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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22: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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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án gốc
No. 714-A 新刻排科夾註戒本疏記序

觀夫太虗寥廓,既絕諸過於寂滅之津;真心靈鑑,固具眾德於常樂之域。斯之謂法佛本性之尸羅,萬德圓備,其至矣哉!雖然,境風震烈,心海鼓動,隨緣流變,逐塵而封執,遂使戴角披毛,劇苦無盡期焉。懷此明珠,竛竮六趣,難辛疲乏,實可悲傷也!我大雄氏之出震于竺乾,遠本渺茫焉。證道於寂光,垂影於心土。則於寂滅道場,初結菩薩戒,稱法性之體而斷惡修善,隨真如之用而絕應無方。體用一源,顯微潛通,謂之菩薩三聚淨戒,萬行悉備。嗚呼,偉哉!然而人性不齊,氣稟質殊,如何其堪于菩薩大行耶?

大覺慈父,於是乎分擘三聚戒,初授聲聞眾以攝律儀戒。是以《勝鬘經》曰:「受菩薩威儀戒,名出家受具足。」《瑜伽論》曰:「菩薩攝律儀戒,如諸部毗那耶者是也。」自其五夢呈妖,白毫潛光之後,尊者近執,蘊結戒藏,謂之根本大毗尼藏。聖聖相稟,未甞分岐路焉。洎至乎近護之道不繼於三聖,大天之邪說興諍於五緣,雖有二部、五部、十八、五百之異執,修證無二途,津梁其一揆,故折金杖、援白氎之兆,存于斯矣。在昔周星飛祲,千有餘歲,至道鬱乎而其未開。漢日揚光,像教懸被東夏,以降二百年矣。天下僧侶,但知薙染,猶未受五八,何況具戒乎?逮于曹魏嘉平年中,尊者法時,抵于雒陽,乃依法藏部,行羯磨受戒。神州之傳戒,肇于斯時矣。迨姚秦朝,覺明譯語,竺念操觚,翻《四分律》。爾來撰疏凡二十家,雖曰各競蘭菊,而未得醇粹矣。暨夫大唐澂照大師,乃搜《法華》開顯之秘妙,而荷《涅槃》扶律之顧命,鈔疏圖儀以被時眾,豈非來蒙之方軌,秉持之龜鏡乎?實自非揭於慧燈,授乎法筏,孰能闢黑暗、示通衢,拯沈溺達彼岸者與?聲飛五天,澤流千歲,為四依使,維持一人耳矣。然辭深義隱,未易鉤索。尚且祖述者凡六十家,各爭鋒於得失,交嶋鼓乎勝負,而雷同駕說,未足以為規準焉。其匡攝彝範、顯揚行儀者,其惟有宋大智律師乎!覃于師之五百,傑出頻音一倡,既絕唱於前達,誰歟繼乎餘音者?我 扶桑國之傳戒律也,濫觴于 招提鑑真大師,中興于西大興正菩薩,厥後傳於明忍和尚。流派浩渺,溢於海內,精鍊乎毗尼,不羞前達矣。嚮者光公,始乃會《行事鈔記》;次則融公,亦糅《羯磨疏記》。第所憾者,《戒本疏記》及與科文,四本別行,閱者病焉。余欲會之,再焉三焉,然禪誦無暇,加旃以病虗移盈昃,未遑及焉。粵有讚州東林靈芝即靜律師者,磨以戒珠,涼以定水,孜孜法門,志存兼濟,從事于斯,會入告成。而其為功,抽於前代。余聞之,乃歎曰:「師之有此舉,末代餘曦,冥復充乎(余)宿願者也。」因而遠讚其功,貽厥遐代。於戲!三部大成,而慧曦揚輝,涅槃一路,燦然可見。樂學戒者,藉是以行,則依聲聞戒,出三界門;因菩薩戒,過變易土。得如來無為戒蘊,乃遂心海反流,頓入常寂都矣。是為序。

維時明和元年,龍飛甲申冬安居日,苾芻即禪(實相)書于紫陽雷山千如律寺瑜祗室。

No. 714-B

余自少壯,負笈經歷律肆,偏被佛祖之慈育,稍發五分之萌芽。聊存謝德,纔攬斯一帙,夙讀夜思,操觚模學,終為之會。閱者並云:「壽之於梓,流布宇內。」予亦所好樂也。雷山之相師,作為序引透起。然而時緣未熟,埋之於庫中已二十餘年。所屬之徒覺邦等,有與書肆相議之謂以告白之。余年並朽邁,桑榆迫於西山,不堪待時,再校讐之,更加凡例等,以壽梓焉云爾。

明和八年龍次辛卯仲冬哉生明比丘靜蓮合稽首題

No. 714-C

夫道化東漸,已六七百年。南北律匠,傑起於世者,大唐澂照大師其人也。所製毗尼三大部者,蓋盡如來權巧之旨,且闢群生解脫之門。三寶住持之功,在于茲矣。次為注解,發明鈔疏蘊奧者,其惟宋朝大智律師而可也。本朝天平年中,招提唐大和上傳律已來,扶桑一統約受誦《四分》之文,及論隨行,皆依南山部文者也。若依有部學者,可謂宗骨顛倒,理味差僻矣。今時通受攝律儀戒,亦依鈔疏。於中此《戒本注》并《疏記》等,特別行于世焉。今此會本也,我師久用心之務也。其功既成,再三加校讐,而將壽梓矣。更令命弟子撿校寫本。(不肖)雖識見荒蕪,敢叵違師命。但以舊本對校新本,一覽已畢,歡悅之餘不忍放卷。遂忘固陋,操觚稽首云爾。

安永二年龍次癸巳二月中澣於讚東大內郡如寶山圓通精舍閣毫

日內山門人比丘清月(宜順)和南

No. 714-D

尸羅是諸佛之本原,萬行之基趾,實為禪那、般若依因。近則人天之路,遠則成道之正因。釋門之淄素,預不可不知之矣。于茲終南鼻祖所撰三大鈔疏,流行盛於世。就中為可務急者,偏唯《戒本注疏》肝要者歟。然而從異朝別行來,無奈之何。我師竊悲傷之,務之孜孜,五部具會為一本,欲令新學之徒易照校之也。且欲令蒼生育人天之種,終致大道之權述者也。差功成之日,令(不侫)校閱之。今又刻鏤流布,弘通宇內。同心隨喜,塞塞胸中矣。未暇看他面,竭鄙詞,聊讚之曰:

佛由戒證真,  依行為真人。  相續於慧命,
佛日日日新。

安永二年仲秋之日法正庵比丘玉線謹題

凡例(三條)

題中四分律戒本出曇無德部,含注及疏南山所出,行宗記及科靈芝所著也。於中含注則合戒本,素為一本,而上、中、下。疏記及科,各別流行。言部五部,言卷則四本也。疏、記各八卷(約靈芝之所分),科二卷,共戒本為二十有一卷,今亦合會為三七卷。一、二、三、四各有上下,據本存之。更加之一、之二等,成之分卷。此則余所定置也。
戒本之注,古本並分行細書。今為易見,多則大書而以印分之。或不充行,或疏記共不科釋者,直依舊本,分書本文之下,勿生怪矣。
凡標科中以【律】印者戒本也,以【註】印者含注也,以【疏】印者疏也,低一字者記也,科排布疏文上。五部俱會,以成一覽。猶恐有參差,後生訂之,幸甚矣!

四分律含註戒本疏行宗記目錄

卷一(一上之一)序
疏序
戒序

卷二(一上之二)戒序之餘
皈敬偈
本文
序正流通大科

卷三(一下之一)廣教發起序

卷四(一下之二)廣教發起序

卷五(二上之一)廣教發起序
大婬戒

卷六(二上之二)大婬戒之餘
大盜戒

卷七(二上之三)大盜戒之餘

卷八(二下之一)大殺戒
大妄語戒

卷九(二下之二)僧殘(自初戒至第七有主房戒)

卷十(三上之一)僧殘之餘(自第八至第十一)

卷十一(三上之二)僧殘之餘(自第十二至第十三)
二不定
三十捨墮

卷十二(三上之三)長衣過限戒

卷十三(三下之一)離衣戒

卷十四(三下之二)月望戒已下

卷十五(三下之三)自販賣戒至竟

卷十六(四上之一)九十單提(自一至十二)

卷十七(四上之二)九十單提之餘(自十三至三十二)

卷十八(四上之三)九十單提之餘(自三十三至四十七)

卷十九(四下之一)九十單提之餘(自四十八至七十四)

卷二十(四下之二)九十單提之餘(自七十五至九十)
四提舍尼
一百眾學(自初至五十一)

卷二十一(四下之三)一百眾學之餘(自五十二至一百)
七滅諍法
七佛略教
廣略二教總流通分
疏家批文(并)䟦

四分律含註戒本疏行宗記目錄(終)

含注戒本(并)疏記略條目

戒經序
○四波羅夷法第一大婬戒
第二大盜戒
第三大殺戒
第四大妄語戒

○十三僧殘法第一漏失戒
第二摩觸戒
第三麤語戒
第四歎身戒
第五媒人戒
第六無主房戒
第七有主房戒
第八無根謗戒
第九假根謗戒
第十破僧戒
第十一助破僧戒
第十二汙家𢷤謗戒
第十三拒僧諫戒

○二不定法第一屏處不定戒
第二露處不定戒

○三十捨墮法一長衣戒
二離衣戒
三月望衣戒
四取非親尼衣戒
五浣故衣戒
六乞衣戒
七過分取衣戒
八勸增衣價戒
九勸二家增價戒
十忽切索衣戒
十一蠶綿袈裟戒
十二黑毛臥具戒
十三白毛三衣戒
十四六年三衣戒
十五不貼坐具戒
十六持羊毛戒
十七浣染毛戒
十八畜錢寶戒
十九貿寶戒
二十販賣戒
二十一長鉢戒
二十二乞鉢戒
二十三乞縷戒
二十四勸織戒
二十五奪衣戒
二十六長藥戒
二十七雨浴戒
二十八急施衣戒
二十九蘭若離衣戒
三十迴僧物戒

○九十單提法一小妄語戒
二行罵戒
三兩舌戒
四與女人宿戒
五共未具宿戒
六未具同誦戒
七說麤罪戒
八實得道戒
九與女說法戒
十掘地戒
十一壞生戒
十二餘語惱觸戒
十三嫌罵知事戒
十四露敷僧物戒
十五屏敷僧物戒
十六強敷坐戒
十七牽出房戒
十八脫脚牀戒
十九用蟲水戒
二十覆屋過限戒
二十一輙教尼戒
二十二說法至暮戒
二十三譏教尼人戒
二十四與尼衣戒
二十五為尼作衣戒
二十六與尼坐戒
二十七尼期行戒
二十八尼同船戒
二十九尼歎食戒
三十與女期行戒
三十一食過受戒
三十二背請戒
三十三別眾食戒
三十四歸婦賈客食戒
三十五足食戒
三十六勸足食戒
三十七非時食戒
三十八殘宿食戒
三十九不受食戒
四十索美食戒
四十一與外道食戒
四十二食前後入聚戒
四十三食家強坐戒
四十四屏與女坐戒
四十五與女露坐戒
四十六驅他出聚戒
四十七過受樂戒
四十八觀軍戒
四十九軍中過宿戒
五十觀軍戰戒
五十一飲酒戒
五十二水中戲戒
五十三擊攊他戒
五十四不受諫戒
五十五怖比丘戒
五十六半月浴戒
五十七露地然火戒
五十八藏他衣物戒
五十九真實淨戒
六十著新衣戒
六十一奪畜生命戒
六十二飲蟲水戒
六十三疑惱比丘戒
六十四覆他麤罪戒
六十五與年不滿戒
六十六發諍戒
六十七與賊期行戒
六十八惡見違諫戒
六十九隨舉比丘戒
七十隨擯沙彌戒
七十一拒勸學戒
七十二毀毗尼戒
七十三恐舉先言戒
七十四同羯磨後悔戒
七十五不與欲戒
七十六與欲後悔戒
七十七屏聽四諍戒
七十八瞋打比丘戒
七十九搏比丘戒
八十殘謗戒
八十一突入王宮戒
八十二捉寶戒
八十三非時入聚戒
八十四過量牀足戒
八十五兜羅綿褥戒
八十六骨牙角鍼筒戒
八十七過量坐具戒
八十八過量覆瘡衣戒
八十九過量雨衣戒
九十過量三衣戒

○四提舍尼法一從非親尼取食戒
二食尼指授食戒
三學家受食戒
四蘭若受食戒

○百眾學法一著內衣戒
二著三衣戒
三反抄衣戒
四反抄衣坐戒
五衣纏頸戒
六衣纏頸坐戒
七覆頭戒
八覆頭坐戒
九跳行戒
十跳行坐戒
十一蹲坐戒
十二叉腰戒
十三叉腰坐戒
十四搖身戒
十五搖身坐戒
十六掉臂戒
十七掉臂坐戒
十八覆身戒
十九覆身坐戒
二十左右顧視戒
二十一左右顧視坐戒
二十二靜默戒
二十三靜默坐戒
二十四戲咲戒
二十五戲咲坐戒
二十六用意受食戒
二十七溢鉢受食戒
二十八溢鉢受羮戒
二十九羮飯等食戒
三十以次食戒
三十一挑鉢中食戒
三十二索羮飯戒
三十三飯覆羮戒
三十四視比座鉢戒
三十五繫鉢想食戒
三十六大揣食戒
三十七張口待食戒
三十八含食語戒
三十九遙擲口中戒
四十遺落食戒
四十一頰食戒
四十二嚼食作聲戒
四十三噏飯食戒
四十四舌䑛食戒
四十五振手食戒
四十六把散飯戒
四十七污手捉食器戒
四十八棄洗鉢水戒
四十九生草上大小便戒
五十水中大小便戒
五十一立大小便戒
五十二反抄衣說法戒
五十三衣纏頸說法戒
五十四覆頭說法戒
五十五裹頭說法戒
五十六叉腰說法戒
五十七著革屣說法戒
五十八著木屣說法戒
五十九騎乘說法戒
六十佛塔中宿戒
六十一藏物塔中戒
六十二著革履入塔戒
六十三捉革履入塔戒
六十四著革履繞塔戒
六十五著富羅入塔戒
六十六捉富羅入塔戒
六十七塔下坐留食戒
六十八塔下擔死屍戒
六十九塔下埋屍戒
七十塔下燒屍戒
七十一向塔燒屍戒
七十二塔四邊燒屍戒
七十三持衣床塔下過戒
七十四塔下大小便戒
七十五向塔大小便戒
七十六塔四邊大小便戒
七十七持佛像至大小便處戒
七十八塔下嚼楊枝戒
七十九向塔嚼楊枝戒
八十塔四邊嚼楊枝戒
八十一塔下涕唾戒
八十二向塔涕唾戒
八十三塔四邊涕唾戒
八十四向塔舒脚坐戒
八十五安佛下房戒
八十六人坐己立說法戒
八十七人臥己坐說法戒
八十八人在坐己在非坐說法戒
八十九人在高坐說法戒
九十人在前行說法戒
九十一人在高經行處說法戒
九十二人在道說法戒
九十三携手道行戒
九十四上樹戒
九十五杖絡囊戒
九十六持杖人說法戒
九十七持劒人說法戒
九十八持矛人說法戒
九十九持刀人說法戒
百持蓋人說法戒

○七滅諍法一現前毗尼
二憶念毗尼
三不癡毗尼
四自言治
五多人語
六罪處所
七草覆地

○七佛略戒
○流通分

含註戒本(并)疏記略條目(終)

No. 714-E 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序

太一山沙門釋 道宣 述

《四分戒本》者,蓋開萬行之通衢,引三乘之正軌也。自法王利見,弘濟在緣。程上聖之悽惶,悼小凡之沉溺。故能闢不諱之門,示祕密之深術;張無問之說,顯初學之津塗。遂靜處而興教源,集眾而宣玄範。前明由序,廣陳發致之功;後列大宗,盛羅機欲所被。約時敷演,通行於是承遵;合潔等聞,正法由茲久住。但以時來不競,情變所流。經陳夢氎之徵,律舒分杖之喻,致使教隨文結,理任情移。雲飛二部五部之殊,山張十八五百之異。取其元始所被,無非計情;窮其要會之心,俱通正業。逮乎曹魏之末,戒本創傳;終於隋運之初,芟改者眾。或依梵本,或寫𨽻文,或以義求,或以緣據。讎校諸說,成務蒙然。濫罔前脩,翳昏後學。梵本則文旨乖互,方言未融;準律則得在宗歸,失於辨相。義求雖有深會,未靜論端;緣據似是具周,止存別見。原夫正戒明禁,唯佛制開;賢聖緘默,但知祇奉。故律論所述,咸宗本經;自餘位班,曾未揣度。總敘諸見,師心者多;考定昔緣,良所未暇。今以《戒本》繁略,隱義局文,用則失儀,捨則非據。若不顯相,人難具依。余少仰玄風,志隆清範。昔在帝京,周流講肆,伏膺請業,載紀相尋,何甞不執卷臨文,慨斯壅結。遂以貞觀四年庚寅之歲,薄遊嶽瀆,廣評律宗。但見誦語紛綸,未思弘遠。高譚有務,事用無施。纔羅七五之名,妄居一字之首。但述行藏之要,寧開決正之心。問以戒律廢興,妙憑疏解。約之情通本據,無文可依。自有博學生知,行名雙顯,而神用莫準,情取天乖。余意之所未安。義當依法為定,則諍論自弭,何俟繁辭。今試敢依律本,具錄正經,仍從佛解,即為注述。文唯一卷,同昔所傳,持犯兩明。今便異古,庶令初後兼學,愚智齊遵。麤知則具三種持律,精練則是一師大化。以斯用求,濟成為極。又以戒各緣起,妄說非無,若不鏡曉,終歸虗託。故隨戒類引,刪要補之。俾夫顯相通班,輕重昭現,足以潤身光德,足以護法匡時。臨文無取謬於文,思義則不資他義。豈直自貽無漏,亦將兼濟有緣,故輙筆記序之云爾。

No. 714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一上之一并序

大宋餘杭郡沙門 元照 述

心隨物轉,故積動以成昏,業自惑生,故習惡而亡善。所以化分兩學,將因靜以旋明;制列二持,必先止而後作。故知止業,實乃行宗。

若夫翻疇昔之沉迷,禦方今之狂逸,清澄根欲,蕩滌心塵,平苦海之波濤,摧界繫之籠檻者,唯斯《戒本》頗適機緣。

然而聖意包容,微言簡要。爰自逍遙初譯,代漸支離;洎乎太一重恢,理歸淳正。仰規彝範,俯察顓蒙,摘廣律以注本經,演義章而申厥旨。文凡兩出,義復重修。逮此衰遲,罕聞傳授。雖前脩出於章記,而草剏未詳;或時輩繼以講求,而相承莫委。

於是載思載覽,隨說隨抄。彌歷歲華,遽盈卷帙。考名責實,搜古評今。俾利鈍以兼資,冀說行而兩遂。尤慚寡薄,莫盡玄微,或所未安,以俟來裔。

時元祐三年夏安居竟,在東安碧沼蘭若絕筆,因題序云。

【疏】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序。

題中。上七字,即所解本文。加一「疏」字,即攬本題為疏別目。下著「序」字,後用疏目成今序題。言「含注」者,謂引《律》廣解參注文中故也。

問:「《羯磨》亦注,而不標者?」

答:「大凡首題,為存簡濫。今對古本,皆無注釋,即下《序》云『豈非單寫本文,通略正解』是也。《羯磨》一本,諸家多注,但以『刪補隨機』四字簡別。」

問:「所以不云『刪補』者?」

答:「此本全依律文,一無改作,即下云『敢依律部,具集正經』等。至後方有《刪定戒本》,被世誦習,仍標『刪定』,復簡今文。」

「疏」以踈決為義,「序」乃端首之名。餘「四分」、「戒本」等字,下文委解,不復兩繁矣。

【疏】終南太一山沙門釋 道宣 撰。

撰號中。《漢書》云「太一山」,古文以為「終南」,是則二名並山之總號,或疑「太一」是其別峯。縱是通名,齊列何損?不可輒削。此即律師所居處也。「沙門」等號,如常所聞。《戒本》與《疏》,並經兩出。初貞觀八年,注《戒本》一卷,《疏》三卷;至永徽二年,重修《戒本》二卷(今分三卷),《疏》為四卷(今分八卷)。今所傳者,並後修本。

【疏】《四分戒本》者,斯乃統萬行之關鍵,寔三乘之階轍者也。

序文大略,歎教敘宗。傳弘著撰,意令觀序識其來緣。歎教體中,初句,標所釋本文。「斯乃」下二句,正歎。言「萬行」等者,謂此戒文通收善惡事法,對惡事惡法以明止行,對善事善法而成作行。止行斷惡,作行修善,行雖多途,無出斯二。又解,約境而言,戒則無量,且列二百五十為持犯綱領,則知戒文攝一切相。又復通及化教諸行,若非此戒,行檀不淨,進忍徒苦,禪智不生。萬行不出六度,六度必戒為本。此文詮戒,故知總攝,下云「世出世行,並依承之」,《鈔》云「發趣萬行,戒為宗主」,並同此意。「關」即是門,「鍵」謂鏁鑰,城邑宅舍,用此為要,可喻止作「統」收「萬行」。言「三乘」者,一切聖人無不由戒以為初門,故喻「階轍」。「階」謂階梯,「轍」謂車跡。

問:「此宗小教,那通佛乘?」

答:「若據菩薩,別有頓戒。今以二意通之:一者,出家菩薩,必須次第,先小後大;二者,《勝鬘》、《智論》謂毗尼藏即大乘學。由斯二途,故指今戒為佛階梯,於義無失。又解,《梵網》大戒不兼於小,有部小乘不通於大,唯此四分兼前通後,故言『三乘』也。」

上句約行,下句舉人,歎教功益,略指歸趣耳。

【疏】昔夢氎告徵,機分利鈍之本;喻金顯道,教無離合之宗。然則二部、五部,隨務或張;五百、十八,任緣時舉。同孚聲教,並會真空;導達化源,通明理性。故能乘津五眾,覆燾群萌;開務攝持,允符玄旨。

次科,總明中,大為二段。初至「之宗」,明教本無分。「然則」下,次示諸宗派別。

初段「夢氎」者,下引《大集》,有一長者夢氎一段,後分為五,佛告長者「我滅度後有諸弟子,分五部」等。「告」,示。「徵」,驗也。「喻金」者,《律》因拘睒彌比丘𩰖諍,來至舍衛,諸優婆塞問佛:「當云何布施?」佛言:「應分作二分,此亦是僧,彼亦是僧。如彼金杖,分為二分,二俱是金。」又《因緣經》云:「頻毗娑羅王,夢一金杖斬十八段,怖而問佛,佛言:『我滅度後一百餘年,有阿輸迦王威加瞻部。時苾芻眾散分十八,趣解脫門,其致一也。』」上喻本同後別,下喻雖異還同。以金、㲲體同,裂析則異。故此二句,「機」、「教」互顯。

次派別中,文又三段:初、列所分諸部;二、「同孚」下,歎能弘之人;三、「故能」下,顯被物之益。

初段,四位分部,廣如下疏。「隨務」者,約所詮之事,聞見不同;「任緣」者,據派別之由,時緣不一。然此二途,皆通四位,文中各對,義必相收。宗部既殊,可明事異。言「任緣」者,二部因簡眾純雜,五部由師無所判。其十八部,《異執論》中,育王集會,論法成乖。五百部者,有言無相,教雖不敘,起必從緣。

歎人中。「孚」,信也。教由聲說,故云「聲教」。「真空」者,即滅諦涅槃,非偽故「真」,離相故「空」。以諸部師多是無學,此二句明信教證空,歎其果德。「導」猶深也。「化源」者,即如來設化之本。「明理性」者,空有雖殊,無非化物,見理悟道。理性祇是真空,但上取自證,下明化物,餘如後辨。此二句明達化顯理,歎其明解。

顯益中,上二句明攝生益,下二句明住持益。「乘」能運載,「津」是水濟。載出家眾,度生死津,故曰「乘津」。「燾」亦訓「覆」,今取「載」義,《禮》云「如天地,無不覆燾」是也。「萌」謂草木始芽,今取蒙昧,或復眾多,以喻萬類也。上句局出家,下句通道俗。或可「群萌」語通,義該六道。以眾聖弘揚,無往不利,豈唯七眾獨受其賜?「開務」即各布行教,「攝持」謂匡正佛法。「允符玄旨」,二義釋之:初約開教雖殊,皆契佛意,所被之眾,無不悟道;又解,出世弘持,並合懸記。「允」,順。「符」,合也。

【疏】至如《四分》肇興,祖習緜遠;正法初百,便列其宗。斯人博考三機,殷鑒兩典;包括權實,統收名理;集結茲藏,通被時賓。故使韋編成規,欽承無絕。自諸部遠流,咸開衢術;獨斯一宗,未懷支派。良由師稟有蹤,知時不墜故也。

別歎中,初至「其宗」,敘其時遠。「肇」,始。「祖」,承。「綿」,長也。正法千年,一百年時分出,故云「初百」。佛滅千年,法流此土,至于唐朝,幾六百載,大約而論,則一千五百許年矣。

「斯人」下,釋久傳之意,有二:初約人法以明;二、「自」下,約分部以顯。初中,「三機」者,上機即四依、頭陀等;中機謂百一供身、二房、二請等;下機如諸長、淨地、鉢器、皮革、諸重物等。自有通三機者,如三衣、鉢具、篇聚等制。良以教本對機而設,約機考教,得其源矣。「殷」謂殷重,「鑒」即訓視,「兩典」謂大小二乘。此二句,美其深達也。「權實」者,一往且約大小而分,此明《四分》通大之意。心為業主,識對諸塵,沓婆迴心,施生成佛。逈異有宗,深通實道。但教局小乘,未容直顯故也。「名」謂能詮名句,「理」謂所詮義趣。「統收」之言,該乎一化。「時賓」謂當時學眾。此四句,明所集教體。「韋」,熟皮也,古者用編簡牘。如孔子讀《易》,韋編三絕,今借彼意,以明古今披覽無厭。此二句,釋成久傳之意。

次分部中,下引三藏所傳。「薩婆多」出四,「迦葉遺」中分二,「彌沙塞」分一,「僧祇」中分六,故云「咸開」等。「衢」、「術」,皆路之別名。「獨斯」下,彼云「唯曇無德部始終不分」,此且約一途以歎,餘如後辨。「良由」下,正歎,由集律者達教適機,故不分耳。上句明傳受得旨,故曰「有蹤」;下一句明立法悠永,故云「無墜」,此亦顯上「緜遠」義也。

【疏】蘊結西土,千有餘年;譯傳東夏,將四百載。諸有傳授,同異非無。

敘古本中。已上通明一宗,此下正敘《戒本》。列示中,初覺明本者,文雖不指,義見次科。「蘊結」,即目結集。教流此土二百餘歲,至於姚秦,覺明始傳,故曰「千餘」。梵云「佛陀耶舍」,此云「覺明」。自秦至唐,未滿四百,故云「將」也。「諸有」下,正指此本,而意生下文,故語通上下。

【疏】元魏季曆,慧光律師隨義約文,重出一本,首題「歸敬」者是也。此與姚秦覺明所出,頗得相符。

光師本中。「元魏」即東魏元氏,簡曹魏、西魏。「季曆」即末年也。光師撰廣律疏,《羯磨》、《戒本》咸加刪定。「題歸敬」者,即「稽首」一偈。「此」下,舉前比校,大同小異,故曰「相符」(有本作「扶近」也)。

【疏】高齊末祀,法願律師誦律計文,又出一本,略於「歸敬」,首題「戒德」者是也。

願師本中。「高齊」即北齊高氏,簡南齊故。「祀」亦年也。四律皆製義疏,至於《戒本》,復加纂集。「題戒德」者,直云「戒如海無涯」等。

二師德業,並見《僧傳》。又唐懷素律師,亦出《戒本》,見存大藏。

【疏】斯則三木行世,弘魏者多。見心紛擾,于今未靜。考覈諸集,蓋不足陳;經遠大觀,義無讎抗。

結顯中。初明弘傳多寡;「見心」下,示宗黨諍競;「考覈」下,明讎校是非。「不足陳」者,言其所諍非要當也。「無讎抗」者,言其大槩無勝劣也。故《刪定戒.序》云:「如光所詮『我今說戒』,願之所出云『說木叉』,及披律解,『木叉戒』也。願出初戒,則云『不還』,光所傳詞,便言『不捨』,撿律誠釋,違願附光。取意統文,莫非還淨。如斯舉例,其相可知。」舉彼照此,文意可見。「蓋」,略也。學久謂之「經遠」。舍其小碎,求其梗槩,謂之「大觀」。「讎抗」,猶對敵也。

【疏】余以暇日,徧覽群篇。互擊波瀾,僅分其異;至於行事,盛結遲疑。豈非單寫本文,通略正解,致令後銳,罔冐愈深。

今本,明注中,初科。初示諸本之失;「豈非」下,次明失之所以。「暇日」謂正業之餘。「群篇」即前列諸本。「波瀾」喻彼此相攻,大波謂之「瀾」。「僅」,猶略也。「至於」下,正陳失相。夫戒本列相,為指行途,使犯相精明,持心易就。豈得競網目之大小,全迷得魚;諍標指之短長,都忘視月?且學律而不明行事,猶窮《易》而未識陰陽,竭慮封文,畢身何益?寄言後學,宜自深思。此乃三行之宏綱,一宗之大要。苟明此意,方體教源,則展卷臨文,渙然無滯矣!「事」有二種,止、作兩殊。止則離非,作唯營善,行斯二者,即成二持。此中所云,即止持事也。明所以中,上二句,顯古無注釋,明自失也;下二句,明因上自失,而致迷他也。「通」猶俱也,或指諸本,或約一本始終為言。

問:「古師為有注否?」

答:「彼文已亡,未可定指。若據首題標簡,又云『單寫本文』,必應無注。」

「銳」,利也,後學之利智者。「罔冐」,謂迷暗也。「愈」,甚也(有本作「逾」)。

【疏】所以敢依律部,具集正經;仍隨本律,即為注述。卷成流廣,隨務可歸。至於義理,未遑修葺。

正明中,上二句明錄本經,次二句明《含注》。「卷」下,結上成經。「至」下,發起撰疏。「敢」者,專輒之語。「具集」者,示無改作。「隨本律」者,明非私意。「隨務」者,顯行事無疑。此翻對古師三意,尋之可領。「遑」,及也。「修葺」,即目製撰。

【疏】今有二三遊學,共結山門。每以戒為入道之清途,出有之明略,講通既寡,悟入何從?本律廣而難求,斯經約而易授。故不獲已,試復敘之。

撰疏中,初科。「共結山門」者,據下批文,初在沁部山中製,後於終南重出,下云「貞觀二十年方得巖隱,有樂戒者,乃復相尋」等。「每以」下,次敘請者之情,又三。初二句明樂學也。「途」即是路,「略」謂智謀,「清」與「明」,皆美歎也。二、「講通」下二句,明忻解也。三、「本律」下,明從要也。(文作「大律」,非也。)「故不」下,示允許之意。「試」者恐有所不知,未敢正言,述作之謙也。言「復敘」者,望初《注本》也。

【疏】博要適機,已絕唱于前達;舒演義類,敢程器于將今。且酬來貺,隱括詳後。

次科。明「博要」則讓之於他,「演義」則引之於己,謙之至也。「絕唱」謂後無繼者。「程」即訓示,「器」謂度量,「將今」即指後學。「且」下,明酬請。「來貺」,謂前所請命。「隱括」即目撰述,「隱」謂沈悉,「括」即搜羅。「詳後」,指下疏文,詞理備也。

已上歎教明宗,傳授差互,考校集注等,皆所以敘《戒本》之源由,為今疏之來致,故云「序」也。

【疏】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卷第一(始戒序,訖正宗初義)。

疏文中,題目。大略如前,委細如後。題下注字,要知起盡,不可除之。

【疏】將事釋文,須知教本。略分為四:一、教興所由,二、攝教分齊,三、解開名義,四、釋今題目。

分章中。聖人垂教,義不徒然;苟不先明,莫知來意。雖教逐緣興,而緣多教廣,故須統攝,理有所歸。既曉教旨,教總三名,戒、律、木叉,名義須示。通名已識,別目可陳。前二正敘毗尼,尚兼餘藏;第三唯律,望後猶通;第四釋題,局今《戒本》。分章次第,大略如此。

【疏】初、教興者。

【疏】斯乃大聖降臨,創開化本;將欲拯拔諸有,同登彼岸。為道制戒,本非世福。

初文,明教本中。覆本示迹,故云「降臨」。三歸、五戒,善來、三語,鹿園初唱,故云「創開」。「為道」者,通而為語,即指三乘,推佛本意,下至翻邪,終為一實而作前引。況《經》開會,殊途同歸;《涅槃》重扶,無非顯性。今明「為道」,專指佛乘,止息化城,終非本意。故知「化本」尚非二乘,豈為「世福」而立斯戒?下文可明。「諸有」即三界,或為九有(欲界、色界四禪、無色四空),或二十五有(四洲、四趣、六欲、梵天、四禪、四空、無想、那含)。三界則豎論依報,六道則橫攝正報,皆是如來所化之境,故云「拯拔」。涅槃、生死,喻分彼此,《注羯磨》云「戒者生死之舟航」是也。

【疏】然煩惑難清,要由方便,致設三學,用為治元。故《成論》云:戒如捉賊,定縛,慧殺。三行相因,斯須攝濟。

次相須中,初文。初、明立教;「故」下,二、引示次第。欲明三學開設之致,此略敘之,則文無所壅。夫一切眾生,本來皆具真精妙性,性之為體,唯寂唯照。一迷此性,乃昏乃散,翻號無明,積成煩惑,計有人我,隨境發毒,鼓身口意,造生死業,流轉諸趣,億劫無窮。大覺慈哀,將令離苦,察病設藥,對分三種:內心昏動,對立定慧;身口非違,對立淨戒。聖教雖多,不越三學,三學所立,唯依色心。論其起也,則從本以發枝;用其治也,則先麤而後細。首先制戒,意在於斯。譬夫濁水,風激波騰,風波未息,欲得清澄,無有是處。三學次第,理數必然,乖越常模,去道全遠。「煩」即昏濁,「惑」謂亂動。三毒結使,劫掠善財,喻之如「賊」。「三行相因」,謂次第而生。「斯須攝濟」,謂不可相離。

【疏】故身口事業,動與理違。若不先防,妄隨塵欲,則心路躁擾,靜定何因?定既不修,於諸我倒,無心思擇,明慧自隱,無由會正。

次科,初反顯者。此明無戒則不生定慧。「與理違」者,理本真淨,體非善惡。但善行清淨,可能趣理;惡業昏沉,故與理違。「躁擾」謂動亂也。「會」謂證入,「正」即聖道。

【疏】故初行者,務先學戒,撿䇿非違。三業清淨,正定正慧自然而立。

勸依中。順明相生,在文可了。言「初行」者,指初心入道人也。

【疏】故《經》云:「依因此戒,得生後二;若無此戒,諸善不生。」

雙證者。上二句證後義,下二句證前文。

【疏】問:「以理推戒,為靜三途,定除欲有,慧非界繫,如何上言『為道非福』?」

釋疑中。初難意者,凡業有動、不動。其動業者,局善而論,五戒十善,能障惡道,報齊欲界。不動業者,四禪、四空定也。修四禪者,生色界天;修四空定,生無色天。又業有二:漏與無漏。上明動、不動,並有漏業。若無漏智,觀察業性,畢竟空寂,證無我理,此三乘所修,名無漏業。今此戒行,但是欲界動業,則與上文相違,故敘為難。

【疏】答:「須知遠意。原佛降世,豈為增生?天主、人王,咸興有教,佛還說有,則與凡同。以此測量,故懸殊異。」

答中,初科。上一句反責來難,次二句略示佛意。佛所立教,增道損生;若修世福,受人天報,輪轉不息,是謂「增生」,非佛意也。「天」下,引凡比況。梵王色天主,說四無量化人,令生色界。帝釋欲天主,說十善化人,令生欲界。「人王」即四輪王,亦以十善化人,令生人天。不能出離,故云「有教」。佛若同彼,即非「大聖」。

【疏】「任戒集業,但事亂收;體沈下界,判非色有。故《伽論》云:『戒是有為有漏世間法也。』」

次科,行體。已如上釋。心無觀智,隨業牽生,故云「任戒」。是世間因,故云「集業」。

【疏】「若元制意,為道方便,三乘學人,必由斯迹。故《律》云『為調三毒令盡故,制增戒學』,又《多論》云『為開泥洹門故制戒』,下文云『戒淨有智慧,便得第一道』,斯良證也。」

三中。初正示聖意。「故律」下,略引三文,證成上義,則前所謂「為道非福」深有據矣。云「三乘」者,通約出世聖道為言。前引《律》、《論》,皆言「為」者,即佛意也。次引後偈,必具三學,文無禪定,義必兼收,非禪不慧,義如上說。「迹」謂蹤迹,即指戒法,前聖後賢,同履踐故。戒德尊勝,出過眾善,故云「增戒」。「泥洹」即涅槃,梵言異耳,同翻「寂滅」。聖證最上,故云「第一道」。「良」,善也。

【疏】問:「上通敘致,未知此經,別為誰興?」

次別彰戒本,問中。「上通敘」者,一則機通,但云諸有;二者教通,唯言制戒。機分七眾,教張四位,如向所論,未簡別故(前雖論三學,正顯於戒,故不取三學為通)。「未知」下,正問今經興意。上句問教,下句問機。

【疏】答:「大聖垂教,通別乃殊;至於去滯,宗猷莫二。創隨犯制,前後森羅;機教俱開,鮮能舉要。窮神知化,唯佛一人;自餘凡小,卒未明達。故別隨戒,單出本文,依月再說,用清非境。」

正答中,初總示。上二句明教別,次二句明意同。「去滯」即斷惑。「猷」,法也。「創隨」下,次別答,初明通制。「前後」者,通語制廣,非止一時。「森羅」言其多貌,據本制戒,因緣閒起,篇聚不次,後集《戒本》,始成條類耳。「機」差「教」別,故曰「俱開」。然彼時眾,但守廣制,不達歸趣,故「鮮舉要」。「窮」下明別制,初敘教主適機。盡物之性,謂之「窮神」;隨物所宜,謂之「知化」。「凡」通內外,「小」總三乘,等覺已還,未窮業理,不堪制置。「故」下,正彰興意。「別隨戒」者,異廣制故。「單出」者,去緣起、廣解故。「再說」者,黑白兩半故。上二句答教別,下二句答機別。

問:「文中『單出本文』者,佛世應有文籍耶?」

答:「若約佛世,本無文字,但諸聖士聞持而已。或可佛在,非無典籍,後結集者,編緝成章,義亦無妨。」

問:「此中興教,為取制戒,為取說戒?」

答:「若論制戒,屬前『通』意。今明十二年後,別集戒心,令弟子說,獨彰今本發起之致,故云『別』也。」

【疏】斯並如《論》,依大慈門,曲授祕方,偏賜內眾。故《論》云:「三藏為言,律藏勝故、密故,唯佛獨說,制必僧中。」不許餘眾之所讀誦,非所學故。餘如《鈔.序》。

引證中。初即《十住婆沙》,彼云「從四無量心中,流出毗尼藏」。彼通說毗尼,不唯戒本,用彼證此,故云「斯並」。言「大慈」者,為濁鈍眾生故。「曲授」證教別,「偏賜」證機別。「曲」謂巧便接引。「內眾」通五,此局大僧,三眾未具,不預同聞。尼據本位,自有別教,不僭上尊,說時亦簡故。次引《薩婆多論》,彼明先集律藏之意。「唯佛說」者,顯勝義也。「制必僧」者,顯密義也。「餘」下,指略,即十門第一「教興意」中。

【疏】二、攝教分齊。

【疏】三藏毗尼,誰不分判?今敘昔傳,各有其理。

次明攝教,敘昔中,初文。「三藏」總標,「毗尼」別舉,謂三藏中毗尼藏也。

【疏】有人言:「如來化用,必約三輪。」

【疏】創通道務,要先神足,為無信也。由蒙俗愚識,未曉正邪,雖為闡揚,事如聾瞽。故須顯異,駭動耳目,畏威拜手,信是聖人。

次科,三輪師,總敘中。以凡欲說法,現通在先,故云「創」也,即如諸經現瑞發起之類。「駭」,侯楷反,驚也。頭至手名「拜手」,頭至地為「稽首」。

【疏】身雖伏從,智開無路,故說法,為無解也。

【疏】神解乃明,煩惑猶結,非可口說,為得清除,義須依行,剋證在己。故須憶念,為無證也。

下二輪中,並上句躡前,已下生後。

問:「經宗所論,身輪現通,口輪說法,意輪鑒機。上二同今,後輪異者?」答:「彼取佛意,授法無差;今約機心,奉持不忘。此據律中三事教化,所出不同,未須融會。」

「若爾,今明攝教,教須在佛,云何『憶念』乃在機耶?」答:「今取如來囑累弟子憶持之語,名『憶念』耳。名似通機,語由佛口。是則三輪並歸教主,如下可見。」

【疏】然證有二。

【疏】一者,事證。如戒所禁,緣境思過,警䇿身口,常志憶持,方能遠離。故經云「佛所說禁戒,如猿猴著鏁,亦如利轡勒」,常當制之,無令放逸。由攝持威儀,正離非法也。

釋二證中,事證為三。初、正明;「故」下,引證;「由」下,結示。「經云」者,他部戒經偈序並同,彼云「繫心不放逸,亦如猿著鎖,日夜常精進,求實智慧故」,又云「心馬馳惡道,放逸難禁制,佛說一切戒,亦如利轡勒」。

【疏】二者,理證。聖所說教,同為斷我。我難制故,先以事遮:隨我欣樂,皆約不作;我所不欲,制必行之。故於修捨,漸得調伏。無奈我本,觸境還生。故聖制言:三毒四倒,所不應念;三善四觀,常須依行。窮檢我源,推折不得;知唯妄謂,本來無我。此理明白,由憶念知,還由本說憶念輪故。

理證中,初通示教意,「我難」下,別釋。初至「調伏」來,前敘事證,發起下文。「事遮」即戒。「欣樂皆約」,斷惡止行也,「約」即是制。「不欲必行」,修善作行也。「修捨」即上止、作。「無奈」下,正明理證。初二句,明事伏力劣。「故聖」下,示立觀。「三毒」等語,徧在諸經,不復別指,但云「聖制」耳。「三善」對破「三毒」,謂不貪、不瞋、不癡。「四觀」破「四倒」,觀身不淨、觀受是苦、觀心無常、觀法無我,即四念處。「窮檢」下,顯修證。「此理」者,即我空。內凡分見,初果真證,今從聖論,故云「明白」。

問:「上二證者,如何取異?」

答:「一、事理異,在文可見;二、前是戒學,後屬定慧;三、前制後化;四、前通凡聖,後唯初果已去。如是知之。」

【疏】如《律本》中,三事教化,文同廣引。

指出中。《受戒犍度》云「時世尊善來度三迦葉等千梵志已,將至象頭山中,以三事教化。一者,神足。或化一作無數,或無數還為一。內外通達,石壁皆過,如遊虗空,無所妨礙。於空中,結跏趺坐,亦如飛鳥周旋往來。入地如水,出沒自在,履水如地,而不沒溺。身放煙焰,如大火聚。有大神德,靡所不照,能以手捫摸日月。身至梵天,往來無礙。二、憶念教化者,教言『汝當思惟是,莫思惟是(住善離惡);當念是,莫念是(住正離邪);當滅是(知苦斷集);當成就是(修道證滅)』。三、說法教化者,一切熾然(此句通標,下列四釋)。謂眼熾然,眼識熾然,眼觸熾然(根、境、識三,此約界釋)。若復眼觸因緣生受,若苦、若樂、若不苦若不樂,亦名為熾然(此三受也,上二屬業)。何等為熾然?欲火、恚火、癡火也(三毒屬惑)。復云何名『熾然』?生老病死、憂悲苦惱熾然(四相屬報)。我說此苦所生處(通結前四),乃至意亦如是(準眼說之)。時千比丘受此三事故,即時無漏心解脫」等。據《律》但名「三事」,以能摧業惑,故名為「輪」。

【疏】今此戒學,是後輪收。何以知之?經中所序,前必現奇,如是同聞,本為無信。通理達致,要在一言,由無解故,廣引譬法。故列二輪,通歸兩藏。

戒則不爾。約過即制,無待放光;奉信居懷,故虧六事;隨相持犯,即事易明,不勞喻說。略分三異,如上所收。

別判中,初二句判定今宗,「何」下,徵釋所以。初徵。「經」下,釋,先敘餘二藏,初四句明神足輪。文收二序。「前必現奇」,即發起序,如諸經中放光、動地、雨花、變土之類。「如是同聞」,即證信序,經家名經前六事:如是,生物信也;我聞,阿難傳也;一時,同集會也;佛,能說主也;在某國城,所住處也;與幾比丘,同聞眾也。文舉初後,以攝中間。「為無信」者,非唯六事,發起現奇,正為生信,故以此句通結二序。「通」下四句,明說法輪。如理極致,非言不顯。「譬」即舉事比類,「法」乃據義直陳。佛所說法,無出斯二,如諸經論,或法譬各舉,或先譬後法,或先法後譬,隨宜不定。「故」下,總結。「戒」下,次、正判律藏。初句標異。「約過」下,對列三異。初二句,無發起也;「奉」下二句,無證信也;「隨」下三句,無譬喻也。「略」下,結指。「如上」者,即前判云「後輪收」故。

【疏】有人言:「三輪所設,言通於理,今以化、行二教,用分諸藏。」

化行中,初文。「言通理」者,前明「憶念」,事理二證,事局戒律,理通定慧,豈得憶念偏判戒學?

【疏】「何名化教?如《阿含》等中,開演化導,令識邪正、因果、業性、界繫諸法。言無所壅,義通道俗,意在靜倒離著為先。教本化人令開慧解,本非對過而立斯教。」

次科,初明化教。且舉「《阿含》」,餘經皆爾。「開」下,先示教體。初句總標。「邪正」等四,略舉別相,且表不同。事隨理融,故「云無壅」。普被思修,故兼二眾。「教」下,結示名義。

【疏】「言行教者,起必因過,隨過制約,言唯持犯,事通止作。故教所設,非為靜倒,但隨行科。戒律一宗,局斯教矣。」

次行教中,三。先出教體。上二句明非化導,反上「開演」等。次二句明持犯楷定,反上「無壅」。持犯中各具止作,故言「事通」。下云「非靜倒」者,反上可知。「故」下,次、示名義。「隨行科」者,隨彼業行,科篇聚罪。「戒」下,三、正判。

【疏】有人言:「化行二教,言通非據。依觀生解,非行不成,豈局出家?義兼道俗,故不可也。今立制、聽兩教,用攝斯盡。」

制聽,引古中,初文。化教可爾。行教之名,濫於化教,故曰「言通」;既無局定,故曰「非據」。「依」下,釋上言通。「今」下,標示所立。

【疏】「如諸性戒,體與理違,縱佛不制,世俗常禁。教由制興,故名制教。」

次科,制教中,初示義。「與理違」者,謂戒所制過也。「教」下,結名。

【疏】「如諸遮戒,體是繁重,事亂妨道,理固難開。然是薄機假資得立,故聖隨緣,任情通許,不可抑制,故名聽教。」

聽教中,初明本不宜開。飲食、衣服、房舍、四藥,捨墮已下,多因起過,故云「繁重」。「事亂」即上諸緣。「道」在少欲,多務為「妨」。「然」下,明不已故開。上敘開意。「不」下結名。

【疏】若依此判,通在戒收,於彼定慧,無教可攝。

躡破中。教有三藏,但收戒律,用此判教,則非通贍。

【疏】有人因此立化、制二教,「化」即如前,「制」唯戒律。律雖含「聽」,於「聽」有違,還復加制。約緣不無遮、性,約教皆制其罪。故雖開聽,通歸「制」攝。

化制中,初標所立。以見前師行教言通,後師局收戒律,乃獨取前化,合後制、聽,用攝三藏,意欲全美,故云「因此」。「化」下,正明。初句指略化教。下明制教。曲會開聽,通歸一制。

【疏】今解斯意,可為三門:一、敘教本;二、徵昔宗;三、立正義。

【疏】初、序教本。

次明取捨,初科,標中。「敘教本」者,顯須有據,故取初師。

【疏】如上四宗,初約三輪,此有誠量;後三意言,但是義指。末代凡小,有所立言,須得本據,如《多論》說。若信虗想,立教判文,既無依承,斧自其口。

釋中,初科。初通示諸判,「末」下,別斥後三。指「《多論》」者,彼云「若說法論義,一切莫自稱為是,常令推寄有本,則無過也」。不爾,斧在口中(舌能成業,如斧傷口)。

【疏】經論廣演,其量極多。如《涅槃》說「半」、「滿」兩字,用收大小。如餘經論,三藏攝文。或分大小,各立四藏,即三藏外加一雜藏。如大乘論,但立兩藏,菩薩、聲聞,攝教斯盡。

次科,初二句總示。諸經論中,既有多判,理須準用,不當自裁。「如」下,引示,有三。

初、引《涅槃》兩字判。彼云:「『半』字義者,皆是煩惱言說之本(人天小乘、方便權說);『滿』字者,乃是一切善法之根本也(談常顯性,圓實了義)。」《涅槃論》云:「『半』字者漸教,『滿』字者涅槃滿足教。攝佛教果滿功德盡故名『滿』,聲聞緣覺,教不滿足,故名『半』也。」

「如」下,次、引經論諸藏判。「三藏」者,一、修多羅,二、阿毗曇,三、毗尼。「大、小各立四藏」,是為八藏。

「如」下,三、引大論兩藏判,即指《智論》,彼云:佛口所說,以文字語言分為二種,三藏是聲聞法,摩訶衍是大乘法,即菩薩藏也。

【疏】昔立化行及制聽者,非無其言,言須憑據,本據莫從,故不可用。

三中。但斥前二,化制循昔,不攻自破矣。

【疏】二、徵昔宗者。

【疏】初明化、行。化通道俗,名理無乖;行但出家,此則有濫。大聖垂教,實在依持,何但虗談,不存行用?故聞教悟道,無經不傳,豈偏戒律,局推行攝?

次徵昔宗,化行中。初通示二教得失。「大」下,次別斥行教濫通。經論化教,亦明觀行,非局律宗,故無所取。

【疏】二徵制、聽。立教之本,義通為先,今唯在道,理如上責。就徵制教,唯約性罪,罪通道俗,不偏出家,如五、八戒,經論盛張。即遮通制,如俗戒相。此則雖彈前過,還漏昔非,如何分教混濫若此?

制聽中,初斥所立偏局,如前躡破。「就」下,次斥制名通濫。初難性戒濫俗,則制通經論。次難遮戒通制,則不當局性。「俗戒相」者,五戒後一,八戒後四。且舉俗證,道中亦爾。故知制名,不獨收性。「此」下,結斥。此師斥前行教通濫,自立制教,還復濫俗,故云「還漏」等。「漏」猶墮也。

【疏】三舉化、制。因循昔言,聯類已窮,未可徵覈。

化制中。「循昔言」者,非自見故。以前二師展轉致難,推討已盡。彼乃去短取長,以立斯判,故云「聯類」等。「可」,猶足也。

【疏】今敘正義,還順初宗,但憶念輪徵言未盡,故須敘引,用分諸致。

三、立正義,明所取中,初科。「順初宗」者,即三輪師。但後「憶念」立義未圓,故云「徵言未盡」。義見次科。

【疏】但初二輪,創開化本,至於受道,其義不無。如律文中現通說法,因見聖迹,其量不少,豈在後輪方悟正理?

次示今義,明通中,初科。即顯本律通前二輪。下引律者,復見二輪非唯經論,用此兩通,攻前二局,則知未盡矣。指「如律」者,「五十一」中,佛於臘月十五日,從初一日至十五日,日日現通說法,令得歡喜。座上無數百千人遠塵離苦,得法眼淨。又《受戒》中,化三迦葉二十餘番現神變,後得見道。如提婆破僧,將五百人去,目連往現神通,舍利弗說法,諸比丘得法眼淨,同歸佛所。又如阿那律現通,化婬女得初果等。且略引示,律文更廣,故云「不少」。「見聖迹」者,獲果證也。

【疏】夫解生由說,見理在心,故隨說悟,不待加勸。且機通利鈍,道假時來,泛說未明,故懷記憶,若不別示,情則浮疎。託境流言,乃存加念。念通事理,約行淺深,同遣縛緣,無非為道。

正敘中。初敘利機聞說獲證。「且」下,正明鈍根必用懷念,初敘須意。「託」下,正立。「境」即事、理,事即戒緣,理即諦理。「流言」者,如前云「思惟」是等。「念」下,釋妨。前化行師即以二證別對三藏,故斥憶念言通於理。今明二證,專約律宗,行雖淺深,會歸一致故。云「同遣」等,即前所謂「制戒為道」,意可見也。

【疏】問:「為道設教,乃是佛宗,斯通三輪,豈唯憶念?」

兼正中,問。意謂既順初宗專用憶念,今言律藏通說三輪,義無所歸,故須問決。

【疏】答:「教門不壅,故是所通。然憶念輪,偏懷內眾。以俗居事亂,繁慮情多,何能靜處,思擇非業?但為說法,利者先開;於彼未悟,自為來習。不說憶念,以非學故。道則反俗,常有時功,近遣塵欲,遠清諸惑,若不念持,何能通會?」

答中。初二句明通者。如經論中,豈無憶念?善思正觀,徧見諸經。又上引律,具兼二輪,是則三輪徧該三藏,故云「不壅」。「然」下,顯局,初二句立定。「以」下,釋成。初敘經論局於二輪。「為來習」者,結因種也。「道」下,次明律藏唯在憶念。「塵欲」即業非,在因故「近」。「諸惑」即總五住,望果故遠。

【疏】近復有人立三種教:一、唯制道教,即篇聚所列十、具戒等;二、唯制俗教,即五、八戒在家行宗;三、通道俗教,即四含、雜藏。

次引餘義,正明中。初列三種,前二皆制。「制」名雖通,機教兩別,所以分之。後一是化,名及機教,一切俱通。「四含」為四,「雜藏」是一,名為五藏。據前化制,五、八二戒,攝局化中。今此所立,不異於前,但離「五」、「八」別為一教耳。

【疏】問:「如律所明,具通俗行,如何橫判以為道教?」

釋妨中。意以《律本》亦明觀行及五八戒,是則律文兼通二教,不唯制道,則乖前判。

【疏】答:「須得宗意,不有斯疑。一部律文,知何不說!制局篇聚,出世所行;旁兼心觀,徧被四部;時明餘戒,唯俗二眾。以義判文,初是當宗;餘二隨律,非本意也。如《涅槃》中『八穢』、『七治』、『十篇』、『五戒』,如《阿含》中『七滅』、『六報』、『犯聚』等相,豈是俗行?故名斯文『隨經之律』。」

答中,初二句略止來問。「一」下,委釋。初明道教兼餘二教。「篇聚」即本道教。「旁兼心觀」即通道俗教。謂「五停」、「四念」、「五陰」等觀,竝見律文。道俗各二眾,是為「四部」。五八戒即唯制俗教。「以」下,總判兼正。律中說經名「隨律之經」。「如」下,次明通道俗教,亦兼二教。「《涅槃》『八穢』」即八不淨財,「七治」即七羯磨,「十篇」舊云即十戒,止是道教,「五戒」即俗教。「《阿含》中『七滅』」即七毗尼,「六報」謂六聚犯報,「犯聚」即六聚罪相。

【疏】若依此判,得在分途,規猷無本,故不可用。

指斥中。上二句縱與,下二句奪破。亦非所出,故言「無本」。

【疏】三、解開名義。就分為三:一、統敘眾名,二、依名翻釋,三、對名立教。

三、解名義。

【疏】初、立名者,或云「尸羅」,或云「波羅提木叉」,或云「毗尼」。皆本梵言,非此所有,故存本音,不越此也。

初門。且列梵號,因果教相立行攝修,三名收盡,故云「不越」。

【疏】二、依名分二,即翻、釋也。

翻釋中。標分二科,通貫三名,一一皆具「翻」名「釋」義。

【疏】初、云「尸羅」,此翻為「戒」。

尸羅中,翻名。可解。

【疏】「戒」有何義?義訓「警」也。由警䇿三業,遠離緣非,明其因也。

釋義中,初科。以理裁酌,故云「義訓」。「戒」為能警,「三業」即所警。「警䇿」是作,「離非」即止。此約心用一持以顯戒義,對下「木叉」,故言「因」也。

【疏】如古所傳「防非禁惡」以解於「戒」。然「戒」通善惡,「律儀」亦然,不可偏舉以釋「戒」義。

斥古中。先出古解。「然」下,斥局。如屠殺者,受「惡律儀」,以殺為「戒」。但對境名「戒」,通禁名「律儀」,故云「亦然」。戒既通惡,古解局善,即是「偏舉」。

【疏】如經論中,多從善戒約義得名。試為舉之。如《智論》云「尸羅者,此云性善」,此從體說;如《心論》、《善生》云「別解脫調伏」及「學調諸根」,此就心說;如諸論中「作」、「無作戒」,此就業說;或名「清涼」、「迮隘」、「上天」,此舉喻明,就能說也;或云「以戒自觀,說是戒經」,此就教說也。諸如此相,其例不一,但偏善行,不通惡性。

顯今中。初科為三,初標舉。「如」下,列示五義。初「性善」者,離諸染惡法故,《論》自釋云「好行善道,不自放逸。」「如心」下,即次義。「別解脫」者,隨境清淨故,此出「《心論》」;「學調諸根」者,對塵抑制故,此出「《善生》」。二釋並據所治,故云從「心」。「如諸」下,是第三。指「諸論」者,《成》、《多》、《俱》、《雜》,非出一文,故通指之。

問:「『業』與『體』何別?」

答:「『體』取戒法,『業』據受體。」

「若爾,《鈔》中何以指『作』、『無作』為體者?」

答:「彼約受體,與今『業』同,故不相違。」

「或名」下,即第四,亦《善生》文。遮煩惱熱,故名「清涼」;性不容惡,故名「迮隘」;能上天堂,至無上道,故云「上」:此三皆喻。「能」即功能。(彼又云「制」,制諸惡法,并上「學調諸根」,總有五義。)「或云」下,未詳何出,疑是《善生》,連上文故,不復別標。「以戒自觀」,即指《戒經》,用撿三業。此約戒本,故言「就教」。「諸」下,結顯,指上五義,皆偏舉耳。

【疏】依如《成實》、《善生》所明善惡二戒,互受互亡,功用齊倫,名義無別。止得通解,戒為「禁」也,隨用兩得。何以知之?若解善戒,善法禁惡,警持不起。若解惡戒,惡法禁善,護攝不生。以斯義求,想無惑矣。

次兩通中。初引示義同。「止」下,顯今正解。「何」下,徵釋通相。然文約善惡互禁釋之。今是善戒,禁斷諸惡,故前經論多從善義。如上訓警,亦據善邊。今從「禁」義,釋戒彌親,故《經》云「如來立禁戒」,斯可證矣。

【疏】二、云「波羅提木叉」,此翻「別解脫」也。

「木叉」中,翻名。可見。有云「別別」,或云「處處」。

【疏】如論所引,道戒名「解脫」也,事戒名「別脫」也。

隨分果得,寄以明之。以道性虗通,舉法類遣,不隨緣別,但名解脫。

事戒不爾,緣別而生。緣通萬境,行亦隨徧,持行陵犯,則名得脫。餘非未行,不名解脫。

釋義中。初文,諸論皆爾,故通指之。初總分。「道戒」即道俱七支,「事戒」謂從緣所受。「隨」下,別釋。前釋道戒,初約位顯體。斯據初果,斷惑證真,方具此戒,而不從緣受,隨得果處,附位明戒,四果方極。今望初果以去,故云「隨分」等。「以」下,約義示名。「道」即空理,故言「虗通」。由入聖位,理觀破惑,業根既除,豈容身口更有非、惡,故云「舉法類遣」。「法」謂觀智,「類」猶通也。此即八正中語、業、命三,四聖諦中「道諦」所攝,名「無漏戒」,亦名「勝義律儀」。具此戒者,即第一義真實僧也。「事」下,次釋事戒,初標示相反。「緣」下,約相顯名。境別行徧,反上「虗通」,持此非彼,反上「類遣」。「持行陵犯」,對治勝也。

【疏】或有解云:「戒障有二:一者,業非;二者,煩惑。戒淨業非,惑待智亡。望分所除,故云『別脫』;後智除惑,乃稱究竟,名『解脫』也。」

業惑分中。初文,前列二障。惑為業本,通障戒善。「戒」下,次明對治。初二句別對。「望」下,會名。上二句結上「戒淨業非」。以業因惑起,持戒破業,惑亦隨損,故名「分除」。望下「究竟」,故名「別」也。下三句結上「惑待智亡」。亦約初果已上,例受斯名,是知在聖,不彰別號。

【疏】問:「戒止業非,定伏事亂,慧淨無明,如何云戒能除煩惑?」

答:「前已言之,戒為定、慧之基也,故《律》云『結使毗尼,縛著由解』。餘如文說。」

釋疑中。問答語意,大略同前。但前明戒唯伏業,慧方破惑;今明戒行即分除惑,故重問之。答中。初指前者,即教興中。「故」下,引證。彼具云「除結無罣礙,縛著由此解」,疏家變語。除結既由於律,故云「結使毗尼」等。

【疏】然諸經律互說木叉,不同上解,此隨義說。

三、引經律中,初科。以「互說不同」,恐疑前釋,故總引決之。

【疏】何以知之?如《律》云「木叉者,戒也」,據能克果,用目本因,因實是「戒」,非「木叉」也。故《經》云「戒是正順解脫之本,故名木叉」,明知是果。如《五分》說「分別名句木叉」者,舉果目教也。《僧祇》云「木叉者,十段修多羅」,即戒本文,同說為教。

次科,初句徵起。「如」下,次列三律,前明本宗,初約義正決。「故」下,引遺教轉證。「正順」者,因能克果故。「解脫本」者,果從因生故。後決二律。「名句」、「修多」,竝是能詮,亦由隨順解脫,故彰「果」號。「十段」者,八篇戒條,并前別序,及四重後四隨順法,或可指後略教。「修多羅」,此翻為「經」,經訓常法,義通三藏,即如「戒序」稱為「戒經」是也。

【疏】以此多證,文雖博現,隨相得名,不妨據本,「木叉」為果。

三中。名雖多別,大約不出教行及果。但果是正名,餘並隨義,故云「不妨」等。

【疏】三、云「毗尼」,亦「毗那邪」、「鼻奈邪」等,皆是傳梵之訛替耳。

「毗尼」中,初文。且列三名。或云「毗尼斯」、「鞞尼迦」、「鼻那耶」、「比泥」,竝見經、律,故云「等」也。

【疏】自古綴疏,至翻名中,並云「胡音為彼,漢譯為此」。智士立言,義不徒發,如斯釋判,沉罔祖宗,全不可也。

次辨胡梵,初科。按祖師《內典錄》,晉道安法師稱「梵」為「胡」,如彼所破。後世述疏,承彼之風,故有斯濫。「智士」等者,責其不當也。「沉罔」者,反屈佛教出於邊鄙也。

【疏】何者?胡本雜戎之地,梵唯真聖之都。雪山已南,三方距海,周輪九萬,厥名「大夏」。金剛輪者,地之中心,凡聖大王,同居此土。若處邊鄙,地為之傾。

次科,定梵國中。初二字徵問。「胡」下,正釋,分二。上二句對明勝劣。「雜戎」者,若取《禮記》,東夷、西戒、南蠻、北狄;今此通指蕃胡邊鄙,人物兇頑,以為「戎」耳。「真聖都」者,佛及聖賢弟子,皆出彼故。「雪山」下,二、別示梵土,初明境廣。「雪山南」者,以山抵北,梵國背山面海,故但云「三方」。山後北際,亦臨大海,今明國境,故所不論。「周九萬」者,通指五印。《西域記》云:「五印度境周九萬餘里,北廣南狹,形如半月,𦘕野區分七十餘國。」今以總屬中梵,故通舉之。大國曰「夏」。「金剛」下,約事定中。一約輪座定,二約二王所居定。《釋迦方誌》云:「中天竺國如來成道樹下有金剛座,用承佛焉。」「凡王」即輪王,「聖王」即如來。《方誌》云「佛之威神,不生邊地,為傾斜故」,文意同此。

【疏】此方中岳,亦號「中華」,且據軒轅,局談中表。故《河圖》云:「崐崘東南方五千里,號曰神州,亦稱赤縣。」

顯此方中。此有五嶽:東嶽泰山(兗州)、南嶽衡山(衡州)、西嶽華山(華州)、北嶽恒山(恒州。今為鎮山定州)、中嶽嵩山(洛州)。「軒轅」即古黃帝之號。《史記》云:「居軒轅之丘,故以名焉。」、「有土德之瑞,名黃帝(黃帝始分彊土,故偏舉之)。」舊云軒轅以中嶽嵩山為此國之中,或云且據軒轅所統為言耳。此說震旦一國言「中」,若望梵國還成邊土,故云「且據」等。「中表」,「表」邊也。「故」下,引證。在山「東南」,非中明矣。「神州」者,《物理論》云「地神曰祇。大曰黃地祇(統八方內地,黃即土色),小曰神州(據王畿千里內地)」,是則神主其地,故得名也。「赤縣」者,或云帝王南面,南方赤故;或云取中心之處,縣即境邑之通名。然上所釋,並據王者居處為言。今此通解,但是震旦異名,總目一國耳。

【疏】《爾雅》云「河出崐崘」,述其本也;《禹貢》云「導河積石」,傳其未也;《漢書》云「張騫尋河至身毒」者,通其遠途,未窮實也;尋佛經云「四河本源,香山所出,分流四海」,知始終也。俗云「崐崘」者,經謂「香山」,尋今行者,何從雪山?但雪山重沓,叢雜難分,冬夏積雪,路非人往故。郭璞云「河源靈府,出於天柱」是也。

示河源中,引文有五。

初、引《爾雅》,《釋水》中文。此窮黃河之源,頗得其實。

二、引《禹貢》,即《尚書》中《夏書》第一篇。「導河」謂禹王鑿山穿地以治水也。「積石」即山名。孔氏注云:「施功發於積石(禹謂河源,發功于此)。」又注云:「積石在金城(國名)西南。」此乃邊國近山,未是河源,故云「末」也。

三、引《漢書》,彼云「張騫奉使大夏窮河源,十二年方還,武帝封為博望侯」。「身毒」即天竺,或云「賢豆」,皆音訛也,正云「印度」(即彼月名譬聖賢之照臨故)。《史記》:「張騫云:身毒在大夏東南,可數千里。」然大夏即身毒而云「東南」,又「數千里」驗知但至彼國之遠路,不至身毒寧究河源,故云「未窮實也」。「通」,達。「途」,路也。

四、引佛經。《增一》、《華嚴》諸律竝同。「四河」者,一曰恒伽,二曰辛頭,三曰婆叉,四曰私陀波。「香山」,《俱舍》云:「香醉山,在黑山雪山之北,山南有大池水,名『無熱惱』。縱廣正等,面各五十踰繕那,八功德水盈滿其中。非得通人,無由能至。池水流出為四河,河流為四海。」始出香山,終流四海,故云「知始終也」。「俗」下,會名。「尋」下,明人所罕到。「行者」指西遊之人。「何從」猶言不至,以香山在雪山之北,雪山尚無由至,則知香山必不可至矣。此明世人但傳名而已,即《俱舍》云「非得通人無由能至」是也。「但」下,出不至所以。

五、引郭璞《圖讚》,彼云「崐崘三層,號曰天柱,實惟河源,水之靈府(廣大利物曰『靈』,深不可見為『府』)」。今䇿為二句,故語小差。

【疏】今詳諸說,天柱其必地心:心高則四河分注,斯一證也;神州乃崑山東南,明知方維自別,斯二證也;大夏背山面海,神州東南海曲,西北無聞,斯三證也;凡聖大王,治必地心,此方未聞,斯四證也;此土黃帝神遊華胥,王邵等解「即大夏國」,李聃、周穆皆登崐崘,明知超勝,賢聖同往,斯五證也。

研詳中,初句通標。下有五證。一準《圖贊》,二、三準《河圖》。(二明神州在邊,則證崐崙為中;三明大夏在中,則證四外為邊。)「西北無聞」,言為山所背,不聞彼方地里,故無可敘。第四、第五準上地傾之義。(四證彼王同居,五證此賢多往。)《列子》云:黃帝夢遊華胥國。王邵注云:即天竺也。「李聃」(吐藍反),即老子也,姓李名耳,字伯陽,或云號聃,為周柱下史。道家記傳,皆云西昇崐丘而上天矣。(《佛道論衡》云「死於槐里」,今且隨俗之言)。「周穆」,昭王之子。《樓觀本記》曰:「周穆王尚神仙,嘗遊崐崘,見西王母宴于瑤池。」

【疏】胡本山北,由來歸漢,今屬突厥,不𨽻華胥,何得稱為「胡語『毗尼』,漢云『滅』」也?

次示胡國中。初二句指所在。「山北」謂雪山之北。言「歸漢」者,示有所聞也。「漢」即對胡通召此國,如《唐書》云「高祖貞觀八年,宴突厥使者於兩儀殿」,即其事也。「今」下,明所屬。《方誌》云:「雪山以北,至于北海,地寒宜馬,名馬主也。其俗兇暴忍殺,毛衣。是突厥國。」是知「突厥」本胡之別國,其後胡皆屬焉。「𨽻」猶係也,言不係五印。「何」下結斥。

【疏】又漢本姓劉,非今國號,當隨代轉,何得鏗然?欲翻度者,應言「梵本『毗尼』,唐稱為『律』」。

三、隨世中。漢高祖姓劉名邦,都長安。「今國」即唐朝神堯皇帝受隋禪改號唐國。言「隨代」者,如古翻譯,秦翻為「秦言」,晉譯為「晉言」等。「鏗然」謂堅守一端,不能通變。「欲」下,教其法式。「梵」則定指中天,「唐」則隨於朝代。

問:「《律》中『毗尼』與『律』二名不並,是則姚秦已翻為『律』,豈是唐翻耶?」

答:「實如來問。今此欲明隨代之義,故言『唐稱』。或可雖是秦翻,古多別立,方今準『律』對譯斯名。餘如後述。」

【疏】又應須知梵字之本也。天地初闢,未有人物,色有梵王降生此土。仍傳本習,書語於人。是則天語天書唯居大夏,自餘胡國所有書語互各不同。此土書本,但圖鳥迹;方言雅鄭,代別皆異。豈比華胥楷定常古?

四中。初二句勸知。「天地」下,正示,初明梵字。上二句敘器界初成,「色」下二句,明有情元始。「仍」下,顯書語純正。《慈恩傳》云:文字始自劫初,梵王說五百萬頌,舊云《毗佉論》,即《聲明論》。「自」下,明蕃胡乖互。即如經律傳梵訛僻是也。「此」下,明震旦變異。「鳥跡」者,明書異也。黃帝時史官蒼頡,觀鳥跡以成其文;後程邈變篆為𨽻,即今之字也。「方言」下,示語異。「雅」即是正,「鄭」謂不正,即楚夏言音,隨方呼召,多所異同也。「豈」下結異。

【疏】餘更未盡,非本疏意,故且削略。

顯略中。今此正解「毗尼」之名,寄之辨示,故「非疏意」。

【疏】上來所談,亦是浮說。但未學者須知本宗,於道乃閑,甚助世法,故為出耳。若復封滯,斯妄何窮?

示意中。上二句指前。「浮」即游閑。「但」下,正示。「本宗」,謂佛教之所出也。望於道觀,且曰「遊閑」;若據傳通,無宜暗塞。此乃彰佛道之高勝,示教法之源流,指後學之歸從,杜異宗之譏誚。苟迷胡梵,實罔祖宗。古今傳通,曾未霑述,寄茲略示,委在別文(《方誌》四卷),猶恐疑繁,故此遮耳。「若」下,遣執。雖是正說,亦不可滯,或可再責,猶執舊者。

【疏】古譯「毗尼」皆稱為「滅」,以七毗尼用殄四諍,今以何義翻之為「律」?「律」者,法也。從教為名,斷割重輕,開遮、持犯,非法不定。故正翻之。

三、翻名義,正翻中,初文,先引古譯。蓋準《母論》,彼云「毗尼名『滅』,滅諸惡法故」,此即就能以翻。「今」下,出正翻,初二句徵起。以前云唐稱為「律」,故直徵其義。次一句訓字。「從」下,釋義。「斷割」等者,一一戒下,皆具此義。且如婬戒,入如毛頭犯夷,此名「重」也。半壞多分,方便非道,教他等皆蘭,教而不作,三眾同吉,此謂「輕」也。怨逼通境合,即是「開」也。受樂結重,「遮」也。離此諸過名「持」,反此名「犯」。舉此例通一切諸戒及餘法聚,則以「法」為義,皎然可解。對古所譯,故云「正翻」。

【疏】俗有九流,「法流」其一,故世付法皆約刑科。道與俗違,刑名乃異。至於處斷,必依恒法。故使「律」字「彳」旁兼「聿」者,為取筆也。處劾決正,非筆不定。筆即法家之象,致唯律翻。

次科。初列示俗法。《漢書.藝文志》云:全身保國,凡有「九流」(謂國家文典不出九類,故曰「九流」。一、儒流,二、道流,三、陰陽流,四、法流,五、名流,六、墨流,七、縱橫流,八、雜流,九、農流。具如《資持》下二委釋)。「法流」第四,今疏所指。「付法」,「付」即與也。「約刑科」者,按其科條,不妄加減也。「道」下,會同道俗。上二句示制異。五篇七聚為「道刑」,古今五刑為「俗刑」,如後所列。「至」下二句,明義同。「故」下,指字體顯義。「彳」,丑亦反,《說文》云:「少步也。象人脛三屈相連。」、「聿取筆」者,謂象人之執筆,《說文》云:「秦謂之筆,楚謂之聿,吳謂之律。」、「劾」,胡得反,推窮罪人也。「法家象」者,以法無象,假筆書示以成其形,故釋名云。「筆」,述也,述事而言也。

【疏】如《增一》中七種律也,《四分》九法,亦有其證。

三中。「《增一》七種律」者,即滅諍「七毗尼」也。彼從華語,足證今譯。「《四分》九法」者,調達九邪,破佛九正,名十八法,如「僧殘」中具釋。《律》中前後列名不定,第二一種,或云「律非律」,或言「毗尼非毗尼」,《鈔》云「毗尼及律二名不竝」是也。

【疏】古同為「滅」,謂功用也。滅諍之能,非律不靜,如水滅火,水非名滅。自餘云云,或曰稱量輕重,或曰遮制流類,皆信意言,無有歸據。故「律」文言,科約篇聚,並有軌轍,同收「法」義,餘復何論?

四中。初斥翻滅。名須剋體,不可從用,舉喻比例,是非可見。「自」下,斥餘名。且列二家,餘應更有。上謂依憑斷割,故曰「稱量」;下謂罪聚楷定,故云「流類」。然此二名,頗近「法」義,但無所憑,故云「意言」等。「故」下,示今有據,初指文。「文言」,即能詮也。「科」下,示義。「科約篇聚」者,示有重輕也。「有軌轍」者,言其楷定也。「同」下,結示。上句示今有歸,下句貶古無取。

【疏】問:「律以法訓,施造有儀,與餘兩藏,復有何別?」

簡濫中。初問意者。以「經」訓法、訓常,「論」亦翻為「對法」,是則「法」義皆通三藏,不局律宗,故發是問。

【疏】答:「不同也。餘藏明理,理有虗通,隨達一門,皆符道觀,五百身因,無非正說,意在去滯,何局文言?律則不爾。輕重開遮,楷模永定;亂常敗績,必據科治。由此而言,『法』義彌顯。」

答中。初文,上句通示。「餘」下,別釋,先明餘藏。言「明理」者,指教宗也。言「虗通」者,示理體也。「隨」下,明教門融也。「意」下,示不滯筌罤也。且理體湛寂,事相森羅。冥心湛寂者,則一以貫之;駐意森羅者,則纖毫不混。經開心地,得意忘言;律示行途,依持在教。三藏設致,大略可知。「道觀」古作「貫」字(《論語》云:「吾道一以貫之。」宜從古本)。「五百身因」者,《涅槃》中五百比丘各說身因,有比丘言無明即是身因,或云無明行識乃至五欲是身因,時諸比丘共往白佛誰是正說,佛言:「善哉,一一比丘無非正說。」、「律」下,示今律藏。對翻經論,亦有四別。初云「律不爾」者,唯明事也;言「輕重」者,非虗通也;「楷模定」者,教相不濫也;「據科治」者,案能詮也。「亂常」謂矯異惑眾(《禮記注》云「革服改制度」之類),「敗績」謂費事無功(《春秋》云「王師敗績」是也)。此二,俗中犯者,必加之以罪,今此借用,可配止作。惡行違止為「亂常」,善事乖作名「敗績」。或可上約毀犯,隨篇結罪;下據處斷,違教有過。「由」下,結顯。「彌」,甚也。

【疏】問:「律非類通,非律儀也,即戒與善,混然一亂。」

轉難中。律儀之戒,通徧塵沙,化教十善,隨境成行。上言理通事局,律唯據教,明非類通。則所修之行,不殊世善。故問決之,更彰法義。

【疏】答:「既訓於法,各有指南,戒、善兩分,何得相混?如彼受緣,條然天別,非法不分。故法又顯。」

答中。初據義訓以簡。戒名法行,自異泛善,故云「各有」等。「如」下,舉受法例顯。律儀假緣受得,世善隨意自修,故云「天別」。戒必假受,簡別無濫,故言「非法」等。重前彌顯,故云「又」也。

【疏】所以三藏同在梵言,此土木無,不可翻度。律雖義約,刑斷全乖。科據有方,片涉相似。故且當譯,見意便止。

示對翻中。初文,上通敘三藏。大論翻譯,華梵同有,可得正翻;彼有此無,止可義譯。三藏名字,通是義翻,故云「本無」。「度」即傳也。「律」下,正示今名。文明同異,意如次釋。「當」即是對。

【疏】何以知耶?律者,法也,終始有義,於佛教中,可成此義。故篇聚之設,三世同遵;適化乃殊,性戒常定。俗律不爾,代有沿革。古用肉刑:墨、劓、宮、割、刖。故俗律云「刑者,成也」,一毀其肉,終身永定,不可復也。今則笞、杖、徒、流、死,用代古法。至於大辟,亦有重輕,轘裂、磔屍、梟首、釁皷、夷及三族、戮通支黨。斯例甚眾,未可殫言。至於五刑,比擬常定,通名法也。

徵同異中。初徵。「律」下,釋。又二,初明佛律。「終始有儀」,謂軌範一定,無改異故。「三世同」者,「眾學」中云「佛觀過去未來諸佛」,《婆論》解云「佛結五篇戒,皆觀三世」等。「適化殊」者,隨宜度物,非一概也。「戒常定」者,稱業制教,無二途也。上云「篇聚」,則遮性皆同;而下但云「性戒」,此顯遮戒隨時,不無少異故。「俗」下,次顯俗律。初二句標異。「古」下,引釋。古刑中。「墨」謂刻額涅之以墨,「劓」即截鼻,「宮」謂男割其勢、女幽閉之,「割」即截耳,「刖」謂斷足。此五通名「肉刑」。「故」下,釋名,可解。(此與《尚書》不同。彼云「墨、劓、荊、宮、大辟」,彼荊即此刖足。彼無割刑,此無大辟。舊云此是秦法。)今刑中。「笞」即鞭刑,「杖」即大笞,「徒」即徒役,「流」則移處,「死」即絞斬。上通列五刑。「至」下,別示死刑。「大辟」音闢,法也。「轘裂」,上音患,車裂尸也。「磔屍」謂張屍釘之。「梟首」,斬首懸之。「釁皷」,殺人以血塗鼓。「三族」,《莊子》云:父族、母族、妻族。(或云父子孫為三。)奏法一人有罪,夷及三族。「夷」、「戮」,並殺也。「支黨」,內外親屬也。「斯」下,結上沿革,以顯全乖。「殫」,盡也。「至」下,取古今皆五,以明片涉之義。

【疏】問:「佛教法定,可用律翻。括究教相,亦有不定。即四重罪,犯如斬首,何故開懺、得秉羯磨?諸部見解,輕重不倫,如何訓法,天常永定?」

舉俗難中。初二句牒前。「括」下,敘難。初約犯重開懺難。謂斷頭既死,應當永擯,開懺秉法,還預淨僧,豈是常定?二、約諸都異同難。且如《四分》重犯,前後皆「夷」;佗部無重,同種但「吉」。既同律藏,輕重天乖,復非永定,餘事準說。天道四時行,萬物生,不差其候,故曰「天常」。

【疏】答:「重罪懺、擯,覆、露兩殊,法通開、閉,故有常準。斷頭喻無聖分,秉法據本戒儀。適機見有重、輕,當部規模不失。即斯量據,非法何邪?」

答有二。初六句答前難。「懺」、「𢷤」謂「露」者許懺,「覆」則滅擯,開制有儀,明非不定。「斷頭無聖」,喻體無功;「秉法據戒」,顯體全在。「適」下二句,答次難。上句明互望不定,下句示各論還定。「適機」謂佛本設教。「見」即諸師計情。「即」下,通結兩釋,還歸上義。

【疏】三、對名立教者。

【疏】問:「三藏得号偏從於『律』,餘二沒名,斯有何意?」

對名立教,釋中,初問。謂前有三名,獨標「毗尼」而入三藏,餘二不列,故問以申之。

【疏】答:「律者,教也,能生行解。以大聖設教,具列行途,五眾依資,奉持圓德,故名戒也。依戒剋翦,業惑斯亡,名解脫也。是則因、果兩行,皆由教生,故偏舉教,用攝斯二。若舉戒藏,互不相收。又戒是行,於教不顯故也。」

答中。先敘相生。初二句明毗尼在初。「以」下,明戒居其次。「圓德」即目具戒,名出《了論》。「依」下,明木叉最後。「是則」下,正答前問。初明偏從所以。「若」下,示餘二沒名之意,有二:一、「不相收」,行果是別故;二、「不顯教」,二皆所詮故。文且舉戒,木叉例說。

【疏】問:「若如此言,則半月說,應云『律藏』,何云『戒經』及『木叉』耶?」

轉難中。「戒經」之語,徧在《戒本》;「木叉」之名,標下「序」首。「律」既總收,何獨不舉?

【疏】答:「如上已解,須通玄意。三藏之說,經遠大歸。半月常聞,偏被時眾;羅列罪目,即警行緣;何得舉教,其義舒緩?依承脫縛,舉果動心,並是教詮,故通歸行。」

答中。初二句通示。指「如上」者,即教興中。「玄」,猶深也。「三」下,正釋。初明三藏從教意。謂令久學識其大趣,非同說戒即座警䇿,故云「經遠」等。「半」下,正答說戒舉二名意,初明舉戒意。戒能成行,故云「行緣」。「依」下,次明木叉意。戒文「舉果」,亦歸「警行」耳。

問:「前序云『今演毗尼法』,後序云『亦善說毗尼』,豈非舉教?」

答:「前序標教,以目《戒經》,後敘如來說廣,付屬流通,則非戒師警勵之意。」

【疏】有人解云:「兩舉因、果,同目於教。」今解不爾,聖說不徒,終有遠致,豈浮涉也?

指非中。先出古意。彼謂說戒,止是教詮,故以「因果」皆為「目教」。「今」下,顯非。意在前答,故但略指。經舉因果,警眾奉持,意在成行,故云「聖說」等。「浮涉」者,謂遊閑也。

【律】四分戒本。

【疏】四、解今題目,就分為四:初、部類不同,二、前後差異,三、正解名目,四、汎解諸本翻度所由。

解今題目,標列中。先明「部類」,乃彰此部之元由。次明「前後」,為顯立題之來意。窮源體意,始可論「名」。不敘「翻傳」,文從何得。四章次第,大略如斯。

【疏】就初,「四分」何時得名?乃是佛滅度後百年方有。因此須為三門分別:一、明教本無分,二、明分之時節,三、明見解有異。

初門,列章中。「百年有」者,五部同時,不唯「四分」,出《文殊問經》。

【疏】初門,明教本無分。

釋中,初門。欲明弟子乖競支分,先敘如來立教本意。

【疏】意以適緣授法,悟入為先,何有乖各輕重異見?故《論》云「牟尼大聖主,悉斷一切見」等。

立教中,初正明。約義祥教,故云「意以」。「緣」即是機。此明教門輕重,全自機差;佛意常融,寧存「異見」;月臨眾水,可以喻焉。「故」下,引證,未詳何論。「牟尼」此翻寂默,即釋尊名。見惑通三界,故云「一切見」。如來無明究盡,豈有妄見乎?

【疏】雖復《涅槃》四重之法說為「偷蘭」,於五部僧互生是非。又《方等》云「於五部中,學何毗尼」。斯但說有,不斥人法。《大集》方云「滅後分五」,斯乃懸記,亦非本意。如世父記子,後必分異。

次料。所引諸經明說,並佛在時說有五部,今言本無異見,顯然相違,故須引決。初通二經。《涅槃》中,佛說比丘盜佛物犯偷蘭,於五部僧不體佛意,互執輕重。今通言「四重」,或可盜是四重之一。《方等》中,語似問辭,撿文未獲。「斯」下,正通,謂上二文但通言有五部,而不指斥人名及所分教。次《大集經》,委出六部人法執見,故曰「方云」,如後具引。「懸記」謂如來在日,記言後分,非教本異。舉喻可解。

【疏】何以知邪?一者,教主是一,無可對諍;二、百年已來,師資傳化;三、時接利機,各體權實,雖聞異制,不相是非。故但通為《八十誦律》大毗尼藏。

證成中。初句徵起。次列三義。上二約主,後一就機。五師雖異,皆是躡跡相承,此亦「主一」義也。「體權實」者,知佛權方引入實道。既知所歸,則於方便無所乖諍,故云「雖聞」等。《義鈔》云:「彼各自念:『良由我等根器不同,致令聖制輕重異耳。』」、「故但」下,結成。非唯佛世,滅後百年,尚無乖異。「八十誦」者,即根本部。波離結集,一夏九旬,八十番誦,故以為號。

【疏】二、明分相者,其相有四。

【疏】一者,二部。如《四分》中,初結集時,選五百人,餘不在數,名為「大眾」。如《文殊問經》「根本二部」,謂「上座部」及「大眾部」。如《西域傳》:二部所集,名有石窟,其所仍存。現今中梵二部俱盛。

次時節中,二部。所出有四。初、即本律五百結集文。初「五百人」即上座部,迦葉所撰耆年無學,故名「上座」。「餘不在數」,即揀出之者,自興結集,人不計數,故以為名。二、《文殊問經》,下文自引。三、《西域傳》,隋朝彥琮撰。彼云:「竹林精舍西南六里許,南山陰大竹林中大石室,是大迦葉結集處。又西行二十餘里,是諸無學結集處。」文指二處明有「二部」。四、約傳聞以證。

【疏】二者,五部。

【疏】若據緣本,其流「上座」,何以知耶?大迦葉波初秉宗教,將事集法,簡練通德故。五百無學,《智論》千人,並是釋門達化之士,故號斯侶名為「上座」。如《律》中說:「結後召眾重述前法。時大眾曰:『佛是智人,立法須定,何得開制?』迦葉告曰:『由是智人,制已更開,開已還制。』」自非達化,何以明斯?故得任持三藏御世。如《部執》解,於佛滅後夏竟涅槃。《大悲》、《智論》咸陳滅相。如《付法藏傳》說,付法與阿難等。

次明五部。先敘異世五師者,欲顯派分有所因故。初師中,初二句示本部。「何」下,明緣相。又四,初敘選眾。「摩訶迦葉波」,此云大飲光氏。「秉」即是持。「通」謂六通,「德」即學行。「《智論》千人」者,示不同故。言「達化」者,體佛意故。「如」下,次引緣釋上達化。雖歎迦葉,意通大眾。即五百結集中,迦葉結集三藏畢,有長老富那奢,與五百比丘,至王舍城詰問,迦葉再條所集一一答之,故云「結後」等。「時大眾」者,即富那奢問儉開八事,迦葉答以豐時還制,乃發是問。「自非」等語,結歎智能。「任持」謂力行正教,「御世」謂攝化群生。「如《部執》」下,三、示滅相,即《十八部執論》。「佛滅夏竟涅槃」者,準《義鈔》,五師住世各二十年,此即所見不同也。《大悲經》,彼云「迦葉入涅槃時而作誓曰:願我滅後,以神力加,令身衣不變,諸根亦然,乃至彌勒出世,令我見彼共作三會(初會九十六億,二會九十四億,三會九十二億),乃至彌勒將所度眾皆到其所。眾念迦葉身卑,遂踊身虗空而作神變,現為大形充滿世界。眾見神力,除去憍慢,成阿羅漢。尊者以己身火闍維其身」等,《智論》大同。「如付」下,四、明傳法。彼明迦葉結集三藏弘持法已,尋禮佛四塔(出家、成道、轉法輪、入涅槃),次入娑伽羅宮禮佛牙塔。忉利天禮佛髮已,往別闍王。遇王晝𮄊,告閽者畢,向雞足山。王與阿難追之,山自開闢,迦葉在中,全身不散。王哭投地𧂐香欲焚,阿難曰:「迦葉以定力持身,待於彌勒,不可闍維。」王遂迴駕,其山復合。先「以法付阿難」等。

【疏】二師阿難,受法化世。如《付法藏傳》,恒水中流而取滅度,分身四分,廣相如彼。

第二阿難。指彼「《傳》」者,彼明阿難聞竹林比丘誦法句偈云:「若人生百歲,不見水老鶴,不如生一日,而得覩見之。」阿難慘然云:「此非佛偈。佛偈云:『若人生百歲,不解生滅法,不如生一日,而得解了之。』」阿難還聞誦於前偈,歎曰:「我於世無用。」遂別闍王,亦值王𮄊,即度恒河。王覺追之,半河方及。王請住世,阿難默然。復度雪山五百仙人已。河變金地,即於此處入風奮迅三昧。分身四分:一與闍王,二與毗舍離王,三與婆竭龍王,四與帝釋。四處建塔。先以法付商那。

【疏】三師未田提,四師商那和修,並是阿難親承資奉。阿難將滅,以法通付二人。田提道洽罽賓,和修化在中國,是則同時分地而王也。

三四二師中。先列示二名。「未田提」,「提」或為「地」,或云「摩田底迦」,此翻「金地」,即恒河中度五百仙人,餘皆先入滅,唯未田地被留傳法,往化罽賓國。「商那和修」,亦云「舍那婆斯」,此云「胎衣」,曾施辟支佛衣,五百世與衣俱生故。因至毱多所,坐其牀。弟子不識,起慢。乃舉手空中,便下香乳如高山泉流。乃至次現五百法門,毱多皆不識。自言:「我得七萬七千本生諸經,八萬毗尼,八萬毗曇,汝皆不識。我若去者,法門隨去。」諸弟子始知神異,悉得羅漢。法付毱多。「並」下,次正敘傳法。「洽」猶徧也。「罽賓」即迦濕彌羅國,梵音之異。此二並出阿難門下,布化同時,故文合敘。

【疏】五師優波毱多,和修所度,緣如《智度》,聲振遐邇,時人號為無相好佛。

第五師。「優波」,或云「鄔波毱多」,或言「堀多」(毱,渠竹反),此云「近護」。「緣」指《智論》,廣在《傳》文。所度夫婦得四果者,乃下一籌,籌長四寸,滿丈六石室。人謂化行與佛無殊,但無三十二相,故以為號。

【疏】前之五師,躡迹傳化,體權通道,故不分教。

示不分中。上二句指前,下二句結歎。師資相承,謂之「躡迹」。若據未地、商那,乃是橫分並化。但由各王一處,且言「異世」。若取傳法,唯是商那。據理但有二十三師,《付法藏傳》委釋緣相,須者撿看。「體權」者,達教所由生也;「通道」者,如教有所歸也。

【疏】二者,同世五師。時既澆漓,情見互起;雖通小聖,不無利鈍。毱多受法,漸劣於師;和修舉手,莫委定相。致使此五皆資心見,何得開通?縱而不問,遂分五部。

同世中。初文先敘時澆。由諸無學理解無殊,事見尚異,故云「雖通」等。「毱」下,正明分派,又二。初敘師道劣。即《付法傳》云:「和修現定,毱多不識。修云:『吾師阿難得定,我不能知;我得定,汝不能知。』」等,故云「漸劣」。「致」下,次明弟子乖競。「資」猶生也。「縱不問」者,或師任弟子而不為決,或弟子自任而不啟問。文通兩釋,隨意采之。

【疏】如《涅槃》說:「由此異想,朋黨相援,互相諍訟,皆悉悟道。」又《大集》文云:「五部雖各別,不妨諸佛法界涅槃。」

次文。兩經竝約開會之意。《涅槃》,「異想」即是心見。「援」即訓助。教行雖殊,理果不別,故云「悉悟」等。《大集》「涅槃」而言「諸佛」者,簡二乘故;云「法界」者,簡偏真故。雖履權乘,無非會大,涅槃一相,趣入萬途,故云「不妨」。

【疏】三、明十八部。

【疏】如古三藏流傅云:「五部初分二百年後。何者是邪?薩婆多中出分四部,迦葉遺分出二部,彌沙塞中分出一部。四百年後,僧祇部中分出六部。唯曇無德部始終不分。」

十八部中。初「三藏傅」者,出首師《疏》。前明二百年於三部中分十二部,後明四百年僧祇始分,共為十八部。初云「五部」者,通舉全數也。望後僧祇,故曰「初分」。「薩婆多中」出婆差部,婆差中又出三部:一、法上,二名賢胄,三名六城(合本成五)。「迦葉遺出二」者:一、僧伽提,二、淺摩提(本末合三)。「彌沙出一」者,名中間見(共本成二)。「僧祇出六」:一、遺跡,二、彌沙,三、施設,四、毗陀,五、施羅,六、上施羅(本末有七)。《四分》不分,文據在此。已上本末共十八部。此中無「婆麤」,仍以僧祇在五部數。故使古師以僧祇當婆麤。如《疏》後破。

【疏】又如《文殊問經》下卷《分別部品》云:「根本二部,從大乘出。摩訶僧祇部,分別說有七。二者體毗履,分別有十一。十八及本二,皆從大乘出,無是亦無非,我說未來起。」廣如彼經,名相住處,不復引也。

《文殊問經》,初標示。「根本」下引經文,初二句引長行,明二部所出。「從大乘」者,於一實道施方便故。彼云:「文殊師利!根本二部從大乘出,從般若波羅蜜出。」「摩訶」下,次引偈,示十八部所出。文有二偈,初一偈示派別。「摩訶僧祇」,此云大眾,老少同集故(此即窟外大眾部也。「僧祇」名通兩部,須約窟內、窟外以分)。「體毗履」,此云老宿,唯老宿人共出故(即窟內上座部)。次一偈顯所出。「從大乘」者,以末從本,無別異故。「無是非」者,《經》云:「佛告文殊師利:『未來我弟子有二十部,能令住。二十部者,竝得四果。三藏平等,無下中上。譬如海水味無有異,如人有二十子。其實如來所說。』」懸記滅後,故云「未來起」。「廣如」下,彼云「僧祇出七」者:一、執一語言(所執同僧祇故),二、出世間語言(稱讚詞也),三、高拘黎柯(人姓),四、多聞(有多聞智),五、只底舸(山名),六、東山,七、北山(上三皆居處)。「體毗履出十一」者:一、一切語言(執三世有,可言說故),二、雪山(居處),三、犢子(人姓),四、法勝(人名),五、賢(人名),六、一切所貴(人所重貴),七、芿(而證反,山名也),八、大不可棄(人名),九、法護(人名),十、迦葉毗(人姓),十一、修妬路(所執計也)。「名相住處」者,如注可見。

【疏】又如《十八部執論》,真諦所翻,隨出本疏三十餘帋,一百一十六年後方出異執。極廣其致,閑暇可看。

《部執論》。「真諦」,陳時翻經三藏。所指「本疏」,其文已亡。唐玄弉重翻,名《宗輪論》。《論》云「一百年後十六年,有大國名波吒棃弗多羅,王名阿輸柯(即阿育王),王閻浮提。如是時中,大眾破散」等。下文指廣,今為略引。彼云:「初從大眾部出七部:一、一說,二、出世說,三、灰山住,四、得多聞,五、分別說,六、支提山,七、北山。二從上座部出十一:一、說一切有,二、雪山住,三、可住子弟子,四、法上,五、賢乘,六、正量,七、密林住,八、正地,九、法護,十、善歲,十一、說度。」(與前並同,但名或異,對之可見。)

【疏】四者,五百部。《智論》云「佛滅度後,五百異部聞畢竟空,如刀傷心」等。

五百部。《智論》但有通數,不出人法名字。彼具云:「佛法過五百歲後,各各分別,有五百部。乃至堅著語言,聞說般若畢竟空,如刀傷心(不樂聞故)。」

【疏】問:「上列四種異執不同。既是一化所宗,俱會聖道,何得更執?豈曰達人?」

問中。初二句牒前。「既」下,立難。「一化宗」者,師稟同故。「俱會道」者,所證一故。「更」字平呼,互也。

【疏】答:「理本一也,悟有淺深,由機涉明昧,計有利鈍。故入觀也,人法俱亡,及其出也,不無緣習。教約相動,隨義以張;道據正理,分通會契。」

答中二。初約理解正答。「理本一」者,答上「會聖」。「悟淺深」下,答上「更執」。「故」下,約觀行證成。「人」謂體析所觀,「法」即反照能觀。病除藥去,故云「俱亡」。「緣習」謂心緣舊習。入觀照理,理空故同;緣習隨事,事有故異。「教」下,申教道所以。「教約相」者,有所示故。「動」猶興也。相必有別,不可一致,故「隨義張」。「正理」即真空。離相無二,隨門得入,故云「分通」。

【疏】「故《無量義》云:『法水一也,江河井池分其異耳。初說四諦,本為聲聞,八萬諸天,發大道意。』用斯文證,何得懷疑?」

引證中。「法水」喻理一,「江河」喻機差。「初說」等者,經中顯示一異之相。彼續云「次說方等、摩訶般若、花嚴海空,而百千比丘,無量人天,得須陀洹,乃至辟支」等。「八萬」,《經》作「八億」。

【疏】三、明見解。

明見解中。次列六師,並《大集》文。

【疏】《大集》云:「夢㲲一段,後分為五。」

「佛告長者:我滅度後,有諸弟子,顛倒解義,及以說法,覆隱法藏,名『曇摩毱多』。」此云「法正」,律名《四分》。凡解行法,先果後因。此就化儀,說相明顯,故倒解之。如四諦法,苦初道後,覆彼常途,因先義也。

初師中。初通敘諸計。「顛倒」下,正示初師。初總敘見解、人、法、名號。「倒解」約自見,「倒說」約化他。「凡」下,別釋見解,初二句標示。且舉「果因」,餘皆類此(有本作先因後果,誤)。「此」下,正釋。謂是此師「化」物「儀」式。先示果相,後推其因。苦集世間果因,滅道出世果因。若從次第,合云集苦道滅。欲使知苦斷集,為滅修道,先解後修,教行易識。若據四諦,本是佛說,而言「曇摩」者,佛作倒說,本為隨宜,曇摩計此,用為常度故也。由倒解故,即是「覆隱」。

【疏】二、彼《經》云:「受有三世及以內外,善能論議,破壞外道說一切性悉得受戒,凡所難問,善能答對,名『薩婆諦婆』。」此云「有」也,法名《十誦》。然異道所計「誅惡人畜、道路女人陵皆無罪」,此部難言:「但殺得罪,何簡善惡?戒出離因,要身器淨,非一切性悉得受故。」

次師中。先明見等,亦同上科。「受」即執計。「三世」約竪論。「內外」就橫說,通收三界繫法。該上三世,五塵四大,並有內外,即情非情二種世間。彼計諸法名字是空,法體皆實。「然」下,別釋見解。引破外計,釋上善能論議等。初破淫、殺揀境。外云:人畜善者,殺則有罪;居家婦女,陵方有過。「此」下,難破,但破殺義,婬戒類準。「戒」下,次破受戒不簡。彼計有情皆可受戒,雜報淨穢,俱無所擇。前文已出外計,故此直破。

【疏】三者,《經》云:「說無有我及以受者,轉諸煩惱猶如死屍,名『迦葉毗』。」此云重空觀,法名「解脫」。此有《戒本》,相同《五分》。

第三中。「我」即所計倒本,「受」是能執妄情。凡謂實有,遂生執著;我既本無,執將何附?下翻「重空」,義在此也。「轉諸煩惱」者,顯觀功深,斷證易故,三界見思,故云「諸」也。是可猒棄,故如「死屍」。「法名解脫」,良由於此。下示「戒本」,廣律未傳。

【疏】四者,《經》云:「不作地相,水火風相,虗空識相,名『彌沙塞』。」此云不著有無觀,法名《五分》。

第四中。「經」舉六大,攝盡世間色心等法。上四大通內外色法,「識」即心法,「虗空」即非二法。不作六相者,「不著有」也;存此六故,「不著無」也。下翻人名,正從此義。

【疏】五者,「皆說有我,不說空相,猶如小兒,名『婆麤富羅』」。此云著有行,不傳其法。

第五中。彼計「有我」,徧該五蘊等法,故云「皆說」。智非深遠,故喻「小兒」。

問:「此與外道何別?」

答:「外道妄謂蘊中別有神我。此約觀行,推㭊我蘊非一非異,知是虗妄,計妄為有,可得悟道,故不同也。」

問:「此與第二師所見何異?」

答:「引前比校,其異可見。」

已上五師,得名有三:初從解為名,下云「明慧卓朗,除邪倒」故;二從計得名;後三從觀行為名。又小乘宗計不出四門:初是空門,二、五即有門,第三雙亦,四即雙非。或可總歸二宗:一、四皆空宗,二、三、五並有宗。

【疏】又云:「廣博徧覧五部經典,是故名曰『摩訶僧祇』。」此云大眾,此有其律。

六、僧祇中。不偏一見,攝機斯足,故云「廣博」。懸觀五計,集法無遺,故云「徧覽」。

【疏】問:「古師多謂『僧祗本律即婆麤富羅所執』,今如何分?」

答:「非敢苟分,《大集》明異。若合『婆麤』,文不應云『徧覽五部』。」

初問中。「古師謂」者,如前已示。答中,初示所據。「若」下,顯古違文。

【疏】問:「二部、五部同是後分,如何經讚唯在五部?」

答:「二部是本,義通五見,不慮後疑。五部支生,各懷異相,多起靜競,恐不傳持,故偏牒五『不妨法界』。」

次問。經中但云「五部雖異,不妨諸佛法界涅槃」,不言僧祇,故有此問。據經止有僧祇,而言「二部」者,欲顯本部亦分,經中合讚故也。答中。上明本部不須意,下示五部須意。

【疏】問:「如上所列,五部在初,僧祇應後,以徧覽故。」

今解云:「僧祇實先,滅後便有,以廣博故,通含五意,故是總也。如上《經》說。」

第三問。以僧祇根本,理合在前,而《經》云「徧覽」,則顯居後,故須通之。答中。古師執前三藏所傳,以僧祇為五部,恐據「徧覽」之語謂是後分,故須問決。此中不敘,故直標「今解」。初示次第。既云「廣博」,顯是根本。「通含」總攝,故是徧覽。

【疏】二、明前後者。

【疏】問:「本文佛世所出,『四分』滅後方生,如何迴互,致斯目也?」

前後中。敘問有二。據文但問現未迴互,約義更兼師資顛倒。

【疏】答:「元佛制教,但云『戒本』,通被眾計,名濫彼此,故別標『四分』,用約餘部。」

答中。以「戒本」名通,須用別目,簡別今宗。

【疏】問:「如向所解,但先『戒本』,後自取分,故倒乖儀,義亦不可。」

難中。意謂必云「戒本四分」,自可揀故。

【疏】答:「開卷識宗,故須先示;『戒本』名通,義須後列。」

答意可解。

【疏】有解者云:「欲知戒本是何部律,故須題目,是《四分律》家之戒本也。有斯異故,標題不同。」

他解。意取戒本出於廣部,故以部名標首,簡別餘律。

【疏】三、正釋名目。

三正釋名。

【疏】言「四分」者,顯宗目也。

法題,別目中,初文。「顯宗目」者,五部、十八,並有戒律,由此別知是今宗故。

【疏】佛滅百年,興斯名教。相傳云:「於上座部搜括博要,契同己見者集為一部。四度傳文,盡所詮相,故云『四分』。」

廣釋中,初科。上二句明時代,準《文殊問經》也。「相傳」下,示所出。「四」下,顯名義。

問:「他文皆言律藏殘缺,今云『盡詮相』者?」

答:「二意通之:一據自宗已盡,二梵本元備,傳度致缺,如《業疏》云『于闐有本,約可百卷』是也。」

【疏】此據說之所至,非義判也。故二十犍度離分三分,可是義開邪?

次科。恐謂同世章疏科釋為四,故此遮之。由結集時,隨至一節未終而罷,如是四番,一部方畢,故云「此據」等也。「故」下,引據。律中二十犍度,《受戒》、《說戒》二犍度,在第二分尼律後;《安居》下十六犍度,自為第三分;《房舍》、《雜法》二犍度,在第四分初。據此散落,無有分齊,驗非義判,故云「可是」等。(有除「三分」及「是」字,非也。)

【疏】又如本結未分,為八十誦,一夏之功也。五分、十誦,其例眾矣。

舉例中。初根本部,波離一夏誦出,逐座為目,誦數仍多。《五》、《十》二律,亦據說所至處,皆約誦數為名,足成今例。

【疏】言「戒本」者,顯教體也。

通目中。初云「教體」者,「戒」即所詮體,「本」乃能詮體。

【疏】戒者,禁也,警也,即眾行之所因;本者,根也,從也,能生成於道務,此「戒為道本」也。又云「戒為行本」,世出世行並依承之。又云「戒為教本」,一部廣律,止解戒行之文,計應名「律本」,今舉行目教也。又云「戒為說本」,在座誡勸,有所依承,文云「半月說,戒經中來」也,豈不以所說為傳者之本也?又云「聽者以說為本」,耳聽心納,尋說生行。如是廣之。

廣釋中。五義:前二約所詮法,後三就能詮文。初義以因望果,故言「道本」;次義唯就因論,故云「行本」;三約能詮對所詮;四即能說望所說;五即能聽望能說。對文可見。「如」下結指。

【律】出曇無德(唐言「法護」)部律。

【疏】「出曇無德部律」者,舉其人也。

次釋人號。

【疏】前列「四分」,乃異他本。雖且分目,不無相濫,故重舉人,永除疑執。

標意中。「不無相濫」者,猶慮他宗亦以「四分」為目故。

【疏】梵音「曇無德」、「曇摩德」與「毱多」,傳有訛僻。唐言「度之」,同云「法正」,謂法正律主,明慧卓朗,除邪倒也。又言「法護」者,能興建正法,不墜於時,即十八部中「法護部」是也。又言「法鏡」者,能照達萬法也。

翻名中。初列梵號。「唐」下,翻華言,三釋如文。總諸梵號,故曰「同云」。次指「十八部」者,即上座部中第九部也。或云「法藏」、「法密」,隨義不同。

【疏】古人依《大集》中「倒解義」翻,此述其見,非翻名也。

點古中。彼按經中「顛倒解義」,用翻彼名,故須指破。

【疏】四、解諸部東傳所由。

四、解諸部中。正示今宗,因出他部,正顯《戒本》,因敘廣律。

【疏】此門據行,微似賖遲,而於教本,最是急要。若不標舉,疑偽假生。戒行所詮,無宜不曉。縱是佛說,猶有憲章,況非究竟,豈妄承奉?讀者得意,不用計文。今後所列,時代為次。

敘意中,四。初敘緩急。「賖遲」,猶緩慢也。在行雖緩,於教則急。「若不」下,次顯須知。古藏錄中,或無翻傳朝代人名,則入「疑」、「偽」二錄,意謂不示翻傳,將令後世謂非正譯。情由此起,教曰「假生」。教本詮行,行依教立,教源不曉,行亦浮濫,故云「戒行」等。「縱」下,舉況。「憲章」,即律廣文。雖並佛說,不無繁演,雖非究竟,義須承奉。「讀」下,屬付。「今」下,標舉。

【疏】自漢明夜夢之始,迦竺傳法已來,草創鎡基,未遑具體,眾分道俗,無受歸戒。年過二百,至魏齊帝嘉平年中,有天竺沙門曇摩迦羅,魏言「法時」,出《僧祇戒心》,方立大僧羯磨受戒。至高貴鄉公正元元年,有安息國沙門曇諦,出《曇無德部羯磨》。斯二部初在洛陽,是謂戒律之先也。餘如《鈔》說。

列示中。初文先敘本緣。「漢明」即後漢第二主明帝。永平五年,夜夢金人項有光明,飛行而至,且問群臣,奏言「西竺佛法將流此土」,乃遣使往逆也。「迦」即迦葉摩騰,「竺」即竺法蘭,竝中天竺人。同契遊化,齎白㲲像及梵夾經至月支,與漢使相遇,同歸漢地。「草創」言其初始,「鎡基」取其未備。「鎡」即耒耟(上盧對,下音似),治田具也;「基」即田地(《孟子》云:「雖有滋基,不如待時。」)。「眾分道俗」,釋上「草創」;「無受歸戒」,釋上「未遑」。「年」下,正敘二部之始。初明《僧祇》。「魏」即曹魏,齊帝當第四主。「迦羅」或云柯羅。「戒心」即戒本,居中統要,故喻心焉。若據迦羅行受,初依《四分羯磨》,出《僧祇戒心》,是則兼通二律。但出《羯磨》在於曇諦,故以《四分》推於諦耳。「至」下,次明《四分》。「高貴鄉公」即魏第五主廢帝之號。「曇諦」未詳華語,傳云亦善律學,正元中來遊洛陽,出《四分羯磨》。《迦羅傳》云「請胡僧出羯磨」者,即指諦也。準知迦羅行受,曇諦譯文。若據藏中,有《僧鎧羯磨》,曹魏時翻,但時不見用,故所不明。「斯」下,結示二部。《僧祇》始有《戒心》,《四分》但傳《羯磨》,未有廣律。「洛陽」即今西京。下指「《事鈔》」,見《釋相篇》。

【疏】《十誦律》者,有天竺僧弗若多羅,秦言「功德華」,以秦弘始六年誦出本文,什公為譯,三分獲二,遇患而卒。晉廬山沙門釋慧遠致書羅什,令續其翻。時有西域僧曇摩流支,秦言「法樂」,什與通譯,方訖其部。俄屬什化,未獲刪定。至弘始八年,西域僧卑摩羅叉,晉言「無垢眼」,遊至壽春石㵎寺,又續出受法,名為《善誦》,部文都訖。但其文繁重,頗懷疎質,故什公臨終恨言遺世。

《十誦》。凡經三譯,一部方全。先明初譯。「多羅」,罽賓國人,姚秦時至此土。弘始六年十月七日,秦主請誦出梵本,什公譯之。未終,多羅奄逝,故言「遇患卒」也。「晉」下,次明續翻。遠師棲止廬岳三十餘年,《傳》中多有同名,故以處簡之。遠聞多羅入滅,常慨未備,及流支入秦,乃遣弟子曇邕致書請什公更出餘分。「羅什」具云「鳩摩羅什」,此云「童壽」,天竺人,弘始三年至長安,秦主禮為國師,廣有翻譯,盛行于世。「流支」,西域人,以律學馳名。弘始七年至此土,遠亦遣書辟請,遂與什共譯。部文已畢,成五十七卷。「至」下,三、明後翻。「卑摩」,罽賓國人,先在龜茲(「龜」音丘,「茲」音茲),弘闡律藏,後至長安,與什相遇,乃講《十誦》,又出《善誦》四卷,共上成六十一卷。「壽春」,長安坊名。「石磵」乃坊中寺號。「但」下,示翻傳文體。「什公恨言」者,臨終告眾曰:「自以昧闇,謬充傳譯,凡所出經論三百餘卷。唯《十誦》一部,未及芟夷,在其本旨,必無差。」(「芟夷」謂刪治,「芟」音衫。)

【疏】《四分律》者,罽賓沙門佛陀耶舍,秦言「覺明」,以弘始十二年誦出本文,涼州沙門竺佛念譯,釋道含筆受,與《長含》同翻。其人樂廣,故文辭頗富。

《四分》中。「耶舍」,罽賓人,後遊化至姑臧,什師勸秦主迎之。及至長安,別立新省於逍遙園,四事豐待,並皆不受,時至分衛一食而已。為人髭赤,善解《婆沙》,時人號為「赤髭毗婆沙」。十二年共竺念譯《四分律》、《長阿含經》。十五年解座,尋返西國。「竺佛念」,涼朝人,內外該博,當時譯場,咸所推許。「道含」,傳云亦學解有功,生年姓氏,莫得而知。「譯」謂以華翻梵,「筆受」即錄語成文。「其人」者,雖三人共翻,而文推筆受。本四十五卷,今為六十卷。

【疏】《僧祇律》者,有平陽沙門釋法顯,遠遊大夏,具寫本文,齎還晉地。以安帝義熙十四年,就迦維那國僧佛陀䟦陀羅,晉言「覺賢」,於楊都道場寺,與《華嚴》同譯。故要約精美,不負傳通。

《僧祇》。「法顯」,平陽人,東晉隆安中,往西國求經律。至中天竺,得《僧祇律》、《泥洹》等經。凡三年學胡書胡語,躬寫還晉地。「安帝」即東晉第十主。「迦維那」,即中印國名。「䟦陀」以禪律馳名,附舶泛海,至長安,抵楊都(即今昇州),與法業、慧嚴譯《華嚴經》。顯獲梵本,就請同譯,成四十卷。

【疏】《五分律》者,梵本法顯持來,有罽賓僧佛陀什,宋云「覺壽」,以景平元年,於楊州龍光寺譯,沙門釋道生、慧嚴等筆受。故四部之文,無越斯律,名不虗稱,見重於今。但弘通蓋寡,可用長歎!

《五分》,亦法顯持還,未譯而亡。京邑諸僧聞陀什善通此律,故請出之。「陀什」宋景平元年至楊州,即此年與于闐僧智勝共譯。「生、嚴」二師,並羅什弟子。「故」下,示文。上四句推勝,下二句傷歎。此方四律,獨《五分》罕傳,故云「弘通寡」也。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一上之一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一上之二

【疏】自上已來,略於文前開示標相。今次就文,義張三位。

結前中。「標相」者,「標」即教詮,「相」即前四章「總別門」中所明之義。「今」下,標後。

【疏】初從「稽首禮諸佛」下一段偈,明法正無學,將傳行教,光被於時。但為末代鈍機,情多狡詐,謂是別懷,未能師奉;故先歸敬,歎戒功能,勸以奉行,名廣略二教總序。興致已彰,正宗宜顯,故次第二,從「和合僧集」下至「當於中學」來,名廣略二教別序、正、流通,盛開持犯諸通塞行。別行已成,眾德圓滿,後當流演,顯無窮之相,是以第三「明人能護戒」下,總舉兩教勸修弘益。

總判中,初明序分。「狡」,猾。「詐」,諂。謂多猜疑,無淳信也。「別懷」者,下釋「歸」意云:「謂妄意言,不承宗緒。」、「故先歸敬」者,即初一偈。「歎戒功」者,即次一偈。「勸奉行」者,即「欲除」下諸偈也。正宗中,廣、略二教各有序、正、流通,故云「別」也。合此二教,總為正宗。「序」與「流通」皆言「總」者,竝望二教各有三分為言。「通塞」即開遮。持犯開遮,通該廣、略,總收諸戒。流通中,云「別行」者,躡前正宗廣略不同,又二教中行相各異故。遵奉二教,道業內著,美望外彰,故云「眾德滿」也。

【疏】就前二序,三種分別:一、名;二、意;三、前後也。

【疏】就初名分,有四種異。一、約人異:前偈法正所撰;「和合」已下,如來布教。二、對時異:前偈未來百年;正序如來初化。三、總別異:前偈法正一宗;「和合」通五百部。四、就義異:前是勸信;後是所傳發起序也。

序分,初科,立名中。「四異」皆云「名」者:一、法正、如來,從人名也;二、未來、現在,對時名也;三、前別、後總,就宗名也;第四例同諸經,名義可解。

【疏】二、建意不同。若據當時敷化,各唯一意。如來正序,不慮不行,何有勸信?止是發起之由。

不妨勸信敘己集結,義兼發起。據後引成,非是臆說,是則發起亦通勸信。

建意中。初明別意。文中但敘佛不須勸,則顯法正不勞發起,以教興佛世,正但傳弘,止須加勸。此彰二序各專一意。

「不妨」下,次示互通。前敘結集,意發正宗;後引佛序,意在證信。言「引成」者,謂引佛序成正宗故。

【疏】三、明前後者。

問:「發起之序,興在於前,今何後列?」

答:「若致在初,有兩非便:一、彰廣序隔於正宗,不相隣接,發起非便;二、彰勸信本意不具,謂唯勸宗,不勸廣序。今總居先,二種都便,反上解取。」

前後中。約時不次非理為問。答中,「兩非便」者,初據發起非便,後即勸信非便。「反上解」者,一彰不隔,二得皆勸,故云「都便」。

【疏】就初序文,分為四節。

前有半偈,明將演正法,濁世障多,恐有留難,故歸敬三寶,稟承加護;

二有半偈,歸敬本意,令法久住;

三、「戒如海」下九偈,廣列戒之體相,呈露時心,勸以奉持;

四、「世間」下,明教行攝持、功不虗義。

四節判中,總分。偈文,四句為「一偈」,二句為「半偈」,一句但云「句」耳。自下分文皆爾。

【律】稽首禮諸佛,  及法比丘僧。

【疏】就初文中,義文分二:初釋三寶,後解歸意。

【疏】且夫三寶,三緣不同。初名義者,自可如常,不學不知,故須略引。

初半偈,略示中。初科為二。初示境別,「緣」,即境也。「初」下,次敘名義,顯今須釋。

【疏】言「佛」者,梵云「佛陀」,或云「浮陀」、「佛駄」、「步他」、「浮圖」、「浮頭」,蓋傳音之訛耳。此無其人,以義翻之,名為「覺者」。具二義故:言「覺察」者,對煩惱障,四住如賊,唯聖覺知;言「覺悟」者,對所知障,無明如睡,唯聖獨悟。無明有二:一、迷事無明,善覺三趣;二、迷理無明,覺法實性。通而獨悟,並名為「覺」。

釋佛為二,初翻名。梵名有七,或云「沒陀」,或下加「耶」字。「具」下,次釋義。「覺察」義中,「煩惱障」不出十支,總為見思。三界見惑,麤故易斷,合為一住;三界思惑,微細難破,離之為三:故為「四住」。此障凡夫不覺,二乘同斷。「覺悟」義中,「無明」一住,通號無明,別分事理。初、「迷事」者,障俗諦故。世出世法,唯佛通達,名「如量智」,故能開覺一切眾生。故云「三趣」,謂人、非人、畜,總收六道,竝是所覺,此謂「覺他」也。二、「迷理」者,障真諦故。法性真理,唯佛盡證,境智相冥,名「如理智」,此即「自覺」也。然此二覺,二乘不覺,菩薩分覺。後二句總結。「通而獨悟」,唯局果人,此即覺行滿足也。《佛地論》云:「具一切智、一切種智(二智對《疏》二覺),離煩惱障及所知障(對《疏》二障)。於一切法,一切種相(真俗二諦),能自開覺,亦能開覺一切有情(自他二利),如夢睡覺,如蓮花開(夢喻迷事,蓮喻迷理)。故名為『佛』(揀因人也)。」更欲委辨,非宗且略。

【疏】所言「法」者,此土方言,大夏梵音即云「達磨」,或云「曇無」、「曇摩」之異傳耳,未解「聲明」,故言多僻。

「法」有二義:一、自體解「法」,如三聚等;二、軌模解「法」。今據後義。至聖演教,意在成行。如車從轍,如器從模,法非目覩,以喻成也。又如行必從道,道不從人。道即行之所依法式,無越此也。

釋法中。初示華梵。西國有「聲明論」,辨定語音訛正。今指翻傳之人,未善彼論,故所出不同。「法」下,釋義。初、言「三聚」者,一、色,二、心,三、非色非心。此三體性差別,不相混濫,故云「自體」。次義如文自顯。初標示,「至」下,喻釋。又二:初、約車器喻,二、取道路喻,釋成「軌模」義也。並上二句立喻,下二句對合。

【疏】「僧」者天音,具云「僧伽」。此無其人,以相翻之,號為「眾」也。或有舊解,言「和合眾」,即體相為名。言斯等人同具六和,四人非一,崇成眾法故也。然諸經中,但單「眾」翻,不兼體說。廣如《羯磨疏》解。

釋僧中。初翻名。單就「相」翻,是今正譯。「或」下,出古解。初翻名,和合是「體」,眾即是「相」。「言」下,釋義。「具六和」者,釋上「體」也;「四人」者,釋上「相」也;「成眾法」者,辨一切羯磨也。「然」下,指歸正義。「《羯磨疏》」中但取「眾」翻,廣有廢立,不復繁引。

【疏】此三益世,近拔三有,遠清二死。希世獨達,可重名「寶」。

故《寶性論》喻分六義:

一、希有義,世寶貧窮所無,三寶薄福不遇;

二、離垢義,世寶體無瑕穢,三寶絕離諸漏;

三、勢力義,世寶除貧去毒,三寶六通難思;

四、莊嚴義,世寶嚴身令好,三寶能嚴法身;

五、最勝義,世寶諸物中勝,三寶諸有無上;

六、不改義,世寶鍊磨不變,三寶八法不動。

上雖六解,同舉喻成,覈其「寶」字,同訓珍美,如常所引。

通名中,二。初約義略釋。上三句顯益。「近遠」二字,必對因果。「二死」者,一曰分段,三乘共亡;二曰變易,唯佛永盡。「希」下一句結名。「希世」者,世間無故。「獨達」者,超諸有故。「故」下,引文廣釋。

今用四種三寶,對此六義。

初義通四。住持,無信不遇;化相,無緣不遇,舍衛三億,可以明之;理體局聖,凡愚不遇;一體,二乘不遇。

第二義中,唯約理寶。《歸敬儀》云:「住持三寶,體是有為,具足漏染。」又云:「化相體是無常,四相所遷,滅過千載,但可追遠,用增翹敬。」據後一體,在迷隨染。故此三種,皆無此義。

第三喻中,六通在人,唯對化相。神境、他心、天眼、天耳、宿命、漏盡,六皆明徹,總號為「通」。「毒」謂苦惱,下云寶能現除貧苦,與此頗同。

第四通四。住持、化相,能發信仰;理體、一體,可以修證:皆是「嚴身」。

第五亦通四。餘三易解。住持佛法,雖是世物,莫不表示法身功用無極。《儀》云:「金木石土,體是非情,以造像故,敬毀之人,自獲罪福。」故知此寶,得名「無上」。法亦準同。剃染之僧,為世福田,人天中勝。破戒惡行,猶過外俗,況餘持奉,其勝可知。

第六唯局理寶。《儀》云:「此之三寶,常住於世,不為世法之所陵慢。」一體雖常,然就迷邊,隨緣流變;餘二無常,非所論矣。「八法」者,《智論》云:衰利毀譽,稱譏苦樂,四違四順,能動物情,名為「八風」。理寶人法,皆是出世無漏聖道,不為八法之所動故。

「上」下,總結。

【疏】就三寶中,重分四別:

一、舉眾相;二、明本末;三、分次第;四、敘功用。

重分中。前但釋名,名通四位,故開義門,料簡顯別,故云「重」也。

【疏】初眾相中,有四種三寶。

眾相中。他宗皆闕理寶,四位分別,獨出今疏。

【疏】一、理體者,如五分法身為佛寶,滅理無為是法寶,聲聞學、無學功德是僧寶。

二、化相者,如釋迦道王三千為佛寶,演布諦教為法寶,拘隣等五為僧寶。

三、住持者,形像塔廟為佛寶,紙素所傳為法寶,戒法儀相為僧寶。

四、一體者,如常所論,唯約心體,義分三相,如《涅槃》說三寶同性等。

初明理寶,文出《多論》。「五分」者,戒、定、慧,從因受名,解脫、解脫知見,從果彰號。由慧斷惑,惑無之處,名解脫。出纏破障,反照觀心,名解脫知見。「滅理」,四諦、滅諦、涅槃。「學、無學」者,初果已去,同見真諦,名理和僧。然此理寶,亦即同體,但望佛、僧證理邊為別。故《多論》云:「佛亦是法,法亦是佛,僧亦是法。止是一法,相有差別,故分三寶。」

化相中。「三千」者,所化之境。「諦教」即四諦,法門雖多,而以首者言之。又四諦統攝凡聖因果,大小教門,廣略異宜,無出此四。「拘鄰」此云「本際」,即鹿苑中初度五人:首曰拘隣,即憍陳如也,二曰頞陛,三曰䟦提,四曰十力迦葉,五曰摩訶拘利。

住持中。「戒法」是僧體。「儀相」即削染也。

一體中。「如常論」者,即指經論之宗。「三相」如後自委。

【疏】二、明本末者。

二明本末。

【疏】四種之中,初「理」為本,餘三從相,故為末也。如毀佛出血,據相無罪,化佛無心,非情無惱也;以損法身所依,故結重逆。法僧損益,本末例然。故《大集》云「若打破戒、無戒比丘,罪重出萬億佛身血」者,豈不以形服出世,為聖道標,若加輕毀,則三寶通壞故也。

總明中。初正示。「如」下,舉事以顯,先明佛寶。此明化相,以理為本,化相應身,故云「化佛」。《多論》:「問:『何以出色身血,得逆罪耶?』答:『以色身是法身器故,法身所依故。』」、「法」下,例餘二寶。如破法輪,正望真諦無證入故;如殺羅漢,亦望證理,福田極故。是則化相,皆望理寶以論罪福。「故」下,別證僧寶,即約住持以證化相。初引經文,破戒無戒,打業極重,故知不取儀相論僧。「豈」下,推經意。「形服」是住持僧。「聖道」即理寶僧。住持佛、法,由僧弘顯,是故毀僧則兼佛、法,故云「通壞」。又《智論》云:如泥銅等,體是無記,非感罪福,以成法身相,隨前敬慢有罪福也。(此住持佛,亦本於理,經卷準說。)一體在迷,迷從理起,悟還復理,本末可知。

【疏】問:「就當四相,亦有本末不?」

問答中。上是四位對論,今欲隨位各說,故此請問。

【疏】答:「諸家都隱,今試舉之。此由常懷,何得不識?且如住持三寶,圖寫佛形,峙然端拱,為佛寶之本也;自餘賢聖、八部周列,為佛寶之末也。故殿宇廊廟,神鬼禽獸,斯非寶尚,何得福生?但是莊嚴至聖,同崇尊德,所以若作若損,皆望本緣。法、僧住持,非無本末,例上說也。」

答中。初示意,「且」下,正明。「峙」即高聳之貌。「賢聖」即三乘弟子,「八部」即經中天龍夜叉等。「本緣」即佛。「法僧例上」者,法以經卷為本,函帙等物為末。僧以具戒為本,常住受用為末。

問:「住持可爾,餘三如何?」

答:「文雖不明,隨義可說。

「化相佛、僧,亦取受用,以分本末。法中四諦,苦、集是所破,道是能顯,此三皆末;滅理所顯,名之為本。

「理寶中,五分事身應末,所證理身是本。法者,能詮之教,假名字說,為末;所顯之理,體絕名言,是本。僧者,學人為末,無學是本。又學人未盡煩惱,無學尚存苦依,二皆為末;同證真理,通號理和,為本。

「一體中,眾生本性,寂照自在,三皆是本;今既在迷,昏動拘縛,三皆為末。」

【疏】三、分次第者。

三明次第。

【疏】如理體三寶,同上次列。若覈其本,證理方具,法寶為初;但理不自顯,託行以彰,故先五分,佛寶居首。又解:理由人顯,道假行成,釋尊出世,方聞三寶,還依化相,故理無別。

理寶中。初二句指前眾相。「若」下,進退以釋。約證,法合居先;從行,佛當在首。「又」下,重解。比例化相,並佛為初。

【疏】二、明化相,佛先、法次、僧後者。以釋迦初證,唯佛獨尊,非尊不可在初,故為首也。大聖雖現,止得動其耳目,至於煩惑,要假法除,次演聲教,用滌心惱。教之所及,行是所歸,雖說無證,還同不說,故拘鄰會正,方僧寶現。此則化儀次第,不可乖也。

化相中。初標示,「以」下,隨釋。初敘佛初;「大」下,明法次;「教」下,釋僧末。「此」下,結示。

【疏】三、住持中,僧初、法次、佛後者。由道假人弘,世途法爾。故迦、竺初達,現僧儀也;述五乘為善因,明三途為惡果,現法儀也;斯法遠大,非凡小之所開,故表畫像於涼臺,推其所說,現佛儀也。

住持中。是約此方以論前後,準知西天佛滅已後,法委於僧,與此不別。初通列。「由」下,別釋。初敘僧先;「述」下,釋法次;「斯」下,明佛後。「開」謂開示。「涼臺」者,即騰蘭齎至白㲲釋迦像及《四十二章經》,漢明帝遂於南宮清涼臺,令畫工圖佛立像,并寫經緘於蘭臺石室。

【疏】四、一體者,法先、僧次、佛後。體是心體,本來無染;妄覆迷倒,故興邪正。今了法本,理實無三;隨相用分,一方行化。故照理邊,即為「覺」義;體離名言,即「法」義;至理無滯,「和合僧」義。非法不知,故須在初;非佛不曉,故後說也;僧居中者,體未純淨,如雜血乳,分有所遣,豈喻醍醐?故不同佛也。

四、一體中。初標列。「體」下,隨釋又二。初示三相,前敘迷。「今」下,明悟。上二句悟實,體本一故;下二句悟權,知方便故。《涅槃》云:「善男子,汝今不應如諸聲聞、凡夫之人,分別三寶。於此大乘,無有三歸分別之相。所以者何?於佛性中,即有法僧。(示法本也。)為欲化度聲聞、凡夫,故分別說三歸異相。(明『隨分』也。)」故知分三,暫被凡小,故云「一方行化」,即娑婆機宜也。「故」下,顯一體義。「照」即能覺智,「理」謂所覺常住佛性。「離名言」者,體寂滅故。「理無滯」者,隨染淨緣故。「非法」下,二、顯次第。初二句明法初。「知」即是悟。法體常住,隨悟得入,故必居初。次二句明佛後。逮至極果,方究盡故。下明僧中。此據初心至於等覺,皆是「中」間。《涅槃.迦葉問品》云:「眾生佛性,如雜血乳。『血』者,即是無明行等一切煩惱。『乳』者,即是善五陰也。乃至須陀洹人、斯陀含人,斷少煩惱,佛性如乳;阿那含人,佛性如酪;阿羅漢人,猶如生酥;從辟支佛至十住菩薩,猶如熟酥(十行、十向、十地、等覺並同此喻);如來佛性,猶如醍醐。」上列三乘,皆是「分遣」,未及果佛,故云「豈喻」等也。《疏》據四位,別論次第;今總四位,可例明之。理體、一體,二皆常住,則通三世;化相現在;住持滅後。此約如來從凡至聖,出世入滅,則一體居初。若從佛出,開演化導,則化相應初,理、一居次,住持最末。義可知也。

【疏】四、功用者。

【疏】四寶為言,理寶為勝,由常住故,為世所歸;餘三隨設,體是有法。

功用,正明中。云「理寶勝」者,理通大小:生空真如,是小乘理;清淨心本,即大乘理。今須約大,以論勝劣。《歸敬儀》云:「理謂至理,天真常住,還是心體。」

「若爾,與一體何異?」

答:「一體在迷,專據凡說;理寶約證,唯從聖論。故分二矣。」

是故理體獨勝餘三。

【疏】問:「心本清淨,非世所染,一體常住,何不為勝?」

問中。理、一兩位,「淨」、「常」不別,獨推理勝,故須明之。

【疏】答:「就理為言,誠如所問。語相為論,穢雜非現,何得同佛所證心源?故《涅槃》云『或有佛性,二人俱無』,明知行果,異俱有也。」

答中,初文。上二句縱許來問。「語」下,奪歸前解。上二句明一體劣,下二句顯理寶勝。理體雖一,生、佛異故。「故」下,引證。《迦葉問品》云:「善男子,或有佛性,一闡提有,善根人無。(為勝他,為利養,為他所屬,繫念無色天,如是修善人也;『一闡提』此云無信。)或有佛性,善根人有,一闡提無。(邪見斷善,障自性故。)或有佛性,二人俱有。(性平等故。)或有佛性,二人俱無。(二並凡夫,不同如來已證之性,故云『無』也。)善男子,我諸弟子若解如是四句義者,不應難言一闡提人定有佛性,定無佛性。若言眾生悉有佛性,是名如來隨自意語。」《經》明如來有三種語。前後三句,方便教中隨他意語。(指前權數。)「俱有」一句,「一切悉有」,名隨自意語。(今經實意。)又《經》云:「若說一切眾生悉有佛性,煩惱覆故,不能得見。我說如是,汝說亦爾,是名『隨自他意語』。」《經》明四句,此中略舉二俱,以證生、佛之異。「二人」即闡提、善根也。望佛所證,則二人「俱無」;望凡皆具,則二人「俱有」。「明知行果」即指如來修證,《經》云「十住菩薩少分見性」,故知唯佛證性究竟。凡夫但具,何得相擬?

【疏】有人云:「住持三寶,末世為勝。理在冥通,但為玄德;世唯相有,假相開通,濁世鈍情,非相不動。」約機接俗,信不虗也。

他答中。初二句標示。「住持勝」者,局據滅後。若就通論,化相現在為勝。一體常住,在迷無染,豈不為勝?隨義雖通,理如上判。「理」下二句,顯理非勝。體離言象,故云「冥通」。神用難思,故云「玄德」。「世」下,釋住持勝。「約」下二句,似是疏家許與之詞。

【疏】二、解歸意。

若就後偈,為演律藏,令法久住。約義以論,六種差別。

一、荷恩故。佛說法藥,僧是弘傳,為拔毒箭,興顯於世,皆於我益,何得不敬?

二、加護故。濁世障深,將欲傳通,多感魔業作諸留難,若不威加,無由遠離。

三、生信故。謂妄意言,不承宗緒,故前列敬,知稟有由。

四、表敬儀。五眾所歸,並宗三寶,今欲通法,必先興請,近行世供,遠住法故。

五、顯勝相。如《成論》云「三寶最吉祥,故我今初列」。

六、開眾生佛法僧念故。以三寶大利,惠益無邊,微沾希向,歷劫不朽。故前列之,令興敬念。

歸意中。初指文以明。「約」下,就義別顯。六種中,一、二及五,恩威勝相,皆屬所敬;三、四與六,信敬存念,並屬能敬。「毒箭」者,喻我倒三毒,能害淨心,故以喻焉。四中,「世供」即然香稽首。六中,「不朽」謂善種不失。此約半月將演聖訓,盡敬祈請,內誠所為,六意備焉。

【疏】就釋文中,初「稽首禮」,是能敬儀也;後列三寶,是所敬境也。

就文釋。

【疏】形表心敬,頭頂至地,故曰「稽首」。「稽」者,下也。如經論中,敬有三品;據世俗禮,則有九品。稽首、稽顙、頓首、頓顙,並是一也。

能敬中,初科。上四句示名義。「稽」訓「下」者,下至地故。「如」下,引二教以釋。「三品」,出《智論》:一、口禮(言相問訊,名下禮),二、屈膝(即跪立,名中禮),三、頭至地(即稽首,名上禮)。「九品」,出《周禮》:一、稽首(拜頭至地),頓首二(頭叩地也),三、空首(頭至手,謂拜手),四、振動(戰栗而拜),五、吉拜(拜而後稽顙,謂吉事而致拜),六、凶拜(稽顙而後拜,謂三年服者),七、奇拜(奇居宜反,謂一拜也,答臣下拜),八、褒拜(音報,再拜也),九、肅拜(但俯下手拜)。「稽」但著地,「頓」乃叩頓;「首」即是頭,「顙」謂面額。名雖多別,事亦無殊,故云「一」也。

【疏】「禮」者,敬而已矣。由屈敬故,表情盡儀,故云「禮」也。禮者,理也,事行合於正理也。餘如鄭玄注《周禮》說。古德相傳,禮謂拜手;據俗中解,禮則通諸。不可廣說,但知略也。

次文中。初示禮本。敬在於心,禮見於身。心敬不已,身乃致禮。是則禮者,唯主於敬,更無他意,故云「而已」。「禮者」下,次釋禮義。《禮記》云:「禮也者,理也;樂也者,節也。君子無理不動,無樂不節。」又云:「禮者,體也。體不備,君子謂之不成人。設之不當,猶不備也。」、「餘」下,如上所引,皆彼文也。「古」下,三、斥局。言「通諸」者:一、禮訓於理,不唯在拜;又,如上九禮,豈止拜手,知非局矣。「不」下,示略。廣在《歸敬儀》中。

【疏】眾聖非一,謂「諸佛」也。致敬教主,所以通者,顯道無二,齊須同敬,故兼諸佛也。又下列七佛,即通奉敬。若準流通,三世齊禮。

次釋所敬,佛寶中,初文。上二句牒釋。「致」下,釋通敬意。餘宗戒本,但歸釋迦,獨今《四分》,徧敬諸佛。「道無二」者,通而為語,自行修證,化他權實;別論今意,釋尊制戒開遮重輕,並觀三世無異轍故。「又」下,據前後序,釋上諸義。

【疏】問:「教是小乘,無現在佛;文所列者,乃通過、未?」

答:「此宗大乘,如《羯磨疏》。光律師判非是小乘。故《戒》下云『現在諸世尊』,斯文良證也。」

釋疑中。初問意者。以今小教,但明大千世界,釋迦一佛,以為化主,無餘佛土;文通諸佛,義實乖宗。故須會釋,即指前引。答中,初正答。「此宗大乘」者,即「分通」義。指「如《疏》」者,彼約五義,以顯分通:一、沓婆迴心,二、施生成佛,三、相召佛子,四、捨財用輕,五、識了塵境。如彼廣之。「光師」下,據他判。「故」下,還引流通為據。

【疏】上以「稽首」通敬餘二,名為「及」也。

次釋餘二。

【疏】「法」如上解。

法寶中。指「如上」者,見釋名中。

【疏】「比丘僧」者,攬假成用也。「比丘」者,梵天本音名為「苾芻」,傳之訛偽,故致斯耳。

僧寶,初科。先示僧體。人無自體,五陰合集,號假名人。陰本無用,假人有用,總四人假,以為僧體,故云「攬假」。四人和聚,能辦前事,故曰「成用」。比丘是別,攬別成僧,故兩列之。「比丘」下,標名。《業疏》云:「或云煏(音闕)芻。」

【疏】此方無人,以三義譯。一曰「怖魔」,或令魔怖。遵修三行,出三有也,由此義故,名之為「僧」。故《五分》云「為解脫出家,名為僧也」。二曰「乞士」,有二義故。上則乞法以練心,下則乞食以資身。得法奉持,驗以四教;受食觀厭,須離五邪。廣如常解。三曰「破煩惱者」,欲使依名思義,顧瞻有本,不至流俗,唯欣出要。故云「於我法中,怏修梵行,盡苦源」也。

義譯中,初科。上二句標示。「一」下,別釋,初義兩別。「怖魔」者,明其本志;「魔怖」者,約其功行。「魔」有四種:天、陰、惱、死。「遵」下,通釋二名。「三行」即戒、定、慧。「由」下,結名。「故」下,引證。此釋「比丘」,皆云「僧」者,以眾假別成,故別從眾號。次義中。「乞」即求義。「法」是道因,「食」乃道緣,因正緣傍,故分「上下」。「得」下,明二皆從正,方成此目。「四教」,即《涅槃》四依:一、依法不依人(初令依法,謂不以人廢教),二、依義不依語(二揀依教,不以言害理),三、依智不依識(三揀依義,不以情礙智),四、依了義不依不了義(四揀依智,不以權妨實)。此四辨決邪正,行者依憑故。「五邪」者:一、為求利養,改常威儀,詐現異相;二、說己功德;三、高聲現威;四、說己所得,激動令施;五、為求利養,強占吉凶。後義中,初句示名。「欲」下,顯意。「依名」是聞,「思」義即思,「顧瞻」下是修:由此一名,克全三慧。「顧瞻」即觀察,「有本」即煩惱。「不至流俗」者,棄捨世樂故。「欣出要」者,高慕聖道故。「故」下,引證,即佛以「善來」度人之詞。初句生正信,次句修因,下句證果。「苦」是生死,「源」即煩惱。

【疏】又解:在因,名「怖魔」、「乞士」、「破煩惱」也;在果,名「殺賊」、「應供」及「無生」也。相對轉勝,故殊絕也。

對果中,初文。果號阿羅漢,亦具三義,翻前三因。「殺賊」者,二惑盡故。「應供」者,是真福田,德堪物供故。「應」字平呼,謂相應也。「無生」者,苦報永亡故。因名己勝,果號復勝,故云「轉」也。

【疏】問:「乞法練神,何不至果?」

答:「如筏喻者,渡已不乘;藥為治病,病亡藥遣,若不除藥,又成深病。止得就因。形有資待,若從果德,應為物供。乃至因有惑可破,果無惑可生,例而知也。」

問中。以因分二義,果偏對食,故問釋之。答中,初明法不至果。「筏、藥」二喻,以顯至果,因法無用。「形」下,重示餘三,因必至果。「乃至」者,略前「怖魔」。魔如怨賊,因中怖之,果上已殺。謂斷盡煩惱,不受後陰,永無死苦,天魔反懼,義同殺也。

【律】今演毗尼法,  令正法久住。

【疏】次解第二歸敬本意,初句明意,後句明益。

次釋半偈。

【疏】說非過未,傳顯當時,故曰「今演」。此謂能弘之緣也。

明意中。「能弘緣」者,今指說時,演屬說人,二竝緣耳。

【疏】「毗尼法」者,謂所弘之教也。「毗尼」翻「律」,「律」訓為「法」,轉釋取義,令易解也。

釋毗尼中。「所弘教」者,即指《戒本》。名義齊列,故云「轉釋」。

【疏】如《母論》云:「毗尼名『滅』,滅諸惡法,故曰毗尼。」所滅有七,謂犯、諍、煩惱、比丘及尼、少分、一切處也。二百五十戒,為少分也;淨戒、心、慧、微細戒者,是一切處也。

引文中。《母論》先示名。彼云:「毗尼能滅不善根(息諍),能滅障法(三世三障),能滅五蓋惡行(見行惑業),名為毗尼。」今以「諸惡」一句總之。「所滅」下,列相。初、言「犯」者,方便趣果,污體成罪故。《論》云「從犯毗尼,出罪毗尼」是也(由犯成罪故)。二、「諍」者,如四諍起,七毗尼滅,《論》云「能滅鬪諍故」。三、「煩惱」者,《論》云「能斷煩惱故」(有本改為「毗尼」,誤也)。四、「比丘」。五、「尼」者,即二眾不同戒。六、「少分」。七、「一切處」。「二」下,別點後二,非出彼論。戒實無量,且據數作,為持犯蹊徑,故云「少分」。「淨戒」即別脫,「心」即定共,「慧」謂道俱。「微細戒」者,總上三種。別脫微細者,謂《戒本》之外,八萬無量塵沙制也。

【疏】如上「滅」解,但是對治所除。至於相翻,如上解是。

會名中。上二句出《論》意。上之七種,總括為三,一諍,二惑,餘皆屬業,竝是「所除」。此明論家隨義釋名,不當正譯,暗點古師所據之失。下二句總歸今譯。「如上」即總義中。

【疏】又如《明了論》,毗尼有九義:

一者,比丘毗尼,如「故出不淨」等;

二者,比丘尼毗尼,如「獨行戒」等;

三者,二部毗尼,如所學婬、盜等;

四、罪毗尼,如八緣起所生,對治得滅;

五、惑毗尼,如三界五品惑也;

六者,有願,如沙彌十種學處;

七者,無願,如白四竟,諸戒並起;

八者,時處,如邊地受五,得數澡浴,中國不得;昔用三歸,今時不得;熱時數洗,寒時不得等;

九、一切處毗尼,如殺、盜等,一切時處皆應共學等。

《了論》。初二即二眾不同戒。三即同戒。

四中「八緣起」者:

一、有罪從身生,不從口意生(如不閉戶,共非大戒眠等);

二、有罪從口生,不從身意生(如善心為女人說法,過五六語等);

三、有罪從意生,不從身口生(如心地諸罪);

四、有從身口生,不從意生(如善心為男女作婬使等,謂媒嫁也);

五、有從身意生,不從口生(如故出不淨等);

六、有從口意生,不從身生(如染汙心對女人說婬欲語等,謂麤語也);

七、有從身口意生(如有染汙心,為男女作婬使等);

八、有不從身口意生(如先對人說大妄語,彼人不解,此人已對治三方便,後時彼人若追解其語,此人即得波羅夷罪)。

五云「五品」者,《論》作「五部」。舊記準《發智論》云:「見苦所斷結,集所斷結,滅所斷結,道所斷結(別示見惑),修所斷結(總示思惑)。三界各有五部,成十五部惑。」、「有願」者,具戒方便故;「無願」者,已滿足故。八中,《論》作一處,《疏》加「時」字。「如」下,明處;「昔」下,明時。此二並約「受」、「浴」顯相,餘事準說。

【疏】據此九位,罪、惑兩種「滅」義以明;餘有科條,並從「法」也。又解:「罪惑對治,事理多途,若非律教,何得詮別?故通歸『法』,方顯彼此也。」

示名中。先約兩判。「又」下,指歸一義。初示化制相濫。事行治「罪」,理觀治「惑」。事則篇聚重輕,理有性相等別,故云「多途」。「若」下,明律能簡別,故彰「法」義。

【疏】二、解演布益中,由上傳持,正法興顯。

明益,略釋中。躡上顯意。

【疏】問:「會正之極,勿過明慧,如何久住,偏約毗尼?」

問中。據論斷證,慧學功高,文偏指戒,假問以釋。

【疏】答:「明義不同,各有兼正。據理深淺、能治功用,戒律指事,伏業方便,故劣明慧;若就住持、建興三寶,則律為勝。由世隨相有,律附緣生,親成大用,故文云『以眾和合故,佛法得久住』也。又約根條,定慧不及,自不能起,必由戒生,如《經》『依因此戒生定慧』等。教據斯義,故弘演之。」

答中。初通示,「據」下,別釋。先約斷證,推慧為勝。「若」下,次約住持,以明戒勝。初正示。真理體寂,非證不知,外無表示,住持義劣;律相昭顯,故獨標勝。「由」下,釋所以。初句示世諦隨事,對理體空,故言「相有」。次句明教依事立。「緣」即事相;止作二行,竝假眾緣以辨成否。下一句正顯功用,謂眾別兩行,生善滅惡,內軌道眾,外發俗信,維持光遠,功由於此,故云「親成大用」也。「故」下,引證,即「律序」偈。顯示久住,全由眾法,律藏獨勝,文據甚明。「又」下,次約根條,義如卷首「教興意」中。「教」下二句,總結二意,對合文旨。

【疏】所以《善見論》中佛告阿難,有五法令正法久住:一、毗尼者是汝大師;二、下至五人持律在世;三、中國十人、邊方五人受具;四、乃至二十人得出罪;五、由律師持律故,佛法住世五千年。廣文如彼。

引證中。《論》出五法,初是約教,後四從人。二、五相濫,約義兩別。但二取知法之能,五約延時之久。三、四二種,受隨分之。

問:「所以住法須『五人』者?」

答:「除出僧殘,餘皆可秉。四人雖體,不辨邊受。受法不行,僧寶永絕。道假人弘,由僧絕故,佛法無託。苟闕斯人,法皆覆墜。」

「五千年」者,有二:初五千年中,一千年得三達智(通三世故),二千年得四果,三千年得三果,四千年得二果,五千年得初果;第二五千年,學不得道。萬年經書滅盡,但剃髮披袈裟而已。願諸後學,竭力護持。但得五人,是名「法住」。末世雖多,但知剃染,戒德不修,律範安識?豈能令法光顯於時?況二千年,尚得四果,去聖未遠,但不䇿勤;必有勇進,何患不及?請觀聖論,退而省之。

【疏】良由一聞行教,信而奉遵,業非外傾,定慧內發,遠近兩果,無不思懷。引生後進,永隆萬載,故為久住也。

出所以中。初明修因慕果。下云「近獲人天,遠成五分」,此為「兩果」。「引」下,明相傳不絕,顯「久住」義。

【疏】然此歸敬一行偈文,戒本或無者,但是後人妄減,非是梵本略之。通撿諸部戒心卷首,皆明歸敬。考文約義,理必具之。豈得徑歎戒功,前沒三寶?輒增勸信,誰能奉行?故知引者是也。昔人謂「同大律」,或且標異前弘,刪略傷甚,為過久矣!

斥略中。即願師集本。文相有四。初、明減略。「通」下,二、取他宗,例決《十誦》、《僧祇》、《五分》、《解脫》,四本皆然。「考」下,三、約義斥非。彼本卷首便云「戒如海無涯」,故云「豈得」等。不列三寶,無所稟承,故云「輒增」。「故知引是」者,取覺明、慧光二本也。「昔」下,四、出古除意。上句明簡廣律,下句明異他本。「前弘」即上二本。「刪」下,結責。(有本「大同」字倒,又多「於」字,「或且」誤作「戒」字。)

【律】戒如海無涯,  如寶求無厭,  欲護聖法財,
眾集聽我說。  欲除四棄法,  及滅僧殘法,
障三十捨墮,  眾集聽我說。  毗婆尸、式棄,
毗舍、拘留孫,  拘那含牟尼,  迦葉、釋迦文,
諸世尊大德,  為我說是事,  我今欲善說,
諸賢咸共聽。  譬如人毀足,  不堪有所涉,
毀戒亦如是,  不得生天人。  欲得生天上,
若生人中者,  常當護戒足,  勿令有毀損。
如御入險道,  失轄折軸憂,  毀戒亦如是,
死時懷恐懼。  如人自照鏡,  好醜生欣慼,
說戒亦如是,  全毀生憂喜。  如兩陣共戰,
勇怯有進退,  說戒亦如是,  淨穢生安畏。

【疏】就第三段「戒如海」已下,廣陳體相。上演毗尼,雖久住益,未委住持有何體相,引文成證,深有遠趣。

第三,釋九偈,初科。躡前生後,尋文可見。言「引文證」者,偈詞始末,顯相勸信,並依誠教故。

【疏】就分為三。

初一偈明戒德宗體,弘廣引生,能為聖道之因基也。

雖列本基,業理微隱,自非假相,無由生解,是以第二「欲除四棄」下三偈,略舉篇聚。結說有人,則表行相有承寄也。

上乃教明,未詳持毀,縱欲承遵,恐徒疲頓,故次第三「如人毀足」下四喻五行,明持毀、得失、眾別之行。

此之三位,統收義盡。何以知邪?前明戒德,宗體所歸;次明戒相,生行緣境;後明戒用,結成本業。

科文中,初段。云「宗體」者,宗即戒法,體謂受體。此據已受之人,納法成體,故云「聖道基」也。「弘廣」即指海喻,「引生」即如寶喻。「雖」下,敘次段。初句躡上,「業」下發後。「業」即戒體,造作成故,號為「無作」。非色心相,道理難見,故言「微隱」。「略舉篇聚」,即「欲除」下一偈。「結說有人」者,即「毗婆」下一偈半。(有本「則表」下多「持」字。)「有承寄」者,即「我今」下半偈。「上」下,敘第三節。初二句躡前,「縱」下,起後。「四喻五行」,前二行是一喻,後三行各一喻。又前二別行,後二眾行,如下委釋。「此」下,總示。初明「法」、「體」,次即「戒相」,後是「戒行」,則知此段備敘四戒。「宗體」是教行之本,故曰「所歸」。「戒相」所列成犯「緣境」,為成二持,故云「生行」。「戒用」即目戒行。「用」謂功用,非行不彰,從功表行,故云「用」也。「結成」謂行心造作。「本業」即二持善因。因能感果,故云「本」也。或通持犯、善惡二業,彰戒功深,持益毀損。

【疏】就前體中。上半喻陳,明清惡生善之德也。下半舉益勸聽也。

牒釋初偈。

【疏】就初喻意。戒旨深遠,淺識未閑,故借近事以況斯理。

喻意中,初文。「近事」,即海、寶。「況」,比也。「斯理」即上「戒旨」。

【疏】有人云:「諸方類聚,各有偏習。故天竺恒言多涉譬喻,此方不爾。」

今解不同。《詩》有六義,比、興存乎。睢鳩、葛藟,事微喻大。何得偏指,推委華胥?

次科。先出彼意。上二句敘人處不同。「諸方」且指華、梵。「類聚」謂人物同處。下二句示偏習之相。「今」下,顯非。《毛詩序》云:「一曰風(刺上化下曰『風』),二曰賦(布義曰『賦』),三曰比(取類曰『比』),四曰興(感物曰『興』),五曰雅(政事曰『雅』),六曰頌(成功曰『頌』)。」、「睢鳩」即鳥名(「睢」,匕余反),會雄雌有時,不淫於色,詩者用比文王后妃之德。《詩》有五章,第一卷首,此不煩引。「葛藟」(力軌反),菜也,生於水邊,刺平王周室道衰,棄其親族。葛藟生於河之厓,得其潤澤,長大不絕。興者喻王之同姓,得王之恩施,以生長其子孫,今乃不顧,反不如彼葛藟矣。《詩》有三章,出第四初。《關睢》正夫婦,《葛藟》正親族。此二皆王者為國之本,故云「喻大」。「何」下,結責。

【疏】就喻有二:初明深廣無涯、性不納穢喻;次明能出眾寶、使求無厭喻。

【疏】言「戒如海」者,海為眾流所歸,戒為眾善所集。體周法界,故曰「無涯」。清澄離染,性不容穢。《律本》所明,意存後解。戒文所述,但舉「無涯」,具兼之也。

次科,深廣喻中,初文。二釋:初、周徧義;二、離染義。「眾善」即世出世間凡聖行業。「體周法界」者,就境示量也。「律」下,會釋。初指「律序」,彼云:「譬如有死屍,大海不容受,為疾風所漂,棄之於岸上。諸作惡行者,猶如彼死屍,眾所不容受,以是當持戒。」此即但有「清澄」一義。「戒」下,會今文,謂文偏而義具。

【疏】然「涯」之一字,世濫者多。或「山」下安「厓」,則山邊險處;若「水」右安「厓」,則水邊畔際。今喻海界,不可兼山。或名為「儀」,傍通非正;楚夏之異,何得妄言?應從改正,「五佳反」也。乃是世語,隨俗無過;脫經學識,不涉上迷。

次科,初定字體。字、義兩別,不可相濫。「或」下,正語音。「楚夏」,謂南北音異。「佳」字音「街」,則與山「崖」字別音同;今時略韻,亦通「厓」字。「乃」下,示意。上二句遮情,下二句勸學。「脫」,猶或也。

【疏】二、如寶喻中。「寶」為世重,「求」得「無厭」。欲明戒海非但清澄,兼生道品,三聖所重,故言「寶」也。常行志求,無時暫息,故去「無厭」也。

次出寶喻,正釋中,初科。「道品」者,約行次第,三十七品(廣如《事鈔》)。約人進位,大小賢聖。

【疏】然戒寶豐積,贍周生類。故使前聖果圓,後賢因滿。引生來業,展轉住持,眾生無盡,戒寶無竭也。據文,能求之懷也;從義,所求無限也。

次文。初句明體量之廣,欲句顯被物無遺。「故」下,示無窮之益。「前聖」、「後賢」,並通三乘。上是自行,「引」下,明化他。「來業」謂戒善功德。法體常住,在人所興;人相繼接,法何有盡?有同世寶,滋長無窮。「據」下,合文意。偈云「無厭」,正約「能求」;然由「無限」,故使不厭,以示此科「從義」釋故。

【疏】又寶有二能:一、現除貧苦者,顯戒現止業非,能感名利,交免三塗之貧苦也;二、資成形命者,顯戒近獲人天,遠成五分。斯益既厚,故「求無厭」。

三中,二義。初句標喻,「顯」下,法合。初除現生貧苦,止惡積善故「不貧」,人天聖道故「無苦」。「交」,俱也。次義中,標喻法合,亦如上分。凡聖兩報,由戒資成,世出世別,故分「近遠」。「斯」下,雙結。

【疏】問:「如經論說,海喻多種,今此偈中止列二者?」

問中。「多種」者,海有八德:一、漸深漸入;二、潮不過限;三、不宿死屍;四、百川來會,無復本名;五、萬派悉歸,而無增減;六、出眾珍寶;七、大身眾生所居;八、同一醎味。《戒本》上句可配初德,次句對第六,旁兼「清澄」,即是第三。欲顯戒文出二之意,故問申之。

【疏】答:「作者知時,明喻舉要。初明深廣清澄喻,顯說戒儀專被行淨,如有纖過,非聽說之儀也。是以今初開宗,即明簡眾喻。眾成由行,能懷聖寶,故次辨求無厭喻。此二攝化始終,餘非要務,故略不敘。」

答中。初歎美部主。「初」下,次正申所以。前明「無涯」喻,「深廣」、「清澄」,兼含兩義。「眾成」下,次示「求寶」喻。「此二」下,正通來問。前喻眾行,後喻自行;說戒攝僧,要唯此二故也。

【疏】就法說中。初舉喻益,勸護聖財;後明體不虗圓,必假說聽之力。方便攝持,名之為「欲」;對治行成,非緣不起,名之為「護」。戒德內充,資神養聖,目之為「財」。「財」即道品,恐濫於世,故云「聖法」。合上「寶」也。

次法說,勸護中,初文。「欲」、「護」二字,即是能持始終二心。「神」即心神,「聖」謂聖道。

【疏】所以不合初喻者,前顯戒體,量周無際;後顯多寶,充足所求。求在無限,終從戒海,故所出之寶無窮,則知能生之海無際。是則聖財通於三道,欲護聽眾,亦被三乘。若作此解,具兼兩喻。

次科。初徵起。「前」下,正示。意以「所出」之多,足顯「能生」之廣,故但合「寶」,即兼「海」矣。「是」下,點前聖財不專戒學,方顯出生無窮之義。「三道」約法,諦、緣、度也。「三乘」約人,可知。「若」下,結示文旨。

【疏】說戒明約,非別所弘;既同奉行,義無不集。故云「眾集聽我說」也。

說聽中。別人對、念,無人曲開;文從本制,故云「非別」等。「約」,即制也。

【疏】上歎戒體,無際無厭。愚夫迷旨,非不遲疑。故次第二,列相顯示。

次釋三偈,初科。上二句結前。「無際」、「無厭」,即指二喻。

【疏】就分為三:初一偈,舉列廣教,勸信修捨;次一偈半,引佛成證,結說有由;後有半偈,顯己承傳,勸受聽說。

次科,總分中。「修」謂履善,「捨」即離惡。「結說」者,「結」謂總括七佛,「說」即剏制廣教。佛不說廣,偈云「說」者,即是「制」耳。

【疏】就初文二:前之三句,廣教戒相滅惡之功;下有一句,舉功勸聽。

【疏】「欲除四棄」者,舉此教本,能防未非,應起不起,名之為「除」。非謂已犯,而說除擯。假名比丘,方便禁警,使初篇業,冥伏不起,名為「欲除」。所除是何?即「四棄」也。而言「法」者,法義極多,今取能成犯緣,故云「法」也。

釋四棄中,初正釋。「非」下,遮濫。「假」下,重釋。內凡已還,未見真理,無實德故,通號「假名」。初果已去,名「真實僧」。「冥」猶潛也。「法義多」者,如「自體」、「軌持」之異。「今取」等者,謂諸戒相各列「犯緣」,具則成犯,揩式軌定,犯由緣辨,故曰「能成」。即二義中軌持解也。

【疏】若據義收,「滅」、「障」、「除」、「遣」,隨言皆得,莫非離過而為本也。

總示中。以文列三篇,三名別對,恐生局計,故總示之。文無「遣」字,義類無異,故通舉之。

【疏】初篇既離,行本得成,若不淨撿二篇,眾法難立,故名「滅」也。

【疏】上具戒行,不顯威儀,則形心不淨,眾法無託,故當靜緣,令非不起,是曰「障」也。

次釋殘、墮,皆躡前義勢,發起後文。並云「眾法」者,對今說戒,當機要故。

【疏】既已識相,依說須行,故又勸聽也。計初一勸,義則兼通。但以末世鈍機,情多浮濫,聖所制禁,凡所常行,恐未志奉,妄有輕忽,故又重勸。

釋勸聽中。初牒釋,「計」下,明重意。初二句指前偈,「但」下,申所以。專念曰「志」,遵行曰「奉」。說本為行,非聞不曉,惑重信輕,故頻加勸。

【疏】問:「戒行之本,具通輕重,何故但舉三篇?」

問中。以《戒本》五篇,不具列故。

【疏】答:「滅惡之戒,通攝五篇,且列上三,餘蓋存略。又解:『初三「戒」攝,下是「威儀」,且舉綱領,故不隨事。』又云:『今列篇相,正存聽說。序中所為凡有二人:專精不犯,非治所科;犯已從滅,法唯三別,初篇非數所攝,雖懺終不成僧,二篇唯是眾除,三篇同對別捨。廣教具含二淨,義須列相示之。』」

答中三釋。初文略釋,可解。次、約提綱釋。戒分列二,不明偷蘭;威儀標一,不顯餘三。故云「且舉」等。三、對懺法釋。初示列相;「序」下,約人釋義。「序為二人」者,文云「犯者應懺,無犯默然」故。初專精人,因而先出;次犯懺人,正釋今文。犯雖有五,懺但分三。提舍、吉羅,並對首悔,故同一位。若論初、二,同是眾法,但初不復本,次局二十,故分二位。又據下三,約說,三、一有異;望人,對別是同。「二淨」即前「二人」,初人持淨,次人懺淨。

【疏】第二,「毗婆尸」下,明能說教人。就文分二:初一行偈,列教主之名;後半偈,結人以成法,表無虗演意也。

釋次偈半,教主名中。

【疏】若依《增一》,初佛百年前說略教,後方說廣;如是後佛八十、七十、六十、四十、二十,及至釋迦,十二年後,方制廣教。

初文。七佛說略,年數第減者,以鈍根漸多,稟略漸少故。釋迦中,「制」合作「說」,五年已制故,或可制弟子說,義亦無妨。

【疏】問:「如《律》文云『第三、第五,二佛唯略』,《經》說何通?」

答:「適化無方,隨機隱顯。斯乃聖心布教盛衰,非凡所謀。《律》隱二佛之廣,生請制之由;《經》陳七佛之通,表化儀之相。未可偏執,五過自生。」

問中。「律序」,舍利弗請佛制廣,問言:「何佛法得久住?」佛言:「毗婆尸等四佛法得久住,以制廣故;毗舍、那含二佛法不久住,以不說廣故。」則與前經相違,故舉問以會之。

答中,先敘難測。「無方」,猶言不定。「盛衰」謂律明住滅。「謀」謂圖度。「《律》」下,顯經律之意,各據一端,機見有異,未可和會。「五過」出《成論》,謂迷名生法癡,隨文增五失:一、不正信;二、退勇猛;三、誑人;四、謗法;五、輕於聖法。

【疏】問:「文中唯引過去,不明現、未者?」

答:「往佛有教可傳,師資成訓,勸信易立,所以引之。現、未無教,無由生信。」

次問中。佛在六為過去,滅後七皆過去。答中,初答唯引過去,後答不明現、未。現佛化他方,教法不被此;未來同此土,教法復未設。望今現無,故云「無教」。

【疏】問:「序文闕於現、未,何故流通具明三世?」

答:「各有其致。『戒序』將弘聖教,恐時不奉,故引已起之教,成勸信之由。流通泛引戒益,必行會聖。聖不虗會,三佛皆行。因教圓德,無不果滿也。」

第三問中。欲伸前後出沒之意,故此問之。

答中。初句通示。「戒」下,別釋。初明今闕。「時」謂時機。「流」下,次彰後具。「泛」,廣也。意明序首勸信,過佛教成,有所信故;流通顯益,可通三世,彰益大故。

【疏】釋七佛名,如略教解。

【疏】就結人成法中。七佛非一曰「諸」,宇宙無上曰「世尊」,行滿位高曰「大德」也。「為我說是事」者,引上廣教,被下世機,定非私傳,聞必至聖。此則顯己承習有由,何得不奉!

結人中。「宇宙」者,俗典但指天地之中,今則必通大千境內。「行滿」者,三祇累積;「位高」者,眾聖中尊。「引上」釋「是事」,「被下」釋「為我」。「顯已」即說戒師。

【疏】文中分二。初句,上有所承,今將紹續,如教而談,云「善說」也。若為名利,無益而傳,則是綺語,非義所攝。下句明說,說必被人,忍乖法儀,故又誡勸。贊美傳習之賓,故曰「諸賢」。諦受無倒,故敕之云「咸共聽」也。

三承傳中,初科。文闕牒章,分句孤起,疑是寫脫。上句前釋「我今欲」。「如」下,釋「善說」。下約「綺語」,反顯「善」義。下句中。初敘重意,望前二勸,故云「又」也。「贊」下,牒釋。「傳習賓」者,即目聽眾。「敕」,誡也。

【疏】如經論中,大小兩乘俱有賢聖,並約道業有顯、晦也。據翻,從俗釋訓:「賢」者,多才行也;「聖」者,無不通也。斯並約事為言,全乖佛義。有暇廣之。

次文,初約佛教。大乘十住、十行、十迴向,名三賢;十地,名十聖。小乘外凡有三,內凡有四,名七賢;初果至無學,名四聖。「道業顯、晦」者,一往以分,聖顯賢晦;然賢聖中,次第淺深,自有顯晦。「據」下,示俗訓。謂翻譯時,依此俗典。《禮記》中,才智倍人曰「茂」,倍十人曰「選」,倍百人曰「俊」,倍千人曰「英」,倍英曰「賢」。《白虎通》中明聖人者,謂「道無所不通,明無所不照,聞聲知情,與天地合德」也。此二皆從世智為名,故云「約事」。異上佛教所明行位,故云「全乖」。「有」下,示略。此謂偈中「諸賢」之語,稱美時眾,必據佛教修行之人;名濫俗儒,故此簡別。

【疏】第三段中,「如人毀足」下,廣張隨行。行法乃多,舉要眾、別。所以爾者?眾無別眾,攬別以成;別無恒別,行立成眾。故託斯二以持正法。就文四喻,前兩寄別行以生喻,明損益以誡持;後二寄眾法以生喻,明淨穢以誡說。此則初行、後教,生成義順,一途之釋也。

釋後五偈,分科中。初敘立科意。「眾」即四人已上作羯磨事,今指說戒;「別」即自行。隨行雖多,眾別收盡,故云「舉要」。「所以」下,釋須二之意。此明眾必假別,能成眾;二行相關,故須雙舉。「故」下,結成文意。「就」下,分文。初二喻並言毀戒,即是「別行誡持」;後二喻皆明說戒,故為「眾行誡說」。「此」下,合示。若據常途,因教生行,則教先行後;此明行具方成眾法,則行先教後,故云「一途」也。

【疏】就初兩喻,即為二意。初以戒為身足,喻止持也。一形所託,必憑足而遊涉;萬行所資,要藉戒而成立。如《經》所明「若無此戒,功德不生」也。後以戒為車軸,喻作犯也。御者所持在軸,軸壯而轄堅;行人不壞於本,亦業全而戒具。反則違本,如文所訶。總解意也。

釋前二喻,分示中。「身足喻止持」者,此約義科。據下附文,則前偈喻止犯,後偈喻作持耳。「車軸喻作犯」,就文判也。「業全」則受體無缺,對上「軸壯」;「戒具」謂隨行不違,對上「轄堅」。「如文訶」者,即死時恐懼也。

【疏】次釋前喻,喻分兩偈。初約止犯之損,令觀過生厭;後約作持之益,舉樂果生欣。

身足喻中,初偈。

【疏】就初分二,上喻、下法。

【疏】釋文云:「毀行之士,名曰『如人』;內無明略,外有愆失,名為『毀足』。戒品既壞,世樂尚虧,何況道果而有登趣?故曰『不堪有所涉』也。」

別釋中,初科。「明略」謂智謀也。「世樂」即人天也。

【疏】就法合中。兩對相曉,依文可解。

法合中。上喻已釋,故但略指。據喻言通凡聖兩果;法中舉凡,意在況聖。

【疏】次解作持偈文。上半明人、天兩果,舉勸修因;下半明勝果所尅,必假良因,義須守護。文相甚易,未勞解也。

次作持中,初文。可解。

【疏】問:「上云『戒興存道,本非為福』,今偈所勸反彼,何邪?」

問中。引前「教興」作難。

【疏】答:「上已略開,今重廣敘。元制為道,誠如聖言。但為聞教之機,時含利、鈍。鈍者引以世報,權示化城;利者以慧資成,便至寶所。斯並隨機設化,當尋本據。若執戒為真道,道則戒結所收;唯戒極高,復是見取所攝。為樂持戒,翻成穢染。如《百論》中難陀之事,至時長引,取悟於心。」

答中。大論戒律,不出二義。一、本如來出世之意,三歸五戒,下至微善,無非為道而作弄引;過分而談,二乘聖果,尚非本懷,豈以世樂而評聖旨?此約教本也。二者,二乘聖道,必由戒剋;人天兩報,戒、見二取,穢汙諂詐,持奉多途。此約機緣也。若了斯意,則教門同異,無不會通。初二句指前標後。「元」下二句通前興意。既云「元制」,即教本義。「聖言」者,即指前引「為調三毒」等文。「但」下,正釋今文。而云「利鈍」,即約機義。應知今序,且被鈍根;下流通中,利鈍雙被。「化城」「寶所」,出《法華經》。彼明如來施權說小,如以化城暫令止息;至後顯實,喻至寶所獲珍奇。今借彼喻,會通今教。凡聖兩報,言同意別,思之可見。「斯」下,雙結。上句結成今意,下句指歸前意。「若」下,明背道過失。初即二種利使。「為樂」下,即明汙心。「《百論》」者,彼云「樂報有二,一者生天,二人中富貴。若持戒為求生天,與天女娛樂,若人中受五欲樂」,乃至引阿難語難陀偈云:「如羝羊相觸,將前而更却。(羊鬪欲前而退。『羝』音低,牯羊也。)汝為欲持戒,其事亦如是。(持戒如將前,為欲如更却。)身隨能持戒,心為欲所牽,斯業不清淨,何用是戒為?」

【疏】上解止犯、作持竟。

結示中。欲發下問,故在此結,不當前後。

【疏】問:「上云『身之所假足喻止持』,及釋文中乃論止犯。斯則持犯同門,如何分判?」

問中,初牒前相違。「斯」下,正難。持犯行別,善惡業殊,不宜同門,故以為難。

【疏】答:「持犯止作,事通前後。望戒全者名止持,無心攝護名止犯,勵意防慎名作持,具緣造非名作犯。據此以論,隨事始終皆二持犯,餘如後解。」

答中,初二句通標。若據持犯,心境體異,非可同時;但心起不常,善惡相閒,故約「前後」,可得兼明。「望」下,別示。隨舉一戒,並具四行,則持犯同門,於義無失。「據」下,結指。「隨事」,「事」即戒也。「始終」即前後。「皆二持犯」,即止作四行。故知後從犯釋,則貽毀戒之文;前約持科,欲示兼通之義。「餘」下,即指卷末持犯中。

問:「文既明犯,那用持科?」

答:「此由《序》中闕止持喻,故約義科,如下點示可見。」

【疏】次解作犯喻中,上喻下合。

【疏】假名行者,執持圓戒,學調伏心,名之為「御」。御攝三業,將遊塵境,名之為「入」。五欲之賊,能劫善財,使沈惡趣,名為「險道」。縱放身口,隨境不禁,名為「失轄」。轄在二輪之表,犯必兩業之門故也。無作戒善,萬行所憑,名之為「軸」。身口轄失,定慧輪摧,戒善便喪,故如軸「折」。如上諸損,智者懷悲,將趣三塗,義無歡泰,故云「憂」也。

作犯,明喻中。車喻多種:執御之人,喻能持心;兩轄喻身口二業,即是隨行;二輪喻定慧兩學;橫軸喻本受戒體。初配上句。「圓戒」者,具足體也。「沈惡趣」者,舉果顯因也。「縱」下,配下句。轄是括輪之物,在軸兩頭,括束於輪,故云「二輪表」也。「兩業」即上身口。

【疏】次合喻中,上句合九字,下句合一字,可知也。

法合中,初科。分句對字,在文易解。

【疏】問:「毀戒業非,何人不畏?豈待終時,方生恐懼?」

次科,問中。欲彰部主知機之意,故特徵之。

【疏】答:「人懷愚智,持犯兼之。『律序』具彰,今更為引。智士覺過,尋知厭蕩。愚夫縱罪,初無改悔,身心強健,放逸刑科,要至死時,方生怖畏。以色力痿顇,神慮無歸,自知佛賊,贓狀業現,苦具將臨,何得不畏?是以律主懸知,濁世非死不憂,故舉勸持,無令後悔,悔無及也。」

答中,初通標所被。即《律》文云:「有二智人,有罪能見,見罪能懺;有二愚人,有罪不見,見罪不懺。」愚智兩機,俱通持犯,故云「兼之」也。指「《律》序」者,彼偈廣列持毀得失,今略引云:「如師子虎吼,醉者不恐怖(醉喻愚人);小獸聲雖微,醒者聞即懼(醒喻有智);如是三垢人,一切惡不懼(合上半偈,三垢即三毒);智者於微惡,常懷於恐畏(合下半偈)。」、「智」下,二、正釋。初敘智者知過必改,不待苦勸。下明愚人遭苦思悔,正顯文意。初明生怖。「初」猶都也。「以」下,釋所以。「痿」謂困頓,「顇」謂瘦顇。內無實德,假冐形儀,妄受信施,侵壞正法,故云「佛賊」。刑贓露則刑戮將加,惡業現則獄報即至矣。如《大論》云:「持戒之人,命終之時,風刀解身,筋脉斷絕,心不怖畏。」反知毀盜,寧不怖耶!學者臨文,宜應內省。其有死而無悔者,則教所不救矣!「是以」下,出制作之意。

【疏】準上據下,應有止持有益喻。翻犯明持,可以相領;有無互現,未可齊觀。

辨闕中,初文。「準上」者,前二偈止犯作持;「據下」者,後兩喻各具二行。上下既具,可驗此闕。示意有二:上據相翻,下約隱顯。

【疏】尋中梵偈文,法喻自足,彼葉一偈三十二字。唯此方言,多少無準,或三四字,或五六七,節以聲言,用為偈句。

次科,示梵偈中,初文。彼用貝多樹葉以書經教,故言「彼葉」。又不論長行與偈,例以四字為句,八句為偈。今文唯初喻八句,餘並四句,則明傳譯有所闕矣。「唯」下,示此土不定。如《文選》古詩,隨人所撰,不拘章句。準知經律五七字偈,並隨方俗,非本梵式也。

【疏】或尋「偈」字便訓為「竭」,謂攝前散章,竭盡文義也。即反「偈」字,例「竭」音也。檢諸字書,無可憑據,積習生常,何由頓曉?

二中,初斥釋義。「即」下,斥反切。《字林》,作丘竭反;《毛詩》音義,去謁反;《漢書》音義,其逝反。故知音「竭」殊無所據。「撿」下,總責。

【疏】又尋翻經,古譯則云「偈他頌」,今云「伽陀頌」。斯則「伽」「偈」兩聲相近,省略本故,後所出者,但云「偈言」。故知「偈他」翻為「頌」也。故今所翻無序之頌,則云「伽陀」,有序之文,便為「頌曰」,可以分也。

三中,先出古今不同。應法師云:「『偈』者,梵言也,正云『伽陀』,或云『室廬迦』,謂三十二字,此方當『頌』、『攝』。」、「斯」下,究存略所以。「故知」下,示華梵。「故今」下,明兩分。「今翻」謂唐翻也。「無序」即孤起偈,「有序」謂牒前重頌。此約華梵以分,義無別也。

【疏】上所解文,別行喻竟。

【疏】就解「眾法教行喻」中,亦有兩行。初舉教為明鏡喻,顯作犯止持之人,準教立行,要由說、聽之功也。後舉教為神解喻,顯作持止犯之人,內省智略,殷鑒淨穢也。又解云:「前喻戒體,若毀若護,其果兩成;後喻戒緣,若縱若防,其因兩就。故篇聚雙列,因果具含,意可見也。」

次眾法喻,初科。由偈文云「好醜」、「勇怯」,通含持、毀,故以兩喻各對二人。據後從文,合云「兵戰喻」,今取𩰖戰必用智謀,故言「神解」耳。「又」下,復伸一判。「戒體」即五篇根本。「毀」約究竟,「護」取行成,故云「果」也。「戒緣」即「蘭」、「吉」方便。「縱」謂起心,「防」據警察,故言「因」也。「故」下,雙結如上。

【疏】次解前喻,分二如上。

【疏】奉教兩眾,依常集聽;以行觀說,「如人照鏡」。「鏡」即教也。止持行成,能喪作犯之醜,令戒威嚴,名為「好」也;作犯之惡,能摧止持之善,名為「醜」也。斯並兩託教鏡而「生」;「欣戚」、「好醜」,因說而現也。

隨釋中,初科。「兩眾」者,持及犯也。「依常」者,黑白兩半也。

【疏】下法合中,隨對可知。戒善具足,則名「全」,致懷「喜」,合上「好」而「生欣」。遇緣壞行,則名「毀」,故懷「憂」,合上「醜」而「生戚」也。

合喻,可解。

【疏】就解「教為神解喻」中,法喻為二。

【疏】如譬所明,作持戒者,妙在方便,約止非緣,對境相陵,同「兩陣」也。強弱相傾,如「共戰」也。正智達過,明白無違,如「勇」者「進」也。癡墮居懷,無心遮約,如「怯」者「退」也。

次科,喻中。「約止」即能持心,「非緣」是所防過。能持、所防,則為「兩陣」。「正智」等者,謂心強過弱,持心勝也。「癡墮」等者,過強心弱,非境勝也。

【疏】下法合中,「說戒亦如是」合初句。何以知耶?由說、聽交對,愚智、勤怠彼此相違,如陣合戰也。下句中,覩己行淨,由持故成名「淨」,是則戒淨心「安」趣道,合上「勇進」也。怠惰不學,心昏境慢,止犯「穢」心,將鄰苦趣,故常「畏」,合上「怯退」也。

法合中,初句。以說戒師提示過境,同集聽眾,隨事觀緣,故如合戰。「愚智」約性,「勤怠」據行,即淨穢二機,淨勇穢怯,故曰「相違」。下句,對喻可見。「心安」是成因,「趣道」即慕果。「止犯」即不學無知罪。

【疏】何以得知?前喻作犯,文彰全毀,故知已起重罪也。後彰淨穢,故知將興輕罪。既不違教,是非莫知,隨作恐犯,故云「穢」、「畏」也。

對簡中。兩喻配犯,前重後輕;在文頗隱,故特點示。「將興」謂止犯之人,既無所曉,微細威儀,必多陵犯故。

【律】世間王為最,  眾流海為最,  眾星月為最,
眾聖佛為最,  一切眾律中,  《戒經》為上最;
如來立禁戒,  半月半月說。

【疏】次明第四「戒經弘益」中分二:初偈喻辭,後總法合、修說之儀。

第四顯益,分文中。喻辭四句,是別列,「一切」下二句,即「總合」。「如來」一句,指人勸修;「半月」一句,至時合說,故云「修說儀」也。

【疏】就初四喻,即為四意。

【疏】「王」者尊勝,威德超眾,喻戒住持,功高萬善故也。然「世間」之王有三種異,謂梵、魔、輪。恐濫法王,故云「世」也。大「海」弘廣,包括「眾流」;戒善周通,德收眾行也。朗「月」明空,除煩識妄;戒除業惱,見道知歸。「佛」是法王,「眾聖」師仰;戒是正行,九道崇之。

釋喻中,列示有四。初、王喻又二。初、對合。「然」下,明簡濫。「梵」王即色界初禪天主。「魔」王即六欲天主。「輪」王有四,金、銀、銅、鐵,金輪統四州,餘三第減可知。海取二喻,「弘廣」、「包含」,即前所引八德中二。月喻亦二。《涅槃》云「能除熱惱」,即除煩惱也。破暗見道,謂「識妄」也。「戒」下兩句,即對二喻。「業」謂七支,「惱」謂煩惱;「道」即諦理。「佛」中,「九道」,謂三乘六趣。

【疏】斯等四喻,世所同高,借以曉之,通明戒法。

【疏】問:「四喻顯戒,其德盡不?」

問中。由通兩釋,各有其理,故問以引之。

【疏】答:「如來說法,義周無滯,略舉近事,何得攝盡?」

初答中。上二句通示。「說法」,別指制戒。制戒之意,非止一端,豈唯四喻,而能盡理。故經律中,廣有譬喻,如《鈔.標宗》,尋之可見。

【疏】又解:「假以世喻,略收皆盡;一往統舉,空、有所收。有中極貴,勿過王也;包納水陸,勿過海也;光涼明暗,勿過月也;出有大聖,勿過佛也。縱有餘類,竊比難矣。」

次答中,初總舉。「空有」即真俗二諦,攝盡世出世法。今此四喻,不出二諦。前三並俗有,後一真空。故知喻戒,義無不盡。「有」下,別示。「明」猶照也。「出有唯佛」,此據理諦,化相、住持,則通世諦。「縱」下,結顯。以超群獨勝,無及於王;深廣徧周,豈過於海;照迷濟世,唯月難倫;凡聖尊崇,獨佛無等。此外餘物不堪為喻,故云「竊比難」也。

【疏】就後偈中,文分為三:初有半偈,總合上喻;次有一句,舉法屬人,明無虗制;後有一句,說教之時,非合上喻。

【疏】就初文中。「一切眾律中」者,合明三藏所明群行,並有調伏業非之功,義稱為「律」,律即法也。「戒經為上最」者,指今所演如上四尊,既同傾仰,聞何不奉?並謂三乘之夷途也。

法合中,總合有三,初釋。以經、論二藏,通有「法」義,故云「義稱」,明非本翻也。下句中,即約行根住持,二藏不及,正宗行要,毗尼不如,故稱「上最」。「四尊」即前四喻所顯四義。「既同」等者,顯示序中推勝之意。「夷途」,平路也。

【疏】又解:但餘二藏明律相處,皆名「眾律」,故論云「隨經律」是也。

次釋。雖兼二藏,不取定慧。「論」者,未詳何文。

【疏】又解:「一部律宗,雖明緣起、辨相、開遮、法聚等文,俱調身口,各有正儀,應同名『律』。但為非結正宗,不名為『最』;戒本一段,親起行基,言約義周,攝僧斯要,故文所云『戒經最』也。」

後釋中。「緣起」等者,即二部戒本,初明國土、犯人、起過、白佛,即「緣起」也;後有廣解,即「辨相、開遮」也;戒本後有□十犍度等,即「法聚」也。「俱」下,釋眾律。「但」下,釋戒經為最。

【疏】然末世鈍機,雖聞法勝,若非至聖所立,恐生疑慢,故重舉人,釋成法勝,是以文云「如來立」也。乘如實道,來成正覺,故曰「如來」也。過犯既興,隨便制約,故曰「立」也。法教所詮,為存止善,曰「禁戒」也。

次句中,初示意。前列七佛,故云「重舉」。「乘」下,牒釋如來之名,文出《成論》。真理平等,體絕虗妄,故云「如實」;乘履此法,出現利生,故得斯號,即真、應二身也。「過」下,釋制戒。「止善」即「禁戒」義。

【疏】但以三乘既攝,必藉教成。故約晦望,折中之宜,時便為說。故曰也。

釋後句中。初二句述意。上句示眾同之制,次句明制集之意。「故」下,貼釋。「晦望」即黑白兩半。促則廢業,延則浮慢,故曰「折中」。

【疏】問:「但言半月即得被時,何須重者?」

【疏】答:「月含白、黑兩半故也。又但至半月,即須說之,故重言也。」

問答中。初約兩半釋。「又」下,約單就一半釋,意謂雙牒乃是連累無窮之語。

【疏】上解勸信序。下明第二大段:序、正、流通。約文為二:

始於「和合僧集」,下至「已說七滅諍竟」、「戒經中來」,正明廣教行法;

二、從「若更有餘佛法」下,至「有慚有愧」、「當於中學」來,明略教行法。

【疏】就此二教,諸門分別:一、解名門;二、定相門;三、所為門;四、前後門;五、相成門;六、時節門。

次釋二教。

【疏】就初「解名」者。

【疏】何名「略教」?以佛初成道,將開化法。創起希仰,寄心無地。故先示行法,令依奉行。不待犯戒,未有罪故,不得懷疑起謗。略陳教法,故曰「略教」。

初章,略名中。初標徵。「以」下,正釋。初二句示教興之時。「創」下,明機緣已發。「故」下,明立教。「不」下,示名相。「不待犯」者,異廣教故。「不得懷疑」者,謂若即制廣,容生疑謗,知機制略,不得生故。

【疏】言「廣教」者。由略名含,未曉前相,雖造諸非,不謂有犯。故須廣張網目,收攝罪聚。鈍根之流,聞便得解。因廣說故,名為「廣教」。

廣名中。初標,「由」下,釋。準前釋略,亦應四節,但闕初時,廣在略後,自可知故。初明違略,即廣教機生。通禁三業,未列過相,故曰「名含」等。「故」下,明立教。「張網目」者,隨事別制也。「收罪聚」者,科約篇聚也。「因」下,結名。

【疏】又此廣名,略分三位,謂名、報、治也。

初、篇品等,以為名廣,如初聚斷頭等。

二、獄苦相對,以為報廣,如初罪生報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等。

三、擯悔有別,以為治廣,如犯初罪覆故永棄,有悔盡形。

略教所詮,但舉其網,未張此目,不名為廣。

廣相中,初總示。「初」下,別釋。此之三位,皆通六聚,文中且據「初篇」示相。「篇聚」名如後釋。「報」中,文列四重歲數,即墮𦦨熱地獄。僧殘二百三十億四十千歲,墮大叫獄;偷蘭五十七億六十千歲,墮嘷叫獄;波逸提十四億四十千歲,墮眾合獄;提舍尼三億六十千歲,墮黑繩獄;吉羅九百千歲,墮等活獄。餘如《事鈔》。治廣中,「治」含罰懺,文舉初篇,「永棄」即滅擯,「盡形」即學悔。七九治法,通該六聚,如《鈔.僧網》中。僧殘已下,眾、別悔法,廣如《懺篇》。「略」下,對略結顯。但此三種,在乎略教,蘊而未彰,故皆名「略」。

【疏】問:「廣略二教,通被時機,佛初成道,何不頓說?」

問中。略是頓說,但問於廣,意謂二教何不俱頓。

【疏】答:「聖人布教,義不徒然,藥病相投,是其宗趣,故初不說,止是無機。所以《善見論》云:『若滿未起,輒先制者,生誹謗故。「我等出家,棄捨財色,於世名利無所希求,云何如來反以木叉繫縛我等?豈謂善識世人心器?」又於佛說不生敬重,令法疾滅。故不先制,待犯便制,則知聖恩,如醫破癰,待熟方舉。』」

答中,初敘教主知機。時機多利,奉略無違,故云「無機」。「所」下,引證。《論》有二意,初明生謗,即止惡意。「我等」已下,出其謗詞。「又」下,次明起敬住法,即生善意。「如」下,舉喻,於義易曉。「舉」謂以針刺也。

【疏】二、定相中。

【疏】略教有四:

初、彰過門略,如訶欲中如火如刀等;

二、止觀門略,如勸修捨三善三毒等;

三、調伏門略,如下略偈,止唯三業;

四、發行門略,如經律中「諸惡莫作」,《阿含經》解,止在三學。

定相,明略中,初科。四略,前二舉廣及釋。「呵欲」,文見「婬戒」。「勸修」亦初戒緣,云「當於如來清淨法中,於欲無欲」等。「修捨」即是「止觀」。「止」謂「捨」惡,對下「三毒」;「觀」即「修」行,對下「三善」。後二引略順釋。三指釋迦佛偈,四即迦葉佛偈。「《阿含》解」者,彼云:「『諸惡莫作』,淨戒具足,清白之行(戒學);『眾善奉行』,心意清淨(心淨,定學);『自淨其意』,除邪顛倒;『是諸佛教』,去愚惑想(除倒去愚,即慧學)。」

【疏】上明四略,義通道俗。約教被人,第三略中,教設在道。取其行方,理通於俗,亦不可怪。如初篇戒,過體則通;取其聲教,兩分其位。各有理也。

總判中。初示四門俱通。「約」下,簡第三通局。初明教局,本被道眾。「取」下,次明行通。由無罪聚,同十業故。「方」,法也。「如」下,引例。過通教局,義無異故。「五」、「八」俗教,篇聚道教,故云「兩分」。如前二判,義無去取,故云「各有理」也。

【疏】言廣教相,亦有多種。

廣相,三釋,並約義門,總判大律。

【疏】一、止惡教,如篇聚等;二、生善教,如受、說等。

別釋中。初云「篇聚」,即僧尼戒本,並攝止門。「受、說等」者,即諸犍度,皆歸作門。

【疏】有人云:「一、遮未起教,如僧尼所制戒等。二、滅已起教,如訶人、覆、滅等。」

二中。「遮未起」者,通收止作,以受說等,雖是作善,還須離過故。「滅已起」者,唯局作持。「訶人」等者,即《訶責》、《覆藏》、《滅諍》、《俱睒彌》、《遮犍度》也。

【疏】有人云:「如上所說,非無其致。然教所被,止在根機。今分廣律,不出三品。如受、說等法,為上人教;德衣、財食,為中人教;訶人、滅諍,為下人教。」據此為論,則此篇聚大歸,不在上二也。

三中,初敘立。「如」下,列示。「受、說等」者,「等」取安居、自恣。「德衣」即《迦絺那犍度》,「財食」即《衣》、《藥》、《皮革》等犍度也。「據」下,準判。上約三機,但對犍度。篇聚止惡,義是下人故也。

【疏】三、明兩教所為,則有四別。

三、明所為。

【疏】初、根條異:略教不待犯制,根本法輪;廣教略壞方有,則枝條也。二、為人異:略教利機,無過可起;廣教待犯,犯必鈍根。三、對過異:略教不因過制,無問自說;廣教必待犯後,制通淨穢。四、請不請異:廣必待請,如補壞衣;略不待請,一往便說。

別釋有四。初、後約教,中二在機。初云「根本」者,能生廣故;「法輪」者,摧業惑故。三中「廣通淨穢」,即顯略教純被淨也。四中,《律》明舍利弗請佛制廣,故言「待請」。「補衣」之喻,即佛答詞。

【疏】四、前後相反者。

有三義故,廣教制雖在後,今說必應初明。

四、明前後三別。

【疏】一、以時機須爾:末代鈍根,聞廣如睡,故聖前演,望有欽承;若為說略,則用全疎,微被少機,不可不用。二、隱顯故爾:廣教相彰,化用形勝,故前;略題三業,義通須後。三、功強故爾:略教既壞,制廣還興,從興攝護,功成先說;略教不爾,無補廣之能,且順別機,故須後說。

初約時機。則明佛世唯可用略。「聞廣如睡」者,以廣況略也。「若」下,明略不稱機。「微」下,釋兼略所以。次約教相。「隱」謂言通,「顯」即相別。「形」謂相形。「故前」,句絕。後約功能。取其能補,唯廣「功強」。「順別機」者,不兼鈍故。上云「少機」,末世稀故。

【疏】五、立兩教相成者。

【疏】問:「略教所為,在彼利機,於此鈍根,事同不說,故須制廣。廣則毀略而制,用略何為?」

五中。問意,欲明《戒本》存略之意。上敘略教不契時機,下敘廣教已廢前略。

【疏】答:「元制略教,雖為利機,言略義通,非不收鈍。由鈍不解,違略起非,是教行俱缺也。後遂制廣,用充前略。何以知然?但略有包通之理,廣無異略之能。鈍士當機,先作無犯,廣名雖異,還同略教之功。是名教行俱補。斯則兩教相成,通無廢立。約緣利鈍,據實兼之。」

答中。初明違略制廣。「言略」者,唯一偈半故。「義通」有二:一者,教通,三業明行,無不收故;二者,機通,利鈍二根,無不被故。此明利根,了知所造本於三業,故能奉略;鈍者不識能造,隨緣壞行,故須示相以為廣教。「充」,猶補也。「何」下,正顯相成。初句徵。「但」下,釋。上二句明補教。「略」中具廣,故曰「包通」。廣即略相,故不「異略」。「鈍」下,明補行。違略無犯,開廣續制,全彼行故。篇聚差別,故言「名異」。無非三業,故云「同略」。「斯」下,結顯。上二句明不可去留,即彰《戒本》兩存之意。下二句明所被通局。上句明二機局對兩教,下句示兩教各具二機。

【疏】六、說二教時節者。

六、明時節。

【疏】若依本部、《十誦》、《增一》,十二年前,略教所被,後付弟子,則通二教。

引示中。《善見》「二十年前說略」,今引三部皆「十二年」。《義鈔》云:「隨根所見異故。」

【疏】何以知然?略教通含,利鈍俱攝,未張輕重,又總機緣。廣教不爾,反前不說。故《善見》云:「一切諸佛,但說教授木叉,不說威德木义。」豈非直陳三業,通被群機?若具篇彰,便同廣戒。故《律》文云「此是如來最後說戒」,是良證也。由佛自說,不容非濫。《十誦》、《五分》云:「若為犯說,頭破七分。」弟子不爾,肉眼所見,天眼舉罪違佛制故。

次所以中三,初約二教對明。上句推問。「略」下,正明。初明說略意。上二句通標,下二句配釋。「廣」下,次明不說廣意。既張輕重,則非「通含」;但被鈍機,故非「俱攝」。《義鈔》云「若為五說,利益不普」是也。

「故」下,次引示。又二,初引《善見》。略教但指三業而直示,故云「教授」;廣教追事有怖,故云「威德」。「豈」下,結顯。後引本律《說戒犍度》云:「佛在瞻波國十五日說戒時,佛在眾默不說戒。初夜已過,阿難請說。佛言:『欲令如來於不淨眾中說戒者,無此理也。』中夜後夜請答亦爾。時大目連即以天眼觀犯戒者去佛不遠,即以手牽出。佛言:『聽作自言治。自今已去,汝等自作羯磨說戒。此是如來最後說戒。』」據此可驗,佛不說廣,明矣。

「由」下,三、正示所以。此明如來因前重犯不說之意,則知略教唯被淨機,廣制通及淨穢。《五分》云:「諸佛常法,有五百金剛侍衛左右。若問三反不以實答,頭破七分。」、「天眼違制」者,即上目連因緣。又《婆論》云:「不得用天眼知他惡法。」

【疏】問:「十二年前,已制廣教;今言說略,其義何乖?」

問中。《僧祗》五年制婬,自後隨制,顯有不淨之機。而十二年前佛猶說略,即對犯說,故曰「義乖」也。

【疏】答:「《律》中所列重犯故耳。自此已前,先作無罪,猶同無事。至於說戒儀軌,前說略已,及至廣制,說不難知。故《增一》云:『因重犯戒,佛止不說,命上座持律能通利者說之。』故毗婆尸佛一百年前說『忍辱偈』,後付僧說;乃至尸棄、釋迦,八十、十二,可以情求。」

答中,初釋相違。「《律》所列」者,指前證文。以目連牽出犯者,因盜金蓮花葉,望檀尼是第二犯,故云「重」也。「此前無罪」,以須提那等皆最初故,則顯如來已前說略,皆非犯者。「同無事」者,略教云「為無事僧」,即清淨僧也。「至」下,詳究說廣。初敘難定。前引諸文,但云十二年後付弟子說,不明爾前說不說故。若據如來,定不說廣;此疑弟子,故須決之。「故」下,引示。《經》明如來因犯不說,始命弟子。可驗爾前,定不說廣。以文非顯,故曰「可以情求」。七佛年次,如前委引。

【註】已前偈文,法護尊者所作,為廣、略二教通序,前開持、毀之言,以成說、聽之本也。

【疏】注中「已前偈文」下,結前生後意也。

第二牒釋。

【疏】欲明律主將演正法,惠益時心,廣張持毀之相,式表弘傳之致也。即結前文矣。

結前文中。「時心」即通目後世同聞之眾。「廣張持毀」,前四喻。「式」即訓用。

【疏】問:「如來說法,天眼常明;僧唯目覩,義通淨穢。如何制約還同佛邪?」

答:「法利所先,務在通洽。有染聞戒,於道莫行。說必被機,非人不授。故《母論》云:『設僧百千,但一毀戒,則不合說。』明知聖制不欲徒然。」

問中。初二句示佛說唯須淨,次二句明弟子通淨穢。「目覩」謂肉眼也。「如」下,正難。以序文始末,無非簡淨,欲彰序意,故此問之。答中。初敘教意。教被兩機,故云「通洽」。「洽」,猶徧也。「有」下,明序意。初正示。上二句明簡穢,次二句明取淨。「故」下,引證。初正引。「明」下,顯意。持者於道有進,犯者聞之不行,意令說聽成益,故云「不欲徒然」,則知序文深符佛意矣。

【註】「和合」已下,二教大宗,自分三分:序、正、流通。

【疏】注中「和合已下,二教大宗」,生後文也。

【疏】文分為二,已如上判。

生後文中,總分。「如上」者,即前已判廣略二教。

【疏】就初段廣,大分為三。

始於「和合」至序後「如是持」來,明將演篇聚,用曉時機,機通染淨,義須和問。此則與後正說為興教之由,名為「廣教之端序」。

序中略明犯者必悔,無犯同聞。所以第二從「諸大德!是四棄法」下,至「已說七滅諍法」、「如是持」來,八篇行相,通明止作,準此承修,定慧因克,是則名「廣教正宗」。

既識相護持,理非獨善,將流聖化,廣被未聞。所以第三「諸大德!我已說戒經序」、「四棄」下,明「廣教流通分」也。

廣教,三分中。「始」下,敘序分。「和」即白法。「問」即撿淨。「序」下,明正宗。初躡前生起。二人俱淨,是合聞故。「所」下,正敘。「止作」二行,該乎八篇,故曰「通明」。「既」下,敘流通分。初躡前生後。「所」下,正敘。

【疏】就初廣序,又分為三。

從初至「白如是」已來,明集僧簡眾。同遵行法,表形心無二,與下所說作發起之由義也。

眾雖和合,必有犯非,不應淨法,何成說聽之則?是以第二從「諸大德!我今欲說木叉」下,明誡勅時眾,思省淨穢,語默表情,虗實檢行。如斯自審,則是聞廣教之當機也。

說戒法重,事通迷悟,故須三覆,用表殷勤。知過必改,乃堪此眾,是以第三「諸大德!我已說戒經序」下,正述三覆,撿問有無,勸持之相也。

廣序,總分中。「從」下敘初段。「集僧簡眾」,總括前緣。「同遵法」者,別對作白。「表形心」者,通示緣法之意,「形心」即收三業。「眾」下,科次段。「則」,謂儀則。「明誡」下四句,括略一序,文義始終,對之可見。「說戒」下,即第三段。住持功強,攝僧義勝,故云「法重」。由「法重」故,不容妄聽,故加三問。「覆」,謂反覆。「正述」下二句,對三問。「勸持」一句,對總結。

【疏】就初別序,文分為二:

初、有七句,能成眾法之緣也。

二、「大德僧聽」下,所成說廣之業也。

釋中,初科,分文中。「業」,即羯磨。白法纔成,所為即辨,望上「眾緣」,故曰「所成」。若望說戒,即屬能辨。

【疏】就初緣中。統明羯磨作業,僧寶成務。而事有因集,不可妄施,必具十緣方辨前業。

緣成中,標文。上二句明羯磨功用。言「統明」者,總一百八十餘件,眾別皆然。「而事」下,明作法具緣。「因集」謂假緣成也。

【疏】何等為十?一、稱量前事;二、託界成法;三、集僧方軌;四、以法成僧;五、和別相形;六、簡眾淨穢;七、心欲表和;八、陳戒本事;九、提問所宗;十、舉宗成答。

別列中。大約為言,一、八及十,緣通事別;餘之七種,緣相俱通。今文第八,隨事顯緣,故云「陳戒」,即行籌告令也。四中「以法成」者,謂自然、作法,各攝分齊,即《羯磨》云「約界明集」是也。

【疏】斯之十緣,即十門義。各有量據,不可卒施。具如所撰《刪補羯磨》及彼疏中具辨。臨機引用,廣略隨宜也。其中問答釋疑,一同彼說。若欲寫取,此復何難?以紙墨易繁,時功難駐。不獲已者,時復疏之。此既大義,業相因由,理須遙指,何得復略?然有不見彼文者,此乃往緣,以業自責。余老矣,桑榆轉迫,不暇重述也。

結略中二,初指廣。《隨機羯磨》有二卷,「十緣」見上卷之首。《疏》本四卷,今為八卷。「若欲」下,二、顯略,有二:一慮文繁不逗機故,二恐費時妨自行故。「不」下,示下有所明。「此」下,顯上須對指。「然」下,傷後世不遇。《羯磨疏》者,彼文委辨緣成,廣明非相。作業成敗,被事如非。示眾別之行儀,顯僧宗之綱要。維持修奉,不學焉知?故不見者則投心無所,舉事成非。教既不通,行何所託?況疾滅三寶,無利羣生!實由往世業緣,致使難遭正法。然今鏤板,教府盛傳,我輩獲聞,實唯宿慶。然常情淺狹,貴少賤多,雖復聽尋,尠能注意,寄言後學,勿事悠悠。「余」下,重示略意。日之西垂,影在樹端,謂之「桑榆」。「迫」即訓近,言居世不久,以重修時,七十許矣。

【疏】就前緣成,即文為七。有為六者,但意言也。

牒釋,標中。「有為六」者,即以前二合為一緣,如下指斥。

【律】和合?

【疏】言「和合」者,將欲廣說,情事相違,義須先和,方應後集,故言「和」也。

和合中,初科。「情事」,「情」即僧心,「事」即說戒。事涉是非,情容異見,故有「相違」。

【註】時,有與同師、知識別部說戒。法當尊重承事,恭敬布薩,一處住和合說戒;違者與罪。佛言,有三種和合:一、應來者來;二、應與欲者與欲;三、現前得訶者不訶。反此,別眾也。

【疏】注中引「與師友別說戒」者,為表教法所被,元在機緣,緣有和、別。即界無二,遠表無我之理,近成兼濟之能。故須「尊重承事」,用開相利之道也。

釋注中,初文。前釋緣起。「教法」即和合之制。「在機緣」者,顯教不孤起。「緣和別」者,「同師」是和,「別部」即別。「即」下,釋制意。未證真理,即事表之,故云「遠」也。「兼濟」謂自他二利,「能」謂功德。

【疏】「有三種和」下,開其相也。初和,身集也;二、心;三、口也。「反成別眾」者,以僧之為義,同具六和,三業片乖,不名僧務。廣如彼說也。

次和別中,初釋三和。上但通制,此分三相,故云「開」也。「反」下,釋三別。謂應來者不來,是身別;應與欲者不與欲來,是心別;現前得訶者訶,是口別。「具六和」者,且通舉之。此中但取相和,故下別指「三業」。餘三體和,屬下「僧集」。下指「如彼」,即《羯磨疏》。

【律】僧集會?

【疏】二、「僧集會」者,廣說和白,非僧不行。前雖送和,未顯成僧之法。必須戒、見、利三,名表圓成之相,故言「僧集會」也。

僧集中,初敘廣說須僧。「前」下,簡前相濫。三業外相,猶非僧體,故云「未顯」等。「必」下,正釋今文。內外兩和,體相俱備,故云「圓成相」也。

【疏】有人合之,兩成一句。今言「僧會」,是和合也。如《律》「功德衣」中「僧集和合」,則前後不同。據理通得,分為二分,顯義易見也。

指異中。初出異見。「今」下,顯今釋。「是和合」者,謂舉三體,成前三相故。「如」下,舉例。彼此二處,前後列異,可驗非合。「據」下,縱奪顯意。「分」即段也。

【註】時,有比丘說戒日,若在界內,若有戒場,不往說戒處。佛言:「應求,應喚,是我所教。若出界外,若往而不坐者,如法治之。」

【疏】注中引「說戒時,界之內外不集坐」者,為表法本為人,人通勤惰,理必相攝,故雖界外,亦須內集。

釋注,約界集中,初科。「人通勤惰」者,勤者至期奔集,惰者不往須求。

【疏】問:「元結界法,為欲簡人。通界無別,自得說戒,何須外集?若須集者,用結何為?」

答:「結界之意,為行僧法。法有通別,故制開遮。羯磨多為別興,不集無過。說戒通收淨穢,有背結罪。欲使淨者行教,染者順方,則機教兩舉,定慧斯剋,化流不絕,成護法也。」

問中,初敘結法本意。「通」下,難上外集,顯界無用。答中,初示結界所為。「法」下,釋通所以。初二句總標。「通」如說、恣,內外俱集,是「遮」;「別」即受、懺等法,不制外集,是「開」。「羯磨」下,別釋。初釋別開。「說」下,次釋通遮。「欲」下,顯通集之意。「淨」、「染」是「機」,「教」、「方」皆「教」,故云「兩舉」。

【註】「自今已去,隨所住處有一比丘,至說戒日,當先至布薩堂中,掃灑,敷座,具水、然燈并舍羅等。若有客來,四人若過,作白說戒。」

【疏】注中引《律》「隨所住處必具說戒」者,住持相也。

次科。「住持相」者,萬二千載之所賴故。今時僧舍雖多,行者無幾,欲令法住,是可得乎?

【註】「乃至一人,心念清淨。」

【疏】舉「獨住」者,少例多也。獨則心念三說,對則彼此表淨,成僧廣張白相。違此「非法」,乖和「別眾」。

三中,初句牒示。「獨」下,次列三法。「違」下,對釋注中「非法」、「別眾」。「非法」言通,「別眾」語局。或人不應淨,或法有差訛,或供具不備,並名「非法」。「別眾」一種,該上三位。「乘和」之言,須通三別。

【註】「若有非法別眾說戒者,如法治之。」

【疏】言「如法治」者,不過人、法也。人則同住上座,法則對首吉羅。

四中。「人」謂能犯,「法」即所犯。

【疏】問:「惡作、惡說,同號『吉羅』。止不說者,犯何等邪?」

問有二意。一以注中但結非別,止而不說,未顯罪相。又「吉羅」梵號,既翻「作」、「說」,今止不說,非一一所收。

【疏】答:「犯惡說也。說本口言,今默不說,應非惡說。但以吉羅為罪,望人作者為言,身口俱止,同犯吉羅。可以作、說為名,二止俱非罪攝?今以止口不說,非無動慮,慮動業成,還同惡說,義無妨也。」

答中,初句定罪。「說」下,釋成。初徵其非理。「但」下,明比擬可結。「可以」等者,謂不可以名為妨也。「今」下,顯示名義。「慮」即是思。雖不至口,思動似說,故曰「還同」,亦猶默妄判收口業也。

【疏】「如諸制戒,相是止善。房、衣、財、食,作法而生,近表作持,遠防作犯。犯既不起,便是止善。可以類也。」

舉例中。初示止持,通一切戒。「房」下,別舉作持,例成上義。「作」是搆造,既成「止善」,口止無言,得成惡說。相翻取例,故云「可類」。「房」即二房,「衣」如「離」、「長」,「財」即「畜寶」,「食」如「足」、「別」等,凡此諸戒,並具雙持。

【律】未受大戒者出?

【疏】三、明未受具戒者。上既擊磬詳集,五眾同來。僧集說戒,四眾俱出,但明「未具」,亦應兼尼。

遣未具中,初科,攝前文意。「僧」下,正明簡眾。「但明未具」者,點文之局,止收三眾;「尼」雖已具,義須同遣。

【疏】所以遣者?以說戒眾法,彼學未周,體不同流,故須遣去。

次科。初徵,「以」下,釋。「學未周」者,即沙彌有願。「不同流」者,即尼眾報別。式叉、沙彌尼,具兼二句。

【疏】行事之家,務須周給。既聽序偈,如法召下。上座約勅,無逸為先。廣如所撰《刪補事鈔》。

三中。言「周給」者,事須有序,不可闕故。言「召下」者,準知尼等,得同聽序。「約勅」之詞,指「事鈔」者,彼云:「此眾僧布薩,汝未受具,不預聞之。各隨本業誦習,謹慎莫放逸。」

【註】時,有比丘令餘人遮說戒事。

【疏】注中引「遮說戒事」者,表淨法穢人不樂聞也。佛世尚爾,況末代乎?止得勤勤自勵,一死知生何道也!

釋注,初中。注云「令餘人」者,即三眾及白衣。「遮」謂不令眾僧作「說戒事」。初釋遮意。「佛」下,嗟時。「止」下,誡眾。「一死」之語,請為思之。經云:「從人身中得人身者,如爪上塵;失人身者,如大地土。」且現身微病,欲聽無由,況當死去,前途未委。縱使即還人道,猶經二十餘年,脫於餘趣受生,何啻百千萬劫!既沉戒障,永背真乘。其有卒世不聞,無非重障;其或始終無闕,須慶宿因。宜自深思,更增勇勵。

【註】佛並令至不見聞處,餘人未受戒者。

【疏】注中「令至不見聞處」者,以六眾下類,不令上僭。大僧淨法,非彼見聞。

次安置中。「六眾」,道四、俗二。「僭」謂濫上。《十誦》:「白衣前說戒,除為瓶沙王,令心清淨。」

【疏】問:「聞非可行,故不合聽;目對僧集,如何不許?」

答:「計理應爾。下眾無知,多生慢習,制令耳目不矚,則重法尊人,生其欽仰也。」

問中。難前「著不見處」。答文,初句縱前所問,目對不聞,義亦無過,故云「應爾」。「下」下,正釋制意。慢業本有,轉令增長,故云「慢習」。

【註】非人來者,聽之。

【疏】所以注中「除人,開鬼」者,以非人具通,隱顯徹見,自生深信,不勞事約也。人則反之。

三中。「非人具通」者,得通有二:一者修得,如諸聖人具六通者;二業報得,鬼神外道,亦具五通,但無漏盡耳。「徹見」即天眼通,明見善惡,眾僧行淨,必無輕易。

【註】又不應在尼前作也。

【疏】尼同僧法,應預同聞,莫非下類,慢習須爾。

四中。上二句明體無高下,下二句顯位有階差。

【律】不來諸比丘說欲及清淨?

【疏】四、明不來說欲者。小學乖法,已出清眾;同儔不來,恐生異結。或諸緣障,心達事壅,故聽傳情,應僧和義。自分為二,「欲」表成僧,「淨」陳行具,可以知也。

四、明說欲。釋文中,初躡前起後。「異結」即各結別部,令僧破故。「或」下,明開意。「諸緣」,如下注釋。「自」下,釋欲法。初制欲、淨各傳,「欲」應羯磨,「淨」應說戒。後廢前教,例須合傳,故從此釋。

【註】時說戒日,有病比丘,若看病者,及三寶事,不來聽戒。佛言:「應與欲及清淨,隨其廣略。若不現身相、不口說者,不成。若病重者,舁至僧中;恐病增動,若出界作。以無方便可得別眾羯磨說戒故也。」

【疏】注中引「病」等者,成欲緣也。言「廣、略」者,緣奢、促也。「重者舁來」,以法濟也;「恐增出界」,以事攝也。欲明眾別兩行互相資成,不可逼也。言「無方便別眾」者,以大聖布教,意在清心。心濁之元,我倒為本。故無同界別我乖宗,但使一和,通成僧法,則我倒漸亡。定慧之力,功由於戒。故以事約之,可不然也?

注中。初釋欲緣。注列五種,《鈔》中更加作衣緣,竝名如法。「言」下,釋欲法。「奢、促」者,「奢」謂緣緩,故須廣說,對首陳詞。「促」即緣急,乃聽四略:一、云「我說欲」,二、「我與欲」,三、「為我說欲」,四、現相。準《鈔》,約健、病以分,四略唯病,廣通健、病。「重」下,釋重病。云「事攝」者,且令身安,不聞法故。「欲」下,總釋開意。「眾」法多方,使私緣各遂。「別」人情順,得眾行功成,故云「相資」也。「不可逼」者,謂須開也。「言無」下,釋制意。初敘教意。「故」下,明立制。「故無同界」者,「無」,猶不得也。所別望能別,故云「別我」;反增我倒,故曰「乖宗」。此明制意之急,以顯注中「無方便」義。「則」下,顯益。「事約」者,即別眾之制。

【律】比丘尼眾遣何人來耶?

【疏】五、明尼來請法者。已上四緣,止是一徒自行。今兩眾相攝,非法不可弘之。故因說戒,便有斯告,成外化也。

五、尼請法,初科,敘意中,初總結前緣。「徒」亦是眾。「今」下,正示今意。「非法不弘」者,謂必假說戒緣也。

【疏】文云「尼眾遣何人來」者,此問尼也。或云「尼遣何人傳信從僧乞教授」者,即謂所告比丘也。以言中不了,故光師製戒序云:「誰遣尼來請邪?」此謂比丘受信者。得意忘言,任通無在。但知行德兼備,不可妄傳,故須待請,方往教授也。

次科,文列三出。初云「此問尼」者,點「何人」字,指使尼也。次釋「何人是所告」者,即尼遣僧,事儀不便。後約「受信」,釋上「誰」字,即僧遣尼,語意無失。謂受囑者令尼來問可否,即為「遣」也,《刪定戒》中亦同此示。「得」下,遣執。「但」下,示意。「行德」即所請人,須具十德,如《鈔》具引。

【註】佛言:「若有者,即應起白言:『比丘尼僧和合,禮比丘僧足。』」廣如《刪補羯磨》中。若無來者,答云:「無尼請教誡也。」

【疏】注中明廣,具如《羯磨》。必「無來者」,如文可知。

注釋。指「廣」者,《事鈔》亦同,大有四科:一、受囑出眾,三說告僧;二、展轉次第,揀德求請;三、還白上座;四、上座誡勅。委亦如彼。

【律】今僧和合,何所作為?

【疏】六、明問發者,以眾集約相,不舉無由可知,故審事源,通問其集。

六、問緣中,初示問意。「約相」即三業和同。然未彰集意,故云「不舉」等。「故」下,釋問詞。言非別指,故云「通問」。

【律】(彼應答言:)說戒羯磨。

【疏】七、答成法者,文分為二:

同住相進,非法不弘,故答所為,以表集意,云「說戒」也;

非作此白,無顯僧心,心樂所表,非言不顯,故曰「羯磨」。

七、答法中,初科。分句別釋,初釋說戒。「相進」是「同住」之本。「非法」下,示相進之方。「非作」下,次釋羯磨。上二句明立意,下二句示法用。「樂」字去呼,謂同忍也。

【疏】有云或答「布薩說戒」者。「布薩」西音,「說戒」東語。乃知「布薩」名含,不妨「淨住」義攝。二名體一,不可重言。欲顯「羯磨」名通,「說戒」事別,故陳此二,則表眾義盡。

指異中。初標異,即古戒本。「布薩」下,示二名。「東西」二音,非正翻度。「乃知」等者,出不標梵言之意。「含」謂通含,不專一相,故《鈔》中或翻「長養」,或云「斷增長」等,懺罪、八戒,皆號「布薩」。《三千威儀》,翻為「淨住」,「淨」身口意,「住」於戒故。雖具多翻,不出此義,故云「攝」也。「二名」下,指前非。「欲」下,明今意。「表眾」者,即《律》文中「二種攝僧」,統收眾行,故云「盡」也。

【註】佛言:「若說戒日,不得在房。」

【疏】注中引律「不得在房」者,表人能弘法也。

【註】「比座相檢來不來者。」

【疏】「比座相檢」者,是無乖別也。

【註】「應先白已,然後說戒。」

【疏】「先白後說」者,教法難聞,先令使知,不容自怠也。今行事者,上座於說戒日,令維那唱告,知僧說戒。及至戒本,復重舉之。據事似繁,約義無爽:前是眾法直告,後是僧義同遵也。

釋注,白告中。初示白意。「今」下,明白法。初明告眾。應云:「大德僧聽!今某月某日眾僧和合某時就某處說戒。」、「及」下,明單白。「據」下,出重意。「爽」,失也。「直告」者,簡下羯磨問和忍故。

【註】「若癡比丘,言『先不誦』,或有忘者,不成說戒;當依能誦戒者。比丘五夏,當誦使利。若詣比近,當誦戒序乃至餘法。」

【疏】又云「依能誦戒者」,以行不頓成,必待教學。不誦恐忘,將何依據?故制五夏或盡形也。

制誦中。以道假行成,行由教立。若非教本,行成虗喪,將何依據?斯言有旨,焉得為僧棄而不顧?若論讀經求利,則專憶忘勞,至於誦戒修身,而生平未矚。輪迴長劫,非此而何?《律》中:「愚癡比丘五夏不誦戒羯磨,盡形不得離依止。」

【註】「還至本處,次第說之,不應重誦。」

【疏】又云「不應重誦」者,正法軌模,理有常準。重誦倒說,則聽者浮昧,故不許也。

五中,初敘正儀。「重」下,顯制意。「倒說」即是重誦。

【註】「若不得者,但說法、誦經,從座而起。不者,如法治也。」

【疏】又云「若不解說戒,但誦經法」者,以三學資人,戒為教本,故前制之。必無能誦,方說經法。

六中,上明本制。「必」下,示緣開。

【疏】問:「既誦不得,白讀何傷?」

答:「凡欲化物,必俟說聽之功,安有讀文而能附事?故世之論士,無見執文;佛之揚化,登機即演。說戒同然,事符聖制,故唯制誦,不可讀也。自有讀文而起諸行,不是常法,故不說也。」

問中。「白」謂公白。答中,初明乖理。「俟」即待也。「故」下,舉事以質。自古高僧,多尚持論,隨言對答,執卷非能。「登」猶對也。「自」下,遮疑。但人根各異,緣發不常;見聞觸知,通皆入道。但此方耳利,偏尚音聞;誦持訓誡,尤多行益。聖教苦制,終不徒然;自餘別途,不可為例。《事鈔》舉此,比擬羯磨,故知二法,白告義同。

問:「前云羯磨須假十緣,今《戒本》文但列七者?」

答:「四不須問,此七必問。又復七中,六種通諸法,教尼局說戒,十所不攝,則為十一矣。」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一上之二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一下之一

【疏】次明單白知眾法者。

二、所成法。

【疏】何以須者?僧通凡聖,情見難諧,我雖欲說,未知許不?又說戒廣略,則有五階,聖制乃通,凡心須顯。故須和默,即應緣同。

初敘意中。初徵問。「僧」下,釋。有二義,初約僧情不同。「諧」,和也。「又」下,二約說戒差別。「五階」者,《律》有三五十五種。初、說至「序」,餘者,應言「僧常聞」;二、誦至「四事」;三、誦至「十三」;四、至「二不定」;五、廣說。(初五句也。)復有五事:一、說「序」至「四事」已,略;二、至「十三」已,略;三、至「二不定」;四、至「三十」;五、廣說。(二五句也。)復有五事:一、說「序」至「十三」;二、至「二不定」;三、至「三十」;四、至「九十」;五、廣說。(三五句也。)今且據一段,故云「五階」。或可「五」合作「三」。「聖制通」者,但使有緣,並開諸略。「凡心須顯」者,隨緣緩急,令眾同知。「故須」等者,情和緣合,法事可行也。

【疏】就制此白,如彼具詳,恐不委見,故略分判。就文為三:初、敘告事情,二、忍同可不,三、舉事成結也。

釋文中,初。指「如彼」者,即《羯磨疏》。白法五句,總分三別。「初敘告」者,即初二句。次「忍同」者,即三、四二句。後「結成」者,即後一句。

【疏】約句有五。

【律】大德僧聽!

【疏】初「大德僧聽」者,警眾情也。將欲表述,恐有異緣,故命章大告,不容耳識妄聽也。

釋初句,初中。「表述」,即次句緣本。「異緣」謂他想。首提美稱,目彼同聞,故云「命章」。「大」,猶徧也。

【疏】有人言:「斯則贊美誡勅之辭也」。「大」者,「莫先」為義。明九十六道有師資之僧,佛道之僧,運廣莫過,故云「大」也。

釋大字中,初科。上二句通示。「大」下,別釋。「九十六」者,外道六師,各有十五弟子,執見各異故。「僧」者眾義,彼亦稱之。上求下化,故云「運廣」。

【疏】又云:「出家四果,乃是真僧,無學最高,故云『大』也。雖僧未階,必得無障,以出家者必為解脫,因中談果,亦云『大』也。」

次釋中。內外兩凡,皆假名僧,見道已去,號「真實僧」。「無學」,真僧中之極,獨得「大」名。「雖」下,遮疑,可知。

【疏】又云:「三寶為言,僧田最勝,義通餘二。如愛道施緣,能生大福,故云『大』也。」

三中。若論功行,佛、法無倫,今約兼通,故推僧勝。「如」下,引證。《賢愚經》云:「姨母用金色㲲上佛。佛云:『可施與僧,我在僧中。』」佛同應供,僧為解脫,人能弘道,法在其中,故云「通二」。

【疏】有人言:「諸義不無,今所論僧,為簡小學,但取無願,故云『大』也。」

四中,對沙彌「有願」。此義頗親。

【疏】所言「德」者,有所得也;以得善居身,故名「有德」。出家捨著,福度含生,戒善自修,滅諸過業,修習定慧,斷結成道。備此美稱,乃稱「有德之人」也。

次釋德中。初、通釋字義;「出」下,二、別列德相;「備」下,三、總結。德相中,六意釋之。初句猒離行,次句慈愍行,「戒」下,修功德行。二、初句及下三學等,即自利行;「福度」一句,利他行。三、從初至「定慧」,即修因,「斷結」一句是剋果。四、「捨著」、「滅過」及「斷結」,是斷惡;「度生」與「定慧」,即修善。五、即上斷惡,攝律儀也;三學者,攝善法也;「福度」,饒益有情也。六、「福度」即誓度眾生,「斷惡」即誓斷煩惱,「戒定慧」誓學法門,「成道」即誓成佛道。文中六句,出家法行,無不攝盡。以人通凡聖,行兼大小,故以因果、三聚、四弘釋之無妨。

【疏】所言「僧」者,唐言「和合眾」。和有二種,謂人、法也。言人和者,雖復殊方異質,品族不同,若至同聚,則𮌎襟莫二,事順心同,如水乳合故也。言法和者,戒、見、行、命,說戒布薩,有必齊遵,無宜乖逆故也。

釋僧中,初翻名。「和合」是用,「眾」即是體。《羯磨疏》中,唯「眾」單翻,今此存古,但知體、用有殊,不妨以義助顯。「和」下,釋義。人和中,先約俗論,依、正、姓氏三種皆異。「若」下,出和相,初二句通示,次句指事別釋。「事」謂羯磨所被,後句喻顯。法和中。「戒見」等是別法,「說戒」即眾法,義收羯磨。「行」即威儀,合是「儀」字。「布薩」合作「羯磨」,疑是傳誤。

【疏】然「僧」義大約,六和為先:身、口、心和,所謂人也;戒、見、利和,所謂法也。人、法乃具,數須成四;三人已下,無用斯法。今此成僧,故有此白。

六和中。還收「人、法」,或約內、外,體相、德用分之。「斯法」即此單白也。

【疏】所言「聽」者,專心靜察,聽我所陳。陳何相邪?意欲將說淨戒,非雜染所聞,故有斯示。若素自明白,堅持無損;已有毀缺,懺說令淨。脫不專聽,便忘所犯,帶罪終身,一何自累!故須靜聽也。

釋聽中,初通示。「陳」下,敘說戒意。「若」下,明須聽意。「累」謂累縛。

【律】今僧十五日布薩說戒。

【疏】二、「今僧十五日布薩說戒」者,雙牒緣、本,兩告眾也。標日是其「時緣」,說戒是其「宗本」。上令攝耳,止為此也。

第二句。準《刪定戒》,改「布薩」為「眾僧」,則無重言之過。

【律】若僧時到,僧忍聽。

【疏】三、「若僧時到,僧忍聽」者,謂心和事順,理必承修也。「若」者,為語不定之辭,言由漸也。「僧時到」者,「到」即至也。一者人到,清淨大沙門入也;二者時到,十五日布薩時至也。「僧忍聽」者,責忍同也。今欲說戒,聽許以不,同則默然,不同者便說也。

第三句,初通示。「若」下,牒解。據《業疏》云:「法事契會,謂『時到』也。」彼取合宜之時,則通一切羯磨。此約作法之時,唯局說、恣二法,以時有限定,故得此釋。「責」,問也。

【疏】此「聽」,心用和忍之聽,異上初句耳識所得也。不解此二,「聽」、「聽」同聲者,則言表不通,不成羯磨。前「聽」即在去聲,他徑反;後「聽」即是平聲,他丁反。恐不解此,違損事多。自說戒時,罪福猶可;脫臨受戒,惱害尤深。故須極誡也。

揀濫中。初分義異。「不解」下,示音別。「恐」下,顯意。

【律】布薩說戒。

【疏】四、「布薩說戒」者,單牒宗本,勸速忍同也。「布薩」多翻,此應清淨,餘如《事鈔》所引也。

釋第四句,指《鈔》,即《說戒篇》,如前略引。

【疏】戒本不同,或云「眾僧說戒」者,或云「和合說戒」者。任情兩得,理通無妨也。

點異者。今本依《律》出之,至《刪定戒》中,則前云「眾僧」,後牒「和合」。

【律】白如是。

【疏】五、「白如是」者,詳述前事,結告本情故也。

【疏】自餘成不等相,如《刪補羯磨》、《鈔》、《疏》中,須時抽取用之。

結示中。指在三部,歷學方知。此據一白,略示而已。

【註】佛言:「當隨王者,若十四日,若十五日。應作數法。」

【疏】注中「日月隨王法」者,謂隨俗也。

釋注中。「隨俗」,以年月日時閏餘大小,皆出俗中律曆故。

【註】「若黑若白各有十五。隨月稱之。」

【疏】言「黑白」者,以道俗位殊,時數亦改故也。俗則年有四時,道則歲唯三位,略於秋分也。故三時之始,冬分在初,表無常也,令有慧者觀時入道,不容非逸也。故冬四月,以八月十六日為初;春四月,以十二月十六日為初;夏四月者,以四月十六日為初也。

明黑白中,初科。前明異俗,「故」下,推教意。俗以春為始,取其發生;道以冬為初,則取凋落。出家厭世,非求榮故。「故冬」下,列時位。

【疏】且舉一方,不可偏執。如今印度諸國,以五月十六為前夏。覩貨羅國以春初為夏首。此則隨方土之所宜,任機緣之取捨也。

次餘國中。「五月十六為前夏」,則九月十六為冬初,正月十六為春首,即《善見》中「六月十六為後安居」是也。「覩貨羅」者,《西域記》云「此國地南北千餘里,東西三千餘里,東阨葱嶺,西接波斯,南至雪山,北據鐵門。其國冬末春初,霖雨相繼,加以風土,率多瘟疾。而諸僧徒以十二月十六日入安居,三月十五日自恣」等。《業疏》云「余參傳譯,親問來人」是也。「此」下,會通。

【疏】半黑白者,隨月晦望也。閒以淨法,隨位說之。《律》文「日日說戒,妨廢道業」,故限晦望,折中之宜也。

釋兩半中。初牒釋。「閒」下,明說意。「《律》」下,示制緣。

【疏】先黑後白者,舉三時三始,必十六日為初也。又云:「十六日已去,白虧黑生;月一日已去,白生黑虧。約相取分,故有斯召。」

先後中,初正示。文中不顯所表,亦以「白虧黑生」表無常敗壞,使觀厭也。「又」下,示得名所以。

【註】「若得四人,應作此白;三人以下,當三語說戒也。」

【疏】「若得四人」下,文相可解。

【律】諸大德!我今欲說波羅提木叉。

【疏】次解第二發起序中。文分八段,《律》文具解。今且生起,後方釋文。

次釋誡勅,初分示中。「《律》具解」者,即注所引也。生起八段,次第相由,在文可見。

【疏】從初至「說木叉」已來,標舉說宗,歎功勸信,有生善滅惡之義。

【疏】但斯正戒,乃是眾同所聞,理宜崇遵,必無乖別。是以第二令「集一處」,顯形心無異。

【疏】形心既和,事須詳審,聽若異聞,則乖說意。是以第三「諦聽善思」,正明警勅,有開解之用。

【疏】凡欲聞戒,為被行淨之人,必有違犯,便乖說聽之法。是以第四「若自知有犯」已下,正勸時眾,省己之違,見過尋悔,應法成行。

【疏】染者既誡,無過當機。自表已淨,世號「伐德」。但止默然,聞成義顯,即名答對,應上問意。是以第五「不犯者」下,省己之順,默表已淨。

【疏】上五通告,止在別緣。三根外彰,眾網須正。必有他舉,理須對實。是以第六「若有他問」下,誡勸時座,犯持之士,深懷二答。

六中云「別緣」者,即自行。「二答」者,下釋云「有犯露答,無犯默答」。

【疏】若內實犯,而外表淨,令僧妄解,罪障尤深。是以第七「如是比丘」下,明隱覆之瑕,不實之損,行穢自纏,特由抱過,勸發露也。

【疏】若順教修,理有深益。是以第八「若彼比丘」下,知犯識懺,還淨上起,三學增明,克成道業,不虗之益也。

八中。「上起」即懺悔,名出《了論》,謂翻前犯時居下,故名為「上」;戒法續生,稱之為「起」。「克」,能也。

【疏】生起此文,非教本意,講說之家,務傳言相。西梵諸師凡欲敷演,但依文義,廣說所由;至於科約,蓋闕如也。縱有分判,大通無局,如龍樹解《大品》以為二道,天親釋《涅槃》以為七分,須知意也。不可浪事悠悠,費於紙墨,大破正功,無任法利。顧諸學者,可不思哉!今欲消文,就義分之。更有科約,終非大濟,故削略也。

結略中三,初示意。教本資行,非圖多說,今此敘致,但利講解,故「非本」也。「西梵」下,二、舉中梵例顯,初敘本無。如今藏中大小乘論,止是長途散釋而已。「縱」下,遮妨。其間亦有科判之者,故須此示。「大通」者,謂以義總分;「無局」者,非隨文細碎。「龍樹」下,即《智度論》,釋《大品般若》,彼分二道判盡一經:一、聲聞道,二、菩提薩埵道。「天親」造《涅槃論》,分經為七:一、不思議通反示分,二、成就種性遣執分,三、正法實義分,四、方便修成分,五、離諸放逸入證分,六、慈光善巧住持分,七、顯相分。(用《論》配《經》,方知終始,此且略知七名而已。)據彼西梵敷演之式,則知科判本非急要,故云「須知意」也。「不可」下,三、顯略。「浪」,橫也。「費」,損也。「破正功」者,妨自行也。「無法利」者,無益他也。

【疏】初云「諸大德」下,舉宗標示也。

釋初段中,初。云「舉宗」即木叉,「標示」謂告眾。

【疏】「諸」是不一之名,顯教正訓,廣必四人已上,故云「諸」也。「大德」不異前通。

釋「諸大德」中,初文。「不異前通」者,指上單白已釋故。

【疏】問:「廣說戒法,其必在僧,如何今告,乃言別也?」

答:「戒法通收,何隔僧別。望法是僧,望機是別,法被在人,故須問別,不足怪也。」

問中。如羯磨告眾,則云「大德僧聽」;單對一人,則云「大德心念」。今此對僧,反彰別號,故須問釋。答文,初二句通示戒法。以制總十方,法分三位,故曰「通收」。「望」下,正答來問。「望法是僧」者,單白廣說故。「望機別」者,檢問自行故。私釋:若準羯磨,初令同聽,乃是告僧;後責同忍,云「諸長老」,亦是問別。今此說戒,前陳單白,已是告僧,後文勅聽,例皆召別。據斯比擬,義無異也。

【疏】文云「我今說木叉」者,正標宗也。「木叉」,果德之名。戒剋在因,今言果者,因中說也。

次釋木叉,初中。上文標判。「木叉」下,考名會釋。「剋」,定也。

【疏】光師《戒本》云「我今說戒」者,以名顯時心,略隱果號。而今所引,乃是《律》文,不可全蔽,故須出也。

次科。先示古意。彼謂果號乍聞難曉,以文舉梵言,義非現行,故云「以名」等。「而」下,指非。恐乖聖旨,不可改作。則古今兩別,是非可見。「蔽」,覆也。

【註】佛言:「新受者未聞戒,不知何學,聽集一處,和合說之。」

【疏】注中引「新受戒者,不知學方」,佛大慈念,故制斯教,同「集一處和合說之」。望欲近約身口,遠傾我倒,同出三有,齊斷四住,是佛意也。今時行者,但受福田之資,多無解脫之念,乖佛意也。但自躓頓神識耳。

釋注中,初科。前明制說意。「身口」是業,「近約」在因。「我倒」是惑,「遠傾」從果。「今」下,嗟時眾。「受福田資」者,虗霑信施也。「無解脫念」者,行染塵俗也。「躓」,猪史反,困也。

【註】「波羅提木叉者,戒也。」

【疏】注中佛自解云:「木义者,戒也。」

解名中,初文。「佛自解」者,顯示律文出自金口也。

【疏】有人言:「斯非佛解,乃法正之言。」今解不爾。五部十八,乃是人分。至於律教,無非佛旨,何得無學妄敢錯辭!縱有披解,自為卷帙,可以尋也。所以斯戒,必有隱相,唯佛自通。下重有疑,如法聚條部,有問為解。豈非戒為眾善之宗,非佛餘聖故不達也?

次科。初出古判。「今」下,正斥。初立理顯非。謂部類雖分,教旨不易,即前序云「賢聖緘默,但知祗奉」是也。「錯」音醋,置也。「自為卷」者,如《多》、《伽》、《見》、《母》諸戒論等。若許擅加,何須別解!於義自顯,故曰「可尋」。「所」下,彰佛獨說,上文證定。「豈」下,示意。私釋:「大千界內,佛為法王,律是佛敕,唯聖制立。自餘下位,但可依承。良以如來行果極圓,窮盡眾生重輕業性。等覺已下,猶非所堪,況餘小聖,輙敢擬議?有如國家,賞罰號令必從王出,臣下僭越,庶人失信,亡敗無日。佛法亦爾,若容他說,群生不奉,法不久住故也。」

【疏】今又釋云:「戒非木叉。木叉乃是絕縛之果,戒是正順解脫之本。隱因彰果,故如上釋。」

牒釋中。前釋文已解,故云「又釋」。義意無異,故指同上。

【註】「自攝持威儀住處。」

【疏】注云「自攝持威儀住處」者,此歎木义能滅惡也。

滅惡中,總釋。可解。

【疏】由斯戒法,能持七支,有過皆塞,名「自攝」也。身口既攝,光淨如珠,順本所受,故名「持」也。行善所及,各有憲章,名「威儀」也。「威」謂容儀可觀,「儀」謂軌度格物,並由內懷正法,故使器宇超倫也。

別釋,初科有三。初、釋自攝,即含法體。「塞」,猶止也。次、釋持字,即戒行。三、釋威儀,即戒相。「憲章」指律教,行與教合,美德顯故。「格」,正也。「器宇」,即目形儀。「倫」,猶羣也。

【疏】言「住處」者,正行由教而成,教是行之所依,故名「住處」。如《經》「戒為功德住處」也。

次科。教、行對論,若約相成,則教能行所;若論相依,則行能教所。此釋「住處」,正取於教,上舉「能成」,顯下「所依」。

【註】「行根、面首。」

【疏】注中「行根、面首」,此歎木叉生善相也。由戒能生成萬「行」,喻若於「根」;如《經》云「若無戒者,諸善不生」,即其證也。又如《論》云「戒為眾善之根,生善中勝,無過斯法」,喻同「面首」也。

生善中二喻,「根」喻出生,「面首」喻尊勝。初總判,「由」下,別釋。初據《遺教》,但合「根」喻。「又」下,次引《多論》,雙合二喻。「根」義同上。「首」居五體之尊,戒為萬善中勝故也。

【註】「集眾善法,三昧成就。」

【疏】注中「集眾善法」者,能會正慧也;「三昧成就」者,能明正定也。此之兩行,並藉戒因,成上「根」義。如《經》云「依因此戒,得生定慧」也。

三中。初別釋二學。「集善配慧」者,歷諸道品,無非觀慧。「三昧」者,亦言三摩提,此云「等持」,亦云「正定」。「此」下,總顯戒功,釋上「能會」、「能明」之語。已上三引經文,並是《遺教》。

【疏】上來歎木叉惡滅善生,深有殊功。次歎木叉發引群心,能成法軌。

四中,初科。上是歎行,即結前也。「次」下歎教,即生後也。以教相條別,持犯揩定,能使行人舉動有儀,故云「能成」等。

【註】「當結,當說,當發起,演布開現,反覆分別故也。」

【疏】言「當結」者,若於法有違,覆過顯淨,當如法治。治在說後,故言「當」也。交今未唱,望後許陳,言「當說」也。八段序分,與正宗為興致之由,言「發起」也。

三分解中。初釋「當結」,即默妄罪。「當」,猶將也。次釋「當說」,即下序文召令懺露。「交」,猶對也。三釋「當發起」。「八段」即序八章。

問:「此釋初段,正說發起,云何都以八段為『當』?」

答:「初略標宗,望後多分,猶未陳說,故通指之。」

【疏】上有三當,總是緣漸。八篇正戒,輕重條然顯示,故云「演布開現」也。

正宗中。上二句躡前。「緣漸」即發起義。「八」下,正釋。「現」即示也。

【疏】廣教流通,篇別重舉。恐有理墜,罔冐將來,故云「反覆分別」也。

流通中。初二句指文。「篇別重舉」,謂牒前已說,即是反覆也。「恐」下,示意。誦有遺漏,則是「沉墜」。誤於後傳,故言「罔冐」。

【疏】有人云:「八篇正宗,各有三致,何得通收廣教?如初篇中『諸大德四棄』即『當發起』;中開四相,列坐齊聞,即『布現』;後結三問,重條前章,即『反覆分別』。並是聖言引用,何得不依!」

他解中。初立義指斥。「如」下,舉初篇別配。此則唯就正宗明之。然前列三當,此師但舉發起一義,餘二文略,義必通含。「並」下二句,似是他師結責之詞,又如疏家取用之語。上文配釋,全據本經,故云「並是聖言」也。

【律】諸比丘共集在一處。

【疏】二、諸比丘集者,表法無乖,明人不別也。

第二段,釋文中。「法」即指戒。謂法非偏被,人無獨說,即明同界須集之意。

【註】佛言:「同羯磨者集在一處,乃至應訶者不訶,是名如法。」

【疏】注云「同羯磨者來」,名身集也;形礙法通,須陳欲法,名心集也;身雖赴座,容有「訶止」,默忍法圓,名口集也。以斯三業,共成一僧,故云「集一處」也。

釋注,初科。注文「乃至」字,略其心集。《疏》中備約三業解之。「形礙」,身有緣故。「法通」,可傳欲故。「法圓」,羯磨成辨故。「一僧」,「僧」即眾故。

【疏】又解云:「『同羯磨』者,明說正戒,行淨者同。自餘過犯不足數者,不同羯磨,不須集也。言『應與欲』者,謂此行教,不可自輕。大急要緣,事不獲已,方開與欲;自餘輕小,則不須也。且如病緣,重者輿來,少者僧就,可以知也。言『應訶』者,謂四羯磨、諸雜治人,行法在身,無容秉法,身雖足數,口不陳非故也。若斯陶練,方得實人,可不然也!」

佗解中三節,並約揀眾。一、簡足數。「過犯」謂三舉二滅人,更兼尼等四眾,瘂、聾、睡、狂等人。二、簡欲緣。「大急」即三寶、疾病等。三、簡合訶。「四羯磨」:一、訶責,二、擯出,三、依止,四、遮不至白衣家。此四,《律》名「得滿不得訶」。「諸雜治」者,即收行覆藏等人。竝由奪其智能,不得訶法;必非此等,方名「應訶」。「若」下,總結。「陶練」,即是揀擇。「實人」,謂合教者。

【註】「若眾大聲小,敷妙高座,立上而說。」

【疏】言「敷妙座」者,重正法也。開「立說」者,惠及人也。意在說聽有功,道根無失,豈可無聞,徒勞彼此,何所益也!

次科。初釋制意,次釋開意。言「立說」者,《律》因眾大聲小,不得盡聞,佛開「立說」;猶故不聞,聽作轉輪高座,立上說之。「道根」即戒體。

【註】「八難、餘緣,隨時略說。」

【疏】言「八難」者,謂王、賊、水、火、重病、惡蟲等是也。言「餘緣」者,寒、熱、雨、濕、人多坐迮等是也。廣文如《鈔》。

略說中,初文。「八難」文略人與非人。「餘緣」略眾中多病,布薩多,夜已久,或鬪諍事,論毗曇、毗尼,說法夜久等。義加「寒、熱」,不出《律》文。

【疏】「隨時略說」者,聖教被機,時來不一。眾首智人,商略事務,戒有十段,略說有九,斟酌用捨,故曰「隨時」也。

次科。「時」謂時緣,如上多種,故言「不一」。十段戒文,初段必廣,故但「略九」。然作白已,卒難排門,不可說序,但云「各正身口意」,則十皆可略。但白在序中,義同廣誦,故云「九」耳。

【註】「若客舊外集,數有少多,說過此序,告淨便聽。」

【疏】言「客舊外集」者,法攝人也。如有違背,不無其罪,則人從法也。初來聞序,不勞告淨,以聞三問也。八篇中來,必須告淨,以不聞序。

四中。初釋制集。「法攝人」者,望制眾也。「人從法」者,望制別也。「初」下,釋告淨。「八篇中」者,纔過三問,即須告淨。

【註】餘廣如《律》。

【疏】斯事眾矣,不可即言,故指《律》也。

五中。言「事眾」者,謂淨者陳淨,犯者發露,一人自告,多人別牒總告,客少不勞重說,等、多更說,事儀詞句,並見《事鈔.說戒篇》。「即」,猶「卒」也。

【律】汝等諦聽,善思念之。

【疏】三、「汝等諦聽」下,誡妄緣也。凡心難繫,喻同野鹿;聖人體之,如鎖猿猴也。攝耳尋聲,名為「諦聽」。以三藏教網,用慮業非,名「善思」也。

釋第三,文中。初述意。「野鹿」喻馳散,即《遺教》云「亦如惡馬不以轡制,狂象無鉤,猿猴得樹」等,皆喻識心剎那生滅。「鎖」即對治門也。「攝」下,釋文。今時坐聽,心多別慮,或復睡眠,請細讀此文,用䇿蒙昧。

【註】佛言:端意專心而聽法也。

【疏】注中正心思擇,名「端意」也;一心無倒,名「專聽」也。

釋注中。上簡邪思,下簡亂想。

【律】若自知有犯者,即應自懺悔。

【疏】四、「自知有犯」者,以說戒本意,唯在除犯;聞而即行,便同上起,故文云「即應懺悔」者是也。

第四,釋文中,初科。敘說「本意」,以彰須懺。纔聞序告,不容延久,故云「即行」。「上起」即懺悔,從喻為名,故云「同」也。

【疏】「悔」是此土之言。「懺」是西方略語,如梵本音「懺摩」也。「懺」字非《倉》、《雅》所陳,近俗相傳故耳。

次科。「《倉》、《雅》」皆俗中字書名,如《三倉》、《爾雅》等。

【疏】懺悔義應此處道之,可妙同於《事鈔》也。

指略。「同《鈔》」,即《懺六聚篇》。

【註】佛言:「謂所犯事未懺悔也。有二種智人:有罪能見,見罪能如法懺悔。若欲悔者,當詣清淨比丘,說犯名字,如法除已,方得聞戒。乃至於罪有疑亦如是說。若僧並犯,無人可懺,不問識、疑,白懺後說。」

【疏】注中「犯事未悔」者,釋成有罪相也。但以無始無明想倒為本,動念緣境,何得蕭然?唯有智人,能見能懺;自餘惑重,何由開悟?故《律》文云「無學果人不故犯戒」,三果同凡,未免緣縛,可不思哉!

釋注中,初科。前牒示。「但」下,推釋。初敘犯多,上二句示惑,下二句明業。「蕭然」謂清靜無繫之貌。「唯」下,明懺少。「故」下,引聖誡凡。初、二兩果,故心犯性(須、斯二尼,怨逼受樂),三果故心犯遮,四果悞心犯遮。

【疏】注列「智人」以成行悔之法。「詣清淨」者,用顯託境明心。「說犯名字」,識相不虗也。「如法除」者,明依教起悔,非泛濫也。

次悔法中。初通示。「詣」下,牒釋。「託境」,即所對人。「明心」者,決所犯罪。

【疏】「識疑同犯開白懺」者,罪據覆藏,對眾陳情,白告悔斷,同大懺也。

開白中,初科。「罪據覆藏」者,由覆成過,露則無故。「同大懺」者,不異上篇眾法悔故。白文如《羯磨》,識罪白已即淨,疑罪後決重懺。又偷蘭已下諸篇皆滅,不開上二。

【疏】何以得知者?以凡造過,集諦所收;知苦斷集,見道便剋。豈有自言,便靜斯業?

次徵意中,初科,初句徵。「以」下,釋。「集諦」,世間因也。「見道」即初果。此明至聖方斷集業,凡夫口陳,豈能即斷?意顯律懺,不明業理,故可懺淨。

【疏】今諸戒首令懺已聞者,既悔前罪,斷後相續,露過現前,於心無隱,便同淨用,得預聞持。不論往業招生增惑。

次科。初明懺淨所以。律懺宗旨,此文極顯。「不」下,示教分齊。「業」即業道,「招生」即苦道,「增惑」即煩惱道。此三心行,判歸化教,律據違制,故非所論。

【疏】此但事悔,伏業而已。終須行淨,深見我倒。知我倒本,相等虗空,但有妄緣,故纏三有。審見此理,明白無疑,分得正見,方傾苦趣。若此之悔,名為滅業。業何可滅?障不招生,故名滅矣。乃至無學尚酬往因,如身子嬰病,目連遭苦。可以類通,想不迷矣!

三中。初二句躡上律懺。「終」下,發後理懺。初示理觀。且據小宗,性空觀析,見無我理;相空、唯識,具在《事鈔》。「我倒本」者,即是無我,故舉「虗空」為喻。「審」下,判位。言「分得」者,即內凡以上不生惡道。「若此」下,結示,初明行勝。前但事伏,此理滅故。「業」下,轉釋滅義。「不招生」者,但無總報,不無別報,定業不轉,至佛猶償。是故學人好自觀察,常以善緣熏練心識,勿謂無罪,業理灼然。《華嚴》偈云:「假使百千劫,所作業不忘,因緣遇會時,果報還自受。」佛言真實,無得自欺。「乃」下,引示。《大論》舍利弗患風疾,《增一》目連乞食,為梵士所打,骨肉爛盡,皆謂醻往業。據此可知,理懺不滅,故云「可以」等也。

【疏】問:「行淨之士,應有二人,不犯應先,如何後問?」

答:「不犯者希,自然合教;犯者多數,覆過是恒。說本除罪為先,故先問於有罪。」

問答中。約行以論,淨勝穢劣,持者合先,今乃反倒,欲彰聖制布措有旨。答文可見。「二人」,如下科。

【律】不犯者默然。默然者,知諸大德清淨。

【疏】五、「不犯默然」者,不自伐德,默應答也。

第五,文中。有善自稱,謂之「伐德」。

【註】佛言:「無犯者有二種:若本不犯,若犯已懺也。」

【疏】注中「不犯有二」,初則專精不犯,後則犯已能悔,第二白法。莫不於己無瑕,同成不犯之色也。

釋注。「第二白法」者,且指懺殘,通下諸聚,皆名能悔。以殘毀體,懺復僧位,義同再受,對望初受,故云「第二」;戒善清淨,故云「白法」。諸經論中黑白二業,即目善惡。初篇永無復本,下聚行缺體全,是以行懺,不彰此名。「色」,猶類也。

【律】若有他問者,亦如是答。(佛言:如二比丘相問答也。)

【疏】六、「若有他問」者,謂舉罪比丘如法徵責,有犯露答,無犯默答。義同世語,故注「如二比丘相問答」也。

六中。此謂有犯同聽,三根外彰,為他所舉,勅令實答。初解約語、默二答以釋。「如二比丘」者,舉事以比也。

【疏】又解云:「三根不昧,五德有聞,對眾舉治,何得懷默?故須虗實自雪,彼我彰情。是故佛解『如相問答』者是也。」

他解中,二並語答。「三根」即見、聞、疑,舉由此生,故云「根」也。「五德」,律制舉罪必具五德,一、知時,二、如實,三、利益,四、柔軟,五、慈心,如《鈔.自恣》中解。「雪」謂分析。

【律】如是比丘在眾中,乃至三問,憶念有罪不懺悔者,得故妄語。妄語者,佛說障道法。

【疏】七、「如是比丘在眾」下,明不懺有損也。

第七文中。「不懺」,即覆過結業。「有損」,謂違制障道。

【疏】言「故妄語」者,既默表淨,獲何罪邪?古來諸師,亦有商略。此既一塗正義,不可不知。先以義開,後方消判。

牒釋中。初文注明「吉羅」而問「何罪」者,以古謂方便,今為根本。後方定判,故作疑問,引起義章。

【疏】今釋序中默妄,六門分別:初、定重輕,二、明通塞,三、對問緣,四、就罪辨,五、約人論,六、經處犯。

【疏】初、定罪者。

【疏】昔解云:「《序》中默妄,但是方便。何以知之?然罪表淨,誑僧未彰,故是方便。」

定罪中。古解,立理可見。

【疏】問:「言未彰口,僧雖虗解,結方便者,如身造口業,默起表聖,虗解是同,何因究竟?以斯例默,應犯墮罪。」

解言:「不同。身業表聖,覩相無濫,故是重罪。今默表淨,在眾通含,不偏在己,故知方便。」

初難中。「身造口業」,相同默妄,彼得果罪,故取為難。「解」下,但以濫不濫分。不濫成誑,濫故未成。下文歷句,委破此解。

【疏】問:「若言默妄,以默為體,餘之妄語,虗說為體。今以默妄為說方便,亦應以止為作方便。然止不得為作方便,默妄豈得為說方便?」

解云:「妄語為義,言章了了。今則默表,其相未形,前人非決,何成究竟?」

次難中。先定犯體,「今以」下,正難。作犯必以作為方便,例妄亦須說為方便,今何反之?解中,以默表語,為妄方便,即無所妨。

【疏】問:「默罪之人,私心決暢,止在三問;隨問默然,詐淨義畢,有何所少而是方便?若默表淨,更須口言方究竟者,僧中羯磨默忍之時,亦應但是和家方便,所作之事,亦非究竟。今則不然,隨作結成,何名方便?」

今解,立理中,初科,前難古非。凡言「方便」,有果可趣,事未究竟。今此默妄,無別果頭,故非方便。「若」下,舉例相並,益見彼非。「今」下,次顯今判。

問:「此默妄罪,別有方便不?」

答:「未至召問,作意欲拒,例亦須結,無則單犯。」

【疏】但默妄吉羅,《律》文具有;古師立篇,義局三均,故以此罪入方便攝。今論篇者,別有意義,故所不論,可如下也。

出意中。「三均」如後,彼謂「具則名篇,不具號聚」。除眾學外,惡作、惡說究竟不均,皆歸聚攝。默妄在聚,故是「方便」。「今」下,彰異。指後立義,篇、聚二名,互彰無在,五、七兩分,均、雜非濫(均唯根本,雜通本因)。今此默妄,雜中果罪。

【疏】又汝上言對眾通問,身相不動,故是輕者,此亦不定。口造口業,但言章了,前人聞知,不問疑、識,俱結究竟。身造口業,無論多少,前不疑濫,則非方便。

難互造中,初文為二。先牒古解,即如向云「在眾通含,不偏在己,故是方便」。「此」下,顯非。初敘各造。「身」下,明互造。「無論多少」者,正用此句對破前說。

【疏】何以知之?以句義定。如多人坐,有問者言:「成聖者起。」一人獨起,前人不疑,故結究竟;若多起者,前人生疑,故結方便。或多人立,問「聖者坐」,一坐犯重,多坐犯輕。以前諸句,動故生罪;今下諸句,不動亦犯。如有眾中多人坐立,言「非聖者動身」,一動、多不動,輕;多動、一不動,重。於我聖相,明練無濫,故得重罪。如是例知句也。

歷句中,初二句標。「如」下,先明動句。古謂「動身則重」,今約坐立二位,各有一多,共為四句,一重多輕,尋文可領。「以前」下,次明不動句。初結前生後。「如」下,列示。彼謂不動齊輕,今還以一多重輕以彰不定。「如是例」者,如云「是聖人者莫動身」,一動、多不動,輕;多動、一不動,重。

【疏】有人云:「三業互造,必無疑濫。縱獨表聖,前人有疑,不可結重。或多人現,前謂非凡,可是輕也?以此例前,相收方得。」

古解中。此師不約一多以論,但取疑與不疑而分輕重。言「相收」者,謂一雖合重,疑必犯輕,多雖是輕,不疑亦重。

【疏】問:「有心欲誑人,合口成妄語;行心欲見色,合眼應成見。」

問答中,初舉根境,難前互造。

【疏】答:「妄語含意根,見色由眼識。行心非眼識,云何名見色?」

答中。上二句對顯,下二句反質。

【疏】「若爾,行心非眼識,故非見色者,意業非口業,不應成妄語?」

答:「三業得互造,意地成妄語;六識不互用,行心非見色。故《成論》云:口家四業,意亦可造。斯良證矣!」

轉難中。躡前非見,以難互造。答中,初約互與不互,釋通前難。「故」下,引證互造。

【疏】問:「何故在凡三業互造,六識定用?」

答:「三業雖殊,同意為體;六識不然,各有體相。故《論》說云『根無互用過』也。」

次問中。聖人六根互用,故約在凡為問。《楞嚴》云「佛能諸根互用,及大菩薩等」,此據十信已去六根淨位。答中,即《成論》云「離心無思,無身口業」,故知同以意思為體。「六識」下,見、聞、嗅、甞、觸、知,根境各異。「故」下,引證,未詳何論。

【疏】問:「三業同意體,如何以分互?」

答:「從具以論互,廣如初篇竪義中說。」

第三問答。可解。下指「初篇義」門,即「第二、三業成犯」,備明單互。「豎」,即是立。

【疏】二、明通塞者。

【疏】如昔解云:「序中問者,問通篇聚,但有犯者,不合聞戒。故序中問,通令首露,知何不該?餘之三問,悉是別問當篇,於此篇罪有淨不淨。故知問前,不同於序通問於下。」

通塞中,昔解,初科。彼謂九處三問,前一屬序,通問一切;後八隨篇,各不相通。

【疏】問:「序通問下,可如前論。八篇問前,既有實犯,說已方問,豈非違教?」

答:「序中總問,顯淨默然。既無露罪,恐不憶識,妄謂淨行,理不可然。故隨篇示,令知罪相。雖先說戒,猶非覆罪,以心迷淨,於行非過,如《人法》說。」

初問中。以問下則順,問前有違,故敘為妨。答中為二。初約迷忘釋通。「雖」下,二、據非覆遮難。「如人法」者,即《人犍度》,彼云:「有比丘犯僧殘,一罪憶識,一不憶識,憶識而覆者名覆,不憶者非覆。」取此以證,迷犯開聞。

【疏】問:「若心迷淨,有犯聞戒,心不迷者無義得開,何故《律》中對首、心念,得聞說戒?」

答:「此謂開緣,不容悔故,非謂通爾。『犯不聞戒』,大位約之。」

次問。約在眾發露,以為難端。答中,初正釋來問。「犯」下,潛通《律》意。《律》云「有犯者不得聞戒」,雖有此制,不無通許,故云「大約」。

【疏】今解:「上通義不容耳。隨有九位,問皆通下,廣如後說。」

今解中。初二句明引古之意。言「不容」者,顯非所取。「容」或作「融」,言其滯塞,意在不存,故先出耳。「隨」下,略示今解。言「問下」者,世多不曉,乃謂說初篇時,但問犯夷,乃至眾學,亦問本篇。今應難云「犯下諸罪應聞上篇,則違律文『犯者不得聞戒』」,如何通耶?今言「問下」,謂將說下篇,通問眾中,於七聚罪微犯憲章,不合同聽,非謂但問本篇而已。下文當見。

【疏】三、對問緣得罪多少。

【疏】如昔解云:「雖經三問,共成一法,故今默者,但犯一罪。如諸乞辭,及以白四,言雖重彰,皆成一法。」

三、問緣中,昔解。初立義。「如」下,引例。「如諸乞辭」,即受懺等,前皆三乞。「白四」者,且如受戒,四番羯磨,共成一受,餘亦例爾。

【疏】今解不同:「既有三問,隨問覆默,還得三罪。如白四諫,共成一法,隨白羯磨,結四偷蘭。莫不對問對諫,俱有拒心,故結多罪。」

今解中,初科。前立理。「如」下,舉例。「白四諫法」,隨徧結蘭,例今三問,隨問犯吉。

【疏】問:「以諫例問,故得多罪。違諫第四,便得僧殘,亦可默妄加四犯墮?」

答:「諫對別人,違僧命重。說戒直問,前過未彰,故成僧法,三問便止。此在僧中默故犯吉。若據對首有罪陳淨,具有三墮。心念例知。」

釋妨中。約諫根本,相比為難。答中,考文凡有四異:一、別人僧法,二、違拒默覆,三、諫勸直問,四、過彰未彰。情事不同,未可比例。「此」下,辨異。對念口陳,二俱語妄。「心念例」者,說不對人,理得三吉。

【疏】四、約犯罪論者。

【疏】問:「今有犯多罪者,既違序問,為得幾罪?」

四、約罪中,問詞。且舉「違序」,餘八皆爾。

【疏】答:「默淨誑僧,但得一罪,以罪從問緣生,不由誑罪生。有問故違,無問不結,故知一罪。不同覆藏由覆罪生,但經明相,則隨罪結。」

古答有二,初立義。問雖有三,共成一法,既從問生,故無多罪。「不」下,二、遮妨。由覆結犯,隨罪少多,恐引為難,故預簡之。

【疏】今解不同:「問緣、明相,俱得多罪。以此二緣結罪之位,覆藏既得從罪生罪,問緣豈非從罪生罪?問緣若不從罪生罪,同聽之人悉應有犯,以有問緣之可違故。然今不爾,有罪違問,無罪不違。故知有罪,便懷默妄,何得上云『不從罪生』?」

今解,初中。前明默覆結犯,從罪義同。「問緣若不」下,次立理奪破,從問義失。

【疏】「故知默妄,亦是覆藏之別名也。但可經宿、經問不同,至於覆罪,一而無二。」

次科,初示名異。「但」下,會犯同。由默與覆,俱違發露故也。

【疏】「若犯十罪,隨其三九皆有默淨,則犯二百七十吉羅。又如一人而被三舉,隨受供給,皆獲三罪。如是類之。」

三中。初正示。且約「十罪」,多少準知。「又」下,引類。此約一人具兼三罸者為言。

【疏】五、就人數結罪相者。

【疏】既犯十罪,欲令眾人知我行淨。我若露者,知我行非,不齒錄我。故望多人,還得多罪。如妄語法,一言誑多,隨人人聞,聞皆得罪。對首、心念,例如上分。

五、約人數,釋中。初敘犯意。「齒錄」謂人不稱記也。「故」下,示罪數。「如」下,引例。「對」下,指同。

問:「對首可爾,心念獨說,豈得例上?」

答:「若約《鈔》文,令向四方僧發露,故知不露,則為誑僧。然境不現前,何由限約?但望獨說,非儀犯吉,亦同隨數,故得例指。」

【疏】六、明默罪經處多少者。

【疏】如昔解云:「七聚之罪,六罪三處犯,或云八罪者,謂婬、觸、二麤,屏、露二處通尼及女。斯之八罪,各在當篇、二不定并初序三處犯。以不定中尼女合制,九十便離,各有其致。若欲發露,唯一處得。偷蘭一品,但是序犯。唯惡滅諍,此一偷蘭,序中、七毗尼中犯。」

六、明經處,昔解中。初總明諸聚,後別示偷蘭。初中。「六罪」約屏、露,「八罪」分尼、女。「謂」下,列罪目。「斯」下,示犯處。古謂序中通問,當篇別問,通諸篇聚,並有二罪。唯二不定,含此八罪,故涉三處。「以」下,別簡屏露離合之致,如後自辨。「若」下,示發露。一露俱無,不必三處。次偷蘭中,初二句通示,「唯」下,別簡。「惡滅諍」者,即多人語毗尼。調達破僧,辨定邪正,隨邪破正,則有蘭故。

【疏】斯古義也,今猶講之。若不敘者,無由興教,立破二能,於是在乎!

結斥中。初指斥。彼約所犯之罪,局就當篇以明默妄,故作此釋。「若」下,明引意。因前古非,方見正義,立今破古,述作之能故也。

【疏】今解不然:「但有犯者,不合聞戒。何得犯夷不合三處,餘篇得聞?故知難也。隨問九處,皆有隱心,則隨犯罪。」

今解中。初指非。「難」猶妨也。「隨」下,示正義。

【疏】「若爾立義,序問便足,何故勤勤九處別問?」

答:「序中問者,將說八篇,恐有犯者,乖於說聽。四事中問,例亦如之。欲說後戒,故先陳問,恐有忘悞,謂言行淨。隨篇重問,為成正說,由有犯者,不合聞故。」

問答中。初問。躡上所立,既不隨篇,則序中已具,自餘八處,過在繁累,故須通之。答中。初明序問,「四」下,釋後諸問。且舉「四事」,殘下準說。「後戒」者,通指七篇。十三中問,則指六篇。如是第論,義無別矣。「成正說」者,淨行同聞,不乖法故。

考今所釋,與昔天乖。「是中」則言屬在僧,問「淨」則罪通七聚。將說先問,故云問後。九處並爾,學者精詳。

【疏】問:「七滅之後,無戒可說,何故復問?」

答:「罪相如塵,細看細見,憶識之心,前後紛擾。隨有解悟,即須首露,靜則對人,眾則心念。尼律、法聚,七佛略教,其相如此,何得言無?故文云『更有餘佛法,應當學之』,知何不攝也?」

次問中。答文為三。初通敘重問。「靜」謂人少,容可對首。「眾」謂僧多,即座心念。「尼」下,別指所說。以廣律中僧戒本後,次列尼戒,後列犍度即是法聚,皆有犯相。如言人、遊行、五衣離宿等,僧結吉羅,並出「尼律」。「法聚」可知。「略教」亦吉,如後自明。「故」下,引證。「應當學」者,即罪名也。

問:「略教可爾,尼律、法聚,既不列相,有何所聞而須問淨?請為通之。」

【疏】問:「露罪為義,不藏為先。但一序問,隨問便露。何須鄭重三說九反?」

第三問。似與前濫。前對序問,難後無用。此彰三九重疊之意。

【疏】答:「欲明戒誥,警敕行人。如諫一事,尚有僧屏七通。露罪多惱,何為不經九處?」

初答中。上二句正答。「如」下,舉況。「七通」謂屏三僧四。「通」猶徧也。

【疏】「或可前問有拒,或致迷妄,忽聞後問,豁然披露,時來不一,故致多翻。聖說不徒,深有其旨,因言長理,須知發露。有罪皆藏,九處成默。序中一露,下問非罪,以無重隱之𠎝故也。若序中問,露已還覆,隨經問處,還須露罪,以覆隨心,不由言說。如《人法》中前露後藏,文證可解。」

次正答中。初明重問。「豁」即開發之貌。「聖」下,示制意。初通示。「有」下,別釋。初明覆經多處。「序」下,明露唯一處。「若」下,明重覆重犯。初立義,「如」下,引證。「如人法」者,彼云「有比丘犯二殘罪,覆一露一,彼罷道已,還受大戒已,先所覆後發露,先發露後覆藏,僧應與彼隨所覆二罪與覆羯磨,隨後所覆第二罪與覆羯磨」是也。

【疏】「若爾,露罪還成覆者,首陳何益?」

答:「披露肝膽,慎終如始。一露不覆,隨問何𠎝,豈非益也!」

轉難中。躡前重覆,徵露無功。答中。顯前律制,意令盡露。「肝膽」即目犯心。

【疏】上來隨義略解默妄,今次消文。餘皆可解。

消判中,初科。「餘可解」者,下文但釋「障道」,餘不解故。

【疏】言「障道」者,下注解云「障於禪果」,此成上文不實答損也。良由惡業習起,戒品不淨,無由發生定慧,剋成禪果,故曰「障道」。此遠資為言,亦如上說。所言「道」者,略說為二:梵天道者,八定為宗;聖人道者,四果為本。既染塵境,體沉下界,犯則三塗,持便欲有,如何默淨以自陷乎!

釋文中。初總示文意,「良」下,牒釋文相。初通釋。云「習起」者,相續不止也。「無定」不成「禪」,「無慧」不至「果」。「禪果」二字,即下「二道」。「此遠資」者,以犯戒墮惡,但障欲有福報,文言「障道」,故是遠資也。卷初已明,故指「如上」。「所」下,牒解。初釋「道」字,通含「禪」、「果」,「禪」通凡聖,「果」唯局聖。「梵天道」者,且舉初禪,通收上地色、無色報,凡唯漏業,聖即助道。天台云:「神通變化無漏觀慧,悉從四禪出。」言「四禪」者,即色界四天所修之定。「禪」是梵語,此云棄惡,能棄欲界五蓋等一切諸惡故。「四定」者,無色四天定:一、虗空處,二、識處,三、無所有處,四、非非想處。總上二界,故云「八定」。「聖道」可解。定慧是因,二道並果。由先毀戒,定慧不發;既無因行,寧有果剋?覆過默淨,障道在茲。「既」下,次釋障字。「持」合作「執」。

【註】佛言:「僧說戒時,默妄語故,犯突吉羅。」言「障道」者,障於四禪、三空、四果。告諸比丘:「如彼大海不受死屍,設有,漂出;我法亦爾,不受死屍。謂『死屍』者,非沙門梵行,自言沙門梵行,犯戒惡法不清淨,穢汙邪見覆藏,內懷腐爛,外現完淨,如空中樹;雖在眾坐,常遠離眾,眾亦遠彼。」故知懺罪方成聞戒也。

【疏】注中「默妄但犯吉羅」者,有輕重也。望僧虗解,斯業重也;望非言述,重而制輕。勿謂為小,九百千歲亦難堪也。一犯尚爾,多犯如何?不可救也。故《論》說「言如小團鐵,入水沈」也。又引海喻,文相可知。

釋注為二。前釋罪相。初通示,「望」下,別釋。誑僧境勝故「業重」,即如《五分》「僧中妄語,重百羅漢前」是也。默表無言故「制輕」。「勿」下,指報誡勸。《目連問經》列六聚犯報,犯突吉羅,九百千歲墮泥黎中。準《雜心論》,即墮等活地獄一晝夜耳。委示歲數,具如《鈔》中。「一」下,舉況。「故」下,引證。《婆沙》云:「愚作小罪永墮惡,智為大罪亦脫苦;為團鐵小亦沉水,為鉢鐵大亦能浮。」又《涅槃》云:「莫輕小罪,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有智思之。注中「三空」,謂空、無相、無願三解脫也。「又」下,次點餘文。《疏》但略指,而文相難解,略為科釋。從「告諸比丘」下,大分為二:初明覆過;「故知」下,結示。初中又二:前舉喻,可解;「我」下,二、合法。初二句對合,「謂」下,委釋。初釋死屍,「雖」下,釋不受。初中又二,初通標;「犯」下,別釋。初至「覆藏」,釋上「非沙門」句。「犯戒不淨」,即身口業;「穢汙邪見」等,即是意業。「內懷」下,次釋上自言句。「空中樹」,謂中心枯朽者。

【律】若彼比丘,憶念有罪,欲求清淨者,應懺悔,懺悔得安樂。

【疏】八、「若彼比丘」下,由憶識罪,懺得禪果,成上發露有益也,亦就遠資為言。

第八釋文中。翻前「障道」,釋成「安樂」。

【註】佛言:以清淨戒學故,便得清淨定慧,名得禪、果,為「安樂」也。

【疏】注中釋相,文甚可解。

釋注。「略指」,即是三學相生之義。

【律】諸大德!我已說「戒經序」。

今問諸大德:是中清淨不?(三說。)

諸大德!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自此已前,「廣教」之別序也;後說之文,即「廣教」之正宗也。)

【疏】次解第三結序勸持相,就分為三:

「諸大德,我已說戒經序」者,結前生下問也;

二、「今問諸大德」下,正問眾中,應後法也;

三、「諸大德是中清淨」下,舉默表淨,應說勸持。

三釋撿問,標分中。云「正問眾中」者,《戒本》「是中」兩字,世人不曉,謂指戒文,所以或謂問前,或云問後。準今科判,乃問「僧中」,則由來疑諍,渙然冰釋。傳迷斯久,學者須知。

【疏】問:「所以說戒須問,羯磨不須問者?」

釋問淨中,初問。以俱眾法,有問不問,必有所以,故問以釋之。

【疏】答:「解有多途。說戒為於行淨,有犯不應說儀。羯磨別為前緣,緣成則合事辨,故隨白問,終為成法,不別舉也。」

答中。初句總示。下引五解,前四明異,後一顯同。初約所為自他不同。「前緣」即法所被事。「緣成」即通十種方便。「隨白問」者,謂單白羯磨並問忍可。意專被事,故云「終為成法」。無勞撿淨,故云「不別舉」也。

【疏】又解:「說戒僧別兩舉,說聽必約清修。羯磨多為別緣,僧成即堪御法。」

次解。約眾法、別行,單具往分。「別」即自行。說戒為僧,兼別須問;羯磨為別,單眾不須。

【疏】又解:「兩法在僧,俱須行淨。說戒制問,為清行染之人;羯磨不制,法通純雜之士。如僧殘行法,開停為他,明知罪未出也。聞戒知犯,必開默露,明知說被淨也。」

三約淨穢,通局不同。初二句通示,「說」下,別分。「如」下,引證。初證羯磨通雜,「聞」下,證說戒局淨。

【疏】又解:「羯磨所為在事也,說戒所為在犯也。『有犯不得聞戒』,斯明證也。故說戒之作,為兩種人:持者為能清,犯者為所清。若知有犯,即須遮舉懺洗令淨,方聞後戒。乃至《律》文見犯不說,經二十年。羯磨不爾,標舉時事。三根五法,相圓無染,即成僧用,故不制問。」

四明立教所為,罪事差別。初雙標,「有」下,別釋。初釋為犯有四:初據聖制證;「故」下,約所為證;「若」下,引遮舉證;「乃」下,引廢說證,即《僧祇》比丘鬪諍緣也。「羯磨」下,次釋為事。「相圓」對「五法」,「無染」對「三根」。「五法」即五現前。此謂說戒必取體淨,有犯不開,故須責問;羯磨但取相淨,便成僧法,故不勞問。

【疏】又人解云:「羯磨成不,問僧取曉,事同三問,則無妨也。」

第五。可解。

【疏】問:「須知淨行,一告便足,有何義故,殷勤三反?」

答:「說聽相應,可名傳法,雖聞不識,容犯妄聽,故須三問,鄭重窮檢。一則未呈昏忘,多則在眾致繁,故限以三,法儀所致也。」

次問中。前文已明九處,今此更論三反。答中,初明須三之意,「一」下,示加減之過。

【疏】言「淨故默」者,眾非口呈行淨,繁亂伐德成勞,但默便表答辭也。言「是事持」者,淨行得聞正戒,機教相應,定慧由斯成剋,理須持奉故也。「事」即淨行,如文可知。

釋勸持中。初釋默然。「繁亂」乖儀,「伐德」非理。默然自表,則離諸過。次釋是事等。初敘勸持,「事」下,點文相。「事」即戒相。以人稟教,指教歸人,故云「淨行」。《經》中「如是」二字,指法之詞,即指後文也。

【疏】上來所明,釋廣教之序竟。

【疏】第二大段次釋廣宗。

【疏】所以正宗廣教何為興者?良由五眾不攝情根,於諸名利,無思檢約,廣生有漏。隨塵起染,外纏邪慢,內增癡惑。是以如來隨其所犯,略教既壞,制廣補之。使夫持犯的明,愚智齊曉,戒禁時機,深有弘益。即斯言教,號曰「廣宗」。

第二正宗,通敘中,初科。上二句徵問。「良」下,釋通為四。初敘機生。「情」即是識,「根」即六根,識徧諸根,故云「情根」。內無治法,自恣放逸,故云「不攝」。此明起業之本。「於名利」者,即成業之緣。「廣生」等者,明作業之相。初句通示,「隨」下,別釋。上二句明造業,下句明增惑。「起染」通三業,「邪慢」局意業。「邪」謂諂媚馳求,「慢」謂貢高陵物。此二對他,故云「外」也。「惑」通三毒,無明是本,故云「癡」也。此取「律序」舍利弗請佛制廣,佛止之辭。彼云「如來未為諸比丘結戒,何以故?比丘未得利養,未生有漏」,又云「若比丘得名稱,多財多業,便生有漏」云云。「是」下,敘立教。「使」下,顯益。「即」下,結名。

【疏】初制廣教,隨犯便結,輕重前後,雜亂難分。至佛滅後,一夏結之。重者道源,輕止世謗,八篇以次,漸降不倫。欲使前識本基,後知隨行,故有斯位。

次科。初明佛本隨制,「至」下,示結集始分。「重」即四夷,故是「道源」。「輕」謂殘下諸聚。雖體含遮性,而大約遮多,故云「止謗」。「欲」下,出集者之意。「本基」即四重。「隨行」即餘篇。

【疏】將造文解,先以義通。正宗本體,止存持犯;犯相楷模,其唯篇聚。略以四門定其途路:初、明正果五篇,二、明重輕七聚,三、解方便罪相,四、解持犯方軌。

開章中,初科。上二句標示,「正」下,敘起。上二句示教體,次二句明教相。犯緣軌定,即是「楷模」。「略」下,分章。四門次第:初唯果本,二通因果,三局因罪,上三別相持犯;第四總義持犯。

【疏】就初門中,四種分別。一、位立五篇,并解篇義;二、置名不同,翻名顯相;三、但置於五,不立四六;四、立篇次第,先後不同。

【疏】就初,復二。

【疏】言位立者,僧有四重,尼有八棄,以為初篇;僧有十三,尼有十七,為第二篇;僧有百二十,尼有二百八,為第三篇;僧四,尼八,為第四篇;僧尼同百,為第五篇。斯約《戒本》,故以數分。如《律》五犯,以名收罪,此則義通,誠有旨也。

初明正果,位立中。初通列二部顯相同異,「斯」下結示通局。上二句示局,「如」下顯通。《律》列五名,不限定數,攝一切罪,義無不盡。言「有旨」者,歎美律意也。

【疏】上位立竟,「篇」義如何?

【疏】如昔解云:「相形種重,階降不類,故名『篇』也。何以知然?如初滅𢷤,二從僧悔,乃至第五,輕重有殊。」

次解篇義,昔解,初師中。初立理,即取偏頗不等之義。「何」下,證成。

【疏】有人言:「上立『篇』義,相形是難。二十法聚,前後列位,可亦輕重?然『篇』字有二:偏頗『偏』者,從人而立;篇章『篇』者,從草而立。蓋不識字源,故有偏頗之義。」

次解,初科為三。初指前。「二十」下,引難。以諸犍度亦即篇章,何有相形輕重之義?故知非理。「然」下,指謬。分釋字義,顯無所取。

【疏】今解篇章之「篇」者,謂流類均等,與諸章品義齊一也。凡立篇者,必具三均,謂名、體、究竟,此是定義。初篇同號,即是名均;齊須擯治,即是體均;非方便,是究竟均。乃至第五,三均不無,故號「篇」也。

立義中。初引類示名。「凡」下,約三均顯義。初通列三義。「均」即是等。「初」下,別配五篇。但出初篇,餘可準說,故云「乃至」。

【疏】有人言:「必具三均方名『篇』者,俗書、法聚,何必具三而得立篇?」

後解中,初科。俗書但分章節,法聚科約事類。此二既得「篇」名,何有三均之義?故知前解,未為盡理。

【疏】今言「篇」者,始於四棄,終於七滅,則為八篇。文義聚處,即名為篇,何必具三?如似「戒序」,亦應名「篇」,《經》云「序品」。即《十誦》云「五品罪」也。

次科中。初正立。此從《戒本》文相為名,全乖《律》中以名收罪。故下不破,亦非所取。「如」下,例同「戒序」。彼既不取三均之義,所以序文不妨篇號。「經云」者,引證。「即」下,會名。

【疏】今解,上釋通有其致。

今解,總示中。以三家破立,不無所取,故云「通有其致」,即縱許之詞。

【疏】初云「偏頗立篇」,但不體字,何妨罪義輕重不同?篇是法章,有所科約故也。

初解。字非義是,未為大失。「篇」下,以義助成不同之相。

【疏】第二解者從草釋義,此亦自迷,如何悟彼?「篇」字從草,止是草名,邊殄反之,世號「篇竹」,亦可人噉。「篇」字從竹,乃是簡名。自漢已前,本無紙筆,例用竹木,兼之紈素,而用圖錄。後漢蔡倫,創造於紙,用易簡素。古書簡䇿,可有一章,以韋編之,號為一篇。故宣尼讀《易》,韋編三絕者是也。

次解。但斥迷字,所立均義,下文正取。初指非,「篇」下,分示。前釋從草。「篇竹」者,《爾雅注》云:「似小蔾,赤莖節,好生道旁,可食。」、「篇」字下,次釋從竹。「竹木」者,竹名「簡」,木名「櫝」。「蔡倫」,漢桓帝時人,或云順帝,擣魚網為紙,用代簡素,此為始矣。「韋」即熟皮。「宣尼」即孔丘,字仲尼,前漢平帝元始初,追諡褒成「宣尼公」,故以召之。

【疏】今定篇義,三均亦可。如似法聚,義類不差。受法、戒法,各別聚處,名為「犍度」。此亦如彼,名、體、究竟,同在一位,用「篇」名收,五種階降,復何爽也!

今定中,初文。上二句正取,「如」下會同。前第三師舉俗書、法聚難破三均,故此通之,於理無妨,應知俗書亦從義類耳。「受法」即《受戒犍度》,「戒法」即《說戒犍度》,且列初二,已下準犍同。「度」梵言,此云「法聚」。「爽」,失也。

【疏】問:「如上立義,罪位分五,各具三均。墮罪之中,僧、別兩悔;第五一罪,對首、責心。既有二悔,明知輕重,何得均邪?」

問中。墮、吉二篇,各有兩懺,體則不均,故以為難。

【疏】答:「今言均者,以義收罪。縱一篇中懺有輕重,至於名、種,一而不異。何以知之?初篇名『棄』,則不覆開悔,及不足數,相同棄也。二篇僧治,則行覆在別,至於本罪,出必在僧。三篇對首,而或兼眾,財事難遣,對僧徵覈,及論捨罪,與別何殊?第五一篇,雖有二懺,故、悞兩心,雙捨本罪,何妨義攝,以位通之?」

釋中,初科為二。初二句標示。三均義立,隨義可通,不必定約懺別為妨。「縱」下,正釋。初總釋。上二句縱於來難,下二句奪歸今解。以乍觀懺法,雖似不均;據論罪體,不妨「均」義。「名不異」者,皆提、吉故;「種不異」者,罪相等故。「何」下,別釋。初二兩篇,懺、犯皆同,但犯夷分於覆、露,懺殘兼於僧、別,有斯少異,故先會之。提舍一向是同,故文不列。第三、第五,正㭊前難。墮分兩懺,財事有、無,至於捨罪,無非對說。吉羅二悔,心分故、悞,及論所犯,名、種不殊。故知據罪還成「均」義。

【疏】「今立篇義,莫非章品之嘉名,分段之別號也。縱使聚從五位,義具三均;篇名在七,本因雜攝。故知篇、聚通於本枝,五七位罪,定其均、雜也。」

次科,初示名義。「縱」下,顯互通。古立三均,專在於「篇」,不具號「聚」。然「篇」、「聚」義一,不可偏配,故約七五,用分均雜。則知古解,非今全用。「故」下,結示通局。

【疏】二、置名不同,翻名顯義。

【疏】就初置名。

【疏】問:「有何義故置此五名?」

答:「大聖如來,深鑒物情,濁世根鈍,須立麤刑,逗彼時機,聞名息過。如俗本禁,蒲鞭示恥;季世深酷,故有徒流。可以通望也。」

第二置名,明所以中。答文為二。初敘立意。以篇聚所立,指身口過惡以為別相,從治懺獄報而作通名,故言「麤」也。略教被利,相非麤顯,「威德」、「教授」,由是而彰。「如」下,舉類。「蒲鞭」喻略,「徒流」如廣。古者以蒲杖辱之,則能改過。「酷」謂酷虐。以俗況道,教意可見,故云「通望」也。

【疏】「又此五名有通有別,別如下釋,通須略知。如本《四分》,但云『五種犯,或五犯聚,或五種制』,《僧祇》云『篇』,《十誦》云『品』。名雖或異,攝罪義同。」

次科。初標指。「如本」下,正示。本律三名,上二約罪,下一從教。《僧祇》、《十誦》並從條類。《了論》為「部」,義亦同之。「名」下,會同。可解。

【疏】次解別名。

【疏】初「波羅夷」者,此無可譯。如世五刑,今古乃異,西梵同此,可以相翻。初罪不爾,東土本無,不知以何罪同,止得事義相譯。

別名中,夷罪,初科。初標「無譯」,謂無正譯。「如」下,次明義譯。初示兩土不同,意謂同者則容可對譯,今此不同,故須從義。

【疏】故本律云:「波羅夷者,譬如斷人頭不可復起。」世之極法,勿過此刑,由犯斯罪,於彼聖果永不可克。又名「無餘」者,從眾法絕分為名,故文云「惡行死屍,眾所不受」。又名「不共住」者,亦同上解。

引示中,本律三段。初是約喻,後二從法。說戒、羯磨二種眾法,皆不預數,故云「絕分」。下引文證,即「律序」偈,略其詞耳。「不共住」義,《律》文還約二種眾法釋之,故云「同上」。

【疏】《僧祇》解云,此罪名墮,非唯失道、不入二種僧中,捨身便墮阿鼻地獄。生報不久,何得不畏?《十誦》、《多論》亦有明解,廣如《事鈔》,下名別著。

他部中。《僧祇》三義,二義同前。「失道」即「斷頭」,「不入」即「無餘」。後加「墮」義,故曰「非唯」。「報」有三種:一、現報;二、生報,謂後生即受;三、後報,謂生報已後,通及未來。下指「《十誦》」,彼亦翻「墮」。「《多論》」釋云「由與魔鬪墮在負處,謂毀根本,無勝力故」,與今《僧祇》釋義不同,故云「下名別著」。「著」,顯也(有本輙除此句)。

【疏】二、名「僧伽婆尸沙」者,《善見論》云「『僧伽』為眾,『婆』者為初,『尸沙』云殘」。謂犯此罪,眾僧前與覆藏,末後出罪。故本律云「僧殘」是也。由罪纏行人,非全淨用,僧作法除故也。《律》名此罪又云「有餘」,以行法不絕為稱。《母論》云:「如人為他所斫,殘有咽喉,故名殘罪。」《明了論》解云:所言「殘」者,僧中受房舍利養最在其外故也。

次篇,四節教文,「殘」義皆異。《善見》,初翻梵名,云「眾初殘」。「謂」下,釋義。云「眾僧」者,即上「眾」義;「前與覆」者,即「初」義;「後出罪」者,即「殘」義。「眾」義是通,「初」、「殘」為別,以覆、出二法,皆眾作故。「故」下,引《律》,初示名同。「由」下,釋義,則與前別。「非全用」者,是「殘」義;「僧作法」者,即「僧」義。「《律》」下,示異名。根本不壞,對前為目。

問:「前云眾法絕分,行法絕不?」

答:「由行絕故,不堪預眾;今行不絕,懺復本淨,即堪同法。是則夷罪行法亦絕,僧殘眾亦不絕。」

《母論》喻釋還對斷頭。《了論》約行別住治罰以釋。「僧中」即「僧」義,「在外」即「殘」義。

【疏】三、名「波逸提」者,《十誦》云:「此罪墮在燒煑覆障地獄,故云『墮』也。」《明了論》解本音為「波羅逸(羊達反)尼柯部」,此云「應功用」也。有三義故:一、罪名輕細,難識好毀;二、性遮兩罪,其相交雜;三、人多輕陵,數犯其過。大須功用對治,勿令滋廣。上座部云「波質胝柯」,翻「能燒熱」。此罪報得大叫喚地獄,因時能燋熱心,果時能燒然眾生。

第三篇名。初《十誦》中,「燒煑覆障」,乃地獄通名。準《雜心論》中,墮眾合地獄一晝夜,則夜摩天二千歲,人間十四億四十千歲。《了論》中,初翻名,「有」下,釋義。初、「輕細」者,入威儀分故;二、「性遮雜」者,三十並遮,九十中三十條屬性,六十戒是遮,廣如下釋;三、「輕犯」者,謂非重故。「大」下,結名。「上座部」者,彼論自引。上約對治,此就因果。文中獄名,與上《雜心》所出不同。

【疏】四、「波羅提提舍尼」者,義當向彼悔也,故《戒本》云「我犯可訶法,今向悔過」。準此罪名「可訶」、「向彼悔」,何關罪相?

第四。初翻名;「故」下,引據;「準」下,點非正翻。

【疏】五、名「突吉羅」者,如《律本》云「惡作、惡說」也。分身口業,故有斯目。《明了論》中,二業一名,俱為「惡作」;身口為非,無非鼓動故也。

五中。本律從具有別,《了論》約造無殊。此但略釋,具在《事鈔》。

【疏】三、明但五,非四六者。

【疏】如昔解云:「藥法有五,對此五藥,故立五篇。」

三中,昔解。「五藥」者,一、滅擯,二、僧法懺,三、對首三說,四、對首一說,五、責心悔。以此五法,能治五罪,從喻名「藥」。

【疏】若爾,後明七聚,可有七藥?名七毗尼,可有七諍?故知不爾。

今解中,初科。「七聚」則病多藥少,「七滅」乃藥多病少。舉此二例,皆不相對,則顯古師義未盡理。準似他師作難,後為釋通,反成前義。

【疏】今更立義,蓋是如來一方化儀對根之教,宜聞說五。

次科。義取機宜,足彰教旨。「一方」通指娑婆。「根」即是機。

【疏】前所難云「對藥立諍」。法門多種,或病多而藥少,如四輪摧八難;或藥多而病少,如七滅殄四諍;或藥病等,如今五篇。

釋難中。初牒前難。「法」下,次釋不定。「四輪」者,《成論》云:「一、住善處,二、依善人,三、發正願,四、植善根。」初輪摧五難,三途、長壽、單;二摧佛前後;三摧世智辨;四摧聾盲瘂。

【疏】問:「下四可救,可名為藥;初則擯棄,則非藥義?」

答:「藥有二種,殺、活同名。如初則滅棄,其猶殺人藥也。既犯極刑,無任僧務,隨事不成,彼我負罪。今則加擯復無斯咎。彼則永絕財法,濫坌無緣;此則僧倫清穆,立法成濟。若斯行事,藥義存乎!」

初問中。悔法除罪,可得名「藥」;滅擯不爾,故問通之。答中,初定藥名。「既」下,釋藥義。初敘病。「今」下,示用藥。謂藥則殺惡存善,擯則除穢成淨,故得名「藥」。

【疏】問:「對藥立刑,似有其致。今疑其藥,不攝刑科。偷蘭一法,何藥所治?初篇覆、露,則兼二藥。乃至第五,同上須多。如何對藥以立篇目?故知非也。」

次難中。初二句許前義。「今」下,申疑。偷蘭無藥,夷、吉復多。「如」下,難破。

【疏】今重解云:「藥病相對,大途為言;至於定罪,不無通塞。用藥或通,皆不出五。偷蘭聚攝,輕重不倫,至於用藥,非無對首。初重兩治,覆從初藥,露從第二。第五兩懺,故作第四,悞則第五。如斯處藥,通別何疑?」

重解中,初科為三。初通示,「用」下,別收。「偷蘭」三品,對眾多少,通皆對首,攝屬第三。夷、吉分對,在文可解。「如」下,結顯。言「通別」者,一、「滅擯藥」,局收初重;二、「僧懺藥」,通二(學悔及懺殘也,蘭、墮兼僧,正悔在別,非此所通);三、「對首三說藥」,通二(提、蘭);四、「對首一說藥」,通二(提舍、重吉);五、「責心藥」,唯局輕吉。初後皆局,中三並通。

【疏】如七滅藥,「現前」則通,「憶念」唯局。三法、五法,通局又多。尚得名藥,以殄四諍。

此亦同彼,病雖位五,藥亦名同,至於對治,不無通局。故五藥中或有捨墮,此僧中懺,但據乞鉢為言,可即總對墮也。餘如《羯磨疏》中。

次科。初正引。「現前毗尼」,通治四諍,兼下六藥。「憶念局」者,并不癡、罪處,唯滅覓諍,不通餘者;又「多人語」局言諍;自言、草覆局犯諍。又事諍中具上三諍,用藥並同,則知六藥兼通事諍。「三、五通局」者,重示「現前」也。四諍中,言、覓、犯各有三品,共為九品;事諍自有九品,共十八品。不秉羯磨,則三種現前,通治四品(下品言諍,下品犯諍,及事諍中下品言、犯,並用三法為通,自餘名局);若作羯磨,五法現前,通十四品(十四是通,餘四名局)。上舉現前麤對四諍,則一向俱通;下分三五細配諸品,則有通局,故云「又多」。餘廣如後。

「此」下,會同。「故」下,別舉捨墮,質成通塞不可局對。捨墮懺法,僧別三位,乞鉢一種,偏制僧中。下文指廣,彼明懺捨,兩師各計,一云「捨財須僧,悔罪從別」,一云「捨財捨罪,並須僧中」等。

【疏】問:「藥、病二種,是誰先後?」

答:「藥先病後。」

第三,問答中。一句略答,欲發後難。

【疏】問:「凡言藥者,為病設藥。今未有病,何故先立?」

答:「立教不同,不可恒準。俗中治病,或有為病而處方,或有設藥而待病。今明聖教化儀道同,五藥對罪,豈局今代?是故律序『古昔常法』,可以知也。」

轉難中。難意,可見。答中。初通示不定。如諸經律,隨機立教,今此五篇,立教待機,方便權巧,故非一槩。「俗」下,就喻顯別。「為病處方」如餘經律,「設藥待病」如今五篇。「今」下,正通來難。三世承傳,非今始制。下引序證,彼云:「所以立王者,由世諍訟故,眾人之所舉,古昔之常法。犯罪者知法,順法者成就(上喻下合),戒律亦如是,如王治正法。」

【疏】「若爾所論,佛初成道,何不設藥,要待病起者?」

答:「無病輒治,人多誹謗,既不奉行,反種苦業,如上《善見》治癰喻也。」

轉難中。藥既在先,理應先設,此約漸制,以難常法。答中,顯示不先之意。前辨二教,已引《善見》,故此指之。彼云「如世醫師,未善治病,見人始欲生癰,未大成熟,輒為破之。病者曰:『我本無病,強為破之,受大痛苦!』聲聞弟子,亦復如是」云云。

【疏】四、明篇部次第義者。

【疏】「就所防罪,隨犯即結,如前所明。今之次第,意有何據?」

解云:「蓋是大聖臨滅度時,欲使教法傳世有儀,故命持律廣開斯要。所以《結集》文云『一切僧尼及諸犍度所有教法,聚在一處』,文誠驗矣!」

四、明次第,安布中。初躡前發問。「如前」即指「通敘教旨」中。「解」下,釋通。初正釋。以迦葉結集,稟佛囑累,乃差波離先集律藏,故云「命持律」等。「所」下,引證。即《五百結集》文,彼云「比丘一切事在一處,為比丘律;比丘尼事在一處,為比丘尼律;一切受戒法集一處,為受戒犍度;乃至二十雜犍度」等,竝如上文中,簡要總舉而已。

【疏】於五篇中,正死之罪宜加先勒,有餘之罪其即第二,如是漸降乃至第五。欲使僧尼觀過興厭,先麤後細,斷除業非,克出道益,理數然矣。

明先後中。二義並出《結集》排布之意。初科,前敘次第。「欲」下,顯意。「勒」,約也。

【疏】又且上明位行,今據根條為言。何以明邪?

初篇之體,能治行本,入道正元。若壞初本,後四枝條無由生行。故知初篇行立,眾行隨生,最須奉修,故須先立。

第二眾法,綱網須成,必事乖違,何能匡化?故須次立。

身口法式,行越威儀,自行不成,何能靜業?故立第三。

上雖三業無瑕,深為行淨,若染世譏,塵翳正法,未能榮顯,故須第四。

自行外化,乃復須明。若不敬順三寶,禁約四儀,說授乖方,便沈法網,故須第五,趣道正行。

根條中,初文為二。初指前生起,「何」下,徵釋。若約通論,前一性重,及下諸篇違理之罪,並是性戒。後四遮惡,俱屬譏嫌,不獨提舍。又前二名「戒分」,後三「威儀分」。又復五篇通號威儀,豈唯墮罪?又前四篇皆持法網,竝是正行,豈止眾學?今文且就別相以論。

初篇中。初示行體。「元」,始也。「若」下,顯根本義。「故」下,明標首。

「第二眾法」者,犯殘壞行,不任秉御,則眾法不成。

「身」下,敘第三。威儀分中,提為首故。

「上」下,明第四。提舍四戒,並因譏過故。

「自」下,明第五。初二句躡上三四。「若下」,正敘眾學。一百戒中,二十六戒敬佛,八戒敬法,五十一戒敬僧,十五戒四儀雜行。「說授乖方」者,別舉敬法也。

【疏】問:「初篇過重,離則不難,理應是劣,何故說勝?」

問中。若據根條重輕,則初篇最重;若望對治難易,則第五至難。今以對治難前根條,欲彰教旨不必一向。

【疏】答:「義有多途,不可一槩。若就根條以判,初則行之所依,餘四枝條故劣。若就進趣修成,初篇過重易離,不假勝進修治,故名為劣。乃至第五,過微難護,必須專意,無由識相。是以《戒本》舉『應當學』者,勸能治行也。若就純淨無染,名為最勝。」

答中。初二句通示。「若」下,別釋。初重述前義。後「若就」下,正通來難。文中且示初劣後勝,中間相望,互兼勝劣,故云「乃至」。文舉《戒本》「應當學」者,以上諸篇,並列罪目,唯此第五獨立「學」名,足彰難護。

【疏】「又如羅漢驅龍,但以持戒之力,莫非輕重等護,故使功高五百。又如《律》文,畏慎輕戒,猶如金剛。又如菩薩浮囊等喻。可以通例。」

引證有三。

初引《百論》。昔有一毒龍,五百羅漢力不能降。有一羅漢至,告云「賢善遠去」,龍即逃形。或人問之,答云:「但輕重等持故爾。」

次引「律序」,彼云「如飈(音標)火雖微,莫輕以為小,所經諸草火,燒盡無有餘。所造惡雖微,慎莫謂為輕,如破伊羅葉,常墮於龍中」等。(伊鉢羅龍昔為比丘,曾損伊羅草葉,故受斯報。)文取其意,但云「金剛」,喻堅持也。

後引《涅槃》。彼明菩薩輕重等持,堅固不犯。「海」喻生死,「浮囊」喻戒,「羅剎從乞」喻三不善心。初全乞,喻四重;二乞半,喻十三;三乞手許,喻偷蘭;四乞指許,喻提與提舍;五乞微塵許,喻吉羅。

「可以」一句,總結三文。

記一下之一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一下之二

【疏】大門第二,七聚重輕,四門分之:初、明位立七聚,并解聚義;二、明離分品位之意;三、解七聚得名不同;四、解諸罪隱顯之相。

【疏】初門位立者。夷為第一,殘為第二,蘭為第三,提為第四,尼為第五,吉為第六,惡說第七。並如《律》文「增七」中說。

第二門,初科,位立中。且據一途以列。《律》中或以偷蘭為五,第六或云「惡作」。

【疏】有人講論作七聚義,素不讀律,以意出之:「總取諸篇方便,以之為聚;成究竟者,以之為篇。」亦是一家《唯識普決》,不可依也。云何名聚?眾罪非一,號之為「聚」。若如此釋,五罪可爾;偷蘭、惡說,聚在何處?

解義中,初科為二。初斥無稽。「講論」,「論」即是說,謂諸傳律者。或指他宗論師,故言「素不讀律」等。此有二失:一者名局;二者罪局。《律》中七聚,通攝本、因,不唯方便故。「亦」下,斥非。「《唯識普決》」者,即人造偽論,如《鈔.序》所列。謂古所出,同彼偽妄耳。「云何」下,次斥妄釋。五罪在文,容可指處,偷蘭、惡說,不入戒本,則非聚處。故舉以攻之,足彰虗謬。

【疏】今解云:「古人以《戒本》罪相,文籍所收,云聚一處。今不存此,以名義收。但有罪相輕重不同,或七或五,統以收之,隨名束罪,用通『篇』、『聚』。若以名聚,則止如文。夏不依人犯墮罪者,非《戒本》收,應不篇攝。乃至眾學如法治處,其相無限。故不同昔。今但名收,無罪不盡,義可解。」

今解為二。初出古意。「今」下,次申正解。又三。初,立義。「名義收」者,如舉吉名,則總攝塵沙無邊輕罪,餘皆例之。「或七或五」者,言「七」通本因,言「五」唯果罪,「篇」、「聚」二名,任稱無在。若作此解,通達無疑,與彼昔義,條然天別。「若」下,質非。上二句牒非,「夏」下,引難。特引《戒本》不攝之戒,難彼局文,理不可立。「故」下,結示。

【疏】二、明離分品位之意,即辨離分置七意者。

二、明離分,標。云「即辨」者,點上科語。

【疏】如昔解云:「語罪為言,體唯不善,理須就本,置不善聚。但以體含輕重,業相莫分,故不就體立一聚也。」

古解中,初文有二。初敘須立。一切業相,不過善與不善。制戒禁惡,故云「理須」等。「但」下,明不立。

【疏】「若爾,身口造業用收眾罪,惡作、惡說應有二聚,何以無者?今解以此二業,體含輕重,相亦難分,故不置也。」

次科。初敘難。身口業別,應須立二。「今」下,明不立,即古師自釋。

【疏】「是以隨義離分,出於五聚。五所不攝,還復二位。以二配五,故有七聚生焉。」

三中。彼謂一切惡業,不出二聚;由相難分,故離五聚,謂夷、殘、蘭、提、提捨為五。自餘罪相,歸本二位,足上成七。上約從通派別,故從一分二,就二分七。是知七祇是二,二還歸一。

【疏】有人言:「如斯意言,出何聖量?若言造罪不出身口,惡作、惡說違略方有,何得輒言離出於五?若未制戒前,身口通中便有惡作,俗人所犯亦應入聚。若制後別中有惡作者,五年制婬,未有吉羅,無廣教故,何得云離?故知是難。」

他難中,初難為二。初通斥,「若」下,二牒難。初難後分五聚。七聚並因違略而制,是則七聚俱從略出,那云五聚從二出耶?「若未」下,次難先有二聚。五從二出,二必在先,故約二教,兩以徵之。初約略教難。略是通制,二聚別制,豈得通中先容有別?「身口通」者,即目略教。次約廣教難。淫是制廣之始,此時無吉,明非先有。「制後別中」者,即是廣教。

【疏】有人解云:「未制廣前,實無惡作;懸借後制,用擬前罪。」

此亦不然。七聚並在未來,俱借齊妙。何止身口二吉,用以離分?

斥曲救中。初出他義。謂作、說雖後,用後擬前,不妨前有,則成上義。「此」下,正斥。後既有七,何獨借二?於理亦乖。

【疏】如此云云,並是古義。今人行誦,曾未思擇。不敘謂言不知,若知復無所以。如世五塵,不無受用;若不述者,顯相無由。不可著也。

結示中。初指古。「今」下,嗟時。「不」下,顯意。「如」下,舉類。謂五塵雖過,不述焉知?古義雖非,不敘寧辨?此顯識非,方能離過。

【疏】今正解云:「大聖立教,為顯時心。或立結業以收非,或立名相以束罪。隨其所通,得解便止。如陰界入,隨迷故分。可以例曉。」

今解,初科中。初敘隨機不定。「結業」,謂十業七支。「名相」即五篇七聚。「如」下,舉例。一切諸法,無出色、心。為迷心眾生說五陰(分心為四,對色為五);又為迷色眾生說十二入(分色為十一,心但為二);又為俱迷者說十八界(復分上心為七)。例今篇聚,七五離合,並隨迷示,如下三階。

【疏】罪雖叢聚,一位三階。定其輕重,取究竟者,莫不齊五。故有五聚、五犯、五制、五品、五篇、五部等是也。定其來報年劫遠近者,莫不齊六,故有六犯聚、六種犯是也。定其果由因成,自有因不感果者,莫不齊七,故有七犯聚、七種制、《母論》七篇等是也。

次科。初二句總舉。「一位三階」者,如五篇罪,通五六七,而無有別;唯偷蘭罪,局下二階。「定」下,列示。初階,次牒六名者,上三本律,「品」是《十誦》,「篇」即《僧祇》,「部」乃《了論》。第二階中,二名,如《律》,如《雜心論》,別對六天六獄。偷蘭第三,且據上品,中下來報,可對墮吉。第三階中,「不感果」者,謂擁住方便也。二名亦見本律,《母論》名「篇」,準知二名不局。

【疏】如斯位置,意在淨行。薳(于軌反)妄悠悠,費時損業,則無益也。

三中。初總示教意。「薳」下,嗟古妄傳。「薳」者,草木叢雜貌。注字疑是後加。

【疏】三、明翻名得名者。

【疏】列名翻出,不異前篇。

第三解名,翻名中,初文。指「前」,即餘五聚,名義同「篇」,故不重出。

【疏】偷蘭遮者。《善見》云「大障善道」也。能為上篇方便,又是二逆罪根,體是不善。

別示中,初科。「二逆」即出血、破僧。

【疏】惡作、惡說,從具標目。故《母論》云:「身名惡作,口名惡說。」、「作」義是長,通名身、口。故《律》下文無問身口,皆突吉羅;《善見》解云「即惡作者是也」。

次科又二。前明別分。「具」即身口。以吉羅無限,分之令易,故為七聚。「作義」下,次顯通含。「作」通「說」局,故云「作義長」也。此就罪體,鼓動不異,故或為六聚。「《律》下文」者,即諸犍度。

【疏】言得名義者。

【疏】有人言:「聚雖有七,得名有五。初之二聚,從法立名,謂『無餘』、『有餘』也;第三偷蘭,從過立名,言『障道』也;第四就惡果;第五從對治;六七從具也。」

得名中,初釋。可解。

【疏】有人言:「聚雖有七,得名有六。波羅夷者,名為『極惡』,當體受名;僧殘,體境合目,有殘之罪,假僧除滅故也;偷蘭,『障道』為稱。」餘則還同前解。

次釋中。「夷從體」者,即《僧祇》云「義當極惡」是也。「僧殘從體境」者,「僧」是懺境,「殘」即罪體。「偷蘭」,前約能障,此據所障。

【疏】如律犬疏,更有諍名癈立。終非濟人,神爽不常,何得及之。但如上解,足為道分蹊徑也。

結告中。初示廣。「終」下,顯略。初句明無益。次二句明難曉。「神爽」,即指諸師心見。此謂他師情見各異,故云「不常」。無暇盡述,故云「何得及之」。「但」下,指前已備。「蹊」,小徑也。

【疏】四、解篇部隱顯相者。

【疏】問:「戒本立相,如篇所明,偷蘭、惡說何為不敘?」

四、解隱顯,即明戒本出沒之意。辨蘭吉中,敘問。可解。

【疏】答:「斯出聖心,非凡能決。律中所列,多云『二百五十戒』,為行正宗,故此戒本,成斯大數。至於餘罪,不入戒本,非余所解,不可情求。」

答中。初明聖意難裁。「律」下,依文示數。「多云」者,諸律並同故。「至於」下,謙己讓他。

【疏】有人解云:「二百五十,且以數求。比丘感戒,量周法界,可不然也。偷蘭一罪,不在戒本者,豈不以體相不倫,因果難定,故單抽出,用在聚收。所以前後通塞不定。」

古解中,初科。前示數量,「偷」下,明不入所以。「體相」約品位重輕,「因果」即從生、根本。「所」下,指證。《律》中或列第三,或在第五。「通」,謂三品皆名為「戒」,並號「威儀」;「塞」,即上品是戒,中下名威儀。

【疏】今就通論,俱名為「戒」,是故《律》云「最初犯戒」。若就相說,齊號「威儀」,故云「非威儀」也。又據輕重分之。前之三聚,過相麤著,能治名「戒」,偷蘭則在第三。下四過輕,能治之行,名曰「威儀」。

釋成中,初科。前約通論,「又」下,次就別辨。

問:「偷蘭第三,但攝上品,餘二何收?」

答:「中下隨重,亦在第三,約雜第五,亦總三品。但在前則上品為正,在後則下品為主,中品無位,但隨上下。故知在前戒分,參有威儀;在後威儀,復雜戒分。不入之意,良由於此。」

問:「前問二聚,但答偷蘭。惡說不入,復有何意?」

答:「據後問答,吉羅體同,文攝究竟。自餘因罪,故所不入。」

【疏】若據均雜往分,前四為均,後三為雜。偷蘭雜中之重,故在第五。

次科。「均」唯果本,「雜」通本因。

問:「前明篇義,五具三均,今均雜中乃云『四』者?」

答:「此義如後。」

【疏】上來判約,並據《律》中,可以類解。因解偷蘭,非篇是聚,有何義邪?

次非篇中,初文。上三句結前,即指戒儀均雜二義。「並據《律》」者,即諸《犍度》、《增一》等文,列名前後也。下三句生起。

問:「如上破古篇聚名局,今云蘭罪『非篇是聚』者?」

答:「彼據二名,分定五七;但破彼執,隨稱無在。下文皆云五篇七聚,意亦如是。」

【疏】今釋此義,如上已論。且以義約,言位五者,皆究竟罪,莫不三均。偷蘭不爾,根本、從生,各有三品,隨品三悔,如《鈔》、《疏》中,故是聚攝。

次科,正釋中,初文。指「上」,即前三階。「且」下,示義。

【疏】「若爾,吉羅亦有因、果二品兩懺,體相不均,何得名篇?」

【疏】如昔解云:「且據當律,或有小罪,不從人悔。吉羅重輕,非本律故。」

初難中,昔解。意謂本律吉罪,皆是責心,故云「不從人」也。既無兩懺,則成「均」義。吉分輕重,出《明了論》,故云「非本律」也。

【疏】今解不然:「如《律》文云『故作犯二罪,悞作除非威儀』,二相歷然,何得不有?且如墮罪,三十為重,罪對僧除,九十為輕,別人自滅,何為不疑同一篇攝?吉羅亦爾,重者對人陳過,輕者心念自責,相同無異,故得篇收。」

今解中,初斥非。《律》中故、悞二心,結犯單複,不獨責心。「且」下,舉類。墮分兩懺,合作一篇;吉羅同爾,不足致疑。

【疏】問:「波逸提懺,三悔不殊,故同一篇。吉羅不爾,對獨兩異,何得相比?」

答:「僧、別有殊,三悔是一;對、獨乃異,一說不差故也。」

釋難中。以墮、吉悔別,不合相例。答中,據事各異,約說皆同。

【疏】問:「吉羅罪中,既通方便,如何在篇?」

【疏】答:「簡究竟者,以入篇中,餘方便者,入聚所攝。」

次明通因難中,問答可知。

「若爾,與前古師所立何異?」

答:「古師篇局《戒本》文相,聚中不通究竟。今師不爾,以名攝罪。『篇』中吉羅,通收作、說果頭之罪。『聚』分作、說,名含因果,非獨攝因,故與昔異。所言『方便入聚』者,謂此聚中,通攝方便,非謂純取方便一色。」

【疏】問:「偷蘭罪中亦簡從生,取究竟者用以入篇?」

答:「不同也。偷蘭究竟,或均或雜,或前或後,難定其罪。大約分三,懺同墮位,故入聚收。如大疏中,偷蘭滅擯、大小眾悔。廣有廢立,無暇述之,又非時世所行務也。」

反難中。蘭吉俱雜,吉得入篇,蘭亦應爾。答文為二。初正答。以蘭果罪,自分三品,當局名「均」,相收還「雜」,「前後」如上。吉羅究竟,體無輕重,故知不雜,定在末篇,故非前後。言「同墮」者,墮有三懺,大眾、小眾、一人對首,對蘭亦爾。但蘭分三體,互懺不成,墮唯一品,隨界三別,故為異耳。「如」下,引證。逆蘭滅擯,餘通三悔,故知體雜。下文指廣,可解。

【疏】二不定中。舉處錄罪,罪唯疑似,同篇聚收。廢罪論處,處非罪緣,篇聚不攝。

二不定中。「處」,即屏露二處。「同篇聚」者,即所疑罪。文列三、二,實通六聚。

【疏】七毗尼中,用法殄諍,諍通染淨,持犯自明,故此不論。

七滅諍中。「通染淨」者,謂所諍事,憶念、不癡是淨;覓罪、草覆為染。若據下文,不定生疑,罪是吉羅;七藥用差,亦應同吉。不定、滅淨宜歸第五。今云「篇聚不攝」、「此不論」者,未詳何意。

【疏】七佛略教,廣前無罪。制後犯者,但是吉羅同聚收故。何以知之?初未制廣有犯過者,「最初犯戒」,戒是略教,所制有罪,心違三善。況制廣後而無犯耶?若不立犯,略教不行,廣何所補,用略何為?今則廣略俱陳,明知兩犯不惑。

略教中。初定犯,「何」下,二、釋所以。前舉初制以況。「三善」,即不貪、不瞋、不癡。「若」下,次約無用以質。

問:「此明『犯』者,犯在何時?」

有云:「隨犯廣制,更兼犯略。」

細尋諸部及悔法中,都無此說,未可準的。意詳心違三善,未落廣教,隨七佛偈所詮行相,有違即結。學者宜更思之。

【疏】大門第三,諸篇方便。

【疏】《四分》、諸律,但言「方便」,不約篇聚位立多少。今依《明了論》,解律說罪,有五部者。

三、諸篇方便,今家中,初科。前明諸部名通。「今」下,示今所用。

【疏】彼疏釋云:「此間為『篇』,今依本義,立名『部』也。」故知梵本各有所由,翻經之家,以意商度,以「篇」譯之。何事紜紜,浪諍字也?故彼解云:「何故名『部』?有二義故:一、成就根本義;二、隨順根本義。」

引《疏》解中,初文分三。初引疏標文。言「本義」者,即下二種根本。「故知」下,因斥古非。以《疏》標「五部」,顯是隨義為名,不必三均,獨得名「篇」。「紜紜」,雜亂之貌。「浪」,虗也。「故彼」下,引釋「部」義。二種「根本」,如後結合。

【疏】初之二篇,立三方便;下諸篇聚,立二方便。

別配中,初科。所以多少者,示現戒儀不同、罪位輕重故。

【疏】故云:「第一波羅夷部有十六罪。一一各有四部,成十六罪。」

次科,總舉。云「一一」者,即指四戒。言「四部」者,因本各有部類故。

【疏】一者,遠方便。如行婬時,先起欲心,未動身口,便止不作,責心即滅。

遠方便。「責心」者,且依《論》出,今須對首。《了論》宗正量部,大同空宗,故結意犯。若約有部,未入犯科。

【疏】二者,次方便。動身就彼,口陳欲作。此對人滅,通名吉羅。

次方便中,初文。言「對人」者,此明動色,業麤故重。

【疏】若準《十誦》、《多論》,此則初篇遠方便「偷蘭」。名雖有異,對人不殊也。故彼文中,初二兩篇,各有遠近方便,位分三階。初篇近者,界內僧懺;初篇遠者,二篇近者,合為一階,界外四人邊悔;二篇遠者為第三階,一人前悔。俱號偷蘭,懺同墮罪。

次科,會通中分二。初準文會異。言「遠方便」者,彼宗但立兩方便。動色為始,故云「遠」也。中蘭與吉,並對首懺,故云「名異」等。若論詞句,三、一實異,且就所對,故云「同」耳。「故」下,正引彼文。偷蘭三品,分對兩篇,上下各局,中品兩通。

【疏】若依本律,初二兩篇不成之罪,同號偷蘭。至於定罪,不分輕重。可依上律,如法治之。廣如《刪補羯磨》、《疏》、《鈔》。

取舍中。初示《律》文。初篇廣解,皆云「成者波羅夷,不成者偷蘭遮」,僧殘亦爾。「可」下,取用《十誦》兩蘭,以替《了論》次吉,頗合今宗不成偷蘭之義。「廣」下,指略。《羯磨》及《疏》,即《懺法篇》。《事鈔》,即在《篇聚》及《持犯》中。

【疏】三者,近方便。至彼人邊,或欲摩觸,身未交前,是偷蘭遮。為行婬故觸,不為戲樂故觸,所以不成僧殘。故此偷蘭,對僧懺也。

近方便,分三。初示犯相;「為」下,簡濫;「故」下,顯罪體。

【疏】第四,身交,是根本也。

根本中。《四分》「入如毛頭」,即為分齊。

【疏】前三方便,皆為成犯,故名「部」也。若根本未成,前三可懺;若已成就,則隨根本,悉不可懺。

結部義中。果由因克,是「成就」義;攬因歸果,即「隨順」義。以蘭、吉別聚,由此二義總歸初篇,同一部類。

【疏】餘篇方便,例此可知。

指例中。以下四篇,多少雖異,次第大同。

【疏】若講至此,可引《鈔》、《疏》,相潤成宗。必觀時宜,廣略機變,不事誦文,彼此同惱。有人不解道理者,云:「為我盡底道。」余云:「底何可盡,至佛方知。」今且大略,識相奉持,勿乖正行,是則可矣。

結告中。初令援引;「必」下,教隨宜;「有」下,杜非議。彼意嫌略,故持遮之。答云「至佛方知」者,即《智論》云:「智度大海,唯佛窮底。」、「今」下,示略意。

【疏】古德相傳立四方便:一、遠;二、近;三、進趣;四、闕緣。此之四位,通於篇聚。

次明古德所立。

【疏】所言「遠」者,遠資前境,借勢成犯,事絕情殊,名體全隔,故名為「遠」。及論成果,非不別因,即以此罪,名為「方便」。今於此過,位分有五。

遠方便中,通示「遠」義。彼謂果罪次第相因,名為「方便」。「非不別因」者,即下「近」中自有方便也。

【疏】言夷遠者,自言感聖,聲了成犯;後受名利,與盜作緣。

釋中,初夷。且約因妄成盜,餘可準說。

【疏】言殘遠者,染心觸、語,與婬作緣。同是殘中,支類可比。

殘中為二。初望根本,「同」下,就當篇。如先麤語,後得相觸等。「支」,流也。

【疏】言提遠者,取衣、作衣、染、浣、坐等,並與初、二而作犯緣。

提中。「取衣、染、浣」,即「三十」。「作衣、坐」等,即「九十」。「與初、二為緣」者,或因此過,而致淫、觸等。

【疏】乃至四五,種類相收,緣成果剋,便成後犯。

四、提舍受尼受女食,眾學入白衣舍等,並由先犯,後通上篇,種類攝戒,尋之可知。

【疏】如自覆露、教他行非,過狀自成,體不相及,非不積習生於後犯。犯由緣成,故號「方便」。

舉例中。「自覆」犯吉,「教他」隨篇重輕。此二別犯,並容相續。「犯由緣」者,「緣」即前罪。

【疏】此方便者,但有異義,至結罪時,兩不通涉。所以立者,欲令行人觀犯興厭,或因染習,便成大犯。故《律》文中,大妄語戒乃訶「大賊」,明知盜受遠因妄語,文證可知。

立意中。初示義。謂假異罪相成之義,立此方便,故言「異義」。然各果罪,故「不相通」。「所」下,推益。「故」下,引證。

【疏】二者,近方便。攬體成果,情事相狀如上《明了》三方便說。

近方便中。雖三方便,遠近不同,相從根本,故並云「近」。

【疏】三者,進趣方便。心規前境,運用不息,或自造業,或設殺具,心雖剋漫,事無暫止,即號此緣名「進趣」也。

三、明進趣,初解中,初科。「規」,猶謀也。專心一境名「剋」,泛通多境名「漫」。

【疏】若事未差,念念增其不善,未結蘭、吉之𠎝。若事畢心達,終成至果;中遭阻礙,初是闕緣。

次科。古謂未至止隔,但是違理,故「增不善」。若論違制,自歸果罪,及以「闕緣」。故約制教,則無「進趣」。

【疏】問:「善本難生,《律》明步步有福;惡本易就,寧不步步有罪?」

答:「今言制教,必須心事止隔,方定其罪;步步進趣,非教所明。上問罪福,乃是理之違順。如何將順理福,難我違制罪也?」

問中。舉《律》福文,比例罪相,可立進趣。答中,初正答,「上」下,反責來問。

【疏】「若此立義,何故諸諫白二捨者有三蘭?故知有進趣也。」

答:「此亦以羯磨言教第三息處,故言三蘭,非謂三罪。如世人言『堂中有三伯』、『門外有三兄』,但第三耳,非三人也。」

次難。「白二」者,一白二羯磨竟捨,故結三蘭。答中,但作一罪通之。舉事為比,在文可見。

【疏】有人言:「進趣方便,或有或無。若藉一世因成,中無隔絕,既因不定,如何結罪?或藉異世因成,如諸諫戒,中有法隔,乃至殺盜微涉遲疑,皆有其罪,如《律》文中,捨者三蘭。」

次解中。初通標不定。「若」下,別釋。初釋或無。「一世」,謂同時無閒,對下「異世」可解。「或藉」下,釋或有。「諸諫」羯磨,「殺盜遲疑」,皆謂心事相閒,不一時故。

【疏】有人解言:「一切造業,其必有因。業成當果,則篇聚所攝,如何此因乃名違理?若以違理惡因,而成違制罪者,則違制罪時,更無違理惡業。然違理違制,各有二業。故知其因,雙分兩緣,其義極矣。是以《十誦》、《多論》步步偷蘭,文誠驗也。」

第三,立義中,初科。初難破。彼謂因中違理,果方違制,因果不等,故云「如何」等。「若」下,正難。因既違理不違制,果應違制不違理。「然」下,立義。初明理制相兼。以違制其必違理,故云「各二業」也。「故」下,正立。前明因但違理,今須違制,故云「雙分」等。「是」下,引證。

【疏】「據如此理,亦無同異兩世。念念趣境,皆有違教之心。是以《律》云『發心作,心念作』,即其證也。」

次科中,初點破。上句承前義,下句顯古非。「兩世」,即上一世異世。「念念」下,立義。初正立。「是以」下,引證。《律》中「發心、心念」犯吉,明知違制。

【疏】問:「此之進趣,與近方便,復何殊邪?」

答:「言『進趣』者,心事不絕為名;言『近方便』者,從因至果,時分延促為義。何以分之?如前《了論》立三方便,此義合之,總名為『近』。」

初問,可解。答中。初示名義不同。遠者名「延」,近則名「促」,次通「延」、「促」。「何」下,正分兩別。但近方便,定約三時;進趣,念念隨結。如起淫心,即遠方便;後心思度,未動身口,念念吉羅,則是進趣。纔動身口,即次方便;身未交前,步步偷蘭,則是進趣。身分纔交,即近方便;未至究竟,並是進趣。欲令易曉,不覺詞繁。

【疏】問:「延促雖異,趣果不殊,即是進趣,何必有別?」

答:「息不息別。」

次難。以望趣果,則三方便俱名「進趣」,義無別故。答中,「息」即近方便,「不息」即進趣。

【疏】問:「不息名為進趣,有息必在闕緣,何須繁紙,橫立斯位?」

答:「不息方便,如箭不停;近方便者,如行暫息。不妨意遠,非是闕緣。」

第三難。以息不息各有所歸,則「近方便」義成無用,故云「何須」等。答中,先約二喻,顯二方便。「不妨」下,正通前難。謂近方便雖復暫息,而遠期根本;闕緣不爾,事止不成故。

【疏】四者,闕緣方便。義分二門:初、列名顯相;二、校量同異。

【疏】初列名者。

言「方便」者,乃是趣果之都名。業未成前,諸緣差脫,故令此罪壅住方便。

第四闕緣,列名中,初科。前示名,「業」下釋義。言「諸緣」者,總下通別二種。

【疏】有人製疏,改曰「不成」,以《律》文云「不成,偷蘭」。今解亦得,何須較執,即《律》文云「方便求盜不得,偷蘭」,斯則明證。

斥古中。初引古。彼謂「方便」既是「趣果」之名,今不至果,豈名方便?止可名為「不成」罪耳。「今」下,斥局。「較」音覺,定也。然既各有誠據,義無不可,豈得專執一文邪?

【疏】今言「方便」,隨相眾多,且以事約,分為七種,所謂闕緣,乃至心息。此列名也。

正列。七緣,且舉初後,略中間五種,如下牒釋。

【疏】言顯相者。

【疏】初、明闕緣,泛解有三:

【疏】一、通名闕緣。七方便者,闕不至果,並為緣來,豈非通也?

顯相中。闕緣三種,「通」即總該篇聚。

【疏】二、別名闕緣。如諸戒下,各有闕緣,不可以盜而開殺戒,各不相通,故名別也。

「別」謂隨相不同。

上二泛論,總收一切;第二兩「亦」,正示初緣。

【疏】三者,亦通亦別。何者是邪?

凡是犯戒,體是比丘。

若造罪未果,或自命終、捨戒、邪見、二形生等,或未制廣教,或病、狂、癡。

但有三緣,不名犯戒,俱為造因,未成至果,故名「闕比丘緣」。

望下六別,對戒並通,故兼二號。

三中。初標徵,「凡」下,示相。初標緣,「若」下,次明闕相。「罪未果」者,方便義也。列相有三:初列四捨,體壞無法;次「未制廣」,最初不犯;後「病狂」等,自不了知。初則體相俱壞,次則體相俱如但無制法,後謂體具相乖。

問:「未制廣教,那名闕比丘耶?」

答:「雖曾納體,未辨法相,無教可犯,還同闕人。今已制廣,則無此綠。所以《鈔》中止存前後二種,仍加十三難受戒不得等。」

「但」下,總結。初結闕緣,「望」下,次結兩亦。

問:「已下六緣可例此不?」

答:「亦可例也,以互望皆別,對戒並通。但『境強』一種,不必盡通,如是思之。」

【疏】二、境強者。

如欲行殺,前境及強,倒欲害我,差此進趣,壅住在因,故曰「方便」。然境強非偷蘭,偷蘭由強而生。餘之上下,類此可釋。

次緣分二。初敘緣。「然」下,定罪。強非罪緣,故曰「非蘭」。因強壅住,故云「由生」也。「餘」下,指例,如云「闕緣非偷蘭,偷蘭由闕緣而生」等。

問:「境差中亦有境強,與此何別?」

答:「此本境強,下異境強,故不同也。」

【疏】三者,緣差方便。

如欲殺盜,往逢異人,或恐有事,或刀杖毀壞,或要期未遂,總號「緣差」。就義通名,七緣皆是;隨相取別,唯此第三。

第三分二。初列相有四:一、非本所期;二、慮他所獲;三、殺具有闕;四、如不見前境等。「總」下,結名。以名通七緣,相局四位。

【疏】四、境差者。

隨戒並有。且據大殺,四境來差,謂人、非人、畜生、杌木。

第四,境差,標中。初示緣通,「且」下,次標所出。「人」是同類,「非」、「畜」是異趣,「杌木」即無情。

【疏】如欲殺人,剋心在張,王人異境,而代張處。緣王張解,望人不殊,究竟成重。由異境來,張人不死,殺意又息,壅住方便,故曰「境差」。

人異境中,初科分二。初明差相。且舉張王兩姓,以分本異二境。「緣」下,結犯。初結異境,「由」下,結本境。罪是偷蘭,號「闕緣方便」也。

【疏】問:「本殺王時,但作張解,無殺王心,何因得重?」

答:「張王非罪緣,人是殺境,雖無王心,然有人想,殺緣既具,何得非重?是故《律》云『男想殺女,佛言:波羅夷罪』,可以類之。」

初問。以心境既差,理非結重。答中,初正答。望張境差,望王心差,故云「非罪」。張、王是別,人趣是通,今就通結,故成「殺重」。「是故」下,例證。

【疏】問:「殺王重罪,乃取張因而成極果,為望張邊,別有方便?」

次問。意謂果成因沒,應無方便。古有異解,故問以決之。

【疏】解云:「張王姓別,人境不殊,重果位同,輕因相等。故攬張因,用成王重。如《律本》中,列『過五』因,用成『五』重。」

古解為二。初立理。謂本異並人,因果無別,故攬相成。「如」下,引例。如《律》盜戒有四句:「一、方便求過五錢,得過五錢,波羅夷;二、若方便求過五錢,得五錢,波羅夷;三、方便求過五錢,得減五錢,偷蘭遮;四、方便求過五錢,不得,偷蘭遮。」今引第二過五方便,能成五果。此亦因果兩別,相攬而成,可為今例。

【疏】問:「既攬張因,成王果者,本立『境差方便』。今因成果,無境差矣?」

今解中,初科。以攬因成果,果成因滅,境差不立,故知非矣。

【疏】今正解云:「人趣乃同,形者有異,不攬相成。與王未交,屬前張因。對王已去,別起方便,即攬王因,還成正果。本境張因,壅住方便,號此方便,名『王境差』。」

立義中。初通示因果各異。「與」下,釋成。初明王果,「本」下,釋張因。言「王境差」者,以張是本境,不得名「差」,故從異境,以彰「差」義。

【疏】問:「不攬張因,以成王果,何故律文攬『過五』因,成『五』重果?」

答:「彼以同損一主,元來有心,故得相成。張王既別,何得例也?」

釋妨中。以向古師執此為例,須為通之,令無後惑。答中。顯示境有一異,不例可知。

【疏】昔來諸師,於人異境,更立諸相。通列六緣,中加疑想,用分多句。事理境心,不無其致。此通戒本,無宜復廣,若解本律,可更舒之。

指廣中。初敘古所立。「諸相」,即下六緣及餘句法。一、是人,二、人想,三、有殺心,四、興方便,五、命斷,更加第六疑想。以殺但五緣,故言「中加」也。復於疑想,分出句法。且依首疏,三趣各有五句,杌木非情,無境強義,但有三句,總十八句。文中,但云「人異境」,至於作句,則通四境,今備列之:

【圖:X39p0777_01.gif】

「事」即制罪,「理」謂業道,方便、究竟皆兼兩業。「境」即四異,「心」謂想疑。已上並指諸師所立之義。「此」下,顯今略意。

【疏】餘有非人、畜、杌來作異境,通望本境不死,偷蘭;若望異境無心,無罪。

餘異境中,初文。可知。

【疏】問:「王人異境,亦是無心,何為結重?」

答:「人想而殺,境心相應,是故成重。不起非人想,故無罪也。」

釋疑中。初躡前人異境,相並為難。釋中,以餘三境,趣類全乖,不可相例。

【疏】問:「若無罪者,云何《律》中『非人,人想,偷蘭遮』者?」

次難中,初引《律》者,即「殺戒」境想第四句。

【疏】答:「此由境差,方便罪也。由非人來,人想不捨,殺張心成,而境乖異,望張方便。望非人邊,本無罪也。具足五緣殺非人者,但偷蘭遮,如何其因已是方便?義不然也。」

他師釋中,初科。上二句定罪,「由」下,釋所以。彼謂《律》結蘭罪,還從本境,不望非人。「具」下,引殺非人罪,質成上義。「五緣」者:一是非人,二非人想,三有殺心,四興方便,五命斷。「如何」等者,以非人作人想,在人為境差,望非人為想差,故是殺非人「因」也。謂果罪但蘭,豈得因罪即結方便蘭耶?以非人方便但吉羅,故「方便」字合作「偷蘭」。(或改「已是」作「不為」者,非。)此明《律》結蘭罪,不望非人,斥他異解,故云「不然」也。

【疏】有人言:「上立異境,想疑心中,想則決徹,人差結重,餘則無心,但屬本境。疑則不爾,緣兩境生,故就兩境雙結二罪。」

斥疑心中,初文。彼謂想心同上,疑心不同,以未決徹,本異二境,並有心故。云「二罪」者,本境方便蘭;人異境是夷,餘三異境,並疑心蘭。

【疏】今解不然,但列本境。縱使四異來差本境,若強若疑,皆列本境。何以明之?畜是小𠎝,杌非生罪,如何來差,俱犯偷蘭?豈不望人從本境結?

次科。還即古義,對破前解,故云「今」耳。下云「今明正解」,始是今義。文中,初判定。云「但列」者,即指《律》文境想句中。「何」下,徵釋。且舉畜、杌難破前義。據此破詞,則知前解異境皆蘭。

【疏】問:「異境有強,方便屬何?」

答:「強想猶懷本境,故知此強,不望異結。如是類例,若疑若想,皆從本境。」

三、問中。據上已明強從本境,更欲別示,故問所屬。答中。「強」是異境,「想」緣本境,故云「強想」。「如」下,例通。據此立義,不問疑想,異境之上,永無罪也。(前門境強,乃約本境,此明異強,須知兩別。)

【疏】問:「異境若強,差我不殺,『強』是本境,『異』非罪者。異境忽弱,而被我害,未害之前,方便屬誰?若見異已去,別有方便,此則本境方便自立。若見異已去,無別方便,害異果罪,因還本境,若此立義,則無境差。」

次、今釋中,初文分三。初牒前義。「異」下,反以境弱為問。「若見」下,雙難。初約有方便難,則本異兩境,皆有罪故。次以無方便難,則異境果成,本境因沒,故云「無境差」也。

【疏】今明正解。本境一品,齊是偷蘭。異境來差,人境緣人,有強有疑,莫不殺心,皆結蘭罪。若至非、畜,例有強、疑。以懷人想,強從本境,非、畜異境,一向無罪。若兼疑心,從兩境生,本境疑蘭,非、畜疑吉。若至杌木,並結本境,以杌異境,非生罪緣。

正解中。初明本境通結,「異」下明異境別結。又復為二,初明人異境,「若至」下,次明非、畜境。又二,初通標強疑,「以」下別釋。初釋境強,「若兼」下,釋疑心。「非、畜」二異,正犯蘭提,疑故並吉。「杌」非罪緣,故無所犯。

初師局就本境,異則不結。次師疑心兩緣,異境皆蘭,不簡輕重。觀今所判,文理精詳,比前可鑒。

【疏】第五,想差方便,義張八位。

【疏】初、心差境方便,如《律》「人非人想」等。

二、境差心方便,如《律》「非人人想」等。

三、心差境究竟,如《律》婬、酒戒,若懷非道、非酒想、疑,但是正境,皆結究竟。

四、境差心究竟,如欲殺、誑張人,張去王來,緣王張解,若誑若殺,是境俱差,齊成究竟。

五、心境俱差成方便。

六、即此互差成究竟,以事思取。

七、心境不差成方便,如出佛身血、境強、緣差之類。

八、心境不差成究竟,諸戒並是。

五、想差中。此門八位,前四互歷,後四具兼。一、三全是想差,五、六心境兼差。此門唯收四句。二、四屬前境差,七、八即境想初句,故此四句皆非科意,句法相從,故為八位耳。五、六二句,令「以事思」者:五中,如欲殺張,王人替處,是境差,心復轉想,謂為非人,即想差成方便;第六,如欲殺張,王人替處,心作李想,還成究竟。言「互差」者,「互」即是俱,承上第五,故云「即此」,或恐字誤。七中,出血一罪,永無根本,境強、緣差,事不究竟,心境無改。

【疏】就此想中,或有從輕向重,如殺盜畜生,轉想向人者是。或從重至輕,即反上句是。或互轉者,如彼婬、酒、破僧,俱是正境,想、疑或生,無非究竟。

料簡中三。初殺畜盜畜,方便但吉;轉作人想,殺盜皆蘭。二殺人盜人,轉為非畜,後心並吉,故云「反上」。三互轉俱重,如淫前作非道想,後作正道想,或前正後非,無非果本。私釋:更立互轉俱輕,如非人畜生,心想互差,可以明之。

【疏】第六,疑心方便者,相對義張八位方盡。

【疏】我疑他方便,人非人疑也。

他疑我方便,身現妄語相,前疑不了是。

他疑我究竟,我疑他究竟,如口造語業,但使言章了了,不問自他疑也。

【疏】上四句單疑也,今此雙舉,何者是邪?自他俱疑成方便,如身口互造也;即成究竟者,妄語言了也;自他俱不疑成方便,如出血在佛也;即成究竟者,一切戒是也。

六、疑心中,前四互句。初即境想中第二句。

問:「與前境差中疑心何別?」

答:「前對異境,此就本境。」

餘三俱約妄語配對。後四俱句。前二還約妄戒,但具兩疑,與前為異。言「互造」者,亦即如上身造口業。後二亦是相從而出。

【疏】第七,善心息方便者。如欲造罪,身口雖發,未鄰究竟,忽起善心,便止前業,壅礙不暢,但居方便。

七、善心息,初中。「鄰」,近也。云「忽起」者,或因他勉,或遇勝緣,或思佛戒,或畏因果。若非此類,善心寧發?「居方便」者,前心偷蘭。

【疏】問:「此乃善心生,今何言『息』?」

答:「實如來問。向若不生,惡必趣果,由此善心,能息惡想,即所息處,號為『方便』。又如《律》文『捨者,偷蘭』,捨時非罪,由能捨故,前惡不至後果,故號前因為『方便』也。」

釋難中。此即善生惡息,於義易知,欲生下答,故此為問。答文為二,初正答,「又」下引例。能捨則同善生,所捨可類惡息。

【疏】第二大門,校量同異者。

二、校量者。即總料簡前七位也。

【疏】初、以自身造境,對置殺具,明方便多少者。

身自造境,具七方便。設置懸擬,既非自身,故闕想、疑,但五方便。

明多少中。初標示,「身自」下,別釋。初明自造故多,「設」下,次釋置具則少。以想差、疑心,必約到境,懸擬相成,不可論故。

【疏】剋心辨差,其境則寬。以元在張,王、非、畜、杌後來差故。漫心辨差,其境則狹。以通三趣,有境齊害,唯有杌境,用分輕相。乃至想、疑,剋漫可解。

次科。言「寬狹」者,謂異境多少也。初明剋心寬。「王、非、畜、杌」,即四異境。次明漫心狹。「杌境輕」者,非情無過,止有方便。上據大漫。若約小漫,如欲通害人趣,望剋為狹,對大猶寬。「乃至」下,此明境差,想疑二位,並通。剋漫二心,寬狹義同,故言「可解」。

【疏】二、心境分別。

境差、境強、緣差,據前境論。闕比丘緣、想、疑、心息,據自心辨。或闕惡心,如好心息;或闕有心,如狂心息。

心境中。三種屬境,四種屬心。「闕比丘緣」,或約四捨,或是狂癡,故屬心也。「或」下,別示息心,則兼二義。

問:「狂心息者,與比丘緣何異?」

答:「此據止息,初緣不息,俱不至果。」

【疏】三、宗致分別。

問:「此七方便依何而述?」

答:「出在《律》文境想五句。以彼文言『人,非人想』、『人,非人疑』,即是向述想、疑二位。『非人,人想』,則是境差,如前所指。餘四方便,義通剋漫,境想無文。是故《律》云『不成,偷蘭』,則攝四位,可以知也。」

宗致者,顯示七緣,皆有誠據。「宗」,即文之所出,「致」,謂立之所以。問意可見。答中,初指三種所出。「《律》中境想五句」:初、人作人想,夷;二、人作非人疑,蘭;三、人作非人想,蘭(上三通名想、疑);四、非人人想,蘭;五、非人非人疑,蘭(此二名境差,文略後句)。「餘」下,次明四種義立。「剋」、「漫」二位,本出境想,今此四緣,皆可具之,故云「義通」,則明境想有義無文也。「是」下,指通文以攝。由此四緣,皆不至果,故可通準「不成」之文。私謂「闕比丘緣」,準諸戒末並云「顛狂、心亂,痛惱所纏」,即其文矣。

【疏】大門第四,明持犯義。

略分四門:初、知名字;二、明體狀;三、釋成就;四、辨位致。

四、明持犯。《鈔》具七門,此但明四,故云「略分」。名必召體,體成有處,心容明昧,四段辨相,大途已顯。餘如對篇,逐位別配。

【疏】就初門中,言「名字」者,持有兩種,犯亦同然,各有止作,例分為四。

名字中。「名」即是「字」,無別所以,不必強分。然須先了二名,並依受體而立。由本受時,不出二心,一者斷惡,二者修善。所發業性,即本願體。隨中守護,對分兩持,違反本受,即戒兩犯。

【疏】先明二持。

【疏】所言「止」者,方便正念,護本所受,禁防身口,不造諸惡,目之為「止」。止而無違,戒體光潔,順本所受,稱之曰「持」。持由止成,號「止持戒」。如初篇等,可以自明。此對不作惡法為宗。

止持中二。初牒名,「方」下,釋五節。初釋止義。言「方便」者,或但攝心離過,或復修諸對治。「止而」下,明持義。「持由」下,總合。「如」下,舉事以顯。「此」下,指歸行宗。所以爾者,欲使四行無濫故。

【疏】惡既已離,事須修善。必當勤䇿三業,修習戒行。有善斯護,名之為「持」。持由作成,故號「作持」。如衣食四緣,威儀雜行,作意防擬,方成戒淨。此對修習善法為宗。

作持中,躡前生起。「必」下,釋義,亦五。初釋作。「有」下,明持。「持由」下,合名。「如」下,指事。衣、食、藥三,皆通受淨,房有制量、乞法。或可糞衣、乞食、樹下、腐藥,《羯磨疏》中科為「根本作持」。修道假此,故名「四緣」。「雜行」,總收眾共,皆作持攝。「此」下,示宗,可知。

【疏】所以前後不同者。《論》云「戒相止,行相作」也。又云「惡止善行,義之次第」。

次所以中。初徵意者。以修捨義順,今相反故;又止作體同,今分異故。《論》下,次引釋。《論》即《百論》,文有二段。初釋不同。彼明佛說法有二種:一止相,二行相。謂息一切惡名止,修一切善名行。外道難曰:「已說善行,不應復說惡止,以惡止即善行故。」內曰:「止相息,行相作,性相違故。」今變其語,取其義耳。「又」下,次釋前後。彼云:「外人又難曰:『善行應在初,以善法有妙果故。』內曰:『次第法故,先除麤垢,後染善法。』」

【疏】次明二犯。

【疏】言「作犯」者,出家五眾,內具三毒,我倒自纏,不思對治,鼓動三業,違教造境,名之為「作」。作與持違,汙本所受,名之為「犯」。犯由作成,故曰「作犯」。此對造作惡法為宗。

作犯中。初牒名,「出」下,釋義有四。初釋作。初句標能犯之人,次二句敘起業之本。「不」下,正明造業,釋成「作」義。「作與」下,次釋犯。「犯由」下,三、合名。「此」下,四、顯宗。兩犯並不指事者,翻持可知故。

【疏】惡既作矣,必不修善,是以第二即明「止犯」。良由癡心怠惰,不奉教法,行違本受,厭而不學,故名為「止」。止而有違,反彼願本,故名為「犯」。犯由止成,故名「止犯」。此對不修善法為宗。

止犯中五。初躡前生起。「良」下,四段,亦如上分。作犯造惡,則通三毒。止犯慢法,偏對「癡心」。

【疏】二、明體狀者。

【疏】如昔解云:「離身三邪,離口四過,意地不起三不善根,名止持體。屈身禮拜,行檀放生,讚歎三寶,讀誦經教,意修三善,對治三毒,各修諸觀,乃至離染淨行,慈悲四弘等,名作持體。起十不善,名作犯體。止不禮拜、布施修慈,乃至觀行,名止犯體。」

二、明體狀,「昔解」中。初明止持,通指十惡。「屈」下,明作持。初二句即身業;「讚」下,是口業;「意」下即意業。上明事行,「各」下,次列心觀。初句即指五停心、總別相念等。「離染行」者,即十二頭陀。「四弘」,即四無量心,文舉「慈悲」,而略「喜捨」,如後對破。二犯,相反,可解。此師大要,不明化制兩教業行不同。故下並約制教難破。

【疏】有人問曰:「止不行施、禮拜、讀誦,悉為犯者,出在何律,何聚所收?如《律》文云『佛不制者,不應制』也。何以得知不施非犯?如《智論》中『兄弟二人,出家造業,各於施、戒,互不修行。弟為白象,以不持戒;兄獲羅漢,乞食不得,由不行施』,如何而言不施犯罪?」

次引正解,斥破中。標「有人」者,即是首師。初難中四。初牒彼計。「出」下,責其無據。「如」下,引文顯妄,即《律》中「非制不制,是制便行」文也。「何」下,舉事證非。迦葉佛時,曾為兄弟,兄但持戒,弟專行施,故云「互不修」也。至釋迦時,感報乃異。今謂兄「不行施」,乃名持戒,明知不施非破戒也。

【疏】「又且律中,但約身口。至於意地,未聞戒訓。如何而言不修四弘,便是犯也?」

次難中。即《善見》云:「凡夫常緣欲境,聖人若制心犯,無有得脫之期。」

【疏】「又若犯者,何曾見悔不施等罪?故《智論》云『不行十二頭陀、四無量心,不名犯戒,但是於戒闕莊嚴耳』。」

三難中。由律悔法,必據犯制。「不施等善」,律既不制,豈得有懺?「故」下,引《論》,可見。

【疏】故知上立違於律、論。若論自行,止可違理。若不修慈,何成道業?毒蛇未出,義不安眠,如救頭然,名「有慚者」。

結顯中。「律、論」即如上引。「若論」下,遮疑。非謂施慈等行,都不修之,但非持犯體耳。須知善行約教二別。如上所列,但屬化教,道俗通修。如後制聽所攝事法,局於制教,唯道行之。故云「止可違理」,則明非違制也。「若不」下,顯示須修,可解。

問:「此中但破止犯,彼立作犯,有何過失?」

答:「前舉十惡,還是化教。十中前七,乃入律制。本宗心犯,如別所論。」

【疏】今更依教,立持犯體,能所分別。

正立中,標。云「依教」者,「能所」二體,皆出本律。以《四分》結犯,並問何心。「律序」又云「當審觀意」,雖兼身口,由是無記,非罪福性。今明「持犯」,必約成業,故專取心為能持體。

問:「受中作戒,色心為體。今此能持,即是隨作,但云思心。受隨應等,那不同者?」

答:「受取緣成,必須兼色。隨取成業,但約心論。學者深思,方見遠致。」

【疏】言能持者,即心為體。身口是具,不名為業。若不思慮,不成持犯。

能持體中,初科。雖通指心,正取思業。

【疏】故《成論》云:「是三種業,皆但是心。離心無思,無身口業。」又云:「身口者,乃是造善惡具,非善惡業體。」

次科。《成論》由是當宗,故可為證。「皆是心」者,此指意識,猶通四陰。若據成業,須至行心。「行」即意思。以思從心起,身口二業,復由思成。今從業本,故言「心」耳。

【疏】以此文證,故知意思為能持犯體。

三中,正顯體狀。體用齊舉,故云「意思」。「意」即心也。

【疏】言「所持」者,收二種持,就制聽兩教,交絡互明。

所持中。標示但云「持」者,下列四行,合須云「犯」。或是語略,或可翻「持」,自可明故。下約制聽二門,止作互歷,故言「交絡」。

【疏】先出二教之意。

「先出二教」者。今明持犯,唯據律藏,文雖浩愽,不出制聽。特異古師濫通餘行。故須先示二教大綱。

【疏】言「制教」者,禁諸出家,有惡皆斷,名「制止」也。有善斯習,名「制作」也。若斯以明,是大略也。若違此二,雙結兩罪。並由制成,故號「制教」。

制教中。初示二持。未陳別相,退舉總意,故云「大略」。「若」下,明兩犯。制止反作,制作反止,皆名違教,一一結罪。

【疏】言「聽教」者,作與不作,一切無罪。

聽教中。如造房、畜長,必不俯從,乃成上行。依開而作,自攝下根。今望「作」、「不作」邊,故言「無罪」。然至作時,還須依教,房舍尺量,長衣日限,違則有罪。

【疏】故《地持》云:「有罪,行者制;無罪,行者聽。」文成證也。

引證中。「行」字平呼,謂造作也。

【疏】所以須二者。唯制不開,中下絕分,進道無由。唯開不制,則令上行慢求,息於自勵。故立此二,攝機斯盡。

出意中。初句總徵。「唯」下,別釋。初明須聽。「唯開」下,次明須制。上行忻制,乃能勇進,唯開退屈,故云「慢求」。「故」下,通結。立斯二教,攝彼三根,故云「斯盡」。然上根稟制,未必從聽。中下二根,制聽齊奉。

上來諸文,且陳兩教大體,未顯持犯體狀。有人即以二教為體。又復有立萬境為體。並由錯認前文,致斯妄立。委如《事鈔》所破。

【疏】如昔解云:「二教攝法,各有分齊。止持作犯,唯對二教事相以明;作持止犯,通對二教法、事以辨。所以前段不通法者,法唯進修方知,事但離過自攝,故所以異。」

正明體中,初科,昔解。「止持作犯」,局事無法,與今少異。餘則大同。「所以」下,自釋不通之意。以律制法,正在進修;止持離過,非進修故。又事通善惡,故該二持;法唯是善,故唯局作。

【疏】問:「如上立義,止持唯事,不通法者,如五邪、七非,並非正法,若作有違,義須止約。此法與事殺、盜不殊,有何等故不在止攝?如昔解止,但對事明,於義有乖。今不同彼。無論事、法,聖制止作,則通持犯。下以位分,體狀無別。」

今義中。初牒彼解;「如五」下,舉法比難;「如昔」下,斥非立義。此謂事法既有止作,則通四行。「下以位分」者,即後四門並舉事法,對可學、不可學以明體狀。方顯止門與作齊等,故云「無別」。則異古師單複偏對也。

【疏】前就止持制教門中,有二種位。

止持。制門中。云「二種」者,即下制止制作,或是可不可學。

問:「今論所持體狀,何者是耶?」

答:「如後所明善惡事法,即其體也。」

問:「何不直明事法,而先出二教者?」

答:「此有二意:一、為簡化教,不使相濫故;二、由此二教各攝事法,體狀各異,持犯不亂故。前標云『攝法分齊』,意可見也。」

問:「所以事法復論止作者?」

答:「由善惡不同,四行所攝,體相別故。」

問:「何故須分可不可學?」

答:「若在二教,一切心境,皆名可學。由心迷悟,犯不犯別,所以分之。」

問:「舊記何以立二教為體?」

答:「彼將前文,即為出體。正明體處,謂論四行。所以攻異,浪爭不息。」

問:「立境為體,復有何過?」

答:「境是戒緣,體無持犯。壇場受戒,豈唯受境?隨中持戒,豈但持境?應知於本受體,有護有毀,遂與教相,有順有違,故有持犯耳。」

問:「如《母論》云『犯必託境』,又《事鈔》云『森然萬境,何事非持』,今不取境,則違彼文。」

答:「但由持犯,必對境緣。如犯淫戒,須託三境。如持殺戒,亦對三趣。至論持犯,自指淫殺。《論》云『託境』,豈不思之?又境是局狹,收緣不盡。如諸戒列緣,境唯一種;若言淫事,一切皆收。又復於一男境,自發五十六戒。若但言『境』,境即通漫;今言『事』者,即指別戒。」

大抵諸家所立,與今現文,略無關涉,不足為破。但恐新學致疑,故此略辨,委如《事鈔》。

【疏】一者,可學事制止。何者是邪?如婬通三境,盜分四主,既是惡事,不可妄行,故須止也。

可學事中。「三境」者,人、非人、畜。非人攝四,天、修、鬼、獄。故知此三,總收六趣。三皆犯重,故云「通」也。言「四主」者,三趣之外,加三寶境。四犯各別,故云「分」也。

【疏】二者,可學法制止。如五邪、七非,體乖聖教,明了其相,必不得行,故同止也。

法中。「五邪」,即調達五法:一、乞食;二、糞衣;三、露坐;四、不食酥鹽;五、不食魚肉。五皆盡形,一制無開,故名「邪」也。「七非」者,謂所作羯磨違律制也:一、非法非毗尼;二、非法別眾;三、非法和合;四、如法別眾;五、法相似別眾;六、法相似和合;七、呵不止。廣如《業疏》。此二惡法,不殊淫盜,故云「同止」。

【疏】言不可學事者,由心迷倒,隨境不了,於殺盜境,疑慮不分,望非犯位,故是「止持」。而心不了,是「不可學」。

不可學中。約迷忘者,謂臨事造境忽起之迷,非可預學令知,故言「不可」(舊謂「心迷,學不得」者,非也)。

【疏】二者,不可學法。如四依、五邪,七非、三法,是非相濫,忘思不了,雖未依行,故名「止持」。非學所知,名「不可學」。

法中。云「四依」者,以調達倚傍四依,而立五法,邪正相濫,容有迷昧。「三法」者,即單白、白二、白四,或可心念、對首、眾法。

【疏】問:「如此生迷,與愚教者,復有何異?」

答:「愚教之徒,生來不學,故隨所壞,並結無知。今此不爾,素並明練,忽然迷忘,非學所知,故於教相,無罪可結。」

問答分示愚迷兩相,在文可解。

【疏】二、就止持,對制門可學事中,制必作者,如衣鉢體量也。言「可學法」者,制必須作,如三羯磨等。

制作門中。今明止持,不宜論作。為欲顯示雙持犯義,如後問答。「衣」以布絹為體,長五廣三等為量;「鉢」以泥鐵為體,三斗斗半為量。「三羯磨」中,說、恣二法,必須常行,餘對別緣,有必依作。

【疏】問:「此止持中,但得守戒而已。若有作者,便同作持。今明作者,豈非合亂?」

答:「今言制作,即成止持。若不依行,則是作犯;今順教作,便成止持。如三衣一鉢,法須具有,故制畜之,豈非作也?望無犯故,名為止持;依教奉行,又是作持。」

初問答意。以佛制作,不作有罪。望不犯制,即成今止;若望依作,歸後作持。方顯止持離過,作持進修,於一事法,兼具二持。今取離過,收歸止中,則非亂矣。

【疏】問:「與後作持,復何別邪?」

答:「義同意別。具二持犯,其致在茲。」

問後答中。「義同」者,無別事故。「意別」者,止中說作,但取無犯,還成於止;後作持門,正約造作。「具二」下,發起後文。

【疏】因此便明「雙持」、「隻犯」義,略分二意。初約心用,後約教行。

次雙持犯,標中。語略,合云「雙持雙犯」、「單持隻犯」。

【疏】若據心用,以明持犯,一切諸戒,並二持犯。何者是邪?且如婬戒,順教禁防,即止持義;觀厭現前,無思染穢,縱有境逼,三時不樂,名為作持。違作止犯,違止作犯。

心用中。通「諸戒」者,凡持一戒,必起護心,望離惡邊,即成止持;望起護邊,復是作持。兩犯亦爾,違教作惡,必無對治。文約淫戒,示相可解。此謂二持兩犯,各自相通。非謂持中有犯,以善惡行別,違順心乖故也。

【疏】若據教行,必託境生,依教奉行,作而無犯。何者是邪?且如三衣,教遣備具,不敢違侮,名為「止持」;如教䇿修,順行不犯,名為「作持」。違此二持,便成兩犯。可同殺、盜,有教開作,名作持邪?

次教行者。此門須約有教令行,方具二持。如僧殘二戒(二房有處分故),「三十」中九戒(「長衣」、「月望」、「長鉢」、「長藥」、「急施」,此五佛令淨施故。二離、「減六年」,此三有羯磨開。「畜寶」說付俗人),「九十」中十二戒(「說麤罪」、「輙教尼」,有羯磨開。「背請」、「別眾」,切德衣開。「食前後」,并「非時入聚」,有囑法。「足食」、「勸足」,餘食法開。「殘宿」、「不受」、「七日」、「盡形」,開口法故。「淨施」問主,僧事「與欲」),提舍二戒(「尼指授」,教令呵止。「蘭若受食」,令語使知),眾學中一戒(「杖囊」,有法開)。此約《戒本》具雙持者,餘皆單持。

是則一切作持,其必兼止;若但止持,未必有作。自餘羯磨衣鉢等事,則見廣律。文舉「三衣」,其相甚顯。「侮」,音武,慢也。「可同」下,對單持辨異。以殺盜等無教開作,則無雙義。

【疏】問:「依教造境名作持者,如婬怨逼,禁心境合,豈非順教,應具二持?」

答:「此以難緣,禁心名止,非謂恒爾。若無怨逼,對境有犯,況復合邪?」

若作此釋,莫問事法,無聖教聽,並是單持。廣更如後。

引難中。初篇四戒,淫開怨逼,《律》令作蛇口、火中等想,教既開作,合成雙持。答中,怨逼作想,豈與三衣等作同耶?「若作」下,總判。「廣」下,指後諸篇。

【疏】二、明止持對聽門中事法者,亦有可學及不可學。

【疏】言「可學事法」者,謂房舍尺量、長衣廣狹、指授白二、加說淨法是也。於此事法,亦聽作聽止。必有房財,理須加法,故「聽作」也。若有妨難犯過衣財,不合加法,故「聽止」也。

聽門,釋可學中。初標示。「謂」下,出體。「於」下,明止作。聽中有違,還復令制,故得有止。

【疏】言「不可學事法」者,謂房財大小,迷忘互生,作法是非,昏昧雜起。望不違教,名為「止持」。迷非可學,故不制犯。

【疏】次對作持。亦就制聽,以明持相。

次、作持中。標云「亦」者,亦前止持故。

【疏】先將作持,對制教中,明制作者,位通事法。

釋中,依古者。昔謂作持無不可學。今且一向依彼出體。下文難破,方顯今疏還通二位。

【疏】言「可學」者,並制修學。「事」謂衣鉢行護也,「法」謂一切教行也。竝託事法,進用修成,而無違犯,名為「作持」。不敢違越,又是「止持」。

制門,通示中。初句牒示,次句明行相。對簡止持,是離過故。「事」下,出所持體。「並」下,顯示雙持。

【疏】問:「此止持與前制門中止持,復有何異?」

答:「前對惡法無由可作,名為止持;此就善法必不違越,名為止持。各有意致,可通解不?」

問答,為簡兩門止別。

「若爾,前制作中止,與今何異?」

答:「與彼同也。今所簡者,指制止中止耳。」

「若爾,今此明止,為屬於何?」

答:「還屬前門。」

由此而知止分二種:一、斷惡門止,正攝止持;二、修善門止,旁收作持。作唯有一,但局修門。又復止惡局前,作善定後。作中之止,則通兩門。在止則離過不殊,在作則同由善事。約此以分,止作無濫。

【疏】就聽門中,亦對法事。「事」謂長財房舍,「法」謂處分說淨。亦有聽作聽止,如前所言。

次、聽門止作。

「還指止持,事法無別,何以分之?」

答:「聽門事法,二俱是善,本屬作門。但兼『止』義,故在前出。但前取聽止,此明聽作,故不同也。」

「若爾,所以前後俱明止作者?」

答:「為顯雙持義故。及論止作,各攝所歸,不可混也。」

【疏】如昔解云「作持門中事法,唯可學,無不可學」者,非此所明。「以非進修,聖不制學。不同止持通不可學,以唯離過,故得明也。」

今破中,古解為二。初直判不通。「以」下,對止顯意。彼謂「學」必造修,如四重等,非可為之,故有「不可學」。

【疏】今解不然:「不可學迷,非學能了。乃至四果,猶有事迷,何況下凡,而能通辨?故於事法,無問止作,皆有迷忘,而非罪攝。何以明之?如《律》長財開忘不染,房舍指授,亦開想疑。既不結正,明知不犯。」

今解中,初文。古師約事,所以不通,今立心迷,則該四行。「四果事迷」者,見思已破,理解雖窮,於事未達,故有忘認瓶、衣之類。「故」下,決通諸門。「何」下,引文以證。二戒想疑,文見《戒本》。

【疏】問:「若不結犯,何以《律》文結偷蘭邪?」

答:「忘非偷蘭,此結想、疑方便耳。前心欲作過量不處分房,後心轉想,謂是應量處分之房。想差前因,不至後果,故結偷蘭。可不解也?」

釋疑中。此引房戒境想為難。彼結蘭罪,今云「無犯」,則相違故。答約方便,文義易知。

【疏】若依此明,與昔持犯,通塞全異。諸有讀者,任情兩取。

顯異中。「通塞」者,彼不可學,俱局止持,今通四行。「諸」下,勸令從長。非謂存古而言「任情」。欲明今古兩解,是非已彰,特以此語,激勵後學。

下明兩犯對翻二持者。但望心違,無別體狀。是故一一皆指事法,即其體矣。然止犯中,明云「所對」,世人不知事法是體,讀至此文,如何消解?教旨極詳,但未思審。或復情執,何足為論。

【疏】三、明作犯。其狀如何?此犯所立,翻對「止持」。但不依戒行,事法有違,皆名「作犯」。

【疏】第四、止犯。以對「作持」。所對事法,怠而不修,皆名「止犯」。

【疏】此二犯中,亦有可學及不可學,類止持中。彼此交映,則衢術歷然。為繁紙墨,故不疏出。

雙結中。由不別陳,故須略點。制聽止作,可不可學,一同二持,但「犯」為別。

【疏】三、明持犯成就處所。心、行、對業,三門分別。

三、成就門,標中。前雖明體,未識四行成在何時。故以三門辨明分齊。初、約三心,二、就行心,三、兼身口。

【疏】前將止持對心以明。

若無染汙,以明止持,行前三心,得有持義。謂識、想、受,此之三心,非業非記,流入行心,方成別業,故分四陰,以為二分。豈非本有戒體,外無染汙,光潔純淨,名之為「持」。三心非記,受體是記,故得「持」也。

初科。上句標舉。「若」下,正釋為三。初通示。據此非持,取本受體,說名為持,故云「有義」。古人目為「端拱止持」,以非造作,任運成故。「謂」下,別簡四心,分二所以。統論四行,止持有二,餘之三種,並局行心故也。「豈」下,結顯。「三心」下,釋疑。

問:「三心何分?」

答:「了別所緣境名『識』(即通指六識),取所領之相名『想』(謂取所領六塵之相,則為六想),領納所緣名『受』(謂六觸因緣生六受,一一各有苦、樂、不苦不樂,三受之異,皆從違、順、非違非順而生)。造作之心,能趣於果,名為『行』(謂六受之後,各起善、不善、不動業等,亦名六思,思即是業)。若大乘經,則受、想、行、識,列次不同(由受生想,從想起行,由行成識)。今依小論,則識、想、受、行,以取最初一念了別之心名『識』,次起想像名『想』,復次領納名『受』,後起業思造作名『行』。」

問:「破毀之人,有此持否?」

答:「據《篇聚》中,犯一重戒,餘戒常淨儼然。是則持毀皆有持義。今文且從持說,故云『無染』耳。」

【疏】二、就治行明止持者,必入行心,方得成就。前之三心,不名為持。善性便有,惡無記無。如欲離過,作意遮約,或對境防,或起心護,豈彼無記而得成持?若據作持,例同後止。既就境論,三心非分。

次科,二持中。初明止持。以非思慮,不成事業,故云「必入」等。「前」下,揀三心。「善」下,揀二性。「如」下,舉事顯相。「若」下,二、明作持。「同後止」者,簡前三心止故。

【疏】若據二犯,行心成就(前言持者,三善為行;今言犯者,三毒為行),前三亦無(識想受等,通善惡行)。局不善性,善無記無。

二犯中。亦約四心三性,以定行體。尋文可了。注中,以行通善惡,故須簡異。

【疏】若事前後,心則異生。別持別犯,則可知矣。

前後心者。即《鈔》中「自作教人」、「自業相成」二種義門。廣文如彼,今略舉之。如前遣人漉水,即止持;令人送欲,即作持;教他殺生,即作犯;令他造房,不乞處分,是止犯。後修止持,彼四同辨。乃至前作四事,後作止犯,例上可知。雖心境不同,善惡閒雜,不妨前後行業自異,故云「別持犯」也。「自業相成」,亦類同上說,但望自作為異。

【疏】三、就業明持犯相者。

【疏】言身口者。離殺等過,名「身止持」;受食食等,名「身作持」。離語四過,名「口止持」;知淨語等,名「口作持」。身口二犯,反上可知。

三中,初科。初句雙標,「離」下列釋。前釋二持。「身」下,明兩犯。言「反上」者:行殺盜等,名身作犯;不受食食,名身止犯;造口四過,名口作犯;不作知淨,名口止犯。

【疏】單意業中,不名持犯。故《律》文云「單意者,不名犯」也。

單意者。若至身口,必兼意思,如上二業。未及身口,麤細心念,通名「單意」。初科,據文立義。然單意語通,此據瞥爾,制限大乘,故云「非犯」。

【疏】「若爾,何故《律》云『發心作、心念作,皆名犯』者?」

難通中。以二文相違,故須簡辨。

問:「發心、心念,為同為異?」

答:「上是方便,期成彼事;下是果頭,如『惡覺』、『默妄』、『染心看女』等。」

【疏】答:「此謂發心將由身口,雖未動相,即名為犯。」

答中,初釋。通約遠方便論。「將由身口」,故非單意。「未動身相」,即是發心。

【疏】有人言:「制聲聞戒,於可制者言之。獨頭心念,忽起緣非,不名為犯。重緣向念,可得思覺,而不制約,故是犯科。所以文云『心念作』也。」

次釋中。初約大乘,釋前不犯。「獨頭」,即「瞥爾」異名。「重」下,次據本宗,決後犯文。謂後念還追前事,故云「重緣」。「向」即前也。

問:「意已成犯,何以前約身口明成就耶?」

答:「就意辨成,皆遠方便。心念果罪,少分有之。大論趣果,須至身口。」

【疏】任情兩取。後為正義。

結中。上句是縱,下句是奪。

問:「世云『小乘不制意地』,今那制耶?」

答:「此由不辨假實兩宗制限深淺故也。小乘實宗,定不制意,動色成犯。假宗制意,但約重緣,簡非瞥爾。是則三宗歷然,大小無濫。學者至此,宜須精究。」

【疏】上明成就竟。餘有通塞諸門,增微雜相。量時須者,可尋《事鈔》中卷《持犯》。兩以相成,故斯略也。

指略中。初結前,「餘」下總指。《事鈔》七門:三門同上;第四「通塞」,自分四位,故云「諸門」(一心門、將心望境門、自作教人門、自業相成門);第五「漸頓」,文中不指;第六「優劣」,即是「增微」;七「雜料簡」,即今「雜相」。「量」下,囑後講習輩也。

【疏】大門第四,位列持犯者。

第四門中。唯明不學無知,止犯罪相,有無輕重。隨一事法,皆須二九,故云「位列」。

【疏】佛立教相,止為奉行,若但讀誦,非本意也。

然受戒後,勤學教行,於諸事法,明若指掌,忽於境想,迷忘而造,律制非犯。此不可學迷也。

若由來不學,不思過犯,隨所造作,不問事法,但作有違,皆犯根本。緣而不了,結無知。若於二持,雖不違負,望非明決,不名為福。若緣不解,但是無知。是以佛言「隨作犯根本,更增無知罪」。

敘結分三。初明立教之旨,「然」下敘結之所以。初明學人開迷。文中明學,須具二義。言「學教」者,謂精窮三藏。「學行」者,謂專修對治。若此為學,方開迷忘,自餘泛爾,皆不學收。舉世相傳,纔過學肆,便稱「學人」,自謂無罪。觀其所業,曾未勤勞;求其所行,略無奉慎。豈能全免不學無知!請詳此文,足為龜鏡。「律制」者,即諸戒後境想中開。「若由」下,次明不學須結。又三,先明迷犯。「若」下,次明昧持。故知不學,由不曉教,持亦成犯。「是」下,引證。即「不攝耳聽戒」文。

【疏】今略標舉,須配位法。此立兩箇九句,交絡有無,為持犯方軌。

總標中。初句指前,「須」下生後。言「交絡」者,即於事犯,各有識、疑、不識三心,互織作句,如圖所顯。言「方軌」者,若解二九,隨一事法,無不該通,故《事鈔》云「類通法界」是也。

【疏】先就止持,明罪有無輕重分齊。於可學事法,作九句,分三品。

止持,可學,標中。「有無」等者,「有」即疑及不識,「無」即是識,「輕」謂不學及疑,「重」即不識。立句之意,如作犯門,具明所以。

【疏】上品一句,識事識犯。「事」謂殺、盜、三衣一鉢,「犯」謂夷、蘭、提、吉。若能於此事法明了,無疑奉行,可謂上品持律之士。

上品。事中,「殺」、「盜」制止事,「衣」、「鉢」制作事。犯中,夷、蘭對殺盜,提罪對衣鉢,吉羅通上止作二事。今略示圖相,則依文易解。

【圖:X39p0786_01.gif】

【疏】中下二品,各分四句。

初、識事疑犯;二、識事不識犯;三、識犯疑事;四、識犯不識事。

下品四句:初、疑事疑犯;二、疑事不識犯;三、不識事疑犯;四、事犯俱不識。

【疏】言「不識」者,犯謂不犯,迷輕謂重。

「疑」中亦爾,疑有疑無,疑輕疑重。

【疏】上品一句,事犯俱識,不可以結不學無知。

顯數中,上品。可解。

【疏】中品事犯,句雖兼識,然於罪事,生疑不識。隨有迷處,皆結兩罪:一是不學,二是無知。四句單雙,罪則有八。猶自名為「中品持律」,以句帶識,非是全迷。

中品,前示罪數。「單雙」者,下半事犯是單,皆有二罪名雙。「猶」下,結品。

【疏】下品四句,罪事俱迷,隨句有四,則十六罪。此則名為「下品持律」。然於末句最第九也:由涉疑故,是解家津;不識罪事,非智之甚,可不然也?

下品中。初示罪相,「然」下,別示第九。初指句,「由」下,對簡前三句,「不」下,正顯後句(「津」,合作「律」,又復寫倒。「甚」,合作「堪」)。

【疏】此中計罪有二十四:六波逸提,十八吉羅。無知故重,則不識是也。有疑不學,但是輕收。

總合中。初合數;「無」下,示罪體。無知通輕重,不學一向輕。

【疏】問:「既名愚教,即是犯位,有何等義,名為止持?」

答:「不犯根本,故名止持。事犯有迷,自是愚教,止犯所攝。舉宗判義,持犯何乖?」

門答中。根本名持,正在今位;枝條是犯,自攝後科。故云「舉宗」等也。

【疏】次對不可學事法,以明止持。各分三品。

【疏】初三句中:一、識事識犯,二、識事疑犯,三、識事不識犯。

【疏】中品三句:一、疑事識犯,二、疑事疑犯,三、疑事不識犯。

【疏】下品三句:一、不識事識犯,二、不識事疑犯,三、不識事不識犯。

次不可學,列示中。即前九句,欲使結罪有無易見,故三三品列。

【圖:X39p0786_02.gif】

【疏】此三三句,各下二句,於犯帶迷,有疑不識,各有不學、無知二罪,合十二也。亦望不犯根本,名為止持。

合數中。初正合。此三三句,並第一句,於犯俱識故,唯下二句有罪耳。「亦」下,結宗。

【疏】但事是可學,想疑忽生,緣而不了,聖不制罪。罪是可學,若有迷者,皆結其罪。

顯意中。所以唯事開忘者,事是臨境造修,有迷可恕;犯是教相,縱令先學後忘,還成懈惰,故不開也。

【疏】問:「於事有迷,故開不結。必於犯法亦有迷忘,如上引律過量不處分,想、疑皆開,何為於此而結不學無知?」

答:「計理成例,是所不惑。可如作持對法中說。此中交絡,事法互有不學無知,故生此位。」

問答中。初難意者。以古師作持中,無不可學,故躡事為難,意使例同。所以答中,但指如後,至作持門,還指同前。謂事既開迷,犯何結罪?「犯」既是法而不開者,則作持迷法亦應不開。答中,初承前難意。若迷法者,宜同事開,故云「成例」。「可如」下,指後作持不可學九句。「此」下,顯今止持,就事立句,但可例同,未該後法。

問:「此止持門不明法位者?」

答:「影略互彰。止持就事,作持從法。至於四行,各具事法。故知止持一門,惡事惡法,各有可學及不可學,合四九句。餘三同此,總有十六九句。不學止犯,立一八句。此約四行,通數如上。若就別論,一一事法,皆通二九。是以《鈔》云『類通法界』,義在於此。」

【疏】問:「如殺盜等,論罪有無,人非人想,主無主想,有何義故律判不定?」

答:「大有意也。或緣罪境,人非人想故,但結心罪。或緣非罪境,有主無想故。然彼迷心,並不結犯,皆約前心方便為言。」

第二難中。上云迷事聖不制犯,而律境想,結不結異,故引為問。答文,初句歎教通答。「或」下,別示有無。「然」下,結成開意。謂正迷時並無犯故,還歸事開。

【疏】二、明作犯。

可學事法,如初九句;不可學者,如後九句。結罪多少、輕重皆同,但犯根本以為別耳。

作犯中,初科。可學則有九根本罪。不可學中,三識並至根本。三疑半涉本境,無不有罪,但重輕為別,如殺盜等,可以思之。三不識句,除「淫」、「酒」犯根本,餘戒轉想並有方便,本迷一切無犯。

【疏】就此根本不識事中。始終無心,如悞殺人等,不結其罪。前則有心,中後無心,但轉想疑,除婬、酒戒,餘結方便。若不差者,還結根本。若心了境,不造前事,則無罪也。

料簡中,初科為二。初標品位。三識三疑,俱有罪故,不須辨之。唯三不識,有無不定,故此委示。「始」下,正簡有四。初明本迷。「前」下,明轉想。「除淫、酒」者,該上本迷(準下酒開方便)。「若不」下,於不可學,轉為可學。「若心」下,如善心息也。

【疏】問:「有何等義,分二九句?」

答:「欲使持犯相易也。」

次科,問答。云「相易」者,謂階品差降,則結罪有無多少可見,如次所顯。

【疏】故前九中,上品一句,中下各四者,由緣一事,帶疑不識,交絡互明,出其犯相。九句就事,皆結究竟。緣而不了,愚教之罪,自結不學無知也。其愚教罪,亦是究竟,無果可趣。有識無疑,則非罪攝。

明前九中。初明立句。以識等三心歷於事犯,上下不定,故云「交絡」。「九句」下,明根本罪。「緣」下,示枝條罪。古師謂是方便,故特點之。

【疏】論後九句,三品各三。由不識事,境非可學。不妨於犯,是可學故。致列其相,事總而罪別也。

次明後九,初中。略舉「不識」,必該疑心。是則三識非不可學,句法相因,故可知矣。此中立句,事但一心,且如上品上半,皆云「識事」,故云「事總」(中品疑事,下品不識事,皆然)。下半犯中,識、疑、不識,三心不同,故云「罪別」。

【疏】問:「若據此論,識、疑二事,分句為六,可是犯攝。不識等三,便是無犯。云何說言『作犯九句』?」

答:「若就本迷,實唯六句。然緣犯法,有疑不識,即是其犯。故說九句。」

次科。上中二品,有罪可知。此下唯明下品三句。初問中,以作犯門,必須有罪,下三非犯,故設此問。答中,初縱來問。「然」下,奪歸須立。

【疏】「若爾,緣罪疑等,乃是止犯,何得說為作犯位也?」

答:「從根本邊,說名『作犯』。」

次難中。以止、作犯別,不合同位故。答中,「從根本」者,三不識句,雖不犯罪,非不造境,故得歸宗。

【疏】「若爾,不識事識犯,全是無罪,止應有八,何得有九?」

答:「如上已明相從句法。」

後難中。以此初句,本枝俱無,義不可立。答「如上」者,即指初答。

【疏】有人解云:「何須如此?今總為分。若可學事法,生可學迷。一向九句,莫不犯根本也。若可學事法,生不可學迷。則有八句,除不識事不識法也。以心迷故,學不可得。如有主無想,過量不過量,處分不成,羯磨不辨。若始終迷,除第七句。若轉想迷,還有九句。後心無罪,結前心因也。」

次總分中。初三句標示。但隨具闕,不必定九,故責云「何須」等。「若」下,示可學具九。「若可」下,明不可學不定。又三,初明六句。標簡云「八」者,寫誤,準《鈔》,並作「六」字。事法二位,皆無下品,故云「除不識」等。「以心」下,釋除所以。「如」下,引事以顯。上舉盜房,釋開事也,下舉處分羯磨,釋開法也。次明八句。「除第七」者,即下品初句。餘二句枝絛帶罪,故得存之。後明九句,可知。

【疏】三、明作持,二九句。對於事法,立句辨相,如上止持可學法中。此但順教作事而已,不同止持識相守持。今為略述。

三、作持中,初科為二,初指同。「此」下,簡異。

【疏】上品一句,識法識犯。造房白二,是識法也;不乞犯殘,是識犯也。

【疏】中品四句:識法疑犯,識法不識犯,疑法識犯,不識法識犯。

【疏】下品四句:疑法疑犯,疑法不識犯,不識法疑犯,不識法不識犯。

次科。以法立句,同前圖樣。中品三四二句,與前小異,合云:識犯疑法,識犯不識法。

【疏】結罪分齊,大分二位。順教作事,不犯根本。愚教不學,則犯墮吉,如上例顯。

三中,初標分。「順」下,別顯,初明持義。「愚」下,示犯相。還指止持,故云「如上」。

【疏】就不可學法,亦有九句,如前段後九句三品。法雖可學,迷倒忽生,佛開不犯。不同昔解。是以《律》中,不處分想疑,皆非殘故。

不可學中三。初標指;「法」下,立理。「不同」下,斥古。前止持中問答指後作持者,即此文也。

【疏】四、明止犯,亦二九句。翻對作持,可以自明。

四、止犯中,指句。可知。

【疏】如昔解云:「止犯法中,無不可學。」今言迷倒,隨位皆有。如不說淨,見罪不露,即是可學;若迷若忘,即不可學。如是例知,通諸戒相。

引古中。初科為二:初,牒古;二,立今。說淨覆藏,二俱開忘,故引為據。「如」下,例通一切。文言「諸戒」,舉其大槩。須論戒下若事若法,皆具二九。「類通法界」,即其義焉。

【疏】有人解云:「止犯位中,對教不學,則唯八句,除法事俱識也。對事不學,九句通有。如造房舍衣鉢,雖達相了知,何妨不乞處分受持加淨,皆獲殘提等罪是也。」

次科。止犯一位,須分三種:一、不學止犯,即不學無知也;二、事法止犯,即於制聽善事善法,故違不作也。如文兩別。初止犯中除初句者,二種並識,非無知故。

問:「與下同異?」

答:「下有根本,故可存九;此則不爾,故但有八。」

問:「二持門中,亦無根本,何不除去二識句邪?」

答:「彼是持門,無罪可立;此是犯門,無罪何用。」

問:「二犯門中,如何列句?」

答:「應翻二持,下品為上;以犯門解義,罪多為勝。《鈔》意如是。」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一下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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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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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二上之一

大宋餘杭沙門 元照 述

【疏】《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卷第二上(從正宗初,訖殘第七。)

題中。上三字是《律》題,標所宗故。次四字是《戒本》題,示所解故。「疏」之一字,正目今文。若約人以簡,「律」及「戒本」,二並佛言。上加「四分」,則起於部主。「含注」及「疏」,乃始於南山。餘如前卷。

【疏】終南太一山沙門釋 道宣 撰

【疏】就正宗,初、約文分位,八段自別。

總舉。云「自別」者,以《戒本》八篇,前標後結,文無指濫,不假分故。

【疏】餘七未解。且明初篇,十門分別。

前明戒犯,業必有因,故以四戒,配其三毒。

發雖由心,暢必在具,故次第二:起由身口。

業成彼我,非說不曉,故次第三:自作教他。

上明成業,未辨境緣,故次第四:犯分三趣。

犯境內外,義須分別,故次第五:境約自他。

前雖訖境,成其犯緣,未知心業交雜之相,故次第六:明心錯誤。

心境乃彰,通局須顯,故次第七:明業剋漫。

業成乃具,須知制興,故次第八:明其教意。

由致雖陳,前後未顯,故次第九:明其頒位。

上來兩眾,諸相乃分,下類業非,理須明識,故最後「列成任運」。

釋初篇,敘生起中。初句指後,「且」下,顯今。上二句總標,「前」下,正敘。文為十段。初段創起,文不因前,後九皆有躡前生後,就文尋之。

初言「戒犯」者,謂於戒有犯,或可寫倒。言「有因」者,業依惑起,故指毒為因。

「發」下,敘第二。「具」即身口,準下通分止歸二業,互造則兼三業,今云「身口」,且就通標。

「業」下,第三。事假他為,故云「彼我」;必涉言教,故云「非說」等。

「上」下,第四。初句通躡上三。

「犯境」下,第五。云「內外」者,「內」即是己,「外」即目他,如「漏失戒」引《五分》文,以自他身,分內外色。

「前」下,第六。初二句,承上四五。

「心境」下,即第七。初句總躡上六。「通」、「局」即對「剋」、「漫」。

「業成」下,第八。初句亦通總前門。言「教意」者,即明初篇對何而制。下對三毒,以立四戒。

「由」下,第九。初句躡上興意。言「前後」者,謂明四戒列次所以。「頒」字音誤,義合作「斑」。

「上」下,第十。初一句通躡前九。「兩眾」即具戒僧尼。「下類」,即餘三眾。

上之十門,總束為六:初文是惑,二、三即業,四、五明境,六、七心境交互,八、九屬教,第十約人。

【疏】先解初門。

【疏】婬之一戒,無始染本,起因三毒,成必在貪。故《善生》云:「若為自樂,是名從貪;婬怨眷屬,是名從瞋;於所生母行非梵行,是名從癡。」境交內順,非貪不辨。以癡不遂,瞋是相違,故兩不成。

配毒中,婬戒分三。初明起成。「起」即據始,「成」即取終。「故」下,引經證起;「境」下,約義辨成。

【疏】殺盜二戒,犯通損、益,終因三事,互起相成。

殺盜中,標。云「損、益」者,謂損他益己。以婬唯適已,而非惱他,殺盜兩兼,故云「通」也。

【疏】何以明之?即《善生》云:「若為己身,及諸眷屬,而取他物,是名從貪;若盜怨物,是名從瞋;劫奪下姓,是名從癡。」如《律本》中「燒、埋、壞色」,不益己故,名瞋起成。如《僧祗》中「摩摩帝互用佛、僧之物,皆犯夷」者,癡心起成。三毒互成,可以顯也。

盜中。初句徵起,「即」下引示。初引《善生》,備明三事。「下姓」,即簡大姓,如婢僕之類。賤故不貪,非怨故不瞋,故是「癡」也。「如」下,引二律盜相,義判二毒。「摩摩帝」,即經營人,彼以塔無物,僧有物,即持僧物治塔,得重罪。「三毒」下,結示。盜本貪犯,餘亦能成,故云「互」也。或可上據三單始終為言,此示兼具,故云「互成」。應云:貪起瞋成,貪起癡成。餘二為頭,亦各有二,則為六句。或復具三,如取怨美物,謂無因果之類。文不委出,故云「可顯」。

【疏】因解殺戒論心。如《善生》云:「貪利害命,瞋殺怨家,癡謂有福殺老父母。」又《雜心》云:「如毒蛇等,於人有害;父母老病,謂殺無罪。皆是癡攝。」又《成論》中:「依王舊法,約罪殺人,自謂無罪,但是癡成。何以故?具足殺緣。」心依惑故,互起相成。

殺中,初標。云「因解」者,謂準盜明殺,次第相由,故云因解。後云「又依」,義亦同此。「如」下,先引《善生》,通明三事。「殺老父母」者,使其不受病苦,仍謂得福。「又」下,別引二論,義準為癡。蛇既害人,殺故無罪,今多此見,即是癡人。《成論》「依王法」者,如今官典,刑戮於人。言「舊法」者,謂是先王所制,依行無罪。言「癡成」者,是今所判,準《論》但云「亦應得罪」。「何」下,推釋有二意。初約具緣釋。《論》云:「以四緣得殺罪:一是眾生,二知是,三有殺心,四斷命。」、「心」下,次約依惑釋。以煩惱未除,動必結業故。殺本由瞋,貪、癡能辨,故云「互起」也。

【疏】又依演出大妄語戒。本為利己,貪、癡起成,兼瞋何爽?故《善生》云:「若為財利,自受樂故名貪,懷怨名瞋,畏死名癡。」

妄語中,初科,標。云「依演出」者,倣前殺盜,通三心故。為利是「貪」,稱聖是「癡」,「兼瞋」一句,對破他解。「故」下,引示可解。

【疏】有人言:「思貪名利,言了即結,暢思事竟,則無瞋、癡。又言章雖了,前聞不信,既無名利,反增瞋、惱,何得有貪?」

今解不然。夫言妄語,取其聲相,言了即成,豈後得財方名成也?

次科。初引古。彼分兩別:初約得利,唯局貪成;後約不得,容兼瞋毒。「今」下,正斥。妄取言了,不待得物;瞋在後起,不名成業。應如《善生》懷瞋而誑,則相兼明矣。

【疏】此之四戒,成犯之處,即結究竟,後之暢遂乃隨喜業。如婬侵境,盜取離處,殺據命斷,妄在言了,斯至果也。或有境交、離處,心無染、奪者,自在別開,非關大判也。

總判中三。初分前後業異。「如」下,示結犯分齊。「或」下,指境想差別。「境交」即婬,對下「染」字。「離處」是盜,對下「奪」字。文略殺妄,可例知故。

【疏】二、明三業業門者。

【疏】通約四戒,用分二業,前三身犯,第四口犯。

三業中,「通別」兩分者,《義鈔》名「麤細分」,亦可約單互分。通分,可解。

【疏】別就互造。婬戒成犯,事在形交,故唯在身。口非犯義,由無語故。

別中,婬戒。「由無語」者,非口能成故。《律》中教他作婬,佗作犯蘭,不作但吉。

【疏】殺盜二戒,身口互造,兩得相成。然身為根本,口為枝條。所以然者?損財害命,身自獨成,不待語助,故知身本。口語教死,言了未成,待前命斷,方得重罪。要由彼身助口成業,故知枝條。

殺盜,不互中,初科分二。初立義。上二句,明造成通互,容相助故。下二句,明結業不互,局本枝故。「本」即正位,「枝」謂旁兼。「所」下,徵釋所以。初釋根本,「口」下釋枝條。

【疏】問:「口業不得獨成殺盜。云何呪物過關、殺人,既得成重,曾未身助?」

答:「如論所陳,凡有呪法,皆使鬼神扶物過關,及以斷命。假彼身助,方成業也。」

初難中。初牒前,「云」下,立難。「呪物過關」,即盜王稅;「呪物殺人」,謂符祝厭禱。《律》皆結重。此並口作,俱不假身,故引為難。答中。「如論」,即指《多》、《雜》。既憑鬼神,還同身助。

【疏】「若爾,須身方成業者,如師子吼殺獸,壯夫咄殺人,豈有鬼神身業相助?」

解云:「亦由人畜身壯聲大,不乖前義。」

次難中。「師子」,《爾雅》謂之「狻猊」,食虎豹,或一吼則令獸死。引畜類人,明無他助。解中。「身壯聲大」,雖即自身,義同他助。

【疏】「若爾,深河誑淺,口造身業,彼依而死,何必身壯?無學著衣,身造口業,彼依其言,何有口助?」

「今釋此義,亦由問答。身業渡河,死方成業。口業亦爾,亦須他助,無獨成義。」

後難中。初約口成殺業,而無身助。「無學」下,約身造妄業,而無口助。或人施物問言「是聖人者,須著三衣」,貪施即著,則犯重罪。釋中。並約所殺所誑,以明身口兩助。此應古解,於義未顯,疏家助成,故標「今釋」。

【疏】若依《多》、《雜》等論,三業不互。所以者何?業性異故。事不究竟。言雖了了,未得成業,要由身助。又云:「如自在者語,仙人意嫌,必須人鬼,相助成業。」

次明互造。初文為三。初示宗。「《多》、《雜》等論」,皆有部所計。「所」下,出不互所以,則有二意。初約業異釋。若約能造色,身是可見有對,口即不可見有對;若據所造過,身造婬、盜、殺,口作誑、妄;若約所發,業性不混;若取來報,感果不同。「事」下,次約事不竟釋。初句立義;「言」下,釋成。「又」下,引類。「自在者語」,如王大臣遣使殺戮,此證口互。「仙人意嫌」,如下所引,此明意互。身造口業,例亦如是。「是聖者起」,必假他語,即是口助。

【疏】若依本律,《成論》所通,三業互造,各自成業。故彼文云:「殺不善業,身亦可造,隨以自身,殺害眾生;口亦可造,或教人死,或以呪殺;心亦可造,有人發心,能令他死。」故彼論云:「如《和利經》說,外道神仙,起一瞋心,殺那羅國。如檀特等諸險難處,皆諸仙人瞋心所作。」

今宗中,初科為三。初示宗。「各自成」者,隨約能造,結業成罪,不同《多》、《雜》從所作事判定身口。「故彼」下,引示。且明殺業,餘可準知。初通明三業。身口意三,如文次列,而身是正,口意為互。云「教死」者,《論》云「教勅」,即是遣使,文無歎死,義亦同之。「故」下,別示心造。《論》文二節,初引經證。「那羅國」者,具云那羅千陀羅國。「如」下,次舉事證。言「檀特」者,即西土山名。《經音義》云,或言單多羅迦山,此云蔭山。此明仙人心業強猛,證上起心即能害故。

【疏】因此義張三業互相。身造口業,著脫三衣;口造身業,教死誦呪;意造身業,仙人一瞋;意造口業,布薩默妄。如是例通,以類諸戒。

約義中。如前引《論》,但明殺業,口意造身;今總諸戒,通論交互。文中四位,身口各一,意則兼二。結云「通諸戒」者,上文且據殺妄為言,目餘諸戒,身業教人(如教人盜及咒物過關等),口業現相(如二麤語等),並攝諸句。

【疏】問:「意造二業得互起者,何故身口不造意業?」

答:「意是業本,二具由生,可以知也。」

問答中。本得兼枝,枝無造本。於義易知,恐疑故問。「二具」,即是身口。

【疏】妄語一戒,本希名利,非言不成。亦有身現,無疑成重。比前互造,可以類之。

妄中。初明正業。「亦」下,明互造。現相,必約前信,故須「無疑」。義句已明,故云「比前」等。

【疏】三、自作教他門,教遣分別。

【疏】先明教人。

【疏】言婬戒者,自作成重。教人為非,樂染前人,於我無預,不得同犯。

第三門,初婬中。「於我無預」,言能教人,不預其樂也。

【疏】殺盜二戒,過通損益。自作教人,損境暢思,期契相同,彼我同犯。或能教者剋,所使意異,或時節早晚,坐立乖契,或互顛狂、捨戒,緣闕,但有少差,於此犯法,教者不犯。漫心無寄,隨作相應,皆名為犯。

殺盜中。初通明犯相。「損益」之言,不殊前釋。「或能」下,二、別簡剋、漫。初「剋」中,「或時等」者,且列五異。「時節」、「坐立」、「緣闕」此三竝約所教。「顛狂」、「捨戒」,則通能所,故云「互」也。

問:「如教殺坐人,彼立即害,云何非重?」

答:「既云剋心,能教應言『見坐可害,立不應害』,此則不犯。若不指定,同下漫心。」

「時節早晚」,亦同此釋。

次明漫心者,即不定早晚等也。

【疏】大妄語者,自說成重。教人稱聖,名利擁彼,於我無潤,故不同犯。

妄語中。

問:「文云『教他不犯』者,如教他稱己,自得名利,豈不犯重?」

答:「此落後遣,非此所明。」

【疏】教者離己義疎,遣者向己義親。何以明之?且如戒中,遣人就己行婬,遣人說己得聖,利樂是我,犯齊究竟。殺盜兩戒,無有遣義,故非所論。

次明遣中。初分示。「離」,合作「利」,寫誤。「何」下,推釋。可解。

問:「『殺盜』何以『無遣義』耶?」

答:「遣人殺己,罪不至果。豈有令他盜取我物?是則婬、妄二戒,遣重教輕。殺、盜兩戒,有教無遣。」

【疏】四、明三趣門,罪趣分別者。先以罪對趣,後以趣分罪。

第四門,標分中。初即以罪歷趣,以辨重輕;後謂將趣歷戒,以簡通局。

【疏】初中。約人犯四,唯夷一品。對非人犯四,則夷蘭二品。對畜生犯四,罪則四種。婬則犯夷,盜誑皆吉,殺則犯提。若知解人語,或能變化,殺誑皆蘭。盜亦應同,而《律》不列。報異人故,殺但犯提。盜比外部,則得吉羅。解語變化,相濫於人,故盜犯蘭。

初科。初人,可解。非人二品,淫戒犯夷,餘三竝蘭。畜中四種。上列三品,「若」下,示蘭一品,則為四矣。初指二戒。殺戒云「若畜生有智,解於人語,若能變形,殺者竝蘭」,妄戒亦云「若不能變形,向說得吉」(反顯能變須蘭)。次例盜戒。初二句,例準。文出殺妄,盜戒無文,故言「不列」。「報」下,釋所以。初明報異結輕。此本明盜,舉殺助顯,以殺戒簡犯,文最明故。「比外部」者,《十誦》、《多論》「鳥獸食殘,取者皆吉」。「解」下,明報濫須重。

【疏】次以趣分罪者。

【疏】婬之一戒,三趣同犯。良以煩情內逸,垢心厚重,不問境之美惡,但是正道,適暢不殊,故制同犯。又不就損境而制,故不得論趣優劣。何以知然?屍上行非,同犯重攝,知何所損?但是生死根源,故偏禁制。

次以趣分罪,淫中。初示犯。「良」下,顯意有二:初約染心不異;「又」下,約前境無損。又三。初示義。「何」下,舉證。《律》中「若死未壞,若多未壞,婬皆結重」。「但」下,顯制意。欲為有本,婬染偏重,故推此業為「生死源」。

【疏】下之三戒,人重餘輕。

明餘三中。三戒大同,故先通示,不無少異,下復別論。

【疏】何以知然?良由人趣善因所招,生處報勝,知解者多。於此財物,戀著情重。及至盜奪,守護亦強。能令失者懷惱增苦,故有欺侵便得極重。非、畜兩趣,一一反前,雖有盜取,但制輕罪。

盜中。初徵。「良」下,釋。前明人重,凡有五義:初報勝;「知」下,強識;「於」下,繫著重;「及」下,護心強;「能」下,惱多。「非」下,次釋餘輕,異上五義,故云「一一」等。

【疏】問:「地居諸天,報勝解多,盜結輕者,豈不相違?」

答:「天報乃勝,趣別盜希。於財著少,縱盜惱微,故結非重。如盜北洲,但制輕罪,於物無我,無所著故。」

問中。「地居天」者,謂須彌已下,依地住者,簡異空界。然盜空天物,結罪無殊,但取下地有可盜義,故偏舉之。「報勝解多」,即上人中初二兩義,而天又勝,故曰「相違」。答中。初二句,對上人中前二義。報解雖勝,盜取稀故。「於」下,反上後三義。著少、惱微,義兼護弱。「如」下,引例,可解。

【疏】殺相亦爾,人重餘輕。何以知者?亦由人趣報勝,根器有緣,能修諸善,出家成聖。然彼形心,俱是道器。今若加害,斷彼相續,即是障道,為過情深,故制極重。餘趣反上,報微故輕。

殺戒,勝劣中,初科。上二句指同。「何以」下,釋所以。初明人重。「亦由」者,亦前盜戒。「有緣」者,南洲具四緣,謂見佛、聞法、出家、成道;東西二洲,無見佛緣;北洲難地,故非所論。文中,且舉下二緣耳。(或作「有儀」,非也。)「然彼」等者,示制重之意。「餘」下,次簡非畜,以不具諸緣,故云「反上」。

【疏】是以《多》云:「三歸五戒、木叉解脫,沙門四果、佛及辟支,必在人道,漏盡成聖。」故有損害,便得重罪。天雖報勝,不能出家以成僧寶。

引證中。彼論問曰「何以但害人得波羅夷」,答如文引。「木叉解脫」,即是具戒。上明三種因法,則在凡地;「沙門」下,三種果人,唯局聖位。修因剋果,俱在人中。「天雖」下,簡餘趣。「不能出家」者,彼論帝釋語目連云:「一天子、一天女,妓樂自娛,不能自割。況作天王,種種宮觀,無數天女,天須陀食,自然百味,百千妓樂以自娛樂。雖知佛世難遇,正法難聞,而染樂纏縛,不得自在。善心力弱,何由出家?」然此,且據一相以論。至如諸經,帝釋、梵王多臨法會,諸天聞法,得道亦多,則非言限。

【疏】又復趣別,相殺義希,故就此義,害得輕罪。

次約義希。在文可解。

【疏】問:「趣遠殺希,得輕罪者,共天行染,趣別應輕?」

答:「天位高遠,理絕恒心。但婬欲熾盛,不擇境之美惡,容有下赴。為之義數,過於殺盜,故制重罪。如《律》文中,天女事證。又如人道,下染畜趣,即此良證,何事疑?」

問中,以婬天亦重故引為難。答中。初承來問。「絕恒心」者,不同下地,欲心相續故。「但」下,正答。婬數餘疎,重輕乃異。「如」下,引證。《律》中,有比丘與天女行婬已疑,佛言「波羅夷」。「又」下,舉例。即《律》中,有比丘與獼猴行婬,因制「共畜生」等。以人染畜,例天就人,於理明顯,故云「良證」。

【疏】問:「盜天殺天,同得蘭者,盜畜殺畜,如何輕重?」

答:「畜保命重,於財輕故。」

問非畜中。盜殺二戒,天同畜異。以殺畜犯提,盜犯吉故。答中,反彰天報財命俱重。

【疏】「若爾,何故《律》中『龍珠』、『鳥翅』,一去不還?」

答:「猶是借喻,以輕況重。」

引緣難中。「龍珠」者,昔有螺髻梵志,居恒水邊,為龍所撓,佛令從彼乞頸下珠瓔,龍即不來。「鳥翅」者,昔有比丘住林間,正患夜半眾鳥悲鳴,佛教乞鳥兩翅,即飛出林,不復還矣。引此二緣,則顯畜類於財亦重,則違上義。答中。此出「房戒」,因諸比丘乞求多故,人皆逃避。佛將制戒,因說此喻。彼云:「佛告比丘,鳥獸尚不喜乞,況於人乎?」故云「借喻」等也。

【疏】問:「妄語論趣,人重餘輕者?」

「凡欲顯招名利,人趣是長。發言誑彼,彼多信奉,故制與重。餘趣不爾,報別非解,縱有潤微,故但輕罪。」

妄中,初解。人重二義,釋文,上二句明招利義。偏在人中,故云「長」也。「發」下,即信奉義。人多識別,非人邪諂,畜類愚癡故。「餘」下,簡非畜。言「非解」者,反「信奉」故。言「潤微」者,反「名利」故。

【疏】有人解云:「道之修成,會在人趣。容有修成,剋在己用。今故誑他,自敗其志,失利處深,豈不制重?餘道不爾,反前故輕。天趣雖勝,不能修善,又報得通心,誑無信義,但制輕罪。」

修道解中,初文亦二。先敘人重。以真實聖道,自他並有修成之義,若用誑人,反成兩損。「自敗」是損己,無正信故。「失利」即損他,令虗解故。「餘」下,簡二趣。上二句通簡非畜。言「反前」者,皆障道故。「天」下,別簡天趣,二義釋之。「通心」謂他心通。言「通」有二:聖人修道得,天、鬼業報得。

【疏】問:「天得通心,誑無信義得輕罪者,將佛以例,誑佛應輕?」

釋難中。佛具神通,誑亦無信,合同天趣,不當重輕。

【疏】答:「天是異趣,不信故輕。佛雖無信,佛亦無怖,約制從人,言了即結。又且誑怖為義,不取元情,但使言了相現,不問信與不信,怖與不怖,皆結正罪。不同殺佛,命不可斷。無學同人,義不待言。」

答中。初約所誑釋,以顯不同。不信雖同,準「恐怖比丘戒」,怖佛亦提。然佛無怖,制罪同人,可為今例。「又」下,次約能誑釋。初正釋。「不同」下,簡異殺戒。「無學」下,例同羅漢。準佛可知,故云「不待言」也(有作「待信」,非也)。

【疏】五、明自他始終門。

第五,標中,即兩門合明。

【疏】初明自他,則有三例:一、自造他境,二、他造自境,三、自造自境。三例既別,須配四戒。

【疏】婬約三例,犯同一夷。引文證成,歷然可領。

初門,淫中。初例可解。次例,即怨逼受樂。三,即《律》中長根、輭脊,自淫皆重。令「引證」者,上二出《戒本》,後一見《調部》。

【疏】盜三例者,自盜他物,得重不疑;餘二無罪,故不論也。

盜中,初科。唯初例犯,「餘二無罪」,皆非盜故。

【疏】「若爾,自盜言無罪者,何故《律》中盜得己衣,犯偷蘭邪?」

答:「此是境差方便罪也。前盜他物,錯得己衣,望他物不得,結偷蘭也。自得衣邊,復有何罪?故知自盜不成盜,以無他境故;自慳則成慳,自物保惜故;自施不成施,自貪增自故。可以例知。」

釋疑中。初牒前伸難。即《律.調部》,有比丘欲盜佗衣,錯得己衣,佛言:「犯蘭。」今言「無罪」,違彼文故。答中。初定罪;「前」下,釋成;「故」下,例顯。

【疏】殺三例者,自殺他,他殺自,此二可解。

殺中。初科二例。「殺他」夷重,「他殺」無過。

【疏】自殺自身,如《善生經》「無有罪失,不起他想,無瞋心故」。又《十誦》云:「頗有殺人不犯夷邪?謂自殺也。」

第三中,初科。《經》據無瞋,不結業故;《律》約無戒,不至果故。

【疏】有人解云:「不立進趣,自殺無罪,以命斷時,無戒可犯。若依《五分》『結前方便,命斷偷蘭』,據此為言,進趣義顯。」

引古中,初文。進趣方便,本律則無,《五分》則有。自古章疏,用舍不定,是以此師進退兩判。《義鈔》云:「《四分》不立進趣,自殺夷、蘭並無,但得殺業不善道。」又云:「縱立進趣,何咎?」雖有兩判,今須準犯。

問:「進趣與近方便何異?」

答:「如前已辨,尋之可知。」

【疏】問:「如《律》『自殺不死犯蘭』,此何罪邪?」

答:「方便自殺,緣差不成,戒在故結。若死有因,同前進趣。」

次科。問中,文出《調部》,欲定罪體,故引為問。答中,初正答。由不至死,即是「緣差」。「若」下,簡異。「死同進趣」,頗見昔非。

【疏】又以三例,通諸下篇,自打、自謗、自覆等戒,至時引用,成其說功。

三中。後篇不出,故此總示。又約隨有自他可歷者為言,不必一槩。「打、謗、覆」三戒,並初例成犯,第二不犯,第三打、謗無犯,唯自覆自犯吉。又如「摩觸」,自觸他,他觸自,並殘,自觸自吉。「麤語」亦爾,《五分》互向說,亦犯殘故,自語自應吉。如是類通,臨文自歷,故云「至時」等。

【疏】妄語三例,可以意辨。

妄戒。上二可解。自誑自吉,以乖言說之儀故。

【疏】次明始終所犯分齊。初戒據始,侵境即重,不待情樂。殺戒據終,要唯命斷。盜、妄兩戒,據中成犯:財雖離地,猶未得用;妄雖言了,未得名利。如是準知。

始終中。初戒且據造他;若約怨逼,須論情樂,纔樂即犯,亦同於始。「盜妄據中」者,盜約正取為始,得用為終,故以離處為中;妄以正說為始,得利為終,言了為中。

【疏】六、明心有剋漫。

【疏】言其「剋」者,本情專注,唯在一境。若言「漫」者,通涉無準。

第六,示名中。剋唯有一,漫通大小。「剋」即訓定,「漫」猶遍也。(準前「生起」,「剋漫」在七,述作隨時,不必確定。)

【疏】審名既定,約婬為言,犯無剋心,同成極重。何以明之?但有染心,將欲成犯,初期在此,而後會彼。或男女境亂,張王者別,或人畜趣乖,境心雙轉。但使境交,無非大重。由出家所為,斷愛為先。今既反染,違出家意,所以隨境,制通犯重。

婬中。初判犯,「何」下釋成。初句徵,「但」下,釋,有二。初敘制犯。初四句通示。「染心將欲」,即起方便。「期此會彼」,即至果本。「或」下,別顯。餘人非畜為「境轉」,想疑名「心轉」,或「境心俱轉」。「由」下,次出制意。初敘出家本志,「今」下,次示制教所以。

【疏】盜、殺不爾。雖有犯者,猶自感聖;不同前戒,欲為障道。所以邪舍是凡,檀尼入聖。升沈既異,剋漫明分。是故盜、殺剋心相當,方成重罪;心境俱違,但結方便。

殺盜中,初科為二。初對簡,又二。初示異。「所以」下,引證。「耶舍」,即須提那子,猶是內凡;「檀尼入聖」,緣如後引。「升」下,正立剋漫。初二句躡前生起。「是」下,略示剋心。以剋有重輕,漫唯通犯,但明剋異,漫則可知。

【疏】有人解云:「盜、殺兩戒,亦有作剋不成剋者。如害怨命,及壞怨財,與餘人、財,同室難別;放火燒時,知財及人,彼此同損。以此義約,雖剋同漫。前言成者,剋對財境可分者言。」

次科,他解中。初立義。「如」下,舉事顯相。期心在怨,理應是剋。餘人同處,還成於漫。「前」下,點前所立,義是可分。

【疏】如《十誦》中,有官逐賊,道逢比丘,問見賊不。有嫌示處,死者犯重。若唯瞋一,餘賊因死,瞋者犯重,非瞋死蘭。據此文證,作剋成矣!然犯蘭者,殺緣不具故也。

今義中。初引誠量。「有嫌示處」,此明漫犯。「若唯瞋一」,即是剋心。「據」下,準文以決。驗前同室,怨重餘輕。上二句正決,下二句釋蘭所以。「緣不具」者,無殺心故。

【疏】妄語戒者。

【疏】有人解云:「本誑前人,望招名利,無心誑餘。餘雖聞聖,本非我境,何得犯重?如船濟處,為人說法,尼聽過暮,則同不犯。」

妄戒,他解中。初立義,「如」下,舉例。即下「九十」教尼至暮「不犯」中文。正為之人,同上「所誑」;尼因預聽,同上「餘聞」。

【疏】今解不同。說法遠嫌,開為遮俗;此是性罪,不可通例。若三趣俱現,內知歷然,犯無剋心,通境隨犯。三趣不現,隨剋隨犯。

今解中。初斥非例。「若」下,立義。妄語論剋,不同殺、盜。但有多境,則不成剋。單對一境,方成剋義,如本期人,畜現非犯。

【疏】七、明錯誤門。

【疏】夫立錯誤義者,並是「不當本心」之謂也。逐事曲尋,相則難分。隨名剋定,位容有別。「錯」就現緣境差為義,「誤」就不現緣境差,心謬忘為義。所以然者?現緣二境,相別顯然,及至造趣,事容舛錯,即名眾境交涉為「錯」。若論「誤」者,心通前後,不可雙緣,如前心謂此,後心謂彼,心想謬忘,故謂之「誤」。

第七門,釋名中。初通示,「遂」下,別釋。初略分,上二句明隨事尋名,名則有濫。如下諸部,互出不同。「隨」下,次明以名定事,事則可分。如文所示。「所」下,委釋。初釋錯義,「若」下,釋誤義。準文顯相,不出境心。論境有二:一、現不現別;二、多與少別。心亦有二:一、忙亂迷謬;二、臨機前後。如是尋之,不更繁釋。

【疏】既分兩相,須配四戒。

【疏】初之一戒,無論錯、誤,患起內心,通皆障道。但是正道,不問迷誤,或此彼、男女、非畜諸境,緣此謂彼,誤亦犯重。境雖交涉,錯亦犯重。

婬中。初示不立,「但」下,顯犯。初明誤犯,「境」下,明錯犯。

【疏】語盜而言,漫心無寄,三趣有物,皆欲盜奪為我所有。及至往趣,縱境差舛,心有迷忘。皆稱欲心,錯、誤齊重。

盜戒,大漫。不論錯、誤,三趣隨犯。

【疏】若先剋定,要取人物,不盜餘趣。及往盜時,境交想轉,雖舉離處,不成罪攝。不稱本心,猶屬本主,以於此物,元無盜心。心境既非,何過之有?故錯與誤俱不名犯。後知錯、誤,即應還主,不還起盜,後方成重。

小漫中。初示起心。「及」下,明造境,初判非犯。「境交」是錯,「想轉」即誤。若得人物,犯重無疑;若非、畜物,則開無犯。「不稱」下,次釋所以,初句示心非。言「不稱」者,本期在人故。「猶」下三句明境非。「屬本主」者,猶是非、畜物故。「心」等四句雙結。「後」下,明後犯。前開離處,「後知」「起盜」,則非所開。非畜蘭吉,望盜云「重」。

【疏】二、對人趣辨錯、誤者,俱亦非犯。如欲盜張,忽得王物。既非所期,即是境差;物非本物,又是想差。據此為異,境不稱心。後物無心,心不當境。故錯與誤,並同不犯。

對人中。初標示,「如」下,顯相。初示心境俱差,「據」下,明開犯所以。初二句躡上境差。「據此為異」者,本期張人故。「境不稱」者,得王物故。次二句躡上想差。「故」下,結示。

【疏】三、對同主辨錯誤者,俱非犯也,故《善生》云「盜金得銀,還置本處,不得盜罪」。如《律》男想盜女物者犯,據漫心也。

同主中。初通標。「故」下,引示。得銀許還,則知離處,不即成犯。知銀不還,後心自結。「如」下,點異。《律》文「結夷」,似不開誤,故須引決,與上無違。「據漫心」者,謂小漫也。前之三門,初是漫心,兼含大小,後二剋心,別開自他。又前對異趣,二對異人,三約異物。

【疏】論殺戒者,漫無所寄,三趣同害。及至行事,不稱初期,雖有少乖,不妨本有害意。故使錯誤,同成一重。若論剋局,但是一緣,造趣行害,相應成重。若非本期,則非殺境。及往加害,境則交涉,或以迷忘。非、畜雖死,不稱本期,又無殺心,錯誤不犯。

殺中,初科。前明大漫,同上無開。「若論」下,次明小漫。而云「剋」者,對大為言。初明本趣成犯,「若非」下,明異趣俱開。初示乖期,「及」下,明開犯。「交涉」是錯,「迷忘」即誤。

【疏】二、就人趣以論錯誤。如剋心害張,不欲害王。現境歷然,心緣亦別。及以殺具害張之時,而彼王人,忽然與我刀輪相應。王命雖斷,由非心故,錯則不犯。若論其誤,張去王來,緣王張解,加害者犯。若望後王,雖非本期,以心不了,緣此謂彼,既人想不差,殺緣具故,雖誤犯重。如上「方便」,已為分別。

次人趣,正示中。初總標。「如」下,別釋。前釋開錯為三,初明標心。「現」下,明對境。張、王並現,故云「歷然」。期意在張,故云「心別」。「及」下,示錯相,「若論」下,次釋誤犯。初文斷犯,「若」下,釋犯所以。「如」下,指廣。即上卷「境差方便」中。

【疏】問:「如上解釋誤重錯輕。何故《五分》,意欲殺彼,而誤殺此,犯偷蘭者?又如《僧祇》,多人同行,欲害前人,誤傷中後,名不犯者?」

問中。初二句領前。「何」下,引難。《五分》、《僧祇》,並以誤輕,與上相反,故須通決。

【疏】答:「此諸律名,不足以定持犯。取其事義,可分錯、誤。何以明邪?如上律云,多人相逐,害彼傷此,豈非境交犯輕,是其錯義?又如《僧祇》,弟子偷師衣,誤得己衣,不分與他,半滿犯重。此據境殊,前後同制重者,即誤義也。」

答中。初指二律名濫。「何」下,約義定文。初決上《僧祇》,誤即是錯。《五分》準同。「又」下,別引彼文,證成誤重。故知彼律雖皆名「誤」,輕重自分。彼云:「弟子共要,偷師衣共分,闇中誤偷白衣。出外不分故,是中半衣邊滿者波羅夷。」

【疏】論妄語業,異趣通辨。錯犯,誤非。漫心無簡,錯、誤隨犯。

妄中,初科。上二句標。次一句即小漫。本欲誑人,非畜境交,錯亦隨犯。前後差互,境想開迷,故誤非犯。下二句明大漫。

【疏】二、對人趣,錯誤俱犯。由詐顯道德,謀誑在人,表聖招利,境損義一,但使言竟,錯誤同重。

次對人中。亦即小漫。準知大妄,不開剋心。

【疏】三、就所稱凡聖二法。心欲說聖,口錯稱凡,既非聖法,前無所損,故錯非重。又如增慢,迷凡說聖,既非情過,誤亦非重。若就聖法,明於錯誤,如《善見》云「錯說三、四禪,皆同一重」。

三中。初總標,「心」下,別釋。初明從聖稱凡。文唯明「錯」,誤亦應開。「又」下,明迷凡稱聖。文舉增慢,迷己所證,常人迷語,理準同開。若論錯說,不犯明開,此不在言,故所不出。上約凡聖互論。「若」下,單就聖法以辨。心雖錯誤,說聖不殊,故無差降。

【疏】問:「盜戒定相,得有錯、誤,何為妄語,言了即結?」

答:「盜相為言,離處有損,必不損主,故有錯、誤。妄語不爾,言了誑成,故無錯誤。又云:『物還本主,心無惱故,本無盜心,錯、誤不犯。妄有心誑,前境相應,言聲一吐,則無退悔,故不同盜。』」

問中。前明對人,剋心俱犯,與盜不同。又似即上錯說聖法,比前盜戒,同主俱開。答中。初約前境釋。盜容後還,故不損主;妄令虗解,無非欺誑。「又」下,次約本心釋。盜本無心,於事可解。若據妄語,本亦無心,但望對境,非無心故。

【疏】八、明教興門。

【疏】原聖制戒,本為止惡,業之所興,要唯三毒。故《十住》云「三三九種,三煩惱生」是也。又《成論》云「前行後三,後行前七」。故制四戒,為對此三:對於貪故,立前二戒;瞋癡當分,故立三、四。

第八,正示中三。初示制意。「惡」通業惑,「止」分近遠。今明教本,須對惑論。「業所興」者,推示業本。「三毒」之言,大小兩乘,並通惑業。業謂意地三業,即瞥爾、重緣以分相;惑謂性中三妄,即見、思、無明以為體。良以無始結晴,熏積日深,觸境發情,徧造諸業。業雖無量,不出三毒,以為業本。然佛制戒,現止業非。究其遠圖,為清心惑。是則深窮制意,曲盡教源。四重既然,餘篇皆爾。「故」下,次引文證。《十住婆沙.除業品》文,「三三九種」:身、口、意為一三;自作、教他、見作隨喜,為二三(上六業道);現報、生報、後報,為三三(此三苦道)。「三煩惱」:欲、色、無色三界繫(此三煩惱道)。然則界繫,即毒為體,由毒起業,由業感苦,故云從三「生」也。次引《成論.業道品》。彼問曰:「何故名為業道?」答:「意即是業,於此中行,故名業道。(『此中』,即指十惡,謂心該徧也。)先行後三中(先發貪瞋癡),後行前七中(後形身口七支。十惡中,七支在前,三心居後,故此分之)。」此明意思先起三毒,後至七業,則顯七業發自三心。「故」下三,分戒配毒,以彰教意。

【疏】問:「毒發成業,勢分相似,有何義故,雙隻對異?」

初問,躡上分配,難其不等。

【疏】答:「貪心雖一,境殊內外;通須歷止,故因立二。瞋境亦二,罪則有差。癡慢誑境,局唯在情。故有殊也。」

答中。初示前雙對。「內外」,即情非情。然盜亦通人,且就多分為言耳。「瞋」下,明後隻對。初二句明瞋毒。「境亦二」者,內境易解,外即草土,掘壞犯提,罪不同篇,故無雙對。據論掘壞,未必由瞋,但俗計有命,譏責無慈,故望損傷,義同瞋殺故也。次二句明癡毒。非情無誑,唯隻可知。下一句結異。

【疏】如《律》文云:「婆羅門問阿難:『汝世尊,何故為諸比丘制增戒學?』答:『為調貪欲瞋癡令盡。』」如此文證,故知不疑。

引證中。即孔雀冠婆羅門,請問阿難制戒之意。初引問詞。但云「制戒」,不唯四重。然種類所收,皆歸根本。雖明四戒,即見諸篇。下引答詞,證前有據。

【疏】問:「戒防業非,不除性惑,何故對此立戒殄邪?」

答:「上以廣明,可謂依因之所本也。」

次問。戒學防業,定慧除惑。如上所對,三學亂倫,故致此問。「殄」,滅也。答中。指「上」文見初卷「教興門」,及「解開名義」中。「依因本」者,《遺教》意,如常所聞。

【疏】問:「僧四對三,尼八何對?」

答:「前半同僧,故無異釋。後半枝條,還同前判。」

第三問。尼有八重,前四同僧,後四即摩觸、八事、覆重、隨舉。答中。上指前四,下明後四。「觸」、「八」及「隨」,並是婬類,同對貪毒。「覆」是妄類,即對癡慢。故曰「同前」。

【疏】九、明先後,出對治門。

第九,標中。二義合為一門,「先後」即制教次第,「對治」即起行差別。

【疏】所以先後次第者。

【疏】有人言:「由愛染氣分,無始故習,喜懷犯故,所以先明。如是次第,終於妄語。如諸篇首,漏失、長衣、妄語等類,可以求也。」

初門,人解中,初科。初句明現起婬心,「氣分」,謂勢力也。次句明積劫熏習,釋上氣分之盛,發下喜數之由。即下《論》云「心心繫縛」,自可知矣。餘之三戒,次第漸稀,故云「如是」等。上正敘本篇,「如」下,舉餘篇為例。

【疏】有人言:「對毒立戒,貪既在初,故婬第一。」

次釋。同前配戒所說。貪對二境,內重外輕,故盜居次。

【疏】如《僧祇》中「佛成道後,五年冬分,第五半月十二日,中後一人半影,為邪舍犯,故制初戒」,則當此間十月二十七日也。第二戒者,「六年冬分,第二半月十日,食後二人半影制」,則當此間九月十日也。第三戒者,同是「六年冬分,第三半月九日,食前一人半影制」,則當此間九月二十四日也。第四戒者,「同年冬分,第四半月十三日,食後三人半影制」,則當此間十月十三日也。若如上制,從犯次第,文相甚明。

引教中,《僧祇》,初引文。彼宗戒本,四重戒後,各標時節。四戒間年,俱是「冬分」,即八月十六至十二月十五,共有八箇半月,對數可見。言「人影」者,彼約人身,量日中影,以定早晚。晨朝西影,初長後短,午後東影,從短漸長。即以人身為度,計有幾影;不及全半身者,則步之以脚;不及脚者,即加之以指。文中比對此方日月,並疏家之言,疑本是注。「若」下,示次第。

【疏】又《智論》云:「婬法不惱眾生,心心繫縛,故為大罪,律中初也。」

次《智論》中。彼列十業,殺惱眾生,合標戒首,婬無所惱,不應在初,故《論》釋之,方知有以。又云:「比丘之法,今世取涅槃故。」準前《僧祇》約制緣次第,《智論》據障道重輕,兼前人解,總為四釋。《僧祇》從緣,事雖的實,不妨為表前後諸意,故使緣發次第冥符。

【疏】問:「同是出家,法不異故,有何三眾,與僧不同?」

解云:「下眾前五,猶本俗戒。後之五者,出家增之。」

問答中。初問。沙彌十戒,以殺戒居初,式叉雖加六法,還即十戒為體,所以問詞通標「三眾」。答中。即約先五次十相由之義,仍依前相,故云「後增」。非謂十戒,道俗兩別。應知增五為十,並是「出家」。增十為具,俱成大戒。

【疏】問:「戒法是通,道俗無別,何義次第二種不同?」

次問。在家五、八,亦殺為初。據俗本異。欲彰二戒不同所以,故發斯問。

【疏】答:「出家所為,要斷煩惱,道分所障,勿過於欲,故婬在初。俗不修道,斷婬非分,畜妻行福,不妨世善。或求慈行,有懷殺害,故偏制約,以全斷故。」

答中。大約道俗別修,僧修智分,俗修福分。婬欲障智妨道,故僧祇前標;殺害傷慈損福,故俗戒初列。文中,前明僧戒,後明俗戒。又二,初明婬後,「或」下,次明殺先。

【疏】「若爾,三眾智分,應婬在初,亦全斷故?」

難中。三眾修智,與僧無別,不應立戒,反同彼俗。

【疏】有人解云:「人同方便,行道少分,似同而別。」

初釋。上句,明同俗。五、十兩戒,竝具戒「方便」故。下明異僧。纔霑有願,故云「少分」。

【疏】有人言:「年小惑微,婬惱未發,不妨無慈,故殺在初。」

次釋。以沙彌七歲驅烏,十四應法,年在童稚,故婬未發。癡騃無知,故多好殺。翻名「息慈」,亦由於此。

【疏】有人言:「小學未通,教非極制,現所禁者,從俗無過。」

三中。心志蒙昧,故云「未通」。例同輕罪,故「非極制」。

【疏】言對治者。對婬,制學離染行、不淨觀等;對盜,制學少欲知足行;對殺,制修慈悲愍物;對妄,制修實語行等。

對治中。次列四行,翻破四過。臨境觀緣,以善奪惡,故云「對治」。離惡名止,起治名作;止作俱運,即成雙持。

問:「持名奉戒,須約制科,心觀化教,那得成持?」

答:「心用雙持,義通化制;教行雙持,唯局制教。如上已辨,何事猶疑?」

「若爾,『觀行』屬化,那云『制學』?」

答:「制名乃通,約罪可判。文中,或云『觀』者,取其智照;或言『行』者,即是思心。前後互舉,隨召皆得。」

【疏】十、明沙彌任運義門。

第十,標中。謂沙彌時,先作破重方便,及後受具,正作法時,前事成遂,三性冥犯,故云「任運」。此即前門教他之義。三戒可犯,婬非所論。

【疏】言「任運」者,謂自造惡,方便未就,後更造善,由惡障福,不得成就。然經律中出相不定。

汎明中,且引經論,通明造業。初科。前釋名義。造善感惡,即是「任運」。「障福」、「不成」者,此中且約前惡強長,立有任運,故云「障福」。至後正義,自有別判。「然」下,示不定,即如下引。

【疏】有立無者。如《善生》云:「先遣戮人,信遲未至。後受齋時,信至即殺。以戒力故,不得殺罪。」以此文證,知無任運。

引示中,初科。上句標計。「如」下,引據《善生》。初明起殺方便。「戮人」,即殺者。「後」下,明造善事成。「受齋」,即八戒。「以」下,結示。

【疏】若如此者,即《善生》云:「欲受戒者,先止諸惡;若不遮者,不名得戒。」

難中,還即彼經,不應相違。

【疏】解言:「此約貴人常勅殺戮,義同惡戒。以惡強時長,後受齊者雖曰善戒,時短弱故,為惡所障故不得齊。不同前段,暫惡短弱,不能遮齋。以此而推,惡強長者,則有任運,短者則無。」

釋中,初義。先釋通經意。「貴人」,謂國王、大臣。「惡戒」,即屠、獵者惡律儀戒。「不同」下,簡前所引。「以」下,準經雙立。

【疏】問:「若惡律儀強長障戒者,今善律儀形俱亦強,何故斷善便失戒邪?」

轉難中。「斷善失戒」,四捨之一,即生邪見,遠捨三寶。「善」、「惡」翻對,相違可知。

【疏】答:「障戒不成,已如上解。生大邪見,正是斷善,與戒相違,惡強善故。依如《成論》、《善生經》說:『受惡律儀,即失善戒。』如《薩婆多》云:『善惡二戒,互受捨得。』」

答中。初指前義。「生」下,釋來難。初正釋。上二句示斷善之相,下二句明失戒所以。私釋:惡是順惑,發必強盛,是以先惡能禁後善,後惡能斷前戒。「依」下,引證。「受惡失善」者,若《義鈔》中,準《心論》四捨,無惡戒捨,不取上文。彼云:「得形俱戒後,雖受惡律儀,必不失戒,非斷善故。」故知斷善惡戒,重輕自別。今引取例,於義不妨。次引《多論》,彼問曰:「善戒人作惡戒人,何時捨善戒得惡戒?」答:「若一說言『我即屠兒』,捨善戒;第二、三說,即得惡戒。」又云:「隨時捨善,即得惡戒。」又問:「惡戒自得,從他受得?」答:「自誓便得。以順生死,隨心即得。」《論》中但明受惡捨善,受善捨惡翻對亦同,故云「互」也。

【疏】今正依門,明小學人任運義者。

【疏】有人不立。所以然者?若沙彌時,作罪成,名「吉羅」;若比丘時,作罪成,名「波羅夷」。今則不爾。本沙彌時,教人往盜殺,未離未命斷。能教是沙彌,未得究竟罪。及受戒後,彼所教人,離處斷命。我是比丘,而未教人,云何得重?

正釋中,初師立理。初句標示,「所」下,引釋。前明罪聚各異,「今」下,明因果俱差。上明沙彌因不至果,下明比丘事遂無因,人同位隔,故無有罪。

【疏】何以知之?佛言:「比丘教人殺者,波羅夷。」今則不爾,教時非比丘,殺時非沙彌,云何而得重?事義是難,乃可違理,至於制教,未聞驅擯之罪。

引證中。初引《律》文,即出殺戒。「今」下,準文決事,證上可知。

【疏】有人言:「任運業成,何得無罪?然彼沙彌受佛戒已,遣人行惡,即於制教正是相違,如何果成業推違理?又如沙彌犯重,障戒不發。據此論業,因果相由。何得同戒行因,後不受果?」

次解,立義中。初標所立,「然」下,次斥前解。彼云「違理」,未聞違制,故翻前義,責其非理。「又」下,引邊罪例難。初舉難,「據」下,比例。沙彌犯重,障比丘戒,明知業通於後,那得造因而不至果?「何」下,再責。「同戒」,謂同一戒,即知異戒,各不相成。

【疏】義立既圓,須配四戒。若沙彌時遣人盜、殺,稱己感聖。後受具戒,所遣業成。三性之中,任運而犯三波羅夷。由彼異緣,成我身口無作業故。受戒未竟,所教事成,即是邊罪,不感戒故。若受戒欲竟,所教事成,則罪戒俱得。以善惡二因,勢力相資,俱得成故。

配戒中。初標示。「若」下,分配,有二。初定成犯。前明方便,「後」下,明至果。在文備舉三重,臨事同別不定。言「三性」者,若論受戒,多是善心,餘心不無,故此通舉。「由」下,出犯所以。假他身口,故云「異緣」。「受」下,次簡感戒。初明未竟。謂三羯磨未至竟處,事成犯吉。此猶沙彌,不在言限。「若」下,受事俱竟,方成夷重,即上所立任運之義。「二因」者,十戒為具因,教人是重因。

【疏】若準《善生》「受齋惡止」者,彼以本無其戒,故約遮制,不同此也。

簡異中。如前引經,不先遮惡,則不得戒。恐疑彼文,故為點之。「本無戒」者,彼說受齋,顯是俗士,縱先五戒,稀故不論。言「遮制」者,出經意也。「不同此」者,此有十戒少分法故。

【疏】上明義訖,今次釋文。

【律】諸大德!是四波羅夷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

【疏】初篇分二:初有一行,標章門也;中列四戒,釋章門也;後已說者,結章門也。

初名「標」者,謂標舉一章總意,略示眾情,說之梗槩。雖復略舉,未顯名相,故次第二羅列四戒,成上標相,故曰「釋章」。標釋雖明,恐生疑濫,若非收解,將何會通?故末號曰「結章門」也。

此「標」、「釋」、「結」通于八章,前一具解,後七不述,可例知也。

就文,釋中。總分又二。初略分。言「章門」者,後結章中云「標釋結中,罪四不別,共為一章,文分三故」。

「初名」下,次牒解。初解標章。「示」,告也。「梗槩」,猶言大略。「雖」下,解釋章。「標」下,解結章。「恐生疑」者,準後釋云「諸大德,我已說」等,是正結章。「若比丘」下,除兩種疑。「不得共住」等,釋同住疑,恐人不曉「不共住」是不住二種僧中故。「後犯亦爾」等,釋重犯疑,恐謂後犯非重故。須此結文,方決前相,故云「若非」等。「收」即正結,「解」對釋疑。

「此」下,指通下篇。

【疏】初標分四:

初云「諸大德」者,將說戒相,恐有異緣,不了淨穢,儀乖說聽,故命章大告,使思惟行撿也;

二、「是四棄法」者,此正提綱,諸篇極法,勿過此罪,故云「棄」也。

三、「半月」者,示法是時,非餘緣難也;

四、「戒經中來」者,明口所傳有承據也。

釋,標中。初、告眾。「行檢」,即戒相。二、示法。經標梵號,有翻為「棄」,《疏》中直以花言釋之。三、彰時。「緣難」,謂八難、餘緣。四、顯所據。「來」,謂從彼所出。

【疏】次釋章門。文有四戒,不分自別。

【律】初、大婬戒。

【疏】初婬戒者,以義分之,門則有四,所謂制意、釋名、犯緣、闕緣。

【疏】就初制意,則有通別。

【疏】言通意者,如上所引,為止毒源。又如《多論》有四義意:一、先作無罪,得除憂悔;二、滅將來非法不起;三、決疑網;四、有十利。

次釋章門,婬戒,制意中。「通意」者,義該諸戒,不局婬故。文中二意。初止三毒,指上「教興」。「又」下,次為四義。初義,如須提那最先犯已,常懷憂悔,由佛制戒,知先無犯。次義,即立戒正意。三「決疑」者,以佛制戒,得知輕重、殘無殘、可懺不可懺故。四「十利」者,如下戒緣廣釋。餘制皆爾,故云「通」也。

【疏】二、別意者。婬欲性者,體是惡法。既能為作,則生死苦增,熾然不絕,沈淪三有,莫能出離,障道中源,勿過於此。此過之甚,何容不救?是故大聖制戒防之,意在斯也。

別意中。初示過體。「既」下,明結業。「則」下,明感報。「沈」下,彰所損。「此」下,明須制。

【疏】二、釋戒名。

次釋名門。「相傳二名」者,必應古師所立,用標戒首,故此引之。

【疏】言「不淨行戒」者。愛染汙心,名為「不淨」。隨染境界,汙淨戒品,故名為「行」。「行」,即業也,謂所防之罪。「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舉,故曰「不淨行戒」。

「不淨」名中,初科。前釋所防,即別名也。「不淨」約心,「行」據動身造作。「戒」下,釋能治,即通名也。「能」下,雙合。

【疏】所以舉此名者?戒相寄緣,託境以彰。欲使觀過興厭,修不淨觀,離染行成。則全正體,純淨無染也。

次科。初句推問。「戒」下,顯意。「寄緣」者,通指心境。「託境」者,別召所防。「欲」下一句,即止持;「修」下二句,即作持。「則」下,明行成體淨,功由於名。

【疏】問:「瞋癡犯者,不名『不淨』,此標何邪?」

答:「此之貪愛,一能發業,二能潤業,牽生感果,是黑黑業,俱是不淨,故以標名。餘之瞋癡但能發業,不能潤業,降此一邊,故沒名也。故《成論》云:『但愛能令諸有相續,邪見等中無如上義。』」

初問。意謂餘戒瞋癡成者,如殺、妄等,同是毒染,不立此名,故徵此戒獨標所以。

答中,初簡三毒重輕,前明貪毒。「發」,謂能造新業;「潤」,謂滋長故業。「牽生」,謂引生諸趣;「感果」,謂成就異熟。言「黑黑」者,因黑果黑,故云「俱不淨」。「不淨」,即黑之異名也。《俱舍》云:「或有業黑黑異熟,或有業白白異熟。(上標下釋。)諸不善業,一向名黑,染汙性故(謂因黑也);異熟亦黑,不可意故(曰果黑也。不可意,即苦果)。色界善業,一向名白,不雜惡故(即因白也。欲界善業雜惡,不名一向);異熟亦白,是可意故(即果自也。可意,即樂果)。」據《論》「黑黑」,通諸不善,今取彼名,別證貪業。

「餘」下,次簡瞋癡犯者不標之意。不兼「潤」義,故云「降一邊」也。「故」下,引證。「愛」即是貪。「諸有相續」,即前潤業牽生。「邪見」是癡,「等」字收瞋。「無如上義」,謂無潤也。彼論問曰:「欲界繫煩惱,一切能使欲有相續。色無色界,繫亦如是。是事云何?」答如《疏》引。問中通問一切,答中,唯推貪愛,則知餘業不能相續。《論》又云:「經中亦說慢因緣生,亦慢後愛故。瞋亦如是。故知皆以愛故,諸有相續。」

【疏】問:「若如此解,不淨財食莫不由貪,俱有二能,應名不淨?」

答:「所防諸惡,無非不淨。此之染過,境偏鄙濁,有識同弊。若不顯過,無由可離,故前彰過,舉『不淨』名。餘之貪過,於此猶輕,故從別相以樹名也。」

次問。即引提中諸財食戒,比例為難。答中。初二句是縱,貪愛同故。「此」下,是奪,重輕別故。初明婬重。「有識」,通語羣生。「弊」,謂耽著,亦可訓惡,謂識者惡之。後明餘輕。「樹」字上呼,立也。

【疏】又戒亦名「非梵行」也。「梵」者,天音,唐言為「淨」,「淨」者,聖也。出家所為,求聖興行。今汙淨戒,退失聖法,故云「非梵行」也。此與前解,言同義異,文中自列。

次非梵中。初標名,「梵」下,釋義。初示字訓。《經音義》云:「梵言『梵摩』,此云『清淨』。」轉云「聖」者,約義訓也,出有淨行,是聖道故。「出」下,合名。「求聖」者,遠期道果也;「興行」者,近修三學也。「此」下,簡異。前從過體,此據退聖,語濫義殊,故特點示。又復前名據《戒本》文,此從《律本》,《律》云「若有比丘不樂梵行,聽捨戒」等。

【疏】上來相傳,師資如此。今約經律,云「婬戒」。

今解中。初指前二名。「今」下,示今所立。

【疏】「婬」是耽滯專固為名。故俗中「婬」字,隨相以釋:水邊䍃者,為邪咎過;女邊䍃者,為邪私也。

故字兩列,各有其義。滯雨多者,名為「雨淫」。滯書多者,名為「書淫」。故皇甫士安讀書三年,經時不識春秋,乘馬不知牝牡,即其證也。

故滯於色,名為「色婬」。即此婬者,亦名為「荒」。故《書》云「內作色荒,外作禽荒,有一于此,未或不亡」,又其證也。

委釋中,初略示。「耽滯」,謂染著無猒。「專固」,謂繫縛難捨。前定字體。「䍃」字音「婬」,又音「由」。「水邊為邪咎」者,謂為非過甚也。《尚書.大禹謨》云:「罔淫于樂。」注云:「淫,過也。」、「女邊為邪私」者,謂耽女色也。《說文》云:「私逸也,故字從女,䍃聲也。」

「故」下,釋字義。初釋水淫字,隨事雖別,義意頗同。《說文》云:「久雨為淫。」《晉書》云:「皇甫謐,字士安,號玄晏先生。讀書著述,常患風疾,猶手不釋卷,至忘寢食。時謂皇甫謐有書淫。」又《類林》云:「漢董仲舒,少小耽學,常下帷讀書,弟子不見其面。在家七年,不窺後園(所謂不識春秋)。乘馬三年,不知牝牡(雌雄)。」此亦淫書之過度。然「經時、乘馬」等,非士安事,學者宜知。

「故滯」下,釋女婬字。初示正名,「即」下,引異名。「《書》」,即《尚書.五子歌》,第二章有六句。上二句,謂在宮室則惑女色,出外則多遊獵。注云:「迷亂曰『荒』。」文略中間二句:「酣酒嗜音,峻宇雕牆。」(「酣」、「嗜」,皆謂無猒。「音」即歌樂,「峻」謂高大,「雕」謂鏤飾。「酣」,尸甘反。)下二句者,謂上六事,人君有一,必亡其國,況兼有乎。今但引證「荒」字,與「淫」義同。

【疏】言此比丘,性無正慧,隨塵封附,迷著深結,名之為「婬」。聖知非法,制教防約,依教起行,無由可染,故名為「戒」。

貼釋中。初句標機。「無慧」是惑,「隨塵」是業,「迷著」是習。「聖」下,初句示教主。「制教」為開迷,「起行」令翻業,「無染」使斷習。

【疏】若作此解,不律儀也。何以知之?既言「婬戒」、「盜戒」,明知非善法也。然隨俗相,語法不同。西梵所傳,前列其境,後以心緣,如「鐘打」、「佛禮」之類也。故使經律有斯例矣。若據東夏,先能後所,故應號之為「戒婬」耳。若謂「婬戒」,從本從義也;若謂「戒婬」,從末從時也。兩通俱得,慎勿迷名。

會通中。初示名濫。「不律儀」即惡律儀。如屠獵受殺戒,為行殺故;又如外道雞狗等戒,為修雞狗行。「然」下,會釋。初明兩土語異。上二句通標,「西」下,列釋。前明西土。「境」即是所,「心」即是能。「如」下,指例。「鐘、佛」是所,「打、禮」並能。又如「波羅蜜」,翻「彼岸到」,「折埵理」翻「分四」,「釋迦」云「仁能」等。此皆西竺風俗所尚,今云「婬戒」,義亦同之。「若據」下,次「明此方」。反前可見。「若謂」下,會通無在。一以教從彼出,二以天音得正,故云「從本」。因過制教,故云「從義」。此方反上,故云「從末」。時俗所宜,故云「從時」。

【疏】三、緣成犯相,通別分之。

【疏】言通緣者,則徧諸戒:一、是比丘,簡餘三眾,雖同犯婬,但吉羅故;二、制廣後,以未制廣,但違業行故;三、無重病,以不自知,無負心故。

三、具緣中。「通緣」,即前義門「闕緣方便」七種通緣中第一緣也。初示通義。「一」下,列緣相。初簡下位,二簡最初,三簡心迷。《律》云「顛狂、心亂、痛惱所纏」,此據自不了知是比丘者。「重病」言通,必須簡別。「負」,背也。

【疏】言別緣者,據事有二。

若自造境,則有四緣:一、有正境,三趣通論,約報分二,男則二處,女則三處;二、內染心,昏睡無心,開不犯故;三、起方便;四、與境合。

若為怨逼,緣亦具四:一、是正境;二、為怨逼;三、開境合;四、受樂犯。

別緣中二。初自造緣。四種不出心、境。前二離明,後二合辨。三即心為境發,四謂境與心會。二中,「開睡」者,如《調部》「比丘睡中,想起。女見,於上淫已,捨去。及覺問佛,佛言『不犯』」是也。「若」下,怨逼緣。以開境合,約心明犯,緣相有別,所以兩立。

【疏】四、明闕緣,亦有通別。

【疏】言通闕者,如前「方便不成」中說。

四、闕緣中。「通闕」即指義門七緣。

問:「具緣止同第一,闕緣通指七者?」

「必有所以,尋文可見。」

【疏】言別闕者,當戒為言。

一、闕初緣。非道道想及疑,得二偷蘭。闕境還立,是正境界。

闕第二緣。無染心者,則無有犯,謂入無記及明觀故。

闕第三緣。未起方便,威儀不破,但犯吉羅。若動身相,則有次近二方便耳。

闕第四緣。未與境合,有二偷蘭:從破容儀,去至對境,犯輕偷蘭,對小眾悔;從境交對,毛分未侵,便止心者,得重偷蘭,依大眾懺。

別中,初示別義。「一」下,列釋。初即境差,境想後二句。「非道」,如餘身分。「境還立」者,復造正道也。

二中。「無記」,開前自造,如睡眠是。「明觀」,開後怨逼,如蛇口火中等。三四兩闕,即三方便,隨止之處,闕不成犯。

三中,初明犯遠。「未起方便」,謂未動身,不妨心犯。「若」下,次明次近,以顯所闕。

四中。但犯次近,闕不至果。「破容」,即動身。「小眾」,謂界外四人,口和受懺。「大眾」,即界內五人已上作白懺。「止心」,語通境強、疑心及善心息,並如前說。

【疏】諸篇方便,其例大同;唯罪重輕,懺法差降。並如《羯磨疏》、《鈔》廣之。

指通中。言「例同」者,謂闕義也。「罪重輕」者,殘通蘭、吉,下三皆吉。「懺法異」者,殘中二蘭:次方便下品,對一人悔;近方便中品,同前小眾。餘篇吉罪,悔法無別。「並」下,指廣。「《疏》、《鈔》」並明懺法,《疏》見第四,《鈔》在中卷。

【疏】就消文中。

次消文相。

【疏】標舉戒名「大婬」。「婬」名是一,而有小大之殊。如「漏」、「觸」「語」,同成婬行。此就觸境有內外也,在內則夷,在外則殘也。如尼兩觸,夷蘭二結,相可知也。

釋名中。初標示通別,「如」下,引戒顯相。初明通濫,「此」下,明所簡。「內」局三道,「外」通一身。下引「尼」例,《律》制「腋已下、膝已上、腕已後,身分犯夷,餘處犯蘭。」以尼內外俱重,與僧不同。然於外觸,自分重輕,頗同上義。

【註】佛在毗舍離國。時,須提那子,持信出家,後還本村,與其故二共行不淨。諸比丘察知已,言:「當於如來清淨法中,於欲無欲,能斷渴愛,破壞巢窟,除眾結縛,愛盡涅槃。云何乃作如是惡事?」以過白佛。即集眾僧,知時義合,取自言已,佛訶責云:「汝所為非,非威儀,非沙門,非淨行,非隨順行,所不應為。」告諸比丘:「我無數方便,說斷欲法,越度愛結。」又說此欲如火如炬,乃至如刀如戟。如是訶已,「此為癡人,多種有漏,最初犯戒。今當結戒,集十句義:一、攝取於僧;二、令僧歡喜;三、令僧安樂;四、未信者令信;五、已信令增長;六、難調者調順;七、慚愧者安樂;八、斷現在有漏;九、斷未來有漏;十、正法久住。」諸戒例爾,下並略之。欲說戒者,當如是說。

【疏】就戒緣中,大分為二:

從初至「正法久住,諸戒略之」已來,明結戒相,以顯行法;

行雖成顯,須有緣依,故次「欲說戒者,當如是說」,辨說教相,以成教益。

戒緣,初文,敘前段中。託緣制立,故云「結戒」。呵過立治,名為「行法」。對後說戒,即是眾法。「行」下,明次段。「緣依」,即目說由,說戒警行故為緣,以行憑教故為依。前制治過,名「行益」;後說弘傳,名「教益」。

【疏】就初行益,文復有三。

從初至「如是訶已」來,正明比丘不勝名利,興漏造染,壞其略教,制戒緣起。

過狀已彰,理須禁約,故次第二。「此為癡人,多種有漏」已下,明聖隨犯,制廣補之,使識相行護,發起正業。

然則制戒,豈唯止惡而已,元為集生眾善,護持人法,故次第三。「集十句義」下,明若依教奉修,必能廣興出道,紹隆長世。

上來科約,下戒並同,若至彼文,更不解也。

初段,分文中。初云「不勝名利」者,「律序」:「身子請佛制戒。佛言:『未得利養,過漏未起』。」以初出世,法化未通。後漸弘廣,信施充積,因茲生過。故知四事眾惡之源。有智深思,特須遠離。毛繩截骨,世喻昭然;肉駱駝山,昔緣顯矣。請詳緣本,宜用書紳。敘下二段,一一皆有躡前生起,以文對注,總意可見。上下指略。觀下諸戒,並委出本緣,略明呵制,至於十利,例皆不述。今此所指,但前兩科,生起同耳。

【疏】就前戒緣,又三分之:

初、「佛在國」,明住處也;

二、「須提子」者,能犯人也;

三、「還本村」者,明犯相也。

如《律.結集》中,犯有戒相,恐涉妄列,必須三處審同所由。若乖其本,雖佛所說,亦不依用。故彼文云:「何處制?因誰制?何因故制?」如是諸戒,例此三徵。末代持律,亦準三責,如四廣說,可以求之。

緣起中,初科。初分文。「如」下,引示。初敘本集意。言「三處」者,初即住處,二、三即目人、犯為處。「故」下,次引彼文,即《五百結集》中,始自初戒,終至眾學。迦葉一一舉此三事為問,波離隨問答之,集成《律藏》。「末」下,明今準用。「四廣說」,如別所引。《律》明四說,正為末世辦定是非。舉彼例此,令依處判。

【疏】就初住處,「毗舍離」者,《多論》云「廣嚴城」也。

住處中。云「廣嚴城」者,「廣」謂土境之大,「嚴」即風物之美。昔波羅奈國王夫人,生一肉團,羞媿不已,封之金函,棄於江內。有一道人,見而取之。後生一兒一女,有大人相,乃立為王。子孫漸多,三展其國,故曰「廣嚴」。

【疏】「須提那」者,《多》云:「聚落主名也,此云『求得』。」其子邪舍,此翻為「明」,如《僧祇》釋「持信出家」。又《見論》云:「有財四十億。深厭此財,生毒害善,便捨有為入無為,故曰也。」

犯人中。初示父名。注云「須提那子」,即子從父名,西竺多爾。翻為「求得」,未詳何義。「其」下,出子名。初翻名。「如」下,釋義。初引《僧祇》釋。彼云「毗舍離城,有長者子,名曰『耶舍』。信家非家,捨家出家」等。「又」下,引《見論》釋。以其持信厭財,捨家入道,故云「明」也。

【疏】三、就犯緣中,分二:

初「還本村行不淨」者,是其犯相。

後「諸比丘」下,明訶責相。

【疏】就訶責中,初明比丘,後明佛者?欲顯比丘同徒同住,過犯先知,故前列也。如來三達,知見常圓,示同化儀,位尊殊隔,義無先知,故在後列。又解,理越常情,絕於鑽仰。今為同徒所訶,分當己位,容可勵己,剋意不為。後明佛訶者,玄軌之教,出於高軌,切磋之益,義存我友。亦彰比丘言無虗設,互相敦崇,用成同濟之道。餘語略之,下更不解。

犯相,呵意中。初牒問。「欲」下,釋通,又二。初約察知前後釋。「三達」等者,明佛非不先知。化物之相,示同後知。「三達」,《智論》云:「過去、未來、現在,此三種智,通達無礙故。」、「又」下,次約勸誡前後釋。初示聖意難測。謂其堅不可鑽研,其高不可仰視,故云「絕」也。(《論語》顏淵歎夫子云:「仰之彌高,鑽之彌堅。」今用彼語。)「今」下,約義以求。初敘比丘呵。「後」下,明佛呵。「玄軌」,即所制戒法。「高範」,即佛之所行。「切磋」,喻規諫短失。(《詩》云:「如切如磋」。骨謂之「切」,象謂之「磋」。)此謂朋儔職在諫諭,師長主乎教誨。若不先呵,直爾白佛,顯同友無相成之義。律緣世相,法爾須然。上約立教須後。「亦」下,次明彰前故後。「餘」下,略指。上句略去餘說,下句指後例同。以下諸戒,多有二呵,大同此釋。

【疏】就前又二:初明訶辭,後舉過達佛。

【疏】初中,「於如來清淨法」者,略教法也。略教法意,總舉行體,莫非喪苦集,求滅道也。言「於欲無欲」者,思前貪境,名之為「欲」,察知妄起,名「無欲」也。言「斷渴愛」者,思後重貪,追境不捨如「渴」也。觀如此渴,非由境生,但是自心,如犬咬骨,故能斷也。此二集諦,世結之因。「破壞巢窟」者,世結果也。集因既傾,苦果自滅,故曰也。「除眾結縛」者,修道法也。「愛盡涅槃」者,證滅諦也。「乃作惡事」者,總結前辭以用訶也。

弟子,呵詞。初釋總舉者,總四諦故。略教一偈半,初一偈「喪苦集」,後半偈「求滅道」。「言」下,釋別相,別配四諦故。文有五句。初釋前二句。上句始起貪。「境」即五塵,「欲」即五識。下句相續貪。二皆有出過、對治二門,「欲」、「愛」是過,「無」、「斷」即治。此中治法至要,用意深思。如何思邪?因言得理,以理觀念。見念隨塵,取塵為欲,欲熾為愛。諦觀欲愛所生所在,然後可治。此乃心行,何由盡言?聞而不思,徒多何益?「世結」者,即三界繫。「破」下,釋第三句。「巢窟」,喻六道依正。苦不假斷,故云「自滅」。《經》云「苦若滅者,即是因滅,因滅故果滅」是也。「除」下,釋第四句。「眾結」,總收業惑。「道法」,不出三學、八正。「愛」下,釋第五句。「涅槃」,即眾結盡處,所證空理。「乃」下,釋總結。

【疏】二、明舉過達佛者。《善見》云:「不欲令佛獨譽於己,薄賤犯者遣出清眾,又亦不以惡法相鬬亂故。」正以依實舉罪,請聖制戒,禁防違失,令法久住故。

舉過中。引《論》,先出非意,非為益己損他故。「正」下,示正意,專在滅惡生善故。

【疏】如來訶辭,文又分二:初、明教主以法不得信舉,輙即訶責,恐生諍訟,故親集僧問,取其自言;二、「佛訶」已下,方明其相。

【疏】就初「集僧」,《多論》五意:「一、現佛不自專輙故;二、眾量結戒,犯者心伏故;三、凡事眾和,令法久住故;四、為肅將來,倣佛成規,眾量不專故;五、諸佛法爾,於法有儀故。」

釋佛呵,集僧中。《論》約五義,求佛本懷,成濟弘遠,不專一事故也。

【疏】言「知時義合」者,量機教也。

次科,總釋中。知時是「量機」,義合即「量教」。

【疏】問:「如來明見,知犯非虗,有何義故,不證他犯?」

《多論》解云:「有四種過:一、不順諸佛常法;二、違自言治法;三、令眾生怖,不安之相;四、逆說人過,非大人體。」是以商度,故名為「知」。

所言「時」者,《多論》解云:「要在比丘眾集時問,二、結廣時問。反此不問。」

別釋,知時中。初立問徵意,佛既先知,不當取彼自言故。「多」下,次引論以釋。初釋「知」字。「四過」中:初謂佛佛皆爾;二謂如來於滅諍中,制取自言;三是安眾;四現尊相。「所」下,次釋「時」字。《論》解二義:「眾集」,即約人明時;「結廣」,即從教明時。

【疏】雖復機起,深應於時。若訶責制戒,不能滅惡生善,亦不宜問。以是次明「知時義合」。若非此義,不合故問。如《多論》解:「以制戒故,有四種益:一、先作無犯,得除憂惱;乃至第四,十利功德。」如上說也。

釋義合中。初躡前,「若」下,正釋。初敘非義,「以」下,明是義。然制戒之義,有總有別。別即隨戒,制意不同,總則無非滅惡生善。今釋「義合」,且就總論。「合」,猶當也。「如」下,引證。文見制意,故略二、三。「除憂」,止非、決疑,並「滅惡」義。「十利」,即「生善」義。

【疏】光律師云:「『知』者,藥病之差;『時』者,應機之趣;『義合』,修成契會為要。」大如上也。

古解中。「差」,謂差別。「趣」,即趣向。「修成契會」,謂令他獲益。語異意同,故云「如上」。

【疏】三、「取自言」者。如《五分》云:「五百金剛常隨侍衛,若佛三問,不如實答,便杵碎頭以為七分。」情怖故答。

三中。「金剛」者,即侍從力士,手持金剛杵,因以為名。如《涅槃》中,迦葉白佛:「世尊!昔十五日僧布薩時,有一童子,不善修習身口意,盜聽說戒。密迹力士,以金剛杵碎之如塵。云何如來視諸眾生,同於子想?」乃至佛言:「童子、力士,皆是化人,非真實也。為欲驅遣破戒、毀謗正法一闡提故。」

【疏】次佛訶中,總別分之。

【疏】初總訶云「汝所為非」者,縱放身心,理違事惡,故曰也。「非威儀」者,乖法式也。「非沙門」者,絕勝士也。「非淨行」者,業體穢也。「非隨順」者,違略起非,豈順教者?上來訶責,通諸戒也。

次釋呵相,總呵中,牒釋五句。初中,「理違」對心,「事惡」對身。三中,「勝士」,即目四果。「上」下,結示總意。束五為三:初、四就造業,二、五約違教,三據障道。

【疏】次云「告諸比丘說斷欲」者,止在此戒,故名別訶。舉法引喻,文相極顯,不復解也。

別呵中,初示別義。「舉」下,指文相。注中「無數方便」等,即「舉法」也;「如火炬」等,即「引喻」也。

【疏】文言「此為癡人」下,明舉過制戒也。

【疏】《多論》:「問曰:『佛大慈悲,兼無惡口,云何記犯言「癡人」者?』答:『稱實言之,非惡口也。此縛凡夫,具足愚癡。又大慈悲,訶責折伏,如今師資教誡之相也。』」

二、明制教。釋初句中,初科。《論》約二義以徵呵意:一、違慈心,二、有口過。答亦有二:初約「稱實」,答上口過;「又」下,次約「折伏」,答上慈心。以佛有三不護,故無惡口(身、口、意三,無過可護)。又折、攝二門,同為化物,故非無慈。

【疏】有人言:「但言其癡,不舉貪恚,以癡通故。」

釋偏舉中,初科。癡是貪瞋之本,舉本則餘二皆收,故言「通」也。《成論》云:「癡為二本。所以者何?若人無癡,則無貪瞋故。」

【疏】又解:「聖人制戒,非唯止惡,元為開道,是本意也。貪恚等惡,與福分相違。若論癡者,體是無明,正障於道,故今訶責,但舉其癡。」

二中。初敘教本,「貪」下,二、示偏意。俗修福分,道修知分。今訶道人,故偏舉耳。

【疏】「多種有漏」者,如婬所犯,墮於地獄,乃至人中依正惡報,至時廣引,故言「多」也。

次句中。言「婬犯」者,示業因也。據通諸戒,且約婬論。「墮獄」,即總報。「乃」下,示別報。文略餘報,故云「乃至」。今「廣引」者,《涅槃》云:「以貪欲習故,死入地獄、畜生、餓鬼。從彼得出,還為鳩、鴿、雞、雀。後得為人,復受黃門、二形、無根等身。」習因滋長,惡果無窮。因增果倍,非「多」何謂?

【疏】「最初犯戒」者,《僧祇》云:「邪舍劫初,先甞地味,通退欲著,惡法由興。」

第三中,引緣釋義。彼云:「過去世時,此界劫盡,時諸眾生,生光音天。後世界成,還從天降,身有妙光,神足自在。有自然地味,如天甘露。有一輕躁貪欲眾生,甞此地味,即生著心。展轉相倣,皆競食之。食已光滅,退失神足等。爾時輕躁眾生,即耶舍是,今日復於清淨僧中,先起漏過。」

【疏】「今當結戒」者,是廣教也。就此制廣,有五種意:

一、定其廣略,二教名體;

二、廣教所禁,不出遮、性;

三、託緣興廣,不出三性;

四、廣相所詮,不出四相;

五、制廣教意,不出六位。

第四,分章。初、後皆約能詮,餘並所詮。二即簡過,三是約緣,四即顯行。初兼二教,餘局廣教。

【疏】初、廣略二教,定其名體。如上序初,已為分別。

釋中,初科。指略,尋前可見。

【疏】二、明遮性者。由惡緣境,不可隨說,以義收之,大分為二。

第二遮性,總示中。上明「境廣」,別相難曉故;下約「義收」,總相從要故。

【疏】言「性惡」者,如十不善,體是違理。無論大聖制與不制,若作違行,感得苦果,故言「性惡」。是故如來制戒防約。若不制者,業結三塗,不在人道,何能修善?故因過制,從本惡以標名,禁性惡故,名為「性戒」。

性戒中。初釋性義。「性」即是體。違理之惡,從心而起,不由制有,故云「無論」等。「是」下,合戒義。初敘須制,「放」下,明立制。於本業上,復增制罪,故云「因制」。應知「性戒」之言,即業、制雙舉也。

【疏】言「遮惡」者,如伐斫草木、墾掘土地,威儀麤醜,不光俗信。聖未制前,造作無罪,由非正業,無妨福善。自制已後,塵染更深,妨亂修道,招世譏謗,故名「遮」也。所言「遮」者,能遮正道,故言「遮惡」;前之「性惡」,能遮福故。亦可此惡為教遮而生,故名「遮」也。

遮戒中。初敘過明惡。「威儀麤」者,失自利故。「不光俗」者,失利他故。「聖」下,約制釋遮。初示反前性惡,「自」下明因制成犯。「塵染更深」者,多違犯故。「妨道招機」,亦即自他兩失。「所」下,轉釋名義,有二:「遮正道」者,約過釋也;「教遮生」者,從制釋也。

【疏】有人解云:若論性戒,捨罪以求福;若論遮戒,捨福以求道。

古解中。性戒障三塗苦,近獲人天,故云「捨罪求福」。遮戒不專福善,遠慕寂滅,故云「捨福求道」。此亦一往以判,不妨遮性福道兼資。

【疏】故《智論》云:「十善十惡,名為『舊戒』;五篇七聚,名為『客戒』。」前十善惡,不假制有;若論篇聚,必假聖制。又《涅槃》云:「菩薩持性重戒,與息世譏戒,等無差別。」文廣如彼。

引示中。《智論》為二。初示名。縱佛未出,輪王亦制,由來恒有,如主常在,故名「舊戒」。佛出方有,法滅便無,去住不定,故云「客戒」。或可以上望下,合云「主戒」,以下對上,合云「新戒」。文中互舉,義必兩通。

問:「諸遮可爾。七支性惡,既是舊有,何以五篇七聚俱名『客戒』?」

答:「業雖舊有,制是新加,性涉二重,遮唯一制故也。」

「前」下,次釋義。配上「舊」、「客」,二名可見。次《涅槃》中,初引經文。彼「性重戒」,即目十善;「息世戒」,通命篇聚。

【疏】明知篇聚,制約世譏。以義求之,如初篇「婬」、「殺」,名性重也,下篇所制,名性輕也。遮亦輕重,所以自明。

結顯中。上二句通示廣教,「以」下,義判重輕。「遮亦輕重」者,二房、媒嫁為遮重,「提」等下篇為遮輕。又復三篇迭望,重輕可知。

【疏】問:「遮、性兩惡,皆有二能:一能違制,一能妨道。云何為遮?但以草木,由教而生,名之為『遮』。以性惡者,亦教遮故。」

問中。初牒二戒過齊。「二能」,即前釋「遮」中二義。「云」下,難得名不等。此躡後義為難。

【疏】答:「性罪三過:一、違理惡行,二、違佛廣制,三、能妨道業。遮罪具二,體非違理,故名為『遮』。」

答中。二過雖齊,然今但約違理一義,以定二名。

【疏】如《三千威儀》,四句辨之:「或有犯佛法罪,非世界罪,如制戒後,畜財、離衣等;二、是世界罪,非佛法罪,謂未制前,行殺、盜等;三、俱是者,制廣教後,犯婬、欺等;四、俱非者,未制廣前,殺草木等。」

引證中,四句可解。「佛法罪」,即佛制教也。「世界罪」,即違理業道也。一、三明業制單複,二、四論業道有無。此中正用一、三兩句,證前遮性違理有無,對文可見。

【疏】以此義推,未制廣前,無問道俗,以無教違,隨作性惡,但犯業行。故《經》云「是殺生,是殺生報」等,此豈唯俗,不攝道邪?而出家犯重,俗人者輕,由有無作戒可違故,又違略教。是以《律》文「最初犯戒」,明違略也。如《善生》云:「二人同罪,不受戒輕,受戒者重,違佛語故。」

義推中。即準第二一句,以明業道。初明道俗同犯,下引《淨名》,證通兩眾。「而」下,次簡重輕不同。此中乃據未制廣前。若制廣後,自可知故。僧有受體,略教可違,故重於俗。「是」下,引證。初引律本,證上違略;後引經文,證上違體。

【疏】三、明廣緣,必託三性。

三、託緣中。教不孤起,必假緣興。隨戒別論,緣相非一,約義通攝,不出「三性」。故立此義,統該篇聚。

【疏】言託善緣以興教者。如坐禪、讀誦、講導開悟,必以正命居懷,制伏煩惱,此名善法。方希名利,邪命自居,相雖是善,反成貪毒。壞心障道,勿過於此。是故大聖興教防之。

善性中。初標示。「如」下,顯相,有二。初敘過。「不受」、「殘宿」等,因「坐禪」比丘為緣;「同誦戒」,以「讀誦」為緣;「乞衣」、「過五六語」、「教尼日暮」,及眾學中諸說法等,並因「講導」為緣。「方」下,顯過相。「是」下,明制教。此中但明遮戒。若準《鈔》文,慈心殺人,互用三寶,則通性戒。

【疏】言不善緣以興教者。如十惡等,體是不善,能廣三塗,增惱障道,故聖因過,制教防之。

不善中。初標示,「如」下,示相。又二,初顯過,「故」下,明制。

【疏】言託無記緣以興教者。如草、土等,體雖無記,數作不已,外彰譏醜,內增心亂。故制防約,作者犯墮。

無記中,分科同上。緣雖無記,犯是有記,故結墮罪。若準《鈔》云「如比丘方坐,高談虗論,費時損業,癡狂睡眠」等,即約能犯之心,以明無記耳。

【疏】問:「若如此者,何故《成論》斷草木等,名為『無記』?」

答:「此對俗說,無非佛制,不礙福分,無招惡業,故名『無記』。出家不爾,現大人相。若有作者,與理相違,招謗障道,說為記業。不妨就緣,性是無記。」

釋疑中。初問。躡上犯墮,引《論》為難,出《業相品》。答中,初約對俗,釋通《論》意。「無非」字誤,古本作「由非」。「惡業」合作「惡果」。「出」下,次約違制,釋前結犯。

問:「前云遮戒,體非違理,今此那云『與理相違』?請為通之。」

【疏】四、明教相所詮,四字斯盡。

何者是邪?謂「犯」、「不犯」、「輕」與「重」也。若解四字,通決無疑,是則上品持律之最。

四、明所詮,總示中,初科。前示詮相。見翻能詮,總六十卷,所詮雖多,指歸四字。準有五字,「不犯」二字,合一事故。「若」下,結顯。

【疏】故《涅槃》云:「善解一字,名為律師。」有人解云,即「律」字也。「律」訓為「法」,「法」謂軌模。必約四字,以定儀體,豈不然邪?何名為犯?境緣具也。

次科。初引經文。但云「一字」,與上不同,故須通會。「有」下,次引他釋。一字是總,四字為別。總相通含,非別不顯,須從別論,故云「必約」等。

【疏】何名不犯?起對治也。何名為輕?因果微也。何名為重?反上句也。

牒解中。「境緣」,即通別兩緣。「對治」,謂通別二持。「輕重」二字,若望根條,即初篇為重,「殘」下為輕;若約戒儀,則初二為重,「提」等為輕;若五篇迭論,則「夷」重「吉」輕,中間三篇,並通重輕。

【疏】就此四意,二門分之:初列名解,二以義分。

【疏】就初犯持,各有二義:一者犯法,二者犯行。何名犯法?作過緣具,現違聖教,如諸戒本,斯「犯法」也。有自壞行,汙本所受,名「犯行」也。若與犯緣,而未相應,名為「犯法」。與犯相應,則名「犯行」。如此重解,極大繁矣。

次科別分,列名中。初通標。「犯持」,「持」即不犯。「何」下,別釋,又二。初列示法、行。「法」即聖所制教,「行」謂身口造作。「若」下,約已未以分。「如」下,結示。此中據理,合解四名,前標犯持,則通兩位。下釋但解犯中二義。須知四門,並具法、行。「法」皆約教,「行」並從人。名義俱同,故所不出。

【疏】舉犯法明,則有犯行、不犯行也。

次約義分,犯法中,初科。「犯法有犯行」,義見釋名;「有不犯行」,在下問答。所以文中標而不釋。

【疏】問:「與犯法相應,如上廣引,得有犯行。云何犯法有不犯行?」

問中。初牒前「犯行」,比難「不犯」。

【疏】答:「聖制戒本,不欲順過依行,正欲觀犯興厭,離過奉行。是故得明舉此犯法,成不犯行。若就犯行,無不犯行者,以具過緣,何得非犯?由善惡不俱故。」

答中,又二。初明犯法可具。謂教相明犯,意在成持,即取成持以為不犯。「若」下,明犯行不具。以犯不兼持,業性異故。

【疏】二、明不犯法中,亦有犯不犯行。有三不犯法。

不犯法,總舉中。「三不犯法」,初約犯中有開說不犯,後二約持明不犯。二是止持,三是作持。

【疏】一、開犯為不犯法。非是純淨名為不犯,以輕奪重,不違本制,名為「不犯」。如「大妄」開戲笑,「婬」、「摩」開淨、授,「離衣」開念捨等。若忘、失念,皆有小犯,是名「犯行」;當自攝持,名「不犯行」。

別釋,初中,又二。初標簡。「如」下,示相。「『婬』、『摩』開淨、授」者,「淨」對淫戒,《律》中怨逼三時無染;「授」對「摩觸」,《律》中若有所取與,相觸不犯。「離衣念捨」者,《律》中明相未出,若捨衣,或心念捨,或對首捨。又如「毀呰」開慈救,「掘」「壞」開不故,「觀軍」開有緣之類。言「失念」者,非謂染著前事,但遇此緣,彌須謹護。忘念即犯,攝意成持,故通二行。

【疏】二、起對治行,明不犯法。如諸戒對治,依修成就,則據不犯法,起不犯行。若於此法,生情厭背,懈怠不修,即是託不犯法,以成犯行。

次科,正明中。初標示,「如」下,釋相。即前四重,各有治法。即目此治,為不犯法。下約順違,以分兩行。

【疏】故《涅槃》云:「有四因緣,事雖似善,不得樂果。為勝他故,名利,眷屬,及以世報,雖修行善,非佛意故。」

引證中。初標示,「為」下,列釋。引此證上,不修成犯。

【疏】問:「戒又有言,『名譽利養,持戒所得』,如何《經》中乃訶非善?」

答:「深有旨也。若為鈍根,無由離惡,且勸持戒,徙惡從善,故舉世樂,以勸彼持,如文是也。若又樂福,無心涉道,非佛本意,故又訶毀。如上《涅槃》,即《戒本》末『戒淨有智慧,便得第一道』。轉鈍為利,豈不然乎?依此修行,不名為利。是於二法,立不犯行。」

問中。引《戒本》偈,並上經文,呵、歎相違,故須通會。答中分三。初句總歎,「若」下,別釋。初釋戒文。「徙」,猶改也。「世樂」,即名、利、生天。「若又」下,次出《經》意。初正釋。引《戒本》以合《經》文。準知《經》局利根,《戒》通利鈍。利根捨福從道,故云「轉鈍」。非出離道,故「不為利」。「是」下,三、結示。「二法」,即以世樂、對治為不犯法。「鈍」對世樂立不犯行,「利」就對治立不犯行。是知世樂,鈍者成持,利者名犯。

【疏】三、明制不犯法,以明二行。如安居、說恣,並是聖制,依教而行,成不犯行。反說不依,即是犯行。

三中,標釋同前。此中即約制作之法,違順以分。然上下義門,文句交雜。欲令易曉,為圖括之。

【圖:X39p0807_01.gif】

【疏】次將違順、難易,用條前法。

【圖:X39p0807_02.gif】

【疏】若舉犯法,以明犯行,順犯法成,違聖制意。(佛說戒本,但明犯相,依相而行,是順戒本。聖制欲使違法。)

舉彼犯法,明不犯行,違犯法成,順聖制意。(文中雖列婬、盜犯夷,我不婬盜,豈非違法?)

違順中,犯法為二。初約作犯,明犯行。注中。初示「順法」,作犯之行,與教合故;「聖」下,明「違意」,戒本顯犯,意在持故。「舉」下,次約止持,明不犯行。注中。示上「違法」,止持之行,反犯相故。不釋順意。

【疏】二、舉不犯法,明二行者。

【疏】先解開犯為不犯者。舉此不犯法,明犯行者,順不犯法成,違聖制意。二、不犯行者,佛意乃至戲笑,亦不許故。此不犯法,明不犯行,違不犯法成,順聖制意。

「不犯法」中,三位同前。初中,又二。前明犯行。即諸戒「不犯」文中,或結小罪者,則有犯行,違順同前。二中不犯行。即約攝念現前,不違小罪故。

【疏】二、就起對治行,明犯不犯。三、就前制不犯法,明犯不犯者。順法即順意,違法即違意,並可解耳。

次、合明中。前別列二位,後合示違順。由此二不犯法,即是止作二持,是故順則法意兩順,違則法意俱違。

【疏】上解違順,次明難易。初舉犯法,以明不犯。此行易成,離重過故。次舉不犯法,明不犯行。此行難成,自非專至,何由不犯?如戲笑等,可以情求。

次、難易中。以順法持戒,可有難易,是以但明不犯行耳。違法毀戒,本非所論,故無犯行。文中,初結前總標,「初」下,舉法別釋。初、明犯法。「易成」,可解。次、不犯法。「行難成」者,離輕過故。

【疏】三、明輕法生二行者。

或有輕法生輕行,如具緣殺草木,輕心卒爾作等。或輕法生重行,害心殺蟻子等。

三、輕中。初總標。「或」下,別釋。壞生、殺畜,同是「提」篇,俱名「輕法」。「率爾」、「害心」,業有輕重,故分二行。《成論》云「害心殺蟻,重慈心殺人」是也。

【疏】四、就重法中生二行者。

具緣行四重,三時無悔心,是名重法生重行。或本無方便,後無隨喜,事不得已,此重法生輕行。

四、明重中。標釋同上。「四重」是重法,「三時」具缺,以明兩行。「不得已」者,如慈心殺父母,互用佛僧之類。

已上四位。前二法行,並就制論。後二不爾。法依制罪,輕重齊均。行約業道,重輕乃異。

【疏】五、明制廣,意唯六位,所謂深防、限分、約相、示過、心境、內外。各有通別,所引如後。

五、明制廣,標中。「六位」各有通別。五、六二位,文雖不出,準前可說。

【疏】初解深防。

【疏】言通制者。元聖制戒,為止業因。造業已來,必由三毒。無以卒制,且約身口。二業既清,心自沈靜,能見過本。望其本意,為防心也。未了心性,約相遣塵,故制四重,以為道體。對四制餘,並號「深防」,恐犯四本,制餘令護。何以知然?配篇種類,可以知也。

深防,通中,為二。前明四重,止得名防。「對」下,次明餘篇,始彰深義。初中,又二。初通示制意。動心結業,能感後果。業即是因,故云「業因」。「造」下,次明制教方便。初敘業從心起。「無」下,明制外防內。「過本」,即三毒。「未」下,明依境立制。毒心微細,鈍士難知,隨過禁制,故云「約相」。能清心本,故云「遣塵」。言「道體」者,道無別體,即本淨心。心隨染緣,與道相反,故禁重惡,還復本淨,無漏聖道,由此而生,故云「體」也。次餘聚中。以下篇諸戒,近防四重,遠禁本心,即深防義。「種類」收戒,如下「殘」中。

【疏】有人別解,約戒以明。故云:「過犯未窮,預加重約,禁微防著,故曰深防。如觸尼臂,犯夷等類,亦易解也。」

釋別中。初標他解。「約戒明」者,示別相也。「故」下,引示。初釋名義,「如」下,舉戒顯相。且明「尼觸」,四戒俱爾。又如「用、飲蟲水」,為防殺畜。「搏比丘」,防打之類。

【疏】言限分者,亦有通別。

【疏】通為防心。善惡之本,緣想輒起,無非我倒。因之結業,迷墜生死。故隨限分,還制其心。故《律本》云:「心念作,發心作,皆名犯也。」

次明限分,明通中。謂教必被機,機分大小,教有淺深。大教被於上根,制其瞥念;假宗被其中品,但齊重緣;有部則被下流,須形身口。隨其根器、力分堪任,故云「限分」。此中,且據本部假宗以明。初句標示。「通防心」者,指一切戒也。「善」下,委釋為三。初敘起業。上三句明從心起。業通「善惡」,故兩舉之。此中論犯,唯明惡業。熏習力故,任緣而發,了無從始,故云「輒」也。「我倒」,即煩惱道。「因」下,明成業,即業道。「迷」下,明受報,即苦道。二、「故隨」下,明立教。三、「故律」下,引《律》證。「發心」、「心念」,如上已釋。

【疏】然有諸師,不立此義。戒約身口,何處明心?然身口具,非感善惡,終在思心,判成業道。如上「持犯成就門」說。

斥異中,初文。自昔傳弘,不分宗旨。故執有部之義,以難假宗。「然身」下,還用假宗,反攻彼計。指「如前」者,以持犯成就,三機差別,即「限分」義故。

【疏】如《見論》中,「若制心戒,無得脫者」,據獨頭心。上明心念,據重緣心,即是下凡限分制也。

次科中。《見論》文意,但制身口,順彼所執,故須通之。初牒論。「據」下,決通,又二。初釋通《論》文。「獨頭念」,即瞥爾也。「上」下,次示前律意。是則假實兩分,大小不濫矣。

【疏】若就相論,可有修學,並是限分。又如「漏失」,僧殘尼墮,限分之相,於此彌彰。故光律師云:「制為當機,正存力分。若未能行,雖作無犯。」如斯等戒,其例是也。

明別中。初三句,約義總示。言「就相」者,即指戒條,正彰別義。「又」下,舉相別顯,又二。初約報以明。文中,且約「漏失」顯異。又如「八事」、「四獨」、「言人」、「紡績」、「染心衣食」之類,尼限分也。漏失、二麤、二房、不定、提舍之類,僧限分也。即僧尼不同戒,如下隨篇所明。「故」下,次引古解,就機以辨。三根強弱,不可一制,故云「存力分」也。無知之罪,對根三別(上根即結,中根五夏,下根不結)。四依、百一,二房、畜長,上士高逸,不樂從聽,下流志弱,不能專制,教既開聽,故云「作無犯」也。

【疏】三、言約相。

有通制者,心過難形,以境分相,諸篇聚者,約相可求。

別歷約相,如盜五錢,度人問親之例。故光師云:「過損理違,道俗俱禁。依王國法,準俗制道也。」

約相中。初標。「有」下,釋。初明通相。即篇聚所列一切諸戒,條別顯然,故總名「相」。次明別相。且舉盜戒,如盜五盜四等。《律》因盜人令出家,故制問親,並屬盜相。「故」下,引示。亦且據盜,餘則例然。如「淫」則正道、毛頭,「殺」則讚歎、教遣,「妄」則凡法、聖法。下篇諸戒,一一各辨,思之可知。

【疏】四、示過者。有戒斯是。別相示過,如戒緣中,佛重出過,婬如蛇口如火如刀,酒大不善,各有十過。故光師云「罪狀未興,預彰過兆,逆頒譏醜,使耳目聞見」等是也。

示過中。初標,「有」下,釋。初句明通。以一切戒並是過相,《律》並呵云「非威儀、非淨行」等。下明別過,且舉婬、酒。「漏失戒」云:「云何不淨手受人信施?」、「二房」引龍、鳥,「兩舌」舉野干,「畜寶」示四患等,皆謂顯過相也。「佛重出」者,望前通呵,故云「重」也。「淫」中過相,如文所列。「酒十過」者:一、顏色惡,二、少力,三、眼視不明,四、現瞋恚相,五、壞業資生,六、增疾病,七、益鬪訟,八、無名稱,九、智慧少,十、命終墮三惡道。「各」字恐誤,合是「略」字。以酒過多,且明十故。「故」下,引古顯意。無過先示,故云「逆頒」。「頒」合作「斑」。

問:「婬酒二戒,過起方制。那云『罪狀未興』?」

答:「雖託前緣,意絕後犯。故知前為起教,皆是最初。望後當機,故云『未興』耳。」

【疏】五、心境者。有戒斯是。無有單心而犯戒者。有人云:「如不學等,可有境邪?」今解不然。同此學境,何得無邪?故光師云:「緣無定據,心相易流,境有美惡,心有濃淡。」或約心從境,如婬、酒戒;或制境從心,如盜、殺等;或以心境相應,方始成業。

心境中,初明通義。「無單心犯」者,即如《母論》:「犯必託境,關心成業。」心不孤起,境無獨立,未有一法不由心、境,故言「通」也。下斥古解,彼謂不學之罪,起心即犯,不待造境。然不學有二:初起斷心,若頓若漸,竝對前境;又隨事無知,別結不學,亦即對境,但於學境,心有背耳。「故光師」下,次明別相。初總示差別。「緣」即是「境」。四句隔對,尋之可見。「或」下,別配戒相。文列三句。初句唯局淫、酒。二、三兩句,則通諸戒。上二即境想後四句,下一即是初句。

「若爾,此即是通,何得云別?」

答:「隨諸戒相,句法不同。如殺則人、非人別,盜約有主、無主等是。」

【疏】六、內外者。

犯不自成,成由緣集。因藉萬差,要唯內外。如情道等為內,非情道等為外。就情中,食飲為內,衣服為外。如是例準。

內外中,標釋可解。初明通者,一切諸戒,無出二境:性戒竝情,如七支等;遮多非情,掘地、房、酒等。「就」下,明別相。「衣」、「食」二種,計是非情,但隨身用,故判屬情。而約資用,以分內外,如「三十」、「九十」別相可知。(後二通別,文中隱略,約義分耳。)

六位中,初、二相對:深防約教,限分從機。三、四相對:約相,明篇聚重輕;示過,彰行業麤細。五、六相對:五則心境合論,六乃單明前境。

【疏】注中「集十句義」下,明結戒益義。就此十句,分二:

初有三利,明此戒法,生眾功德;

次有六利,明生別人,滅惡成善;

次有一利,興建正法行也。

三、修奉益中,即釋十利。大聖立教,利益無邊,取其簡要,且列十種。標分為三。「戒」為能利,「眾」、「別」、「興建」,即為所利。

【疏】言「攝取於僧」者。由制廣教,能治別人七支等過,故名為「攝」。自行既立,同和號「僧」也。

「令僧歡喜」者,半月一說,行淨無違,故歡喜也。

「令僧安樂」者,依教修成,必感大果,用以適神故也。

僧利中。初攝僧者。制戒治別,別聚名僧,即是以戒攝別入僧。次釋歡喜。云「半月」者,以說戒檢行,淨穢兩明,能令眾喜。三、釋安樂。舉後聖果,以顯因心。「適」即是悅,「神」即識心。

問:「與第二何異?」

答:「『喜』謂現預淨僧,『樂』乃後必剋果。二利同就因論,所對現當兩別。」

【疏】就別利中,初有二利生善,後四滅惡。

【疏】「未信令信」者,由制此戒,威儀動人。《善見》云「諸未信者,作如是言『沙門釋子,勤心精進,難作能作』」等。

「已信令增」者,謂先學戒,見後來者,生大信心,「云何是人盡形求法,一食修道」等。

次釋別利,生善中。初釋未信。約「威儀」者,世多取相,故能「動人」。下引《善見》,出彼信詞,由觀外相,而知內德故。「難作」,謂禁制情欲,修苦行故。次釋已信。「先學」,即是已信。「生大信」者,即是增長。「云何」下,亦出彼詞,偏舉難事,以彰可信。

問:「今始制戒,那有『先學戒』者?」

答:「先有略教,禁三業故。或可制後,展轉相望,而分先後。」

上二生善,初對在家,故歎「沙門」,次即出家,故指「先學」。

【疏】就滅惡中。

言「難調」者,《善見》云,破戒作惡,心性剛強,內無差恥,故曰「難調」。佛為制戒,訶責治罸,不得動轉,改過悔伏,故曰「調順」。

「慚愧」者,清淨行者,制戒治惡,不入眾數。布薩自恣,清淨具足,故曰「安樂」。

「斷現漏」者。由不覆情,隨塵起染,若打若死,斯現有漏。制戒防止,無上諸過,故曰「斷」也。

「斷未漏」者。若不陳悔,生業無窮。由依廣教,洗心悔過,盡形行學,障於來惡,故曰也。

滅惡中。初釋難調,引《論》顯相。文列三句,上句身口業,下二句意業。三業不善,則名「難調」。「佛」下,顯益。七、九治罸,隨犯治之。文中略舉「呵責」,餘可準知。次釋慚愧,謂惡者折辱,善人無惱故。文舉「說、恣」,由此二法,必取行淨;若羯磨僧,則通持毀。三、釋「現漏」。言「不覆」者,「覆」猶護也。遭打橫死,惡疾迍難,皆為現報。四、斷未漏。「生業無窮」者,此通生、後二報。「盡形行學」者,且約上篇犯重為言。餘篇悔法,俱障來報,義可知也。

此四滅惡,前二止業,並據治罸,後二除報,必約懺悔。然止業除報,正在治、懺。莫不皆由制戒而生,故功推戒耳。

【疏】三、明「興建正法」者。如《見論》云:「『法住』三種:一、學正法久住,由人奉修三藏教法,攝在己用,即行所依故也;二、信正法久住者,謂三藏中所說諸行,十二頭陀、威儀、禪定是也;三、得道正法久住者,由依教行,得成四果及涅槃道,後有此益,並由制故。」

釋興建中,引《善見》三相。第一約教,非學不解;第二是行,非信不行。是以前二首標「學」、「信」。第三約果,則明教行,功不虗設。

【疏】就此三相,前後為言,初教次行,後明果也。人多讀教,少有依行,以無信故。如《大論》云「信為道源功德母」也。若無信者,雖入佛法,都無所益,以不依行,無所得故。若依教修,必剋聖果。即是制戒,功德道興,誠不虗設也。

明次第中。初、正指次第。「人多」下,釋其所以。初句明教。「少」下,示行。「《大論》」,即《智論》。聖道從始,故喻如「源」。眾善由生,故同於「母」。「若」下,明果。三法相須,一不可闕。今時學教,唯事講說,身履非惡,略無慚愧。請詳祖訓,少警內懷。不爾,則妄認祖宗,實非苗裔矣。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二上之二

【疏】就釋戒本,四種分別:一、釋名;二、定句多少;三、決通諸戒;四、配人犯相。

次釋戒本。

【疏】言「釋名」者。何謂戒本?由犯制戒,戒為緣本也。又約緣雖制,文略未顯,更以辨相,廣張行體,略為廣本。又云,即是半月說之所本,所以文云「欲說戒者,當如是說」。餘同前卷。

釋名中。初標問,「由」下,釋通,有三。初、約緣起釋,「又」下,次、約廣解釋。《律》敘緣起,發後制戒,後列廣相,釋前戒文。故約前、後,以彰「本」義。即前五義中,「教本」一義。「又云」下,三、約說戒釋。欲近取證,故重舉耳。道、行、聽三,前已廣,故略指之。

【疏】二、定句,張、縮為二。

【疏】若依佛解,分為九句:

初、「若比丘」,總舉受、隨也;

二、「共比丘」者,離明受也;

三、「同戒」者,別明隨也;

四、「不還」者,體淨不捨也;

五、「戒羸」者,體微生厭也;

六、「不淨」者,明業過也;

七、「畜生」者,列犯境也;

八、「波羅夷」者,結罪名也;

九、「不共住」者,治罸法也。

定句中,初張分九句。

【疏】二、以義縮,但有二意。初之五句,合之為一,成比丘體,有犯重義。下之四句,託緣分相。

若立略本,四句收盡:一、是犯人;二、所託相;三、犯法成;四、結罪目。

次、義縮,有二。初縮為二。言「託緣」者,即上「過」、「境」;言「分相」者,即上「罪」、「治」。「若」下,次收為四:初即總上五句;二即第七「犯境」;三即第六「過業」;四即收前八、九。前、後諸戒,句數雖多,不出此四,故云「略本」。上明「張、縮」,止就當戒。更立此四,該通一切。

【疏】三、「決通諸戒」者。

【疏】初句「比丘」,義該八篇,文局上六。「眾學」、「七滅」單列持相。然非比丘,無由可犯。故《律》眾學,廣解辨相,明比丘義。但結集翻譯,不欲繁文,故略不出,可以知也。

決通中。初句分二。前總示通、局,「眾學」下,別顯後二。上二句示文無,次二句顯義有。「故」下,準《律》廣解,可驗文略,故知西土梵本必具。

【疏】第二、第三,「共」、「同」兩句,釋成得戒之人,成初「比丘」之義。通、局雖別,義該八篇,文局初戒。四、五兩句,文義俱同。

次四句中。前釋二、三。云「通、局」者,「通」謂初句,總舉受、隨;「局」則二、三,各明受、隨。兼前釋後,意顯通該。次釋四、五。亦是文局義通,故指同也。

【疏】昔解云:「此戒愛染久習,卒難捨離,不障初果,故開捨染。殺、盜不爾,違損事大,不開捨也。」

斥古中,初文。彼謂唯婬開捨,四、五二句,不通餘戒。初果見惑已破,思惑全在,雖起貪欲,非婦不婬。故在僧中,欲心設起,則捨戒還家,故有欲飽還來之事,故云「不障初果」也。

【疏】今解不同,強、羸二捨,義通諸戒。文約婬法,欲成極罪,故須「不捨」之言。如《律》云「若犯波羅夷,無覆開懺」,此則通也。諸篇不明者,略也。

正解中。初二句明義通;「文」下,示文局;「如」下,舉例。「無覆開懺」,六聚皆然,豈得滯文,不通餘聚?故知不爾。

【疏】又解:「此之四句,並釋比丘具戒成犯。初戒立法故有,餘篇準式故無。」亦有道理,智能解也。

他解中,初示。初有餘無,於義可見。「亦」下,歎美所解,於義可取。

【疏】六、七兩句文義,當戒所收。

六、七。正明業境,戒戒不同,故文義兩局。

【疏】八、九二句,義兼下篇,文列初四。以有微犯,不應說戒,則「不同住」,同如棄者。

八、九中。初示通局,「以」下示義通。

【疏】第四隨結。

【疏】約人明之,無制戒時事義足者。既無後犯,一結便足。若文不具,生疑託緣,則更開結。或約一緣,或至七、八,如「為女說法」及「別眾」等戒。

第四,通明中。初明制無頓足,以機起不時,故多重制。「既」下,明隨犯單、重。初、明單結。「若」下,次、明重結。「為女說法」,初制不得,後開智男。「別眾戒」,初制不得,次開病時、施衣、作衣、道行、船行、大會、沙門施等七緣,凡七番再制。文言「七、八」,且趣舉之,尋《戒本》中,無至八者。

【疏】今約初戒,一人隨結。配句屬當,則有三位:

第一、第六、八、九,四句,則屬本制邪舍故也;

第二至五,戒微故立;

第七畜生,心迷故有。

《律》中廣相,故不敘之。

別明中。初總舉。「一人隨結」者,謂因人則制,此戒凡對三人,前後異時,則是各對一人耳。文列三位,屬當顯然。指《律》廣相,備見注文。下疏自釋,故不繁引。

【律】若比丘。

【疏】次就戒本。

【疏】「若比丘」者,如《善見》云:「『若』者總名,不屬一人。」隨有佛法,具戒之徒,皆持犯法,故云「若」也。如世律令條別,顯諸犯者不一之謂也。

牒釋,初句,釋文中。「隨有佛法」者,此約處也。「具戒之徒」,即就人也。「犯法」,即指《戒本》。依教守制,故云「持」也。「如」下,舉俗律助顯。

【註】佛言:「『若比丘』者。」

【疏】就注解中分三。「若比丘」者,標列釋由也;「名字」已下,總列眾名也;「是中」者,結定犯人也。

釋注,總分中。謂上三字是標,下列釋之由耳。

【註】「名字比丘、相似比丘、自稱比丘、乞求比丘、著割截衣比丘、破結使比丘、善來比丘,受大戒白四如法成就得處所比丘。」

【疏】言「名字比丘」者,《善見》云:此是總名,通邪、正及未具也。「如請比丘,以設檀會,沙彌未具,入比丘數,是『名字比丘』也。」又如《涅槃》:「雖未受十戒,亦得受請。」故知通名。

列眾名中。初文《善見》。初示名通。「如」下,舉例。「又」下,引證。

【疏】言「相似」者,如《善見》云:「謂『犯重』者,內實破戒,威儀相貌,似持戒者,其實破戒,故名也。」

【疏】言「自稱」者,《十誦》云:「有『賊住』者,剃髮披衣,自言『我是比丘』也。」

【疏】言「乞求」者,如《善見》云:「既出家已,隨須衣食,如法行乞,以四海為家居,離於邪命,故曰『求乞』。」

四正釋中。「隨須行乞」者,示無盡法故。「四海為家」,無親疎故。

【疏】如《大論》云:「『邪命』者,略說有五:初求利養,改常威儀,詐現異相;二、自說於己所有功德;三、強占吉凶;四、高聲現威,令人畏敬;五、說自得利,激動令施。非此邪心得利活命,故曰『正命』,如『八正』中。」

次引示中。「五邪」,初是身業,餘四口業,身、口現相,心規他物,故云「邪命」。八正道中,「正命」一種,為離邪命,故名「正道」。餘皆可解。

【疏】「著割截衣」者,有二利故:一毀全相,離自貪故;二既碎雜,不為王賊之所剝故,常得資身,有長道故。

【疏】「破結使」者,修道進德,惑盡解滿,理解心明,永無業惡,即發具戒,從緣而感,故曰也。

【疏】言「善來」者,道成初果,親感至聖金言命之,便得具戒,故曰也。

【疏】「受戒白四」者,即如今時感戒者也。

總論八種,前五約名相,後三據受體。又三中,前二唯局聖,白四通凡聖。又上二中,「破結」局四果,「善來」局初果。所以無「三語」者,或是趣舉,故文略之,或是但據聖凡三位,或可凡中三語已廢,故所不出。

【註】「是中『比丘』者,若受大戒白四如法成就得處所,住比丘法中,是『比丘』義也。」

【疏】次解第三。「是中比丘」者,明此婬戒犯重比丘也。

【疏】有人云,「是中」者,總舉八種也;「若受大戒」者,別標定也。前列八種,或有名濫,如沙彌、外道,雖名「比丘」,不犯夷也。或有相濫,似「割截」等。或時行濫,如「乞求」、「破結」等。或言說濫,如「自稱」也。或時體濫,如「善來」、「羯磨」也。上列諸位,不必犯重。或時少分,或復全非,皆非「共比丘」義。所以結中,偏牒第八,釋成《戒本》「若比丘」也。

次科,簡人中,他解,初文又三。初點文。「前」下,釋總別所以。「行濫」中,「乞求」未必具戒,「破結」據是體濫。然有「破結不發戒」者,如「白衣羅漢」之例。「上」下,結合。「少分」,如行、體。「全非」,如名、相等。

【疏】所以然者。上八所列,但明三受,自餘五種,相因而立。若欲犯戒,終約受體。「破結」一受,乃是無學,「善來」初果,聖無犯法,皆不同也。今約比丘學戒,唯「羯磨」受,是末代法,故牒解之。

顯意中。初、簡非受。「破」下,次、簡餘二受。

【疏】此中,須引《刪補羯磨》。末代戒緣,具足五種,廣分別說。緣成得戒,緣差不發。既是大事,無宜輕削。

囑援引中。初指文。「五種」者,一、能受人;二、所對境;三、發心乞戒;四、心境相當;五、事成究竟。「既」下,正勸。結文。

【疏】次解結文。

【疏】「若受大戒」,簡沙彌也。「白四如法」者,羯磨成就緣也。言「白四」者,簡非羯磨受者,即如「破結」、「善來」之徒也。言「如法」者,除七非法,成前如相也。「得處所」者,僧數滿足,結界成就緣也。「住比丘法」者,簡定俗人、外道也。或雖比丘,心住無記,病緣等障,不守本性者,則不住比丘法也。「是比丘義」者,則是《戒本》犯法、犯行比丘義也。

牒釋中,五節。初、約位簡。二、約法簡。三、約人界簡。四、約眾簡,文中又二:一、對俗簡;二、約緣簡。上四簡濫,第五顯是。

【律】共比丘。

【疏】「共比丘」者,明犯重也。受戒法儀,共餘比丘,則無別也。所以出者,若所受體同,可有犯重;體或不同,則無有犯。故有此同,釋諸疑網也。

次句中,初文為二。初正釋,「所」下,示出意。

【註】佛言:若共餘比丘受大戒,白四羯磨,乃至住比丘法中者,是謂「共比丘」義也。

【疏】注中,「若共餘比丘」者,謂釋迦一化,現、未兩時,三天下內,所有僧尼,白四受者,同有犯也。若緣差互,少一非受。雖復犯過,不名夷重。以不「共戒」,無戒可犯也。

釋注中,初、釋同義。「釋迦」等者,舉一佛所化,簡餘佛故。「現」、「未」約竪論。「現」即佛在,「未」則滅後,通於像末,盡六萬年也。「三天下」據橫說,且就一往,不被北洲故。「僧尼」位別,羯磨受同,故通舉之。「若」下,次、釋不同,即本受不得者。「緣差互」者,且論能、所。「能」即受者,身帶遮難,無心乞受,衣、鉢不具等;「所」對雖多,然亦不出人、法、事、處,四法有乖。準此而言,本受緣非,無犯明矣。

【律】同戒。

【疏】言「同戒」者,佛所制戒,隨行通行。但受無隨,亦無戒護,故雖犯違,法不同也。

第三句中,初文。依體起持,故名「隨行」;一化齊奉,故曰「通行」。「無戒護」者,此謂受時不起持意,納體不得,亦非同戒,如後問答。

【註】佛言:「我為諸弟子結此戒已,寧死不犯。是中共餘比丘一戒、同戒、等戒,是名『同戒』義也。」

【疏】注中釋之,不過教、行。「我為結戒」,教法同也;「寧死不犯」,行法同也。今隨教、行,兩釋其相。

【疏】先就教者。如佛制教,數雖極多,咸明止惡,名為「一戒」。對人共學,名為「同戒」。莫不數齊,名為「等戒」。如《十誦》云:「同入比丘學法者,百歲比丘與初受者同,初受戒者與百歲者同。又同心、同戒、同說波羅提木叉故。」

釋注中,就教分二。初釋。「止惡為一戒」者,戒雖無量,止惡不異故。「對人為同」者,三乘俱稟故。「數齊名」等者,皆納具足故。「如」下,引證。前明新舊同者,標示同戒。「又」下,別舉三同,釋成同相。「同心」,收見、利二和;「同戒」,即戒和;「同說」,攝身、口、意三和。

【疏】次就行解。隨體無殊,名為「一戒」。對人興治,持義不異,名為「同戒」。齊防塵沙,名為「等戒」。

就行中。奉持萬別,皆名「隨行」,故為「一」也。後二同前,約行為別。

【疏】問:「斯之『隨行』,據初受言,後行乖願,可非犯者?」

問中。指上所解,並據初受行淨,可有「同」義;後乖有犯,即不名「同」。

【疏】答:「此句來者,釋成願、行,有感戒也。前列『共』者,明同受願也;後列『同』者,明同隨行也。若受戒時,且論受願,無思學行,則但虗願,不感戒也。」

答中。初、明立句本意。「若」下,次、明二戒相須。

【疏】故《涅槃》云:「是人唯具作戒,不具無作戒,戒不具足。」如《薩婆多》:「無淳重心,不發無作。」

引證中。《經》、《論》二文,並證初受,無心持奉,不發戒體。「不同」無犯,文據甚明。

【疏】故《律》明此,恐人濫犯,文列「同戒」。願行相投,白四受後,犯非則重;空願無行,後雖行非,無戒可違,不入犯法也。

結意中。初標示《律》意,即指戒文也。準知發體則有戒可違,不發則無法可犯。

【律】若不還戒。

【疏】言「不還戒」者,釋疑故也。「後戒羸」者,自生疑念:「前制犯重,心樂道法,有戒可違。今我於佛,生厭不樂,為有戒在,同前犯重?為無有戒,無重可犯?」故今佛釋:「若不樂者,聽捨還家,後欲修行,得度得受。」

第四,釋文中,初科。上二句標示,「後」下,委釋。初敘疑。「後戒羸」者,即欲犯過人,戒力微劣也。「故」下,釋疑。若據戒文,但標不捨,注中乃以捨戒反釋。

【疏】所以開者。凡夫退位,知何不為?帶戒犯非,業則難拔。故開捨戒,往來無障。即是大聖善達機緣,任物垂教,號「法王」也。

次科,初敘機劣。內凡已上,不羸不捨,已前皆容有退,故云「退位」,即外凡也。「故」下,顯開意。「往」謂開捨,「來」謂再受。善、惡兩通,故云「無障」。「即」下,結歎權巧。「王」者,得其自在。於法自在,故稱「法王」。

【疏】《增一》云:「僧伽摩比丘,七反降魔,後更受戒,得成羅漢。自今捨戒,聽齊七反;若過,非法。」《十誦》云:「尼若捨戒,轉為男者,亦得出家。」

三中。初引比丘開限。降魔不免破戒,故先捨之,極齊七反,已外不開,開中制也。次引《十誦》,明尼不開。轉根方得,反知不轉,即障出家。又《伽論》中「尼捨再受,即成賊住」是也。

【註】佛言:「若有比丘不樂梵行,聽捨戒還家。復欲出家,於佛法中修梵行者,應度出家,得受大戒。云何不名捨戒?若自顛狂、心亂、痛惱、瘂、聾,又向如是人前,及中、邊人等互捨,不成。若戲,若眠,若無知人,若自不語,若前人不解,並不成捨。若言『我捨佛,捨法,捨僧、和尚、戒律』、『我受家法』等,是名『捨戒』也。」

【疏】注中,「云何不名捨戒」下,分二:初、「自顛狂」下,心境不了,雖捨不成;「若言捨佛」下,對境彰成,文相可解。

注文。前段即敘佛開,上科已示。故從「云何」下,分其文耳。

【疏】就捨戒中,義分四門:一、汎列經論捨相不同;二、漸頓異;三、捨善已未;四、具捨緣。

【疏】言「汎列」者。如《雜心》說:「若捨、命終、斷善、二形生也。」《善生經》加「受惡戒時捨善戒。」《俱舍論》:「八戒期心,盡夜分終,故捨。」且列如此。

捨戒中,初科。若準注文,但明作法,統括諸文,則有六種,故云「汎列」。「《雜心》」四捨,言「若捨」者即「作法」,「斷善」即起邪見。「《善生》惡戒」,即惡律儀。上五通五、八、十、具。《俱舍》「期心」唯局八戒,義兼五戒。言「且列」者,示未盡故。

【疏】二、漸頓者,即作法捨中。如《律》「我作沙彌、五戒」等,是漸也;「我作白衣、外道」等,為頓也。

漸頓中。初標簡,「如」下,列示。隨有退墮,漸、頓並開。

【疏】三、明捨善已未者。

問:「今捨戒者,為捨已生隨行為因之業?為捨初願本受無作體邪?」

答:「已生為因,不可捨也。得聖無漏,方傾善習。今所捨者,止是本體,更不相續。故《雜心》云:『言捨戒者,戒身種類滅也。』」

三中。初標科。「善」,謂隨中二持之行。未捨之前,所有持行,名「已生善」;後未修者,名「未生善」。今明捨戒,為捨何者?

問中乃約「行」、「願」兩審。答文方見「已」、「未」存亡。

答中。初答因業不失。結業在心,行功不滅,故不可捨。及證初果,無漏智力,達罪福性,漏業方傾。(「習」合作「集」,謂集因也。)「今」下,次明無作體失。「本體」,即無作。「不相續」者,失未生善也。「故」下,引證。「戒身」,即受體無作。「種類」,即相續善行。二皆云「滅」,證上可知。

【疏】四、明具緣明捨,有五。

四中。戒假緣成,還從緣謝。受、捨各五,相反可尋。

【疏】初、體是比丘住自性者。

初、云「住自性」者,即具本受體也。

【疏】二、所對人境。如《多論》云:「若無出家人,隨得白衣、外道,相解者成。」

二、明所對,開教從緩,不必本眾。

【疏】三、有捨心。謂有欣猒心、作捨心、決定心、住自性心、久思心、歡喜心、自有心、寂靜心。反上八心,則不成捨。

三中。「八心」,注云「意欲在家、念父母」等,又云「不樂梵行,猒比丘法」,即忻俗猒道。「作捨心」,謂欲棄捨也。「決定」者,非進退也。「住自性」者,自知是比丘,非狂亂也。「久思」者,非朝夕也。「歡喜」者,無所悔也。「自有」,非他逼也。「寂靜」者,心專一也。

【疏】四、心境相當。如《律》:「中邊不領,前人不解,並不成捨。」

四中。指《律》,即如注引。

【疏】五、一說便成。《多》云:「『受捨相對,理宜相準。何故難易不同者?』答:『相違對故。一、求增上法,如上高山,多緣多力;捨戒退道,如高墜下,故不須多。二、不生前惱,若制緣多,便言「佛多緣惱,受須多人,捨何須也?」三、受如入海採寶,捨如失財,王、賊、水、火,須臾蕩盡。四、受容預心,捨對境情逼。喜帶戒行非,一語開成捨,尚不依行,況多緣也?』」

五中。初標緣,「多」下,引示。初引問受捨緣相難易,可知。且取作法,受須白四,捨唯一說。答中。初句通答。善惡天別,故云「相違」。立法難易,故云「對」也。「一」下,別顯四義相對。初、三約喻,二約立教,四就機宜。

【律】戒羸不自悔。

【疏】言「戒羸」者,對前強不捨,此明羸不捨也。謂樂俗緣、園田、家業,便於佛道生毀、生惱,持戒力劣,名之為「羸」。若犯則棄,由體不捨,對前強、弱同戒解,有戒成犯重也。

第五句,釋文中,初牒示。「強不捨」者,謂非愁憂、思念也。「謂」下,釋相。初釋「羸」義,「若」下,顯立所以。

【註】佛言:「云何戒羸不捨戒?若有比丘,常懷愁憂,不樂梵行,厭比丘法,意欲在家,便言『我念父母婦兒親里、村落城邑、園田家業』、『我欲捨佛』乃至『學事』等是也。若作是思『我今捨戒』,是戒羸而捨也。」

【疏】注解中。前明戒羸不捨相,「若作是思」下,後明戒羸而捨相。文中可解耳。

釋注中。「前明不捨」,正釋本文。「後明捨相」,反釋不捨。

【律】犯不淨行。

【疏】六、明「不淨行」者,正明《戒本》所防過也。

【註】佛言:「是婬欲法也。男則二道,女則三道。若從道入道,從道入非道,從非道入道,若限齊,若盡入,乃至入如毛頭者,皆波羅夷。」

【疏】下注解中,約報分相,文易見也。「道入非道」,前後境差也。「限齊」以下,釋行犯相,生疑故也。「毛頭」之相,極微故犯,何況餘者?

六中,釋注有三。初釋犯境。男、女是「約報」;二道、三道,即「分相」。次、釋境差。三、釋限齊。配注釋之。

【律】乃至共畜生。

【疏】七、言「乃至共畜生」者,舉犯境也。《多論》云:「畜生是六道之邊,偏舉下類以況上,故云『乃至』也。」

第七,文中。初點示。「多」下,引釋。「六道邊」者,彼云「最在邊鄙故」。

【註】佛言:「可得行婬處者是也。有三種行婬:人、非人、畜生趣。復有五種:婦、童女、二形、黃門、男子。比丘婬心,向前境三處、二處,初入便犯,有隔亦犯。若向睡眠,若死未壞,若多未壞,於三處、二處行婬,初入便犯,如是廣說。若比丘為怨家將至前所,強持令入三處、二處:始入覺樂,犯;不樂,不犯;有隔、無隔亦同上。若為怨家強捉比丘行不淨行,覺樂、不樂,有隔、無隔,亦如上也。」

【疏】注云所「可行處」者,謂婬戒言「畜」,舉可行者為言;殺戒言「畜」,據有命者成犯。通塞相也。

釋注,可行中,初科。舉戒對顯「通、塞」。「通」謂殺境,「塞」謂淫境。犯相各異,故須簡之。

【疏】然趣有六位,半兼善、惡。皆據心行三種善、惡。故善門明趣,初天、次人、後修羅也;惡門明趣,地獄為初,次鬼、後畜也。

通明中,初科。上句通舉,次句總攝。三善三惡,故云「半兼」。「皆」下,通示因相,又二。初攝六種,歸於二門。「故」下,次就二門,各分次第。

【疏】天以受福自然,無貪所感;修羅受福懷疑,於見非正也;地獄所受非貪,多由貪故受苦,丸、漿之類是也;餓鬼所以情惱,蓋由瞋毒所興也;畜生愚騃受形,蓋是癡心所結。大分次第,不爽業緣也。

次科。初歷示五趣。「天受福」者,示果相也。「無貪感」者,出因相也,以行上品十善故。文缺人趣。下四因果,臨文分對。大途為言,且據三品十善,配三善道。修羅下品,心懷猶預,故云「非正」。三毒配三惡道,如文自分。「地獄非貪」,謂所受苦事,非可愛故。「大」下,總結本因。觀此善、惡,無非心行,故諸學者,當好制心,報應無差,有逾影、響。自非大智,熟能究之?

【疏】經中所明「四惡趣」者,皆非受道之器,故以脩羅屬之。

引經中,通指諸經。上以脩羅,攝在善門,有云「四惡」,故引決之。「皆非」等者,出經意也。「屬之」,謂攝屬惡趣也。

【疏】注中「有三種」下,明成犯相:

初、列趣境;

二、「比丘婬心向前境」下,明自身造境也;

三、「為怨家將至」下,明非自心,外難所逼也。

釋成犯相,列趣可解。

【疏】初文又二,前列三趣,後「五種」下,約趣明報也。

【疏】就中「三種行婬」,即「人、非、畜」也。

【疏】所以律合「三趣」,論開「六道」者?

離合中,初問。以六趣中,人、畜各位;餘四或合,通號「非人」故。言「論開」者,亦且通指,今據《智論》云「復次善惡故有六道:善中有上、中、下,故有三善道;惡中有上、中、下,故有三惡道」也。(十善、十惡,各分三品。)

【疏】論據善惡故分,律據通用故合。

答中,初文。「善惡」即業報。「通用」謂神通。

【疏】故《律》人、畜不異。由來解釋「非人」,乃云「鬼」也。若論此戒,但說「非人」,天等不列,可非犯也?然下《律》中「天子、阿修羅子、餓鬼子」,地獄無文,義是鬼攝。此之四趣,通用是齊,故合為一「非人趣」也。

次科,指《律》廣解。上明人、畜,同諸經論,故云「不異」。「由來」下,釋非人,示其偏局。「若」下,點當戒義含。「然」下,引後文以證。即「同宿戒」及受戒問難中,彼云「非人難」者,謂「八部鬼神、天子」等,如文所引。而不出地獄,故云「無文」,義同餓鬼,故攝鬼趣。「此」下,結成上文合之所以。

【疏】二、「復有五」下,明以五報分三。離分三趣,有十五種,是所犯境也。

明報中。「五報離分三趣」者,謂以婦、女、形、黃、男子,別歷人、非人、畜,故有十五。若開非人,則有三十。

【疏】就自趣境。初約覺境,以明犯相;二、「若向睡眠」已下,舉後三境,以對覺境,同成犯相。

自造中。「三境」,並不覺境。「對覺境」者,此戒四境齊犯。又四境中,上二生境,下二死境。

【疏】就後怨逼,復分二緣:前明怨捉,將向前境;後明怨捉,就身行犯。

怨逼中,由開身合,故約心論。

【疏】問:「所以自身造境,但明侵境,不問其心;後怨家逼,乃問樂者?」

答:「適化無方,意在無逸。若俱禁者,事難常行。怨但逼身,心唯佛制,故開境合,無樂不犯。文相可解。」

問詞,躡前兩判,欲彰開意。答中。初敘制必須開。以大聖設教,不定一端,故曰「無方」。「禁」即是制。謂若唯一制,不濟機緣,故曰「難常」。「怨」下,明開中復制。

【律】是比丘波羅夷。

【疏】是「比丘波羅夷」者,引人依法科也。

第八,釋文中。「引人」,即是比丘。「法科」,即波羅夷。

【註】佛言:「譬如斷人頭,不可復起,比丘亦如是,犯此法者不復成比丘,故名也。」

【疏】就注解中分二:初釋罪名;後「方便欲行」下,釋成不相。

【疏】就初所以將罪以況「斷頭」者,過之重也。如俗極刑,勿過「大辟」,謂斬首也。約刑制戒,兩以通之。故《鈔》引云,如人有頭,受諸塵也,若不毀重,能有見諦,反此毀壞,永不能見,故以類也。

釋注,罪名中,初文。前明舉喻所以。「如」下,引俗刑比釋。準俗制道,事義相類,故云「兩通」。「故」下,引示。即《標宗篇》引《婆沙》文「人之頭首,具納六塵,戒法亦爾,能通諸法」,故以比之。故彼論云:「戒名為『頭』,能見苦諦等色,聞名身等義,嗅覺意花,嘗出離三菩提味,覺禪定解脫等觸,知色陰等法。」廣如《鈔記》委釋。

【疏】人又解云:「犯二篇罪,可有上起。若犯初篇,如人頭斷,不可復起。縱有開懺,障於地獄。然於僧用,則無成法。故文云:『若作法已,僧說戒時,來與不來,皆無犯矣。』」

他解中。即以初、二兩篇,對顯喻意。二篇有餘,懺已復本,如人被斫,殘有咽喉。初篇永弃,眾不容受,故如斷頭,不可復活。「故」下,引《律》證成無用。僧無別眾,故云「無犯」。

【註】「若方便欲行不淨,成者波羅夷,不成者偷蘭遮。若教比丘行,若作,教者偷蘭遮;不作,突吉羅。除比丘、比丘尼,餘眾相教,作、不作盡突吉羅。若屍半壞,若一切壞,若骨間,若地孔、泥孔,行不淨者,並偷蘭。若道,作道想,若疑,若非道想,並波羅夷。若非道,道想,道疑,並偷蘭遮。比丘尼波羅夷。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滅擯。是謂為犯。不犯者,若睡眠無所覺知,不受樂,一切無有婬意。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癡狂、心亂、痛惱所纏。」

【疏】二、「若方便行不淨」下,成犯相中,文分為二:初明成犯相;後明不犯者,開犯法也。初人分二:初明比丘犯相,後明四眾犯相。諸戒同爾,下更不解。就前分二:前明自作、教他成犯相;二、「屍壞」已下,境想相對成犯相。就前又二:初、自作明輕重;二、「教比丘行」下,教作明輕重。文可解耳。

犯相中,總分。凡四重,初、約法簡,二、就人分,三、心、境不同,四、自他兩異。一一對注,分節文句。

【疏】問:「死屍半壞,行染何罪?」

答:「有二緣。若唯重婬意,入便偷蘭,縱出不淨,不犯僧殘。若欲喜樂意者,如《十誦》、《五分》『乃至骨間,出不淨,殘;不出止,蘭。』此是大婬戒,不就僧殘結,以不作出意故。」

隨釋中,初科。「問何罪」者,若據注中,明結偷蘭,由兼殘境,欲分兩犯,故發是問。答中,初句總示,「若」下,別釋。又二:初約心分相,「此」下,結示今犯。

【疏】就境想中,前之三句,本境為言。後之兩句,境差想也。

境想中,分句。前三皆重,不開迷故;後二並輕,由境非故。

【疏】義門分之,廣如《事鈔》,今略出之。

【疏】初、明制意,若無境想,不可定罪輕重。

義門中,制意。以心有是非,境有錯誤。「婬、酒」,前三句重,後二句輕。餘戒,初句相應故重,後四句乖差故輕。

【疏】二、明有無者。準《律》約戒,不必具有。今解「無」者,是略也,無別所以。

次門,正釋中。據《律》戒本,二十六戒,具出境想句,餘並不出,故須辨之。

【疏】有人云:「一切過境皆重,則無境想,如漏失者。」今解不然。境雖通犯,染起由心。如《律.調部》,精出,約心明有、無想,即輕、重也。故知無者,但是略耳。

斥非中。初引彼解。以「漏失戒」,內色,外色水、風、空等,皆是犯境,隨境犯殘,不須簡辨,故無句法。「今」下,正斥。初立理,「如」下,引據。彼云:「非道想不疑,殘。」則明漏失,文略不出,非理無也。

【疏】三、定四、五句者。

三中。以《律》中列句,四、五不定。且如初篇,婬、殺、妄三戒並五句,盜戒四句。殺五句者:一、人作人想,夷;二、人作人疑,蘭;三、人非人想,蘭;四、非人人想,蘭;五、非人非人疑,蘭。盜四句者:一、有主有主想,夷;二、有主有主疑,蘭;三、無主有主想,蘭;四、無主無主疑,蘭。餘如《鈔記》具引。但由第三一句,結罪有、無,故句法不定。如「殺戒」,人非人想,轉想蘭,本迷吉(以作非人殺故)。盜戒無第三句者,以有主無主想,想轉亦蘭,本迷無罪(以無主物,非罪緣故)。若準《鈔》中,則約「本迷」、「轉想」對明。今此一門,唯約本迷,罪之有無,於義易解。

【疏】若輕、重相望,境是可學,生不可學迷,同是五句。如覆重謂輕等。

輕、重中。迷重為輕,如人作非、畜殺,有主作非、畜盜等,皆緣罪境,定有第三句,故同五句。「覆重」者,即「覆麤戒」。《律》出四句,今約罪緣,入五句中。謂覆藏初、二兩篇麤罪,犯提;迷夷作提,迷殘謂吉,覆則犯吉。此雖本迷,不妨結犯。《律》中不出,謂一向無罪而覆藏者。

【疏】若犯不犯相形,則四、則五。謂前後俱迷,非緣罪境。即定四句,除第三位。如處分想、無主想等。迷雖是定,而緣罪境,即定五句,如非道想、非人想、減五想等。

犯不犯中。初標舉。「謂」下,別釋。初明定四。「處分」,《律》出五句,今望本迷無罪,故入四中。「無主想」者,《律》無此句。「迷雖」下,次明定五。此即總放輕、重二位。「減五想」者,此謂盜戒,若作無主,則是四句;若盜滿五,迷為減五,亦隨結犯,故入五句。如前,或將本四入五,如「覆麤」是;或以本五為四,如「處分」是。意顯隨義不定,不必依文。

【疏】四、互四五者。由是可學,生不可學迷,即互輕、重。

【疏】或從四以至五。如實無主,體唯四句;後轉為主,即為五也。

四中,初文。「從四至五」者,即約前心本迷,後心轉入罪境故。

【疏】若緣罪境,人非人想,即五句也。若本緣人,轉想當杌,約從後心,則唯四句。前心謂人,偷蘭罪者,屬於方便想差所攝。

次科,亦合標云「從五至四」。謂本是心境相當,後轉緣非罪境,故云「轉想」。「當杌」,即人作杌木想。「前心」下,簡前蘭罪。

【疏】五、輕、重者。

【疏】如文次第。前疑重,後疑輕,以境是異,輕本境故。前想重,結本方便,心境相當故。後想輕,以正犯時,有心無境。

五中,初文。前釋兩疑,後釋兩想。制教同罪,心業重輕,故分兩異。「前疑重」下,準《鈔》應云:「以本緣人,人境不捨,臨殺有半緣人心故。」後疑雙闕,故「輕」。後二想中,「有心無境」者,闕本境也。

【疏】又就本境中,疑重想輕。以疑半心,不捨本境,故重;想則捨本從異,故輕。就後異境,想重疑輕。以想緣本,但是境差,故重;以疑減半,緣於異境,故輕。

次科。初、明本境二句。次、明異境二句。「疑減半」者,以疑猶豫,半涉是非,是於異境,復減半心,故輕於想。

【疏】此判輕重,據本重異輕為言。若本輕異重,例之即是。如殺非、畜,人為異境,可以例諸。

三中,初、立義。「如」下,顯相。又如非道漏失,道為異境等,是也。

【疏】言「不犯」者。

【疏】先總解不犯相,有五:

一、作事無違說不犯,如「癡、狂」等;

二、說犯為不犯,如最初人,違略起非,無廣可犯;

三、說不犯為不犯,如《律》「一切無婬意」,正念攝心故;

四、開前禁後說不犯,如怨逼想;

五、當戒別開說不犯,如文「睡眠無覺」故。

不犯中,初科。注列五種,《疏》以五意,從後倒釋。初釋後二,即是通緣;後釋前三,即是別緣。第四即釋「不受樂」句,「開前」謂許身合,「禁後」謂制心樂。

【疏】又開大位,難、別、通三。

次科,總舉。「難、別、通」者,即上五開,大分三位:「不樂、無意」,命難故開;「睡眠、不覺」,當戒別開;「最初、癡狂」,諸篇通開。

【疏】初、言難者,命、梵二也。

【疏】「梵行難」者,夷、殘二位也。恐犯此故,已下開之。餘之三篇,有不開者,或是性惡,或由事重,或以重奪輕,故不開之。有開反前,可以例也。

釋梵難中。「夷、殘二位」,標行體也。「已下開」者,為護行也。「餘」下,簡辨所開有差別也。文列三句:初句簡性戒,「小妄」、「毀」、「兩」、「殺」、「打」、「飲」、「用」之類;下二句簡遮。「事重」,如「掘」、「壞」、「背」、「別」、「非」、「殘」之類;「以重奪輕」者,如「牙角針筒」、「過量坐具」等,雖事是輕,須加重制故。「有開反前」者,亦有三句:或是遮惡,如「輒教尼」、「同坐」、「同行」、「乘船」等,遮機過故;或事是輕,「離衣」、「奪衣」、「餘語」、「二敷」、「兜羅綿」等;以輕遮重,「共女宿」、「藏衣、鉢」、「非時入聚」等,為防「婬」、「盜」故。

【疏】言「命難」者,恐被奪命,故不名犯。「婬」開境合,教制約心。「盜」雖無文,約義許有,既不損境,暫移後還,不作永意,何過之有?「殺」、「妄」兩戒,罪成無改,故並不開。

命難中。上二篇中,唯開婬戒。初、示難相。「婬」下,次簡四戒。初、準文開「婬」;二、約義通「盜」;三、明不開「殺」、「妄」。

【疏】二、別開者。諸戒中各有別相,故其開通,類例不一。如「婬」開睡,「盜」開親等。

別開中。初、敘諸戒相別。即就別緣,各明開義,故不一也。「如」下,略舉二戒。「盜開親」者,謂親厚意取。又如「殺」開瓦、石誤著,「妄」開增慢、戲笑等。

【疏】三、通開者。如文「最初」者,約初作人,有略可犯,故言「初」也。「未制戒」者,舉時節也。初犯無過,何等之時?未制廣前,故不說「犯」。言「癡狂」者,以不憶識是比丘故。此通諸戒。

通開中。前釋最初,開未制也。次釋癡狂,開無心也。

【疏】就前別開。言「睡眠」者,開怨來逼,「無所覺」故。「不受樂」者,開前怨家將向前境,禁無染故。「一切無有婬意」者,開身造境,既無有心,亦無境故。

覆釋中。三種,並約怨逼釋之。言「怨」有二:如王、大臣、惡賊,持刀陵逼,是名「強怨」;若親里、故二,愛染纏擾,名「軟怨」。「睡眠開」者,強、軟俱開。「無樂無心」,唯開強逼。雖無文判,準理合然。「無心」、「無境」者,雖與境合,攝念當前,必無染著,故云「無境」。

【律】不共住。

【疏】九、言「不共住」者,「治擯」名也。

九中,釋文。云「治擯名」者,若犯夷重,滅擯永弃,故「不共住」。

【註】佛言:「有二共住:同一羯磨、同一說戒。不得於此二事中住,故名『不共住』也。」

【疏】注解中,初列兩同,後反釋之。此律解中,但明「法不同住」,如《十誦》中,財、法兩種,俱不同也。

釋注中,初科。上二句點注文。「同羯磨」者,眾法同也。「同說戒」者,自行同也。持奉無瑕,方應說戒故。「此」下,會釋。本律「二同」,並據「法」說。法既加擯,義不同財。但無顯文,故引《十誦》耳。

【疏】如《多論》中四解:「一、既壞道法,無所住用,擯出眾外,生天龍鬼神信敬心故;二、現佛法無愛無憎,清淨者共住,不淨者擯出眾故;三、為息外道誹謗故;四、為持戒者得安樂住,增善根故,又肅將來欲犯戒者,生慚愧心,不犯惡故。」

次科。《論》中四義,求佛𢷤意。初與四,並生善益,內外分之。二、表彰法勝。三、滅惡益,若不除惡,必遭外毀。

【疏】此戒是初,故繁解釋。自此說文,多約略也。

顯繁意中。上二句示當戒。下二句點後諸戒。

【律】二、大盜戒。

【疏】二、明大盜戒。

盜戒。對不滿五,故云「大盜」。

【疏】前就內色起貪,此就外財生染,並由貪惑纏縛,故犯形於次第。

敘次中。初、明約境分異。「並」下,次、明就心是同。「故」下,正顯列次,謂境異須分,心同故並,內重外輕,故有前後。「內色」,即有情。「形」,謂相形比義。

【疏】就戒四意。

【疏】言制意者。資財形命之本,非此不濟。人情保重,戀著處深。然出家之士,理須捨己所珍,以濟於物。今反侵奪,以自擁己,自壞惱他,過中之甚。是以聖制,意在於此。

釋,制意中三。初敘財境。「然」下,次顯過狀,又二:上明為道專崇兩利,下明違行反成兩損。「捨已」除貪,是自利;「濟物」成用,即利他。「己所珍」者,謂內外兩財。「珍」謂珍惜,「物」即群生。「擁」,猶積也。「是」下,三、結制意。

【疏】二、釋戒名者。

【疏】問:「盜、劫、偷竊、不與取等,無非損財,所以此戒標『盜』名者?」

釋名,問中。通列四名,以徵別標之意。「偷竊」是一種。

【疏】答云:「文不可具,且列一名。」

初答可解。

【疏】有人言:「據俗,『大盜』謂竊神器。」今言「盜」者,對犯輕過,非此戒收,故言「大盜」。但世賊、盜,義通不別。

次答,初釋名。前示俗名。「竊神器」者,謀篡國位也。《老子注》云:「大寶之位,是天下神明之器。」、「今」下,次顯今名。「輕過」,即盜四已下,止得蘭、吉,不至夷重,故標「大」字。「但」下,遮妨。謂雖有多名,皆歸「盜」義,故云「義通不別」。

【疏】有人言:「『非理損』者,為盜;『公白取』者,為劫;『畏主覺知』,為偷;『不與取』者,明主不捨。」

後釋中,初文。「非理」取者,因利求利,侵虧於人。「公白」謂強力直奪。

【疏】然則「偷」之與「劫」,名局義乖。「不與取」者,雖是名通,然於義中,有非盜濫。何者是邪?四句分之:初、與取不是盜;二、與取而是盜,如儉分食,錯得二餅等;三、不與取是盜;四、不與取非盜,如親友意、暫用等。是以眾名,俱不標戒。若舉「盜」者,名通彼此,損盜義盡,又無非盜之濫,故云「盜」也。

次科。初、簡餘三名。上二句明「偷」、「劫」。「名局」,謂公私不同;「義乖」,謂兩不相攝。下明「不與取」,名通義濫。四句中。初、三可解,故不顯相。二約儉時,食有限量,錯得不還,即成重盜。「若」下,正顯今名。言「名通」者,反前「偷」「劫」也。由此「盜」名,該彼「偷」、「劫」,故云「通彼此」也。言「無濫」者,反上「不與取」也。

【疏】「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舉,故云「盜戒」。

釋戒中。「盜」是所觀之境,「治」謂能觀之智。境、智相合,思修業成,故名為「行」。

【疏】三、具緣成犯者。此戒五緣。

【疏】初、是人物。以盜餘趣,不成重故。

具緣中,初緣。雖通三寶,至於結重,多從主掌。是以初緣,通云「人物」,對簡非、畜,如後自分。

【疏】物雖人主,及至盜損,還須人想。若生餘想,疑謂別境,則是輕犯,非此戒收。是以第二作人物想。

二中,初躡前。「及」下,敘。文明「疑」、「想」,即境想中二、三兩句。

【疏】問:「想、知二心,有差別不?」

答:「有同、異也。了境無疑曰『知』,當境意謂為『想』。俱能了境,『想』與『知』同。然『知』唯了境,『想』通迷悟,故與『知』異。若以此心,知是人物,於下『闕緣』,轉想不便,謂實達境,非迷忘故。若謂人物想,即順闕緣,不乖《律》文境想互義。」

問中。或有立云「知是人物」,故問決之。答中。初、答知想差別,上句通標;「了」下,分示;「俱」下,顯同異。「若」下,次、明立緣是非。前敘立「知」有濫,意謂若具緣中標云「知者」,則人謂後「闕緣」中,轉想皆是明了之心,故不可立。「若」下,次明立想順教,以《律》但有「想差」,不言「知」故。「互」即差也。

【疏】想雖當境,若盜輕物,不成重罪。故次第三,明是重物。

【疏】財雖滿五,若無盜心,本自無咎。故次第四,明有盜心。

【疏】心雖起盜,財未離處,損主未就,屬己不顯,亦未成重。故次第五,明舉離處。

餘三,可解。

總五為三:初、三是境;二、四是心;五心境合。

【疏】問:「前後諸戒,緣具方便。今此盜緣,無方便者?」

答:「損財明盜,便成重罪。有盜成重,不假方便,恐涉濫故。縱有方便,亦俱不明,但知未離已前,並方便攝。」

初問,可見。若準《事鈔》,須具六緣,「五、興方便」。今此除之,故發是問。答中。初示成犯齊限。「有」下,次明避濫不出。如互用三寶,燒薶壞色,寄借抵拒之類,但使虧損,即成盜業,不必方便。然非一向都無,故云「縱有不明」等。

【疏】問:「經、論明盜,緣雖多少,皆無『重物』者何?」

答:「彼為成業,受苦招生,故無輕重。如牛呞比丘,但損一粟,五百生償。今雖遇聖,口猶是牛。《律》明持犯,盜輕,開悔得住;盜五,制重擯出。故使法律軌儀,其相在此。」

次問中。「經、論」,即通指化教。「緣多少」者,謂所盜之物,多少不定,不約滿五以定犯相。欲彰教意,故問示之。答中有二。初示化教,但論心業,故不簡境。「如」下,引緣以示。梵云「憍梵波提」,此云「牛呞」(音詩,《爾雅注》云:「食之已久,復出嚼之。」),亦云「牛跡」。《智論》云:「昔作比丘,摘他一穗穀,觀其生熟。五百生作牛償力。今遇佛出家得道,口有牛呞,足有牛蹄之相。」、「《律》」下,次、明制教。須分重、輕,由有懺擯、開制不同,故須軌定。化教不爾,所以不分。

【疏】四、闕緣者。

其相甚易。列句辨犯,講者通誦。世相無幾,時節可惜,故不出也。如其不解,試為略舉。

闕緣中。反具成闕,故云「甚易」。學者皆能,故云「通誦」。「世」下,示不廣所以。「如」下,生下所出。「無幾」,謂非久也。「時可惜」者,恐虗度也。

【疏】若闕初境,得三偷蘭。初、非人物,替人物處,作人想取。二、畜生物。三、無主物。俱作人想,望本人物不得,境差方便,蘭。後之三物,本自無心,則非罪也。如前義門,可以通之。此據小漫,人物並取為言。若據剋心,王物替張,亦同前判,闕境還立。如此識相,舉一千從,可謂達持犯者。

初緣中二。前約小漫,以大漫隨犯,故非所論。上二句總標。「初」下,別示。三種異境替人物處,而非本境,故名「闕境」。「俱」下,示犯。「如」下,指廣,即境差方便中。「此」下,次明剋心,躡前以示。「同前判」者,張物不得,境差方便,蘭;王物無心,則無所犯。對上小漫,人趣無闕,故云「還立」。「如」下,結歎。

【疏】闕第二緣,據小漫者,九句偷蘭。謂轉想、疑心、雙闕各三,故有九也。亦不勞出。恐未達者,聊試舉之。

闕第二中。即闕人想。「想、疑」,境定心差。「雙闕」,心、境俱差。用此三種,各歷三境,故成九句。「亦」下,示意同前。

【疏】言「轉想」者。

【疏】初須人想,可得同境。臨欲取時,乃作非人物想。據後心時,俱得吉羅。然《律》但結前心之罪,盜人方便。故云:「人物非人物想取,偷蘭。」此句既爾,諸句諸戒,例同此解,後不言也。

轉想三中,初句又三。初明心轉。「須人想」者,示本想也。心境相當,故云「同」也。「臨欲」等者,明後心也。「據」下,次辨罪相。「此下」,三、例通。「諸句」,即下八句。「諸戒」,指殺、妄等。若據殺戒,亦列句數,但不敘前後心相結罪之義,故云「不言」耳。

【疏】二、人物畜生物想。

【疏】三、人物無主物想,罪或有、無。若先知人物,後作無主想,則有前心罪。若本作無主,無心故無罪也。

三、無主想。「罪有、無」者,即約轉想、本迷為言。今此正明轉想,旁示本迷。

【疏】二、明「疑心」者。初是人物,對境生疑。為人、非人物?為人、畜生物?為人、無主物?

【疏】三、明「雙闕」者。初、盜人物。非人物替,闕境緣也。就非人物,復生疑心。為人物?為非人物?闕心緣也。二、畜物來替。為闕為畜邪?三、無主物替。為主無主邪?並例準知。如此處解,餘戒不釋。

疑及雙闕,同是疑心。但前疑據境定,雙闕約境轉耳。作圖示之。

【圖:X39p0821_01.gif】

【疏】闕第三緣。重物作輕想,結前方便蘭。

闕第三中。如取滿五,意謂不滿。

【疏】闕第四緣。有盜無盜心。前心,吉羅。本無,非罪。

四中有二。初約先有後無。「前心吉」者,遠方便也。下句,次約始終無心。如開緣中,糞掃、親厚等取也。

由前具緣,不列方便,故此闕中,須分二種:當知先有後無,即闕方便;始終無者,正是闕心。

問:「前心犯吉,那云『闕心』?」

答:「望未動身,猶非盜等,故名『闕心』。」

「若爾,至次方便,轉入無心,名『闕心』否?」

答:「身色纔動,盜業已彰,但物未離,未成根本。是以擁住次、近,並名闕第五耳。」

問:「前心後轉,與闕想何異?」

答:「闕想有心,此據無心。又前約動身後轉,此約初心即轉。如是思之。」

【疏】闕第五緣。未離處,輕、重二蘭,隨相分別。

五中。「二蘭」,未與物交,次方便也;相交未離,近方便也。或次、或近,有阻不成,擁在方便。次、近不定,故令「隨分」。

【註】佛在羅閱城。有檀尼迦,在閑靜處草屋坐禪,為人持去,乃作全成瓦屋,佛令打破。便詐宣王教,取彼要材,為王臣、人民訶責「無使入村,勿復安止」。比丘以過白佛,因斯如上制戒。

【疏】就戒緣中。初、明盜緣;二、「為王臣」下,訶犯之相。緣中又二:初、作瓦屋打破,盜戒遠緣;二、「便詐宣教」下,正是所犯。

【疏】就遠緣中。明「靜居坐禪」者,欲顯盜相動心,禪行尚爾,況餘滯境,其過彌繁。世俗常言:「顧雍拜萬戶封,家人不知;葛亮受三郡賞,庫無石貯。」斯豈道邪?知足若此,可以自勵。

戒緣中,遠緣分二。初示託緣之意。「滯境」,謂貪吝之人。「世」下,引俗誡道。「顧雍」,《吳志》云:「吳郡人。孫權為王,累遷官,至尚書令,封陽遂卿候。還家,而家人不知,後聞乃驚。」此謂輕其勢祿也。「葛亮」,姓諸葛。《蜀志》云:「瑯瑘陽都人。事蜀先主。後收江南,以亮督零陵、桂陽、長沙三郡,家無一石之粮。」此謂輕其財利也。

【疏】問:「『瓦舍打破』,不犯罪邪?」

答:「如《見論》解:『以損命、妨道,惡法相學,故勅打破,無損財咎。』」

問答中。佛令阿難打破瓦屋,恐疑損財,有所犯故。答中,引《論》出彼三過,示其可打,復稟佛勅,明非自為。

【疏】就犯相中。言「要材」者,《僧祇》云「取飛梯二枚」。故取重財,早覺急制,為開教主,豈是凡邪?故彼律明後得無學,說自慶頌:「欲得寂滅樂,當習沙門法。止財支身命,如蛇鼠入穴。」又云:「衣食繫身命,精麤隨眾得。」餘注可解。

次科《僧祇》。初釋要財。「飛梯」,亦曰「雲梯」,即相戰攻城之具,是國家要用之物,故云「要財」。瓶沙王木坊中有五枚,故言「取二」。

「故」下,出故盜之意。檀尼已證初果,故云「非凡」。此彰起教,非實行故。

「故彼」下,引證。亦即《僧祇》,彼云「達貳伽耶(梵言之異)即作念言:『我作第一房,上座次受,駈我令出。(因分房故。)第二、第三亦駈我出。(今注不出此緣。)後續作,燒成瓦屋,世尊復勅令壞。及取王材作舍,復見呵責。徒自辛苦,用多事為?自今已後,止此苦事,依隨僧眾,苦樂任時。』便習無事,晝夜精進,專修道業,得諸禪定,成就道果,遂說三偈以自慶」。

初偈如《疏》引。初句標所期道果。「寂滅」,即是涅槃。脫三界苦,故云「樂」也。次句示修因。「因」即是行,行依於教,即三學、八正,是「沙門法」。此上二句,三偈並同,各下二句有別,並是成道之緣。初即少欲行,上句法說,下句喻顯。多欲多惱,損害形命,少欲無事,資養安適。「蛇鼠入穴」,相似法故。「支」,持也。即《經》云「多求利故苦惱亦多,少欲之人無求無欲,則無此患」是也。第二下半明隨緣行。身名有待,必假資緣,非別所懷,繫命而已,隨得隨受,不擇美惡。即《經》云「於好於惡勿生增減,趣得支身以除飢渴」是也。第三下半明知足行。偈云「一切知止足,專修涅槃道」。上句謂隨於四事,受用有餘。下句謂心存聖道,更無餘務。

此之三偈,即是頌前長行。初偈頌前止此苦事,次偈頌前依隨眾僧,後偈頌前專修道業。又此三偈,上二句並滅道二諦,各下二句總明苦集二諦。初是多欲苦,二即多食苦,三即無厭足苦。三行對治,如上所釋,即知苦斷集,修道證滅。尊者道成無學,說此自慶,以示未悟。故云「欲得」等。

【疏】就戒本中。約文求相,事在弘演。諸律明盜,其相極多,後學未周,何由總括?然余所撰《事鈔》,隨戒釋相,文亦具矣。恐本未見,故略解之。然則盜相難分,要知足者,可有評判。自餘隨境,何由通曉?

戒本中,敘意為四。初推講演,「諸」下,敘相繁。「未周」謂未能徧覽諸部律、論也。「然余」下,指廣生起。「然則」下,示難勸學。「隨境」,謂隨逐塵緣者。

【律】若比丘(其義如上)。

【疏】就戒句中,文分為六。初句能犯人。「在村」、「若靜」,明盜物處。「不與者」下,明其心業。「王臣」已下,為俗法訶。上三明其盜本,不通諸戒。下二罪擯,如上解也。

【律】在村落。

【註】村有四種:一者,四周牆;二者,柵籬;三者,籬、牆不周;四者,四周屋也。

【疏】言「村、靜處」者,遮惡比丘心,出罪網也。彼生疑意,村中有主,攝護是強,靜處犯盜,可亦制罪?故今張網綱維,廣布罪目。但是有主,以我心盜,非理義立,何得無𠎝?故列空、有二處,用收罪人。

總釋二處中,初科。上三句牒文略示。辟制造過,即「惡比丘心」。戒標二處,即「出罪網」。「彼」下,委釋。初敘惡比丘心,「故今」下,釋出罪網。「綱、維」,並網上繩。「故列」下,結顯。「空」即閑靜處,「有」即村落。

【疏】「村有四種」,假以事明,必過於此,理亦通攝。據文約相,五種圍之。對五不周,則有十種。餘者不出,例此二緣。

釋村中。初、示義通。但取有物周圍,不必此四,故云「必過」等。如《僧祇》「渠、溝、壍等圍,皆名聚落」。「據」下,點文相。言「五種」者:一、垣,二、墻,三、柵,四、籬,五、屋(屋必有壁,注中脫「垣」字,置令妄解)。此五相中,或容餘物閒接,皆名「不周」,則又為五。注中第三,且據墻有籬閒,餘者準知。或可五物,二對參閒,自有十種:一、垣墻;二、垣柵;三、垣籬;四、垣屋;五、墻柵;六、墻籬(注即此句);七、墻屋;八、柵籬;九、柵屋;十、籬屋。(三對有六,四對有三,五對有一,準上作之。)「餘」下,指例。言「不出」者,即渠、壍等。「二緣」,謂周、不周也。

【律】若閑靜處。

【註】即村外靜地也。處者,若地中,若地上處,若乘,若擔,若空,若架上,若村,若阿蘭若,若田處,若處所,若船,若水,若私度關塞不輸稅,若取他寄信物,若取水,若楊枝,若園果、草木,若無足眾生,若二足、四足、多足,若同財業,若共要,若伺候,若守護,若邏道,是名「處」也。

【疏】言「閑靜處」者,注解「村外」也。就文明處,通村內、外者。總舉盜相之緣位也。

釋靜中。「村外」,謂齊聚落行來處已外蘭若地也。

【疏】就分為三。初、十三種,明物處差別;次、「取寄信物」下,八種,明物體差別;「若同財業」下五種,明契要差別。此之三位,隨盜財物,皆據有主,以入盜科;若無主者,則不名犯。今總明主,後就文消。

別釋中。總分為二。前分三位。「今」下,次列二科明主。

【疏】計主物者。於物自在,集散皆得,故曰「主」也。大約以分,不出三位。

總舉中。初、示主義。「集」謂聚積,「散」謂費用。「大」下,分主相。

【疏】初明三寶;二、盜別人;三、明非畜。初明三寶。

【疏】謂知事者,掌用此物,罪福大深。如《大集》中,非聖非淨,何能監護,無有瘡疣?

三寶中,初科。上三句敘罪、福。二皆「深」者,由境勝故。「如」下,準教簡人。彼經云:「僧物難掌,佛、法無主,我聽二種人掌三寶物。一者阿羅漢,二者須陀洹。(此二聖人。)復有二種:一、能淨持戒,識知業報;二、畏後世業,有諸慚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無瘡疣。(此二清淨人。『瘡疣』喻破戒惡業。)」

【疏】初、盜三寶。

總而為言,有守護者,隨盜滿五,皆是極重。佛物無護,如《鼻柰邪》斷施主故。餘廣如《鈔》。

次文兩判。初望護主,「佛」下,二、斷施福,並犯夷重。《鼻奈耶》云:「若盜佛塔、聲聞塔等幡蓋,皆望斷施主福邊,得棄捐不受(即波羅夷)。」若準《鈔》中「佛無我所,例非人結蘭」,今文不出,故指如彼。

【疏】言佛物中,有四差別。

【疏】初、佛受用物者。如堂宇、衣服,及以金石、泥土,曾為佛像之所受用者,不得差互,常擬供養,生世大福。故《律》云:「若是佛園、坐具等者,一切天、人供養,同塔事故。」所以不許者,莫不即體法身之相,表處是深,不得輕故。

佛物中,初科分三。初示物相。「故」下,引《律》證。「所」下,徵所以。法身無相,隨物以彰,故此諸物,即法身體。

【疏】二、屬佛物。所以得轉者,由本施主,通擬佛用,故得貨易。不同前者,曾為勝相,故唯一定也。

二中。初標示,即錢、寶、人、畜等物。「所」下,明開轉所以。「不」下,對前簡異。

【疏】三、供養物。以幡、華等,得貨易者,事同屬佛,可以義求。

三中,物別轉易同上。

【疏】四、獻佛物者。開侍衛者用之,義同佛家之所攝故。如《薩婆多》:「有施法者,法師說法、誦經者,亦取分故。」餘廣如《鈔》。

四中。初標示。「物」即飲食、果實等。次明用與。初判屬侍人。今時掌佛廟人,義通道俗。《善見》云:「佛前獻飯,侍佛比丘食之,白衣侍佛亦得食之。」、「如」下,引例。《論》云:「若施法者,分作二分。一分與經法,一分與誦經、說法人。」謂彼雖施法,而人獲分,例今侍佛,得食無疑。

古記問云:「若用常住僧食供佛,通彼用否?」

答:「《法苑》云:『後還入常住。』」

【疏】言盜法物,亦有其四。

【疏】一、法所受用者。謂紙、素、竹、木上書經像,或箱、函、器、襆曾經盛貯,剋定永施,不許改轉。此則一定,敬同聖教。皆是滅理之所依持,故有損益,並望涅槃,而生罪福。

法物中,初文。前出物體。「皆」下,示所以。「紙、素、函、器」,止是世物,但望所詮,至真無價故。

【疏】有人無識,燒毀破經,我今火淨,謂言「得福」。此妄思度。半偈捨身,著在明典;兩字除惑,亦列正經。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

次科。前出謬見。(世中妄傳「說偈得燒故經」,不見此疏,焉知誤他!)「此」下,次據文斥。上引「半偈捨身」者,一、彰如來求法之勤,二、示如來重法,三、顯正法難聞。下引經證,「兩字除惑」,顯佛法功深,舉少況多,其過彌甚。儻畏來苦,勿逐魔徒。二緣並出《涅槃經》。彼云「佛告迦葉菩薩言:『過去之世佛日未出,我於爾時,住於雪山,唯食諸果。食已,繫心思惟坐禪。經無數歲,不聞如來大乘經名。修是苦行時,釋提桓因,自變其身作羅剎像,下至雪山,宣過去佛所說半偈云:「諸行無常,是生滅法。」乃至聞此半偈,心生警疑:「汝今幸可說竟此偈?」羅剎答言:「今我實為飢苦所逼,實不能說。」我即問言:「汝食何物?」羅剎言:「惟人煖肉,其所飲者,唯人熱血。」我復語言:「且說半偈。我聞偈已,當以此身,奉施供養。」羅剎即說半偈云:「生滅滅已,寂滅為樂。」菩薩徧於石、壁、樹、道,書寫此偈已,即上高樹,投身樹下。身未至地,虗空之中,出種種聲,乃至阿迦尼吒。爾時羅剎,還復帝釋形,即於空中,接取菩薩,安置平地。』」云云。又《經》云「善男子!若復有人,不知如來甚深境界,乃至輪轉生死,增長諸結,多受苦惱。若有能知如來常住,無有變易。或聞『常住』二字,若一經耳,即生天上。後解脫時,乃能證知如來常住無變易」等。言「事在福」者,如施主作橋、井等事。隨在福生,緣壞則「失」,名「事在無作」。今燒故經,其事亦爾。

【疏】餘之三相,可以準前。

指餘三中。前二轉易,後與侍人,並同前判。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二上之二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二上之三

【疏】就僧物中,則有四別。

僧物中。前二屬處永定,通名「常住」。但前無分義,後是可分,故加「常住」、「十方」以簡之。後二俱是即施,通名「現前」。但前局當處,後通內外,故加「現前」、「十方」以別之。

【疏】一、常住常住物。如堂宇、田園、人、畜、米麫。屬處已定,不可分割。必欲惠給餘寺,羯磨和與。若直送者,是名「盜損」。或有主掌自盜,不望十方不滿,隨取計五,便與極重。如《僧祇》中,縱集得僧,亦不可分故。

初中分四。初出物體。「屬」下,示名義。「或」下,明結犯。餘盜望主,此義易知,故文但出「主自盜」耳。「如」下,引證。

【疏】二、十方常住物。如飯餅等,見熟之食。本擬十方聞聲同飯。有盜此食,望護結重,望僧結輕,以僧分業,無滿五故。

二中。初列物體。「本」下,示別名。通名同上,故不重出。「有」下,明犯相有二。「望主重」者,謂餘人盜。「望僧輕」者,即犯偷蘭,或主客同盜,或主自盜。

問:「二種常住,並通十方,何以前不望僧,後望僧者?」

尋文可通。

【疏】問:「聲鐘告集,是僧皆飯。未知他寺奴、畜得否?」

答:「不合也。僧具六和,隨處皆是。人、畜別屬,義非通使,使既是局,食亦如之。」

問中,意謂他寺奴畜,彼此通僧,應得食故。答中。初句判定。「僧」下,釋所以。初示僧通之義。「人」下,明「奴畜」不通。《鈔》云:「行至外寺,私有人畜,用僧物犯重。以施主擬供當處僧,不供別類,非福田故。僧家人畜,犯吉。(今多私務,將帶人僕,食彼僧食。明文犯重,之。)」

【疏】三、現前現前物。如今諸俗,以供養僧,無問衣、藥、房、具,並同現前僧也。如《中含》,施招提僧房,所謂「別房施」是也。又如《經》中「僧鬘物」者,此梵本音。據唐言之,「對面物」也,即是現前對面之施耳。《鈔》引昔解謂「花果」者,隨字顯相,乖其事義也。

三中。初示名體。「如」下,引證,《中阿含經》:「阿難受別房,用施招提僧。」、「所謂別房施」即翻名也,謂以「別房」施「現前僧」。「又如經」者即《涅槃》文。初翻名顯相。「《鈔》」下,點示昔非。謂《事鈔》中誤用昔解。彼云「房宇是招提物,華果是僧鬘物」,即取「華果結鬘」之義,故云「隨字顯相」。華梵不辨,即是「乖事義」也。

【疏】四、十方現前物。如僧得施,及五眾亡物。以此物施,通擬十方,有僧皆得,故此福分,廣大無邊。及論立法,不可盡集。制作通法,用約十方,隨現集者,皆有其分,故曰也。若未羯磨,盜者偷蘭,以十方僧不滿五故。若羯磨已而行盜者,隨其輕重,據現結正。既定罪相,隨務則多。講至於此,引《鈔》解也。

四中。初簡物相。「以」下,示名義。「制通法」者,即白二羯磨。「若」下,定犯相。輕重兩判,準《善生經》。初犯「蘭」者,由未作法,人無限數,望「十方」結;後「隨輕重」者,既作法已,人有數限,故隨所盜,輕重兩結。

【疏】二、盜人物。

就緣分三:初明掌護損失,後明被賊、盜相。

【疏】初中,妙同《鈔》引。《善見論》中,若守護財物,謹慎不懈,而有盜者,私竊而取,或強逼取,皆望本主結者,以非護主能禁之限故也。若反此者,守物須償,以本盜人欺守護故,是須還他。若不還,犯。

次、別人物,釋中,初科。上句指廣。彼約二主,分為七種:一、掌護損失主;二、寄附損失主;三、被盜物主;四、賊施比丘物主;五、枚囚縛賊主;六、狂人施物主;七、守視人作主。並廣如彼,須者尋之。下引《善見》,即彼初位。《論》中。初明守護謹慎。「望本主」者,有二義故:一、非能禁,二、無填償。本主索償,反成盜故。「若」下,次明慢藏。反上二義,故從守護。

【疏】二、被賊奪者,如《鈔》所引,義張二位,謂「現」、「不現」。結罪時,當隨二主心絕已不。

若財主已絕,賊主得定,此不可奪,如《律》賊復奪賊。

二、財主雖定,賊主不定,此則可奪,以緣不具故。

三、財主遲疑,賊主已定,此不得奪,以緣成故,何問本主?

四、俱不定,此則收得,由心不定,業非通暢故也。

今以四句,可約判之。

次科,歷句中。初總舉。「現」、「不現」者,即對面現前盜及不現前盜。「二主」謂財主、賊主。「若」下,別列。初後,二俱可解。次句以賊心猶豫,盜業未成,故云「緣不具」也。第三反之,故「不得奪」。

【疏】問:「今有賊施,得取物不?」

答:「據理成也。以物非定屬,隨後作主。如似世錢,可定屬也?隨人隨用,隨處隨定,隨損隨結,可例通之。」

問中,恐疑共盜,故問釋之。答中,初判定;「以」下,釋所以;「如」下,舉事例通。

【疏】三、就所盜,略舉通收。情、非情道,並攝盡矣。如《鈔》所引《明了論》解。恐不見《鈔》,故又引之。

三中,標文。初總示,「如」下,生起。

【疏】如彼解云,盜義極多。且約六根,起非法行,若偷六大,亦犯重罪。

釋中,初科。「六根」,即約能盜,以攝所盜。「六大」即括所盜以顯能盜。故知盜境,該通無窮。

【疏】何以明之?如諸仙人,是「𮌎行師」。有人蛇螫,作仙人書,見者皆愈,然須價直。比丘被害,偷看,不問損與不損,看時即犯。以此例諸秘方要術,不許人傳,偷見違惱,何啻在五?所謂眼盜。下根例之。如誦呪治病,欲學須直,比丘密聽,計直犯重。偷齅、甞、觸,亦例此知。若要方術,病緣即差,得直方與,得直聽寫,比丘受學,心緣得差,不與價直,故犯重也。

六根中。初句徵起,「如」下,列釋。初委釋「眼根」。「𮌎行師」,准《論》合云「𮌎行蛇毒藥師」(謂蛇以𮌎而行)。「螫」,施亦反,謂虫行毒也。「下」下,例餘五根。

【疏】次約六界。前地、水、火可知。如《律》中,有呪扇藥塗,比丘偷搖,不與價直,是謂「盜風」。若起閣斜臨,妨他起造,是名「盜空」。智者,識界也。人有伎倆,不空度他,得直方與,比丘方便,就他學得,不與價直,即「盜識」也。識不可盜,以無形故。但可從緣,盜其智用耳。

次六大中。「大」謂六皆廣遍,「界」謂六相差別,體同名異,前後各標。就文,初略指前三。「如《律》」下,引釋後三。初明「盜風」。「若」下,次明「盜空」。「智」下,後明「盜識」。「伎倆」謂藝能也。「識不可盜」者,謂不可盜去,但其機巧,為人所學,故云「盜」耳。

【疏】三、明非、畜物者。

如上立義已明,可尋《鈔》中罪輕重也。

非、畜中。指「上立義」者,近指當戒具緣、闕緣,遠指篇前境差方便。下指《鈔》者,彼明盜非人物,有主,望主結夷;無主,望非人結蘭;盜畜生物,古謂犯夷,今師準《十誦》、《多論》,但結吉羅。

【疏】文中。「處者」,總舉,用收其相也。

【疏】初、「地中」者。恐人不了「處」之所在,故以相列,令知犯境,不得迷也。如《律》中解,即地中伏藏,有主守護,若盜此物,計五成重。今約《律》中,佛地、僧地,若有伏藏,隨出隨屬佛僧二位,亦無還主及送與王,可如《鈔》中「捉寶戒」說。

次物處。初釋「地中」。初明列相所以。「如」下,引釋。指「如《鈔》」者,彼云:「地上屬王,不論地中。如給孤獨,聖人亦取此物,故知無罪。」

【疏】二、「地上處」者,如今道地所得物也。

【疏】三、言「乘」者,謂象、馬等乘也。就此乘上,有財欲盜,離乘便重,即以乘為處也。若欲取財,無由得離,雖乘行百里、千里,但得偷蘭,後離方重。若兼乘盜,心絕乘離即犯重罪。《僧祇》:「盜四足者,驅向所期,足徧犯重;不隨所向者,輕。本期不定,舉徧即重;本主來逐,心未得者,輕也。」

乘上。初示物。「就」下,辨盜。初明就乘盜物。「若兼」下,連乘俱盜,又二:初、正判;「僧」下,引類。

【疏】四、言「擔」者,謂所有物,屬於步擔。義同前乘,可以兩分。

「擔」中。亦約擔上盜物,及連擔盜,判犯不同,故云「兩分」。

【疏】五、言「空」者,《明了論》中,約有辨空,結罪如上。今《律》明空,謂有衣物、鳥等,從風所吹,有主之物,而加盜取。明「離處」者,即空異處,是名「離處」。故《善見》云:「盜空中鳥,左翅過右翅,尾處至頭,上下亦爾,俱得重罪。杖遮不隨者,蘭。」《十誦》中,有主鳥銜重,無主鳥銜者蘭。

「空」中。初標異。彼論約起閣侵他空處,故云「約有辨空」。「今」下,正釋。初明空處。「故」下,引示。「左翅過右」,約橫飛說;「尾至頭」處,約直飛論;「上下」可解。以空無分齊,還約鳥之飛動,以明離處之相。《十誦》,彼具云:「諸有主鳥𠷢是物去,比丘以偷奪是鳥物,波羅夷;若野鳥𠷢是物去,比丘偷心奪是鳥物,偷蘭遮。」此奪鳥物,望人結罪。亦應約空辨處,故此引之。

【疏】六、「架上」者,謂諸架、壁有財物也。若盜離者,即以為處。如《十誦》中:「取衣不取架,持架將去不得重。後離架時,方得重。」亦同上判,義相似也。故又出者,知無異也。

「架」中。初示處。「若」下,辨犯。「亦」下,指同。謂同前乘、擔,離合兩判。「故」下,顯重意。「知無異」者,若不出相,不知同故。

【疏】七、言「村」者,謂託村為處。《律》中,初約盜物,後盜村體,或以機關攻擊,強力水澆,言辭辨說,誑惑而取,皆重。

七中。初「盜物」者,《律》云「若村中有金銀等,若牽、挽取,初離得夷」是也。「盜村體」者,即如所引。「攻擊、水澆」,損壞也。「強力」者,《律》云「依親厚強力而盜取」也。「言詞辨說」者,誑誘取也。「說」,音稅。

【疏】八、「阿練若」者,村外空地。二位同村,可知。

「蘭若」,梵言,即翻「空處」。「二位同村」,即盜物及體,《律》云「空處有金銀」等,又云「若以方便,壞他空」等,是也。

【疏】九、「田處」者,田有多種,百穀所生之處總名為「田」。《律》中兩相,如上村解。《十誦》云:「若為田故相言,得勝者重,不勝者輕。若作異相,過分勝者重。僧房舍者亦爾。」不言理之曲直。如尼言犯殘中,但得述理,官占無犯,不許橫言。今以義約,若後主想決,則應屬己。若不定者,應非重科。

田中。初示名相。「《律》」下,引釋。初本律言「兩相」,亦即物、體。《十誦》「相言」,謂詣官詞訟。「得勝重」者,謂非理而得。「不如」字誤,彼作「不勝」。「若作異相」者,彼云:「若不勝已,更作相,若所得地,乃至滿五,得彼羅夷。」(謂作標相取也。)「房舍」準田以判,故云「亦爾」。「不言」下,決文不了,又二。初準例決。即約理之曲直,明犯、不犯。「尼」下,脫「相」字,即尼「相言戒」,開述理故。「今」下,次約義決。即就主心,定與不定,判犯輕重。縱是僧地,前主心決,奪亦成重。

【疏】十、「處所」者,或店肆作處,如是非一。亦有二位,如上列之。

十中。初示相。「處所」語通,故云「非一」。《律》云「若家、若市肆、果園、菜園、庭前舍後,若復有餘處」等。「亦」下,判犯。盜物、盜體,「二位」同前,故略指之。

【疏】十一、「船處」者,亦有二科。船中盜物,即船為處。若盜船體,如《僧祇》中「解船筏時,越;動時,偷蘭;雖斷繩未離者,蘭;要斷繩離處,方重」。《善生》:「流水中,解船離栓,即重。」

十一,初總示。「舟」下,別釋。初明盜物。「若」下,明盜船。「《僧祇》中」,明因果、分齊、次第之相。「《善生》離栓」亦同。「栓」,巨月反,樁也。

【疏】十二、「盜水」者,律中但明所損,不出分齊。如《僧祇》中,溉灌流水,或一宿直一文,乃至四五,比丘為於佛僧,復自為,盜壞彼渠,得越;水入田,蘭;滿五者,夷。《摩得伽》云:「計彼塘工,過分而用,水滿者結重。」

十二,初示本宗通漫。《律》中但云「盜水中金銀、衣被、魚鼈,及壞他水處」等。「如」下,引他部顯相。《僧祇》,前明主者計價,下明比丘盜損。「為佛」者,他緣亦犯也。「渠」即水溝。《伽論》二義判犯:一、計塘工;二、用過分。

【疏】十三、「私度關塞」者。

【疏】如《律》,比丘無稅,白衣應稅,為彼過物,故制重。如《十誦》中:「比丘應稅,不稅亦重。雖不為過,而示餘道,以不被稅,為他過物,故犯罪也。」如《多論》中,持國禁物出界,入死罪,故言重者,但違王教,故得吉羅。《薩遮經》云:「不輸王課,非盜也。」又《僧祇》云:「一切出家人不稅。若賣買人,應稅。」

十三中,初科。本律「比丘無稅」者,謂官不稅比丘物,而為他過物也。《十誦》,初明自稅,謂有國土,稅比丘物。「雖」下,明為他免稅。《多論》兩斷,《論》云:「若國禁物出王界者,入死罪。若比丘持出,律師初言得重。後云不入重,但有違王教,吉」。據此,縱令官稅比丘物,而故不稅者,止得吉耳。此則決前《十誦》結重之文。下引經律,文據益顯。《薩遮尼犍子經》云:「何等不應稅?世尊弟子、比丘、比丘尼、一切外道出家人物,是名不應稅;若賣買者應輸,是名稅分齊。」、「課」,即稅也。(準此不稅無犯,但是隨身道具。若為治生不稅,則如《十誦》犯重。)《僧祇》同上。

【疏】若官稅比丘,方便自免者,非犯:一、本不共要,二、非理稅我。故上文云「比丘無稅法」也。若成犯者,賊來劫我,方便隱物,亦應犯重?然有白衣,官稅其物,比丘為隱,如《律》科重。

次中。初明不稅無犯,又三。初約義定。「故」下,指文據,即《四分》、《多論》等文。「若」下,引事反質。「然」下,次明為俗故犯。「如《律》」,即上《四分》。

【疏】次明物體。

【疏】初云「取信物」者。《律》中,持人物在右手,隨離結重。若本左手持物,盜心不還,須捨盜心,方移右手,不捨而移,是名重盜。如是類之。又《十誦》云:「若貸他物,抵言『不貸』,故妄,得提。」如《善見》中:「偷方便故吉羅。」《十》云:「若先用盡,後斷當已,得重。先斷當,後離處,方得夷。受他寄物亦爾。」《善見》云:「若負他債,比丘持去,無盜故無罪也。」

次物體中。初「信物」者,謂人寄附之物。前引本律,就身為處,文約「左右手」,以明犯相。餘身分亦然,故令準「類」,《律》云:「頭上移肩上,肩上移頭上;左肩移右肩,右肩移左肩。」下引諸部,初《十誦》明貸寄,前明抵拒犯提。《善見》結「吉」,示不同故。「十」下,次明犯重。「先用盡」者,謂己用過他所貸物。「後斷當」者,謂主來求索,抵拒不還也。「先斷當」者,謂貸物猶在,故約「離處」方犯。「受寄亦爾」者,抵拒斷當,犯相並同。次引《善見》,謂負餘人債,比丘輒爾為他持還,但不成盜,義應有罪。

【疏】二、「取水」者。《律》中,離地水器盛而盜,隨滿結重。《僧祇》:「若以筒就孔中飲,滿者重;若稍飲數止,咽咽偷蘭。若器先塞,盜拔塞時,越;注入器中,蘭;注滿者,重;若注未滿即悔,畏重,以倒本器中,偷蘭。」雖繩斷未離處,離處未斷繩,俱蘭。蘇、油、蜜等,例同。

二中。《律》約「器盛」者,文云:「大小瓮及餘種種水器,若香水,若藥水,若取者,夷。」《僧祇》,前明以筒盜飲。「稍」,即少也。「若」下,明持器盜取。「雖」下,約連器持去。下例蘇、油,同上三判。

【疏】三、「楊枝」者,義同上相。《律》隨有者,便隨言之。

三中。「同上」者,亦為隨盜滿五成重,《律》云「若一、若兩,若眾多,若一把、一擔」等。「律」下,通示律文列相之意,謂前後所出,隨據有者為言,非止此數。

【疏】四、「園果草木」者,如上「僧物」中。《鈔》中廣引。

四中,初科。指上,即「常住常住物」。下又指《鈔》,即「盜戒」中。彼引《大集》云「盜僧物者,罪同五逆」,隨損一毫,則望十方凡聖一一結罪。又引《方等》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等。彼又廣引諸律,明用得否,撿彼看之。

【疏】僧園果木,比丘多犯,以我寺中,不謂有犯。然立寺者,以盛無我之僧,隨有施為,無非為解脫故。今不思此,取他眾人所有之物,以為自保,此罪大也。如《僧護》、《日藏分》中,特可畏也,故須深思。

次科。初敘喜犯。「然」下,次彰業重。初明立寺之本。「今」下,次明盜取之情。「如」下,指教勸思。《僧護經》,彼因耶舍遊海邊,見五十餘處地獄,多是侵盜僧物,現受苦報。《日藏》,具云《大乘方等日藏經》,佛對日藏菩薩說諸破戒受苦等事。《鈔》云:「別人得用僧薪草者,此要具戒清淨應僧法者。若行少缺,得罪無量。」

【疏】如《僧祇》中:「僧地種果有功,聽與一熟,乃至菜瓜,例與一翦。」、「若於園中搖樹,果落地,持云方重。若就園內食,滿者結重。」《十誦》:「僧園樹華,聽供養佛。大木供僧,皮葉隨比丘用。」《僧祇》:「院內樹薪,供僧食用。若無定限。應取乾者。」

三中。《僧祇》,初明賞功。「一熟」,謂一番熟者與之。「一翦」,亦約一番採摘。「若」下,次明盜果。《十誦》,樹華僧用、供佛,不成互用。「皮葉」及《僧祇》「樹薪」,並開別人取用。準前明判,要須戒淨。

【疏】五、「無足」者。《律》中,蛇、魚為初,有主盜取故。《僧祇》云:「若以龍蛇等,盜取犯重。若瞋罵言『何以籠繫』,即開放者,越。」《五分》:「若壞殺具,無犯;不應爾。」《十誦》、《摩得伽》中:「壞網,慈心吉羅。」

五中。《律》文先列蛇、魚,續云「及餘無足眾生」,故云「為初」。《僧祇》。初明盜取。彼云「無足者,所謂蛇蟒」,或蛇師比丘盜取蛇或筐,滿五皆重。今云「龍」者,疑是文誤。「若」下,次明解放。下引律論,壞具皆輕,以非盜故。

【疏】六、「二足」者,盜人為初。

六中。「人為初」者,《律》云:「人、非人、鳥,乃餘二足眾生,有主者重。」

【疏】約《律》,盜人令出家去,如上可知。既非僕隷,則非別屬,雖違王教,如上《多論》。

盜出家中。初明成重。「如上」,即約有主結也。「既」下,揀輕。謂「僕隷」等,損主故重,餘無所損,止可結吉,故指「如《論》」,即上「度關」等。《善見》亦云「盜人無罪者,謂主人兒落度,父母所遣等,將去無罪」是也。

【疏】義言:「若他兒子賊奪去將,便損父母依報力用,屬賊是強。不得教走,若自走來,則不負賊。」故《十誦》中:「賊捉弟子將去,師還奪取,犯重。賊未決想,無犯。弟子自偷身來者,不犯。」如昔解云:「師不得奪,身自得走者:父母感子力強,賊奪得重,已屬賊是強,師弱奪賊,故重;兒報正體是強,賊得力用則弱,走是強報相逐,弱用隨來,不犯。」

奪賊中三。初以義判,前明賊奪成重。子是父母所依,假其力用,所損處重,故「屬賊強」。「不」下,教比丘護盜。教走成重,以損賊故;自來無過,以非意故。「故」下,引證,可見。「如」下,引昔解。初牒前兩判。「父」下,釋出所以。初明師犯重意。「兒」下,次明自來無犯。「兒報強」者,自所有身,非他屬故。「賊得弱」者,非所生親,復非雇主故。「強報相逐」者,身隨己意故。「弱用隨來」者,賊無分故。

【疏】《十誦》云:「見他奴婢,語言:『辛苦!何不走去?』如語吉羅,舉一足蘭,舉二足重。若奴已叛,催令駛去,隨語得重。或言此儉彼豐,奴即叛去,不教故不犯。或問豐樂,逐比丘去,即驅使者,逢難喚走,皆不犯。」

三中,四段。前二教走成重,後二不教無犯。初明誘引。「若」下,次明催去。「駛」,疾也。「或言」下,三、約比丘語彼。「或問」下,四、據彼問比丘。

【疏】七、「四足、多足」,《律》約畜論,亦可準上。

七中。《律》云「象、馬、牛、駱駝、驢、鹿、羊及餘四足」等。「多足」者,《律》云「若蜂,若百足,及餘多足」等。並約有主成重,故令「準上」。

【疏】「同財業」者,謂違契要,故此引也。據此同財,其相多種。或資生同,如今師資同活等。取五即犯,不假半分,以彼同財,全欺負故。或同活生,共營財業。若生心盜,則須計分,滿十方重,五是我分,五欺彼故。

同契差別中,初科。前示犯意。以同財業,本無有犯;但望違契,有成盜義,故云在「此引也」。《律》云:「同事業得財物當共(此『契要』也),以盜心取五若過,犯重(即違契也)。」、「據」下,辨犯相。初二句總標。「或」下,別釋。初明「資生同」,謂彼此有財,無所簡別,故取五即重。次明「同活生」者,謂共營生,得財各半,故取十成重(「活生」或是寫倒)。

【疏】言「共要」者。

二中。「要」即約也。

【疏】《律》舉行盜,先要共分。如上律中「弟子倫師衣,誤得己衣」,須分一半與共要者,以同要時,但云得衣,不問自他,皆分半故。

初科。上二句示犯,《律》云:「共他作要,教言某時去,某時來,若穿墻取物,若道路劫取,若燒,從彼得財物來共分。」、「如上律」中,即前「錯誤」中《僧祇》文也。

【疏】如《僧祇》中:「兩教作者,自共制言:『從今得衣,二人共分』。一人得衣,便自念言『後得不必及是』,便解制云:『從今各任相祿。』先得衣者,半滿結夷。又得衣咒願已,言『且置汝邊』,便解制,蘭。又聞欲施,便解要,越。

「有二糞掃衣者,要共覓衣,一得好衣解要,二得好衣草覆,三不覆解要。」

如上犯罪,三階列之。後二句中不得重者,由初立要「入手共分」,以不捉衣解要故輕。

次科。《僧祇》二節。初約受施違要,前明共制。「兩教」,謂兩人互教。「一」下,次明各解,有三。初、貪好故解,入已故重。「相」謂福相,「祿」即祿分。二、隱藏後解,蘭。三、聞施先解,吉。此二並未入手故輕,如後所決。

「有」下,次明糞衣違要。初明共要。「一」下,明各解,又三。初、列句。次句下,略「摶覆」字。第三句上,略「不取」字。「如」下,示犯。初句重,次句蘭,後句吉,故云「如上」。「後」下,出後二句犯輕所以。

【疏】《善見》云:「期時共去,中前中後,今日明日,今年明年,相要不絕。相當者重,不如要者輕。」

三中《善見》。上明作要,下示犯相。言「相當」者,《論》云「時剋相應,俱得罪」。「不如輕」者,彼云:「若不從教,教中前取,而中後取;教初夜取,而後夜取;教白月取,而黑月取;教此年取,而後年取:教者小罪(偷蘭),取者波羅夷。」此據專剋為言,若本通漫,不定時日,隨違成重。

【疏】言「伺候」者,規財便利,覘候處所,相期進不,得財必共故也。縱得不共,為候亦犯。

三中。初約共要犯。「覘」勑豔反,窺看也。《律》云「我為往觀彼村,若城邑,船渡山谷,人所居處等,於彼得物一切共,盜取成重」等。「縱」下,次約受教犯。雖不共分,盜戒教他,能所同重,故云「亦犯」。

【疏】言「守護」者,為其掌錄,所在追求,隨得共之,故言此也。若先不要,但為守護,既不同心,義亦非犯。

四中。初明共盜犯。《律》云「從外得財,我當守護,若所得物,一切共」故。「若」下,次明不共非犯。

【疏】言「邏道」者,相望通塞,防慮外人,得財共之,故曰也。《僧祇》:「二人共盜,一人守門,一人入取;解時俱越,牽時俱蘭,離時俱夷。」

五中。「邏」,郎佐反,遊弈守路也。《律》中,或作「看道」。初示犯相。「通」謂無人為疑,「塞」則反之。《律》云「我當看道,若有王者軍來,若賊軍來,長者軍來,當相語告,若有所得,一切共」是也。下引文證,同犯可知。必非同意,為守同上。

已上五種:前二則通盜者互違,後三但據共盜同別。

【律】不與。

【疏】文言「不與」者,明主不捨,心任私之,成我盜也。

第三句,釋文中。「心任」,謂己得自在;「私之」,謂不與他共。

【註】他不捨也。若也物想、他所護想、有主想、非己物、非暫用、非同意故也。

【疏】注中。「他物想」者,「非己物」也。「他護想」者,「非暫用」也。「有主想」者,「非同意」也。物雖屬主,同意破用,雖盡無過,故以此解,釋成「有主」。

釋注中。即用注文後三非句,配前三想,對之可見。

【疏】上雖約物明盜,然結正時,終須離處,因明十種。

離處中。以盜戒成犯,雖約「離處」,然其離相,不必物離,故以十門,括示差別。

【疏】一、文書成明離處者。如今持律,判亡僧物,重輕互斷,下筆成犯。《善見》云:「書地作字,一頭時輕,兩頭時重。」

二、言教立。《善見》云:「口斷多端,偷夏唱大。」《律》中,言辭誑惑取是。

三、移標相者,《善見》:「盜心取地,移標得一髮,亦重。」

四、墮籌,如《律》,隨下犯。

五、異色,如《律》,壞本色故。

六、轉齒,如《十誦》,蒲薄移棊子等。

七、離處非犯,如《祇》,驅牛馬,心疑故非犯。

八、不離處明離處,如《見》,必得不疑,動即重也。

九、無離明離,《律》中,攻擊破村,燒埋等。

十、雜明,如空中等相,廣如《鈔》引。

初中。凡判亡物,判重入輕夷,判輕歸重蘭。但取文成,不待物離。《善見》「書地」者,謂作契書,判斷田地。「一頭輕」者,是方便蘭;「兩頭重」者,即究竟果。

二中。「口斷多端」,謂強詞巧辯,非理而斷。「偷夏唱大」,如施十夏者物,貪心欲取,未滿言滿。「《律》中」,「誑惑」,即邪心勸誘。上之三相,竝望發言,決得無疑,皆成夷重。

三中。「標相」,即今丈尺度量之物。「一髮重」者,《善見》云「地深無價」故。

四中。如《律.調部》云:「時有比丘,易他分物籌,佛言:『舉籌波羅夷。』又有比丘,盜他分物籌,佛言:『直五錢波羅夷。』」

五中。並指《調部》文云:若破若燒若埋若壞色,佛言「皆波羅夷」。(上三,即如九中所引。)

六中。「轉」,謂翻轉。「齒」,即骰子、棊子,多用牙骨為之。「摴蒲」,即賭博之名。今謂先曾約物,而盜翻彼采,或轉己負為勝,或轉他勝為負,虧他滿五,皆重。

七中。「如《祇》」,即《僧祇》,如前「乘」中具引。

八中。「如《見》」,即《善見》,彼云「空靜處盜,決得無疑。如擲杖空中,必無不下。故動即成重」。

九中。「攻擊」,如上「盜村體」。「燒埋等」,如「五」中引。

十「雜明」者,示不盡故。下指「《鈔》」者,彼云如「空中吹物,盜鳥,曲弋,斷流水注」等,即上「物處」中已明。

【律】盜心取。

【疏】文言「盜心取」者,明心應境也。欲明行盜,心業須具,必兼兩緣,以成一盜。故注解云「賊心取」也。

盜心中,釋文。初標示總意。「應」,猶稱也。上云「不與」是境,此句即心。「欲」下,出立句所以。「兩緣」,即心、境。

【註】賊心取也。有五種:黑暗心、邪心、曲戾心、恐怯心、常有盜他心。又五種取:決定取、恐怯取、寄物取、見便取、倚託取。或依親友強力,若以言辭辯說,誑惑而取者是。

【疏】《律》中具出二五盜心。

【疏】初云「黑闇心」者,謂癡心也。愚於教行,不肯修學,故於盜境,生可學迷,《律》云「隨作結根本」是也。即如上引知事比丘,互用佛僧物,隨滿犯重也。

言「邪心」者,謂邪命也。貪心規度,為財說法。即是以利求利,惡求多求。外現清白,內實邪濁。故《五分》云:「諂心取財,是盜也。」

言「曲戾心」者,即瞋心也。與少嫌恨,現相索多,或示威怒相是也。

言「恐怯」者,謂迫喝也。或說地獄惡報,或說王官勢力而得財者。如《摩得伽》云「強奪取」是也。

言「常有盜心」者,恒懷規奪,得物乃休也。

五種心中,初文又二。初通示心相。引《律》「隨作犯」者,則知此心通犯諸戒。又云「更增無知罪」,則不學無知,亦同此耳。「即」下,別指盜業。即前三寶境中已明。

二中,初示名。「邪命」,謂邪求養命。「貪」下,列相。「規」謂希求,「度」即籌慮。規度說法,事同治生販易,故云「即是」等也。「故」下,引證。

三中,初釋名。「曲」謂非理,「戾」即忿怒。「與」下,示相。「嫌恨」約內心。「威怒」約色相。

四中,示名。「迫」,謂以事逼切。「喝」,謂說時作其大聲,或可作「遏」,謂抑遏也。「或」下,顯相。「說地獄」,謂濫託聖法。「王官」,謂倚恃豪勢。「如」下,引證。

第五,可解。

【疏】又變此心云「五種取」者,「取」是其業,對境行事也。

次釋五取,標簡中。前五約心,不出三毒。若就通說,莫非希物,五並貪心。若約別論,如文乃異:初二及四,並是癡心,三即瞋心,五是貪心。又前五種,外相非盜,故約心論;後之五種,內外俱盜,故從外事。

【疏】言「決定取」者,心慮已定,必得如期,故曰也。

言「恐怯取」者,示身口相,令生怖畏,故取彼財,如《十誦》中「輕慢、抵突而取他物」是也。

言「寄物取」者,或全抵債,或以少還他,是也。

言「見便取」者,伺他慢藏,陽作陰伏之類也。

言「倚託取」者,或假名聞威德,或恃親友形勝也。

第二引《十誦》文。「輕慢」,謂倨傲;「抵突」,謂觸犯。四中,「慢藏」,謂不勤收舉;「陽作」,謂詐作餘事;「陰伏」,即潛藏他物。五中二相,「假名德」,則通自他;「恃親友」,則唯在於他。「形勝」,謂位貌過人者,如王、臣、貴族等。

【疏】餘注云「或依親友」下,《律》中,隨諸相下,皆引此言。當今季世,多弊斯犯,故聖制有以也。文相易耳。

餘相中。初示律文。《律》列物處,十三種別,一一處後,皆出此二相。「當」下,顯制意。「弊」,猶滯也。下句點文,以其事顯,不勞釋故。

【律】隨不與取法。

【疏】文言「隨不與取法」者,結罪分齊,釋成重相也。「不與取」者,犯名也。「法」者,盜刑也。滿五便入死位,故是「法」攝。謂比丘行盜,準此以判,故言「隨」也。

三中,釋文。初總示,「不」下,牒釋。初釋「不與取」,次釋「法」義,「謂」下,釋「隨」義。「準此判」者,即準國家滿五入死之法。

【註】以王立法「若取五錢,若直五錢物,罪應至死」,佛隨王法,盜滿制重也。

【疏】注中。依「王法」故,制有此位。「取錢」者,即五錢體也。「直五錢」者,財準錢法也。猶如唐律,隨有犯者,皆約絹估,以從尺寸,方定刑名也。注云「盜五死罪」,準此行盜,驅擯不別,事同死也。

注中,初科又三。初釋王法。「此位」,即盜戒。「取」下,次釋滿五。「財」即總於眾物。「唐律」,如下自引,今時俗律,亦約絹估。「驅𢷤同死」者,道俗制別,片相似故。

【疏】如《多論》問:「盜何等錢,而成重罪?」解有三種。初云:「本依王舍國法,隨彼用何等錢,準彼為限。」二云:「隨國所用,有佛法處,即以為限。」後云:「佛依王法,盜五得死,依而結戒。今隨有佛法處,依國斷盜幾物應死,即以為限。」如上三釋,論師以後義為正。

次科,引《論》中。以錢體多別,故問定之。初解「依王舍」者,以佛在彼國制此戒故。彼是大銅錢,一當十六,則盜小錢,須滿八十。次解「隨國用」者,無論物體,但滿五數。後解不約多少,但隨國死刑為準。《論》取後義,今依次解耳。

【疏】然五錢義,互釋不同。判罪觀緣緩急者,如《母論》、《善見》所說「若約護行,草葉不取」者是也。

取舍中,初科。上二句標諸說,不出論家三解。「判」下,示教意。初明判罪。「《母論》」中,一切戒,皆有緩急二緣。《鈔記》具引。如盜戒「乃至草木小葉,他物不得取」等名急,「若非他物想取」名緩。「《善見》」如下引。「若」下,次明護行。《母論》、《善見》、《四分.條部》,竝有此文。

【疏】今諸持律,多依《十誦》。故彼文云:「古大錢者,大銅錢也。據今小錢,即八十文。」

次科。「依《十誦》」者,即取《多論》初解。

【疏】如《多論》中,盜相通濫。初釋本錢,何由可曉?後解隨國,現斷入死,言亦泛濫,難可依承。如此唐律,強盜滿尺,則是極刑。竊盜五十匹,罪至伇流,縱多盜者,不加至死。《論》令準此,則刑無死名。比丘多竊,少有強者。縱有強奪計尺死刑,盜五十匹,又非死例。準俗制道,盜相叵論,如《僧祇》云「正無定法,斷盜不定」。

三中。初二句通示,「初」下,別釋。前破初解。但傳聞彼錢,時賖處隔,莫知體相,故云「何由曉」也。「後」下,次斥第三解。初斥其通濫。「如」下,次引俗例。「強盜」如劫奪。「竊盜」即密取。「極刑」即死罪。「叵」,猶不可。「如」下,後引文證,明不可依。

【疏】若依《四分》,但云「五錢」。錢則八種,並同一制。可如《多論》中間一解,隨國用錢,準五為限,則諍論自息也。

四中。初示本宗有準。「八種」:謂金、銀、銅、鐵、白鑞、木、皮、胡膠。「可」下,次取《多論》會同。

【疏】就斷盜相,結罪分齊,六門分之。《善見》云:「於戒律中,宜應從急。」又觀五事:處、時、新、故等。

斷盜中,初科。《善見》「宜從急」者,謂護行也。「觀五事」者,謂判罪觀緣也。「五事」,文略「隨身用」。「處、時」如下引。「新、故」者,彼云「有物新貴後賤。如新鐵鉢,完淨無穿則貴,後穿破便賤」。「隨身用物」者,如刀斧,初貴後賤,若偷他斧,應問主幾直買等。如《鈔記》備引。

【疏】初、錢有貴賤時。如《十誦》,錢貴,盜一入重;賤時,百千入輕。

二、貴賤處者。如《律》,貴處盜物,賤處賣,還依本處定價。

三、《善見》云:「貴時盜,賤時賣,定罪還依本時。」如上三門,唐律明相亦同也。

四、取多非重,不得而重者。如《伽論》云:「數取四錢,數作斷意,乃至五千,不犯重也。」又如《四分》,燒、埋、壞色,或教他不為己,亦犯重故。

五、不滿五結重,過五但輕者。如《律》,眾多人遣一人盜五錢,多人共分,隨本一分,滿五通犯。如《十誦》中,盜眾多人未分物,雖多而輕,謂亡比丘輕物也。

六、盜一人一錢重。如《僧祇》,五人各以一錢,同遣一人掌之,若盜望護主結是也。又如《善見》,欲識盜相。如師徒四人,相教互盜一人六錢,各得一夷一蘭。此義應知。如師語三弟子曰:「彼有六錢,大者取三,次小各取一,我自取一。」乃至小弟子亦作此言:「彼有六錢,和尚取三,同學各一,我自取一。」教人滿「五」夷,自偷不入教人業故,但蘭。可以類知。

初時中。「貴」謂以一當多,「賤」則雖多成少。

二中。但明「貴盜賤賣」。賤盜貴賣,亦從本斷。

第三。「依本」,亦同約處。「如」下,合同俗律。

四中。初雙標,「如」下,引釋。初釋上句,「又」下,次釋下句。

第五。初標二句,「如」下對句次釋,可見。

六中。初標句,「如」下,引釋。《僧祇》中,且從本主,以立句義,然望護主成重,自是盜五耳。《善見》中。初立義。「如」下,示相。「四人互教」,乃約異時為言。若一時中,止可一人為能教,三為所教。能教「取一」,即是盜一成重之義。「自偷」即自業相成,「教人」即假異緣剋果。二業緣別,故「不相入」。

【律】若為王(得自在,不屬人)、王大臣(種種大臣,輔佐王者)所捉,若殺,若縛,若驅出國,「汝是賊,汝癡,汝無所知」,是比丘波羅夷。

【疏】文中,「若為王」下,七相,治罰賊法,訶罵賊辭。

第四句,標中,點文可解。

【疏】所以列者?欲明盜損,道俗同弊,輕仁薄義,勿過於此。故列此相,用懲後犯。

顯意中。初句徵問。「欲」下,引釋。初約誡後釋。「弊」,惡也。皆有此惡,故云「同弊」。「輕仁」,謂無濟惠之心。「薄義」,謂非義而取。「懲」,音澄,誡也。

【疏】又人解云:「初篇四夷,餘三自犯,無多過失。顯盜是公白,尚盜王材,況餘凡庶,而得免者?故舉貴類賤,舉難況易,意可見也。」

次科,約彰過釋。「貴」則無過國王,「難」則無過王物,故舉其極,以況其餘。

【疏】捉殺四相,輕重文亂。若欲糾正,應言捉、縛、驅、殺也。

牒釋中,初科。以殺第二,治法不次,義須後列。「糾」,定也。

【疏】所言「捉」者,《僧祇》云:「瓶沙王遠祖治賊,但令栴陀羅拍頭捉手,便自愧恥,永不行盜。」所言「縛」者,世濁情澆,雖捉猶作,乃於多人之處,祖王使人以灰圍之。及至父時,止故灰圍,行「驅出」法。至瓶沙登位,七反驅出,還入為盜。乃截一指,愁悔無極。佛為王說過去為養千愚事。至阿闍世,乃行殺戮也。

釋四相中,並引《僧祇》文。「旃陀羅」,此翻殺者。「澆」,薄也。「灰圍」,即同「縛」也。「及」下,釋第三。「驅出」,似今之配流。「至」下,釋第四。「七反」者,彼云:「時有一賊,七反驅出,還來劫殺村城。爾時有人,捉縛與王,乞令苦治,王令將截去小指。王尋生悔念言:『夫為王者,愛念民物。何有人王,傷截人指?』即往問佛。佛言:『過去世時,有城名波羅奈,國名迦尸,王號名稱。國民皆工巧伎,以自生活。若無伎術,及作賊者,皆付名愚癡。時有作賊,送至王所。王言:「始有一愚,若滿千數,用作大會,方苦治之。」勅付大臣,令著無憂國,與五欲樂。後愚聞王賜樂,不久滿千。臣即白王。王乃與食施寶。勅愚人言:「汝等還家,供養父母,勤修家業,勿復作賊。」爾時愚人,聞勅奉行。王即以位授太子,入山學仙人法。而說偈言:「本求千愚人,作會謂難得。如何未幾時,千數忽已滿。惡法日夜增,大會於是止。欲離世惡人,宜時當出家。」』佛言:『諸比丘,爾時國王,即瓶沙是。先世已來常畏罪報。今既為王,續亦畏罪,故生疑問佛也。』」準有五法。今既「截指」,合歸後「殺」。

【疏】問:「如戒緣中,若盜五錢,罪應死者,云何乃指其後殺邪?」

答:「滿五合死,古法常然。王欲輕刑,減死從𢷤。如今此國,竊滿絞刑,政緩刑寬,減從加伇也。」

問中。意謂既有四治,不合戒緣獨指後一。答中。初二句釋戒緣明死。「王」下,示文列四治。

【疏】餘三罵辭,及後結罪,文相易解。

指餘中。初句指當句。「及」下,指後二句。

【註】「比丘」,如上。諸處得物,盜直五錢,若過五錢,波羅夷;方便,偷蘭遮。若取減五錢,偷蘭遮;不得者,突吉羅。教人盜取,彼若得物,俱波羅夷。若受教者自取異物,若異處取物,取者犯重,教者偷蘭。若為取物,使無盜心,教者波羅夷,受使者不犯。若教人取物,謂遣盜取,受教者犯重,教者無犯。有主想,犯重;若疑,偷蘭。無主物,有主想、疑,偷蘭。比丘尼等四眾,並如上戒。不犯者,與想取、己有想、糞掃想、暫取想、親厚意想者是也。

【疏】就注辨相,犯不犯中,五眾犯相,分文同上。下更不分,直隨相釋。

辨相中,初科。應先分二,即犯、不犯。犯中又二,即比丘及餘眾。比丘又二,初自作教他,「有主」下,境想相對。初中又二,前明自作,「教」下,後明教他。前中又二,初明成重,「方便」下,犯輕。如是對之。

【疏】初明自作輕重相。

自作中。「重」即注中「滿五究竟」,「輕」謂「方便」、「減五」等相。

【疏】就教人中,分二。初、心境相當同犯相。二、「若受教取異物」下,分二:初有二句,懷盜心同,物處有異,故重輕別;後有二句,取物是同,心有無異,故罪無罪別。

次釋教人,分示中。「初二句」,即「自取異物」為一,「異處取物」為二。「後二句」,即從「若為取物」下,「為他取物」為一句,「教人取物」為一句。

【疏】就初「受教自取異物」者,主同物異也。後句,主異物同也。取離地時,專是所教,故重;能教乖境,故但結本方便。

釋中,初科。前分句差別,「取」下,示犯重輕。

【疏】就後心有無中。初能教有心,所教無心。若得物時,須分半取,以本要期得物分故。後句所教有心,亦須分半。雖是我衣,以所教取時作他想故,盜緣成犯,何得不分?若不與者,賊復奪賊,義可見也。

次科,前釋初句。注中,「教」字下脫「者」字。「須分半」者,即與所教。必能教者本無期心,不與無過。後句,「亦分半」者,此定須與,不與復成盜重。「作他想」者,以彼意謂為能教取故,雖誤得己物,亦須分與。同上《僧祇》。

【疏】就境想中。《律》文具列輕重二位,今注略故,但舉重者。

境想,標中。「輕重二位」者,《律》中盜戒,境想有二重:初滿五有四句,如注所引;次減五四句亦同,但初句結蘭,餘三並吉。

【疏】計應五句。「有主無主想」所以不出者,濫故不明。濫相如何?若始終無心,則不可學迷,故非罪攝。若前後想轉,據後非罪,前心有主偷蘭。若云「無罪」,則濫轉想;若云「偷蘭」,又濫本迷。是以相與不出。後諸例爾,可以通鏡。

次科,示所以中。初標句徵意,「濫」下,約義申通。初句略示,「濫相」下委釋。初重徵,「若」下,示相。前列二心,結犯有無。「若云」下,次敘兩濫,明不可出。下指「例」者,即境想中,凡四句者,皆同此故。

【疏】問:「此由濫故,便隱沒者,何為後戒得具五邪?」

初難中。「後戒」,即《律》「殺戒」,具列五句,是亦有濫,理不當列。

【疏】答:「罪有緣、非緣異故。以無主想,謂同糞掃,非生罪緣。人非人想,境雖重輕,同是制約,生罪緣故,所以有也。」

答中。初通答。「緣」,謂前境是生犯緣。「以」下,別釋。初釋盜戒非緣,「人」下,釋殺戒有緣。

【疏】問:「若如此者,不處分、處分想,非生罪緣,何故具五?」

次難中。處分緣法,後心無罪,而列五句者,則乖前義。

【疏】答:「彼以事法俱可學故,雖有造作,有教可依,無容迷忘。縱迷非學,不結其罪。以事是難,容有大犯,故列第三。」

答中。初敘可學無迷。「事」即過量,「法」即處分。由教聽作,各有制度,故不容迷。「縱」下,次明不可學,不出所以。既有教法,迷心非易,故云「事難」。若從迷忘無罪,而除此句,容有濫託而犯根本,故云「容大犯」也。

【疏】問:「若如此釋,《律》中,地非地想,暮非暮想,亦迷非學,何故列之?」

三難中。「掘地」、「日暮」,並是對事,迷心無罪。止合四句,不應列五。

【疏】答:「同以轉想,結前心罪。如前境想『互四五』中說。」

答中。言「同以」者,通前二房,竝同此義。「淫」中已釋,故指如前。

【疏】問:「何名無主物?」

答:「如《鈔》具引,讀取通之。即《善見》中『子惡父逐,後亡』者是,如《僧祇》中『若失物時,作捨心者,是無主物』,如《多論》云『取計滿犯』。」

明無主中,初問。次答。上二句指廣。彼引《善見》,文同下引。又引《多論》:「二國中間,國破王走,後王未立,竝名『無主』。」、「即」下,略示。《善見》可解,若論此方,屬官為主。《僧祇》捨心,理應得取。下引《多論》,顯己非主,然己屬他,故計成犯。彼云「若先心已捨,正使己物,亦不得取」,計非他屬,取亦無過。

【疏】就不犯中。

【疏】「與想取」者,實是他物,意謂與我,故非犯也。

言「己有想」者,實是他物,意謂己物,無他想故。

言「糞掃想」者,實是有主,意謂無主。開境想中,初有主想句也。

言「暫取」者,既非永用,暫取借故。開上主不捨中非暫取也。

言「親友意」者,情若琴瑟,財有何別?古有食必兼人,衣亦通被,故衣從二人,食字亦爾,如親情故。開上非情友也。如《律》七法,可為親友:難作能作、難與能與、難忍能忍、密事相告、互相覆藏、遭苦不捨、貧賤不輕是也。

不犯中五,前三約心明開,後二就事明開。三中,「境想初句」者,即取前不與下三非,配此三開也。五中,初約世俗釋。「若琴瑟」者,喻其調和,不相乖也。「食兼人」者,謂同食也。「衣通被」者,謂同服也。「衣」字「從二人」者,據篆體,本作众,《說文》云:「象覆二人之形。」、「食」字本,從𠓛(音集),從皂(音急),《說文》云:「後𠓛,象三合之形。皂,即穀香也。」今取上「三合」之義,故云「亦爾」。「如」下,次引《律》解。順此七法,方入開位。初三難事能為,四即切磋琢磨,五謂掩惡揚善,後二存始終。

【律】不共住(義如上解)。

【疏】此戒人多潛犯,不謂重罪,但是麤心。《鈔》、《疏》雖繁,猶恐未悟,可例此斟酌犯罪相也。故《善見》云:「戒中宜從急護。此第二戒,事相難解,不得不曲碎解釋。其義理分別,汝當善思。」《論》文如此,臨事可不免邪?

結勸中。初敘數犯所以。「《鈔》」下,指撰述勸修。「故」下,引《論》文勉學。前引《論》文,後二句指文以勸。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二上之三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二下之一

【律】三、大殺戒。

【疏】第三,大殺戒。

釋殺戒。

【疏】經明性重,多以此戒為初。豈非身為業先,故殺業因首故也?言「性重」者,以性含輕重也,重則人道,輕則非、畜,約境分心,故罪階三位。

明輕重中。初示經律不同,以彰過重。經明「十業」,並殺為初,菩薩《梵網》十重亦爾。

問:「其意云何?」

答:「化教明於業行,業中身殺居先。又復殺惱乖慈,大士特須偏禁,淫無違惱,故列于後。制教不爾,為道而制,障道中深,勿過淫欲,小機自利,不慮違慈,故與前反,各有其致。」

諸經皆爾,不可一指,是故文中但云「經明」。「豈」下,出意。三業之中,口、意二業,依身而成。身居其初,故云「先」也。又身三業中,殺為最重,如上所明。由此義故,經標在初,故云「因首」。次「言」下,轉釋重名。「性」名通含,對經云「重」。心無輕重,隨境分差,教依心制,故罪亦別。

【疏】今就人趣,四句分業:一、非恩養,非福田;二、是恩養,非福田;三、是福田,非恩養;四、亦福田,亦恩養。

分句釋中。即對常人、父母、無學、及佛,以為四句。雖同人道,業道、制教、重輕、單複、因果竝殊,故須標別,方無通濫。大約而分:前一唯凡,後二唯聖,第二父母,則通凡聖。廣如後釋。

【疏】先釋初句。

【疏】言制戒意者。

以非父母,故非恩養;又非無學,故非福田。既非此二,則餘人道。所以不許加害者,人趣報勝,善因所招,形心俱是受道之器。出家之士,理應四等為懷,慈濟物命。今反內懷瞋忿,斷彼相續,違慈惱他,損害道器,過中之甚,故聖徧禁。

初句制意中。初對句揀境,「所以」下,正示制意。又二,初明所害境勝。文中三義:初、是現報勝,二、謂宿因勝,三、堪受道。六道之中,唯人一道,有緣可化,故云「道器」。「出家」下,次明能殺過深。初明順行。「四等」,即慈、悲、喜、捨,於物無偏,故四皆名「等」。「今」下,明違行。上二句明結業,次二句顯情過。色心報命,堪貯聖道,喻若「器」焉。下二句示制教。

【疏】二、釋戒名。

【疏】古人云:「殺生戒者,無論人畜,約命是同。」今言「大殺」,對後小害;大則重夷,小則輕墮,故名也。

釋大殺中,初科。又二,初標古通濫,「今」下,明今列意。據標「大殺」,亦簡非人,但文見廣解,無別戒條,且對「九十」,揀異畜趣。

【疏】故《善見》云:「生有二種,一者色生,二者無色生。色生可壞,無色生不可壞。然無色生,依於色生。色心相依行者,資稟成一假命。今以刀輪,壞彼色生,無色生者相與俱壞。使前不感後,後不赴前,斷報相續,名之為『殺』。」

次科為二。初引示。「色」、「無色」者,即是五陰,四陰皆心,故言無色。「色」即凝滑,「心」謂業識,此二相依,乃成假命,故竝名「生」。「然」下,正釋。初釋生義。上二句,明心依於色。「色心」下二句,六字為句讀之,此顯相依而成報命(「依行」古本作「依住」)。「今」下,釋壞義。以刀為輪,趣舉殺具,如罽膩吒王,為千頭魚,劒輪遶身之類。

問:「上言無色生不可壞,此云『俱壞』者?」

答:「心依於色,以色壞故,識無所依,故言俱壞。不妨心識實無壞也。」

「前」即過去心色,既已斷滅,故「不感後」;「後」謂未來心色,既不相續,故「不赴前」。

【疏】「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舉,故曰「殺戒」。

釋戒。同前。並以防過為「戒」,故舉過相,攬成戒名。下皆同此,更不釋也。

【疏】故《涅槃》云:「眾生佛性,住色陰中。若壞五陰,名曰殺生。若有殺生,即墮惡道。」、「色有三種:過去現在,則不可殺,遮於未來,故名為殺。」、「夫眾生者,名『出入息』。斷出入息,故名為殺。我等諸佛,亦隨俗說,說名為殺。」

引證中。彼經佛說「佛性常住,不可斷壞」,故迦葉菩薩,乃舉殺業以難,今《疏》但引佛答耳。但望壞五陰,而得名殺。亦由色陰滅故,餘四隨滅,是以下文,正明三色。「過現不可殺」者,過去已往,現色遷滅,念念不停,未滅則是未來,已滅還成過去,現色不立,故不可殺。「遮未來」者,斷相續故。「眾生」無實,攬陰以成,但有名字。然識依息,隨息斷續以分存亡,故名眾生為「出入息」。第一義中,實無眾生,逐陰求之,尚無生相,何況有殺?但隨世諦,說為業道,非唯釋迦,故云「我等」。《經》文三段:初引《如來性品》,證前二生俱壞;「色」下,次引《梵行品》,簡上所壞何色;「夫」下,復引《梵行品》後段,明上斷報相續。

【疏】第三,成犯緣,具有五種:

一、是人道,以餘道非重罪故;二、作人想;三、有殺心;四、起方便;五、明命斷。

成犯緣中。對下「闕緣」,辨釋可解。

【疏】第四,闕緣義。

【疏】若闕初緣,小漫心起,但得三蘭,以非人、畜、杌三境替故。大漫心起,但得一蘭,三趣隨犯,俱無差故。若對尅心,加王異境來替張處,則有四句,可準上思。

闕緣中。初闕三別,即大小二漫及剋心也。「大漫一蘭」者,以三趣齊害,杌境來差,心期雖漫,望人從重,故得蘭罪。必對杌木,起非畜想,理應得吉,非此所明,在文蓋闕。此中結句,大漫一句,「杌」作人想。小漫三句:一、非人人想;二、畜生人想;三、杌木人想。剋心中,但加一句王作張想,殺則同重,餘三同前,故云「四句」。通前二漫,總有八句。

【疏】二、闕想緣。亦有小大兩漫,及一剋心。

闕第二緣。初通舉三位。一一位中,各有想疑、單雙之別,如指略中。

【疏】且對剋心生想有四句,一夷、三蘭也。剋心生疑有十句,一夷、九蘭也,謂直疑有四,互疑有六,亦可準知也。

剋心中。句法交亂,須作圖相。三位不同。

【圖:X39p0836_01.gif】

【疏】剋心雙闕二緣四十句,如王境差心對有十,乃至杌木,例可解也。

【圖:X39p0836_02.gif】

通前三心,總五十四句:三夷,五十一蘭。圖中可見。但知前二心差境定,後一復加境差,故號「雙闕」耳。

【疏】餘大小漫,心境闕相,可以準知,事稀故不能具列。

指略中。小漫但除王人,則想有三句,疑但九句。雙闕,除王境差,但存三境,亦各九句。總前三位,共有三十九句,大略同上圖相。唯直疑中,各除第一句為異,又通改「張」字為「人」字讀之,準前易見,不復重出。「大漫」三境通害,但有杌為異境,止有一十三句,復恐難曉,故須列示。

【圖:X39p0836_03.gif】

文中二意,故略:一、可準前;二、以事稀故。

【疏】三、闕殺心。或無罪,如開緣中。或得吉羅,如打下眾,雖死無心。或得墮罪,如打全、破諸比丘等。或得功德,如看貧病,死而無賞。或得衣鉢,如看富病,以勞賞故。或得偷蘭,謂苦治人,過與病藥,近死方便,但無殺心。

闕心中。六別,並以「或」字間之。初如戒本後注所列。二、三,打分大小。因打致死,故明「無心」。文言「全、破」,「全」即具戒,「破」即毀戒。四、五,「看病」分「貧、富」,此據如法看死,故非害心。六中,兩相:「苦治」,即有過因罸而死;「與病藥」,即不好心看,反令增病。

【疏】四、闕方便。由未起故,不制單心。或得吉羅,雖心緣殺,以未動身,尋悔故也。或得輕重二蘭,如《十誦》中,病者多衣望死分得,或厭患懈怠不看致死,但結偷蘭,以無方便故。

闕方便中三。初約無犯明闕。言「未起」者,未至重緣也。次約犯吉明闕。即約重緣遠方便罪。三、約犯蘭明闕。下引「《十誦》」以示犯相。望衣過輕,理得中蘭,不看近殺,應犯上蘭,故標云「輕重」也。「無方便」者,反有方便,即攝夷重。

【疏】闕第五緣。未斷命,如上「七方便」,則具七蘭。如《十誦》云:「殺人未死,則狂發戒捨,但結偷蘭。」

闕命斷中。指上七緣。下引「《十誦》」,略證初緣。

【疏】上明人趣。非人畜生,加害等同,但罪輕為別耳。

指例中。「非」、「畜」二殺,並五緣犯,具闕同之。

【疏】第二,非福田是恩養。

【疏】初、制意者。人非化生,業寄胎報,攬彼遺分,用成己身,兼復鞠育,其恩深重。理應敬養,報恩植福。今反瞋忿,乃如逆害。違背恩養,過咎極深,故制逆罪,又增夷重。餘非恩養,降階非逆。

二非福是恩,制意中,初文。先敘合敬。若準《俱舍》,人通四生。今據多分,故云「非化」。「遺分」,謂精氣也。上明二恩,一是成身,二即鞠養,備斯二種,故云「深重」。次明違反。初明加害,「違」下顯過。言「背恩」者,反上二種。「又增夷」者,害人罪也。「餘」下,簡異。

【疏】問:「今殺父母,為知得逆,為不知耶?」

答:「漫心無簡。若對父母,心雖不知,以稱本期,何無逆罪?如《善見》中,初有羺羊在於樹下,後欲加害,心乃漫緣,隨有父、人、鬼、畜來替羊處,以心漫故,亦結逆等。若對剋心,不知無罪。故《伽論》云『非父母想,若殺,得出家,不犯逆』。」

初問。由諸論中,所出各異,故問決之。答文。初約漫心成犯,謂不簡親疎,心通害故。「若對」下,次約剋心不犯。各引文證,二段顯然。《論》明戒障,故約「出家」明之。

【疏】問:「父母出家,成羅漢道,若有殺者,為得幾逆?」

次問。亦由教中,單重不定,故須詳審。

【疏】答:「如《十誦》中,得一夷二逆。又《涅槃》云:『一殺父王,二殺須陀洹,罪兼二重。』以斷父命,恩養福田,心懷二境,二俱損故。」

初答中。先引經律。「以」下,次顯重意。《涅槃》三十三云:「羅閱耆王頻婆娑羅,其王太子,名曰『善見』。業因緣故,生惡逆心,閉父城外,乃至遮斷衣食湯藥。過七日已,王命便終。太子生悔,大臣惡邪,謂言『無罪』。耆婆復言『大王當知,如是業者,罪兼二重』等。」頻婆娑羅已證初果,故云「須陀洹」也。(若準《觀經》,進成三果。此據爾前,故云初果耳。又據成逆,定約四果。經通四聖,與律不同。)

【疏】「如《俱舍論》,殺父、羅漢,得一無間,依止一故。」

次答中。《俱舍》名五逆為「無間業」,義如下釋。「依止一」者,無別命故,但據殺父,止結一逆。

【疏】問:「如上《涅槃》,如何通耶?」

答:「為顯無間,二因而成。命既是一,何得二罪?直以逆名,標此業重,故言『二逆』,其實無也。」

會通中,答文為二。初示《涅槃》之意。「命」下,次顯無重之理。然別造多逆,則隨業別受。準《俱舍》中,皆次生熟。《涅槃》中作一逆者,則便具足受一罪。若造二逆則二倍。五逆具者,罪亦五倍。

【疏】因斯明律,結罪多少,約緣業四位不同。

因明中。上明夷、逆雙結,律中率多此例,故寄此以明。文約「緣」、「業」二種,俱互四句。一一句中,各有一多二位。「緣」即事緣,「業」指身、口。

【疏】初、業一緣異。結多罪,如二房、咽食等,謂妨、難、過量、不乞,殘宿、惡觸,總為緣也。身口二業,隨作隨咽,得多罪也。即結一罪者,如謗假妄,如盜掘地,無別提罪相從究竟。

初句。前明多罪,先明緣異。且舉「房、食」,房具四緣,食容多犯。《鈔》云:一咽七罪,非時、不受、殘宿、內宿、內煑、自煑、惡觸,並隨有者言之。「身」下,明業一。然上房、食,並是身業,而云「二業」,意令例通,如謗清人,又欲誑僧之類。殺父羅漢,此句所收。「即」下,次明一罪。《善見》謗假妄成,無別妄罪。為盜掘地,方便蘭罪。若準《五分》,掘地亦提。

【疏】二、緣一業異。結多罪者,如一人前後加打,隨打隨提。亦結一罪,如盜前後相假成也。

次句。初多罪中,一人是緣,隨打是業。「亦」下,明一罪。前境是緣,前後盜業,是但前方便,終趣一果。

【疏】三、緣業俱異。結多罪者,如前後殺盜,人別罪異也。亦結一罪者,如尼八事,前後成重。

第三句。多罪中,人命、他物是緣,隨作是業。一罪中,隨對男子是緣,「八事」有別是業。

【疏】四、緣業俱一。結多罪者,如發一語,具口四過也。亦結一罪,此則竝易,不勞出也。

第四句。多罪者。即《多論》云:「傳他此語向彼說,以不實,故是妄語;作分離心,故是兩舌;非輭語,故是惡口。」《成論》云:「綺語一種,必不相離。」文中且舉具者言之,三、二亦爾。「一罪」中,各戒各犯,故云「竝異」(或作「易」,亦通)。

【疏】餘有約緣具闕,竝可準前。

指略中。令「準前」者,亦具五緣:一、是父母;二、父母想;三、有殺心;四、興方便;五、命斷。闕緣亦同,尋上對之。

【疏】第三,殺羅漢者。末代所稀,理何須舉?然經律中多有逆相,識知其事,用為後習,明覺開達,終因此緣。故略明之。

第三句中。先示須出之意:在事雖稀,於教須識。言「後習」者,由今學知,以為識種,後遇勝緣,夙智開發,故云「明覺」等。「此緣」,即今所示。

【疏】言制意者。是應供,故名福田;非懷育,故非恩養。欲明此人,斷結成聖,八輩僧寶,第一福田,慈濟物故,俯從供養,理須植因,用收聖果。反懷逆害,損喪聖身。自既失利,障他弘福,情過是重,故制逆罪。餘七輩僧,道非究竟,故感福微,殺同凡罪。自可聖行,約業非輕。

制意中。初示句。「欲」下,正敘。初敘境勝合敬。四果、四向為「八輩」。「俯」,猶下也。「反」下,次明損害制罪。自不加敬,是失自利;斷他勝田,即失他利。「餘」下,簡去餘聖。上四句正簡。下二句釋疑。上云「同凡」,且據制罪,凡聖位別,業必重輕。

【疏】問:「如《十輪經》,殺辟支佛,不同羅漢者?」

答:「以聲聞人,因聲入道,一、能說法,二、能現通,三、令他得道。益深利廣,故結夷逆。辟支不爾,故殺同人。如《涅槃》云:『緣覺之人,志樂獨處。若化眾生,但現神通,終日默然,無所宣說,不能說法,令人得果。』以此文證,福田狹故。」

初問中。彼明「殺支佛」不障戒,今以斷證是同,福田亦等,故須問決。答中。先明聲聞具三能故重,下明支佛不具故輕。後引大經,證闕二能。然「支佛」有二:一者,出無佛世,則名「獨覺」;二者,觀十二因緣得道,則名「緣覺」。如上所釋,且據大途,不妨緣覺善能化物,自有聲聞不堪說法。

【疏】問:「殺下三果,何不犯逆?」

答:「惑未盡故,福田不滿,故《善見》云『若殺白衣阿羅漢,不得出家;殺三果者,不障出家』。」

次問。立義引證,文甚易解。

【疏】「若爾,犯四果尼,可是障戒,下三果犯不應障?」

答:「殺望福田,故逆不逆異。犯尼,事通凡聖,壞淨境故。」

轉難中。汙尼障戒,事實不同,欲辨殺、汙兩別,故立此難。但殺損福田,故不通下位;汙取境淨,而不局聖人。

【疏】問:「若殺辟支不入逆者,何故《涅槃》知殺有三:蟻子、畜生為下,凡夫、三果為中,羅漢、辟支、菩薩為上?」

答:「彼以約境分心,故分三位,不明逆夷輕重等相。若不爾者,即彼文云『闡提不墮三種殺』中,可無罪耶?約律中,從境,闡提人夷;約經論,闡提無性也。」

三難中。即據《涅槃》,轉難初答。《經》明佛及菩薩,皆了知殺法,故云「知殺」。「羅漢」上,準《經》有「父母」二字,今此正問辟支,故略之耳。《經》文既以三乘同為上品,則知緣覺罪無差降。答中。初出《經》意。《經》分心業,不揀夷逆。準此,若殺辟支,雖非逆重,由境尊勝,業異常流。「若不」下,就經反質。初引示《經》文。梵云「一闡提」,此云「信不具」。「不墮三殺」者,由殺無罪,不入三品,故《經》云「譬如刈草、掘地等,無有罪報」。「約」下,比對律制。言「無性」者,準《經》,前明闡提無佛性。據後決前,此名「隨他語」。一切有性,名「隨自語」。

【疏】問:「若殺羅漢,為知得逆,為不知耶?」

答:「《俱舍》云:『若於非聖,而行殺害。後臨殺時,成羅漢者,無無間業。以於羅漢,不起殺故。』若起漫心,具緣諸相,竝如前說。」

四問,可解。答中,先引論明剋心不成。「若」下,次約義立漫心成犯。大同父母,故並指前。

【疏】第四,惡心出佛身血者。

【疏】垂降生善,為世福田;慈濟含識,亦是恩養。佛為法王,四弘開化,惠益群品,其恩無外,宜應敬養,植福清心。反加瞋忿,興於逆害,命不可斷,但出身血。損法身器,其過尤深!故制方便,業當逆罪。

第四句,制意中。初科為二。初示句。「佛」下,正敘。初明恩深合敬。「四弘」,即上「四等」,「弘」即訓大,亦由普徧,故得名耳。「恩無外」者,所被無遺故。「反」下,次顯過明制。「損法身器」者,《多論》云「色身是法身所依」。「故制方便」者,即偷蘭也。佛不可殺,義無究竟,制輕業重,相別可知。

【疏】然出身血,其相是一,心懷善惡,同一業報。耆域出血,善心治病,一劫色有而受樂報。調達反此,故入地獄。恐濫善者,故標惡心。

次科。初明相濫。「同業報」者,此約時論,並一劫故。「耆」下,次引緣釋。「耆域」,亦云耆婆,善醫,世尊足疾,因針出血。「色有」,即梵天,此明善心也。調達以推山壓佛,碎石傷佛指足,生陷阿鼻,此明惡心也。「恐」下,後示簡意。

【疏】問:「不知是佛不得逆者,若供不知,不應得福?」

答:「供本漫心,生福皆敬。雖對佛身作樹神想,以心通故,佛邊得福。若本剋心,對佛神想,則無福也。」

問中。準前,合須先問約知不知。或可承前羅漢,義勢是同,故直發此問。答中,亦約剋漫二心分之。

【疏】餘具緣等,同前準說。

指具緣中。亦同上五,故不繁文。

【疏】就闕緣中,有同有異。闕初境緣,四句俱同,皆異境來替佛本故。雙闕亦爾。若闕想、疑,二句不同。以佛正命,必不斷故,既明出血,本結偷蘭,境雖極尊,約從人制,境強方便故也。

闕緣中。初總標。「闕」下,別釋。初明同,有二。一、境差同:一、人作佛想,二、非人佛想,三、畜,四、杌。四句並蘭。二、示雙闕同。「若」下,次辨異。闕想四句、疑心十句,此二,初句前並犯夷,今同蘭罪。「以」下,出異所以。

【疏】因即料簡五逆之義,四門分之。初、列數顯相,釋名輕重;二、定體狀,初二,懺不;三、約三業;四、明通塞。

【疏】初、列數者。父、母、羅漢、出血、壞僧,為五也。

明五逆中,初文可解。

【疏】顯相者。要約親生膝下,故恩養極也。如世律中,惡逆過者,通祖父母、世叔等親,何況假父後母。姑姨之屬,則並非逆。所以經律,據二惟親。

二、顯相中,又二。初簡定。且約二逆,餘同前敘,或可餘三無濫,不須辨相。「膝下」者,語出《孝經》,謂孩幼之時也。「如」下,引俗示濫。「祖父母」即父之父母。世叔及伯,即諸父也。「假父後母」,皆本非親,同名為「逆」。望上「祖」等,此二又親,故云「何況」。「姑姨」非逆,族姓異故。「所」下,結前簡意。

【疏】言釋名者。何故名「逆」?以違恩養福田極故,亦違佛、世兩王化故,名之為「逆」。如《論》所出,云「五無間」,謂常續有,無間隔故。

釋名中,初科。逆有二義。初「違恩福」,父母違恩,羅漢、破僧違福,出血兼二。次「違王化」,「佛」是法王,「世」即人王,二教齊禁,犯則俱違。華梵雖殊,法律無異。然於五中,唯殺父母,道俗同重,餘三則別。

【疏】如《成實》云:「一、趣果無間,捨身生報故;二、受苦無間,中無樂故;三、時無間,定一劫故;四、命無間,中不絕故;五、形無間,如阿鼻相,縱廣八萬由旬,一人多人皆徧滿故,不相障礙,業不可思。」

次科。「論」即《俱舍》,釋義猶通。「《成論》」五義,示相甚顯。三意束之:第一即間隔也,二及三四謂間絕也,第五即間缺也。然「形無間」,一多不礙,凡情難信,故云「業不可思」。

【疏】問:「三寶皆福田,損佛破僧得論逆者,何故不言破法逆耶?」

初問。三寶福田是同,成逆則異,故問釋之。

【疏】答:「謗法重故,不入逆中。如今五逆,不入四重。廣如《智論》及《法華》中。」

答中。初約業重釋。「如」下,舉例,「廣」下,指證。《智論》云:「聲聞道作五逆,受地獄一劫;菩薩道破佛法,此間劫盡,復至他泥犁中,受無量罪,如是乃至徧於十方地獄等。」《法華.譬喻品》後,廣明謗經獲罪之相,乃至云「其人命終,入阿鼻獄,具足一劫,劫盡更生。如是展轉,至無數劫,從地獄出,當墮畜生」等。

【疏】有人言:「謗法重者,謂大乘也。對田論逆,即壞法輪,破法逆也。」

次他解中,初科,又二。初點前義;「對」下,示正解。就小論逆,指歸破僧,則通三寶。

【疏】問:「若如此者,何故毀呰修多羅但吉?」

答:「前言『逆』者,謂破滅故;今言『犯吉』,但毀呰耳。」

次難中。「毀毗尼戒」,毀餘二藏皆同吉羅,上云「成逆」,義則相違。答釋,可解。

【疏】若但破僧,不名為逆,如破羯磨,以損輕故。若殺羅漢,是損真僧,以違福極,故得逆也。

三中。初約破僧反顯。若單破僧既不成逆,則顯逆業,全由破法。「若」下,次引殺聖比例。由殺羅漢,亦望損彼真福田僧,故成逆罪。則知破僧一逆,法在其中,故不別標也。

【疏】次明重輕。如前列者,初輕後重。故《成論》云:「破僧最大惡,別離三寶故,離僧、壞佛、毀法寶故。又於佛所,起嫉妬心,違轉正法,復惱大眾,乃至三十界內禪誦不行故。」

輕重中。指前所列,且據麤分。細而明之,中間三逆,望前為「重」,望後名「輕」。所以害母重於父者,以佛教中,懷育恩多,偏尊母故;羅漢超凡,必重父母;出血極尊,義過小聖。下引《成論》,獨證破僧,文有二義:初約壞滅損境明重,「又」下,次約起心違惱明重。「禪誦」,即諸觀法。一化境中,道行退失,或復不進,故云「不行」。上約業理,不論制教。

【疏】二、定體狀,初二,及懺相。

定體中,標列三科。次云「初二」,即明逆罪最初、第二。

【疏】言體狀者。如五逆名,非佛所制,違恩福故,業理自重。有夷蘭者,是佛制也。但約人相犯夷,不論恩福不具。得蘭,從殺方便。若論破僧,應制極重,以事不獨建,通攝三人故也。

初科。以業制相濫,故須揀定。初示業體。五逆之罪,但違業道,古法常有,故「非佛制」。「有」下,次定罪體,即約制教。初通示。「夷蘭」二聚,統收五罪,三夷二蘭。「但」下,別釋,又二。初釋三夷。「得」下,釋二蘭。「破僧攝三人」者,舊引《義鈔》云:「破僧有三:一、王破;二、伴破;三、助破。」

【疏】言無初者。以逆犯相,無略可違。以外道殺父,佛言「滅擯」,可是違教?餘如後說。

次科。初約義以定,「以」下,舉事釋成。文出《受戒法》中。以凡開最初,必違略教,俗非稟略,亦令擯之,故知約行偏重,隨作即成極業。「如後」,即「破僧戒」。

【疏】言可悔不者。如大乘中,開悔五逆。

「若爾,何故《經》中,令王重罪微薄耶?」

答:「罪無定也。即如彼經『有愧非有,無慚非無』。或可本定,故轉輕耳。餘之三夷兩蘭,皆可滅除,學悔說故。《十誦》『九清淨人』、『破僧偷蘭罪從僧懺』,文自驗矣。」

三中。初示懺業,上二句判定可懺。「大乘」即《佛名》、《方等》,通懺三世十惡五逆。又鴦掘摩羅作五逆,因值佛得滅等。「若」下,引難。「經」即《涅槃》。上據大乘立義,故還引大乘為難。闍王殺父,阿鼻一劫,佛令懺已,於黑繩地獄,七日受盡。既但轉重令微,則顯逆非可懺。答中二意。初引彼經。有無不定,約心明業,雖悔復受,理無所疑。「或」下,示次意。既轉令輕,明開成悔。「餘」下,次明懺制。初判定,「學悔」下,引證。初證懺夷,《律》令「學悔」,開懺不疑。「《十》」下,次證悔蘭。邪正各五,方成破僧,真佛位別,不入僧數,故云「九人」。邪徒破僧,皆犯蘭罪,今既邪正通名「清淨」,故知開悔。「從僧懺」者,上品罪故。

【疏】三、明業相者。

【疏】破僧是口業,餘四是身業。若互作者,有語助成。若論破僧,身現不得,必須言說,用化前人。能破是口不善業,所破是不和合性。

業相中,初科,又二。初明各造。《俱舍頌》云:「此五無間中,四身一語業;三殺一誑語,一殺生加行(加行即方便)。」「若」下,次明互造。上明口兼身四,「若論」下,次明身不兼口。文中「能」、「所」對明。「所」無別體,即是事、理二種不和,故指為「性」。「性」,即體也。

【疏】破僧瞋嫉心起,餘四分通三性。

二中。初明破僧。調達見佛人天奉敬,頻婆國王日給千車,遂起嫉心。結連闍王,以謀害佛。又於佛所,乞請攝眾,為佛所呵,即懷瞋恨。此明破僧,局不善性。「餘」下,示餘四。殺通三性,四逆同之。然本是不善性,旁兼善無記,故示「分通」也。

【疏】破僧雖口說,言了未結罪,要待前人忍,方成其破輪也。

三中。以餘口業,吐詞即結,破僧特異,故別顯之。出血不至果,餘三同殺,命斷成犯,故不須論。

【疏】四、明通塞者。時、處、人分別。

通塞中,三科料簡,有則名「通」,無者號「塞」。

【疏】佛在具五,滅後惟三,無法輪主故。

初中。佛在俱通,滅後三通二塞。法輪雖在,無主競化,故二俱闕。

【疏】二、言處者。南洲具五,東西俱三,出血、破僧須佛身故。北洲俱無,《雜心》云「以命定,無相殺」故。

次科。若論有無,則三洲有,北洲無;若約具闕,則南洲具,東西闕。下引《心論》,引證北洲。言「命定」者,《長含》中:「修十善行,生鬱單越,壽命千歲,不壞不滅,是故彼人壽命常定。」

【疏】三、言人者。俗人及四眾,唯四逆,除破僧故。比丘具五可知。《俱舍》云:「北洲及餘道,皆無無間業,何況於餘界?解云:『人道男女,能作此業。黃門等不許,彼無戒因。父母於其恩少,由不具身分為增長故,愛念少故。又其於父母,不起重慚羞故。畜生、鬼神道,不許有無間業故。若智明了,如聰慧馬,有五無間也。』」

三中,初正明。「俗人」無濫,下眾未具,無破僧理,故但有四。亦通伴助,如後所明。「俱」下,引《論》。初引《論》偈。「餘界」,即色、無色天。次引《論》解,前簡人道,別除黃門,文列三義。初「無戒因」者,以具戒者,方能具造,「黃門」當體,即戒障故。次「父母」下,明上恩疎。「增上」,謂身不具,形報非勝故。「又」下,顯下敬薄。故有殺者,不成逆業,然文中但明父母二逆,餘不能作,於義可知。「畜」下,簡餘趣。文約愚智,以明有無。據《論》「有」者,可對三逆。豈有非、畜而能破僧、出血耶?《論》無「五」字,必是傳訛。

【註】佛在毗舍離,為諸比丘說不淨觀。

【疏】就戒緣中。說不淨觀,行不得方。

戒緣中,初標緣。「方」,即法也。

【疏】言「不淨觀」者,如來立藥,對治心病。多貪不淨,瞋以慈心,癡不覺了,陰、界分別。初對貪者,故云「不淨」。

次科,總明中。初通示三種藥病。「陰」即五陰,「界」即十八界,文略「十二入」,配對三迷,如前已示。若對五停,前二同此。三、愚癡多,觀十二因緣;四、我慢多,觀十八界(此二可對第三);五、亂想多,數出入息(即當後觀)。「初」下,別指今文。

【疏】如《智論》說,具有五種。

【疏】一、種子不淨,攬父母形以為己有。故偈云:「是身種不淨,非餘妙寶物,不由白淨生,但從穢道出。」

引示中,初「不淨」中。《論》云:「父母以妄想邪憶念風,婬欲火故,血髓膏流,熱變成精。宿行因緣,識種子在赤白精中住,是名身種。」偈中,初句標示,下三句釋成。上句明當體不淨,下二句生出不淨。「穢道」,即父母便利處也。

【疏】二、依處不淨,謂在生熟兩藏中間。故偈云:「是身為臭穢。不從華間生,亦不從薝蔔,又不出寶山。」

第二。「依處」,亦名生處。人有生熟二藏,食在生藏,猶未變動,流入熟藏,即成糞穢,胎處于中,故云「不淨」。偈中,初句標,下三句簡非淨處,以顯不淨。「薝蔔」,亦花,而別舉者,以花極好,彼國所貴,經論多引,蓋此意也。此翻「黃花」。

【疏】三、當體不淨,謂三十六物,成身十二,內外兩相,各十二也。故偈云:「地水火風質,能變餘不淨,傾海洗此身,不能令香潔!」

三。「當體」者,亦云自性。「三十六物」,《論》中備列,總判為三,而少不次。今以義分:髮、毛、爪、齒、薄皮、厚皮、筋、肉、骨、髓、血、心(此名「成身十二」,如《論》云:「中有十二,通於內外」);脾、腎、膽、肝、肺、小膓、大腸、胃、胞(匹交切,合作脬,水府也)、肪(音方,膓脂也)、𦚻(音珊,胃脂也)、腦膜(此內十二,《論》云:內有十二,名性不淨);屎、尿、垢、汙、淚、涕、涎、唾、膿、黃、白痰、癊(此外十二,《論》云:外有十二,名相不淨)。偈中上句示體,次句明流變,餘不淨者總上諸物。下二句顯示不淨。

【疏】四、外相不淨者,九孔常流,俱不可用。故偈言:「種種不淨物,充滿於身中;常流溢不止,如漏囊盛物。」

四中。「九孔」,眼、耳、鼻、口,及大、小道。偈中,上二句明內穢,下二句示外相。

【疏】五、究竟不淨,終歸死膖,不可忍見。故偈言:「審諦觀此身,終歸必死處。難御無反覆,背恩如小兒。」

第五。《論》云:「身若投火則為灰,若虫食則為屎,在地則腐爛,在水則膖脹。」偈中,上半標示,下半釋成。時至莫留,故云「難御」。奄然長往,故「無反覆」。生存資養,一旦捨棄,故云「背恩」。「小兒」,相似法故。

【註】彼習定已,厭患身命,歎死,勸死。

【疏】注云「彼習定已,厭患身故,歎死,勸死」者,以修乖方,少於遣滯,故習此觀,封著不捨,便滅其身,此非有智。

三中,初科。智能遣滯,有修無智,即是「乖方」。

【疏】《善見》云:「『佛是一切智人,何因說觀乃令其死?』答:『深見往機曾作獵師,多殺群鹿,已墮地獄,餘報出家。若不說觀,人殺生惱,惡心無已;由作此觀,人殺生喜,得生天上,故無咎也。乃至說已,入靜室中,五百人死,同世不知,知必制戒,息世機故。』」

引示中。如來大智,鑒機授法,藥病不差,今此殺緣,全乖上義。《論》申佛意,以決群疑,相似差機,實唯應病。答中,初敘知機獲益,「乃」下,明示現不知。佛自明鑒,示同凡人,故云「同世」。若不如此,必生外謗,故云「息譏」。

【註】難提比丘受雇殺人,居士警怖。

【疏】言「難提受雇」者,《善見》云:「是外道沙門也,頭留少髮,依比丘住,拾殘食活。」

雇殺中。注稱「比丘」,《疏》號「沙門」,由此二名,通邪正故。「留少髮」者,表異內眾,亦著壞色衣,一以覆身,一置肩上。

問:「此戒犯緣,為是何人?」

答:「據下呵責,乃斥相歎內眾比丘。外道受雇,非緣起也。」

【註】佛知此事,便說禪法。

【疏】言「佛知此事,便說禪法」者,數息觀也。

釋改觀中,初科。「禪法」亦即觀門,故以「觀」釋。但止心名禪,照境為觀,不淨、數息,並具二門。而注文前後異者,以不淨正取照境,數息偏在止心故也。

【疏】所以改觀者。前對多貪,故說不淨,思覺之人,本非彼治,故說數息。或前觀色是麤,今觀心是細也。

顯意中,有二。初約機宜對病加藥,「或」下,次就所觀以分麤細。了色求心,先麤後細,自淺至深,故宜改也。

【疏】就明數息,如《論》廣之,一數、二隨、三止、四觀、五還、六淨。並息亂法,以漸調心。

示法中。大小乘論,並有觀法,故今通指,但云「如論」。今依《成論》釋,云「數」者,名出、入息,從一至十。數有三種:若等(十數為十),若過若減(並乖數法)。「隨」者,心隨息出入。「止」,謂令心止住出入息也。「觀」,謂見息繫身,如珠中縷。「還」,亦云轉,謂轉身緣心,令心現前。「淨」,謂離一切煩惱諸難,心得清淨。「並」下,總結觀意。

【註】比丘修習,並證上果。因訶上過,而制此戒。

【疏】言「修獲上果」者,即聖無漏,在凡之上也。

獲果中。「聖無漏」者,言通四聖。

【疏】問:「如來說法,比丘依行,深見不淨,正是如說。有何等過,復見訶責?」

答:「佛說不淨,令厭苦本,若欲修斷,必識身因。如何未斷集因,即除苦本?非唯果不可盡,乃使迷因轉深。故使修行非道,大可訶也。如經說身有苦,不說厭離於身,斯良證矣。」

呵責中。問中,隨順無違,反遭呵責,義似非當,故問決之。答中,為四。初明教旨,「如何」下,顯過。今亦有僧,不知所以,自投焚溺,欲冀超昇。苦因未除,寧亡三有之報?死而無悔,實唯一勇之夫。將謂永滅不生,焉知此沒彼出?固當勤修三學,廣運四弘,誦持方等大乘,繫念諸佛嘉號。冀龍花而得度,指安養為所歸。深厭死生,善識因果,欲「除苦本」,其要在茲。「故使」下,明合呵。「如經」下,引證。通標「經」者,大小皆明,不可別指。《遺教》云「此是應捨罪惡之物」,乃至云「唯有智者得除滅」等。

問:「五百已死,誰當呵者?」

答:「受行觀法,讚勸必多。《論》明五百,且據已死。為彼改觀,即所呵者。」

【疏】二、就戒本中,文有六句:初句能犯過人;二、「故自手」者,明是自業;三、「人命」,所殺境界;四、「持刀」下,明教他業;「是比丘」下,將人附罪,入治擯相。

【律】若比丘,故自手斷。

【疏】初句可解。

【疏】二、自殺中,而言「故」者,除有悞者,非犯法也。

次釋戒本第二句。

【註】所謂行殺也。若自殺,若教殺,若遣使殺,若往來使殺,若重使殺,若展轉便殺,若求男子殺,若教人求男子殺,若求持刀人殺,若教人求持刀人殺,若身現相,若口說,若身、口現相,若教使歎,若遣書,若教遣書,若坑陷,若倚撥,若與藥,若安殺具,及餘方便殺者是也。

【疏】注中,廣列所行殺相,相分為二。初、自殺有八:一、自殺;二、身相;三、口說;四、身口俱;五、坑陷;六、倚撥;七、與藥;八、安殺具。就教他中有十一:初、遣使;二、往來使;三、重使;四、展轉使;五、求人;六、教求人;七、求持刀;八、教求持刀;九、遣書;十、教遣書;十一、遣使歎也。

釋注,總分中,不依文次,以類括之。

【疏】言「自殺」者,謂自行殺。若身,若杖,隨死皆是。

自殺,可解。

【疏】言「教殺」者,或教人殺,或但教人死之方便。言「遣使殺」者,指示所殺在其方所,而往害也。言「往來使」者,受語往害,至彼還來,重復往者是也。言「重」者,隨續使人,乃至百千,害一人者。言「展轉使」者,初使往害,彼使不去更使人往,如是展轉,乃至百千,最後一人斷彼命者,隨前而使,皆同一重。乃至上列往來重使,皆例同犯。餘有契要不同,心不如意,竝如前竪義中說。下有四求,皆教人相。

教人八種。據文似九,前總分中,不列教殺。則知注中,此句通標,下列別相耳。「展轉」中,「乃至」下,決通前二,「例皆同犯」,遣使可知,故不點之。「餘」下,指餘不同。「如前」者,即「自作教人」門中,「或能教者剋,所使意異,或時節早晚、坐立乖契、顛狂捨戒等,教者不犯;漫心無寄,隨作皆犯」。「下」下,略示「四求」。「求男子」者,謂欲得勇士,往害於他;「持刀人」者,即旃陀羅輩。兩是自求,兩令人求,並非自殺,故云「皆教人者」。

【疏】言「身現相」者,或令怖畏,墜墮溝壑,或示死相等。言「口」現相者,或以言說,歎勸其死,或以大聲恐喝,令他死者。即如世中有厭身者,或投火墜巖,或刀解繩縊。不知教者,合掌唱善,或扶接登山,或為辦繩具。斯即教、歎,正符犯法,「身口俱現」,即此之流。

現相中,身現二義。初示可畏之容,二作取死之狀。口現亦二,如文自分。「即」下,後釋俱現。初舉現事決犯。「縊」,於計反。「扶接登山」者,助彼投巖也。「斯」下,結合文相。「教」,即「扶接辦具」,對下「身現」;「歎」即「合掌唱善」,對下「口現」。

【疏】言「教使歎」者,遣人語彼人,令彼語所殺者「生多眾罪,不如早死」之詞。

教歎中。初示教相,「生」下,出其歎詞。即《戒本》中「惡活」「寧死」二句耳。

【疏】言「遣書」者,身現其相,表於紙墨,令用死者。如《多論》中:「若優婆塞,及以比丘,知吉凶相,令破異國,隨得財命,皆同殺盜重罪。」若作死書,教使送彼,使向親說,使自得重,遣者犯輕;使自依死,犯輕亦爾。若作死經,有人偷讀、遺失拾得,依經取死,造者犯重。言「教遣書」者,自不親對,遣人作書,令彼受死,無問自他,若死俱重。《五分》:「作書時,字字蘭。」

遣書中,前明死書。初示相。言「身現」者,謂書中所述也。「如」下,次引明。若據《論》中,未定「遣書」,然吉凶之相,容可書報,故引釋之。「若」下,辨犯。「使向親說」,不以書示也,及「使自害」,並由能教心克,乖本所期,但得蘭罪,故云「犯輕」。「若作」下,次明死經。「偷讀、拾得」,「死皆重」者,由本造時,漫心無簡故。教遣書中。初明犯相。「《五分》」下,引示方便。彼立進趣,故約「字」論。

【疏】言「坑陷」者,知人遊行必從此道,故設坑穽,令墮死也。《十誦》云:「為人作坑,人從死重,非留死蘭。為畜造坑,畜死提,人死吉。若不定者,隨人畜死,重輕如律。」言「倚撥」者,審知彼人倚撥其處,便施刀杖,彼依而死者。言「與藥」者,文事可解。言「安殺具」者,即如世中行刑之所,比丘往看,施其繩索,令彼死者,同重。《多》云:「若為殺故,造刀杖者,吉羅;往趣彼人,步步輕蘭;或著彼身,命未斷,重蘭。」

殺具中。坑陷又二。初示相。「穽」音靜,亦坑也。「《十誦》」下,引釋。初約三趣,互論輕重,即是小漫。合有為非人作坑,人畜死吉,稀故不明。下云「不定」,乃約大漫,隨犯可會。「倚撥」者,謂潛安殺具,令彼觸動也。「安殺具」者,置辦器杖,令彼自用。「即」下,決其世事。「《多論》」下,示其方便。

【疏】文言「及餘方便」者,非謂如上所列而言相盡,更餘方便,律雖不載,但依而死,皆是重攝。

顯略中,初文。「律不載」者,謂不盡也。

【疏】又欲遮惡比丘,避於佛制,如上網目所不攝者,欲加殺害。故又張網,總而收之,欲獲罪人,實唯一目。故俗云「天網恢恢,疎而不漏」是也。

次科。「又張網」者,謂此一句,統收多相,猶如張網。後必有犯,止在一事,猶如得魚,故云「一目」。下引俗證,出老子《道德經》。「恢」,大也。謂天道雖大,不容於惡,如網雖疎,不漏於物。

【疏】問:「如汝所釋,浪作分疎,至如佛意,何必如此?」

答:「凡心度佛,誠非擬議。然佛立教,自有比量,如經比智,用擬上位。何以知然?如《律》文中,佛制比丘不得服用俗人外道衣服,遂即方便更作餘相,佛即訶言:『汝等癡人!避我所制,更作餘事。自今已後,一切俗人外道衣服竝不得著,著者如法治。』據此明證,豈非通約也?」

問中。欲引後量,假設來難。答中,初二句承意,「然」下,正答。西土論議,其量有三:一、現量(理義顯然);二、比量(舉事相並,如今引例);三、正教量(三藏明文)。《因明論》云:「藉眾相而觀於義,於所比義有正智生,故名『比量』。」言「比智」者,《成論》云:「知餘殘法,思量比知,名為『比智』。」又云:「未得真智,以相比智。」經論皆說,故通指「如經」。「何」下,引量,即《衣犍度》文。「一切」之意,正符前釋。

【律】人命。

【疏】言「人命」者,謂殺境也。

【疏】所言「人」者,仁也;仁者,忍也。俗中《釋名》,大有意致,亦可尋也。謂人立志,存育為先,故云人「仁」也。若但言「人」,而人有無命者,害非重罪,故又重列言其「人命」也。

第三句釋人中。初訓字。「俗」下,示所出。《釋名》,即劉熙撰,彼云「仁,忍也,好生惡殺,善惡含忍也」。「謂」下,釋義。天陽之氣,資始萬物,人有推愛及物,博施濟眾,合天之道,得人之正,故云「存育」等。「若」下,明「重言」之意。

【疏】所言「命」者,謂此身報,假之維持,終於一形,壽所因本,故謂命根,以命持識,令依住故。如《雜心》中:「命根體者,非色非心。」良由眾生往業所剋,期在此形,連持不絕。故今死者,氣雖斷絕,隨有暖處,識在其中,即識住處,為命根攝。

釋命中,初科為三。初釋名。壽無別體,即命短長,以為人壽,故云「因本」。能持於識,為壽之本,故得名「根」。「如」下,示體。以無形段,復與識異,故二「非」攝。「良」下,顯相,先敘業感,「故」下,正示命相。由煖、識、息三種相依,故有煖處,息識未捨,生分未絕,即為命矣。

【疏】然今殺者,命根非色,何由可殺?識本無形,殺亦不得。故隨相說,斷其依處,命根不續,識無所依,故云「殺」也。

次科。云「依處」者,即色生也。

【疏】《律經》約相,但言識者?以命根相,不可見聞,依聖言說,信而為有。若論識者,愚智齊知,但殺前生,無識能學,即為死人也。麤相易曉,持犯不難,隨機之義,復現茲矣。

三中。初牒問。「《律經》」,即《律戒本》,如注所引。「以」下,釋通。初明不約命根。「若」下,次明但言二識。「麤相」等者,正出《戒經》之意。去難取要,令物易解,故云「隨機」。

【註】從初識至後識而斷其命。

【疏】言「初識」者,謂初託陰,止是凝滑不淨,故《經》中說為「迦羅之時」也。如《五分》云:「入胎四十九日,名日『似人』;過是以往,乃名是『人』。」即《五王經》云:「受胎一七日,如薄酪;二七日,如稠酪;三七日,如凝蘇;四七日,如肉團;五七日,五胞成就;六七日已後,六情開張。」

初識中。「經」即《涅槃》,彼云「肉身處胎,歌羅邏時」,亦云「迦羅」,此云「薄酪」,《智論》云「受胎七日,赤、白精和合時也」。次引「《五分》」,「似」、「是」兩分。續引「《五王》」,釋上似相。「五胞」,頭及手足也。不云「七七」者,即同上引,名「似人」故。

【疏】言「後識」者,即最終時,在後一念為後也。

後識中。云「一念」者,即前所謂「有煖處」也。

【疏】所以言此二識者,亦為遮惡比丘念也:「若殺人者,可得重罪,如胎分中迦羅邏者,即既非人,故不名犯。」所以張網,通收初後。若有胎人,識所依止,隨有損害,無非極刑。即如《五分》,若人、似人,意亦可見。《四分》下文墮胎等相。

出所以中,先徵,次釋。初略示。前用此義,釋餘方便,故云「亦」也。「若」下,委釋。初敘彼避制,「所」下,結顯教意。《五分》兩相皆重,正為通收,故云「可見」。「《四分》下文」,即《調部》云:「婦人他邊得身,語大德言:『與我藥墮之。』比丘即呪藥與,令其胎墮。佛言:『波羅夷。』」及按腹墮胎亦夷,故云「等」也。

【律】持刀與人,歎舉死,快勸死:「咄,男子!用此惡活為?寧死不生!」作如是心思惟,種種方便,歎譽死,快勸死。

【疏】言「持刀」下,此教殺相,就分為二:初、「持刀」者,教殺;「歎譽死」者,口業也。

第四句,初科。但分身口。《戒本》難曉,略為釋之。文敘「殺相」,先持刀與,次乃口勸。「咄」下,出其勸詞。欲警令悟,故先「咄」之。「惡活」者,或現不淨,或能造惡也。「作如是」者,指上歎相也。「種種方便」者,總收餘歎也。

【疏】問:「身口殺相,《律》文非一,以何義故,獨舉口歎以入《戒本》?」

答:「據論《戒本》,不勞繁文,但云『殺人得重』,自應通攝。然毗尼者,以因緣求。此殺戒緣,由相歎故,即以此緣,入於《戒本》。前後諸戒,繁相並同。」

問中。躡前十九殺相,以徵文局,故云「非一」。答中,初正通來難,「前」下,決通餘戒。

【律】是比丘波羅夷。

【疏】「是比丘」下,收入罪擯。

五六中。「罪擯」二字,別配二句。

【註】若作如上殺人方便,不死,偷蘭。若殺非人,若畜生有智、解於人語,若能變形,方便殺者,並偷蘭;不死者,突吉羅。畜生不能變形,若殺,波逸提。實人,人想,波羅夷;非人想、疑,偷蘭。四眾犯相如上。不犯者:擲刀杖、瓦石,誤著而死;若營事作房,誤墮木石而死;若扶將病人,入房往反,一切無害心而死者是。

【疏】就注解中,初、當趣明輕相;二、「非人」下,分異趣相。

釋注,分文中。準前,亦應細分。初,犯、不犯為二。犯中又二,比丘餘眾。比丘中復二,犯相及境想。前又約趣,如《疏》分之。凡至辨相,例須科約,「婬」中委示,餘使自求。但舉一隅,三隅須反。

【疏】就畜分二。智變有勝,加害犯偷蘭者,以相同人,心非重者何能害也?如世鸚鵡、鸜鵒,人有教其語者,殺未犯蘭。此但為人所教,未教本非其智,故非重也。又如狐狸、虎、豹諸獸,《旌異》、《志怪》諸傳記中,變為人相,往往非一。《律》中舉龍為首,不言餘者,若知而害,義依法科,不知而害,亦從律結。竝如上解,具緣所列。

釋畜中。初句分經,智愚兩判。「智」下,別釋「智變」。分四。初明犯意,「如」下,簡濫,「又」下,示相。《旌異記》、《志怪錄》,並俗中紀述怪事之書。《律》中以龍多能變化,故偏舉之,雖略餘者,義可類同。「若」下,斷犯,還約知論。「依法科」者,即結蘭罪。「不知從律」,如常犯提。下文指略,即前義中三趣門已說,故云「如上」。又「闕緣」後,指非、畜緣同,罪輕重別,故云「具緣列」也。

【疏】就不犯中,文相極顯。所以不犯者,如文云「一切無害」也。

釋不犯文,略示大意。就注分二:初、「擲物營事」,並是誤觸,然此誤者,由於他事,全無害心,不同前明錯誤之誤,學者知之;二、「扶往返」,即是無心。

【律】不共住。

【律】四、大妄語戒。

【疏】第四,大妄語戒。

【疏】次明口業所犯法行。

大妄語戒,初標簡中。前三身業,身為業本,並列於前。口業依身,故次于後。兩業既異,故先點之。

【疏】古來翻經,約業顯相,多云「身口」。今時正譯,審定名體,不濫境心。故以聲所從者,並為語業。故經云「正語」是也。所以然者?人之面門名之為「口」,口是頑色,但知吐納,至於所損,約從身攝。論妄語四,出雖在口,必以聲相用分業道。然其聲發豈止於口,七處無壅,方成語言。餘且略之。

翻名中。初示古翻。漢、魏、秦、晉已來,所譯皆爾。「今」下,次明唐翻,故云「今時」。文有二段。初顯今兩得。「語」即業體,則名體相符;「語」對耳根,故境心不濫。下引經證。古明三業,並標為「口」,及列八正,乃云「正語」,故還引八正,證今得實。「所」下,次敘古兩失。先明口所屬,「論」下,正陳失相。語既從聲,為耳所得,口屬身色,自為眼見,則心境濫矣。又依聲發語,遂成業行,口是頑色,本非善惡,則名體乖矣。「然」下,潛通外難。恐謂聲出於口,從具彰名,義有何失,而見指斥。故此防之,明非通攝。「七處」者,《智論》云:「如人欲語,口中風入至臍,觸臍響出,響出之時,觸七處退,是名『語言』。偈云:『風名憂陀那,觸臍而上去,是風七處觸,項及齗齒肩,舌咽及以𮌎,是中語言生。』」於此應辨語業體相。音曲名句,依止於聲,即聲為體。方彰古譯,名義全乖。此不委明,故云「且略」。

【疏】所以語業具列有四,妄語居首者?由過數起,順本惑業。無始無明,無非誑妄,非有謂有,諸例非一。今既出家,宜須體妄,澄汱成淨,反本即真。如何不思,重增欺負,深可責也!故在重初,自餘罵讚,輕故後列。

前後中。初徵起,「由」下,釋通,分二。初敘妄重。虗妄成「惑」,依惑起「業」,轉更不實,故此妄語,與二相順。「無明」即惑,「誑妄」即業。「非有」等者,示妄語相。如後列相,所稱多種,故云「非一」。「今」下,彰過,上明所應作不作。「汱」名作「汰」,音太,淘洗也。「如」下,明不應作而作。「故」下,結合。初句明妄重,下顯餘輕。「重」謂四夷之末,「初」即四業之首。或可「重」是大妄,「初」即小妄,由上文中大小通敘故也。「讚」,即兩舌。綺語不相離,故不別指。

【疏】然斯妄相,人多弊之;吐言一返,追不可得。故以義張,識其非相,四門敝之:一、能妄在凡非聖意;二、明凡妄語五種別;三、立妄為言兩分相;四、本誑令知不待信。

妄相,標中。「一反」,謂忽相違也。「追不得」者,言其疾也,即《論語》云「駟不及舌」。列示四門:初、簡聖凡,二、簡輕重,三、簡虗實,四、簡知信。

【疏】初門中,明能妄人在凡不在聖者。

【疏】由彼聖人,有二種實語:一者身證;二者想心。

【疏】言「身證」者,修道德滿,證真斯極,除斷虗偽,妄則斯盡。出觀陳說,言必稱實,義無欺負,起誑妄過。此身證也。

初門,身證實中。初敘身證。「修」等四句,即是四諦。「出觀」下,明實語。據是心證,然茲聖道,非身不剋,心道幽隱,從相顯彰。即「律序」云「餘身證者」,經律皆言「最後身得」是也。

問:「『出觀陳說』,即實得道,將無犯邪?」

答:「戒制未具,不遮同意。」

【疏】然彼聖人,定前方便,理觀事察,自然聞彼異域奇相。及出觀後,如心陳告,我入空慧定中見也。餘人不解,便生疑怪,何有空慧得見奇相?此則目連虗稱上法。如《僧祗》、《律本》,皆有是事。佛言:「實爾。定不清淨,是前方便,謂言定體。」如斯事相,想心實語。

想心實中。且據《四分.調部》「目連入四空定」,以明其相。分文為四。初示想心。將欲入定,攝心正想,忽見異事,而非正定,故云「方便」。「理觀」即空慧,「事察」即方便。「及」下,次引目連自述。《律》云:「目連告諸比丘:『我入空慧定,聞伊羅婆尼象,入難陀池水聲。』」(《律》文廣列多種,須者尋之。)「餘」下,三、引比丘疑怪。既見是相,則非空慧。《僧祇》同此,故下指之,《十誦》亦然。「佛」下,四、引佛決疑(識慧處,無所有慧處,非非想慧處,亦如是)。下二句,結示。

問:「如見而說,何但想實?」

答:「定前方便,彼謂定體,則同妄語。但由不識,作正定想,故無犯耳。」

【疏】問:「若如上引二種實者,舉彼大聖,亦有二不?」

答:「如來照境斯盡,但唯身證實語。所以然者。聲聞了境有礙,二者劣用不同,入則徹於視聽,出則如凡聞見,有此義故,便有想心實語。佛則不爾,反前可知。故《淨名》云:『常在三昧,悉見佛國。』又《無量義經》云『永斷夢妄思想念』,故無想心實語。」

問中。由前二語,但約小聖,欲明極聖與彼異故。答中。初標異。智度大海,唯佛窮底,證理斯極,如理而說,故無異想。「所以」下,徵釋。初敘小聖有想。言「有礙」者,即下「出同凡」故。言「劣用」者,即下「入」、「出」不等故。由證偏空,智非圓極,但除麤惑,猶有事迷故也。「佛」下,次明如來無想。言「反前」者,照境無礙,出入同等。下文引證。初證同等。彼經,諸梵志問云「世孰有天眼?」,維摩答言「佛世尊常在三昧,禪志不虧,悉見諸佛國,不自稱說」等。「又」下,證無礙。良以想心所起,由不了境,佛既通達無礙,豈有想乎?文引諸菩薩讚佛偈,具云:「大哉大悟大聖主(此句總讚三身,已下別讚三身),無垢無染無所著(法身),天人象馬調御師,道風德香熏一切(應身)。智恬情怕慮凝靜,意滅識亡心亦寂,永斷夢妄思想念,無復諸大陰界入(報身。妄無實故,喻之如『夢』,『思想』即『念』)。」

【疏】由彼下凡,無彼聖人二種實語,發言欺誑,令他虗解,故成妄過。

在凡中,正明,可解。

【疏】問:「凡夫身心,亦有事中身證實語,如向人說身證苦樂。不妨迷忘違境而說。想心實語,《律》不結犯。與彼聖人想實何異?」

答:「雖有非犯,然非理解緣念之想。由未斷本偽妄之心,後時違心,背想而說,還成妄語。有斯別故,不同聖也。」

問中。先敘身證。簡聖理解,故云「事中」。「不」下,正難想心。上標身證,理事自分,至論迷想,聖凡同事,既容通濫,義必須分。「《律》不結」者,大妄則開上慢,小妄唯結違想。答中。初示異。聖智達理,知心虗妄,而起緣念,故名「理解之想」;凡情計實,故不同之。「由」下,推異所以。良由下凡本妄未除,雖復開迷,後容違想。不同上聖結惑已亡,雖或想乖,必無虗妄故也。

【疏】次明凡夫妄語,隨緣無量,以罪定名,不出五位,謂波羅夷、僧殘、偷蘭、波逸提、突吉羅也。

次明五別。

【疏】就此五位,約分為二。

【疏】夷、蘭二妄同出世法,成誑重者。良以下凡於出世法,未實交證,假偷在己,惑誑於人,用謀名利,損重過深,故得極重。即以斯語,用誑非人,損過稍輕,故結蘭罪。階降乃殊,同非凡法。

前二中。初標示。「良」下,釋成。初敘誑人,「即」下,次誑非人。此二語同境別,故分輕重。「交」,猶會也。「稍」,少也。「階」下,總結。

【疏】餘三妄語,同以世法,用誑於人,罪便異者。良以瞋謗,凡情易起,實無三根,橫搆虗狀。以餘重罪,誑僧見犯,欲令治擯,永處眾外。情狀尤重,故得僧殘。又以二篇所犯之罪,誑僧聞見,謗相既輕,故得提罪。戲笑不實,乖越威儀,情過為微,故得吉羅。三階乃立,無服世法。

餘三中。初總示,「良」下,釋成。初明大謗,「又」下,次釋小謗。不約小妄為提者,自可知故。下明戲妄。此三語異境同,以明差別。「三」下,結示。「服」字誤,合作「非」。

【疏】上以義約,大分凡聖,今用教徵,便有塗轍。自有說凡而得重,自有說聖而得輕。

次引教徵,生起中。「便」合作「更」。「途轍」,謂多別相也。「自有」等者,後引諸相,並約此二,隨文分之。

【疏】何者?如《十誦》云:「我於那含果未得,或言失者,偷蘭。若言有者,重。」

初文。「《十誦》」,彼因波離問佛大妄重輕,乃至下文並佛所答。「那含未得」者,彼具列四果,今文略之。已下並約人問答,以顯言相,而多以「乃至」略其問辭。言「偷蘭」者,此謂說聖得輕也。

【疏】或言「我今日不入世定」,前人言「昨日云何」,答言「亦爾不入」,蘭。皆謂言近聖相,故結蘭也。

次文。色、無色定,名為「世定」。「不入」犯者,以言「今不入」,則顯餘時入故,文引犯輕。彼又云「若說禪法,得夷」,此即說凡得重。

【疏】或云「我是學」,前人問「云何名學」,便言「我是多聞利根、禪誦慧解」者,犯偷蘭;若言「無漏學人」者,重。

三中,輕重可解。

【疏】或言「我是無學」,乃至答言「懈怠不學」。說聖無學者,重。

四中,「懈怠」者,彼亦結蘭,言相濫故。

【疏】若言「我無所有,我無不活畏,及大眾畏」,乃至答言「我無衣鉢,名無所有」者,蘭;言「無貪癡,斷五畏」者,重。

五中。「無所有」者,濫空理故。「無不活」等者,濫聖德故。聖人無五種畏:文舉初後;第二,惡名畏;三、死畏(上即畏不存活,此謂畏其死至);四、惡趣畏。「答無衣鉢」,亦由言濫,故結蘭罪。答「無貪」等,即僭聖德,故結重也。

【疏】或言「我是盡結使人,我今是佛」。乃至答言「過去無故,所以結盡;覺一切不善法,名為佛」者,蘭。言「斷結使,說名佛」者,重。

六中。初標泛說。「乃」下,顯妄相。初明犯輕。言「過去」者,從本已來,無諸結故。「覺不善」者,佛名覺者,心能覺了,即是佛故。「言」下,結重,可解。

【疏】《伽》云:「『我是佛』者,『我是天人師』者,並偷蘭。以人不信故。若云『我於四沙門果退』者,夷,所言有涉也。」

《伽論》。稱佛二號,「人不信」者,以無濫故。此即決上犯重之文。下稱「四果退」亦重者,既言「我退」,則顯己得故也。

【疏】《多論》:「若言不淨觀等,乃是凡法,亦得重罪。」

《多論》。「不淨」者,五停之一。《論》云:「是甘露初門,一切聖人,由之入道故。」

【疏】《十誦》云:「若人作書,自云『初果』,以書示人,『書云得果,我實非得』,犯蘭。」

《十誦》。意託書誑,以避口犯。

【疏】《僧祇》云:「若言『某處皆非凡夫』者,越毗尼。『我亦在中』者,蘭,以非定指故。若言『我亦得此法』者,犯重。」

《僧祇》中三:初得越者,泛指他故;次犯蘭者,霑己分故;三、「犯重」者,由的指也。

【疏】三、明聖法起妄,必以心境俱差;凡法明妄,但以心虗,不問境之虗實者。

兩分相中,總標分二。即前五種,論犯兩別。

【疏】凡論妄語,四句分之:初、心境俱虗;二、心境俱實;三、心虗境實;四、境虗心實。即以分之。初句犯夷。第二犯墮。第三境實,不名為犯,以心虗故。今解不爾。如後小妄,違想而說,即犯墮也。第四句者,增上慢也。由心實故,開前大妄;由境虗故,開後得道。

聖法中。前列四句,「即」下,舉事配釋。初句,正犯此戒。第二「墮」者,即實得道,向未具說。第三,上引他解,下示今解,即準「小妄」為例。言「境實」者,若實證聖,豈有心虗?然有下凡,得不淨觀,或感天供,想心謂非,違心而說,可例小妄,而結重夷。據此論犯,不必俱虗。第四,如文自顯。「開後得道」,謂不犯提也。

【疏】後以世法誑者。以境雖是事,通於內外,加謗得殘。自三根為內,他三根為外。亦可意有見想為內,見聞覺知為外。皆非聖法,不據前境,但使心虗,皆成妄語。故文云:「彼人不清淨,不見彼犯,雖復著實,不那心虗,結殘可知。」

凡法中。初通標,「以」下,別釋,有二。前示二謗。言「境是事」者,對前聖法,境通理故。據論境事,止合局外,然今謗妄,「境通內外」。「自三根」者,親見、聞、疑也。「他三根」者,從他傳也,如後二謗注文所列。「亦可」等者,上解唯局二謗,此義兼通謗、妄。言「見想」者,謂內心虗起,非實見聞也。「見聞等為外」者,根塵觸對也。「皆」下,總示成犯。前雖實犯,淨想而謗,亦犯僧殘。又如實見,作不見想,向人云「見」,亦成提罪。「故」下,引證可解。「那」字去呼。

【疏】四、明妄語,本欲誑人生信。今結正時,但言了結,不待信者。

第四標中。餘戒結正,多取迷心,妄戒獨異,故須辨示。

【疏】如昔人解「知麤信細」,云云何極。

斥古中。《義鈔》引古云:「知麤信細,止得從知後生信,不得從信後生知,故不待信。」更有難問,今並不引,故斥「云云」。

【疏】今言造業,各有所由。口造語業,言了前知,壞境既備,何得待信。以領達言竟,欺負即了,信疑兩緣,壞後方起。語造身業,言了未壞,故未結重。餘如竪義。

立今中。即首師解。初、通標,「口」下,正釋。前明正造,又二。初明成犯分齊,「以」下,釋其所以。上二句,釋上「壞備」。下二句,釋「不待信」。次明互造。「語造身」者,如教殺、歎殺,深河誑淺之類。又身造語業,事容混濫,疑輕信重,文中不出,故指如前,即「三業門」也。

【疏】就解戒本,亦有四意。

【疏】所以約制者。然則無漏聖道,非凡所證,由未得故,冐假虗談,自言己證。惑亂群心,欺負於世,希招名利,曀法罔時。過中之甚,故須極制。

牒釋,制意中。敘過有四:初至「已證」,明竊法過;「惑」下,即誑人過;「希」下,邪求過;「曀」下,滅法過。「冐」,覆也,覆其所無,妄云已有。「曀」即昏暗。「罔」謂誣罔。「過」下,總結。

問:「四戒敘意,各自云重,畢究初篇,何戒最重?」

答:「四戒皆重,何有優降?但各專一義,互望為劣。如淫障道之極,餘三則輕。盜則違惱,殺損道器,妄取罔時。準上相比,義亦可解。」

【疏】二、釋戒名者。體乖實錄,名之為「妄」;過重欺深,名之為「大」;成業在口,名之為「語」;「戒」是能治之行,故曰「大妄語戒」。

釋名中,初科,貼釋戒本。

【疏】如昔解云:「言非稱實,名之為妄。妄說聖德,事超凡境,故云『過人法』。言『過』有二:過凡至聖,過欲至色。以此二法,同誑於人。故曰『妄說過人法戒』。」

引古中。彼立戒名,云「妄說過人法戒」,故作此釋。二義釋過:上即據位,如說初、二果等;下乃約界,如說四禪、四空等。

【疏】問:「何以但言『過人法』,不云『過天』者?」

答:「如《多論》解,佛在人中結戒,故人中有木叉。多修善法,入道勝天。但云勝人,已過天故。又勝人以罪重,天故無所論。」

問答中,《多論》三義釋之。初約制戒釋。「多」下,次約人勝釋。諸天著樂,多不修善,劣於人故,但言「過人」。「又」下,三、約比況釋。謂過人已重,何況過天?理必可知,故云「無所論」也。

【疏】三、釋成犯緣,具九:一、前境是人;二、作人想;三、誑境是虗;四、知已境虗;五、誑他心;六、說過人法;七、自言已證;八、言章明了;九、前人知解。

具緣中。初、後是境,二、五並心,餘皆妄法。

【疏】四、解闕緣。

【疏】若闕初緣,小漫三句,正剋四句,異境來替,相同前戒。

闕第二緣。漫心想轉有三,剋心轉想有四,加王人想故。漫心辨疑有六,剋心辨疑有十。雙闕二緣有四十。作句並如上可解也。

闕第三緣「境虗」。今謂實者,全無罪。容犯提吉,如後得道戒。

闕第四緣「知己虗」。即增慢者,無罪。

闕第五緣「有誑心」。今不作究竟意,戲故吉羅。

闕第六緣「說過人法」。今說人法。如《多論》云:「自言持戒清淨,婬欲不起。不誦四含、毗尼,不坐禪,非練若,而言我誦我是。竝偷蘭。」

闕第七緣「自言已證」。今不言自證。或有功德,歎三寶故。或得吉羅,我師是故。或得偷蘭,虗說他得,以謀名利,邪命活故。

闕第八緣。言不辨了,輕偷蘭。

闕第九緣。前人不聞或不丁,但偷蘭耳。

闕緣中。初緣,不明大漫。若對杌木,合有三句:即杌作人想,杌作非人想,杌作畜想。

二中有三。前明轉想。「漫心三」句,即約小漫:一、人作非人想,二、作畜生想,三、作杌木想。「剋心四」句,加張作王想。次明疑心。「漫心有六」者,亦約小漫。直疑有三:一非人疑,二畜生疑,三杌木疑。互疑亦三:一為非為畜,二為非為杌,三為畜為杌。「剋心十句」,及下「雙闕」,並同前戒。

闕第三中,實得道戒,向未具說提,戲笑說吉。

闕六中,「說人法」者,據是小妄,但虗稱功行,即大妄闕緣,故結蘭罪。

第七中。初示闕義。「或」下,明闕相。「歎三寶」者,即說僧寶,通聖賢故。稱「師吉」者,但虗稱美,不為利故,必謀名利,同下犯蘭。

【註】佛在毗舍離。時世穀貴,乞食難得,婆求河邊有安居者,便共稱歎得上人法,信心居士減分施之。後往佛所,因問訶責,而制此戒。

【疏】就戒緣中。初明「穀貴」,遂行邪命者。《論語》云:「君子固窮□,小人窮斯濫矣。」斯言有由,以俗誡道,鈍士所懷也。

戒緣中。引「《論語》」者,事相類故。彼因孔子在陳絕粮,子路問云:「君子亦有窮乎?」《疏》引彼答言。君子處於困窮,確然守志而不變,故云「固」也;小人當困,則無所不為,故云「濫」也。「斯」下,示引用之意。

【律】若比丘,實無所知。

【疏】戒本七句。初、出能犯戒者;二、「實無知」者,是妄語境也;三、「自稱我得」下,正是犯過戒本也;四、「彼於異時」下,制疑網也;五、「除增上慢」,開心實也。下二可知,如上說也。

戒本,標列中。第四文明兩種自言,恐疑自首不結正犯,故科云「制疑網」也。

【疏】第一如上。

【疏】言「實無所知」,於聖無漏,由來無得,可是虗耶?故曰也。

【註】謂實無知見法。

【疏】注解「實無知見」者,如《僧祇》云:「於四真諦名『知』,諸通名『見』。此二於身,空無知見,故曰也。」此是妄稱之境也。

次句,釋注。引《僧祇》者,彼有四句:一、知而非見(言我知苦、集、滅、道),二、見而非知(言我得天眼、天耳、他心、神足、宿命、漏盡),三、亦見亦知(知四諦、見六通),四、非見非知。今引第四,故云「此二」等。「此」下,點示。即上「空無知見」,是為「妄境」。

【律】自稱言「我得上人法」。

【疏】三、「自稱我得上人法」者,是總舉也;「我已入聖」者,別示相也。

【疏】就前總舉言「人法」者,謂成人之緣,無越陰、界,故曰「法」也。所言「上」者,謂無漏信戒,凡法之表,故曰「上」也。

第三,總舉,文中。「成人緣」者,以「陰、界、入」,各有別相,和合名人。今就別中,取能成邊,得名為「法」。

【註】自稱說有信、戒、施、聞、智慧、辯才過人。人法者,人陰、人界、人入也。上人法者,諸法能出要成就也。

【疏】就注解中。言「自稱說有信」者,釋上行妄語者言也。「信」,謂理解不壞之信;「戒」,謂八正、定道之戒;「施」,謂亡我之施;「聞」,謂道分無漏聞慧;「智慧」,謂思修壞正之「智」;「辯才」,謂四無礙辯,非凡所得也。此之六相,唯聖所感,在凡人上,故曰「上人法」故。

注中,初科。前總示注意。「信」下,別釋言相。初明「信」者,準《業疏》云:「信有二種:一、事信,此有退失;二、理信,謂內凡分見真理,善根堅固,不可傾動,故云『不壞』。」釋「戒」云「八正」者,初果已去,得無漏智,故彰「正」名,亦名「聖道」。初三「戒」攝:一、正語(除四邪命,住正語中),二、正業(除身一切邪業,住清淨正身業中),三、正命(除五種邪命,住清淨正命)。「定道」者,若得色無色定,及初果已上,得無漏道時,身口任運,離諸業非,與定、道同時,故二並名「共」,亦名為「俱」。文云「八正」即八中前三,「定道」即指二共,並聖戒耳。釋「施」云「亡我」者,能施、所施,及中間物,三皆不可得,則心不望福求報,名不住相施。釋「聞」及「智」,乃約「聞思修」三慧,配之可見。「懷」即思修,「正」即聖道。釋「辯才」云「四辯」者,一義,二法,三辭,四樂說。四皆通達,俱名「無礙」。「此」下,探取下注,合釋上《經》。

【疏】「人法」者,下列「陰界入」也。古翻經者,謂「積聚」是「陰」義。撿諸字書,無此訓故。今世所翻,改「陰」為「蘊」,不可怪也。如古改「陰」為「眾」,可以通之。

釋人法,定名中。初牒示,「古」下,引釋。古云「積聚」者,語出《雜心》。「字書無訓」,點其非也。「今」下,即唐翻。「如」下,謂秦、晉所翻,多云「五眾」。「蘊」、「眾」二名,並符「聚」義。故《俱舍》云:「諸有為法和聚故是蘊義。」

【疏】如《論》中說,陰、界一也。論本成人,但色心耳。眾生迷執,多不解悟,故隨病設藥治之,不須諍也。秪恐誦藥,而迷愈疾,非聖意也。

次科,總標中。「如論」,即《成實》。「陰、界一」者,體不異也,義必兼「入」,文中語略。「論本」下,示同相。「眾生」下,明別相。若準《雜心》,凡有三義:一、約欲(樂廣說界,中者說入,樂略說陰),二、約迷(如下引者是),三、約根(上根說陰,中則說入,下則說界)。雖開多別,名別體同,則無所諍。「秖恐」下,以世學者,多誦少行,說食數寶,終成無益,故此責之。

【疏】故彼文云「迷於心者為說陰」。色相為一,分心為四。令知識、想、受三,猶未成業;若至行心,三毒三善隨發成業,則不可治。故當「常爾一心,念除諸蓋」,斯成藥也。對病之時,並亡去矣。病成方憶,難可言也。

釋陰中三。初明立法;「令」下,次顯分心開迷之意;「故」下,三、勸對治。既識四心,知行成業,乃達生因,即窮苦本。體三毒源,息有漏業,縛著可解,出離有期矣。「常一心」者,即教藥也。「諸蓋」,即機病也。一、欲蓋(貪也),二、恚蓋(瞋也),三、睡眠,四、掉悔,五、疑(此三癡也),由此五種,能覆真性,故通名「蓋」。「對病」、「竝亡」者,藥病俱除也。若存於藥,還成其病,如船渡岸,似指標月,喻可曉也。「病成」「難言」,傷縱怠也。任毒不治,起行成業,後覺叵追,悠悠不覺,生死長矣。

【疏】迷於色者為說入。六塵五根俱是色。意根不分,非迷也。

次釋入中。六根、六塵相入,名「十二入」,故亦名為「處」。然「色」名通,莫辨體相,故離根塵,以開迷者。

【疏】通迷色心,為說界分。色為十一分,心為七分。至於藥治,可例上也。

後釋界者。就上意根,更開六識,為十八界。「界」是別義,體相各異故,亦是因義,相假成用故。然法塵二界,兼通色心,故使經論開合不定:或攝在心,則色十心八;或分為二,則十色七心,各兼少分。今收於「色」,故云「十一」。「至於」下,示上入界通須勸治。良由根、境和合起用,造諸妄業,遂受輪轉。今既了達,隨境制根。然此諸根,心為其主,亦當「常爾一心」等。界中加「識」,對治亦爾,故云「例上」也。

【疏】此之人法,通凡及聖,觀察識妄,斯唯聖證。謂我能觀,此凡想倒,不可信也。

總結中。初明同異。「謂」下,破妄情。

【疏】就解「上人法」中,戒慧非一名「諸」,體唯缺有名「出」;離此法外,非餘法能名「要」;順法治惑,故曰「成就」也。

釋上人中。云「非一」者,指前六種。「缺有」者,「缺」,猶破也。下以「治惑」釋「成就」者,聖果所剋,由惑斷故。

【律】「我已入聖智勝法。」

【疏】二、別解中,「我已入聖智勝法」。謂得生空之智,故言「聖智」。會正名聖,由觀無我,感於聖故。又法空解,達陰知無,故曰「勝法」。

次別解者,謂釋上所稱之相。初總牒,「謂」下,別解。上約人空解「聖智」,「又」下,次約法空釋「勝法」。

【註】自言:有念在身,若正憶念,若堅持戒,若有欲,若不放逸,若精進,若得定,若正受,若有道,若有修,若有慧,若有見,若有得,若有果。

【疏】就注解中,此「勝法」之相耳。

【疏】有人依解,廣竪義章,動經他日,意所異也。舉宗以明,持犯為正,自餘隨律之經,略知名相而已。諸經論師,自分宗體,彼尚不解律刑,此豈橫知他學?縱有前聞,亦不得述,費時損日,徒張無益。自宗猶困於未聞,況餘經論,何由道盡?可謂不識分量也。須臾死去,莫浪多事。故今但釋其名也。

釋注,斥世中。初四句牒非顯異。「他日」,即多日也。「意異」者,疏主自謂也。「舉」下,明其異相。初指宗斥濫,「縱」下,遮其舊習。「費」下,彰過,「自」下,結責。未曉己宗,強知他學,劣識而欲博通,蠡杯而酌大海,故云「不識分」也。「須」下,誡勸。「故」下,標今。

【疏】言「有念在身」者,即身念處也。故《律》云「有念能令人出離,狎習親附」,乃至「無復艱難,而得自在」也。

言「正憶念」者,謂受、心、法也。

言「堅持戒」者,八正道中,語、業、命也。

言「有欲」者,四如意足也。

言「不放逸」者,五根、力也。

言「精進」者,四正勤也。

若「得定」者,謂三空,即空、無相、無作也。

若「正受」者,四種:一、想正受,初禪覺觀俱也;二、無想正受,二禪無覺觀也;三、隨法正受,三禪樂由隨也;四、心想正受,四禪有無想,外人計為滅心,為除此計,故言「心想」也。

言「有道」者,《律》釋十一支道,廣如《舍利弗毗曇》所說。

「若修」、「若慧」、「若見」,即道分三慧也。

剋證在己為「得」,遂因為「果」,酬因為「報」。無漏是「果」,而非「報」攝。

略釋中。初言「身念」(即觀身不淨也)。下引《律》釋。初句標觀功用。繫念修學,故云「狎習」。「乃至」者,彼續云「修習增廣,如調伏乘,守護觀察,善得平等,已得決定」,方接下文。遠離諸有,故「無艱難」。斷貪絕縛,故「得自在」。「受心法」者(即觀受是苦,觀心無常,觀法無我,并上即四念處)。「八正」(正語、正業、正命,此三屬戒;正念、正定、正方便,此三屬定;正思惟、正見,此二屬慧。今取前三,即聖戒也)。「四如意足」(一、欲如意足,二、精進如意足,三、心如意足,四、思惟如意足,亦名四神足)。「五根、力」(一、信根,二、精進根,三、念根,四、定根,五、慧根;五力體同,但根取能生,力從功用)。「四正勤」(一、未生惡令不生,二、已生惡令速滅,三、未生善令生起,四、已生善令增長)。「三空」(即三解脫門。「無作」,亦名「無願」)。「四正受」即四禪天定:初禪具五支(一、覺,二、觀,三、喜,四、樂,五、一心。《成論》云:散心數起名「覺」,散心小微名「觀」。今舉前二。《涅槃》云:內有覺觀,外有火灾);二禪具四支(除覺、觀二支,加一內淨也。《大經》云:內有歡喜,外有水灾);三禪五支(一、捨,二、念,三、慧,四、樂,五、一心;《大經》云:內有喘息,外有風灾);四禪四支(一、不苦不樂,二、捨,三、念,四、一心。此有九天,第四名「無想」,外道所居。《涅槃》云:四禪無過,諸灾不及,謂無三灾,由內無患故)。「十一支道」者(「支」即分義,從一至十一,總攝諸法,皆能趣道。《律》但有總名,故指論釋。彼「十一支」文甚廣,今略引名數,須者尋之):一支道(身念處),二支道(定、慧),三支道(有覺觀定、無覺觀定、三空定),四支道(四念處、四正勤、四如意),五支道(五根、五力),六支道(六念,謂念佛、法等),七支道(七覺支),八支道(八正道),九支道(九次第定),十支道(十一切八),十一支道(十一解脫入,準法界次第,名十一智)。「三慧」(《律》自委釋)。「修」(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慧」(法智、比智等、他心智),「見」(見四諦得天眼等。此三並聖所證,故云「道分」)。

【律】「我知是,我見是。」

【疏】文言「我知是」者,釋上「境虗」,知諦不妄也。「我見是」者,亦同也。

釋我知中。前引《僧祇》,「知」對「四諦」,故云「知諦」。「見亦同」者,應云「見通不妄」。

【註】若言「天龍鬼神來供養我,若得不淨觀、四禪、四空定」等。

【疏】注中云「天龍來供」,《戒本》不引。今所有文,引受戒時,舉重示相,義不乖也。

釋注中,初科。「《戒本》不引」者,指《律》廣解也。「今」下,指所出。即受法說相中,彼皆判重,犯相是齊,故云「不乖」。

【疏】問:「天龍來供,凡尚感發,有何罪故,乃入聖中?」

答:「相與聖通,故齊一重。又過常人之所有故。」

問中。由事非局聖,疑其同重故。答中兩意:上約濫聖釋,下約過凡釋。

【疏】下列不淨觀、四禪、四空,例是凡法,有誑俱重者。《多論》答云:「是甘露初門,一切聖人由之而入,故言過人法也。」

次禪觀中。初牒問,以疑凡法而得重故。下引《論》答,以決所疑。「甘露」者,味中最勝,以喻出世無漏聖道。入道之始,必由五停,「不淨」居首,故云「初門」。

問:「前明『有念在身』即是觀身不淨,『四種正受』亦即四禪,今注復列何為?」

答:「由此禪觀,凡聖通修,前約聖道,此據凡論。縱不稱聖,但云得此,亦在重例。是以《疏》中判為『凡法』,意可見也。」

【律】彼於異時,若問若不問,欲自清淨故,作是說「我實不知不見,言知言見」。

【疏】文云「彼於異時」下明犯過者,以後悔前相也。

【疏】問:「妄語之相,戒有五位。大妄大謗,《戒本》所列,自言引虗。小妄小謗,《戒本》不出者?」

第四句,明自言中。問意謂謗妄不殊,理當俱列,而出沒不等,必有深意。

【疏】如昔解云:「上二罪重,有壞眾義,須僧治罰,故安自言。餘過是輕,故不安著也。」

初解中。言「壞眾」者,以犯二篇坌污清眾,必加治𢷤,須取自言。餘但壞行,不必加治,故不須著。

【疏】「若爾須治,初二篇罪俱是壞眾,餘何不著?」

答:「義應如問。但為相隱難知,非其自言,無由可識,故結集家取意集之。重著輕略,大覆小覆,大妄小妄,大謗小謗,例如此也。」

次難中。意云,二篇並是壞眾,何獨三戒列之?答中。初正答來問。言「相隱」者,三皆語業,語無形迹,不同餘戒麤相彰顯故。「重」下,潛通來難。以「小妄」等亦是相隱,何不著耶?故此通云:輕者略耳。「大覆」,即尼八重之一,《戒本》亦列自言。僧戒雖無,意彰《律本》重者皆著,故隨引之。

【疏】又人解云:「自言有二:若問自言,通一切戒;不問自言,如《戒本》列。初篇有者,以緣有,故列之;後篇無者,以緣無,故不出。如夢漏失,當時有故,即除。婬亦應開,當時無故,不列在《律》,下文開之。如是準知。上已解竟,可細尋取,豈非緣也?」

次解中分四。初示二種通塞。「問自言」者,如諸戒緣,如來並先審實,後方制戒,故云「通一切」也。「初」下,立義。「如夢」下,舉例。「下文開」者,即《律.調部》,比丘睡中,為女就婬,佛判不犯是也。「如是」下,結指。「上已解」者,即殺戒云「毗尼以因緣求」,乃至云「前後諸戒,繁相並同」等。

【疏】問:「若如此者,文列若問自言,列來何為?」

解云:「類通諸戒,俱不須列。為除疑故,相與列之。若不彰者,見有不問自言,謂不須問自言也,故相對出。餘戒無不問自言故,問自言無對故不出。」大有理也。

難中。意謂不問自言,可從緣說,問自言者,既通一切,何須列之?釋中。初正答三戒須列之意,「餘」下,點示諸戒不列所以。「大有理」者,疏家結歎。

【疏】「彼於異時」者,犯罪發露前後經夏,故言「異時」。

牒解中,初文。即婆裘河邊諸比丘,夏初妄語,安居竟往佛所,方乃自陳,故云「經夏」。

【疏】「若問不問」者。當時如來以世疑,問「汝有實不」。懼犯過故,遂自陳首「我行妄聖」,即不問自言也。

次科。初句總牒。「當」下,別釋。初敘問。諸比丘至佛所,自述稱聖,遂招利養,佛問如《疏》。知而故問,示同常人,故同「世疑」。「懼」下,次釋不問。

【疏】「欲自清淨,故作是說」者,見世行惡,詣官首露,便原六罪。佛法不爾,業結在前,吐言招惡,成因已竟,苦果難除。

三中。世禮約刑,佛法論業,不可類同。「原」,謂取其本情而赦罪也。

【註】意欲以後悔前,用實轉虗。由口造業,言了結重。

【疏】注中解,取意可通也。

點注中。以前後注文,並引《律》解,此取相傳,故特點示。

【律】除增上慢。

【疏】「除增上慢」者,無漏正道,出過相有,名為「增上」。然於增上之法,未得謂得,名之為「慢」。

第五句,正釋中。初釋「增上」,即目聖道。「然」下,釋「慢」,謂不進求。

【疏】《十誦》云:「久在山林,不覩妙色,暫伏煩惱,自謂永無,故生慢告。後近城傍,見色起染,知己是凡,更加精進,果成羅漢。佛言:『犯吉障道。』」

緣中。「妙」即好也。境虗心實,但乖言議,故得吉罪。

「既已證聖,那言『障道』?」

「此據罪體能障為言。聖人但不結業,非無違制,義須悔除。如擯阿難,結集之時,受責悔過之例。若據本律,則不結罪。」

【註】比丘慢心,自謂得道,後勤精進,證增上果,生疑,白佛,便言:「增上慢人為不犯。」

【疏】注中文相可解。云「生疑」者,解言:「準境虗邊,應犯正罪。然我心迷,無有情過,故於持犯,不能自決。佛判『非犯』,止為心迷。」

注中。初句總指,「云」下,別釋。初敘疑情,即於心境疑犯非犯。下二句明佛斷。

【律】是比丘波羅夷。

【疏】「是比丘」下,引人入法也。

第六文中。「引人」即比丘,「入法」即罪名。

【註】若作是虗,而向人說,前人知者,波羅夷;不知者,偷蘭。若遣手印,若遣使,若書,若作知相,若知者,其犯亦爾。若於不能變形畜生向說,得突吉羅。下四眾如前說。不犯者,增上慢人,若業報得,若不言「我得」,或戲笑說、疾說、屏說,欲說此、錯說彼是也。

【疏】初、自作輕重中。若「遣書印」者,西域人指並貫環印,見相知心,義應假語。

注文。科約同前,但無境想句。明犯中,初科。雖示印相,亦有語助,故云「假語」。

【疏】言「作相」者,現身口威儀,令異凡度也。

次科。「作相」,即身造口業。注中,作下有「知」字,謂現相示有所知也。

【疏】於不變畜向說何益者。以出家人言行相守,何得自輕,妄稱不實也?

三中。云「不變」者,以對能變得蘭故。初難結犯,畜既無知,何意須誑?「以」下,敘其犯意。

【疏】就「不犯」中,「若業報得」者,今有見鬼徹聽,非是修得,恐同聖故。如世俗通,呪通、術通、幻通、藥通、報通。如鳥飛空,報通也。人雖不得,亦不怪彼。

不犯中,初科。通力有二:聖人修得,則具六通;凡夫報得,但無漏盡。初正示。「恐同聖」者,顯注簡也,恐世有者疑謂犯重,故須出之。「如」下,引類。文列五種:上四,靈妙莫測;下一,去來無礙。故並名「通」。「如」下,別示報通,出不犯意。人見飛鳥,既不驚怪,則知報得,不足動人。

【疏】「戲笑」已下,以輕遮重,非謂全持。如上制戒,明違順也。

次科。由制犯吉,故云「以輕遮重」。「如上」,即初戒教所詮中,彼云「順不犯法成,違聖制意」是也(雖合開文,然非佛意)。

【律】不共住。

【律】諸大德!我已說四波羅夷法。若比丘犯一一波羅夷法,不得與諸比丘共住如前,後亦如是。是比丘得波羅夷,不應共住。

今問諸大德:是中清淨不?(三說。)

【律】諸大德!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疏】上明四相,釋標章門,眾已委知,又除疑執,故又結也。

【疏】就結章門,又分為三。初、有一句,告眾情也。「若比丘犯」下,除疑執也。「今問諸大德」下,欲說後篇,又靜眾也。

【疏】就初又二。「諸大德」者,舉人歎德,動神府也。「已說四波羅夷法」者,正結章門也。

「標」、「釋」、「結」中,罪四不別,共為一章,文分為三也。

結章,告情中。初正釋。「神府」,即是心識也。「標」下,通示總別開合之意。

【疏】次除疑中分二。

【疏】初云「若比丘犯一一法,乃至不得共住如前」者,釋同住疑也。時人疑意,但言「犯者不共住」,不知何等不共住。故今解云:「未犯已前,以人淨故,得於二種法中同住。今既一犯,不得如昔同法共住,故言『不得共住如前』也。」

次科,今解中,初文又二。初標示;「時」下,敘疑;「故今」下,正釋。「二種法」者:一、說戒,二、羯磨。

【疏】二、「後亦如是」者,釋重疑也。時人意謂:初犯斬首,有戒可破,後雖犯過,謂非有罪。故今釋言「後犯亦爾」。不預前共住之例,故曰「不應共住」也。

次疑中。初標示;「時」下,出疑意;「故」下,釋通。「不預前」者,謂未犯時。

【疏】有人言:「白衣沙彌,不足僧數,一犯已後,如前無異,故言『不得共住如前』。疑無重犯,故云『後亦如是』。」

他解中。大同上解,唯「如前」義別。謂犯重非數,與本未具無異,故云「如前」。

【疏】問:「此律重犯,隨作不輕,何故《僧祇》『學悔人犯,止但吉羅,亦應驅出』者?」

答:「義同文異也。《律》中犯重,有行悔者,猶在僧中,說戒、自恣異於沙彌,故同夷罪。如打犯重,還結波逸提。《僧祇》輕者,就不足為言。故《十誦》云:『與學悔沙彌尼安居中犯僧殘,聽比丘受日與摩那埵。若學悔沙彌,行婬、盜、殺、妄,還得波羅夷。』」

問異部中。《四分》、《僧祇》,重不重別,計非相比。欲顯二宗之意,故此問之。答中。初句通示。學悔預眾,而不足數,彼此皆爾,故曰「義同」。重犯結罪,夷吉重輕,故云「文異」。「律」下,別釋。初明本部重結,別下眾故,引例可知。次釋《僧祇》犯輕,簡堪足故。下引《十誦》示之。先明「不重」唯約初篇,僧殘已下,例有重犯。「若」下,次顯初篇亦有重義。謂同名之罪有重犯,如前婬後殺等;同種之罪不重犯,如前盜後復盜等。

【疏】問:「初篇、二篇,同壞眾一,假僧治罸。何故初篇著『後亦如是』,二篇則無,意有何義?」

答:「初篇斷頭之罪,疑謂一犯後不重科,須安『後亦』。殘是有餘,無疑不著。」

次問中。欲顯重犯之疑,唯局初篇,故約二篇相比為問。答中,可解。

【疏】「若爾,初既重犯,不應斷頭。既喻斷頭,亦無重犯?」

答:「斷頭據果為譬,重犯據戒猶存。」

難中。「重犯」、「斷頭」,二義相奪,不可齊立,故引為難。答中,以各從一義,故不相妨。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二下之一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二下之二

【疏】就解《戒本》廣宗八篇,次解第二。

【疏】義門分別,有八種意:

初明業不自成,必由惑發,雖眾多,不出三毒,故以篇戒,配毒成相;

發雖在惑,暢必在具,所以第二,配屬身口;

兩業乃現,作必有由,故次第三,明自他義;

上顯成業,由境而興,故次第四,遮性相攝;

然初制意,為存道本,故次第五,配篇種類;

名相乃異,須定行基,故次第六,持犯方軌;

凡所禁制,約報彰持,故次第七,僧尼同異;

上雖張相,未辨小學,故最末論,沙彌任運。

釋僧殘篇,初總列。八段束之為四:初即是惑,二、三約業,四、五、六據教,七、八就人。從「二」已下,一一皆有結前生起。「遮、性」二位,或約情非情,或就事輕重,並從境分,故云「由境」也。八篇戒相,遮性統收,故云「相攝」也。「為存道本」者,下篇諸戒,為防四重,四重即是入道之基故。「持犯」總收四行,四行統一切行,故指持犯以為「行基」。

【疏】初明第一,配三毒者。

【疏】就此十三:初有七戒,因雖三毒,成必貪心;次二謗戒,因亦三毒,成在瞋嫉;二破兩戒,亦因三事,癡慢心成;後有二戒,因瞋癡起,成亦同之。

配毒中。「因」即始起,「成」謂究竟,始終二心,同異不等,故須兩列。然起不可定,今但取成。「初七貪成」者,漏失等五從內色起,二房由外事生。「二謗瞋嫉成」者,如《律》緣起,瞋恨沓婆,嫉他好請,嫉對違境,亦屬瞋中。「二破癡慢」者,「癡」謂立邪破正,「慢」則稱佛自尊,慢攝於癡。「後二瞋癡起成同」者,「瞋」謂遭擯被諫,「癡」謂謗僧抵拒。

【疏】若當講解,須敘戒緣,用顯三毒,成業相貌。

次廣敘中。因佛制婬戒,迦留陀夷欲盛,次第起前四戒。迦羅舊知媒法,遂結第五。佛聽造房,比丘廣乞,因制六、七。故總歸貪。餘略如上,至後注中,更自委釋。

【疏】故《僧祇》云:「有戒從貪欲生,如弄身、婬觸、染語、媒嫁也;有罪從瞋恚生,如無根謗、毀呰、驅出、打搏等;有罪從愚癡生,如邊、邪等見;有罪非三毒生,如無學犯。」

引證中。《僧祇》通明諸罪,非止一篇。僧殘篇中,止有七戒,「染語」即兼二麤,「邪見」即二破。「如無學犯」者,誤心遮也。

【疏】第二,明身口相者。

【疏】漏失、摩觸,唯身心犯。二房據本,由身成犯,亦有教人口業犯義。自餘九戒,口業成犯,亦有身業助成之義。如後四諫,縱設不言,隨滿便結,何待口也?意通前業,不可別配。

三業中,初配。漏、觸但是身業,而云「心」者,以通從別,相帶而言。次二房,「亦有口業犯」者,如下「教遣」是也。後「九」下,明互造。且舉諫戒不必假言,而二麤、媒嫁、二謗,如後《戒本》,並通作相故。「意」下,若單意業,未必有身口,若身口業,其必兼意業,故云「通前」也。

【疏】故《僧祇》云:「有罪非身口,從心生。即應問言:『何心取物、殺人、觸女、斷草、掘地?』是名取心不取事也。有罪取事不取心者,不應問他:『汝以何心婬、飲酒、與未受人宿過限?』隨有犯者,當如法治。」

引證中。除後三戒罪從境制(《四分》破僧從境,同宿約心),自餘一切皆從心制,故知無心不犯,可證上文「意通」之義。

【疏】第三,教遣不同相者。

【疏】二麤、二房四戒,自作成重,故不須說。教人作者,於身無潤,不同犯輕。

教遣中。通示四戒者,一往麤分,如下細簡。

【疏】若二麤,能所互有染,隨染而結重。

別釋中,二麤。能所互染者重,不染者蘭。《義鈔》云:「能所互有染心,能所互輕重;能所俱有染心,能所同犯。」明有教人成重之義。

【疏】若論媒相,不問利非利,俱同犯殘。

媒嫁中,初科。古約「得利」,今取染分,故云「不問」等。

【疏】昔人解云「自重教輕」者,便引《律》云「若我語僧,恩不在我」,故知有利方結殘者。不如此也,斯引緣耳。必結成業,教他同犯。如「白二遣人媒,合眾同犯」者,以染愛分故。

古解中。「引《律》」者,即《調部》文。彼因檀越憑求他女為婦,僧為白二差使往問。許已,作使比丘念言:「我今若還白僧,恩不在我。」即自往彼,語居士已,生疑,白佛。佛言:「眾僧偷蘭,使比丘僧殘。」古謂僧犯偷蘭,則是能教不得利耳。「不如此」者,斥其錯解,以佛判僧蘭,乃是方便,非約不得利也。「斯引緣」者,指彼誤引。以彼使言「恩不在我」,乃敘本緣,非正判犯故。「必」下,示正判也。以僧犯蘭,由不至果,若同往報,合眾皆殘,故云「必結」等也。「如」下,引證,亦出《調部》,緣起同前,但作使比丘問已,還伽藍中白僧,僧即告彼居士令知,佛言「一切僧殘」。「愛染分」者,「分」字去呼,謂皆沾染分故。

【疏】若如二房,亦有共作義,亦同犯也。

二房中。「共作同犯」者,雖是教他,由有己分,即如《善見》段段計人,過量亦犯。

【疏】二謗為言,教人起謗,損境暢思,不問為己不為己,皆同犯也。

二謗中,初文。誣污清人,損境情重,故不獨為己。

【疏】有人云:「不同犯。所以然者?若教他言:『持我三根,往謗彼人。』僧若撿校,不問所教,故知是輕。故《善見》云:『慈地得殘,能教人也;尼得吉羅,所教人也。』」

次科。初標所立。「所」下,釋成。「故」下,引證。以慈地比丘教妹尼,對眾僧前謗沓婆故。

【疏】任情所存。然作業是重,未可同於外部。

三中。初句縱古,「然」下,奪歸今判。古據《善見》,乃執異部耳。

【疏】次有六戒,教人但輕,漏失、摩觸及四諫戒。若僧未設諫,教者但吉;若僧設諫,教「莫捨」者蘭,以有僧命眾法可違故。漏、觸教人,成者,犯蘭,義不待言。

釋後六戒,正示中。初總示。「若」下,別釋,先釋四諫。「漏」下,次釋漏觸。「不待言」者,以易知故。

【疏】問:「如漏、觸,教若未成,但犯吉羅。如何四諫作未成犯,已結蘭者?」

答:「不同也。彼但自壞損他,又無僧命可違,故待事成方蘭。此諫教人,自他俱損,復有違於眾法,反前故重。」

初問,以漏、觸、四諫,教人未成,結犯輕、重,故問釋之。答中,初句略示。「彼」下,正釋。初明漏、觸,反下二義。文多「自壞」二字,《義鈔》云「彼教人者,但是損他」,可驗傳誤。「此」下,次明四諫。相比可知。

【疏】問:「所諫之人違白未竟,但結吉羅。何以能教犯重,所教輕者?」

解云:「所諫結罪,因果分齊。違白若竟,其果是蘭。故白未竟,其因但吉。又有僧殘重果可趣。能教之人無果可趣,隨語違命,故但偷蘭。」

次問。所教拒眾,應合犯重。能教語助,理合過輕。事乖常理,故須問釋。解中。初明所諫犯輕,二義通之。初對前輕過釋。此就一白,自分因果,果既是蘭,因不當重。「又」下,望後重果釋。由後有重,故結前輕。「能」下,次釋能教重義。言「無果」者,無上二果,當體即果故。

【疏】次明遣人。謂九戒遣人為己作者,同於自犯,如漏、觸於己身之類也。四諫無有教人為己違諫,故所不論。

遣人中。「教」謂令彼自為,「遣」即使他就己,如漏、觸等,舉事可為。眾法行諫,必對犯人,止容自拒,故無「遣」義。

【疏】第四,明於遮性之義。

【疏】媒嫁、二房是惡,名「遮」。自餘十戒,體是不善,名「性惡」也。以媒、房等自損妨道,等同殘業者,如《母論》云「結戒法異,輕制重名」,欲令行者稀而不為,令進道也。

遮性中。初總分諸戒。「以」下,別釋媒、房。初約事輕,徵其所以。「如」下,引《論》釋通。初正釋,彼分四位:犯重報輕(如《疏》所引),犯輕報重(如殺畜等),犯報俱重(四夷等是),犯報俱輕(誤心吉等,廣如《事鈔.持犯篇》明)。「欲」下,顯意。

【疏】第五,明戒皆初篇種者。

【疏】如《多論》云:「如初四戒,各有種類。」

種類中。《多論》云:「二百五十戒,以類而言有四種類,以罪而言有五差別。」即「四戒」為「種」,下篇為「類」。

【疏】何以知然?如十三中,初有五戒;三十中,尼衣、使浣、染毛三戒;九十中,與女人說法、同宿、安坐、強坐、露坐,教尼已下有十戒;悔過法中第四戒;於眾學中,高眄視等,屬婬種類。

初淫中。「十三有五」(漏、觸、麤、歎、媒)。「三十有三」(如《疏》)。「九十」有十五戒。上列五戒,「露坐」即在「教尼下十」中,則有十四。準《論》後列「與女議共道行」,乃成十五,文中闕之。上四可知(同宿通道俗,餘三對俗女)。「教尼下十」(一、輒教,二、日沒,譏三教,四、同道,五、同船,六、與衣,七、作衣,八、屏坐,九、與女露坐,十、尼贊食。第九對俗女,餘並對尼)。「悔過第四」,即蘭若受女人食。「眾學高眄視」,彼因佛入舍衛,人民於屋樓閣看佛及僧,六群仰視男女好醜,因制不得「眄視入白衣舍及坐」二戒,即《四分》「左右顧視」。((已上二十六戒。)

【疏】二房,畜寶、𧵍寶、販賣、乞縷、奪衣、迴僧,藏衣、用淨、賊期,四悔學家,覆食、汙草水等,為盜種類。

盜中。十三有二(「二房」)。「畜」下,即三十,準《論》有七,文闕「勸織」。「藏」下,即九十,有三(「用淨」,即真實淨輒著戒)。「四悔」中「學家」盜攝者,以僧法制斷,往受同盜故。「覆」下,眾學中三(「覆食」,即以飯覆羮。「草水」,即生草、淨水二戒。《十誦》,因六群從守園人索菜、令浣衣,彼不與菜及不浣衣,乃於菜、淨水中大小便。由壞他物,故落盜中)。(已上十六戒。)

【疏】汙家,憍奢,用蟲、飲蟲、殺畜、打、搏,尼食,大摶、便於草水,並殺種類。

殺中。「汙家」,即十三中一,若取擯謗,合在妄中,今取汙家,令他不得供給,故在殺中。(或取惡行種華溉灌,於義似疎。)「憍奢」,三十中一,即《四分》「蠶綿臥具」也。「用」下,九十中五。「尼食」,即四悔中初戒,因取尼食,令彼飢困故。「大摶」下,眾學中三。「大摶」在殺者,或能令他不得食故。(或云容有食噎致死者,非。)「草水」,即上盜中二戒,望損物命,又在殺中,義通兩用,故列前後。(已上十二戒。)

【疏】二謗、兩破、戾語,一二居士、王臣,妄語次十,指授食,說法戒等,並妄種類。

妄中。初十三中五,「戾語」,即惡性不受語也。「一」下,三十中三。「妄」下,九十中十(一、妄語,二、毀呰,三、兩舌,四、僧斷事發起,五、為女說法,六、以偈句教未具,七、未具前說過人法,八、說麤罪,九、與欲後悔,十、毀毗尼)。「指授」,即四悔中第二,佛令呵止,不呵而食而食,故在妄攝。「說法等」者,即眾學諸戒,《十誦》二十一條(一、騎乘,二、在前,三、在道,四、在座,五、人坐,六、人臥,七、覆頭,八、褁頭,九、叉腰,十、現𮌎,十一、現脇,十二、抄衣,十三、左右反抄,十四、放衣挑,十五、著屐,十六、著革屣,十七、捉杖,十八、捉蓋,十九、捉五尺刀,二十、捉小刀,二十一、捉弓箭。《四分》但有二十)。(已上總四十戒。)

【疏】講者不可單歷,欲令他解,次第張相,結過屬著,豈不然乎?疏者加之甚易,恐繁故也。

結示中。初令廣示。「疏」下,次顯文略。《疏》中,準《論》總配九十三戒,餘雖不出,大略可知。但不顯攝屬之意,故令講者臨文提示。然今記中,隨有隱者已略明之。餘如圖相,一一列示。

【疏】第六,明持犯方軌。唯有二房,具兩持犯。餘名止持,造則作犯。

持犯中。標判者,前約心用、教行,以明雙持,今就《戒本》,須從後義。

【疏】若為明者。

【疏】如昔解云:「止不作房名『止持』,從僧乞法名『作持』。言『二犯』者,止不乞法名『止犯』;作房成者名『作犯』。據犯,名體是一;據持,名體各異。」

釋中,初科,引古又二。初列示四行。彼約守戒無汙為止持,故云「止不造房」也。造房乞法,方有作持兩犯。「據」下,次總判名體。「據犯名體一」者,文誤,準《義鈔》,合云「名異體一」。言「名異」者,止、作別故,言「體一」者,同造作故。「據持名體異」者,「名異」同上,言「體異」者,止持守戒不為,作持造房乞法。

今詳古解,略指三失:

彼以「止不作房」而為止持,則全不曉「持」義。前約四心,分為二別:行前三心,體無汙染,義名「止持」;行心思慮,業相顯彰,方得名「持」。豈有不為而名持耶?又止持、作犯,須約一事相翻以明。若謂不作名止持,作成名作犯,則事非一體,義非相翻。

又若不作即名止持,則應不問量之如非,但使作房,即成作犯。又復依量而造,為屬何持?若屬止持,理應不可;若屬作持,且非乞法。是則二持俱無所屬。

又雙持雙犯,亦據一事而分止作。今既二持名體各別,則非雙持之義,不可立矣。

略言三過,餘如正解。

【疏】今解持犯之生,皆從法起,違順教相,故有犯持。據房為言,事、法分二,各具二持,名體須顯。安有端坐不修為持?如殺盜等,隨境制禦,識達業相,方成前行,號曰「止持」。豈可臥地「我不殺生」,便於生境能發隨戒?戒隨三善,緣境而生。前立義中,約行明持,無問止作,前之三心,不名持犯。云何此中,「我不造房」,名為止持?義不可也。

今破中。初通示持犯之本。「法」即是教,未立教法,無持犯故。「據」下,別示房戒。初立正義,反古三失。「事」、「法」各具「止」、「作」,「名體」如下所顯。「安」下,次斥古非。初舉重戒例破。「禦」謂正念離非,即能治之行。「識達」謂明辨行相,即解教之智。必須此二,方得成持,自餘悠悠,但名泛善,學者臨文,細意詳究。「戒隨」下,次約隨戒飜破。指「前立義」者,即「持犯成就」中。今師必據造房以明,與古全異,故此斥之。

【疏】故前義立,後以事法明持犯相,如此可識。

次科,生起中。上句結前,餘文生後。「事理」合作「事法」,寫誤。

【疏】就房事明持犯者,依教不越名「止持」,驗教知量名「作持」,出於教量名「作犯」,不順教故名「止犯」。此則約其度量,顯其違順,止作持犯,名體各別。

次分事法中,初科。四行舉要為言:止取離過,望不犯罪,則名「止持」,反成「作犯」;作取修善,望依制法,名曰「作持」,反則「止犯」。方顯四行,名體不濫。「驗」,合作撿。「度量」,即長廣制法。

【疏】次就法論,恐犯教制,如法無違名「止持」,從僧乞法名「作持」,故違不乞名「作犯」,即此違教名「止犯」。此亦名體各別。「止」據無違,「作」據順教,極分明也。若有昧者,翻犯可知。

後法中,先列四行。「止據」下,重示二持。令「翻犯」者,古謂乞法,但有作持及以兩犯。既存兩犯,必具二持,以翻「作犯」即「止持」故。

【疏】問:「準此持犯,與前既乖。約事明作,身營可悉,故犯僧殘。約法明作,其相如何?」

答:「此之過量及以不乞,緣雖兩望,果由房結。對相思事,隨有四違,纔一舉手,營搆土木,即有偷、吉四罪隨生。安有過量,偏屬作犯?若如此問,後戒無過,無作犯矣。準此成例,身業是過,約緣分罪,隨多少也。」

問中意者,以不乞法,但是不為,何有作犯?故躡前事,相比徵之。答中。初正答。「兩望」,即過重、處分,此謂不乞,還望造房,得有作義。「對」下,次斥偏局,又二。初約多罪難。「對相」即房境。「思事」即行心籌度。事、法,各有止、作兩犯,故云「四違」。「偷、吉」,此約方便,二作犯兩蘭,二止犯兩吉。(或將妨難二處為二吉者,妨難之罪,但是離過,單持所攝,非此所明。)「若」下,次引後戒例難。此二重難,雖釋前問,乃是對破古師耳。「準」下,結顯。後戒無過,而有作犯,可例此戒,具二作犯。既有二作,則兼兩止,並望身業造作過量,具兼四犯。又復乞、過有無不定,故云「約緣」等也。

【疏】今以句法,用收教相,意同持犯方軌中說。九人造房,中有迷悟。一人識達法犯無疑,故不結其不學無知;餘之八人,隨相多少。

歷句中,初科為二。初指前文,「九人」下,示立句。

【疏】初但一句,識法識犯。「法」謂白二,「犯」謂僧殘。既隨僧乞,名曰「作持」。於僧殘罪,欲犯不得,名曰「止持」。如此約句,何有不解?

上品中。初標句。「法謂」下,釋相。「既」下,判行。復示雙持,於義益顯,仍斥偏執。

【疏】中有四句:一、識法疑犯;二、識法不識犯;三、疑法識犯;四、不識法識犯。並乞造房,同號「作持」,由於法犯迷而不學,各有罪故。

中品,列句結行,在文易解。

【疏】問:「罪是止犯,作持何用?」

答:「就事作故,無犯名持,何妨於法無學故結。」

問答者,以持中說犯,理不當故。

【疏】下品四句:一、疑法疑犯;二、疑法不識犯;三、不識法疑犯;四、不識法不識犯。

【疏】所言「疑」者,疑法白二、白四,或用單白、直和,或須、不須,故曰「疑」也。言「不識」者,謂直單白,不須白二;或須白二,不識通塞,亦是「不識」。對法既爾,約犯僧殘,迷、疑同此。

下品,釋迷疑中。「迷」即不識。言「約犯」同者,「疑」謂為殘、為蘭、為無罪等,「迷」謂直犯蘭、吉等。

【疏】既無識兼,不及中故,名為「下品」。若論法犯俱有迷者,最是下下之人。而名「持」者,由於僧殘有乞無犯。

示品位中。初三句正示。「無識兼」者,異前中品半識相兼故。「若」下,別簡末句。「而」下,結行。

【疏】問:「等同不學,疑、迷二相,結罪不同者?」

答:「『疑』兩緣生,故是解律分有智性,故結吉羅。『不識』不爾,癡故昏迷同於黑業,故結提也。如上廣之。」

門中,但問無知兩結之意。答中。初明疑相。由半涉是非,故云「兩緣生」也。(解「律」字,有改為「津」,非。)「不」下,釋迷相。「黑業」,經論明白黑二業,即善惡也。此雖非惡,由癡暗心,縱毒成業,故云「同」也。

【疏】第七,僧尼不同門者,輕重分戒,有六不同。

僧尼中,尼十七戒,今約僧中十三,對明同異。

【疏】言漏失者,僧重尼輕。如《多論》解:「女人煩惱染重,難拘難制,若制與重罪,惱眾生故也。」又云:「女作在屏,苦乃盈流,故輕。男子不爾,隨事能出,故重。」

明異中,初科。言「尼輕」者,但犯提故。《多論》二義,初約染心,男輕女重,教必隨教。「又」下,次約難易,則男易女難,教則緩急。

【疏】摩觸一戒,尼重僧輕。所以然者?尼則煩惑情重,既受摩捉必為陵逼,成大過故,方便之內,制與重名。丈夫摩捉必無陵壞,不假深防,但就限分,故制輕也。又女人貪觸情重,《律》有背夫從觸之相,如彼《賢愚》,試蛇以㲲,女住男去,情有著故。

摩觸中。初正示。「尼重」,即八夷之一。「所」下,顯意,兩義明之。初約陵壞有無。「又」下,次約觸情輕重。「律」下,引證。《律》明女人有十種惡業,第六謂體背夫主,若見端正男,無羞追逐,下至從彼受於觸樂。《賢愚》云:「時特叉尸梨、舍衛二國不和。特叉王欲試舍衛有聖智否,遣使送二蛇,麤細長短相似。能別雌雄,斯為大善。波斯匿王及諸群臣,無能識者。時梨耆彌歸問兒婦,婦言:『以一端細㲲,敷置於地,取此二蛇著上。雌者靜然,雄則搔擾。何以知之?女之為性,愛著細滑,得軟生染,不欲動搖;男子性剛,轉側不安,故可別也。』」疏云「女住男去」,即雌者靜然、雄者搔擾也。

【疏】言二麤語,僧重尼輕。男則剛獷無羞,為之事數,故重;女則輭弱多恥,為之義稀。又趣重果方便,縱造但結蘭罪。

二麤,「尼輕」,但犯蘭故。亦約二義釋之,初約稀數,「又」下,次就趣果。

問:「比丘為婬故語,為得何罪?」

答:「亦方便蘭。」

「若爾,與尼不異,何以尼眾一向結蘭?」

答:「女既耻為,自非交染,必無泛語。」

「若爾,必非期婬,為語何罪?」

答:「如文亦蘭,但非因罪耳。」

【疏】二房亦爾。所以不同,僧是多利孤遊,造房事數故重,尼則反前故輕。又如《多論》:「二人共造,不獨宿故,人無房量。縱有過者,輕而不重。」

二房中。尼蘭同上,故云「亦爾」。「所」下,徵示。初約稀數釋。「尼反前」者,化緣微寡,則非「多利」,出處須伴,則非「孤遊」。「又」下,次約共不共釋。「人無房量」者,由是共造,各不滿量也。

【疏】媒謗已下,同犯可知。

顯同中。媒嫁、二謗、四諫,共七戒,二眾不異。

【疏】第八,明方便任運義者。如沙彌時,遣人為己麤語、歎身、媒嫁、二房,及以二謗。進受戒已,前所遣人七事成就,三性之中任運成殘。餘無遣人同犯義,故不說任運。

任運中。但使有遣人義,即有任運。初明有中,文列七戒。「餘」下,二、明無。謂漏、觸樂在他,四諫須身現。

【律】諸大德!是十三僧伽婆尸沙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

【疏】次消文中,標、釋、結,並同須引。

牒釋中,先示三章,八篇皆爾。

【疏】就釋相中。

【律】初、故出不淨戒。

【疏】第一,漏失戒。

【疏】此戒人多喜犯者,良由放逸心性,不思死至故也。若依《涅槃》「常思觀察,我此生死,未有邊際」,世之事者,無由造矣。《多論》云:「佛所以不聽者,為令正法久住故,又止誹謗故,又欲生天龍善神信敬心故。又婬欲惡法,正是生死之源,障道根本,理宜制斷,令梵行清淨故。」

釋初戒,制意中。初敘過本,引《涅槃》以證。次明制意,引《多論》委示,文列四義:初住持,二四滅惡,三是生善。《鈔》云:「四律並言:『云何以不淨手受人信施!』」

【疏】次釋戒名者,方便動轉,標心究竟,名之為「故」,體分盈流,故曰也。

釋名中,「體分」,即不淨。

【疏】言具緣者,但唯三緣:一、標心出不淨意;二、方便動轉;三、出便犯。

具緣有三,隨境成犯,故不列境。

【註】佛遊舍衛城。迦留陀夷欲意熾盛,身色瘦悴,獨處一房,好牀蓐被,地施敷具,飯食豐足,隨念弄失,諸根悅豫,顏色光澤。諸比丘舉過白佛,佛無數訶責已,而制此戒。

【疏】就戒緣中,明獨處安敷,故起逸過,豈非不思世間不可樂想?故致斯過也。

戒緣,同上制意。「不可樂想」者,謂觀世間無常不淨,生厭離故。

【律】若比丘,故弄陰失精。

【疏】就《戒本》中四句。

【疏】初能犯人。

【疏】二、「故弄」下,明其過業。男陰女陽之相,無暇述之。生沈終浮,死則伏仰異也。

次句,釋文中。男體是陽而用屬陰,女體是陰其用屬陽。凡人溺水,生則沉下死則浮上,男伏女仰,可驗陰陽。今戒制僧,故目其根以為「陰」耳。

【疏】「精」者,持身之寶也,必徧身分中,如《善見》所釋。《律》中分色輕重,乃至二果色如漿者,欲心薄也。

釋精中。指《善見》者,彼云「舉體有精,除髮、爪及燥皮無」也。「律」下,彼云精有七種:一、青者,轉輪聖王;二、黃者,輪王太子;三、赤者,犯女色多;四、白者,負重人;五、黑者,輪王第一大臣;六、酪色者,須陀洹;七、如疏引。

【註】實心故作出不淨意。前境有六,若於內色、外色、內外色,若水,若風,若空,隨作方便,若出,即犯。

【疏】注解云「實心故作」者,謂非心所行,不名犯也,解上「故」字也。

釋注,初科。「非心不犯」者,反釋實心故作成犯。

【疏】言「境有六」者,據戒無境也。何以知然?若空動身,亦名犯也。若不出境通收內外,恐漏罪網,故便列之。

境中,初。云「無境」者,以隨緣可出非局一境,故引「空動」,證無可知。「若」下,次明律中列境之意。「內外」,如下所列。

【疏】言「內色」者,《律》中「受色」,謂心領納名之為受,與受相應色名為「受色」,即是人身有識持者。二、「外色」者,謂非情色也。三、「內外色」者,兩色中間也。《五分》云:「內色,己身;外色,他身也。」

四者,「水」中,逆順而出也。五者,「風」中,相同於水,乃至口吹者。六者,動身也,文相可解。

別相中。初釋三色。「內」即有情,通於自他(如自手,或他身分是);「外」即非情(牀、褥、壁、穴等處);「兩色中間」,即兼二色(如以手持物,他身衣障等)。前釋「受色」,「受」即四陰之一,心依色陰和合成身,故云「相應色」也。「即人身」下,直指其相。「人身」即色,「識持」即心。(人多錯解,故委示之。)次引《五分》示不同相,本宗自他並是內色。「四水」、「五風」,並謂「逆順」,觸根皆可出故。第六,即「空」為境。

【律】除夢中。

【疏】三、「除夢中」者,開緣也。

【註】佛言:「亂意睡眠有五過失:一者,惡夢;二者,諸天不護;三者,心不入法;四者,不思惟明相;五者,於夢中失精。」善意睡眠有五功德,即反上句也。

【疏】注解善惡兩夢,其相可知。

【疏】《善見論》,夢有四種:「一、四大不和故夢,如見山崩地動,飛騰虗空,虎狼賊逐等。二、先見故夢,如晝見青黃男女,夜則夢見。三、天人與夢,或有善惡天子,為現善惡兩夢。四、想心故夢,此人前身為福,則有善夢,誦經禮佛等;若為惡者,則見殺盜等。」前二不實,經云「如夢幻」等是也。後二為實,經云「但取夢相」,如《方等》、《佛名》所說。

第三句,釋注,引教中,初科。前列四種,後總判虗實。「如夢」等者,經中多取喻,法不實故。「如《方等》」者,悔法有三:一、無生,二、作法,三、取相。彼明取相,故令求夢以表罪滅。此皆聖人所示,如上第三是也。

【疏】如《善見》云:「夢通三性。若見禮誦,是善性。乃至見青黃赤白,為無記也。」

次科,引示中。「乃至」者,文略「夢殺生、偷盜、姧婬,是不善性」。

【疏】「若爾,三性豈非罪耶?」

「如《成實》,夢中成業如蛐蟻等。是以《律》中五種過失,豈非罪也?如《五分》中『不攝而眠,五吉羅也』。此云『不犯』,開於殘耳。」

徵釋中。躡上惡性,以難今開。「如」下,釋通。初引《成論》,明結業。「如蛐蟻」者,示感報也。次引二律,明違制。「《律》中」者,如注所引。「過失」即罪,但無罪目,故引《五分》決之。《義鈔》明夢業不感總報,不無別報。

【疏】如《僧祇》中云:「夢者,虗妄不實。若有實者,於我法中修梵行者無有解脫。以不實故,得盡苦際。」

三中。引《祇律》者,以修行者尚有夢中造罪,由無實故不能障道。

【律】僧伽婆尸沙。

【疏】「僧伽婆尸沙」下,結罪名。

【註】若方便弄不失,偷蘭。比丘自相教,若失,犯偷蘭;不失,突吉羅。尼,波逸提。下三眾,吉羅。不犯者,一切不作出精意。

【疏】下注解辨相可知。

第四句,點注中。亦應科分犯與不犯。犯中分三。初明方便,次辨相教,後對餘眾。

【律】二、觸女人戒。

【疏】第二,觸女戒。

【疏】佛所以制者。《多論》云:「有六義:一者,出家之人,飄然無所依止,今制此戒,與之作伴,有所依怙故;二者,息諍根本故;三、為息疑嫌心,不但為捉而已,言即作大惡故;四、為斷大惡之源,禁微防著故;五、為護正念,若捉女人,失正念故;六、比丘出家,理應跡絕塵染,標心累外,為世軌則,若捉女人,則喪世人崇敬心故。」

二、摩觸戒,制意中。一、五、六生善意,二、三、四滅惡意。「息諍」者,人多妬色故。「息疑心」者,疑謂作婬,故云「大惡」。「失正念」者,以著欲樂,不能攝故。

【疏】次辨釋名者,輕重離合三意。

【疏】言釋名者,身相摩對,名之為「觸」,故曰也。

釋名,可知。

【疏】言輕重者。

【疏】問:「僧尼俱觸,而罪有輕重,二人俱宿,而罪無階降者?」

答:「觸對為言,陵不陵別,故夷、殘。宿中懸對,譏義是同,故俱提也。」

輕重中。問意,以二眾觸、宿結犯不等故。答中,上明觸別,下示宿同。未即有譏,先防而制,故云「懸對」。

【疏】「若爾,如尼受染心衣食、共男入室,譏義不殊,何為階降?」答:「染心衣食,深防重罪,故重。共入闇室,當相譏疑,故輕。故非決也。」

轉難中。「受染心衣食」犯殘,「共男入暗室」結提。此引尼戒,難前同宿,譏同罪等。答中,初明染心,不就譏論,故異。次明入室從譏,故同。異上「懸對」,故云「當相」。制緣既異,不可相決,故云「非」也。或可「決」合作「例」。

【疏】言離合者,有人問曰:「九十制坐,則尼女分戒,十三明觸,則道俗同罪者何?」

離合中,問意,可解。

【疏】昔齊大德隱律師曰:「結罪便故,所以合之。若對比丘,二女俱殘,若對於尼,二男俱重,故不分戒。九十須離者,僧對二女俱提,理應須合,但結尼罪則道俗輕重不同,故使離之。」

釋中,初科。初總示,即高齊曇隱,依光師學律,撰《鈔》四卷,今用彼文。「若」下,別釋。初明觸合,僧尼二觸,並合制故。「九」下,次明坐離,尼對比丘屏坐吉,俗男則提,此謂因尼犯不同,致僧戒兩立。

【疏】「若爾者,尼離五衣俱提,如僧對二女坐提;僧則三重二輕,相同尼對二男坐也。此亦輕重不同,何為得合?」

答:「若就二、三結罪不同,實亦應離。俱對受法以明離,故合也。然前屏露,直是事中之譏,隨義故別。不同衣有聖法,對法以明同離,故不分之。」

次難中。初引僧尼離衣相並。前既尼犯兩別,僧坐因離,此亦僧制重輕,尼衣何合?答中,初縱奪釋通,「然」下,事法對簡。「事中譏」者,與尼坐戒,《律》因迦留陀夷與偷蘭難陀尼共坐,居士譏嫌;與女露坐,亦因迦留與優婆私坐,乞食比丘嫌故白佛等。「隨義別」者,即上對尼輕重之義。「不同衣」者,五衣加受,離失不異故。

【疏】又難:「若使結罪便故戒不分者,如下行戒,僧則二女俱提,尼則二男俱吉,此亦是便,何故分耶?」

答:「結便應合。開緣有異,故離。如尼女同行,尼則開僧將援,俗女則無。又尼行必假多伴,為除譏醜,俗女但有第三,便無濫過,所以分也。」

後難中。以同行戒彼此犯同,亦應須合。答中,初句縱,次句奪。「如」下,引緣以釋。初約將護有無釋。「又」下,次約伴行多少釋。下云:「行途逈遠,招譏過大。縱多比丘,一尼亦犯,要得多尼為伴方開。」

【疏】三、具緣成犯,有五:一、人女;二、人女想;三、有染心;四、二俱無衣;五、著便犯。

【疏】闕緣中,境心二闕,略同前篇,罪輕為別。

闕緣中,初二。指前非、畜等替,心定境差名「闕境」。前境不改,非畜疑想,則是「闕心」。歷句辨犯,輕重有無,同故不出。

【疏】闕第三緣。無染心者無罪,或結非威儀。《十》云:「若女為水所沒,開令接出。雖婬心起,但捉一處莫放。至岸更捉,僧殘。」《僧祇》中:「若他女人沒水,作地想者持出。不爾者,與竹木繩索等。」

闕第三中。初正明。「或結非威儀」者,《鈔》引《僧祇》:「若共女人捉物呪願,捉器行食等,皆非威儀,有欲心者吉。」、「十」下,引示。《十誦》「婬心」,由是開緣,故無所犯。「捉一處」者,開中制也。「至岸」無開,乘前欲心,再捉成重。《僧祇》「地想」,治勝故開;治力未充則不開捉,故云「不爾」等。《鈔》云「《十誦》、《四分》開處猶多,《僧祇》水溺難緣,至死不開」是也。

【疏】闕第四緣。二俱有衣吉羅,互有衣偷蘭。

闕第四中。通上「具緣」,二俱無衣,共為四句,結犯階降。

【疏】闕第五緣。隨有遠近方便,二偷蘭故。

闕五中。「遠」合作「次」。遠方便吉,具蘭,並歸第三緣明之。

【疏】不同昔人「受樂便犯」,但先有染,來觸於女,著便是犯,何得論樂?故《十誦》云:「比丘觸女,不問樂不樂皆殘。若女來觸比丘,要須動身受樂結殘。」餘廣如《鈔》。

斥古中。初斥非,「故」下,引證。往來兩分,據斷有準。下指《鈔》者,彼分三別:一、比丘往觸,不問樂不樂;二、女觸比丘,動身受樂,殘(亦準《十誦》);三、不動受樂,《律》但結吉。《鈔》約先有染心,不動犯蘭,動亦得殘。

【疏】問:「婬觸近重境,犯殘非方便;盜四亦近重,而成方便者?」

問中,以隣重既同,而因果制別,故以為問。

【疏】答:「盜五必假四,故四而非重;大婬不假觸,故觸非方便。故《多論》云:『犯婬不假他,如己二處也。』」

初釋,引《論》自婬以證。

【疏】又云:「盜有續成重,故作方便名,再觸非大婬,如何結究竟?如《律》云:『再盜不滿五,佛言相續夷。』」

次釋,引《律》。此據初盜期心未遂,必作斷心,多反亦蘭。

【疏】「又內外起心異,故分因果別。」

後釋中。婬為內觸,心期婬事,觸則因蘭。摩是外觸,即成殘果,故云「因果別」。盜唯外起,無別因果。

【註】佛在舍衛國。迦留比丘,以佛前制,便在內外伺諸婦女,將至房中,手捉捫摸,樂者便笑;有不樂,瞋恚罵辱。諸比丘舉過白佛,便集僧制戒。

【疏】就戒緣中,俗女譏笑有二相者,如《薩婆多》云:「諸女何以來者?一、以世俗怱務,出家住靜安樂故;二、善友知識聞法故;三、僧房嚴飾可觀故。何故入房者?謂出家人斷欲清淨,信無疑故。何為笑、罵者?一、有欲心多少故;二、為知識非知識故;三、樂覆樂露故;四、有親有難,無者無故。」如是應知。

戒緣引《論》,次列三意。初女來意,復有三別。次入房意。言「無疑」者,信彼出家必無欲故。後笑罵意中,四句雙列,分配笑、罵:上二可知;三中,樂覆則笑,樂露則罵;四中,有親則畏難故罵,無親則無畏難故笑。

【律】若比丘,婬欲意。

【疏】戒本五句:初犯人;二、染心;三、「女人」者,觸境;四、「身相觸」下,明過業;五、「若觸」下,結罪。

【疏】就解文相。言「欲意」者,明本緣也。凡有觸女,不必皆殘,故出其心,用成業本。

戒本,第二句中。初釋欲意。言「本緣」者,以愛染心是觸之本。「凡」下,顯示《戒本》須出之意。

【註】愛染汙心。

【疏】注云「愛染心」者,心本性淨,由愛染之,故曰也。然愛有二相:如子之愛二親,如父之愛一子,斯則念之重也;今言愛者,謂婬欲染汙之愛也,非淨心故。

釋注中。但云「愛染」,則知欲意非為期婬。「然」下,簡辨愛心,明非通濫。

【律】與女人。

【疏】言「與女人」,明其觸境。「女」名乃通,「人」趣別也。如下輕重,對趣分心。

第三中。「如輕重」者,指注辨相。若準下文,但明畜吉。《鈔》引《僧祇》「非人女亦吉」,釋云:「謂無婬心。意顯有婬心,理應結蘭罪。」

【註】謂境有四:覺、睡、新死及少分壞。

【疏】就境有四:「覺」、「睡」,生分;「新」、「少」,死分也。

釋注中,總約生、死,用收四女。

【律】身。

【註】從髮至足。

【疏】言「身相觸」,約其業相也。「從髮至足」者,括結兩頭,綱網徧也。

第四句,釋身中。初點文。「從」下,釋注。身相多別,觸皆成犯,「髮」、「足」二字,統攝一身,無不盡故。「綱網徧」者,教制無遺故。

【律】相觸。

【註】若捉摩、重摩,或牽或推,逆摩、順摩,或舉或下,或捉或捺,若餘觸方便。

【律】若捉手,若髮。

【疏】言「相觸」者,《律》明觸相,乃有十種,易解。「若捉手、髮」者,「手」謂犯起先由,「髮」謂釋除疑結也。時有疑云:「捉手身肉,則有適樂細滑。髮是身分,何業之有,而結罪耶?」故今以「髮」入於《戒本》,但著則犯,由染汙心。

觸相中,初科。前指《律》中十種者,如注所列。今引《律》釋之:一、「捉摩」者,摩身前後;二、「重摩」(《律》文不釋,相亦同上,但重為別);三、「牽」者,牽前;四、「推」者,推後;五、「逆摩」者,從下至上;六、「順摩」者,從上至下;七、「舉」者,捉舉上;八、「下」者,若立捉令坐;九、「捉」者,捉前捉後,捉乳捉䏶;十、「捺」者,以手按也(四處同上捉中)。「若」下,次點戒文二相。「時」下,別釋除疑,初敘疑情。「故」下,示出意。

【疏】今《四分》中不分其相。應以四句,明其輕重,覺不覺境,如是分之。故《善見》云:「髮髮相著,爪爪相觸,悉得偷蘭,俱無覺故。」若互觸者,理結僧殘,同《戒本》也。

歷句中。初指句。一、覺觸不覺(手捉髮爪),二、不覺觸覺(爪觸女身),三、覺觸覺,(上三並殘)四、不覺觸不覺(偷蘭,如下引)。「故」下,次引《善見》,別證第四句。「若互」下,後約義意,決前二互。《鈔》引《十誦》,互觸並蘭;今據《戒本》,捉髮成重,故云「理結僧殘」等(舊云,此決初句,次句亦蘭;然今文中但云互觸,須通兩句)。

【律】若觸一一身分,僧伽婆尸沙。

【疏】「若觸一一」下,引業成過也。

第五,文中。二句躡前「觸相」,結成罪名,故云「引業成過」。

【註】若觸四女,著便僧殘。女觸比丘,動身同犯;若不動身,但犯吉羅;先有染心,偷蘭。互觸有依,偷蘭;俱有衣者,吉羅。若與二形相觸,偷蘭。若以欲心觸男子身,或衣、坐具,乃至自觸及以畜生,一切突吉羅。尼,波羅夷。下三眾,吉羅。不犯者,有所取與、戲笑相觸是也。

【疏】就注解,人女中三位。初二俱無衣,分二。初明比丘觸四女相,後明女來觸比丘相。犯有輕重,可解耳。二、明互觸有衣相。計應約身動不動、約心樂不樂分輕重,以偷蘭含,故文中不分也。對後俱衣,例同下斷。

釋注,犯中,初科三位,初。對文可見。次互有衣中。言「計應」者,亦須同上,分二:比丘觸女,並蘭;女觸比丘,動身受樂亦蘭,不動但吉,先染亦蘭。「偷蘭含」者,由互觸中多結偷蘭,罪相通含,故不別舉也。「對」下,即第三俱衣,亦應分二。往觸來觸,動及不動,無非吉羅,故云「例同下斷」也。

【疏】「觸衣鉢」等,亦結罪者,並是禁約之極。心為罪本,故隨境制,不令妄起故也。

次科。「觸衣鉢」者,即深防制,故云「禁約極」也。

【疏】「尼結夷」者,大分為言,約境有深淺義,非即重也。

三中。「境深淺」者,即分重輕。腋已下,膝已上,腕已後,名重境,餘名輕境。重輕二境,互觸皆夷,俱重可知,俱輕得蘭,故云「非即重」也。

【疏】言「戲非犯」者,不以婬心,則餘戲耳。為開殘故,非不損威儀。

不犯中。雖內心無染,而外相乖儀,理須結吉,故云「非不」等。

【律】三、與人女麤語戒。

【疏】第三,共麤語戒。

【疏】下及「歎身」,制意同「觸」。莫非欲染纏心,隨境而避佛制,如緣可尋。

三、麤語戒,指制意中。探引後戒,雙指同前。「莫非」下,略示大意。四戒並因迦留陀夷避制相由而結,如注委引。

【疏】釋戒名者,婬欲鄙惡,極是不善,故名為「麤」。今說其狀,表彰於口,故曰「語」也。

【疏】犯緣有七:一、女人;二、作人女想;三、有染心;四、麤惡語;五、麤語想;六、言章了;七、前人知解。

【註】佛在舍衛國。迦留陀夷聞佛已制前二戒故,便於女前,欲心向彼說麤語。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疏】就緣中,列「前二制」者,釋成後犯緣也,如上解之。

釋戒緣中。言「如上」者,即指制意避制之文。

【律】若比丘,婬欲意,與女人。

【疏】就《戒本》中,有五:初出犯人;二、明內染;三、出犯境;四、陳過相;五、「隨說」下,結罪也。

【註】女人有智,命根不斷。

【疏】三、出語境中。注解「人女有智,命根不斷」者,異於「觸」境。彼境通於死活,此則唯是其生,故云「命根不斷」也。彼則通於昏睡、孩童,此則唯論有智,時可知言染淨、迷悟,罪分輕重。故此戒「女」,異於前也。

戒本,第三中。初總示。以摩觸境通,麤語境局,故對前「觸」以顯別相。「彼」下,別簡。初簡死壞,「彼則」下,次簡昏小。「知言染淨」,即辨麤非麤。「迷悟」,即知誤非誤。「罪輕重」者,《律》云:「情相領,結殘。解語不解義,偷蘭。」、「故」下,結顯。

【律】麤惡婬欲語。

【疏】「麤惡婬欲」者,正是《戒本》所防業也。

【註】麤惡者,非梵行也。婬欲語者,稱二道好惡也。若求,若教他求,若問,若答,若解,若說,若教,若罵。所言「求」者,「與我二道作如是事」,若復作餘語,如是解者是也。

【疏】注解中。「非梵行」者,釋「麤惡」相也。說「二道好惡」,明其欲相。文須識者,恐未明了,妄為次死之罪,下有八相,律文具解。既離非相,故廣列之。

第四,釋注中。初分語相。「文」下,顯示注中的指之意。下點「八相」,竝謂對女說上麤語,差別之事,且出八種,臨事何窮?注中次列,但釋第一,餘七略之。今為具引,《律》云「若教求者,若復作餘語教他求二道也;若問者,即問言『汝二道何似』;若答者,即云『汝二道如是』,若解若說亦如是;若教者,言『我教汝如是治二道,可令敬愛』;若罵者,即言『汝二道破壞腐爛』」等。「既」下,示注引意。

【疏】此律約緣,明比丘向女人說也。就後解中「若問若答」,明知女說,染心相領,亦同犯也。故《五分》中「彼此互說,皆犯殘罪」,下戒亦同。

通互中。初示本律前後二文。「約緣」者,據本迦留,則無「互」義。「後解」,即八相中,既容問對,顯通彼此,互說皆成。「故」下,次引他文為證。「下戒同」者,即指「歎身」互說同犯。

【疏】「若復作餘語」者,言極非染,表事是穢故也。廣如《鈔》中。

釋餘語中。「言非染」者,《律》因消蘇(女名)著赤衣,時女形露,便言「消蘇好否」,若女情相領,僧殘。指廣如《鈔》,故不盡錄。

【律】隨說麤惡婬欲語者,僧伽婆尸沙。

【疏】「隨說」已下,引過結罪。

【註】若一反麤語,僧殘。隨語多少,說而了了者,一一僧殘;不了了,偷蘭。若與書、印,遣使,作相,令彼女知,僧殘;不知,偷蘭。除大小道,說餘處,偷蘭。與非女人、黃門、二形麤語,知者,偷蘭。畜生不能變形,若向男子麤語,一切吉羅。尼偷蘭,下三眾吉羅,乃至下戒亦爾。不犯者,為說不淨觀,若說毗尼、受經、問答,無欲意故。

【疏】注解,辨相中。「不知偷蘭」者,以解語不解義,故結方便。餘可解。

五中,釋注頗略,隨與點之。

注云「除二道,說餘處,蘭」,問:「女人婬通三道,此戒但云說二道者?」

答:「口雖通婬,本非婬處,故說非重。」

「非女」、「黃」、「形」,非全女相,適情義少,罪亦階降。「畜」取不變,能變應蘭。「不犯」中,並約說法教授,因而言及,故非犯科。

【律】四、歎人向人女索欲供養戒。

【疏】第四,歎人索供戒。

【疏】言多巧偽,美己之善。意專在欲,言現清淨,蕩逸其情,妄謂歡適,故言「歎身索供戒」也。

四、歎身戒,釋名中。上二句敘歎身意,下四句明索供。

【疏】犯緣有七,準上可知。

【註】佛在舍衛國。因迦留陀夷聞佛已制前三戒故,伺諸婦女,將入房中,自讚歎身:「汝可持欲以供養我。」諸女訶恠,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疏】戒緣明起過者,釋重犯相。更避造罪者,計義同犯,無非愛欲。託境少異,故分四相。欲約後犯,除疑妨故。

戒緣中。初通示。「更」下,委釋。初示義同,謂同麁語。「託」下,明相異。前唯鄙語,此乃善言,故云「少異」。「欲」下,顯重意,謂若不別立,恐疑無過故。

【律】若比丘婬欲意,於女人前。

【疏】就犯戒中,六句:一、是犯人;二、是欲意;三、過境;四、「自歎」下,正明犯法;五、「大妹」下,是其所稱;六、「可持」下,結罪屬彼。

【註】女人如上。

【疏】就注解,「人女」,言「如上」者,即麁語中女,不同觸身也。

戒本,第三句。注釋「如上」者,以上二戒女境不同,故須定指,不容相濫。

【律】自歎身。

【註】歎身「端正好顏色,我是剎帝利、長者居士、婆羅門大姓種」。

【疏】就歎身,注中。初「好顏色」者,歎其豐美,以調前女也。二、「我是剎帝利」下,明種族高貴。女人性弱,貪附此二者多,故以動之,令其心醉也。

第四句,前釋色、族,「女」下,顯意。「醉」謂迷著。

【律】言「大妹!我修梵行」。

【疏】「我修梵行」下,舉善法以動也。

【疏】問:「既修梵行,義無行非,何用索欲供者?」

答:「必實行欲,索者偷蘭,大婬方便也。今本不行,口言其相,妄開婬門,擬通適故耳。」

第五,梵行中。問答甚要,能破二疑:一、自稱梵行,不當索欲;二、索欲婬因,理應蘭罪。一披後答,頓釋深疑。雖不期婬,發言求索,故云「婬門」。「通」即是暢,「適」即訓悅。

【註】勤修離穢濁也。

【疏】注言「勤修離濁」者,「濁」謂欲染。所以汙染離,由勤修也。釋上「梵」字,當唐言「淨行」也。

釋注。「欲染」即五欲。「所以污染離」(句絕)。

【律】「持戒精進。」

【疏】言「持戒精進」者,明止作兩持,無有缺也。

【註】不缺,不穿漏,無染汙。

【疏】注解「不缺」,不犯第二篇;「不穿」,不犯三、四聚;「無染汙」者,謂餘篇聚皆明淨也。又解:「初持方便,言『不缺』也;中持正本,言『不穿』也;後奉持戒,隨助之心,故云『無染汙』也。」或以戒、見、威儀具持故,以三配之,可解。

持戒中,釋注三義。初約篇聚釋。文收下聚,不配初篇,是行本故。持則堅完,犯則喪失,故不論「穿」、「缺」也。「餘篇聚」者,謂下篇惡作、惡說。「又」下,次約三時釋。初中後心,配「缺」、「穿」、「汙」。「或」下,三、對四事釋。「不缺」即「戒」,「不穿」是「見」,「無汙」對「威儀」,「正命」即攝「戒」中。

【律】「修善法。」

【疏】「修善法」者,謂頭陀等相,並生善道之法也。

【註】樂閑靜處,時到乞食,著糞掃衣,作餘食法不食,一坐食,一揣食,塚間坐,樹下坐,常坐,隨坐,持三衣,唄匿,多聞,能說法,持毗尼,坐禪是也。

【疏】注解中,分六位:初舉頭陀,明節儉法;二舉「唄匿」,明稱讚法;三舉「多聞」,明廣見法;四舉「說法」,明開智法;五舉「持律」,明奉行法;六舉「坐禪」,明剋道法。

修善,注中,初科。「六位」,統收善法。束六為二,不出解、行,或復為三,即是三學。

【疏】就前頭陀,約相十二,以事束之,止唯四位,謂衣、食、處、儀也。於衣知足立二,謂「糞掃衣、一衣」也。於食知足立四,謂「乞食、不餘、一坐、一摶」也。於處知足立五,謂「靜處、塚間、樹下、露地、隨坐」也。四儀唯一,即是「當坐」,繫念現前,發智觀察也。餘如《鈔》中。

次科。「四位」總收,可解。「食」中,「不餘食」者,但能節後。「一坐食」者,前後俱節。「一摶食」者,不復受益。「處」中五種,注中缺「露坐」,後世寫脫,《律本》具之。《事鈔.頭陀篇》中,一一具出制意、名體、行相、功益,此不繁引,故略指之。

【律】「可持是婬欲法供養我。如是供養第一最」,僧伽婆尸沙。

【疏】文中「可持是」下,引罪成也。

【註】若作如上譽已,「供養我來」,不說「婬欲」者,偷蘭。餘境雜犯,如前戒說。不犯者:若比丘語女人言「此處妙尊最上,此比丘精進持戒、修善法,汝等應以身、口、意業等供養於彼」,若女意謂「為我歎身」;若說毗尼,言次及此,彼謂歎身;若錯說者——並不犯。

【疏】就辨相中,若但說欲,如前戒;若但歎身,結偷蘭;歎身索欲,方犯此戒罪。餘相狀可解。

第六中,釋注辨相。云「餘可解」者,注指「前戒」,謂遣、書、現相報□、別趣異等,並同故也。就不犯中,初如實歎他及說法等,彼謂「歎身」,非我心故。

【律】五、媒人戒。

【疏】第五,媒嫁戒。

【疏】制戒意者,然此婚娶禮法,乃是生死之結,障道之源,出家離著,彌須遠彼。乃復往返言議,乖越威容,深是鄙恥,理須遮制。然復事務猥濫,妨修道業。跡涉譏醜,不免世訶。具斯諸過,故所以制。

五、媒嫁戒,制意中。敘過有四:初明障於聖道;「乃」下,二、明乖於僧儀;「然」下,三、廢於進業,「猥」,鄙也;「跡」下,四、招於世謗。「具」下,總結。

【疏】釋名者,為彼男女往返相謀,以成嫁娶,故曰「媒」也。「媒」者,謀也。計度二姓,用為好合。

釋名中。初示名義。「計」下,顯事相。「計度」,謂量其可否。「好」字,去呼。

【疏】論犯八緣:一、人男女;二、想實;三、為媒事;四、知是媒;五、言了;六、受語;七、往說;八、還報,犯。

【疏】闕緣可解。

【註】佛在羅閱祇。迦羅比丘,本是大臣,善知俗法,城中嫁娶盡往𧫎問。時婚娶者,逢對好、惡,便願迦羅受於苦、樂。居士譏訶,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疏】就戒緣中,迦羅本知姻媾、相祿、休咎,故雖出家,還尋本業,斯積習生常,不言有過。如今屠販之士,迷利故所以行,可不然哉?故《律》中「先客書者,不得畜筆;先客縫者,不得畜針;先客木者,不得畜斤斧」等,並制惡習也。又言「婚對好惡,願受苦樂」者,俗人無識,不謂往緣,既得違順,便言「媒人與我苦樂」。斯為過兆,故制在茲。由諸比丘與迦羅類,故彼言有涉也。

戒緣中。初明迦羅本緣。「姻、媾」,皆婚娶之名。「相祿」謂命分。「休咎」即吉凶。「如」下,舉事為況。「故」下,引教以證,令知出家,必除俗習。「又」下,次釋毀讚,《律》云「彼婚娶得適意者,便歡喜供養讚歎,言『令迦羅常得歡樂,及餘比丘亦得供養』。若彼不得適意者,便言『當令迦羅常受苦惱,及餘比丘亦受苦惱,不得供養』」等。然彼毀讚言及餘人,須出其致,故云「由諸比丘」等。由是同類,例遭譏毀。據此,《戒本》注中「願迦羅」下,合有「及餘比丘」一句,恐是寫脫。

【律】若比丘,往來彼此媒嫁。

【註】使所應可和合者是也。

【疏】戒本四句,第一可知。「往來媒」者,正是業本。「持男意」下,釋前成相。「為成婦」下,是其罪也。

戒本分句,可解。

【疏】解媒業中,言「往來彼此」者,舉其事相,顯其媒也。注云「所應可和合」者,謂良賤貧富,於事所異,由開解故成也。

釋次句中,「由開解」者,謂假媒者辯說成故。

【律】持男意語女,持女意語男。

【疏】三、「持男意」下,反釋第二往來之相。男女兩意,並據可娉之家:或鰥夫寡婦,則自言仇好;或童男處女,則伉儷在親。故《律》通言「莫非男女」也。

第三,釋文中。初點示。「男」下,牒釋。「娉」即是娶,彼此意願,故云「可娉」。無妻曰「鰥」,無夫曰「寡」,此等多無長上,故但「自言」。「仇」,對也;「好」,合也。「伉儷」謂敵偶,童男室女,必由二親。「故」下,指成文通收前二。

【註】女人有二十種,母護、父護、父母護,兄護、姉護、兄姉護、自護、法護、姓護、宗親護、自樂為婢、與衣婢、與財婢、同業婢、水所漂婢、不輸稅婢、放去婢、客作婢、他護婢、邊方得婢是也。男子亦有二十種,並同上列。

【疏】注解中,女男兩相,各二十種。先明女者,以好合之來,男多求女,故隨求處,所以先明。

釋注,初科。據能求,則男合在先,故約所求以通律意。

【疏】就女相中,良賤等論者,亦遣疑網也。但令婚娶,不簡良賤,竝犯殘也。

次總分,正明中。初示文意。「但」下,釋疑相。恐謂「賤」者不成媒故,或疑「良賤」互不成故。

【疏】有人言:「母護男取母護女,故可和合。若母護男乃至取邊方婢,無此理也,故文云『所應和』者。」今解如上。現見世間婚娶,何由可對?乃至有婢為趙夫人,漁師欲於王女,天人交會,可不然乎?

斥古中。先出彼見,古謂男女二十相對可媒耳,仍執上文以為證據。所云「應可和」者,但是二家好合,豈簡良賤類殊?故知不爾。「今」下,斤非。略舉三事,質其妄執。《漢書》云:「孝成帝趙皇后,本長安宮人(謂省中侍使官婢名『宮人』,非天子掖庭中者),善能歌舞,號曰『飛燕』。成帝見而悅之,召入宮中,大幸之。」《智論》中,國王有女,名拘牟頭。捕魚師因見染著,不能飲食,以情告母。母送肥魚遺王女,不取價。王女怪問,母以情告。王女許之,令月十五日,住某天祠像後。至時而往,王女到廟獨入,而天神即厭此人令睡。女即脫瓔珞,遺之而去。女去方覺,婬火自燒而死。《律》中:「比丘與天女行婬,犯重。」用此多緣,證知不簡。

【疏】言「母護」者,父崩母養,恐有顛危,常自監守,故言「護」也。如世孟軻,母為三徙,故道成儒宗也。言「父護」者,其相如前,如世曾參,為子不娶故也。二親俱在,其護自明,乃至「兄」、「姉」,例同上也。

初母護中。初釋「護」義,「如」下,引示。言「父崩」者,天子曰「崩」,古語通用,故得稱之。「孟軻」者,《史記》云:「字子輿,鄒人也。軻少,與母偏孤居近墓,軻乃常戲為墓,母曰:『此非所居。』去居市傍,軻復戲為商賈,母又曰:『不可居。』又居學舘之傍,乃為揖讓,進退有禮,母曰:『此真可以居。』軻遂為大儒。」《孟子.序》云「幻被慈母三遷之教」是也。「父護」中,「如前」,即反上文,母喪父養等。「曾參」者,孔子弟子。參為後母故,妻以蒸梨不熟因出,終身不娶。其子元請焉,告其子曰:「高宗以後妻而殺孝已,尹吉甫以後妻放伯奇。吾上不及高宗,中不比吉甫,庸知其得免於非乎?」文出《家語》,此明「父護子」也。

【疏】言「自護」者,本無師友,性與天成,雖遇塵染,涅而不緇也。如大迦葉、柳惠之倫也。

自護中。「天成」者,謂天然自立。《論語》云:「不曰堅乎,磨而不磷(磷,薄);不曰白乎,涅而不緇。」(喻君子在濁而不染,同塵而內正。)《付法藏傳》明,大迦葉年十五,父母欲與娉妻,聞之愁惱,白父母言:「我志清淨,不須妻也。」後父母為娉得一金色女,乃至共要云:「我若眠息,汝當經行。汝睡,我行。」如是清淨,不喜塵染。後白父母,求出家等。《孟子》云:「柳下惠(姓展名禽,『柳下惠』是號),不羞汙君,不辭小官。進不隱賢,必以其道。遺佚而不怨,阨窮而不憫。與卿人處,由由然不忍去。『爾為爾,我為我。雖袒裼裸裎於我側,爾焉能浼我哉!』」(憫,懣也。裼、裎,皆衣。浼,汙也。)

【疏】言「法護」者,或世法自防,不許荒逸。故俗云「三十之男,二十之女,待禮而行,過此已往,相奔不禁」之類。又如世律,非媒娉合,罪在徒刑,恐違此法故。

法護者,《律》云「修梵行」也。今約世法以釋,故云「或」也。初明守禮,「世法」謂王教。「俗云」者,出《禮記.內則篇》,男取陽數,女取陰數,減則不得,過則許之,故云「不禁」。「相奔」,謂住為夫婦也。「又」下,次約懼刑,不敢非濫。

【疏】言「姓護」者,族望所重,海內稱之,若濫染汙,事則不可,要須媒媾,非此不得也。

姓護者,恐辱貴族,不敢為非故。「海內」,即指天下,在四海之中故。

【疏】言「宗親護」者,姓雖高貴,至親物故,若妄造非,宗親所護,故曰也。

宗親護中。「至親」即父母。「物故」,謂死,如物柯故。

【疏】上十是良,其相自顯。下明十婢,《律》有正消,文相可解,故不出也。

次明賤中。疏文示略,今引《律》釋。云「自樂婢」者,樂為他作婢;二、「與衣」者,與衣為價;三、「與財」者,乃至與一錢為價;四、「同業」者,同共作業,若未成夫婦;五、「水所漂」者,水中救得;六、「不輸稅」者,若不取輸;七、「放去」者,若買得,若家生;八、「客作」者,雇錢使作,如家使人;九、「他護」者,受他花鬘為要;十、「邊方得」者,抄劫得也。

【疏】「男子二十種」,相同於女,改名便得,不復煩文,故《律》略示也。

男中。「二十」,良賤半分,良者云「男」,賤者名「奴」。別相同上。

【疏】就男女交絡,互為句數,其相煩多。且如母護男取母護女,乃至下婢,一男娶二十女,二十男則四百句。如是指印、書、使、現相等,例之無量。

歷句數中。初示互句之多。「且」下,略舉直句。言「四百」者,且約語媒。「如是」下,例通餘四。五種總二千句,用此參互,則不可數,故云「無量」。但識下文受、說、報三,明犯分齊,無不通矣。

【律】若為成婦事,若為私通,乃至須臾頃,僧伽婆尸沙。

【疏】四、言「若為成婦事」下,除疑網也。世云「媒」者,為盡生也。「婦」是伏事之言,箕箒終於命報,可有重殘;私通暫時,未必有犯。為除此妄,故結終始。從「婦」至於「須臾」,無非欲事,故並犯重,收綱攝網也。

釋第四句,初文。前總示文意。「世」下,出疑情。「箕箒」者,即掃洒之具,明伏事之禮。俗書並謂掃洒是婦人之職。「為」下,明斷疑。「始」謂婦事,「終」即須臾,「私通」居次,故云「至於」等。

【疏】言「須臾」者,時之異名也。《僧祇》云:「二十念為瞬,二十瞬為彈指,二十彈指為羅預,二十羅預為一須臾。日極長時,晝則十八須臾,夜則十二須臾。」若夜長日短,反上可知。此則西梵約日夜為度數法也。此方《漏刻經》中,不問冬夏兩至,例分百刻,約箭在水,用刻分時。未遑廣述,所謂「時節學」也。

次科,為三。初標示。由是時之別相,故云「異名」。「僧祇」下,次引釋。「瞬」,謂目一開合也。「羅預」,亦是西梵時名,未詳所釋。(《俱舍》名「臘縛」,而云「三十臘縛為一須臾」,與是全別,不可和會。)「日極長」者,且舉夏至。「夜長日短」,即謂冬至,晝則十二,夜則十八,故云「反上」。春秋二分,則晝夜半分焉。「此」下,三、明二土不同。《漏刻經》,梁朝出之,明置漏刻之法。「不問」下,冬至日四十刻夜六十刻,夏至反之,春秋二分亦各等半。「箭在水」者,刻漏制云:「箭長四尺五寸,分四面,每面三時二十五刻,四面共成百刻。其箭在水壺中,壺上安木蓮華。作木人,高七寸,跪坐花心,兩手捧盤。壺中浮箭,自盤心涌出,以驗時刻之數。水漏下一刻,箭上涌一刻。每箭上壺二十五刻,一度放水,故四度而成晝夜。」、「未」下,顯略。「遑」,及也。「時節學」者,謂知時刻,別是一家之學,非可於此具論。

【註】若初受語,吉羅。往說不報,偷蘭。若還報者,僧殘。若遣使,若書、指印、現相,隨媒多少,說而了了,隨其往反,一一僧殘;若不了者,偷蘭。除二道,說餘身支節而媒嫁者,偷蘭。若媒非人、黃門、二根者,偷蘭。若媒畜生及人男者,吉羅。若持他書往而不看,若為白衣作餘使者,吉羅。比丘尼同犯。不犯者:若男女先通,後離,還合;若為父母疾患、繫閉,看書持往;信心精進俗人亦爾;若為佛、法、比丘使,亦同。

【疏】就注辨相,初自作輕重中,媒緣有五,先舉語媒,後四例結。

【疏】就語媒中有三。

【疏】「受語吉羅」者,計應是蘭,僧殘方便而吉者,意不往說,對往輕也。

釋注,受語中。「對往輕」者,謂受而不往,故結輕吉。

【疏】二、「往就說而不返報」,若報成重,故但偷蘭。

往即犯蘭,是殘方便。

【疏】「若爾,初罪是蘭而言吉者,則殘罪方便唯是一蘭?」

答:「所言吉者,望為作使,非是威儀,故犯一吉;又傳情欲,更犯一吉。止為息心,故不行往。所以方便,罪同偷蘭,如上『方便義』中,二篇則兩蘭也。」

問意,躡上二罪,可解。答中。初釋不往犯輕。文明二吉,由此篇犯相,故心雙結:一者應懺,二則非儀。今「傳情欲」,即是應懺也。「所以」下,次明往即結重。指「如上」者,謂作意欲往即吉,受語即下品蘭,還報未及又中品蘭,同上次第三方便矣。文中承前一吉,故云「兩蘭」。

【疏】三、就「還報」,故殘何疑。

【疏】語既三時重輕,下四例此可悉。若「使」及「書」,言中自了,「指印、現相」,必假言通。故《僧祇》云:「作相者,當知『見我著垢衣、持空鉢、坐卑牀、說賤語』者,不得也。反上吉相。得與不得,還報者殘。」

餘四中。初指例。四相雖殊,三時無異,故云「可悉」。「若」下,別簡。以遣使遣書,有字語傳情,故云「自了」。「指印、現相」,但是示信立約,相中不顯,故云「必假言通」。「故」下,引示。語令覩相,證須言通。「反上吉相」者,應云:「見我著淨衣,鉢持好食,坐高牀,說法語,即得相也。」

【疏】注中「隨媒多少,隨信往反,一一殘」者。

【疏】有人解云:「上媒境既多,故通其相。若據結罪,如媒男女,一家好合以來,但一殘耳。」

釋多少中。他解「媒境」者,即上男女各二十及五相等。彼謂「一一」之言屬上多境,非是一家容有多犯,又復結犯須據和合。

【疏】今言不爾。一家婚媾,何由即合?情雖相會,而事相須重。或經年紀,信使重沓,然後方許者,自有一發言情,宛同符契者。今判約罪,止可同律,附其三返即結僧殘,不待二家和不和也。故《僧祇》中同此結也。

正義中。初約久近不定以斥。十二年曰「一紀」。「契」,合也。「今」下,準律判犯。反古二義,對上可知。下指《僧祇》,即上引云「得與不得,還報者殘」,斯為明證。

【疏】就不犯中,「男女先通」者,非初情會,欲非我也。故《十誦》:「遣婦作書,雖未唱令,和者犯蘭。出門者,重。」然其相狀,意在本通。故《五分》中,「為男倩女、為女倩男長使者,蘭」,明後有會故也。

不犯中,初科。前釋開意。「故」下,引文以決。本律文漫,故取外部,示其分齊,據輕重兩結。則知本律不犯,義同「未唱」,望非僧殘,故在聞耳。「然」下,釋犯意。以知彼先通,遂為和合,欲使復通,故云「意在」等。《十誦》就此而入犯科。「故」下,轉證。本非媒事,恐後有通,亦制與罪。證上和合,知後必通,犯無疑矣。

【疏】「父母疾閉看書往」者,以媒為俗使故。開為父母,生身重故。又開「俗人」者,未受歸戒,無法相收,故文約截「信心精進」也。良由內外兩眾,同法同儔,雖形參道俗,而法情無二,故開。餘文可解。

持書中。初釋開親。初明因制之意。以持書通使,未必為媒,因媒而制,故列開中。「開為」下,正示開緣。文中,但釋開親。「疾、閉」兩難,易知不點。「又」下,次釋信士,上明簡信。「良」下,敘開意。「同法」者,五、八體通故。「同儔」者,皆稟正化故。「雖形參」者,遮疑妨,恐見形異而謂法別故。「餘」下,指略,即點注中「佛法僧」等。

【律】六、無主不處分過量房戒。

【疏】第六,無主不處分過量房戒。

【疏】就制意中。

【疏】初明開諸比丘自造房者。然上士之報,氣剛方盛,堪忍寒暑,情非以惱,隨受捿泊,即是修行長道之緣。是以如來聽在塚間、樹下、露地,靜緣資業,無畜房宇。中下報類,形必萎顇,制同上士塚間修道,力分不堪,或隨退沒,則非隨機達化之用。是以如來任其分量,但能弘道,則開資給。或小房石室,兩房一戶,起不礙頭,坐趣容膝,足堪進業,意在於斯。

六、無主房戒,制意中,初科。文敘三根,以彰隨緣用教須否。初明上行頭陀不須之意。「泊」,止也。次明中下報劣,必須開立。「萎顇」,謂薄弱也。文明開意,皆云為道。若但養身,恣情取適,則非教意。「小房等」者,且依律受法,趣列其相。下約「起坐」,示低窄之極。末世奢縱,反競豪雄。不論道業空虗,但務堂舍高廣。乞法制量,舉世無聞,樹下塜間,斯蹤久絕,仰追聖世,良用慨然!

【疏】何故不聽過量不處分者?然則出家之士,理非滯著,隨事將擬,即堪修道。若有信施,量時而受,縱有經營,容身使罷。今乃廣作,煩勞不少:一、須人結搆,妨廢正行;二、如《多》云「長己貪結,壞少欲知足」故;三、處處乞覓,惱亂二趣,不生信敬,壞滅正法,令不久住故;四、專任自由,不乞處分,容有障礙僧事,多惱亂故;五、或容自損,或違慈道,壞梵行故。以斯諸過,故制罪也。

次意中三。初雙徵事法。「然」下,二、正明制意。初敘少欲順教。「今」下,明違法多過。上二句,總標,「一」下,別列。五中,前三過量過,後二不乞過。前中,初過,多事長業,則反正行。第二,多貪增惑,則反少欲。第三,多乞惱他,則反自滅法。「二趣」者,如戒緣中人、非人也。四中,不乞處分,眾法不行,故礙僧事。第五,若在難處,則有命、梵二難。「自損」即命難,「違慈」即梵難。「以」下,通結。

【疏】問:「四依須行,不行不制,四開有違,制輕重者?」

答:「四在少欲,依成上品,若使不行,便當中下。是故依而不行,聖不結犯。四開非勝,稱緣而設,而於自分不行,故有輕重別制。但為房是疎緣,義不交急,營搆過多,具前五種,是故制殘。餘三依開,資身正要,事不獲已,必須服用,約情敘過,微故制墮。」

問中,含二意:一問違依無過,違開有罪;二問違開制罪,房重餘輕。答中,先答初意,前明違依。但由機劣,力所不堪,而非故違,故無所犯。下明違開,食依房藥,四依之後,隨列開法,故云「四開」。言「非勝」者,開對下機,教則緩故。「自分不行」,謂不守開中制法故。「但」下,次答後意。初明房重。「交」,猶至也,《義鈔》作「要急」,或恐傳誤。下明餘輕,「三依開」者,糞衣中開畜長、取衣等,乞食中開受請,即有別眾、展轉、足食等,腐樂中開長藥、請藥等,並見墮中。

【疏】次釋名辨離合。

【疏】初中。專任在己,故稱「自為」。身獨運造,故云「無主」。大非法限,故曰「過量」。餘同上也。

釋名中。言「自為」者,《戒本》標名,則無此語,比下「有主」,亦云「為己」。況疏文牒釋,犯緣明列,理必有之,但恐寫脫耳。指「同上」者,亦應分對所防、能治,諸戒皆爾。

【疏】言離合者。

【疏】問:「初後皆房,何故分者?」

答:「同少異多,故不可合。何者?有主無主異,有量無量異,羯磨法中相翻是異。有三別故,所以分之。」

離合中,初問。答中,三異。上二易知。「羯磨相翻」者,前戒則牒「自乞無主」,後戒乃云「有主為己」。

【疏】「若爾,前房亦有不乞、過量,何為復合?」

答:「欲明房雖一口,罪則四含,過濫是多,懼非輒造故也。又顯過量不過量,俱有不乞罪;處分不處分,俱有過量罪。」

轉難中。由前二罪,合為一制,故舉為難。答中。初多罪答。「四含」者,加妨、難二吉。「懼非」者,「非」,猶不也。「又」下,次約互顯答。

【疏】問:「此罪混合,何以開於最初?」

答:「前初是『過量』,後初是『不處分』也。」

最初,問中。一戒兩犯,何者初開?《律》無指的,故云「混合」。答文,易解。

【疏】「若爾,前已有不乞,則是後第二,何故前列?」

答:「結集者意,次文不同。何以知然?若同一戒,文義不同。約異戒相形,則不能比類。如前大殺,已結小殺,明知此列結集境通,非謂小提,迦留前制。若前已結,後犯非禮,不應訶言『最初犯戒』。以此挍量,同別類矣。」

再難中。既云「不乞」,是後戒最初,則前戒不乞反是第二。答中。初二句略示。「何」下,委釋。前明二戒不可合制。「文義不同」者,如上三異故。「約」下,引類。「異戒不類」者,謂餘戒列相並無此例,雖例同殺戒,亦是廣解,非關《戒本》,故知唯獨此戒,次列不同耳。「如」下,正引。「同別類」者,「同」謂大殺合結,「別」謂小殺後制,義同二房,故云「類」也。

【疏】犯緣有六:一、無主;二、自為;三、專乞求;四、過量、不乞;五、具二想;六、房成犯。

列緣中,五、「具二想」,即過量、不乞。

【疏】闕緣相狀大同。犯多悔少,故不廣也。

闕緣。「大同」者,同上具緣,翻具成闕耳。「犯」下,示略意。

【疏】就闕第六緣,房未成。《多論》云:「末後二團泥,未竟已還,輕蘭;餘一團泥在,重蘭。」如《善見》云:「末後團泥在,留待當成蘭;決心且罷,即殘。」又如《僧祇》「最後不定,或瓦、木、版、石、灰、泥、草等,隨作房法」也。

第六中。初引二論,並以「團泥」以分因果,擁住因蘭,則名「闕」矣。次引《僧祇》,通指諸物,但取「末後」,不獨團泥。

【疏】此非法房,自他兩用,一入一吉。房主若死、休道及施僧者,乃可通用。據此悔殘,理亦開受。

受用中。初明犯相。「房」下,次明通用。文列三緣。開「施僧」者,若據販賣食,施僧不得受,或房用是疎,或用非入己,食則反此,故不同也。「據」下,疏家義斷。亦不同食,縱懺不聽。

問:「悔已開受,為自為他?」

答:「既無本過,義通自他。」

問:「為須除量外否?」

答:「文雖不顯,義不須除。以房物重大,造立已定,不同衣量,容可截續。」

【註】佛在羅閱祇,聽諸比丘作私房室。曠野比丘便作大房,乞求煩多,惱亂居士。乞既難得遂斫神樹。神及比丘以事白佛。因往曠野訶責、引喻,便制此戒。

【疏】就犯緣中,初明隨開造房,便樂大作,惱亂居士,遂斫神樹,即是二趣俱惱之緣也。《多》、《見》二論云:「樹神兒子,遊戲上下,遂斫兒臂。神大瞋怒,將欲加害。夜往佛所,聞偈得初果。」言佛「訶責引喻」者,喻有二:初舉龍、鳥,以下況上也;後舉賴吒比丘,不往親乞,以親況疎也。講時依《律》敘之,亦有助光行迹矣!

戒緣中。初釋惱亂發起之由。「多」下,引論別證。非人「聞偈」者,佛言:「若人起瞋心,譬如車奔逸。車去雖能制,不足以為難,人能制瞋心,是乃說為難。」、「言佛」下,次釋呵責。「龍」、「鳥」二緣,如前篇引。「賴吒比丘」者,《律》云「佛告諸比丘,昔有族姓子,名賴吒婆羅,出家為道,至父母家,終不乞求。時父語言:『汝是我子,何不從我乞耶?』賴吒說偈曰:『多求以不愛,不得懷怨恨,是故我不乞,恐生增減故。』當知賴吒於父尚不從乞,況汝等乃在諸居士家,多所求索,令彼不喜」等。文中兩點喻意,然非假設,並是往昔實事。但彼引緣,欲彰人意不喜乞求,比類呵責,故云「況」也。下令詳引,誡勗後進,必有高節,則美行外彰,故云「亦有」等。

【律】若比丘,自求。

【註】彼處處乞索也。

【疏】戒本分二,各有十句。

【疏】初立法中,明造房之緣務也。

【疏】初明「比丘」,謂造房者,非犯士也。

【疏】二、明乞求者,以有自物則無過量,非法乞求惱施之甚,故犯過量也。注云「處處乞」者,成前惱多相也。

立法十句中,第二。釋注「成前」者,即指戒緣。

【律】作屋。

【註】屋者,房也。

【疏】三、「作屋」,顯所為也。除作餘事,不須乞處分故。注以「房」解,用別開總也。《爾雅》釋「室」,與「宮」不別。據俗《釋名》,更有品類,如今宮、第、宅、宇異等,故無暇廣也。

第三。釋注云「別開總」者,「屋」是總名,「房」為別相故。下引俗書,釋其名義。初《爾雅》者,示名通也,彼云「宮謂之室,室謂之宮」。次「據俗」下,彰名局也。言「釋名」者,此即通指字書,非一文也。劉熙《釋名》云:「宮,穹也,屋見於垣,上穹崇然,謂王者所居也。」、「第」者,《漢書》注云:「有甲乙次第故,謂公候之舍也。」、「宅」,《釋名》云:「擇也,令擇吉處而營之。」、「宇」,《說文》云:「屋四邊也。」此二貴人之居。通則無非屋舍之名,別則須分尊卑之異。今但識其通名,別相廣亦非要,故云「無暇」。

【律】無主。

【註】彼無有主,若一,若二,若眾多也。

【疏】四、「無主」者,對後「有主」,故無過量罪也。注中,似有主,「一」、「多」,及通「無主」義。故《僧祇》云「彼有男女,在家出家」,皆得為主,無如此主,故言「無主」。

四中,初云「對後」者,使結罪無濫故。注中,列主「一」、「二」「眾多」,反明「無主」,故云「乃通」等。「及」字,傳誤。然本律中不明道俗,故引《僧祇》,顯通七眾。

【律】自為己。

【註】不為他作。

【疏】五、「自為己」者,除為他作,既不潤己,則無犯故。

自為中。「為他無犯」者,據本罪為言。

【律】當應量作。是中量者,長十二佛磔手,內廣七磔手。

【疏】六、「當應量」下,明分齊也。

【疏】所以用佛為量,不即身為量者,身不可約以小大故,佛則限其一化也。

第六,磔量中,初科。人身不定,佛則定故。然佛示身亦有大小,且取王宮丈六以為準約,故云「一化」。

【疏】「佛磔手」者,「磔」謂張磔,可從「石」也。今有從「手」從「足」,俗字耳。

次科,「張磔」者,謂以大母指與中指張開,相去之間。「今」下,點非,以《律本》中多從「手」作。

【疏】本律無文可依。《五分》,二尺為定。《僧祇》二尺四寸者,此律翻在宋朝,元魏所用一尺當於宋家一尺二,聞傳佛教從北自南,則為魏尺當於佛磔。所以《五分》磔長二尺者,此律翻時,道生、智嚴等竝是名士,既明曆緯,又善方志,所以通於東西,定於尺秤,誠有由矣。

三中,初科。上句明《律》缺。「五分」下,示所取。「僧」下,顯不同所以。初明《僧祇》。宋受東晉禪,都建康為南朝,元魏都長安為朝。魏北用增尺,宋用周尺,譯者不詳,即用魏家二尺,於宋則多四寸。彼律是佛陀䟦陀羅譯,中天竺僧,故不體此方時事,如以「果汁」為「木蘭」之類。「聞」下,出譯者之意。彼以教法既從北來,宜準於魏。「自」,猶至也。(若準初卷,《僧祇》乃在東晉義熙十四年譯,今言在宋,必涉兩朝,詳之。)「所」下,次出《五分》。「曆緯」,即陰陽書,明星辰纏度,則分寸可知。「方志」,即地里書,明南北時政,則是非可辨。「東西」,即南北二朝,或可花梵兩土。

【疏】南尺本是姬周所用,從秦漢魏,並無改張,晉氏南遷,斯法永定。元魏撥亂,文籍焚除,無可依準,故隨世立,用古尺一,今魏一尺。則唐《雜令》,還述如此。隋煬《博物》,還依古行。習俗生常,故古非用,今還用魏,以通時俗。至於分度星次,律量衡平,藥石分銖,祠祭升合,無非準古。所以《律本》「大鉢三斗,小者斗半」,姚秦時政,用古未訛,故此翻文,頗得通允。

次科。初明宋尺可準。「漢魏」者,「魏」即曹魏。「晉南遷」者,中原既亂,中宗度江南,鎮建業,立社稷于建康,為東晉焉。「元」下,明訛變之始。「則」下,敘唐朝承用。《雜令》者,魏徵撰,彼云「以一尺二寸為尺」。「隋」下,明前代復古。「煬帝」,隋第二主,撰《博物志》,通明物理。「習」下,明後世不從。初明「用魏」,即前元魏。「至」下,次明用古,文明兩用,顯其無準。「星次」,謂眾星周天而行,必約分數,以明行度。「律量」,謂俗律決犯,並準丈尺。「衡」,猶準也。上二辨尺。「藥」下,明秤。二十四銖為兩,合和兩分,不可增減故。「祠」下,明升斗。已上四事,必須準定,故皆從古。「所」下,會同本律。

【疏】有人云:「何足如斯,但隨國用。如今時節有四,尚不能迴破為三。明知隨國用尺,則比佛量自得。」斯非言也。若以隨國即得,鉢量三斗不勝。尺量諸說難一,何由定其持犯,未足開決深疑也。

斥妄中。先出彼見,引時例尺,西土三時,無秋分故。「斯」下,一句責非,「若」下,例難。「勝」,讀為升,言「不勝」受唐三斗故。「尺」下,顯濫。據文斥他,亦彰今意,委明尺量,使持犯揩定,令斷割無濫。《事鈔》所謂「古今諸師曾未霑述,故即補闕,反光九代」。故知決正尺斗,始出今宗。

【疏】今且準酌,意言為允,如有隱括,不畏紙貴也。所以如來常光一丈,常身丈六,《多論》以人長八尺也,即如文中二尺為卒。「率」,音「律」也。長二文四尺,廣一丈四尺。既明「內廣」,理除其外也。《僧祇》邊壁丈二尺,若通其本,止一丈耳。

顯今中。初明理當。教無明判,義例決通,故云「意言」。「如有」等者,示須廣之意。晉左太沖作《三都賦》,豪貴傳寫,洛陽為之紙貴。「所」下,次引據。「常光」、「常身」,竝簡現起則有不定。「一丈」,或云一尋。佛身倍半,則磔必倍尺,故云「即如」等。音「率」為「律」,有本細注,疑是後加。「率」,猶數也。「長」下,示量。上明縱廣量,後引《僧祇》,出高下量。彼用魏朝一文,即是宋朝文二。今取姬周,應除二尺,故云「若通」等。

【律】當將諸比丘指授處所。

【疏】七、「當將比丘指授處所」下,文可解也。

【註】彼比丘看無難、無妨處己,到僧中,脫革屣,偏露右肩,禮上座足,右膝著地,合掌白言:「大德僧聽!某甲比丘自乞作屋,無主,自為己。我今從眾僧乞知無難處、無妨處。」如是再三也。

【疏】注中,廣列作之方法。初「看無妨難」者,以羯磨所因,在于妨難,必有作法,得罪不成,故先定基址,後方從乞。六門分之:一、能處分人是非;二、僧私二地須處分不;三、有妨難作法成不;四、處分法,約作於人處;五、不處分,罪分有無;六、沙彌已乞,受竟須不。

指授,釋注中,初科。前點注意。「六」下,列義章:初人;二、處;三、法;四、人法處三種合論;五、罪;六、下眾。

【疏】初依律量觀,信與不信,信即依作,不信往觀。如《僧祇》中,「都無解羯磨者,一切往就作房處,一比丘唱云『僧為某比丘指授作房處』,三說亦得。若處遠、隔水等緣,但差二三人亦得。」若越年、異界、作私房多、妨難處,皆不成也。

初中。前引本律量可。「如」下,次引《僧祇》往觀。初明僧往,以無能秉,故開唱告。「若」下,次明別人往。「若越」下,顯非。文列四種,竝約造房比丘為言。

【疏】二、僧私二地,須處分不者。皆須加法,以妨難是通。如《明了論》「樹空、山巖、石陰等,得行住坐臥,如作房舍所攝」,若不爾者,自損惱他故也。

二中。初正示。「如」下,引證。以「樹空」等,義非私處,同須乞法。難處「自損」,妨處「惱他」。

【疏】三、妨難若有,作法成不者。

【疏】昔解云成。

「若爾,何故《律》云『有妨難,不應與處分』?」

答:「乞處分者,制其專任之過,本不防於妨難。所防不同,故又得成。如《律》『有妨難處,不過,處分,但得二吉』,文誠驗矣。」

三、昔解中。初句判定。「若」下,釋難。前引《律》難,顯是不成。答據所防,復有成義,故云「又」也。「如」下,引證。

【疏】今解不成。毗尼因緣,三求無過,則成持也。此戒緣者,正妨難也。《戒本》所列,還分妨難,及後廣解,妨難愈彰。故《律》文中「互有不成」,何況俱者?必有作法,與法正違。眼看妨難,卓然而云「無有妨難」者,大可笑也。

今解中。初句義斷。「毗」下,斥非。初約義斥。《戒本》廣解,文現可知。若據戒緣,不明妨難,或指二戒斫伐神樹,神欲加害,即為妨難。「故」下,次引文斥。《律》列四句:一、有妨有難,二、無難有妨,三、有難無妨,(三句皆不應與處分,)四、無難無妨(唯此句得成)。「必」下,三、約作法斥。

【疏】「若爾,前言二吉,此豈凡心?」

答:「此是處分先成,妨難後起。法成不壞,無殘可結,妨生不合,強作故吉。此是緣外相違故生,不壞前法,如受戒後難生,不失前戒相似也。」

釋古執中。初難,由前古師引此為據,故問通之。答中,初二句立理。「法」下,明開制。「此」下,釋開成之意。羯磨後生,故云「緣外」,如乞法時本無妨難,得法已後惡獸始來等。下引「受戒難生」為例,具戒者,汙尼、賊住,必無後生;二形、破內,永變非、畜,戒亦有失;邊、黃、五逆,暫變二趣,則無有失。今云「不失」,蓋據此耳。

【疏】「若爾,人病衣重,病差法在不?」

答:「不同也。以此要心有期,病差必違前法。如受戒後捨者,以遂要期便失。」

次難中。以羯磨離衣,病差法失,故引為並。意言,既許難生不壞,亦應病差法存。答中,初句直破前難,「以」下,釋法失之義。「如」下,引例。「受戒後捨」,通指四捨。

【疏】「若爾,狂病既止,須解者何?」

答:「此由得法,本不由心,所以病差,法存須解。」

三中。顛狂羯磨,病差須解,例難自失。答中,文意易見。

【疏】故知有妨難,處分不成,同受重難,障戒不發。

次舉例中,初例可解。

【疏】「若爾,百遮同難,應不成受?」

答:「房非道本,三義不成:一、妨難容可待無;二、可避餘處;三、不可避者,容全不作。故有不成。受則不爾,一、青黃三角,不可待無;二、即身自有,不可待避;三、若以小遮不開大受,未成通化,永乖出期。由此道本,故不類也。」

次難中。《律》有一百五十餘遮,今舉大數,故云「百」耳。言「同難」者,謂同妨難。遮中,不稱己名、不稱師名、年歲不滿,先三定不發戒,餘通得不。帶遮為受,僧但犯吉,不妨得戒。今難意云:遮同妨難,何以有成?答中,初明處分三義不成。「受」下,次明受戒三義相反。百遮中,顏色太青太黃,眼生三角,並是戒遮。今略舉此三,以彰不改。然年歲、衣鉢、稱名、疥癩,亦可待無,文據一往為語。

【疏】四、明人處者。

四中。以凡作羯磨,必有所被。今此處分,人、處兩兼,情、非情合,義須定指,故有此科。

【疏】問:「處分法者,為與人相應,與處相應耶?」

答:「此羯磨者,與處相應。何以知之?《論》云:『處分地得,餘處不得也。』」

初問,可見。答,引《論》證,即《多論》也。

【疏】「若爾,與處相應者,餘人就此上應得作不?」答:「不得也。」

次難,答文不委,意在後通。

【疏】「若爾,結界法亦與處相應,餘人亦不得羯磨?」

答:「不同也。結界時無人別乞,復不制稱人名,法無所局故得。此並反上不合。故《多論》云:『餘人就此房上作重屋,但問房主,無不處分罪。』」

第三難,答中。初示不同,二義相反,故有通局。「不稱名」者,謂羯磨不別牒也。「故」下,引證。一、須問房主,二、唯作重屋,驗知自乞不通餘人。

【疏】五、明不處分,罪有無者。

【疏】「若元不處分,此何所疑?今謂已得處分,依限而作過限,未知此過,得不處分罪不?」

五中,初問。若全不乞,定知有罪,故約已乞以為問端。

【疏】昔云:「此非全不處分,但得小罪,不犯殘也。」

【疏】有人云:「雖本處分,處分不作,反出於外,理得殘罪。故文云『僧不處分』,此言知何不該?」

【疏】有人言:「如昔是也。故《律》云『僧處分,過量,一殘』,故無不處分罪別。」

三釋中。後師引文,助成初義。既各有據,義難取捨。意以後師文義為允。

【疏】問:「處分羯磨,防妨難不?」答:「不防也。」

次科中,初問答,易解。

【疏】「若爾,說淨法竟,應不防長?」

答:「本有妨難,則不聽與處分,待無方得。說淨不爾,懸防長故,有過不合。止由處分,不防妨難,處分竟便得生。說淨正防長故,作法竟即無由起。」

次難中。立法是同,所防有異,故引徵之。答中,初約防不防,以分兩異。「止」下,次約生不生,轉釋不同。

【疏】六、明對沙彌者。若彼沙彌時乞處分,後受具戒竟方作房者,更不須乞,人法不異故也。

沙彌中,恐疑大小位別,欲明前法存亡故也。

【律】彼比丘當指示處所。

【疏】八、「彼比丘」下,正明與法相。

【註】爾時眾僧觀此比丘,若可信者,即聽使作;若不可信者,眾僧往看。若僧不去,應遣僧中可信者看。若有妨、難,不應處分;無者,應與。眾中應差堪能作羯磨者:若上座,若次座,若誦律,若不誦律。應作白言:「大德僧聽!某甲比丘自乞作屋,無主,自為己,今從僧乞處分無難、無妨處。若僧時到,僧忍聽,當與某甲比丘處分無難、無妨處。白如是。大德僧聽!某甲比丘自求作屋,無主,自為己,從僧乞處分無難、無妨處。僧今與某甲比丘處分無難、無妨處。誰謂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處分無難、無妨處』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與某甲比丘處分無難、無妨處』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彼作房者,應知初安石及土塹、泥團,乃至最後泥治訖者是也。

【疏】就注解中,分三:從初至「無者應與」來,商度彼人堪可進不;二、「眾中應差」下,至「如是持」來,明與白二之相也;三、「彼作房」下,明作成分齊也。相中可解。

第八,釋注。云「相中可解」,即指三科文相。然第二與白二中,先列四位,簡能秉人。上二約臘次,下二取智能。「不誦律」者,但解義故。以舉法被事,必曉如非,律擇堪能,不容妄作。

【律】無難處。

【註】有虎、狼、師子諸獸者,下至蟻子。若不為此諸蟲獸所惱,應治平地。若有石、樹、株杌、荊棘,使人掘出。若有坑、溝、渠、陂池,當使填滿。若畏水淹漬,當豫設堤防。若地為人所認,當共斷,當無使他有語。是謂難處也。

【疏】九、言「無難」者,注中所列,命、梵而已。如「虎狼」等為命,「蟻子」等為梵。「若有石樹,乃至水漬」,無非在後為命留難也。「為人認」者,計是「妨」緣,今入難位者,恐後諍競起,非淨行也。

九中。初通示二難。「若」下,別點餘相。諍競相言,則違佛戒,故云「非淨行」也。

【律】無妨處。

【註】謂通草車迴轉往來者。

【疏】十、「妨處」者,止存一緣,如諸部論中廣引。必欲締搆,理須精博,不爾陷非,良由不學故也。

十中。云「一緣」者,即如注引。「草車」,謂大車也。「如諸部」者,《十誦》「四周一尋,內有塔地、官地、居士、外道等地」,《善見》「是人田園、尸陀林、王誌護」等,備如《鈔》中。「必」下,恐專據本律,誡令通曉。

【律】若比丘有難處、妨處,自求作屋,無主,自為己,不將諸比丘指示處所,若過量作者,僧伽婆尸沙。

【疏】就後犯本,亦分十句。初犯人,二、難,三、妨。

「所以立法最末論,此中而先述者?」

答:「立法在後,行之次第,由僧處分,止為妨難也。此中論初作之次第,非所起也。」

餘句易識,可解耳。

後犯本中,初科。前標三句。「所」下,次明妨難前後不同。「非所起」者,「非」即是過。「餘」下,略指七句:四、自求,五、作屋,六、無主,七、自為,八、不乞處分,九、過量,十、結罪。

【註】若彼作房,於妨、難二處者,二突吉羅;不處分,過量,二僧殘;互相有無者,隨其所犯。若使他作,成犯亦爾。為他作,成者,二偷蘭,二吉羅。若以繩絣地作,受教者過量作者,犯;殘不還報,又不問彼,並犯吉羅。比丘尼偷蘭。不犯者:如量作,減量作,僧處分,無難處,無妨處,如法絣作,若為僧,為佛圖,講堂,草庵,葉庵,小容身屋,若作多人住屋,如法者是。

【疏】就辨罪中,自他分別。

【疏】初自作中,二吉、二殘,有無可解。

次科,自作中,初文。言「有無」者,注明具四,而互有不定,律約句數辨之。

初三罪四句。一、不處分過量無難有妨。二、不處分過量無難有妨。(此二句,二殘一吉。)三、不處分不過量有難有妨。四、僧處分過量有難有妨。(此二句,並一殘二吉。)

次明二罪,有六句。一、不處分不過量有難無妨。二、不處分不過量無難有妨。三、處分過量有難無妨。四、處分過量無難有妨。(此四句,並一殘一吉。)五、處分不過量有難有妨(二吉)。(《律》止有五句,應加云):)六、不處分過量無難無妨(二殘)。(有妨難得乞法者,並約羯磨後生。)

三、一罪四句。一、處分不過量有難無妨。二、處分不過量無難有妨。(並一吉。)三、處分過量無難無妨。(《律》止三句,亦義加云:)四、不處分不過量無難無妨。(各得一殘。)

【疏】問:「為互過結罪,俱過方結耶?」

答:「如《見論》云:『長中減一磔手,廣中過一磔手,亦犯僧殘。』然此『互過』是兩口房,廣長俱過是一口也。俱是一業,終是一殘,可知。」

問俱互中。唯明過量一殘。答中,先引論示犯。「然」下,對房顯相。言「兩口」者,一口則無廣、長互義。「俱」下,明制業無差,恐謂俱互有重輕故。

【疏】二、教他作中,亦同犯罪。

教佗中,初文。「教」即是遣,故注云「使」耳。

【疏】為他造非法,故約緣分輕重也。

次科,輕重中。點注二蘭二吉。

【疏】二、「以繩絣地」下,明房主、巧師過有無相。但云「受教者犯」,所以不定者?若作過者,房主則重,巧師則輕故也。又「不問彼」,或「不還報」,罪通自他也。

有無中。初示科意。「但」下,釋不定罪名。注中多一「殘」字,撿《律》亦無。只由注中通言「犯」故,乃有釋文,若定犯殘,此文何指?「若」下,釋成,意謂罪該二人,重輕有別,故不可定。「又」下,釋報問,對注不次。《律》制房主房成須問,不問吉羅。又制巧師作已還報,不報亦吉。故言「通自他」也。

【疏】上明身業,為他作非法中,但是勞務業,不問房主犯不犯,一向自得偷蘭罪。不同口業教他作,前人殘,教者蘭;前無罪,教者吉。由無身造故。

次對簡中。初明當戒教他犯相,受教營造,故是「身業」。「不」下,次明餘戒,結犯有異。如教他弄、觸等,並據前作不作,辨犯輕重。四重亦爾,下篇無蘭,應同結吉。

【疏】就不犯中。「如量」、「減量」,開前過量。「處分」及「無妨」,比上開之。「如法絣作」,開上過分齊,俱有殘,簡吉等。「若為僧」下,開二殘相。「草庵」已下,小故非犯。

不犯中,初科。「如量」至「絣作」等,此並依教明開。「為僧」者,此對為己明開。

【疏】「多人住」者,以擬多人住故,非謂多人共造也,如畜長例。

釋多人中。「非謂共造」者,容同犯故。「如畜長」者,多人未分物,過日不犯,則同「擬多人」也。分屬已定,共處亦犯,如「共造」也。

【疏】有人云:「此由造作過量犯,非謂如量貯畜罪。如《見》云:『若沙彌、大僧,多人共作,不犯。段段計分一口,過故亦犯。』」

他解中。意謂房、長不可例同,長則共畜有犯,房則共造無過。「如」下,引證無犯。必約段段計過,方有犯義。

【律】七、有主為己不處分造房戒。

【疏】第七,有主為己不處分房戒。

【疏】制意犯緣竝同上,但無制量為別。

七有主房。指「緣同」者,今須辨異:一、有主;二、為己;三、長佛六磔廣四磔,須乞;四、不乞;五、不乞想;六、房成。對前同別,可知。

【疏】如《見》云:「長佛六磔手,廣四磔手已上者,須處分。」

乞法量者,此通二戒,減此則不須乞。

【註】佛在拘睒彌國。時,憂填王為闡陀造屋。便斫路中神樹。路人訶已,比丘舉過。佛訶責已,「若斫神樹,吉羅」,便制此戒。

【疏】就戒緣中。

問:「既有主為辨,何須斫樹?」

答:「為取下地,擬施基故。多人受用,被訶非一。」

戒緣,答中。去樹為基,明非取樹。「施」字平呼。「多受用」者,《律》云「尼拘律樹,多人往返,象馬車乘,止息其下」等。

【律】若比丘,欲作大房。

【註】大房者,多用財物也。

【律】有主。

【註】反上「無主」是也。

【律】為己作,當將餘比丘往指授處所。

【註】彼比丘如上知已,應至僧中,禮上座足等,從僧三乞,文同於上,以「有主」為異。

【律】彼比丘應指授處所。

【註】僧應觀察,若有信者、有智慧,即信彼而與白二;若不信者,如上進止。

【律】無難處。

【註】謂師子、罷、熊等獸也。若不為彼而所嬈者,應如上平治,乃至畏識認,應先斷了。

【律】無妨處。

【註】中問容草車迴轉者。

【律】若比丘,有難處,有妨處,作大房,有主,為己作,不將餘比丘往指授處所者,僧伽婆尸沙。

【註】辨相、開通,如前房戒,唯無「過量」為異也。

【疏】就《戒本》中,先明立法,有八句,除自求及量限。後戒本中,除自求及過量,文相可解。餘如《鈔》。

戒本中,立法、犯本,除句並同。下指《鈔》者,彼云:「此房屬於己,身若死,遠去不還,隨念分處。若與三寶、親友、白衣,自賣取錢,隨心自在。唯不得賣地,地是僧物,僧不許賣,房僧得罪。若房主不自處分者,屬四方僧,次第住之。」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二下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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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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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714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三上之二

【律】十二、汙家擯謗違諫戒。

【疏】第十二,汙家擯謗違僧諫戒。

【疏】四意如前。

【疏】初明制意,有六:

【疏】初、聽依聚者,有二種利:比丘出家,有待須立,若不供給,交闕正業,故聽依聚乞食自資;二、令彼施主,僧田獲益故。

二、不聽汙家行惡意。今依聚落,廣興過狀,身口非儀,即名自損。四種汙家,壞彼淨信,則非利他。

三、解擯意。為過情深,內外俱損。若不治罸,永無改過入道之益。又增俗人以非為是。故須擯出,使是非兩異。

四、解謗僧意。由僧治擯,迹涉愛憎,似有不平,致彼言謗。

五、解須諫意。由前擯時,六人同犯。二人逃走,身不現前,不得治擯,相似有怖;二人逆路,改過伏從,無罪可治,相似有愛;二人現在,非走非懺,僧作法擯,相似有恚。今反前意,非僧有怖、有愛、有恚。依法舉治,何癡之有?若不諫喻,無由自曉,是故諫彼,表內無瑕。

六、結罪意。眾僧慈悲,自理諫彼。是非既分,固執不捨,違法諫滿,理與僧殘。

十二,制意,有六。初中,「二利」,初即自利,二即利他。二中,翻上二利,即成兩損。三中。初總示。「內外」,即道俗。「若」下,別釋。初釋損道,「又」下,次釋損俗。四中,「迹涉愛憎」,緣見次意。五中。初敘𢷤謗。「二人逃走」,即三聞達及摩醯沙,走入王宮迴避。「二人改過」,即迦留陀夷及闡陀。「逆」,迎也。「二人現在」,即阿濕卑與富那婆蹉。「今」下,正彰須諫。六中,「自理」者,明非憎愛。「諫彼」者,令止謗僧也。

【疏】第二,釋名。坌汙淨士,名曰「汙家」;過與理違,名為「惡行」;舉過顯眾,名之為「𢷤」;無罪橫加,名「謗」;以理喻彼,名「諫」。此是所防,「戒」是能治。如上可知。

釋名中。「淨士」,謂有信俗人。「無罪」,謂僧非愛恚。「汙」、「惡」「謗」三屬犯人,「擯諫」在僧。

【疏】第三,具緣有六:一、作汙家惡行;二、心無改悔;三、作法治擯;四、非理謗僧;五、如法設諫;六、三法竟,罪至。

具緣中。「汙家惡行」,乃是本緣。第四「謗僧」,正當所諫。「罪至」,謂刑及於身也。

【疏】闕緣,可知。

闕緣中。闕初緣,如以衣食與父母、病人,採華供三寶等,兩不成故;闕第二,如逆路求悔,不須諫故;闕第三,舉擯非法;闕第四,或不反謗;第五,諫不如法;六、中間捨悔,竝非正犯。

【註】佛在舍衛國。阿濕婆等,䩭連聚落行惡汙家。比丘舉過,令舍利弗等往彼擯舉。當作法時,謗僧不受。以過白佛,訶諫制戒。

【疏】就戒緣中,分四:初明汙家相;二、「比丘舉過」下,明擯出相;三、「當作法時」下,明起謗緣,此正戒之過非也;四、「以過白佛」下,明制戒也。科約此四,入於戒本,須明識之。不爾,誦持一亂也。

戒緣中。初分節。「科」下,結告。令用此四,分節戒本,則持誦有序也。

【律】若比丘。

【疏】就戒本中,三對一隻,不分自別。

【疏】初對諫所諫人,可解。

【律】依聚落(村有四種,如上)若城邑住(言屬王也),汙他家。

【註】家者,有男有女。汙家者,有四種。一,依家汙家。一家得物,又與一家。所得物處聞之不喜,所與物處思當報恩,即作是言:「有與我者,我當報之;若不與我,我何故與?」二者,依利養汙家。如法得利,及鉢中餘,或與一居士,得者生念:「當報其恩。若不與我,我何故與?」三者,依親友汙家。若比丘依王、大臣,或為一居士,或不為一居士。便生念言:「其為我者,我當供養;不為我者,我不供養。」四者,依僧伽藍汙家。若比丘取僧華果與一居士,不與一居士。彼有得者思「當供養;若不與者,我不供養」也。

【律】行惡行。

【註】彼比丘作如是等非法行也。自種華樹,自溉灌,自摘華,自作華鬘,以線貫繫,自持與人,若復教人作如上事。村有婦女,同牀坐,同器飲食,言語戲笑。或自歌舞倡伎,或佗作,已唱和。或作俳說,或彈、鼓簧、吹貝、作眾鳥鳴。或走,或揚跛行,或嘯,或自作弄身,或受雇戲笑是也。

【律】汙他家亦見亦聞,行惡行亦見亦聞。

【註】時有比丘,於彼止宿,著衣持鉢,入村乞食,法服齊整,行步庠序,低目直前,不左右顧視,以次行乞。居士見已,自相謂言:「此是何人?低目而行,既不顧視,亦不言笑,不相周接、善言問訊。我等不應與其飲食。不如阿濕婆等,與人周接——及上所言——應與供養。」時彼乞食,困乃得之。往至佛所,問言:「住止樂不?僧和合不?不以飲食為苦耶?」彼具白佛。便遙訶責,令往設擯。

【疏】二、「依聚落」下,諫所諫事也,就中分三:初明依聚落造過;二、「諸比丘語言」下,至「不須住此」,正明牒過治擯;三、「是比丘」下至「不驅者」,明非理謗僧,此正所為事也。

【疏】前明汙家,後明惡行。言「聚、城」者,所在汙家之處也。「汙佗家」下,正顯過相。《多論》云:「若作惡業,破他信心,名為『汙家』。作不清淨,穢汙垢濁,得惡果故,名『惡行』也。」《僧祇》云:「若依聚落,得四事利,或免諸難,皆名『依』義。作非梵行、飲酒、非時食,不名『汙家』。若先有信心,供養眾僧,造立寺舍,令彼退減,是名『汙家』。」當律相中,四汙文顯,廣如《鈔》說。

第一雙,所諫事,牒釋中,初科。初二句分示。「言」下,別釋。初釋聚城。「汙」下,次釋二事。《多論》、《僧祇》,並以壞俗信名「汙家」,破戒為「惡行」,即失自他兩利。《僧祇》先明依聚,而以得利避難,顯示依義。「當律四汙」,廣在《鈔》文,顯注略引。四中,初是俗所惠物,二即受供所獲,三謂假他勢力,四即盜用僧物。皆謂隨情厚薄,令失信心故也。「惡行」注中。初總標。「自」下,列示,有三:初鄙賤行;「村有」下,二、染汙行;「或自」下,輕逸行。「鼓簧」謂吹笙笛等。《經》中「亦見亦聞」,謂為過公顯,道俗共知也。注引緣示:初明比丘入聚;「居士」下,明俗士見輕;「彼」下,明白佛設擯。

【律】諸比丘當語是比丘言:「大德汙他家,行惡行;汙他家亦見亦聞,行惡行亦見亦聞。大德!汝汙他家,行惡行,今可遠此聚落去,不須住此。」

【註】時舍利弗為諸居士說法,令得信樂。食訖集僧,為彼比丘作舉,作憶念,便與罪,如上作羯磨已,驅出聚落。當作法時,便起謗言:「餘同犯者不驅,而獨驅我!」便作是言。

【疏】二、「諸比丘」下,過既彰顯,愚俗昏心,致令賢善無由投造。故須擯出,白四作法。注中具解,不勞云云。

次科,經文。初牒過,「大德」下,加擯。《疏》中。初釋牒過,意見上緣。「故」下,次釋加擯。注中,先令俗士知非得信,次乃驅擯,因之起謗。

【律】是比丘語彼比丘,作如是語:「大德!諸比丘有愛,有恚,有怖,有癡;有如是同罪比丘,有驅者,有不驅者。」

【註】時舍利弗還白世尊,具陳謗事。佛便遙訶,令作訶諫。

【疏】三、「是比丘」下,明此比丘不思己過,乃言事迹相似愛怖,非理謗僧。

三中,「相似愛怖」,義在制意。

【疏】三段雖別,是所為事。

【律】諸比丘諫言:「大德!莫作是語『有愛,有怖,有恚,有癡;有如是同罪比丘,有驅者,有不驅者』。而諸比丘不愛,不恚,不怖,不癡。大德汙他家,行惡行;汙他家亦見亦聞,行惡行亦見亦聞。」是比丘如是諫時,堅持不捨,彼比丘應三諫,捨此事故。乃至三諫,捨者,善;不捨者,僧伽婆尸沙。

【註】若未白前言僧有愛、恚、怖、癡,若不看書持往,及為白衣信使,一切突吉羅。尼同僧犯。不犯者:初語時捨;非法訶諫;若得衣食,與父母,與病人,與小兒,與妊身人,與牢獄繫人,與寺中客作者;若種華果、自取華乃至教人貫華,持供養佛、法、僧者——一切不犯。若人欲打,被賊、虎、狼恐怖難處,若擔刺來,於中走避者,不犯。若渡河、溝、渠、坑,跳躑者,不犯。若同伴在後,還顧不見而嘯喚者,不犯。若為父母若為病,人若繫閉牢獄;若篤信優婆塞有病,若在獄,看書持往;若為塔、僧、病比丘事,持書往反——如是不犯。

【疏】就第二對中,初屏諫,分四:

「諸比丘諫言」下,至「有不驅者」來,一往牒其謗詞也。

二、「而諸比丘」下,至「不癡」,正明自理喻彼。何者?佛法治人,為止憍逸,今既逆悔,義無妄治,是曰「不愛」。身不現前,作法不合,非怖不治。汝既退非逃避,進非逆悔,如法治擯,可是恚癡?此正諫詞也。

三、「大德」下,重敘前過,見聞尤甚,義當從擯,如何反謗?

四、「是比丘」下,拒屏諫。

第二,對四段中。「逆悔」,即二人求懺者。「身不現前」,即二人逃避者。

【疏】餘文句可知,辨相開通,文極委碎,細讀分別之。

指略中。「餘文句」即第三雙并後一隻。「辨相」,即注文。今略科分。初明犯。諫捨、不捨,同前不出,但明輕罪。文略汙家惡行等相,直舉最後「持書」而已。如下不犯所列一一事相,通結吉羅。二、「不犯」中三:初開殘罪;「若得衣食」下,次開汙家吉;「若種華果」下,後開惡行吉。

【律】十三、惡性拒僧違諫戒。

【疏】第十三,惡性拒僧違諫戒。

【疏】制意有三。

【疏】所以惡性反戾拒諫須制者。夫人性非生知,義無獨善。要須善友互相匠導,方能離過修善,有出道之益。而今闡陀迷心造罪,不自見過。得他如法勸喻,理宜從順。方復倚傍勝人,尊處其已,望人師敬,反欲匡眾,非分自處,情過特深。聖制得罪,意在於此。

十三,制拒諫意中。初明須師友意。「生知」謂天生自然,不待學而後知。《論語》云:「生而知之者,上矣。」則知上智乃爾,非凡有之。至如孔子猶云:「我非生而知之者,好古,敏以求之者。」自餘何足道哉!「匠」謂琢磨,「導」謂開誘。「而」下,正敘拒意。「倚傍勝人」者,即是如來,緣見次科。《律》云:「闡陀告諸比丘:『我聖主得正覺故(此謂倚傍勝人)。譬如大水初來(闡陀自喻,即尊己也),漂諸草木積在一處(喻眾僧也)。諸大德亦爾,種種性名出家,集在一處,不應諫我,我當教汝(即望人師敬等)。』」、「處」字上聲。謂以尊自處,而實非尊,故曰「非分」。

【疏】第二,須諫意。諫人四種:一者,年耆宿德;二者,久居眾首;三、薄學淺識,謂智能過人;四、共勝人參居,陵傲世表。今此諫者,正當此人。

然則法由人興,人能通法。德人懷道,明達取捨,理宜憑仗,請決進不。所以聖教勸依三藏,開導愚迷,以成資訓。然今闡陀內實無德,聞諫不受,反傍勝人,恃己陵物。便言:「佛是我家佛,因釋種故。法是我家法,因佛說故。汝今依我釋種佛法出家,我是佛法根本,正應教諸大德,何用大德教我?」言說相似,愚叢謂是。須諫開示,是非路分。有德相誨,為除迷結,是以須諫。

二中。初通敘諫人。謂此四種多不從諫:初即恃老,二即恃長,三恃少能,四恃他勢。用此自檢,孰可逃乎?似此等人,並須設諫。今此闡陀即同第四,故云「正當」也。

「然」下,正敘今意。初通明依師學法。「聖教」即律文,如《受戒》中選師須通達三藏、勤教授者,當須依之。「資訓」,謂資稟教訓。「然今」下,正示須諫所以。初敘諫緣後。「闡陀」即車匿,本王宮侍人,為佛控馬踰城入山,最先親侍,故常以此自負,故云「我家」也。「言說」下,正明立諫。「迷結」,即上「愚叢謂是」。

【疏】三、結罪意。僧既詳心,設諫救攝。三藏明告,義非沈伏。迷理開悟,故違僧命,情過尤重,所以殘收。

三中。初明能諫。上二句示能諫人如,下二句明所持教顯。「詳心」,非麤暴故。「救攝」,非瞋怒故。「三藏」者,《律》云「如法、如律、如佛所教諫」故。「沉伏」,即隱覆也。「迷」下,明所諫故違。「迷理」,謂彼所執非理也。「開悟」,謂自知非也。

【疏】釋名,可解。

釋名不解,見上「制意」。初意即「惡性」,次意即「拒僧」,後意即「違諫」。

【疏】五緣成犯:一、身自不能離惡;二、賢達以法勸喻;三、拒勸反陵於人;四、眾僧以法曉誨;五、三諫不捨,殘。

具緣。五種,還即戒名三意而已,對之可見。

【註】佛在拘睒彌國。尊者闡陀惡性拒諫,反言:「我應教諸大德,何以故?我聖主得正覺故。」比丘舉過白佛。便訶責已,而制此戒。

【疏】就戒緣中:從初至「我聖主得正覺」來,過起所由;二、「比丘舉過」,明訶制戒。初中所以云「我聖主」者,本是佛家使人也。故《見》云:「佛是我家佛,我將佛入山學道,不見諸長老一人侍佛者,乃至得轉法輪故,法是我家法。」與僧競故,不云僧也。《僧祇》云:「我常隨佛,佛唯教我,我當受持。」如是陵慢。

釋戒緣中。初科分。「初」下,牒釋。《善見》三寶中,獨「不云僧」者,由「與僧競」,顯非「我家」故。《僧祇》「我常隨佛」,恃其最久也。

【律】若比丘,惡性不受人語(不忍受人教誨也),於戒法中。

【註】以戒律如法教授者,有七犯聚:波羅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偷蘭遮、吉羅、惡說。

【疏】就戒本中,亦三對一隻。

【疏】「若比丘」,所諫人也。

【疏】「惡性不受」下,諫所為事,自分為六:初、明惡性;二、明彼犯;三、「諸比丘」下,如法諫喻;四、「自身不受」下,正是拒諫;五、「言諸」下,出拒勸之相;六、「大德且止」下,明不受道理。

【疏】初「惡性」者,出其頑戾之本,無始強我之緣也。「不受人語」下,釋前恃己愚魯,聞諫若怨。如注可分也。

戒本,第一雙,所諫事中。初釋惡性。「頑」謂頑愚,「戾」謂曲戾。「無始」者,言其習久也。「強我」者,言其猛盛。由此為緣,致今兇惡也。「聞諫如怨」,不喜善言也。

【律】諸比丘如法諫己(如法、如律、如佛所教)。

【疏】三、「諸比丘如法諫」者,如上七聚,將犯相中,誨令不犯也。

次科,「如上七聚」,即指次句注文。

【律】自身不受諫語,言:「諸大德!莫向我說若好若惡,我亦不向諸大德說若好若惡。」

【疏】「莫向我說若好惡」者,二種持戒,順理益物,名之為「好」;二種犯戒,違理起非,名之為「惡」也。

三中,「二種持犯」,即止作四行也。

【律】「諸大德且止,莫數諫我。」(此正諫戒所為事也。下二諫中,條而誨喻。)

【疏】「大德且止」者,出其理也。由倚傍故:一、傍略教「但自觀身行,不須見他過」,故言「且止」;二者,傍人,如上四種,故言「且止」也;三、種姓,謂同釋種故。

四中。「傍略教」者,即拘留孫偈。「傍人四種」,如上耆年、眾首等。「三傍種姓」,謂「我家佛」等,準知闡陀亦釋族耳。

【律】彼比丘諫是比丘言:「大德!莫自身不受諫語。大德自身當受諫語。大德如法諫諸比丘,諸比丘亦當如法諫大德。」

【疏】就第二對,屏諫中。

【疏】「莫不受諫」者,牒前拒詞;「當受諫」下,順理重誨。

第二對,釋中,初科。言「順理」者,釋「當」義也。《經》中「如法諫」下,前拒僧云「莫向我說,我亦不向汝說」。故此諫令彼此相勸,硺磨成益。

【律】「如是佛弟子眾得增益,展轉相諫,展轉相教,展轉懺悔。」是比丘如是諫時,堅持不捨,彼比丘應三諫,捨是事故。乃至三諫,捨者,善;不捨者,僧伽婆尸沙。

【疏】云「如是佛弟子眾得增益」者,道根日進也。

勸益中,初科。「道根」,即戒。

【疏】彼見我過,諫令不起。我見彼過,勸令不作。彼我迭為,故曰「展轉相諫」也。此謂未起之非。

次文。「迭」,互也。「未起非」,對下已起令悔也。

【疏】我教彼修已、未之善,彼教我修曾、當兩福。彼我互為,故曰「相教」也。

三中,「已未」、「曾當」,辭之互耳。

【疏】我教彼悔,彼教我懺,彼我迭為,故曰「展轉懺悔」。對前為言,此除已起之惡也;對前修善,即是作持止行兩善。所以成者,功由善友相導。故云「大德當諫比丘,比丘亦諫大德」也。

四中,初正明。「對」下,對簡。初對相諫是未起,次對相教是福業。「所以」下,推所由。「故」下,引前通結。

【疏】餘文相,如上可解。

三、指文中,第三雙、後一隻,皆易了故。

【註】若未白前,惡性不受人語,一切吉羅。尼同僧犯。不犯者:若初諫便捨;非法訶諫,非法、非律、非佛所說者。若為無知人訶諫時,應語彼言「汝和尚、阿闍梨所行亦爾。汝當更學問誦經」,若其事如是,若錯說者,皆不犯。

【疏】就辨相中,開「不犯」云「若其事如是」者,謂同《戒本》。道德勝緣,非可妄諫。

釋注中。「同戒本」者,謂無所犯。或有妄諫,拒之無過。

【律】諸大德!我已說十三僧伽婆尸沙法。九戒初犯,四至三諫。若比丘犯一一法,知而覆藏,應強與波利婆沙。行波利婆沙竟,增上與六夜摩那埵。行摩那埵已,應與出罪。應二十僧中出是比丘罪。若少一人,不滿二十眾出,是比丘罪不得除,諸比丘亦可訶。此是時。

今問諸大德:是中清淨不?(三說。)

諸大德!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疏】就結十三章門中,分三:初「已說十三」者,結前也文;「九初犯」下,至「此是時」,除疑執也;「今問諸大德」下,將說下篇,前更簡眾也。

【疏】中明疑者,時人意謂前九屏犯,有覆須治;後四犯時,要由僧諫,過顯在眾,無覆不治。是故舉云「九戒初犯,四至三諫」,隨一一犯,皆須治覆。以覆罪者,過由心生,縱在僧露,後便私覆,還成藏罪,何得不治?

結章,釋疑中,初科。初敘疑。「是」下,釋疑。「以」下,申所以。治覆為除心垢,不問他知不知。

【疏】問:「尼戒初篇,亦是前七初犯,第八三諫,何為不問?」

答:「無悔永擯,無疑不須。」

次尼戒中,初問。以尼初篇第八隨舉,亦制三諫,後無結釋,故問通之。答中,「無悔永擯」,不論覆藏,故「不須」也。

「若爾,尼開學悔,豈得『無悔』?」

答:「雖開悔夷,止免獄報,不復本淨。不同下篇,故云『無』也。」

【疏】「若爾,第二篇中有其悔法,何為不問『九初犯,八三諫』邪?」

解云:「僧治覆故,有疑須問。尼不治覆,通與半月,何勞疑問?」

次難。謂尼殘篇結文不問。然今尼戒同僧有之,未詳何意?闕疑不釋,以埃後賢。

【疏】問:「如《律》中不得強逼令悔,而此云『強』者?」

答:「此望別人治令行淨,故須強與。彼不逼者,眾法心淨,即堪說戒。若就強問,有所廢故。待說戒竟,依法治之。」

次釋治罸,初問中。《律》因佛不說戒,目連牽犯者出,佛言「須彼自言」,因制自言毗尼。今云「強與」,則違彼文。答中。初釋此文。「彼」下,次通彼意。言「心淨」者,開迷想故。若準《鈔》中,二篇鄰重,理宜早救,故須強與,不容緩也。

【疏】問:「初、二篇下安治罸法,下三不安,其義何邪?」

答:「上篇須者,一則壞眾,二則悔必待眾,故須安之。下三闕此,故不安也。如《律》偈『餘者不須救』,明非僧務也。」

次問,以八篇戒本,唯初、二兩篇後結治故。答中。犯夷永不足,犯殘少分不足,不成僧務,故云「壞眾」。「悔必待眾」,別人不成故。然重蘭、捨墮亦制僧悔,但正出罪,皆別法故。「如」下,引證。即「律序」偈,彼云「四事不可治,可救有十三,餘者不須救」。此謂下三從別人悔,不假僧法,故下釋云「明非僧務」也。

【疏】問:「初篇下云『後亦如是』,第二篇後,何故無邪?」

答:「如解同上。彼有不足疑,有斷頭疑。此非極罪,理有重犯,無疑可釋。」

三問,答中。彼有二疑,此無疑故。「不足疑」,謂不足數。

【疏】文中「應與波利婆沙」者,西梵天音。東華人言,名為「覆藏」,或云「別住」。《母論》云:「何名別住?別在一房,不得與僧同處,雖入僧中,不得談論,亦不得答,故曰也。」

若欲作法,隨其覆日,從僧三乞,白四加法,奪行奪能,合三十五事,八緣失宿。行法滿已,方名此法治覆情過。

二、犯覆藏罪。謂吉羅也。次對治懺。有人立在前懺,以後證前,不應爾也。

三、治僧殘情過,須「與六夜摩那埵」法。此亦西語,《論》云「意喜」。前雖自意歡喜,亦生慚愧;又使眾僧歡喜,與少日故。作此法者,前須三乞,白四與法。奪行、失宿,大同於前。六夜之中,界中有僧,不同覆藏,一人行法。

四、治僧殘罪者,即如戒本「與出罪」是也。如《律本》名「阿浮訶那」,此名「喚入眾」,或名「拔除罪根」也。若欲行悔,廣如《鈔》中。

次通釋中,初文,三段。初翻名釋義。「覆藏」是約過。「別住」即從治。

「若」下,次明作法。「隨覆日」者,審其久近,與別住也。文中有四:初、乞懺,二、正加,三、奪行,四、失宿。

「奪行」,如不得授人大戒、作依止等。「奪能」,如不得說戒、羯磨等。「三十五事」,在《事鈔.僧網》中。「八緣」見《懺篇》,須者尋之。「行法」下,結示。

二中,初示罪相。「次」下,定次第。初句立定當在次懺。「有」下,斥非。古謂先懺後治。「以後證前」,謂比下僧殘先治後懺故。

三中,初翻名釋義。「論」即《母論》。「前」字即指犯者。「少日」即六夜。「作此」下,明作法。四種亦如上分。「六夜」下,簡別。制在僧中,與前為異。

四中,初標示。「如」下,引《律》翻名。「若」下,指作法。亦須三乞白四出之。

【疏】文中具列三相,不出悔覆。由是別人所除,非僧行故。

點闕中。如上所列,合具四法。文無第二,故須點之。

【疏】所以列「二十僧中出罪」者,以二篇次死,業障深重,故須多人強境,方發犯者勝心,息斷相續故。云「若少一人」已下,減眾輕法也。

次科,釋眾滿中。初徵問。「以」下,答釋。倍受加十,四位僧中用極位也。

【疏】聞制多人,謂言:「四僧秉法,無法不行,如何此悔獨二十眾?縱少一人,亦應得出。」為除此執,故舉減訶。

次科。初出疑情。「為」下,示文意。令僧「呵」者,彰法不成,罪不出故。

【疏】今言「少」者,非僧數少,應作法者,不堪用故。如羯磨中,隨秉一法,即以五十餘事簡之。簡不可得,方聽秉法。故言「少」也。

三中,謂此中明「少」,非止約數,為簡應法耳。「如羯磨」者,即《鈔》所引《瞻波》、「捨戒」等文。「五十餘法」,並見《足數篇》。「簡不可得」,謂解行兩備,無可簡故。

【疏】所以言「可訶」者,深可訶責。前悔大重,經搆極難。覆罪殘情,並已陳露。唯一本殘,須為拔出,方名「上起」,得預僧儔。輕罔教旨,虧傾僧法,致罪不出,自陷陷他。令彼負罪終身謂淨故也。

釋「可訶」中。初標示。「前」下,正明。初明犯者事重。「大重」即殘。「經搆難」者,即見下句。「覆罪」謂行覆懺罪,「殘情」即六夜。「上起」即懺悔異名。「輕」下,明能秉非法。「自陷陷他」,違制、業道,二俱有之。

【律】諸大德!是二不定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屏處不定戒。

【疏】次明第三不定相者。

【疏】五門分之:一、來意所由;二、釋名出體;三、最初同異;四、通塞諸相;五、僧尼有異。

【疏】初、不定來意。聖禁從緣,曲尋萬緒。因人興犯,制狀塵沙。必欲隨境,攝修難備。若不迭相鑒察,容無自勵之心。故用屏露隨信舉發,以存相利之道也。

第三,二不定篇,來意中,初科。初至「塵沙」,明制教繁廣。上二句,標示。「緒」,謂端緒。下二句,釋廣所以。配上二句,義自可見。「必」下,示機難攝修,上通敘機教。「若」下,別敘此篇。乃是託緣興制,令道俗相檢耳。「隨信舉發」,即優婆夷也。

【疏】所以置二篇下、三篇上者。若就通論,五篇治行有防非義,悉名為「戒」;各有法式,故名「威儀」。若就別判,如上分之。

次科,示戒儀中。有通別者,通則名義不局,別乃體相重輕。今就別論,故指「如上」,即前標分「上下」,令以戒、儀別配也。

【疏】今以犯相難知,生人疑似。若犯初篇,理宜永棄;二篇次死,須用僧治;若壞威儀,坌僧是濫。故須檢問清淨行業,因答差互,事須治罰。若置在初,戒法未顯,依何等法以辨疑似?若舉後說,殊乘勢分。

次安立中,初文,又二。初敘戒本生疑所由。「答差互」者,謂比丘自言也,下云「交互明罪,有無不定」是也。「若置」下,正明前後安著非便。

【疏】就壞僧論,亦通篇聚。今約過重汙染者,就此明之。上收婬觸語歎,義勢是便,下攝屏露同坐,文復相順。詞義合故,於中列之。

次科。初二句示犯本通,謂生疑坌僧,則通五篇,義應齊列。「今」下,顯今文局,即彰安置在中所以。「過重」即上三篇,「汙染」謂淫種類。

【疏】二、釋名出體。

【疏】初名者。昔云屏、露兩殊,名之為「二」。四法無準,故曰「不定」,謂犯、舉、言、治各非定故。

釋名中,昔解。「四法」,《義鈔》引云:「一、犯不定,以夷、殘、提,或單或竝,犯不定故。二、舉不定,俗女舉罪,不識罪名,稱非法事,一二三舉,如犯不定故。三、自言不定,舉罪既多,自言何一?四、治不定,隨犯三罪,三法治故。」

【疏】今言「不定」者,本無三四之名,浪立治舉。但於二中,未定實犯。《律》云:「是中無定法,故云『不定』。」故《十誦》云:「於三篇中,趣說一事。可信女人不知犯,不知起,不知名字,但云『我見女人來去坐立。比丘亦爾,不見作婬相』等。不決定故,名『不定』也。」

今解中。初斥非。言「本無」者,非典據也。言「浪立」者,任𦙄臆也。此但略斥,餘如《義鈔》。「但」下,顯正。「二」字同前,故但釋「不定」。謂俗女心疑,故云「若波羅夷」等。犯未定實,故云「不定」。次引《律》證。「無定法」,即目犯也。次《十誦》中,彼云「不知犯」(未定實也),「不知何處起」(謂起因也),「不知犯名字」(昧篇聚也),餘同所引。

「若爾,與古『犯不定』何別?」

答:「彼謂二三、單並不定,此乃事未審實不定,所以異也。」

【疏】言出體者,亦有多師。

【疏】有人言:「如法自言能治行,非法自言所防罪。」

次出體中,古解。彼謂《戒本》中比丘言「我犯是罪」,二三不定,即「非法自言」,此即戒家「所防過」。制令「如法自言」,即「能治行」。

【疏】有人云:「屏錄三罪,露收兩罪,此即是罪為不定體。」

次師中。準《義鈔》,先難初師云:「若爾,我亦七聚罪,皆有非法自言,何獨此三,餘四不彰?又復尼亦有非法自言,何無不定?」次師乃以《戒》文所疑之罪即「不定體」。《義鈔》甚廣,且直示耳。

【疏】今解不然。二三罪體,名種各別,如何束之以為一戒?今云房室私禮,俗所常行。而比丘無侶,獨一女人同處麤語,於三罪中令他疑怪,犯相難分,故言「不定」。

今解,初科,又二。初斥非。初師已如次師所破,今略不引,但斥次師耳。「今云」下,立義。準《義鈔》,即首解也。

【疏】何須禁者?出家遊棲,或入聚落,因事交涉,汙辱彼此。所損非輕,故宜須制。

次科,「入聚交涉」者,則知此篇犯在俗舍,如戒緣說。

【疏】所以須取三罪疑事者,此之疑心,由來未制,故得從疑,以為戒本。若取三罪,諸篇已結,何假此中方言「最初」?

三中。「三罪」是所疑事,俗女即能疑人,由於屏露生彼疑心,故結為戒。「若下」,重點古非。

【疏】故《毗䟦律》云:「『如何此戒作不定說?』答云:『此未來中事,容有無實犯故。』」《四分》云:「坐既非處,生不信心。」故知疑定也。

四中。初引《毗䟦律》。「未來中事」,恐犯預制故。「容無實犯」,顯示不定故。次《四分》中。「坐非處」者,謂屏、露也。「不信心」即是疑也。所疑雖不定,而生疑是定,即是戒家所防體也。

【疏】問:「既無實犯,何須制者?」

答:「三戒染分,外涉必多。故制生疑,即是違戒。令諸不犯,用清道俗。」

五中,初問。躡前所引,以求制意。答中。初二句敘制緣。「故」下,次明正制。「令」下,顯制意。

【疏】問:「不定不犯,文何說治?」

答:「文言『治』者,自依篇聚。此戒罪體,但取生疑。」

次難,以戒本云「我犯是罪,於三法中應一一治」,則知有犯。答中,「自依篇聚」者,《義鈔》云「若實犯夷,自言犯者,落在前戒中治」是也。

【疏】問:「既生疑心,犯何篇攝?」

答:「犯吉羅也。」

三問。答中,定出罪名,即知不定,約所疑事,故列在前。若取所犯,即歸下聚。

【疏】問:「七聚無不定名,如何犯吉?」

答:「七聚雖無,然『不應爾』、『如法治』,並吉羅攝故。」

四問。答中,《律》中凡言「不應爾」、「如法治」,雖非聚名,皆目吉罪。以戒本云「如優婆夷所說,應如法治」故也。

【疏】三、明最初同異者。

【疏】昔云「二不定」第二犯,以《戒本》列治故。雖列「最初」,此犯廣初,以總制廣,補別廣故。

三、明最初,昔解中。初立義。「以」下,釋所以,文既「列治」,非無犯故。「雖」下,遮難。以《律本》中二戒並列「最初不犯」,故曲釋之。彼謂前制五篇為「別廣」,此二不定名「總廣」,以《戒本》中總諸戒故。初制五篇,即制廣補略,故最初不犯。今制不定,乃「制總廣」以「補別廣」。望犯別廣,故《律》列「最初」;然非不犯,故判為「第二」。準《義鈔》,「總制」字寫倒,迴轉讀之。

【疏】今解有初。五犯初者,對犯得名。此犯昔來未制舉疑致有罪相,故開不犯。《律》制舉罪法有十利故。《見論》下文,具有初開。上言列治,如捨墮也。

今解中。初句立定。「五」下,申所以。初引五篇為比。由五篇中最初不犯,並謂對前犯相為言。此戒亦爾,對犯言初。由昔未制舉疑罪相,故《律》開初,不殊五犯。「律」下,引證。《律》文既列十利,顯是別制,必須有初。下引《見論》,彼具云:「無罪者,最初未制戒,癡狂心亂等不犯。」、「上」下,釋疑。古計《戒本》列治,故無最初。如三十捨墮,戒戒列治,豈是無初?故知不爾。

【疏】問:「如何二處各得有初?」

答:「約處不同,如二坐戒是也。」

釋疑中。《戒本》二戒,並列最初,恐謂後戒不當有初,須問釋之。答文,可解。

【疏】四、通塞不同,有五:

【疏】初、篇聚同異,言緣通七聚,犯唯在吉。

二、犯處通局。論罪不離屏、露,故通;論疑取於染謗,結罪就處,唯二。

三、犯處俱通者。如《十誦》中「趣說一事」,故犯不出二處。又云「隨所一犯,與覓羯磨」故。

四、對舉亦通諸篇。

五、僧別通塞。此問別人以舉罪故,下「毗尼」中舉藥問僧,以非別秉。此中有三毗尼:如比丘語治,自言毗尼也;如可信語治,罪處所也;要三法五法現故,即現前也。此無諍殄,與下不同。餘四毗尼,無義不有。

四、通塞中。

初科。「同異」,即是通塞。「緣」即所疑事,謂事通犯局也。

二中。初明通者,以造作七聚,不離二處故。「論」下,明局。「疑取染謗」,如戒所列,《義鈔》作「染機」。「結罪就處」,「唯」得二吉。

三中,《十誦》二段。初「趣說一事」,不局篇聚故;「不出二處」,總歸屏、露。故二皆通。「又」下,次段。但示犯通,義同上釋。「與覓羯磨」,即下「罪處所毗尼」也。

四中,舉通。前云「就壞僧論,亦通篇聚,且約過重收淫觸」等是也。

五中。初明舉罪通塞。此問「別人」是「塞」,下問「眾僧」是「通」。「此中」下,明用治同異。「三毗尼」如文次列。「此無」下,顯異。「餘」下,明無。七毗尼中,但有上三,不涉餘四。

【疏】五、僧尼不同。

【疏】昔云:「僧屏犯三,露則有二,故有不定。尼屏有二,露則犯一,一則是定,故無不定。」

五中,古解,初釋。尼觸同夷,故屏處但有夷提,露處唯有提罪耳。

【疏】又云:「佛制舉罪,要僧尼兩眾。尼舉違敬,故取信女替尼舉罪,不識名種,故僧有之。尼犯須舉,二眾識相,不須俗男,故舉是定,所以無也。」今言尼舉,如「浣擗戒」。言「僧識犯」,亦有不識。何得輒言尼無不定?

次釋,初敘僧有。「尼犯」下,次明尼無。「二眾」即僧中二位。「今」下,躡破。「三十」中「使非親尼浣羊毛戒」,即愛道尼舉過因制。上云「二眾識相」,然有末學或復不學,豈容皆識?

【疏】又云:「尼無獨行,行必有伴,故無屏露。」若爾,亦應二處不結坐戒。

三釋。初引古,「若爾」下,難破。

【疏】今云尼所以無者。由比丘與女生譏處坐,夫主不信,或時驅出,為患處深,故制僧有。尼雖與男獨坐生譏,夫無屬婦之義,過微不結。

今解中。亦即首師義。初文。初明僧有。「或驅出」者,謂夫有驅婦之義。「尼雖」下,次明尼無。反上可知。

【疏】問:「何故俗女所舉?」

答:「舉罪之來,通於七眾。但女情偽非實者多,故以『可信』,乃堪為證。」

釋疑中。徵釋可解。私釋,本緣在女,不因餘眾,故所不列也。

【疏】對文解釋,標、釋、結三,一同上出。

【疏】今云解意。《多》云所以制者:「一、為止誹謗故,二、為除鬬諍故,三、為增上佛法故。出家之人,理宜迹絕塵染,為人天所宗,以道化物。而與女人屏說非法,上違聖意,下失人天宗敬心故。四、為斷惡業次第法故。」

第一中,制意有四。即斷四過:初、人多嫌疑;二、夫多見嫉;三、汙辱佛法;四、因成極重。由成四益,故聖制之。

【疏】論犯四緣:一、是屏處;二、女人;三、無第三人;四、隨作,犯。

犯緣中。「第三人」者,比丘、女外,更有一人,名為第三。

【註】佛在舍衛國。迦留陀夷先俗友婦齋優婆私,形並端正,各有繫意。時到詣彼,共屏覆坐,說非法語。毗舍佉母闚見起過,疾往白佛,因訶制戒。

【疏】就戒緣中。言「毗舍佉母」者,《多》云:「此人聰明,已入道迹。常聞佛說聽法五利:一、得未聞法;二、清淨堅固;三、除邪見;四、得正見;五、解深法。故來屏聽,不以嫌疑。」《見》云:「毗舍佉母有十男十女,各有二十兒孫,合四百二十人,國中稱之婚法準則。」

戒緣中。初引《多論》明彼聽意。《論》先問云:「毗舍佉母聰明利根,大德重人,何故往聽也?」《疏》引答詞。「道跡」謂初果。「聽法五利」:一、解,二、行,三、識非,四、達是,五、資深。彼持佛說,故來聽法,不謂惡語故也。次引《見論》示其族望。一男一女,各生二十子,即有四百孫。「婚法準則」,謂有家豐,為人所法也。

【律】若比丘,共女人(人女有智,未命終也)獨(一比丘,一女人)在屏處(屏有二種:一者,見屏,若塵,若霧,若黑闇中,不相見也;聞屏者,乃至常語不聞聲處)、覆處(上物有作蓋也)、障處(若樹,若牆,若籬,若衣,及餘物障)可作婬處坐(得容行婬處也),說非法語(說婬欲法),有住信憂婆私(謂信佛、法、僧,歸佛,歸法,歸僧,不殺、不盜、不邪婬、不妄語、不飲闕,善憶持事不錯,所說實而不妄)於三法中以一一法說,若波羅夷,若僧伽婆尸沙,若波逸提;是坐比丘自言「我犯是罪」,於三法中應一一治,若波羅夷,若僧伽婆尸沙,若波逸提,如住信憂婆私所說,應如法治是比丘,是名不定法。

【疏】戒本十句。

【疏】一、人,可知。

二、「共」者,明近坐也。如「九十」中。

三、「女人」者,注解「有智」。「大」者,《僧祇》云:「母女姉妹,親與非親,老少道俗,同是一犯。」

四、言「獨」者,注中易解。《僧祇》云:「若眠、若狂、嬰兒等,不名為證。」

五、「屏處」,注分為二:初云「見屏」,中無隔障,但為緣來,兩不相見也;二、言「聞屏」,目兩見在,但不聞聲故。如《見論》中,約對第三人,「若無眼,或聾,或眠,或女人多」者,隨犯多墮。「覆障二處」,約緣相為言,屏處一種,約見聞根辨。

六、明「坐」處,文注可知。

七、「說非法語」,亦可知也。

八、「有信優婆私」下,明所舉人也。注解中舉「三歸五戒」者,成上優婆私也。「善憶持」下,成有信也。「優婆私」、「尼」、「夷」等,名雖少異,傳梵訛僻。如唐正翻「鄔波私迦」,此云「清信女」也。《多》云:「此人終不為自身、財命乃至父母而作妄語,以深樂佛法故。」

「是坐比丘自言」下,第九句,明自言相也。

「如住信」下,第十,明罪處所治相也。

戒本。次句,指「九十」者,即屏坐戒,彼云「申手不及戶坐,便犯」。三中,注文止簡小、騃、已死,而不明親非親等,故引《僧祇》決之。文中「大」字誤,古本作「女」。四中,《僧祇》所列,雖有此等,亦名為「獨」。五中。初別釋屏處。注云「三種」,寫誤。初釋見屏,「緣來」,即塵霧等。次釋聞屏,「目見不聞」,明其遠也。《見論》所列,並非第三人,「無眼」即見屏,「聾」即聞屏,「睡」即兼二。雖有「多女」,還同屏處。準知,第三必約有智男子矣。「覆」下,通簡三相。八中。初點文。二、釋注。初牒釋;次「優婆私」下,翻名。「私、尼、夷」者,並謂下一字,有三不同。「多」下,引示「有信」。凡作妄語,多因四緣:一、身,二、財,三、命,四、親友等。九、十,二句,即二種毗尼。用此二法,即兼現前也。

【註】是中自言所趣向處、所到處,若坐若臥若作。若不自言,並如憂婆私所說治也。

【疏】就注解中。言「所趣向處」者,謂向彼女家道行也;「所到處」者,至女家也;「若坐若臥」,犯殘、提也;「若作」者,犯夷罪也。交互明罪,有無不定。罪犯隨篇,疑須舉處。故言「並如可信語治」。

辨注中。初釋自言相。「坐臥殘提」,由兼觸、語故。「交」下,釋治罪。「罪犯隨篇」,謂夷、殘等。「疑須舉處」,即當篇吉罪。

【律】露處不定戒。

【註】佛在舍衛國。迦留陀夷初犯此戒,緣如前戒,但以「露處」、「二罪」為異。

【律】若比丘,共女人在露現處(謂無牆壁及餘物障)不可作婬處坐(不容行婬處也),作麤惡語(說婬欲不淨行,讚歎二道好惡也),有住信憂婆私於二法中以一一法說,若僧婆尸沙,若波逸提;是坐比丘自言「我犯是事」,於二法中應一一治,若僧伽婆尸沙,若波逸提,如住信憂婆私所說,應如法治是比丘,是名不定法。

【註】是中若自言所趣向處、所到處,若坐若臥。或不自言,並如憂婆私所說治。是中無定法,故言「不定」也。

【疏】露處不定,緣相同前,唯處及事少有異耳。

第二。但示「同異」,不復釋也。「處異」即露處,「事異」謂兩罪也。

【律】諸大德!我已說二不定法。

今問諸大德:是中清淨不?(三說。)

諸大德!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律】後結章門,但分為二。初結前文,故云「已說」。「二不定」已下,但問眾中,無疑可出。

結章中。「已下問眾」,即三問也。「無疑出」者,異上二篇。

【律】諸大德!是三十尼薩耆波逸提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

【疏】次解戒本第四篇義。

【疏】就此篇相,對後「九十」,三門料簡:一、釋名廢立;二、先後所以;三、依位別解。

【疏】就初門中。「尼薩耆」者,西天梵言,東華人譯,名之為「捨」。如《多論》云有三種:一、捨財,二、捨相續貪心,三、捨罪也。「波逸提」者,如上已翻,此名為「墮」。故曰「三十捨墮」。

第四篇,釋名中,初科。初釋尼薩耆。約義翻名,引論釋相。次釋波逸提。指「如上」者,即總義中。「故」下,合結。

【疏】問:「『三十』具三,故悉名『捨』;『九十』具二,亦應名『捨』?」

答:「不同。以對捨財,罪猶未捨,而得捨名。當知此捨,非捨罪、捨心。如《明了論》解:尼薩耆者,名為盡捨;如犯長等,犯捨懺時,必無留財還成染犯,故名盡也。『九十』不爾,或因財事,單悔本墮,不可對財。故知此名,唯在『三十』。」

次問中。「『九十』具二」,俱無捨財耳。答中。初正明。凡懺捨墮,先須捨財,後方捨罪。明知「捨」名正因財事,餘二兼帶耳。「如」下,引《論》證。知捨義對財不疑。「九十」下,對簡。「故」下,結示。

【疏】二、先後者。據其罪體,三悔義齊,故合本墮,入於篇聚。何以分者?

次先後中,初問,可解。

【疏】良由財事取納乖方,生罪壞道。欲洗心悔,必須上境,方乃絕滅相續貪心。心、事既捨,障業須遣,故次明罪。作法是難,故須前列。「九十」因財,捨懺在別,但斷後犯,即成洗悔。作法是易,故次說之。欲使先識於難,後及於易。行之次第,不足生疑。

釋中。初明捨墮。「上境」,謂僧中。「心、事」,「事」即是財。兼下「障業」是罪,即三捨也。「九十」下,次明單提。「欲」下,合示離分先後之意。

【疏】第三,依位別解。就初「三十」,八門分之:初明「三十」、「九十」俱因財犯,有捨不捨別;二、同活及僧犯之多少;三、自作教人;四、重犯有無;五、捨懺方法;六、持犯方軌;七、僧尼不同;八、沙彌任運。

【疏】就初門中。由具三義,得入「三十」。何者為三?一、屬己之財;二、財在生過;三、捨還用得故。「九十」之中二十七戒,雖因財食,不具三義。何者是邪?因食十四,因財十三。

別解八門,初門,初師,通列中。「三義」,上二可見,第三謂捨懺已,僧作法還,得受用故。

【疏】為舉其相。如坐脫脚,屏、露敷,高脚牀,此之四戒,闕初緣,非己物也。

初七戒中,前四雙闕,可解。

【疏】又闕第三,捨還非用。又如輒用施、過三鉢、與外道食,此三亦闕初緣。莫不已入他手,即是他物,共他食故。

【疏】問:「取過三鉢,未食生罪,何不制捨?」

答:「財雖現在,佛制共分,不專己故。」

次三戒,問答中,初問。「未食生罪」,顯是已食故。

【疏】「若爾,販愽得食,亦是味通,何故制捨?」

答:「屬己物故,不合同食,由有罪故。既是偏局,故得入捨。」

次難中。「販愽食」即「三十」中販賣得食,亦制捨故。答中,上三句明不開食,下二句明須入捨。

【疏】又就食中,有十二戒,如尼歎食、施一食、展轉食、別眾食、足食、勸足食、非時食、殘宿、不受、索食、索藥、飲酒,未食無罪,食已方生,體不現故,闕第二緣。

次十二戒中。「索食」即索美食。「索藥」即四月過請。

【疏】財中有八,闕第三緣。如覆過三、百衣、兜羅、牙筒、尼壇、覆瘡、雨衣等,捨竟過在故。

次八戒中。「覆過三」,即覆屋戒。「雨衣等」者,等取佛衣。

【疏】又如強敷、與衣、作衣、遺落、藏他物等,既非三緣,亦須分別。

後五戒中。第四「遺落」即捉寶。此五全是他物,無有停留還用之義,故「非三緣」所攝也。

【疏】問:「真淨輒用,局主闕初緣者,三十戒中,並不說淨邪?」

答:「然。何以知之?如浣打、二離、雨衣四戒,是受持故;長、月、鉢、藥,由不說故;五敷、擔、避、乞縷等八,未成無量,故不合說,已成造作故成過。自餘領受過生,即不應淨。」

釋疑中,初科。問中,上二句牒前,下二句正難。若三十戒許有說淨,則皆他物,並闕初緣。答云「然」者,承來問也。「何」下,列示。「四戒受持」,不入淨故。長衣、月望、長鉢、長藥四戒,由不說犯。蠶綿、而黑、白毛、減六年、不揲坐具,名為「五敷」,擔毛、擗毛、乞縷線,「未成無量」,「已成有過」,故並不入淨。「自餘」下十四戒,如取非親尼衣、乞衣、過受、勸增等,舉體有過,不應淨法。此明「三十」皆無說淨,即顯屬己也。

【疏】問:「白色三衣,捨竟還主,由生罪故,染壞成悔,不須捨者,白毛臥具,類亦同然?」

答:「由造作生過,是故還主。不染得用,故得入捨。」

次問中。初敘前白衣不入捨意,白毛類同,如何入捨?答中,上二句明「還主」義同,下二句示「入捨」義別。

【疏】高牀已下,捨竟還主,受用有罪,故不入捨。

三中。「高牀下」者,即兜羅、覆瘡、雨衣等。

【疏】牙筒打破,相同綿衣。然綿和泥,主有受用。針箇一壞,更不許畜,由損功壞信,妨道過多。有人加云:「謂輕可隨身,簡屋子、牀褥;舉體有過,除諸量外也。」

四中。牙筒、蠶綿比校同異。初示同,「然」下,顯別。「有」下,引別解。謂牙筩打破有二種義:一、以輕簡重,即覆屋、綿褥,二皆重故;二、以全簡分,謂坐具、雨衣,量內應法,但除量外故。

【疏】有人言:「三義難具,未可全依。且如乞鉢一要還主,不許受用,餘入僧庫,如何具三?七日三判,何名復用?至十四日,全是園人。『如奪衣者,或持說淨,捨則失法。』四句為言,兩是重攝,不論淨法;餘則不定,不失淨法,如何而言『捨與失法』?『取過三鉢,與他同味,真實淨施,屬前施主。』若盜此物,望誰結罪?施主若死,入僧已不?又五敷具,妨業中制,使人非犯,雖雜亦犯?若體不如故制,雖捨不如,何得還主,言無犯也?又浣衣、二離、雨衣等四受持犯者,戒本何不『除不受持』?亦應餘衣是不犯。故以上討覈,三義難成也。」

次師,亦即首解。初二句通斥。「且」下別破為六段。

初明乞鉢不具第三。「還主入庫」,如下自釋。

二、七日藥闕亦如上。「三判」者,一正七日捨,與餘比丘食;過七日捨,與守園人;減七日捨,聽自用。謂長藥相染,乃至十二日捨者,猶通三判。若至十四日,一向捨與園人。如後廣明。

三、奪衣闕初義。準《義鈔》,前問答後,「即不應淨」下,續云:「奪衣一戒,是受持衣,或可說淨。捨與他時,失其淨法,故奪得入捨。」準此破文,顯前寫脫。「四句」者:一、不定與,決定取,奪犯捨;二、不定與,不定取,奪犯吉;三、決定與,不定取,四、二俱決定,此二奪者犯重。

四、「取過」下,合明過受、實淨,反非他物。

五、「又」下,明五敷闕第三緣。初難非妨業,五敷並自作教人同犯,又且舉黑毛戒純色方犯,故今難云:若是妨業,則應教人非犯,雜色亦應犯;若約體不如制者,則捨還亦不可用,則闕第三矣。

六、「又」下,明浣衣等四闕初義。二離局受,此則可知;浣、雨、二衣,不必局受。若謂須受,則應餘長無浣、畜耶?

「故」下,總結。

【疏】今用兩意,以定前後。「三十」中犯,莫非貪心尤重,取物失方,妨道招譏。過重制捨,違本貪心故也。「九十」不爾。設因財犯,皆由造作,受用失方,不為貪貯,故不制捨。對於二離,雖非貪畜,輕慢聖教,違宿失法。制其捨懺,反淨令持也。

今定中,初總標。三下,別釋。初明捨墮,有四:一、貪心,二、取納,三、妨道,四、招譏。次明「九十」,無上二義。妨道、招譏,不必齊具。「對」下,別示二離,以遮來難。

【疏】第二門,犯人同異者。

【疏】一人並犯,此何所疑?四方僧者,一向不犯。由情無主當,通擬一化,但得受用,不得屬己。

第二,釋中,初科。初明別犯。「四」下,次明僧不犯。以四方僧用常住物,無受畜義,故無所犯。

【疏】問:「僧不犯者,何故《律》云『何等人犯尼薩耆?答:若僧,若眾多人,若一人』?此明僧犯,何言無耶?」

答:「僧有四位,盜戒已分。此言僧者,現前僧也。」

次科,初問答中。「四位」指「盜戒」者,即二種常住,二種現前。今唯現前現前有同犯義。

【疏】「若爾,與同活人何異?」

答:「同活則少多共同,現前則多同少別也。」

次問答中。以現前、同活二種濫故。答中,「少多共同」,不別分故;「多同少別」,各有分故。

【疏】今解同活,有五戒不共犯,二離、六年、不揲、雨衣。並是受持,無共奉義。豈有我離,令彼得罪?

次科,初師,同活中。「五戒不共」者,由加受法,無共義故。

【疏】有七戒不定其犯,如五長、浣、奪等。同住現在,何得不犯?必有他行,先要令說,不說者犯,何干餘者?奪、浣,受持,身現不犯。長等共使,亦得同犯。

次七戒中,文分二。初總示。「同」下,別釋。初明五長,同別可解。言「五長」者,即十日、月望、急施,并鉢、藥也。後明奪、浣。受持無共。長物同分,共使共奪,則有同犯。

【疏】現前僧者,應犯有七:如共作綿衣,黑、白臥具,擔毛,畜寶,貿寶,奪衣也。

次現前中,初七,可解。

【疏】餘有十八,若不同作,為作不犯。如行遇賊,奪衣過受,在者不知,何有同犯?今言「同」者,同行、同失、同計過受。且應「增三」。

十八中。初明不同。且舉失衣過受,餘準說之。「今」下,示同義。「同計」,謂同謀也。「應增三」者,如前所引「若僧,若眾多,若一人」,即「增三」中文。今明同犯,顯有僧犯之義,故云「且應」也。

【疏】有人言:「何須云云?如許多述,終未窮本。今以一義,即定綱宗。若不敘昔言,則不欽後說。何者?三十之中有受持者,則不同犯。餘非受持,同心同犯,異心異犯。如使尼浣,有心使浣,後浣便犯。先本無心,尼輒自浣,佛不制犯。可以例諸。」

次師,初斥繁。「今」下,示要。初標示。「一義」,即下約心同異也。「若不敘」等,示前引古之意。「何」下,正明。「受持」,如上五戒。「同心異心」,則應「增三」三位犯也。「如」下,引例。顯知判犯,約心有無。「諸」字語辭。

【疏】第三,教人多少者。

【疏】「三十」之中,教他不為己,能教之人但得吉羅,無財閏故。

第三門,初科。「吉羅」犯通「三十」。

【疏】就為己中,有十三戒,教人為己,作事成時,假彼身業異緣無作,成我口業。三性之中,任運成犯。《律》有五敷、奪衣、受寶七戒。《僧祇》使人取尼衣、浣故衣、擗毛、過限索、乞縷驅織五戒。《多》云:「讚織一戒,使人亦犯。」

次科,成重中。「十三戒」,本、異合論,如下自別。本律「七戒」可知。《僧祇》「過限索」,即急切索衣。「乞縷驅織」,即使非親織師戒。《多論》「讚織」,即勸織師增價戒。

【疏】自餘十七戒,教人為己,未必稱心,但得小罪。

犯輕中。或無「為己」義,如二離等;或有「為己」,如畜長之類。細尋諸戒,有無可知。

【疏】第四,重犯有無者。

【疏】三十之中,四戒得重犯,浣衣、擔、擗、雨衣是也。此物現在數用,重犯。文云:「語使浣、染、打,三尼薩耆。」

第四門,初明重中。浣、擗各有三事,擔毛隨過限分,雨衣過前用,隨用結犯。「文」下,引證。且據浣、染,餘三類通。

【疏】餘二十六戒,無重犯義。何以知無?一奪無重奪,二離無重離。五過,六成,謂五敷及乞縷,並無過成。十四領受無重領受,謂取尼、乞衣、過足、一居、二居、過索、受寶、貿寶、販賣、乞鉢、讚織、前受雨衣、前受急施、迴僧物是也。通前「三十」,可以推之。

次無重中。「五過」即五長。「六成」即下五敷及乞縷。「並無過成」者,合云「五過無重過,六成無再成」,總上共十四戒。「十四領受」下,如文次列。「浴衣過前用」,落前重犯中;「急施過後畜」,攝後五過中。由此二戒各兼二制,故前標「二十六」,而有二十八,亦由此耳。「通」下,總示。有本作「三十二」者,頗應上數。

【疏】問:「一奪入手,更無重奪,何故《律》文『或藏諸處』者?」

答:「此謂不面、現前,故有二奪之異。立法須爾,犯事不然。」

問中。以《律》云「若自奪及教人奪而藏者,犯墮」,又云「若著樹上等處,離處犯墮」。文似重犯,故問釋之。答中,奪有二判:若對面奪,約藏論犯;若不面奪,約離處犯。文中「不面」即後判,「現前」即初判。《律》出犯相,故云「立法須爾」。而非重犯,故云「犯事不然」。

【疏】第五,明捨懺方法者。隨其名相,乃有多種,束而會之,但有三捨:

一、明捨財,離罪緣也。若無其財,罪亦無起,故前明財。

二、明捨心,離罪因也。由貪慢故,致違聖教。

三、明捨罪,除障道業也。

第五門,標分中。財是生犯之境,故名「罪緣」。心是造業之本,故名「罪因」。罪即入道之障,故云「障業」。

【疏】就前明財。約就本律,隨相五種,約境不同。

【疏】初、不對境捨。如綿衣非法,體是損生,若不斬壞,此貪何竭?二、對境中,道俗分別。如畜、貿二寶,體貴長貪,殊非出家之所畜用。令捨與俗,顯非道習。自餘諸捨,並在道位,通別不同。廣如《鈔》也。

捨財有五,初科。初、不對境,唯一蠶綿,餘並對境。二、對境中,二寶對俗,餘並對僧。乞鉢一戒,僧中行鉢,不通別人。餘並通三,故云「通別不同」也。

【疏】二、就其財體,全、壞捨異。如綿壞捨,永息害故;餘則全捨,有事益故。

二中,唯對蠶綿,斬壞和泥。

【疏】三、就處論。或自然、作法,本住、異住,大界、戒場,各對戒引,共成顯相也。

三中。唯除乞鉢,由須羯磨,故局作法。又罰鉢入厨,故局本住,不許戒場。餘戒並通。

【疏】四、集眾不同。三戒不集,對俗、自壞故。

四中,「三戒」,同上境中。

【疏】五、還財不同,有五:一、轉還;二、入俗變本還;三、入僧還主,不復本用,如乞鉢是也;四、入僧入俗,還主不用,如七日藥;五、並還主。

五中。初「轉還」,即蠶綿斬壞也,《義鈔》作「壞還」,恐此字誤(舊作「展轉還」,非。此開犯長,屬後第五)。四中,「入僧入俗」,并「還主」,即三判也。五中。除上五種,餘「並還主」。其中長物,或隔宿還,或展轉還,餘並即座直還。

【疏】上論當律五相不同。若依餘律,諸捨入僧非主用者,今有犯者,不思業重,便欲捨懺,作法而已。罪心不捨,何名清淨佛子邪?今者不能廣出他部。且據錢寶,世多獘之,看他異律如何斷決。

他部中,初科。初二句結前文。「若」下,示他部,又三:初標示;「今」下,斥妄行;「今者」下,示所出。

【疏】故《十誦》中:「畜貿賣寶,少者永捨,多者捨與同心淨人。淨人,捨作四方僧臥具。」

《十誦》。次「淨人」字上脫「無」字,彼云:「若不得淨人,作四方僧臥具。」

【疏】《五分》中「寶等永捨與僧,僧差人永棄。不爾,令淨人貿衣食與僧食用」,唯本主不合,恐還遂本心故。

《五分》。「本主不合」,謂不同食用。

【疏】《僧祇》中「寶捨入僧無盡財中,生利作僧房中衣,不得分用」,為折伏本主貪心故。

《僧祇》。「無盡財」,即常住長生庫。「僧房衣」,謂幃帳等。

【疏】《善見》云:「金銀等若無淨人,可擲去。僧差一知五法者,使閉目擲之,莫記處所。」

《善見》,「五法」即不愛、恚等,第五知可捨不可捨。

【疏】以此諸文,故知諸部捨即全捨,非是自欺。《四分》亦爾。由全捨故,但知悔罪。僧自量宜,審知行道外求妨業,故特作法和還服用,事同新得,情無枉負。故《律》文中,若捨不還,或作餘用,但犯吉羅,而無大重。至文說之。

三中。初結示諸文。「四分」下,別示本部。初明捨意。既任僧量,明知「全捨」,義同群部,故云「亦爾」。「僧」下,示還意。恐求妨業,是教本意。「枉」,曲;「負」,違也。「故」下,引證。僧不還彼,違教犯吉而非重盜,則知前捨決心明矣。私釋:「捨財悔罪,為斷貪心。他宗永棄,反容不斷。本部制還,反彰須斷。且犯雖因物,染本由心。但捨罪心,物還成淨。所以《四分》高出餘宗,良由於此。」、「至文說」者,即指後釋也。

【疏】若立重犯還衣方法。三十戒中。綿衣、二寶,三不對僧。二十七戒對僧捨者。四戒即歸,謂二離、二毛,非相染故。七日雖染,制身外用,亦即日還。四戒經宿,以畜續也。餘十八戒別別捨者,不須經宿,非貪貯故。

次重犯還法者,謂諸長捨己,容有相染再犯之義,故須簡之。初科。「二離二毛」,慢教乖法,非貪畜故。「七日」與下四戒,即是五長。藥唯外用,故不經宿。「餘十八戒,別捨不宿」,即明共捨容有經宿,如下辨也。

【疏】今以四戒歷就相染明其相者。

【疏】若以二十三戒,共長衣、月望、急施過後合捨之時,六戒即還,二離、二毛、藥、鉢是也。餘者經宿,以取尼衣前雖別犯,及捨財已,通是長淨。還財之時,以長未宿,染心還起,於新捨衣,更復相染。故令經宿,共長同還也。

次別配中,初科。二十七中除四長,故有「二十三」。此為所染,三種長衣,即為能染。「六戒」不染,上四如前,「藥」即七日,「鉢」謂乞鉢,此二體別,故不相染。「餘」下,明十七戒懺淨入長,容有相染。據本即還,止由隨長,故同隔宿。

【疏】若以二十三戒,共長鉢合捨。唯乞鉢須宿,餘皆即還也。

次對長鉢。唯一乞鉢,染故經宿。鉢不染衣,故並即還。

【疏】若以二十三戒,共長藥合捨,一時並歸。以其衣食內外資別,並不相染故。

三中。上標四長,對明相染經宿不宿,長藥即在所染之中。今此所明,不論經宿。但藥通三捨,二是與他,恐謂相染,隨捨與他,故須辨示。藥須與人,餘自還主,故云「並歸」。「以」下,顯示不染所以。標中合云「二十二戒」,以長藥即在二十三中,摘出為能染故,思之。

第二,明捨心。

【疏】捨墮之中,斷畜為本。懺罪甚易,清心者難。既有明文,正義不得輒隱。廣如《刪補羯磨》及《行事鈔》中。恐不見彼文,故重疏出。

第二,捨心,生起中。初二句示懺本。次二句明捨心難。無始貪習,非有智對治,無由脫故。「既」下,示須出之意。「疏」字平呼,理也。

【疏】就五長戒,本由貪貯,故犯令捨,反彼貪心。不得即日還主,必有他緣,如文所開。如《多論》中「即日得受異財,不染長過,以心斷故」。所以本財不得者,曾經畜過,須以宿隔其心。必若不斷,多宿亦犯。不同過藥,當日得還,制不服用。

正明中。初敘五長捨意。「他緣」即難集遠行,開展轉還。「如」下,引示捨心。初明得受異財,即下第三句。「所以」下,示不開本財。「不」下,簡長藥。以同貪貯,不隔宿故。

【疏】故《多論》中六句分別。

【疏】初、衣已捨,罪已悔,畜心未斷,更受異衣,為前衣所染。二、衣捨罪悔,求心不斷,乃至一月得所求衣及意外衣,皆染犯捨,心不斷故。

次引句數中。前二中,有二別:一、畜求心別,二、久近時別。

【疏】下有四句,由心斷故不染者,前緣無罪,後心吉羅。三、衣已捨,罪已悔,畜心斷,即日得衣無犯,以心斷故。四、衣已捨,罪已悔,畜心斷,後日更求得衣不犯,中間心捨故。五、地了時,衣捨、罪悔、畜心斷,向暮更求得衣,犯吉羅。六、衣已捨,罪未悔,畜心斷,正使多日得衣,犯吉。

後四句中。初總示。「三」下,別列。二與六,並約得衣而悔罪已未別。「四」與「五」並約再求,而後日即日別。引此句數,則知捨心為悔本矣。

【疏】三、明捨罪法。

【疏】有師立義,三十捨罪,並皆集僧,以對眾心重故,不集不成。

三、捨罪中,古解,初師。「三十」並須對僧,異單提故。蠶綿、二寶,捨雖非僧,單悔本罪,亦須盡集。

【疏】有師云:「捨財不得別眾,故文云『不得別眾捨,若捨,不成』。罪則別人所除,同墮,別眾亦得。」

次師。「捨財」局僧,文證甚顯。捨罪「同墮」,非別篇故。

【疏】有師云:「依《律》文好。如《律》綿衣、二寶捨不對僧,故文中不明僧悔。自餘並制在僧,或眾多或一人也。」

後師。依《律》,餘並對僧,「綿、寶」對別。以三十中,獨蠶綿、二寶,不出悔法故。

【疏】今解:「三十之戒,緣財故犯,故抽前者,捨悔難故。豈可財難對僧,除罪則別?隨有所犯,捨財如《律》。捨罪必僧,縱是一人,界非別眾,一人僧也。如《律本》中,三戒不列者,但由財是別捨,乘不明悔,非謂別除。《四分》無文。《十誦》、諸部云,此罪必僧中悔故。至文更出,餘如《鈔》、《疏》。」

今解中。初敘悔法。「故抽前者」,別「九十」故。「豈可」等者,財罪兩難,不可偏故。「隨」下,出今判。初正示。「縱一人」者,悔通三位,以無僧處,故開別人,雖對一人,界須盡集,無非僧法。「如律」下,釋妨。綿衣、二寶,《律》不明悔,後師執此以立依文,故須通決。初示《律》意。「財是別捨」者,綿則斬壞,二寶與俗,不對僧故。「乘」,猶因也。「四分」下,引據。《僧祇》云:「金銀錢,一切不得捉,捉得提,應僧中悔。」《多論》云:「一切重寶,捨與同意淨人,罪僧中悔。」、「至」下,指後。「餘」下,示略。

【疏】第六,持犯方軌者。

【疏】三十戒中,九是作持,止便成犯。

【疏】如長衣、月望、長鉢、長藥、急施過後。此五長戒,佛令淨施如法受之。依教奉說名作持,不越佛制名止持。「作」謂䇿修奉行,「止」謂如教非越,此則名體各別。故違不說名止犯,越於期限名作犯,此亦名體各別,翻對自顯。並如上卷「持犯」中說。

第六門,五長中。初別列諸戒。「此」下,總示雙持。由有淨施,故行分兩別。「作謂」下,示名體。初示二持。「止作」是「名別」,「修奉非越」即「體別」。「故」下,明兩犯。「止作名別」,「不說越期」即「體別」。翻持成犯,故云「自顯」。以古師相傳云:二持名體各異,兩犯名異體一。上篇委斥,此復點示。「並」下,指廣。或指初卷「總義」,或指第二僧殘。

【疏】二離、減六,此之三戒,得羯磨故名作持,順教不違名止持。違教反止名作犯,不肯依法名止犯。如此,易顯甚矣。

【疏】畜寶一戒,說付俗主名作持,恐犯無違名止持。

下二科,列戒顯教示行,大同前也。

【疏】餘諸戒。如取尼衣,將衣來施,自量量他,見無法利,止心不受,恐犯戒故名止持。不但無心緣念便名止也。此止無記,非隨戒也。翻止受納,名作犯也。犯必依記,成於業也。

次單持中。初句總示二十一戒。「如」下,別舉示相,又二。初明止持。「自量」等者,謂先觀察,即是智也。然後「不受」,即是行也。「不但」下,反古。彼謂任運不作即是止持,如前已破。「此」下,決破。因臨此語,不覺喟然,嗟往者之不聞,喜來蒙之獲遇。可謂毗尼教旨,皎在目前;萬行修持,坦然有據。寄言學者,熟而思之。「翻」下,明作犯。

【疏】第七,僧尼不同者。

【疏】三十戒中,有十八戒僧尼同犯,至尼律中單列戒本。有十二戒三種不同。

第七門,總示中。初指同戒。「尼律」,即《尼犍度》,與僧同戒,不敘緣起、廣解,但列戒相而已。「有」下,標異戒。然此且就僧戒對明不同。若尼三十,前列十八與僧並同,後列十二與僧全異。畜鉢雖同僧,不開十日,亦為異戒。尋彼戒本,自可見也。

【疏】初、有無不同。如過前用雨衣、蘭若六夜,二戒僧有,尼所以無者。浴衣常用,尼為佛開,既無時限,非制所及。尼是女弱,蘭若不行,故無離犯。

別顯中,初科。初舉戒徵意。「浴」下,釋通所以。初釋雨衣;尼是下,次釋蘭若離衣。

【疏】二、有一戒,犯同緣異。長鉢僧尼同墮,名曰犯同;僧限十日,尼制一夜,名為緣異。

次科,示相,可解。

【疏】何者?僧是多利,故開十日,擬於積散。

釋所以中,初解。「擬積散」者,謂轉施與人。

【疏】又僧不制伴,開日覓淨,尼則反前故也。

次釋,立義中。「覔淨」謂擇淨境以作對首,或可覓人說淨,故云「覓淨」。尼制須伴,故云「反前」。

【疏】「若爾,尼畜長衣,有伴可說,不應同僧?」

答:「鉢不同衣。未成非鉢,無長可犯。若鉢已成,須對說淨。衣營未成,皆有長過。一日簪縫,不得成辨,故開十日。」

釋難中。以尼長衣同開十日,若約有伴,義則不成。答中。鉢取如法熏治都竟,乃有犯長。衣取財體過日成長,所以不同。

【疏】「若爾,長衣未成,有伴對說,與鉢相似,何為不得?」

又解:「衣開十日,據但三衣者為言,以十日內開成,不須淨施故。若說淨者,亦制一日。」

後釋中。初躡破前解。上雖兩分,未通伴義。「又」下,正立。「但三衣人」由不說淨,故開十日。餘則不開。

【疏】「若爾,何以同開十日?」

答:「一開已後,同至十日。如病開粥,不病亦開,類知。」

釋妨中。今畜長者則不應開。答中,如上所通,據本開耳,開已同開。舉例可解。

【疏】三、輕重不同,謂五敷、取尼衣、浣故、擔、擗,尼吉僧提故也。所以不同,至文更敘。

三、輕重中。初列名,總有九戒。「所以」下,指意。「至文敘」者,準下亦多不釋。今詳五敷,尼得施薄,希故俱輕。取尼衣者,下云僧是上尊,與希故輕。浣、擗則下無使上之義,擔毛則女弱多耻為之,故與僧異也。

【疏】八、沙彌任運者。

第八門。「沙彌」有二:一、形同沙彌,縱受五戒,體猶同俗,非此所明;二者,法同沙彌,即受十戒者,前後所論,並據此耳。

【疏】未受具前,先教人作十五戒。

【疏】謂長衣、鉢、月望、急過後。此四戒者,沙彌時受財屬已,受具後數過十日,謂通受前,三性之中任運犯提。藥法不爾,沙彌時作手、口二受竟,進具後即失受法,故無任運也。

初科,四長中。準《義鈔》,此有二義。「受後數過」,即初義也。「謂通受前」,即是次義,《義鈔》云「亦可通前日數,前後滿十」,「謂」合作「或」。又詳,彼存二義,此取後義,釋上「數過十日」,故云「謂通受前」也。然須更簡,犯有二別,一、正受日過,二、受竟限滿,並三性犯。下簡長藥。雖是長數,由有受法,故異上四。「受法失」者,以位別故。

「若爾,沙彌時畜長,進具已後,亦是位別,何故通前數耶?請為通之。」

【疏】更有十一戒。沙彌時,教人作五敷具,持衣與尼浣、擗、過索、尼衣、織衣、奪衣,作方便已,受後任運成犯。

次教人中。文列十一戒。「持衣與尼浣」,即浣故衣。「擗」即擗手毛。「過索」即急切索衣。「尼衣」即取非親尼衣。餘可解。

【疏】自餘諸戒,更須領受也。

次無任運中。有十五戒。若據二離,則無犯義。「餘須領受」者,則顯自作成犯,故無任運。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三上之二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三上之三

【律】初、畜長衣過限戒。

【疏】第一,畜長戒。四意同前。

【疏】初制意者。良由眾生根報不同,強弱不等,致令大聖方便開遮,始終將補,有六種之別。

第一,制意,總敘中,初科。「方便開遮」,「遮」即是制。初是本制,望次名聽,第二是制,制必須開,下四並開,開皆有制。「始終」總下六種。隨機開制,故云「將補」。「將」,猶助也。

【疏】上士面王,報力殊異,胎衣隨長,未假資持。及將入法,誓不服餘。如來順機,任聽但一。便能自靜,緣濟修道。

次科,糞衣中。「面王」者,《賢愚經》云「面有王字」,若準《分別功德論》云:「此人生下,頂有天冠,請梵士為作字,名為『面王』。出家時披一白㲲,至世尊所,欲求為道,佛曰『善來』,即成沙門。直以所披白㲲染為袈裟,不用餘衣,白佛:『弟子正欲終身披此一衣,願佛聽之。』佛即默可。」據此似非「胎衣」。然準《章服儀》云「面王釋子,報服隨身」,即知「胎衣」明矣。若《付法藏傳》,商那和須,亦是「胎衣」,此乃佛滅後事,引證制意,殊不相合。「資」謂外資,「持」即支持。「及」下二句,即上出家白佛也。「如來」下二句,即默可也。「便」下二句,出聽意也。「自靜」,無他求也。「緣濟」,一衣已足也。

【疏】二者,根報次強,堪耐寒苦,隨緣施造,不以為難。大聖量機,通堪行業,故制三衣。並須持奉,如有缺少,即須具之。

二中。初敘機緣。望前為劣,對下猶勝,故云「次強」。「施造」,即進修也。「大」下,次明制法。「即須具」者,不具,缺衣,日別犯罪。

【疏】三者,雖制畜三,首足猶露,力薄心羸,寒苦所逼,神情亂涉,無心存道。是以如來又量機性,故開百一,記識受持。《多論》云:「百一物中,三衣鉢具必應受持,餘外若受則可,不受無過。」

三中。初敘機劣,二、明佛開。下三分文並同。初中,「力薄」故「寒苦所逼」,「心羸」故「神情亂涉」。次明開中,「記識」,謂不加法,記憶而已。「受持」即加法者,以對三衣,不必加故。如《論》可見。

【疏】第四人者,形報微弱,心用非利,待時待處,須暖須好。若得供給,便能進業,若制同上,退道為惡。故開畜長,隨施而受,令彼獲福,此得資道。

第四機中。初二句,色心俱劣。「須暖」對「待時」,謂不耐寒苦;「須好」對「待處」,謂不堪卑陋。「若得供給能進業」者,明開有益也;「若制同上」便「退道」者,示制有損也。「故」下,明開,即成二利。

【疏】第五人者,根力最弱,要假重物,方能濟苦,寧身進道,可有階漸。故開被褥、車轝重物依教而畜,以事重故,不令淨施。

第五機中。「苦」謂有身。「寧」即安也。「故」下,顯制,可解。

【疏】第六人者,須得眾寶莊嚴房宇,方得安心。如《分別功德論》,天須菩提聞說麤衣,不肯入道,索諸寶舍。佛令借王一切供具,比丘受用,一宿得道。佛言:「當知悟道在心,不拘形服,自今已去,須者開之。」

六中,初科。初敘機宜。「如」下,引示佛制。彼云,佛弟子中有兩須菩提,一王者種,一長者種(即空生也)。今此王種,故加「天」簡之。以五百世中常生化應聲天,下生王家。佛還本國時,真淨王(即淨飯也)勸五百釋種出家,此比丘在數。出家時,佛勅諸比丘:「夫為道者,皆當約身守節,麤衣惡食,草耨為床,便利為藥。」此比丘聞已,心自思惟:「吾生豪貴,衣食自然,宮殿服飾極妙莊嚴,猶不盡意,況當著五納衣耶?且當還家,適我本意。」即往佛所辭退,阿難語曰(受佛教故):「若且止一宿。」乃往王所,借種種坐具幡蓋、花香燈油,事事嚴飾,令此比丘於中止宿。至於後夜,得羅漢果。阿難白佛,佛答如《疏》。

【疏】上雖通開,不為養報。

【疏】如來出世,為除我本。如《持世佛藏經》云:「若不為除我故,在我法中,不得受用一杯之水,一納之衣。」為解脫煩惱者,如《涅槃》云:「雖復十萬,不以為多。」行者自量,據位何在?如《母論》云:「若無戒行而受衣食,不向地獄者,衣即離身,食便破腹。」斯言甚矣,何得自欺?如《多論》云:「有三意故,便制此戒:一、因畜長故,貪於俗利,壞道功德財故;二、失於俗人信敬之心,比丘貯積,與俗無別;三、違佛四依,非節儉行故。」

次科,又二。初示開意。「如」下,引證,又二。初引《佛藏》明非開意。彼又云:「如析一髮為千億分,破戒比丘尚不能消一分供養,何況四事?」、「為解脫」下,次引《涅槃》顯正開意。彼經云:「聽諸比丘畜衣食臥具,其價各直十萬兩金,亦聽畜之。」前舉「一髮」,以少況多,此明「十萬」,以多況少。既為解脫,豈畜十萬耶?或抑或揚,無非誘進。「行者」下,引誡。「自量」者,恐聞開許,不體佛意,妄自矝持,末世多然,皆由不揣故也。《母論》,「不向地獄」者,幸免來果也,「衣離腹破」者,須遭現苦也。次三意中:一、既貪俗利,必壞道財;二、既失俗信,必生譏毀;三、既違四依,必務奢縱。制成三利,以翻三過。

【疏】二、釋名者。貯用屬己名「畜」。限分之餘名「長」。越於期限,故曰「畜長過限戒」。

二、釋名。「限分餘」者,或對三衣,或望百一外也。「越期限」者,出十日也。

【疏】所以在初者,解有三義。

二、列次中。標云「三」者,初師旁、竪通染為二,後師「喜犯」,共為三也。

【疏】初云長衣一罪,能傍通諸戒,皆染長過。唯九戒不汙,謂二離、二毛、二寶、二鉢及殘藥也。

旁通染中,古解,初科。「旁」,猶橫也。準《義鈔》,取尼衣等過日犯長,名「旁通」;先犯長衣,後取尼等,為長所染,名「旁染」。「九戒不汙」,上四法持,下五體異。

【疏】問:「何以知然?」

答:「《律》云『尼薩耆衣不捨,更貿餘衣,一提一吉』,此豈非也?謂財雖有捨,畜心染犯。」

次科。問者,發下證文。答中,彼謂犯捨衣[卯/貝]易新衣,後衣即染犯。「一提」是長罪,「一吉」即著用罪。

【疏】若存此釋,尼衣、販賣,入手須說,不說過限,又犯長罪。今解不然,販財體穢,不合說淨作三衣故。《律》云「犯捨墮衣,不合淨受」,據此非淨何由有染?又財無兩捨,罪不重結。淨法簡境,何得妄施?

今解中。初科為二。初指古非。「尼衣」、「販賣」,且舉二戒,餘戒例然。《義鈔》云:「販賣入手,要說淨,作三衣。」又云:「既為長染,明知理合說淨,作三衣開。」又難云:「若爾,何故《衣法》云『尼薩耆衣,不應說淨作三衣?』」答:「得小罪故云『不應』,非謂不成等。」準知古師許有說淨受持之義。「今」下,次立理破,又三。初約淨法破,財體既穢,何由入淨?文證可知。言「淨受」者,「淨」即說淨,「受」即作三衣。「又」下,二、約捨財破,無兩捨故。三、據結罪破,無重結故。「淨」下,重舉初義,以責非理。

【疏】「若爾,何故文云『不捨更[卯/貝],得提、吉』者?」

次難中,即前所執,須為釋通。

【疏】如昔解云:「自於五眾邊貿,及遣人二眾邊[卯/貝],不犯販博,故有染犯。若自俗交,則犯販博,體染非淨及著二罪。」

昔解中。初明體淨染犯,止有二罪。「若」下,次明體穢染犯。此有三罪:「販博」一提,「體染」一提,及「著」一吉。但由販博,自是別犯,所以文中止明「染、著二罪」,合上《律》文。

【疏】今解不然。豈有財去,後來新物而得有染?引《多論》中,無如此義。縱在俗交,亦無有染。

今解中,初科。初釋淨者無染。「《多論》無此義」者,彼云「若先應量捨墮物,更[卯/貝]得衣財,即作二衣(謂應量、不應量)。此衣不懺,懺先提罪」,則知後衣無染明矣。餘廣如《鈔》。「縱」下,次釋穢亦非染。由自有過,故無所染。

【疏】「若爾,上文何得有通者?」

次科,立難中。《律》文既結二罪,則通染犯,如何釋之?

【疏】答:「昔解非也。今言『不捨更[卯/貝]』者,以體不淨,須捨須悔,如何不捨違制?故一墮之罪,財去罪也;一吉之罪,違佛教也。」

答中,初科。初句指破前解。「今」下,次伸正釋。初敘違制。以犯捨衣,制須懺淨,可將餘用,縱直施人,亦制與罪。「故」下,示罪相。「一墮」即前衣本犯未悔之罪,「一吉」即違制。則顯新衣都無過矣。

【疏】如此解時,全無「傍」義?今解得有。如先犯長,後博新衣,止犯減價之罪,不為長染。及捨還衣,為長所染,故義通也。

次科。初指上文,既翻古解,旁染不成。「今」下,示今別立。文中且明販博,除前九戒,自餘皆有染犯之義。舉一例諸,自可解也。

【疏】故知先長,後失三衣,攬長加持,得作三衣。何以得爾?對三名長,三失無長,即斷續貪,何得不作?販博不爾,本不對三,此是別犯,故非持說。

三中,初科。以前古師謂「販賣入手,得說淨作三衣」,為今所破。今明有犯得作三衣,唯據犯長,販賣不得。初立義。「何」下,出得作所以。「販博」下,反古。對前可知。

【疏】問:「卿何以知,又何以證?」

答:「夫欲談吐,必以文義相包,乃名憑據。不爾,則同《多論》『斧在口中』。立義得作,如上可知。若須文者,如《伽論》云『頗有十日衣,即此經宿,有犯提邪?答:有,即取犯長加法而離宿』者,豈非證也?販博不爾,無文義故。」

次科,初問。兩句,上句問何義,下句問何文。「卿」者,假設來難相召之辭,在古言通,於今專制。答中,初通敘談論。「斧在口中」,文在《智論》,廣如《鈔記》具引,謂發言有過,喻其自傷。「立」下,別釋二:初二句,答何以知;「若須」下,答何以證。「販」下,點古。生後難辭。

【疏】「若爾非持,何為過量衣房成持處分者?」

答:「販財舉體有過。上過量外是犯,量內無犯故得。」

初難。三衣過量成受,造房過量成處分。答文,可解。

【疏】「若爾,我亦多條大衣,條葉雙增,通體俱過,何有成受?」

答:「雖通有犯,是佛制須,故成受而不用。販財不爾,本制全約故也。」

次難。三品九種大衣,條數長短,並須應法。《律》云「若互增減成受持,著用得罪」,故引為難。答中。「佛制須」者,不得缺故。「而不用」者,不合法故。「販財」,相反可知。

【疏】「若爾,白色三衣,正制法服,何故非持?」

答:「色別道標,譏多故也。」

後難中。下九十中白色三衣,亦是制須,亦應成法。答中。「別」,簡也。「標」,謂外表。

【疏】上明長財雖通諸戒,體有長過,還能傍染。如取尼衣及以買財,入手犯捨,無由犯長。後捨懺已,則是長過。不同昔人入手犯長,一取尼衣,一是長染。今所不然,如上廣敘。

結示中。初重示正解。犯財無染,懺淨有染,竝如上立。「不同」下,重明異古,彼約犯財明傍染故。

【疏】既有傍通傍染,必有竪通竪染。

【疏】何名竪通?如初得淨財,不說犯長,捨懺已後,是名「竪通」。

次竪通中。謂捨懺已又復畜過。文中寫脫,準《義鈔》云「捨懺已後,復過十日,後犯長罪」是也。

【疏】竪染者。如初一日得衣,二日又得,乃至十一日。初日犯捨,二日在限,為初衣犯相從俱染。故名「竪染」也。

竪染中。初日得衣為能染,二日至十日得者為所染,並隨能染判犯。廣如《鈔》中。

【疏】此古師義,相扶立之。

結示中,「扶」猶助也。

【疏】有人言:「何須如此?人之喜犯,故在初明。」非不如斯。前義亦有。但為舊立通相,少乖《律》文。今改正之,頗同而別。

次喜犯中,二。初引他解。喜犯前標,諸篇皆爾。「非不」下,示今斷。初句取後義,次句存前解。「但」下,點失。「今」下,顯正。「傍通」則名同義別,「竪通」則名義俱同,故云「頗同而別」也。

【疏】三、具緣者,有六:

初、是長衣,對受持故。《十誦》云:「七種衣不作淨施:三衣、坐具、雨衣、覆瘡衣,及百一供身具。」如《善見》云:「百一供身,手巾得二條,餘並受持,以對長故。」《多論》:「三衣過限,無犯長過;加說淨法,失本受持故。」餘廣如《鈔》。

二、雖是長,若有迷忘,或未知屬己,亦無長罪,所以須知屬己已定。

三、是應量財。

四、不說淨。

五、無因緣,謂迦提一月、五月,及起奪等四想,留難等緣。

六、過限犯。

具緣中。初緣。《十誦》「七種」,由不入淨,故無長過。《善見》「手巾二」者,一新一故;「餘並受持」者,彼云「三衣、雨衣、尼師壇等,皆須受持,不合說淨」。《多論》「三衣過限」,謂不加受法過十日,一、本受持,二、非長義。「加說」等者,如先有受持衣,今又別加餘衣,前衣說淨,縱不作法捨,受法自失,但違教耳。指「如《鈔》」者,即《二衣》中,彼云「若本說淨,今作三衣,即失本淨」等。二、「迷忘」者,或不憶物體,或不記加說。三、「應量」者,滿尺六也。已下但吉,昔謂不犯,如後所斥。五中,「奪等四想」,或實奪失而物尚存,或非奪失但起虗想。「留難」者,《律》云「付衣者遠行,或水陸道斷,不淨施,不與人,皆不犯」。

【註】佛在舍衛國,聽持三衣,不得有長。六群比丘,畜多長衣,或旦起衣,或中時衣,或晡時衣。彼常經營、莊嚴衣服,積而藏舉。比丘舉過,佛便訶已,因開重制。

【疏】就戒緣中。「六群比丘」者,以本六人同共朋遊,即以為號。如「竹林七賢」之類也。《多論》云:「二人善解算數、陰陽,說法論議,而性多欲,難途、䟦難陀是也。二人深通射道,善解毗曇,而性多癡,迦留陀夷、闡陀是也。二人善於音樂,種種戲笑,說法論議,而性多瞋,馬師、滿宿是也。五是王種,迦留陀夷婆羅門種,俱是豪族。共相影響,宣通佛教。」

戒緣中,初科。初總示。「六人朋遊」,由多作過,畏僧舉罰,故常相追逐。「如」下,舉類。「竹林七賢」者,史記云:「皆晉人也,阮籍、嵆康、劉靈、阮咸、向秀、山濤、王戎。」、「多論」下,別釋。二人共一俗藝共一煩惱,皆彼本習;說法論議,六人竝能。上乃示其性情藝業,「五」下,明其族姓。「共」下,示其權化。有說即六方佛耳。

【疏】所以隨時異色衣者,由是貴姓,多人識之,兼復多欲,愛樂服飾,雖復出家,以本習故。

次科。注明「畜三時衣」,故示「所以」。

【律】若比丘,衣已竟(三衣是也)。

【疏】戒本四句。

【疏】一、犯人,可知。

【疏】二、「衣竟」者,三衣具足竟,已外是長也。注中通相,未足以分。

戒本,第二句,正釋中。初釋文,二、點注。文中但云「三衣」,故云「通相」。而不辨三戒別,故下問分之。

【疏】問:「次第三戒,俱明『衣竟』,如何以分?」

答:「初言『衣竟』,三衣體足竟也;二云『衣竟』,三衣加持竟,方有離過也;三云『竟』者,三衣同體足竟。如此可以分也。」

三竟自異,如文可了。

【律】迦絺那衣已出。

【疏】三、「迦絺那出」者,開緣謝也。此是梵語,如《明了論》名為「堅實」,由受此衣,令諸比丘雖行五過而無其犯;又得多利,衣無速壞也。世云「功德衣」者,從所獲為名。受此衣已,竟冬四月開於五戒,若不受衣,但是一月。略於本言,云「迦提月」。廣如《鈔》也。

三中,初翻名。「令比丘無犯」者,此望戒為名也。「又衣無速壞」,此從衣得名也。上出正翻,次引世傳。「從所獲」者,由受此衣,獲得五利故。「受」下,示開限。「冬四月」者,從八月十六至十二月十五也。連前迦提,通五月也。「略本言」者,以前梵名,是具是正,則知「迦提」訛略語耳。指「如《鈔》」者,見《自恣篇》,更有多名,自可尋也。

【疏】就此文中,三種料簡:初、定緣前却;二、決餘有無;三、開緣入戒不入戒相。

料簡,標中。「前却」,「却」即是「後」。

【疏】初中。問曰:「迦衣與長,何者為先?若迦先開,不應云『為長等五事受功德衣』;若長先制,不應此戒『迦衣已出』。進退大難,如何通者?」

初科,敘問中。若因長開迦,則迦不應先;若迦出犯長,則長不應先。「五事」即五利也:一、畜長,二、離衣,三、背請,四、別眾,五、食前後至他家。

【疏】答:「義須博要,不足生疑。長戒實先,如《律》可證。但長衣戒限日促近,致文缺略,非無斯惑。」

答中。初二句,令通諸部。「長」下,正定先後,「如《律》證」者,六群初犯,制云「若比丘畜長衣,尼薩耆」等,未列迦絺,故知長在初矣。又如後注引阿難緣,次開十日,而迦絺緣開,《律》文不顯。「但」下,示缺所以。「促近」即十日,謂結集家但欲示其促限,故致略耳。

【疏】如《五分》云:「因六群犯,制畜一宿,過則犯罪。後因那律得衣恐犯,一日不成,又因夏末持衣疲頓,乃開五事。更開第二『若衣已竟,捨迦絺那,畜過一宿者犯』。又因阿難非時得衣,復開十日,制第三戒。」今此戒中,三中少一,是以迷也。

次科。《五分》三緣。第一,「因六群犯制畜一宿」,同上《四分》。「後」下,第二緣,復有二緣。初「因那律」者,彼云:「諸比丘若須一一衣,眾僧羯磨所應分物與之。時阿那律衣弊,諸比丘語曰:『何不從僧取,使一日成?』那律言:『我不敢取,恐一日不成,犯捨(以未開十日故)。』其次又因波利邑諸比丘,於鞞陀邑安居訖,十六日便進佛所,道經泥水,三衣麤重,極大疲極,到禮佛足,具陳向事。諸比丘以上二緣白佛,佛言:『從今聽受迦絺那衣,聽畜長衣五事。』」、「又因」下,第三緣。「開十日」,亦同《四分》。「制第三戒」者,謂此一戒,凡三番制耳。「今」下,點缺。「今此戒」即《四分》,缺中間緣,故惑先後。

【疏】二、決餘戒者。

「何故三戒獨列迦開,餘則不列?」

答:「有兩義故:此三皆是屬己,開益無罪;二、不惱施主。自他無惱,餘則反前。」

二中,初科。問中,謂餘衣戒何意不開。答中二義,則顯餘戒或非屬己,或復惱他,故所不開。

【疏】「若爾,自作五敷,過旬,用雨,豈非屬己?非惱施主,何不同開?」

答:「彼由作用,自損妨道,故訶制之。此雖長、離,譏訶是少,開則有益。」

次釋難中。「過旬」即擔羊毛。「旬」或是前字,連下雨衣。答中,言「作用」者,反前三故,由是作用,故有「損妨」。「故訶制」者,謂俗譏也。「此」下,遮妨。以畜長、離衣,亦招譏呵,故以多少通之。

【疏】三、開緣入不者。

問:「此三戒得時利,著『迦衣竟』,餘三食戒亦得利開,何為不著『迦衣已出』?」

答:「此三專得迦衣利故,不假餘緣,故戒本前著。餘食反前,更有餘開,故在戒末,所以文言『作衣時』是也。但為親疎不同,故有前後。」

三、問中。三戒並衣,長、望合一即是二事,并下三食則為五事。若望同開,理須齊著。答中。初明此三前著。「專得利」者,無別開故。次明餘三後著。「有餘開」者,「背請」、「不白」,更開病及施衣,「別眾」更開六緣。三戒竝「除作衣時」,即迦提也。「親」故前安,「疎」故後著。

【註】謂出功德衣外持也。

【疏】下注解引《律》,出於限分之外方犯。據此得衣在七月十六日已後,無衣至八月十五日、有衣至十二月十五日,即須說淨。不作明相出,俱犯捨也。若非急施衣者,七月十五日受,不得後開,數滿十日便犯。餘如「急施衣戒」解之。

釋注中,初點文。「據」下,明說淨,又二。初明持衣。準此但開時內得者,時前急施,則更開十日。「若」下,次簡非時。「非急施」者,不為賞夏勞故。「數滿十日」者,時內犯也。

【疏】又《十誦》中,一月五月,四句簡之:一、作衣月竟(謂至八月十六),非迦絺月竟(謂未至十二月十五日也);二、迦絺月竟,非作衣月竟(如受功德衣十日五日便捨,未至八月十五日也);三、俱竟者(至八月十五日捨衣也);四、俱不竟者(即作衣月內具兼二緣也)。

次《十誦》中。初句「作衣月」,即無衣一月。中間二句,但望捨迦絺衣,故云「竟」,非月滿也。後句開「作衣月」復受迦衣,故云「具二緣」也。

問:「第二句中先『受迦絺十日五日便捨』,餘日得本五利否?」

答:「文云『非作衣月竟』,故知得也。」

【律】畜長衣。

【疏】四、「畜長衣」者,正是戒家所防過境也。

【註】衣有十種。長衣者,長如來八指,若廣四指是。

【疏】注中「衣有十種」,《律》雖引出,多是西域之衣,此無所顯,故不列之。今通出體,但是布、帛、綿、毛,量可限約者,則為衣相。自餘未成,尺寸不定。如毛束、綿屯,本非衣故,何得應量而有說也?

第四,明畜長,注中,初科又二。初點注文。十種衣體,略知其名:一、憍施耶,二、劫貝,三、欽婆羅,四、蒭摩,五、讖摩,六、扇那,七、麻,八、翅夷羅,九、鳩夷,十、讖羅半尼。初是蚕口絲綿,二即木綿,七即是布,餘多是獸毛,名相不可識也。「今」下,出體量。「綿屯」,徒渾反,聚也。

【疏】如文中「長如來八指廣四指」者,不可隨國尺寸以定佛指長短也。如《多論》云「佛指面廣二寸」者,亦同前姬周尺寸以定也。然聞尺二寸為尺,不審何尺。尺是姬周之尺,從忽絲已上率之。則唐國無用也。余遊韓魏,見俗用尺極長,問其所由。云:「一尺二寸為尺,我今用之。」習俗生常,至今未改。斯則迷於周唐,道聽途說也。

次衣量中,初科。初定尺量。「然」下,斥濫用,「從忽絲已上」者,明周尺有準也。《孫子算經》云:「數之始起於忽(蚕口初絲),十忽為絲,十絲為毫,十毫為𨤲,十𨤲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四丈為疋,五丈為端。」皆應姬周度數也。「率」亦音律。「唐國無用」,言其無準,不足用也。「韓、魏」,皆古國名。「問其所由」,但云「我今用」者,明其無知也。「道聽途說」,出《論語》,彼明為學不能蘊籍,此借喻隨俗無所曉耳。

【疏】然諸部制量不定。《十誦》則佛四肘為限,不云廣量。《僧祇》則長一肘廣一肘。《五分》不出尺量。唯《四分》、《母論》,出其長廣,則長周尺一尺六寸,廣八寸。比今唐尺,長一尺三寸二分,廣六寸六分強也。

次科。初引諸部,「唯」下,示本宗。「出長廣」者,即八指四指。「比」下,校唐尺。彼以一寸二分為寸,數有不等,恐人妄用,故兩出之。

【疏】若限內者,文不出相。如《多論》云:「不應量財,得須說之。不說過限,吉羅。」既言「不應」,若大若小,知何不該?有人不識,恐犯長過,取一疋絹,裂為三片,長雖應量,闊不入犯。亦是懼罪,終陷刑網。有人對說,無則心念。大有教開,無宜魯塞也。

三中,初引文示犯。「知何不該」,言該通大小也。「有人」下,指非。與之則是「懼罪」。奪之則「陷刑網」,謂犯吉也。「有」下,勸依教。

【律】不淨施,得畜。

【疏】文云「不淨施」者,違佛開教也。

第二句,點文,可解。

【疏】《多論》問曰:「此施為實為假?」

答:「九十六外道無淨施法。佛大慈悲,方便力故,教令淨施,是假名也。令畜長財,不名犯戒。」

問:「何故不開直令畜長,而強與結戒,設此方便?」

答:「佛法以少欲為本,結戒不令畜長。而眾生根性不同,或樂多積而後行道得證聖者。是故先制,後方開之。如昔一時開受寶舍,故無咎也。」

餘有施法差殊失不等相,廣如《鈔》中。

次科。《多論》兩重問答,並欲顯示開制之意。初問答中,但定假實,而未見須開所以,故復問之。答中,初示制,「而」下,明開。「受寶舍」者,即天須菩提。「餘」下,指略,即《二衣篇》「六門分別」。

【律】若過十日。

【疏】文言「若過十日」者,限有在也。

第三句,文中。「限有在」者,「在」猶定也。

【註】初制畜長。因阿難得一貴糞掃衣,欲奉迦葉,恐犯故,以迦葉十日當還,因聽畜長齊十日。

【疏】注解所由,因「迦葉」故。《多》云:「迦葉為營五大精舍,時治竹林,身不在故。問:『羅漢已辦,福業何為?』答:『有五義:一、為報佛恩;二、為長養法;三、為滅少脩自高者;四、為折伏弟子憍心;五、起來世福業故。』」

注中,初科。引《論》。「迦葉」,同名者多,此即大迦葉也。「五大精舍」,「竹林」即其一焉,往營精舍,不在佛所。次問答中,五義:一、「報佛恩」者,並是如來棲止處故;二、「長養法」者,「法」上脫「佛」字;三、「少修」,謂不樂福業者;四、師猶營福,資不憍恣;五、「起來世」者,為導未來,令修福故。

【疏】何以開於「十日」?以佛知法相,不緩不急,止開十日。使籌量布施,縫治作衣及說淨。故《毗尼母》云:「若放逸不說淨者,以惡心故,不滿十日,皆犯捨墮。」

次科。初敘開限得所。「緩」則心有縱慢,「急」則事容廢缺。「故」下,引證慢教無開。

【律】尼薩耆波逸提。

【疏】「尼薩耆」者,制須捨也。「波逸提」者,所犯墮也。

【註】不犯有八:若不得衣,若淨施,若遣與人,若失衣,若故壞,若作非衣,若親友意,若忘去。反上並是尼薩耆。若捨墮衣不捨,更貿餘衣,一尼薩耆波逸提,一突吉羅。此捨墮衣應捨與僧,乃至一人,不得別眾捨——不捨,突吉羅。比丘尼同犯。下三眾,乃至下戒,並犯吉羅。不犯者,十日內,若轉淨施,若遣與人。若賊奪想;若失想;若燒想;漂想;若奪衣、失衣,取著;若他與作被;若付衣者遠行,水陸道斷——如是不淨施,不與人,皆不犯。

【疏】就辨相中。初列八門,明持犯相。「若捨墮衣」,明除疑執。「此捨墮」下,正治罪也。

【疏】初中,得衣、不得衣以分相者。如何得衣?謂手領受,或心屬己也。

第四,辨注,初明持犯有四,初科,正釋中。但出「得相」,即「身」、「心」二受,異此則不得相也。

【疏】故《伽論》云:「若入手、膝上、肩上,作想我物,從是數十日也。」

引示中,《伽論》四相,上三是身,下一即心。

【疏】《四分》開文,邊方入手,故數限滿。若見比丘,未須捉也。

《四分》。「邊方」開五事,長衣「入手」方犯,謂少僧處,但未手捉,容待人故。(餘四即五人受戒、數數洗浴、著重革屣、敷皮臥具,是為五事。)「若見比丘」者,以開未捉本為待人,今既有人,即須說淨,不說即犯,故云「未須手捉」。

【疏】《了論》云:「有物眼至得、非身至得者,如人施衣、蘇至比丘前,目見不觸,作己意,不說淨,隨日算而取罪。二、有身至非眼,如暗中施者。三、二俱至得,可解。四、有非二至得入算者,如暗中施者。有即二至得不入算數:若不許受,雖見觸而擬施三寶者。」

《了論》,四句。初及第四竝心受,二即身受,三即兩兼。初句中,「蘇」字合作「酥」,即長藥也。「隨日算」者,「算」猶數也。第四云「暗中施」,暗中非眼見,又不手觸,但作意受也。「即二至不入筭」者,此即第四句相翻顯異也。「不許受」者,如暫寄等,或施三寶,竝非屬己故。

【疏】言「作非衣」者,昔云「如幡蓋等」。此是佛物,有何長過?有云「革屣鉢囊等」,此亦非也。如《律》文中「非衣者,不許餘用」。相傳云「帽袜之類」。又云「聽與尼非衣」,豈唯㡌袜邪?

二、非衣中。初出古解。「如」下,引文示。《律》云「時有將非衣作鉢囊、革屣囊,佛言『不應作』」,此即「不許餘用」也。文既不許將作囊器,應是首飾,故以「帽𧙕」釋之。「𧙕」音末。「又」下,《律》中「諸比丘畏慎,不敢與尼非衣,鉢囊等。佛言『聽與』」。據此文通,不專帽𧙕,則顯上解亦非所取。然文但斥非,而不顯正。《鈔》云:「今但通而述之,何妨彼此俱攝。」古記解云:「但非所著用,皆名非衣,則通彼此兩眾矣。」

【疏】言「親友意」者,謂非己物,故不犯也。

三、親友意,謂作與彼想也。

【疏】言「忘去」者,謂忘財體及忘不加法,俱開十日。唯當律開忘。《僧祇》、《善見》都所不開。

四、忘去。初明二忘。「唯」下,簡部別。《十誦》同開,如後所列。

【疏】「若捨墮衣」下,明疑決上。昔解云云,如上已判。今先張疑,然後決之。有人疑謂本犯由衣,捨與他人貿易,何罪之有?故非衣法。乃至施人亦須捨之,罪由心生,不在衣也。故須捨已,然後遣貿。新得之衣,體如不犯。如《多論》云:「先應量捨墮物,更[卯/貝]衣財,即作應量不應量衣。此衣不捨,懺先提罪。」上明捨財而有染犯,畜心不斷,捨不成故。此則不爾,反上可知。

次除疑中。初牒釋,「昔」下,指古解。「今」下,出正解。初二句標。「有」下,釋。初敘疑;「故」下,次決破。「非衣法」者,佛制犯衣捨懺後用,今不捨輙貿,故云「非」也。「罪由心生」者,出制捨意。上明前衣不合。「新」下,次明後衣無犯。初正判。次引《多論》,文證甚明。「上」下,揀濫。恐謂前引《論》云衣捨罪悔,畜心不斷,有相染犯,此何不爾,故特分之。前明捨財物在,此說貿易物去,不可混同,故云「反上」。

【疏】「一尼薩耆一突吉羅」,如上已判。昔人以為著不捨衣,如《見論》云:「得吉羅罪。若無比丘,得著無罪。若見比丘不捨悔故,亦一一吉。」三衣戒明不開餘者,如《僧祗》云:「受用不淨衣,隨一一越。」

釋二罪中,初科。初指前判。「昔」下,次示昔解。《見論》無人對懺,故開暫著。有人須懺,不懺故犯。「三衣戒不開餘」者,謂犯捨物不得作三衣,著用有罪。故《僧祇》「隨一一」者,謂著著犯也。因循昔解,乃引諸文。然文中吉羅,自犯輙貿違教之罪。新衣無過,豈有著用犯耶?

【疏】問:「何故衣中畜重著輕,食中畜輕食重?」

問中。衣食二制相反,故問通之。如食內宿、殘宿,經宿但吉,食用方提。

【疏】答:「衣有淨法,不施長貪,故隨畜犯;隨著非制,故但是輕。食中非制,無違畜輕;制不許服,故違得重。」

釋中,初解。衣有淨法,制不妄畜,與食制不服同也。「不施」謂不淨施。「隨著非制」者,由是犯衣不應故吉,而非正制,則與畜食同也。

【疏】又解:「衣有別屬,畜則在己,是以罪重,著用罪輕。食是味通體在,不局故輕。若食交盡,無有所結,故隨咽結。」

次解中。衣則畜重用輕,食則畜輕食重。酌情以論,理自可見。

【疏】「此捨墮衣」下,正明治罪捨懺相。其儀法用,具在《羯磨疏》及《鈔》中,此但依文句解耳。不須復列,非宗本故不明也。

正治罪中。初牒釋。「其」下,指廣。《鈔》與《羯磨》,並有《懺篇》,在彼合明。今釋《戒本》,識相持奉,捨懺儀式,不當廣述,故云「非宗」。

【疏】「不犯」中,「十日內」者,反前過限。「淨施」、「遣人」,亦反「不淨施」故,所以有犯。

不犯中,初科。謂限內作淨與人故無犯。

【疏】言「奪想」者,財在想去,無畜心故,不犯長罪。如《十誦》中「後見本財,更得十日」。餘失例爾。

次科。此攝兩種,一、是實失,二、起虗想。並約物在,無心故開。《十誦》止明奪想。餘三並同,故云「例爾」。

【疏】言「取著」者,由前受持三衣,謂賊奪失,既無三衣,有長衣在,即而奉持,故云「取著」。

三中,「取著」謂取長物作受持用,此即未捨懺者。

【疏】若「作與作被」者,以財是重物,不合加淨,雖過日限,不入長犯。

四、是重物,本不開畜,故不入淨。

【疏】若「付衣者遠行」,以其緣差,故不得會,非心慢故,不名犯也。

五、「付衣遠行」,謂所寄人遠出外故。此中更攝「水、陸」等緣,對注可見。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三上之三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三下之一

【律】二、離衣宿戒。

【疏】第二,離衣宿戒。

【疏】所以不許離衣宿者。夫三衣蓋是三世諸佛應法之衣,資身長道,最為要用。理宜隨身,如鳥二翼,許無暫離,常願持奉。今置衣在此,身在異處,寒暑卒起,急須難得。又闕守護,容有失奪,廢資身用,事惱不輕。具斯諸過,故所以制。

第二,制意中。前敘法衣之功。「諸佛衣」者,示可尊也。「資身長道」,示不可捨也。「如鳥二翼」,對鉢為言,一、喻要用,二、喻常隨。「今」下,明離失之過。「急須難得」,是一過;「奪失廢用」,是二過。

【疏】釋名者。人衣異處名「離」。經夜曰「宿」。久慢促惱,限期一日,故曰「離衣宿」戒。

釋名中,「久慢促惱」,言其開限一宿,不失機故。

【疏】論犯六緣成:

若離餘衣,但得小罪,是以第一「體是三衣」;

若元不持,亦無離犯,是以第二「作法持竟」;

人衣同界,本自無愆,故以第三明「身非衣所」;

若當順教,亦不結愆,故以第四明「不捨會」;

若是時中,及餘緣開,亦不名犯,故第五「無因緣」;

必未經宿,聖未制罪,故次第六「明相出犯」。

此之生起言說之由,如上已論,下更不道。

列緣中,六段次第生起。初云「餘衣得小罪」,即坐具、百一等。四、「不捨會」:一、不遙捨,二、不歸會。第五,「時中」,即一月、五月,「餘緣」謂羯磨諸難等開也。「此」下,結示。令通餘戒,倣之述之。

【註】佛在舍衛國。六群持衣囑親友,往人間行。彼為出衣曬之。比丘問言:「佛聽畜三衣,不得有長。此是誰衣?」具答,被訶,白佛竟,因制此戒。

【疏】就戒緣中,文相可解。

【律】若比丘,衣已竟,迦絺那衣已出(並是上解),三衣中(僧伽棃、鬱多羅僧、安陀會。衣者,有十種也)。

【疏】戒本八句。

【疏】一、是犯人。二、受持竟。三、開緣謝。

【疏】四、所犯戒境。注解但列三名。「衣有十種」,謂衣財也。《羯磨疏》、《鈔》廣明衣法,具有十例及受持相。不可重出,可同彼也。

戒本,第四句中。「十種衣」名,已如前戒。下指《疏》、《鈔》,彼並列十門:初、制意;二、財體;三、色;四、量;五、單重;六、條相多少;七、長短;八、作衣法;九、補治;十、敬護。「不」下,示略,可知。

【律】離一一衣異處宿。

【疏】五、「離一一衣異處宿」者,人衣異隔也。

【註】不失衣者,僧伽藍裏有一界;失衣者,僧伽藍裏有若子界。如是樹、場、車、船、村、舍、堂、庫、倉,界別亦爾。此僧伽藍四種如上。樹者,與人等量,足蔭加坐。場者,治五穀處。車者,若迴轉處;船界亦爾。村者四種。堂者,相多敞露。庫者,積藏諸物。倉者,儲積米穀。阿蘭若者,無界,八樹中間,間別七弓,弓長中肘四肘量也。伽藍界者,此伽藍界,非彼伽藍界,非彼樹界,乃至庫藏、倉界;餘者作句亦如是。僧伽藍界者,在伽藍邊,中人用石若磚擲所及處,是名「衣界」;乃至庫藏界亦爾。比丘置衣在伽藍中,乃至在樹下宿,明相未出,若捨衣,若手捉衣,若至擲石所及處;若不捨衣,若不手捉衣,若不至擲石所及處,明相出,隨所離衣,尼薩耆波逸提也。

【疏】就義分異,乃有四礙,謂情、隔、染、界也。文中但列界礙,餘三不明,乃在開通。就界礙,注解中文相極顯。然遺法所重,唯相及行。相則剃染以分,行則自他無著。然心行等級,事等面焉。未可諸說,故非宗主。染衣持奉,正是今論。持則具二善因,犯則雙標惡果。教相不昧,何得不知?此戒所緣,正在人衣別界。界名雖易,界體是難。故今總敘,令識持犯,三意分之:

第五句,約義中,初科。初通示四礙。「餘三在開通」者,即下不犯中。「就」下,別釋界礙。初略點。「然」下,敘意,為三。初通示行相。「遺法」通目滅後,正指像、末也。「相」、「行」皆事,彰顯可見。住持之要,故云「所重」。「剃染分」者,為世異也。「自他無著」者,亡我我所也。此戒兼二,故特敘焉。「然」下,別敘今戒。初敘行相眾多。言「等級」者,謂其多別,故喻人「面」。然釋離衣,不可他述,故云「未可」等。「染」下,正示今戒。由具雙持雙犯,因果教相,不可不知,故云「持則具二善」等也。「此戒」下,開章。「界名易」者,謂作法、自然,名數易數也。「界體難」者,謂諸界體相,差別難分也。

【疏】初、標列界名;二、明制意;三、就宗分別。初列名者:一、攝僧界,二、攝衣界,三、攝食界。各有自然、作法,則有六也。

次列名中。三種各二者,大約分也。攝僧二者:作法有三,大界、戒揚、小界;自然有四,聚、蘭、道、水。攝衣中二,如下廣辨。攝食二者,四種淨中,白二淨是作法,處分、不周、檀越三種即自然也。

【疏】二、制意者。制攝僧界,攝人以同處,令無別眾罪,必有乖別,不名為僧,僧具六和也;二、制攝衣界,攝衣以屬人,令無離宿罪;三、制攝食界,攝食以障僧,令免宿煑罪。所言「界」者,彼此差別,互不相通,故曰「界」也。如文云「此僧伽藍界,非彼僧伽藍」也。

制意中。初別列三意,「所」下,總示界名。

【疏】三、就宗分別者。僧、食二界,作法分隔,行用羯磨,如彼宗明。

【疏】此中明衣,計須作法,然衣離相,自然界多。故從多論,戒本須引。若論作法攝衣界者,《羯磨疏》中具之。

三、就宗者。謂三種界各有所宗。若三界相望,則衣是今宗。又就衣中,二界相對,則自然為今宗矣。是以先以三科簡之。

【疏】今論自然衣界相狀。下諸義中特論「僧界」者,以衣須隨身,身是僧界所屬,若不並明,則彼此相亂,故須合論大小,敘其得不。如斯識緣種者,可謂如鳥知其雌雄矣。

略為十門:一、列數定體;二、空聚自然攝僧不同;三、空聚自然攝衣不同;四、單聚自然攝人衣不同;五、單空自然攝人衣不同;六、自然攝衣強弱不同;七、僧衣二界寬狹不同;八、多少不同;九、相可不同;十、勢分不同。

三、明自然,敘意中。初二句標示。「下」下,明僧衣二界相參所以。「如鳥知雌雄」者,《詩》云:「具曰予聖,誰知烏之雌雄。」(君臣俱自謂聖,如鳥雌雄相似,誰能別異之乎?)彼刺周幽王昏亂,君臣上下不辨尊卑,今借彼意反而用之。「略」下,列章。科名難曉,如下隨解。

【疏】初列自然界者。若依當律,自然衣界有十一種。他部相成道行、水界、空洲等相,各有小大,消文自顯。

列數中。當律十一種,如注所列。他部有四。洲無四相,故曰「空洲」。「等」取井界,共十五種。

【疏】二、明空處聚落攝僧寬狹者,有四種。

二中,標云「空處」,即蘭若。

【疏】聚落有二:可分別者,如《十誦》盡聚落集之;不可分者,如《僧祇》七弓之量,七樹中間則六十三步。廣如《羯磨疏》中。

聚落中。「可分別」者,處有分齊,人有限量。反此二種,名「不可分別」。由無限齊,故依「樹量」合數。並如《鈔記》。

【疏】二者,蘭若,亦有兩種:無難空地,可用《十誦》面俱廬舍五里集之;有難蘭若,則如《善見》七槃陀量五十八步四尺八寸。所以有難、無難者。僧法同遵,義無乖競,必有見異,多恐破僧,故須局狹。必若情通,自然廣攝。

蘭若中。初列示兩相。《十誦》「俱盧」止是二里,今言「五里」,依《雜寶藏經》也。「七槃陀」,「槃陀」梵語,即彼量名。「所」下,推釋分意。言「有難」者,即三小界。不同意人作難故開,故云「必有見異」等。「情通廣攝」,即無難五里集也。

【疏】所以引僧成衣界義。有衣入此界中,兩不相涉,如水之乳。

結示中。初徵前所列。「有」下,示意。「有衣入此」,謂持衣者入此界中。知「不相涉」,以衣界聚、蘭,與上全別故也。

【疏】三者,空聚自然攝衣不同者。聚落多難,男女染謗,情隔諸障,譏過頻繁,衣須近身。蘭若少礙,反前故遠。

三中。攝衣「聚落」,即是村界。但齊四相,故云「近」也。「多難」即是三礙,如文所敘。「蘭若」七十餘步,故云「反前遠」也。

【疏】上列二門,各有教相,僧、衣不同。今次第四,單就村落合辨人衣寬狹不同。所以同處人寬衣狹者。人為同法,事須通和,少一不成,前須濟益,必約詳御,用寬為善。三衣若離,多諸過咎,更無別辨,義在隨身,故制須狹。

四中。初結前。二、三兩門,並約僧衣二界空聚對論。「今」下,生後。「所以」下,徵釋。初徵。「人寬」,即可不可分二種聚落。「衣狹」,即下「村界」,必有三礙,制隨身故。「人為」下,次釋。初釋人寬。「三」下,釋衣狹。

【疏】五、明蘭若人衣不同。空逈少礙,僧遊者希,事須作法,遠攝方得。處非諠雜,過濫又希。若欲攝衣,同前空難,通其勢分,七十步餘。

五中,初標。言「不同」者,遠近異也。攝人五里,攝衣七十餘步。「空」下,次釋,又二。初釋人界。「過濫稀」者,無乖別也。「若」下,次釋衣界。「同空難」者,即有難蘭若。

【疏】六、明自然攝衣強弱不同。

【疏】就於自然,又分三等。且依《四分》十一自然。八界,望僧住、人住,八界是弱,藍、村是強。八界自相望,如樹、車等,不論強弱。蘭若空界,不守自性,全是其弱。

第六,總論中。初標示。「八界」下,別釋。初八望「藍、村」為一等,「八界」即樹、場、車、船、舍、堂、倉、庫也。八自相望為一等。蘭若自為一等。

【疏】僧村二界,互兩相形,則俗強僧弱。何以知之?俗人入寺,別生村界,比丘入村,無別藍界。

次僧村,強弱中,初科。「俗人入寺」既「別生村」,故知「俗強」。「比丘入村」既「無別藍」,故知「僧弱」。

【疏】若準此說,恐理不然。若彼俗人將家男女入寺別院,有界亡言。若在露地却施障幕,是村以不?若言是村,村則有相,四種之中,何相所攝?若是有村,約何分齊,非時入相?結攝衣界,除斯村不?若不除此,文云「村所及處」,如其不除,應不失衣。若即失衣,成村義立。

次難破者。以上文但云「俗人入寺」,而不明成村相故。初二句通斥。「若彼」下,牒難,又二。初舉別院,縱彼所立。「將家男女」者,以單俗人則非村故。「亡言」,「亡」,無也,謂不在致詰。「若在」下,次約施障,正難非村。初通問。「若言」下,別難,又三:初以四相不成難;「若是」下,次約非時入犯難;「結攝衣」下,三、約結法牒除難。

【疏】若如此徵,但是障礙二通,不名村界。以彼俗家未來之時,人衣往返,二通無壅。由其來故,是為情隔,不許往還,故是失衣。

三中。「二通」謂人、衣二種,本通俗來故礙也。

【疏】今通論之。無問道俗,互入僧、村有四相者,僧、村界起。此即相望,何論強弱?

次無強弱中。俗入僧中,則有村界,比丘入俗,則成僧界,二種竝約「別有院相」為言。兩相各立,故無強弱。

【疏】「若爾,何故《多論》『王來入寺,不得安衣』?」

解云:「須識四礙,方知攝護。

「一者,染礙,明失。如《多論》中『所以除村,為護梵行,為止譏嫌』等五義。比丘與女,性非親好,動即相染,譏過隨生。故使戒中制約非少,『說法』、『取衣』、『同行』、『同坐』,無論屏、露,未約親疎,但使與取,皆制其犯。若衣在此,往會是難,故名染礙。

「二者,隔礙。如《僧祇》中『人在門外,須捉戶鑰』等。

「三、情礙。如《僧祇》中『兄弟分齊』等。如《多論》中『王來入寺,取水處,大小便處,近王左右,盡非衣界。又有幻人、戲樂人入來亦爾』。

「四、就界礙。如《律》十一是。

「今依《四分》,具有此四。」

次釋妨中。「《多論》王來不得安衣」,顯是俗強,則違上義。「解」下,釋通,初總示。

「一」下,別解「染礙」中。初明染相。《多論》「五義」,文略餘三,即村界不定,生疑,除諍。「故使」下,引類。「說法」即與女說法,取尼衣,與尼女同行,及與同坐。「若衣」下,次示礙義。

「隔礙」中。《僧祇》不立「勢分」,故須門外捉鑰及梯,則不失衣,反則成礙。

「情礙」中。「兄弟分齊」,謂同居別食之家。「取水」等處,竝眾同處,恐往於彼遭隔絕故。「兄弟」則恐生嫌忌。「王」則畏其勢力。「幻、樂」等人,則慮誘調。

「界礙」,可解。「今」下,會本宗。界礙出廣解,三礙見不犯。

【疏】就餘樹、車,八界相望。有師解云:「根本是強,寄來者弱,如場上有車,豈有別相?」今言無者,據有垣相為言,如庫、堂中,有車轝等,何有別界?

餘八中,初出古解。「今」下,示今義。若有垣相,可有強弱,無垣各立,則非所論。

【疏】第七、第八,兩門合論。義應相對,四句分別。

七八合論者,七是寬狹,八明多少,各兼四句,所以合之。

【疏】初自然攝僧與自然攝衣,寬狹、一多,各為四句,互顯其相。

初句。標云「寬狹、一多」、「各四句」,而下但列六者,「寬狹」中止出二互,略二俱故。

【疏】初、攝僧寬攝衣狹。如蘭若中,僧作法,必方五里;衣若遠身,止七十步。故曰也。

二、攝僧狹攝衣寬。如不可分別聚落中有一家,方二百步內通攝衣,外兼勢分;若論攝僧,則六十三步。

三、攝僧一攝衣多。如一小村,眾多家住,可村僧集;家別攝衣。

四、攝衣一攝僧多。如不可分聚,方二百步為一家,衣雖通攝;僧則限約。

五、僧衣俱多。即此家中更加三礙等是也。

六、僧衣俱一。如一處伽藍,正可五十步許;衣界隨藍,取其勢分,與僧界等。

列釋中。初二句,易會。今義加二句:言俱寬者,如可分聚,唯一家也;言俱狹,如蘭若有難,與衣界同也。從三已下,即「一多」四句。三中,「可村」語略,即可分別聚落。四中,「僧限約」者,謂僧界各據六十三步故。五、「加三礙」者,來往不通,彼此各攝,則衣界多也。六中,伽藍五十步,藍外更取十三步,則六十三步。衣界依藍外有十三步勢分,故與集僧正等也。

【疏】第二,作法攝僧界對自然攝衣界,分相有六。

【疏】初明寬狹。

一、僧寬衣狹者。如結大界極大,伽藍院小,出院不出界,成夏失衣,以依隨院相故。

二、衣寬僧狹者。如齊伽藍結大界,界外有勢分,出界破夏不失衣,以界隨相故。

三、僧衣二界俱等者。如結大界,可伽藍衣勢分上是也。

四、攝僧二攝衣一。如大界有戒場,兩處集僧,自然衣界,通彼此故。

五、攝僧一攝衣多。結僧界大,中間多村,村別攝衣也。

六、僧衣一界兩俱多者。大界安諸小別住,又有家村是。

第二句中。前是二種自然,此約作法僧界與自然衣界相對為句。此亦合有八句,文中寬狹、一多,各出三句,並第四句不可立故。初句,「以衣隨院」者,釋失衣所以。二中,「以界隨相」者,釋破夏意也。三中,「可」即相等,謂結大界出藍相外一十三步,與衣勢分正等。第四句下,即一多三句,舉事可解。

【疏】三、作法攝衣與自然攝僧相對,據義則不可。

第三句。作法攝衣,依作法攝僧界起,與自然攝僧各不相涉,故云「義不可」也。

【疏】四、僧衣俱作法相對,兩句不同。

【疏】一、攝僧二攝衣一,如大界安戒場,二處攝僧,衣界隨大界,戒場則無是也。

二、僧衣兩界俱一者,如大界上結攝衣界,無場不可別攝僧是也。

第四,列釋。初句僧二衣一,次句即僧衣俱一。

【疏】此乃義盡。有人更立多句:「前句有場大界,戒場中護衣,可非僧衣俱多?後句上多有俗家,可非僧一衣多邪?」

答:「既言二俱『作法相對』,故分一多。今言有者,但是自然耳,非作法也。此則事有義無,不可復論也。」

結斥中。初句指前句數。「有」下,引古。「前句戒場」,後句俗家,竝是自然攝衣,非作法句,故須問破。答文,可解。非無此事,故云「事有」;不可交參,故云「義無」。

【疏】第九,相可不同者。

【疏】問:「自然攝衣,自然攝僧,寬狹內外,何故非可?」

答:「有四義也。一、自然攝衣,根本急制,以寬為緩,以狹為急;自然攝僧,根本急制,以近為緩,以遠為急故。一不相可。二、自然攝衣當體隨相,不假僧界而有。二不相可。三、自然攝衣,隨界而作,小大不定;僧界不爾,隨處一定。三不相可。四、衣有勢分,僧無勢分。四不相可。」

第九門中。問云「僧、衣非可」者,「可」猶等。答中,初義可解。二中,既不相假,故不相等。三中,「衣界不定」者,如樹、場等隨處廣狹;「僧界一定」,如四處六相,各有限量。四、勢分,可解。

【疏】有人不立。僧界、衣界,各隨根本者,遠集會夏,共衣齊等。

引他解中、初句標異,謂不立不相可義。「僧」下,牒難。前云衣界根本寬緩狹急,僧界近緩遠急。今望僧界遠來奔集,外歸會夏,亦即界寬為緩,界狹為急,故云「共衣齊」也。

【疏】若言衣不定、僧界是定,此亦有餘。衣界,蘭若是定,十界大小是不定。若僧界,蘭若及大聚落則定,可分別聚落是不定。此則俱有定不定,不可得言僧定衣不定。若言衣界蘭若至村即不定。若爾,僧界蘭若至村亦不定,豈不相似?

次難第三。初牒斥。「此有餘」者,立義不盡也。「衣界」下,列示。初衣界,十一種中「蘭若是定」,那云不定?次示僧界,六相之中,可分別聚隨處寬狹,那云「一定」?「此」下,雙結。「若」下,遮轉計。恐云「蘭若至聚,為聚所侵,容有不定」,故以僧界並之。

【疏】勢分有無者,衣界定有,僧界定無。今準諸部,《十誦》「隨聚落是僧房」,下文「齊行來處」,此則是有,不可言無。

難第四中。本律僧界雖無勢分,《十誦》則有,那得云無?彼明「隨聚落界」文,出第二十二卷。「齊行來處」,即是「勢分」,此出第四十七,故云「下文」。若然,則僧、衣自然,反是相可,則前義不可立矣。

【疏】若論兩箇作法相可之義。若就枝條,開急就緩,比前四義,故是相可。

作法相可中。「若就枝條」者,僧、衣自然,並是根本,二種作法從本開出,竝是枝條,此一相可。兩界相假,此二相可。二俱不定,此三相可。俱無勢分,此四相可。故云「比前」等也。

【疏】十、明勢分有無者。

【疏】問:「同是攝衣,何為作法無勢分者?」

十中,初科。問意,可解。

【疏】一解云:「有法故無,無法故有,何可怪邪?以無教法,隨相開有。」

答中,初解。「有法無」者,即作法也。「無法有」者,謂自然也。「以」下,釋上無法有義,可反上句有法不開。

【疏】又解:「自然攝衣,界之內外,都非作法,故有勢分。作法攝衣,內是作法,外是無法,何得攝衣,故無勢分。」

次解,謂界體內外同不同故,所以有無。

【疏】三:「自然攝衣,是作法根本,復是正制,故開勢分。作法反前,故無勢分。又復開無重開,作法限約,何得有也?」

三中。自然「是作法根本」者,反顯作法是自然枝條故。「復是正制」者,反顯作法是後開故。作法中,二釋。初反前釋,比上二義可知。「又」下,約開制釋。自然是制,故開勢分;作法是開,不容再開,恐太緩故。

【疏】問:「僧、衣二界,同是自然,何故衣中獨開勢分?」

答:「衣本隨身,復開遠攝,猶恐不會,故開擲石所及。自然攝僧,就急制內更開勢分,與本不殊,故不開也。」

次僧衣中,初科。答文為二。初明衣界慮失宜開。次示僧界恐別故閉。「與本不殊」者,謂同本統通無分齊故。

【疏】「若爾,前門『行來』勢分者?」

解云:「是制非界。恐作法時忽入妨事,制遠攝取。必知不入,亦無所苦。遠近既乖,故有無異。」

釋難中。上舉《十誦》「齊行來處」,即是僧界勢分,如何通之?答中。「是制」,謂恐有乖別,制遠集之,而非界體。「恐」下,示制所以。「無所苦」者,「苦」猶患也。「遠」下二句,雙結僧衣。

【疏】就注解中,文分為五:

初明「不失衣」下,至「倉亦爾」來,則十界名也;

二、「此僧伽四種」下,乃至「蘭若四肘量」來,明十界體別也;

三、「伽藍界者,此非彼」下,至「庫藏界亦如是」來,明諸界體別不相攝相;

四、「僧伽藍界者,中人」已下,至「亦爾」來,明十界勢分義;

五、「比丘置衣在伽藍」下,明人衣兩離,結罪相也。

【疏】就初離相,約界有十。

次牒釋,分文中。初段界名,但列「十」者,此明諸界同別之相。蘭若空處,無別界義,故所不列。次云「十界體」者,據有十一種。此段正明體相,而「舍界」《律》不出體,故但有十耳。

【疏】前明藍中「有失」、「不失」。言「不離衣」、「藍裏一界」者,謂外院相成,內無四礙,是使人衣雖異,但不出界,則非犯位,故言「一界」。界是自然攝衣界,不是僧等餘三界也。

初段,明不失中。初牒釋。言「一界」者,「一」即同也。「是自然」下,揀濫。恐謂「伽藍」,將為作法人、衣、食三界故。

【疏】又言「失衣多界」者。如昔解云:「藍院相缺,樹、車界生,故曰『若干界』。」今謂不然,若缺非藍,事同空野。

次釋失衣。古解中,藍攝相強,故約「相缺」,以釋多義。「今」下,躡破。

【疏】今言「藍裏若干界」生,明知院相不壞。而有眾多界起者,樹、車自然,無由得生。但為染、隔、情三,障礙不會,致有失衣,故曰「若干」。

今解中,初科。初反古解。「但」下,申今義。中有三礙,隨處護衣,故有多界。「若干」,即數之通名。

【疏】或可作法攝衣,局在有處,不妨藍院自辦護衣。彼此諸礙,通成失相。何以知然?《僧祗》、《五分》中:「言『同界』者,僧羯磨作不失衣界,於中得自在往返者是;言『異界』者,不得自在往返也。乃至屋舍、車乘、道行等例同。」準此而明,與《四分》不異。

次科。初二句明一界。謂同一「作法攝衣局有處」者,謂有法處,則是衣界。「不妨」下,明多界。謂別別藍院,各自「辨護」,即是「若干」。亦由諸礙不可通護,故云「彼此」等也。「何」下,引證。「同界」即一界,「異界」即若干界也。「乃至」下,自然例同。謂屋、舍等一一皆有同界、異界。「準」下,會異。

【疏】餘有九界,得失例同,故云「亦爾」。

次例同中。由列名中未出「蘭若」,故但云「餘九」耳。一一皆有一界、若干,並以三礙有無,釋之可見。「得失」,即衣有失不失也。

【疏】上已明其失相,未知約何明失。故次第二,列於界相,就明得離。

第二界體,生起中。云「就明得離」,謂限內無礙,趣得置衣皆無失故。

【疏】云「僧伽藍四種如上」者。上來無文解「藍」,何因妄指?《律》為繁文,相同村聚,故通例指,曰「如上」也。

本宗中,初科。注指「伽藍四相如上」,即前「盜戒」明村、聚相,「藍」、「村」不別,故得指同。

【疏】二、「樹」相者,量文可知。謂假「樹」為名,大小通得;人等衣界,減非所離也。即此界中,具有四礙。餘三可解。就界礙中,樹下生樹,及車場等,既無別院,異界叢起,故曰「若干界」。乃至「倉庫」,例此明諸。

二中。初釋樹界,「乃至」下,指餘八界。初中有二。初牒文釋。「即」下,明四礙。前明若干,止用三礙,故此復約「界礙」明之。「倉庫例此」者,謂四礙相同。又堂、舍、庫、倉據無垣者,則有界礙,如上明也。注中不釋「舍界」,《鈔》云《四分》無相,謂村外別舍。或準《僧祇》樓閣梯登外二十五肘,或準庫、倉明內為言,隨用並得。

【疏】十一、「阿蘭若界」者,謂逈然空野,無別樹、車,不知分齊。假用弓樹,通計量數,七十餘步,如上計之。

三中。「假弓樹」者,一弓四肘,一肘尺八,七弓共五丈四寸,六尺為步得八步,餘二尺四寸,八樹有七間,共得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如十三步勢分,故云「七十餘」也。「如上」,指前義門。

【疏】自餘道行、洲上、水、中并例。及上「藍」、「樹」,十五自然。諸相行護,其量非一,既是行事,廣如《事鈔》,故不繁出。臨時引用,如織綜也。

諸部中。「道行」出《十誦》,彼云「四十九尋內」(一尋八尺,計六十五步,餘二尺)。「洲界」出《善見》,彼云「十四肘內」(一肘尺八,計四步餘尺二)。「水」及「井」界兩出《僧祇》,竝據「二十五肘內」(計七步半)。「及」下,通結。「諸」下,指廣。「臨」下,令引說。「綜」,子宋反,線也,謂引用交互,猶如織線使成紋耳。

【疏】上雖列體足明得離,未顯兩界相接,通成護不。所以第三,明彼此不相收攝。

第三,釋中。此彼不攝,即界義也。

【疏】文云「此藍非彼藍」。乃至「此樹非彼樹」等例之,故云「亦如是」也。

初舉藍示相,謂以「藍」為頭,乃至「非彼十一種」也。「乃至」下,例諸界。謂樹、車等互舉為顯,歷餘十一竝同藍界,共有一百二十一句。更通他部四種,則有二百二十五句,思之。

【疏】上雖明相互不相攝,未知自然相外攝衣以不,是故第四,明勢分義。

【疏】諸部明相,並無勢分,唯此《四分》獨開外護。

第四,示所出中,初科。上二句總示諸部,下二句別顯本宗。

【疏】故《十誦》云:「僧坊聚落,齊墻、壁、塹、柵來,名『不離衣』。」若作羯磨,隨意遠近。故知無勢分也。

次《十誦》中。初是自然,但「齊墻壁」,則無勢分。「若」下,次示作法。

【疏】《僧祇》「寺門外手把戶鑰」、「船上曬衣風吹墮水,則明失」者,亦無勢分。

《僧祇》,引示中。「手把戶鉤」,有可入義。「船上曬衣墮水失」者,界別故失;今引彼文,證無勢分,未詳何意。

【疏】「若爾無者,何故彼律車、樹四周二十五步?」

答:「此是界體。若有勢分,一切通給,何故寺外須捉戶鉤?」

釋難中,初引難。以彼樹、車、水、井等,並「二十五肘」故。「步」字寫錯。答中。初句釋通。「若」下,反質。若是勢分,不應有開不開。

【疏】《五分》無文,故知學者不可通用。

《五分》。無文開許,而彼宗學者濫用,故特點之。

【疏】自古相傳,「中人擲石」取其下處,可有一十三步。例諸自然皆通,故云「亦爾」。

定遠近中。「中人」者,《善見》云:「不健、不羸人,盡力擲至落處,不取轉處。」

【疏】上明行護,次明犯相。

【疏】文云「比丘置衣在伽藍中乃至樹下宿」者,明身出界持犯相狀。準此為言,人衣互出,護會義一。分文為四:上明離相也。二、「明相未出」下,教其行護也。三、「若不捨」下,明違法也。四、「明相出」下,結提重也。

第五,釋中,初科。初牒文示意。「人衣互出」者,或衣在人出,或衣出人在。離護並同,故云「義一」。「分」下,約義分文。

【疏】云「捨衣」者,非謂捨衣全無罪也,若不捨時,則犯墮故。如《僧祇》中「寧無衣起越,以輕易重」也。廣相如《鈔》。

釋捨衣中。不捨犯墮,為免捨懺,寧可但犯缺衣吉耳。下指《鈔》者,彼云「或借尼衣,或借俗被。無者,乃至當後夜疾還門屋下,以手著門孔中」等,不然則須捨之。

【疏】若「手捉衣」者,人云同是不犯位故,如婬戒開無婬意也。今解不然,文非下開也。

次釋手捉,古解,初科為二。初引古。彼謂捨衣及至勢分,乃是急開。若論手捉,自是常持,本非緣開,以同是不犯,故此列之。「如婬開無意」,以本無犯,列為不犯,義相類也。「今」下,斥非。此乃廣解犯相中文,故云「非下開」也。

【疏】有人解「我衣在勢分邊,故須手捉」,此未了也。衣在藍內,外有勢分。若樹、車有,則分勢分,多少不同,或全不立,如何云「衣在勢分頭」也?若衣出藍外,有諸界,隨界立相,自立勢分。如衣樹下,勢分四圍,似月之暈,如斯例也。

次解中。初牒斥。「衣在」下,委破,又二。初約衣在藍內,勢分不定故。「若樹車有」者,謂藍邊有樹、車也。「則分勢分」,謂二界各半分也。「或全不立」,謂兩界相逼也。「若衣」下,次約衣在藍外,別有諸界。彼既「自立勢分」,亦不得言「在勢分邊」也。「月暈」,即月四傍氣也。

【疏】今言「捉」者,兩界相接,中分勢分一尺五寸,故須手捉。或樹下車,情染交隔,必須捉取,不爾不會,故曰「手捉」。

今解中,初正釋,有二:初約兩界相近解;「或」下,次約別界三礙解。

【疏】《律》文錯雜,不足倫理。若依義例,須有次第。前至擲石,次手捉衣,後明不得捉故而便捨也。如文從急以至緩也。通明會護,何妨如《律》。何以知邪?如人衣遠隔,動經百里,夜忽憶之,何由往會?但捨更加,故理非犯。且休去,餘任通之。

次會釋中。初約義次第從緩至急。「如文」下,次顯《律》文從急至緩。下約「會護」以通《律》意,則非「錯雜」也。「且」下,示略。不復委辨,故云「任之」。

【疏】犯相之中,「明相出」者,《律》中「華開鳥鳴」,此亦春冬不定。如《多論》云:「明相三種,日照閻浮樹,即有黑色;若照樹葉,即有青色;過樹上表,照閻浮空界,即是白色。三色之中,白色為正。」

次釋明相中,初科。初點《律》漫。「華開」則「春冬不定」,「鳥鳴」則昏曉不常,皆不可準。次引《論》定,「閻浮樹」者,《俱舍》云:「此洲南邊,有無熱惱池,樹在池畔,日出先照。」故用彼樹,以分曉色。

【疏】諸部、當律,行護結罪,多約「明相」用分犯法。今須薄識,故為略引。

次科,敘起中。「諸部」即《僧祇》、《十誦》。然《十誦》與《四分》大同。故下但出《僧祇》校異耳。

【疏】如《僧祇律》約夜分三:食明內宿,初夜成犯;覆罪護夏,皆約明相;離衣持犯,通持在夜,結犯約明。何以知邪?四句分之:一、明去明來,日光未沒去,明相出竟來,諸律同犯;二、闇去明來,《僧祇》不犯,開夜暫會,《四分》是犯;三、闇去闇來,四、明去闇來,諸部非犯。

次引《僧祇》,初通示三位:內宿約夜分;罪夏據明相;離衣一戒,持犯兩兼。「何」下,別釋離衣。四句中,唯第二異耳。

【疏】就《四分》中,衣、食、夏等,必約明出,人宿等戒,日光沒後。準此定時,看西明相,一更已後,方始沒滅。諸師行事,合瞑即犯,意不同也。與「同室宿」,必夜分齊。

《四分》中。初示異。前引《僧祇》三位差別。今此《四分》一向約明,文略覆罪,故云「夏等」。二同宿戒,並據初夜。「準」下,定夜分。「諸師」下,斥非。「合瞑」即昏黃時,未入夜分,乖彼制限。今須據夜,故云「意不同」等。

【疏】《僧祇》「初夜明內宿」者,亦是其理,謂夜與宿,貪附情多。約同《四分》,一夜與宿,明相暫離,名為不犯。此約情過則深,有犯事同《僧祇》。《律》據通緣,且依明相。餘且略之。

三中。但明內宿,彼此不同。初示《僧祇》,出彼制意。「約」下,次校《四分》。初明情過,則宜同《僧祇》。「明相暫離」,謂天欲明時,出外避之,則不違制。「律」下,示律緩急。食非別屬,故云「通緣」。

【疏】四、明所離結罪相者。《律》下注中「除三,餘者吉羅」。今解:「如百一供具,有持可離,故結小罪。餘說淨者,既指別主,何有離罪?如《五分》中:『應受持三衣、襯身衣、被衣、雨浴、覆瘡、蚊厨、敷行、障蝨、單敷,護䏶、踝、頭,拭身、手、面巾及諸囊,若似衣,皆受持之。』餘畜廣相,亦如《鈔》說。」

犯相中。初牒注。「今」下,正釋。古謂百一、諸長,離皆犯吉。此但直伸正解,以顯古非。「如」下,引證。所列諸衣,皆是百一。下指「如《鈔》」,見《二衣》中。

【律】除僧羯磨。

【疏】文中第六「除僧羯磨」者,明得法離也。

【註】時,比丘得乾痟病,糞掃僧伽棃極重,有因緣事人間遊行,不堪持行,以事白佛。佛令三乞已,白二離。

【疏】注列病緣,後明乞法,總有五意。

【疏】一、解開緣。如文「得痟病人間遊」。《多論》云:「所以爾者?四意:一、有緣眾生應受化故;二、宜遊病損故;三、求行道處故;四、降伏信悟故。」、「是舍利弗病故,何者?亦四義:一、先世惱人故;二、智深思法故;三、勤業不臥故;四、此後邊身先業已盡。」、「若以神力轉三千界,大悲心中請聖制故。」

二、法成不相者。要須人病衣重者成,餘人病互有,一向不成。所言「老」者,《多論》「七十已上,名為老者」。有前四益,乃至三寶求覓,亦得。

三、離多少相。此中唯是大衣。《五分》云:「留一並離,非羯磨故,皆犯離罪。得留中衣,上下不得留。有賊難處,隨留好者。」《十誦》、《多論》,留一義同。

四、約日多少。《十誦》夏分不開,《五分》聽前安居九月,後安居八月。《見論》云:「隨病未差,若差即還,遇難不失。不作還意,失衣。」《多》云:「若得羯磨已,病重不行,後行,即先羯磨。若化未盡,衣藥營求,三寶未辨,而月已盡,以事難故,緣訖無罪。若死,此衣得與看病人。」

五、得重加不?《多論》云:「本衣若施三寶,更求得衣,不問輕重,應加羯磨,乃至九月亦如是。」

第六,釋注五意,初意又二。初牒文。次引釋。初釋遊行。初四利他。初即可化,四是難化,故須降伏令生信悟;二、三皆自利。「病損」,即減損也。「是」下,次釋得病。緣因身子,故須顯意。初後約往業,中二據現修。彼論問曰:「舍利弗神通如意,能以三千世界手中迴轉,何以言僧伽黎重耶?」、「大悲」下,即彼答辭,為未來老病而作發起,故云「大悲」。

二中,初示成不。「人病衣重」,二緣具者,方堪與法。「所」下,釋老相。《論》中正作「七十」,有本作「三十」者,誤也。「四益」同前遊行。「乃」下,示別緣。此開營事,不必老病也。

問:「年少有病,為開離否?」

答:「老、病兩緣,自不相涉。」

有云:「病而不老,此猶可開;老而不病,義必不許。」今意不然,老據力衰,不必在病。

三中。「此中大衣」,即是本律,如注緣起。《五分》,初示數。「並離皆犯」者,彼云「盡離三衣」。「非羯磨」者,以非所開而妄加法,即是「事非」,法不成故。「得」下,定體。「上」即大衣,為入聚生善;「下」即五條,謂不許單著。故二「不得留」。「有」下,明難則無所拘,下指二文,同故不引。

四中,《十誦》、《五分》,同明不開時節。前安居人除三月,後安居人除四月。義準中安居隨滿即開,除則不定。次引《見論》,明開中病差未差。「遇難不失」者,彼云:「路險不得還,恒作還意,雖差不失。」後引《多論》,明餘雜相,有三。初明後用前法,不須再乞。「若化」下,次明事難不犯。「化未盡」者,往彼教化,或是人多,或約處遠,故有「未盡」。「而月盡」者,九月八月滿也。「緣訖」,謂取事辦,出於月外,以事緣故,亦開夏限也。「若死」下,明亡過所屬。隨在外死,有看病者,索往賞之。

五中。「本衣」,即先得法離者。後衣「不問輕重」者,以緣開衣重,開已不簡故。

【律】尼薩耆波逸提。

【疏】七八二句,捨、罪兩相也。

七八二句,尼薩耆是「捨」,波逸提即「罪」。

【註】除三衣已,若離餘衣,吉羅。尼同僧犯。

【疏】注解,云「餘衣」結輕,如上所解。

釋注,犯中。「餘衣如上」,即前釋注第四科也。注云「尼同」,復加祇支、覆肩,五衣俱墮。

【註】不犯者:僧作羯磨;明相未出,若手捉衣,若捨衣,若至擲石所及處。若奪想,若水陸道斷急難,若賊,惡獸,強者所執,或命、梵難——若不捨衣及不至擲石及處,不犯也。

【疏】「不犯」之中,通明不犯有七。一、別人作法離,或對首及心念。二、對僧作法離,有二:初有緣乞法,如上所明;二共作迦絺那法離。三者,對處作法離,即不失衣界,廣如《羯磨疏》、《鈔》中。四、蘭若恐怖離。五、王路隔塞命梵等緣,如下開說。六、迦提賞勞離。七、如《五分》「僧塔勝緣」也。

次釋不犯,七離中,初文。言「通明」者,統括諸緣,不專此故。第一,即注中「若捨衣」也。二、「對僧有二」,「乞法」即注「僧作羯磨」,「迦絺」即前開緣。三、「對處離」者,即結攝衣界也。未結之前,但依藍院;加結已後,通藍內外,彼此無失故也。今此不明,故指如別,《疏》在《結界》,《鈔》見《二衣》。第四、第七,並出當篇第二十九戒,如後委釋。第五如注。第六,出安居法。

【疏】就此七離有法無法者。前三得法離。後三無法離。中間蘭若,六夜送村中,無法離;恐失遙捨者,是有法離。

料簡中,初文。「前三有法」,須辨不同:別人作法,乃是捨衣失法,非是開離;迦絺自為受衣,對處自緣結界;唯乞法者,是作法許離耳。又「七離」名同,自有三別:第一即捨為離,第三以不失為離,餘五並約異處不失乃是開離。學者細詳,無宜一混。

【疏】得罪有無者,第二、四、五、六、七,一向無罪,以有緣故。第五隔塞,或忘斷故,失不如文中解。

次科,五種無罪。若辨失法,餘四定不失,第五通失否。指「如文中」,即見下科。「忘斷」,準《鈔》合作「望」字,謂想失也。第一有罪,失法可知。第三對處,或容三礙。離失得罪,應分三等:上五一向無,第一一向有,第三有無不定。

【疏】「僧作羯磨」者,此得法離,開前無法也。「明相未出」下「至擲石及處」,反解上開也。「若奪想」者,衣實現在,忘起奪想,經宿失受,約心無罪。決心謂失,即是捨心;無情過故,不犯捨也。「若水陸道斷」者,乃至「強執」,並隔礙也。「或命梵難」下,此情染礙故不會,非是慢情故令隔絕。

牒釋中。初科五段。初釋羯磨。「開前無法」,即上犯位。二、釋奔護。「反解上開」,即前注中已列三緣,開通覆示,故云「反解」。三、釋奪想。失法無罪,亦同隔塞望斷之義。「忘」合作妄,謂虗想也。四五二段,即約三礙,配之可見。

【疏】問:「此諸障礙,同在開中,失與犯者,若為處斷?」

答:「此相極多。今以情過行相急緩。若恒謹攝,無思離犯,忽遇難緣人衣乃異,無心捨離但為事壅,據此論心則不名犯。若情慢惰,諸緣捨受,隨衣所離有捨有犯。如上《母論》說淨無限之科。」

問中。「失與犯者」,「失」謂失法,「犯」即犯罪。答中。初通示。「若」下,別釋。初約行急通開。「壅」,即礙也。「若情」下,次約行緩還制。文中二「捨」字,即是「失」也。「如」下,引類。《母論》不行說淨,不開十日。

【疏】問:「如戒開緣,何分『勤』、『惰』?」

答:「諸戒相開,並為奉者。必有惰學,隨犯根本,非是通開。」

轉難中。文中不說,何意強分?答中,因茲通決一切開文,非唯此也。

【疏】問:「長衣開忘,此離開不?」

答:「亦如兩望。必勤奉持,忘非可學,夜忽憶得,取會無緣,明即求取,非捨非犯。若作失捨,則心隔境異,故失非犯,犯隨情教,本忘非違。」

次問中。欲以長忘例開離衣,故申此問。答中,「亦兩望」者,準前勤、墯也。此復有二。初明緣礙。心不斷故,非失非犯。「若」下,次明想失。即前望斷,失法非犯。準知墮者,亦失亦犯。

【疏】但衣、食兩戒,疏者偏懷,末代相持,唯斯二矣。自餘諸戒,多或離之。衣食之間,無日不奉,奉者如法,蓋不足言。莫怪多及。意所未盡,如所撰《事鈔》及《羯磨疏》中,衣、食二緣,廣有誠教。自餘約略,僅知而已。

結誥中。二,初明須廣之意。「衣食戒」者,提下諸篇多由衣食,一則貪情因發,二乃日別常行。凡此等戒,委曲辨之,故云「偏懷」,言最留意也。「相持」,謂隨事攝護,即前所謂「遺法所重,唯相及行」是也。「自餘諸戒」,即非衣食制者。「多或離之」,言其過境非數見故。「奉者如法不足言」者,反明少能如法,故須言也。「莫」下,二、顯略。《事鈔》離、長、別眾等戒,并下卷《二衣》、《四藥》、《赴請》等,《疏》即衣、食二界,并《衣藥受淨》等,文皆繁廣。已聽者可知,未聽則自檢。「僅」,纔也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三下之一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三下之二

【律】三、月望衣過限戒。

【疏】第三,月望衣戒。

第三,名見制意。

【疏】制意者。凡為資身,隨時受服。雖有故者,不堪著用,但止受持,故聖開畜,擬換故者,少而不足,為待滿故,重開一月,足即成衣。既同衣足,理宜受替,乃畜過限,違反聖教,壞少欲法,所以制也。

制意中。初二句,通敘衣資。「隨時」,謂寒暑也。「雖」下,別明今戒,又二:初敘開意;「既」下,次明制意。

【疏】五緣成:一、本有故爛三衣,若新好者,畜犯前戒;二、聽畜餘財,擬替故者;三、同財已足,故不割截;四、無因緣;五、過限犯。

具緣中。初緣。此戒本由衣壞替換,故開一月。衣若新好,則非所開。又三衣中,隨有一壞則開,不必俱壞。第三,「同財」,謂體、色同者。言「已足」者,準下三位。此據初、二兩位。若第三位,無問同不同、足不足,皆犯也。餘並如下。

【註】佛在舍衛國。但三衣比丘有僧伽棃故爛,十日中間便不能辨,聽畜長衣,為滿足故。六群比丘取同衣不足者,浣染點淨,寄人遊行。比丘舉過,佛訶制戒。

【疏】就緣起中。本是「但三衣」人,為衣破故,縱得衣財,十日之內不足不成,所以齊月來畜,「為滿足故」。六群聞之,因遂起過,取「同衣不足者」。如《十誦》云「以色不同,體不相似,故犯」。今制但令得作,何待色、體俱同也?

釋戒緣中。初敘本開。「但三衣人」不畜餘長,故特開之。畜長比丘,此教不被,則無有犯。「如」下,引釋同衣。彼云「若得青衣,後得黃、赤衣」,是「色不同」,又「初得麻,乃至後得欽婆羅、劫貝」,即「體不相似」,皆犯。「今」下,準上《十誦》以決戒緣。

問:「前具緣中須同財足者?」

答:「前據初二兩位,故取同足。此戒緣中,六群起過,正據後位,而云『同衣』,故須引決,明知不簡也。」

【律】若比丘,衣已竟。

【疏】戒本九句。

【疏】一、犯人。

【疏】二、三衣同體足竟。若三衣俱壞,則三種別望。二月雖滿,即須作受。下一不滿,更待滿故。

戒本,第二句。「三種別望」,謂各開一月。「二月滿」者,謂上二衣月滿即作,餘一可待。不作過月,例皆染犯。

【律】迦絺那衣已出。

【疏】三、「迦絺那出」者,開緣謝也。其人雖不受開,而是開故,不犯。

第三,云「其人不受開」者,由是但三衣人,不受五利故。

【律】若比丘得非時衣。

【註】時者,無迦絺那衣,自恣後一月;有迦絺那衣,自恣後五月。非時者,謂過此限。

【疏】四、「非時衣」者。注解約時,謂於時外,故曰「非時」。以時內通開,無論替故,今非時中,故限一月。

四中。注「約時」者,一月、五月也。「時外」曰「非時」,無衣十一月,有衣七月也。「以」下,明簡時所以。

【律】欲須便受,受已疾成。若足者,善。

【註】若十日中同衣足者,裁割如上;不者,至十一日,隨衣多少,並犯捨墮。

【疏】「欲須便受」下,顯成衣相也。言「疾成」者,以初日得衣未足,十日得足,當日須成。不爾,明出便犯。故云「疾」也。約分三位。上解初位,此是通開,如注解者是也。

第五中。初總示。「言」下,別釋。恐過十日,故令「疾成」。「約」下,示位。此即初位,餘二位見次科。「此通開」者,謂同長衣常開耳。

【律】若不足者,得畜一月,為滿足故。

【註】若同衣不足者,至十一日同衣足者,即十一日應如上作,違者至十二日隨衣並犯。乃至二十九日亦爾。至三十日,若足、不足,同衣、不同,即日並如上法。

【律】若過畜者,尼薩耆波逸提。

【註】比丘尼同犯。不犯者:若十日內同衣足作,乃至三十日即日作衣;餘有緣同「長衣戒」。

【疏】「若不足者得畜一月」,此第二位中,從十一日至二十九日來,得同相合,當日即作。不同,更開明日望。此則約日持犯,故又「疾成」,如注解「二十九日亦爾」者是也。第三位者,「至三十日」,無論得不,俱同說持。明日已去,更不開也。

第六中。以不足故,更開二十日,共為一月。初釋第二位,總十九日。「得同相合」,即同衣足也。「當日即作」,不作,明日犯。「不同」,謂得不同衣。「更開明日望」,即後位三十日也。「約日持犯」,初位猶通十日內成,從十一日去,止限一日,故又「疾」也。或恐不成,則令麤行急竟,加受法已,更復細刺。「第三位者」,唯開一日。「得不」者,得則加持,不得則說淨。不爾,明日齊犯。

「若爾,但三衣人,亦有畜長耶?」

答:「此既上行,必無容慢,縱有說淨,不同常開,義亦無妨。學者更詳。」

【疏】此戒如前長衣相似,為但衣故,所以立之。餘文可解。

顯同異中。上二句示同,謂犯相與前無別。下二句顯別,此被但三衣,前開畜長者。「餘可解」者,即「若過」下三句,注文辨相,皆易曉故。

【律】四、取非親尼衣戒。

【疏】第四,取尼衣戒。

【疏】制有三過。凡為下敬上,仰奉情殷,有財思捨,計無匱惜;大僧以非親故,不量便受,令他財物匱竭,致有貧苦之惱。二者,男女形別,理無參染;今財物既交,恩情偏親,因交致染,容壞梵行,臨危事險,可懼之甚。三、跡涉世譏,招致誹謗,清白難分,無由自拔。具斯諸過,故所以制。

第四,制意,有三:初是喜為,二即防染,三為遮譏。又初是損他,二即損自,三即自他兩損。初中,「殷」即是重。「匱惜」,「匱」猶藏也。「匱竭」,「匱」即乏也。「具」下二句,總結。

【疏】五緣成犯:

【疏】一、是比丘尼。《五分》云:「取下二眾,但吉羅故。」斯約位分。若取染汙,同尼無別,故《多論》中浣衣、擗毛,一同犯墮。

二、非親里。《十誦》以親里故量取。《五分》雖親,取亦犯吉。

三、應量衣。《四分》如緣起說。《僧祇》:「取鉢、小物者不犯。」何故衣重者?以衣多喜與故重,鉢唯有一,稀故犯輕。

四、虗心送與。乞得非犯。

五、領受便犯。《十誦》、《多論》:「十僧取尼一衣同墮。十尼持一衣與一僧,得十墮。」餘如《鈔》。

具緣中。初引《五分》,簡下二眾,則同今宗。「斯」下,義決。初句點上文。「若」下,示別判。準《多論》,「浣、擗同犯」,足為明例。

二中。《十誦》「親里量取」,謂必籌量有無,義無妄取,故非犯也。《五分》「雖親亦吉」,終是招譏,意在俱絕。

三中。《四分》「緣起」,即貴價法衣。《僧祇》「鉢」及「小物」,謂不犯提。「小物」,謂非應量者。「何」下,徵示衣鉢重輕之意。

四、「虗心」,謂竭誠專意,非謂心不實也。

五中。「十僧取一同墮」,以情同故。「十尼與一十墮」,所對別故。下指「如《鈔》」,隨相甚廣。

【註】佛在羅閱祇。蓮華色尼持食往山,與諸上座。彼有比丘著弊故納,尼脫所著貴價換之,後著弊衣。為佛怪問,訶彼比丘,因制此戒。

【疏】就緣起中,明「華色」因緣,《律》中母女同夫。《多》云:「遠劫以華覆食施辟支故,願常端正為人敬重,又得沙門功德。由不淨願,今得同夫。願得功德,故今漏盡。」

戒緣中。初引本律,明人道緣。《律》云,父母初嫁與鬱禪國人,後產一女。其夫與母私通,華色聞之,自責言「云何母女同夫」,遂至波羅奈城,嫁一長者。後長者往鬱禪國,乃以百兩金聚得一女,還波羅奈國,即華色之女。華色問其由,知是已女,又復自責,遂即捨去。至羅閱城,見佛聞法得果,遂求出家。次引《多論》,示往昔緣。發願有二:一願端正;二願得沙門功德,即四沙門果。「由」下,感報亦二,因果不差故。

【律】若比丘,從非親里比丘尼。

【註】非親里者,非父母親及非七世;反上是親。若非親里,亦不籌量可不;若是親里,則便籌量,知有無,可取、不可取,若好若惡,若新若故等也。

【律】取衣。

【註】衣有十種。尼著弊衣,具白世尊,佛言:「不應如是。聽畜五衣完堅者,餘衣隨意淨施,若與人。何以故?婦人著上衣服,猶尚不好,何況弊故也。」

【律】除貿易。

【註】時,二部僧得衣共分,二部錯得,佛言:「聽互貿衣。」言「貿易」者:以衣貿衣,若非衣;或以非衣[卯/貝]衣,若鍼,若筒,若刀,若線,若小段物,乃至一丸藥貿衣者是。

【律】尼薩耆波逸提。

【註】比丘尼吉羅。不犯者,從親尼邊取衣,若貿易得,若為僧、為佛圖取者,不犯。

【疏】戒本六句。

【疏】一、犯人。

二、「非親里」。注中「父母七世」者,如《見論》中,已身已上四世至高祖,傍及從四姊妹等,下及兒孫;若據母親,亦類說也。「若非親」下,明籌度可不相也。

三、「取衣」者,是戒犯境也。注解中,「不應如是」者,女人形鄙,假飾通道,若著弊衣為人說法,如以穢器盛美食也。

四、「除貿易」者,《多論》云有二益:一、尼得所宜衣,無有馳求因緣,修道安樂故;二、既聽貿易,離彼馳亂故。

五、制捨。六、結罪。注中「尼」取僧衣但「吉」者,僧是上尊,與希故輕。

「若爾,下『九十』中『僧與尼衣』,義亦非數,何以結墮?」

答:「彼由譏過,不可故制。」

戒本中,第二句。初釋親中,先示父親。己身為一世,上取四世,一父、二禰祖(「禰」,始也)、三曾祖(「曾」,重也)、四高祖(「高」謂最在上也),下取兒、孫二世,共為「七世」。「傍及從四」,即兄、弟、姉、妹。「從」字去呼。七世竪論,從四橫說,故云「傍」也。以上七世,一一世中,皆有此四。「母親類說」,竪七橫四,並同父也。

第三中。初點文,前是人境,此即物境。釋注中,「通道」,「通」猶弘也。此顯注中佛呵之意。四中貿即交貿論出開意:一為修道,二即離過。注中,初引緣起,次明佛開。「非衣」,如上解。六中初釋尼輕。「若爾」下,引後例難。「答」中取據希數,則僧數尼希,與約招譏,則僧多尼少,所以異也。

【律】五、使非親尼浣故衣戒。

【疏】第五,使尼浣故衣戒。

【疏】所以制者。上尊使下,事順而數,下情敬上,多不籌量有庸無庸,致惱廢業,損處非輕。喜生染習,招世譏過。如前故制。約相浣、染、打,三戒合制,因使尼同一衣生,故不別制。

第五,制意,有二。初敘過,有三。一、損惱過:初明僧使尼事數,次則尼敬僧無簡。「庸」猶能也。「有庸」者,則能離過。「無庸」則使不知時,故令「致惱」。「生染」,即第二過。「招譏」則第三過。同上「取衣」三意,故指「如前」。「約」下,次明離合。約事須離,據衣故合。

【疏】五緣成犯:一、是尼;二、非親里;三、是故衣;四、自使,若使人,如《鈔》廣引《僧祇》四句等;五、浣染打竟,犯。

具緣,初科。第四指「《鈔》四句」者:一、自與,使人受;二、使人與,自受;三、自與,自受;四、使與,使受。皆犯提罪。

【疏】問:「衣鉢俱過,鉢何不制?」

答:「浣染多閑,數故制之,鉢非故不結也。」

釋疑中。「過」字去呼。答中。「閑」謂尼多閑習。鉢無此義,又復事有重輕,所以兩別。

【註】佛在舍衛國。迦留陀夷及偷蘭難陀尼,貌各端正,俱有繫意,坐失不淨,汙安陀會,令尼浣之。比丘以過白佛,因訶而制。

【疏】就戒緣中,不淨失汙,故令浣之。

釋戒緣中,出其過狀,以彰須制。

【律】若比丘,令非親里(如上說)比丘尼。

【註】若非親式叉尼、沙彌尼浣、染、打故衣,突吉羅。

【律】浣故衣。

【註】故衣者,下至一經身著。新衣浣、染、打者,突吉羅。

【律】若染若打者,尼薩耆波逸提。

【註】若語使浣、染、打,若俱為者,三尼薩耆波逸提;互不為者,隨有吉羅。不犯者,若病時使染浣、打。若為僧、佛圖,若借他衣,浣、染、打者,不犯。

【疏】戒本六句:一、人;二、「非親」;三、「浣故衣」,戒之境也;四、「染打」,正明業相,並如上解。注解中,三隨語作犯,三不隨但吉者,唯有口業,身不作故,壅住方便也。

戒本。四中,釋文「指上」,即「上」具緣。釋注中,「隨語犯三」者,此據併使具犯為言。或前後使,則前重後輕,或不併使,則隨結不定。「不隨吉」者,此復有二:如併使作三,彼作一二,使二作一,使一不作,但依作犯提,不作則吉;又如使浣為染,使染為打等,心境不稱,亦應得輕。「有口業」者,使他方便也。

【律】六、從非親俗人乞衣戒。

【疏】第六,從非親俗人乞衣戒。

【疏】凡出世之士,須遵少欲為懷。今三衣具足,堪得資身長道便止。方廣乞求,增長貪結,惱亂施主,招過非輕。故《多論》云:「制不聽乞,四種益:一、令增尚佛法故;二、為止諍訟故;三、為滅前人不善心故;四、為令眾生於正法中生信樂故。」

第六,制意中。初敘過。「長貪」損己,「惱亂」損他。「故」下,引示,四意:初、以佛法尚少欲故;二、為俗舍有上下故;三、從彼乞求,必生輕慢故;四、由心輕慢,不信正法故。此下二意,即見戒緣。今制此戒,翻過成益。

【疏】六緣成犯:一、三衣具足;二、無因緣;三、非親居士。

具緣,前三中。二、「無緣」者,謂無奪、失等緣。三中,《多論》:「從親里乞好衣,若貧匱,若少與索多,一切吉羅。」

【疏】四、為己乞應量衣。《十誦》中:「作寒暑相,方便說法,得亦是犯。」

四中。「應量」者,《僧祇》乞得四肘已上者犯。準,已下應輕。「寒暑相」,「寒」現單薄,「暑」現厚重。

【疏】準此為言,今行道者,實無道可行,止存世福!口雖讀經說法,身雖在座斂容,心路規度,常擬散席與我何物。如斯取者,同律邪命,何得不犯?故制正命。

斥非中,初科,又三。初標舉。言「行道」而「無道」者,謂有名無實也。「無道可行」者,不省自心故。「止存世福」,但事外儀。「口」下,二、釋成。初二句示存福,次三句明無道。「如」下,結過。

【疏】今世講師,至此常不敢語。以親行故,羞不語他。何以不行而隱不道?何妨有人行之?則此戒或末法一人持也。慎之哉!慎之哉!

次科。初明覆隱所以。「親行」,謂自犯也。「羞不語」者,說行相反故。此指當時,猶能知愧,而今無耻,身犯口說,何足議也!「何」下,正斥。古本作「可以」。己雖不行,講須明示,令他行之。則「末法或有一人」,不可期也。此言激勵之切,末學聽尋,當如何耶?下誡講者,不可隱教。再言「慎之」,誡之極也。

【疏】《十誦》中:「但不作相,乞諸小小補衣物一條,及拭手面巾,不犯。若作念言『但乞小者,容施全者』,得,亦是犯。」先無心者不犯,可非心邪?

三中。《十誦》「不作相乞」,即非邪心,故得不犯。「若作念」下,即是邪心,故得皆犯。

【疏】五、彼與;六、領受,便犯。

【註】佛在舍衛國。時,䟦難陀為人說法,從索所著衣。俛仰與己,單衣入城,便云:「祇垣中被賊。」諸俗譏嫌。比丘舉過,佛便制戒。

【疏】就緣起中。因說法取衣,致為過非。今諸難免,亦易檢挍。但是一貪,既共俱生,可共滅邪?

戒緣中。注中「俛仰與」者,事不得已故。「單衣入城」,人問其故,云「被賊」者,即刺䟦難陀也。假法為由,公索他物,不殊白盜,宜與斯名。《疏》中躡意,以申誡勸。「難免」即指著世之流,「易檢」則勉有道之士。「但一貪」者,指出病根,令自明識。無始貪習,既與「俱生」,宜須抑制,如何反縱,與之同死耶?

【律】若比丘,從非親里居士若居士婦乞衣(解文如上),除餘時,尼薩耆波逸提。(比丘尼同犯。)

【疏】就戒本中,六句:一、犯人;二、非親俗士女;三、乞衣;四、開緣;餘可解。

戒本,分句中。第三句下,注指「如上」,即非親義。

【律】餘時者,若奪衣。

【註】時比丘被賊剝衣,裸形而行,佛言:「不爾,得突吉羅。若有此者,當以輭草、樹葉覆形,應往寺邊,若取長,若知友邊取;若無者,僧中問取可分衣;若無者,問取僧衣、臥具;若不與者,自開庫看,若褥、敷、氈、被,摘解取裁作衣,出外乞衣。若得衣已,還浣、染、縫治,安著本處;若不還本處,如法治。」

【律】失衣、燒衣、漂衣(緣同上也),是謂餘時。

【註】不犯者:若奪、失等緣,從非親乞;若從親乞;若從出家人乞;或為他乞;他為己乞;或不求而得——並不名犯。

【疏】「餘時」者,重解前開。

【疏】言「奪衣」者,注解其相,甚明了也。《見論》云:「行路見賊,持衣鉢與年少令走,因被賊剝。得白衣、五大色、不截及外道衣,得著無犯。」《十誦》:「若奪,著僧衣,後還本處。空無人者,近處有僧著之,若先寺還有人住,應取,還著本處。」據此屬處已定,無有轉改,非作僧法,無由輙出。

二、「失衣」者。《僧十祇》種失衣:「王、賊奪,女人欲心奪,父母令罷道奪,故奪有四。失有三:一、自藏後忘,二、藏衣腐壞,三、久朽故。風、火、水三。故有十也。」如《五分》衣壞,開乞。

言「燒衣」者,家火、野火、鬼火、天火,《十誦》:「日炙壞者,亦名燒衣。」

「漂衣」者,風之與水也。

次釋開緣,列釋有四。

奪衣中,初指注釋。注中,初制裸形。「若有」下,次教方便。初取己物。次借別人物。後借僧物又二。初明開取。「可分物」是十方現前,「臥具」即常住常住。「若得」下,明還僧法。次引文示,有二。初引《善見》,明遇賊法。次引《十誦》,明還僧物法。由是常住常住,不可移易,如文可見。

二、釋失中。《僧祇》十失:奪中分四,開「王、賊」為二;失中三;「風」、「水」及「火」,即漂、燒二緣。與今《四分》奪等四緣,離合異耳。《五分》「衣壞」,即同《僧祇》三失後二也。

燒、漂,可解。注云「緣同上」者,即取衣借衣等,並同奪衣中。

【律】律但明奪,餘諸類解。

結顯中,對注可見。

【律】七、過分取衣戒。

【疏】第七,過分取衣戒。

【疏】所以制不許過者。出家比丘,遇四因緣,奪失三衣,無由進業。篤信聞之,竭貧而施,宜應稱施而受,彰己內有廉節之心,外則不惱施主,理數明然。今三衣已足,過分而取,長貪壞信,殊所不應,故所以制。所以不定其犯,犯在時緣,但云「過分」,自束其犯。

第七,制意有二。初制戒意,又三:初敘奪失闕衣;「篤信」下,明理當減受;「今」下,顯過受之過。「長貪壞信」,即失二利。「殊」,甚也。「所以」下,次結犯意。文不定言幾衣成犯。「在時緣」者,奪失多少不可定故。「云過分」者,即文中「若過者,失一受一,乃至失三受三」,皆為過也。

【疏】六緣成犯:一、比丘失奪三衣;二、非親居士;三、為失奪故施;若非,隨受不犯;四、知為失奪故受。

【疏】五、過知足,謂失一受一之類,是過限也。

具緣,五中。由失一衣,即不得受,所以受一即為過分。

「若爾,三衣云何可具耶?」

答:「但不為奪施,別求皆得也。」

【疏】問:「衣制過限,鉢不同者?」

答:「衣則三一不定,故失喜過受。鉢唯有一,失一受二者希。縱有,輕也。」

問答,易解。

【疏】六、領受便犯。

【註】佛在舍衛國。多比丘遇賊失衣,來到祇桓。有信聞之,多送衣與,比丘言:「止,便為供養已。有三衣故,不須也。」六群令取,「持以與我」。遂更受之。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疏】就戒緣中。「六群令取」者,自既已足,因奪得多,更行人事以乖施意也。

釋戒緣中。注明比丘三衣自足,為六群受,故云「行人事」也。

【律】若比丘,失衣、奪衣、燒衣、漂衣。

【註】若失一衣,不應取。若失二衣,餘一衣二重、三重、四重者,應摘作僧伽棃,若鬱多羅僧,若安陀會。

【疏】戒本八句。

【疏】一、犯人。

【疏】二、「失奪」等四。注中「若失一衣不應取」者,《善見》云「都失三衣,但取上下,餘一外求」,以失衣處施主厚心,不可全取故也。注中止令摘解相兼作衣,都不可者,方聽取耳。

【律】若非親里居士、居士婦(並如上解)。

【律】自恣請多與衣。

【註】若自恣多與衣者,若細,若薄,若不牢,應取作二重、三重、四重,當安緣作,當肩上揲垢膩處,應安鉤紐。若有餘殘,語居士言:「此餘殘衣,裁作何等?」若檀越言「我不以失衣故與,我曹自與大德耳」,若欲受者,便應受之。

【律】是比丘當知足受衣。

【註】若三衣都失,彼應知足受衣。知足有二種:在家人知足者,隨白衣所與衣受之;出家人知足者,三衣也。

【律】若過者(謂失一受一,都失受三之例),尼薩耆波逸提。

【註】比丘尼同犯。不犯者:若知足取衣;若減知足取;若多與衣,若細、薄、不牢,若二三重作,有餘,如上語知,不犯。

【疏】三、非親;四、俗士女。

【疏】五、「自恣」者。明非為奪故施,故云「自恣」也。就注解中,進不相顯。

戒本,第五句中,初科。若據此戒,為奪施犯,而言「自恣者」。今詳文意,欲明非為奪施,尚當知足,況為奪而施耶?學者更詳。

【疏】「是比丘當知足」者,謂失三受二也。注明道俗知足,釋成兩相:「在家知足」,不可自量,隨彼所施;「出家知足」,止約三衣,佛已正制失二受一是也。

次科。初釋文,次釋注。在家行施,即是「知足」,不可自量,出於他故。此舉在家,對顯出家「知足」異耳。戒文「知足」,正約出家。

【疏】「若過」是業。餘文相可知。

【疏】前戒開彼此為乞。此自受衣,為他故犯,由情諂故。若直為他,無情好者,未必取衣。

對簡中。前開己為他乞,此戒不開,故特示之。「由情諂」者,知不得過,代為他受,顯是有情好故。

【律】八、勸居士增衣價戒。

【疏】第八,勸居士增衣價戒。

【疏】篤信居士,標心捨施,價限已定,無思增續。理宜隨施而受,不虧道法。今乃嫌少勸增,過分更受,長己貪求,壞彼信敬。過中之甚,故制。

第八,制意中。初敘合宣,「今」下,次顯過相。

【疏】論犯六緣:一、非親居士虗心辨價;二、情有期限;三、知有期限;四、嫌少勸增;五、彼為增價縷;六、領受,犯。

【疏】問:「衣中勸增,鉢無增者?」

答:「衣資身義寬,喜增故制;鉢資食狹,希故不制。」

【疏】「若爾,乞鉢之罪,不應同衣?」

答:「鉢無多用,全乞惱深故制。此勸增中,非全一鉢,縱犯但輕。」

犯緣中。問答轉難,對鉢辨異。文皆可見。

【註】佛在舍衛國。居士夫婦共議云:「䟦難陀是我知舊,持是衣價,買衣與之。」乞食比丘聞已告知。後往彼家,勸令當須廣大新好堅緻。俗人譏嫌,比丘舉過。佛便制戒。

【疏】就戒緣中。從初至「堅緻」來,過起之由。「俗人譏」下,不應之相。

戒緣中。「緻」字音稚,密也。

【律】若比丘,居士、居士婦(如上說)為比丘辨衣價。

【註】謂以若錢,若金、銀、真珠、琉璃,若玉石,若瓔珞、生像,乃至十種衣。

【律】「具如是衣價,與某甲比丘」,是比丘先不受自恣請。

【註】若自恣問「須何等衣」,佛聽比丘少欲知足索不如者。

【律】到居士家,作如是說「善哉,居士!為我買如是衣與我,為好故」。

【註】求有二種:言「求價」者,檀越與作大價衣,乃至求增一錢十六分之一分;言「求衣」者,語居士言「作廣長衣」,乃至增一線者。

【律】若得衣者,尼薩耆波逸提。

【註】比丘尼同犯。不犯者:先受自恣請而往求索,知足,於求中減少作;從親里求;從出家人求;或為他求;他為己求;若不求自得者。

【疏】戒本七句。

【疏】一、人。

【疏】二、俗人非親。文中不明親踈,開緣不犯,故知簡親也。

戒本,二中。「不明親踈」者,不同前戒標「非親」故。準下「開緣」,決知文略。

【疏】三、為辨衣價。注中列諸金寶,是本方所有。此土但錢帛耳,餘則稀也。

三中。注列眾寶,「生」、「像」即「金」、「銀」異名。「十衣」如前釋。「本方」,即指西竺。此土非無,但多用錢帛,故曰「餘稀」也。

【疏】四、「是比丘」下,增價相也。

【疏】注中「聽索不如」者,謂少欲、省功故也。若多功、勞俗,亦犯。如《僧祇》「有與細者,云『我是練若頭陀林中住,須不如者』,麤亦同犯」。

四中,釋注,前段。初牒釋。「多功亦犯」,雖索不如,反有所費故。「如」下,引證。此證費功。《鈔》云「以自述德」,故犯。

【疏】注中「求有二種」者,戒本雖無「求」字,而有「求」義故。文列「十六之一」,謂增價也。如是「廣長」,謂增線也。今人亦有犯者,謂他俗人許與絹疋,令買好者,即同此戒。《十誦》有三,色、量、價增,皆犯墮也。

後段中,初科為三。初牒釋。「有求義」者,文云「與我為好」,即是求也。「文」下,初釋增價。注云「一錢」,即古大銅錢,一當十六。「十六之一」,即一小錢,亦為增價。「如」下,次釋增衣。「今」下,決持事。「同此戒」者,即增價也。「十」下,示同異。本宗但無增色,文中二增,即是價、量。

【疏】此戒犯相,要在本絹於上勸增。若令買布,屬前乞戒。

次科。以「勸增」論犯,局在本物。若易物體,即非增故。

【疏】問:「勸增戒中,一縷即犯。乞衣戒中,一條方犯,與此不同?」

答:「乞本施主無心,乞時任其多少,惱義是微,故約一條方犯。勸增之中,虗心限約已定,不荷嫌少索多,貪惱之情最重,故使不問多少,同犯罪也。」

問中。與前乞衣少多異故。言「一條」者,謂袈娑一相許也。答中,分示二戒情過不同,故制限兩別。

【疏】諸餘可解耳。

結略中,即「若得衣」下三句。

【律】九、勸二家增衣價戒。

【疏】第九,勸二居士增衣僧戒。

【疏】制意、犯緣同前,但合二家共作一衣為異耳。

第九,通釋中,初科。「犯緣同」者,唯加第一云「二非親居士」耳。

【疏】問:「勸二居士共作一衣,價本不增,為有犯不?」

答:「如文云『增』,不增非犯。」

二中,初問。但勸二家合而不增,亦應犯勸。答中。犯必約增,不增非犯。文云「為好」,即是增故。

【疏】問:「勸二作一,有增不增,在何戒攝?」

答:「後戒所攝,雖不增非犯,增者合作故。」

次問。或一家不增,兩戒何收?答中,既涉二家,故非前戒。

【疏】問:「但制合二,不云三者?」答:「舉例可知。」

三問答中。但舉二家,三四皆爾,但無緣起,故所不明。

【疏】問:「三家各欲作布,今令合細,可非損邪?何戒所攝?」

答:「合三作細,異於本體,前戒所攝。」

四問。合布為細,亦是增價,須定所屬。答中,易體非增,義同前釋。

【疏】《僧祇》中,「為僧、眾多、若一人,合作,同犯墮罪」。如上僧犯。

三中。僧別三位,勸增齊犯,以長貪惱主,義無異故。下指「如上」,即前義門。

【註】佛在舍衛國。有二居士夫婦共議,欲與䟦難陀買衣。乞食比丘聞已具告。彼到 家,語令共作。居士譏嫌,比丘舉過。佛因訶制戒。

【律】若比丘,二居士、居士婦與比丘辨衣價「買如是衣與某甲比丘」,是比丘先不受自恣請,到二居士家,作如是言「善哉,居士!辨如是衣價與我,共作一衣,為好故」,若得衣者,尼薩耆波逸提。(戒相成犯、開通並如前戒。)

【疏】戒本七句,如前無異。

【律】十、過限急索衣戒。

【疏】第十,過限索衣價戒。

【疏】然寶璧精華,世情所重,長貪妨道,生患處深,特非出道之所宜畜。然施主奉施,以為衣價,恐犯畜寶,無宜自受,故付俗掌,令知淨物。尋索忽切,情無容豫,迭相催促,逼惱前人。故作制限,三語六默,必過索得,是輕禁網,過重障深,寧容不制?

第十,制意中四。初敘世寶生患。「然」下,次明淨施俗人。由是實淨,物過主邊,故與此戒。「尋」下,三、明因索惱他。「忽」謂急速。「豫」猶緩也。「故」下,四、明過限制犯。「三語六默」,如下自明。

【疏】五緣成犯:一、施主送金銀錢寶;二、為貿衣用;三、不受付人,擬知淨物;四、過法分齊;五、得入手,犯。

犯緣中。初、二兩緣,屬前施主,下三並屬犯人。「過法分齊」,即上「語默」也。

【疏】問:「衣價制過其限,鉢價何為不制?」

答:「鉢一便足,更無多用,故無過索之咎。若全無鉢,極至百千無罪,有故更求,即落『乞鉢』犯收,故所不制。」

問答中。初對衣顯異。「若」下,約有無簡別。無則多索無過,有則非此所收。

【註】佛在舍衛。羅閱城大臣與䟦難陀親厚往來,遣送衣價。彼將衣價付淨主已,因事急索,致令被罰。諸俗譏嫌,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疏】就戒緣中。初明大臣所厚。後明因索致罰,起過之緣,「諸俗譏」下,明訶制也。《僧祇》、《多論》云:「䟦難陀俗時知射法、兵法。瓶沙王二大臣遣五百人從學得通,多持財寶來報其恩。」、「以寶付優婆塞,家貧借用,詣官言之,索時牽挽,俗人共責。」

戒緣中。初點注。「大臣所厚」,「厚」猶重也。「因索致罰」者,《律》明淨主為官罰五百錢故。「僧」下,次引緣。「射法」即善弓矢,「兵法」即知軍旅鬪戰之事。「從學得通」,「通」猶解也。

【疏】問:「忽切索衣,為損王臣,為損淨主?」

答:「本雖王臣,後在淨主,切惱故制,唯在後人。」

問答中,切惱遭罰,皆是「淨主」,故損「後人」。

【疏】此戒應在畜寶戒後,以制淨主故。結集者不次,或傳受者失旨,故在前列。

三中。由畜寶中始聽說淨,因聽說淨,遂有過索。「結集不次」,乃指部主之差。「傳受失旨」,即責翻譯之過。

【律】若比丘,若王(得自在,無所屬),若大臣(在王左右),若婆羅門(有生婆羅門),若居士(除王、大臣、婆羅門,諸在家者是)、居士婦(在家婦人),遣使為比丘送衣價(如上說)「持如是衣價與某甲比丘」;彼使至比丘所,語比丘言:「大德!今為汝故,送是衣價,受取。」是比丘語彼使如是言:「我不應受此衣價。我若須衣,合時清淨當受。」彼使語比丘言:「大德!有執事人不?」比丘應語言:「有。若僧伽藍民,若優婆塞,此是比丘執事人,常為諸比丘執事。」時彼使往執事人所,與衣價已,還到比丘所,如是言:「大德所示某甲執事人,我已與衣價。大德知時,往彼當得衣。」須衣比丘當往執事人所,若二反、三反,為作憶念,應語言:「我須衣。」

【註】憶念者,若執事人若在家,若在市肆,若在作處,應至彼處,一反、二反、三反,語言「我今須衣,與我作」者是也。

【律】若二反、三反,為作憶念,得衣者善。若不得衣,四反、五反、六反,在前默然立。

【註】彼執事人若在家、在市、作處,到彼前默然立。執事人問:「何緣此立?」比丘報言:「汝自知之。」若彼人言:「今我不知。」餘人知者,比丘當語:「彼人知之。」是默然相也。

【律】若四反、五反、六反,在前默然住,得衣者善。

【註】若作一反語,破二反默然,乃至三反語破六反默然也。

【律】若不得衣,過是求得衣者,尼薩耆波逸提。(比丘尼同僧犯。)

若不得衣,從所得衣價處,若自往,若遣使往,語言:「汝先遣使持衣價與某甲比丘,是比丘竟不得衣。汝還取,莫使失。」此是時。

【註】不犯者:若遣使告知,若彼言「我今不須,即相布施」,是比丘以時、輭語、方便索衣;若為作波利迦羅故與,以時、輭語索,若方便索得者。

【疏】戒本六句:一、犯人;二、「若王」以下,明寶主緣由;三、若過索成業結犯;四、捨;五、結罪;六、不得進不相。

【疏】就第二,立法相中,文有八句:

初有五位,但是財主遣使持寶將與比丘;

二、「彼使至比丘所」下,明使人受寶付彼之相;

三、「是比丘語彼使」下,明懼犯畜寶,不即受相;

四、「彼使語比丘」下,明使亦知比丘非受寶者,問執事人;

五、「比丘應語言」下,明示執事人所在;

六、「時彼使往」下,明與寶物付淨主相;

七、「還到比丘所」下,既付寶竟,還返告知,世之信使,可復如此;

八、「須衣比丘」下,明立法度,索之往返。

戒本,釋第二中,初科。「五位」,即王臣等五位人。「執事」者,即掌寶者。文云「若僧伽藍民」,即守園人。「優婆塞」即在家俗士。「世信使」等者,言能往復,為使當然。

【疏】就索法度中。初明語索三反相;二、「若不得衣,四反五反」下,默然相。

【疏】《僧祇》云:「一反語索,淨主一月來,即一月來,乃至三月,不得過。如是十日,四三二一日,乃至須臾,不得過三。」若一反默索,例上可知。

索法中。《僧祇》,彼具云:「若比丘至檀越所索衣時,語言『長壽!與我衣直』,若彼答言『尊者更一月來』,比丘滿一月來,往復索。若彼言『尊者更一月來』,比丘滿一月復往索。過三月不與,不得復索。若言『半月來』、『十日』乃至『須臾』,但使過三,不得復索。默索例上日月,但不語耳。」

【疏】《善見》云:「默然者,口不語,喚坐不坐,與食不受,說法、呪願一切不得。若言:『何因至此?』答言:『居士自知。』」

《善見》示默,與注大同。

【疏】純語往索,齊六不犯;純默往索,十二反;語參默故,則九反。《律》文「四反」、「五反」者,承前語勢接次四五。若行事時,始心一二,故成六默。

三、分齊中。初示三位。但一番語當二番默。「律」下,點戒文。以《戒本》中正約三語六默相參明犯。前二三反,即為語索。後四五六反,即借前一二三數,接下四五六以為六默,故云「承前語」等。「若行事」等者,譯文雖省,至用默索,即從一至六。據義合云「若一反乃至若六反,在前默然立」,文相方顯耳。

【疏】諸有畜受相,如寶戒說。

三、指畜受,此不當明。

【疏】「若不得衣」下,是戒本業也。自下戒相,易識耳。

點餘句中。初點第三句。「自下」指餘三句。四、捨。五、罪。「若不得衣」下,至末文,即第六句,由索不得,往告衣主之詞。注中明「不犯」,即遣告衣主。衣主不領,自作方便,由非強索,故開不犯。

【律】十一、緜作臥具戒。

【疏】第十一,乞綿作三衣戒。

【疏】制意者。綿是生緣,得在損命,不懷慈道,方廣乞求,外招譏醜,內喪善本,為過極深,故聖特制。餘雖緣財,捨懺物在;此則斬壞,永竭貪源。而世同塵,同惡相濟,身所服用,無非損生,口說行慈,何人能奉?故《多論》云:「有四義故,一、止誹謗;二、長信敬;三、為行道得安樂故;四、為不害眾生命故。」

十一,制意中,初科為三。初敘過明制。「生緣」者,有情所成故。「餘」下,示制捨不同。「而」下,斥世服用。「同塵」謂混在塵俗,不能超拔故。「同惡相濟」,謂彼此共行,互不知非故。《多論》「四意」,初二即反戒緣,三無乞求,四成慈行。

【疏】毗尼教相,三處以求;少有乖者,開為不犯。今據戒緣,至養蠶家乞綿、看煑,俗人譏罵,以為生過之極也。戒本列「雜」及以「野蠶」,廣解開通,俱令斬損。

次會通中。「戒緣」、「廣解」,並見注中。「戒本列雜及野」,舉微況重。此明前後三處皆急,則彰過重矣。

【疏】今人衣服皆犯通開,斯何故邪?迷名者也。文言「作臥具故」,謂如被也。今定其名,方知我犯。但以「三衣」總號,此土先無,但聞以綿作僧伽棃,此土本無,不知何物。而廣張有相,同此被敷,故即相翻,或云「臥具」,或云「敷具」。

三、定名中,初科為二。初示犯。「皆犯通開」者,由是已成,合斬壞故。「今」下,正名。上標三衣,即今所定。「但」下,出本翻譯。初敘此無正譯。「而」下,次明從相以翻。「張」字誤,合作「長」。

【疏】故《僧祇》云:「敷具者,三衣名也。」《多論》云:「六年臥具,正三衣也。」若非三衣,如何乞法?《僧祇》云「老病比丘持氈僧伽棃」,此云「臥具」,豈不同也?黑白臥具,並同此耳。

引證中。《僧祇》明文,豈非誠據?《多論》「六年臥具」,豈是被褥?又引《僧祇》,亦即六年乞法因緣。《論》云「臥具」,《律》作「伽棃」,顯非異也。黑、白、二毛,前後四戒,並三衣耳。

【疏】如後坐具,此方有之,即物相翻,體相明了。三衣無故,所以有濫。世並迷名,都謂敷具,自非見此,何由辨之?

推濫中。尼師壇此翻「坐具」,此方牀倚皆用藉坐,故有可翻。「三衣」不爾,故因「有濫」。「自非見此」,即指今文。

【疏】故《多論》云:「敷具者,衣名也。」外國以綿作衣,凡有二種,細擗如氈,作縷織成,故犯罪也。《五分》、《十誦》、《多論》、《涅槃》,並云「憍奢耶」也。《論》云:「此是綿名,養蠶所得,如秦地法。」

引示中。初引《多論》示名體。「細擗如氈」,似今衣絮;「作縷織成」,如今細絹。下引四文,但明體耳。「憍奢耶」此翻蠶口初絲。《多論》云「綿」,翻名異耳。「如秦地」者,指此方也。

【疏】五緣成犯:一、是蠶綿;二、自乞求;三、作法衣;四、為己;五、作便犯。

犯緣中,「作法衣」者,餘衣應輕。

【註】佛在曠野國。六群比丘至養蠶家,索未成緜及已成緜,并雜野蠶緜,以作臥具,又看暴蠒。居士譏嫌,言「害生命,無有正法」。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疏】戒緣,如上解。

戒緣如上,前三處中已提示故。

【律】若比丘,雜(若毳,若劫貝,若衣及餘縷雜也)野蠶緜作新臥具,尼薩耆(是中捨者,若斧,若斤,剉斬和泥,以塗壁也)波逸提。

【註】自作、教他,成者俱犯;不成者,吉羅。為他作,成者吉羅。尼突吉羅。不犯者,若得已成者,斧斬和泥以塗埵也。

【疏】戒本五句。

【疏】一、能犯人。

【疏】二、「雜野蠶綿」,此正戒家境也。雜作尚犯,何況純者?野蠶尚犯,況復家蠶?以踈制親也。所言「雜」者,如注具解。《僧祇》云:「經緯間穿,羊毛亦犯。」《見》云:「雜憍奢耶一毛亦犯。憍奢耶者,絲中極微者。」若準此方,名為「忽」也。

戒本,第二句。初通示。「雜」、「野」為「疎」,「純」、「家」是「親」,疎者尚犯,何況親耶?「野蠶」,天然生者,依樹作蠒,有取為綿。「所」下,牒釋。指「如注」者,注中「毳」、「劫貝」等,與綿相雜也。《僧祇》「經緯間穿」者,彼云:「若經是憍奢耶,緯是羊毛,若經是羊毛,緯是憍奢耶,自作、使人作成,皆犯捨墮。」次《善見》中,「一毛」者,謂如一毛許也。下示梵名。「忽」即蠶口初出,名為忽,十忽為絲是也。

【疏】三、「作臥具」,是犯業也。

三中,「臥具」,即袈裟也。

【疏】四、「尼薩耆」,制捨也。注中捨相,文極明也。

四中。「捨相」不同餘戒。注中「斤」即是刀。「挫」,則臥反,字合作「剉」,麤臥反。

【疏】五、「波逸提」,犯法也。

【疏】不犯中。「若得已成」,亦須「斧斬」。此言切人也,如何可通?

第五,釋注中,初文。「此言切人」,謂誡勒甚切。「如何可通」,言必無開許也。

【疏】如《五分》云:「他施已成,亦犯捨墮。」《十誦》:「若得已成者,受用不犯。」

二中,《五分》、《十誦》,二文不同,致有他解。

【疏】有人解云:「《四分》同《十誦》,不同《五分》。」而《律》文中,「若得已成」者下無開文,但道「斬壞」,如何舍制而用他開?所不同也。

三中,初科。古謂《四分》文列不犯,故云「同《十誦》」。「而」下,斥非。注中引《律》,明云斧斬,正符《五分》,那云不同?則知《十誦》文緩,不可依也。

【疏】余因參譯,親見梵僧。自唐國已西已南,至于大海,百餘國僧,現今所披,並非綿帛。非氈非布,無成法衣。問何所以,為斷殺故。斯成現量,何用謾言?止可知披而謂非,不可迷非而謂是。

二中。初敘親聞,玄奘西歸,於慈恩寺選十僧翻譯,祖師預焉,故云「參譯」。「已西已南」,皆唐國外境。「氈」是獸毛,亦即生分,然是剪剃,非害命故,如下所明。「斯」下,責謬解。現行之事,故云「現量」。「謾」,猶妄也。「披而謂非」,此猶可恕,「迷非謂是」,豈免無知?

【疏】問:「既云非法,受持成不?」

答:「如律通制,但云五大上色,不成受持,至於財體,無文得不。若準《央掘》:『繒綿轉來,施持戒人,不應受。若受,非悲,不破戒。』據此斟酌也。」

初問答中。初據律無斷,「若」下,準經斟酌。《央掘摩羅》,即大乘經。「轉來」,非蠶家者。「不應受」者,《經》中斷也。「若受非悲」者,違化教也。「不破戒」者,不犯制教也。大乘菩薩悲行為先,若著蠶衣,沾殺生分,故是「非悲」。小教聲聞,離過為本,但離殺手,犯緣不具,故「不破戒」。準此據律,如法得成,深取經意,終非應法,故令「斟酌」也。《章服儀》云:「且自『非悲』之語,終為永斷之言。」祖師之意,自可見矣。

【疏】問:「綿衣、黑、白,同是犯緣。如何入捨全壞不等?」

答:「綿本損命,偏乖聖心,故斬絕源,永除後犯。黑、白不爾,身分餘毛,過淺障微,還聽服用。」

次問。綿令斬壞,黑白二毛捨已還主,故問決之。答中,毛不損命,與綿不同,故分兩捨。

【疏】「若爾,今有作綿,待蟲飛出,計非損命,應無損也?」

答:「元緣有因,通為害本。縱綿不殺,少故不論。」

轉難,答中。初二句示佛本制,意在永斷。不問蟲之有無,但是蠶綿,無非損害。下二句,明不簡所以。

【疏】問:「綿、藥、二寶四戒所開,何以牒捨?」

答:「捨竟復用,下不辨開。此四反前,故得牒也。」

三問。四戒「不犯」,並牒捨法,餘戒不爾,故問通之。答中。初二句答餘戒不辨。下二句答四戒須牒。言「反前」者,捨還差別如上具明,開通所牒如下各辨,且就此戒,如注所引「得已成者斧」。

【律】十二、黑毛臥具戒。

【疏】第十二,黑毛臥具戒。

十二,對後戒為名。

【疏】此毛體貴,無宜服用。虗損施物,增長貪結,又自營造,招譏障道,深妨本業。故所以制。

制意。總括有六:一、虗費,二、長貪,三、經營,四、招譏,五、障道,六、妨業。對文可見。言「體貴」者,如下《僧祇》明之。

【疏】四緣成:一、純黑羊毛;二、作三衣,除作氈被、臥具,罪非此戒;三、為己;四、自作成犯。《僧祇》云:「諸比丘並作氈三衣、坐具,唯除漉水囊。乞毛眾多,為人所厭。又毛大貴,一兩須二三金錢。毛細輭,觸人眼睛不淚出。為人求故,或還或死,破人家業。故捨入僧。」

犯緣。第二點古迷名,故簡「氈被」。「非此戒」者,體是重物,理應得吉。《僧祇》下,引示制意,有二。初是自求,令俗生厭。「又」下,次倩他求,令彼破業。初明體貴,顯其難得。「為人求」等者,彼律估客婦告舍利弗言「我夫主及諸親屬,為求是毛故,或時還家,或死不還」等。此彰過重,故佛制之。

【註】佛在毗舍離。諸棃車子多行邪行,作黑毛氈,披體夜行,使人不見。六群比丘見,便故作之,棃車譏嫌。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緣起中。「棃車」,即外道名。「邪行」,即彼外道法。「棃車嫌」者,濫同己故。

【律】若比丘,以新純黑(若生黑,或染黑)羺羊毛作新臥具者,尼薩耆波逸提。

【註】自作、教他、為他,犯相並如前戒。尼突吉羅。不犯者:若得已成者;若割裁壞;若細薄疊作兩重;若小坐具;若作褥;若作帽;作𧙕;作攝熱巾;或作裹革屣巾——一切不犯。

【疏】戒本五句。

【疏】一、人。

【疏】二、「以新純黑羺羊毛」者,所制境也。「純」則不雜,雜作非犯。「羺」,謂小羊羔也。

戒本中,第二句。「羺」字奴鈎反,胡羊也。文云「小」者,毛又細故。

【疏】三、「作臥具」,正犯境也。即是法衣,若作餘衣,如上不犯。如戒緣中,衣用上披,擬夜行故,比丘効之。知非下裳,何況作褥,是犯戒也?故下開通,褥非是犯。

第三句,牒釋中。初定名體。「如上」,即列緣中。「如」下,引緣證。既在外披,顯是袈裟。俗中釋名,上者曰「衣」,下者曰「裳」。今是上者,故非下裳。裳猶非犯,褥非著用,故云「何況」。

【疏】昔以此等為「五敷具」,故制戒云:「此毛貴物,無宜下用,作無用之費,此言是也。」今所不同。竝上義中時為敷具者,欲改恐迷,且存古耳。讀者知非,則無大過。

點古中。初引示。四臥具並不揲坐具,總號「五敷」。「制戒」,即古疏中敘制戒之意。彼謂被褥,故云「下用」。「今」下,顯非。初句標簡。「然」下,點前文。準古本,多上「竝」字,或是「然」字,傳文之誤。謂前義門,多云「五敷」,乃是循古,示須知之。

【疏】四、五二句,如上解之。

四、五,如上,即捨與罪。

【疏】注釋云「若得已成」者,是開文也。不同前戒,若得已成,即加斬壞,此戒是開,故無文斬。又云「若割截壞」者,謂本作時,擬後壞故;本不壞心,作成即犯。下諸戒中,細薄重披,例同兩解。

釋注中。初釋已成。「又」下,次解割壞。約心有無以明兩相。「下」下,探點後戒。

【律】十三、白毛臥具戒。

【疏】第十三,白毛作三衣戒。

【疏】制意同前。《五分》、《十誦》中,以見前戒不得黑故,便以小小白尨參之,遂制三毛參作。

十三,制意中。初句指同。體雖非貴,長貪營造,妨業不殊,故須制約。「五」下,示異。本宗緣於純白,乃制相參,二律因彼微參,故制分齊。「小小白尨」,謂不多也。「尨」,莫江反,若依字書,則犬多毛。有云合作「牻」,訓雜者,此乃雜色牛名,非訓雜也。今準注中,頭脚等處即是「麤毛」,倉黃色者謂之「尨毛」。

【疏】犯緣五成:一、三毛參作;二、為擬作三衣;三、為己;四、增好減惡,下至一兩;五、成便犯。

犯緣。第四,「增好」即增黑毛,「減惡」即白尨毛。

【疏】問:「黑白同犯,何故前黑不制參邪?」

答:「兩戒明參,文則繁複,以後例前,黑參非犯。」

初問。答中,白既減好成開,黑必參尨無過,故云「以後例前」也。

【疏】問:「三毛俱參,何故黑多而尨少?」

答:「就白制戒,故黑多耳;約前黑戒,白亦須多。」

又云:「黑色雖貴,順法衣相;白是俗服,是以少也。」

次問。以戒文中黑毛二分,白、尨二毛各一分故。文中但云「尨少」,義必兼白。答中。初約制戒相翻釋。「又」下,次約毛色順違釋。

【註】佛在舍衛國。六群比丘純以白毛作新臥具,居士譏嫌「如王、大臣」。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疏】就戒緣中,由比丘著行,致有譏訶,故知上服。

戒緣中,「知上服」者,反古非也。

【律】若比丘,作新臥具,應用二分純黑羊毛、三分白(或生白,或染白)、四分尨。

【註】頭上毛,耳上毛,若脚上毛,若餘尨色毛也。欲作四十鉢羅臥具者,二十鉢羅黑,十鉢羅白,十鉢羅尨。乃至作二十鉢羅臥具,準上可知也。

【律】若比丘,不用二分黑、三分白、四分尨,作新臥具者,尼薩耆波逸提。

【註】自作,教他,若為他作,並同上也。尼突吉羅。不犯者,若應量作,若得已成者,餘同前戒。

【疏】就戒本中分二。立法有三句,後制加二句。

戒本,釋文中。「立法三句」:一、能造人,二、作法衣,三、用分齊。注中「生白」,謂天生者。「後制」有五句,多前二句,故云「加」也:一、犯人,二、違分齊,三、作法衣,四、捨,五、罪。

【疏】問:「約此文中,黑者二分,尨者四分,所以尨多者?」

答:「此翻律者不達故爾。如《五分》云:『第三分白,第四分尨。』」

問中。文實不爾,假設問之。一往觀文,似如來問。答中。初斥翻譯。「如」下,引證,可解。

【疏】就注解中,文相可了。言「鉢羅」者,《多論》云:「婆羅,此云四兩。」《立世》云「是南秤一兩」,謂晉宋古秤,此唐藥秤是也。

釋注中。初通示。「言」下,牒釋。「鉢羅」、「波羅」,律論音互。《立世》即《立世阿毗曇》,彼云「鬱單越人,劫波樹子衣,長二十肘,廣十肘,重一波羅」,注云「南秤一兩」。則與上《多論》不同。有約秤有大小和會,準似不然。「謂」下,定秤,如上房戒具辨。

【疏】餘文注,可解。

後五句,易解,故無可釋。

【律】十四、減六年臥具戒。

【疏】第十四,減六年作三衣戒。

【疏】所以制者。沙門出俗,知足為先。既有舊衣,即堪長道。方復恣情廣畜多積,長貪壞道,勿過於此。俗士尚云:「積而能散,安而能遷。」況復高世,何迷至此?必欲造新,不可任意,制限六年,方開更造。而有重緣,取僧進止。餘則依制,以妨業故。

十四,制意中。初敘合行。「方」下,次明非法。引俗況道,文出《曲禮》,謂凡有所畜而能散施,居安慮危而能遷徙,斯乃不滯於物,不著其處故也。「必」下,示制限。「而」下,明緣開。「取僧進止」,謂從僧乞法也。

【疏】六緣成犯。一、有故三衣,減六年。二、不捨故者。餘之三律,捨與不捨,減六年與罪。若依《四分》,準文義意,必新造作,若為除故,應是不犯。以緣中,藏積求覓故也。三、僧不聽。四、更作新。五、為己。六、成便犯。

犯緣中。第二,「餘三律」者,即《五》、《十》、《祇》,縱捨亦犯。「若」下,示本宗。「準文義意」,即《戒本》中「不捨故者作新」方犯,反明「除故」即是不犯,此顯《四分》異上三律。「以」下,引據,即戒緣起,如注所引。三、「僧不聽」,即不得法也。

【疏】《多論》云:「六年臥具者,正三衣也。若得羯磨,減六年作,其內更不得乞索作三衣。」反照前通,奄如合契。又《僧祇》云:「老病比丘,持氈僧伽棃未滿六年,不得更作。」故知「臥具」之目,定是三衣總名,不須惑也。故開通中如三衣戒,若是臥物,本無離罪,何須僧法?

次定名中,有二。初引《多論》,名相兩顯,不容妄執。「其內」,謂六年限內,若非得法,不許作故。「反」下,準決。「前通」,即上三戒定名等文。「奄」,忽也。「如合契」者,謂如世中合同契書,喻其不差也。次引《僧祇》中,緣如前引。「故」下,準後開通,即「不犯」文。「如三衣戒」,謂同前「離衣」,並開僧聽,顯是三衣,審非被褥。此由當時堅執不從,故此諸文重重點示耳。

【註】佛在舍衛國。六群比丘嫌故臥具或重或輕,或厚或薄,不捨故者,而更作新,常營求,藏積眾多。比丘舉過,佛訶制戒。

【疏】就戒緣中。人情所同,無問邊表,故今見者,藏覔非一。文相流世,將三百年,始於今日,聞有戒約,作三衣者,須過六載。可謂雷霆震地,自不聞耳。或是往業迷他,或是教授傳闇,故有茲耳。

戒緣中。初示文意。「人情同」者,嫌故樂新,營求藏積,無始貪習,豈局中邊?西土中國,此屬「邊表」。意誡此方,故云「無問」等。「文」下,重斥迷名。自姚秦翻譯,至於唐朝,近三百年。已前皆迷,謂為臥物,則前四戒有犯不知。今疏約義準文,證定非謬,始知有戒,則斯四戒有同初制,故云「今日始聞」等。「可謂」下,傷歎。教文顯白,如「雷霆」之響;從古迷暗,如聾者不聞。「霆」,《爾雅》云:「疾雷為霆。」、「往業迷他」,推愚暗之因;「教授傳闇」,究堅執所以。

【律】若比丘作新臥具,持至六年。若減六年,不捨故而更作新(若自作、教他、為他,並同前戒),除僧羯磨。

【註】有比丘得乾痟病,糞掃臥具重,不堪持行,佛言:從僧三乞更作新者,當白二與之也。

【律】尼薩耆波逸提。

【註】尼犯吉羅。不犯者:僧聽;及滿六年;減六年,捨故,更作新;若得已成者;若無;若他與作——俱不犯。

【疏】戒本六句:一、人;二、「作新臥具」下,立法也;三、「不捨故」者,犯本也。

【疏】四、「除僧羯磨」者,開緣也。故注中,以糞掃衣故,有病難持。

戒本,四中,初科。可解。

【疏】《僧祇》云:「若身不羸,顏色不惡,筋力不減,麤食能飽,白等不成。若如法者,先受故者,疏記日月,病差已還,受持故者。」《五分》云:「六年者,數日滿也。」《十誦》:「若餘人作未成,後人足成者吉。隨何歲作,二三五六歲作,時未成而且置,至第七年便竟無罪,但前者吉。故者與人,若作淨也。」

次引示中。《僧祇》初示非法。文列四句,顯示病相,非此濫託,故「白不成」。「若」下,次明如法。謂得羯磨,當記故衣離捨時日,受持新者。至後病差,復捨新衣還持故者,足滿六年。方顯緣開,無緣不許。《五分》,「六年數日滿」者,謂數實日,不取年滿。《十誦》,「餘人作未成」,謂他人未滿六年而作新衣,未成未犯。「後人成」者,非先自作,故成犯吉。「隨何歲」等者,謂未滿六年,作衣未成,未至果本。七年方竟,此則有因無果,故云「但前吉」也。下明捨故,不出斯二。

【疏】就開緣中。言若「聽」者,反解《戒本》僧不聽也。「滿六年」者,制限外也。「減六年」者,捨而作新,是無本衣,得造新也。豈捨受持,方復造衣?本造擬捨,故成不犯。成而不捨,罪則自科。「若得已成」下,既非本積,故非負罪。

三、釋不犯,牒釋有四。初釋僧聽。《戒本》明犯,由僧不聽,故云「反解」。次釋年滿,即順教也。三、釋年減。初明「捨故」,不同諸部,如上說也。「豈」下,次示捨時。若先捨後作,即有缺衣,故約豫擬,即開不犯。「成而」等者,違上「擬心」,還歸本犯。四、釋「已成」下三句。「已成、他與」,並據外來,中云「若無」,先無故者。此之三開,通非本積。

【疏】由來長唱,謂是臥氈。故今重敘,定是三衣,不可疑也。

重斥中。三百年來講說相傳,故云「長唱」。「故」下,勸依。猶恐執舊,故誡勿疑。

【律】十五、不揲坐具戒。

【疏】第十五,不揲坐具作新戒者。

十五,戒名中。一是有故造新,二即不揲。合此二過共為一戒。

【疏】先有坐具,且得障身受用便足。今輒嫌故,更復造新,虗損信施,作無用之費,長貪妨業。是以制揲,欲制貪情,為長道法,兼有受用資身之益。今反造新不揲,違損教行故制。

制意中。初敘造新過。「是」下,次明不揲過。不順佛制是「違教」,長貪妨道是「損行」。

【疏】論犯五緣:一、先有故坐具;二、更作新者;三、為己;四、無心故者揲;五、作成便犯。

犯緣,初科。「先有故」者,無故則開。

問:「嫌故造新,依法揲故,為有犯否?」

答:「正制不揲,揲則無犯。」

【疏】此戒人多喜犯。但知造新,務取青翠,多以布作,並不加持。長量則同彼䟦闍,不揲則符於捨法。知違猶是可救,迷犯未足談之。故提舉指掌,冀因斯一悟也。

次科。「青翠」同於正間,色不如也。「布」體雖如,但由慢易,多用麤踈,故此責之。復「不加持」、「過量」、「不揲」,皆非法也。「同䟦闍」者,本律《七百結集》中,䟦闍子比丘擅行十事,得畜不截坐具,謂長五廣四,統體而作,不須截後更增,廣如《鈔記》所引。「知違猶可救」者,微有智故;「迷犯不足談」者,一向愚故。「故提舉」等,即明此科點示之意。「指掌」出《論語》,如指諸掌,言其易見也。

【註】佛在舍衛,遣人請食,常法請後徧行諸房。見故坐具,處處狼藉,無人收攝,由諸比丘嫌其厚薄輕重,更作新者。乃制故者揲新。六群違制,比丘舉過,佛制此戒。

【疏】就犯緣中:初明大聖行房見過;二、立制加揲;三、六群起教;四、舉犯制約。

【疏】所以如來不受請者,《多論》五意:「一、為入寂室故;二、為諸天說法故;三、看病比丘故;四、為結戒故;五、為看房舍臥具故。比丘行後,知佛行房,必自肅慎,不令非法。又欲斷盜賊,知佛行房,不起惡故。」

戒緣中,佛不受請中。《多論》「五意」,且據大分為言,然經律中,如來亦多受請。「寂室」,即坐禪處,比丘俱出,宜入禪故。二中,比丘在寺,諸天不下故。三、佛親看病,以福勝故。四、五二意,即今戒緣。五中復有兩意:初令弟子肅慎,謂諸比丘知出行後,佛必行房,先自摒淨故;「又」下,二令竊盜息念,以佛在寺,躬自巡行故。

【疏】《僧祇》云:「佛以五利,五日一行諸房:一、我諸弟子不著有為事不;二、不著世俗言論不;三、不著睡眠妨行道不;四、看諸病人不;五、為年少出家者,見佛威儀庠序,起歡喜心故。」

次科。《僧祇》五利,前四撿校徒眾,並滅惡利也;後一令他歡喜,生善利也。初云「有為事」,即世間俗事。

【疏】二、明制揲者,以新故狼藉,受用致虧。以故揲新,息貪受用,俱有益故。

二、制揲中。初明因過。狼性躁急,食多遺籍,故云「狼藉」。「受用虧」者,不專持故。「以」下,次明立制。「息貪」即清心,「受用」即資身,故云「俱有益」也。

【疏】問:「此中明揲,『九十』制量,同是坐具,何不合明?」

答:「不同有四,故分二戒:一作新如量,不揲犯前;作故過量,犯後;作故如量,俱持;作新過量,俱犯。對此二戒,明其捨悔,先悔量外,然後捨悔。」

初問中。欲彰二戒不同之意,故發斯問。答中。初立句料簡。「對」下,示俱犯悔法:不揲過量,罪兼二悔;初悔過量,截去量外,單悔提罪;次悔不揲,須將入捨,然後悔罪。

【疏】問:「準下『九十』,揲已同截,後何須捨?」

答:「不揲則舉體有過,過在須捨,故不勞揲。過量則量內無過,無則非捨。亦可過量捨已,主無用義,故須截之。」

次問。意謂過量截己,單悔本罪;不揲揲已,與截不異,何須復捨?答中,有二。初答不揲須捨,次明過量不捨。「無則非捨」,謂內既無過,無可捨故。「亦」下,次答。過量不截,始終非法,故「主無用」,反明不揲還主有用,故須捨之。

【疏】「若爾,不揲捨已,還主猶好,亦應須揲?」

答:「不揲為好。今捨還我,義同新得,好非我過。過量他與,量非制故,猶是本業。故不須捨,但截即得。」

轉難中。過量不截,過在無用,不揲亦爾,理應先揲。答中。不揲他與無犯,捨還事同外得,故不須揲。過量他與,亦非不截,始終無用,故須截去。

【律】若比丘,作新坐具,當取故者縱廣一磔手,揲新者上,以壞色故。

【註】彼作新坐具時,若故者未壞、未有穿孔,當取浣染治之,牽挽令舒,裁取方一磔手,揲著新者上,若揲邊、中央,以壞色故也。

【律】若作新坐具,不取故者縱廣一磔手揲新者上用壞色者,尼薩耆波逸提。

【註】自作、教他、為他,成犯如上。尼犯吉羅。不犯者:裁取故者揲新者上;若彼自無,更作新者;若他為作;若得成者;若純故者——並不犯。

【疏】戒本立法有三,違教有四。「若比丘」者,能造之人;二、「作新坐具」,是戒所緣境也;三、「當取」下,明立法相。言「壞色」者,即斷著故也。就後犯相,可以情求。

戒本,點文中。初總分。「若」下,別釋。初釋立法。「縱廣一磔」,即佛一搩,謂四方二尺。注中揲法,文相極委。言「斷著」者,「著」即貪愛。「就」下,次釋違教:一、「作新」者,即犯境;二、「不取」下,即違法;三、捨;四、罪。故有四句。

【疏】注中「裁取故」者,謂本未作即有揲心,故成不犯,若遂不揲,亦隨結犯。

釋注,初科。由新者先成,後方揲故,故約作心,釋不犯相。「遂」亦成也。

【疏】此是聖法所加,常擬敷坐,不言氈布,隨常用者加持。今有多畜不持,亦不知何者是犯。意謂如彼三衣一鉢,性是本制,可以多積無結罪邪?隨初一者,即是本畜,雖不受持,亦無長罪。若如法色,則可加持。或體非法,或色不如,或財是販乞邪求得者,雖加不成。事同三衣畜服相似,至於受用,犯持同鉢。餘如《鈔》、《疏》,及「九十」中。

次科。初示須加法。「不言氈布」,謂不論其體之精麤,但取常所用者加法持之,餘則說淨而畜。「今」下,斥非。「意」下,顯正。「意謂」即祖師所懷。初責多畜,「如衣鉢」者,以六物中坐具為一數故,既同衣鉢,豈容多畜?「若如」下,次辨如非。初示成否。「事」下,次明受用。「同三衣畜服」者,謂制隨身也。「犯持同鉢」者,離宿亦吉,而不失法。「餘」下,指廣,《事鈔.二衣》、《業疏.衣藥》,「九十」即過量戒。

【律】十六、持羊毛過限戒。

【疏】第十六,持羊毛過限戒。

【疏】然出家之士,躬自負毛,順路而行,跡同凡碎,動越威儀,招譏自毀,殊所不應,故所以制。所以開者,資身助道,非不待之。若全禁約,有須無濟,更別追求,勞擾又甚,故開至三由旬,過則違也。

十六,制意中。初敘制意。「凡碎」謂經求小人。「所以」下,明開意。「待」,猶須也。凡立制須開,有開必制,故限「由旬」,過則制犯也。

【疏】論犯四緣:

一、是貴羊毛。文除「賤」者,以開緣中「頭脚毛」故。今若生譏,何論貴賤,擔於毳等,亦越威儀。但緣在於毛,故制開外耳。《僧祗》云「成器者不犯」,「器」謂衣相也。此是通名,如今刀斧衣物通號。

二、是己物。

三、自持。

四、至三由旬。故《僧祇》云:「乃至羊毛著衣囊中,經行繞塔。或持一由旬半已,忘物返來。計過三由旬,故犯墮也。」

犯緣中。初緣簡「賤」,據後開通。「今」下,義判。初約譏同判犯。「擔毳」等者,總牒開文。「越威儀」者,即吉罪也,由是小賤,故不同重。「但」下,次明文列不犯之意。上敘本犯,具兼制開,故指不犯,在「制開」之外。次引《僧祇》。初決文相。「此」下,次釋「器」名。如「刀斧」等諸餘受用,皆得名「器」,欲顯「器」名不局,得目衣物也。「至三由旬」下,即第四緣,文脫標數。下引《僧祇》顯示異相。初明經行繞塔,雖非道行,亦計里數。「或」下,次約在道。「一由旬半,忘物返來」,成三由旬,再行即犯。「一由旬」,計四十里。

【註】佛在舍衛國。時,䟦難陀得羊毛,貫杖頭而行,居士譏言「販賣羊毛」。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疏】就戒緣中,起過者,「言販賣」也。

釋戒緣中,特舉訶詞,欲明此戒為息譏故。

【律】若比丘,道路行得羊毛,若無人持,得自持,乃至三由旬。

【註】若道行,若住處,得羊毛,若須,應取,無人持,自持至三由旬。若有人者,語言:「我有此物,助我持,乃至彼處。」比丘於此中間,不得佐;持者,吉羅。若令尼四眾持,過三由旬,吉羅。除羊毛,若持餘衣,若麻等,吉羅。若擔餘物杖頭者,吉羅。

【律】若無人持,自持過三由旬,尼薩耆波逸提。

【註】比丘尼吉羅。不犯者:若持至三由旬;若減三由旬;有人,語持,中間不助;使尼四眾,齊三由旬;若擔毳𮖢、毳繩;若擔頭上毛;作帽、巾者,得。

【疏】戒本五句:一、犯人;二、「道路行」下,立法,注解,文相可知;三、「若無人」下,明戒業也;下二,可知。

戒本中,初科。第二句指「注解」者。注中,初明得取自持限滿。「若有人」下,次明倩他續持。「若令」下,三、明使餘眾持。「除」下,四、明諸輕物。

【疏】開中「帽、巾」者,本未擔前立意者耳。

次不犯中。已成帽巾,本無有犯。今此開者,謂擔少毛意欲作耳。

【律】十七、使非親尼浣羊毛戒。

【疏】第十七,使尼浣擗毛戒。

【疏】制戒意,成犯緣,同上浣衣戒。彼制故者,新是輕犯,此既勞功,新故同犯。

十七,名中。「擗」,合作「擘」,分也。「擗」本音「闢」,字之誤也。

通釋中。初指同。此亦三緣同制,犯相離合,並同上說。犯緣唯改第三,是「羊毛」耳。「彼」下,簡異,可知。

【註】佛在迦維羅衛。六群比丘取羊毛使尼浣、染、擗之。時,姨母尼為染毛故,汙色在手,往佛所,禮足而立。佛知故問,訶而制戒。

【疏】就戒緣中,「姨母為染」至「佛所禮足而立」者。《多論》云:「所以制者。與諸比丘增上法故,若諸尼眾執作浣染,廢修正業,則無威儀,破增上法。又止惡法次第因緣,各令清淨故。」所以不坐者,女人敬難情多,又佛不廣為女眾說法,又尼至佛所,一切皆立,為止外道誹謗故,又女人鄙陋,多致譏疑,所以不坐。

戒緣中。初牒文徵意。《多論》下,引釋,有二。初釋制戒,有二意:初意「與比丘增上法」者,由尼執作廢業乖儀,則是比丘破增上法;次意「止惡法次第」者,禁輕防重故。「所以」下,次明不坐,四意釋之。第二說聽非久,故不須坐,餘三可解。注中「姨母」,即大愛道尼。「汙手見佛」,發請制戒也。

【律】若比丘,使非親里比丘尼浣、染、擗羊毛者,尼薩耆波逸提。

【註】比丘尼吉羅。成犯、開通如「浣故衣戒」也。

【疏】餘文句可以尋知。

戒本同前,故略不釋。文有六句:一、人;二、非親;三、浣染擗,正業相;四、羊毛,即戒境;五、捨;六、罪。

【律】十八、畜錢寶戒。

【疏】第十八,畜錢寶戒。

【疏】寶是八穢之一,因明料簡:一、列數顯非;二、開制不同;三、輕重結罪;四、互貿得罪。

十八,料簡中,分章。云「八穢」,或名「不淨」,語別義同,或名「八毒蛇」,從喻為名。

【疏】初列數者。諸大小乘經,皆云「八不淨物」。《涅槃經》中十餘處文,盛陳毀過,亦不列名。故彼文言:「若優婆塞,知比丘破戒,不淨受畜八法,不應給施。又不應以袈裟因緣故,恭敬禮拜。若共僧事,死墮地獄。」廣如彼說。

列數中,初科。初通示眾典。次別引《涅槃》文中。初斷俗恭敬,「若共」下,次遮道同法。

【疏】古來相傳,既有八名,須知八相:一、田宅園林;二、種植生種;三、貯積穀帛;四、畜養人僕;五、養繫禽獸;六、錢寶貴物;七、氈褥重財;八、佛不開物,如女人、器仗之屬。

次科,八中,第六正當今戒。

【疏】所以云「不淨」者,具有五意:一、由畜增貪,名不淨心;二、體有汙染,名不淨戒;三、違聖明約,名不淨教;四、過譏俗情,名不淨信;五者,為業沉下,具縛三塗,名不淨業。

三中。五意:心、戒、教、信、業。「業」即是行。此五並為八物所汙,故皆名「不淨」。又「貪」心是本,任運能生下之四種。又復總上四種,共成後「業」。然「教」非不淨,但望貪畜汙毀聖言,故得名耳。

【疏】自餘三門,具在《隨戒釋相》「畜寶戒」,《鈔》中廣說。

次指略中。第二「開制」,《鈔》中極廣。大略為言,眾僧皆得,唯除女人。若論別人,有開不開,如房開應量,錢、帛說淨等。第三「輕重」者,《鈔》云:「六、七金錢綿褥得墮,以違淨施故(綿褥說淨,據小者耳)。餘六吉羅,畜者少故。」第四「互貿」者,《鈔》云「若以此八貿衣犯捨。以衣得寶、緜毹亦捨,若得餘六,並吉羅」等。

【疏】所以上來連指《鈔》者,彼具廣陳,不勞費故也。

三、總示中。以前諸戒,並多指《鈔》,故特示之,令知略意。

【疏】正解,制意者。夫出家為道,世財非意。俗士高節,顧若遺塵,況復情存出要,義乖常習。今輒貪畜,殊壞法儀,即非少欲知足之本。所以如來制戒,不約俗人,唯斯一戒,對俗而制。欲使息滅貪競,興道相師。若不從法,自陷坑穽,損喪道器,何惡過此?故所以制。《多論》云:「制有三益:一、為息誹謗故;為滅鬪諍故;為成四聖種節儉行故。」

正釋今戒,制意中。初敘非宜。文舉「俗士」者,如王衍、管寧視如瓦石,崔洪口不言貿財,手不執珠玉,及晉世諸賢,皆少私寡欲,高尚其事。出家為道,豈得反之?「義乖常習」,言須異於塵俗也。「今」下,次顯過狀。「所以」下,二、引證。初引本律對俗證,即下戒緣所引。「興道」,謂令僧成德。「相師」,即使俗歸心。次引《多論》三益證。初順道行故,二、絕交貿故,三、成少欲故。

【疏】四緣成犯:一、是錢寶;二、為己;三、無說付意;四、領納便犯。

犯緣。第三,以受財時未容即說,故約起意先受後說。

【註】佛在羅閱城。有一大臣,為䟦難陀留其食分,兒以五錢取食。䟦難陀來,取錢寄市肆上。居士共嫌,比丘訶責,王共臣論,佛廣說喻,因訶制戒。

【疏】就戒緣中。初明取錢肆上,為過起所由。二、「居士共嫌」已下,明王臣共論,說喻訶制。故《律本》云:「佛告大臣:『若見沙門釋子,以我為師而受金銀錢寶者,則決定知非釋子。』」又《雜含》云:「若有沙門受畜金寶,當知五欲悉是功德清淨。」餘廣亦同《鈔》。又《涅槃》云「若能遠離八毒蛇法,是名清淨聖眾福田,應為人天之所供養,清淨果報非肉眼見」等。

戒緣中。初分文。「故」下,引釋有三。初舉本律。佛世國王、大臣集會,共作是言:「沙門釋子,得捉金寶。」有一大臣,名曰珠髻,語諸臣言:「莫作是言。我從佛聞,沙門釋子不得捉金銀。」即往佛所,白佛:「向我所說,無有違失耶?」、「佛告」下,即佛答詞。彼又云:「大臣當知,日月有四患故不明淨,謂修羅、烟、雲、塵霧也。沙門亦有四,故不明淨等,謂不捨飲酒、婬欲、持金銀、邪命也。」次引《雜含》。以沙門清淨,五欲穢濁,「金寶」是色,即五欲之一,若許受畜,是則五欲反為清淨耶?三、引《涅槃》。初勸遠離。「是」下,歎德。上四句,歎因;下二句,歎果。無漏果報,故非凡夫「肉眼所見」。

【律】若比丘,自手捉錢(上有文像)若金銀,若教人捉,若置地受,尼薩耆。

【註】是中捨者。彼有信樂守園人,若優婆塞,當語言:「此是我所不應,汝當知之。」若彼取,還與比丘者,當為彼人物故受,勅淨人使掌之;若得淨衣鉢,應持貿易受持之。若彼優婆塞取已,與比丘淨衣鉢者,應取持之。

【律】波逸提。

【註】比丘尼同犯。若不語彼人「知是,看是」,突吉羅。不犯者:若語言「知是,看是」,如上捨法。若彼人不肯與衣者,餘比丘當語言:「佛有教,為淨故與汝;應還他物。」若又不與,自往語言:「佛教比丘作淨與汝,汝應與僧、塔、和尚、知識及本施主。」不欲令失彼信施故也。

【疏】戒本六句:一、人;二、「自手捉」者,戒之業也;三、「錢及金寶」,戒防境也;四、「教人受」下,同上業也;下二,可知。

戒本,釋文中,初科。二是自作,四即教他,自他雖異,造作不殊,故指「同上」。「下二」,即捨與罪也。

【疏】此是畜寶戒,下「九十」是捉寶戒也。今文中不明畜者,略也。「自手」、「教人」,若可「置地」者,列彼受畜之相。受元為畜者,得捉、畜兩罪,捉依後科,畜自依此。若捉不畜,不犯此戒,犯後「九十」。故《多論》云:「捉金薄、金像及他寶者,若自說淨寶,俱得提罪。」《僧祇》亦爾:金銀錢隨國所用,相成就者,皆犯提罪。

簡濫中。初分兩戒。「今」下,通文相。以文言「自手捉」,昔人乃謂此制捉寶,下是拾遺,故特分示。初釋文,「受」下判罪。準此應作四句:畜而不捉,如文「置地」,單犯此戒;二、捉而不畜,如下《多論》,單犯後戒;亦捉亦畜,如文「手捉」,二戒俱犯;四、俱非句,如指授捉金像等。「故」下,引證「九十」。《多論》「金薄」,即貼塗之物。《僧祗》錢寶,隨國所用,金銀銅鐵但成錢相,捉者皆犯。

【疏】注解文中。「是中捨」者,牒前制過也。二、「彼有信樂」下,明捨錢方便,覔淨主付也。三、「若彼取還與比丘」者,不達施意,佛為淨故令彼受之,彼不解故不敢即受,乖淨施法,故文云「即作彼人物受,後得衣鉢,更轉淨貿,方可持之」。四、「若彼取」下,既悟解意,即取迴淨,故無轉貿之文。

釋注,捨法,正釋有四。三中,「不達施意」,由不先語,不曉說淨之意也。「作彼物受」,令淨人賞,事同受寄也。「後易衣鉢更轉貿」者,由前淨法不成,後得之物,還非淨故。四中,即據解淨法為言。

【疏】問:「等同施人,如何迷悟兩異?」

答:「沙門達教,須語彼知。故《多論》云:『先求一知法白衣,令知比丘之法不畜錢寶。後若得者,於檀越作淨也。』《四分》之中,前由迷故,所以不成。物既見在即作彼物,後若得財更須貿易,方得加受。文極顯然,勿怪鄭重。」

問中。牒上兩段,以申教意。答中。初正答,由語不語,故有迷悟。「四分」下,重釋前迷。「文」下二句,恐謂文繁,故此誡之。

【疏】下結罪,注解云「若不語看是知是」者,「看是」,謂看於錢寶,「知是」,謂非我所作。為淨與爾,何得不道?失法故吉。「若彼」下,明索寶不得,進不之相,文極明據。

次釋結罪,牒釋中。注文「若不」下,明不教淨語。「若語」下,明作已索相。疏中。初釋前段。「看」是眼看,「知」即心知。「何得不道」,顯示不作結罪之義。「若彼」下,次釋後段。

【疏】此亦人所常犯,知犯即有息期也。

結誥中。人雖常犯,尠有知過。故今勸知,知則可息。犯而無知,貪婪鄙恡,何可窮也!

【律】十九、貿錢寶戒。

【疏】第十九,貿寶戒。

【疏】以其寶物更相貿易。長貪妨道,招世譏過,故所以制。

十九,制意,正明中。初示業相。「長」下,略示三過,總歸兩損。

【疏】此戒對後「貿衣戒」,五種不同:

初、對人不同,貿寶七眾俱犯,貿衣唯二俗犯。

二、貿寶,自作、教人為己同犯,除為三寶;貿衣,使人不犯。

三、貿寶一制,不開自為;貿衣則開蘇、油相易。

四、衣寶捨則道俗不同。

五、還財本、非本別故。

次簡貿衣中。「五種」別者,一人,二業,三開,四捨,五還。總括二戒,始終皆備,尋下對之,不復引也。初云「賞衣唯俗」者,即在家二眾。五、云「本非本」者,貿衣即還本衣,貿寶與俗易淨,故非本也。又作四句以簡二戒:一、以衣易寶,二、以寶易衣,三、以寶易寶,四、以衣易衣。一、三犯此戒,二、四犯後戒。準此,但約所貿以分兩戒,不論能貿也。

【疏】又對畜寶四句分之:一、是畜非貿,俗施錢寶也;二、是貿非畜,用衣易錢寶也;三、俱是者,以錢買金畜之;四、俱非者,即衣物相易也。

次對畜寶四句:初句犯前;次句犯後;第三兩犯;第四對俗,即犯貿衣。

【疏】昔人不立,以「財無兩捨,罪不雙結」。誦得此語,不敢漏失。今不同之,見今以錢買金而畜,初貿後畜,緣相是異,何不雙結?

斥古中。初敘古意。彼謂第三句但犯貿寶,不犯前畜。「誦」下,正斥。「財無兩捨」等語,乃謂犯過衣財,無再犯長。彼但承言妄舉,而不知用處自別,故云「誦得語」等。「今」下,顯正。理如上判,但將一捨牒悔兩罪。「緣相異」者,謂二戒犯緣前後各異,故須別犯。

【疏】「若爾,販賣衣財,亦合說淨?」

答:「全不同也。淨法簡境,罪不約境故也。」

釋難中。既立雙結,則犯過之財容有犯長,義須說淨。如上義門,古義還立。答文,顯別以破來難。

【疏】《論》云:「此戒一往即犯,不同販賣。捨與白衣,不得與沙彌,以彼畜寶亦須捨故。」

三、引證中。「論」即《多論》,對後貿衣,略示二別。初約犯相別。此戒即犯;後販賣戒收時但輕,出賣方犯故。次明捨財別。貿衣不通俗;貿寶不通道,所以下眾亦不與也。

【疏】論犯五緣成:一、是錢寶;二、互相貿;三、決價;四、為己;五、領取,犯。

【註】佛在羅閱祗。時,䟦難陀往市肆上,以錢易錢。居士譏嫌,言「善能賣買」。比丘聞告,佛訶制戒。

【疏】就戒緣中。「以錢易錢」者,且約緣起如此。世中不許惡錢,比丘以好錢易之,擬後用故。即「斯人也,而有斯疾矣」。

戒緣中。初牒釋。「即」下,傷歎。文出《論語》:「伯牛有疾,子問之,自牖執其手,曰:『亡之,命矣夫!斯人也,而有斯疾也!』」(意傷善人不宜有斯惡疾。)今借用彼語,而喻意不同。

【律】若比丘,種種賣買者。

【註】若已成金、未成金、已成未成金,銀亦三種,錢唯一種,交互相易。錢者八種,金、銀、銅、鐵、白鑞、鈆錫、木錢、胡膠八種錢也。

【律】尼薩耆波逸提。

【註】比丘尼同犯。餘捨法、開通、索寶方便,並如前戒。不犯者,若以錢寶貿瓔珞具,以錢易錢,為佛、法、僧者是。

【疏】戒本四句。

【疏】一、人。

【疏】二、「種種」者,謂以錢寶七互轉易,正是犯相。

戒本,第二句。點文略示,如下注顯。

【疏】《戒本》但云「種種」而未分明,若不注解,知是何物?故大要也。就其相中,金銀各三,錢唯一品。

釋注,總示中。初敘注意,「就」下,列相。

【疏】如昔云「未成金」者,謂雜石礦也。安有塊石,而明金相?如《僧祇》、《善見》釋相,彼轉「成」文以為「作」也。言「成」者,已成器也,華釵莊嚴具是也。「未成」者,即金鋌也。「已成未成」者,鎔潟作器而未鋌治者。「銀」例此三。「錢唯一種」,據理亦三,但未成就,文像不具,世所不行,則非貴物,故唯一也。

互絡成句,有四十九。

別釋中二。初釋三相,又三。初釋金中,先斥古非。彼迷「成」字,謂是金礦未經烹鍊者。故引《僧祇》、《善見》質之。彼名「已作金、未作金」,不同今文,故云「轉成為作」也。既言「未作」,顯是未成器者,非石礦也。「言」下,次示正解。「鋌冶」,「鋌」謂搥打,「冶」即揩磨。第二,釋銀。三種同上。第三,釋錢。唯是已成,故但有一,如文可知。

「互」下,後示句數。即上七種,隨一為頭,如云「以已成金易已成金」,乃至錢等,則為七句。又以未成金為頭,乃至以錢為頭,作句亦爾,則有七七句也。注中「胡膠」,即此方蠟類。

【疏】餘之二句,可知。

【疏】下開「貿」者,捉屬後戒,「貿為佛僧」,非犯此戒。

餘二句,釋注中。「下開」,即不犯文,由非為己,在此為開。必貿時手捉,非不犯後,恐謂例開,故特點示。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三下之二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三下之三

【律】二十、販賣戒。

【疏】第二十,販賣戒。

【疏】據此戒中,須分三位,即販、賣、買也。為利故收,為利故出,諍價而高,為「販」也。為利而取,故減前價,名「買」。為利故出,強增其價,曰「賣」也。《戒本》中但明增減市易,《論》及餘律廣出販賣之相,如《鈔》廣分也。

二十,分位初中。初總示。「為」下,列釋。「販」、「賣」並是出物,但約先收、不收以分兩異。「戒」下,指廣。「但明增減」等者,如注止列賣、買之相,不言收販。「論律出」者,即《多論》云「此販賣墮,一切墮中最重,寧作屠兒止害一生,販賣一切俱害」等,又《僧祇》云「儲藥草時作念『此後當貴』,乃至後賣,犯捨」。《鈔》文甚廣,不可具錄。

【疏】何以制者?凡出家之人,理須息務靜坐修道,何得躬自販博,馳騁市肆,動越威儀,招世譏醜?又錢財既交,事容犯重,可懼之甚,義須早制。《多論》四義:「一、為佛法增上故;二、為止鬪諍故;三、為成四聖種故;四、為長信敬,不誹謗故。」

制意中。初約義明,有二:初約乖道意,次約防盜意。「多」下,二、引文示。《論》中四義,初即住持,二即滅惡,三、生善,四、兩兼。

【疏】六緣成犯:一、在俗二眾;二、相貿;三、決價;四、為己;五、自貿易;六、受,犯。

犯緣中,但反上六,即是闕緣,故不勞出。

【註】佛在舍衛國。時,䟦難陀往無住處村,以生薑易食,食已持去。舍利弗後至乞食,檀越以䟦難陀事徵之,慚愧無言。又共外道博衣,悔而不得。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疏】就戒緣起中,分二:初以衣食起過,後舉過訶制。前又分二:初至「慚愧無言」已來,明䟦難陀生薑易食緣;二、「又共外道」,即明此人貿衣過起。前中,由䟦難陀易食,致比丘法猥濫不行,謂非乞食之士,及舍利弗後乞,即以前事徵之,致使尊者無言也。

戒緣中。初分文,「前」下,牒釋。注中,初明貿食緣,「無住處村」,即無伽藍也。「食已持去」,謂持餘食去。「猥濫」,「猥」即是雜。時至乞食,清淨活命,是「比丘法」,彼以物易,令法雜濫。「以前事徵」者,索物易也。次明貿衣緣。《律》因外道將一好衣入祗桓求易,䟦難陀以故衣修治如新,與彼博之,外道尋悔,陀遂不還,呵罵而去。

【律】若比丘,種種。

【註】以時藥易時、非時、七日、盡形、波利迦羅,如是互易,乃至以衣易衣。

【律】販賣。

【註】謂價直一錢,數數上下。增賣者,價直一錢,言直三錢;重增賣者,價直一錢,言直五錢。買亦如是犯也。

【律】尼薩耆波逸提。

【註】比丘尼同犯。不犯者:聽五眾出家人共易,應自審定,不相高下如市道法,不得與餘人貿易;令淨人貿;若悔,聽還。若酥、油相易者,不犯。

【疏】戒本四句。

【疏】初一,可知。

【疏】二、「種種」者,文不顯也。此與前戒言詞不分,要須注解,方顯兩戒。此初譯人之過也。縱佛本言,必不如此,結集傳之,亦須從俗。故佛言令人易解為要,今多列「種種」,深叵知矣。

戒本,第二,釋文中。初示翻文混漫。言「此初」者,謂當本翻譯不詳也。「縱」下,推本不然。一以佛語明顯,二則結集隨時,必無混濫。「故」下,引證。即如《母論》:「比丘說法,佛聽引要言妙詞直顯其義。」故知但欲「令人易解」。今反難解,故云「深叵知」等。

【疏】注中所列,但以衣藥互易,指緣起說。若以錢買衣,屬此戒攝,反則前戒。

釋注中。初示注意。「若」下,約衣寶互易以分兩戒。前所謂但約所貿者,此明證矣。

【疏】言「販賣」者,上已條理說其事相,廣如《鈔》引。

次釋販賣,點文中。「上條理」者,即前分三位也。餘指「如《鈔》」,見《隨相》中。

【疏】注解之中,初總明相,故云「一錢」。「數上下」者,此是「販」之異耳。言「增賣」者,本賤索貴也。「買亦如是」者,本貴買賤也。本實直五錢,減買言直三錢。重減買者,本直五錢,言直一錢。

釋注中。初釋一錢,云「總明相」者,該下三位故。「數」下,次釋三位。初釋「販」中,言「上下」者,或隨時貴賤加減價直,或對人交貿進退論量。正是販易,而言相不同,故云「異」也。次賣、後買,示相甚明。

【疏】《多論》云:「此販賣物,若無同心淨人,應作四方僧臥具。若入佛者,外道謗言『瞿曇沙門多貪利故,令弟子捨物持用自入』。又除佛福田,無過四方僧,不問邪正、持戒破戒,一切無遮。」

釋第三中,初文。《多論》「永捨入僧」,如上已示,復申不入佛寶之意。初明杜絕譏謗,故不入佛。「瞿曇」,即召如來,過去師瞿曇仙,因此為氏。「又」下,次顯僧福最勝,故捨入僧。

【疏】據此文相,《四分》所明,但有衣藥。衣有同類,可如常捨。藥則穀米,治生收利,如是不淨,其相如《鈔》。準《論》穀米,俗人為主。若無同心,可依《論》斷。

次科,為二。初明犯物。《四分》「衣藥」,即如注列。衣對僧捨,故云「同類」。「藥」有四種,且論時藥,「治生收利」,有犯販賣,須明捨相。指「如《鈔》」者,彼引《五百問》「治生道人得物犯捨」等。「準」下,二、正判。上約有淨主。《多論》「穀米」,捨同錢寶。「若」下,次約無淨主。「依《論》斷」者,入四方僧也。

【疏】又如開緣,止餘同類「五眾」,餘人則約。如《衣法》中,及如他律,並聽比丘身自交貿,但不增減。《律》據有人可貿,理必不得自為,反上無人,可依他部。廣如《鈔》引。

第四中。初文為三。初開五眾,即對貿人。「餘人約」者,即俗人也。「如衣」下,次開自貿。既「不增減」,故無有過。《衣法》,即本律《衣犍度》,彼云「有貴價衣,令淨人貿,無淨人者,乃至遣比丘貿」。「他律」者,《僧祇》云「若估客物直五十而索百錢,比丘以五十,知之如是求者,不名為下」,《十誦》「比丘三度語,索不得,覔淨人使買」等。廣如《鈔》引。「律」下,三、釋上制開之意。

【疏】「若悔聽還」者,《十誦》:「七日者聽,過則不應。」、「僧中買者,悔則不可。」

次科。「若悔聽還」,《四分》文漫,故引《十誦》決之:一、有日限,二、簡僧別。

【疏】又云「蘇油相易是不犯」者,外用也。前言「七日是犯」者,據內資也。

三中。前云四藥交貿是犯,此中乃開,故約內外會通相違。

【律】二十一、畜鉢過限戒。

【疏】第二十一,畜長鉢過限戒。

【疏】然鉢為應供之器,得一資身長道便罷。今過畜盈長而非少欲,常又經營,廢修正業,招機自壞。過是不輕,故所以制。所以開十日者,然物變無恒,容有失奪,身資要用,事不可廢,施時不受,後須難得。所以開限十日,作法而畜,過則致犯故也。

二十一,制意中二。初明制意。敘過有三,「非少欲」,即乖行、廢業、招譏;翻此三過,即成三益。「所以」下,次示開意。則知開畜用擬失壞,非為貪積。「開十日」者,即同長衣,從容處置,緩急得所。

【疏】六緣成犯。

【疏】一、先有受持鉢。二、更得鉢,若是如法,可得其罪。三、是如法鉢,要具三如:一、體如,唯泥、鐵二種,餘木等並非法故;二、色如,要須熏令堅固,若油若掍磨等,並非佛教;三、量如,諸部言雖有多,準《母論》「大鉢受三斗,小者斗半,若過若減,不成受」說,餘如《鈔》中。

四、不作淨。五、無因緣,《多》云:「得鉢五日,披擯、顛狂、心亂等,雖經多日無罪。後得止,取後五日續滿者犯。」

六、過十日,便犯。《見》云:「若買他鉢未還直,不成受。若主言『但受』,雖有此語,亦不成,過日非長。若度價竟,為熏報知,比丘不取,過日犯捨。餘人知報,非鉢主者,不犯。」《僧祇》:「鉢知友邊作淨。若十日內捨故受新,十日一易。」

犯緣,第二。「是如法」者,簡販搏得者,則無長過。

第三。體如中,木鉢同外道,寶鉢同俗流,石鉢僭如來,皆不應法。色如中。「油」字去呼,謂以桐荏油塗已燒之。「掍」合作璭,謂揩磨出光也。量如中。「諸部言多」,謂出量不一而無分齊,唯《母論》同今《四分》,故引示之。「三斗」、「斗半」,並準姬周為定。五中,「披擯」即法隔,「顛狂、心亂」,即病緣。準例,長衣亦應同此。

六中。《善見》約直明犯。初據未還,由未屬已,縱語非長。「若」下,次據已還,主報即犯,餘報不犯,未委實故。《僧祇》,「知友邊」者,即淨主也。「十日一易」,此據不畜長人,一受一捨,更互加用。今引此文,但取不得過十日耳。

【疏】《多論》問曰:「白色衣過限犯,白色鉢過非犯?」

答:「衣染必成壞色,故貯義強;鉢熏多壞,乖畜非犯。」

問:「衣若過減,皆成受持,鉢反上者?」

《論》答云:「衣可截續,是以成受。鉢無此義,成量成持。」

次料簡中。《多論》,初問答中,衣染必成色,鉢熏不必成。次問答中,衣過可截,衣減可續,鉢則不爾,故成不成別。

【註】佛在舍衛。六群畜鉢,惡者置之,常覔好鉢,畜之遂多。居士遊觀,便譏似陶師瓦肆無異。比丘舉過,佛便訶責,而制此戒。

【疏】就戒緣中,舉「陶師」者,為譏過之本也。

戒緣中,但釋譏詞。注中,前云「惡者置之」,謂不好鉢棄置不用。「陶師」借音,為姚範土工也。

【律】若比丘,畜長鉢。

【註】有六種:鐵鉢、黑鉢、赤鉢、蘇摩國鉢、烏伽羅國鉢、憂伽賖國鉢。大要有二:鐵鉢、泥鉢。大者三斗,小者一斗半,此是鉢量。如是應持,應淨施。

【律】不淨施。

【註】淨施、不淨施相對八門,如「長衣戒」不異也。

【律】齊十日。

【註】時,阿難得貴價鉢,欲奉迦葉,以常用故。十日當還,恐犯捨墮,以事白佛,便開制至於十日。

【律】過者,尼薩耆波逸提。

【註】尼同犯。辨相、開通如「長衣戒」。

【疏】戒本七句。

【疏】一、犯人。

【疏】二、「畜長鉢」。

【疏】問:「長衣戒中,有『衣竟』語。鉢、衣相似,所以無者?」

答:「衣有三種不同,對多以明長。鉢則制一受持,餘則是長,非惑故不明本制。」

戒本,第二。問中,衣鉢俱長,開制合同,故發諸問以彰兩異。答中,「對多明」者,以竟即是足,多可論足,一不須論。「惑」,猶亂也。

【疏】問:「彼又開迦絺那衣,鉢何不著者?」

答:「內外資身別,過益不相及,所以此戒無『迦衣出』也。」

次問,意亦同前。答中,「內外資別」者,若據衣鉢,並是外資,由鉢盛食,相從為內。「過不相及」,謂長不相染;「益不相及」,即迦絺不潤。

【疏】「若爾,何不受迦鉢?」

答:「衣有三領,為持重故,開功德衣得離衣宿。鉢唯有一,常須受用,何得迦鉢以癊持鉢?事不可也。」

轉難中。意謂益既不及,理宜各受。答中。「持重故開」,即本緣也。一鉢非重,理不開離,故不相比。

【疏】問:「何故不開迦提一月?」

答:「鉢未成無長過。若已成者,開限說淨,何須一月?」

三問。衣開迦提,鉢亦應爾。答中,「開限說淨」,即十日也。

【疏】「若爾,衣開十日,亦同鉢者,何須一月?」

答:「衣限時節,四序循環,既涉秋冬,事須補洗。鉢無時限,何事相擬?」

轉難,答釋,可解。

【疏】就注,解鉢相中,言「六種」者,隨國隨處黑、赤色也,文略不列國名,何所益也?「大者三斗」,《律》是姚秦所翻,從國而用,廣如「房舍」中說。

釋注中。初釋鉢體。六種中,初是約體,二、三從色,餘三隨國。「黑、赤」二鉢「不標國名」,故云「文略」等。次釋鉢量,指如「房戒」,謂姚秦時用姬周斗故。

【疏】三、「不淨施」者,如長衣無異。四、「齊十日」,辨開緣也。五、「過者」,業也。下二,可知。

後五句,配釋可見。

【律】二十二、非分乞鉢戒。

【疏】第二十二,乞鉢戒。

【疏】然鉢減五綴不漏,堪可資身長道便罷。今乃處處隨非親乞,長貪妨道,惱亂施主,於理不可,故所以制。

二十二,制意中。初示所宜。「今」下,出過狀。

【疏】論犯六緣:一、先有受持鉢;二、減五綴不漏;三、更隨非親乞;四、為己;五、乞如法鉢;六、領受,犯。《十誦》「若二人共乞一鉢,吉羅」,量不如故。

犯緣。第五,須「如法」者,具上三如。下引《十誦》別示第五。

【註】佛在舍衛國。䟦難陀鉢破,求多鉢畜。居士計會,乃知多受,便譏嫌言:「受取無厭!」比丘以過白佛,因訶制戒。

【疏】就戒緣中。由破一乞多,故致譏毀耳。

戒緣。摘示譏毀之由,意令識過以自誡耳。

【律】若比丘,畜鉢,減五綴不漏(相去兩指間一綴也),更求新鉢,為好故(若滿五綴不漏,更求新者,吉羅),尼薩耆。

【註】是中捨者。於此住處僧中捨鉢已,單白受懺,便說罪名、種、相,責心生厭離。鉢若好者,應奪留置,取最下不如者與之:便作單白,以鉢次第向上座易之,持上座鉢與次座,若與彼比丘,如是展轉乃至下座也。

【律】波逸提。(比丘尼同犯。)彼比丘應往僧中捨,展轉取最下鉢與之令持,乃至破,應持。此是時。

【註】僧以下鉢白二與,彼應守護。不得著瓦石落處,倚杖、刀下,著懸物下、道中、石上、果樹下及不平地,不得著戶牖內、戶扉下,若狀下、狀角,除暫著。不得著兩牀間,及立蕩鉢乃至足令破。彼不應故壞、故失、非鉢用者,吉羅。不犯者:若五綴漏,若減漏,求新者;若從親索;若從出家人索;若為他;他為己;不求而得;若施次得;若自有價買畜者——皆不犯。

【疏】戒本六句。

【疏】一、人。

【疏】二、本鉢未滿「五綴」相。《五分》云:「若本無綴,乃至四綴,更乞如上鉢者,亦墮。若乞五綴,得吉。」注中「相去兩指間一綴」,準此為量,縱未綴而量過,亦不名犯。

戒本,第二。《五分》中「更乞如上」,即「無綴乃至四綴」,此謂本有後求,皆不滿五,故齊得墮。「若乞五綴吉」者,本有不滿,後求滿故。本若滿五,則無有過。次釋注中。「兩指」,若據佛指面二寸,二指即四寸,五綴即二尺;若取人指面闊一寸,五綴止有一尺。文中不明。然前後多用如來磔指以為揩定。今言五綴,但取痕脉滿二尺許,不必須綴,故云「準此為量」等。

【疏】三、「更求新」者,是犯法也。

【疏】四、制捨。注解云「於此住處僧中」者,以鉢無多用,好者奪留入僧庫中,為益本寺,故言「此住處」也。

第四,住處中。「為益本寺」,由本多求,損本寺故。

【疏】問:「乞衣惱多,亦損寺舍,何不同鉢?」

答:「衣資用寬,故須還主,不奪入僧。鉢無多用,得一便足,餘奪入僧。」

問中,乞衣不罰入庫,故問所以。答中,「衣用寬」者,隨時更易,用非一故。

【疏】「若爾,長鉢無用,何不入僧?」

答:「或自貿得,或虗心施,既無外惱,故不同乞。」

轉難中。既無多用,前戒長鉢不合還主。答中。鉢分長、乞,不乞屬前,違說淨犯,故復還主。乞則屬後,惱施主犯,故罸入僧。又長不損僧,乞有損故。

【疏】《僧祇》:「若鉢大貴,應賣取十鉢,九者入僧厨,下者還主。乃至乞鉢直入僧,一直買鉢還此比丘。」

引示中。《僧祇》,初約乞鉢賣易還。言「大貴」者,有所直也,由一貴鉢不可兩分,故令易賤,入僧、還主。言「十鉢」者,趣舉為言。「乃」下,次明乞直買鉢還。「直」是錢寶,不可還故。準此,不行次第換法,同下《四分》,直爾和還。

【疏】就此捨懺,與餘不同:初、明「單白」,受懺悔本罪已;二、明「取最下」者,白二與之;三、明「單白」,與鉢次第換;四、明「白二」,以此下鉢令持。計有四法。

二、作法中。初受懺。白云:「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鉢破,減五綴不漏,更求新鉢,犯捨墮。今捨與僧。若僧時到,僧忍聽。我受某甲比丘懺悔。白如是。」次與鉢。「白二」:初白與上大同,但「僧忍聽」後,改云「與此某甲比丘鉢。白如是」;羯磨準白作之,但第二句雙揲緣、本,第四句略緣牒本耳。(此法亦出廣解。注中不列,意見下文。)三、次第換。白云:「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以此鉢次第問上座。白如是。」四、令持。「白二」:初白云「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以此最下鉢與某甲比丘受持,乃至破。白如是」;羯磨準作。(此法見後注中。)

前二法義該諸捨,後二法唯局此戒。

【疏】「彼比丘應往僧捨,取最下者令持」,是次第最下法也。為折伏彼貪,故從上向下。

第五,釋文中,初科。初點文相,具含二法:「取最下」者,單白次換也;言「令持」者,白二制持也。「為」下,示罰意也。

【疏】就中立法,隨僧量宜。或和還彼,或次第易。《律》具二意,任時量據。

次科。初明立法不定。「或和還」者,據情可愍,同衣直還。「或次易」者,據宜折伏,依法須罰。「律」下,示其所據。《律》出還法,復示罰法,故云「具二意」也。若但和還,止用前二法。若次第易,則用三法,除前白二。戒文正明「次易」,所以注中但出三法。《疏》文備列,故有四耳。言「量據」者,須視犯者持護謹慢、貪情重輕也。

【疏】《僧祇》云:「行鉢人白二差訖。唱言『諸大德!各持受鉢來』。」《五分》云:「五事不應與:若無鉢,太大,太小,穿缺,若喎偏也。」《十誦》云:「鉢滿盛水,僧中行之。取竟不得悔,悔者吉羅。」

三中。《僧祇》,「行鉢人」要具五法,即「不愛」至「知可與不可與」也。「白二差」者,彼云「大德僧聽!某甲比丘五法成就。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某甲比丘作行鉢人。白如是」;羯磨準作。差已唱告,如文所引。據此通前須行五法:二單白,三白二也。《五分》,「五事不與」,即僧中行時,有非法者不應與易。「大小」謂量非,「穿缺」無用,「喎」謂偏斜。《十誦》,「盛水」,示無穿漏。「僧中行」者,五德應擎鉢至上座所,問言「須是鉢否」。若言「須」,應與。取上座鉢行與次座,亦如上座法。若上座心悔,還索自鉢者,佛言「不應與,得吉」。

【疏】注中「白二下鉢令其守護」,恐瞋破故。《多》云:「前所受持鉢,如法受持,後鉢不受,常畜二鉢。若食時當持二鉢,終身如是,示多欲過,又斷惡法因緣。」《僧祇》云:「以綴鉢難洗,一日乃了,要當淨洗。若辛苦者,知識師僧言『此賢善比丘以洗鉢故,妨坐禪、誦經、行道』,打破、藏舉者,無罪。」

釋注中。初釋僧作法意。「瞋破」,謂懷瞋打破。「多」下,次明罰持之相。「示多欲過」,露前犯也。「斷惡法」者,絕後過也。「僧祇」下,三、明開止之緣。由本有僧法,準須和僧,又須觀緣,不可倚濫。

【疏】諸文相,可解。亦事多懺少,末世稀見。

示略中。初指注文。注中,前示「護鉢」,制彼故損。「非鉢用吉」,謂將盛物餘用。不犯中,「自買畜」者,非乞得故。「亦」下,顯略意。

【疏】此並止持戒行,知則是其行本,故為條敘,頗識捨懺。今學語者尚云「初地何心斷惑」。非己分量,云云不少。況此是己分量,何得不知?不知由不學,不學則有罪。豈如初地斷惑,非制而強知邪?故又誡也。

誡勸中。初示行相。「今」下,舉疎況親,又二。初約非分責。言「學語」者,無實行也。「初地斷惑」,非凡所知,尚當虗諍。身所受戒,出家行本,豈 暗昧?「不知由不學」下,次以非制責。戒是制學,故違「有罪」。化教非制,故是「強知」。然此非謂地位不許凡知。但世多好大,輕略戒科,專逐語言,尠求實行。故此比斥,令知分量。將使陟遐自邇,因微知章,戒慧相資,言行兩副故也。

【律】二十三、乞縷使非親織師戒。

【疏】第二十三,使非親織戒。

【疏】然三衣已具,且得資身,今乃自乞縷線,用憑織作。長貪損行,殊乖知足,既惱患他,又招譏謗,障道之甚,故須聖制。《多》云:「三義故制:一、為除惡法故;二、為止誹謗故;三、為成四聖種故。」

二十三,制意中。初以義求。「長貪」是惑,「損行」是業,此三背道,故「乖知足」,即損自也。「惱他」、「招謗」,即損他也。上並漏業,故能「障道」。次引論證。文列「三意」,證上可知。

【疏】四緣成犯:初、自乞縷線;二、織師非親;三、不與價;四、織成,便犯。

【疏】問:「何以但有俗人織戒,無使尼織邪?」

答:「俗人屬官,喜恃勢織,尼無此義,故無使織。故《十誦》中『使五眾織,但犯吉羅』。又尼制不織,使之義稀,縱有犯罪,非捨墮故。」

犯緣,問答中,初問。以譏過是同,制不制別,故須通之。答中,二:初約恃勢,則俗有尼無,《十誦》明證,理無所疑;「又」下,次約制法,則尼稀俗數。

【疏】「若爾,浣衣應制在俗,何為在道者?」

答:「教聽尼浣,大僧喜為,妨尼修道,所以須制。俗則反此,使浣不犯。不同織衣,費損功業,過深故重。」

次難中。以浣衣戒偏制尼故。答中。尼浣有二:一、僧喜為,二、妨尼道業。「俗反此」者,反上二義。「不」下,遮難。難云:「使浣無過,遣織何制耶?」以文通之。

【註】佛在舍衛國。䟦難陀縫僧伽棃,乞線遂多,持線使織,自作繀,看織。居士譏嫌,比丘舉過。訶制此戒。

【疏】就戒緣中。初為成衣,乞縷遂多,雇織作繀,非出家儀,故為過始。佛制比丘隨得而止,今違聖教貪積故制。《十誦》中「無衣乞縷作衣,犯吉」,豈非織作妨道也?

戒緣。初牒釋。「繀」,蘇內反,謂著絲於筟草。(「筟」音孚,謂織緯者。)「佛制隨得而止」者,即少欲知足,四依行也。「十誦」下,引文顯過。

【律】若比丘,自乞縷線(彼在處處乞。縷線者,十種衣縷),使非親里織師織作衣。

【註】若織師、與線者俱親里,不犯。與線者非親,吉羅。看織、自織、作繀,吉羅也。

【律】尼薩耆波逸提。

【註】比丘尼同犯。不犯者:二俱親里;若自織作鉢囊、革屣囊、針氈、禪帶、腰帶、帽、𧙕、攝熱巾、裹革屣巾者,得也。

【疏】戒本六句:一、人;二、自乞;三、縷線;下三,可知。

【疏】注中開親,以離損謗之緣故也。下開織中,但為小細,過非深故,至於妨道,非不是損。

戒本,釋注中。初釋開親。次釋開小。若準「妨道」,例應結吉。

【律】二十四、勸織師增縷戒。

【疏】第二十四,勸織增縷戒。

【疏】居士辦線遣織成衣,比丘隨受,情無差貳,彰於內懷廉節,外不惱人,理數然矣。今乃勸織增縷、加工、增價,自壞損他,彼此無益,故制。

二十四,制意中。初敘所應。「差貳」,即乖違也。「今」下,次明不應。「自壞」謂乖比丘行,「損他」即生俗人譏,失於二利,故云「彼此無益」。

【疏】犯緣有六:一、非親辦縷遣織,緣起戒本雖無,下開「親非犯」故;二、本期有限;三、知有限;四、勸好增價;五、為增縷;六、領受,犯。

犯緣。第一,準下開通,以決戒本。一與二即屬施主,五屬織師,餘並比丘。

【疏】《多論》,前戒憑勢遣織,作成即犯;此戒自求,領受便結。

次對簡中。前是己物,故約「作成」;此由他施,故須「領受」。

【疏】問:「此戒損縷,與前一、二居士何異?」

答:「前面對縷主,此屏勸織師,故兩制也。」

初問。以一、二居士,亦是勸增,故須顯異。答中,可解。

【疏】問:「前後兩戒,皆由織師,何以取分?」

答:「不同有四:一、前損織師,自得縷故,此損縷主;二、前損織師,不與價犯,此損縷主,與價便犯;三、前戒開親,後戒俱犯,損義通也;四、前是己物,織成即犯,此本屬他,要受方犯。」

次問。二戒不同,緣相可見,欲生料簡,故發此問。答中。第三「後戒」親、非親「俱犯」者,謂織師也。上列緣中,明簡親者,據縷主也。

【註】佛在舍衛國。居士出線與織師為䟦難陀作衣,彼後至家,擇取好線與織師織,又許與價。居士譏嫌,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疏】就戒緣中,「擇取好線」,正是貪相,為起過源。

戒緣兩過:一、擇好線,二、許與價。業由斯起,教因此制。

【律】若比丘,居士、居士婦使織師為比丘織作衣,彼比丘先不受自恣請。

【註】若居士與比丘貴價衣,聽少欲知足索不如者,隨意也。

【律】便往織師所,語言:「此衣為我作,與我極好織,令廣大堅緻,我當多少與汝價。」是比丘與價,乃至一食直,若得衣者,尼薩耆波逸提。

【註】若求衣不得,突吉羅。尼同犯。不犯者,減少求,從親里索、出家人索,他為己者是也。

【疏】戒本七句:一、犯人;二、衣主;三、令織;四、「彼比丘」下,犯相;五、「若得衣者」,結犯;下二,可知。

戒本,分句,自別。

【疏】注解「自恣請」者,謂許好取惡耳,非長貪壞信而索好也。《僧祇》云「若俗家兄弟令自往營,疾成,得好」,是自恣相。

釋注中。初牒釋。言「自恣」者,任比丘意也。「僧祗」下,引示。彼文約親,本無所犯,且欲顯示「自恣相」耳。

【律】二十五、奪比丘衣戒。

【疏】第二十五,奪比丘衣戒。

【疏】與衣規伴,已是邪源。後既不行,和取無犯。今瞋心強奪,逼惱情深,特乖儀節,故聖制止。光律師云「先與衣不分強奪戒」。

二十五,制意中。初二句,敘先與之由。「規」,求也。次二句,明理須和取。「今」下,顯過興故制。「乖儀節」者,「儀」即威儀,「節」謂節行。後引光師立名,以合制意。「不分明」者,與否未決故。

【疏】成犯五緣。

【疏】初是比丘。簡下四眾,本非伴類,假奪但吉。

「若爾輕者,不應隨擯同僧犯墮。」

答:「僧法不殊,同違故也。」

二、本規同行。

三、不定與、決定取,生諍故犯。義加四句:初如向列;二、不定與、不定取,奪但犯吉;三、決定與、不定取,四、二俱決定與、取,若奪此二,則犯重罪。由初決捨,屬他已定。故文云「施已還取,是重攝」也。

四、自奪使人。《祇》中,自與使奪,四句皆墮。衣謂三衣。若奪減量衣等,但犯吉羅。

五、得衣屬己。《僧祇》四句,初「合與別奪者,一時與三衣,後隨衣奪,犯三提罪」,餘句準知。

列緣。第一,唯局大僧。「若爾」下,例難。下「九十」中隨順被舉,大小同墮故。答中,彼違僧法,故不簡位。

三中。初示當戒犯緣。「義」下,立句簡辨。次句取既不定,奪則惱微,故罪輕降。後二「犯重」,屬前盜戒。「由」下,出犯重所以。由捨已決,非己物故。引證可知。

四中。引《僧祇》,初明自他四句:一、自與使人奪;二、使人與自奪;三、使人與使人奪;四、自與自奪。「衣」下,次簡體。「減量吉」者,非三衣故。五中,《僧祇》與取離合,亦作四句:初句如文;二、別與合奪,三、合與合奪,此二並一罪;四、別與別奪,同上三罪。

【註】佛在舍衛國。難陀弟子善能勸化。䟦難陀意欲共遊行,便先與衣。餘比丘言:「彼癡,不知誦戒、說戒、布薩、羯磨。」後去不隨,彼即奪衣。比丘訶舉,佛因制戒。

【疏】就戒緣中。所列「癡」相有四位者,初二防未起非,後二除已起罪也。就初中「不知誦戒」者,自行未閑也;不知「說戒」者,眾法儀則迷也。就後中,不知「布薩」者,不識念對治罪也;不知「羯磨」者,不識從僧乞滅也。皆冥不知,故言「癡」矣。

戒緣中。顯示癡相。初總分。「就」下,別釋。「布薩」翻淨住,故約懺罪釋之。「布薩」對別人,悔下諸聚;「羯磨」對僧,悔上二篇。「皆」下,通結。

【律】若比丘,先與比丘衣,後瞋恚,若自奪,若教人奪,「還我衣來,不與汝」。

【註】若瞋,自奪,及教人奪而藏者,犯;奪,未藏者,吉羅。若著樹上、架上、牀上,及餘著處,離處犯墮;取不離處者,吉羅。

【律】彼若還衣,若取衣者,尼薩耆波逸提。

【註】尼同僧犯。不犯者:不瞋恚,言「我悔,不與汝,還我衣來」,彼知心悔,可即還衣;若餘人言「此比丘欲悔」,還他衣。若借他衣,著無道理,還奪,不犯。恐失,恐壞,若彼人破戒、破見、破威儀,若被舉、滅擯、應擯,若為此事命、梵難,一切奪取不藏舉者,皆不犯。

【疏】戒本五句:初、犯人;二、所與衣;三、「瞋恚」下,明奪相;下二,可知。

【疏】注中,「奪而藏」者,謂對面奪也。「未藏」情疑,屬己不顯,故約藏相結成墮罪。又云「若著樹上」者,謂非對面,隨舉「離處」,則犯正罪,以無人可諍故結也,後時更藏,但犯吉耳。

戒本,牒釋中。注明此戒成犯有二,故須通之。初釋奪藏成犯。「又」下,次釋舉離成犯。各出所以,以彰兩別。「後藏吉」者,前已結提,猶慮彼取,更藏故吉。

【律】二十六、畜七日藥過限戒。

【疏】第二十六,畜七日藥過限戒。

【疏】夫宅生在世,形命為重,必假衣食莊嚴內外。雖俱開制,藥重衣輕,良以煩情所先,故隨病約也。今更廣其戶牖,欲使行人隨文見藥,以徵舉故也。

二十六,敘意中。初通敘兩資。「宅」,居也。「形命重」者,保養繁累故。「莊嚴」即是資養,「食」充其「內」,「衣」飾其「外」,皆曰「莊嚴」。「俱開制」者,望本四依為開,即今立戒是制,或可衣食戒中各有開制。「藥重衣輕」,謂殘、觸、宿、煑等制,急於衣故。「良以」等者,出藥重所以。「煩情先」者,貪愛重故。「隨病約」者,教隨宜故。「今」下,別示今戒。「戶牖」,即下諸門。「欲」下,彰意。「隨文見藥」者,知治法也。「以徵舉」者,自檢過也。

【疏】就此料簡,總別為二。別如下釋。總有三門:初列藥相;二、明受法;三、服用違順。

【疏】就初為四:一、列數釋名;二、得名不同;三、立四所以;四、定藥體狀。

【疏】初中「列數」,可以情求。

初列藥相四章,始列數者。即時、非時、七日、盡形,攝盡一切也。

【疏】言「釋名」者,通、別為二。

【疏】《律》中三名:一、蒱闍尼,謂時藥也;二、佉闍尼,謂非時藥也;三、奢夜尼,謂七日藥等。皆號為藥者,無非療患故也。

釋名中,通釋。但有三名。三中,云「等」,應攝盡形。上出別名。「皆」下,示通名。人有二患:飢渴為故患,初二藥療之;四大違反為新患,後二藥療之。

【疏】就別解中。名雖有四,約時往判,正有二藥。如豆穀、乳酪、餅果、飯菜,從旦至中,聖教開服,事順法應,名為「時藥」。過中已去,明未出來,聖不聽服,服則生過,名為「非時」。餘三種藥,並犯在時,非時分中,聽服無罪,應名為「時」。由對前故,名「非時藥」,藥體非非時。若從此解,正有二藥,時及非時。所以四者,時藥當分唯一不分,非時離三,故有四也。

次別解中。初科古解,又三。初總標。「約時有二」者,謂時與非時二種藥也。「如」下,二、別釋。初釋時藥,過時不得,故獨名「時」。「餘」下,次釋三藥。「並犯在時」,彼謂時內不得服故。然此三藥,非時中服,正是其時,故應名時,望前時藥,故名「非時」。「若從」下,三、結示開合。

【疏】若作此解,恐非聖言。何以然者?時藥、非時,名體是局,可如上論。餘之二藥,一受已後,時及非時俱得噉服,豈約非時離分三也?

次科。初二句略斥。「何」下,徵示。初示前二可爾,「餘」下,次明後二不然。

【疏】今重釋名,時藥如上。欲明諸清果漿,明勢功能,正通時飲,但以非時分中病起要須,若不曲開,道器不立,故約過午,即以為名。更無勝功,故守「非時」之目。蘇、油、脂等,加法藥勢,唯在七日,故從日限為名。薑、椒辛苦,非人恒噉,療患力微,要在久延,方能治病,故聽作法,隨形而受。形有三種:一、盡藥形;二、盡病形;三、盡報形。所以可知。

今解中。時藥指「上」,古今同故。「欲」下,次明非時。「道器」即目色心。「無勝功」者,限外無用,劣後二故。「蘇」下,三、明七日。取「藥勢」者,凡藥治病,七日見功,過則不療。「薑」下,四、明盡形。「辛」、「苦」,即六味之二,餘四即甘、酸、鹹、淡也。下列「三種」,正歸盡報,所以《了論》名為「一期」,或曰「終身」,或名「盡壽」等也。

【疏】二、得名不同。時與非時,相待為名。七日約勢,如《僧祇》說。盡形約報,亦可知之。

二、得名中。上二可知。「七日約勢如《僧祇》」者。彼因佛問醫師:「比丘欲使畜藥,幾日得安穩?」答曰:「藥勢相接,七日可知。」佛言:「聽七日畜。」、「盡形可知」,上已明故。

【疏】三、立四所以。病有二種:一者,常病,易治數發;二、稀發,難治常差。對前常病,故立二藥:飢病既動,一食飽足,通日兼夜,病得消殄,故立時藥;渴病數發,隨發隨服,未局時節,故立非時。對後希病,故立二藥。七日功強,盡形力劣,故約功用長短不同。時與非時,位定各一,七日、盡形,通時非時。二定兩通,故立四藥。

三、立四中,初科為三。初示二病。「常病」即是飢渴,「稀病」即四百四病。亦名新故,亦曰主客。常病非患故「易治」,日別常生故「數發」;稀病違反故「難治」,治已永無故「常差」。「對前」下,二、明四藥。初明立前二藥。「殄」即滅也。「對後」下,次明立後二藥。「七日功強」,故限短;「盡形力劣」,故限長。「時與」下,三、結示通局。

【疏】若依《明了》,藥則有五。一、依時量。二、依更量,即非時之異名。然彼論中,日夜分五時,隨時受藥,約至七時,如平旦至二更等輪轉為時,故曰「更」也。三、依七日量。四、依一期量,即盡形也。五、依大開量,謂灰、土、水、屎、尿也。此五世人所棄,不須受取,故曰「大開」。準《四分律》,有通塞也。

次科。《了論》,五並名「量」,謂限齊也。「時量」,可知。「更量」者,即以五更為分齊更改也。「日分五時」者,寅、卯等時,乃是此方曆數,不可對之,但約一日分為五分,以對五更。「約至七時,如平旦至二更」,日夜共七時,日高時受,至三更;日中時受,至四更;日斜時受,至五更;日落時受,至夜分盡。若準本宗,無論早晚,皆盡夜分。五、「大開」者,無所制也。《四分》灰、土,有人須受,無人別開,故云「有通塞」也。《論》結云:「此五攝一切皆盡。」

【疏】四、定藥體者。《鈔》中廣敘,臨時引用,故不繁文。今但約略,以為三門:初定藥體;二、轉變體;三、相和體。

四、定藥體,標分中。初指廣。《鈔》中更有六味體,又轉變、相和,文甚廣故。「今」下,標略。

【疏】就初分二:前辨定體,二、出蕪濫。

初門,通標分二。三藥竝有二門,盡形止有定體。言「蕪濫」者,謂如穢草混於嘉苗,以喻妄說雜亂正制也。

【疏】就定體中。言時藥者,文有二種。一、蒲闍尼,謂飯、麨、乾飯、魚及肉也。此之五種,若食一口,是「正」,是「足」,是「背」,是「別」也。二、佉闍尼,謂枝、葉、華、果、細末磨食也。此五反上,非「足」非「正」也。

定體中。初明正食。「是正」,即顯體。「足、背、別」,即下篇三戒,局正食犯。次明不正。文令「反上」,合云非正、非足、非背、非別。

【疏】即就此藥明蕪濫者。如飯一種,名、體不變,世所常行。和粥相同,則非正矣。

次科,簡濫中。以飯和粥,例從粥判。

【疏】世中有人用餻糜等,非是「飯」攝。如粥出釜畫成字者,則是足、正。準此以求,可以例矣。

斥濫中,初科。初出濫。「餻糜」,謂以飯為餻,蒸令糜爛者。「如」下,準決。粥分稠薄,文出《善見》,此同稠粥,義歸「正」收。

【疏】又用餻餅,相同飯例。此是細末磨,不正所攝。

「若爾,麨漿細末,應非正收?」

答:「體本是正,從緣非正。如上粥例,義分兩別。」

次科。初示非。「餻餅」,即粉餻、麵餅之類。「此」下,指破。「若」下,釋難。謂以乾麨和水為漿。答中,準粥厚薄兩分。

【疏】魚、肉二種,小教曲開。通明大小並嚴制矣。廣如《鈔》辨。

三中。初引所廢。言「曲開」者,事不已也。又準《涅槃》,前聽食者,非實眾生,但化現耳。「通」下,次明能廢。「大」如《稜伽》、《涅槃》,「小」即《僧祇》、《四分》。《僧祇》云:「若為比丘殺者,一切七眾不應食。」《四分》:「持十善家得肉,乃得食之。」斯則小教,非一向開也。下指「如《鈔》」,見《四藥篇》。

【疏】二、明非時藥體。《律》中八漿,古昔無欲仙人所飲故,有渴病者開之。若加口法,隨何時受,至於昧爽。若不加法,隨受隨飲,限在須臾。《律》無定判,《僧祇》如此。

第二,非時,定體中,初科。初示體。「八漿」:一、棃,二、酸棗,三、甘蔗,四、𮒂果,五、蒲萄,六、舍樓伽,七、閻浮果,八、波樓伽果。「無欲仙」,謂無貪欲者。「若」下,明時限,又二。初明有法限。「昧」,暗也,「爽」,明也,謂夜分將盡,欲明未明之時。次明無法限。「律」下,示所出。《鈔》引《僧祇》云:「非時受,不得置地停。」謂時中受者,則容停久;非時中受,即須加法,不可放地停過須臾。準明非時即受即服,不須加法,故云「《僧祇》如此」。

【疏】《十誦》,諸果火淨,中汁水淨。不者非法,不合飲。

次科。「中汁」字倒,準彼作「汁中」,不以水淨,不得飲。《鈔》云:「準此通四藥,為壞味除貪故。」

【疏】《僧祇》中:「一切豆、穀、麥,頭不破者,蘇、油、蜜、生果汁,得作非時漿。」《善見》:「藕根擣破,澄清得作。諸葉得作,除菜不得。諸果得作,除瓜不合。」

三中。《僧祇》「豆等頭不破」者,明須清澄,破即時漿,不得飲也。下「酥、油」等,例皆如之。《善見》諸物並須清澄。「菜」、「瓜」二物,必不能清,以所除之。(有云瓜、菜並時藥故,今云豆、穀、藕、果,豈非時藥耶?)

【疏】次明蕪濫者,如棗汁、梨漿,稠濁未分,此與時漿不別,何得非時而飲?且諸果之中,自有清汁,此是淨漿,斤有滓濁,即兼時藥。故《十誦》云:「清漿無滓,病者得飲。」既無渴病,輙飲清漿尚犯非時,何況濁者?病亦成犯。

次簡濫中。初示濫。「稠」,濃也。「且」下,顯相。「故」下,引證。

【疏】京邑非時行杏人湯、茯苓末、諸美煎等,謂是開者。此無正文。《四分律》中,杏人生用,非是熟噉。故《律》正制不任食者,聽為盡形。今生用非食,熟則是食,何得因本仍為盡形,同生薑也?

斥濫中,初科。初指非。「京邑」,即京兆。「煎」字去呼。「此」下,決破。「四分」下,釋疑。彼執《律》文,通以杏人為盡形故,今約生熟兩別以彰彼過。「《律》正制」者,《四分》云:「一切鹹、苦、辛、甘不任為食,名盡形藥體。」不同生薑,生熟皆盡形耳。

【疏】故《善見》中:「諸樹木草不任為食,根、莖、華、果,得盡形藥。或俱是時藥;或果心時藥,餘者盡形。」

次科,《善見》中。初通示。彼云「得盡形壽服」,文作「藥」字,寫錯。「或」下,別簡。彼具云:「有樹草木舉體時藥;有樹果心時藥,餘者盡形;有樹舉體盡形。」此證盡形不可一判也。

【疏】準此為例,生熟不定。或生熟俱是,如米、麥、薑、椒等;或生是時藥,熟為盡形;或生是盡形,熟為時藥,如杏人、署預、芋子、葛根。故轉變隨時,不可一定。如甘蔗一色轉通四藥,豈成石蜜,唯許時中?斯濫極多,略舉一二。

三中。初準上論,以例生熟。初句,「米、麥」俱時藥,「薑、椒」俱盡形。第二句,如米、麥、甘蔗燒灰之類。第三,列相可見,文無俱非,不可立故。「故轉變」下,顯示不定。「甘蔗通四」,如下自引,以本是時藥,若取清汁得非時服,若作石蜜得七日服,若燒作灰得終身服,故云「豈成」等。「斯」下,示略。

【疏】然口腹之累,道俗同弊。知教慎行,世中稀耳。故晉慧遠至死不飲蜜漿。非律不開,以律文親須目見,遂討尋將及,奄從物故。斯人可敘。餘固亡言。乍可非時噉飯,知非其罪可滌;不可無病飲漿,迷教終難懺蕩。故《涅槃》明罪,非有非無。良由慚愧之倚仗也。

四中。初示食過。「累」,患也。「知」下,次明多犯。「如教希」者,多不學故。「慎行希」者,鮮奉行故。「故」下,引事證。即廬山遠法師。義熙十二年疾重。大德耆年勸飲鼓酒,不從。復請飲米汁,又不從。後請以蜜和水為漿,遠令命律師請決,律師曰「可」。遠曰:「須親見律文。」律師檢律,纔及開卷,遠已遷化。事出《僧傳》。法師乃四依示跡,豈暗開遮?直欲示其慎護,為後世之軌範耳!今時宗師,知何不啖?尚未殊於流俗,況排毀於嚴科。覩此明規,寧不自省?「斯」下,指事申誡。初句美遠師,次一句斥毀犯。「亡言」,謂不足稱也。「乍」下,舉況。「知非噉飯」,以其知非故,罪猶「可滌」。「無病飲漿」,以愚暗故,罪固難懺。「故」下,引證。彼因闍王求佛懺罪,佛即告云:「有愧非有(言知非則可懺),無慚非無(言無知者難懺)。」、「良」下,出經意。

【疏】三、七日藥體。《四分》五藥,世人所識,故開七日。《僧祇》:「五藥及脂,清淨無食氣,一時頓受,七日服之。」《了論》中,因病故開,隨差為量,止於七日。若本無病,或限內差,又無飢渴,非時得罪。膏脂亦爾。

七日藥中,初科。《四分》「五藥」,如戒所列。《僧祇》「五藥」,同《四分》。言「及脂」者,因舍利弗風病,醫教服五脂,謂熊、羆、猪、驢、魚也。《了論》中,初明開限,「若」下,示制約。「本無病」者,加法不成,同時藥判。「限內差」等,雖先加法,無故而食,隨得吉罪。「膏脂」亦屬七日,例同上判,故云「亦爾」。

【疏】即明蕪濫者。世中蜜煎、蜜薑,有病開服,無病貪噉,與犯法同。何況蜜、藕諸湯?為貪所使,則來報鐵漿,亦是貪得。如是例諸。

次科。初指非濫。「蜜煎」,謂以藥和蜜煎成膏者。「蜜薑」,謂以蜜煑薑。況「蜜、藕」是時藥,愈不得故,無病輒服,並是非時。「為」下,示因果。「為貪使」者,業由惑發故。「鐵漿亦貪得」者,果如因故。上且略舉,餘並同此,故云「如是例」也。

【疏】四、盡形藥者。如《律》中「鹹、苦、辛、甘不任食者,為盡形也」。《僧祇》亦同,「無時食氣者,病比丘終身服」。《見》云:「所以受者,有身必病。佛許服藥,護果報身。病容暫止,必有起時,故法不失。」

四中。初示藥體。本律約味,但「不任食」,無所不該。《僧祇》亦約離「時食氣」,故云「同」也。「見」下,次明開意,即《善見》文。

【疏】二、明轉變門。如《十誦》云:「甘蔗是時,清汁非時,石蜜七日,燒灰盡形。」如是例之。廣如《鈔》說。

二、轉變中。《十誦》「甘蔗」轉成四藥,且據時藥一物具四為言。自餘諸物,或三或二,轉變不定。又復七日可轉非時、盡形,如蜜為漿,石蜜燒灰之類;盡形可轉為時,如前杏人、薯芋之類;唯非時漿體無轉變。西土石蜜有二:黑石蜜似此砂糖,白石蜜如此米糖。

【疏】三、明相和門。《律》中,時藥含四,作時服之,盡形唯一。不許非時隨名而服。此則義乖。如《多論》云:「四藥相和,從強而服。如蘇煑肉汁,為七日藥。蘇、乳如葶藶子,作終身服。」亦如《鈔》說。

三、相和中。初引本律《藥犍度》中:「初約時藥,用下三藥相和,作時藥受;二、非時藥,用下二藥相和,作非時受;三、七日用下一藥相和,作七日受;四、盡形用盡形相和,作盡形受。」盡形下無可兼,故云「唯一」。文舉初後,中二準知。「不」下,決文不了。謂初時藥得兼下三,時中而服,下之三藥不得兼時,非時中服,故云「不許」等。「如」下,引證。則明四藥並許相和,隨名而服。「酥煑肉汁」,則七日兼時,「酥、乳和葶藶」,則七日與時和盡形,豈非互通耶?下指四藥,須者尋之。

【疏】第二,手口兩受。十門不同:初制意;二、對藥;三、授人;四、作法;五、淨穢;六、長短;七、強弱;八、通塞;九、淨不;十、單複。

【疏】初、二受意者。手受五意,如下戒說。口受多意。防護手受,過時不失,又防不受、殘宿、惡觸、內宿二提兩吉,罪不得生。廣說其相,不可誦也。

第二受法十門,初門二。初明手受五意。「如下」,即指不受食戒,下引《多論》云:「一、斷盜竊因緣;二、為他證明;三、為止誹謗;四、為成少欲知足;五、為生他信敬心故。」次明口受,有二意:一、防手受;二、防諸罪,略分四罪,如後自明。「廣下」二句,囑令講者引下說之。

【疏】二、對藥辨者。手受通於四藥,莫不為防盜相。若明口受,時藥一種,手、口二受互不相通。如諸律中加口受者,即此律云「有時因緣,置地而受」,廣如下戒。餘之三藥,義加口法。

二中,初科又二。初明手受。「若」下,次明口受。時藥不為延時,但有手受,若有因緣,口加三受,為代手受,故云「互不通」也。「如」下,引示口受。「如諸律」者,《僧祇》「邪見人與食」,并「俗人寶器盛食」,竝口加三受。《十誦》,不相解人。《五分》「火燒馬屋」,送食置地竝口受。「即此律」者。《律》因神足比丘往外道國乞食,彼嫌比丘,以食置地捨去。佛言:「離手已,成與竟。」下明三藥,並須口受,必先手受,則二受互通也。

【疏】如昔解云:時、非時藥不須口法,時非近遠故也。

次科。昔判「時藥」可爾,「非時」不然,故須點破。「近」合作「延」,傳寫錯也。彼謂非時不為延日,故不須加。

【疏】今解無文,不足依據。今所明者,時藥分局,止在午前,無可加延,不勞口法。非時一藥,若不加法,過午須臾,時時失受,故須立法加被,方得久延。故文云:「不應今日受漿,留置明日。」以受法有限,既具非時,不通時也。後之二藥,患非卒除,功由漸降,故約藥勢遠、近兩緣加法被物,服用無咎。如《十誦》云:「是三種藥,舉宿、惡捉、不病,不手受、口受,並不得服。反上者得。」此良證也。

三中。初斥妄。「今」下,正明。初明時藥不須。次明三藥須加。初明非時。雖不延日,而須延時。「故」下,引證。初引文。「以」下,出文意。「既具非時」,謂加非時法故,不許明日時中服也。「後」下,次明七日、盡形。「功漸降」者,謂治病有強弱也。「藥勢」有「遠近」者,七日勢強故近,盡形勢降故遠。「咎」即是罪。「如」下,引文。通明三藥,有過無過,則知非時須加明矣。「舉宿」即殘宿,并「惡捉」,並有過故。「不病」,非所開故。「不手口受」,以無法故。

【疏】三、論授人者,手受五義,除自同類,餘有六眾三趣,皆成授也。口法不爾,必是同類,先手受訖,對法六和,方得加也。

三中。初明手受。七眾「除同類」,「三趣」簡不解,餘皆通也。次明口受。唯局「同類」,餘並不得。彼此體同,方可對加,故云「六和」等。

【疏】四、作法中。說藥雖四,若作法時,須相領當。彼此錯互,皆不成受。又如《羯磨疏》及《鈔》中廣引。

四中。初明相解。謂能授所受,各辨藥體,不差謬也。「又」下,指廣。

【疏】五、淨穢不同。手受一法,防盜證明。淨穢四藥,俱須手受。口法不爾。聖教所被,非淨不成,如上《十誦》,要淨方得。

五、正明中。初明手受通淨穢。「防盜、證明」,示所為別故。次明口受必須揀淨。指「《十誦》」者,即上「舉宿」等文。

【疏】問:「藥現不淨,口法不成。現有妨難,何開處分?」

答:「如此,亦遮處分。」

問答中,初問。答云「如此亦遮」,謂先有妨難,亦處分不成。

【疏】「若爾,何故文云『僧處分有妨難,一殘二吉』者?」

答:「此是處分先成,妨難後起。」

轉難中。若如上釋,則違《律》文。「一殘」即過量罪,「二吉」即妨難罪。答中,謂先處分已,妨難始生,非先有也。

【疏】「若爾,口法簡境,非淨不合,過量三衣,亦不成受?」

答:「衣制故開,藥是聽也。」

次三衣問中。以過量衣得加受法,故舉例難。答中,衣制須開,藥聽必制,二教互立,其致在茲。

【疏】「若爾,白衣亦制,加法應成?」

答:「體相同俗,故非道服。」

初難中。以白色三衣加不成故。答文,可解。

【疏】「若爾,過量非法,亦乖道服,不在加受?」

答:「過量得者,白色殊乖。」

次難。以色、量俱非而成不成別。「在」,猶當也。答中,「者」字誤,古本作「吉」,謂過量得著,但犯吉罪。白色外彰,全不許服,故曰「殊乖」。

【疏】六、長短者。手受約時,故名為「短」。口法加延,各有其遠,號之為「長」。

六中。「手受約時」,謂止齊時中。「各有遠」者,三藥期限,各不同故。

【疏】七、強弱不同。若不手受,口法不成,故手強也。又若無口法加延,手受隨失,故口強也。互說不定義也。

七中。若望相假,口必假手,「故手強」。若望相延,口必延手,「故口強」。各據一義,故「互不定」。

【疏】八、手口二受望餘比丘辨通塞者。

【疏】有人解云:「手受防盜,一人受竟,通諸比丘。口法不爾,自稱名加,若捨與人,彼則無法,故不合食。」

八、他解中。初科立理,稱名有無,故分通局。

【疏】「若爾,作餘法竟,何通餘僧?」

答:「彼但作法,不自稱名,成殘便止,如病人殘,故是通也。藥法不爾,自題名加,不得例也。」

次釋難中。以餘食法,一人作已,得通多人,違上義故。答中。「不稱名」者,餘食法但云「大德我足食已,知是看是」。又《律》云:「病人殘,不作法,一切得食。」不同「藥法」,牒名稱病,專屬己故。

【疏】又解:「藥味是通,口法亦通。以其口法加二通藥,舍與前人,不失口法。故《律》文:『藥至七日,與諸比丘。』若不合者,佛不應勸。《僧祇律》中亦同其意,不復繁引。」

今解中。初立義。「藥昧通」者,人皆可噉故。合云「手法亦通」,則與下文相貫,謂雖稱名加法,而本具二通,故聽他服。《事鈔》釋二通云:一、藥味通,二、手受通。可驗字誤,不復疑矣。「故」下,引證。「《律》文」,即下捨法,至第七日,藥捨與餘比丘服用,豈非通也?佛教令捨,即是「勸」也。「《僧祇》同」者,彼云:「比丘有第七日石蜜,語比丘言:『欲飲不?』答言:『欲飲。』是比丘得石蜜,不作淨而受。」此又明證。

【疏】九、淨法作不。七日一藥,作口法意,偏心屬己,須說淨畜。以藥貴長貪,味淳資重,對病制捨。但手受者,時非久延,亦不勞淨。餘之三藥,反上可知,不須說淨。

九中。初明七日須淨,謂七日限滿,即說淨畜。「以」下,申所以,一則體貴,二則味重。若「但手受」,謂非時暫服。「餘」下,次明三藥。言「反上」者,闕二義故。若據時藥,亦有貴重,但由通雜,復非延久,故不同之。

【疏】十、重加開不者。謂手受者,隨觸隨失,隨受隨成,雖重無過。論其口受,《多論》兩斷:「五日已還,觸,加七日,不加二日,正從法論;六日觸者,不得重加,藥將入淨,從勢力故。」《僧祇》云:「藥勢相接,七日可知。」

十、正明中。初明手受開重。「論」下,次明口受開制。「五日觸」失,「從法論」者,以無二日法故。「六日不得」,至第七日即當說淨,以從藥勢,不須更服。引證,可知。

【疏】問:「服過七日,不得重加,病復未差,現有新藥,得加法不?」

答:「同藥不得,異者應成。如《多論》中『六日觸失,不許重作』。《僧祇》中『生熟二酥,展轉加法』,易味故開。」

問中。以古師一向不得重加,故問決之。答中。「同藥不得」,如先後俱蜜也。「異應成」者,如先蜜後酥等。「如」下,引證。初引《多論》,證同不得。次引《僧祇》,證異得加。如初受生酥,七日受已,煑為熟酥,復加七日。

【疏】三、明定罪差別者。四位論之:初明防罪;二、明生罪;三、畜用輕重;四、服罪多少。

【疏】初中,約時藥者。手受防二罪,不受、惡觸。縱開口受,亦防二罪也。

第三,違順,防罪中,初科。時藥本唯手受。緣開口法,以當手處,故所防不別。下之三藥,手防並同,口防各異。

【疏】二、非時漿。手防二罪:一、防一往不受,二、防不受而捉惡觸,同時食也。口防亦二:一、防過時失受不受;二、防過時失受惡觸也。

非時中。「口防二」者,若不加法,「過時失受」,則有「不受」「惡觸」二罪。

【疏】三、七日藥中。手受防二,同前二藥。口法防四:一、防過時失受不受;二、防失受惡觸;三、防經夜無殘宿罪;四、防經夜無內宿罪也。據《律》文中,內宿一罪盡形藥開,七日不明。故知閉也。則口法防三,不防內宿。故《僧祇》中比丘七日藥,與僧食同處者,是知淨地攝也。

七日中。口法防四,且依昔判。彼謂七日得同內宿,初二同上非時,下二越宿,由加口法而無殘、內。「據」下,次明今判。《律》中非時、七日限內,但開殘宿、惡觸、非時等罪;唯盡形藥開內宿、內煑、自煑等。準此,照前不開七日,則知口法不防內宿,故但三罪。「故」下,引證。既安淨地,決知不開。

【疏】四、盡形藥者。手防同上。口防五罪,謂惡觸、不受、殘宿、內煑、自煑也。

盡形中。「口防五罪」,合云六罪,「殘宿」下脫「內宿」字。上三通前,下三局此。

【疏】二、生罪者。本無二受,不生其罪,由加兩受,故罪隨生。

【疏】配藥而論。時藥手受,過午生惡觸,夜盡生殘宿也。口受生罪,相亦同之。

次明生罪,時藥中。「過午」失受,故「生惡觸」,由曾手受,故有「殘宿」。此二罪亦通三藥,下更不釋。

【疏】非時手受,過午須臾生惡觸,夜盡生殘宿也。口生三罪,皆明相出,非時、殘宿、惡觸也,與手受少異。

非時中。「口三罪」者,明出限外,故犯「非時」,此即時中犯非時也;由曾加受,故有「殘宿」;由失受法,即有「惡觸」。但加非時,故云「與手少異」。若據手受過午,合有非時,那不明者?思之可解。

【疏】七日手受,生罪同前。口生四罪,皆過限生:一、非時;二、殘宿;三、犯墮;四、惡觸也。

七日,口受三罪同上,唯加一墮,是本犯耳。

【疏】有人立五,謂服此藥。今解不然。服則有罪,不服無過,不同上四,不服罪生。有人復立生於不受。今解不受非是罪攝。

次科,有二。初斥五罪,彼謂服尼薩耆不捨藥,更加一吉。「今」下,顯非。

「若爾,上之四罪,不服亦犯耶?」

答:「本犯捨墮,此不待服。餘之三罪,茲因受生,未服先有其過,待服方結其犯。服犯過藥,本非因受,縱服得罪,乃是別犯,不得云『生』。」

「有」下,次斥六罪。彼謂更有不受一提。「今」下,彰非。謂過限法失藥體,任運自是不受,不同非時、殘宿,當體是過,故云「非罪攝」也。縱不受服,亦非因受而生,此明生罪,故不可立。

【疏】盡形藥者。手生二罪,同上可知。口不生罪,由聖開加,法不失故。

盡形中。「口法不生罪」者,由加口法為防諸過,法無限齊故不生罪。若據《鈔》中,言生六罪,五同七日,更加不病而服,猶循古義。今此所明,乃為盡理。

【疏】「若爾,被觸何不須受?」

答:「作法加持,雖觸不失。如《僧祇》中:『石蜜與俗,又施比丘,本法不失。』誠知盡形無由失法。如《善見》中:『病雖暫止,本法不失。』故《律》中『無病因緣,服但吉羅』,以有法也。若不加法,還同墮矣。」

問中。疑有觸失生惡觸故。答中。初義判。「如」下,引證。《僧祇》,彼因比丘以第七日石蜜與優婆塞,彼乃持與餘比丘,即日得石蜜,不作淨而取。(罪一日中服,更不說淨畜也。)此準七日以例盡形。則知《僧祇》七日限內,例無觸失,與上《多論》部計不同。次引《善見》,病止法存,何由生過?「故」下,後準本律,無病服輕,則知盡形口法一加,終身不失。

問:「《律》中無病輒服得吉,豈非因受生罪耶?」

答:「此由服犯,非是受生。如後第四『服用』所明。」

【疏】三、畜用輕重者。

【疏】四藥之中,七日畜重,餘三並輕。所以然者?蘇、油資重,體存貪貯,垢心重故;又由常存,說淨離著,反違聖教,過期不說。所以制重。時藥一種,雖資用強,體現交盡,多無久延,不制說淨,無應說不說之過,故輕。非時漿者,時狹體微,情無久畜。盡形壽藥,雖得久延,療患義微,畜心皆薄,既無貪貯,不制說淨,故輕。

三、明畜用。初明畜中,初科為二。初總示。「重」謂犯提,「輕」即結吉。「所以」下,別釋,又二。初明七日畜重,有四義:一、資重,二、貪畜,三、常存,四、違教。「時」下,次明三藥輕。時藥但有初義,非時四義俱無,盡形止有第三一義。然非時一種,義無久畜,計非所論,所以文中不云輕也。或容暫畜,故例明之。

【疏】問:「畜長衣、藥,同犯提者,乞於衣、藥,亦應同犯?」

答:「藥味體通,不同衣也。」

又解:「齊等,如乞美食制重,不應量衣亦輕。」

釋難中。以畜則衣、藥同重,乞則衣重藥輕,故引並之。答中二釋。初約異釋。「不同衣」者,是別屬故。「又」下,次約同釋。乞常食雖輕,而索美食則犯提罪,前乞衣雖重,而乞不應量則犯吉羅,則知重輕不別,故云「齊等」。

【疏】次明用有輕重者,義則不定。或衣重藥輕,如白衣、殘藥等。或藥重衣輕,如殘宿食、著犯捨衣。或俱重輕,比上例解。

次明用中。對衣作句,而正顯於藥。初句白色三衣,著則犯提;犯竟殘藥,服則犯吉。次句,重輕可解。「俱重」,如著白衣、食殘宿食,「俱輕」,如著犯捨衣、食犯竟藥,故云「比上解」也。

【疏】四、明服藥得罪多少。

【疏】時藥一咽得七罪:非時、殘宿、不受、內宿、內煑、自煑、惡觸,三提四吉。此對有者言之,不可通爾。

四、明服罪,初科,時藥中。初列罪數,「此」下,示有無不定。

【疏】非時漿者。若是生漿,但有五罪,無內煑、自煑。轉變為熟,具七如上。此據加法至明相出而輒噉者言之,則非時、殘宿、惡觸定有;餘宿、煑等,約緣不定。

非時中。初約生熟以示罪數。「此」下,示定不定。

【疏】七日過限,同上可知。加二犯捨、用者,則四提五吉也。

七日中。「加二」,「犯捨」是提,輒用即吉。加上成九罪也。

【疏】問:「上生罪中,不生不受,今此服中,何以有邪?」

答:「生防兩緣,約口法而有。今據服者為言。如七日藥加法有限,若不服者,但犯過限一提一吉,若又噉者,則非時、殘宿、觸等如上有也。」

次問答中。「生防約口法」者,謂口法能防不受,不能生不受,故防中具列,生中不論。此明服用,義門自別,不可濫通。「如」下,且舉七日以明,服與不服結犯不同。「不服一提」,即本長罪,「一吉」即輒用罪,此即上文後加二罪。「如上有」者,即前七罪也。

【疏】盡形壽藥。若加法者,無過形義,受法不失。無病而服,但犯吉羅。不作法者,具足七罪,三提四吉。餘如戒本中更廣其相。

盡形中。初約有法無過。由期盡形,必無過形失法之義,故無諸罪,但有一吉。「不」下,次明無法有罪。下指「戒本」,即非時、不受、殘宿等戒也。

【疏】又如乞四種美食,和五正殘宿藥,一咽九罪。若悔罪時,九墮一時提名則滅。

次科。「四種美食」,乳、酪、魚、肉,並從他索。「五正食」,並經殘宿。九物別犯,而用相和,一咽九墮。「若」下,明合懺。以同篇故,別別提名,一法悔滅。

【疏】如上所列,是曰繁碎。於中遠離,末代全希。豈非貪著患重,良方之所不救?又嫌法藥非妙,心希漿丸兩治故耳!

結誥中。初示文繁。「於」下,次明持少。「豈」下,推不持所以。初明惑重。方雖甚良,而患不可救。「又」下,次斥慢教。藥雖甚妙,弃而不服。而不畏來苦,即是「心希漿丸」,謂地獄中鎔銅漿、熱鐵丸兩種治罰也。

【疏】次約文相,開制意者。凡夫宅世四大為身,夏末秋初節氣交競,地風水火體用不同,一大不調諸病俱起,便廢進修無任繫業。聖愍開服,用療形苦。因開廣畜,長貪壞行,外違內負,情過特深,故制罪也。

第二,約文別釋,制意中。初總標。「凡」下,別釋。初釋開意。「夏末秋初」,冷熱不調,故云「交競」。然病生四序,而二時偏多,又附戒緣,故舉「秋夏」始終二時。「地水火風」,徧該萬有,故並名「大」。地水沉重,風火輕浮,是「體不同」;地是所依,風以鼓動,水以滋潤,火即任持,是「用不同」。「繫業」,謂繫心正業。「因」下,次明制意,即畢陵伽也。「外違」謂損他,「內負」謂損自。

【疏】五緣成犯:一、是七日藥體,若不口受,亦無長罪;二、明作二受竟;三、不說淨;四、過限或緣盡;五、無遮難,故犯。

犯緣中。四、「過限」是正犯,「緣盡」即病差,輒服準應犯吉。五、「無遮難」,《鈔》作「無緣」,謂若失、若壞,作非藥等,同上長衣八緣不犯。

【註】佛在舍衛。比丘秋月風病動,形枯生瘡,佛言:「有酥、油、生酥、蜜、脂,聽有病緣,時、非時服。」佛在羅閱祇,畢陵伽徒眾大畜流漫。道俗譏責,白佛訶制。

【疏】就戒緣中,從初至「非時」來,聽服藥緣;二、「佛在羅閱」下,明過制結。就前藥中,有人解云「脂」是時藥,不同蘇、油。今解是七日分,《僧祇》、《五分》同說「脂」也。

戒緣中。因開致濫,招譏故制。「畢陵伽婆蹉」,即佛上首弟子,人所知識,致令徒眾多得多畜。故知信施生過之本,存心向道,慎勿近之。「有」下,斥妄判。「今解」引據,如前具引。言「同說」者,謂彼二律同今《四分》。

【律】若比丘有病(謂醫教服爾所種藥),殘藥酥、油、生酥、蜜、石蜜,齊七日得服(八門句義,如前「衣戒」)。若過七日服者,尼薩耆。

【註】此應捨藥與僧已,白治罪竟,還彼藥法:至第七日,捨與比丘,彼應取食;若過七日,酥、油塗戶嚮,蜜、石蜜與守園人;減七日者,白二還之,比丘當取塗脚、然燈用。

【律】波逸提。

【註】比丘尼同犯。不犯者,如上捨、用等差別也。

【疏】戒本七句。一、人。二、病緣。《僧祇》云「病有四百四也,水、火、風、雜,各有百一。風病用油,熱病用蘇,水病用蜜,雜病用三」,故云「醫教服」也。三、「殘藥」者,列名相也。四、「齊七日服」,給其限也。五、「過七日服」,明乖法也。下二,可知。

戒本,分句中。第二引《僧祇》。初示病,「雜」病即三種互發。「風病」下,明對治。「醫教」即醫師知病,教令須服。四中,「給」猶與也。

【疏】問:「長衣明『迦絺那』,此戒何以無者?」

答:「用內外別,損益不相及也。」

初問答中,「損」不相染,「益」不相潤。

【疏】問:「本受『絺那』益長衣,藥中何故不聽受邪?」

答:「衣本制持不許離,開受絺那得離宿,兼益於長衣。藥無制離又資狹,豈開絺藥離藥宿?」

次問。意謂何不受「迦絺藥」。答中,上三句明衣須受,下二句明藥不開。止能治疾,故言「資狹」。

【疏】問:「何故迦提不通?」

答:「衣用四時有常度,秋涼補洗開迦提。藥必待病而後營,來不難期故不用,所以文無迦提藥月也。」

三問。不開迦提藥月。答中,上二句明衣開,下二句明藥不開。

【疏】問:「衣《戒本》云『畜長衣』,此何不言『畜長藥』?」

答:「三衣制畜非長限,故對非長明『長衣』。藥唯開畜無可對,所以文中不明長。」

又解云:「雖無『長』字有殘藥,故知義一而文異。」

四問。答中二義。初約不同釋,謂衣可有長,藥不名長。「又」下,次約義同釋。「殘」,即「長」義故。

【疏】「若爾,七日不食,八日犯長,可名『殘』邪?」

答:「以四依望,俱名殘也。故文云『若得長利蘇、油』等。」

轉難中。以食可名殘,不食非殘,故問通之。答中,四依上行,根本作持,四竝從開,通是餘長,則知「長」名不獨衣矣。「故」下,引證,即《受戒》「說相」中文。

【疏】問:「衣戒云『畜』,此言『服』者?」

答:「畜者元為於服,不服則不畜,故取畜意列於戒中,然得罪時未待於服。若論貪衣,多為積貯,未待於著,故不列也。」

五問。衣藥畜服互彰。答中,初示藥戒言「服」所以。「若」下,次明衣戒標「畜」之意。

【疏】問:「藥戒『過服』,衣不言『過著』?」

答:「衣無著之齊限,藥唯七日,所以著『過』。」

六問。此戒文云「若過七日服」,準衣合云「過十日著」。答中,衣無著限,藥有服限,不可一例。

【疏】問:「比於衣戒,應有淨施,所以無者?」

答:「衣無濫故,藥有外用,故著不著異也。或可略無,如注中八門句義淨施差別等。」

七問。衣戒云「不淨施畜,過十日」,藥亦應同。答中,初約異答。「衣無濫」者,唯一用故,藥兼兩用,內用可說,「外用」不須,故「衣著藥不著」也。「或」下,次約同答。「注中八門」,即是廣解,「淨施」不犯,八中之一,《戒本》不著,結集略耳。

【疏】「此應捨」下,明治罪相。就分為三:

初至「彼應取食」者,謂第二日藥,至初日藥家第八日時,正滿七日,故云「至七日」。既無宿、觸,口法尚存,聽與僧食。

二、「若過七日」者,即初日限過,具兼諸失,主不合食,故與俗人。

三、「減七日」者,謂第三日藥,限法不過,明日還主,理合說淨;已越七日,無更服義,制身外用。

此中展轉至十四日捨者,皆入園人;十二日捨,猶兼三用。可以思之,勿誦語也。

釋注中,初科,二。初點總意。注云「白治罪」者,懺主作白和僧,犯者三說悔罪。「就」下,釋三位。此約初日受藥,乃至七日,日日受之。至第人日,初日限過,二日已下,並相染犯。捨已俱還,故分三判。文中,且據八日捨者為言。

初位「二日」得者,體非過限,由相染犯,故聽僧食。

二中,「初日過限」,即是本犯。由具宿、觸等過,不聽僧服,故與守園入,即監護僧寺者。

三中,「三日」得者,亦即染犯。至第八日始得六日,故聽還主。言「明日還」者,前云長藥不必隔宿,今以意詳,或是兩通,或且循古。若據藥體,正滿七日,故云「理合說淨」。但隨能染越過七日,故令「外用」不得入淨。乃至第七日受者,雖經一宿,亦同此判。

「此中展轉」者,即約七日日日受藥,至第八日並相染犯。或即日捨懺,或至十四日。捨還三判,具缺不定。是故受捨並約七日明之。古記錯解,後學難曉,略為圖示。

【圖:X40p0068_01.gif】

言「展轉」者,即上七日受者,至下七日,捨時三用展轉不定。如第三日受者,八日捨時,得還主用;若九日捨,即捨與僧;若十日捨,即與守園人;但過七日,與園人,即無展轉矣。言「十二日兼三」,謂從第八日已來五日內捨,並兼三用,十三日但二用,十四日唯一用。如圖可見。

問:「何以但至『十四日』耶?」

答:「已後捨者,並同一判,『皆入園人』,故不明餘日。」

「可思之」者,令屬意也。「勿誦語」者,誡隨言也。

【疏】問:「長衣還得服本著,長藥所以非本服者?」

答:「衣唯防長過,捨則其過滅。藥長乃同衣,別有宿、觸過,故不得服用。」

廣問答中,初問。引衣例藥,亦合得服,何不同者?上「服」字,古本作「復」,音誤。答中,初明長衣,次釋長藥。言「同衣」者,捨已過滅故,猶兼宿、觸,故不同衣。

【疏】問:「染下六日藥,有失口法不?」

答:「不失。何者?說淨為防長,不說故染餘。口法防宿、觸,本不防長過,故知不失受。所以通僧食,良由無過故。」

次問。以七日中日日受藥,八日染犯,能染過限,所染未過,然既被染,即應失法。答中,初句判定。「何」下,徵釋所以,為三。初明被染。若第七日都將說淨,則無染犯,不說故染,則知淨法本防長也。「口」下,次明不失受。所防既別,故法自存。「所」下,三、引證。即第七日藥捨與僧服,由有口法,無宿、觸過,故聽僧服。

【疏】「若爾,不失法本,主應合食?」亦如上解。

轉難中。指「如上」者,即上文云「已越七日,無更服義」等。

【疏】問:「藥受過期限,不食是亦失;受日不出界,過限亦應失?」

答:「藥服為於病,病轉有期限。受日本為事,事在故法在。所以上明隨病一二日,乃至七日轉故也。」

三問。謂夏中受日未用,但使緣在,縱經多日,受法不失,藥法不同,故引比難。答中,因病加藥,病限即時,為事受日,事容延緩。「所」下,指前為證,即重受中《多論》、《僧祇》文也。

【疏】問:「藥既說淨,過限失受,淨法在不?」

四問。謂至七日說淨,八日失受,疑謂淨法亦應隨失。

【疏】答:「有人言『受法雖失,淨法在故』。」

初師中,初文,可解。

【疏】「若爾,淨依手、口受,本失末猶存;亦可約界結攝衣,解却大界衣界在?」

次科。淨法是能依,故為「末」;受法是所依,故為「本」。本既已失,末不應存。故比結界,義則相反。

【疏】有人解云:「不同解界:一、僧約有心解,二、衣必假大界。淨法不爾:受法任運失,故非作意捨;二、淨法不假於受法,是故受失而淨在。」

三中。初明解界,二義故失。次明淨法,反界二義,不可比同。衣界非大界不成,淨法無受法自立,故云「不假」等。

【疏】有人云:「若第八日,相與俱失。既不任用,加淨免過。」

次師,立理中。謂第七日說淨,至第八日淨法與受同失。「既」下,釋所以。上句明後失淨,下句顯前說淨,止免長過,非為久畜。

【疏】「若爾,如犯捨戒猶須懺,比此口亡淨法在?」

答:「受過俱無二法謝。此障猶存故須悔。又不同衣淨法存,所防在故法不失也。」

釋難中。謂如犯殘下諸罪,捨戒還家,後復重受,須懺先罪,彼既戒失而罪尚在,今口法失,淨法合存,如何隨失耶?「比」,謂相並。答中,初二句釋通,上句釋淨隨受失。「受過」文誤,古本作「彼過」,對下「此障」。由加淨法,俱無長過,所以受、淨二法俱謝。下句釋捨戒罪在。罪是業障,障不可亡,不隨戒失,故須後悔。「又」下,次遮妨。以前長衣淨法不失,恐引為難,先此通之。「所防」即長過。

【疏】問:「淨財加受淨法謝,藥加淨法不失受者?」

答:「衣患無故淨法亡,藥患服故二法在。」

五問。謂說淨財將作三衣,加受持法,即失本淨,反例藥說淨已,受亦合失。答中,「患」謂病患,衣無藥有,此則可知。

【疏】亦不欲廣於問答,以費紙墨。欲開神慧,知持犯相。讀者思之,慎莫誦語,大悞人也。

結告中,三:初敘非意;「欲」下,示廣意;「讀」下,誡封著。

【律】二十七、過前求雨衣、過前用戒。

【疏】第二十七,過前求雨衣、過前用戒。

【疏】此中兩戒合制意者。本制雨衣,用有時限,預乞、先用,違反聖教,故制。

二十七,通釋中,初科。「制用有時限」者,三月十六日後求,四月初一日後用。「預乞先用」,兩並違制。

【疏】過前求五緣成:一、是雨衣;二、過前求;三、自為己;四、彼與;五、領受。

【疏】問:「與彼乞衣有何異邪?」

答:「三異:一、衣體不同;二、開緣別,此有時限,彼無時限,唯除四緣;三、親非親別,上則開親,此二俱犯。」

初過求緣,問答中。「三異」,初體異者,彼是三衣,此是雨衣,餘二可解。

【疏】過前用四緣成:一、是己雨衣;二、時中得;三、過前持;四、過前用。

過用緣中。二、「時中得」者,準此不犯前求,方犯後用。準《多論》犯過求者,過用但吉。前總義云「雨衣重犯」者,謂過用中隨用隨犯。

【註】佛在舍衛。毗舍佉母請佛及僧。婢白時到,見諸比丘裸浴。因發八願,為佛所讚。六群常求,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疏】就戒緣中,「因發八願」,是開緣也。

戒緣中,「八願」者:一、與客比丘食;二、與遠行比丘食;三、與病比丘食;四、與隨病藥;五、與看病食;六、食粥;七、給比丘雨衣;八、給尼雨衣。

【律】若比丘,春殘一月在,當求雨浴衣。

【註】雨衣者,比丘用雨中浴。衣有十種。彼應三月十六日求也。

【律】半月應用浴(四月一日應用)。若比丘,過一月前求雨浴衣(三月十六日前求雨衣),過半月前用浴(謂四月一日前用也),尼薩耆波逸提。

【註】比丘尼吉羅。不犯者,若捨作餘用,若着而浴,若浣,若舉者,是不犯。

【疏】戒本分二。

【疏】立法中四句。一、人。二、「春殘月」,求衣分齊。三、「浴衣」,制名相也。諸師解者多途,皆不可用。今西土來者,親自對之,還同三衣可披著也。故《僧祇》云「雨時披浴」,餘如《鈔》中。四、「半月」下,制用時節。《多論》云:「雨、熱時障身浴,無雨時裹三衣。若閏三月者,後三月十六日求。閏四月者,前四月十六日用,同安居也。」此土僧用全希,故略言也。

戒本,立法中。三中。初點文。雨浴衣是名,注釋其義。「十種」衣體,同上所明。「諸師」下,次顯相。初斥非,《鈔》云:「古謂如傀儡戲圍之類。」、「今」下,示相,即親問梵僧,則彰得實。「故」下,引證。指「如《鈔》」者,彼云「常須大雨時披」「不得當三衣」,則其相可知矣。四中,初點文。「多論」下,引釋。初明畜用,「若」下,示求用時限。「此」下,示略。

【疏】戒本五句:初犯人;二、「前求」;三、「前用」。下二,可知。餘文相,可解。

戒本。第二,「前求」犯前;第三,「前用」犯後。「下二」句,即捨墮。「餘文」,即後注。「不犯」中,雨衣不得餘用,捨已故得。又不用犯吉,著故不犯。浣、藏舉有緣,開「不用吉」也。

【律】二十八、過前受急施衣、過後畜戒。

【疏】第二十八,過前受急施衣過後畜戒。

【疏】此亦兩戒共制,非是一衣。不同雨衣一事生二也。制安居竟,開受夏衣。今為急緣,無暇待竟,逆前而施,故開受之。又恐濫逸,限前十日,與夏衣接,還同本施。今過前而受,後不說淨,違反二教,故制犯捨。

二十八,通釋中,初科。初對前戒明同異。「非一衣」者,前犯急施,後犯畜長。「不同雨衣」者,以過求、過用,同是雨衣,故「一事生二」。「制」下,正敘開制。初明開受,本須夏竟,緣開前受。「逆」,猶預也。「緣」如後引。「又」下,次明制意。「前十日」者,七月初六已後,至十五日。滿十日,明日入時,故云「與夏衣接」。「同本施」者,還賞夏勞故。「過前而受」,是違急施限,「後不說淨」,即違畜長限,故「違二教」也。

【疏】五緣成犯:初、是急施;二、知;三、七月六日前;四、無緣;五、受,犯。過後畜者,亦具五緣:一、是急施;二、知;三、七月六日後十日內;四、不作淨;五、過限,犯。

列緣中。初過受五緣。次過畜中,第三須限內者,準知前後不重犯也。

【註】佛在毗蘭若,聽受夏衣。六群常乞衣,常受衣。䟦難陀異處安居,異處受衣。佛在舍衛安居中,大臣為安居施,佛因開而制戒。

【疏】就戒緣中,非時乞夏衣。《僧祇》、《五分》「安居未竟,受、乞衣者吉羅」。此唯為夏後是急施衣,今日不取,明日即無者開。

戒緣。注文,二段。初明聽受夏衣,六群非時常乞,䟦難陀非分而受,因開過起,此敘興制之由。二、因舍衛大臣施緣,方立斯教,即斷非時先受夏衣,除急施緣;又須限內,無緣乖限,並非時施,不得時利也。注中「大臣」者,《律》因波斯匿王下臣,一名利師達多,二名富羅那,王勅使征,時二大臣作是念言:「我今當征,未知還否。我常夏竟為僧設食施衣,今者未竟欲施。」即往白佛,佛言:「若是急施,應受。」《僧祇》、《五分》時前犯吉,簡無緣不開。「此」下,明有緣開受。「唯為夏後」者,明本施緣。「不取即無」,出其開意。

【律】若比丘,十日未竟夏三月。

【註】謂七月六日已後,十五日已前是也。

【律】諸比丘得急施衣。

【註】若受便得,不受便失,故名「急」也。衣者有十種。

【律】比丘知是急施衣,當受;受已,乃至衣時應畜。

【註】衣時者,自恣竟,不受迦絺那衣一月,受衣五月。若自恣十日在,得急施衣,受已,至一月、五月畜。乃至明日自恣應受,一月、五月外更增九日也。

【律】若過畜者,尼薩耆波逸提。

【註】謂急施衣,若過前,若過後,並犯墮。比丘尼同犯。不犯者,不過前,不過後,不犯。若奪衣、失衣,過前取,不犯。若寄衣比丘遠行,水陸道斷,過後,不犯。

【疏】戒本七句。一、人。二、「十日」下,明其時分。七月六日受,去十六日自恣滿十日,此是受時。若在先受,是名過前犯也。若十日內受,與時分相接,至臘月十五日應說。不說,此但有過後犯。前是領受故生,後違說淨故結。古德云:「舉前以明非,舉後以釋疑,無重犯也。」三、明財體。四、「比丘知」下,立法也。互、「若過」下,明業。餘可知。

戒本,第二句中。初明前受時分。「若十日」下,次明後畜時分。「臘月」即八日,且據不受迦絺為言。上是別列。「前」下,總簡。初正簡。「古」下,引證。「舉前明非」,正制領受故。「舉後釋疑」,重決畜長故。二不並有,故「無重犯」。三、財體中。注文先示「急施」名義,後示衣體。「十種」,同前。四、立法中。注文初釋衣時。「若」下,二、明次第增。「自恣十日在」,即七月初六受,前滿十日,後不更增。「乃至」者,謂初七受,前得九日,後增一日;初八已去,前次第減,後次第增。「明日自恣」,即七月十五日受,止得一日,故後加九日,續滿十日開也。五中,「過畜」,即所造「業」。「餘可知」,即捨墮二句。

【疏】注解「衣時」下,明非時、時相。

【疏】問:「何以非時受衣,一月、五月外更增九日,時中受衣,所以不增者?」

答:「此本是時衣,急故非時受,所以時外開。餘本無時限,隨受隨時說。」

釋注,問答中,初問。以十日常開,據須齊給,時中受者,何意不增。答中,初明急施須增。「餘」下,次明餘受不增。言「無時限」者,謂非急施緣所開者。若非時受則限十日,若入時中則一月、五月,故云「隨受隨說」也。

【疏】問:「長衣七月六日受,十五日前是開位,十六日接是時分,何為不同急施衣?」

答:「受長無時節,隨受名非時。急施必接時,所以前後開。準此為言,七月十五受長衣,時內九日須說淨。」

次問。非時受者入時不開。答中,初明餘長通餘時。次明急施局時。「準」下,重決長衣。「時內九日說」者,準知迦提開長,須約時內受者。應作句料簡。初約時非時受為四句:一、非時受時衣(即今急施,時外加十日);二、時內受非時衣(夏竟,不為安居施,此限時內畜);三、時內受時衣(正為賞夏勞,同上齊時內);四、非時受非時衣(但齊十日)。又約有犯作四句:一、時衣非時犯(急施過前受,或過後畜);二、非時衣時中犯(即上七月十五受長衣);三、非時衣非時犯(十日、月望過限);四、時衣時中犯(如時內捨迦絺,不說淨)。

【疏】問:「為夏而施是時衣,可得一月、五月開;餘非為夏而施者,應是時中判十日?」

答:「衣利寬多,故通開也。」

三問。時衣可開,非時不應開。答中,以五利中食利有時故狹,衣利常須故寬,如十日、月望、急施,時非時等,並開一月、五月是也。

【疏】有人準此,謂七月十五日離界,不破夏,非離衣。以明未出是不犯,明出開時復非制故。

次異解中,他解為二。初立義。「以」下,出所以。「明未出不犯」者,在夏限故。「明出」無過,入開限故。

【疏】今解不然。明未出時夏未竟,須在界內守地了,明出方名一期竟,方開外行及離衣。不同急施前後開,此但後開無前開,越於昧爽故是犯。

今解中。初斥古非。謂十六日明相未現,猶在夏限,出則破夏,故須在界。「地了」即明相。「一期」即三月夏限。「不」下,簡濫。古師準此,故須分之。急施時前開十日,後入時中開一月,前後皆開,故可相接。坐夏護衣,開後迦提,時前不開,故非相例。「越昧爽」者,未明出界。破夏離衣,故云「是犯」。

【疏】問:「月望與長衣,同為一月衣;絺那與迦提,同為五月衣。何故迦提月,不攝十日衣?」

答:「各有其類,兩不相攝。所以然者?一、時非時別;二、利有寬狹;三、本末不相收。不同絺那攝迦提月,同是時位,同得五利。一月初制,五月後開,以長收短,故得相攝。月望、十日,例此可知。」

四問。初舉類。月望前十日,即本長衣開,後加二十日,通為一月望;又迦提本一月,迦絺但增四,相通為五月。此二皆相攝。十日與迦提,如何兩各立,不從十日加,與上不同者?答中,初二句總答。上句通示三種,下句別顯迦提。「所」下,別釋為二。初釋迦提不攝十日:初義可解;二、迦提五利故「寬」,十日唯長故「狹」;三、以迦提、十日,緣據各別,兩不相因,則無「本末相收」之義。「不同」下,次釋前二相攝。「絺那攝迦提」,反上三義,一、是時同,二、得五利即寬同,三、從本開末,故兩相收。「月望例此」者,一、非時同,二、即狹同,三、十日不足,故加二十,以長收短,故通一月。

私釋:準前《五分》,先開迦絺,後開十日,則有迦提時,未有十日,那得相收?

【疏】下開通中,具列兩開,文相極顯。

開通中。「具列兩開」者,注文初二句兩並順教。「若奪」下,開過前,「若寄依」下,開過後,同長衣緣也。

【律】二十九、蘭若有疑離衣過限戒。

【疏】第二十九,蘭若離衣戒。

【疏】此戒與前離衣有二不同,故須更制:一、前在聚中一宿犯,此在蘭若六宿犯;二、前無賊難德衣開,此則有難不成受。

二十九,對簡中。初標示。「一」下,列釋。初義自含二別:一、「聚」、「蘭」處別,二、「一」、「六」時別。二中亦二:一、「有難」、「無難」,二、德衣開、不開。以德衣有王、賊等難,不成受故。更加一義:前通三時,此局冬分。

【疏】論犯六緣:一、是受持三衣;二、冬分非時;三、有疑怖畏;四、置衣村中;五、無因緣;六、過七夜,犯。

犯緣中。二、「冬分」者,八月十六至十二月十五也。五、「無緣」,謂有奪、失等想,水陸道斷等緣,則開不犯。

【註】佛在舍衛。比丘蘭若處為賊所打,并奪什物,佛令留一一衣置村舍內。六群寄衣遊行。同徒舉過,佛因制戒。

【疏】就戒緣中,「置衣村內」,開緣也,下明犯相。初明「打奪什物」者,有人數衣鉢滿十,非也。「什」謂物之總號,不局衣裳。文彰人物多者,積聚一處,並名為「什」。

戒緣中。初分文。「下明犯相」,即六群起過等。「初」下,牒釋。注中「留衣村舍」者,謂蘭若遭賊,故聽寄衣村聚,身在蘭若。文釋「什物」。初引古非。六物之外,未詳加何等物,數為十也?「什謂」下,今解,又二。初釋名。「物總號」者,數該多少,豈唯在十?「不局衣裳」者,體通一切。「文」下,點示文意。

【律】若比丘,夏三月竟,後迦提一月滿(謂八月半後),在阿蘭若。

【註】去村五百弓,遮摩羅國弓長四肘,用中肘量。

【律】若有疑(疑有賊盜)恐懼處(中有恐怖賊盜),比丘在如是處住,三衣中欲留一一衣置村舍內(村者,聚也),諸比丘有因緣離衣宿,乃至六夜。

【註】若彼有緣離衣宿,第七夜明相未出前,若捨,若捉衣,若至擲石所及處。反上成犯。

【律】若過者,尼薩耆波逸提。(開緣如前「離衣戒」。)

【疏】就《戒本》中,約文十句。

【疏】一、人。

【疏】二、時。列非時分。

戒本,第二,初科。初云「時」者,總標第二句也。「列非時」者,點文注也。

【疏】問:「戒本何為無『德衣開』?」

次科,問意,可解。

【疏】答:「上士翹勤,不受寬利。」

初答中。以德衣五利,隨人受之,今是蘭若比丘修頭陀者,故云「上士翹勤」,謂翹企望上而進行功,唯務少欲,豈受寬利耶?

【疏】「若爾,應無迦提月?」

答:「德衣作法有,迦提任運受。亦可文列『迦提月』,謂是夏竟時,非受於五利。」

轉難中。以文云「迦提月滿」,既有迦提,亦受五利,那云無者?答中。初約同開釋。迦提一月夏竟常開,上士同霑,文中故列。雖教所開,自不受利。「亦」下,次約標時釋,謂文標時限,非是開利。

【疏】又解:「異界比丘不成受德衣。《律》云:『有難、無大衣。』今既賊難,故知不合受。無難亦應成。」

次答文,二。初約異界釋。以蘭若坐夏,往他寺受衣,即非同界,德衣簡故。「律」下,次約難緣釋。即王、賊等八難,不聽受德衣。文舉兩緣,正用「有難」,因引無衣。

【疏】三、「蘭若」者,注云「去村五百弓」、「弓長四肘」,肘長一尺八,以此為率,通計六尺為步,則二里也。此謂頭陀蘭若,「閑靜處」如盜戒說,離衣,僧界,難事,總有五。

三中,釋注。初示分齊。每一百弓,成一百二十步,五百弓共成六百步,三百步為里,故有「二里」。「此」下,簡濫。「如盜戒」者,彼云若「閑靜處」,即蘭若也。三、「離衣」。四、「僧界」又二,即有難、無難。五、「難事」,即提舍蘭若受食也。

【疏】四、「有疑」者,如注可解。《十誦》「乃至惡比丘畏」。

四中。初指注。「十」下,引示。「惡比丘畏」,謂恐相侵損,亦開留寄。

【疏】五、「比丘」下,明既有難,即離衣宿,不作日限。如《五分》:「上二衣,隨所重者寄一。下衣隨身。禮拜、入寺、乞食,不得單著。」

五中。初明無日限。以文中但云留衣,不言日數故。此即暗指古非,下文顯斥。「如」下,示所離多少。一、唯開一衣,二、不開五條。

【疏】六、「置村舍內」。《僧祇》云:「還寄可疑俗人家,開留一衣,不作日限。」《五分》:「前後安居未滿,無怖不得離衣。彼國八月賊發,殺人取肉祀天,諸人至期不出,遂至蘭若害諸比丘。故開寄衣,不作日限,唯須十日一度往看,無有濕壞。免賊難故。」

六中。「《僧祇》可疑家」,即反委盜者,則無所慮。《五分》,初明夏分不開。「彼」下,次示本開緣。「祀」,即祭祀。「十日往看」,欲知濕壞,非是會衣。

【疏】七、「諸比丘」下,明有別緣至於七夜。此律文略其緣。古來諸師尋文不了,謂是恐怖,故開六夜。今約戒本,文相自分。前是難緣,如上已解。今是別緣,故須引證。如《僧祇》云:「何故唯開六宿?因往斷事,為衣重故,時須六宿,故即捨衣六夜為戒。」《五分》:「有僧、塔事,和尚、闍棃及他事者,皆聽六夜留衣俗家。若一、二、三,乃至五夜亦爾。」餘如《鈔》。

七中。初點文,「別緣」,如下引示。「古」下,斥非。初敘古解。「今」下,示今判。「文相自分」,以前明「疑怖」,不云時限,後云「因緣」,乃云「六夜」。《僧祇》斷諍,《五分》三寶等,即是「別緣」。「一、二、三」等,謂極至六夜已內隨開。《四分》闕此諸緣,故令古來妄解。

問:「若云『有難無日限』者,前列緣云『有疑怖處過七夜犯』,如何通耶?」

「餘如《鈔》」者,彼云「事若未竟,中間常許」等。

【疏】八、「若過」者,是業成故。

【疏】下二可知。餘同離衣戒。

後二句中。「餘同離衣」,點注「不犯」等文。

【律】三十、迴僧物戒。

【疏】第三十,迴僧物入己戒。

【疏】所以制者。出家高士,知足為懷。聞他施僧,方便迴入,長己貪求,外惱施主,於僧失利,殊所不應,故制。

三十,制意。初示合行。「聞」下,次敘過惡,有三:「長貪」,一也;「惱施主」,二也;「失僧利」,三也。

【疏】論犯,四緣:一、是許僧物;二、知作許想;三、迴入己;四、領受犯。

許僧物者,於己有濫,迴容稱心,喜為制重。佛、法之物,無濫義稀,雖迴制輕。

犯緣中。初列示。「許」下,對三寶辨異。已在僧數,故云「有濫」。

【註】佛在舍衛。居士飯僧、施衣,䟦難陀聞,語言:「施僧者多,今可施我。」居士後見長老比丘威儀具足,便即悔歎。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疏】就戒緣中,文相易耳。

戒緣中,注文,初敘比丘迴施,二明居士悔歎。

【律】若比丘,知(不知,非犯)是僧物。

【註】有三種:僧物者,已許僧;為僧者,為僧故作,未許僧;已與僧者,已許僧,已捨與僧。物者,下至飲水器也。

【律】自求入己者。

【註】若許僧,轉與塔;若許四方僧,轉與現在僧;若僧,尼;若異處;若反上交互;若疑、想——並突吉羅。

【律】尼薩耆波逸提。

【註】不犯者:若不知;若作不許想;若許少,勸令多;許少人,勸與多人;勸與好物;若言戲;若錯說者——並不犯。

【律】諸大德!我已說三十尼薩耆波逸提法。

今問諸大德:是中清淨不?(三說。)

【律】諸大德!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律】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上)

【疏】戒本六句。

一、犯人。二、「知」。

【疏】三、「物已許僧」者:決非屬己,定為僧作,眾多別少心未決故,迴,犯墮;(二)「為僧作未許僧」者,雖非屬己,眾別未分,若迴,犯吉;(三)「已許僧」者,定屬有主,迴,犯重罪。

戒本,第三中。初句「決非屬己」,捨心決也。「眾多別少」,謂欲與眾則恐人多,欲與別則復慮人少,即猶預未決之意。次句,由未決許,迴則但輕。上二句並屬當戒,重輕異耳。第三,落前盜戒。

【疏】四、「自求入己」,論業相也。注中四對:初、僧塔;二、現前四方;三、僧尼;四、同類。故曰「異處」也。

四中。初點文。次釋注中,「四對」,合注可分。注中「說」字誤,合作「許」字。「反上交互」,如許塔轉與僧等。三、「僧尼」者,施尼迴與僧也。四、「同類異處」,即許彼寺,迴入此寺。

【疏】下二,可知。餘文相,引《鈔》取釋。

五六,即捨與罪。「餘」下,指略。注「不犯」中:初二開心差;「若許」下,開不入己;「若言」下,開非意。

【疏】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卷第三(下)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三下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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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bố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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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四上之一

大宋餘杭沙門 元照 述

【疏】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卷第四(上從「九十」初,終戒本末。)

【疏】終南太一山沙門釋 道宣 撰

【疏】就「九十」中,先以義求,後隨相解。

【疏】初別料簡,七門分之:一、配三業;二、約自他;三、明遮性;四、論持犯;五、簡僧尼;六、關諸部;七、辨任運。

【疏】初配三業者。「九十」一篇,三十一戒在身成犯,二十一戒在語成犯,三十八戒通於身語。

九十單提,義門有七,初門,總配中。標云「三業」,而但列「身」、「語」者,以意業通故。

【疏】就初三十一戒中,何者是邪?作偈記之,法事單歷。「女未強脫覆,作屏施別過,非殘不外坐,屏露四三軍,酒水擊半白,二隨打搏宮。」

次科,身犯中。「法事單歷」者,此句通指諸偈,以雙持雙犯,法事兼有,此下偈括不可雙標故。女(與女宿)未(與未受宿)強(強敷臥具)脫(坐脫脚床)覆(覆屋過三),作(與尼作衣)屏(與尼屏坐)施(施食處過受)別(別眾)過(過三鉢食),非(非時食)殘(殘宿食)不(不受食)外(與外道食)坐(食家強坐),屏(屏與女坐)露(與女露坐)四(過四月受藥)三軍(一、往觀軍陳,二、軍中過限,三、觀軍合戰),酒(飲酒)水(水中戲)擊(擊櫪他)半(半月洗浴)白(白色三衣),二隨(一、隨舉比丘,二、隨擯沙彌)打(打比丘)搏(搏比丘)宮(突入王宮)。

【疏】有二十一戒,口業犯而非身。故偈記言:「故毀兩同說,道女異嫌尼,譏法恐怖疑,發起欲拒毗,同欲無根謗,二十一語持。」

次語犯中,初科。故(故妄語)毀(毀些)兩(兩舌)同(與未具人同誦)說(說麤罪),道(實道得)女(與女說法過限)異(妄作異語)嫌(嫌罵知事)尼(輒教尼),譏(譏教尼人)法(與尼說法至暮)恐怖(怖比丘)疑(疑惱比丘),發起(發舉四諍)欲(說欲不障道)拒(拒勸學)毗(毀毗尼),同(同羯磨後悔)欲(與欲已後悔)無根謗(僧殘法謗)。「二」下,一句總結。

【疏】昔云:小年與受,是口業犯。今解不爾。《律》結和尚,不是戒師。當時和尚默坐眾中,未曾有語。故知解非。《律》結僧吉、師提者,此在自身作業假他語也,如後為道。

次斥非中。初牒古解。「今」下,正斥。初約義斥非。「律」下,示今所判。指「如後」者,文見次科。

【疏】三、就通身語,又分為二:有三十一戒,語家作業共身心犯;後有七戒,語家止業共身心犯。

【疏】就前分三。

【疏】初有十九戒,自語作業假他身犯。偈云:「掘壞牽用勸,然藏飲殺驅,與衣捉落寶,高牀七戒俱。」

三、通身語中,初段,十九戒中,初科。掘(掘地)壞(壞生)牽(牽他出房)用(用蟲水)勸(勸足食),然(露地然火)藏(藏他衣鉢)飲(飲蟲水)殺(殺畜生)驅(驅他出聚),與衣(與尼衣)捉落寶(捉寶因拾遺故),高牀七戒俱(一、高脚,二、兜羅緜褥,三、牙角針筒,四、過量坐具,五、覆瘡衣,六、雨浴衣,七、與佛衣等。「俱」,謂同也)。

【疏】此一段戒,若論自業唯身心犯,屬初門中。今據教人成自犯義。如前教人掘地,言了未結,必假前身掘地、壞生,教者方犯,故云「自語作業假他身」也。不同「妄語」,無別事故,言了即結。餘者例知。

簡辨中。由此諸戒,自作教他二俱成犯,故涉前後。初明屬前。「今」下,次明屬後。初引「掘」、「壞」以明。「不」下,簡異單語。「餘」下,指例,即餘諸戒也。

【疏】「若爾,如誑他言了未結,要待前聞,聞即身業。」

答:「今取運為造作,別名身業,不取聞知通名身業。」

釋難中。以妄語成犯,事同假他,故躡為難。答中,造作事異,如掘、壞等,名「身家別業」;五根觸對,事用未彰,名「身通業」。

【疏】中有七戒,自語作業假自他身。如與期行,要先共期,後身同路,越界方犯。偈言:「屏露二處敷,四期索美食。」

次七戒中。初示業相,後以偈束。「屏露二敷」,亦約先語教人,前人為敷,我身捨去。「四期」(一、期尼行,二、尼同船,三、期賊行,四、期女行)。「索美食」,先以語索,前人施與,我食方犯。

【疏】後有五戒,自身作業假他口成。如「噉歎食」,假尼口歎,身業咽犯,餘者例同。偈言:「讚諫及二聽,與年不滿五。」且如違諫亦有言拒,今就一相,知別有義。

後五戒中。初示相。次偈括。贊(食尼讚食,他歎我食故)諫(不受諫,他諫我拒故)二聽(一、屏聽四諍,二、不攝耳聽戒,並由他說故),與年不滿(和尚默坐犯,假他羯磨成)。「且」下,別簡諫戒。若取「言拒」,應在語業,今明不受,多就身論,故云「一相」。

【疏】大分第二,次有七戒,語家止業,共身心犯。偈言:「覆背足非時,家真不與欲。」

第二,語止七戒。並有教法,由口不作,身違成犯故也。偈中:覆(覆麤罪)背(展轉食)足(足食)非時(非時入聚),家(食前食後至他家)真(真實施)不與欲(不與欲起去)。

【疏】覆藏一戒,諸解不定。《伽》、《母》云「意業成犯」,此就本為言也。《善見》云「身心犯」者,由見聞他犯,懷覆不說,此通口業,未可取分。今云:聞過言陳,本自無罪,止口不露,意懷覆故,身為過本,故兩取之。

別釋中。先引諸解。《伽》、《母》就「意」,意即是通,犯相難顯,不可全用。《見論》「身心」通別齊舉,「見聞」是身,「懷覆」即心。據云「不說」即是口止,故「通口業」,但文不標顯,故「未可分」。「今」下,判定,即通三業。捨通就別,指歸身、語,結屬當科,故云「兩取」。意在其中,不言可鑒。

【疏】次解第二,自作教人,約犯差別。

【疏】有十二戒,教人同犯,餘即是輕。偈云:「掘壞牽用勸,恐然藏殺飲,無根捉落寶,自作教他同。」此十二戒,但使教人,縱不為己,作即同犯。

二、自作教人,初十二戒。「餘即輕」者,無教人同犯故。偈詞對前,尋之可解。

【疏】更有十戒,教人不為己,無問心之輕重,但得小罪。其相如何?偈云:「屏露與尼衣,高牀下七戒。」此之十戒,教比丘作,若為己者,能教犯提,受使犯吉。若不為己,受使犯提,能教犯吉。

次十戒中。互通輕重。所以前標「不為己」者,且欲對上示不同故。「其相」下,列示。「屏、露」即二敷也。「此」下,正明能所互犯輕重。

【疏】約義以求,統通「九十」,義猶不盡。如有打、搏,自他同惱,何不同犯,豈唯小謗、飲蟲水等?但是文無,義決則齊,何得不有?故知未盡。

義求中。上是約文,文則局數,今此據義,義求則通,故云「不盡」。文舉「打」、「搏」,餘可自尋。

【疏】次解第三,遮性義者。

【疏】有三十戒,性與理違,悔犯事淨,集業未遣,要傾我倒,苦根方止。餘六十戒,但有事違,不無譏醜,故違教網。

三、明遮性,通簡中。初明性戒。「性」通三性,善、惡、無記。今此局惡,故云「違理」。於此須明化、制兩教犯懺不同。犯化違理,毀制違事,比丘犯性,理事俱違。依律行悔,但翻違事,故云「事淨」。違理猶存,故云「集業未遣」。若準《懺篇》,修三種理觀亦能破業。今從究竟而論,故云「要傾我倒」,即須破惑入聖已去。惑能起業,業能生報,故曰「苦根」。「餘」下,次明遮戒。此單犯制,於理無違,但依律懺,以事翻事,無不淨矣。

【疏】廣解遮、性,如上已陳。今直數之,知異便止。性惡,偈言:「故毀兩說異,嫌強牽用譏,諫驅恐覆疑,畜飲發說隨,隨拒毀同欲,不屏打搏無。」

次括示中。初指廣。「如上陳」者,即「僧殘義門」。「今」下,正示。偈中:下說(說欲不障)、同(同羯磨後悔)、欲(與欲後悔)、不(不與欲去)、屏(屏聽四諍)、無(無根僧殘謗)。

【疏】次解第四,持犯方軌。

【疏】就有十二戒,具二持犯。何者是邪?例有七階。

初、有羯磨故,得「說罪」、「教尼」。二、受功德衣故,得「背請」、「別食」。三、有囑法故,得「非時」、「前後入他家」。四、作餘食故,無「足食」「勸足」。五、作口法故,七日盡形,無「殘宿」、「不受」。上列五階十罪也。十一、「淨施問主著」。十二、「僧事與欲起」。

四、明持犯,雙持中,初科。諸戒事別法同,故合為七。

問:「德衣開五利,何獨『背』、『別』得為作持?」

答:「前篇『長』、『離』自有淨施、羯磨,此中『入聚』別有白法。此三長開,德衣時短。捨短從長以明雙持。『背』、『別』二戒,無別開法,故取德衣為作持也。」

「若爾,前三得用德衣為作持否?」

答:「若用德衣,則廢本法,故知三戒並兼兩法。就本從長,故所不列。」

【疏】此等諸戒,並有教開。順作無違名作持。止口不作名止犯,身違事合名作犯,此止、作兩犯,體一名異。古人云:「止法止事,名為止持。」故知二持,名體各別。

次科,古解中。前列三行,欲顯同是造作所成。後獨出止持,欲明守戒非造作故。「兩犯體一名異」者,彼謂作犯,義兼止犯,止作名殊,業思體一,無別二犯。前亦古義,後方標者,欲彰止持最為非故。「止法止事」者,彼謂法、事都無所為,名止持行。作持是運造,止持即不為,故「名體別」也。

問:「如昔所明,義有何失?」

答:「彼但解止,都不識持。持既成善,善即是業,業不自有,必假行成。行即行心,無非造作,若都不作,但是無記,焉能成業?故知古解於理大乖,是以疏家篇篇提破。講學臨此,須善思之。」

【疏】今解不然。如上廣列。持犯約教,隨戒彰相,具二持犯。如有羯磨說麤罪是作持,不違教說名止持,無教輙說是作犯,抑教不求名止犯。據此為相,可不明邪?餘可例知。

今解中。四行並據造作為言。指「如上」者,即僧殘中。「持犯約教」者,示其源也。「隨戒彰相」者,雙單別也。「如」下,略示名體。二持二犯,一一皆別,舉一例諸,自餘準說。「抑」謂抑塞。「不求」,即不乞羯磨。

【疏】若懺罪時,但依戒悔。二犯據法,不在悔收。止學無知,別制別懺。

明懺中。上既異古,二犯體別,須明行懺開合之相。初明本犯,「二」下,次示止犯。言「二犯」者,謂雙犯中止犯罪也。或可悔法中不收此罪。既是別制,故須別懺。言「別制」者,以更重增無知罪故。

【疏】如昔解云:「七日等藥,加二受竟,防無非時名作持。」今解不然。七日無法,非時得食,本無限約。由作口法,過限故有非時。此乃口生非時,何得口防非時?故知無也。

斥七日中。初引古解。「七日等」者,「等」取盡形,彼謂加口法已,非時得服故。次示今解,又二。初明非時本開暫服,則知口法不防非時。「由」下,次明過限能生非時,則知口法非是能防。「故知無」者,謂無防義也。

【疏】「覆藏」昔解為作持,亦非義也。頗有順教覆,得說無罪邪?如非時入村依教作,與本入村時無別,故說為作持。

斥「覆藏」中。初示非。彼謂發露即是作持。「頗」下,反詰。若許覆藏說而無罪,可名作持。然無此理,故不可立。「如」下,引前比顯。前十二戒,若本無法則成於犯,由開作法,故名為持。覆藏不爾,相比可知。

【疏】問:「教人掘地,開知淨語,豈非作持?」

答:「上之十二,順教身作,故號作持。知淨語者,但開教人,無有自作,不名作持。」

釋妨中。知淨開法,相似作持,故須簡別。答文,易解。

【疏】次有二戒,作持止犯,「覆藏」、「不攝」是也。餘七十六,並是止持。

次單持中。初明二戒作持止犯。由不露、不聽而成犯故。

問:「此明覆藏,與古何異?」

答:「古從法說,判在雙持。今就事論,止在單攝。語同義別,文中自明。」

「餘」下,次指餘戒止持作犯,可知。

【疏】作便有犯。作持作犯,上篇廣張。今明止犯止持。

三、廣分品位,標中。指「上篇」者,即前「總義」及「僧殘義門」中。

【疏】言止持者,謂佛制教,令學行之。我依修學,於境無犯。然根機利鈍,不可齊準,至於萬境,由迷疑網,故以諸九,定品優劣,且分三位。

止持,標敘中。初示立教之源。「我」下,明為學之本。「然」下,生起品位。言「諸九」者,據通為言,若法若事,不出可學、不可學二九句法。就戒別論,雙持犯者,法事兩別則有四九,單法單事但有二九。止犯加八,唯收不學教行之罪。言「優劣」者,持門則識優疑次,不識最劣,犯門反之。

【疏】上品一句,識法識犯。如德衣加受,功用須知,名識法也。如有違越,或吉或提,開合衣、藥,定罪多少,名識犯也。餘相例解,不能具出。由本戒無失,復不愚學,識達皎然,名為上品持律。

上品中。初標句。「如德衣」下,舉前「背」、「別」開法,委釋其相。(有改作「得衣」,乃將白色三衣加法以釋。且白色不得加受,又非雙持。)言「加受」者,謂作羯磨,人別三受。「功用須知」者,《鈔》云:「能感多衣,衣無敗壞。」又云:「以眾僧同受此衣,便招五利功德。」、「如有違越」者,謂受德衣有多制法:一、應時節,須安居竟;二、簡衣體,製造合法;三、簡受人,唯須當界前安居具三衣人;四、簡持人,須具五德等。一事乖法,受則不成。既不成受,妄開背、別,一一戒下,各有「提、吉」之罪。重輕不定,故云「或」也。「開合衣、藥」,謂背請戒,或單衣食請為開,或兼衣食請為合,有背不背,如後自明。「定罪多少」,謂二戒下有方便、根本、重輕等相,亦如後說。「餘」下,指十一戒。「由」下,結位。

【疏】中位有四:初識法疑犯;二、識法不識犯;三、疑法識犯;四、不識法識犯。識同前解。言疑法者,謂受德衣用法有四,疑一、二、三,不能通決。言不識法者,迷昏不學,任物牽行,是非由他,自無尺寸。於犯疑闇,例此可知。然於一事由帶一識,故判以為中品持律。

中品,分三。初列句。「識同」下,牒解有三。初識指前。疑中,言「四法」者:一、和僧單白法;二、差持衣人白二法;三、正受衣法;四、出德衣單白法。不識中,「任物牽行」,如盲人也。「自無尺寸」,不能度量也。學者明教,教即目、尺。有目則能見險夷,有尺則不迷長短。後生聞此,猶不省耶?「於」下,次例迷犯。謂於犯上有「疑、不識」,準上釋之。「闇」即不識。「然」下,三、結位。「一事」合云「一法」,或可事名是通,存亦無失。

【疏】下品四句:初疑法疑犯;二、疑法不識犯;三、不識法疑犯;四、法犯俱不識。此全昏學無境有識,故判以為下品持律。

下品,列句結位,可知。

【疏】問:「既愚不學,如何名『持』?」

答:「非犯本戒,名為止持。但於教相止心修學,望於過境,帶不學迷。」

釋疑中。「非犯本戒」,謂望根本無犯名「持」,不學無知枝條是「犯」。

又應問曰:「枝條有犯,豈合名『持』?」

答:「罪歸教行,止犯所收,持門但據根本淨耳。」

【疏】上品明人,故無罪失。中品有四,各帶迷疑,即有八罪,罪名如上。下位四句,句別四罪,迷於法犯,具不學迷,即十六罪,亦如上解。

示罪中。兩指「如上」,即前諸篇。上品,無罪。中品四句,不學四吉,無知二疑吉,二不識提,共八罪也。下品不學八吉,無知四疑吉,四不識提,即十六罪。此門總二十四罪,十八吉六提也。

【疏】次解止犯九句,謂於教行明昧,修學人根不同,得為九句。有立八句者。今解:翻解明止犯,唯八,不得立九。既迷教行,無法、犯兩識也。翻修明止犯,託相具九。如「九十」中,不作教法,輙行、輙食、輙語、輙取,望不作法名止,隨作即違名犯。

次明止犯,敘立中。初標敘立意。「有」下,次示古解。古師「八句」,除識法識犯,唯收不學止犯。今師八、九雙立,則收兩種止犯。「今」下,後出正解。「翻解」即不學無知罪,所謂教行止犯也。「翻修」即諸作持戒相翻罪,所謂事法止犯也。翻解中。初定句。「既」下,明無下品之意。約迷論犯,識則非迷。

「若爾,後九句中何得存之?」

答:「彼有根本,故不同也。」

翻修中。初定句。言「託相」者,即諸戒相。「如」下,舉戒以示。四「輒」者,總前十二戒:「輙行」有三(二入村、不與欲),「輙食」六(背、別、二足、殘宿、不受),「輙語」二(說罪、教尼),「輙取」一(不問主)。「隨作」謂造事,「即違」謂違法,此示二犯同時,不妨體別。

【疏】然識教相,無有愚迷,此下位一句。中品四句,如上所列,各有二罪,故合八也。上位有四:初不識法不識犯;二、不識法疑犯;三、疑法不識犯;四、法犯俱疑也。句各四罪,兼於學迷,故十六也。

正列中。三品可數而知。言「學迷」者,學即不學,迷即無知,通收疑、不識也。

【疏】犯門解義,罪多為上,翻持中可以知也。順持解犯,何為不得?恐多誦文,自昏覺慧,故倒動之。心若明了,亂亦無苦,如鳥群飛,自分牝牡也。

明倒中。初正明。「翻持中」者,持門解義,無罪為上。又復犯門列句,從重至輕,故上品以二不識為初句,與持相反,對上可知。「順」下,次出倒列之意。「牝牡」即雌雄。

【疏】次解第五,僧尼不同。

【疏】九十戒中,六十九戒僧尼同犯。故《尼律》中單列戒本,辨相同僧,文不繁也。

第五,僧尼,同犯中。初示數。尼有一百七十八提,今且約僧數對明同異。「故」下,引證。「尼律」即《尼戒本》。同僧犯者,緣起、廣解,例皆略之,為省文故。

【疏】有二十一戒,與尼不同,有三種例。

【疏】初有無不同有三,謂「輙教誡尼」、「說法至暮」、「譏訶教誡」。尼非師位,次第即無。

次明不同,初有無中。此三僧中相因而制,尼是下位,無教僧義,後二因無,故云「次第無」也。

【疏】就中輕重不同,有十三戒,偈言:「作衣持屏坐,三期受贊食,勸足美牙角,過量覆三衣。」論其罪相,至文當解。

次輕重中。作衣(與尼作衣)持(持衣與尼。有云「兜羅緜」者,非,彼是同犯故)屏坐(與尼屏坐),三期(一、期尼行,二、期同船,三、期女行)受贊食(食尼贊食),勸足(可知)美(索美食。《疏》云:此吉羅者,結不同罪,實犯提舍)牙角(針簡),過量(尼師壇)覆(覆瘡衣)三衣(佛衣等量)。已上,並僧提尼吉。

【疏】後有五戒,犯同緣異,偈云:「背請足外道,小年雨浴衣。」皆謂犯罪即齊,開緣有異,故《尼律》中別立戒本。至文更出。

三、緣異中。「背請、足食」,下《戒本》中並云「尼吉」,《疏》云「作不同戒耳」。尼中二戒合制,故《戒本》云:「先受請,若足食已後食者,提。」(此謂離合異。)「外道」者,尼中白衣男子亦犯,僧則開之。彼戒本云:「自手持食與白衣、外道者,提。」(此通局異。)「小年」者,尼中十八童女增二年學法,僧則不爾。《戒本》云:「不與二歲學戒,滿二十,便與受具,提。」(此即有無不同。)「雨浴衣」,過量雖同,用則有別,僧開夏月,尼聽常用。(開用長短不同。)

【疏】敢依律例,更有義求。如「牽出房」,春、冬僧尼同犯,若是夏房,尼提僧吉。二、「毀呰」中,尼通兩眾,僧即輕重。三、「覆藏」中,僧罪二階,尼即三品。有此諸異,何得不知?

義求中。前是據文,此出自見,故云「敢依律例」。即上三別,「牽」即緣異,「毀」即輕重,「覆」即有無。「牽出」中,僧有三時分房,夏房入己定,不須避上座,牽稀故輕。「尼提」者,《尼律》云:「安居中受安居已,乃至隨作方便,出門,一一提。」(應是女人報弱,依處須定,牽出惱重故也。)「毀呰」中,尼毀本眾及僧並提,故云「通兩眾」;僧則同類提,四眾吉,故云「輕重」。「覆藏」,僧覆上二篇提,下三吉,故云「二階」;尼加一夷,故云「三品」。「有」下,結告。

【疏】次解第六,諸部不同。

【疏】《十誦》九十一墮,無此「不受諫戒」,別立「不敬說法人戒」、「說戒時輕僧浪語戒」。似此「觸惱」,而彼自有「不隨問答戒」。

六、諸部中。若論大數,《解脫》、《鼻奈》與《四分》同,《十誦》與《五分》同,《僧祇》獨異。初《十誦》,無一有二異。「浪語」,謂謔浪也。「似」下,簡辨。「不隨問答」即是「觸惱」,明知「浪語」別自立耳。

【疏】《五分》九十一墮中,無此「不受諫」,「用蟲水」、「飲蟲水」合為一戒,別立「入尼寺輙說法」,二、「輕三師」,三、「迴僧物與別人」。

《五分》,少二有三別。「輙說法」者,簡非教授。「迴與別人」,簡非入己。

【疏】《僧祇》九十二墮中,無此「不受諫」、「恐怖」二戒,別立「為尼說法」、「迴僧物與別人」、「不捨淨三衣」、「輕眾僧」四戒。又離「餘語」,別立「觸惱戒」。

《僧祇》中,無二有四別。上二同前《五分》。「不捨淨」者,彼律凡物說淨已,欲取用者,須作捨法云:「此衣淨施與某甲,某甲於我不計意,今還捨。」不捨,作三衣提,入塔、僧用吉。「又離餘語」者,尋彼《戒本》及以廣律,大同《四分》,止是一戒。若云「離」者,不合大數,則應九十三也(有本因改為「三」,誤也)。此意末詳,以俟來者。

【疏】《解脫》九十墮,無此「餘語」、「與尼屏坐」、「共羯磨後悔」三戒,別有「在尼寺輙說法」、「迴僧物與別人」、「不敬」三戒也。

《解脫》有三別,同前《五分》。

【疏】《鼻奈耶》九十中,有五不同。因六群共十七群諍,故立戒本:「瞋恚者,提。」六群撓擾,故結戒云:「若擊動使瞋者,提。」因儉請一二人,多往惱亂,戒本云:「不請強去者,提。」下開僧事、病及作衣。「若比丘先至請家,弄小兒者,提。」、「高聲亂人者,提。」

《鼻奈》,五戒全異諸部,在文可見。「撓」,奴巧反,亦優亂也。前四名殊,實唯六別:一、不敬說法(《十誦》);二、輕僧(《十誦》、《僧祇》);三、入尼寺說法(《五分》、《僧祇》、《解脫》);四、輕師(《五分》、《解脫》);五、迴僧物與別人(《五分》、《僧祇》、《解脫》);六、不捨淨(《僧祇》)。

【疏】此列非為繁文,欲顯教有同異多少耳。豈唯上列,更應有在。

結略中。初明列意。「豈」下,示未盡。謂前所出,且據見者,律論浩博,疑有所遺,故云「更有」。

【疏】次解第七,沙彌任運。義如初篇。即上第二「教人門」中二十二戒。未受令作,受已犯者,三性之中,任運感業。

七、任運中。初指義。「即」下,配戒。「未」下,示相。羯磨未竟,事成但吉,法終緣辨,罪、戒俱成,小大雖殊,因果不別。

【疏】若依光師初作義疏九條,想料當時未必而別。據今託相,不無此義。

次引古中,標。云「當時」者,謂結集時也。「託相」者,即戒文也。

【疏】初、從「妄語」至「壞神村」,有十一戒,明守口意,攝身莫犯,善調三業行;

二、從「異語惱僧」下,盡「覆屋過量」,有九戒,明善將人心,隨護眾意,不相撓行;

三、從「輙教誡尼」至「與女同行」來十戒,明遠避嫌疑,離染淨行;

四、從「施一食」下,至「四月請」來,有十七戒,明內資節量,少欲知足行;

五、從「觀軍陣」下,至「三染衣色」來十三戒,繫意住緣離逸,修道無著行;

六、從「故斷畜生」下,至「與賊同行」來,有七戒,明常行遠離,修慈愍物行;

七、從「說欲非障道」下,至「不攝耳聽」來,有六戒,明深心信解,敬須教法行;

八、從「同法後悔」至「無根謗」來,有七戒,明同住安樂,詳和無二,相遵奉行;

九、從「突入王宮門」下訖篇末,有十戒,明衣服外儀,節量謹攝,無違教行。

正引中。然此九行,一一行中各攝諸戒,且約大判,未必盡然,逐段對文尋之可見。

【律】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中)

【律】諸大德!是九十波逸提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

【律】初、故妄語戒。

【疏】故妄語戒第一。

【疏】言制意者。出家之士,言即稱實,寧喪身命,許無虗謬。今違心背想,調誑於人,令他虗解,自失善利,過深惱重,故所以制。

第一,制意中。初敘所應為。「寧喪身命」,由是性業,宜急護故。「許」,猶使也。「今」下,次敘過相,以彰須制。

【疏】釋名者,言非稱實為「妄」,彰在於口為「語」,非心不犯名「故」。

釋名中。「口」是造具,「心」即業本,欲彰成相,所以兩標。

【疏】問:「故誑為重,戲即犯輕,何故『藏物』二俱犯墮?」

答:「妄語非惱重,約情故結墮,戲便結吉罪。論藏惱境深,望藏有輕重,望失情惱一,是故俱結墮。」

問中。謂「藏他衣鉢」,故、戲一等,與「妄」不同,故問釋之。答中,五言為句。妄語約情別,藏物據惱同。

問:「前敘妄語而云『惱重』,今言『非』者?」

答:「前取誑他是重,此對藏物猶輕。」

【疏】六緣成犯:一、是人類;二、作人想;三、違想說;四、自知違想;五、言了;六、前人解。

列緣有六。不出心、境、言相,共成妄業。

【疏】就語四業,皆是正罪。至於對境,即有輕重。

總辨中,標。云「是正罪」者,七支性業故。「對境輕重」者,謂前境有別,過亦差降,次科可見。

【疏】「妄語」一業,隨人並墮。由是本妄,續流難斷,故聖重制,欲使遮止。

「妄語」中。初示犯。言「隨人」者,不簡境也。「由」下,出所以。「是本妄」者,謂從根本我倒而起,順惑增生,故「難斷」也。立教稱業,故云「重制」。

【疏】不同「毀」、「兩」即有輕重。若是同類,受惱情重,能礙布薩,故得提罪。餘之六眾,設有毀、破,情微諍薄,不礙於僧,故犯吉罪。

毀兩中。初二句反前。「若」下,正示。初明境重。「礙布薩」者,眾法貴和,違惱多諍,且舉「布薩」統諸羯磨。「餘」下,次明境輕。「毀」即毀呰。「破」即兩舌,壞二邊故。

【疏】「綺語」一業,掉戲壞心,過非乖越,未得僧制,通皆小罪。《成實》云:「口之三業,或時離合,綺語一業,必不相離。」如《多論》中,可尋《鈔》也。

綺語中。初明輕重。「掉」是心蓋,故云「壞心」。對僧白法,境重故提;若對別人,或對僧未白,並境輕故吉。「成論」下,示離合。令「尋《鈔》」者,彼以三業離合作句,不入綺語,故知餘三通離合,綺語一向合也。

【註】佛在釋翅瘦。釋子象力善能談論,與外道論議不如時,便反前語;若僧中問,復違反語。梵志譏無正法,比丘舉過白佛。因制此戒。

【疏】就戒緣中,因論善法,便行妄誑,以為因起,況餘雜事而得成信?《五分》亦云:「我實知非,耻墮負處。」是何言也!佛制戒者,為止我倒。今反助我,重加妄習,何由脫免?

戒緣中。初牒釋,特舉論法以況餘事。「五分」,亦即象力對僧之語。「是何言」者,疏家躡責以訓後來。「佛」下,敘制勸持。「反助我」者,即順惑也。「何由脫免」者,無出期也。

【律】若比丘,知。

【註】謂見、聞、觸、知,及不見、知八種。見者,眼識能見。乃至意識能知。不見者,除眼識,餘五識是。如是類反也。

【疏】戒本四句。

【疏】一、人。

【疏】二、知。注解「八種」,是正語境,先具解之,違即成妄。「見者眼識能見」,此律制義,識見非根,不同他部。即以此見為本,若諸根中所得塵境,以之為「見」,皆是妄語。「乃至意識能知」,例此可解。「不見者,除眼識餘五識是」,若眼見之塵,語他「不見」,即是妄語。「如是類反」,此一句中,具含八妄,如上例解。

戒本,次句中。初通示注意。「見者」下,次牒解,又二。初釋有四境,但釋見根,餘三例準。先點兩宗不同。本宗識能生見,多宗根能生見,故云「不同」。上約直爾相反,如見言不見等。「即以」下,次約六根互違。謂隨舉一根為本,而說餘塵為妄,如聞、觸、知而言見等。「不見」下,次釋無四境。「除眼識餘五識」者,釋成「不見」也。注文及疏,略舉見根,合云:「不聞者,除耳識,餘五識是。乃至不知亦爾。」、「若眼」下,後釋總結。先示初句相反之相,餘七準知。「如是」下,正點結文。上出八相,且列語境,此句總反方成妄語,故云「含八」也。

問:「根塵有六,何獨列四?」

答:「觸中通含鼻、舌、身三,則具六矣。就別相翻,成十二妄。」

【律】而妄語者。

【疏】三、「妄語」者,正是業相。

第三句,點文,可解。

【註】若境界是見、聞、觸、知,若想,若疑,便言不見、聞、觸、知,波逸提。乃至不見、聞等,亦類上也。若本作妄語念,及妄時不億是妄語者,吉羅;若前後不億,正妄語時知者,波逸提。若所見異、所忍異、所欲異、所觸異、所想異、所心異,如此諸事,皆是妄語。說戒時乃至三問,憶念罪不說,突吉羅。

【疏】注解中,從初至「逸提」來,於六塵中行妄之相;二、「若所見異」下,行心思度違反而說,約意地也。

釋注,總分中。

問:「前段意根行妄,與後行心何別?」

答:「約根則有無相反,在行則心語互違,故不同也。」

問:「注中八妄,如何取別?」

答:「前四以有為無,後四以無為有,心語相反,故成妄業。」

【疏】就前又二:初約八境違心而說;二、「本作妄語」下,前後方便具、闕之義。

對六塵中。初段如上。二中「方便具闕」者,《律》具四句:初本作是念「我當妄語」(初方便吉),妄語時知是妄語(中根本提),妄語已知是妄語(後方便吉);二、初念,中知,後不億(吉、提);三、初不念,中知,後知(吉、提);四、初不念,中知,後不億(一提)。《律》文四句並犯根本,注中「正妄吉」者,準義結之。

【疏】就後違心中。「所見異」者,定行心中見諸惡像,言「見好相」也。及被人問,答他異本所見,故曰「所見異」也。「所忍異」者,納違安苦,名之為忍,語他「樂受」;亦可同作羯磨,不忍而言「忍」也。「所欲異」者,財色經求,名之為欲,答異於本,云「樂正法」也。「所觸異」者,得冷云熱也。「所想異」者,怨想言親也。「所心異」者,緣此說彼也。

次違心中。初科六節。初所見中,「定行」者,「定」謂禪定,「行」即事亂。次所忍中,兩釋。初約三受釋。違情苦受,順情樂受,不苦不樂名捨受,文明二受,義兼捨受。「納」即領納,「安」謂安存。「亦可」下,次約同法釋。若口不言,即同默妄。

問:「《律》中心乖相順,得成眾法,成默妄否?」

答:「善眾可說,不說成妄。惡人成難,默亦無過,如《僧祇》『作念失火燒舍』等。」

三、所欲中。「欲」謂希須,文舉「財色」,義通五欲。「樂正法」者,假託勝事,以飾己非,人多此患,學者須慎。餘三,在文可解。

【疏】所以約心多列相者,明妄者多,須細張網目,不可輙動,動即入來也。

次結意中。微縱妄情,即違教制,猶如密網,魚不可避,故云「動即入來」。

【律】波逸提。

【註】若說不了,吉羅。尼同犯,三眾吉羅。不犯者,不見言不見,乃至知言知等八種。若意有見想便說者,不犯。

【疏】四、「波逸提」下,結罪相中。「說不了吉」者,自說不了,前人妄解,皆輕也。下開通中,初列「八種」,反上成持;「若意見」下,反上六緣所得也。餘相如《鈔》。

四、結罪中。初釋犯輕。「了」即明了。次釋不犯,反前可見。下指「《鈔》」者,《疏》附於文,理不可廣,《鈔》明行事,備列時須,可自尋之,此更不引。

【律】二、行罵戒。

【疏】行罵戒二。

【疏】為人士法,宜出善言,互相贊美,令彼心悅,勇進修道。反以鄙語形呰前人,令他慚耻,廢修正業。又傷切人心,甚於劒割。惱處特深,何得不制?

第二,制意中。初敘合宜。「人士」者,謂人中之士,即目有道之流。《律》云:「佛告諸比丘:『凡人欲有所說,當說善語,不應說惡語。善語者善,惡語者自熱惱。』」、「反」下,二、顯過相。初約廢業明過。「形呰」,謂相形比而作毀呰。「又」下,次約傷惱明過。「切」,謂逼切。「劒割」傷體,惡語傷心,故云「甚」也。

【疏】六緣成犯:一、是比丘,《十誦》、《五分》下四眾吉;二、自出毀語,以傳他罵但吉也;三、知是;四、折辱意;五、言了;六、聞知。

列緣。二中,「傳他罵」,謂代傳他語而罵。

【註】佛在舍衛。六群於斷事人前種類罵,彼忘失前後,慚愧不語。比丘以過白佛。便引牯牛以譬,「畜生得毀,不堪進力」等,便制此戒。

【疏】就戒緣中。初緣,後「引牯牛為譬」,下類上也。《論》云:「畜生古時皆能語者,以世劫初,先有人天,未有三惡,並從人天中來,宿習故語。今多從三惡趣來,所不語。」

釋緣起中。初分文。注「斷事人」,即能斷諍者。「牡牛譬」者,《律》因剎尸國婆羅門有牛,與國中長者牛鬪力,共駕百車,賭金千兩。時婆羅門於眾人前作毀呰云:「一角可牽。」牛即不肯出力,長者牛勝,輸金千兩。婆羅門責問,牛即答云:「汝於眾人前毀我故爾。若改往言,當更與鬪,賭金二千兩。」時婆羅門於眾人前贊言「端正好角」,於是得勝。佛言:「畜生得毀,猶自慚愧,況復於人。」、「論」下,次引《多論》,決上畜生能語之意。

【律】若比丘,種類。

【註】有多種,卑姓家生,行業亦卑,伎術工巧亦卑,或言「汝犯過」,或言「多結使」,或言「盲」、「瞎」等語也。

【律】毀呰語者。

【註】如上六種罵餘比丘,若面罵、喻罵、自比罵者,墮;說不了,突吉羅。

【律】波逸提。

【註】若說善法而面罵者,言「汝是阿蘭若」乃至「坐禪」;若喻罵者,言「汝似坐禪」也;若自比罵者,言「我非」也——說了、不了,並吉羅。尼墮,三眾吉羅。不犯者,相利故說,為法、為律、為教授故,為親厚故,或戲,或失口,或錯誤者是。

【疏】戒本三句。

【疏】言「種類」者,犯相非一也。約文分六,前三明其外相,就姓、業為言,後三明其內報,就身心為語也。

戒本,第二中,初科。「前三就姓業」者,「姓」即族姓,「業」謂生業,西天此土,姓有尊卑,卑是人之所諱,故用毀之。《律》中,種卑者云「汝是旃陀羅種、除糞種、竹師種」。「卑姓」有五:一、拘湊,二、拘尸婆蘇晝,三、迦葉,四、阿提棃夜,五、婆羅墯。(未詳梵語。)「行業卑」者,販賣猪羊、殺牛、作賊等。「伎術工巧」,鐵、木、瓦、皮作等。「行」字去呼,或音為杭,並通。「後三」中,「犯過」是業,「結使」是惑,「盲」等是報,總歸「內報」。上二是「心」,下一即「身」。「言犯過」者,以六聚罪罵也。「多結使」者,如云「汝是多貪人」等也。「盲瞎等」者,「等」取禿、躄、跛、聾、瘂及餘患也。

【疏】「毀呰」者,正行罵也。引上六相,分三品罵:言「面罵」者,目對而說也;言「喻罵」者,比類而毀也;言「比罵」者,「我非汝是」也。

次科。六相分三,則十八種。喻罵中,言「比類」者,《律》中皆云「汝似卑姓」等故。

【疏】就結罪,注中,「說善法罵」,亦有三品。

第三,善罵中,初科。注云「善法」,即十二頭陀等十七種行,如「歎身」中委列。「亦有三」者,「面」、「喻」、「比」也。

【疏】問:「善法是好,罵者是惡,如何結罪?」

答:「以罵者心,欲相屠割,後微見小失,便張廣大。『汝是諫若,如何猶著!』離著無學,尚攝缾衣。故以微緣潛相扇作也。過情非重,故結亦輕。」

次問。答中分四。初敘罵意。「屠割」,猶傷害也。「汝」下,二、示言相。「如何猶著」,句絕。「離著」下,三、舉聖況凡。「攝」謂持護。《成論》云:「初得道時,已壞一切假名相故,但為事用,故說瓶等。」謂極果聖人,猶有苦身,未免受用瓶衣等物,豈況凡夫而能免之?彼即假此誹毀善人,謂言貪著。「潛」謂陰謀,「扇」即興謗。「過」下,四、明罪相。

【疏】就此戒中,僧尼犯同緣異也。僧局同類,尼毀僧尼俱提。

「何故相謗,通兩眾者?」

「『謗』據治罰也,『毀』據尊卑,以違敬也,故輕重有異耳。」

簡僧尼中,初科。初示同異。「何」下,釋難。以大小二謗,僧尼並同,故須簡辨。「謗」同「毀」異,如文可知。

【疏】就眾為言,尼罵僧眾吉者,稀也;罵尼眾提者,數也。若然,謗大僧是稀應輕?以別人相惱數也。大僧知法,罵眾是稀,故兩眾俱吉。

次科,二段。初明尼毀二眾,僧輕尼重。「若」下,引後謗戒,顯示不同。「大僧知法」下,次明僧毀二眾,僧尼並輕。

【疏】不犯中,「相利故說」下,雖加形似,不名為犯。片涉譏嫌,即是正墮。勿謂浮小,斧在口中,如《鈔》顯也。

不犯中。初釋開意。「片」下,次明制急。「勿」下,誡勸。「浮」即輕也。

【律】三、兩舌語戒。

【疏】兩舌語戒三。

【疏】夫同住和合,義無乖別。專搆私屏,傳彼此語,致令僧諍無由得滅,壞亂至甚,何得不制?

第三,制意。「專」謂專輒,「構」即結構。「私屏」之處,聽言求事以相鬬亂。

【疏】釋戒名。二邊傳言,故為「兩舌」。此本翻譯,頗是質陋,故今現翻云「離間語」,斯為得矣。故雖兩舌,不作分意,不犯此戒。

釋名中。初正釋。「二邊」是「兩」,「言」由「舌」吐,故以為名。「此」下,次評翻譯。「此本」是秦譯,「今現」即唐翻。「離間語」者,口意竝彰,名相兩得。「兩舌不作分意」,但犯吉故。

【疏】六緣成犯:一、是比丘;二、說鄙事;三、屏兩傳;四、作離間意;五、言了;六、聞知。

【註】佛在舍衛。六群傳他彼此語,令眾鬪諍,不能除滅。比丘以過白佛。便引「野干鬪亂二獸,況復於人」,便訶責已,而制此戒。

【疏】就戒緣中,初約人為緣;二、引畜形上,可解。

釋戒緣中。初段可解。次引畜中,「形」即比況。《律》因善牙師子與善搏虎為伴,被野干鬪亂,相視不悅,後知野干,即被打殺。

【律】若比丘,兩舌語。

【註】語謂鬪亂十眾,欲離彼此等也。

【律】波逸提。

【註】不犯者,破惡知識、惡伴黨。和尚、同師、知識、親友、數數語者無義無利,欲方便作無利義,破如是人者,不犯。

【疏】戒本三句。就緣「鬪亂」有「十眾」者,道俗各五,加王、臣、外道也。當類犯提,餘九皆吉。所以通列者,以鬪亂所興,義通諸境,罪雖重輕,皆是惡法,深可厭也。

戒本,初科。初分文,一人,二業,三罪。「就」下,釋注。「十眾」,即所鬪境,七眾之外,加王、臣、外道,故為「十」也。「當」下,明結罪重輕。

問:「當類、別類各鬪可爾,互鬪如何?」

答:「不礙僧事,義亦從輕。」

「所以」下,示合列之意。

【疏】然妄語業虗順前情,不就惱境故,七眾皆犯。「毀」、「兩」違情惱重,唯比丘也。

次科,簡境中。初明妄境通。事雖不實,義無違惱,故「順前情」。次明「毀」、「兩」境局。

【疏】善法面毀,懷惱重故,前戒須明。此是屏傳,云善無隔,故不判也。

次簡言中。初明毀通善惡。「此」下,次示兩舌局惡。

【疏】餘如《鈔》說。

指廣,「如《鈔》」,備見《釋相》。

【律】四、共人女宿戒。

【疏】與女同室宿戒四。

【疏】男女位殊,義無同宿。境色既交,染習增長,又招譏醜,無由自拔,過患至深,故所以制。

第四戒,制意中。敘過有二:一、增染,二、招譏。縱不為惡,清濁難分,故云「無由自拔」。

【疏】五緣:一、人女;二、室相成;三、同宿;四、知同;五、隨臥轉側,一一皆犯。

列緣中,「隨臥轉側」,即業分齊。

【疏】因明男女僧尼戒離合義。

【疏】問:「此同宿戒,道俗通制,『坐』、『行』、『船』等,道俗別者?」

次明離合,問中,但敘「通別」。

【疏】答:「約義不同,則有八例。」

答中,廣列八門。前之二門正酬來問。第三以下,因簡同異。

【疏】「初、明此戒結尼,便故合。坐等諸戒,不便故離。

「二、開緣不同。僧對二女晝坐,有教、不教別;尼對二男俱無。論夜宿相,僧尼俱無教授義故。僧共二女同行相中,尼有二開:有難開往得安,二要多人大伴。俗女異此,故離。宿則義齊,故合。同船則道俗譏異,故離。同宿同譏,俱禁如上。

「三、親非親者。宿、行、坐等,同處患齊,故不開親。作衣、與衣,暫來異處,故簡親也。

「四、道俗分別。宿等如上,故通道俗。與衣,同類喜為,禁道。

「五、上下眾異者。宿過重故,制該上下。作衣、與衣,上眾喜為,下類非分,故輕。

「六、坐臥分別。宿取俱臥,以相濫故。互有坐臥,但犯『屏戒』,雖夜非宿,文列『俱臥』也。若白日俱臥,但犯『屏』耳。故『宿』別『屏』通,日夕異故。

「七、坐立分別。若互坐立,日夕俱吉。有燈尼吉,無燈入闇,尼犯墮罪。

「八、知期分別。坐、宿取知,行船取期,乖則不犯。」

別釋中。初例,僧對二女,尼對二男,竝同二墮,無別差降,故云「便」也。

二中,即以同宿歷對三戒,正顯通別不同之相。初對屏坐。先明坐異,後顯宿同。尼稟教誡,或容同坐,女無此義,故云「別」也。「尼俱無」者,僧是上尊,俗非徒侶。「僧共」下,二、對同行。行別宿同,如文自顯。尼具二開。「俗女異」者,止有初開,無次開故。尼有多伴,開與同行;俗女縱多,譏同亦犯。三、對同船。同上分二。言「譏異」者,謂尼輕女重,《義鈔》云:「期同船者,招譏損重,不如俗女,故不相竝。」(準後「船戒」,乃云「同制」,尋對可知。)「同宿」合制,同前坐、行,故指「如上」。三、四二例,並以「宿」等四戒,對「作衣、與衣」比校同異。

三中。初明宿等不簡。言「患齊」者,染習譏嫌,義無別故。「作」下,次明二戒須簡。「暫來」反上長久,「異處」反上同處。

四中。初明宿等兩通,無非譏染。次明二戒局道。文脫「作衣」字。言「同類」者,望報是別,望道為同。

五中,單約「同宿」,對下二衣以明通局。「坐」、「行」、「船」戒,上下同重,如後所明。

六中,止論「宿」、「坐」兩戒。初正簡。由「宿」與「坐」結犯相濫故,俱臥犯「宿」,互但犯「屏」。言「文列」者,《律》中女立比丘臥者吉。上約儀相簡。「若」下,次約晝夜簡。「宿」須局夜,故晝俱臥,亦歸「屏坐」。「故」下,二、結示。「『宿』別」有二,一局俱臥,二須夜限。「屏」坐反之,故云「通」也。

七中,單論屏戒。初明坐立不簡日夜,通結吉罪。「有」下,次約明暗辨尼輕重。「入闇墮」者,尼戒單提制故。

八中,四戒「知」、「期」兩對,各如犯緣。

已上八門,前五明所對之境,第八辨能犯之心,六、七兼明能所,如是知之。

【註】佛在舍衛。阿那律行寄婬女舍宿,女裸身來嬈,尊者升空,彼慚愧懺悔,說法得道。比丘舉過,佛便訶制此戒也。

【疏】就戒緣中,「昇空悔罪」者,明無學人與女同宿,尚有陵染,何況凡夫?《十誦》云:「佛告那律:『汝雖羅漢,應離女宿。如熟飲食,人之所貪;女人欲男,亦復爾也。』」

戒緣中。初明起教之意。「十」下,引佛誡聖,意在勵凡。

【律】若比丘,與婦女。

【註】人女有知,命根不斷。

【律】同室。

【註】四周牆障,上有覆也;或前敞無壁;或雖覆而不徧;或覆徧而有開處也。

【律】宿者。

【註】若前後至,或俱至,若亞若臥,隨脇著地,隨轉側,並犯也。

【律】波逸提。

【註】若非人女、畜生女、黃門,若二根人同宿,吉羅。晝日,女立比丘臥者,吉羅。不犯者:不知彼室內有女;若室無覆,若半障、少障,若盡障;若半覆障,作句準上;若病臥;被縛;命、梵難等——並開。

【疏】戒本分五:一、人;二、人女;三、室;四、知;五、結罪。

【疏】注解「人女有知」,即簡死人、小類及畜生也。《十誦》、《僧祇》,大母畜生者,同人犯墮。《四分》,報境分齊,犯輕也。

戒本,釋注中,初科。初牒文通釋。「簡死人」者,反有命也。「簡小類」者,反有智也。「簡畜生」者,反人女也。「十」下,別簡畜類。他宗、本部重輕不同,他宗據欲染不殊,本部約報境差降,故《律》中黃門及非、畜女同宿並吉。

【疏】解「同室」中,《鈔》文廣敘。今時護戒者多迷室相,大須明曉。自有隔於分寸而是異室;不妨相離由旬,坐臥同犯。廣如《鈔》中《多論》所辨,不復繁文也。

二、室相中。初指如《鈔》。今引釋之,注中四相:一、四周有覆(即同在一堂內);二、前敝(即長行房,簷下兩頭有障);三、覆不徧(周帀同一院門,上通覆,開中央);四、覆徧有開(謂通覆障,上少開明孔)。「今」下,次斥迷示相。指廣如《鈔》,彼引《多論》「衣縵作屋,壁者,乃至高一肘半,共宿皆犯。(《疏》明同處有隔,雖遠分寸,即成異室而無犯也。)若大屋相接,乃至一由旬,同一戶出入,皆犯」是也。

【疏】注解「宿」相,取其大意,但身「著地,或亞或側」,有所憑倚,即名為宿,隨其中轉,一一皆墮。正坐異臥,可有階級。

三、宿相中,初科。初明臥重。臥有多相,但言「著地」,則無不收,故云「大意」。「亞」即斜倚,「側」是脇臥。「正」下,次示坐輕。《鈔》引《十誦》「若室中通夜坐者不犯」,《鈔》家決云:「必應多人共處,有明不睡者(不爾,即犯『屏坐』)。」彼云「不犯」,今云「階級」,須結小罪。

【疏】有人依文「須脇著地」。我但在牀,又不側臥,非脇非地,如何結我?此不見意。地者據本,餘者是末,脇側亦爾,義非越網。

次斥非中。初示執文。既云著地,故在牀不犯;既云隨脇,則仰覆不犯。「此」下,正斥。「地據本」者,地是物之所依,言「地」則通收床、机。「脇側」是臥之常儀,言「脇」則必攝偃仰。誡令依教,不容「越網」。

【疏】就辨相中,「非人」已下,境分優劣,故結有差。事既數有,《鈔》中廣列,須相引之。

四、辨相中。注文辨犯,有三。初「非人」等即簡境,「晝日」簡時,「女立」下簡儀,三相並輕。《疏》釋初段,餘指《事鈔》。注不犯中。初開迷忘。「若」下,次開非室,《律》有三段,今云「無覆」者,文脫,合云:「有覆無障,或盡覆半障(兩邊墻壁),或盡覆少障(一邊有壁)。(此初段三句。)或盡障不覆,或盡障半覆,或盡障少覆。(第二三句。)或半覆半障,或少覆少障,或不覆不障。(第三三句。)」注出初段,餘二例準,故云「若盡障,若半覆,作句如上」也。

【律】五、共未受具人宿過限戒。

【疏】與未受具者宿過限戒五。

【疏】道俗路乖,情事相反,始習未閑,事多相惱。近則生慢,亂道妨業,故制別處,存道增敬。所以開者。出家之人,捿泊無定,事有游行,投人止宿,故開投寄,存形濟命。又以沙彌離俗,憑廕在此,更無所仗,事須慈接。是以開聽,限其三宿。禁則防其過,開則通其益,開制之儀,理數在此。

第五,制意中,初科有三。初敘過明制。初二句明在家二眾,次二句即出家小眾。「近」下四句,正示制意。「所以」下,次示緣顯開。初明同在家人意。謂僧有緣,寄止俗舍,下引《十誦》,即明白衣來僧坊住,此中且據一相為言。「泊」,止也。「又」下,次明同未具意。「憑廕在此」,即指師僧。「是以」下,雙結二教之益。

【註】佛在曠野城。六群共長者講堂宿,時亂心睡,形露,為彼調弄。白佛,因制。佛在拘睒彌,便開二三宿,重結此戒也。

【疏】就戒緣中,初同俗宿,過起令制。後在拘睒彌國,因羅睺遂開三宿。《十誦》:「告諸比丘:『沙彌可憐,既無父母,汝若不愍,何由得活?若遇苦惱,親里亦瞋,云「但能畜,不能守護」。為二利故,得與同宿:一、為沙彌,二、為白衣來僧坊故。』」

次緣相中。初點文。「初同俗宿」,即六群緣。「後因羅睺」者,具云羅睺羅,此云障蔽,以障佛出家,猶修羅障蔽日月故。《律》因佛制戒已,諸比丘言「當遣羅云出」。時羅云無屋住,往廁上宿。佛知之,往廁所問已,便云:「愚癡比丘,無有慈心,乃驅小兒出!況是佛子,不護我意耶?」《十誦》下,次引示。前敘未具。下明二利,即通俗流。

【疏】《多論》制意:「為尊重佛法故,為息誹謗故。有失命、惱緣,得共二夜,護佛法故,不聽三夜。」

三、引論中。前明制意。「有」下,次明開意。言「二夜」者,彼律制限也。「護佛法」者,開中制也。

【疏】五緣成犯。

一、是未受具人男女。昔云:「男犯非女犯,以制隨宿罪,義無三夜開。」今解二俱犯,故《伽論》云:「曾前與男二夜,第三夜與女宿,隨臥轉側犯二墮也。」

二、室相成。三、同宿。四、知同。五、過三夜犯。《多論》四句,人一室異,乃至人室俱異,皆犯。

犯緣,列示中。初緣通男女。昔謂女人自犯前戒,故局男犯。彼以意裁,今憑教斷,《伽論》二墮,豈非明據?下引《多論》,四句並犯者,恐謂人室同犯,異不犯故。人一室異(如與一人移三處臥),室一人異(日易一人,常在一處),二俱,比上可會。

【疏】次解開合相。

【疏】問:「如此宿戒,初令禁宿,後開三夜,同制一戒。何故『觀軍』初制直見,後開三夜,別立戒本,直見還犯者何邪?」

答:「未受同宿戒,本犯由於宿,後開二、三夜,永無初宿犯。軍本由觀犯,後緣開三夜,別戒過三犯。觀軍不是宿,猶有觀軍犯。」

開合中,初問。「同宿」、「觀軍」二戒,先制後開既同,此合彼離何別?答中,初明同宿開中無犯,所以合制。「軍」下,次顯觀軍開中有犯,所以別立。

【疏】問:「三戒開三夜,兩戒在文中,『屏敷』計非別,乃在開通者?」

答:「文列人處俱,去則無有犯,故兩列在文。『屏敷』去故犯,以有暫、永不同,濫故不入。」

次問。「三戒」,即上二戒及後「屏敷」。開限既同,出沒何異?答中,初明二戒,去則無犯,故列在文。次明「屏敷」,去則有犯。「暫」去即還,則開三夜;作意永去,出門即犯。文中若列,恐謂永去亦三夜犯,故云「濫」也。

【律】若比丘,與未受大戒人。

【註】除比丘、比丘尼,餘未受大戒人是也。

【律】共宿(同室宿,如前說),過二宿至三宿。

【註】若共二宿,若三宿,明相未出,應起避去。至第四宿,若自去,若使未受者去。

【律】波逸提。

【註】若與非人、畜生男,共過三宿,一切突吉羅。開緣並同前戒。

【疏】戒本五句:一、犯人;二、未受具;三、室相成;四、知同室;五、結罪。

戒本,分文中。三四二句,合云「三、共宿,四、過夜」,疑是文誤,詳之。

【疏】就注解第二句,「除僧尼餘」者,並通三趣也。罪雖階降,無不有犯。

釋第二中。「通三趣」者,《律》列天、修、鬼、畜,皆同吉罪,故云「階降」。

【疏】就「過宿」中,約戒本犯,「至三宿」者墮。剋相為言,入第三夜,臥即是犯。故《十誦戒本》「過二夜,提」。致使解者,依戒本文,有緩急也。

第四中,釋文為三。初約戒定犯,謂入第三初夜即犯。「故」下,會同《十誦》。「致」下,斥異解。「有緩急」者,急則同上所釋,緩謂執後廣解,謂過三夜,第四夜犯。此由不曉二處文相不同,故成紛諍。今據戒本,仍會《十誦》,入三夜犯。《鈔》依廣解,同彼《善見》,並至四夜。《鈔》、《疏》不同,下為會釋。

【疏】注中「三夜明相未出,應起避去」,順戒本犯,不去便墮。《母論》解云:「無去處,加坐至明。」、「第四宿」時,《律》、《論》俱明自他定離。諸制開相,《鈔》中具之,大如前戒。

釋注。「三夜明相不去墮」者,若準戒文,初夜即犯。然此猶在第三夜分,故云「順戒本」也。《鈔》文依古,第四夜犯,三夜不去,但結吉罪。下引《母論》,可決上文。今準明之,謂戒本、《十誦》至第三夜初夜犯者,即本制也。廣解、《善見》明相犯者,謂前無去處,開盡夜分。此有三判:一、《疏》順戒本,不去犯墮;二、《鈔》準他部,不去但吉;三、《母論》加坐,都無有犯。至第四宿,一切無開,故云「自他定離」。「《律》、《論》俱明」者,《律》如注引,《論》即《母論》。「諸」下,指廣。《鈔》引《五分》「同宿不犯者,常坐不臥,或互坐臥(四夜通須不臥)」,又引《僧祇》「犯竟未懺復共宿者,無二夜開」。

【律】六、共未受具同誦戒。

【疏】與未受具同誦戒六。

【疏】凡理藉言通,教為表義。言辨理通,詞亂義隱,通益智明,隱增情感。故《多論》中制有四意:「初為異外道;二、師資位別;三、為分別言章須了;四、依實義,不在音聲。」具斯四益,所以一制。

第六,制意中。初敘教功。此言「理」者,須通二種,謂真如諦理、世俗道理。諦理絕相,道理微隱,非言不顯,故「藉言通」。「教」即三藏,該乎大小。言以通理,教以彰義,此之二句,並顯教功。「言辨」下,次明誦習損益,發起制意。《多論》「四意」,以翻四過:一、有法式,西竺外道多合誦故;二、有尊卑;三、能詮不亂;四、所詮不隱。教為顯義,故不在聲。若許同誦,但逐音聲而不解義,深乖教意。

【疏】五緣成犯:一、是佛說法;二、字句味;三、未受具;四、齊聲誦;五、言了結。

列緣,如後具釋。

【註】佛在曠野城。六群比丘與諸長者講堂誦經,語笑高大,亂坐禪者。比丘舉過白佛,因制此戒。

【疏】戒緣中,同誦聲高,言音一亂,唯增無義,知何詮辨。

戒緣敘過。特彰聖教解了為先,義無喧亂。

【律】若比丘,與未受大戒人(如上)共誦。

【註】謂誦句義、句味、字義也。非句義亦爾。言「句義」者,同誦不前不後也。非句義者,如一人說「諸惡莫作」未竟,第一人抄同。句味者,「眼無常」等。非句味者,抄前也。字義者,同誦「阿」字也。非字義者,抄前「阿」字也。

【律】法者。

【註】謂佛、聲聞、仙人、諸天所說正法。

【律】波逸提。

【註】若共誦,一說、二三說,若口授、書授,若不了了;及非人、畜生——並突吉羅。若師不教言「我說竟,汝可說」,師吉羅。不犯者:「我說竟,汝說」;一人誦竟,一人書;若同業同誦。或戲笑語、獨語、錯說彼此,皆不犯也。

【疏】戒本五句:一、人;二、未具;三、共誦;四、經法;五、結罪相。

【疏】注解第三,約就「句義」,用顯持犯。文相為六,是非相翻。言「句義」者,同誦偈也。雖同聲齊誦,表理無殊,然於化導,師資義失,故犯墮也。同聲表義,尚在憲章,何況抄前,全闕訓禮。「句味、字義」,各有同、抄,罪皆一科,故不勞解。

戒本,第三。須明三相。言「句義」者,如諸經偈頌,一偈半偈,義意已足,同誦無差,故《律》舉「諸惡莫作」一偈為例。「非句義」者,抄前輒誦,文義不辨,故云「非」也。二、「句味」者,一句之下,即見理味,《律》舉「眼無常」等為例。「非句味」,同上。三、「字義」者,「字」即文字,字下有義,如訓釋等,《律》舉「阿、那、波、遮、那」為例,今時所誦密語之類。「非」,亦如上。文中,初總示。三是三非,故「為六」矣。「言」下,別釋。第一對中,初釋「句義」,「同」、「抄」兩犯。「憲章」即犯科。「句味」下,指餘兩對,例同上解。

【疏】四、言「經法」,有戒闕文,注解正引,故絕疑網。但列凡聖所說,說通真俗,真有翳道之能,故是所制。《僧祇》中「縱餘人說,佛印可者,犯墮」,當文不了,可用決之。又《善見》云:「一切三藏,同誦得提。若自撰集,則無罪也。」

第四句。初點別本文闕。今《刪定戒》,例亦除之,或恐彼文寫脫。文牒「經法」,《戒本》亦無「經」字。「但」下,顯制。「凡聖」者,即注中四人,前二是聖,後二即凡。「通真俗」者,若論二諦,佛亦通談,今但通取出世理教為真。若佛所說,詮理化物,俱得名「真」。自餘三人,並通真俗,印可同真,不者皆俗。詮真之教,開物示道,同抄則不顯,故云「翳」也。下引《律》、《論》決通,可知。準此二文,今世疏、論、傳、集,多編入藏,並非正犯。

【疏】注解第五,辨相中,「一說」者,舉前句義、非句義也;「二說」者,舉前句味、非句味也;「三說」者,舉前字義、非字義也。隨字句多少,一一結墮。

五中,初科。釋「一、二、三」,謂初後次第,非說之徧數。「隨字句」等者,若據《十誦》,隨一品一章一段各得墮。此中,前二隨文句,後一唯隨字,即如《鈔》云「此律但云同誦,不簡文句多少」是也。

【疏】就「不犯」中,開「同業」者,非師資位,故曲開耳。

不犯中。「同業」者,或同師受學,或同業一經,即如《多論》「二人俱經利,並誦無犯」。然約相非宜,故云「曲開」也。

【律】七、說麤罪戒。

【疏】說比丘麤罪戒七。

【疏】然出家僧眾,理宜清顯,美聲外流,生人信敬。今說比丘麤惡罪事,令俗聞知,則於僧眾情生薄淡,失彼敬信崇重之心,損壞不輕,故所以制。《多論》云:「為大護佛法故。向俗說罪,令於佛法無信敬心。寧破塔寺,不向未具說比丘惡,若說則破法身。」

第七,制意中。初敘合宜。「今」下,顯過。「多論」下,引證。初示制意。「寧」下,舉重以況。「破法身」者,彰過非輕。

【疏】七緣:一、是僧尼;二、初、二兩篇罪;三、知犯;四、無僧法開;五、向未具人說;六、言章了了;七、前人解。

犯緣中。初局具戒。二、局二篇。四、有法開說。

【註】佛在羅閱城。有波利婆沙、摩那埵比丘在下行坐,六群比丘以所犯事向白衣說之,有過者及餘比丘皆慚。比丘舉過,佛故訶制。

【疏】就戒緣中,以二篇相向俗說故,同類皆慚。故《僧祇》中,俗人譏偈:「出家已經久,宜應修梵行,童子戲不止,如何受人施?」

戒緣中。言「二篇」者,點注,行別住六夜人也。引《僧祇》偈,因說致譏,此為過本。其詞切要,讀者思之!

【律】若比丘,知他(不知者開)有麤惡罪(四波羅夷、僧伽婆尸沙也),向未受大戒人說,除僧羯磨,波逸提。

【註】除麤罪,以餘罪說者;自說麤罪、餘人罪——一切吉羅。不犯者,若不知,若眾曾差,若非麤想,若白衣先已聞者,不犯。

【疏】戒本五句:一、犯人;二、知犯;三、向未具;四、除僧法;五、結罪。

戒本,分文。第四「除僧法」者,《律》因舍利弗為眾所差,於俗眾中說調達過,舍利弗畏慎,佛言「眾僧差,無犯」。

【疏】就解第二,罪相中,以初二篇同壞眾一,「麤」故犯提。說下諸聚,不能破壞,但犯輕也。所以不列偷蘭罪者,猶名含輕重,若列「蘭」名,謂輕亦提,避濫不出,如《鈔》也。

釋第二,初科。初辨諸篇重輕。「所」下,次明不出偷蘭之意。說上品蘭,同上犯提,中下但吉。若依《多論》,「蘭」同下聚。

【疏】「自說麤罪」犯輕者,希也。說他數故,自壞壞他,又壞俗信,故重制也。

次科。「自說希」者,反下二過。「說他」中,言「壞他」者,即犯過人。

【律】八、實得道向白衣說戒。

【疏】得道向未具說戒八。

【疏】《多論》二義:「大人法者,功德覆藏,諸惡發露。今稱德匿過,是小人法。二、自顯聖德,賢愚各異,若有聞者,偏心專敬,失本平等淨善之心。」

第八,制意中。《多論》二義:初即自失,「匿」即隱也;二是損他,「賢愚異」者,相形比故。

【疏】五緣:一、內實得道,除增上慢人;二、自言已證;三、向未具人說;四、言了;五、聞解。

緣中。第二「自己證」者,此戒局制初果已去證真聖人,內凡已還,無非大妄。

【疏】問:「此戒凡夫不犯,聖人一制無染,此教便成無用?」

答:「制聖,為遮於凡。後更說者,定是凡夫故,為護大妄,不令重犯。」

問答中。由制此戒,凡聖顯然,凡不敢說,故云「護大妄」也。

【註】佛在毗舍離,以前「大妄語」緣集僧訶責已,便制此戒。

戒緣。所敘,無別犯人,即大妄緣,別立此教。

【律】若比丘,向未受大戒人說過人法,言「我見是,我知是」,實者,波逸提。

【註】並如上初篇。若言業報,若戲、錯,並不犯。

【疏】戒本五句:一、犯人;二、未具;三、說過人法;四、我見知明證得;五、結罪。餘可解。

釋戒本文。所稱聖法,犯不犯相,大同前戒,故云「可解」。

【律】九、獨與女人說法戒。

【疏】獨與女人說法戒九。

【疏】凡說法生善,事須應時。不請而說,理無強授。本無信敬,情懷奢慢,脫因斯次,致有過非,不免譏謗,清白難拔。又女人形礙,福緣難遇,一向不說,無由生善,於法永隔,長流苦海,故聽限齊,過則便犯。

第九,制意中。初敘制意,有二:一、乖說法之儀;二、是生譏之本。「又」下,次敘開意。女人之報,繫屬於他,故云「形礙」。「聽限齊」者,開中制也。

【疏】六緣成犯:一、是女人;二、知;三、不請;四、無有智俗人男子;五、言了;六、過限,犯。

具緣。第三,下「不犯」中開問義故。第四,即戒文所除故。

【註】佛在舍衛。迦留陀夷在姑前與兒婦耳語說法,因姑譏問,比丘舉過,佛因制斷。後開五、六語及有智男過限說等。

緣起。「姑譏問」者,《律》中「姑問婦言:『向比丘說何事耶?』婦言:『與我說法。』姑言:『若說法者,當高聲說,令我等聞,云何耳中獨言耶?』乞食比丘聞,舉過等。由佛制故,諸女請說,比丘畏慎,佛開『說五六語』。又諸比丘復有畏慎心,以無智男子便休,不為女說。佛言:『若有智男,聽過五六語說。』」

【律】若比丘,與女人(如上)說法,過五(色、受、想、行、識無我也)六語(眼、耳、鼻、舌、身、意無常也),除有智男子(解麤惡、不麤惡事也),波逸提。

【註】若說不了,吉羅;若向非人、畜生說,過亦爾。不犯者:若五、六語;有智男前過說;若無有智男前問,應答廣說;若授優婆夷五戒,乃說五戒法;與受八關齋,說八關齋法、八聖道、十不善法;女人問義不解,廣說並得。

【疏】戒本五句:一、人;二、女,除異趣;三、過語;四、有智男子;五、結罪。

【疏】就注解,女人「如上」,即「同宿」中「女未命終」者,不同「婬」「觸」女也。

戒本,釋女中。注文但云「如上」,恐人濫用,故須簡別。以婬、觸二戒,覺、睡、死、壞,並通犯故。

【疏】所言「說法」者,俱非世中一夜樂說也。謂所說法,除倒去執,所以解中「五陰無我」、「六根無常」也。若汎論世論,雖多無罪。故《僧祇》中:「說五語己,『願速盡苦』者,提;『願安樂住』,無罪。」據此可類知也。

釋說法中。初簡所說法。「非一夜說」者,如謝尚鎮牛渚,乘月泛舟與袁宏談論達旦,此皆世論,故曰「俱非」。「除倒去執」,即出世之教。「故」下,引證。「願速盡苦犯提」者,證法語也。「願安樂住無罪」者,證世論也。

【疏】注解「有智」者,解麤惡語也。如《僧祇》中:「互有盲聾,二人當一。若男眠。母女姊妹。男子七歲,若過七歲,不解好惡義味,皆名無智。」餘如《鈔》說。

釋智男中,初科。初示有智。「如」下,簡無智。後指《鈔》者,彼云「中邊不同者不聽」,又云「必是俗人,出家人不得,以事同故。正使僧集,若多女無俗男者,不得說之」。

【疏】問:「有請及男,俱不說犯。何故唯『除男』邪?」

答:「已言『除男子』,不勞更除請。若著『請』者,疑謂有男須請得說。」

次問中。以二俱是開,而除、不除別。答中,即約遮疑釋之。亦可「除男」本有緣起,自餘開通,不可盡列。

【疏】開通云「受五戒」者,謂三歸體也。「五戒法」者,謂說相也。「八關齋」者,八戒也,閉掩根門,如世關之拒防。餘可知耳。

釋不犯中。初明五戒,即約體、相以分戒、法。「八戒」但釋名義,體、相同上分也。

【律】十、掘地戒。

【疏】掘地戒十。

【疏】《多論》:「制掘地、壞生,有三益。一、不惱害眾生故。出家修慈,宜愍物命,制不掘壞,離惱害故。二、為止誹謗故。三、大護佛法故。佛不制此二戒,一切國王當使比丘種種作役,事務紛動,廢修正業。由佛制故,國王息心,不復驅役。」得使比丘息心修道,發智斷惑,修成出益,豈非大護也?

第十,制意中。《多論》三意,通示二戒。初意謂草木、生地多物命故。次意正符緣起。三中,初敘損,「由」下,彰益。

【疏】論犯五緣:一、生地;二、作生想;三、自使掘;四、無淨語;五、傷便犯。

具緣。第四,若作淨語,則開無犯。

【註】佛在曠野城。六群為佛修治講堂,周帀自掘地,長者譏嫌「不知正法,斷他命根」。白佛,因制。後教人治講堂,言「掘是,置是」。長者重譏,比丘舉過,佛重制戒。

【疏】戒緣中,「治佛講堂」尚被譏制,況復餘事?

戒緣中。特舉勝緣以「況餘事」。注引譏云「斷命根」者,俗謂地有生性,同有情故。

【律】若比丘,自手掘。

【註】若用鋤、钁、椎打,乃至指爪掐傷,打杙入地,地上然火,及有地想。

【律】地。

【註】若未掘;若已掘地,若四月、被雨漬,還如本。

【律】若教人掘者(若不教言「看是,知是」,突吉羅也),波逸提。

【註】下三眾吉羅,下篇同此。不犯者,若語言「知是,看是」。若曳材木,若扶籬正,若反塼石,取牛屎,取崩岸土,若鼠壤土,除經行處土及屋內土,若來往經行、掃地,不故掘,一切不犯。

【疏】戒本五句:一、犯人;二、自業;三、損境;四、教人;五、結罪。

【疏】就解第三,「地」境中,文分為二。「未掘地」者,天然生地也。「已掘地」中,分二:若經「四月」,隨觸便犯;二、「被雨漬」,謂乍掘遇雨,即與本同。故《僧祇》中,「井、池、瀆水,瓶、器著地,死土被雨,使淨人知。自作取得,提」。「還如本」者,釋上二句,四月約時,被雨約緣,地有生相,故曰「如本」。廣如《鈔》引。

戒本,第三。初分文示相。「未掘」可解。「已掘」、「四月」但取經時,不必待雨。久乍兩掘,並據露處。「故」下,引《僧祇》文獨證乍掘。「還」下,點文。下指《鈔》者,彼引《十誦》「頹墻土、石底、蟻封土,掘,得吉羅;赭土、墡土、生石、黑砂、鹽地,一切不犯」等。

【疏】注中,「看是,知是」,沙門淨法。

第四中。若語令掘、壞,則成教他,名不淨語。開作此法,使人無犯,故名「淨」也。注文結「吉」,止口違教,及後掘時,正犯當戒。

【疏】就結罪相,《多論》云:「使僧尼令掘,作知淨語,亦提。三眾不作淨語,吉羅。不為三寶利益緣,自掘壞者,亦吉。」

第五,初科犯中。《多論》初明大僧。「使僧尼提」者,法是人非,作法不成故。次明三眾犯相,有二:初不作淨語;「不」下,二、無緣輒掘。以下三眾,有緣開故。

【疏】《四分》開中,「反塼石,曳材木,皆不犯」。《僧祇》犯者,俱有心也。然《律》開文緩而義急也,故一切通開「不故掘」也。

不犯中,初科。初牒文。「僧祇」下,示異。彼云「轉石、掃地、曳木等,欲使地平意,傷如蚊脚,一切墮」。欲使意傷,即是「有心」,顯上《四分》據「無心」耳。「然」下,會通。「一切通開」是「緩」,「不得故掘」即「急」。是則彼律無心不犯,今宗故心亦犯。

【疏】據此是知地在「屋內」。

有人不掘。何以文中列「屋內土」?即自解云:「此死浮土也。若使除屋內土,即得掘屋內地,文云『除崩岸土』,亦得掘崩岸地。」

準知《僧祇》,露處死土,屋中自掘藏物者得。

次科分三。初準文。言「據此」者,指「不犯」中「屋內」文也。「有」下,次引他解。初句示彼所行。「何」下,引彼所釋。初徵釋。「若」下,例難。「準」下,三、今師準決,此即《僧祇》「不犯」文也。

【律】十一、壞生種戒。

【疏】壞生種戒十一。

【疏】制意、犯緣,略同前戒。

十一。「壞」字,音怪,毀也。前引《多論》,合敘二戒「制意、犯緣」不別,故此指「同」。緣起,無別犯人,即前二房,因立此制。

【註】佛在曠野城,集僧告言:有一比丘修治屋舍而自斫樹,非沙門法。訶責制戒。

【律】若比丘,壞(若斫、截、墮落,並名為壞也)鬼神(非人是也)村。

【註】一切草木,是鬼畜所依。村有五種:根種、枝種、節種、覆羅種、子子種。

【律】波逸提。

【註】若生生想,自斷、教他斷,自炒、煑,若教人,並墮;生疑者,吉羅。草木七種色,自壞、教他壞者,墮;生疑及想,吉羅。若釘杙著生草樹上,若以火等,並墮。若斷多分生草木者,墮。斷半乾生者,及不言「知是,看是」,一切吉羅。不犯者:若言「看是,知是」;若斷乾枯草木;若於生草木上曳材、曳竹,正籬障,撥塹石,取牛屎;若生草覆道以杖遮開;若以瓦石拄之而斷傷草木。若除經行地土,若掃經行地,若以杖築地,而誤撥生草斷者,無犯。

【疏】戒本五句:初、人;二、壞;三、鬼神;四、村境;五、結犯。

【疏】注解第三「非人」者,緣斫神樹,即為戒本。

戒本,第三,即據「緣」釋,如注可見。

【疏】所以名草木等以為「村」者。《十誦》「蚊蟻諸蟲,以之為舍」,《四分》云「神所依止,如在聚落,故云村也」。「村有五種」,文中列之。言「覆羅」者,根假節生,如芹、竹等。

第四。初徵問。「十」下,引釋。兩文各解,《十誦》猶踈。釋注「五村」。根種(如薑、芋之類),枝種(如柳、榴類),節種(如藕、蔗類),子子種(如五穀等),此四可識,文中不解。「覆羅」,梵語,翻為雜種。「芹」字音勤,即水菜也。「竹」亦同之。且舉二物,以示雜相,故云「等」也。

【疏】就解辨相中,分二:初「生生想」下,謂五生種就地、離地皆墮;二、「草木七種色」下,謂五生想就地犯墮,離地色未改者,吉羅。

第五中,有二:初段「五生種」,即如上列;次段「七色」者,青、黃、赤、白、黑、紫、縹(淺青色也)。「五生想」者,對上「生種」,合云「生相」,傳文誤也。

【疏】餘事相繁閙,不可具顯。尋《鈔》比用,大助言語也。

指略中。令「尋《鈔》」者,今略引之,彼云「《十誦》:『一時壞五種子,五提(謂五般種子,不隨多少也)』。此律一業壞多種,隨多少結(謂一作犯,同時壞多種)。乃至前戒,令淨人掘,隨掘隨墮,不同《僧祇》取前事止」等。「助言語」者,資講說也。

【律】十二、餘語惱觸戒。

【疏】身口綺戒十二。

【疏】凡身口業綺,微而難制。雖過不至重,惱眾不輕,事須眾僧作法訶制。後仍不止,違法制罪。

十二,制意。初示業相。由心掉逸,事非損惱,故云「難制」。「雖」下,明立法。「後」下,明制犯。

【疏】論犯五緣:一、是身口綺;二、數作不止;三、僧白訶制;四、如法召問;五、更違便犯。

具緣中。身口別犯,兩戒一制,緣相無異,所以合列。

【疏】口業綺者,名作「異語」。身業綺者,名作「觸惱」。兩緣未白,隨作犯吉。白制後犯,違制故提。同違制故,兩戒合制。《成實》云:「雖是實語,以非時故,無利益故,言義無本,煩惱心說,皆名『綺語』。」

釋名中,初科。初釋二名。「兩」下,示犯相。「同」下,明合制。「成論」下,示同類。口綺言「非時」者,不宜說也。言「無利」者,不稱機也,「無本」者,不稽實也。「煩惱心」者,非利他也。

【疏】問:「餘三口業直作即犯,不待僧制者?」

答:「彼之三過,一、正相違,二、損處重,所以隨犯。綺語反前,要違僧制,方始制墮。」

問答中,初問。口四犯相不同。答中,初示餘三直犯,次明綺語須制。若論綺語,亦具違損兩義,但不如餘三過狀麤著,故云「反前」也。

【疏】問:「此戒白竟未犯,更作便犯。一切諫戒,諫竟即犯者何?」

答:「此謂惱僧,故作制約;白竟未違,要作違制,方結其犯。就結犯相,與諫不同。」

次問中。此與諫戒,違法是同,結犯兩異故。答中,初明綺語。若不更作,即是順制,故「白竟未違」。「就」下,次明諫戒。為諫作法,法竟不捨,即是相違,故不待更作。

【註】佛在拘睒毗國。闡陀比丘犯罪,餘比丘問,以餘事答。以過白佛,便訶已,作餘語白。後便惱僧,喚來不來,乃至不應語而語。以過白佛,訶已,作觸惱白,因此故制也。

【疏】就戒緣中,初語違僧,後「來不來」,是觸惱相也。文中列「語」,為表身乖也。

釋緣中。初牒釋。「文」下,簡濫。以身綺中云「不應語而語」等故。

【律】若比丘,妄作餘語。

【註】僧未白前作餘語者——「汝向誰說?」、「為說何事?」、「為論何理?」、「為我說,為餘人說?」、「我不見此罪」者,一切吉羅。若作白已,如是語者,犯墮也。

【律】惱他者。

【註】如前緣中,乃至不應語而語,一切吉羅。白已,作者,波逸提也。

【律】波逸提。

【註】若上座喚,不來,吉羅。不犯者:重聽不解,前語有參錯,「汝向誰說」,乃至「我不見此罪」;若作非法、無利益羯磨,不與和合,喚來不來;若為作非法羯磨,若不欲知,教言「莫來」便來;若一坐食,若不作餘食法食,若病,喚起不起;命、梵等難,教「莫起」便起;若惡心問,不與說;若作非法事,便訶語者;若小語;若錯說——一切不犯。

【疏】戒本四句,注解大分明。

戒本,示文中。一、人;二、餘語,即口綺;三、惱他,即身綺;四、結罪,可知。

【疏】就「不犯」中,「若一坐食」、「不作餘食法」者,以前境既足,起壞威儀,已食一口,無義輒起。起即兩坐,又作餘食法,乖頭陀相,故開合起,應「不起」也。

釋不犯中,初科。以二種頭陀相似身綺,故須顯示。初示行相。「起即」下,次明開意。

問:「此二頭陀何以分之?」

答:「『不作餘法』,猶噉小食。『一坐食』者,絕無餘噉。」

【疏】古師解「足食」,不用《僧祇》一坐食。正起隨更食,不作餘食法,「我噉未足」。此非正量,出在意言。可依《四分》誠文,《僧祇》明決也。下更解也。

斥古中。初標口所執。《僧祇》明「足」,約一坐為言,彼取飽足,故云「不用《僧祇》」。「正起」等者,出彼所見。「此」下,斥非顯正。「《四分》誠文」,即今「不犯」。下云《四分》有文,散在開通是也。「《僧祇》明決」,下云《僧祇》、《善見》護八遮相,極大分明等(八遮如後)。注云「無利益羯磨」,由是非法,不濟前事故。

記四上之一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四上之二

【律】十三、嫌罵知事戒。

【疏】嫌罵知事戒十三。

【疏】凡僧事是難,分處非易,故簡備德,如法經理。宜應贊美,令彼勤營。反懷忿恚,發言嫌罵,令彼生惱,廢闕僧事,損壞不輕。

十三,制意中。初敘事重。「分處」,謂出納、分物、差請等事。「備德」,謂不愛恚、知可不可等五種德也。「宜」下,明所應。「反」下,示非所應。

【疏】六緣:一、是羯磨僧差人;二、知是;三、如法經營,無恚癡意;四、說嫌罵語;五、言了;六、聞見互知。

列緣。第一,「羯磨差」者,今時口請,罵但犯吉。第三,即明知事須具實德。

【疏】問:「與前罵戒何異,而重明者?」

答:「有四異:一、前是汎僧,此僧知事;二、前戒不問虗實,此說緣不犯;三、罵詞不同,如文所列;四、前非知事,見聞互離者輕,此敬護重,互離犯提。嫌、罵兩戒,同惱知事不殊,故合制也。」

問答中。初辨異,有四。二云「此戒說實不犯」,如下開通。三指「如文」,前約族姓、行業、伎術等罵,今云「有愛」等罵。四中,「敬護重」者,由是僧差,不可輕慢。「嫌罵」下,次示單雙。前唯制罵,此戒兼嫌,故云「合制」。

【註】佛在羅閱城。沓婆摩比丘僧差知事,慈地比丘齊眼見處譏嫌之。以過白佛,便訶制戒。後便於聞處罵,以過重白佛,便乘前重制。

【疏】就戒緣中,初就「見不聞處」起瞋,後就「聞不見處」起罵。以為戒本兩字緣也。

戒緣中。初分示。「以」下,合文。「兩字」,即「嫌」、「罵」也。

【律】若比丘,嫌(謂面見、不聞處,言「有愛、恚、怖、癡」也)罵(背面耳聞,於不見處而設罵也),波逸提。

【註】若不受上座教,嫌罵,吉羅。不犯者:實有事,恐後悔恨,語令如法發露,便言「有愛」等;若戲、錯說者——並不犯。

【疏】戒本四句:一、犯人;二、嫌;三、罵;四、犯。餘文相,引《鈔》並可解。

戒本。初分文。「餘」下,指廣辨相。注云「不受教吉」者,嫌罵事同,所對境別故。

【律】十四、露地敷僧物戒。

【疏】露地敷僧物戒十四。

【疏】凡僧物利重,宜應掌護。然人情智狹,度非弘遠,私己專愛,眾則惰慢。是故《多論》有三義故。四方僧物,篤信所捨,供僧受用,利益事廣,理宜掌護,「使資身行道,得安樂故」;二、物是信施,同心愛惜,常有受用,「令長信敬故」;三、用竟即舉,僧物不壞,令受用福反資施主,「善根成就故」。

十四,制意中。初敘所宜。十方受用,三世相續,故云「利重」。「然」下,二、出情過。「是」下,三、引文示。《論》中三義:初掌護意;二、愛惜意;三、藏舉意。初是益己,後二利他。

【疏】六緣:一、常住敷具;二、知是僧物;三、露處;四、自使人敷;五、自使人不舉;六、出門,犯。

列緣。第五,合云「不自舉,不使人舉」,對戒本文,則知語倒。

【註】佛在舍衛。長者請僧,十七群比丘取僧坐具露敷經行,望食時到,不收,往食,為風塵坌,蟲鳥壞汙。以過白佛,訶已制戒。

戒緣。云「露敷經行」者,即用敷具藉經行地。

【律】若比丘,取僧(眾僧物、為僧、屬僧三種也)繩牀(有五種:旋脚、直脚、曲脚、入梐、無脚)、木牀(亦如上說),若臥具(或用坐,或用臥)、坐褥(擬常用坐),露地敷,若教人敷,捨去,不自舉,不教人舉,波逸提。

【註】彼以僧物付知事云:「我今付授汝守護看。」若都無人,當舉屏處。若無屏處,必知無壞,當持麤者覆好者上。若即時還,便應。隨雨中疾及時還者,應往也。彼次第作如是方便,應去;若不作者,初出門,墮;若方便還悔,一切吉羅。若二人同坐,下座應収,不者犯二罪,上座犯一墮;若俱不收,二俱墮。餘牀、踞牀、机等不收,及臥具表裏,一切吉羅。若露敷僧物而入房思惟,吉羅。不犯者,僧物露敷,去時語舊住人、摩摩帝、經營人令知,如上方便,一切不犯。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僧物;三、露地;四、「捨去」下,結犯。

【疏】解「僧物」中「三種」,如上「迴僧物」中。但取已捨與僧者,餘但犯輕。

戒本。第二,注列三物,不分輕重,故須簡之。第三,犯提,上二但吉。文中注釋二牀,各有五種。「旋脚」者,如世轉關交牀之類。「入梐」者,如脫脚牀,隨用即入。餘三,可解。經中牀敷四物,隨一成犯,非謂具四。

【疏】就辨相中。初明方便委囑之相,即釋戒本「自他舉」文。「若不作」下,乖教故結。就「二人同坐,下座兩罪」者:一、非威儀,令上座攻;二、當戒。餘可解耳。

第四句中。初分文。「就」下,釋後段注中。上二句,上下互去,意擬他收。下座使上,故兼二罪,如《疏》示之。後「俱不收」者,謂不前不後,同時捨去,非相擬待,故各一罪。注云「雨中疾還」者,此約往時作意也。「摩摩帝」,梵語,即知事人。

【律】十五、覆處敷僧物戒。

【疏】覆處敷僧物戒十五。

【疏】制意,同前。

十五。僧物雖同,覆、露事別,故分兩戒。

【疏】六緣成犯:一、僧物;二、知是;三、屏處;四、己受用;五、去不舉;六、過限,犯。

犯緣。第六,「過限」有二,如下自明。

【疏】所以離者。一、屏露異。二、得罪時異。露則出門;屏則出界,決意絕還,如上出界,若暫非永,過三夜犯。三、開緣不同。露則兩相緩急,屏則開於二夜。

辨離中,三別。二、「得罪」者,此由物壞遲疾不同,故分制限。「露」唯出門,「屏」分永、暫,如文可知。三中,「露開緩急」者,「緩」即囑付等,「急」即雨中還。

【註】佛在舍衛。客比丘在邊房敷臥具宿,不語便去,臥具爛壞,蟲嚙色變。見過白佛,因制此戒。

【律】若比丘,僧房中敷僧臥具(謂繩牀、木牀、臥褥、坐具、枕、地敷,下至臥氈),若自敷,若教人敷,若坐若臥,去時不自舉,不教人舉。

【註】彼應語舊住比丘言:「與我牢舉。」若無人,不畏失,當移牀離壁,高榰牀脚,持枕、褥、臥具置裏,以餘麤者重覆;若恐壞敗,取臥具等置衣架上,豎牀而去。若不如是,出界,墮罪;欲去還悔,吉羅。若即還二宿在界外;第二宿明相未出,不自往,不遣使掌護者,犯墮。

【律】波逸提。

【註】不犯中,如上方便已,在界外水陸道斷,命、梵等緣者開。

【疏】戒本四句同上。辨相文易明也。

別釋中。初指戒文。「辨」下,點注。不犯,云「水陸道斷」等,此通三夜返,故有難緣開。前戒出門犯,無故文不列。

【律】十六、強敷坐戒。

【疏】強敷坐戒十六。

【疏】凡物有限,事局彼此。情通則彼為我有,意隔則事論進不。然知他得住處,意不籌量,輙於中間強敷臥具,共相逼斥,非出家之儀,故制。

十六,制意中。初明物有所主。「情」下,明人心通塞。可者與之,故「進」;不可者拒之,故「否」。「然」下,正敘制意。「斥」,即訓逐。

【疏】五緣成犯:一、先借住處,安止已定;二、知先住;三、作惱意;四、強於中敷;五、隨所臥皆犯。

【註】佛在舍衛。六群、十七群同道行,至無住處,十七群自求住處,彼六群知求得宿處,強在中間敷臥具宿。比丘以過白佛,因制此戒。

戒緣。云「無住處」者,明無僧寺,寄止俗舍。

【律】若比丘,知(不知者開)先比丘住處,後來強於中間(若頭邊,若脚邊,若兩脇邊)敷臥具(草敷、葉敷,下至地敷、臥氈)止宿,念言「彼若嫌迮者,自當避我去」,作如是因緣,非餘,非威儀,波逸提。

【註】謂隨轉側,脇著牀,結墮。不犯者:先不知;若語已住,先與開間;若間寬廣,不相妨閡;若親舊人教言「但敷,我自語主」;若倒地;若病,轉側墮上;若力勢所持;若被繫閉;命、梵二難——並不犯。

【疏】戒本五句:一、犯人;二、知;三、後來強敷;四、「念言」下,作惱意;五、結罪。

戒本,分文,可解。

【疏】「作是因緣非餘」者,非餘不犯。將不犯以望犯,不犯是犯義「餘」。但以不依不犯,故相逼惱,非是威儀,何得不犯?

釋非餘中。「餘」即是外。不犯在於犯外,即「非不犯」,顯是正犯。初牒示。「將」下,明「餘」義。「但」下,合文釋。

【律】十七、牽他出房戒。

【疏】牽比丘出房戒十七。

【疏】然四方僧房,眾人共有,理無偏局,義須通贍。雖先料理,安止已定,後來同徒,宜共受用。今乃內懷瞋恚,強牽他出,自壞惱他,諍競之本,損處非輕,故制。

十七,制意中。初明眾物理通,合與同住。「贍」,猶給也。「今」下,次敘過顯制。文闕犯緣,或同前戒,或是寫脫。今準《鈔》云:「一、是僧春、冬房(夏房入已,牽出犯吉);二、先安止定;三、作惱亂意;四、牽出犯。」

【註】佛在舍衛。六群、十七群同道行,至小住處。十七群於先入寺,掃灑令淨。六群知得好處,驅起牽出。比丘以過白佛,便制此戒。

【疏】就戒緣中,因先強敷,佛制與罪,由是俗家。此僧寺中,理依位夏,所以牽出。

釋緣起。云「僧寺」等者,即明六群恃己之意。「位夏」語倒。

【律】若比丘,瞋他比丘不喜,僧房舍中,若自牽出,教他牽出。

【註】若自作、教人牽,隨所牽多少,隨出房,隨犯。若牽多人出一戶,若牽一人出多戶,皆犯多墮。若一人出一戶,一墮。若持多物出,若擲著戶外,閉他戶外,皆突吉羅。

【律】波逸提。

【註】不犯者:無恚心,隨次出;若遣未受具出;若破戒、見、威儀,及為舉、𢷤;因此故命、梵難,驅出者——並開。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內瞋;三、是僧坊,私不犯;四、牽出,結罪。

戒本。第三,唯局眾房,餘並不犯。

【疏】就解成犯相中,相從就「多」結者,欲止惡法令斷也。今封著者,多守房鎖戶,本不許入,牽出希耳。

釋犯中。初明結多罪之意。「今」下,次示末世稀犯。注中「持擲他物出戶外」者,意使彼出故。

【疏】就開通中。

問:「前戒開親,不簡淨穢;此局淨行,不除親者?」

答:「前戒俗家屬先借者,親友無強故開,非僧住處,不簡染淨。此是僧房,淨有住義。惡戒之人無分,驅出,不犯戒也。」

不犯,問中。前戒開親舊人,不列破戒、見等,此戒反前,故徵其意。答中,初釋前戒,開親通穢。「此」下,次釋今戒,止明簡淨,不示開親。今謂僧舍處非屬己,復是親友,必無牽義,故不在開。

【律】十八、坐脫脚牀戒。

【疏】坐脫脚牀戒十八。

【疏】凡事宜審諦,危嶮須慎。重屋薄覆,牀又脚脫,放身坐臥,容有墜墮,傷於下人,惱處不輕,故制。

十八,制意中。即據緣起以敘教制。「薄覆」,謂閣板不固。「放身」,謂肆意而坐。

【疏】四緣:一、重屋;二、又薄覆;三、牀脚欲脫;四、坐臥便犯。

【註】佛在舍衛。比丘在重屋上住,坐脫脚牀,脚脫墮比丘上。壞身出血,仰面恚罵。比丘舉過,佛訶而制。

【律】若比丘,若房(謂僧房,若私房)若重閣上(謂立頭不至上),脫脚繩牀,若木牀(脫脚者,脚入梐),若坐若臥者(隨脇著牀,隨轉側也),波逸提。

【註】除脫脚牀已,若在獨坐牀,或一板牀、俗牀,一切吉羅。不犯者:若坐旋脚、直脚、曲脚、無脚;若牀支大;若脫脚牀安細腰;若重屋板覆,刻木作華覆,若厚覆;若板牀坐;若脫牀脚坐者——並開。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房重屋;三、是脚脫牀;四、坐臥犯。

【疏】解「脚入䏶」者,明將脫不久也。

戒本,第三中。「將脫」者,謂脚動搖,故入於梐。

【疏】戒本通「坐」,廣解唯「臥」。毗尼教相,三處觀量。緣起但坐,戒本通臥,辨相唯制脇著牀而脚脫。故知坐、臥皆有犯也。

第四中。初牒示。「毗」下,會通。「緣起」、「辨相」各一,「戒本」兼二。「故」下,準判。注「不犯」中,「牀脚安細腰」者,即紐鎖等。「若重屋板覆」,此句總標。「刻華」及「厚」,別顯兩相,即反戒文「薄覆」,故不犯也。

【律】十九、用蟲水戒。

【疏】用蟲水戒十九。

【疏】凡慈濟物命,道之正要。知水有蟲而故受用,特損物命,違其慈道,苟存自營,所存無理。光師所云「重己所輕,輕他所重」,深乖慈惻,故須急制。

十九,制意中。初明比丘行本。河沙諸佛,由慈成道,菩薩輟己利他,歷劫忘倦。二乘非不兼濟,望上不彰,故云「正要」也。至於儒宗君子,猶懷惻隱之心,博施濟眾,推愛及物。況出家勝士,反行殺害?實非所宜,聞者深誡!「知」下,敘過。初明自他兩損。「苟存自營」,謂害他利己,是「無理」也。「光師」下,引示。「己所輕」者,謂身外受用。「他所重」者,即蟲之性命。

【疏】四緣:一、是蟲水;二、知有蟲;三、不作漉法;四、隨用犯。

列緣。第三,漉則非犯。

【疏】慈救之心,如來本意。損害為貴,凡俗所重。是以世尊隨病設治。初約非情,則「掘」、「壞」通制。後約生育,隨病多立,「人」、「畜」兩戒,計攝已周,今之喜犯,就「飲」、「用」結。深見物機,是稱大聖,如《多論》說故。今五眾多無漉具,行住飲用,無思傷損。此而號道,未見其通。《鈔》中廣引。

敘誡中。初通敘聖凡心異。「是」下,別示機教不同,大分二別。初明非情,「掘」、「壞」二戒,還存護命。「後」下,次明有情,則有四戒:一、殺人,二、殺畜,三、用蟲水,四、飲蟲水。「深」下,歎教主。「如《多論》」者,彼云:「此殺生戒,凡有四戒,此最先結;既不得用蟲水,便取飲之;由制不得,便故斷畜命;既制不得,便奪人命。」由善知機,故彰「聖」號。「今」下,傷末學。既號「道人」,不置漉具,反無慈念,則非有道,故云「未通」。下指《鈔》者,彼云「《僧祇》:『蟲細者三重漉,猶有者,捨去。若用水者,日日諦視,無蟲便用。』《五分》:『蟲者,漉囊所得,肉眼所見。無漉囊不得行半由旬』」等。又《二衣》中云:「物雖輕小,所為極大,出家慈濟,厥意在此。今上品高行,尚飲用蟲水,況諸不肖,焉可言哉?」

【註】佛在拘睒毗。闡陀起屋,蟲水和泥,教人和,長者見嫌:「無有正法,害眾生命!」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律】若比丘,知(不知不犯)水有蟲,若澆泥若草,若教人澆者。

【註】若以草、土擲蟲水中,若蟲酪漿、清酪漿、若酢以澆泥、草,一切皆墮。教人亦同。

【律】披逸提。

【註】不犯者:不知有蟲,作無蟲想;若蟲大,以手動水令蟲去;若漉水灑地;若教人漉者——一切無犯。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知;三、「有蟲」,所損境;四、「若澆泥」下,明犯。

【疏】就辨相中,具二:或以草、土就蟲水和,或以蟲水澆於草、土。縱有池流大水,雖不作泥,而以草、土擲中。隨以蟲、魚,皆犯墮罪。此不就損命中制,是深防制。若彼命斷,自依「畜戒」,正得一墮。餘文相可知。

戒本,第四中。初明犯相,有二:前明因作,水土互投;「縱」下,次明非作,等閑擲物。「隨」下,次明結犯:初明當戒隨境多少;「此」下,次對後「殺畜」,結犯不同。「餘」下,三、示略。即「不犯」等文,尋之可見。

【律】二十、覆屋過限戒。

【疏】覆屋過限戒二十。

【疏】凡物有限,事成為要。貪不知量,重覆不已,令屋崩倒,損功費力,不長信施,故所以制。

二十,制意中。初明合宜。「貪」下,次敘過相,即本緣起,如注所引。

【疏】四緣成犯:一、自為己;二、使人覆;三、至三節未竟,不離見聞處;四、三節竟,犯。

列緣。第三,言「三節」者,或云「三重」,如世茆庵;或云「三行」,如蓋瓦屋。未詳西土覆屋之相,不可定約。

【疏】問:「何故有看覆,無自覆者?」

答:「不看房成,有受用義;自覆招譏重,故不許用也。或可從緣起說,由使人作,因即制戒。」

問中。此制指授,看覆成犯;不制自覆,故問通之。答有二意,文相可解。

【疏】《多論》:「此房是十三中大房,三十萬錢作成即崩。施主生惱。比丘為說:『房雖崩壞,功德已成。未壞之時,佛到此房,即是無上福田之所受用。尋後有一新受戒比丘入中,若起房閣,嚴若須彌,持戒暫用,已畢施恩。以戒背世俗法,房舍四事是世間法故。』」

引緣中。初指本緣,房崩主惱。「十三中大房」,即有主房,若據《四分》,因斫神樹為緣,與此不同。「三十萬」者,十千為萬,即三百千。「比丘」下,次明比丘開解之詞。前明佛曾受用。「尋」下,後明新戒受用。「戒背世俗」者,無漏勝法,聖道本基,勝世法故。

【註】佛在拘睒毗。闡陀起房,重覆不止,屋便摧破,居士嫌言:「檀越雖與,受者應知足。」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律】若比丘,作大房舍(多用財物),戶扉、牕牖及餘莊飾具(刻鏤彩書),指授覆苫(有二種,縱覆、橫覆也),齊二、三節。若過者。

【註】彼比丘指授三節未竟,當至不見聞處。若不至不見聞處,三節竟,墮。

【律】波逸提。

【註】若互捨見、聞處,吉羅。不犯者,如上指授,離遠者開。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房舍」已下,作之方法;三、「指授」下,開成持相;四、「若過」下,違教結罪。

戒本。第三,「苫」字,失廉反,覆屋草也。

【疏】然「三節」相,律、論互談,至於事實,亦可披據。故《多論》云:「作房三品,上、中、下覆各自有限。若中、下房,用上法覆,以鎮重故,隨用草作,一一皆提。」《五分》:「若以草、瓦、版覆。」《母論》:「泥故崩。」《伽論》「若以草、版、鳥翅覆者,過限不犯」,亦以輕耳。及作房時,商度基陛材具,方可覆之,如《多論》也。

三中。初生起。「故」下,引示。「《多論》三品」,隨其房屋費用、厚薄以分階位。「中、下上覆」,即為過限。「五分」已下,並出物體不同之相。《伽論》「草板不犯」,與上諸文相違,故以物「輕」通之。「及」下,次明籌量用與方便。下指《多論》,如「二房」中。

【律】二十一、輒教授尼戒。

【疏】僧不差輒教尼戒二十一。

【疏】制意有五:

【疏】初、尼來請法意。大愛道眾為順敬法,咨稟疑滯,如說奉行。然尼女弱,闕於游學,迷於理行,真為面牆,故須半月求師請法。

二、佛勅比丘聽往意。如來大慈,簡唯有德,慈悲訓誨,開曉彼懷,令生解行,率成道益。所請別僧,前為尼眾,若開強往,彼此寂靜,無多勞動。若論受戒,反前是難,不開僧往。

三、制具德意。自非深閑戒律,行同水玉,詞清理詣,備德兼物者,孰能化眾匡道?有人專直淺識,不閑進不,自迷教旨,何能導物?或雖少知,行不依法,進止施為,動乖儀式,自溺長津,安能濟拔?由斯諸緣,須具德行。

四、制僧差意。雖有德行,屏去有濫,任僧簡遣,備德方進。藉眾威嚴,通行風化,受者殷重,終獲道益。

五、制戒意者。專任自由,不蒙僧命,輙往教授,濫行儀式。乖軌導方,失風靡化。輕法自尊,未成弘闡,損壞既重,何得不約?

二十一,制意中。

初意,為二。初敘尼希法。「大愛道」者,即佛姨母,起教之人。「順敬法」者,即八敬中制依僧布薩。「然」下,次明須請之意。「迷理行」者,理是所證,行是所修,二並教詮非學不曉,故云「迷」也。「面牆」,出《論語》,喻無所見。

二、聽往中。初正敘聽意。「簡有德」者,如後所列。「率」猶用也。「所」下,遮疑,有二。初疑尼須來學,何以令僧往教。「強」字上聲。師訓之儀,理非當往,故云「強」也。「若論」下,次疑受戒何不同之。以汎爾教授,別人可往,納體事重,復須大眾,故云「難」也。

三、意中。初示如法合往。「自非」下,四句,總後十德。初句攝二、三、四,次句攝初及九,第三句攝五及八,第四句攝六、七與十。「有」下,次簡非法。初至「導物」,反上初句,即無解也。「或」下,至「濟拔」,反前次句,謂無行也。既無解行,豈能說法備德者乎?文中不反,義可見矣。「由」下,三、結示。

四、制差中,二意。初為能教有濫。「藉」下,二、為所教易化。傳訓無壅,故曰「通行」。如風偃草,故云「風化」。

五中。「專」下四句,反前初意。「乖」下二句,反前次意。「靡」即順也。「輕」下,結過顯制。不取僧命,故云「輕法」。輒為師訓,即是「自尊」。

【疏】論犯五緣:一、佛開說法、八教;二、制白二差;三、不蒙僧命往集尼眾,即簡別房別說不犯;四、說法、八敬;五、隨說,墮。

列緣。第二,「制白二」者,文云:「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差某甲比丘教授比丘尼。白如是。」(羯磨準知。)

【註】佛在舍衛。大愛道尼來請教授,佛令差往,僧次般陀往彼說法,六群次往,向說世論。愛道白佛,便羯磨差而制戒也。

【疏】就緣起中:初明尼請;二、令僧次差往;三、六群為說世論,過起之由;四、「白佛」下,羯磨備德。

戒緣中。「說世論」者,《律》明「但說王者論、人民論、軍馬等論」是也。

【疏】問:「愛道來請,止論比丘,何不請佛?」

答:「請佛教授,有二種過:一、違八敬教,教中令問僧故;二、違誓受心。若請僧者,翻前兩失。」

初問答中。初明請佛二過,並是違敬,但上違敬法下違受心,以本從八敬而獲體故。「若」下,次明請僧兩得。有本作「請佛者」,文誤。

【疏】「若爾,八敬之中,佛已制尼半月往僧,愛道何故乃求佛者?」

答:「尼雖蒙制,僧未奉勅,故來請佛勅僧往教。」

難中。由愛道尼從佛求請,既制依僧,不當求佛。釋文,可解。

【疏】問:「佛不自教者?」

答:「有多過:一是狹過,不通三洲;二、少過,止佛一人;三是短過,不通萬代。比丘作者,翻成三益。」

次問。答中,初明佛教之過,後明僧教之益。「翻三益」者,廣、多、長也。

【疏】就「羯磨差」中,須具十德:一、具持戒行;二者,多聞;三、誦二部戒本利;四、決斷無疑;五、善能說法;六、族姓出家;七、顏貌端正;八、堪為尼說法,令尼歡喜;九、非為佛出家被三法衣而犯重法;十、二十夏若過。不具斯十,皆不成差,故略分別也。

差人中。初列十德。「一」、「九」,「五」、「八」,名似相濫,並前通後別,分之可解。又「八」及「十」,局在教尼,名為別德,餘皆通德。「不」下,簡非。此但依《律》單列名數,未暇廣釋,故云「略」也。

【律】若比丘,僧(一說戒,一羯磨)不差(不於僧中白二羯磨),教授(八不可違法,《律》具出文)比丘尼者,波逸提。

【註】若於說戒時,座上問答已,若僧差,若隨尼請,彼比丘剋時到,尼亦剋時迎;若違,俱犯吉羅。若聞來者,當出半由旬迎,供給所須,不者吉羅。若僧不差,非教授日,與說八不違法,吉羅;若不差,與說法者,墮。若僧病、不和合、眾不滿,應遣人禮拜問訊;尼眾病等,亦遣禮拜問訊——若不,吉羅。比丘尼等二眾吉羅。不犯者,比丘尼眾如上方便已,而為水陸道斷諸難不容禮拜問訊者,並開。

【疏】戒本五句:一、人;二、僧;三、不差;四、教授;五、結罪。

【疏】就解第四「八敬」之文,指於《律本》。恐好事者未見前後故,略為三門:初制意列相;二、敬之次第;三、得罪輕重。

戒本,第四,初標中。云「指《律本》」者,點注略也。「恐好事」者,樂法人也。

【疏】就初制者。凡體無貴賤,有道則尊,法式軌要,非僧不具。敬法重人,事須致敬。敬而為言,觸途皆是。但此八種,攝尼偏要,故別制之,審能修行,戒淨法住。故《善見》云:「由度尼故,正法減半;若行八敬,還滿千年。」法由人弘,其義不昧矣。

制意中二。初通敘僧德,有道具法,故須致敬。「敬而」下,二、正顯八敬,又為三節。初正明。「故」下,引證。此即阿難初請度尼,如來許度之語。「法」下,結告。

【疏】次列名中:初、百歲尼禮初夏僧;二、不得罵僧;三、不應舉僧;四、受具僧中;五、懺殘兩眾;六、半月請法;七、安居;八、自恣,並須依僧。

列名,可見。

【疏】二、明次第者。法不自顯,開導在人,是以初三明遵僧也。人尊由法,故次四、五明所遵法。法由請得,是故下三明稟悔也。

明次第中,初科。三位次第相生,且約總分。隨一位中,復有次第,如下別論。「悔」字誤,合作「誨」,下同。

【疏】就初位中,身業慢麤,所以先明;口業過微,故須後說。說語二中,違法惱深,順法舉微,故列前後,或可希數而言也。

別示中,初科。分二:一、身,二、口。禮敬是身,罵舉並口,身麤故先,口微故後。「說語」下,復簡口二,有兩釋:初、惱分深淺,二、過有希數。

【疏】就遵法中,初受根本,次悔枝條。

遵法中,由受生犯,次第可知。

【疏】就稟悔中,汎明儀法,必由啟請,故初明教誡也;依法起行,故有安居、自恣相次而來。至時加語閏色而道,助成光衍也。

稟誨中。初正明次第。請教在先,依行故後。又夏安居竟,乃行自恣,故云「相次來」也。「至」下,囑後增加。「光」謂光揚,「衍」即流行。

【疏】次三明罪,就中一、四、六,三皆犯提罪,如尼戒中。第二敬中,罵、謗不定,或殘、提、吉。第三舉罪,說過犯提,遮舉但吉。第五,殘悔不來僧懺,止犯吉羅。餘可解也。

三、明罪中。初明三法犯提。第二,「罵」、「謗」義同,故參明之。《律》云「不得罵比丘,不得誹謗」等。文標三罪,謗通三篇,如前所配;罵止有二,惡法得提,善法但吉。第三,「舉罪」中,「說過提」者,《律》出舉相云「汝所作爾」、「汝所作不爾」及「不得作自言」。「遮舉吉」者,《律》云「遮他覔罪」(謂他舉罪,遮不令作)及「遮他說戒、自恣」。第五,「吉」者,應是事稀。「餘」下,即指安居、自恣,二並犯提。

【疏】就結罪中,初明廣教授相,《律》、《論》大明。斯法滅矣。但行略者,猶無威儀。

第五句。初明廣法。指如《律》、《論》,《論》即《善見》。總括《律》文,大要有五:一、尼眾遣使;二、至寺憑僧;三、對眾為請;四、僧作法差;五、至時當往。「但」下,次示略法者。由無德人,但傳上座誡勑而已。委在《鈔》中,須者尋取。「猶無儀」者,《業疏》云「以見不學識者,年高座首,動無法則,令空遣尼還,曾不對答,識者齊恥」等。注中「供給所須」者,《律》云「安置坐處,辦洗浴具,辦粥種種飲食」等。又「僧病」等緣,「禮拜問訊」,亦同略法。

【疏】文中「非教授日」者,《四分》無文。《僧祇》廣列八法:一、「非時」,即日暮夜分也;二、「非處」,謂隱、露處也;三、「過時」,謂二十九、三十日,十四、十五日也;四、「時未至」,無問黑白,中間十日當往,餘者為非日。餘四,略之。

釋日非中。《僧祇》八非,正取三、四以顯非相。謂黑白兩半,各有十日得往:白半,初四至十三;黑半,十九至二十八。並以後兩日為「過時」,前三日為「時未至」,前後皆名「非時」也。「餘四略」者,今引續之:五、尼僧不和合,不應教誡;六、不得偏教,應一切和合已教;七、不應長句說法,如難陀說至日暮;八、須迎逆,不迎得吉。

【疏】如昔人解:「日非八敬,同犯吉羅,不差說法,俱犯墮罪,二提兩吉也。」

斥古中。古師據文,如注所引,前是兩吉,後即二提。

【疏】今解,說法、八敬,無別輕重。故《戒本》云「教授者,提」,廣解「說法者,提」,故知義一也。結吉羅者,但日非耳;結墮罪者,但不差耳。說法、八敬,因之即列,文無言耳。結成之相,明知但指輒往不差也。

今解中。初定兩相無別。「戒本教授」,即是八敬。「廣解說法」,如注自引。「結吉」下,釋通注中結犯之意。故知差已日非,則說法、八敬竝吉;不差輒往,二竝犯提。《律》文但結日非、不差二罪,因而互列,故令妄解。「文無言」者,謂《戒本》中不明說法、八敬故。「結成相」者,謂《戒本》結犯,承上「不差」而結,則知犯墮止由不差。今更作句以定罪相:一、不差,日如,單犯一提;二、受差,日非,唯犯一吉;不差,日非,雙結提、吉。說法、八敬,教示不殊,有何義故而分輕重?決知非矣。

【疏】「尼結吉」者,非輙教僧罪也,蓋是不被尼差輙教授耳。尼「二眾」亦不蒙大尼差遣,輙往僧寺禮拜問訊故也。

釋尼犯中。初明大尼。「輙教授」者,謂輙自往請。次下二眾。義無不差輙請之義,故但有「輙禮拜」等。不犯中,但開尼眾不請之罪。

【律】二十二、為尼說法至暮戒。

【疏】為尼說法至日暮戒二十二。

【疏】凡僧尼有別,居不同處,大士舉動,須避譏涉,外生信敬,內增道望。今日暮同聚,致外情疑,容自壞行,過深則制。

二十二,制意中。初敘所應,依之則自他兩益。「今」下,次明不應,違之則彼此俱損。反損成益,故所以制。

【疏】論犯六緣:一、是僧差;二、尼眾來集;三、教授說法;四、至暮昏;五、自知;六、說不止犯。

犯緣中,初「是僧差」,若僧不差,自犯前戒。

【註】佛在舍衛。難陀僧差教授尼已,默然而住,愛道重請,說至日暮。尼出祇桓,城壍中宿,為俗所譏。比丘白佛,佛便訶制。

【疏】就戒緣中,初令尼來僧寺,說法因過而制。令往尼寺,《四分》無文,可尋諸部。余曾目見,老昏忘去。

緣起中。以西國僧居城外,尼依城內,日暮城閉,奔還不及,故宿壍中,諸俗譏云「沙門釋子無有慚耻,無清淨行,竟夜與尼共宿,晝便放還」等。指「諸部」者,即《善見》云:「初為女人根鈍故,盡聽往僧寺教授;為人譏故,次開五人往;猶譏,始聽僧往尼寺。」若作此釋,甚有相妨。前「輙教」中,備明差往,若是初開,不應後列,若在前者,復曾被差。進退難定,來學請詳。下示遺忘,以警後來。

【律】若比丘,為僧差(一教授,一羯磨),教授(眾僧中差,白二羯磨)比丘尼,乃至日暮者。

【註】彼為僧差教授尼,日未暮當還。除教授,若受經,若誦經,若問,若以餘事,乃至日暮;除尼,若為婦女餘人受經等至暮——一切突吉羅也。

【律】波逸提。

【註】尼等吉羅。不犯者:教授尼至日未暮便休;除婦女已,為餘人;若船濟處說法,尼自聽者;若與估客夜說法;若尼寺中;若因人請,值說便聽者,開。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僧差;三、教;四、「乃至日暮」下,結罪。

戒本。第二句,注云「一教授」等者,《律》云「眾僧中差,白二羯磨」。然與前戒異者,前是不差,通指二法,此既已差,別據一法。

【疏】廣釋中,「除教授」已,「餘誦、受經至暮」同譏,如何輕者?以教授僧集尼眾易,故重。自餘別請,尼之來去無攝法,故輕也。

第四中。初徵問。「以」下,釋通。初明教授重,是眾法故。「自」下,次明餘輕,別人請故。注不犯中,「未日暮」者,無犯明不犯。「除婦女」者,即餘男子,無譏疑也。「若船濟」下,四種,三並因聽,非專為尼。第三,「尼寺中」者,處無非故。「因人請」者,寫倒,合作「因請人」,《律》云「說戒日來請教授人,值說便聽」是也。

【律】二十三、譏訶教授者戒。

【疏】譏訶教尼人戒二十三。

【疏】然備德被差,慈心教授,情存為法,不希厚味。今見他獲利,內生嫉妬,發言譏訶,惱亂賢善。脫由斯敗,事絕兼濟,損處非輕,故制。

二十三,制意中。初敘所差如法。「厚味」,即美食也。「今」下,次敘能謗起過。初明惱人。「嫉妬」心業,「譏呵」口業。「脫」下,次明壞事。「敗」,猶廢也。「絕兼濟」者,失利他也。「損」下,雙結。

【疏】論犯六緣:一、是僧差;二、情存為法;三、內生嫉妬;四、發言譏訶;五、言詞了;六、聞知,犯。

列緣中,一、二、六是所譏,餘三並屬能譏。

【註】佛在舍衛。尼聞教授師來,出迎供給,六群生嫉,云:「彼無實,但為食故教授尼也。」比丘以過白佛,因而制戒。

戒緣中,六群比丘因過被制,既不具德,差法絕分,內懷怨忿,故致譏呵。

【律】若比丘,語諸比丘作如是語——「諸比丘為飲食故,教授比丘尼」者,波逸提。

【註】若說不了了,吉羅。比丘尼等吉羅。不犯者:其事實爾,為飲食供養故教授,為飲食故教誦經、受經,若問;若戲,若錯說者——一切不犯。

【疏】戒本三句,餘並可知。

戒本,三句:一、人;二、譏;三、罪。注不犯中,「其事實爾」,乃至「為食誦經」等,並謂譏訶非謬,故無犯也。

【律】二十四、與非親尼衣戒。

【疏】與非親尼衣戒二十四。

【疏】凡僧尼位殊,理無交涉。無緣取與,尚涉譏疑,況交致染,容壞梵行,誠為大損,故制。

二十四,制意中。初明類別。「無」下,次顯招譏。「無緣取與」者,謂無取與之緣,徒與往還,猶不免譏,況持衣與而相交染耶?往往犯於大重,此顯須制之意。

【疏】五緣成犯。一、是比丘尼。《多論》云「與尼三眾同墮」,《律》雖無文,義亦應爾。「浣衣」中似是犯輕,隨情急緩,義在於此。二、非親里。三、作非親想。四、虗心與衣。五、彼領受,犯。

犯緣。第一,初取《論》決《律》。「浣」下,次比校重輕。彼論使下眾浣,同犯吉羅。若比「浣衣」,下眾應輕,故云「似是」。然取情過,不可相例。以使浣情輕,與衣過重,輕宜從緩,重須從急,故云「隨情」等。四、「虗心與」,謂專意也,或可準下緣起,比丘試與,即非實心也。

【註】佛在舍衛。乞食比丘威儀具足,尼見生善而數請,比丘不受。後僧分衣,便以衣與尼,尼輙受之。彼嫌責尼,數數向人說。比丘以過白佛。訶制此戒。

【疏】就戒緣中。初明尼與僧衣,推而不受。後僧試與,望同僧心,尼輙受之,大乖本望,故科為罪。多事多患,其相若此!

戒緣中。「推」謂辭讓。言「試與」者,《律》云:「比丘念言:『尼數請我而我不受,我今與衣,彼必不取。』」、「多」下,指過誡勑,令無多事。

【律】若比丘,與非親里(如上解)比丘尼衣(十種如上),除貿易(以衣易衣,易非衣,易針,易刀,若縷線,下至藥草一斤),波逸提。

【註】比丘尼等吉羅。不犯者,與親里尼衣,共相貿易,若與塔、與佛、與僧,無犯。

【疏】戒本六句:一、人;二、非親;三、尼;四、衣物等,文中不明尺寸,而於過咎,大小俱提;五、除貿易;六、結罪。

戒本,第四句但指衣體,故知不局大小。

【疏】所以尼與大僧二眾衣犯輕者。今不就希數而制戒也,就譏過故。僧是上尊,躬奉下眾,招譏處深,故重;尼下奉上,譏疑是輕,可知。

釋尼犯中。初徵異。大僧、沙彌,故云「二眾」。「今」下,釋通。上奉於下,情理不當,下奉於上,事成順便,故不同也。

【律】二十五、為非親尼作衣戒。

【疏】為非親尼作衣戒二十五。

【疏】制意同前。

二十五,制意。「指前」,無非譏染。

【疏】論犯四緣:一、是比丘尼,《多論》三眾同犯;二、非親里;三、自送遣作;四、隨作犯。

犯緣,前三屬所對境,第四即能犯人。

【註】佛在舍衛。迦留陀夷為作大衣,便裁作婬像,成已付尼,令在眾後著之,生俗譏笑。諸尼以過白佛,因制此戒。

【疏】就戒緣中,「作婬像」者,良由染患情重,寄物彰過,約境須斷也。《五分》云:「愛道卷衣舒以示佛,視此所作也。」

戒緣中。初牒釋。由為作衣,致有情染,故云「寄物彰過」。故知此戒雖制作衣,實為斷欲。《五分》下,引示。「卷衣示佛」,顯過宜制。

【律】若比丘,與非親里比丘尼作衣者,波逸提。

【註】彼比丘隨刀截多少,隨一縫一針,皆墮。若復披看、牽挽、熨治,以手摩捫,若捉角頭挽方正、安揲,若安緣,若索線,若續線,一切吉羅。尼等吉羅。不犯者:與親里尼作;與僧作;若為塔;若借著,浣、染、治還主者——一切開。

【疏】戒本四句,尋文可知。

戒本,四句:一、人;二、非親;三、尼;四、「作衣」下,結罪。

【疏】既作「鍼」、「刀」,故隨運結墮。餘「熨」、「摩」等,方便但輕。

次釋犯中。「刀」、「針」正作,「熨」等助成,故云「方便」。

【律】二十六、與尼坐戒。

【疏】與尼屏露坐戒二十六。

【疏】過與「女人同宿」無異。

二十六,初指制意。「同宿」不出有二:一者染習,二是招譏。

【註】佛在舍衛。迦留陀夷與偷蘭難陀尼,俱貌端正,各有欲意,在門外坐。居士共嫌,鴛鴦為喻。比丘聞告,佛因制戒。

【疏】緣中「門外同坐」,止是露攝,戒本明「屏」,故知雙結也。

次科。緣起、戒本,「屏」、「露」互明,對文可見。

【疏】論犯四緣:一、是尼三眾,《五分》、《多論》「尼眾俱犯提罪」,道、船行戒亦爾,除去俗女不犯此戒;二、是隱、露處;三、無第三人,人相如《鈔》中;四、共坐便犯,《多論》:「比丘坐住,隨尼起坐,一一結提。尼坐亦爾。兩人同一坐,通日但一墮。」

犯緣。第一,《四分戒本》唯據大尼,故引他部。既云「尼眾」,通三不疑,及後「道、船」例同此判。「除俗女」者,下有別制,故云「不犯此」也。第三,指《鈔》,彼「與女坐戒」引《僧祇》云「若母、姉妹,若大小淨人、睡眠、癡狂、嬰兒,並非證人」。

【律】若比丘,與比丘尼(一處者,一是比丘,一是比丘尼)在屏。

【註】有二種:見屏處者,若塵霧烟雲,黑闇不見也;聞屏處者,乃至不聞常語聲。

【律】障(若樹,若牆,若籬,若衣,若復以餘物障)處坐者。

【註】若第三人盲而不聾、聾而不盲,若立住者,一切吉羅。

【律】波逸提。

【註】尼等吉羅。不犯者:若比丘有伴;若有知人,有二,不盲不聾、不聾不盲;若行過倒地;若病;若力勢所持;命、梵等難者——並開。

【疏】戒本四句。

【疏】一、人。

【疏】二、與尼。「作衣」、「與衣」,親無染譏故開。「屏坐」、「同行」,不問親疎,外人不練,招譏義一。

戒本,第二。但云「與尼」,而不簡親,故對前二戒以示教意。

【疏】三、屏處。如《律》中「見、聞兩屏」,其相可解。「盲、聾」互有,不成全證,故吉。由是坐戒,「立」故是輕。

第三。初指二屏,注釋頗詳,委如「二不定」中。「盲」下,次釋第三人。「由」下,三、釋立住。上是根缺,下即緣乖,故並犯輕。

【疏】所以尼輕者,上尊共坐,志不自由,過微故也。

第四,初科。徵示尼輕,由非意故。或可上尊狎下則易,下位牒上則難,故雖同坐,情過自別。

【疏】開中「不盲、聾」者,開前「盲而不聾」句,下列亦爾。餘可解。

次科。釋注「不盲」等,二句語同,互倒而列。對翻互缺二句,以開吉羅。「餘可解」者,行倒、病、勢,皆非意故。

【律】二十七、與尼同行戒。

【疏】與尼同行戒二十七。

【疏】過制同前。

二十七。「制同前」者,事別意通,故不重舉。宿、坐、船、行,離染無別,隨境造作,事相不同。文多略指,其意若此。

【疏】六緣犯。《多論》云:一、尼家三眾;二、共期,除偶相值,或期不許,不離聞處;三、同一道;四、不離見聞處;五、無緣;六、隨度界犯。

犯緣。第二,「除偶值」者,即《多論》文。彼具云:「若不期而偶共道,當使相去語言不相聞處,若相聞者,吉。若彼此相期互不許者,若相聞語聲者,吉。」文中「不離聞處」,總上兩句,皆有吉罪,但不犯提,故簡除也。

【註】佛在舍衛。六群比丘與六群尼人間遊行,居士譏嫌,比丘舉過,佛便訶制。

【律】若比丘,與比丘尼期(言共至某村、城、國土),同一道行(村間有分齊行處是),從一村乃至一村。

【註】隨分齊眾多界,一一墮。非村,若空處行,乃至十里,墮。若減一村,減十里,多村間同一界行,及方便共期,一切突吉羅。

【律】除異時,波逸提。異時者,與估客行,若疑(疑有賊劫盜)、畏怖(怖有賊劫盜),是謂異時。

【註】尼等吉羅。不犯者,不共期,大伴行,疑恐怖處,若往彼得安穩,若力勢所持,命、梵等難者,並開。

【疏】戒本五句:一、犯人;二、與尼期;三、同道行;四、除異時;五、結罪辨相。重釋可知。

戒本,分文中。「重釋」者,即指釋「異時」文。《律》因僧尼皆欲往毗舍國,尼求僧伴,僧既不許,尼遂前往,為賊所劫,因開援護。文中兩相:「估客」男伴,無難亦開;「疑怖」難緣,無伴亦許。

【疏】尼若憑僧為伴,援過是微故輕。

行途多難,故開疑怖,坐是安處,所以不開。坐容教授,下至第三,便開不犯。

釋中,初科。「尼憑僧伴」,非疑怖緣,故結吉罪。

【疏】行途逈遠,招譏過大,縱多比丘,一尼亦犯,要得多尼方開。坐處譏輕,有兩比丘,即不犯位。

次科。對前坐戒,料簡二重:初簡恐怖緣,行開坐閉;「坐容」下,次簡第三人,行閉坐開。

【律】二十八、與尼同乘舟戒。

【疏】與尼同船戒二十八。

【疏】譏過中制。

【疏】論犯六緣:一、是尼三眾;二、共期;三、同一船;四、順流上下意;五、無緣;六、雙脚入船便犯。

二十八,犯緣。第四,「順流上下」,明非直度也。

【註】佛在舍衛。六群比丘與六群尼同乘船上水下水,居士共嫌。比丘舉過白佛,因制此戒。

【律】若比丘,與比丘尼共期,同乘一船上水下水(若入船裏,墮。餘方便,吉羅),除直渡,波逸提。

【註】尼等吉羅。不犯者:不期;若直渡彼岸;若入船,船師失濟,上水下水;若往彼岸不得安穩;或為力勢所持;命、梵難緣,無犯。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與尼期;三、同船;四、結犯。

戒本,分句,可解。

【疏】問:「所以不制俗女同船者?」

答:「必有船公為第三人,故不須制。亦可尼女同制,俱犯提罪。如《律.房法》中,時與俗女同船,佛言『除直渡』。故知不直渡者,是犯不疑。此戒略也。」

問答中,兩釋。初約通開釋,常有第三人故。「亦」下,次約文略釋,譏疑不異故。下引《律》證,既除直度,驗知「上下」同尼制也。

【律】二十九、受尼讚食戒。

【疏】受尼讚食戒二十九。

【疏】制過有四。一、遣彼尼眾歎己德行,相美求利,增長貪結,壞正命故。二、偏心曲歎,現情親好,招致外譏,損害不輕。三、令他隨言供奉無德,即是損施。於彼福田無行惠施,反報之福何由可獲?四、毀呰好人讚歎鄙下,令於勝境不生敬重,即是惱亂一切賢聖。具斯諸過,故所以制。

二十九,四意中:初是長貪,二即招譏,三損施福,四惱僧眾。又初損自,二損自他,三、四並損他。初云「遣尼」,且據緣起,約今成犯,不必須遣。三中,既奉無德,則於有道反不供奉,既失勝境,則無福報。「具」下,總結。

【疏】四緣成犯:一、是尼三眾歎得食;二、知是非法;三、受得;四、噉之,咽咽結罪。

列緣,有四。初是能贊,下三並所贊,即犯戒人也。

【疏】自餘同坐不被歎者,隨食無過,以屏歎非眾中,無應訶不訶之過。不同「提舍」,對僧偏授,若不即訶,舉眾容隱,致不指授,亦不聽食。

簡「提舍」中。初明當戒犯唯別人。「不」下,次示「提舍」合眾通制。據尼指授止在一人,若無人呵,則令同座非指授人亦不得食,故云「致不指授」等。

【疏】何不開病?但不曲歎,健、病無罪,故不須開。若歎病人為德,必有好人被毀,由是犯位。

簡病中。亦對「提舍」以明不同。初徵,次釋。釋中又二。初明不開。「若」下,次明開則有過。言病有德,則顯不病無德,故云「好人被毀」。

【疏】何故不開「別眾」七緣?聖人制戒,開遮防過。此戒由歎無德,於法深損,通無所開。是以《多論》云「但偏歎德,不問凡聖,食者皆墮」。

簡別眾中。初徵。二、釋,又二。初通示開遮。「別眾」須開,遮則失利,此戒宜遮,開則有過,開遮隨時,不可一槩。「此」下,正明當戒不開之意。供施有德,植福良田,是佛所教,今則反之,故云「探損」。「是」下,引示。若知彼贊,雖聖尚犯,況無德耶?聖必無犯,為約下凡極誡耳。

【註】佛在舍衛。有居士請舍利弗等,露敷好座;偷蘭難陀尼見已,妄言「所請並是下賤。我若請者,則調達等龍中之龍」。食還具說,佛因訶制此戒。

【疏】就緣起,「龍中龍」下,過起所由。下明訶結。

戒緣中。難陀尼如是歎已,及舍利弗、目連至,尼語居士言「龍中之龍已至」,居士言「汝向者言『下賤人』,今云何言『龍中之龍』耶?自今已去,勿復來往我家」,故云「妄言」。「調達等」者,「等」餘四伴。

【疏】《多論》云:「以請舍利弗、迦葉等,能與現世福。一、入見諦;二、大盡智者;三、入滅定人;四、緣四無量;五、行無諍者。」各出其相,廣如《論》引。

明請福中,初科。《多論》明所請之德,略提名數,指「廣如《論》」,今撮注之。

一、入見諦。(「今證見諦,無始邪見皆悉無餘,不壞信見今始成就。」見有二種:邪見所斷,此見即惑;信見所成,此見即智。諦謂真理,由智證真,故云見諦。「入」即是證,即初果也。)

二、大盡智。(「今得盡智,無始癡、愛、慢三垢永盡。」、「盡」即是滅,滅即滅諦涅槃。能證之智,名為「盡智」。此即斷盡思惑無學果人。)

三、滅定人。(《論》出三意:「若出滅定,亦令眾生得現世福」,又云「從滅定出,正似從泥洹中來故」,又云「若入滅定,必次第入無所有處,乃至初禪,徧遊諸禪,功力深故」。)

四、緣四無量。(謂「心緣無邊眾生,拔苦與樂,益物深廣故」,謂慈、悲、喜、捨也。)

五、行無諍。(「諍有三種:一、煩惱諍;二、五陰諍;三、鬪淨。一切羅漢,煩惱諍盡。五陰有餘故未盡,有此五陰,能發人諍,唯無諍三昧,能滅此諍。餘聖但自無諍,若無諍羅漢,能令彼此無諍。」)

《論》文五種,並以生現世福別別結之。據《論》,前二諸聖通具,身子、目連必應高勝,後三別德,時或有之。

【疏】又《成論》云:「智田勝福田。乃至掃僧地如閻浮,不如佛塔一手許。佛以智故勝諸弟子,不以斷故。供利根初果,勝鈍根斯陀含。前言『百不如一』者,從多說,亦不了義。還即此經中云『施利根畜生,勝外道五通』者,又如『彌勒為羅漢所禮』。」

次《成論》中。初句立義。「乃」下,釋成。初約佛與弟子對校。彼論問云:「為智福勝,為斷福勝?」答:「智能達法相,謂畢竟空,此則勝斷。何者?如佛以智故,於弟子中勝,不以斷故(『斷』謂自斷結,亦斷眾生結,即以聖人『斷、智』二德,比校勝劣也)。」、「供」下,次唯就弟子比校,文為三段。初示勝劣。「前言」下,《論》自釋難。彼論前引《雜藏經》「供百初果,不如一二果」,與此相違故。「從」下,釋通,有二。初云「從多說」者,謂前經且據多少相望,初果多故劣,二果少故勝,今此約智,與彼不同。「亦」下,次約不了釋,謂彼經赴機一往權說,非究竟故。「還」下,還據彼經會同前義。初引畜生勝人道。「又」下,次引因人勝果人。彼云「彌勒菩薩雖未得佛,為羅漢所禮,由智大故」,又云「乃至沙彌發無上心,羅漢自取衣鉢,擔隨後行,故知智慧福田為勝」。

【疏】《僧祇》,檀越別請舍利弗、目連。唯大迦葉不受宿請,明日時到,入檀越家乞食,在屏處坐。尼不見故,說龍中龍。迦葉大謦作聲。尼聞即翻問迦葉:「行頭陀乞食,如何受請?」答:「雖不面受,乞食為緣,不妨隨食。」

次尼贊中。律文少略,故引示之。「謦」去挺反,彼作「謦欬」,謂𠻳聲也。「尼翻問」者,既為尊者所聞,故作他辭,欲混前語。迦葉答者,準此行乞,因入施家,不為別請,斯為明證。

【律】若比丘,知(不知不犯)比丘尼讚歎教化。

【註】謂阿練若、乞食人,乃至持三衣、讚偈、多聞、法師、持律、坐禪也。

【律】因緣得食(從旦至中得食)食,除檀越先有意者,波逸提。

【註】謂咽咽結墮。除飲食,得䞋身衣、燈油,吉羅。尼等吉羅。不犯者,若不知,若檀越先有意,若無教化想,若尼自作,若檀越令尼經營,若不故教化而乞食與者,無犯也。

【疏】戒本五句:一、人;二、知;三、尼教化;四、食緣;五、結罪。

戒本。第三句,注列贊詞,即十二頭陀等,如「歎身」中具之。

【疏】就辨相中,「除飲食」,然「燈」已,明知大、小兩食皆犯,即文云「從旦至中得」也。所以「衣」輕者,財重難捨也。又財別屬,義非通用,食無獨噉,勸辦是易,故制重也。尼輕僧者,歎尼是希也。

釋第五中,三段。初明燈油。「已」字合作「犯」,復缺「輕」字。油既得輕,顯上飲食通收「大小」,即正、不正也。「即」下,引證,文見注中。「所」下,次釋衣財兩意。「尼」下,三、顯尼輕,希數異耳。

【律】三十、與女人同行戒。

【疏】與女同行戒三十。

【疏】制意,同前。

三十,與前尼戒大同,故略釋耳。

【疏】論犯六緣:一、是人女;二、共期;三、同道;四、無伴;五、不離見聞;六、隨越界,犯。

列緣,可解。

【註】佛在舍衛國。婦與姑諍,還毗舍離。時阿那律欲往彼國,此女為伴。夫便逐得,打阿那律幾斷命根。比丘以事白佛,便訶制此戒。

戒緣中,「幾」字平呼,近也。

【律】若比丘,與婦女(如上)共期同一道行,乃至村間,波逸提。

【註】若村裏一界行,及尼等四眾,一切吉羅。不犯者,先不知,不共期,須往彼得安,若力勢諸難者,開。

【疏】戒本五句,其相易了。

戒本,五句:一、人;二、與女期;三、同道行;四、至村間;五、結罪。

【疏】就開「不期」及「難」,故知共期多伴亦犯。不類尼中,以同法故。

釋不犯中。初準開決犯。「多伴」謂一比丘多女。「不」下,對簡前戒。多尼大伴,即無犯故。注中「須往得安」,此亦開難,《戒本》不列,恐無緣起。

【律】三十一、食處過受戒。

【疏】施一食過受戒三十一。

【疏】然篤信居士,割捨家珍,造立福舍,標心一食,擬施在僧。宜量力分,稱施而受,即彰內有廉節,外不損物,理數宜爾。今久延不去,過受他食,長貪壞信,敗善增惡,過是不輕,故制。

三十一,制意中三。初敘施意。「宜」下,敘興制。初明合宜。「今」下,次顯過患。「長貪」謂無廉節,即下「增惡」也。「壞信」謂損施物,即下「敗善」也。

【疏】論犯五緣:一、非親居士,限施一食;二、知;三、無病請緣;四、過受;五、咽,結。

列緣。第一,言「非親」者,三處並無明判,義準親緣,理通過受,故特標簡親無犯也。

【疏】別眾七緣,唯開病者。人病苦惱,去損住益,施主體知,不生譏患,故開。自餘不開者,彼中自請,開稱施心。此本無心,開成損壞,是以俱閉。

簡開中。初敘開病所以。「自」下,次明餘六不開。上二句,明別眾可開,是別請故。下三句,顯當戒宜閉。由是通施,意非別指,故曰「無心」。

【註】佛在舍衛。時,拘薩羅國有無住村,居士作住處,常供一食。六群數受,居士言:「我本周給一宿住者。」比丘舉過白佛,因而制戒。

【律】若比丘,施一處食(在中一宿也;食者,乃至時食),無病(病者,離彼村增劇者)比丘應一食。若過受者。

【註】咽咽結墮。除食已,受餘𭣋身衣、燈油,盡突吉羅。

【律】波逸提。

【註】尼同犯。不犯者:一宿受;病,過受食;若居士請住,「我為沙門釋子故設此食」;若檀越次第請食;若兒、女、妹、婦次第請;或今日受此人食,明日受彼人食;若道斷等難者。

【疏】戒本三句:初施一食處,有比丘者,是人也;二、無病緣應受,此是犯人;三、過受,結犯。

戒本,分文。初句合「人、處」者,欲明是受施人,非犯人故。然前後分句開緣、結犯,或分不分,隨時不定。述作之體,義非專固,抑恐封文,學者須曉。次句,注中,「劇」字訓甚。

【疏】此中明正食與非正俱結。故文中明「除食已」,得「衣、油」犯輕者。食資身急,人並喜受,又受用交盡,損惱施主故重。餘之衣、油,得用,不得將去。縱有燈油,身外受用微少故輕。

牒釋中。初二句標判。下「背」、「別」局正食犯,恐濫同故。「故」下,次準注以決。既通除食,不簡正與不正,明知並犯。初牒注。「食」下釋通。初敘二食重,兩意通之。「餘」下,次釋衣油輕。初二句通明二物,下三句別示燈油。由有喜受、用盡之義,故約外資通之。注不犯中,「居士請住」等者,施意通故。「檀越次第」請者,日別一食,非過受故。「兒女」已下,竝異主故,亦非過也。

【律】三十二、背請戒。

【疏】展轉食戒三十二。

【疏】然信心俗士,供給美味,延請僧田,希存受用。今先許後違,是無信也,令他飲食徒設而已,無受用也。損惱之重,無過於此,故制。

三十二,制意中。初敘施意。「今」下,明過制。「無信」即是自失,「無用」即損供施。若據戒緣,應兼長貪、招譏之過。文從別相(目抑),又易知,略不明耳。

【疏】釋此戒名,諸部各異。《四分》,展前家食,轉就後家,故名也。《僧祇》云「數數食」,亦言「處處食」。《十誦》、《五分》、《多》、《伽》,並同「數數食」。《注戒本》名「背請」者,隨俗取解,亦無過也。

釋名中。初總引諸部。本宗獨異。《祇律》兩名並約緣起重食為言,《十誦》等律同上《僧祇》初名,語意大同,譯者隨立。「注」下,正示今文。「背請」之名,非出諸部,《僧祇》六念,乃有是言。自昔相傳,於義易顯,故云「隨俗」等。

問:「何不依《律》而從俗者?」

答:「若依《律》名,攝相不盡。如背前向後,更往前家,可如諸律。若直背前,亦成正犯,則非『展轉』、『處處』等義。但云『背請』,理無不收。」

【疏】論犯五緣:一、受犯五正食請,不問道俗、親非親;二、食體堪飽足;三、無因緣,謂病、施衣、功德月等;四、更受後請;五、隨咽即犯,不待飽也。

犯緣。第一,食局人通;二、食體堪飽,非喰飽故;三中,列示三開,並見下文。

【疏】此應料簡,正、足、不定,各有四句。

【疏】初、前後俱正,提;二、前正後非正,吉;三、前不正後正,四、俱不正者,並不犯。故文云「或請與非食」也。

料簡中,初科。列句可知。所以唯五正犯者,資強用數;不正反之,背則無過。「故」下,引《律》別證後二。「非食」謂非正食也。

【疏】足不足作四句,輕重同前。故文云「或不足」不犯也。

二、足不足。竝約正食多少以分。四句「同前」者。初、前後俱足,提。二、前足不後足,吉。三、前不足後足,四、俱不足,竝不犯。「故」下,引證三、四。上兩引證,並「不犯」文。

【疏】淨不淨,作四句者,四句俱提,文無義立。

三、「不淨」者,謂邪命、興販、宿、煑、殘、觸。以主通道俗,道則具有,俗入界煑,或為僧觸,時或有之。然雖不淨,無非正足,故四句皆重。上二並是據文,此準義立,欲反古耳。

【疏】不同昔解:不淨食不成背、別,以體不淨,不任共食。

引古中。「不任食」者,既是穢食,僧不合噉,故不成犯。

【疏】今解不然。罪不擇境,隨食皆犯。可以不淨不犯非時?俱是罪故。如妨、難二處有不處分,故知不淨亦成背、別。若言所防不同者,我不淨食亦防不同,背請防不背請,不防不淨食,別眾亦然,故知齊也。若云不淨食如法比丘不合食者,我非法房如法比丘亦不合造,以此例之,故知有罪。若言造房不合上事而成,有長道義,我亦不淨食得資身長道。

立今中。初以義定。「可以」下,引非時反質。「如」下,舉二房為例。「若言」下,遮妨,三節。初作妨,云處分防專輒,不防妨難,不可相並。「我不」下,比同,可解。別眾防不別,不防不淨,故云「亦然」。「若云」下,次段。初立妨。「我」下,顯同。「例之有罪」者,如法比丘造非法房得罪,反例食不淨食義須有犯。「若言」下,後段。初牒妨。「不合上事」,謂不可以房例食也。「我亦」下,例同。此恐執舊見者反謂今家引例不齊,故先遮約,不容妄解也。

【註】佛從羅閱祇人間遊行,至阿那頻陀國,因沙㝹施粥,便開食粥。因食濃粥,又因節會檀越送食,又後受請。俗譏道訶,佛因制戒。

【疏】就戒緣中,分三:初開食粥,遂成濃粥;二、節會送食;三、正違先請,故通一制。

戒緣中。注、疏抄引,在文頗略。《律》中,沙㝹婆羅門以五百乘車載滿飲食,經涉冬夏隨逐世尊,伺侯空缺欲設食供,無有空日。語阿難言:「欲以五百車食布在道中,令佛、僧蹈過,則為受我供養。」阿難白佛,佛言:「汝可往語沙㝹,明且以此飲食作粥與僧。」(此即開粥之緣。)後因大臣請僧食,諸比丘因前開粥,遂受諸居士濃粥。後至大臣家,不能多食,招譏。故制不得食稠粥然後受請。(此即初緣。言「受請」者,即是往赴,非始受也。)次因羅閱城樂師先請比丘食,明日值城中節會,諸居士持食來,諸比丘食已,然後赴樂師請,不能多食,樂師譏嫌,方制此戒。(此第二緣。)

《疏》分三段,前二別引兩緣重受後食,後一總上兩緣還赴先請,故云「通一制」也。

【疏】《僧祇》食粥說偈云:「持戒清淨人所奉,恭敬隨時以粥施。十利饒益於行者,色力壽樂詞清辯,宿食風除飢渴消,是名為藥佛所說。欲得人天長受樂,應當以粥施眾僧。」今解之。初偈明田淨。「色」等五利明所得,「宿食」等五明所除,略不明「大小便調適」也。「欲得」下偈,明來報也。欲不解之,常誦多迷故。

引偈中。初正引;「今」下,牒釋;「欲不」下,示意。釋中,「初偈」合云「初半偈」,即前二句。上句明所施之德,下句即能施之心。「色」等下,釋中間四句。初句總標十利。「饒益」即是利義,「行者」即受施眾僧。次二句別列十利。為成偈句,止有九種:一、色(顏色光澤),二、力(氣力康健),三、壽(壽命延永),四、樂(身支安適),五、詞清辯(言音清朗。有分為二,非也),六、宿食,七、風(此二皆除),八、飢,九、渴(此二得消)。十如疏點。下一句結說由人。資身除病,故「名為藥」(有云「良藥」者,非)。「欲」下,後半偈,上句示報,下句勸施。(有云「長壽樂」,非。)

【律】若比丘,展轉(謂是請也。有二種,若僧次請、別請)食(飯、麨、乾飯等),除餘時,波逸提。餘時者,病時(不能一坐食好食令足)、施衣時。

【註】自恣竟,無迦絺那衣一月,有衣五月,若復有餘施食及衣也。

【律】是謂時。

【註】若不捨前請,受後請,咽咽墮。若不捨後請,受前請,咽咽吉羅。不犯者:病時;施衣時;若一日之中有多請,自受一請,餘者當施與人,言「長老,我應往彼,今布施汝」。若與非食,或不足,或無請食者,或食已更得食,或一處有前食、後食,皆開。

【疏】戒本六句:一、人;二、展轉;三、食;四、開緣;五、結罪;六、重解。

【疏】就解「展轉」,但言「請」也。既列「二請」,俱有「背罪」。若受請已,自食濃粥,自食己食,或食僧食,彼生惱微,不犯「背罪」,先許後違,但犯吉羅。故《五分》云:「若食常食,食別房食,無犯。」

戒本,第二中。初點注釋,但列二請,不明展轉。「若」下,次簡僧自兩食,但得輕罪。必約兩主,方入正犯。「故」下,引證。「常食」即僧食,「別房」即己食。

【疏】三、解五正中,《僧祇》云:「諸菜、餅、麨、果,非處處食。」

第三中。「《僧祇》麨」者,名通正食;今簡不正,如麥、豆麨等。

【疏】所以開「病」者,病人苦惱,施主體知,若不開者,形命難濟。既非情欣,不作時限。

開病中。初示開意。「既」下,顯常開。「非情欣」者,意所不欲也。「不作時限」者,異下「施衣」一月、五月也。

【疏】「施衣」開者,有二義利:一、為濟比丘,待形須立,施時不取後須難得,恐非理乞損業惱他;二、為益施主,衣食多利,俱得反報。

施衣中。二利:初是濟己,二即益他。「得反報」者,衣食兩施,感多福故。

【疏】文中「一月、五月若有餘」者。昔解:時中假施方開。今不存此,施衣所及,通時、非時。今言「餘」者,衣、食以望時,乃是時家餘。食中開背請,不開為衣施,非唯衣、食,有物並開,故云「餘」也。

次釋餘施。初牒注。「昔」下,引古解。彼謂時內居常不開,待有衣施方開,故云「一月、五月有餘施」也。今解中,初斥非。以時內通開,不論衣施;若有衣施,不限時中,故云「通時非時」也。「今言」下,正解。初、以「衣食」對「時」釋。謂時外所獲,故云「餘」也。「食」下,二、以「衣物」望食解。本開背食,衣物在外,故云「餘」也。

【疏】《多論》云:「前家食請,後家衣食請,聽背無罪。二、前家食請,後家衣請,取衣向前家,不犯;不向前家,竟日不食,違信吉羅。三、前後俱食請,背犯提罪。又有三句。前後衣食請,聽背無罪。二、前家衣食請,後家單衣,如前二句中。三、前家衣食,後家單食,背犯提罪。」

料簡中,兩重。初三句並前家單食請,後三句竝前家衣食請。初後兩段,後家並通單複。前次句云「不食吉」者,或食僧食,或己食也。後段初句前後既同,何得無罪?必應衣有美惡、多少異故。次句指「如前」者,即向不向也。背請結犯,成在後家。上六句中,四句衣請不犯,即是開緣;二句食請成重,正違本制。

【疏】別眾七緣,唯二是開。餘不開者。道、船、大會,由食難得,施主請開;此既二家,開長貪結。為益外道,又無施主,故開受食;此若開之,背佛弟子,受外道請,壞信惱深,故閉之也。作衣時月,可以兼明。

對簡中。初指同。「唯二開」者,病及施衣也。「餘」下,點異。初合示三種。彼是儉開,此非儉緣。「為」下,次明沙門施。彼為接於異道,此恐失於正信。「佛弟子」者,通召道俗。「作」下,三、明作衣義準同開。言「時月」者,後戒亦約一月、五月釋之。前施衣時中,可收作衣,故曰「可以兼明」。是以《刪定戒》中加「作衣」也。

【疏】就不犯中,有四:一、病;二、施衣;三、捨請;四、衣時,如上解也。若請「與非食」者,謂枝、葉、末磨佉闍尼也。「或不足」者,謂不充飽也。「或無請食者」,說不犯也。「或食已更得食」者,前家食已,更受餘家,乃可犯足,不犯背也;或不壞坐,亦得受之。「或一處有前後食」者,既同主異食,亦無背罪;必不壞儀,亦不犯足也。

不犯中。初科分前四。注中止列三相,「施衣」中兼含「衣時」,分出為四。以「施衣」通時、非時,「衣時」唯局時故。「若請」下,牒釋後五,對文可解。三、云「無請說不犯」者,此非開緣,《律》文虗列。如前長衣,不得衣日,亦名不犯之類。四、五兩種,並容犯足,須約壞儀,不壞不犯。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四上之二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四上之三

【律】三十三、別眾食戒。

【疏】別眾食戒三十三。

【疏】凡僧眾在道,本懷慈育,內清我倒,外拔俗纏。然段食有限,事難普周,人少易供,多則傾竭。又損重利輕,非濟俗故。二、若許同情別食,則自結別眾,已惱於僧。為攝難調人故。有斯二益,者律制之。

三十三,制意中三。初通敘出家之志,明必和同。

「然」下,二、別彰兩損,正申教意。

初明損俗,復有二意。上四句明損財。由食處成眾,費用則多,據此明意,欲令人少,即如下引「汝等但請三人,我等不得別眾」是也。言「段食」者,色香味觸,有形段故。「又」下,二、明損福。能別乖和,所別失利,故云「損重」;施心不普,獲福非勝,故云「利輕」。

二、明損道。即正戒緣,如注所引。提婆達等與佛競化,性難調伏,故號「難調」。今制別眾,令同僧海,即攝彼也。

「有」下,三、總結。由制此戒,翻損成盛,一者濟俗,二謂僧和,即下所謂「慈愍白衣,攝難調人」也。

【疏】二、釋名中。但以能別之人,食處成眾,以眾別他,不共同味,亦表法、食有隔,故眾處得罪。所別之處,豈可非眾?然《律》據能別之人,故文云「別眾食者,四人,若過」也。若從語論,應云「眾別食」也,取本意故云「別眾」耳。三人已下,無上兩損。故文云:「但請三人食,我等不得別眾故。」

釋名,分二。初正釋;「三人已下」,簡非。

初中,有三。初至「得罪」,從能別釋名判犯。「不共同殊」是食別,即利不和。以事表法,法亦有乖,即戒、見不和,故云「法食隔」也。「所別」下,二、辨能所相濫,引證能別,文理顯然。「若從」下,三、會言相。「從語論」者,能所便也。「取本意」者,調達本緣,別正眾故。

次簡非中。「兩損」,見上制意。「故」下,引證非別,此即佛制戒已,施主來請,比丘答對之辭。

【疏】論犯七緣:一、有施主,簡僧食、自食無別眾故;二、別請、別乞;三、五正,時中;四、食處成眾;五、知界內有善比丘;六、無諸緣;七、咽食犯。

列緣。第一,「簡僧食」者,以十方共分,有人不集或不作相,並在盜收,不犯此戒。第三,合示兩緣。五、「善比丘」,即不犯重人。下云「唯除惡戒」,《鈔》云「別眾,唯據清淨一色」,又云「犯下四篇,亦成別眾」。法、食罪異,簡境大同。六、「無緣」者,即下九開。

【疏】釋戒七緣,廣分蹊徑,極有由趣,可如《鈔》中依緣點也。若又列來,徒為兩費。恐不見《鈔》,略舉要節。

標指中。初指廣。「蹊」、「徑」並小路也。《鈔》明行事,逐緣示相,今此附文,且宜略釋。「若」下,示要。唯解第二,餘並略之。

【疏】今別眾食,據食處成眾為言,就分為三。

若僧次請來,家內不集故犯。初雖僧法,及至食時,界內有僧,別不同食,即此僧次還名別請也。若本別請,食時僧來,既無遮約,即此別請名僧次也。

自餘別請別眾,別乞別眾,不問界內有僧無僧,但使食處成眾故犯。若鳴稚作相,若唱召一人,即非犯過。

必明此三緣,即當如鏡也。

約三位中,分三。初總示。言「分三」者,即僧次、別請、別乞也。「若」下,別釋。初明僧次,又二。先明初僧後別,則有別眾;後明翻別成僧,則無別眾。「自」下,次明二別,可解。言「無僧犯」者,由先遮他,及至食時,遠去亦犯,如《鈔》所明。言「唱召」者,以僧多食少,從六十臘以至沙彌,但得一人,即免別眾。「必」下,三、結告。

【疏】據論法、食,妙約人論,人有精麤,教亦通塞。

法食簡中。「法」即羯磨。由境通淨穢,犯有成不。作法足數,受施來集,但無三根,通取相淨。若判別眾,必須勘覈,不可枉濫,所以簡之。

【疏】且如僧次一種,必以淨戒為先。微犯憲章,不令受利。故文云:「犯吉羅故語令知,恐受信施、持戒禮拜。」又云:「為解脫生死出家,得受僧次,唯除惡戒。」故破戒者,不合受僧俗兩供。若此簡人,名為「精」也。

精簡中三。初正明。「憲章」,即是篇聚。下至吉羅,故云「微犯」。「故」下,二、引證。初是本簡疑惱戒文,則該六聚。「又」下,《五分》唯簡初篇。「故破」下,三、結示。

【疏】又《賢愚》云:「正使將來為利出家、畜妻狹子,名字比丘,若有僧中請得此者,宜應供養,其福難量,如舍利弗、大目乾連等,勝別請得五百羅漢。」如此取人,名為「麤」也。故《多論》云「如僧海中,持戒破戒,若邪若正,一切無遮」故也。

麤簡中。此因師子長者別請世尊、五百羅漢,故佛以此誡之。「挾」謂抱持。下引《多論》,更通邪道。

【疏】佛在人專,故又行實。末代人濫,形服為上,外生物信,於諸僧海,自感僧福。非謂行缺而消信施。故經云「橋度物」也。破戒之人,雖入地獄,口說善法,令生信故。

會通中。初二句,通前二律意。「末代」下,出後經論意。下引經證。法喻易解,未詳何經。

【疏】至如羯磨,亦有精麤。微有少犯,亦不許秉。又不以通觀彼持犯,但以肉眼知彼清濁,此為通也。準此以求,佛知末代具有精麤,但不見聞,即同本淨。止自量耳。

約法中。初標示。「微」下,二、別簡。「少犯不許」,謂精簡故也,絕無能秉,方開學悔。「不以通觀」,即容麤攝也。「通」即天眼,目連檢眾,佛呵制故。即如《鈔》中,體非應法,約緣成足,故云「通」也。「準」下,三、示意。人雖謂淨,不礙眾法;已須自撿,懺淨無瑕,故云「止自量」也。

【註】佛在羅閱祇。提婆達多教人害佛,復教阿闍世殺父,惡名流布,利養斷絕,與五比丘乞食。比丘以過白佛,便訶已制戒。

【疏】就戒緣中,五人一家內食,異計故因而結。慈愍白衣,為攝難調也。

戒緣中,初牒釋。提婆別食,為謀破僧,故云「異計」。「五人」名字,如「破僧」中。「慈」下,示意。

【律】若比丘,別眾(若四人,若過四人也)食(飯、麨、乾飯等也),除餘時,波逸提。餘時者,病時(下至脚跟劈也)、作衣時。

【註】自恣竟,無迦絺那衣一月,有衣五月,乃至衣上作馬齒一縫。

【律】施衣時(同前戒也)、道行時(下至半由旬內有來有去)、乘船時(下至半由旬內乘船上下者)、大眾集時。

【註】食足四人,長一人為患;五人、十人乃至百人,長一人為患也。

【律】沙門施衣時。

【註】在此沙門釋子外諸出家者,及從外道出家者是。

【律】此是時。

【註】若無別眾食緣,當起白言:「我於此別眾食中無因緣,欲求出。」若餘人無緣,亦聽使出。若二人、三人,隨意食。四人若過,應分作二部,更互入食。若有別眾因緣欲入,尋起白言:「我有別眾食因緣,欲求入。」佛言:「當隨上座次入。」有緣不說,吉。隨別眾食,咽咽結墮。尼同犯。不犯者:如上具列開緣;若二人、三人;更互食;若說有因緣去者,開。

【疏】戒本六句:一、犯人;二、別眾;三、食體;四、開緣;五、結罪;六、逐緣重解。

戒本,六句,對文可解。

【疏】就釋開緣。言開「病」者,身抱患惱,若不開別,無由濟命,自救不閑,終無異計。「作衣」久延,恐廢正業。「施衣」不受,後須難得,自濟形苦,亦福施主。「道船」途路,多有留難。「大眾」既集,村落又小,食少人多,不開送食。「沙門施」者,將化入道,故開受供。「衣時」通給,為補夏勞。「僧次」福大,道俗俱益。略敘大意,至時張展。

釋九緣中,初標。「言」下,列釋。次第九相,前七牒戒文,後二出他部。隨相顯意,細尋分取。「略」下,結示,囑後廣之。

【疏】律列七緣,衣、僧二開,《五分》、《多論》。

總示中。「衣、僧」即後二種,「衣時」出《五分》,「僧次」出《多論》。餘八易解。僧次開者,不簡名行,作相無遮。及先別請,食時通召,縱界有僧,亦無別過。即《賢愚》云「僧次一人,福不可量,如飲大海,則飲眾流」等。

【疏】問:「《律》明『作衣』已是時限,何用『衣時』?」

答:「據本受意,有長短也。文云『下至一縫』者,極短也。餘如《鈔》解。」

問答中。言「長短」者,「衣時」則一月、五月,受利時長,「作衣」則隨得衣財,受作時短。《義鈔》答云:「此舉受持之時是也。」故知《四分》唯據作時,時內不作,於義未顯,故引《五分》別出此緣。《義鈔》又云:「九中『作衣』、『衣時』,唯在時中,不通非時。餘七通時、非時。」又云:「施衣新得,彼此有益;作衣己物,更無勝利。是故不同。」(此明施衣通非時,作衣局時不同之意。)「餘」下,即指《義鈔》。

【疏】又大眾集中,「食足四人,長一人為患」者。

【疏】有人言:「謂食處四中,長一添眾故,非謂外人,由是三人隨意食也。『乃至百人長一人為患』者,應云『九十七人為患』,但以『長』名義同,故云『一』也。如和先六十,同名『一供養人』。」

釋大眾中,初解。即就能別明之,三人之外,加一成眾,即容犯別,故此一人即為犯患。「乃至」下,防難。應先難云:「四人可爾,注中五十至百,三外則多,何名長一?」故此通之:「人數雖多,望長是一。」、「如」下,引證。佛安居竟,入室禪寂,勑諸弟子不得輙見,唯除一供養人。及和先比丘六十頭陀至,世尊聽見。此亦以「一」目多,故引為例。(此釋不見大眾開意,又安有多人而名一也?故所不取。)

【疏】有人言:「彼此八人,名為大眾,食無陪供,又難得處,開別不犯。七人已下,名為小眾,食雖難得,容有兼濟,如《多論》中,故不開之,故云『長一為患』。」

次解中。初明大眾開相。謂彼此成眾,食難得處,開別無過。「七人」下,正釋長患。謂此處成眾,彼處三人已下,乃至一人,則不聽別,故云「一人為患」。指《多論》者,即如後引。縱是大眾,易得尚犯,則知小眾有限可均,定不開別。(能別四人,所別一人,可云「長一」。若所別二、三,豈名「長一」耶?故亦不然。)

【疏】問:「此既是開,何故明患不明無患?」

答:「誠如所難。言為『患者』,將開大眾集時不犯,先解小乘是犯。故云『食足四人,長一人為患』,以不開故,由此一人成四得罪,名之為『患』。五人、百人,皆以一人為患,約知四人已上無患。《律》文好略,一言兩舉,違順普明,持犯雙顯,唯出於患,無患自彰。故《多論》云:『客主各四,名為大眾。食不難得,亦不聽別。』」

釋難中。由釋長患,違開文故。答中,初句承難。「言」下,釋通,為三。初牒文釋。彼謂注中先舉小眾成犯,反顯大眾不犯,故云「約知」等。「約」合作「明」。「律」下,二、出《律》文意。但明為患,即「一言」也,義兼無患,謂「兩舉」也。「違順持犯」,示兩舉相。「普」合作「並」。「故」下,三、引證,有二:一、證前八人得名大眾,二、反證大眾難得方開。又大眾易得,既不聽別,小眾縱難,亦不開矣。

【疏】有人釋云:「四人已上,名為大眾,不望彼四,《律》云『大眾者,四人若過』也。『食足四人長一人為患』者,是兩家會。東家四人,西家一人,施心各定,互不相容,乞復難得。若不開者,西家一人與四為患,故開非犯。『百人長一人』,食難得,開。牒本犯者,今開不犯也。」

第三,解中。初躡破。「食」下,正釋。謂兩家作會,西家一人,本是東家四人之患,今為飲食難得,故開不犯。「牒」下,顯律意。

【疏】妙如後解。故牒舊疏,須開解慧耳。

結示中。初句判定,下二句示繁。「妙」謂精要。(有本作「鈔」字,非。)

【疏】就解辨相中,先教食法,後結罪法。

【疏】食中分四:初、無緣白出;二、人少隨食;三、數滿分部;四、有緣白入。初後相反,中二相對。

辨相,食法,總分中。初出後入,故云「相反」。二少三多,故云「相對」。

【疏】初「無緣」者,謂無上九中前六緣也。有緣之人,但能自益,不能益他;無緣之人,故須白出。

釋中,初科。九中,前六私緣,不必該眾,有無出入,須白除疑。後三通眾,故非所論。(大眾集開,義亦該眾,今在六中,未詳所以。學者尋之。)

【疏】「若二、三人隨意食」者,反上九中第六「大眾」也。

次科,二、三非眾,故「反大眾」。

【疏】「四人若過」者,舉前大眾,分破入食。

三中。言「分破」者,四人至六人可分二部,七人已上須分三部,如是知之。

【疏】言「有緣」者,有六緣故。無緣直出,所以須白者,護施主故。有緣直入而須白者,護內比丘故。身是有緣,入須儀式,故「依次入」。又《律》釋疑也。若不白入,謂我僧次,無緣之徒,隨我濫入,故白簡之。無緣白出,釋疑亦爾。

四中。初示有緣。「無」下,對上「無緣」,雙出制白之意。初明無緣白出。「護施主」者,恐謂嫌弃故。次明有緣白入,又二。初「護比丘」者,恐疑成別故。「身有緣」等,釋「注」中「依次入」也。「又」下,二、約「釋疑」者,恐他疑己是無緣故。下云「無緣亦爾」者,若不白出,疑謂有緣,妄隨他出故。

【疏】問:「此中有緣,不白但犯吉者;我三寶緣,不白入聚,亦應犯輕?」

答:「此白除疑,別有所防。白入聚者,正是防也。」

結罪中,初問。以不白是齊,結犯別故。答中,有緣白法,自防他疑,故云「別有所防」。入聚白法,為防不白,故云「正是防」也。

【疏】「若爾,覆藏治法,有緣出界,不白應輕,不應失宿?」

答:「不同。病等六緣,正治別眾,不防於白。六夜出界,正防失宿,不防於白。何得將對治難不對治也?」

次難中。行覆出界,制須白捨,不白犯吉,與此有緣不白罪同,彼更失宿,重於此者。答中,初明此白對治別眾。「六」下,次明六夜防於失宿。治防兩別,義非例難,故云「何得」等,以責非難也。

【疏】問:「別眾食,何不計所別境犯,而結咽罪者?」

答:「釋疑之體,終須識本。制意有二,不惱所別,故不就別人以結於犯。但隨業結,罪重自止也。」

次問。不從所別而隨咽犯,須明教意。答中,初汎敘答意。「制」下,正釋來問。初明不從境意。「制意二」者,即如上明損於道俗,「不惱所別」故。「但」下,次明隨業意。咽屬身業,隨動即結,故云「罪重」。原聖制意,令懼不犯,故云「自止」。

【律】三十四、取歸婦、估客食過限戒。

【疏】取歸婦賈客食戒三十四。

【疏】然篤信士女,捨己途粮施諸比丘,理宜將護,依限而受。今取過分,令食竭盡,長貪壞信,又違聖教,過犯特隆,故制。

三十四,制意中。初敘合宜,「今」下,明過相。「令食盡」者,《律》明兩緣,並云「比丘盡取食之,無有遺餘」。「又違教」者,由立制法,過限受故。「隆」,重也。

【疏】五緣:一、二緣路粮。二、知是。三、無病緣。四、過三鉢。《多論》:「若上鉢取一鉢無罪,二鉢是犯;中鉢取二,下鉢取三,各不犯,過則犯。」若一人取過三鉢犯,謂下鉢也。若四人過三鉢,前三人不犯,後一人犯。以前人語云「己持三鉢來,汝莫持來」,過在後人故。五、出門,便犯。

列緣中。言「二緣」者,即歸婦及商客,計是兩戒,由各犯故,緣相不殊,所以一制。第四,引論。初約三品鉢明過限。「若」下,次約自共明受相,又二:初一人自受;二、四人共受,犯在後人。「以」下,釋成犯意。「前人語」者,即「注」所引告語法也。

【註】佛在舍衛。婦人將還夫家,以其辦食頻施比丘,經時不返,夫還別取婦。又有商客食分數施,遂為賊劫。比丘以過白佛,因制戒。

【疏】就戒緣中,分二:初明頻取婦食,致為女人所諱;後明商家過受,又被賊之所劫。

戒緣中,「女所諱」者,為夫輒弃,非女所宜。

【律】若比丘,至白衣家(有男有女),請比丘與䴵、麨、飯,若比丘須者,當二三鉢受,還至僧伽藍中,應分與餘比丘食。

【註】若不持食還者,告諸比丘:「某家有歸婦食,有賈客道路粮,若食者,食已應出;持還者,齊二三鉢。」若持一鉢、二鉢來者,一一示告語,乃至「己持三鉢來,慎勿持還」。

【律】若比丘,無病(謂不能一處坐食好食竟),過兩三鉢受,持還僧伽藍中(出彼門犯墮,方便悔者吉羅),不分與餘比丘食者(而獨食者,吉羅),波逸提。

【註】若不問歸婦、賈客路食,若不語餘比丘,吉羅。不犯者:兩三鉢受;若病,過受;問己,共分,使知村處;若自送僧寺中得受;若送尼寺中得受,無犯。

【疏】戒本分二。立法四句:一、能受比丘;二、與飯麨;三、取分齊;四、制共食之。戒本五句:一、犯人;二、無病;三、取過三;四、獨自食;五、結罪。

戒本。立法四句。第二,略舉三食,但是路粮,通正非正。第四,注中初至「應出」來,明就彼食,則無制限。「持還」下,二、明受食還寺,則有分齊。言「齊二三」者,中、下鉢也。「若持」等者,明相語告,唯據下鉢為言,上、中二鉢準知。《律》中,持一鉢還,告餘比丘言「我已持一鉢還,應取兩鉢還」;先取二鉢者,告云「可取一鉢」;先取三鉢者,如注所引,文不具引告詞,故云「乃至」。戒本五句,從「持還」下,即第四句。注「方便悔」者,《律》云「一足在門內,一足在門外,欲去還住」也。

【疏】獨食辨相者。謂不與餘人,故提也。今據過三,「出門」成犯。餘希故不解。

釋第四中。初句牒注。「謂」下,出他疑。「謂」即疑謂,以戒本文連下結犯,恐謂犯提,故注節之,則無濫矣。「今」下,明正犯。「餘」下,示略。今須釋之。初明犯中,言「不問」者,《律》制至請家當問主言「為歸婦食?為賈客食?」,不問違制故。「若不語」者,違前相告也。不犯中,上二可知。「問已」反上「不問」。「共分」反上「獨食」。「使知」反上「不語」。「送尼寺」者,從尼受也。《律》作「賈客」及「餅麨」,《戒》文作「估」「䴵」字,義通傳誤。

【律】三十五、足食戒。

【疏】足食戒三十五。

【疏】凡食以充軀為用,多則長貪,少則廢道,事須量節。是以大聖審知凡報強弱不同,致有將補,五種位異:一、四分之一;二、一摶;三、一坐食;四、受小食;五、作餘食法。通須裁節,過則有損。今此比丘受正食已,須慎威儀,一坐飽足。為性輕懆,輙便後噉,長患廢業,又違教戒,故制。

三十五,制意中三。初敘食利害。「是」下,二、汎敘開制。「將」謂開食使得資身,「補」謂制法令無缺行。「五」中,上三頭陀報強,下二中下報弱。又三、二中,各自相望,前強後弱,次列可尋。初即乞食,四依本制。《寶雲經》中,凡乞得食,分為四分:一、與同梵行,二、與乞人,三、與諸鬼,四、自供身。(此謂以己一飽之分,分為四耳,非謂多受。)「一摶」不益,「一坐」不再,「小食」即粥及餘不正。上四汎明,五即當戒。「今」下,三、正顯今意,先明所應。「為」下,次顯不應。「長患」謂多貪,「廢業」由多事。「違教」因開法。

【疏】論犯五緣:一、是足食;二、足想;三、已食捨威儀;四、無因緣;五、更食犯。

列緣,第四,謂非病也。

【註】佛在舍衛,說一食法。五種食中令飽足。後猶憔悴,佛言「聽瞻病者又食病人殘食」。又開「作餘食法」。有貪餮者,不知食法,因制此戒。

【疏】就戒緣中,從初至「作餘食法」來,明佛開諸比丘食緣。二、「貪餮」下,明起過也。「不知食法」者,隨不知足不足、正不正,具幾成、餘不成等也。

釋戒緣中,分二。初段,注文少暗,疑是脫字。今依《律》示,凡有七節:初說「一食法」(即一摶食);二、由比丘形枯燥,聽一坐食(上二正與不正,通有犯足);三、猶枯燥故,聽一坐食、五正食(此亦一坐,頭陀但開非正不犯);四、病比丘不堪一坐,猶枯燥,聽數數食(此開餘時得食,非正及正不足,故云「數數」。注文至「聽」字來,括上諸開。「聽」下合有「數數食」字);五、開「瞻病食病人殘」(上二並無餘食法,對注可見。「又」字合在「瞻病者」上);六、比丘以所舉食與餘人,從此始開餘食法食(舉,證藏舉);七、比丘以所餘食與餘人,亦聽「作餘食法」食(此二對注「又開」一句)。第二段中,初總示。「餮」,音鐵,貪食也。「不」下,牒釋。「足正」二句,謂不知食境是非。「具幾」等者,謂不知作法成否。法有十五,故云「幾」也。

【律】若比丘,食竟,或時受請。

【註】食者,五種之中,若食一一食,若飯、麨、乾飯等,食飽足者。

【律】不作餘食法。

【註】彼持食還,作法言:「大德!我足食已,知是,看之,作餘食法。」彼應取少許食已,當語彼言:「我止。汝取食之。」彼不作者。

【律】而食者,波逸提。

【註】是中行、住、坐、臥,各作句數,犯足如《律》。佉闍尼食,有根、枝、葉、華、果、油、胡麻、黑石蜜、磨細末食。彼比丘足已,不作餘食法,得而食之,咽咽墮。若食已,為他作;若知他足食已,作;自手捉食作;持食置地作;使淨人作;淨人前作;以不好食覆上作;若持去——並不成餘食法,吉羅。尼等四眾吉羅。不犯者:食作非食想;不受餘食法;並反上制文;若病不作法;病人殘食不作餘食法;若已作餘食法,無犯。

【疏】戒本三句:初、人;二、明食相;三、結罪。

【疏】就相中,言「食竟」者,謂自食己食,或噉僧食也。「或受請」者,謂食檀越食。此二食足已後食,作「餘」方得食之。非謂作餘食法開無背請罪。

戒本,第二,釋足食中,初科。初明二食。「已」、「僧」合一,「受請」為一,通收僧、別二請。「此」下,次明足相。「非」下,遮濫,以別請中容有背故。如背前向後,食五正已,復從前食,不作餘法,背、足俱犯;若作餘法,止犯背請。兩緣自別,不可混同。

【疏】「食」有五種,即指五正為言。

釋注中,初科。言「五正」者,此論前食,至後犯足,通正不正。

【疏】「食飽足」者,謂前境食體,堪我飽足。但為食一口已,便壞威儀,成犯之相。後坐不得,須作餘法方開食也。《四分》有文,散在開通,如下解也。《僧祗》、《善見》,護「八遮相」,極大分明,須相融會。

釋足相中,初科。初明境足,即今正義。「但」下,次明犯相。「四分」下,引證。「文在開通」,即前「身綺」,如上已明,及尼不禮,文在後引,故指「如下」。次據他部,猶急本宗。言「八遮」者,亦名「八足」:一、自恣足(檀越恣與,比丘言「足」,離座不作餘法食犯提。止取答詞為足而不待食,下皆同此),二、少欲足(與食時現少欲相),三、穢污足(行食人手汙,惡,言不用),四、雜足(時人持雜食來,惡,言「不用」),五、不便足(見行動病物,作不食意),六、諂曲足(搖頭縮鉢作不受相),七、停住足(淨人行食,比丘言「莫先行飯,先行羮菜」),八、自己足(比丘有麨囊,從檀越索水,得水已,彼為取麨囊與之,比丘惜麨,云「我不食」)。此之八種,不依彼用,但取急義,證今境足,故云「相融會」也。

【疏】今有人解「堪飽足」者,謂我飽食足。我食未飽,雖起重坐得食無過。此非解也。

斥非中,出非,可見。

【疏】若爾,《四分》何須廣列四種威儀?食無飽期,約儀定犯,是明教也。若準凡心,「待飽竟,破儀犯」者,知用何時成於飽相?縱云飽訖,更噉一粒,亦得入喉,何名約飽?故聖明見,但據四儀,隨四有乖,後坐不食。豈非明決?

難破中。初指教明判,四種威儀,如下注引。「若」下,二、斥無限齊。應作彼執云:「《律》約四儀,據飽足已,有何過耶?」、「知」下,顯非。「故」下,三、重示教意。

【疏】是知凡情,恒多汎濫,至於食飲不能自約,故出斯解。今定約儀,理絕浮執。

結示中。初指妄執元由。「今」下,結歸今家正解。

【疏】就「作餘食」,注解乃明。須看《鈔》中十五種法,並有明據也。

餘食法中,初科。令「看《鈔》」者,今略引之。能作有三(一、是比丘;二、先足食,除不正不足;三、身康和,除病),對法亦三(一、豐時,除儉;二、所對是比丘;三、彼未足食,若已足者,《僧祇》開成),食體亦三(一、時食及清淨,《多論》不淨不成;二、非病人殘;三、不覆藏食),自作三法(一、自言現前從淨人受,對僧陳詞,如注所引;二、授與前人;三、舒手相及處作),彼作三法(一、彼受為食,二、答詞,如注,三、度與他)。此三五法,並《律》正文,故云「明據」。

【疏】問:「所以『足』、『勸』二戒有餘食開,餘九食戒,不開何邪?」

答:「此二曾前犯足,貪心更食,故須作『殘』,息彼貪過,故是藥病相當,所以開之。餘九戒者,謂『贊食』、『過一』、『背請』、『別眾』、『三鉢』、『索美』、『非時』、『不受』、『殘宿』也。前六未足,一往即犯,非對治藥,故不開之。後之三戒,亦未犯『足』,然是非時,食體不淨。若開作法,前人得罪,己自招殃,復非對治,故亦不開。」

問答中,初明二戒開意。「餘」下,二、明九戒不開。又二,初列名。「前」下,示意,初明前六。次明後三。「體不淨」者,非時,不受成惡觸,殘宿當體有過,二並不淨。「若開」等者,出開作之過,自他得罪,能所兩損。「復非對治」,意同上六。

【疏】「別眾」六緣,此不開者。彼未犯足,所以下開,得食充身,有長道益。此戒曾前食五正足,堪可一日資身長道,更以六開,增貪非治。

對「別眾」中。初明彼開。「此」下,次明當戒不開。文相易解。私解:彼開六緣,此開餘法,各據所開,故不相有,豈須相較?

【疏】就結罪辨相中,初成犯相。

【疏】前對緣結犯。九種佉尼,未食五正,得食無犯。曾食五正,犯足已,更食油蜜,一切皆墮。

次釋第三,成犯相中,初科。言「對緣」者,通示四儀九食也。「九種」下,別釋食相,但列不正,欲明前足唯局正,後食通兩種,不正既犯,正則可知。

【疏】二、「若為他作餘食」下,明識教者少,故以諸相用顯知法。就中八而四對:初、自足為他,二、知他食足,此愚、𨷲相對也;三、自持不與,四、持食置地,此恭、慢相對也;五、使淨人,六、淨人前作,道、俗相對也;七、惡食覆好,八、作而持去,慳、貪相對也。就中對俗而作,不妨兩是比丘,非儀故吉,不妨成法。餘七不成,失法故,吉;若食噉,提。

注中「四儀各作句」者,《律》以五正別歷四儀,各有五對十句,今略引之。《律》云,佛言有五種應足食。初對二句,第一云:比丘知行時(儀也),知飯食(飯是正食),知持來(為我持來),知遮(食一口已必遮於後),知威儀(四儀隨壞,一一犯足),知捨威儀(若坐牀低頭取物,坐處離牀之類),知足食(總上七知方成一犯),捨威儀,不作殘食法而食,咽咽波逸提。第二句亦如上,但改第二云「知麨、乾飯、魚、肉」。(初句單飯,第二句四種雜,此為一對。)第二對亦二句,初句單麨,第二句餘四雜,即乾飯、魚、肉及飯。(七知如上。)第三對亦二,初句乾飯,第二餘四雜。第四對亦二,初句單魚,第二餘四雜。第五對二句,初句單肉,第二餘四雜。(一一並具七知,但第二知別,餘六並同。此「行」中十句。)《律》云「住、坐、臥如是」。共四十句。

釋作法中。初點示文意。「就」下,牒釋。八相四對,並以兩字分之。初為他所對,不能自知,即是「愚」也。二、求他為對,不知簡境,故云「暗」也。三、手持不放,故「恭」。四、懶持置地,故「慢」。五、使淨人,即遣「俗」作。六、淨人前,即對「道」作,但在俗前,故不合耳。七、以惡覆好,能作「慳」也。八、與彼持去,所對「貪」也。「就」下,總簡,即《律》自判。「非儀吉」者,據論作法,眾、別羯磨,通須遠俗。所以俗聽眾法對、念,則成障戒,別法方開,制不使聞,於義明矣。況此餘法,事非少欲,若對俗前,必生忽易,故特別制,違則乖儀。

【疏】「尼同三眾俱吉」者,作不同戒故。有人云:尼是女類,食不消化,故無食足犯。今不同之,尼律開通不禮戒中,有不受餘食法尼,故知有「足」明矣。

尼犯中。初正釋。「作不同」者,凡尼與僧制緣別者,特標異罪,欲彰不同。今尼足食,彼實犯提,但緣起不同,「背」、「足」合制,故言犯輕,顯與僧殊。下皆類此。「有」下,二、斥非。初出彼解。「今」下,顯正說。下引文據,合云:「不禮戒開通中,尼不禮僧,違敬犯提;不受餘法,則開不犯。」

【疏】就開通中,「食作非食想」者,實是稠粥,謂經久想,雖食無心謂是「足」也。「非食不作法」者,審知佉尼,理須更食故也。餘開可解耳。

不犯中。初釋想差。「稠粥」出釜𦘕成字者,意謂稀薄經久凝耳。「無心謂足」,故無犯也。注中,「不受餘法」,謂頭陀上行無犯理也。《疏》牒「非食不作法」,注脫此句,謂先食不正,更食不犯,故云「審知」等也。「餘」下,略指。今為釋之。注中「並反上」者,《律》有三句,並謂成餘食法,反上八相:一、自取作餘食法(反上使淨人也);二、置地作乃至手及處(反上置地手不及也);三、若與他,他為己作(此謂能所如法,反上五非。唯淨人前作法自成,無可反也)。

【律】三十六、勸犯足食戒。

【疏】勸足食戒三十六。

【疏】制有三意。

【疏】初不聽勸意。然出家之士,理應益物,迭相匠導,勸修善行。今乃惡心勸彼,令他得罪,己自招殃。彼我俱損,理所不應,故制不聽勸。

三十六,不聽勸中。初敘二利。「迭」,互也。「今」下,明兩損。

【疏】二、解同犯意。食中數戒,此彰同犯者。有人解言:「此戒餘食法開,容有不犯。日既未過,人多滯俗,『但食無犯』。輕侮聖教,不作餘法故犯。若據緣起,惡心相報。今時勸者,多是好心,隨情逐世,違制輒噉。無問好惡,一切同犯。」

次意中。初標徵。「有」下,引釋。初明勸意,以見時中,餘法開食,便謂不作得食無過,故多相勸。「人多滯俗」者,示其情狀也。「但食無罪」,述彼勸詞也。「輕侮」等者,顯成他犯。「若」下,二、會釋戒緣。言「同犯」者,能勸犯此,所勸犯前。

【疏】問:「如不受食戒,有受緣開,何不同犯?」

答:「但惡心勸足,令犯二罪。勸人不受,但有一罪。損有重輕,故不同犯。」

問中。「受緣開」者,即一人受已,通及餘人,既有此開,亦容倚濫而相勸犯,何以不同。「答」中,勸他足食,容兼不受,故「犯二罪」。若「勸不受」,不兼足食,故止「一罪」。

【疏】今解不然。如《十誦》中:「非時、殺生草木、然火、掘地、噉殘宿等,勸他為己、不為己,但作俱墮。」

今解中。《十誦》「非時」等戒,勸他同犯,則知不受,勸亦應同,那云一罪?故知古非。(《義鈔》猶存古解。)

【疏】三、離為二戒意。四義故分:一、足是身犯,勸足語犯;二、足食病開,勸足無病開;三、足是貪心犯,勸足通三性;四、足是已咽食犯,勸足他因已犯。

三、離意中:初即業異;二是教異,勸非資身,故不開病;三、心性異,「勸足」犯者,必待他食,故「通三性」;四即成犯異。

【疏】論犯五緣:一、他足食已;二、知他已足;三、發言勸食;四、不作殘法;五、前食便犯。

犯緣,可知。

【註】佛在舍衛。兄弟同作比丘,其一貪餮嗜食,不知足食不足食,餘食不餘食,得而食之。彼以過責。此心懷恚,見彼食已,便強勸食,又以過責。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疏】就戒緣中,弟貪起過,兄以過責,而懷恚強勸,反更責兄。是知從諫如流不可得也。即以為法,不可妄言。

戒緣中。初分文。注中「不知足不足」,迷制教也。「不知餘不餘」,昧開法也。「是」下,結誥。「從諫如流」,言相順之急也。「不可得」者,言人中少有也。(《文選》云「從諫如順流」。)「即」下,示誡,令諫可諫。

【律】若比丘,知(不知不犯)他比丘足食已(食有五種如上),若受請(亦有五種如上),不作餘食法,殷勤請與食——「長老!取是食」,以是因緣,非餘。

【註】若先不知,不足食想;若與令棄;若與令舉;若遣令與人;若未作法令作;若病人殘食;若己作法食,不令他化。

【律】欲使他犯。

【註】若彼受食之,咽咽二俱墮。若與食,彼棄之,或受而舉置,若受與餘人,若彼受己作法食;若病人食,欲令他犯;持病人殘食與,若作餘食法己與,欲令他犯——如上緣,一切與者,吉羅。

【律】波逸提。(尼等四眾突吉羅。)

【疏】戒本三句:一、人;二、若他二種足食已;三、「不作餘食法」下,明勸結罪。

戒本分句。二中,「二種足」者,即僧自食及他請食也。

【疏】言「非餘」者,非是注解不犯足餘。將不犯望於犯,不犯是犯家餘。

釋非餘中。初釋「非」字。「非注解不犯足」者,通指注中八種也。「將」下,釋「餘」字。

【疏】就解「令他犯」中,與病人食,本不名犯,但能與者,心懷不善,實開謂閉,愚教故與。前噉不犯,能勸吉羅。

釋令他中。注文,初明犯重。「若與」下,次示犯輕,又二。初三種所勸不食。「若彼」下,三種所勸雖食,於教無違,故能勸但吉。

【律】三十七、非時食戒。

【疏】非時食戒三十七。

【疏】凡食資身,事須節約,數則致患。故限之令定。始於清旦,終至中前,事順應法,不生過罪,名之為「時」。過則非儀,長貪妨道,招機納謗,事不應法,名之「非時」。故所以制。

三十七,制中。初敘食緣利害。「故」下,次示制法順違。初明順益。「事順」,謂世俗常儀,皆多朝食。「應法」,謂三世諸佛,並不過中。「過則」下,次明違損,通及自他。言「招譏」者,如《律》緣起:「女人恚言:『沙門釋子,寧自破腹,不應夜食。』」

【疏】據《阿含》中《時非時經》明,一年二十四半月,月十五日。準此俗中二十四氣。故彼冬分四月,以八月十六日為始,終於臘月十五日。春分十六日為始,至四月十五日。夏分不言自曉。

引示中。《時非時經》出阿含部,今亦別行,在「竟」字函,文近兩紙,廣分三時步影之數,須者尋之。初引經以示。「月十五日」,白、黑分也。「準」下,次會同此方。「俗中二十四氣」,一年十二月中,每一月有兩節氣,大約亦以十五日為一氣。「故」下,三、引三時以證。既以黑月為三時之始,則知西竺月分黑、白,不同此方白、黑共為一月也。

【疏】然今此國三種日月:一、天上日月;二、人中日月;三、陰陽日月。上二不定,陰陽剋時,楷定無爽。至如佛法,春分以臘月十六日為始者:須準陰陽曆家,大寒是十二月中氣,如是類例,十六日便為立春,剋定步數,可知時分。故《僧祇》中「令作脚影」,此即是也。《多論》晝夜各分九時,《僧祇》日夕三十須臾,唐國晷漏,箭為百刻。

會通中。初示日月不同。「天上」者,《增輝》云「今所見者」。(日容出沒,月有晦望,故下云不定。)「人中」者,即今幾時為日,幾日為月。(日有短長,月有大小,故亦不定。或可隨方所立不同。)「陰陽」者,即曆數之家剋定分抄以為算數,故云「無爽」。「爽」,差也。「至如」下,次明前經準俗之相。二氣之間,名為「中氣」。然其相準未必全同,但取一月兩分之數耳。「故」下,引證。初證「脚影」同。「多」下,次證時刻同。《多論》「晝夜各分九時」,此據春、秋兩分,晝夜相等,冬、夏兩至,例有增減。《僧祇》「須臾」者,日極長十八,極短十二,晝夜等各十五。「唐國晷漏」者,「晷」即時刻,夏至日六十刻、夜四十,冬至日反上,春、秋分各五十刻。謂以竹箭竪於壺中,水漏箭浮,以分刻數。

【疏】出家時節,知何不須?然於一食,日別常法。但用步晷一法,足定方隅,縱在山澤,有迷依步,無不立曉。必時陰暗,以鏡映之。寧早不晚,是持護法。

結告中。初示須知。「但」下,令準前經。「陰時以鏡映」者,未詳其事。「寧」下,次勸急護。古之高德,奉敬律儀,一食卯齋,用為常務。今時濁惡,噉食無時,設有營齋,遲留至暮,禪師講匠,坐受安然。唯知取適於穢軀,豈念公違於聖教!糞蟲餓鬼,即此心成;銅汁鐵丸,豈從他得?有識高達,宜乎勉之。

【疏】論犯四緣:一、非時;二、非時想;三、時食;四、咽便犯。

犯緣。第三,時食,通正不正,下兼三藥,並通一犯。

【註】佛在羅閱城。時人民節會,難陀、䟦難陀二釋子共看伎,并受飲食,向暮還山。迦留陀夷夜入城乞食,女人雷電中見,稱言:「鬼!鬼!」比丘以過白佛,訶制此戒。

【疏】就緣起中,初明看伎非時而食,二明夜乞起過,便制。

戒緣,兩段,對文可知。

【律】若比丘,非時。

【註】時者,明相出乃至日中,按此時為法。四天下食亦爾。非時者,從日中乃至明未出也。

【律】受食。

【註】有二種,佉闍尼食如上,蒲闍尼五種食亦如上也。

【律】食者,波逸提。

【註】彼非時受食食,咽咽墮。若「非時」過非時,「七日」過七日,並墮。盡形壽藥,無因緣服者,吉羅。不犯者:作黑石蜜法爾故;有病者服吐下藥,日時過,煑麥令皮不破,漉汁飲。又喉中哯出咽者,無犯。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非時;三、是時食,縱餘三藥,無病亦犯;四、食咽犯。

戒本。第二,注中,先明「時」限,以釋「非時」。「四天亦爾」者,合云「皆爾」。雖四天下日夜不同,並取明相至中為時,已後為非時。南州日午,北州半夜,東沒西出,如是輪轉。若約比丘互相來往,還約本處以判持犯。如南人往北,半夜前食,不犯非時,餘方亦爾。如《拾義鈔》據《伽論》說。

【疏】就解食中,但時中正不正,不明餘者。以餘三藥有緣開故,若著在文,謂病不開,故不出也。

釋第三中。三藥不加,判同時食,加法過限,隨結重輕。而文不出,故申其意。

【疏】就辨相中,三藥解者。謂諸漿等,手、口二受,明相未出,受法不失,名之為「時」;明出法失,得罪,不應服,名「非時」也。蘇油口法未失,名「時」;八日時過失法,名「非時」。盡形壽藥有病加服,名為「時」;無病輒服,名「非時」。若非口法,從時食論。餘「殘宿」、「不受」例之,至彼便略。

釋第四中。三藥次列,竝約加法分時、非時者。前二望限,盡形對病。故知若加口法,非時號時;限過病差,時名非時。

問:「盡形一藥獨犯輕者?」

答:「由法不失,但違教故。」

問:「何以病差法不失者?」

答:「一、資劣少貪,二、為防重發,故教許之。」

問:「病差法在,中前得服否?」

答:「但使無病,並是非時。」

「若非」下,簡辨。「餘」下,指例。由下二戒,三藥罪同,各如注解。是則加法「盡形」,無病輙服,咽咽三吉,更兼惡觸。廣如前篇。注不犯中,三節。初《律》云:「乞食比丘見作石蜜,中有罽尼(米也),畏慎不敢非時噉。佛言:『聽噉,無犯。作法應爾。』」、「吐下藥」,即取食之藥。「哯」,胡典反,不嘔而吐也。若準《鈔》中,不得復咽。此中開者,猶在喉中。

【律】三十八、食殘宿食戒。

【疏】食殘宿食戒三十八。

【疏】凡飲食繁穢,近則長貪,令人不節。又體現交盡,義無貯畜,故置異處,不得輒噉。然今行人,但存省事,隨宜受納,不思遠大,致使教法日就崩離,稱心之過,知何不犯?是以大聖,隨事節約,若衣若食,並有軌儀。緣而不曉,即結無知;可學不涉,又結怠惰。意令割略我倒,專心思道,不令貯畜,用遺愚著,故制斯戒。

三十八,制意為三。初敘食過,文列二過:一、貪染不可近,二、現物不宜畜。「置異處」者,即淨地中。「然」下,次敘違犯。此據緣起坐禪比丘,故言「省事」,今時貪恣,則非所敘。「不思」等者,已雖少欲,凡愚相倣,疾滅法故。「稱心過」者,充其所欲,欲即妄情,必須制故。「是」下,三、彰聖制,又三。初明根本制,文通諸罪,意在今戒。「緣」下,次明重增制。即無知犯提,不學得吉,此二該通止、作兩犯,如前所明。「意」下,顯教益,即生善滅惡也。

【疏】論犯三緣:一、是殘宿食;二、知是;三、咽,便犯。殘、宿相對,四句分之。殘宿、內宿,亦有四句。可如《鈔》引。

犯緣中。初列示。「殘」下,指句。兩重料簡,俱指如《鈔》,今為引之。彼云:「一、殘而非宿,吉(旦受四藥,不加口法過中);二、宿而非殘,亦吉(未受之食與同宿故,即內宿罪);三、亦殘亦宿,提(義兼一吉);四、非殘非宿,無罪(謂淨食也)。」次四句者:「一、是殘宿,非內宿,得墮(今日受食安界外,不共宿故);二、是內非殘,吉(未受之食犯內宿故);三、四俱句,與前無別。」

【註】佛在羅閱祇。迦羅坐禪,乞食疲苦,食先得者。比丘於小、大食上不見,覓之,具說所由。比丘白佛,佛便訶言:「汝雖少欲,後來眾生相法而行。」因即制戒。

【疏】就緣起中,此戒不受,以「坐禪」人為緣起者。約情為論,輕戒而重觀門,故佛言:「後來眾生相法而行。」非法而行,何可妄也?

戒緣中。初牒文。「約」下,出意。「非」下,結勸。今時禪、講各尚己宗,頓忘戒律。況加輕弄惑誑後生,謂持戒則徒自拘囚,學道則不勞把捉。豈念壇場立誓,盡壽堅持?非戒無以為僧,非戒將何受施?阿鼻苦楚,本為忘恩;瘖瘂盲冥,良由謗法。金言呵制,明為將來,後學聰明,幸遵慈訓。

【律】若比丘,殘宿。

【註】今日受已,至明日,於一切沙門釋子受大戒者皆不清淨。

【律】食。

【註】有二種:非正食者,根食乃至細末食;正食者,飯、麨至肉也。

【律】而食者。

【註】舉宿而食,咽咽墮。「非時」、「七日」過限,亦墮。盡形壽藥,無病因緣而服者,吉羅。

【律】波逸提。

【註】不犯者:宿受食與父母;若塔、舍作人,計價與,後乞食比丘從作人邊乞得者。若鉢盂孔罅食入,如法洗之,餘不出者得。若宿食酥、油灌鼻,若隨唾出棄,餘者得。

【疏】戒本三句,可解。

戒本,「三句」:一、人,二、殘食,三、犯罪。

【疏】就第二句,注解中。《十誦》云:「此方殘宿食,餘二方不得食。北方宿食,開三方食,以無我所故。」制不受食,意拔我根,著色味故。餘辨相中可解。《鈔》中大分別也。

釋第二中。引《十誦》明四州者,顯示注中「一切」義故。「制」下,明通禁之意。「餘」下,指廣,檢《鈔》對之。

問:「北方無佛法,何有殘宿食?」

答:「北方無法,多分為言,不妨佛化通被四州。《業疏》云:『南州具四緣,且據一相耳。(一、見佛,二、聞法,三、出家,四、得道。)』如前非時,通四天下。《伽論》云『北鬱單越法,不受食,不犯』是也。」

問:「三方殘食,北方得食否?」

答:「文制三方不得互食,則知北方非殘明矣。」

【律】三十九、不受食戒。

【疏】不受食戒三十九。

【疏】《多論》五義:「一、為斷盜竊因緣;二、為作證明;三、為止誹謗故;四、為成少欲知足故;五、為生敬心,令外道得益故。」

三十九,《多論》五意。初、若令自捉,慣習成盜。二、若非他證,或容抂濫。三、如緣起,《五分》中白衣呵云「我不喜見著割截衣人不受食食」。四、成上行。五中,因外道搖果墜地令比丘捉,比丘言「佛不許自捉」,外道因發心出家,得漏盡。前三滅惡,後二生善。一、四自行,餘三化他。

【疏】如《鈔》所列,十門成解:初制意門;二、能受人門;三、所受境門;四、所食門;五、受食處門;六、受食法門;七、須食觀門;八、食食法門;九、失受法門;十、如次解。

指《鈔》「十門」,略釋名相:

第一門(即上五義);

二、能受人(《了論》具戒比丘受食已,度與餘人,即此比丘名為能受。除別住、十三難、三舉二滅、學悔等不成);

三、所受境(即授食人,通三趣,並取解知);

四、所受食(即《戒本》食藥須受,除細塵、大小便、灰土、水、楊枝等不須);

五、受食處(《了論》地及水中成受,空中不成);

六、受食法(心境相當,比丘、淨人心無異緣);

七、須食觀(如常五觀,離三不善);

八、食食法(如《戒本》注十種受相);

九、失受法(一、決意棄,二、捨戒失,三、捨命失,四、任運失,五、轉變失。並如《鈔》);

第十,即同今戒。

【疏】論犯三緣:一、是四藥;二、輒自取;三、食咽犯。

【註】佛在舍衛。城人為父母等,於四衢道頭乃至廟中祭祀供養,糞掃衣乞食比丘自取食之,居士共嫌。比丘以過白佛,便制此戒。

【疏】戒緣中,俗人為亡者設祭,頭陀比丘輒自取噉,故制。

犯緣、戒緣,並可解。

【律】若比丘,不受。

【註】不與食者,未受者是。受有五種:手與,手受;手與,持物受;持物與,手受;若持物授,持物受;若遙過物,與者、受者俱知,中間無所觸閡,得墮手中是也。復有五種:身、衣、曲肘、器與,還以上四受,若有因緣置地與,是為五種也。

【律】食。

【註】佉闍尼食:根至細末磨。又云:飯、麨、乾飯等。

【律】若藥。

【註】奢耶尼食者,酥、油、生酥、蜜、石蜜。

【律】著口中。

【註】若不與食,自取著口中,咽咽墮。「非時」、「七日」若過限,亦墮。盡形藥無因緣不受而食者,突吉羅。

【律】除水及楊枝,波逸提。

【註】若不犯者,取淨水、楊枝。若不受酥、油灌鼻,與唾俱出,餘者不犯。若乞食比丘,烏㘅食若風吹墮鉢中,除去此食,乃至一指爪可除去,餘者無犯也。

【疏】戒本五句:一、人;二、不受;三、藥食;四、除水;五、結罪。

【疏】就「不受」中,將解不受,先解受相,十種不同。「有緣置地」,如《鈔》、《祇》中,雖手不觸,口加三受,方得食也。

戒本,釋第二中。「先解」等者,謂反此十法,即是不受。「有緣置地」,指如《鈔》者,彼引《僧祇》「外道不與比丘食,規地作相,安鉢於中,下食時三徧言『受』」等。

【疏】食藥在口,未咽結墮。文據將噉必經口耳,至論結罪,必在「咽」生。「口中」方便,但結吉罪。

第三中。初示文暗。由戒本中但云「著口」,似不待咽而成犯故。文下,釋意,可解。

【疏】「除水、楊枝」說不犯者,一相為言。《明了》大開水土五種。楊枝諸律並無開文,任情所安。

第四中。初牒文。「一」下,別釋。初三句釋除水。言「一相」者,言其略也。故指《了論》,猶略大、小便、灰,皆大開也。下二句釋楊枝。《僧祇》口氣生瘡,咽汁須受,誤咽不犯,故云「無開」。今若咽汁,宜依他律,不咽,須準本宗,故云「任情」。

【律】四十、索美食戒。

【疏】索美食戒四十。

【疏】出家高士,特宜廉潔。今耽著美味,求索好食,長貪壞俗,招譏喪道,故制。

四十,制意中。初示行本。「今」下,顯過相。「長貪」已下,即是兩損。注戒緣中,云「雜食」者,用四美物和雜飯、麨,西土俗風以為厚味。

【疏】五緣犯:一、是美食;二、隨非親乞;三、自為己;四、無病緣;五、食咽犯。

列緣。第一,具含四種。二中,文不簡親,據理無過。

【註】佛在舍衛。䟦難陀以商賈為檀越,便語云:「欲得雜食。」彼商主問:「何患思此?」報言:「無患,但意欲耳。」商賈譏嫌。比丘以過白佛,便訶制戒。

【律】若比丘得好美食——乳、酪、魚、肉,若比丘,如此美食,無病(病者,乃至一坐間不堪食竟),自為身索者,波逸提。

【註】尼等吉羅。不犯者:病人自乞;為病人乞,得而食之;或己為他;他為己;若不乞而得者,不犯。

【疏】戒本四句:一、出四種美食,加「比丘」者,律本互現;二、「若比丘」,結犯人也;三、「如此」下,明無病緣;四、結罪。

戒本,分文中。初句明食而標「比丘」,即得食人,下云「比丘」,即犯過人,故云「互現」也。

【疏】《多》云:「所以名美食者,以價貴故,卒難得故,愈病疾故。美食非美藥,乳、酪、蘇是;美藥非美食,生蘇、油是;俱是者,蘇魚、肉脯是;俱非者,訶棃勒是。」

釋第一中,《多論》二段。初示名,以下三句,三義釋之。「美食」下,二、簡辨,有四句。初句,「乳、酪」是時食,蘇本是七日藥,今望可充食邊,亦名美食。次句,以「生酥、油」不可直服,故但名藥。「俱是」句中,「魚、肉」是食,復加酥煑,故兼二名。「俱非」中,據「訶棃勒」是盡形藥,然望「七日」,非美物故。若據「藥」、「食」名通,《論》中且約可常作食者名「食」,不可者號「藥」。

【疏】尼結輕者,大僧丈夫身,報力強,喜乞美食,取資身故,所以重制。尼乞美食,女人所諱,為希故輕。此吉罪者,結不同罪,實犯提舍。

釋尼犯中。初出重輕之意。「此」下,次示結犯不同。尼八提舍,即無病乞八種美食,謂酥、油、蜜、石蜜、乳、酪、魚、肉也。僧尼各聚,故云「不同」。

【疏】問:「不同何罪而結於尼?」

答:「不同非罪,示不同戒。隨結方便,使異二部。餘可解。」

問中。今此吉羅,既非實犯,應成虗結,故問何罪。答中,初明「非罪」,非正犯故。「隨」下,次示罪體。「餘」下一句,語勢兩向,或似指例前後諸戒,或似指注不犯等文。

【律】四十一、與外道食戒。

【疏】與外道食戒四十一。

【疏】有三過故。一、異學情反,恒多疎外,難與理親。雖復惠施,不荷其恩,反生譏謗。二、邪見乖宗,非真福田,以信心之食,授與外道,施主聞之,特生不忍。又損施福,不得功德,田中不獲反報故。三、躬自奉食授與外道,容生外人愚倒己見,謂外道勝,比丘不如。以斯諸過,故制。

四十一,制意三。初招反謗,即如緣起。二、非福田,復有二意:一、惱施心;「又」下,二、損施福。三、罔時俗。「以」下,總結。

【疏】論犯六緣。一、是出家外道,以在家者但犯小罪。由出家名同,真偽難別,生人惑倒故重。二、知是。三、非親里,開與父母。《僧祇》中:「父母、兄弟外道出家者,使淨人與。無者,語令自取。若嫌者,答云:『汝出家不得處,佛制戒如是,不食者隨意。』」四、是食,除與衣犯小罪。五、自手與。以食味是通,理無獨食,置地使人,不生感倒故開。六、領受犯。

列緣中。初緣,「在家小罪」者,即汙家犯吉。三、引《僧祇》,彼不開親,還須遣置,今何引者?一、彰部別,二、令兼用,欲使暫加折辱,冀彼迴邪。五中,「食味通」者,容兼濟故。

【註】佛將弟子從拘薩羅遊至舍衛。佛及眾僧大得餅食,令阿難分與餘乞人。遂以黏餅與女人。又以外道得食,號「禿頭居士得」。佛集僧以所聞告,因制此戒。

【疏】就戒緣起中,初與女人起過,後與男食反為譏弄,是以便制。

戒緣,有二。初緣「女」者,《律》云是「裸形外道家女,顏貌端正」。注云「黏餅」者,阿難分餅,人各與一,二餅相黏謂是一餅,與此女人。餘乞人云:「彼與女私通,何得不與二也!」

【律】若比丘,外道男、外道女。

【註】裸形異學人,波私波羅闍者,在此眾外出家者是也。

【律】自手(欲與者,置地與,使人與之)與食者。

【註】佉闍尼食者,根食乃至果食,乃至磨細末食。食者五種,亦如上說。

【律】波逸提。

【註】尼等吉羅。不犯者,若捨著地與,若使人與,若與父母,與塔、別房作人計作食價與,若力勢強奪去,無犯。

【疏】戒本四句:一、犯人;二、外道士女;三、自手與食;四、結犯。

【疏】《多論》云:「外道本唯六師,一師教十五弟子,各各受行異見。六師各別有法,與資不同。師及資通數九十六。如是相傳,常有不絕。」

戒本,釋第二中。引《論》示數。若準《僧祇》,但云「九十六道」,佛道在中,則九十五屬外道。此則各從所出,不須和會。然今此方但約李張之徒,及南方多有未魔之家,即為犯境。注「裸形」者,且標一種,實有多類。「波私婆羅闍」,即外道通名,未詳所譯。第三句,注中,先列九種不正,同前「足食」,故略舉之。「食者」下,即明五正。前犯緣中,唯衣犯吉,故知此戒制通四藥。

【疏】尼犯亦提。今結吉羅,取方便耳。作異戒故。

尼犯中,尼戒兼制白衣男子,與僧不同,故云「異戒」。

【律】四十二、食前後至他家戒。

【疏】食前後至他家戒四十二。

【疏】有三過制。一、俗里多緣,為善事難,輟己家業,專崇福會。已許彼請,行至他家,脫有事差,惱處極重。二、既有食處,息緣修道,無事游散,妨廢所習。三、共僧受請,背入聚落,令他施主見彼不集,竟不設食。稽留眾僧,使不充足,惱處不輕,故制。

四十二,制意三中。初、惱俗過,二、多事過,三、惱僧過。「使不充足」,謂時促,食不飽也。此中後意,即本緣起。

【疏】論犯五緣:一、先受他請;二、不囑授;三、往聚落中;四、無因緣,除病、衣時;五、入門便犯。

具緣。四中,三種開緣,如戒所列。

【註】佛在舍衛。長者為䟦難陀故飯僧,彼時欲過方來,比丘食竟不足。又羅閱城中大臣得果,令䟦難陀於僧中分;後食已,詣餘家。比丘告二過,佛雙制此戒。

【疏】就緣中,初明食前游行,僧食不足。「羅閱」下,食後遵行,遂不得果,為犯之緣。

戒緣,二段。後云「不得果」者,大臣持果待䟦難陀歸為僧分,而彼食已往至他家,歸遲,遂致過時。此謂中前,若在中後,則犯後戒。

【律】若比丘,先受請已,前食(明相出至食時)後食(從食時至日中)詣餘家(有男女所居也),不囑授餘比丘。

【註】若獨一房中,囑授比近住者,同一界共住也。

【律】除餘時,波逸提。餘時者,病時(如上),作衣時(亦如上),施衣時。

【註】自恣後,無衣一月,有衣五月;除此已,餘時勸化作食并衣施者是也。

【律】是謂時。

【註】彼先受請已,前後食不囑授,入門犯墮;餘方便,吉羅。不犯者:如上開緣;囑授比丘;若無比丘,不囑授,至庫藏處、聚落邊房,若至尼寺;至囑家;若眾多家敷坐具請比丘;若難緣者,開。

【疏】戒本六句:一、是比丘以前受請;二、食前後;三、不囑授;四、除餘時;五、結罪;六、「餘時」下,逐開重顯。

【疏】就解「食」中,分前後相。依如《時經》,正在時中,故是「食時」。

戒本,釋第二中。文云「前食後食」,合云「食前食後」。「依《時經》」者,彼從明旦至中已前,中半折之,故云「時中」,謂時之中間也。若約此方,正當辰時,即如《經》云「食時著衣持鉢」是也。

【疏】《律》「囑授」中,文列「同界共住」。若無易覔,不得白非同受請者及容展轉也。異非時白,取知而已。

第三中。初釋當戒,定須同界。「若無易覔」,謂覔同請難得,則非同請者不得白之,亦不得囑他展轉白也。若獨受請,無可對白,即落開通。「異」下,簡後戒。非時入眾聚,但取白知,無問界之內外、請之同別,隨白得成。此局彼通,持犯兩異。

【疏】就開緣中,列三加白為四。「衣時」文,明時外開故。若非時分,先有好心施衣及食,已是開訖。必未起心,比丘勸化作食、施衣,為僧者開,以利多故。自為不開,長貪敗道,邪命所攝。

第六句中。初總示四開。「衣」下,別釋施衣。初明檀越自施。「必」下,次明比丘勸化。開僧制別,在文可分。

【疏】不犯中,「多家敷具」者,謂多家同會處,處處待僧,隨至何家,皆是請處。

不犯中。釋多家請,但約「同會」,不同亦犯。注中,庫藏、邊房、尼寺,並非家故。《律》中,作囑授已,至此等處,即失前法,再白聽往。此不犯中,約無可囑,家既非犯,餘開可知。

【律】四十三、食家強坐戒。

【疏】食家強坐戒四十三。

【疏】凡在俗常習,婚禮無時。出家學慧,須知俯仰。今不思緣,久住不去,妨彼懷求,迭相逼斥,理非所應,故制。

四十三,制意中。初敘俗多染習。「出」下,次明僧不知宜,因而起過。言「逼斥」者,如戒緣中,迦留強坐,其夫與食,累遣不去,夫瞋捨棄:「隨汝所作!」

【疏】論是食家,如《鈔》所解「是觸食家,以眼對色故」;二、夫婦常居屏處;三、無第四人;四、申手不及戶坐,犯。

犯緣中。「論」下,脫「犯四緣一」四字。「觸食」者,根塵相遇,暢思資神,故云觸食。第四,「手不及戶」,據身在內為言。

【註】佛在舍衛。迦留陀夷本俗友婦齋優婆私,各端正,俱繫意。後至其家,彼婦嚴身,夫主極愛。比丘食已坐住,其夫便瞋捨去。比丘以事白佛,佛因制戒。

【律】若比丘,在食(男以女為食,女以男為食)家(如上)中,有寶(硨磲、碼碯、真珠、琥珀、金、銀),強安坐者(當舒手得及戶,應坐),波逸提。

【註】若盲、聾互有,吉羅。不犯者:若食家有寶,舒手及戶處坐;若有二比丘為伴;有識別人,或客人在一處,若不盲聾;或從前過,不住;病發倒地;力勢所持;或被繫;命、梵難故——不犯也。

【疏】戒本三句。

戒本三句:一、人,二、食家,三、強坐犯。

【疏】釋「食」,以男女情相領納,故為食。言「有寶」者,如《多論》解,以著寶衣,輕明照內身,現發欲故。《僧祇》中「俱男、俱女亦不犯」,非食家故。

釋中。初明食義。「言」下,次釋有寶,即女人嚴身物也。「僧」下,引文簡濫。辨相注中,「盲、聾互有」,即第四人,各缺一根,非全證故。不犯中,「識別人」者,謂舊相知,對下「客人」,即非舊識。

【律】四十四、食家屏坐戒。

【疏】屏處與女人坐戒四十四。

【疏】制意同前,無第四人為異。

四十四,指制意中。前對夫婦,故論第四,此不對夫,但無第三,故云異也。

問:「既不對夫,何名食家?」

答:「誠如來難。然據緣起,同前一家,相乘而制,如《疏》標名,是為得矣。」

【疏】論犯四緣:一、是俗女;二、屏處;三、無第三人;四、申手不及戶坐,便犯。

列緣,可解。

【註】佛在舍衛。迦留陀夷以念前戒「應手及戶處坐」,即在戶扉後與齋優婆私坐共語。比丘聞語,譏嫌白佛,因訶制戒。

【律】若比丘,食家中有寶(並如前戒),在屏處(若樹、牆、壁、籬、棚,若衣及餘物障也)坐者,波逸提。

【註】若在食家舒手及戶,令乞食比丘見。餘辨相、開緣同前戒。

【疏】諸相中,解如前戒。

次科指略。戒緣中,「戶扉後」者,意謂手及,無所犯故。準上列緣,還同前戒,「申手不及戶,犯」。必在戶後,手雖相及,約本緣起,亦應同犯。

【律】四十五、獨與女人露地坐戒。

【疏】與女人露坐戒四十五。

【疏】制意同前。

【疏】四緣:一、是俗女;二、露處;三、無第三人;四、在申手內坐便犯。餘如《鈔》解。

四十五,列緣。第四,既在露處,但取彼此手相及內,明犯分齊。指「如《鈔》」者,彼引《十誦》云:「與女露坐,隨起還坐,隨爾數墮。相去一尋內,墮(即同申手內也);一尋半,吉;二尋若過,無犯。」

【註】佛在舍衛。迦留陀夷與齋優婆私露地共坐,乞食比丘見嫌之,具向諸比丘說。以過白佛,因而制戒。

【律】若比丘,獨(一女人,一比丘)與女人(人女有智,命根不斷)露地坐(謂在見、聞屏處),波逸提。(辨相、開緣並如前戒。)

【疏】戒本句自分取。

戒本四句:一、人,二、獨,三、境,四、露地下,結罪。

問:「此戒露坐,何以注中約二屏釋?」

答:「由在空露,離他見、聞,方成過相。不同前戒,室中論屏。」

問:「無第三人,據何分齊?」

答:「必約前人見、聞俱離,是以《律》中『互盲聾,吉』,故知互離未可判重。」

【律】四十六、驅他出聚戒。

【疏】驅出聚落戒四十六。

【疏】出家之人,先許他食,而竟不與,惡心驅出。時限已過,使他一日不食虗齋,惱壞不輕,故所以制。

四十六,制意中。初敘能犯之非。「時」下,次明所驅之損。絕粮終日,故云「虗齋」。

【疏】論犯五緣:一、大比丘;二、先許食;三、不與食;四、惡心驅出;五、去離見聞,犯。

犯緣中,初簡下眾,止犯吉罪。

【註】佛在舍衛。䟦難陀與比丘鬪,結恨在心。便將至城中無食處,知至祇桓日時已過,便言:「汝大惡人,令我不得食!速去!」彼不得食,乏極。比丘舉過,因訶責制戒也。

【疏】緣起中,與彼「鬪恨」者,猶是「三十」中奪衣比丘也。既不許行,又折辱令餓困,故制。

戒緣中。指同前篇。奪衣不往,何有驅還?必是後時,復酬宿恨耳。

【律】若比丘,語餘比丘如是語「大德!共至聚落(有四種村如上也),當與汝食(是時食)」,彼比丘竟不教與是比丘食,語言「汝去!我與汝一處若坐若語不樂,我獨坐獨語樂」,以此因緣。

【註】若方便捨見處,至聞處,吉羅。互作亦爾。見、聞俱離,方犯墮罪也。

【律】非餘方便遣他去者,波逸提。

【註】不犯者:與食遣去;若病,若無威儀,人見不喜,自送食與;若破戒等;若命、梵難,方便遣;不以嫌恨故也。

【疏】戒本五句:一、人;二、許與食;三、將入村為辨食;四、「彼比丘」下,方便驅出;五、結罪。

戒本,分句中。「語餘」下,即第二句。「大德」下,即第三句。言「聚落」者,即白衣舍是。注中指「村同上」,但此戒判犯,約離見、聞,不論戶限。

【疏】解「非餘」者,非不犯緣。如無威儀,人見不喜,遣出送食等。無此等緣,輒爾惡心故也。

釋非餘相。指下諸不犯相,是犯家餘,大同前釋。

【律】四十七、過限藥請戒。

【疏】過限藥請戒四十七。

【疏】然篤信居士,供辦美藥,延請眾僧,虔心供養。施心有限,宜應將護,稱施而受。今輒過取,長己貪心,惱亂施主,敗其善信,損處不輕,故須制約。

四十七,制意中。初敘前施之意。「施」下,次明非理而取。自他兩損,故是「不輕」。

【疏】論犯六緣:一、是藥請;二、施主限時已定;三、知限;四、過受;五、無緣;六、受咽,犯。

犯緣。第二,「限時定」,即四月也。

【疏】初藥請者,如《十誦》云:「過受四月時食者,提;索餘事,吉。四月過已,索七日、終身亦提;非時藥,吉。」此亦同彼。如請一食處,過受尚重,豈況四月,寧不提邪?

釋初緣中。欲釋後文,須明來意。由《律本》中犯相不顯,致令古判過藥限提,過夜限吉。是以《鈔》中猶存古義。今《疏》欲翻舊解,以立夜重藥輕,故引明據會釋相違。如是尋之。初定罪中,先引《十誦》。四藥明犯,並據過限。初「時食」中,「餘事吉」者,衣等餘物也。下三藥中,「非時吉」者,藥味輕也。「此」下,會同。以今戒本不明時藥,故引彼證。此乃舉「施一食戒」,例成今犯通於四藥。

【疏】「若爾,施一食處蘇油輕者?」

答:「彼作身外用,義希故輕。此中內用,義數故重。」

初難,釋中。約內外資,融會前後。故知前戒內資須重,此戒外用亦輕。

【疏】問:「如上所列『索藥重』者,明知戒本非是過日?」

次問中。「如上列」者,即指《十誦》。若據上文,已明過犯。猶恐迷執,謂從索論,故躡前文,徵今戒本,假設來難,意在答文。

【疏】答:「隨義以彰。此戒索輕,過限重也。故《善見》云『施油索蘇,但犯吉羅』,是知輕也。所以然者?先有好心四月與藥,期限已滿,供養心息,過受置惱,敗處深損。又承前受請,人喜過日,故重。」

答中。初判定。戒本語暗,理須義決,故云「隨義」。「索輕過重」,此翻古解,正示今判。「故」下,引文證上索輕。「所以」下,約義示過限重。上標隨義,於此方彰。文列二過,顯知須重。初約違施惱深;「又」下,二、即承勢喜作。

【疏】「若爾,何故緣中索藥故制?」

答:「亦可索、過俱提。然下辨相,過限結故,及戒本中亦言『過受』。既明四月止夜分齊,非索藥相。」

初難。戒緣因索而制,那得過限判犯。答中,初句是縱,由本緣起實因索故。「然」下,即奪。三處求文,兩處同故,不可執緣。「辨相」即是廣解,如注引云「夜、藥分齊,夏四月應受」等。「及戒本」者,即「四月與藥」,乃至「若過」。「既」下,雙結二文。

【疏】「若爾,夜無分齊藥有分齊,何為列者?」

答:「同初藥請,即明其相。過索之罪,止應吉羅。」

次難中。《律》分四句。一、夜有分齊藥無分齊,二、夜有分齊藥有分齊,此二應夏四月受。三、藥有分齊夜無分齊(《疏》問此句,但列倒耳),四、夜無分齊藥無分齊,此二應隨施時受。難意云:若言廣解、戒本約夜成犯,非索犯者,則第三句不應列之。此由《律》文不定輕重,故生此難。答中,上二句明《律》列所以。因前過夜歷句而來,故云「同初」等。「過」下,約義定犯,如上已明。今更總判:《律》中四句,前二犯提,第三句吉,第四無犯。

【註】佛在釋翅瘦。時,摩訶男請僧給藥,六群嫌故,求難得藥,彼為市求,便訶罵之,而斷僧藥。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疏】就緣中,「摩訶男」者,《善見》云「是佛叔子,大佛一月生,得斯陀含也」。亦即是為釋種故,沈水死者。

戒緣中。初引《見論》,示其宗族、生時、果位。「佛叔子」者,即斛飯王之子。「大一月生」,即佛之諸兄。「亦」下,次引本律,示其志行。《衣法》中云:「舍衛國琉璃王出兵,欲滅舍衛國諸釋種,令鑿坈齊腰埋之,令大象蹈殺。時摩訶男是琉璃王外祖,告王言:『願聽我入池,隨入水時節,諸釋種出,莫殺。』王念水中不久,遂聽之。即便入池,以髮繫樹根而死。臣取示王,即生慈心。王言:『摩訶男為親里故,不惜身命。』即敕放諸釋種。」

【律】若比丘,四月(夏四月也)與藥(緣者,藥請),無病比丘(病者,醫所教服藥也)應受。若過受。

【註】若夜、藥有分齊,夏四月應受。若夜無分齊,隨施時應受,不論藥分齊也。

【律】除常請(其人作是言「我常與藥」也)、更請(斷已,後復更請與之)、分請(持藥至僧伽藍中分與之)、盡形壽請(「我當盡形與藥」),波逸提。(不犯如前開也。)

【疏】戒本六句:一、人;二、四月,文列「夏」中,《僧祇》隨三時中,或一月、半月,有過皆犯;三、「與藥」,明其所請;四、「若過」下,辨違相也;五、明開緣;六、結罪。

戒本。第二句,《四分》從緣,故局夏分四月,《僧祇》明判,但約施限,通於三時,長短不定。第三句,注中,據《律》但云緣請,謂施主請緣;注簡餘請,故云「藥請」。第四,注中,即《律》四句,初句可收第二,次引後句,亦攝第三。「不論」下,決疑也。判上過受,論夜分齊,此即今義。注中略標,廣在《疏》也。

【疏】就開緣中,「常」與「盡形」有何別者?就能、所以分也。

釋開中。「常請」約能施之主,不限於時;「盡形」據所請之僧,除死而已。「更請」者,注中即摩訶男復作念言:「我寧以一人而斷僧藥?」斷已重請,即非過受,故佛開之。「不犯如前」,即上四開也。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四上之三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四下之一

【律】四十八、觀軍戒。

【疏】觀軍陣戒四十八。

【疏】《多論》三義:「一、為佛法尊重故;二、為滅誹謗故;三、為息諸惡,增長善法故。」有此三益,故制。

四十八,制意中。一、比丘觀軍,薄濫佛法;二、招他譏毀;三、習起兇暴。故制此戒,反過成益。

【疏】論犯三緣:一、是軍陣;二、故往觀;三、見便犯。

犯緣。第二,「故往」者,開非意故。

【註】佛在舍衛。人民反叛,王領六軍征伐,六群觀陣。波斯匿見,不悅,以一褁石蜜奉佛,并持名禮拜。彼至佛所,具陳此緣,因訶制戒也。

【疏】緣中,始因看軍,王使持名禮佛者,制戒之本也。

戒緣。匿王遣令奉蜜,意欲請佛制戒。六群不知,往遭訶制。注中,「六軍」,二千五百人為一軍,天子當用六軍,即一萬五千人。

【律】若比丘,往觀軍陣(若戲若鬪也。軍者,乃至一馬、一車、一步也),除時因緣(若須有白,若有請喚),波逸提。

【註】若不避者,吉羅。從下至高,道至非道,不見,吉羅;方便不見亦爾;若見,犯墮。不犯者:若有事往;若被請去;勢力將去;若先前行,軍在後至,便下道避。若水陸道斷,惡獸、賊難,水大漲,若為力勢所繫縛,或命、梵等難,不下道,無犯。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觀軍,注中真、戲俱犯;三、除緣,如後;四、結罪,文相可解,不看即是,縱下道避,偷見亦犯。

戒本。第二句,「真」鬪、「戲」陣,情過同故。三、「除緣,如後」,即次戒也。四中,初指文,「不」下,示意。言「即是」者,謂順教無犯也。《戒本》制觀,偷目竊觀,雖避何益。

【疏】此中五兵,不起則已,起必加身,王者不獲已而設。比丘義無輒見。故刀兵之劫,起在此心。違順之間,持犯立見。

勸持中。初敘兵意。「五兵」者,即軍陣所執五種兵器。《周禮注》曰:「戈(平頭戟也)、殳(音殊。無刃而用撞挃)、戟(三刃戟也)、酋矛(酋,自秋反。長矛也)、夷矛(應是短者)。步卒無夷矛而加弓失。」、「起必加身」,謂陵害於人身。家國置之以示威,用之以定亂,非所樂之,故云「不獲已」也。

「比丘」下,誡往觀。初示非宜。「故」下,明所感。「刀兵劫」者,準《俱舍論》,人年十歲時,人長尺五,短者一尺,有刀兵灾起,七日七夜,地多荊棘,皆如鋒刃。手執草木,悉成劒戟,但欲相殺。若人曾持不殺戒,免逢此劫。《長阿含》云「斯由其人常懷嗔忿,害心相向,無慈心故,是為刀兵劫」,故曰「起在心」也。

「違」下,示持犯相。舉心轉眼,即「違」成「犯」,稟制低眸,即「順」成「持」,故云「立見」。

結犯,注中二節。初明輕重。「不避吉」者,違制教也。「從下至高」,謂登高處。「道至非道」,謂選要便處。欲見「不見」,緣缺故輕,「見」則是重。不犯中,初開有緣。「若」下,次明順教。「若水陸」等,後開急難。

【律】四十九、軍中過宿戒。

【疏】在軍過宿戒四十九。

【疏】論犯四緣:一、有請緣在軍;二、曾經二夜;三、第三宿不離見聞處;四、明相出,便犯。

四十九及與後戒,制意同前,故不復出。犯緣中,初「有請」者,謂知識檀越請召。

【註】佛在舍衛。六群有緣至軍中宿,居士言:「我等為愛欲故有此耳,沙門復此何為?」比丘舉過白佛,因而制戒。

【律】若比丘,有因緣,聽至軍中二宿、三宿;過者,波逸提。

【註】不犯者,得二宿,至第三宿明相未出,離聞見處。若水陸道斷,命、梵等難,不離,無犯。

【疏】《多論》:「若不開者,便誹謗云『比丘有求,不喚自來,無所求時,雖喚不來』。若往說法,令悟道果,故開往也。」

次明開中。初杜譏謗。「比丘有求」,謂求索利養。「若」下,次為利他。彼論又云:「又長信敬故,又道俗相須故。」注不犯中,初順教,「若」下,開難緣。

【律】五十、觀合戰戒。

【疏】觀軍合戰戒五十。

【疏】過不異前。既有緣至,應坐說法,後看合戰,為刃所中,犯同於初。

五十,制意。初指過同前,同觀軍故。「既」下,正敘今戒。「為刃所中」,「中」字去呼。如戒緣起,亦由見犯,故曰「同初」。無緣見陣,即犯前戒;有緣觀戰,方犯此戒。

【疏】四緣成:一、先在軍中;二、合戰;三、方便看;四、見即犯。

犯緣。第三,言「方便」者,謂作意也。

【註】佛在舍衛。六群有緣在軍,觀諸鬬力,中有一人為箭所射,伴以衣舁,居士見恠。比丘聞告,佛因制戒。

【律】若比丘,二宿、三宿軍中住,或時觀陣,若觀遊軍、象馬力勢者,波逸提。(餘如前戒明之。)

【疏】戒本,可解。

別釋中,戒本。初犯人;二、在軍中,即知此戒因前而制;三、觀戰;四、結犯。

【疏】《僧祇》云:「若在城住,賊來圍城,王令比丘盡出上城,現多人相,不故看無犯,方便看見即提。」以此為持犯相,故知合眼乃為止持耳。

次科。初引文。「不故無犯」,「方便」犯者,因而故看,故是業本。「以」下,示持犯,如前說。

【律】五十一、飲酒戒。

【疏】飲酒戒五十一。

【疏】凡酒為毒水,飲則成患。令人志性猖狂,廣起諸過,妨廢正修,招致譏過。生患之本,寧容不禁?

五十一,制意中。初二句示酒體。以能害人,故云「毒水」,出《八師經》。「患」即過患。「令」下四句,具列四過,釋上成患。一、「志性猖狂」,謂不能自守,有所妄為也。二、「廣起諸過」,《菩薩戒》云「酒生過失無量」,且據《智論》,具列三十五失:一、現財物虗竭,二、眾病之門,三、鬪諍之本,四、裸形無耻,五、醜名惡聲,六、覆沒智慧,七、所應得物不得,已得即失,八、伏匿之事,盡向人說,九、廢業不成,十、醉為愁本,十一、身力轉少,十二、身色壞,十三至二十,不敬父、母、沙門、婆羅門、尊長、佛、法、僧,二十一、朋黨惡人,二十二、疎遠賢善,二十三、作破戒人,二十四、無慚無愧,二十五、不守六情,二十六、縱色放逸,二十七、人所憎惡,二十八、親眷擯棄,二十九、行不善法,三十、棄捨善法,三十一、人不信用,三十二、遠離涅槃,三十三、種狂癡業,三十四、命終墮地獄,三十五、當來狂騃。過惡如是,今出家人尚當躭嗜,覩茲聖訓,豈不自慚?三、「妨廢正修」,心神昏倒故。四、「招致譏過」,非出家所宜故。「生」下二句,結示須制。

【疏】論犯三緣:一、是酒;二、無重病緣;三、飲咽便犯。

犯緣。第二,「重病緣」開,如後自判。三、「飲咽犯」,須論咽咽。

【註】佛在支陀國。娑伽陀為佛侍者,詣編髮梵志龍室宿,於夜降龍。明且以示拘睒彌王。後遊其國,值與黑酒,醉臥路中。佛說十過已,制戒。

【疏】就緣起中,以羅漢為緣起者,如此聖人降龍威德,尚為酒毒,招譏損道,況餘凡學,焉可妄霑?故制不以草滴口中,何論椀盞也!

戒緣。注中,初敘「降龍」,生過之由;「後遊其國」,正明犯制。初釋前段。特舉聖德以為緣起,意令凡鄙知非遠離,即舉聖況凡也。「故」下,釋次段。「草滴口中」,舉少況多也,《律》云「若以我為師者,乃至不以草木內酒中滴口」是也。注中十過:一、顏色惡;二、少力;三、眼視不明;四、現嗔恚相;五、壞業資生;六、增疾病;七、益鬪訟;八、無名稱;九、智慧少;十、命終墮三惡道。

【律】若比丘,飲酒者。

【註】木酒、粳米酒、餘米酒、大麥酒,若有餘法作酒者,皆是。

【律】波逸提。

【註】若是酒,非酒色、香、味;若非酒,而有酒色、香、味——並不得飲。若酒煑、和合,食飲,一切墮。若飲甜味酒、酢味酒,食麴、酒糟,一切吉羅。想、疑三句墮。不犯者:若有病,餘藥治不差,以酒為藥;若以酒塗瘡——一切不犯。

【疏】戒本三句:一、能犯人;二、所犯境;三、結罪。

戒本。第二句,注中「木酒」,謂草木釀者。「有餘法」者,通收一切也。

【疏】就解酒相,無問藥食相和成者,但飲便結。故《鈔》中所引網目極多,疎而不漏,皆陷刑犯。

次科,初釋酒相中。初通示。「故」下,指廣。彼云「《四分》中但使是酒,乃至草木作者,皆犯」,又引《十誦》「若飲似酒、醋酒、甜酒、糟醫、若麴,能醉人者,咽咽墮」,故云「皆陷刑犯」也。「疎而不漏」,出《老子》,如前已引。

【疏】境想三句皆重。諸師云:「約心從境制。」余意不同。聖制有以,文少不了。豈有智人由來不嗅,須漿悞飲,可結提邪?此謂重者,先有方便,欲飲此酒,及舉向口,乃生非酒想、疑。約後心邊,止吉羅耳;成前方便,非重如何?《十誦律》中有此誠致。

次科。境想中,初牒。《律》有五句。一、酒作酒想,二、非酒想,三、非酒疑,三句並提,不開迷、忘,故想、疑並重。四、非酒酒想,五、非酒酒疑,二句吉。「諸」下,古今兩判。初示古判,彼據《律》文,「約心從境」,同婬不開。「余」下,出今解,又三。初句明聖制本通。次句點結集之缺。「豈」下,舉事酌情不可如《律》。「由」,從也。「此」下,釋通《律》意。下云「《十誦》有誠致」者,彼云為恐冷發,和酒與之,不看即飲,故制。(心境相當。)若看知非而是者開之。(境定心差。)準此開迷,頗符今判。「誠」,即實也。「致」謂理趣。

【疏】開中,「餘藥不治,酒為藥」者,非謂有病即得飲也,故須徧以餘藥治之不差,方始服之。廣如《鈔》解。

三中。恐謂病開而輒爾妄飲,故示文意,不容倚濫。「廣如《鈔》」者,彼引《五百問》云「若醫言必差,得和藥服,不得空服」等。

【律】五十二、水中戲戒。

【疏】水中戲戒五十二。

【疏】《多論》四意。一、佛法尊重,理宜敬奉;今入水遊戲,損壞不輕。二、理應威儀庠序,外長信敬;入水遊戲,動越威容,招世譏過。三、比丘懷意,息緣修道;入水游戲,妨廢正業。四、宜修正念;入水遊戲,令心散亂,失正念故。光師云:「水性漂蕩,不可常淺,在中戲笑,上流忽增,容損身命故。」

五十二,制意中。《多論》「四義」:初損辱佛法;二、乖越威儀;三、違道廢業;四、掉散失念。下引「光師」,加損命義,通前為五。

【疏】論犯三緣:一、是水,不論深淺,如弄鉢中,可是水內;二、無因緣;三、戲,便犯。

犯緣。第一,但體是水,不論在處。二、「無緣」者,下開度水等緣,則不犯故。

【註】佛在舍衛。十七群在阿耆羅婆提河中嬉戲澆灒,波斯匿王與末利夫人在樓上見,王言:「看汝所事者。」夫人言:「是始出家,或癡無知也。」即以石蜜奉佛,便訶責制戒。

【疏】戒緣中,如餘三律云,十七群並得無學,水中戲笑,生世譏過。何論下凡?故舉上聖,以約凡下也。

戒緣中。「三律」,即《五》、《十》、《祇》也。注中,初明起過。年少新學十七人共為群黨,事同六群,比上可解。「匿王」已下,次明制戒之由。王見譏嫌,夫人對王恐生輕易,又令奉蜜請佛立制。大權護法發起斯教,非凡所擬也。

【律】若比丘,水中嬉戲。

【註】放意自恣,從此至彼,逆流、順流,此沒彼出,手畫水,相灒,乃至以鉢盛水戲者。

【律】波逸提。

【註】除水已,若酪漿、苦酒、麥汁,器中弄,一切吉羅。不犯者:若道行渡水;或從此岸至彼岸;或水牽竹木𥱼,順流上下。若取石沙,若失物沈入水底,此沒彼出;或學知浮法,而擢臂畫水、灒水者,無犯。

【疏】戒本三句,文相易耳。入中為洗,不戲難哉。

戒本。「三句」,大同前戒。「入」下,誡慎。此土南方入水者稀,然水性清冷,人多喜弄,準上鉢中,弄者皆犯。注不犯中,「𥱼」音牌;「擢」合作;「掉」音調,振也。

【律】五十三、擊攊他戒。

【疏】擊攊戒五十三。

【疏】事雖是輕,過容至重。小人無志,多喜為之。極是鄙薄,大虧形望,損道傷風,勿過此失,故制。

五十三。「擊攊」,謂以手捵弄腋下,令懼痒也。制意中,初二句標過重,次二句明喜為。「極」下,出過相。「鄙」即鄙惡,「薄」謂薄賤。「大戲形望」者,乖出家之勝儀,損尊高之令望。「損道」謂辱於佛法,「傷風」即壞於化導。事輕過重,故可見矣。

【疏】論犯四緣:一、是大比丘;二、作輕弄想;三、手脚十指;四、著便結犯。

犯緣。第一,簡下眾應吉。第二,簡非意不犯。第三,簡餘物得輕。

【註】佛在舍衛。六群中一人,擊十七群中一人,幾令命終。比丘以過白佛,因制此戒。

【疏】緣起中,相狀可委。

緣起中,注云「幾命終」者,「幾」亦近也。

【律】若比丘,以指(手脚十指)相擊攊者,波逸提。

【註】除手脚已,若杖,若拂柄、戶鑰、餘物擊攊,吉羅。不犯者:若不故作;若眠,觸令覺。若出入行來,若掃地,誤以杖頭觸他者,無犯。

【疏】戒本辨相,亦可隨知。

戒本,初科。文亦三句。「辨相」易解,故略示之。

【疏】所以「餘物」但犯「吉」者,為分情道,心重故墮。餘非情故,心當亦輕,未必至終也。

次科。注中,「拂柄、戶鑰」,但犯吉罪,故須明之。「情道」即有情。「心當亦輕」,「當」猶「受」也。

【律】五十四、不受諫戒。

【疏】不受諫戒五十四。

【疏】凡出家離惡,本是學宗,要由善友,迭相諫喻。然以情迷,將欲作罪,他以理諫,復不從順,苟且為非,違損不輕,故制。

五十四,制意中。初敘為道假友琢磨。「迭」,互也。「然」下,次明執愚故違造過。知非故為,故云「苟且」。

【疏】五緣成:一、將欲作罪;二、他如法諫;三、知己所作非,前人諫者是;四、拒諫不受;五、隨作犯根本,違諫故結提。

犯緣。第五,初違但吉,待作方提。

【註】佛在拘睒毗。闡陀欲犯戒,比丘諫言:「莫作此意,不應爾。」不從他諫,即犯諸罪。比丘以過白佛,因訶制戒。

戒緣。同前僧殘,但前是在眾拒僧,此是屏拒別人耳。

【律】若比丘,不受諫者,波逸提。

【註】若他遮言「莫作是,不應爾」,然故作,犯根本;以不從語故,突吉羅。若自知「我所作非」,然故作,犯根本;不從語者,波逸提。不犯者,若無智人來諫,報言:「可問汝師和尚,更學問誦經知諫法,若諫,當用。」若戲笑、獨語、夢中語,欲說此,乃說彼者,不犯。

【疏】戒本三句。

戒本,「三句」同前。

【疏】就辨相中二句。初犯輕者,迷心為己是,前諫己為非,情微故犯吉。不妨隨有作事,隨犯輕重。後犯重者,謂知已犯非,前諫者是,違情過重,所以非輕。

辨相中,初科。「二句」,即注犯中輕重二段。初釋犯輕。「不妨隨作輕重」者,謂彼所作通七聚故。「後」下,次釋犯重。

【疏】問:「文中列所作,明知諫作犯,若有止犯者,於何而設諫?」

答:「若拒勸學戒諫,違名止犯。諸戒制非,皆己作者,此之一戒,制欲犯者。但以業非不一,不可集僧一一而諫,故令一人處處行諫,知將欲犯,必須止約,有違結墮。故知要急,勿過此制。」

問答中。初問五言為句。欲示後戒,故發此問。答中,初舉後戒正答。「拒勸學」,即下第七十一戒。「諸」下,對餘戒顯要,又三。初明制別。「但」下,示立意,僧諫難成,別諫易遂。「故」下,結歎。

【疏】問:「違僧諫中,諫竟即犯,不待事成。此諫未犯,要待事成違諫犯者?」

答:「僧中諫者,眾命是重,違情過深,隨諫結犯。此一人諫,反上可知。要待成結,若不作事,便成受勸。故不同彼。」

次問中。對前僧諫結犯兩異,故問通之。答中,初示僧諫即犯;「此」下,二、明別諫待成。

【疏】「若爾,下勸學中亦是一人,無僧法違,何為諫竟即犯者?」

答:「彼諫止犯,先是不學之人發言拒諫,道已不學即是止犯,違諫義成。此諫作犯,雖發言拒諫未是作犯,違諫未成,要待作事,違諫義足。故不相並也。」

轉難中。由下勸學同是別人,諫竟即犯,則違上義。答中,諫止則因止故勸,故止在先。諫作則欲作便可,故作在後。是以諫止即結,諫作待成。

【疏】餘相可知。

指略中。「餘相」即不犯文,同上殘中,不復更釋。

【律】五十五、怖比丘戒。

【疏】恐怖戒五十五。

【疏】出家之士,理宜迭相將護,許無觸惱。今以六塵等相,恐怖前人,令生惶悸,廢修正業,惱深過重,故制。

五十五,制意中。初敘所宜。「今」下,顯過狀。「六塵」,如下釋。「惶」,懼也。「悸」,其季反,心驚動貌。

【註】佛在波羅犁毗國。那迦波羅侍佛左右。諸佛常法,若經行時,供養人在經行道頭立。彼初、中、後夜白佛令還,便反披拘執怖佛。明旦集僧,因制此戒。

【疏】戒緣,「怖佛」者,欲明輕怖,極聖尚遭,況餘下例,義須滅迹。又顯佛無怖心,怖在能怖,約同人相,無論怖與不怖,皆結重提。

戒緣中二。初約舉況釋。「例」,猶類也。「滅迹」,謂須制斷也。「又」下,次約判犯釋。謂此戒中舉佛為緣,欲明此犯不論所怖,以佛無怖故。

【疏】「若爾,亦可殺佛為緣,死與不死,俱得重罪?」

答:「不爾。殺凡人戒,以凡為緣。因明破僧,遂明殺佛,不即以此而為戒緣也。」

釋難中。以怖例殺,不應別故。釋中,緣起不同,故不可例。注中,「那迦波」即比丘名。「供養人」亦即侍者。「白佛令還」,謂請佛還臥室也。「拘執」即獸皮。

【律】若比丘,恐怖他比丘者,波逸提。

【註】若以色、聲、香、味、觸、法恐怖人,彼怖以不怖,皆一一墮;彼不知,吉羅。若說色、聲等六塵恐怖,說而了了者,波逸提;不了了,突吉羅。不犯者:或闇無火,或大小便處,謂是惡獸便怖,乃至行聲、咳聲、觸聲而恐怖;若以色等示人,不作恐意;若實有是相,或夢見當死、罷道、失物,和尚、父母重病若死,語彼令知;若戲,若誤——一切無犯。

【疏】戒本三句。

【疏】就犯相中,初以六塵示人結輕重。後說六塵語人,約聞知中結罪輕重。

戒本,辨相。犯中分二。初六塵示人者,《律》云:「色怖者,或作象、馬、鬼形等;聲怖者,或貝、鼓、啼聲等;香怖者,樹、葉、花、果香及臭氣等;味怖者,醋、甜、苦、澁令彼甞怖;觸怖者,熱、冷、重、輕、麤、細、滑、澁令觸怖;法怖者,語云『夢汝死』、『罷道』等。」、「結輕重」者,即知、不知也。次說六塵語人,即上六相,但說為別,「輕重」亦同。

【疏】不犯相中,具約塵境,開之可解。

不犯。注中,初即前人自疑,略舉色、聲二塵。「若以」下,次明非意。具示六塵,故云「色等」。「或夢死」等,別舉法塵。

【律】五十六、半月浴過戒。

【疏】減半月浴戒五十六。

五十六。《戒本》標名云「半月浴過」,謂未滿半月,過越制限。在言少暗,故《疏》易之,名相甚顯。

【疏】欲界摶食,身多不淨,事須澡浴,增道生善。但皎潔過常,身形光澤,翫著色相,無心壓背,正違出離。故須限約半月一洗,減則致犯。

制意中。初敘開意。「摶食」亦名段食,由食此食,脂膩外流,積聚塵垢,故成「不淨」。「澡」、「沐」者,並洗濯之異言,如俗字書「濯頭曰沐」,今取通意,不局身、首。清身去患,故能「增道」;外無垢染,故能「生善」。「但」下,二、明制意。數洗有二過:一、「翫著色相」,即樂世也;二、「無心厭背」,即違道也。

【疏】論犯五緣:一、曾前浴竟;二、未滿半月;無緣;更浴;五、沐過半身,便犯。

犯緣中。三、四兩緣,文脫標數。三即「無緣」,如戒文中有緣開故。四是「更浴」。五、「過半身」,是犯分齊。

【註】佛在羅閱祇。竹園有池,瓶沙王聽比丘常在中浴。六群後夜入池浴,王與婇女詣池相值,王竟不浴,大臣嫌恚。比丘白佛,因訶制戒。

戒緣中。「竹園池」者,應是近王宮庭之處。

【律】若比丘,半月洗浴,無病比丘應受,不得過(謂在半月內浴名「過」),除餘時,波逸提。餘時者,熱時(春後四十五日,夏初一月),病時(下至身體臭穢),作時(下至掃屋前地),風雨時(下至一旋風、一渧雨著身),道行時(下至半由旬若來若往者),此是時。

【註】彼若過洗,徧身、半身皆墮;方便還悔,吉羅。不犯者,如上開緣數洗,若力勢強令洗者。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半月一洗,不得過。若著文相,出半月外是犯。今據減犯,何意言「過」?以佛制戒,半月一浴,今減數受,過於聖制,故云「過」。「過」是違越教相之言也。三、結罪。四、開緣。

戒本,初科。第二句中,「過」字語濫,故委釋之。

【疏】餘如《鈔》中,具廣披取。

次科。指廣「如《鈔》」,即開緣等。文中六緣。「熱時」,注云「春後四十五日」,即三月一日至四月十五。「夏初一月」,即四月十六至五月十五。共七十五日,餘五并犯。不犯文,如注,易解。

【律】五十七、露地然火戒。

【疏】露地然火戒五十七。

【疏】凡火性焚熾,事變無恒,容有延燒,不可不禁。又然火相聚,多著世話,廢業自輕,何得不制?

五十七,制意有二。初為防失。「延燒」謂旁延他處。「又」下,次恐廢業。

【疏】論犯四緣:一、無緣;二、露地;三、草木有𦦨;四、然即犯。

犯緣。第二,局在「露地」,屋中非犯。三、須「有焰」,無焰則輕。若在生地,或生草木,則有掘、壞二罪生焉。

【註】佛在曠野城。六群相謂:「我等在上座前,不得隨意語言。」即出露地,拾諸柴草,然火向之。株內毒蛇,火氣逼出,遂驚擲火,燒佛講堂。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疏】緣起中,由不得隨意語故,出外聚向,遂燒講堂,輕致重害,不可不慎。故世中所壞,多為火損,不爾久存。世界亦爾。火為凡貪,不可觸也。此是觀行,如何著之?

戒緣中。初牒文誡慎。「故」下,示過勸離。初指現事,故云「世中」等。次舉灾劫,故云「世界亦爾」,如大三灾起時,火灾壞至初禪天。三、明性烈,寒月雖貪,觸則爛體。「是觀行」者,謂觀火能變壞,了世無常而生猒捨。或可經論多舉為喻,或以三界喻火宅,或以世間喻無常,或令遠惡如避火坑,或云瞋心甚於猛火。斯等甚眾,略舉一二耳。

【律】若比丘,無病(病若者須火便身是),自為炙故,在露地然火,若教人,除時同緣,波逸提。

【註】彼於露地,若草木、枝葉、紵麻、芻摩,若牛屎、糠、糞、䴬中,一切然者,波逸提。若火置草木乃至䴬中,亦墮。若被燒半焦,擲著火中,及然炭者,突吉羅。若不語前人「知是,看是」,亦吉羅。不犯者:語言「知是,看是」;若病人自然,教人然;有時因緣,看病人煑糜粥羮飯;若在厨屋中、浴室中;熏鉢,煑染,然燈,燒香——一切無犯。

【疏】戒本辨相極分明,大可解耳。

戒本中。略指而已。辨相,注中分二,犯與不犯也。犯中又二,重與輕也。重中,初以物然火,二、以火投物。初中「芻摩」是梵語,亦即草名,未知所譯。米糠、糞掃。麥䴰,音弋,麥皮也。次明輕中,「被半燒焦」,即上草木等曾經火者。「然炭」輕者,以無焰故。「不犯」中,「糜」,亦粥也。

【律】五十八、藏他衣物戒。

【疏】藏衣戒五十八。

【疏】出家達士,德類老成,隨事運為,永絕塵戲。今調笑喧煩,觸途惱患,藏他衣鉢,覓不時得,令彼慞惶,惱深可厭。又既藏他物,容生盜心,臨危事重,可懼至甚。又雖無盜,致被言謗,清白難分,如何自拔。具斯多過,故須一制。

五十八,制意有三。初、輕己惱他意。「塵」,合作「童」。「慞惶」謂驚懼也。「厭」猶惡也。二、深防重盜意。三、招謗難分意。「具」下,總結。

【疏】論犯三緣:一、是大比丘衣鉢;二、作驚動意;三、取藏便犯。

犯緣。第一,簡下眾,輕。

【註】佛在舍衛國。居士請僧,十七群持衣、鉢、坐具、針筒一面經行,彷徉而望。時,六群伺背,取衣物藏之。諸比丘察知,以過白佛,因訶制戒。

戒緣中。「彷」音傍,「徉」音羊,行步遲緩之皃。

【律】若比丘,藏比丘衣、鉢、坐具、針筒,若自藏,若教人藏,下至戲笑者,波逸提。

【註】不犯者:若知彼物,相體而舉;若在露地風雨漂漬,舉之;若物主慢藏,衣物狼籍,為誡敕故藏之;若借他衣,而彼不收襵,恐失故舉之;或以此衣鉢諸物故,有命、梵等難故藏——一切無犯也。

【疏】戒本三句。二、出所藏物。言「下至戲笑」,上至生怖失意。三、結罪。餘如《鈔》中所引。

戒本。初句犯人,易故不列。下指「如《鈔》」,須者尋之。注不犯中,五別,前四並以「若」字分之。初、相體悉,二、恐損壞,三、為驚他,四、恐失脫。上三並他物,四即己物。「或」下,第五難緣,對文可見。

【律】五十九、真淨施主不知輒取衣戒。

【疏】輙取淨施衣戒五十九。

【疏】凡淨施之法,為遣封著,事雖漸約,遠同大行。衣既付彼,時取須問,不問輒須,還同不施,現違聖禁,未能割略。又物不在主,失相惱深,故結。

五十九,制意有二。初乖於淨法。前敘施意。漸捨「封著」,終成檀度,故云「遠同大行」。「衣」下,明輒取。取用自任,還同屬己,故云「未能割略」,謂畜心不斷也。「又」下,二、惱彼淨主。由不語知,彼謂失故。

【疏】論犯四緣:一、是己物;二、作真實淨;三、不語主;四、取便結犯。

犯緣。第二,淨施有二:若物寄他邊,令彼掌錄,名真實淨;若物在己邊,但作他想,名展轉淨。今為「實淨」而興此制。

【註】佛在舍衛。六群真施親厚比丘衣已,後不語主,取著。比丘以過白佛,因訶制戒。

【律】若比丘,與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衣,後不語主,還取著,波逸提。

【註】不犯者:真實施,語主取;展轉施者,隨意取之。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施與五眾;三、取用;四、結罪。

戒本,可解。

【疏】問:「如解義中,真淨施法,兩部不合更互而作,何以戒本通列者?」

答:「為明五眾俱有犯相,雖輕重異,淨施義同,故通列名。至於淨法,自從律法。」

釋疑,問中。「解義」中,即指廣解。「兩部」即僧、尼二眾。《律》云:「真實,五眾不得更互作,以非同類故。」答中,以淨施法通制五眾,但罪有別,故云「輕重異」也。及至淨施各眾相對,故云「自從律法」也。注不犯中,具列兩淨。「真實語主」,於教無違;「展轉隨意」,本無有犯。

【律】六十、著衣戒。

【疏】新衣戒六十。

【疏】凡壞色染衣,道服標式,內遣著情,外長信敬。今不染畜著,非聖道幢,長貪招譏,損壞故制。

六十,制意中。初敘色相。「內遣著」者,不貪好色故。「外長信敬」,知是解脫人故。「今」下,顯過。比丘之身,聖法所聚,外披法服,內外相應,是「聖道幢」。表相既乖,故云「非」也。

【疏】論犯四緣:一、是三衣;二、是己物;三、不染壞;四、著即犯。

犯緣。第四,據著方犯,不著應輕。

【註】佛在舍衛。六群著白色衣行,居士譏嫌:「無有正法,如王、大臣!」比丘以過白佛,因制此戒。

【疏】緣起,明「白色衣」,戒本辨相中,云「新衣不壞」故。

戒緣中。總引三處,互顯其相。「新衣不壞」,即是「白色」。

【律】若比丘,得新衣(若體是新衣,若初從人得者),應作三種壞色,一一色中隨意壞:若青,若黑,若木蘭。

【註】《律》注云:「此言『淨』者:若染作色言『淨』;若已成色淨衣,應以餘物異色趣揲一處,作標識故言『淨』。自下若衣、非衣,是不用物,盡應點標幟淨畜。言『重』者,氍氀毾㲪,謂是衣中之重者。」

【律】若比丘,不以三種壞色,若青,若黑,若木蘭,著餘新衣者,波逸提。

【註】彼不作三種色便著者,墮。若重、輕衣不作點淨而著者,吉羅。若非衣——鉢囊、革屣囊、針線囊、禪帶、腰帶、帽韈、攝熱巾、褁革屣巾,不作淨畜者,吉羅。若以未染衣寄白衣家,吉羅。不犯者,得白衣染作三種色,餘輕、重乃至巾作淨畜也。

【疏】戒本分二。先立法三句:一、比丘;二、得新衣;三、須三壞色成沙門相。正戒本三句:一、犯人;二、不以三色壞;三、結罪。

戒本,初科。立法句中,第二句,注約二種示「新衣」相。第三,注中復引「《律》注」,文為二段。初釋作淨,又二:初即染為淨,二、已染揲淨。「自」下,次釋點淨,亦二。初輕,二重,俱須淨故。

【疏】成犯中,初「不以三色」壞新故重墮。「若輕重衣不作點」以壞色者,吉羅。餘小細物,並須點淨。非謂巾、屣以三色染,更成驚俗,可笑至甚也。

戒本三句辨相,注中分三。初明正犯。「若重輕」下,二、明點淨。「若以」下,三、明寄俗舍,由濫俗服,無所辨故。

疏文,釋上二段。「餘小細」者,即諸囊、巾等。「非謂」下,遮濫。今時有人,聞《律》有言「一切染作袈裟色」,觸衣、襪、履,一槩染之。未見此文,豈知過當?

【律】六十一、故殺畜生戒。

【疏】殺畜生戒六十一。

【疏】《多論》三義:出家之士,四等為懷,慈濟物命,今故加害,違其慈道,非憐愍故;二、自壞惱他,正是生死之本,障道惡業,故制不殺,除惡業故;三、為長信敬,息誹謗故。

六十一,制意有三。初中,「四等」即慈、悲、喜、捨,普徧生境,故並云「等」。二中,殺業違慈,諸業之首,因茲流轉,故云「生死本」等。三、如緣起,因譏而制。

【疏】五緣成犯:一、是畜生;二、作畜生想;三、有殺心;四、起方便;五、命斷。

【註】佛在舍衛。迦留陀夷不喜見烏,竹弓射殺,遂成大𧂐。居士禮拜,見共嫌之。比丘舉過,佛因制戒也。

戒緣中。「藉」字,子智反,聚也。

【律】若比丘,故。

【註】時,諸比丘坐起行來,多殺細小諸蟲,或有作波逸提懺者,或有畏慎者,佛言:「不知,不犯。」

【律】殺(若自手斷,若教他斷)畜生(不能變化者是)命者,波逸提。(比丘尼同犯也。開緣如「殺人戒」。)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故;三、「殺」下,明業;四、結罪。

戒本。第二句,注引緣起,皆謂非意,故佛開之。第三,注中簡畜,能變化蘭。第四,注指大殺,但非故心,即在開例。

【律】六十二、飲蟲水戒。

【疏】飲蟲水戒六十二。

【疏】制意同前。前戒是限分中制,要須斷命。此是深防中制,為養物命。但知有蟲,飲用結罪,不待命斷。斷則屬前戒。

六十二,制意。初句指同前。下顯異,為防殺畜,故制此戒。

【疏】論犯五緣:一、是蟲水;二、知;三、不作漉法;四、飲用;五、隨因結。

犯緣。第三,「不作漉法」,漉則非犯,且據漉囊所得,肉眼所見者耳。

【疏】若就蟲水是同,應合為一,如壞生種,內外合制。為重物命,隨用故內外兩結,離意可見也。

次科。對前「用蟲水戒」,以辨離合。初明應合,理如壞生,食、用同制。「內」即內資,「外」即外用。「為」下,次明離意。若單制用,謂飲無過,故須別制,意在存生。生種無情,事輕故合。

【註】佛在舍衛。六群取雜蟲水而飲用,居士譏嫌。比丘舉過白佛,訶而制戒。

【律】若比丘,知(不如有蟲,不犯)水。

【註】除水已,雜蟲漿、苦酒、清酪漿、漬麥汁飲用,同犯之。

【律】有蟲,飲用,波逸提。

【註】尼同犯。不犯者:先不知;若無蟲想;若蟲麤,觸水使去;若漉水飲用者,無犯。

【疏】戒本五句:一、犯人;二、知;三、水有蟲;四、飲用;五、結罪。餘諸相狀,可撿《鈔》中。

戒本分句。下文指《鈔》,須者自尋。辨相,不犯有四,前二無心,後二順教。

【律】六十三、疑惱比丘戒。

【疏】疑惱戒六十三。

【疏】出家所期,標心處遠,盡形畢命,專心崇道。今以生年等六,惱他懷疑,廢彼正修,損惱事甚,何得不制?

六十三,制意中。初敘出家本志。「今」下,次出疑惱過狀。「生年等六」,如下自列。

【疏】論有五緣:一、是大比丘,《多論》「十三難,顛狂比丘,吉羅;學悔、六夜別住、四羯磨、僧尼互疑,並是提,具自性故」;二、作疑惱意;三、六事隨說一相;四、言詞了了;五、前人聞知。

犯緣。第一,簡下三眾。《多論》復簡本眾,「十三難人」無受體,「顛狂」人失正念,故此二並輕;「學悔」已下,反上故重。「學悔」即犯重人。「六夜別住」,即懺殘人。「四羯磨」即呵責等人。「具自性」者,有戒體也。顛狂雖具,然由心亂,而不自知是比丘故。

【疏】問:「『聞知結罪』者,戒本何故云『少時不樂』邪?」

答:「非待不樂方犯。蓋就惱者之意,下至欲令不樂。定罪初在聞知。」

問中,躡上具緣判犯,違戒文故。答中,釋通戒文,決犯分齊。

【註】佛在舍衛。十七群語六群言「云何入初禪?」乃至「云何得羅漢果?」報言:「汝說者,便已犯波羅夷。」彼往餘比丘問之,何呵責已,佛因制戒。

戒緣,但舉犯法惱他,餘四並見廣解。

【律】若比丘,故。

【註】時,眾多比丘集一處,共論法律。有一比丘退去,心疑,「諸比丘與我作疑」。佛言:「不故作者,不犯。」

【律】惱他比丘。

【註】疑惱者,若為生、年歲,若受戒,若為羯磨,若為犯,若為法也。

【律】令須臾間不樂,波逸提。

【註】尼同犯。不犯者:其事實爾,不故作,彼非爾許時生,恐後疑悔,無故受他利養,受大比丘禮敬,便語言「汝非爾許時生;如餘人生,知汝非爾許時生」;其事實爾,彼無爾許歲,恐後疑悔,受他利養、敬奉,語言「汝無爾許歲;如餘比丘,知汝未爾許歲」;其事實爾,若年不滿二十、界內別眾,恐後疑悔,受利養、禮敬,語令知,還本處更受戒故;其事實爾,白不成、羯磨不成、非法別眾,恐後疑悔,受利養、禮敬,語彼令知,還本處更受戒故;其事實爾,犯波羅夷乃至惡說,恐後疑悔,受人利養,受持戒比丘禮敬,欲令知如法懺悔,故語知犯乃至惡說;又為性麤踈,不知言語,便言「汝所說者,自稱上人法」。若錯,若戲笑者,無犯。

【疏】戒本三句:一、人;二、明犯相;三、結罪。

戒本。第二,注釋「故」字,引示本緣,反上非犯。次釋「惱他」,注列六事:一、「生年」,謂惱他云「汝非爾許時生」;二、云「歲」者,即是夏臘,如云「汝無爾許夏臘」;三、「受戒」者,如云「汝年未滿,諸緣非法,受戒不得」;四、「羯磨」者,如云「汝受戒時白羯磨不成」等;五、「犯」者,如云「汝犯七聚罪」等;六、「法」者,如云「汝自稱上人法」等。

【疏】就不犯中,次等開緣。「生」、「夏」兩種,無本處文。若「受戒羯磨令本處」者,以受戒託緣,非相難識,必於事法有疑,還本受戒處,審詳知過,方可受之,則於後無濫,故云爾也。餘可解耳。

釋不犯中。初總示。「次第」六段,前五並以「其事實爾」為頭,「又為性」下,即第六也。初云「如餘人生」,謂非同他人生年滿也。「生」下,別示。初點前二。「若」下,次點中二。《律》文「令還本處更受」,故須示意。「事法有疑」,「事」即受戒,「法」即羯磨。「審詳」謂窮問虗實,「知過」謂知是非法。「餘」下,指後二種,義無反問。

【律】六十四、覆藏比丘罪戒。

【疏】覆罪戒六十四。

【疏】出家同法,見有犯重宜即彰露,表己心淨,亦使前人息於後犯,則彼我俱益,眾法清淨,道理法然。今故迭相容隱,無思露過,致前造者罪根滋漫,永不可息。又自壞心行,將欲造罪,自他俱損,敗於眾法,過是不輕,故制。

六十四,制意中。初敘三益:一、自,二、他,三、眾法清淨。言「犯重」者,通含夷、殘兩篇。「道理法然」,謂法爾當然。「今」下,次明三損,對反可知。「滋漫」,言其增廣無涯畔也。

【疏】論犯六緣。一、是大比丘,除下三眾。二、犯麤罪,除下三篇,非壞眾故。三、知犯。《見論》云:「但知犯者,乃至百千,展轉共覆,皆犯提罪。」若露罪已,彼聞便止,更不須露。若露,如上。四、作覆罪心。五、不發露。六、經明相便犯。餘如《鈔》所引。

犯緣。第二,覆下三篇,但犯吉罪,所以除之。三中,引論。初明多人共覆同犯。「若」下,次示發露之法。「以」字,合作「已」。「若露如上」者,令依上法也。下指「如《鈔》」,彼云「若犯者兇惡,不露不犯」、「若疑未了,不須說」等。

【註】佛在舍衛。䟦難陀與比丘親友,數犯,向說「不語人知」。後䟦難陀共鬪,便言「犯罪」、「不忍便說」。比丘舉過白佛,便訶而制。

【律】若比丘,知(若不知,無犯)他比丘犯麤罪(四波羅夷、僧伽婆尸沙),覆藏者。

【註】若知他犯麤罪,小食知,食後說;食後知,至初夜說;初夜知,至中夜說——一切吉羅。若中夜知,至後夜欲說而未說,明相出,波逸提。除麤罪,覆餘罪;自覆罪;除比丘尼,覆餘人罪者——一切吉羅。

【律】波逸提。

【註】尼同犯。不犯者:先不知;不麤罪想;若向人說;無人向說;若發心向說,明相已出;若命、梵二難者,無犯。

【疏】戒本三句,可知。下辨相歷然,不分自別。

別釋中,初科。初示文。「下」下,點注。第二句,注文有四:初明結犯時分;二、覆餘罪;三、自覆;四、覆下眾。故云「辨相歷然」等。

【疏】所以覆他重,自覆輕者?覆他名重而治輕,自覆名輕而治重。又覆他有本,重制令露,以戒自淨故;自覆本壞,不須重制。亦可覆他三損,自覆唯二故輕。如「十三」中,謗戒料簡說。

次科,正解中。初徵。「覆他」下,釋有三。初約罪治互重輕釋。「覆他」犯提故「名重」,但三說悔故「治輕」。「自覆」得吉故「名輕」,隨日行覆故「治重」。「又」下,次約戒體淨穢釋。「覆他有本」,謂本受無汙,重制救之。「自覆本壞」,謂戒體已犯,不在急制。(有作「本懷」,字誤。)「亦」下,三、約所損多少釋。「覆他三損」,如制意中。「自覆」無損他,故但有「二」。「如」下,指前,尋對可見。

【疏】有人言:「造七犯七,覆七唯吉。」由有根本,故隨七差;覆隨造生,故同一過。

他解。但明自覆。初總標。「造七犯七」,謂犯別也。「覆七唯吉」,謂犯同也。「由」下,別釋。上二句釋造別,下二句釋覆同。

【律】六十五、度減年受具戒。

【疏】年不滿受具戒六十五。

【疏】凡年滿二十者,志操成就,情標及遠,堪耐緣惱,心安戒檢,修道進位,剋濟成功,理宜度受,用隆佛法。小年不滿,志性燸弱,未忍諸苦,偏能犯戒,進道莫由,違反聖教,損壞不輕,故制。

六十五,制意中,初科為二。初敘年滿之益,有三:一、立志慕遠;二、耐苦守戒;三、進道成功。「耐」,忍也。「安」猶住也。「小年」下,二、明不滿之損。反上三益,對文可見。

【疏】然遮難非一,悉不聽受。但難之一色,無得戒義。自餘諸遮,體例不一。如青白等,形定難改;如衣鉢等,為辨成法;如無十戒,得戒犯罪。年歲不爾,未滿是遮,待滿即得,理容消息,有何急事?而輕心慢法,故為非理,令他虗受,已得重提;徒眾唱和,皆吉羅也。

次科,初二句總標。「但」下,別釋,又二。初明難定不得。「自」下,次明遮通得不。初總示諸遮。「如青白」等,即《律》百遮中顏色太青、太白,皆入輕遮,乃至眼耳等病,皆是報法,故云「形定」。「衣鉢」須辦,「十戒」須受。二、別明年歲,反上諸遮,一、非形定,二、不須搆辦,故云「不爾」等。「令他虗受」是陷他,和尚、眾僧護罪即自陷。

【疏】論犯四緣:一、是未滿二十;二、知不滿;三、與受具;四、三羯磨竟,和尚犯提。

犯緣。第四,「和尚犯提」,即定此戒所犯人也。

【疏】《多論》限約:「六十已去,不得受具。」《僧祇》:「七十已上,不得。」律、論約其神智不堪行奉。戒約二十已上,同云「堪能」。然有不能者,數犯數懺。或全不懺,反說戒過繁累人情。如此之徒,亦準《僧祇》「年減七十,無所堪能」,不應為受。

次科。初引律論簡衰老。「戒」下,次據戒文簡堪能。「反說戒過」等,謂嫌棄戒律。「繁累」猶言拘繫也。下準《僧祇》,年雖應法,亦須揀退。

【註】佛在羅閱城。有十七群童子,大者年十七,小者十一,以信出家。比丘即度受大戒。不堪一食,夜啼。佛覺問知,夜過集僧,便立法制戒。

【律】年滿二十,應受大戒。

【註】佛言:「若年未滿二十,不堪寒、熱、飢、渴、風、雨、蚊䗈、毒蟲,及以惡言;若身苦痛,不能堪忍;又不堪持戒及以一食。若滿二十,堪忍如上眾苦事。」

【律】若比丘,知(若不知,不犯也)年不滿二十,受大戒者,此人不得戒。彼比丘可訶,癡故,波逸提。

【註】其受戒人知年不滿,和尚及僧亦知,然眾中問「汝年滿不」,報言或滿或不滿,若疑,若不知,或默然,或僧不問,是中四種:若知,若疑,和尚波逸提,眾僧突吉羅;若謂、不知,俱不犯。若受三羯磨竟,和尚犯墮。若中間,若白未竟,若為作方便,若剃髮,若集僧,和尚一切吉羅,眾僧亦爾。比丘尼波逸提。不犯者,先不知,信受人語,若傍人證,若信父母語。若受戒已,疑者,佛言:「當數胎中年月,數閏月,若數一切十四日說戒以為年數,滿者開。」

【疏】戒本分二。初立法。二、正本,三句:一、人;二、知;三、「年不滿」下,與受結提。

【疏】初中,年減二十,不堪忍苦,緣如文具列。

戒本,釋立法中。「如文列」者,即指注中文。總有十事,「寒、熱、飢、渴、風、雨」為六,「蚊、䗈」等為七,「惡言、痛苦」為八,「持戒」為九,「一食」為十。能忍此十,方堪受具。

【疏】就戒本中,所以「訶」者。本受者心,為欲感戒。師有授法之功,然知不滿強受不得,故與受戒,勞擾僧徒,彼無得理。愚癡之甚,何有過者?故令訶之。

正本中,初文。初敘能受之誡。「師」下,次明師授之過。「何有過者」,「過」字平呼。

【疏】就辨相中,亦大明據,細讀細分可知。

釋注,犯中。略示而已,今為分之,初僧,二尼。僧中,初約問對,明犯不犯。「若受」下,次約作法明輕重。初中,僧問彼答,有四。「滿」與「不滿」即約知,「疑」與「不知」,共為「四種」。「默然不問」,則非對答。「是」下,判犯。二、作法中,初明和尚犯有重輕,「眾」下,次明餘僧一向犯輕。

【疏】就不犯中,「信受戒人語」乃至「父母」者,《僧祇》云:「父母不知,看生年板。若無者,觀其形貌。富樂家子,形大年小,當觀手足成就。復不知者,當問何王,何歲,國土豐儉、旱澇時節。」

不犯中,初科。《僧祇》次第有四。一、問父母。二、看生年板。西土王法,凡生男女,即記其生年於板薄。此方古者亦爾,《周禮》:「司民掌萬人之數,自生齒已上,皆書於板上。」男八月生齒,女七月生齒。今時須至成人,方係官籍。三、觀形相。四、問時代。王名、歲號、豐儉、旱澇,皆可推筭故。「澇」亦作潦,郎到反,水淹浸也。

【疏】「若受後疑,當數胎中月」下,明開相也。

次釋開筭。

【疏】如昔解云:「受時俗年日月俱少,不開胎、閏。本俗年滿,日月不滿方開。」今解云:「但數胎月,得滿二十。俗年不滿,開無所犯。」

斥古中,初科。古謂俗年滿者,方開增筭。今師但約筭滿皆開。

【疏】又云:「此國用曆,三年一閏。以減小月成於閏故。減大、布薩,亦所不合。」並非正論。不入俗中勘餘曆術。日餘、閏餘,別自推筭,三十二、三月,方有一閏,何限三年?如是云云,但意言耳。

二中。初引古,有四:一、謂「三年一閏」;二、謂「減小成閏」;三、「減大」,謂取頻大;四、「布薩」法。彼謂後二「不合」抽減。「並」下,斥非。初句總斥。「不」下,別斥閏餘。「勘餘曆」者,通指諸家陰陽曆術。「日餘」等者,謂日別抽減,豈唯小月?「三十二、三月」等者,謂數月成閏,則有五年再閏,豈唯三年?下文備筭,方見昔非。

【疏】又云:「必是受後疑方開之,無容先開,以年小故。」今亦不同。此開得戒,非謂「筭出方得」。此戒體業,乃是壇上白四時生。故知胎、閏積成歲者,理是滿位,故說得戒。今先筭出,深知能持,與戒無損。

三中。彼謂本受不知,後疑開筭,若先知不滿,則不開之。「今」下,斥非。初明受已開筭,為決前疑。「今」下,次明未受先筭,據理同得。

【疏】故訪諸部廣明受相,然後為依《四分》開法。

今解中,標分。云「訪諸部」者,「訪」謂尋討也。

【疏】《十誦》中:「若年不滿二十,自想不滿,或忘不知,僧問滿不,答『滿』得戒,『不滿』不得戒。若年滿二十,若知、不知或疑,答僧言『滿』得戒,答『不滿』不得。若答『不知』,若疑,皆得戒,僧犯吉羅,不審諦故。」

初《十誦》。初約不滿,答僧有二。「若」下,次約年滿,答僧有四。得否可見。

【疏】問:「知滿二十,答『不滿』者?」

《多論》解云:「不欲受戒,師強與受,故言『不滿』。若不知若忘,縱答『不滿』,亦得戒,以從實故。」

問中。以自知滿豈答不滿,又復實滿云何不得?故引《多論》,決前《十誦》。

【疏】《僧祇》中:「若不滿二十兩,半謂滿無犯,半謂不滿者提,名受具足。俱謂不滿,不名受具。雖滿二十兩,俱謂不滿,不名受具。」

二、《僧祇》。「二十兩」者,「兩」即數也,或可彼取俗年滿二十,又須僧臘滿,故云「兩」也。彼具云:「如冬時生冬時受(如八月十六已後生,至第二十年八月十六後受者),春時生春時受(如十二月十六後生,至二十年十二月十六後受),前安居生前安居受(如四月十六後生,至二十年四月十六後受者),後安居生後安居受(如五月十六後生,至二十年五月十六後受),此四皆未經安居竟,皆名不滿。若冬時生,若春時生,若前安居生,並經前安居竟受(至七月十六後受者),後安居生後安居竟受(八月十六後受),皆名滿二十(俗年滿也),滿二十兩(僧年滿也)。」文中,初明不滿得否。「半謂滿不滿」者,即十僧中,半僧不知而受,故無犯也,半僧知而為受,故犯提,不妨得戒。(準多人謂滿,得戒不疑。少人謂滿,義應不得。)「俱謂不滿」,合眾同知,則不得戒,師、僧有犯。「雖」下,次明滿者容有不得,謂究勘不知,想謂不滿,情虗強受,無戒得罪。

【疏】餘出《五分》、《母論》,同《四分》開三種次第也。

三中。言「餘」者,即胎、閏等。「同《四分》」者,《五分》有三,謂胎、閏、沙門果也(得羅漢果上法得戒,不約年故)。胎、閏則同,而無布薩。《母論》三位,全同本宗。《義鈔》云「雖《五分》師不存十四日,《母論》別論」是也。

【疏】今就文中,初「數胎中月」,次「數閏月」,次數「一切十四日」為年月也。

次《四分》中,初科。點文,三位次列。「十四日」下,宜加「說戒」字讀之。

【疏】今且約準極小沙彌臘月盡日生,年滿二十,正朝受具。計取實年,始有十八年生受二日也。

古法中,初科。古師須約俗年滿者,方開增筭,故且依彼出其筭法,後假彼筭即示今義。「臘月盡日」,即生一日當一年。「正朝」一日受,即受一日當一年。中間十八年,即俗年二十「極小」之者。依此起筭,猶自剩五月一日,況過此耶?

【疏】次計胎法。受氣不定,如羅云六載,生死苦比丘六十年,亦有五月在胎便誕育者,不可依準。大分道俗典文,九月在胎。以胎中七日一轉,如《五王經》七七日成人,如是總有三十八轉,轉有七日,總計二百六十六日。自此已前,與母同氣;爾後四日,將欲趣產,與母別氣。約準成月,則九月四日也。通前十八年九月六日。

次科,胎法中。初示不定。「羅云」,即羅睺羅,佛入山時託胎,成道時降生。「生死苦比丘」,即脇尊者,生時髮已白。「大」下,二、大約以定,又三。初標示。「以」下,示數。《五王經》,佛為五王說故。「七七成人」者,初七日如薄酪,二七如稠酪,三七如凝酥,四七如軟肉團,五七如堅肉團,六七五皰開張,七七日後,六情完具。如是至三十八箇七日,每一七日,有一風吹,胎則漸變,故云「轉」也。廣如《道地經》中說。三十轉計二百十日,八轉計五十六日,兼下別氣四日,共二百七十日,則成「九箇月」。中有四小盡,故餘「四日」也。「通」下,三、總合上數。

【疏】次計閏法。俗中計閏,日別日餘。一千六百數外,出於閏餘。積三十二月、三十三月滿,為一閏餘,不可說盡。大略為言,十九為章(謂十九年為一大段),以七為閏(十九年中有七閏月)。三年一閏有三,五年再閏有四,故有七也。計前十八年九月六日,少兩月二十四日不滿十九年,應有六月二十七日閏。通前十九年四月三日也。《伽論》云:「從何處數成歲?從母胎數,一切閏月。」

次科,閏中。初敘閏法。言「俗中」者,即諸家陰陽曆也。「日別日餘」,謂每一日有三十二分,前後兩日常定,中間二十八日以日行疾故,每日餘半分,則一月餘二十八半分,成十四分,并小盡日,共合成閏。「千六百數外」者,未詳,待問術士。「積三十二月」者,每一月得十四分,三十二月共得四百四十八分。用三百二十分為十日,用一百二十八分為四日,共得十四日。又三十二月有一半小盡,得十六日。合上為三十日,故得一閏。或三十三月,則復得半日,但由小盡中時有頻大,故多少不定也。「大略」下,次示筭法。「三年一閏有三」,謂初、中、後九年。「五年再閏有二」,即兩中間十年。計前不滿一章,兩月二十四日,合抽得三日。以日餘,共得四十分,得一日八分,有一小盡,得一日。準所退不得三日,而所抽六月二十七日有餘,故云「應有」也。「通」下,總合。「伽」下,引證。

【疏】次計頻大。諸律無文,此間曆有計也。若數出則小月逾增,則年有七小;如何減大、布薩,用以充年,不存應法?且順所學,試略計之。

二、頻大,初中。初示所出。「若」下,明非理。「年有七小」,但有五大,下科取六大布薩,有所不便。「且」下,出筭法。「順所學」者,謂師授也。由此筭法,並出首疏,故《義鈔》初標「首解」是也。

【疏】總張前年,成二百三十二月三日。頻大之法,四十九月為一章,章有三頻大,初兩十七月各有一大,次十五月有一大。如是周而復始,則用前一百九十六月成四章,章有三日,總得十二日。餘三十六月得兩頻大,足成十四日。計通前十九年四月十七日也。

次科。初展年為月。「頻大法」下,正示筭法。四十九月為章,一章有三頻大月,一章滿已,還復如初,展轉相接,故云「周而復始」等。「計」下,總合。

【疏】次計通以十四日布薩為歲。一年無閏,半月小大,準得有十八大布薩,減得十八日。通計十九年四月,得三百四十八日。用二十八日為月,則三百三十六日為一年。餘十二日在,帖頻大閏中殘十七日,則成一月一日。通前數之,則為二十年五月一日。

三、布薩中。初明取法。「通計」下,次示筭數。通前抽減,一月止有二十八日,故今所筭出者,即以「二十八日」計之。「十二日」與「十七日」,共二十九日。用二十八日為一月,故「成一月一日」。「通前」下,總合。一年合上,成「二十年」。一月一日,合上四月,為「五月一日」。

【疏】計此極小滿二十年長五月一日。

【疏】今有沙彌臘月盡日生,年十九至八月受戒者,將五月一日接之,成二十年亦得。

次今法中,初科。「臘月盡生,年十九」者,即年月俱不滿者。「將五月一日接之」者,謂欲八月受戒,其實七月始滿,故用筭長虗日相接,亦同十八年二日,故云「成二十年」。約此起筭,不必俗年須滿,故云「亦得」。此乃借彼虗日以為計法。至下填補,約實退之耳。

【疏】然此五月,皆被抽減,積法成月,據實則虗。既欲八月受戒,前月未至,本非所開,何得輒略?今還填補。何以作之?就五月中,七大布薩,減取七日,又減閏餘,弱得五日,又減頻大,弱得半日。總計所減,弱得十三日。減前五月一日,就實唯四月十八日在。

次科。初敘意。「前月未至」,即前沙彌,七月始滿,未入八月故。月既未至,故云「本非所開」。義當足滿,故云「何得輒略」。「今」下,明填補。以五月一日,實從四月十八日抽出十三日,今即以十三日填之,還成實數。初填「布薩」,以四月有二大二小,得六日,十八日中得一日,共還七日。次還「閏餘」,四月十八日,共餘六十五分,得二日一分,內有兩箇小盡,得二日。共四日一分,未成五日,故「弱得」。(古記云「一月中十四分便當一日,五月得五日」。皆是弱得者,且三十二分為日,尚不成半日,那得作一日?又五月自是虗月,那云五月得五日?)今云「弱得」者,將四日一分,開為一百二十九分,五分破之,成二十六分為一日,但少一分耳。三、還「頻大」,以頻大法一年半許,止得一日,七八月許,始得半日,今四月十八日,未成半日,故弱得也。「總計十三日」,即頻大弱半日,亦當一日,據實止得十一日零十餘分耳。所以《鈔》中但還十一日,至八月十日得受。今約弱得,多還所退,則令所增出得二日,筭數滿足,是以依《鈔》起筭猶少二日,如彼廣之。「就實四月十八」者,既填還已,筭數已成,即須退減。舉要為言,即是於前古師十八年二日中,約實退去四月十八日,約虗即是退五月一日耳。

【疏】準此年暮日生,滿十九者,八月十二日應得預受。若却頻大十四日者,則八月二十六日得受。

三中。初示今定限。「年暮日生」,即一日當一年。十九歲上八月受戒,中間實得十七年,前後合成七箇月零十三日。約此實數,即用胎、閏等四位起算,正滿二十年。然生日受月,不必一定,但約此為法,隨人計滿,即堪與受,不復疑矣。「若」下,次示頻大。前云「不存應法」,以非正教所開,恐生疑慮,故兩出之。若却不用,則於實年上更增十四日,故至二十六方得受耳。(古記云「於四月十八退頻大十四日」。今謂頻大出前大數中,那於四月十八日退耶?大有紕謬,避繁不舉也。)

【疏】此中剋相仍挂疑者,《十誦》不滿,足為誠例。

四中。猶恐執舊俗年未滿,故云「仍挂疑者」。縱疑不滿,亦有明例,故指《十誦》。文如前引。

【疏】有人依《多論》,數實月為十九年者。今準《四分》,與俗計同。如尼六法云:「十八童女二歲學戒,年滿二十,與受具足。」據此十八,未必年盡為歲,滿十八年朝即是十八,依教便受六法,明年十九方二歲學,後年正朝,豈非二十?如此例之,縱極小者,年暮受法,即此一日便當一年,明年具行,後年正月一日受戒,豈非二十也?若不爾者,要滿十八,至十九年初,方受六法,明年二十,始學一年,年滿學終,後年二十一方與受者。又無律文如此延引。故知剋定以俗年為定。餘文云云,何由可盡!

五中。初引彼妄執。《多論》云:「真實不滿,乃至無十九故,所以不開也。」(謂不滿十九。滿則得受。)彼謂十九,乃約實月,則俗年二十也。「今」下,舉例難破。成上俗年十九,八月得受之義。初二句,通示。「準《四分》」者,即如下引。「與俗同」者,謂俗中論年齒,亦取跨涉,不數實月。「如」下,引例,又二。初舉文。「據」下,示年數。初約跨涉,合教以證今義。「若不爾」下,次約實月乖文,以顯昔非。「故」下,準決。「餘」下,指廣。

【律】六十六、發四諍戒。

【疏】發諍戒六十六。

【疏】凡四諍之興,乖理違法,惱亂僧眾,事必請殄。故須備德,量情安帖,僧眾始靜,方修道業。今輒發起,更增凶熾,助惡揚波,轉成彌漫,壞眾惱僧,過中之甚,故制。

六十六,制意中。初敘四諍已滅。「乖理」,即言諍,「違法」,即覓、犯、事三諍。「殄」即是滅。「備德」謂有德之人。「量情」,謂觀察眾心。「安帖」,謂和平令息,「帖」合作「帖」,訓靜也。「今」下,次明重更發起。「揚波」喻上「助惡」,如風波動蕩,隨更鼓之。「彌漫」謂泛廣,「彌」合作「瀰」,大水之貌。

【疏】論犯五緣:一、是四諍;二、僧如法滅;三、知如法滅;四、輒發起;五、言了結。

犯緣,可解。

【註】佛在舍衛。六群,鬬諍如法滅已,後更發起。比丘舉過白佛,故制此戒。

【律】若比丘,知(若不知如法滅者,不犯)諍事(有四種,言諍、覓諍、犯諍、事諍也),如法懺悔已(如法,如律,如佛所教),後更發起者,波逸提。

【註】說不了了,突吉羅。除此諍,若餘鬬罵發者;若發已諍;除二眾,若餘人諍,而發起者——一切吉羅。尼同犯。不犯者:若先不知;若觀作不觀想;若事實爾,語言「不善觀」等。若戲,若錯說者,不犯。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是四諍,簡餘鬬諍不能陷僧;三、如法滅;四、發起結。

戒本。第二中,「餘諍不能陷僧」者,以四諍須僧法滅,若重發舉,即是陷僧。四中,「發起」是過業,「結」即罪相。

【疏】言「如法懺悔」者,正是相謝之言,如草覆地,兩朋面地相謝之例。亦未必有罪,言諍非罪。亦可有罪之諍,上品如草掩泥,罪、諍同滅,至後為解。

釋中。初科二釋。初約相謝釋。「以草覆地」,兩朋相爭,經年難滅,德人作法,兩眾相對互相伏地。舉此為例,自餘滅諍,義必相謝。此明文中懺悔之言,非謂懺罪,故云「未必有罪」。以四諍中,覓、犯二諍,則可有罪。「言諍」教理,事諍羯磨,故非有罪。「亦可」下,次約懺罪釋。「有罪之諍」,即犯諍。上品犯諍,用草覆滅,毗尼如草,罪諍如泥,則有懺罪之義。後篇廣釋,故此指之。

【疏】就不犯中,若「觀作不觀想」者。「觀」謂深達藥病起滅之方。今發諍者,不知如法滅,謂非法滅,所以輒發之無犯也。餘希不釋。

次科。注中,初列輕犯。「發已諍」者,因諍助發也。「餘人諍」,謂下三眾。次不犯中,「先不知」者,開迷、忘也。「觀不觀」者,即想差也。《疏》中但釋想差一句。初牒文。「觀謂」下,釋義。初釋上「觀」字,即能斷之人如法滅也。「今」下,次釋不觀想者,謂發諍之人想實開也。「餘希不釋」,即上下注文也。

【律】六十七、與賊期行戒。

【疏】期賊行戒六十七。

【疏】斷姦禁非,王者之法,既知是賊,義須潛避。如何同行,迹同難異?招譏壞道,重故須制。

六十七,制意中。初敘所應。「姦」,詐也。「如」下,次顯過相。「難異」,謂人不可辨。

【疏】六緣成犯:初是賊;二、知是;三、共期;四、同道;五、不離見聞;六、越界犯。

犯緣。「五、六」,並見經注。

【註】佛在舍衛。眾多比丘至毗舍離。賈客私度關,不輸王稅,與比丘為伴。為守關人所捉,將去王所,罪應至死。王、俗譏訶。比丘舉過白佛,因制此戒。

緣起中。「賈客度關,不輸王稅」,即同盜賊。準知違戒不必強寇。

【律】若比丘,知(若不知,不結要者,並不犯)賊伴(若作賊還,若方欲去),結要共同道行(結要者,共要至城,若至村。道者,村間處處道),乃至一村間,波逸提。

【註】若行至村間處處道,行至一道,犯。無村空曠無界處,共行十里者,犯。若共行村間半道,若減十里,若村內,若方便、共要,若不去,一切吉羅。尼同犯。不犯者,若逐行安穩有所至,若命、梵、力勢,並不犯。

【疏】戒本五句:一、人;二、是賊;三、共要;四、同道;五、結罪。

辨相具解,可知。

別釋中。第二句,注約「已還」、「欲去」,兩相俱犯。三、「結要」,謂相約也。注「至城」者,所期處也。「若村道」者,所經之路,約此結犯也。「辨相具解」,即指下注。文中初明有「村處」,「一道犯」者,即約界分,故列緣云「越界犯」。準與尼期行戒,隨分齊眾多界,一一墮是也。次明「無村處」,由「無界」分,故以「十里」為限。餘文可知。

【律】六十八、說欲不障道違僧諫戒。

【疏】說欲非障道違僧諫戒六十八。

【疏】制意有三。

【疏】初解律不許者。欲之為患,正是生死之本,障道中源。既能口說,身必為之,沈溺欲海,永無出道,障礙之深,故制。

六十八,制意中,初意,又二。初示欲過。「生死本」者,因之輪轉故。「障道源」者,出離無期故。「既」下,次明須制,翻彼二患:一、斷生死;二、入聖道。

【疏】二、解諫意。由為俗說,自妻非障,邪行是防,倚傍此教,便謂出家行欲不障。言說相似,是非難分,須僧設諫,開曉其意。便體如來設教之意,冀彼改迷,棄惡就善,使邪正兩分,是非皎異,故立諫法。

次須諫意。初釋有二。初示倚濫。接俗之教,生福向善,故不斷正。出家為道,發智斷惑,理須齊斷,何得一混?「言」下,次明立諫。「邪正兩分」者,彼說為邪,佛說為正。

【疏】又解云,欲是非法,濫義安寄?然聖辨障道,結有強弱,上品障見道,下品障思惟,是以道成初果猶有欲事。執此教迹說言不障,言同意異,故須標列。聖言非障者,以治道品殊,敵對而遣,當分障除,異則非此所斷故。有非我障,非謂不障於彼,若生深解,此惑思盡。而今偏執,通言欲性非障,邪正殊途,理在於此。須僧設諫,開示是非。

次釋中。初二句徵起。由是麤惡,倚濫無從,故云「安寄」。「然」下,正示,又三:初出濫相;「聖言」下,二、明偏執所以;「須僧」下,三、結示須諫。初中,「聖辨障道」者,即就四果以論也。「結有強弱」等者,「結」即結使,不出有十:貪、瞋、癡、慢、疑(五鈍使);身見、邊見、邪見、見取、戒取(五利使)。此十能「障見諦」,故名見惑,麤故名「強」,又為「上品」。貪等四使,能「障思惟」,故名思惑,細故名「弱」,又為「下品」。初果但破見惑,愛染未亡,故云「有欲」。二果已去,方斷思惑,乃至四果,方能離欲。如《僧祗》中「須、斯二尼,被汙受樂」,《律》中「見諦學家」,猶有夫婦,又有「初果欲心起故,捨戒還家,欲飽還來」等。彼謂得道聖人「猶作欲事」,顯是不障,故興妄說。「須標列」者,發下文也。二、明所以中。「聖言非障」,躡上諸文。「治道殊」者,即斷證之智有淺深故。淺斷麤惡,深除細障,故云「敵對」。「當分除」者,如初果止能除見,未能斷思,故云「異此非所斷」也。「有非我障」,謂有作欲者,但能不障當分見道,「非不障彼」未證修道故。「若生深解」,方入修道,乃至無學,故云「惑思盡」也。反明染欲障道明矣。「而」下,正示倚濫。「通言非障」者,不如上簡也。「邪」、「正」二說,因此而生,故云「理在此」也。三、結示,可知。

私釋,大乘經論,多有斯語。如《無行經》云:「淫欲即是道,恚癡亦復然,如是三法中,具一切佛法。」此乃點妄即真,意令反本。世之講者,謂小乘則作欲障道,大乘則一切不妨。文飾穢行,誑誘後生,誤無量人,入阿鼻獄。謗經毀聖,永無出期。惑眾罔時,義當此罰。

【疏】三、釋結罪意。僧既設諫,法相顯然,固執守迷,不肯從勸,現違僧命,宜結墮罪。

三、結罪中。「固執違僧」,即是情過,故須制罪。

【疏】論犯五緣:一、是惡見人;二、已屏諫;三、不受屏諫;四、僧如法羯磨;五、違三,便結。

犯緣。第一,以「邪見」名通,特以「惡」字標簡此過。

【註】佛在舍衛。阿棃吒惡見生,言:「我知佛說行婬欲不障道。」比丘諫喻,而猶不捨,白佛。問自言已,令僧白四諫之,便訶而制戒。

【疏】《多論》:「利吒外道弟子,聰利故,遣入佛法,擬倒亂之。其人不久通達三藏,故倒說欲,盡其智辨不能令成。」

戒緣中。「遣倒亂」者,欲壞正法也。佛世法強,雖「盡智辨」,人不信受,故不能成。末世魔強,反多信用,毀滅正教。以今追古,可不哀哉!

【律】若比丘,作如是語:「我知佛所說法:行婬欲非障道法。」彼比丘諫此比丘言:「大德!莫作是語,莫謗世尊,謗世尊者不善。世尊不作是語,世尊無數方便說犯婬欲是障道法。」彼比丘諫此比丘時,堅持不捨,彼比丘乃至三諫,捨此事故。若再三諫,捨者,善;不捨者,波逸提。(尼犯同僧。餘如「諫戒」,唯罪名優降。)

【疏】戒本七句,如上殘中,罪名為異。

戒本中。「七句」,指「如殘」中,即三雙一隻。「若比丘」,所諫人。「作如是語」下,所諫事。即第一雙也。「彼比丘諫言」下,別人屏諫。違反佛語,即「謗世尊」。業重障深,故是「不善」。「彼比丘諫時堅持不捨」,拒屏諫。第二雙也。「彼比丘乃至」下,眾僧作法諫。「不捨」者,拒僧諫。第三雙也。結罪,為一隻。注文,指前僧殘。「優降」,即重輕也。

【律】六十九、隨舉比丘戒。

【疏】與惡見人同事戒六十九。

【疏】制意有三義。須舉一:然此比丘,謬執聖教,說欲非障,違僧三諫,堅執不捨,邪心成就,障於學路,於佛法中無所長益,故須舉棄;二、執見心成,若不舉治,永無改過,懺悔從善,須僧同舉,奪三十五事,苦法治罰,折勒形心,使思信改過,有入道益;三、欲順人情,人多信受,舉棄眾外,不足僧數,息其化導。

六十九,初三意中:一、令長益佛法,二、令改過人道,三、為滅邪顯正。

【疏】二、明不聽順,意有三過:若順前人,謂己見是,轉增熾盛,永無從道,即是損化;二、既順前人,必同其見,染著欲事,壞心行盡;三、僧舉眾外,不聽共語,今輒隨順,違僧命故,所以同犯。

次三意中。一、顯增惡損他,「化」字寫誤。二、同染壞行。「夷」是無餘,故云「壞盡」。三、違僧障法。

【疏】三、解輕重。

「同舉義齊,何為二輕一重者?」

答:「說欲非障,言說相似,濫於理教以滅正法。又自壞行,障學路。亦順人情,多喜隨順故。餘二條然是非,無滅法過。雖有自壞,隨順者希,無壞人義,故結輕也。」

後輕重中。初標徵。不見、不懺,隨順並吉,惡見犯提,故云「二輕一重」。答中,初明惡見重意,有三義:初濫教;「又」下,二、壞己;「亦」下,三、損他。「餘」下,次明餘二輕意。上三義中,但具次義。

【疏】論犯四緣:一、是惡見舉人;二、知是;三、隨順;四、隨同一一事,結。

犯緣中。初是所隨,下並能隨。四中,「隨同一事」,謂供給、羯磨等事,如文所列,隨一成犯,不待具也。

【註】佛在舍衛。梨吒惡見生,僧諫不捨,佛令白四舉之。六群供給所須,共同羯磨。比丘舉過,佛因訶責,故制此戒。

【律】若比丘,知(若初不知,後不犯也)如是語人(作如是言「我聞世尊說法,行婬欲者非障道法」故),未作法(若被舉,未為解),如是邪見(作如是見:知世尊所說法,非障道法)而不捨(眾僧訶諫而不捨惡見),供給所須。

【註】有二種,若法,若財。法者,教修習增上戒、意、智,學問誦經;財者,供給衣服、飲食、牀褥、醫藥。

【律】共同羯磨(同說戒等)、止宿。

【註】屋有四壁,一切覆障;或一切覆,不一切障;或一切障,不一切覆;或不盡覆、不盡障。

【律】言語者。

【註】若比丘先入屋,彼人後入,若彼人先來,若俱入,隨脇著地,一一墮。

【律】波逸提。

【註】尼同犯。不犯者:若不知;若屋一切覆,無四障,或半障,或少障;或一切障,無覆、半覆、少覆;或半覆障、少覆障、露地。若病,被繫者,命、梵難,無犯。

【疏】戒本十句:一、人;二、知;三、如法語人;四、未作法;五、如是邪見;六、不捨;七、供給;八、同法;九、止宿;十、結罪。

戒本,初科。第三句「如法」字誤,合云「如是」。七、「供給」中,注文,初總示,「法」下,別釋。「意、智」即「心、慧」也。八、「同法」中,注云「說戒等」者,「等」餘一切羯磨眾法。九、「止宿」中,注列四室:一、障覆俱徧;二、覆徧障不徧;三、障徧覆不徧;四、障覆俱不徧,如三邊墻壁,上開明處。此言「不一切」、「不盡」等,「障」則唯缺一邊,「覆」則唯開少許,室相成就,故有犯也。後不犯中,但據一半已下為言,兩處列相,顯然自別。但此中語少不明,故下點云「與開何別」耳。(古記云「前約知故犯,後約不知開」,謬矣。)經中「言語」下,注顯前後入室宿相,必有彼此往返言論。

【疏】辨相隨文,事希故不廣引。就止宿顯相,亦非善翻,與開何別?

次科。總示略意。「就」下,略點第九,譯者之失,如上所明。注不犯中,有三。初「不知」者,開非意也。二、「若屋」下,室相不成也。初至「少障」,反前初二也。「或一切障」下,至「少覆」,反上第三也。「或半覆」下,至「露地」,反上第四也。三、「若病」等,並難緣也。

【律】七十、隨𢷤沙彌戒。

【疏】隨擯沙彌戒七十。

【疏】制意,有三。

七十,制意。「有三」,亦同前戒,但初意異耳。

【疏】入道已來,要由有信。然此沙彌,既未具戒,說欲非障,違僧三諫,邪見心成,於後受戒,事容難剋,故加重法,作彼𢷤名,怖以入道。大僧有戒,故直舉之,何須重法改作擯也?此但口說,未作重事。若實犯重,即在滅擯,何須諫後方作擯名?故知非重。

初意,正明中,又三。初敘須擯。此滅擯法,十三難人、犯重不懺人故加此法,永棄海外,更無收錄,諸治罰中此法極重。沙彌口說,便加此罰,欲使迴心,成彼受戒故也。「大僧」下,二、對簡前戒,以示不同。「此」下,三、釋除疑濫。「若實犯重」,即邊罪難,永無入道,直爾擯棄,不在先諫也。

【疏】「若爾,緣起如何共行不淨?」

答:「第二篇罪也。」

釋難中,初難。若云「非重」,則違戒緣。答中,「第二篇罪」,如漏失等。「不淨」言通,非局淫故。

【疏】問:「餘之二舉,何不設擯?」

答:「條然有異,不勞須𢷤,無順化義,直作舉名。說欲不障,一一反前,故須𢷤也。」

次問。三舉,獨擯惡見。答中,初明二舉:一、無倚濫,故云「有異」;二、不惑他,故「無順化」。下明惡見,反上二義。

【疏】二解不聽順意,三解結罪意,並同前戒。

二、三,「同前」,覆尋可見。

【疏】論犯四緣:一、是被𢷤沙彌;二、知是;三、同事止宿;四、隨事同,結罪。

犯緣。第三,止出二事,與上大僧少異。

【註】佛在舍衛。䟦難陀二沙彌共行不淨,自謂:「從佛聞法:行婬欲非障道。」比丘舉過,佛令白四設諫,不捨,滅擯。六群誘將畜養。比丘舉過,佛訶,因制戒。

【律】若比丘,知沙彌作如是語:「我從佛聞如是法:若行婬欲,非障道法。」彼比丘諫此沙彌如是言:「汝莫誹謗世尊,誹謗世尊者不善;世尊不作是語。沙彌!世尊無數方便說婬欲是障道法。」彼比丘諫此沙彌時,堅持不捨,彼比丘應至再三諫,令捨此事故。乃至三諫而捨者,善。不捨者,彼比丘應語此沙彌言:「汝自今已去,不得言『佛是我世尊』,不得隨逐餘比丘。如諸沙彌得與比丘二三宿,汝今無是事。汝出去,滅去,不應住此。」若比丘,知(不知者不犯也)如是眾中被擯沙彌(擯者,僧作滅擯白四羯磨),而誘將畜養(若自畜,若與人畜。誘者,若自,若教他),共止宿者(如上解也),波逸提。(尼同犯。開緣並如上。)

【疏】戒本六句:一、隨擯比丘;二、知;三、沙彌諫舉事;四、「若比丘」下,明誘將畜養;五、共宿;六、結罪。

【疏】就第三中,分二:初明僧屏諫法六句;二、「彼比丘語」下,明擯出法。

戒本,釋第三中。「初僧屏諫六句」者,但有三對,闕後一隻,準上次第,對文可見。二、「擯出」中,但出呵黜之詞,準須先作滅𢷤白四,文如《鈔》引。《疏》文前後多作「殯」字,非,字合從手。

【疏】餘可解,亦希,不勞廣也。

指略中,亦不須廣,同上稀故。

【律】七十一、拒勸學戒。

【疏】拒勸學戒七十一。

【疏】凡行不自成,必須訓導,方能䇿進修善,有趣道之益。善知識者,梵行正緣,若不依仰,無由自勵。然含識有心,略分三位。上達不假緣成,堪為物軌;下流勸亦難從,為存俗習;中品之徒,事須友接,率則清昇,任之鄙吝。然今癡心懶惰,不肯修學,聞他諫勸,拒而不受,內無自進之心,外無從善之志,故違聖教,過重故制。

七十一,制意中。初敘為行須假師友,又三。初敘依之成益。「善知」下,次明不依有損。「善知識」者,謂德業為人所知,容儀為人所識。「梵行」由立,故是「正緣」。「然」下,三、明根性不同。識依色中,故云「含識」,名通六道,且局人倫。「上達」、「下流」,稟性各定,「中人」不定,隨緣善惡,故須假他。率而誘之則從善,故曰「清昇」;任而縱之則為惡,故云「鄙吝」。即《論語》云「性相近也(言不異也),習相遠也(言不同也)。唯上智與下愚不移(習以成性,至不可改。則知中人之性,宜乎務學)」。「然」下,次明拒勸,以興聖制。「內無自進心」者,謂不能自立;「外無從善志」者,謂不稟他教。

【疏】論犯五緣:一、作止不學教行意;二、前人如法勸學;三、知已所作非,前人諫者是;四、自心不受勸意;五、發言了,結。

犯緣。第一,「不學教行」者,《鈔》云:「教謂律藏,行謂對治。」

【註】佛在拘睒毗。比丘如法諫闡陀時,作是言:「我今不學此戒,當問餘智慧持律者。」比丘舉過,佛訶制戒。

【律】若比丘,餘比丘如法諫時(如法,如律,如佛所教),如是語「我今不學此戒,當難問餘智慧持律比丘」者,波逸提。(若說而不了了,吉羅。比丘尼同僧犯。)若為學故,應當難問。

【律】不犯者,彼諫者癡不解語,言「汝還問和尚、闍梨,學問誦經」,若其事實爾者,不犯。

【疏】戒本三句:一、拒人;二、前人勸;三、「如是語」下,明不受語相,反欲難詰,違故結罪。

【疏】《十誦》云:「五種人不應為說毗尼:或試問,無疑問,不為悔所犯故問,不受語而問,或詰問。並不須答。」

戒本,第三句。後云「若為學」等,列開緣也,恐謂一向不得問故。疏引《十誦》五種不答,擬彼來難,答無益故。

【疏】不犯中,「其事實爾」者,由癡無解慧,強諫智人,故拒不受,為知難問。

不犯中。「事實」有二:初開拒勸,無知強勸故;「為」下,次開難問,為學求解故。

【律】七十二、毀毗尼戒。

【疏】毀毗尼戒七十二。

【疏】然戒為眾善之本,滅惡之源,越生死之舟梁,趣涅槃之正路。理宜讚歎,令彼修學,使戒法興顯,萬載不墜。今反毀呰,乖隔人心,使不誦習,致令正法,於茲覆滅,損壞極所以制。《多論》三意,如《鈔》引之。

七十二,制意中。初四句敘戒德,即生善、滅惡、超凡、入聖。具此四義,住持不絕,比諸教門,功居第一。所以聖賢稱譽,良在於茲。「理」下四句,顯贊歎之益。「今」下,明毀呰之損。相反可知。「《多論》三意如《鈔》」者:一、為尊重木叉故;二、為長養戒故;三、為滅惡法故。

【疏】論犯五緣:一、是毗尼,《十誦》云「若誦隨經之律,亦提」;二、前比丘誦戒時,《僧祗》「未說戒時訶,越;說時,提;說已,越心悔」;三、作滅法意不令久住,《五分》「若令不讀誦而毀者,提;若令木叉不得久住毀者,犯蘭」;四、發言毀;五、言詞了。

犯緣。第一,經中明律,名「隨經律」,如《涅槃》、《遺教》等。二中,此戒唯取正誦時犯,所以《僧祇》三時輕重。三中,《五分》兩判,初是本犯,下結「蘭」者,近破法輪,理結中品。

【註】佛在舍衛。比丘共集,誦法、毗尼。六群相謂「比丘共集,誦律通利,必數舉我」,言:「長老用學雜碎戒為?誦可至十三事。」比丘知滅法故,以過白佛,便訶制此戒。

【疏】緣起,如文可知。云「雜碎」者,從二不定至眾學也。

緣起中。初敘六群畏舉。「言」下,二、明因毀制戒。但令「誦至十三」,則顯除上二篇,餘皆雜碎也。若準《多論》,以略教一偈為純一,廣教五篇為雜碎,與此不同,部見異故。

【律】若比丘,說戒時(若自說戒時,若他說戒時,若誦時故),作是語「大德!何用說此雜碎戒為?」

【註】若欲誦者,當誦四事。若必欲誦者,當四事、十三事,餘者不須誦。何以故?

【律】「說是戒時,令人惱愧懷疑」,輕訶戒故,波逸提。

【註】若不了了,吉羅。毀呰毗尼者,波逸提。毀呰阿毗曇及餘契經者,吉羅。尼同犯。不犯者:若語言「先誦阿毗曇,然後誦律」,餘契經亦爾;若有病者,「須差已誦律」;「當勤求方便,於佛法中成四沙門果,後當誦律」,不欲滅法;若錯說者——並開。

【疏】戒本三句:一、人;二、明說戒時;三、「作是語」下,明結罪相。

戒本,分句中。第三,初正毀詞。注顯「雜碎」,徵起下文。「說是」下,出所以。「輕訶」下,結犯相。

【疏】所以三藏毀戒重者。《多論》解云:「毗尼四義故重,餘經無故是輕:戒是佛法平地,萬善由之生長;二、一切佛弟子,皆依戒住,若無戒者,則無所依,一切眾生由戒而有;三、趣涅槃之初門,若無此戒,無由得入泥洹城也;四、是佛法瓔珞,能莊嚴佛法。」具斯四義,功強於彼。

次科。下辨相中,毀餘二藏,但犯吉罪,故此通之。初徵起。「多」下,引釋。《論》出四意:一、生善;二、所依;三、入道;四、住持。「一切眾生依戒有」者,且據人道勝報,並由歸戒為因。「涅槃」、「泥洹」,梵言之互,同翻「寂滅」。律具四義,毀則成重;餘藏不具,毀但犯輕。

【疏】辨相中,「毀毗曇、契經吉」者,據小乘為言。大乘罪重,非校量所辨。

釋注中。小乘方便權教,毀但犯輕,大乘究竟實教,毀故得重。或可據制則大小齊輕,約業則小輕大重。不犯中,初開期後,二、開病緣,三、開進果,餘可知。

【律】七十三、恐舉先言戒。

【疏】不攝耳聽法戒七十三。

【疏】凡解不孤起,要藉說聽。方能開曉心懷,識達邪正、持犯輕重,順教奉修,有出道益。今癡心惰學,不肯聽法。迷於理行,事等夜遊,動成滯礙,進道無日。莫不由慢法輕心,自失道利,過患之深,何得不制!

七十三,制意中。初敘聞法之益。「開曉心懷」等,即開解也。「順教奉修」等,即成行也。「今」下,明不聽之過。反上二益。「夜遊」喻其昏暗。

【疏】論犯四緣:一、是廣誦戒時;二、在眾中;三、不作聽意;四、說過便言「我今始聞」,便犯。

犯緣中,必約「廣誦」、「在眾」、「不聽」、「說過發言」,方成犯耳。

【疏】有師名為「詐驚張戒」。若是不攝耳者,何故云「我始知」等?又不攝耳在他內心,如何比丘證他曾聞?若是不攝耳,應開重聽。

釋名中,古解。即光師。彼實曾聞而云始知,故云「詐驚張」。於義雖然,在言頗質。「若」下,連以三義反質前非。「重聽」,謂耳聾也。

【疏】今就諸律論,多約不攝結罪。若戒本及緣起中,應云「恐舉先言戒」也。故緣起中,自知罪障,恐他舉發,先詣求聽。故戒本云「我今始知」,計我前作,頗入犯不?所以文中約法勘檢,如下更解。

今判中。初示前標。「諸律論」者,《僧祗》云:「隨中間一一戒不聽,吉。一切不聽,墮。」《多論》亦然,文如後引。「若」下,次明今定。初示名。「故」下,引據。「約法勘撿」,即餘比丘證彼二三說戒中坐等。

【註】佛在舍衛。六群中一人當說戒時,自知罪障,恐發舉故,先詣清淨比丘所言:「我今始知此法《戒經》所載,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比丘舉過,佛制此戒。

【律】若比丘,說戒時(若自說,若他說,若誦戒時),作如是語「我今始知此法《戒經》所載,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餘比丘知是比丘,若二若三說戒中坐,何況多;彼比丘無知無解,若犯罪,應如法治,更重增無知罪(重與波逸提;若不與者,突吉羅),語言:「長老!汝無利,不善得。汝說戒時,不用心念(用意思惟),不一心兩耳聽法。」彼無知故,波逸提。

【註】尼同犯。不犯者,若未曾聞廣說,今始聞。若戲笑,若錯說者,開。

【疏】戒本六句。

【疏】一、人。

【疏】二、他說戒時。《律》中「自他說誦時」,若據自說,無不攝耳,正有妄語,實久知之而言始知。

戒本。第二句,如注所引。《律》同前戒雙列自他,今據此戒無自說理,故須決之,犯前小妄。

【疏】三、或迷教相,誦而不解,言「始知此法」。

三,云「迷教相」者,此可學迷,即愚教也。

【疏】四、「餘比丘」下,證久曾聞,如何始知,結罪屬彼,「二三說戒,何況多」也。比中覈據,逃罪無由。若曾聞戒,即是久知而言始知,結妄語提;若無知解,但有不攝罪。

四中。初釋文。「結罪屬彼」者,由先有犯,恐僧舉罰,故言「始知」,意謂已前不知不犯。今僧共證屢聞說戒,那云「始知」?先犯之罪,結屬彼時,何容飾詐乎?「此」下,示要。若實久知而言「始知」,即是妄語,自屬前戒。雖經說戒,由不攝聽,實無知解,而言「始知」,正犯當戒。兩途俱犯,故云「逃罪無由」。準知此戒唯據無知。如下《多論》,判犯彌顯。

【疏】《多論》云:「『我今始知是法』者,結吉。輕心、亂心聽戒,犯吉;說竟,得提。實先知,言『始知』,犯妄語。戒本結不專心聽法罪也。」

次引證中。《多論》,初口說「始知」,耳不攝聽,而說戒未竟,故但犯吉,竟則犯提。「實」下,點示別犯。「戒本」下,簡定當戒。此戒犯相,古今難判,據此以明,甚有分齊。學者思之。

【疏】五、「彼比丘」下,因重彰過。由不聽故,不識戒相,故「無知解」。以不知故,遇緣起非,自壞心行,故曰「若犯罪如法治」。

五中。「重彰過」者,由彼先言,欲免前過,故須重示有犯皆治。

【疏】六、「更重增」下,結多罪相。不以不知得脫,以事可識故。應「更重增無知罪」者,根本罪上,緣而不了,後結無知,故曰「重增」。下誡約中,以「無知故,波逸提」罪。「不與」者,謂同聽德人不與亂心人罪,得「吉羅」也。

第六,釋重增中。初釋文。「不以」等者,示重結意。「應更」等者,明重增義。「下」下,點注。「同聽不與罪」,謂不加責罰也。

【疏】問:「戒本『一心兩耳』者?」

答:「《毗曇》為莊嚴身。《俱舍》為助成識故,廣如彼說。」

次科。問心意識是一,根何有兩。答中二釋。初引《毗曇》,即《雜心》文,具名《雜阿毗曇心論》。彼明十八界:「問曰:『應分二十一界(十八界中,六根眼、耳、鼻各分二故)。』偈答曰:『二共說一界,為令身端嚴。』釋曰:『為莊嚴身故,生二眼二耳二鼻。以一眼者,人不愛敬故(耳鼻亦然)。』」次引《俱舍》,彼立二義。初義同上。次義斥云:「是義不然。若本來如此,及猫狸、鸜鵒等生二眼耳鼻,有何莊嚴?(上難破,下立義。)若爾,生二何為?為助成識故。如人閉一眼等,見色皆不了。(等取耳、鼻各對不了。)為莊嚴識,令成就故。」

【疏】問:「前解止犯,唯犯吉羅,今此無知,遂犯提者?」

答:「上已解之,汝何故忘?前豈不言『對事通四篇,對學唯第五』?」

三中,初問。「前解」即上總義,持犯句法中,不學皆吉。「今此無知」,即當戒不攝罪,重增無知,在下問中。答中,初反責重問。「前」下,正答。然前亦無此釋,但云翻解明止犯,即不學也,翻修明止犯,即對事也。謂僧殘已下,具雙持犯,故有對事隨篇止犯,但除四重,故云「通四篇」也。不學止犯,通是吉羅,故局「第五」。

【疏】問:「此中重增無知乃結墮者?」

答:「不學之罪唯吉羅。無知迷、疑則輕重,由學緣事有明闇也。故境、想中,疑則含輕,想則懷重。今迷不識,正是墮收,如文可知,就事結也。」

次問。謂重增罪不當同根本故。答中,初明不學唯局。次明無知兩通,又三。初明分二所以。疑吉是輕,由學緣事少明也;迷墮是重,由不學緣事全闇也。「故」下,二、引例諸戒境想。想差則疑重想輕,境差則想重疑輕,今舉後二為例。「今」下,三、正示今罪。此無知罪,亦是緣事不了,故云「就事結」也。

【疏】《律》中,二眾俱吉者,彼自說戒,亦有不聽之緣。

釋注中,初科。注文「尼同」下,合有「三眾犯吉」文,疑是寫脫,或恐不引。懸舉《律》文,故云「《律》中」。以下三眾無同法義,故約彼眾別法釋之。廣如《鈔》說。

【疏】下開中,「未曾聞」者,以受戒來未經說戒也。「未曾聞廣」者,或聞三語、心念等,及略說戒,不明戒相,故道「今聞」。餘可解。

次科。釋開未聞,次列三義。初都未聞,二、聞別法,三、聞略法,皆未聞廣故。下指「餘」者,即「戲笑」等,皆非意故。

【律】七十四、同羯磨後悔戒。

【疏】同法賞人後悔戒七十四。

【疏】凡眾物共有,眾情非一。既同和作法,賞他知事。輒便悔反,謗僧隨愛。駭動群心,喜生鬬諍,迭相苦惱,不得安樂修道。《多論》三意如此,故制。

七十四,制意中。初敘同法。「輒」下,次明反謗。「駭」下,示過惡:一、生諍,二、相惱,三、廢道業。「《多論》三意如此」者,彼云:「為滅鬪諍故,為滅苦惱故,為得安樂行道故。」

【疏】論犯四緣:一、是僧物,《十誦》、《五分》、《僧祇》云「施現前僧應分物」,故知非是常住物;二、同法賞知事已,《多》云「凡僧和合,不問羯磨不羯磨,若執苦人、大德、貧匱,和與物已,訶者亦提」;三、輒便悔反;四、言詞了,犯。

犯緣,初科。第一合引三律,簡所賞物,恐濫用故。四種僧物中,二種現前可賞知事。二中,《多論》但取僧和,不必羯磨。「執苦人」即營事執營苦者。

【疏】何為不諫者?已同僧法,若僧有愛,彼亦有愛,無濫不須。

次科。初徵,以是謗僧,據合加諫。「已」下,釋通,不須可見。

【註】佛在羅閱祇。沓婆摩羅子知僧事,外施不赴,衣服破壞。後僧得貴衣,便白二與之,六群後悔。比丘白佛,便訶而制戒。

戒緣。「外施不赴」,謂不赴外請,闕衣替換故。

【律】若比丘,共同羯磨已,後如是言「諸比丘隨親友(同和尚、闍棃,坐起、言語親厚者是也),以眾僧物(僧物如上。物者,衣、鉢、針筒、尼師壇,下至飲水器)與」者,波逸提。

【註】若說不了,吉羅。尼同犯。不犯者,其事實爾,隨親友以僧物與。若戲笑,若錯說,並開。

【疏】戒本五句:一、人;二、同法;三、後謗;四、「以僧物」下,明相;五、結罪。

別釋,分文中。第三謗云「隨親友」者,言僧順私情也。注文,可解。

【疏】「僧物」四種,約方就時。上「盜」已明,今重出也。

釋僧物中,初科。「約方」即二種常住,「就時」即二種現前。

【疏】初、現前僧。如此戒中施池井等。就人而施,現前自屬也。

二、十方現前。如亡僧物,上窮極聖,下至沙彌,悉有其分。要須作法遮斷十方,結約當時故也。

三、常住者。以當局淨住,通於三世,局定不動,亦不可分也。

四、現前常住。如造熟食,本擬寺僧,情通主客,不許出外故也。

列釋中。初物得將賞人,故指「此戒」。「施池井」者,《律》云為造池造井等,因而施物。「就」下,示名義。二中,初明十方義。「極聖」即無學。「下至沙彌」,總收聖凡、大小之眾。「作法」下,即現前義。三中,上三句局處定,下一句不同分。或處雙疊為名,餘處亦名「四方僧物」。「淨住」,即伽藍之異名。四中,亦名「十方常住」。「不許出外」,即示名也。

【疏】四種之中,初物是和,可以賞也,第二義通,後兩全閉。

簡判中。前二並通,是可分故。後二全閉,是常住故。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四下之一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四下之二

【律】七十五、不與欲戒。

【疏】不與欲戒七十五。

【疏】凡如法事,理宜同遵,許無乖競。今停僧作法,輒便捨者,心不和同,障礙僧事,惱眾不輕,故制。

七十五,制意。初敘僧法。「今」下,明起過。「停」,止也。

【疏】論犯五緣:一、是如法僧事;二、知如法;三、不與欲;四、輒起去;五、雙足出門犯。

犯緣。第一,「如法」,簡非法無犯,準下又局斷諍,簡餘法但輕。

【註】佛在舍衛。多比丘集,論法毗尼。六群相謂「看諸比丘,似為我等作羯磨」,從座起去。比丘喚住而故去。以事白佛,便訶而制戒。

【律】若比丘,眾僧(一說戒、一羯磨)斷事未竟(有十八破僧事:法、非法,乃至說、不說),不與欲(若營僧事、塔寺事,瞻視病人者,聽與欲)而起去,波逸提。

【註】若斷事未竟,動足出戶外者,犯墮。一足在戶內,方便欲去而不去,吉羅。尼波逸提。不犯者,若與欲,若口噤。若非法羯磨,若為僧、塔、寺、和尚、闍棃、同學作損減,不與欲而去者,得。

【疏】此唯斷四諍事,不與欲者提。餘者吉羅。如《戒本》、《鈔》說。

簡判中。初正簡。「如」下,示略。戒緣,注中,「論法毗尼」,即斷諍事。「六群相謂」者,由多犯過,故自生疑,因茲起過。戒本六句,三、「斷事」中,注云「十八法」,且舉言諍,餘三例爾。四、「不與欲」,注中略出開與欲緣,準《鈔》具開六緣,三寶、有病、看病、作衣並開與欲。後注辨相中,「出戶外」者,據有堂宇為言,義詳必無門戶,須離見聞。「不犯」中,「噤」字因禁反,口閉也。

【律】七十六、與欲後悔戒。

【疏】與欲後悔戒七十六。

【疏】凡如法僧事,理須順可。先已與欲,見治已伴,偏情相親,輒便後悔,反說不成,相朋毀法,惱眾是重,故制。

七十六,制意中。初敘欲法。「順可」即與欲也。「先已」下,次明後悔。

【疏】論犯四緣:一、是如法羯磨;二、如法與欲;三、輒便悔反;四、言了便結。

犯緣,「一、二」並簡非法。

【疏】《多論》:「除僧法,餘事和後悔者,吉羅。」

次科。《多論》「餘事」,如口和之類。

【註】佛在舍衛。六群恐舉,六人相隨,無由得作。後時作衣,僧喚受欲,即與比丘作舉羯磨。後六群言:「我以彼事與欲。」比丘舉過,佛因訶責制戒。

戒緣。「六群相隨」,以成僧故,人不敢舉。六群與欲,僧舉同伴,故悔前欲。

【律】若比丘,與欲已,後悔者。

【註】作是言:「汝作羯磨非法,羯磨不成。我以彼事故與欲,不以此事。」

【律】波逸提。

【註】若說不了,吉羅。尼同犯。不犯者,其事實爾,作非法羯磨。若錯說彼此者,開。

【疏】戒本三句。下三眾有餘和,後悔吉。

別釋中。初分句。二、略點下眾。第二句,注中出彼後悔之詞。餘辨相可解。

【律】七十七、屏聽四諍戒。

【疏】屏聽四諍戒七十七。

【疏】凡公言顯理,屏說隨情。今徐行盜聽,傳於彼此,情存壞亂,過甚不輕,故制。

七十七,制意中。初通敘言說。「今」下,正明屏聽。

【疏】論犯五緣:一、是先起四諍,《十誦》「一切諍」,《多》云「往聽者,以能破佛法,令僧為二部,是故重也」;二、他人屏處評量;三、作鬬亂意,為和自改,不用此律;四、往聽不令覺知;五、聞語便犯。

犯緣。第一,《十誦》「一切諍」,即四諍。《多論》顯過,通壞三寶故。三中,「為和自改」,即非鬪亂,開聽無犯,故云「不用此律」。

【疏】「若爾,何故云『聽,向彼說』者?」

答:「聽者意如此。結罪但聞便犯,若待向說,落『兩舌』中。」

問答中。初引戒文,難第五緣。答文,可解。

【疏】問:「此聽即結,前『兩舌』待傳者?」

答:「前未有諍,聽不必生,待說方有。此先有諍,往聽必生,故深前制,豈待其說。」

次難。欲申兩戒結犯之意。答中,初明「兩舌」,必待傳說。「此」下,次明此戒,聽說即犯,故云「深前制」等。

【註】佛在舍衛。六群聽諸比丘鬪已,而向彼說,令僧諍事不能除滅。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若比丘,餘比丘共𩰖諍已(𩰖諍有四,言、覔、犯、事也),聽此語,向彼說者。

【註】聽者,屏聽他語。若聽彼語,從道至非道,從高至下,若反上句,往而聞者。

【律】波逸提。

【註】若不聞,吉羅。若方便欲去,共期,一切吉羅。若二人在闇地共語,隱處共語,在前行共語,若不彈指、謦咳驚者,一切吉羅。尼同僧犯。不犯者,若作無利、非法羯磨,欲知故聽。

【疏】戒本三句:一、人;二、先共諍已;三、「聽此語」下,結罪。

戒本。第三句,注示往「聽」之相。「反上句」者,從非道至道,從下至高。三、結罪下注文,「不聞」即闕緣,「欲去」、「共期」並方便,「若二人」等,謂不驚他,違教故犯。

【疏】《僧祇》:「若聞他怨嫌,欲相殺害,或聞賊來欲偷僧物,知事白僧:『各自驚備,我聞惡聲。』」

次科。《僧祇》命難住聽不犯。「驚備」,謂先驚覺,預作備擬。

【律】七十八、打大比丘戒。

【疏】打比丘戒七十八。

【疏】出家修慈,堪耐辱惱。今反懷恚,加打前人,自壞惱他,為損不小,故制。

七十八,制意中。初敘行本。「今」下,次明違反。懷瞋薄德是「自壞」,遭打負痛即「惱他」。

【疏】論犯四緣:一、大比丘;二、生瞋心;三、作意打;四、著便犯。餘如隨戒相中廣引。

犯緣。第一,簡下眾吉。「餘」下,指廣。

【註】佛在舍衛。六群一人瞋恚打十七群一人,被打大喚。比房聞之,具說。以過白佛,因訶制戒。

【律】若比丘,瞋恚故不喜,打比丘者(若以手、石、杖等打也),波逸提。

【註】除杖、手、石,若以戶鑰、曲鈎、拂柄、香驢柄挃者,一切吉羅。尼同犯。不犯者,有病須椎打,若食咽須椎脊,若共語不聞而觸令聞。若睡時以身委他上,若來往經行時共相觸,若掃地時杖頭誤觸者,開。

戒文,三句:一、人;二、瞋;三、打,結罪。辨相中,「挃」字,陟栗反,撞也。不犯諸相,並非嗔惱故也。

【律】七十九、搏他比丘戒。

【疏】搏比丘戒七十九。

七十九。戒名云「搏」,即俗所謂斫手也。下引《僧祇》,示相甚顯。

【疏】前是限分中制,打著方犯;此是深防中制,手擬便犯。

釋中,初科。言「深防」者,為防前打,使無犯故。

【疏】須定犯相。本為打非搏,搏但打家方便,吉羅。本為搏非打,動心即搏方便。

次科。為打則搏為方便,打是根本。為搏則舉心為方便,搏是根本。

【疏】《僧祇》云:「以側掌為刀相,用擬於人,故號為搏。」《伽》云:「若舉手刀向眾多比丘,一一皆提。」

三中。《僧祇》,名相可見。《伽論》「手刀」,即以手為刀。「一一提」者,隨境結也。

【註】佛在舍衛。六群以手搏十七群,其被搏者高聲大喚。比丘舉過白佛,因訶制戒。

【律】若比丘,瞋恚不喜,以手搏比丘者,波逸提。

【註】若以兩手搏彼者,犯墮。若戶鑰等挃,一切吉羅。尼同僧犯。不犯者,若有緣事,須舉手遮、招、觸者。

列緣分句,並同前戒。辨相,注云「兩手」者,謂隨舉一手也。不犯中,「舉手遮、招」,或遮或招皆開。

【律】八十、殘謗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瞋恚,以無根僧殘謗十七群。比丘舉過,佛便訶制此戒。

【律】若比丘,瞋恚故,以無根(如上類解)僧伽婆尸沙謗者,波逸提。

【註】尼同犯。不犯者:有三根,若說實令悔,不誹謗;若戲,若錯說者。

【疏】無根殘謗戒八十。

【疏】制犯與前謗戒無異,唯輕為別。

八十。大同殘中,唯所謗所犯為別,故但略指而已。今引釋之。制意者,《多論》云:「一、為護自行,令法久住;二、為止誹謗,令梵行者安樂修道,不妨正業,故制。」犯緣亦八:一、是比丘;二、作大比丘想;三、有瞋心;四、無根;五、乃至對一比丘前;六、以殘罪加謗;七、言了;八、聞知。戒本五句:二犯人;二、瞋恚;三、無根,注文指前殘中;四、謗相;五、結罪。辨相,比前可解。

【律】八十一、入王宮門戒。

【疏】突入王宮戒八十一。

【疏】王者自在,情多奢縱,染樂不期,義須觀撿。今此比丘輙便突入,既相逼斥,彼此懷愧,深非所宜。又王宮豔逸,動亂凡心,容生染著,自壞亂道,過深故制。

八十一。「突入」,謂不告而入。制意有二。初約妨他釋。「義須觀撿」,謂比丘欲入,先須審察。「逼斥」,「斥」即訓逐,如緣起也。「又」下,次約損己釋。「豔」即華豔,「逸」即奢逸。凡愚所貴,故多「生著」。

【疏】論犯四緣:一、剎利王;以與夫人同一處;三、王未藏寶;四、入門限,犯。亦希犯耳。

犯緣。第二,「夫人同處」,單王不犯。「亦希犯」者,西土奉法,故容比丘出入宮庭,此方嚴衛,不容輙入。

【註】佛在舍衛。末利夫人供佛奉信,勸王信樂,聽諸比丘入宮無障。迦留陀夷到時入宮,夫人拂牀,失衣形露。比丘舉過白佛,因訶制戒。

戒緣。「末利」,此翻為柰。

【律】若比丘,剎利水澆頭王種。

【註】水澆者,取大海水、白牛左角,收拾種子,置金輦上,諸小王轝,大婆羅門以水灌王頂。是剎利種,如是立王,故得名也。若婆羅門、毗舍、首陀如是立者,亦名「灌頂」也。

【律】王未出(王未出,女未還本處也)、未藏寶。

【註】金、銀、直珠、硨渠、碼碯、水精、琉璃、貝玉,眾寶瓔珞而未藏舉也。

【律】而入,若過宮門閾者,波逸提。

【註】若一足限外,一足限內,發意欲去,一切吉羅。除王,餘粟散小王、豪貴長者家,入門限者,一切吉羅。尼同犯。不犯者,若有奏白,被請喚,若命、梵難緣,並開。

【疏】戒本六句:一、人;二、剎利;三、王未出;四、寶未藏,《律》中列寶而不顯相,如《多論》云「進御采女,令著寶衣,內身外現」,今此比丘突至此處;五、入宮門,深防而制,初入已結,何況見寶;六、結罪。

戒本。第二句,「剎利」王種,四姓之一。「水澆頭」者,譯語頗質,即灌頂王,如注所引。注中「婆羅門」等,雖非王姓,灌頂不殊,入亦同犯。三、「王未出」,謂未出寢宮。「女未還本處」,猶在王宮故。準本緣起,乃約寢宮,今但是王內庭,入門即結。四中,初點文暗,注中但列「眾寶」,不明未藏之意。「如」下,引示,謂采女侍寢,皆著輕踈寶衣,猶未收藏,以彰逼惱成犯過意。辨相中,除四輪王,餘諸小國之主,名「粟散王」,言其眾多不計數也。

【律】八十二、捉寶戒。

【疏】捉寶戒八十二。

【疏】寶物利重,人多貪附,沙門高世,事絕貪貯。「三十」戒中,直畜已結,況復身觸,誠非道儀,故但執捉,便結墮罪。今此比丘不思聖制,輒捉遺寶,反被誣謗,清濁莫分,故約此緣而制斯戒。

八十二,制意中。初敘財寶過,直畜尚結,況更手捉。「今」下,次明執捉過。「捉遺被誣」者,據本緣起。

【疏】古師相傳,以緣起為所犯。今約戒本,諸部明解,但捉即犯,何論拾遺。故初列戒本,捉寶則犯。但除兩緣,下開収拾塔具,都無別開之相。如何乃云「捉寶犯吉,遺者提」乎?廣如《鈔》中《隨相》所列,明白如鏡,不蒙昧也。

斥非中。初引非。彼據「緣起」,捉但犯吉,拾遺方提。「今」下,正斥。初判犯。「故」下,引示。初示戒本。「除兩緣」,即伽藍、宿處。「下開塔具」,即不犯中。除此三緣,餘無別文開捉,那云捉但吉耶?「廣」下,指《事鈔》。彼據諸部,文相明顯,故云「明白」等。彼引《多論》「若捉金薄、金像,若捉他寶,自說淨寶,皆墮」,又引《僧祇》「知佛僧事人,有寶不得自取,乃至金銀塔像,使淨人捉」等,並非拾遺犯也。

【疏】論犯四緣:一、是寶物;二、非塔寺莊具;三、非餘緣;四、捉便犯。

犯緣。第二,準本宗開通「莊具」不犯,《僧祇》、《多論》亦不許捉,《鈔》約淨人有無以通兩文。三、「非緣」者,即伽藍、宿處。

【註】佛在舍衛。外道在道行,因止息,忘千兩金而去。比丘見之,為持去,以金還之。便言金少,王斷罰謫,奪金入官。比丘舉過白佛,便訶制此戒。

【律】若比丘,寶。

【註】金、銀、真珠、琥珀、硨磲、碼碯、琉璃、貝玉、生像金銀也。

【律】及寶莊飾(銅、鐵、鉛、錫、白蠟以諸寶莊飾也),自捉,若教人捉,除僧伽藍中。

【註】時,毗舍佉母脫寶衣,佛所聽法,存法忘衣。比丘白佛,聽為不失、堅牢故舉之。

【律】及寄宿處。

【註】時,比丘道行,金師家宿,成金、未成金在前,竟夜不眠守之。白佛,佛言:「為牢故,應收舉。」

【律】波逸提。(尼同僧犯。)若在僧伽藍中及寄宿處,捉寶及寶莊飾,自捉,教人捉,當作是意:「若有主識者,當取。」

【註】若二處得寶,應捉之,識囊器相,數知多少。若有來者問,相應者與之;不相應者,言「我不見」。若不知囊器、褁、繫相,不看方圓、新故者,一切吉羅。

【律】作如是因緣,非餘。

【註】不犯者:若僧伽藍中、寄宿處,如上捉舉方便;若是供養塔寺莊嚴具,為牢固收舉——一切不犯。

【疏】戒本六句:一、人;二、寶者;三、自捉教人;四、開不犯;五、結罪;六、逐開重解。

戒本。第四,兩緣如注,恐失他物,開為收舉,非謂藍中開餘捉寶。六、重解中,注中顯示拾還之相。

【疏】問:「佛制寶物自捉不應,如何使人亦有犯者?」

今解:「不審非法,自他同犯。故《多論》中『使人亦犯』。必有所開,自執無罪,如戒所列。」

釋第三中。初問,以戒文中自捉、使人皆犯,故問釋之。「今」下,釋通。此謂比丘使同類捉,是「不審非法」也。「故」下,指文證。《多論》云:「若使比丘捉寶,亦墮。」、「必」下,示緣開。「如戒列」者,即二處拾遺并收供具也。

【疏】所以開者。若不自執,脫餘將去,後來覓者,比丘同處,猶不免謗。是故聽取,待主當還,為息譏過,豈不有益?

次科。初句徵文,何以二處開捉不犯。「若」下,示意。據文但示為拾息譏,約事亦能解誣遠害,其益可知矣。

【疏】「作是因緣,非餘」者,非餘犯緣也。謂無心還主,自收藏之。將犯望不犯,犯是不犯餘。

三中。初牒釋,謂如上拾還,順教不犯,非是犯也。「謂」下,反釋,可解。

【註】餘相可解。

指略中,即注不犯文,並如上解。

【律】八十三、非時入聚落戒。

【註】非時入聚戒八十三。

【註】凡出家修道,理絕游散,時為濟命,事須往返。既是非時,無緣輒入,廢道招譏,損敗不少,故制。

八十三,制意。初敘合宜。「遊散」盪逸,故宜「絕」之。「時」中須入,乞食「濟命」。「既」下,出憑鉢。

【註】論犯五緣:一、是非時;二、無啟白喚緣;三、不囑授;四、向俗舍;五、入門便犯。

犯緣。第二,「啟白喚」召,入皆不犯。「不囑」下三,即是違法。

【註】《明了論疏》云:「『我為如是緣,須至某處,白大德知。』答云『聽』者,是名白法。有二義故:一、為不障僧事,恐作羯磨餘緣,須其共作,不知所至,則惱眾僧;二、令不自在入白衣家。若五三人相逐入村,村側復白。十夏白九夏,若小白大犯吉,欲示不自在故。大尚囑小,豈小自在?本界之中,大小互白。」

《了論》。初示白法。「有」下,示須白意。一、障僧事。常途作法,但不同界,或有法事,須彼同作,容有稽留,白知所在,可令往喚故。二、「令不自在」者,檢自行故。下出白相,初明村中制大白小。言「復白」者,本寺白已,至村重白。「若小白大」,違制故吉。從上白下,極下無對,應開白上。「本」下,次明在界則聽互白。彼部如此。今宗但令須白,不分村中、本界之異,亦無至村復白之制。今若行事,但依本宗。

【註】佛在舍衛。䟦難陀非時入村,與居士摴蒱得勝。居士慳嫉,故譏嫌之。比丘舉過白佛,訶制此戒。

【律】若比丘,非時。

【註】時者,從明相出至中時;非時者,從中後至明相未出也。

【律】入聚落(村聚有四種如上),不囑比丘者。

【註】時,有僧、塔、寺事,瞻病事,佛言:「當囑比丘。若獨處一房,當囑授比房。」

【律】波逸提。

【註】若初入村門,犯墮。一足入內,及方便、共期,一切吉羅。尼同犯。不犯者,若營僧、塔、病事,囑授比丘。若道由村過,啟白,若喚請,命、梵等難緣,無犯。

【疏】戒本五句:一、人;二、非時;三、入聚;四、不囑比丘;五、結罪,下具釋。要白界內,若無比丘,淨人亦得,知其去處,有可尋求。餘如《鈔》說。

戒本。第三,注指「村聚」,即盜戒中。五、結罪,「下具釋」者,即指注中辨相文也。「要」下,簡所白。此謂寺內,或在村中,有緣白入,亦不須簡。

【疏】若依《明了論》中,所以開白,謂於死人處觀過失故,為護法故,為受依止故,為講說聽法故,為有食請故。並有利故,聽往其處。須避天廟、店肆、婬女、外道、出家女處,觀察遠離。

次科《了論》。初明開往。次列五緣。初緣「死人過失」,即無常不淨。二、「護法」者,三寶因緣。三、四本是僧寺,或恐彼宗據入城邑,即須告白,此宗但據俗舍成犯。五、為赴請,若在時中,即屬前戒,或有遠請,隔日先往,則屬此戒。「須」下,明避非處。「出家女處」,即尼寺。

【律】八十四、過量牀戒。

【疏】過量牀足戒八十四。

【疏】凡高牀長慢,非是道儀。事須依法,不容過限。越則長貪,違反聖教,故制。

八十四,制意中,初敘非宜。「事」下,明順教。「越」下,顯過相。

【疏】論犯五緣:一、是牀;二、為己作;三、過量;四、自作使人;五、作成即犯,隨坐一一提。

犯緣。第二,《鈔》加僧床,乃據《僧祇》,如下所引。然此並據剙製為言,今坐已成,準應犯吉。五、「作成即犯」,此制造也。「隨坐犯提」,據造者耳。

【疏】《多論》:「俗人八戒高牀,亦同。八指,一指二寸。」則周尺為本,當今一尺三寸許。《僧祇》,僧牀亦犯。廣相如《鈔》中。

定量中。「俗人八戒」,亦同僧制。「周尺」一尺六寸,「當今一尺三寸」,即唐尺也。以一尺二寸為唐一尺,以三寸六分為三寸,更餘四分,故云「許」也。下指《僧祇》,雖是「僧床」,亦兼己分,造者犯提,餘人應吉。

【註】佛在舍衛。迦留陀夷預知佛從此道來,即於道中敷高好牀,白言:「看我牀座!」佛言:「當知癡人內懷弊惡。」集僧訶責,因制此戒。

戒緣。初迦留請佛看,發起之由。次佛呵制,絕於後犯。

【律】若比丘,作繩牀、木牀(五種如上),足高如來八指,除入陛孔上;截竟,若過者,波逸提。

【註】若自作、教他作,成,過,犯墮;若不成,若為他作,一切吉羅。尼同犯。不犯者:若作足高八指,若減;若他施,截而用之;若脫脚者。

【疏】戒本三句:一、比丘;二、教諸比丘作尺量法;三、「若過」下,結罪。

戒本。第二句,注「五種如上」,即前露敷戒中。「除入梐孔上」,謂入孔栒頭,不在數也。「截竟」者,究竟成也。

【疏】所以不得約人用尺者,諸國法各不同,俗情又異。但準佛為定,以此定量,則之永無乖異。餘如「房戒」中。

釋佛指中。「諸國不同」,謂尺寸有長短也。「俗情異」者,各執一端,容生諍也。「但準佛」者,佛唯有一,身量常定,可準的故。所以前後諸戒「搩指」並取佛也。

【律】八十五、兜羅貯蓐戒。

【疏】貯綿褥戒八十五。

【疏】以此褥具,多生小細諸蟲,容損物命,違慈壞行,其過難量,故制。

八十五,制意中。因物生過,故須制斷。《多論》四意:「一、貴人所畜;二、人所嫌;三、生虫;四、若臥軟煖,後不堪麤硬故。」今附緣起,且舉一意耳。

【疏】五緣:一、兜羅;二、貯褥;三、為己;四、自作使人;五、成便犯。

列緣。第一,「兜羅」,梵語,此翻霜綿。《多論》云:「兜羅者,草木花綿之總稱。」如注所列是也。

【註】佛在舍衛。六群作兜羅貯蓐,居士譏以「殺生,無有慈心」。比丘舉過,佛訶制戒。

【律】若比丘,兜羅(白楊樹華、柳華、蒲臺華是也)貯繩牀、木牀(俱有五種如上)大小蓐(為坐臥故),成者,波逸提。(自作、教他,並如上。尼同犯。不犯者,並如上開緣所說。)

【疏】《僧祇》:「乃至挽却抖藪令盡。不盡者,以手霑水摩將令盡,然後悔過。乃至隨坐,一一提。若道行,風吹著衣,含坐者越,應拂去之。」

戒本三句。二中,注云「蒲臺」,即蒲花,狀如臺故。文舉「牀」者,謂用作此等牀上「褥」也。「蓐」字合從衣。明犯懺中,初教懺法,先除後悔。「乃」下,示犯。初明本犯,謂作成已犯,後坐復犯,故云「乃至」。「若」下,明深防。「合」謂和衣坐也。

【律】八十六、作骨牙角針筒戒。

【疏】牙角鍼筒戒八十六。

【疏】事雖是小,用功極多,無益之費,豈復過此。加以損他家業,招世譏過,故制。

八十六,制意中。初敘無益。「加」下,次彰有損,如緣起說。

【疏】論犯五緣:一、是骨牙;二、作鍼筒;三、為己;四、作及自他;五、成便犯。

犯緣。第四,「作及自他」,即自作使他也。

【註】佛在羅閱祇。有信工師為比丘作骨、牙、角針筒,因廢業,無衣食,世人譏言:「望其得福,而反得殃。」比丘舉過白佛,因訶制戒。

【律】若比丘,作骨、牙、角針筒,刳刮成者,波逸提。

【註】若自作、教他作,成犯如上。比丘尼吉羅。不犯者,若鐵、銅、鉛、鍚、白鑞,若竹,若木,若葦,若舍羅草,用作針筒,不犯。若作鍚杖頭、鏢灒,若作傘蓋子及斗頭鏢,若纏蓋斗,若作鈎,若刮汙刀,若如意,若玦紐,若匕,若杓,若鈎衣鍸,若眼藥鎞,若刮舌刀、摘齒物、挑耳鎞、禪鎮、熏鼻筒,如是者並不犯。

【疏】尼多住寺,不喜遊行,作希故輕。

戒本三句:一、犯人;二、「作」下,犯境;三、「成」下,結業。牒釋中,注文「尼」但犯「吉」,故示輕意。「住」猶在也。注不犯中,初開體別。「若作」下,次開作餘物,次列十八物,名相如《鈔記》委解。

【律】八十七、過量尼師壇戒。

【疏】過量坐具戒八十七。

【疏】自下四戒,不聽過量者,並是信施,受用應法,則增本福,功德無限,比丘之法,趣得支身。今過量而作,長貪損施,無用之費,喪道增業,過患之甚,故制。

八十七,制意中。四戒並由過量,故總示之。初敘合宜,有二:一、受施須如法;二、為道合隨緣。「今」下,顯過患,違上兩意。準《鈔》具五緣:一、作坐具;二、過量;三、為己;四、自作使人;五、作成便犯。下四並同,但改初緣為異。

【註】佛在舍衛。諸佛常法,若不受請,徧行房舍,見僧臥具敷在露地,不淨汙之,告諸比丘:「外道仙人離欲者尚無此事。聽為障衣、障臥具故,作尼師壇。」六群大作,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疏】緣起之中,初為染漏聽作障之,後為大作,故因制限。

釋緣起中。注文,初敘行房見過。「告」下,出佛呵詞。「聽」下,立制。「六群」下,起過,文釋後二。「為染漏」者,即障衣障臥具也。

【律】若比丘,作尼師壇(敷下坐也),當應量作;是中量者,長佛二磔手,廣一磔手半。

【註】時,迦留陀夷身大,尼師壇小,對佛說之,便聽更增也。

【律】更增廣、長各半磔手;若過,裁竟,波逸提。

【註】若廣長俱過、互過,自作、教他作,成,犯墮;不成,吉羅。為他作,成、不成,吉羅。尼吉羅。不犯者,若減,若疊,他得裁也。

【疏】戒本四句。

【疏】初、人。

【疏】二、「作尼師」下,教諸比丘作之限約。

戒本,第二。「長二搩」即四尺,「廣一搩半」即三尺。

【疏】三、「更增」者,開緣也。還從本制,限外別增。若通取量,即䟦闍子非法之教,廣流於世。

三中,初科。注引緣起「對佛說」者,即白佛也。「更增各半搩」者,長、廣各一尺,則長五廣四。自昔並於一邊一頭增之,《感通傳》中天神所示,始增四面耳。文中,初牒釋。「開緣、本制」,極分明也。(有謂「增」為制者,愚教故也。)謂先依本制,長四廣三,截落縫緣竟,後於四向各裨五寸,故云「還從本制,限外別增」也。「若」下,顯非。或有不截,直取長五廣四之量,即䟦闍法,《七百結集》中已斷也。今時皆爾,縱截其面,統其底者,亦同非法。

【疏】然即世為言,衣服坐具,皆樂廣大,食飲受用,並樂華厚。至於切約形心,勘撿財食,事同河漢。豈能伏心行用,挫折人我?求他道過,用自徵治,如此知人,世中之寶。故使坐具俱非教法。

次誡約中,又四。初敘恣情。「至」下,次明昧教。「豈」下,三、明愚蔽。初明愚不知過。「求」下,歎智人難得。「求他道過」,謂師友之教。「用自徵治」,謂責己悔露。「知」字去呼。「故」下,四、明非法。今時任意廣作,何論尺量,又不截增。見依法作,反生輕笑。祖師所謂「一生無如法坐處」。臨此慈訓,宜速改迷。

【疏】廣如《鈔》中。

下指《鈔》者。即《二衣》中。彼令先依本制,截己安緣,以身坐試,或不容身,始依增法。如彼廣之。

【律】八十八、過量覆瘡衣戒。

【註】佛在舍衛。比丘患瘡,膿血流出,汙僧臥具。聽以大價衣覆瘡著涅槃僧。至白衣家,言「我有患」,當褰涅槃僧,以此覆瘡坐。六群便大作,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律】若比丘,作覆瘡衣(有種種瘡病,持用覆身也),當應量作;是中量者,長佛四磔手,廣二磔手;裁竟,過者,波逸提。

【註】若俱過、互減,自作、教他,成者,犯墮;不成,吉羅。為他作,成、不成,吉羅。尼等吉羅。不犯者,應量,減量,得已成者裁割如量,疊作也。

【疏】過量覆瘡衣戒八十八。

八十八。文中不釋。制意、犯緣,並同上。緣起中,初敘開緣。「涅槃僧」,即內裙也。「至白衣家言」者,或往赴請,先白彼知。「六群」下,起過興制。《戒本》四句,同上分之。長八尺,廣四尺。辨相並同。

【律】八十九、過量雨衣戒。

【疏】雨浴衣過量戒八十九。

【註】佛在舍衛。毗舍佉母送雨浴衣,佛言:「不得分,隨上座與。不足者,僧次續付。」六群大作,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律】若比丘,作雨浴衣(著在雨中洗浴故也),當應量作;是中量者,長佛六磔手,廣二磔手半;過者,裁竟,波逸提。

【註】若自作、教他、俱過、互減、比丘尼、開緣,一同前戒。

【疏】相狀限約,可以自尋。

八十九,略指中。制緣亦同上。緣起,毗舍佉母發願常供僧尼雨衣。「六群大作」者,謂以衣財令彼自作,不依量故。《戒本》亦四句,並同上分,長一丈二尺,廣五尺。

【疏】「此中三戒,尼輕僧重;雨衣一戒,僧尼同制者?」

答:「女人身染外露,喜大雨衣,故犯同僧。餘三常資著用,尼好小衣,過量事少,是以輕僧。」

次僧尼中。總辨四戒,雨衣同墮,餘三並吉,須通教意,故總徵之。答中,初明雨衣重,次釋餘三輕。

【律】九十、過量三衣戒。

【疏】等佛衣量戒九十。

【疏】《多論》:「佛身丈六,常人半之,故衣量皆半。難陀短佛無幾,故衣減之,長中一尺,短中四寸。」《僧祇》:「難陀,愛道所生,有三十相。」衣色與佛異。諸比丘衣色與佛同。六群見已,謂量亦同,遂便等作。

九十,制緣中。初《多論》。佛與常人身與衣量,並見後釋。難陀短佛四指,即是八寸,故云「無幾」,言不多也。衣長一丈七尺,廣一丈一尺六寸,一、身不勝,二、不僭聖。《僧祇》,難陀少佛二相,無見頂、千輻輪,唯佛有之。「衣色與佛異」者,佛制難陀著黑色衣,餘諸比丘無濫佛義,故「與佛同」。六群不知量別,便等量作,以為發起。

【註】佛在釋翅瘦。難陀短佛四指,比丘遙見,謂佛奉迎,至乃知非,各懷慚愧。佛制難陀著黑衣。六群與佛等量或過量作,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緣起中。初「難陀」相濫,次「六群」起過。

【律】若比丘,與如來等量作衣,或過量作衣者,波逸提。是中如來衣量者,長佛九磔手,廣六磔手,是謂如來衣量。

【註】若廣、長應量,互不應量,並犯。餘自作、教他,尼作,並如上。不犯者,從他得成衣裁割如量,若疊作兩重者,無犯。

【疏】戒本四句:一、明人;二、明與佛衣等;三、結罪;四、更出佛衣定量。

戒本。第二句,「等量」已犯,何況「過量」。

【疏】問:「餘之三戒,依佛搩手,定出量限。『三衣』一戒,但隨己身,不定出量者?」

答:「餘非沙門道服外儀,隨其大小,皆得受用,故有定量。此三法衣,道服標式,若定出量,人有長短,不稱威儀,外不生善,內無軌物,故隨身分,不定出量。由不定故,得有與佛等、過作衣。」

問答中,初問。三戒並就比丘制量,此戒但制與佛等過,則比丘衣不出定量。答中,初示餘三定量。「此」下,次明法衣不定。「外不生善」,謂俗容生慢;「內無軌物」,謂令道無取則。「由」下,示後戒元因。若有定制,不容等佛。

「若爾,《鈔.二衣》中引諸律文示三衣量,那云『不定』耶?」

答:「彼但出法以為標準,不同尼師壇等永不得過。」

私釋:佛衣等戒,即是比丘三衣定制,已內皆通,等過不得,豈非定制?所以標云「過量三衣戒」也。

【疏】問:「戒本之中,或長十磔、九磔手者,何文定也?」

答:「九磔為衣,長周尺丈八,闊丈二,則今人九尺、六尺。故衣受用,疑謂偏狹,十磔為度,則二丈分半,當今八尺也。準五肘量,則七尺五寸。故為敘之,任情消息。」

次問。或有戒本作「十搩」,故問決之。答中,初示丸搩。佛身倍人,故半折之。「故」下,次明十搩。「疑偏狹」者,人情妄謂,故輙加之。周尺「二丈」,若「半」折者,常人一丈。「當今八尺」,即唐尺也。準有八尺四寸,且據全數。「準五肘」者,更引九尺,以挍唐尺。一肘尺八,五肘九尺,將周八尺四寸,為唐「七尺」,餘六寸作「五寸」。「故」下,結示。恐有執諍,故無定奪。

【疏】問:「衣制過量,鉢不制者?」

答:「衣是法衣,不得定量,事須相稱,故制不過。鉢唯用食,無大小可對,故限定量。」

三問。衣鉢事同,何得偏制。答中,初明衣須制,由許隨身,故制過等。次明鉢不須制,三品永定,不容有過。

【疏】「若爾,佛衣何定量?」

答:「弟子無限,不可定準。世唯一佛,故衣是定。」

又解:「衣過得截,喜過故制。鉢過無截,希故不制。」

轉難中,初難。答中兩解。初約師徒一多釋。「又」下,次約截除希數釋。

【疏】「若爾,何不與佛等量為鉢?」

答:「衣體同故,得有過、等。鉢體別故,不得同佛。《智度論》云:『諸佛法畜天鉢、人衣,為二道福田也。以天石細,堪受持。比丘不得者。人中石麤,不堪熏治,福德淺薄,不感天鉢,體重力劣,不可隨身,必有勞苦,悲愍比丘,故不聽畜。不同於佛那羅延力,阿難力大,轉四十里石,為佛侍者,不以為重。』」

次難。答中,初以義分。衣體既同,量容有濫,鉢體既別,義無濫故。私釋:衣不制體故制量,鉢不制量故制體,比丘不得畜石鉢,當知衣鉢二並無濫。「智」下,引示體別。以佛畜石鉢故。初明佛畜意。彼云四天王四山頭自然生石故,石細不受膩。《本起經》云:「四王各取上佛,佛總受累左手中,右手按之,四際分明。」次明比丘不得意,有三:一、石麤;二、無感;三、體重。「不同」下,釋疑。既云體重,佛何以持?假令佛有力者,阿難為佛侍者,亦能持之?故此釋通,方顯比丘不得畜意。「那羅延」,此云金剛,亦云鉤鏁力士。

【律】諸大德!我已說九十波逸提法。

今問諸大德:是中清淨不?(三說。)

諸大德!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律】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中

【律】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下)

【律】諸大德!是四波羅提提舍尼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

【疏】正宗第六,提舍尼篇。

【疏】先略序之,且作七意:一、解來意;二、置四所由;三、先後次第;四、持犯方軌;五、佛僧制異;六、約行分別;七、僧尼有異。

【疏】初來意者。上雖威儀行成,若更不修遠避嫌疑,離諸譏過,則心懷染著,不外生善故。

第六提舍尼,七門,初門,制意中。初句躡前篇。「若」下,生後篇。

【疏】次須明釋其名號。如昔相承「向彼悔」也,如上說之。今云「可訶法」也。亦是對治以得名耳。《多》、《母》二論云:「此戒體無罪名,但一人邊一說悔過。若自心念,皆能滅也。」

釋名中。初指昔解,「如上」,即前總義,彼云從對治境立名是也。次出今譯。「亦是對治」者,同上從「悔」為名。但昔云「向彼」,乃就所對,今云「可呵」,即據過體,雖同而別,仍合戒文,所以重出。「《多》、《母》二論」,從「悔」為名,斯為良證。彼開「心念」,不同今宗,定須對說。

【疏】第二,置四所由。凡譏過以來,不出內外眷屬。

第二門,總示中。「內」即道眾,「外」即俗眾。

【疏】先就內中,不過私、眾兩所。初戒在屏者,比丘與尼,法服是同,男女位別,理須離染,躬在聚落,自手取食,容生染譏,對離此過,故在初制。又在眾中,偏心指授,迹涉曲私,默受不訶,於眾不顯,對離此過,故制第二。

別釋,初科為二:初標分;「初」下,列釋初二兩戒。

【疏】託外起非,不過聚落、蘭若。聚落起者,學家過受,令他竭盡,招致譏過,故制第三。蘭若起者,比丘懈惰,在於逈險,安坐受食,使賊嬈觸送食婦人,招致譏過,對離此失,故制第四。

次科,亦二:初標分;「聚落起」下,列釋三、四二戒。

【疏】此則因於內外,有斯四別。

通結中。約眾有二,就處分四,並如上也。

【疏】三、明次第者。據制以興,何有次第?結集之時,方應列耳。

第三,初科。「據制興」者,謂佛制時前後不定。

【疏】內眾情親,師義喜犯,故在前明,俗是外眾,犯希在後。就內眾中,私數眾希,故有先後。聚落喜犯,蘭若希造。

次文,又二:初明兩眾前後;「就」下,二、辨四處次第。

【疏】次比之義,數應盡此。

「比」字入呼,亦次也。

【疏】四、明持犯。二、四兩戒,具二持犯。

【疏】言二持者。見尼指授,止而不食,身止持也;見過訶責,後食無罪,身作持也。此之名體各別,所以如上。又解:見尼指授,依法而訶,不越教約,語止持也;訶而不止,後食無過,身口作持。

第四門,初雙持犯,二持中又二。初身二持。食屬身業,呵屬口業,故兩分之。止、作是「名別」,食、不食即「體別」。言「如上」者,前諸篇中一一破古,故通指之。「又」下,次口二持,易解。

【疏】言二犯者。見尼指授,默然不訶,得便食之,罪由止生,故曰止犯;由身進食,名為作犯。

二犯中。準應身口各有二犯,翻上說之。

【疏】蘭若亦然。語令莫送,是作持;不越佛約,名止持。不語令知,名止犯;食來咽之,名作犯。

第四戒中。二持、兩犯,翻對可見。

【疏】自餘二戒,止持、作犯,可以知之。

單持犯中。初、三兩戒,但直離過,無別教制,故無雙持。唯有心用,非此所論。

【疏】五、明佛僧制者。通而為言,皆是佛制。約相為語,「學家」一戒,罪由僧制,未作法前,隨人受用,作法已後,便得其罪。故知違僧制生。餘無僧約,故不論也。

第五中。初明佛制,竝出聖心,故云「通」也。「約」下,次明僧制。初明第三是僧制,違羯磨犯。「故餘」下,示餘三非僧制。

【疏】六、明約行者。前之三戒,自分離譏;後之一戒,就勝進說。

第六。「前三自分」者,謂令自行清淨。「後一就勝進」者,勵彼上行故。若就通論,四戒皆為離譏,無非「勝進」。

【疏】七、明僧尼不同。至文為解。

七、明僧尼。尼有八提舍,與僧不同,即無病索八種美食,即為八戒,即乳、酪、魚、肉、酥、油、蜜、石蜜也。今此四戒,尼並犯吉。指下文者:初二竝云「大僧與尼食義稀」故;第三下文不出,應是外化,徵薄故輕;四云「尼無蘭若,假有是輕」。

【律】一、村中取非親尼食戒。

【疏】在俗從非親尼取食戒。

【疏】大僧上尊,尼是下眾,仰重情深,常思奉養。竟不籌量,得便納受,致彼飢困,廢修道業。又復非親,容生染習,招致譏醜,損壞不輕,故制。

初戒,制意有二:初損他意;「又」下,損己意。初中又二:初敘尼多奉敬;「竟」下,明僧多不量。「飢困廢業」,事見戒緣。

【疏】論犯五緣:一、是俗人舍;二、非親尼;三、無緣;四、自手取;五、食方犯。

犯緣。第三,「無緣」,謂非病等。

【疏】所以開親者。上「同坐」等,外相不練,親踈同結,譏患齊故,此在俗家,人情相委,親非譏過,故聽。又病人苦惱,譏醜不生,濟命亦開。置地、遣人,敬相無絕,所以後開。

次科三節。初開親里。先舉「同坐」,對彰此戒。「又」下,明病緣。「置地、遣人」,並見不犯。由尼知比丘不得自受,方便施與,故云「敬相無絕」。

【註】佛在舍衛。世儉穀貴,餓死無限。蓮華色尼著衣持鉢,入城乞食,乃至三日並與比丘,遂餓在道,面掩泥臥。俗人譏嫌,比丘舉過白佛,訶制此戒。

【疏】緣起遭餓,乞與比丘,信重之深,三日失食。《僧祇》云:「尼大福德,日別乞食,供五百僧,失食倒地。小病不開。黃爛人賤,開尼乞食。」

緣起中。初牒釋。「僧祇」下,引示。前明尼緣。「小」下,後簡僧病,彼具云「疥、黃爛、瘡、痍、㿈、疽,人所惡賤,是名為病」,故開。今云「開尼乞食」,謂從尼處乞得無犯也。

【律】若比丘,入村中,從非親里(如上所說)比丘尼,若無病(亦如上)自手取食(二種食亦如上)食者,是比丘應向餘比丘悔過言:「大德!我犯可訶法,所不應為,今向大德悔過!」是名悔過法。

【註】若自手受,咽咽犯。比丘尼突吉羅。不犯者,受親里尼食,若有病。若置地,若使人授,若僧伽藍中與,若村外與,在尼寺中與,如是受取不犯。

【疏】戒本六句:一、人;二、村中;三、非親尼;四、無病;五、自取食;六、咽犯。

戒本。第三,指「上」,文見捨墮。第四,「無病」,謂乃至不堪一坐食即開。五中,「二食」,即正、不正,此並見單提,故例指如上。六、咽犯,即從「是比丘」下,至末文也。

【疏】《僧祇》悔法,乃至問言:「汝見罪不?」答言:「見!」、「慎莫更作!」答云:「頂戴持!」

次示悔中。「《僧祇》乃至」者,彼云:「應向餘比丘悔過:『長老!我墮可呵法,此法悔過!』」此與今文大同,故但引問答耳。

【疏】尼所以輕者,大僧受食與尼義希,致受不數,故尼輕也。

尼犯,可解。

【律】二、食尼指授食戒。

【疏】食尼指授戒。

【疏】凡眾貴清美,不容穢迹。今比丘尼以偏私曲情,公於眾中越次指授,以成私染,汙損處深。眾既覩過,默受不訶,即表合眾同情容惡,故制舉眾並不聽食。食是俗許,本非道有,因訶不食容退俗信,故制對眾以法訶止。聞訶不止,非眾容惡,是故聽食,成施主福。訶制令止,免於道譏也。

第二,制意中。初通敘眾法。「今」下,別敘今戒,又三:初尼指授;「眾」下,次明僧嘿受;「食是」下,三、明制呵聽食。

【疏】論犯四緣:一、是白衣舍;二、偏心指授;三、大眾默受不訶;四、食犯。既在眾中,親與病人皆須訶止,無別有開。

犯緣中。初列示。「既」下,明親、病不開。

【註】佛在舍衛。眾多比丘與六群,白衣家食。時六群尼索羮飯,越次與六群比丘,言:「與此羮,與此飯。」比丘與過白佛,因訶制戒。

【律】若比丘,至白衣家內(有男有女者是)食(如上說),是中有比丘尼指示「與某甲羮,與某甲飯」,是比丘應語彼比丘尼如是言:「大姉且止,須諸比丘食竟。」若無一比丘語彼比丘尼言「大姉且止,須諸比丘食竟」者,是比丘應向餘比丘悔過言:「大德!我犯可訶法,所不應為,我今向大德悔過!」是名悔過法。

【註】若不訶而食,咽咽犯。尼吉羅。不犯者:若語言「大師且止,須諸比丘食竟」;若尼自為檀越;若檀越設食,令尼處分。若不故作偏為彼此者,不犯。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白衣舍尼越授;三、「比丘語言」下,作法訶;四、「若無一比丘」下,默受不訶,合眾同罪。

戒本,分文。第二,「尼越授」者,偏情指授,不依次第也。

【疏】《五分》云:「第一上座應語。若不用語者,乃至新受戒者亦得。」《僧祇》:「三訶不止,食亦不犯。施主不知供養僧法,請尼指授。爾時教安置尊像,教行食次第,如是教已,應坐。」

次釋中,初科。《五分》,「上座應語」,即呵止也。「不用語」者,或尼不受上座呵,則次座須語,「乃至新戒」。但令尼所稟伏者,一人呵已,眾即得食,非謂合眾齊呵。《僧祇》,初示呵分齊。「施主」下,次明別緣。此謂教俗安設,非偏指授。注不犯中,文亦同此。

【疏】尼所以輕者,大僧偏授義希,尼不敢受,下訶上難,希微故輕。

尼犯中。初大無授下,二、下難呵上,兩並希故。

【律】三、受學家食戒。

【疏】學家受食戒。

第三,「學家」,即初果見諦,是有學之家。

【疏】凡受施之法,宜自限量,不容過分。今此學家見諦弟子,常思供奉,乃至身肉。比丘往取,不思損費,令彼貧匱,因福致困,生外不信。又見受者,貪取過度,心無慈愍,事是無理,故制可訶。

制意中。初敘受施。「今」下,顯過須制。初損他生謗。「又」下,貪取違慈。

【疏】五緣:一、見諦學家;二、僧作法制;三、無因緣;四、自取,除置地使人;五、食方犯。

犯緣。第一,須「見諦家」,此局聖境,末世全無,但可知教,必無有犯。二、須「僧法」,白二羯磨,制不得往。

【註】佛在羅閱城。居士夫婦俱得見諦,無所愛惜,乃至身肉。供養既多,衣食乏盡。居士譏嫌,比丘舉過。佛令白二制斷比丘,後富更解,便制此戒。

戒緣中。初因施招譏。「佛」下,立法制斷。違制更受,則犯此戒。

【律】若先作學家羯磨(僧與白二羯磨。家者,如上),若比丘於如是學家,先不請(若先請者,聽往),無病(聽病比丘取是家食),自手受食(若置地與,若使人與者,聽)食者,是比丘應向餘比丘悔過言:「大德!我犯可訶法,所不應為,我今向大德悔過!」是名悔過法。

【註】若自手受,咽咽犯。尼突吉羅。不犯者,若先請,若病,若置地取,若從人受,若白二解已受食,一切不犯。

【疏】戒本四句:一、先明學家作羯磨;二、「若比丘」,能犯人;三、「於如是」下,明其犯相;四、「是比丘」下,違教故結。事亦希耳,不能廣引。

戒本。初分句。「事」下,顯略。

【律】四、恐怖蘭若受食戒。

【疏】蘭若安坐受食戒。

【疏】凡在蘭若,須自䇿勵,乞食入聚,方行離著。乃復安坐受食,非進道儀。又在逈險,多有賊難,送食往返,致有陵辱,世譏起過,豈能過此,故制。

第四,制意中。初示所應為。「乃」下,敘過狀。初損己過。「又」下,損他過。

【疏】五緣成:一、是蘭若險處;二、先不語知;三、無病難緣;四、自手取;五、食便結。

列緣。第二,「語知」不犯。

【註】佛在釋翅瘦尼拘律園。城中女人持食供養,賊於道路觸嬈。比丘以事白佛,佛言「應語令知」,便即制戒。

【律】若比丘,在阿蘭若(去村五百弓,遮摩羅國肘量法故也)逈遠有疑恐怖處(疑有賊盜恐怖),若比丘在如是阿蘭若處住,先不語檀越(佛言:應語諸婦女莫出,道路有賊恐怖也),若僧伽藍外不受食(若已出城,應語言:莫至僧伽藍中,道路有賊恐怖故),在僧伽藍內,無病(若故持食來者,聽病人受),自手受食(若有施主以食置地,若教與人)食者,是比丘應向餘比丘悔過言:「大德!我犯可訶法,所不應為,我今向大德悔過!」是名悔過法。(尼吉羅。不犯者,若來受教勑聽法,自食令授也。)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明蘭若;三、「先不語」下,在險受食;四、「應向」下,結罪也。

戒本。第二句,注中示量,計有二里。第三句,注「無病」中,「若故持來」,以不語故,止聽病人。

【疏】此戒依文,開相略盡:一、語知;二、有病;三、置地受;四、在房外;五、教人受。隨以一緣,皆非犯相。餘可解耳。

隨釋,開相中。總括前後文注不出五緣,故云「略盡」,對尋可見。「坊外」,即「伽藍外」。「餘可解」者,即「不犯」中「受教、聽法」等。

【疏】尼無蘭若,假有是輕。

尼犯中。尼制不得在蘭若處,故云「尼無」也。

【律】諸大德!我已說四波羅提提舍尼法。

今問諸大德:是中清淨不?(三說。)

【律】諸大德!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律】諸大德!是眾式叉迦羅尼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

【疏】正宗第七,眾學篇中。

【疏】五門分之:一、列數釋名;二、諸部同異;三、自他;四、持犯;五、僧尼。

【疏】就初,所以此篇不別顯數者。但威儀微細,量等塵沙,何有約數,定其名目?故總目之為「眾學篇」,故諸部中,名數不定。且約人之喜犯,舉百列之,集在篇中,為罪綱紀。自餘雜位,隨相、尼律,威儀法聚,四萬二千,或八萬種,或周法界。方便根本,動念有境,境必戒護,護有三時,前後方便,無非惡作。翻惡成善,即是二持,持須託境,故云「眾學」。

第七篇,五門,初制意中。初徵起。「但」下,釋通。初敘本無數。下舉篇名及諸部差別,證成上義。「且」下,次示列數之意,又二。初正示當篇。「自」下,二、統收雜位。初句總標。「隨」下,別列,有三。初約教示數。「隨相」,即僧尼戒本。「尼律」,即《尼犍度》。「威儀法聚」,即二十犍度。「四萬」已下,次即從境明數。《明了論》中,總括諸部重輕:「總四百二十戒,一一戒有十利,為四千二百。一一利有十種正行,謂信等五根,無貪等三善,及身口二護,則成四萬二千,謂之『四萬二千福河』。」言其功德深廣常流,故喻如河。八萬四千,《智度論》云「比丘二百五十,略說八萬四千,廣說則無量無邊」,故出家人有無量無邊功德,此即「周法界」也。「方便」已下,三、就業顯數。念從境生,故云「動念有境」。戒隨境制,故云「境必戒護」。隨一一戒,復制「三時」,前心後心,通皆制罪。且夫境無有盡,念不暫停,是則戒制,豈容思議?所以持則生無邊功德,直至菩提;毀則喪一切善根,永沉惡趣。且境無別境,全體自心,心無別心,全體本性。如何自屈,反受輪轉耶?上來三種,約教則徧收律部,數已難量;從境則統攝塵沙,復非可數;就業則通指心念,轉復無窮。然列三門,欲彰戒量,及成持犯,無非對境,故云「託境名眾學」也。

【疏】言「式叉迦羅尼」者,《見》云:「『式沙』是學。『迦羅尼』者,云應當作。」語倒,故言「應學」也。《多論》:「問:『何故此篇獨名「應當學」?』答:『餘戒易持而罪重,犯懺是難。此戒難持而易犯,常須念學,故不列罪名,但言「應當學」。』」

釋名中,初科。《善見》但譯其名。《多論》出其立意。初徵,次答。對上諸篇,以彰獨異。

【疏】疏者言,若就所防彰名,應云「眾突吉羅篇」。今隱其所防,就能治行以立目,故云「學」也。論其所學,實通上四,非局此篇。但人情薄淡,重罪多持,輕便不敬。若論成行,非勤攝護,終不可成。所以大聖觀物機緣,特加勸勉,故與「學」名。又能持此戒,滿足無缺,即名學行成就,行彰學功義顯,故偏於此受於「學」稱也。

次科。初對所防以明隱顯。「突吉羅」,翻為「惡作」,即「所防過」也。「學」是解行對治,即「能治行」也。「論」下,次對諸篇以彰通局。初示通。「但」下,顯局。上三句明常情慢易,次三句示細過難持。「所以」下,顯對機立教,有二意。初為勉其慢易;「又」下,次為彰其學功。

【疏】二、諸部同異。《僧祇》六十六戒,有十八戒《四分》無;《十誦》中一百七戒,四十七戒《四分》無;《五分》一百戒,四十四戒《四分》無;《解脫》九十六戒,五十三戒《四分》無。通無錄出,一家學也。

二、諸部中。初列示同異。彼此有者為「同」,無者為「異」。「通」下,囑後錄出。謂本宗無者,通令錄示,雖是外宗,同歸修奉,故云「一家學」也。今恐煩文,例亦不錄,尋彼戒本,自可知之。

【疏】三、自作教人。此犯自作成,無教人義。縱有,不為己,前人作重,能教者輕。

三中。以威儀乖越,必由自犯,豈有教他代己為耶?「縱」下,許有教他義。如教人不齊整著衣之類,彼犯根本、非儀二吉,教者止得非儀一罪。

【疏】四、持犯者。若就心學,悉具二持二犯。起心修行名作持,不違制約名止持,違教成非名作犯,不從佛教名止犯。若尋法就事說二持,唯杖囊戒具二持,餘皆止持作犯。

四中。初明心用雙持。「若對」下,次明教行雙持。唯杖絡囊一戒,具二持犯。《雜犍度》云:「時有比丘羸老,不能無絡囊盛鉢,無杖而行。白佛,佛言:『聽與彼比丘杖、絡囊白二羯磨。』」故知得法始得持之,俱制不得置肩行耳。依法而持是止持,從僧乞法即作持,不乞輒持是止犯,置肩乖越是作犯。此外竝單持犯,故云「餘皆」等。

【疏】五、僧尼者。「趨行」、「生草」,尼重僧輕,餘並同犯。

五中。僧尼同制百戒,唯除二戒重輕有異。「趍行」即搖身入白衣舍,「生草」上大小便,尼並犯提。

【疏】就此篇中,威儀雜亂,一往難觀,以義分之,略為四節。

【疏】初從始,至「不得立便利」來,有五十一戒,明敬僧威儀行。所以前明者。然威儀服式,行坐進止,飲食便利,皆是僧之威容。若齊整端嚴,動靜有法,則彰內有道行,外生信敬,光顯佛法,利益含識。若僧眾有違,則自壞心行,外長他惡,於此僧寶情生淡薄,汙辱不輕。或延三寶,通不敬重。故前明僧,成住持故。

次隨文釋,總分中。初敬僧者,謂此諸戒,並僧威儀,遵承奉行,即是「敬僧」。分文為二。初判文。「所以」下,出意。初總示諸戒。「若」下,別顯順違。初敘順益。「若僧」下,次明違損。「或延三寶」,謂因壞僧儀,延及佛法故。

【疏】二、從「不得與反抄者說法」至「騎乘人」來,有八戒,明敬法威儀行。所以次明者。然法是濟生死之良藥,開識性之眼目。必能敬而順行,則超越眾累,清昇彼岸。若慢而輕毀,則永沈生死,長淪苦海,殃累之深,特宜須護。由僧行法,故次而制。

次敬法中。初判文。「所」下,顯意。初敘法功用。「生死良藥」,喻能脫苦。「識性眼目」,喻能發智。「必」下,明敬慢損益。「由」下,示次第。

【疏】三、從「不得佛塔中止宿」下,至「安佛在下房」來,有二十六戒,明敬佛威儀行。佛為法王,獨拔世表,大悲愍世,開化無涯,利益群識,其恩深厚。事須遵敬,以求度世,故制尊塔廟,弘利人天。有心之徒宜應歸向,夙夜展虔,潔淨恭仰,表如在之敬。法是法王之所說,故次而制。

三、敬佛中。初判文。「佛為」下,示意。初敘德顯制。於法自在,故號「法王」。「獨拔世表」,謂上求究竟。「大悲愍世」,謂下化無窮。「有」下,勸依。「有心」,謂留意向道者。「如在」者,《論語》云:「祭如在,祭神如神在。」今借彼文,明須勤至。「法是」下,示列次。

【疏】四、從「人坐己立」下,十五戒,出能敬之人,於四儀中,雜明敬尚三寶行。雖三寶通列,而法多餘少者。明末代凡僧,內明道法,輕侮敬重,隨緣輒說,既不利人,亦自虧戒。所以多置網目,庶使準繩無得漏越,致失大利。

四、雜敬中。初判文。前三純一,下通三寶,故云「雜」也。「雖」下,示多少。初徵。敬法有十二戒,故云「法多餘少」。「明」下,釋所以。「內明道法」,有所解也。「輕侮敬重隨緣說」者,謂無所簡也。「所」下,結示。能依佛制,自他兩益,故不「失大利」。

【疏】所以僧前佛後者。有多三寶,位列不同,如初已解。一體三者,法須為先,佛師法也。別相為言,佛初成道,次轉法輪,當機悟入,僧為第三。今住持,僧為初也。由僧行化,說法惠利,群生獲益。法有大功,非是下凡,乃有大聖之所說也,故佛在後,依法奉敬,方有住持。

次推釋中。初推徵。「有」下,正釋。初指前。上卷「釋歸敬」中,彼明四種三寶,今此但出三位,一體、理體,合為一故。「一體」下,列示:初一體;二、別相;三、住持。各顯次第,前後不同。今此戒文,正據住持,配文可見。

【疏】就初敬僧中,文又分四。

初有兩戒,明教比丘著衣服飾,齊整應法。內外無失,能動物心。

二、從「不得反抄衣」下,訖「不得戲笑」來,二十三戒,明入聚落受請威儀、往行方法。必準修持,則光世生善,為利深遠。

三、「不用意受食」,訖「鉢水不棄白衣家」來,二十三戒,明取納乖方,多長貪習。故約令斷,示少欲知足,有正法相。

四、有三戒,既上有所納,下必有流,如其乖隔,非為便利。故制依法,不宜妄行。

僧寶中,四節。三中,「取納」語通,今此但據受用飲食耳。四中,「上有所納」,即噉物已。疏解此篇,在文頗略,據下但釋一十五戒,又唯委釋初戒,餘皆略點。記文循疏,不可異途,或所未明,委在《事鈔》,此彼互照,甚資行說矣。

【律】一、齊整著涅槃僧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著涅槃僧不齊整故,居士譏言:「如節會戲笑俳說人,亦如王、大臣。」比丘舉過,佛因訶責制戒。

【律】當齊整。

【註】衣不齊相:言「衣下」者,繫帶在䐡下;高者,褰齊膝;象鼻者,垂前一角;多羅樹葉者,垂前兩角;細襵者,繞腰襵皺也。

【律】著涅槃僧。

【註】若不齊著者,故作,犯應懺突吉羅;以故作故,犯非威儀突吉羅。若不故作,突吉羅。比丘尼等四眾並突吉羅。乃至下篇成犯相並準此。

【律】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臍中生瘡,下著;若膝膞有瘡,高著。若僧伽藍內,若村外,若作時,若行道者,無犯。

【疏】今先釋初齊整著內衣戒。

【疏】《四分》戒緣,略不委悉。如《十誦》中,佛觀三世佛,淨居天報「皆齊整著衣」,然後制戒。《多論》:「問曰:『何以內衣、三衣戒,獨觀三世佛,餘無者?』答:『佛制五篇,皆觀諸佛。但年歲久遠,文字漏落,餘篇盡無,此戒猶有。』又云:『本結五篇,此戒最初。後結集者,詮次在後。以初貫後,餘篇便略。』又云:『此戒於諸篇最輕,恐將來弟子,不生重心,是以如來故觀三世、淨居天,方後結也。』又解:『三世諸佛,結戒同異,於五篇聚,不必盡同。至於著內外衣,一切盡同。是故觀於佛天,然後制也。』」

初戒,通釋中,初科。初示本宗文略。後「三衣戒」,云「觀三世」,初戒不敘,故云「不委悉」。「如」下,引他部以示。《十誦》,「淨居天」,通指色界諸天。云「天報」者,即告佛也,《義鈔》云「聞淨居空言『齊著』,故制此戒」是也。《多論》初問,謂佛制戒,據合並觀三世,何獨此戒耶?「答」中,有四。初約漏落釋。「又」下,次約先制釋。「又」下,三、約遮慢釋。古本「淨居天」下有「答」字,即前天報也。「又」下,四、約盡同釋。「觀佛天」者,觀佛取式,觀天令報故。

問:「佛觀三世,何須天報?」

答:「三世杳邈,凡情莫知,然彼諸天皆服袈裟,故《業疏》云『梵天行四等,恒服法衣。』彼知三世,又復親行,足堪為證。欲令深信奉行,垂萬代之正軌也。」

【疏】疏者言,此是輕小之戒。緣起、廣辨,皆威儀違失之過。唯《戒本》中偏舉能治行者舉教勸學,不明所防。彼此互顯,令尋條有據也。

次會不同中。「緣起、廣辨」,並見注中。且如初戒,緣六群著衣不齊整,又如「廣辨」,示高下不齊整之相,故云皆示過也。《戒本》但云「齊整」,即「能治行」,而不顯過,故云「不明所防」。「彼」下,示不同意。

【疏】就辨相中,「涅槃僧」者,梵天語也,此云「內衣」,如世凡僧所著裙耳。

內衣中,翻名,可解。

【疏】然西土之僧,所有內衣,直將橫㲲,皆後前遮,手張兩角,左右掖掩,仍以長繩四帀纏腰,抽拔使正,安四襵而已。若繩斷解,裙即在地。身子覆面,其事驗乎?今此唐僧,例加腰襻,四帶紐結,實有齊焉。而闊緣垂地,有乖法律。

正釋中,初科。先示梵國著法。「安四襵」者,前後及兩邊。「身子覆面」者,舍利弗裙解,恐形露遂什于地,可驗西土本無腰帶。「今」下,次明唐土不同。腰襻應教,闊緣乖法。「四帶」未詳,今但兩帶耳。

【疏】《四分》辨相,唯明其非,諸部互說,各有高下。如《多論》、《十誦》,聽至踝上一磔手,遠行二磔手,上至膝。尼三眾正使行來,止在踝上一磔手也。故《僧傳》中「納衣半脛」,誠有依矣。《母論》:「踝上三指。衣長四肘,廣一肘半,是內衣量。」《五分》:「從跟上取一磔手,左掩其上,兩邊兩葉,當後兩葉。不解,不問,而作著者,吉。若解,不依著,吉。輕戒輕人,作此著者,提。」為通引文。《十誦》疑高,《母論》處中,又扶本律。

二、分齊中。初示本宗不定。「唯明非」者,即如注中不齊整相。「如」下,次引諸部以示。《多論》、《十誦》,同故合引。僧分兩別,尼唯一制。「踝上一搩」,若取佛搩,則高二尺,「遠行二搩」,則應四尺,無乃太高乎?若尺八人,下亭止有四尺。準下一搩至半脛,二搩膝上,似用中人搩量,止一尺耳。下指《僧傳》,即「慧持法師,形長八尺,風神售爽,常躡草履,納衣半脛」。蓋遵《十誦》,故云「有依」。《母論》,「踝上三指」,佛指即六寸。「四肘」,計七尺二寸;「肘半」,計二尺七寸。《五分》,初示著法。「一搩」同上《十誦》,取脚踉上,猶低少許。「左掩上」者,順左衽故。(舊云「異俗」,彼俗皆左衽,豈得異耶?)兩邊等葉,即上「四襵」。「當」,猶前也。「不」下,次明違犯。「不解不問」,雖依教著,迷教故犯。「解不依」者,雖學不行,正犯此戒。「輕戒輕人作此著」者,謂見依法著,反生輕弄,同毀毗尼,故犯提罪。「為」下,總前取舍。「《十誦》疑高」,《多論》、《五分》亦爾,此即捨也。「《母論》處中」,即今取也。「扶本律」者,如注引《律》,褰高齊膝,犯不齊整,故知《母論》正合今宗。「扶」,合作「符」。

【疏】問:「如上明相,裙以繩束,如《律》文中,有帶繫者?」

答:「此以帶繫於繩也,《律》中具之。」

問中。《律》云「若衣物解露,應作帶著。廣三指,繞腰三周」等。答中,繩、帶兩用,則無所妨。「《律》中具」者,即上兩文。

【疏】若依《鼻奈》,制著舍勒者,半泥洹僧也。《多論》又制著於小衣,不顯其相。

次舍勒中。《經音義》翻云「內衣」,或是襯內短裙,或是狹幅幃襜之類,故云「半」也。《多論》「小衣」,雖不顯相,義同半裙。

【疏】文中,「故作犯,應懺吉」者,根本吉也,對首一說悔。「以故作故」,又「犯非威儀吉」者,根本罪外,復加不應失儀之罪,此責心悔也。「若不故作」者,識事而作,非故違教,但犯根本,無失儀罪。此一既爾,諸戒例同。

釋犯相中,初科。初明故心雙結,所作之過是根本罪,更兼故心違教,故加一罪。若不故違,單犯根本。恐濫迷忘,故云「識事而作」。此謂明白直作前過,而無故違之心。「諸戒例同」者,通指一篇。

【疏】《多論》:「若犯五篇,隨一犯三。如犯夷罪,違戒體夷,違佛教提,非威儀吉。乃至眾學例爾。」懺時懺本,餘二同滅,由生同時故。不同覆罪,各有緣故。

引示中,《多論》。初明兼犯。「隨一犯三」,應分三位:一、夷殘兩篇,如文所列;二、提罪已下,應云「違戒體提,違佛教吉,非威儀吉」;三、眾學篇,三並是吉。準今《四分》,唯第五篇犯結二罪。「懺」下,次示行懺。《論》明三罪,不須別懺。今此二吉,重輕不同,別犯別悔,如《疏》兩列。「不同覆罪」者,以覆藏罪,亦隨根本而生,懺不隨滅,故特簡之。根本隨事,覆藏因罪,故云「各有緣」也。

【律】二、齊整著三衣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不齊整著衣,長者見譏:「自言『我知正法』,如是有何正法!著衣不齊,如俗無異。」比丘以過白佛,因觀三世而制此戒。

【律】當齊整著三衣,式叉迦羅尼。

【註】不齊中:下著者,下垂過肘露脇;高者,過脚𨄔上;象鼻者,垂前一角;多羅葉者,垂前兩角,後褰高也;細襵者,襵已安緣。不犯者,肩臂瘡,下著,同前開相。

【疏】二,《僧祇》:「齊整披衣,不得如纏軸。當通肩披著,紐齊兩角。左手捉時,不得出角如羊耳。」

第二。戒緣中,「因觀三世」,如上所釋。文引《僧祇》,示著衣法。

【律】三、反抄白衣舍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反抄衣行入白衣舍,居士譏言:「無有慚愧,如王、臣、居士種。」比丘舉過,佛訶制戒。

【律】不得反抄衣(或左右反抄衣著肩上也)行入白衣舍(村落),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若脇肋邊有瘡病,若僧伽藍內,若在道行,若作時者。

【疏】三,《祇》云:「反抄兩邊著肩上。若值風雨,得抄一邊。偏袒右肩,得抄左邊。通肩披者,得抄右邊,不見肘也。見長老比丘,即還下之。」

第三,《僧祇》。初明非相。「若值」下,示開緣。「不見」等者,開中制也。

【律】四、不得反抄衣白衣舍坐,式叉迦羅尼。

【律】五、衣纏頸白衣舍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以衣纏頸入白衣舍,居士嫌言:「如居士長者種。」比丘舉過,佛訶制戒。

【律】不得衣纏頸(摠捉衣角著肩上也)入白衣舍,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有病,肩臂有瘡,若僧寺中,若村外,若作時,或在道行者。

【律】六、不得衣纏頸白衣舍坐,式叉迦羅尼。

【律】七、覆頭白衣舍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以衣覆頭入白衣舍,居士譏言:「何有正法!覆頭如盜賊。」比丘聞之舉過,佛訶制戒。

【律】不得覆頭(若以樹葉,若碎段物,若以衣覆故也)入白衣舍,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有病,若患寒,或頭上瘡,或命、梵二難覆頭而走者。

【疏】七,光師云:「不得以妄想覆真如頭,入三界白衣舍。」《僧祇》:「病及寒雪得覆半,見長老挽却。屏處,無犯。」

第七。初引光師,約理釋。《剛定戒.序》云「光師所出,宗理爽文」,似此之類。《僧祇》,開制可解。

【律】八、不得覆頭白衣舍坐,式叉迦羅尼。

【律】九、跳行白衣舍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跳行入白衣舍,居士譏言:「不慚!入室如似鳥雀。」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不得跳行(雙脚跳行)入白衣舍,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有病,若為人打,若有賊,若惡獸,若有棘刺,度渠壍或度泥而跳過。

【律】十、不得跳行白衣舍坐,式叉迦羅尼。

【律】十一、蹲坐白衣舍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請僧就舍設食。六群蹲坐,比座手觸,却倒露形。居士嫌言:「不慚!露形似婆羅門。」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不得白衣舍內蹲坐(若在地,若牀上,尻不至地),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時有病,尻邊生瘡,若有所與,若禮,若懺悔,若受教誡者。

【律】十二、叉腰白衣舍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叉腰行入白衣舍,居士譏言:「沙門自稱『我知正法』,以手叉腰,如人新婚得志憍放。」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不得叉腰(匡肘故也)行入白衣舍,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有病,脇下生瘡,若僧伽藍內,若村外,若作時,若道路行者。

【律】十三、不得叉腰(以匡肘故,妨比座比丘也)白衣舍坐,式叉迦羅尼。

【律】十四、搖身白衣舍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搖身入白衣舍,居士譏言:「不慚!搖身如主、大臣。」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不得搖身行(左右戾身趨行也)入白衣舍,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病;或為人打,戾身避杖;或惡獸觸,或逢擔刺,戾身避;或度坑搖身過;或著衣看齊整者。

【律】十五、不得搖身行白衣舍坐,式叉迦羅尼。

【律】十六、掉臂行白衣舍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掉臂入白衣舍,居士譏言:「不慚!掉臂如王、長者。」比丘舉過,佛訶而制。

【律】不得掉臂行(垂臂前却而行)入白衣舍,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有病;為人打,舉手遮;或惡獸、擔刺人來,舉手遮;或浮渡渠;以手招喚伴。

【律】十七、不得掉臂行白衣舍坐,式叉迦羅尼。

【律】十八、露身白衣舍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不好覆身入白衣舍,居士譏言:「所著衣服不好覆身,如婆羅門。」比丘舉告,佛因訶制。

【律】好覆身入白衣舍(若在村落,身處處露),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有病,若被繫,若風吹衣離體者。

【律】十九、好覆身白衣舍坐,式叉迦羅尼。

【疏】十九,《祇》中:「若有露者,應作方便令取物。女人作者,起避去。」

十九。《僧祇》,謂在眾中,見有露身,當令取物,欲令彼覺。「女人」,謂尼、女故意露體也。

【律】二十、顧視白衣舍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左右顧視入白衣舍,居士譏言:「如盜竊人。」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不得左右顧視(若在村落,處處看也)行入白衣舍,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有病;或仰瞻日時節;或命、梵二難,左右處處伺求便道逃走者。

【律】二十一、不得左右顧視白衣舍坐,式叉迦羅尼。

【律】二十二、高聲白衣舍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高聲大喚入白衣舍,居士譏言:「如婆羅門,不知慚愧,無有正法。」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靜默入白衣舍(是中不獸者,高聲大喚,若囑授,若高聲施食),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有病;若聾不聞,須高聲囑授,若高聲施食;若命、梵二難,高聲而走者。

【律】二十三、靜默白衣舍坐,式叉迦羅尼。

【律】二十四、戲笑白衣舍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戲笑行入白衣舍,居士譏言:「不慚!戲笑如獼猴,何有正法!」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不得戲笑(露齒而笑)行入白衣舍,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有病,或脣痛不覆齒,或念法歡喜而笑者。

【律】二十五、不得戲笑白衣舍坐,式叉迦羅尼。

【疏】二十五,《祇》中:「可笑事逼,不得出齗呵呵而笑。當忍之,起無常死想。又不可忍,以衣遮口。」身不靜者,動手足,折草木。

二十五。《僧祇》,「齗」即齒根肉。「當」下,教抑忍法。「又」下,教方便遮飾,為免俗譏。

【律】二十六、不用意受食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請僧設供。六群不用意受食,捐棄羮飯。居士譏言:「沙門無厭,貪心多受,如穀貴時。」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用意受食(不用意者,棄羮飯食),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或鉢小故食時棄飯,或還墮案上者。

【疏】二十六,《五分》:「左手一心擎鉢,右手扶緣。」

二十六。《五分》,示用意之相。

【律】二十七、溢鉢受食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請僧,六群溢鉢受食,捐棄羮飯。居士譏言:「無慚無厭,如餓貪多。」比丘舉過,因訶制戒。

【律】當平鉢(不平者,溢鉢也)受食,式叉迦羅尼。(不犯者,或時有病,或鉢小,或墮案上。)

【疏】二十七,《十誦》云:「不溢鉢受食。」此則了於平鉢之言。有師尋聲,注戒云:「言『不平』者,謂離偏斜過也。」

二十七。《十誦》,名相顯了。謂受食不許滿溢,故云「平鉢」。「有」下,斥非。彼謂持鉢不平正,故云「離偏邪」。

【律】二十八、溢鉢受羮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設供,六群取飯過多,不容受羮。居士譏言:「如餓貪食人。」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平鉢受羮(溢出流汙),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時有病,或鉢小,墮食案上,平等受者。

【律】二十九、不等受食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設供,手自斟酌。自下飯已,入內取羮還,食飯已盡;時與羮已,復還取飯,飯還羮盡。譏似餓人。比丘舉過,因訶制戒。

【律】當羮、飯等食(彼不等者,飯至羮盡也),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有病;若正須羮,不須飯,須飯亦爾;或日時欲過,或命、梵二難,疾食者。

【律】三十、不次受食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設供,手自斟酌,六群不次取食。居士譏言:「不厭足,譬如猪、狗、牛、驢、駱駝、烏鳥。」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當以次食(彼不次第食者,鉢中處處取食食也),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有病;或患飯熱,挑取冷處;若日時欲過,若命、梵二難,疾食也。

【律】三十一、挑鉢中食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設供,手自下食。六群受食,當挑鉢中令視空相。居士譏言:「不厭受食,如牛、驢馬、駱駝、猪、狗。」比丘白佛,因訶制戒。

【律】不得挑鉢中(置四邊,挑鉢中央至鉢底)而食,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有病;患食熱,開中令冷;若日時欲過,若命、梵二難,疾刳中食者。

【註】三十二、為己索食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設供,六群自為索食,如飢餓時。居士譏言:「何有正法!受取無厭。」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無病(有病開自為己索食)不得自為己索羮飯,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若病;若為他;他為己;若不求而得者。

【律】三十三、飯覆羮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設供,六群受羮,居士識次取羮,比丘於後以飯覆羮。居士譏言:「受取無厭,如飢餓人,何有正法!」比丘舉過,佛因訶責制戒。

【律】不得以飯覆羮更望得,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有病;若請食;或正須羮,有時正須飯者。

【律】三十四、嫌視比座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設食。六群得少,比座分多,語居士言:「汝今請僧,自恣多少。居士有愛。」報言:「我等與。」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律】不得視比座鉢中(是中視者,誰多誰少)食,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比座病,若眼闇,為看得食不得食、淨不淨、受未受者。若自有病,開。

【律】三十五、不繫鉢食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設食,六群受已,左右顧視,不覺比座取鉢藏之。比丘白佛,因訶制戒。

【律】當繫鉢想食(謂非左右顧視也),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時有病;比座眼闇,如前方便;或看日時;或命、梵二難欲逃避,左右看視者。

【律】三十六、大揣食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設供,六群大揣,令口不受。居士譏言:「不知厭足,如猪、狗、駱駝、驢、牛、烏鳥。」比丘聞舉,佛因制戒。

【律】不得大揣飯(口不容受),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有病;日時欲過,命、梵二難,疾疾食。

【律】三十七、大張口待食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設供,比丘食未至,先張口。居士譏言:「不慚,無厭!如猪、狗、駱駝、牛、驢。」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不得大張口待飯食(飯揣未至,先大張口),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或日欲過,命、梵等難,疾疾食者。

【律】三十八、含飯語戒。

【律】佛在舍衛。居士設食,六群含飯語。居士譏,以猪、狗、駱駝、烏鳥為譬。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不得含飯語(飯在口中,語不可了,令人不解也),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時有病,或噎而索水,或命、梵二難作聲食者。

【疏】三十八,《僧祇》:「若僧問,使聲不異者,答之。不爾,咽已答。」《五分》:「益食時,聽須不須。」

三十八。「僧問聲不異」者,口雖有食,語分明故。「不爾」,謂聲異也。《五分》,行益至前,或須、不須,故開語之。

【律】三十九、揣飯擲口中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請僧,手自斟酌。六群揣飯遙擲口中。居士譏言:「不慚,無厭!如似幻師。」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律】不得揣飯遙擲口中,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有病;若被繫縛,擲口中而食者。

【律】四十、遺落食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設食,六群手把飯揣,齧半食。居士譏言:「受無厭足,如猪、狗、駱駝、驢、牛、烏鳥。」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不得遺落飯食(半已入口,半在手中),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有病;噉薄餅、焦飯,若瓜、甘蔗,噉菜、棃、果、蒲桃、蘂葉心者。

【疏】四十,《僧祇》:「麨、餅段段分齊,令可口。瓜果等不犯。」

四十。此戒人多不曉。謂手持物,嚙半入口,手中有餘,故云「遺落」。文引《僧祇》,「段段」,謂手斷成片,使與口相可。「瓜果等」開者,通而而為言,但使可斷者犯,不可斷者皆開。

【律】四十一、頰食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設供,六群頰食。居士嫌言:「沙門不知慚愧,如獼猴食。」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不得頰飯食(令兩頰鼓起如獼猴狀),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病;日時欲過,或命、梵難,疾疾食者。

【律】四十二、嚼飯作聲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飯僧,六群嚼飯作聲。居士譏言:「如猪、狗、駱駝、牛、驢、烏鳥。」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不得嚼飯作聲食,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有病;嚼乾餅及焦飯、甘蔗、瓜果、葡桃、胡桃、[楒-心+廾]、桃、棃、風棃者。

【律】四十三、噏食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設供,六群大噏食。居士嫌言:「無有慚愧!食如猪、狗、駱駝、牛、驢、烏鳥。」比丘白佛,因訶制戒。

【律】不得大噏食飯食(張口遙呼噏食),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病;若口痛;若食羮;若食乳酪漿、酥毗羅漿,若苦酒者。

【律】四十四、䑛食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設供,六群吐舌食。居士嫌言:「無慚愧!如猪、狗、駱駝、牛、驢、烏鳥。」比丘舉過,佛因訶制戒。

【律】不得舌䑛食(以舌䑛飯揣食),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有病;或被縛;或手有泥及垢膩汙,舌䑛而取。

【疏】四十四,《僧祇》:「月直、監食,欲知生熟鹹酢,著掌中,舌䑛之。」

四十四。《僧祇》,以本制正受食時,故為緣開許。

【律】四十五、振手食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設供,手自斟酌,六群振手而食。居士譏言:「無有正法!如王、大臣。」比丘舉過,佛訶制戒。

【律】不得振手食,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有病;或食中有草有蟲,或手有不淨,振去之;或有未受食,手觸而汙,手振去之。

【律】四十六、手把散食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設供,六群手把散飯食。居士嫌言:「食如雞、鳥。」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不得手把散飯食(散棄飯也),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有病;或食中有草、蟲,或有不淨汙,或有未受食,捨棄之。

【律】四十七、膩手捉飲器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設供,六群以不淨膩手捉器。居士嫌言:「無法!如王、大臣。」比丘舉過,佛因訶制戒。

【律】不得汙手捉飲器(有膩飯著手也),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有病,或草上受、葉上受、洗手受者。

【疏】四十七,《祇》中:「受飲器,不得深含緣,觸著額鼻。不得飲盡,留少許,當口處棄之,與下座。」

四十七。《僧祇》「飲器不觸額鼻」,亦恐膩汙。「留少棄之」,條其「口處」。

【律】四十八、棄洗鉢水白衣家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在食家棄洗鉢水,飯食狼藉。居士譏言:「多受如餓人。」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律】不得洗鉢水(雜飯水也)棄白衣舍內,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有病;或時合器,若澡盤,承取水,持棄外者。

【律】四十九、大小便生草上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大小便、涕唾草葉上。居士見,譏無慚愧,如猪、狗、駱駝、牛、驢。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不得生草上大小便、涕唾,除病(以病故,不堪避,佛言「不犯」),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流墮生草葉上,若鳥銜而墮者。

【律】五十、水中大小便涕唾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水中大小便、涕唾。居士譏言:「如猪、狗、牛、驢、駱駝。」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律】不得淨水中大小便、涕唾,除病,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有病;或於岸上大小便,流墮水中;或風吹、鳥銜墮者。

【疏】五十,大小行處,下卷《鈔》中廣引。

五十。指「下卷《鈔》」,即《雜行篇》。

【律】五十一、立大小便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起過,居士見嫌,言:「此沙門,無有正法!立大小便,如牛、馬、猪、羊、駱駝。」比丘舉過,佛因訶制戒。

【律】不得立大小便,除病(以病故,不堪蹲也),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有病;被繫;或脚𨄔有垢膩,若汙泥者。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四下之三

【律】五十二、與不恭敬人說法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與不恭敬反抄衣人說法。時比丘聞之,少欲知慚者舉過。佛因訶制戒。

【律】不得與反抄衣不恭敬人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若為王、王大臣者。

【疏】五十二下有二十戒,皆是非儀輙為說法。如《涅槃經》云「非時非處」,例亦同矣。如《律》所開,唯王臣聞,豈非法由人弘,且悅形好?事通情服,自有恒準。

五十二。「下二十戒」者,從「五十二」至「五十九」有八戒,又從「八十六」至「九十二」有七戒,又從「九十六」至「一百」有五戒,共二十戒。「如」下,引證。「非時」,如反抄衣等,非所宜故。「非處」,如下經行處、在後行、非道等。「如《律》」下,示開意。以此諸戒,並開為王、大臣故。「且悅形好」,謂初弘法化,權暫引接。「事通情服」,謂後得信樂,不可自輕,還須從制,故云「自有恒準」也。

【律】五十三、不得為衣纏頸人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如上。)

【律】五十四、不得為覆頭者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如上。)

【律】五十五、不得為褁頭者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如上。)

【律】五十六、不得為叉腰者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如上。)

【律】五十七、不得為著革屐者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如上。)

【律】五十八、不得為著木屣者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如上。)

【律】五十九、不得為騎乘者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如上。)

【律】六十、佛塔中宿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宿佛塔中,有慚愧比丘舉過白佛,因而訶制。

【律】不得佛塔中止宿,除為守護故,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有病,若為守護故止宿,或為強力者所執,或命、梵難故止宿者。

【律】六十一、藏財物佛塔中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藏物置佛塔中,少欲比丘以過白佛,因訶制戒。

【律】不得藏財物置佛塔中,除為堅牢故,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有病,若為堅牢故藏著佛塔中,或強者所執,命、梵二難者。

【律】六十二、著革屣入佛塔中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著革屣入佛塔中,有慚比丘以過白佛,因訶制戒。

【律】不得著革屣入佛塔中,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或為強者所執,喚入佛塔中。

【律】六十三、不得手捉革屣入塔中,式叉迦羅尼。(如上。)

【律】六十四、不得著革屣繞塔行,式叉迦羅尼。(如上。)

【律】六十五、不得著富羅入佛塔中,式叉迦羅尼。(如上。)

【律】六十六、不得手捉富羅入佛塔中,式叉迦羅尼。(如上。)

【律】六十七、塔下食汙地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塔下坐食已,留食及草汙地而去。以過白佛,因制不得坐食。又作塔、作房,若施池井,施食,眾僧集坐迮,聽塔下坐食,不應汙地也。

【律】不得塔下坐食,留草及食汙地,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一坐食及不作餘食法比丘、病比丘,聽著脚邊一處,出時持棄者。

【律】六十八、擔屍佛塔下過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擔屍從塔下過,護塔神瞋。樂學戒者以過白佛,因訶而制。

【律】不得擔死屍從塔下過,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有病,或須此道行,或為強力者所呼而去。

【律】六十九、不得塔下埋死屍,式叉迦羅尼。(如上。)

【律】七十、不得在塔下燒死屍,式叉迦羅尼。(如上。)

【律】七十一、不得向塔燒死屍,式叉迦羅尼。(如上。)

【律】七十二、不得佛塔四邊燒死屍,使臭氣來入,式叉迦羅尼。(如上。)

【律】七十三、持死人衣牀塔下過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持死人衣及牀從塔下過,住處神瞋。行頭陀者以過白佛,因訶制戒。

【律】不得持死人衣及牀從塔下過,除浣染香熏,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若糞掃衣,比丘浣染香熏已持入者。

【律】七十四、不得佛塔下大小便,式叉迦羅尼。(如上。)

【律】七十五、不得向佛塔大小便,式叉迦羅尼。(如上。)

【律】七十六、不得繞佛塔四邊大小便,使臭氣來入,式叉迦羅尼。(如上。)

【律】七十七、不得持佛像至大小便處,式叉迦羅尼。

【註】如上有三事不犯:或時有如是病,或時道由中過,若為強力者所持去,並無犯。

【律】七十八、不得在佛塔下嚼楊枝,式叉迦羅尼。(如上。)

【律】七十九、不得向佛塔嚼楊枝,式叉迦羅尼。(如上。)

【律】八十、不得在佛塔四邊嚼楊枝,式叉迦羅尼。(如上。)

【律】八十一、不得在佛塔下涕唾,式叉迦羅尼。(如上。)

【律】八十二、不得向佛塔涕唾,式叉迦羅尼。(如上。)

【律】八十三、涕唾佛塔邊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佛塔四邊涕唾,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不得佛塔四邊涕唾,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有病,或鳥銜,或為風吹去者。

【律】八十四、向塔舒脚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向塔舒脚坐,樂學戒者舉過白佛,因訶制戒。

【律】不得向塔舒脚坐,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有病,若中間有隔,或為強力所持者。

【律】八十五、安佛下房戒。

【註】佛在拘羅國。六群安佛在下房,己在上房住。行頭陀比丘舉過白佛,因訶制戒。

【律】不得安佛像在下房,己在上房住,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持佛像在下房,己在上房住;或命、梵二難者。

【律】八十六、人坐己立,不得為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如上。)

【律】八十七、人臥己坐,不得為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如上。)

【律】八十八、人在座,己在非座,不得為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如上。)

【律】八十九、人在高座,己在下座,不得為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如上。)

【律】九十、人在前行,己在後行,不得為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如上。)

【律】九十一、人在高經行處,己在下經行處,不應為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如上。)

【律】九十二、人在道,己在非道,不應為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如上。)

【律】九十三、携手道行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携手在道,或遮他男女。居士譏言:「無有正法!如王、大臣、豪貴長者。」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律】不得携手在道行,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時有病;或比丘患眼闇,須扶接者。

【律】九十四、上樹過人戒。

【註】佛在舍衛。比丘在大樹上受夏安居,於樹上大小便。神瞋,伺便欲斷命根。比丘以過白佛,因制不得樹上安居,及繞樹大小便。若先有大小便處,聽。

【律】不得上樹過人,除時因緣,式叉迦羅尼。(不犯者:或有病;或命、梵難,上過人者。)

【律】九十五、擔杖絡囊戒。

【註】佛在舍衛。䟦難陀絡囊中盛鉢貫杖頭肩上擔。居士謂是官人,皆下道避。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不得絡囊盛鉢貫杖頭,著肩上而行,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病,或為強力者所逼,若被縛,若命、梵二難者。

【疏】九十五,戒杖絡囊中,開羯磨方得持也。此謂恒杖,非是時須,如打露、驅毒,可亦加法。

九十五。初示所開。「此」下,簡濫。「恒杖」,謂恒所持者。朝行須打露,逈嶮驅毒物。時暫用者,則不須法。

【律】九十六、為執杖不恭敬者說法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為不恭敬者說法,諸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人持杖,不恭敬,不應為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時有病,或為王及大臣者。

【律】九十七、人持劒不應為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如上。)

【律】九十八、人持矛不應為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如上。)

【律】九十九、人持刀不應為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如上。)

【律】一百、人持蓋不應為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如上。)

【律】諸大德!我已說眾式叉迦羅尼法。

今問諸大德:是中清淨不?(三說。)

【律】諸大德!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律】諸大德!是七滅諍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若比丘,有諍事起,即應除滅。

【註】佛言:「諍有四種:言諍、覓諍、犯諍、事諍。」言諍者,以現前毗尼、多人語二種滅滅也。覓諍以現前、憶念、不癡、罪處所四滅滅也。犯諍以現前、自言治、草覆地三滅滅也。事諍者,以一切滅滅。其三種諍,各分上、中、下三品,合明九種。事諍一種,歷上三諍,隨分九品。應隨現前中三種、五種,滅上、中、下品。對病說藥,應善觀、解也。

【疏】後解正宗第八,七滅諍法。

【疏】「七滅諍」者,病藥觀對,機用權儀,各有治方,未可備釋。《律本》法聚,獨據一篇。諸師疎略,相從而已,至於條貫,罕出宗途。良由文相具周,致令解釋無異。今為略舉其相,知其治滅之方。就分為二:初明四諍,即是病起之源;後列七藥,除殄之法。

第八,七滅諍,敘意中。初二句敘篇意。四諍如「病」,七法能殄如「藥」。「觀」謂能斷,當須審諦;「對」謂藥病,不得有差。「機用」,即智謀;「權儀」,謂隨宜用舍。謂此篇乃出觀緣適變,用藥殄諍,和眾之權方耳。次二句彰事廣。「律」下二句,指所出。「《律本》法聚」,即《滅諍犍度》。「諸師」下,敘今昔,初敘昔。初二句指所失。「踈略」,謂不詳考。「相從」,謂無通變。「從」,循也。次二句彰所闕。「條」謂條理;「貫」謂貫攝。由本文中,藥病參亂,當須條貫,使各有宗途。昔並未明,故云「罕出」。下二句示相循所以。「文相」即指《犍度》。二、敘今,反上二義,一、不專循舊,二、分示宗途。如下,示相分品,舉藥配病,並有條緒是也。

【疏】就初中,「若有諍起即除滅」者,以凡心受道,我倒未傾,至於同住,多生見過,過而不除,轉增舊習。若就檢勘,懷迷致諍,諍既紛然,僧和安在?故佛制約,即須除滅。縱而不思,遂覆大法,三寶沒世,莫不由之。故拘睒彌國起諍之由,及後法滅,還於此國。先須識病,何者為諍?略分為三:初識名相;二、分品量;三、治滅法。

初明四諍,敘意中。初敘生諍之損,有二:初至「轉增舊習」,即損自;次至「僧和安在」,即壞眾法。「故」下,二、敘制滅之益。「縱不思」者,謂縱其迷執,而不思止。「覆大法」者,佛法二寶,賴僧而住,僧義既失,佛法豈存?下引拘睒彌緣為證,《律》明佛在彼國,諸比丘互相鬪諍,佛親勸喻:「汝等出家為道,同一師學,如水乳合,莫共鬪諍。」如是三語,還復不止。佛不語眾僧,自持衣鉢,以神足力還舍衛國,此即如來在世之事,故云「起諍由」也。「及後滅法」者,《摩耶經》說:「千五百歲後,俱睒彌國三藏與羅漢弟子互殺。惡魔外道競破塔寺,殺害比丘。一切經藏,阿耨達龍王悉持入海。於是佛法滅盡。」、「先」下,發起分章。

【疏】就初文中,佛言:「諍有四種。」

【疏】一、「言諍」者。謂評法相是非,須知邪正,各執己見而生其諍。諍由言起,故曰「言諍」。

二、「覓諍」者。比丘犯過,理須為除,制有三根五德,舉來詣僧,伺覓前罪,令其除殄。因舉評犯,遂生其諍。諍由覓生,故曰「覓諍」。

言「犯諍」者。有過在懷,宜須懺蕩,罪相難識,各議紛紜,遂生諍競。競由犯起,故曰「犯諍」。

言「事諍」者。羯磨被事,義在順明,片有乖違,未有成遂。然人情易忍,同和理難,各執一見,事法成壞,由斯致諍。諍起由事,故曰「事諍」。

識名中。「言諍者」,因評法相,如《律》諍十八事,餘諍例此。「覓諍」,因他舉罪,諍其成否。「犯諍」,因有懺罪,諍其重輕。「事諍」,唯據羯磨僧事,若非羯磨,並歸上三。「事法成壞」者,「事」即所加,「法」即能被,更兼能秉人及所託界,四法並有如非成壞。

【疏】上略釋名相,次明分品。

【疏】用七藥治四諍,諍分十八,則離於藥亦有十八也。

第二,品量,示數中。七藥四諍各有十八,即是總別開合異耳。

【疏】何者是邪?言、覓、犯諍,各分三品,則上中下,故分九種也。「事諍一種」,離為九品,約言、覓、犯,各生事諍。

分品中,初科。初明三諍共為九品。次明事諍,自分「九品」者,即上三諍涉羯磨者,皆歸事攝。

【疏】如何識邪?謂言諍中,若評教理是非,犯相輕重,是名言諍;若評羯磨是非,迷悟不決,此名言諍中事諍。若評三根清濁,五德通塞,是名覓諍;若評用法治舉,徵覈虗實,則名覓諍中事諍。於五犯聚,懺評有濫,名犯諍;非法羯磨,定罪重輕,是名犯諍中事諍。隨本諍分上中下異,故成九品。

次科。第列三諍,對顯事諍,一一兩分,方見四諍條然無濫。「隨本諍分」者,謂此事諍,同前三諍為九品也。

【疏】三、明治滅方法者。

三、治滅法。此正對病用藥,前後交參。世傳滅諍難解,止是此科。今為圖示,皎如指掌。若覽此圖,則從來之難,一朝忽易也。

【圖:X40p0165_01.gif】

「現前」一種,通三諍該九品。除下品言犯不秉羯磨,但有三法;餘七並加羯磨,皆具五法。「自言」一種,局後犯諍,通治二品;自餘五種,單對一品。上云七藥、四諍各分九品,諍如上分,藥九品者:言諍二藥,覓諍四藥,犯諍三藥,則為九也。

【疏】且就言諍分三品。

【疏】下品言諍,以三品現前毗尼滅:一、人現前,兩家同聚,各說教理也;二、法現前,以三藏教判也;三、毗尼現前,教旨明白,疑闇自遣也。

言諍,下品中。三法現前,與後五法相濫。初簡人者。三中能所合論,俱別人故;五中人者,但收所諍,能斷屬後「僧」中。二、簡法者。前是教文,後即羯磨。三、簡毗尼。前約開迷殄息,五據選德同評。是則此三,名通事局;僧、界二種,名體俱局。

【疏】中品言諍,以五品現前滅:一、人現前,須各陳諍意也;二、法現前,須僧作法詳評也;三、毗尼現前,須用羯磨,有德同評,無德貶退也;四、僧現前,戒、見、利及三業,無乖同聚也;五、界現前,隨約限內有僧皆集,無得隱也。

中品言諍。三、「毗尼」中,「須用羯磨」,謂作單白。揀集智人,不誦戒等人作白遣出,故云「無德貶退」。四、「僧現前」,須四人已上。五、「界現前」,局據作法分齊。

【疏】上品言諍,用現前、多人語滅。由前德人,屏處評理,依法斷訖,能起諍人,身既不見,謂有欺隱。是以如來制令兩眾同聚,對面行籌,多者即是。法如藥說。

上品中。「現前」如上。「多人語」者,初敘由。「屏處斷訖」,躡上毗尼現前也。「是」下,顯制。捉籌多者為是,所謂「多人語」也。「法如藥說」,指下解文中。

【疏】上解言諍竟。

【疏】次明覓諍三品,以四藥滅者,覓分三品:以五法現前、憶念藥,滅下品;五法現前、不癡藥,滅中品;五法現前、罪處所藥,滅上品覓諍。

【疏】次明犯諍三品:以三法現前、自言治,滅下品;以五法現前、自言治,滅中品;以五法現前、草覆地,滅上品犯諍。

覓犯。藥病相配,尋圖可知。

【疏】言事諍者,更無別藥,即依三品。如上用藥,各隨同滅。是以文云:「以一切滅滅。」文中具三品諍,各分三品,下謂分諍設藥治滅之相,如上解也。

事諍中。初示列諍同。謂三種事諍,隨一種中分品同上,故云「即依三品」。「如」下,明用藥同。「各隨」,謂隨諍不同。「同滅」,謂皆歸殄息。下引文證。「一切」之言,總收七藥。點文,可解(「具」對注合作「其」)。

【律】應與現前毗尼,當與現前毗尼。

【疏】次解第二藥,初明,後釋。

次列七藥,牒章。云「第二藥」者,牒前次科明「藥」,即解文也。「初明」,即舉戒文。「後釋」,即下注解。

【疏】言「應與現前」者,謂法教託相,相須面現,屏量闇斷,終未息情。此是意也。

釋中,初科,可解。

【疏】言「毗尼」者,此云「律」也。「律」者,分也,筆也。謂須商度,據量有在,若律呂之分氣故也。又如世法據刑約制,道法亦爾,依根附教,各有差降,不可乖越,故曰「法」也。「律」字安「聿」,「聿」者筆也。必審教驗情,在筆投斷,如斯面對,故曰「毗尼」。如初解也。

次科。翻名示義。「謂」下,別釋。初釋分義。一年十二月,奇月為「律」,偶月為「呂」。「律」為陽,「呂」為陰。一律一呂,各有二氣,六律六呂,共二十四節氣。故今喻「據量」,判斷無濫。「又」下,次釋筆義。初約俗律釋,上卷云「筆即法家之象」是也。「據刑」,謂刑名;「約制」,即條制(有作「據形」約聽,誤也)。「依根」,即三根;「附教」,即律文。「律」下,正合筆義。從人從聿,象人執筆,《說文》曰「聿,所以書也。楚謂之『聿』,吳謂之『不律』(書君過故),燕謂之『弗』,秦謂之『筆』」。「審教」,謂詳法制重輕;「驗情」,謂察用意深淺。俗中判斷,落筆定刑,況今律乘,準判即決。舉彼類此,故曰「如斯」。言「面對」者,即「現前」義。「如初解」者,指上三、五現前。

【疏】言「當與」者。既具三法、五法,明觀灼然。須順教行,以定紛諍,故曰也。

三中。初躡前應與。「須」下,正釋「當與」。「須」即當義。

【註】佛在舍衛國。時,迦留陀夷與六群在河浴,迦留陀夷誤著彼衣而去。六群比丘後謂彼盜,便不現前與滅擯羯磨。迦留陀夷以緣白佛。便訶責已,因制此法。有三種現前,法、毗尼、人也。有五種現前,法、毗尼、人、僧、界也。云何法現前?所持法滅諍者是。云何毗尼現前?所持毗尼滅諍者是。云何人現前?言議往反者是。云何僧現前?應來者來,應與欲者與欲,得訶人不訶者是。云何界現前?唱羯磨作制限者是。此現前法,通一切羯磨。若別人對首、心念,三種現前即得。若四人、五人已上僧法,若作羯磨,必須五法現前。以羯磨所起,必在作法界故,唯除結界自然界中也。

【疏】就解分二:初緣,後相。就初,由在屏處作滅法,不召犯人問「何心取」,法是人非,何名實覈?所以制約,須面對論。「三」、「五」兩相,義如前解。又言「此現前法,通諸羯磨」,以類傍通,文相可解。

釋注中。初二句分文。從初至「羯磨」是敘緣;「迦留白佛」下,即列相。「就」下,別釋為二。初釋緣。「滅法」,即是滅擯。心為業本,故必「問心」。「所」下,釋相,指前可解。「又」下,點後文。本制滅諍,兼該一切眾別羯磨,故云「傍通」等。

【律】應與憶念毗尼,當與憶念毗尼。

【註】佛在王舍城。時,沓婆摩羅子為僧知事。六群中得惡房臥具、惡請處,起瞋謗言「有愛、恚、怖、癡」,遂以婬事誣謗。親於眾中,佛問虗實,彼言:「我從生來,乃至夢中不婬,況於覺寤?」比丘以事詰問六群,便言:「沓婆清淨,無如是事。」佛言:「沓婆無著人,不故犯戒,應白四羯磨與憶念法也。」

【疏】二、明「憶念」者,與法證明,憶記無犯也。無著羅漢,方行此法,自餘下凡,不可依據,不合行也。

第二。準前亦合分文為二,後五亦然。初略示。「無著」下,簡濫。注中,初緣起,即上「二謗」戒緣,前云慈地嗔謗,即六群一數也。「親」下,制法,又二。前對眾撿勘,後與羯磨。

【律】應與不癡毗尼,當與不癡毗尼。

【註】佛在王舍城。時,難提比丘得癲狂病,行來出入,不順威儀,多犯眾罪。比丘詰問。便言:「癡時造罪,病差不作。」以事白佛,佛言:「三種狂癡:一者,常憶,說戒常來;二者,不憶,說戒不來;三者,或憶或來或不來。此人應白四與不癡羯磨,證知病時造過,差後不造,應僧清淨,得足數。」故制。

【疏】三、明「不癡」者。以癡造罪,非心所懷,於教不制。癡解不作,未可徵治,不無前犯。故作白四,證癡不犯。與癡狂法,則行白二,由諍是非,稍難除殄,故此狂法,便行白四也。

第三,為二。初正釋。「癡」,即顛狂心亂。「癡解」,謂狂病已止,得法解竟。「不無前犯」者,示有他疑,不與同法故。「與癡狂」下,簡濫。顛狂羯磨,及與解法,並用「白二」。此有二意:一、為簡二法,二、為彰別意。注中,初緣;「以事白佛」下,是相。文出三狂:初是下品,二即上品,此二不與法;三即中品,故須與法。

【律】應與自言治,當與自言治。

【註】佛在瞻波國。白月十五日僧說戒時,佛在眾坐,默不說戒。初夜已過,阿難請說,佛言:「欲令如來於不淨眾中說戒者,無此理也。」中夜、後夜請,答亦爾。時大目連即以天眼觀犯戒者去佛不遠,內懷腐爛,外現完淨,即手牽出,來白佛言:「眾已清淨,應得說戒。」佛言:「自今已後不應為。取自言治。」因制此戒。

【疏】四、「自言治」者。罪是自生,還須自露。對於人眾,面陳其失,故曰「自言」,因言其罪,情無隱伏,則曰「治」也。緣中,由不取自言,恐後清人,濫被驅逐,因制斯藥。亦有三法自言,五法自言,如上現前,可以知也。

第四,初釋文。「緣」下,釋注。初緣後相,尋文可解。

【律】應與多人語,當與多人語。

【註】佛在舍衛國。時,諸比丘於十八事諍不息,遂至僧中斷,不了。以事白佛,佛言:「應與多覓罪相。法、非法語同一處,應差比丘令行舍羅。行有三種:一者,顯露;二者,覆藏;三者,耳語。若上座標首智人、和尚、闍棃住如法地,應顯露行舍羅;若住非法地者,作下二法行之;若非法語人多,彼應作亂起去故。」此律本云「求覓罪相」,意亦同之。

【疏】五、「多人語」者。由評法相,取解不同。故召兩朋,同處面決。行籌五德具八法者,三種量度,詳審眾情,又知義理,邪正明決,依法行之。非法者多,且令散去,後當更斷,待法語人。事希法隱,故略不述。

第五,初科。先敘緣,即注從初至「不了」也。「故」下,次示制法,即注「以事白佛」已下文也。「八法」者,《律》云:「不愛、不恚、不怖、不癡、知已行不行,有如是五法,應差行舍羅。」并解三種行籌法,共為「八」也。「三種」,如注所列。「舍羅」,即籌。籌有二別,一完,二破。從正者捉完籌,隨邪者捉破籌,多者為是。細尋可解。注中,「此律」下,示別名。「事希」下,三、顯略。

【疏】今亦有師共諍佛性,或道理有,或執行成,俱有俱無,不能自決。十住羅縠,凡下絕思。義須三藏,據理取斷。是名事露法隱,誰有行之?

次科。「或理有」,謂理性本具,不假修證,此執有也。「或行成」者,謂行功所成,非性本有,此計無也。「俱有」,謂亦理具亦修成,此計兩亦。「俱無」,如定性聲聞、闡提無等,此執雙非也。然彼佛性,不墮四句,凡計一竭,俱為戲論。「十住」字誤,合云「十地」,或通指十聖,或但第十地及等覺人。彼見佛性,如隔羅縠觀月,喻其末明。《涅槃經》云:「菩薩位階十地,尚不了了知見佛性,何況聲聞緣覺之人能得見耶?」文況下凡,非彼所測,則可知矣。「義」下,明合用此法。由是言諍,須教殄滅。「是」下,傷時不用。「露」,顯也。法何所隱,由人不行耳。

【律】應與罪處所,當與罪處所。

【註】佛在釋翅瘦國。時,象力釋子善能論議,得外道切問,前後相違,僧中亦爾。比丘以事白佛,佛言:「僧應白四與彼羯磨,治取本罪,奪三十五事。若伏首本罪者,應白四羯磨如法為解。」故立此法。有本為「覓罪相」者,意同如上。而次第六,滅覓諍上品藥故。

【疏】六、明「罪處所」者。由彼比丘多造罪故,輒便首重,及後舉勘,便復引輕。僧量其情,亦可推覈,未舉自陳,多是其實,恐治引輕,定是虗枉。故重加法,奪其智能,伏首本罪,方為解救。故僧作法,徵其罪處,故曰也。

第六,初科。前敘緣起,即象力也。「故重」下,示制法。注文「有本」下,示異名。「而」下,示次第。由前名濫,恐倒亂故,仍定品位,決無相濫矣。

【疏】《律本》此名,或名「覓罪相」者,或「以多人為覓罪相」者。今誦戒人,不釋藥之上下,對病治滅,應先誦「多滅」,後誦「覓相」,此是好也。

次科。「或名覓罪相」,據《律本》也,今《刪定戒》依《律》易之。「或以多人為覓罪」者,錯用後名,召前法也,由《律》名同,致令濫用。「今」下,教依次誦。(「釋」字誤,合作「識」。)今《刪定戒》,多覓是「多人語」,單覓即「罪處所」。名相既正,藥病不差,故云「好」也。

【律】應與如草布地,當與如草布地。

【註】佛在舍衛國。比丘共諍,經年難滅。以事白佛,聽彼此二眾相對共滅。應一眾中上座作白言:「我等行來出入,多犯諸罪,除『遮不至白衣家』,餘罪共長老作草覆地滅。」彼一眾中上座亦如上作白已,彼此和合,罪諍俱滅,更不相問,如草覆地。

【疏】七、明「草覆地」者。兩朋相諍,經年難滅,勘撿罪事,不知首尾,無由以教,取斷是非。故直面對,各陳咎失,不須後說彼我是非,罪諍於此一時俱淨。如草掩泥,事淨便止,故曰也。

第七。初敘緣起,即拘睒彌諍,經涉六年。「故」下,示制法。「面對」、「各陳」等,即法儀也。「如」下,結名。法藥如「草」,久諍如「泥」,從喻為名。注中,兩眾各一上座,先令彼眾伏地,上座白懺,此眾受之,然後此眾對懺亦爾。「遮不至白衣家」,由對俗犯,所以除之。

【律】諸大德!我已說七滅諍法。

今問諸大德:是中清淨不?(三說。)

【律】諸大德!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註】始從四重,終此七滅諍,八篇之文,廣教正宗也。皆謂犯「略」制「廣」,補其行教,有當機益。

【疏】結後釋云,如注所引「當機益」者,明上八段廣教正宗,惠利在機,必修於行,剋剪煩惱,深有成益也。

結章中。「結後釋」者,即指注也。「八段」是教,教必利機,機必修行,行必破惑證果。為益之深,固可知矣。

【律】諸大德!我已說「戒經序」,已說四波羅夷法,已說十三僧伽婆尸沙法,已說二不定法,已說三十尼薩耆波逸提法,已說九十波逸提法,已說四波羅提提舍尼法,已說眾學式叉迦羅尼法,已說七滅諍法。此是佛所說《戒經》,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

【註】此即「廣教」流通文也,恐情疎放,故總結以示之。

【疏】大段第三,言「諸大德,我已說《戒經.序》」下,廣教別流通也。還牒九段,反束告知。舉教所出,勸說流通也。

第三,廣教別流通中。「還」下二句,釋前牒名。「舉」下二句,釋後佛說等。通結。

【疏】自上,明廣教三段竟。

三段,可解。

【疏】次釋第二大段,略教行法,文分三段:第一,從初「若更有餘佛法」,至「應當學」來,明略教發起序;第二,從「忍辱第一道」下,至「廣分別說」來,略教正宗;第三,「諸比丘」下,勸修流通也。

【律】若更有餘佛法,是中皆共和合,應當學。

【註】此謂「略教」之別序也。創佛利機,未勞麤顯,直舉綱要,聞皆會道。

【疏】就初略序,文云「若更有餘佛法」者。

【疏】一解:「據上釋迦所說為本,望下六佛在釋迦之前,謂之為『餘』,故曰『餘佛法』也。明此勸信修學,與下略說,作興致之由,故名為『序』。」

第二,略教,亦分三分,序中三解,初解,正釋中二。初釋「餘」義。「據上釋迦說」者,即廣教。「六佛在釋迦前」者,並過去佛也。「明」下,次釋「序」義。

【疏】又解:「上章八篇廣相,二機同感,『序』引七佛咸共說之。略教既被化初,多被攝心之士。恐於末法,無機不須。故列七法,同成一禁也。」

次列意中。對廣明略。廣教通被三時利鈍二機,略教反上,一被化初,二唯利士。「恐」下,出疑情。「故」下,正列意。

【疏】問:「前解云『下有七佛說略』,何故偏指六佛為『餘』?」

答:「六佛攝義既寬,從多故也。」

問中。云「前解」者,即上卷明二教中,對前廣教,七佛略偈並合為「餘」,文中「偏指」,故須問決。答中,釋迦一偈,止明三業,總前廣教更無別法。前六佛偈,各明一行,如「忍辱」等,廣文不攝,故曰「義寬」。前可包後,後不攝前,故曰「從多」也。

【疏】又解:「據上廣教,為當機之法,略教在廣之外,謂之為『餘』。通有攝心之能,理須齊奉,故曰『是中和合,應當學』也。」

次解。前廣為本,後略為餘。文理須便,此釋可取。

【疏】或指偷蘭之罪,八篇不列為「餘」。不成解也。

後解。全非略教序意,故所不取。

【疏】第二段,略正宗法,文分為七。

【律】「忍辱第一道,  佛說無為最,  出家惱他人,
不名為沙門。」

【律】此是毗婆尸如來,無所著、等正覺,說是《戒經》。

【註】此賢劫前九十一劫出興于世,一百年中常說此偈,後方廣說。

【疏】初段又二。

【疏】初法體偈中,分二:上半明忍行之益,下半示不忍之損。

【疏】就初忍法有三:一、法思惟;二、他不益;三、安苦也。於辱生忍,故曰「忍辱」;行功既彊,入道最勝,故曰「第一道」。此明因行也。因不虗設,必能感果。是以次句明涅槃體寂,不為諸相所遷,故曰「無為」。出離中勝,故曰「最」也。

二、正宗分,第一佛,上半偈中,初科又二。初釋上句。前通列三忍:「法思惟」者,謂於諸法,安忍思擇,而不勞倦;二、「他不益」者,彼怨加害,而不反報;三、「安苦」者,眾苦逼迫,安然忍受。今釋「忍辱」,即當第二,梵語「羼提」,此翻「忍辱」。「行功強」者,《經》云:「忍之為德,持戒苦行,所不能及。」、「因不」下,次釋下句。「無為」即目涅槃自體。「諸相」即生、住、異、滅四相,簡諸有為,隨相遷變,有壞滅故。

【疏】又釋:「忍力最大,不為緣動,名曰『無為』。諸行中勝,故曰『最』也。」

次釋。「忍力大」者,《經》云:「能行忍者,乃可名為有力大人。」、「不為緣動」,「緣」即惱辱等。

【疏】又釋:「夫欲淨澄戒行,必以忍法為先。既令戒淨,故先歎忍也。忍成戒淨,有相自亡,故次歎無為也。」

後釋。欲附所宗,故兼「戒行」。以「戒淨」故,業遣惑除,故云「有相自亡」。

【疏】下半誡勸中,「沙門」,名息惡之士。今內違外惱,便乖出俗形名也。「出家」異俗也,「沙門」異名也。

下半偈中。初示名義。「今」下,正釋。起嗔是「內違」,害他為「外惱」。既不息惡,故乖「形名」。「出」下二句,舉文配釋形名,出世反俗,故並云「異」。「俗」字,合作「形」。

【疏】次釋能說法人中,分三:初題名,二、舉號,三、結法屬人也。

次能說人中,分文為三。餘六並爾,下更不分。

【疏】「此是毗婆尸」者,顯前所說有劫佛名也。此佛在賢劫前九十一劫出世。由中間劫空,故遠取有劫佛,以成七世也。乃至後彌勒佛興,即以尸棄為第七之祖也。如是廣知。本曰「毗婆尸」,或曰「婆沙」、「鉢沙」,此譯同為廣說也。

題名中。初總示。「毗婆尸」,如下自翻。「此」下,別釋。初明劫數,此依《長阿含經》所列,下六並爾。此佛出世,三會說法,度三十四萬八千人。「賢劫」者,慈恩《劫章》云:「即此住劫稱賢劫,二十劫中第九劫。」此界成後,有千佛出世,既多賢聖,故名「賢劫」。「在前九十一劫」者,謂跨過空劫,逆數壞、住、成,更跨一空劫,復取壞為八十劫,即當前住劫第十劫,故云「遠取有劫」等。欲順世諦,以「七」為祖故也。彌勒興時,除毗婆尸,故「以尸棄為第七」。若據相承,合云「第一」,此約從親至踈,以釋迦為始,遠劫為第七也。乃至後佛出世,第減亦然。「本」下,翻名。梵言三別,「毗」字並同,故下二不舉,《智論》亦云「鞞婆尸」,此翻種種具。

【疏】二、「如來、無所著、等正覺」者,佛德難窮,略陳三號,解釋如常。

次舉號中。《成論》云:「乘如實道,來成正覺,故名『如來』。」此謂從真垂應為名。結惑永盡,故名「無所著」。道同三世,故名「等正覺」。若對三身:初應,二報,三法。亦即解脫、般若、法身三種德也。若對十號,彼無第二,又「等正覺」即彼佛號,華、梵各舉耳。

【疏】三、「說是戒經」者,明忍清戒之法,戒淨由忍而成。既是正法,判非邪教,故陳聖量也。

三、結法中。初二句撮前略偈。「既」下,正釋結文。指此略教,是彼佛說,故云「陳聖量」也。

【疏】下六佛,並同此解。

指例中。以下六段人法不同,餘皆無別,故通指之。意使學者臨文準判。

【律】「譬如明眼人,  能避險惡道,  世有聰明人,
能遠離諸惡。」

【律】此是尸棄如來,無所著、等正覺,說是《戒經》。

【註】此賢劫前三十四劫出興于世,八十年中常說此偈,後方廣說。

【疏】第二段略如上分之。

【疏】就初偈中,但明離過行也。上半約譬明離險,下半約世明遠惡也。俗世俱有遠險避惡之能也,況出世缺有之士,而同塵隨染乎?

第二,法偈中,初總示。「上」下,判釋。初分偈句,上半約喻以明,下半即舉世事為比。如俗中君子,懷仁抱義,遷善遠惡,所謂「聰明人」也。「俗」下,通合。「缺」,即破也。

【疏】下明能說人中,言「尸棄」佛,與第三同在賢劫前三十四劫中出世。前後兩分,空劫無佛也。

能說人中。「尸棄」此翻「云火」(能燒有明,可名佛德),七萬歲時出世,三會度二十五萬人。「賢劫前三十四劫」,亦從空劫前壞劫逆數,即當住劫第七劫,此與下第三佛同劫同人壽時出世,但年有前後耳。(或云後佛八萬歲者,非。)「前」下,通示七佛,謂空劫前取三佛,空劫後取四佛,故云「兩分」等。

【律】「不謗亦不嫉,  當奉行於戒,  飲食知止足,
常樂在空閑,  心定樂精進,  是名諸佛敬。」

【律】此是毗葉羅如來,無所著、等正覺,說是《戒經》。

【註】此佛出世與前同劫,人壽七萬歲,七十年前說此略偈,後方廣說。

【疏】第三段略偈,明止作二行,教化於時也。就初四句,明身口奉戒止行成就相,後有半偈,修善䇿勤作行成就也。

【疏】就初又二:初半偈,口無過也;次半偈,身離過也。

【疏】同住檢行,稱根而舉,名「不謗」。又解,稱法而談,無顛倒過,不非聖說,故曰「不謗」。見他名利,口無譏毀,名「不嫉」也。二過既無,理資行本,故「當奉戒」也。

第三佛,初止行,上半中。初釋「不謗」有二義。前約舉罪釋,後約說法釋。「顛倒」、「非聖」,即名「謗法」,高座講說,寧不慎乎?「見」下,次釋「不嫉」。「行本」,即目「戒」也。

【疏】就身離中,受納有方,不生內苦,故「知止」也。在喧亂道,處靜同聖,故「樂空」也。

下半偈中,節食、處靜,並道緣故。

【疏】上既身口據法,定慧必有日新,故曰「心定樂精進」。䇿修之慧,即四修也。法非餘人所傳,深須諦受,故曰「是諸佛教」也。

作行中。躡前生後,前是身口業,此即心業,又前是戒學,此即定慧二學。「日新」,日有進益也。「䇿修慧即四修」者,舉四正勤,釋上精進:一、已生惡令除斷,二、未生惡不令生,三、未生善令生,四、已生善令增長。「法」下,釋下句。此句文局在後,義總結前。能說人,前文已示,偈後不釋。「毗葉羅」,亦云毗舍浮、鞞恕附、隨葉等,皆音互耳。此翻「一切慈」,種姓同前,娑羅樹下成佛,二會說法,度十三萬人。

【律】「譬如蜂採華,  不壞色與香,  但取其味去;
比丘出聚然,  不違戾他事,  不觀作不作,
但自觀身行,  若正若不正。」

【律】此是拘樓孫如來,無所著、等正覺,說是《戒經》。

【註】此佛賢劫初佛,人壽六萬歲時,六十年常說此偈,後方廣說。

【疏】第四段中,說自利利他行,或純自利行。

【疏】初釋分二,初偈明利他行法,下偈但明自利行也。

【疏】就前偈,初三句喻文,後「比丘」下合喻。

【疏】初中,假名行者,待食資身,如蜂在聚也,乞食如「採」。世華攬四塵以成,有感果之用,故名「華」也。施主亦以四事和合名施,必同感果之用,故如「華」也。又蜂之採華,非直取味,亦損色香,但取之至微,不損成華感果之用,故曰「不壞色香」也。比丘亦爾,終不多求壞俗之信,義同不壞色與香也。趣乞少許,資身長道,故曰「但取其味去」。

第四佛偈,初兩利,釋利他喻中。初釋上句。「乞食如採」句絕。「世華」下,舉喻。「四塵」,即香、色、味、觸。「施主」下,合喻。「又」下,次釋下句。初舉喻,「比丘」下,合喻。

【疏】文中,「比丘」合上「蜂」也。「出聚」者,方欲乞食向俗,故云「出」向聚落。如蜂不異,故曰「然」也。又云「出聚」者,入聚落得食,出詣僧園將噉,無損俗懷。如蜂在林取味,出林還返,故云「出」也。又有戒文為「入聚」者,言比丘初入,必以蜂喻自觀也。

合法中。初牒釋,有二。前約初乞出去釋;「又」下,次約乞已出還釋。「又有」下,點異。「初入」、「自觀」,同前初釋。

【疏】下偈明自行中,上明不外違,下明唯內慎也。「不違戾」者,眾行不乖也。「不觀作不作」者,別人不預也。夫好惡由乎淨穢,愛憎必因斯起;凡夫遂有去取,終恐涉於貪瞋。事須兩遣,成於捨護也。下「自觀」中,如常解。

自行中。初總分。「不違」下,別釋。初釋上半,眾別兩行,並屬他故,眾不可戾,別不須觀。「戾」,乖也。「預」,猶辨也。「夫」下,顯意。行「淨」故「好」,行「穢」故「惡」,見「好」則「愛」而「取」之,見「惡」必「憎」而「去」之。既是凡夫,取舍不以道,往往愛起於「貪」,憎出乎「嗔」,反成自累。故須愛憎兩遣,平一其心,故云「成捨護」也。「下」下,指略下半,謂須剋己,正則守之,不正則改之。斯乃為人為道,處眾立身之要術矣!

【疏】又通作自行解。初三句喻文,下並法說。行者「如蜂」也。將入眾中,學於行儀,為「採」也。清眾法成,有感果用,為「華」也。依法而行,不乖眾網,名「不壞」也。採取教法,有資神用,名「取味」也。「比丘」,合上「蜂」也。「入聚」,合上「採花」。「不違」等半偈,合上「不壞色香」也。「但自觀」下,合上「取味」也。

次自行中,初釋。初總分。「行」下,別釋為二。初釋喻,此約入眾學法為「採」,依教奉行為「取味」。「比丘」下,釋法說。「入聚」,謂預眾也。餘合可解。

【疏】又解:「初偈明自行也,形報須資,依俗濟道,受納有儀,如初偈也。行假眾成,力未兼濟,隨機處默,恐惱僧儀,故自外護,即後偈也。」

次釋中。初偈「自行」資報,次偈「處眾」護僧,大同初釋,但從大判,不復碎分耳。

【疏】第二,結能說中。「拘樓孫」,賢劫成時,人壽六萬歲。時六十年常說此偈,過此方說廣也。上下並須比事,如此釋之。

能說中。「拘留孫」,一云「迦羅鳩飡陀」,或云「迦那伽」,此翻「金仙人」,即賢劫第九減劫,一會說法,度四萬人,從人壽八萬歲減至六萬歲時出世。「上下」,通指令同此釋,然經注自顯,不復引也。

【疏】問:「劫初人化,命限無量,佛何不出者?」

答:「無過放逸,雖出不受正化。故《論》云『劫減佛興,劫增輪王』也。」

問中。言「人化」者,謂劫初時人,多從天化。答中,初約義釋。下引論證,未詳何論。言「輪王」者,《地持》云「初地菩薩作轉輪王,王四天下,以十善化人,在於劫初」等。

【律】「心莫作放逸,  聖法當勤學,  如是無憂愁,
心定入涅槃。」

【律】此是拘那含牟尼如來,無所著、等正覺,說是《戒經》。

【註】此賢劫中為第二佛,人壽四萬歲,二十年前常說此偈,後方廣說。

【疏】第五段,明輕縱放逸行。然放逸之相極多,莫非迹散流俗,心隨苦樂,名「放逸」也。如《涅槃》說「最為善行之霜雹」。就偈分二:上半明因行,下半明果滿也。

第五佛偈,標分中。初示放逸相。「迹散流俗」,謂行非潔白。「心隨苦樂」,謂志不堅正。「如」下,引示。放逸能喪「善行」,「霜雹」能摧生物,故以喻焉。彼經第十三云:「諸善男子,因不放逸能生世出世法,若有欲得阿耨菩提,應當勤修不放逸法。夫放逸者,有十三果報:一、樂為世間作業,二、樂說無益之語,三、常樂久寢睡眠,四、樂說世間之事,五、常樂親近惡友,六、懈怠懶惰,七、常為他人所輕,八、雖有所聞尋復忘失,九、樂處邊地,十、不能調伏諸根,十一、食不知足,十二、不樂定寂,十三、所見不正。夫放逸者,雖得近佛及佛弟子,猶名為遠。」

【疏】縱心塵境,隨緣染著,方名「放逸」。若能攝心,與正觀相應,離諸緣過,故曰「心莫作放逸」。然逸通身口,心為本業,故指「心」也。此明離過,進修會正,有解脫因,名為「聖法當勤學」。

上半偈中,初釋上句。初牒釋。「逸通身口」,言其末也;「心為本業」,窮其始也。「此」下,釋下句。躡前離過,生下學法。

【疏】「如是」者,牒上因成也。由行聖法,入增忍位,苦業永亡,故曰「無憂愁」也。心淨慧明,諸有永絕,故曰「心定入涅槃」也。

次半偈中。初釋上句。「增忍位」,即內凡第三位。「苦業永亡」者,且據三途因果為言,以忍位不退,不墮惡道故。「心」下,次釋下句。「諸有永絕」,即無學極聖。上舉深賢,永離三惡,下舉極聖,永出三界。

【疏】賢劫初第二佛,四萬歲時出世,三十年前恒說此偈。

能說人中。「拘那含牟尼」,此翻「金色仙」,一會說法,度三萬人。

【律】「一切惡莫作,  當奉行諸善,  自淨其志意,
是則諸佛教。」

【律】此是迦葉如來,無所著、等正覺,說是《戒經》。

【註】此賢劫第三佛,人壽二萬歲,二十年前說此偈,後方廣說。

【疏】第六段,明三學行,輕過修善也。偈文為二:初三句明行教,下一句指非濫說也。

【疏】就初有二句:上明止惡,下明修善。次有一句,明止作二行本唯心起,當觀志意也。心有所主名「意」,貞固難拔名「志」也。

第六佛偈,上三句中。初分句;「心」下,點文。「志」、「意」並心,從義兩別。

【疏】斯之正戒,非餘邪術,故曰「是諸佛教」。

次釋下句,可解。

【疏】賢劫第三佛,人壽二萬歲時出世,二十年前常說此偈。

能說中。「迦葉」,此翻「飲光」,一會說法,度二萬人。

【律】「善護於口言,  自淨其志意,  身莫作諸惡,
此三業道淨,  能得如是行,  是大仙人道。」

【律】此是釋迦牟尼如來,無所著、等正覺,於十二年中,為無事僧說是《戒經》;從此已後,廣分別說。

【註】此佛「略教」,即是「略」之正宗也。時接利根,無再犯者。後因重過,佛止不說,即以廣、略二教付弟子說也。

【疏】第七段,明調三業門,以化於時。偈分為二:初一行明三業行淨,後明行成會正也。「是大仙人道」者,佛為世導,任物施名,仙為俗網所欣,故佛因之立教。小仙未免三惡,大仙永離九居,故曰也。

第七佛偈。初分文。「是」下,牒釋。初示名所以。「小」下,次明簡異凡仙。《薩婆多》云:「薄伽梵於世俗中,是尊勝故,又於聲聞獨覺之仙,是殊勝故,號『大仙』也。」此則二乘亦名「小仙」,今文且對凡仙,故云「未免三惡」。「九居」,即三界,欲界為一,色、無色各四,並眾生居處,故曰「九居」。

【疏】能說人,此賢劫第四佛也。義當分三:「此是釋迦」下,明能說之人;「於十二年」下,明略教所為也;「從此已後廣說」者,明息略通廣也。

能說中。「釋迦」翻「能仁」,「牟尼」翻「寂默」。人壽一百歲時出世,說法不計會,度人不計數,十二年常說此偈。標分可解。

【疏】「為無事僧」者,如光師釋:「由未最初犯,故曰『無事』。」又釋:「容有初犯,但不在眾,得行說戒,故曰『無事』。」今釋云:「如《律》,五年制廣教,便有犯人。但最初不犯,即名『無事』也。至十二年,方有重犯。如《律》,佛言『從今我不說戒,汝今自說』等。」

牒釋中。初文三解。光師約未興廣釋。次師,約屏犯不礙說戒釋。彼謂因在眾犯,佛始不說,則知已前不在眾犯,皆名「無事」。今解中,「五年有犯」,即破初解。「最初不犯」,即破次師。至後「重犯」,方名有事。「如」下,引證,文見《滅諍》。

【疏】問:「佛何不為犯者說?」

答:「以無事不知,無時不練,犯人三問不答,必有碎首之苦。故不為也。」

次科,初問答中。「事」謂行業,「時」即三世,正徧知海,無不明練。「碎首苦」者,《五分》云:「五百金剛,常隨佛後,三問不答,競舉金剛杵擊碎其頭。」如《涅槃》說,此亦化現,非實爾也。

【疏】問:「佛僧兩說,俱為行淨之士,如何一開一閉?」

答:「佛眼無不觀了,唯行淨者,方同。僧制取報,三根現淨,得陳說戒。」

次問。僧中通穢是「一開」,佛唯淨境是「一閉」。答文,可解。「報」,告也。

【疏】問:「俱有說能,開閉猶昧,請陳其旨?」

答:「佛說不應,則神杵壞之,僧說不應,則無神可損。故知末法,淨穢同居。但說對淨士,會機入正。穢雖在眾,不壞僧法,但自壞行,遠有出期也。」

三問。以前義未盡,故復徵之。答中,還用初義,兩以釋通。「故」下,顯益。「會機入正」,「會」,合也,「正」,即正道。「遠有出期」者,謂無近益,《業疏》云「自為來習」是也。

【律】諸比丘,自有樂法、樂沙門者,有慚、有愧、樂戒者,當於中學。(此謂「略教」之流通分。)

【疏】第三,「諸比丘」下,明略教流通也。「自為」者,獨拔厭世也。「樂法」者,修善教也。「樂沙門」者,息惡士也。「有慚」者,隱不起過也。「有愧」者,外無非違也。「樂學戒」者,總攝上五,成斯行本也。「當於中學」者,明上略教,為行者所依,可受而從,必有成濟也。

三、略教流通中。初總示。「自」下,牒釋。列釋簡人。「隱不起過」,即屏處;「外無非違」,謂露處也。「總攝上五」者,由具上五,方能奉戒,故云「成行本」。「當」下,釋勸學。「可受而從」者,教非虗授也。「必有成濟」者,行不徒為也。

【疏】大段第三,明廣略二教總流通,文分為五:初從「明人」下,至「諸佛法」來,明廣教行益,勸信流通;第二,「若有自為身」下,至「入寂滅涅槃」來,明略教行益,開演信順流通;第三,從「世尊涅槃時」下,至「得入涅槃」來,明戒為眾行之師,善護行淨之士,明付囑久住,以辨流通;第四,「若不持此戒」下二偈,明違佛遺囑,必有陷墜之咎,勸信奉順流通;第五,「我已說《戒經》」下,結前迴向以辨流通。

第三,二教流通,分文五段。須用科語,一一對《經》,方見《經》意。

【律】明人能護戒,  能得三種樂:  名譽及利養,
死得生天上。  當觀如是處,  有智應護戒,
戒淨有智慧,  便得第一道。  如過去諸佛,
及以未來者,  現在諸世尊,  能勝一切憂,
皆共尊敬戒,  此是諸佛法。

【疏】就初段,分二:初有二偈,正彰戒益勸觀;第二,「如過佛」下一偈半,引彼三世同遵行益也。

【疏】就前有二。初有偈半,明持之時,不期世報而冥感獲。次有半偈,明持戒之善,與慧相資,道成遠益。超出相有,名「第一道」也。釋文可解。

初廣教勸信,初中。初科分,末後一句示略。今略點之。初偈半中,初句標持人,必是智士,故曰「明人」。次三句,先舉世報,以誘鈍根。上句總標,下二句別示。「名利」是現報,「生天」是來報。下二句,上句勸觀,下句勸持。「如是處」,即上三樂。「有智」,即召信奉之士。下半偈,次示出世果,通接利鈍。謂因奉戒,發生定慧,破惑證聖,故云「第一道」也。上句明修因,下句顯證果。

【疏】第二,引上廣行之教,必有正說之人,故通明三佛,既並絕縛,俱遵戒法,若斯敬持,「是諸佛法」也。

次科,偈半中。前一偈,上三句別舉,義通十方。下一句顯德,聖智滅惑,生死苦盡,故云「能勝一切憂」。後半偈,謂既為三世尊敬,則顯是「諸佛法」,既是佛法,同當奉持。

【律】若有自為身,  欲求於佛道,  當尊重正法,
此是諸佛教。  七佛為世尊,  滅除諸結使,
說是七戒經,  諸縛得解脫,  已入於涅槃,
諸戲永滅盡。  尊行大仙說,  聖賢稱譽戒,
弟子之所行,  入寂滅涅槃。

【疏】第二段,略教分三:初一行,明律主引略勸之文;次一行半,舉七佛說略行之度世也;後「尊行」下一偈,明七佛諸子,承奉聖教,亦同度世。明信順於略,既有功能,義非徒誡故也。

第二,略教信順,有三偈半。初分文;「明」下,示意。初一行中,上二句召機。「自為身」者,厭生死苦也。「欲求佛道」,希涅槃樂也。下二句勸信,「正法」即略教,「是諸佛教」者,極聖同遵故。次行半中,前三句舉七佛說略。上二句歎德,下句演法。後三句,明行之度世。上下二句,明破障;中間一句,明入道。破障中,上句「諸縛」,是煩惱障;下句「戲論」,即所知障。後一行,弟子奉行,初句遵師教,次句贊略法。「聖賢」,通目諸弟子。下二句彰益,上句成因,下句證果。

【律】世尊涅槃時,  興起於大悲,  集諸比丘眾,
與如是教戒:  「莫謂我涅槃,  淨行者無護;
我今說《戒經》,  亦善說毗尼,  我雖般涅槃,
當視如世尊。  此經久住世,  佛法得熾盛;
以是熾盛故,  得入於涅槃。」

【疏】第三,「世尊涅槃時」下,分三:初一行,引佛戒時,將傳遺訓之儀;第二,「莫謂我涅槃」下一行半,正明付囑之法;後三,「此經久住世」,明依教修行,佛法增益廣大。由依教行,如佛在日不殊,故「得入」滅也。

第三,付囑流通,有三行半。初一行中,「涅槃時集眾教戒」者,即《涅槃》重扶戒律,《遺教》珍敬木叉,今撮彼意,以為偈辭。次一行半中,初二句遮疑,恐謂佛在須護,滅後不護故。「我」下,示人法住持相似。上二句指所說法,則戒與律。下二句令觀法如佛,即《遺教》云「當知此則是汝大師」,又《經》云「若見法者,即見我身」等,並同此意。後一行中,歎教功益。初二句,明住持益。教存人奉,匡僧導俗,修因剋果,三寶久住,莫不由斯。下二句,明得道益。

【律】若不持此戒,  如所應布薩,  喻如日沒時,
世界皆闇冥。  當護持此戒,  如犛牛愛尾;
和合一處坐,  如佛之所說。

【疏】第四,「若不持此戒」下,明違教有損,文分為二。初偈舉損,令慧日沈,眾行沒也,故譬「日沒」,則眾「世」、「闇」矣。後偈覩損勸持,奉戒遮防。「犛牛愛尾」,成上持戒也。「和合如說」,成上「如所應」也。

第四,奉順流通二偈。初偈,上半法說,「若不」字,貫下二句。「不持戒」喪自行,「不布薩」滅眾法。此二既亡,群生愚冥,無所見故,「如日沒」也。下二句舉喻,如疏對合。後一偈,上半勸修自行,上法下喻。「犛牛」,《說文》云:「酉南夷長髦牛也(言出在夷國,髦即尾也)。」世傳其牛尾長赤色,牛所護惜,故教中多舉為喻。下半勸行眾法。佛初親說,令倣上聖,故云「如佛說」也。或可令遵佛制,半月復行,亦如疏配。

【律】我已說《戒經》,  眾僧布薩竟。  我今說《戒經》,
所說諸功德,  施一切眾生,  皆共成佛道。

【疏】第五,「我已說」中,分二:初一偈,結前廣略之文;後半偈,明說戒之益。豈唯即坐,亦迴斯業,通被有心,故云「成佛道」也。

第五,迴向流通一偈半。初一偈中,上二句結所說二教,下二句集始末行功。後半偈中,上句所施之境徧該法界,下句所期之益直至菩提。前序歸敬諸佛,後偈三世同遵。「欲求佛道」、「施生成佛」等,獨出今宗,高超群部。使夫行者學有所歸,行無虗棄。《業疏》所謂「故須域心於處」者,旨在茲矣。文云「有心」,即目眾生,《華嚴》云「凡有心者,皆當作佛」是也。

【註】斯文即法護尊者所撰,為廣、略二教總流通也。今余所注,述而不作,將用塵露山海,昭揚遠代,同舟所存,固其爾矣。

【律】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下)

【疏】隨義更消,亦得。但講通將了,說導若流。眾又久習,多生怠慢。故須約略指掌,接悟群情可矣。

【疏】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卷第四(下)

結略中。上句示不盡。「但」下,顯略意。上二句,明說者意闌。「說導若流」,言其欲速竟故。次二句,明聽眾情慢。後二句,結前簡略,頗適機宜。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四下之三(終)

【疏】余以輕生,簉筵正法。昔在童稚,即有信心,無緣携接,致及過學,年十有五,方得尋師。十六誦經,十七剃落,大業餘曆,蒙受具戒。

于時佛法梗塞,寺門常閑,致於律教,無處師尋,但在守文,持犯不識。大唐御世,時遭儉約,乍欲投聽,志不自由。武德四年,方得預聽。纔得一徧,便欲坐禪。和尚教曰:「戒淨定明,慧方有據。始聽未閑,持犯焉識?汝且專聽,吾自為汝知僧役務。」又往聽律十徧,心樂禪思,不忘晝夜,聞持犯處,多貫心懷,至於文句,並不尋究。又欲坐禪,和尚又曰:「更聽十徧,可遂汝心。」又往律筵,依位伏業。時首律師親命覆讀,自顧愚闇,文句缺然,至於義理,依語謹誦,未是心證,何容覆講?遂不敢受。聽二十徧,時經六載。

貞觀初年,周遊講肆,尋逐名師,若山若世。遂以所解,造《鈔》三卷。未及覆治,人遂抄寫。

貞觀四年,遠觀化表,北遊并晉,東達魏土。有厲律師,當時峯岫,遠依尋讀,始得一月,遂即物故。撫心之痛,何可言之。

乃返沁部山中,為擇律師,又出《鈔》三卷。乃以前本更加潤色,筋脉相通。又出《刪補羯磨》一卷、《疏》兩卷,《含注戒本》一卷、《疏》三卷。

于時母氏尚存,屢遣追喚,顧懷不已,乃返隰列。同法相親,追隨極眾,乃至三十達於河濵。一夏言說,又出《尼注戒本》一卷,遂爾分手。唯留鈔本,餘並東流。巡涉稽湖,達於京邑。

十六年內,母氏云崩。性不狎喧,樂居山野,乃因事故,遂往南山。至二十年,方得巖隱。有樂戒者,乃復相尋,祈廣其文。事不獲已,又出《羯磨》,并《疏》四卷。永徽初年,又請《戒本》及注解疏。情不能已,又出《戒本含注》,并《疏》四卷。值患停廢,心志遼落,昏忘非一。為求不已,至永徽二年九月十九日,方為疏訖。粗得開其大務,決事行用,頗有準承。余今暮年,旦夕為命,故以歷之,亦絕筆有據耳。

No. 714-F 分會含注戒本疏記䟦

曾聽天皷自然鳴,又聞鐘皷俟桴方鳴矣,毗尼為言,亦復如是乎?性則無問而自說,遮則待機說之,是並正遍知者所以令然也。

于茲有歲,星宿戊午。孟冬之一日,有客調律呂,敲予蓬門。來者,啟扉窺之,則斷金臭蘭之徒也。

問訊已竟。客叉手改端云:自佛法東漸,南山之正流溢於四海;律教隆盛,持犯開遮燦然維新矣。凡普天之下,釋門之緇素,孰敢不祇奉乎?且終南之遺書,其大者三,所謂鈔及二疏也。於中《戒》、《業》二疏本末異卷,後進之英達踟躊照校矣。于粵有律師字禪龍,固執一字權,普泛四等航。其慎獨也,效乎艸繫焉;其愛物也,比於鵝珠焉。將濟學徒費勞,甞會《羯磨》、《疏》、《記》,以流行天下,云云。

予竊謂客云:汝與彼龍公分會之場耶?客云:爾也。復問:律師何為不會注羯磨耶?客云:未審何意。予謂:希冀本文俱會即可乎,將不可耶?客云:如我惟忖,芝祖《科文》正科《疏》文。不係本文焉,其為此耶。

余云:此何傷斯在。且舉其例。如天台法華會本,依《文句》科以會《經本》,隨荊溪科以分《文句》,今亦舉一千從,依《疏》牒文以會注及《戒》,隨《記》科釋,分會《疏》文。且《鈔》是宗鈔,豈會《戒本》乎?《疏》是注疏,宜牒會本文。不可一準耳。客云:唯爾,一言以著書諸紳矣。客退暫時云:今《注戒》、《疏》、《記》闕之會入,須作此之分會注戒俱賦矣。

余云:原夫戒體玄微,德用難思,不曰高乎?越彼之太虗,不曰深乎?方之於滄溟,恢恢焉,晃晃焉,逈出言象之外也。今也將提短綆而臨于深井,挑小管而窺於廣天。吾恐不知量,招罪於大方,與厥貽譏乎後世。孰若其屏德,無聲無臭。且夫小慧者德之賊也。名是實之賓,苟求虗譽,遂勞同志,言不得其門而臻彼奧,則無有是處。徒弄文章,終失醇粹。請勿受言矣。

客憤然進席。悱然抵掌云:《鈔》、《記》既會,業疏亦成。第所殘闕箇書耳,汝今當仁豈讓他。

起予鞭吾,恰急於魏帝之貴幼弟也。如予斗筲之器,雖不以足貴,而揚桴擊皷,雖欲不鳴,其豈可得遂乃謾諾矣。退而倩想,自小學薙染志學入律以來,長被佛祖曠恩,夙浴三學法水,實知罔極矣,焉敢不謝之乎,是亦非宿因所令然耶。況復戒則定慧之本原,十方如來一門超出妙莊嚴路,戒足不全,若為發趣?欲全戒足,則豈捨之。

大哉戒德,方行資始。《百論》盲跛之譬,《牟子》之說行之解如之何乎?苟守一隅而固辭,則早晚使挑,慧矩蒼生,照正行之路。因而利其器,從事於斯矣。而戒本注疏文段鉤鏁,不唯一重。殆病符合,而賴繹文逐節排布。《疏》、《記》循科分會綸次,今將法彼曲成從,天地易簡,五部俱會,一覽使普矣。茲稔功成,更以異本校讐,猶恐爽靈鑒多矣。恭候后喆之琢磨,非敢功於比先輩,纔酬佛恩,少答祖德矣。冀稱性微勳,彌編法界,佛日增輝,法壽無窮矣,云爾。

讚陽日內山陰沙門釋種蓮合即靜閣毫於靈芝寺遍照光院方丈于旹寬保二年星舍壬戌盂冬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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