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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730-A 序

夫戒為通修之元基者,由其能淨無量之染業,能立無量之梵行故。若無戒德,則染心何以皎潔?梵行何以克成?故云:戒為無上菩提本,應當一心持淨戒。然持戒之心,要唯二轍:一止持,二作持。止持則自唐迄今,代有人弘;作持則數百餘載,寂無提舉。余自乙亥春納戒潤州,恒侍先老人輔化諸方,每以作持扣請。老人云:汝既志存毗尼,願維絕紐。藏內有曇無德部,刪補隨機。羯磨廼南山律祖之所撰集,事法兼備,誠為典型。但以久湮,卒難力振。俟汝異日,為眾闡揚。於戲!諄諄師訓,尤在耳也。至乙酉夏,老人掩室,委付棲山。念顧命之難違,感慈恩之當報。焚膏繼晷,窮律部之奧微;率眾躬行,闡羯磨之洪範。是制必遵,于非即革。但羯磨藏本,有綱目列而法不全,復有文句古而義不顯。因憐初學,臨卷罔措。故余依律,廣其事法,釋其隱微,題云毗尼作持續釋。使諸展卷,成壞了然。所冀同志諸仁,知止作,明是非,臨事稱量,應為當為。共沐戒海,而盡浣凡心;俱踐道階,而紹繼聖種。又豈例圖衒虗談,空盈卷軸哉!

時康熙乙巳歲前安居日毗尼後學滇南讀體識於金陵寶華山之觀西軒

毗尼作持續釋 凡例

律制羯磨,一切僧事,依之成就。若靡羯磨,作辦不成。故律云:有秉羯磨,有說行者,斯則名為正法住世。又曰:不誦白羯磨者,終身不得離依止。是知比丘要務,莫先於此,宜勉攻持。
羯磨諸法,始緣隨事漸制,後因結集類分。揵度雖斂,用討文浩,若不精徹,非過難逭。上古諸大律師,匡維正法,嚴淨毗尼者,咸皆從廣採略,恒誦不遺。今藏中曇無德部有三集,其二未融,諸部法儀欠備。唯南山宣祖撰集刪補隨機羯磨四卷,於對首心念,會取他宗僧法羯磨,具如本部施法。應事隨機,准義加儀,便用有異於二,故今特紹行持。
詳稽原卷,前列綱目百八十四法,合復略六十有五。既云補集,缺意為何?及至文中贅曰:縱舒撰次,非學不知,徒廢時功,未辦前事,故闕而不載。必臨機秉御,大鈔詳委。嗟夫!大鈔世沒,覓訪絕聞,是故研窮廣部,校讐作持。應准目續法者,上標一續字;應依律釋義者,上標一釋字;應顯過出非者,上標一非字;應附證及便行者,上標一附字。若無續、釋、非、附四科,悉是藏卷原文。凡秉白之法,皆書頂格餘下一字,俾明古本,以別新續。儻讀懷疑,請閱北藏存字函,昭然可據。
別集戒相,題曰毗尼止持會集。若彼應秉白羯磨者,咸示於作持中詳明,為分止作,故不相兼。今此卷內原題如舊,外權更云毗尼作持續釋,以便簡討。
宗紹作持,本欲重光息焰,必也前行後效。故(體)躬操二十餘年,稿成不速刊行者,為令依學練知,見聞堅信。今已信樂欽行,故爾壽梓流布。將來藉此以報佛恩,用酬師德。若受具已,一往不知,由失所傳。學而不行,其過何辭。設未受具者,窺閱律部,理當誡訶。如謂律法先知而後受具,此則以毒飲人,寧不慎歟。

毗尼作持續釋目次

卷第一

 序 凡例 釋原序

 篇目 釋本題 釋人題

 ○集法緣成篇第一

 一僧法羯磨(略有一百三十四)

  單白羯磨(三十九法) 白二羯磨(五十七法)

  白四羯磨(三十八法)

 二對首羯磨(略有三十六)

  但對首法(三十一) 眾法對首法(五)

 三心念羯磨(略有十四)

  但心念法(三) 對首心念法(七)

  眾法心念法(四)

 前明僧法(羯磨十緣)

  一稱量前事 二法起託處

  三集僧方法 四僧集約界

  五應法和合

卷第二

  六簡集是非 七說欲清淨(一明與欲法

  二明受欲法 三明說欲法) 八正陳本意

  九問事端緒 十答所成法

 中明眾多人法 後明一人法

 僧法羯磨具七非

  一者非法非毗尼羯磨

  二者非法別眾羯磨

  三者非法和合眾羯磨

  四者如法別眾羯磨

  五者法相似別眾羯磨

  六者法相似和合羯磨

  七者呵不止羯磨

 義立七非

  一人非 二法非 三事非

  四人法非 五人事非 六法事非

  七人法事非

 對首羯磨(具七非並如上) 眾法對首(具七非並如上)

 心念羯磨(具七非並如上)

卷第三

 ○諸界結解篇第二

 僧界結解法第一

  結初大界法(解大界法 結同法利界法 結同法別利界法 結法別利同界

  法)

  結戒場法(解戒場法 結有戒場大界法)

  結三小界法(結受戒小界法并解 解受戒小界法 結說戒小界法并解 結

  自恣小界法并解 結說戒堂法并解 解說戒堂法)

 結解衣界法第二

  結攝衣界法 解攝衣界法

 結解食界法第三

  結攝食界法 解淨地法

  結庫藏法 差人守庫藏法

卷第四

 ○諸戒受法篇第三

 受三皈法 受五戒法

 受八戒法 出家授受戒法

 乞度人法 與度人法

 度沙彌法 與剃髮法

 授十戒法 受戒體法

卷第五

 ○諸戒受法篇第三之二

 比丘受戒法

 授比丘戒緣

  一能受之人(一是人道故 二諸根具足 三身器清淨 四出家相具 五得

  少分法)

  二所對(一結界成就 二有能秉法 三僧數滿足 四界內盡集和合 五有白四

  教法 六資緣具足 七佛法時中)

  三發心乞戒 四心境相應

  五事成究竟(初明請師法 二安受者所在 三差人間緣 四出眾問法 五

  白召入眾法 六明乞戒法 七戒師和尚問法 八正問法)

 二正授戒體法 次說隨相法

 授四依法

卷第六

 ○諸戒受法篇第三之三

 請依止師法 與外道住法

 次教受戒 尼眾授戒法

 授沙彌尼戒法 授式叉摩那尼法

 乞學戒法 與學戒法

 次說戒相法 授比丘尼戒

 乞畜眾法 與畜眾法

 正授戒前具八緣

  一明請和尚 二□□□□

  三差教師法 四教師出眾問法

  五喚入眾法 六明乞戒法

  七戒師白和尚法 八對眾問答

 正授本法羯磨文

 本法尼往大僧中受戒法

 請羯磨師法 乞授戒法

 戒師和尚問答 正問遮難法

 正授戒體法 次受戒相

 次說四依法

卷第七

 ○衣藥受淨篇第四

 受衣法 受安陀會法

 受僧伽黎法 受縵衣法

 捨衣法 尼受餘二衣法

 心念受捨衣法 受尼師壇法

 受鉢多羅法 受藥法

 受時藥法 藥無七過

 授有三種 自受三法

 正食五觀 受非時藥法

 受七日藥法 受盡形壽藥法

 衣說淨法 請施主法

 正說淨法 心念說淨法

 金粟淨法

卷第八

 ○諸說戒法篇第五

 僧說戒法 說戒和法(初明卷首十二頌 次明

 戒序并總結三明七佛偈) 僧同化識罪懺白法

 僧同犯疑罪發露白法 尼差人請教授法

 教誡尼法 差教授尼師法

 告清淨法 疑罪發露法

 說戒座上憶罪露法 略說戒法

 非時和合法 諍滅說戒法

 增說戒法 與狂癡法並解

 解狂癡法 對首說戒法

 心念說戒法

卷第九

 ○諸眾安居篇第六

 安居法 對首安居法

 後安居法 心念安居法

 忘結便成法 及界與園成安居法

 受日法 事訖羯磨受日法

 羯磨受日法 對首受日法

 命梵二難出界法 受日出界逢難法

 ○諸眾自恣法篇第七

 僧自恣法 差受自恣人法

 白僧自恣法 正自恣法

 略自恣法 四人以下對首法

 一人心念法 尼差人自恣法

 修道增自恣法 諍事增自恣法

 第二增自恣法 受功德衣法

 差人守功德衣法 付功德衣法

 捨功德衣法

卷第十

 ○諸衣分法篇第八

 一二部僧得施法 二二部現前得施法

 三時現前得施法 四非時現前得施法

 五時僧得施法

 六非時僧得施法

  初明五眾死物之所屬 二分法十種

  三同活共財法 四負債法

  五明囑授 六分物時

  七斷輕重物 八量德賞物

  九分輕物法 十得受衣法

卷第十一

 ○懺六聚法篇第九之一

 懺海法

  懺波羅夷法 懺僧伽婆尸沙法

  懺偷蘭遮法

 續初懺波羅夷法

  犯波羅夷覆藏者與滅擯法

 續二懺僧伽婆尸沙法

  白僧行覆藏行法 八事失夜

  半月說戒時白法 白停行法

  白行行法 行法滿已白僧停法

  與摩那埵法 日日僧中白法

  白摩那埵行滿停法 與出罪法

  與壞覆藏者本日治法

  與壞覆藏者摩那埵法

  與壞覆藏及壞摩那埵本日治法

  與不壞覆藏壞六夜本日治法

  與壞覆藏及壞六夜出罪法

  犯僧殘不覆藏者摩那埵法

  與摩那埵本日治法 出罪法

  比丘尼法

卷第十二

 ○懺六聚法篇第九之二

 續三懺偷蘭遮法

  對僧乞懺法 請懺悔主

  和白法 正懺悔法

  對四比丘懺法 對一比丘懺法

 懺波逸提法 前懺捨墮

 僧中懺法

  初明捨財 中明捨心

  捨罪法

 乞懺悔法

  請懺悔主法

 和白法

  正捨罪法

 還衣法

  初即座轉付法 後明即座直付法

 對四人已下對首法 對一人捨墮法

 捨衣法

 明懺罪法

  先懺從生罪 懺悔二根本小罪法

 懺根本罪法 懺後墮法

 懺波羅提提舍尼法 懺突吉羅法

 正明懺儀 捨罪法

 悞作懺法 餘語法

 觸惱法 差說麤罪法

 護鉢法

  初明與鉢法 次明行鉢法

  正明護鉢法

 制不往學家法並解

  解學家羯磨法

卷第十三

 ○懺六聚法篇第九之三

 尼與僧作不禮法並解

  解不禮法

 諫破僧法

 諫助破僧法

 諫惡性法

 諫惡邪法 諫擯惡邪沙彌二法

 諫隨舉比丘尼法 諫習近法

 諫勸習近住法 諫嗔捨三寶法

 諫發諍法 諫習近居士子法

 與覆鉢法

  差使告覆鉢法 解覆鉢法

 呵責法並解

  解訶責法

 擯出法並解

  諫擯謗法 解擯法

 依止法並解

  解依止法

卷第十四

 ○懺六聚法篇第九之四

 遮不至白衣家法並解

  差人懺白衣法 解遮不至白衣家法

 不見舉法並解

  解不見舉法

 不懺法並解

  解不懺悔罪舉法

 不捨法並解

  解不捨法

 憶念法 不癡法

 罪處所法

 ○雜法住持篇第十

 六念法

  第一念日月數 第二念知食處

  第三念知受戒時夏數 第四念知衣鉢受淨

  第五念念食同別 第六念身強羸

 白同利食前後入聚法 白非時入聚法

 作餘食法 呵責弟子法

 弟子辭和尚白謝法

卷第十五

 ○雜法住持篇第十之二

 諫作犯法 諫止犯法

 老病比丘畜杖絡囊乞羯磨文

 僧與老病比丘畜杖絡囊羯磨法

 十誦律受三十九夜羯磨文

 十誦律受殘夜法

 僧祇二十七事訖羯磨文

 差人行籌法 離衣法

 減六年臥具法 作小房法

 作大房法

 持故房與道俗經營二法

 差比丘料理房法 差分臥具法

 尼白入僧寺法

毗尼作持續釋目次(終)

No. 730-B 曇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原序

釋此原序分三:

初明如來出世說法制戒之由
二明世尊滅度教法流傳分律之端
三明宣祖撰集羯磨刪補隨機之意

○今初

原夫大雄御㝢,豈惟拯拔一人?

釋 原夫二字,乃推原發語之辭。大雄者,讚佛頓超三界,圓滿二嚴,居天中天,為聖中聖,故以大雄稱之。御者,人王臨極,為曰御極。㝢者,天地四方,為之㝢也。今借其義,謂如來應質娑婆,統御三千大千世界,本為普度諸有,咸脫輪迴,導引羣迷,共登覺果,豈惟拯拔一人,出現於世。拯謂拯救沉溺,拔謂拔除邪見,此彰化利之廣也。

大教膺期,總歸為顯一理。

釋 大教者,五時說法三百餘會,為曰一大時教。膺者,當也。期者,從旦至旦復其時也。然雖五時設教,皆是善巧以就三根,當其時宜而為說法,至於一期佛事將終,演妙法華則無二三,總收權小並歸大乘,為顯一實相理,令諸眾生悟入佛知見故,方稱如來出世之本致爾。此明說法之妙也。

但由羣生著欲欲本,所謂我心,故能隨其所懷,開示止心之法。

釋 此申明開權之義也。如來不即說一佛乘而等濟之,必先以權教攝化者,但由羣生迷真已久,癡無正智,貪欲深著,難語大法。諦審貪欲之本,所謂第六意識,妄執我故。我執有二:一俱生我,謂凡夫於色受想行識五蘊法中,強立主宰,妄執為我,與身俱生,名曰俱生我執。二分別我,謂於計我法中,分別我能行善行惡等事,而起執著,名曰分別我執。因執二我,引生煩惱,作種種業,繫縛生死,不能解脫。唯佛智知之,觀諸眾生種性樂欲,故能隨其所懷,而開示止心之法也。

然則心為生欲之本,滅欲必止心元,止心由乎明慧,慧起假於定發,發定之功,非戒不弘,是故特須尊重於戒。

釋 此明斷證,非戒無託也。止者,止息情慮,澄靜昏煩。元,即本也。謂第六識心,既為生欲之本,若滅貪欲,必止息此心,澄靜情煩,以空慧觀照,了知五蘊無我俱生,分別不執,則十使頓除,永斷欲本,證無我理,名曰生空觀(亦名人空)。所以止心由乎明慧。然此真明空慧,乃自性德用,非正定之力,莫能現起。定力弘大,非淨戒之功,莫能發生。是故特須尊重於戒也。

故經云:戒為無上菩提本,應當一心持淨戒。

釋。 此引華嚴經為證,明特尊於戒也。無上菩提四字,乃華梵雙舉。梵語具云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阿耨多羅翻云無上,三藐翻云正,三翻云等,菩提翻云覺。無上是理,正等覺是智。正謂正中,即一切種智寂滅相。等謂平等,即行類相貌如實知故。然此極果理智,非亞位所獲,唯佛與佛乃能證知。今以引證此者,謂非獨人天樂報,權乘取果,功唯在戒。即諸佛如來圓滿萬行,所證無上菩提,亦以戒為本因。凡諸真修行者,應當一心奉持淨戒。而云一心者,斯有大小之別。大乘一心持戒者,是自性戒。真如不變,本無染淨。真如隨緣,修證不無。所謂已知法性無染污,隨順修行尸羅波羅蜜。是稱性起修,全修在性之旨也。聲聞乘一心持戒者,是別解脫戒。憑師秉受,識相護體。少有染污,即千聖制。若心不專一,精窮律學,則名相茫然,持犯焉曉。貪欲之念易興,我執之妄難除。縱有禪定智慧,非淨戒所發。真無漏故,必落魔邪。是以引經為證。復恐大小混糅,不明持戒之心。故下文示其嚴持身戒之宗也。

持戒之心,要唯二轍。止持則戒本最為標首,作持則羯磨結其大科。後進前修,妙宗斯法。故律云:若不誦戒羯磨,盡形不離依止。

釋 此乃推功於戒也。要謂宗要,轍是車輪所輾之跡。若依第六識心起三毒煩惱,則成染根本,是生死因;若依之修三無漏學,則成淨根本,是出世因。今就此心持戒而論,宗要唯二,猶車兩輪合轍,方能任載至遠,偏則難免折軸之憂。持戒止作並行,庶幾塵勞逈脫,昧則反招違破之苦。今人受戒欲淨而多染者,良由未明二持之宗。故示云:止持則戒本最為標首者,止謂禁止身口,不造諸惡,則四分戒本最為詳備。名標五篇,類分六聚,隨業心輕重,定犯相開遮,乃比丘淨身樹德之首務也。作持則羯磨結其大科者,作謂作辦事法,不越毗尼。准事大略,一百八十有四;約法量度,僧數眾多一人。總收羯磨以結大科,更無有餘,是比丘施造成濟之秘術也。然斯止作,已往賢聖奉持,而早獲無漏;未來僧伽依修,而必紹聖種。捨此通途,則入道無由。故云:後進前修,妙宗斯法。向下結證,顯宗有據。故律云:若不誦戒,謂不攻習其止持;若不羯磨,謂不精練其作持。二持罔諳,佛訶啞羊。故制盡生形壽不得離於依止,唯聽人為己師,而不聽己師於人也。

○二、明世尊滅度教法流傳分律之端

自慧月西隱,法水東流,時兼像正,人通淳薄。初則二部五部之殊,中則十八五百之別,末則眾鋒互舉,各競先驅,人或從緣,法無傾墜。

釋 初二句,法喻雙舉。慧者,如來以實智自證真理,以權慧說法利生,今在應迹利生邊論,故但云慧也。月取清涼解脫之義,以喻如來於三界火宅中,施清淨微妙法,滌除眾生熱惱,令得解脫諸苦也。月輪雖有東昇西沒之狀,未曾離於太虗,則隱而不隱。佛應身雖有降生涅槃之相,未曾離於真際,則滅而不滅。故云慧月西隱也。如來在世,教談權實,言詮半滿,乃至結集三藏,法海汪洋,浥潤五天,恩波浩溢,衍澤震旦。故云法水東流也。時兼像正,人通淳薄者,此二句嗟時世不古,以起分律之端。佛生周昭王甲寅年二月八日,入滅於周穆王壬申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入滅日為始,正法一千年,像法一千年,末法一萬年。自漢明帝永平七年,教法流入東土,至唐高宗丁卯年,則正法千年,已過像法又經六百餘年矣。既時不同於佛世,故人亦非真淳體權達道之者。由通澆薄,致興異執。自正法百十六年間,阿育王治國時,分裂毗尼,以水投乳。初則二部,乃結集窟內窟外之分。從此二部,出生十八部,其五部即十八所攝。五百者,大約言部類名數之多也。詳釋如止持會集所明。文中雖序三時,其義所重在末。因兩土傳持,多沿譌故。鋒者,刀劍之芒也。軍前鋒曰先驅。若以此方律學論之,則僧祇肇弘於曹魏,四分濫觴於大唐。中歷晉、宋、齊、梁、隋代以來,十誦、五分,俱有司持。而諸部繼宗者,不無矜己抑他,致令說鋒互舉,各欲爭競先驅,以顯化導之勝。在人或可從緣易攝,於法自無傾墜廢興也。

然則道由信發,弘之在人,人幾顛危,法寧澄正。

釋 弘者,大也。此有二義:一、能弘,二、所弘。能弘之人有二:一、自持,二、轉化。所弘有四:謂教、理、行、果。上就理法而論,則理法湛然,故無傾墜廢興。此依教行而言,則信智無偏,方可弘道。若能弘之人,知見尚且顛危,所弘之法,寧得無紊而保其澄正耶?

所以羯磨聖教,綿歷古今,世漸增繁,徒盈卷軸。考其實錄,多約前聞;覈其宗緒,略無本據。師心制法者不少,披而行誦者極多。輕侮聖言,動𦁊形網。

釋。 此申明人法不能澄正之義也。世有二論:一以王者易姓受命為一世,二以師資相傳為一世。羯磨自佛金口親宣,僧伽依奉行持,乃至歷於大唐,古今不絕,咸遵藏文。世有撰集,漸增繁雜。既無益裨於成濟之功,但徒勞盈其卷軸而已。向下出陳增繁無益之過。考其實錄,多約前聞者,謂若考究其錄,實出何部,則正制無憑。多約聞前人口語,即以為是也。覈其宗緒,略無本據者,謂覈定其宗,所尚何律,則頭緒錯亂。大略因源流失傳,無本可據也。如是考覈師心,妄制偽法者不少;披覽不擇,是非誦行者極多。縱雖遇事彷行,凡諸施為,莫不輕侮聖言,自將身形,投入非法羂網矣。(𦁊,音卦,絲結羂也。)增一中,佛言:比丘!非制而制,是制便斷。如是漸令戒法毀壞,而令多人不得利益,作眾苦業。葢斯之謂也。

皆務異同之見,競執是非之迷,不思反隅,更增昏結,致使正法與時潛地矣。

釋。 此復申明動𦁊形網之因,以歎其法道也。務者,專力於事。以非制為是制,謂曰異見。以是制為非制,謂曰同見。同異即是非也。不思反隅者,此引儒書,舉一隅以三隅反,謂物之有四隅。舉一以知三反者,還以相證也。佛制羯磨,過有七非,舉一非以六非反。今不但思反,而且更增昏煩結惑,迷障愈深。致使如來正法,與競執同異之時,潛藏於地矣。

故佛言:若作羯磨,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羯磨,如是漸令正法疾滅。當隨順文句,勿令增減。違法毗尼,當如是學。慈誥若此,妄指實難。

釋 此引第三分瞻波揵度,以證不得增減羯磨,當隨順如來所說文句,違者犯越法毗尼罪。當如是學者,乃教誡之語。慈者,佛為一切眾生大慈悲父。誥者,以上發下曰誥。妄指實難者,謂非制言制,決無允肯之理也。

○三、明宣祖撰集羯磨刪補隨機之意

昔已在諸關輔撰行事鈔,其羅種類,雜相畢陳。但為機務相詶,卒尋難了,故略舉羯磨一色,別標詮題。若科擇出納、興廢、是非者,彼鈔明之。此但約法被事,援引證據者,在卷行用。

釋 准別傳云:撰集此羯磨,在唐太宗詔住崇義寺時;撰行事鈔,在唐高祖武德年間,故言昔也。諸關輔者,關謂長安,有四關,唐都於內,故稱關內,亦名關中。四關者,東有凾谷關,南有嶢關,西有散關,北有蕭關。輔者,漢武帝立右扶風,即鳳翔府扶風縣;左馮翊,即西安府同州;京兆居中,而為三輔。今以漢、唐兼稱其處,故云諸關輔。撰行事鈔者,撰謂造也,鈔謂謄寫也。行事者,乃律學所行等事,其間羅列,各分種類,斂歸施為,雜相通塞,俱已畢陳。但為機務決疑,相扣詶答,准律撰文,其秉白聖教,故未錄載。若夫作辦,卒尋難了,故略舉羯磨一色,別標能詮之題。若今科內,凡揀擇出入、興廢是非者,臨文並示,彼鈔明之。此但約一百八十四法,以被時、非時事,皆引有證據者在卷行用,則非同無據者可知矣。

然律藏殘闕,義有遺補,故統關諸部,撮略正文。必彼俱無,則理通決例,並至篇具顯,便異古藏迹。

釋 律藏殘闕義有遺補者,律藏二字單言本宗四分律藏,然此四分律藏久於五印傳持,緣尊者佛陀耶舍先在本國誦四分律,後入東土不賷梵本而來,姚主請譯流通,耶舍口誦梵音,佛念筆授成文。殘闕者,殘謂零落也,闕謂減少也。此有二論:一結集法藏律無多部,後因異見遂爾漸分,既取捨非同則殘闕不無;二譯傳此土翻梵成華,筆授潤文擬或遺漏。統闕諸部撮略正文者,統謂總也,關者要會也。諸部者,今藏中有摩訶僧祇部律四十卷,薩婆多部律名十誦六十五卷,彌沙塞部律名五分三十卷,並善見薩婆多論等,故云諸部。其根本一切有部,於後方來故爾不序。南山宣祖慧見超羣弘振頹綱,閱本藏文味諸揵度,逢事當作義合秉法,而羯磨不載難於應用,故總會諸部。若制有者,撮取正文以補其遺,必彼俱無則理應通決,准例餘法便其時機,並至篇具顯。由便於今,故與古藏卷文迹有異也。

夫羯磨雖多,要分為八,始從心念,終乎白四,各有成濟之功,故律通標一號。敢就其時用顯要者,類聚編之,文列十篇,義通七眾,豈今傳諸學司,將以自明恒務也。

釋 此段乃分科謙結之文也。謂聖制羯磨雖多,其義大要分八:一但心念羯磨,二對首心念羯磨,三眾法心念羯磨,四但對首羯磨,五眾法對首羯磨,六單白羯磨,七白二羯磨,八白四羯磨。而以後三為本,前五為開。若以四五為本,三二是開,各有成濟之功者,謂僧眾一人有異,秉白辦事無殊,但揀壞緣俱成利濟也。敢就其時用顯要者,敢謂勇敢,乃進取之義。就者,從也。准舍利弗問經中,佛言:摩訶僧祇部其味純正,其餘部中如添甘露,諸天飲之但飲甘露而棄於水,人間飲之水露俱進,或時消疾或時結病。其讀誦者亦復如是,多智慧人能取能捨,愚癡之人不能分別。今宣祖獨敢採補遺軌准例闕範,而南山律宗赫赫傳芳,諸佛正法湛湛住世,非如來所使,孰能勇敢以符聖意哉。編者,次簡也。篇者,簡成章也。豈今傳諸學司,將以自明恒務者,此二句乃謙結之文也。豈者,非然之辭。司者,主也。今者,即彼時諸司律學宗匠也。謂斯羯磨豈因當今律司而輙撰集,本欲將以自明無昧,終身願為恒務也。此則德碩而不矜,學博而不負,謙恭善導愍物情切,皆由弘法之願深廣也。

略釋原序已竟。

篇目

集法緣成篇第一
諸界結解篇第二
諸戒受法篇第三
衣藥受淨篇第四
諸說戒法篇第五
諸眾安居篇第六
諸自恣法篇第七
諸衣分法篇第八
諸罪懺法篇第九
雜法住持篇第十

篇目終

No. 730
曇無德部四部律刪補隨機羯磨卷第一

唐京兆崇義寺沙門 道宣 撰集

金陵華山後學比丘 讀體 續釋

今釋此羯磨大科分三:

初釋本題
次釋人題
三隨文續釋

今初。

曇無德部四分律

釋 題中首標部名,次出律者,為別他宗特顯本部故。詳釋如止持會集所明,茲不再繁。

刪補隨機羯磨

釋 刪者,謂刪去緣起之繁,撮取正制之法。補者,謂補足本部之遺,准例餘軌之式。若詳明刪補,義如原序。隨機者,謂就其時用也。梵語羯磨,此翻辦事,亦云作法。若能如制秉白,施造遂法,皆有成濟之功。故律總標羯磨,乃作持之都名也。然羯磨制宣,廣長舌相,博應聖凡。捨之則涅槃無徑,依之則菩提有基。後進前修,妙宗斯法。宣祖撰集,藏卷有四。今新續釋文,成十五卷,茲當第一。略釋題竟。

次釋人題。

唐京兆崇義寺沙門道宣撰集

釋 唐者,以別代世也。李淵於隋煬帝十二年中封唐國公,為太原留守使,後舉義兵入關中,遙尊煬帝為太皇,立代王為恭帝,淵進爵唐王,後受隋禪而有天下,稱高祖,國號唐也。京兆者,數名也。十萬為一億,十億為一兆,十兆為一京。天子所居,必以眾大而言者,葢輦轂之下,聲名文物之所大聚也,故云京兆,猶京都京師之稱,即今陝西西安府是。舊曰長安,周秦漢晉以至隋唐並都於此。崇義寺乃京兆之首剎,今以京寺兼名者,舉京令遠人知京是總名,舉寺令近人知寺是別故。沙門者,是釋子之通稱,謂勤修戒定慧,息滅貪瞋癡,識心達本源,故號為沙門。道宣二字,是律祖之尊諱,祖乃隋吏部尚書錢申之子,生於隋高祖開皇十六年,九歲徧覽羣書,十二歲善習文墨,十五厭俗,依智首律師受業。十七落髮。二十依智頵律師受具。三衣唯布,常坐一食。唐高祖武德四年,再依智頵律師習律。性樂禪那,期修正定。武德七年,晦迹隱於終南山紵麻蘭若,始製行事鈔。貞觀十九年,奉太宗詔,住持崇義寺。玄奘法師翻經弘福,筆授潤文,推為上首。唐高宗永徽元年,復居終南山。乾封二年春,天人報祖歸彌勒內院(乾封即高宗所改之號,當永徽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眾見天上幡華交列,異香天樂,天人同聲請祖覲彌勒。上聞之,詔天下寺院圖形奉祀。後唐懿宗諡號澄照律師,塔名淨光。由其始終隱居終南,故世多以南山律師稱焉。自唐迄今,律學咸紹其宗。撰者,述也,造也。集者,聚也,成也。略釋人題竟。

三、隨文續釋。准原篇目,大科分十。

●集法緣成篇第一

釋 一切所作事業,因緣成就,方可克辦。今但云緣成,不言因者,緣謂人、法、事,事內攝因故。由先起心辦事,後方秉白作法,即以辦事之心為因,故立集法緣成,冠之於首。篇者,編也,出情鋪事,明而徧也。文列十篇,茲當第一。

事法兼通,大小齊降,故前舉綱領,未振毛目。

釋 初二句。事謂僧事,准律有二:一者時事,佛制比丘一年二十四次布薩,每逢夏際九旬安居,不得越前過後,縱聽開緣亦有定期,故名時事。二者非時事,除時事外一切成善治罰等事,隨緣即辦不局時節,故名非時事。法謂一切羯磨,葢法不孤起、事不自辦,法因事制、事依法成,舉事則兼法、舉法則兼事也。大謂二部大僧,小謂下三小眾及近事男女。齊者等也,降者歸也。今斯羯磨正為大僧辦事撰集,其居家出俗稟受歸戒,及小三眾安居自恣等,統歸於中,以彰戒為七眾修行之本因也。故云事法兼通、大小齊降。次二句謂一百八十四種僧法羯磨,成濟之功無殊、秉白之用有別,故前詳列,俾其舉綱得目、挈領全裳也。綱乃舉綱之總繩,目乃網孔之細數,網雖大小不等,一網一綱已定,孔雖多小不同,亦必各有其數,此羯磨綱目亦復如是。今文首標集法緣成篇之一名,乃全部羯磨之總綱也。一百八十四種羯磨,及十如七,非是全部微細之孔目也。若隨法分類者,舉單白羯磨為綱所攝三十九法,是其細目。舉白二羯磨為綱所攝五十七法,是其細目。舉白四羯磨為綱所攝三十八法,是其細目。又若舉但對首羯磨為綱所攝三十一法,是其細目。舉眾法對首羯磨為綱所攝五法,是其細目。舉但心念羯磨為綱所攝三法,是其細目。舉對首心念羯磨為綱所攝七法,是其細目。舉眾法心念羯磨為綱所攝四法,是其細目也。若隨事分類者,如第二篇之名,乃諸界結解之總綱。十二白二羯磨結法,十一白二羯磨解法,是此一綱所攝之細目也。至於後八篇,其說亦然。故云前舉綱領,未振毛目。毛謂微細。

又緣通成壞,教相須張,並如後例,義無紊亂也。

釋: 成則如律如法,壞則非律非法。須者用也,張者開也。謂作白羯磨,雖藉緣成,方辦前事。又復應知,所集緣中,通乎於壞,若弗預研,難明非過。故准制教成壞之相,開列篇首,庶幾臨境不昧,以便察是揀非。並如後文,准例遵行,義無紊亂。

○一、僧法羯磨(略有一百三十四。 原本分科,合三開八。此云一者,乃合三中之第一科也。)

佛言:有三羯磨攝一切羯磨,謂單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

釋: 此總標僧法。文引增一揵度,謂僧常所行時非時事,大略有一百三十四法。以此三種羯磨攝盡無餘,故云一切。所言白者,有白不是羯磨,有白即是羯磨。准十誦律,佛言:白眾是事,故名白(此是乞白,如乞罪、乞解等,但名乞,非羯磨,是一人之私事也)。有僧事初向僧說,故名白(此是布薩、自恣等,先白僧知,集於某處,乃眾之公事也)。白羯磨者,受具足戒、布薩、說戒、自恣等,是名白羯磨(此謂單白,即是羯磨也)。白二羯磨者,若白已,一唱說,是二羯磨。白四羯磨者,若白已,三唱說,是三羯磨。並白為四,是名白四羯磨也。

△單白羯磨(略有三十九法, 此乃開八中之第一科也。)

釋: 上總標名,此下分列綱目也。若原卷法目全者,如舊列之。若有綱目而無法者,今隨贅下云:此法續入某篇,俾知類斂有歸,不致目法錯亂。

三十中,二十七受懺悔(謂三十捨墮中,除雜野蠶綿作具、自手捉錢寶、種種賣買三戒,餘二十七皆有受懺主單白法): 行鉢法、 餘語法、 觸惱法(已上三法,續入第九篇中)、 與剃髮法、 與出家法、 差教授法、 喚入眾法、 對眾問難法、 說戒和法、 僧發露法、 非時和合法、 諍滅說戒法(上非時、靜滅二法,續入第五篇中)、 自恣和合法、 難事略自恣法、 修道增自恣法、 諍事增自恣法、 第二諍增自恣法、 受功德衣和法、 捨功德衣法(已上三增二衣法,續入第七篇中)、 第一增說戒法、 第二增說戒法(此二增法,續入第五篇中)、 簡集智人法、 斷事、遣不誦戒不誦毗尼者出二法、 遣捨正義者出一法、 草覆地法(簡集乃至草覆等五法已,於滅諍中明)、 差往王城結集法、 迦葉論法、毗尼法、 問優波離法、毗尼法、 優波離答法、 問阿難法、毗尼法、 阿難答法、 七百中論法白、 差比丘論法白、 正論法、毗尼法、 問一切去上座白、 上座答白、 行舍羅應有白(此一法,明於第六篇中)。

釋 差往王城結集,乃至阿難答法。此六單白羯磨。按五百結集云:如來涅槃七日已,大迦葉知之,領五百比丘奔詣鶴林,皆欲見佛,未燒舍利。於途次間,聞䟦難陀釋子在眾中語諸比丘言:長老且止,莫大憂惱啼哭,我等今者得其解脫。彼在時數數教我等,是應是不應,當作是不當作是。我等今者便得自任,欲作便作,欲不作便不作。大迦葉聞之不悅,乃至鶴林禮佛足時,世尊足還內棺中不現。大迦葉哀歎說偈,遶棺七帀,火不燒自然。大迦葉燒舍利已,以先途中所聞因緣告其大眾:我等今可共論法毗尼,勿令外道以致餘言譏嫌沙門瞿曇法律若烟。其世尊在時皆共學戒,而今滅後無學戒者。諸長老,今可科差比丘多聞智慧是阿羅漢者結集法藏,故有此六法。

七百中論,乃至上座答白:此五單白羯磨。按第四分云:世尊涅槃後百歲,毗舍離城䟦闍子比丘行十事,言是法清淨,佛所聽。謂足食已,捨威儀,不作餘食法,得二指抄食食:(一)、足食已,捨威儀,不作餘食法,兩村中間得食;(二)、在寺內得別眾羯磨;(三)、在界內別眾羯磨聽可;(四)、此作是已,言是本來所作;(此作是已者,即指以前非制而制事也。言是本來所作者,猶云從末如此也。以後是相似法。)(五)、足食已,捨威儀,以酥、油、蜜、生酥、石蜜、酪和一處得食;(六)、得用共宿鹽著食中食;(七)、得飲闍樓羅酒;(八謂黑酒也。)得畜不割截坐具;(九)、得受取金銀;(十)、有耶舍伽那子比丘,聞知不與䟦闍子比丘同行,即往諸國,覓如法多聞廣解毗尼智慧上座問之,以證是制非制。得一切去上座,是閻浮提中第一上座,即居第一座,三浮上座居第二上座,離婆多上座居第三上座,沙留上座居第四上座。此四上座,阿難皆為和尚。一切去上座知僧事,即作白,差次平論。有七百阿羅漢比丘,在毗舍離城,集論法、毗尼。離婆多上座問,一切去上座答。如是一一檢校,乃至十事,皆非法,非毗尼,非佛所教,各下一籌。復往僧中,亦如是檢校,令眾人知,故有此五法。然前六法,是大迦葉准例聖制單白羯磨,其後五法,是遵效最初結集也。佛世未制,此事今無,故不續入。廣載律藏,請閱自知。

△白二羯磨(五十七法, 此乃開八中之第二科也。)

作小房法。 作大房法。 差分臥具法(已上三法續入第十篇中)。 差說麤罪法(續入第九篇中)。 二十七、還衣法。 離衣法。 減六年臥具法(離衣、臥具二法,是從僧乞求羯磨開聽者,續入第十篇中)。護鉢法(續入第九篇中)。 差教授尼師法(續入第五篇中)。制不往學家法并解(此二續入第九篇中)。 畜眾法(即與度人法也)。 尼差求教授法。 尼差自恣人往大僧中法。 與外道住法(此一法續入第三篇中)。 結受戒小界法并解。 結說戒堂法并解(此法續入第二篇中)。 結大界法并解。 結戒場法。 結不失衣界法并解。 結說戒小界法并解。 結二同界法。 結一同界法(一謂法同)。結食同法。上三并有解(此三結解續入第二篇中)。 與癡狂法并解(續入第五篇中)。 受日法。 差受自恣人法。 結自恣小界法并解。 分四方僧物法。 賞看病人法。 分亡人輕物法。 結庫藏法。 差人守藏法(此結守二法續入第二篇中)。 結淨地法并解。 差人守功德衣法。 付功德衣法(此差付二法續入第七篇中)。 差人懺白衣法(續入第九篇中)。 差人行籌法(續入第十篇中)。 遣信受戒差使尼法(續入第三篇中)。 尼與僧作不禮法并解(此二法續入第九篇中)。 差比丘料理房法。 持故房與道俗經營二法(上三法續入第十篇中)。 與覆鉢法。 差使告覆鉢家法。 解覆鉢法(上三法續入第九篇中)。杖絡囊法。

律文具出如上,應有差分粥、分小食、分佉闍尼(此五不正食有五種,謂枝、葉、華、果、細末食)、差請敷臥具、分浴衣、分衣可取與、差比丘沙彌使。

釋 此差分粥等法,出第四分房舍犍度之末,後於第十篇中續例。

△白四羯磨(三十八法, 此乃開八中之第三科也)

諫破僧法。 諫助破僧法。 諫擯謗法(擯謗是二法也)。諫惡性法(已上五法是僧殘後四用)。 諫惡邪法。 諫擯惡邪沙彌二法(已上三法是破見單墮中用)。 諫隨舉比丘尼法(此是尼八棄中一也)。 諫習近法。 諫勸習近住法。 諫瞋捨三寶法。 諫發諍法(已上四法是尼僧殘後八所用)。 諫習近居士子法(此是比丘尼單墮法用)。 式叉學戒法。 受具戒法(此一法僧尼二部受具通攝也)。 學悔法(犯重不覆者開用)。 訶責法并解(喜開諍罵,起諍不滅者用)。 擯出法並解(此污他家戒中用)。 依止法並解(癡無所知,多犯眾罪者用)。 遮不至白衣家法並解(此法若以下賤言罵淳善居士者用)。 不見舉法並解(犯言不犯,應三舉令言罪性用)。 不懺法並解(犯罪令懺,答言不懺者用)。 不捨法並解(若起惡見不捨者用)。 與覆藏法。 本日治法。 摩那埵法。 出罪法(已上四法僧殘所用)。 憶念法。 不癡法。 罪處所法(此即覓 內缺滅罪相也 擯法)。

釋 目列三十八種白四羯磨法,除式叉學戒及受具戒法,此二屬成善羯磨,原卷已備,餘三十六法,盡是治罰羯磨,皆續入第九篇中,義通淨染染淨,淨淨染染也。

○二、對首羯磨(略有三十〔六〕 此乃合三中之第二科也。)

佛言:三語受戒已,名善作羯磨。說戒法中亦爾。

釋: 前集僧法,非眾莫秉;此列對首,隨事故開。對首者,謂各共面對,同秉法也。初二句引受戒犍度。律云:佛初出世,先度陳如等五人為首,乃至百一十人,皆是善來比丘,得證阿羅漢果。佛令各各教化諸方,勿二人行。眾奉佛敕,遊行說法。時有聞法得信,欲受具戒者,諸比丘將詣佛所,未至中途,失本信意。諸比丘以此因緣白佛。佛言:汝等就彼。即與出家受具,謂剃髮受三歸也。後制十僧,白四受具。諸比丘有疑,白佛:云何三歸,即是受具?佛言:歸依三寶,即是出家;三歸竟,即是受具。今故云:三語受戒已,名善作羯磨也。次句引說戒犍度。律云:若一比丘,至布薩日,應先淨處,及備眾具。若僧數不滿,若二若三,各各相向,三語說戒,亦名清淨布薩。故云:說戒法中亦爾。

十誦律云:對首心念分衣已,名作羯磨,後來比丘不與分。

釋: 此復引十誦廣明對首也。彼律云:有一住處,諸人為夏安居僧故,布施諸衣應分物。雖為夏安居僧施,應分。若一比丘獨安居,應受。二比丘、三比丘、四比丘亦爾。後來比丘不與分(此是現前僧時物也)。

義分二別:一、但對首法,二、眾法。對首法,文通諸部,並如下列。

釋 謂准上所引二律三法之義,名立對首,法非一槩,應分為二;若不別曉,機法俱非。

△但對首法(〔三十一〕 此乃開八中之第四科也。)

受三衣法並捨。 受鉢法並捨。 受尼師壇法並捨。 受百一衣物法並捨(後二法讀入第四篇中)。 捨請法(於止持單墮中已明)。 捨戒法(於止持初重中已明)。 受請依止法。衣說淨法。 鉢說淨法。 藥說淨法。 受三藥法(謂非時、七日、盡形三藥也)。 受七日法。 安居法。 與欲法。懺波逸提法。 懺提舍尼法。 懺偷蘭遮法(此一法續入第九篇中)。 懺重突吉羅法。 旨露六聚法(旨者,意同也。露者,發露也。謂八品小罪,六聚意同。發露所犯,先須問明。即後文懺從生根本小罪法是也)。 露地重罪法(此乃二不定也。重罪初三,露地次二)。 捨僧殘行法。 白行人法(即六夜行日日白法)。 白僧殘諸行法(已上三法續入第九篇中)。 白入聚法。 尼白入僧寺法(續入第十篇中)。 尼請教授法(續入第五篇中)。 作餘食法。

△眾法對首法(有五, 此是開八中之第五科也)

捨墮法。 說戒法。 自恣法。 受僧得施法(續入第五篇中)。受亡五眾物法。

釋: 一往師家,無論所犯輕重,但教彼此相向作禮,求發喜悅,名曰對首懺悔。不思事分成善,治罰機開,二人三人,皆由罔攻制典,失傳作持之故。

○三、心念羯磨(略有十四, 此乃合三中之第三科也。)

義分三別:一、但心念法,二、對首心念法,三、眾法心念法,並通諸部。至文自須准僧法羯磨,獨四分一律。

釋 心念者,謂發心念境口自傳情,非謂不言而辦前事。此法正制一人二三聽者,緣開不恒。前對首法中已明文通諸部,至此復云並通諸部。如是重重引證者,為顯採補殘闕,唯對首心念五十法末二句,明僧法本律無遺,故弗採補也。

△但心念法(有三, 此是開八中之第六科也。)

懺輕突吉羅法。 六念法。 說戒座中發露諸罪法。

△對首心念法(有七, 此乃開八中之第七科也。)

安居法、 說淨法、 受藥法、 受七日藥法、 受持三衣法、 捨三衣法、 受持鉢法(此中受二藥鉢三法,續入第四篇中)。

△眾法心念法(有四, 此即開八中之第八科也。)

說戒法。 自恣法。 受僧得施法(續入第八篇中)。 受亡五眾衣物法。

已前略明緣集,已後辯緣成壞。

釋: 上句結前所列合三開八羯磨之綱目,釋事法兼通等,略明緣集也。下句起後廣引教相稱量作法之定制,釋緣通成壞等,以振毛目也。標文分前中後者,為對前一二三之科,故前綱目中列所兼能,此辯緣內能所雙彰,須善味之。

○前明僧法

律中,佛言:有四種僧:一者,四人僧,除受戒、自恣、出罪,餘一切羯磨應作;二者,五人僧,除中國受戒、出罪;三者,十人僧,除出罪;四者,二十人僧,一切羯磨應作,況復過二十!若少一人,非法、非毗尼,不成。

釋: 上列僧法一百三十四種,未知何等僧作何等法,今故詳明能作之僧及所作之法也。此引第三分中瞻波揵度緣,六羣比丘或一人、或二人、或三人舉一人、二人、三人,或僧舉僧。佛訶責已,故有此制。僧者,具云僧伽,此翻和合眾。和合有二義:一、理和,謂同證無生;二、事和,謂戒和同修、見和同解、身和同住、利和同均、口和無諍、意和同悅。四人以下,不成僧數。自制白四受具之後,中國定滿十僧,邊國開聽減半。若安居竟,坐草自恣,座中應差二、五德人,眾但五人,前後單差,六人同集,一時雙牒。凡為僧殘、行滿、出罪,事重法嚴,眾須二十。是故四人僧,除此三法不得作,餘一百三十一羯磨應作;若五人僧,除中國受具並出罪,餘一百三十二羯磨應作;若十人僧,除出罪,餘一百三十三羯磨應作;若二十人僧,一百三十四種羯磨應作。而況過二十乃至百千人僧,此則多多益善也。須知四種僧應辦之事,如數不足,少一人者,即犯非法、非毗尼,作法不成。向下文分十科,總明僧法也。

△一、稱量前事

釋 稱者,量度也。作持稱量,大約有二:一者、應於一事中,稱量人、法、事三種非;二者、應隨一一羯磨,稱量人、法、事三種緣。若善稱量,則功歸自他,法弘永久;不善稱量,則過責臨眾,事無克成。是故首明稱量,一貫作持,乃律宗之秘要也。

毗尼母論云:事謂人法也。

釋: 凡所作辦,人、法、事三現前。今科目但云前事,而隱於人、法者,葢事因人起,人能秉法辦事,故引母論以發其隱。論文云事是人,亦謂法也。

律云:稱量比丘及白衣,稱量羯磨及犯事也。

釋: 此明一事中稱量人、法、事三種非也。凡有事起,臨作法時,先當稱量事之輕重:是屬公,是屬私,應云何作?法之三種:是成善,是治罰,應云何行?人之可否:是同眾,是異眾,應云何集?若論事起,由非其一。斯文獨引增一揵度中遮不至白衣家一事者,為此事人具僧、俗、二、流、三、非,稱量明顯,故所取例於餘也。佛言:比丘有十法,應與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一、惡說罵白衣家;二、方便令白衣家損減;三、作無利益;四、作無住處;五、鬬亂白衣;六、於白衣前謗佛;七、謗法;八、謗僧;九、於白衣前作下賤語罵;十、如法許白衣而不實。如是十法,少多有者,與作羯磨,故云稱量比丘。若白衣有五法,不應與比丘羯磨:一、不恭敬父;二、不恭敬母;三、不恭敬沙門;四、不恭敬婆羅門;五、所應持者不堅持。若白衣有五法,應與比丘作羯磨(反上五法是),故云稱量白衣。若作此羯磨者,集僧已,為作舉;作舉已,為作憶念;作憶念已,與罪。先若不三舉,羯磨不成,故云稱量羯磨。凡所犯事,有見、聞、疑三根,自言破戒、破見、破威儀;若無三根,不自言犯,不成所犯,故云稱量犯事。此謂一事中稱量三非,餘事准例。

然所為之緣不出三種,謂人、法、事也。如受戒、懺悔、差使、治擯等,為人故作;如說戒、自恣等,為法故作;如結界、攝衣、淨地、庫藏等,為事故作。

釋: 此明隨一一羯磨稱量三種緣也。謂所制羯磨既有一百八十四法,作辦之事便有一百八十四種。事緣雖多,不出人、法、事三之外。其中有羯磨發起因緣屬本羯磨者,有羯磨發起因緣屬他羯磨者。如受戒羯磨,集僧秉四沙彌即成比丘;懺悔羯磨,生慚發露立誓責心仍淨;差使羯磨,具德堪能僧命應辦其事;治擯羯磨,量情調伏折攝改往修新。因緣本是為人發起,故云為人。如說戒羯磨,半月長淨單白即誦木叉;自恣羯磨,安居期竟一秉隨次恣舉。因緣本是為法發起,故云為法。此為人、法者,皆屬本羯磨也。唯結界發起因緣屬他羯磨,若無他對何須結界?如結大界戒場,本為眾僧一切羯磨事起依託而結;如結攝衣,本為令人離過事故結;如結淨地,本為煑畜飲食事故結;如結庫藏,本為貯積物事故結。所以界因有事方結,豈結界即名曰事?故言因緣屬他羯磨也。又文雖分差使為人莫過,以其大槩而論,非一切差使亦爾。於中不無為、法、事者,此但略舉三緣,故末皆以等字攝之。餘諸羯磨,後文隨釋自顯。

或具或單,時離時合,並先須量據,使成應法之緣示也。

釋: 羯磨雖分人、法、事三行用,復有具、單、離、合之別。宣祖婆心訓後,而令精持毗尼者,並先量度為據,使成應法之緣,故爾垂示也。或具或單者,指法而言。時離時合者,指人、法而言。謂一切羯磨,各各用處,有必具必單,或具或單。由其施法隨事,有已定、未定不同。凡一事中,用一、二、三、四法,名之為具,唯用一法,名之為單。言定具者,如受比丘具戒一事中,單白有三,白四秉一。如尼在本部受具一事,法同比丘無殊。如五人以上僧自恣一事中,單白有二,白二亦二。如三十捨墮中,除五長及三壞捨,第二十二畜鉢減五綴,更求新鉢,此一事中,單白有一,白二有二,餘二十一,每一事中,單白有一,白二亦一。如上所具羯磨,必在一番集僧秉宣,決無單作之制,是說已定屬具之法也。又受具初集僧秉,四法全具,次後略去差教,不須更差,壇壇唯具三法。又本部尼往大僧中受大戒,但具後二,以男女兩異,律無屏問,故缺差、喚二法,是為必具中之差別也。如犯十三僧殘,覆則有三白四,無覆有二白四,或覆與無覆二罪同時發露,此皆隨各犯緣,必然一一單秉,無二可具,是為已定單之法也。言未定者,如半月說戒,和僧單白,人多則白二,差人單白行籌,或尼請教誡,或曾已受差,四三二法同時隨秉。若但四人一白說戒,由人增減,法亦未定,故名或具或單也。復有通單具者,如結解說戒等三小界,以其問答非具,理無雙答,論其一坐結解,法復非單也。若總判具單者,單白羯磨三十九法,如二十七受懺法、行籌法、差教授法、喚入眾法、對眾問法、說戒和法、自恣和法、受功德衣法,此八屬具,餘三十一法屬單也。白二羯磨五十七法,如二十七還衣法、護鉢法、差受自恣人法、賞看病人法、分輕物法、差守付功德衣二法、差人行籌法,此八屬具,餘四十九法屬單也。白四羯磨三十八法,唯受具戒一法屬具,餘皆屬單也。又但對首羯磨三十一法,皆屬單也。眾法對首五法,如懺捨墮法及自恣法,人滿四五則同僧法,人減二三唯用對首,是故此二亦名或具或單,餘三屬單也。又但心念、對首心念、眾法心念,此三種羯磨共十四法,皆屬單也。以上百八十四種羯磨,或具或單,其間差別,准制如此。而言時離、時合者,欲諳其離,先量其合,若昧於合,離從何有?譬俗家父子、兄弟同居名合,出外名離。如清淨比丘,一界共住名合,有事遠眾名離。離合是羯磨之名,能離合者,却是比丘。謂有羯磨能使人離,復有羯磨能使人合,離合因緣,各有其時,時有久近,故云時離、時合也。然離非一,有令永離,有暫時離,有定期離,有不定期離,及但名離離、非離等多種離法。如滅擯羯磨,能使永離。如遣不誦戒、毗尼二法,令暫時離,事畢非離。餘法同僧,不來別眾。如受日出界及二篇覆藏等法,離有定期,期滿非離。如擯出等法,由不伏首,求解不得,滿眾如舊,此則離無定期。又如解界等法,但名屬離,無界可攝故。又如學悔羯磨,具戒已失,非大僧數,法應名離。既聽布薩、自恣、學比丘戒,此復非離,乃離而非離也。所言合者,如摩那埵羯磨,雖非別住,尚未出罪,是合而非合。如與出罪、解擯等法,皆名屬合,仍同淨眾法食故。是為百八十四種羯磨中,時離、時合之差別也。

△二、法起託處

釋 起者興立也,託者寄託也,謂凡作法必有託處,前已詳明稱量示作法有據,若託處乖制則法亦難興,故第二復明法起託處。

僧祇律云:非羯磨地,不得受欲行僧事。律中,若作羯磨,必先結界。

釋 文引僧祇,謂一切僧伽藍,大小不一,處無定限。若未結界前,名非羯磨地,不得在中受欲行僧事,非法所託之處。此明遮制也。復引本律,謂一切僧伽藍,若作羯磨行僧事者,必先和合,白二聖教,縱廣方隅,有限僧居。作法託中,有緣受欲,無事親臨,不得別眾。此明定制也。

然託處有二種:若自然界中,唯結界羯磨一法;自餘僧法,並作法界中。

釋: 託處有二者,謂作法界、自然界也。葢事因人起、法假人弘,人有行住不定之緣,故作法託處亦不定矣。如作法界本為住比丘秉法依託而結,倘遘緣出界不能隨,倏爾事起豈置之不行?名持戒比丘。所以世尊應機立法,復有四種自然界之設:若人乘舟而往,則有擲水約界之法;若從陸路而行,則有六百步中之限;遇聚落,則有可分別、不可分別之定制;逢蘭若,則有有難緣、無難緣之邊畔。由不須竪標唱相作法而結,各有已定限齊盡,名為自然界,亦名為不作法界。此為行比丘作法依託之處也。若託此自然界中作法者,唯除結界羯磨一法不得作,自餘一切僧法羯磨並同作法界中秉白,無有異也。

若對首心念二法,則通二界。

釋: 此明託通法揀也。恐後人疑謂二界中不能別眾作法,故即隨云:若但對首及心念法託處,則通二界別眾作如法,同眾秉非法。若僧法於二界中同眾秉如法,別眾作非法,故贅而論之。

△三、集僧方法

釋: 集者,聚也。僧謂四種滿數。上引律證,已知託處有二僧法和集,若無准約則聚會何憑?故第三復明集僧方法。

律云:佛言:當敷座打楗槌,盡共集一處。

釋: 此引第二分說戒。楗度敷座者,西域僧集寺無椅櫈,凡欲會聚年少比丘,先淨其處就地敷具以待眾座。楗槌者,無正飜譯,至呼召時自從聲論也。

五分律云:隨有木、瓦、銅、鐵鳴者,令淨人、沙彌打之。若無沙彌者,比丘亦得,不得過三通。

釋 復引五分者,以釋楗槌從聲之義,兼明能打之人。鳴者,凡物有聲皆曰鳴,如擊鐘、撾鼓、敲板、扣罄,隨打何物有聲者,即是集僧楗槌也。淨人乃僧伽藍民,恒為僧使,緣從王施,依棲淨眾,故號淨人。沙彌有形、法二同,此謂法同。非形同者,雖聽比丘打,是命初夏,非令臘長,以三通為定。不得過者,此明佛制如斯,不得越故,越則以違毗尼罪治之。

付法藏傳中,令有長打之法。

釋: 此傳四卷,後魏時出。彼中因他請陞座,故令長打,猶今陞堂、講法、受戒等,方丈傳爐,座前伐鼓之儀。今所引者,俾知講法莫用三通,集僧不可長打也。

三千威儀中,具明杵下之數。

釋: 上云三通,未言下數,故復明之。此威儀三卷,後漢安世高譯。杵者,砧杵也。彼中以五十四下為一通。所云具明者,除集僧三通,若無常時隨打(即送亡僧也)。若縣官至大火、大水、賊盜,此四亦隨時打,不定下數。若會沙彌打三下,會優婆塞打二下,呼私兒打一下。言私兒者,揀非王施僧伽藍民,是眾私畜,為執勞之行童也。

薩婆多論云:夫集僧楗槌,必有常准,不得互易。

釋 復引斯論者,恐紊杵數,以明僧約必不可更也。常准者,謂一定之恒規,若通數互易則集此彼,至信約既失有誤羯磨,所以增一阿含經云:阿難陞講堂擊槌。槌者,是如來之信鼓也。

△四、僧集約界

釋 約者,期約也。上明作法託界,界總標二;集僧有方,方定楗槌。今詳分界別,集亦不同,故第四、復明僧集約界。

夫界有二:若作法界,則准三種,謂大界、戒場、小界。若論小界,無外可集;若戒場、大界,並須盡唱制限集之。

釋 夫界有二:此句總標,下別釋之。准律則作法界有三:一謂大界,就中復分六種:一單大界,二攝衣大界,三內有戒場大界,四法食二同大界,五法同食別大界,六食同法別大界。第二戒場者,此因大界邊際寬廣,眾集疲極,聽結,即今受戒公所是也。第三小界者,若論小界,界非恒存,僧不住中,本為眾不同意,暫開作法,更無外來可集。若是戒場及大界者,結時所唱方有,各有齊畔,並須盡此制限內僧集之,唯食同法別大界。若在此作僧法者,此處僧應集;若在彼作僧法者,彼處僧應集。以法別,不名別眾。若受僧施,眾應均分,不得別眾。

若自然界則分四別,謂聚落、蘭若、道行、水界。初言聚落則有二種。若聚落界分不可分別者,准僧祇七樹之量,通計六間六十三步,若無異眾得成羯磨。

釋: 若依律制,自然界則分四別,謂聚落等。此標下,釋。聚落者,謂人所聚居,猶村落也。此有二種:若聚落界限博大,不可分別,准僧祇七樹之量為分齊。彼律云:佛在舍衛,時有婆羅門名生聞,請問世尊:云何種菴婆羅樹,使根莖堅固,枝葉茂盛,華果成就,扶疎生長,不相妨礙?佛言:以五肘弓,七弓種一樹,如是種者,能令根莖堅固,乃至不相妨礙。彼聞歡喜,作禮而去。有優波離知時,啟白佛言:已聞種樹分齊,今復請問:若城邑聚落界分不可知,若作羯磨,應齊幾許,名為善作羯磨,不犯別眾?佛言:齊七樹之量,得作羯磨。雖有異眾相見,而無別眾之罪。故今文云:七樹之量,通計六間六十三步。今若准數約之,以五肘弓,七弓一樹,共計四十二弓。一肘一尺八寸,五肘為一弓,每弓九尺,共該三十七丈八尺。此乃西域之弓量也。若較此方唐時丈田積步之量而言,以六尺為一步,六十三步正合西域七樹之量四十二弓。於此量中,無有異眾得成羯磨。若此量外,雖有異眾相見,而無別眾之罪。此明不可分別聚落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之制也。

若可分別聚落者,准十誦律,盡聚落集之。

釋 可分別者,謂聚落非廣,分齊可知。十誦律云:時諸比丘於無僧坊聚落中,初作僧坊未結界。爾時界應幾許?佛言:隨聚落界是僧坊界。諸比丘不應別布薩及僧羯磨,若作者犯。如根本百一羯磨中,佛言:不作法界。若諸比丘在村者,齊墻棚內並外勢分,應盡集一處為長淨事,及作隨意單白、白二、白四,悉皆應作。若不集者,作法不成,得別眾罪。此明可分別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之制也。

二、言蘭若亦有二種,若無難者,諸部多云一俱盧舍,按雜寶藏云五里是也,相傳以此為定。

釋。 初二句總標,下文別釋。蘭若亦名阿練若,此飜云空寂,又飜閑寂,以空閑則無諍,乃絕喧幽靜之所也。一者無難蘭若,謂處無惡獸盜賊,出入平安。諸部多云一俱廬舍者,如十誦云:時諸比丘於無聚落空處作僧坊,未結界。爾時界應幾許?佛言:方一拘盧舍。是中諸比丘不應別眾布薩及僧羯磨。翻譯集云:梵語拘盧舍,此云五百弓,又云大牛吼,或云一鼓聲。俱舍論云:二里。今按雜寶藏經云:五里一往。譯家相傳以此為定,故所准用。此明無難蘭若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也。

若難事蘭若,如善見論云:七槃陀之量,相去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得作羯磨。

釋 難事蘭若者,謂處多獸賊道路恐怖,不得例無難蘭若之界。此界如善見論所明,梵語槃陀,此云二十八肘,七槃陀之量共計一百九十六肘,每肘一尺八寸,共該三十五丈二尺八寸,每步六尺,以三十五丈二尺八寸不滿五十九步,故云五十八步四尺八寸也。於此量中得作布薩羯磨,此明有難蘭若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也。

三、明道行界,准薩婆多十誦律,縱廣六百步。

釋 道行界者,准十誦律,有二因緣開聽:一為布薩日,二為自恣日。諸比丘同道行,不及至僧中,故令方便在道結界布薩自恣。東西曰廣,南北曰縱,方圓六百步,每步六尺,共計三百六十丈,於此量中得作布薩自恣。按五百問:結道行界時,須斷兩頭行人,除去取水地及田處所。彼乃俗人往來處,若窮路無人行,不可為相,以不知也。若斷路有人車行,雖斷三四村,亦可為相。此明道行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也。

四、明水界。如五分律:船上眾中有力人,以水若砂,四面擲所及處。

釋: 五分律云:諸比丘同船行,遇布薩日,欲說戒故,聽船內說戒,令就淺水。泊船已定,眾中命一有力比丘出立船頭,以水四面灑擲,隨水所至之處為界。餘者在內,隨觀四方。若擲砂亦爾。此明水行自然界中,得作法、僧法也。

此之六相,皆謂身面所向方隅齊限之內,集僧無人,方可應法也。

釋: 此文結上,謂上所明六種自然界相不同,唱相立標作法界之邊畔也。皆以彼時身面所向方隅為界相,故盡此內集僧布薩自恣。若一人不集,則布薩及自恣不成,無人方可應法也。

△五、應法和合

釋 上云僧集約界,唯戒場大界盡集,若集而不和仍同別眾,故第五復明應法和合也。

律云:應來者來,應與欲者與欲來,現前得呵人不呵,是名和合。反上,三、成別眾者爾。

釋: 此引第三分呵責揵度,謂界內楗槌一鳴,同居聞聲即至,乃名如法應僧前事。初句謂身心俱集者,次句謂身有事緣開心集者,第三句身心現前縱得呵人,而意悅忍可默然不呵,是名和合。反上三種則成別眾者爾。

毗尼作持續釋卷第一

音義

凡例

凡者,大槩也。例者,比例也。左傳序云:發凡而起例。



廉,上聲,收也,聚也。



尋也。



迯也。



浩浩,大水貌。況文言之深廣也。



附,贅也。

秉御

謂頒宣佛制,如宣人王之旨也。



謂原委。原,泉所出也。委,流所聚也。



窮,究也。

校讎

兩本相對,覆校如仇也。



小視也。



求也。索也。



滿也無,欠也。



隨,去聲,就也,因也。

博應聖凡

搏者,普也。羯磨是法王嚴制,普被僧徒。縱是無漏聖僧,殘質未謝,或菩薩示跡僧倫,莫不欽遵,無敢違者。



蟬,去聲。傳,與也。



連,上聲。步,挽車。



音谷。轂者,車輪之正中,而幅之所凑也。



生曰名,死曰諱。



音胤,懷姙也。



音均。



音示。行之跡也。讄行。立號以易其名也,自周公始。古者卿大夫歿,則君命有司累其功德,為文以表之,謂曰讄行之諡。故唐懿宗欽祖之德,諡號澄照律師,塔名淨光也。讄。同誄。音磊。

鶴林

世尊於拘尸城娑羅林間入般涅槃,林木皆白,故稱鶴林也。

初度陳如等百一十人

謂陳如等五人,耶輸伽並友五十人,波羅柰國同婚姻者五十人出家,此乃世間最初之一百一十僧寶。俱證阿羅漢果者



尚也。

序 五住煩惱

一、一切見住地惑,即三界分別見惑,謂諸眾生由意根對法塵分別,起諸邪見住著三界。

二、欲愛住地惑,即欲界思惑。謂諸眾生由五根對五塵境起貪愛心,而於欲界住著生死。

三、色愛住地惑,即色界思惑。由諸眾生不了此惑,住著禪定不能出離。

四、有愛住地惑,即無色界思惑。由諸眾生不了此惑,住於禪定不能出離。

五無明住地惑,即根本無明惑。謂聲聞緣覺未了此惑,沉滯真空,住方便土。方便土者,謂修方便道,斷見思惑所居之土也。大乘菩薩方能除斷。由餘惑未盡,住實報土。實報土者,稱實感報也。故明無明住地。若總而言之,則三界見惑為一住,三界思惑為三住,根本無明為一住,故云五住。

二死

一、分段生死:分即分限,段即形段。謂六道眾生,隨其業力所感果報,身則有長有短,命則有壽有夭,而皆流轉生死,故名分段生死。

二、變易生死。謂聲聞、緣覺、菩薩,雖離三界內分段生死,而有方便等土變易生死。如初住為因,後位為果;又後位為因,後後位為果。以其因移果易,故名變易生死。

三身

身即聚集之義,聚集諸法而成身也。

一、理法聚,即法身。謂始從初住,顯出法性之理,乃至妙覺極果,理聚方圓,是理法聚,名法身佛。

二、智法聚,即報身。謂始從初住,終至妙覺極果,智聚方圓,由智契理,報得此身,是智法聚,名報身佛。

三、功德法聚,即應身。謂始從初住,終至妙覺極果,功德聚方圓,故能隨機應現種種說法,度諸眾生,是功德聚名應身也。

汪洋

浩瀚,深廣也。

浥潤

上音邑,溼潤也。



盈,滿也。

濫觴

上音爛,下音商。謂泉始流不過杯,水泛濫而漸至橫流也。



音石,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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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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曇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第二

唐京兆崇義寺沙門 道宣 撰集

金陵華山後學比丘 讀體 續釋

△六、簡眾是非

釋 簡者,簡別也。眾者,謂出家五眾並白衣人也。上云應法和合應來者來,然恐來中雜其非眾,故第六復明簡眾是非。

律云未受具戒者出等。

釋。 此引第二分說戒揵度。未受具戒者,乃小三眾。由沙彌盜聽比丘羯磨說戒,同僧法事,名曰賊住。於受具時,便成遮難,故當令出。五分律云:若布薩時,遣沙彌著不見不聞處,應看牀下,以燈火徧照。而云等者,攝白衣人也。緣平沙王信敬三寶,差人守僧伽藍。於布薩日,恐違王命,不敢遠去。佛言:當方便使白衣人出者善。若不爾者,諸比丘出界布薩,不得白衣人前作羯磨說戒。

又云:有四滿數:一者、有人得滿數不應呵,若為作呵責、擯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羯磨,如是四人者是也。

釋。 此引第三分呵責揵度,明滿呵四料簡也。初句總標,向下別釋。若僧已為作呵責羯磨者,此因鬬諍罵詈,於眾中起諍事故。若已為作𢷤出羯磨者,此因依聚落住,行惡行污他家故。若已為作依止羯磨者,此因癡無所知,多犯眾罪,共諸白衣雜住親附,不順佛法故。若已為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者,此因以下賤言,譏罵信樂檀越故。如是四人,雖經羯磨,乃苦切治罰,容有乞解,未破根本,仍共僧住。若與眾同集,但得滿現前之數而已,不得遮僧羯磨。若遮者,則犯所奪事中之一。呵即遮也,故云有人得滿不應呵。

二者、有人不得滿數應呵,謂若欲受大戒人也。

釋: 若欲受大戒人,是謂沙彌也。故不得滿僧數,應呵者。彼臨受戒,正秉白四時言:我不受大戒。此即名遮,令僧羯磨不可作故。此據十誦毗尼序中,佛言:沙彌受具戒時,心悔不用受具。作是言:我不用受具戒。是言遮。故云有人不得滿數,應呵。

三者,不得滿數。不得呵者,若為比丘作羯磨,以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足數。

釋 此第三中,廣引律證。先明尼及小三眾。若大僧界內和集,為比丘作羯磨者,多是舉過治罰等事。其比丘尼並小三眾,不得作滿數人,不得呵遮大僧羯磨。

若言犯邊罪,等十三難人。

釋 十三難者:一、犯邊罪;二、犯比丘尼;三、賊心受戒;四、破內外道;五、黃門;六、弑父;七、弑母;八、弑阿羅漢;九、破羯磨轉法輪僧;十、出佛身血;十一、非人;十二、畜生;十三、二根。若有此等事者,謂之十三難。人儻受戒持,知有無容受戒。設有眾不知,受已後若知者,即當滅擯不與共住。今言犯者,是受後有犯,犯則非僧,故不得滿四種僧數,不得眾中遮僧羯磨。

若被三舉若滅擯,若應滅擯若別住。

釋 三舉者,謂不見舉、不懺舉、不捨惡見舉。若滅擯者,絕其形跡曰滅,棄之界外曰擯。法食無分,永不共住。由犯不可悔罪,法當如是。應滅擯者,謂事露實犯,法應滅擯。尚未集僧,秉宣白四。言別住者,謂一界同居,和集作法,別住一邊,而不現前和會。如是之人,不得滿僧數,不得遮羯磨。

若戒場上,若神足在宣隱沒離見聞處,若所為作羯磨人。

釋: 已上滿呵雙明,此下唯明不滿也。戒場大界標相各別,神足在空非地所攝,眾中隱沒顯異無形,離聞在見秉白莫聽,離見在聞自身屏障,若為他人作法現前僧不滿數,欲將彼等為滿數者不得,故云若所作羯磨人。

如是等二十八種不足數。

釋: 此句結上。謂尼及小三眾、十三難人、三舉、二擯、別住、戒塲、在空、隱沒、離見、離聞,是二十八等人,於四種僧中皆不得足數故。

又云:行覆藏、本日治、摩那埵、出罪人。十誦云:行覆藏竟、本日治竟、六夜竟,此上七人,佛言:不相足故。

釋 此引第三分覆藏揵度。因六羣所制,彼等自行覆藏本日治摩那埵,而與他人覆藏本日治摩那埵,及足二十人與他出罪。

十誦緣起亦爾,謂行覆藏竟,行本日治竟,還有六夜及出罪在。行六夜竟尚未出罪,不應作足數人與他覆藏羯磨乃至出罪。本律中文闕行竟,故引十誦以補之。

十誦又云:睡眠人、亂語人、憒閙人、入定人、瘂人、聾人、啞聾人、狂人、亂心人、病壞心人、樹上比丘、白衣,如是等十二人,不成受戒足數。

釋: 睡眠者,心落無記身徒臨座。亂語者,口無禁忌言多擾眾。憒閙者,心亂不靜意緣別境。入定者,攝心反觀問答不覺。瘂者,應成白四言不能證。聾者,難於察聽是非罔諳。啞聾者,言聽雙闕無益前人。狂者,失却本心知覺昏昧。亂心者,語言顛倒坐起乖儀。病壞心者,四大相違自無主宰。樹上比丘,謂樹上作。安居者,託處有異遠眾非同。白衣者,謂雖已剃髮戒品未沾。此十二種人,中邊國土受戒不得足師僧之數。豈但受戒,即一切羯磨亦不得滿數故。

摩得勒伽論云:重病人、邊地人、癡鈍人,如是等三人不成滿眾。

釋 重病者,心緣痛苦,難候事畢;邊地者,國語有殊,言說不解;癡鈍者,愚無所知,不誦毗尼。如是三人,亦不成受具滿眾。

僧祇律云:若與欲人,若隔障;若半覆露,中間隔障;若半覆露,申手不相及;若一切露地坐,申手不相及。

釋: 若與欲人者,謂凡滿眾之人,皆為作法中證明。一人秉白羯磨,餘眾察其是非,如法則忍可,非法即應遮。故須本人現前,餘眾與欲則可。若以與欲人滿中邊授具師僧者,不許。若隔障者,謂其人雖集,復有屏風簾幔等隔障,視聽非明,故不得滿眾。若半覆露者,謂半隱半顯,仍同異眾,非現前數,故不聽滿眾。中間隔障者,謂人已來集,身無遮隱,中間復有物隔,彼此面障,各不相覩,故不得滿眾。若半覆露,申手不相及者,雖無物隔,覆露仍異,故不成滿眾。若一切露地坐,申手不相及者,雖無覆障,坐處是一,與眾復遠,手不相及,故亦不聽滿眾。又云:若眾僧行作羯磨,坐則非法,乃至住坐臥互作亦爾。第四分云:我往說戒處不坐,為作別眾。佛言:非法。

釋 凡入眾為足數僧者,坐起行來同眾不異,異則不和。在眾非眾而云臥者,為足四儀不闕法數故。下引本律申明僧祇別眾之由事因。六羣比丘彼於布薩日作念云:我往說戒處不坐,恐餘比丘為我作羯磨。若遮說戒,令眾羯磨不成遮故。佛知呵責六羣云:如是作者非法。

五分云:病人皆羯磨說戒。

釋: 彼律云:布薩日,病人若來僧中,若病者多不能來,僧應集病人所羯磨說戒。此明別眾病尚無開,況餘小緣而違聖制?

佛言:別眾義。如醉人等,或自語前人,不解心境,不相稱等,並名非法。故律中受戒捨戒法內云:若眠、醉、狂、恚,不相領解,如前緣者,並不成故。

釋。 初三句准律出義,下依律釋明。受戒揵度云:時諸比丘有與眠人受具,覺已還家。諸比丘言:止!莫還家,汝已受戒。答云:我不受戒。有與酒醉人受具,有與狂人受具,有與瞋恚人受具。其酒醒已,得本心已,瞋恚止已亦爾。此謂正受戒時,心境不稱,受已還家,非僧所攝,故云別眾,義如醉人等。初篇捨戒法云:若於顛狂人前捨戒,亂心人前、痛惱人前、聾啞人前、中國人在邊國人前、邊國人在中國人前捨戒。此謂正捨戒時,自語前人不解,雖未成捨,捨念已決,體非比丘也。末二句總結。第三、不得滿數。不得呵者,謂如前廣引毗尼,詳明所遮等緣,並不成應法,滿數僧故。

又須知別眾不足數等四句差別,臨機明練成壞兩緣。

釋: 前文唯簡滿數之僧,此復兼明別眾,故云又復須知別眾不足數等四句差別。初句謂有人不得於受戒、出罪、受懺、治罰等羯磨僧中足數,以被治罰尚未求解,所犯之罪未曾懺悔,故餘羯磨中得足僧數。若離見聞處乃至申手不相及非足數僧,犯別眾過,此即被呵責等四種人是也。二句謂有人於受戒乃至一切羯磨中皆不足數,雖在界內不犯別眾,此即比丘尼等四人及十三重難、三舉、二滅𢷤等人是也。三句謂有人於受戒及一切羯磨中皆不得足數,若不來、不與欲、犯別眾罪,此即瘂聾、癡鈍、亂心、重病、邊地等人是也。為彼不能證明是非,故皆不聽足數,由本是比丘,故不來犯別眾。四句謂有人於受戒乃至於一切羯磨中皆得足數,不來、不與欲、犯別眾,此即清淨無過比丘是也。若能如是一一簡之如法,是謂羯磨成也。不能如是一一簡之非法,是謂羯磨壞也。斯乃四句差別之義。若和集秉白,以便臨機明曉,是為善閑毗尼,熟練成壞兩緣。

四者、有人得滿數亦得呵。若善比丘同一界住,不離見聞處乃至語傍人,如是等人具兼二法。

釋: 此謂如法比丘同一界住,作法來集不離見聞,乃至傍近羯磨人令語可聞,是故稱名善也。由善而無過,亦得滿僧數,亦得遮羯磨,故云如是等人具兼二法。

△七、說欲清淨

釋 前應法和合,是非已簡。若有應與欲者與欲來,不知與說軌則為何,故第七復明說欲清淨。

律云:諸比丘不來者,說欲及清淨。於中有三,謂與欲、受欲、說欲等法。

釋: 此中總引第二分說戒揵度,先標三法,後別明之。俱攝但對首內,與欲法屬公私也。

一,明與欲法。

釋: 與者,付授也。欲者,樂欲也。若在一界同居,凡行如法僧事,此則人人樂欲,和合共辦。由被緣務所羈,不能躬詣,故將自己樂欲之心,對一知法比丘,具儀說之。乞彼至時,傳向僧中,俾知心同不異,以准現前集眾。設若有緣,不開心集,則機教莫同,將何拔濟?故聽傳心口應僧前事,方能彼此俱辦。緣斯故開與欲之方便也。

若有佛法僧事、病人、看病事者,並聽與欲,唯除結界一法。

釋: 此按本律聽三寶及病事與欲,然於法病二事開緣未詳,今採根本部明之。彼云:若羯磨與欲,或現有病、或恐病將生、或遇新病差、或瞻病人疲困、或遭饑渴寒熱、或稟性多有闇睡,修餘善品冀遣惛沈、或於靜房自誦戒本、或於他聽受戒義、或守文句人繫心思義恐其廢忘、或創始修得妙觀現前為伏心故、或於覺分善品不令間雜,若雜緣恐失正念、或時見諦,得斯皆與欲無犯。若與欲者多、同集者少,老苾芻當廢餘善事,當赴其處。若苾芻懈怠及為鄙法而與欲者,得突色訖里多罪(即突吉羅)。唯除結界一法者,凡作一切僧法必具十緣方成,唯結界羯磨只具七緣:一者無處可託、二者無界可約,既無界攝故不說欲。又則結界先唱方隅,必知縱廣創立之限應須盡集,故亦不聽與欲。據滅諍揵度中,用多人語及草覆地滅諍,亦不聽與欲,恐不現前後更發起諍事故。

有五種與欲,若言:與汝欲。若言:我說欲。若言:為我說欲。若現身相、若廣說欲,成與欲。若不現身相、不口說者,不成,應更與餘者欲。

釋 現身相者,時有病比丘,於布薩日不能口說清淨欲。諸比丘白佛,佛言:應與身清淨欲。若舉手、若舉指、若搖身、若搖頭,乃至舉一眼,名與清淨欲。若病者不現身相,若四種口說言音不明等,皆不成與欲。應更與餘者欲,謂待病人惛沉甦惺再現身相,及餘四再向他人言說明了,俱成與欲。

又云:欲與清淨一時俱說,不得單說。

釋 律中制緣,因六羣比丘與欲不與清淨,僧中事起不得說戒。彼持欲比丘言:我持欲來,不得清淨。而羈留羯磨說戒。以此白佛,佛言:與欲時應云:我與欲清淨。准此,謂一令告其自己樂欲之心,一令告其半月清淨無過,雖不現前亦不礙於眾僧作法,故云與欲清淨。一時具說,不得單說也。

若欲廣說者,應具修威儀,至可傳欲者所,如是言:

大德一心念!(某甲)比丘,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一說便止。)

釋 具修威儀者,具謂無闕,修謂整飾。凡入僧中及對一人作法時,應整衣肅容三業必恭,以表至誠也。向下具儀准此不繁。大德者,梵語娑檀陀。律攝云:是相敬言,於苾芻若少若老,不應呼名及姓氏等。老呼小者為具壽,小稱老者云大德。而言一心念者,是乞其慈愍注念於己也。如法僧事者,此是總句。律中因六羣稱事與欲言:我以此事與汝欲及清淨。僧中事起,持欲比丘言:我持某事欲清淨來,不持餘事欲清淨來。故所羈留僧事諸比丘白佛,佛言:不應稱事與欲,自今已去聽如法僧事與欲清淨。此乃定制也。

佛言:若能憶姓相名類者,隨意多少受之。若不能記者,但云眾多比丘與欲清淨亦得。

釋 此引開緣備用。律中因比丘受一人欲已,疑不受二人欲,乃至受三人欲已,疑不受四人欲。佛言:若能盡記識字者,隨意多少受。不能憶字者,當稱姓。不能記識姓者,當稱相。不能記相貌者,但言眾多比丘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亦得。

續 僧祇律云:當明日布薩,今日與欲,不名與欲。又云:時集應與清淨欲,非時集應與羯磨欲(文)。原文唯引本律明時欲。若尋常僧事,准僧祇云:如法僧事,與欲羯磨。餘詞同上。

二、明受欲法。

釋: 受乃領納憶持也。若與者,能廣略如法與其受者,不善憶持及身有犯,皆不成受。

佛言:若受欲者,受欲已便命過,若出界外去,若罷道入外道眾、別部眾,至戒場上,若明相出等七緣,若自言犯邊罪等十三難人,三舉、二滅擯、在空、隱沒、離見聞處,如是等通前二十八緣,並不成受欲。若至中道,若至僧中亦爾,應更與餘者欲。

釋 受欲已便命過者,生死呼吸不與人期。出界去者,倏爾緣牽身逐事往。若罷道者,貪欲熾盛戒羸還家。入外道眾者,知見顛倒棄正從邪。別部眾者,四諍反和部黨各分。至戒場者,異界經行忘誤所受。明相出者,後夜已過時屬次朝。律中有如是七緣,諸比丘與欲已,一一生疑作念:為失欲?不失欲?往白世尊,佛言:皆失欲。十三難人乃至離見聞處,義准前釋。通前命過等七種,此二十八緣並不成受欲。如此人等受既不成,縱然持欲,若至中道、若至僧中皆不成就,故云亦爾。應當更與餘者欲。

僧祇云:五種失欲,如不足數中說。又云:在界外受欲持欲者,出界外與欲人,出界與欲已,自至僧中還出眾。第五持欲,在僧中因難事驚起,無一人住者。如是等並名失欲。

釋: 不足數中說。五種失欲者,謂若與欲人,若隔障,若半覆露,若中間隔障,若半覆露,申手不相及,若一切露地坐中,申手不相及,是名五種失欲。在界外受欲者,律制依界集僧,界內與欲,非界所攝,不在集中。若布薩日,先有事緣出界,界外不須與欲、受欲,持欲者出界外。此乃自為因緣,有誤他欲。與欲人出界者,法因人開,人去法失。與欲已,自至僧中,還出眾者,律中,時有病比丘與欲已,聞僧中說法、毗尼,自力就聽,坐久疲苦,以先與欲,默然離座去。若持欲在僧中,因難驚起,無一人住者,謂持欲人已至僧中,與眾同遭水、火、賊、獸等難,一齊驚起,四散各避,界內無一比丘。如是等,並名失欲。

十誦云:與覆藏等三人失欲(等其本日治及摩那埵人)。

五分云:與尼等四人,狂等三人,或倒出眾人,皆不成欲。

釋 尼等四人,謂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狂等三人,謂癡狂人、亂心人、愚鈍人。倒出眾人者,謂受欲人欲令羯磨不成,持欲已至僧中復倒出去,如是等皆不成受欲。

十誦云:取欲清淨人,若取時,若取竟,自言非比丘者,不成清淨欲。

釋: 取者,索也。謂比丘正索彼人欲時,彼言:我已捨戒,作沙彌、作優婆塞、作白衣,我已入外道,我非比丘。彼既自言非僧,則布薩不共,所以與時欲不成故。若索竟,如是言亦爾。

續 僧祇律云:若上座,應言:我是僧上座。不應受。若教授尼人,若誦戒人,應各自說,不應受。若守房人,若病人,應言:我不至僧中,更與餘人。若言:我是乞食,我是阿練若,我是糞掃衣,我是大德人。不取欲者,越毗尼罪。

釋 上座者,夏臘超羣德業無等,律制僧中序四上座,凡說法開導應供受施,一切作為眾皆恭敬。若教授誦戒者,具德受差已有其任,如是三人理無受欲。若守房及病,自尚與欲故宜善却。若言我是乞食等,此謂自彰頭陀,矜己慢他不取故犯。

律云:持欲比丘自有事起,不及詣僧,聽轉授與餘比丘。應作如是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與眾多比丘受欲、清淨;彼及我身,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一說便止。)

釋 若自身緣絆,他欲在己,則兩皆失欲,僧事羈遲,故聖慈應機,復開轉授。今文為受多人欲,若但受一人欲者,更眾多二字作某甲,餘詞無異。

三、明說欲法。

僧祇云:不得趣爾與人欲,應與堪能持欲僧中說者。

釋: 此明不得疾與無智者欲,應與堪能持欲者。謂詣一往守護戒品,智憶不忘人所,具儀與之。如是之人,方知時欲、非時欲,善能持至僧中,如法為說。此引僧祇者,為顯前失欲諸緣,皆由與者倉卒不擇其人故。

若有說者,羯磨人如上問已,彼持欲者應答是也。

釋: 羯磨是總稱,凡時集誦戒者,非時集秉法者是。如上問已,謂如上應法和合,簡眾是非。羯磨人問云:僧集否?和合否?未受具戒者出否?不來說欲及清淨有否?若有者,彼持欲人於本座合掌答云:是。答已起座,具修威儀,至羯磨者前,作禮一拜,長跪合掌,如是言: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我受彼欲清淨,彼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一說便止。)

若自恣時,應言:與欲自恣。餘詞同上。

釋: 准義說竟,理無默然。諸部文闕答辭,唯根本部百一羯磨云:凡作法了時,及隨時白事,皆應答云奧箅迦,此翻云好。又云爾,答云娑度,此翻云善。若不作是說者,得越法罪。故今說竟,羯磨者答善,彼說者答爾。一拜起已,歸復本座。此就坐聽誦戒之儀。若是常時立作羯磨,則出入不離本位。向下准此為式。

佛言:若受欲人、若睡眠、若入定、若忘、若不故作,並成。若故不說,得突吉羅。若病重者,應舉至僧中。恐病增重者,僧就病者所、或出界作,不合別眾故。若中道逢難,界外持欲來,得成。

釋: 此引開緣。睡眠是五葢煩惱,入定乃剎那三昧,暫忘由專念善品。既非有意,並成說欲。若存心故不說者,成犯。彼如法與者,無別眾過。若病重者,為不能現身相故。若中道逢難者,律云:時有受欲比丘,遇道路隔塞,賊獸及河水大漲,不得至,更從界外來至僧中。諸比丘生疑,白佛:為失欲不失?佛言:成與欲,清淨不失。此謂界寬路遠者,引據便用。

△八、正陳本意

釋 陳者,敷告也。意者,心之所向也。上引律制,緣開與欲,僧無別眾,身心既集,意欲何為?故第八、復明正陳本意。

謂僧私兩緣,僧中或創立法處則竪標唱相,或常所集用則行籌告白等。

釋。 初句總標本意,謂所為之事無越僧私兩緣,向下分釋。若就僧中公事大約有二:一者或始擇淨地創立伽藍以為法起,託處必結場界攝衣,此則竪三重之標、唱四方之相,俾共住者知其齊畔,以便出入經行。次者或尋常集僧作法辦事,如布薩安居受施滅諍等,此則先須行籌次方告白,若餘僧事唯以告白不用行籌。斯陳僧中公緣之本意也。

私事亦二:若違情治罰,則作舉乞罪;若順情請許,多須乞詞。並至文具顯。(上乞音氣,與也;下乞音詰,求也。)

釋: 就私事中,亦有二種,特為一人,非公名私。情者,理也。若共眾居,違理縱意,不守禁戒者,律有明條,必依治罰,或作三舉,與罪白四羯磨。作舉唯是七法,與罪通乎篇聚。順者,不逆也。若善順治罰,如教改悔,僧中請解,羯磨伏罪,誓不更作,眾愍聽許,作法仍淨。此則多用求詞,事有巨細,並至文具顯,斯陳一人私緣之本意也。

△九、問事端緒

釋 端緒,猶頭緒也。上陳本意事有僧私,凡會作辦委僧量宜,必先對眾問其所以,故第九復明問事端緒。

律云:僧今和合,何所作為?事合通別,臨時准一通問。

△十、答所成法

釋: 問則唯言端緒,律教勿紊;答則當依事說,法施有據。若事未確,法亦徒宣,故第十復明答所成法。

律云:應答作某羯磨。然事有先後,法緣通別。說戒、自恣,應在後作;受戒、捨墮,義兼通別。若結界、捨界,理無雙答,並先須詳委,然後問答。

釋: 初句正明問答,次二句總標答中之差別,下三句隨事別釋,末二句乃叮嚀之語。然事有先後,此但指說戒、自恣二法而言。如五分律云:先作諸羯磨,然後說戒。又如十誦律云:一切事先作竟,僧應說戒、自恣。今文符此二律所說,皆是露罪懺悔之法,不同餘事集僧便作,必須清淨方堪誦聽。故先令發露作法懺悔已,次後方可說戒、自恣,故云事有先後也。然雖今非昔比,不能當下作法懺除、預期懺摩,即名先事發露無覆,亦名清淨說戒、自恣。又云受戒、捨墮義兼通別者,謂此二種答法義兼通別,不同餘法唯一別名而已。如受戒羯磨,若在一切羯磨中論,其名各別;若但於受戒中論,其名是通,以戒有多種不同故。凡遇作法問答時,不得但以通名答受戒羯磨,應兼通別答云受某戒羯磨。又如捨墮羯磨,通別亦爾。倘懺第一畜長罪者,不得以通名答懺捨墮羯磨,亦不得以別名答受畜長衣、懺悔羯磨,應兼通別答云受畜長衣、波逸提、懺悔羯磨。如是則事與罪名兩得無遺,乃名如法善答。故云受戒、捨墮義兼通別也。又云結界、捨界理無雙答者,謂解舊結新雖在一時,其結解事異,豈可將兩事於一問中雙答哉?理應先答解界作法,解已更問方可答結。如是隨事問答,使法無缺。若不詳知原委,則有三過:一、人非堪任,二、於事有缺,三、作法不成。故復叮嚀云:並先須詳委,然後問答。

已上十科,總明僧法前方便。凡作法時,先當稱量。(即第一稱量前事。)欲作僧法,必有所託。(即第二法起託處。)臨行僧事,先鳴楗槌。(即第三集僧方法。)楗槌既鳴,盡界僧集。(即第四僧集約界。)任羯磨人問:僧集否?和合否?(即第五應法和合。)問:未受具戒者出否?(即第六簡眾是非。)問:不來說欲及清淨有否?(即第七說欲清淨,其第八正陳本意,攝稱量中。)僧今和合,何所作為?(即第九問有端緒。)僧中維那合掌答云:作某羯磨。(即第十答所成事。)然此前方便,制有增減,非十科一切僧法全用。若布薩時,於簡眾下加云:誰遣比丘尼來請教誡?若自恣時,問改請教誡、作請自恣?若結界及滅諍時,不問說欲?凡後文書云作前方便者,皆准斯義。初明僧法竟。

○中明眾多人法

釋 前列對首羯磨綱目法有三十六種,今復申明,便於稱量。

若作但對首法,如持衣、說淨等,通二界,人唯是別。若作眾法對首法,如捨墮、說戒等,二界盡集,人非別,眾法則兩異。並前須明識,義無雜亂。

釋: 此文將二種對首比論,令曉所託中之差別也。若但對首,三十一法必須別眾,二人屏作,對眾犯非。若作眾法,對首五法隨界盡集,不應別眾,別則犯非。是謂二種對首並通二界,法則兩異。如斯制義,無容雜亂。

○後明一人法

若但心念法,事通二界,人唯獨秉。若對首心念及眾法心念,界通二處,有人不得。並如前集法中列三相應。然不容臨機,致有乖殊,法式不成。

釋: 此申明三種心念也。謂但心念有三法,若作此者,二界俱通,不禁正制,人唯自秉。對首心念有七法,眾法心念有四法,若作此二者,論界則二處隨依,秉法則量度現前。若果無二人、三人、四人,且作心念以辦前事,斯乃開中復開,貴乎用時善用。並如集法中所列三種心念名相,各各分別已定,作法自然不同,行者不容臨機,致有乖殊,法式不成。

已上略辯成法具緣,後明非法之相。

釋 篇首標云:緣通成壞,教相須張,故上句結前僧法稱量十科,及對首心念五種,引制詳辯成法之緣已竟,此後復明非法之相,俾知緣壞,准律可憑。

○僧法羯磨具七非

佛言:有七羯磨非法,不應作之。

釋。 此引第三分瞻波揵度中所制緣六羣比丘發起。六羣,或云六眾,謂聚集成眾,羣出隊入,作諸非威儀事:一、難陀,二、䟦難陀,三、迦留陀夷,四、闡陀,五、馬宿,六、滿宿。此之六人,無法不曉,通達三藏內教,精諳五明百藝之術,俱是豪族,共相影響,契交為友,宣通佛教,內為法門之棟梁,外作佛教之大護,興起制緣,建立毗尼,所謂大權示現。人各弟子九人,共為六十,故號六羣比丘也。先標七非之名,隨依揵度釋之。

△一者、非法非毗尼羯磨

謂一人舉一人,乃至僧舉僧,一白、眾多白,一羯磨、眾多羯磨,單白、白二、白四羯磨,交絡互作。

釋 一人舉一人,乃至僧舉僧者,此制文繁,依律略為四句收之。初句謂一人舉,一人舉,二人舉,三人舉僧。

二句謂二人舉,二人舉,一人舉,三人舉僧。

三句,謂三人舉、三人舉、二人舉、一人舉僧。

四句,謂僧舉僧(此第四句,以四種僧互舉作句,如上復成四句)、一白、眾多白,乃至交絡。互作者,謂若作白二羯磨者,作一白已,一唱說是二羯磨。若作一白、二白、三白、眾多白,不作羯磨。若作一白、二羯磨、三羯磨、眾多羯磨。

若作二白二羯磨,三羯磨眾多羯磨。

若作三百,一羯磨、二羯磨、三羯磨、眾多羯磨。

若作眾多白,一羯磨、二羯磨、三羯磨、眾多羯磨。

若作一羯磨、二羯磨、三羯磨、眾多羯磨,不作白。

若作一羯磨,二白、三白、眾多白,皆非法、非毗尼,不應作,故云一白、眾多白、一羯磨、眾多羯磨。其單白、白四,各有七句,唯除本法,餘句亦爾,故云單白、白二、白四羯磨,交互聯絡而作也。

若有病無藥,有藥無病,有事有法,施不相當。毗尼母云:若說羯磨,言不明了,如是等人法事相,並非所攝也。

釋 上二句,設藥病不投之喻,以明有事有法,施不相當,結顯非法非毗尼不應作之義。復引母論者,謂羯磨一句,說不明了,致人、法、事三相皆非:一者,人不堪任,是人相非;二者,言不明了,使法相非;三者,於事無成,故事相非。所以言如是等人、法、事相,並非所攝也。此即一事中,具人、法、事三非,更顯非法非毗尼,羯磨作法不成故。

△二者、非法別眾羯磨

謂白此事為彼事作羯磨,名為非法。應來者不來、應與欲者不與欲來、現前得呵人呵者,是名別眾。

釋: 凡秉羯磨,先白僧知所作之事,次方准白牒事羯磨,以如是法辦如是事故。若白此事為彼事作羯磨者,非法。若鳴槌集眾,聞聲不來及不與欲,雖來同集現前,然意不喜悅,所為得呵人便呵而不忍者,是名別眾。

△三者、非法和合眾羯磨

非法同前,和合反上。

釋: 此則人雖共秉,信鼓無違,法不如制,非過難逭。

△四者、如法別眾羯磨

如法反非法,別眾同前。

釋: 此則法遵定制,人乖准約,事無成濟,罪有所歸。

△五者、法相似別眾羯磨

謂先作羯磨,後作白,名法相似。別眾同前。

釋 羯磨問忍。據白憑僧,以後作前,理逆緣壞,名曰相似毗尼。過在秉法,輕侮別眾,同前無慈體以背六和也。

△六者、法相似和合羯磨

法相似如上,和合同前。

△七者、呵不止羯磨

謂如法羯磨,須僧同秉,今得呵人呵,若住應法,違呵不止,即名非法。

釋 初二句,標定僧不同意必不可作羯磨也。今得呵人呵者,正顯不同意之人。此人非是被治罰,乃是無過之比丘。若彼意不忍可遮羯磨者,眾僧應住而莫強作。若住已不作,則於法相應。若彼遮而不止,縱然作竟亦名非法,由非同意秉故。如根本百一羯磨中,佛言:云何不和合羯磨?謂諸苾芻同一界內作羯磨時,眾不盡集,合與欲者不與欲。雖然總集,應遮者遮而不止,強為羯磨,如是名為不和合羯磨。反此即名和合羯磨。與今文呵不止羯磨第七非一也。

○義立七非

謂律據事,隨事分七,今以義求,收非斯盡。謂單白羯磨三十九種,各有非相,義同過別。白二、白四,類亦同之。若不別明,成非莫顯。

釋: 此明准上制義,立下七非。謂上列僧法七非,律載瞻波揵度,據六羣所作事起,故佛隨事分七。今以此七義,求覓一切羯磨之非,則收斯盡矣。謂單白羯磨三十九種,各有非相。然非法之義是同,而犯過之相復別。白二羯磨五十七種,白四羯磨三十八種亦爾。若不一一辯別分明,臨時成非,莫能顯了。

今且就單白說戒,具解七非,餘之二種,例之可曉。

釋 上准一僧法之非義,立一切羯磨之非;此解一單白之非義,例一切羯磨之非也。

△一、人非

謂識過不懺、疑罪不露、界內別眾人、非應法等。

釋: 律制犯者,不得聽戒,懺悔已聽。若誦戒時,憶識所犯不懺而集,於犯有疑不露而聽,同界不來及不與欲,不簡小眾集離見聞坐誦立聽,故云人非應法等。

△二、法非

謂三人以下,單白說戒,顛倒錯脫,有呵不止,說不明了等。

釋: 律制四種僧滿單白羯磨說戒,但有三人二人唯聽對首布薩,若三人以下單白說戒,或文句顛倒錯脫遺忘,或戒文生澁說不明了,若有呵不止,此釋同前,皆名法非。

△三、事非

謂時非正教,廣略無緣,眾具有闕,界非聖制。

釋 言:時非正教者,顯人尠決信,作事多任情也。廣誦者,乃一定恒規。略誦者,因難緣故聽。難謂水、火、賊、獸、重病、非人及王等。緣謂眾多、座少、露濕、天雨、鬬諍已久、說法、夜半等。眾具謂座敷、水器、燈火、舍羅等。界非聖制,謂結小界屋內不解,或場界之相互亂。如是皆違律制,名曰事非。

△四、人法非

謂具二非:准事、依法。

釋: 此立人法,非不言准人,而云准事。葢義用母論,事謂人法。今合顯之,則事如無過,人法准前。

△五、人事非

法雖應教,人事乖越。

釋: 謂法雖應教廣略知時,秉誦文純無諸顛脫,唯人乖眾事越常准,如上一三非相自曉。

△六、法事非

人雖應律,二乖名壞。

釋: 謂人雖清淨法食俱同,其羯磨誦戒尚未通諳,非界而託眾具有闕,故云法事二乖名曰緣壞。

△七、人法事非

三相並非如前類取,理須條貫諸緣,明曉成敗。

釋 理須條貫諸緣者,謂緣據律制總攝人法事三,今以此三理須條貫合具互顯七非,則一百三十四種僧法一一明曉,方能獲益離過,名善作羯磨也。

故佛在世,一事五處作之,並成非法。況今像末,烏可輕哉?義無怠慢。

釋: 此引古勉今,誡其精學也。按瞻波揵度云:時有異住處眾僧,與比丘作訶責羯磨,乃作非法別眾。餘眾僧聞彼作非法別眾羯磨不成,我曹當與作訶責羯磨,即作非法和合。復有餘處僧聞彼眾僧作非法和合羯磨不成,我曹當為作訶責羯磨,即作法別眾。餘處僧聞彼眾僧作法別眾羯磨不成,我曹當為作訶責羯磨,即作法相似別眾。餘處僧聞彼眾僧作法相似別眾羯磨不成,我曹當為作訶責羯磨,即作法相似和合羯磨。彼比丘作如是念:我當云何?諸比丘白佛,佛言:諸如是羯磨不成就,如是一切羯磨亦不成就。故云一事五處作之,並成非法。此引古也。況今像末,烏可輕哉?義無怠慢。此正勉今也。像末者,祖以唐高宗當代而言,如前序明,謂況今像末毗尼是住持之本,凡為比丘,何肯輕視而不學哉?更當精攻守持。故云義無怠慢。

○對首羯磨亦具七非

就中分二:若但對首法,准取持衣一法以顯非相;餘說淨等法,類解於緣有異。

釋 但對首三十一法,今准義且取受持三衣一法,用顯非相俾知其成。餘說淨等三十法類解無殊,於所犯緣復各有異。

△一、人非

謂受對之人犯重遮難,有呵者呵,或對僧俗而作作。

釋: 律制犯者不得受他懺,懺者不得對犯者悔,今犯者但舉重以攝輕也。而云有呵者呵,此法界通兩處,唯是二人別作對首,不聽三人已上。今云有呵者呵,則現前有多人明矣。對僧謂於界內集眾,對俗謂向寺內淨人,皆名人非。

△二、法非

謂持法錯脫,說非明曉。

釋: 謂守持三衣條相各異,如缺從長受法名殊,或衣相錯稱,或受法脫忘,雖知相法說不明了等,皆犯法非。

△三、事非

謂犯捨異財不合聖教,或五大上色受持不成。

釋: 財者,凡入所用皆曰財。異者,謂非同清淨衣物。律制不得以犯捨墮物及邪命得者作衣,故云不合聖教。五大上色者,佛讖將來弟子分律為五,以衣表部。雖云青、黃、赤、皂、木蘭,然青非東方之青,黃非中央之黃,須壞正色去其愛好。又母論云:色中上色衣不應畜,謂錦、文、鬘、華等衣,受持不成,皆名事非。

△四、人法非。五、人事非。六、事法非。七、人法事非。

並如上例。知交絡識相。

○眾法對首亦具七非

今摘取捨墮一法,條然具解,餘者例同有異也。

釋 眾法對首有五,今取捨墮:一、法條,謂條貫人、法、事。三、具解七非之義。餘者四法,例非是同,示過有異。

△一、人非

謂界內別眾人,非應法呵人,設呵置上即非。

釋: 此法二界盡集,人非別眾。若謂眾法對首唯是三人,界內有眾不集故別,豈名和合?若集同居僧中捨懺,來者不來、與欲不與、容小眾見聞、不遣白衣人出,此謂人非,應法呵人。設呵置止即非者,謂知他有事,設欲要呵理當即呵,若覆心中置止不呵,便犯人非。

△二、法非

捨懺還財,諸法乖正。

釋: 謂捨財求懺,請乞顛倒,懺主不秉,單白小罪,八品未悔,是五長者無緣即還,非五長者隔宿作法,或捨已不還,任其雜用,斯皆法非,大乖正制。

△三、事非

犯過衣財,如律所斷,必非聖制,理無懺捨。並識相而加法,非有疑而過分,有違加無,知罪亦爾。

釋: 謂犯過衣財如律所斷,唯聽三九僧中捨懺。若用雜野蠶綿作具者,自以斤斧細斬和泥塗其壁埵。若自捉金寶及種種賣買者,應對俗捨彼與淨物,或令與僧或還本主。此三設類餘法決不可為,故云必非聖制理無懺捨。然三十捨墮罪種名相各異不同,八品小罪全闕未定,有兼著用復不兼者,並皆先識種相而後加法,非容有疑不識而過分加懺。斯由不學毗尼有違正制,當於本罪外更加一無知波逸提,故云亦爾。

△四、人法非乃至第七具三非

顯相如上。

○心念羯磨亦具七非

就中有三:初但心念法,唯取懺輕突吉羅罪具解,餘異例同。

釋: 謂此有三法,餘二緣異,例非是同。

△一、人非

謂對人懺悔,體非佛教也。

釋: 此法乃正身誠意,獨秉無人。若具儀向他,則乖制體,非佛所教,故名人非。

△二、法非

謂但心念而口不言,雖言而非明了,或增減錯忘。

釋: 但心念者,發心念境,口自傳情,非謂不言以辦前事。雖言制唯,一說便止。若音不明了,或增三減句,錯忘犯緣,皆名法非。

△三、事非

由事緣故,悞犯則輕重。或境通眾多,未了前相。

釋: 由事緣故悞者,謂作事隨緣造業在心,如有心故為犯則成重,失意悞作犯則成輕,若以輕為重、將重作輕,是名事非。或境通眾多者,謂眾學百條事非一槩,並須識相以牒名,八品隨生故犯不無,必當詳詰而露懺,若不明了盡屬事非也。

△四、人法非乃至第七具三非(顯相如上)

若對首心念及眾法心念,各具七非人、通別眾、界緣兩處,並須准例隨事曉知之。

釋: 此二心念,人通別眾,眾有不別,界緣兩處,處定身棲。對首心念有七,眾法心念有四,並須准上例非,各隨事緣明曉,方稱善知作持,堪尸律學。

已上宣祖各取一法,類例於餘。緬思羯磨,弛廢已久,雖云類例,恐未能徹。今於後諸篇文中,隨法立非,誠太瑣瑣,為便初學,閱者勿厭。

第一集法緣成篇竟。

毗尼作持續釋卷二

音義

神足力

即五神通也。神名天心,通名慧性。天然之心,徹照無礙,故名神通。乃欲界中之五通:一、足不履地,身能飛行;二、知人心命;三、回眼千里;四、呼名即至,謂呼一切男女巨細眾生,聞呼即至;五、石壁無礙。

五明

一、聲明:聲即聲教,明即明了。謂世間文章筭數建立之法,悉皆明了。

二因明因,即萬法生起之因。謂世間種種言論,及圖書印璽,地水火風,萬法之因,悉皆明了。

三、醫方明。醫方,即醫治之方。謂世間種種病,乃至神鬼呪詛,皆悉明了其因,通達對治。

四、工巧明。工即工業,巧即巧妙。謂世間文詞讚詠,乃至營造城邑,農田商賈,種種音樂卜筭,天文地理,一切工巧等業,悉皆明了。

五、內明。內即佛法內教,謂持戒治破戒,禪定治散亂,智慧治愚癡,乃至善修行種種染淨、邪正、生死、涅槃對治之法,悉皆明了。

摩得勒伽

此云智母。



此同煉煅練也。

五葢

葢即葢覆義。

一、貪欲。葢貪欲者,引取無厭曰貪,希須樂慕為欲。謂諸眾生,貪愛世間男女色聲香味觸法,及財寶等物,無有厭足。

二、瞋恚。葢瞋恚者,即忿怒之心。謂諸眾生,或於違情境上,或追憶他人惱我及惱我親,而生忿怒。

三、睡眠。葢睡眠者,意識惛熟曰睡,五情闇冥曰眠。

四、掉悔。葢掉悔者,掉,動也。身無故遊行為掉,掉己思惟心中憂惱為悔。

五疑葢。疑者,猶豫不決之義,即癡惑也。無明暗鈍,不別真偽,猶豫之心,常無決斷。諸眾生由此五葢等惑,葢覆心識,而於正道不能明了,禪定善法不能發生,沉滯三界,不得出離,故名為葢。

末法五百年

謂末法萬年之初,五百年也。此五百年中,比丘雖無修無證,亦有解脫、禪定、持戒、多聞、布施者,佛知其法漸衰,故說次第也。

第一,一百年堅固解脫。

第二,一百年堅固禪定。

第三,一百年堅固持戒。

第四,一百年堅固多聞。

第五,一百年堅固布施

弛廢

上音始,謂不遵禮度也。



關,去聲,習也。幼成若天性,習慣如自然。

瑣瑣

繁碎也。



主也。

趣爾

上音娶,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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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ệt dị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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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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曇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第三

唐京兆崇義寺沙門 道宣 撰集

金陵華山後學比丘 讀體 續釋

●諸界結解篇第二

釋: 於首篇中,前舉綱領,略明緣集;後辯緣成壞,廣引教相。是非既彰,理應作辦。律云:若作羯磨,必先結界。故第二篇復明諸界結解,俾作法有依。而界言諸者,文中詳列十二種結法、十一解法故。

界別有三:攝僧界、攝人,以同處令無別眾罪。

釋。 此明結界之宗意也。初句總標,向下分釋。第一、攝僧界者。初始登壇,羯磨成就,即名得處所比丘,謂得與僧同一界住,同誦戒羯磨也。若不結界以收攝之,則西竺五天沙門難共,東土九州比丘焉同?故制結界集僧,界外不攝故。別眾罪者,若同一界,違和不集,得越毗尼罪;若一界內別作羯磨誦戒,得偷蘭遮罪,是破僧方便故。

攝衣界。攝衣以屬人,令無離宿罪。

釋 第二攝衣界者,佛言:比丘護衣如己皮,護鉢如眼目,三衣一鉢恒隨其身,猶鳥二翼飛往無礙,故制攝衣界,為令人住衣隨不得離宿。若三衣中離一一衣,以捨墮罪治;若離鉢,以突吉羅罪治。

攝食界,攝食以障僧,令無宿煑罪,宗意如此。

釋: 第三、攝食界者。食乃資生飲食,是助道要緣,即二五食等,並羮粥之類。律制:比丘不得界內共殘食宿,及自燒煑。後因病緣,聖愍開聽,於僧界中,別結淨地,令看病人竝病者共宿煑。若無病比丘共宿煑者,犯波逸提罪。故云障僧。然審結界宗意,大約如此。

○僧界結解法第一

有三種僧界:一者、大界,二者、戒場,三者、小界。今就大界內又有三種,謂人、法二同,法、食二同,法、同食別。初准本制,後隨緣別開。

△結初大界法

時四方僧集會疲極,佛言:聽隨所住處結界,應盡集,不得受欲。是中舊住比丘應唱大界四方相,若有山樹、林池、城塹、村舍,隨有稱之。應須義設方法,如前僧法中。具七緣已,一比丘告僧云:

釋: 此引說戒揵度,明其本制之緣也。時佛在鷲嶺山中,聽諸比丘詣羅閱城說戒。在諸方聞者,來集疲極。諸比丘白佛,佛言:自今已去,聽隨所住處,若村、若城邑境說戒,聽白二羯磨結界。當唱四方相,因是發起。文云:應須義設方法。如前僧法中具七緣者,謂初篇僧法、稱量、前事等十緣中,除法起、託處、僧集、約界及說欲也。由始結大界,無處可託、無界可約,既無界限,故不說欲。所以凡初結界,除其二、四、七,唯具七緣也。文云:一比丘告僧者,此處儀式不顯,作法失次。今准根本部百一羯磨加儀,彼云:結大界法,舊住苾芻先共觀大界四方相,既知相已,鳴揵槌作前方便,眾皆盡集。舊苾芻稱大界四方標相,眾知相已,令一苾芻作白羯磨(文)。故今採效,若依城邑村落境內僧伽藍住,欲行僧法創結大界者,隨此境內比丘若干,應須往約結期。先共觀其標相,各須明記無忘,俾臨時聞唱告之聲,心中憶想,標相隨現。至期鳴槌盡集,不得不來受欲。若有沙彌及淨人等,應遣離見不聞處。眾中能唱大界四方相,一舊住比丘出眾,向上座作禮一拜,告白云:

大德僧聽!我舊住比丘,為僧唱四方大界相。(此句立白已,轉身至東南,面向大眾云:)從東南角(某)處標。(大眾俱隨方轉,面向彼方,憶想標相,儼然在前。下皆准此。唱者,轉身至西南立,面向大眾云:)至西南角(某)處標。(轉身至西北立,向大眾云:)從此至西北角(某)處標。(唱已至西北立,向大眾云:)從此至東北角(某)處標。(唱已至東北立,面向大眾云:)從此還至東南角(某)處標。(唱已至東南立,合掌向大眾云:)此是大界外相一周訖。(第二、第三,亦如是唱。)

釋 唱者三訖,向上座一拜,仍復本位立。下皆准此。然唱相但言隅者,易就地故。若唱正方,難取便故。善見律中明五種界相:一、方,二、圓,三、鼓形,四、半月,五、三角。葢謂此也。

必有屈曲,隨事稱之,並須別指分齊尺寸處所。由不知制限,結既不成,羯磨虗設,受戒等法俱是空作,故須如上分明。唱相三遍已,佛言:眾中應差羯磨人,若上座、若次座、若誦律,堪能作羯磨者。問答已,如是白:

釋: 凡秉羯磨,必聽僧差。若非量宜委任,不得眾中秉宣。上座者,謂上更無人,故名僧中上座。母論云:從無夏至九夏是下座,自十夏至十九夏名中座,自二十夏至四十夏名上座。事鈔以十夏為上座,五夏為次座,由隨時壽故。誦律者,謂廣誦二部毗尼。堪能者,謂精徹作持也。無論座之上下,但堪能者,應差羯磨。受差人作前方便問已,一知僧事比丘合掌答云:結大界羯磨。羯摩者,出眾立前,合掌作白(下儀皆准此)。

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唱四方大界相。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於此四方相內結大界,同一住處、同一說戒。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唱四方大界相。僧今於此四方相內結大界,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誰諸長老忍僧今於此四方相內結大界,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者默然,誰不忍者說(至此少停,待僧稱量。凡秉羯磨,皆准此)。僧已忍於此四方相內同一住處,同一說戒,結大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此一羯磨,為僧居一切法事所託故作,是屬公也。

非 一人、非遙想、與欲集、離見聞,餘眾不遣,犯者秉法。

二、法非方唱。四、正前無問答。秉白錯遺,言句不明。

三事非標相、非恒眾、不先觀。

四、人、法非,五、人、事非,六、法、事非,七、具三非。准三例四,互合可知。

解大界法。

時諸比丘意欲廣作者、狹作者,佛言:欲改作者,先解前界,然後廣狹作從意,當如是解。

釋: 當如是解者,謂鳴槌集眾,差羯磨人作前方便。答云:解界羯磨。堪能羯磨者,儀准上。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若僧時到僧忍聽,解界。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同一住處、同一說戒,今解界。誰諸長老忍僧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解界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聽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解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此一羯磨,通解有戒場大界者,由文無偏局故得。

非 一人非反,和集少現前,呵人餘足滿,數異僧不遣。

二法非不問,集和解結雙。答:白秉互錯,說不明了。

三事非緣無舒縮,棄處任解。

四、人法非,乃至七具三非,准上合顯。

結同法利界法。

爾時有二住處,別說戒、別利養,欲得共說戒、同利養。佛言:聽各自解界,應盡集一處,不得受欲,當唱方相結之。結文與前略同,唯有僧於此彼二處結大界同,說戒、利養異。

續。 此但引制緣,略明結義。今依說戒揵度續入,免致類取,各解本界。白二羯磨法如上。若結界者,佛言:應唱界方相。如東方,若有阿蘭若、樹下、空處、山谷、巖窟、塚間、河側、荊棘、渠池、村舍等,隨有稱之,餘方亦爾。此法唱相,但堪能者,不論彼此。仍准根本部,應二界中同住之僧,先約共觀彼此所立標相,各各明了齊畔。至期鳴槌,二界比丘盡集一處,無受欲法,一能唱相。舊比丘出眾禮儀,並唱相旋轉皆如上。合掌告僧云: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為僧唱法利二同四方大界相:從東南角(某)處標,至西南角(某)處標,從此至西北角(某)處標,從此至東北角(某)處標,從此還至東南角(某)處標。此是法利二同大界外相一周訖。(二、三亦如是說。)

堪能羯磨者,作前方便。知僧事者,答云:結法利。二、同界羯磨。羯磨者,具儀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如所說界相。若僧時到僧忍聽,於此處、彼處結同一利養、同一說戒。白如是。

大德僧聽!如所說界相,今僧於此處、彼處結同一說戒、同一利養。誰諸長老忍僧於此處、彼處結同一說戒、同一利養結界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於此處、彼處同一說戒、同一利養結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此結二,同界羯磨為法事作,是屬公也。

非 一人非二僧,欠集受欲乖體,犯者為眾秉宣,異僧故容視聽。

二法非。答:辦相錯,白唱增減,文澁脫遺不周,言音含吐未明。

三、事非八隅唱,相標非恒久。

四、人法非乃至七具三非,取上聯絡合具為四。

結同法、別利界法。

爾時有二住處,別說戒、別利養。欲同說戒、別利養,佛言:當各解通結。文略同前。

續。 此略引開緣無法,今依說戒揵度續入。欲同說戒,謂自界眾中少誦毗尼者,難於布薩,欲共他界半月集,聽漸學精通。揵度中,佛言:聽彼此各解界。然後結白二羯磨。解法如上。若結,應集一處,不得受欲,當唱方相,若阿蘭若乃至村舍,隨有稱之。眾中應差堪能羯磨者秉法。今准義加儀,應先共約,往觀二界方相明了。至結期,鳴槌集二界僧,眾中一舊住能唱相比丘如前。唱相三周已,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結法同利,別大界羯磨。秉法者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如所說界方相。若僧時到僧忍聽,於此彼處結同一說戒別利養。白如是。

大德僧聽!如所說界方相,今僧於此彼處結同一說戒別利養。誰諸長老忍僧於此彼四方相內結同一說戒別利養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於此彼四方相內結同一說戒別利養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此一羯磨,二界通結成一,為法事故作,皆屬公也。

非 准義立非七,皆如上。

結法別利同界法。

又有二住處:欲別說戒、同利養。為守護住處故,佛言:聽之此四方僧物和合。

續。 此法今依說戒揵度續入本。律緣未詳。今引根本部云:因時世饑饉,處處比丘皆集王舍城,所住僧房俱空,無人守護。諸比丘欲得別說戒、同利養,為守護僧房故。佛聽此是四方僧物,應和合各解本界已,白二羯磨結之。所言四方僧物者,謂四方僧所住之房,應同四方僧利均以守護也。解法如上。若結者,准律無唱相,不遮受欲。雖解二共結,莫過和合集僧,通白利均之故。應鳴槌集二界僧會一處,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結法別利,同大界羯磨。羯磨者如是白: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於此彼住處結別說戒同一利養,為欲守護住處故。白如是。

大德僧聽!今僧於此彼住處結別說戒,同一利養,為守護住處故。誰諸長老忍僧於此彼住處結別說戒,同一利養,為守護住處故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於此彼住處結別說戒,同一利養,為守護住處故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此一羯磨為守護物事故作,是屬公也。

非 一人、非身心不集,現前呵人離見聞等。

二法非效,餘唱方秉白錯忘,說不明了等。

三、事非彼此界畔互亂,標相不顯。

四、人法非,乃至七具三非,貫前成後。

△結戒場法

時諸比丘有須四人眾羯磨事起,五比丘眾、十人眾、二十人眾羯磨事起,是中大眾集會疲極。佛言:聽結戒場,稱四方界相,若安橛,若石,若標畔。作齊限已,毗尼母云:必以大界圍繞。五分等律:須在大界前結。

釋: 此法本部譯文遺略,不明結之何所大界,並此孰為前後,故引律論以明場處在內,結之於前也。場者,除地為場,於中受戒,故曰戒場。後因樓至,比丘請佛立壇受戒,佛聽建壇於場,自後通遵所以受具,謂曰登壇也。

若欲作者,先安三重標相:內裏一重名戒場外相,中間一重名大界內相,最外一重名大界外相。立三相已盡,自然界內僧集在戒場標內,先令一比丘唱戒場外相,作如是言:

釋 應集當處僧已,先觀三相明了,並在戒場相內,不得出標畔外眾中,令一如法。舊比丘唱戒場相,其出眾具儀,唱相立旋並准上,合掌作如是唱言:

大德僧聽!我此住處比丘,為僧稱四方小界相:從此住處東南角(某)標,至西南角(某)標,從此北迴至西北角(某)標,從此東迴至東北角(某)標,從此南迴還至東南角(某)標。此是戒場外相一周訖。(〔如是三說〕)

若有曲斜,隨事稱之。羯磨者,如上應知已,白言:

釋 如上應知者,謂准唱秉白,先作前方便答云:結界羯磨不必分別戒場大界,唯此總答。由後結有戒場大界,亦通此故作白云。

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稱四方小界相。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於此四方小界相內結作戒場。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稱四方小界相,僧今於此四方小界相內結戒場。誰諸長老忍僧於此四方相內結戒場者默然,誰不忍於者說。僧已忍於此四方相內結戒場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結已牓示顯處,令後來者知諸界分齊,餘條准此也。

釋: 此謂結已應書牓示,明三相方隅二界內外,令後來住此者,知於同中取別。而云顯處,謂不可示之屏處也。

此一羯磨發起如上大界,是屬公也。

非 一人非集,立二重,標內傳心,應法不臨,餘人不簡,犯重足僧。

二法非不先唱相,唱錯方隅,多白二三羯磨僧減。

三事非標相,交互中不顯通。

四人法非,乃至七具三非,取單合具,後四了然。

解戒塲法。

律無正文,准諸解界,飜結即得。今亦例出,理通文順,應作是言:

釋 意謂結由緣故,開後有緣,必解所以,例之備用也。羯磨者,應作前方便。答云:解戒場羯磨,應作是言:

大德僧聽!僧今集此住處解戒場。若僧時到僧忍聽,解戒場。白如是。

大德僧聽!僧今集此住處解戒場。誰諸長老忍僧集此住處解戒場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僧集解戒場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非, 此中非相,准前解界無異。

結有戒場大界法。

佛言:不得合河水結,除常有船、橋梁。又不得二界相接,應留中間。從戒場外相東南角標外二尺許某標者,此約當時有者言之,不必誦文。若欲唱相,應將四五比丘出戒場外,盡標相內集僧,然後唱二重標相也。五分云:不唱方相,結界不成。律文少略,應如是唱相也。

釋: 准根本部,佛言:結大界者,得齊兩踰膳那。半淨律師云:踰膳那無正飜義,當東夏一驛可三十餘里。舊云由旬者,譌略爾。本律中,因諸比丘隔河水結同法大界,時暴雨河水大漲,不得往集布薩。佛言:不得合河水結,除常有船橋濟度許結。根本律云:橋梁若破,齊七日不作捨心,我當料理此橋不失界。若不爾者,其界便失。又時諸比丘相接而結,故制不得二界相接,當作標式。又時有結界共相錯涉,故制應留中間,從戒場外相東南角標二尺許,至大界內相東南角標止。餘方亦爾。而云某標者,不必依文誦句,此約當時有者隨事唱之。此先引開遮分別成壞。文云欲唱相者,此句義攝上結戒場法。謂先結戒場三重標相已,立白二僧忍結戒場竟。今欲結大界唱內外相者,不須更作前方便,眾僧仍集戒場相內,不得四散而立,諦聽唱大界內外二重標相。若往來有路通標相者,僧中方便差四五比丘出戒場外,於標相路口守之。倘有比丘來者,令暫停,待作法畢入,恐羯磨不和,事無成濟。故云盡標相內集僧,然後唱二重標相也。復引五分律者,為證明唱相必不可無,亦不可紊。此唱相比丘即前唱者,律本文略,准義加儀。如是合掌唱言(此中唱相與前小異,故復釋之):

大德僧聽!我比丘為僧唱四方大界內外相。先唱內相(此句立,唱已轉身至內相東南背方面內云):此是大界內相東南角(某)標,從此西迴至西南角(某)標(餘比丘隨方面轉,下皆准此。唱者至西南背方面內立云),從此北迴至西北角(某)標(至西北背方面內立云),從此東迴至東北角(某)標(至東北背方面內立云),從此南迴還至東南角(某)標(至東南背方面內立云)。次唱外相(唱已轉身背內相面東南立云),從此住處東南角(某)處標,西迴至西南角(某)處標(唱此外相時,諸比丘各應憶想先所觀相。身雖未到於彼,其標相如對目前。唱者至西南背內面外相立云),從此北迴至西北角(某)處標(至西北背內面外相立云),從此東迴至東北角(某)處標(至東北背內面外相立云),從此南迴還至東南角(某)處標(至東南轉面向眾立云)。彼為內相,此為外相。此是大界內外相一周訖。

如是三唱已,僧中加羯磨,其文如初結大界法無異,故不出之。

釋: 此一羯磨為一切僧事故作,與夫顯非,並同上戒場,是屬公也。

△結三小界法

釋 此三小界結法,彼時行律者,彷彿未明,自謂如法,故宣祖顯正辯譌,以示將來。文中先引開緣,次明界體,後出非相。

此三小界並為難事,故與律云不同意者,未出界,聽在界外疾一處集,結小界受戒。又言:若布薩日,於無村曠野中行,眾僧不得和合者,隨同師善友下道各集一處,結小界說戒。又言:若自恣日,於非村阿蘭若道路行,若不得和合者,隨同師親友移異處,結小界自恣。故知非難,無緣輙結,類諸難開,若違制犯。

釋 此文,先引開緣也。謂如結受戒小界者,是就作法大界中開允;如結說戒、自恣二小界者,是就道行自然界中開聽。據律所明,若非大界內之難緣有礙,無途道中之行伴不和,設有師心立法,比類開緣,執以為是,輙結如是小界者,此則違佛制意,干犯禁章。故今引律為證,須善攻持。

又皆無外相,即身所坐處以為界體。故受戒中云此僧一處集結小界,說戒中云今爾許比丘集結小界,自恣中云諸比丘坐處已滿,齊如是比丘坐處,僧於中結小界等,故知俱無外相。為遮呵人即小界,受戒法云界外呵不成呵也。此文釋無外相明矣。

釋: 此明界體也。謂結三小界,即以當時若干比丘行立坐處為體,不假標相表顯,內外分齊。縱有不同意人來呵遮羯磨,彼在界外,呵不成呵。此准律文釋,成無外相明矣。

今有立界相房院,於中結者,羯磨不成。以大界立相,不唱非法;小界無相,若立非法。故大界別人唱相,羯磨文中牒之;小界既無唱法,羯磨自顯標相。故重委明示,庶無疑濫。脫隨而結,則成多犯:一、非是開緣;二、輒立相;三、處留久固,文云不應不解而去等;四、妄通餘法,即非制而制,其羯磨文如常云。

釋: 此出非相也。有立界相房院於中結者,非云結戒場建壇垂永遺範,此謂結三小界立相存房,故所羯磨不成。何也?以大界立標相不唱白者非法,其結小界無相,若立相唱非法,故爾結大界別令一人唱相秉白。羯磨文中牒云:此住處比丘唱四方界相。小界既無唱相之軌,羯磨自顯標相,如後三法所云者,是故重委明示庶無疑濫。此二句乃結誡之詞,謂羯磨功能成濟殊勝,片乖佛旨無益反損,是故重重引證委曲詳明,則示之極矣。幸無復疑仍濫正制,若輕易隨心而任結者,則成多犯,故出四過。文云不應不解而去等等者,謂小三界俱有解法。其羯磨文如常云者,此句唯示大略羯磨,如常白二未明全法,故今續以備用。

結受戒小界法並解。

續 此二法,准白二綱目,今依受戒犍度續入。如開緣,須約十同意:清淨比丘(若邊國期五人)將欲受戒人出界外,安離聞所,眾僧速至一處結小界,作前方便。答云:結小界受戒羯磨。作如是白言:

大德僧聽!此僧集一處結小界。若僧時到僧忍聽,結小界。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僧集一處結小界。誰諸長老忍僧集結小界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僧集結小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此一羯磨為人故作,是屬私也。

非 一人,非師僧,不足受,干難遮。

二,法非秉白錯脫。

三事非無緣不解。

後四准知。

解受戒小界法。

作辦已竟,隨即應解,更作方便。答云:解界羯磨雖眾未散,以結、解不同。其文改結為解,餘詞不異。下解二小界,准例可知。

結說戒小界法並解。

續 此二法,准白二綱目。今依說戒犍度,續入開緣如上文,應作前方便。答云:結小界說戒羯磨。如是白云:

大德僧聽!今有爾許比丘集。若僧時到僧忍聽,結小界。白如是。

大德僧聽!爾許比丘集結小界。誰諸長老忍爾許比丘集結小界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爾許比丘集結小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此一羯磨為法故作,是屬公也。

非 人,非謂不和糅集等。

餘壞同上。

若解此界者,更文秉法准上。

結自恣小界法並解。

續 此二法,准白二綱目。今依自恣揵度,續入開緣,亦如文說,應作前方便。答云:結小界自恣羯磨,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諸比丘坐處已滿,齊如是比丘坐處。若僧時到僧忍聽,僧於此坐處結小界。白如是。

大德僧聽!諸比丘坐處已滿,僧今於此坐處結小界。誰諸長老忍僧於此坐處結小界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於此坐處結小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此一羯磨為法故作,是屬公也。

其中顯非同上。

結說戒堂法並解。

續 此二法,准白二綱目,今依說戒揵度續入。律本云:佛聽諸比丘一處說戒,或在山中相待,或在林中,或在塚間,或在大堂、食堂、經行堂、河邊,乃至輭草處相待,而眾疲倦。以此白佛,佛言:若大堂,若閣上,若經行堂,乃至草處,當稱處所名,聽白二羯磨。眾中差堪能者秉法,應作前方便。答云:結說戒堂羯磨。羯磨人作如是白言: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在(某)處作說戒堂。白如是。

大德僧聽!今眾僧在(某)處作說戒堂。誰諸長老忍僧在(某)處作說戒堂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聽在(某)處作說戒堂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此一羯磨為法故作,是屬公也。

其中顯非同上。

解說戒堂法。

續 時諸比丘於耆闍崛山中先結說戒堂,後欲在迦蘭陀竹園結。以此因緣白佛故,聽解前更結白二羯磨。眾中應差堪能者作前方便,答云:解戒堂羯磨。問答已,如是白: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解(某)處說戒堂。白如是。

大德僧聽!今解(某)處說戒堂。誰諸長老忍僧解(某)處說戒堂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聽解(某)處說戒堂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揀過出非,七皆准前。

又據律云:時有住處,布薩日眾集而說戒,堂小不相容受。諸比丘具白世尊,佛言:僧得自在,若結不結得說戒。

釋: 此謂在作法界內不須更結,綱目所列為不遺僧法故,今亦續法為知其開聽故。

○結解衣界法第二

有三種僧伽藍:若大界共伽藍等,或界小於伽藍,並不須結;若界大於伽藍者,依法結之,則隨界攝衣也。

釋: 此謂僧伽藍,或大或小,建造於先已定。倘日後結界,限齊不等,故有三異。若隨伽藍基址,立標結界者,是名界共伽藍等。若一大寺內,有多小菴,人各異居者,各隨住基,立標結界,是名界小於伽藍。此二並不須結。若伽藍之外,寬博無礙,或有相降靜室,及俗家村落,任結於界內者,隨其遠近,立標通結,是名界大於伽藍。當依法結之,則隨界攝衣也。

然有羯磨立無村結者,若准律文,先結衣界村內攝衣,後因事起方乃除村。今通立一法,不問有村無村,法爾須除。

釋: 上明伽藍有三,此引律證以定法式也。有羯磨立無村結者,乃曹魏曇諦律師所集羯磨云:若有村,須除村;若無村,不須唱。除村、村外界。若准律文,先結衣界,村內攝衣;後因事起,方乃除村。本律云:聽諸比丘先結不攝衣界,村內攝衣。後因比丘脫衣置白衣舍,著脫衣時,形露招譏。以此白佛,佛言:自今已去,聽諸比丘結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白二羯磨。故今通會諸部,立定一法,不問結時有村無村,法爾須除。法爾者,謂理自然也。

薩婆多論正立此義,以有村來五意故除。

釋: 此引論證明所立之法,不無據也。五意者:一、聚落散亂不定,衣界是定;二、為除譏謗故;三、謂除鬪諍故;四、為護梵行故;五、為除嫌疑故。下文准論,詳示有村故除之制意。

若先無村作法結已,淨人住處外村來入,隨所及處皆非衣界。

釋: 此明先無後有之義也。謂僧結界已後,有白衣發心,願為大眾執勞,入界依棲,初起房舍,隨彼住居所及之處,皆非比丘衣界攝故。此義准論文云:王來入界內,施帳圍住,近左右作食處,盡非衣界。若本村還出,衣界仍攝。

釋: 此明先有後無之義也。准論文云:若本有聚落,結衣界已,移出界去,即此空地,名不離衣界。

若先有村在,非攝村去地,空衣界還滿。

釋: 此明先有後增減之義也。上句准論文云:若先結衣界,有聚落本小,後轉大,隨聚落所及處,盡非衣界。下句准論文云:若聚落先大,結界已,聚落轉小,隨有空地,盡是衣界。

由村去來非結解故,五分律中咸有斯意。

釋: 此結上論義也。謂村落之有無大小,由村來去增減不定,非結已復解,解而復結,衣界是定故。末引五分律者,五分羯磨是唐開業寺愛同律師所錄,彼文云:四分、十誦並悉除村,今不除者,宗旨有殊故。此則從不除而反證有除結之制。既云宗旨各殊,今立除村,村外復何疑哉?

△結攝衣界法

時有厭離比丘,見阿蘭若處有一好窟,自念言:我若得離衣宿者,可即依此窟住。佛言:聽結不失衣,除駛流水。

釋: 此先明制緣也。厭離者,謂觀五蘊無我、身世非常、樂是苦因,厭離不著遠眾獨棲,攝心坐禪以期正定。乃頭陀行者,窟謂巖石之孔穴也。窟言好者,准律云:起不礙頭、坐趣容膝,亦足障水雨,方可於中坐。如是窟者,佛聽結不失衣界。然此攝衣界方相,即准大界外相,更無增減。根本部結衣界文云:若僧伽時至聽者,僧伽今於此大界上結作苾芻不失衣界。與本律云此處同一住處、同一說戒無異,但彼此顯順文故。駛流者,謂疾流也。律中有隔駛流河水外結不失衣界,時比丘往取衣為水所漂,佛知故不聽隔流水結,除常有橋也。結時集眾,羯磨人作前方便,答云:結不失衣界羯磨。若與大界同時結者,准前問答,不須更作方便。羯磨人如是白云:

大德僧聽!此處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若僧時到僧忍聽,結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處同一住處,同一說戒,僧今結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誰諸長老忍僧於此處同一住處,同一說戒,結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此處同一住處,同一說戒,結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結已,准上牓示顯處。

釋: 此一羯磨雖攝衣為事,衣不離人,准義應為人事故作,是屬公也。

非 七,非唯異事,非謂別立標相駛流在中。

△解攝衣界法

佛言:應先解不失衣界,却解大界,應作如是解。

釋: 初結時,先戒場、次大界、後攝衣界。若解時,先攝衣界、次大界、後戒場羯磨者,應作前方便答云:解界羯磨。應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此住處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解不失衣界。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住處同一住處,同一說戒,僧今解不失衣界。誰諸長老忍僧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解不失衣界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解不失衣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非 此法非相,唯異事非。謂解同結次,標相仍存,餘非同前。

○結解食界法第三

佛言:有四種淨地:一者檀越淨,若為僧作伽藍未施與僧。二者院相不周淨,若僧住處半有籬障、多無籬障、都無籬障,若垣、若牆、若壍、若柵亦如是。三者處分淨,初作僧伽藍時,檀越若經營人分處,如是言:(某)處為僧作淨地。四者作白二羯磨疑結,若疑先有淨地,應解已更結。

釋 文引藥揵度中,四種淨地,皆為攝食障僧而立,令僧不犯內煑內宿二過,故名淨地。一檀越淨者,彼雖建寺已成,未施與僧,既未施僧,處所屬他,於中煑宿,皆由檀越自作,眾僧非主無犯,故名為淨。二院相不周淨者,由其不周,與外相通,以無阻隔,是故名淨。若院相周,則有內外,不結淨地,便名不淨。三處分淨者,由初作伽藍時,處分淨地,基址已定,故不須更秉羯磨結也。四作白二羯磨疑結者,若無上三種緣,應作法結之,若疑先有淨地,應解已更結。

△結攝食界法

時有吐下病比丘,未及得粥便死,佛言:聽在伽藍內邊房靜處結淨廚,應唱房、若溫室、若經行堂處、若出家五眾房得作,除去比丘。

釋。 此先明制緣也。律云:時有吐下病比丘,使舍衛城中人煑粥。突有因緣,城門晚開,未及得粥便死。佛知故,聽結淨厨。律中但言淨地,文云淨厨。厨者,伺食之所。既聽結淨地,本為粥食,隨病所伺,故云厨也。溫室,即暖室。經行堂,謂禪思昏沉,必經行審諦,故僧舍別有經行堂。出家五眾房,俱得作淨厨。若比丘所住者,人去房空方得。若不別居,則無病犯宿煑。若沙彌房亦爾,約罪有異。此以僧界論之,如尼界中例。准僧界可知,故云五眾房也。

五分云:若於一房一角,半房半角,或中庭,或通結僧坊內作淨地,並得。

釋: 本部但云溫室若經行堂處結淨地,然以溫室及經行處,恐事難久遠未便眾故,復引五分或一或半或中,則彼此無妨也。或通結僧坊內者,坊乃邑里之名,今以僧房多故借稱謂,隨僧寺內無礙之處量度而結,須知法勿違制處不一定。

律令唱相。令結法時,僧在院外遙唱遙結,應唱相言:

釋 遙唱遙結者,若結作法界原為攝僧故集界內,今結淨地本為障僧故集院外,令其遙唱遙結也。

一、知僧事比丘,應具儀唱相言:

大德僧聽!我比丘為僧唱淨地處所。此僧伽藍內,東廂厨院中,若諸果樹下,並作淨地。(如是三〔說〕)

若更唱餘處住時,據量隨事通局羯磨處,作是白言:

釋 文中,但舉東廂有果樹處唱相。若更唱餘處,應住立少時,據處量度。或是果樹,或樹無果,或樹果俱無,或一房一角,半房半角,並須隨事曉了通局之相。於羯磨處,先作前方便,答云:結淨地羯磨。羯磨者作是白言: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結東廂厨院中、若諸果樹下作淨地。白如是。

大德僧聽!僧今結東廂厨院中及諸果樹下作淨地。誰諸長老忍僧結東廂厨院中及諸果樹下作淨地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結東廂厨院及果樹下作淨地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律云:若樹根在不淨地生,枝葉陰覆淨地,不得安淨物在上。若樹上果自墮,風吹雨打,諸鳥觸墮,若不作意淨,若作意使墮不淨。若樹根在淨地生,枝葉陰覆不淨地,得安物在上,果墮亦淨。

此一羯磨,因病者藥食事故作,乃屬一人之私。若為久存以待僧病者,是屬公也。

非 其法非,謂依文牒秉實處相乖等。

事,非謂唱相聚內立標分畔。

餘非准常。

△解淨地法

律云:若有緣者,解已更結,不出解文。例准解法,應言:

釋 結制遙結,解應遙解。眾集院外已,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解淨地羯磨。應如是言: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解(某)處淨地。白如是。

大德僧聽!僧今解(某)處淨地。誰諸長老忍僧解(某)處淨地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解(某)處淨地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非 此中唯異法事法,非謂說乖先結等。

事,非謂院內集解也。

餘俱如前。

釋: 按十誦律中:佛在舍衛國,諸比丘作淨地羯磨。佛言:從今不應結淨地。若作者,突吉羅。葢佛智徹知末世比丘受僧常食者多,淨地難奉,烟厨不免故爾。佛自遮止,一絕白衣之譏,次決緇流之疑,而令僧徒安樂進道也。宣祖依法集列,為明結界三種宗意,故今續釋。引律開條,為就時宜,行用有據故。

△結庫藏法 差人守庫藏法

續 此二法,准白二綱目,今依衣揵度續入。律云:時諸比丘大得可分衣物,各相推倚,不肯藏舉,遂失。佛言:及有見者,應收舉。又客比丘來,移衣物著餘房,不堅牢故,聽別房結作庫藏。白二羯磨唱房名,若溫室,若重樓,若經行屋,集僧作前方便,答云:結庫藏羯磨。秉法者作如是白云: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結(某)房作庫藏屋。白如是。

大德僧聽!僧結(某)房作庫藏屋。誰諸長老忍僧結庫藏屋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結(某)房作庫藏屋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此一羯磨為事故作,是屬公也。

非 唯異法事法,非謂房名錯唱等。

事非謂處不堅牢、風雨易入等。

餘非准前。

時彼庫藏無人守不堅牢,聽差守庫藏人白二羯磨作前方便。答云:差。守庫藏羯磨作如是白言: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某甲)比丘作守物人。白如是。

大德僧聽!僧差(某甲)比丘作守物人。誰諸長老忍僧差(某甲)比丘作守物人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差(某甲)比丘作守物人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此一羯磨亦為事作,是屬公也。

非 人,非謂所差乏德等。

餘非同上。

第二,諸界結解篇竟。

毗尼作持續釋卷三

音義

九州

禹貢治水分九州也。謂荊、梁、雍、豫、徐、揚、青、兗、冀。



整塊煑熟,不和汁者,是

羅閱城

即王舍城也。



勞力乏倦也。



籤去聲。坑壍也。又遶城水也。



凡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無曰邑。古以四井為邑也。



始造也。



音吉,盡也。

饑饉

穀不熟曰饑,菜不熟曰饉。



音掘,杙也,即木段。



水泛溢也。



音懾。擅,專自是也。

檀越

或云檀那,譯云施主,由行檀捨自可越度貧窮苦故。

垣墻

音員。低者垣,高者墻。



音折。編木而成

經營

縱廣曰經,回旋曰營。



音四。偵。候也。偵。音稱。探。伺食也。



音湘。廡也,廊也,東西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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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bố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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曇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第四

唐京兆崇義寺沙門 道宣 撰集

金陵華山後學比丘 讀體 續釋

●諸戒受法篇第三

戒法理通,義該道俗。以五戒有犯,則具戒成難,故須條貫始終,體相明練。七眾所受,次如下列。

釋 戒法而言諸者,此篇總攝唯三,開列四十二法。初二句引善生經出義。彼經:優波離問佛:菩薩摩訶薩云何成就戒?成就善戒?成就利益眾生戒?佛答言:先當具優婆塞戒、沙彌戒、比丘戒。若不具優婆塞戒,得沙彌戒者,無有是處。不具沙彌戒,得比丘戒者,亦無是處。若言不具如是三種戒,而得菩薩戒者,亦無是處。譬如重樓,四級次第而登,不由初級至二級,無有是處。乃至不由三級至四級者,亦無是處。故云戒法理通,義該道俗。次二句引薩婆多論申明上義。彼論云:破五戒中重戒,若更受八戒、十戒、具戒、禪、無漏戒,一切不得。若破五戒中重戒已,若捨五戒更受者,無有是處。八戒、十戒、具戒亦爾。今撰文云:以五戒有犯,則具戒成難也。故須始從三歸,終至具戒,條貫出法。其中若體若相,預當明練七眾所受。次如下列。

○受三歸法

釋 此受三歸並下五戒、八戒法,今唯依文釋義。其授受、開導、懺悔、加儀,准別集授三歸、五戒、八戒,正範詳明。

薩婆多論云:以三寶為所歸,欲令救護,不得侵凌故也。

釋 以三寶為所歸者,由三寶具足無量真淨功德,欲懇慈愍救護於己,俾四魔諸苦不得侵損。顯通論云:是救濟義,以歸依三寶,能息無邊生死苦輪,遠離一切大怖畏故。義同多論。毗尼母論云:有五種三歸:一、飜邪三歸,二、五戒三歸,三、八戒三歸,四、十戒三歸,五、具戒三歸。此乃第一也。所言飜邪者,佛未出世,邪師說法,言皆是妄,法不契理,盲引癡愚,欲昇反墜。佛出世間,智證無等,窮徹因果,稱性說法,濟拔眾生,引入正道,故云翻邪三歸。此法如來始遊波羅奈國,耶輸伽父信歸發起,人到於今,咸沾恩錫。

歸依佛者,歸於法身,謂一切智無學功德五分所成。

釋 歸於法身佛者,佛具三身,於法身中攝報化故。法身有二:一、理法身,理即性德也。謂性淨明體本來離念,等虗空界無所不徧,諸佛眾生皆同一相,是名理法身。二、功德法身,謂如來往昔經三祇劫修六度萬行,功德為因而成法身之果,故名功德法身。文云一切智等所成,正明功德法身,以含理法身也。三世如來皆具此二種法身,今言佛者,謂歸依三世諸佛故。下二句釋上,若詳明之。一切智者,謂於一切內法,內名能知能解;一切外法,外名能知能解。內法名者,謂理內所詮法相及能詮名字,葢佛教依理而說,故名理內也。外法名者,即理外所詮法相及能詮名字,葢外道等違理橫計,故名理外也。此乃能觀之智用。無漏功德者,謂發心修行,於中不求人天小果,皆願迴向菩提濟度眾生,故云無漏佛證法身。由此無漏功德,五分所成法身。言五分者,分謂分齊,法即戒定慧諸法也。身者聚也,聚積諸法以成其身也。一、戒身,因持淨戒,戒法成就得證此身。二、定身,因修無漏淨禪得證此身。三、慧身,因修無漏智慧得證此身。四、解脫身,解脫有二:一、有為解脫,謂以無漏智斷有漏煩惱;二、無為解脫,謂一切煩惱滅盡無餘。煩惱既盡,理本無為,由二種解脫得證此身。五、解脫知見身,知以智知,見以眼見,謂因此智眼於一切法知覺照了,當體即空悉皆如幻,得證此身。故云五分法身也。

歸依法者,歸於自他盡處,謂斷欲、無欲、滅諦、涅槃。

釋 法言自他盡處者,自謂我執,就中有二:一俱生我執,二分別我執,如原序所明。他謂法執,亦有二種:一俱生法執,謂諸眾生無始時來虗妄熏習,於一切法妄生執著,恒與身俱。二分別法執,謂於邪教及邪師所說之法,分別計度,執為實法。盡處二字,謂二空理觀也。一人空,人空即我空,亦曰生空也。謂凡夫如上執我,佛為破此計,故說五蘊無我,二乘悟之入無我理,是名人空。二法空,謂二乘人未達法空之理,猶計五蘊等法實有,佛為破此執,故說般若深慧徹見五蘊自性皆空,菩薩悟之入法空理,是名法空。下二句釋上,謂二空理者,是斷欲無欲、滅諦涅槃也。若詳明之,此二句總攝四諦法。斷欲無欲即集諦,由知三界生死實苦,推因諦審,煩惱惑業實能招集生死之苦。若斷諸煩惱,苦因不集,則生死輪息,永無苦果。然以集諦煩惱眾多,而特舉欲者,葢我法二執,貪欲為本,貪欲若斷,諸惑易除。滅諦涅槃者,滅即寂滅,由厭生死極苦諦審,涅槃實為寂滅之樂,必依戒定慧道修行,二空理顯,方能通至涅槃。

歸依僧者,歸於第一義僧,謂良祐福田,聲聞學無學功德也。

釋 第一義僧者,准成唯識論中四勝義諦釋之,此是證得勝義也。謂聲聞證得二空真如之理,即是勝妙之義。下二句釋上,謂第一義僧是真淨福田,所具功德能福祐眾生,若歸依者獲益無量。然此聲聞功德復分有學、無學。所言聲聞者,謂聞佛聲教依修悟入;有學謂前三果並四向是;無學謂四果阿羅漢,諸漏已盡無復煩惱。准經律中,凡夫僧能持禁戒者皆稱福田,僧以戒體為良福田。故善見論云:並須師授言音相順,若言不出或不具足,不稱名不解故不成。應言:

我(某甲)盡形壽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

如是三說,得屬法已。

釋 得屬法者,一切眾生若未受三歸已前,則屬於魔,被生死諸苦所繫,不得解脫故。若至誠信歸三寶已後,則屬於佛,以法救護故。諸魔邪等,莫如之何。向下,結成所歸。

我(某甲)盡形壽歸依佛竟、歸依法竟、歸依僧竟。

三、結已。律無受法,諸論文具出。此但受歸法,無有戒法。故論云:三歸已下,有所加得歸及戒。若無加者,有歸無戒也。

釋: 凡受三歸竟,當曉得失,以便遵守,然在所授者教之。准善生經云:若有人能歸三寶已,雖不受戒,斷一切惡,修一切善,雖復在家,如法而住,是亦名優婆塞也。又云:若有造作種種業,為受樂故,修於善事,如市易法,其心不能慈愍眾生,如是之人,不得三歸。又云:若人為護舍宅身命,祀祠諸鬼,是人不名失三歸。若聞諸天有曾見佛功德勝己,禮拜供養,是人不名失三歸。若是人信其能救一切怖畏,禮拜一切外道,則失三歸。或時禮拜自在天主,應如禮拜世間諸王、長者、貴人,亦復不失三歸。雖復禮拜,所說邪法,慎勿愛之。

處處經佛告彌勒偈云:

汝所三會人。

是吾先所化。

九十六億人。

受吾三歸者。

次是三破人。

九十二億者。

一稱南無佛。

皆得成佛道(文)。此明但受歸法,而無戒法。向下准論,明三歸已下,有所加得歸,及五戒八戒法也。

○受五戒法

經云:有善男女,布施滿四天下眾生,四事供養,盡於百年,不如一日一夜持戒功德。以戒法類通情非情境故也。

釋: 世間欲求安樂事,無一不從三寶生。若無三歸五戒,則人天之徑絕矣。故先引經。校證:謂此布施,雖境寬人多,供養如意,年歲復久,其功德可為殊勝。然不如一日一夜持戒功德者,以示戒法利益,通於情境、非情境。故薩婆多論云:於眾生上得四戒,於非眾生上得不飲酒戒。若眾生可殺、不可殺,可盜、不可盜,可婬、不可婬,可妄語、不可妄語,一切得戒。下至阿鼻地獄,上至非非想處,及三千世界,乃至如來一切有命之類,盡得此四戒。以初受戒時,一切不殺,乃至一切不妄語,無所限齊故。得不飲酒戒時,此一身始終,三千世界內,一切所有酒上,咽咽得戒色。以受戒時,一切酒盡不飲故。設酒滅盡,戒常成就而不失也。由是功德倍於布施,滿四天下眾生。

論云:由戒故施,得清淨也。

釋 薩婆多論略優婆塞戒經亦有此義,謂優婆塞行施有二種:一、物淨,謂非偷盜聖遮物,非供眾物,非三寶物,非施一人迴與多人,不惱他得,不誑他得,不欺人得。二、心淨,施時不為生死善果名稱勝他,得色力才不斷家法眷屬多饒,唯為莊嚴佛果菩提故施,調伏眾生故施。此明持戒之人公平守分資生不欺,凡有布施俱是淨財,一切捨中皆兼二利,若反此者則施不清淨,故所引也。

當於受戒前具問遮難。故善生經云:汝不盜現前僧物不?於六親所比丘比丘尼所行不淨行不?父母師長有病棄去不?殺發菩提心眾生不?如是等具問已,若無者,應語言:此戒甚難,能為聲聞菩薩戒而作根本。

釋: 此明慎重戒法應擇機施,若非具問,於前授受恐無利益。現前僧物者,乃淨信誠敬所施,報福最為殊勝。若盜取此物,罪報亦復殊勝。六親者,父六親,謂伯、叔、兄弟、子孫;母六親,謂舅、姨、兄弟、兒孫。父母者,父恩等天、母恩配地,生成覆育粉骨難酬。師長者,此有二種:一、世俗教訓有恩之師;二、僧倫教誡佛法之師。菩提者,略也,具云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此翻無上正等正覺。發此心者,決志上成佛道、下化眾生,若殺此人是斷佛種也。如是七難一一具問已,若答無者,應語言:此優婆塞五禁戒甚是難受難持,能為聲聞菩薩戒而作根本,宜當慎敬切勿輕心。

善男子!戒有五種,始從不殺乃至不飲酒。若受一戒,是名一分優婆塞;具持五戒,名為滿分優婆塞。汝今欲受何分之戒?當隨意受。爾時,智者應隨語為受。

釋: 五戒聽開一分、少分、半分、多分、滿分受者,欲顯持守功德故。全五戒則人相具足,兼十善則天報恒隨。一戒二戒尚得人身,壽夭尊卑由戒多少。設臨時不忖受後多犯,一戒能持猶勝不受,佛慈就機善導如是。

阿含等經云:於受前懺罪已,然後受法,應如是授言:

我(某甲)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一日一夜盡形壽為(一戒一分、五戒滿分)優婆(塞夷)如來、至真、等正覺,是我世尊。

三授已,告云:向授三歸,正是戒體。今又三結,示戒所歸也。

我(某甲)已歸依佛竟、歸依法竟、歸依僧竟(一日一夜盡形壽為一戒一分、五戒滿分),優婆(塞夷)如來、至真、等正覺是我世尊。

釋。 梵語多陀阿伽度,此飜如來。若云無所從來,亦無所去,故名如來,即約法身釋。若云如法自性,來成正覺,即約報身釋。若云乘如實道,來度眾生,即約化身釋也。梵語阿羅訶,此飜應供,亦飜應真,今翻至真。為世福田,故名應供。冥自真性,故名至真。由冥真故,堪作福田也。梵語三藐三佛陀,此翻正徧知,今翻等正覺。等即徧義。具明差別法門,名之為等,此異二乘。深知無差別性,名之為正,此異凡外也。今於十號中,唯舉三號,餘七皆攝,以顯三德。故如來是法身德,應供是解脫德,正徧知是般若德也。

三結已,告言:今當示汝戒相,汝諦聽受之。

盡形壽不殺生,是優婆(塞夷)戒,能持不?(答言:)能持。

盡形壽不盜是優婆(塞夷)戒,能持不?(答言:)能持。

盡形壽不邪婬,是優婆(塞夷)戒,能持不?(答言:)能持。

盡形壽不妄語,是優婆(塞夷)戒能持不?(答言:)能持。

盡形壽不飲酒,是優婆(塞夷)戒能持不?(答言:)能持。

並准上具問答已,餘有六重二十八輕諸雜行相,廣如善生經及行事鈔中說。發願同行八戒。

釋 准上。具問答已者,此結但受五戒竟。薩婆多論云:欲受五戒者,先受三歸。受三歸竟,爾時已得五戒。所以說五戒名者,欲使前人識五戒名故。此五戒,前四是實罪,飲酒一戒是遮罪。飲酒得與四罪同類結為戒者,以飲酒是放逸之本,能犯四戒。如昔迦葉佛時,有一優婆塞,以飲酒故,邪婬他婦,盜他雞,殺他人。問言:何以故爾?答言:不作,以酒亂故,一時能破四戒。文贅云問答已。餘有六重、二十八輕者,謂優婆塞如是受五戒已,欲發大心,乞受在家菩薩戒者,當依善生經,受此六重、二十八輕戒,乃預示法儀以備用故,令對梵網以觀機故。謂諸雜行相,廣如善生經及行事鈔中說者,然鈔依經撰文,以明得失、是非故。鈔雖無有經可據,今復錄二、三,俾知大槩。彼經云:佛言:一切施中,施無怖畏,最為第一。是故我說五大施者,即是五戒。如是五戒,能令眾生離五怖畏故。

又云:有五善法圍繞是戒:一慈、二悲、三喜、四忍、五信。若人能破重邪見,心無疑網,則具正念,莊嚴清淨,根本清淨,離惡覺觀。若能遠離五惡事者,是名受戒遠離一切身口意惡。若言離五戒已,度生死者,無有是處。欲度生死大海,應當至心受持五戒。是五戒中,四於後世成無作戒,唯愛難斷,故不得成。以是因緣,愛欲纏綿,應當至心,慎無放逸。

又云:如是五戒,有五種果:一、無作果(謂以清淨五戒為因,漸得出家受具,成就無作戒體故),二、報果(謂以五戒因,兼修上品十善,報感生天,受諸妙樂故,尚不能超脫,以第三戒未淨故),三、餘果(謂持五戒為因,得人道,由戒功德未盡,復生人中,受世諸樂故),四、作果(謂持五戒者,能守護一戒,感一戒之善果報,若犯一戒,感一戒之罪果報故),五、解脫果(謂當來世修行入道,解脫輪迴,得證聖果,皆以此五戒而為根本正因故)。又云:若優婆塞,常能出至寺廟僧坊,到已親近諸比丘等,咨問法味,聽已受持,憶念不忘,能分別義,轉化眾生,是名優婆塞自利利他。若不能習學所說,輕慢比丘,為求過失,而往聽法,無信敬心,奉事外道,見其功德,深信日月五星諸宿,是優婆塞不名堅固,如法住

又云:雖不自作五惡之業,教人作;若先取他物,許為了事;若典知關津,稅賣估物;若計價治病,治已賣物;若違官私制,如是皆非如法住。若自不作惡,不教他作,心不念惡,名如法住。

又云:若優婆塞因客煩惱所起之罪,作己不生慚愧悔心,非如法住。若為身命故作諸惡事,非如法住。

按薩婆多論云:優婆塞得聽販賣,但不得作五業:一者不得販賣畜生,以此為業;二者不得販賣弓箭刀杖,以此為業;三者不得沽酒為業;四者不得壓油為業,以油多虫故;五者不得作五大色染為業。此謂據經論略明鈔義也。文云發願同行八戒者,謂例後八戒法之願文,唯改八關齋三字為五戒,餘詞無異也。

○受八戒法

善生經增一阿含云:佛告優婆塞:當於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往詣長老比丘所,一一受八戒。一一受之,勿令失次。

釋: 此先明受戒期限及施戒之師也。准佛說齋經云:道弟子六齋之日受八戒。六齋日者,謂月初八日、十四日、十五日、二十三日、二十九日、三十日。四天王經:佛說六齋日,若於初八日、二十三日,四天王差使者下察人間善惡;若於十四日、二十九日,四王太子下察人間;若於十五日、三十日,四王自下人間觀察眾生。布施、持戒、孝順父母少者,便上忉利以啟帝釋,諸天心皆不悅,而言:阿修羅種多,諸天種減少。若布施、持戒、孝順父母多者,諸天帝釋心皆歡喜,而言:減損阿修羅,增廣諸天眾。今但言八日、十四日、十五日者,以單攝雙故。行詣長老比丘所受者,謂崇德臘也。

論中令五眾授之,成實云:若無人時,但心念口言,乃至我持八戒,亦得成受。

釋 薩婆多論:令出家五眾授之者,此開有二義:一、為應期;二、為擇人。然此八戒,必在六齋、八王日受,恐過期則少利益。若無比丘,就比丘尼所受;乃至若無沙彌,就沙彌尼所受。此謂應期也。擇人者,其施戒人,必自持戒,乃可為師。若有比丘不持戒,應從持戒尼所受;乃至若有沙彌不持戒,應從持戒沙彌尼所受。復引成實論:若無人時,但心念口言受者,雖亦應期急用,然機不能攝其初心,須久發心,一往恒受八戒者,方知戒相,自言無紊。設有如法人,而故作心念,縱說明了,若有疑慢,亦不成受。

俱舍論云:若先作意於齋日受者,雖食竟亦得。

釋 薩婆多論亦有此說,今准釋之。彼云:若人欲受八齋,先咨情女色,或作音樂,或貪欲飲噉,種種戲笑,如是等放逸事,盡心作已,而後受齋,不問中前中後,盡不得齋。若本無心受齋,而作種種放逸事,後遇善知識,即受齋者,不問中前中後,一切得齋。若欲受齋,而以事難自礙,不得自在,事難解已,而受齋者,不問中前中後,一切得齋。俱舍引者,正此後一義故,今以廣之。

前受戒者,下心合掌,隨施戒人語,勿前勿俱,若違不成。

釋: 此明法儀也。前受戒者,謂如前長老比丘,得五眾所受戒者,並須起敬法謙下之心,拈香頂禮,長跪合掌,隨施戒人語,待彼說竟,聽明後答,不及未竟前答,亦不得彼此俱言,若違則不成受,謂人法事皆非也。

論云:若受八戒,應言一日一夜,莫使與終身戒相亂。成實云:五戒、八戒,隨日月長短,或一年一月,乃至半日半夜,重受減,並受得。

釋 薩婆多論云:佛本制一日一夜不得過限,若有力能受,一日過已次第更受,如是隨力終身戒。謂盡形受持之五戒也。復引成實云:隨日月長短者,此謂一受經年歷月,不須日日頻受。今亦附者,致備用有據也。而云半日半夜受者,法無如是,為顯戒德故。重受者,若年若月竟,欲受再重受。減受者,謂不足年月,隨意約期受,但有至誠心並得。若受時施戒者,應如是授言:

我(某甲)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一日、一夜、一年、一月),為淨行優婆(塞夷)。(如是三授)。

我(某甲)歸依佛竟,歸依法竟,歸依僧竟(一日、一夜、一年、一月),為淨行優婆(塞夷)竟。(三結已,次授戒相言:)。

如諸佛盡壽不殺生,(某甲)一日一夜不殺生,能持不?(答言:)能持。

如諸佛盡壽不盜,(某甲)一日一夜不盜,能持不?(答言:)能持。

如諸佛盡壽不婬,(某甲)一日一夜不婬,能持不?(答言:)能持。

如諸佛盡壽不妄語,(某甲)一日一夜不妄語,能持不?(答言:)能持。

如諸佛盡壽不飲酒,(某甲)一日一夜不飲酒,能持不?(答言:)能持。

如諸佛盡壽離華香、瓔珞、香油塗身,(某甲)一日一夜離華香、瓔珞、香油塗身,能持不?(答言:)能持。

如諸佛盡壽離高勝牀上坐,及作倡伎樂,故往觀聽。(某甲)一日一夜離高勝牀上坐,及作倡伎樂,故往觀聽。能持不?(答言:)能持。

如諸佛盡壽離非時食,(某甲)一日一夜離非時食,能持不?(答言:)能持。

阿含經云:如上次第授已,當教發願言:

我今以此八關齋功德,不墮惡趣八難邊地,持此功德攝取一切眾生之惡,所有功德惠施彼人,使成無上正真之道,亦使將來彌勒佛世,三會得度生老病死。

釋 凡修行業,應當發願。若有行無願,其行必孤。若有願無行,其願必虗。若行願相資,乃成慧用也。八關齋者,以不非時食而為齋體,以八事閉惡而助成齋。良由生死正因,無如婬欲。生死助緣,無如飲食。故首楞嚴云:一切眾生,皆依婬欲而正性命。一切眾生,皆依食住。其居家二眾,不能永捨家業眷屬緣累。所以終身五戒,但除邪婬,不禁非時食。若受八戒,唯制一日一夜者,嚴禁過午之食,不令入咽。婬欲之念,不得毫動。一一皆如諸佛,盡壽堅持其功德,故超勝於五戒也。不墮惡趣八難者,此明自願離惡。持此功德,攝取一切眾生之惡者,亦願諸眾生皆離惡也。八難者,一在地獄難,謂南贍部洲下,過五百由旬,有八寒八熱等地獄。眾生因惡業所感,墮於彼處,長夜冥冥,受苦無間。障於見佛聞法,名地獄難。二在畜生難,謂畜生種類不一,亦各隨因受報,常受鞭打殺害,或互相吞噉,受苦無窮。障於見佛聞法,故名畜生難。三餓鬼難,謂餓鬼有三種:一業最重者,長劫不聞漿水之名。一業次重者,唯在人間,伺求蕩滌膿血糞穢。三業輕者,時或一飽,加以刀杖驅逼,填河塞海,受苦無量,障於見佛聞法,故名餓鬼難。四、長壽天難,謂此天以五百劫為壽,即色界第四禪中無想天也。言無想者,以其心想不行,如氷魚蟄蟲,外道修行,多生其處,障於見佛聞法,故名長壽天難。五、在北鬱單越難,梵語鬱單越,華言勝處,謂此處感報,勝東西南三洲也。其人壽一千歲,命無中夭,為著樂故,不受教化,是以聖人不出其中,不得見佛聞法,故名鬱單越難。六、盲聾瘖瘂難,謂此等人,雖生中國,而業障深重,盲聾瘖瘂,諸根不具,值佛出世,而不能見,佛雖說法,亦不能聞,故名盲聾瘖瘂難。七、世智辯聰難,謂世間之人,邪智聰利者,唯務耽習外道經書,不信出世王法,故名世智辯聰難。八、生在佛前佛後難,謂佛出現於世,為大導師,令諸眾生,離生死苦,得涅槃樂,人有緣者,乃得值遇。其生在佛前佛後者,由業重緣薄,既不見佛,亦不聞法,故名生在佛前佛後難。所有功德,惠施彼人,使成無上正真之道者,此明自他願種成佛之因也。亦使將來彌勒佛世,三會得度生老病死者,此明自他得值佛解脫之願也。三會者,准彌勒下生經云:彌勒菩薩,即於出家之日,便得成佛,坐於龍華樹下,華林園中,三會說法,第一會度九十六百億聲聞眾。記云:若諸國王、大臣、長者、居士、男女、一切施主,於今釋迦牟尼佛正法中,能作佛事,自種善根,或教他種,以七寶、金銀、鍮石、銅鐵、木石、泥土,或繒縷,或綵𦘕,作佛像及窣堵波,若大若小,乃至最小如指節大,或以香華諸妙供具而為供養。由如是善根力故,至彌勒如來成正覺時,善得人身,於第一會中,剃髮出家,乘宿願力,便得涅槃。第二會度九十四百億聲聞眾,記云:若國王及以臣庶,於今釋迦牟尼佛正法中,能為法事,謂於諸大乘經典,或律或論,若讀若誦,或恭敬供養,或於經卷,以諸雜綵而嚴飾之。由是善根力故,至彌勒如來成正覺時,善得人身,於第二會中,剃髮出家,乘宿願力,便得涅槃。第三會度九十二百億聲聞眾,記云:若諸國王及臣庶等,於今釋迦牟尼佛正法中,能為僧事,自種善根,或教他種,於每月初一日,或初八日、十五日,設齋供養比丘、比丘尼,或供養修禪定者,或供養說法者,或施坐臥等具,供養眾僧。由是善根力故,至彌勒佛成正覺時,善得人身,於第三會中,剃髮出家,乘宿願力,便得涅槃。今文故云,亦使將來彌勒佛世,三會得度生老病死也。

經云:設有善男子、善女人,不發此願而持八齋者,得少許福田。引古證云:

釋: 謂上發願,准經乃引古為證,以出其文。若不如是迴向發願,是自利心,不求解脫,所以但得少許福田。是故凡受五戒、八戒者,日日以持戒功德,至晚課竟,向諸佛菩薩像前,焚香禮拜,長跪合掌,至誠發願,祈聖證盟,以遂所欲也。今復略明行相,俾知功德有無據持不?唐准薩婆多論云:若受八戒已,鞭打眾生,齋不清淨。雖即日不鞭打,若待明日鞭打,亦不清淨。以要言之,若身口作不威儀事,雖不破齋,齋不清淨。設身口清淨,若心起貪欲、瞋恚、惱害之念,亦名齋不清淨。若受八戒已,精修六念,是名齋清淨。所言六念者:一、念佛。謂念佛具足十號:大慈大悲,智慧光明,神通無量,能拔眾苦。我以清淨質直之心,得親近佛,心生歡喜。以歡喜故,身得快樂。以快樂故,其心得定。以得定故,其心平等。修念佛觀,必趣涅槃。是名念佛

二、念法,謂念法是如來所有功德,即十力、四無所畏等。我以清淨質直之心,得親近法,心生歡喜,乃至修念法觀,必趣涅槃,是名念法。

三、念僧。謂僧是如來弟子,得無漏法,具戒、定、慧,能為世間眾生作良福田,應當恭敬。我以清淨質直之心,得親近僧,心生歡喜,乃至修念僧觀,必趣涅槃。是名念僧。

四念戒,謂念諸禁戒,能遮諸惡煩惱,我以清淨質直之心,得親近戒,心生歡喜,乃至修戒念想,必趣涅槃,是名念戒。

五、念施,謂念己所施獲得善利。一切世間為慳嫉所覆,我於今者得離如是慳貪之垢,住捨心中,於一切物心無恡惜,持用布施。既布施已,我心應喜。以喜心故,身得快樂。乃至修念施想,必趣涅槃。是名念施。

六念天,謂念欲界天等,悉因往昔戒、施善根,得生彼處,受天快樂。我亦見有如是戒、施功德,捨命之時,必生彼天。以念天故,離於惡法,心生歡喜;心歡喜故,身得快樂;得快樂故,其心得定;以得定故,其心平等。修念天想,必趣天道,是名念天。此則持八戒為因,六念為助也。須知第六念天,因非涅槃,果招有漏。而亦令念者,其義有二:一、彰戒、施功,有所歸故;二、明念專齋,無所染故。所以諸經通明六念。

○出家授受戒法

七分明之:一明出家功由菩薩,二明有益超世,三明障出大損,四明既出家已行於罪行,五明既出家行凡福行,六明出家修道要業,七明大小正行。三學為本,廣如鈔中。

釋: 此乃總標大義,廣釋詳如鈔中者,今准經律略釋,則鈔義不無也。

一、明出家功由菩薩者,菩薩即護明菩薩,降生淨飯王宮,名曰悉達太子,乃釋迦佛之因號也。迦葉佛出,人壽二萬,彼佛滅度已後,經歷正像末法,人壽漸減,以至於百。世間眾生,長夜癡冥,不聞三寶,唯造諸惡,備嬰眾苦,趣三塗以為故宅,受四生猶如更衣。護明菩薩,愍斯沉淪,將補佛處,出世利生,橫約諸有,無思離染,故樹出家,樂處閑靜。若有貪著,終成金鎻,引出方便,唯此一道。華嚴經云:若有不識出家法,樂著生死不求脫,是故菩薩捨國財,為之出家求寂靜。按普曜經:釋迦如來,初欲出家,發此四誓願,度脫眾生:一謂願濟眾生困厄,謂我設成正覺,得一切智時,眾生困厄,塗諸惱患,我當濟脫,令斷恩愛。二謂願除眾生惑障,謂眾生沒在生死苦海,無明暗蔽,悉無所知,我當為其顯示,如清淨眼,內外無障,令其出離。三謂願斷眾生邪見,謂眾生在世,我慢自大,尊己賤彼,心存邪見,不慕聖道,我當開化,令入正真。四謂願度眾生苦輪,謂眾生處於生死之苦,輪轉無際,滅智慧眼,不能自濟,我當為其說法,令得度脫。故云出家功由菩薩也。

二、明有益超世者,謂真誠出家,怖四怨苦,思不遷性,諸佛數內,豈無有我?雜類報中,何以甘受?辭六親至愛,捨五欲深著,如是出家,方可紹隆三寶,度脫四生。應知剃染非是泛流,超俗還須上志,故云有益超世也。

三、明障出大損者,謂好心出家,續賢聖種,為眾生眼。世若無僧,三寶絕斷。滔滔苦海,孰架慈航?茫茫業徑,誰指迷道?准出家功德經云:若能放人出家受戒,功德無量。譬如四天下滿中羅漢,百年供養。不如有人為涅槃故,於一日一夜出家受戒功德。(謂猶前施,雖多有竭,是欲界繫。為法出家,非三界業,故說過前。)又云:若障出家,為作留難,緣此罪報,墮三惡道,常盲無眼。若生為人,在母腹中,受胎無眼,於百歲中,以無礙智,說是罪報,亦不可盡。於四道中常盲,我終不記此人得解脫故,由障出家故。又法苑珠林引經云:若為出家,苦作留礙,破壞抑制,此人即斷佛種,諸惡集身。猶如大海,現身癩病,死入黑闇地獄,無有出期。准經,損義兼二:一、自損,二、損他。故云障出大損也。

四明既出家已行於罪行者,謂初心向道避苦求安,落髮披緇背安趣苦,四口三破豈任恣為?繫草鵝珠寧無倣效?今不憶古欲昇反墜,皆由自愚志不超凡乏師良導。按遺教經云:不得販賣貿易、和合湯藥、占相吉凶、節身時食、清淨自活。不得參預世事通致使命,呪術仙藥結好貴人,親厚媟嫚皆不應作。當自端心正念求度,不包藏瑕疵顯異惑眾,於四供養知量知足,趣得供事不應畜積。若依經奉行者是名梵行,若違教輒作者是名罪行。故云既出家已行於罪行也。

五、明既出家行凡福行者,謂真心脫塵家出二死,凡福勤修因非聖乘,教談三無漏學內徒熏修,律明七有為福外眾隨辦,否則自棄涅槃而求暫樂,樂盡苦生人天道險,若能以智為先導,事事迴向眾生莊嚴佛國,無取著心無求報想,則行攝普賢益難讚迷,由無智用致行成凡,故云既出家行凡福行也。

六、明出家修道要業者,謂凡情未盡,道業難成。未盡之情,愛欲為本;難成之道,淨戒為基。出家要業,唯持戒斷欲而為先務。四十二章經云:人懷愛欲,不見道者,譬如澄水,致手攪之,眾人共臨,無有覩其影者。人以愛欲交錯,心中濁興,故不見道。當捨愛欲,愛欲垢盡,道可見矣。遺教經云:依因此戒,得生諸禪定及滅苦智慧,是故當持淨戒。戒為第一安隱功德住處,故云出家修道要業也。

七、明大小正行三學為本者,三謂戒、定、慧。皆云學者,學猶飾也,器不飾則無以成美觀,人不學則無以成聖德,故依此而修者必證聖果,名曰正行。良以眾生迷心為惑動慮成業,由業感報生死無窮,欲脫苦果當除苦因,故先以戒治其業,次以定慧澄其惑,業分善惡故止作兩行以相翻,惑唯昏散故定慧二法而對破,病因藥差機藉教修,然後業盡惑除情亡性顯,教門雖廣豈越於斯?大小同修證中有別,故云大小正行三學為本也。

○乞度人法

時諸比丘輙便度人,不知教授已,愚癡故。彼不被教授、不按威儀、著衣不齊整、乞食不如法、處處受不淨鉢食、於大食小食上高聲大喚,如婆羅門聚會法。諸比丘以此事白佛,佛言:聽僧與授具足戒者白二羯磨。彼欲度人者,當往眾中,偏露右肩、脫革屣、禮僧足、右膝著地、合掌,應作如是乞言:

釋: 准通儀式,應先鳴槌集眾。彼欲度人者,具修威儀,先禮僧中上座已,合掌跪乞言: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求眾僧乞度人授具足戒。願僧聽我(某甲)比丘,度人授具足戒,慈愍故。

三、乞。律中准羯磨文,為授具足戒者,須乞畜眾法。若按受戒揵度中,前具列和尚德已,總結文云:如是畜依止,畜沙彌亦爾。故知並須,以無德不合故也。

釋: 此准律明例用之法也。前具列和尚德者,按律中,佛言:有五法成就,不得授人具足戒:無信、無慚、無愧、懶惰、多忘。成就五法,得授人具足戒(反上五法)。復有五法不得破:增上戒、增上見、增上威儀、少聞、無智慧(反上五法得授)。復有五法不得:一、不瞻視病弟子,不能使人瞻視,乃至令差若命終;二、若弟子不樂住處,不能方便移至異處;三、若有生疑事,不能開解其意,如法律除之;四、不能教捨惡見住善見;五、若減十歲(反上五法得授)。復有五法不得:不知增戒、增心、增慧、不知白、不知羯磨(反上五法得授。 此但略錄四五,廣如律中)。不得與依止,得與依止;不得畜沙彌,得畜沙彌。所制具德,咸如和尚。此則為師不易,具得實難也。

○與度人法

佛言:當觀察此人,若不堪教授,復不以二事攝取:一者、法,二者、衣、食。當語言:大德!止!勿度人。若有智慧堪能教授,又以二事攝者,應與羯磨。

釋 彼三乞已作禮起立,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與度人法羯磨。秉法者作是白言: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今從眾僧乞度人授具足戒。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某甲)比丘度人授具足戒。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今從眾僧乞度人授具足戒;僧今與(某甲)比丘度人授具足戒。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度人授具足戒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與(某甲)比丘度人授具足戒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乞度人授具,乃為和尚也。梵本正名鄔波遮迦。傳至于闐,翻為和尚。傳到此土,什法師翻名力生。此義准舍利弗問經云:夫出家者,捨其父母生死之家,入法門中,受微妙法。葢師之力,生長法身,出功德財,養智慧命,功莫大焉。若無佛法,法身慧命,不能生長。若無衣食,色質道器,不能資助。若此二事無乏,十臘滿已,眾中羯磨,僧方忍聽。

此一羯磨為人法故作,是屬私也。

非 一人,非一界,不和,十臘未滿,少聞,不善毗尼,多愚,有犯過等。

二法非乞詞錯脫,羯磨顛倒,言說不明,紊前方便。

三事非二,攝有闕等。

四、人法非,乃至七具三非,取前互後,合具顯非。

○度沙彌法

律中度羅睺羅為最初。

釋: 此出制緣也。羅睺羅,此翻覆障,謂阿修羅食月時障月明也。羅睺羅六年處母胎,所覆障故,因以為名。舊云羅怙羅。准受戒揵度云:佛住迦毗羅國尼拘律園,時佛時到,著衣持鉢,入城乞食。食已,還出城。於時羅睺羅與母在高樓上,見佛來,語子言:彼來者,是汝父。時羅睺羅疾疾下樓,至如來所,頭面禮足,在一面立。世尊以手摩彼頭,彼自念:從生以來,未曾得如是細滑柔輭樂。佛問言:汝能出家學道否?答云:能出家。佛舒一指與羅睺羅,將至僧迦藍中,告舍利弗言:汝度此童子出家,與受沙彌十戒。此制緣也。

僧祇云:若年七歲,解知好惡,與出家。過七十,臥起須人,不得度。若能修習諸業,聽出家。若初欲出家者,為說苦事,一食、一住、一眠,多學問答,能持者度。

釋。 此引僧祇,明稱量機宜也。彼律中,因諸比丘度八十、九十歲人出家,頭白背瘻,諸根不禁,進止須人,洟唾污僧淨地,世人譏呵,佛故制此。若年七歲,解知好惡者,聽度。謂知世是苦,出家寂靜。此則年雖少,宿根正見,終成道品。若過七十,臥起須人者,不得度。此非無慈不納,正是憐愍遮之。謂出家所須,來處由信,道業不修,施報當酬。臥起尚且須人,功行終無克辦。若過七十,形雖潦倒,色力精強,志不自惰,此亦許度。凡欲出家,無論老少,當先為說出家苦事,令彼忖量可否。若問欣樂答能,斯則信無疑退;若憂慮默然,此則怖恐未堪。而事言苦者,謂寒暑不遷,精勤不怠,唯道可修,無身可惜。此苦乃出世之樂因也。一食,謂非時不䬸。一住,謂跏趺修定。一眠,謂夜三時中,初後加功,以補晝之不足;中夜神疲,聽其惜養寢安。多學,謂讀律攻行,受經問義。此四,以禪、誦、熏、修、食、眠、練、質。若果能者,則諸行業俱無憚矣。梵語沙彌,此翻云息慈。謂息世染之情,以慈濟羣生也。又云:初入佛法,多存俗情,故須息惡以行慈也。最下七歲至十三者,皆名驅烏沙彌。若年十四至十九,名應法沙彌。若年二十已上,皆號名字沙彌。

○與剃髮法

時諸比丘輙度人故,眾僧不知。佛言:汝若欲僧伽藍中剃髮,當白一切僧。若不得和合,房房語令知已與剃髮,若和合作白已剃髮。

釋: 此引制緣也。按受戒揵度中,有一巧師子,至僧伽藍中,求諸比丘出家為道,諸比丘輒度之。時彼父母啼泣,來至伽藍,問諸比丘,皆報不見。父母即於僧房中,求覔得已,譏嫌眾僧,故有此制。應知既出家已,則居止同僧,施沾僧分。若眾不知來源,語已未允剃髮,豈但諱俗譏呵,恐玷法門,抑且盜用僧物,罪歸師範,寧無慎歟?而令房房語知,為眾集難。若僧和集,作單白羯磨已,然後剃髮,此是俗不現前制,應遣求出家者離聞處。眾中能羯磨人,作前方便答云:與剃髮羯磨。作是白言:

大德僧聽!彼(某甲)欲求(某甲)比丘剃髮。若僧時到僧忍聽,與(某甲)剃髮。白如是。

作白已,喚入眾中,與剃髮度人法式,廣如鈔中。五分云:先與受五戒已,後受十戒。

釋 度人法式。余曾撰集剃度沙彌正範,於內兼五分授法,儀式詳明,辯譌有據,閱之自了,指歸行用,誠補玄化,茲不繁引。

○授十戒法

佛言:若在僧伽藍中度令出家者,當白一切僧已,聽與出家。應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此(某甲)從(某甲)比丘求出家。若僧時到僧忍聽,與(某甲)出家。白如是。

釋 此二、單白羯磨,制有先後,用知總別。若前日剃髮,次日授十戒者,二法前後俱用羯磨,應各作前方便,前答與剃髮羯磨,後答與出家羯磨,此謂用有別也。若剃髮已,即隨授十戒者,唯作前白,後白略之。僧既聽忍,二皆無過,以剃髮中攝受戒故,此謂用有總也。

此二羯磨是為人作,皆屬私也。

非 餘非准上。

其間唯異人,非謂受者老少違制等。

○受戒體法

善見云:阿闍黎告言:汝隨我語,教汝受三歸。答言:爾。又應問某遮難發戒緣起。准如經律,例須具問,方乃授云。

釋 梵語阿闍黎,此飜軌範,亦云正行,謂能令弟子效其軌則,以紏正心行故。其和尚臨座,並略問遮難等,俱載三壇傳戒,正範詳明。此唯明阿闍黎授歸戒法云。

我(某甲)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我今隨佛出家,(某甲)為和尚,如來、至真、等正覺是我世尊。

三授已,便得戒。

我(某甲)歸依佛竟,歸依法竟,歸依僧竟。我今隨佛出家已,(某甲)為和尚,如來、至真、等正覺是我世尊。

三、結已與戒相。

盡形壽不殺生,是沙彌戒能持不?(答言:)能持。

盡形壽不偷盜,是沙彌戒能持不?(答言:)能持。

盡形壽不婬欲,是沙彌戒能持不?(答言:)能持。

盡形壽不妄語,是沙彌戒能持不?(答言:)能持。

盡形壽不飲酒,是沙彌戒能持不?(答言:)能持。

盡形壽不著華鬘、香油塗身,是沙彌戒能持不?(答言:)能持。

盡形壽不得歌舞倡伎及故往觀聽。是沙彌戒能持不?(答言:)能持。

盡形壽不得高大牀上坐。是沙彌戒能持不?(答言:)能持。

盡形壽不非時食,是沙彌戒能持不?(答言:)能持。

盡形壽不得捉持生像金銀寶物。是沙彌戒能持不?(答言:)能將。

此是沙彌十支淨戒,盡形壽一一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持。

釋 此沙彌十支戒,前四是性重根本,若犯則應滅擯,不得與清淨沙彌同法事及共止宿,亦不得如餘沙彌得與大比丘過二宿。後六是遮罪,有犯容懺心度,故誤罪結重輕,唯一突吉羅治。其間釋義,當閱雲棲要略。欲明開遮,應學隨律威儀。

如請僧福田經:沙彌應知五德:一者、發心出家,懷佩道故;二者、毀其形好,應法服故;三者、永割親愛,無適莫故;四者、委棄身命,遵崇道故;五者、志求大乘,為度人故。

釋: 此引諸德福田經。然斯五德,不特小眾終身行之,始終通於五眾,俱堪物養,師範人天,故使誦持,無輕受體及形服也。彼經云:時天帝釋白佛:夫人種德,欲求景福,豈有良田果報無限,種絲髮之德本,獲無量之福乎?佛告天帝:眾僧有淨德,名曰福田。一、發心出家,乃至志求大乘,此五事名曰福田。為良為美,為無旱衰,供之得福,難為喻矣。此五下句,乃宣祖事鈔所註也。一、發心出家,懷佩道故者,謂出家之人,發勇猛心,脫離凡俗,習佛菩提,而能懷佩妙道,為世福田,是為初淨德也。

二、毀其形好應法服故者,謂出家之人剃除鬚髮毀壞相好,去世俗之塵衣,著如來之法服,具佛威儀為世福田,是為第二淨德也。

三、永割親愛無適莫故者,謂既已投佛出家,割絕父母情愛,無復專主,俗業眷戀不肯斷捨,當一心精進修道,以報父母生成之德,兼能為世福田,是為第三淨德也。

四、委棄身命遵崇道故者,謂出家之人能委棄身命無所顧惜,唯務一心求證佛道,兼能為世福田,是為第四淨德也。

五、志求大乘為度人故者,謂出家之人常懷濟物之心,專志勤求大乘之法,度脫一切有情為世福田,是為第五淨德沙彌應當習具也。

如僧祇律,應為說十數:一者一切眾生皆依飲食,二者名色,三者痒痛想,四者四諦,五者五陰,六者六入,七者七覺意,八者八正道,九者九眾生居,十者十一切入。其列數、釋相、對治、顯正,並廣如行事鈔說。

釋 此之十數,今准教典,仍列法數釋相,俾知觀境對治,以顯正修,不晦聖制也。

一、謂一切眾生皆依飲食者,按楞嚴經云:如是世界十二類生,不能自全,依四食住。演義鈔云:一、段食,段即分段,食有資益之義,謂以香、味、觸三塵為體,入腹變壞,資益諸根。古譯經律皆為摶食,以手團曰摶,後譯復言漿飲等不可摶,遂譯為段食。

二觸食,觸即對也。謂六識所對色等諸塵,柔輭細滑冷暖等觸,而生喜樂,俱能資益諸根,故名觸食。設觸非食,何以觀戲劇等,終日不食而不饑也。

三、思食。思即意思,謂第六識思。於可愛之境,生希望意,而能潤益諸根。如人饑渴,至飲食處,望得飲食,而身不死,故名思食。

四、識食。識以執持為義,即第八識也。由前三食勢分所資,能令此識增勝,執持諸根,故名識食。若約三界辯之,段食唯在欲界,以色無色界無香味二塵,餘之三食徧通三界,故云一者一切眾生皆依飲食也。

二、謂名色者,准智度論云:一切諸法中,但有名與色,若欲如實觀,但當觀名色。雖癡心多想,分別於異事,更無有一法,出於名色者。一、名者,心但有字,故曰名也。即是心及相應所法,雖有能緣之用,而無質礙可尋。既異於色,復有心、意、識及諸所數法種種之別名,故謂之為名也。

二色者,有形質礙等法謂之為色,即世界一切依報及五蘊之初皆是質礙之法,並無知覺之用,既異於心意識故稱為色,故云二名色也。

三謂痒痛想者,准阿差末菩薩經云:菩薩自觀痛痒,觀他痛痒,而得意止,擇求聖慧,慕樂求寂,正使遭樂,不係在欲。然此痒痛想,即三受中之苦受也。受乃領納義,謂六根之識,領受六塵之境。三受者,一苦受,謂於六塵違情之境,而有逼迫之苦,是名苦受。

二、樂受。謂於六塵之境而有適悅之樂,是名樂受。

三不苦不樂受,謂於六受不違不順之境,所受非苦非樂,是名不苦不樂受,故云三者痒痛想也。

四謂四諦者,准四教儀、藏教、生滅四諦釋之。藏教者,三藏之教也。生滅者,此教詮因緣生法,有生有滅。四諦者,諦即審實之義,謂聲聞人用析空觀諦,審苦集滅道之法,一一不虗(因緣生法者,六根為因,六塵為緣,根塵相對所起之心,名為生法。析空者,析即分析,謂分析五蘊等法皆空也)。

一、苦諦。苦即逼迫之義,有三苦、八苦。總而言之,不出三界生死。聲聞人諦審生死實苦,故名苦諦。

二、集諦。集即招集之義。謂聲聞人諦審煩惱惑業,實能招集生死之苦,故名集諦。

三、滅諦:滅即寂滅。謂聲聞人既厭生死之苦,諦審涅槃,實為寂滅之樂,故名滅諦。

四、道諦:道即能通之義,謂聲聞人諦審戒定慧之道,實能通至涅槃,故名道諦。故云四者四諦也。五謂五陰者,准大乘廣五蘊論云:蘊者積聚之義,謂眾生由此五法積聚成身,復因此身積聚有為煩惱等法,能受無量生死也。亦名五陰,陰即葢覆之義,謂能葢覆真性也。蘊陰合而言之,謂積聚有為葢覆真性故。一、色蘊:色即質礙之義,謂眼耳鼻舌身諸根和合積聚,故名色蘊。

二、受蘊。受即領納之義,謂六識與六塵相應,而有六受,和合積聚,故名受蘊。

三、想蘊。想即思想之義,謂意識與六塵相應而成六想,和合積聚,故名想蘊。

四、行蘊。行即遷流造作之義。謂因六識思想諸塵,造作善惡諸行,和合積聚,故名行蘊。

五、識蘊。識即了別之義,謂以眼、耳、鼻、舌、身、意六種之識,於諸塵境上照了分別,和合積聚,故名識蘊。故云五者,五蘊也。六謂六入者,准法界次第云:入即趣入之義,謂六根為六識所依,能入六塵,故名六入。一、眼入。謂眼根為識所依,能入於色。

二、耳入,謂耳根為識所依,能入於聲。

三、鼻入,謂鼻根為識所依,能入於香。

四、舌入,謂舌根為識所依,能入於味。

五、身入,謂身根為識所依,能入於觸。

六意入,謂意根分別五塵能入於法,故云六者六入也。

七謂七覺意者,准法界次第云:亦名七覺分,又名七覺支。覺即覺了所修之法,是真是偽也。分謂此七種法,各有支派分齊,不相雜亂,故名分名支也。擇、進、喜三覺分屬慧,除、捨、定三覺分屬定,念覺分兼屬定慧。修此七覺,即得入道。一、擇法覺分。擇即揀擇,謂用慧智觀察諸法之時,善能簡別真偽,而不謬取虗偽之法,故名擇法覺分。

二、精進覺分。不雜名精,無間名進。謂修諸道法之時,善能覺了,不行無益苦行,而於真正法中,常能用心專一,無有間歇,故名精進覺分。

三、喜覺分。喜即歡喜,謂心契悟真法,得歡喜時,善能覺了此喜,不從顛倒生,住真法喜,故名喜覺分。

四、除覺分。除即斷除。謂斷除諸見煩惱之時,善能覺了除去虗偽之法,增長真正善根,故名除覺分。

五、捨覺分。捨即捨離,謂捨離所見念著之境,善能覺了虗偽不實,永不追憶,故名捨覺分。

六、定覺分。定即禪定,謂發禪定之時,善能覺了諸禪,不生煩惱妄想,是名定覺分。

七、念覺分:念即思念,謂修諸道法之時,善能覺了,常使定慧均平。若心昏沉之時,當念用擇法、精進、喜三覺分,觀察諸法,令不昏沉。若心浮動之時,當念用除覺分,除身口之過非。用捨覺分,捨於觀智。用定覺分,入正禪定,攝其散心,令不浮動。是名念覺分。故云七者,七覺意也。

八謂八正道者,准法界次第云:謂此八法不依偏邪故名為正,復能通至涅槃故名為道。一正見,謂修無漏道見四諦分明,破外道有無等種種邪見,是為正見。

二、正思惟,謂見四諦時,正念思惟,觀察籌量,令觀增長,是為正思惟。

三、正語。謂以無漏智慧常攝口業,遠離一切虗妄不實之語,是為正語。

四、正業。謂以無漏智慧修攝其心,住於清淨正業,斷除一切邪妄之行,是為正業。

五正命,謂出家之人當離五種邪命利養,常以乞食自活其命,是為正命。

六正精進,謂勤修戒定慧之道,一心專精,無有間歇,是名正精進。

七、正念,謂思念戒、定、慧正道,及五停心助道之法,堪能進至涅槃,是名正念(五停心者,多散亂眾生數息觀、多貪眾生不淨觀、多瞋眾生慈悲觀、愚癡眾生因緣觀、多障眾生念佛觀)。

八正定,謂攝諸散亂,身心寂靜,正住真空之理,決定不移,是名正定。故云八者,八正道也。

九謂九眾生居者,准釋氏要覽云:即三界九地也。謂欲界雜居一地,色界四禪分為四地,無色界四空分為四地,共為九地。地者,有持載義。九界眾生依之而居,忉利天以下及四趣皆為地居,夜摩天已上至非非想天皆為空居。一、五趣雜居地。五趣者,欲界六天、人、餓鬼、畜生、地獄也。本該六趣,以阿修羅通於諸趣,故但言五。雜居者,五趣果報苦樂不同,總居於欲界故也。

二、離生喜樂地,即色界初禪天。謂此天已離欲界欲惡之法,得覺觀禪定而生喜樂。住於此定,一切苦惱皆不能逼也(覺觀者,初心在緣曰覺,細心分別曰觀也)。

三定生喜樂地,即色界二禪天。謂此天已離初禪覺觀動散,攝心在定,澹然凝靜,而生勝定喜樂。住於此定,如人從暗室中出,見日月光明,朗然洞徹也。

四、離喜妙樂地,即色界三禪天。謂此天已離二禪天喜之踊動,因攝心諦觀,泯然入定,而得勝妙之樂。住於此定,樂法增長,徧滿身中也。

五、捨念清淨地,即色界四禪天。謂此天捨二禪之喜及三禪之樂,心無憎愛,一念平等,清淨無雜,住於此定,空明寂靜,萬象皆現也。

六空無邊處地,即無色第一天。謂此天厭色界色質為礙,不得自在,故加功用行,滅一切色相,而入虗空處定。住於此定,其心明淨,無礙自在也。

七識無邊處地,即無色界第二天,謂此天厭空處無邊,轉心緣識,與識相應,心定不動,三世之識,悉現定中,住於此定,清淨寂靜也。

八、無所有處地,即無色界第三天,謂此天厭空處、無邊識處,三世流轉無際,捨此二處,而入無所有處定,住於此定,怡然寂靜,諸想不起也。

九非非想處地,即無色界第四天,謂此天厭無所有處如癡,故捨之而入非非想處定,住於此定,不見有無相貌,泯然寂絕,清淨無為也,故云九者,九眾生居。然此九界,皆非聖位,不能超越生死,得大解脫,出家志趣涅槃,故令知九界乃眾生所居也。

十謂十一切入者,即十徧處定也。准法界次第云:智度論謂八背捨為初門,八勝處為中行,徧一切為成就。此三種觀,具足禪體,始得成就此定。謂之徧一切處者,從所觀境徧滿得名也。

一、青徧一切處定,謂於定中還取八背捨八處勝中所見青色,使徧一切處皆青,故名青徧一切處定。其黃、赤、白、地、水、火、風、空、識,九徧一切處定亦爾。故云十者,十一切入也。

毗尼作持續釋卷四

音義

四魔

梵語魔羅,此云奪命。又云殺者,謂能奪智慧命,而殺出家善根故。

一、蘊魔,謂色受想行識等聚積而成生死苦果,此生死法能奪智慧命,故云蘊魔。

二、煩惱魔,謂三界中一切煩惱妄惑,修行人為此惱亂心神,不能成就菩提,故云煩惱魔。

三、死魔。死者,四大分散,夭喪殞沒。修行人為此夭喪,不能續延慧命,故云死魔。

四、天魔。此魔即欲界第六天。若人勤修勝善,欲超三界生死,而此天魔為作障礙種種擾亂之事,令修行人不能成就出世善根,故云天魔。

四勝義諦

准成唯識論:

一、世間勝義。謂於世間五蘊虗妄之法,而說真如勝妙之義也。

二、道理勝義,謂聲聞觀苦集滅道之理,即是勝妙之義也。

三證得勝義,謂聲聞證得二空真如之理,即是勝妙之義也。

四,勝義。勝義,謂一真法界之理,唯有諸佛盡知盡證,乃勝義中之最勝義也。



神助也。



音屋,肥也。



柔土無塊也。



主也。



租也。



沈,入聲,虫藏也。

忉利天

梵語忉利,此云三十三。智論云:昔有婆羅門姓憍尸迦,與知友三十二人共修福德,命終皆生須彌山頂。憍尸迦為天主,名帝釋,三十二人為輔臣,周圍列居,而帝釋獨處其中

瘖瘂

謂有口不能言也。

長者十德

出翻譯集。

一、貴姓。謂勳戚尊貴,世稱閥閱之族。閥音伐。史記云:明其等曰閥,積其功曰閱。

二位高,謂居卿相台輔,為百僚之首。

三大富,謂寶貨豐饒,所須具足。

四威德,謂威嚴厚重,人所敬畏。

五智深,謂智慮深遠,越格超羣,所謀皆當。

六、年耆,謂齒高望重,為物儀表,人所尊仰。

七行淨,謂持心律己,廉公潔白,所行如言,皆無瑕玷。

八禮備,謂威儀庠序,世所式瞻。

九、上歎,謂才德兼備,言行可則,為在上者所喜歎服。

十、下歸。謂謙以處己,寬以御眾,為在下者所仰歸向。



音丕。未燒陶瓦。



音英,繫也。

五欲

一、財欲,即世間一切資財也。謂人以財物為養己之資,故致貪求戀著不捨。

二色欲,即世間青黃赤白男女等色也。謂人以色欲悅情適意,故致貪求戀著,不能出離三界。

三、飲食欲,即世間餚饍眾味也。謂人必假飲食,資生活命,故致貪求,樂著無厭。

四名欲名,即世間之聲名也。謂人因聲名能顯親榮已,故致貪求樂著而不知止。

五、睡眠欲。即情識昏昧而睡眠也。謂人之睡眠,亦有時節,若怠惰放縱,樂著無厭,是名睡眠欲。

三破

謂破戒見威儀也。

媟嫚

上音屑,下音慢,謂污也。

二死

謂分斷、變異二種生死也。

繫草

昔有比丘,途次逢羣賊得物而歸,恐彼比丘洩露欲害賊。中有一人知比丘法,即將比丘就生草,以草繫其法衣。比丘守戒,寧至饑死不傷於草也。

鵝珠

昔有比丘乞食至一珠師家,珠師篤信,即起取食與比丘。有一赤珠落地,其家養一鵝,鵝見赤珠即吞入腹。後珠師將食,比丘視不見珠,謂比丘偷取索之。比丘言:不取汝珠。彼怒痛打比丘垂死。此比丘守戒故,寧死不言鵝吞,恐傷生命故。彼珠師怒極,鵝在前遊,彼一脚搨死。比丘見鵝已死,乃言:汝珠是,此鵝吞爾。珠師割鵝得珠,求悔增信也。

七有為福

一、興立佛圖、僧房、堂閣。

二、園果浴池,樹木清涼。

三、常施醫藥療救眾病。

四、作堅牢船濟度人民。

五、安設橋梁,過度羸弱。

六、近道作井,渴乏得飲。

七、造作圊廝施便利處。

是為七事,布施轉身得生梵天受福報故。

革屣

生曰革,熟曰韋。皮履也。



音閭,曲脊也。



臥也。



大也。



音的,專主也。

十二類生

一卵生,即魚鳥龜蛇之類。

二、胎生即人畜龍仙之類。

三濕生,即含蠢蠕動之類。

四化生,即轉蛻飛行之類。

五有色,即休咎精明之類。

六、無色,即空散銷沉之類。

七有想,即神鬼精靈之類。

八無想,即精神化為土木金石之類。

九、非有色,即水母以蝦為目之類。謂水母本無自類之色相,故曰非有色相。以水沫為身,以蝦為目,故曰成色也。

十、非無色,即咒詛、厭生之類。咒詛亦呼召耳,厭即禱也。如蝦蟇以身附卵,然後生長,非聲則壞。又如孔雀,雌者聞雄者鳴,即有娠生雛。此等物類,由厭禱而生也。

十一、非有想,即蒲盧等異質相成之類。蒲慮者,蜾蠃也,取青虫以為己子。青虫非蒲盧之類,故曰非有想。相而能成己之子,故成想也。

十二、非無想即土梟等附塊為兒,及破鏡鳥以毒樹果抱為其子,子成,父母皆遭其食之類。



音極,增也,甚也,戲也。

三苦

一、苦苦。謂有漏五陰之身,性常逼迫,名苦。又與苦受相應,即苦上加苦,故名苦苦。

二、壞苦,謂樂相壞時,苦相即至,名為壞苦,即樂極悲生是也。

三、行苦。行苦者,即有漏之法,四相遷流,常不安隱也。

八苦

謂生老病死,愛別離,怨憎會,求不得,五陰熾盛,八也。

澹然

謂恬靜無為貌。

八背捨

背謂違背,捨即捨棄。大智度論云:背此淨潔五欲,捨此著心,故名背捨。修此觀故,發無漏智慧,斷三界見思惑盡,證羅漢果。欲界色聲香味觸,名麤弊五欲。色界無色界色等,名淨潔五欲也。

一、內有色相外觀色。謂行人先觀自己色身相狀,壞爛不淨,不可愛樂,一心靜定,更想皮肉脫落,但見白骨有八色光明。八色光明者,謂見地色如黃白淨地,見水色如淵中澄清之水,見火色如烟薪清淨之火,見風色如無塵清風,見青色如金精山,見黃色如薝蔔華,見赤色如春朝霞,見白色如珂雪也。故云內有色相。又為欲界貪欲難斷,雖已自觀內色不淨,故須復以不淨觀於他人之色,令生厭惡,以求斷除,故云外觀色。此初背捨,位在初禪天定。

二、內無色相外觀色,謂行人為入二禪,已滅內身色相,故云內無色相。又為欲界貪欲難斷,故猶觀外不淨之相,令生厭惡,以求斷除,故又云外觀色。此即第二背捨,位在二禪天定。

三、淨背捨,身作證。淨即緣於淨相也。謂行人於第二背捨後,除葉外色不淨之相,但於定中練習八色光明,清淨皎潔,猶如妙寶之色,故云淨背捨。心既明淨,樂漸增長,徧滿身中,悉皆怡悅,故云身作證。此即第三背捨,位在三禪天定。

四、虗空處背捨。謂行人於欲界後,已除棄自身不淨之色。初背捨後,又除棄內身白骨之色。第二背捨後,又除棄外身一切不淨之色。尚餘八種淨色,皆依心住。若心捨色,色即謝滅。一心緣空,與空相應,即入無邊虗空處定。故云虗空處背捨。此即第四背捨,位在四禪天定。

五、識處背捨,謂行人若捨虗處,一心緣識入定時,即觀此定依五陰等悉皆無常、苦、空、無我,虗妄不實,心生厭背而不受著,故云識處背捨。

六、無所有處背捨。謂行人若捨識處,一心緣無所有處入定時,即觀此定依五陰等悉皆無常、苦、空、無我,虗妄不實,心生厭背而不受著,故名無所有處背捨。

七、非有想非無想處背捨。謂行人若捨無所有處,一心緣非有想非無想,入定時即觀此定,依五陰等悉皆無常、苦、空、無我,虗妄不實,心生厭背而不受著,故名非有想非無想背捨。

八、滅受想背捨:受即領納,想即思想,即五陰中受想二心也。謂行人厭患此心散亂,欲入定休息故,背滅受想諸心,是名滅受想背捨

八勝處

謂修八背捨後,觀心純熟轉變自在,若淨若不淨隨意能破也。初二勝處位在初禪,第三第四勝處位在二禪,第五乃至第八勝處位在四禪。三禪不立勝處者,以三禪天樂多心純故不立也。

一、內有色相,外觀色少,若好若醜,是名勝知勝見。謂行人先觀自己色身相狀,壞爛不淨,不可愛樂,一心靜定,更想皮肉脫落,但見白骨有八色光明,故云內有色相。又以觀道未增,若觀多色,恐難攝持,故觀少色。是以自觀己身不淨,亦觀所愛之人身亦不淨,故云外觀色少。若好若惡者,謂觀外諸色,善業善果,故名好;惡業惡果,故名醜。或時繫心一處,觀欲界中色,能生貪欲者,是淨色,名為好;能生瞋恚者,是不淨色,名為醜。勝知勝見者,謂觀心純熟,於好色中,心不貪愛;於醜色中,心不瞋恚也。

二、內有色相,外觀色多,若好若醜,是名勝知勝見。謂行人先觀自己色身相狀,壞爛不淨,不可愛樂,一心靜定,更想皮肉脫落,但見白骨有八色光明,故云內有色相。觀於內身色相既熟,則觀外色雖多,亦無妨礙,所謂諦觀一死屍,至十百千萬等死屍,若觀一肨脹時,悉見一切肨脹,乃至壞爛青瘀剝落,亦復如是,故云外觀色多,若好若醜。勝知勝見如上。

三、內無色相,外觀色少,若好若醜,勝知勝見。謂行人入二禪已,滅內心色相,故云內無色相。又以觀道未增,若觀多色,恐難攝持,故觀少色。是以自觀己身不淨,亦觀所愛之人身亦不淨,故云外觀色少,若好若醜。勝知勝見如上。

四、內無色相,外觀色多,若好若醜,勝知勝見。謂行人入二禪已,滅內身色相,故云內無色相。觀內身色相既無,則外色相雖多,亦無妨礙。餘同上二中無異。葢行人為欲界煩惱難破,故於第二禪中,重修第三、第四勝處,滅欲界煩惱,令無遺餘,亦令觀道增進,牢固不失,工夫轉勝也。

五、青勝處,謂行人觀青色照耀,勝於背捨八色光明中所見青相,不起法愛,故名勝處。

六、黃勝處,謂行人觀黃色照耀,勝於背捨八色光明中所見黃相,亦不起法愛,故名勝處。

七赤勝處及八白勝處,此二如上青黃勝處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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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nă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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曇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第五

唐京兆崇義寺沙門 道宣 撰集

金陵華山後學比丘 讀體 續釋

●諸戒受法篇第三之二

○比丘受戒法

佛言:善來比丘,破結使比丘,三語比丘,邊地持律五人受戒比丘,第五中國十人受戒比丘。上列五受,並正律文。善來三語,唯局佛在,餘三通於滅後也。

釋 善來比丘者,按母論云:佛初遊波羅柰國,至鹿野苑,為阿若憍陳如等五人三轉法輪。陳如等見法證法,深解法性,具儀禮佛,白言:世尊!唯願聽我出家,修於梵行。世尊告言:善來比丘!聽汝於我法中修於梵行,盡於苦際。此憍陳如即得出家,即得具足戒。世尊言已,身上所著婆羅門服乃至鬚髮即皆墮落,沙門法服自然在身,威儀庠序,手執應器,如二十年學法者。如是等千二百五十人,皆豪貴巨富,本是外道。佛出世已,受語時至,皆來詣佛,欲求出家。其最後者,名須䟦羅。如此人等,俱是善來比丘。其所得果,俱是無漏最後身者。何以故?如來自神口所說故,爾餘人邊不能得也。

破結使比丘者,亦名上受具。准母論云:如有一人,盡一切漏,未滿二十,已受具足,即於比丘法中,而生疑心。同住比丘,知其生疑,往白世尊。佛語漏盡比丘:汝數胎中年,乃至閏月,皆數滿否?答言:不滿。佛即問諸比丘:此比丘得阿羅漢耶?諸比丘白佛:得阿羅漢。佛言:此是上受具也。若詳明破結使者,結謂結縛,由塵發知,因根有見,根境對待,貪著結縛,繫於三界生死,不能脫離也。使謂十使煩惱,分五利、五鈍。五利者:一、身見,謂眾生於五蘊法中,妄計為身故;二、邊見,謂於身見中,或斷或常,各執一邊故;三、邪見,謂邪心取理,撥無因果,斷滅一切善根故;四、見取,謂於非真勝法中,謬計涅槃,心生取著,於邪見中生正故;五、戒禁取,謂諸外道,於非戒中,謬計為戒,如持牛狗戒等,以為真戒,取以進修故。此五種妄惑,動念即生,造次恒有,故名利使也。五鈍者:一、貪,謂貪著世間五欲,恣縱心情,引取無厭足故;二、瞋,謂於逆情境上,起諸瞋恚忿怒,惱亂自他故;三、癡,謂迷心緣境,於一切法,不能明了故;四、慢,謂自恃種姓富貴,有德有才,輕蔑於他故;五、疑,謂迷心乖理,於諸法猶豫不決,不能通達故。此五種惑,由推前五利而生,對利說鈍故。此十通名使者,使以驅役為義,能驅役眾生心神流轉三界,故通受使名也。准三界開為八十八使,以苦集滅道攝之,謂苦下具一切成三十,集滅各除三,除身邊戒禁取各具七成四十二,連前苦下三十共七十二道,除於二見除去身邊各具八成二十四,連前共九十六。上界不行瞋,又於色界無色界除瞋惑八,止有八十八使也。若斷此三界八十八品見惑盡,即得初果。須陀洹,華言入流,又云預流,謂此人預入聖道法流也。又三界九地,每地有九品微細思惑,其欲界上上品要二生斷,上中品上下品共要二生斷,謂獨也、二共也。二中上品要一生斷,中中品中下品共要一生斷,謂獨也、一共也。一若斷此欲界六品思惑盡,即得二果。斯陀含,華言一來,謂此人欲界九品思惑中,斷前六品盡後三品猶在,須更來欲界一番受生也。下上品要半生斷,下中品下下品共要半生斷,謂獨也、半共也。半若斷此欲界下三品思惑盡,即得三果。阿那含,華言不來,謂此人斷欲界後三品盡,更不來欲界受生也。上二界共八地,有七十二品思惑,若斷盡得四果。阿羅漢,華言無學,謂此人斷色無色界思惑盡,四智已圓、已出三界、已證涅槃,無法可學也。此約漸斷而言,若是利根則三界見思一斷頓斷,不須欲界往返七生,故云破結使比丘也。

三、語比丘者,於集法緣成篇,對首羯磨中已明。

邊地持律五人受戒比丘者,按皮革揵度云:大迦栴延尊者居阿槃提國,彼有億耳受優婆塞戒已,後乞出家受具。此國少比丘,為僧數難,滿二年乃得。後以此因緣白佛,佛言:自今已去聽邊國五人受具足戒。

中國十人受戒比丘者,即下授法是也。然上所列五種受具,並同諸部正文。其善來是佛神口所召,三語為僧初出教化,此二唯局佛在世時,餘三則通於佛滅度後。今總列五種者,俾知始末而名同受別故也。

○授比丘戒緣

戒是生死舟航,正法根本,必須緣集相應,有違雖授不得。今解二種羯磨,具足五緣方成。

釋: 此文將出授具之法,先示戒德難思,功愈眾行,令曉緣集,詳揀壞成也。戒是生死舟航者,良以一切眾生,輪迴六道,生死無休,謂之沉淪苦海。若受持具戒,依戒精修,能證涅槃,謂之得到彼岸。故廣律頌云:

譬如人渡河。

用手及浮囊。

雖深無沒憂。

便能到彼岸。

如是,佛弟子!

修行禁戒本。

終不迴邪流。

沉溺生死海。

故云戒是生死舟航也。正法根本者,謂如來滅後時臨末運,大道將隱微言且絕,斯際唯戒匡維持續慧命。遺教經云:汝等比丘於我滅後,當尊重珍敬波羅提木叉。此則是汝等大師,如我住世而無有異。故云戒是正法根本也。必須緣集相應有違雖授不得者,謂三如可以臨壇,七非切勿授受也。二種羯磨者,即法中二部授具羯磨。具足五緣方成者,是句總標,下文別釋。

一、能受之人有五種:一、是人道。故律云:天子、阿修羅,非人、畜生不得戒。故論云:三歸、五戒唯人有,餘道所無。

釋: 初句就五緣中別標其一,以明能受之人復有五種:一者六道眾生唯是人道堪受,謂受具入僧見聞起信,為世福田化利令欣,設無種族不從親生,此則有異人倫興俗疑畏,難堪弘道無益法門,故引律論證明也。若准論文云:天龍鬼神若受五眾戒,大小不得盡,得受三歸。今云三歸五戒餘道無者,是以出家五眾歸戒遮之。就聲聞乘而言,住世僧寶也。若大乘戒則宗義復別,不在斯例。

二者、諸根具足。律云:若狂、若聾、若瘂、身相不具、百遮等人,一切能污辱眾僧者,皆不得故。

釋 諸根具足者,謂人相非虧、六無殘闕。上云唯人得受是對,餘道聽允。此謂人中猶含遮難,理須揀擇。葢玉有瑕非良璧,材若樗非棟梁。故引律證,狂者自心不能審其得失,聾者師前聽授莫知秉宣,瘂者心雖明了領奉難言。身相不具百遮等人,廣如受戒揵度中說。緣由世俗譏嫌有辱僧倫,故制直至今時受具咸遵。縱能發最上心,唯於大乘戒中乃可收之,比丘戒中無聽雜糅。

三、身器清淨。薩婆多云:先受五戒、八戒,曾破重者,更受十戒,不得。故律云:先受戒,破於重戒,還來受者,名邊罪難。又白衣、沙彌造諸重業,並十三難攝故。

釋 身器者,以父母之生身為載道之法器,謂清淨妙戒必須清淨身心方能領受,若是破穢之器不能盛載。上選外相,此簡內器,故先引論以明破諸戒之根本重樓絕登,次復引律以明破比丘之性重元體難發。又若白衣時及沙彌時所造諸重業制不容受者,並攝十三重難,如正法中二處嚴詰者是也。

四、出家相具。律云:應剃髮著袈裟,與出家人同。若著俗服、外道服、眾莊嚴具、裸形等,不名受具故。

釋 出家相具者,揀非類俗。若緇素不分,則法道滅矣。故引律制云:雖始出家,方求進具,必要剃除鬚髮,身著袈裟。與久出家修梵人同,不得有異。此謂毀其形好,應法服故。著俗服者,西域居家,皆用白㲲覆肩纏頸,繞身而下。外道服者,謂以輭草、樹葉、鳥羽、獸毛及皮等作衣。眾莊嚴具者,謂耳鐶、手鐲、項圈、臂釧等,彼國男女以此莊嚴也。裸形者,謂赤體無衣披覆故。佛言:如是等人,不名受具。此亦因世譏呵,故禁不聽。

五、得少分法,律云:不與沙彌戒而受具戒,眾僧得罪故。

釋: 此謂受者至誠無疑,故成受具,紊制躐等,過責師家。准律,十僧皆犯越毗尼罪。

第二、所對有七:一、結界成就,以結界不成,羯磨無所依故。

釋: 已上但明能受之人。此明所對有七,內復兼三:一者、謂界為所依,一切僧法為能依。若所依不成就,則一切能依皆不成就。故律云:若大界眾有不同意者,聽界外別結小界授戒,為令羯磨有所依託故。

二、有能秉法僧,以白四聖教非法眾者,不合秉故。

釋 謂:受具羯磨,是法王金口自頒成善之法,須一往持戒知法者,方能秉宣。若縱知羯磨,自不清淨,難容白唱,猶宣天子之敕,豈用有過之臣哉?

三、僧數滿足,非謂頭數滿十。毗尼母云:和尚、二阿闍黎,並須如法七僧為證,皆清淨明曉。故律云:若無和尚,若十眾不滿,如不滿數中所明,皆不成就故。

釋: 此正明中國十人受具。然十中亦有遮聽,非謂人數滿十而已。故引母論釋明,於三師云竝須如法,於七證云皆清淨明曉。此乃譯文互兼,分則語殊、合則義同。若非清淨明曉之人,於十師僧一無堪任。按增一揵度中佛言:比丘成就五法應授人大戒:知威儀戒、知增淨行、知波羅提木叉、知白、知羯磨。(反上五法不應授。)復有五法應授人大戒:知犯、知懺悔、知犯已懺悔清淨、知白、知羯磨。(反上五法不應授。)復有五法應授:知有難法、知無難法、知白、知羯磨滿十歲。(反上五法不應授。)豈但數滿不知法者不聽,即是如法臘不滿十亦遮。故第二分受戒揵度云:若無和尚、若十眾不滿,不名受具。如不滿數中所明者,謂十誦中睡眠、亂語、憒閙、壞心,如是等人不成受戒足數。此文所以總結云皆不成就故。嗟今或懸像受具,禮過去僧為師;或遙請臨壇,以未面者作證。味斯律檢,寧不思歟?

四界內盡集和合,律云更無方便得別眾羯磨故。

釋: 於作法時先鳴槌集眾僧中請師,次入戒場禮佛登壇,待眾出已方秉羯磨。由請在大界所以集眾,而授在戒場所以羯磨,場界非一畔各有分,葢遵斯制故不索欲。若處無戒場即在大界受具者,准後差人問緣時,應先和僧索欲,不得例場不索欲也。

五、有白四教法,毗尼母云:羯磨如法故。

釋 母論云:羯磨不成者,或言語不具,亦前後不次第,說不明了。羯磨成者,言語具足,前後次第,說亦明了。今云如法者,謂成也。

六、資緣具足。律云:若無衣鉢,若借他衣鉢,竝非法故。

釋: 若論比丘資緣道具,應有六物隨身,謂三衣、一鉢、尼師壇、漉水囊也。今始登壇乞戒,唯衣鉢是其正緣,全則聽受,闕則當遮。故律制授時,兩處嚴審,四飜重詰。若無衣鉢,形類白衣,僧相莫顯;若借衣鉢,受已還主,仍同自無。邇來牢籠新學,私聽借已登壇,公故問而應事,沿習倍多,革非有幾?

七、佛法時中,毗曇論云:若至法滅,一切結界受戒皆失沒故。

釋: 此敘時慶慎也。佛法時中者,謂今雖未面覩相好,親聞妙法,幸而能依律結界受戒,為僧利生,是名末運善住正法,佛後豈攝難中?宜當慶慎,須知遭際難逢也。准論,若至末法滅盡之時,欲求結界受戒,皆不可得,由世無真僧,毗尼隱沒故。

第三,發心乞戒。律云:若受戒人自不稱名,不稱和尚名,教乞而不乞,若眠、醉、瞋恚,若無心受,皆不得戒故。

釋: 發心者,雖多生受熏善因自具,非藉外緣無由感發,此以見聞為緣。見者,謂自閱經教信戒功能,及見諸善知識,或幽居蘭若清雅行豐,或法幢高顯弘化德重,以是見樂發心。聞者,謂雖自不閱教及見他人,然聞讀誦講演通讚持戒為修行本,以是聞樂發心。既發心已,依投明師乞受戒法,於正授受時須自稱名識師尊諱,一心諦受如渴思飲。若應言不言、教乞不乞、不識師名、不採法音、心散神馳、念無正信者,皆不得戒,故引律證之。其眠醉瞋恚,於前別眾義中明矣。

第四心境相應,或心不當境,或境不稱心,或心境俱不相應,竝非法故。

釋 心境相應者,此以二義釋之:一唯內,二兼外。唯內者,此心即第六散位獨頭意識也。此識緣受所引色,謂不對五根緣五塵境,是緣五根受過五塵境也。所以將秉白四感發戒體,和尚先為開導緣境發心。若開導明了,受者聞解已,所緣與開導無異,戒體同境徧周,是為心境相應。若開導之境周徧,而能緣之心下劣,是為心不當境。若受者之心廣大,而開導之境偏局,是為境不稱心。若受者發心未真,開導不契機宜,是為心境俱不相應也。兼外者,若壇儀整肅,作法精嚴,十師清淨可恭,受者發心至誠,是為心境相應。若儀式草率,作法無規,以不喜者臨座為師,受戒人心存異念,是為心不當境,境不稱心。若無心糅入,受眾作法多違制意,是為心境俱不相應。故總結云竝非法故。

第五、事成究竟。始從請師,終於受竟,前後無違,得名辦事。正授戒體,前具八法:

△初、明請師法

律云:弟子無師教授故,造作非法。佛言:當立和尚。弟子看和尚,當如父母想,敬重相瞻視。又病比丘無人看故,便置命終。佛言:當立弟子,應共相敬重瞻視,便得正法久住,增益廣大。和尚看弟子,當如兒想。

釋: 此引受戒揵度。造作非法者,謂多犯威儀故。教授者,謂自諳法律威儀躬行,復能教誨後學,令彼聞記於心如教而行,故立和尚以統攝之。弟子者,梵語室灑,謂學在我後名弟,解從師生名子。古以和尚弟子稱云師資,謂師有匠成之能,學者具資稟之德。資則捨父從師敬師如父,師之謙讓處資如弟,彼此敬重互相瞻視,正法得以久住。增益廣大者,實由師資相攝財法兩濟,日新業進行久德固。若師無率誘之心,資闕奉行之志,二彼相捨不互敬瞻,則妄流鄙境。欲令僧尊道重,廣大法門安可得爾?故先引緣俾知制意也。

善見云:以初不請故,後便違教,佛制令請也。若依本律,請法不在僧中。今依十誦僧祇,令受戒人先入僧中,教使次第一一頭面禮僧足,然後請之。

釋: 此引律明請,證法有據。今唯依科釋義,其加儀登壇,須閱三壇傳戒正範。

當偏袒右肩,脫革屣,右膝著地,合掌教如是請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請大德為和尚,願大德為我作和尚。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慈愍故。

三、說已。僧祇云:眾中請已,和尚應語,發彼喜心。律本言:

可爾教授汝,清淨莫放逸。

依佛阿毗曇中,二阿闍黎亦有請師法,即准上文餘師義例。

釋 餘師義例者,謂律制七僧作證,而無請法,今應准義例之,亦加請法也。而云受具足戒者,決定論云:比丘具足戒,四分義攝:一、受具足,謂白四羯磨,以三羯磨通前單白,故名白四;二、隨具足,謂從他向後,隨一一戒,常持覆護;三、護他心具足,謂比丘一分威儀具足,名護他心;四、具足守戒,謂於小罪,見畏不犯,若有犯者,悉皆發露,清淨其體也。

△二、安受者所在

佛言:受戒之人,不得在空隱沒離見聞處。若在界外,其和尚及足數人,亦不得在空乃至界外。佛言:當立受戒者眼見耳不聞處立也。

釋 文中引律,前明揀人非,後明安所在。為單二白四,一切羯磨非未受具者得聞。今諸師已入戒場登壇,將秉單白,差屏教師。所以安沙彌立處,葢有二義:一者且令遙瞻壇儀師範,欣增誠信故;二者防恐問中有犯輕遮,仍是沙彌故。根本部云:教其一心合掌,向眾虔誠而立也。

△三、差人問緣

時有欲受戒者,將至界外脫衣看,稽留受戒事。佛言:不應爾。自今已去,聽於先問十三難事,然後受戒。師當問云:眾中誰能與(某甲)作教授師?若有者,答言:我(某甲)能。戒師應和僧索欲已,白言:

釋 作此前方便,答云:授具足戒羯磨。白言:

大德僧聽!彼(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為教授師。白如是。

△四、出眾問法

五分律云:應安慰言:汝莫恐懼,須臾持汝著高勝處等已,取某衣鉢示,語言:

釋 文云:著高勝處等已。按彼律云:單白差教師已,教師一問和尚,二問阿闍黎。至和尚所,具儀問云:已度此人未?為作和尚未?弟子衣鉢具否?若言已度、已作、已有衣鉢,應如是安慰。今唯取安慰之語,餘竝略之,但云等已。所以略者,由今非佛世,乃各從方來,衣鉢自備,已經乞請。若如彼律問者,言事皆虗,反侮正制故。所言高勝處者,謂天、人、魔、梵、婆羅門眾中,比丘僧最為第一。如是安慰者,令生希有想,慶預僧倫故。取彼衣鉢示之者,為令知其名相守持故。應言:

此是安陀會,此是鬱多羅僧,此是僧伽黎。薩婆多云:此三衣名,九十六種外道所無,唯佛法中有,今故示汝也。此是鉢多羅。十誦云:鉢是恒沙諸佛標誌也。此衣鉢是汝有不?(答言:)是。

釋 衣鉢名相,三壇正範詳明。外道者,謂邪心見理,發於邪智,不稟正教,故名外道。九十六種,皆六師之裔派,不越斷常二見。准輔行云:六師元祖是迦毗羅(此翻黃色),支流分異,遂為六宗:一、富蘭那迦葉,此人邪見,謂一切斷滅,無君臣父子忠孝之道。二、末伽黎,此人邪見,謂眾生苦樂,不由自行而得,皆是自然。三、刪闍夜毗羅,此人邪見,謂道不須求,八萬劫滿,自然得道。四、阿耆多,此人邪見,非因計因,著麤弊衣,自拔其髮,以烟熏鼻,及五熱炙身,修諸苦行為道,自謂今身併受諸苦,則後身常得樂也。五、迦羅鳩䭾,此人謂諸法亦有相亦無相,即邪見也。六、尼犍子,此人謂罪福苦樂,本有定因,要當必受,非道所能斷。如此計者,即是邪見也。鉢是恒沙諸佛標誌者,按受戒揵度云:佛始成道,於菩提樹下,跏趺而坐,七日不動,受解脫樂。有二賈客,車載財寶,去菩提樹,不遠而過。樹神篤信佛故,與二賈客,宿為知識,欲令得度,往至彼所,教以密麨,奉獻世尊。二人聞喜,如教禮奉。世尊作念:過去諸佛,以何受食?時四天王,立佛左右,知佛所念,即往四方,各取一石鉢,奉上世尊,白言:願以此鉢,受彼賈人麨。世尊慈愍,以四鉢合成一鉢。受彼麨已,說法開化,二人受二歸而去。准教中,釋迦世尊,亦以衣鉢授之。飲光尊者,於雞足山入定,待彌勒佛出。故知佛佛出世,皆以衣鉢而為標誌也。

諸部中亦即加受法者也(受法已明正範)。應語言:

善男子諦聽!今是至誠時、實語時,我今當問汝,汝隨我問應答。若不實者,當言不實。若實言實,汝不犯邊罪耶?(答:)無。(答言無者,應語言:)汝應不識此罪名,謂曾受佛戒已犯於四重,即是佛法海外人,故名邊罪。汝不有耶?

義決云:凡問難有無,意在相解,故中、邊不相領解,尚不成犯戒、捨戒;今雖問而不識者,與不問無別。律云:不成受戒故。以下類此,可知之。

釋 謂此是十三難之初問,以下十二難問名已復出義,更如此問之下,竝略汝不有耶之句,類此可知之。

汝不污比丘尼耶?(答:)無。僧祇律云:謂白衣時污淨戒尼梵行。

釋 准十誦云:若以婬污比丘尼,未受者不應受,已受者應滅𢷤。若以身相觸比丘尼,未受者應受,已受者不應滅擯。尼先自壞,後彼壞者,不名污尼,攝邊罪中。

汝非賊住耶?(〔答〕)非。謂白衣、沙彌、時盜、聽說戒、羯磨、同僧法事。

釋 准十誦云:若再三聽布薩,是人未受不聽受,受已滅擯。若一布薩,或聽或不聽,未受聽受,已受不應滅擯。然同布薩,謂盜僧臘;若同利養,謂盜僧物。

汝不破內外道耶?(答:)無。謂會作外道來受具足戒,後復入外道,今又重來受具足戒者。

汝非黃門耶?(答:)非。謂非生、犍、姤、變、半月、自截等六種者。

釋 生,謂人從生來,男根不具,名生不男。犍,謂人以刀去男根,名犍不男。妒,謂男根似無,見他行婬,因生妒心,遂感有根,名妒不男。變,謂能變現也,遇男則變為女,遇女則變為男,名變不男。半,謂半月能男,半月不能男,名半不男。自截者,亦犍不男攝,由分自他,故云六。

汝非弑父耶?(答:)無。

汝非弑母耶?(答:)無。

釋 弑者,以下殺上,乃大逆也。十誦律中:佛言:若知是父母,無有異想,不誤殺。未受不應受,已受應滅擯。

汝非弑阿羅漢耶?(答:)無。

釋 漏盡聖果為他害者,乃最後身必受之報。然作此業者,未受不應受,已受應滅擯,緣興阿練若,如律所明。

汝非破和合僧耶?(答:)無。

汝非惡心出佛身血耶?(答:)無。

僧祗云:此二難,佛滅度後無,佛久涅槃依舊文。問:

釋 破和合僧,即破僧倫也。薩婆多論云:破僧倫下至九人,一人自稱作佛,界內界外盡破。但破俗諦僧,唯在南洲犯逆罪,偷蘭遮,不可悔。此竝出佛身血,皆調達於佛所起惡心為也。今非佛世,故引僧祇云云爾。

汝非是非人耶?(答:)非。謂諸天鬼神等變為人形而受戒者。

汝非畜生耶?(答:)非謂有龍畜能變形為人而來受戒者。

汝非二形耶?(答:)非。謂此身中具男女二根,正乖道器。汝今有不?

應一一具解。問已,若答無者。

汝今字誰?(答:某甲。)

和尚字誰?(答)上(某)下(某)。

年歲滿不?(答:)滿。

此三事及十三難,竝須一一問答,以不具故不得戒。

釋: 前問十三總屬重難,此三並下皆攝輕遮。今以輕例重者,謂巳字年庚此所必知,和尚尊名由聞歸禮,斯三不諳則至愚極矣。律制倍嚴,羯磨文中牒顯此三,故例同重問也。

衣鉢具足不?(答:)具。

父母聽汝不?(答:)聽。

汝非負債人不?(答:)無。

汝非奴不?(答:)非。

汝非官人不?(答:)非。

釋 若辭君親已棄名爵,負債主允已得自由,事無拘礙並可容受,若反此應遮。

汝是丈夫不?(答:)是。

律本云:年滿二十者,能耐寒熱、風雨、饑渴、持戒、一食、忍惡言及毒蟲十事,是丈夫相。

釋, 律制十種逆境堪忍者,以表居丈夫之相。倘受具有年,輙稱上座,而不禁過午。或三壇戒竟,即勸任䬸。此則與律相違遠矣,其丈夫之名位安在哉。

僧祗云:二十已上,七十已下,有所堪能,是丈夫位,得與受戒。若過若減,縱有所堪,及是應法而無所堪者,並不得與受戒。

釋 僧祇律,於度沙彌云:若過七十,能修習諸善業,得度。此云:若過七十,若減七十,縱有所堪,不得受戒。前許者,但令植出世因,僅持十戒而已。今復遮者,謂力雖少健,記誦無能,恐入僧數,墮摩和羅類也。及是應法而無所堪者,應法,謂年十四至二十之沙彌輩是。

丈夫有如是病:癩(即疥癩)、癰疽(六腑不利則生癰,五臟不利則生疽)、白癩(即大瘋病)、乾痟(即渴勞病也)、癲狂(謂失本心)。汝無如此諸病不?

並依有無具答。

釋 前於緣內,以明身相不具。百遮等人,一切污辱眾僧者,皆不得受大戒。此間但問五病者,是以後制總攝前緣,此遮彼亦盡遮。准律云:時摩竭國界,有此五病人,求耆婆治。耆云:我唯醫王及佛弟子。彼等思已,即出家受具,復就治之。病好罷道,路逢耆婆,問知其故,耆婆白佛。故有此最後五制也。

如我今問汝,僧中亦當如是問;如汝向者答我,僧中亦當如是答。(教授師應正理威儀已,便告言:)待至僧中,召命當來。

△五、白召入眾法

佛言:彼教授師問已,還來眾中如常威儀,相去舒手相及處立,當作如是白言:

大德僧聽!彼(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若僧時到僧忍聽,我(〔某甲〕)已問竟,聽將來。白如是。

作此白已,應喚言:汝來。來已,當為捉衣鉢,在戒師前,右膝著地,合掌,當教如是乞。

釋 喚來已為捉衣鉢者,此儀是律受唯一人,今時從開以三人一受,衣准他部受之著身,鉢掛右肩非手自捧,故師但召來教乞爾。

△六、明乞戒法

彼教授師如前教已(將受者登壇,於諸師前長跪合掌),應語言:計乞戒法(計,吉列切,音結),汝應自陳,但以不解,故我教汝。應言:

大德僧聽!我(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我(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願僧慈愍故,拔濟我!

三乞已,教師復坐。

釋 時來多有依稀受具,教授問已,他引教乞。須思教授非差莫任,他人豈替稱名?斯則法犯相似,人墮全非。既為人師,何惜倦勞而干正制?

△七、戒師和尚問法

釋 此科目,標云戒師和尚問法者,乃雙標單用也。若問難羯磨,任在戒師,其開導發體,必依和尚。若云和尚位尊,全不言者,何以謂從和尚乞受具足戒耶?豈請啞羊僧登壇,而乞木偶人為範?曾究其由,為撰集弘戒法儀,始於輔化意急,流布朦朧。主座者謂和尚位尊,不須開言,作法秉白,俱在闍黎。如是莫過暫時行用,遂以為恒,孰肯反之?

應作白言(戒師作白):

大德僧聽!此(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若僧時到僧忍聽,我問諸難事。白如是。

△八、正問法 應言

此安陀會、鬱多羅僧、僧伽黎、鉢多羅,此衣鉢是汝有不?(答言:)是。

又語言:

善男子諦聽!今是至誠時、實語時,今隨所問,汝當隨實答。僧祇律云:汝若不實答,便欺誑諸天、魔、梵、沙門、婆羅門、諸天、世人,亦欺誑如來及以眾僧,自得大罪也。

釋 此引僧祇,先誡勸真實也。謂天見其隱,動念即知;人見其顯,既作焉諱?若有答無,便欺諸天、世人,而諸天、世人亦可欺佛。既天、人不敢欺誑於佛,其受者又豈可欺誑?天、人若欺,自得妄語罪也。

汝不犯邊罪耶?(答:)無。

汝不犯比丘尼耶?(答:)無。

汝非賊心受戒耶?(答:)非。

汝非破內外道耶?(答:)非。

汝非黃門耶?(答:)非。

汝非弑父耶?(答:)無。

汝非弑母耶?(答:)無。

汝非弑阿羅漢耶?(答:)無。

汝非破和合僧耶?(答:)無。

汝非惡心出佛身血耶?(答:)無。

汝非非人耶?(答:)非。

汝非畜生耶?(答:)非。

汝非二形耶?(答:)非。

汝字何等?(答:)某甲。

和尚字誰?(答)上(某)下(某)。

年滿二十未?(答:)滿。

衣鉢具足不?(答:)具。

父母聽汝不?(答:)聽。

汝不負人債不?(答:)無。

汝非奴不?(答:)非。

汝非官人不?(答:)非。

汝是丈夫不?(答:)是。

丈夫有如是病:癩、癰疽、白癩、乾痟、癲狂病。汝今有如是病不?(答:)無。

並依問已,有無具答,詞義相領,同前教授。

釋: 先差屏問者,令師密驗身根,揀選全器。壇上復審誥者,令眾僧察聽證盟可否。所以二處所問之事是一,兩制之意不同。已上請師,至此明前具八法竟。

○二、正授戒體法

薩婆多毗婆沙云:凡欲受戒,先與說法,引導開解,令於一切境上起慈悲心,便得增上戒。應與彼言:六道眾生多是戒障,唯人得受,猶含遮難,不必並堪。汝無遮難,定得受戒。汝當依論文發增上心,所謂救攝一切眾生,以法度彼。

釋: 此明羯磨正授戒體,和尚須先准論開導也。若開導不明,則授受未獲大益。良由眾生從無始來,於一切境上,造諸惡業,而惡徧法界。故如來隨造惡之境,制無邊之戒。欲令受戒者,以現前第六識心之思業力用,運想法界一切情非情境。於此境上,誓願斷惡修善,以法濟度眾生。斯謂之起慈悲心,便得增上戒。若聞開導已,不能緣如是廣大境,復不能發慈護無損害念者,謂之下品心,但得下品戒。然以心緣境時,而境從心現。其所現境,非有表色。即是一切塵境之體,亦即受戒之因。若未聞開導,未緣想已前,此境於己無繫。一緣想已後,此法界塵境體,恒依自心。念念守護,刻刻不忘。是故戒為能依,心是所依。心法和合,不一不二。是名正白四授戒時,感發無作之當體也。

又戒是諸善根本,能作三乘正因;又戒是佛法中寶,餘道所無;又能護持佛正法久住;又羯磨威勢眾僧大力,能舉法界勝法置汝身心中,汝當一心諦受。

釋 此讚戒,令增信敬也。初句謂以戒為本修因,方能成就無漏功業故。次句謂戒是佛法中解脫寶,一切外道所無故。第三句謂世有僧伽嚴淨毗尼,能令如來正法久住故。羯磨威勢者,謂依白四聖教,能轉沙彌性體,成比丘性體故。眾僧大力者,謂藉十僧戒功德力,乃克成就戒身故。末句總結,而云舉置者,謂不聞開導,不知緣境發心,亦聞知已,如法受持,永無遺忘,故云舉置身心中也。

戒師應作白言:

大德僧聽!此(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滿二十,三衣鉢具。若僧時到僧忍聽,僧授(某甲)具足戒,(某甲)為和尚。白如是。

僧祇云:作白已,問僧:成就不?乃至羯磨。第一、第二、第三亦如是。

釋: 羯磨應成之制,諸部咸闕。若白唱已,不一一問成者,則七僧臨壇,虗設證戒,以何為馮?故引僧祇,以全原制也。

十誦云:羯磨受戒時,當一心聽,莫餘覺餘思惟,應敬重,當正思惟,心心相憶念,應分別之。違者,突吉羅罪。

釋 復引十誦者,乃誡勉授受之人也。謂凡登壇為師,座雖列十,願必是同,並須心存制典,念切利生,息滅異緣,量度非是,庶不愧其所任爾。彼乞受者,應澄神靜慮,內則發心緣境,外則諦聽羯磨,自慶須臾,即入僧數。否則師干侮制,資罔勞形,二俱無益。所以古壇儀中,十師就座,將作法時,壇主先白眾者,皆准此十誦之義也。已上單白,下正羯磨云。

大德僧聽!此(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滿二十,三衣鉢具。僧今授(某甲)具足戒,(某甲)為和尚。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授具足戒,(某甲)為和尚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上,次第問答,無違者得。)僧已忍與(某甲)授具足戒竟,(某甲)為和尚。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善見論中及律並云:受具足已,和尚、阿闍黎等,為當記春、夏、冬時,某月、某日,乃至量影等時,受具足戒。

釋: 凡三小眾出家受戒已,但論生年;若二部受具入僧後,唯序夏臘。此出世禮,制不容紊。所以白四竟,受具戒已,和尚、阿闍黎等為彼新比丘言:當令記識受戒年、月、日、時無忘。以便座次受施,稱尊作禮。西域國風,每歲三際無秋,此方時令一年四季分節。今准東土春、夏、秋、冬月日誌之。量影者,復於一日中明受具時也。根本百一羯磨云:作法了時,即應量影。苾芻足度,其影便過。佛言:應作商矩。可取細籌,長二尺許,折一頭四指,竪置日中,度影長短,謂曰商矩。一一商矩所量之影,皆悉名為一人。此影長齊四指時,看自身影,與身相似。若增減,准此應思。量影訖時,應告彼云:汝在食前近圓,或在食後,影長爾許。若一指、二指,一人、半人,二人、三人等。如其在夜,或是晝陰,即可准酌告之,謂是初更、夜半,乃至天明等。若按本律云:和尚應語。和尚不語者,阿闍黎等應語。如十僧中無一人語者,皆得越毗尼罪。

○次說隨相法

時有比丘受具足已,眾僧捨去,既不識犯便造重罪。佛言:自今已去作羯磨已,當先與四波羅夷法。

釋: 此引制緣。時受具已,師僧先去。彼有本二,去此不遠,因勸作最後事,故犯眾生。問:何故後來?彼具說之。眾僧訶擯,彼云:汝何不先語我,我當避之。以是因緣,佛制羯磨竟,即隨為說四重戒相,令知持犯也。

善男子聽!如來、至真、等正覺說四波羅夷法。若比丘犯一一法,非沙門、非釋子,汝一切不得犯婬、作不淨行。若比丘犯不淨行,受婬欲法乃至共畜生,非沙門、非釋子。

爾時,世尊與說譬喻:猶如有人截其頭,終不能還活。比丘亦如是,犯波羅夷法已,不能還成比丘行。汝是中盡形壽不得作,能持不?(〔答〕)能持。

釋 此四重戒,犯相輕重於止持中詳明,今但略合法喻也。如來、至真、等正覺,如前三歸法所釋。而云沙門釋子者,長阿含經云:佛言:有四姓出家,無復本姓,但言沙門釋子。所以然者,生由我生,成由法成,其猶四大河皆從阿耨泉出。有四:一、是釋子非沙門,乃王種;二、是沙門非釋子,乃婆羅門;三、是沙門是釋子,乃比丘;四、非沙門非釋子,乃二賤姓(文)。此土稱釋子,始自東晉安法師受業佛圖澄,乃謂師莫過佛,宜通稱釋子。後長阿含經至相符,方知安法師是印手菩薩示生也。若犯婬喻,猶有人截其頭不能還活者,謂所具戒身由白四發體而生,故梵行清白戒身增長,五分漸圓果超諸漏。若犯婬波羅夷法,戒身破壞不能還成比丘梵行,猶如人死不能還活,諸根敗壞不復增長。

一切不得盜下至草葉。若比丘盜人五錢、若過五錢,若自取、教人取,若自破、教人破,若自斫、教人斫,若自燒、教人燒,若埋、若壞色者,彼非沙門、非釋子。譬如斷多羅樹心,終不復更生長;比丘犯波羅夷法亦如是,終不更成比丘行。汝是中盡形壽不得作,能持不?(〔答〕)能持。

釋 若犯盜,譬如斷多羅樹心,終不復更生長者,謂萬善根源,唯戒為本。若犯盜波羅夷法,終不更成比丘梵行。如斷樹心,根本枯朽,一切枝葉華果不復更生。故梵語貝多羅樹,此翻岸形。然此樹直而且高,極高者長八九丈。西域記云:南印土國有此樹林,其葉長廣,其色光潤。諸國書寫,莫不採取。

一切不得故斷眾生命,下至蟻子。若比丘故自手斷人命,持刀與人、教死、歎死、與人非藥、若墮胎、若厭禱殺、自作方便、若教人作,非沙門、非釋子。譬喻者說言:猶如針鼻缺,不堪復用。比丘亦如是,犯波羅夷法,不復成比丘行。汝是中盡形壽不得作,能持不?(〔答〕)能持。

釋 若犯殺喻,如針鼻缺,不堪復用者。針乃縫紩要具,器雖微而用銳,能合散以成一。若犯殺,波羅夷法不復成,比丘梵行功德法財盡皆散失,如針鼻缺,不堪復用,錦帛碎散,不能紩一故。

一切不得妄語乃至戲笑。若比丘非真實、非己有,自說言:我得上人法,得禪、得解脫、得定、得四空定,得須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羅漢果,天龍來、鬼神來供養我。彼非沙門、非釋子。譬喻說者,譬如大石破為二分,終不可還合。比丘亦如是,犯此波羅夷法,不可還成比丘行。汝是中盡形壽不得作,能持不?(〔答〕)能持。

釋 若犯妄語譬如大石破為二分終不可還合者,謂石大完美四覩奇觀,比丘戒淨人天欽仰。若犯妄語波羅夷法,不得還成比丘梵行,布薩羯磨不共眾僧,如石兩分破壞本質,失眾敬瞻棄置不盻故。

然此四喻,因分對四重而言,故今各合四法之名,其犯一重,與四喻無異,所以後文於比丘尼八重,總以四喻明也。

○授四依法

時世饑儉乞求難得,有外道輙自出家受戒,後僧無食便即休道。佛言:先與四依然後受戒。復有外道求僧出家先與四依,彼即報言:我堪二依,若納衣、腐藥不堪此二。便即休道。佛言:此外道大有所失,自今已去後受四依。

釋: 此引受戒揵度,以明創制受之於先,隨開受之於後。是故毗尼有一制、二制乃至多制者,非若世人意識思惟,於事未決,反復再三。此是如來具一切智,善知時機,隨順物情。或有事制後無礙者,以一制為定;或有事制後有益者,以多制乃定。所以持律者,須知制意,善閑開遮。自古諸大律師,凡遇多制之條,莫不咸遵,最後即此羯磨。南山聖師亦爾,或有捨隨開而顯異,執創制以成儀,斯與佛諍,何益之有?根本部云:佛言:若預先說四依,後與近圓者,得越法罪。故今崇古,不墮非法。應如是授言:

善男子聽!如來、至真、等正覺說四依法,比丘依此得出家,受具足戒,成比丘法。

釋。 此總標,下分釋。葢出家受具,本為三業垢染,冀蠲除以修梵行,故制四依知足,令熏習以成聖種。此四法名曰知足行,亦名聖種行。知足行者,謂始受具人,於此四事,絕貪止望,不被境風所鼓。聖種行者,謂兩乘進修,莫不依此四行為本,俱至聖果無疑。故制出家受具者,能依是法,得與出家,得受具戒,得成比丘清白梵行也。若不能依,律不聽受,下文一一授之。應語言:

比丘依糞掃衣,依此得出家,受具足戒,成比丘法。是中盡形壽能持不?(〔答〕:)能持。

若得長利檀越施衣,割壞衣得受。

釋 本部緣略。今引僧祇:時佛度千二百人已,內中有歲比丘(謂受具有夏臘),著好新淨染衣,往禮佛足。過餘時,著垢膩衣,往禮佛足。佛知而故問云:汝先著好衣到我所,今著衣破壞乃爾?答言:此故是新衣,但歲久破壞。佛言:汝不能補治耶?答言:能治,但無物可補。汝不能巷內拾故弊衣,淨浣染補耶?答言:糞掃衣不淨,我甚惡之。佛語比丘云:止!止!莫作是語。糞掃衣少事易得,應淨無諸過。隨順沙門法服,依是出家,受具足戒,成比丘法。佛故集僧,制此初依也。糞掃衣者,謂世人所棄弊垢之衣,視同糞土,掃除不用故。准毗尼增一法中,有十種糞掃衣:一、牛嚼衣,二、鼠齧火,三、衣燒衣,四、月水衣(此四種西域忌不吉,所以棄之),五、塚間衣,六、初虗衣(謂初被風吹,或鳥所啣,從虗空落下無主者),七、神廟衣,八、願衣(此二種謂世人祈祥遂願,或掛衣神廟,或置路途,任人取用者),九、立王衣(謂立灌頂王於四衢道,敷衣踏行,事畢即棄而不用者),十、往還衣。又有五種,謂火燒、水漬、鼠咬、牛嚼。妳母所棄

十誦有五種:一、有主衣,道路棄;二、無主衣,糞掃處;三、往還衣,河邊棄;四、死人衣,蟻穿破;五、糞掃衣,破碎衣。

智度論云:好衣因緣故四方追逐墮邪命中,若受人好衣則生親著,若不親著檀越則恨。又好衣是未得道者生貪著處,好衣因緣招致賊難或至奪命,如是等患故受弊衣納衣法也。今准此法中,初令盡形守持決志斷絕貪好之念,後即隨緣開聽許可,無望得己任受,但有攀謀則違斯教。下三依法亦爾。然此四法乃略抖擻,十二是廣。世尊極讚頭陀行者,由彼封此開也。長利者,長去聲,多餘也。若比丘真誠持戒少事無求則知識歸仰者,廣所供四事愈多,故謂之長利。下皆准此。割壞者,割謂割截以成長短條相,壞謂浣染以壞五大上色,衣謂三衣臥具也。

比丘依乞食,比丘依是得出家,受具足戒,成比丘法。是中盡形壽能持不?(〔答〕:)能持。

若得長利、若僧差食、檀越若送食、月八日食、十五日食、月初日食、若僧常食、檀越請食,得受。

釋 乞食者,謂出家修行人,若無飲食,則身疲力倦,命且不支,豈能進道?若得飲食資益於身,則心安體健,乃可精修。故依乞食,清淨活命,以立梵德也。然論乞食之法,一日止七家為限。

寶雲經云:比丘乞食,應分四分。一分奉同梵行者,謂凡乞食時,必有同修行人看守房舍,或有老病不便行履者。若得食歸時,則與一分奉之,令其飽滿,亦得安心進道。

一分與窮乞人。謂乞得食時,遇有窮苦求乞之人,當起憐憫心,作自饑想,亦應分施一分與之,令其飽滿,勸彼修善。

一分與諸鬼神,謂乞得食時,以淨器盛貯一分,呪願加持,普施鬼神,令其飽滿,出離苦趣,悉得解脫。

一分自食。謂乞得食時,除前三分之外,唯留一分,或多或少,則自食已,安心行道,庶不虗受信施,以具二利也。

若得長利,僧差食者,謂有檀越請僧福田,隨差次赴供也。檀越送食者,謂居家善信,或歸敬為師,或尊其行德,送食伽藍,無勞分衛。月八日食、十五日食、月初一日食者,此三日是西域每月一定大會設齋,普請十方僧伽。如此土聖會道場,宜當往受。僧常食者,謂招提僧物,同眾無私。請食者,謂檀越專意特請,非普供眾僧也。除是因緣,須行乞食。

依樹下坐,比丘依此得出家,受具足戒,成比丘法。是中盡形壽能持不?(〔答〕:)能持。

若有長利,若別房、尖頭屋、小房、石室,兩房一戶得受。

釋 准僧祇律云:佛在舍衛住祇園中,五日一按行,見一比丘在樹下坐,作是語:沙門出家修梵行,在樹下苦,晝則風吹日炙,夜則蚊蝱所螫,我不堪。佛言:比丘止止,莫作是語。樹下坐,少事易得,無諸過,隨順沙門法。依是出家,受具足戒,成比丘法。佛故集僧,制此第三依也。然出家道業,大略有二:一者讀誦,二者禪思。欲期正定,須依樹下靜修長利。而云別房者,謂不同眾居,獨止一室。尖頭屋者,乃阿練若團瓢,以把茅葢頭也。小房者,謂內深一丈九尺二寸,廣一丈一尺二寸,准作小房羯磨可知。石室者,謂起不礙頭,坐容轉側。兩房一戶者,揀非為眾同住之大房也。

依腐爛藥,比丘依此得出家,受具足戒,成比丘法。是中盡形壽能持不?(〔答〕)能持。

若得長利,酥、油、生酥、蜜、石蜜得受。

釋 准僧祇云:佛在舍衛國祇樹園中,五日一按行,見一比丘羸瘦痿黃。佛知故問比丘:汝氣力調和不?答言:我病,氣力不調和。佛言:汝不能服隨病藥、隨病食耶?答言:我無藥直,復無施者,是故病苦。佛言:汝不能服陳棄藥耶?答言:陳棄藥不淨,我不能服。佛言:止!止!莫作是說。陳棄藥少事易得,依此出家,隨順沙門法。佛因集僧,制此第四依也。然此酥等諸藥,對病療治之方,如第四衣藥篇所釋。向下結勸,文分三節。

和尚應語云:

汝已受戒已,白四羯磨如法成就得處所,和尚如法,阿闍黎如法,眾僧具足滿,汝當善受教法。

釋 此文出受戒揵度中。今初,明結勸受學也。汝已受戒者,謂由汝是人中丈夫,諸根具足,身器清淨,無有難遮,出家相具,衣鉢如法,先受十戒,今求具戒,乞詞無錯,名號不忘,心境相應,運想周徧,諦聽羯磨,念不餘覺,以此殊勝心故,得增上戒,皆仗壇上師僧之大力也。成就得處所者,謂自今已去,得與眾僧同集一處,羯磨誦戒,成滿數僧故。又比丘為因,阿羅漢是果,若能持戒無染,梵行具足,直趣涅槃,不漏三有,故云得處所。汝當生大慶幸,善受教法,莫負好心。

應當勸化,作福治塔,供養眾僧。

釋 此明轉化世俗也。謂汝今已入僧倫為福田相,更當謹慎持戒威儀莫闕,令見聞生信教化植福。准福田經中,佛言:有七法廣施名曰福田,行者得福即生梵天:一、興立佛圖僧房堂閣,佛圖即浮圖,謂塔也;二、園果浴池樹木清凉;三、常施醫藥療救眾病;四、作堅牢船濟度人民;五、安設橋梁過度羸弱;六、近道作井渴乏得飲;七、造圊廝施便利處。是為七事得梵天福。今文但舉初而攝其餘,律中比丘教化檀越,皆令作此七福也。

和尚、阿闍黎,若一切如法教,不得違逆,應學問誦經,勤求方便,於佛法中得須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羅漢果。汝始發心出家,功不唐捐,果報不絕。餘所未知,當問和尚、阿闍黎。

釋 此明勉學勸修也。一切如法教,不得違逆者,謂人生於世,孰不喜逸憚勞,厭繁思簡,境順則欣,境逆則慼,習氣挽動即發,人我磕著便生,此所謂熱惱凡夫,非出家道品。汝今已獲近圓,居止同僧,教必依師,僧行不得麤浮,四儀須合准繩,謙恭遜德,為法忘軀。儻若俗態仍存,違逆師教,則道出非法,俗懷侮慢,袈裟下失却人身,法門中一無所補。是故今當學問毗尼,讀誦經典,從聞思修,勤求方便,止作精潔,心白慧現,於佛法中,得四道果,不被結使縛留九有,汝始發心出家,其間功德,庶不虗棄。所謂有如是因,感如是果,皆由善順師教,依律行持。今於壇上,但此略教,餘所未知者,下壇之後,一一請問和尚阿闍黎,及如法上座等。若聞而不採,則負聖恩,竝師諄教之婆心也。

佛言:當令受具戒者在前而去。弟子當日三時問訊和尚,朝、中、日暮當為和尚執作二事,勞苦不得辭憚:一者、修理房舍;二者、補浣衣服。和尚一切如法教,盡當奉行,違者如法治也。

釋 令受戒者在前而去,師僧十位應在後而行。弟子當日三時問訊和尚等者,此但略引侍和尚法,廣如律藏第三十三卷末。若真誠受具體制敬師者,請閱奉行,則深入孝名為戒之旨也。

此中三單白竝白四羯磨,皆為人故作,是屬私也。

其間非相,於前列受具五緣已明,故不再出。

毗尼作持續釋卷第五

音義

波羅柰國

中印土境有河,名波羅柰,去其不遠造立王城,名江遶城。

鹿野苑

波羅柰,古國王養鹿之所。

憍陳如等五人

佛初出家,入山修道,父王思念,乃命陳如等五人尋訪隨侍。及佛成道,因念五人當先度脫,故在鹿苑先調其根性,為說四諦之法而得解脫,是為初度五人也。

一、憍陳如,華言火器,婆羅門種,由先世事火故,乃佛之舅氏也。

二、馬勝,亦云馬師,乃佛之家族也。

三、小賢乃佛之家族也。

四十力迦葉,亦佛之舅氏,非大迦葉,亦非三迦葉也。

五、拘利太子。乃斛飯王之長子,即佛之從弟也。

三轉法輪

以苦、集、滅、道四諦之法三番而說,名為三轉。世間車輪則有摧碾之用,佛之說法則能摧碾眾生惑業,故名轉法輪。

一、示轉。示即指示。如云:此是苦,此是集,此是滅,此是道,是名示轉。

二、勸轉。勸即勸勉也。如云:此是苦,汝應知;此是集,汝應斷;此是滅,汝應證;此是道,汝應修。是名勸轉。

三、證轉。證,驗也。謂引己所證以驗之也。如云:此是苦,我已知,不復更知;此是集,我已斷,不復更斷;此是滅,我已證,不復更證;此是道,我已修,不復更修。是名證轉。



木,細枝也。

持牛狗等戒

涅槃經中有六苦行外道:

一、自餓不進飲食,長忍饑虗,執此苦行,以為得果之因。

二、投淵。寒投深淵,忍受凍苦,執此苦行,以為得果之因。

三、赴火:常熱炙身及熏鼻等,甘受熱苦,執此苦行以為得果之因。

四、自坐。常自裸形,不拘寒暑,露地而坐,執此苦行,以為得果之因。

五、寂默。於屍林塚間以為住處,寂然不語,執此苦行以為得果之因。

六、牛狗。自謂前世從牛狗中來,即持牛狗戒,食草噉污,唯望生天。執此苦行,以為得果之因也。

猶豫

猶,獸名,多疑慮,每聞人聲輙登木,久久無人然後下,須臾又上,如此非一,故不決曰猶豫。

四智已圓

涅槃經云:羅漢四智。

一、我生已盡。謂:阿羅漢斷見思惑盡,不受三界生死。

二、梵行已立,謂阿羅漢由戒、定、慧之行成就得證。

三、所作已辦,謂阿羅漢本求出離三界,修諸梵行,生死既盡,梵行既立,故云所作已辦。

四、不受後有,謂阿羅漢生死惑業既盡,更不受後世之身,故云不受後有。

迦旃延

華言不空,南天竺婆羅門種。善解論議,於十大弟子中,故稱論議第一也。



參頂也

依稀

謂彷彿不真也。

朦朧

朦月將入,朧月將出,謂不明不暗之義也。

四姓

西域四種人,妄計我從梵天而生。

一、婆羅門,華言淨行,或在家,或出家,世世相承,以道為業,自計從梵天口生,是梵天苗裔,守道居貞,潔白其操,故謂之淨行。

二、剎帝利,華言田主,為世間大地之主,自計從梵天臍生,即王種。

三毗舍,即商賈自計,從梵天脇生。

四首陀。即農人種,自計從梵天脚生,是為四姓也。

四河

一、殑伽河,又名恒河,從阿耨達池東面銀牛口流出,繞池一帀,入東南海。

二信度河,從阿耨達池南面金象口流出,繞池一帀,入西南海。

三縛芻河,從阿耨達池西面瑠璃馬口流出,繞池一帀,入西北海。

四徙多河,從阿耨達池北面水精獅子口流出,繞池一帀,入東北海。或云潛流地下,出積山,為中國之河源也。



音姪,縫也。



音位,利也。



音孽。噬也。



音恣。浸也。



音乃,乳母也。



大者蚍蜉,小者蟻子。



音釋。虫行毒也。



音樞。



音耦,像也。木像曰木偶,土像曰土偶。



音灼。取善而行曰酌。又斟酌。



攀,去聲,顧也,視也。



鉗,上聲,歲歉也。

五日一按行

世尊五日一按行,以五事利益故。

一、聲聞弟子不著有為事不?

二、不著世俗言論不?

三、不著睡眠不?

四,觀病比丘不。

五年少出家,見如來威儀庠序,起歡喜心:



音萌。齧人飛虫。



音戚,憂也。



開,去聲。



音泰。意也,情也,嬌也。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sáu

X0730_006.txt
Hán gốc
曇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第六

唐京兆崇義寺沙門 道宣 撰集

金陵華山後學比丘 讀體 續釋

●諸戒受法篇第三之三

○請依止師法

時有比丘,和尚命終,若休道、若決意出界外,以無人教授故,種種破戒作非威儀。佛言:聽有阿闍黎,當共相奉敬瞻視如和尚法。

釋: 此法出受戒揵度,若新受具者應恒依和尚,順其教授學持毗尼,由和尚命終永別,乃至決意出界不還,既失依止故有諸過。佛聽有阿闍黎當依止,阿闍黎看弟子如子想,弟子看阿闍黎如父想,當共相奉敬瞻視,便得正法久住增益廣大,故云如和尚法也。

彼求依止者,當具修威儀。如是請云: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求大德為依止,願大德與我作依止,我依大德住。(三說已)(彼受請已,應報言:)可爾!與汝依止,汝莫放逸。

弟子當為執作二事,不得辭憚請經問義。有所解至滿五歲,得離依止。若無所知,誦戒不利,盡形依止。

釋: 此明侍師之行,自學之益,以定期限也。律云:朝中日暮,當為師執二事勞苦,不得辭憚:一、修理房舍;二、為補浣衣服。師如法所教事,盡當奉行。若遣往方面周旋,不得辭勞,假託因緣住。若辭勞者,如法治。准根本百一羯磨中,佛言:五法成就,五夏已滿,得離依止,人間遊歷。五法者(前四同後師德)。第五、於別解脫經善知通塞及能誦持。優波離尊者問世尊云:若滿四夏,五法成就。有滿五夏,未聞五法,得離依止不?佛言:不得。以五歲滿,成就五法,為定量故。又問:苾芻善明三藏,證會三明,已除三垢。纔三夏,亦須依止師不?

佛言:不由未得已得、未證已證、未悟已悟得離依止,然由順所制事要滿五夏,五法成就得離依止。若生年八十滿六十夏,於別解脫經未曾讀誦不了其義,亦須依止老者,如無老者小者亦得,唯除禮拜餘悉應作,此人名老小苾芻也。

阿闍黎須具五德:知犯、知不犯、知輕、知重,滿十歲方得攝他。若無此德,不依無過。和尚之德類此。

釋: 此取和尚之德,以類畜依止者,如前乞度人法中所明。其阿闍黎亦須乞畜眾法,如和尚法不異也。必須有法有衣食,五德實具,方得攝濟弟子。若五德有缺,二事不具者,不依止無過。若師德具,請依止已,不得離宿,若離得罪。又准百一羯磨云:不作歇心,更求依止,得停五夜。有部雜事云:若依止師有心顧戀,門人無顧戀心;若門人有顧戀心,依止師無心顧戀;若二俱有顧戀心,皆不失依止。若二俱捨,名失依止。

此一對首羯磨,為法故作,是屬私也。

非 一人,非德事,不具受請攝人等。

二法非乞請並與言詞不明等。

三事非聖前作法,威儀不修等。

後四非者,准知。

○與外道住法

續 此准白二羯磨綱目,今依受戒揵度續法。律云:有一外道,善能論義,求僧出家。受具戒已,由信不決,仍入外道。諸比丘以此因緣白佛,佛言:聽與外道眾僧中四月共住白二羯磨,以驗其信也。根本百一云:請一苾芻作鄔波䭾耶,於四月內著鄔波䭾耶衣,食僧常食,應問障法。若遍淨者,應可攝受。律云:先剃髮已,著袈裟,脫革屣,右膝著地,合掌作是言:

大德僧聽!我(某甲)外道,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我於世尊所求出家為道,世尊即是我如來、至真、等正覺。(如是三說。)

我(某甲)外道,歸依佛、法、僧已,從如來出家學道,如來即是我至真、等正覺。(如是三說)

○次教受戒

釋: 此受十戒同沙彌所持無異,故不重出。然中不同者,沙彌受十戒唯於二師前受,此在眾中以僧為證盟,故稱大德僧聽也。

佛言:彼外道受十戒已,應先至眾僧中,偏露右肩,脫革屣,禮僧足已,右膝著地,合掌教作如是說:

釋: 前受三歸十戒,雖云僧為證者,然僧未曾普集,非秉僧法故。此乃白二羯磨正行僧事,理當鳴槌集界內僧。彼和尚、阿闍黎應將外道至僧中,先教具修威儀,禮僧足已,令跪合掌,作如是說:

大德僧聽!我(某甲)外道,從眾僧乞四月共住。願僧慈愍故,與我四月共住。

如是三說已,安彼外道著眼見耳不聞處。眾中應差堪能羯磨者,如上作白:

釋: 此乃不現前羯磨也。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與外道四月共住。羯磨如上,作白云:

大德僧聽!彼(某甲)外道,今從眾僧乞四月共住。若僧時到僧忍聽,與彼(某甲)外道四月共住。白如是。

大德僧聽!彼(某甲)外道,從眾僧乞四月共住,僧今與彼四月共住。誰諸長老忍僧與彼四月共住者默然,誰不忍者說。眾僧已忍與彼外道四月共住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佛言:彼外道行共住竟,令諸比丘心喜悅,然後當於眾僧中受具足戒白四羯磨。若彼外道心故執外道白衣法,不親近比丘親外道,不隨順比丘誦習異論。若聞人說外道不好事,毀訾外道師教,便起瞋恚。聞說佛法僧非法事,便踊躍歡喜。若有異外道及外道師來,讚歎外道事好,便歡喜踊躍。若如是者,不令諸比丘喜悅。若反上者,是謂外道共住和調心意,令諸比丘喜悅也。

釋: 此羯磨共住驗心,為人故作,是屬私也。

非 一人、非受戒、無僧、不安、離聞等。

二法非詞隱外道,乞秉不明等。

餘非如常。

○尼眾授戒法

善見云:尼者,女也;摩者,母也。重尼故稱之。智度論云:尼得無量律儀故,應次比丘後;佛以儀式不便故,在沙彌後。

釋: 西執通稱婦女為尼摩,今略去摩,以重女故,但稱尼也。而引智論者,令知序戒也。若就戒之多寡序位分者,則比丘前無初基,而尼亦闕進步,所以為便二部儀式,故制尼在沙彌之後。若尼圓具,亦從本部小眾為始也。論云尼得無量律儀者,據本論文,尼受戒法,略則五百,廣則八萬。僧則略有二百五十,廣亦同尼律儀(文)。律中僧列二百五十戒,戒本具之,尼云五百,此疑今決。然以兩列定數,略指為言,故諸部通截,不必定數。論其戒體,唯一無作,約境明相,乃量塵沙。比丘僧且指二百五十,以為持犯蹊徑。尼有三百四十八戒,可得指此而為所防,但淨身心,莫究五百。

愛道經云:女人但惑色畜眾,知須臾事,故制依大僧也。

釋: 按彼經中阿難白佛言:佛所說比丘尼法律亦自備足,莫不得度者,恐佛泥洹後當復有女沙門者,便可比丘尼作師不?佛言:長老!比丘尼戒法具足可爾。雖爾,當由比丘僧。若眾可得爾,一比丘不肯,不得作沙門也。所以者何?女人多欲態,但欲惑色益畜弟子,亦不欲學問,但知須臾之事,是故當須比丘也(文)。如經所說,葢為女人智淺多欲情,易被色惑,唯喜姿容增益徒眾,不察根器堪學問不?既無遠慮法門,但知俄頃之事,故制受具當依大僧稱量問難羯磨,應成可品。

○授沙彌尼戒法

其畜眾羯磨、剃髮法、出家法,具如上僧中,唯加尼字為異。

○授式叉摩那尼法

律本:諸尼輙度人出家受戒,以不知戒相故,造作非法。佛言:應與戒羯磨。十誦中:輙度妊身女人過起。佛言:與二歲羯磨,可知有無。然六法淨心,二歲淨身。

釋 梵語式叉摩那尼,此飜學法女。僧祇律云:式叉摩那在大尼下,沙彌尼上坐。

○乞學戒言

佛言:聽十歲曾嫁(義在後釋),及十八童女。欲二歲學戒者,當詣僧中,偏露右肩,脫革屣,禮尼僧足,兩膝著地,合掌教作乞言云:

大姊僧聽!我(某甲)沙彌尼,今從僧乞二歲學戒,(某甲)尼為和尚。願僧與我二歲學戒,慈愍故!

三乞已,沙彌尼應往離聞處、著見處立。

釋 姊者,女兄也。而云大姊,是律語尊稱,猶言大德也。若乞學戒時,應先集僧已後方教乞,乞已令沙彌尼離聞立見處合掌遙瞻,此是不現前羯磨也。

○與學戒法

彼尼眾中羯磨者應言:

釋 准常式,先作前方便,答云:與學戒羯磨。羯磨者,應言:

大姊僧聽!彼(某甲)沙彌尼,今從僧乞二歲學戒,(某甲)尼為和尚。若僧時到,僧忍聽,與(某甲)沙彌尼二歲學戒,(某甲)尼為和尚。白如是。

大姊僧聽!彼(某甲)沙彌尼,從僧乞二歲學戒,(某甲)尼為和尚。僧今與(某甲)沙彌尼二歲學戒,(某甲)尼為和尚。誰諸大姊忍僧與彼(某甲)沙彌尼二歲學戒,(某甲)尼為和尚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忍與(某甲)沙彌尼二歲學戒,(某甲)尼為和尚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次說戒相法

佛言:應喚入眾,與說六法名字。

釋 加儀者,彼聞喚已,至僧中如常作禮,長跪合掌。尼和尚云:

(某甲)諦聽!如來、無所著、等正覺說六法,不得犯不淨行、行婬欲法。若式叉摩那行婬欲法,非式叉摩那,非釋種女。若與染汙心男子身相觸,缺戒,應更與戒。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能持。

不得偷盜乃至草葉。若式叉摩那取人五錢、若過五錢,若自取、教人取,若自斫、教人斫,若燒、若埋、若壞色,非式叉摩那、非釋種女。若取減五缺錢戒,應更與戒。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能持。

不得故斷眾生命乃至蟻子。若式叉摩那故自手斷人命、持刀與人、教死讚死、若與非藥、若墮胎、若厭禱呪術、自作教人作者,非式叉摩那、非釋種女。若斷畜生命不能變化者,命缺戒,應更與戒。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能持。

不得妄語乃至戲笑。若式叉摩那不真實、非己有,自稱得上人法,得禪,得解脫、三昧、正受,得須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羅漢果,天來、龍來、鬼神來供養我,此非式叉摩那,非釋種女。若於眾中故作妄語,缺戒,應更與戒。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能持。

不得非時食。若式叉摩那非時食,缺戒,應更與戒。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能持。

不得飲酒。若式叉摩那飲酒缺戒,應更與戒。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能持。

佛言:式叉尼!一切大尼戒應學,除自手取食、授食與他。此學法女具學三法:一、學根本,即四重是。二、學六法,謂染心相觸、盜減五錢、斷畜生命、小妄語、非時食、飲酒也。三、學行法,謂大尼諸戒及威儀,並制學之。若犯根本戒法者,應滅擯。若缺學法者,更與二年羯磨。若違行法,直犯佛教,即須懺悔,不壞本所學六法。

釋 而云犯佛教者,謂犯越毗尼罪,乃重突吉羅也。

此一羯磨為人故作,是屬私也。六犯更與未受先學有異,諸受故。

非 一人、非童嫁、減年、眾不和集等。

二法非宣授不明,缺示三學等。

餘非准前。

○授比丘尼戒

佛言:有八敬比丘尼、善來比丘尼、破結使比丘尼、羯磨受中有遣信比丘尼、十歲曾嫁比丘尼、十八童女、二歲學戒、二十眾比丘尼。邊方義立十眾比丘尼,前二唯局佛世,後五通於像末。

釋 八、敬比丘尼者。律云:佛在迦毗羅國。時摩訶波闍波提(此飜大愛道)與五百釋種女俱詣佛所,禮足求度出家。佛止不聽。異時佛在舍衛祇園。時大愛道聞知,與五百釋種女共自剃髮,被袈裟,在祇桓門外立。步涉脚破,塵土坌身,悲乞流淚。阿難見已,問其所由,啟白世尊。佛告阿難:且止!莫欲令女人於佛法中出家受大戒。若出家受大戒,則令佛法不久。譬如有長者家,男少女多,則知其家衰微。又如好稻田而被霜雹,即時破壞。阿難復白佛言:摩訶波闍波提於佛有大恩德。佛母命過,乳養世尊長大。佛言:如是,如是。我亦於彼有大恩。若有人因他得知佛、法、僧,因他得歸三寶,受持五戒,知苦、集、滅、道,於此四諦無有狐疑。若得須陀洹果,斷諸惡趣,得決定入正道。如是種種恩,一一非四事可能報。我出世令摩訶波闍波提知三寶,歸佛、法、僧,乃至決定得入正道,亦如是。阿難復白世尊:若女人於佛法中出家受大戒,歸須陀洹果乃至阿羅漢果者,願佛聽出家受大戒。阿難如是三請已,佛告阿難:今為女人制八敬法,盡形壽不可違。若能行者,即是受戒。何等為八?一、雖百歲比丘尼,見初受戒比丘,應起迎逆禮拜,與敷淨座請令坐。第二、比丘尼不應罵詈比丘呵責,不應誹謗言:破戒、破見、破威儀。第三、比丘尼不應為比丘作舉、作憶念、作自言,不應遮他覓罪、遮說戒、遮自恣;比丘尼不應呵比丘,比丘應呵比丘尼。第四、式叉摩那學戒已,從比丘僧乞受大戒。第五、比丘尼犯僧殘罪,應在二部僧中半月行摩那埵。第六、比丘尼半月從僧乞教授。第七、比丘尼不應在無比丘處夏安居。第八、比丘尼僧安居竟,應比丘僧中求三事自恣:見、聞、疑。如是八法,一一應尊重恭敬讚歎,盡形壽不可違。阿難依教傳宣大愛道等,一一頂受奉行。尼部自斯建立,故云八敬比丘尼也。阿難於佛成道十二年後,大目犍連方勸化出家。今阿難請佛度尼,在出家二年間矣。

善來比丘尼及破結使比丘尼,此二同比丘,授中唯異尼也。

羯磨受中,有遣信比丘尼者。按薩婆多論云:佛遣阿難與大愛道八敬受具戒已,於十四年後,制白四受具。故云羯磨受中。律云:時有舍夷拘黎諸比丘尼,將欲受大戒者,詣僧伽藍,道路遇賊,毀犯比丘尼,語諸比丘。諸比丘白佛,佛聽遣使受具。此法准律續後。

十歲曾嫁比丘尼、十八童女。二歲學戒者,下正授法是。

二十眾比丘尼者,中國尼受具戒,二部僧各十人,少一不得授者治罪。下文二部羯磨自顯。

邊方義立十眾比丘尼者,邊國五人受具緣起比丘故開,尼居邊國開聽亦爾,二部各減其半,故云邊方義立十眾比丘尼也。

○乞畜眾法

佛言:尼滿十二歲欲度人者,應具修威儀,禮諸尼僧足,如大僧法。三乞已,文同故不出。其度沙彌尼、式叉尼、大戒尼,並須別乞,以年年度弟子犯罪故,或捨畜眾法等故。

釋: 准尼戒相,於一百七十八單墮法中,自一百二十一度小年童女受具,乃至一百三十三乞授具,愚癡不聽謗,共十二戒,皆緣非法授具所制,故云以年年度弟子犯罪故,或捨畜眾等法故。是故比丘尼若欲度沙彌尼、式叉尼、大戒尼,並須別別乞法可也。

○與畜眾法

佛言:尼僧當觀此人堪能教授二歲學戒、二事攝取者,當與羯磨。文亦如上。若不堪教授攝取者,羯磨非法也。

○正授戒前具八緣。一、明請和尚。

佛言:若十歲曾嫁,二歲學戒,年滿十二;若十八童女,二歲學戒,年滿二十者,應與受戒,具修威儀。教言:

釋 十歲曾嫁者。本律云:小年曾嫁,年十歲,二歲學戒,年滿十二,應與受具足戒。薩婆多論云:男聽年二十,因不耐寒苦十事。尼十二得者,為夫家所使,任忍眾苦,加厭本事也。按一切有部百一云:若是曾嫁女,生年十二,應與六法,二年令學。若問障遮時云:汝年滿十四未也?若是童女,諸部皆以十八歲為限。今附百一,以便應機無疑。例前十誦僧祇:令受戒尼先詣尼僧中,教使次第一一頭面禮僧足,然後請之。當偏袒右肩,脫革屣,兩膝著地,合掌,教如是請言:

大姊一心念!我(某甲)求阿姨為和尚,願阿姨為我作和尚。我依阿姨故,得受大戒,慈愍故。

三請已,答言:可爾。乃至請二闍黎、七證戒人亦爾也。

釋: 阿者,謂大也。姨者,母之姊妹也。此乃尼部中最尊之稱。

△二、佛言當安受戒人離聞著見處立

釋 有部百一云:安已教一心合掌,向眾䖍誠而立,意令渴仰不起餘覺也。

△三、差教師法

是中戒師應問言:誰能與(某甲)作教授師?有者答言:我(某甲)能。應作白差如是言也。

釋: 此中作前方便答等,一一准前受比丘戒法無異。

大姊僧聽!彼(某甲)從和尚尼(某甲)求受大戒。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為教授師。白如是。

△四、教師出眾問法

當起禮尼僧足已,往受戒者所語言:

妹!此是安陀會、此鬱多羅僧、此僧伽黎、此僧祇支、此覆肩衣、此鉢多羅,此衣鉢是汝有不?(答言:)是。

釋 百一中,尼五衣者,第四厥蘇洛迦,即尼之下裙,長四肘,寬二肘,兩頭縫合,入中抬上,過臍後掩,繫以腰絛。第五僧脚𭭨(譯為掩腋襯衣),長五肘,寬二肘,用掩肩腋。佛制恐汙三衣,先用通覆兩肩,然後於上披法服,繞頸令急,級[巾*勾]紐於肩頭,其衣拘與衫[巾*勾]相似,衣總覆身,元不露膊,雙手不出,斂在胸前,同阿育王像。乃至敬禮三寶及受食之儀,曾不許露出胸膊。肩在寺時,法皆如是,僧亦同此。然受食禮敬之時,僧便露膊,五天皆然。本律以僧祇支謂裙更名覆肩衣,此方儀失雖久,然制法著用,宜應知之。

妹聽!今是真誠時、實語時。我今問汝,實當言實,不實當言不實。汝不犯邊罪不?(〔答〕:)無。(〔若答無者,應語言〕:)汝應不識此罪名。謂曾受五戒、八戒、十戒,犯四重已,及受大戒,犯八重已,還俗訖,今重來者,名邊罪人。汝不有耶?(應答云:)不犯。

下難遮,並准上問,以彼此不解者,非問答故。

汝犯淨行比丘不?(答:)無。

汝非賊心受戒不?(答:)非。汝不破內外道不?(答:)無。

汝非黃門不?(答:)非。(女黃門五種,謂螺、筋、鼓、角、脉也。)

汝非弑父不?(答)無。

汝非弑母不?(答)無。汝非弑阿羅漢不?(答)無。

汝非破和合僧不?(答)無。汝非惡心出佛身血不?(答)無。

汝非非人不?(答)非。汝非畜生不?(答)非。

汝非二根不?(答:)非。

汝字何等?(答:某甲。)

和尚字誰?(答)上(某)下(某)。

年歲滿不?(答:)滿。

衣鉢具不?(答:)具。

父母、夫主聽不?(答:)聽。(隨當時有者言之,不得兩牒。若無,言無。)

汝不負債不?(答:)無。

汝非婢不?(答)非。汝是女人不?(答)是。

女人有如是諸病:癲、癰、疽、白癩、乾痟、顛狂、二形、二道合、道小、常漏大小便、涕唾常流出。汝有如此病不?(答:)無。(並答言:無。者,又應告言:)如我向問汝事,僧中亦當如是問;如汝向者答我,眾僧中亦當如是答。

△五、喚入眾法

佛言:彼教授師問已,來至眾中,舒手相及處立已,應作白召言:

大姊僧聽!彼(某甲)從和尚尼(某甲)求受大戒。若僧時到,僧忍聽,我已教授竟,聽使來。白如是。

即遙語言:汝來!來已,為捉衣鉢,令入僧中也。

△六、明乞戒法

當禮僧足,在戒師前,兩膝著地,合掌。教師教乞言:

大姊僧聽!我(某甲)從和尚尼(某甲)求受大戒。我(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大戒,和尚尼(某甲)願僧濟度我,慈愍故!(如是三乞。)

△七、戒師白和尚法

彼戒師應白言:

大姊僧聽!此(某甲)從和尚尼(某甲)求受大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大戒,和尚尼(某甲)。若僧時到僧忍聽,我問諸難事。白如是。

△八、對眾問法

彼戒師應問言:

汝諦聽!今是真誠時,我今問汝:有當言有,無當言無。汝不犯邊罪耶?(答:)無。

汝不犯比丘耶?(答:)無。

汝非賊心受戒耶?(答:)非。

汝非破內外道耶?(答:)無。

汝非黃門耶?(答:)非。

汝不弑父耶?(答:)無。

汝不弑母耶?(答:)無。

汝不弑阿羅漢耶?(答:)無。

汝不破和合僧耶?(答:)無。

汝不惡心出佛身血耶?(答:)無。

汝非非人耶?(答:)非。

汝非畜生耶?(答:)非。

汝非二形耶?(答:)非。

汝字何等?(答:某甲。)

和尚字誰?(答)上(某)下(某)。

年歲滿不?(答:)滿。

衣鉢具不?(答:)具。

父母夫主聽汝不?(答)聽。汝不負人債不?(答)無。

汝非婢不?(答:)非。

汝是女人不?(答:)是。

女人有如是諸病:癩、癰疽、白癩、乾痟、顛狂、二形、二道合、道小、常漏大小便、涕唾常流出。汝有如是病不?(答:)無。

○正授本法羯磨文

彼和尚當隨機示導,令發增上心。便具本法已,戒師應白言:

大姊僧聽!此(某甲)從和尚尼(某甲)求受大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大戒,和尚尼(某甲、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歲已滿,衣鉢具足。若僧到時僧忍聽,今與(某甲)受大戒,和尚尼(某甲)。白如是。

釋 此間如前大僧受具中。准僧祇律,作白及羯磨,皆問答成就不?

大姊僧聽!此(某甲)從和尚尼(某甲)求受大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大戒,和尚尼(某甲、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歲已滿,衣鉢具足。僧今為(某甲)受大戒,和尚尼(某甲)。誰諸大姊忍僧今為(某甲)受大戒,和尚尼(某甲)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忍與(某甲)受大戒竟,和尚尼(某甲)。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本法尼往大僧中受戒法

五分律云:彼和尚、阿闍黎復集十比丘尼僧,往比丘僧中,在羯磨師前小遠,兩膝著地,乞受戒等。義准尼僧自結大界,護別眾過等。

釋 本律云:彼受戒者,與比丘尼僧,俱至比丘僧中。五分律云:復集十比丘尼僧,往比丘僧中,宣祖研義。謂此准尼僧,自結大界,護別眾過等。本律云:俱至比丘僧中者,謂盡界內尼僧同往。此則眾多,不應時機,恐譯筆之誤俱也。故引五分為便事法,今加儀以明復集,然理無默往。若作本法竟,或當日,或次朝,鳴槌集界內尼僧,彼和尚尼應通白云:世尊為我等制八敬法。第四云:式叉摩那學戒已,從比丘僧乞受大戒,當尊重恭敬,盡形壽不可違。今有某甲,十歲曾嫁,二歲學戒,年滿十二(或年十二曾嫁,二歲學戒,年滿十四; 或十八童女,二歲學戒,年滿二十),遵律問難羯磨,本部作法受竟。我等作法,十比丘尼將彼受具者,同至大僧中,乞受大戒。大姊僧和合忍不?眾尼僧應齊答言:可爾。如是復集,通白而往。故云義准尼僧,自結大界,護別眾過也。文云等者,謂非特此律制,一切僧法皆不得別眾故。此乃二十眾比丘尼受具戒法。若邊方雖開減半,其復集同往,准此無異。

○請羯磨師法

律無正文,准前具有應教言(所具禮儀,並同前受)。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請大德為羯磨阿闍黎,願大德為我作羯磨阿闍黎。我依大德故,得受大戒,慈愍故!(三請已,師應答言:)可爾。

○乞受戒法

佛言:彼受戒者禮僧足,兩膝著地,合掌教乞言:

大德僧聽!我(某甲)從和尚尼(某甲)求受大戒。我(某甲)今從大僧乞受大戒,和尚尼(某甲)願僧拔濟我,慈愍故!

三說已,尼教授師當復本座。

釋 當復本座者,理應加儀。尼眾統受戒者,到僧中已,比丘應鳴槌集眾僧,如前僧中禮足,乞請羯磨師畢,十眾大僧同十尼僧至授戒所禮敬畢,大僧上座、尼僧列座、尼教授師教乞戒已,當復本座。

○戒師和尚問法

此中戒師應索欲問答訖,應如是白言:

大德僧聽!此(某甲)從和尚尼(某甲)求受大戒。此(某甲)今從大僧乞受大戒,和尚尼(某甲)。若僧時到僧忍聽,我問諸難事。白如是。

○正問遮難法

應安慰法如上已,便悟言:

釋 安慰法如上者,准前五分律云:族姓女!汝莫恐怖,須臾間令汝得清淨大戒,成比丘尼,入僧數也。

汝諦聽!今是真誠時,我今問汝:有當言有,無當言無。汝不犯邊罪耶?(答:)無。

汝不犯比丘耶?(答:)無。

汝非賊心為道耶?(答:)非。

汝非壞二道耶?(答:)非。

汝非黃門耶?(答:)非。

汝非弑父耶?(答:)無。

汝非弑母耶?(答:)無。

汝非弑阿羅漢耶?(答:)無。

汝非破和合僧耶?(答:)無。

汝非惡心出佛身血耶?(答:)無。

汝非非人耶?(答:)非。

汝非畜生耶?(答:)非。

汝非二根耶?(答:)非。(並令識相分明顯。答:以不解故,無由得戒也。)

汝字何等?(答:某甲。)

和尚字誰?(答)上(某)下(某)。

年歲滿不?(答:)滿。

衣鉢具足不?(答:)具。

父母夫主聽汝不?(答:)聽。

汝不負人債不?(答:)無。

汝非婢不?(答:)非。

汝是女人不?(答:)是。

女人有如是諸病:癩、癰疽、白癩、乾痟、顛狂、二根、二道合、道小、大小便、涕、唾常出。汝無如是諸病不?(答:)無。

汝學戒未?(即應答言:)已學戒。(復應問言:)清淨不?(復重答言:)清淨。(復應問餘尼言:)(某甲)已學戒未?(餘尼答言:)已學戒。(重問言:)清淨未?(餘尼答言:)清淨。

○正授戒體法

戒師應略說發戒方便,如大僧受戒中所說,以得戒在大僧理。須知正法羯磨云:

大德僧聽!此(某甲)從和尚尼(某甲)求受大戒。此(某甲)今從大僧乞受大戒,和尚尼(某甲、某甲)所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歲已滿,衣鉢具足,已學戒清淨。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為(某甲)受大戒,和尚尼(某甲)。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從和尚尼(某甲)求受大戒。此(某甲)今從大僧乞受大戒,和尚尼(某甲)。(某甲)所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歲已滿,衣鉢具足,已學戒清淨。僧今為(某甲)受大戒,和尚尼(某甲)。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受大戒,和尚尼(某甲)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三說如上。問成就已,應言:)僧已忍為(某甲)受大戒竟,和尚尼(某甲)。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受已,亦如上為說,記春夏冬時節,示語言。

釋: 所以本法羯磨但作方便未示語時節者,非正受具故,二部僧不滿二十眾故。

○次受戒相

族姓女聽!此是如來、無所著、等正覺說八波羅夷法,犯者非比丘尼、非釋種女。

釋 族姓女者,史記云:天子賜姓命氏,諸候命族。族者,氏之別名也。今文云族姓女,謂大族大姓家之女,乃美稱之辭。

不得作不淨行、行婬欲法。若比丘尼,意樂作不淨行、行婬欲法,乃至共畜生,此非比丘尼、非釋種女。汝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能持。

不得盜乃至草葉。若比丘尼,偷人五錢、若過五錢,若自取、教人取,若自斷、教人斷,若自破、教人破,若燒、若埋、若壞色,彼非比丘尼、非釋種女。汝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能持。

不得故斷眾生命乃至蟻子。若比丘尼,故自手斷人命、若持刀與人、教死讚死、若與非藥、若復墮人胎、厭禱呪詛殺、若自作教人作,彼非比丘尼、非釋種女。汝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能持。

不得妄語乃至戲笑。若比丘尼,非真實、非己有,自稱言:我得上人法,我得禪、得解脫、三昧、正受、須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羅漢果,天來、龍來、鬼神來供養我。此非比丘尼、非釋種女。汝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能持。

不得身相觸,乃至共畜生。若比丘尼有染汙心,與染汙心男子身相觸,從腋以下、膝以上,若捺、若摩,若牽、若推,若逆摩、順摩,若舉、若下,若捉、若急捺,此非比丘尼,非釋種女。汝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能持。

不得犯八事,乃至共畜生。若比丘尼,受染污心男子捉手、捉衣、入屏處、共立、共語、共行、身相近、共期,犯此八事。彼非比丘尼、非釋種女,犯八事故。汝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能持。

釋 律云:彼此有染污心,捉手乃至共行以為樂,以身相倚,一一偷蘭遮。於七事中,若不發露懺悔,罪未除,若犯第八事共期者,即犯波羅夷,不共住。

不得覆藏他罪,乃至突吉羅、惡說。若比丘尼,知他比丘尼犯波羅夷罪,若不自舉、不白僧、若眾多人,後於異時,此比丘尼若罷道、若滅擯、若遮不共僧事、若入外道,後便作是說:我先知有如是如是事,彼非比丘尼、非釋種女,覆藏重罪故。汝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能持。

不得隨舉比丘乃至守園人及沙彌。若比丘尼知比丘為僧所舉,如法、如律、如佛所教,不隨順、不懺悔,僧未與作共住而隨順。是比丘尼諫是比丘尼言:汝妹!知不?今僧舉此比丘,如法、如律、如佛所教,不隨順、不懺悔,僧未與作共住。汝莫隨順!是比丘尼諫是比丘尼時,堅持不捨。是比丘尼當三諫,捨此事故。乃至三諫,捨者善;不捨者,彼非比丘尼、非釋種女,由隨舉故。汝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能持。

五分律云:說八重已,總說四譬,應如是告言:

族姓女聽!如來、無所著已說八波羅夷,又說四種譬喻。若犯八重,如斷人頭已,不可復起;又如截多羅樹心,不更生長;又如針鼻缺,不堪復用;又如析大石分為二分,不可還合。若比丘尼犯八重已,不得還成比丘尼行。汝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能持。

○次說四依法(又應告言:)

族姓女聽!如來、無所著、等正覺說四依法,比丘尼依此得出家,受大戒,成比丘尼法。

依糞掃衣,得出家受大戒,成比丘尼法。汝是中盡形壽能持不?(〔答〕)能持。

若得長利檀越施衣,割壞衣得受。

依乞食得出家,受大戒,成比丘尼法。汝是中盡形壽能持不?(〔答〕)能持。

若得長利、若僧差食、檀越送食、月八日食、十四日食、十五日食、若月初日食、若眾僧常食、若檀越請食,應受。

依樹下坐,得出家受大戒,成比丘尼法。汝是中盡形壽能持不?(〔答〕)能持。

若得長利別房、尖頭屋、小房、石室,兩房一戶得受。

依腐爛藥,得出家受大戒,成比丘尼法。汝是中盡形壽能持不?(〔答〕)能持。

若得長利,酥、油、生酥、蜜、石密應受。

釋 律中,因比丘尼獨住阿蘭若,有難事起,佛已遮不聽樹下坐。今仍依舊文,俾知四依也。此竝下文略釋,皆准前比丘受具中。

汝已受大戒竟,白四羯磨如法成就得處所,和尚如法、阿闍黎如法,二部僧具足滿。汝當善受教法,應勸化作福治塔供養眾僧。若和尚、阿闍黎一切如法教授不得違逆,應學問誦經勤求方便,於佛法中得須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羅漢果。汝始發心出家,功不唐捐果報不絕,餘所未知當問和尚、阿闍黎。

應令受戒人在前,餘尼在後而去也。

釋 前授比丘戒緣文云:今解二種羯磨,具足五緣方成。此比丘尼受大戒,乃第二種羯磨也。

此中羯磨皆為人作,所屬是私,並明非相,俱准大僧受具無異,故不重出。

第三,諸戒受法篇竟。

毗尼作持續釋卷六

音義



壇,去聲,勞也。

三明

一、宿命明。謂但知過去宿世受生之事,名宿命通。復知宿世至百千萬生,如是姓名、受苦、受樂等事,皆悉能知,名宿命明。

二、天眼明,謂但見死此生彼,名天眼通。復見我及眾生死時生時,及身口意所作善惡之業行,或生善道惡道,皆悉能見,名天眼明。

三、漏盡明。謂眾生因三界見思之惑,墮落生死,故名為漏。唯阿羅漢斷見思盡,而得神通,名漏盡通。復知漏盡已後,更不受於生死,名漏盡明。

三垢

即三毒能障自性,故名垢

苾芻

苾芻乃雪山香草也。有五種德,以喻比丘亦具此德,故稱為苾芻。

一、體性柔輭,以喻比丘能折伏身、口、意業之粗獷也。

二、引蔓旁布,以喻比丘傳法度人,延綿不絕。

三、馨香遠聞,以喻比丘戒德芬馥,為眾所聞。

四、能療疼痛,以喻比丘能斷煩惱毒害之痛苦。

五、不背日光,以喻比丘正見思惟,常向佛日而不背也。



焚,上聲,塵𰊬也。

鄔波䭾耶

謂云親教師,即和尚也。



音皆,級也。

露膞

下止演切,旃上聲。



難,入聲,手按也。

[巾*勾]紐

上音摳,衫[巾*勾]也。下音鈕,結會衫紐也。



阻,去聲。以禍福之言相要曰詛。



音滕,痛也。

狐疑

上音乎。獸名。鼻尖尾大,善為妖魅,性婬多疑。



音亦。左右肘脇之間曰腋。



音博,肩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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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bả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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曇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第七

唐京兆崇義寺沙門 道宣 撰集

金陵華山後學比丘 讀體 續釋

●衣藥受淨篇第四

釋 衣身之章也。上曰衣,衣隱也。下曰裳,裳障也。所以隱形,自障蔽故。涅槃經云:三衣者,如世衣裳,障覆形體。大論云:釋子受持禁戒是其性,剃髮染衣是其相。律中凡資身法服並臥具等,總名衣也。藥者,治病之草。此土以草根木皮及五金八石等,皆可為藥。西域多用酥油蜜等治病為藥也。葢有形之軀,難免饑渴寒暑,不無四大相違。故律制僧徒,凡著用衣藥,俱有受淨之方,以表戒行也。故爾類聚列於第四篇。此篇中共有二十法,總是但對首及但心念二種羯磨,皆為事作,俱屬私也。下不繁釋。

時諸比丘多畜衣服,佛言:當來善男子不忍寒苦,畜三衣足不得過。

釋。 此先引制緣也。律云:時佛與千二百五十比丘遊行王舍城,見諸比丘在途次行,擔重擔衣。爾時冬際天大寒,世尊著一衣於露地坐。至初夜已覺寒,又著一衣。中夜過已覺寒,又加一衣,不復寒苦。世尊作念言:當來比丘不耐寒苦,著此三衣,足以御之。我今為諸比丘當制三衣,不得過也。大智度論釋云:外道裸形無耻,白衣多貪重著。佛聖弟子住於中道,故著三衣也。

僧祇云:三衣是沙門賢聖標幟故。

釋: 此引律明衣之尊勝也。幟者,幡也。立木繫帛於上,曰標幟,以表殊勝故。今喻三衣,凡聖同軌,表顯道儀是真。沙門釋子,乃至果位賢聖,莫不身著法服,體具威儀,令生物敬,以異居塵。律云:三世如來,並著如是衣也。警訓云:世尊處世,深達物機,凡所施為,必以威儀為主。葢謂身不離衣故。

薩婆多云:為五意故,障寒熱,除無慚愧,入聚落,在道行,生善威儀清淨故,方制三衣。

釋 論:謂一衣不能障寒熱,三衣足能障寒熱,安樂無苦迫故;一衣不能障慚愧,三衣能障諸慚愧,不令露形醜故;一衣不能入聚落,三衣隨身入村落,能生他信敬故;一衣不能行途生善,三衣具足在道行,能攝心生善故;一衣不能淨威儀,三衣能更換入眾,令威儀清淨故。為此五意,方制三衣也。律本云:不得以犯捨墮物及邪命得衣作不成受。若以錦衣五大上色不得受,應染作袈裟色。

釋: 此引律明衣體須淨,方成受持也。犯捨墮物者,謂犯畜長衣,若過十日,若過一月,衣未捨,罪未懺,此乃不淨財,不得作三衣受持。邪命得衣者,准大智度論云:邪命有五:一、詐現異相,謂諸比丘違佛正教,於世俗人前,詐現奇特之相,令其心生恭敬,而求利養。二、自說功能,謂諸比丘以辯口利詞,抑人揚己,自逞功能,令所見者,生敬信心,而求利養。三、占相吉凶,謂諸比丘攻學異術,卜命相形,講談吉凶,而求利養。四、高聲現威,謂諸比丘大語高聲,詐現威儀,令人畏敬,而求利養。五、說所得利,以動人心,謂諸比丘於彼得利,於此稱說,於此得利,於彼稱說,令人動心,而求利養。是為五種邪命。若佛弟子,宜慎誡之。又業疏云:但有邪心,有涉貪染,為利賣法,禮佛讀經,斷食諸業,所獲贓賄,皆曰邪命物。正乖佛化,故特制也。如經中說:比丘持糞掃衣,就河所浣,諸天取汁,用洗身,自不辭穢也。外道持淨㲲,次後將洗,諸天遙遮,勿污池也。由邪命得,體不淨故,故云邪命得衣,作不成受。縱是檀越,自發施心,以諸錦帛,並五大上色衣財供養,雖順彼心受之,應染作袈裟色。葢法衣順道,布服是恒,流俗所貪,故齊削也。袈裟者,梵語具云迦羅沙曳,此翻不正色。章服儀云:袈裟之目,因於衣色,如經中壞色衣。壞色者,謂以青、黑、木蘭三種色,而壞其五大上色也。

聽以長二肘、廣四肘衣作安陀會,長三肘、廣五肘作鬱多羅僧,僧伽黎亦爾。五分云:肘量長短不定,佛令隨身分量。律云:度身而衣故也。

釋: 此引律明衣量也。以一尺八寸為一肘,則下衣三尺六寸長竪量也,七尺二寸廣橫量也。中衣竪量五尺四寸,橫量九尺,上衣亦爾。五分謂肘量長短不定,聽隨自身量作衣。須知上衣不過踝骨,下衣縮於中衣,中衣縮於上衣,如是次第掩之,乃名如法。然人軀長短,由敬慢之業所招,故世尊先制定量,令身長者須遵,後開度身,令軀短者得便,否則衣體不稱,威儀失准,故律云度身而衣故也。

若作新衣,一重作安陀會、鬱多羅僧,二重作僧伽黎。若故衣者,三重作安陀會、鬱多羅僧,四重作僧伽黎。若糞掃衣,隨意多作。

釋: 此引律明衣財新故也。衣分厚薄者,三衣制意本為障寒,西域比丘除三衣及下裙更無餘者,披著此方身衣重重,三衣唯用單作,傳習已久,故不能隨新故之財造厚薄之衣。國風如是,唯生信仰而增慚愧爾。

應五條不應六條,乃至應十九條不應二十,若過是條數亦應畜。應法:稻田畦畔齊整,聽以刀截成沙門衣,不為怨賊所剝故。

釋: 此引律明作衣之相也。衣揵度云:世尊出王舍城南方遊行,中道見有田畦畔齊整,告阿難:汝見此田不?答言:已見。復問阿難:汝能為諸比丘作如是衣不?答言:能。阿難!汝往王舍城教諸比丘作如是衣。阿難還城教眾作如是割截衣。世尊南方遊行已還,見諸比丘多著割截衣,告阿難言:汝聦明大智慧,我為略說而能廣解義。過去未來諸佛世尊弟子著如是衣,如我今日刀截成沙門衣,不為怨賊所劫。從今已去聽諸比丘作割截衣。故有此三衣條相之式。所以若作五條衣不應作六條,作七條衣不應作八條,作九條衣不應作十條,乃至十九條不應二十條。若過是條數亦應畜者,即下三九大衣是。若以法喻言者,謂田畦貯水生長禾苗以養形命,衣相福田潤以四利之水,增其三善之苗,養以法身慧命也。

薩婆多云:從九條至十三條,下品大衣,二長一短;從十五條至十九條,三長一短;從二十一條至二十五絛,四長一短,名如法作。若互增減,成受持著用,得罪。

釋: 此引論明僧伽黎分上中下三品。開九衣者,為就衣財省緣知足故。九條、十一條、十三條,皆兩長一短,名下品大衣。十五條、十七條、十九條,皆三長一短,名中品大衣。二十一條、二十三條、二十五條,皆四長一短,名上品大衣。所以長增而短少者,為法服敬田,能利諸有,表聖增凡減也。

律云:應法:四周有緣,五條十隔,應自浣染、舒張、搌治、裁縫。大衣、中衣要割截。若少褋葉,作五納衣亦爾。若下衣,得襵葉。

釋 應自浣染搌治者,律制:比丘不得使非親里尼浣染打衣。故如法之服,須四周有緣,五條十隔,一長一短,作下衣。若大、中二衣,先應度量其財,堪割截條相長短,足者善,設少不足,不須割截,即就此財作褋葉衣。褋者,重也,謂別帖條相於上。五納衣亦爾者,非。謂衣有五,聽以五種糞掃衣納,作三法服,足與不足,割截褋葉,亦如大、中二衣。故若下衣得襵葉者,謂襵合少許作葉,如衣襵也。雖聽褋襵作葉,必須內通水道,周流無壅,於相交處,不得俱縫。若縫塞者,非田畦相以通水道也。

十誦云:若少減量作,若縵作。

釋 減量作者,莫過度身減縮一二寸爾,太減則不稱體也。縵作者,梵語鉢吒,唐言縵條,即是一幅氎,無田相衣。佛法至此一百八十七年,出家未識割截,秪著此衣。

僧祇云:葉極廣齊四指,極狹如穬麥。律本云:應知此長條、此短條,此是葉,此是第一縫、第二縫,此中縫葉,兩向聽葉作鳥足縫。十誦云:要須却刺,前去緣四指施鈎,後八指施紐。

釋 葉極廣齊四指者,如後文說淨中云:廣如來四指,長八指,足可作大衣條相,飛邊隨意。若衣財少,飛邊極狹,如穬麥形,僅可四五分。律本詳分此長條,乃至葉兩向者,恐割截零星,縫時條錯,不應法故。鳥足縫者,鳥足前後有指,謂一前刺,復一後刺,又一前刺,不得一順長縫,俗謂鈎針縫是也。十誦云却刺者,却謂退後,亦同鳥足縫故。去緣四指施鈎,謂胸前之緣下四寸。後八指施紐,謂從右腋後,繞左肩上,下緣八寸。此准常人指言也。

薩婆多云:三衣破,但緣不斷,不失受持。

釋 謂:比丘三衣中,有年久損壞,不任修補者,但四周之緣未斷,亦不失受持。此為少知識,難辦權開,設有所望,得財豈可容緩?

三千威儀云:令帖四角。律本令:褋,障垢膩處。若衣壞,隨孔大小方圓補,及如二指大。

釋 令帖四角者,制取堅用,今訛謂四天王也。褋垢膩處者,謂衣財有餘,褋肩及背緣之處,護衣令潔免致汗污。若三衣少有損破,不得便棄更求好者,應隨孔大小方圓補治,及如二指大亦應補。准佛指四寸大、常人指二寸大制令補者,此有二意:一、對治貪愛之心故,一、增益檀施之福故。

十誦云:護三衣,如自皮著大衣者,不得摙上石草木雜使。若不持三衣入聚落,犯罪。

釋 三衣喻如自皮者,令生護愛之心故。摙者,般運負擔也。大衣者,凡說法利生、入里乞食、降伏外道時方著,豈可披著尊服而為雜使?故制不宜。釋子沙門內稟禁戒、外著袈裟,入市雜俗緇白須分。若不持三衣,則體失僧儀無所表矣,故犯罪結捨墮。

僧祇云:當敬如搭想。不著者,擗褺舉之,入俗人處。不著紐者,家家得罪。

釋: 三衣譬如佛塔者,令生尊敬之想故。若恭敬供養佛塔,獲生善滅惡功德。敬衣亦爾。若入聚落時,大、中二衣不著者,應擗褺舉之隨身。又緣比丘入里乞食,於俗人前風吹衣墮,露醜招譏,故制入俗人處。若不著紐者,逾一家則獲一越毗尼罪也。五分云:若衣下壞,亦令倒著,上下安鈎紐。

釋: 緣諸比丘衣下數數壞,故制倒著。又因在雨中倒著行,水入葉中復聽順披,所以上下俱令安鈎紐也。今以片布安中條之上,謂曰須彌山。復以二小片安於左右二條之上,謂曰日月宮。若倒著者,則日月下墜,須彌倒懸。然所訛者,為律令帖障垢膩於裏,錯分三片安之於外。其緣上安一片,名貧婆衣。有經中說云:王舍城有一貧婆,見人供佛及僧,自愧前世不植福德,現生受諸貧苦。思無所供,即脫身上故衣禮佛供奉。佛慈愍故受之,令諸比丘人各分一片置其衣上,令植福田。因授記得當來如意福報,故名貧婆衣。斯有據。

律中:聚落外,令反著衣比丘所行之處,衣鉢恒隨,猶如飛鳥。餘如鈔明。

釋 初句者,律云:時諸比丘聞佛不聽反著衣入聚落,畏慎不敢聚落外反著衣,被風塵、日𭨃、蟲鳥污穢。緣此白佛,故聽比丘所行之處,衣鉢恒隨,猶如飛鳥。謂餘如鈔明者。今按緇門警訓引事鈔云:十誦:護三衣如自皮,鉢如眼目。乃至云:所行之處,與衣鉢具,無所顧戀,猶如飛鳥。僧祇亦云:比丘三衣一鉢,須常隨身。違者出界,結罪除病。敬三衣如塔想。五分云:三衣謹護,如身薄皮。常須隨身,如鳥毛羽,飛走相隨。四分云:行則知時,非時不行。所行之處,與衣鉢俱,猶如飛鳥,羽翮相隨。諸部並制隨身。今時但護離宿,不應教矣。所以衣鉢常隨身者,由出家人虗懷為本,無有住著,有益便停,故制隨身。若任留者,更增餘習,於彼道分,曾無思擇,故制有由。此謂如鈔明也。下文續引聖教,以顯三衣功德故。

按悲華經云:如來於寶藏佛所發願:願成佛時,我袈裟有五功德:一者入我法中,或犯重邪見等四眾,於一念敬心尊重,必於三乘授記。二者天龍鬼神,若能恭敬此人袈裟少分,即得三乘不退。三者若有鬼神諸人,得袈裟乃至四寸,飲食充足。四者若有眾生共相違背,念袈裟力,尋生慈心。五者若在兵陣,持此少分恭敬尊重,常得勝他。若我袈裟無此五力,則欺十方諸佛。

大悲經云:但使性是沙門,污沙門行,形是沙門,披著袈裟者,於彌勒乃至樓至佛所,得入涅槃,無有遺餘。

嬰珞經云:若天龍八部鬬爭,念此袈裟,生慈悲心。海龍王經:龍王白佛:如此海中,無數種龍,有四金翅,常來食之。願佛擁護,令得安隱。於是世尊脫身早衣,告龍王:汝取是衣,分與諸龍,皆令周徧。於中有值一縷之者,金翅鳥王不能觸犯。持禁戒者,所願必得。

賢愚經云:佛告阿難:古昔無量阿僧祇劫,此閻浮提於山林中有一師子,名𮜌迦羅毗(上音荼,翻云堅誓),軀體金色,光相明顯。時獵師剃頭著袈裟,內佩弓箭,以毒箭射之。師子警覺,即欲馳害。見著袈裟,念言:此人不久必得解脫。所以者何?此袈裟者,三世聖人標相。我欲害之,則為惡心向三世聖賢。

法滅盡經云:佛告阿難:吾涅槃後,法欲滅時,五逆濁世,魔道興盛。魔作沙門,壞亂吾道。著俗衣裳,樂好袈裟五色之服,乃至袈裟變為白色也。

感通傳中,天人云:佛法東傳六七百載,南北律師曾無此意,安用殺生之財而為慈悲之服?師何獨拔南山?答曰:余因讀智論,見佛著麤布伽黎,因懷在心,何得乖此?及聽律後,便見蠶衣臥具,縱得已成,並斬壤塗埵,由此重增景仰。又見西來梵僧咸著布氎,具問,答云:五天竺國無著蠶衣。由此興念著布衣也。然今為僧,不思古人德風,遙符法滅,懸讖多著紫花墨色並細輭紬綾,任情不禁,厭棄緇服,反謂福緣,理應無咎。嗚呼!寸絲千命,孰憶於斯?傷慈愛好,乖僧儀制。

○受安陀會法

釋 將受三衣,須識衣名。然此三衣名,諸部並無正譯,唯事鈔准義釋之。謂大衣名雜碎衣,以條相多故。若從用為名,則曰入王宮聚落時衣;乞食說法時著七條,名中衣,從用云入眾時衣;禮誦齋講時著五條,名下衣,從用云院內行道雜作衣。下文正明受法。

佛言:三衣應受持。若疑,捨已更受。若有衣不受持,突吉羅。而不出受法,今准十誦加持。若以青、黃、赤、白、黑五大色及上色染律論,並不成受。若如法衣,應云:

釋: 然此受衣而言應云者,法須依律一定,儀當准義今加。謂凡受衣者,應詣一持戒知法比丘前,先具儀作禮畢,起立,自手捧衣,對前人應去。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安陀會五條衣,受一長一短割截衣持。(三說。)

釋 三說竟,所對者合掌(答言:)善。受衣者(答言:)爾。如前作禮兩別,若受衣者是上座,所對者是中下座,受者唯合掌鞠躬但立。說作法既竟,其所對者應禮上座足向下。諸衣藥受捨時,加儀別座皆准此。

下衣有四種,謂割截、襵葉、褋葉、縵作。就中有正、從二品,先明正有三種,從有二十種。若作襵葉、褋葉二種衣者,加受文時,餘詞同上,但改下襵葉衣持。

釋 品者,類也。明正有三種者,謂四種安陀會上已受割截,餘有襵葉、褋葉、縵作三種。若作襵葉、褋葉二種衣受者,加受文時,餘詞同上,但改某衣持也。從者,隨也。若四安陀會俱闕隨,僧伽黎、鬱多羅僧有長者,權受作下衣,守持應法,免離衣過。須知從衣守持,但從其名,不從其相,唯聽隨身,不聽披著。而云從有二十種者,謂僧伽黎三品九衣,聽割截、褋葉二種作,共有十八;鬱多羅僧聽割截、褋葉二種作,故云從有二十種衣也。

若從衣受持者,應如是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此安陀會二十五條衣,受四長一短割截衣持。(如是三說。)

乃至九條、七條,類此取解。其鬱多羅僧、僧伽黎,各有正從,加受差互,准上可知。

釋: 加受差互者,謂三衣條相長短差別,若彼此互從受持文詞,准上改稱可知。此以一從法而例顯諸從法也。

若加縵、安陀會,餘文如上,應言:

此縵安陀會受持(三說)。

若擬作鬱多羅僧、僧伽黎者,並准安陀會法,唯約衣上下增減為異。

釋: 此准十誦縵作三衣之制,若財少者,揣度欲作中衣大衣,並准安陀會法,通縫一幅,不分田相長短,唯約大衣下過中衣若干,中衣下過安陀會若干,若上覆下則善,不得下長於上,以此識知三衣著用皆有誌也,故云唯約衣上下增減為異。

○受鬱多羅僧法

此衣正有二,謂割截褋葉七條也。從有二十二。

釋 從有二十二者,僧伽黎割截褋葉各九,安陀會割截襵葉、褋葉、縵作四,共二十二也。

若受割截衣,餘文准上下文加法云。

此鬱多羅僧七條衣受,兩長一短,割截衣持。(三說)。

若褋葉衣,若從衣,並准改。

○受僧伽黎法

此衣正有十八種,謂割、截、褋、葉,各有九品,從有六種。

釋 從有六種者,謂安陀會割截襵葉、褋葉,縵作有四,鬱多羅僧割截褋葉二種是也。

若受割截衣,餘詞如上,准改下云。

是僧伽黎(若干)條衣,(若干)長,(若干)短,(割截褋葉)衣持。(三說)。

乃至九條,准上例受。若有從衣,可例如前矣。

○受縵衣法

律本云:下三眾若離衣宿,得突吉羅。薩婆多云:應持上下二衣,一當安陀會,一當鬱多羅僧。

釋 下三眾離衣結罪,乃隨律威儀所制。論云:沙彌得畜上下二衣:一當安陀會,令行來時著;一當鬱多羅僧,令清淨入眾著。所言當者,不似比丘條相長短割截之衣,但聽受持加五七之名,裁縫非五七之相,唯分衣量增減識知著用,由未入大僧衣故異也。

若得如法衣,應言:

大德一心念!我沙彌(某甲),此縵安陀會受持。

律雖不出受法,今准十誦五分律中,如法三說。

釋: 法雖准制,儀當異僧。若沙彌於和尚及比丘前受衣者,先應禮足,然後跪捧縵衣,如法三說。彼(答云:)善。沙彌(答云:)爾。答已,復應禮足,不得類於比丘也。

○捨衣法

本律云:有疑當捨已更受,不出捨文。僧祗云:有緣須捨者,具修威儀。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僧伽黎是我三衣數,先受持,今捨。

一說便止。下二衣乃至尼五衣等,須捨亦爾。

釋: 受衣必三說,以敬心重故。捨衣但一說,以棄心輕故。五分云:所受三衣不捨,便受餘衣。以先衣淨施及施人,得名更受,亦名淨施。施人但不捨,得突吉羅罪。

以上受捨衣法,義立七非,於首篇已明,故不重顯。

○尼受餘二衣法

釋 凡比丘尼受捨等法,具儀准上,比丘亦分上下座也。

時比丘尼露胸膊行,為世人譏慢故白佛,佛言:當畜僧祇支覆肩衣。今准僧祇加云:

大姉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僧祇支如法作,我受持。(三說。)

若准作祗支,廣四肘(六尺四寸),長二肘(三尺二寸),是祇支本制,今則改變,止可義准。其覆肩衣,廣長亦如祇支法。今取所著者,或減量作,不必依文,應准改加法(謂如法作三字,改云減量作加文也)。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覆肩衣如法作,我受持。(三說。)

若有換易須捨者,亦准上文。其式叉尼、沙彌尼受四衣,亦准同前。

釋 尼二小眾,無僧伽黎。若受五、七、二縵衣,准前。若受祇支及覆肩衣,同大尼加法。

○心念受捨衣法

五分云:獨住比丘,三衣中須有換易者,具修威儀,手執衣,心生口言。加法云:

釋: 獨自受衣,無人可對,而云具修威儀者,為敬衣如塔想,理應三業至誠,心生受衣之念,手捧所受之衣,口言加法,應如是云:

我比丘(某甲),此僧伽黎(若干)條,今捨。(一說已)。

然後受所長之衣,如前威儀加法云。

我比丘(某甲),此僧伽黎(若干)條受。(三說。)

餘二衣等受捨亦爾。所捨長衣,如後心念淨施法。餘四眾受捨,並准此也。

釋 餘二衣等者,等其大衣二九七條,有二安陀會四種條,相割截襵褋縵作。若欲受時加法各隨其衣,如有紊制准實定非可曉。

附 根本部云:時有苾芻,暫出擬還,不持衣去(謂少持一衣,非謂全無也)。至彼日暮,恐離衣宿,即侵夜歸,被蟲賊所害。諸苾芻白佛,佛言:若其本意即擬還來,有緣不及歸者,當於彼宿,不應夜行。可於同梵行邊,借餘三衣,守持充事(餘者謂長衣也)。先守持衣,應心念捨;後守持新,應對首受。明今附已,後守持新,應對首捨;先守持衣,應心念受。相現此者,以便遘緣,行用有據。

○受尼師壇法

佛言:為身、為衣、為臥具故,制畜之。長用四尺,廣三尺,更增半。磔手者,律本善見云:令於縷際外增之。十誦云:新者二重,故者四重。

釋: 此明尼師壇制意並量也。律本云:作尼師壇當應量作,長佛二磔手、廣一磔手半,更增廣長各半磔手。磔謂張指大跨也。佛一磔手准唐尺一尺六寸,則長量並增者用四尺,廣量並增者用三尺二寸(今云三尺,恐筆之誤耳。五分准姬周尺,謂佛一磔手二尺,此則不合唐尺也)。制意云:為身者,恐坐地上有所損故。次為衣者,恐無有籍三衣易壞故。為臥具者,恐身不淨污僧牀榻故。善見令增縷際外,謂接頭縫非通長增故。十誦令新故二四重作者,意取堅用也。

僧祇云:不得趣爾持故物作,及屈頭縮量、水濕量。若乾大者,犯墮;受用,犯小罪。此是隨坐衣,不得淨施,及取薪草盛物雜用。應中揲左肩上而行,至坐處取坐之。若置本處,當中掩之。欲坐徐舒,先手按後,乃至

釋: 據感通傳,天神黃瓊云:元佛初度五人,及迦葉兄弟,並制袈裟,左臂坐具,在袈裟下。西國王臣,皆披白氎,搭左肩上。故佛制衣角,居臂異俗。後度諸眾,徒侶漸多。年少比丘,儀容端美,入城乞食,多為女愛。由是制衣,角在左肩。後為風飄,聽以尼師壇鎮上。後外道達摩多問比丘:肩上片布,持將何用?答曰:擬將坐之。外道難言:袈裟既為可貴,有大威靈,豈得以所坐之布,而居其上?比丘不能答,以事白佛。由此佛制,還以衣角,居於左臂,坐具還在衣下。但不得垂尖角,如象鼻、羊耳相等。此引僧祇云:應揲中在左肩上,行者乃依次制。然宣祖不以天神所告,而引律為僧祇,譯自東晉,感通傳於大唐。所以不用己知,而用眾知。若如神語,恐生他疑。今既無疑,故依後制,具在衣下也。

十誦云:不應受單者,離宿,突吉羅。五分云:須褋四角,不褋則已。摩得勒伽云:若離宿,不須捨,律論制受。闕文應義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尼師壇應量作,今受持。(三說。)

必有餘緣,准上捨衣法。

釋: 然引勒伽所明,恐類離衣作捨。此云必有餘緣,准上捨衣法者,謂有受亦必有捨。若此尼師壇隨身坐臥年久,豈無破壞新得換易等緣?有則准上衣法先捨後受。

非 人法壞相,同前受衣。

三事非,謂單作、增量、緣、配上色等。

後四合曉。

○受鉢多羅法

僧祇云:鉢是出家人器,少欲少事,非俗人所宜。

釋 梵語鉢多羅,此翻應量器,謂體色量三皆應法故。出家人者,形超俗表心遊塵外,寡欲無貪少事息緣,一鉢資身三慧為業。非俗人所宜者,謂應器非廊廟所陳,染衣異朝宗之服也。

五分云:佛自作坏,以為後式。

釋: 此引制緣也。雜犍度云:時佛遊化到蘇摩國,自作鉢坏以為式,而令陶師燒。彼便多作合燒,開竈視之,皆成金鉢,生大怖懼:此是大沙門神力,若王聞者,必當謂我多有金寶。便取埋藏。世尊復作令燒,皆成銀鉢,亦如上埋藏。世尊復作令燒,乃成銅青鉢,如閻浮提樹。諸比丘不敢受,白佛,佛故聽畜。故云佛自作以坏為後式也。

律中不得畜雜寶、銅、鑞、木、石鉢,大要有二種,泥、鐵是也。

釋: 此明鉢體也。雜犍度云:時佛在給孤園王舍城,瓶沙王深信佛法,聽僧出入內庭。時王以宮人着屏處,聽若比丘有所言說,便來語我。彼內宮以貴價香材為柱,諸比丘見已,作是言:以此貴價香材作柱也,為諸比丘作鉢,不亦佳乎?時宮人白王,王即敕更換持作鉢施僧,佛不聽畜。此是外道法,畜者如法治。王復以石鉢施僧,佛制不聽。此是如來法鉢,若畜得偷蘭遮。王復以金銀瑠璃等雜寶鉢施僧,佛皆不聽。此是白衣法,畜者如法治。除雜寶香木,石鉢不畜。大要鉢有二種,應法當畜:一泥鉢為上,次鐵鉢。因比丘麤行,失手墮鉢,佛故聽之,所以為下。有謂鐵鉢為上,非也。

應熏作黑赤二色。

釋: 此明鉢色也。雜揵度云:時諸比丘畜鉢不熏,生垢患臭。佛令作熏爐,若釜若𤬪,種種泥塗,以杏子麻子泥裹,以灰平地作熏場安支,以鉢置上,鉢爐覆下,以灰壅四邊,手按令堅,四邊燒之,當作黑赤二色也。泥鉢律制亦令熏者,准西域多用乳酪酥油,易生垢故,有惡味故。

世中時有掍油、漆素、綊紵等鉢,並非佛制,不成受持。諸部唯有熏鉢一色。

釋: 此簡非也。掍油漆素者(掍同混),是以薄木圈胎,外加油漆,磨退混色,顯出光耀,乃純黑純紅,為之素淨,退光漆鉢也。綊紵者,是以紵布重綊為胎,表裏生漆,加灰令堅,復上熟漆,精細描金為之,託沙漆鉢也等,謂青白磁鉢。故引諸部明非,以誡後愚也。

十誦律及論云:上鉢受秦升三升。毗尼母云:不滿升半,若過三升,不成受持。

釋: 此明鉢量也。以十誦及論同明量者,此律論總是薩婆多部出故。而云秦升者,十誦律乃羅什法師於姚秦時譯,復引母論下鉢不滿升半,上鉢若過三升則非者,母論失譯人名亦附秦錄故,則中鉢在上下之間可知矣。若就古今身軀明食量者,不須局升數。律云:量腹而食,度身而衣,趣足而已。然通增減,必准正教有所據也。

善見云:若穿破,失受持。

釋: 彼律云:破如粟大,失受持。按五百問經云:若緣闕穿穴裂不捨,盡失受持。所言失受者,謂比丘一日不持鉢受食食,犯越毗尼。

律云:鉢破食入,但淨洗;食不出者,無犯。應謹護,不得乃至足令破。

釋: 此准雜揵度明之。若鉢有星陷孔,食入中摘出壞鉢,隨可摘出便摘出,餘者不可出,無苦應謹護。不得乃至者,謂不得安鉢墼石、欲墮處、棚閣上、道路中、石上、菓樹下、牀角頭。不得足令破鉢者,此句是減五綴求好鉢之行法,於止持中三十事之第二十二詳明,今為足成謹護之制故引也。

毗尼母云:當用細澡豆洗。律本云:若葉若汁,取令除膩,應作囊若襆盛之,繫口外向,帶絡肩上,挾鉢腋下。五分云:瓦鉢應近地洗,若非法洗,得越毗尼罪。

釋 律論令以細澡豆洗,謂用皂角為細末。若葉,謂先乾擦後洗。若汁,謂以器盛水漬牛屎,澄去沙用。此皆取其除油膩,此方尠諸油膩,但用水淨洗。亦可盛以囊襆,襆謂帛三幅,名幞帊。繫口外向者,緣比丘帶絡,掛鉢肩上,挾於腋下,口向脇間,道行遇雨,失足倒地,鉢隱脇,遂成病,故聽口外向也。今人謂律制食已,鉢口向內,未食令口外向,皆無憑也。五分令瓦鉢近地洗者,天竺諸國僧俗受食,俱是就地設低牀坐,跏趺而食。若立蕩高洗,皆越毗尼,故所結罪。

十誦云:鉢是諸佛標誌,不得惡用及洗手,敬之如目。律中:若破,以白鑞鉛錫補。

釋 三世諸佛出世成道化利羣生,並著衣鉢現聖威儀,故云標誌也。惡用謂盛諸雜物。敬如目者,眼目乃清淨光明纖塵不受,為人一身之主珍護愛惜至極,以喻敬鉢亦爾,若破依律補之。白鑞即錫,鉛乃青金,亦錫類也。

律無受法,准十誦云云也。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缽多羅應量受,常用故。(三說。)

善見云:若無人時,獨受持鉢,即准上文。其尼等四眾,亦准此。若捨故受新,並准前上。

釋 並准前上者,前謂准但對首法,上謂准對首心念法,若獨住比丘皆可便用。

非。 餘非同前。

唯異事,非謂體乖瓦鐵,色殊眾持。

○受藥法

佛言:有四種藥:時藥、非時藥、七日藥、盡形壽藥,應手受之。

釋: 此引藥揵度,以明受法也。葢患累之軀,有所資待,無病憑食,有疾須藥。藥乃通名,別則分四:一、時藥者,從旦至中,聖教聽服,事順法應,不生罪咎;二、非時藥者,諸雜漿等,對病而設,時外開聽,限分無違;三、七日藥者,約能就法,盡其分齊,從以日限,用療深益;四、盡形壽藥者,勢力既微,故聽久服,方能除患。形有三種:一、盡藥形,二、盡病形,三、盡報形。此四藥,依制應以手受之。

薩婆多論云:受食有五義:

釋 彼論文中云:凡受食者,一為斷竊盜因緣故、二為作證明故、三為止誹謗故、四為少欲知足故、五為生他敬信故,無智小兒皆不聽授(文)。初義謂授受分明心離私取,若食從他人授與,為斷竊盜因緣故。二義謂蠲除業染防習更萌,若食從他人授與,為作證明故。三義謂授取有證無過可加,若食從他人授與,為止誹謗故。四義謂癡覆多貪智朗解脫,若食從他人授與,為少欲知足故。五義謂禁戒嚴持遐邇欽仰,若食從他人授與,為生他敬信故。然此五義,總論為受四種藥也。

律本無口受法,准十誦及論,制令口受時藥,手、口互受,餘三藥具兼二受。

○受時藥法

佛言:蒲闍尼有五種,謂飯、麨、乾飯、魚、肉。佉闍尼有五種,謂枝、葉、華、果、細末。食名為時,藥謂從旦至中也。若欲受者,先知藥體,後知授受。餘藥並准此。

釋 蒲闍尼,翻云正食。佉闍尼,翻云不正食。佉闍尼,律中不止五種,更有油食、胡麻食、羔食,譯者總攝細末食中。此二五食,皆名時藥者,何也?准佛地論云:食者,以任持名食,謂能任持色身,令不斷絕,長養善法,身依食住,命託食存,流入五臟,充浹四肢,補氣益饑,身心適悅,故名時藥。從明相現,至午中不得過,有病無病俱聽。非如餘三隨病藥,有病則開,無病不聽。按薩婆多論,食有十五種,隨噉何食,若過午,皆結犯墮。十五種者,謂一切麥、粟、稻、蔴、荍米作麨餅,盡名似食。若變成麨飯餅,盡名正食。以五正、五不正、五似,謂十五種食也。按律,於五正食中,聽諸比丘食五淨肉,謂:一、不見殺,二、不聞殺,三、不疑為我殺,四、自死,五、鳥殘。斯乃世尊隨其國土,誘物歸真,方便資形,豈通化境,一槩行用。首楞嚴中,佛言:我令比丘食五淨肉,此肉皆我神力化生,本無命根。汝婆羅門,地多蒸濕,加以砂石,草菜不生。我以大悲神力所加,因大慈悲,假名為肉,汝得其味。奈何如來滅度之後,食眾生肉,名為釋子。

又涅槃經云:若比丘食肉,以突吉羅治。故知權終非實,因機暫開。顧命教嚴,廢權不用。今律仍依舊文,以列魚肉。況此東土,悉是大乘演化之所,不糅小乘。若沙門食肉者,法道敗壞,毀謗彌興。護世譏嫌,斯為最要。准經附辯,俾曉律開也。

○藥無七過

一、非內宿,二、非內煑,三、非自煑,四、非惡觸,五、非殘宿,六、非販賣得,七、非犯竟殘藥等。

釋: 此明稱量染淨也。藥無七過者,葢顯遮非護淨之義。前於結界篇中,已明攝僧、攝衣、攝食三種界畔。今云內者,謂在攝僧界內也。准藥揵度云:一時國土穀貴,人民饑饉,乞求難得。佛聽比丘八事,謂界內共食宿,界內煑食,自煑食,緣使淨人煑,或分取食,或都食盡,故聽自手取食,使淨人受如上。故聽受早起食,謂殘宿食,聽早起受,從食處持食來,胡桃果等食,水中食物足已,不作餘食法食。於後年豐穀稔,佛言:不得界內共食宿等八事,若食如法治。今故云非內宿、內煑、自煑也。惡觸者,時有比丘相嫌,便觸他淨食,作念云:令他比丘得不淨食。彼比丘不知淨不淨,白佛。佛言:觸者是不淨,不觸者淨觸,犯突吉羅。又有比丘嫌比丘於彼小沙彌邊觸彼淨食,作念云:令彼和尚、阿闍黎得不淨食。彼白佛,如上治。今故云非惡觸也。五、非殘宿者,已攝上八事中。六、非販賣得者,即三十事之第十九種種販賣,若犯此戒得者是。七、非犯竟。殘藥等者,謂過限非時漿及滿七日藥也。斯由佛世界內伽藍不立烟厨,比丘正命唯依乞食若干。此七種中一一過者,皆名不淨食也。

○授有三種

一、分別知是食非食,二、有施心,三者、如法授與。

釋: 此明稱量施者,並所施之食也。授者,付也。若比丘托鉢乞食得已,應分別了知此是五正食,是五不正食。若是正食,不須更別乞。若是不正食,仍復乞足之。若是粥者,濃則不須再乞,亦可足食。淡則可以復乞令足。故云分別知是食非食也。二有施心者,令觀檀越之敬慢故。若詳明之,布施有五種相對:一謂田財相對,二謂輕重相對,三謂染淨相對,四謂空有相對,五謂多少相對。各有四料揀:一田財相對四句者,田是福田,財是所施。一謂田勝財劣,如童子施沙供佛。二財勝田劣,如以寶施貧人。三田財俱勝,如以寶施如來。四田財俱劣,如以草施畜生。

二、輕重相對四句者:一、謂心重財輕,如貧女以麤氎施眾僧;二、財重心輕,如王夫人慢心以珍寶施眾僧;三、財心俱重,如王以恭敬供佛四事;四、財心俱輕,如以一飲水施栴陀羅。

三、染淨相對。四句者,一謂施者清淨、受者不清淨,如阿闍世施提婆達五百乘車飲食。二施者不清淨、受者清淨,如以金銀珍寶施持戒比丘僧。三施受俱淨,如觀世音分瓔珞供多寶釋迦佛。四施受俱不淨,如𣒰陀羅惡律儀人施破戒比丘。

四、空有相對。四句者,一謂空心不空境,謂雖學空觀照,惜財不施,還得貧果。二空境不空心,如知其財施,得福弘多,樂捨得福。三心境俱空,破能所相,入三解脫。四心境俱不空,貪着無厭,一毛不施,餓鬼報成,人天路斷。

五、多少相對四句者:一、謂施多得少福,如愚人祭祀,用多福少;二、施少得多福,如慈心供道人;三、施少得少福,如惡意施邪人;四、施多得多福,如建塔供佛。是故比丘得施時,宜觀檀越捨心,然後可不?方受為善,故云有施心也。三、如法授與者,謂見僧具儀,逆迎有禮,化少供多,留麤捨細,不坐授與,不愁顏與,不支手與,不呼字與,乃恭敬而與,如斯謂之如法授與也。

○自受三法

一、別知食體,與淨人所受之食者,心境相當,非錯彼此。二、有心自食,非為餘事。三、如律手授,具二五法,為非威儀事者。

釋: 此明知食相應及受儀也。言食體者,謂知有形段食,以香、味、觸三塵為體,入服變壞,資益諸根,具三德、六味故。三德者,涅槃經云:諸優婆塞為佛及僧辦諸食具,種種備足。其食甘美,有三德焉:一、清淨德,謂精潔無有葷穢;二、柔軟德,謂柔軟甘和而不麤澀;三、如法德,謂隨時措辦,制造得宜。六味者,俱舍論云:凡調和飲食之味,各有所宜,無出此之六種。雖進修道行之人,不尚於味,然滋益色力,亦由於此。所謂身安則道隆,故有六味之須也。一、淡味,淡者,味之本也,能受諸味故;二、鹹味,其性潤,能滋肌膚,故調諸味必以鹽為首;三、辛味,其性熱,能暖腑臟之寒,故味之辣為辛;四、酸味,其性凉,能解諸味毒,故味之酸為酢;五、甘味,其性溫,能和脾胃,故味之甜為甘;六、苦味,其性冷,能解腑臟之熱,故味之冷者為苦。如此五正食,時中與淨人所而受之,是謂心境相當。若五不正食及薄粥等,此非足食,不宜時中受。若受,是謂心境不相當。於如是足食、不足食,並須了知,非錯彼此。又按根本一切有部云:若先食五嚼食(此即五不正食,取嚼 之義),後食五噉食,無犯(此即五正食,取含噉之義)。若先食五噉食,後食五嚼食,罪犯單墮故。二、有心自食,非為餘事者。由精修道業,支持幻軀,知足忖施,觀時而受,非為貪䬸美好,無慚過受也。三、如律手授,具二五法,無非威儀事者。此謂授食之法,有其二五。如律云:受有五種:手與手受,或手與持物受,若持物授手受,若持物授持物受,若遙過與,與者、受者俱知中間無所觸碍,得墮手中。復有五種:若身與身受,若衣與衣受,若曲肘與曲肘受,若器與器受,若有因緣置地與。如是二五授受之法,皆論威儀所制,故云如律手授,具二五法,無非威儀事者。

○正食五觀

初、計功多少,量藥來處;二、自知行德,全闕應供;三、防心離過,貪等為宗;四、正事良藥,為療形枯;五、為成道業故。並律、論正文,非唯抑度。廣相如鈔。

釋: 抑者,治也;度者,法也。謂正受食具五觀者,非唯自治之法,並出律論正文。而云廣相如鈔者,准一覽中引事鈔云:沙門凡受食時,先作五觀,然後方食:一、計功多少,量藥來處。計功多少者,智度論云:此食墾植、收穫、蹂治、舂磨、淘汰、炊煑,及成工用甚多。計一鉢之飯,作夫流汗,集合量之,食少汗多。此食作之,功量辛苦如是。量藥來處者,僧祇律云:施主減其妻子之分,求福故施也。二、謂自知行德,全闕應供者,毗尼母律云:若不坐禪、誦經、營三寶事,及不持戒,受人信施,為施所墮,則不宜受食。德行若全,則可應供受食也。三、防心離過,貪等為宗者,明了論疏云:出家先須防心三過,謂於上味食起貪,下味食起瞋,中味食起癡。以此不知慚愧,墮三惡道也。四、正事良藥,為療形枯者,謂饑渴為主病,四百四病為客病,故須以食而為醫藥,用調其身也。五、為成道業故,謂不食則饑渴病生,道業何成?增一阿含經云:多食至苦患,少食氣力衰,處中而食者,如秤無高下。比丘凡受食時,當作此五觀,是為有正智者受供也。

非 人法同前。

三事非,謂食體、干過、不淨、心境相違、懷瞋等。

後四非如前取顯。

○受非時藥法

佛言:聽以梨棗𮒂蔗等汁作漿,若不醉人應非時飲,亦不應今日受漿留至明日,若飲如法治。

釋: 此明非時藥體及受法也。非時漿即非時藥。律中緣起:時有施盧婆羅門,是外道師,聞佛生信敬心,自思:當持何物見佛?即念言:今有八種漿,是古昔無欲仙人所欲:一、梨漿;二、閻浮漿;三、酸棗漿;四、甘蔗漿;五、𮒂果漿;六、舍樓漿;七、婆樓師漿;八、蒲萄漿(此中二、五、六、七是由域果名,未見翻譯)。彼持是八種漿詣佛所,問訊却坐。世尊為彼方便說法開化,令得歡喜,即以此八種漿施供比丘僧。諸比丘不敢受,白佛。佛言:聽飲八種漿。若不醉人,應非時飲。若醉人,不應飲。若飲,如法治。亦不應以今日受漿,留至明日。若留,當如法治。

僧祇五分律:開受蜜漿,若諸果汁澄如水色,以水渧淨已,義加受法。

釋 諸果。即本律八種未明造法,故復引之。彼律謂以諸果漉汁,去其渣濁,澄清如水,一切聽飲。若多日漿變作酒色、酒味、酒味者,一切不得飲。若持漿來者,應作淨,以水滴灑之。若器底有殘水,若天雨墮中,若洗器有殘水,若車載石蜜被雨,若船載水濺,如是等即名作淨。又須知漿有時、非時分別。時漿者,一切米汁、粉汁、乳酪漿是也。非時漿者,一切豆、一切麥漬浸須不坼者是也。根本部云:其不濾者為時,其淨濾者為非時,仍須以水滴之為淨。律中有受無詞義。加受法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為渴病因緣,此是蜜漿,為欲經非時服故,今於大德邊受。(三說)

餘漿准此。若無渴病,犯罪。

釋 廬山東林遠公示疾垂終,有弟子進蜜漿於前,公止之云:請律閱證,有開緣不?葢由除渴病外,則無聽爾。此法自手捧漿,口對前人,如是受之。

非 事,非謂味甘、非薄、未澄藥、不應病、輙受等。

餘非准前。

○受七日藥法

佛言:有酥、油、生酥、蜜、石蜜,世人所識,有病因緣,聽時、非時服。

釋: 此明七日藥體及受法也。律中:時諸比丘秋月得病,顏色憔悴,形容枯燥。癬白佛,作念云:有五種藥:酥、油、生酥、蜜、石蜜,是世常用者,聽諸比丘食之,當藥不令麤相現,如食飯麨法。此初制也。諸病比丘得種種美食,至中不能食,況復五種藥至中能食?然藥雖多,病人不能及時服,故復聽若時、非時服之。今所依者,是第二制也。

僧祇云:諸脂亦七日服。

釋: 彼律中,佛言:若病宜應者,聽服魚、熊、羆、猪等脂。若論膏、脂之別,謂戴角者脂,無角者膏。今云脂,義兼膏故。

應義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為熱病因緣,此酥七日藥,為欲經宿服故,今於大德邊受。(三說。)

律本云:風病服油及五種脂。僧祇律云:具有對病設藥法云之矣。

釋 本律中,因舍利弗患風病,醫教服酥、油及魚、熊、羆、猪、鹿五種脂,聽時受、時漉、時煑,如油法也。僧祇具有對病設藥法云者,彼律謂病有四百四病:風病一百一,當用油、脂治;火病一百一,當用酥治;水病一百一,當用蜜治;雜病一百一,雜謂兼風、火、水,當用上三種治。今受法中,但以熱病受酥,故引僧祇,令知應病受藥,便更名也。按律攝云:受七日藥,正服之時,應告同梵行者云:我以一日服藥訖,餘有六日在。乃至七日准知。若為好容儀,或著滋味,或求肥盛,或詐偽心,服食諸藥,皆惡作罪。

非 法,非謂病實錯稱藥名交互等。

事,非謂貪味、詐受、漉煑、非時等。

餘非如前。

○受盡形壽藥法

佛言:一切鹹苦酢辛不任食者,有病因緣聽盡形服,乃至灰土大小便等亦手受。加口法云:

釋: 此明盡形藥體及受法也。鹹苦酢辛非恒入咽,灰土便等世所厭惡,以此不堪任食者,而聽受為盡形藥。一則息貪味之心因病強服,次則免俗譏之念無過可求。若受時應自手持口對前人受法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為病因緣,此薑、椒盡形壽藥,為欲共宿長服故,今於大德邊受。(三說。)

若有餘藥,或白术散、丸、湯、膏、煎等,但不任為食者,牒名加法。薩婆多云:如五石丸,隨牒一名,餘藥通攝。

釋 論云:若以時藥、終身藥,助成七日藥,作七日藥服,無過。以七日藥勢力多故,又助成七日藥故。或以時藥、七日藥,以成終身藥,作終身藥服,無過。或以終身藥、七日藥,以成時藥,作時藥服,隨勢力多故,相助成故。若分數勢力等者,隨名取定,如五石丸,隨石作名,作終身藥服,故云如五石丸,隨牒一名,餘藥通攝也。按藥書中,有陽起石、滴乳石、紫石英、白石英、青蒙石、蘆甘石、雲母石、滑石、石羔,乃至硃砂、雄黃等,皆石之類。文云五石,亦大約言:

非 人,非謂氣血未虗,病不恒舉等。

事非謂藥,違盡形等。

餘非准常。

○衣說淨法

佛言:長衣長如來八指,廣四指,應淨施,不者犯墮。除波利迦羅衣不現前等,佛指四面廣二寸也。

釋 長衣者,若受持三衣足,更得多餘衣財,名曰長衣。長八指廣四指者,明應量也。謂多餘衣財極狹短者,長一尺六寸濶八寸,應須淨施。然律制有聽畜十日及畜一月內淨施者,若過十一日及三十一日見掌文時不淨施,即犯墮罪。此於止持中詳載,今唯明淨施法也。波利迦羅衣是梵語,華言云雜碎衣。除此不須現前作淨等者,謂小片糞掃衣也。

薩婆多云:不應量者,過十日捨,作突吉羅悔。乃至錢寶穀米等亦爾。

釋 論云:長物凡有五種:一、重寶;二、錢及似寶;三、若衣若衣財,應量已上;四、一切不應量,若衣若衣財;五、一切穀米等。一切錢寶,比丘不應畜。若僧中次第付者,應即向比丘說淨。錢寶應與同意淨人。不者,至十一日地了時,應量衣應捨,對首作波逸提懺。不應量衣應捨,作突吉羅懺。若比丘得穀米等,即日應作淨。若無白衣,四眾邊作淨(謂優婆塞並小三眾)。若不作淨,至地了時,穀米應捨,作突吉羅懺。故云乃至錢寶穀米等亦爾。下文金粟法是也。

○請施主法

佛言:有二種淨法:真實淨、展轉淨法。

釋: 此引依揵度。真實淨施者,是實施與人也。展轉淨施者,乃作方便法也。薩婆多云:九十六種無淨施法,佛大慈悲方便力故教令淨施,令諸弟子得畜長財而不犯戒,非真實淨也。佛法以少欲為本,是故結戒不畜長財。而眾生根性不同,或有多預畜積而後行道得證聖法,是故如來先為結戒而後設方便,於法無礙眾生有益。如昔時有比丘來白佛言:與我清淨房舍,旛幢華葢繒綵被褥以香塗地,絲竹音樂種種莊嚴。佛敕阿難處處求索,即與具足。比丘在中心安行道,佛隨所應而為說法,即於是處斷結漏盡成阿羅漢。以是因緣佛法通塞,眾生根性唯佛知之。此比丘從第六天來生人間,隨本所習因而度之,是故既作淨施得畜長財而不犯戒。

薩婆多云:應求持戒多聞者而作施主。亦無請文,義加請法。

釋: 請持戒多聞者,則不生貪着知物非己,為順聖教與作方便。若不知戒少聞,謂物施我非他所有,恐起諍端淨反不淨。若請者應具修威儀,作如是請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請大德為衣、藥、鉢展轉淨施主。願大德為我作衣、藥、鉢展轉淨施主,慈愍故。(三說。)

其真實淨主及錢寶穀米等,俗人為主,並准請之。

釋 謂若請真實淨施主者,改展轉二字作真實,若請俗人為淨主者,改大德二字作長壽,改衣藥鉢三字作錢寶穀米,餘詞無異,唯至誠叉手向說,不須禮拜也。

○正說淨法

善見云:若衣物眾多衣,段段說之。欲總說者,並縛相著,加重法云矣。

釋: 若段段說之,名單非重。若總言眾多,非單名重。故云欲總說者,並縛相著,加重法云矣。凡說淨時,當至一如法持戒比丘所。若問施與誰,或展轉施,或真實捨,應稱先請施主名,恭敬具儀,手捧衣云:

大德一心念!此是我(某甲)長衣未作淨,今為淨故施與大德,為展轉淨故。(彼〔受〕者言:)長老一心念!汝有是長衣未作淨,為淨故施與我,我今受之。(〔受已言:〕)汝施與誰?(彼當言:)施與(某甲)。(受淨者言:)長老一心念!汝有是長衣未作淨,為淨故與我,我已受之。汝與(某甲)是衣(某甲)已有,汝為(某甲)故善護持,著用隨因緣。(〔一說〕)

長鉢殘藥,文並同准。

釋: 此法所得長物既施有主,則我貪隨蠲心境不執,聖慈雖聽著用隨因緣者,令作親厚想取用故。設若仍存有我恐難免過,由物作淨其心不淨。若鉢藥長者文同准此,亦攝真實展轉二種施也。

非 人非,謂先不請主,或對主施等。

法,非謂展轉真實,說問互錯等。

事非謂衣財違制,應量莫分,鉢藥越律,愛好貪味等。

後四非相,捃前明壞。

○心念說淨法

五分云:應偏袒右肩,胡跪,手捉衣,心生口言云。

我比丘(某甲)此長衣,淨施與(某甲)(於五眾中隨意與之),隨彼取用。(得至十一日,復如前威儀言:)我(某甲)此長衣,從(某甲)取還。(得至十日,復如初言:)我(某甲)此長衣,淨施與(某甲),隨彼取用。(如是捨故受新,十日一易。)

釋 准此心念,唯聽獨住比丘。由無同侶,離喧遠眾,故聽於出家。二大三小眾中,但有親厚知識者,任其稱名與取。若非獨住比丘,必依正說淨法行持也。

非 人,非謂有侶同居等。

法非謂心念不言,及言不了等。

事,非謂衣財越制等。

餘非合具,准知如前。

○金粟淨法

薩婆多云:錢寶穀米,並同長衣,十日說淨。

釋: 此引例證也。論云:若得應量、不應量衣,亦至十日、過十日,長物捨,罪應懺。一切穀米等,亦不得過一宿,同比丘法。而云過一宿者,謂至次日同比丘法者。然比丘法,不應捉畜錢寶、穀米。若畜過一日,例同比丘畜長衣法也。本部無此,故引證便用。律本云:當持至可信優婆塞所,若守園人所,如是告言:

此是我所不應,汝當知之。

釋 此乃對俗捨寶法。守園人者,古養鳥獸曰苑,苑有垣曰園,此以鹿野苑標名,即僧伽藍民也。無論近事男及守園人,須是一往具信不昧因果知比丘法者,方可持錢寶等至彼所捨之。此是我所不應者,謂捉畜寶等是我比丘法所不應為。汝當知之者,謂佛有教,為淨故方便與汝也。此即說淨法。若彼取還與比丘者,比丘當為彼人物故受,敕淨人使掌之。若得淨衣鉢尼師壇針筒,應持貿易受持之,廣如止持中明。

論云:除錢及寶等一切長財,並五眾為長主。若說淨錢寶,希得衣物,施不須施。

釋: 若一切錢寶等,非出家人所畜持者,不得請為長主,故爾除之。若一切長財是出家人,理應持畜,所以五眾並可請為長主也。若說淨錢寶,希得衣物施,不須施者,希謂少也。若守持之衣具少者,以說淨錢寶買得受持,此則不須說淨復施。此准論云:若說淨錢寶後,貿一切衣財,作三衣鉢器,入百一物數,不須說淨。自百一衣物外,一切說淨。百一者,大約多少而言,非謂實有之數。

僧祇云:施主若死等,不得過十日,更覓施主說淨。

釋: 諸部並論,但云施主死,或遠去他國,須別請施主,不定期限。唯僧祇不得過十日而無主。若無長財主,應復請出家五眾。若無金粟主,應速覓居家信實者。義謂過期獲罪。

毗尼母云:若衣物未說淨點淨縫,衣著已淨者,則名衣和合淨。若色非法,縫著如法者,是名色衣和合淨,更不須別淨。

釋 點淨者,律云:除受持三衣外,餘得點作淨點,但三、五、七不得點,如華形。今謂未點淨者,縫著已淨衣上也。彼論云:衣和合者,若衣作淨納,未作淨縫納著衣上;若衣未淨納,已淨者縫衣著納上,此二皆名淨衣。若得上色納,以此納縫著條衣上,故名和合,應畜。猶如酒,若和藥得飲,不和不得飲。上色與下色合得畜,若上色錦、上色白,雖和合不應畜。今宣祖准義潤文也。

附: 按地持論云:菩薩先於一切所畜資具,為非淨故,以清淨心,捨與十方諸佛菩薩。如比丘將現前衣物,捨與和尚阿闍黎等。今時講學,專務名利,豈念聖言。自下壇場,經多夏臘。至於淨法,一未霑身。寧知日用所資,無非穢物。箱囊所積,並是犯財。慢法欺心,自貽伊戚。學律者知而故犯,餘宗者固不足言。誰知報逐心成,豈信果由種結。況大小兩乘,通名淨法。儻懷深信,豈憚奉行。

輔行記云:有人言:凡諸所有,非己物想,有益便用,說淨何為?今問:等非己財,何不任於四海?有益便用,何不直付兩田(悲、敬二田),而閉之深房,封於囊篋?實懷他想,用必招愆(犯盜)。忽謂己財,仍違說淨。說淨而施,於理何妨?任己執心,後生倣傚。故知不說淨人,深乖佛意。兩乘不攝,三根不收。若此出家,豈非虗喪?

第四,衣藥受淨篇竟。

毗尼作持續釋卷第七

音義



音張,表也。謂身外之威儀也。



音遇,用也。



阻去聲。偽也。又詭譎也。



稱,上聲,矜而自呈也。



音益,按也。冤,屈也。

贓賄

上音臧,下灰上聲。財也。金玉曰貨,布帛曰賄。凡非理所得財賄,皆曰贓賄也。



襄,入聲,去也。



音裔。

踝骨

上華,上聲。脛兩旁內外曰踝骨。



音奚。田五十畝為畦。



田,界也。

四利之水

謂檀越布施飲食、衣服、臥具、湯藥四事供僧也。

三善之苗

謂三業發生眾善,而增長一切功德也。



音疊。重也。



音摺。衣襵也。



音礦。



音窄。開張也。



音辟。開也。



音褋,重衣也。



音核,羽莖也。



同皂。



音沖,備也。



壓也。

廊廟所陳

謂如宗廟爼豆陳設進退之事。爼豆,祭器也。

朝宗之服

謂冠冕也。



音丕,未燒瓦也。



音蠟,鍚也。



音輔,鍑屬,無足也。

𤬪

音射。瓦器也。



音挾,合也。



音惕。挑也。



音彭。閣也。

細澡豆

乃皂角子為末也。



同幞。音僕。



音怕。



千,去聲,假借使人也。

五臟

臟者,藏也。精藏於腎,神藏於心,魂藏於肝,魄藏於肺,志藏於脾也。



音接。浹洽,謂潤澤周徧也。洽,音狎。



音喬。



音㷥。熱氣也。



壬,上聲,穀熟也。

三解脫

一、空解脫,二、無相解脫,三、無作解脫。



粗,去聲,布施也。



蘭,入聲。



同醋。



黃,入聲,刈禾也。



音柔。往來蹂踐也。

𮒂

與蕤同。誰,上聲。音藥。



音帝,水滴也。



音箋。水激蕩也。



音恣,水浸也。



音䇿,裂也,分開也。



音雄。獸似豕,山居,於冬蟄當心白脂,俗呼態。好舉木引氣,謂之態經。美在掌。



音狎,窂也。



均上聲。拾,取也。

自貽伊戚

謂憂戚自造而成,非關他事,猶云自作孽,不可活之謂也。貽音夷,遺也。



音怯,藏也。謂箱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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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tá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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曇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第八

唐京兆崇義寺沙門 道宣 撰集

金陵華山後學比丘 讀體 續釋

●諸說戒法篇第五

釋 說戒即誦戒也。而云諸者,准說戒揵度,始從僧法終至心念,共有一十六法,類聚為篇次之第五。今但依文釋義續法,其誦戒加儀恒式俱載黑白,半月布薩正範詳明。

摩得勒伽論云:云何布薩?捨諸惡不善法,證得白法,究竟梵行,半月自觀犯與不犯,清淨身口也。

釋: 惡法謂結使煩惱,我愛為本,報感三途極苦。白法謂無漏道業,梵行為本,果證涅槃寂樂。欲證涅槃,必須究竟梵行。故於前白半月,至後黑半月,其間自觀犯與不犯。若憶有犯,應對無犯者說露,冀改前愆。一則遮現在之更為,二則懲未來之慢法。若不犯者,身口清淨,知梵行無𧇾也。

善見:云何得知正法久住?毗尼母云:清淨者,名布薩義。

釋: 准此二論原文,善見云:何得知五法久住?若說戒法不壞者是。母論云:若犯七眾不淨人前,應止不說戒,名布薩義。今文以善見為問,母論為答,其義俱收,布薩愈顯矣。所以世尊制諸比丘,半月半月並須盡集,聽別解脫經合善法,而增茂住持之本,斯其上歟。

○僧說戒法

釋 創制之緣。佛在羅閱城,時諸外道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集會,諸人往來共為知友,給與飲食極相愛念。瓶沙王登閣遙見問知其由,王即下閣往禮世尊白所見事:願佛今勅比丘亦三時集會,我及羣臣亦來聚會。佛默允已,王禮辭去。故聽比丘三時集會,但是說法後乃復制布薩。佛在僧中親自說戒,一時布薩日,大迦賓㝹在仙人住處黑石山側,於靜處思惟作念云:我今若往說戒,若不往我常第一清淨。爾時佛知從耆闍崛山沒,於黑石山出,在迦賓㝹前敷座而坐。迦賓㝹禮世尊足已,世尊知而故問,彼答云:爾。佛言:如是如是,如汝所言說戒法,汝當恭敬尊重承事。若汝不恭敬布薩承事者,誰當恭敬尊重承事?是故應往說戒,不應不往。應當步往,不應乘神足往。我亦當往。彼受教而往。世尊以此因緣告諸比丘:聽一住處和合一處說戒。今標云僧說戒法者,由佛不在僧中故。准律復有緣起,一時佛在瞻波國伽伽河側,十五日說戒。世尊露地而坐,眾僧前後圍遶。初夜已過。

阿難起座禮佛足請說戒,世尊默然。如是中夜已過復請說戒,佛亦默然。至後夜已過明相出現,阿難復再三請佛說戒。佛告阿難:眾中有不淨者。若眾中有不淨者,欲令如來在中說戒,無此理也。時目連觀眾人心,見有一不淨人去佛不遠而坐,既非沙門非梵行,而稱沙門言是梵行。目連訶責捉手牽出門外已,還請世尊說戒。因此制自言治,告諸比丘:自今已去,汝等自作羯磨說戒,有犯者不得聞戒、不得向犯者解罪,有犯者不得受他解罪。此乃僧法說戒之定制也。

若四人已上,當白已說戒。於十四日、十五日、十六日說戒,聽上座於布薩日白僧言:

釋 四人已上者。謂若十、二十,乃至百、千比丘也。當白已說戒者。白有二種:一者,由界廣眾多,房散住別,恐眾不知眾會之處,白眾知已,至時便往,即此白詞是。二者,白即羯磨,即後所續說戒和法是。於十四日、十五日、十六日說戒者。佛言:若說戒日,有客比丘來少,客比丘十四日說戒,舊比丘十五日說戒,客比丘當從舊比丘。若不者,如法治。(此謂少者就多,同十五日說戒,如法治,乃越毗尼罪。)若客比丘來等,亦如是。若客比丘來多,客比丘十四日說戒,舊比丘十五日說戒,舊比丘少,應從客比丘求和合。彼與和合者,善;若不與和合,舊比丘應出界外說戒。(求和合者,欲客比丘同集也。)若客比丘十五日,舊比丘十四日,客十六日,舊比丘十五日,亦如上當從,及求和合。准斯三日說戒嚴制,則外來此住,客、舊雖殊,布薩之法,必須和合。今遭末世,希見欽遵。推情有二:一者,或自干禁章,含羞覆過,懼眾不臨;次者,欠學毗尼,偏執爾我,故不隨集。嗟夫!於通計別,違佛語而恣癡心,布薩敗壞,正法沒矣。律云:聽上座於布薩日唱言:今日眾僧說戒。今此白詞是。據唱潤文,其為上座者,應如是白言:

大德僧聽!今白月十五日(若黑月大十五日、若黑月小十四日)布薩,白眾僧集(某)處說戒。(一說)

如是白已,上座應教年少比丘具淨水、燈火、舍羅。聽作時,若打揵槌及餘時法。若告言:諸大德!布薩說戒時到。僧集已,比座共相檢校,知來者、不來者。其諸莊嚴說戒眾具,廣如鈔中。

釋 文云:其諸莊嚴說戒眾具,廣如鈔中者,斯為聖制尊嚴。在行持者,整肅其規,儀範草匇。由作辦時,彷彿於事,故引鈔文,宜當如法。今准律略釋表法,以明鈔義也。律中,佛言:若半月、半月布薩日,掃灑、敷座、備燈火、水器、舍羅,為上座者,當教年少比丘,而年少者,依教作辦。若上不教,下不辦者,俱犯越毗尼罪。掃灑其處者,以地喻心地,掃灑如懺愆,表半月布薩,清淨身心,凡有微細過咎,必須一一懺除也。敷座有二:一是高座,為說者登;一是下座,為聽者設。其高座宜列香花,以香表信,花表因,故非正信淨因,修證無從也。復備燈火,預防夜暗。燈火表智,暗喻癡障,以顯智起,則無明破也。當具水器,就中分二:一者,謂洗足水瓶,恐足垢汙僧地敷;二者,謂淨手盆,欲手潔禮僧無慢。以水表定,垢譬塵煩,不藉定力,則塵情渾濁,莫能澄靜也。舍羅,此翻云籌,乃記數之軌,極短五指齊,極長一拳肘,麤如小指,細不過筯。用有二別:一者,知報僧數,而受施襯;二者,能滅諍事,以同法食。餘時法者,謂除鳴槌聽作時集,若稱某時,若量影時,若白言此制,隨同住眾多寡便用也。

○說戒和法

續 上文但云僧集已,比座共相檢校,知來者不來者,未明其法。今准單白綱目,依說戒揵度續入。律云:爾時說戒日,住處有一比丘,入房閉戶而眠。諸比丘說戒畢,從座起而去。眠者聞聲即起,問云:諸大德!欲何處去?不說戒耶?報云:我等已說戒竟,汝向者在何處來?答言:我閉戶眠耳。諸比丘以此事白佛,佛言:不得說戒日在房中眠。自今已去,聽比座者共相檢校,知來者不來者。應先白,然後說戒。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今十(五、四)日眾僧說戒。若僧時到僧忍聽,和合說戒。白如是。

釋 上云白即羯磨,此法是也。白已,隨緣廣略,如法說戒。

其間七非,於集法緣成篇內,業已詳明,茲不重揀。

續 一往黑白半月誦戒藏中,佛陀耶舍尊者,別譯四分戒本流通。卷首有十二頌,作前方便、問答、單白、和集、羯磨、誦戒序,次第誦二百五十戒相畢。有七佛略教誡偈,並迴向頌。其首尾之頌,乃結集者所置。由分止作,各攝歸門,故於止持會集中,闕而不載。今錄附此僧說戒法,略釋其義,俾知廣誦大綱。餘有誦戒儀規,俱明兩乘布薩正範內。

△初明卷首十二頌(分為九釋)

稽首禮諸佛,  及法比丘僧,  今演毗尼法,
令正法久住。

釋 此一頌,上二句是歸敬三寶,下二句顯戒當說能住持正法也。凡作法事,必須先禮三寶,以求加被,使內障潛消,外魔無嬈。稽首者,謂下首至地,少久乃起。禮者,履也。進退有度,尊卑有分之儀。西域以五體投地為之致敬,此方以稽首為之盡恭。今隨國風,故云稽首也。又稽首者,身業致敬。身致敬時,口稱德號,心存觀想,是為三業。供養佛者,具云佛陀,此翻云覺。覺具三義:一、自覺悟性真常,了惑虗妄;二、覺他運無緣,慈度有情眾;三、覺行圓滿,窮源極底,行圓果滿。法者,乃如來隨機稱性所說清淨法要,眾生信依修行,得大解脫,必趣涅槃。若以義釋,法是軌持之義,謂軌生物解,任持自性。一切諸法,各守自性;任捨不捨,各守自性。如水就於下,火揚於上,性各決定,此是法體。軌謂軌範,可生物解,如火熟食,用水浮舟,各取其則,是為法用也。比丘僧者,含三義,具六和,准前所釋。十誦云:有五種僧:一、無慚愧僧,破戒者是;二、羺羊僧,凡夫鈍根無智慧,如諸羺羊聚在一處,不知布薩,不知布薩羯磨,不知說戒,不知法會。三別眾僧,於一界內,處處別作羯磨。四清淨僧,凡夫持戒人。五真實僧,學無學人。此中所禮,正禮後之二僧。由真實僧,能令勝義正法久住。由清淨僧,能令世俗正法久住。今演毗尼法者,今謂正當說戒之時,揀非過未,演乃宣布流通也。梵語毗尼,此翻滅。然滅有三義:一滅業非(謂不偷盜等,故律中有犯毗尼,有諍毗尼),二滅煩惱(煩惱是發業之本,故律云:治伏貪等令盡,是故如來制增上戒學),三得滅果(故經云:戒淨有智慧,便得第一道)。宣祖云:毗尼翻滅及調伏者,是從功用為名,非正譯也。正翻云律。律者,法也。從教為名,斷割重輕,開遮持犯,非法不定。俗有九流,法流居一。故世法律,皆約刑科。道與俗違,刑名乃異。至於處斷,必依常法,故翻律也。令正法久住者,正法是出世無漏聖道也。正法住世,教行果三,悉皆具足。由秉羯磨,清淨布薩,則戒身成就,定慧發生,無漏聖果,庶可希冀。若廢布薩,戒行不淨,則正法滅亡無日矣。五分律云:毗尼是佛法壽命,毗尼住則正法久住。故云:今演毗尼法,令正法久住。

戒如海無涯,  如寶求無厭,  欲護聖法財,
眾集聽我說。

釋 此一頌,上二句顯戒功德,下二句勸聽獲益也。揵度云:海水有八奇特法,所以阿修羅娛樂住:一者、一切眾流皆往投之;二者、潮不失限;三者、五大河投海而失本名;四者、河及天雨盡歸而無增減;五者、同一鹹昧;六者、不受死屍;七者、多出珍寶;八者、大形所居。我法中亦有八奇特,使諸弟子見已,於中而自娛樂:一者、我諸弟子漸次學戒,皆歸我法;二者、我諸弟子住於戒中,至死不犯;三者、四姓捨家,皆稱沙門;四者、於我法中,以信堅固,捨家學道,入無餘涅槃界,而涅槃界無增無減;五者、同一解脫味;六者、犯戒惡法,雖在眾中坐,常遠眾僧,眾僧亦離彼遠;七者、多出珍寶,所謂四念處,乃至八賢聖道;八者、受大形,所謂四向、四果。根本律云:毗奈耶大海,涯際淼難知,差別相無窮,豈我能詳悉。大師律教海,甚深難可測。故云戒如海無涯也。如寶求無厭者,寶即海中清淨如意珠王,能隨眾生所求,於念念中雨滿閻浮提一切樂具,而寶體終無損減。佛法海中尸羅皎潔,能念念中出生一切念處,正勤、如意、根、力、覺、道等諸勝善品,乃至三乘聖果,而尸羅體終無變易,如彼珠王求施無厭也。聖法財者,略則即信、戒、聞、捨、慧、慚、愧七法,廣即三十七品助道法也。然此法財非戒無能守護,而戒有防非止惡之功,如強兵猛將能伏怨敵,如堅城深壍能禦魔賊,不令得便而使侵凌故。是以欲護此聖法財,眾集聽我說。眾謂四清淨比丘已上乃至百千,集謂身心和集,聽謂耳根發識。聞其如律宣說,在座比丘各各如說奉持也。

欲除四棄法,  及滅僧殘法,  障三十捨墮,
眾集聽我說。

釋 此一頌,明聽戒離過也。四棄即四重根本,僧殘即十三僧伽婆尸沙,捨墮即三十尼薩耆波逸提,如止持中釋。然戒法五篇,今止言三者,餘二從輕,文略義攝。豈但聞戒而能生諸善品,守護法財,實能永斷業,非清淨污染。是故欲除棄滅殘障,止捨墮僧伽,應和集聽我宣說,而遠離斯過也。

毗婆尸式棄,  毗舍拘留孫,  拘那含牟尼,
迦葉釋迦文,  諸世尊大德,  為我說是事。
我今欲善說,  諸賢咸共聽。

釋 此,前一頌總舉七佛,後一頌述說囑聽也。毗婆尸,亦云維衛,此名有四義:以其智圓滿如月,則云徧見;魄盡惑亡,則云淨觀;既圓且淨,則云勝觀,又云勝見。式棄,亦名尸棄,此翻云火,亦翻持髻,謂無差別智最為尊勝,處於頂心。毗舍,具云毗舍浮,亦名毗葉羅,此翻徧一切自在,以其智圓果滿,兩足稱尊。已上三佛,在過去莊嚴劫末後出世也。拘留孫,此翻所應斷,亦翻作用莊嚴,謂能斷一切煩惱,永盡無餘,萬德莊嚴。拘那含牟尼,此翻金寂,又翻金仙。金者,體堅五色,以黃為上,光最明赩;寂者,表無礙智,寂然不動,謂此世尊得堅固無上無礙智,寂然不動。迦葉,此翻飲光,謂身光顯赫,吞蔽一切光明故。釋迦文,又名釋迦牟尼,此翻能儒,亦翻能仁寂默。寂默故,不住於生死,是自利義;能仁故,不住於涅槃,是利他義。內冥智理,外揚德化,智悲雙運,立斯嘉號也。已上四佛,於賢劫初,次第出世化道。所以處處說此七佛者,一謂在百小劫內,淨居天人所曾見故。二謂本師修相好業,從毗婆尸佛時為始故。世尊者,十號具足,九界同仰,為諸天人師,居眾聖中王,世出世間,極尊無等。大德者,謂諸世尊,等濟羣生,具大慈德,折攝教化,具大威德故。為我說是事者,此句正明師資授受,顯非臆說也。我即現前眾中說戒者自稱。是事即四事、十三事,乃至一百眾學事等。言善說者,謂如法、如律、如佛所教而說,詞句無差謬也。諸賢咸共聽者,此句遮揀別眾不和故。諸者,從初近圓無夏比丘,乃至百臘上座,皆應集聽。始從戒序,乃至七佛偈經,滌慮合掌,一心諦聽也。賢乃有德之稱,猶云大德僧。今以世尊稱大德,故僧以諸賢易之。爾

譬如人毀足,  不堪有所涉,  毀戒亦如是。
不得生天人。  欲得生天上,  若生人間者,
常當護戒足,  勿令有毀損。

釋。 此前一頌,上二句設喻,下二句法合,以明障生善道也。後一頌,上二句示生善趣,下二句法喻雙舉,誡護善因也。譬如者,乃假設之詞。毀謂破壞,涉謂躡躐,天謂欲色無色三界諸天也,人謂四有洲中人倫也。而言生人天者,以西域人多是求樂生天,佛出世間,隨彼所欲,為說人天因果,然非聖意,亦非律旨,雖云人天,實為涅槃,所謂先以欲鉤牽,後令入佛智也。根本律云:或願人間,或求天上,勤修梵行者,得生人天,暫受快樂,彼命終後,入地獄中,是故當求涅槃,以修梵行,勿樂人天,而致勞苦。律攝云:險途有二,一是生天,二是惡道。雖復生天,受諸勝樂,報盡之後,還墮惡趣,是則人天,非所當欲。又戒喻以足,無遠不至,義在深幽,謂戒足不可毀故,毀則人天尚不能生,何況涅槃。又復具諸戒行,乃是上品正因,往生淨土,於一念頃,親近供養他方十萬億佛,還至本國,聽聞妙法,如是不可思議神足力,皆由護戒無損之所致也。

如御入險道,  失轄折軸憂,  毀戒亦如是,
死時懷恐懼。

釋 此一頌,上二句設喻,下二句示知過患也。前頌中引律,但約人天名為險道,今單指三塗為險道。軸乃車輪之轉軸,轄是軸頭之鐵。死時自知破戒,必墮惡道,猶如險道中途,失轄折軸,恐怖慞惶,無依無救也。行願品云:關閉一切諸惡趣門,開闡人天涅槃正路。實由嚴持禁戒之功能也。

如人自照鏡,  好醜生欣慼,  說戒亦如是,
全毀生憂喜。

釋 此一頌,上二句設喻,下二句顯戒完闕也。如人以鏡自照其面,容端則欣喜,貌陋則憂慼。今正說戒之時,聞已當自反觀思察所受持戒,其間若全淨無瑕,則內懷欣喜,外不愧人;若有所毀污,則內生憂慼,外耻於他也。

如兩陣共戰,  勇怯有進退,  說戒亦如是,
淨穢生安畏。

釋 此一頌,上二句設喻,下二句明戒得失也。如兩陣共相交戰,勇者奮而前進,怯者畏而退縮。今眾集說戒,正與煩惱魔軍共戰。戒淨則堅持之力勇猛,與眾同居,身心俱安。戒穢是受行之志怯弱,雖與眾居,情色實畏,不能降伏煩惱魔軍,返被煩惱所勝也。

世間王為最,  眾流海為最,  眾星月為最,
眾聖佛為最,  一切眾律中,  戒經為上最。
如來立禁戒,  半月半月說。

釋 此前一頌,舉喻歎德也。凡受比丘戒者,名曰大沙門,梵語摩訶,此翻云大。而大含三義:一者大,天人中尊故;二者多,富有福慧故;三者勝,超諸外道故。所以佛言:於天、人、魔、梵、沙門、婆羅門眾中,釋子、沙門最為第一也。今初句即約大喻歎,次句即約多喻歎,第三句即約勝喻歎,第四句總約大、多、勝喻歎,後一頌正以法合。一切眾律中,戒經為上最者,謂諸世間之國禁,及外道等之邪宗,亦各有律,不能令人脫纏出界,唯佛律乃能救濟眾生,超凡入聖。又佛律中之五戒、八戒、十戒,亦不如比丘具足戒。又定共、道共戒,亦不如波羅提木叉戒根本。律云:諸佛證菩提,獨覺身心淨,及與阿羅漢,咸由律行成。三世諸賢聖,遠離有為縛,皆以律為本,能至安隱處。故云:一切眾律中,戒經為上最。所受之戒律上最,而令能受之者亦成最也。如來立禁戒者,此顯戒唯佛制,非餘所堪。如國家賞罰號令,必從王出,臣下僭越,庶人不信,敗亡無日。佛法亦爾,若容他說,羣生不奉,法不久住,是以禁戒唯佛自立也。半月半月說者,以黑白半月,用表善惡二業,欲黑盡而白圓。又白表智德,黑表斷德,故立此一定之期限,說戒根本。雜事中佛言:我令汝等,每於半月半月說波羅提木叉者,當知此則是汝大師,是汝依處,若我住世無異也。

△此明戒序(分為四釋)

諸大德!我今欲說波羅提木叉戒,汝等諦聽,善思念之。若自知有犯者,即應自懺悔;不犯者,默然。默然者,知諸大德清淨。

釋 諸大德!我今欲說波羅提木叉戒者,此乃標宗立體,告眾令知。今說戒時至各當攝持三業,慎其散亂也。大德如前釋,是律語尊稱。波羅提木叉,此翻別解脫。律攝云別解脫者,由此別解脫經,如說修行,於下下等九品諸惑,漸次斷除,永不退故,於諸煩惱而得解脫,故名別解脫。又云保解脫,謂戒淨絕瑕,發生定慧,如來保任,必證涅槃故。汝等諦聽者,誡令諦實而聽,入於語義,以成聞慧也。善思念之者,謂當如思義,憶念勿忘,以成思慧也。既聞思擇義,當去其不善,擇其善者而修之,以成修慧也。若自知有犯者,即應自懺悔,謂染淨自知,豈可覆藏?若有所犯罪事,未曾向他發露求悔,於此說戒時,即應自言露罪。懺悔已,仍允聞戒,不雜於眾,勿俟他舉,而令遮聽。懺悔者,懺名修來,悔名改往。往日所作,鄙而惡之,故為悔也。往日所棄一切善法,今日以去,誓願勤修,故為懺也。棄往求來,合名懺悔。不犯者,默然不犯,謂一往本無所犯,或犯即說悔已,當一心靜默,至誠而聽。默然者,知諸大德清淨,謂僧眾純潔和合,理應如律如法說戒也。

若有他問者,亦如是答。如是比丘在眾中乃至三問,憶念有罪不懺悔者,得故妄語罪。故妄語者,佛說是障道法。

釋: 若有他問者亦如是答,謂如餘時中被他舉問實答,此說戒時問亦應如實答。如是比丘等者,比丘指犯罪之人,眾中謂現前所集清淨僧眾。三問是令語詞圓滿離廣略故,略則闇鈍者卒難知覺、無慚者不生悔心,廣則恐延時久令眾坐倦,所以律制作法唯三問也。若憶念有罪而不發露懺悔,得故妄語罪。然雖不言由現身相表語業故,縱曾有犯今不憶知,此則無妄語罪。於一一問中隨憶得罪,若三問三憶得三妄語罪。障道法者,佛說故妄語障初禪乃至四禪,障初果乃至四果,障涅槃之道也。

若彼比丘憶念有罪,欲求清淨者,應懺悔,懺悔得安樂。

釋: 此謂若具慚愧比丘憶念有罪,欲求戒身清淨,理應自言懺悔,非畏他詰問治罰而露說懺悔。得安樂者,身心寂定煩惱不侵為之安,遠離過非獲證道果為之樂也。

諸大德!我已說戒經序。今問:諸大德!是中清淨否?(三說)諸大德!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此乃結問也。戒經序者,謂此為二百五十別解脫經之由緒。以此為先者,能令餘說得生起故。是事如是持者,持是了知義已,三詰問眾皆清淨,由其一眾清淨默然故。此事我今如是了知,堪為宣說戒經也。

誦此戒序及次第誦戒相畢,復總結云:

諸大德!我已說戒經序、已說四波羅夷法、已說十三僧伽婆尸沙法、已說二不定法、已說三十尼薩耆波逸提法、已說九十波逸提法、已說四波羅提提舍尼法、已說眾學法、已說七滅諍法,此是佛所說,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若更有餘佛法,是中皆共和合,應當學。

釋 此文,結前勸修也。謂非但半月半月和集一處,聽說戒法,嚴持無犯而已,更有諸揵度內所制等法,及修多羅、阿毗曇、定、慧之法,於是中皆共精習,乃比丘應當學者,彼此和合,䇿勉勤修,庶幾增戒、增心、增慧也。

△此明七佛偈

忍辱第一道,  佛說無為最。  出家惱他人,
不名為沙門。

此是毗婆尸如來、無所著、等正覺說此戒經。

釋 忍辱者,以其內心能安,方可忍外所辱之境。忍有二種:一生忍,二法忍。生忍復二:一謂於恭敬供養順情境中能忍不著,則不生憍慢;二謂於瞋罵打害逆境中能忍,則不生忿恨怨惱,是為生忍也。法忍亦二:一者非心法,謂寒熱風雨饑渴老病死等;二者心法,謂瞋恚憂愁婬欲憍慢等。若於此二法能忍不動,是名法忍也。復以正慧觀察,生法性空,忍不可得,苦空無我,孰為忍者?忍辱既空,無生理顯,便證涅槃。此忍辱是涅槃之捷徑,故名第一道。無為即涅槃,謂湛然常寂,無所造作,超絕有為之境,越度生死之流,更無有法勝於此者,故名為最。沙門者,阿含經云:捨離恩愛,出家修道,攝御諸根,不染外欲,慈心一切,無所傷害,遇樂不欣,逢苦不慼,能忍如地,故號沙門。若出家不行忍辱,而反怨報惱於他人,則違無諍之道,豈稱沙門之行?欲得第一道,當不惱他人;欲希無為樂,當具沙門行。所以忍辱是出世之因,無為是出世之果;惱他人是生死之因,非沙門是生死之果。善惡兩彰,淨穢齊舉,其有智者,應擇而趣之。此是毗婆尸等者,上明所說之法,此明能說之佛也。三世諸佛,皆有通別二號。毗婆尸乃別號,如前釋;如來、無所著、等正覺乃通號。梵語多陀阿伽度,此翻如來;梵語阿羅訶,此翻應供,亦翻無所著;梵語三藐三佛陀,此翻正徧知,亦翻等正覺。此略十號之三也。於後六佛釋號,准知不繁。

譬如明眼人,  能避險惡道,  世有聰明人,
能遠離諸惡。

此是尸棄如來、無所著、等正覺說此戒經。

釋。 上二句舉喻,下二句法合。謂世間若有聰慧之者,能信佛聞法,正見現前,即知是道非道。非道乃六趣險途,是道謂八正平衢。險途由不善所感,平衢藉勝慧所詣。故須遠離諸惡因務,修出世要,終抵涅槃常樂之處。譬如明眼之人,前境昭昭,不趣險難之徑,遠諸怖畏,而終至安隱之處也。諸惡謂三界見思無明等惑。尸棄如來,通別二號,如前所釋。律攝云:尸棄佛出現於世,諸聲聞多為生天而修梵行,希求後世受天妙樂。爾時彼佛為欲對治弟子眾,說此略教。

不謗亦不嫉,  當奉行於戒。  飲食知止足,
常樂在空閑,  心定樂精進,  是名諸佛教。

此是毗葉羅如來無所著等正覺說此戒經。

釋: 謗是口業,嫉是意業,欲離此二,當奉行於戒。戒淨則三業頓捐,何患口意之不清淨?飲食屬口,常樂屬意,知足則息妄馳求,空閑則諸念自寂。由是心澄入定,起慧斷惑,唯樂精進頭陀乃能。空閑者,是阿蘭若寂靜之處,依此處而勤修定門,必獲聖果。三世如來,同斯軌轍,以教弟子,故云是名諸佛教。此佛通別二號,准前釋。

譬如蜂採華,  不壞色與香,  但取其味去。
比丘入聚然,  不違戾他事,  不觀作不作。
但自觀身行,  若正若不正。

此是拘留孫如來、無所著、等正覺說是戒經。

釋 喻遊蜂採華,但持蘂味而去,不壞華之色香,如比丘入聚落乞食時亦然。不違戾他事,違是違背,戾是罪戾,謂比丘乞食,趣得資身助道,隨施而受,知足而歸,勿以過求戾他,壞彼淨信敬心,正同蜂採華,不壞色與香也。不觀作不作者,謂既不戾他,亦莫觀人得失,以亂身心,妨修道業,但自觀身所行而省察之,若自無非,則身淨端,設有過,則行穢僻,故云若正若不正也。此佛通別二號,准前所釋。律攝云:拘留孫佛出現於世,諸聲聞眾,多希利養,慢於善品,為遮彼故,說斯略教。

心莫作放逸,  聖法當勤學,  如是無憂愁,
心定入涅槃。

此是拘那含牟尼如來、無所著、等正覺說是戒經。

釋: 由不放逸故,能勤學聖道。由學聖道故,令憂惱之惑能除。由除憂惱等惑故,心寂靜而入正定。由得定故,證涅槃而樂無為。此乃斷集修道證滅也。若心放逸,造集惡因,則招憂愁之苦果。若不修道,見諦證滅,雖獲定心,而煩惑未除,仍輪三有,憂苦焉脫。此佛通別二號,如前釋。

一切惡莫作,  當奉行諸善,  自淨其志意,
是則諸佛教。

此是迦葉如來、無所著、等正覺說是戒經。

釋 一切惡者,謂三毒煩惱發生身口所造性遮等罪。諸善者,謂三十七品及一切法門。誡惡莫作,此令以戒防禁七支三毒,性業遮業皆得清淨。勉善奉行,此令增修三學廣積眾善,梵行圓成利己濟他。自淨其志意者,謂依持木叉修習禪定,發真無漏智慧,破諸邪倒了妄無生,心本自淨離染垢相一切皆空,故云自淨其志意。法海雖廣此三攝盡,三世如來隨機濟物不異於斯,故云是諸佛教也。此佛通別釋號准前。

善護於口言,  自淨其志意,  身莫作諸惡,
此三業道淨,  能得如是行,  是大仙人道。

此是釋迦牟尼如來、無所著、等正覺,於十二年中為無事僧說是戒經,從是以後廣分別說。諸比丘!自為樂法、樂沙門者,有慚、有愧、樂學戒者,當於中學。

釋: 諸佛出世,觀機設教,法非一定。釋尊出此五濁惡時,人多好諍,不護口言,及濁心垢重,縱無現境,而憶曾所經事,發起欲思,造作身業不善,是故如來誡之以次第,防之於未萌。若能如是善護,自淨不作,即三業清淨,十善道法成就。然此十善道法,若人、天、聲聞、緣覺、菩薩、諸佛,無不依之,故云是大仙人道。如來為天中天,仙中仙,人中尊,故稱大仙人也。釋迦如來通別二號,已釋於前。於十二年中,為無事僧說是戒經者,無事僧,謂不犯戒也。如來成道五年已前,眾僧皆知足修行,無事可犯,無戒可制,但拈大意而略訓之。從是五年以後,僧中有漏法生,為斷彼有漏法故,乃廣結二百五十戒法。於間復有根本從生,開遮輕重,是比丘所受持者,而言十二年中,以聲聞藏攝阿含教,其阿含總談十二也。自為樂法樂沙門者,法即戒法,清淨持戒,是沙門無漏之因,證阿羅漢,是沙門無漏之果,若因不具,則果無從立,故云樂法樂沙門也。有漸有愧樂學戒者,慚者,內自羞耻,愧者,發露向人,世間若無慚愧二法,悉皆違越清淨聖道,趣向諸惡險途。然此波羅提木叉戒,非無慚愧愚癡之人,而能堅信樂學。當於中學者,謂當於此二百五十別解脫律儀,及七佛略戒經中,精習勤修,謹護無違,以度生老病死之大苦患,亦不墮啞羊之訶也。

此明卷末回向頌(分為六釋)。

明人能護戒,  能得三種樂,  名譽及利養,
死得生天上。  當觀如是處,  有智勤護戒,
戒淨有智慧,  便得第一道。

釋 前一頌是世間因果,後一頌是出世間因果,舉世間而彰出世間也。明人者,謂了達三途因惡業所招,人天樂境由善業所感,故當捨惡修善。戒乃眾善之本,唯明達者能護,非愚迷不別因果者堪持。三種樂者,一名、二譽、三利養,是現在華報之樂,死後得生天上是未來果報之樂。名謂稱德,譽謂讚美,利養謂四依,聖種謂能如律奉持之人。戒香芬馥遐邇普聞,四事助道不求自至也。當觀如是處者,謂世間樂果無戒尚不能獲,則出世聖道豈離於戒?有智之者應精勤嚴護,所受之體皎潔絕瑕諸有可超,故云戒淨有智慧,便得第一道也。

如過去諸佛,  及以未來者,  現在諸世尊,
能勝一切憂,  皆共尊敬戒,  此是諸佛法。
若有自為身,  欲求於佛道,  當尊重正法,
此是諸佛教。

釋。 前一頌半,舉諸佛共成道以證之。後一頌,示欲求佛,當重正法以勸之。能勝一切憂者,一切煩惱諸惑,結縛眾生,故名為憂。三世如來,皆尊奉波羅提木叉,淨極圓明,破盡諸惑,而大解脫,故名為勝。自為身者,謂專為此身,超越生死,求於佛道,非希暫樂。以持戒品,此中意旨幽邃,揀非二乘別解律儀,乃令究竟戒性。故學者切勿錯其宗趣,自陷偏小之坑。狂者速宜自責反省,以雪譏貶之罪。縱然跡現是小,意本實誘歸大。況乎戒海無涯,量同太虗。隨物受益,等施無二。根器雖有大小之殊,法無廣狹之別。欲脫二死之深淵,早投一真之彼岸。庶得自為不乖,求佛有冀矣。正法,即戒法。所謂有秉羯磨說戒,則正法不滅。世間以戒是苦海舟航,涅槃徑路。不同外道邪僻之律,輪王十善治世之術。故此佛戒,特名曰正法也。

七佛為世尊,  滅除諸結使,  說是七戒經。
諸縛得解脫,  已入於涅槃,  諸戲永滅盡。
尊行大仙說,  聖賢稱譽戒,  弟子之所行,
入寂滅涅槃。

釋 前一頌半,謂諸佛弟子,奉持戒經,得脫諸縛,已入涅槃,故舉以證之。後一頌,謂今佛弟子,尊佛所說,依戒修行,便獲涅槃果樂,故示以勸之。諸結使者,謂諸煩惱,驅使行人心神,流轉三界,不得解脫,故云結使。略則十使,廣則八十八使,乃至八萬四千塵勞也。七佛為世導師,為欲滅除諸弟子結縛故,乃說此戒經。弟子奉行,則諸煩惱結縛,因斯解脫,證無生果,已入涅槃,一切有無戲論,永滅盡矣。七佛大仙所說之經,是一切賢聖所讚之戒。今凡為佛弟子者,能如教修行,則無不證入寂滅涅槃者也。寂滅涅槃,是華梵雙舉。

世尊涅槃時,  興起於大悲,  集諸比丘眾,
與如是教誡,  莫謂我涅槃,  淨行者無護。
我今說戒經,  亦善說毗尼,  我雖般涅槃,
當視如世尊。  此經久住世,  佛法得熾盛,
如是熾盛故,  得入於涅槃。  若不持此戒,
如所應布薩。  喻如日沒時,  世界皆闇冥。

釋。 初一頌明佛垂誨也。如來說法四十九年,化緣已畢,垂將涅槃,重以戒法顧命弟子,殷懃付囑,示誨諄諄。是知此戒誠為佛法之元基,慧命之正脈,成聖之保任,利生之要軌。苟不頂戴受持,豈但自甘汩沒生死海,抑且有辜如來付囑念。當思慈誨,奉遺法而忘軀;䇿進信志,敬木叉而盡壽。是為知恩報恩者。莫謂我涅槃,乃至如是熾盛故,得入於涅槃。此兩頌半正明示教也。謂諸比丘:汝等莫謂我如來涅槃,世間空虗,修淨行者無有依護。我今已為汝等說二百五十戒經,亦說毗尼作持等法。我雖入般涅槃,此波羅提木叉戒在世,即是如來法身常住不滅,故令汝師之以作依護。若波羅提木叉久住熾盛,則教理行果皆悉熾盛。由熾盛故,修淨行者得入涅槃而無遺也。若不持此戒,乃至世間皆闇冥。此一頌重申誡喻也。謂淨行者有護,是令護體蠲染以立梵行。如所應受持戒品,依制布薩。若不布薩,以何依護?則罪垢日增,失智慧明,不覩聖道,便墮三塗。喻如日沒闇冥,無所見故,即墮坑落塹矣。

當護持是戒,  如犛牛愛尾,  和合一處坐,
如佛之所說。

釋 此一頌,誡令堅志遵持也。謂比丘當護戒自珍,堅其信志寧死不犯,猶如犛牛愛尾不顧身命,乃名遵制持戒。和合一處坐者,使離別眾之過。如佛所說者,謂黑白半月,如佛所教而作布薩說戒,慎勿有干七非而背法律教三如也。

我已說戒經,  眾僧布薩竟,  我今說戒經。
所有諸功德,  施一切眾生,  皆共成佛道。

釋 前半頌明自他作辦事畢,後一頌以所作事回施有情共成佛道。作辦之事而言功德者,謂一一戒中嚴護清淨所生止作之力用,名曰功德。此聲聞之法而云回向佛者,何也?此是開顯之後,涅槃顧命所謂真是聲聞,以佛道聲令一切聞,唯有一乘法,無二亦無三。又戒本防非止惡,詎聲聞之獨持?比丘體通大小,豈羅漢之自目?又在家菩薩持在家戒,名曰菩薩近事;出家菩薩持出家戒,名曰菩薩比丘。是知比丘之戒非局小心,出家菩薩何容不護?三世諸佛同斯法教,不唯今之釋尊獨爾。或曰:聲聞持戒名菩薩破戒,聲聞破戒名菩薩持戒。然斯義者,以聲聞自度為急,故止之名持;菩薩利生為本,若不廣作眾善,名之為犯。此正責小心自利為過,非謂大心利他。共成佛道者,在列縱曰自利,乃兼利他,故一一戒中不離護他。斯實如來善巧方便,密以珠繫衣裏,令其終獲大用。今人不達聖意而生擬論,若解了開顯之後則無疑。此頌云我今說戒經,所有諸功德,施一切眾生,皆共成佛道也。

已上付誦戒本釋竟。已下皆原卷之法。

○僧同犯識罪懺白法

佛言:若僧集說戒,犯罪不得說戒、不得聞戒、不得向犯者懺悔、犯者不得受他懺悔。彼比丘白已當懺悔,應作如是白言:

大德僧聽!此一切眾僧犯罪。若僧時到僧忍聽,此一切僧懺悔。白如是。

如是白已,然後說戒律本,更不悔本罪。

釋: 此法律中更不悔本罪者,謂犯單墮及眾學威儀戒等,由臨布薩忖思聖制難廢,急欲同誦木叉,各生慚愧發露求淨,如此正契布薩捨諸惡不善法究竟梵行之旨,不須更悔。若犯初二篇並三十捨墮,不得例斯也。

○僧同犯疑罪發露白法

佛言:若說戒時,一切僧於罪有疑者,應作白言:

大德僧聽!此一切僧於罪有疑。若僧時到僧忍聽,此眾僧自說疑罪。白如是。

然後說戒。此但露罪,得聞說戒本罪,仍說已懺。

釋: 上云識罪者,謂自知了了無疑。此云疑罪者,因自不知罪種名相,為犯不犯生疑。既將說戒,且先陳露,待白已說聽竟,仍須向知法者問決所犯,自言求悔。

此識疑二法皆為人法,故作兼屬公私也。

○尼差人請教授法

於說戒日集僧索欲,問緣,答云:差人請教授羯磨。作白文言:

釋 於說戒日者。律聽比丘十四日布薩,比丘尼十五日布薩。若有因緣,比丘十五日布薩,尼十六日布薩。此謂二部相依結界。今准十五日,大僧正說戒,尼界集僧,差人作白云:

大姊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比丘尼(某甲),為比丘尼僧故,半月往比丘僧中求教授。白如是。

大姊僧聽!僧差比丘尼(某甲),為比丘尼僧故,半月往比丘僧中求教授。誰諸大姊忍僧差比丘尼(某甲),為比丘尼僧故,半月往比丘僧中求教授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差比丘尼(某甲),為比丘尼僧故,半月往比丘僧中求教授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律本云:應白二差一人已,彼獨行無護,更差二三人為伴,往僧寺中。

釋: 更差二三尼為伴者,乃方便命隨為護,更無白差之法,須擇老練持戒者同往,非但以尼數二三而已。准增一法云:尼若有五過,不應將作伴行:一、喜太在前行;二、喜太在後;三、喜抄斷人語;次四、不別善惡語,善語不稱讚美惡語;五、如法得利,不以時為彼受。反此五過,聽僧差伴,庶兩獲益,無諸損惱。

至所囑比丘所,義准應差人承受。彼囑授尼應具陳所請已,至十六日更往僧寺中求可不時。若得略教授已,還至寺鳴槌集尼眾,不來者說欲已,然後使尼如僧中所告者,在尼眾中具宣僧勅訖,諸尼合掌頂戴受。律無文,准僧祇律文義如此。若僧尼兩眾欲滿五人已上,方行此法。故律本云:若眾不滿、若不和合者,至時禮拜問訊。

釋: 若僧尼兩眾,樂欲依制奉行此法者,各滿五人已上,二部方可羯磨差使。本律乃互明兩眾,謂縱和不滿,滿已乖和。至僧布薩日,尼唯恭敬往禮,以遵八敬,盡形不敢違也。

此一羯磨為法故作,是屬公也。

非 人,非謂眾減、不和、無伴、獨行等。

餘非准前無異。

○教誡尼法

佛言:於僧說戒時,上座問言:比丘尼眾遣何人來耶?今但取當時說戒者問之。受囑授者即起,具修威儀,為白僧言:

大德僧聽!(某)處比丘尼僧和合,僧差比丘尼(某甲)半月半月頂禮比丘僧足,求請教授尼人。

三說已,義加云:彼應至上座所云:大德慈濟!能教授比丘尼不?若答言:不堪。者,乃至二十夏已來,一一具問。若無有者,還至上座所白言:遍問眾僧,無有堪者。上座即應略教戒法,告囑授人云:此眾無堪教誡師,明日尼來請可不?時應報言:昨夜為尼遍請,無有堪者。雖然,上座有勅,勅諸尼眾:精勤行道,謹慎莫放逸。

○差教授尼師法

續 此准白二綱目,今依九十事之二十一續入。上明略教為無堪者。若問有者,彼受囑授比丘還至上座所,白言:眾中某甲(上座大德)堪能教授比丘尼。按律中,因六羣發起,佛言:眾僧中差教授比丘尼人白二羯磨。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差(某甲)比丘教授比丘尼。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教授比丘尼。誰諸長老忍僧差(某甲)比丘教授比丘尼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差(某甲)教授比丘尼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佛言:成就十法者,然後得教授比丘尼:一、具足多聞;二、誦二部戒利;三、決斷無疑;四、善能說法;五、族姓出家;六、容貌端正,尼眾見便歡喜;七、堪任與比丘尼說法,勸令歡喜;八、不為佛出家而披法服,犯重;九、若滿二十歲;十、若過二十歲。

又增一云:有五法應教尼:一、具持波羅提木叉戒。二、多聞善巧。三、語言辯說。四、不為佛出家而犯重罪。五、二十臘若過二十。

五分云:五法不應差,差已應捨:一、誦經戒而多忘失,二、諸根不具,三、多欲,四、現為惡相,五、教比丘尼親惡人。

釋 此但續差法白二,其儀規備載於教誡比丘尼正範中。

此一羯磨為法屬公,並顯非皆同上無異。

○告清淨法

佛言:說戒日客來若少者,當告舊比丘清淨。應如是告言:

大德僧聽!我比丘(某甲)清淨。(一說。)

若說戒序竟,方陳此言,必有犯者,舉過告僧已,餘者次第聽。

釋: 布薩本為改往除愆,勤修冀淨。雖然因緣遊行,遇處有僧說戒,理應就聽,必不可違。若僧集已,說前頌竟,至不須告淨,當具儀作禮,敷座而坐。若說戒序竟,至則座上已經問淨,方陳此言。應知廣說八處問淨故。若自知有犯,先舉過告僧已,餘者隨坐次第聽終,仍准所犯求懺。

此一法為法作,是屬私也。

○識罪發露法

佛言:當至一清淨比丘所,具威儀說所犯名種。白言:

大德憶念!我(某甲)犯(某)罪生疑,今向大德發露,後如法懺悔。(三說。)

說戒時憶者,須用此法。若餘時中,依法懺悔。十誦云:發露比丘,不須更發。

釋 說戒時憶者,揀非日前知而不悔。今謂因值布薩,倐爾憶所犯事,且用此法容聽戒故,聽罷應即乞除。若餘時識犯生疑,陳露求決,依法懺悔。而引十誦者,謂布薩日前已曾發露,正布薩時不須更露,聽懺之。

○疑罪發露法

律本:比丘犯罪有疑,復逼說戒。佛言:應發露已,得聞戒。義准云。

大德憶念!我比丘(某甲),於(某)處犯生疑。今向大德發露,須後無疑時,如法懺悔。(三說。)

釋 須後無疑時者,非謂任其久緩,乃指聽竟之後言也。

○說戒座上憶罪露法

律本為在座上忽憶本罪,向比塵說之,舉眾鬧亂,佛令發露心念。應義准云:

釋 律云:於說戒時,有一比丘犯戒,而在座間思:世尊制犯者不得說聽戒等,我當云何?語彼說戒人言:止!止!莫說戒。我犯某罪,欲從長老懺悔。舉眾閙亂。諸比丘以此事白佛,佛言:其人自憶罪而發露,彼比丘當語邊人言:我犯某罪,今向長老懺悔。復作是念:設語旁人者,恐閙亂眾僧,不成說戒。彼比丘當心念:須罷座已,當如法懺悔。作如是已,得聽戒。今例心念法,但聲須細,莫令眾聞。應義准云。

我(某甲)犯(某)罪,為逼說戒,恐眾閙亂故,待竟當懺。(三說)。

疑罪准此。

釋 上三法,皆為法故作,是屬私也。

○略說戒法

佛言:若王、賊、水、火、病人、非人、惡蟲及有餘緣者,若牀座少、露濕、天雨、布薩多、夜已久,或鬬諍說法等。久者,略說戒。

釋: 此明開緣,先列八難。一王難者,王乃自在意,信則興隆佛法,不信則毀滅三寶。二賊難者,賊乃為害之稱,賊是林中王,能作不饒益事。三水難者,謂海嘯江潮奔流泛漫。四火難者,謂火性無恒寄託諸緣,能焚燒林野。五病難者,謂同界病多就榻說戒,處艱容眾故。六人難者,謂不信白衣,或往來遊觀擾礙僧事,或起意不端阻行善法。七非人難者,謂或山精顯異,或邪魅現形。八惡蟲難者,謂惡獸出沒聲色驚人。是名八難也。牀座少者,謂眾多處迮牀敷不足。露濕天雨者,謂覆葢欠周恐冐風寒。布薩多夜已久者,謂後夜將竟時臨次朝。鬬諍者,謂言諍水火。說法者,謂演教太延。有如是餘緣並逢八難,皆聽略說戒也。

五分、僧祇並為多緣開聽略說,說前方便亦如廣說,隨緩急廣說之。

釋: 此引他部,明開緣俱同本律也。雖云略說,然集已必作前方便,可緩則廣說,若急則略說,此則廣略不定,其作前方便是定也。

律中則有三五略說,隨緣遠近,文非明了。

釋 說戒揵度中,列三種五法。略說第一五種者:一、說至九十波逸提,二、說至三十尼薩耆波逸提,三、說至二不定,四、說至十三僧殘,五、說至四重。第二五種者:一、說戒序,二、說至四重,三、說至僧殘,四、說至二不定,五、廣說。第三五種者:一、四重至僧殘,二、四重乃至二不定已,三、四重乃至捨墮已,四、四重乃至單墮已,五、廣說。此由譯筆交互,文非明了。今依毗尼母論云:若序說問清淨訖,應告言之。

諸大德!是四波羅夷,法、僧常聞。

十三僧伽婆尸沙,乃至眾學法,並云:

諸大德是眾,學法僧常聞。

諸大德!是七滅諍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

釋 此文中,七滅諍法,略僧常聞;四波羅夷法,乃至眾學法,又略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說,則前後足之。一一並問:是中清淨不?

已上依文廣說。若難卒至,應隨到處云:已說至(某)處,餘者僧常聞。若難緣逼近不得說序者,僧祇云:

諸大德!今十五日(〔或十四日〕)布薩時,各正身、口、意,莫放逸。

便各各隨意去。律本至布薩日,不得不說;若無者,應說法誦經亦得也。

釋 妄惑煩惱,造諸不善等業,由發三毒,行於七支,故佛制戒以禁止之。此引僧祇,雖明更略,然義已收廣矣。本律中,佛言:至布薩日,若無能說戒者,差一人說法誦經,下至一偈,諸惡莫作,眾善奉行,自淨其意。是諸佛教,不得不說。此不攝略誦法,乃因無說人故暫開,非恒聽許。以佛世無卷可讀,唯親聽佛制,心記口說,今已結集。梵文東傳,藏有律卷,縱不能熟背朗誦,應對卷敷宣,亦名如法布薩。若至布薩,輙講說餘經者,此則不可。按法苑珠林引云:齊鄴東大覺寺釋僧範,戒行清高,行持無缺,常宿他寺,意欲聞戒。至十五日說戒之夜,眾議共停說戒,乃為法集。有陞座乃欲竪義,敘云:竪論法相,深會聖言,布薩常聞,擊難為勝。忽見一神,形高丈餘,貌甚雄傑,涌聳驚人,來到座前,問豎義者:今是何日?答曰:是布薩日。神即以手搨之,拽下座來,委頓垂死。次問上座,問答同前。陵害二三上座已,神即掉臂而去。當時道俗,共覩非一。範師見此異,乃自以勤力,兼策大眾,至於一生,不敢說欲。縱有病,不堪勝輿,請僧就病人所,恭敬說戒,於後大興戒法。是以布薩日,不得故廢說戒而講論法也。

○非時和合法

續。 此准單白綱目,今依說戒揵度續入。佛言:眾僧破為二部,時諸比丘欲於舍衛(言舍衛國者,是准緣起,今則隨處言之)和合。自今已去,聽白已,然後和合。當集僧已,問:緣不得與欲。答云:眾僧和合羯磨。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所由諍事令僧鬬諍,彼此不和,彼人犯罪為作舉己,還為解罪,僧塵已滅。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和合。白如是。

釋 作是白已,法食仍同一界共居。

此一羯磨為人故作,是屬公也。

非 人,非謂現前不簡與欲准集等。

餘非同前應知。

○諍滅說戒法

續 此准單白綱目,今依說戒揵度續入。佛言:若眾僧所因事,令僧鬬諍而不和合,眾僧破壞,令僧塵垢,令僧別異,分為二部。若能於中改悔,不相發舉,此則名為僧眾以法和合。自今已去,聽先白,然後說戒。集僧已,問:緣不得與欲?答云:眾僧欲和合說戒。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眾僧所因諍事,令僧鬬諍而不和合,眾僧破壞令僧塵垢,令僧別異分為二部。彼人自知犯罪事,今已改悔除滅僧垢。若僧時到僧忍聽,和合說戒。白如是。

作是白已,然後和合說戒。

釋: 此乃中間布薩和僧之法,不須如常再宣和白,故云作是白已,然後和合說戒。

此羯磨為法故作,是屬公也。

顯非,准前合具。

○第一增說戒法 第二增說戒法

續 此二法准單白綱目,今依遮揵度續入。律云:時有異處眾多比丘,說戒日聞彼處有比丘喜鬬諍罵詈,共相誹謗,口出刀劍,欲來此說戒,我等當云何?即往白佛。佛言:若有如此事起,應作二三種布薩:若應十五日說,十四日作;若應十四日說,十三日作。若聞今日來,即應疾疾集一處布薩。若聞已至界內,應出外布薩。若言已入寺,應掃除浴室,設洗浴具,問上座已然火。彼客比丘入浴室浴時,應一一從浴室出界外說戒。若客比丘喚舊比丘共說戒,應答言:我曹已說戒。若舊比丘說戒已,客比丘遮說戒者,不成遮。若客比丘說戒時,舊比丘遮說戒,成遮。若能如是者善;若不能,應作白却。說戒日作如是白言:

大德僧聽!僧今不說戒,至黑月當說戒。白如是。

應作如是白却說戒。若客比丘便待不去,彼比丘應作白第二却說戒,應如是白:

大德僧聽!僧今不說戒,至白月當說戒。白如是。

應作如是白:第二却說戒。若客比丘不去至白月,舊比丘應如法強與客比丘問答。

釋 強與問答者,令舊比丘鳴槌共集,而問客比丘云:佛有明教制斯却白,汝等何以久待不去?惱亂眾僧故礙布薩。彼若答言不去者,舊比丘應語云:汝等不去,我曹當遵律治罰汝等,然後清淨說戒,過在汝而不在我。故云強與問答也。

此二羯磨皆為人法故作,是屬公也。

明非同前。

○與狂癡法並解

續 此二法,准白二綱目,今依說戒犍度續入。律本云:時有一比丘心亂狂癡,或時憶說戒或不憶說戒,或時來或不來。諸比丘白佛,佛言:自今已去,與彼比丘作心亂狂癡白二羯磨。僧中差堪羯磨人作前方便,答云:與狂癡羯磨。當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心亂、狂、癡,或憶說戒、或不憶說戒,或來、或不來。若僧時到僧忍聽,與此比丘作心亂、狂、癡羯磨,若憶、若不憶,若來、若不來,僧作羯磨說戒。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心亂、狂、癡,或憶說戒、或不憶,或來、或不來。今僧與(某甲)比丘作心亂、狂、癡羯磨,若憶、若不憶,若來、若不來,作羯磨、說戒。誰諸長老忍僧與此(某甲)作狂、癡、心亂,憶、不憶,或來、或不來,作羯磨、說戒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與(某甲)比丘作狂、癡、心亂,憶、不憶,來、不來,作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佛言:有三種狂癡:一者說戒時憶不憶、來不來,二者或有狂癡說戒而來,三者或有狂癡不憶說戒不來。是中第一僧應與此羯磨,其第二第三狂癡者,不應與此羯磨。

釋 此三種狂癡:第一者,謂或時舉發不憶,若不舉則憶知,由病不定,故與羯磨;其二病輕,每憶而來;三乃病重,全不憶集故爾。不應與法,若與眾僧有過,須當稱量。按善見律云:見火而捉,如金無異;見屎而捉,如旃檀無異。是名癡狂心亂。

此一羯磨為人作,屬私也。

非 人,非謂機不應法等。

餘非准前。

○解狂癡法

佛言:若狂者與羯磨已,後狂癡病止,應與作白二羯磨解。應如是解:彼比丘應往僧中,偏露右肩、脫革屣、右膝著地,合掌白言: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先得狂、癡病,說戒時,或憶、或不憶,或來、或不來,眾僧與我作狂、癡病羯磨。作已,還得正念,求解狂、癡羯磨。(如是三說。)

僧中差羯磨者,索欲問緣,答云:解狂癡病羯磨。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先得狂、癡病。彼說戒時,或憶、或不憶,或來、或不來,眾僧與作狂、癡羯磨。與作已,狂、癡病還得止。今求解狂、癡病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與解狂、癡病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先得癡狂病。說戒時,或憶、或不憶,或來、或不來,眾僧與作癡狂病羯磨。與作已,狂癡病還得止。今求眾僧解狂癡病羯磨。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解狂癡病羯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與(某甲)比丘解狂癡病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律本云:若復更狂癡,隨狂癡病時,與作羯磨,狂止還解。

○對首說戒法

佛言:若一比丘住處,於說戒日當詣說戒堂,掃灑令淨,敷坐具、辦澡水缾、然燈火、具舍羅。若客比丘來,若四人以上,應白說。若有四人,應集白說戒。若有三人不得受欲,應各三語說戒,如是言:

二、大德憶念!今僧十五日說戒,我(某甲)清淨。

餘二人亦如是三說。若二人共住亦准此。若犯罪者向清淨者發露,若懺悔已方得加法。若有罪不發露者,不應清淨法也。

釋: 若犯罪者,謂於布薩時,或憶犯、或識犯、或疑犯,准前僧法中說露,此則不應加清淨法。若布薩日前已經悔過者,方得加清淨法。倘犯已未曾露懺者,加則非法。

此法為法故作,乃公中之私也。

非 人,非謂三人受欲等。

法,非謂妄加清淨等。

事非,謂非二種界中辦具等。

餘四非相准知。

○心念說戒法

佛言:一比丘於說戒日,如前辦眾具待客。比丘若無,應言:

今僧十五日說戒,我(某甲)清淨。(三說。)

五百問事云:如上加法已,有罪者向四方僧懺悔已,獨坐,謂戒至竟。

釋 五百問結界品中,若一住處有界,一比丘亦可打揵槌廣說戒,先向四方僧懺悔,然後亦可三說。三說者,謂三語。今文云如上加法已者,謂亦可三說,即此心念說戒法是。三說已,獨坐廣誦四分戒本竟。有罪者向四方僧懺悔者,謂若有犯,待客比丘來清淨者,應向露懺。若無來者,當作心念發露云:我(某甲)犯(某)罪,待有客比丘來,當如法懺悔。然後獨坐誦戒本竟。今引以便時機也。

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為別,餘詞同上。

釋: 戒法眾分大小,布薩理須通尊,唯各別名為異。若謂下三眾無布薩者,則半月淨染莫知,戒品以何為持?律所遮者,乃令不諳大僧法也。

第五,諸說戒法篇竟。

毗尼作持續釋卷第八

音義



音呈,止也,戒也。



音業。



音妹,精怪也。



音吸。能齋肅事神明也。



手打也。



與曳同。牽也。

輿

兩手對舉之車。又轎,謂肩輿。



音帽。犯也。



耨,平聲。羺䍲,胡羊。䍲,音倪。

阿修羅

華言非天,以其果報最勝隣次諸天。而非天有四種,謂卵、胎、濕、化所生故。



音藐,大水也。



音御,止也,拒也。



音虩。大赤。



亨,入聲。明盛貌。又赫赫,高明顯盛貌。



尖去聲。假也。又僭越也。



音彼,薄也。



疾也。



治也。



脇,上聲。凡不可犯者,皆險。



音邸,至也。



音茅。牛尾可為旌旄。旌,音精。旄,音毛。析羽為旌。謂分析鳥羽為之,竿頭則綴以旄牛尾也。旄首,所以精進士卒也。天子旌高九仞,諸候七仞,大夫五仞也。



音蟻,揣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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曇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第九

唐京兆崇義寺沙門 道宣 撰集

金陵華山後學比丘 讀體 續釋

●諸眾安居篇第六

釋: 上明布薩每歲二十四次,此明安居四季重夏九旬,乃比丘之要務,誠加行之嚴制也。而云諸眾者,律聽五眾,法開四種,類以成篇,序居第六。

時諸比丘一切時遊行,蹋殺生草木,斷眾生命根,世人譏訶蟲鳥為羣。佛言:不應一切時遊行,聽三月夏安居。有通訶別制,出在尼律也。

釋: 此先引制緣也。律云:六羣比丘於一切時春夏冬人間遊行,夏月天瀑雨水大漲,漂失衣鉢臥具針筒,蹋殺生草木。時諸居士見已譏嫌云:沙門釋子不知慚愧,於一切時遊行,漂失衣具,蹋殺生草,斷他命根。外道尚三月安居,且蟲鳥亦有巢窟止住,沙門釋子云何如是諸慚愧樂?持戒比丘以此白佛,故制三月夏安居也。文云有通訶別制出在尼律者,通訶謂比丘尼亦如是,不應一切時人間遊行,乃至聽三月夏安居。別制者,尼八敬戒中,第七比丘尼不得在無比丘處夏安居,第八比丘尼安居竟,應比丘僧中求三事自恣:見、聞、疑。然尼八敬制之於後,而僧安居制之於前,今云通訶者何?葢安居通制,出家僧徒訶一眾,則五眾通訶矣。

○安居法

如佛言:有三種安居:前安居、中安居、後安居。前安居者,住前三月;後安居者,住後三月。

釋 安居者,形心攝靜曰安,要期住此曰扂。靜處思惟道之正軌,理須假日追功䇿進心行,隨緣託處志唯尚益,不許馳散亂道妨業,故律通制三時。文偏約夏月者,據緣發起情在三過,然以三際分之,一夏四月。何為但結三月?斯含二義:一生死待形必假資養,故結前三月後開一月,為成供身衣服故。二若四月盡結,則四月十六日得成,設有差脫便不得結。教法太急用難常准,故如來善順物機,開其一月續結令成。復於一月內聽三重安居,初四月十六一日是前安居,十七已去至五月十五日名中安居,五月十六一日名後安居。前安居者,住至七月十五日名前三月。後安居者,住至八月十五日名後三月。其中安居者,以後足前住滿三月。

按西域記云:前代譯經律者,或云坐夏,或云坐臘,斯皆邊國殊俗,不達中國正音,或方言未融,而傳譯有謬,正應安居也。然今有入安居時作蠟人,至七月十五日取以視驗一夏之功過者,豈止迷制犯非,抑且不別臘蠟矣。

十誦律:佛制五眾,並令安居。律云:尼不安居,波逸提;僧等四眾,突吉羅。

釋 引十誦者,明收小眾。本律尼不安居犯波逸提,此違八敬嚴訓故;餘四犯突吉羅,由不護世俗譏嫌故。准制如斯,未有夏際不安居而名釋子者也。

明了論云:無五過處,得在中安居:一、太遠聚落,求須難得;二、太近城帀,妨修行道;三、多蚊蟻,自他兩損;四、無可依人,人具五德:一、未聞令聞,二、已聞令清淨,三、能決疑網,四、通達無滯,五、正見,五、無施主供給藥食。並不可安居。

釋 佛世僧徒,或受請安居,或擇處結夏。今文引論出五過者,為明如法方成安居也。初過謂往返乞食,途涉疲勞,致使心形俱不寂靜。二過謂居家來往,默之恐招譏,談之復礙道,虗費時功,本業未辦。三過謂害物傷慈,違本制緣。四過謂聞解期入,訓必由師,止作義深,非學莫曉,故擇具德者而為所依。五過謂四事資生,咸藉信檀,若處乏施主,則助道為艱。是故有此五過,並不可安居。反之則修道獲益,亦利居家得植福田也。

律本云:安居有四種:一、對首,二、心念,三、忘成,四、及界。並有據緣,如下具列。

釋: 此總標,下別列。然此安居儀式,諸部未全,唯義淨律師親遊西域,見聞躬行,已經多次。後請梵本歸唐,翻譯有載,今續依行。

續 准百一羯磨云:明日安居,今日受籌。其籌不得麤惡曲捩,以香水洗,安靜槃中,鮮花覆上,以淨物覆之(文)。准下法式,應四月十五日於集眾所,正中上面供娑婆教主本師釋迦牟尼佛位,正中下側供護法韋䭾尊天位,左右敷眾僧座,鳴槌集界內僧,於中設一低桌,將籌槃置上。上座應索欲問緣,答云:受籌羯磨。眾中堪羯磨者作如是白:

大德僧伽聽!今僧伽十六日欲作夏安居。若僧伽時至聽者,僧伽應許僧伽今日受籌,明日安居。白如是。

作是白已,若眾中未有曾受差者,准第十篇內白二羯磨差之。若有已受差者,上座問云:誰能為僧行舍羅?彼答言:(某甲)堪能。即起座具儀禮上座已,仍復本座合掌白云: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德我(某甲)比丘為僧行舍羅。白如是。(單白。綱目標云:行舍羅,應有白。即此是也。)

作白已起座,擎籌槃者在前,收籌者持空槃隨後,先至佛位前,籌槃付與收者,具儀頂禮三拜,捧籌跪白云:(某)年月日,安居會上娑婆教主本師釋迦牟尼佛受第一籌。白已一拜,起立於傍,接彼二槃在手,彼頂禮收籌,仍各擎持。次向上座前住,上座離本座蹲踞,受取其籌。行籌者至第二座前,收者近上座前,上座將籌置空槃內,如是行收至末。若有沙彌安居者,彼和尚或阿闍黎代為受籌,後至韋天前,執籌鞠躬白言:(某)年月日,安居會中護法韋䭾尊天受末後籌。亦如前儀收之。既總行已,於屏處數其籌數,復至上座前白言:(某)年月日,於此住處現受籌者,比丘有爾許,求寂爾許。(白已復云:)我(某甲)為僧行舍羅竟。上座(答言:)善。(應云:)爾。仍安籌槃前處,作禮歸位。大眾同音誦受籌功德殊勝行等畢,起禮上座,次第各歸本所。此謂採續以全其法儀也。

○對首安居法

律本云:應白所依人言:我於此處安居已,口言:

釋: 此明第一種安居法。凡來僧界安居者,應先對所依律師言:我願於此處夏三月安居。律中但云口言,今加儀方表如法。既先說已,然後至期具修威儀,作禮長跪,合掌口言。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依(某伽藍、某聚落)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治故。(三說)(五分十誦云:彼人告所白者言:)知莫放逸。(答言:)受持。(律本云:夏中當依第五律師,廣誦二部律者,若違得波逸提。春冬依四種律師,違者突吉羅。理准律意,應問彼言:)依誰持律者?(答言:)依(某甲)律師。(律師告言:)有疑當往問。(答言:)爾。

五分云:佛言:當於持律者安居。若處所迮閙者,應七日得往返處,心念遙依。若檀越、村野、林樹、山巖、房舍等安居者,並同上文,唯改伽藍為異。若修治破壞之語,局僧住處,隨事量度。其四眾作法,唯改言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為別。餘詞同上也。

釋: 若處迮閙,謂迫促眾不安靜。由攝心形,勉䇿進道,故聽七日得往返處,自作心念,遙依安居。倘避眾憚勞,任情適意,故作心念遙依,則不成安居。房舍破,修治故者。准律本,於安居前,僧差五德人分房,白二羯磨。先白上座言:大德上座!如是房舍臥具,隨意樂便取。次第至第四上座,亦如是白。時有一比丘,得缺壞房,心念云:我不受是房,恐使我修治。佛言:應受,隨力修治。今文依制所說。按僧祇云:若有房舍破漏,春末月應當治(謂四月十六日已前一月)。若草若瓦,隨而補之。然今東土寺院,皆設禪堂,縱有破缺,常住料理。其來安居者,無此事故。是句不必說,說則反虗。若實有修治者,乃可如文說也。

此羯磨約期進道為法,禁止遊行為人,護諸物命為事,是屬公中之私也。

非 人,非謂所依越制等。

事非謂五過不擇等。

餘非類前。

○後安居法

律中,有比丘四月十六日欲前安居,不至所在,十七日乃到。佛言:後安居。應准上文,言後三月夏安居,餘文並如上。如是乃至五月十六日後安居,法並准前。

釋: 若論三種安居者,四月十七日應改云中三月、夏安居。今由有前,故爾開後。佛於異時告諸比丘:有三種安居,則改中三月,不無所據。律中因舍利弗、目犍連發起,二尊者不用神足,飛空速至,類同世人履地而來,明期不及,請佛開此。誠乃大權示現,以垂後式。

此法具三緣,與夫顯非,並准上。

○心念安居法

佛言:若無所依人可白,應心念安居。文言:

我(〔某甲〕)比丘,依(某)僧伽藍前三月夏安居。(餘訶同上。)

釋 此明第二種安居,是對首心念法。律中制緣:時有比丘住處,無所依人生疑,不知成安居不成。佛言:成意為安居故。自今已去,若無所依人,聽心念安居。而云意為安居者,謂決志九旬,精修不怠。此法唯前安居者行之,其中後安居者,不以為例。

此法屬私,並所為之緣同上。

非 一人、非有依、故念等。

二法非中後作法等。

三事非三業,不恭等。

餘四取合。

○忘結便成法

時諸比丘來至所住處安居,忘不結。佛言:若安居故來,便成安居。

釋: 此明第三種安居,是法從上心念法中開。據律云:時諸比丘於住處欲安居,無所依人對白忘不?心念安居有疑,不知成安居不成?以此白佛,故開聽此法也。

律中:為客比丘,本有要期,外來託處,有忘開結,必有住人,不在通限。若本有方便,通客主也。

釋: 宣祖恐有舊比丘處例行,故復辯明通別。謂客比丘始發足時,本意先有要期進道,故從外來託居此處。到已既無所依對白,又忘心念安居,故佛決疑允成。若住處必有所依人,則不在此法通收。然此法獨限於客,故若律本有方便聽者,乃可通客主也。

○及界與園成安居法

時有比丘往餘處安居,一脚入園及界便明相出,如是兩脚入園及界便明相出,如是兩脚入園及界便經明相。佛言:並成安居。若准人解,後二種法應在前後十六日,若在中安居隨日得結。

釋: 此明第四種安居界,謂作法大界,亦是攝衣之限。四方有標,內屬眾僧,梵語伽藍,此翻眾園,即僧寺也。界繞園外,園於界中,雖有遠近之分,但一脚入界內,一脚在界外,或一脚入寺門,一脚在門外,便明相出。明相者,謂天星垂隱,東方明現,如是兩脚入園及界亦爾。如是兩脚入園及界,便經明相,旭日將昇,本為安居故來,並成安居。若准人解,此入園及界二種法者,若為四月十六日前安居來,正當四月十七日早;若為五月十六日後安居來,正當五月十七日早。律制前後安居各唯一日,若在四月十七日乃至五月十五日中安居者,隨日得結坐,不以此論也。

○受日法

時有佛僧塔事,及父母檀越召請受戒懺悔等緣,並瞻病求藥問疑請法,如是諸事不知云何?佛言:不及即日還,聽受七日去;不及七日還,聽受十五日去;不及十五日還,聽受一月日;及一月日應還。其三種受日,並不通夜,不同他律。

釋 義。由比丘始念安居,諸緣休息,要期結坐,必滿方行。若事利他,豈絕施濟?故隨事給日,事訖即還。聖慈所以開聽者,令功歸二利,期准九旬也。律云:若父母信樂,若有病,若諸憂惱,遣信請比丘欲相見。若父母不信樂,教令信樂。若惡戒,教令持戒。若慳貪,教令布施。若無智,教令有智。兄弟、姊妹、親里亦爾。若檀越布施,四事請比丘:若信樂及不信樂大臣欲相見比丘;若有請治、覆藏、本日治、摩那埵、出罪(此兼僧尼);若式叉摩那犯戒,請懺悔更受;若二部請受大戒;若為病人求覓隨病藥食;若為求同誦經人,欲人間遊行;若經營比丘有作事,欲林樹間往之。有如是諸事,彼處遠不及,即日還。如是三種受日法,並不通夜,唯論日盡,不同他律受若干夜法也。

又所為之緣,但是破戒,非法事,並非正緣,不成受日及破安居。

釋: 於上開聽,並是正緣。若是破戒等者,事既非僧所為,法寧給日出界?不但不成受日,抑且自破安居。准僧祗破安居,不得衣施。

十誦云:應五眾安居,五眾受日,若往赴在道,事盡即須返界,以無法故。

釋: 若往赴在道等者,謂因事受日往赴在道,未至於彼聞事已終,即須返界不必前行,以法應事而施,事終則法亦無託。若仍故往者,則干無事遊行,反以破夏治之。

明了論中有重受七日法。

釋 彼論云:七日有難隨意行,善解三種九品類。釋曰:若人受夏月安居,行出界外,於此人有九種分別:一、有事先成七日因緣,後更成七日因緣;二、有事先成七日因緣,後成有難因緣;三、有事先成七日因緣,後成隨意因緣(此初三品);四、有事先成有難因緣,後更成有難因緣;五、有事先成有難因緣,後成七日因緣;六、有事先成有難因緣,後成隨意因緣(此中三品);七、有事先成隨意因緣,後更成隨意因緣;八、有事先成隨意因緣,後成七日因緣;九、有事先成隨意因緣,後成有難因緣(此後三品)。然論准事雖明三種,變開九品者,必須量人。若一往少信、無慚變開,則成非法。

僧祇律云:比丘尼無羯磨受日法,若有緣,開七日。

釋 僧聽羯磨受日而遮尼者,斯有二義:一者比丘尼無侶不得獨行,夏各進修孰廢追隨?二者尼倫勸化但獲少益,縱有急要事緣,律制唯聽七日,恐尼例僧故引明之。十誦律雖云五眾受日,除比丘餘亦爾。

○事訖羯磨受日法

僧祇律第四十卷云:路遠緣長,為塔事僧事應作,求聽羯磨,事訖應還。有人加僧忍聽,此妄增聖教,彼羯磨例同之也。

釋 僧祇律四十卷。此受日法,在二十七卷安居中,後人錄寫,多一第字。若為塔事、僧事,受日出界,路遠緣長,不能尅期,求僧寬限,事訖方歸。彼時有用斯法,秉白加僧忍聽之詞。既云求聽寬限,僧已允可作法,何須再加此白?若加者,則妄增聖教,例彼餘羯磨法,犯相似非也。若行此,依正文秉宣,如常作前方便,答云:與事訖,受日羯磨。應如是白云: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於此處雨安居。若僧時到,僧(某甲)比丘於此處雨安居,為塔事、僧事,出界外行,還此處住。

諸大德僧聽!(某甲)比丘為塔事、僧事出界行,還此處安居。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雨安居者,按西域記云:印度僧徒依佛聖教坐雨安居,或前三月或後三月,前三月當此從五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後三月當此從六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良以方言未融傳譯有謬,分時計月致斯乖異,故以四月十六日安居,七月十五日解安居也。文中准緣雙舉塔僧事說,行時隨緣雙單實白可也。若非塔僧之事用之,則不善稱量。此一羯磨為塔僧事故作,是屬公也。

非 法非謂事,單雙牒等。

事,非謂途近事不久等。

餘非准常。

○羯磨受日法

佛法東流,數本羯磨,乞受日法,全缺不同,皆自意言,未尋正教。今學所宗,但依律本,本既無乞,不可妄加。又括諸部,並無加乞,應告情已。羯磨者如是言:

釋 藏中有前魏康僧鎧律師譯曇無德律雜羯磨二卷,有受過七日法文。三乞羯磨。曹魏曇諦律師集曇無德部羯磨二卷,有受過七日乞羯磨文。復隨釋云:據此以驗,舊本受日羯磨文少不足故,宜須詳准改以從正。故今文云:佛法東流數本羯磨,乞受日法全缺不同,皆自意言未尋正教。下申明正教之義,謂今撰集隨機羯磨,所宗但依四分藏本,藏本既無三乞,作法不可妄如,豈特本律無載?又括撿諸部並無加乞。應告情已羯磨。告情者,待僧集已先向眾言:今為某事不得不往,七日不及還,欲受半月日或一月日出界。眾量度已作前方便,答云:與受日羯磨。如是白。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白如是。

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誰諸長老忍僧聽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聽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文中受過七日法一句,由受七日法開聽在先,今欲白後開之遠限,先出陳始開之近期,謂今所受非七日法,是過七日法,欲受十十五日(一月日)出界為某事故,所以白羯磨文兼此一句。

此一羯磨所為之緣,總攝三寶事,應據現前之情,以判屬公私也。

非 餘非准常。

唯異法,非謂先三乞已,然後秉白等。

○對首受日法

律論但聽受七日,並無正法,傳羯磨白中,義亦無失。

釋: 上句明有受無法,下句明應有受法。謂律論有受日,雖無受法,然今集此羯磨,傳流益後,於對首白中,其義亦不可失。故下引他部以出白詞。

十誦云:若無比丘,當從四眾受。應告言:

長老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受七日法,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白長老知。(三說。)

釋 下三眾稱改准知其准緣判公私據實。

十誦律云:開獨住比丘心念受日,應准上文,唯除所對之言為別。

釋 除所對之言者,謂不須前後二句也。按翻譯集引事鈔云:縱令前事止一日,皆須七日法。律云:不及即日還,聽受七日去。夏末一日在,亦作七日法。今故附之,以便考用。

○命梵二難出界法

律中:若安居中,本二大童女、婬女伏藏,欲來誘調比丘;又有惡鬼、怨賊、毒虫、惡獸,不得如意醫藥、使人。我若此住,必為我淨行及命作留難。佛言:聽去。准毗尼母論云:移夏不破安居,諸部無文開。

釋 本二者,是在家時之婦也。以夫尊婦次出家已,故稱本二。惡鬼者,時有鬼神語比丘:此處有寶藏。若是本二等伏藏,欲求誘調罷道,名為梵行難。若惡鬼乃至使人等,謂之命難。故云:我若此住,必為我淨行及命作留難。佛言:若有如是事聽去。諸部無文開受。今法准母論,移夏不破安居,謂因難事移就他處修持,仍允一夏功圓得同眾僧自恣。

○受日出界逢難法

律中:比丘受七日出界,為父母兄姊等至意留過日,或水陸道斷,遂即過限。佛言:不失歲。

釋: 據此二種開緣:一、為父母之命難違,兄姊之情敬切,欲令增信,故過日限;二、為偶爾道阻,斷絕往來,並攝難緣,不失一歲安居。

僧祇云:若受日在道,不得迂迴;當日若了,即還本處也。

釋: 迂者,遠也。謂凡受日法,事了即歸,不得在道,故意久遠,必待日滿方回。此則有悞正修,不思初志,故引為證。寧有餘日速歸,乃名如法結夏。

第六,諸眾安居篇竟。

●諸眾自恣法篇第七

釋 上篇明四月十六日入安居,此明七月十五日解安居。諸經律中,以七月十六日是比丘五分法身生來之歲,則七月十五日是臘除也。比丘出家,不以俗年為計,乃數夏臘。臘者,接也,謂新故之交接。今故以安居竟諸眾自恣法,列於第七篇。

時諸比丘共住受持瘂法,佛種種訶責言:此是白羊外道法,自今已去聽共相檢校,知有罪無罪。有十利故便得正法久住,應安居竟自恣。

釋。 此引制緣也。廣如自恣揵度十利,准止持中詳釋。自恣者,此是自言恣他舉罪,非謂自恣為惡。所以制在安居竟者,若論夏初創集,將同期欵,九旬立要,齊修出離。若逆相舉發,恐成怨諍,遞相沿及,廢道亂業,是以夏末方自恣也。

○僧自恣法

佛言:應十四日、十五日、十六日自恣。餘辦具如說戒中。比丘不知何時,佛言:聽小食、大食上。上座應唱白云之也。

大德僧聽!今白月十四日(餘日准此),眾僧集(某)處自恣。

○差受自恣人法

佛言:聽作時,若打楗槌,若告言:諸大德!自恣時到。僧集已,應先差人,應具兩種五德:一、自恣五德:不愛、不恚、不怖、不癡、知自恣未自恣。二、具舉罪五德:知時、如實、利益、柔輭、慈心也。

釋 應差恣舉二。五德人者,謂三月修道,精練身心,人多迷己,不自見過。理宜仰𠙖清眾,垂慈誨示,縱宣己罪,恣僧舉過,內彰無私隱,外顯有瑕疵,身口託於他人,故制恣舉之人也。自恣人,若有愛,則親厚之情惜護,他有過而不言。若有恚,則怨恨之念積懷,他無罪而言有。若有怖,則怯畏之心早存,遇強懼且緘口,逢懦輙與搜求。若有癡,己尚蒙昧無知,他人持犯莫曉。若不知自恣未自恣,則現前座眾不諳有幾,未來說欲全不識人。無此五過,能持戒者,則具自恣五德也。舉罪人,若不知時,則不知今僧集坐何為,斯際應作何法。若不如實,則三根未確,脫舉亂眾,延久疲勞。若不利益,則不能如法濟拔,反令淨者生疑。若不柔輭,則出言多乖,律語性剛,不善漚和。若不慈心,則知他有過,不舉請恣,視同罔聞。反此五過者,是名具舉罪五德也。所以僧集已,度選恣舉,利攝自他,一夏功圓,法不徒制矣。

十誦五分,並差二人以上。若眾止五人,前後單差。若有六人,一時雙牒而作羯磨,應和問答已,白言:

釋: 僧法羯磨有四滿數,是以五人不得同差。若有六眾,一時雙牒。十誦五分:雖聽差三、四、五、六人者,不得僧差。僧亦須如法,應作前方便。答云:差受自恣人羯磨。秉法者白言:

大德僧德!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白如是。

大德僧聽!僧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誰諸長老忍僧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作此法已,兩五德者方從座起,至上座前禮僧足已,然後互跪和白:

釋 受差已而令禮僧足者,此有二義:一者謝僧和忍量差,次則不矜己德輕人,所謂謙下諸比丘,遠離自高慢。眾見如斯,孰不深生慚愧愈增敬仰?聖制安眾之方,與俗逈別多矣。然後互跪和白者,即下正自恣法。若僧不和,則不得互跪對白自恣也。

○白僧自恣法

佛言:自恣時應知比丘有來不來者,聽先白已然後自恣,作是言也。

大德僧聽!今日眾僧自恣。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和合自恣。白如是。

佛言:比丘應十四日自恣,比丘尼應十五日自恣,此謂二眾相依住法。若有緣者,三日俱得自恣。

釋: 若非二眾相依結界住,准制比丘僧定以十五日自恣,而云三日俱得者,如說戒中因客比丘故。

○正自恣法

佛言:應偏袒右肩,脫革屣,互跪合掌。應一一從上座作次第,應離坐自恣。五分云:取草布地,令在上自恣。老病者隨本座,應對前五德者言。

釋: 此但略出本制。今准五分布草加儀,應先令沙彌或淨人採吉祥草,擇去萎黃,唯取鮮好,以十二葉為一束。若年逢閏,束十三葉,其束隨人多少備之。於露地敷僧座具已,未集僧時,將草安新槃,以鮮華覆上,置上座前低桌上,鳴槌集僧,問和索欲差。二、五德人白和法已竟。受差者起座,至低桌前,以手擎草槃,口隨誦偈云: 吉祥長者施輭草, 如來受已成正覺, 我等比丘學佛慧, 坐草自恣淨三業。 誦畢,從上座次第行草。眾皆起座,立受草束,各各口誦此偈,手即解草散地。敷已,坐具於上,端身跏趺而坐。如是行周,五德者至上座前白云:為僧行草竟。上座答云:善。以空槃仍置前處,然後正自恣。因病比丘互跪,三說時久,病即更增。佛聽老病者隨身所安受自恣,謂不必跪也。五德者應從上座先作法,彼此互跪合掌。上座對五德者言:

大德!眾僧今日自恣,我比丘(某甲)亦自恣。若有見、聞、疑罪,願大德長老哀愍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法懺悔。(三說。)

釋 若三根實有不虗者,即應語其所犯。若無五德者,應答云:善。如是次第,乃至末座。

律本云:若說錯忘,一一受之。其二、五德,准僧祇云:各至本座處自恣,不得待僧竟。其眾僧自恣已,五德至上座前告云:僧一心自恣竟。便如常禮退。出十誦律。

釋 文中雙牒大德長老,說時應別之。若五德者是上座,彼應跪五德立,稱云大德長老。若五德是同輩或下座,應彼此互跪而稱大德也。於前篇制五眾安居,此篇云諸眾自恣者,故今例明儀式,不致遺法。待大僧自恣畢,應召沙彌入眾,先禮僧足三拜已,令在後一行次第立。五德者如前行草,沙彌等亦各受草,散地誦偈,敷具坐上。五德者至一一前,沙彌合掌,跪乞自恣。文詞准上,唯更沙彌為異。如是作法已周,五德者至上座前,合掌告云:僧一心自恣竟。上座答:善。三拜而起,復歸本座。大眾同聲迴向,誦自恣功德殊勝行等已,齊起座禮上座三拜,隨即詣大殿禮佛畢,次序各散。故云如常禮退。此告白出十誦律。又十誦云:若應與依止羯磨,與竟;乃至應與惡邪不除擯羯磨,與竟;若應與別住、摩那埵、本日治、出罪等羯磨,一一與竟,僧應自恣。本律云:自恣即是說戒。翻譯集引事鈔云:十五日自恣已,不得出界破安居,由夜分未盡故。

此中羯磨皆為法作,是屬公也。

非 一人,非謂乏德、受差、僧不滿制等。

二法非謂白誦錯脫,以僧差僧等。

三事非,謂眾具不辦等。

後四非相,准取合明。

○略自恣法

佛言:若有八難及餘緣,如說戒中事者,略說自恣。但對首有二略,單白已有三略,如鈔所明。若難事可得廣說,便廣說,若再說,若一說。若不者,應如法治。

釋: 律制說戒、自恣二皆時事,其難緣是同,而略中有異。說戒開略者,乃誦總問淨,由戒本恒持,所以聽總則知別也。然此解夏自恣者,是三事中任他舉發願說己罪乞淨之義,若不一一請恣,人人染淨莫決,是故有異。文云但對首者,但字是助語之辭,非指但對首法。三、言此自恣法,若眾或增至百千人,或減至三二人,皆名眾法對首法。律中單白已,眾法對首有二:略復略,眾法對首開聽共同。三、說此文巧將單白已置於前後之間,今故依律續明其略也。

續 准自恣揵度中,佛言:若難事不遠,不得廣說三語自恣。應作白已,當再說自恣。白言: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再說自恣。白如是。

佛言:若不者,應如法治。

釋 再說,即二說本制,三說自恣。由難來不遠,大眾不得三說開聽,略其一說,人各對首,二說自恣。此謂單白已,眾法對首,有一略也。如法治者,謂應與越毗尼罪。

佛言:若難事近,不得再說自恣。應作白已,即應一說自恣,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一說自恣。白如是。

佛言:若不者,應如法治。

釋: 此由難事將近,大眾不得再說,復聽略其二說,人各對首,一說自恣。此謂單白已,眾法對首,有二略也。

佛言:若難迫近,不得一說自恣者,應作白已,各共三語自恣。白言: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各共三語自恣。白如是。

佛言:若不者,應如法治。

釋: 此由難事急迫,大眾不得人各對首一說。又開眾僧普向五德人彼此互跪,准前僧法,一齊同聲三說自恣。此復略其眾法,對首再說一說,故云單白已有三略也。

此上三略,皆為法作,是屬公故。

非 法,非謂再一互錯,三共減詞等。

事非謂難來,近遠不度等。

餘非准常。

○四人以下對首法

佛言:若有四人不得受第五人欲更互自恣,應盡集自恣。若有四人應更互自恣,作如是白言:

三、大德一心念!今日眾僧自恣,我(某甲)比丘清淨。(三說已。)

若有三人、二人,亦准此法,唯改對首人數為異。又不得別眾及以有犯,並不應此法。

○一人心念法

佛言:若自恣日往說戒堂,掃灑、敷坐具、盛水器、洗脚器、然燈火、具舍羅,為待客比丘。若無來者,應心生口言:

今日眾僧自恣,我比丘(某甲)清淨。(三說。)

○尼差人自恣法

佛言:比丘尼夏安居竟,聽差一比丘尼,為尼僧故往大僧中說自恣。若僧尼二眾各不滿五,至自恣日,比丘尼往至比丘所禮拜問訊。若眾滿者,應索欲問緣,答云:差人自恣羯磨。應云:

大姊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比丘尼(某甲),為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說三事自恣:見、聞、疑。白如是。

大姊僧聽!僧差比丘尼(某甲),為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說三事自恣:見、聞、疑。誰諸大姊忍僧差比丘尼(某甲),為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說三事自恣:見、聞、疑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差比丘尼(某甲),為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說三事自恣:見、聞、疑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佛言:彼獨行無護者,應差二三人為伴,往大僧中禮僧足已,曲身低頭合掌作如是語:

比丘尼僧夏安居竟。比丘僧夏安居竟,比丘尼僧說三事自恣:見、聞、疑罪。大德僧!慈愍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法懺悔。

尼三說已,良久,大僧上座告言:

徒眾上下各並默然者,實由尼等內勤三業、外無三事,故不見犯。雖然,上座有勅,勅諸尼眾如法自恣,謹慎莫放逸。

使尼禮僧足,辭退。至本寺已,集尼眾等,傳僧教敕,如說戒法所明也。此自恣說戒,略教授法。律本文缺義明,前後兩臨,事必須理,不容默故。且略標一句,以表常式,得時行用,未必依文也。

釋 此自恣說戒法等者。正明比丘尼八敬法之嚴制也。彼第六云:比丘尼於半月,當從眾僧中求索教授人。第八云:比丘尼安居訖,當詣眾僧中求三事:見、聞、疑自恣。但律本文辭缺略,而義明前後。前即尼部中,若半月,若九旬預期,應如常差尼,或囑教,或求恣。後即大僧中,若布薩,若夏竟集僧,應如常問,或請教授,或求自恣。此乃二部大僧兩臨時事,必須之要法,理不容默。故且略標一句,以表顯自恣即是說戒,皆律宗蠲染冀淨之制,不可違也。若此僧界外無尼眾相依住者,此則不須,故云得時行用,未必依文也。

此一羯磨為法故作,是屬公也。

其間非相,准說戒中。

修道增自恣法。 諍事增自恣法。 第二增自恣法。

續 此三法,准單白綱目,今依自恣犍度續入。

○修道增自恣法

佛言:若眾多比丘結夏安居,精勤行道得增上果證,恐自恣當移餘處,不得如是樂,即應作白增益自恣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作增益自恣羯磨。如是白云: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日不自恣,四月滿當自恣。白如是。

作是白已,四月自恣。

釋 增上果證者,謂九夏精修漸增證入,而獲學無學果。恐自恣竟,隨方來者仍隨方去,不得受是禪定樂,故開住至八月十五日夏滿自恣。此法當於七月十五日集眾作白,若非安居中實證者,不得妄用是法。

此一羯磨為人法故作,是屬私也。

非 一人非謂,自無增證等。

二法非,謂行不精修妄白等。

三事非,謂貪久供利等。

後四准知。

○諍事增自恣法 第二增自恣法

佛言:若有住處眾多比丘共住,自恣日聞異住處比丘鬪諍不和合,欲來此自恣。彼比丘應減自恣,若十五日減作十四日,若十四日減作十三日。聞今日來,如增說戒中方便,得作自恣者善。若不能者,應作白增上自恣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作增上自恣羯磨。作如是白言: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今日僧不自恣,至黑月十五日當自恣。白如是。

佛言:作白已,若客比丘住至黑月十五日,應作白第二增自恣,問答同上。如是白云: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不自恣,後白月十五日當自恣。白如是。

佛言:作是白已,若客比丘不去,舊比丘應如法律強和合自恣。

釋: 如法律強和合自恣者,謂舊比丘等密出界外,別結小界自恣也。

此二羯磨皆為人法作,是屬公也。

非相,准說戒篇所明。

受功德衣法。 差人守功德衣法。 付功德衣法。 捨功德衣法。

續 受捨二法,准單白綱目;差付二法,准白二綱目。今皆依迦絺那衣揵度次第續入。

○受功德衣法

律本云:時有眾多比丘夏安居,十五日自恣竟,十六日往見世尊。道路值天雨,衣服皆濕,僧伽黎重疲極。又有眾多糞掃衣比丘,在寒雪國異處安居,亦如是往見世尊。皆到佛所,頭面禮足已,却坐一面。佛慰眾勞,諸比丘以此因緣白佛。佛故集僧告云:安居竟,有四事應作:應自恣、應解界、應結界、應受功德衣。受功德衣已,有五事利得:畜長衣、離衣宿、別眾食、展轉食、食前食後、不囑比丘入聚落。

釋: 此乃發起之制緣也。梵語迦絺那衣,此翻功德衣,令眾僧同受是衣,俱獲五利功德故。古翻賞善罰惡衣,賞前安居人,後安居人不得明了。論翻難活,以貧人取活為難,捨少財入此衣功德,如以須彌大衣聚施也。若論五利者,前二攝捨墮,後三攝單墮,並如止持中釋。此但明開,以顯有利無過。

佛言:應如是受功德衣。若是檀越所施新衣物帖作淨,若是糞掃故衣浣已納作淨,不以邪命得、不以相得、不激發得、不經宿得、不捨墮作淨,即日來應法。

釋: 此明二淨方堪受作功德衣而獲五利也。二淨者,一謂夏滿九旬行淨,二謂任緣得財衣淨。若是檀越所施新衣者,此有二種:一由敬信福田特為僧辦,二謂已成備用持施與僧糞掃故衣。准四依法所釋,若是新衣已,曾淨之物帖上作淨,此則不須更浣。若是故衣,應浣潔已補納作淨。不邪命得者,謂非辯口利詞抑人揚己,自逞功能諂曲得衣。不以相得者,謂非於俗人前詐現奇相,令生敬仰由是得衣。不激發得者,謂非說所得利以動人心,激發令喜例施得衣。不經宿得者,律制雖夏未竟,唯聽受急施衣,除此九旬內,若得衣財不容隨身經宿。不捨墮作淨者,謂不得用過十日或過一月已捨懺作淨之財,必須七月十五自恣日所施者,即將作功德衣方是清淨衣財,故云即日來應法也。

四周有緣五條十隔,如是衣僧受作功德衣,若復過是者亦應受。應自浣染舒張輾治,裁作十隔縫成,應在眾僧前受。

釋: 上明衣財,此明衣相也。五條十隔,即五衣。若復過是者,亦應受,謂七衣、大衣。僧祇、十誦、善見諸律皆云:若僧伽黎、鬱多羅僧、安陀會,隨一一衣,得受作功德衣。律中又聽貴價衣財,亦可受作功德衣。而云應自浣染,舒張輾治者,為制不得使非親里比丘尼等浣染打,不得以五大上色故令染也。僧祇律云:若浣時,應言:浣是迦絺那衣,僧當受。如是三說。若裁時、縫時,皆一一三說,以表至誠信受佛語故。此方雖令匠作者多,若比丘經手付與財時,應言:今令匠作是功德衣,僧當受。此則亦不違制也。

縱自浣染乃至縫成,若是邪命得等,若不在僧前受,皆不成受功德衣。

釋: 此重顯非法,以誠如法受也。今准義加儀,應於七月十六日寅卯時分,令沙彌或夏少比丘灑掃淨處,敷僧座已,正中設一低桌,將功德衣安新槃內,以鮮花散覆,置之桌上。然後鳴槌,集此界安居僧,各序臘次。就座已,僧中上座索欲問緣,答云:受功德衣羯磨。差羯磨者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今日眾僧受功德衣。若僧時到僧忍聽,眾僧和合受功德衣。白如是。

○差人守功德衣法

佛言:作是白已,與一比丘。上座應問言:眾中誰能持功德衣?若有者,答言:我(某甲)能羯磨人。如是白云: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某甲)比丘,為僧持功德衣。白如是。

大德僧聽!差(某甲)比丘為僧持功德衣。誰諸長老忍僧差(某甲)比丘為僧持功德衣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差(某甲)比丘為僧持功德衣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付功德衣法

佛言:僧即應羯磨衣與持功德衣比丘,作如是白言:

大德僧聽!此住處僧得可分衣,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此比丘當持此衣為僧受作功德衣,於此住處持。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住處僧得可分衣物,現前僧應分。僧今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此比丘當持此衣為僧受作功德衣,於此住處持。誰諸長老忍僧持此衣與(某甲)比丘受作功德衣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與(某甲)比丘衣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佛言:彼比丘應起捉衣,隨諸比丘手得及衣,言相明了,作如是言:

釋: 如五分:僧所與衣,比丘復行,言根本部名張羯耻那衣。張者,開示也。然皆義存儀略。今會加云:僧已羯磨付衣與之,彼比丘應起座,兩手捉衣,先開張示眾,令知五條、十隔、四周有緣(此謂安陀會。若七衣、大衣,亦如是示之)。然後轉身至下,立中向上,作如是言:

此衣眾僧當受作功德衣,此衣眾僧今受作功德衣,此衣眾僧已受作功德衣竟。

如是三說已,將衣斂褺,手捧巡行眾僧座次。先至上座前,上座欠身離座,以手及所捧之衣,而口言云:

其受者已善受,此中所有功德名稱屬我。(行衣者應答言:)善。

釋 其受者已善。受謂衣財,離過縫治,如法張受,不違毗尼,一眾和合忍可也。此中所有功德名稱屬我者,謂九旬結夏,同界進修。此衣受已,五事開聽,人各均霑聖恩,眾故皆云屬我。從上座乃至最下座,如是次第巡說。若是中後安居者,越之。但令集和隨喜,制無受衣。彼行衣者,既作法畢,仍至下中,向上座前告云:為僧受功德衣竟。上座答言:善。彼答言:爾。彼復持衣,就座而坐。大眾齊誦迴向偈云:

受衣功德殊勝行等,如常禮而退。其受差守衣者,於此界內必須住滿五月,餘者若有因緣聽往不局。

附: 僧祇云:受迦絺那衣者,有作時非受時,是中有值作時受、不值受時受,得名受。有受時非作時,是中值受時受、非作時受,得名受。有作時受時,是中值作時受時,是名作時受時。有非作時非受時,是中不值作時受、受時受,應隨喜言:長老憶念!是住處僧受迦絺那衣,我某甲比丘隨喜。齊冬四月,隨彼住處滿,我當捨。是名受功德衣法。

律攝云:有十種人不合同受羯耻那衣:一、未有夏人,二、破夏人,三、坐後夏人,四、餘處坐夏人,五、張衣時不現前人,六、行徧住人,七、徧住竟人,八、行意喜人,九、意喜竟人,十、授學人。

釋 僧祇律內不值受時得名受者,為有緣受日出界開聽,此中為故不來者遮之。今附二律,明其可否便行。

此中受衣、持付、三羯磨,皆為事作,是屬公也。

非 法,非謂持守白受顛錯不明等。

事,非謂手不及衣,行次未周等。

餘非如前。

○捨功德衣法

律本云:諸比丘不出功德衣,意欲久得五事放捨故。佛言:不受功德衣一月,受功德衣五月。聽冬四月竟,眾僧應和合出功德衣。

釋: 前安居人受功德衣已,五月得五事利,此從七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五日;後安居人不受功德衣,得一月五事利,此從八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其中安居人不受功德衣,各隨滿三月已,於外聽一月五事利。聽冬四月竟出功德衣者,此准西域三際言之,謂從八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五日,是出功德衣分齊也。應於是日眾僧和集,作前方便答云:出功德衣羯磨。秉法者如是白:

大德僧聽!今日眾僧出功德衣。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和合出功德衣。白如是。

佛言:應如是出功德衣。若不出,過功德衣分齊,突吉羅。有八因緣失功德衣(此八法今列釋之)。

一、去捨: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出界外作不還意出去,去便失功德衣。

釋: 此謂和合受功德衣竟,自誓住界必滿冬四月,今既違願而去,意實不還,於出界之日,即失功德衣也。此不論一日五月之開。

二、竟捨。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出界外作衣,彼作衣竟便失功德衣。

釋: 此謂和合受衣竟,作念云:我出界作衣。若作竟,當捨功德衣。彼作竟之日,便失功德衣。准日如上,三不竟捨。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出界外,作如是念:亦不作衣,亦不還衣。所不竟,失功德衣。

釋: 此謂和合受衣竟,起念出界,原為作衣,成已還回受衣本界住。既出界去,復轉念云:不作衣,不還界。此則心口相違,事無終始,故失功德衣。准日如上。

四、失捨: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出界外作衣竟,彼此丘衣失,功德衣亦失。

釋: 此謂和合受衣竟,出界作衣時,舉念云:我此衣作成已,中間如有壞失,當捨功德衣。於後其衣壞,若失,功德衣亦失。准日如上。

五、斷望捨: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出界希望得,彼比丘便至希望得衣處。比丘見已,不得衣望斷,更無所望處,彼望斷失功德衣。

釋: 此謂和合受衣竟出界之意。實望某檀越處必得衣財,作衣去至彼處乞不得衣,更無他處可求衣財。彼比丘望斷功德,衣亦隨失。准日如上。

六、聞捨: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出界外作衣。作衣竟,聞眾僧出功德衣,彼聞便失功德衣。

釋: 此謂和合受衣竟出界作衣時舉念,若衣成即還界,及至衣成未還,聞界內眾僧已出功德衣,彼聞便失功德衣。此並下二皆是滿月而言,非同上五。

七、出界捨。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出界外作衣竟,數作還意在界外,眾僧出功德衣,彼在界外失功德衣。

釋: 此謂和合受衣竟出界外,徐徐作衣久久方成,數作還意而不還界。眾僧在界內出功德衣,彼在界外亦失功德衣。

八共出捨:若比丘受功德衣竟,在界外作衣,彼衣若竟、若未竟,還住處,彼比丘和合出功德衣,是為八事。

釋: 此謂和合受衣竟,出界外求衣財,作衣因緣不就,多日乃得。將滿冬四月分齊時,所作之衣若成、若未成,當速還本界,與眾和合共出功德衣,是為如法出衣也。此八事,前五以作念釋者,准例十誦義故,諸律緣起皆同。為久受功德衣不出,多貪五事利故制之。是中若衣失日、若滿冬四月分,凡過畜等俱犯,依本罪冶之。

第七,諸眾自恣篇竟。

毗尼作持續釋第九卷

音義

安居篇



音踏,踐蹋也。



時,上聲。買賣之所市者,恃也,養贍老小以不乏也。



音攝。途行厲水也。古者渡水不裸體,故著衣而渡。水深至衣以上,渡日厲也。



音列,折也。



音則,迫也。



鐃,去聲,不靜也。



官,入聲,檢也。



音於,遠也。

自恣篇



資,去聲,縱事也。蕭何傳:發縱指示。



寬:上聲,敬也,親也。

沿

音延。從流而下。



音兼,封也。



音具,恐怖也。



乃箇切,音穤。弱也,柔也。



音京。驕矜自負也。



音葦,草木枯也。



年,上聲。轉輪,治穀也。



吹,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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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mườ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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曇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第十

唐京兆崇義寺沙門 道宣 撰集

金陵華山後學比丘 讀體 續釋

●諸衣分法篇第八

釋 出家六和,利均為一,抱道無貪,名真釋子。衣揵度中,佛慈頻制,此撰集內,祖復廣明。當思採補之心,莫作泛常之語,遇事奉行,最為急要。故編諸衣分法,列於第八篇也。

於中得施有二:初、謂七眾所施為僧得,二、謂道、俗所施為現前。若約緣就時,不出六種。

釋: 是中七眾即道俗,道俗即七眾,由其發心不同故有二別:一為發心行施欲通十方來者,故言為僧得;二為發心唯施此處之眾,故云為現前。通十方者應羯磨分,施現前者但照人派,故有約緣就時不出六種之說,下文列分詳明。

○一、二部僧得施法

時有住處二部僧多,得可分衣物。時比丘僧多、比丘尼少,佛言:分作二分。無比丘尼,純式叉摩那,亦分作二分。若純沙彌尼,亦分作二分。若無二眾,比丘僧應分。若比丘尼多、僧少,若無,應分作二分。若乃至無沙彌者,比丘尼應分。得物已,至當部中,皆須作羯磨分。

釋: 若二部大僧互無,聽分與二部小眾者,其小眾乃大僧之屬,分小眾即與大僧,猶父財子受,以明二部皆得施也。得物已至當部中者,此准二義:一、謂大僧持物至當部界中;二、謂小眾得物還本住處。若有大僧人界,或復小眾外來,倘逢羯磨分物現前,俱各有分,此明分中復分也。

所以名僧得者,以施主心普,均一化物,遍通十方,但有僧尼,皆沾其分,故名僧得。還須僧法羯磨,遮約十方來者,既作法已,現前自分,羯磨如後。

釋: 此文徵釋僧得之義。謂所以名僧得者,僧乃世尊一化境中正亞二部大僧也。而指如是寬廣之境,以能施之主發心普均而無限,所施之物遍通十方而亦然,但有僧尼皆沾其分,所以指一化境言之,故名僧得。此揀非施現前也。還須僧法羯磨者,羯磨之約,以禁止後來之人便於分派也。若鳴槌時,十方來者現前有分;若已羯磨竟,十方來者遮之無分。故云既作法已,現前自分。羯磨如後者,准後第六非時僧得施法行用。

○二、二部現前得施法

爾時世尊三月靜坐,唯除一供養人。時有六十頭陀比丘往至佛所,為佛所讚:諸非頭陀比丘捨衣成大積。佛言:應布施僧眾。若與一人,聽與比丘尼非衣。若行波利婆沙、摩那埵比丘,應分與分。七羯磨人,應置地與、若使人與。若沙彌,應等與、若與半、若三分與一。守僧伽藍人,應等與。若至四分,與一分。若不與,不應分。若分,應如法治。

釋 世尊妄盡體真,動靜一如,而云我欲三月靜坐思惟,無使外人入,唯除一供養人,獨讚頭陀,任便禮覲者。然讚中有訶揚,即是抑奪人貪著,生人淨信,乃示發起之由。是故令諸非頭陀比丘見聞已,莫不願效。頭陀十二行,或有住阿蘭若者,或有不受請常乞食者,或有捨檀越施衣持糞掃衣者,或有捨長衣持三衣者,乃至有常坐不臥者,故爾捨衣而成大積聚。梵語頭陀,此翻云抖擻,謂能抖擻煩惱塵垢,即精進也。十二行者,一住阿蘭若處,謂比丘當於空閒寂靜之處,遠離憒閙,不染欲塵,永絕攀緣,求解脫道,是為頭陀行。

二、常行乞食。謂比丘離諸貪求,不受他請,常行乞食,以資色身,助成道業。若得食時,或好或惡,不起分別增減之心;若不得食,亦無嫌恨,得與不得,心常不遷。是為頭陀行。

三、次第乞食。謂比丘乞食之時,不輕眾生,不擇貧富,平等一心,次第而乞,是為頭陀行。

四、一食,謂比丘修道,應作是念:我求一食,尚多有防,何況小食、後食?若不自減其食,則失半日之功,不能一心,難辦道業。故所斷數數食,受一食法,是為頭陀行。

五、節量食。謂比丘所乞之食,當作三分,若見饑乏者,以一分施之。又將一摶食,置空靜處,施諸禽獸。若不見困乏者,但食三分之二,亦留一分,不得盡食。如斯則身輕安樂,易消無患,用彰慈德,愍及眾生,是為頭陀行。

六、過中不飲漿,漿即果、蜜等漿。謂比丘修道日,若過中種種漿汁悉不得飲,飲則樂著其味,貪求無厭,不能攝心勤於道品,故以不飲漿,是為頭陀行。

七、著弊衲衣。謂比丘不愛服飾,不求好衣,但於聚落中,拾陳舊棄物,浣濯令淨,作為衲衣,障除寒熱,不露形體。若貪新好,則多迫求,又能招致賊盜。故所著弊衲衣,是為頭陀行。

八、但三衣。三衣者,九條、七條、五條袈裟。謂比丘少欲知足,衣取葢形,不多不少,有異白衣,非同外道。佛弟子捨此二邊,但受三衣,是為頭陀行。

九、塚間坐,謂觀無常、苦、空,是佛法入道初門,能厭離三界,不執四大。比丘住於塚間,恒見死屍臭爛狼藉,鳥啄火燒,則無常不淨之觀易得成就,故坐塚間,是為頭陀行。

十、樹下坐,謂比丘少事,心樂寂修,就不彫蓊鬱之樹,聊遮雨露,以免日炙時到,乞食歸彼,跏趺念絕,更無餘慮,道業可冀克成,故爾樹下坐,是為頭陀行。

十一、露地坐。謂比丘晝則食罷經行,夜則敷具露坐,風清月朗,境寂心閒,以此豁達襟懷,易入無相正定,故所露地坐,是為頭陀行。

十二、但坐不臥。謂比丘思斷五葢,先遣睡眠,主人不迷,賊不得便,以精勇清淨身心,發生真無漏定慧,唯除乞食便利,晝夜恒坐,是為頭陀行。此略釋抖擻十二行也。須知上法云:二部僧得施,是通十方僧故。此法云:二部現前得施,不通十方僧故。佛言:應布施眾僧。若與一人,聽與比丘尼。非衣者,非衣謂鉢囊、針筒、腰帶、帽巾等。若行僧殘,二種行比丘應分與。分者,為彼慚愧乞法,隨順眾僧,欲冀出罪清淨故。七、羯磨人應置地與。若使人與者,與衣分,由彼是僧,故令置地。或使人與,為行折伏,使其知非自悔,速求解此羯磨故。沙彌應等與。若半、若三分與一者,謂眾和則等與。眾若聽與半,與少亦隨之。守僧伽藍人應等與。若至四分與一分亦爾。若有沙彌及守僧伽藍人,若不與者,不應分。若分,應如法治。謂眾僧違佛語,並得越法罪。

○三、時現前得施法

時有比丘在異處結夏,安居已復於異處住,不知何處取物分?佛言:聽住日多處取。若二處俱等,聽各取半。若大得可分,應隨數人分,或墮籌分,乃至一人直攝取,不作心念法。

釋: 此法自四月十六日為始,無論在界精修、有緣出界,凡在此處同安居者,盡是現前安居中數。由檀越發心本為施此處安居僧,故云時現前得施也。此一夏所得施物,至七月十五自恣竟方分。文云結夏安居已復於異處住者,謂因事開聽移居,所以兩處之物皆有其分。而聽住日多處取者,是捨少就多不論本移。若二處俱等聽各取半者,謂准現前他人所得之分,於一分中但取其半,以二處合聚仍准一分也。若大得可分,應隨現前人數取一全分。又云或墮籌分者,此與下非時擲籌不同,此防安居不和而言,彼為現前均平而說。准律中因安居僧破為二部,佛令隨籌各取也。乃至一人等者,律中有一居士比丘住處,集諸處僧供養飲食以衣布施。諸比丘不知云何?以此白佛,佛言:若與比丘,比丘僧應分;若與比丘尼,尼僧應分;若與二部,二部應分;若與一人,應屬一人不作心念法。今文云乃至者,義用一人法故爾。略餘由檀越唯供一人安居物,故聽一人直收取,無心念法可作,非同後時僧得施也。

○四、非時現前得施法

時現前僧大得可分衣物,佛言:聽數人多少,若十人為十分,乃至百人為百分。若好惡相參,應使不見者擲籌分之,不合羯磨也。

釋: 此法除夏安居物,餘一切時所施者,同住比丘分之,不通十方僧,故曰非時現前得施也。准律中,有檀越送種種好衣與諸比丘,諸比丘不知云何?白佛,佛言:當數人多少,若十人為十分,乃至百人為百分。分衣時好惡相參時,彼分衣者輙自取分,佛言:不應自取分,應使異人分。使異人取分,當擲籌分。彼比丘自擲籌,佛言:不應自擲籌,聽不見者擲籌。此謂書比丘名諱於籌上,令餘不見名諱比丘擲之,意令至公無私,息其諍論,以表利和同均。如是分已,不合羯磨也。

○五、時僧得施法

時有比丘未分夏衣便去,後分衣而不得來,又忘不出行者分,不知成分不?佛言:成分衣應相待,亦應出彼分羯磨分之,如非時僧得施法。

釋: 前第三名時現前得施。此第五名時僧得施者,前法唯局本處安居現前物,不通十方。此則凡是夏安居僧,若本處有緣出界,若他處復有來者,遇現前分衣,盡皆得分,故別立科名。文引二緣,正明安居僧中不現前者,應得施分。律云:有一比丘,未分夏衣便去。後分衣已,彼行還問言:分夏衣未?答言:已分。取我分不?答言:不取。彼比丘嗔責餘比丘。諸比丘作念:成分衣法不?佛言:成分衣。應相待還,亦應出彼分,亦應囑授後人受夏衣分。又有比丘,未分夏衣出行,囑授一比丘:為我取夏衣。諸比丘分時問言:誰取某甲比丘衣分?授囑比丘,忘不取。彼還問言:分衣未?答言:已分。問言:取我衣分未?答言:不取。彼比丘嗔責餘比丘:我在此安居,而不為我取衣分。諸比丘如上作念。佛言:成分衣。應取彼分羯磨分之。羯磨如後第六科。此明眾僧分時衣,向下明一人受時衣。

佛言:若一比丘安居,大得僧夏安居衣,應心念口受言:

此是我物。

如是三說已,若受不受,更有餘比丘來,不應與分也。

釋: 此乃眾法心念綱目中所列受僧得施法,原卷付於第五科之末,今故別釋也。若一比丘安居,大得僧夏安居衣者,此謂信心檀越已知此處唯一比丘安居,供養所須而無乏少,自恣日恐異處安居者來,所以多備衣財,意欲通施。其日若無來者,檀越本為僧施故,令作眾法心念:法可爾,受得僧施。如制三說已。若取不取,更有比丘來,不應與分。為心念羯磨竟已,遮後來人也。

續。 此准眾法對首綱目中所列受僧得施法,今依律續入。佛言:若二比丘住處大,得僧夏安居衣,應更互三語,受如是言:

長老憶念!此住處,若衣、若非衣,現前僧應分。此處無僧,此是我等分。(三說。)

若三比丘亦爾,唯異二長老憶念,餘詞同。更有餘比丘來,不應與分。

○六、非時僧得施法

得施有二:若道俗作檀越,欲以施物者,並通十方,皆與施福。故律云:時有異住處現前僧,大得可分衣物。分衣時,有客比丘數數來分衣,疲極。佛言:應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與。其正法如後分亡人輕物中說。

釋 道乃出塵梵眾,俗謂居家士女。道施但隨所長六物,俗捨多約四事布施,然由離世脫凡,須行檀施而得越度,是以道俗俱稱檀越也。其所施之境並通十方,皆與能施者為生福之緣,故佛言:應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與此法。即白二綱目中分四方僧物法為僧物,兼時非時,故上時僧得施法,並此皆准後分亡人輕物中說者,乃漸例明據也。

二者、若亡五眾所有衣物,佛言:應一切屬僧。然僧四方現前不同,故物則重輕兩別。又約輕重物中分處,非唯一軼,具如後十段。

○初、明五眾死物之所屬

十誦:有比丘死,衣物眾多,王家親屬欲並取物。佛言:王親不合,僧應得之。乃至今時雖依三寶,出家財法必緣僧得,佛法非分,故入二僧。廣如鈔中說之。

釋 此引緣,先明物有所屬乃至今時等四句,略陳鈔中興廢是非之義,故末云廣如鈔中說之。今准略以推其廣也。若論世俗亡物者,人生有親依國有主,商估出內王境生財,貴祿榮豐君恩欽給,乃至農耕其產藝習其業,自立祖遺足須餘積,有嗣則父子相承,無後則盡入王家,理難越分法有定判。若論出家物者,辭別君親非俗臣子,不務耕織淨五德以為福田,隨受檀施遵正命而辦道業。自佛勸斷已來乃至今時,雖依三寶出家,四事必緣僧得。僧有過現,現則自增施福,過則物任存分,猶若海潮泛之衍布四流,湋之還歸於海。比丘既爾,尼部亦然。而云佛法非分,制別三施應入二僧,果因如是。准文財兼法者,謂不特利養必緣僧得,今佛滅涅唯法住世,若欲從學聞思決疑進道,冀定水浣滌塵心,希慧炬焚燒業種,己利濟人轉凡成聖,苟無弘化導迷之僧,焉遂捨家趣向本志?故雙舉財法以推其源。然法且置此,但明所得之財也。嗟斯末世披緇盈篋悋不行施,律教封函怠無勤學,沒後相傳以為己業,現前作法尠有依持,豈知遺毒沿風愚迷孰反?今遵正制故析詳明,此謂鈔中之廣義也。

○二、分法十種

一者、糞掃取,如五分律水漂死者。

釋: 彼律:一比丘被水漂死,衣鉢掛界內樹上。眾見謂屬僧,不敢取。佛聽作糞掃衣取。

二、現前取,如十誦學悔人、𢷤人、守戒人、共住互死者。

釋: 彼律云:一住處,一守戒比丘、一被擯比丘共住。若守戒者死,衣鉢屬被擯者。若被擯者死,衣鉢屬守戒者。餘比丘來不應與。一守戒、二被𢷤、三四被擯亦如是。又有學沙彌死,是衣鉢不知云何?佛言:當死時現前僧分。

三、同見取,如律此彼二部互死者。

釋 律云:時有一比丘往彼部,未至便死。諸比丘不知其衣鉢當與誰?佛言:隨其所欲往處應與(文)。須知此見非眼見也。今謂見和同解,故欲往之,即隨同解處應與。

四、功能取,如律云:三舉人死,同羯磨舉僧。

釋: 律中有一比丘被舉已命終,諸比丘不知衣鉢當與誰?佛言:隨所共羯磨舉,僧應分文。功能者,有益於事曰功,善辦成就曰能。三舉者,謂初作舉,作舉已作憶念,作憶念已與罪處所也,乃七羯磨後三所制。此顯羯磨功德難思,眾僧能依律濟,彼雖命終成濟已辦,故立名云功能取也。

五、二部僧取,如律無住處死,薩婆多二界中間死。

釋 律云:有一比丘,人間遊行,到無比丘住處村,到已命終。諸比丘白佛,佛言:若有信樂優婆塞,若守園人,應掌錄之(掌謂主掌,錄謂收拾檢束也)。若五眾前來者,應與。論云:若比丘二界中間死,隨先見者所取(文)。律云前來,論云先見,雙引證明者,以誡後來後見,慎勿強爭取也。

六、面所向取,如論二界中死。

釋: 此謂二界邊畔隣近,於彼此所隔之中死也。由其心欲往而面所向,此推亡者之情。根本部中佛言:於兩界中間死,隨頭所向得衣鉢。若頭在兩界,二處俱得,義亦同論。

七、入同羯磨和尚。僧祇云:沙彌死,衣物令和尚知。

釋 沙彌生時所乏衣物,皆和尚以長物與之。律明以二事攝弟子故,僧中分物沙彌不定,須𠙥僧忍度量而與,所以死後衣物若干令和尚知,隨彼和尚或將散眾或給一人,不同比丘亡物,此未受具人無僧法可作。

八、入所親白衣,薩婆多云:滅擯人物。

釋: 此謂受具為僧,與比丘共戒同戒。既犯四重,體是白衣,滅擯絕迹,非僧所攝。是故死後所有衣物,仍歸俗眷親里。此制死以警生,清淨眾理,不宜取分。

九、隨所在得,如十誦寄人不寄處等。

釋: 彼律云:有一比丘,處處寄衣物。是比丘死,有眾多看病人,現前僧分物竟。諸比丘語看病者言:彼處處所寄衣物索取。(以現前物不與,令彼等自索取也。)往取不得,便共鬬諍。(與寄物處鬬諍。)今謂寄物比丘死於何處,即隨處分物。餘所寄物,彼處自有僧分,不得索取,致興鬬諍。律攝亦同此義。謂若亡人寄物,即於所在處,眾共分之,故云寄人不寄處等。

十、在眾中死,羯磨取廣,亦如鈔說。

釋 大約分亡物,不逾下文八法。其事制已備,是非已明,復贅云廣,亦如鈔說者,非謂更有作法之式,莫過潤文之廣耳。若能精諳此下八法,於廣義自徹無疑矣。

○三、同活共財法

律無正斷。若取分別共財,則除隨身之物已外,中分入僧;同活,則任在者籌量出處多少。但取實情,生死同志,則無負犯。若涉私懷,具招兩過。

釋: 此法律無正斷,若依理判索取分別共財者,如二比丘一向契悅同活共財,一切所有盡屬二人,一人既死物各應半,一半屬在一半屬亡,其隨身衣物是各自有者,除此之外所存共財若干,應入僧中分散。然彼同活共財大眾莫知,此則唯任在者籌量,從公而言出處多少,但取實情絲毫無隱,方為生死同志,則無負犯。若涉私懷,其負亡者之愆及盜僧物之咎,豈能逃乎?故云具招兩過。

○四、負債法

佛言:應問言:誰負病者物?病人負誰物?知已應索取。若負他者,聽持長衣償。若無,賣三衣償。有餘,與瞻病人。僧祗云:當深察前人,可信可證明者與之,反此不得。

釋: 負債之緣多約衣,故比丘三衣無缺。

載,四事任緣,聖行已彰。若緣鮮欲新,難求逼惱,縱避外譏,貸內早露。凡染未蠲,倏爾無常,相摧後悔,持戒不淨。負債生可易償,因果死將孰代?若非佛慈,開聽令酬,則死負生者極苦,而生負死者亦然。

○五、明囑授

佛言:僧問瞻病人言:病人有囑授不?若云:病人臨終時言:此物與佛、與法、與僧、與塔、與人。若我終後與者,佛言:應索取現前僧分五分。若生時與人未持去者,僧應白二羯磨與之。

釋 本律云:終後與者,死非物主與,即用僧物故,所以索取僧分。五分云:生時與者,物已屬主,僧不合取分,故應須羯磨與之。不則二俱攝盜,故須詰問。

○六、分物時

僧祇言:若病者死,不可信,應持戶鈎付僧知事人,然後供養舍利。毗尼母云:先將亡者去,藏殯已,送喪僧還來至寺,取亡人物著僧前,然後依法集僧分之也。

釋: 若病者死不可信者,謂是人在日多貪,毫不惠施,口每言無,其囊多畜,故制應鎻彼戶,鈎付維那,然後供彼身骨,一則防恐遺失,次則俾眾無疑。本律缺殯殮送喪,復引母論,以明還時如法集僧分之也。

○七、斷輕重物

十誦:病人死,無看病者,取衣物浣洗,𭨃卷擗除,擔入眾中。

釋: 此明亡者無看病人,僧應取物,洗浣𭨃乾,擗開襵已,除垢淨潔,擔入僧中。若與上毗尼母送喪還寺分之而會用者,謂供亡身,或三朝一七,於此日內,應浣洗潔淨,至送喪日還寺時,集眾分也。若即亡即送者,事可權開,不局先浣。下引本宗白者,若有看病,並無看人,通用無異。

律云:彼持亡者衣物來在眾中,當作是言: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此、彼)住處命過,所有衣物,此住處現前僧應分。(如是三說。)

毗尼母云:並取衣物,在僧前著已,遣一人處分物,可分物、不可分物,各別一處也。

△正明處分

佛言:若比丘死,若多知識、若無知識,一切屬僧。若有園田、果樹、別房及屬別房物、銅瓶、銅瓮、斧鑿、燈臺、繩牀、坐蓐、臥蓐、氍氀、車輿、守僧伽藍人、水瓶、澡灌、錫杖、扇、鐵作器、木作器、陶作器、皮作器、竹作器及諸種種重物,並不應分屬四方僧。

釋 知識者,聞名曰知,覩相曰識。知識而云多者,由此比丘名遠德布信仰趨歸,弘化以樹法門,匡眾而居師位,意憩攀緣供盈無乏,故爾長物致多,此所謂多知識比丘也。無知識者,然彼比丘或方始受具隨眾依棲,化利未堪名行靡備,或獨善其身濟志絕舉,幽遯林野稀詣檀門,助道雖弗欠慮,衣物僅足無餘,此所謂無知識比丘也。一切屬僧,此句總標,准律文中且就多知識亡比丘物釋之。若園田果樹別房等,據制緣由,瓶沙王請佛及僧百日供養,所差辦供俗人少信作食不如法,諸比丘求食時惱亂,王知白佛言:我今當供養田宅具足隨意。佛言:聽之。是故有園田果樹別房及屬別房物等,如是並非所分之物,盡屬四方僧,故下明可分之物也。

氍氀長三肘、廣五肘,毛長三指,剃刀、衣、鉢、坐具、針筒、俱夜羅器,現前僧應分之。律文正斷如此,餘有不出者,當於諸部律、論聯類斷判。

釋: 氍乃毛席,氀是毛布也,西域用以敷臥,准量長計四尺八寸,廣該八尺,毛長三指者,乃輭厚之極也。此以五印所產而言,梵語俱夜羅,翻云小小物,並剃髮、刀、衣、鉢、坐具、針筒等,此是可分物。本宗律文正斷如此,餘有不出者,當於諸部律論中閱取,聯其本宗可分不可分之類判斷。

若據五分律云:若舍勒(譯為內衣,似今短裙也)、單敷、襯身衣、被線囊、漉水囊、大小鉢、戶鉤,如是等物是可分,現在僧盡應分之。若錦、若綺、雨浴衣、覆瘡衣、蚊㡡、經行敷、遮壁風、單敷、坐臥牀、盛藥物、繖葢、錫杖等,是不可分,應屬僧用。

母論云:若有奴婢,應放令去;若不放,使作僧祇淨人。駝、馬、牛、驢與寺常住,運致此亡比丘。若有生息物在外,應使寺中淨人推覓取之;得已,入此寺常住僧。凡鐵所作,應可分物:鐵鉤、鐵鐲、𨯤、釿、斧、刀子、剪刀、鐵杖、香爐、火爐、槃、桎、香筒。

律攝云:若知事苾芻身亡之後,所有資生與三寶雜亂不可簡別者,此死人物三寶共分。今准上律論所明,以聯本部之類斷判也。

當觀律本判意,不容緩急自欺。必欲廣知,具如量處重輕物儀中。

釋: 律本判意,不容緩急自欺者。凡是亡物,詳細檢束,送喪還寺,集僧應分。若多日緩佇,恐生私弊;若即刻急辦,致物遺忘。必欲廣知,具如量處輕重儀中者。此儀是事鈔之一科也。彼云:僧祇分四種常住,量處分之。梵語僧祇,此翻四方僧物。一者常住,常住謂眾僧厨庫、寺舍眾具、華果樹林、田園僕畜等,以體局當處,不通餘界,但得受用,不通分賣,故重言常住。二者十方常住,如僧家供僧常食,體通十方,唯局本處。此二名僧祇物。三者現前,現前謂僧得施之物,唯施此處現前僧故。四者十方現前,如亡五眾輕物也。若未羯磨,從十方僧得罪;若已羯磨,望現前僧得罪。此二名現前僧物(文)。准此第四,謂亡眾物,是僧有分,不定客舊。若未鳴槌作法前,倘私心存留,或以故易新,得物直五錢,過五錢,減五錢,是盜十方僧物,計直成罪。若已鳴槌作法時,或詐稱生與,設妄言負欠,得物多少,計錢成罪,是盜現前僧物。不思有相皆壞,凡物咸虗,無常苦空,人生孰免?正宜觀境對治,繫念勤修,何得癡心愛著,因物興非?此謂袈裟下失却人身,解脫中自反縈縛。智者覩斯,則人境歸已,彼亡若此,我復亦然。為加行增上之勝緣,作越苦真修之對治,物雖有分,意不在茲,因體集和,故參來眾。是以楗槌為分亡物,其中警䇿,實益現前。

○八、量德賞物

佛言:五法成就,應與病人衣物,故知不具則不得賞。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應與。

釋: 藥食應病,必有深益;病藥相乖,無益有損。是以莫遂病人之情,唯善調理之方。若不可食者,縱彼嗔恨,亦不應與;若可食者,雖彼嫌惡,愈勸令飡。然則病須藥治,食資為先;疾因食成,斷食為本。此為看病之初德也。

二不惡賤。病人大小便唾吐。

釋: 沉疴枕席,坐起實艱,汙穢不淨,誠為嬰苦。若能憐之,朝夕更換浣洗,早晚除潔唾器,令彼寢息,身心獲安,不以臥敷,穢惡增苦,此為看病之第二德也。

三、有慈愍心,不為衣食。

釋: 出家雜處,以戒為親。安則同修,病則互看。若非慈心,何得痛癢相關?醫藥瞻視,因懷愍念,不為衣食待訊,起𢯾臥揗。此為看病之第三德也。

四、能經理湯藥,乃至差若死。

釋: 土產草木,性稟溫涼,醫諳方脈,劑別羣生。丸散則服按時節,湯煎則火須文武。若能經理,病藉藥差;設遇定業,岐黃難治。心盡始終,至逝乃畢。此為看病之第四德也。

五、能為病者說法,己身於善法增益。

釋: 艸根木皮,但療形疾;無上法藥,乃除業癐。用形藥而參法藥,令身安以致心安。於是在病者了解苦空,無眷戀之情;在己分能觀幻化,入勝義之理。二利緣斯,六和名稱。此為看病之第五德也。按十誦云:病人有五事難看:一、惡性不可共語;二、看病人教不信不受;三、應病飲食不應病飲食,不知自節量;四、不肯服藥;五、不肯自忍節量。若反此五法,則病人易得看也。

僧祗律有四種暫作:若僧差作、自樂福作、邪命作,並不合賞;若為饒益病者,欲令速差,下至然一燈遇命終者,便得此物。

釋: 一者暫作,謂非舉念願為,乃偶爾作之,既無多日,故不合賞。

二者,僧差作。謂界同居止,病應相瞻,眾若雜臨,反增煩亂。故所輪差值日,以侍湯藥。若不看病,毗尼訶責無慈,梵網罪結輕垢。古德勉僧看病云:四海無家病比丘,孤燈獨照破牀頭。寂寥心在呻吟裏,粥藥須人仗道流。由是差往看病,故爾不合賞之。

三者、自樂福作。謂八福田中,悲田福勝,因思教明,看病報感,多劫無災。佛兜羅綿手,亦由愍病撫摩所獲,既為發心求福,此則不合物賞。

四者、邪命作。謂本無慈心愍苦,不為求福願作,因見病者藥食豐足,囊篋貯長,外託瞻侍,內存惡貪,豈特理無譽賞,推情法應訶責。設若比丘實為饒益病者,善能料理隨病藥食,欲令速差,不致彼㽽,如是慈心極切,下至然一燈,遇病者命終,便得此物。

五分云:多人看病與究竟者。

釋: 此有二義:一、謂久病延纏,看者疲極,不無相替息勞,故有多人更看。二、或看病人自有緣牽,始終不能其事,故以多人續看。看者既多難賞,故制唯與究竟。若病者臨終時,有二人、三人在前,俱名究竟,賞時均與。

律云:應當與受持衣。若不知者,當極與看。病與上三衣,隨看中、下,與衣亦爾。

釋 言:受持衣者,揀非長也。長衣入僧可分物中,若不知是受持、不受持衣者,當度量看病人德與之。若極用心求覓藥餌,復善說法安慰病者,此則五德全具,應與上三衣。於五德中不能說法,但具三、四者,應與中三衣。若具一、二,無後第五者,應與下三衣。此就不知衣而察其人與也。

十誦云:若不信者,與不好不惡六物。

釋: 若不信者,謂瞻病人自言德具,曾為病者頻頻說法,眾僧應察彼人,若一往少學未諳法律,當於六物內擇取中者與之。此就自言難信者賞爾。

五分十誦云:比丘病,二眾合得;比丘尼病,三眾得。

釋: 此明二部五眾,各攝大小。部既有殊,物難混取。嗟今末運,生時投木桃於白衣,結為知友;死後分布帛於居家,反認俗親。豈知生前惠俗,早已為施所墮;終復給分,仍盜僧物邀人。准斯,出家僧尼尚且有禁,而亡遺物安得任己私情?知律者寧無慨歟!

摩得勒伽云:白衣看病,應與少許尼三眾同之。

釋 白衣者,或僧寺執役淨人,或私畜行童隨侍,由無僧德但發好心,眾和量宜應與少許。而云尼三眾看比丘病,准同此者,佛世尼流持戒精純,或有親里尼而瞻看病者,乃興悲運慈敬僧猶佛,亦非槩允必觀其人。然今劫濁僧誰如律訓尼?尼未並尊於僧,縱彼持戒清貞,雖死不宜令侍,譏嫌當避,但可知此慎勿行此。今文引者,為明看病之廣制也。

十誦云:看病人為病者出外乞食、衣、藥者,留待還付之。五分:外界看病者,依法賞之也。

釋 薩婆多部云:看病者出界,非己因緣,本為病人,不辭勞涉。病人既終,僧分物時,應留賞分,待還付之。彌沙塞部云:若界內比丘病,異界比丘來看,雖住止不同,由道誼契合,聞知不忍,相棄慈憐,故就躬瞻。此二皆推心稱德,故引證以為後式也。

△正明賞法

佛言:應與瞻病者六物,謂衣、鉢、坐具、針筒、盛衣、貯器,應如是與。

釋 准常作前方便,答云:分亡僧物羯磨,應如是白二羯磨與之。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三衣、鉢、坐具、針筒、盛衣、貯器,隨當時有者牒入),此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某甲)看病比丘。白如是。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三衣、鉢、坐具(針筒、盛衣、貯器),此現前僧應分。僧今與(某甲)看病比丘。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看病比丘三衣、鉢(坐具、針筒、盛衣、貯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與(某甲)看病比丘衣物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律本具明有德合賞,若無德者,理非僥倖。必知事勞無有法益者,可入輕物作法,然後和僧准論,隨功賞贈。

釋: 此一羯磨賞德,為人故作,是屬公也。

非 一人非謂看病,乏德集眾少和等。

二法非,謂持秉失儀,文詞違律等。

三事非,謂衣錯、好惡、有持與長等。

後四非相准前。

○九、分輕物法

毗尼母云:五人共住,一人死,不得作展轉分。律中出法少,不具足。今准非時僧得施羯磨,具有展轉之言,則五人已上須用此法。律文:當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如是與之。有人存三番作法,此思文未了,亦有存二番法者。今准羯磨文中,具含付、分二法,餘無故不出。准律,羯磨云:

釋: 先引母論為證人法,次例展轉,故引非時僧得施也。展轉即下文中牒云:僧今持是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若用此法,必須五人已上,方不墮非,以成辦事。據本律,當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有人存三翻羯磨,亦有存二翻羯磨,復闕展轉之言者,此由不善思文未了作持。今准羯磨文中,具含付、分二法,餘二所存,制無可據,故不出准正羯磨云。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白如是。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僧今持是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誰諸長老忍(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諸衣物現前僧應分,僧今持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持此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作此法已,隨人多少取其衣物依數與之,不宜別施更招漏染,非佛制故。

釋: 不宜別施更招漏染者,謂將僧物為己有,以公分作私情,既非眾和必招漏落三途之苦,逾制輙行更犯汙染無作之愆。

五分云:若不遍者,和僧與一無衣比丘。

釋: 此謂無知識比丘終後,眾多物少,開聽。雖云與一無衣比丘,亦須眾僧和合量度,不容逐情紊制也。

善見云:若一衣極好,不須割破,眾竝有者,從上行之,須者直付之。

釋: 極好衣者,乃貴價上衣。其所分物,以好惡相參,均之無偏。今謂眾人既皆有分,若餘貴價之衣,此則不須割散,聽從僧中四上座次第行。若用者,應直付之。准義有二:一、護惜檀施而不廢;次、彰無貪好以敬尊。葢心非物驗,知足莫曉,境不隨遷,乃名持戒。

此一羯磨,差人分物,為事故作,是屬公也。

非 一人非謂分物者,心存憎愛,集眾中有遮不遣等。

二法非,謂不言展轉錯失文句等。

三事非,謂以重作輕等。

後四准知。

△四人分法

毗尼母云:若但四人,應作直分羯磨。其賞看病物義,唯三人口和,以衣付言。

釋: 四人即滿僧數,應作前方便,不得受欲。問答如上。直分羯磨者,謂無展轉之語。四人中一人看病,其賞物法准義三人唯聽口和,以衣付彼言:

諸大德憶念!今持亡比丘(某甲)衣、鉢、(坐具等,隨有言之)與(某甲)看比丘。(三說。)

自餘輕物,應准作直分羯磨。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白如是。

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誰諸長老忍僧今分是衣物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分是衣物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若捨衣,若分衣,若客來,竝准上。

釋 此羯磨,為事屬公。同上。

非 一人非謂,不來說欲等。

二法非,謂秉白、展轉等。

三、事非,謂物不相參等。

後四壞相,准常配取。

△眾多人分法

毗尼母云:四人共住,一人死,應展轉分捨,衣已賞勞,法任二人,口和付言。

大德憶念!我等持是亡(某甲)比丘衣、鉢(坐具、針筒、盛衣、貯器),與(某甲)看病比丘。

三、說已。其輕物者,准本律云:應彼此三語受共分。應言:

二、大德聽!此亡比丘(某甲),衣物應屬我等。(三說。)

餘人亦爾。有二人亦須准上,其賞勞直付。三語雖了,分物未入手,客來須一與分。

釋: 若物入手,已屬主故,是現前僧物,客來不與。若未入手,無屬主故,是十方僧物,客來有分。罪福因果,善須稱量。

此一眾法,對首法為事,屬公顯非,並准上。

△一人心念法

毗尼母云:一、相應法者,二人共住,一人死,在者取衣,口言:

此(某甲)亡比丘,物應屬我。

作此三說已,手執物故,後來不得。

○十、得受衣法

僧祇云:若為病人求醫藥、衣食,及為塔事、僧事,雖當時不在,並應與分。

釋: 前十誦已明為病者出外乞食,衣藥應留還付。此復明者,因續塔僧等事之功而為援引也。

善見云:若界外比丘入,亦須與分,謂在羯磨時。

釋 此意,上明而重出者,俾知彼此制同,無擬疑也。

律中有比丘無想別眾不成分衣,又現前施中得與沙彌淨人分等,或半如前分別。

釋: 有比丘無想別眾不成分衣者,准律有六句,此乃略引第三句也。一謂有住處有比丘有比丘想,別部分衣,佛言:不成分,得突吉羅罪。二謂有住處有比丘有比丘疑,別部分衣,不成分,得罪同上。三謂有住處有比丘作無比丘想,不成分,無罪。四謂有住處無比丘有比丘想,別部分衣,成分,得突吉羅罪。五有住處無比丘疑有比丘,別部分衣,成分,得罪如上。六謂有住處無比丘無比丘想,成分,不犯。又現前施中等者,以此例彼,沙彌、淨人與分可知也。

十誦云:比丘有衣鉢寄尼者,若死,比丘索取,先見者分之。

釋 前十種分法中,已引十誦。寄人不寄處者,是比丘寄比丘處,不須取之,即彼處僧分也。此乃寄於尼處者,尼是亞眾,不合得大僧衣鉢,故制索取,還本界分之。縱非共住者,若先見索取,亦當赴集,同眾分分故。

若在白衣家死,輕物隨五眾現前分,重物任意遠近,有僧法寺付之。

釋 隨五眾現前分者,此就死期而言,於五眾中不論次第,但先來者現前分之。有僧法寺付之者,揀非無界伽藍及二三人止處,謂有作法界能秉羯磨行僧事之處,將亡者所遺重物付彼,以作僧祇常住物也。

若無五眾者,律令信樂檀越應守掌。若無五眾來者,應送與近處僧伽藍僧。餘如鈔中也。

釋。 此引本律,合十誦,以明輕物也。檀越而云信樂者,信則因果分明,不昧彼此;樂則供養三寶,不惜己財。如是之人,乃可守掌亡物,以待五眾臨分。若數期竝無來者,應送鄰近僧寺,如法分之。餘如鈔中者,此句示知分物是非,於鈔明也。審夫捨家趨家,捐世好如洟唾,視榮富若弊屣。厭愛欲之境,心不隨逐;滌習染之氣,道恒佩懷。累行勤修,以報四恩;聚德厚深,乃可二利。唯貴道重,何患身貧?設爾因緣卒湊,見檀供似箭攢,思酬施猶負石。隨獲隨淨,付之兩田;非貪非畜,僅資四大。若果德隆而無餘長,則芳名千古,見聞仰範。此可謂僧寶也。今時行業不充,染習未褫,謀攀交往,過畜無厭。唯勸俗捨以破慳,自不樂行於檀度。眼光落地,不思何是我有?儘囊托出,方顯癡迷悋藏。若在僧寺亡者,得依僧法均給;若在俗舍死者,准制五眾竝分。如是豈特亡沾生濟,幸爾逍遙;抑且施福益增,令獲廣博。倘或病篤昏昧,物被私匿;又若分處非法,竊為己有。此則因貪自墜,緣盜牽人,俱入泥犁,報感極苦。夫物是毒,佛口親言;毒傷慧命,教每頻說。故知出家為僧,勿以自毒毒他,共傷慧命,致喪戒身也。毗尼母云:若有比丘,用僧祇物,以自資命,此亦是賊。是故一切屬四方僧物,不應獨用。然鈔中興廢,大約是非,義亦若斯。今且略釋一班,以補鈔之云爾。

第八,諸衣分法篇竟。

毗尼作持續釋卷十

音義



音孰,附也,類也。



音鴞,喧也。交易:市合則囂,市散則墟。墟,音區,故城也。



音貧。數:數也。



音膾,心亂也。



音千,徙也,移也。



音彫,零落也。

蓊鬱

上音翁,下蘊入聲。草木茂盛貌。



音鐵,車相出也。



音為水。回日湋。



音鬢。殯殮也。



同擘,開也。



音米,無也。



豚,上聲,隱也。



音起,謂繪如細綾也。



音除。牀帳也。

鐲𨯤

上音孰,下音羅。溫器也。



音質。



音備,敗也,惡也。

𢯾

音冐,手扶也。



音旬,手相安慰也。

岐黃

岐謂岐伯,黃謂黃帝,其醫之始,黃問而岐答也。



音膾,病甚也。



音藕,適然也。

八福田

佛、聖人、僧,此三為敬福田。和尚、阿闍黎、父母,此四為恩福田。救濟病人,為病福田,亦名悲福田。

一、佛田者,謂覺道具圓,位登極果,世出世間,最勝無比。人能恭敬供養,豈但獲一切福,亦能滅一切罪,故名佛福田。

二、聖人田,謂菩薩、緣覺、聲聞,出離三界,證悟聖道,具足無量功德智慧,人能恭敬供養,即獲勝福,故名聖人田。

三、僧福田。僧者,和合眾。謂處眾和同,敬順無諍,是佛弟子。人能恭敬供養,即獲福利,故名僧福田。

四、和尚福田。謂出家者,因師教誨之力,生長法身,其恩實重。人能供養恭敬,即獲福利,故名和尚福田。

五、闍黎田。謂此師能糾正弟子之行,即教授得戒等師也。因依此戒,得生禪定智慧,其恩實重。人能供養恭敬,即獲福利,故名闍黎福田。

六、父田。父為資形之始,有生成之德。自孩提以至於長,教誡育養,其恩罔極。為人子者,故當竭力奉養,豈有求福之念?設若心之至、孝之純,則自然獲福,故名父福田。

七、母福田。謂母始自懷孕分娩,以至乳哺鞠育,護持長養,愍念劬勞,其恩罔極。為人子者,固當竭力奉養,豈有求福之念?設若心之至,孝之純,則亦自然獲福,故名母福田。

八、病田。謂見人有病,即當念其苦楚,用心救療,給與湯藥,則能獲福,故名病福田。



音故,久病也。



音沿,長遠也。



音耳,謂餈稻餅也。餈之言滋也,餌之言堅潔也。餈音慈。



除,上聲,積也,盛也。

投木桃

詩云:投我以木桃,報之以瓊瑤。



音腰。招人也

慨歟

上開,去聲。懷,激也。下音于,歎辭也。



音征。正而固也。又治潔也。

僥倖

上音驕,下音幸。優者有不遇,劣者有僥倖。謂不當得而得也。



音冲,備也,實也。



音耻。脫也,奪也。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mười mộ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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曇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第十一

唐京兆崇義寺沙門 道宣 撰集

金陵華山後學比丘 讀體 續釋

●懺六聚法篇第九之一

○懺悔法

釋 將懺六聚,先明機器,後出懺法。懺者,謂披陳眾失,發露過咎,不敢隱諱。悔者,謂斷相續心,厭悔捨離,能作所作合棄,故言懺悔。此篇中一切重輕羯磨,皆為人故作,盡是屬私,於下文不再贅釋。唯非相,則隨事別明。

律云:有二種人:一者,愚癡,謂不見犯,雖見犯,不能如法懺悔;二者,智人,即反上句。

釋: 此論機之利鈍也。愚癡即無明,由無明深厚,障其本心,慧用未朗,是故犯已自不見犯,雖見所犯,復不能識了罪相,如法懺悔,此乃鈍根人也。智人者,謂是凡夫,無明淺薄,智慧少現,犯已即見,見已即能識罪懺悔,此是利根人也。

未曾有經云:前心作惡,如雲覆日;後心起善,如炬消暗。故經律俱明。懺悔。

釋 心即第六識心。此心乃善惡之首勳,染淨之基本。前心作惡,如𩃸雲迷覆杲日,喻癡惑障心,無惡不造。後心起善,如大炬消滅昏暗,譬智起惑亡,無善不具。此則善惡一心,染淨反復,昇沉之殊,唯在智愚。故經律中俱明懺悔是如來慈濟之方便也。

然懺法多種,若作事懺,但能伏業易奪;若作理懺,則能燋業滅業。

釋: 上明機有利鈍,善惡一心,則作業之主已知,能懺之人已別。此正明懺悔之法也。懺法多種者,准淨名疏,以三法收之:一謂作法懺,滅違無作罪,依毗尼門;二謂觀相懺,滅性罪,依定門;三謂觀無生懺,滅妄想罪,依慧門。以違無作罪障戒,性罪障定,妄想罪障慧。今復以前二攝事,後一是理也。若作事懺,但能伏業易奪者,伏謂不能斷除煩惱業根,但以持戒力用增勝,強捉伏之,而令不起,是奪惡心易為善心爾。若作理懺,能燋業滅業者,謂煩惱堅固,如稠林根深;慧力殊強,猶猛火熾盛。若能入理起慧,斷除煩惱,似猛火焚林,根本盡枯,永不復生。其慧力過於戒力,事懺不及理懺也。

先論利根,依理斷業。如涅槃經云:若有修習身戒心慧,能觀諸法猶如虗空。設作惡業,思惟觀察,能轉地獄重報,現世輕受。

釋 修習身戒,乃至猶如虗空者。身戒,謂嚴持木叉,防禁七支。心慧者,心乃吾人靈明覺體,清淨本心,慧即覺體之用。觀謂奢摩他,名空觀也。若妄想顛倒,念慮紛紜,則無明覆心,煩惱障慧,隨所作業,輪迴生死。若能修習淨戒,入奢摩他觀,除却妄想,分別都無,則本有心體,靈明不昧。以無相慧,照了諸法,元無所有,從妄想生,當體如如,唯一實相,猶若虗空,寂然澄湛。設作惡業,能如是思惟觀察者,則能轉地獄極重苦報,而於現世輕受以免之。

若於小罪不能自出,心初無懺,不能習善,覆藏瑕疵,雖有善業為罪垢汙,現世輕報轉為地獄極重惡果,是為愚癡。

釋: 小罪,謂所犯者輕。不能自出,謂口不露陳心。初無懺者,謂犯時已知,無慚愧心,不思懺悔。此人既不能修習身戒,覆藏瑕疵,雖有善業,皆為罪垢所汙。初則覆輕,續復犯重,致使現世輕報,轉為地獄極重惡果,是為愚癡。

若犯四重、五逆、謗法,名為破戒。有因緣故,則可拔濟。若披法服,常懷慚愧,生護法心,建立正法,我說是人不名破戒。

釋 四重,謂四根本。五逆者,逆則不順於理,謂弑父母、和尚、阿闍黎,破羯磨、轉法輪僧也。謗法者,謂不信大乘方等,言非佛說,斷學般若,撥無因果,此乃極重之惡。若犯,一一名為破戒。毗尼宗中,不通懺悔。今云若有因緣故,則可拔濟者,須知機非泛常,悔非輕易。此之悔法,如還丹一粒,點鐵成金;至理一言,轉凡成聖。應察其人,若犯重已,不欲罷道,樂披法服,常懷慚愧,發露無隱,生護法心,願度含靈,建立正法,誓紹佛種,此謂堪可拔濟因緣也。我說是人不名破戒者,此是如來觀機設教誠實之語,以證依理斷業,而顯懺悔力用難思也。如昔勇施比丘,犯婬、殺二重,即時心生大悔憂惱,自知身終當墮惡道,誰能免我如是之苦?從一精舍至一精舍,惶怖馳走,衣服落地,作如是言:我今即是地獄眾生。至鼻揉多羅菩薩所,舉身投地,菩薩為彼湧身虗空,令生深信。復入諸佛境界大乘妙門如來寶印三昧,身放光明,光中出無量佛,同聲說實相妙法。勇施見佛神通變化,聞清淨實相,了萬有虗幻,思惟選擇,離諸葢纏,得無生忍,乃至成佛,號曰寶月如來。又無垢光比丘犯婬,文殊引至佛所,佛為說實相法,彼得無生忍,授記當來成佛,號曰功德蓮華最勝妙行如來。斯皆所謂有因緣故,則可拔濟也。

成實論云:有我心者,則業煩惱集;若無我者,則諸業不能得報,以不具故。

釋: 初句謂若心計我,則有我所。以虗幻身境,妄執為實。是故諸業煩惱,集聚因果,酬償不無。次句謂了妄無生,真如湛寂。我尚本空,將何為業?故云以不具故,諸業不能得報。所謂皮既不存,毛將安附也。

未曾有經云:夫人修福,須近明師,修習智慧,悔重惡業。

釋 教中一切善行,統收六度,前五屬福業,後一屬慧業,此約單論。若前五兼後,是為福慧雙修也。今云修福者,且就修持身戒而言。若欲增修智慧,以期入理者,須近實證實悟大乘法師,從聞而思,精習觀行,觀成慧發,則能悔除極重惡業。此明得法從師,修習無謬。

華嚴經云:譬如幻師能幻人目,諸業如是知,是名清淨真實悔過。

釋 幻者,無而忽有曰幻,准教以三細六麤釋之。幻師喻第一業相,即真如不守自性,最始一念妄動之根本無明惑也。幻師正在作幻,幻出諸男女時,喻第二轉相,亦名見相,謂依初動業識,轉成能見之相也。幻師正在作幻,幻出樓臺、殿閣、林池、花果種種物時,喻第三境界相,亦名現相,即依轉相,分別初動之境界相,由前轉相,則境界相現也。幻師幻法已成,列於人前,而人見時,不知是幻,念念不忘,計著名相,以喻六麤也。言麤者,由三細而生:一、智相,謂依第三境界相,不了自心所現,妄起分別,於染淨境,生好醜故。二、相續相,依前智相,分別於好醜、愛不愛境,生樂生苦,覺心起念,相續不斷故。三、執取相,依前相續念,苦樂等境,心起著故。四、計名字相,依前執取,分別假名言說之相故。五、起業相,依前名字,執取生著,造種種業故。六、業繫苦相,苦即生死之苦,依前起業,繫縛生死,逼迫不得自在故。故云譬如幻師,能幻人目也。諸業如是知者,此以法合業,即三細六麤所造一切諸業,知即觀智也。若能如實觀照,求覓業性,內外中間,了不可得,則諸緣起,本無自性,因妄有生,妄滅亦滅,如彼幻師所作幻法,是名清淨真實悔過。已上引經,明依理斷也。

二者、鈍根依事懺者,若依大乘,則佛名方等,具列行儀;依法懺悔,要須相現,准教驗心。

釋: 此明定律二門依事懺悔。以就中下之機而言鈍者,是對最利上機,非實愚鈍也。大乘者,揀非聲聞乘,以梵網並千佛名經等俱攝大乘方等教。梵網經云:若有犯十重戒者,教懺悔。在佛菩薩形像前,日夜六時誦十重四十八輕戒,苦到禮三世千佛,得見好相。若一七日、二三七日乃至一年,要見好相。好相者,佛來摩頂,見光華種種異相,便得滅罪。若無好相,雖懺無益。千佛名經云:若有眾生欲得除滅四重禁罪,欲得懺悔五逆十惡,欲得除滅無根謗法極重之罪,當勤禮敬諸佛名號。如是或誦或禮,必須淨結壇場,嚴設香花,尅期求悔。要見相現,准教驗心。此則依定門觀相懺也。

若依律宗,必須識於罪名種相,隨有牒懺。若疑不識,不合加法。唯除不學者,隨犯結根本,此但滅犯戒罪也。

釋: 此明律宗作法懺也。言作法者,謂依佛所制,懺有請乞,白秉准之。必須識於罪名種相,隨其所犯,牒入懺文。罪名者,有五篇六聚之名;罪種者,有根本等流之類;罪相者,有重輕開遮之條。若於犯有疑,或不識犯相者,此則不合加牒作法。唯除不學者隨犯結根本外,更加一無知不學戒,波逸提。如此懺悔,但滅違犯無作之罪也。

故智論云:戒律中雖復微細,懺則清淨。犯十善戒雖懺,三惡道罪不除,如比丘犯諸性戒等。

釋: 此准論結判二種事懺也。十善戒是防禁三業之聖制,三惡道罪是諸性罪之重條,如比丘犯諸性戒等。此指第三篇後分而為證也。謂依大乘方等,准教驗心懺者,能滅性重故。若依律宗懺者,性重不除,如斬草、害命二罪,同名作法滅。二、違無作滅,害命不滅;雖違無作滅,性罪未滅也。

○懺波羅夷法

佛言:若比丘、比丘尼,若犯波羅夷已,都無覆藏心,當如法懺悔,與學戒羯磨,奪三十五事,盡形行之。若眾僧說戒羯磨時,來與不來無犯。若更犯重,應滅擯。

僧祇云:犯重已,啼泣不欲離袈裟者,又深樂佛法,應與學戒。比丘不淨食,彼亦不淨;彼不淨食,比丘亦不淨。得與比丘過食,除火淨、五生種及金銀,自從沙彌受食。

十誦云:佛所結戒,一切受行。在大比丘下坐,不得與大僧過三夜,自不得與未受具過二夜。得與僧作自恣、布薩二種羯磨,不得足數。餘眾法不得作,得受歲。

律云:不得眾中誦律,無者聽之。

毗尼母云:與學悔法已,名清淨持戒。但此一身,不得超生離死障,不入地獄。

○懺僧伽婆尸沙法

佛言:若犯僧殘已覆藏者,隨覆藏者隨覆藏日與波利婆沙,行波利婆沙已與六夜摩那埵,行摩那埵已當二十僧中出罪。若犯罪不覆藏,僧應與六夜摩那埵,行此法已便二十僧中與出罪羯磨。若二種行法中間重犯,隨所犯者與本日治,行此法已然後出罪。若行波利婆沙者,得羯磨已奪三十五事,在僧下行八事,失夜白僧發露供給眾僧,盡覆日行之。其摩那埵法與別住法並同,唯在僧中宿為異。

○懺偷蘭遮法

罪緣兩種:初、明獨頭偷蘭。有三差別:如破法輪僧,盜四錢,盜僧食等,名上品;若破羯磨僧,盜三錢以下,互有衣相觸等,名中品;若惡心罵僧,盜一錢,用人髮,食生肉血,裸身著外道衣等,名下品。二、明從生者。十誦云:從初篇生重,應一切僧中悔;若初篇生輕,二篇生重,應界外四比丘眾中悔;若僧殘生輕,一比丘前悔。薩婆多云:懺法與波逸提同。前獨頭偷蘭懺法,亦准從生上、中、下懺應知。

已前三懺,罪事非輕。悔法繁密,理須精練。自可持律,行用是常。餘者博尋,終成虗託。必欲清薄,即是智人。觀緣執法,固無有失。縱舒撰次,非學不知。徒費時功,未辦前務。故闕而不載。必臨機秉御,大鈔詳委。

釋: 此文明略示制綱,未出全法之意。謂已前列初二三懺,罪事非類。餘輕悔法,極為繁密。一是無殘,猶人已死。二雖有殘,命在呼吸。非耆婆妙用,起死靈丹,則難救矣。若干斯者,求覓清淨僧伽,如制秉宣,不易獲之,亦復如是。其為比丘者,理須精攻,熟練佩心,自可持律,行用是常。若餘淺信者,博尋罔守,終成虗托,於己奚濟?必欲清薄世染,決志冀立梵行,但奉四依,即是智人。更有何心可肆,何境可侵?設恐習重防興,觀緣對治,執法有𠙖,斯則固無有失。縱舒撰次,非學不知。在己則徒費時功於紙筆,在他則未辦前務於事人。故斯三法,闕而不載。必臨機秉御,曾於大鈔,詳分源委。今因無鈔討探,仍准所列原文,分三逐一,依律續釋。然雖續釋便行,復請閱廣方徹。切莫認漚作海,以斯為足也。

○續初懺波羅夷法

佛言:若比丘、比丘尼,若犯波羅夷已,都無覆藏心,當如法懺悔,與學戒羯磨。

釋: 此即白四羯磨綱目中與學悔法也。波羅夷,如止持中明。都無覆藏心者,謂業境現前,業心黏發,由無堅勇持戒之力用故,突被煩惱所使,以毀戒體。隨犯即深生慚愧,痛責癡迷,造重極惡,求哀懺悔,毫無隱覆。如是者,為之都無覆藏心也。當如法懺悔。與學戒羯磨者,佛言:教犯罪比丘到眾僧中,偏露右肩,脫革屣,跪地合掌,作如是言: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犯不淨行,都無覆藏心,今從僧乞波羅夷戒。願僧與我波羅夷戒,慈愍故!

如是三說已,僧中上座應差堪能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與波羅夷戒羯磨。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不淨行,都無覆藏心,今從僧乞波羅夷戒。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某甲)比丘波羅夷戒。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不淨行,都無覆藏心,今從僧乞波羅夷戒;僧今與(某甲)比丘波羅夷戒。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波羅夷戒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忍與(某甲)比丘波羅夷戒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佛言:如是與學戒羯磨已,奪三十五事,應盡形行之。

釋 奪者,眾僧遵制而強革也。三十五事,又云七五事。律云:一、不得授人具足戒,此謂不得受請、登壇、與人作三師七證。

二、不得與人依止。此謂一往具德可堪,今已羯磨不允,豈但新求依止奪之?若先有者,亦當辭却。

三、不得畜沙彌。同上。

四、不得受差教誡比丘尼。此謂既已求懺學戒,唯自深慚護己,安能往教淨眾?

五、設差不應往教。此謂清淨已前曾受僧差,今則理無復聽。

六、不應為僧說戒。此謂律制,犯者不得說戒。今雖無覆,已經羯磨,仍屬治罰,故爾革之。

七、不應在僧中問答毗尼。此謂眾中若有於犯生疑,於法未諳,倘遇決疑請問,不應獨當答之。答則自違治罰,令人輕信。

八、不應受僧差使作知事人。此謂量德,任差分僧物等,一一絕分。

九、不應受僧差別處評斷事。此謂若以現前毗尼滅言諍時,不得參簡智人屏處斷諍。

十、不應受僧差使命,此謂差白覆鉢及懺白衣等。

十一、不得早入聚落,逼暮還。此謂由見染存心,故犯不淨。若非禁止,恐復潤生。

十二、當親近比丘。此謂依隨淨眾,易得束斂身心,其學悔人,更宜親近。

十三、不得親近外道白衣。此謂外道邪執,白衣少信,不能助益生善,交往多有大損。

十四、當隨從比丘法。此謂沙門戒,持五篇過禁三業,故令隨從以為淨緣,若能進修可蠲染習。

十五、不得說餘俗語。此謂聞熏般若佛法應談,避招口業俗語誡慎。如昔比丘共論法則神鬼散華,方雜語則擲土瞋慢,況與學悔理宜攝心。

十六、不得眾中誦律,若無能誦者聽。此謂聖世誦律,唯記無卷未犯,雖能學悔不聽。若遇布薩一眾無者,權開代誦,非許恒為。

十七、不得更犯此罪,餘亦不應。此謂棄罪有四:已犯其初,幸無覆隱,僧慈拔濟;若更犯此,或干餘三,縱無覆藏,制當滅擯。

十八、若相似,此謂根本四重,各有等流,雖輕相似,俱不應犯。

十九、若從生,此謂從婬所生重輕偷蘭罪,名方便,實婬為本,能成重罪之因,故所誡令自厭。

二十、若重於此者,此謂非理七逆,惡倍四重,若犯於斯,法無救濟。

二十一、不得非僧羯磨及作羯磨者,此謂僧集秉辦,設違三墮。七、不得眾中呵法呵人,來與不來,自非僧數。

二十二、不得受清淨比丘敷具。此謂與眾敷具,皆新比丘所為。彼雖夏小,由絕染犯。若往眾中,宜自敷之。設與敷者,善却勿受。

二十三、洗足水。二十四、拭革屣。二十五、揩摩身。二十六、禮拜。二十七、起迎。二十八、問訊。二十九、不應受清淨比丘捉衣鉢。如是七事不應受者,律制比丘彼此恭敬。凡是界內舊住者,若見外來比丘,或是遠方客僧,或是上座親識,即應起身相迎,為捉衣鉢,問訊途勞,然後取與洗足水,拭去革屣塵事訖,方行禮拜。若洗浴時,當為揩摩身垢,乃至去復送之。斯並清淨比丘恭敬,既歷羯磨,俱不應受。

三十、不得舉清淨比丘為作憶念。此謂比丘清淨,本無有犯,被諸比丘數數詰問故,制憶念毗尼羯磨已,令眾憶念,不得更詰。今學悔人不但遮舉,亦不得為作憶念故。

三十一、作自言治。此謂僧中縱有犯者,不得令作自言露罪治罰。

三十二、不得證正人事。正者,以正人之不正也。此謂學悔者與眾同居,不得以見聞疑證正人過。

三十三、不得遮清淨比丘說戒。三十四、不應遮自恣。此謂眾僧說戒及自恣,無論緣之成壞,不應遮僧時事。

三十五、不得與清淨比丘共諍。此謂犯重聽悔,實僧慈愍,應生恭敬,乞求喜悅,豈可反慢而共相諍?如是三十五事,一一盡壽奉行,苟一不遵,罪結越毗尼。

向下羯磨,凡有制奪事者,釋義准此,不再繁出。

若眾僧說戒羯磨時,來與不來,無犯。

釋: 謂比丘犯重已非僧,無覆乞羯磨已似僧。是以來則容之,似僧故;不來則隨之,無別眾過故。

僧祇云:犯重已,啼泣不欲離袈裟者,又深樂佛法,應與學戒。比丘不淨食,彼亦不淨;彼不淨食,比丘亦不淨。得與比丘過食,除火淨、五生種及金銀,自從沙彌受食。

釋 文中先引本律,唯明都無覆藏心。復引僧祇,明深樂佛法不離袈裟。然據二律合度,方可與羯磨。若深樂佛法,犯已覆夜緩露。若都無覆藏機,非深樂佛法,斯皆不應與學戒。啼泣者,無聲出涕細哭也。此有二義:一怖地獄惡報苦故,二不欲捨衣罷道故。樂法亦有二義:一自欲修出離道故,二愍苦弘法利生故。斯符涅槃經云:有因緣故則可拔濟也。而云比丘不淨食彼亦不淨,彼不淨食比丘亦不淨者,此謂九十事中第三十五不作餘食法,三十八畜殘宿食,三十九不受食食,如是三戒名不淨食。今文互明,若學悔人犯則同比丘犯故。五生種者,謂殻子、根、節、核。有五種淨法:一火淨,二刀淨,三瘡淨,四鳥啄破淨,五不中種淨。律制比丘不得自手受食,自捉金寶自手作淨。今學悔人得自手受食與諸比丘,唯除火淨五生種及捉金寶,不聽應自從沙彌受食,不得自取食食。

十誦云:佛所結戒,一切受行。在大比丘下坐,不得與大僧過三夜,自不得與未受具過二夜。得與僧作自恣、布薩二種羯磨,不得足數。餘眾法不得作,得受歲。律云:不得眾中誦律,無者聽之。

釋: 此引十誦者,以補本律奪中未具之事也。佛所結戒,即比丘所持五篇是。不得謂我是學悔,似僧可以棄之。不受行,應一切受行。若未犯重時,會坐序臘,既與學戒,不論臘次,應在一切大僧下坐,居於沙彌之上。不得與大僧過三夜,自不得與未受具人過二夜者,住止雖容同界,宿臥不聽共房。得與僧作自恣等者,謂二種時事羯磨,雖得與僧同作,然非僧數所攝。餘眾法不得作者,此如本律所奪之事也。得受歲者,既許自恣,故得受歲,但令記其年臘而已。坐則必居一切僧下。律云:不得眾中誦律,無者聽之。此乃略示所奪之第十六一事爾。為布薩誦律,制不可違,故特舉此以開之。

毗尼母云:與學悔法已,名清淨持戒。但此一身,不得超生離死障,不入地獄。

釋 彼論文云:作白四羯磨,除波羅夷。但此一身,不得超生離死,證於四果,亦不得無漏功德,然障不入地獄爾。喻如樹葉落已,還生樹上,無有是處。若犯初篇,得證四果,獲無漏功德,亦無是處。此人雖與僧同在一處,但僧與其方途隔也。准斯論義,謂今身纏使未斷,所以有界難超,幸仗羯磨功勳,故爾惡道遮障。自此以去,實能持戒皎潔,亦可作將來出世遠因。三會記莂,決參其中矣。

非 一人,非謂能與所與乖制等。

二法非謂白秉、奪事、錯遺等。

三事非,謂界違宗義等。

後四合具准知。

若更犯重,應滅擯。

續 此法白四。綱目無,今准原文,依律續入。時諸比丘白佛言:若與波羅夷戒比丘重犯,復得與波羅夷戒不?佛言:不應爾。應滅擯與作舉,作舉已為作憶念,作憶念已與罪處所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與滅擯羯磨。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婬波羅夷罪,無覆藏心,已從僧乞波羅夷戒;僧已與(某甲)比丘波羅夷戒。此比丘於學悔中,重犯(某)波羅夷罪。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某甲)比丘重犯(某)波羅夷罪滅擯羯磨,不得共住,不得共事。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婬波羅夷罪,無覆藏心,已從僧乞波羅夷戒;僧已與(某甲)比丘波羅夷戒。此比丘於學悔中,重犯(某)波羅夷罪;僧今與(某甲)比丘重犯(某)波羅夷罪滅擯羯磨,不得共住,不得共事。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重犯(某)波羅夷罪滅擯羯磨,不得共住,不得共事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忍與(某甲)比丘重犯(某)波羅夷罪滅擯羯磨,不得共住,不得共事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非。 餘非同前。

唯異法非,謂三舉、四白、增減、錯脫等。

△犯波羅夷覆藏者與滅擯法

續 此法綱目無,今依律增續也。佛言:若犯波羅夷覆藏者,僧應作舉等。問答同上,作如是白言: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某)波羅夷罪。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某甲)比丘(某)波羅夷罪滅𢷤羯磨,不得共住,不得共事。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某)波羅夷罪。僧今與(某甲)比丘(某)波羅夷罪滅𢷤羯磨,不得共住,不得共事。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某)波羅夷罪滅擯羯磨,不得共住,不得共事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忍與(某甲)比丘(某)波羅夷罪滅擯羯磨,不得共住,不得共事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非。 餘非同上。

唯異事非謂,人不現前等。

○續二懺僧伽婆尸沙法

佛言:若犯僧殘已,覆藏者、隨覆藏者,隨覆藏日與波利婆沙。行波利婆沙已,與六夜摩那埵。行摩那埵已,當二十僧中出罪。

釋 僧殘,如止持中所明。覆藏者,佛言:若比丘犯僧殘罪,謂犯波羅夷、倫蘭遮,乃至惡說覆藏者,是謂不覆藏。若犯僧殘罪,作僧殘意覆藏,應教作突吉羅懺悔已,與覆藏法。而云先教作突吉羅懺悔者,謂犯僧殘已,經夜覆藏,隨夜展轉覆藏,二品從生;經僧說戒,默妄語,一品根本;經夜覆藏,隨夜展轉覆藏,二品從生,並犯突吉羅。雖列五品小罪,應隨有者言之。先應至離聞見處,作對首法懺,竝准後波逸提中。隨覆藏者,謂僧殘名總,罪事有別,隨十三中所犯何罪覆藏言之。隨覆藏日者,佛言:犯僧殘,不憶犯數,不憶日數者,應與清淨已來覆藏。若憶犯數,不憶日數者,亦與清淨已來覆藏。僧祇律云:若不憶罪,不憶夜者,持律比丘應問彼言:無歲時犯耶?若默然者,隨年與無量別住。若問言:不爾。更問:未有歲耶?一歲耶?二歲耶?三、四、五歲耶?隨默然處,與作無量別住。准此,謂與清淨已來覆藏也。又五分云:若犯一僧殘,乃至眾多覆藏,若與別住者,但計覆藏最久者,隨日與別住。律本佛言:若憶日數,不憶犯數者,彼比丘應到眾僧中乞懺,偏露右肩,脫革屣,跪地合掌,作如是乞: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隨所覆年月長短稱之,下皆准知。)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隨覆藏(若干)日,今從僧乞覆藏羯磨。願僧與我(某甲)比丘隨覆藏(若干)日羯磨,慈愍故。(如是三乞。)

上座差堪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與覆藏羯磨。應如是與法言: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隨覆藏(若干)日,今從僧乞覆藏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僧與(某甲)比丘隨覆藏(若干)日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隨覆藏(若干)日,今從僧乞覆藏羯磨;僧與(某甲)比丘隨覆藏(若干)日羯磨。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隨覆藏(若干)日羯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忍與(某甲)比丘隨覆藏(若干)日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佛言:得羯磨已,奪三十五事在僧下行,供給眾僧,盡覆藏日行之。

釋: 原文准此,故云隨覆藏者,隨覆藏日與波利婆沙行也。所奪三十五事同上,其間異者,彼制盡形行之,此制盡覆日行之,後諸羯磨奪事亦爾,非盡形之制也。

△白僧行覆藏行法

佛言:彼得法已,即欲行者僧中具儀,應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隨覆藏(若干)日,已從僧乞覆藏羯磨;僧已與我(某甲)比丘隨覆藏(若干)日羯磨。我今行覆藏法,願僧憶持。(如是三說。)

佛言:彼白行已,應在清淨比丘後行。若經行處,不得在上行,不得竝行。於小食大食時,應掃灑食處,具盛食器。彼正食時,供給所須,若熱當扇,取鉢浣洗,仍收食器。若受食者,不得與清淨比丘隨次坐,應在末行下坐。若僧浴時,應至諸比丘所問言:大德洗不?若答洗者,應當先看浴室,若有塵垢,應掃除之。若有老病人洗,如看病法無異。一一如弟子於和尚所行弟子法。故原文云:白僧發露,供給眾僧,盡覆日行之也。

△八事失夜

佛言:行僧殘行比丘,有八事失夜:一、往餘寺不白;二、有客比丘來不白;三、有緣事自出界不白;四、寺內徐行比丘不白;五、有病不遣信白;六、二三人共一屋宿;七、無比丘處住;八、半月說戒時不白。

釋: 佛律為折伏一比丘改往修來,而令一切比丘謹慎持戒,故制此八事也。一、往餘寺白者,欲令眾知所犯所行,不以清淨客比丘禮恭遜,故白。二、有客比丘來白者,為己乞僧與羯磨法,願往來比丘共知,不敢諱,故白。三、有緣事自出界白者,由犯者聞制令白眾,便從此處至彼處白,疲極故,聽有緣事往彼處,應白。四、寺內徐行比丘白者,此則雖非入界同居,凡暫往來寺中比丘,亦令知之,應白。五、有病遣信白者,若自身有病,行法難行,即當遣人說知其由,此乃告假之語。六、二、三人共一屋宿者,此為遵制行別住行,不得與清淨比丘同屋宿。七、無比丘處住者,制令依眾慚愧行,行故不聽在無比丘處住。八、半月說戒時白者,此令乞僧憶念所行,以冀期滿清淨出罪,應白。然此八事,若違一事、失一夜行,犯一突吉羅罪,所制是同,唯五、六、七無白詞也。

△半月說戒時白法

佛言:至布薩日,僧集作前方便竟。彼行波利婆沙者,具修威儀禮僧足已,於中向上長跪合掌白言: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隨覆藏(若干)日,已從僧乞覆藏羯磨。僧已與我(某甲)比丘,隨覆藏(若干)日羯磨。我(某甲)比丘,已行(若干)日,未行(若干)日。白大德僧,令知我行覆藏。(如是三說。)

釋 此白詞,隨現前所對之人僧及大德稱呼不定,餘說無異。

非 一人,非謂集和雜眾不令別住等。

二法非,謂不詰、動覺、覆憶、弗勘等。

三事非,謂奪事、遺落等。

取前明後,具七可知。

△白停行法

佛言:若大眾難集,若不欲行,若彼輭弱,多有羞愧,應至一清淨比丘所,具儀白云:

大德上座!我(某甲)比丘,今日捨教勅不作。(三說)。

釋 大眾難集,不欲行者,彼欲在多人廣眾中行之,緣勝行勤業,心易伏故。輭弱者,謂色力不堅,恐增病苦。多羞愧者,或舊檀有約問訊,或大會知識眾多,如是緣等,聖慈聽停。

△白行行法

佛言:若欲行時,應至一清淨比丘所,具儀作是白云:

大德上座!我(某甲)比丘,今日隨所教勅當作。(三說)。

作是白已,如前行法一一行之。

△行法滿已白僧停法

佛言:若行法滿,即應向僧白知,至眾僧中具修威儀,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隨覆藏(若干)日,已從僧乞覆藏羯磨;僧已與我(某甲)比丘隨覆藏(若干)日羯磨。我今行覆藏竟,願僧憶持。(如是三說。)

△與摩那埵法

佛言:彼比丘行覆藏竟,聽僧與六夜摩那埵。梵語摩那埵。善見律云:漢言折伏貢高,亦言下意。下意者,承事眾僧故。毗尼母云:秦言意喜,自意歡喜,亦使眾僧歡喜也。此行法唯行七日,故云六夜摩那埵。彼比丘應往僧中,具儀作如是乞。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隨覆藏(若干)日,已從僧乞覆藏羯磨;僧已與我(某甲)比丘隨覆藏(若干)日羯磨。我(某甲)比丘行覆藏竟,今從僧乞六夜摩那埵;願僧與我(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慈愍故。

如是三說已,僧中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與摩那埵羯磨。應如是與,白云: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隨覆藏(若干)日,已從僧乞覆藏羯磨;僧已與此(某甲)比丘隨覆藏(若干)日羯磨。此(某甲)比丘行覆藏竟,今從僧乞六夜摩那埵。若僧時到僧忍聽,僧與(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隨覆藏(若干)日,已從僧乞覆藏羯磨;僧已與(某甲)比丘隨覆藏(若干)日羯磨。此(某甲)比丘行覆藏竟,今從僧乞六夜摩那埵;僧與(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忍與(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佛言:彼得法已,即欲行者於僧中具修威儀,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隨覆藏(若干)日,已從僧乞覆藏羯磨;僧已與我(某甲)比丘隨覆藏(若干)日羯磨。我(某甲)比丘行覆藏竟,已從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我(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我今行摩那埵,願僧憶持。(三說。)

佛言:行摩那埵比丘,如覆藏法一一行之,應在僧中宿,日日白僧。故原文云:其摩那埵與別住並同,唯在僧中宿為異也。

△日日僧中白法

佛言:若白時,於小食、大食上,具儀至僧中,跪地合掌,作如是白言: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隨覆藏(若干)日,已從僧乞覆藏羯磨;僧已與我(某甲)比丘隨覆藏(若干)日羯磨。我(某甲)比丘行覆藏竟,已從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我(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我(某甲)比丘行摩那埵,已行(若干)日、未行(若干)日。白大德僧,令知我行摩那埵。(三說。)

若經說戒並往餘寺等,白同前,准知。若停、若行緣,白如上。

非 法,非謂不白行滿與法乞秉牒事不明等。

事非,謂不將入眾行減覆藏等。

餘非同前,准知。

△白摩那埵行滿停法

佛言:彼比丘行六夜摩那埵已,應至僧中具儀跪白言: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隨覆藏(若干)日,已從僧乞覆藏羯磨;僧已與我(某甲)比丘隨覆藏(若干)日羯磨。我(某甲)比丘行覆藏竟,已從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我(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我今行摩那埵竟,願僧憶持。(三說。)

△與出罪法

佛言:行摩那埵竟,聽僧與出罪羯磨。梵語阿浮訶那。善見律云:喚入亦云拔罪(㧞罪即出罪也)。云何喚入?與同布薩、說戒、自恣,法事共同,故名喚入。拔罪戒本云:當二十僧中出是比丘罪,若少一人不滿二十眾出是比丘罪。是比丘罪不得除,諸比丘亦可訶。彼比丘行六夜行竟,應至僧中具修威儀,作如是乞: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隨覆藏(若干)日,已從僧乞覆藏羯磨;僧已與我(某甲)比丘隨覆藏(若干)日羯磨。我(某甲)比丘行覆藏竟,已從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我(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我(某甲)比丘行六夜摩那埵竟,今從僧乞出罪羯磨;願僧與我(某甲)比丘出罪羯磨,慈愍故。(如是三說。)

眾中差堪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與出罪羯磨。應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隨覆藏(若干)日,已從僧乞覆藏羯磨;僧已與此(某甲)比丘隨覆藏(若干)日羯磨。此(某甲)比丘行覆藏竟,已從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此(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此(某甲)比丘行六夜摩那埵竟,今從僧乞出罪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僧與(某甲)比丘出罪。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隨覆藏(若干)日,已從僧乞覆藏羯磨;僧已與此(某甲)比丘隨覆藏(若干)日羯磨。此(某甲)比丘行覆藏竟,已從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此(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此(某甲)比丘行六夜摩那埵竟,今從僧乞出罪羯磨;僧與(某甲)比丘出罪。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出罪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忍與(某甲)比丘出罪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非 一人非謂淨眾,不足滿雜餘眾等。

二法非,謂牒行錯脫,言詞不明等。

三事非,謂奪事不還、臘次不復等。

後四,准取明非。

△與壞覆藏者本日治法

佛言:若彼比丘行覆藏時更重犯,聽僧為彼比丘作本日治白四羯磨。

毗尼母云:行本事法,別住時未竟,又復重犯,從僧乞別住。僧還與本所覆藏日,作白四羯磨。此是新罪,與舊罪合法。應至僧中,具修威儀,乞云: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隨覆藏(若干)日,已從僧乞覆藏羯磨;僧已與我(某甲)比丘隨覆藏(若干)日羯磨。我(某甲)比丘行覆藏時,中間更重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今從僧乞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願僧與我(某甲)比丘前犯中間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慈愍故。(三說。)

僧中堪能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與覆藏本日治羯磨。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隨覆藏(若干)日,已從僧乞覆藏羯磨;僧已與(某甲)比丘隨覆藏(若干)日羯磨。此(某甲)比丘行覆藏時,中間更重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今從僧乞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僧與(某甲)比丘前犯中間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隨覆藏(若干)日,已從僧乞覆藏羯磨;僧已與(某甲)比丘隨覆藏(若干)日羯磨。此(某甲)比丘行覆藏時,中間更重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今從僧乞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僧與(某甲)比丘前犯中間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前犯中間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忍與(某甲)比丘前犯中間重犯,覆藏(若干)日及本日治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若更重犯者,唯此法加牒,並白行等法,亦隨加牒之。

非。 餘非同前。

唯異法,非謂有覆、無覆,事乖文言,不如聖制等。

△與壞覆藏者摩那埵法

佛言:彼比丘應詣僧中,具儀作如是乞。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隨覆藏(若干)日,已從僧乞覆藏羯磨;僧已與我(某甲)比丘隨覆藏(若干)日羯磨。我(某甲)比丘行覆藏時,中間更重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亦從僧乞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僧亦與我(某甲)比丘前犯中間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我(某甲)比丘行前犯中間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竟,今從僧乞六夜摩那埵。願僧與我(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慈愍故!

如是三說已,僧應與法羯磨人作前方便,答云:與壞覆藏者摩那埵羯磨。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隨覆藏(若干)日,已從僧乞覆藏羯磨;僧已與此(某甲)比丘隨覆藏(若干)日羯磨。此(某甲)比丘行覆藏時,中間更重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亦從僧乞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僧與此(某甲)比丘前犯中間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此(某甲)比丘行前犯中間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竟,今從僧乞六夜摩那埵。若僧時到僧忍聽,僧與(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隨覆藏(若干)日,已從僧乞覆藏羯磨;僧已與此(某甲)比丘隨覆藏(若干)日羯磨。此(某甲)比丘行覆藏時,中間更重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亦從僧乞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僧亦與此(某甲)比丘前犯中間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此(某甲)比丘行前犯中間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竟,今從僧乞六夜摩那埵;僧與(某甲)比丘摩那埵。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忍與(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與羯磨已,一切白行等法並同前,唯異隨事牒名。

其中七非皆准上。

△與壞覆藏及壞摩那埵本日治法

釋 此本日治有二種:一、壞覆藏及壞六夜摩那埵;二、不壞覆藏壞六夜摩那埵。佛言:彼比丘應至僧中具修威儀,作如是乞言: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隨覆藏(若干)日,已從僧乞覆藏羯磨;僧已與我(某甲)比丘隨覆藏(若干)日羯磨。我(某甲)比丘行覆藏時,中間更重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亦從僧乞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僧亦與我(某甲)比丘前犯中間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我(某甲)比丘行前犯中間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竟,已從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我(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我(某甲)比丘行摩那埵時,中間更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此中據重犯不覆者作法,下並同此。其重犯覆合治者,自入應治中辯),今從僧乞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願僧與我(某甲)比丘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慈愍故。(三說。)

僧中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與壞覆藏及壞六夜本日治羯磨。如是與法云: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隨覆藏(若干)日,已從僧乞覆藏羯磨;僧已與此(某甲)比丘隨覆藏(若干)日羯磨。此(某甲)比丘行覆藏時,中間更重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亦從僧乞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僧亦與此(某甲)比丘前犯中間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此(某甲)比丘行前犯中間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竟,已從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此(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此(某甲)比丘行摩那埵時,中間更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今從僧乞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僧與(某甲)比丘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隨覆藏(若干)日,已從僧乞覆藏羯磨;僧已與此(某甲)比丘隨覆藏(若干)日羯磨。此(某甲)比丘行覆藏時,中間更重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亦從僧乞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僧亦與此(某甲)比丘前犯中間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此(某甲)比丘行前犯中間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竟,已從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此(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此(某甲)比丘行摩那埵時,中間更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今從僧乞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法羯磨;僧與(某甲)比丘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忍與(某甲)比丘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得法已白諸行等並顯非皆同上。

△與不壞覆藏壞六夜本日治法

佛言:彼比丘當詣僧中,具儀作如是乞云: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隨覆藏(若干)日,已從僧乞覆藏羯磨;僧已與我(某甲)比丘隨覆藏(若干)日羯磨。我(某甲)比丘行覆藏竟,已從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我(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我(某甲)比丘行摩那埵時,中間更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今從僧乞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願僧與我(某甲)比丘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慈愍故。(三說。)

僧應如上作前方便,答云:與不壞覆藏、壞六夜、本日治羯磨。作如是與云: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隨覆藏(若干)日,已從僧乞覆藏羯磨;僧已與此(某甲)比丘隨覆藏(若干)日羯磨。此(某甲)比丘行覆藏竟,已從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此(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此(某甲)比丘行摩那埵時,中間更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今從僧乞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僧與(某甲)比丘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隨覆藏(若干)日,已從僧乞覆藏羯磨;僧已與此(某甲)比丘隨覆藏(若干)日羯磨。此(某甲)比丘行覆藏竟,已從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此(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此(某甲)比丘行摩那埵時,中間更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今從僧乞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僧與(某甲)比丘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忍與(某甲)比丘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凡白行等法,並稱量簡非,一一同上。

△與壞覆藏及壞六夜出罪法

釋 此出罪法有四:一、不壞覆藏及六夜法,二、壞覆藏及壞六夜法,三、壞覆藏不壞六夜法,四、不壞覆藏壞六夜法。其初法前已明。

佛言:彼比丘二行俱壞者,應至僧中具修威儀,作如是乞言: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隨覆藏(若干)日,已從僧乞覆藏羯磨;僧已與我(某甲)比丘隨覆藏(若干)日羯磨。我(某甲)比丘行覆藏時,中間更重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亦從僧乞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僧亦與我(某甲)比丘前犯中間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我(某甲)比丘行前犯中間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竟,已從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我(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我(某甲)比丘行摩那埵時,中間更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亦從僧乞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僧亦與我(某甲)比丘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我(某甲)比丘行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竟,今從僧乞出罪羯磨。願僧與我(某甲)比丘出罪羯磨,慈愍故!(三說。)

僧中如上作法,答云:與壞覆藏及壞六夜出罪羯磨。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隨覆藏(若干)日,已從僧乞覆藏羯磨;僧已與此(某甲)比丘隨覆藏(若干)日羯磨。此(某甲)比丘行覆藏時,中間更重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亦從僧乞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僧亦與此(某甲)比丘前犯中間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此(某甲)比丘行前犯中間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竟,已從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此(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此(某甲)比丘行摩那埵時,中間更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亦從僧乞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僧亦與此(某甲)比丘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此(某甲)比丘行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竟,今從僧乞出罪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僧與(某甲)比丘出罪。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隨覆藏(若干)日,已從僧乞覆藏羯磨;僧已與此(某甲)比丘隨覆藏(若干)日羯磨。此(某甲)比丘行覆藏時,中間更重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亦從僧乞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僧亦與此(某甲)比丘前犯中間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此(某甲)比丘行前犯中間重犯覆藏(若干)日及覆藏本日治羯磨竟,已從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此(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此(某甲)比丘行摩那埵時,中間更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亦從僧乞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僧亦與此(某甲)比丘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此(某甲)比丘行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竟,今從僧乞出罪羯磨;僧與(某甲)比丘出罪。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出罪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忍與(某甲)比丘出罪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其壞覆藏、不壞六夜,並不壞覆藏、壞六夜,此二種出罪法,准類應知,隨壞加牒。

於中七非俱,如上簡無異。

△犯僧殘不覆藏者摩那埵法

佛言:若比丘犯僧殘罪不覆藏者,聽僧與摩那埵白四羯磨。彼比丘應至僧中,具儀作如是乞言: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不覆藏,今從僧乞六夜摩那埵。願僧與我(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慈愍故。(三說。)

僧中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與摩那埵羯磨。應如是作白: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不覆藏,今從僧乞六夜摩那埵。若僧時到,僧忍聽,僧與(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不覆藏,今從僧乞六夜摩那埵;僧與(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忍與(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與羯磨已,奪事並白行,諸法顯非等,一一同前。

△與摩那埵本日治法

佛言:若比丘行摩那埵時,中間更犯者,聽僧與摩那埵本日治白四羯磨。彼比丘應至僧中,具儀作如是乞云: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已從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我(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我(某甲)比丘行摩那埵時,中間更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今從僧乞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願僧與我(某甲)比丘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慈愍故。(三說。)

能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與摩那埵本日治羯磨。作如是白言: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已從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此(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此(某甲)比丘行摩那埵時,中間更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今從僧乞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僧與(某甲)比丘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已從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此(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此(某甲)比丘行摩那埵時,中間更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今從僧乞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僧與(某甲)比丘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忍與(某甲)比丘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得羯磨已,白行等法並揀,非皆同上。

△出罪法

釋 此出罪有二:一、壞六夜法;二、不壞六夜法。佛言:若壞六夜,摩那埵比丘應至僧中具修威儀,作如是乞: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已從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我(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我(某甲)比丘行摩那埵時,中間更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亦從僧乞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僧亦與我(某甲)比丘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我(某甲)比丘行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竟,今從僧乞出罪羯磨;願僧與我(某甲)比丘出罪羯磨,慈愍故。(三說。)

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與出罪羯磨。作如是與之。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已從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此(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此(某甲)比丘行摩那埵時,中間更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亦從僧乞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僧亦與此(某甲)比丘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此(某甲)比丘行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竟,今從僧乞出罪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僧與(某甲)比丘出罪。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已從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此(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此(某甲)比丘行摩那埵時,中間更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亦從僧乞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僧亦與此(某甲)比丘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此(某甲)比丘行前犯中間重犯(某)僧殘罪不覆藏六夜摩那埵及摩那埵本日治羯磨竟,今從僧乞出罪羯磨;僧與(某甲)比丘出罪。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出罪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忍與(某甲)比丘出罪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七非同前。

若不壞摩那埵出罪法,准此唯減重犯之句為異。

附: 前與壞覆藏者摩那埵法,但與六夜。詳思本律,恐譯筆之悞。何以知然?正制覆藏者,不得共屋住,豈可與一摩那埵而已?以是推義,則少一摩那埵。凡犯僧殘罪,不論多少,若一時發露,乞別住羯磨者,應與一摩那埵。若二次發露者,其覆藏日數,應隨二次所說者,合總令續而共行竟,當令乞二摩那埵。由另發露,另乞別住羯磨故。此論根本初犯之罪,應如是治也。若行覆藏中間重犯者,前後所犯愈遠,理當增與二摩那埵。若但與六夜者,將作後犯,前則乖制;將作前治,仍復遺後。況且覆藏日數已行過者,因其重犯,尚不准算,必須從頭另行此摩那埵法,故難盡免不行。今准僧祇律,以補本律所遺。彼律內本罪及中間罪,分別立名最詳,今故列之,俾臨事便用有據也。

言本罪者,謂比丘犯眾多罪,皆覆藏後,但發露一罪。乞別住已,復發露餘罪。或行別住至半,復發露餘罪。律云:應問言:是本罪?是中間罪?答言:本罪。復問:覆不覆?答言:覆。應語言:先別住者,已如法行。今所說覆者,當更乞別住已,兩罪合行別住。是名別乞共行別住、共行摩那埵、共出罪法。

若行別住竟發露者,是名別乞、別行、別住、共行摩那埵、共出罪法。

或行摩那埵至半更發露者,皆應語言:先別住摩那埵已如法行,今所說。覆者應更乞別住,行竟更乞摩那埵,是二罪合行已共出罪。是名別乞別行、別住別乞、共行摩那埵、共出罪法。

若行摩那埵竟更發露者,是名別乞別行別住摩那埵共出罪法。

言中間罪者,謂比丘別住中間復犯罪,或行行未竟發露,或行竟發露。律云:應問言:是本罪?是中間罪?答言:是中間罪。問言:何時犯?答言:別住中間犯。復問言:覆不覆?答言:覆。應語言:先別住已如法行,但少若干夜,摩那埵及出罪法皆不成就。今所說覆者,應更乞別住,合行已更合乞摩那埵。是名別乞共行別住、共行摩那埵、共出罪法。

若行摩那埵中間犯者,乃至應問言:覆不覆?答言:覆。應語言:先別住摩那埵已如法行,但摩那埵中少若干夜出罪不得成就。今所說覆者,應更乞別住,行已更乞摩那埵合行。是名別乞別行別住別乞共行摩那埵共出罪法。

此據僧祇法,當如是治也。然前二種行,設有重重犯者,重重牒犯,從僧乞法,羯磨准乞,重重唱白,所謂悔法繁密也。

△比丘尼法

續 律云:比丘尼犯僧殘罪,應二部僧中半月行摩那埵。

僧祇云:若比丘尼犯僧殘,應二部中半月行摩那埵。比丘尼眾中行隨順法,應日日白二部僧,是名二部僧。是名比丘尼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

五分云:佛告諸比丘:聽二部僧白四羯磨,與彼比丘尼半月摩那埵。應到僧中,禮二部僧足。三、乞二部僧已,一比丘唱白羯磨。與羯磨行摩那埵時,應晨起掃灑比丘尼住處諸房,泥治壁地。應有水處,皆取令滿。諸有所可作,皆應作之。若有客比丘尼來去,皆應白。又應將一比丘尼為伴,至比丘住處。若有可作,應如上作之。若客比丘去來,亦皆應白。日欲暮,還比丘尼處。如是半月行已,於二部僧各二十人中,求出罪羯磨。

毗尼作持續釋卷十一

音義



恣,縱也。



音託,推求也。

𩃸

音費,雲布貌。



束蘆燒之。



音酬,多也。

紛紜

雜,亂也。

精舍

謂息心所棲曰精舍,非粗暴者所居,豈由舍之精妙,良由精練行者,故名之。



音柔。



音貪。窺:索也。



堪,去聲,校也。



音令,割開也。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

Quyển thứ mười 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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曇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第十二

唐京兆崇義寺沙門 道宣 撰集

金陵華山後學比丘 讀體 續釋

●懺六聚法篇第九之二

○續三懺偷蘭遮法

罪緣兩種:初明獨頭偷蘭,有三差別,如破法輪、僧盜四錢、盜僧食等,名上品。

釋: 偷蘭遮罪名雖一,犯緣兩種。初、明獨頭偷蘭者,揀非從生,乃別自犯,亦名自性偷蘭遮。此獨頭有上、中、下三品。就上品亦分三:初、破法輪僧者,由本發心為破僧而得。僧若不破,其罪可懺;僧若破已,罪不可懺。二、盜四錢者,西域四大錢,准此方六十四文小錢,以初起盜心,唯盜如是而已。三、盜僧食者,謂信檀供僧一切飲食,此屬現前十方僧故。若眾未用,私心竊餮,多則一飽,少則入咽,皆名盜僧食。而云等者,按僧祇律云:若瞋恚破守持,應量器破守持,三衣破世尊塔,破眾僧房。但有瞋恚,俱攝上品。然中破世尊塔,得偷蘭遮罪,業行罪報,多苦於餘。此謂上品獨頭三種。

若破羯磨僧,盜三錢以下,互有衣相觸等,名中品。

釋: 此明獨頭中品三種。初破羯磨僧者,謂背和異部居同法分,於一界中別作羯磨說戒。盜三錢以下者,謂盜三錢或盜二錢,本念不盜四五錢物。互有衣相觸者,此乃僧殘。第二謂有隔有隔相觸。何以不攝從生而名獨頭?由本意不作無隔相觸受欲樂。但作是爾等者,復於一身上分觸,此謂中品獨頭三種。

若惡心罵僧,盜一錢,用人髮,食生肉血,裸身著外道衣等,名下品。

釋: 惡心罵僧者,謂比丘以慈修身,須謙敬德,若懷瞋恚,出言麤獷,觸辱僧倫,非水乳眾,故所制之。盜一錢者,准此土十六小錢,事物雖微,於戒不應。用人髮者,輕他遺體故。食生肉血者,無慈助瞋故。著外道衣者,謂一切顯異惑眾,非緇色如制之衣,俱名外道衣也。而云等者,如母論中:畜石鉢,剃陰上及腋下毛,皆是下品偷蘭遮。此謂下品獨頭三種。

二、明從生者,十誦云:從初篇生重,應一切僧中悔;若初篇生輕,二篇生重,應界外四比丘眾中悔;若僧殘生輕,一比丘前悔。

釋 界外四比丘眾中悔者。彼律云出界外,今略出字。由此罪劣前勝後,有異於餘,故懺時是僧,而託別非三。同倫是佛開聽,不得以餘例此。今引十誦,分別初二篇輕重者。然此從生輕重,不易度判,應須熟究,作持有據。准薩婆多論云:於初篇婬戒中,若男形將入,女形已未還,失精,犯重,偷蘭。若已入少許已還,不問失不失,盡犯重,偷蘭。若二根、黃門、非人、畜生亦爾。若死女壞半行婬,若生死女非處行婬,皆犯重,偷蘭。

於盜戒中,若自起盜心,欲取五錢已上,至物所選擇取四錢,犯重,偷蘭。若起盜心取四錢,至彼選取四錢,離本處,犯重,偷蘭。若自盜、教人盜僧物四錢,犯重,偷蘭。若比丘入比丘所拔房,犯重,偷蘭。若盜取非人物五錢已上,犯重,偷蘭。天與畜生物亦爾。

於殺戒中,若執刀欲殺人,至彼人所,刀若著身,不問淺深,命未斷,得重偷蘭。若欲殺人作坑,若人墮中,勇健便出坑,得重偷蘭;若墮坑不死,亦重偷蘭。若以杖打、刀刺,不隨手死,十日應死,後更有他打,即隨死,此打死者,犯波羅夷;先打者,得重偷蘭。若比丘遣比丘使殺人,彼至以刀著身,不問淺深,二俱犯重偷蘭。

於妄語戒中,若不誦阿含言誦阿含,非阿毗曇師言是阿毗曇師,非持律自言持律,實非坐禪實非阿練若,自言坐禪自言阿練若,盡得重偷蘭。此是初篇生重也。

初篇生輕者,論云:於婬戒中,欲作重婬,若起還坐,輕偷蘭。發足趣女,未捉已還,及捉已失精,乃至共相嗚抱,其形已露,將入已還,不失精,皆輕偷蘭。二形、黃門、非人亦如是。

於盜戒中,欲取五錢已上,初始發足,步步輕偷蘭。若選擇取三錢已還,輕偷蘭。始心欲取四錢,取二、三錢還,亦爾。若遣使取他物,當教時,輕偷蘭。若盜僧物,若曳不離僧房,輕偷蘭。

於殺戒中,初持刀欲殺人,步步輕偷蘭。若作坑殺人,作竟輕偷蘭。若遣使殺人,教云:若來者殺。而受使者,彼人去時殺比丘,得輕偷蘭。若殺用刀而用杖,若不如本教,更異方便者,盡輕偷蘭。

於妄語戒中,若無習誦,一一言習誦,凡為利養說者,盡輕偷蘭。此是初篇生輕偷蘭也。

二篇生重者,論云:於初戒中,若有欲心,己弄不失精,得重偷蘭。若教他比丘時,己有欲心,彼受教弄,失教者,重偷蘭;失者,得本罪。

於第二戒中,若有欲心,手初近女人身,得重偷蘭。若是女疑,非女摩己者,得重偷蘭。若女作女想,身觸彼瓔珞具,欲心受樂,得重偷蘭。

於第三戒中,若有欲心說麤惡語,一一不了了,得重偷蘭。麤惡語作麤惡想,重偷蘭。

於第四戒中生重,同第三戒。

於第五戒中,若自受語往彼不還報,重偷蘭。若聞語往不還報,重偷蘭。若與語而不受,便往彼說還報,重偷蘭。

第六戒中,作房若餘一摶泥,在未竟之時,皆重偷蘭。

第七戒生重,同第六戒。

第八、第九戒中,若以瞋恚心至彼謗已,說不了了,重偷蘭。除四事,更以無法謗亦爾。以八事謗尼亦爾。

其後四戒中,若作白二羯磨竟,不捨者,三重偷蘭。此是二篇生重也。

二、篇生輕者,論云:於初戒中,若有欲心,初將弄手,至形還得輕,偷蘭。

第二戒中,若有欲心,欲趣女人所,摩觸受欲樂,去時步步輕偷蘭。若觸女人衣具,心中有欲樂已,近將摩還輕偷蘭。

第三戒,麤惡語中,若指印遣使作相,令彼女人知者,一一教使,輕偷蘭;麤惡語作麤惡語,疑,輕偷蘭。

第四戒生輕,同第三戒。

第五戒中,作媒嫁,若遣書,字字輕偷蘭;作相令知,雖未至彼,一一輕偷蘭。

第六戒中,若平地時、封地作相時,從第二摶泥未竟已還,盡輕偷蘭。

第七戒生輕,同第六戒。

第八、第九中,若以瞋恚心欲謗清淨者,初發足至前人所,步步輕,偷蘭。

其後四戒中,若集僧一白竟捨者,一輕偷蘭;作白一羯磨竟捨者,二輕偷蘭。此是二篇生輕也。

薩婆多論云:懺法與波逸提同前。獨頭偷蘭懺法,亦准從生上、中、下懺法。

釋: 此引論例法也。諸部所制偷蘭無異懺法,唯薩婆多論云與波逸提同。然同中復有不同者,若僧殘生輕及獨頭下品,應在一比丘前悔,此則與波逸提同。所以首篇但對首綱目內列懺偷蘭遮法也。言不同者,若是初篇生重及獨頭上品,應一切僧中悔;若初篇生輕、二篇生重及獨頭中品,應界外四比丘眾中悔。此乃眾法對首法,是與懺尼薩耆波逸提同,非但對首法也。詳思作持失傳,例法卒難曉了,今故准懺列法。

△對僧乞懺法

若犯初篇生重,並上品獨頭者,應一切僧中懺,如常鳴槌集僧。彼犯者,應至僧中,偏露右肩,脫革屣,跪地合掌,作如是乞言: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某)偷蘭遮罪,今從僧乞懺悔。願僧聽我(某甲)比丘懺悔,慈愍故。(三說。)

△請懺悔主

從僧乞懺悔已,應於眾僧中請一持律如法比丘為受懺主,具儀如是。請云: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某)偷蘭遮罪,今請大德作懺悔主。願大德為我作懺悔主,慈愍故!

三請已畢,受懺主未得即許,應白知現前僧聽不?

△和白法

僧中上座應作前方便,答云:受偷蘭遮懺悔羯磨。受懺主禮上座已,單白云: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犯(某)偷蘭遮罪,今從僧乞懺悔。若僧時到,僧忍聽,我比丘(某甲)受(某甲)比丘懺悔。白如是。

作是單白羯磨已,眾僧合掌,一齊答云:

可爾。眾僧既聽,方乃作法。

△正懺悔法

受懺主應知其間覆等諸罪,八品分別,如上僧殘懺法。准後捨墮中,此唯明正懺本罪法,具修威儀,作如是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某)偷蘭遮罪,今向大德發露懺悔,不敢覆藏。懺悔則安樂,不懺悔不安樂。憶念犯發露,知而不敢覆藏。願大德憶我清淨,戒身具足,清清布薩。(如是三說已,受懺者應語彼云:)自責汝,心生厭離。(答云:)爾。

釋 此懺悔文釋義,於後捨墮中明。

非 餘非准常。

唯異法,非謂將輕作重,從獨不分等。

△對四比丘懺法

若犯初篇生輕,二篇生重,並中品獨頭者,界內四清淨知法比丘,應將犯者出界外懺悔。准義不須作前方便,更無餘眾可集。故彼於四比丘前,具儀乞懺,並請懺主,文詞同上。唯不得和白,應口和問邊人云:

若三長老聽我受(某甲)比丘懺者,我當受。(三比丘言:)可爾。

受懺主詰問覆等小罪,及正懺本罪,皆同上無異。

非 人非,謂過四或減等。

法非謂問和答事等。

事非在界不出等。

餘四合具。

△對一比丘懺法

若犯二篇生輕,並下品獨頭者,應至一清淨知法比丘所。其請主及懺罪,俱如上。然託處不局,有人聽別。

已前續釋三懺,因法闕而不載。已後依文列法,若目有而法無。並至文自顯。

○懺波逸提法

悔通僧別,故前列三十唯據對首,後列九十由貪慢財事輕重二心,故分二位懺捨兩據也。

釋 波逸提戒,比丘制。有一百二十篇,居第三聚,開為四。此文初二句標捨墮,次二句標單墮。然罪是一而分前後三九者,前三十由多貪財物業心則重,後九十因慢教犯事業心則輕。故結集者類分二位,九十唯懺其愆法但對首,三十兼捨其財悔通僧別,准律所明懺捨兩據。

○前懺捨墮

佛言:犯捨墮衣,不得遣與人作三衣:作波利迦羅衣、若數數著用衣、若淨施,應捨已然後作淨。此尼薩耆衣,當捨與僧、若眾多人、若一人,不得別眾捨。若捨不成捨,得突吉羅。故知三種懺法。又犯通僧別,界分二所,並委詳思。

釋: 犯捨墮衣者,乃三十之首戒,並第三過一月衣戒,詳明止持中。今但約過畜有犯而言。此衣不得作真實淨施,不得作受持三衣,不得作餘雜碎衣,不得數數著用故壞,不得作展轉淨施。應如法捨已,然後作二種淨施。梵語尼薩耆,翻云捨。若捨此衣時,當捨與僧。設僧數不滿,當捨與眾多人,謂三比丘,或二比丘。若無二、三比丘,當捨與一比丘。制局住處,隨人多少。若有僧,捨與三、二、一比丘。若有三比丘,捨與二、一比丘。若有二比丘,捨與一比丘者,捨不成捨,以突吉羅罪治之。故知三種懺法,其中又犯,通僧別眾,界分二所,並須委詳思之事,法施必相應也。

○僧中懺法

要須五人以上為受懺者。僧中捨墮,有於三種:初明捨財,謂離罪緣;中明捨心,謂離罪因;後明捨罪,除生死業。此之三捨,懺法宗途,義類通贍。

釋 此僧中懺法,要須五人以上,於中請一人為受懺主,餘者須滿僧數,若不滿數,不得行此法也。今文先標三捨,俾曉成濟之用,苟昧其一,反招違教之尤。大約犯戒,外依五塵境以為罪緣,內起貪取心而為罪因,因緣和合,所作業成,報感三塗,苦倍世刑,故令先捨罪緣。緣既不著,心亦無貪,貪心既滅,罪報無由,生死業苦,故能除斷。今此三捨,誠為三十懺法之宗途,義類通足矣。

△初明捨財

三十捨中,乞綿、作衣、畜貨三寶,此之三戒不對於僧,餘者皆並通三境。今擿取數犯者以為標首。捨法有三:初、五長之物,二、離受衣,餘雜捨等辦定,三、說將往僧中。

釋: 此明捨中之差別也。乞綿作衣者,若犯第十一,雜野蠶綿作新臥具,此應捨。若以斤斧細斬,和泥塗壁埵。律云:臥具乃衣之都名也。畜貨者,金玉曰貨。若犯第十九,種種賣買寶物。三寶者,若犯第十八,自手捉錢若金銀,此畜貨捉寶應捨。若有信樂守園人或優婆塞,當語言:此是我所不應,汝當知之。此三戒,一是自壞捨,二是對俗捨,不對於僧捨,已罪應懺。餘者二十七戒,若有犯者,並通三境。今擿取數犯者列法,乃故畜長衣以為標首也。准二十七捨法,有三殊故。初五長之物,謂第一過畜十日衣戒,第三過畜一月衣戒,第二十八急施衣過後畜戒,第二十一畜長鉢戒,第二十六過畜七日藥戒,是為五長也。二離受衣,謂第二若三衣中離一一衣異處宿戒,第二十九後月離衣過六夜戒是也。餘雜捨等,除上三七是也。比丘於此三十中,若有犯者,欲乞懺冀淨,如制捨財,先須辦定三說,然後將往僧中。

佛言:捨與僧時,持往僧中,偏袒右肩、脫革屣、向上座作禮已,互跪合掌,應作如是捨言: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故畜(一、三、五、八)事長衣,犯捨墮。(故離僧伽黎宿,犯捨墮。自買得一事衣,犯捨墮。)我今(捨與)僧。(一說。)

釋 是中捨文唯三,戒條念七,隨犯入文,准此為式。然列一、三、五、八四字者,是明犯緣之開遮也。宣祖慮恐後來比丘,但知畜長有十日之限,及衣財不足者,聽一月之法,而不知時非時中,開遮久近,犯緣多種,故出此四字於捨文,使後人詳知開遮,以便行用,不致漏過干制也。一、三、五是開條,八乃遮制。一者,謂夏安居竟,無功德衣比丘,開十日之常限,聽一月中得畜長物,更過則犯,此是捨墮之第三戒。三者,謂夏三月安居未竟,開前十日,得受急施衣,若過前受,過後畜,皆犯,此是捨墮之第二十八戒。五者,謂夏安居竟,有功德衣比丘,開五月中得畜長物,過期即犯。八者,謂八事失功德衣,畜長即犯,此是遮制。其八事失衣,如前受功德衣中所明。然畜長開遮,差別雖廣,一、三、五、八四字全收,則見刪繁取要,用文之妙,無過於祖也。自買得一事衣者,於雜捨中,且標自受錢寶買得衣犯捨墮一事明捨,其餘雜捨等,准犯隨牒。

若知數者,隨多少言之。若衣財眾多,乃云不憶數也。唯除三衣一種,以必有數。若衣財多處,並隨處捨已,然後懺罪,由通染犯故也。乃至罪名多,小具明牒,准律如此,不可疑作。

釋: 若衣財多處等,謂所畜衣財,若多處寄者,並須隨處一一盡捨已,然後總乞懺悔,罪俱蠲除。倘有一處不捨,縱懺,罪皆不滅。物處雖異,由通一貪染心犯故,所以懺不能清淨也。罪名多少具明。牒者,若犯一事,牒一罪名;若犯多事,牒多罪名。無容𢤱恫,恐墮相似非中。准律如此,不可疑作。疑作者,義借虞書罪疑惟輕,功疑惟重之謂也。

△中明捨心

薩婆多云:一者,衣已捨,罪已懺悔,畜心不斷,當日、明日得本異財,並犯,由心染故。二者,衣捨,罪未悔,畜心斷者,若即日得本財、異財,犯突吉羅。

釋: 本財謂是先所希得者,異財謂是意外不求者。若衣已捨罪已說悔畜心不斷者,謂貪心相續畜念猶存,於本日或明日更得本異衣財,是後衣與前衣邊得捨墮,由通染故犯。若衣已捨罪尚未悔畜心斷者,謂訶貪絕求,於即日復得本異衣財,犯突吉羅,由事無間隔法越毗尼故。

今按諸律論,捨墮還財,並由僧量,不自專己,或永棄捨,或永入僧,或還本道俗,或通施七眾,如律本斬壞入庫之例等是也。故捨心決,曾無顧緣。若還本財,事同新得。如法說淨,淨應本白法。

釋: 此引律論,明法無紊也。聖制捨墮還財,乃剪貪却愛,罄垢雪愆,少有黏帶,業蒂猶存,並由眾僧量度施為,不任於己,專主擬議。永棄捨者,如捉寶戒,五分律云:僧應白二,差一比丘作棄金銀及錢人。彼比丘應棄此物著坑中,或流水中,或曠野中,不應誌處是也。永入僧者,如雜野蠶綿作具戒,五分律云:應捨與僧,不得捨與餘人。僧用敷地,除捨比丘,餘一切僧隨次坐是也。還本道俗者,如索衣六反戒,若四反、五反、六反,在前默然立,不得衣者,從所得衣價處,語言還取是也。通施七眾者,如捉寶戒,僧祇律云:若犯捨墮物,僧中捨已,不得還彼比丘,僧亦不應分。若多者,應著無盡物中。無盡物中,謂十方僧物庫中。准此,但通施出家五眾,而云七者,後人錄寫之誤,如律本斬壞入庫之例等是也。此句復以本律例其他宗,證明並由僧量之義,是故捨心已決,曾無一念顧戀前緣。若還本財,事同新得,即應如法說淨,著用隨自因緣。其說淨法,應依本律文白之。

今此律宗,言非虗設,既捨與僧,心亦無繫。故律本云:若不還衣,若著用破壞,受作三衣,但犯突吉羅,止是失法之罪。

釋: 此明律制不虗,物捨無主。所以僧若不還衣等,但犯突吉羅者,止是失悞還法之罪。

△捨罪法

佛言:彼捨衣竟,即於僧中懺悔。

○乞懺悔法

准律本後文出,當作是乞。

釋: 此謂懺罪之法,准律本第一分中,如後文所出,先當作是乞也。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故畜(眾多若干)長衣,犯捨墮。是衣已捨與僧,今有(眾多若干)波逸提罪,從僧乞懺悔。願僧聽我(某甲)比丘懺悔,慈愍故。(三說。)

△請懺悔主法

佛言:若一住處一切僧並犯罪者,不得向犯者懺悔。有犯者,不得與他解罪。若有客比丘來,清淨無犯者,當一一往彼所懺悔。若無來者,當詣比近清淨眾中懺。此比丘當還本住處,餘比丘向此比丘說犯名懺悔。如是者名清淨。

釋 凡修善品以益前人,若自不清淨令他清淨,自不止斷貪慢心而欲令他止斷者,皆無是處。應於僧中請一如法持戒比丘,以為受懺之主也。

五分律云:若有命難因緣,佛開同犯、不同犯,並得受懺;若無緣者,不得。故律云:有二種癡,謂不見犯,從犯者懺悔。

釋: 此謂死限將臨,怖罪心切,設全遮不開,則急難莫救,故佛垂憐,暫聽攝濟。若無如是因緣,不得故就犯者露懺,故復引律便用,而復隨誠之也。

律闕請法,今准義應須言: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請大德為波逸提懺悔主。願大德為我作波逸提懺悔主,慈愍故!

三請,未得答其可不。

○和白法

應索欲。問和已,答云:受波逸提懺悔羯磨。

釋 文但通答,應隨所犯,以通別言之。索欲問和,乃僧中上座單白,和法是懺主親宣,應如是白言: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畜(眾多若干)長衣,犯捨墮。此衣已捨與僧,是中有(眾多若干)波逸提罪,今從眾僧乞懺悔。若僧時到,僧忍聽,我比丘(某甲)受(某甲)比丘懺悔。白如是。

作是白已,告知眾僧,答言:

可爾。

釋 懺悔請主。為有證盟,令知清淨,故雖經三請,不得擅允,須白僧忍,然後受懺,此則眾僧又與懺主作證也。

△正捨罪法

其常途謹誦,多有繁濫,檢過則無,不可妄指。藏罪著用,隨犯方言,希故削除,有則如後。

釋: 此文示譌明法。謹者,專也。誦乃流行,謂當代司律令悔捨墮者。一往專懺八品流行,作辦多有繁濫,應先詰機檢過,無則不可妄指。須知覆藏通兼,著用不共,隨犯某者,方令次第削除。有則如後對一人懺法,此正捨根本墮罪,應如是言。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故畜(眾多、若干)長衣,犯捨墮。此衣已捨與僧,有(眾多、若干)波逸提罪。今向大德發露懺悔,不敢覆藏。懺悔則安樂,不懺悔不安樂。憶念犯發露,知而不敢覆藏。願大德憶我清淨,戒身具足,清淨布薩。(三說已,應〔說〕言:)自責汝,心生厭離。(答〔云〕:)爾。

釋 懺悔則安樂者,此有三儀:一、因安樂,謂持戒知非,律名智人,以身居有漏,心等凡流,宿習既深,現熏易發,而能具慚說露,誠意洗愆,猶浣故衣,垢盡仍潔。毗尼作法,亦復如是,不為眾遠,不雜於眾,故得安樂。二、華報安樂,謂五已淨,三增未強,不歷惡途,權受天福,故得安樂。三、果報安樂,謂無漏三學為因,有餘涅槃是果,涅槃永離諸患,不受後有,故云懺悔則安樂也。若犯罪覆藏,則二報無由,三途必往,故云不懺悔不安樂也。憶念犯發露,知而不敢覆藏者,正顯自言,非他所舉。願憶我清淨,戒身具足者,是乞懇前人,為己作證語。戒身即戒體,無染無缺,為曰具足。由清淨具足故,得同僧羯磨布薩也。受懺主令自責,心生厭離者,此是律中自言治罪之法。律攝云:凡犯戒有五因緣:一、無羞恥心,二、無敬教心,三、情懷放逸,四、稟性癡鈍,五、忘失正念。今令自責,如是等心,當生厭離,慎勿復起,以犯聖制。彼自答云爾者,乃深慙痛責立誓之言,縱過失命因緣,誓不再犯也。

○還衣法

佛言:彼捨墮衣應還比丘,若不還者犯罪。還法有三,謂五長等。有緣者展轉還,非五長者即應即座還,若無緣五長者明日還。明了論中令一宿間故,義須分識。

釋 即座還者,西域集僧就地敷座,此方無論座立,但眾未散應即還衣。

△初即座轉付法

佛言:若眾僧多難集,此比丘有因緣事欲遠行者,應問言:汝此衣物與誰?隨彼說便與。是中有一月衣、急施衣、過後畜、長鉢、殘藥、長衣,此五長戒依此法還之。

釋 准此緣,一為界廣眾多各有行業集會時難,二為自有緣事急欲遠行不克住此,故爾開聽彼此成辦令無妨覊。僧應問言:汝此衣物現前眾中欲與誰人耶?隨所說者便應與。若是一月衣等五長戒,並依此法還之,作如是語: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畜(眾多、若干)長衣,犯捨墮;此衣已捨與僧。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還此比丘。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故畜(眾多、若干)長衣,犯捨墮,此衣已捨與僧。僧今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還此比丘。誰諸長老忍僧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還此比丘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還(某甲)比丘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僧祗律云:知識比丘僧中得此衣已,屏處分付。

釋: 分者施也,付者授也。僧中得衣物屬於己,屏處施人事不共僧,應教說淨或令受持,若不說淨不得儲畜,若不加法不得披著,所謂若還本財事同新得也。

△後明即座直付法

若非五長,並依此法;若是五長曾經宿者,准此文。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離僧伽黎宿(餘二衣乃至迴僧物並准著),犯捨墮。此衣已捨與僧。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持此衣還(某甲)比丘。白如是。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離僧伽黎宿,犯捨墮。此衣已捨與僧,僧今持此衣還(某甲)比丘。誰諸長老忍僧持此衣還(某甲)比丘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還(某甲)比丘衣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此作白,文中贅云:餘二衣乃至回僧物並准著。著者,補也。所以於止持內三十捨衣還法等,一一僉示。云此作持中詳明者,葢准上捨並斯羯磨,隨事改補牒名任用,餘文皆同無異。

其七非簡過,於初篇已明,故於三九法中,不復再示也。

○對四人已下對首法

釋 此目雙標,作時制別,文中准例,兼僧列法,唯顯對首。

若向四人懺者,捨財文同於上。懺罪須口和三人,不得用單白。還財得作直付,羯磨如上。

釋 僧有四滿數,前明五人以上是後三種僧,此向四人懺者是第一種僧也。捨財文同上者,現前四人應稱僧捨。懺罪須口和不用單白者,一人受懺三缺非滿。還財得作直付者,懺罪既訖一三足數,是故羯磨如上白二。此謂准例。兼僧於下正顯眾法對首法也。

佛言:若欲在三比丘前懺悔者,應至三清淨比丘所,如前懺法具修威儀,作如是捨言:

諸大德聽!我(某甲)比丘,故畜眾多長衣,犯捨墮。我今捨與諸大德。(一說。)

作如是捨已,應懺本罪,先請懺悔主,其請文如上僧中無異。是中懺主應問餘二比丘言:

二長老!若長老聽我受(某甲)比丘懺悔者,我當受。(彼二比丘答言:)可爾。

方告懺罪者言:可還衣。對二人亦爾。

釋: 其懺諸罪,並准此法。還衣對二人亦爾者,今亦例明便用。若是五長及非五長,直付准此,應如是言。

二長老聽!(某甲)比丘故畜長衣,犯捨墮。此衣已捨與我等。若二長老忍者,今持此衣還(某甲)比丘。(二比丘答言:)可爾。

○對一人捨墮法

佛言:若在一比丘前悔者,至一清淨比丘所應如法懺。今時行事對首懺多,故須明立定式,使披尋者易為照練。

釋 今時行事乃至易為照練者。此是宣祖指彼時行事之人而言,謂彼等雖云司持律軌,皆莫知懺捨墮之差別,一槩作對首懺者最多,故須明立五種差別之定式,使後來披尋懺法者,易為照了精練,得以免過獲益也。此法名曰眾法對首,謂應集僧而不向僧懺,應對首而不應別眾,不同單墮,必於屏處對首別眾懺之。而云五種定式者,是將一眾法對首法貫其五懺也。第一若在五人以上眾中懺悔者,單白受懺,及用展轉直付二法,還物皆得。第二若向四人懺者,但口和三人,直付還物,不應用單白及展轉二法。第三若向三人懺者,應口和二人,其直付法亦不得用。第四若向二人懺者,應口和一人。第五若向一人懺者,無人可和,直受則已。如是懺式,雖列五異羯磨,唯定一眾法對首法也。

○捨衣法

應將一比丘至自然界中,或在戒場,並須盡集。

釋: 此文雖是對一人捨,必令至自然界中或在界場上者,義含對五人以上,若四人、三人、二人捨,故知有人不得別眾,則五懺之式通攝矣,故云並須盡集。

將所犯財並束一處已,具修威儀,如是捨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畜眾多長衣(故離僧伽黎宿),犯捨墮。今捨與大德。(一說。)

請懺悔主法。其文如上所說,懺悔主應為分別罪名及種與相也。名謂六聚差別,種謂畜長離衣三十事異,相謂一多不同。故律云:一名多種住別異。

釋 名謂六聚差別者,一、四波羅夷,二、十三僧伽婆尸沙,三、從生偷蘭遮,四、一百二十波逸提,五、四可呵,六、一百眾學法。然此名合則唯五,因令懺主分別審察,所以從開而論,故為六也。種謂畜、長、離衣三十事異者,種即罪種自性,以犯染之心不一,則此罪種自性,非彼罪種自性。若擴而推之,則六聚罪種亦各有異。相謂一、多不同者,相即所犯之罪相,有犯一戒得一罪,或犯一戒有多罪,故引律云:一名多種住別異。此出第三分人揵度。佛言:若犯僧殘,知日數、不知日數,知覆藏、不知覆藏,知等覆、不知等覆,一名多種自性,非自性住別異也。

佛言:若犯僧殘罪乃至突吉羅,知覆藏,應先教作突吉羅懺,後如法懺。故知前須委問,然後教悔。

釋: 前於但對首綱目中列云旨露六聚法,乃准此立名,並攝下二種懺法也。

○明懺罪法

若按捨墮具足八品,突吉羅二品,根本從生,如後所列。覆藏合有六品,初二品覆本墮生,中二品覆著用不淨衣生,後二品覆僧說戒默然生,並經初夜二夜以去為率。

△先懺從生罪

其八品小小罪,應總請一懺悔主,文同波逸提,唯以突吉羅懺悔主為異。次正懺悔覆藏罪。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故畜眾多長衣,犯眾多波逸提罪,經夜覆藏,隨夜展轉覆藏;並著用,犯捨衣突吉羅罪,經夜覆藏,隨夜展轉覆藏;經僧說戒,默妄語,犯突吉羅罪,經夜覆藏,隨夜展轉覆藏(並據有言之);並犯突吉羅罪,不憶數。今向大德發露懺悔,更不敢作,願大德憶我。(一說)

餘治罪立誓並如上。

△懺悔二根本小罪法

善見云:犯捨墮衣,不捨而著,隨著得突吉羅。律云:僧說戒時,乃至三問憶念罪,而不發露者,突吉羅。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犯著用不淨衣及經僧說戒、默妄語,並犯突吉羅罪,各不憶數。今向大德發露懺悔,更不敢作。願大德憶我!(一說。)

餘詞同上。此並據有犯者言之。上來從生根本律,合前後兩懺,不出正文。今義准諸懺,理例可解,故立正儀,想無疑濫之也。

釋 此文決例法之疑也。謂上來以從生根本八品小罪,依律合會,宜當前後兩懺。然雖不出正文,由犯則本始,懺則從先。今義准諸懺法,理順無乖,例行可解,故立正儀。想閱攻者,自無疑擬濫廁之論。所謂必彼俱無,則理通決例者是也。

○懺根本罪法

應對前懺主言: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故畜長衣,不說淨,犯捨墮。此衣已捨與大德,有眾多波逸提罪。今向大德發露懺悔,不敢覆藏。

餘文如上。僧中乃至呵治、立誓、還衣諸法,並准前條。其犯捨財已用壞盡,必委種相及九十事,並同懺悔。

釋: 其犯捨財等者,謂犯捨墮財,日久已經著用壞盡,必隨所犯種相一一說露,罪與九十事並同,故須懺悔。前於捨心中,唯明衣已捨罪懺悔畜心不斷,衣捨罪未悔畜心斷者,未明衣已壞盡罪並畜心未捨,所以足成三義,捨墮之法靡不罄矣。

○懺後墮法

大同三十中,唯無財捨為異。若懺前品,從生八種,或有或無。如新衣過量,著用並犯,理須准懺。如妄語掘地,無因而犯,亦不必並通。宜隨犯多少,稱實前懺,不得在根本後,以佛制在前。若懺根本,別眾得開,不得同三十

釋: 此中九十事,若懺前品從生八種小罪,須知有無,不得妄指也。如新衣過量者,此句總標,內攝第六十得衣不染戒,第八十五綿貯牀褥戒,第八十七坐具過量戒,第八十八瘡衣過量戒,第八十九雨衣過量戒,第九十佛衣等量戒,如是六事,犯者並通著用。其第八十四作牀過最戒,第八十六骨牙針筒戒,但犯用而無著。餘者八十二事,如妄語、掘地等,著用無因,不必並通,宜應隨犯多少,稱實發露,俱在前懺。若懺此根本墮罪,所託界二,別眾得開,不同三十悔通僧別也。

其請懺悔主文如上說。若心正懺悔本罪,文少有別,應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故妄語波逸提罪(餘有隨稱),不憶數(但犯單墮,多不憶數。自有〔者〕,隨有言之,實而非謬)。今向大德發露懺悔,不敢覆藏。

餘詞如上,乃至訶責立誓亦爾。

○懺波羅提提舍尼法

謂在村巷中,從非親尼自手受食,或食尼指授食等。

釋 此戒相,釋義如止持中明。共制有四,今但明初二,故以等字攝。其第三先作學家羯磨無病受食,第四在僧伽藍內無病受食也。

諸律令請一人為主說罪名種,一說便止。其詞曰: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食比丘尼指授食,犯波羅提提舍尼罪,不憶數。大德!我犯可呵法,所不應為,今向大德悔過。(僧祇云:前人應問言:)汝見罪不?(答言:)見。(應呵責言:)慎莫更作!(答言:)頂戴持!

釋 而云請一人為主,文同上法,其中小品著用全無,餘覆隨有,准實先懺。

非 一人,非謂請懺所向遮簡等。

二法非,謂白詞增三錯漏等。

三事非,謂所犯疑似未決等。

後四准常。

○懺突吉羅法

佛言:若故作者,犯應懺突吉羅,又犯非威儀突吉羅。若不故作,但犯突吉羅。律本具明故悞二心,唱言兩罪條別。諸師不披律部,但以五懺為宗,遂即雷同一槩,輕重共同懺蕩。且五懺明義,止是別時,偷蘭及墮,有無多少,立法非一,理須顯明。凡語難依,聖言易信。

釋 律本正文云:佛言:若故作犯,應懺突吉羅;以故作故,犯非威儀突吉羅。而云應懺突吉羅者,是所犯之本罪,正犯本罪,以故作故,失僧儀體,兼犯非威儀突吉羅。此謂同時從生,犯則別立罪名,懺則同時隨滅也。若不故作,但犯突吉羅者,律本中一百眾學法,具明故悞二心,唱言求悔,兩罪條別。而律學諸師,自不披研律部,沿習除棄五懺為宗,遂即雷同一槩,輕重共同懺蕩。且五懺所明之義,止是初二篇從生偷蘭中,須識別時獨頭,第三篇墮內,知有捨無捨,三九多少犯異,所以立法非一。然此突吉羅,豈特本犯詳分,故悞並通,諸戒亦爾,理須顯明。故下引律以證,凡語難依,聖言易信也。

故毗尼母云:若故作者,對一人說懺;悞作者,責心懺。此則與律扶同,何得故執?如律訶責揵度及明了論、薩婆多等,各有明據,非唯抑度,義須謹依。餘有從生、根本九品不同,並如上准酌例取。

釋: 非唯抑度者,謂非唯抑他所行,而自私度矜顯。義既准制如斯,須當謹依奉持。九品不同者,謂本悞犯及餘八品,並如上一一酌量,以例取懺法滌之也。

○正明懺儀

律並無文,准用前法,理通除滅前明,故作者先請懺主云: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請大德為突吉羅懺悔主。願大德為我作突吉羅懺悔主,慈愍故!(三請)。

○捨罪法

從生根本,名須兩識,種相多少,並委審詳。應對前人作是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不齊整著僧伽黎(餘有准著),犯一突吉羅罪。今向大德發露懺悔,更不敢作。願大德憶我!(一說。)

訶責立誓如前。

非 一人非謂,邊有餘眾等。

二法非,謂言訶脫落等。

三事非,謂所犯互錯等。

餘非取,合准常。

○悞作懺法

具修威儀,心生慚愧,口言:

我(某甲)比丘,悞不齊整著僧伽黎,犯突吉羅罪。我今自責心悔過。(一說。)

非 人,非謂對人說悔等。

法,非謂心念口默等。

餘非如前。

○餘語法

續 此准單白綱目,今依律續法,即九十事之第十二異語惱他戒也。律云:若比丘犯罪,諸比丘問言:汝自知犯罪不?即以餘事報諸比丘:汝向誰語?為說何事?為論何理?為語我語誰耶?是誰犯罪?罪由何生?我不見罪,云何言我有罪?佛言:自今已去,聽僧白已,當名作餘語。准常問:何索欲?答云:與餘語羯磨。應如是白云: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罪,諸比丘問言:汝今自知犯罪不?即以餘事報。諸比丘言:汝向誰說?為說何事?為論何理?為我說?為餘人說?誰犯罪?罪由何生?我不見罪。(此依犯緣所說,但以實說者牒言之。)若僧時到僧忍聽,當名(某甲)比丘作餘語。白如是。

律云:作是白已,名餘語。若僧未白,作如是說者,盡突吉羅。若白已,如是語者,一切波逸提。

非 人,非謂治者不現前等。

事非謂戲說不故等。

餘非准前。

○觸惱法

續。 此准單白網目。今依律續法緣,由前作餘語已,後故觸惱眾僧,喚來不來,不喚便來等。佛言:自今已去,聽僧白已,名此比丘觸惱。如常集問答云:與觸惱羯磨。當作是白: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僧名作餘語已,觸惱眾僧:喚來不來、不喚來便來、應起不起、不應起便起、應語不語、不應語便語(以實者牒入)。若僧時到僧忍聽,制(某甲)比丘名作觸惱。白如是。

律云:若未白喚來不來等,盡突吉羅。若白竟作如是,一切盡波逸提。若上座喚來不來,突吉羅。

簡非准上。

○差說麤罪法

續 此准白二綱目,今依制續法律本。提婆達多為利養破僧故,惡心害佛,復將教阿闍世害父。世尊告諸比丘:可差舍利弗。告諸白衣大眾:若提婆達多所為事者,非佛法僧事,是提婆達多所作,應白二羯磨差。差時索欲問緣,答云:差使羯磨。作是白言: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今差舍利弗比丘,向白衣大眾說提婆達多所為事者,非佛法僧事,當知是提婆達多所作。白如是。

大德僧聽!僧今差舍利弗比丘,向諸白衣大眾說:提婆達多所為事,非佛、法、僧事,是提婆達多所作。誰諸長老忍僧差舍利弗比丘,向諸白衣大眾說:提婆達多所作,非佛、法、僧事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差舍利弗比丘,向諸白衣大眾說:提婆達多所作事,非佛、法、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此乃九十事之第七,向俗說罪戒中除僧羯磨是也。今無此事,為知開緣,故仍續附。

○護鉢法

釋 此准白二綱目,今依律續入,乃三十事之第二十二戒。畜鉢減五綴不漏,更求新鉢,為好故,尼薩耆波逸提。彼比丘應往僧中捨,展轉取最下鉢與之令持,乃至破應持。今續此護鉢法,先有與鉢白二法、行鉢單白法,法則依律列續,儀當准義加行。

△初明與鉢法

釋 此法攝二十七還衣中之一也。先應捨請、懺罪、呵責、立誓,如是諸法並同前。其間異者,不開捨與眾多人,一人應捨與此住處僧,亦無即座,展轉直付二種還法。若捨鉢,除罪已,上座應眾中告言:明日集僧與鉢。但本律義顯文缺。據僧祇律云:令一人於僧中唱:諸大德(某)時分,各持本所受持鉢來。若不唱者,犯越毗尼罪。若諸比丘更受下鉢持來,亦得越毗尼罪。文作是唱已,次朝鳴槌時,諸比丘各將自受持鉢囊盛,隨掛赴集。

律中,佛言:此比丘鉢若貴價好者應留置,取最下不如者與之,應白二羯磨與。

釋: 由犯戒業,心原是貪好。今制留好與下,正為盡潔此心也。僧時集已,應如常序臘而坐。上座索欲問緣,答云:與鉢羯磨。復問:眾中誰能羯磨?有者答云:(某甲)堪能。長老既能,當如律作法。彼起禮上座畢,上座以先日所捨鉢付之。彼接鉢已,復本位而坐,如是白云: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鉢破減五綴不漏,更求新鉢,犯捨墮,今捨與僧。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此比丘鉢。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鉢破減五綴不漏,更求新鉢,犯捨墮,今捨與僧。僧今與此(某甲)比丘鉢。誰諸長老忍僧與此(某甲)比丘鉢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與此(某甲)比丘鉢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作此白二羯磨已,不得即與彼比丘鉢,待行問僧周,然後方與。

△次明行鉢法

佛言:彼比丘鉢應作。白已問僧:

釋 羯磨者,於本座跏趺,手捧其鉢,白云: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以此鉢次第問上座。白如是。

釋 此乃單白綱目中行鉢法也。眾僧聽白竟,各以鉢出囊安於己座前,羯磨者起座捧鉢次第行問。佛言:作此白已,當持與上座。若上座欲取此鉢與之,應取上座鉢與次座。若與彼比丘,彼比丘應取,不應護眾僧故不取(謂應取即取,不須迴護眾僧不取也)。亦不應以此因緣受持最下鉢,若受突吉羅(此謂眾僧不得以此行鉢因緣故受持最下鉢換此好鉢,若故持下鉢換好鉢者犯。此如僧祗所制)。若第二上座取此鉢,應取第二上座鉢與第三上座。若與彼此丘,彼比丘應受,不應護眾僧故不受。不應以此因緣受最下鉢,若受突吉羅。如是展轉乃至下座,若持彼比丘鉢還彼比丘、若持最下座鉢與

△正明護鉢法

佛言:與時應作白二羯磨與。作如是白:

釋 行問:眾僧鉢法既周,若僧中受彼鉢,展轉取最下座鉢與者,羯磨人捧所與之鉢歸座坐定,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以此最下鉢,與(某甲)比丘受持,乃至破。白如是。

大德僧聽!僧今以此最下鉢,與(某甲)比丘受持,乃至破。誰諸長老忍僧與此比丘鉢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若眾僧不取彼鉢,可將彼鉢仍復還之。其文改云:以此鉢還與(某甲)比丘。餘詞無異。白已,羯磨者起座,以鉢與彼比丘,令彼捧鉢跪於上座前。上座依律為說護鉢法。

佛言:彼比丘守護此鉢,不得著瓦石落處,不得著倚杖下及倚刀下,不得著懸物下,不得著道中,不得著石上,不得著果樹下,不得著不平地,不得一手捉兩鉢,除指隔中央,不得一手捉兩鉢開戶,除用心,不得著戶閾內戶扉下,不得持鉢著繩牀木牀下,除暫著,不得立蕩鉢乃至足令破,不應故壞鉢,不應故令失,若壞不應作非鉢用。根本部云:若乞食時,以有犯鉢盛好囊中,守持者置之餘囊。此比丘持有犯鉢,所有行法不依行者,得越法罪。如上一一教已,上座應與彼比丘言:如是行法皆佛親宣,汝一一能奉行不?彼答云:奉持。令彼起已禮僧足,眾僧各以囊盛鉢掛肩,如常威儀散去。

非 法,非謂白秉乖制,護行不宣等。

事非謂集,赴無鉢等。

餘非准前。

○制不往學家法並解

續 此准白二綱目,今依律續入,由四可呵之。第三,戒發起。律云:時有居士家,夫婦俱得信樂,為佛弟子,得見諦,於諸比丘無所愛惜,乃至身肉。諸比丘至家,種種供養,故令貧乏,愚俗譏嫌。佛言:聽僧與此居士作學家白二羯磨。應如是作。僧集索欲,問緣,答云:與作學家羯磨。差秉法者如是白:

大德僧聽!此(某)城中一居士家,夫婦得信,為佛弟子,財物竭盡。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作學家羯磨,諸比丘不得在其家受食食。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城中一居士家,夫婦得信,為佛弟子,財物竭盡。僧今與作學家羯磨,諸比丘不得在其家受食食。誰諸長老忍僧與彼居士作學家羯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與彼居士作學家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律云:作是羯磨已,一切比丘不得至其家。

釋: 凡篤信居士,自然不惜所有廣行布施,設若往業臨酬頓遭貧乏,但可以僧規白眾誡勅莫往,不得輕例此法以秉羯磨。然此法為見諦學家特制,用則反非作法不成。今所續者,為釋綱目所列不漏法故。

非 人,非謂俗、非學家等。

事,非謂學家未貧,譏嫌不興等。

餘非准常。

△解學家羯磨法

佛言:若彼學家財物還多,從僧乞解羯磨者,聽僧作白二羯磨解。眾僧集已,作前方便答云:解學家羯磨,差秉法人。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此(某)城中,有一居士夫婦,得信為佛弟子,好施財物竭盡。僧先與作學家羯磨,今財物還多,從僧乞解學家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解學家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城中有一居士,夫婦得信為佛弟子,好施財物竭盡。僧先與作學家羯磨,今財物還多,從僧乞解學家羯磨。誰諸長老忍僧與彼居士解學家羯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與彼居士解學家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律云:解羯磨已,諸比丘仍受食食,無犯。

釋: 此制解學家二法,乃不現前羯磨為僧,遮開利益居家屬公也。

毗尼作持續釋卷十二

音義



音亦。左右肘脇之間曰腋。



徐,上聲。述,陳也。



音善,足也。



音蟻,揣度也。



音由,過也。



差,去聲,雜也。



音廓,張大也。謂擴而充之。



即律切,音說。盡也,終也。



音域,門限也。門下橫本,為內外之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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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mười 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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曇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第十三

唐京兆崇義寺沙門 道宣 撰集

金陵華山後學比丘 讀體 續釋

●懺六聚法篇第九之三

○尼與僧作不禮法并解

續 此法准白二綱目,今依第三分尼揵度續入。律制比丘尼八敬法第一云:雖百歲比丘尼,見新受戒比丘,應起迎逆禮拜,與敷淨座,請令坐。此法應盡形壽恭敬尊重,不可違也。

佛言:若有比丘罵打比丘尼,若唾,若華擲、水灑,若說麤語、說詭語、勸喻,告諸比丘:自今已去,聽比丘尼僧為作不為禮白二羯磨。應如是作:尼部界內集僧已,差能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與比丘作不禮羯磨。如是白言:

大姊僧聽!此(某甲)比丘,罵打比丘尼,乃至詭語勸喻。若僧時到僧忍聽,為(某甲)比丘作不禮羯磨。白如是。

大姊僧聽!此(某甲)比丘罵打比丘尼,乃至詭語勸喻,今僧為作不禮羯磨。誰諸大姊忍僧為(某甲)比丘作不禮羯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為(某甲)比丘作不禮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此並下解,俱是不現前法,其羯磨皆為人故作,是屬公也。

非 一人、非比丘、現前尼、集干遮等。

二法非不指人名稱為僧作等。

餘非准前。

△解不禮法

佛言:若此與法比丘,若隨順比丘尼僧不敢違逆,從比丘尼僧乞解羯磨者,比丘尼僧應為解作白二羯磨。

釋 尼僧遵制作羯磨已,若見彼比丘行來時,不起迎問訊禮拜、不請坐及去送,彼比丘慚顏俛首反遜尼眾,是為不敢違逆佛制也。從尼僧乞解者,不同比丘僧中三乞,彼比丘應詣尼僧界內,鞠躬叉手語言:嚮因無智故所觸犯,自今更不再為,願諸大姊與解羯磨。說已辭尼出界。尼眾應集界內,僧差羯磨人作前方便,答云:與解不禮羯磨。作如是白:

大姊僧聽!此比丘(某甲),比丘尼僧為作不禮羯磨,隨順比丘尼僧,不敢違逆。今從比丘尼僧乞解不禮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為解不禮羯磨。白如是。

大姊僧聽!此比丘(某甲),比丘尼僧為作不禮羯磨,隨順比丘尼僧,不敢違逆,從比丘尼僧乞解不禮羯磨。僧今為(某甲)比丘解不禮羯磨。誰諸大姊忍僧為(某甲)比丘解不禮羯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為(某甲)比丘解不禮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解已,則尼僧仍遵八敬。如違,罪治單墮。

此中顯非同上。

○諫破僧法

續 此准白四綱目,今依僧殘之第十戒續法。

佛言:若比丘方便欲破和合僧,受破僧法,堅持不捨者,彼比丘(是清淨如法比丘)當諫此比丘言:大德!莫方便欲破和合僧,莫受破僧法,堅持不捨。大德!當與僧和合,歡喜不諍,同一水乳,於佛法中有增益安樂住。大德!可捨此事,莫令僧作訶諫而犯重罪。若用語者善;若不用語者,復令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異道沙門求(求謂求聽其言也)。若餘方比丘聞,知其人信用言者,應求。若用語者善;若不用語者,聽。僧當訶諫,捨此事故,白四羯磨。

毗尼母論云:諫者有五事:一、知時,二、利益於前人,三、實心,四、調和語,五、不麤惡語。復有內立五種因緣故應諫:一、利益,二、安樂,三、慈心,四、悲心,五、於犯罪中欲使遠離。是名諫法。

釋: 諫者,直言以悟人也。凡有智多聞,堪能諫者,須心存利濟,口應心言,以正直之語,令人自覺其非,此則自他有益。故引母論,具二五之德,應行諫也。彼云:一、知時者,謂觀機可諫,事宜稱時,正是護法救人之際。二、利益於前人者,謂見一人作惡,如法諫捨,令多人警䇿,誠意精修。三、實心者,謂非損他之名聞,令乏利養,實據三根,以體六和。四、調和語者,謂善巧勸慰,令信從言。五、不麤惡者,謂言若麤獷難親,語合法律調攝。復有內立五緣:一、利益者,令人悔過新善,奮志梵修。二、安樂者,令人斷結出纏,獲證涅槃。三、慈心者,令人浣染除垢,捐諸業苦。四、悲心者,令人隨順眾僧,免極治罰。五、於犯罪中欲使遠離者,令人深生慚愧,悔已永不更作也。凡白四中,用諫捨法,唯此破僧不捨。制令未作白前,一二比丘當屏處諫之。若不納諫者,復令四眾及外道等求之。若不納言者,令彼知友比丘求之。若再三不捨者,僧當作訶諫白四。餘則但先一二比丘,諫而不從,僧應白四。所以諫中有異,切勿卒爾為之。如律,僧中白四羯磨者,應集僧已,差羯磨者索欲問緣,答云:與破僧作訶諫羯磨。如是白云: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欲方便破和合僧,堅持不捨。若僧時到,僧忍聽,與作訶諫,捨此事故:(某甲)比丘!汝莫破和合僧,堅持不捨。汝(某甲)比丘,當與僧和合,歡喜不諍,同一水乳,於佛法中安樂住。白如是。

作白已,羯磨者應諫彼言:

大德!我已白竟,餘有羯磨在。汝今可捨此事,莫令僧為汝作羯磨更犯重罪。

若用語者善,若不用語者,作初羯磨云: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欲受破和合僧法,堅持不捨。今僧與訶諫,捨此事故。汝莫破和合僧,堅持不捨。汝(某甲)當與僧和合,歡喜不諍,同一水乳,於佛法中安樂住。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訶諫捨此事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

作是初羯磨已,應諫彼言:

大德!我已白作初羯磨竟,餘有二羯磨在,汝可捨此事,莫令僧更為汝作羯磨而犯重罪。

若用語者善,若不用語者如上說。作第二羯磨,二羯磨已應諫彼言:

大德!我已作白二羯磨竟,餘有一羯磨在,汝可捨此事,莫令僧更為汝作羯磨而犯重罪。

若能捨者善,若不捨者如上說。與作第三羯磨結云:

僧已忍與(某甲)比丘訶諫捨此事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是中諫捨,若初白未竟捨者,突吉羅。

若白竟捨者,一輕偷蘭遮。

若作白一羯磨捨者,二輕偷蘭遮。

作白一羯磨捨者,三重偷蘭遮。

第三,羯磨竟,不捨,僧殘。

若一切未白不捨,一切突吉羅罪。

釋: 此唯續羯磨法,今無是事,故不顯非。下助破亦爾。

○諫助破僧法

續 此准白四綱目,今依僧殘第十一戒續法。

佛言:若比丘作非法伴黨助破和合僧者,彼比丘當諫此比丘言:大德!汝莫作是語:此比丘是法語比丘、是律語比丘,此比丘所說我等忍可。而此比丘非法語比丘、非律語比丘,汝等莫壞和合僧,當助和合僧。大德!與僧和歡喜不諍同一水乳,於佛法中有增益安樂住,可捨比事,勿為僧所訶更犯重罪。若隨語者善,若不隨語者聽。僧當訶諫捨此事故白四羯磨。

釋 順從有二:一、法順從,謂以法教授諷誦承受;二、衣食順從,謂給與四事也。應如是作:集僧已,差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與助破僧作訶諫羯磨。如是白言:

大德僧聽!此(某甲)伴黨比丘,順從(某甲)作如是言:汝等諸比丘,莫訶諫(某甲)。何以故?(某甲)是法語比丘、律語比丘(某甲)所說,我等忍可。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某甲)伴黨作訶諫,捨此事故。汝等莫言:(某甲)是法語比丘、律語比丘(某甲)所說,我等忍可。然(某甲)非法語比丘、律語比丘:汝莫欲壞和合僧,汝等當助和合僧。大德!與僧和合,歡喜不諍,同一水乳,於佛法中有增益安樂住。白如是。

作白已,羯磨者當諫彼言:

大德!我已白竟,餘有羯磨在,汝可捨此事,勿為僧所訶更犯重罪。

若隨語者善,不隨語者當作初羯磨云:

大德僧聽!此(某甲)伴黨比丘,順從(某甲)作是語:汝等諸比丘,莫訶諫(某甲)。(某甲)是法語比丘、律語比丘(某甲)所說,我等忍可。今僧為(某甲)伴黨比丘作訶諫,捨此事故。大德!莫作如是語:(某甲)是法語比丘、律語比丘(某甲)所說,我等忍可。而(某甲)非法語比丘、非律語比丘,汝等莫壞和合僧,汝等當助和合僧。大德!與僧和合,歡喜不諍,同一水乳,於佛法中有增益安樂住。誰諸長老忍僧訶諫(某甲)伴黨比丘,令捨此事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

作是初羯磨已,應諫彼言:

大德!我已作白初羯磨竟,餘有二羯磨在,汝可捨此事,勿為僧所訶更犯重罪。

若隨語者善;若不隨語者,如上作第二羯磨。二羯磨已,應更諫彼言:

大德!我已作白二羯磨竟,餘有一羯磨在,汝可捨此事,勿為僧所訶更犯重罪。

若隨語者善,若不隨語者,如上與作第三羯磨,結云:

僧已忍訶諫(某甲)伴黨比丘令捨此事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是中諫捨不捨,治罪同上。

○諫惡性法

佛言:若比丘惡性不受人語者,彼比丘當諫此比丘言:大德!莫自作不可共語,當作可共語。大德如法諫諸比丘,諸比丘亦當如法諫大德。如是佛弟子眾得增益,展轉相教、展轉相諫、展轉懺悔。大德!可捨此事,莫為僧所訶更犯重罪。若隨語者善,若不隨語者聽。諸比丘自今已去集僧,與此比丘當作訶諫,捨此事故白四羯磨。應如是作:眾僧集已,僧中差羯磨人作前方便,答云:與惡性作訶諫羯磨。如是白云: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惡性不受人語。諸比丘以戒律如法教授,自作不可共語,語諸比丘言:大德!莫語我若好、若惡,我亦不語諸大德若好、若惡。大德且止!不須教我。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某甲)比丘作訶諫,捨此事故。汝(某甲)莫自作不可共語,當作可共語。(某甲)汝應如法諫諸比丘,諸比丘亦當如法諫汝。如是佛弟子眾得增益,展轉相教、展轉相諫、展轉懺悔。白如是。

作白已,羯磨者應更求云:

大德!我已作白竟,餘有三羯磨在。大德!可捨此事,勿為僧所訶更犯重罪。

若隨語者善,若不隨語者作初羯磨。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惡性不受人語。諸比丘以戒律如法教授,自作不可共語,語諸比丘言:大德!莫語我若好、若惡,我亦不語諸大德若好、若惡。諸大德且止!不須教我。今僧為(某甲)比丘作訶諫,捨此事故。汝(某甲)莫自作不可共語,當作可共語。汝當如法諫諸比丘,諸比丘亦當如法諫汝。如是佛弟子眾得增益,展轉相教、展轉相諫、展轉懺悔。誰諸長老忍僧為(某甲)比丘作訶諫、捨此事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

作是初羯磨已,應更求云:

大德!我已作白初羯磨竟,餘有二羯磨在。大德!可捨此事,勿為僧所訶更犯重罪。

若隨語者,善;若不隨語者,如上作第二羯磨。二羯磨已,應更求云:

大德!我已作白二羯磨竟,餘有一羯磨在。大德!可捨此事,勿為僧所訶,更犯重罪。

若隨語者善,若不隨語者,如上與作第三羯磨,結云:

僧已忍與(某甲)比丘作訶諫捨此事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此中諫捨不捨,治罪准上。

若有餘比丘教莫捨,偷蘭遮;若比丘尼教亦爾。

非 餘非准常。

唯異事非謂戲說,非真治以實事等。

○諫惡邪法

續 此准白四綱目,今依單墮之六十八續法。佛言:若比丘生如是惡見:我知世尊說法,其有犯婬欲非障道法。者,彼比丘當諫此比丘言:汝莫作是語,莫謗世尊。謗世尊者不善,世尊不作是語。世尊無數方便說行婬欲是障道法。汝今可捨此事,莫為僧所呵更犯罪。若受語者善,若不隨語者聽。諸比丘自今已去集僧,與彼比丘作呵責捨此事故白四羯磨。應集僧已,差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與惡邪作訶諫羯磨。如是白言: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作如是語:我知佛所說法,行婬欲非障道法。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某甲)比丘作呵諫,捨此事故。(某甲)汝莫作是語,莫謗世尊。謗世尊者不善,世尊不作是語。世尊無數方便說婬欲是障道法,若犯婬欲即是障道法。白如是。

作白已,羯磨者應諫彼云:

大德!我已白竟,餘有羯磨在。大德!可捨此事,莫為眾僧所呵責更犯罪。

若隨語者善,若不隨語者作初羯磨。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作如是語:我知佛所說法,犯婬欲非障道法。僧今與作呵諫,捨此事故。(某甲)莫作是語,莫謗世尊。謗世尊者不善,世尊不作是語。世尊無數方便說婬欲是障道法,若犯婬欲即是障道法。誰諸長老忍僧為(某甲)比丘作呵諫捨此事故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

作初羯磨已,應諫彼云:

大德!我已白初羯磨竟,餘有二羯磨在。大德!當捨是事,莫為眾僧所呵責更犯罪。

若隨語者善,不隨語者如上作第二羯磨。

二羯磨已,應再諫,彼云:

大德!我已白二羯磨竟,餘有一羯磨在。大德!可捨是事,莫為眾僧所呵責更犯罪。

若隨語者善,若不隨語者,如上作第三羯磨結云:

僧已忍為(某甲)比丘作呵諫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是中若白未竟捨者,突吉羅。

若白竟捨者,一突吉羅。

若作白一羯磨捨者,二突吉羅。

作白二羯磨捨者,三突吉羅。

第三羯磨竟,不捨,波逸提。

若未白前作是語:一切突吉羅。

若眾僧諫以不諫,餘比丘遮汝莫捨此事,一切突吉羅。尼及小三眾遮莫捨亦爾。

釋 此羯磨,呵諫為人,從正為法,是屬私也。於三破中,是破見故。

顯非同上惡性。

○諫擯惡邪沙彌二法

續 此准白四綱目,今依單墮之七十,續此二法。先明諫捨,後明行擯,皆是破見,乃不現前羯磨。律云:時有二沙彌,共行不淨,自相謂言:我等從佛聞法,其有行婬欲,非障道法。諸比丘聞知,嫌責云:汝等自相謂言:我從佛聞法,行婬欲,非障道法。諸比丘以此因緣,具白世尊。佛告諸比丘言:自今已去,聽僧與如是沙彌作訶諫捨。此事故,白四羯磨,應如是作。集僧已,差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與惡邪沙彌作訶諫羯磨,將此沙彌立於眾僧前,眼見耳不聞處,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彼沙彌自相謂言:我從世尊聞法,行婬欲者非障道法。若僧時到僧忍聽,可責彼沙彌:捨此事故。汝沙彌!莫作是語,莫誹謗世尊。誹謗世尊者不善,世尊不作是語。沙彌!世尊無數方便說行婬欲是障道法。白如是。

大德僧聽!彼沙彌自相謂言:我從世尊聞法,行婬欲者非障道法。僧今與彼沙彌作呵諫,令捨此事故。汝沙彌莫誹謗世尊,誹謗世尊者不善。世尊不作是語,世尊無數方便說婬欲是障道法。誰諸長老忍僧今呵責此沙彌令捨此事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忍呵責此沙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此法名諫,准律唯是秉白文中諫捨,非同諫比丘及尼,一白三羯磨次第諫也。

非 人非,謂不遣離聞,或著屏處等。

法,非謂秉白停諫等。

餘非如前。

佛言:此沙彌眾僧呵責而故不捨惡見,僧應與此沙彌作惡見不捨滅擯白四羯磨。應如是作:集僧已,差羯磨人作前方便,答云:與沙彌作惡見不捨滅擯羯磨。將沙彌至眾僧前立,著見不聞處已,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此沙彌眾僧呵責故不捨惡見。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此沙彌作惡見不捨滅𢷤。自今已去,此沙彌不應言:佛是我世尊。不得隨逐餘比丘。如諸沙彌得與比丘二宿三宿,汝今不得。汝出去滅去,不應住此。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沙彌,眾僧呵責故,不捨惡見。眾僧今與此沙彌作惡見不捨滅擯羯磨。自今已去,此沙彌不得言:佛是我世尊。不應隨逐餘比丘。如諸沙彌得與比丘二宿、三宿,汝今不得。汝出去!滅去!不應住此。誰諸長老忍僧為此沙彌作惡見不捨滅擯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忍與此沙彌作惡見不捨滅𢷤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此羯磨為人法,屬私顯非,並皆同上。

○諫隨舉比丘尼法

續 此准白四綱目,今依尼八棄之末戒續法。佛言:若比丘尼,知比丘為僧所舉,如法、如律、如佛所教,不隨順、不懺悔,僧未與作共住而隨順。諸比丘尼如是諫已,猶故不捨,告諸比丘:自今已去,聽僧與彼比丘尼作訶諫。捨此事故,白四羯磨。

釋: 隨順有二:一、法隨順,謂教增戒、增心、增慧,教學問、誦經;二、衣食隨順,謂與飲食、衣服、牀度臥具、病瘦醫藥。此乃隨順第二也。尼界內應集僧已,差能羯磨者索欲問緣,答云:與隨舉作訶諫羯磨。如是白云:

大姊僧聽!是(某甲)比丘尼,知(某甲)比丘,僧為作舉,如法、如律、如佛所教,不隨順、不懺悔,僧未與作共住,而隨從(某甲)比丘。諸比丘尼語言:(某甲)比丘,僧為作舉,如法、如律、如佛所教,不隨從、不懺悔,僧未與作共住,汝莫隨從。而故隨從。若僧時到,僧忍聽,僧與(某甲)比丘尼作訶責,捨此事故:大妹!(某甲)比丘,僧為作舉,如法、如律、如佛所教,而不順從、不懺悔,僧未與作共住,汝莫隨順。白如是。

作白已,羯磨者當復語云:

妹當知,我白已,餘有羯磨在。汝捨此事,莫為僧所舉,更犯重罪。

若隨語者善,若不隨語者當作初羯磨。

大姊僧聽!是(某甲)比丘尼,知(某甲)比丘僧為作舉,如法、如律、如佛所教,不隨從、不懺悔,僧未與作共住,而順從(某甲)比丘。諸比丘尼語言:(某甲)比丘僧為作舉,如法、如律、如佛所教,不順從、不懺悔,僧未與作共住,汝莫隨順。而故隨順。僧今與(某甲)比丘尼作訶責,捨此事故。(某甲)比丘僧為作舉,如法、如律、如佛所教,不順從、不懺悔,僧未與作共住,汝莫隨順。誰諸大姊忍僧與(某甲)比丘尼作訶責,捨此事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

作是初羯磨已,當語言:

妹!我已與汝作白初羯磨竟,餘有二羯磨在,汝可捨此事,莫為僧所舉,更犯重罪。

若隨語者善,不隨語者如上作第二羯磨。

二羯磨已,當復語言:

妹知不?我已作白二羯磨竟,餘有一羯磨在,汝捨此事,莫為僧所舉,更犯重罪。

若隨語者善,若不隨語者,如上作第三羯磨結云:

僧已忍與(某甲)比丘尼作訶責捨此事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是中訶諫,若作白未竟捨者,一突吉羅。

若白竟捨者,一輕偷蘭遮。

若作白一羯磨捨者,二輕偷蘭遮。

若作白二羯磨竟,捨者,三重偷蘭遮。

第三羯磨竟,不捨,波羅夷。

若未白前,隨順所舉比丘者,一切突吉羅。

若作法時,有比丘教莫捨,偷蘭遮。若未作法前教莫捨,突吉羅。尼教亦爾。

非 人,非謂比丘、現前尼集、違制等。

法非謂先闕屏諫,作法不求等。

餘非准前。

○諫習近法

續 此准白四綱目,今依尼僧殘之十四續法。佛言:若比丘尼,共相親近住,共作惡行,惡聲流布。餘比丘尼如是諫時,而猶故不改悔,告諸比丘:自今已去,聽僧與彼比丘尼訶諫。捨此事故,白四羯磨。

釋 習近、近住。身習近,謂共牀坐、共器食、共出共入。口習近,謂染污心,數數語、數數笑、數數調戲。身口習近准知。共行惡行者,謂自種華樹乃至以線貫華,持與人亦教他人,如是作。尼部中集僧差羯磨者,索欲問緣,答云:與習近作訶諫羯磨。如是白云:

大姊僧聽!此(某甲、某甲)比丘尼相親近住,共作惡行、惡聲流布,展轉共相覆罪。餘比丘尼諫言:大妹!汝等莫相親近,共作惡行、惡聲流布,莫共相覆罪。汝等若不相親近,共作惡行、惡聲流布者,於佛法中有增益安樂住。而彼猶故不改悔。若僧時到僧忍聽,僧與(某甲、某甲)比丘尼作訶諫,捨此事故:汝等莫相親近,共作惡行、惡聲流布,莫共相覆罪。汝等若不相親近,不作惡行、惡聲流布,於佛法中有增益安樂住。白如是。

作白已,羯磨者當語言:

妹!我已白竟,餘有羯磨在,宜捨此事,莫為僧所訶諫,更犯重罪。

若隨語者善,若不隨語者作初羯磨。

大姊僧聽!此(某甲、某甲)比丘尼,共相親近、共作惡行、惡聲流布、展轉共相覆罪。餘比丘尼語言:大姊!莫相親近、共作惡行、惡聲流布、展轉共相覆罪。汝等若不相親近、共作惡行、惡聲流布,於佛法中得增益安樂住。而彼猶故不改悔。今僧與(某甲、某甲)比丘尼作訶諫,捨此事故:汝等莫相親近、共作惡行、惡聲流布、莫展轉共相覆罪。汝等若不相親近、共作惡行、惡聲流布,於佛法中有增益安樂住。誰諸大姊忍僧與(某甲、某甲)比丘尼作訶諫,捨此事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

作是初羯磨已,當復語言:

妹!我已作白初羯磨竟,餘有二羯磨在,可捨此事,莫為僧所訶諫,更犯重罪。

若隨語者善,不隨語者如上作第二羯磨。

二羯磨已,當復如上語(云云)。

若隨語者善,不隨語者如上。作第三羯磨已,結云:

僧已忍與(某甲、某甲)比丘尼作訶諫捨此事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是中諫捨、不捨,並教莫捨,治罪同上隨舉,唯結治本罪有異。

非 餘非准常。

唯異法非,謂屏眾、無諫、作白、三唱、不求等。

○諫勸習近住法

續 此准白四綱目,今依尼僧殘之十五續法。佛言:若比丘尼,僧為作訶諫時,餘比丘尼教作如是言:汝等莫別住,當共住。我亦見餘比丘尼不別住,共作惡行,惡聲流布,共相覆罪。僧以恚故,教汝等別住。餘比丘尼如是諫已,猶不改悔,告諸比丘:自今已去,聽比丘尼,僧與彼比丘尼等作訶諫白四羯磨,令捨此事。應如是作。尼部中集僧,差堪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與勸習近住訶諫羯磨。作白云:

大姊僧聽!此(某甲)比丘尼,僧與(某甲、某甲)比丘尼作訶諫,而教作如是言:汝等莫別住,當共住。何以故?我亦見諸比丘尼共相親近、共作惡行、惡聲流布、共相覆罪。僧以恚故,教汝等別住。若僧時到,僧忍聽,僧與(某甲)比丘尼作訶責,捨此事故。汝莫作如是語言:莫別住,當共住。亦莫言:我亦見諸比丘尼共相親近、共作惡行、惡聲流布、共相覆罪。僧以恚故,教汝別住。今正有此二比丘尼共相親近、作惡行、惡聲流布、共相覆罪,更無有餘。若此比丘尼不相親近、共作惡行、惡聲流布者,於佛法有增益安樂住。白如是。

作白已,如上當語(云云)。

若隨語者善,若不隨語者作初羯磨。

大姊僧聽!此(某甲)比丘尼,僧與(某甲、某甲)比丘尼作訶諫,而教作如是言:汝等莫別住,當共住。我亦見諸比丘尼共相親近、作惡行、惡聲流布、共相覆罪。僧以恚故,教汝別住。僧今與(某甲)比丘尼作訶責,捨此事故。汝等莫言:莫別住,當共住。莫言:我亦見諸比丘尼共相親近、作惡行、惡聲流布、共相覆罪。僧以恚故,教汝等別住。今正有此二比丘尼共相親近、作惡行、惡聲流布、共相覆罪,更無有餘。若此比丘尼不相親近者,於佛法中有增益安樂住。誰諸大姊忍僧為(某甲)比丘尼作訶諫、捨此事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

作初羯磨已,復當如上語(云云)。

若隨語者善,不隨語者如上作第二羯磨。

二羯磨已,當如上語(云云)。

若隨語者善,不隨語者如上。與作第三羯磨已,結云:

僧已忍訶諫(某甲)比丘尼令捨此事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於中秉白求聽,並教莫捨,治罪同上。

非相亦準上法。

○諫嗔捨三寶法

續。 此准白四綱目,今依尼僧殘之十六續法。佛言:若比丘尼輒以小事瞋恚不喜,便作是語:我捨佛法僧,不獨有此沙門釋子,亦更有餘沙門,我等亦可於彼修梵行。餘比丘尼如是諫時,猶故不捨,告諸比丘:自今已去,聽比丘尼僧與彼比丘尼作訶責。捨此事故,白四羯磨應如是作。尼部集僧已,差善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與瞋捨三寶作訶責羯磨。如是白云:

大姊僧聽!此(某甲)比丘尼,輒以一小事,瞋恚不喜,便作是語:我捨佛、捨法、捨僧。不獨有此沙門釋子,亦更有餘沙門、婆羅門修梵行者。我等亦可於彼修梵行。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訶責此(某甲)比丘尼捨此事。大妹!莫輒以一小事,瞋恚不喜,便作是語:我捨佛、捨法、捨僧。不獨有此沙門釋子,更有餘沙門、婆羅門修梵行者。我等亦可於彼修梵行。白如是。

作白已,當語言:

我已白竟,餘有羯磨在,可捨此事,莫為僧所訶責,更犯重罪。

若隨語者善,若不隨語者當作初羯磨。

大姊僧聽!此(某甲)比丘尼,輒以一小事瞋恚不喜,便作是語:我捨佛、捨法、捨僧。不獨有此沙門釋子,更有餘沙門、婆羅門修梵行者,我等亦可於彼修梵行。今僧與彼(某甲)比丘尼作訶責捨此事故。大妹!莫輒以一小事瞋恚不喜,便作是語:我捨佛、捨法、捨僧。不獨有此沙門釋子,更有餘沙門、婆羅門修梵行者,我等亦可於彼修梵行。誰諸大姊忍僧為(某甲)比丘尼作訶責捨此事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

作初羯磨已,當復如上語(云云)。

若隨語者善,不隨語者如上作第二羯磨。

作二羯磨已,當復如上語(云云)。

若隨語者善,若不隨語者如上。與作第三羯磨已,結云:

僧已忍與(某甲)比丘尼作訶責捨此事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是中訶捨不捨,及教莫捨治罪,並明非相,俱同上法。

○諫發諍法

續 此准白四網目,今依尼僧殘之十七續法。佛言:若比丘尼,喜鬬諍,不善憶持諍事。後瞋恚,作是語:僧有愛、恚、怖、癡。餘比丘尼如是諫已,猶不改悔,告諸比丘:自今已去,聽僧與彼比丘尼作訶責。捨此事故,白四羯磨。尼部中應集僧,差能羯磨者,索欲問緣。答云:與發諍作訶諫羯磨。如是白云:

大姊僧聽!此(某甲)比丘尼,喜鬬諍,不善憶持諍事,後瞋恚,作是語:僧有愛、有恚、有怖、有癡。若僧時到,僧忍聽,今僧與(某甲)比丘尼作訶責,捨此事故。大妹!汝莫喜鬬諍,不善憶持諍事,後瞋恚,作是語:僧有愛、有恚、有怖、有癡。而僧不愛、不恚、不怖、不癡。妹!汝自有愛、有恚、有怖、有癡。白如是。

作白已,當更語言:

妹!我已白竟,餘有羯磨在,汝可捨此事,莫為僧所訶責,更犯重罪。

若隨語者善,若不隨語者當作初羯磨。

大姊僧聽!此(某甲)比丘尼,喜鬪諍,不善憶持諍事,後瞋恚作是語:僧有愛、有恚、有怖、有癡。今僧與(某甲)比丘尼作訶責捨此事。妹!汝莫喜鬬諍,不善憶持諍事,後瞋恚作是語:僧有愛、有恚、有怖、有癡。而僧不愛、不恚、不怖、不癡。汝自有愛、有恚、有怖、有癡。誰諸大姊忍僧與(某甲)比丘尼作訶責捨此事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

作初羯磨已,當如上語(云云)。

若隨語者善,不隨語者如上作第二羯磨。

作二羯磨已,當復如上語(云云)。

若隨語者善,若不隨語者如上。作第三羯磨已,結云:

僧已忍與(某甲)比丘尼作訶責捨此事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此中捨、不捨,及教莫捨、治罪等,並七非相,皆准上法。

○諫習近居士子法

續 此准白四綱目,今依尼單墮九十九續法。佛言:若比丘尼親近居士,居士兒共住作不隨順行,餘比丘尼如是諫而故不別住,告諸比丘:自今已去聽比丘尼僧與彼比丘尼作訶責。捨此事故白四羯磨,應如是作。尼界內集僧已,差羯磨者索欲問緣,答云:與習近居士子作訶諫羯磨,作如是白言:

大姊僧聽!此(某甲)比丘尼,親近居士、居士兒共住,作不隨順行。餘比丘尼訶諫言:汝妹!莫親近居士、居士兒,作不隨順行。汝妹!可別住。汝若別住,於佛法有增益安樂住。彼比丘尼故不改。若僧時到僧忍聽,僧與彼(某甲)比丘尼作訶責,令捨此事:汝妹!莫親近居士、居士兒共住,作不隨順行。汝妹!可別住。若別住,於佛法有增益安樂住。白如是。

作是白已,當更語言:

妹!我已作白竟,餘有羯磨在,可捨此事,莫為僧所訶責而更犯罪。

若隨語者善,若不隨語者作初羯磨。

大姊僧聽!此(某甲)比丘尼,親近居士、居士兒共住,作不隨順行。餘比丘尼諫言:妹!莫親近居士、居士兒共住,作不隨順行。汝妹!今可別住。汝若別住,於佛法有增益安樂住。而彼故不改。今僧與彼(某甲)比丘尼作訶責捨此事故:汝妹!莫親近居士、居士兒共住,作不隨順行。汝妹!可別住。汝若別住者,於佛法有增益安樂住。誰諸大姊忍僧與彼(某甲)比丘尼作訶責捨此事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

初羯磨已,當復如上語(云云)。

若隨語者善,不隨語者如上作第二羯磨。

二羯磨已,當復如上語(云云)。

若隨語者善,若不隨語者如上。作第三羯磨已,結云:

僧已忍與彼(某甲)比丘尼作訶責捨此事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是中捨、不捨,教莫捨,皆准上。唯結本罪異,顯非亦同上。

○與覆鉢法 差使告覆鉢法 解覆鉢法

續 此三法,並准白二綱目。今依雜揵度,續入法制。有三緣同一事,乃不現前羯磨也。律云:時有比丘瞋恚,餘清淨比丘教親友知識以無根不淨法謗,於僧集時往說。佛令諸比丘詰彼說者:汝莫以無根不淨法謗清淨比丘,得大重罪。彼答言:某比丘清淨,無有不淨行,此是某比丘教我耳。佛言:自今已去,與彼作覆鉢,不與往返言語作白二羯磨。白衣家有五法,應與作覆鉢,謂不孝順父、不孝順母、不敬沙門、不敬婆羅門、不供事比丘。有五法,不應與作覆鉢(反上五是)。復有十法,眾僧應與作覆鉢:一、罵謗比丘;二、為比丘作損減;三、作無利益;四、方便令無住處;五、鬬亂比丘;六、七、八、於比丘前說佛法僧惡;九、以無根不淨法謗比丘;十、若犯比丘尼。如是十法,但若有一僧,應與作覆鉢羯磨。應如是作,鳴槌集僧已,差羯磨者索欲問緣,答云:與作覆鉢羯磨。白云:

大德僧聽!此(某)居士(某甲)比丘,清淨,以無根波羅夷法謗。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為此居士作覆鉢,不相往來。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居士,(某甲)比丘清淨,而以無根波羅夷法謗。今僧為作覆鉢,不相往來。誰諸長老忍僧為(某)居士作覆鉢,不相往來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為(某)居士作覆鉢,不相往來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此羯磨為人故作,是屬公也。

非 人,非謂白衣現前等。

事非,謂俗謗非重等。

餘非如常。

△差使告覆鉢法

佛言:與作覆鉢已,聽僧差使往白衣所,語如是言:僧為汝作覆鉢不相往來白二羯磨。若比丘具八法者應差往:能聽、能說、自解、能令他解、能受教、能憶持、無謬失、別好惡義白二羯磨差使。

釋: 一、能聽者,謂僧命委任,聞持無漏。二、能說者,謂對多智人,心無怯畏。三、自解者,謂己心自解,不須請誨。四、能令他解者,謂知他所懷,出言契意。五、能受教者,謂受教益人,語不損減。六、能憶持者,謂事義通諳,善持毗尼。七、無謬失者,謂所說如實,言非錯亂。八、別好惡義者,謂問不傾動,開導令喜。然此差使者,不須眾中普問,唯選具如是德人委之。秉法者,羯磨差云: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差(某甲)比丘,為僧使往(某)居士所,語言:今僧為汝作覆鉢,不相往來。白如是。

大德僧聽!僧今差(某甲)比丘為僧使,往(某)居士所,作如是言:僧今為汝作覆鉢,不相往來。誰諸長老忍僧差(某甲)比丘為僧使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差(某甲)比丘為僧使,往彼(某)居士所,語言:僧為汝作覆鉢,不相往來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此據與作覆鉢已,僧未散差法。若隔宿差者,仍復集僧,作前方便。答云:作差使告覆鉢羯磨。所以此法亦可屬具,亦可屬單也。

佛言:受差比丘著衣持鉢往彼,時彼居士見已前迎請入自舍,應報言:我不入汝家受牀坐飲食供養。若彼問者,答言:僧已為汝作覆鉢,不相往來故。彼若問:以何事故?比丘即為說因緣。若彼聞知極生憂惱痛悔:我當作何方便解我覆鉢還相往來?比丘語言:應往懺悔,眾僧可解。

釋: 此羯磨差人為事作,是屬公也。

非 餘非如上。

唯異人非謂乏德,遴差委事誤任等。

△解覆鉢法

佛言:若白衣隨順眾僧不敢違逆,後從僧乞解覆鉢還相往來者,應為解白二羯磨。應如是作,界內集眾作前方便,答云:與解覆鉢羯磨。羯磨者,白云:

大德僧聽!今僧為(某)居士作覆鉢不相往來。彼隨順眾僧不敢違逆,從僧乞解覆鉢不相往來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為(某)居士作解覆鉢還相往來。白如是。

大德僧聽!僧為(某)居士作覆鉢不相往來,彼隨順眾僧不敢違逆,從僧乞解覆鉢不相往來羯磨。今僧為(某)居士解覆鉢還相往來。誰諸長老忍僧為彼(某)居士解覆鉢還相往來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為彼(某)居士解覆鉢還相住來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此謂知非痛責,愚癡悔過,願求植福。雖然,律制令人倍增深信,在僧行潔,乃可行斯。

非 人非悔責不切,乞僧欠恭等。

餘非同上。

○呵責法並解

續 此二法,准白四綱目,今依呵責揵度續入。佛言:若比丘喜鬬諍,共相罵詈,口出刀劒,互求長短。若復有餘比丘罵詈者,即復往彼勸言:汝等好自勉力,莫不如他。我等為汝作伴黨,令僧中未有諍而有諍,已有諍而不滅。告諸比丘:自今已去,聽僧與彼比丘作訶責白四羯磨。應如是作:集僧已,與彼作舉;作舉已,為作憶念;作憶念已,與罪。眾中差羯磨者,作白羯磨。

釋 三舉之制,於白四羯磨中最嚴。今先引律明法,後皆准此不繁。僧祇云:成就五法得舉人:淨身業、淨口業、正命、多聞阿毗曇、多聞毗尼。若身業不淨舉他者,前人應語:長老!自身業不淨,何故舉他?應自淨身業,然後舉他。乃至若少聞毗尼舉他者,前人應語:長老!何故少聞毗尼而舉他罪?長老!亦不知在何國、聚落、城邑?因何事制此戒?善哉!長老!欲舉他者,先當多聞毗尼,然後舉他。

又有五法:有罵而後舉,謂先惡罵已,後以五眾罪中,若舉一一罪是。(五眾罪,乃佛制比丘五篇眾罪也。)有舉而後罵,謂先五眾罪中,若舉一一罪已,後惡罵是。有即舉即罵,謂惡罵已,汝犯某罪是。有罵而不舉,謂作種種惡罵而不舉罪是。有舉而不罵,謂五眾罪中,若舉一一不惡罵是。是中前四,僧不應問,亦不應受。若舉而不罵者,應檢校。若欲舉他時,應先語:長老!我欲舉事,聽舉不?前人言:欲舉者可爾。若不問聽而舉者,越毗尼罪。十誦律云:先不乞聽,不得舉他罪,令憶念。若作者,突吉羅。是罪人於僧中教住五法:一、從座起,二、偏袒著衣,三、脫革屣,四、右膝著地,五、合掌在前。有舉罪者,亦住此五法。

乞聽者,有五事乞聽,應語彼言:我今語汝、我今示汝、我今舉汝、我今令汝憶念、汝聽我。有五事與聽,應言:語我、示我、舉我、令我憶念、聽汝。

又現前有五種與汝,云何舉我見耶?聞耶?疑耶?身耶?口耶?如是現前語已,生怖畏。

有五種事現前安慰:莫怖、莫驚、莫覆罪、莫走、莫羣黨、不犯言犯、犯言不犯。如是安慰時,彼作異種語者,應以五法檢究:應苦切作苦切、應依止作依止、應驅出作驅出、應下意作下意、應覓罪作覓罪(五法檢究,總攝七羯磨也。苦切中具四,謂訶責、不見、不懺、不捨。下意,謂遮不至白衣家,並依止驅出,是為七)。

今准義加儀,先鳴槌集僧已,一如法舉罪比丘具儀出眾,禮上座畢,合掌跪云:我(某甲)今於僧中舉(某甲)比丘。(此乃先作舉也)被舉者聞知,亦即具儀出眾,禮僧中上座已,合掌跪云:大德!汝云何舉?我見耶?聞耶?疑耶?身犯耶?口犯耶?舉者語言:大德!莫怖莫驚,我見大德於某處作某事,汝當憶念所作,直言莫覆藏。(此謂作舉已作憶念也。或聞或疑,皆據實說之)令彼憶念伏首已,復語云:汝所犯者是某罪,汝應知悔。(此謂作憶已與罪也)上座常令舉者、犯者俱起而立,作前方便,答云:與作訶責羯磨。差羯磨者如是白云: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隨人二三牒者,但不得滿僧數),喜共鬬諍罵詈,口出刀劒,互求長短。彼自共鬬諍已,若復有餘比丘鬬諍者,即復往彼勸言:汝等勉力,莫不如他。汝等多聞智慧,財富亦勝,多有知識。我等當為汝作伴黨,令僧未有諍事而有諍事,已有諍事而不除滅。若僧時到,僧忍聽,為(某甲)比丘作訶責羯磨。若後復更鬬諍,共相罵詈者,眾僧當更增罪治。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喜共鬬諍,共相罵詈,口出刀劒,互求長短。彼自共鬬諍已,若復有餘比丘鬬諍者,即復往彼勸言:汝等勉力,莫不如他。汝等智慧多聞,財富亦勝,多有知識。我等當為汝作伴黨,令僧未有諍事而有諍事,已有諍事而不除滅。僧為(某甲)比丘作訶責羯磨。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作訶責羯磨,若復後更鬬諍,共相罵詈者,眾僧當更增罪治。忍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此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忍為(某甲)作訶責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佛言:為作訶責羯磨已,七五之事不應作,謂不應授人大戒,乃至不應共善比丘諍(此即前所奪三十五事也)。有三法作訶責羯磨:非法、非毗尼羯磨、不成就、不舉、不作憶念、不伏首罪。

復有三法作訶責羯磨:如法、如毗尼羯磨成就(即反上法是也)。

有五法作訶責羯磨:非法、非毗尼、羯磨不成就、不在現前、不自言為清淨者、非法、別眾。

復有五法作訶責羯磨:如法、如毗尼羯磨成就(即反上五法是也)。

非 一人非謂,不和別眾等。

二、法非,謂違制相似等(此人法二非,總攝首篇僧法中七羯磨不應作者)。三、事非,謂所行非宜呵責等。

餘非准知。

△解訶責法

律云:若眾僧在小食、大食上,若說法,若布薩時,被訶責羯磨人正衣服,脫革屣,在一面住,胡跪合掌,白言:大德!受我懺悔。自今已去,自責心止,不復作。從僧乞解呵責羯磨。諸比丘白佛,佛言:若隨順眾僧,無所違逆,求解訶責羯磨者,聽僧與解,作白四羯磨。

有七五法不應為解訶責羯磨:從授人大戒乃至共善比丘諍。有七五法應解:不授人大戒乃至不共善比丘諍。

應如是解:彼被羯磨比丘應至僧中,候鳴槌集僧已,偏露右肩,脫革屣,右膝著地,合掌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我比丘(某甲),僧與作訶責羯磨。我今隨順眾僧,無所違逆,從僧乞解訶責羯磨。願僧慈愍故,為我解訶責羯磨。(如是三說。)

僧中差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與解訶責羯磨。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僧為作訶責羯磨。彼比丘隨順眾僧,無所違逆,從眾僧乞解訶責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解(某甲)比丘訶責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僧為作訶責羯磨。彼比丘隨順眾僧,無所違逆,今從眾僧乞解訶責羯磨。僧今為(某甲)比丘解訶責羯磨。誰諸長老忍僧為(某甲)比丘解訶責羯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忍解(某甲)比丘訶責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如法解已,七五之事堪能任作不禁。

非。 餘非同上。

唯異事非謂乞情,不懇奪事有十等。

○擯出法並解

續 此二法,准白四綱目,今依訶責犍度續法。佛言:若比丘依聚落住,行惡行,污他家,亦見亦聞,告諸比丘:自今已去,聽僧為彼比丘作擯白四羯磨。應如是作:與作舉,乃至與罪。

釋: 准律行惡行者,謂自種華樹乃至持與人,亦教人作村中有婦女共同坐起、同器飲食、言語戲笑、歌舞倡妓等。污他家有四事:一、依家污家,從一家得物與一家,所得物處聞之不喜,所與物處思當報恩:若與我者我當報之,若不與我者我何故與?二、依利養污家,若比丘如法得利,乃至鉢中之餘,或與一居士、不與一居士,彼得者思報恩如上。三、依親友污家,若比丘若依王、若大臣,或為一居士、不為一居士,所為者思當報恩:其為我者我當供養,不為我者我不供養。四、依僧伽藍污家,若比丘取僧伽藍華果,與一居士、不與一居士,即作是念:其有與我者我當供養,不與我者我不供養。是為四種污他家。行此法須五人已上同往至彼住處,若彼聚落是可分別自然界,亦有餘比丘住中應先語期集,若無住者唯往之。僧同集已,先與作舉乃至與罪(法儀如前),作前方便答云:與作擯羯磨。堪羯磨者作白云: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於(某)聚落(或城邑住,隨處牒入)污他家,行惡行;汙他家亦見亦聞,行惡行亦見亦聞。若僧時到,僧忍聽,今僧為(某甲)比丘作擯羯磨:汝汙他家,行惡行;汙他家亦見亦聞,行惡行亦見亦聞。汝可離此住處去,不須在此住處。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在(某)聚落汙他家,行惡行,汙他家亦見亦聞,行惡行亦見亦聞。僧今為(某甲)比丘作擯羯磨:汝汙他家,行惡行,汙他家亦見亦聞,行惡行亦見亦聞。汝離此住處去,不須在此住。誰諸長老忍僧為(某甲)比丘作擯羯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此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忍為(某甲)比丘作擯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佛言:作擯羯磨者,七五之事不應作。有三法、五法,作此擯羯磨不成就,非法、非毗尼。有三法、五法,作此羯磨成就,如法、如毗尼。皆同上訶責無異。

僧祇律云:與羯磨已,安著僧伽藍邊住。

非。 餘非同上。

異事,非謂言戲非實等。

△諫擯謗法(此一法,原卷綱目列於助破之下,為順僧殘戒相故。今續法移於此者,為順發起因緣故。其擯解合別列者,為順揵度七種羯磨皆有解故。)

律云:諸比丘如上往彼作擯羯磨時,彼比丘在僧中作是言:眾僧有愛恚怖癡,更有餘同罪比丘,有驅者,有不驅者,而獨驅我。諸比丘如法羯磨竟,還至佛所,禮足,將此因緣啟白。佛以種種方便遙訶責之。告諸比丘:自今已去,聽僧與彼比丘作訶諫白四羯磨。餘比丘應先諫彼比丘言:大德!污他家,行惡行,亦見亦聞,可捨此事。莫為僧所訶,更犯重罪。彼若隨語者善,若不隨語者

鳴槌僧集已,作前方便答云:與作訶諫羯磨。羯磨者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在(某)聚落,僧與作擯羯磨時,便作是言:僧有愛、有恚、有怖、有癡,有如是同罪比丘,有驅者、有不驅者。若僧時到僧忍聽,今僧與(某甲)比丘作訶諫,捨此事故。汝莫作是言:僧有愛、有恚、有怖、有癡,有如是同罪比丘,有驅者、有不驅者。而諸比丘不愛、不恚、不怖、不癡,汝污他家行惡行。污他家亦見亦聞,行惡行亦見亦聞,汝污他家行惡行。白如是。

作白已,羯磨者應更求言:

大德!我已作白:餘有三羯磨在。須捨此事,莫為僧所訶更犯重罪。

若捨者善,若不捨者應作初羯磨。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在(某)聚落,僧與作擯羯磨時,便言:僧有愛、有恚、有怖、有癡,有如是同罪比丘,有驅者、有不驅者。僧今與(某甲)比丘作訶諫,捨此事故。汝莫作是言:僧有愛、有恚、有怖、有癡,有如是同罪比丘,有驅者、有不驅者。而諸比丘不愛、不恚、不怖、不癡,汝污他家行惡行。污他家亦見亦聞,行惡行亦見亦聞,汝污他家行惡行。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作訶諫捨此事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

作初羯磨已,應更求言:

大德!我已作白初羯磨竟,餘有二羯磨在。大德!可捨此事,莫為僧所訶更犯重罪。

若隨語者善,不隨語者如上作第二羯磨。

作二羯磨已,如上應更求(云云)。

若隨語者善,若不隨語者如上。作第三羯磨已,結云:

僧已忍與(某甲)比丘作訶諫捨此事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是中諫捨不捨及教莫捨,治罪如前。

並顯非相,亦准前。

△解擯法

律云:彼擯比丘不喚,自來至界內。諸比丘白佛,佛言:不應不喚來至界內,聽在界外住,遣好伴來至僧中,白大德僧懺悔。自今已去,自責心更不復爾。彼比丘隨順眾僧,不敢違逆,從僧乞解擯羯磨,應與解白四羯磨。有七五法不應與解:從授人大戒,乃至共善比丘鬬,如是七五法不作,應與解。彼被擯比丘應至僧中,候鳴槌集僧已,偏露右肩,脫革屣,右膝著地,合掌白云: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僧與我作擯羯磨。我今隨順眾僧,不敢違逆,從僧乞解擯羯磨。願僧慈愍故,為我解擯羯磨。(如是三說。)

僧中差羯磨人作前方便,答云:與解擯羯磨。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僧與作擯羯磨,隨順眾僧,不敢違逆,從僧乞解擯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為(某甲)比丘解擯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僧為作擯羯磨,隨順眾僧,不敢違逆,從僧乞解擯羯磨。僧今為(某甲)比丘解擯羯磨。誰諸長老忍僧為(某甲)比丘解擯羯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忍為(某甲)比丘解擯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如法解已奪,事仍聽堪為。

顯非同上。

○依止法並解

續 此二法,准白四綱目,今依呵責犍度續法。佛言:若比丘癡無所知,多犯眾罪(謂犯後三篇威儀戒),共諸白衣雜住而相親附,不順佛法。告諸比丘:自今已去,聽僧為彼作依止白四羯磨。應集僧已,與作舉乃至與罪(淮上法儀),作前方便。答云:與作依止羯磨。差堪羯磨者,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癡無所知,多犯眾罪,共白衣雜住而相親附,不順佛法。若僧時到僧忍聽,與(某甲)比丘作依止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癡無所知,多犯眾罪,共白衣雜住,而相親附,不順佛法。僧今為(某甲)比丘作依止羯磨。誰諸長老忍僧為(某甲)比丘依止羯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忍為(某甲)比丘依止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佛言:作依止羯磨者,七五之事不應作。有三法、五法,作此羯磨,非法、非毗尼不成就。有三法、五法,如法、如毗尼成就,皆同上法。

律云:有稱方作依止羯磨,彼方破壞,人民反逆;有稱國土,彼國破壞,人民散亂;有稱住處,彼處人民破壞;有稱人,彼人或三破,或三舉,或二擯,不能增益沙門法;有稱安居,彼被羯磨人安居中得智慧。佛言:不應稱如是等作依止羯磨。自今已去,聽語言:汝應受依止。

僧祗律云:雖復百歲,應驅依止持戒,下至知二部律。十歲比丘,晨起應問訊,與出大小行器、唾器,舉置常處。與齒木,與掃地、迎食、浣衣、熏鉢,一切盡供給,唯除禮拜、按摩。若病時,得令按摩。應教二部律。若不能者,教一部。若復不能者,應廣教五眾戒(謂五篇戒)。應教善知陰、界、入、十二因緣。應教善知罪相、非罪相,威儀、非威儀。若學已,即名為捨(謂許離依止也)。

根本一切有部云:以無所知愚癡依止比丘,應依止智慧年少比丘,學律一切盡應供給,唯除禮拜,名曰老小比丘。

非, 餘非准前。

唯異事非謂,事干初二等。

△解依止法

佛言:彼被羯磨者,親厚多聞智慧比丘所學法、毗尼,得智慧,隨順眾僧,無所違逆,從僧乞解依止羯磨。應與解白:四羯磨有七,五法作不作,不應與解。應與解如前。彼被羯磨比丘至僧中,俟鳴槌和集已,具修威儀,胡跪合掌,白僧云: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僧與我作依止羯磨。我今隨順眾僧,從僧乞解依止羯磨。願僧慈愍故,為我解依止羯磨。(如是三說。)

僧中差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與解依止羯磨。作如是白云: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僧與作依止羯磨。彼隨順眾僧,不敢違逆,從僧乞解依止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為(某甲)比丘解依止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僧為作依止羯磨,隨順眾僧,不敢違逆,從僧乞解依止羯磨。僧今與(某甲)比丘解依止羯磨。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解依止羯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忍與(某甲)比丘解依止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如法解已,奪事不禁,堪任隨行。

其間非相,准前解法。

毗尼作持續釋卷第十三

音義

惡性

謂不忍不受人如法教誨。



音癸。異也,詐也。



即俯字,曲也。



音礦。麤獷,恚貌。言無親也。

倡伎

倡者,謂俳優雜戲也。伎者,女樂也。



音利。正斥曰罵,旁及曰詈



歎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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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mười bố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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曇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第十四

唐京兆崇義寺沙門 道宣 撰集

金陵華山後學比丘 讀體 續釋

●懺六聚法篇第九之四

○遮不至白衣家法並解

續 此二法准白四綱目,今依呵責揵度續入。佛言:若居士有信樂作檀越,多有利益供養眾僧,比丘乃以下賤言罵他。告諸比丘:自今已去,聽僧與此比丘作遮不至白衣家白四羯磨。若白衣家有五法,不應作此羯磨:不恭敬父母、沙門、婆羅門,所應持者而不堅持。有五法應作此羯磨(反上五法是):比丘有十法應作此羯磨:惡說罵白衣家,方便令白衣家損減,作無利,作無住處,鬬亂白衣,於白衣前謗佛、謗法、謗僧,在白衣前作下賤罵,如法許白衣而不實。如是十法,但有一法惡說罵白衣家,應與作此羯磨。應如是作,集僧已為作舉,乃至與罪(法儀准上),作前方便。答云:與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秉法者如是白言: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某)居士,信樂檀越,常好布施供給眾僧,而以下賤惡言罵詈之。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為(某甲)比丘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某)居士信樂檀越,常好布施供給眾僧,而以下賤言罵詈之。僧今為(某甲)比丘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誰諸長老忍僧為(某甲)比丘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忍與(某甲)比丘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佛言: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已,有七五事不應作:有三法、五法作此羯磨,非法、非毗尼不成就;有三法、五法作此羯磨,如法、如毗尼成就。皆同上。

非, 餘非准前。

唯異事,非謂俗不恭敬、失持僧言、誤戲非真等。

△差人懺白衣法

續。 此准白二羯磨綱目,今依呵責楗度續入。佛言: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竟,聽僧差使至居士家為比丘懺悔。居士白二羯磨有八法應差使:一、多聞;二、能善說;三、已自解;四、能解人意;五、受人語;六、能憶持;七、無闕失;八、解善惡言義。

釋: 此法釋德及列具單,並准前明。唯稱量現前具德實者,應差作白云: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差(某甲)比丘為使,為(某甲)比丘懺悔(某)居士。白如是。

大德僧聽!今僧差(某甲)比丘為使,為(某甲)比丘懺悔(某)居士。誰諸長老忍僧差(某甲)比丘為使,為(某甲)比丘懺悔(某)居士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差(某甲)比丘為使,為(某甲)比丘懺悔(某)居士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佛言:僧差使竟,至居士家,如是與居士懺悔。僧已為(某甲)比丘作罰謫。彼若受懺者善;若不受,應安羯磨比丘,著眼見耳不聞處,教令如法懺悔(所犯者是惡說突吉羅罪)。復來語居士言:彼比丘先犯罪,今已懺除。若受懺者善;若不受者,犯罪比丘應自往懺悔(謂自言無知,以惡說相犯,願求恕喜悅)。十誦律云:若是居士多知多識,有大力勢,自能作惡事惱亂眾僧。若令人作,僧應語是比丘:汝當離是住處去。若是比丘強住者,眾僧無罪。

僧祇律云:此名發喜羯磨。羯磨已,應遣到所犯俗人家悔過。若俗人言:尊者!故在精舍住耶?若故在彼住者,我常斷彼食及衣、錢、財物。僧應語言:此非僧過。汝應更往向彼下意,令其歡喜。若彼歡喜者,即名為捨。

非 一人、非乏德、差使等。

二、法非對俗懺悔等。

三事非已,恕復求等。

餘非准知。

△解遮不至白衣家法

佛言:若彼被羯磨比丘,隨順眾僧無所違逆,從僧乞解羯磨。應與解白:四羯磨有七五法,作不作不應與解。應與解如上。彼被羯磨比丘應至僧中,待鳴槌集僧已,具修威儀胡跪合掌,如是白言:

大德僧聽!我比丘(某甲),僧與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我今隨順眾僧,不敢違逆,從眾僧乞解遮不至白衣家羯磨。願僧慈愍故,為我解遮不至白衣家羯磨。(如是三說。)

僧中上座作前方便,答云:與解遮不至白衣家羯磨。差秉法者作白云: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僧為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彼比丘隨順眾僧,不敢違逆,從眾僧乞解遮不至白衣家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今僧為解遮不至白衣家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聽!彼(某甲)比丘,僧為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彼比丘隨順眾僧,不敢違逆,從僧乞解遮不至白衣家羯磨。僧今為(某甲)比丘解遮不至白衣家羯磨。誰諸長老忍僧為(某甲)比丘解遮不至白衣家羯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忍為(某甲)比丘解遮不至白衣家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如法解已,堪能授人大戒等,皆聽不禁,但須依制為善。

其中顯非,准前解法。

○不見舉法並解

續 此二法准白四綱目,今依呵責揵度續法。佛言:若比丘犯罪,諸比丘語言:汝犯罪見不?答言:不見。告諸比丘:自今已去,聽僧與此比丘作不見罪舉白四羯磨。應如是作:集僧已為作舉,乃至與罪(法儀同上)。索欲問緣,答云:與不見罪作舉羯磨。善羯磨者如是白言: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罪,餘比丘語言:汝犯罪見不?答言:不見。若僧時到僧忍聽,今僧為(某甲)比丘作不見罪舉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犯罪,餘比丘語言:汝犯罪見不?答言:不見。今僧為作不見罪舉羯磨。誰諸長老忍僧為(某甲)比丘作不見罪舉羯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忍為(某甲)比丘作不見罪舉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佛言:作此羯磨已,有七五事不應作。有三法、五法作此羯磨,非法非毗尼不成就。有三法、五法作此羯磨,如法如毗尼成就。並如前法。十誦律云:僧欲作不不見擯時(本律云舉彼云擯也),先應思惟五事:我等與是比丘作不見擯,不共布薩、說戒、自恣,不共作諸羯磨,不共中食,不共住止,不隨上座禮迎送。以是因緣故,鬬諍事起,相言相罵,僧破、僧諍、僧別異。思惟是已,不應作。若思惟五事,不共布薩等,以是因緣故,不起鬬諍等應作。犯罪比丘亦應思惟五事:若諸比丘與我作不見擯,不得共布薩等五。何以故?諸比丘樂持戒,有慙愧,不能為我故,隨愛、恚、怖、癡。思惟是法已,應受。

僧祇律云:作舉羯磨者,應隨順行五事等。應安著僧伽藍外邊門,向阿練若處。若來入塔院、僧院中掃地者,比丘應逆掃其跡。若益洗脚處水、大小行處水者,應還潟去。若共行弟子、依止弟子者,不得喚作和尚、阿闍黎。弟子不應語言被舉,餘人應語。

非。 餘非同前。

唯異事非謂戲,非真眾為實作等。

△解不見舉法

律云:彼不見舉比丘,眾僧若在大食、小食上,若說法,若布薩時,在一面住,偏露右肩,脫革屣,右膝著地,合掌白言:大德!受我懺悔,自責心意。從今已去,不敢復作從僧求解不見罪舉羯磨。諸比丘白佛,佛言:若隨順眾僧,無所違逆,求解不見罪舉羯磨者,聽僧與解。白四。羯磨有七五法,作不作應與解,不應與解同上。彼被羯磨比丘應至僧中,候鳴槌集僧已,正衣服,脫革屣,胡跪合掌,白如是言: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僧與作不見罪舉羯磨,隨順眾僧,不敢違逆。今從僧乞解不見罪舉羯磨,願僧慈愍故,為我解不見罪舉羯磨。(如是三說。)

僧中上座作前方便,答云:解不見罪舉羯磨。秉法者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彼(某甲)比丘,僧與作不見罪舉羯磨。彼隨順眾僧,不敢違逆,今從僧乞解不見罪舉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今僧為(某甲)比丘解不見罪舉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僧為作不見罪舉羯磨,隨順眾僧,不敢違逆,從僧乞解不見罪舉羯磨。僧今為(某甲)比丘解不見罪舉羯磨。誰諸長老忍僧為(某甲)比丘解不見罪舉羯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忍為(某甲)比丘解不見罪舉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如制解已,奪事不禁。

顯非同前。

○不懺法並解

續 此二法准白四綱目,今依呵責揵度續法。佛言:若比丘犯罪,餘比丘語言:汝犯罪懺悔。答言:不懺悔。告諸比丘:自今已去,聽僧與此比丘作不懺悔罪舉白四羯磨。應如是作:集僧已與作舉,乃至與罪(法儀同上)。作前方便答云:與不懺悔罪作舉羯磨。差羯磨人如是白言: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罪,餘比丘語言:汝犯罪懺悔。答言:不懺悔。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某甲)比丘作不懺悔罪舉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罪,餘比丘語言:汝犯罪,懺悔。答言:不懺悔。僧今與(某甲)比丘作不懺悔罪舉羯磨。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作不懺悔罪舉羯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忍為(某甲)比丘作不懺悔罪舉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佛言:作不懺悔罪舉羯磨已,有七五事不應作,有三法五法作此羯磨,成就不成就並同前。

顯非亦爾。

准十誦僧祇,思惟五法等,如不見舉所明。

△解不懺悔罪舉法

律云:彼被作不懺悔罪舉羯磨人,若眾僧在小食上,乃至若布薩時,具修威義,胡跪合掌,白言:大德!受我懺悔,自責心意。從今已去,不敢復作從僧求解不懺悔罪舉羯磨。諸比丘白佛,佛言:若彼隨順眾僧,無所違逆,求解羯磨者,聽僧與解。白四羯磨有七五法,作不作不應與解。應與解如上。彼被羯磨比丘應至僧中,待眾僧集已,具修威儀,右膝著地,合掌白言: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僧與作不懺悔罪舉羯磨,隨順眾僧,不敢違逆。今從僧乞解不懺悔罪舉羯磨,願僧為我解不懺悔罪舉羯磨,慈愍故。(如是三說。)

僧中上座索欲問緣,答云:與解不懺悔罪舉羯磨,差堪能羯磨者,作是白云: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僧為作不懺悔罪舉羯磨。彼隨順眾僧,不敢違逆,從僧乞解不懺悔罪舉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今僧為(某甲)比丘解不懺悔罪舉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僧與作不懺悔罪舉羯磨,隨順眾僧,不敢違逆,從僧乞解不懺悔罪舉羯磨。僧今為(某甲)比丘解不懺悔罪舉羯磨。誰諸長老忍僧為(某甲)比丘解不懺悔罪舉羯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忍與(某甲)比丘解不懺悔罪舉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如法解已,若先所犯罪是十三僧殘中事者,推情難免,仍須如制懺悔。若餘有犯,不須再除。即此解之,名曰清淨。

不禁七五事,並顯非准上。

○不捨法並解

續 此二法准白四綱目,今依呵責揵度續入。佛言:若比丘生惡見,僧與作訶諫白四羯磨已(即前諫惡邪法是),故不捨惡見者,聽僧與此比丘作不捨惡見舉白四羯磨。應集僧已與作舉,乃至與罪(法儀同前),作前方便。答云:與不捨惡見作舉羯磨。差秉羯磨者如是白: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惡見不捨,僧與作訶諫故,不捨惡見。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某甲)比丘惡見不捨舉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惡見不捨,僧與作訶諫故不捨惡見。僧今為(某甲)比丘作不捨惡見舉羯磨。誰諸長老忍僧今與(某甲)比丘作惡見不捨舉羯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忍與(某甲)比丘作不捨惡見舉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佛言:作此羯磨已,有七五事不應作,有三法五法不應作。羯磨應作羯磨,成就不成就並同上法。

十誦云應以五法思惟等,如不見舉中明。

僧祇律云:惡邪比丘不應共語,不應共住,不應共法食,不共佛,不共法,不共僧,不共布薩,不共自恣,不共羯磨。得語外道欲坐便坐,不得語被舉令坐。若病者,不應看病。得語彼檀越若親里言:被舉人病,汝往看。若無常者,不應與華香供養屍,不應為作飲食、非時漿供養僧,不應分衣鉢,不應與燒身。取其所眠牀,以屍著上,衣鉢繫咽,曳牀而出。作是言:眾僧事淨!眾僧事淨!於惡邪比丘不應起惡心。何以故?乃至燋炷不應起惡。應作是念:莫令後人習此邪惡。若放牧人、取薪草人持衣鉢來施者,得取,即彼為施主。

△解不捨法

律云:彼被舉比丘如上。若眾僧在小食上,乃至若布薩時,求僧受懺。諸比丘白佛,佛言:若彼隨順眾僧,不敢違逆,乞解不捨惡見舉羯磨,聽僧與解。白四羯磨,有七五法,作不作不應解,應與解如上。被舉比丘應至僧中,候集僧已,具修威儀,胡跪合掌,白言: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僧與作惡見不捨舉羯磨。今隨順眾僧,不敢違逆,從僧乞解惡見不捨舉羯磨。願僧為我解不捨惡見舉羯磨,慈愍故。(如是三說。)

眾中差羯磨人作前方便,答云:與解不捨惡見舉羯磨。應如是白: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僧與作惡見不捨舉羯磨。今隨順眾僧,不敢違逆,從僧乞解不捨惡見舉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為(某甲)比丘解惡見不捨舉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僧與作惡見不捨舉羯磨,隨順眾僧,不敢違逆,從僧乞解惡見不捨舉羯磨。僧今為(某甲)比丘解不捨惡見舉羯磨。誰諸長老忍僧為(某甲)比丘解不捨惡見舉羯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忍為(某甲)比丘解不捨惡見舉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解已奪事不禁並顯非皆同上。

○憶念法

續 此准白四綱目,今依滅諍揵度之二續入。佛言:若比丘不犯重罪波羅夷、僧殘、偷蘭遮,諸比丘皆言犯重罪,數數問彼憶犯,難詰不止者,聽僧為此比丘作憶念毗尼白四羯磨。(云何憶念彼比丘?此罪更不應舉,不應作憶念,使諸比丘莫更問是。)應如是與:此比丘應往僧中,如上具儀,合掌跪白: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不犯重罪,諸比丘言:我犯重罪、波羅夷、僧殘、偷蘭遮。諸比丘問我言:汝憶犯重罪、波羅夷、僧殘、偷蘭遮?我不憶犯重罪、波羅夷、僧殘、偷蘭遮?答言:我不憶犯如是重罪。諸長老!不須數數難詰問我,而諸比丘故難詰不止。我今不憶念,從僧乞憶念毗尼。願僧與我憶念毗尼,慈愍故!(如是三乞。)

僧中差羯磨者,索欲問緣,答云:與憶念毗尼羯磨。如是白云: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不犯重罪、波羅夷、僧殘、偷蘭遮,諸比丘皆言:犯重罪、波羅夷、僧殘、偷蘭遮。諸比丘問言:汝憶犯重罪、波羅夷、僧殘、偷蘭遮不?彼不憶犯重罪,即答言:我不犯重罪,諸長老不須難詰問我。而諸比丘故難詰不止。彼不憶念罪,今從僧乞憶念毗尼。若僧時到,僧忍聽,與彼憶念毗尼。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不犯重罪、波羅夷、僧殘、偷蘭遮,諸比丘皆言犯波羅夷、僧殘、偷蘭遮,即問言:汝憶犯重罪、波羅夷、僧殘、偷蘭遮不?彼不憶犯重罪,即答言:我不憶犯重罪,諸長老不須數數難詰問我,而諸比丘故數數難詰不止。彼不憶罪,今從僧乞憶念毗尼。今僧與(某甲)比丘作憶念毗尼。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憶念毗尼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忍與(某甲)比丘憶念毗尼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十誦律云:憶念毗尼有三非法:有比丘犯無殘罪,自言犯有殘罪,從僧乞憶念毗尼。若與者非法,應滅擯。一、有比丘狂、癡還得心,從僧乞憶念毗尼。若與者非法,應與不癡毗尼。二、有比丘有見、聞、疑罪,自言我有是罪,後言我無是罪,從僧乞憶念毗尼。若與者非法,應與實覓毗尼。(即罪處所,亦名覓罪相也。)有三如法:有比丘被無根謗,若人常說是事,應與憶念毗尼。一、有比丘犯罪已懺除,若人猶說是事,應與憶念毗尼。二、有比丘未犯是罪,將必當犯,若人說是事,應與憶念毗尼。

薩婆多論云:此法是守護毗尼,五眾、五篇盡與憶念,必要白四羯磨,小三眾不現前。

釋: 是中顯非,准十誦三種並首篇七非法羯磨不應作。

○不癡法

續。 此准白四綱目,今依滅諍揵度之。三、續入。佛言:若比丘癲狂心亂,多犯眾罪,後還得心。時諸比丘言彼犯重罪波羅夷、僧殘、偷蘭遮,數數問彼,憶犯難詰不止者,聽僧與此比丘不癡毗尼白四羯磨。(云何不癡?彼比丘此罪更不應舉,不應作憶念。)應如是與:此比丘當詣僧中,如上具儀,合掌白言: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癲狂心亂時,多犯重罪,行來出入,不順威儀。後還得心,諸比丘問我言:汝憶犯重罪波羅夷、僧殘、偷蘭遮不?我答言:先癲狂心亂時,多犯重罪,行來出入,不順威儀,非我故作是癲狂心。故諸長老不須數數難詰問我,而諸比丘故難詰不止。我今不癡,從僧乞不癡毗尼。願僧與我不癡毗尼,慈愍故!(如是三乞。)

僧中差羯磨人作前方便,答云:與不癡毗尼羯磨。應如是白: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癲狂心亂,多犯眾罪,言無齊限,出入行來,不順威儀。後還得心,諸比丘語言:汝憶犯重罪、波羅夷、僧殘、偷蘭遮不?即答言:我先癲狂時,多犯眾罪,言無齊限,出入行來,不順威儀。此是癲狂,非是故作。諸長老!莫數數難詰我。而諸比丘故難詰不止。此比丘今不癡,從僧乞不癡毗尼。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某甲)比丘不癡毗尼。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癲狂心亂,多犯眾罪,言無齊限,出入行來,不順威儀。後還得心,諸比丘語言:汝憶犯重罪波羅夷、僧殘、偷蘭遮不?即答言:我先癲狂心亂,多犯眾罪,出入行來,不順威儀。此是我癲狂心亂,非是故作。諸長老!莫數數詰問我。而諸比丘故難詰不止。此比丘今不癡,從僧乞不癡毗尼。僧今與(某甲)比丘不癡毗尼。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不癡毗尼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此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忍與(某甲)比丘不癡毗尼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十誦云:不癡毗尼有四種非法:有比丘不癡狂,現癡狂相,問時答言:我憶癡故作(一),他人教使作(二),憶夢中作(三),憶裸形東西走立大小便(四)。是人乞不癡毗尼,若與者非法。

有四種如法:有比丘實狂癡心顛倒,問時答言:不憶念(一)、他不教我(二)、不憶夢中作(三)、不憶裸形東西走立大小便(四)。是人乞不癡毗尼,若與者如法。

薩婆多云:此亦守護毗尼,五眾盡與不癡毗尼,必要白四小三眾不現前。

釋: 是中非相作法不成,准十誦四種,並首篇七種羯磨。

○罪處所法

續 此准白四綱目,今依滅諍揵度之五續入。佛言:若比丘喜論議,共外道論,得切問時,前後言語相違。於僧中問時,亦復如是言語相違。在僧中故作妄語,及外道譏嫌者,聽僧與此比丘作罪處所白四羯磨(亦名覓罪相)。應如是與:集僧已,為作舉,乃至與罪(法儀准前)。上座作前方便,答云:與罪處所羯磨。差羯磨人白云: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好論議,與外道論。得切問時,前後言語相違;設於眾僧中問,亦前後言語相違,眾中故作妄語。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某甲)比丘作罪處所羯磨:汝(某甲)無利不善得。汝得切問時,前後言語相違;設眾僧中問時,亦復如是,在眾中故作妄語。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好論議,與外道論。得切問時,前後言語相違;在眾僧中問時,亦復如是;在眾中故作妄語。今僧與(某甲)比丘作罪處所羯磨:汝(某甲)無利,不善得。汝得切問時,前後言語相違;在眾中問時,亦復如是;在眾中故作妄語。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作罪處所羯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忍與(某甲)比丘作罪處所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佛言:有三非法與罪處所:毗尼不應作,不作舉,不作憶念,不作自言。有三如法應作。(反上是)復有三非法無犯:犯不可懺罪,若犯罪已懺。有三如法。(反上是)僧祇云:與覓罪相羯磨已,此人盡形壽應行八事:一、不得度人,二、不得與人授具足戒,三、不得與人依止,四、不得受比丘按摩,五、不得受比丘供給,六、不得作比丘使,七、不得次第差會,八、不得為僧作說法人。

薩婆多論云:此覓罪相是折伏毗尼,一切五篇、一切五眾盡與實覓毗尼,白四羯磨、小三眾不現前。

釋: 是中非相,准律三三並首篇,七種羯磨不應作。

九懺六聚法篇竟。

●雜法住持篇第十

釋 一切羯磨制旨,無越成善治罰,前列已詳,後攻不滯。此於前篇未收者,復撮聚之,編次居十,審住持正法之要,非戒乏其本也。

○六念法

律中並有其事,而文意散落,正本出在僧祇,而彼言略意廣,又當世盛行,故須義加。文云:

△第一、念日月數

僧祇律云:念知月一日,乃至十四、十五日,月大月小,悉應知之。

五分律云:諸比丘應知半月數,知布薩日,悔過清淨。

律云:念知黑月、白月兩種數法,若入聚落,先須知之。

此則具含道俗兩法,應作念言:今朝黑月小,一日乃至十四日。言之若大,言大也。其白月者,以純大故,但言今朝白月一日乃至十五日。

釋 具含道俗兩法者,道謂令出家僧徒憶黑白布薩忖己德行,每於晨朝心念日數,知光陰已過則壽命隨減,所修道業為勤怠不?所持戒品為淨染不?若勤而清淨,更當樂欲增修;若怠而犯染,必須慚愧懺削。日日如是念之,乃名如法沙門,不致坐待死魔。此法特為出家者制。按說戒揵度中,於布薩說戒日,時有長者問比丘云:今是何日?比丘答言:不知。眾僧皆生慚愧。佛言:自今已去當數日。數日復忘故,聽作三十數法,以十五染黑、十五染白,黑月以黑者數之、白月以白者數之,若王改日隨王者法。所以比丘凡入聚落先須知之,有問便答。此法為護世譏兼制,故云具含道俗兩法也。

△第二、念知食處

僧祇律云清旦當作施食念等,今以諸部會通,隨實作念言:

我常乞食。若言:我常自食己食。若言:我常食僧食。

釋 常乞食者,謂不受請食,不隨僧供,為折我慢,現謙俾以修淨行,不擇貧富,令居家而除饑饉,此行往聖通持,後賢當效,乃入正道之第五。四、依法之次制,是抖擻行。常自食己食者,謂不納轉施,不分鉢分,任緣資形,絕思美好,止貪無望,唯志真修,此是居家信歸,恒送食供。常食僧食者,謂與眾同居,利均共活,不須時至,入里乞食,是依四方僧常住之處。

若不常定者,應作念言:

我無請處,今乞食。

若食己食若檀越,及僧常食等例知。

釋: 以上三種心念食法,有比丘堅志所持為一定之行,此下為隨緣受食,故云若不常定也。例知者,若言:今日無赴差請、不受長施、不食僧食、不往乞食,我今有檀越送供而食己食。若言:今日無人送食、不用常住僧食、亦不乞食,今僧應輪差我赴請食。若言:今日無差次食、不自乞食、無人送食,我今當同眾僧食常住食。

若言今有請處,今依背緣。

佛言:迦提月中,若施衣、若病等,並開背請。

釋 迦提月者,從七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是。梵語迦提,華言昴星,謂昴星直此月也。背者,即別眾義。為諸比丘九夏功滿,三事自恣竟,諸居士來請與食,不敢別眾,佛知開聽。作衣時、施衣時、有病時、途次行時、乘船行時、大會集時、沙門施食時,如是七緣不犯別眾。然雖聽開,亦是時食,不得過午。除迦提月外,若別眾食,則犯罪結單墮。若但二人、三人受請乞食,皆無犯,非僧數故。

若言:我有請處,今捨與人。

佛言:若一日受眾多請,自受一請,餘者施與人。應言:

長老!我應往彼,今布施汝。(一說)

釋 此是但對首中捨請法,乃九十事之第三十二展轉食戒所制。除此,餘皆是心念法。若彼此不明,則犯法非。

僧祇云:

我今得食,施與(某甲)比丘(乃至沙彌尼)。若言:

(某甲)比丘今朝檀越施與正食,迴施比丘。(某甲)檀越於我不繫,我當食。(三說)。

釋 檀越若有所繫,是著相請,不得迴施。若雖請而無所繫者,為僧福田,意無分別。此則任施,須簡三破。

十誦律云:此念法唯五種人得作,謂阿蘭若、獨住、遠行、長病、饑時、依親里住人,如此得行心念。

釋: 此引十誦為證僧祇之心念法也。蘭若則幽棲無侶,獨住則不共眾居,遠行則緣急卒往,長病則乏人瞻侍,饑時依親里住者猶同獨處,故知有人須作對首轉施。

△第三、念知受戒時夏數

僧祇律云:日日自憶若干臘。諸部律論皆爾,應言:

我於(某)年(某)月(某)日(某)時(若云若干影)受具戒,今無夏。後若有夏,隨多少稱。

釋 律制:凡出家受具者,不論生年分尊卑,唯依夏臘序長幼,於月日時影並須記念,應知無夏無臘、有臘無夏、有夏有臘、有夏無臘。無夏無臘者,謂於七月十五日已後受具,未至來年安居自恣。有臘無夏者,謂於四月十六日已前受具,即隨眾安居竟自恣。有夏有臘者,謂於七月十五日已後受具,至次年歷安居自恣。若經一夏臘零若干月日時影,乃至四五十夏亦如是,日日念知。若會聚行坐禮敬,臘次一一無紊。有夏無臘者,謂未圓具沙彌,雖制同僧安居,唯數夏數無臘可序,仍以生年論長幼也。

△第四、念知衣鉢受淨

僧祇律云:當憶受持三衣,及不受持作淨施者。

我今三衣鉢具並,受持長財並說淨。

後有不受持、不說者,隨有念持、念說、念多少等。

釋: 若不憶念受持三衣鉢者,或闕或離莫知。若不憶所得長財說淨者,或淨不淨糅雜,如是日日憶念則不干缺,畜之過爾。

△第五、念念食同別

僧祇律云:念別眾食,又應念言:

我不別眾食。

若准佛言,別眾食有七緣開者,應白入;若無別緣者,應白出;若有者,白言:

我有別眾緣(作此白已得食)。

釋 此復引出入制者,非心念法亦非對首法,是白眾之詞也。七緣如上作衣時等。別眾食者,若四人、若過四人。五分云:界內別請四人已上名別眾食。若遘此開緣時,則四人、過四人已上並聽受食。若己亦在此緣中有分者,如是白眾求入,白已隨上座次得往受食。若此緣於己無分者,即白眾求出云:我無別眾食緣。白已不隨次受食。

△第六、念身強羸

僧祇律云:念若病不病,應言:

我今不病堪行道,(若有病者,應言:)我有病念須療治。

釋 修福業須藉身力強健,修慧業必依心境對觀。福慧雖分身心,用時二皆兼濟。身強若怠,道業何以克成?體羸若勤,色力難於進辦。是故調御垂慈,而令比丘朝朝念身,當行則行,應療則療,託此幻軀,以立梵德也。

○白同利食前後入聚法

釋 此准但對首中白入聚法,是九十事之第四十二。若比丘前食後食詣餘家者,犯。故聽白已入。先引開緣。

爾時羅閱城中眾僧大有請處,皆畏慎不敢入城受請。佛言:聽諸比丘相囑授入城。應告同請比丘如是言也。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先受(某甲)請。今有(某)緣事,欲入(某)處聚落,至(某)家,白大德知。(一說。)

佛言:若囑授已,欲至村而中道還,或詣不至所囑家,或囑至白衣家,乃更至庫藏處尼寺中,若即白衣家還出,如是等皆失前囑授。若欲往者,當更囑授。除施衣時者,謂迦提一月、五月。除此已,餘時中勸化作食並施衣者,若迦提時通開。

釋: 更至庫藏處者,謂已至所囑白衣家,而往彼邊房貯積米穀處,則處與囑不相應也。除一五,凡餘時中勸化作食並施衣者,皆遵囑授。若迦提時者,由是安居欠未初到,故爾通開也。

非 一人,非謂白向小俗。

二法非,謂三說稱僧。

三事非謂囑詣兩乖。

餘非准取。

○白非時入聚法

釋 此目法同上。是九十事之第八十三。若比丘,非時入聚落,不囑比丘者,犯。

佛言:若入聚落,當囑同住比丘,而不出囑法。前條亦爾。僧祇云:食雖早竟,若入即名非時。既無正文,應義設言。

長老!我非時入聚落,(十誦律云:)至(某)城邑聚落(某甲)舍。(前人〔答〕言:)可爾。

釋 若比丘頻入聚落,則有廢真修,熏發舊習,復招世譏,損人淨信。實逢有益因緣,白已而往,俾眾知其去來方所,於己不違,受持禁章。若非時市稀緇流,乃顯法道清正,而僧寶之名誠不虗矣。

此中非相准上。

○作餘食法

釋 此法是但對首乃九十事之第三十五。若比丘足食竟,或時受請,不作餘食法而食者,犯單墮。

佛言:若比丘,食有二種:一者不正食,謂食枝、葉、華、果,食油、胡麻、黑石蜜、磨細末,若粥出釜持草畫之無處,非食、非請、非足食。二者正食,謂飯、麨、乾飯、魚、肉等,是請、是食、是足。若於正食中,若食飽足已,捨威儀不作餘食法,得而食之,咽咽波逸提。

若依僧祇,但前食堪足飽食,咽咽已捨威儀者,若更食,即名犯足。

又依律本,諸比丘受不作餘食法者(此是頭陀行人),見上座來告云:我受不作餘食法。便不須起,而得食竟。故知前境是足,若起須作餘食法。又尼敬僧戒中亦爾,故知尼亦有餘食法。

釋 尼百七十八單墮之第百七十五慢新比丘戒云:若比丘尼,見新受戒比丘,應起迎送,恭敬禮拜問訊,請與座。不者,除因緣,波逸提。因緣者,或一坐食,或不作餘食法食,或病,或足食。語言:大德忍!我有如是因緣,不犯慢僧戒。故今引例。

若犯足者(謂已捨威儀),持食至未足者前(謂至未捨威儀者前),白言:

大德!我已足食,汝知是看是。(彼取少食已還與彼,若不食者亦得與言:)長老!我已食已,止汝貪心。(彼便取食之)

律云一足食,毗尼作法已,通一切足食者,同食也。

釋: 此謂五足食中,以一足食依毗尼作餘食法已得食,通於一切足食者,同准此法作已得食也。

非 一人,非彼此,俱捨威儀。

二法非不取食而默然。

三事非:非食、非請、非足。

餘四非准知。

○呵責弟子法

爾時諸弟子不順弟子法,不承事和尚阿闍黎,無慚無愧不受教授,作非威儀行不恭敬,難與語與惡人為友,好往婬女家、婦女家、大童女家、黃門家、比丘尼精舍、式叉摩那精舍、沙彌尼精舍,好往看龜鼈。佛言:和尚阿闍黎應作呵責,有三種:一者喚弟子現前;二者出過令伏;三量過設呵。

釋 始方剃染,須恒侍師,請益出要,學修本業。若道種熏成,則習性不退,發心為僧,乃弗辜爾。倘背良師,狎近惡友,恣蕩身心,潤興宿業,而樂往不當往處,輙看龜鼈異交思化者,於生何益?沒嬰極苦。故佛慈憐,制斯三種呵法,令師範紏正有方,俾弟子行止無僻。一、喚弟子現前者,恐遙呵憚避,徒費慈心,人不現前,孰聽譴責?二、出過令伏者,事無本據,言發成怨,示過無謬,聞令伏首。三、量過設呵者,過有重輕,呵有寬嚴。若威儀誤失,當勸誡而宥之;如事微過重,應嚴折以呵之。是為如法如律善教也。

又自量喜怒非分暢志,並反欺負。

釋: 為師教誡弟子時,勿得心存逆愛,見重過而默然棄置;意或暴怒,無大愆而枉言苦呵。如是非分暢志者,於上自欺,模範不端;在下負辜,承事艱恒。應須自量喜怒,依律教呵,乃名良導也。

呵詞五種,應言:

我今呵責汝,汝去。(若言:)汝莫入我房。(若言:)汝莫為我作使。(若言:)汝莫至我所。(若言:)不與汝語。

是為和尚呵責弟子法。

釋: 此法五呵,初重後輕,一一降次攝之。初呵令去者,例折伏擯法。次呵莫入房者,雖恕同居無容親近。三呵莫為作使者,役勞不用執事盡遮。四呵莫至前者,侍側既革承事絕分。五呵不語者,捨其訓䇿法益不施。如此苦切嚴呵,似大冶之鎔精金,如巧匠以直曲木,佛慈師恩誠難報答。

阿闍黎呵責詞亦同,唯改第四呵詞言:

汝莫依止我。

弟子被呵責已,應日三時,朝、中、日暮,向和尚、阿闍黎懺悔。當如是懺悔:偏袒右肩,脫革屣,右膝著地,合掌作是懺悔言:

大德和尚!我(某甲)今懺悔,更不敢作。(如是三說。)

若聽者,善;不聽,當更日三時如上懺悔。猶不許者,當下意隨順求方便,脫其所犯。若下意隨順而師不受其懺者,如法治。亦令餘比丘為將順故,令共至和尚、阿闍黎所調和,令早受懺悔。彼和尚若盡形壽呵責竟,安居呵責,又呵責病者不出過、不現前,並名非法反治其師。

釋: 呵責之法,猶如調象,若狂奔則加以鈎挽,設馴伏以免其禁治。其弟子被呵,隨順求悔,亦復如是。詎忍永棄,不興慈憐?按十誦云:共行弟子有五事,和尚不折伏得罪,謂無愛、無敬、無慚、無愧、樂不應行處。有五事應受共行弟子悔過,謂於和尚有愛、有敬、有慚、有愧、樂應行處,不受得罪。此與本律不受其懺者,如法治同也。

若弟子被治罰,未相懺悔,而受供給及以依止者,非法,須治其師。

釋: 呵責不容親近奉事,乃苦切折伏,而令愧求悔。若未隨順謝愆,仍受供給者,此則自語相違。既不令知非懺犯,抑且縱無忌更為。葢由循情侮法,故須反治其師。

若弟子被輕呵責,而不為和尚、阿闍黎及餘比丘執事勞役者,佛言:得罪,應如法治之也。

釋: 凡乞濟度,須觀品器,堪可琢磨,乃與出家。若依族姓以驕矜,或恃聰明而逆傲,但任重習,不受輕呵,侍違師尊之職,不勤供眾之勞,罪與惡性同科,理應如法責治。

○弟子辭和尚白謝法

佛言:若弟子見和尚五種非法,應懺謝而去。白和尚言:

釋 懺者,懺其不能久侍巾瓶而辭別。謝者,謝其初始剃度洪恩以難忘。應具修威儀,白和尚五種非法,作如是言:

我如法,和尚不知。(若言:)我不如法,和尚不知。(若言:)我犯戒,和尚捨不教訶。

若弟子犯過,和尚捨者,得。今據合呵而癡,故不責不開。

釋: 謂凡弟子犯過,和尚捨置而不教訶者,謂今五非後三為據,合當呵辭謝去,由和尚癡故不責令悔,所以律制不開依止也。

若有犯亦不知,(若言:)若犯而懺者,亦不知。

僧祇云:應輭語諫師。若不受者,和尚應捨遠去。依止師者,持衣鉢出界宿,明日當還,更依止比丘。

釋: 此謂居下諫上,不得倉卒發言,失禮傏揬,須悅顏具儀,輭語進諫,勿越弟子之節。若上納言,仍復相依;若不受諫,如律遠捨,應更請知法律德實者依止。

十誦云:有四種和尚:若法食俱與,名樂住;若與法不與食者,餘處覓食,名為苦住;若與食不與法,懺謝而去;若不與法食,不問晝夜,即應捨去。由出家本意,志存道業,俗壞圍繞,翻結生死。故成實言:染著眷屬,愛樂住處,故墮迦陵伽等餓鬼中生。餘廣如鈔。

釋: 若思鈔義者,謂棄白披緇,真寂趣修,染緣頓絕。履賢聖迹,以至為期。度眾生願,畢終未罄。庶罔極難報之恩,得以少酬。多生怨積之業,仗斯盡脫。雖出家本意,志存如斯。然則力藉師德方生,功由法濟乃克。從訓依棲,必擇莫易。若法食俱與者,名曰樂住。當竭心承事,盡壽依止。若與法無食者,以法資慧命,食養幻軀。勿憚乞食為苦,宜應久久親侍。若有食無法者,則與發心志欲相背。當須具儀懺謝,別往更覓有法者師之。若法食皆無者,依居徒爾,似僧同俗。不論晝夜,速應捨去。豈壞眷屬圍繞之情籬,碎富貴縈纏之欲鎖。而翻與無益綢繆,業結生死。一息不返,萬劫沉淪。再復為人辦道,恐如芥子投針。故引成實論云:染著眷屬住處,墮共命等餓鬼中生。以貪愛是生因緣故。按馬鳴菩薩侍師頌云: 彼師及弟子, 當互審其器。 若不先觀察, 同得越法罪。 今擬鈔意,大略如斯。

毗尼作持續釋卷第十四

音義

除饑饉

謂世人貧乏未植福田,比丘梵行清白戒體圓淨,開大法施利益有情,見聞生信供興四事,得種福良因,除當來貧乏苦,是故梵語比丘,此翻云除饑饉也。



廣肩無雄,以蛇為雄。



鶴:影生鼈。思生:鼈伏於淵,而卵剖於陵,此思生也。



音窄。責也,罰也。



音邊。簡:次也,列也。



熟,究也。



音雷,病也,困也。



音烟。嚥也,吞也。



音洽。親:近也。



聘,入聲,邪僻也。



牽,去聲,問也,責也。



音謬。詐也。妄言也。差誤也。

暢志

上音唱,悅也。凡琴曲和樂而作,命之曰暢憂愁。



音。又寬也。



汪,上聲,屈也。冤,抑也。



庖,去聲。卒,起貌。



音晚,引也。



音益反。言之辭。



音技,畏憚也。



音旬,順也。



音捉。治玉

驕矜

上音嬌,下音今。自有所負也。



音敖,慢也。



音隻,分也。



樵,去聲,以辭相責也。

傏揬

上音唐,下音突。不謙恭也。



冀也,幸也。

綢繆

上音儔,下音謬。纏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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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mười lă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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曇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第十五

唐京兆崇義寺沙門 道宣 撰集

金陵華山後學比丘 讀體 續釋

●雜法住持篇第十之二

○諫作犯法

時有比丘欲犯波羅夷乃至惡說,佛言:諸比丘應如法諫,作如是言:

大德莫作,是不應爾。大德所作非法、非律、非佛所教。

若此比丘言:我今始知是法,是戒經半月說,戒經中來。者,餘比丘復應如是諫。

長老,汝曾經二三說戒中坐,何況多!汝今無利不善得。何以故?汝說戒時不用心念,不一心攝耳聽法故。

釋 說戒之法。和合共集各各默坐,當憶本所受持戒品輕重故誤、有犯無犯,諦聽誦聲入耳,一一與己心憶對驗。若有犯者應求懺悔,若無犯者愈加嚴持。設經二三布薩同在說戒中坐,自不憶念所持,復不攝心諦聽者,喻如覆盆不貯法水,無有持戒利益,不善得其安樂,其罪有歸。故下引律明之。然此比丘自知所作是,謂他所諫非,故作犯根本,不從語突吉羅。若自知所作非,謂他諫者是,故作犯根本,不從語波逸提。比丘無知無解,隨所犯罪如法治重,增無知罪波逸提。若為無知人諫,應反語言也。

汝可問汝師、和尚、阿闍黎,更學問誦經,知諫法已,然後訶諫。

薩婆多云:若前所諫者,有六種人:一、心有愛憎;二、鈍根無智;三、若少聞見;四、為利養名聞;五、為現法樂,但欲自攝;六、若新出家,愛戀妻子。如是六人,諫則有損。若發教諫,出言無補。應反語,但自觀身善不善行,亦不觀他作以不作。若反上六者,則應展轉相諫也。

釋: 若現前諫人者,須律身清白,具德多聞,發語眾欽,乃可遮作諫止。故引論明六種進諫,無補有損也。一、心有愛憎者,謂內念先存不均,外豈令人從信?

二、鈍根無智者,謂自且愚癡昧制,焉曉止作是非?

三、若少聞見者,謂制教未練,精徹事法,多無本據。

四為利養名聞者,謂借他衒己,邀名情實,私謀檀供。

五、為現法樂但欲自攝者,謂現前初護法樂自攝,厭理他非。

六、若新出家愛戀妻子者,謂方預僧倫乏臘懷抱結使纏綿,如是者應反語云:汝自觀身口所為善與不善之行,亦不觀他作以不作。若反上六者,則應展轉相諫展轉懺悔,於佛法中有增益,是名戒和同修也。

○諫止犯法

時有比丘不學戒、不讚嘆戒,佛言:餘比丘應如法諫。彼作是言:

大德!當學戒,讚嘆戒,不自破壞,不犯罪,不為智者呵責,受福無量,長夜安樂。

釋 受福無量,長夜安樂者,准智論云:持戒遍滿無量,如不殺生戒,則施一切眾生命。如眾生無量無邊,福德亦無量無邊,以例餘戒亦爾。此顯持而諫犯,俾知罪福報等。

若彼比丘言:長老!何用此雜碎戒為?我今不學此戒,當難問餘智慧持律比丘。

釋 雜碎戒者,除初二篇,餘者謂之雜碎戒。

餘比丘復應重諫言:

大德!欲滅法故,作是語耶?大德!既不學戒,不讚戒法故,亦不自破壞,多犯眾罪,為智者呵責,長夜受苦,不得安樂。

若彼諫比丘癡不解者,此所不受諫比丘應報彼言:

汝還問汝和尚(餘文如上)。

如法諫已,諫若為知,學者應當難問。

釋 諫若為知學者,謂諫時若為了達深義,習學知行者,應當難問智慧持律比丘,斯則無過矣。此與上二種諫,採九十事之第七十一反難持律戒,及七十二輕呵毗尼戒,立法以為式也。

佛言:五種持律:若誦戒序乃至三十,是初持律;若誦戒序乃至九十事,是第二持律;若廣誦戒毗尼,是第三持律;若廣誦二部戒毗尼,是第四持律;若廣誦毗尼,是第五持律。是中春冬依止四持律,若違,突吉羅;夏安居應依第五,若違,波逸提。

釋 持律,是總誦中有次。古今所以稱律師而論大小者,葢准此五持之義。誦者,背讀也。須知制緣發起,隨事護遮,非謂讀文熟句,不味其義,猶虫嚼木而已。若誦戒序乃至三十者,此謂僅諳二篇有餘,未精具戒全旨,是名初持律。

若誦戒序乃至九十事者,此謂五篇,後二雖誦未徹,前三事義已練了,然是第二持律。

若廣誦戒毗尼者,此謂善閑比丘,戒相重輕,遮聽無疑,是名第三持律。

若廣誦二部戒毗尼者,此謂詳究二部僧戒,正兼制意殊同,是名第四持律。按十誦律,佛言:比丘應誦比丘尼戒,莫令忘失。何以故?諸女人喜忘,智慧散亂。我涅槃後,諸比丘尼當從大僧問戒法故。

若廣誦毗尼者,此謂精徹四分律藏,揵度諸法,皆通尸握毗尼,綱維正法,名曰大律師,是第五持律。春冬依止四持律,若違,突吉羅。夏安居,應依第五。若違,波逸提者,此謂春冬無約期之制故爾。隨處隨人,暫開前四,但不得無依止人。夏際諸眾依止安居,九旬進道,於戒法中,若有所疑,必當往問。若非廣誦毗尼,胡能酬答令喜?由第五律師學德勝餘,誨人益博,不依安居治罪故。重下,復引律證其德用也。

佛言:持律人得五功德:一者、戒品牢固,二者、善勝諸怨,三者、於眾決斷無畏,四者、有疑悔開解,五者、善持毗尼令正法久住。

釋 功德者。依戒自淨曰功,以戒濟人曰德。一、戒品牢固者。此謂決信安住毗尼,性遮完潔,猶持浮囊欲渡大海,如草繫衣,損命不犯。

二、善勝諸怨者,此謂持戒力用強勝,貪欲不興,一切煩惱魔怨等莫能得便,擾亂障修。

三、於眾決斷無畏者,此謂毗尼宗旨,盡諳梵德威嚴,處眾能量七非,評斷四諍無畏。

四、有疑悔開解者,此謂止作躬操如法,五眾欽歸。若有於犯生疑昧悔,咸能指示罪種名相,疑者俾決,應懺令悔。

五、善持毗尼,令正法久住者。此謂毗尼真淨不息,在僧傳持,正法久住,世間誠戒而為壽命。然斯五種,前二明功兼德,後三顯德由功,皆依持律為本,本立而功德生。佛所以語諸比丘者,欲令堅持皎皎,以具如是功德也。

佛言:有四種斷事人:若寡聞、無慚、無愧。若多聞、無慚者,在僧中言說斷事,僧應種種苦切呵責,令無慚者不復更作。若有慚者多聞、若有慚者寡聞,眾中言說斷事,僧應種種佐助開示。若隨彼所說,讚言:善哉!

釋: 若有慚愧,則樂持戒,體淨德備。苟無慚愧,於戒有虧,名德靡立。是故臨眾斷事,不論學識之多寡,但度慚愧之有無。若呵若讚,唯重戒德。以德伏人,無諍不滅。

佛言:有五種疾滅正法。有比丘不諦受誦律,喜忘文句復教他人,文既不具其義有闕。

釋: 毗尼藏教,句句佛語,准緣義含,外遮內護,其制事攝,或單兼雙。若自不諦受純熟章句,即以脫落之文而復教他者,文既不具,其義有闕。如是展轉相授,致令正制全迷,舉世沿非,法道衰沒,是為第一疾滅正法。

二為僧中勝人上座,而多不持戒,但修不善,後生倣習,放捨戒行。

釋 勝人者,謂夏臘拔眾推為僧中上座。所云上座者,乃律學眼目僧倫標幢,應如制躬操止作並行,令依瞻履迹從學欽規。若自不嚴持佛戒,但修非制不善業等,如謂不著衣鉢以去執,任飡非時以資形,貪服蠶絲攀緣名利,則後生倣習戒行,無拘匝地邪風尠諸梵德,是為第二疾滅正法。

三、為有比丘持法、持律、持摩夷,不教道俗,即便命終,令法斷滅。

釋: 持法,謂智慧多聞,窮徹教海;持律,謂依制正修,通達毗尼;持摩夷,謂總持三學,主宰玄綱。斯三持人,關係法道,理應廣宣聖化,導眾趣修,繼持慧命,三乘接踵。由其樂寂幽棲,弘通念憩,己命既殞,令法絕授,是為第三疾滅正法。

四、有比丘難可教授,不受善言,餘善比丘便即捨置。

釋: 其為比丘者,以信勤修學忍進道,有過納諫知非是善,必從誨䇿,斯可有益身心紹隆正法。若任情恣肆不受善言,令眾厭捨軌依默擯,無慚廣造諸惡糅緇,大壞僧倫,是為第四,疾滅正法。

五、互相罵詈,互求長短,疾滅正法。

釋: 四姓六和異形同志,除憎愛心空人我相,以法為親彼此恭敬,四儀俱可瞻歸,三業各無染犯,庶僧尊俗仰律氷法熾,若互相罵詈互覓長短,則清涼境內反生熱惱,而令世譏道喪,是為第五疾滅正法。

佛言:若上座既不學戒,亦不讚歎戒。若有餘比丘樂學戒、歎戒者,亦復不能以時勸勉讚歎。我不讚歎如是上座。何以故?若我讚歎者,令諸比丘親近習學其法,長夜受苦。我見如是上座過失,是故不讚歎戒。(若中座、下座,亦如上作句。 次有上、中、下座,能讚〔歎〕如此上座作句,反上即是。)

釋 不讚歎戒者,謂不深讚戒法,是諸佛出世利生之首,賢聖修行證果之根源也。審制教中,佛慈調眾,見有過,抑斥令改而勿習;見有益,讚揚令効以相從。褒貶逆順,無非利濟。其為上座者,宜遵學讚,成己範人。

佛言:毗尼有五答:一、序答,二、制答,三、重制答,四、修多羅答,五、隨順修多羅答。

釋 答者,機務譍答也。一、序答。謂有請問毗尼正義者,令知戒法大槩,即以黑白半月布薩所誦戒序以酬之。

二、制答。謂有請問戒相通塞者,令曉事義殊途,即依律中僧尼同制,別學輕重,開遮條章以酬之。

三、重制答。謂有請問戒緣重沓者,令知佛智善識時機,即以有漏事創制已定,無開復有益緣,隨聽餘時不禁,據實分析以詶之。

四、修多羅。答:梵語修多羅,此翻云契經,乃聖教之都名也。謂有擬律請問者,令知律法不可凡情揣度,即引經教為證,發明律中正義以詶之。

五、隨順修多羅答。謂有請問毗尼事義,不載律典者,令知簡別邪正,即採經中符律之語,隨順其意以答之。然此第五答,若乖經律,即同魔說,亦名謗法。必有據者,方可言也。

僧祇律言:欲得五事利,當應持律:一、建立佛法,二、令正法久住,三、不欲有疑悔請問他人,四、僧尼犯罪恐怖者為作依怙,五、欲遊化諸方而無有閡。是謂篤信持律者五利。

釋 一建立佛法者,謂念去聖時遠,大法下衰,披緇尠懷向道,作事多涉貪謀,人我山聳,欺妄匝地,悲魔屬廁亂僧流,嘆獅虫自壞內教,推源無戒,致法非端,唯依毗尼,嚴持戒檢,行白道馨,德豐名振,令不召趨歸受化,俾反邪從正洗心,欲誓匡玄猷,興揚正法者,是故當應持律。

二、令正法久住者,謂毗尼關係正法,如人命脈相持,脈絕命殞,戒弛法喪,欲冀佛法不潛墜者,是故當應持律。

三、不欲有疑悔請問他人者,謂欲淵操禁旨,討探制宗,施法善明三遮,應機克成二利,唯己與他決疑令悔,而己無疑乞教於人者,是故當應持律。

四、僧尼犯罪恐怖者,為作依怙。此謂欲廣研二部學處,善達六聚懺摩僧尼。若有干犯本所受持諸禁,能與除憂却怖安慰露悔者,是故當應持律。

五、欲遊化諸方而無有閡者,謂若修身絕染護體淨,全無瑕疵招世譏呵,唯慈愍宣佛法要,不藉虗讚不顯異端,如鶴翔空任往自在者,是故當應持律。然斯五種勝利,唯篤信堅志持律之人乃可護之。

十誦律諸比丘廢學毗尼多,便讀修多羅、阿毗曇。世尊種種呵責已,讚歎毗尼比丘,就優波離學律。佛告諸比丘:有十種法住世,令正法疾滅。有比丘無欲鈍根,雖誦句義,不能正受,又不解了,不能令受者有恭敬威儀,乃至不樂阿練若法,又不隨法教,不敬上座無威儀者,令後生不學毗尼,致令放逸,失諸善法,好作文頌,莊嚴章句,樂世法故,正法疾滅,甚可怖畏。諸比丘應如是知。

釋, 世尊呵責讀經論而讚歎毗尼者,為學不躐等,戒是入道初步,行遠必自邇,登高必自卑,豈容越之。若不始於毗尼,嚴守發硎,則淨不知增,犯不知悔,三業苟污,萬行難成。縱讀十二部教,勤勉修行,無戒為因,涅槃絕分。故令先學毗尼,盡蠲業染,堅固道基。然後學諸經論,依理起解,依解修行,行解相應,如理而證。所以讚歎毗尼,誡勿廢學,其旨淵矣。於十法中,一一俱顯廢學原文,以乃至二字,略而不足。今依彼律,錄足十法,列序釋之。

一,有比丘無欲。

釋: 所言無欲者,非是如制呵欲、斷欲之無,謂情懷放逸,無志樂欲。毗尼似僧非僧,招俗譏嫌,故令正法疾滅。

二,鈍根。

釋: 謂有比丘稟性癡鈍而無記功,不堪讀學受持諸禁,自無淨德律呵啞羊,有廢布薩羯磨,故令正法疾滅。

三、雖誦句義,不能正受,又不解了。

釋: 謂有比丘,雖非極愚可誦章句,不能一心正受思惟義旨,由不解了是制成非,故令正法疾滅。

四、不能令受者有恭敬威儀。

釋 謂:比丘授法與人,應內存敬法弘濟之心,端身跏趺,肅容對卷,不撫案,不仰倚,不舒足相交,不露齒共唹。先當語云:所誦章句,待我聲止,汝方學誦。不得同音超越前後,令作禮長跪,合掌聽受。如是循循善誘,彼此俱恭,以表尊法及人。若反此者,不能令受者有敬重心,失儀招慢,故令正法疾滅。

五、鬬諍相言,不在阿練若處,亦不愛阿練若法。

釋 謂比丘不樂離喧靜處,亦不愛莊嚴十二與眾同居,鬬論頻興,法道輝掩,僧倫體辱,故令正法疾滅。

六、不隨法教隨非法教。

釋: 謂有比丘妄執邪思莫擇正法,不隨如來教勅自奉訓他,反隨非法非律以為是法,由其前行後蹈故令正法疾滅。

七,不隨法忍、隨不忍法。

釋: 忍即智也。戒淨心明,方能治伏業非,不逐二境,此謂善隨法忍。若戒受廢持,體智不現,凡所施為,皆被煩惱所使,遇順則貪愛愈增,逢逆則瞋恚便舉,此謂隨不忍法。若有比丘不學毗尼,不隨法忍,故令正法疾滅。

八、不敬上座無威儀,上座不以法教。

釋 謂:比丘謙恭敬臘,戒法乃昌。設我慢輕長,律儀傾墜,既下不以禮褻之於上,上亦不以法教之於下,故令正法疾滅。

九、上座說法時愁惱者,令後生不學毗尼,致令放逸,失諸善法。

釋 僧中上座,職司法施,應誨人無倦,疊疊敷宣,欲法明曉,種種譬喻。若不能慈誨同倫,聞思修慧,而反說法時蔟眉疲困者,致令後生疎畏,不學毗尼,放逸身心,無所禁止。既失善法,眾過多干,故令正法疾滅。

十、好作文頌,莊嚴章句,樂世法故,正法疾滅,甚可怖畏。諸比丘!應如是知。

釋: 此謂俗典文詞,皆世間業,非解脫法。若比丘專攻討論,以綺語莊飾文章,用偷心題寫頌偈,毗尼棄學,交結白衣,形同方袍,情染浮俗,受具既非僧寶,佛法籍之誰弘?故令正法疾滅。佛復告云:甚可怖畏,諸比丘應如是知者,此雖彼時耳提面命,誡其現前大眾,然意為悲愍末運弟子,凡納戒為僧者,應知如上十法之過,甚可怖畏。當奮發勤功制教,漸增三學,於佛法中,速求解脫,是其本也。此引律明滅法之害。如是下,復引律明住法之利。殊勝利害,對待取捨須知。

善見毗婆沙云:佛語阿難:我滅度後,有五種法,令法久住:一、毗尼者,是汝大師;二、下至五人,持律在世;三、若有中國十人,邊地五人,如法受戒;四、乃至二十人出罪;五、以律師持律故,佛法住世五千年。

釋 一毗尼是汝大師者,謂有比丘依律修持,念念不忘受體,則戒身增長,五分漸具,如面承佛教,無異於此,故令正法得以久住。

二、下至五人,持律在世者。謂末運戒紊,僧不知持,故令法隨人滅。若世有五比丘,持律清淨,善能如制羯磨布薩,不荒福田,有裨玄化,故令正法得以久住。

三、若有中國十人,邊地五人,如法受戒者,謂毗尼頹墜,僧廣鷄烏,皆由始受師法非制,故爾終身止作雙迷。若末世比丘,能奉律結界,建壇受具,中邊僧滿,定開如法,作辦成濟,五夏依止,萬行有據,故令正法得以久住。

四、乃至二十人出罪者,謂有比丘故犯次重,法密行嚴僧難遴請,譬若妙藥雖療沉疴,不過良醫莫能採用。僧殘出罪亦爾,律制昭昭有法,尠僧善秉罪不能出,於末劫中果有二十清淨比丘,如法和合羯磨出罪,故令正法得以久住。

五、以律師持律故,佛法住世五千年者。謂末世雖有比丘,識相護體,慎守無犯,志唯獨善其身,念懼弘化之任,但名持律,不名律師。猶細木難撑大廈,劣力焉扶頹幢。若比丘受持清白,智願堅深,能高樹戒標,弘傳正範,大熾法燈,授繼衍輝,此則以律自師,以律師人,慧命藉之不息,故令佛法增益廣大,更得住世五千年。

薩婆多論云:毗尼有四義,餘經所無:一、是佛法平地,萬善由之生長;二、一切佛弟子皆依戒住,一切眾生由戒而有;三、趣涅槃之初門;四、是佛法瓔珞,能莊嚴佛法。具斯四義,功強於彼。

釋 一是佛法平地萬善由之生長者,謂佛說無量三昧萬善等法,皆依戒故而得究竟,猶若世間一切草木叢林等,皆依地故而得生長。捨戒則佛法無基,離地則萬物靡託,故戒之功有勝餘經。

二、一切佛弟子皆依戒住,一切眾生由戒而有者,謂七眾所修諸善,三乘隨證道果,乃至趣生人天,克獲妙藥,僉以一戒而為元基,故戒之功強於餘經。

三趣涅槃之初門者,謂諸佛同證涅槃四德,轉度眾生,解脫二死。雖法導始終,教演權實,總依毗尼為入道之初門。功勳獨重戒法,三學冠之於首。

四是佛法瓔珞能莊嚴佛法者,謂聲聞人梵行皎潔四智圓成,則有三明六通莊嚴無漏道果。菩薩人戒德清淨萬行圓成,則以相好光明莊嚴無上菩提。故云戒是佛法瓔珞。無戒不能莊嚴果德,由功如是餘經所無。

佛言:有四種廣說。若比丘如是語:諸長老!我於某村城,親從佛聞受持,此是法,是毗尼,是佛所教。若聞彼比丘所說,不應生嫌疑,亦不應呵,應審定文句已,應尋究修多羅、毗尼,檢校法、律。若聽彼比丘所說修多羅、毗尼、法、律,若不相應,違背於法,應語彼比丘言:汝所說者,非佛所說,或是長老不審得佛語。何以故?我尋究修多羅、毗尼、法、律,不與相應,違背於法。長老不復須誦習,亦莫教餘比丘,今應捨棄。若聞彼比丘所說尋究修多羅,若毗尼、法、律,與共相應者,應語言:長老所說,是佛所說,審得佛語。何以故?我尋究修多羅、毗尼、法、律,與共相應,而不違背。長老應善持誦習,教餘比丘,勿令忘失。此是初廣說。(第二句從和合僧上座前聞,第三句從知法、毗尼、持摩夷三比丘前聞,第四句從一知法、毗尼、摩夷比丘所聞,作句違順受捨亦如是。)是謂四廣說。是故,諸比丘!汝等當隨順文句,勿令增減違法、毗尼,當如是學。佛說如是,諸比丘聞,歡喜信樂受持。

釋: 須知律是佛勅,大權影嚮,但知敬奉,餘諸賢聖無敢措詞,況乎凡僧而容增減?今引此四種廣說者,令後學比丘聽聞所說,善知檢校,莫以先入之言為是,隨墮相似法非。

○老病比丘畜杖絡囊乞羯磨文

釋 此法特為老病者與之,而云老病,簡非四大突違及食過欠之症。謂生年耄耋筋力俱衰,不無出入因緣,非藉杖佐則不能舉趾行履,若無絡囊則不能隨持衣鉢,故制從僧乞法以預備之。彼乞法者應至僧中具修威儀,作如是白言:

大德僧聽!我比丘(某甲)老病,不能無杖、絡囊而行,今從僧乞畜杖、絡囊。願聽我比丘(某甲)畜杖、絡囊,慈愍故。(如是三說。)

○僧與老病比丘畜杖絡囊羯磨法

釋 彼三乞已,僧中上座作前方便,答云:與老病畜杖絡囊羯磨。差秉法者如是白云:

大德僧聽!比丘(某甲)老病,不能無杖絡囊而行,今從僧乞畜杖絡囊。若僧時到僧忍聽,比丘(某甲)畜杖絡囊。白如是。

大德僧聽!比丘(某甲)老病,不能無杖絡囊而行,今從僧乞畜杖絡囊。僧今聽此比丘畜杖絡囊。誰諸長老忍僧聽比丘(某甲)畜杖絡囊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聽比丘(某甲)畜杖絡囊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此羯磨為人故作,是屬私也。

非餘非准常。

唯異人,非謂年未衰老,或老仍徤等。

○十誦律受三十九夜羯磨文

釋 此法為緣事日多,非一人能辦故開。雖開作法,不得僧為僧羯磨,但可為三或二人方成。准常集,僧差羯磨人索欲,問緣,答云:與受三十九夜羯磨。作如是白言:

大德僧聽!(〔某甲〕、某甲)諸比丘受三十九夜,僧事故出界,是處安居自恣。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某甲)諸比丘受三十九夜,僧事故出界,是處安居自恣。白如是。

大德僧聽!(某甲、某甲)諸比丘受三十九夜,僧事故出界,是處安居自恣。誰諸長老忍(某甲、某甲)諸比丘受三十九夜,僧事故出界,是處安居自恣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聽(某甲、某甲)諸比丘受三十九夜,僧事故出界,是處安居自恣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此羯磨為事故作,是屬公也。

非 人,非謂獨行無侶等。

法,非謂僧為僧等。

事非謂緣不久等。

餘四准三可知。

○十誦律受殘夜法

若比丘受七夜未盡而還,事未竟,佛言:聽受殘夜法。

我受七夜法(若干),夜在受彼出(一說)。

釋 此法儀同心念,無所對人故。若推情理,既作心念受已,臨行須與知友者言之,一界共住,去來豈由自便?

○僧祇律二十七事訖羯磨文

若為塔事、為僧事,應作求聽羯磨。

釋 僧祇律中僧法羯磨有四種:一、求聽,二、單白,三、白二,四、白四。求聽是羯磨之名,其文共有三十餘法,次第而來,此列於第二十七。用求聽羯磨受日出界,為塔僧事故。由路遠緣長,期限不可預定,求僧寬限,事訖方歸,故云事訖羯磨。如常集僧,差羯磨人作前方便,答云:與事訖受日羯磨。作如是白云: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於此處雨安居。若僧時到,僧(某甲)比丘於此處雨安居,為塔事、僧事出界行,還此處住。

諸大德聽!(某甲)比丘為塔事、僧事出界行,還此處安居。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如是去者,要有所得。如是訖,夜還。

釋: 准彼律中,如是去所求索者,要有所得,若衣、若鉢、若小鉢、若腰帶等,及諸一切要使得一物;若不得者,越毗尼罪。如是事訖應還,若半月、若一月、若二月,乃至後自恣應還;若不還者,越毗尼罪。若道路恐怖,賊難失命者,於彼自恣無罪。今文中雙牒塔、僧二種事緣,若作法時,隨事據實而言,不必依文。

此羯磨為事故作,是屬公也。

顯非同上。

凡諸部律受日,又各不同。後來諸師用事者,各執一部,不用餘部,此亦是一家。今詳此諸部律文,及以前互用皆得。所以然者,如其定知前事須一夜,即用十誦受一夜法,乃至七夜亦如是。或須三十九夜,亦用十誦羯磨受日法。若須七日、十五日、一月日,即用四分律文受日法。若不定如前事幾日當了,即用僧祇律文受日法。後有人不解,即誦四分羯磨文,為他受僧祇事了,十誦三十九夜,此皆非法不成。何以知?羯磨文中,牒事各各不同,故知不成也。今畏諸人謬用,總抄諸部律正羯磨文,呈簡諸賢,任見作法,隨事所用也。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爾許比丘集結小界。白如是。

大德僧聽!爾許比丘集結小界。誰諸長老忍爾許比丘集結小界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爾許比丘集結小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若解,只改結字作解字,喚諸文如前。小界自恣團座。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諸比丘坐處已滿,齊如是比丘坐處結小界。白如是。

大德僧聽!齊如是比丘坐處,僧於中結小界。誰諸長老忍齊如是比丘坐處結小界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齊如是比丘坐處結小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曇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下。

原文止此,下皆續入。

○差人行籌法

續。 此准白二綱目,今依滅諍揵度續入。此法由用多人語現前毗尼滅言諍所制,自後凡遇布薩安居時復制,恒用為知僧數便報檀施也。應如常集僧已,僧中上座作前方便答云:差行籌人羯磨,若無五德不應差,謂有愛、恚、怖、癡、不知行不行。若反此,應差堪羯磨人。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某甲)比丘行舍羅。白如是。

大德僧聽!僧今差(某甲)比丘行舍羅。誰諸長老忍僧差(某甲)比丘行舍羅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差(某甲)比丘行舍羅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眾中若有已受差者,若欲行時不須再差,若未受差不得行籌,但聽隨之收籌也。

此一羯磨為事故作,是屬公也。

非 餘非准常。

唯異人非謂乏德,召差無夏受使等。

○離衣法

續。 此准白二綱目,今依三十事之第二續法。律本云:時有比丘乾𢈭病,因緣欲人間遊行。有糞掃僧伽黎患重,不堪持行。佛言:自今已去,聽僧與此比丘結不失衣。白

羯磨應如是與:彼比丘應至僧中,具儀禮上座足已,合掌胡跪,作如是說: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得乾痟病,此糞掃僧伽黎重有因緣欲人間行,不堪持行。我今從僧乞結不失衣法。(如是三說。)

僧中差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與不失衣羯磨。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得乾痟病,有糞掃僧伽黎衣重,有因緣事欲人間行,不堪持行,從僧乞結不失衣法。若僧時到僧忍聽,與此比丘結不失衣法。白如是。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得乾痟病,有糞掃僧伽黎衣患重,有因緣事欲人間行,不堪持行,今從僧乞結不失衣法。今僧與(某甲)比丘結不失衣法。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結不失衣法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與(某甲)比丘結不失衣法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如是與法已,隨緣不持僧伽黎出入,意有二開:一者他為已證故,次則自無有疑故。若病愈力徤,仍持勿離。

此羯磨因病為人作,結衣為事作,是屬私也。

非 人,非謂病不應法等。

事非謂衣,非重衲等。

餘非准前。

○減六年臥具法

續 此准白二綱目,今依三十事之十四續法。律制:比丘作新臥具,持至六年。若減六年,不捨故,更作新者,犯捨墮。時有比丘得乾痟病,有糞掃臥具重,有小因緣欲人間遊行,不堪持行。佛言:自今已去,聽僧與彼比丘作白二羯磨。此比丘當往僧中,如上具儀,禮上座,胡跪合掌,作如是言: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得乾痟病,有小因緣欲至人間遊行,有糞掃臥具極重,不堪持行。我今從僧乞作新臥具羯磨。(如是三說。)

僧中差羯磨者,索欲問緣,答云:與減六年作新臥具羯磨。如是白言: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得乾痟病,欲人間遊行,有糞掃臥具重,今從僧乞作新臥具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僧與此比丘作新臥具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得乾痟病,有糞掃臥具,重欲人間遊行,今從僧乞更作新臥具羯磨。今僧與彼(某甲)比丘更作新臥具羯磨。誰諸長老忍僧與彼(某甲)比丘更作新臥具羯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與(某甲)比丘更作新臥具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是中七非,並羯磨為人事屬私,皆同上結離衣無異。

○作小房法

續。 此准白二綱目,今依十三事之第六續法。佛言:比丘若自求作屋,無主自為己,當應量作,長佛十二磔手、廣七磔手,當將比丘指授處所,無難處、無妨處。無難者,謂無虎狼諸惡獸下至蟻子。比丘若不為此諸虫所惱,應修治平地。若有石樹荊棘,當使人掘出。若有坑陷溝池,當使人填滿。若畏水淹漬,當豫設隄防。若地為人所認,當共斷無使他有語。無妨者,謂通草車往來無礙。彼比丘看無難處、無妨處已,到僧中具修威儀,合掌作如是言: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自乞作屋,無主,自為己。我今從眾僧乞,知無難、無妨處。(如是三說。)

佛言:爾時眾僧當觀察此比丘為可信不?若可信,即當聽使作,應與羯磨。若不可信,一切僧應到彼處看。若眾僧不去,遣僧中可信者到彼看。若彼處有難有妨,不應與處分。若妨難互相有無,不應處分。若無妨難應處分,應如是與。僧中差羯磨者,白二羯磨。

釋: 准義先往看處已明,復還界內,應鳴槌集僧已,差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與作房處分。羯磨作如是白言: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自乞作屋,無主自為己,今從眾僧乞處分無妨、無難處。若僧時到僧忍聽,當與(某甲)比丘處分無妨、無難處。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自求作屋無主,自為己從僧乞處分無難、無妨處。僧今與(某甲)比丘處分無難、無妨處。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處分無妨、無難處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與(某甲)比丘處分無難、無妨處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佛言:彼作房應知初安,若石、若土墼、泥團,乃至最後泥治也。

此羯磨為事作,屬私也。

非 人,非謂乞者無信,僧不往觀等。

事非謂處有妨難等。

餘非如常。

○作大房法

釋: 此准白二綱目,今依十三事之第七續法。佛言:比丘欲作大房,有主為己作,當將餘比丘指授處所,無難無妨。

釋: 此中事義並准上,唯異作大房而有施主也。彼比丘應到僧中,具儀如是言云: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欲作大房,有主為己。今從僧乞指授無難、無妨處。(如是三說。)

釋 彼既乞已,應觀察可信,往看處所,還界集僧。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與作大房指授羯磨。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欲作大房,有主為己,今從僧乞指授無難、無妨處。若僧時到僧忍聽,與(某甲)比丘指授無難、無妨處。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作大房,有主,為己從僧乞指授無難、無妨處;今僧與(某甲)比丘指授無難、無妨處。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指授無難、無妨處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與(某甲)比丘指授無難、無妨處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彼作房者應知。初,安石等並羯磨,為事屬私顯,非皆同上。

○持故房與道俗經營二法

續 此准白二綱目,今依房舍揵度續入。制法本一而標二者,由羯磨文中雙牒道俗故也。律云:爾時眾僧房舍故壞,有異居士言:若與我者,我當修理。諸比丘白佛,佛言:聽白二羯磨與之。

釋 異居士者,謂非原日起造之主。若與我者我當修理,謂十方僧寺各有檀護,若舊主有智則聞修欣讚,若執相未融則反生論諍,是故作法與之,隨意增廣重新。設不與者,亦不得恃勢強為,此乃不現前法。准常集僧差羯磨者索欲問緣,答云:與故房修治羯磨。如是作白: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持此房與(某甲)居士修治、(某甲)比丘經營。白如是。

大德僧聽!僧今以此房與(某甲)居士修治、(某甲)比丘經營。誰諸長老忍僧持此房與(某甲)居士修治、(某甲)比丘經營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與(某甲)居士房修治、(某甲)比丘經營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此法持房與俗修治而兼差比丘者,若無俗,則布金之主誰為不兼?僧則修治之方莫測,然修梵剎逈異世居,故差一如法比丘以董其事。縱廣曰經,回旋曰營也。

此一羯磨為事故作,是屬公也。

非 人,非謂俗悋沽名,僧乏才德等。

餘非並同前。

○差比丘料理房法

續。 此准白二綱目,今依房舍揵度續入。律云:有一居士為僧作房,而無人住。彼作如是言:大富長者多饒財寶,為僧作房,沙門釋子便在中住。我曹貧窮,誰當住此?諸比丘以此白佛,佛言:眾僧應與一比丘白二羯磨。應集僧已,差羯磨人作前方便。答云:差料理僧房羯磨。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今僧以此(某甲)房與(某甲)比丘料理。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房與(某甲)比丘料理。誰諸長老忍僧以此(某甲)房與(某甲)比丘料理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以(某甲)房與(某甲)比丘料理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檀越所造僧房,十方眾僧聽住,若私料理不無論諍,若置不修有退檀信,故制僧中羯磨與之,一令眾和默忍以息諍,次使主知修緝而信增,遮護兩備制意如斯。

此羯磨為事故作,是屬公也。

非 餘非准常。

唯異人,非謂才短未諳修治,作事多存私心等。

○差分臥具法

續 此准白二綱目,今依十三事之第八續,入律本中。因沓婆羅子尊者發起如是差法,佛言:自今已去,若比丘具不愛、恚、怖、癡、知分、未分此五德者,聽集僧白二羯磨差之。眾中善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差分臥具羯磨。應如是白言: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差(某甲)比丘分僧臥具。白如是。

大德僧聽!僧今差(某甲)比丘分僧臥具。誰諸長老忍僧差(某甲)比丘分僧臥具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差(某甲)比丘分僧臥具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律云:分僧臥具者,若阿練若共同阿練若,若乞食共同乞食,衲衣共同衲衣,不作餘食法共同不作餘食法,一處坐共同一處坐,一摶食共同一摶食,塜間坐共同塚間坐,露坐共同露坐,樹下坐共同樹下坐,隨坐共同隨坐,三衣同三衣,多聞同多聞,法師同法師,持律同持律,坐禪同坐禪。

釋: 律中尊者發起羯磨,願求分僧臥具,差次受請飯食。由綱目所列,但云差分臥具,故此羯磨文中略之。原卷白二末贅云:應有差分粥、分小食、分佉闍尼、差請敷具、分浴衣、分衣,可取與差比丘沙彌使。此據房舍犍度後之佛語也。如是八種,若遇行用,准例此白二差法,由文通事類,唯牒改現行。

此羯磨正為人故作,是屬公也。

非 人,非謂乏德等。

法非謂事錯等。

事,非謂不應等。

餘四准知。

○尼白入僧寺法

續。 此准但對首綱目,今依尼單墮之百四十四續入。佛言:若比丘尼,知有比丘僧伽藍,不白而入者,波逸提。雖制令白,而闕白詞,若准義加。凡比丘尼差使往大僧處請教誡,並求自恣者,至寺門外,不得輙入。若無人出,尼當微作聲,使內聞知,不應諵諵有失威儀。若有比丘在外者,一尼近前,恭謹作禮,一拜起立,合掌白云:

大德!我比丘尼等,今入僧寺,欲囑教誡(或求自恣)。願大德慈愍,為我通知。(一說。 彼比丘答言:)善!可爾。

侯彼進語,出召方入。若非時事,准緣白入,佛言:除禮拜佛塔及聲聞塔,不白入僧寺者,無犯。末世此法久迷尼故,多慢僧也。

續附

審俗仰於僧欽歸者,為崇道德。僧行攝化於俗者,須體制儀。念必毫無圖利之心,所懷唯遂悲濟之願。說法藥病相投,受施觀心靡雜。境現不遷,緣凑知足。如是豈特宣演尊師無言,亦可弘化末世比丘。教化作福,多乖制典,不護法道。故附聖言以自誡,亦願同志者宜慎之。

毗尼母云:若比丘為在家作師,教化作福者,有五事不得:一、不應依此檀越舍止住;二、不應繫心貪其利養;三、不應為檀越總說法,示教利喜,應別教轉修餘法,餘法者,布施、持戒、受八齋法,如是一一說之;四、不得與在家人戲樂,共相娛樂;五、不得繫心常欲相見。

復有五事不得:一、若檀越未親舊處,不得強作舊意而往;二、不得求其形勢料理檀越家業;三、不得私共檀越竊語;四、不可語檀越良時吉日祠祀鬼神;五、不得於親舊檀越處過度所求。

右道宣比丘以唐貞觀中遊諸律肆(肆,音肄,習也),博求異訣,但見誦文信語,部秩成宗。及至討論赴要,曾未機正,乃顧命筆墨,依宗本撰次。雖不窮源究末,庶得決事行用,願以塵露山海,照於萬代,志之所及為遠矣。

釋: 此文乃原卷末所敘者。宣祖於唐武德三年受具,而云貞觀中,謂國更二帝,時歷八載,間遊諸律肆,精習毗尼。文云博求異訣者,非奇異之術,謂異於沿傳譌法,而博求律制之正軌也。下二句明討論無𠙥,發起撰集之因。意謂毗尼一宗,不類義學,若以非制為制,是制晦遺,住持之本,寧弗喪歟?為欲挽救頹風,澄靖狂瀾,不隨時師擬帙,必覈聖言憲章,豈無機正,以誨將來?由是依宗本制,而撰簡次,窮源究末,行用有歸,會集大成,善達時宜。若非出窟師子,擇乳鵝王,孰能宗樹南山,律振西域?雖云願微塵等於泰山,滴露同於滄海,以此作持,照明萬代。然祖之志,不特如斯而已,實願盡未來際,正法恒存,利生靡間,故云志之所及為遠矣。凡諸紹宗弘持者,咸入祖願,共乘戒舟云爾。

第十,雜法住持篇竟。

毗尼作持續釋卷十五(終)

音義



音儔,以言答也。



主也。



持也。



音眩。自媒也。



音腰。招,求也。

猶持浮囊欲渡大海

浮囊乃渡海之器也。昔有商人持浮囊渡海,海中羅剎從乞浮囊,其人不與;乃乞一半,亦不聽許;至乞一絲,亦不從願。何以故?命在囊故。若破,則海岸終不能到。以喻持戒之人欲渡生死苦海,設遇愛染羅剎,假求一願亦終不從。何以故?命在戒故。若有破,溺生死海永無得出故。

如草繫衣損命不犯

昔有賊劫物歸,路遇一比丘,恐言其事,欲殺之。賊中有知比丘者,以生草繫比丘衣,比丘曲身就草,寧饑渴而死,不敢犯禁戒而傷生草。



音契,息也。



音允,沒也。



保,平聲。揚,美也。



音匾。謫:抑也。



音英,以言對問也。



音蹋,重疊也。



音蟻。揣度以待也。



度,量也。



音由,道也。



與礙同。隔閡也。

發硎

下音形。發硎,謂精割微細之極也。



音於,笑也。

循循

音旬,次序也。論語云:夫子循循然善誘人。



音促。攢。聚也。



音皮。勞。力倦也。



倦劇,力乏也。



音帽。惛,忘也。八九十日耄。



田入聲。年八十,皮膚變黑如鉄。又年之至也。



音男。諵諵,多言也。



音決。方術,要法也。



與帙同音。姪,書卷編次也。



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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