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含註戒本疏發揮記卷第三(起置名不同終正配初篇)
天台山壽昌寺沙門釋 允堪 述
深下,以佛足一切智人鑒機施制,蓋不得已而用之。麤鞭,即五犯,對略教稱麤也。
聞下,使聞五篇罪名,以息過各。蒲鞭可類,略教深酷。酷,虐也。
可對廣教,儒釋略齊,故曰通望。意云:世尊觀機立制,十二年中,徒眾無過,但說略教。自後僧尼根劣,多有毀破,須以五篇麤重,調伏制禦。如上古之時,人心淳篤,畫地為園扉,以蒲為鞭,尋以巧偽竟生,乃有新舊五刑。原其俗章,可鑒佛意也。
下釋者,即次科也,有波羅夷等別名故。如本下示通名也,以俱謂之犯聚制等。
此下凡譯有二:一曰正,二曰義。今謂無正翻爾。今古異者,此則三苗酷烈,穆后贖刑;彼則阿闍行殺,瓶沙斷指。皆所謂制不沿習,彼此均融。二土世刑,可為正譯。初罪者,波羅夷也。由無聖人降趾,故泯其制也。止得取以事類,約義為譯。
無餘,以對下僧殘是有餘故。
文云者,指律序,彼具云:諸作惡行者,猶如彼死屍,眾所不容受,以是當持戒。
又名下,佛言:有二不共住:一、羯磨;二、說戒。亦與上眾法絕分理同也。失道,不獨失聖果道也。二種,即說戒、羯磨。僧生報,言此身生報不久在世,何得不畏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泥犁之苦?
十下,彼云:墮不如意處。薩婆多解云:由與魔鬪,以犯此戒,便墮負處事。鈔:即篇聚中不明別著,即於此不明,宜別著鈔以取解,由疏文略也。
謂下眾僧解上僧伽義。
前與等解上初義。
末後等,釋上殘義。是則僧是對懺之人,初殘是前後所與之法,斯乃從境立名也,以僧能除罪故。故本律上,准鈔應先引婆沙,云僧伽者為僧,婆尸沙者是殘,方接故律。下文則顯本律與婆沙但名僧殘,不同善見更有初義。
由罪下,雙釋僧殘義。
有餘者,不絕義也。又對初篇,是無餘故。又引母論者,初喻立名,理須早救。故戒律云:若犯此罪,應施與波離婆沙等。由鄰重罪故也。
了論下,據受利彰稱,此餘殘者方得故。十、上準事。鈔:應加義翻為墮四字,接下十誦釋成墮義,文旨方具。應功用者,了疏立三功用。
一下,即功用防守。謂名種既多,威儀復細,易為毀犯,故須防守。
二下,即功用了別,謂此罪中性遮相雜故。且如單墮中,三十名性惡,六十號遮戒,故須了別也。
三下,即功用對治,使有犯者不令廣作。大叫喚,即六獄中第四獄也。燋熱心,即初犯時心熱惱故,果時指獄火燒然也。
義下。此從對治境以立名也。故下。引證。
準下罪名,可云可訶向彼悔,自屬對治境,非關此罪之相也。
如下善見云:突者,惡也。吉羅者,作也。今通該口業,故加惡說也。
明下。彼論云:所餘諸罪共學對,及婆藪斗律所說罪,一切皆是第五獨柯多部攝。此是正量部名,以無別身口業故,意是惡作翻之。又薩婆多云:突瑟几理多用身口二業翻惡作,同翻一名而義兩別。今言身口為非,無非鼓動,有符婆論。
藥法。古人準律,藥犍度中有五種藥,故律云病比丘須五種根藥,佛言聽服等。今亦可立五種教藥也:初篇滅擯,二篇僧法,三、四兩篇對首三說,一說悔,下篇對首心念。古師約此五種法藥治五犯病,故立五篇也。
若下,若云例律五藥立五篇者,且如七聚,應有七藥;又如七毗尼殄四諍,應須立七諍,以應七藥故。義既非可,故曰不爾。
蓋下良由至,人隨所化,方恊機符,理合宜說。五也。
前下。會助昔義。謂佛設教藥通塞不定,宜作四句簡之,通前七藥七諍之難。四輪者,成實云:一、住善處;二、依善人;三、發正念;四、植善根。初輪摧五難三塗,長壽單二摧佛前後,三摧惑智聰,四摧聾盲瘂。第四藥病俱不等句,文略如說,諸教通為群機是也。
問:下凡言藥者,治病為功。下篇依法懺除,復本清淨,則藥義明矣。初篇滅擯,非差病功,則藥義失矣。何得俱名五藥耶?
無任僧務者,不入羯磨僧數,隨辨生善滅惡之事,不能成決。
彼下。妄應僧法,不思洗過。彼,負也。僧容濫進,同法成,非自負也。坌。通俗文云:𡋯土曰坌。今謂加擯之後,更無因緣可坌污僧也。以人盡知非故。清穆。爾雅云:穆,敬也。又和美也。
問下。若言隨對教藥治五犯故以立五篇者,微似有旨,此二句縱也。
今下正難,慮其教藥未足,且如五中不攝偷蘭,若有犯者將何藥治?又初篇無覆開懺、有覆滅擯,則一篇加二藥,下至吉羅有故誤兩犯,亦須同上初篇應加二藥,斯則有無多少不均矣。何言五藥對立五篇?重解者,望前助昔故曰重解。
至下,雙治二病曰通,單治一病曰塞。蘭罪雖曰在聚懺時,既通對首,亦在五藥所收。初、重兩治者,覆則擯辨。初藥所收,發露開懺,即第二藥攝。
第下吉羅。故作對人,亦同對首,當第四藥;誤作心念,在第五藥。若然,通塞之意,又何惑焉?如七滅者,現前通殄;四諍憶念,對治則局。下文云:無著羅漢方行此法。自餘下凡,不可依據。三法五法者,重指現前一藥,自分通塞。且如言諍下品,用三法現前;滅中品,用五法現前。彼藥尚爾,例今藥病雖五,及至設藥對治,非無通塞。故下示通局相也。且如捨墮,本對首藥;若乞鉢罪,須僧中懺。故大鈔云:僧捨墮中,自他分二:一者自捨,如乞言綿,用為衣服,但自斬壞,不須對境;二者對他。道俗分二:兩種寶戒,必捨俗人;餘二十七,則對道捨。通局分二:乞鉢一戒,要本住處,又在僧中行鉢等法,違則不成;餘二十六,處通彼此,人含僧別,各有意致,不可一準。
餘下彼云:行鉢法者,一鉢支身足堪助道,方廣乞求妨業招譏,好者奪留惡者轉換,若不告曰無由得知。已上皆是大師成就古人對罪立藥義也。
是故律序下彼云:所以五王者,由世諍訟故,眾人之所舉,古昔之常法。犯罪者知法,順法者成就,戒律亦如是,如王治正法。誹謗見論云:我等出家棄捨財色,於世名利無所希求,云何如來反以木叉繫縛於我,乃至令法疾滅等。
如下彼云:如世醫師未善治病,見人始欲生癕,未火成就,輙為破之。病曰:我本無病。強為破之,受大苦痛。聲聞弟子亦復如是,若先結戒而生誹謗:我自無罪。強為結戒,是故如來不先制也。
所防,即所犯罪也。
如前指上兩教所為中廣,必待犯也。若准僧祗,初之四罪即有次第,餘者前後不定,今者指能防也。謂五篇之次第,有何誠據耶?持律,諸結集聖人也。結集,即五百結集中。彼云集中,彼云集比丘一切事在一處,為比丘律;比丘尼事在一切處,為比丘尼律;一切受戒法集一處,為受戒犍度等。勒,約勒也。
又下,結前。
據下生後。
能治,即四戒對淫等為所治。
綱網,書云:若網之在綱,有條而不紊。匡輔,助也。謂僧殘中為法行之網,脫羅犯位,則匡輔恢化之道,斯為委地,故次而立之。身口等者,生第三篇意。自此已下,屬威儀行。
上下結第三篇瑕玉中病也。禮曰:瑜不掩瑕。是知良玉比德於君子,圭璋見美於詩人。故今言無瑕,可喻比丘之淨也。
若下,如受非親尼衣食,及諸學眾受食等,皆為世譏也。
若不下,以眾學百戒中二十六戒敬佛,八戒敬法,五十一戒敬僧,四儀雜辨凡一十五戒,如是眾行要第五篇也。
問:下意謂上二篇麤現者則易持難犯,對下三篇則又反是,何言勝那?
一槩猶一端也。禮記云:夫言豈一端而已。康成注云:一端,言一槩也。
又下,如昔有一毒龍,于時五百羅漢降之不得,有一無學告云:賢善遠去。龍即逃形。或者詰之,答曰:但輕重等持爾。
金剛,謂金剛能摧碎於物。今雖小戒,能摧於淨行也,故當須之。
浮囊。涅槃中,如乘浮囊,不為羅剎所乞。一全乞,喻犯四重;二乞半,喻犯十三;三乞手許,喻犯偷蘭;四乞指許,喻犯二提;五乞微塵許,喻犯吉羅。彼以菩薩輕重齊護故也。案浮囊之說,西域渡海者,賷鳥翎毛袋,或巨牛脬。若海舶遭溺,則吹氣浮身而獲濟矣。講論。和解評度之謂也。
唯識下,斥古人師心,普例開決。
云何下。昔人徵釋聚義。
若下,轉破。言此二既不編在一處,應非聚收。
今下。謂古人約現在戒本,能詮文中所收眾罪曰聚。今則不然,前文云如律五犯以名收罪,此則義通,誠有旨也。
名聚,即名言聚在一處也。止,只也。意謂古人在文可說為聚者,如律夏不依止,持律人住犯提,應無所攝。主於達越威儀,律言應如法治。此則通乎眾相,何止名聚所收哉。
即下謂辨折離分五篇、六聚、七聚之意也。
是以下古德所謂隨逐身口二業。惡說義上離出五聚,五中不可以攝者,還自歸收惡作、惡說二聚業位也。復將二配五,故有七聚。聖量謂非聖人之言,量何可憑乎?
若言下。若云身口惡作等用收眾罪,又分出五聚者,原其惡作等罪,因達略教制廣方有,何可言分出耶?
若未下,又若未制,廣前通途頓有惡作等吉者,俗士造犯,應入吉聚。
若別下。又若云制廣,教後對僧別立惡作者,五年冬分方制初戒,爾時未兆吉羅,由廣未具故,亦不應言離出五聚,是則進退為妨,用擬擬度也。
此下,反斥。若云借後擬前,何止惡作等二吉?由七聚俱在後故,亦可俱借用擬前罪,如云夷、殘等,離出五聚亦可也。
如下,始從昔解,終至離分,俱為臆說。
如下色等五塵,非無日用,未可著也。例上古義,雖顯相通,敘貴人識,非不得著也,以非聖量故。
或立下。謂就所結罪業以收之。如前云但有罪相輕重不同,或七或五統以收之。或下。即波羅夷等。前所謂隨名束罪用通篇聚。
隨迷者,謂眾生迷心偏重,故大聖開心為四,於色立一,合名五陰。又於心色俱迷,開色為十,離心為八,合十八界。又迷色偏重,故開色為十,分心為二,合十二入。以彼例此,皆隨迷者而設也。
三階,即輕重來報因果也。
定下,隨次釋之。來報約目,蓮問經將六天壽劫,校六聚罪報是也。鈔云:正結罪科,止樹六法。
果由因成者,假蘭吉等方便以克果本也。
因不感果者,緣差境脫,擁住方便也。薳,大也。悠悠,遐遠也。前篇如上釋名中辨五是也,此不煩解。
善見等者,大字翻上偷蘭障,善道譯上遮字聲,論正音薩偷蘭,祗夜翻為麤罪。二逆、殺父、羅漢,或可破僧、出血諸罪中,此罪最大,故從具即身口也。故成實云:論其身口,乃造業具,通名去呼。言作可收於口,言說不攝於身,乃知作義長矣。
善下,彼具云:法師曰:突者,惡也;吉羅者,作也。若據正量部,則用意翻惡作,由身、口屬無記故。薩婆多則以身、口翻惡作。故鈔云:同翻一名,而義兩別。有人指首疏也。
從法。四分云:波羅夷者,無餘也。此從眾法絕分為名。僧殘者,有餘也。此從行法不絕為稱。從過。了論解:偷蘭為麤,遮即為過。又善見云:能障善道,後墮。
惡果者,十誦云:墮燒煑覆障獄故。對治,了論所翻,各對應說,即對人說所作罪也。從具,即身口惡作等,以身口是造善作惡之具。極惡,僧祗義當極惡,凡有三意:一、退沒,道果無分故;二、不共住,不入二種僧數故;三、墮落,形謝沉獄故。體境者,言殘則罪體也,言僧則懺境也。障道,即大障善道也。前解即四從果,五從治,六從具也。大疏,即首疏,彼疏本無大字,蓋南山尊之也。諍名,諍七聚名也。
神爽,爽,明也。左傳云:心之精爽。言精神爽明也。不常,何得及之?言義不可為常法,何得追而及之,故弗能敘也。
蹊徑。蹊,釋名云:步涉道曰蹊。漢書曰:桃李不言下,自成蹊徑。劉熙云:徑,逕也,言所逕由也。體相不倫者,偷蘭體性相,皃分輕重,正從之異故也。既非一轍,故單抽出,不定句末,宜足者字。最初如犯初篇者,佛呵言:何故最初犯戒?乃至犯吉亦爾。齊號如律呵。犯六聚者,皆云:汝所犯者,非威儀等三聚,夷、殘、蘭也。故遮法中,佛問:若破戒者為夷,即殘耶?蘭耶?既在第三,即重蘭矣。如獨頭、正罪、破僧、盜四之類。下四提,提舍、惡作、惡說也。遮法云:若破威儀者,為提耶?乃至惡說耶?前四夷、殘、墮、捨,定具二均,後三即蘭。惡作、惡說已,均義不具,名雜蘭。則上接四均,下冠三雜,既當第五,則輕蘭矣。如輕獨頭、躶形、用髮之類不同。古師解云:為因故二,為果故五,為辨成他,他成故爾。若然者,因果雖分兩處,輕重未免交雜。今師因果即不分,但分重者是戒分,總居第三;輕者是威儀,皆在第五。又均雜往分偷蘭,雜中之重亦在第五。故鈔云或在上、下,抑有由也。律中,即大僧戒本及遮法中也。可以類例。通解如上,即今、古異評中三品:上品界內大眾悔,中品界外四人悔,下品一人悔。鈔:疏即大鈔及業疏中兩懺對首責心也。且者,未專之稱;或者,不定之辭。古人意謂:雖或許有責心之悔,然律中且不分輕、重二吉。由是均故,得名篇也。二罪:一、故作,犯應懺突吉羅,又犯非威儀吉;二、若非故作,但犯非儀一吉。今言除者,是除懺之除,非除去之除。此則二相炳然,何得云非本律?故如了疏云:若通而言之,俱名獨柯多;若輕、重以分,重名獨柯多。輕曰學對,言於輕罪隨學責心對治。又真諦云:此間不解分別輕、重,通名眾學者,繆矣。
且下,引例,如文。三悔者,簡一說也。對獨,獨即責心。
答:下九十、三十雖分僧別悔時,三說無異;吉羅雖分二懺,一說清除,故可相比簡。
究竟者,猶言簡取究竟者入篇,即明了論解云:非四部所攝,所餘諸罪是也。或均即獨頭正果,或雜通輕及因,或前即戒分所收,或後即威儀所攝。同墮者,上品大眾用七法,中品小眾用六法(除懺主單白),下品一人具五法,皆同捨墮,廣有癈立。疏主既略,故不欲引而伸之,恐費時損業也。舉處,屏、露兩處也。屏收三罪,露收二罪。託境以言,則通該六聚及論罪體;生他疑似,則但結吉爾,故曰同篇聚也。若但論處而不該罪者,則非篇聚所收,以非罪緣故。
七毗尼者,南山云:按經論,毗尼名滅,以無為體。且無理一揆,更無殊狀,何有七滅?今隨緣而表,且敘七而已。染淨者,清濁之謂也。如義鈔中,犯諍惟濁,覓通清濁。且如覓諍中,通三毗尼。諍由人起,清濁未分,是以生諍。用憶念不癡定人清,罪處所定人濁。清濁已分,諍情逐息,故持犯自明矣。制後,即制廣之後也。三善既犯略教,則違背不貪等三善也。如上略教文云:修捨三善三毒。又下文云:略教既被化初,多被攝心之士。今既違略,則違善心。廣何所補者,似立難也。意云:今若存略,復結罪者,廣何所補?若補用略,又何為也?今下,是釋前云:兩教相成,通無廢立。兩犯者,犯略結,犯廣隨篇治罪。若斯兩存,則智者不惑矣。
四下律中但言未至根本方便所收,且無遠次近等多少之數,是文不了。向下引了疏釋,初二兩篇立三方便為多,下諸篇聚立二方便為少也。
此間者,真諦疏指此方也。如此土儒籍名篇,且如僧祗是吳地所翻,故符此方典誥以名五篇。今真諦不取篇號,但依律中本義名部,蓋取五犯中根條以成部類耳。
商度,指歸云:商匠家作拱。斗,摸也,一摸定百千斗,皆此法。作度,入聲。漢書注:度,並也。今謂將此方篇名比並,以翻而言五篇。
一下。謂於一部中以三方便成其果罪也。
二下。未至果時,且曰方便。逮至究竟,攬因成果,但懺果罪,方便自滅,名隨順義也。十六罪、四根本外,各加三方便故。欲心即內心淫意,身未逼境,口未彰言,此名輕吉,理須責心。故律云起心不動身,口但自尅責是也。
就彼者,實亦未至境所持犯,云動身口未到前境,名次通名,與上責心雖異,同號吉羅。
若下,會釋也。
遠方便遠,即是次名下。今師意謂上了論次方便重吉,與十誦初篇遠方便蘭,兩名雖殊,對懺義一。故鈔云:偷蘭吉羅,體通彼此。彼文即十律二篇遠,遠亦次也。
若下四分中,成者波羅夷,不成者偷蘭,不同十誦蘭分輕重。
上律即十誦,鈔者指篇聚及懺篇也。問:上十誦輕蘭,四人邊懺,云何會通了論重吉耶?答:准今疏意,懺蘭實曰小眾,然悔時與吉無殊。懺主雖加問邊,正懺不離對首,故得明矣。疏云對人不殊,斯可照也。
為行。上應先問云:摩觸理一,何以分殘、蘭之異?將為下,答之,反顯若為戲樂故觸,理須結殘,自為犯本。若爾,獨頭盜四,應須結殘。答:觸樂增生重,婬非假觸成,故結殘、蘭異。盜四受樂少,盜五假四成,故與方便等。從前至部也來,結成就根本義。次從若至不可懺來,結隨順根本義也。又此且約初篇一戒釋成其義,餘之三戒及下諸篇例之取解。鈔:即大鈔,疏即業疏,彼云:以三緣將至果處,七緣阻礙,是方便收。無七緣者,並八果本。又結罪者,攬因成果,不同他部。因成果已,更有本時方便。如斯等義,任自採掇。必下,如時機爽拔,舉一兼該者,宜略;反此,宜廣。又敏銳好博者,宜廣;反此,宜略。故易云:初筮告,再、三瀆,瀆則不告。見須恊機符理,適時之變矣。
至下,大釋。論曰:智度大海,唯佛窮底。古師云:理盡淵府,究暢實際,乃名為底。即斯義也。
遠資下。謂欲取前犯境者,須成假力勢以成其犯,如下立自言感聖與盜作緣是也。若據事情名體,其實懸絕殊隔,由斯義故所以稱遠。雖然及乎成就果本,非不假此為其別因。
自言等者,此大妄中,言了即結,望後得利,此復為緣,屬遠方便。支類,支分種類也,好嘆身等戒皆是也。取衣,三十中取非親尼衣,九十中與非親尼作衣。又捨墮中浣染衣毛,單提中與尼屏坐等戒。若因此故,摩觸麤語,為殘方便;後致染故,為夷方便。
乃下提舍中取尼食食、尼指授食等,及吉羅中白衣舍等戒,皆通為初二,而遠作犯緣。
如下。引例以明自覆非他覆,教他非自為,故體不相及也。雖然非無後習亦可為緣,如因覆小故以成於大,教他非故自亦容染是也。
兩不通涉者,緣與果體異故。律文下證前自言感聖為盜之緣,則夷中遠方便義不失矣。三方便古師通合為近,故下文云如前了論立三方便,此義合之總名為近。心規。規,求也。
剋漫專。剋,浟漫也。如專必殺人是剋,通擬餘趣是漫。雖然,望心無間,故曰進趣。
未結蘭吉者,古師約心事止處方結,今既念念進趣,故無結處。
若下,如殺盜成時,自屬果罪得夷也。中間心境乖阻,自落闕緣得蘭罪也。今既進趣故非果罪,望其未差故非闕緣,所以云未結蘭吉也。
步步有福者,其猶福河常流之義也。
必下,如上云中間阻礙,即是闕緣。今既步步進趣,何可制之與罪?則教義未聞矣。
上下正融會也。此師意謂福是順理,乃言步步,則進䇿之道明焉。罪是違理,不制步步,則慈濟之義著矣。逆順兩端,未可一致,故知有進趣。言進趣中,須有結罪義,何得言無。
如下,古人自引喻。一世因者,時非隔別,因不間斷,故言一也。
不定,猶言不住也。既因不住,則非所息,望無息處,可同上文不結也。
法隔,謂所造破僧等罪,本欲趣果中被羯磨法阻隔,隨其前後三時間斷少有息處,故結方便蘭。
遲疑者,顯時因之異爾。從有至所攝。立正義也。如何至驗也。來斥第一師。據如至證也。來斥第二師。且初意謂因業但名違理不名違制者,則違理惡因不能感果。又若以違理惡因而即成違制罪者,則二業一並兩緣者,即違理違制也,不同初師違理違制也,不同初師違制其體一也。又十誦、多論皆有步結罪文,且如多論云:若執刀欲殺人,發足步步輕蘭。何言步步進趣?非教所明。延促者,既將了論三方便通為近,則遠者為延、近者為促等,答下方便有息、進趣非息,故得分矣。斯位即近方便,答中不息方便即進趣也。暫簡闕緣是永息意,遠者心境相曠未到暫息,不妨心屬前境,闕緣不爾,諸緣差脫故也。不成者,謂古人改方便為不成,較古學切直也。當作確,即下既云方便,當知方便即是不成。七方便即闕緣境施等七也,並為收諸戒也。
如下。且如盜戒別緣有六,則非殺戒五緣也。體下。即相部所立,要具三緣。從體是比丘至二形生等已來,對彼第一,若人已受大比丘戒也。雖云已受,若未至究竟及在四捨,亦非比丘,故名闕也。
或未制廣教者,即彼第二若如來已制廣教也。
或病狂者,對彼第三若人不至癡法也。彼具三緣名犯戒,今例反之名闕緣。
但下,結示。
望下,釋名。言若望境強等六受別名,若望諸戒皆有得通號,故兩亦彰焉。
餘之下言,上至闕緣,下及息心,例皆倣此。應云息心非偷蘭,偷蘭由息心而生是也。
七緣皆是者,意謂七緣皆是緣差,前文云諸緣差脫是也。雖然不無,約相少別,故今對刀杖毀壞等緣以辨局第三矣。
望下姓氏雖別,人境攸同,故攬張因,成王果罪,望張不殺,復是境差故也。
然下古師評殺,要具五緣:一是人,二人想,三起心,四興方便,五命斷。今既人想決徹,豈方便所収耶?
男想者,應云女作男想殺。如下本律盜戒,約緣所列,凡二十六,始地處,終守邏,或衣具七寶牽挽理等。但使有主,以盜心取,直五過五,成過五夷罪。又調部云:女想取男物五錢,若過五錢,佛言波羅夷。是知因雖是異,果仍是一,故古師授證,作異因成果義也。一主如守邏人,非地處等。有心律云:若以盜心取,斯可明也。
六緣者,於殺戒五別緣中加疑心也。於此想疑自分多句。何者?如大疏於四異境立十八句。且人異境有五句:初從想心所立,如本殺張王來替處,於王張想有二句:一、境不強而殺,於張本境得境差蘭,王人異境得根本夷;二、境強殺不得,於本境上結境差蘭,異境上結境強蘭。次疑心所立有三句:一、不強而殺;二、境強殺不得(此二結罪同上);三、由疑故加善心息,張人本境境差蘭,王人異境心息蘭。人異既爾,非畜例然,成三五十五句。第四杌木來替人處但得三句,謂想心立一、疑心有二,即不強而殺及善心息也。由杌是非情,無境強不殺義也。故於相疑例除後句,但成三也。并前三五共十八句明矣。若據新章不許人為異境,彼云古德約人為異,今解不然,以人同趣不可立異,遂加天趣,并前三異各有想疑成十八句,廣文如彼。餘有下將上非畜各五句,杌中有三配釋可了。但望本境有境差蘭,非人等異境既無心殺,復何咎矣?
不下。由對異境本無心故,向云無心無罪是也。設人作非人想,殺律結無。文云下。約殺戒第四境想句問也。
望下律所結蘭者,還就本境上因罪以結,非關於異境也。五緣者:一、非人,二、非人想,三、興方便,四、起殺心,五、命斷。此五若具,方犯蘭罪。今既緣闕,何得犯蘭?又如何將本境因罪為異境方便?是義不然也。想、疑、心,即上四種異境中各有想、疑二心是也。人差,約人異境論也。如緣王、張想,理在重収。餘則無心,約餘三境說也。如本殺人,三境來替,對彼異境還作人想,就本人境結蘭,於彼異境無罪可結,以無心故。疑則不爾,謂於非、畜二境有半緣心,故就本、異二境雙結也。
若強下。即異境反強殺之,不得併於異境起疑心而息者,皆望本人境邊結蘭爾。畜下。謂殺畜緣具尚只犯提,豈有來差頓結蘭罪?抑又杌非犯位,疑心雙結,理自墮矣。
問下。此問上若強若疑句,意謂異境若強無以加害,壅住方便望何境結耶?
答:下異境雖曰是強,於彼異境人想不失,故就本境結方便罪。
若疑下。即非人作人疑,非人作人想,皆從本人境邊結也。從問至非罪者來。牒前文意,強是本境,即前云此強不望異境,則反知強屬本境,非畜異境無罪,其義已知。
異境下。躡起難辭。此則下。即異境自為本境也。如前云對王已去別起方便,即攬王因還成王果是也。
若見下,如後對異境無別方便,即攬前本境因以成後異境果,則境差之義又失矣。如上云既攬張因成王果者,本立境差方便,今因成果,無境差矣。
今下本境,如云張作張想,人境即王為張解。或強或疑,莫不對人是同,殺心理一,故望彼此罪齊一品,不同非畜理分輕重。
若至下,非畜來替,望本人想不移,故就本境結蘭,於異無罪可結。
若兼下,疑心不決,通有心故,罪須輕重雙結。若爾,與上古師疑心兩境雙結何異?答:古人通結蘭罪,不分降殺,故上斥云畜是小𠎝,如何來差俱結偷蘭?理可明也。
初下,此即心差境定,屬境家方便也。下文倣此。婬酒,古德酒從境斷,亦與淫同。今師約有方便,非此所論。若下,應云正道作非道想疑等。
心境俱差者,若合上標,前但是境差心究竟,今於此中可旁通此義也。如王作張解望王屬心差,張去王來望張屬境差,互對雖爾莫非人類一等,故結根本故曰究竟。
五下。如本殺人,非人來替,又緣非人,反作畜想是也。望非根本,故曰方便。
六下。如欲通害人畜及正對境,人畜互差想心交轉,由先通擬理成究竟,若望前後句法互應作俱,欲發學人智慧,故曰思取出血。如調達舉石本欲殺佛,石來傷佛足,望境強邊但結蘭也。
轉下,如非畜作人想,疑是也;反上,人作非畜想等。
如下。對正道境。初作非道想,後作正道想,則前想輕而後想重也。亦結根本,或後輕前重同歸究竟,斯皆謂約境而斷故也。六位合云八位,以單雙中各有四位故。今恐下。雙舉中將自他俱疑,方便與究竟合作一位,又不疑中方便與究竟合作一位,并單疑中四句成六也。
我下。即自心疑慮他境,未至根本,故曰方便也。
身下。即身造口業,默起表聖,由前未決,故非究竟也。故前文云:縱獨表聖,前人有疑,不可結重。
他下,即他疑我亦成根本,我疑他亦成根本,此皆望互疑故成單也。
如下妄等為義,言了即結,故不簡自他疑也。
自下,釋雙疑也。
如下身互,如上口互者,如深河導淺之類也。自疑他不信,他疑於己虗,皆屬方便也。然互造之義,經論不同。成論許有多雜不立,言業性別故,事不竟故。今解理憑成論,即成上將自他俱疑四句,貫而讀之,義自煥也。下俱不疑中,亦類此也。
具七者,始闕緣,終心息也。
設下。如為人作坑安置殺具,懸擬未來後境,現時自無想疑,故除第五第六也。
乃下,想疑專尅對人,則心狹境寬;漫心通餘三趣,則心寬境狹,理可明矣。
境下,境差則非人人想等,境強則前境反盛,緣差乃刀杖毀壞。此収二三四方便,並約境而論也。
闕下,指初緣相疑息,収五、六、七三緣。
或闕下,通解心息緣也。或可將,或闕有心下,解闕比丘緣。如上闕緣中云體是比丘,或邪見、病、狂,不名犯成等,理可通諸。
人非人想者,境想第三句境定心差也。人非人疑者,即第二境定心疑也。非人人想者,第四境差心定也。如前即四境未差是也。
餘四即闕緣境,強差心息也。通尅漫者,如善心專息殺事是剋,望餘通息名漫等。又結罪中成者,波羅夷,是定剋。但使不成者,偷蘭,是悠漫也。可將尅漫通収四位,則宗致有歸矣。
就初下。夫欲了義,先須識名。仲尼云:必也正名乎。釋名云:名,明也。名實事使分明也。說文:形聲相益謂之字。今但取止持是名,方便等是字。若然,字即名下之義也。
先下,言持則順受體之淨,故先;犯則彰隨行之劣,故後。詩云:靡不有初,鮮克有終。
止持者,凡有二種:一者、止即持,謂止當體即持。故鈔云:無惡來汙,行前三心,得有止持。二者、止之持,即加行成,在第四心也。鈔云:流入行心,方為別因。要須行者起加行,禁七支,使本體珠光玉瑩,則止持之行善成矣。
初篇即淫、盜等戒,依教不作,屬止持行。
此下順古,應言惡事。今依首疏,彼云:此蓋對惡法為宗,即五邪法。是三業者,如受食食,漉水用,是䇿身業;誦戒秉法,是䇿口業;方便對治,是䇿意業。戒行,戒防形非,定止心亂,慧悟想虗,三學備修,則聖果可獲矣。而但言戒行者,舉其初也。又舉初,則定慧可収矣。蓋由戒而生故。又云:有善斯護,理在通収,名之為作。下更合解。持義云:作而無違,戒體光潔,順本所受,稱之曰持。方接疏中持由作成等文。四緣,房、衣、食、藥也。前二屬外資,後二屬內資。如房須乞法,衣須說淨,食、藥加受,順教而作,故屬作持。
雜行者,即身口等諸雜細行也。大師云森然萬境,何事非持是也。善法文略,善事如持衣受藥之類。前後意云:何以止持在前,作持居後?論即百論,明外道與內眾評議止作兩法。前後彼云:外曰:佛說何等善法相?內曰:惡止善行法。佛說有二種:一止相,二行相。息一切惡名止,修一切善名行。云何為止?若受戒後終不作惡名為止。何等為行?於善法中信受修習名為行。外曰:已說善行,不應復說惡止。何以故?惡止即善行。內曰:止相息,行想作,性相違故,則善行不攝惡止,故云戒相止,行相作也。
又下。示前後也。論云:外曰:善行應在初,謂善法有妙果,行者欲得妙果,故須先說善行,後說惡止。內曰:次第法故,先除麤垢,後染善法等。
三毒者,由貪等能害法身慧命,損諸善根,名之為毒。五蘊本空,妄計我人,名之為倒。今皆不能觀察,妄攝塵境,造趣過非,良由三毒我倒為其本也。惡法若順古,應言惡事。昔云止持作犯,惟對二教中事以明。今師不然。下文云:五邪七非,並非正法。此法與事,殺盜不殊。又云:無論事法,聖制止作,則通持犯。故得言惡法也。
癡者,不別善惡也。久彼願本,即違反初受時願,學一切善法故。善法,即說恣等。
體狀者,體謂體性,狀即相狀,具如下明。昔解即雲暉願等諸師,同以三業為能持犯體。大鈔云餘義廢之是也。鈔文既略,今則具舒,以省未寤也。
三邪,婬盜殺也。四過,妄綺兩惡也。三不善,貪嗔癡也。由三業不作,則止持之體善成矣。
屈身至放生是身業作持。讚下二句是口作持。意下修不貪等善,對治貪等不起,及修不淨等觀,捨離染著以成淨行。又修慈等四心及四種良願,通為意業作持也。
起下,翻上止持,成作犯也。止下,翻上作持,成止犯也。乃却放生、讚歎等文。
二人者,迦葉佛時曾為兄弟,由其偏修故至釋迦佛時,弟為白象兄作比丘,兄語象言:吾與汝俱有過矣。象即感語三日不食等。文下律中,起心不動身口,但自剋責還復好心,是名不犯。
四弘,即眾生無邊誓願度,乃至佛道無上誓願成。俱言弘誓者,謂廣普之緣曰弘,自制其心名誓。
十二頭陀,衣二、食四、處六也。廣如頭陀法中。見論翻為抖擻四無量。智論云:修慈為除眾生嗔覺,修悲為除眾生惱覺,修善為除不悅樂,修捨為除愛憎。通言無量者,以心從境得名也。此證意非持犯,但下即於本所受體不能別為嚴故。
若下,如不行十二頭陀,只可言於自利之行失順理而修;不行慈等四心,則於利他之行闕助道之業,且非犯戒。毒虵,喻煩惱也。遺教云:煩惱毒虵,睡在汝心。睡虵既出,乃可安眠。
頭然光明經云:譬猶男女,如火燒頭燒衣,救令速滅。火若未滅,不得暫安。此則然是燒然也。又大論明野干救頭之喻,名救頭然。則然是語辭也。是知經譬心切,論喻解脫也。言煩惱在心,速求解脫,方名慚者,未勤對治,但曰無慚,亦不言犯戒。以上多文,證古全謬。
能持心者,合云能持犯。即心為體者,以持犯業體,要假心力助成。故小乘戒,緣身口犯,必問心等。身口屬無記,但為業具,未能結業。雖然,業由心起,起必身口。若但起身口,不起心;但起心,不動身口者,俱非持犯。
成論。此引成實正行品文。謂身口不能自發,莫不由心。先了前境,後起思心,鼓動身口,造作前事,方成業矣。故彼論云:無心殺人,不成身業;無心妄語,不成口業等。
離心無思者,成論破有宗,以彼宗計心王起時,別有心所思同起,自有實體。今成宗心王心所前後而起,離心之外別更無思。
無身口業者,此又斥外道所計。彼云:身口二業,不假於心,從境而起。佛教不爾,一切由心也。
二種者,持犯各有二種也。
就下。問:凡言所持對一切境,以受時心總法界,故受後森然萬境,何事非持?今約二教明者,何耶?答:對境雖多,不離二教,攝之皆盡。隨中所對之境,不簡情與非情、善惡事法。若非制作、制止境,即是聽作、聽止境。起心對境之時,但順二教即成二持,違二教即成兩犯。是知持犯不能自分,約其制聽方知分齊。二教既収萬境,故就制聽二教以明其實。所持體者,在乎境也。廣如會正。
有惡如婬盜等惡事,制令不作,順教心故,止持行成。有善如衣鉢三藏教法等,若順教作修,即作持行成。此但薄示梗槩,故曰大略。
違下,如制教中制止事,違教作故,翻止持成作犯。又制教中制作法,怠而不學,翻作持成止犯也。
作下言作則順於聽門,不作存乎上行,故非犯矣。
有下,如淫盜等事,業過俱重,故制止。無下,房等事衣,依教無惱,故聽作。此一句正顯作與不作一切無罪,且對二教以分,只就聽門自分止作。故下文云:於此事法亦聽作聽止。如有房財,理須加法,故聽作也。若有妨難犯過,衣財不合加法,故聽止也。
所下,何以所持中須立制聽二教耶?唯下,若但以制教攝機,則上根獲益,中下絕分,則教之急矣。如但用聽門,又抑彼上根,翻同中下,則教之寬矣。故須二教式被三機,如天須菩提、胎衣迦葉等,理可求也。
二教即制聽也。
攝法,簡攝事也。古師約法局在作、持、止、犯中,望法不通止、持、作、犯處名分齊。若據今師,事、法俱通四行為分齊,但望順教離過邊屬止持,依教而作是作持,若違此二成兩犯。分齊事者,如四重等是制教中止、持、作、犯事,非法房舍、長衣等是聽教中止、持、作、犯事,望不通法,故曰唯也。若據今師,約七非、五邪法,止故成持,作則成犯,則法亦通此二行矣。二教法事,如誦戒羯磨、如法衣鉢等是制教中作、持、止、犯法事,如處分白二、造房如量是聽教中作、持、止、犯法事,此中事、法齊該,故曰通也。前段指上止、持、作、犯二行,唯對事不通法者,何耶?
法下。古師所謂法者,皆是三藏等善法,要在進功修學,方可委知。是以順教學故在作持収,違教止故□止犯攝,則不通止持作犯也。
事下如淫盜等惡事,唯在離過不作,自然収歸,止持必持。必若違教,自成作犯。
故下,結作持。得事兼法,止持局事,不通法故,所以異也。
五邪、七非,如下所明。此皆非法,理須制止,何得言止持作犯,唯局事邪?
對事者,即前云事但離過自攝,法惟進修方知。既不省法通善惡,則義有乖也。今則不爾,但使善事善法在作持止犯収,惡事惡法在止持作犯攝。
下以位分者,約可學不可學位以分,分不越制,聽兩教以辨事法體狀也。
一下,今所以先立可學者,全異古也。雲暉願至首疏已來,於止持中皆先明不可學,謂一切惡事於明白心中不開學作,名不可學。由不作故,成止持、惡止、善行義之次第故。第二、明可學,以善事皆須學故。今師不爾,謂一切善惡事法明白心中先須學知,故可學居初;後於解處迷忘心生,緣而不了,故不可學居後也。
三境者,人非畜也。
四主三寶及人非畜也。淫望三境皆結夷,故曰通盜。四主結罪,差除故分。此即止持中制,教中制止,事明白心,成於可學。又今師將婬盜在可學者,要通二位也。
五邪者,律中調達說五邪以破四聖種,謂盡形乞食、糞掃衣、露坐、不食蘇鹽,第五盡形不食魚及肉也。
七非者,律中羯磨離七非,即非法毗尼、非法別眾、非法和合眾、如法別眾、法相似別眾、法相似和合,七訶不止,此與事鈔義立有異也。
由下,迷即本迷,倒謂顛倒,如犯言不犯等。隨下,隨於四重等境不能辨了,皆名迷倒,如有主物作無主想等,然由未作前事名止。
四、依如糞埽、乞食等,體相皆同,但望執盡形邊以混濫也。
忘下於上三法迷,邪為正思心不決,望未作邊猶正持。
非下,釋名義。對上科而心不了,文別理同。此即止持中制,教中制。止法迷忘,心成不可學。
答:下謂不學教人是迷教不迷心,隨所壞行結根本外,更加不學吉、無知提。
今下此中是迷心不迷教,先並分明委練,只由迷忘心生,緣而不了根本枝條,例皆不犯,故云無罪可結。如下以三衣一鉢作時,衣須止細綃紗縠及與佛量并五正色等,鉢須止金銀漆木等體及過減量并掍鋧色也。此即止持中制、教中制,作事明白,心中成可學。
如下,即單白、白二、白四聖制學之作時,須離七非也。此即止持中、制教中制作法,明白心中成可學。疏中理合更就下,約事、約法立不可學二句。今不明者,前制止事法中已明不可學,可以類知,故今略也。亦如鈔中止持制門中,於可學內立制止、制作二句,後但立一不可學,通曉止作事上俱有不可學也。今亦同之。
問:意謂凡止持者,對彼惡事守禦不犯為義。今若止中有作,與下作持何別?又若於此明作,則止作合雜混亂如何分耶?
答:下今雖論作,意在成就止持也。如衣鉢教制脩畜,望今畜故是作持,不犯闕衣名止持,順教遵奉又是作持。是則止中有作,收作成止,舉宗歷然,豈為雜亂?
答:下有善起,護同屬作,持是義同,本為成止故,作是意別,亦猶止婬作觀之類也。雙持犯義,理在茲矣。
雙持雙犯者,影略互舉也。言雙持則略雙犯,下文云:違此二持,便成兩犯。言隻犯用略單持,下云:無聖教德,並是單持。
心用:心即行心,用謂力用。如起一善行心,力用通成止、作二持;起一不善行心,通成止、作兩犯。
持下。略犯字。且如初戒,依教制護,即善行心成止持也。能觀不淨,厭離現前,借使怨逼,都無染樂,如虵口火中者,是善行心成作持也。違上二心,翻成止作兩犯也。一戒既爾,諸戒例然。教即制聽兩教,行即教下所詮行也,必憑託衣鉢房舍等境上而生也。
依下。順制聽。兩教中制作聽作邊說有二持,反此無聖教,制作聽作者並是單持,故云依教奉行也。何者下。推釋雙持所以也。可同殺盜者,但有順教止持、違教作犯,成單持雙犯之義,豈有教文開作成作持義耶?今此衣鉢教既制作,故具雙持。
問:下若云託境順教無犯名作持,有如淫開怨逼與前境合,望順教禁心可名作持,不受染樂應號止持,是則亦具二持耶?
答:下既曰禁心名止,顯亦屬止持。又怨逼暫開,非恒許爾。
若下,律云染心看者越毗尼,聞聳起染亦爾,況復言合耶?如後即戒相中。
房舍等者,約事也。即元主房要長佛十二搩手,廣七搩手(五分佛手二尺)。長衣即長如來八指,廣四指(佛指二寸)。疏文略長而言狹者,收減量耳。下云房財大小是也。
指下,約法也。房須乞法指授,衣限十日說淨。於下,約事法,示雙持義。此中句法,對事法上應得兩句,皆明白心也。犯過,即販賣衣財不應淨法。
大小,即過減量也。迷下,如緣過量房,作如量想,始終不轉,無罪可結,斯本迷也。或前後想轉,斯為忘也。如是迷忘交互而起,皆迷心矣。
作下處分,說淨為是,反此名非。今迷忘心生,緣而不了,如不處分作處分想等,望無心違教,猶名止持。
迷下,即但迷非學了,故佛一切開也。還約事法對不可學,亦成二句,講者歷之,下皆倣此。
並制修學者,順古進修邊解,作持義行護,順教制造是行,加法受持名護。
教行者,舉能所二詮也。文言一切,通包三學萬行也。並下,結示作止。
制門,即指前止持制門中制止事法也。今復言止,與上何別耶?
答:下惡法,即五邪、七非。文略惡事,謂前制不許作邊,名止持;今望制作離過邊,名止持。是則來由意旨,各有其致,可以通而解之。不事下,謂房非妨難,衣無犯過,如法通成,故聽作也。反此不合,故聽止也。如前即止持可學中,昔解即願等古人也。作至者字已來,徵其不通,非此主末文釋其所以也。且云初無不可學者一句,即同鈔中徵云所以不通不可學者。鈔中略非此所明已下答文,彼但云由心迷忘,非學能了,即同次科今解不然,不可學迷,非學能了等文。以鈔中略順古答文,并今解不然等語,故使先德釋鈔,多致異評。若彼此校讎,理自明矣。非此所明者,古人既約惡事為不可學,由惡事非進修之業,聖人豈制學之?故非此作持中明也。若爾,止持中何以立耶?
不同下。釋也。言不可輙同止持,有不可學以止持,唯獨在遠離過非邊得名止也。
今下,謂今師一切心境皆是可學,只由迷心,故不能了,豈局止持作犯中。是則止作四行俱通矣。
乃下。引證。聖人尚有迷心,況下凡乎?如羅漢不識赤鹽等,皆事迷也。
如律下四分,長財不相染,凡有八緣。第八云:若忘去,謂以心迷故,或忘財體,若忘加法,並開十日。又云:雖知是長,若忘等緣,則無有罪。指授房戒,境想不乞,處分造房,雖作前事,迷忘無罪。斯皆良證。
問:下若云想疑不結,何以房戒處分想疑中結偷蘭耶?
答:下忘心非罪,但望前心方便結爾。前心即初作房時,後心房成時也。由後心想差於前因,因不至果,故亦望未轉想時,明白心中有罪,是知忘心非在結限。若下昔人不可學,局在止持作犯中,仍須結罪是塞。今師不可學,俱該四行,兼放迷心是通,是則今古全乖矣。諸下蓋不欲全蔑古人耳。又恐後來有好丹非素之者,故曰任情兩取。然而該通持犯,啟決昔迷者,非夫聖師,曷能臻於此乎?翻對止持,亦須有制聽二教、可學不可學、事法二種,但望不脩戒行,於事於法有違越邊,皆名犯也。怠,懈也。上作持云進用修成,今云怠而不修,相翻之意也。類上持者,以止持翻成作犯,今古皆有不可學,今師添可學;作持翻為止犯,今古皆有可學,今加不可學,故二犯俱通。但將此類彼二持交互映照,則衢道甚明。若無染汙,謂受戒之後,四捨已前,戒體在三心中,望無惡來行,戒體光潔,可曰止持。是故第四心前即有持義。
謂下,示三心也。此三布列經論不同。經約受在初者,此據麤細等明也。論將識在止者,此約起業以辯也。非業者,未能成業故。非記者,是無記心故。若遷流至第四行心,能起三毒三善,方成持犯別因也。所以分行為一,三心為一,豈非上應先難云:既曰流入行心,方成別業,何以三心成止持耶?將文答之。
無染汙者,簡異先德也。古謂端然拱手,不為善惡,成端拱止持。今破云:若拱手不修諸善,應成端拱止犯,便通餘行。是義不然,故今改之。
三下。亦先難云:三心是無記者,受體在中,應非記耶?受下。答。謂受體是善,行心中成,其體即是記。雖在三無記中,不隨變失。故涅槃云:其心雖在惡、無記中,本所受體不名漏失。大疏難云:三心有止持者,為記業、無記業?若是記者,三心非行,何得成業?若是無記,不應名持。答:今謂心雖非記,受體是記,但望無行,名為止持。又古德難云:三心不造諸惡名止持者,不修諸善應號止犯。答:受體先已受得,於三心中無惡來行,說名為持。惡既先不受得,無善來防,豈曰止犯?
治行。治即對治行心,如起一善行心,對至成二持,起一不善行心,對治成二犯也。且標一行,故曰止持。行心造業,趣果名行,以識但了總相,想專取像,受偏領納,不能造業,要假行心遷流,方成別業,故識等三心,無此止持。又三性中,唯局善性,惡無記性中,亦無此止持也。
如下,即對欲過境,作不淨觀遮約,故曰對境防也。起心護,即起無貪善行心持護。若然,豈是無記三心耶?後止,即同後行心中止持也。
既下,且如持衣境,要假第四行心加法成受,故識等非分。注中通善、惡行四字,大鈔中亦有此注。彼但云即識、想、受三心,則無此四字。或可言此三心能通第四善、惡行心。若然,則前三為行之因爾。非者,無也,即善與無記中無二犯也。
前後等者。如初對持衣事,起加法心,是作持;後遇怨境,起殺害心,是作犯。是則心隨境變,持犯自殊。反上應云:為殺等過,名身作犯;不受食食,名身止犯。作安等過,名口作犯;不作知淨,名口止犯。單意以未動身口故。如條部律云:比丘見河中流船,念欲取之,疑犯。佛言:不犯。
將下,須以意兼身口,即身口業思,方成其業。如初戒內心淫意,身口未現,結遠方便吉是也。
有下。以小乘教不制意地,為凡夫常緣欲境,聖人若制,無能得脫。獨頭。即單意種緣。載起心時,即有其犯;簡異一往,心則不犯。正義者。若準事鈔,動身、口思成持犯,似取前義。今言後者,但約重緣,不兼於身、口,亦防之深爾。律云攝護須急,理可通也。餘下。鈔有七門,前三同此,餘有通塞、漸頓、優劣、料簡四門如彼。
止,只也。謂聖人垂範,蓋欲依言見理,循教起行,豈在乎讀誦而為清淨哉?十住云:佛法貴如說行。莊子云:言者,所以在意也。今之言教,所為明理行者也。指掌。語云:如指于掌。言明練事法,如指示掌中之物也。後於境所,忽起迷忘。約律,迷心不迷教,聖不制犯。
若下,謂受具之後,便止心不學,後於事法觸途成犯,不思有過。此則迷教不迷心,隨結五篇正罪外,更結不學、無知二罪。若於二持等者,迷教之人,雖偶成持行,無其違背,然非識相護持,故不名福。
兩箇可學九,不可學九,或四一為階,或三三作品,交終以定罪之有無,為持犯方法軌則也。
於下,先論可學者,異古所評也,作下文倒。事謂下,如殺則了知初識以來便屬人境,對盜則能分四主,此二今師所加,古人唯將衣鉢以解可學識事。
夷下,謂知殺初識得夷,盜非人物得蘭,衣不染壞提,鉢不加受吉。疑犯,疑殺人為夷為蘭等。不識犯,言殺人不犯夷。疑事,疑於初識為是人乎?不識事,燸相未壞,謂非人境。
不可下。謂學不學人,既於事犯了知,故無枝條四罪。又止心不作,則無根本,故成上品持律之士也。兼識。兼帶上半二識事犯句,此則無罪可結。生疑。即一三下半疑犯事句,各有二吉。不識。即二四下半不識犯事句,各一提吉。故曰皆結兩罪。單雙。上下各說曰單,合說曰雙。今上四單無罪,下四單各有二罪成八。由上半不結,故曰中品等。
隨下第一,事犯俱疑,犯四吉。二、三兩句,疑兼不識,各於事犯結一提、三吉。第四,上下俱非識,故二提、二吉。合十六罪,四句皆結名下品。未犯根本曰持律,然下事犯俱非識,罪重故居末。
由下言疑,則分有所了通解之律義,非名末故居中,反證第九事犯俱不識,故須居末也。
六提者,於事犯上各三不識,故有六也。十八吉,六是無知,十二不學也。
無下,轉釋。六提是全根本,無知對吉得名重。
有疑下,重審十八吉也。六疑無知,非全不了,故在輕收。
舉下。舉一行宗塗,判歷三行,義且非混。又此止犯屬枝條,止持為根本,理亦無乖。初下。此中雖云迷,然忘其識事識犯,並是明白心。以事須從識至疑,從疑至不識。其識事識犯等,宜準前可學中,將事將罪配釋可解。但事犯俱約迷心邊說,成不可學也。如人作非人疑非人想,夷作蘭吉疑想等是也。
各下。謂三品九句中,除識犯三句外,每品各有一疑犯,一不識犯,成六句,都有十二不學無知罪。以古師將惡事為不可學,今疑不識,例無枝條犯法,理須學知。今猶不了疑不識處,須結二罪,故止就下半犯上結也。
亦下,雖有十二枝條,望不犯根本處,准上可學中,亦得號為持行可學。今師約凡善惡事境並可學知,忽於前事迷忘心生,佛不制罪。
罪是下,謂下半犯上十二枝條罪,是可學法,且順古結,向下難開。
問:下意云:既開事上想疑,於犯有迷須放。如房戒法上境想云:不處分處分想(是不識犯句也),不處分處分疑(是疑犯句)。彼於根本尚開,此就枝條何結?答:下若以處分例犯,則此以事例法,定無惑矣。今未開者,指下作持對法自辨也。故鈔亦云:且據止持中約事為言,必如所引對法有二九句,後作持更為辨是也。
問:下向云但事是可學,想疑忽生,聖不制罪者,何以律判殺戒第三句有罪,盜戒第三句無罪耶?
答下殺戒第三。有犯者,蓋心緣有罪境也。於彼人境雖曰無愆,由作非人想,故有虗起殺心之吉,故曰心罪。
或下盜戒第三、無犯者,蓋心緣無罪境也。今異二境,俱無結處。
然下言此二戒皆不犯根本故。縱於本境有蘭吉者,此屬未轉時前心方便也,非其異境後心罪。更有徵詰,詳于事鈔。如初即四,四一為階,但將殺事夷愆配之可了。後九即三,三作品多少,下品十六曰多,中品八罪名少。又十八吉為輕,六根為重,一如止持中。此中既屬作犯,故初九句結九根本,後九句犯三夷三蘭等。不下即三,不識事中,若初殺殺竟,悞謂杌水,其心不轉,本異二境,無罪可結。
有心下,於三時中,初時有心,正造及事畢時無心,但結未轉想、疑時前心方便罪也。淫、酒,此二約境制故,不論想、疑。此猶順古今師酒戒,約先有方便不差,謂心境不相差,理結根本。
若下,若於迷處分明曉了,因不造境,則亦無罪可結。
上品以可學中約明白心,事法俱了,並非結罪。一事如一殺事等。於識下帶疑不識為中品,全疑不識為下品,意欲顯明白心中犯相,如指于掌也。究竟即九根本,以是作犯,兼不迷心故。
緣下。釋二十四枝條皆是果罪,不同諸篇方便有後果可趣。有識等者。指上品及中品上半事犯也。
由下,古義也。事總由順古,事開犯結,故事總居上,犯別在下,則結犯易明矣。又今師難開下半結犯,亦非參互,故分二九也。
問:下既曰作犯九句,理須句句結犯。如上品識事三夷,中品疑事三蘭,可言六句有犯。不識事三句,於境非犯,理須去之。
答:下若推本迷無犯,識合去之。然於下半犯上,帶疑、不識,各有二罪,相兼成九,故得明也。
答:下謂枝條雖曰止犯,舉本作犯以攝,義非失也。又必由造作前過,通名作犯有八。且如第七不識事識犯,無根條可結,止應有八句。
答:下雖不識無犯,以造事故,可從根攝。又句法相從,無七不成八九也。事法即明白心,於殺盜等事,處分等法,緣而不了,隨作結九根本,此謂迷教不迷心也。
如下,示不識事。處下,示不識法。若約事上本迷,理合去三不識事句,故鈔云若可學事生不可學迷,唯六句有罪,除下品是也。今望事法并俱迷說,故但除第九,成八句除第七,以事上無根本,犯上闕枝條,故除之。
若下,第七,須存。以未轉想時有前心蘭罪也。二九。古人約法約事分二九,俱名可學。今師約心辨可學不可學為二九,故知此標通含今古。事即衣鉢房舍等,法謂羯磨處分等,將事與法歷句一如止持四一為階也。
此下示前後之異。守持前則守禦,惡不入邊成持。疑犯不乞法為殘為蘭?不識犯言不乞法但犯蘭爾。疑法疑造房為乞單白白二耶?不識法云須乞單白也。
下品比中品,可知二位,順主本為一,愚至者為二。
如下一句,結顯。且初由順教造作,故無九根本也。不妨愚教自結枝條,中品八罪、二提、六吉,下品十六、四墮、十二吉,故曰則犯。墮吉如前,即止持中後九句三三作品也。
法下。善事善法,雖曰可學,由其迷倒,成不可學,不同古師作持不通也。
是以下處分法上,既開迷忘不可學九,理自通成止犯。古人約有三種:一制聽,二教事上止犯,二事上法家止犯(此皆九句),三教行止犯(此但八句,除識法識犯也)。即四一三三,一同作持。此但怠而不脩,不同前作順教造成。又順句法倒歷,以犯門罪多為上也。
如下,以古人約惡事惡法為不可學,故止犯作持中無也。
今下大師以迷心為不可學,通乎四行也。
如下長衣過限,不說見犯,五篇不露,明白具知,即是可學。反此,成不可學。以此二九,例通法界也。何言止犯法中無不可學?
對下即教行止犯也,如不學三藏教法是也。今既識了根條無犯,故除識法等一句事,宜作犯字。對下通收二種止犯文,隱事上止犯義。何者?如諸善事不起造脩是也。雖無識上枝條,然有事上根本,成九句。
如下,示事上法家止犯也。於事雖明,於法上有,故曰不乞處分。仍將不字貫下,云不受持,不加淨,文方顯矣。殘提既存,九句斯立。
無始下。經無始時,為染習本,為生死源。故經云:眾生愛命,還依欲本。愛欲為因,愛命為果。是知欲愛所起,在於三毒。毒之盛者,在乎貪也。成論云:眾生皆以貪染心,而愛婬欲等。
於母者,禮云:夫准禽獸無禮,故父子聚塵。(取猶共也。鹿牡曰〔鹿〕)。原其無禮,即是癡業。故成實云但以癡心,不識好醜是也。
境交下,覆示上成必在貪,謂外形相交內情適暢,雖因嗔癡果在貪毒。以癡下,由癡屬迷惑,嗔是違忿,故曰兩不成也。
損益,望彼為損,於己曰益。故義鈔云:殺盜二戒,患通損益,自作教人,損境暢思。又齊是也。不同婬委教人,婬者樂在前人,教人稱聖,於己無潤,故非益己,罪皆輕也。殺盜既通損益,彼我同犯。三事即三毒。下文云:二破兩戒,亦因三事。
下姓,即栴陀羅等卑姓之人。摩摩帝,即經營人。彼云:摩摩帝塔無物,僧有物。便作念:天人所以供養僧者,皆佛恩故。供養佛者,便為供養僧。即持僧物脩治塔者,此摩摩帝得波羅夷。以下即以此事類之,便成上云終因三事互起相成之解也。
有害。言蛇既害人,殺亦無過,父母老病,殺無罪者,論云:今波斯國說之,此亦無禮義之邦也。周、孔之教既不及,因果之法豈能別乎?
又下彼十不善品:問曰:有人依官舊法殺害眾生,或為強力所逼強殺眾生,自謂無罪。是事云何?答:亦應得罪。是人具足殺罪自緣故,以四因緣得殺罪:一、有眾生;二、知是;三、有殺心;四、斷命心。依惑者,即三煩惱也。彼云:一切煩惱能起惡業,互起相成。如下云:身口互造,兩得相成。意同也。又依,依上三毒互起義也。
財利下應加妄語字,貫而讀之。又應將此貫下嗔癡二種。思貪者,前心也。
言了者,根本也。暢思者,後心也。古師意謂得財事遂,前後俱貪,嗔癡二毒,不得兼也。
又下,雖前起貪妄語,後不得財,反屬嗔毒。貪癡二種,亦非兼有。
今下,申破良由。妄隨毒有,或由貪成,或因嗔起等,言了即結。豈約後得財、不得財以分三毒?誠不可也。
究竟者,根本夷也。暢遂者,後心吉也。大師云:所造暢決,稱懷發惠,通得吉羅。
如下,釋成究竟也。
或下,甄去開緣也。
染奪者,染對上境交,如怨逼三時無染;奪對上離處,如下云祇駈牛馬,心疑故非犯。文舉婬盜以省後二也。
前三,婬、盜、殺也,非身不成;第四,妄語也,非口不辨。此約麤分也。若細分者,如下互中。雖在身者,拾毗尼中復加心,今文存略。
身口互者,殺盜本是身業,容有口教互成也。故曰身為本等義。鈔中立為自作教他也。
從損財下是身自業,次從口語下是口教業,故知身本口末也。
重罪。多論云教人殺盜隨命斷,離處教者得罪是也。
殺人上,准義鈔中,應加及以字。鬼神。大師云:一切呪法,皆令鬼神夜叉以其身業扶物斷命等。師子。說文云:虓(許交切)師子。爾雅曰:後魔如虥(士板、昨閑二切)猫,食虎豹。或一哮而令獸死者,蓋身壯聲勇也。成論云:師子虎狼所得身力,皆由不淨福及以罪緣所致。壯夫。如項羽叱樓煩,煩目不能視,手不能發。又嵆叔夜養生論云:壯士之怒,赫然殊觀。植髮衝冠,其壯又可知矣。
深下,指殺戒也。或口言受食等,□口造身業也。
無下,如教彼現無學相,着某色衣,是造口家大妄業也。彼正現時,何有口助耶?亦由前問答者,指先口業也。
渡河方成者,要後身業也。是則口未成犯,要身助成明矣。
口下,即身造。口業亦爾,約教未犯,要彼身業表聖,方犯大妄。
業性下。釋上不互。此二句出雜心。言異者,口業非身業也。
事下有本作雖非彼論,正作事不究竟。言下大師釋論不究竟義也。又云下二句亦出雜心自在者,如王勅人令殺是。又仙人意所嫌而殺,謂是口意二業。是義不然,業自性異故、事不究竟故,故曰必須人鬼等。
各自成業者,若依成論身口互造,身造口業但發身業,以現是身造故,曰造亦爾,故知通互也。
彼文者,指成實邪行品也。彼先問曰:是殺生等三不善業,但見多業性耶?答:殺罪名不善業。是罪身亦可造,隨以自身殺害眾生。有本作何身字,誤。口亦可造,隨教勅人令殺眾生。或以呪殺,如五通仙能呪殺人等。心造如文。
彼論者,大師轉引彼三業輕重品中文,證上心造義,故彼云:又意業力勝,身口業方接。和利經等文至所作來,皆論自引也。
那羅者,具云那羅于陀羅國。大論云:大仙嗔時,能令大國磨滅是也。檀特太子,須大拏經云:檀特山,應法師云:或言單多羅迦山,或云檀特山,此譯云蔭山。方志云:在䟦魯沙城北東二十餘里,山嶺上塔,是蘇達拏棲隱之所。
著脫與上義同,但加脫字。如教云:若表聖人者,當脫某衣。嘿妄者,本是口業,由意造成故。二、具由生者,成論正行品云:是三種行,皆但是心。所以者何?離心無思,無身口業。又云:是意業力故,起身口惡等。
非下,以欲顯己德之聖,希招名利。非其言者,莫成妄業。
亦下。不唯口辨,亦有身業現相。成重義鈔云身表口業,故從根本判無疑也。比前即無學者衣也。
先下文略自作字。無預。預,樂也,佚也。有本作悆,音同,亦悅也。
損境對上損字,暢思對上益字。
期契下。釋上過,通顯自他俱有也。
時節下,如教人凌晨為我殺人,是教者心尅。今使者反至薄暮殺畜,是所使意異也。坐立,如教坐殺人,彼立殺畜。
或互下。或能教顛狂,或所教捨戒,通別兩緣,彼此闕者,皆非正犯。漫心者。能教通在人畜,所教隨殺皆犯。如教作坑,通陷人畜之類也。無寄。寄,托也。言不專托於一也。
殺盜下,如遣人殺己及盜己物,於義則疎,故曰無有遣義。
約人犯約篇。四戒罪齊一品,莫不皆夷。
夷蘭者,初戒犯夷,下三結蘭。兩種者,若約犯夷吉提,應曰三種。今恐取下智解盜、殺、誑犯蘭為一,并淫夷為兩種。智解殺戒云:若畜生中有智解人語者,若復有能變形方便求殺者,偷蘭。又大妄戒云:畜能變形,有智向說得上人法,知者偷蘭。又調部云:不能變化,畜前自稱得上人法,佛言吉羅。盜雖不說輕重及智解,理宜准此。而下應先難云:若殺結蘭者,何故戒本云斷畜生命者波逸提?將文答之,謂律且約不能變化,若殺犯提。外部大師準十誦,虎殘犯吉。多論云:一切鳥獸食殘,取者吉羅。今師約智解,可同結蘭。
屍上者,律云:若死屍未壞,少壞少壞,但使入婬處,皆波羅夷。生死源者,論云:酒為放逸本,婬為生死源,金銀生患重,邪命斷善根。
善因所招者,成實問云:以何業故生人天中?答曰:若布施、持戒、修善等業,上者生天,下者生人。又利根者,則生人中。反前者,非人於財少著,旁生依正,且卑故輕。
地居者,即忉利已下,依須彌所居。輕即蘭也。盜希,爾雅釋結云:希,罕也。
加下,成論云:若人憎惡田宅、舍廬、我所差別,則生鬱單越。故知彼無我所,豈呪天乎?
由下,多論云:凡得波羅提木叉戒者,以五道而言,唯人道得,餘四道不得。如天道,以著樂深重故。乃至世尊成道,亦在人中。淨道者,俱舍云:淨道沙門性。言無漏淨道,是四沙門之性。今若斷彼,連持即持,即是壞聖道性,損所依故。婆沙云:以色身是法身器故,法身所依故。若害色身,得逆罪。斯可照也。
多下,彼先問曰:何以但害人得波羅夷?答以人中有三歸等是。答不能出家者,如帝釋語目連云:一天子有一天女一伎樂以自娛樂,不能自割,況作天王種種宮觀,無數天女天須陀食,自然百味百千妓樂以自娛樂,雖知佛世難遇正法難聞,而染樂纏縛不得自在,善心力弱何由出家?僧寶,成實云:戒品清淨乃至解脫知見無上福田,能益施者是名僧寶。天女者,彼云:有比丘與天女行婬已疑,佛言波羅夷是也。
輕重者,即殺提、盜吉,何不均耶?龍珠。佛告諸比丘:往恒水側,有一蠡髻梵志,常居此水邊,顏貌憔悴。時,我詣彼問言:汝何憔悴?彼報我言:此河水中,有一龍王,名摩尼徤大自在,來至我所,以身繞我,頭覆我上,以此憂患,致使憔悴。佛語梵志:若此龍來,當語龍王:持汝頸下珠瓔與我。乃至龍王即時還宮,不復來爾。
鳥翅者,佛在舍衛給園中,有一比丘告云:我住林間正患夜半眾鳥悲鳴。佛言:汝伺彼邊還林宿時語言:與我兩翅急用。諸鳥即出林去不復還矣。乃至佛告比丘:汝等當知,鳥獸尚不喜乞,況於人乎?此則借喻以誡造房乞求之過也。
報別者,三趣本殊也。非解者,言義不了也。潤微者,利己之薄也。具斯三義故輕。
道下。通說有成道之義。容下。彰己修成有資果剋也。今若□彼還成自損,不能修善著樂深也。報得通心者。簡修得通心,即第三他心通,謂能知他心及所緣念事也。徹照無礙曰通。無信下。如誑云:尼乾為羅漢,佛不信也。反披拘執,佛非怖也。待信者。下文云:但言了結,不待信也。
引文者,律云比丘有淫意,向婦女乃至畜生二形三處,初入波羅夷,是初例也。又云怨家強提,己行不淨,若入覺樂波羅夷,是次例也。又弱脊犯夷,是第三例也。俱得極重,故曰一夷。
餘二自盜自、他盜自也,無罪可知。前下,釋境差方便罪也。不起他想殺戒五緣中,闕第二人想句。
進趣者,古師於近方便後,別立進趣一位。謂心規前境,運用不息,名為進趣。古人準本律,自殺中不更立之。故義鈔闇引古云:四分意不立進趣,自殺無罪,命斷無戒。然即自殺,夷蘭並無,但得殺業不善道。(已上正文)如律指調部也。意謂上有人解云:不立進趣,應無蘭罪。何以調部云自殺不死犯蘭耶?答:下由命未謝,戒在故結。若下或自殺而死者,設有因罪,同上五分進趣,義亦無爽。故義鈔云縱立進趣何咎是也。
至下,自打、謗、覆他,他打、謗、覆自。若同是比丘,彼此根本自打、謗自,理非所結。自覆自罪,律但小吉。捨毗尼云:不應難言自打、自謗等亦無犯者,戒猶存故。言未可一準也。意辨者,自誑他,他誑自,彼此根本自誑自,非犯。始侵,律云入如毛頭,即犯。要下,釋終義。財下,釋中義,可解。
剋漫一門,據上生起,合在第七。恐當時失修,犯無尅心者,以婬對三趣,犯齊一品,縱期人境,後會非畜,皆結正罪。
境心雙轉者,即非人人疑境差心轉雙闕二緣,以婬戒不通境想,雖闕亦犯;不爾,謂不同婬戒剋漫齊重。
感聖者,有證果義也。故疏自引檀尼入聖緣。如下明障道者,障四沙門果也。剋漫明分,殺盜是剋犯,婬漫亦結,可以明也。相當者,即人作人相殺,有主物作有主想盜。此收境想中,初句顯剋心結重。心境下,通收下四句,即人非人疑等。罪非根本,即方便蘭吉也。此顯漫心是輕。
彼此者,餘人及怨也。害怨雖剋,通餘名漫,則翻剋成漫矣。前言指上剋心相當成重者,據財可分別言之。
如下,引例。嗔一本,嗔一賊也,餘賊也。餘賊相因得死者,於嗔者犯重,心境相當故。於餘犯蘭者,殺緣不具,以無心殺彼故。
如下,別例也。律中:為尼說法,不得至暮,或船濟處。為俗說法,而尼聽者,不犯。以尼非正對之境,故例妄餘聽,理應非犯。
今下,先破也。遠嫌者,律因難陀說法至暮,尼在祇桓壍中止宿招譏,後雖開說,不得至暮。此皆遮俗嫌謗爾,屬於遮戒。此妄語夷,屬於性重,不可以性例遮也。若下,正立也。通境隨犯者,人夷,非人蘭;畜生有智蘭,無智吉也。
並下,凡言錯悞,通別有二:通則心境乖差,皆名錯悞;別則隨事由辨,相有異途。錯下,釋別所以。所下,徵釋異途,如文可了。
無下,以此一戒,不論境之交錯,心之迷悞。何哉?欲之患者,毒之盛也;欲之失者,障之深也。是故特制不論錯悞。但下,設正道作非道想,亦犯。或下,釋悞。即前心謂此,後心謂彼也。境下,釋錯也。
無寄,寄,託也。言其漫心,非託於一趣也。齊重者,由先有期心,故隨趣各結果,罪名重。
境交者,本期人物畜物交參而得者,是錯心也。想轉者,前心謂是人物,後心轉謂非人物,是悞心也。
不下,皆不結根本,以先無期心故。猶下,三趣各屬正主,以本盜人物,於彼本屬元無心故。
後下,盜時雖迷,後若知者,須還本趣,不還則心境相當,隨趣結正。
俱下於一境上具錯悞也。如下釋具二所以,謂王物差張是錯義,成境差也。復於王物張想認彼為此是悞義,又成想差也。
境下,釋上境差。後下,釋上想差。故下,結上俱義,亦望不犯根本為言。
漫心者,由先於女通有盜心,今雖男想,以稱本期,故結夷也。此約結罪之異,故因而引之,非是同主義。
及下雖曰於人等通有害心,及至正殺有親疎兩緣,如親緣人境餘趣來差,是不稱初期也。
一重者,亦隨趣結果罪也。十誦云:為人作坑,有本漫心,隨境輕重,一緣簡漫緣也。如專緣人一境是也。
若下,期心不當境也。境則交涉者,辨錯也。或以迷忘者,辨悞也。文無殺心者,簡漫即犯。
現下。張王二境歷別顯然也。心下。外境既殊,內心亦異。
由下,望王無心,境錯非犯。於張先有害理,結境差蘭,望無根本,亦名不犯。
張下本期張境,臨至加害,張去王來,復於王境而作張想,殺得重夷。問:王非本期,何得成重?
若下,答。如上者,即緣差方便中云:剋心在張,王人異境,而代張處,緣王、張解,望人不殊,究竟成重。若云悞重錯輕,何故五分悞犯蘭,僧祇言不犯耶?
律名者,言五祗所定錯悞,名不正也。故義鈔云以錯境為悞是也。祗律疏云:錯殺犯悞,然不犯。故知彼以境交名,悞心緣此,謂彼為錯,是未足以定也。
取下,今取彼事約義,方可分得錯悞,亦以境交為錯,心迷為悞。且如上引,祗律既曰多人同行等名不犯者,即是境交名錯,與今引立錯則不犯,義自通允。
又下,別引僧祇隨悞犯重義。彼云:弟子共要偷師衣共分,闇中悞偷自衣,出外不分,故是中半。衣邊滿者,波羅夷。下據此悞得己衣,即是向云境差心謬犯重,又成錯輕悞重,義無失矣。
錯犯,即人非人兩境交現心。又明辨本期向人,而錯對非人也。悞非者,言不犯也。亦本期誑人,後非人來替,心作人想,望彼非人無心誑彼,全無其過。
漫下,有心通誑,隨趣結犯,故不簡於錯悞也。在人氏族雖別,人趣是同,又招利無別,故同犯也。
口下,克體是凡法,故錯說非重。
增慢者,成論云:邪心自高名慢。若未得須陀洹等諸功德,自謂為得,名增上慢。問:若未得,何故生得心耶?答:於習禪中得少味故,能遮結使,不行於心,故生此慢。今前心謂聖,後心方知,故悞非犯。
若下,克體。是聖法故,錯悞齊重。如十誦云:欲說初果,錯說三四,亦犯三四。禪者,禪是西音,此翻為弃惡,能弃欲界五蓋等一切諸惡故,或翻功德藂林等。而說此犯重者,由是根本禪故,一切無漏觀慧、種種三昧悉從中出故。
問:下何以盜中對人開錯悞,妄成對人不開耶?答:下言盜相有離處不離處,損主不損主,故分錯悞以定心境。妄則無待損主,但使言了,錯悞皆犯。
又下,即見論盜金得銀置本處,不得盜罪。又若於物元無盜心,心境既無,何過之有?故得論錯悞也。無下,以言之一發,結業已成,故無退悔也。語云:駟不及舌。斯之謂歟?
原下,謂本於聖人之垂制,為防非止惡爾。是猶藥對病施,故非浪設也。業者,七支業也,莫不由貪等而生。
十下,指論除業品三。三九種者,謂身、口、意生惡,現報、生報、後報,自作、教他作、隨喜作也。
三煩惱生者,謂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若助貪欲煩惱、若助嗔恚煩惱、若助愚癡煩惱,若上煩惱、若中煩惱、若下煩惱。
又下。指成實十不善道品也。彼問曰:何故名為業道?答曰:意即是業,於此中行,故名業道。先行後三中,後行前七中。而言前後者,據說之次第也。彼問曰:已說七種業道,何用復說三意業耶?乃至答云:以意業微細,故在後說。今謂起業,則先由三毒而起七支也。當分者,嗔對殺,癡對妄也。
雙隻者,何以將貪一種雙對婬盜,嗔癡二毒雙配殺妄耶?
答:下內外者,在內則耽湎于色,於外則苟得乎財,境雖二焉,對貪一也?是故通須歷別制止。
嗔下。若將嗔毒雙對內外,則結罪有差。何者?嗔殺有情,內境則重;嗔殺無情,外境則輕,如壞生是也。
癡下,誑妄。有情方犯,無情非犯。故義鈔云誑境局在有心,不通非情,故屬一也。
婆羅門,即孔雀婆羅門也。此證制戒為對三毒也。業,非七支業也。性惑,三毒也。意謂戒但防非,何能調惑令盡耶?答中,指上教興及解開名義中,依因所本者。經云:依因此戒,則生後二。又拾毗尼,但以慧不孤起,必依於定。定生有原,功由淨戒。就本以表,故言除惑。
後半者,即摩觸八事,覆他隨舉。還同前判者,攝末歸本,不離三毒也。大師云:後四是末,不離於本,故不別對。
有下。此師謂凡立戒在初者,有二義:一、愛染,二、喜為淫戒。具斯二義,故在初也。然則盜、殺、妄三,從犯次第而起,如諸篇者,取例也。謂僧殘中漏失,三十中長衣,九十中小妄,皆由喜犯,故在初。大鈔云此戒人之喜犯是也。
貪下,向以貪對婬盜,而不將盜居初者,答先內後外義之次第。
冬分,從八月十六至十二月十五為冬分。第五半月者,八月黑,九月白黑,十月白,共四半。從十月十六至二十七,方滿十二日,則第五半矣。下皆倣此。
一人半影者,僧祇中,令作脚影,步身為度也。又毗奈耶中,佛令作商矩法,為一人,即取細籌長二尺許,折一頭四指,竪置日中,度影長短,目為脚影。
又如下大論,約損輕情重,故在初也。善戒所謂如膠著草。
三眾即下,三眾不同,謂沙彌等。初戒與僧先後異者,解下既增俗五為十,故循舊制也。
全斷者,顯淫為分斷,自妻不障故;殺則不爾,有命皆犯,故列在初。
人同方便者,約人則同是僧地,約戒則俱稱少分,故曰方便。似同而別者,雖曰同護七支,而執據恒別,無以小學全跂大僧。無慈者,以小年好殺,故鈔云:初入佛法,多存俗情,故須息惡行慈。是則推殺為首,息慈之名,義不虗矣。觀門對治,備如俱舍、正理等論。
任運凡有二義:一者任運障善,二者任運成犯。
謂下釋初義,以先起惡障於後善,任運不成也。次義如下明經,即下引善生律。據義鈔云:首解不見經論有任運犯,今以義求,准律說者似有任運犯。何者是也?先教人作殺等已,不遮不悔惡果種成,受具已後果就得罪(以上證有任運)。又云:此中婬戒無教人同犯,故無任運(是律不定)。
先遣戮人者,意云若先遣信,欲刑戮人也。受齋,有本作戒,亦通言齋,即八關齋戒也。業疏云:八戒云齋、云關者,眾名乃異,莫不攝淨歸心也。言八即所防之境,戒則能治之業,齋謂齊一其心。又轉康伯注繫辭云:洗心曰齋,防患曰戒。義不遠爾。
以下,此既得戒則無任運障善,又無殺罪則無任運成犯,以此挍知無任運矣。若云無任運者,何故經云:有諸貴人常勅作惡,若欲受齋先勅語遮諸惡乃得成就,若先不遮逕受齋者不得名齋。斯則有任運障善義,善既不生惡果成就。又有任運成犯義,何言無耶?
解下,從解至不得齋來,約後段惡長善短,釋有任運義也。次從不同至遮齋來,反顯前段惡短得齊,無任運義也。以下,雙結會通。
上解即前惡強時長,八齋弱短,故障戒不起。今大邪見,斷絕善根,一則邪正相違,二乃惡強善劣。以強障劣,不違初義。若爾,後受惡戒,應失善戒,以惡強故。答:不然。義鈔云:若得形俱戒,後雖受惡律儀,必不失戒,非斷善根故。然心論唯言四種捨,不言受惡戒時捨。此雖作惡,乃可犯戒,不名失戒。若成實善生,受惡失善,不同雜心也。互受捨得者,彼論:問曰:善戒人作惡戒人時,何時捨善戒,得惡戒耶?答:若一說言:我即屠兒,捨善戒。第二、三說時,即得惡戒。問:惡戒自得,從他受得耶?答:自誓便得,不從他受。以順生死,隨心即得。
小學准下,是沙彌也。
若下此師先定常塗所判也。今則不爾者,言今論罪約因果局在一位,此據因時在沙彌,果成在比丘也。沙下釋所以。
我下,言:我在沙彌位時雖教,今為比丘時未行教業,理非結重。
何下,古人自徵。佛下,既曰比丘教殺得夷,反顯沙彌時教,應非犯重。以此校知,無任運也。
乃下言:但可說言違越道理,未可結歸根本。何也?於制教中,未聞因時教殺果成,比丘有駈𢷤之義。
受佛戒即十戒。又下多論云:出家受十戒,隨破一重,不得受具。同戒者,如因果俱為行殺,豈可先修殺因,後成殺果,而無犯耶?由同一殺業故,須存任運。二師中應以後義為正。
異緣者,望彼身口為異。
受齋惡止者,即欲受齋者,先止諸惡,若不遮者,不名得齋是也。
彼下八齋,先無少分戒資不同,此有十戒,善因勢力資成故。問:上但配盜、殺、妄三,不說婬者?答:以無任運故。義鈔云:此中婬戒,無教人同犯,故無任運。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發揮記卷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