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xt · X0712

X0712

X0712

Văn bản được trình bày theo mục lục nội bộ; hỗ trợ đối chiếu đa lớp và tra cứu thuật ngữ khi dữ liệu có sẵn.

Thông tin thư mục

Mã văn bản
X0712
Tên chuẩn
X0712
Quyển
X0712
Bộ sưu tập
Vạn Tự Tân Toản Đại Nhật Bản Tục Tạng Kinh
Ngôn ngữ giao diện đọc
Hán văn (phồn thể) · Hán Việt · Việt/Anh (khi có)
Số phần văn bản
1 phần · 1 đoạn hiển thị
Tình trạng biên mục
Hán gốc: có (1 đoạn) · Hán Việt: chưa có · Việt: chưa có · Anh: chưa có
Cập nhật
2026-03-30 22:56:00
Bắt đầu đọc Thông tin thư mục
Công cụ học thuật
Nền
Lớp
0%

Quyển thứ nhất

X0712_003.txt
Hán gốc
No. 712
四分律含註戒本疏發揮記卷第三(起置名不同終正配初篇)

天台山壽昌寺沙門釋 允堪 述

深下,以佛足一切智人鑒機施制,蓋不得已而用之。麤鞭,即五犯,對略教稱麤也。

聞下,使聞五篇罪名,以息過各。蒲鞭可類,略教深酷。酷,虐也。

可對廣教,儒釋略齊,故曰通望。意云:世尊觀機立制,十二年中,徒眾無過,但說略教。自後僧尼根劣,多有毀破,須以五篇麤重,調伏制禦。如上古之時,人心淳篤,畫地為園扉,以蒲為鞭,尋以巧偽竟生,乃有新舊五刑。原其俗章,可鑒佛意也。

下釋者,即次科也,有波羅夷等別名故。如本下示通名也,以俱謂之犯聚制等。

此下凡譯有二:一曰正,二曰義。今謂無正翻爾。今古異者,此則三苗酷烈,穆后贖刑;彼則阿闍行殺,瓶沙斷指。皆所謂制不沿習,彼此均融。二土世刑,可為正譯。初罪者,波羅夷也。由無聖人降趾,故泯其制也。止得取以事類,約義為譯。

無餘,以對下僧殘是有餘故。

文云者,指律序,彼具云:諸作惡行者,猶如彼死屍,眾所不容受,以是當持戒。

又名下,佛言:有二不共住:一、羯磨;二、說戒。亦與上眾法絕分理同也。失道,不獨失聖果道也。二種,即說戒、羯磨。僧生報,言此身生報不久在世,何得不畏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泥犁之苦?

十下,彼云:墮不如意處。薩婆多解云:由與魔鬪,以犯此戒,便墮負處事。鈔:即篇聚中不明別著,即於此不明,宜別著鈔以取解,由疏文略也。

謂下眾僧解上僧伽義。

前與等解上初義。

末後等,釋上殘義。是則僧是對懺之人,初殘是前後所與之法,斯乃從境立名也,以僧能除罪故。故本律上,准鈔應先引婆沙,云僧伽者為僧,婆尸沙者是殘,方接故律。下文則顯本律與婆沙但名僧殘,不同善見更有初義。

由罪下,雙釋僧殘義。

有餘者,不絕義也。又對初篇,是無餘故。又引母論者,初喻立名,理須早救。故戒律云:若犯此罪,應施與波離婆沙等。由鄰重罪故也。

了論下,據受利彰稱,此餘殘者方得故。十、上準事。鈔:應加義翻為墮四字,接下十誦釋成墮義,文旨方具。應功用者,了疏立三功用。

一下,即功用防守。謂名種既多,威儀復細,易為毀犯,故須防守。

二下,即功用了別,謂此罪中性遮相雜故。且如單墮中,三十名性惡,六十號遮戒,故須了別也。

三下,即功用對治,使有犯者不令廣作。大叫喚,即六獄中第四獄也。燋熱心,即初犯時心熱惱故,果時指獄火燒然也。

義下。此從對治境以立名也。故下。引證。

準下罪名,可云可訶向彼悔,自屬對治境,非關此罪之相也。

如下善見云:突者,惡也。吉羅者,作也。今通該口業,故加惡說也。

明下。彼論云:所餘諸罪共學對,及婆藪斗律所說罪,一切皆是第五獨柯多部攝。此是正量部名,以無別身口業故,意是惡作翻之。又薩婆多云:突瑟几理多用身口二業翻惡作,同翻一名而義兩別。今言身口為非,無非鼓動,有符婆論。

藥法。古人準律,藥犍度中有五種藥,故律云病比丘須五種根藥,佛言聽服等。今亦可立五種教藥也:初篇滅擯,二篇僧法,三、四兩篇對首三說,一說悔,下篇對首心念。古師約此五種法藥治五犯病,故立五篇也。

若下,若云例律五藥立五篇者,且如七聚,應有七藥;又如七毗尼殄四諍,應須立七諍,以應七藥故。義既非可,故曰不爾。

蓋下良由至,人隨所化,方恊機符,理合宜說。五也。

前下。會助昔義。謂佛設教藥通塞不定,宜作四句簡之,通前七藥七諍之難。四輪者,成實云:一、住善處;二、依善人;三、發正念;四、植善根。初輪摧五難三塗,長壽單二摧佛前後,三摧惑智聰,四摧聾盲瘂。第四藥病俱不等句,文略如說,諸教通為群機是也。

問:下凡言藥者,治病為功。下篇依法懺除,復本清淨,則藥義明矣。初篇滅擯,非差病功,則藥義失矣。何得俱名五藥耶?

無任僧務者,不入羯磨僧數,隨辨生善滅惡之事,不能成決。

彼下。妄應僧法,不思洗過。彼,負也。僧容濫進,同法成,非自負也。坌。通俗文云:𡋯土曰坌。今謂加擯之後,更無因緣可坌污僧也。以人盡知非故。清穆。爾雅云:穆,敬也。又和美也。

問下。若言隨對教藥治五犯故以立五篇者,微似有旨,此二句縱也。

今下正難,慮其教藥未足,且如五中不攝偷蘭,若有犯者將何藥治?又初篇無覆開懺、有覆滅擯,則一篇加二藥,下至吉羅有故誤兩犯,亦須同上初篇應加二藥,斯則有無多少不均矣。何言五藥對立五篇?重解者,望前助昔故曰重解。

至下,雙治二病曰通,單治一病曰塞。蘭罪雖曰在聚懺時,既通對首,亦在五藥所收。初、重兩治者,覆則擯辨。初藥所收,發露開懺,即第二藥攝。

第下吉羅。故作對人,亦同對首,當第四藥;誤作心念,在第五藥。若然,通塞之意,又何惑焉?如七滅者,現前通殄;四諍憶念,對治則局。下文云:無著羅漢方行此法。自餘下凡,不可依據。三法五法者,重指現前一藥,自分通塞。且如言諍下品,用三法現前;滅中品,用五法現前。彼藥尚爾,例今藥病雖五,及至設藥對治,非無通塞。故下示通局相也。且如捨墮,本對首藥;若乞鉢罪,須僧中懺。故大鈔云:僧捨墮中,自他分二:一者自捨,如乞言綿,用為衣服,但自斬壞,不須對境;二者對他。道俗分二:兩種寶戒,必捨俗人;餘二十七,則對道捨。通局分二:乞鉢一戒,要本住處,又在僧中行鉢等法,違則不成;餘二十六,處通彼此,人含僧別,各有意致,不可一準。

餘下彼云:行鉢法者,一鉢支身足堪助道,方廣乞求妨業招譏,好者奪留惡者轉換,若不告曰無由得知。已上皆是大師成就古人對罪立藥義也。

是故律序下彼云:所以五王者,由世諍訟故,眾人之所舉,古昔之常法。犯罪者知法,順法者成就,戒律亦如是,如王治正法。誹謗見論云:我等出家棄捨財色,於世名利無所希求,云何如來反以木叉繫縛於我,乃至令法疾滅等。

如下彼云:如世醫師未善治病,見人始欲生癕,未火成就,輙為破之。病曰:我本無病。強為破之,受大苦痛。聲聞弟子亦復如是,若先結戒而生誹謗:我自無罪。強為結戒,是故如來不先制也。

所防,即所犯罪也。

如前指上兩教所為中廣,必待犯也。若准僧祗,初之四罪即有次第,餘者前後不定,今者指能防也。謂五篇之次第,有何誠據耶?持律,諸結集聖人也。結集,即五百結集中。彼云集中,彼云集比丘一切事在一處,為比丘律;比丘尼事在一切處,為比丘尼律;一切受戒法集一處,為受戒犍度等。勒,約勒也。

又下,結前。

據下生後。

能治,即四戒對淫等為所治。

綱網,書云:若網之在綱,有條而不紊。匡輔,助也。謂僧殘中為法行之網,脫羅犯位,則匡輔恢化之道,斯為委地,故次而立之。身口等者,生第三篇意。自此已下,屬威儀行。

上下結第三篇瑕玉中病也。禮曰:瑜不掩瑕。是知良玉比德於君子,圭璋見美於詩人。故今言無瑕,可喻比丘之淨也。

若下,如受非親尼衣食,及諸學眾受食等,皆為世譏也。

若不下,以眾學百戒中二十六戒敬佛,八戒敬法,五十一戒敬僧,四儀雜辨凡一十五戒,如是眾行要第五篇也。

問:下意謂上二篇麤現者則易持難犯,對下三篇則又反是,何言勝那?

一槩猶一端也。禮記云:夫言豈一端而已。康成注云:一端,言一槩也。

又下,如昔有一毒龍,于時五百羅漢降之不得,有一無學告云:賢善遠去。龍即逃形。或者詰之,答曰:但輕重等持爾。

金剛,謂金剛能摧碎於物。今雖小戒,能摧於淨行也,故當須之。

浮囊。涅槃中,如乘浮囊,不為羅剎所乞。一全乞,喻犯四重;二乞半,喻犯十三;三乞手許,喻犯偷蘭;四乞指許,喻犯二提;五乞微塵許,喻犯吉羅。彼以菩薩輕重齊護故也。案浮囊之說,西域渡海者,賷鳥翎毛袋,或巨牛脬。若海舶遭溺,則吹氣浮身而獲濟矣。講論。和解評度之謂也。

唯識下,斥古人師心,普例開決。

云何下。昔人徵釋聚義。

若下,轉破。言此二既不編在一處,應非聚收。

今下。謂古人約現在戒本,能詮文中所收眾罪曰聚。今則不然,前文云如律五犯以名收罪,此則義通,誠有旨也。

名聚,即名言聚在一處也。止,只也。意謂古人在文可說為聚者,如律夏不依止,持律人住犯提,應無所攝。主於達越威儀,律言應如法治。此則通乎眾相,何止名聚所收哉。

即下謂辨折離分五篇、六聚、七聚之意也。

是以下古德所謂隨逐身口二業。惡說義上離出五聚,五中不可以攝者,還自歸收惡作、惡說二聚業位也。復將二配五,故有七聚。聖量謂非聖人之言,量何可憑乎?

若言下。若云身口惡作等用收眾罪,又分出五聚者,原其惡作等罪,因達略教制廣方有,何可言分出耶?

若未下,又若未制,廣前通途頓有惡作等吉者,俗士造犯,應入吉聚。

若別下。又若云制廣,教後對僧別立惡作者,五年冬分方制初戒,爾時未兆吉羅,由廣未具故,亦不應言離出五聚,是則進退為妨,用擬擬度也。

此下,反斥。若云借後擬前,何止惡作等二吉?由七聚俱在後故,亦可俱借用擬前罪,如云夷、殘等,離出五聚亦可也。

如下,始從昔解,終至離分,俱為臆說。

如下色等五塵,非無日用,未可著也。例上古義,雖顯相通,敘貴人識,非不得著也,以非聖量故。

或立下。謂就所結罪業以收之。如前云但有罪相輕重不同,或七或五統以收之。或下。即波羅夷等。前所謂隨名束罪用通篇聚。

隨迷者,謂眾生迷心偏重,故大聖開心為四,於色立一,合名五陰。又於心色俱迷,開色為十,離心為八,合十八界。又迷色偏重,故開色為十,分心為二,合十二入。以彼例此,皆隨迷者而設也。

三階,即輕重來報因果也。

定下,隨次釋之。來報約目,蓮問經將六天壽劫,校六聚罪報是也。鈔云:正結罪科,止樹六法。

果由因成者,假蘭吉等方便以克果本也。

因不感果者,緣差境脫,擁住方便也。薳,大也。悠悠,遐遠也。前篇如上釋名中辨五是也,此不煩解。

善見等者,大字翻上偷蘭障,善道譯上遮字聲,論正音薩偷蘭,祗夜翻為麤罪。二逆、殺父、羅漢,或可破僧、出血諸罪中,此罪最大,故從具即身口也。故成實云:論其身口,乃造業具,通名去呼。言作可收於口,言說不攝於身,乃知作義長矣。

善下,彼具云:法師曰:突者,惡也;吉羅者,作也。若據正量部,則用意翻惡作,由身、口屬無記故。薩婆多則以身、口翻惡作。故鈔云:同翻一名,而義兩別。有人指首疏也。

從法。四分云:波羅夷者,無餘也。此從眾法絕分為名。僧殘者,有餘也。此從行法不絕為稱。從過。了論解:偷蘭為麤,遮即為過。又善見云:能障善道,後墮。

惡果者,十誦云:墮燒煑覆障獄故。對治,了論所翻,各對應說,即對人說所作罪也。從具,即身口惡作等,以身口是造善作惡之具。極惡,僧祗義當極惡,凡有三意:一、退沒,道果無分故;二、不共住,不入二種僧數故;三、墮落,形謝沉獄故。體境者,言殘則罪體也,言僧則懺境也。障道,即大障善道也。前解即四從果,五從治,六從具也。大疏,即首疏,彼疏本無大字,蓋南山尊之也。諍名,諍七聚名也。

神爽,爽,明也。左傳云:心之精爽。言精神爽明也。不常,何得及之?言義不可為常法,何得追而及之,故弗能敘也。

蹊徑。蹊,釋名云:步涉道曰蹊。漢書曰:桃李不言下,自成蹊徑。劉熙云:徑,逕也,言所逕由也。體相不倫者,偷蘭體性相,皃分輕重,正從之異故也。既非一轍,故單抽出,不定句末,宜足者字。最初如犯初篇者,佛呵言:何故最初犯戒?乃至犯吉亦爾。齊號如律呵。犯六聚者,皆云:汝所犯者,非威儀等三聚,夷、殘、蘭也。故遮法中,佛問:若破戒者為夷,即殘耶?蘭耶?既在第三,即重蘭矣。如獨頭、正罪、破僧、盜四之類。下四提,提舍、惡作、惡說也。遮法云:若破威儀者,為提耶?乃至惡說耶?前四夷、殘、墮、捨,定具二均,後三即蘭。惡作、惡說已,均義不具,名雜蘭。則上接四均,下冠三雜,既當第五,則輕蘭矣。如輕獨頭、躶形、用髮之類不同。古師解云:為因故二,為果故五,為辨成他,他成故爾。若然者,因果雖分兩處,輕重未免交雜。今師因果即不分,但分重者是戒分,總居第三;輕者是威儀,皆在第五。又均雜往分偷蘭,雜中之重亦在第五。故鈔云或在上、下,抑有由也。律中,即大僧戒本及遮法中也。可以類例。通解如上,即今、古異評中三品:上品界內大眾悔,中品界外四人悔,下品一人悔。鈔:疏即大鈔及業疏中兩懺對首責心也。且者,未專之稱;或者,不定之辭。古人意謂:雖或許有責心之悔,然律中且不分輕、重二吉。由是均故,得名篇也。二罪:一、故作,犯應懺突吉羅,又犯非威儀吉;二、若非故作,但犯非儀一吉。今言除者,是除懺之除,非除去之除。此則二相炳然,何得云非本律?故如了疏云:若通而言之,俱名獨柯多;若輕、重以分,重名獨柯多。輕曰學對,言於輕罪隨學責心對治。又真諦云:此間不解分別輕、重,通名眾學者,繆矣。

且下,引例,如文。三悔者,簡一說也。對獨,獨即責心。

答:下九十、三十雖分僧別悔時,三說無異;吉羅雖分二懺,一說清除,故可相比簡。

究竟者,猶言簡取究竟者入篇,即明了論解云:非四部所攝,所餘諸罪是也。或均即獨頭正果,或雜通輕及因,或前即戒分所收,或後即威儀所攝。同墮者,上品大眾用七法,中品小眾用六法(除懺主單白),下品一人具五法,皆同捨墮,廣有癈立。疏主既略,故不欲引而伸之,恐費時損業也。舉處,屏、露兩處也。屏收三罪,露收二罪。託境以言,則通該六聚及論罪體;生他疑似,則但結吉爾,故曰同篇聚也。若但論處而不該罪者,則非篇聚所收,以非罪緣故。

七毗尼者,南山云:按經論,毗尼名滅,以無為體。且無理一揆,更無殊狀,何有七滅?今隨緣而表,且敘七而已。染淨者,清濁之謂也。如義鈔中,犯諍惟濁,覓通清濁。且如覓諍中,通三毗尼。諍由人起,清濁未分,是以生諍。用憶念不癡定人清,罪處所定人濁。清濁已分,諍情逐息,故持犯自明矣。制後,即制廣之後也。三善既犯略教,則違背不貪等三善也。如上略教文云:修捨三善三毒。又下文云:略教既被化初,多被攝心之士。今既違略,則違善心。廣何所補者,似立難也。意云:今若存略,復結罪者,廣何所補?若補用略,又何為也?今下,是釋前云:兩教相成,通無廢立。兩犯者,犯略結,犯廣隨篇治罪。若斯兩存,則智者不惑矣。

四下律中但言未至根本方便所收,且無遠次近等多少之數,是文不了。向下引了疏釋,初二兩篇立三方便為多,下諸篇聚立二方便為少也。

此間者,真諦疏指此方也。如此土儒籍名篇,且如僧祗是吳地所翻,故符此方典誥以名五篇。今真諦不取篇號,但依律中本義名部,蓋取五犯中根條以成部類耳。

商度,指歸云:商匠家作拱。斗,摸也,一摸定百千斗,皆此法。作度,入聲。漢書注:度,並也。今謂將此方篇名比並,以翻而言五篇。

一下。謂於一部中以三方便成其果罪也。

二下。未至果時,且曰方便。逮至究竟,攬因成果,但懺果罪,方便自滅,名隨順義也。十六罪、四根本外,各加三方便故。欲心即內心淫意,身未逼境,口未彰言,此名輕吉,理須責心。故律云起心不動身,口但自尅責是也。

就彼者,實亦未至境所持犯,云動身口未到前境,名次通名,與上責心雖異,同號吉羅。

若下,會釋也。

遠方便遠,即是次名下。今師意謂上了論次方便重吉,與十誦初篇遠方便蘭,兩名雖殊,對懺義一。故鈔云:偷蘭吉羅,體通彼此。彼文即十律二篇遠,遠亦次也。

若下四分中,成者波羅夷,不成者偷蘭,不同十誦蘭分輕重。

上律即十誦,鈔者指篇聚及懺篇也。問:上十誦輕蘭,四人邊懺,云何會通了論重吉耶?答:准今疏意,懺蘭實曰小眾,然悔時與吉無殊。懺主雖加問邊,正懺不離對首,故得明矣。疏云對人不殊,斯可照也。

為行。上應先問云:摩觸理一,何以分殘、蘭之異?將為下,答之,反顯若為戲樂故觸,理須結殘,自為犯本。若爾,獨頭盜四,應須結殘。答:觸樂增生重,婬非假觸成,故結殘、蘭異。盜四受樂少,盜五假四成,故與方便等。從前至部也來,結成就根本義。次從若至不可懺來,結隨順根本義也。又此且約初篇一戒釋成其義,餘之三戒及下諸篇例之取解。鈔:即大鈔,疏即業疏,彼云:以三緣將至果處,七緣阻礙,是方便收。無七緣者,並八果本。又結罪者,攬因成果,不同他部。因成果已,更有本時方便。如斯等義,任自採掇。必下,如時機爽拔,舉一兼該者,宜略;反此,宜廣。又敏銳好博者,宜廣;反此,宜略。故易云:初筮告,再、三瀆,瀆則不告。見須恊機符理,適時之變矣。

至下,大釋。論曰:智度大海,唯佛窮底。古師云:理盡淵府,究暢實際,乃名為底。即斯義也。

遠資下。謂欲取前犯境者,須成假力勢以成其犯,如下立自言感聖與盜作緣是也。若據事情名體,其實懸絕殊隔,由斯義故所以稱遠。雖然及乎成就果本,非不假此為其別因。

自言等者,此大妄中,言了即結,望後得利,此復為緣,屬遠方便。支類,支分種類也,好嘆身等戒皆是也。取衣,三十中取非親尼衣,九十中與非親尼作衣。又捨墮中浣染衣毛,單提中與尼屏坐等戒。若因此故,摩觸麤語,為殘方便;後致染故,為夷方便。

乃下提舍中取尼食食、尼指授食等,及吉羅中白衣舍等戒,皆通為初二,而遠作犯緣。

如下。引例以明自覆非他覆,教他非自為,故體不相及也。雖然非無後習亦可為緣,如因覆小故以成於大,教他非故自亦容染是也。

兩不通涉者,緣與果體異故。律文下證前自言感聖為盜之緣,則夷中遠方便義不失矣。三方便古師通合為近,故下文云如前了論立三方便,此義合之總名為近。心規。規,求也。

剋漫專。剋,浟漫也。如專必殺人是剋,通擬餘趣是漫。雖然,望心無間,故曰進趣。

未結蘭吉者,古師約心事止處方結,今既念念進趣,故無結處。

若下,如殺盜成時,自屬果罪得夷也。中間心境乖阻,自落闕緣得蘭罪也。今既進趣故非果罪,望其未差故非闕緣,所以云未結蘭吉也。

步步有福者,其猶福河常流之義也。

必下,如上云中間阻礙,即是闕緣。今既步步進趣,何可制之與罪?則教義未聞矣。

上下正融會也。此師意謂福是順理,乃言步步,則進䇿之道明焉。罪是違理,不制步步,則慈濟之義著矣。逆順兩端,未可一致,故知有進趣。言進趣中,須有結罪義,何得言無。

如下,古人自引喻。一世因者,時非隔別,因不間斷,故言一也。

不定,猶言不住也。既因不住,則非所息,望無息處,可同上文不結也。

法隔,謂所造破僧等罪,本欲趣果中被羯磨法阻隔,隨其前後三時間斷少有息處,故結方便蘭。

遲疑者,顯時因之異爾。從有至所攝。立正義也。如何至驗也。來斥第一師。據如至證也。來斥第二師。且初意謂因業但名違理不名違制者,則違理惡因不能感果。又若以違理惡因而即成違制罪者,則二業一並兩緣者,即違理違制也,不同初師違理違制也,不同初師違制其體一也。又十誦、多論皆有步結罪文,且如多論云:若執刀欲殺人,發足步步輕蘭。何言步步進趣?非教所明。延促者,既將了論三方便通為近,則遠者為延、近者為促等,答下方便有息、進趣非息,故得分矣。斯位即近方便,答中不息方便即進趣也。暫簡闕緣是永息意,遠者心境相曠未到暫息,不妨心屬前境,闕緣不爾,諸緣差脫故也。不成者,謂古人改方便為不成,較古學切直也。當作確,即下既云方便,當知方便即是不成。七方便即闕緣境施等七也,並為收諸戒也。

如下。且如盜戒別緣有六,則非殺戒五緣也。體下。即相部所立,要具三緣。從體是比丘至二形生等已來,對彼第一,若人已受大比丘戒也。雖云已受,若未至究竟及在四捨,亦非比丘,故名闕也。

或未制廣教者,即彼第二若如來已制廣教也。

或病狂者,對彼第三若人不至癡法也。彼具三緣名犯戒,今例反之名闕緣。

但下,結示。

望下,釋名。言若望境強等六受別名,若望諸戒皆有得通號,故兩亦彰焉。

餘之下言,上至闕緣,下及息心,例皆倣此。應云息心非偷蘭,偷蘭由息心而生是也。

七緣皆是者,意謂七緣皆是緣差,前文云諸緣差脫是也。雖然不無,約相少別,故今對刀杖毀壞等緣以辨局第三矣。

望下姓氏雖別,人境攸同,故攬張因,成王果罪,望張不殺,復是境差故也。

然下古師評殺,要具五緣:一是人,二人想,三起心,四興方便,五命斷。今既人想決徹,豈方便所収耶?

男想者,應云女作男想殺。如下本律盜戒,約緣所列,凡二十六,始地處,終守邏,或衣具七寶牽挽理等。但使有主,以盜心取,直五過五,成過五夷罪。又調部云:女想取男物五錢,若過五錢,佛言波羅夷。是知因雖是異,果仍是一,故古師授證,作異因成果義也。一主如守邏人,非地處等。有心律云:若以盜心取,斯可明也。

六緣者,於殺戒五別緣中加疑心也。於此想疑自分多句。何者?如大疏於四異境立十八句。且人異境有五句:初從想心所立,如本殺張王來替處,於王張想有二句:一、境不強而殺,於張本境得境差蘭,王人異境得根本夷;二、境強殺不得,於本境上結境差蘭,異境上結境強蘭。次疑心所立有三句:一、不強而殺;二、境強殺不得(此二結罪同上);三、由疑故加善心息,張人本境境差蘭,王人異境心息蘭。人異既爾,非畜例然,成三五十五句。第四杌木來替人處但得三句,謂想心立一、疑心有二,即不強而殺及善心息也。由杌是非情,無境強不殺義也。故於相疑例除後句,但成三也。并前三五共十八句明矣。若據新章不許人為異境,彼云古德約人為異,今解不然,以人同趣不可立異,遂加天趣,并前三異各有想疑成十八句,廣文如彼。餘有下將上非畜各五句,杌中有三配釋可了。但望本境有境差蘭,非人等異境既無心殺,復何咎矣?

不下。由對異境本無心故,向云無心無罪是也。設人作非人想,殺律結無。文云下。約殺戒第四境想句問也。

望下律所結蘭者,還就本境上因罪以結,非關於異境也。五緣者:一、非人,二、非人想,三、興方便,四、起殺心,五、命斷。此五若具,方犯蘭罪。今既緣闕,何得犯蘭?又如何將本境因罪為異境方便?是義不然也。想、疑、心,即上四種異境中各有想、疑二心是也。人差,約人異境論也。如緣王、張想,理在重収。餘則無心,約餘三境說也。如本殺人,三境來替,對彼異境還作人想,就本人境結蘭,於彼異境無罪可結,以無心故。疑則不爾,謂於非、畜二境有半緣心,故就本、異二境雙結也。

若強下。即異境反強殺之,不得併於異境起疑心而息者,皆望本人境邊結蘭爾。畜下。謂殺畜緣具尚只犯提,豈有來差頓結蘭罪?抑又杌非犯位,疑心雙結,理自墮矣。

問下。此問上若強若疑句,意謂異境若強無以加害,壅住方便望何境結耶?

答:下異境雖曰是強,於彼異境人想不失,故就本境結方便罪。

若疑下。即非人作人疑,非人作人想,皆從本人境邊結也。從問至非罪者來。牒前文意,強是本境,即前云此強不望異境,則反知強屬本境,非畜異境無罪,其義已知。

異境下。躡起難辭。此則下。即異境自為本境也。如前云對王已去別起方便,即攬王因還成王果是也。

若見下,如後對異境無別方便,即攬前本境因以成後異境果,則境差之義又失矣。如上云既攬張因成王果者,本立境差方便,今因成果,無境差矣。

今下本境,如云張作張想,人境即王為張解。或強或疑,莫不對人是同,殺心理一,故望彼此罪齊一品,不同非畜理分輕重。

若至下,非畜來替,望本人想不移,故就本境結蘭,於異無罪可結。

若兼下,疑心不決,通有心故,罪須輕重雙結。若爾,與上古師疑心兩境雙結何異?答:古人通結蘭罪,不分降殺,故上斥云畜是小𠎝,如何來差俱結偷蘭?理可明也。

初下,此即心差境定,屬境家方便也。下文倣此。婬酒,古德酒從境斷,亦與淫同。今師約有方便,非此所論。若下,應云正道作非道想疑等。

心境俱差者,若合上標,前但是境差心究竟,今於此中可旁通此義也。如王作張解望王屬心差,張去王來望張屬境差,互對雖爾莫非人類一等,故結根本故曰究竟。

五下。如本殺人,非人來替,又緣非人,反作畜想是也。望非根本,故曰方便。

六下。如欲通害人畜及正對境,人畜互差想心交轉,由先通擬理成究竟,若望前後句法互應作俱,欲發學人智慧,故曰思取出血。如調達舉石本欲殺佛,石來傷佛足,望境強邊但結蘭也。

轉下,如非畜作人想,疑是也;反上,人作非畜想等。

如下。對正道境。初作非道想,後作正道想,則前想輕而後想重也。亦結根本,或後輕前重同歸究竟,斯皆謂約境而斷故也。六位合云八位,以單雙中各有四位故。今恐下。雙舉中將自他俱疑,方便與究竟合作一位,又不疑中方便與究竟合作一位,并單疑中四句成六也。

我下。即自心疑慮他境,未至根本,故曰方便也。

身下。即身造口業,默起表聖,由前未決,故非究竟也。故前文云:縱獨表聖,前人有疑,不可結重。

他下,即他疑我亦成根本,我疑他亦成根本,此皆望互疑故成單也。

如下妄等為義,言了即結,故不簡自他疑也。

自下,釋雙疑也。

如下身互,如上口互者,如深河導淺之類也。自疑他不信,他疑於己虗,皆屬方便也。然互造之義,經論不同。成論許有多雜不立,言業性別故,事不竟故。今解理憑成論,即成上將自他俱疑四句,貫而讀之,義自煥也。下俱不疑中,亦類此也。

具七者,始闕緣,終心息也。

設下。如為人作坑安置殺具,懸擬未來後境,現時自無想疑,故除第五第六也。

乃下,想疑專尅對人,則心狹境寬;漫心通餘三趣,則心寬境狹,理可明矣。

境下,境差則非人人想等,境強則前境反盛,緣差乃刀杖毀壞。此収二三四方便,並約境而論也。

闕下,指初緣相疑息,収五、六、七三緣。

或闕下,通解心息緣也。或可將,或闕有心下,解闕比丘緣。如上闕緣中云體是比丘,或邪見、病、狂,不名犯成等,理可通諸。

人非人想者,境想第三句境定心差也。人非人疑者,即第二境定心疑也。非人人想者,第四境差心定也。如前即四境未差是也。

餘四即闕緣境,強差心息也。通尅漫者,如善心專息殺事是剋,望餘通息名漫等。又結罪中成者,波羅夷,是定剋。但使不成者,偷蘭,是悠漫也。可將尅漫通収四位,則宗致有歸矣。

就初下。夫欲了義,先須識名。仲尼云:必也正名乎。釋名云:名,明也。名實事使分明也。說文:形聲相益謂之字。今但取止持是名,方便等是字。若然,字即名下之義也。

先下,言持則順受體之淨,故先;犯則彰隨行之劣,故後。詩云:靡不有初,鮮克有終。

止持者,凡有二種:一者、止即持,謂止當體即持。故鈔云:無惡來汙,行前三心,得有止持。二者、止之持,即加行成,在第四心也。鈔云:流入行心,方為別因。要須行者起加行,禁七支,使本體珠光玉瑩,則止持之行善成矣。

初篇即淫、盜等戒,依教不作,屬止持行。

此下順古,應言惡事。今依首疏,彼云:此蓋對惡法為宗,即五邪法。是三業者,如受食食,漉水用,是䇿身業;誦戒秉法,是䇿口業;方便對治,是䇿意業。戒行,戒防形非,定止心亂,慧悟想虗,三學備修,則聖果可獲矣。而但言戒行者,舉其初也。又舉初,則定慧可収矣。蓋由戒而生故。又云:有善斯護,理在通収,名之為作。下更合解。持義云:作而無違,戒體光潔,順本所受,稱之曰持。方接疏中持由作成等文。四緣,房、衣、食、藥也。前二屬外資,後二屬內資。如房須乞法,衣須說淨,食、藥加受,順教而作,故屬作持。

雜行者,即身口等諸雜細行也。大師云森然萬境,何事非持是也。善法文略,善事如持衣受藥之類。前後意云:何以止持在前,作持居後?論即百論,明外道與內眾評議止作兩法。前後彼云:外曰:佛說何等善法相?內曰:惡止善行法。佛說有二種:一止相,二行相。息一切惡名止,修一切善名行。云何為止?若受戒後終不作惡名為止。何等為行?於善法中信受修習名為行。外曰:已說善行,不應復說惡止。何以故?惡止即善行。內曰:止相息,行想作,性相違故,則善行不攝惡止,故云戒相止,行相作也。

又下。示前後也。論云:外曰:善行應在初,謂善法有妙果,行者欲得妙果,故須先說善行,後說惡止。內曰:次第法故,先除麤垢,後染善法等。

三毒者,由貪等能害法身慧命,損諸善根,名之為毒。五蘊本空,妄計我人,名之為倒。今皆不能觀察,妄攝塵境,造趣過非,良由三毒我倒為其本也。惡法若順古,應言惡事。昔云止持作犯,惟對二教中事以明。今師不然。下文云:五邪七非,並非正法。此法與事,殺盜不殊。又云:無論事法,聖制止作,則通持犯。故得言惡法也。

癡者,不別善惡也。久彼願本,即違反初受時願,學一切善法故。善法,即說恣等。

體狀者,體謂體性,狀即相狀,具如下明。昔解即雲暉願等諸師,同以三業為能持犯體。大鈔云餘義廢之是也。鈔文既略,今則具舒,以省未寤也。

三邪,婬盜殺也。四過,妄綺兩惡也。三不善,貪嗔癡也。由三業不作,則止持之體善成矣。

屈身至放生是身業作持。讚下二句是口作持。意下修不貪等善,對治貪等不起,及修不淨等觀,捨離染著以成淨行。又修慈等四心及四種良願,通為意業作持也。

起下,翻上止持,成作犯也。止下,翻上作持,成止犯也。乃却放生、讚歎等文。

二人者,迦葉佛時曾為兄弟,由其偏修故至釋迦佛時,弟為白象兄作比丘,兄語象言:吾與汝俱有過矣。象即感語三日不食等。文下律中,起心不動身口,但自剋責還復好心,是名不犯。

四弘,即眾生無邊誓願度,乃至佛道無上誓願成。俱言弘誓者,謂廣普之緣曰弘,自制其心名誓。

十二頭陀,衣二、食四、處六也。廣如頭陀法中。見論翻為抖擻四無量。智論云:修慈為除眾生嗔覺,修悲為除眾生惱覺,修善為除不悅樂,修捨為除愛憎。通言無量者,以心從境得名也。此證意非持犯,但下即於本所受體不能別為嚴故。

若下,如不行十二頭陀,只可言於自利之行失順理而修;不行慈等四心,則於利他之行闕助道之業,且非犯戒。毒虵,喻煩惱也。遺教云:煩惱毒虵,睡在汝心。睡虵既出,乃可安眠。

頭然光明經云:譬猶男女,如火燒頭燒衣,救令速滅。火若未滅,不得暫安。此則然是燒然也。又大論明野干救頭之喻,名救頭然。則然是語辭也。是知經譬心切,論喻解脫也。言煩惱在心,速求解脫,方名慚者,未勤對治,但曰無慚,亦不言犯戒。以上多文,證古全謬。

能持心者,合云能持犯。即心為體者,以持犯業體,要假心力助成。故小乘戒,緣身口犯,必問心等。身口屬無記,但為業具,未能結業。雖然,業由心起,起必身口。若但起身口,不起心;但起心,不動身口者,俱非持犯。

成論。此引成實正行品文。謂身口不能自發,莫不由心。先了前境,後起思心,鼓動身口,造作前事,方成業矣。故彼論云:無心殺人,不成身業;無心妄語,不成口業等。

離心無思者,成論破有宗,以彼宗計心王起時,別有心所思同起,自有實體。今成宗心王心所前後而起,離心之外別更無思。

無身口業者,此又斥外道所計。彼云:身口二業,不假於心,從境而起。佛教不爾,一切由心也。

二種者,持犯各有二種也。

就下。問:凡言所持對一切境,以受時心總法界,故受後森然萬境,何事非持?今約二教明者,何耶?答:對境雖多,不離二教,攝之皆盡。隨中所對之境,不簡情與非情、善惡事法。若非制作、制止境,即是聽作、聽止境。起心對境之時,但順二教即成二持,違二教即成兩犯。是知持犯不能自分,約其制聽方知分齊。二教既収萬境,故就制聽二教以明其實。所持體者,在乎境也。廣如會正。

有惡如婬盜等惡事,制令不作,順教心故,止持行成。有善如衣鉢三藏教法等,若順教作修,即作持行成。此但薄示梗槩,故曰大略。

違下,如制教中制止事,違教作故,翻止持成作犯。又制教中制作法,怠而不學,翻作持成止犯也。

作下言作則順於聽門,不作存乎上行,故非犯矣。

有下,如淫盜等事,業過俱重,故制止。無下,房等事衣,依教無惱,故聽作。此一句正顯作與不作一切無罪,且對二教以分,只就聽門自分止作。故下文云:於此事法亦聽作聽止。如有房財,理須加法,故聽作也。若有妨難犯過,衣財不合加法,故聽止也。

所下,何以所持中須立制聽二教耶?唯下,若但以制教攝機,則上根獲益,中下絕分,則教之急矣。如但用聽門,又抑彼上根,翻同中下,則教之寬矣。故須二教式被三機,如天須菩提、胎衣迦葉等,理可求也。

二教即制聽也。

攝法,簡攝事也。古師約法局在作、持、止、犯中,望法不通止、持、作、犯處名分齊。若據今師,事、法俱通四行為分齊,但望順教離過邊屬止持,依教而作是作持,若違此二成兩犯。分齊事者,如四重等是制教中止、持、作、犯事,非法房舍、長衣等是聽教中止、持、作、犯事,望不通法,故曰唯也。若據今師,約七非、五邪法,止故成持,作則成犯,則法亦通此二行矣。二教法事,如誦戒羯磨、如法衣鉢等是制教中作、持、止、犯法事,如處分白二、造房如量是聽教中作、持、止、犯法事,此中事、法齊該,故曰通也。前段指上止、持、作、犯二行,唯對事不通法者,何耶?

法下。古師所謂法者,皆是三藏等善法,要在進功修學,方可委知。是以順教學故在作持収,違教止故□止犯攝,則不通止持作犯也。

事下如淫盜等惡事,唯在離過不作,自然収歸,止持必持。必若違教,自成作犯。

故下,結作持。得事兼法,止持局事,不通法故,所以異也。

五邪、七非,如下所明。此皆非法,理須制止,何得言止持作犯,唯局事邪?

對事者,即前云事但離過自攝,法惟進修方知。既不省法通善惡,則義有乖也。今則不爾,但使善事善法在作持止犯収,惡事惡法在止持作犯攝。

下以位分者,約可學不可學位以分,分不越制,聽兩教以辨事法體狀也。

一下,今所以先立可學者,全異古也。雲暉願至首疏已來,於止持中皆先明不可學,謂一切惡事於明白心中不開學作,名不可學。由不作故,成止持、惡止、善行義之次第故。第二、明可學,以善事皆須學故。今師不爾,謂一切善惡事法明白心中先須學知,故可學居初;後於解處迷忘心生,緣而不了,故不可學居後也。

三境者,人非畜也。

四主三寶及人非畜也。淫望三境皆結夷,故曰通盜。四主結罪,差除故分。此即止持中制,教中制止,事明白心,成於可學。又今師將婬盜在可學者,要通二位也。

五邪者,律中調達說五邪以破四聖種,謂盡形乞食、糞掃衣、露坐、不食蘇鹽,第五盡形不食魚及肉也。

七非者,律中羯磨離七非,即非法毗尼、非法別眾、非法和合眾、如法別眾、法相似別眾、法相似和合,七訶不止,此與事鈔義立有異也。

由下,迷即本迷,倒謂顛倒,如犯言不犯等。隨下,隨於四重等境不能辨了,皆名迷倒,如有主物作無主想等,然由未作前事名止。

四、依如糞埽、乞食等,體相皆同,但望執盡形邊以混濫也。

忘下於上三法迷,邪為正思心不決,望未作邊猶正持。

非下,釋名義。對上科而心不了,文別理同。此即止持中制,教中制。止法迷忘,心成不可學。

答:下謂不學教人是迷教不迷心,隨所壞行結根本外,更加不學吉、無知提。

今下此中是迷心不迷教,先並分明委練,只由迷忘心生,緣而不了根本枝條,例皆不犯,故云無罪可結。如下以三衣一鉢作時,衣須止細綃紗縠及與佛量并五正色等,鉢須止金銀漆木等體及過減量并掍鋧色也。此即止持中制、教中制,作事明白,心中成可學。

如下,即單白、白二、白四聖制學之作時,須離七非也。此即止持中、制教中制作法,明白心中成可學。疏中理合更就下,約事、約法立不可學二句。今不明者,前制止事法中已明不可學,可以類知,故今略也。亦如鈔中止持制門中,於可學內立制止、制作二句,後但立一不可學,通曉止作事上俱有不可學也。今亦同之。

問:意謂凡止持者,對彼惡事守禦不犯為義。今若止中有作,與下作持何別?又若於此明作,則止作合雜混亂如何分耶?

答:下今雖論作,意在成就止持也。如衣鉢教制脩畜,望今畜故是作持,不犯闕衣名止持,順教遵奉又是作持。是則止中有作,收作成止,舉宗歷然,豈為雜亂?

答:下有善起,護同屬作,持是義同,本為成止故,作是意別,亦猶止婬作觀之類也。雙持犯義,理在茲矣。

雙持雙犯者,影略互舉也。言雙持則略雙犯,下文云:違此二持,便成兩犯。言隻犯用略單持,下云:無聖教德,並是單持。

心用:心即行心,用謂力用。如起一善行心,力用通成止、作二持;起一不善行心,通成止、作兩犯。

持下。略犯字。且如初戒,依教制護,即善行心成止持也。能觀不淨,厭離現前,借使怨逼,都無染樂,如虵口火中者,是善行心成作持也。違上二心,翻成止作兩犯也。一戒既爾,諸戒例然。教即制聽兩教,行即教下所詮行也,必憑託衣鉢房舍等境上而生也。

依下。順制聽。兩教中制作聽作邊說有二持,反此無聖教,制作聽作者並是單持,故云依教奉行也。何者下。推釋雙持所以也。可同殺盜者,但有順教止持、違教作犯,成單持雙犯之義,豈有教文開作成作持義耶?今此衣鉢教既制作,故具雙持。

問:下若云託境順教無犯名作持,有如淫開怨逼與前境合,望順教禁心可名作持,不受染樂應號止持,是則亦具二持耶?

答:下既曰禁心名止,顯亦屬止持。又怨逼暫開,非恒許爾。

若下,律云染心看者越毗尼,聞聳起染亦爾,況復言合耶?如後即戒相中。

房舍等者,約事也。即元主房要長佛十二搩手,廣七搩手(五分佛手二尺)。長衣即長如來八指,廣四指(佛指二寸)。疏文略長而言狹者,收減量耳。下云房財大小是也。

指下,約法也。房須乞法指授,衣限十日說淨。於下,約事法,示雙持義。此中句法,對事法上應得兩句,皆明白心也。犯過,即販賣衣財不應淨法。

大小,即過減量也。迷下,如緣過量房,作如量想,始終不轉,無罪可結,斯本迷也。或前後想轉,斯為忘也。如是迷忘交互而起,皆迷心矣。

作下處分,說淨為是,反此名非。今迷忘心生,緣而不了,如不處分作處分想等,望無心違教,猶名止持。

迷下,即但迷非學了,故佛一切開也。還約事法對不可學,亦成二句,講者歷之,下皆倣此。

並制修學者,順古進修邊解,作持義行護,順教制造是行,加法受持名護。

教行者,舉能所二詮也。文言一切,通包三學萬行也。並下,結示作止。

制門,即指前止持制門中制止事法也。今復言止,與上何別耶?

答:下惡法,即五邪、七非。文略惡事,謂前制不許作邊,名止持;今望制作離過邊,名止持。是則來由意旨,各有其致,可以通而解之。不事下,謂房非妨難,衣無犯過,如法通成,故聽作也。反此不合,故聽止也。如前即止持可學中,昔解即願等古人也。作至者字已來,徵其不通,非此主末文釋其所以也。且云初無不可學者一句,即同鈔中徵云所以不通不可學者。鈔中略非此所明已下答文,彼但云由心迷忘,非學能了,即同次科今解不然,不可學迷,非學能了等文。以鈔中略順古答文,并今解不然等語,故使先德釋鈔,多致異評。若彼此校讎,理自明矣。非此所明者,古人既約惡事為不可學,由惡事非進修之業,聖人豈制學之?故非此作持中明也。若爾,止持中何以立耶?

不同下。釋也。言不可輙同止持,有不可學以止持,唯獨在遠離過非邊得名止也。

今下,謂今師一切心境皆是可學,只由迷心,故不能了,豈局止持作犯中。是則止作四行俱通矣。

乃下。引證。聖人尚有迷心,況下凡乎?如羅漢不識赤鹽等,皆事迷也。

如律下四分,長財不相染,凡有八緣。第八云:若忘去,謂以心迷故,或忘財體,若忘加法,並開十日。又云:雖知是長,若忘等緣,則無有罪。指授房戒,境想不乞,處分造房,雖作前事,迷忘無罪。斯皆良證。

問:下若云想疑不結,何以房戒處分想疑中結偷蘭耶?

答:下忘心非罪,但望前心方便結爾。前心即初作房時,後心房成時也。由後心想差於前因,因不至果,故亦望未轉想時,明白心中有罪,是知忘心非在結限。若下昔人不可學,局在止持作犯中,仍須結罪是塞。今師不可學,俱該四行,兼放迷心是通,是則今古全乖矣。諸下蓋不欲全蔑古人耳。又恐後來有好丹非素之者,故曰任情兩取。然而該通持犯,啟決昔迷者,非夫聖師,曷能臻於此乎?翻對止持,亦須有制聽二教、可學不可學、事法二種,但望不脩戒行,於事於法有違越邊,皆名犯也。怠,懈也。上作持云進用修成,今云怠而不修,相翻之意也。類上持者,以止持翻成作犯,今古皆有不可學,今師添可學;作持翻為止犯,今古皆有可學,今加不可學,故二犯俱通。但將此類彼二持交互映照,則衢道甚明。若無染汙,謂受戒之後,四捨已前,戒體在三心中,望無惡來行,戒體光潔,可曰止持。是故第四心前即有持義。

謂下,示三心也。此三布列經論不同。經約受在初者,此據麤細等明也。論將識在止者,此約起業以辯也。非業者,未能成業故。非記者,是無記心故。若遷流至第四行心,能起三毒三善,方成持犯別因也。所以分行為一,三心為一,豈非上應先難云:既曰流入行心,方成別業,何以三心成止持耶?將文答之。

無染汙者,簡異先德也。古謂端然拱手,不為善惡,成端拱止持。今破云:若拱手不修諸善,應成端拱止犯,便通餘行。是義不然,故今改之。

三下。亦先難云:三心是無記者,受體在中,應非記耶?受下。答。謂受體是善,行心中成,其體即是記。雖在三無記中,不隨變失。故涅槃云:其心雖在惡、無記中,本所受體不名漏失。大疏難云:三心有止持者,為記業、無記業?若是記者,三心非行,何得成業?若是無記,不應名持。答:今謂心雖非記,受體是記,但望無行,名為止持。又古德難云:三心不造諸惡名止持者,不修諸善應號止犯。答:受體先已受得,於三心中無惡來行,說名為持。惡既先不受得,無善來防,豈曰止犯?

治行。治即對治行心,如起一善行心,對至成二持,起一不善行心,對治成二犯也。且標一行,故曰止持。行心造業,趣果名行,以識但了總相,想專取像,受偏領納,不能造業,要假行心遷流,方成別業,故識等三心,無此止持。又三性中,唯局善性,惡無記性中,亦無此止持也。

如下,即對欲過境,作不淨觀遮約,故曰對境防也。起心護,即起無貪善行心持護。若然,豈是無記三心耶?後止,即同後行心中止持也。

既下,且如持衣境,要假第四行心加法成受,故識等非分。注中通善、惡行四字,大鈔中亦有此注。彼但云即識、想、受三心,則無此四字。或可言此三心能通第四善、惡行心。若然,則前三為行之因爾。非者,無也,即善與無記中無二犯也。

前後等者。如初對持衣事,起加法心,是作持;後遇怨境,起殺害心,是作犯。是則心隨境變,持犯自殊。反上應云:為殺等過,名身作犯;不受食食,名身止犯。作安等過,名口作犯;不作知淨,名口止犯。單意以未動身口故。如條部律云:比丘見河中流船,念欲取之,疑犯。佛言:不犯。

將下,須以意兼身口,即身口業思,方成其業。如初戒內心淫意,身口未現,結遠方便吉是也。

有下。以小乘教不制意地,為凡夫常緣欲境,聖人若制,無能得脫。獨頭。即單意種緣。載起心時,即有其犯;簡異一往,心則不犯。正義者。若準事鈔,動身、口思成持犯,似取前義。今言後者,但約重緣,不兼於身、口,亦防之深爾。律云攝護須急,理可通也。餘下。鈔有七門,前三同此,餘有通塞、漸頓、優劣、料簡四門如彼。

止,只也。謂聖人垂範,蓋欲依言見理,循教起行,豈在乎讀誦而為清淨哉?十住云:佛法貴如說行。莊子云:言者,所以在意也。今之言教,所為明理行者也。指掌。語云:如指于掌。言明練事法,如指示掌中之物也。後於境所,忽起迷忘。約律,迷心不迷教,聖不制犯。

若下,謂受具之後,便止心不學,後於事法觸途成犯,不思有過。此則迷教不迷心,隨結五篇正罪外,更結不學、無知二罪。若於二持等者,迷教之人,雖偶成持行,無其違背,然非識相護持,故不名福。

兩箇可學九,不可學九,或四一為階,或三三作品,交終以定罪之有無,為持犯方法軌則也。

於下,先論可學者,異古所評也,作下文倒。事謂下,如殺則了知初識以來便屬人境,對盜則能分四主,此二今師所加,古人唯將衣鉢以解可學識事。

夷下,謂知殺初識得夷,盜非人物得蘭,衣不染壞提,鉢不加受吉。疑犯,疑殺人為夷為蘭等。不識犯,言殺人不犯夷。疑事,疑於初識為是人乎?不識事,燸相未壞,謂非人境。

不可下。謂學不學人,既於事犯了知,故無枝條四罪。又止心不作,則無根本,故成上品持律之士也。兼識。兼帶上半二識事犯句,此則無罪可結。生疑。即一三下半疑犯事句,各有二吉。不識。即二四下半不識犯事句,各一提吉。故曰皆結兩罪。單雙。上下各說曰單,合說曰雙。今上四單無罪,下四單各有二罪成八。由上半不結,故曰中品等。

隨下第一,事犯俱疑,犯四吉。二、三兩句,疑兼不識,各於事犯結一提、三吉。第四,上下俱非識,故二提、二吉。合十六罪,四句皆結名下品。未犯根本曰持律,然下事犯俱非識,罪重故居末。

由下言疑,則分有所了通解之律義,非名末故居中,反證第九事犯俱不識,故須居末也。

六提者,於事犯上各三不識,故有六也。十八吉,六是無知,十二不學也。

無下,轉釋。六提是全根本,無知對吉得名重。

有疑下,重審十八吉也。六疑無知,非全不了,故在輕收。

舉下。舉一行宗塗,判歷三行,義且非混。又此止犯屬枝條,止持為根本,理亦無乖。初下。此中雖云迷,然忘其識事識犯,並是明白心。以事須從識至疑,從疑至不識。其識事識犯等,宜準前可學中,將事將罪配釋可解。但事犯俱約迷心邊說,成不可學也。如人作非人疑非人想,夷作蘭吉疑想等是也。

各下。謂三品九句中,除識犯三句外,每品各有一疑犯,一不識犯,成六句,都有十二不學無知罪。以古師將惡事為不可學,今疑不識,例無枝條犯法,理須學知。今猶不了疑不識處,須結二罪,故止就下半犯上結也。

亦下,雖有十二枝條,望不犯根本處,准上可學中,亦得號為持行可學。今師約凡善惡事境並可學知,忽於前事迷忘心生,佛不制罪。

罪是下,謂下半犯上十二枝條罪,是可學法,且順古結,向下難開。

問:下意云:既開事上想疑,於犯有迷須放。如房戒法上境想云:不處分處分想(是不識犯句也),不處分處分疑(是疑犯句)。彼於根本尚開,此就枝條何結?答:下若以處分例犯,則此以事例法,定無惑矣。今未開者,指下作持對法自辨也。故鈔亦云:且據止持中約事為言,必如所引對法有二九句,後作持更為辨是也。

問:下向云但事是可學,想疑忽生,聖不制罪者,何以律判殺戒第三句有罪,盜戒第三句無罪耶?

答下殺戒第三。有犯者,蓋心緣有罪境也。於彼人境雖曰無愆,由作非人想,故有虗起殺心之吉,故曰心罪。

或下盜戒第三、無犯者,蓋心緣無罪境也。今異二境,俱無結處。

然下言此二戒皆不犯根本故。縱於本境有蘭吉者,此屬未轉時前心方便也,非其異境後心罪。更有徵詰,詳于事鈔。如初即四,四一為階,但將殺事夷愆配之可了。後九即三,三作品多少,下品十六曰多,中品八罪名少。又十八吉為輕,六根為重,一如止持中。此中既屬作犯,故初九句結九根本,後九句犯三夷三蘭等。不下即三,不識事中,若初殺殺竟,悞謂杌水,其心不轉,本異二境,無罪可結。

有心下,於三時中,初時有心,正造及事畢時無心,但結未轉想、疑時前心方便罪也。淫、酒,此二約境制故,不論想、疑。此猶順古今師酒戒,約先有方便不差,謂心境不相差,理結根本。

若下,若於迷處分明曉了,因不造境,則亦無罪可結。

上品以可學中約明白心,事法俱了,並非結罪。一事如一殺事等。於識下帶疑不識為中品,全疑不識為下品,意欲顯明白心中犯相,如指于掌也。究竟即九根本,以是作犯,兼不迷心故。

緣下。釋二十四枝條皆是果罪,不同諸篇方便有後果可趣。有識等者。指上品及中品上半事犯也。

由下,古義也。事總由順古,事開犯結,故事總居上,犯別在下,則結犯易明矣。又今師難開下半結犯,亦非參互,故分二九也。

問:下既曰作犯九句,理須句句結犯。如上品識事三夷,中品疑事三蘭,可言六句有犯。不識事三句,於境非犯,理須去之。

答:下若推本迷無犯,識合去之。然於下半犯上,帶疑、不識,各有二罪,相兼成九,故得明也。

答:下謂枝條雖曰止犯,舉本作犯以攝,義非失也。又必由造作前過,通名作犯有八。且如第七不識事識犯,無根條可結,止應有八句。

答:下雖不識無犯,以造事故,可從根攝。又句法相從,無七不成八九也。事法即明白心,於殺盜等事,處分等法,緣而不了,隨作結九根本,此謂迷教不迷心也。

如下,示不識事。處下,示不識法。若約事上本迷,理合去三不識事句,故鈔云若可學事生不可學迷,唯六句有罪,除下品是也。今望事法并俱迷說,故但除第九,成八句除第七,以事上無根本,犯上闕枝條,故除之。

若下,第七,須存。以未轉想時有前心蘭罪也。二九。古人約法約事分二九,俱名可學。今師約心辨可學不可學為二九,故知此標通含今古。事即衣鉢房舍等,法謂羯磨處分等,將事與法歷句一如止持四一為階也。

此下示前後之異。守持前則守禦,惡不入邊成持。疑犯不乞法為殘為蘭?不識犯言不乞法但犯蘭爾。疑法疑造房為乞單白白二耶?不識法云須乞單白也。

下品比中品,可知二位,順主本為一,愚至者為二。

如下一句,結顯。且初由順教造作,故無九根本也。不妨愚教自結枝條,中品八罪、二提、六吉,下品十六、四墮、十二吉,故曰則犯。墮吉如前,即止持中後九句三三作品也。

法下。善事善法,雖曰可學,由其迷倒,成不可學,不同古師作持不通也。

是以下處分法上,既開迷忘不可學九,理自通成止犯。古人約有三種:一制聽,二教事上止犯,二事上法家止犯(此皆九句),三教行止犯(此但八句,除識法識犯也)。即四一三三,一同作持。此但怠而不脩,不同前作順教造成。又順句法倒歷,以犯門罪多為上也。

如下,以古人約惡事惡法為不可學,故止犯作持中無也。

今下大師以迷心為不可學,通乎四行也。

如下長衣過限,不說見犯,五篇不露,明白具知,即是可學。反此,成不可學。以此二九,例通法界也。何言止犯法中無不可學?

對下即教行止犯也,如不學三藏教法是也。今既識了根條無犯,故除識法等一句事,宜作犯字。對下通收二種止犯文,隱事上止犯義。何者?如諸善事不起造脩是也。雖無識上枝條,然有事上根本,成九句。

如下,示事上法家止犯也。於事雖明,於法上有,故曰不乞處分。仍將不字貫下,云不受持,不加淨,文方顯矣。殘提既存,九句斯立。

無始下。經無始時,為染習本,為生死源。故經云:眾生愛命,還依欲本。愛欲為因,愛命為果。是知欲愛所起,在於三毒。毒之盛者,在乎貪也。成論云:眾生皆以貪染心,而愛婬欲等。

於母者,禮云:夫准禽獸無禮,故父子聚塵。(取猶共也。鹿牡曰〔鹿〕)。原其無禮,即是癡業。故成實云但以癡心,不識好醜是也。

境交下,覆示上成必在貪,謂外形相交內情適暢,雖因嗔癡果在貪毒。以癡下,由癡屬迷惑,嗔是違忿,故曰兩不成也。

損益,望彼為損,於己曰益。故義鈔云:殺盜二戒,患通損益,自作教人,損境暢思。又齊是也。不同婬委教人,婬者樂在前人,教人稱聖,於己無潤,故非益己,罪皆輕也。殺盜既通損益,彼我同犯。三事即三毒。下文云:二破兩戒,亦因三事。

下姓,即栴陀羅等卑姓之人。摩摩帝,即經營人。彼云:摩摩帝塔無物,僧有物。便作念:天人所以供養僧者,皆佛恩故。供養佛者,便為供養僧。即持僧物脩治塔者,此摩摩帝得波羅夷。以下即以此事類之,便成上云終因三事互起相成之解也。

有害。言蛇既害人,殺亦無過,父母老病,殺無罪者,論云:今波斯國說之,此亦無禮義之邦也。周、孔之教既不及,因果之法豈能別乎?

又下彼十不善品:問曰:有人依官舊法殺害眾生,或為強力所逼強殺眾生,自謂無罪。是事云何?答:亦應得罪。是人具足殺罪自緣故,以四因緣得殺罪:一、有眾生;二、知是;三、有殺心;四、斷命心。依惑者,即三煩惱也。彼云:一切煩惱能起惡業,互起相成。如下云:身口互造,兩得相成。意同也。又依,依上三毒互起義也。

財利下應加妄語字,貫而讀之。又應將此貫下嗔癡二種。思貪者,前心也。

言了者,根本也。暢思者,後心也。古師意謂得財事遂,前後俱貪,嗔癡二毒,不得兼也。

又下,雖前起貪妄語,後不得財,反屬嗔毒。貪癡二種,亦非兼有。

今下,申破良由。妄隨毒有,或由貪成,或因嗔起等,言了即結。豈約後得財、不得財以分三毒?誠不可也。

究竟者,根本夷也。暢遂者,後心吉也。大師云:所造暢決,稱懷發惠,通得吉羅。

如下,釋成究竟也。

或下,甄去開緣也。

染奪者,染對上境交,如怨逼三時無染;奪對上離處,如下云祇駈牛馬,心疑故非犯。文舉婬盜以省後二也。

前三,婬、盜、殺也,非身不成;第四,妄語也,非口不辨。此約麤分也。若細分者,如下互中。雖在身者,拾毗尼中復加心,今文存略。

身口互者,殺盜本是身業,容有口教互成也。故曰身為本等義。鈔中立為自作教他也。

從損財下是身自業,次從口語下是口教業,故知身本口末也。

重罪。多論云教人殺盜隨命斷,離處教者得罪是也。

殺人上,准義鈔中,應加及以字。鬼神。大師云:一切呪法,皆令鬼神夜叉以其身業扶物斷命等。師子。說文云:虓(許交切)師子。爾雅曰:後魔如虥(士板、昨閑二切)猫,食虎豹。或一哮而令獸死者,蓋身壯聲勇也。成論云:師子虎狼所得身力,皆由不淨福及以罪緣所致。壯夫。如項羽叱樓煩,煩目不能視,手不能發。又嵆叔夜養生論云:壯士之怒,赫然殊觀。植髮衝冠,其壯又可知矣。

深下,指殺戒也。或口言受食等,□口造身業也。

無下,如教彼現無學相,着某色衣,是造口家大妄業也。彼正現時,何有口助耶?亦由前問答者,指先口業也。

渡河方成者,要後身業也。是則口未成犯,要身助成明矣。

口下,即身造。口業亦爾,約教未犯,要彼身業表聖,方犯大妄。

業性下。釋上不互。此二句出雜心。言異者,口業非身業也。

事下有本作雖非彼論,正作事不究竟。言下大師釋論不究竟義也。又云下二句亦出雜心自在者,如王勅人令殺是。又仙人意所嫌而殺,謂是口意二業。是義不然,業自性異故、事不究竟故,故曰必須人鬼等。

各自成業者,若依成論身口互造,身造口業但發身業,以現是身造故,曰造亦爾,故知通互也。

彼文者,指成實邪行品也。彼先問曰:是殺生等三不善業,但見多業性耶?答:殺罪名不善業。是罪身亦可造,隨以自身殺害眾生。有本作何身字,誤。口亦可造,隨教勅人令殺眾生。或以呪殺,如五通仙能呪殺人等。心造如文。

彼論者,大師轉引彼三業輕重品中文,證上心造義,故彼云:又意業力勝,身口業方接。和利經等文至所作來,皆論自引也。

那羅者,具云那羅于陀羅國。大論云:大仙嗔時,能令大國磨滅是也。檀特太子,須大拏經云:檀特山,應法師云:或言單多羅迦山,或云檀特山,此譯云蔭山。方志云:在䟦魯沙城北東二十餘里,山嶺上塔,是蘇達拏棲隱之所。

著脫與上義同,但加脫字。如教云:若表聖人者,當脫某衣。嘿妄者,本是口業,由意造成故。二、具由生者,成論正行品云:是三種行,皆但是心。所以者何?離心無思,無身口業。又云:是意業力故,起身口惡等。

非下,以欲顯己德之聖,希招名利。非其言者,莫成妄業。

亦下。不唯口辨,亦有身業現相。成重義鈔云身表口業,故從根本判無疑也。比前即無學者衣也。

先下文略自作字。無預。預,樂也,佚也。有本作悆,音同,亦悅也。

損境對上損字,暢思對上益字。

期契下。釋上過,通顯自他俱有也。

時節下,如教人凌晨為我殺人,是教者心尅。今使者反至薄暮殺畜,是所使意異也。坐立,如教坐殺人,彼立殺畜。

或互下。或能教顛狂,或所教捨戒,通別兩緣,彼此闕者,皆非正犯。漫心者。能教通在人畜,所教隨殺皆犯。如教作坑,通陷人畜之類也。無寄。寄,托也。言不專托於一也。

殺盜下,如遣人殺己及盜己物,於義則疎,故曰無有遣義。

約人犯約篇。四戒罪齊一品,莫不皆夷。

夷蘭者,初戒犯夷,下三結蘭。兩種者,若約犯夷吉提,應曰三種。今恐取下智解盜、殺、誑犯蘭為一,并淫夷為兩種。智解殺戒云:若畜生中有智解人語者,若復有能變形方便求殺者,偷蘭。又大妄戒云:畜能變形,有智向說得上人法,知者偷蘭。又調部云:不能變化,畜前自稱得上人法,佛言吉羅。盜雖不說輕重及智解,理宜准此。而下應先難云:若殺結蘭者,何故戒本云斷畜生命者波逸提?將文答之,謂律且約不能變化,若殺犯提。外部大師準十誦,虎殘犯吉。多論云:一切鳥獸食殘,取者吉羅。今師約智解,可同結蘭。

屍上者,律云:若死屍未壞,少壞少壞,但使入婬處,皆波羅夷。生死源者,論云:酒為放逸本,婬為生死源,金銀生患重,邪命斷善根。

善因所招者,成實問云:以何業故生人天中?答曰:若布施、持戒、修善等業,上者生天,下者生人。又利根者,則生人中。反前者,非人於財少著,旁生依正,且卑故輕。

地居者,即忉利已下,依須彌所居。輕即蘭也。盜希,爾雅釋結云:希,罕也。

加下,成論云:若人憎惡田宅、舍廬、我所差別,則生鬱單越。故知彼無我所,豈呪天乎?

由下,多論云:凡得波羅提木叉戒者,以五道而言,唯人道得,餘四道不得。如天道,以著樂深重故。乃至世尊成道,亦在人中。淨道者,俱舍云:淨道沙門性。言無漏淨道,是四沙門之性。今若斷彼,連持即持,即是壞聖道性,損所依故。婆沙云:以色身是法身器故,法身所依故。若害色身,得逆罪。斯可照也。

多下,彼先問曰:何以但害人得波羅夷?答以人中有三歸等是。答不能出家者,如帝釋語目連云:一天子有一天女一伎樂以自娛樂,不能自割,況作天王種種宮觀,無數天女天須陀食,自然百味百千妓樂以自娛樂,雖知佛世難遇正法難聞,而染樂纏縛不得自在,善心力弱何由出家?僧寶,成實云:戒品清淨乃至解脫知見無上福田,能益施者是名僧寶。天女者,彼云:有比丘與天女行婬已疑,佛言波羅夷是也。

輕重者,即殺提、盜吉,何不均耶?龍珠。佛告諸比丘:往恒水側,有一蠡髻梵志,常居此水邊,顏貌憔悴。時,我詣彼問言:汝何憔悴?彼報我言:此河水中,有一龍王,名摩尼徤大自在,來至我所,以身繞我,頭覆我上,以此憂患,致使憔悴。佛語梵志:若此龍來,當語龍王:持汝頸下珠瓔與我。乃至龍王即時還宮,不復來爾。

鳥翅者,佛在舍衛給園中,有一比丘告云:我住林間正患夜半眾鳥悲鳴。佛言:汝伺彼邊還林宿時語言:與我兩翅急用。諸鳥即出林去不復還矣。乃至佛告比丘:汝等當知,鳥獸尚不喜乞,況於人乎?此則借喻以誡造房乞求之過也。

報別者,三趣本殊也。非解者,言義不了也。潤微者,利己之薄也。具斯三義故輕。

道下。通說有成道之義。容下。彰己修成有資果剋也。今若□彼還成自損,不能修善著樂深也。報得通心者。簡修得通心,即第三他心通,謂能知他心及所緣念事也。徹照無礙曰通。無信下。如誑云:尼乾為羅漢,佛不信也。反披拘執,佛非怖也。待信者。下文云:但言了結,不待信也。

引文者,律云比丘有淫意,向婦女乃至畜生二形三處,初入波羅夷,是初例也。又云怨家強提,己行不淨,若入覺樂波羅夷,是次例也。又弱脊犯夷,是第三例也。俱得極重,故曰一夷。

餘二自盜自、他盜自也,無罪可知。前下,釋境差方便罪也。不起他想殺戒五緣中,闕第二人想句。

進趣者,古師於近方便後,別立進趣一位。謂心規前境,運用不息,名為進趣。古人準本律,自殺中不更立之。故義鈔闇引古云:四分意不立進趣,自殺無罪,命斷無戒。然即自殺,夷蘭並無,但得殺業不善道。(已上正文)如律指調部也。意謂上有人解云:不立進趣,應無蘭罪。何以調部云自殺不死犯蘭耶?答:下由命未謝,戒在故結。若下或自殺而死者,設有因罪,同上五分進趣,義亦無爽。故義鈔云縱立進趣何咎是也。

至下,自打、謗、覆他,他打、謗、覆自。若同是比丘,彼此根本自打、謗自,理非所結。自覆自罪,律但小吉。捨毗尼云:不應難言自打、自謗等亦無犯者,戒猶存故。言未可一準也。意辨者,自誑他,他誑自,彼此根本自誑自,非犯。始侵,律云入如毛頭,即犯。要下,釋終義。財下,釋中義,可解。

剋漫一門,據上生起,合在第七。恐當時失修,犯無尅心者,以婬對三趣,犯齊一品,縱期人境,後會非畜,皆結正罪。

境心雙轉者,即非人人疑境差心轉雙闕二緣,以婬戒不通境想,雖闕亦犯;不爾,謂不同婬戒剋漫齊重。

感聖者,有證果義也。故疏自引檀尼入聖緣。如下明障道者,障四沙門果也。剋漫明分,殺盜是剋犯,婬漫亦結,可以明也。相當者,即人作人相殺,有主物作有主想盜。此收境想中,初句顯剋心結重。心境下,通收下四句,即人非人疑等。罪非根本,即方便蘭吉也。此顯漫心是輕。

彼此者,餘人及怨也。害怨雖剋,通餘名漫,則翻剋成漫矣。前言指上剋心相當成重者,據財可分別言之。

如下,引例。嗔一本,嗔一賊也,餘賊也。餘賊相因得死者,於嗔者犯重,心境相當故。於餘犯蘭者,殺緣不具,以無心殺彼故。

如下,別例也。律中:為尼說法,不得至暮,或船濟處。為俗說法,而尼聽者,不犯。以尼非正對之境,故例妄餘聽,理應非犯。

今下,先破也。遠嫌者,律因難陀說法至暮,尼在祇桓壍中止宿招譏,後雖開說,不得至暮。此皆遮俗嫌謗爾,屬於遮戒。此妄語夷,屬於性重,不可以性例遮也。若下,正立也。通境隨犯者,人夷,非人蘭;畜生有智蘭,無智吉也。

並下,凡言錯悞,通別有二:通則心境乖差,皆名錯悞;別則隨事由辨,相有異途。錯下,釋別所以。所下,徵釋異途,如文可了。

無下,以此一戒,不論境之交錯,心之迷悞。何哉?欲之患者,毒之盛也;欲之失者,障之深也。是故特制不論錯悞。但下,設正道作非道想,亦犯。或下,釋悞。即前心謂此,後心謂彼也。境下,釋錯也。

無寄,寄,託也。言其漫心,非託於一趣也。齊重者,由先有期心,故隨趣各結果,罪名重。

境交者,本期人物畜物交參而得者,是錯心也。想轉者,前心謂是人物,後心轉謂非人物,是悞心也。

不下,皆不結根本,以先無期心故。猶下,三趣各屬正主,以本盜人物,於彼本屬元無心故。

後下,盜時雖迷,後若知者,須還本趣,不還則心境相當,隨趣結正。

俱下於一境上具錯悞也。如下釋具二所以,謂王物差張是錯義,成境差也。復於王物張想認彼為此是悞義,又成想差也。

境下,釋上境差。後下,釋上想差。故下,結上俱義,亦望不犯根本為言。

漫心者,由先於女通有盜心,今雖男想,以稱本期,故結夷也。此約結罪之異,故因而引之,非是同主義。

及下雖曰於人等通有害心,及至正殺有親疎兩緣,如親緣人境餘趣來差,是不稱初期也。

一重者,亦隨趣結果罪也。十誦云:為人作坑,有本漫心,隨境輕重,一緣簡漫緣也。如專緣人一境是也。

若下,期心不當境也。境則交涉者,辨錯也。或以迷忘者,辨悞也。文無殺心者,簡漫即犯。

現下。張王二境歷別顯然也。心下。外境既殊,內心亦異。

由下,望王無心,境錯非犯。於張先有害理,結境差蘭,望無根本,亦名不犯。

張下本期張境,臨至加害,張去王來,復於王境而作張想,殺得重夷。問:王非本期,何得成重?

若下,答。如上者,即緣差方便中云:剋心在張,王人異境,而代張處,緣王、張解,望人不殊,究竟成重。若云悞重錯輕,何故五分悞犯蘭,僧祇言不犯耶?

律名者,言五祗所定錯悞,名不正也。故義鈔云以錯境為悞是也。祗律疏云:錯殺犯悞,然不犯。故知彼以境交名,悞心緣此,謂彼為錯,是未足以定也。

取下,今取彼事約義,方可分得錯悞,亦以境交為錯,心迷為悞。且如上引,祗律既曰多人同行等名不犯者,即是境交名錯,與今引立錯則不犯,義自通允。

又下,別引僧祇隨悞犯重義。彼云:弟子共要偷師衣共分,闇中悞偷自衣,出外不分,故是中半。衣邊滿者,波羅夷。下據此悞得己衣,即是向云境差心謬犯重,又成錯輕悞重,義無失矣。

錯犯,即人非人兩境交現心。又明辨本期向人,而錯對非人也。悞非者,言不犯也。亦本期誑人,後非人來替,心作人想,望彼非人無心誑彼,全無其過。

漫下,有心通誑,隨趣結犯,故不簡於錯悞也。在人氏族雖別,人趣是同,又招利無別,故同犯也。

口下,克體是凡法,故錯說非重。

增慢者,成論云:邪心自高名慢。若未得須陀洹等諸功德,自謂為得,名增上慢。問:若未得,何故生得心耶?答:於習禪中得少味故,能遮結使,不行於心,故生此慢。今前心謂聖,後心方知,故悞非犯。

若下,克體。是聖法故,錯悞齊重。如十誦云:欲說初果,錯說三四,亦犯三四。禪者,禪是西音,此翻為弃惡,能弃欲界五蓋等一切諸惡故,或翻功德藂林等。而說此犯重者,由是根本禪故,一切無漏觀慧、種種三昧悉從中出故。

問:下何以盜中對人開錯悞,妄成對人不開耶?答:下言盜相有離處不離處,損主不損主,故分錯悞以定心境。妄則無待損主,但使言了,錯悞皆犯。

又下,即見論盜金得銀置本處,不得盜罪。又若於物元無盜心,心境既無,何過之有?故得論錯悞也。無下,以言之一發,結業已成,故無退悔也。語云:駟不及舌。斯之謂歟?

原下,謂本於聖人之垂制,為防非止惡爾。是猶藥對病施,故非浪設也。業者,七支業也,莫不由貪等而生。

十下,指論除業品三。三九種者,謂身、口、意生惡,現報、生報、後報,自作、教他作、隨喜作也。

三煩惱生者,謂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若助貪欲煩惱、若助嗔恚煩惱、若助愚癡煩惱,若上煩惱、若中煩惱、若下煩惱。

又下。指成實十不善道品也。彼問曰:何故名為業道?答曰:意即是業,於此中行,故名業道。先行後三中,後行前七中。而言前後者,據說之次第也。彼問曰:已說七種業道,何用復說三意業耶?乃至答云:以意業微細,故在後說。今謂起業,則先由三毒而起七支也。當分者,嗔對殺,癡對妄也。

雙隻者,何以將貪一種雙對婬盜,嗔癡二毒雙配殺妄耶?

答:下內外者,在內則耽湎于色,於外則苟得乎財,境雖二焉,對貪一也?是故通須歷別制止。

嗔下。若將嗔毒雙對內外,則結罪有差。何者?嗔殺有情,內境則重;嗔殺無情,外境則輕,如壞生是也。

癡下,誑妄。有情方犯,無情非犯。故義鈔云誑境局在有心,不通非情,故屬一也。

婆羅門,即孔雀婆羅門也。此證制戒為對三毒也。業,非七支業也。性惑,三毒也。意謂戒但防非,何能調惑令盡耶?答中,指上教興及解開名義中,依因所本者。經云:依因此戒,則生後二。又拾毗尼,但以慧不孤起,必依於定。定生有原,功由淨戒。就本以表,故言除惑。

後半者,即摩觸八事,覆他隨舉。還同前判者,攝末歸本,不離三毒也。大師云:後四是末,不離於本,故不別對。

有下。此師謂凡立戒在初者,有二義:一、愛染,二、喜為淫戒。具斯二義,故在初也。然則盜、殺、妄三,從犯次第而起,如諸篇者,取例也。謂僧殘中漏失,三十中長衣,九十中小妄,皆由喜犯,故在初。大鈔云此戒人之喜犯是也。

貪下,向以貪對婬盜,而不將盜居初者,答先內後外義之次第。

冬分,從八月十六至十二月十五為冬分。第五半月者,八月黑,九月白黑,十月白,共四半。從十月十六至二十七,方滿十二日,則第五半矣。下皆倣此。

一人半影者,僧祇中,令作脚影,步身為度也。又毗奈耶中,佛令作商矩法,為一人,即取細籌長二尺許,折一頭四指,竪置日中,度影長短,目為脚影。

又如下大論,約損輕情重,故在初也。善戒所謂如膠著草。

三眾即下,三眾不同,謂沙彌等。初戒與僧先後異者,解下既增俗五為十,故循舊制也。

全斷者,顯淫為分斷,自妻不障故;殺則不爾,有命皆犯,故列在初。

人同方便者,約人則同是僧地,約戒則俱稱少分,故曰方便。似同而別者,雖曰同護七支,而執據恒別,無以小學全跂大僧。無慈者,以小年好殺,故鈔云:初入佛法,多存俗情,故須息惡行慈。是則推殺為首,息慈之名,義不虗矣。觀門對治,備如俱舍、正理等論。

任運凡有二義:一者任運障善,二者任運成犯。

謂下釋初義,以先起惡障於後善,任運不成也。次義如下明經,即下引善生律。據義鈔云:首解不見經論有任運犯,今以義求,准律說者似有任運犯。何者是也?先教人作殺等已,不遮不悔惡果種成,受具已後果就得罪(以上證有任運)。又云:此中婬戒無教人同犯,故無任運(是律不定)。

先遣戮人者,意云若先遣信,欲刑戮人也。受齋,有本作戒,亦通言齋,即八關齋戒也。業疏云:八戒云齋、云關者,眾名乃異,莫不攝淨歸心也。言八即所防之境,戒則能治之業,齋謂齊一其心。又轉康伯注繫辭云:洗心曰齋,防患曰戒。義不遠爾。

以下,此既得戒則無任運障善,又無殺罪則無任運成犯,以此挍知無任運矣。若云無任運者,何故經云:有諸貴人常勅作惡,若欲受齋先勅語遮諸惡乃得成就,若先不遮逕受齋者不得名齋。斯則有任運障善義,善既不生惡果成就。又有任運成犯義,何言無耶?

解下,從解至不得齋來,約後段惡長善短,釋有任運義也。次從不同至遮齋來,反顯前段惡短得齊,無任運義也。以下,雙結會通。

上解即前惡強時長,八齋弱短,故障戒不起。今大邪見,斷絕善根,一則邪正相違,二乃惡強善劣。以強障劣,不違初義。若爾,後受惡戒,應失善戒,以惡強故。答:不然。義鈔云:若得形俱戒,後雖受惡律儀,必不失戒,非斷善根故。然心論唯言四種捨,不言受惡戒時捨。此雖作惡,乃可犯戒,不名失戒。若成實善生,受惡失善,不同雜心也。互受捨得者,彼論:問曰:善戒人作惡戒人時,何時捨善戒,得惡戒耶?答:若一說言:我即屠兒,捨善戒。第二、三說時,即得惡戒。問:惡戒自得,從他受得耶?答:自誓便得,不從他受。以順生死,隨心即得。

小學准下,是沙彌也。

若下此師先定常塗所判也。今則不爾者,言今論罪約因果局在一位,此據因時在沙彌,果成在比丘也。沙下釋所以。

我下,言:我在沙彌位時雖教,今為比丘時未行教業,理非結重。

何下,古人自徵。佛下,既曰比丘教殺得夷,反顯沙彌時教,應非犯重。以此校知,無任運也。

乃下言:但可說言違越道理,未可結歸根本。何也?於制教中,未聞因時教殺果成,比丘有駈𢷤之義。

受佛戒即十戒。又下多論云:出家受十戒,隨破一重,不得受具。同戒者,如因果俱為行殺,豈可先修殺因,後成殺果,而無犯耶?由同一殺業故,須存任運。二師中應以後義為正。

異緣者,望彼身口為異。

受齋惡止者,即欲受齋者,先止諸惡,若不遮者,不名得齋是也。

彼下八齋,先無少分戒資不同,此有十戒,善因勢力資成故。問:上但配盜、殺、妄三,不說婬者?答:以無任運故。義鈔云:此中婬戒,無教人同犯,故無任運。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發揮記卷第三
Hán Việt
Việt dịch
Engli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