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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87
梵網經疏卷第二(頭起佛坐菩提樹尾盡不婬戒)

濮陽沙門 知周 撰

爾時,釋迦牟尼佛初坐菩提樹下,至心心頂戴,喜躍受持者。

述曰:此是大門三段分經第一微塵數舍那說心地戒品章,如前敘訖。從此文已下是第二一釋迦說心地戒品章,分三:一說心地戒序(從此下至是事應當學敬心奉持是)、二正說心地戒品(從佛告諸佛子至有十重木叉)、三結勸流通(從語佛子是四十八輕戒至心頂載喜躍受持是)。就初說心地戒序分二:一結集經家序(從初至佛誦一切佛大乘戒是也)、二釋迦

佛自序(從告諸菩薩言:我今半月半月下至第一清淨者是。)

爾時,釋迦牟尼佛初坐菩提樹下成無上覺者。

述曰:此是第一結集家序。就中分二:先敘戒名戒光(從初至即口放無量光明是),次敘時眾戒聽(從是時百萬億至聽佛誦一切大戒是)。

菩提樹下成無上覺者。

述曰:言爾時者,為化佛身也。此從佛報身佛所受戒迴時,故云爾時。此則報化不融,差別教義釋爾時也。若爾時者,法無三世時節,諸佛一身無量身、無量身一身,於平等法界中為化眾生現受戒時及結戒時,故云爾時,圓教義也。釋迦,此翻能,是姓。牟尼,此翻仁、翻寂,是名也。故稱能仁能寂。菩提樹者,如西域記說:摩訶陀國中有金剛座,上有畢鉢羅樹,後身菩薩坐此樹下成道,因名菩提樹也(菩提樹義大小同異,如別章廣敘云云)。

成無上覺者。

述曰:無上覺者,約生死分限分為二重。佛斷分段生死盡處、三界住地盡處,立一重無上覺義。即如一切小乘三藏中說:二無數劫六度行滿,一百劫中相好業滿,菩提樹下三十四心斷結成佛,名一重成無上覺也。此經非是如彼成無上覺。何者?乃是變易生死無明元品咸盡,坐菩提樹成無上覺。即如一切大乘八藏中說:出過五十一位住妙覺地,窮源盡性妙智獨存,蕭然與羣有永分隔,廓爾與大虗同體量,周法界應滿十方,故云成無上覺(云云)。

初結菩薩波羅提木叉者。

述曰:言初結者,正覺道成,體絕三世,無初中後,無結無不結。為應應得度者,於寂滅道場一時頓結,戒無盡藏,故云初結菩薩波羅提木叉(菩薩木叉如前釋說)。

孝順父母師僧三寶,孝順至道之法,孝名為戒,亦名制止者。

述曰:依儒宗釋孝者,天之經、地之義、人之行,教人親愛莫善於孝,故云孝也。如佛法大乘釋孝者,慈悲喜捨也。故本業瓔珞經下卷大眾受學品云:以慈悲喜捨化一切眾生,皆得安樂,名攝眾生戒。故以四等釋孝字,正與此文相當也。又如大乘經明發菩薩心成菩薩體者,更無過於四等。法者,父母有生養身命之恩,師僧能長養法身慧命之恩,三寶能冥願覆護、轉迷成解、轉凡入聖,建立菩薩種性莫大於此。道是妙覺果道,故云至道。以上四位是菩薩尊重供養之境,菩薩應一一以四等而奉事隨順,故云孝順父母等也(云云)。孝名為戒者,即是戒體也。亦名制止,即十重四十八輕戒相也。然別非體無以發相,非相無以表種,種相雖殊,同乘平等,無緣大悲大慈大喜大捨,故云亦名制止(云云)。

即口放無量光明者。

述曰:即戒光無量,故云無量光明。又是上舍那佛初發心中常所誦一戒光明,金剛寶戒之光即此光不可測量,故云無量光明。口者,如涅槃經名為面門,即是無上調御以光明覺覺悟眾生,合其機動然後說戒,即從佛口而說,故戒光理亦光從佛口而出。又今如來從面門放光者,表心地法門是諸佛菩薩之本原,如說修行者速成佛果。又如法花經云:爾佛放光明,助發實相義,諸人今當知,合掌一心待,佛當雨法雨,充足求道者。今佛放光亦復如是,助發一切菩薩心地法門,令其奉行悟入速達本原,故云諸佛之本原。行菩薩道之根本,是大眾諸佛子之根本,此是助開本原義(與別教義同也)。復次依圓義釋戒光者,亦名有因緣光(文云有緣非無因故光是也),亦名無色光(文云非青黃赤白黑是也),亦名非色心光(文云非色非心是義也。)亦名離二邊光,(文云:非有非無是也。)亦名能為因果光。(文云:非因果法是也。)謹依今經,即有六名不同,只是一金剛寶戒光也。如是無量光,一光即無量光,無量光與一光,無二無差別,自性清淨金剛寶戒一也。謹依經文,戒光是諸佛之本原,行菩薩道之根本,是大眾諸佛子之根本,即大眾諸佛子應受持應讀誦善學。依天台師作六位釋戒光者,一自性清淨光,(文云:一切眾生戒本原自性清淨,此並有可發之戒光,煩惱覆而未發故。)二釋名字戒光,亦名信相戒光,(即是六道眾生有大機動感賢聖,或冥或顯,受大乘戒,信心開發故。文云:眾生受佛戒,即入諸佛位,常作如是信,戒品已具足故。)三觀行戒光,(即如理觀行,如法修行,信解深遠,得諸三昧陀羅尼。如法花經隨喜功德五十人,如此經中是大眾諸佛子之根本故。)四相似戒光,(即是十信菩薩證相似金剛戒光,即能卷舒照用。如法花云:菩薩於淨身,悉見世所有。此經云:行菩薩道根本是)。五、分證戒光(即是十信、十行菩薩、十迴向、十地、等覺、四十一位,位位分證金剛戒光,卷舒照用。如花嚴廣釋,從初住乃至等覺,光照十方是)。六、究竟戒光(即是妙覺佛果,窮原盡性,金剛戒光,因滿照用,無方自在,名無邊光,覺悟一切。今從佛口放光是。結曰)。故今經文云:戒光從佛口出,有六義六名如前。佛自結云:戒光是諸佛之本原,行菩薩道之根本,是大眾諸佛子之根本。據此而言,作六位圓義釋戒光者,深為愜當。然則凡聖雖殊,自性清淨戒光,始終一也。復次說云:一切眾生諸佛菩薩戒,本原自性清淨者,即是因性清淨光,發名字戒光;因名字戒光,發觀行戒光;由觀行戒光,發相似戒光;以相似戒光,開分真戒光;以分真戒光,發究竟戒光。如是始終,即無始終,離二邊故。無始終而說始終,凡聖迷悟故。迷悟始終雖殊,本原清淨戒光一也(圓教釋戒竟)。

是時百萬億大眾,下至佛誦一切佛大戒者。

述曰:准經文中,只略舉四十許眾,總數合有百萬億大眾也。

十八梵天者。

初禪有三天(一、梵天,二、梵眾天,三、大梵天也),二禪有三天(一、少光天,二、無量天,三、光音天),三禪有三天(一、光淨天,二、無量淨天,三、遍淨天),四禪有九天(一、福生天,二、福愛天,三、廣果天,四、色究竟天,亦名大自在天,此四天是凡夫人住。又有五天,是五那含人住處,亦名五淨居:一、無煩天,二、無熱天,三、善見天,四、善〔可見〕天,五、少廣天。又有無想天,是外道住處,未皈依正法,所以除之也)。

六欲天者。

(一、四天王天,二、忉利天,三、夜摩天,四、兜率陀天,五、化樂天,六、他化自在天也。)

十六,大國王者。

(依仁王經受持品:十六國王者,一者憍薩羅國、二舍衛國、三摩竭提國、四波羅奈國、五迦夷羅衛國、六鳩尸那國、七鳩睒彌國、八鳩留國、九罽賓國、十彌提國、十一伽羅乾國、十二乾陀衛國、十三沙陀國、十四僧伽陀國、十五健拏掘闍國、十六波提國。如是等國各有一國王,故名十六大國王也。)

合掌至心聽佛誦,一切諸佛大戒者,

述曰:此是結集家序。大眾至心聽佛說戒竟。

告諸菩薩言:我今半月半月,自諸佛法戒下至第一清淨者。

此是序中第二佛自序戒德。就中分二:序戒德勸學(從告諸菩薩言至應誦善學是),二序戒體勸受(從佛子諦聽至第一清淨者是也)。就前分三:初勸誦,二明戒德,三結勸學。我今自誦諸佛法戒者,明是十方三世諸佛法戒,非我創結,故云半月。半月自誦今者,乃是佛誦戒時,即名我今也。又是佛應機說法戒之時,故云我今。明佛是果極圓滿之位,猶自常誦大戒,況十地以下而當不誦持者?

故云汝等一切發心菩薩,乃至十發趣、十長養、十金剛、十地諸菩薩亦誦。十發趣者,即是華嚴經本業,同名十住。以諸菩薩從初發心,於多劫中修行諸度,住十信位,名外凡夫。以此菩薩信想心中行真如法,此信想心即在真如理外,故云外凡夫也。從此得入初發心住,得相似真如現前,此相似心真如即能增進菩薩趣向一切智海無上佛果,故名十發趣也。十長養者,花嚴本業名為十行,此經據行能長養菩薩法身,故云十長養。十金剛者,華嚴本業同名十迴向,此經以諸菩薩住迴向位中,一切功德普與一切眾生共之,心如金剛不可破壞,又願共一切眾生念趣向無上菩提,故名十金剛(十地如上釋竟)。

是故戒光從口出,有緣非無因故光。光非青黃赤白黑,非色非心,非有非無,非因果法者。

述曰:此是第二正明戒德,是大眾諸佛子之根本。戒光從口出者(如前釋竟),有緣非無因故光。言佛放光為百萬億大眾,故曰有緣。是佛從初發心,以常誦此戒故,還從口中故出戒光,故云非無因故光也。如大智度論說:有一三藏比丘,以多生說法,口中常出諸香。今佛口出戒光,正由常誦法戒,故成戒光也。又釋攝善戒,戒中有般若波羅蜜,能破無明黑闇,發一切種智光,故名戒光從口出。有緣非無因故光(云云)。光光非青黃赤白黑者,此淨妙戒光,不同世間五方五色之光,故云非青黃赤白黑。淨妙戒光,不同質礙之色、有限之心,故云非色心。此淨妙戒光,不可以有無二邊而取,故云非有非無。此淨妙戒光,不同斷見常見無因果法,能為初發菩提心者作行本原,乃至令入五十二位,故云非無因果法。故總結云:諸佛之本原,行菩薩道之根本,是大眾諸佛子之根本。(敘戒德竟云云)。

是大眾,諸佛子,應受持,應讀誦,善學者。

述曰:此是第三結勸大眾受學。從師曰受,奉行曰持,背文曰誦。心精專一無雜亂,故云善學(云云)。

佛子諦聽,下至第一清淨者。

述曰:此是佛自敘中第二序戒體勸受。此一章即結前生後含兩義也。以屬序故名結前,以此中清淨戒體為下十重四十八戒相作本,以相依體故。又體能持相故,即名生後。諦聽者,審定無謬,故云諦聽。百官者,唐堯之時只置一百員官故。宰相者,宰由割也,相者相國之化。言居此位者,觀國之光,利用賓王斷割時啟,故云宰相。比丘者,此翻乞士,破惡怖魔持戒也。尼翻女也。八部鬼神變化人者,就變為人,小乘律中成難不得戒,今大乘一切八部變為人,但解法師語盡受得戒。皆名第一清淨者,以發心受戒出過五住地戒二種生死,故名第一清淨也。故本業經云:其受戒者,過度四魔越三界苦,從生至生不失此戒,常隨行人乃至成佛。又復法師能於一國土中教化一人出家受菩薩戒者,是法師勝造八萬四千寶塔,況復二三人乃至百千福果不可稱量。其受戒者,入諸佛界菩薩數中,超過三界生死之苦。一切菩薩凡聖戒盡用心為體,是故心盡戒亦盡,心無盡故戒亦無盡。六道眾生盡受得戒,但使解語得戒不失。佛子!三世中一切諸佛常作是說:我今在此樹下為十四億人說住前信想菩薩初受戒法。佛子!是信想菩薩於十千劫行十戒法,當入住乃至十行、十迴向、十地、等覺、妙覺佛果(云云)。

但解法師語,盡受得戒者。

述曰:中不相領解不得戒,有傍人傳譯令其更領解即得戒(廣論得戒不得戒,如下三種受戒中說也)。

第一清淨者。

本業經云:初入佛法海,以信為本。故住在佛家,以戒為本。言此無盡藏戒體,返本還原,清淨中勝。若有受得,位同大覺,無能過者,故云第一清淨者。故上經文云:眾生受佛戒,即入諸佛位。位同大覺已,真是諸佛子。(第二序戒體勸受竟)。

佛告諸佛子言:有十重波羅提木叉,下至應當學敬心奉持者。

述曰:三段分釋迦說心地戒為三章:一說心地戒序,以如前明訖。此下第二正說心地戒品。就分為二:一說十重,二說四十八輕。說十重中分三:初標十重,次別釋十重,三結勸奉持。如文可見。今初標十重,故云有十重波羅提木叉也。

若受菩薩戒,不誦此戒,非菩薩、非佛種子者。

述曰:以受戒在心,名為佛種子。今言人雖受得戒體,要戒名相種類,過可稱法奉持,而乃不誦十重之名,何能識知種類相分?此由不誦名故,不識相;不識相故,不能知持犯分齊;不知持犯分齊故,非佛種子;非佛種子故,即非菩薩。故云:若受菩薩戒,不誦此戒者,非菩薩,非佛種子也。

我亦如是誦者。

述曰:此引佛誦,勸勵一切普同誦也(云云)。

已略說木叉相貌序者。

准此,亦可名結前生後。相貌者,即是上文說戒德、戒體,是名相貌也。餘皆可解。

▲不煞戒

佛告佛子:若自煞、教人殺下者,

述曰:此是第二別釋十重。十重即為十段,如下次第文中具明之。

不殺戒第一。將釋此戒,略作五門:一、制不殺意,二、釋不殺戒名,三、具緣成犯,四、論殺業得報輕重,五、勸斷煞持戒。

一、制不煞戒意者,詳諸教文,略舉十意:一、由斷眾生命業重,孤負自他,更相怨害,流轉無際,煞業怨心,不堪入道,故佛制不煞戒。(一也)二、由害大慈、大悲、大喜、大捨菩薩種性,故不令煞。故瑜伽論云:菩薩以大悲為體,尚須為物捨身,況更欲害彼命?(二也)三、背恩養故,不應行煞。此經下文云:六道眾生,皆是我父母,我生生無不從之受生,故若煞而食者,即煞我先身,亦煞我父母故。(三也)四、勝緣不定故,不應行煞。如大智度論云:或可蟻子在前成佛,或諸眾生在前成佛,若害彼命,便煞勝緣,無相度故,須制之。(四也)五、一切眾生皆有佛性故,不應行煞。若行煞者,即是損他法器,妨他習修佛性種子,故須斷煞。所以世尊作不輕菩薩身時,普禮敬一切眾生曰:深敬汝等,不敢輕慢,汝等皆行菩薩道,當得作佛。(五也)六、違菩薩無畏施故,不應行煞。如涅槃經云:鷹逐白鴿,至舍利弗影中,戰悼不安。至佛影中,寂然安穩。何以故?佛告舍利弗曰:以汝聲聞人,持不煞未滿,所以鴿猶戰悼。佛持不煞戒圓滿,所以鴿得安穩。持宜制斷。(六也)。七、乖菩薩四攝行故,不應行煞。言四攝者,同事、愛語、利益、布施。若行煞心,如涅槃經及入楞伽經云:一切眾生見行煞者,咸言此人是我等怨。若怨心相向,不可教化,則無處行利益、愛語、同事、布施。布施則法也。(七也)。八、減損諸善果報故,不應行煞。如大論云:假使滿閻浮提無價珍寶,無有能貴直於身命者。是故若奪彼命,亦得奪寶之罪。又涅槃云:一切畏刀杖,無不愛壽命。恕己以為喻,勿煞勿行杖。又如來得金剛不壞身,得壽命長遠者,皆因持不煞戒,咸得大果報也。(八也)。九、為成菩薩恩報行故,不應行煞。謂一切菩薩得成行業,入五十二位至佛果者,只由初發心時,眾生無邊誓願度,以為接眾生戒。由有一切眾生,毀譽稱譏,苦樂利衰故,成就菩薩安忍生死。聞佛無量德,意而有勇;生死無數劫,聖而不倦。觀一切法及眾生同畢竟空,無緣慈悲喜捨,行無作四弘就、四弘誓願、四等、四攝、大恩、大誓願,無窮無盡,能運載菩薩至成佛果。以此義故,一切眾生是菩薩成就四弘誓願、四等、四攝、大恩養境界,故須斷煞也(九也)。十、法爾平等故,不應行煞。如維摩經云:一法亦如也,眾聖賢亦如也,至於彌勒亦如也。何以故?佛知一切眾生即異相,不復更滅,即菩提相。以此義故,何有一真如害一真如?若薩行煞害心,即是一真如煞一真如,名為魔事,非是佛事。若菩薩心行平等如虗空,觀身無相,觀佛亦然,觀眾生亦然。與一切眾生同一體性,本原清淨者,即是住在佛家,以戒為本。十方三世諸佛不可稱量,虗空法界平等平等,名諸佛家。既是家業清淨,法爾如是,何處行煞,自破家業?欲令一切眾生同住佛家,故須制煞(十也。制不煞意竟)。

第二、釋不煞名者,如大集經云:初受胎時有三事:一、識(即眾生業煩惱與識俱來,入胎時總名為識也),二、命(即息風連持名命也),二、𤏙(即父母膿血爛氣與眾生癡愛識命和合而住胎中,故名燸也)。又涅槃經云:眾生佛性住五陰中,若壞五陰名曰煞生,若有煞生即墮惡道。色有三種:過去、現在則不可煞,遮未來故名為煞生。夫眾生者名出入息,斷出入息故名為煞。我等諸佛亦隨俗說,說名為煞(即釋戒名者曰)。息依身轉名曰眾生,斷他轉息令不相續,出入息斷名曰煞生。菩薩四等拔苦與樂,慶喜平等永斷煞業,名不煞生戒也。即戒能治之行,煞生所對之境,能所合稱名不煞生戒也。問曰:一切般若諸大乘經說諸眾生即畢竟空,准此亦無能煞之菩薩,亦無所煞之眾生,今經何乃說十重、四十八之別相,豈不是與虵畫足者乎?答曰:大矣哉!乃邪魔之羣黨也。今當為此而分別之,作三門空有簡邪魔也:一、邪見生空有,二、二乘空有,三、大乘空有。今經是大乘空有也。一、邪見空有者,聞有作有解,謂有無煞不可改變,聞空豁爾如龜毛兔角,此皆以無始無明薰習顛倒計度,定執有空有二法,所以聞畢竟空即謂永無一物,聞說涅槃善有即謂兀突嚚,此是空有二見邪心決徹,名為空見外道、有見外道也(外道有空義竟)。二、乘說空有者,即猒三界六道八苦逼惱為有,除滅分段煩惱及身為空。所以入滅盡定中,化火燒身,永寂不出,名為無相,名為空也。此不能出入生死,性相空寂,利安一切也。(約二乘說空有見竟)三大乘空有者,如本業經云:因緣集故謂之有,非曰有之有。因緣散故謂之無,非曰無。是故無有無無,般若解脫無,二相一也。此即是學大乘者,雖知諸佛國,及與眾生空,而常修淨土,教化於眾生。言有是因緣有,言空是因緣空。所以色不異空,空不異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乃至一切法,亦復如是。(大乘空有義竟)無上調御,欲今學大乘者,斷生死雜染,還本原清淨。故能於一自性清淨道中,畢竟空內。若乃微塵深著,則制之以罪名。毫末乖真,則防之以分齊。乃是大悲攝誘之道,撙節佛子之儀。無名相中,假名相而說也。又若一切帶染動情眾生,口為說空,行在有中者。如藥師經斷,雖知明經,不及中義。不能分別曉了中事,以自貢高,恒常懵憒。乃與世間眾魔,從□□□,更作縛著,不能行之。著婦女恩愛之情,口常說空,行在有中。不能發覺,復不自知。但當論說他人是非。如此人輩,皆當墮三惡道中。愛慢見慢,甚可怖畏。慎之慎之,善思念之。忽墮惡道,極難忍也。(釋不煞戒名竟)

三、具緣成犯者,言此煞戒七緣成犯:一、他身(簡異自身故),二、眾生(簡無情杭木故),三、起眾生想(簡顛狂癡迷,故落開通中也),四、有煞心(簡無煞故),五、方便加空害(簡不加刀仗方便故),六、發三毒心(簡無毒心故),七、正斷命(簡命不斷者故)。一切大乘聖教說煞戒成犯,不過此七緣收盡(以下七是別緣說,又取經義說通緣三種)。通緣有三種者:一、是受菩薩戒人,若不受戒即無戒可犯。二、是住戒自性,若風顛狂,准諸聖教不由己力,在開通無犯。三、無開緣,如涅槃經說:世尊作仙豫國王時,煞邪見五百婆羅門,佛自斷云:得住極愛一子地。若別教歡喜地以上,若圓教初發心住以上人,方得一子地也。又如華嚴經第五十六入法界品說:無猒足國王專行煞害,為善財說一如約解脫無礙法門入法界海。准此皆是別教菩薩、圓教初發心住以上位人,見眾生機乘而作也。此三種緣中,前二遍通一切,後一緣要見機方行,適能無犯。又如瑜伽戒本云:開其救護眾生受無間苦,令雜苦得樂故(云云)。

第四、論煞業得報輕重。如大智度論、十地論、對法論等,同說煞生得三種果:一、異熟果,謂墮三惡道;二、等流果,謂若生人中,多病短命;三、增上果,謂所感外物皆少光澤,不久住故。又優婆塞戒經第四云:因煞生故,現在獲得惡色、力、惡名、短命,財物耗減,眷屬分離,賢聖訶責,人不信用,他人作罪,橫受其殃,是現在惡業之果。捨此身已,當墮地獄,多受苦惱,長飢短命,惡色、惡力、惡名等事,是名後世惡業之果。若得人身,復受惡色、短命,此一惡人因緣力,令外一切五糓菓蓏皆悉減少,此人殃流及一天下。又智論云:煞生有十罪:一者、心常懷毒,世世不絕;二者、眾生憎惡,眼不喜見;三者、常懷惡念,思惟惡事;四者、眾生畏之,如見虵虎;五者、睡時心怖,覺亦不安;六者、常有惡夢;七者、命終之時,狂惡怖死;八者、種短命業因緣;九者、身壞命終,隨泥犁中;十者、若出為人,常當短命。又如四分律云:昔有一比丘山中坐禪,無記中推石殺一螘子。螘子死已,生野猪中。其此野猪還來動石,壓殺比丘。此即如一切經說,是無記報。以此思之,深為明鏡。(論殺業報竟)

第五、勸斷殺持戒者。如四分律云:有二比丘,夏竟參佛,一達佛所,一忍渴而死。佛問達者:汝伴何在?答云:為不飲蟲水,在路身亡。某恐不得見佛,遂犯飲蟲水戒,命存至此。佛即出金色臂令看,告云:我金色身,由持戒得。汝不持戒,見我何益?其在路亡者,先以至此,聞法得果。又如鵝珠比丘,為護鵝命,不惜自身性命。又如釋迦菩薩,作鹿王時,以身為橋,濟度群獸,全彼自損。作尸毗王時,捨身代鴿,以全鴿命。作慈力王時,捨身飼五餓虎。作薩埵王子時,自捨身命,救餓虎兒。作流水長者子時,力?運水,救千頭被枯涸魚命。又如月上女菩薩,時世飢給,見一女人,新產飢急,恐噉其子,上女菩薩割自乳,以救彼命等。普願諸善學者,常當念念觀佛行處,成就具足攝眾生戒,到彼岸戒,具菩薩行。常省己過,不訟彼短,不嫉彼供,不高己利□。以一心,修諸功德,常於其中,調伏其心,無令越逸,退失五十二位清淨正道者也。(勸持戒竟,明不殺戒。前五門竟,已下正釋戒文也。)

佛言:佛子者!

述曰:此正釋不殺戒。文分三別:一制斷惡行,即攝律儀戒(從初至不得故殺是)。二制修善行,即攝善法戒(從而菩薩至方便救護是)。三違制結犯,即波羅夷罪(從而自恣心至波羅夷罪是)。若菩薩心心相續,自行不殺生,即攝律儀戒。正不殺時,自行四無量,作一切善,即攝善法戒。教他一切不行殺,種種方便讚歎隨喜不殺生法,化及一切眾生,即是攝眾生戒。如是三聚淨戒,元是菩薩初發心時一念清淨,心中一時受得。今持戒時,若能常觀諸法空寂故,則名具足波羅蜜戒(約觀心釋三聚戒竟)。若能令三毒心四倒不濁,一心清淨,則名不離濁戒(約此心淨無雜釋竟)。若能安心於諸世間無雜無著,度一切眾生如度虗空,為是名不著戒(約無著釋竟)。如上釋者,遍通一切戒,戒皆如是(廣如別章及智度論述,此中略而不出也)。

佛言佛子者,感應相扣故云佛言。法華經云:從佛口生、從法化生,得佛法分。我等今者真是佛子。若通教論入真名佛子者,即從八人地至七地菩薩位入真名佛子(八人地、見地、薄地、離欲地、已辦地、辟支佛地、菩薩地等七位,此約通教釋竟)。若別教入真佛子者,從初歡喜地至等覺地十一位名真佛子(約別教釋竟)。若圓教入真佛子者,從初發心住終至等覺,其中十住、十行、十迴向、十地、等覺總四十一位名真佛子(約圓教釋竟。以上釋真佛子義竟,以下釋相似佛子、名字佛子)。若通教乾慧地名外凡夫,亦名名字佛子,亦名信相佛子;性地內凡夫,即名相似真如佛子(通竟)。若別教十信名外凡夫,即名名字佛子,亦名信相佛子;十住、十行、十迴向名內凡夫,即名相似真如佛子(如上約四教義差別釋佛子竟)。若通望此經云:一切變化人皆受得戒。又本業經云:六道眾生皆得受戒。即是一切具縛凡夫,但有心信向戒者皆名佛子也。問:若然者,何故此經云:眾生受佛戒,即入諸佛位,位同大覺已,真是諸佛子。準此經文,初受戒者即位同諸佛真是佛子,何要更待十信具足入三十賢方種佛子?答:依天台師釋佛位真子,此言佛位真子者,遍通一切也。今約別教釋者,若一切眾生戒本源與諸佛菩薩本源同一自性清淨者,即是法平等無有高下,是名阿耨菩提。此據理性清淨平等,凡夫於此即可名為理性佛位真子(一也)。若一切聞光明寶戒信受奉行,即轉名名字清淨平等佛位真子,亦名信相佛位真子(二也)。歷十千劫中持無盡戒藏滿足十信,十信位中皆同前名,從此學八萬四千諸度法門清淨鮮白,入初發心住乃至十迴向滿足三十位,總名相似清淨平等佛位真子(三也)。若入初歡喜地乃至等覺十位,十位中名分分證清淨平等佛位真子(四也)。若入妙覺窮原盡性,即名具足圓滿佛位真子(五也。約別教位釋竟)。若圓教釋佛位真子者,今依大般若經第三百七十無雜法品云:色清淨故般若清淨,般若清淨故色清淨,色清淨故與般若清淨無二無二分、無別無斷故,乃至一切法亦如是說。一理性佛位真子者,即一切凡聖同一自性故,說為理性清淨平等佛位真子(一也)。若一切眾生聞說一切法自性清淨,初發信向之心持,即名為名字清淨平等佛位真子(二也)。若能觀一切法常寂滅相、常清淨相,如法華云:入五品弟子,即位五十重隨喜名心,即觀行心中清淨平等佛位真子(三也)。過五十隨喜位,發得六根清淨,大千內外普於身心了了顯現,如法師品說,此名相似平等佛位真子(四也)。若入十住、十行、十迴向、十地、等覺四十一位,於中悉能上作一切佛身,下化作一切身,自行化他,神通力用隱顯自在,一一皆能遍滿十方,隨諸眾生所宜而度脫之,此是分分證清淨平等佛位真子(五也)。唯妙覺一位,名究竟圓滿佛位真子(融會圓教六位差別同一清淨者也)。若融會者,既佛說般若清淨與色清淨無二差別者,正與今經一切凡聖本源清淨平等無二衍也。今以迷悟深淺不同,遂分六位差別。如華嚴經云:一切法不生,一切法不滅,若能如是解,諸佛常現前。又如大品經云:一切法即真如,真如即一切法,一切法與真如無二無別。若依真如學者,一道清淨無有二也。若依迷妄薄厚,說有諸位差別。故梁攝論云:無不從此法身流出,無不還證此法身故。此云如如一切佛說一切法藏竟也(佛位真子義竟)。

若自殺、教人殺者。

述曰:制斷惡中分二:先舉過(從若自殺至乃至有命者),次制斷(不得故殺是)。初中又三:一明能殺位(從自殺至呪殺是),二所作殺(不得故教是)。初中又三:一明能殺位(從自殺至呪殺是),二所作殺事(從殺因至殺業是),三辨所殺生(乃至一切有命者是)。初明能殺位有五種:一自殺,可知。二教人殺,有二:一教他令自死,二教他殺生。若小乘教他不犯重罪,今大乘戒至成佛不失隔生亦得重罪。三方便讚歎殺者,此亦有二:一歎能殺之人有勝德,二歎所用殺法有功能。此二又各有二:一望未殺歎德令殺,二望已殺歎德令喜。皆善巧言說歎美殺事勸人取死,故云方便讚歎也。四者見作隨喜者,亦二:一見聞殺俱生喜故,二見聞彼死亦皆生喜。於三時中配上三位:初約未殺教遣殺,次約正殺讚有德,後約已殺生隨喜(云云)。五乃至呪殺者,為呪殺希故云乃至也。

殺因緣法業者。

述曰:此是第二所作殺事。略作三釋:一約一人明所作殺事,即如一人動殺心為因,運手舉足持刀杖具度為緣,造趣方便為法,正斷性命為業(約一人釋竟)。又就四位釋之,據自殺名因,與未來作短命更相殺害為因,故教他名緣。他即是殺因,教他是殺緣,方便讚歎殺之力用名法,見他殺已隨喜他業名業(四位釋竟)。又眾生深愛性命為生活因,令斷他性命名殺他因。飲食衣服臥具醫藥名生活緣,劫掠強奪名殺他緣。如以方便法用乘治令死名殺法,亦如古來酷吏法外拷掠令死皆名為殺法。如屠兒魁膾獵師等以殺為家業,故名殺業(泛釋因緣法業竟)。如十地論中攝為三離:一謂內離三毒外離刀杖,即是今經離殺因緣也。二慈悲等為對治離,即是今經離殺法也。三尚不惱眾生何況故殺為果行離,是今經離殺業也。

乃至一切有命者。

述曰:此是第三辨所殺生言之。有命者簡,無命者故。

不得故殺者。

述曰:此是第二、制斷殺生。故殺者,簡無錯誤故。既云一切,則遍該凡聖界內外等一切有命者,故殺皆同犯重罪。

而菩薩應起悲心下者。

述曰:此制修善行為二:先起慈悲心,次制作救護心。言是菩薩者,遍通一切有心受得戒人也。常住有二:一相續常住,二凝然常住。若菩薩行慈悲時,時時而行,有間有斷,怨親高下,而能調伏,斷已還續,此名相續常住行慈悲也。即是四十心菩薩位。若菩薩行慈悲時,雙照二諦,心心寂滅,自然流入薩婆若海,方治凝然常住者,是名凝然常住慈悲。如此行義,從歡喜地至妙覺地。如是釋者,別教釋常住慈悲(別教釋常住竟)。若圓教者,如涅槃經云:聞是經已,雖有煩惱,如無煩惱。曉了己身有佛性故,是名為常。今經云:一切眾生皆有佛性,一切意識色心皆入佛性。戒中當當常有因,故有當當常住法身。又如楞伽經云:世間離生滅,猶如虗空華。智不得有無,而興大悲心。此則大悲大智,雙照雙用。用故大悲,照故大智。大智故用而常寂,大悲故寂而常用,故不失於照功。用而常寂故,萬物自虗融。萬物自虗融故,世間離生滅。不失於照功故,智不得有無。智不得有無故,二邊永息。世間離生滅故,妙體虗寂湛然。妙體虗寂湛然故,與法界而同其量。二邊永息故,將法性而同一體。所以一切凡聖,同源清淨。以無明愛取,故有六道。誘引諸子,故說三乘世異。若能如是學,如是行者,即名為常住。夫常住者,亦不是相續常,凝然常。一一皆以法界法性,自在無礙,常住不變。縱千變萬化,亦自在常住。故本業經釋義品云:佛有二種法身:一、法性身,二、應化法身者是也。即於圓教始終平等,作六種常住:一、理性常住。如處胎經云:法性如大海,不觀有是非,凡夫賢聖人,平等無高下者是也(其一)。二、名學常住。如說一切凡聖同一法性,大根性人聞即喜悅。故涅槃經云:雖有煩惱,如無煩惱,曉了己身有佛性故,是名為常。此是名字常住(其二)。三、觀行常住。若菩薩觀心法性空無所有,一切法同畢竟空。如法華經中五十重隨喜人是。此人於念念心中雙破八倒。如梵網經上卷云:是戒能遮八倒。此是觀行常住(其三)。四、相似常住。若菩薩照用融譯,內外明徹。如法華經法師功德品,六根互用,清淨洞達。故經云:以清淨常體,一切身中觀。即圓教十信人。此是相似常住(其四)。五、分證常住。若菩薩過十信以後,入初發心位。如華嚴云:初發心時便成正覺,了達諸方真實之性,所有慧身不由他悟。是菩薩得佛十力、四無所畏等一切功德。如初發心住功德品說,乃至十住、十行、十迴向、十地、等覺,總四十一位,名分證常住(其五)。六、究竟常住。若入妙覺一位,窮源盡性,常樂我淨,此名究竟常住(其六,誓願慈悲乃至一切法門,於圓教中一一皆六位釋之也)。

孝順心者。

述曰:菩薩應行四攝,攝化誘引,故云孝順心(菩薩以布施攝貧窮,以愛語攝麤獷,以利行攝無義,以同事攝難,調伏攝受,名孝順心也)。

方便救護者。

述曰:方是法也,便是宜也。拔苦與樂名為救護,菩薩隨眾生所宜方法拔苦與樂,故云方便救護。又以方法已在苦者救令得脫,未入苦者護令不入。又苦者救拔,樂者護念(種種解釋救護,今並略而不出,得意為好)。

而自恣心者。

述曰:此是第三違制結犯加。涅槃經云:慈能與樂治貪,悲能拔苦治瞋,喜能度彼治癡,捨行平等分毒。而是菩薩絕無四等之心,唯奮三毒之志,煩惱猛盛,故曰恣心。方便加害,稱快意殺生者。

是菩薩波羅夷罪者。

述曰:結示罪名,如前釋也(釋不殺戒竟,廣如引述)。

▲不偷盜戒第二。將釋此戒,五門分別:一、制不盜意。二、釋不盜戒名。三、具緣成犯。四、論盜業得報輕重。五、勸斷盜持戒。

一、制意不盜者,略出十種:一、障入聖道故制。由盜業損他益己,惱他深重,業道彌漫,不堪入道。(一也。)二、盜能壞內外禁法故制。百千億劫國王立法,同制入死罪,諸佛同制入夷罪故。(二也。)三、盜是生惱深故制。由財是眾生深長貪著,故三毒滋蔓。若盜損他物本主見聞覺知,則煩惱無歇。(三也。)四、損財及命故制。由身命是正報,財是依報,依正相資,得存生命。而乃非理盜財,即是侵他人命。故大智論第十三說偈:一切諸眾生,衣食以自活。若劫奪取,則為劫奪賊。(四也。)五、失所化故制。如有行盜,即自為賊。一切眾生,不喜見聞覺知,何有受其化者?(五也。)六、壞他信心故制。行盜人,未信者不信,已信者皆壞。(六也。)七、汙辱佛法故制。如凡人行盜,猶尚舉世憎惡。況佛子行盜,汙辱佛法實深。(七也。)八、違正行故制。佛子只合慈悲,饒益一切眾生。若動盜心,則違正行故。(八也。)九、失六度故制。由檀度攝於六。若佛子不能行檀,乃反行盜者,則六度俱失。(九也。)十、乖四攝故制。謂諸佛子合行四攝,攝引眾生。而反行盜,四攝頓乖故。(十也。制不盜戒意竟。)

二釋不偷盜戒名者,避主私取名偷,非理損財名盜,順法奉行名不偷盜,調伏三業名戒,能所合稱名不偷盜戒也。(通釋戒名竟,別釋有四名)一名劫取,謂強力欺奪。二名嚇取,謂以事恐怖得他財物。三名偷取,謂避主私竊。四名不與取,即物主本心不與,被他方便而取,故名不與取。此中以四句定之:一與取非盜,二與取是盜(如對面錯數賸與,彼以盜心知而默受者是),三不與取是盜,四不與取非盜。如始終無盜心,作親友想,暫用想,損物主愧,作陪他上好物價想等,並皆無犯。所以次不殺後制不盜者,以生命為正報,財物為依報。前既防護正報,故次防護依報。所以不殺生戒後,即次制不盜戒。(釋不盜戒名竟)

三、具緣成犯者,通緣如前,別緣有七:一、非己物(簡己物故);二、明有主(簡無主故);三、有主報(簡無心迷悞,不成重罪故);四、有盜心(簡無盜心故);五、興盜方便(簡慈悲救護故);六、興三毒心(簡無毒不惱故);七、稱本盜心,或離本處(如盜他地,侵取他界,名稱本盜心故)。如上七緣,或具七方犯夷,或不具亦犯夷。如人先借他衣物,只擬暫時著用,兩主物忌,經歷多時。所借衣物人,後見衣物,一一知是他物,忽作念云:己將來如許時,何須更還?遂因即藏匿名盜。此只有六義成盜,闕無興方便一緣,餘或具闕,屬事類作(闕即輕垢,具即是夷,不同小乘七聚釋也)。

四、論盜業得報輕重者,十地論及對法有三種果:一、異熟果,謂墮三惡道中受劇苦等。二、等流果,謂人中乏少財物,及共財不得自在。三、增上果,謂於外苗稼遭霜雹等。又優婆塞戒經第四卷云:若人樂偷,是人亦得惡色惡名短命。財物耗減,眷屬分離。他人失物,於己生疑。雖親附人,人不見信。常為賢聖之所呵責。是名現在惡業之果。捨此身已,入於地獄,受得惡色惡名,飢渴苦惱,受命長遠。是名後世惡業之果。若得人身,貧於財寶,雖得隨失,不為父母兄弟妻子之所愛念。身常受苦,心懷愁惱。是一惡人因緣力故,令一切人民凡所食噉不得色力。是人惡果,殃流萬姓。又大論第十三云:如佛說不與取有十罪:一、物主常嗔。二、常被人疑。三、非時行不壽量。四、朋黨惡人遠離賢善。五、破諸善相。六、連得於官。七、財物沒入。八、種貧窮業因。九、死入地獄。十、若生人中,勤苦求財。五、家所共王賊水火。若不愛子用,乃至藏埋損者亦爾。(盜報業輕重竟)

五、勸斷盜持戒。略舉十種行:一、菩薩持律儀戒時,乃至夢中,於諸草葉,尚無一念不與而取之心,況其事乎?二、菩薩持攝善法戒時,於身命財,念念施與一切眾生,何況行盜?三、菩薩持攝眾生戒時,種種方便,攝取眾生,只行饒益,何有損惱?四、行少欲行時,見他一切財寶,滿此三千大千世界,而無一念希望之心。五、行知足行時,身雖貧乏,心恒知足,雖臥地上,猶為安樂。六、行無貪行時,縱有百千無盡藏財寶,只與一切眾生共之,而不一念獨自生貪,作已有想。七、行頓捨行時,若身命財,頭目骨體,一時頓捨,與一切眾生,自他共成波羅蜜行,乃至成佛身,亦如是行,無休無息。八、行歡喜行時,菩薩若見一切眾生,離苦得樂,歡喜無盡,勝生天樂。九、行慈悲行時,若見一切受苦眾生,即能深重慈悲,恕心隱惻,如己身苦,貫徹心腑,流淚救護,離苦方止。十、行殊勝行時,願諸眾生,一一皆證無上菩提,一切種智,皆以如來滅度而滅度之,不令一人住二乘果也。故法華經云:化一切眾生,皆令入佛道。(有心佛子,詳而行之,五門已竟,次釋戒文也。)

若佛子自盜、教人盜者。

述曰:戒文分三:一制斷惡(從初至不得故盜是),二制修善(從而菩薩至生福生樂是),三違制結犯(從而反更盜下是也)。初中又二:先舉過,後正制(不得故盜是也)。初又分三:一能盜人,二盜方法(盜因緣法業呪盛是也),三所盜物(從乃至鬼神至一針一草是也)。初自盜、殺人盜、方便盜,此是能盜人。又方便通自盜、教他、讚歎、隨喜,此之四位一一皆以盜之方法,故云方便盜。此戒無讚歎、隨喜,是存略也。準前戒文具有讚喜耳,亦可以方便兩字含讚喜二事,二即應云方便讚歎盜、方便隨喜盜也。或因市易錯數迴換,種種方便損他潤己,皆名方便盜。讚喜亦如是。

盜因緣法業呪。盜者。

述曰:此第二盜方法,作四義釋之。一自發盜心為因,運動身口為緣,趣向方便為法,得財稱心為業,約人身也(約一人釋竟)。又自盜為因,教他為緣,方便為法,稱本盜心為業(約自他釋竟)。又他人用功為得財之因,枉損其功,故名盜因。又如傭力,虗張功力,枉取多直,此望損彼財主,皆名盜因。二他人應得財處,破令不得,此則盜他得財之義,故曰盜緣。三受伎術得直方數,不與其直,名為盜法。又他秘要方法,得價示人,無價者不爾。若佛子倚勢傍闇盜,看他方法,不與其直,亦名盜法。四侵損他資生產業,名為盜業(泛約諸境釋竟)。又自身作賊,名盜因。二助賊為伴,名盜緣。三巧設方便多端,名盜法。四家傳賊業,名盜(此亦自他兼釋竟)。呪盜者,有人善心中,或懷盜心,方便呪願他人,他人因其呪願故與物,乃稱呪願者盜心,即名呪盜(此約善心呪盜竟)。又懷惡心,更相嫌恨,懷損他心,故對天神地祇、南斗北辰、諸魔鬼神所,作諸呪誓,彼人以名呪盜。盜心呪物,令物屬己。又聞諸胡國中,有人呪力,使得鬼神侵盜他物,亦名呪盜(約惡呪盜釋竟)。前戒呪殺在因緣之上,此盜戒呪盜在因緣之下。文雖上下義例相似,此呪盜亦有因緣法業,例如前釋。

乃至鬼神,有主劫賊物,一切財物,一針一草者。

述曰:此制斷惡中三段中,第三所盜物。盜物中分二:先物主,次物體。物主者,遍通三界六道及三乘聖人。何以菩薩遍一切,凡聖普同受得?所對防盜,亦遍一切。故戒本云:乃至者,超越之詞也。鬼神者,是隱顯自在名。此含三寶、三乘聖人,並隱顯自在,名為神聖。故皆是物主,故云有主也。劫賊物者,即行劫之賊物故。

一針一草者。

述曰:此物體但是有主物,一針一草尚犯夷罪,何況更多?此大乘順理,故制不同。小乘隨國土盜至死處,滿五名夷也。

不得故盜者。

述曰:此制斷惡中分二:先舉過一章,如前竟。此之一句是正制斷惡,故云不得故盜。

而菩薩應生佛性,下至生福生樂者,

述曰:此第二制修善,即是對治惡故制修善行。應生四心,即以生字上下貫通,云應生佛性心、生孝順心、生慈、生悲心。初二緣上位,後二緣下位。若上應奉事,若下應供給,只合上下各隨所宜而安樂之,何容盜損?又佛性有二義:一凝然常佛性,即如佛性論名理佛性者是也,如法性論名真實理心是也,此經及涅槃經同云一切眾生皆有佛性者是也。二隨緣佛性,即如佛性論名行佛性者是,如法界性論名慮知心者是,此經云一切色心是情是心皆入佛性戒中者是。即分此文為二:先自行,次化他。而菩薩與一切凡聖同有二種佛性,應自生佛性孝順慈悲心,種種方便教他讚歎隨喜,而令一切眾生生佛性孝順心、慈悲心,故云常助一切人生福生樂。又福樂者,巧設方便如母養子、如醫療病,拔苦與樂引進資助令成佛果,適名究竟福樂也。

而反更盜至夷罪者。

述曰:此是第三結示罪名也。人之一字遍通一切主者,而菩薩違前斷惡制故,破攝律儀戒。又違修善制故,破攝善法戒。攝善法戒破故,應施眾生生樂福樂而不施與。不施與故,即破攝眾生戒。攝眾生戒破故,由破善法律儀。此則三聚頓破,違反之甚。故云而反更盜人財物者,是菩薩波羅夷罪(釋不盜戒竟)。

▲不故婬戒第三。文前五門:一、制不婬戒意,二、釋婬戒名,三、具緣成犯,四、論婬業得報輕重,五、勸斷婬持戒。

一、制不婬意者,略作十意:一、業道重故。若是邪行十惡業故,負此重𠎝,何堪入聖法道果?(一也)二、纏縛深故。謂生地獄中,愛欲為枷鏁。大論云:婬欲雖不惱眾生,心繫縛故,制為大罪也。(二也)三、生死本故。由貪染婬蕩,流轉生死,輪迴欲海,漂溺愛河。(三也)四、壞功德故。僧祇律云:可畏之甚,無過女人。敗正毀德,莫不由之。染心看者,越毗尼。小乘尚爾,況於大乘?菩薩地持論云:菩薩怖生死,過於聲聞百千萬倍。(四也)五、壞世間故。正法念經云:世間界得苦,皆由於女婦。非少年,非中年,莫不由此因。女人壞世間,令善悉滅盡。天中大繫縛,莫過於女色。女人縛諸天,將至三惡道也。(五也)六、亂靜心故。謂欲火燒心,令失禪失念。欲海波浪,破定水故。(六也)七、入魔網故。謂䑛刀刃之蜜,貪毒華之色,損害眾生,是魔事業。經云:此五欲者,是眾魔境界。(七也)失神通故。如仙人見女生染,失通墜落。又如獨角仙人,勝騰空岩岫。後於婬女生染,仙人被婬女騎頸,將至人間故。(八也)九、障涅槃故。律中婬欲為初戒,比丘犯此,令其一世不得涅槃故。(九也)十、障菩提故。經云:此五欲者,是障道法,能障生死。只在欲界流浪,不得生上二界,況無上道?如是等無過不造,故須制。(制不婬竟。次釋名)

二、釋名。不故婬戒名者,染情逸蕩,耽著專固,故謂之婬。佛知其過,立制遮防,故名為戒。戒為能防,婬是所防,能所合稱,故名不故婬戒也。又名不淨,行非法境,汙淨戒品,故名不淨行。聖法防護,故名為戒,故名不淨行戒。又名非梵行戒,婬欲非理,故名為非。謹護清淨,故名梵行戒。又梵者,淨也。禁防身口意業清淨,絕婬染行,故名梵行。(已上三節,皆約能所合立名戒,能所釋戒名也。思之,可見可見。)問:準優婆塞五戒經,自妻不犯邪婬,侵他外境,方犯邪婬。今時此經,不簡邪及正,一切總斷。則有不夫妻月受菩薩大戒,受已則犯婬欲。此是得戒,又是犯戒以不?答:如優婆塞戒經,許自妻不犯邪婬者,此是引攝一類,任時有餘人乘教義也。今此至極大乘經說,一切諸乘,同一大乘。所以乃至非道行婬,尚制重罪,何有詐自妻子之義?所以涅槃經說,菩薩若聞若見女人,生心動念,而犯婬欲,汙辱梵行。謹按本業經與此同云,但有心向戒解法師語者,皆名第一清淨者,則一切總得戒。而有夫妻同受戒已,同犯婬者,准一切大乘經,非道行婬尚犯,何況男女夫妻,根門相觸,種生死業,而得不犯夷罪?故本業經云,有犯名菩薩,無犯名畜生。(釋曰,有戒可犯,遠有出離之期,故名菩薩。不受戒者,無有出期。故解呵云,無戒犯名畜生是也。)故一切愛欲,皆非梵行,所以大乘頓斷。問:如文殊寶藏經云,婬欲即是道,恚癡亦復然,如是三法中,具一切佛法。又如維摩經云:不斷癡愛,起於明脫,亦不得不脫。今有人引此為證而行婬者,是人犯婬戒以不?答:大哉!善哉!今當為子各依本經分別解釋。如寶藏經云:文殊師利說一切法同真際、等法性,所以說三毒無自性故、自性離故、寂滅故,即同法性,法性平等。故彼經云:婬欲即是道,恚癡亦復然。元不約迷悟染淨而說也。今經約制戒、約迷悟染淨說為三聚淨戒,而傍論法性平等者,即今經云:一切眾生佛及菩薩戒,自性清淨,同一本原。若防三毒、制迷染,即攝律儀。若行四平等、治三種毒,無所毀犯,即攝善法戒。若自於婬境無有迷染,教化一切不犯迷染,即攝眾生戒。(今反問癡染自纏人曰:)汝言婬戒若自於婬境欲即是道,又言不障道者,汝正出此言時,是迷心、悟心、染心、淨心,此諸心中是何心中語?(忽言我能悟法人詰者也。)應語曰:汝若悟者,五十二位何位人也?(忽癡狂說是入五十二位人者也。)應問五十二位名義,即引此經語云:只遣五十一位人。(今經合等妙二位為一位。)同學同證本原清淨,絕無開行婬文者,何耶?(今為癡染人約位釋者。)依本業經云:若佛子,於十千劫中行信、進、念、定、慧、迴向心、不退心、護法心、持戒心、願心,方始十信滿足,即開百法明門,入於十位。自此以前,名理外凡夫。若值善友則進,若遇惡人退,無惡不作。十惡五逆,謗法闡提,外道二乘。議曰:由此而言,何須為暢煩惱,不自量度。上則虗誑賢聖三寶,下則網冐一切眾生,中則自累身心,長劫受苦。故本業經云:若犯十重,墮大地獄中,一日一夜,八萬四千迴生死。迷染破戒,深可悲哉!深可悲哉!此十信、十住、二十位人,同名習佛種性者,本原清淨戒是也。而迷染行婬,即是無始無明種性,四魔徒黨之眷屬也。詐稱佛子,何義是乎?十信位人,諸經同說。或一劫、二劫,乃至十千劫,經爾許多時,念念心中,常修行信心、進心、念心、定心、專心,乃至迴不護戒願心。如是一心中,有十心,有百心,即為百法之明門。又百心中,一心中有十,即為千法明門。如是千心中各十,即為萬法明門。展轉倍增,成無量阿僧祇明勝法門。十重信倍,方始滿足。發相似真如定慧,方入初發心位。乃至第六正心位中,猶是退位。若具足諸波羅蜜,得入第七不退位以去,方永不退。故本業經曰:如我初會,有八萬人退,不入第七不退位。即舍利弗、法財王、淨目天子等,欲入第七住,其中值惡因緣故,退入凡夫不善種中,入外道作大邪見五逆,無惡不造,是為退相。略出十信、十住、習種性人,持戒、破戒、退不退位竟。如是十行、十迴向、十地、等妙二覺,戒始圓滿。於一一法門,同一切種智也。(釋不婬戒名竟,次釋具緣也。)

三、具緣成犯。論犯六緣:一、有情類(對無情容不成夷罪),二、起彼想(以無心想不犯重故),三、有婬心(以雖有彼此心),四、發三毒心(若無三毒心,容犯輕罪也),五、起方便(若不起方便,則無犯重事),六、心境相稱(如非道行婬,則不是大小便道及口,但是有情身分即是)。有人云:此戒七緣成犯,云第二是正境,謂男二女三道等是。(難曰)若然者,今經云及非道行淫,此義安在?故不用七緣。六緣即義足,但闕二緣,即是輕垢罪。但諸緣具戒,心境相稱。戒快暢婬心,大乘多經結重,不同小乘入如毛頭結重。此今大乘戒本,依理制故,一切頓斷故。若本業經以後,開出一切五乘諸戒五篇七聚,隨樂欲情種種輕重差別之相。如來於涅槃經中,一一隨順隨轉理門,開示一切小乘教義,即菩薩聖行。於此門中,依小乘律相釋今經義者,即二:一、善識三聚,二、具足波羅蜜義者。然後始終無過,本末相稱也。若不能識得開合廢立廣略方便者,則慎勿以一例諸,以凡測聖,但可守文而以息諍歸真者。(具闕緣和會竟)

四論婬業得報輕重者,分二:先明作業輕重,次明得報輕重。初明婬業輕重者,五門分別:一約心論業,二約境,三心境合辨,四論婬穢損壞深重,五勸防種類。一約心論業者,有四種:一增上品,貪心猛盛,於一切三寶師僧父母前,無慚無愧,不差不耻行婬者是。二中品,貪心則有少慚愧,不對三寶師僧父母前行婬者是。三下品,貪心有慚愧於賢聖,羞耻見於師長,能避年三長月月六齋日餘時行婬者是。三品貪心輕重者,上品最重,中品其次,下品最輕。嗔心三品,癡心三品,三毒等分三品,一一准例。貪心三品,其義可解(云云約心作業論輕重竟)。

二、約境婬者,一切有情六道差別,就人道中六親差別(六親者,上三代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身,下三代謂女孫男女、玄孫男女,是六親也)。又出家五眾、在家二眾,又學三乘入位賢聖等。如諸律有犯羅漢尼等,況下位人耶(論輕重者)?此等諸境中,謂六親、出家五眾、入位三乘賢聖等,犯者並重,餘並輕(約婬境竟)。

三、心境合辨者,還以前四毒心中,對所述境論之。若以上三品四毒心犯諸境,結業最重;中下品毒心犯中下品境,還結業中下,可知(合辨竟,或交絡心境,煩而不出,可解云)。

四、論婬穢損壞深重。何者?略出四節。如大智論說:有一婬女,停在天神廟中,伺求其男子,不稱婬心,欲火熾盛,流溢於外,遂燒却天神廟(一也)。二、昔有五通仙人,神力故飛入王宮,乃受國王宮人綵女眾共摩觸,欲染心生,遂失神通,步皈山澤。若行婬者,能壞世間一切呪術方藥,合練不成;又能壞一切出世三乘戒行、禪定、解脫一切善根(二也)。三、惡事彰露,因行賊法,多人生謗,語不信受(三○)。四、以行婬故,壞他信心,觸事多難,惡名流布,損壞之甚,無過婬欲(四也。婬損壞竟也)。

五、勸防婬種類者。若佛子未登初地已上,要須遠境修行身戒心慧。若佛子或男或女行醫藥時,與彼男女相摩觸時,染欲心生,論媒嫁事,或便漏失,或一男一女無第三人,獨自行住坐臥,二皆是犯婬波羅夷之前方便也。所以諸律一一結罪。法華經第五卷安樂行品云:不樂畜年少弟子、沙彌、小兒,亦不樂與同師。若為女人說法,不露齒笑,不現𮌎臆,乃至為法猶不親厚,況復餘事?入里乞食,將一比丘,若無比丘,一心念佛。又涅槃經第三十一師子吼品:云何名淨戒具足?若有菩薩自言戒淨,雖不與彼女人和合,見女人時,或共嘲調,言語戲笑。又於壁障外,遙聞女人瓔珞環釧種種諸聲,心生愛著。又然見男子隨逐女人時,或見女人隨逐男子時,便生貪著。又見男女相隨,然為生天,受五欲樂。如是菩薩成就欲法,毀破淨戒,汙辱梵行,令戒雜穢,不得名為淨戒具足。(以下出具足戒相。)若有菩薩清淨持戒,而不為戒,不為尸羅波羅蜜,不為眾生,不為利養,不為菩提,不為涅槃,不為聲聞、辟支佛,唯為最上第一義故,護持禁戒,是名菩薩淨戒具足。(勸防護婬種類竟。以上五門明婬業輕重竟。)

二明婬業得報輕重者,依十地論對法論亦有三種果(一異熟果、二等流果、三增上果):一異熟果者,隨三惡趣中受劇苦等。二等流果者,謂於人中受二妻相競及婦不貞良。三增上果者,謂多諸塵坌。又依優婆塞戒經第四云:若復有人樂為邪婬,是人不能護自他,一切眾生見皆疑,所作之事妄語在先,於一切時常受苦惱,心常散亂不能修善,喜失財物,所有妻子心不變慕,壽命短促,名邪婬現在惡果。捨此身已處在地獄,受惡色惡力飢渴長命無量苦惱,是名後世惡業果報。若得人身,一惡人因緣力故,外物不得自在。又大菩薩藏第十云:舍利子!我說一切習近欲時,無有少惡而不造者。彼若報熟,墮於地獄畜生餓鬼為害重者,無有過於女色諸欲。又云:若眾生味著男女妻妾諸女色欲,當知即是味著利刀之刃,即是味著大熱鐵丸,即是味著坐熱銕牀,即是味著熱鐵机橙。又云:當知婦人減聖慧眼,乃至廣說(今略不出)。又正法念經云:如死蛾投火,不見燒害苦,欲樂亦如是,癡人不覺知。如是女欲網,繫縛甚大堅窂,能令諸眾生,輪迴於有獄。身縛尚可解,心縛不可脫,心既為欲縛,常受諸苦惱。乃至盡婦女,眼尚不欲觀,破欲堅明慧,是故得解脫(婬業輕重竟)。

五、勸斷欲持戒者,婬欲既是生死根栽,佛作兩種治之:一、對治治之;二、法性治之。對治治者,如禪祕要經,又如治禪病經同云:若行者入禪定時,惡欲覺起,貪婬盛動,四百四脉從眼至身根一時動搖,諸情閇塞,動於心風,使心顛狂,因是發狂,鬼魅所著,晝夜思欲,如救頸體,當疾治之。治治法者,教此行者觀子藏。子藏者,生藏下,熟藏之上,九十九膜如死猪胞,四百四脉從於子藏猶如樹根,布散諸根如盛屎囊,一千九百節似芭蕉葉,八萬戶蟲圍繞周匝。四百四脉及以子藏猶如馬膓,直至產門,如臂釧形,團圓大小,上圓下尖,狀如貝齒。九十九重,一一重間有四百四蟲,一一蟲有十二頭,頭有十二口。人飲水時,水精入脉,布散諸蟲,入毗羅蟲頂,直至產門,半月半月出不淨水,諸蟲各吐,猶如敗膿。入九十蟲口中,從十二蟲六六竅中出,如敗絳汁。復有諸蟲細於秋毫,遊戲其中。諸男子等宿惡罪故,四百四脉從眼根布散四支,流注諸腸,至生藏下,熟臟上。肺腧、腎脉於其兩邊各有六十四蟲,蟲各十二頭,亦十二口,婉綣相著,狀如指環,盛青色膿,如野豬精,臭惡叵堪。至陰藏處,分為三支,二支在上,如芭蕉葉,有一千二百脉。一一脉中生於風蟲,細若秋毫,似毗蘭多鳥㭰。諸虫口中生筋色蟲,七萬八千共相纏裹,狀如累環,似瞿師羅鳥眼。九十八脉上衝於心乃至頂髻,諸男子等眼觸於色,風動心根,四百四脉為風所使動轉不停。八十萬戶蟲一時張口,眼出諸膿流注諸脉乃至蟲頂,諸蟲崩動狂無所知。觸前女根,男精清白是諸蟲尿,女精黃赤是諸蟲膿。九十八使所熏修法,八萬戶虫地水火風動作如此。告舍利弗:若有四眾著慚愧衣、服慚愧藥,欲求解脫度世苦者,當學此法如飲甘露。學此法者,想前子藏乃至女根男子身分大小諸蟲,張口竪耳嗔目吐膿,以手反之置左膝端,數息令定一千九百九十九過。觀此想成已,置右膝端如前觀之,復以手反之用覆頭上,令此諸蟲眾不淨物,先滴兩眼耳鼻及口無處不至。見此事已,於好女色及好男色,乃至天子天女若眼視之,如見癩人那利瘡蟲(翻那利為毒惡瘡),如地獄箭半多羅鬼神狀,如阿鼻地獄猛火熾熱,應當諦觀自身他身。如是欲界一切眾生,身分不淨皆悉如是。告舍利弗:汝今知不?眾生身根根本種子,悉不清淨不可具說,但當數息一心觀之。若服此藥,是大丈夫、天人之師、調御人主,免欲淤泥,不為駛水、恩愛大河之所漂沒,婬泆不祥、幻偽妖鬼之所嬈害。當知是人未出生死,其身香潔如優婆羅,人中香象、龍王、力士、摩醯首羅所不能及,大力丈夫、天人所敬。告舍利弗:汝好受持,為四眾說,慎勿忘失。又引大論說五種不淨:一、生處不淨(胎中十月生,藏下熟藏上,小便道中生也),二、種子不淨(以父母精血成己身種子是也),三、自相不淨(九孔常流尿尿洟是也),四、自性不淨(從頭至足三十六物不淨充滿是),五、究竟不淨。觀已,次觀白骨。觀白骨已,即得斷除三種惡欲:一、形貌欲,二、姿態欲,三、細觸欲(勸修行曰)。若有奉行此不淨觀、白骨觀者,當知是人惡欲染心由此停息,是則名為非諸惡覺覺清淨戒。若能修行進趣與定相應,是則名為護持正念念清淨戒。又若久修習,則能調伏微細染欲,是則為前眷屬餘清淨戒(觀對治婬欲竟)。二、法性治婬欲者,如文殊寶藏經云:婬欲即是道,恚癡亦復然,如是三法中,具一切佛法者無。夫法性平等染淨之義,體同善惡、理融取捨,二途齊致。所以有說無說,空淨湛然;有佛無佛,性相常住。若菩薩摩訶薩,如法華經安樂行品,觀一切法空如實。(實相即法性異名也。)又如維摩經,觀身實相觀,觀佛亦然。作是觀者,名為正觀。若他觀者,名為邪觀。如是觀者,生死即涅槃,煩惱即菩提,塵勞寂滅相,本來無不動。所以貪欲即是菩提,癡亦復然。如是三法中,具一切佛法者,義如是也。今依天台智者,作六義釋之。一理即,(言染平等故,三毒理即道。)二名字即,(謂大根性人,宜聞說之,染淨平等,三毒即是道名字。)三觀行即,(言菩薩入十信十行十𢌞向十地等覺四十一位是也。)六究竟即。(即妙覺極果是。)作此六重釋三毒即道者,即帶戒解染淨迷悟凡聖不同也。此乃無差別之差別,即無差別也。(略出法性治婬欲竟。)如上對治,治婬欲即是諸一切小乘為正道,令於大乘為助道。又如大品經廣乘品說,不淨觀即是摩訶衍,以不可得故。是歷五停心,觀三十七品,乃至十力四無所畏,一一皆即是摩訶衍,以不可得故。若菩薩能如是了知助道即空,以不可得故者,即無差別助道,異於正道也。但為無上調御調伏婬怒癡故,說助道如瀉藥,說正道如補藥耳。若三毒以調,善入本源,清淨戒者戒也。(結成三聚,例上可解,勸斷婬戒竟也。)

若佛子!自婬、教人婬者。

述曰:戒文分三:一、舉過制斷,即持律儀戒(從初至及非道行婬是也);二、修善救度,即攝善法、攝眾生二戒(從初菩薩下至淨法與人是);三、違制結犯(從而反更起至夷罪是也)。初中分二:先、舉過總制(一切女人不得故婬是);二、廣示婬相(從婬因至及非道行婬是)。初中自婬、教人婬者,即是舉過。文無讚歎、隨喜者,存略也。

一切女人不得故婬者。

述曰:總制也。若故婬者,非梵行所,以云不得。簡異睡夢,名曰故婬(云云)。

婬因緣法業者。

述曰:此第二廣示婬相,作四門釋之。如一人內心起染名婬因,或對可婬境綺言艶語、或遣人送物為信及艶語等名婬緣,廣說帳幕支度座臥行婬方便等名婬法,男女和合名婬業(約一男釋竟也)。若起惡覺欲心名因,即以釵璫環釧脂粉朱黛綾羅錦綺華冠寶䠨種種嚴身之具名婬緣。又如綺艶言調、或手摩觸他身名婬法,與他男子和合名婬業(約一女人釋竟)。又因者,自作婬事名因,助他婬事名緣,媒媾男女名法,故令他常行婬欲名業(約自他釋竟)。又欲界一切眾生常懷欲心名因,男為女走貪著追求、女為男子嬰纏房室更相覘侯名婬緣。廣起他園林華菓,唯令百千萬代子孫於中受五欲樂,故名婬法。遂令百千萬代男女欲海轉深、愛河無際,故名婬業。又有衒賣女色之家以為婬業(釋因緣法業竟)。

乃至畜生女,諸天鬼神女,及非道行婬者。

述曰:此等諸女名為婬境。乃至者,超越人道至畜生道,故云乃至畜生。唯此婬戒云母女姉妹六親,故應通云一切三界六道身分,一切可行之處通為犯境也(云云)。非道者,有人云:以小便道為婬正道,若大便道及口為非道行婬。今不如彼,以一切男女婬欲熾盛,大便道及口俱是一切,律中制為正道境,此則是正可行婬之道。除此三處,於一切男女身分之上而婬者,故云非道行婬也(云云)。

而菩薩應生孝順心,下至淨法與人者。

述曰:此第二制修善。有人云:於上位母姉應生孝順心,於下位一切眾生應生慈心。此釋與別教俗諦義相應,未稱菩薩自他同體義也。何者?若菩薩應以無緣無念慈悲心喜捨,自不行婬,救度一切眾生,淨法與人者,即是教他行不婬,讚嘆隨喜。行不婬者,種種方便為一切眾生讚嘆不婬欲法,故云淨法與人(云云)。

而反更起一切人婬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於中有四:一不作前益己乖正行,二況更起惡以惡加人,三況婬熾盛不擇禽獸,四況無慚愧甚加於母女。如是行婬,總只由無慈悲心,故云是菩薩波羅夷罪(云云)(釋不婬戒竟也)。

菩薩戒疏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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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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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網經疏卷第四

濮陽沙門 智周 撰

○輕垢罪(頭從佛告諸菩薩言:已說十波羅提木叉竟。尾盡佛華光王品中廣說也。)

將釋此經文,前八門分別:一、制意。二、釋名。三、數類。四、以輕帶重。五、以一含多。六、遮性。七、麤細。八、會通。

一、制意者,六義:一、為令世間於佛弟子無譏嫌故;二、光顯佛子出世道故;三、微細情塵悉斷盡故;四、調伏三業滅三毒故;五、遠護十重前方便故;六、長養菩薩三聚淨戒故。此六義戒戒通有,務使毫微雜染一念不生,清淨真心湛如空月,故名無犯(制意竟也)。

二、釋名者,言輕垢罪者,簡異十重名輕,汙辱戒名垢。罪者,摧也。即有二義:一、由犯戒故,善神不護,現令菩薩身心衰耗;二、負破戒業,墮不如意處,更令佛子身心摧折,故名罪也(約戒釋竟)。又體非是重名輕,點汙淨行名垢(約行釋竟)。菩薩善戒經、地持論、輕戒,總名突吉羅。瑜伽論、四分律等,翻名惡作、惡說。身犯名惡作,口犯名惡說。善生經中,名失意罪(釋曰)。謂忘念所作,乖於本志,故名失意(釋名竟)。

三、數類者,通論此篇與諸教類開合,略出十例:一、若依瑜伽論,有四十四種輕戒;二、若依地持善戒,少有增減,大同瑜伽;三、依菩薩內戒經,四十二種輕戒;四、依善生經,別有二十八種輕垢戒;五、依方等經,除二十四種戒外,別有二十五輕戒;六、依此經大數,四十八輕戒其中含攝,即近向百條;七、三千威儀經,即三千條;八、依毗婆論□□□□及付法藏經說八萬毗尼,又此經自指廣梵網本八萬威儀品當明;九、如梁攝論引毗奈耶瞿沙經說,菩薩戒有十萬種差別;十、如大智論說,菩薩戒略有八萬,廣有塵沙等戒。如是等一切三藏、八藏,更有種種差別數類。總而為言,皆是此輕垢等類也(類數竟)。

四、以輕帶重:此四十八中,幾唯是輕?幾兼於重?今詳四十八中,六戒兼重,餘戒唯輕。其六重:一、國使殺生戒,於中為使故不應為而為,輕垢故入此篇,以殺生故兼帶重罪。二、放火焚燒戒中,以焚燒故不應為而為,輕垢入此篇,隨火所損眾生命兼帶重罪。三、倚官乞求戒中,不應恃官勢故,輕垢入此篇,強逼取他物入盜重攝。四、為主失儀戒中,為主失儀入此篇,損三寶物入重攝。五、違禁行非戒中,以詐現親附等入此篇,自謗三寶故入重攝。又行殺盜故重,以三長月六齋日犯故入此篇。六、畜作非法戒中,輕秤小斗等入此篇,取人財物等是重攝(以輕帶重義竟)。

五以一含多亦以少含多者,四十八輕中,幾唯一戒?幾具多戒?略有十戒,各具多戒。一於販賣中有三戒:一賣奴婢,二賣良人,三賣棺材板木等。二不能救生戒中有二戒:一救生免殺,二亡日說法以救亡苦。三於輕求中亦有二戒:一乖受戒儀式戒,二法師倚恃不為答問戒。四於惡伎損生戒中有六戒:一賣男女色,二自手作食自磨自舂,三占相解夢,四呪術工巧,五調鷹方法,六和合毒藥。五於違禁行非戒中有四戒:一密謗三寶,二為媒,三齋日殺生,四齋日偷盜。六於畜作非法戒中有六戒:一畜刀箭等,二輕秤小斗,三因官勢取物,四害心繫縛,五破壞成功,六畜養猫狸。七於觀聽作惡戒中有五:一不得看闘,二不得聽樂等聲,三不得博戲,四不得卜,五不得賊使。八於故入難處戒中有三戒:一頭陀,二布薩,三坐夏,各令如法不入難處等。九於應講大乘戒中有二戒:一教化他建立塔寺處,二教災厄之時講說大乘。十於受戒乖儀戒中有二戒:一受戒乖儀,二不敬禮俗。(結曰)上來且十條內,約文散說,即三十五種。又前門六戒內,各有可含重戒,亦各具二戒也。自餘三十二戒,各唯一種。以此開張為論,則有七十九戒。(以少含多竟)

第六、遮性不同者,於四十八戒中,幾是遮?幾是性?至文點出(云云遮性義竟)。

第七、麤細差別者,於四十八戒中,幾防身口?幾防意業?又幾是麤防惡業?幾細防惑障?亦至文點出(麤細竟)。

第八、會通者,如上七門,及一切時聖教中,廣略多少,節級調伏,斷除五住地惑,名為三聚淨戒者。此蓋是無上調御一切種智,了達一切眾生深心所行,能知一切法之所歸趣,將護攝化一切眾生,應病與藥,令得復行一切戒品差別之相,皆是隨宜方便而演說之。若得眾生五濁鄣消,五住惑盡,則與如來同皈本源,同一佛性,同住光明金剛寶戒,同坐華臺,放戒光明,普照一切,如盧舍那佛,無二無別。故法華經云:我本立誓願,欲令一切眾,如我等無異。我昔可願,今者以滿足,化一切眾生,皆令入佛道。是其義也(云云會通竟)。

佛告諸菩薩言:已說十波羅提木叉竟,四十八輕今當說者。

述曰:此是一釋迦說戒。中分二:一十重已如前竟,二四十八輕今當說。此文為三:一結前生後,二正顯戒相,三結勸修學。今初。已說十重竟是結前,四十八輕今當說是生後(結前生後義竟)。

就第二正顯戒相中,四十八戒或分五段,即如文有三十二九,各指大經本品故。或復各依本條例,則四十八章。此二分文,任便取捨。今依五段為宜,以文中五節法勸故。初三段各十戒,出一結勸章。後二段各九戒,出一結勸章。仍於此戒名數上,各加初中後之三字。其名曰初十中十後十二九者,初九後九無中故(分五段竟)。

▲初十、不得輕慢師長戒第一。文前七門:一、制意,二、次第,三、釋名,四、具緣,五、闕緣,六、輕重,七、通塞。

初制意者,菩薩唯應謙卑敬讓一切眾生,況於師長輙有輕慢,違行之甚,故須制也(制意竟)。

二、次第者,善學佛子既物得戒,宜須廣修諸行,修行方軌要須師授。佛子若懷輕慢,師長教授無由;若教授無由,行業無憑而立。故次十重,先制不得輕慢師長戒也(次第義竟)。

三、釋名者,於師及長,心輕身慢,憍癡自居,應以供給供養而不行之。立制防此,故名不得輕慢師長戒(釋名竟)。

四、具緣者,有四:一、是師是長是德人。二、知是師等。三、故起輕慢心。四、身不敬養。即犯(具緣竟)。

五、闕緣者,闕初二緣並有小罪,以於一切含靈皆須敬故;闕第三緣得中罪,以於師長身心不敬故;闕後緣得上罪,以於師長起輕慢心故(闕緣竟)。

六、輕重有四種:一、約境,有三品:一、於二師,二、於長友,三、於同類。於此三境,犯上、中、下罪,可知。二、約心,亦三品:若以嫌恨心、恚惱心,犯上品。二、若無嫌恨等心,但由憍、慢、癡心,是中品。三、懈怠、忘念,是下品。三、約對,以三心對前三境,如此綺互,輕、重可知。四、約事,亦三品:一、不能賣身等,二、不如法敬養等,三、不迎送禮等。上、中、下三品,可知(輕、重竟)。

第七通塞者,若夜黑暗煙雲塵霧中不相識,二若睡眠時他覺想,三若重病,四若病新差無力,五若在座說法,六若正聽法護說者心,皆無違犯。如瑜伽戒本(通竟)。若此經中一切不開(通塞竟)。

若佛子!欲受國王位時,受轉輪王位時者。

述曰:此正釋不輕慢師長戒。文分三別:一先應受菩薩戒(從初至諸佛歡喜是),二標起長師令如法供養(從既得戒已至而供養之是也)。又可前是佛子應受戒,此是佛子應隨行(結曰)。應受戒而不受,應行供給而不行,即是二戒同制也。三違制結犯(從若不爾者至犯輕垢罪是也)。就初文二:一明應先受戒(從初至應先受菩薩戒是),二明受戒利益(從一切鬼神至諸佛歡喜是也)。初明應先受戒,略舉三位:一國王,是粟散王及諸封王位。國帝不得執權衡者,是如此國帝子帝孫封國王等。二輪王,即金銀銅鐵等(各有數寶感應,如前說竟)。三百宦,通一切文武官等。此三貴位,於其眾生皆能損益。若不受戒,幽靈不護,憑何威肅統領一切群生?故云應先受菩薩戒也。

一切鬼神救護王身至諸佛歡喜者。

述曰:此第二明受戒利益。以受戒人上順佛意,故諸佛歡喜;下愜群靈,故得一切鬼神救護,令其身心無諸災厄,職位長存。

既得戒已,生孝順心、恭敬心,下至而供給之者。

述曰:此第二標起師長令如法供養。文分二別:初標應供養師長(從而菩薩下至而供給之是)。初標起師長中分三:一生重心,二見尊人,三設敬儀。初孝順心者,報恩敬養為孝,奉行尊命名順故(云云)。恭敬心者,謹攝三業名恭,迎承禮拜名敬也(生重心竟)。

見上座和上至同行者。

述曰:此第二見尊人,略舉六種。上座者,但是一切眾集處為上首者是也。二和尚者,古師翻為力生,道力由此人生故。唐玄奘三藏、義淨三藏同稱梵音鄔波陀耶,此翻親教師,以此人親教弟子故。有三種:一十戒、二具戒、三菩薩戒和上。謹撿詳諸經,菩薩戒師有二種:一冥師,即諸佛菩薩是;二顯師,即人師傳法相宛者是。以此經云二師應問七遮故,以人師傳本釋尊為和上,即還以傳法人師芤和上亦得故(云云)。阿闍梨,此梵短聲也,翻為正行,以此人糺弟子之行故。涅槃經第八云:阿闍梨者,謂於世間有聖行者也。唐二個如上三藏師,長聲呼曰阿遮梨耶,翻軌範師,以為弟子作法則故。六種不同:一十戒、二羯磨、三威儀師、四受業、五依止、六授菩薩戒(云云)。四大同學者,是同學大乘先受菩薩戒者。五同見者,同學大乘正因緣法中生正見者是(如云不妄語戒中釋正見義竟)。六同行者,如三世菩薩法友心同行者是也。又見亦名解,行亦進亦是,或同師或不同師,但取同見或解同進修大乘行乘者,俱堪尊重。又釋亦通小乘,解行人亦堪尊重,以究竟無別小乘,一切同入大乘故。故法華經四雖復說三乘,但為教菩薩也。

而菩薩反生憍心、慢心、癡心,下至而供給之者。

述云:此第三設敬儀中違失明非也。以生憍慢心故,翻前恭敬心也。以生癡心故,翻前孝順心也。又於師不孝,於長不敬。又不敬曰憍,自大曰慢,長憍慢故名癡也。此是違行之竟也。不起承迎禮拜者,是違行之相也。

一一不如法。

有二:一、於前六位,一一人所各不如法供養等;二、於一切所須物中,一一各不如法等。又通論有五種供養:一、身業,承迎禮拜是;二、口業,稱揚謙謝是;三、意業,尊重孝敬心是;四、事物,即七寶百物是;五、法供養,即受持讀誦如法修行是。今文無口業及法供養。若通准上下文,並皆具五種供養。若實貧窮無財供者,終無開許,空不供養可以令自。賣身,通在家、出家位。賣國城,約王位,所統曰國,所據曰城。賣男女者,是本誓願之男女,故賣時無失所也。又是菩薩重願,願行至深,故破生死恩愛,於恩愛處捨而不著,故賣男女成就行願也(上二位約在家,菩薩勇決持無著戒,故賣國城男女)。

七寶者:

有二種,一金輪藏臣等寶。七寶者,一金輪寶,玉女馬象珠玉兵臣主藏臣寶等(以〔巳〕七寶十回向菩薩作世間金輪王,王四天下,先咸得後皆能捨,成無著戒也)。又七寶者,一金、二銀、三瑠璃、四頗梨、五赤珠、六車渠、七瑪瑙(此七寶十信十住十行,已示粟散王等,為成菩薩行願,捨而不著,成無著戒也)。

百物者。

通一切所有,或隨法師所須而供給之,或賣易供給,務令盡力,無所慳惜。一切供給,自成菩薩行願。

若不爾者。

述曰:此是第三違制結犯。言若不盡力供養法師,便成慳惜財寶。自非於物無染無著,清淨願戒無由得成。然違本願心故,唯結輕垢。實慳相應,即波羅夷。輕則結薄,重即增深。輕重成𠎝,隨心可解(輕慢師長不供結戒竟)。

▲不得飲酒戒第二。文前七門:一、制意,二、次第,三、釋名,四、具緣,五、闕緣,六、輕重,七、通塞。

初、制意者。酒是惛狂之本,損害之□,一切過患,由酒而生。故大智論云:飲酒三十六失,能造四逆,唯除破僧,為患之甚,特應制斷。(制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制外不供給,今戒制內無惛亂,故次第明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飲是能防、酒是所防,能所俱故,制名不飲酒戒(釋名竟)。

四、具緣者,有四緣成犯:一、是酒。二、起酒想。三、無重病(文殊問經云:一切藥不能治。醫師言:唯酒能治。故開通也)。四、酒一渧咽便犯(以小乘諸律不通想疑錯等,緣此義故有酒想。故今文云:若佛子故飲酒,明知有酒想方犯)。

五、闕緣者,如上四緣,一一闕者,或皆開通無犯,縱犯亦輕(闕緣竟)。

六輕重者,有三:一約境,二約心,三合辨。一約境者,即酒醇醴醨薄(境竟)。二約心者,即飲人少時多時長時,又一一時中少分多分全分,又一一分中自飲教他讚歎隨喜,一一心念隨心輕重結業不同(約心竟)。三合辨,如前心境相對四句說之:一長時飲酒心,對染一切酒境(此業最重)。二少時心,對少境(此業最輕)。三半長半少時心,對半好半惡境(此業處中)。四非長少時心,對非酒境(此與無記恒心心相應,亦可名持戒無犯也)。餘自飲教他等四位作句,可以義准(輕重竟)。

七、通塞者,如文殊問經同上引者是也。又為救他生命難及自身命難,為存生命成菩薩行。又如末利夫人經:為救彼無間業人故,與同飲歡,致息重業。此皆開通,理亦無犯。亦是菩薩以眾生病,是故我病;眾生病愈,我病即愈。有心佛子一一隱心,能於病行無染無著,或方可行之矣(通塞竟)。

若佛子!故飯酒而生酒,過失無量。善者!

述曰:此不飲酒,文分三:一舉酒過(文云故飲酒下至無量是也)。

二、出犯相(文云若自身手下至眾生飲酒是也),三、違制結犯(文云若故自飲下是)。今初,舉犯過者,而此經本傳來既久,有本云:故飯酒而生酒,過失無量。又有本云:加一善字,云失無量善(學者應知)。今依失無量善本釋之。言故飲酒者,簡癡犯無故也。

失無量善者。

以過多多故,一切善失也。

若自身手過酒器與人,下至及一切眾生飲酒者,

述曰:此第二,出犯相,分二:先出過酒器相,次出飲酒相。今初,言若自身手過酒器,與人飲酒者,五百世無手者,此舉輕以明重,舉淺以況深。過器是輕是淺,猶五百世無手。若自飲教他飲,定當多劫墮,況梨也。

何況自飲下至眾生飲酒者。

述曰:此第二正犯相,正是以輕況重。文無讚歎隨喜,理有略無(酒過之相如前酤酒戒說)。

若故自飲下,至輕垢罪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經言:一切眾生皆有佛性,皆受得戒。若教他飲酒,皆發惛狂,塞他明達之慧。由此尤故酒制也。(不飲酒戒竟)

▲不得食肉戒第三,文前七門(同上)。

初制意者,凡為菩薩者,只合捨自身肉濟一切命,何容斷大慈種作眾生怨食他血肉?非理至甚,故須制也(制意竟)。

二、次第者,前離惛亂之飲,今離損命之食,故次生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佛子是能食之人,血肉是所食之味,立制防此,故名不得食肉戒(釋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是肉(以非肉無犯故)。二、是他肉,以食自肉無正犯故。三、起肉想(以錯誤無犯故)。四、入口成犯。(具緣竟)。

五、闕緣者,如上緣中闕一一緣,或輕,無犯可解(闕緣竟)。

六、輕重者,分三:一、約境,二、約心,三、合辨。初、約境者,有四:一、如一切胎衣是無命肉,二、自死鳥獸殘肉,三、淨肉(不見殺、不聞殺、不疑殺,小乘教中為淨肉也),四、見聞覺知處分殺等肉。論犯四種並同,論業如次能輕後重(境竟)。二、約心者,就惡心中分三:少時、多時、長時、食肉心等。就一一事中少分、多分、全分食肉,一一分中各有自食、教他、讚喜等食肉心。如是等心造業輕重,思之可解(約心竟)。三、心境合辨者,輕重四句類前說之,得罪輕重可解(合辨竟)。

七、通塞者,約別教三賢位人,以不見機一向皆塞,初地以上見機而作,或以食肉因緣令諸眾生發菩薩意、成菩薩心,斷惡生善、破惑見理,故應為之(通塞行竟)。

云若佛子,食肉下者。

述曰:此不得食肉戒,文分三:一舉不食肉意(文云從佛子下至不得食一切眾生肉也)、二明食肉得無量罪(文云即章一勺是)、三違制結犯(文云若故食者犯輕垢是)。今初為二:先舉不食肉意(從初至而捨去是)、二制斷(文云一切菩薩不得食一切眾生肉)。就前先標起不得食肉,如文一切肉不得食也。次釋不得食肉意,文云斷大慈悲佛性種子,一切眾生見而捨去故。謹按入楞伽經斷肉品中,有十義故不得食一切眾生肉(文廣不出)。此斷大慈悲種子是一意,眾生捨去又是一意。又一涅槃經云:一切眾生見食肉人悉皆怖走,咸言此人是我等怨。又諸經說:食肉人口四邊連頭常有血肉光,或時令眾生得見,所以怖走(楞伽、悲華、大雲、一切智光、仙人經、涅槃經等廣說斷肉,善學佛子於心行之,於事無令漏失)。

一切菩薩不得食一切眾生肉者。

述曰:此第二,制斷食肉也。

食肉得無量罪者。

述曰:此第二論食肉罪報,如論經中同說。食肉之人,一者短命、二多病,乃至貧窮諸衰以自莊嚴故(云云)。

若故食者,犯罪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法犯也。

▲不得食五辛戒第四,文前七門(同上)。

初制意者,凡諸佛子理應香潔其身,奉事一切賢聖,何有食噉五辛、臰氣𤑫㶿、薰坌賢聖?善神捨離、惡鬼侯授,故須制也(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制有命之身分,此戒制無命之五辛,故其次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能食佛子為能防,五辛色類為所防,立制遮斷,故名不食五辛戒也。又惡習嗜欲為能防,葷辛種類為所防,能所雙制,故名不食五辛戒也(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是五。辛二、起彼想。三、無開緣(若重病、救命、見機、度生等開)。四、入口便犯(具竟)。

五、闕緣者,如上四緣,一一闕者,戒輕無犯,可解(闕竟)。

六、輕重者,約境有生熟,氣有潑盛,心有忻厭躭捨。輕重三時,三分四位,類前可知(輕重竟)。

七、通塞者,若自重病,更無藥治,見機救生,利益安樂,理應並通。非此等緣,一切皆塞(通塞竟)。

若佛子,不得食五辛下者。

述曰:此正是不食五辛戒。文分三:一標不得食五辛(文從初至興渠是)、二正唱制斷(從是五種至不得食是也)、三違制結犯(從若故食下至犯罪是也)。今初標不食中,先標五辛,次列五數。今初不食五辛者,總標也。大蒜、茖䓗、慈䓗、蘭䓗、興渠者,列數也。此中五辛與五辛經及諸處色數有別,諸處以薤、薢、䓗、䔉、興渠為五。今經革䓗者,相承是山䓗也。諸山人言臰於人間,䓗也。慈䓗者,胡䓗是也。蘭䓗者,人家園中種者是。興渠者,有說芸薹是,有說阿魏藥樹是。又說海南山中自有興渠,臰穢難近。大蒜人所常食,可知(云云)。

是五種,一切食中不得食者。

述曰:此第二,正唱制斷也。

若故食下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也(不食五辛戒竟)。

▲不得不教悔罪戒第五,文前七門(同上)。

初制意者,若佛子見一切犯戒之人,應方便曉喻教令懺悔復本清淨,即是自利利他正法久住,而乃捨四等心棄本誓願,不教一切犯者懺悔而同住同利,此則令法門塵垢同法義虧,自行不成清濁同事,三聚正因不立攝生之義,令乖非菩行,故須聖制(意竟)。

二、次第者,前則自清己身,今戒不與雜穢惡行者同事,故次制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一切犯戒名有罪,而菩薩不教悔過名無慈。自他俱非,清濁同事,戒防此失,故云不教悔罪戒。又若佛子,不以慈悲教授一切,名不教懺悔。乃令一切犯戒之者,現種惡因,當受惡果,立制防此,故云不教悔過戒(名竟)。

四、具緣有五:一、是犯戒眾生;二、知彼有罪;三、無別開緣;四、無慈悲故覆藏彼罪;五、共同法利便犯(具竟)。

五、闕緣者,隨闕如上一一緣,或輕無犯(闕竟)。

六、輕重者,犯五、八戒者,不教悔過,教義名輕。犯十戒、具戒、七逆等,不教悔者,長劫受苦,彌成菩薩,無慈悲甚故重。又若以理論,諸法平等,戒隨情別,菩薩違理,不教一切悔過,如今戒結,一一同犯輕垢也(輕重竟)。

七、通塞者,自無五德、十德,他不信順,理通無犯。若實有德,輕心、慢心,不教悔過,此則無慈,故塞(通塞竟)。

若佛子!一切眾生犯八戒下者。

述曰:此不教悔過戒,文分三:一、標起一切犯戒應教懺悔(從初至應教懺悔是),二、出不教懺悔共同法利(從而菩薩至一眾住說戒是),三、違制結犯(從而不舉至犯罪是)。今初,先列一切犯罪相(從初至一切犯戒罪是),次應教懺悔(文如章門)。今初,八戒、五戒、十戒,此三種戒,若小乘中,通道俗受。此已上十戒,即十善戒故。若以十戒為沙彌戒者,即唯道非俗,即是今經十重,通六道一切受得。毀禁者,沙彌十戒中,煞、盜、婬犯者,禁為毀。比丘四重,尼八重,此經十重,犯者並名毀禁(云云)。又犯一切制戒,不同輕重,皆名毀禁。七逆者,如後戒說之。八難者,古師云:是三塗八難。(解曰:)此八難,是生死人受報之處,非是舉罪懺悔之因,故不用。今准地持論中說,菩薩戒有八重法,與今經十重大同。而菩薩犯八重者,生八難處,即以八重、八難之因,令菩薩舉處懺悔。因中說果,故名八難也(云云)。

一切犯戒罪應教懺悔者。述曰:此次明應教懺悔(云云)。

而菩薩不教懺悔。同住同僧利養。而共布薩。一眾住說戒者。

述曰:此第二明菩薩作而不作,不教懺悔,不應作而作,同住、同僧、同利、同說戒是(云云)。問曰:如受五戒、八戒人,此是俗人,何處得與菩薩同住、同利、說戒耶?答:此有兩解:一但受五、八戒人,不樂聽聞菩薩戒,即如來問不與菩薩同住說戒。若是有情心信向大乘,難受五、八戒,而欲聽聞菩薩大戒,佛亦開許。故上文云:但有心向戒,解法師語,皆受得戒,皆名第一清淨者。又本業經云:菩薩法師,先為其人讀誦解說,令心開意解,然後為受。故但受五戒、八戒人,亦得與菩薩同住說戒也(云云)。

布薩者。

此翻長養淨法。佛令弟子半月半月修撿自身,心有犯戒,亦慚愧懺悔,長養成就清淨行業,故名布薩(云云)。

而不舉其罪,下至犯罪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法犯(不教悔過戒義竟)。

▲不得不供給請法戒第六,文前七門(同上)。

初制意。如涅槃、大品經同說云:諸佛所師,所謂法也。以法常故,諸佛亦常。是故諸佛供養恭敬,尊重讚嘆。所以法在人尊,有法人重,故便捨憍慢,除倨傲,百里千里,迎來送去,六時請法,乃至為法滅身。而菩薩反縱憍慢,生患惱心,倨傲於人,輕侮於法,失法利甚,故須制也(意竟)。

二、釋合後名者,慳蔽自纏,名不供給;輕人慢法,故不行請。大聖哀愍,制戒防之,故名不供給不請法戒,亦名不尊人戒。法不孤運,弘之在人;人不自成,要資法立。心懷我慢,自大貢高,故名不敬法;鄙恡所須,故名不重人。財法路塞,良為慳慢,戒防此失,故名不敬法重人戒(名竟)。

三、次第者,前戒於犯者不教悔過,今戒於有德者輕人慢法,故相次生也(次第竟)。

四、具緣有四:一、實是大乘見行人。二、無別開緣。三、起慳慢心。四、不供養請法。便犯(具竟)。

五、闕緣者,若是小乘不同見、不同行人,即闕第一緣。餘緣闕者,可解(闕竟)。

六、輕重者,約人有三:一、解行過已,堪為軌範,而不敬請,應重;二、解行同己人,不敬請,少輕;三、解行劣已,無犯(人竟)。約法者,若實解大乘常住經律人,不敬請,則重;若大小乘各半解半未解人,不敬請,稍輕。若唯解行小,不解大乘者,無犯(法竟)。

七、通塞者,若菩薩慧眼法眼開發,知時非時,善識人達法,理通無犯。未至此位,一切皆塞。故華嚴十方補處菩薩,亦皆請法也(通塞竟)。

若佛子!見大乘法師下者。

述曰:此不供給請法戒。文分三:一明制戒緣(從初至千里來者是),二正明制戒(從即起至滅身請法是),三違制結犯(若不爾者是)。今初,見大乘法師者,此總標大乘,異小乘學人也。

大乘同見同行者。

以大乘學人見行不同,以不同故,今文別簡。出取同見行者,來入僧房、舍宅、城邑,即應供請也。

百里千里來者。

明為弘宣大法,故遠來傳授也。

即起迎來送去,下至滅身。請法者。

述曰:此第二正制戒。日食三兩金,請法重人,故舉寶物中重者金,是故云日以三兩金供養。又以傳法師替補佛處,說佛教誡,故消此供養。如謗佛經中說:謗佛罪輕,謗法師罪重。若供養法師,則為供養佛等。法華經?法師品說:若人一劫謗佛,其罪尚輕;若人須臾罵受持讀誦法華經者,其罪甚重。由此言之,以凡夫法師,佛處處大乘中說敬法重人。如未曾有經:諸天脫天衣上服為座,請野干和上說法。涅槃經:雪山童子為求半偈,許捨身命供養羅剎。大品經:薩埵波崙菩薩行打骨髓,為求般若。如是等說菩薩敬法重人,不惜身命。故此經文為法滅身,請法是也。

日日三時供養,請法師三時說法,三時禮拜者。

述曰:為菩薩者,自未證真,法身未立,居地前位,理合有疑。即聞見勝便請,亦何限時節,或三或六。若入初地已上,一一念中問十方佛及大菩薩一切法義。此三時者,制住四十心位。人未能於念念中問法請益,且制今日夜各三時,即日朝、中、晡,即初夜、中、後,故云三時。以住居凡位,制令不生瞋心、患惱之心,為法滅身請法也。

若不爾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不敬法重人戒,亦名不供給戒竟)。

▲不得懈怠不聽法戒第七,文前七門(同上)。

初制意者,凡諸佛子,應持經律,詣講法處,聽受諮問,以自資神益智,成法身慧命。而乃懈怠懶惰,應往不往,應聞不聞,長己無智,減損慧命,故勞聖制(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令請大法,今戒令聽大法,故次來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有講法處成立法身,心懷懈怠不往聽受,聖防此失制戒禦之,故云懈怠不聽法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是新學。二、有講法處。三、無別開緣。四、不往聽受。便犯(具竟)。

五、闕緣者,類前可知(闕竟)。

六、輕重者,約人有三:一、大小俱講,二、講大不講小、講小不講大。前二重,後或無犯。若受威儀戒,如來制後,亦有犯故(輕重竟)。

七、通塞者,若自知法身慧命既成立,則通餘並塞(通塞竟)。

若佛子,一切處有講法毗尼下者。

述曰:此懈怠不聽法戒。文分三:一舉戒緣(從初至有講法處是),二正制(從是新學菩薩至聽受是),三違制結犯(若不至下是也)。今初,一切處有講法毗尼經律者。述曰:講法兩學,總通一切佛法。毗尼者,此翻為滅,能滅五住煩惱(即大乘中說滅,能滅一切煩惱義也)。若以小乘有漏木叉,能滅身口七支惡,名為滅者(此約威義戒釋也)。若定共戒、道共戒,能滅九十八使者(此小乘無漏戒也)。經律者,通一切大乘經律也。若菩薩曉了己身有佛性戒故,如涅槃經住實智用權智者,則不與一切小乘而相違背。雖聽學小乘,而知是佛權智攝誘一類,終歸大乘,而學佛方便,即不犯次後背大聽小戒。若不得此意,即犯背大向小戒也。

是新學下至聽受者。

述曰:此第二對緣正制也。

若不至彼下。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懈怠不聽法戒竟)。

▲不得背大向小戒第八,文前七門(同上)。

初制意者,為菩薩者,住十信之位。十住之位,名習種性。人唯捨邪法皈正法,背小乘入大乘。今乃捨正皈邪,棄大習小。本原種性,遂被塵蒙。佛子之行,頓成乖僻。違行之甚,故勞聖制也。大般若經戒品云:若菩薩設殑伽沙劫,受妙五欲,於菩薩戒,由不名犯。若起一念二乘之心,即名為犯(意竟)。

二、次第者,所戒令離懈怠,制使勤學。今戒制不許學習二乘外典,故次來也(次第竟也)。

三、釋名者,不了己身有佛性故背大,不別權實教義故向小,能所合目故名不得背大向小戒。又不善習應常住種性故背大,不別邪正是非故習外立制,防此故名不得背正向邪戒,亦名不得背大習邪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是大乘法。二、起彼此想。三、心背言非。四、捨大受小便。犯。背大、向小、向外亦爾(具竟)。

五、闕緣者,例上釋之(闕竟)。

六、輕重者,約境者,大乘有隨轉理。大乘如十二部中、四阿含經中說,三無數劫修道、百劫修相好、三十四心入相成佛等,是名隨轉大乘。以此經中不說一切眾生皆有佛性故。二、常住大乘,即事嚴此經、一切般若方等經、法華涅槃等,是名常住大乘。以此等經同說一切眾生皆有佛性,凡有心者皆當成佛。背此等經,名心背大乘常住經律也。故重約心者,凡夫癡暗心性不定,或泛爾迷、或信心隨緣則轉,疑猶豫不決故轉。以心退轉故,背大向小向邪。如是轉迷疑生背則輕,轉信生背則重,種種廣說(輕重竟)。

七、通塞者,若聖種性未成,法身未立,一切皆塞,反上則通(通塞竟)。

若佛子!心背大乘常住經律者。

述曰:此背大向小戒,文分三:一背大(從初至言非佛說是),二向小向邪(從而受持至邪見輕律是),三結犯(如文)。今初,心背大乘常住經律,如前釋訖。

言:非佛說。

惡習熏心,故言非佛說。此據初習二乘邪見人,未見邪見、惡見,可以結輕;若成邪惡見,即是謗法,如上結重。

而受持二乘聲聞外道惡見邪見經律者。

述曰:此是第二、向小向邪也。二乘者,即聲聞、緣覺乘法,唯說無常、苦、空、無我,不說常住佛性故。言外道者,如西國九十五種外道,此國數種外道等法,皆不得習學,恐成惡見、邪見故。惡見、邪見與諸惡雜染同趣,故名惡見。執著斷、常,名邪見。故言外道法、律,是惡見、邪見經、律也。又學殺牛、殺羊、祠天,願得生天等法,故名邪見經。受行雞、狗等戒,名邪見律。又學斷、常二見,撥無因、果等法,名邪見經、律。又行服氣、服水等法,名邪見律。故名邪見經、律也。

犯輕垢罪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背大向小戒竟)。

▲不得不看病戒第九,文前七門(同上)。

初制意者,凡稱菩薩,以慈悲喜捨為體,拔苦與樂為用。何有見病不救,乖體失用?聖防此失,故須制也。又諸疾病人,愛惜性命,恐死墮落。佛子慈忍供給,可須說法安慰,愛養令差。即是施與長命色,力安無礙辯。頓違此行,故須制也。又不受長者請經云:佛自看病,比丘洗浣說法,告諸比丘:汝等捨父母兄弟,唯有師僧同學,何不相看?種種呵已,現金色身,皆從看病因緣故來。何況凡下(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為背勝上法故制,今戒為捨悲愍故制。又前戒於法違背故制,今戒終生不濟故制(次第竟)。

三、釋名者,病苦隣死,捨而不看能所合利,故名不得不看病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病苦。二、起彼想。三、自無病。四、起嫌捨去。便犯(具竟)。

五、闕緣;六、輕重;七、通塞(並類上思之)。

若佛子一切,疾病人下者,

述曰:此不看病戒。文分二:一舉緣(從初至皆養令差也),二舉違行結犯(從而菩薩下乃至輕垢罪是)。今初,一切疾病人供養如佛無異者,述曰:舉上比下,故云如佛無異。言使菩薩心行平等,於八福田無二無別,故云病人如佛無異(此令以理觀小心看病也)。

八福田第一者。

述曰:八福田者,有人云:一、曠路造美井,二、水路造橋梁,三、平治險路,四、孝養父母,五、供養沙門,六、供養病人,七、救濟危厄,八、設無遮會(未審出何聖教)。又有人云:三寶為三,四、父母,五、師僧,六、貧窮,七、病人,八、畜生(亦未見聖教文)。又賢愚經:施五人,得福無量:一、知法人,二、遠行來人,三、遠去人,四、飢餓人,五、病人。加以三寶,亦名八種福田。今依本經戒中,自有八種福田:三寶為三,四、父母,五、師僧,六、弟子,七、諸根不具,八、百種苦。以此義故,從初舉佛子平等心看病人,與佛無異者是也。又不受長者請經云:佛自看病,洗浣病者,及洗衣物。曬褁訖,集諸比丘,種種呵責。說法已,告諸比丘:佛法僧寶,無可須待。一切病人,有所須待。要人看待,然可得差。故看病福田,於八之中,最為第一。

而菩薩下者。

述曰:此第二舉行以制。若佛子!於一切病者,先有嗔恨心,今應捨嗔恨心而行救濟。若懷嗔恨心不救濟者,失慈悲之行,成怨結之業,故犯即輕垢罪是也(不看病戒竟也)。

▲不得畜諸煞具戒第十文前七門(同上)。

初制意者,菩薩唯應廣積財法利樂眾生,而反畜殺具,深乖慈忍,故須制也(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防自身不能濟病,今戒防非法煞具,唯行慈濟,故次來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煞具損害,畜長嗔怒,違慈既深,立制防此,故名不畜煞具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是煞具。二、有彼想。三、無開緣。四、故畜成。犯(具竟)。

五、闕緣;六、輕重(准上說之)。

七、通塞。如涅槃經第三金剛身品云:於末法中初護正法,令與優婆塞等執持刀杖而相隨逐,口常宣說方等大乘,一切眾生皆有佛性。當知是人不名破戒,名護法師。此通也。又一切人施者,口應報云:出家人法所不應畜,檀越迴易如法布施,其福甚多。或未迴易間,蹔時隱處安置,亦應無犯。餘一切皆塞(過塞竟)。

若佛子!不得畜一切刀杖者。

述曰:此不畜煞生具戒。文分二:初戒緣(從初至一切不得畜是),二舉違行結犯(從而菩薩下至犯罪是)。今初為二:先舉一切煞具(從初至殺生之器是),二制斷(如文一切不得畜是)。

而菩薩下者。

述曰:此第二舉違行結犯。菩薩斷怨行,乃至煞父母尚不如報,況故畜刀杖者,結犯。(不畜煞具戒竟)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者。

述曰:結前十戒,勸學奉持也。

下六品中當廣開者。

述曰:此是以今本之略指大本之廣,故云下六品中廣開也(結前竟也)。

▲不得故作國賊戒第十一,文前七門(同上)。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和諸違諍令息相害,而反作國賊令興師相煞者,為害滋甚故勞聖制。又別意有六:一、招彼此譏嫌故;二、兩發怒害故;三、兩成乖諍故;四、興師相伐故;五、非四等行故;六、業道深重故。為此傷故須制也(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制畜煞具,今戒遮為軍使,故次第也(次第竟也)。

三、釋名者,為國傳語,名國賊。兩軍相合,或名相煞,立制防此,故名不住國賊戒,亦名不作兩國通使戒。釋云:鯨敵勝負,名兩國。傳彼此語,名通使戒。互覘盈虗,興師相伐,制戒防此,故名不作兩國通使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二國二軍。二、有惡心為利養。三、傳彼此語。四、彼此知聞。便犯。若令兩國相煞,傳者有煞心,一一人死,即犯煞戒夷罪。又犯兩國通使輕垢罪(具竟)。

五、闕緣;六、輕重(准上說之)。

七、通塞者,若菩薩住不思議解脫神通力用立之,以等力降伏使和安者,來往並通,餘皆塞也(通塞竟)。

若佛子!為利養。

述曰:此不作兩國通使戒。文分三:一、戒緣(從初至無量眾生是),二、正制戒(從而菩薩至故作國賊是),三、違制結犯(若故作下是也)。今初。為利養者,望得賞賜故,又望爵祿故。惡心者,或自有惡心,或為親識國家作報怨心。是惡心故,云通國使。命,命。興,興。師,師者,眾也,帥也,謂帥眾人煞無量眾。

而菩薩不得,入軍往來者,

述曰:此第二正制,尚不得往來,況故作國賊也。

若故作者。

述曰:此違制結犯(故作國賊戒竟)。

▲不得作販賣戒第十二文前(同上)。

初制意者,菩薩唯應捨身命財,捨而不著,財法二施周給一切,不可內懷貧利外行販賣,或因此行枉押埋沒,煞盜之業潛興,自行既虧招他譏謗,雜染之甚故須制也(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止為國賊故制,今戒遮販賣良人六畜等物,況於諸色埋沒故制,故次第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衒誘規利故名販賣,立制防此故名不販賣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是犯境有四(一、良人。二、奴婢。三、六畜。四、盛死之具)。二、隨起彼想。三、正賣。四、事成。即犯(具竟)。

五、闕緣;六、輕重(准上)。

七通塞者,若小乘諸部經律,為三寶建立修持,聽畜良人奴婢六畜等使用。若別人不許,唯以出家五眾為三寶事,直買直賣無心販易理通,餘並塞。盛死具者,諸佛教中唯有水火林三葬,終無許用盛死人具,何況賣販行非法耶(通塞竟也)?

曰:若佛子!故販賣下者。

述曰:此不販賣戒,文分三:一舉犯緣(從初至盛死之具是),二正制(從尚不至教人作是也),三違制結犯(從若故下是也)。

六畜者。

述曰:俗書周禮云:牛羊犬馬豕鷄為六。此隨世言六,理實無六畜,通一切畜生皆不得販。若販賣者,即是十六惡律儀攝故(不販賣戒竟也)。

▲不得無根謗毀戒第十三,文前(同上)。

初制意者,有四:一、為護十重中說,謗毀他等三重戒故;二、為令不惱諸好人故;三、為護佛法無醜惡過失故。實惡尚不許說,何況虗起謗耶?四、為離招重業累故(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於下利不貪故制,今戒於上人無謗故制(次第竟也)。

三、釋名者,非見聞疑等惡事,名曰無根。枉惡熏心而語,名謗。立制防此,故曰不得無根謗毀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境實好人。二、知無惡事。三、起惡心。四、發言謗毀。便犯(具竟)。

五、闕緣;六、輕重(同上)。

七、通塞。若癡狂心亂,又初地以上,見機而逆化之可通,餘並塞(通塞竟也)。

若佛子!以惡心故者。

述曰:此不得無根謗毀戒。文分三:一、舉過(從初至十重是),二、舉勝立制(從父母兄弟下至慈悲心是),三、違制犯結(從反而至垢罪是)。今初,以惡心者,明用三毒、七毒,或怨嫌心,或諍名利、眷屬、勝他等種種惡心,皆是起謗之因故(云云)。

無事謗他者。

述曰:即是元無見聞疑三根等事,故云無事。惡狂重心而語,故曰謗他。此兩句是總。餘良人至貴人等七種,父母兄弟六親是別。若廣說者,即應以上一句歷一十七種人,一一皆言以惡心故無事謗他。言犯十重,此句亦總(文不次義如是)。七逆如下釋。十重六親孝順慈悲等,並如上釋。章門云舉勝立制者,以父母兄弟境上孝心易成故,又對餘境亦同父母故。

而反更加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不無根謗戒竟)。

▲不放火損燒戒第十四,文前(同上)。

初制意者,護煞盜罪,惡心放火連炎蔓莚,損害深廣怨嫌極深,大聖哀愍故立制也(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不令損,惱人故制;今戒不令損,依報故制,故次第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放火起炎名曰損燒,立制防此故名不放火損燒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山等境。二、起彼想。三、以惡心。四、放火。便犯(具竟)。

五、闕緣;六、輕重;七、通塞(准上說之)。

若佛子!以惡心故者。

述曰:此不放火損燒戒,文分三:一舉過(從初至九月放火是),二舉損正制(從若燒他人至不得故燒是也),三違制結犯(從若故下是也)。今初云以惡心者,簡非慈心救物也。放大火者,簡非小緣錯誤也。燒山林曠野者,此明所損彌廣也。四月乃至九月放火,此是約時明損,生惱害尤多。以從四月乃至九月,方寸之地有多生今,故舉制也。

若燒他人家屋宅者。

述曰:此第二舉損立制。以燒山野元是無主,火隨風勢燒他人家屋宅城邑乃至一切有主物,故云不得故燒。此正立制,若有主無主山野並不得燒。

若故燒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不放火損燒戒竟也)。

▲不得邪僻教他戒第十五,文前(同上)。

初制意者,菩薩唯應以大乘教化一切眾生,令速成佛,乃以惡心嗔心,教他二乘外道邪僻之法(外道名邪,二乘名僻),流轉生死,不達其本源,故須制也(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遮其外損,今戒護其內益,故次來也(次第)。

三、釋名者,外道法邪,二乘法僻。佛子!以此施他,有損自他,立制防禦,故名不邪僻。教化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所對人。二、以惡心。三、教二乘外道法。四、前人領受。即犯(具竟)。

五、闕緣;六、輕重;七、通塞(準上)。

若佛子,自佛弟子者,

述曰:此不邪僻教化戒。文分二:一、應教化以大乘之法(從初至次第法用是),二、教化邪僻之法結犯(從而菩薩至結罪是)。今初。及外道初入佛法,佛子應以慈心教以大法。

教,解義理者。

述曰:法界法性名大乘理,佛種佛性是大乘義(並如上廣釋也)。使發菩提心以解義理故傷輪轉,發大誓願斷惡修善名菩薩心。發十心者,有本云:發十發趣心俱得,長養心即十長養,金剛心即十金剛(並如上釋),一一解其次第法用。如是三十心位,一一位皆有體用,自行、化他、讚喜等次第法用(並如上釋)。

而菩薩下者。

述曰:此第二教以邪僻結犯亦名教,以二乘外道法故結犯惡心瞋心二乘外道邪見論等(並如上釋)。言橫教者,以二乘外道法不正入佛法之義教授他人,故名橫教也(不邪僻教化戒竟)。

▲不得惜法規利戒第十六,文前(同上)。

初、制意。惜法有四:一、畏他勝己故倒說;二、規他利故倒說;三、或求他;五、欲色境故倒說;四、罔冐他故倒說。此等皆是初心菩薩塵垢,故勞聖制。又制此戒,為護前慳法重戒;又為攝護新學佛子,令入大乘正法故;又為令說者、聽者俱成大乘種性,傳燈不顛倒故(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應教而不教、不應教而教,故制;今戒為惜法規利,不應時而說,故制(次第竟)。

三、釋名者,恡護正法,名為惜法。內規利養,名規利戒。防此失故,名不得惜法規利戒(名竟)。

四、具緣有六:一、有來求法。二、實自解法。三、無開緣。四、規他利。五、倒說法言。六、前人聞知。即犯(見竟)。

五、闕緣;六、輕重;七、通塞(準上)。

若佛子!應好心者。

述曰:此不得惜法規利戒。文分三:一、先制自學(從初至解義味是),二、制教他學(從見後新學至開意解是也),三、違制結犯(從而菩薩下是)。今初。應好心,簡不是求利雜染等心也。先學至義味,是自學成立也。

見後新學下至心開意解者。

述曰:此第二制教他學。有百里千里來求大乘經律,應如法為說。有事有理兩種如法,如燒身臂指等行,此難行能行、難作能作,此事如法為說也。理如法為說者,即是教諸新學菩薩觀身,觀一切眾生、一切賢聖、一切法亦如也。眾生聖賢亦如。夫如者,不一不異,平等無二。如是心心寂滅,念念真如,住正法故。亦不分別自身他身、自事他事、自行他行,遠離恐怖,身心豁然與真應,名理如法為說戒。淨名曰:夫說法者,無說無示。其聽法者,無聞無得。此即標事理兩種如法為說竟。

為說一切苦行下者。

述曰:此是釋事理兩行,為二:先釋事行,次出理行。今初。苦行燒身臂指供養凡聖者,以菩薩心住平等清淨法界,觀心佛眾生一如無二如,以真如心而行行苦行,捨身臂指,所以虎狼獅子餓鬼畜生而無差別,平等施與而供養之(事如法竟)。

云:若有一一次第為說正法,使心開意解者。

述曰:此第二釋理如法。應教新學菩薩展轉為一切眾生說次第道、平等道,名正法,使心意解也。故華嚴經曰:如心佛亦爾,如佛眾生然,心佛及眾生,是三無差別,差別無差別,一一次第道。諸戒平等是無差別,差別平等道中迷悟深淺,是佛依二諦為眾生說,於佛真如清淨常一也。

而菩薩為利養故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言為利者,情有規求應答。以大乘事理苦行,如次前說,故云應答。乃以小乘雜碎事行,非平等理行而說者,故云不應答也。

說經律文字,無前無後,謗三寶說者。

述曰:先簡非,次顯是。初簡非者,有人云:以小乘戒定慧門,不以先戒次定後慧,為倒說經律文字。(彈曰)此是聲聞二乘法,今經若教他二乘經律,犯輕垢罪。(一非)又師云:為人說法前後一者,中著前後令乖義理。謗三寶說是佛所說,則為謗佛。言法如是,則為謗法。復云僧同此說,則是謗僧。(議曰)此解有通有塞。塞者,不簡說大小二乘教,又不簡大小二乘。謗三寶心口是何心口,故是塞。通者,一往通望名教作義示有通。(簡非詳識竟也)

次顯是者,略作三義釋之:一、約教位釋不謗三寶,二、約修行釋不謗三寶,三、結會不謗三寶。初約教位不謗三寶者,如涅槃經云:若人八恒河沙諸佛所發菩薩心,然後始能不謗三寶正法。又涅槃第三十七迦葉菩薩品云:若人心口異想異說,言一闡提得菩提者,當知是人謗佛、法、僧。若人心口異想異說,言一闡提不得菩提,是人亦名謗佛、法、僧。若引說言,八聖道分凡夫所得,是人亦名謗佛、法、僧。若有說言,八聖道分非凡夫得,是人亦名謗佛、法、僧。若有說言,一切眾生定有佛性、定無佛性,是人亦名謗佛、法、僧。是故我於戒經中說,有二種人謗佛、法、僧:一者、不信瞋恚心,二者、難信不解故。善男子!若人有信心,無有智慧,是人則能增長無明;若有智慧,無有信心,是人則能增長邪見。善男子!不信之人顛恚心故(貪、痴、慢等,例準瞋心),說言無有佛、法、僧實。信者無慧,瞋倒解義,令聞法者謗佛、法、僧。善男子!是故,我說不信之人瞋恚心故、有信之人無智慧故,是人能謗佛、法、僧寶(已上涅槃經文不添,入語除註)。議曰:經言心口異想、異說者,以是凡夫心想見倒以自覆蔽,故名異想;由想顛倒熏動口業,故名異說。是故,名為心口異想、異說,能謗三寶也。正約信者,十信、十住、第六正信住。以前遇惡因緣退者,無惡不作,能說異法,能謗三寶;遇善知識進入第七不退住,常以般若圓明自照故,說法化人,不謗三寶;乃至妙覺三十六位人說法教化,一一皆能稱法界、法性,不謗三寶(廣如仁王、本業二經明之,約教位釋竟)。

二、約行者,十信位人,還以信、進、念、定、慧,迴不護戒、願等十心,為進修之行。若佛子!信三寶性相,常住無變,生死輪轉,猶如循環。如是生死,異動不動,異自行教化,此別教菩薩修行信心也。若觀生死,即而生信心,了了分明,通達生死空寂,即是無二無別。如是自行此信,教他讚喜等,此是圓學菩薩修行信心也。進、念、定、慧等九法修行,一一皆有別圓二種行,唯以義可論,結會謗不謗義也(約修行不謗三寶竟)。三、結會者,涅槃云:有信無慧,能謗三寶;有慧無信,能謗三寶者。此等經自釋云:有慧無信,增長邪見,以瞋恚心故,謗佛法僧;有信無慧,顛倒解義,令聞法者,謗佛法僧。故云心口異想異說,皆謗三寶(此多約別教別相,信慧不融,故云謗三寶是也)。若菩薩,如華嚴?十無盡藏品說:信一切法,性相常住,不生不滅,同真際,等法性。若菩薩住是信者,所有慧身,不從他悟,信慧圓融,一體一相,能以自行化人者,真名不謗三寶(結會不謗三寶竟,不惜法規利戒竟)。

▲不得依勢乞求戒第十七,文前(同上)。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謙下無礙利生益物,而反倚恃乞索打拍橫取錢物,違慈之甚故須聖制。又別意有三:一護前盜戒故、二乖自慈濟故、三倚勢恐他失所化故(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他來求法倒說成謗故制,今戒非分倚勢惡求多求故制,故次明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假託官力名倚勢,惡取無厭名乞求。立制防此,故名不得倚勢乞求戒(名竟)。

四、具緣,有六:一、為自名利。二、故近官等。三、倚威勢。四、逼惱他人。五、惡乞他物。六、人入手。便犯(具竟)。

五、闕緣;六、輕重;七、通塞(準上說)。

若佛子!自為飲食者,

述曰:此不得倚勢乞求戒。文分四:一自行惡求(從初至多求是)、二教他惡求(文如章是)、三無慈孝心(文無慈孝心是)、四違制結犯文(不倚勢乞求戒竟)。

▲不得無知解作師授戒戒第十八文前(同上)。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內成己德、外益他人,而乃內實無知、外欺一切,詐為知解,故勞聖制也(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倚勢強乞故制,今戒詐言知解故制,相次來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隱無知解,詐言知解,為人師範,自誑誑他,立制防禦,故名不得無知解作師授戒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隨不習學。二、性非愚癡。三、隱迷詐解。四、與人授戒。犯(具竟)。

五、闕緣;六、輕重(準上)。

七、通塞者,若癡狂心亂、立性闇鈍、勤學未成,又如法為說,千里內更無人為戒師救彼死畏病苦,應告他云:某甲隨力隨分而說。受者通也,餘並塞(通塞竟)。

若佛子!學誦戒法者,

述曰:此不得無知解作師授戒。戒文分三:一、制學知解(從初至佛性之性是),二、實無知解(從而菩薩至解一切法不知是),三、違制結犯(從而為他人作師下是)。今初,制學知解戒法者,謂一法即是光明金剛寶戒,是名戒法。若三法即三聚淨戒,是名戒法。若二法即戒體戒相(體者,從師頓受得是。相者,十重八萬,略則四十八是)。如是準本業經,三聚淨戒攝受一切佛法,故須日日六時持菩薩戒,解其義理佛性之性(義者,十重八萬所詮之義。理者,凡聖本源清淨之理。學習知解如此義理,名為佛性之性義也)。

而菩薩者。

述曰:此第二實無知解。文分三:一實自無知解(從而菩薩至戒律因緣是),二欺誑自他(從詐言至他人是也),三結自無知解(從一一不解至不知是)。

而為他人作師者。

述曰:此違制結犯。去聖時遠,人多嬉犯。自他俱墮,如何出離也?(不知解作師授戒戒竟)。

▲不得鬪遘兩頭謗欺賢人戒第十九,文前(同上)。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見人少善便稱讚也。何乃內懷惡心兩舌欺謗?積亹由此無惡不造,大聖哀愍故須制也(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自無知解故制,今戒謗他賢人故制,故次來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兩舌來往,故名鬪遘兩頭。矯設端緒,故名謗欺賢人。立制防禦,故名不得鬪遘兩頭謗欺賢人戒,亦名不得兩舌戒,亦名不得離間戒(名竟)。

四、具緣有五:一、內有惡心。二、見他惡行。三、謗以惡言。四、矯傳彼此。五、彼此作惡。便犯(具竟)。

五、闕緣;六、輕重;七、通塞(準上)。

若佛子!以惡心故者。

述曰:此不得兩舌戒。文分三:一、敘制戒緣(從初至菩薩行是),二、制戒意(從而鬪遘至不造是),三、違制結犯(從若故作下是)。今初。以惡心故者,種種嫉妬心、欺陵心、憍慢勝負心、朋黨愛見心、不省己過心、常訟彼短心,如是纏縛相應心,皆是惡故。

見持戒至行菩薩行。

此是賢人以惡心者見生欺謗,故名制戒緣也。

而闕遘至不造者。

述曰:此第二制戒意。佛意不許行兩舌,令彼此造惡故。

若故下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不鬪遘兩頭謗欺賢人戒竟)。

▲不得不救眾生苦戒第二十,文前(同上)。

初制意者,菩薩初發心時,救度一切眾生,而乃見他殺害,無救度心,違慈行甚,故制也(意竟)。

次第者,前戒見賢欺謗故制,今戒見生不救陷他受苦名生苦難,能所合目故名不救眾生苦戒(〔名〕竟)。四、具緣有四:一、內無慈濟,二、見人殺生,三、捨而不救,四、命斷及不講戒便犯(具竟)。

五、闕緣;六、輕重;七、通塞(準上)。

若佛子!以慈心故者。

述曰:此不得不救眾生苦。戒文分三:一、制應作(從初至生生受生是),二、應救應講(從若見世人至生人天上是),三、違制結犯(若不下是)。今初,應作者,菩薩以無緣慈悲,觀三界六道,捨身受身,同稟四大。若殺彼者,即是我身本體。以其一性一相,一體一用,一行一位,一因一果,平等平等,無異身我本體者□□□□。相續行殺生業故。

若見世人者。

述曰:此第二應救應講,或先救次講、或先講次救,隨便宜行要以慈心救,令於怨親平等平等。所以父母亡日今為講戒,同一切眾生與第一樂,故云解其苦難得見諸佛也。

若不爾,下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不救眾生苦戒竟)。

如是十戒下至廣明者。

述曰:此是結略指也(二十經垢戒竟)。

梵網經卷第四(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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