何法何求。

汝應下,答。初句誡聽,次下,斥失。六法界凡,四法界聖,佛法界尊,三乘界卑,菩薩為因,佛界為果。佛為九說,九從佛求,謂諸有情各有識故,此事方成;若唯一識,如是等事悉不成就。

故唯識言有深意趣(至)定離諸識實有色等。

故唯下,正釋。初句標立識。言下百法總成五位:一者、心法,謂八種識;二者、心所法,謂六位心所;三者、色法,謂所變相;四者、不相應行法,謂分位差別;五者、無為法,謂彼空理所顯真如識。自下五位唯是一心:一、識自性故,二、識相應故,三、心王、心所二所變故,四、前三分位故,五、前四所依實性故。如是五位諸法皆不離識,總立識名。唯言但遮愚夫所執徧計外實色等,不遮內識所變依他不離識法。

若如是知唯識教意(至)故定應信一切唯識。

若如下,顯益勸信。初文解行證入自利利他。非全下,反顯。故定下,勸信。

若唯有識,都無外緣,由何而生種種分別?

若唯下,次申第二頌,結顯歸源,廣明唯識以成前義。初句躡前,次句問後。若唯有識都無外緣,如一眼識生,須假外空明根境等為增上緣助之令生。既無外緣,內心分別由何而起?未有無心境,曾無無境心。

頌曰:由一切種識(至)以展轉力故彼彼分別生。

頌曰:下舉第二頌答。

論曰:一切種識謂本識中(至)非持種識,後當說故。

論曰:下釋義。先釋初句。初牒頌標名一切種識。次出體,謂識所持功能差別。次明用,此生四果名一切種。此種以識為體,除離繫者,非種生故、道所證故。謂離繫果雖可克證而非種生,須起現行真無漏道斷結得故。此現起道亦從種生,望於彼果有展轉義。然非此中正意所說,此說能生分別種故、彼是無漏清淨種故。此識下辯種識名義。問:若爾,只當言一切種,如何言一切種識耶?答:雖此種子有能生之功,而種無依,以識為體故。此是本識相分非餘,即以所依而為自體,種離本識無別性故。種識二言簡非種識,現識名識而非是種,餘種名種而非是識。今簡非彼,故言種識。又顯本識所持之種,非顯此種能持之識。此差別義,後當廣說。

此識中種餘緣助故(至)共不共等識種盡故。

此識下。釋次句種。得餘現行為增上緣等,助轉變成熟,顯變種多。重言如是,此攝名言,我執有支共不共識種盡故。

展轉力者,謂八現識(至)彼皆互有相助力故。

展轉下。釋第三句。八現行識及相應相見分等互相助力,此現助彼種、彼現助此種,故言展轉。

即現識等總名分別(至)分別類多,故言彼彼。

即現下。釋第四句。即現識等總名分別,而有王所染淨性受界地現比量等類別,故言彼彼。

此頌意說雖無外緣(至)淨種現行為緣生故。

此頌下。總判頌意。諸染識種,由諸現識等展轉助力,彼彼得生,何假外緣?諸淨下。例淨亦然。諸清淨種轉變差別,現行淨法為緣助故,彼彼淨法而亦得生,何假外緣方得生起?

所說種現緣生分別,云何應知此緣生相?

所說下。旁門廣辦。因緣依處相攝感果。先問緣。初句躡前,次句問後。

緣且有四:一因緣(至)此體有二:一種子,二現行。

緣且下答總標四緣,次別釋四相。一因緣下先標名。感果曰因、助生曰緣,親辦自果亦有助生義故,因即是緣故名因緣。次指體列數。有為法者,有簡無體法,為表有作用,簡非無為親能成辦。自果者,一種子、二現行。

種子者謂本識中(至)此唯望彼是因緣性。

種子下。釋種子。初句標名,如上須具六義。次句出體,謂三性、三界、九地等功能差別。能引下。釋用,以能引為義故。次後自類功能即種子所引,種子同時自類現果即種子所生現行。此唯下。結成因緣。此字即種子,彼字即所起,種現望所起果此為因緣。

現行者,謂七轉識(至)此唯望彼是因緣性。

現行下。釋現行。初句標名,謂顯現、現在、現有也。次句出體,謂七轉識至界地等。餘熏下。釋用。能熏本識生自類種。此唯下。結成因緣。

第八心品無所熏故(至)極微圓故不熏成種。

第八下。釋簡除意。問:第八亦有現行,何故唯取轉識及相應,不取第八?釋云:第八是所熏,非能熏。若取第八為能熏,則無所熏故。問:相見性等何亦能熏?釋云:非簡所依王所獨是能薰,此能依相見性等亦是能熏故。問:何故除佛果善、極劣、無記?釋云:無記極微劣故,佛果極圓滿故,俱不熏種。

現行同類展轉相望(至)亦非因緣,不親生故。

現行下。簡非現行同類,謂諸現行識及善染等,各各自類前後展轉相望,但名等無間,有開導義,皆非親因緣,各從自種生故。一切異類,謂諸識及相應等異類相望,但名增上,有助生義,亦非因緣,不親生故。

有說異類同類現行(至)展轉相望為因緣故。

有說下通餘處妨假說者,以餘諸緣假名因緣故。有唯說種子是因緣者,依顯勝說。聖說下引證轉識與阿賴耶互為因緣,如炷與焰展轉生燒,亦如束蘆俱時而轉,故因緣性定應有二。不可執言唯種非現,有種生現、種引種、現熏種、現引現,前三親因緣,後一真等流。

二、等無間緣,謂八現識(至)等而開導令彼定生。

二等下,釋等無間緣。初標名。前於後法力用齊等中,無間隔引令後法生起,名等無間緣。次句出體。八現者,簡非種子及色不相應。後句釋用。自類者,顯非他識為緣,前念望後縱經多却,亦能開闢引導令彼後法定當生故。

多同類種俱時轉故(至)由斯八識非互為緣。

多同下。料簡。先簡種、現俱轉。多同類種,謂諸識自類種子引生自現,或自現引自種,俱時轉故,非此緣攝。須自類不俱,方是此緣。由斯下。承上例簡。自類種、現俱起尚非此緣,是故八識異類俱起,非互為緣。量云:多同類種引生現行,是有法非此緣攝,宗俱時轉故,因如不相應行。

心所與心雖恒俱轉(至)故得互作等無間緣。

心所下。明收相應。問:上言自類不俱可作此緣,然心與心所異類俱起,云何互作此緣?釋云:心與心所雖恒俱轉,而互相應和合似一,定俱生滅事業必同,一開導時餘亦開導,故展轉作等無間緣。

入無餘心最極微劣(至)等無間法故非此緣。

入無下。簡無餘心。前無開導之用,後無當起之法,故非此緣。

云何知然?論有誠說(至)此是彼等無間緣故。

云何下。引證。初句徵起,次引論,如前文釋。

即依此義應作是說(至)善與無記相望亦然。

即依下,約諸識界地歷明。先明藏識。初句立界地引生三界九地。更互相生下,上下釋義。下死生上,上死生下,互相開導,其義等故。有漏下,約漏、無漏為緣。初句明有漏藏識引生無漏,無漏藏識不引有漏。次句釋不引義。善與下,例二性。無記引善,善不引無記,善性第八非佛無故。

此何界後引生無漏(至)迴趣留身。唯欲界故。

此何下明無漏起處。先問起,或從下答。先標列二界,謂諸下次正釋。初句標人,次句立色界,後引無漏。次句釋義,異生求佛必生五淨居天得菩提故。二乘下初句標人,次句立欲界,後引無漏。次句釋義,二乘迴趣必留欲界身故。

彼雖必往大自在宮(至)色界心後亦得現前。

彼雖下。通妨。問:迴趣大乘必往大自在宮成佛方轉無漏,何言欲界引生?釋義如文。有義下。次解迴趣之人亦色界後引生無漏。

然五淨居無迴趣者,經不說彼發大心故。

然五下。通妨。問:經言五淨居天無迴趣者,何言色界?後引生無漏釋云:五淨居無迴趣者,約不發大心者說。若有迴趣,亦通色界。

第七轉識三界九地(至)前後位中得相引故。

第七下次明第七,初句立界地互相引生。隨第下一句釋義,隨第八生處所繫故。有漏下約漏無漏互為緣,初句立互相生。十地下一句釋義,第七因中轉故。十地位中出觀入觀漏與無漏相間起故,二性相望亦然。染無記謂有覆,不染無記謂無覆,此二亦然。生空下一句釋義,生空智果前後謂出觀時此屬染位,智果現前謂入觀時此屬淨位,染淨相引故。

此欲色界有漏(至)地上菩薩不生彼故。

此欲下。簡無色。如經言六欲四禪天王,如次即十地菩薩故。

第六轉識三界九地(至)決擇分善。唯色界故。

第六下。三、明第六。初二句立界地等互各為緣。潤生下。一句釋義,潤生位善不善得相引故。等者,等漏無漏,第六因中轉故,漏無漏互相引故,生空前後位善染二無記得相引故。初起下。明無漏起處。初句立色界後,次句釋義決擇。善謂四加行,第六初起無漏在四加行,此四善根必依第四靜慮方得成滿,故唯色界後起。

眼耳身識二界二地(至)善等相望應知亦爾。

眼耳下。四、明前五。初二句分判五識界地各各自類互作等無間緣。善等下。明善染各於所依界地為緣。

有義,五識有漏無漏(至)未成佛時容互起故。

有義下,明漏、無漏,有二解:先初解,初句立漏、無漏互為緣;未成下,一句釋義。此師謬謂五識因中亦有轉義。

有義無漏有漏後起(至)此二於境明昧異故。

有義下,次解。初二句立有漏引無漏、無漏不引有漏。無漏下,釋義。無漏五識非佛無故,非佛五根定有漏故,根是異熟相分攝故。異熟識有漏故五根有漏,五色根有漏故五識有漏。根是五識不共俱生同境所依,此若有漏發無漏識,理不相應故,此二於境明昧異故。有漏根於境如翳目視,無漏識於境如淨眼觀,豈令昧根發明妙識?

三、所緣緣謂若有法(至)此體有二:一、親,二、疎。

三所下釋所緣緣。初標名。謂能緣之心帶彼相起名所緣,謂有實體能生識故名緣,具此二支名所緣緣。謂若下先總釋義。謂若有法者是泛指之辭,隨舉一也。有者實有也,簡非龜毛。無體之法具有五義:有實體,從自證分變故;實用相,有生見之用故;從實種生,從所薰相分親種起故;現在實法,簡非過未及空華故;託本質而起,非如獨影無質故。此釋緣義。帶己相者,帶謂變帶,相謂影相。言己相者,相即心體,自分所攝故。此釋所緣。心即八箇心王,相應即五十一心所。言或者,有起不起故。所慮謂是心之所緣慮處故,即帶彼相起義。所託即此所緣境,又能牽心令生,是心之所託故,即託彼而生義。次列數:一親、二疎。如眼等五識緣境,須託第八所變五塵為本質,於此質上隨量大小頓變五塵相現,以彼及此二種五塵皆為所緣緣,所緣緣中有親疎故。

若與能緣體不相離(至)應知彼是親所緣緣。

若與下,次別釋親緣。能緣謂見分,體謂自證分。親所緣者即相分,謂與能緣見分共一所依體不相離,是見分等內所慮託。等者,等自證、證自證,後三皆有能緣義故。內所慮託,顯此相分非外有故。相了別法心分雖殊,生與所生其體不二,應知彼是親所緣緣,即四分中之相分、四緣中之所緣。

若與能緣體雖相離(至)應知彼是疎所緣緣。

若與下別釋疎緣。疎所緣者即本質,謂與能緣不共所依,體相離故但為所託。本質能起內所現相,取與所取體雖不同,內所慮託然似彼現,應知彼是疎所緣緣,即第八識相分諸識託為本質。

親所緣緣能緣皆有(至)離外所慮託亦得生故。

親所下。約親疎簡有無。親所緣緣於能緣心決定皆有,以離所緣必不生故,諸心心所四緣生故,前云自心內蘊一切皆有。疎所緣緣於能緣有無不定,如起獨頭緣過未境,離外本質亦得生故,有相分境不仗質故,前云自心外蘊或有或無。

第八心品有義,唯有親所緣緣,隨業因力任運變故。

第八下,歷明諸識有無。初明藏識。初解唯有親所緣緣。初句立,次句釋。

有義亦定有疎所緣,緣要仗他變質自方變故。

有義下,次解定有疎所緣。緣,初句立,次句釋。

有義二說俱不應理(至)一切位中有無不定。

有義下,第三解。初句總斥前二。自他下,別斥初家。若謂唯有親所緣緣,此不應理。自他身土可互受用,他所變者為自質故。此二句釋成亦有疎緣。自種下,別斥次家。若謂定有疎所緣緣,亦不應理。自種於他無受用理,他變為此不應理故,非諸有情種皆等故。此三句釋成無疎。應說下,正釋疎所緣緣不定。自種及根疎緣定無,無質可託故。器界與身轉未轉位皆有無不定,或託他質或不託故。

第七心品未轉依位(至)緣真如等無外質故。

第七下,次明末那未轉依位,俱生我執恒相應故。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為實我,故亦定有疎所緣緣。已轉依位此非定有緣,真如無我無外質故。

第六心品行相猛利(至)疎所緣緣有無不定。

第六下,三、明意識一切位中有無不定。同時意識緣現境所仗質有,獨頭意識緣過未所仗質無。

前五心品未轉依位(至)緣過未等無外實故。

前五下。四、明五識。未轉依位麤鈍劣故唯緣現境,必仗外質方起內所慮託,而亦定有。已轉依位通緣三世,無外質故,此非定有。

四、增上緣,謂若有法有勝勢用,能於餘法或順或違。

四增下釋增上緣。先標名。與力助成令彼生長,故名增上。謂若下釋用。有法者簡非無體,有殊勝勢力作用能於餘法者,此能助彼故。或順或違者,如雪如曝皆能令物增長,說此與彼為增上緣。

雖前三緣亦是增上(至)生、住、成、得四事別故。

雖前下,通妨。問曰:此增上用,前三緣中豈不亦有?今復別明者,何也?釋云:雖前三緣亦是增上,而今第四除彼取餘。四緣名義有通有別,通皆增上,別名因緣等。前三從別受稱,今第四得通名耳。除別取通者,為顯諸緣差別相故。問:前云或順或違能令餘法增長,此於幾處轉耶?釋云:此順違用於四處轉,令生、令住、令成、令得,四事別故。

然增上用隨事雖多(至)應知即是二十二根。

然增下,顯體。先標數。二十二根於六事增上義立,謂於取境眼等六根有增上義,命根於住一期相續有增上義,男女二根於續家族有增上義,樂等五根於能受善惡業果有增上義,信等五根於世間淨有增上義,未知等三根於出世淨有增上義。

前五色根以本識等(至)及善念等而為自性。

前五下。先出十九根體。本識等等自種子淨色,即清淨四大,謂五色根以本識及種子所變眼等淨色為體,男女二根以身根少分為體,命根以本識親種一期不斷分位假立非別有體,意根總以八識為體,八識俱轉別立一根,故前云彼容六識,有時無故。意非定成根,苦等五根以自受為體,信進二根以善位信勤為體,念定慧三根以別境中善念善定善慧為體。

未知當知根體位有三種(至)能遠資生根本位故。

未知下,次出後三根體,先未知當知根。先明位:一、根本見道位,有十六心、八忍、八智,前十五心將見未見,第十六心已見道故,無未知當知故,是故除之。二、四加行位,近能引發根本故。三、資糧位,即三賢位,從初發心乃至未得決擇分即見道,順決擇即加行,未得者即加行前也,所有善根遠資根本故。

於此三依信等五根(至)非正善根,故多不說。

於此下出體。於此三位中,所有信、進、念、定、慧、意、喜、樂、捨,總此九根,為此未知當知根體。加行下通妨。問:加行等位求證愁慼,亦有憂根,何故不說?釋此如文。

前三無色有此根者,有勝見道傍脩得故。

前三下。簡別。前三無色,謂空處、識處、無所有處。旁脩得者,決擇分善在四靜慮,勝見道者兼脩上定,故三無色亦有此根。

或二乘位迴趣大者(至)但說地前,以時促故。

或二下。二乘迴趣大菩提者,為證法空,於地前亦起未知當知根。九地下。通妨。問:法空無漏智雖未起,生空無漏智果已成,何謂未知當知耶?釋云:彼於生空雖已具知,未達法空尤所當了。所證九地所攝生空無漏智,皆是菩薩未知當知根,未能證入法空理故。問:菩薩初見道位亦有此根,何故但言地前亦起?答:以時促故,一剎那即見道故,是故不說轉名已知根故。

始從見道最後剎那(至)非正善根,故多不說。

始從下。明已知根體。先明位見道,最後剎那謂見道初心,從此乃至金剛喻定謂十地滿心。所有下。出體。信等無漏九根皆此根性。未離下。通妨如前。

諸無學位無漏九根,一切皆是具知根性。

諸無下,明具知根體。無學位下,明位次出體。三乘極果所有信等無漏九根,皆名具知根。

有頂雖有,遊觀無漏,而不明利,非後三根。

有頂下。通妨。問:既後三根皆名無漏,三乘行人依有頂地遊觀無漏,亦應有無漏根,何故前言前三無色有此根,不言有頂者,何也?釋云:行人脩九次第定,雖依有頂遊觀,而止觀並運,將入滅時意偏在定,慧不明利非後三根,是故不言有頂。

二十二根自性如是,諸餘門義如論應知。

二十下,結。自性如是者,假實異故。餘門謂性、界、學等,如論應知。

成唯識論自攷卷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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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tá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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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自攷卷第八

明武林蓮居弟子 大惠 錄

如是四緣依十五處(至)云何此依十五處立。

如是下。明十因。先總標依處立因,次句徵起。

一、語依處謂法名想(至)便顯此因是語依處。

一語下。別釋。初明依語依處立隨說因。謂若有法必有其名,如名取相言語尋生,依此語故隨見聞等詮說諸義,此即能說之語為所說諸義之因,故依語依處立隨說因。顯揚論曰:由於欲界繫法、色無色界繫法及不繫法建立,名為先故想轉,想為先故起語,由語故隨見隨聞隨覺隨知起諸言說,是故依語依處建立隨說因。有義下。會通集論。論說此因是名想見,與語依處義類相同,便顯此因是語依處。此中十五皆言依處者,即語等為言說等之所依處故,無別體故。下諸依處倣此。

二、領受依處,謂所觀待(至)或成或得。此是彼觀待因。

二領下,次明依領受依處立觀待因。所觀待能所受性者,如觀待手足肢節有執持往來屈伸等用,應知能持手等為能受性,所持物等即所受性。謂觀待此令彼諸事生住成得者,謂由觀待能受之者及所受樂等,方能令彼善等諸事生住成得。反顯若不觀待此能所受性,善等諸事皆不能作,而無生住成得故。顯揚論曰:諸有欲求欲界繫樂、色無色界繫樂、或不繫樂者,彼觀待此,於彼諸緣或為求得、或為積集、或求受用,是故依領受依處立觀待因。

三、習氣依處,謂內外種(至)謂能牽引遠自果故。

三習下。三、明依習氣依處立牽引因。謂未成熟諸內外種,從於生位轉至熟時,然後方能生自現果。即此未潤習氣,望彼遠果為牽引因。

四有潤種子依處(至)謂能生起近自果故。

四有下,四、明依種子依處立生起因。謂已成熟諸內外種,即便能生自現行果,此望於彼為生起因。顯揚論曰:欲繫諸法、色無色繫諸法,各從自種而得生起。愛名能潤,種是所潤。由此所潤諸種子故,先所牽引各別自體,今得生起立為生起因。

五、無間滅依處,謂心心所(至)具攝受。六、辦無漏故。

五無下。五、明依六處立攝受因。由欲繫諸法無間滅,攝受故境界、攝受故根、攝受故作用、攝受故士用、攝受故諸行轉。如欲繫法,如是色無色繫法亦爾。作用約所作業用言,能助現緣故。士用約能作士夫言,能作現緣故。俱除種子者,除內外種。此取能為助緣者,由真實見依處,餘不繫法轉。真實見即無漏正見,無漏法謂無漏有為,無漏無為總該智理也。除引現行之自種,此無漏現行能助引四智助證涅槃故,此諸現緣皆是所依之處。攝受因者,攝受此諸緣成辦漏無漏法,總攝此諸緣依處立攝受因。謂攝下。簡判。攝受五成辦一切有漏色心等法,攝受六成辦無漏智理法。

十一隨順依處(至)及能引得無為法故。

十一下。六、明依隨順依處立引發因。由欲繫善法能引欲繫色、無色繫及不繫諸勝善法,由隨順彼故。如欲繫善法,如是色、無色繫善法亦爾。如是不繫善法能引不繫諸勝善法,及能引發無為作證。又不善法能引諸勝不善法,又無記法能引無記勝法,由隨順彼故。是故依隨順依處立引發因,現能引種種能引現,故雙舉之。

十二差別功能依處(至)及各能得自界果故。

十二下。七、明依差別功能。依處立定異因差別功能,即色心等各別種子。此種有能起能證差別勢力,望所生果不相雜亂故。言定異各能生自界等果者,由欲界繫法自體功能有差別故,能生自類種種現差別法。如欲繫法,如是色無色繫及不繫法亦爾。能生即生起義,能得即證得義,各各引生自果不相紊亂故。

十三和合依處(至)皆同生等一事業故。

十三下。八、明依和合依處立同事因。和合依處者,從第二領受至十二差別功能和合。此十一依處,要由獲得自生和合故,欲繫法生。如欲繫法,如是色、無色繫法及不繫法亦爾。如生和合,如是住、成、得和合亦爾。是故依和合依處建立同事因。從第二觀待至第七定異,共此六因皆同生、住、成、得一事業故。

十四障碍依處(至)謂彼能違生等事故。

十四下。九、明依障碍依處立相違因。由欲繫法將得生時,若障碍現前便不得生。如欲繫法,如是色、無色繫法及不繫法亦爾。如生,如是住、成、得亦爾。是故依障碍依處建立相違因。

十五不障碍依處(至)謂彼不違生等事故。

十五下。十、明依不障碍依處立不相違因。由欲繫法將得生時,若無障碍現前便得生起。如欲繫法,如是色、無色繫法及不繫法亦爾。如生,如是住、成、得亦爾。是故依不障碍依處建立不相違因。

如是十因,二因所攝:一、能生,二、方便。

如是下,明二因攝十因:初句標相攝,次列二因。

菩薩地說牽引種子(至)所餘諸因方便因攝。

菩薩下。引瑜伽二處論文,約通局以明相攝。先引菩薩地,舉論標名。

此說牽引生起引發(至)如說現行穀麥等種。

此說下。判釋論意有通有局。先明能生通攝。彼論所說牽引生起名能生因者,此說牽引等六因中諸因緣種,未成熟位名牽引種,已成熟位名生起種,俱攝在此二位中故,此二位種名能生因。雖有下。簡現行通妨。問云:六因中現行生種亦是能生因,如初、二、五、九四因中現生種者,何故唯言種子,不言現耶?釋曰:現行生種雖有能生義,而多間斷,略不言之。或親下。兼收現行亦可名種,現親辦果假立種名,即如現行穀麥亦得種名。據此一釋六因中現種因緣,四因中現行皆名能生。

所餘因,謂初、二、五、九(至)故總說為方便因攝。

所餘下,次明方便通攝所餘。謂隨說觀待攝受相違,及六因中非因緣法,皆是生熟種,餘總方便因攝。

非此二種唯屬彼二因(至)彼二因亦有非因緣種故。

非此下。結會論文。非此牽引、生起二種唯屬二因。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中亦有因緣種,皆是二因攝,總名能生,非唯彼八名所餘因。牽引生起中亦有非因緣種,皆是餘因攝,總名方便。

有尋等地說生起因是能生因,餘方便攝。

有尋下,次引有尋等地等有伺,及餘二舉論標名。

此文意說六因中現種(至)能親生起自類果故。

此文下。判釋論意,有通有局。先明能生通攝。彼論所說六因中,若現若種是因緣者,皆名生起因,能生因攝。次句釋成,能親生起自類種現果故。

此所餘因,皆方便攝。

此所下,次明方便通攝所餘。謂初、二、五、九及六因中,非因緣法皆是生熟種,餘總方便因攝。

非此生起唯屬彼因(至)彼生起因中有非因緣故。

非此下。結會論文。非此生起一種,唯屬生起因,牽引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中亦有因緣種,皆是生起因攝,總名能生,非唯彼九名所餘因。生起中亦有非因緣種,皆是餘因攝,總名方便。

或菩薩地所說牽引(至)而增上者。多顯故偏說。

或菩下,明菩薩地局攝。初句牒論,次句局判。二種即彼二因,所餘諸因即彼餘八。雖二下,通妨。問曰:牽引生起內有非能生因,云何通言能生?釋曰:非不簡之,從勝顯說。又問:餘八因內有非方便因,云何通言方便?釋曰:非通取之,從多顯說。

有尋等地說生起因(至)餘方便攝。准上應知。

有尋下明有尋地局攝。初句牒論,次句局判。生起即是彼生起因,餘因應知即彼餘九。雖生下通妨。問曰:生起因中有非因緣種,云何通言生起因攝?釋曰:非通取之,去果近親顯故偏說。又問:牽引中亦有因緣種,何故簡之不說?釋曰:非簡略之,去果遠疎隱故不說。餘方便准上者。問曰:餘九因內有非方便因,云何通言方便?釋曰:非不簡之,而增上者多顯故偏說。

所說四緣依何處立?復如何攝十因、二因?

所說下,明四緣依處立,及攝十因、二因,文中通標。

論說因緣依種子立(至)立所緣依所餘立增上。

論說下。先明緣依處立。先引論文。

此中種子即是三四(至)如外麥等亦立種名。

此中下判釋論意,有通有局。先明種子通攝。此中種子即是習氣有潤種子,隨順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六依處中因緣種攝。雖現下通妨簡現行。問曰:四處現行亦有因緣,何故不說?釋曰:現行雖名因緣,間斷不說。言四應指因,言處應有九。四與處互舉者,以因數名處,即九處耳。勿以文害義。或彼下兼收現行亦得名種,如文如前。

或種子言,唯屬第四,親疎隱顯,取捨如前。

或種下,次明局攝。或種子言,唯屬第四。親疎下,例前通妨。問曰:有潤種子,依處亦有非因緣法,今何通取?釋曰:非通取之,去果近,親顯故取之。又問:餘三十一、十二、十三、十五五處中亦有因緣種,今何簡捨?釋曰:餘五處中因緣非不收取,去果遠,疎隱故捨之。

言無間滅境界處者,應知總顯二緣依處。

言無下。合明二緣依處。初句牒論文,次句釋義。

非唯五六,餘依處中亦有中間二緣義故。

非唯下,先明二緣通攝,非唯五、六,餘十三依處中亦有等無間所緣緣義故。

或唯五六,餘處雖有而少隱,故略不說之。

或唯下。次明二緣局攝,唯局五、六故。餘處下。通妨。問曰:餘十三處亦有中間二緣,何故不說?釋曰:非不取之少隱不說,其增上緣義通諸處,故今釋文略之如上。論云:依所餘立增上故。

論說因緣能生因攝(至)初能生攝。進退如前。

論說下。明四緣攝十因、二因。先引論文相攝。文無十因者,二因攝故。文中增攝受因者,攝緣盡故。雖方下。通妨。問曰:方便因中具等無間、所緣緣、增上三緣,何故唯言增上?釋曰:方便中增上多,故偏說。又問:能生方便中亦有無間、所緣,何故唯言攝受攝二緣?釋曰:攝受中二緣顯,故偏說初因緣、能生因攝。問曰:能生因中亦有非因緣,何故通取?釋曰:因緣顯勝,進而取之。又問:方便、攝受中亦有因緣,何故簡捨?釋曰:二因雖有,因緣隱少,退而捨之。

所說因緣必應有果,此果有幾?依何處得?

所說下。明因緣得果。此問有三:上已明十因四緣,一問因緣和合必應有果,次問果數有幾,三問果之依處。

果有五種:一者異熟(至)謂除前四餘所得果。

果有下。先答果數。初句總標五種,次句列釋。一、異熟果,諸不善法於諸惡趣受異熟果,善有漏法於諸善趣受異熟果。一、自相續無記,謂真異熟。二、異熟生無記,謂諸轉識。此二總名異熟。若單言異熟,不攝別報言異熟生,總別皆是二等流果。一、真等流,習不善故樂住不善,不善法增;修習善故樂住善法,善法增長。二、似等流,或似先業後果隨轉,如殺生者多病短命,救贖生者安樂延年。三、離繫果,八支聖道滅諸煩惱,斷障所證善無為法;若諸異生以世俗道伏諸煩惱,不究竟故非離繫果。四、士用果,諸有一類於現法中,依止隨一工巧業處起士夫用,所謂農作商賈書畵筭數占卜等事,由此成辦諸稼穡財利等果。五、增上果,增勝殊上有力無力等,若眼識等是根根等增上果,乃至意識是意根增上果,眾生身分不散不壞是命根增上果,二十二根各各能起自增上果。

瑜伽等說習氣依處(至)所餘依處得增上果。

瑜伽下。答果依之處。先引論。

習氣處言顯諸依處(至)不爾便應太寬太狹。

習氣下。判釋論意,有通有局。先明通得。論言依處得果者,不可如文取義。此顯十五依處中通能得五果,則寬狹得中。若必如文謂不爾者,便應太寬太狹。四處得四果,此則太狹;十一全分得增上,此則太寬。

或習氣者唯屬第三(至)習氣亦爾,故此偏說。

或習下,次明局得習氣,唯屬第三習氣依處。雖異下,通妨。問曰:感異熟之牽引因餘處亦有,此處亦有非牽引因,何故通取此處簡餘不取耶?釋曰:感異熟之牽引因去果相遠,習氣依處亦相遠。此由感果親顯故偏說之,餘處疎隱故偏捨之。此對有潤種子依處去果近,故言此遠。又此習氣感異熟果異時而熟,故生報後報有異,是故言遠。

隨順唯屬第十一處(至)隨順亦爾,故偏說之。

隨順唯屬第十一隨順依處。雖等下,通妨。問曰:餘處亦得等流果,此處亦得非等流餘果,何故通取此處,簡餘不取耶?釋曰:感等流之引發,因招同類殊勝,行相最顯。隨順依處例之,亦招同類相顯,故偏說之。

真見處言唯詮第十(至)而此證離繫相顯故偏說。

真見唯詮第十真實見依處。雖證下,通妨,如文。

士用處言唯詮第九(至)而名相顯是故偏說。

士用處唯詮第九,通妨,如文。此真見、士用二俱言詮者,非全屬故,如前云攝受五辦有漏法,攝受六辦無漏故。不言因者,六處共故。

所餘唯屬餘十一處(至)餘已顯餘,故此偏說。

所餘依處唯屬餘十一處,雖十下通妨。問曰:十一處亦能得餘四果,餘四處亦能招增上,何故偏言十一得增上不言餘耶?釋曰:十一多招增上,餘四處已顯餘四果,故此偏說。

如是即說此五果中(至)十因四緣一切容得。

如是下。答因緣得果。若異熟果,善惡業感故,五因增上緣得。若等流果,親疎緣互助故,七因及因緣增上緣得。若離繫果,了因所了故,五因增上緣得。若士用果,義有寬狹故,初家四因增上緣得,次家八因三緣得。若增上果,體通一切故,十因四緣通得。

傍論已了,應辯。正論(至)生淨現行應知亦爾。

傍論下,釋緣生相。先結前起。後本識下,先明識種為緣生現。初句標種作三緣生。現現生現是等無間,此種生現是故除之。謂各下,釋。謂各親種於自現果而作因緣,種於第八及彼觸等為所緣緣,第八及觸等能緣種子故,種於彼現有能助力或不障礙為增上緣。生淨下,例。淨種生現三緣亦爾。

現起分別展轉相望容作三緣,無因緣故。

現起下,次明現為緣生現。先總標八現分別。前後相望作等無間意識緣,餘識第七緣,第八作所緣緣。此識望彼識有能助力或不障碍,自他相望作增上緣。無因緣者,此唯約現,皆從自種生故。

謂有情類自他展轉容作二緣,除等無間。

謂有下,次別釋。先明自他為緣。諸有情類自他相望他心通者,能緣彼心作所緣緣,彼此有能助力作增上緣。除等無間者,自他隔故。

自八識聚展轉相望(至)五識唯託第八相故。

自八下。明自聚為緣。自八識聚彼此互望,有能助力或不障碍,定有增上。無等無間者,非自類故。所緣緣下。先總標有無。八於七有者,第七能緣第八見故,第六能緣心法故,前五以第八相分為所仗質故。七於八無者,餘七非八所仗質故。第七於六五無一有者,五識唯緣外色,是故言無;第六能緣意根,是故言有。餘六於彼第七無者,第七唯緣第八,不緣前六故。第六於五無者,五於外轉,不緣內故,唯託第八相故。餘五於六有者,第六能緣十八界故。

自類前後第六容三(至)能熏成彼相見種故。

自類下明自類為緣。第六前後容三者,後念得緣前念是所緣緣,前念引生後念是等無間,得不障碍助後令起是增上緣,非種生故無親因緣。餘八七五唯有等無間增上,更除所緣緣,不緣已滅取現境故。許五後見緣剎那過去相者,五七前後亦作三緣,以前識相分為後識所緣故。前七於八所緣容有能薰成相見種者,前五薰八相分種,第七薰八見分種,第六雙薰相見種故,為彼第八所緣境故。

同聚異體展轉相望(至)勿相分。境不同質故。

同聚下。明同聚為緣。心與心所和合似一名為同聚,相用各別稱為異體,即心心所展轉相望有能助力,唯有增上而無所緣,所仗質同不相緣故。或依下。簡判所緣緣有無。先標,或依見分說不相緣,依相分說有相緣義。謂諸下。釋義,謂各相分互為質起。如識下。例明。如本識中所持種子,為觸等五似種相所託之質,觸等與識所緣等故,無色觸等有所緣故,親所緣緣定應有故。若不爾者,無色既無器界根身,觸等應無所緣境故。設許變色亦定緣種,勿相分境不同質故,觸等定應變似種相,故諸相分互為質起有相緣義。

同體相分為見二緣(至)但說現起互為緣故。

同體下明同體四分為緣,由上從廣以至狹,此中從疎以至親。相分為見增上所緣,見分於相但為增上,相分必無能緣用故。見於自證容作增上所緣,自證於見但有增上,見通非量不能證故。第三第四俱作二緣,展轉更互相緣,俱通能緣所緣故。上約同聚王所種子相分,彼此可互為質緣。此中同體四分不依種子相分說,但說現起四分互為緣故。非相分等定俱互為所緣,故言見分不為相所緣,自證不為見所緣。

淨八識聚自他展轉(至)相分理,無能緣用故。

淨八下。明淨識為緣。淨八識聚現起分別,若自若他,自類前後,異體同體,展轉相望,皆有所緣,淨心、心所能徧緣故。唯除見分,非相所緣,相分理無能緣用故。自證亦為見分所緣,淨見屬現量故。

既現分別緣種現生(至)現種於種能作幾緣。

既現下,例問現種生種。初句牒前種現為緣,生現分別。次句例問種子亦應從現從種起。現種一句,正問現及種能作幾緣生於種子。

種必不由中二緣起(至)於非親種亦但增上。

種必下,答。初句先簡等無間所緣緣,次句釋成得現起心心所立中二緣故。現於下,明種由親因緣增上緣起。初二句以現為緣生種,次二句以種為緣生種,皆約親疎具緣雙隻,如文。

依斯內識互為緣起(至)況違教理何固執為。

依斯下。結斥前問。若唯內識都無外緣,由何而生種種分別?故此結云內識為緣等,即頌所謂以展轉力故,彼彼分別生。

雖分別言總顯三界(至)如餘論中具廣分別。

雖分下。指廣。雖分別言顯心心所而隨勝者,諸教立門不同顯示差別,二謂真識現識,三謂業轉現,四加智識,五加相續識等,餘論廣說。

雖有內識而無外緣,由何有情生死相續?

雖有下,次申第三頌,結顯歸源。廣明唯識以成前義,明生死亦不離識。初句領前,次句問後。眾生生死輪轉隨業受報皆假外緣,若無外緣由何生死相續?

頌曰:由諸業習氣(至)前異熟既盡復生餘異熟。

頌曰:下舉第三頌答。

論曰:諸業謂福非福(至)此顯當果勝增上緣。

論曰:下釋有四番。今初解。先釋初句。福業,謂能感善趣異熟及順人天受善業。非福業者,謂能感惡趣異熟及順三塗受不善業。不動業者,謂能感色無色界異熟及順色無色界受善業。對欲散動得不動名。福非福等即果報相,以果名因也。因即黑、白、上上白業。此三種業皆以思為體性,餘心所法立眷屬名,同招引滿異熟果故,俱名為業。真異熟果酧牽引業,異熟生者唯酧滿業。此雖下釋習氣名。問曰:業生即滅,何能感果?釋曰:業雖即滅,無招果義。然薰本識起自功能,即此功能說名習氣,是業氣分薰所成故。簡曾下簡非現在實有、簡非過去曾業,是業氣分、簡非現所作業。如是下正明為緣感果。如是習氣數數灌溉,至成熟時招異熟果,此業習氣正顯能感當果勝增上緣。

相見名色心及心所(至)業招生顯。故頌先說。

相見下,釋次句。一者、相見,謂即取彼實能取、實所取,故名二取。二者、取名色,色者色蘊,名者四蘊,即是執取五蘊為義。前所言相中,亦通取無為以為本質故。今此唯顯取親所緣,不能緣得心外法故。又變無為之相分影,亦是名所攝,不離心故。三者、取心及心所法,一切五蘊法不離此二故。四者、取本末,謂取親果第八識,是諸異熟之根本故。又總報品故名為本,餘轉識等異熟是別報品故名為末,即取一異熟也。彼取者,彼上四取。此上諸取皆二取攝,即是現行之二取也。彼所下,釋習氣名。初彼字即能熏現行,後彼字即所生現行。初後即能熏所生本,識上功能即所熏能生。文舉初後以顯其中功能差別,名為習氣。此顯下,正明為緣感果。此二取習氣,正顯當來世異熟果心及彼相應諸親因緣。種俱謂下,釋俱字,謂業種與二取種俱,此明增上緣與親因緣互相助義。問:頌應親前疎後,文何反之?答:業種雖疎,招報實顯,故頌先說。

前異熟者,謂前前生(至)謂後後生業異熟果。

前異下。釋後二句。異熟果謂現在總報,或即前一生業感,或二生三生前業,乃至百千生前業感,合名前前。餘異熟謂當來總報,對前名後,或二生多生業感,合名後後。

雖二取種受果無窮(至)何假外緣方得相續。

雖二下,通妨伏。問曰:二取種子於熏處即生、生處即熏,生生不已,受果無窮,頌中何言異熟既盡?雖二取下,答。初一句牒問。業習氣下,一句總答。如因戒善,今報人天,若不更脩,人天果盡。惡因苦果例此而言,償足自停,故言既盡。由異下,轉釋。由異熟果一句釋有盡。一者、性別,業通善惡,果唯無記,因果性殊,不多相順。二者、難招,業雖招果,然必異世,果方成熟,故業習氣有盡,如沉麝、伊蘭有萎歇故。等流、增上一句釋無窮。一者、性同,因果無殊,體性相順。二者、易感,因果同時,互相生故。此念熏已,即能生果,故二取種易感無窮。等流、增上二兼舉者,增上果寬,等流亦有。等流者,種與現行為俱生因,種望自類種為同類因,故增上無別體,即等流性故。又是等流果故性同,是增上果故易感。又二取種望自現行是增上,望自類種是等流業,種望彼現行及種皆異性故,但是異熟。由感當來餘生業等種子成熟,於今身中前異熟果受用盡時,即是此身臨命終位,彼所成熟之業復別能生餘異熟果。先業盡處,後種熟時,其異熟果而得復生,所以生死不斷絕也。由斯下,結答。由此業果相續無窮,何假心外之緣方得生死相續?

此頌意說由業二取(至)心心所法為彼性故。

此頌下。總釋頌意。由業二取生死輪迴,業以思為體,二取即心法故。皆不離識,雜心心所無別性故。

復次,生死相續由諸習氣(至)作有為法各別因緣。

復次下,第二解。先總標生死相續由三習氣,次別釋三相。一名下,初句標名。由名言氣分熏習所成故名習氣,因名起種名名言習氣。謂有下,一句出體。名言下,釋相:一、表義音聲,二、顯境心法。隨二下,結成因緣。隨二名言所熏成種作有為法,各別親因緣故名習氣。有為法即色心也。

二、我執習氣,謂虗妄執(至)令有情等自他差別。

二、我下,初句標名。謂虗下,一句出體。問:我是虗妄徧計,何得熏種?答:因執蘊等為我之時,熏蘊等種,名我執習氣。我執下,釋相:一、俱生,二、分別。隨二下,結成別立義。問:我執即名言攝,何義別立?答:隨二我執所熏成種,令有情等自他差別,故別立之。

三、有支習氣謂招三界(至)於差別果是增上緣。

三有下,初句標名。謂招下,出體。三界異熟是所招,業是能招,熏成習氣名種。有支下,釋相:一、有漏善業,二、諸不善業。隨二下,結成趣別。隨二有支所熏成種,令異熟果善惡趣別。應知下,結判為緣。名言習氣是親因緣,我執有支是增上緣。問:有支業是能招,可是增上緣;我執種親生異熟果,應是親因緣,云何亦增上?答:令自他別,故成增上。

此頌所言業習氣者(至)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此頌下。結會。頌文如文。取我下。結釋二取名。問:何故我執名言皆名二取?答:取我、我所及取名言而熏成故,皆說名取。取是著義,俱字指前釋。

復次,生死相續由惑業苦(至)能作因緣親生苦故。

復次下,第三、解明三道輪轉。初、總攝生死相續。由惑、業、苦發業下,別釋三相。頌云:受取無明惑,行有二名業,除五餘七支,一一皆名苦。前二下,結判為緣。惑、業二種助感生死苦故,為增上緣;眾苦習氣親生生死苦故,作親因緣。

頌三習氣如應當知(至)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頌三下。結會頌文。惑、苦即二取:惑即能取,苦即所取,業即業種。問:業何不名取?答:取是著義,業不得名。俱字指前釋。

此惑業苦應知總攝(至)然十二支略攝為四。

此惑下。明攝有支。初句總標相攝。次句列十二支名,如論廣釋。無明體,謂行蘊中癡。行支體,謂身、語、意思。識支體,謂第八識種。名色支體,四蘊名、名色蘊、名色。六處體,謂內六處,即六根。觸支體,謂第八觸,全前六異熟,除第七觸,唯有覆故。受支體,謂徧行受。愛支體,謂三界貪。取支體,通取煩惱。有支體,取識等五及行支種,愛、取潤已,轉名有故。生支體,謂識等五現。老死支體,生支變滅,即老死支。又稱十二牽連、十二重城、十二棘園。緣生、緣起四句,三世、十二時、一剎那,具十二等。總此十二,略攝為四。

一、能引支,謂無明行(至)別助當業皆非行支。

一能引支。先總標二支,謂無明、行。次出能引義。此二能引,從識至受五果種故。此中下別釋二支相。先釋無明。此中唯取能發正感當果善惡業者,後世果是所感,善惡業是能感;業是所發,無明是能發。次釋行支。即彼所發正感後世善惡諸業,乃名為行。由此下簡別。由此義故,順現受業即現作現受,別助當業即滿業助滿當果,此二皆非行支。意顯須感生報後報之業,及正引當果業,方是行支。

二、所引支,謂本識內(至)是前二支所引發故。

二、所引支。先總標五支,謂本識、內識、名色、六入、觸、受五種,親能生起當來世中異熟果攝識等五法。次出所引義,是無明行所引發故。問:業即善惡行,識等五種通色心,云何言業薰五種耶?答:業即身口意三業,有色有心故,故薰色心五種。於諸行中植心種子,即是所引識等五種。於一剎那為行所集,無有所後。約為異熟之種,名六處支;為異熟觸受種,名觸受支;除本識種為識支體及此三種,諸餘異熟蘊種皆名色支。

此中識種,謂本識因(至)六處與識總別亦然。

此中下別釋五支相。識種通八,此中識種謂本識因,簡非餘七。餘因皆是名色種攝,餘因謂七識因皆是名種攝,根身因皆是色種攝。後六入觸受三因,如名次第即後三種。或名下約總別釋。名色為總,總攝五因故。識及意入觸受即名中攝,餘五入即色中攝。餘四為別,各別立因故。四中隨勝亦立餘種,因種名異義同。文中別指者何也?因約未潤言,種約發現言,隨勝別立故。六處與識例上總別,復有二重總別。

集論說識亦是能引(至)識是名色依,非名色攝故。

集論下,會通經、論。先會論,集論說識亦是能引。次句釋成,感識業種名識支故。問:業種名識,識種何攝?答:異熟識種名色攝故。次會經,經說識支通能、所引。次句釋成,業種、識種皆識支故,業屬能引,識屬所引。問:論言識屬名色,此云何通?答:識為名色依,非名色攝故。論約能依名色言,故說識是名色攝。

識等五種由業薰發(至)潤未潤時必不俱故。

識等下。明五支次第。問:識等五種由業薰發俱時而有,云何而分前後次第?釋中初句牒問雖實同時,次句約義而分前後。識為主,餘為伴;名色為總,餘三為別;六入為勝,後二為劣;六觸是因,六受是果。聖教約此四義假說前後。或依下。依現起位說有前後。由斯下。結。答現起時有前後義,故於種位對現行時說,初薰因位定無現行次第義故。復由當來現起果位所生所引得說同時,種生現果必定俱故。若依識等初薰發位,則不可說生引同時,已潤與未潤必不俱故。

三、能生支,謂愛、取、有、近生、當來生、老、死故。

三能生支,先總標三支,謂愛、取、有。次出能生義,近生當來世中生老死者,已潤六支合為有故,即生老死親種子。

謂緣迷內異熟果愚(至)親生當來識等種故。

謂緣下。別釋三支相。謂緣迷內至五果種已,此指前七支,是後能生、所生根本故,故兼舉之。謂諸有情受二種果:一、內異熟果,此即正報;二、及境界所生受增上果,此即依報。異熟果愚,謂迷理無明支。由愚內異熟果,於後生苦不如實知,發正能招後有諸業,即是行支。業、行為緣,引發當來五果親種,即識等五支。又由第二迷境界所生受果愚,謂迷事無明,緣境界受發起貪愛,即是愛支。緣此愛故,復生四取,即是取支。或發欲求,或發有求,或執欲取,或執見戒及我語取,由此愛、取和合資潤,能引業種及所引因,轉名為有。業種及因,俱能近有、後有果故。有處下。會通二論。業能正感,即增上緣,名有。種能親生,即親因緣,名有。

四、所生支,謂生、老、死(至)身壞命終乃名為死。

四所生支,先總標二支,謂生、老、死。次出所生義,此之二支是前三支,近所生故。謂從下別釋二支相,謂從中有自求父母歌邏羅時,至本有中未衰變來,如是時間皆生支攝。此後衰變,壯色不停勢如奔馬,新新不住念念消殞,總名為老。四大散壞一期報終,乃名為死。

老非定有,附死立支,(至)將終皆有衰朽行故。

老非下,料簡。問:生既別立,老、死何故共立?答:老非定有,夭亡及天上皆無老,故附死立支。問:三相立支,病何非支?答:不徧界趣亦不定有,如薄拘羅不識頭痛。問:老亦不定,何故立支?答:老雖不定,徧故立支。次句釋成諸界趣生,除中夭者將終衰朽,朽即老相故。

名色不徧何故立支(至)一切一分上二界有。

問:四空、無色、無想、無名,此二不徧,何故立支?答:先明定,六處未滿,皆名色攝。次明徧,化生五根無用,未名六處,仍名色攝。無色意根未明,未名意處,仍是名攝。由斯下,引證。無想、有色、無名,四空、有名、無色,故云一切支中一分上二界有。

受非徧有寧別立支(至)經說非有非彼全無。

問:上云徧故立支,愛非徧有,寧別立支?次句釋不徧義。答:先明定,定故別立。惡趣眾生約彼不求苦果,故言無有,而言令我何時得安樂,亦愛我故。又生善趣定有愛故。不還下,問:不還果人對治力強,愛必不起,寧得善趣定有愛耶?答:雖無現愛,如彼取支定有種故。又愛下,次明徧。生惡趣者,於自苦身現我境上亦有愛故。依無下,問:契經中說惡趣無愛,何故今說亦有愛耶?答中先通。經言非全無者,此顯少分亦有,猶愛我故。

何緣所生立生老死(至)依此果位立因為五。

問:所生所引因果性同,何故所生唯二,所引立五?因位下。答:先明所引。先標因位微隱難知差別,依當果位別立五支。謂續下。釋相,如文。依此下。結。

果位易了差別相故(至)分位相生說識等五。

果位下。次明所生。先標果位顯著易了差別。總立二支以顯三苦:生顯行苦,老顯壞苦,死顯苦苦。俱舍云:略果及略因,由中可比二。問:前言當果五位,次第望之以立識等五支。果唯二支,因何所望?答:然所生果若在未來,為令有情生厭離故,說生、老死而為二支。生即五支現起,老死即五支變滅。若至現在,為令了知分位相生,說識等五支次第。

何緣發業總立無明,潤業位中別立愛取?

何緣下。明惑總別。問:發業潤生皆是煩惱,何緣發業總立無明,潤業位中別立愛取?一問立名不同,二問廣略有異。

雖諸煩惱皆能發潤(至)而愛潤勝,說是愛增。

雖諸下,答。先明用捨有別。答初問。發潤雖等,隨位用殊。發業位中無明力增,故用無明而捨愛取。具十一殊勝事:一、所緣殊勝,徧緣染淨故;二、行相殊勝,隱真顯妄故;三、因緣殊勝,惑業生本故;四、等起殊勝,等能發起、能引、能生、所生緣起法故;五、轉異殊勝,隨眠、纏縛、相應、不共四轉異故;六、邪行殊勝,依諦而起增益損減行故;七、相狀殊勝,微細自相徧愛、非愛共相轉故;八、作業殊勝,作流轉所依事,作寂止能障事故;九、障礙殊勝,障礙勝法故;十、隨轉殊勝,乃至有頂猶有轉故;十一、對治殊勝,二種妙智所對治故。潤業位中愛力偏勝,故用愛取而捨無明。要數下,次明單複不同。答次問。溉灌頻數方生有芽,且從初後分愛取二,故複用二。發起唯一,無重繁義,故於彼位立一無明,故單用一。雖取下,伏。問云:取有四種:一者、欲取,謂於諸欲所有欲貪;二者、見取,謂除薩迦耶見,於所餘見所有欲貪;三、戒禁取,謂於邪願所起戒禁所有欲貪;四、我語取,謂於薩迦耶見所有欲貪。初雖能生欲界苦果,餘三通生三界苦果,此四通攝一切煩惱。何緣說愛增長名取?雖取下,約勝劣偏說。初句牒問。而愛潤勝,說是愛增;從勝而言,非無餘惑。

諸緣起支皆依自地(至)若現若種於理無違。

諸緣下。簡自他地。問:諸支相緣唯在自地,亦與他地互相緣否?釋云:諸支相緣皆唯自地有所發行,依他無明,如下地無明發上地行。若不爾者,初伏下染所起上定,非無明發,應非行支。所以者何?彼地無明猶未起故,得彼定已方現前故。問:從上下地生下上者,彼緣何地境界生受,而能令彼貪愛現前?答:若從上地生下地者,緣下地受而起愛支。從下生上,緣上例知。由受種受現生愛,皆不違理。

此十二支十因二果(至)或應過此便致無窮。

此十下,簡世同異。問:諸緣起支同世異世?釋云:十因、二果定不同世。因現有位,後果未生;果在現時,因必過去。因中前七與愛、取、有或異或同,潤、未潤時,俱、不俱故。已潤則受生報,生報定同;未潤則受後報,後報便異。生、老、死二,生終歸滅;愛、取、有三,愛起必潤。因中前七業定薰種,故言各定同世。問:有說有支兩重因果而歷三世,此何唯一?釋云:如是十二一重因果,足顯輪轉及離斷常,從因感果,迷果行因,因滅果生,相續無盡,施設兩重,功不增勝。

此十二支義門別者(至)三相位別,名生等故。

此十下,約十六番義門分別。先判假實,前九是實,後三是假。

五是一事,謂無明、識、觸、受、愛五,餘非一事。

五是下。二、明一多。五唯一事,餘非一事。行通善惡,名色通二,六入有六,取通四取,有該六法,生老死支具識等五。

三唯是染煩惱性故(至)假說通二,餘通二種。

三唯下,三、明染、不染。無明、愛、取三唯是染,從識至受、生及老死七唯不染,無記性故。或緣此七起染,假說通二。行有二支,通染、不染,屬善、惡、無記故。

無明、愛、取說名獨相,不與餘支相交雜故,餘是雜相。

無明下。四、明獨雜。三是獨相,九是雜相,已潤六支合為有故,即識等五名生等故。

六唯非色,謂無明、識、觸、受、愛、取,餘通二種。

六唯下。五、明色、非色。無明等六唯是心法,故云非色。行名色六入,有生、老、死六支,義兼色、心,故云通二。

皆是有漏唯有為攝,無漏無為非有支故。

皆是下。六、明漏無漏。先以有為釋有漏,次以無漏無為反顯。

無明愛取唯通不善,(至)七分位中亦起善染。

無明下,七明三性:無明、愛、取,不善、有覆煩惱性故;行唯善、惡,是業性故;有通善、惡、無覆無記,業種、果種合為有故;餘七無覆異熟果故。七分位中亦起善、染,緣此、依此起善、染故。

雖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

雖皆下。八、明界繫分全。欲界則全上二界分,有、無想唯色、無名,四空唯名、無色,及六入中唯有意處。

上地行支能伏下地(至)有求上生而起彼故。

上地下。九、明治所治。上地行支能伏下地染,即苦麤障妙盡,離六行觀,厭下欣上,有求上生,起彼六行故。

一切皆唯非學無學(至)生淨居等於理無違。

一切下。十、明三學諸支皆非學、無學攝。問:聖者所起有漏善業,此行豈非學攝?答:聖者業行,智慧為緣,違有支故,非有支攝。由此下。二句釋成非行攝故。問:若聖不造,感後有業,生五淨居,何業感耶?答:漏與無漏,雜脩靜慮,資助下地,故業而生。謂聖人以兩片無漏夾薰一片有漏,練成無漏,是那含業?

有義無明唯見所斷(至)餘九皆通見脩所斷。

有義下,十一、明二斷。先初解。無明唯見所斷,要迷諦理能發行故,迷諦理惑見所斷故。聖必不造後有業者,定無發業煩惱惑故,此證無明唯見所斷。愛取二支唯脩所斷,貪求當有而潤生故,初果以上有思惑未盡者必有此故。九種命終心者,如欲界命終,或起欲界心、或起色界心、或起無色心。如欲界起三心,餘二亦然,皆與俱生愛相應故,此證愛取唯脩所斷。餘九皆通見脩二斷。

有義一切皆通二斷(至)愛取三支亦通見脩所斷。

有義下,次解初句明皆通二斷,次引論證預流已斷一切一分無全斷者。若無下,依論斥前。若無明支唯見所斷,見道位中應全斷此,寧說預流無全斷者?若愛、取支唯脩所斷,見道位中應全未斷,寧說彼斷一切一分?又說下四句,文互隔對,說字、不字皆貫下句。論中但說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不言潤生唯脩所斷,何為判愛、取唯脩所斷耶?論中但說惡趣行唯分別起煩惱能發,不謂一切感後有行皆見所斷、無明所發,何為判無明唯見所斷耶?由此下,結此三支亦通二斷。

然無明支正發行者(至)唯脩所斷助者不定。

然無下。釋成正義。先別明三支。約正發、正潤者,局一斷;助發、助潤者,通二斷。

又染汙法自性應斷(至)非性應斷。不違道故。

又染下,次通明諸支斷相。先明諸支二性:染、不染異故,有斷、不斷別。染汙即是無明、愛、取及行。有中不善者,治障相違,彼即永斷故。有漏不染,即是餘九。有漏善業,無記果報,非性應斷,不違道故。

然有二義說之為斷(至)無想定等唯見所斷。

然有下,次明斷義,牒上。問曰:若有漏善及不染汙法不違道故,既非應斷,云何前言皆通二斷?釋中先總標,有二義故說通二斷,次別釋。一、約離縛故言斷縛,謂六、七二識中俱生惑。初彼字,謂識等五種、生等二支,此屬異熟果,第七識相應我見等緣之為我。次彼字,謂有漏善,第六識中相應俱生惑與彼善法雜起,皆由煩惱緣彼雜彼不得解脫,斷煩惱已彼即解脫。依離二縛,說有漏善、無覆無記唯脩所斷,是俱生故。二、約不生故言斷彼字,謂惡趣行及無想定等邪行。依謂分別煩惱作所依,彼等生起,斷煩惱已彼永不生。依不生斷,說諸惡趣、無想定等唯見所斷,是分別故。

說十二支通二斷者,於前諸斷如應當知。

說十下。結示斷義。無明、愛、取,依、正、助說,通見、脩所斷。餘諸九支,依二斷義分屬二斷。

十樂捨俱受不與受(至)十一苦俱非受俱故。

十樂下,十二、明三受十支樂捨相應,除受老死,如文。十一、苦俱,受、非受俱。

十一少分壞苦所攝(至)隨彼相增所說不定。

十一下。十三、明三苦。十一少分壞苦所攝,老死無樂,依樂立壞,故不說之。十二少分苦苦所攝,是取蘊性故。十二全分行苦所攝,四相遷轉故。若依三受而說三苦,樂受即壞苦,苦受即苦苦,捨受即行苦,故言依捨說行苦。十一少分行苦所攝,老死無捨,故無行苦。實義下。結顯。實義如上,若相增不定。

皆苦諦攝,取蘊性故。五亦集諦攝,業煩惱性故。

皆苦下,十四、四諦相攝。十二通色、通心,皆取蘊性,總屬苦諦。無明、愛、取是煩惱,行、有是業,皆是能招,故屬集諦。

諸支相望增上定有(至)契經依定唯說有一。

諸支下,十五、明四緣攝。先通明四緣,增上緣寬故皆定有,餘三緣局有無不定,經依定說故唯增上。

愛望於取有望於生(至)餘支相望無因緣義。

愛望下,別明三緣不定相。先明因緣。愛增名取,愛是取之種子,能生現取。有即識等五種,生即識等現行,種望現行有因緣義。行即現起業行,識即指識支中業種,現行薰種有因緣義。餘八相望無因緣者,非親辦自果故。

而集論說無明望行(至)假說無明實是行種。

而集下,伏。問:集論說無明望行有因緣義,何不取之?答中,初句牒論,次釋諸業習氣與無明俱共發行支。依有支說,無明緣行是增上緣;依業種說,種生現行有因緣義。同時業種假說,無明實是行種。

瑜伽論說:諸支相望無因緣者,依現愛取唯業有說。

瑜伽下,伏。問:論說諸支相望皆無因緣,何故前言愛望取、有望生,有因緣義?答中,初句牒論,次釋現行。愛、取同類相望,但有等無間而無因緣;唯業種有而望於生,但有增上無因緣義。

無明望行,愛望於取(至)餘支相望二俱非有。

無明下,次明二緣。無明望行,業行以思為體,愛望於取,生望老死,皆約現行心法言。前引後續,有等無間;後緣前心,前為慮託,有所緣義。有望於生者,業種、果種而望於生,生中識等心法五現果皆為能緣,種為所緣。種望現說,無等無間。緣境界受而生於愛,愛緣境界亦但所緣,亦種望現,無等無間。餘支相望,二俱非有。

此釋且依鄰近。順次(至)諸聰慧者如理應思。

此中下。結示。一、依鄰近,則異隔越,越一、越二、越多。二、依順次,則異逆次,無明緣行等,不以行緣無明等。三、依不相雜亂,異於雜亂無明俱時業習氣而為無明。四、依實緣起,九實三假故。此中三緣約四義說,異此相望為緣不定。

惑業苦三攝十二者(至)唯苦諦攝,為生厭故。

惑業下,十六、明三道攝。初句總標相攝。無明、愛、取三支是惑道攝,行全有一分是業道攝,七全有一分是苦道攝。有處下,會通餘論。有說業全攝有者,有支通二業及苦故,彼偏依業有說故。有說識支業所攝者,識支具二業種、識種,彼偏依業種為識支故。伏問云:十二有支皆屬苦諦,今偏言惑業所招名苦,何也?釋中,初句牒問,次釋七唯苦諦,不通集諦,謂令有情生厭離故。

由惑業苦即十二支,故此能令生死相續。

由惑下。總結。由前開章標云生死相續由惑業苦故,今釋十二支竟,結歸原文。十二支即惑業苦。

復次,生死相續由內因緣(至)助感生死故說為緣。

復次下,第四解。先總標,次分判因緣。二業為因、二障為緣者,此二二種但增上緣,今約正助以分因緣。又業招生顯,故復名因。

所以者何生死有二(至)有定齊限,故名分段。

所以下,總徵。總列徵意,謂有漏業招感生死,云何無漏業亦感生死耶?次分釋二死。一分下,先明分段。初句標名。謂諸下,先釋生死相。善不善業為感生因,煩惱發潤為助生緣,三界異熟為所感果,三界五趣傳傳論麤細,對變易總名麤腥臊雜穢等。次中分段,三界迭迭論短長,若身若命皆有短長,有定劑限不能改轉,是故名為分段生死。

二不思議變易生死(至)妙用難測名不思議。

二、不下,次明變易。初句標名。謂諸下,先釋生死相。無漏有為諸業為因,由所知障助力為緣,殊勝異熟為所感果。賢聖高下傳,傳論麤細對,分段總名細。次釋變易。改麤身為細質,易短壽為長年。問:既改麤為細,易短為長,何名生死?答:覺知勢盡名為死,入定還資謂之生。無漏資感,悲願改移,妙用難測,無定劑限,名不思議變易生死。

或名意成身,隨意願成故(至)生三種意成身。

或名下會通異名,先釋意成身。初句標名,次句釋義。如契下引證,先舉能例,次舉所例,如文。三種意成身者,一三昧樂正受意生身,二覺法自性意生身,三種類俱生無行作意生身,如次分配三乘。

亦名變化身。無漏定力(至)非業報身故不違理。

亦名下,次釋變化身。初句標名,次句釋義。如有下,引論中問:聲聞無學永盡後有,何能長時度生積行,乃至證成無上菩提?設令爾者,有應不盡。答:依變化身行道利生成無上覺,非業報身,故不違理。

若所知障助無漏業(至)如何道諦實能感苦。

若所下,料簡。一、問:若所知障助無漏業,能感生死二乘定性,此障全在為此所拘,應不永入無餘涅槃,如諸異生不得解脫,為諸煩惱所拘礙故。二、問:集能感苦,道唯趣滅,無漏定願乃道諦攝,如何實能感生死苦?

誰言實感?不爾如何(至)無能發業潤生用故。

誰言下,答。先答後問。誰言定願實能感苦?復問:若不爾者,義復如何?答云:無漏定願資有漏業,令業所得現異熟果,相續長時展轉增勝,依資助力假說名感。如是定願資有漏業感果之時,非有漏業獨能感果,中所知障為緣助力,彼業方能感殊勝果。然所下,次答初問。然所知障雖助感生死,亦不障解脫。所以者何?無如煩惱有發潤用,是以二乘雖有所知亦入涅槃。

何用資感生死苦為?

何用下,三、問。生死逼迫應令速盡,有何勝益翻令延長?

自證菩提利樂他故(至)乃至證得無上菩提。

自證下答。先總標為二。勝利謂不下別釋二利。先舉人不定二乘自在菩薩,次釋義煩惱能潤生,若永斷伏煩惱則無當來苦身,觀知分段報終恐廢長時脩菩薩行,此利他行。遂以定願資現身因,令彼長時與果不絕,數數資助致成正覺,此自利行。現身因者,謂有漏業。

彼復何須所知障助?

彼復下。四、問:既以無漏定願資現身因,此足資感,何須所知障助?又留身久住有何益耶?

既未圓證無相大悲(至)故於身住有大助力。

既未下,答。約三義釋:一、由所知執相方起悲願。一、類迴趣二乘及大菩薩,既未圓證無相大悲,不能無所求中求、無所度中度。若不以此所知障力,執取菩提有情實有,無由發起猛利悲願。二、明留身意。為斷障證理,故所知障障大菩提實難卒斷,為永斷除登無上覺,是故留身久住。三、身障相依。留身斷障,依障立身。所知障為有漏依,既變易身性是有漏,此障若無彼身非有,非離所依有能依故,故於一句結須所知。

若所留身有漏定願(至)出三界者。隨助因說。

若所下結判簡異伏問。凡所留身是分段耶?是變易耶?變易身三界攝耶?非三界攝耶?文中先答初問。若所留身有漏定願所資助者,分段身攝,二乘異生所知境故,非不思議微妙用故。若所留身無漏定願所資助者,變易身攝,非諸凡小所知境故,微妙勝用難測量故。由此下次答後問。由此應知變易生死性是有漏,三界異熟果攝,是有漏業正所得故。望無漏業是增上果攝,位極如來,二死永亡純無漏故。降此以還皆三界攝,唯有漏故。有聖下會通他論。有說變易生死名為無漏出三界者,隨無漏業資助因說。

頌中所言諸業習氣(至)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頌中下。結會。頌文俱字如前釋。

變易生死雖無分段(至)亦有前盡餘復生義。

變易下,伏問。分段生死捨生趣生,可言前盡復生。變易生死無捨趣義,寧得前盡餘復生耶?釋中,初句牒問,次句釋成資助改轉,亦有前盡餘復生義。

雖亦由現生死相續(至)轉識間斷非異熟故。

雖亦下。伏。問:現業現取亦令生死相續無窮,云何但言由二習氣?釋中初句牒問,次句釋成。而種定有,現行不然,是故頌中偏言習氣。或為下。約唯識顯示。真異熟因即業種及二取種,正能招感真異熟果,是本識所執持故,不離本識。真異熟果即前盡復生總報主,是前二因所招感果,此異熟果種子亦不離本識故,是故皆不說現。現異下。明簡意。問:何故唯取種子,不取現因?答:現異熟因謂現起諸業,二取雖能遠招來果,現起時方熏,熏後須潤,成熟方感,不即與果故。問:何故唯取真異熟,不取異熟生?答:轉識中異熟生無記轉易起脫,非真異熟故,故俱簡之。

前中後際生死輪迴(至)由此應知唯有內識。

前中下例淨法。初文結前,次文標後,謂無下釋。謂本識內有無漏種,由轉識薰漸漸增勝,乃至究竟得成佛時,捨異熟識得淨無垢,任持一切功德種子,盡未來際起諸妙用。由此下結歸唯識。

若唯有識,何故世尊(至)亦不離識。所以者何?

若唯下,次申後三頌結顯歸源,廣明唯識以成前義,明三性及一切法皆不離識。先略問,應知下略答,後一句重徵。

頌曰:由彼彼遍計(至)如無常等性,非不見此彼。

頌曰:下舉後三頌答。初一行明徧計性,我法及有無一異等全無體故,如空中華翳眼見故。次行初二句明依他起性,諸心心所四分無自體故,如幻事等眾緣成故。次二句明圓成實性,諸法所依真性是理體故,如晴明空離有無故。圓成如蔴,依他如繩,徧計如蛇。後一行明真俗非即非離。

論曰:周徧計度故名徧計(至)理教推徵不可得故。

論曰:下解釋。先略釋初一行。周悉普徧較計測度,故名徧計。種類若干名色各異,說為彼彼,即能徧計虗妄分別。由此彼彼虗妄分別,徧計種種所徧計物,即所妄執蘊處界等若法若我自性差別。蘊處界等為我法所依,如契經說:世間我見一切皆緣五取蘊起。我自性謂橫計主宰。我差別謂有情、命者等,預流、一來等,或二十句、六十五句等。法自性謂橫計軌持。法差別謂蘊處界等,實德業等,有無、一異、俱不俱等。此所下牒上明非有。此所徧計蘊等法上,所有妄執若我若法自性差別,總名徧計所執自性。如是自性,如翳眼空華都無所有。

或初句顯能徧計識(至)已廣顯彼不可得故。

或初下,次廣釋。先總判頌文。初句即能徧計心;次句所徧計境,謂依他起;後二句明徧計所執非有。此釋異前。上解總約能所,皆是徧計所執;此解第二句判屬依他,是所緣緣故。

初能徧計自性云何(至)自性妄執種為所緣故。

初能下,徵釋頌。初句有二解。有義下,初解,謂八識及相應有漏攝者,皆是能徧計心。次二句釋成,虗妄分別為自性故,有似所緣能緣故。說阿下,別證第八是能徧計。次一句釋成,以徧計妄執種子為所緣故。

有義第六第七心品(至)曾無有執,非能薰故。

有義下,次解。謂六、七心品是能徧計。次以十一句展轉釋成。初一句明六、七有我、法執故。第二句引論證意識,退能徧計。第三句轉釋上句,意識通二名故。第四句明六、七有計度分別故。第五句明六、七與慧相應,五、八無慧故。第六句明二執與無明俱,此簡第八無無明,必無二執故。第七句明第七有無明,無善性,唯有我、法執故,兼簡諸心所非徧計。第八句轉證上句,癡、善不俱故。第九句明六、七有二執不導空智,又簡善慧心所非能徧計。第十句舉斷、常二執不俱起,例上有執不導空智。第十一句明六、七有執是能薰故,亦簡前五無執,八非能薰。句中所簡,併下文一一對斥,初家不應通取。

有漏心等不證實故(至)而不說唯故非誠證。

有漏下。斥前。先斥有漏心品。若謂有漏心等不證實理,皆名虗妄分別,豈不證實心品皆是能徧計?雖似下。斥二取。雖諸心心所皆有似二取相現,而有徧計不徧計者,非謂二取攝皆是能徧計。勿無下。以無漏例斥。勿無漏心有能所緣,亦應有執故;後得有能所緣,亦應有執故。經說下。引證。智有能所緣,身土即所緣,智即能緣。徧計之義,四句料簡:一、是徧非計,諸無漏心能徧廣緣,都無計執故。二、是計非徧,有漏第七唯緣第八見分計我故。三、亦徧亦計,即第有漏六周徧計度故。四、非徧非計,即有漏前五及第八各了自分境,無計度故。雖說下。斥藏識緣種。藏識緣三類境,不唯緣種。若緣種,是能徧計;若緣餘二,此又云何?故非一切總斥謬引。

由斯理趣,唯於第六第七(至)徧計不同,故言彼彼。

由斯下。結示。唯六、七二識是能徧計。問:若唯六、七,何言彼彼?釋云:識品雖二,謂於二法、三法乃至百千法上徧計不同,故言彼彼。

次所徧計自性云何(至)而非所緣緣故非所徧計。

次所下,徵釋頌。次句攝大下,引論釋。論說所徧計是依他起。次句釋成徧計心等所緣緣故。圓成下,簡圓成實。問:真俗相依而立,若依他起是徧計心所緣緣,圓成寧非徧計心所緣境耶?答:真非妄執所緣境故。眾生心處處能緣,獨不能緣於般若。問:真俗既相依,依他是所徧計,云何圓成非所徧計?答:依他實性即圓成實,徧計心緣依他依,展轉說圓成亦是所徧計。徧計下,約所徧計對簡徧計執伏。問:依他是徧計心所緣緣,成所徧計,而徧計所執亦是徧計心所緣,有何異耶?答:徧計所執雖是徧計心之境,無實體故,而非所緣緣,故非所徧計。所緣緣義,須用實緣起法,但名所徧計。若有無、一異、俱不俱等,此如空華,無別實性,無中妄執,故名徧計所執。雖同徧計心所緣,執與不執而自有別。

徧計所執其相云何?與依他起復有何別?

徧計下,釋頌第五句,舉上對顯。上言依他即所徧計,又言徧計所執。初句問徧計所執相,次句問二相差別,其意正顯依他起性。問有二義下,第二解中,一、答二義俱明。上伏問是能徧計,此問所徧計。

有義三界心及心所(至)二取名為徧計所執。

有義下。答。有二家。先初解。初二句明有漏心品各各體一而似二生,此是徧計所執。謂見下。判差別。謂見相二分是徧計所執,情有理無故二所依。自證分體名依他起,緣所生故。云何下。徵引聖教證成二義。

有義一切心及心所(至)論皆說為依他起攝故。

有義下,次解。初文明漏無漏一切心品所變二分,皆是緣生,亦依他起。次文明有無一異等,方名徧計所執。此答兩問,雙釋二相,俱明所執,不濫所計依他、徧計自分。諸聖下,引證。依他唯量者,唯是識量。一切諸識皆唯識量,由所識義無所有故。唯二者,謂成立有相、見二分故。相等四法者,等後三分。十一識者,謂身識、身者識、受者識、應受識、正受識、世識、數識、處識、言說識、自他差別識、善惡二趣生死識,皆名依他起。身識,謂眼等五界。身者識,謂染汙意。受者識,謂意界。應受識,謂色等六外界。正受識,謂六識界。世識,謂生生相續不斷。數識,謂筭計一乃至無量。處識,謂器世間。言說識,謂見、聞、覺、知四種言說。自他差別,謂依身差別。善惡等識,謂生死無量。

不爾。無漏後得智品二分(至)例亦應然,無異因故。

不爾下,斥前。先總破二分。若謂二分非依他起,是徧計所執,是則因中無漏智、果上後得智皆有二分,應亦名徧計所執。許應下,別分破二分。若許相分名徧計所執,則應聖智見分不緣彼生。若許見分名徧計所執,緣相智品應非道諦。不許下,以無漏例斥。無漏二分既非徧計,有漏亦爾。又若下,立量反斥。二分非所緣緣,徧計所執體非有故,應如兔角等。又應下,約不薰種斥。若二分體非有故,不薰成種,後現識生,應無二分。又諸下,牒救斥。救云:二分體雖非有,而能薰種。斥云:又諸習氣是第八相分攝,皆有實體。若種非有體,豈非有法能作親因緣?若緣下,約自證立量反覆例明。內相、見分是依他起,分別緣所生故,如自證等體。自證等體非依他起,分別緣所生故,如相、見二分反覆證之。自證體既依他,云何二分非依他起?同一因故。

由斯理趣眾緣所生(至)依他眾緣而得起故。

由斯下,顯示依他。

頌言分別緣所生者(至)皆是此中依他起攝。

頌言下。牒頌第六句。應知下。釋。初解染分名緣所生,淨分通緣生、通實理。次解染淨依他能緣慮故,皆名緣所生。是則下。結成染淨皆是依他攝。

二空所顯圓滿成就(至)然今頌中說初非後。

二空下,釋頌七八二句。初句訓釋圓成實三字。圓滿簡非缺減,成就簡非不成就,實性簡非虗妄。顯此下一句約義釋。徧謂圓滿義,常謂成就義,體非虗謬謂實性義。簡自下,反簡自相。謂堅濕等即地水等自相,此有彼無則不圓滿。共相謂無常無我等,生滅不住則不成就。虗空體是妄法,迷妄有故;我是謬執,皆無實性。無漏下,以理簡智。無漏有為謂四智菩提,離倒故實,究竟故成,勝用周徧故圓。雖亦得此名,然今一句正簡頌中所說,取理簡智。

此即於彼依他起上(至)真如。離有離無性故。

此即下釋於彼等七字,初一句總釋,說於下別顯。於彼者指依他起,顯圓成依他體非即離,彼言顯不相即,於言顯不相離。常遠離者,顯妄所執二取有無一異等理非有故。前者但空前妄執義,顯不空依他是緣所成故。性者即真如性,顯二空非圓成實,二空所顯乃名圓成實,依他似有、二空似無,真如離有離無故。

由前理故此圓成實(至)則本後智用應無別。

由前下,釋頌九十兩句。初句承上,總名二性非異非不異。異應下,分釋。反明真如是彼所依實性,不可離之,故非異。依他起性生滅無常,若二性不異,圓成亦應無常,故非不異。彼此下,轉釋不異。圓成唯淨境,依他通淨、非淨境;根本智唯緣淨境,後得智通緣淨、非淨。若此二性不異,依他應唯淨,圓成應通淨、非淨;後得應唯緣淨,根本應通緣淨、非淨。故云二用無別。

云何二性非異非一(至)勝義。世俗相待有故。

云何下,釋頌十一句。初句牒前徵起。如彼下,舉頌喻例,明諸法共相皆無常故,皆無我故。行等法,謂蘊、界等一切諸法,即蘊等法。上顯無常、無我等義非一非異故。異應下,分釋反明。若無常異行等法,則諸行不應無常;若無常不異此法,此無常性應非彼法共相,彼法應非無常。由斯下,合法。初句結成二性非一、異。次二句釋成。法謂依他,即世俗法;性謂圓成,即勝義。二諦相待而成,非一非異故。

非不證見此圓成實(至)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非不下。釋頌十二句。初句反標,意顯證真故方能知俗。未達下。依標反釋,此顯達徧計執空方知依他有故。無分別下。順釋根本智證真如已,後得智了達依他如幻。

雖無始來心心所法(至)變化所成非有似有。

雖無下。伏。問:一切異生無始以來諸心心所皆能緣自相見等,何故云非不證見圓成,不如實知依他有耶?釋義如文。八喻雖別,總喻緣起非實。

依如是義故,有頌言(至)皆如幻事等,雖有而非真。

依如下,引頌反證。

此中意說三種自性(至)是故此三不離心等。

此中下,初句總標三性不離心。謂心下,釋成能變心、心所。所變相見皆名依他起,眾緣生故,皆是心分,故不離心。橫執我法有無、一異等,於依他上妄執此無實體,亦不離心。圓成即依他所依實性,真俗相依,是故亦不離心。量云:依他起性非有似有,眾緣生故,如幻事等。徧計所執性相都無,妄所執故,如空華等。圓成實性所顯真理離有無故,如睛明空。是故下一句結不離心。

虗空、擇滅、非擇滅等,何性攝耶?

虗空下。明義類相攝。相攝之意,由上標云應知三性亦不離識,今以三性攝盡一切世出世法,則顯一切皆不離識。初攝六無,為先問起。

三皆容攝心等變似(至)無顛倒故圓成實攝。

三皆下,釋。初句總明三攝,次別分攝。曾聞虗空等名,隨分別有虗空等相。數習力故,心等生時,似虗空等無為相現。此所現相,前後相似,無有變易,假說為常。是則虗空等六,唯心所變,故屬依他。妄執實有,此屬徧計。若依法性,假施設有虗空等相,故屬圓成。有漏下,轉。釋上心變,故屬依他。能變心等,通漏、無漏。若有漏心變者,定屬依他;若無漏心變者,容二性攝。淨緣生故,攝屬依他;離顛倒故,圓成實攝。

如是三性與七真如云何相攝?

如是下,次攝七真,如先問起。

七真如者,一流轉真如(至)七正行真如,謂道實性。

七真下,釋。先出七真如相,次明相攝。流轉真如,謂真如隨緣成一切法,不變隨緣隨緣不變,故曰流轉。實性實相者,無相不相名為實相,我法空處真實理顯,故曰所顯實性。唯識真如,謂識通染淨,依他依他所依實體,故曰唯識實性。安立者,謂三界以能安立三有眾生故,昇沉輪轉備受眾苦,苦無逼迫相即苦實性。邪行者,謂煩惱業行和合積集招集來果,集無和合相即集實性。清淨者,染淨俱淨一切相滅,謂生滅俱滅寂滅現前,滅無生相即滅實性。正行者,八正道等治所治故,道不二相即道實性。

此七實性圓成實攝(至)餘四皆是圓成實攝。

此七下。正明相攝。七之實性唯圓成實攝,二智所緣境故隨相相攝。流轉、苦、集,此三二性攝。妄執有三,徧計性攝。此三雜染,依他起攝。實相、唯識、清淨、正行,皆圓成實攝。

三性六法,相攝云何?

三性下。三、攝六法。先問起。

彼六法中皆具三性(至)皆有妄執緣生理故。

彼六下,釋。於五蘊中,計有實我、實法,徧計所攝。五皆緣生,依他起攝。五蘊性空,圓成實攝。無為同上釋,亦通三性。

三性五事相攝云何?

三性下。四、攝五事。先問起名相分別正智如如。

諸聖教說相攝不定(至)四、從緣生皆依他攝。

諸聖下,釋。初總標不定。謂或下,別引四處不定相。先引一說。彼說下,出意。有漏心等,謂染依他,攝相名分別。似所詮,謂所說之義。似能詮,謂種種語言。無漏心等,謂淨依他,能所皆戲論相,離此總名正智。四、從下,總結。能變、所變,能詮、所詮,若染、若淨,俱從緣生,皆依他攝。

或復有處說依他起(至)二無倒故圓成實攝。

或復下,次引二說。彼說下,出意。有漏心等相分名相,餘見分及能變體名分別。徧計、所執二取,情有理無,假說為名。正智真如無顛倒故,圓成實攝。

或有處說依他起性(至)隨情立為名相二事。

或有下,次引三說。彼說下,出意。有漏心品四分,總名分別所執。能詮是名,所詮是相。

復有處說名屬依他起性(至)體實非有假立義名。

復有下,次引四說。彼說下,出意。有漏四分由名勢力成所徧計,故說為名。徧計所執有無等,隨名橫計,假立義名,義即相上所計種種有無等也。所徧計屬依他,徧計所執屬徧計,此即符合前解初一頌第二番解依他義同也。

諸聖教中所說五事(至)如瑜伽論廣說應知。

諸聖下結判。如瑜下指廣論。問曰:初自性五法幾所攝?答:都非所攝。第二自性幾所攝?答:四所攝。第三自性幾所攝?一所攝等。

又聖教中說有五相,與此三性相攝云何?

又聖下。五、攝五相。先問起:一、所詮相;二、能詮相;三、二相屬相;四、執著相;五、不執著相。

所詮能詮各具三性(至)無漏智等為自性故。

所詮下,釋。初句總標。能詮、所詮各屬三性。謂妄下,別屬三性。妄計能、所,徧計性攝。相即所詮,名及分別即能詮,故云隨應屬依他攝。真如謂所詮,正智謂能詮,故云隨應圓成實攝。後得下,一句釋智屬能詮義。本智雖離能、所,後得變似能詮,故二相屬。相唯徧計性攝,次句釋成。被執著相唯屬依他,徧計心等所徧計故,次句釋成。不執著相唯圓成實攝,離執成智故,次句釋成。

又聖教中說四真實,與此三性相攝云何?

又聖下。六、攝四真實。先問起。

世間道理所成真實(至)後二真實唯屬第三。

世間下,釋。一、世間所成真實;二、道理所成真實;三、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四、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世間真實者,謂一切世間於諸事中,由串習所得共施設世俗性,謂地、水、火、風、色、香、味、觸等相,自昔傳來名言決定,自他分別共為真實,非邪思觀察所取故。道理真實者,謂諸正智隨觀察行者,依現比聖教三量極善思擇決定智所行所知事,以如實因緣證成道理所建立故。煩惱障淨所行真實者,謂一切聲聞、獨覺無漏方便智、無漏正智、無漏後得智等所行境界。所知障淨所行真實者,謂諸佛、菩薩為入法無我及已入極清淨者,依一切法離言說自性無分別智所行境故。世間下,釋。初二真實,依他起攝,相、名、分別三事攝故。後二真實,圓成實攝,正智、真如二事攝故。辯中下,引證。世間真實,徧計性攝,共所執故。道理真實,通三性攝:於理生執,徧計性攝;理隨染緣,依他起攝;無執清淨,圓成實攝;後二真實,唯圓成攝。

三性、四諦相攝云何?

三性下。七、攝四諦。先問起。

四中一一皆具三性(至)無我所,顯為自相故。

四中下,釋。先總標四諦,一一具三性。且苦下,別釋。先列苦諦,下具四觀:無常、苦、空、無我,一一具三。無常下,標無常中三。皆初句出相,次句釋成,下皆倣此。無性者,謂徧計性空,常無自性故。起盡者,謂依他隨緣起盡,生滅不住故。垢淨轉變者,謂實理隨緣。凡位隨染,垢現淨隱;聖位隨淨,淨生垢滅。苦有下,標苦中三。所取苦者,五蘊是苦,取是著義。依五蘊起我、法二執,故云所依;於五蘊執著,故云所取。事相苦者,苦苦、壞苦、行苦。心緣苦境,苦境偪心,心境合舉,故言苦苦。樂不常有,暫時而住。樂緣既謝,即是壞苦;無常所侵,即是行苦。三苦皆隨緣生故。和合苦者,八苦、五苦等眾苦和合。和合性空,體不真實。空有下,標空中三。無性者,無中妄執,性非有故。異性者,依他與妄執性相異故。自性者,體離妄執,空所顯故。無我下,標無我中三。無相者,無我執相故。異相者,隨緣施設,與妄執實我異故。自相者,無我觀所顯之理為自相故。

集諦三者,一習氣集(至)三未離繫集。謂未離障真如。

集諦下。標集諦中三習氣。集者,徧計所執。自性,即所執我法等。執字,即能執之心。習氣,即能執所熏種子。問:能執集心,此約現行,云何名習氣?答:執我法所熏之習氣,依現行假立,故名自性執習氣集。等起者,謂煩惱發業,由業增長,煩惱互相為緣引起故。未離繫者,謂在纏真如。

滅諦三者,一自性滅(至)三本性滅,謂真如故。

滅諦下,標。滅諦中三:自性滅者,徧計自性本不生故;二取滅者,謂擇滅因緣二取不生故;本性滅者,謂真如體本寂滅故。

道諦三者:一、徧知道(至)然徧知道亦通後二。

道諦下,標。道諦中三:徧知者,能知所執性空故;永斷者,能斷染分依他故;作證者,能證實理故。徧知通後二者,智能徧知依他及實理故。

七三,三性如次配釋(至)或假或實如理應知。

七三下。結配三性。七三三者,謂苦有四三,集等各三,合有七三。如次配釋者,皆初句徧計性,次句依他起,後句圓成實。或假或實者,集唯實配,餘六假配。

三解脫門所行境界,與此三性相攝云何?

三解下。八、攝三解脫。先問起。

理實皆通隨相各一(至)如次此三是彼境故。

理實下,釋初句,明一一門皆攝三性。隨相下,各別分攝。空門,徧計攝,徧計性空故。無相門,依他攝,緣生無相故。無願門,圓成實攝,證實理已,無復願求故。緣此下,明三門所行境界。緣此三門,復生三忍:一、本性無生忍者,得此空解脫門,了本性中無我、人、壽命,畢竟不生,忍可於心故。二、自然無生忍者,得此無相解脫門,了知緣起如幻無相,非自然生,忍可於心故。三、惑苦無生忍者,得此無願解脫,三界苦果皆由煩惱願求作有漏業,若無願求,苦無因得,則惑苦無生,忍可於心故。

此三云何攝彼二諦(至)故皆攝在圓成實性。

此三下,九、攝二諦。應知下,釋。初二句總標。世俗具三,勝義唯一。世俗下,釋成。假世俗者,諸法非實,但有假名,隨名妄執故。行世俗者,三科隨緣,生滅轉變故。顯了世俗者,如智了知,情忘理顯故。一、義勝義,此約理釋。義者,義理,謂真如是最勝之義,依主釋。二、得勝義,此約果釋。得者,謂所證得涅槃殊勝,當體即義,此持業釋。三、行勝義,此約因釋。正智為行,殊勝聖道而為義故,此有財釋。此三勝義,皆圓成攝。

如是三性何智所行(至)圓成實性唯聖智境。

如是下,十、凡聖智攝。先問起,徧計下,釋。初句明徧計非二智所行,次句釋成。愚夫下,明徧計亦容二智所行境。愚夫執有,聖者達無,故依他起性通凡聖所行。凡智任運緣,聖智了如幻,圓成唯聖境。

此三性中幾假幾實(至)不依他緣而施設故。

此三下,十一、三性假實。先問起。徧計下,釋。初明徧計假實,次標依他有假有實。聚集下,釋。聚集即因成假,賴緣成故。相續即相續假,前引後隨故。分位即相待假,假他成立故。皆說為假。心心所法及色皆從緣生,說為實有。若無下,伏問。緣生之法體即如幻,何言實耶?釋此如文。此依俗諦言實。圓成下,明圓成唯實。次句釋成不假他緣,性本真實故。

此三為異為不異耶(至)妄執緣起真義別故。

此三下,十二、三性一異。先問起;應說下,釋。初句總明非異非不異。依他上妄執成徧計達,依他性空即圓成實,三無別體,故非異;妄執緣起真義別故,故非不異。

如是三性,義類無邊,恐厭繁文,略示綱要。

如是下。指廣結略。此中廣明三性通攝真俗一切法者,前初問答中云三性亦不離識,今三性既廣攝一切法,以顯一切法皆不離識,識外無餘,唯識義立。

成唯識論自攷卷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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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chí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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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自攷卷第九

明武林蓮居弟子 大惠 錄

若有三性,如何世尊說一切法皆無自性?

若有下,大章明唯識性。初句躡前三性,次句問後無性。

頌曰:即依此三性(至)常如其性故即唯識實性。

三頌答中,初二行明無性,次一行正明唯識性。由前二十二行廣辨能變差別以顯非空,此之二行略明三性無性以顯非有,非有非空總成緣起正理。將欲顯體,要須鴻漸,故以無性為入理之門。今此二頌聯絡前義,冠戴後章,兩楹著此,深有意焉。

論曰:即依此前所說三性(至)於有及無總說無性。

論中,先釋第一頌,初二句牒頌前二句,次句引後頌釋成無性。故佛下,牒頌後二句。密意者,對機破著,偏說空、無,徧計非有,依、圓非無,今俱說無,故非了義。謂後下,釋俱說無意。依他幻有,圓成真實,二性非無,而有愚夫於彼依他起上徧計,執有我、法。佛為破情,於有及無總說無性。

云何依此而立彼三(至)而濫第二。故此不說。

云何下,釋第二頌。初句徵起。謂依下,立量,釋三無性。徧計量云:徧計所執立相無性,體相畢竟非有故,喻如空華。依他量云:依他起性立生無性,眾緣生故,喻如幻事。圓成量云:圓成實性勝義無性,遠離諸法故,喻如太虗。雖依下,通妨。問:圓成中無徧計故,名勝義無性;依他中無勝義故,亦得名勝義無性?釋云:雖依他中無勝義,亦得說勝義無性。此初依他若說勝義無性,則濫第二圓成勝義。故此依他不說相章盡。此二頌上釋唯識相竟。

此性即是諸法勝義(至)為簡前三故作是說。

此性下,釋第三頌,正明唯識實性。今先釋第一句。初句牒頌初句。此性二字,承上勝義無性,是一切法勝義諦故。然勝下,總標別列四種勝義。蘊、處、界等因緣生法,簡非冥諦自性等。離此三科,世間不成安立,故云世間勝義。苦逼迫相,集招感相,滅可證相,道可脩相,四皆審實,是所迷所證,故云道理勝義。我、法二空,正智所攝,此約脩成,故云證得勝義。清淨法界,含攝無際曰一,體離虗妄曰真,萬象軌模曰法,分齊分明曰界,體即一法界大總相法門體也。此約性具,故云勝義勝義。此中下,舉頌簡非,簡前取後故。最勝道所行義者,忘言默契故。

此諸法勝義亦即是真如(至)如餘論中隨義廣釋。

此諸下,釋第二、第三句。初牒頌。體一名異,故云亦即是真如。真謂下,釋義。世間諸法虗無倒妄,遷變轉易,非實非常,表顯非此,故言真如是法住法位。世間相常住,故云於一切位常如其性故。湛然即如義,不虗妄即真義。異名指廣,皆如文。

此性即是唯識實性(至)為簡世俗故說實性。

此性下,釋第四句。初句牒頌。謂唯下,釋義。對三性簡:先以虗實簡徧計,次以真俗簡依他。簡二取一,唯存實性。

三頌總顯諸契經中(至)總撥諸法都無自性。

三頌下,結示。上釋唯識性竟。

如是所成唯識相性,誰於幾位?如何悟入?

如是下大章,明唯識行位。初句牒前,次問後。誰字問人,意在簡濫捨小取大故。幾位問位,令識淺深免上慢故。悟入問脩,頓漸有則道不浪階故。

謂具大乘二種性者,略於五位漸次悟入。

謂具下。總略標答,如次答前。

何謂大乘二種種性(至)方能漸次悟入唯識。

何謂下,初、別釋種性。初句總徵二種:一者、本具;二者、新薰本性。住種性者,未聞正法,無漏種子無始自成,不從薰習令其增長。性者,體也、類也。謂本具法爾無漏種子,依附阿賴耶識而住,不由今有故習所成。種性者,此聞正法以去,聞、思、脩三慧薰脩,令無漏種子生長,數習種性。要具下,結。

何謂悟入唯識五位(至)謂住無上正等菩提。

何謂下。二、明五位。初句徵起,次略列五名。皆初句標名,次句釋相。前二在凡曰修,後三入聖曰住。

云何漸次悟入唯識(至)復令悟入唯識相性。

云何下。三、明漸次悟入。初徵。謂諸下。釋相。三資粮位雖無真智,憑教生信、依觀發解故。四加行位雖未親證,能引真見故。漸次伏除者。下忍伏所取,中忍伏能取,上忍雙證二取空。見道伏中已斷分別,通達相性故。十地位中重慮緣真,伏斷俱生故。佛果位中障盡理圓,二益具足故。是為漸次悟入相。

初資粮位,其相云何?

初資下,廣明五位。先徵資粮,從喻進道,以此為糧。

頌曰:乃至未起識(至)於二取隨眠猶未能伏滅。

頌曰:下舉頌答。

論曰:從發深固大菩提心(至)由此亦名順解脫分。

論曰:下先釋資糧發心位,果既高曠因必深固。決擇識謂能觀,觀智即取第六善惡心王,初心脩觀莫不用此。若直以此心觀理,如用藕絲懸須彌山,徒增分別絕念無由。若體此性融通無法不趣,自然攝得七八二識同為妙觀,故得名為境,即是觀心外無法,唯識理顯初心可脩也。加行智劣名順,猶在行前曰未起。為趣下釋菩提心須具四弘,無上菩提即佛道誓成,修習資糧即法門誓學,為有情故即眾生誓度,勤求解脫即煩惱誓斷。順解脫分謂加行,未證涅槃名順,加行前因曰分。決擇約智,解脫約理,互立名耳。別而言之,資糧名順解脫分,加行名順決擇分,二名義通約遠近而分二別。

此位菩薩依因善友(至)令彼不起二取現行。

此位下釋次二句。先略釋。因者謂發大心,即不生不滅為本脩因。善友即教授同行二知識。作意謂志願勤求。資糧即福德智慧。依字貫下四法,因心既發須值外緣,因緣具足志行應修。多住外門者,多依事相不稱理故,故於二取種子猶未伏滅。

此二取言顯二取取(至)即是所知煩惱障種。

此二下,廣釋二取。先釋第三句,二取執取。二取之取,名二取取。二取下,釋隨眠。初句辨名,次四句釋義,後一句出體。

煩惱障者,謂執徧計(至)能障涅槃,名煩惱障。

煩惱下。轉釋二障。先釋煩惱障。初句牒名。謂執下。列頭數。欲界四諦下。各有十使。上二界四諦,每各除瞋,合有七十二,并欲百一十二,並是見道根本之惑。脩道之惑,欲界唯六,上二界除嗔,合有十,并欲共十六,見修合辨有一百二十八。此皆下。明障相。

所知障者,謂執徧計(至)能障菩提,名所知障。

所知下,次釋所知障。初句牒名。謂執下,列頭數。文舉見、疑等六根本。等謂等隨惑。煩惱障麤,通二性故,有多品類,以數來顯;所知障細,唯是有覆,無多品類,故不顯數覆。所下,明障相。所知境無顛倒性,謂真如理。菩提謂四智,通障理、智故。前煩惱即是障,是持業釋;今是所知之障,是依主釋。所知不是障,智障障所知。

此所知障決定不與(至)餘由意力皆容引起。

此所下,明所知與諸識俱、不俱。初句直明不與異熟識俱。次三句釋不俱義。第八微劣,所知麤故。第八不與無明、慧相應,此以無明等為體故。所知唯與第六法、智俱起障治,相待立故。第八無智,故不與俱。七轉下,明所知與七轉識多少不定。第七唯四:法癡、法見、法愛、法慢,而無瞋、疑。第六全俱。前五唯三,謂貪、恚、癡。眼等下,明不俱意法。見、疑、慢定不相應,無分別故。餘貪、恚、癡任運而起,意識引故。

此障但與不善、無記(至)癡、無癡等不相應故。

此障下,明所知與三性俱、不俱。初句直明與二性俱,次句引論證不善、無記。癡無下,明不與善性俱,如明與暗非定俱故。

煩惱障中此障必有(至)有勝有劣斷惑前後。

煩惱下二障辨異。初句明煩惱障中必有所知,次句釋義。此為彼依者,如迷樹杌方謂人故。體雖下簡異。問:二障皆以見疑等為體,依何差別而立二名?初約障用各別。答:體雖無異,障事障理、執我執法用有別故。故二下次約斷有前後。答:見道位中生空觀勝、法空觀劣,斷煩惱為正,兼斷所知。脩道位中法空觀勝、生空觀劣,斷所知為正,兼斷煩惱。

此於無覆無記性中(至)若望菩薩亦是有覆。

此於下。約四無記簡。四無記中是異熟生無記,非餘三種。彼威下。明簡意。勢用薄弱故,不障理智故。此名下。通妨。問:此障既能覆智,障理何言無覆無記?釋云:不障人空智,於二乘名無覆;能障法空智,於菩薩名有覆。

若所知障有見疑等(至)豈彼更無慢無明等。

若所下,通妨,舉經為問。經說所知種子五住中唯無明住地,今何言有見、疑等?見、疑通四住故。無明下,答。先直約無明增勝答。如煩下,舉例答。如諸煩惱種子八十八惑,總立見一切住地,欲愛、色愛、無色愛立三住地,豈彼四住唯有見、愛,更無慢、無明等?以見、愛偏增,偏立名耳。此亦應然。

如是二障分別起者(至)伏二現行通有漏道。

如是下,判斷伏差別。先約麤細。前後二障通二分別:俱生分別麤者,見所斷攝;任運細者,修所斷攝。二乘下,次約三乘雙隻。二乘斷隻,菩薩斷雙。永斷下,後約種現伏斷。斷種唯無漏,伏現通賢位。

菩薩住此資糧位中(至)止觀力微未能伏滅。

菩薩下。釋第四句,如文。

此位未證唯識真如(至)應知亦是解行地攝。

此位下。明依地發解。依解脩行故名解行,對後加行故云亦是。

所修勝行其相云何(至)皆是此中所脩勝行。

所脩下明所脩行。先徵起。略有下釋相。初句標福智。萬行雖多此二攝盡,指廣從要是故云略。次二句釋義。依性各屬故且依下,處中言六是故云且。通相下約通別判。或復下約通局判。復有下約二利判。通則一切皆通二益,依相別分名有所屬。菩提分等謂四念處、四正勤、四如意足、五根、五力、七菩提、八正道等,自利行攝。四攝謂布施、愛語、利行、同事。四無量謂慈、悲、喜、捨,利他行攝。如是下結。

此位二障雖未伏除(至)於所證脩勇猛不退。

此位下。明脩道退不退。問:此位菩薩二障未除,所脩之行為退不退?釋此如文,總標練磨故不退。

一聞無上正等菩提(至)練磨自心勇猛不退。

一聞下,別釋。一、菩提廣大屈,引他䇿己練,如寶所曠遠五百由旬,又復無水草人所怖畏處,引他已證練磨自心。頌曰:十方世界諸有情,念念已證善逝果,彼既丈夫我亦爾,不應自輕而退屈。

二聞施等波羅蜜多(至)練磨自心勇猛不退。

二、聞下。二、萬行難修屈,省己增脩練。如身子發心行施,為婆羅門乞眼,六心猶退,省己意樂,練磨自心。頌曰:汝昔惡道經多劫,無益勤苦尚能超,今行少善得菩提,大利不應生退屈。

三聞諸佛圓滿轉依(至)堅固熾然脩諸勝行。

三聞下。三、轉依難證屈引。麤況妙練圓滿轉依,三祇脩行百劫種因,時長行遠久受勤苦,乃可得成引他麤善練磨自心。頌曰:博地一切諸凡夫,尚擬遠證菩提果,汝已勤苦經多劫,不應退屈却沉淪。由斯下。結。

次加行位,其相云何?

次加下。釋加行先徵。加行者,加功用行也。

頌曰:現前立少物(至)以有所得故非實住唯識。

頌曰:下舉頌答。

論曰:菩薩先於初無數劫(至)非前資糧無加行義。

論曰:下先釋加行相,文中舉前望後以明加行相。菩薩下舉資糧行滿。為入下明證道未圓。復脩下為斷惑證真故,正脩加行伏除二取。謂煖下列加行四名。此四下由異名,亦名順決擇分故。次句釋決擇義,謂無漏聖道能決擇真實故。近見下約遠近分二位,非前資糧無加行義,非此加行無資糧義。解行義通遠近分二,資糧遠見道故,加行近見道故。

煖等四法,依四尋思、四如實智初後位立。

煖等下。釋四位名義。問:加行四位,智行是同,依何有別?釋中,先標依四位立,初後即上下義。依下尋思立為煖法,依上尋思立為頂法,依下如實智立為忍法,依上如實智立世第一總一見道前方便智。以由觀行明昧淺深不同,立此四名而分四位。

四、尋思者尋思名義(至)二二相同,故合思察。

四尋下,總釋。初句牒名,次句釋義。一、尋思名,二、尋思義,三、尋思名、義自性,四、尋思名、義差別。名即能詮名、句,義即所詮義、理。名詮自性,句詮差別。名中有自性差別,義中亦有自性差別,此四總名。所取假有實無者,謂以方便智了此名等依識假立,非實有故。如實下,釋四如實智。以如實智徧知所取名等離識非有,及能取識亦不可得,名四如實智。名義下,釋妨。問:何故名、義各別尋求,名、義自性、名、義差別則合觀察?釋曰:能詮、所詮名、義相異,故別尋求。名、義自性、名、義差別二二相同,故合思察。

依明得定發下尋思(至)道火前相,故亦名煖。

依明下別釋煖位。初二句標依定發慧、依行立位。謂此下轉釋無所取。創觀者,發軫始修也。所取名等,假有實無故。初獲下釋定相。法喻合明日前行相,謂日將出瞻顧東方已有精色,喻慧前方便。即此下釋煖義。如鑽木求火先有煖氣,喻此位是實智前相,故立煖名。

依明增定發上尋思(至)尋思位極故復名頂。

依明下。釋頂位。初二句標。依定發慧、依行立位,觀慧轉勝,故曰明增。謂此下。轉。釋無所取。煖位已觀,此位復慮,故曰重觀。明相下。釋定相,方前為優故。尋思下。釋頂義。如身入高山,下有微礙,故立頂名。

依印順定發下如實智(至)忍。境識空故亦名忍。

依印下,釋忍位。初句標依定發智。於無下,釋印順義。印無所取,即下忍位;順無能取,即中忍位。既無下三句,轉釋無能所取,境識俱離,能所雙絕。印順下一句,依行立位。印前下一句,釋印順相。忍境識俱空,故亦名忍,釋忍義。先單印境空,順後識空;次單印識空,即上忍位。

依無間定發上如實智(至)此最勝故名世第一法。

依無下。釋世第一位。初二句標。依定發智、依行立位,方前為優故名上智。謂前下。轉釋。印二取空,對前顯後,此名雙印。從此下。釋無間相,最後剎那即見道故。異生下。釋世第一義,凡心將盡聖智當生故。

如是煗頂依能取識(至)世第一法雙印空相。

如是下,總結。合前二位者,觀行同故。忍位開三者,淺深異故。世第一雙印者,功用極故。

皆帶相故未能證實(至)彼相滅已方實安住。

皆帶下。正釋頌文。先釋前二句。皆字通指四位。帶者,變相觀空故。未能親證安立少物者,真如似相也。以此自謂唯識實性。以彼下。釋後二句。空有二相者,前二位境空識有,後二位能所俱空,空有二相未除故。帶相觀心有所得,故非實住。唯識彼相下。以滅相實住,反顯未除非是實住。

依如是義故有頌言(至)次能取亦無,後觸無所得。

依如下,引證。菩薩下二句,頌煖位影,即所取四法義。想下二句,頌頂位義,亦所取重觀所取皆空。如是下二句,頌下忍位印境空相。次能一句,頌中上二忍,中忍順能取空,上忍印能取空。又能所俱空影,頌世第一位。後觸無所得,謂觸證真如方無所得,頌上彼相滅已方實安住。

此加行位未遣相縛(至)未全伏除,全未能滅。

此加下。明伏斷差別。此位未能斷分別種子。何也?未遣空有二相,故唯伏分別現行。問:加行用功,何故種子未斷,現行唯伏?釋云:分別種現與見道違,方俱永斷,故俱生現行少分伏除。未能全伏,俱生種子全未能滅。何也?有漏觀心故,有所得故,有分別故。

此位菩薩於安立諦(至)非如二乘唯觀安立。

此位下明所觀諦。安立諦者,謂四諦真如,依苦等四諦下安立故。非安立諦,謂清淨真如,不依諦立故。為引下明觀諦功能。二種見,謂相見道、真見道。分別二障,謂煩惱、所知。非安下明三乘旁正。菩薩正觀非安立旁觀,安立二乘唯觀安立。

菩薩起此煗等善根(至)託最勝依入見道故。

菩薩下。明所依。靜慮善根者,四位觀智眾善之根,能生一切功德故,成就一切佛法故。問:此四加行諸靜慮皆可脩,何故有言唯屬第四?釋云:方便通前,成滿局後。託最勝依一句,釋成依第四。第四靜慮捨念清淨故,遠離喜樂覺觀故,諸佛於此證果故,功德佛法依此生故,故名最勝依。

唯依欲界善趣身起(至)未證唯識真勝義故。

唯依下。明所起趣身。欲界中人,趣身能修起故。次句明簡意。餘趣非殊勝者,鬼神沉憂愁之苦,鳥獸懷獝狘之悲,諸天著樂,修羅方瞋。此位下。出異名。對前資糧,故名曰。亦對後已證位、未證此位攝。

次通達位。其相云何?

次通下,釋通達位。先徵通達者,體會真理也。

頌曰:若時於所緣(至)爾時住唯識。離二取相故。

頌曰:下舉頌答。

論曰:若時菩薩於所緣境(至)有所得心。戲論現故。

論曰:下通釋一頌。所緣境即所取,無分別智即能取。不取下一句,轉釋上句。不取即離義。種種戲論相,即能取所取,離二取相故,乃名住唯識。即證下二句,約智如平等證離二取,無有智外如為智所証,無有如外智能證於如,一如無二如,故重言平等。能所下二句,反釋二取,分別有所得故、戲論現故。

有義,此智二分俱無,說無所取、能取相故。

有義下。別釋本智。初解。初句立定,緣如本智相見俱無。次句引證,論說無二取故。

有義此智相見俱有(至)故應許此定有見分。

有義下次解。初句立定此智相見俱有,次句轉釋智帶彼真如相起方名緣彼故。若無下斥前無相成己有相。初句反牒若無真如相名緣真如者,次句例斥應緣色智無聲亦可名緣聲智。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故應許此定有相分。若無下斥前無見成己有見。初句反牒若無見分應不能緣,寧得說為緣如之智?次句例斥真如體性無有能緣亦可名能緣。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故應許此定有見分。

有義此智見有相無(至)故應許此有見無相。

有義下,第三解。初句立定,見有相無;次句引證,論說真如無相可取,正智不取於相故。雖有下,通妨。問曰:論說無能取,今何言有見分?釋云:論依無分別說非能取,非取全無。言有見分非全無者,正顯無分別智也。問曰:既無相分,何名緣彼?釋云:雖無相分,此智親挾帶真如體相而起,智不離如故。如自下,舉例。自證緣見敵體,親證不變相故,此亦如之。變而下二句,反例。變緣非親證,反顯親證非變緣。後得變相有分別,反例本智不變無分別故。應下一句,結成。

加行無間此智生時(至)初照理故亦名見道。

加行下。釋位名。體會即通達,照理即見道,地地皆見道,此最初故偏得此名。

然此見道略說有二(至)由意樂力有堪能故。

然此下,廣釋見道。初句總標,有二:一、真;二、相。先釋真見道。初句牒名。謂即下,釋義。即前根本無分別智能證理斷障故,故名見道。雖多下,通妨。問:見道之功須八忍、八智、十六心,緣四諦下真如理,方得見道,何故云加行無間一心見道耶?釋云:雖多剎那,功圓行滿,事方究竟,而所緣真如體相一味平等,總說一心。有義下,明二師頓、漸。初解漸入,空有淺深,故漸證;障有麤細,故漸斷。次有義下,次解頓入,作意樂欲觀力俱有堪能,故

二相見道此復有二(至)別總建立名相見道。

二相下次釋相見道。初句牒名復標,有二:一觀非安立、二觀安立。初觀非安立諦,有三品心,謂下、中、上。次釋三相:一有情假,謂我相情有理無故。緣智謂能緣心,此智能遣我執故、能除下品分別障故。二諸法假,謂五蘊法緣起不實故,此智能遣法執故、能除中品分別障故。三此智雙遣我法二執故、能除一切障故。前二下判屬法類。言類者,是前法智之類故。法真下明此相見道倣。真見道起法者,取法倣傚為義。真見道別脩人空見分智,無間道斷自煩惱障,解脫道證人空理;別脩法空見分智,無間道斷自所知障,解脫道證法空理。第三總合二空智,總斷二障、總證二理,相見道倣之。

有義此三是真見道(至)以真見道不別緣故。

有義下。二師各判。初判此是真見道,次句以相見道反成。次判此是相見道,次句以真見道反成。

二、緣安立諦有十六心(至)差別建立名相見道。

二緣下次觀安立諦,總標十六心。復開二種十六心:一者下依能所取立十六心。初句總標。所取謂四諦,能取謂四智。觀諦智名法智,觀正智智名類智。謂於下別釋。初句總明。觀苦諦有四心:一苦法智忍,苦謂苦諦,法即苦諦真如智,忍即能觀之智,智力未深名之曰忍,此智忍能證理斷惑故。二十八者,欲界苦下具十,上二界每除嗔,三界合二十八,苦下有二十八,三諦亦然,合斷一百十二。言正斷者,斷惑為正,證理為旁,以形法智證理為正。二苦法智,重觀前理重證所斷,忍力深著唯名曰智。三苦類智忍,從智生慧各別證前,法忍法智但證忍智,故曰內證。言後聖法皆是此類者,依智而生後類前故,此言後位所脩聖智皆是此前之類。集論云:言後聖法皆是此種類。所以者何?由初苦忍苦智,是後一切學與無學聖法種類,從此彼得生故。是故無漏慧生,各別內證,緣此為境,是故名為苦類智忍。四苦類智,從忍生智,印前類忍。如於下,引例後三。初句舉例。苦既有四,以例集、滅、道三,一一皆應有四,總合有十六心。此十下,結判所觀諦智。八觀真如者,法忍、法智觀四諦理。八觀正智者,類忍、類智觀前忍智。法真下,法真斷證。法忍法真,無間道見分斷惑。法智法真,解脫道證理。類忍法自證分,證前忍智。類智法證自證分,印前類忍。此皆法真差別名相。見道文中,雖無證自證之言,據上文義,合應有之苦類智,審定印可苦類智忍。故類忍即自證,類智即證自證。

二者依觀下上諦境(至)分別隨眠名相見道。

二者下依下上諦立十六心。初句總標。下諦謂欲界四諦,上諦謂色無色四諦。觀下諦智名法智,觀上諦智名類智。謂觀下別釋。現前界謂欲界,不現前界謂上二界。下上二界各有四諦合有八諦,每諦各有二心合有十六心。一現下略舉二句為例,例通下上。現觀忍謂欲界法忍,此通四諦下法忍。現觀智謂欲界法智,此通四諦下法智。每諦一忍一智合有八心,例上四諦類忍類智。每諦一忍一智合有八心,下上總合有十六心。法真下法真斷證,法真無間見分斷苦諦下惑,法真解脫見分證苦諦理。苦諦既爾,集滅道三無間見分斷解脫見分證亦然。下四既爾,上四亦然。百一十二者,欲界四諦四十,上二界四諦各除嗔,八諦除八合有一百十二。

若依廣布聖教道理(至)由此九心名相見道。

苦依下,總合九心。初句總標憑教九心。此即下,釋成初句。言依前別立二十六者,即前二種十六也。謂法下,正明合相。謂前十六中,苦下法忍、法智、類忍、類智合為一觀;集下四、滅下四、道下四皆合為一,總成四觀;後十六中亦合成四觀,總即八心。八相應止總說為一,是為九心。雖見下,通妨。問:菩薩見道位中止觀雙運,何觀有八,止唯一耶?釋此如文。由此下一句,結。

諸相見道依真假說(至)分別隨眠,真已斷故。

諸相下,結示相見假立。初句直示,假說二字直貫世。第一下,至隨眠一句,明假說義非實如所說。真見下三句,轉釋,可知。

前真見道證唯識性(至)二中初勝,故頌偏說。

前真下。簡二道用別。頌中偏說證性者,智都無所得,離二取相,故此為最勝。

前真見道,根本智攝。後相見道,後得智攝。

前真下。判二智各攝。

諸後得智有二分耶?有義俱無,離二取故。

諸後下轉釋後得。先徵有義,下三家別釋。先初解,初句立二分俱無,次句釋成離二取故。

有義此智見有相無(至)不執著故說離二取。

次解初句立見有相無,次二句釋成有見。不執下會通聖教。問:既有見分,聖教唯應說離所取,不應說離二取。釋如文。

有義此智二分俱有(至)由斯後智二分俱有。

第三解。初句立相見俱有。說此下釋成此字,指後得此智,託真如為質變相而觀,不能親證真如體故。似真如相即相分,思惟之心即見分。又說下引教廣證有相見自共相。有情根性即相分,能分別及能觀即見分,所現身土即似色,所說正法即似聲,似色似聲即相分。若不下反顯,約現身說法顯有變似色聲。轉色下通妨。問:轉依位中已轉色蘊,故不現似色。釋中初句牒問,次句例明。轉四蘊依應無受等,彼既不爾,此云何然?如經云因滅是色獲得常色等。又若下約有所緣明有似境。變似境謂相分,即親所緣。離自體法謂本質,即疎所緣。若不變似境則無親所緣,既無親緣離自疎緣亦應非有,不見有法離親所緣有疎緣故,若有所緣應變似境。緣色下牒救例破。救云:雖不變色而能緣色。例破云:如眼緣色時,不變似聲亦應緣聲。又緣下約親所緣明有似境。無法謂過未境,體非實有無緣用故,此明無疎所緣。若不許變似境,又無親所緣,此二皆無,故云應無所緣緣。由斯下結

此二見道與六現觀(至)謂盡智等究竟位智。

此二下明二道攝六現觀。先徵。六現下總標,別釋六觀相。一思下先標名,謂最下出體。思慧有三品簡,餘中下取最上品。喜受相應簡非捨受,此明利故。共相謂無常苦等引生煖等,思生脩故。問:思唯屬思不應名觀,煖等屬脩應名現觀,今何反之?答:此觀諸法用最猛故偏立現觀。煖等下簡煖等非現觀。二信下先標名,謂緣下出體,即三寶淨信。問:信非慧攝,何立觀名?釋云:信能助觀不退,立現觀名。三戒下先標名,謂無下出體,即無漏淨戒。問:戒非慧攝,何立觀名?釋云:戒能除垢增明,亦名現觀。四現下先標名,謂一下出體。觀非安立真如根本後得二智,通二智故名一切種。五現下先標名,謂現下出體。依前現觀後起緣安立諦,是有分別世出世智,通緣真俗故。六究竟下標名,謂盡下出體,即無學所起盡智無生智。

此真見道攝彼第四(至)而非自性故不相攝。

此真下。正明相攝。真見道攝彼第四少分者,除後得故。相見道攝彼第四第五少分者,第四中除根本智,第五中除世智,二三信戒但能助觀非慧為體,二道不攝思觀屬因,未泯相習究竟在果,真窮惑盡俱非所攝。

菩薩得此二見道時(至)能盡未來利樂一切。

菩薩下。結示二道勝益。諸平等謂三平等,一切眾生、一切菩薩、一切如來悉皆平等。多百門者,得百三昧、見百世界、見百諸佛、入百法門、示現百身、化百世界等。

次脩習位,其相云何?

次脩下,釋脩習位。先徵脩習者,重慮緣真也。

頌曰:無得不思議(至)捨二麤重故便證得轉依。

頌曰:下舉頌答。

論曰:菩薩從前見道起已(至)妙用難測名不思議。

論曰:下釋。先釋初一句。初句承前,次二句起。後見道起已者,見道位有三心:初心斷惑即無間道,中心證理即解脫道,後心起脩即勝進道。此當後心餘障,謂俱生煩惱所知。後二句正釋頌,或離下復釋,皆如文。

是出世間無分別智(至)即十地中無分別智。

是出下釋第二句,初句牒頌,是字承上無得不思議。次句釋成出世智。二取下轉釋,一約能斷世間隨眠。或出下復釋,一約無漏證真。此智下一句結具二義。餘智不然者,煖等諸智體非無漏故,後得不能親證理故。

數脩此故捨二麤重(至)令彼永滅故說為捨。

數脩下,釋第三句。初句牒頌。數脩此者,承上無分別智能捨二麤重故,重慮緣真頻脩觀行,俱生二種地地除之,染種麤重故無堪任善,無漏種細輕有堪能故,是故相違。

此能捨彼二麤重故(至)證得如斯二轉依果。

此能下,釋第四句。初句承上,次句牒頌。依謂下,先明染淨依。初句出體,依他起謂根本識。次句明所依義,能與染淨法為所依故。染謂下,轉釋染淨義。二分即染淨二分。由數下,約脩因力顯轉依功。由轉下,明轉二障證得二果。成立下,結示論意。轉染得淨皆由依他起,故今此論成立唯識,意在於斯。

或依即是唯識真如(至)在大牟尼名法身故。

或依下。次明迷悟依。初句出體,唯識真如謂識之體性。次句明所依義,能與迷悟作所依故。愚夫下。轉釋。迷則生死始,悟則輪迴息。由數下。約脩因力顯轉依功。如雖下。通妨。問:真如性淨本自無染,何言離染名為轉依?釋此如文。雖於下。問:菩提、涅槃二俱果德,得則俱得,此中何故偏得涅槃、不得菩提?釋云:頌意但顯唯識性,唯識性即性淨涅槃。二乘下。明大小乘依此立名。有別聲聞究竟孤調解脫,如來果滿萬德俱圓。

云何證得二種轉依(至)二種轉依由斯證得。

云何下。廣釋轉依。先徵起。謂十下。總標。

言十地者,一極喜地(至)能益自他生大喜故。

言十下。別釋。初句標名,次釋義。得入此地,具二十五三昧,破二十五有,顯二十五我性。我性即聖性,聖性即佛性,開佛之知見,發真中道,斷無明惑,具證二空,顯真應二身,緣感即應百佛世界,現十法界身,入三世佛智地,能自利利他,真實大慶,名歡喜地。

二、離垢地,具淨尸羅,遠離能起微細毀犯煩惱垢故。

初句標名,次釋義。離能起誤心犯戒煩惱垢等,清淨戒具足故。一即因離,謂離能起誤犯煩惱。二果行離,謂離犯戒惡業。三對治離,謂淨戒具足。然惑有二,一麤二細。犯亦有二,一麤二細。由麤煩惱,起於故犯。由細煩惱,起於誤犯。尚不起誤,何況故耶。

三、發光地,成就勝定大法總持,能發無邊妙慧光故。

初句標名,次釋義。隨聞思脩照法顯現,故名發光,謂三慧照當地所聞之法。又定為能發,持為能持,慧光為所發所持,由前二地戒能生定,因定發慧故。

四焰慧地,安住最勝菩提分法,燒煩惱薪慧焰增故。

初句標名,次釋義。不忘煩惱薪,智火能燒故名焰。地焰即菩提慧焰,謂根本智火能燒惑智二障薪,薪多火熾轉增勝故。

五、極難勝地真俗兩智(至)合令相應極難勝故。

初句標名,次釋義。得出世間智方便善巧,能度難度故名難勝,謂真俗無違極難勝故。以三地同世未能得出,四地雖出而不能隨俗,多滯二邊難以越度,今得出世又能隨俗巧達五明,真俗無違能度偏滯實為難勝。

六、現前地,住緣起智,引無分別最勝般若令現前故。

初句標名,次釋義。以有分別智妙達緣生,引無分別大智現前,悟無染淨真如,名曰現前。

七、遠行地,至無相住功用後邊,出過世間二乘道故。

初句標名,次釋義。善脩無相行功用究竟,能過世間及二乘出世間道,一善脩無相到無相邊,二功用至極,三望前超過故名遠行。

八、不動地,無分別智任運相續相用煩惱不能動故。

初句標名,次釋義。前六地為相用所動,第七雖得無相猶住功用。今此地中報行純熟,令無相觀任運無間,功用不動故名不動。

九、善慧地,成就微妙四無礙解,能徧十方善說法故。

初句標名,次釋義。得無碍力,說法成就利他行,故名善慧。得無碍慧,尚未稱善,徧說徧益,方名為善。

十法雲地大法智雲(至)如空麤重充滿法身故。

初句標名,次釋義。大法智雲,謂總緣一切諸法之智。眾德,謂陀羅尼門、三昧門等。喻如水者,智能藏彼眾德,如雲含水,有能生彼勝功能故。蔭蔽者,隔斷義。如空麤重,即所知障少分及煩惱障。謂此麤重廣大如空,此智能隱蔽之,令不為障碍。故攝論云:又大如雲,覆隱如空,廣大無邊惑智二障故。又此智充滿所證所依法身,猶如大雲充滿虗空故。

如是十地總攝有為(至)令得生長,故名為地。

如是下。釋地義。先出體性有為功德,謂四智中觀察、平等二智也。非餘二者,此唯因位,餘二在果,故無為功德,謂地地中所證真如也。與此下。釋地義。地有依持生長之義,故以為名。

十勝行者即是十種(至)謂受用法樂智、成熟有情智。

十勝下釋。此分十一門,先十行名義。初句標波羅蜜多名。施有下別釋義。此十勝行前六各有三,後四各有二,雖各二三顯示差別,度度皆具自利利他。財施謂無染心捨資生具。無畏施謂止損害濟拔悸怖。法施謂無染心如實宣說契經等法。律儀戒謂於不善能遠離法防護受持,由能防護諸惡不善身語等業,此即是戒。此能建立後二尸羅。攝善法戒由自防護,能修供養佛等善根,能令證得力無畏等一切佛法。饒益有情戒由自防護,能饒益一切有情,令脩一切善根法故。耐怨害忍即生忍,是成熟有情因。安受苦忍即法忍,是成佛因,寒熱饑渴蚊虻等種種苦事皆能忍受,無退轉故。諦察法忍是前二忍所依止處,堪忍甚深廣大法故。被甲精進謂最初時自勵我當作如是事誓言:假使熱鐵輪在我頂上旋,我所作為終無退誓。即被甲也。攝善利樂二進,如戒中釋。由自精進故安住靜慮,為得現法樂住,離慢見愛得清淨故。引發靜慮,為能引發八神變等:一能小,二能大,三能輕,四能自在,五能有主,六能遠至,七能動地,八能隨自在。所作辦事靜慮,為欲饒益諸有情類,以能止息饑儉疾疫諸怖畏等苦惱事故。般若三品如文。方便二者,有大智故,所作善等不為自求迴向有情故,不住生死。有大悲故,為拔濟諸有情類不專利己故,不住涅槃。二俱無住,故稱善巧。願謂要誓:一佛道無上誓願成,二眾生無邊誓願度。發僧那於始心終,大悲以赴難。力謂堪能。由思擇力,正思決擇應作不應作故。由修習力,所修善法有勝堪能無怯弱故。智有二者,由智助成般若,令所修滿足受用覺法之樂。復由此智成熟有情,亦令受用大乘法樂。

此十性者施以無貪(至)一切俱行功德為性。

此十下,次十行體性。此十行體必依身、口、意三業及善心所五別境而修,各各義相,如文配釋。後五皆擇法者,論說第六是根本智,後四皆是後得智。并眷屬者,如行施時,以無貪為體,與無貪俱行,餘信、慚等則是眷屬。如施既爾,餘行亦然。

此十相者要七最勝(至)一一皆應四句分別。

此十下三十行勝相,要七最勝所攝方可到彼岸,謂諸世間及二乘亦修施等,但感人天有漏及二乘果不到彼岸。安住菩薩種性者,五性之中簡非餘四,菩薩種性方趣極果。依止大菩提心者,如經云:不發菩提心是為魔業。悲愍一切有情者,不愍有情而行施等,秪求自利非兼利故。非波羅蜜事業最勝者,若不具行一切善事,則施等行寡,不能滿足無上菩提果故。無相智所攝者,即三輪體空故。迴向菩提者,問:既言迴向,何異依止大菩提心?答:彼發大心未必迴向,此中迴向亦定發心。又發心在行前,迴向在行後。不為二障間雜者,即三時無悔也。悔即煩惱,不了性空。即所知四句者:一、是施非波羅蜜,謂離七種而行布施;二、是波羅蜜非施,謂依七種所集戒等;三、亦施亦波羅蜜,謂依七種所行布施;四、非施非波羅蜜,謂離七種而修戒等。如戒四句既爾,餘九四句例知。

此但有十不增減者(至)證十真如無增減故。

此但下四十行增減,此十不增減者,依所治所證皆有十故。

復次前六不增減者(至)此如餘論廣說應知。

復次下前六約治障明不增減。除六障者,施治慳貪、戒治毀犯、忍治瞋恚、進治懈怠、定治散亂、智治愚癡。次二句約二利故修行成熟。廣說如論者,六度自體,謂棄捨、防護、堪耐、䇿勤、心住、決擇。六度相,捨依正名檀,防止七支名戒,打罵不報名忍,為事始終名精進,四禪八定名禪,分地息諍名般若。六度相生,謂捨家持戒、遇辱須忍、忍已精進、進已調五根、根調知法界。六度對治,慳悋、毀犯、忿恚、懈怠、散亂、惡慧。六度果報,富、具色、力、壽、安、辯。又施報富、戒報善道、忍報端正、進報神通、禪報生天、智報破煩惱。六度功德,施即大富位自在所攝,戒即大生所攝,忍即大眷屬徒眾所攝,進即大資生業事成就所攝,禪即無疾惱少欲等所攝,智即一切工巧明處聰慧所攝,如意無失。六度滿相,尸毗王代鴿檀滿,普明王捨國尸滿,羼提仙人為歌利王割截無恨忍滿,大施太子抒海并七日翹足讚弗沙佛進滿,尚闍黎鵲巢頂上禪滿,劬嬪大臣分閻浮提七分息諍智滿。

又施等三增上生道(至)諸菩薩道唯有此二。

又施下。約二道明不增減。施感大財,多饒財寶;戒感大體,謂尊貴身;忍感眷屬,有情歸附。由富勝形及多眷屬趣中增上,名增上生道。精進勇猛能伏煩惱,定能發通成熟有情,智慧解悟成就佛法,有此三德名決定勝道。諸菩薩道唯有此二,若闕一種道不成故。

又前三種饒益有情(至)永伏永滅諸煩惱故。

又前下,約二利明不增減。初三利他。布施資財,饒益於彼;持戒自軌,不損惱彼;忍辱無違,堪忍彼惱。次三自利。問:定能伏惑,智能斷惑,可得對治之名。精進不然,何名對治?釋云:精勤修習對治煩惱行故,亦得治名。

又由施等不住涅槃(至)由此前六不增不減。

又由下,約無住明不增減。前三大悲,饒益有情,不住涅槃;後三大智,斷滅諸惑,不住生死。不住二邊,是涅槃因。由此下,結示。此字指前四番。

後唯四者為助前六(至)如解深密廣說應知。

後唯下明後四不增減。初句總標以四助六。方便下別釋助相。迴向方便助施微因迴為勝果,拔濟方便不惱忍惱拔濟彼故。上求下化誓願以助精進,思擇修習轉劣成勝以助靜慮,智能引發出世間慧。

十次第者,謂由前前(至)釋總別名,如餘處說。

十、次下,五、十行次第。初、約引持釋。前前引發後後者,身財無悋,便能持戒;為護禁戒,便修忍辱;修忍辱已,能發精進;精進勇猛,能辦靜慮;具靜慮已,便能發慧;得出世慧,能行方便;有慧方便,能發誓願;發大願已,有堪能力;有堪能故,能得受用法樂,成熟有情之智。後後持淨前前者,任持於智,方能淨力,乃至任持尸羅,令施清淨。次、約麤細釋。前麤後細者,布施為麤,持戒則細;戒望於忍,戒麤忍細。傳、傳論麤細。難易脩習者,承上麤細,轉明難易。布施則易,屬外財故;持戒為難,防身、口故。望忍又易,忍屬心故。傳、傳論難易。麤故易修,細故難修。前八並名前前,後八並名後後,隔位相望,故致重言。第一不名後,以無前故;第十不名前,以無後故;第二唯名後,非是後後,無前前望故;第九唯名前,非是前前,無後後望故;第一、第二唯名前前,不名後後,無前前故;第九、第十唯名後後,不名前前,無後後故。中間餘六亦名前前,亦名後後,別名施等,總名波羅蜜,此云彼岸到。一一行契性空,皆悉到於彼岸。

此十修者有五種脩(至)如集論等廣說其相。

此十下,六、十行修圓,依五圓滿。初句總標依五修十。一、依下,別釋五脩。任持脩者,住菩薩種性,任持一切佛法而修。作意修者,謂以勝解、決定、願樂等心,誓求菩提而修。意樂修者,謂以無懨足,起大意樂、起大慈悲,憐愍有情,志期度脫而修。方便修者,謂無分別智,達三輪體空,使微因成大善故。自在修者,謂地上菩薩分證法身,而能隨類現身得自在故;分得四辯,能宣佛法得自在故。以此自在而修施等。依此下,結。又此五修,會前七最勝。於前七中,唯除第四事業及第六迴向,其餘如次即此五修。

此十攝者,謂十一一(至)展轉相望,應作四句。

此十下。七、十行相攝。先自類相攝。初句總明一一通攝一切,互相順故。如頌云:檀度攝於六,資生無畏法,此中一二三,是名修行住。戒定各攝六度,如後三學中釋。餘可例知。後四既為第六所攝,是故十法一一互融。依修下。明別攝。依前前引發後後義,則前定攝於後,以後必待前引故;後不攝前,以前不待後引故。依後持淨前前義,則後必攝於前,以後能持淨前故;前不攝後,以前不能持淨後故。純雜四句:一、是純非雜,如初地純修於施,不修餘九故;二、是雜非純,通修餘行故;三、亦純亦雜,正修布施,兼脩餘行故;四、非純非雜,依別行門,不脩此十故。

此實有十而說六者(至)後得智攝。緣世俗故。

此實下,次六十互攝根本,後得二智,合則言六,開則成十。

此十果者,有漏有四(至)或互相資,或二合說。

此十下,八十行感果。謂資糧加行屬有漏位,所修諸行感果有四,謂等流、增上、異熟、士用,除離繫者唯無漏故。通達修習屬無漏位,所修諸行感果亦四,謂等流、增上、士用、離繫,除異熟者唯有漏故。而有下,通妨。問:有處說有漏、無漏皆感五果,何也?答:或漏、無漏互相資說,或二合說。

十與三學互相攝者(至)甚深廣大。如餘處說。

十、與下,九、十攝三學。初明戒學。初句總標,次別釋三義。一、律儀戒者,白四羯磨,性重譏嫌,等無差別,不為愛見羅剎毀戒浮囊。二、攝善法戒者,厭惡出家,捨於所愛,即是檀;纖毫不犯,拒逆羅剎,即是尸;安忍打罵,寧耐八風,即是忍;守護於戒,犯心不起,即是精進;決志持戒,不疑不動,即是禪;知戒是解脫,本非牛狗等,即是般若。雖列六度,六全成戒。三、饒益戒,如文。三、戒與二乘共不共者,律儀是共,餘二不共,以二乘不能攝佛法故,不能廣益有情故。又聲聞律儀止持作犯,菩薩律儀或開或遮,斯則共中不共。唯佛一人居淨戒,此戒甚深;戒體稱性,徧周法界,此戒廣大。

定學有四:一、大乘光明定(至)引發作業。如餘處說。

定學下,次明定學。初句總標,次別釋四義。初、光明定者,定能生慧故,此為能照。依理立教,依教修行,依行得果,此為所照。定光能了始終因果故。二、集福王定者,定能集諸行故。眾生縛着世間生活業務,不能暫捨,菩薩棄之,一心入禪,是名檀。若不持戒,禪定不發。又入禪時,雜念不起,任運無惡,是尸。拘撿身口,捍勞忍苦,制外塵不著,抑內入不起,是忍。初中後夜,繫念相續,行住坐臥,心常在定,間念不生,是精進。一心在定,不亂不味,是定。若一心在定,能知世間生滅法相,深識邪偽,是般若。定中能具能生諸功德,慈悲荷負,故言集福如王。後二如文。此四所緣者,謂大乘法為所緣故。對治者,謂一切法總相緣智,以楔出楔,遣阿賴耶識中一切麤重障故。堪能者,謂住靜慮,樂隨所欲而受生故。引發者,謂能引發一切世界無障礙神通故。作業者,謂能顯示轉變,往來卷舒,或顯或隱,所作自在故。

慧學有三:一、加行無分別慧(至)所緣行等。如餘處說。

慧學下,次明慧學。初句總標,次別釋三義。攝論釋加行慧是尋思慧、又希求慧。加行名無分別者,由此能生無分別智亦得此名。根本慧是正證慧、是內證慧。加行是此智因,後得是此智果。後得慧是起用慧、是攝持慧。此三依初後立名雖異,體唯是一。言起用攝持者,攝持種種功德故、起種種化用故。自性者,謂於真義不異計度以為自性。所依者,謂無分別智所依心非思議故,亦非非心為所依止,心種類故以心為因,數習勢力引得此位,名心種類。此即顯示智所依心出過一切思量分別。因緣者,謂於大乘言音熏習聽聞,由此所引功能差別及如理作意等。所緣者,即是無性所顯真如解脫增益損減二邊,斯是無分別智所緣境界。行相者,於所緣境相似而行,故名行相。無分別智於真如境相似而行,離一切相,作意行相以為行相。

如是三慧初二位中(至)加行現種俱已捨故。

如是下約位判三慧種現。初二位謂資糧、加行,此二位中三智種子皆有,以具法爾無漏種故。現唯加行慧者,未證真如無本後二智故。通達位中現唯本後二智者,以初見道乍證真如無加行故。修習位中有二義別:始從見道乃至七地位中種現皆三,以七地已前位位之中皆有無間解脫及勝進道故。八地以去現唯二者,以無功用不假加行而修進故。若爾,進趣後位以用何智?釋云:用後得作無漏觀,任運進趣入餘位故。究竟位中現種俱二者,金剛道後解脫道中并捨加行種故。

若自性攝戒唯攝戒(至)定攝靜慮,慧攝後五。

若自下。正明相攝。此中相攝有四種義:一、自性攝,不取俱行助伴,但各舉其當體而言,故云戒唯攝戒等。二、若并助伴相攝者,此三學與十行,一一皆攝一切。三、隨用相攝者,戒攝前三,施即戒之資糧,戒即自體,忍即戒之眷屬性故。四、隨相顯相攝者,戒攝前四,前三如前。及加攝精進者,由精進力守護防非,戒令淨故。定、慧相攝,如文。

此十位者五位皆具(至)若現若種俱唯無漏。

此十下。十、十行修位漏、無漏。初句標五位皆修十行,修習位最顯。如經云:初地修檀最為增上,乃至第十地修智最為增上。即最顯義。然初下。復約五位顯此十行種、現通漏、無漏。若資糧加行位,頓悟菩薩所修勝行種通有漏、無漏,現唯有漏。種通無漏者,此指法爾無漏種言也。後位種通無漏皆然。漸悟菩薩於初二位所修勝行種、現俱通有漏、無漏。現通無漏者,謂於地前修生空觀,已伏分別現起煩惱,與觀相應勝行通無漏故。然於俱生現起煩惱猶未永伏,是故亦通有漏。通達位中現唯無漏者,已斷分別二障種故。修習位中復分二位,七地已前生空、法空,或出或入,所修勝行種、現應通二故。八地以去現唯無漏者,遠行地後純無漏故。種通有漏者,法執未盡故。究竟位中種、現俱無漏

此十因位有三種名(至)及煩惱種故未究竟。

此十下,十一、因位異名。梵言阿僧祇,此云無數。初無數劫者,且約釋迦因位而言。從古釋迦至尸棄佛中,值七萬五千佛,爾時自未知作佛,此是初阿僧祇。爾時下,釋名名義。爾時行微惑強,未得無漏,依勝解力修諸勝行,但有到彼岸之名字,約位則屬資糧加行。第二無數劫者,從尸棄至然燈佛中,值七萬六千佛,爾時自知作佛,口不向人言,此是第二阿僧祇。爾時下,釋名近義。爾時行增感伏,所修未得無功用住,故名近波羅蜜多,約位即是通達及修習中七地已前。第三無數劫者,從然燈至毗婆尸佛中,值七萬七千佛,爾時自知作佛,口亦向人言,此是第三阿僧祇。爾時下,釋名大義。爾時行力轉增,純無漏故,惑永不行,故名大波羅蜜多,約位則八地以上。猶有下,簡異究竟。所知種現、煩惱種子,此二猶有,故未究竟。

此十義類差別無邊(至)而皆攝在十到彼岸。

此十下。指廣結略。地地相增言一,行行類攝言十。

十重障者,一異生性障(至)是故二性無俱成失。

十重下,釋十重障。初二句標總別名。謂二下,出障體。謂此異生性障,依分別煩惱所知種立,斷此二種即得聖性。二乘下,明大小乘所斷單複不同。二乘見道唯斷煩惱一種,名得聖性;菩薩見道雙斷煩惱所知,名得聖性。二真下,通妨。難云:若異生性見道前捨無漏果起,無有凡聖俱成就失。今既依於見道斷種,即無間道有惑種俱,見道即聖,惑種即凡,此有凡聖俱成之失。釋中,先約法直明見道現前彼種不成。猶明下,次舉喻顯。如言明生暗滅,不妨明生不與暗並;如言一秤低昂,不妨昂時即低。是故下,合法。見道聖位現在前時,異生性種必不成就,是故二性無俱成失。

無間道時已無惑種(至)及證此品擇滅無為。

無間下,簡二道差別。先問;斷惑下,釋。由二義故,起無間已,復起解脫:一者、無間期心斷惑,解脫期心證理;二者、無間斷彼惑種,解脫捨彼麤重。無間下,通妨。問曰:惑種、麤重有何差別,而分二道斷耶?釋云:無間起時,雖無惑種、解脫,為捨無堪任性及證無為,故分二道。文中言種子麤重無堪任性,下文又言隨眠者,此約何義立名有別?集論云:若善品所攝有堪任性,及無記品所攝、染汙品所攝,皆名種子。若染汙品所攝及無記品所攝,名為麤重,無堪任故。若染汙品所攝,唯名隨眠。又於諸自體中所有種子,若煩惱品所攝,名為麤重,亦名隨眠。若異熟品所攝及餘無記品所攝,唯名麤重,不名隨眠。若信等善法品所攝種子,不名麤重,亦非隨眠。何以故?由此法生時,所依自體唯有堪能,非不堪能,是故一切所依自體,麤重所隨故,麤重所生故,麤重自性故。今言無間斷種子者,約分別種子中染汙品說。解脫斷麤重者,約俱生麤重中有覆無記,是染汙品氣類攝故。此二輕重異故,先重次輕。麤重即無堪任性,下文隨眠唯染汙品。

雖見道生亦斷惡趣(至)後麤重言,例此應釋。

雖見下,正明初地所斷。問:見道亦斷惑惡趣諸業及惡趣諸果,今何但言斷異生性耶?釋中,初句牒問。而今下,釋云:煩惱是能起業果二種之根本,以本攝末,亦斷業果,文中略不言耳。由斯下,承上俱斷,故說初地通斷二愚現行及彼麤重。一執下,釋二愚相。執著我法愚,謂分別煩惱所知,即異生性障。二、惡趣雜染愚,謂即諸業諸果。應知下,問:愚即癡分,執着我法可名為愚,業果非癡分攝,何亦名愚?釋云:惡趣業果是愚品類,總說為愚。後准此者,後九地誤犯三業等,皆即愚品,亦說為愚,故云後准此釋。或彼下,又一解:或彼初地說斷二愚者,即利鈍障相應二無明也。利即五見,鈍即貪等,但二無明不兼業果,故彼麤重言顯彼二愚種子。次又一解:或麤重言不約種子,但約二愚所起,無堪任性。問:種子、麤重,此二義同,何云非種而是麤重?如入上舉例釋。如無心二定所斷苦根,非現非種而名麤重,此中所斷亦然,非是種子而名麤重,即無堪任性。後九地斷,例此皆然。

雖初地所斷實通二障(至)不斷隨眠,故此不說。

雖初下,約二障簡異。先約二障簡問。初地菩薩通斷二障,今異生性障是何攝耶?釋中,初句牒問,次句正簡。異生性障,意取所知。說十下二句,釋成十地障愚,即是無明所知,非染汙故,反簡不取煩惱染汙故。問曰:何故不說斷煩惱障?釋云:此與二乘共斷,故不言之。次約見、修二斷簡。又十無明不染汙者,唯依十地修所斷俱生所知說,非謂見所斷分別說。問曰:此修習位亦伏煩惱,斷彼麤重,何故但說斷所知耶?釋中,初句牒問。而非下,釋云:斷煩惱障非是十地正意,故不說;斷煩惱隨眠正意,唯在斷所知故。前簡分別煩惱種,菩薩雖斷,與二乘共斷,故不說;此簡俱生煩惱種,留種助生不斷,故不說。

理實初地修道位中(至)將成佛時方頓斷故。

理實下,明地地初後斷障。問曰:既言十地無明依修所斷說,是則初地亦斷俱生一分,何故前言初地斷異生性障是分別起耶?釋云:理實修道亦斷俱生一分,今言斷分別者,且約最初所斷而言。初地有三心:初心斷分別,後心斷俱生。後地約麤細分,二心所斷例知。問曰:何故初心斷已,後心復斷耶?釋中住滿下,出初地斷俱生之所以。滿地謂初地後心所應斷,障謂二地邪行障。三時道者,初時無間道斷本地惑,中時解脫道證本地理,後時勝進道進斷次地惑。初地後心若不進斷,則初中後三道應無差別。既分道別,故知亦斷俱生一分。如初地後心即入二地初心,故初地後心所斷即二地初心所斷,障唯一種,約麤細分二耳。故說下,引證。先證斷所知。現觀,即六現觀中四、五二觀。留煩下,明不斷煩惱所以。

二、邪行障,謂所知障中(至)或唯起業不了業愚。

二邪下。初句標名。謂所下。出障體。邪行者,犯戒垢心也。覆淨尸羅,故名曰障。及依障所起,悞犯身、口、意所作之業。彼障下。明障相。由斯下。承上俱斷,故說二地通斷二愚。現行及彼麤重下。釋二愚相:一、愚即俱生所知障,以無明為體;二、愚即悞犯三業,依無明而起。是愚品類,總說為愚。或唯下。又一解:或是能起業之無明,不了業性空故。

三、闇鈍障,謂所知障中(至)能障總持聞思慧者。

三闇下。初句標名。謂所下。出障體。忘失聞、思、修三慧,故名闇鈍。彼障下。明障相。此中總說,通障三慧。下二愚中,別分各障。由斯下。承上說斷二愚。一欲下。釋二愚相:一、欲貪能障定及修慧。問曰:上標所知,今何得舉欲貪煩惱?釋云:昔時彼障多與欲貪俱起,約相依義,名欲貪愚障。斷欲、伏欲,依障轉故。二、聞持愚。持即思也。持有四種:法持、義持、呪持、能得忍持。愚通障之。

四微細煩惱現行障(至)故能永害此身見等。

四微下初句標名。謂所下出障體,此障乃第六識相應俱生身見等煩惱攝。最下下約三義釋微細。最下品者,有覆無記故。不作意者,任運起故。遠隨現行者,自無始隨逐身轉故。彼障下明障相。菩提分法者,以有身見障四念處,不能觀身不淨等。問:上言所知,今言煩惱者何也?釋云:昔時彼障多與身見同體起故,約相依義說煩惱名。菩提分法正斷所知,此我見等亦永不行。問曰:初二三地何不能斷?釋此如文。

寧知此與第六識俱(至)故此但與第六相應。

寧知下。簡異。先問六七二識皆有俱生身見,何理定知唯第六俱?第七下。釋。第七我見與純無漏性相違故,七地已前未純無漏猶得現起,八地以去方永不行。此之身見與我愛等為依持故,七地滿心方頓伏故。又第六俱麤、第七俱細,麤者前伏、細者後伏,故此四地所伏煩惱唯第六俱。

身見等言亦攝無始(至)煩惱二愛亦永不行。

身見下。釋等字。此之等言亦攝所知,障攝定愛、法愛。定、法二愛是煩惱名,由與二愚俱起,是故攝入所知。由斯下。承上說斷二愚:一、等至愛愚,即是定愛相應所知;二、法愛愚,即是法愛相應所知。所知障攝二愚斷故,煩惱、二愛亦永不行。

五、於下乘般涅槃障(至)即是此中樂涅槃者。

五於下初句標名。謂所下出障體。厭苦欣寂義同二乘,欣厭未忘取捨角立。彼障下明障相。能障真俗無差別道,此地真如名類無別故。由斯下承上說斷二愚,二愚即是欣厭。

六麤相現行障(至)未能多時住無相觀。

六、麤下,初句標名。謂所下,出障體。言麤相者,形於後地,名為麤相;簡非種子,故名現行。十二緣生,名染麤相;十二緣滅,名淨麤相。彼障下,明障相。無染淨道,謂最勝般若現前,即證無染淨真如。由斯下,承上說斷二愚。執有染者,執有順生因緣流轉門;執有淨者,執有逆觀因緣還滅門。相觀多行者,有相觀多,無相觀少。

七細相現行障(至)未能空中起有勝行。

七細下。初句標名。謂所下。出障體。言細者,形於前地,故說為細。此亦觀因緣與前異者,前執流轉還滅之染淨相,此執流轉還滅之生滅相。彼障下。明障相。由斯下。承上說斷二愚:一、執有取生,二、求無取滅。作意求無,未能從空出假故。

八無相中作加行障(至)生空智果。不違彼故。

八無下初句標名。謂所下出障體,令無相觀不任運起加行障故。前之下對前三地,歷明此地於無相中有加行故,未能任運現相現土,是故為障。如是下明障相。由斯下承上說斷二愚:一無相中作加行,二不能自在現相土。亦攝相土者,愚中攝此一分故。八地下簡所斷障,由此地有加行障故,但斷六識中煩惱障,不斷第七中所知障。生空智果不違彼故者,反顯加行障能障法空智故。

九利他中不欲行障(至)皆是此中第九障攝。

九利下。初句標名。謂所下。出障體。利他中不欲行障者,如經云:第八不動地菩薩入無生法忍,三際平等寂滅現前。若諸佛不與此菩薩無量起智門者,彼時即入究竟涅槃,棄捨一切利眾生事。即此障也。彼障下。明障相,總標障四無碍解。由斯下。承上說斷二愚。初愚障三種無𠵨解,次愚障辯才無碍解,皆如文。愚能下。結。此愚能障四種無礙解,即是第九地中第七識細所知障攝。

十、於諸法中未得自在障(至)大法智雲及所含藏者。

十、於下,初句標名;謂所下,出障體;彼障下,明障相;由斯下,承上說斷二愚。一、障所起事業者,謂化他神通作用。如華嚴云:佛子!此地菩薩智慧明達,神通自在,隨其心念,能以狹世界作廣世界,廣世界作狹世界;或隨心念,於一毛孔示現一切佛境界莊嚴之事等。二、障大法智雲,謂能含之智所含藏者,謂力、無畏諸功德愚,能障此二種。

此地於法雖得自在(至)證大涅槃大菩提故。

此地下,明斷佛地餘障。初句結前,次句起後。謂有下,出障體。所知種,現煩惱種子。金剛喻定,即十地滿心,將入佛地無間道,斷障究盡,喻如金剛。由斯下,承上說斷二愚故。集下,引證。通證三乘無學,頓斷二障,頓證二果故。

卷第九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mườ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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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án gốc
成唯識論自攷卷第十

明武林蓮居弟子 大惠 錄

此十一障,二障所攝。

此十下。結前十一障攝屬二障。文中通言二障,義開二種二障:一者、異生性障屬分別攝,後十種障屬俱生攝;二者、十一障中皆有煩惱障及所知障。

煩惱障中見所斷種(至)八地以上畢竟不行。

煩惱下。通明諸位斷義。先明見所斷煩惱障,即分別惑,異生性所攝。初地初心斷彼種子,地前加行伏彼現行。修所下。次明修所斷煩惱障,即俱生惑,即欲貪、身見等。金剛喻定頓斷彼種,地前加行漸伏現行,地上頓伏令永不行,如阿羅漢。由故下。通妨。問曰:既如阿羅漢令永不行,如何四地猶起我見,三地猶有欲貪俱耶?釋云:由故意力等

所知障中見所斷種(至)無漏伏故障不現起。

所知下,先明見斷所知,若種若現義同煩惱。脩所下,次明脩斷所知,若種若現地地漸滅,金剛喻定方永伏盡。八地下,約後三地以明諸識相應所知有現不現無漏觀心及生空智果,即第六心也。治障相違故不復行第七相應所知,以微細故猶可現行,金剛喻定法空智果方乃伏盡。五識相應法貪癡等雖未轉依,第六無漏觀心伏故障不現起。

雖於脩道十地位中(至)而三位顯,是故偏說。

雖於下,別明三位斷義。問曰:十地位中何故但斷所知,於煩惱種但伏不斷?何故前文又云脩習位中俱斷二愚及彼麤重?答:雖於脩道位中不斷煩惱種,斷所知時,而彼煩惱麤重亦漸斷滅。煩惱障種即有覆無記品所攝,麤重即無堪任性。三位斷者:一、見道位初;二、不動地前;三、金剛道後。問:諸位皆斷,何獨三位?答:三位顯故,是故偏說。

斷二障種漸頓云何(至)任運內起無麤細故。

斷二下,明斷種頓漸。先徵;第七下,釋。先明俱生煩惱種第七識相應者,三乘得無學時,一時頓斷。此約三乘共位,遠行地後同斷此種,止齊此地,不及上位故。次明俱生所知種七識相應者,金剛喻定一時頓斷。何故頓斷?唯內緣第八為我法,無麤細故。此獨約菩薩,故至佛地。

餘六識俱煩惱障種(至)一剎那中三界頓斷。

餘六下。先明分別煩惱種。六識相應者,三乘見道一切頓斷。次明俱生煩惱種。二乘分二類:一類三界九地,一一地各分九品,漸次別斷八十一品思惑是也;一類三界九地,地地中九品皆合為一聚,總為九品別斷。菩薩金剛喻定,三界一時頓斷。

所知障種初地初心(至)品類差別。有眾多故。

所知下,先明分別所知種。六識相應者,初地初心頓斷。脩所下,次明俱生所知種。十地漸斷,成佛斷盡。何故漸斷?謂六識俱者,通緣內外麤細境生,品類差別有眾多故。

二乘根鈍漸斷障時(至)前後相望皆容具有。

二乘下明能斷四道。加行道者,謂引無間道之方便。無間道者,謂力能斷惑故。解脫道者,謂已解脫所應斷障明證理故。勝進道者,謂所餘諸道漸勝進故。是涅槃路,故皆名道。四道或別或總者,總則俱時,前位勝進即後位加行故;別分前後,各自建立故。菩薩不分四道別者,剎那剎那能斷證故。問曰:經無量劫佛果乃成,何言剎那斷證?答曰:時節淹久,分別謂長。頌曰:處夢謂經年,覺乃須臾頃,過時雖無量,攝在一剎那。若剎那剎那前後相望,皆容具有四道差別。

十真如者,一徧行真如(至)無有一法而不在故。

十真下。明十地證十真如。初二句標總別名。謂此下。釋義。謂初地所證法界名徧行義。真如徧在一切處,一切眾生及國土,三世悉在無有餘,亦無形像而可得。前三句即徧行義,後一句即二空義。

二、最勝真如謂此真如(至)於一切法最為勝故。

二最下。初句標名。謂此下。釋義。二地所證法界名最勝義,遠離邪行犯戒垢故。大惡病中戒為良藥,大怖畏中戒為守護,死愚暗中戒為明燈,於惡道中戒為猛將,死海水中戒為舡筏,即最勝義。

三、勝流真如謂此真如(至)於餘教法極為勝故。

三勝下。初句標名。謂此下。釋義。謂三地所證法界名勝流義。從真如流出正體智,正智流出後得智,後得流出大悲心,大悲流出十二部經,即勝流義。

四無攝受真如(至)非我執等所依取故。

四無下。初句標名。謂此下。釋義。四地所證法界名無攝受義,謂四地斷微細煩惱障所證真如,非色心有無等法所繫屬故,亦非我執我慢我愛我癡邊見我所等所依所取故。

五類無別真如(至)非如。眼等類有異故。

五類下。初句標名。謂此下。釋義。五地所證法界名類無別義,謂五地斷下乘般涅槃障,生死涅槃二皆平等,非如眼等類有差別。

六、無染淨真如(至)亦不可說後方淨故。

六無下。初句標名。謂此下。釋義。六地所證法界名無染淨義,謂六地斷麤相現行障,知緣起法無染無淨,如摩尼寶體本離垢,非瑩治方淨。

七法無別真如(至)種種安立而無異故。

七法下。初句標名。謂此下。釋義。七地所證法界名,法無別義。雖諸教法依如建立,如無異故。又於教中立種種名,法界實相等,體一名異而如無異。

八不增減真如(至)現相現土俱自在故。

八不下。初句標名。謂此下。釋義。八地所證法界,名不增減義。由通達此真如故,於諸清淨雜染法中,不見一法有增有減。真如隨染淨緣,成染淨法。隨染緣時,染無有增,淨亦不減。隨淨緣時,淨無有增,染亦不減。真如平等故。即此下。出異名。謂此法界是相自在之所依止,大小勝劣隨欲現前,名相自在。謂此法界是土自在之所依止,廣狹淨穢隨意皆成,名土自在。相約現身,土約現界。

九智自在所依真如(至)於無礙解得自在故。

九智下。初句標名。謂若下。釋義。九地所證法界名智自在義,謂九地斷利他不欲行障故,能以四種無礙辯才任運自在善說法故。

十業自在等所依真如(至)總持定門皆自在故。

十業下,初句標名。謂若下,釋義。十地所證法界名業自在義,謂十地斷諸法中未得自在障,所證真如為神通等之所依止,神通作業皆得自在。

雖真如性實無差別(至)為令圓滿後後建立。

雖真下,伏。問曰:真如之理唯一法界,體無殊異,何有十耶?釋曰:隨德建號假立十名。問曰:初地見理,理無二致、一即一切,何必後後立此十耶?釋曰:初地雖達一即一切,而能證智明昧不同,所脩行猶未圓滿。為令圓滿,後後建立行即十波羅蜜多。

如是菩薩於十地中(至)於二轉依便能證得。

如是下,釋二轉依。文中,先結前;於二下,起後。由前標中,依十地、脩十行、斷十障、證十真如,二種轉依由斯證得故。

轉依位別略有六種(至)而漸伏現行亦名為轉。

轉依下,總標六種:一、損下,別釋。初句標名。謂初下,釋義。異熟識中所持染淨種子,由資糧加行位中脩習勝解慚愧故,有損染之力、益淨之能,令染種漸减、淨種漸增。問:若爾,未斷障種,何名轉依?答中如文。此約伏染名轉。

二、通達轉,謂通達位(至)證得一分真實轉依。

二、通下。初句標名。謂通下,釋義。以斷異生性障,證得一分真實轉依,此約乍證名轉。

三、脩習轉,謂脩習位(至)多令非真,不顯現故。

三、修下,初句標名。謂脩下,釋義。此依十地漸斷漸證。攝大乘下,判釋。前六名通達,後四名脩習。有相觀通俗,無相觀通真。入無相觀,真現、非真不現;入有相觀,非真現、真不現。非真即俗也。後四常在無相觀,多令非真不現;餘惑未除,少分猶現。或七地少分非真現,八地以上多不現。此約分證名轉。

四果圓滿轉謂究竟位(至)窮未來際利樂無盡。

四果下。初句標名。謂究下。釋義。脩行斷惑證果益機,此即自行始終化他能所也。此約究竟名轉。

五下劣轉謂二乘位(至)無勝堪能名下劣轉。

五下下,初、標名。謂二下,釋義。專求自利,如獐獨跳故;忻厭未忘,不契平等故;唯通生空,證理未圓故;斷煩惱種,有所未斷故;證真擇滅,非大涅槃故;無勝堪能,𦕈目矬陋,無威德故。此約偏真名轉。

六、廣大轉,謂大乘位(至)有勝堪能名廣大轉。

六廣下。初句標名。謂大下。釋義。自性眾生誓願度,自性佛道誓願成故。生死即涅槃,離取捨故。具達二空,究盡淵府故。雙斷二障,五住究盡故。頓證二德,福足慧足故。有勝堪能,纓絡嚴身威德特尊故。此約廣大名轉。

此中意說廣大轉依,捨二麤重而證得故。

此中下,約頌簡定。前頌言捨二麤重故,便證得轉依者,意取第六廣大轉依,六義殊勝。故前五中,第一、約伏名斷,二、三分斷未盡,第四、對因說果,第五、六義俱劣,是故簡之。

轉依義別,略有四種:

轉依下,總標義別。略有四種,別開一一,復具二義:一、能轉道下,有二:一、能伏道,二、能斷道。二、所轉依下,有二:一、持種依,二、迷悟依。三、所轉捨下,有二:一、所斷捨,二、所棄捨。四、所轉得下,有二:一、所顯得,二、所生得。今唯標四,是故云略。

一、能轉道此復有二(至)隨其所應漸頓伏彼。

一能下,別釋。初二句總標別列。一能下,明能伏道。有漏加行唯能漸伏,前云彼障現行地前漸伏;無漏根本後得俱能頓伏,前云初地以上能頓伏盡。

二、能斷道,謂能永斷(至)所證所引未成辦故。

二、能下,明能斷道。先簡有漏加行非是能斷,二道除有漏,三智除加行。有漏下,出簡意。有漏道是曾習相,執所引故,未泯相故。謂異生類三性心時,雖外起諸業,而內恒執我,令六識中所行施等不能忘相,是故有漏非能斷道。加行智趣求所證真如、所引本智,皆未能成辦故。真理未明,本智未顯,是故加行非能斷道。

有義根本無分別智(至)後得不然故非斷道。

有義下。二、解。初家唯取本智是能斷道,不取後得,變相觀空故,隨眠前已斷故。

有義後得無分別智(至)根本後得俱能正斷。

有義下。次家兼取。後得是能斷道,觀諦無倒故,能斷迷事隨眠故。瑜伽下。引證。出世斷道謂本智,世出世斷道謂後得,純世間道謂加行。此證通取二智,簡去加行。由斯下。結示。本智通能斷分別俱生理事二障,後得唯能斷俱生事障。

二所轉依,此復有二(至)而不能持種,故此不說。

二所下,初二句總標別列。一持下,明持種依。初句標名,次句出體。根本識即第八依他起。由此下二句,釋持種義。由此本識持染種,與染現行作所依;持淨種,與淨現行作所依。聖道下一句,釋轉依義。無漏觀智捨染得淨,染法種現俱離,唯持清淨法種。染淨雖遷,識體無二。餘依下,通妨。問:前七識並名依他,亦能轉識成智,何非轉依?釋中如文。

二、迷悟依,謂真如(至)而非根本,故此不說。

二、迷下,明迷悟依。初句標名,次句出體。真如即諸法實性。由此下二句,釋迷悟義。迷此真如,染法得生;悟此真如,淨法得生。聖道下一句,釋轉依義。觀智起時,翻迷就悟。染法不捨而捨,淨法不得而得,迷悟雖翻,覺心不動。餘雖下,通妨,如前。

三、所轉捨此復有二(至)由此名捨徧計所執。

三、所下,初二句總標別列。一、所下,明所斷捨。初句標名,次句出體。真無下,先明斷種名捨。真無間道是能治智,二障種子是所治惑。治障相違,猶明與暗兩不並生。彼種下,次明斷現名捨。所執我法是所徧計,虗妄執情即能徧計,種斷現滅亦說為捨。

二、所棄捨,謂餘有漏(至)由此名捨生死劣法。

二所下明所棄捨。初句標名,次句出體。有漏謂地前所脩有漏心俱善法種子,劣無漏謂七地已前雜脩無漏觀智種子。金剛下正明棄種。彼種下次明棄現。有漏善法能感分段生死,劣無漏法能感變易生死,二現不生名捨生死劣法。

有義所餘有漏法種(至)與二障種俱時捨故。

有義下。二家明棄捨先後。初家釋無間道起皆已棄捨。

有義爾時猶未捨彼(至)第八淨識。非彼依故。

有義下次家釋解脫道起方棄捨之。初句斥前,次五句釋成。一無間道起但能斷障,善無漏種不相違故。二無間道時猶居因位,若言兼捨有漏等種,則此菩薩應無一分變易生死。三第八異熟受熏持種,金剛道後異熟方空,無間道時若捨所持,則應能持異熟亦捨,此位應無所熏識故。四若無間道已捨異熟,是則菩薩應名佛故。五若無間道已捨善等,起解脫道應無用故。解脫功用:一棄有漏等種,二證極果真理。由此下結示解脫方棄。

四、所轉得此復有二(至)故體即是清淨法界。

四所下初二句總標別列。一所下先明所顯得,初句標名,次句出體。涅槃此云圓寂,即一真法界,簡非二乘所證故名曰大,具常樂我淨故。此雖下釋所顯得,義伏。問:涅槃自性清淨本然,徧週法界聖凡咸具,何言所顯及與所得?釋此如文。此依下又問:既有障覆何名本淨?釋此如文,結歸清淨法界。

涅槃義別略有四種(至)其性本寂故名涅槃。

涅槃下。顯涅槃義別。初句總標四種。涅槃之理殊無二致,但以聖凡優劣言之,略分四別。次列釋。一本下。初句標名。謂一下。釋義。先釋本淨。謂蘊處界等一切諸法所依之理,雖為客塵煩惱所覆,其體本淨,不染而染難可了知,染而不染難可了知,不簡聖凡平等共有。與一下。次釋涅槃。此與諸法不一不異者,異應真如非彼實性,一則此性應是無常,不可以相相,不可以名名,言語道斷心行亦訖,真空寂滅唯聖乃知,故名涅槃。

二、有餘依涅槃(至)而障永寂故名涅槃。

二、有下,初句標名。謂即下,釋義。先釋有餘。但斷煩惱障,子縛已盡,身智未泯,果縛猶存,名曰有餘。後二句釋涅槃。身心雖在,煩惱寂滅,故名涅槃。

三無餘依涅槃(至)眾苦永寂故名涅槃。

三無下。初句標名。謂即下。釋義。先釋無餘。灰身泯智苦依亦無,名曰無餘。後二句釋涅槃。大患永滅萬累俱寂,故名涅槃。

四無住處涅槃(至)用而常寂故名涅槃。

四、無下,初句標名。謂即下,釋義。出所知障者,煩惱同二乘斷,故略不說。先釋無住。有大悲故,不住涅槃;有般若故,不住生死。涅槃、生死二俱不住,故名無住。後二句釋涅槃。問:窮未來際,利樂有情,即利他妙用,何名涅槃?釋云:用而常寂,故名涅槃。寂照雙融雙泯,兼顯無住之義。

一切有情皆有初一二乘(至)唯我世尊可言具四。

一切下。簡判。通約凡聖。簡有情唯初一者,理本具故。二乘無後一者,缺利他故。世尊具四者,有理有事故。

如何?善逝!有有餘依。

如何下,七番料簡。一、問:約如來,簡有餘涅槃。如來二死永忘,諸苦俱寂,寧有微苦所依之涅槃?

雖無實依而現似有(至)是故世尊可言具四。

雖無下。答。先約示現明有。如索乳療疾、金鎗背痛等,皆現似有之義。或苦下。次約以無漏蘊為有餘依。謂非苦所依無漏蘊在,說有餘依。如經云我今此身即是常身、法身等。

若聲聞等有無餘依,如何有處說彼非有?

若聲下。二、問約二乘簡無餘涅槃。躡上文,二乘無學容有前三為問。初句牒定。如何下。正問。若聲聞等有無餘依,如何有處說聲聞等非有無餘?既若有處說無,則上容有前三之言,徒設

有處說彼都無涅槃,豈有餘依?彼亦非有。

有處下。舉例斥答。又有處說聲聞都無涅槃,豈有餘依聲聞亦非有耶?既說都無,不妨猶有有餘依。例證有處說非有,不妨亦有無餘依。

然聲聞等身智在時(至)無苦依盡無餘涅槃。

然聲下判斷二處所說之意。先申後義。謂有處說都無者,依所知障所依變易苦身未盡,故說都無非無。煩惱障盡有餘涅槃,此約纔證有餘時,所知未滅圓寂義隱,故言都無。爾時下次申前義。謂有處說非有無餘者,即彼聲聞身智在時,但證有餘未證無餘,故說非有非無。後時身智俱泯,苦依滅盡之無餘依,此約未證無餘時,故言無無餘。兩處論文義同,望前望後別說,故今以此例斥於彼。

或說二乘無涅槃者(至)非如一類入無餘依。

或說下,先約實無答。初句牒問;依無下,釋成。依無第四無住處,是故說無,非無前三。又說下,次約不定答。初句牒問;依不下,釋成。謂不定性纔證有餘,迴心向大不入無餘,是故說無。

謂有二乘深樂圓寂(至)故復說彼與佛有異。

謂有下。轉釋二種涅槃差別。上言不定性但證有餘,一類定性入無餘依。今文先釋有餘。二乘樂寂脩生空觀,證生空理滅煩惱障,證得有餘涅槃。彼能下。次釋無餘。煩惱因忘、異熟果盡,所依苦身既滅、有為觀智亦亡,身智雙泯證得無餘涅槃。爾時下。伏。問曰:身智都無,涅槃誰證?釋曰:入無餘時雖無身智,而由先時身智證得,故可假說彼有身智。此位下。對佛簡異。聲聞所證清淨寂滅與佛無差,有體無用與佛有異。

諸所知障既不感生,如何斷彼得無住處?

諸所下。三、問料簡無住涅槃。此約敵對為問。煩惱與生死乃因果對,生死與涅槃乃染淨對。今所知障以望生死,因果不相主對。若無生死亦無涅槃,則應染淨亦不相對,云何斷所知得無住處涅槃耶?此約涅槃名同問。

彼能隱覆法空真如(至)令於二邊俱不住故。

彼能下。答。所知雖不感生,然能障於法空真理。體既被障,不能起用利他。斷此所知法空理顯,此理即是無住涅槃,非是滅生死所得之涅槃。此約涅槃義異。答。煩惱隱覆人空真如,障斷理顯,沉空滯寂故。所知隱覆法空真如,障斷理顯,起用化他故。故此涅槃名同義有異也。

若所知障亦障涅槃,如何斷彼不得擇滅?

若所下。四、問。躡前起問。所知若障無住涅槃,斷彼既證涅槃真如,亦應證得擇滅無為。此約真如與無為名異體同為問。

擇滅離縛,彼非縛故。

擇滅下。答。擇滅無為是離煩惱障縛所顯,彼所知障既不感生,非同煩惱能縛有情住於生死,故斷彼時但證真如不得擇滅。此約二障,縛與非縛為答。

既爾斷彼,寧得涅槃?

既爾下。五、問仍約二法理同。問:既爾二字躡前。若所知障既非是縛,如何斷彼亦得無住涅槃?此約擇滅與涅槃二理既同,斷彼不得擇滅,亦應不得涅槃。

非諸涅槃皆擇滅攝(至)即真如中二擇滅攝。

非諸下。約二法義異答。初句直答四種涅槃,有是擇滅、有非擇滅,非諸涅槃皆擇滅攝。不爾者,若謂諸涅槃皆擇滅者,次舉性淨例答,是則四中初一性淨不由擇滅,應非涅槃。能縛下。正判義異。煩惱是縛,擇滅離縛,故斷彼時證真擇滅。所知非縛,但障空理,故斷彼時不得擇滅。然斷下。正答。然斷所知法空理顯,說得無住涅槃。非此一句。結判義別,涅槃、擇滅性各異故。故四下。約相攝結答。以四涅槃對六無為,性淨、無住即真如攝,非是擇滅所攝;有餘、無餘即擇滅攝,故斷所知不得釋滅。

若唯斷縛得擇滅者,不動等二四中誰攝?

若唯下,六問。初句牒上離縛得擇滅,次句以相攝為問,意在答出擇滅。唯究竟滅不動無為及想受滅無為,對餘四無為誰所攝耶?餘四無為者,即擇滅、非擇滅、真如、虗空也。

非擇滅攝說暫離故(至)有非擇滅非永滅故。

非擇滅下,直答此二非擇滅攝。暫離者,四禪捨念清淨名不動,退沒還來散入諸趣故。滅受想定,入時暫離出時還起故。擇滅下一句,承上非擇滅,對顯擇滅無為一滅永滅。又以此究竟滅,對顯暫離非擇滅攝,故此二句反覆相成之意也。有非下一句,轉釋上初句義。有一分非擇滅非是永滅,此不動等二既非永滅,故是非擇滅攝。意外別顯有一分非擇滅是永滅者,此指所知非擇滅攝是永滅故。

或無住處亦擇滅攝(至)究竟滅者擇滅所攝。

或無下。上明無住涅槃非擇滅攝者,以其非是滅縛得故。今言亦擇滅攝者,以由真智滅障得故。伏問:上明滅縛可是擇滅,今言滅障何亦擇滅?釋云:擇滅有二:一、滅縛名擇滅,二、滅障名擇滅。如文。故四下。約相攝結。答:以四涅槃對六無為,性淨即真如,後三皆擇滅。不動下。結。以不動想受滅暫滅,對顯後三擇滅唯究竟滅。

既所知障亦障涅槃,如何但說是菩提障?

既所下。七、問。初句牒前所知既障涅槃,次句正難如何聖教但說障菩提不說障涅槃。

說煩惱障但障涅槃(至)理實俱能通障二果。

說煩下。舉例答,如文。理實通障,約用偏說。煩惱勝用繫縛有情恒處生死,不能證涅槃故;所知勝用障覆所知理境,不能證菩提故。

如是所說四涅槃中,唯後三種名所顯得。

如是下,結。初一非所顯得者,以自性清淨,不由斷障顯故,故此唯結後三名所顯得。

二所生得,謂大菩提(至)此即四智相應心品。

二所下,次明所生得。初句標名,次句出體。菩提此云覺簡,二乘中下故名曰大,能斷惑盡、能證理徹故。此雖下,釋所生得義伏。問:無漏種子法爾而有,不從新生,何名得耶?釋此如文,結歸四智菩提。

云何四智相應心品?

云何下。總徵四智。言相應心品者,即淨八識與自相應二十一法和合共成一聚,名之曰品。品者,類也。下一一別釋。

一、大圓鏡智相應心品(至)如大圓鏡現眾色像。

一大下。初句法喻標名。謂此下。釋義。離諸分別者,謂此即無分別正智,能所雙絕故。所緣一句釋成,如有漏識不可知執受處了。純者無雜,淨即無染,圓者滿義。現行功德此為所依,種子功德此為能持,此能現自受用身實報土,能生後三智,如大圓鏡現眾色像。

二平等性智相應心品(至)一味相續窮未來際。

二平下,初句標名,謂此下釋義。因中執我自他不等,今既離執故皆平等。諸有情即十地菩薩,為現他受用身實報莊嚴土,地地優劣有殊,影像亦有差別,果上仍為妙觀察智作俱有依,不住二邊名曰一味。

三妙觀察智相應心品(至)令諸有情皆獲利樂。

三妙下。初句標名。謂此下。釋義。攝論云:圓成實性為共相,依他起性為自相,智觀此故;六度道品為功德寶,智攝此故;神通十力即作用差別,智現此故;隨機演法名雨法雨,智說此故。

四成所作智相應心品(至)成本願力所應作事。

四成下。初句標名。謂此下。釋義。普現十法界身三輪不思議化,成就本願所應作業,智能成此,名成所作智。

如是四智相應心品(至)一切有為功德皆盡。

如是下。結立智名。伏問:四智心品,每品各有二十二能變、所變等,云何但得智名?釋云:如是等二十二法者,謂五徧行、五別境、善十一并所依識。能變謂內二分,所變謂相見分,與各各種子現行相應。此中智用偏增,故以智名顯之。故此下。正結有為功德,即二十二法及神通、十力等。

此轉有漏八、七、六、五識(至)故說轉八識而得此四智。

此轉下,明轉依體。初句直明轉八成四,如次可知。智雖下,伏。問曰:智即別境中慧,應言轉慧成智,何言轉識成智?若爾,豈不轉王成所耶?釋云:稱實轉王得王、轉所得所,由智隨識轉,識為主故,說轉識得。又轉強、得強,有漏識強者,煩惱增故、境界勝故;無漏智強者,煩惱無故、境界空故。為勸有情故,說轉識得。

大圓鏡智相應心品(至)持無漏種令不失故。

大圓鏡下明四智現起分位。初家謂大圓鏡智無間道時即初現起,異熟中種俱時空故。異熟既捨,鏡智未起便無能持淨種之識。次家謂解脫道時方得初起。異熟下斥前無間捨種。猶未頓捨者,但捨所知障種,未捨有漏善及劣無漏種,此與無間道金剛智不相違故。非障下明解脫方捨此種,但與圓滿佛果定相違故。金剛下明無間道若捨異熟則無所熏識,若無所熏則無漏不增,彼時應即成佛,何用復起解脫道為?由斯下結。

平等性智相應心品(至)相依相續盡未來際。

平等下,第七因中轉,以由第六入雙空觀,斷分別二執見道初起。頌曰:單執末那居種位,平等性智不現前;雙執末那歸種位,平等性智方現前。後十地中俱生未斷,出觀入觀有時,有漏無漏轉易,是故隱顯有間。十地後心與淨第八為俱有依,盡未來際相續無盡。

妙觀察智相應心品(至)或無心時皆容現起。

妙觀下。此亦因中轉生。空智品通三乘,法空智品獨菩薩。若二乘生空,見道位中亦得初起後至無學。若漸悟菩薩,解行地終起頓悟菩薩。從初見道至上八地起非有漏心,非字貫下非無心時,無心謂滅盡定,意顯無漏心有心時方容現起。若菩薩法空,見道位中方得初起乃至十地後心。非有漏等者,非字貫下有漏與智相違,生空不違法執,無心則無意識,故此三時皆不現起,意顯無漏心法空智果有心時方容現起。此明因中雖轉容有間斷。

成所作智相應心品(至)而數間斷。作意起故。

成所下,有二師解:初師云:同六、七識亦因中轉,脩道位中為第六識,後得所引亦得初起。次師云:成佛方起。以十下,明所依根非無漏故,非因中轉。不共者,眼根唯為眼識所依故。必俱者,是俱有依,根、識同時故。同境者,根、識同緣一境故。此三名異,俱屬五根,皆三依中俱有依攝。所依之根既是有漏,故不能發無漏識智、有漏根昧、無漏識明,不相符故。由斯下,結顯此智成佛方起。數間斷者,非如前二智相續而轉。

此四種性雖皆本有(至)勿前佛德勝後佛故。

此四下,伏。問曰:此四智品皆從本有無漏種生,若起現行,應一切時均成無漏,云何得有前後因果轉依之不一耶?釋云:雖從種生,熏有勝劣,六、七因位漸增,五、八果上圓滿。又問:何以佛位不增不減?釋云:但從種生,更不熏種。若更熏種,則前佛熏多則優,後佛熏少則劣。

大圓鏡智相應心品(至)餘一。分二,准此應知。

大圓下明智緣用。大圓鏡智有二師解:初師云但緣真如,二智之中唯是根本。行相下一句釋成,無分別故是根本智。次師云亦緣俗諦,先引聖教證成。緣俗如文。又此下引理證成。因中既緣三類境,果上決定亦能緣之。頌曰:大圓無垢同時發,普照十方塵剎中。行緣微細說不可知,非無分別名不可知,如阿賴耶通緣真俗故。緣真下判屬二智,根本緣真、後得緣俗。言後得者,謂根本證真之後而得故。例餘平等妙觀體一分二,准此應知。

平等性智相應心品(至)二智所攝於理無違。

平等下。有三師解。初師云:但緣俗諦,緣淨第八故,例如染位緣藏識故。次師云:但緣真如,緣平等性故等。三師云:徧緣真俗,引經證緣真、引論證緣俗,隨他示現佛影像故。頌曰:如來現起他受用,十地菩薩所被機。由斯下。結緣真俗,根本緣真、後得緣俗。

妙觀察智相應心品(至)皆無障礙二智所攝。

妙觀下。通緣真俗二智所攝。緣自相即依他起,緣共相即圓成實,緣一切法謂普照大千皆無障礙。頌曰:遠行地後純無漏,觀察圓明照大千。

成所作智相應心品(至)起化業故後得智攝。

成所下,有二師解。初師云:但緣五現境。引論如文。次師云:亦能徧緣,非局五境;能緣三世,非局現境。引經證成能作三業化。頌曰:圓明初發成無漏,三類分身息苦輪。然此下,通前引論,皆如文。隨作下,釋唯後得。隨作意生者,隨妙觀察智作意引生,故唯後得。前三依心根,故二智所攝;後一依色根,故唯後得攝。

此四心品雖皆遍能(至)破諸疑網利樂有情。

此四下。總申用異。先總標。謂鏡下。分釋。皆如文。四智所現總不出真應二身,皆有集藏之義。真集一切智慧藏於一心,應集一切神通藏於一色,色心不二通慧一如,唯色唯心斯之謂也。此約圓義釋,前三教不爾。

如是等門差別多種。

如是下,結示差別。多種者,初約體、用明,體則轉八、七、六、五識而得,用則能現三身、四土。次約四智現起分位,六、七因中轉,五、八果上圓。後約所緣境界,該真、該俗,根本、後得,智有差別,故云多種。

此四心品名所生得(至)及前涅槃名所轉得。

此四下,先結四智名菩提,次總結菩提涅槃名所轉得。

雖轉依義總有四種(至)非已證得因位攝故。

雖轉下。簡判。先約頌簡。雖轉依義總有四種,而今轉依果中但取第四所轉得,不取前三。何也?初一是能轉道,第二是所轉依,第三是所轉捨,俱非所證得。頌中既說證得轉依之言,是故但取後一不取前三。此脩下。約位簡。此脩習位四轉依中,唯取前三不取後一。何也?非已下。出簡果從因意。後一屬果、前三在因,脩習位既在因,是故唯取前三不取後一。

後究竟位其相云何?

後究下。大章究竟位。先徵問起。

頌曰:此即無漏界(至)安樂解脫身大牟尼名法。

頌曰:下舉頌答。

論曰:前脩習位所得轉依(至)世出世間利樂事故。

論曰:下解釋,釋頌初一句。初二句指前顯後,總答徵問。此謂下二句,總釋頌相。菩提涅槃二轉依果,無漏界攝。諸漏下轉釋,先釋無漏。諸漏永盡者,二障名漏,此即離相應縛義。非漏隨增者,此即顯離所緣縛義。性淨簡異,二乘無學有所知障不純淨故。圓明簡彼,十地菩薩未圓滿故。具此諸義,故名無漏。界是下釋界字,一者含藏功德、二者能生善利。五乘謂人、天、聲聞、緣覺、菩薩也。

清淨法界可唯漏攝,四智心品如何唯無漏?

清淨下。通妨。問曰:清淨法界謂涅槃,有佛無佛性相常然,是無為故可唯無漏,四智心品斷惑證理屬有為故。又六七二智因中間轉雜有漏故,如何唯是無漏?

道諦攝故唯無漏攝(至)而實無漏道諦所攝。

道諦下。答。初二句標答。苦集屬有漏,道滅屬無漏。謂佛下。釋。成佛功德者,謂四智也。身土等,智所現也。雖有下。伏。問曰:成所作智隨類示現生死身,此即苦諦;業煩惱等,此即集諦,俱屬有漏。云何皆言是無漏耶?釋云:同事攝化法門示現,道諦所攝而實無漏。

集論等說十五界等(至)五根五識五外界等。

集論下。躡前無漏,以集論難。問:若佛功德身土皆唯無漏,如何論說十八界中除後三界,餘十五界唯是有漏?若屬有漏,豈如來無五根、五識、五塵耶?

有義如來功德身土(至)故與彼說理不相違。

有義下。有三師釋。初家約深妙理釋,非界、處、攝、集、論三科是思議境,今此功德是深妙理,是故彼此無違。

有義如來五根五境(至)論說五識,性散亂故。

有義下,次家約法界釋非界處攝,非集論所說根境,是故彼此無違。非佛下,伏。問曰:如來五塵可言法界攝,非佛有情緣聲光等,必藉如來法界五塵為質變相而緣,此所變相既屬五塵所託之質,寧非五塵所攝耶?釋曰:有情五識雖託此變,麤細有異故,而所變相麤可言五境攝,所託法界質細非五境攝。如來下,明如來五識非識界攝。次二句引教釋成定散有異故,如來心恒定,有情識常散。

成所作智何識相應(至)是故於此不應為難。

成所下,料簡成所作智。由上言如來五識非五識攝,今問云:既非五識,成所作智何識相應?第六下,答第六相應。由前云隨妙觀察智作意引生故。與觀下,又問:成智、觀智若俱依第六,二性有何差別?彼觀下,釋差別,如文。又問:二智同依一識,應不並生。如一類眼識,二不俱起,智亦應然。許不下,答。初約不並答,次約用分答。或與下,又一釋第七相應。依根緣境是平等智作用,由前云徧緣俗故,示現無邊佛影像故。伏問:成所作智依根緣境,今平等智亦言依根緣境,二智有何別耶?謂淨下,釋二智差別。緣境雖同,現身土有別,如文。豈不下,離問。前云轉五識成成所作智,豈不此品五識所攝?非轉下,答。非轉五識得,智體即五識。如轉下,舉例釋。是故下,結責。智由慧轉,五識無慧,六、七有慧。故今問出六、七相應,非轉五得,此約因中無慧言也。若至果上,各各具有二十二法。

有義如來功德身土(至)彼三皆通有漏無漏。

有義下,第三、家釋。約無漏界攝如來功德身土,如應攝在蘊處界中。如應者,智即識攝、身即根攝、土即塵攝,彼三皆通漏無漏故。餘所成者通漏無漏,佛所成者純無漏故。

集論等說十五界等(至)而非二乘所知境攝。

集論下,通集論。初句牒前難家引論。彼依下,會通論意。二乘境既麤淺,能緣根識亦麤淺,故唯有漏,不依如來無漏法說,故云非說一切。謂餘下,轉釋。餘者,謂二乘已下,成就後三,通漏、無漏。十五唯有漏,如來皆無漏。

然餘處說佛功德等(至)善常安樂解脫身等。

然餘下會通餘處,即前初家所說。非界處等法門所攝者,此顯功德是無漏界,非二乘劣智所知。所以者何下徵釋是界攝。功德身土皆屬有為,聖說有為一切法皆蘊處界攝。而又言非界等者,應是第十九界、第十三處、第六蘊等所攝,聖所不許十九等故。既無十九等,顯是無漏界攝。若絕下復斥初家。初句牒前,亦不下以本頌斥。

又處處說轉無常蘊(至)故言非者,是密意說。

又處下。復引他處通斥二家。常蘊常界即無漏蘊界,寧非蘊界所攝?

又說五識性散亂者(至)皆悉具足而純無漏。

又說下,斥。次家引論,如文。故佛下,結示。由前難家以有漏難無蘊界等,此直約事難。次二解家直以理釋,故言非界等所攝。今約即理之事,以成無漏界等所攝。

此轉依果又不思議(至)非諸世間喻所喻故。

此轉下,釋第二句。初句牒頌不思議三字,次三句釋義。初句總明不思議,次二句別明。忘言默證故非思,喻所不喻故非議。

此又是善,白法性故(至)違不善故俱說為善。

此又下。初句牒頌善字。白法性者。總釋善相,離染黑故。清淨下。別釋。清淨法界,遠離生滅,解脫諸苦,故曰安隱。四智心品,現身現土,觀機說法,故曰巧便。二種下。結善相。

論說處等不唯無記,如來豈無五根三境?

論說下。躡前是善,以瑜伽難問論說處等不唯無記,通三性故。上言此又是善,豈如來身無五根及香味觸耶?不言色聲者,許通三性故。

此中三釋,廣說如前(至)善種所生無漏善攝。

此中下答。初句指前三家。論說處等通三性者,依餘所成說非佛所成。一切下別釋。如來身土唯善如文。佛識下伏。問曰:佛身土等雖皆是善,應機所變有漏不善無記相等豈亦善耶?釋此如文。

此又是常無盡期故(至)窮未來際無斷無盡。

此又下。牒頌常字。無盡期者。總釋常義。清淨下。別釋,如文。所依者。智依理故,假說為常,非自性常。從因下。轉釋非自性常。然四下。約化機無盡說常。

此又安樂無逼惱故(至)勝法故恒名解脫身。

此又下牒頌第三句。初安樂二字無逼惱者,總釋安樂義。清淨下別釋體害者,所知障能障理故是體上害。此二下結釋二性皆無逼惱,自安安他俱名安樂。二乘下釋解脫身,唯離煩惱不斷所知,螢光獨照但得自利。無殊勝法者,無法身本不能起用不能利他,恒名孤調解脫,非大涅槃。

大覺世尊成就無上(至)二轉依果皆此攝故。

大覺下釋頌第四句。先略釋,頌文如文。梵語牟尼,此云寂默。無量下轉釋,先法、次身。無量功德等莊嚴者,一切種智為頭,第一義諦為髻,八萬四千陀羅尼為髮,權實二智為眼,無漏為鼻,四十不共法為齒,四無礙辯為舌,十力為手,如來藏為腹,大慈大悲為心,三三昧為腰,福慧二嚴為足。身者體義、依義、聚義,清淨法界為體,四智菩提所依,萬善功德聚集故。此下結。

如是法身有三相別:

如是下廣解法身,有六段:初正釋三身,次五法攝三身,三三身德別,四自他利殊,五所依之土,六身土合明。一佛而有三身者,此有三義:一體用,智與理冥能起大用,自報上冥法性體謂之真身,他報下赴機緣用謂之應身。二權實,權謂權暫,實謂實錄,以施權故從勝起劣,三佛離明以顯實故,從劣歸勝秪是一身。三理事,佛本無身,隨順世間而論三身,仰觀至理本實無形,俯隨物機迹垂化事。頌云:自性法受用,變化差別轉。文中先總標,下別釋。

一、自性身謂諸如來(至)大功德法所依止故。

一自下,初正釋三身。初句標名。謂諸下一句,出體。受用等一句,此以能依顯所依勝也。離相下,釋義。湛湛絕慮,寂寂名斷。能為色相作所依止,凡所有相皆是虗妄,即此自性亦名法身。次句以依止義釋。軌持為法,諸佛軌之而得成佛功德,依止名身。前二轉依果名法身者,乃約複明;此真淨法界名法身者,乃約單顯。今法身中有三相別者,此則約開;前二轉依果名法身者,此則約合。雖有單複,開合不同。此之三身,非縱非橫,不並不別,文雖屬別,義合通圓,以法身中具三相故。

二、受用身此有二種(至)合此二種名受用身。

二、受下,初句標總名。次句列二:一、自受用,恒自受用大乘法樂故。謂諸下,釋義。真實功德,即四智菩提極圓淨。常徧色身,即無漏五蘊。智與理冥故,慧光照無量,久脩業所得,名為自受用。報身者,依止相續義,有為功德所依止故,相續湛然盡未來際故。二、他受用,令他受用大乘法樂故。微妙功德身,即尊特勝應身。純淨土,即實報莊嚴土。此之身土,為十地菩薩示現。如來現起他受用,十地菩薩所被機,此即平等智之所示現。合此二種,名受用身。

三、變化身謂諸如來(至)令各獲得諸利樂事。

三變下,初句標名。謂諸下,釋義。隨類化者,有三:一、大化,現千丈身王,大千界被地前機。二、小化,現丈六身王,一四天下被二乘凡夫。三、隨類化,猿中現遠、鹿中現鹿等。淨穢土者,或折或攝、變淨變穢,此被三賢二乘凡夫等。所言化身者,與應身有異。觀音疏云:變化者,歘然而有、歘然而無,葢是暫時益物相也。應則應答,同物始終。如極樂人民壽不可數,佛同無量;此土壽促,佛同八十。有降生日、有入滅時,即八相佛也。此中言隨類化者,通應通化。若應人天,此化屬應;若應餘趣,此應屬化。

以五法性攝三身者(至)故知三身皆有實智。

以五下,二、明五法攝三身,有二解:初釋清淨法界大圓鏡智攝自性身,次引經證真如攝法身。引論證鏡智攝自性身,真如即法界,法身即自性,名異體同耳。圓鏡下一句,轉釋。上句會通,轉阿賴耶即圓鏡智,故中二:平等觀察攝受用身,次引論證平等智現身、觀察智說法。轉諸轉識得受用者,此句通證二智攝受用。後一成事智攝變化身,次引論證成。又智下一句,通明四智具攝三身。故知下一句,結三身皆有實智。

有義,初一攝自性身(至)無相無為非色心故。

有義下,次釋清淨法界攝自性身。此釋簡去鏡智者,以鏡智品非本性常故、有生滅故、生因之所生故,是有相有為色心法故,自性反是故不相攝。

然說轉去藏識得者(至)不可說為色心等物。

然說下,通前初家引論。初句牒前引論。然初家說轉藏識得自性者,謂由下,正通論意。由轉藏識中二障種子顯法性身,不可謂鏡智亦攝自性身。智殊下,通後句。問:既云鏡智不攝自性,云何言智殊勝具攝三身耶?釋云:謂法身是彼四智之依止,是彼四智之實性,故言具攝三身。理實鏡智不攝法身,唯攝自受用身故。自性下,出鏡智不攝法身之所以。問:前云自性身中具無邊際真常功德,豈非法身中有智?何謂鏡智不攝法身?釋云:自性身中雖有功德,而無為故,非色心故,是故不攝。

四智品中真實功德(至)種種身相攝變化身。

四智下。明智攝後二身,謂通以四智及鏡智所起色身攝自受用,平等攝他受用,成事攝變化。

說圓鏡智是受用佛(至)實有色心皆受用攝。

說圓下,引證。初句引證鏡智是自受用,次句引證平等是他受用。雖轉下,通妨伏。問曰:此言轉藏識成鏡智亦得自受用,何故前云轉第八顯法身,不言得自受用者,何也?釋云:此雖言轉藏識亦得受用,前文但言轉藏識顯法身,不說得受用者,是文略耳。應知轉藏識有二義:一者、轉去藏識中二障種子顯法身;二者、轉染藏識成鏡智得受用。前文但說顯法身,於轉染成淨得受用一義略不說之。又說下,以理推之,鏡智唯應攝受用,不攝法身。先舉法身中無生無滅等相為例,鏡智反此。若非受用,攝屬何身?又受下,通明自受用攝四智,有為實德即四智也。故四下,結。

又他受用及變化身(至)故此二智自受用攝。

又他下。斥初家三身皆有實智。初文直斥二身非智為體。雖說下。通論意。問:聖說化身智殊勝攝,今何言非智?釋云:論中雖說智殊勝攝化身者,似智顯現故,或依智起故,假說智名體實非智。又問:聖說二身即是二智所現,今何言體非實智?但說下。釋義如文。故此下一句。結二智既非二身,故知即是自受用攝。應知自性身如鏡面,自受用身如鏡光,他受用及變化身如所現像,光與面不一不異,無面不顯光、無光不顯面,此喻智理相冥,不二而二、二而不二,不可施設離異。後二身如所現像,像雖依面光而現,雖離面光無像可得,不妨像終非面光,不可施設令同。故此二身但可云智所現,非以智為體也。

然變化身及他受用(至)無根等用故不說有。

然變下。通妨。問曰:若後二身非智為體,如土木偶,何能說法化利有情耶?釋此如文。無上下。又問:身等有質可能化現,心等無形豈能化現?釋此如文。若不下。反顯能現。若謂如來不能現無形質心心所法者,如來久已斷貪嗔等,云何又能示現有三毒?聲聞旁生知如來心者,此是化現心而非實心。如來實心,等覺菩薩如稻蔴竹葦尚不知故。如佛一時深擯眾僧還念欲取,梵王悉知。又於一時念欲為王如法化世,魔王即知而來勸請。如佛將泥洹時,阿那律陀知佛次第所入諸禪三昧。由此下。引證。隨類化身皆令有心。涅槃經說:人天百萬設最後供,唯純陀供是佛親受,餘悉化佛皆似有心。令彼人天各各自謂佛受我供,成所作智化作三業,意即心也。又依他實心為質,變相分心現故。雖說下。伏。問曰:聖說變化之者無有根心,今何言能變根心等?釋云:化人無根心者,約餘二乘外道等所化說也。又聖說無根心者,約根無生識用,心等無實染善用,故不說有,非不化現也。

如是三身雖皆具足(至)利樂他用化相功德。

如是下。三、明三身德別。初句總標三身德異。謂自下。別釋。自性身唯有常樂我淨,離諸雜染即淨義,眾善所依即我義,無為功德即常義,無色心等即樂義。自受用身具妙色心等真實功德,即四智。後二身具似色心等者,似智顯現,不以智為體故。

又自性身正自利攝(至)唯屬利他,為他現故。

又自下。四、明自他利殊。自性身為增上緣者,謂真如徧在一切眾生身中以為內熏,故兼利他。自受用身唯自利者,智冥理故。後二身唯利他者,應機現故。

又自性身依法性土(至)譬如虗空徧一切處。

又自下。五、明所依土。初句標自性身依法性土。雖此下。釋。問曰:身即法界,土即常寂光,其體不二,何分身土?釋云:雖無差別,不分而分。佛是相義,二身自體故,四智功德所依故,眾德聚集故。法是性義,能持自性故,功德自性故,諸法自性故。隨事無邊者,以變化等三身三土,事既無邊,與之為性,豈有邊耶?立量云:法性身土是有法,其量無邊宗,俱非色攝故,因喻如虗空。

自受用身還依自土(至)亦可說言徧一切處。

自受下。初句標。自土即無漏色蘊,情為能依屬報身,器為所依屬報土,此實報土。謂圓下。釋。謂無垢識由昔所熏自利無漏淨土種子成熟,從初成佛變為純淨佛土,周圓無際。如淨下。例。身根相好如淨土量,一一無邊,根根塵塵徧周沙界。功德下。釋妨。問曰:自受用身體即智慧,非是色法,如何可約形量而言周圓無量耶?釋云:智慧雖不可說形量,而依所證理及所依身亦可言偏一切。

他受用身亦依自土(至)能依身量亦無定限。

他受下,初句標自土,謂實報莊嚴土。然唯淨土謂平下,釋,謂平等智由利他無漏淨土種子成熟,隨十地菩薩所宜變為淨土。大小勝劣前後改轉者,地地相望、傳傳勝劣不同故。能依下,以土例身亦無定限,一月不降百水不升,而隨河長短任器方圓,無前無後一時普現,此是不思議妙應也。

若變化身依變化土(至)能依身量亦無定限。

若變下。初句標變化。土謂方便、同居二土。謂成下。釋。謂成事智由利他無漏淨穢佛土種子成熟,隨未登地有情所宜化為佛土,大凡小聖機器不同,各隨業力所見亦異。淨穢小大前後改轉者,攝折不同故有淨穢,隨機勝劣故有小大。無漏言穢者,示機見穢佛唯無漏。如經云:大火所燒時,我此土安隱。即此意也。能依下。以土例身亦無定限,後二身應三土。皆云前後改轉者,橫論四教,竪則三土同居四教,方便二教實報一圓,赴機有異故大略而分。頓部根利,漸教根鈍。若委論者,頓中別鈍圓利,漸中圓利三鈍,亦可四教傳傳論利鈍,所說之法隨機興廢,若機若應節節改轉,不可文備宜准教思。

自性身土一切如來(至)一佛能益一切生故。

自性下。六、身土合明。自性身土體即真如,自他身土皆無差別。自受用身土雖諸佛各變,如眾燈之明彼此不相障礙。餘二身土隨所化有情有共不共。所化共者,言佛各變者,清涼釋云:如今釋迦化身,若一類眾生若與阿閦等諸佛皆有緣,應受其化。所化之者身不可分,如一釋迦成佛度生,諸佛同時皆化一身為釋迦,同在菩提樹下一時成佛,令諸眾生但謂一釋迦佛。如多盞燈同照一物共發一影,實有多光各發影而相雜,故謂是一影。於不共者,言唯一佛變者,設見十方百千化佛,亦是一佛化諸身耳。諸有下。雙結釋成共不共義。或多屬一、或一屬多,應更云或多屬多、或一屬一。文無者略,由共不共相故。一切凡聖雖同一心,而有相見不相見異;雖同變土,而有同受用不同受用別。是故靈山常耀而覩林樹潛輝,丈六金軀復見土灰眾色,蓮華寶剎反謂丘壚,莊嚴寶地倒言砂礫,斯皆同共不共故也。

此諸身土若淨若穢(至)不爾應無五十二等。

此諸下。明所變漏、無漏別。先明無漏識變。謂上四種身土若淨若穢,約佛無漏識上所變現者,同乎能變,但純無漏。純善下。三句釋成。問曰:若能變是無漏,所變亦無漏者,例應能變是識,所變亦應是識,則不應有蘊等之別。釋云:所變蘊等與能變識不必皆同,蘊等三法因緣雜引生故。次明有漏識變。此諸身土若淨若穢,約一切有情有漏識上所變現者,同乎能變,俱是有漏。純從下。三句釋成。善等下。又問。若所變同能變者,則能變識性是無記,所變亦應屬無記,不應有三性差別。釋云:善等三性與能變識相不必皆同,三性因緣雜引生故。蘊等下。問。能變是識,所變亦應同識,不應有蘊等之別。釋云:所變、能變不必皆同,三法因緣雜引生故。不爾者,若所變須同識者,應無五蘊、十二處、十八界三科差別。

然相分等依識變現(至)許識內境俱實有故。

然相下,承上明所變四分虗實。先初解相見二分,依識所變徧計性攝是虗,能變識體依他起攝是實。不爾者,若謂外二分亦是實,此則識外有實法唯識,理應不成。

或識相見等從緣生(至)不爾真如亦應非實。

或識下,次解。相見二分從緣生故,俱依他起。虗實如識者,依勝義言,識如幻夢,則所變相見如識亦虗;約世俗諦言,依他不無,則相見如識亦實。若爾,則有實境耶?釋云:唯言遣心外法,不遮內境。若不爾者,後得變相緣如,此之內境亦應非實。

內境與識既並非虗,如何但言唯識非境?

內境下。通妨。問曰:境識既並非虗,是則應云唯識唯境,如何但言唯識不言唯境?

識唯內有,境亦通外(至)心與心所定相應故。

識唯下。約三義答。初云:識唯內有,境通內外。若言唯境,恐愚者濫計心外有法,是故但言唯識。或諸下。二云:愚夫執有外境,起惑造業,沉淪生死。哀愍彼故,遮彼外計,令觀自心,非謂亦無內境。觀心有二:一、實相觀,即於識心,體其本寂,三千宛然,即空、假、中。二、唯識觀,照於起心,變造十界,四性叵得故。或相下。三云:相、見二分,皆識為性。由熏習力,似四分生,實唯一體。問:識性是俗,真如是真,豈非心外有法?釋云:真如是識實性,除識之外,無別有法故。問曰:境唯識變,可是一識。然諸心所各別有體,豈亦一識耶?釋此如文。上釋唯識位竟。大章正宗意。

此論三分成立唯識(至)乃得圓滿,非增減故。

已依聖教及正理,  分別唯識性相義,
所獲功德施羣生,  願共速登無上覺。

此論下大章釋結施願分。此論下釋義。三分成立故,顯理明淨故,本頌圓滿故,名實雙彰故。已依下結文。依憑教理故,分別性相故。所獲下迴施。迴自向他故,迴事向理故。願共下發願。見聞隨喜者,藉因成果故。

成唯識論自攷卷第十(終)

No. 823-E 唯識自攷後䟦

自攷錄者,靈源法師之所作也。師夙植善本,現身長者,壯年依紹法師之席,遍閱台宗,精通唯識論,翱翔法門,已稱龍象。既而晦迹都門,精研積稔,居士說法,辯音廣長,海內緇流,久嚮唯識一宗,蓮居獨傳滴派。師薙髮後,于丙寅春南詢,偶閱海昌唯識疏,雖並宗音義,而剖晰煩言,不無紕漏,開衍大旨,亦鮮心得。葢聖作既難于明述,而篤信彌遠其師傳,愾焉久之。一夕,以就龍居主人之請,[舌*(ㄠ-ㄙ+?)]筆伸紙,追其所憶,葢不數月,而文成千番,義該全帙。往來南北,再登猊座,其所講演而參訂之者,殆無遣旨矣。廣顧向覿法師于長安,飫聞緒論,于茲十年。今春復于蓮居座下,得讀藁本,如獲拱璧,不忍韜之櫝中,使後學無所遵仰,捐貲付梓,獨肩厥任。雖不謂遠駕證義,繫長補短,頗堪伯仲,較之俗詮為確,集解為簡,淺學者既不厭其深文,宿悟者亦難尋其遺義矣。嘉慧後來續佛惠命,庶幾無媿云爾。

崇禎改元戊辰長至日海幢居士廣顧和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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