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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78-A 梵網經菩薩心地品戒疏(并序)

天台 智者大師 疏

門人 灌頂 錄

菩薩戒者,運善之初章,却惡之前陣,直道而歸,生源可盡。聲聞小行,尚自珍敬;木叉大士兼懷,寧不精持?戒品。內外二塗,咸皆敬奉;王家庶眾,委質䖍恭。斯乃趣極果之勝因,結道場之妙業。然經論所載,戒相自有於多種;記傳所辯,受法不無同異。良以機悟偏圓,宜聞詳略,辭無雙舉,事不並行。今謹案什師所述法相,出自梵網經律藏品。什師秦弘始三年來達漢境,光顯大乘,匡維聖教,傳譯經論三百餘卷。梵網一本,最後誦出,誓願弘宣,是故殷勤,一言三復。特為文義幽隱,有趣深玄,所以指掌曉示,令後生取悟為易。經稱梵網者,欲明諸佛教法不同,猶如梵王網目品。言心地者,菩薩律藏,徧防三業,心、識、意,體一名異。三業之中,意業為主,身口居次,據勝為論,故言心地也。

No. 678
梵網菩薩戒經疏註

菩薩戒經

東掖白蓮沙門 與咸(入疏箋經加註釋疏)

【註】此一顯名,古來諸師,增減不同。若循私意,藏師云:梵網經廬舍那佛說心地法門品菩薩戒本,奧疏亦同。曠疏上八字同下,云:菩薩心地十重四十八輕戒品第十。今見行本,上八字同下,或云菩薩心地法門品,或云菩薩心地品。熈師鈔云:訪求古藏,上卷但安總顯及品目,亦不見列能說舍那之號,應置去之,方應經文。經云:在第四禪說心地法門品。又云:心地中妙戒,佛自唱明矣。齊師頂山記云:此亦苦無大過。今依吾祖疏,但云梵網經菩薩心地品,為的據也。又云:熙師云:不可安盧舍那三字者,此經釋迦說也。吾黨之子,何太謬乎(云云)?然此顯名,他云苦無大過。若立名不正,則釋義無歸,病源在此,安得無大過耶?今尋古藏,的示立名,方見本疏,名體有序。隋仁壽目錄,有梵網經二卷,什師所譯。又有菩薩戒本一卷,亦云什譯,在闕本目中。譯經圖紀,與隋錄同。大周刊定錄,亦有菩薩戒本一卷,亦云什譯,乃云十八紙。然諸目錄,又有讖師、葬師譯者,今所不載。唯什師所譯,乃是今本。二卷者,祇云梵網經菩薩心地品;一卷者,祇云菩薩戒本。由是考知,什師誦出心地二卷,上卷明菩薩階位,下卷明菩薩戒法。什於此中別出戒法一卷,令人誦持,即云菩薩戒本,或云菩薩戒經。吾祖疏中釋此顯目,方見不妄。疏云:經名梵網,品名菩薩心地。此見一經之總目,又見一品、二卷之總目,合云梵網經、菩薩心地品。如此卷首總標經品之目,乃不忘其本也。今疏所釋,乃是什師於此品內別出偈頌已去十重眾輕戒法一卷,令人習誦,乃應單題菩薩戒經,即別出戒相一卷之文。故疏云:從大本出,序及流通皆缺。即別部外稱菩薩戒經。據此疏文,別定題目,甚為切當。故釋名章但釋人、法之名,人即菩薩二字,法即戒字。廣談義旨,秖釋此名。料揀文末,因而略釋經品總目,相帶而釋,非特開章。須知吾家凡釋首題,定依經藏譯人所立經品之名。奧疏、藏疏皆任私見,加字於題,殊失本意。曠疏雖吾宗人,亦昧斯旨。熙抄雖識別題戒經,總、別二目曾不分明。頂山雖以吾宗疏文為的據,但識總經品目,不識別卷顯名。大師疏中明示於別部外稱菩薩戒經,何不標指以為的據?有而不遵,無而強用,正坐此責。又却不許熙抄去盧舍那能說之號,而云此經通三教主所說,殊為失旨。至下當示。問:藏中一卷者題菩薩戒本,讖譯見存,與此殊異。什譯一卷,恐是別本,何以用之?答:讖譯前安四夷,次明輕吉,條數雖殊,事義相類。什譯既在缺本目中,此難考驗。大師疏中既自標云即別部外稱菩薩戒經,此為的據。疏中又引讖師受戒高昌儀範,驗所譯戒,亦是此爾。問:今見行本卷初有長行之文,奧疏解釋。吾祖疏文但從偈去,略不解釋,何也?又復此題安卷初耶?偈初耶?答:長行之文係屬上卷,後人調秩,以上卷文多,故節均於此。即藏中二卷並行,可以卷首安長行也。若今見行別錄戒法,謂之菩薩戒經者,不應卷初安長行文。後來印者不遠此意,混同而行,未之可也。此又見天台疏中,秖顯云菩薩戒經,不安品目,愈得其旨。奧疏昧此,亦乃解釋,故知此題合安偈前,明矣。頂山不曉此意,亦作科釋,選同奧失,而云貴起盡有由,又其失旨也。問:舊來雖則通知長行之文合屬上卷,未知何據?答:疏云上卷文言大梵天王網羅幢因等,既云上卷,以之為證,以上卷中別無其文,只此長行有茲文爾。故知此文合屬上卷,其理甚明。石壁疏、律燈鈔等皆昧此義,作序分解釋,唯我天台妙達斯義。今釋此疏,科分為二:初、釋顯,二、釋文。初又二:

○初標列。

【疏】釋此戒經三重玄義。

第一、釋名。 第二、出體。 第三、料揀。

【註】吾宗凡釋一題,必用五重玄義,何以此疏秖開三章?然從舊來,說此者甚眾;求其的當,解此者極寡。秖為題目總、別不明,遂昧本疏三、五之旨。熈鈔謂體章必攝宗、用,以修因戒善,能得勝果為宗,止惡興善為用。自有判教之文,五章義足。頂山以人、法、喻具足為名,性無作假色為體,頓制木叉為宗;即障顯德為用,頓部淨乳為教。然此二師強立五章,殊不原其吾祖。不開五章,必有深致。諸師不能深求其意,妄生穿鑿,甚非文理。予於此義遲回甚久,因尋疏中有別部外稱菩薩戒經,遂省斯旨。今試辯之,須知三意:一者、總、別異故。如前所據大師疏文,既云別部外稱菩薩戒經,又非一經之總目,又非一品之總目,乃於什師誦出一品二卷中,偏節戒法一卷,別行於世,稱為菩薩戒經。若一經之目,應云梵網;若一品之目,應云心地。經品之目,須論五章。戒本別行節者,私安此號,何用五章?天台達此,乃於釋名秖釋人、法二名,釋體唯辯無作,乃見深識其理。後人妄立五章,豈見大師之意乎?二者、事、理異故。經體是即事之理,戒體是即理之事。理、體乃是宗之所顯,用之所依,故須總、別而備五章。事、體乃專論無作,應辯三師七證所發戒色。所以疏中釋名,秖釋菩薩之人、戒法之法;依名辯體,秖是稟戒之人能發無作假色之體。此體屬事,故非五章所顯,理、體所以不用。三者、宗、體異故。即理之體,於五章中正是經體,亦是戒所依體。故論當上一點,乃宗之所顯,用之所依,須辯五章。無作之體既是事體,於五章內乃屬宗中所明因行。此則專論持犯所發戒色,非宗所顯,非用所依,不可以明五章。故戒疏中約權、約教,有、無、無作,正是五章明宗之中一種戒行當體之體,理體方是行所依體。故止觀二十五方便中,持戒清淨,以明無作。輔行云:方便下三,即是明宗。故知止觀以中道妙觀為無作,戒體秖是經宗。此意幽密,人罕知之。若知此意,宗、體乃明。如何於此而談五章?故須先曉總、別題目。立名若正,義方有歸。一家宗、體,不易敷陳。二師立章,雖欲強伸,終迷祖意。若就二師格其高下,頂山不及。熙鈔:秖如頂山以頓制木叉為宗,修耶?性耶?因耶?果耶?高下何取?此殊不知經宗之旨。又體中云:假色,事耶?理耶?五章之體屬理,何以事、色而為耶?體、宗既失,五義併昏。熙鈔雖以因、果為宗,亦未明取體之旨,妄開五重,並由不曉。今疏釋戒,且論無作,專辯事體。雖云即性,乃同即理之事。且論事邊,則有發、不發、興、廢等。疏云:於理則無,教門乃有。豈非就事且明無作?故知諸師非但題目不明,亦乃五章未曉。天台宗旨,五章最要。此若不明,如何欲於大藏之中抽出經卷,便能分別宗、體高下,教法偏圓?學教之者,教眼不明,佛意莫曉。予嘗考諸舊說,於此三、五之旨,殊未聞其高妙。幸諸賢達試為研詳!

○二、解釋,又三:初、釋名,又二:初、列。

【疏】就釋名中,初明人名,次辯法號,後明階位。

○二、釋,又三:初、人名。

天竺梵音摩訶質帝薩埵,今言菩薩,略其餘字,譯云大道心成眾生,亦云開大士士,亦云大勇心,復云善美隨行為名,以其運心廣普,因斯立號。大品經明此人有大道心,不可沮壞如金剛,從初發心終至等覺,皆名菩薩也。又稱佛子,以紹繼為義,三乘皆從佛生解,盡是子義。法華云:若如我子,大士紹續為勝,稱為真子。又三乘同皆脩道,盡有此義。二乘自通至小果,狹而且短;大士廣長,自通通他,受斯稱大。經云:初發已為人天師,勝出聲聞及緣覺。故言大心。

【註】人名,即菩薩二字。先辯華梵,次釋子義。天竺具云摩訶質帝菩提薩埵,文略菩提二字,隨行為名,故有諸譯。子義有通、別:通則三皆從佛生解,俱得稱子;別則二乘灰斷,無紹繼義,不名為子。菩薩是子,然於菩薩,若三藏中未斷惑故,子義不成;若據開顯,無非是子。又涅槃中,未發心、初發心,通得名子。以大奪小,故云勝出。

○二、法名二:初、引經論釋名。

【疏】次辯法號,即是戒義。梵音尸羅,大論云:秦言性善,亦云清涼,以其能止破戒熱惱,從能得名。亦云波羅提木叉,譯言保得解脫,又名淨命,亦言成就威儀,無所受畜,未來生處,離三惡道,淨土受形,能止邪命,防非止惡。亦言戒是約義訓義,復言勤義、禁義,並是隨義立名。大經云:如佛禁無常,汝猶說者,即破佛禁,舌即墮落。又云:是人所有禁戒皆不具足,尚不能得二乘菩提,況無上道!

【註】釋此名義,疏文自顯。引大經者,意以禁止而釋戒名。既涅槃談常,必禁無常;若說無常,即破佛禁。熈用三修齊引雙游,皆非文意。

△二用大小辯相又三。

○初約小乘三戒釋。

【疏】今言戒者,有律儀戒、定共戒、道共戒,此名源出三藏。律是遮止,儀是形儀,能止形上諸惡,故稱為戒。亦曰威儀,威是清嚴可畏,儀是軌範,行人肅然可畏。亦曰調御,使心行調善也。定是靜攝,入定之時,自然調善,防止諸惡也。道是能通,發真已後,自無毀犯,初果耕地,蟲離四寸,道共力也。此二戒法,既是心上勝用力,能發戒道,定與律儀並起,故稱為共。薩婆多說律儀戒、禪戒、無漏戒,此名雖出三藏,今菩薩戒善,亦有此三。若要誓所得,名曰律儀;若菩薩定共、道共,皆止三業,通稱戒也。

【註】此三種戒,通大、小乘。若小乘中,初果見道,發真之時,道共之力,任運離惡;道定發時,律儀並起,故云共戒。此就小乘入位方發。若大乘中,中道觀心,與戒泯合,即具無作,非同小乘入位方具。如下,辯。二、無作中,明禪與無漏,即定共、道共之名。

○二、約大乘三戒釋。

【疏】若攝律儀、攝善法、攝眾生,此三聚戒,名出方等地持,不通三藏大士。律儀通止三業,令從身口相顯,皆名律儀也。攝善者,於律儀上起大菩提心,能止一切不修善事,勤修諸善,滿菩提願也。攝生者,菩薩利益眾生有十一事,皆是益物,廣利眾生也。戒品廣列菩薩一切戒竟,總結九種戒,皆為三戒所攝:律儀能令心住,攝善自成佛法,攝生成就眾生。此三攝大士諸戒盡也。瓔珞經云:律儀戒謂十波羅夷,攝善謂八萬四千法門,攝生謂慈、悲、喜、捨,化及眾生,令得安樂也。

【註】大乘三聚,攝於眾戒,無不備足。應知此三,對破三道,顯出三德。律儀破苦道,成法身德。眾生以此苦果之身,無律法制止,動轉之間,造成罪業,致此苦報。令稟戒故,制止身口,不作過非。由持律儀,此苦報身,即成法身。至果之時,成法身德也。攝善破煩惱道,成般若德。瓔珞既以八萬法門為攝善戒,則當對破八萬四千塵勞煩惱,成般若德也。攝生即破業道,成解脫德。以造眾罪,處處縛著,令既慈悲喜捨,教化眾生,即於法法皆見解脫。故至果時,成解脫德也。戒品瓔珞,意皆一貫。九種戒者,方便處戒品,總明九種戒:一、自性戒。二、一切戒。三、難戒。四、一切門戒。五、善人戒。六、一切行戒。七、除惱戒。八、此世他世戒。九、清淨戒。彼釋自性戒云:有四種:一、從他正受,即外𮨇他犯,自媿心生。二、善淨心受,內自𮨇犯,慚媿心生。三、犯已即悔,專精不犯。四、專精念住。次明一切戒,引三聚十一事。三云:難戒略說有三:具足大財大勢力,能捨出家受菩薩戒,是第一難戒。菩薩若遭急難乃至失命,於所受戒不令缺減,況具足犯,是第二難戒。菩薩於一切修行、一切正受、一切憶念住不亂乃至盡壽,於彼細戒終不缺減,何況重者,是第三難戒。餘皆可見。明九戒後總結,皆三戒攝。十一事者:一、眾生饒益,悉與為伴。二、眾生已起未起病等諸苦及看病者,悉與為伴。三、為說世間出世間法,或以方便令得智慧。四、知恩報恩。五、眾生怖畏,獅子虎狼王賊水火悉能救護,或喪失親屬財物,能為開解令離苦惱。六、見有貧窮因乏,悉能給施。七、德行具足,正受依止如法畜養。八、先語安慰,隨時往返給施飯食說世善語。九、有實德者稱揚。十、有過惡,悉慈心訶責折伏罸黜令其改悔。十一、以神通力示現惡道,令彼畏猒眾惡奉修佛法等。最後一種雖在果上,蓋須因心運用有力。

○三、約大論十戒釋。

【疏】大論戒品列十種戒:一、不缺;二、不破;三、不穿;四、不雜;五、隨道;六、無著;七、智所讚;八、自在;九、隨定;十、具足。義推此十。不缺者,持於性戒,性重清淨,如護明珠。若毀犯者,如器已缺,佛法邊人也。不破者,持於十三,無有破損也。不穿者,波夜提等。若有所犯,如器穿漏,不堪受道也。不雜者,持定共戒。雖持律儀,念破戒事,名之為雜。定共持心,欲念不起。大經云:言語嘲調,壁外釧聲,男女相追,皆污淨戒也。隨道者,隨順諦理,能破見惑也。無著者,見真成聖,於思惟惑無所染著。此兩約真諦持戒也。智所讚戒、自在戒,約菩薩化他,為佛所讚,於世間中而得自在。此約俗諦論持戒也。隨定、具足兩戒,即是隨首楞嚴不起滅定,現諸威儀,示十法界像,導利眾生。雖威儀起動,任運常淨,故名隨定戒。前來諸戒,律儀防止,名不具足。中道之戒,無戒不備,故名具足。用中道慧,徧入諸法,故名具足。此是持中道第一義諦戒也。

【註】備釋十戒。止觀輔行玄文釋籤,廣引經論,對辯同異。查庵備撿圖示甚詳,此不復錄。然此中意,前四屬戒,後六既約三觀論持,乃屬於乘。以此十戒,乘戒俱備。此菩薩大乘三聚淨戒,如前既是對破三道而成三德,正是乘戒兼修,統歸理藏。故約十種,會入三聚法門,方是大乘無作妙行也。

△三明階位又二

○初標據。

【疏】次明階位。釋尊一化所說教門,准義推尋,具明四教,謂藏、通、別、圓。如大論引迦旃延明六度齊限:尸毗代鴿,是檀滿;須摩提王不妄語,是尸滿;忍辱仙人歌利王割其心不動,是忍滿;大施抒海,是進滿;尚闍梨鳥巢,是禪滿;劬嬪大臣分地息諍,是等智滿:偏菩薩也。大品明有菩薩發心,與薩婆若相應,通菩薩也;有菩薩發心,遊戲神通,淨佛國土,淨名中得不思議解脫,變身登座,而復受屈被呵者,別菩薩也;有菩薩發心,即坐道場,成正覺,轉法輪,度眾生,圓菩薩也。四菩薩中行位淺深,今當說。

【註】初且通標四教,次乃據證四別不相。此四菩薩之義,不能備盡。古師不解,纔云菩薩一向大乘,遂於經論釋義成壅。故妙玄云:他云梵網是菩薩戒,今問是何等菩薩戒?彼若答云是藏、通等菩薩戒者,應別有菩薩眾。眾既不別,戒何得異?又若別明菩薩戒者,何等別是緣覺戒?今明三藏、三乘無別眾,不得別有緣覺之戒也。若作別、圓菩薩解者可然。何者?三乘共眾外,別有菩薩,故別有戒。今家若不以四教收機,有四菩薩,經論異出,如何辯明?他宗不曉,何以釋經?

△二、廣釋,又四:初、三藏教,又二:

○初聲聞位。

【疏】最初三藏,正為小乘聲聞,有七賢聖。外凡有三:一、五停,二、別相念處,三、總相念處。次入內凡,有四善根:第四、煖法,五、頂法,六、忍法,七、世第一法。過此入聖位:一、隨信行,二、隨法行,三、信解,四、見得,五、身證,六、時解脫,七、不時解脫。聲聞位如此。

【註】三藏階位,七賢七聖。賢位屬凡,凡分內外。前三屬外,未有理水。後四屬內,即四善根。次入聖位,即初果已去。所以分七者,機有利鈍,行有信法。如妙玄云:一、隨信行位者,是鈍根入見道之名也。非自智力,憑他生解(云云)。二、隨法行位者,即是利根入道之名也。利者,自以智力,見理斷結,在方便道,能自用觀,觀四真諦(云云)。三、信解位者,即是信行人入修道轉,名信解人也。是人證有三界,乃至有八種般(云云)。四、明見得位者,法行人轉入脩道,名為見得。是利根人,以自智勳,見法得理,故名見得。亦有諸般(云云)。五、明身證位者,還是信解、見到二人,入思惟道,用無漏智,斷上下分結,發四禪、四無色定(云云)。得滅盡定,名身證阿那含也。六、明時解脫羅漢者,是信行鈍根,待時及眾緣具,方得解脫(云云)。七、不時解脫羅漢者,即法行利根,名不動法羅漢也。此人因中修道,能一切時,隨所欲進修善業,不待眾具,故名不時解脫。亦有二種:不得滅盡定,但名慧解脫;得滅盡定,名俱解脫(云云)。聲聞根機,大約七種。若成論明二十七賢聖位,具如玄文。於此位次,合辯家家諸般行。慈減緣行,及退動羅漢等,行相不同,稍有所涉,廣在玄籤及四教義。㭊玄等文詳備,此不暇釋。

○二菩薩位。

【疏】菩薩不論階位,不斷煩惱,唯修六度。若論次位,祇可准望小乘作淺深耳。從初發心,起慈悲誓願,觀察四諦,以道諦為初門,專修六度:檀破餓鬼,尸救地獄,忍濟畜生,進拔脩羅,禪靜人中,慧昭天眾。從初釋迦至罽那尸棄,名初僧祇,得五種功悳:一、不生三惡道,二、不生邊地,三、諸根完具,四、不受女身,五、常識宿命。而自不知作佛,准望位在五停別總念處也。從尸棄至然燈,名二僧祇,爾時雖自知作佛,而口不說,准望位在煖法性地,既有證法之信,必知作佛,修六度行,心未分明,口不向他說也。從然燈至毗婆尸,三僧祇滿,是時內心了了,自知作佛,口自發言,准望在頂法位中,修行六度,四諦解明,如登山頂,了見四方,故口向他說。若過三僧祇,種三十二相業,准望此是下忍之位。若坐道場,位在上忍,後一剎那入真,三十四心斷結,得三菩提,則為佛也。

【註】三藏菩薩位、行、修、證,與諸教不同。約三阿僧祇,行六度行,修種相業,乃至成佛。以位言之,三祇種相祇齊,下忍坐道場入中,上忍約一剎那次第入證,以對諸位。玄文此疏但略舉位,廣如四教義,備明行位,文甚詳細。但此菩薩云不斷惑,大論斥云是名大錯。記主意謂大論斥權,以行破小,故作此說。若附彼教,覆相權說,非謂全無不斷之義。但斷惑者,有二種斷:有有漏斷,有無漏斷。若有漏斷,未名為斷;無漏真斷,方名為斷。故輔行中引二論計,和會申通,文甚詳悉,學者撿之。二祇云性地者,既非行門,義同通教,性地未斷爾。

○二通教

【疏】通教菩薩,即三乘,共十地。一、乾慧地者,事相名同三藏,觀行心別,體陰、界、入,如幻如化,總破見愛八倒,名身念處。心、受、法亦如是。住是觀中,修正勤、如意、根、力、覺、道,雖未得暖法相似理水總相,智慧深利,故稱乾慧地。二、性地者,得過乾慧地,得暖法已,能增進初、中、後心,入頂法乃至世第一法,皆名性地。得無漏性水,故言性地也。三、八人地,三乘信行、法行,體見假發真斷惑,在無間三昧中,八忍具足,智少一分,名八人地也。四、見地者,三乘同見第一義無生四諦之理,同斷見惑八十八使盡。五、薄地,體愛假發真,斷欲界思,證第六解脫,煩惱薄也。六、離欲地者,三乘體愛假即真,斷欲界五下分結:身見、戒取、疑、貪、嗔,故言離欲地也。七、已辦地者,三乘之人,體色、無色愛即真,發無漏,斷五上分結:掉、慢、疑、色染、無色染七十二盡,三界事惑究竟,故言已辦地也。八、辟支佛地,緣覺發真無漏,功悳力大,能除習氣也。九、菩薩地者,從空入假,道觀雙流,深觀二諦,進斷習氣,色心無知,得法眼道種智,遊戲神通,淨佛國土,成就眾生,學佛十力、四無畏,斷習氣將盡也。十、佛地者,大功悳力以資智慧,一念相應慧觀,真諦究竟,習亦無餘,如劫火燒木,無復灰炭,香象渡河,到於邊底。雖佛菩薩名異二乘,通觀無生體法,同是無學,共歸灰斷,證果處一,稱為通也。

【註】通教行位,斷伏之相,三乘共位,諸文一同。玄文與四教義,凡明通位,須辯名別義通。蓋諸經論所說不同,故立二意收會:一者、用通教十地,而格量菩薩,別立忍名;二、用別教五十位,准望通教三乘共地之名,而辯菩薩之位。是則立忍之位,乃用通教十地,於菩薩邊別立十忍。三人雖同,觀真斷惑,以證無生;二乘住於無生,自調自度;菩薩不住,忍苦利物,能起化用。故此忍名,別在菩薩,故云獨菩薩位。委如妙玄及四教義,釋義甚詳。若用別教位次,准望菩薩共位者,亦於三乘共中,取菩薩有借別名通之義,亦不語二乘。諸文有云共三乘者,於菩薩若作乾慧、性地等名,此名乃與二乘人共。以二乘人所行十地,亦名乾慧等故。人不見之,便謂借別,通語三乘。良由未見諸文,別辨菩薩。或謂此之二義,通皆借別教位,以名通位。亦由不見諸文,於立忍中,是用通教十地;於借別中,方是用別位名。是則一義是借別名通,一義是用通立忍,非謂二義皆是借別。善看讀者,名義照然。此名若正,諸文會通,於義無雍。唯四教義,立此二科,名目甚正。彼云:一、用通教位立別位名,名別而義通;二、明用別教別位名,名別義通。得此立名,其義方顯。此中明位,但據三乘共位斷伏次第,於義易明。此教行位,又有初地斷惑之者,以通教中攝機寬故,義有含容。須曉三通於義自正,以由利人於初地中便能斷惑。問:大論三處燋炷,亦於通教初地為初炎,是何行位?答:燋炷之義異說頗多,並由不識通教三通。此義若明,燋炷借位悉皆洞朗,祇為通教有利根人,於此斷惑有含容義,機通說通,四念處明通通、通別、通圓。佛觀三機同一座席,祇作十地而說,通此三人而解。通教之人乾慧初炎,別教之人初地初炎,圓教之人初住初炎。別圓以破無明為初炎,通教以破見為初炎。如來作含容三教而說,被三根性,從通教中入別圓位。又以步馬神通三喻喻之,步喻通通,馬喻通別,神喻通圓,並於初地而明初炎,人不見之。有以藉通開導以釋燋炷,深為失旨。且如藉通不論破惑,今是初地破惑之人,有以被接而釋之者,皆非文意,正合淨名記云利根菩薩初地見真之義也。所云七十二盡者,以七地中進斷上二界思,有八定地,每地九品,故云七十二。以除欲界九品在六地斷,故云也。

△三別教又三。

○初示行位。

【疏】別教階位五十二地:一、外凡十信:一、信,二、念,三、進,四、慧,五、定,六、不退,七、回向,八、護法,九、戒,十、願。第二、內凡習種性十住:一、發心,二、持地,三、修行,四、生貴,五、方便具足,六、正心,七、不退,八、童真,九、法王子,十、灌頂。盡三十心,皆名解行位,悉是內凡,盡名性地。第三、性種性十行:一、歡喜,二、饒益,三、無恚恨,四、無盡,五、離癡亂,六、善現,七、無著,八、尊重,九、善法,十、真實。第四、道種性十回向:一、救護一切眾生離眾生相,二、不壞,三、等一切諸佛,四、徧至一切處,五、無盡功德藏,六、隨順一切堅固平等善根,七、隨順等觀一切眾生,八、真如相,九、無縛無著解脫,十、法界無量。第五、聖種性十地:一、歡喜,二、離垢,三、明,四、炎,五、難勝,六、現前,七、遠行,八、不動,九、善慧,十、法雲。第六、等覺地,名金剛心菩薩,亦名無垢地,隣真極聖眾覺之頂也。第七、妙覺地,即是見性究竟佛菩提果,了了見性,稱妙覺也。

【註】別教行位,教權證實,意稍難曉。先明教旨,次辯行相。別教與圓,同詮中理。例如藏通,同詮真理拙巧之異。藏拙故為折觀,通巧故為體觀。別圓亦爾,雖同詮中理,以教拙故,作次第解,遂成別教。若教巧者,雖有行位次第淺深,以三觀一心,約不思議不次第中而論次第,自成圓義。祇一中理,解有淺深。成但不但,此最難會。且如華嚴,二機在座,如來一音,菩薩一口,說此住行向等。別人作別解,圓人作圓解,別人亦聞說圓融法。不思議事,一中無量,無量一中微塵剎土,互入互融。祇為別人雖聞圓融,指在果上。不謂果上融通,全是初心理具。以不解具,雖有即名,而無即義。雖解圓融,還成次第。故曰初心仰信此理,遂成但中。此旨幽密,人罕知之。不解此意說別教者,失旨甚矣。每見學人談別教法,如雲外月,似出水花,罕求此教稟教之人,中心如何成次第解,作隔歷說。往往別教稟中道人,不及通教體真之見,良亦可嗟。通人尚乃見一切法,便解如幻如化,即色談空。豈可別教知中之人,質塞蒙壅之如此耶。故知所謂同詮中理者,中以不偏為義,絕持為功。此與圓人同一座席,同一見聞,方曰同詮。故知此人,心亦能解圓融之理,口亦能說圓融之語。祇有一點不明,雖終日圓融,還成次第。荊溪特云:但知果上融通,不知眾生理本。此之二句,斷盡別教一教之旨,所以果融而因不融。故玄文中,以地向相對,論融不融,即成別義;住信相對,論融不融,方成圓義。止觀引古,釋縱橫義。若據古人所說法門,有何圓妙更過於此?大師皆判為別者,祇為古師不識具義,雖說圓妙,還成縱橫。今家得旨,良由談具,所以超勝百家學教之者。此旨不明,何以分圓、別兩教?於此若了別教,教義洞然無壅。次辯行位。此疏但列諸位名目,不論所出斷伏之意。玄文云:既有如此無量階差,是故經論名數、斷伏、高下,對諸法門,多有不同。若華嚴明四十一地(云云),瓔珞明五十二位,仁王明五十一位,新金光明但云十地,勝天王、般若明十四忍,大品但明十地,涅槃明五行、十功德(云云)。又十地論、攝大乘論、地持論等,並釋菩薩地位,多少、出沒不同,斷伏、高下亦異(云云)。豈可定說,不廣尋經論,如無目爭日?今若明位數,須依瓔珞、仁王;若明斷伏、高下,須依大品、三觀;若對法門,須依涅槃。用眾經意,共成初心教、觀兩門,使分明耳(云云)。備如玄文,細明行位。然此合辨修性、縱橫、橫學、圓修、出假等,此不暇辯。教旨若明,諸義易曉。

○二、性習前後。

【疏】性習二性,若據位分,習種在前,性種在後;若據行論,性習同時,故前後不定。依體起用,先明性種,後明習種;尋用取體,先習後性,與教證二道相似。就位以論,教道在前,證道在後;據行論之,證教同時,前後不定。依體起用,先證後教;尋用取體,先教後證也。就解行中,復有四種:一名解行,二名發心,三名迴向,四名道種。於出世道,解而勤行,故名解行;於大菩提,起意趣求,故名發心;用已善法,趣向菩提,故名迴向。當分之中,如觀道立,故名為道;望後佛果,能生曰種也。習種性能生報佛,性種性能生法佛。

【註】常途所明別位,亦罕談此體用教證不定同時之義。此中既明性習二性不定同時,故有此例。大意乃約位次,竪論前後。約得意者,橫辨同時。據發習者,乃論不定。在文可見。教證二道,舊來說者甚多。莫不皆云,說一教始終,為約說教道。說十地法,為約說證道。其證道,或說隔歷,或說圓融,異論紛紜。從來先達,共迷此義。今因考見別教教旨,則見教證二道,果有所歸。昔來所說,一者判位無功,二者位有兩屬。今且略以四種判別教位,乃無混濫。應以地前為約行教道,登地為約行證道,十地為約說教道,妙覺為約說證道。且約行教證,諸文明指,人無所疑。唯約說教證,人多迷之,並由不了。所謂約說者,不可以如來說法,謂之約說。應以有教無人,虗設此說,謂之約說。名義乃正為地前人說十地始終,名為教道,非謂說一教始終也。纔作一教始終,便見位位有兩屬之過。約說證道,指妙覺者,既云若說十地已證之法,且於別教,當指何人已證十地。等覺一位,或有或無,置之不論。應指妙覺為已證人,又云道場所得法。故知乃約妙覺為約說證道,明矣。舊來宗師,不曾窮究,遂成妄傳。請好學者,子細研詳。方見今說與祖師合,更無疑矣。此但略示。予於復宗集中,自有義章。廣引論文,及疏記文,曉證此義,甚為切當。

○三、釋六住退心。

【疏】舊云法才王子六心中退,即云十住第六心。難云:十住云性地,性以不改為義,云何退作二乘?其猶一善性,是不依一闡提,不妨退大向小,終是難通。止觀師說是十法信中六心退耳。此釋論師及金剛般若論師皆作此解,是信習十心中六心耳。七心已上,永離二乘。爾時設為利弘經,不無輕漏,而度物心不失,恒有菩薩之名也。

【註】瓔珞上卷,明法才王子、淨目天子、舍利弗等,欲入第七位。其中值惡因緣,退入凡夫不善惡中,無惡不造。四明云:若常途別教,皆云初住斷見,更不起諸重過。況見惑名數雖多,乃一位斷思惑,乃歷諸位方盡。此常所談別教分齊也。今記主既見身子六住尚退,復起重罪,遂以義求,自有機緣,見思俱斷。至六住時,思既未盡,見亦餘殘,所以能牽惡道。此是記主約義斟酌之辭。故云:恐是爾前見思同斷,不可將見行別教難也。四明乃以別途位次言之,深合祖意。此是四明答曰本難。或作權說者,或作借位者,皆非文意。今文既以退大向小為難通,驗知止觀師及二論師,指在六住度物心不失者,正是見思同斷之義。別途斷位,已無疑矣。

△四、圓教又二:初、正明行位又二:

○初對揀。

【疏】圓教明位,別教五十二位,次第修行。圓教圓修,一心具萬行,異於次第行也。

【註】圓本無位,非次第故。譬治鐵作器,麤垢先落,名先落處。於無位次而論位次,還以別位融彼次第而成一心,即為圓位。故有次第、不次第別而分二教。

△二釋位又八。

○初外凡

註菩薩戒經卷上一

梵網經菩薩心地品戒疏卷上之二

【疏】外凡五品位:一、初隨喜心。若人宿植深厚,或值善知識,或從經卷圓聞妙理,一法一切法,一切法一法,非一非一切,不可思議,起圓信解。信一心中具十法界,如一微塵有大千經卷,欲開此心而修圓行。圓行者,一行一切行,略言為十:謂識一念平等具足,不可思議,傷己惛沉,慈及一切;又知此心常寂常照,用寂照心破一切法即空、即假、即中;又識一心,諸心若通若塞,能於此心具足道品,向菩提路;又解此心正助之法,識己心及凡聖心;又安心不動不墯,不退不散,雖識一心無量功德,不生染著,十心成就,其心念念悉與諸波羅蜜相應也。二、讀誦者。圓信始生,善順將養,涉事紛動,令道牙破。唯得內修理觀,外則讀誦大乘,聞有助觀之力,內外相藉,圓信轉明,十心堅固,如日光照見種種色也。三、說法者,內觀轉強,外資又著,圓解在懷,弘誓熏動,更加說法,如實演布,但以大乘法答,設以方便,終令悟大,隨說法淨,則智慧淨,說法開導,是前人得道全因緣,化功歸己,十心三倍轉明也。四、兼行六度,上來前熟觀心,未遑涉事,今正觀稍明,即傍兼利物,能以少施與虗空等,使一切法趣檀,檀為法界,事相雖少,運懷甚大,理觀為正,事行為傍,故言兼行,事福資理,十心彌盛也。五、正行六度,圓觀稍熟,事理欲融,事不妨理,理不隔事,具行六度,權實二智,究了通達,治生產業,皆與實相不相違背,具足解釋佛之知見,而於正觀,如火益薪,力用光猛也。

○二內凡

第一、內凡十信:圓聞、圓信,修於圓行,善巧增益,五倍深明,因此圓行,得入圓位。善修平等法界,即入信心;善修慈愍,即入念心;善修寂照,即入進心;善修破法,即入慧心;善修通塞,即入定心;善修道品,即入不退心;善修正助,即入迴向心;善修凡聖,即入護法心;善修不動,即入戒心;善修無著,即入願心。是名圓教鐵輪十信位,圓教似解六根清淨也。

○三聖位十住

第二聖位,前明十住真中智也。初發心住,發時三種心發:一、緣因善心發;二、了因慧心發;三、正因理心發。即是境、智、行、妙三種開發。緣因心發,即是住不可思議解脫首楞嚴定。了因心發,即摩訶般若畢竟空也。正因心發,即是住實相法身中道第一義諦也。華嚴云:初住所有功德,三世諸佛歎不能盡。初發心時便成正覺,了達諸法真實之性,所有聞法不由他悟。淨名云:知一切法是坐道場,亦是入不二法門。大品云:從初發心即坐道場、轉法輪、度眾生,為如佛阿字門,一切法初不生也。

○四十行

第三明十行者,即是十住後實相真明不可思議,更證十番智斷,破十品無明,一行一切行,念念進趣,流入平等法界海,諸波羅蜜任運生長,自行化他與虗空等也。

○五十向

第四十迴向者,十行之後,無功用道,不可思議真明,念念開發一切法界,願行事理,自然和融,迴入平等法界海,更證十番智斷,破十品無明,故名迴向也。

○六十地

第五十地者,即是無漏真明,入無功用道,猶如大地能生一切佛法,荷負法界眾生,普入三世佛地。又證十番智斷,破十品無明也。

○七等覺。

第六等覺地者,觀達無始無明源底,邊際智滿,畢竟清淨,斷最後窮源微細無明,登中道山頂,與無明父母別,是名有所斷者,名有上士也。

○八妙覺。

第七、妙覺地者,究竟解脫無上佛智故。言無所斷者,名無上士。此即三德,不縱不橫,不並不別,究竟後心大涅槃也。一切大理、大誓願、大莊嚴、大智斷、大徧知、大道、大用、大權實、大利益、大無住,即是十觀。成乘圓極,竟在於佛。過茶,無字可說。盧舍那,名淨滿,一切皆滿也。

【註】此中圓位,別無修法,即是十乘觀法,為圓修相。依修而證,證有淺深,始從初品,終至妙覺也。初品修十,謂識一念心平等,具足不思議等。初品識知十乘,次品圓信轉明,十心堅固,三品十心三倍增明。乃至十信善修平等法界,即入信心;善修慈愍,即入念心等。終至十住、十行等,皆云更十番智,斷破十品無明。至妙覺位,修極證圓,究竟無上,即是究竟後心大涅槃也。故此十法,皆名為大也。大理,即初乘不思議理大也。乃至大無住,即是第十無法愛也。故云十觀成乘,圓極在佛,一切皆滿也。此中明位,與諸文大同小異,無大難明。但諸文有依普賢觀五品,在十信中,意稍難曉。妙句現在四信,滅後五品,品信文相,交互難釋。此不暇辯,學者知之。

△二、釋四十二字門又二。

○初釋。

【疏】南岳師云:四十二字門是佛蜜語,何必不表四十二位?諸學人執釋論無此解,多疑不用。但論本文千卷,什師九倍略之,何必無此解?深應冥會。何者?經云:初阿,後茶,中間四十二字門,具諸字功德。華嚴云:從初一地,具足諸地功德。此義即同阿字門,諸法初不生故,此豈非圓教初住初得無生忍?過茶無字可說,豈非妙覺無上無過?

【註】玄文,四教義。諸文圓位,皆引四十二字以為誠證。此文詳而又顯,故云甚自分明。

△二證又二。

○初證圓教。

【疏】廣乘品明一切法皆是摩訶演竟,即說四十二字門。豈非圓菩薩從初發心,得諸法實相,具一切法,至妙覺地,窮一切法底?此義與圓位甚自分明。

○二證通別。

次發趣品明別教十地,後明三乘,共十地三教階位,其文現也。

【註】演字應作衍。釋論宗、般若談、衍門三教,故以證也。釋名竟。

△二、出體,又二:初、列。

【疏】第二、出體者,初明無作,次明止、行二善。

△二、釋,又二:初、無作,二、止行。初又三:

○初略立

初戒體者,不起而已。起即性,無作假色。

【註】所明戒體,有大小乘。若小乘論計不同,或云色法,或云非色非心。宗計既殊,不可不會。然則戒體既於身口防止過非,作此稟持,發起無作。今究所發無作戒體,是何等法?乃是善行所起一種聖法善業也。兩宗於此善業,各計不同□。宗計色,一宗計非色非心。辨此廣如虎溪後集,詳引經論,備明此義。稍有所涉,須者撿之。若大乘體,正是今疏所辯之體,此當具明。先知異非,方見今是從來所惑。大乘戒體,止觀輔行以心為體,引瓔珞云:心無盡故,戒亦無盡。今疏乃云:無作假色,於色於心,何者為的?淨覺雜編云:夫言體者,有當體體,有所依體。當體屬色,所依屬心。廣如彼章。熈鈔云:荊溪據瓔珞云:無盡者,意明心性以為戒體(此俱從性)。次大乘論種子受所引色,觀心論云:大乘防意地(此並據修)。若約互具,今疏云:性色既即不起,大乘明受所引色,並乃全性起修等。今詳彼意,言心為體者,約性而說;言色為體者,約修而說。戒疏云:性無作假色者,約從性起修,修性共說也。頂山記廣辯三種假色,約三因、三身對明修性等,此甚通漫。而云:既從性德起於修德,復於修德發乎遮持化他功勳,故名此為假色。然功勳之上,豈不該心?但戒法制色為便。又既云假色,義自該心。今試研詳諸說,畢竟未契祖意。且如淨覺,雖分當體所依,乃指心為所依。殊不知今之戒體,且辯當體無作之法,不可以理體濫之。如前所辨,此最失旨。熈鈔雖則約修性說,今明無作,且就修論,以性而為其體,並非所取。頂山雖則廣演文義,竟無所歸。但辯性種、修種、下種之義,而於無作,雖云通於心、色,畢竟義無的當。豈非所謂中心疑者,其辭枝乎?殊無可取。其餘或有義章所說,不暇備敘,並未合乎祖意。

○次明今義。如上所議,昔說既非。今於祖文,考竅義旨,於茲戒體,文甚分明。顯出吾祖高妙之處,免為近世之所乾沒。夫言體者,當論二種:一者當體,二者所依。今明所發無作體者,乃是宗中所明因行。從因克果,有修有發,附事而明。故須且於當體而辯,未涉所依也。當知戒體,通色通心。蓋由稟戒,從三業受,精持無犯,䖍重恪誠,方乃發起無作戒體。此體發時,必有能發,必有所發。心為能發,色為所發。以由戒法稟受之時,心不散亂,身則翹勤,口則答對,並由精勤,方乃納戒在心,方有無作體發。故知若無䖍勤之念,不能納戒在心。若從納義,戒為能納,心為所納。若從發義,心為能發,戒為所發。所發之戒,即是一種聖法善業。此善業者,即無表色,天眼能見,與小乘戒業體無別。但由大乘圓實教中,詮量此體,與小乘異,乃通二向。從能發屬心,從所發屬色。止觀輔行,以心為體,從能發而言。戒疏論文,以色為體,從所發而說。故知非心則無以發,非色則無以彰。是故諸文,或從心說,或從色說。有茲所以,文方不虗。此色此心,皆屬當體,皆屬於事。有興有廢,在教在權。並由三師,稟受作為,精持制止,而得此戒。即修治造作之妙行也。五章言之,乃屬宗攝。輔行判之,並是明宗。深有所以。如此判已,戒之當體,義有定准。然後方可論其所依者,即理性也。故此事行,大乘詮之,並由理具,方有事用。若無理體,而為所依,行未免邪,事皆成妄。是故圓事,乃即理之事。所修之行,乃全性起修。行從性起,方云諸行無作。事與理即,方云體內之權。行是妙行,權是妙權。此大乘戒,乃全理之事,全性之修,方為妙戒。是故今疏,特云不起而已。起即性無作假色者,性之一字,全提理性之所依。起字色字,乃語發戒之當體。當體有二,起字是能發之心,色字是所發之色。由依於性,而發此戒。故云起即性無作假色也。亦與論中受所引色是同。引亦起義。特云不起而已者,此語秖恐三業不勤,不能起發此戒則已。若能䖍勤三業,此戒必發。纔言其起,起即屬心。故於此心,能發戒色。故云不起而已。例如無心而已。介爾有心,三千具足也。如此方見祖師文意,一字不虗。總略多含,言簡意富。故云不起而已。起即性無作假色。噫,秖茲十一字,包無限意。苟不如此消釋,何以見祖文之高深。從來諸師,不見此意,埋沒甚久,可不哀歟。止觀從能發邊,指心即性。性既無盡,心亦無盡。故云心無盡。故能發之心,既即所依。所發之色,亦即所依。故云戒亦無盡。輔行云,雖說色心,但有二名。論其法體,秖是法性。故知此之色心,從當體邊,畢竟非實,但有二名。語所依邊,唯性為實。故云秖是法性也。以此會通,諸文皆爾。下文判二家,以當無當皆得。論理教義,正在此也。下當點出。又復應知,心是能發,難說無作。色是所發,無作易明。但有無作假色,而為聖法善業。必無無作假心,無作從所發而有也。如此建義,符合祖文,仍會經論。於義既通,於文不壅。頂山熈抄,望崖不及。諸方碩學,試為藻鑒。苟或戒體不明,何以為此疏述作之本。

△二、他解,又二:初、標立。

【疏】經論互說,諍論有無。

△二出他又二

○初無無作。

一云:都無無作。色心假合,共成眾生。善惡本由心起,不應別有。頑善頑惡,皆是指心。誓不為惡,即名受戒。瓔珞經云:一切聖凡戒,盡以心為體。心無盡故,戒亦無盡。或言教為戒體,或云真諦為戒體,或言願為戒體,無別無作。大經聖行觀㭊無常,阿闍世王觀㭊境界,但明色心,不道無作。五陰名教,通大小乘,唯有一色四心。小乘引接小根,恐其輕慢因果,權言善惡。心能別生一法,無作牽報。善法須行,惡法須止。行一則有兩力,豈可不慎?方便假說,適會一時。直如論主,一生成四果法,勝別有凡夫法。豈可依此,便是實耶?若因中別有頑善,共為佛因。佛地亦別有此善,共為佛果。當知心為因果,更無別法。

【註】此一宗,據所引經論,不於稟受發起無作,祇指心為戒體,無別無作,所計如此。

○二有無作。

【疏】二云:大小乘經論,盡有無作,皆是實法。何者?心力巨大,能生種種諸法,能牽果報。小乘明此,別有一善,能制定佛法,憑師受發,極至盡形,或依定依道品別生,皆以心力勝用,有此感發。成論有無作品云:是非色非心聚。律師用義,亦依此說。若毗曇義,戒是色聚,無作是假色,亦言無教,非對眼色。大乘所明,戒是色法。大論問云:戒是色法,可論多少?忍是心數,云何言多少耶?觀論意,以戒是色,即問:此是數義,大乘云何而用數義?解云:若用非色非心,復同成實,還是小乘。今言數家自是數色,大乘是大乘色,何關數家?中論云:語言雖同,其心則異。今大乘明戒是色聚也。大乘情期極果,憑師一受,遠至菩提,隨定隨道,誓修諸善,誓度含識,亦以此心力大,別發戒善,為行者所緣,止息諸惡。優婆塞戒經云:譬如有面有鏡,則有像現,如是因作,便有無作。大論解戒度云:罪不罪不可得,具足尸羅。此是戒度正體。復云:云何名戒?以心生口言,從今受息身口惡法,是名為戒。既有能持所持,則別有法,即無作也。地持戒品云:下軟心犯後四重,不失律儀。增上心犯,則失律儀。若不捨菩提願,不增上心犯,亦不失律儀。若都無無作,何得言失?梵網大本,即大乘教。下文云:若不見好相,雖佛菩薩前受,不名得戒。又云:若有七遮,雖發心欲受,不名得戒。若直以心為戒,發心便是戒,何故言不得?大經云:非異色因果。又念戒中,雖無形色,而可護持。雖無觸對,善修方便,可令具足。又如刀劒灰汁,脚足橋梁。若即心為戒,何假言無形色,無觸對?故知別有無作,能持戒心,以為真戒聖行。與世王中,不道觀㭊無作,直舉色心者,是易觀者耳。亦不言無無作。小乘說四果,大乘開之是權。法勝說凡夫法,䟦摩明其非有未有。大乘經開無作是權。又既頑善作佛因,此自非妨。如無常善,亦作常善因,即其例也。

【註】此宗立有無作,甚符教文,文顯義明。

△二、今釋,又二:初、無作體,二、三聚體。初又二:初、定無作,二、明興廢。初又二:初、律儀無作,二、道定無作。初又二:初、判二宗,二、今所用。

○初判二宗

【疏】然此二釋,舊所諍論。言無於理極,會在文難愜;言有於理難,安在文極便?既皆有文,何者當道理耶?然理非當非無,當當無當,皆得論理教義。若言無者,於理為當;若言有者,於教為當。理則為實,教則為權,在實雖無,教門則有。

【註】然此段文,秖約文、理以判有、無,言簡意幽。諸鈔解釋,未能盡究。凞鈔以中邊分事、理,頂山以修性分事、理,皆作曲說。大師文中,自約權、實以判事、理,何必他求?蓋由諸師不究戒體,且附事論,乃與經體事、理自異。若認戒體,便同經體,如何消釋今文理無事有耶?文中先且定其二說,各有當、不當。言無當,理不當教;言有當,教不當理。其奈二說皆有文據,然後判之。若論所依理性,不可以有、無、無作而論其體。故云:然理非當,非無當。雖然如是,何妨依理而辨有、無?故云:當、無當,皆得論理、教。例如體非因果,依之以辯因果。非因果者,語所依體;辯因果者,語當體體。五章言之,當體屬宗,所依屬體。故今非當、非無當,即理性之所依;當、無當,即戒體之當體。當、無當,皆得論理、教者,皆有教之當體,而論理之所依也。若言無者,於理為當,即所依之理,本非色法,故無無作。若言有者,於教為當,即當體之教,教門附事,論無作體,以為假色也。教之當體,假色屬權;理之所依,體性為實。故云:理則為實,教則是權也。權則附教,以論無作;實則附理,理無無作。故結之云:在實雖無,教門則有。如此消會,乃見昔之二說,各偏一邊。不知當與無當,皆得論理、教,故疏不許。所以爾者,須知發戒,莫不從心。以此能起之心,約契理照性邊,則無無作;附教門防止邊,則有無作。請學者以義求之,道理合然也。秪如發心欲受戒者,此心雖則䖍勤,必假身、口制作。能發之心,或不合理,或不契性,所行之行,皆是妄行,非性德行。今大乘持戒,止惡行善,皆依於性而行,此行方名性德之行。是則持戒之心,全從性起。性本無作,雖終日持戒,則持無持相。故以能發之心,從照理邊,我心自空,罪福無主,亦無能持之人,亦無所持之戒。有何戒色,而談無作之法耶?故知照所依理,則無無作也,明矣。及乎照事之時,何妨以此能發之心,持所稟之戒,戒戒無缺,絲毫不犯,任運持善止惡,而有無作假色現前。故云教門則有無作也。所以疏中言有無作者,引優婆塞戒經云:譬如有面有鏡,則有像生。鏡喻理性,本無無作;像喻假色,有無作法;面喻能發之心,因心契理,而立妙行。故有戒色,無作法成。以喻求之,此理甚顯。故知戒體通色通心。有經云:一切大乘戒,盡以心為體。從能發以言之。有經云:戒是色聚。從所發以言之。能發、所發,皆是當體。以在事故,依於理性而發,故指理性而為所依。委如前辯。如此會通,乃見疏中對古二家,文理有歸。仍見諸鈔,於體不明,言不及此。然此疏文,言峻意隱,實難消會。覽者詳之。

○二今所用

【疏】今之所用,有無作也。

【註】既見舊諍,若據一偏,不知當與無當,皆論理教。在理雖無,教門則有。今從制戒,木欲防非止惡,令人進修。約事約修,附權附教,立行立法,乃論無作。正是宗中所明因行無作,假色而為體也。問:若爾,於前二師,去其無無作者,而取有無作者耶?答:不然。前之二師,各得一義。以今照之,盡成偏失。言無失教而得理,言有失理而得教。今雖有無作法,不棄所依之理,理本自無。今之云無無作法,不棄於教,行須假色。細詳此意,即性論修,無二師之偏失也。

○二道定無作。

【疏】次明道定皆以無作為體。定共,於定心中發無作,無復諸惡。道共者,見諦道中所發無作,與心上勝道俱,故言道共也。止觀師釋:未必見道所發無作是道共戒,秖取中道正觀心中發此無作,有防非止惡義,故云道共。大經云:一、正法戒,二、受世教戒。菩薩得正法戒,謂道共戒。得此戒者,終不為惡,不從師授,故稱為得,中道心中發得此戒也。受世教戒,謂白四羯磨,然後乃得,必假憑師,故稱為受,差別約示,故言世教也。定共、道共,通大小乘,大乘道定入攝善法戒。有師言:唯入禪定能發無作,欲界定不發無作,唯假空解能發無作。有言:但令證此定道,隨能止伏,麤品成就,便發無作,欲界定念處前皆能發戒也。

【註】道共、定共,若約入位得定、得道,方有無作,此則太深。故引止觀師,秖取中道正觀心中,發此無作,故云道共。道共既爾,定共秪取入定之心,與戒俱發也。大經二戒者,正法即道定,世教即律儀。釋籤引之云:正法戒通於大、小及定、慧等三聚言之,道定屬善法戒也。有師之言,雖無去取,意在後釋為正也。

○二明興廢。

【疏】次、論興廢者。初、菩薩律儀,方便求受,其體則興;若捨菩提願,若增上煩惱,犯十重,其體則廢。若無此二緣,至佛乃廢。定、道兩戒,得定、得道為因,初念定、道未與戒俱;具足前心為因,第二念心方與戒俱,爾時是興;出定、出道最後一念,爾時即廢。二、言入定、入道時,戒與心俱,是時名興;出定、出道時,戒與心俱謝,是時名廢。故稱心俱戒也。三、言一發之後,出入恒有,後入勝定、勝道,隨從勝受,名爾時恒興;退定、退道三藏,盡壽菩薩至菩提,爾時即廢。攝善、攝生與律儀同,隨受則興,二緣則癈也。

【註】先約律儀,對道定揀。次約二聚,對律儀揀。律儀防止身口,秉制則興,捨犯則廢。若無此二緣,至果佛時,任運自廢。以究竟寂滅,無塵可滌,復性還源,義當云廢。三家之說,若有所以:初、約三心,二、約出入,三、約因果。在文可見。

○二三聚體。

【疏】次、三聚戒體者。律儀者,法式儀則,規矩行人,令入道也。又云:律者,埒也。如世馬埒,令馬調直。律亦如是,調直行人,不令作惡。大士誓心,不過止惡興善。若不動身口,即是止惡發戒,防動不動,即是律儀戒。若應動身口,即是興善,令發此戒,防其不動。攝善攝生,即是應動涉事,故開為兩,取䇿勵眾善。依六度門,稱攝善法,起心兼物;依四弘門,稱攝眾生,即是為人故動,下化眾生,中修萬善,上歸佛果也。律儀多主內德攝生,外化攝善,兼於內外,故立三聚戒也。

【註】此文二節,先約動止釋,次約內外釋。動止中,先釋律儀。埒(音劣),堤也。封道曰埒。以二埒相軌,馬於中行,則不顛躍也。律儀制止身口,不作眾非,即止惡義。此應不動,是持律儀戒,動即犯戒也。攝善攝生,應動三業,即是行善。自行行於六度之行,即善法戒。利他起心濟物,是攝生戒。此二應動,動即有益,而不動者,乃名犯戒。次內外釋律儀。內撿自己攝生,外化於他攝善,兼內外三聚淨戒,其相如此。故約動止內外二義釋之,戒相乃顯。

△二、明止行又二

○初、釋二名。

【疏】次論止、行二善。如百論:息惡不作,名之為止;信受修習,名之為行。佛教雖多,止、行收盡。諸惡莫作,即是誡門;眾善奉行,即是勸門。

【註】誡之則止,勸之令行。諸惡之言,何所不誡。眾善之言,何所不行。誡勸二門,二善備矣。

△二辯無作又二。

○初標列。

【疏】無作,義該善惡;善惡無作,義總止行。

△二、釋相,又二:初、善戒,二、惡戒。初,又三:初、約二善釋,又二:

○初律儀二善。

今先明善。善戒不起而已,起則伐惡,皆是止義;皆有進趣,皆是行義。逐其強弱,故有止、行。差別者,逐興心止惡無作,是止善;興心修善無作,是行善。如造井橋梁,禮佛布施,是善無作;如造魚獵等網,是惡無作。

【註】善惡止行,皆發無作。先善無作,即以造井橋梁以言之。因而對論惡無作,如魚獵等。善戒,乃標律儀也。

○二道定二善

【疏】次論道、定二無作,有行、有止。道、定二戒,義判為止;道、定二心,義判為行。尋無作從因緣息,從止緣息後生無作,是止善;從行緣息後生無作,名為行善。又誡門是止善,勸門悉屬行善。又解:行唯是作,止唯無作。又云:止、行二善,皆有無作。

【註】戒名制,止名止善,心起善業名行善。文存五說,義皆顯然。

○二、約三乘釋。

【疏】聲聞七眾戒,皆是律儀戒體,但止身、口二惡。菩薩律儀,備防三業。復申之至佛,長短闊狹為異。無作義從緣增上心發,下劣不發無記,心劣不發無作。如欲界修道,惑有九品,前六品發無作,後三品不發,故云斯陀含出無作表,阿那含出不善表,羅漢出無記表。

【註】七眾者,出家五眾,謂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在家二眾,謂優婆塞、優婆夷也。式叉摩那,此云學法女,已受十戒,在沙彌上。大論云:佛在世時,有一長者婦,不覺俵姙,出家受具足戒。其後身大,諸長者譏嫌,諸比丘尼因此制二歲學戒,受六法。後受具足戒,六法二種:一者、十八歲童女受六法;二者、夫家受六法,謂染心相觸、盜減五錢、斷畜生命、小妄語、非時食、飲酒。二乘但制身、口,菩薩備防三業。只報人、天故短,遠期佛果故長;詮十界故闊,六凡故狹。又約真中以分長、短等。

○三、約四句釋。

【疏】善惡無作,對心為論,各有四句。善四句者:一、是戒非無作,息惡之心能止,故名戒也;二、是無作非戒,謂造井橋梁,隨事隨用無作等,不能止惡,非是戒也;三者、是戒是無作,謂善律儀等;四、非戒非無作者,謂餘善心也。惡家四句:一、是戒非無作,謂息善之心;二、是無作非戒,謂殺盜等事,隨用無作也;三、是戒是無作,謂惡律儀等;四、非戒非無作,謂餘惡心也。

【註】造井等雖有隨用無作之善,不能止於三業之惡,故云非戒惡四句,隨便而來也。

○二惡戒

【疏】惡戒二種:一、十六惡律儀,二、外道邪戒。惡律儀,如大經外道惡戒九十五種,各有戒法:或苦行為戒,持牛馬等,事火服風,常翹一脚,赴火投岩等。以此為戒,即是邪戒;運心長短,皆是惡戒也。

【註】他抄記中,皆以此科從惡四句開出四句,非也。疏前文云今先明善戒不起而已,即對此中方次明惡戒也。十六惡者,大經二十九云:一、為利餧養羔羊,肥已轉賣;二、為利養已屠殺;三、四謂猪豚;五、六牛犢;七、八養雞(三、五、七如初句轉賣,四、六、八如次句屠殺);九、釣魚;十、獵師;十一、劫奪;十二、魁膾;十三、網捕;十四、兩舌;十五、獄卒;十六、呪龍。能為眾生永斷如是十六種惡,是名修戒。(經文)外道邪戒,事火投岩等者,此如殃掘經:佛告文殊:汝欲聞世間建立外道因否?當為汝說。往過去世,拘孫陀佛時,有比丘名佛慧。有一善人,施無價衣。比丘受已,示諸獵師。師見已,生劫盜心。即於其夜,將是比丘至深山中,壞身裸形,懸手繫樹。爾時有採花婆羅門至山,見彼比丘懷身裸形,懸手繫樹,驚嘆:嗚呼!沙門先著袈裟,而今裸形。必知袈裟非解脫服,因自懸苦行,是真學道。彼人豈當捨離善法,因壞正法?即捨衣拔髮,作裸形。沙門裸形,從是而起。爾時比丘自得解縛,即取樹皮赤石塗染以自障蔽,結草作拂用掃蚊虫。更有採花婆羅門見已念言:是比丘捨鮮好衣,著如是衣拉如是拂,彼人豈當捨離善法?當知分明是解脫道。即學彼法,出家婆羅門從是而起。時彼比丘暮入水浴因洗頭瘡,即取水衣以覆瘡上,取牧牛人新棄弊衣以自覆身。時有樵者見已念言:必知袈裟非解脫因。故弊衣被髮日夜三浴以習苦行,乃至比丘因身生瘡然火炙瘡,瘡轉苦痛乃至投岩自害。時有見者作是念言:是比丘先著好衣今乃如是,彼人豈當捨離善法?當知投岩是解脫道,投岩事火從是而起。如是九十六種皆因是比丘起(經文)。鈔家以華嚴投岩善財之事者,非也。華嚴乃五十三善知識所教正行,不可以同外道法,一何錯誤之如此?應用殃掘經投岩事,正是外道之本也。

△三料揀又二

○初標列。

【疏】第三、料揀,更為三:一、須信心;二、無三障;三、人法為緣。

△二、解釋,又三:一、須信心,又二:初、三藏,三、信。

信心者,依三藏門,略舉三種:一、信因果善惡,必有所招;二、信觀諦得道;三、信有戒,是觀諦入道初門。

○二方等三信

依方等戒故,宜備此三信。復加三種:一信自他心識皆有佛性,二信勤行勝善必能得果,三信所得果常樂我淨。

【註】信因果是慧,信觀諦是定,信有戒是戒。此約先慧了達諦,能信定,然後持戒。或先戒,次定,次慧。如遺教云:依因此戒,得生諸禪定,及滅苦智慧。若持因靜發,則以定居初。此亦隨宜爾,方等可知。

○二、無三障,又三:初、煩惱障。

【疏】次無三障者,眾生障礙乃有三種,煩惱常有,故不說障。

【註】頂山云:若光明文句云:悠悠所起,屬煩惱障;決定招來報,屬業障;苦果,屬報障。彼約障三德言之,此論障戒,且□往云耳。今謂彼論證德,此論授受。若以為障,一切眾生誰能免此?則應永無得戒之者,故不可為障。

○二業障。

【疏】業障乃有輕重。重業障戒,防因之義,謂七逆、十重。現身有此,是則為障;前身非復可知,隔生事遠。七逆:一云懺滅非障;二云犯一,悔與不悔,悉皆是障。十重:一云前四性罪,事同七逆,悔與不悔,悉障後六,悔者非障,不悔則障;二云前四須悔,見相非障,後六不悔亦不障;三云十重不悔悉障,悔已悉非障。

【註】文無去取,意以後釋為正。由符經故,應以三種懺會入此中,義乃有歸。

△三報障又二。

○初、揀去二趣。

【疏】報障者,地獄、餓鬼二道,重苦自隔,從多例判,不說為因。

【註】此從重苦難地以揀。若方等陀羅尼經,婆藪仙領地獄眾,至方等會聞法,故知其中亦自有機。如乘戒四句,此但少耳,故云從多。

△二通四趣又二

○初通取。

【疏】非人、畜生,但能解語,皆得受戒。非人是鬼神、修羅,龍是畜生、人中男女、黃門、二根天,從六欲天上至十八梵,皆說為因。四空處既能聽法,亦應得戒,但業報虗妙,故略不說。非想倒執脫,若迴心慕善,亦能得戒。經說三塗長壽天邊地為難地,據不能修道義耳。薩婆多記云:龍等受八齋,止是得善,不得名齋。今依文準理,五戒既是菩薩戒根本,又不表定佛法五戒,菩薩戒許四道皆得。

【註】二根者,具足應五,謂生、劇、妬、變、半,委如大論。八齋者,五加:坐高廣床、著花慢衣、歌舞等也。

○二別揀。

【疏】從八戒已上至具足戒,既是出家表定威儀,唯人中三天下能感,餘道悉非因也。大論,龍即得八齋戒。

【註】人除北洲,佛不生彼。頂山云:或問:龍受不過中食,如何持之?答:今反問云:華嚴八大龍王,法華列龍王眾,既預同聞此等持齋戒否?故知多論且以小節撿之。

△三、人法緣二。

○初標列。

【疏】次人法緣。初人緣三種得菩薩戒:一、諸佛;二、聖人;三、凡師。

△二、釋,又三:初、諸佛,又三:

○初真佛

諸佛有兩:一、真佛如妙海王子,從盧舍那受菩薩戒;

○二像佛

二像佛金銅泥木等,千里內無師許,求得好相,自誓受也。舍利髮爪鉢杖牙齒,皆起重敬,盡可為緣。而舍利真偽難知,或是小聖敬重如佛,便可憑對。

○三法佛

次大乘經卷也。三釋:一云不許,二云與佛像差。次為授千里無師許對佛像,千里無像許對經卷。三云莫問有佛無佛,對大乘經卷即得為緣,大乘經典所在如佛塔無異也。

【註】舍利,此云堅固、堅牢等。生身有全碎,法身有偏圓,具如妙疏第八。髮、爪、牙等,涅槃茶毗經云:如來四牙:一、在忉利天,二、為羅剎盜,三、在羯陵迦國,四、在海龍王宮。此並能仁真身舍利。頂山云:然佛牙多偽,或他牙代作,或骨,或角,或堅木等,或海中圓石,冀明眼別之。儻深敬為心,荊根納戒,羊骨放光,難其人也。大乘經卷,如法華云:此經所在,即是如來全身舍利,可為勝緣。

△二、聖人又二。

○初標列。

【疏】二聖人亦二:一、真聖;二、像聖。

△二、釋又二。

○初真聖

真者,謂十地等。大士對此為緣,故宜發戒。

○二像聖。

像聖者,謂金銅等作菩薩像。此經亦云:於佛菩薩前自誓受戒,恐單菩薩像則成遊漫。如凡夫發心是菩薩,作此人像不能發戒。言佛菩薩者,是佛邊有菩薩。地持但言佛像,不道菩薩也。

【註】疏雖通說的,以戒經佛邊有菩薩像為正也。

△三凡師又二。

○初人數。

【疏】凡師者,有內凡、外凡,並以真人為緣,不許形像。經中稱為智者,人數多少,地持瓔珞,並止一師,梵網受法,亦止一師。下制戒中,道和尚、闍梨,故成七逆,亦不見請和尚法。有言和尚者,請諸佛為和尚。文又云:二師應問言:汝有七遮罪不?似非指佛。雖有現前智者,猶應共在佛像前,若經卷前,助為發起,爾時智者在佛像前。若有智者,無經像,不應得戒。具十八物中,制佛像經典,恒應相隨故也。

【註】並以真人揀,非像人也,故稱智者。然此正明授戒應請凡師。今疏引地持、瓔珞及梵網本,並止一師。此戒何云應教請二師?熙鈔云:法緣中,且依大本,但止一師。故知依此戒,亦應請二師。頂山記云:予尋祖意,只許一師,或通二師。一云授戒師,二師則云和尚、闍梨也。鈔記之說,義無所歸。一、二之論,不能定判。並由不見經疏之意,今為明之。疏:據瓔珞、地持及梵網本,止云一師。如引妙海王子從舍那受戒,釋迦從舍那所受誦,次轉與逸多菩薩,如是二十餘菩薩,次第相付。至於什師傳來,亦一師授。如讖授進,進授朗,亦各一師。如何通二?乃見熙齊鈔記,昏昧若此。然則戒經教請二師者,今為點出。夫言師者,有教授師,有和尚、闍梨,此謂三師也。欲求受戒之人,先當請二師:和尚、闍梨,平時之間,預為詔導,不得作七逆惡罪,常從師法,為受戒緣。殆乎正欲求受戒法,即應就教授師以得戒也。如普賢觀經請五師云:釋迦牟尼為我和尚,文殊師利為我闍梨,當來彌勒願授我法。即教授也。此雖高位,以請聖師,用例凡位。請凡師者,亦應如此。故須先從二師無七逆惡,然後從教授師以求戒法。今言一師者,正從受戒。已知此人無七逆罪,堪與受戒,何須一師?正從得戒唯只一師也。經言二師,乃從依止,不作七逆,為授戒緣也。經疏非不分別,人師自昧。先示經意,次示疏文。經中云菩薩與他人作教誡法師者,此明教授師也。應教請二師者,和尚、闍梨師也。二師應問不得作七逆罪等。後結之云:而教誡師於是法中一一好解。若不解經律,不得此法中意。乃至為利養故,與人授戒者,此責教授師不應妄與人受戒。故知二師之言非干授戒師,明矣。今所授戒既為無七逆人受,乃一師也。次疏文中亦已明示。先斷之云:止是一師,正恐人疑。下制戒中何云二師?故釋之云:下制戒中道和尚、闍梨,而言二師者,為成七逆故也。此乃釋伏疑。言語緊略,文意多含,符合經文。作鈔記者不見其意,如何解釋?信知秉筆亦難矣哉!熙、通二師全昧斯旨。齊雖能知二一之名,不解二一用與,釋義不決,何以通文?以今所釋格彼鈔記,顯然不及矣。

○二德業。

【疏】次論德業。梵網經中言:為師必是出家菩薩,具足五德:一、持戒,二、十臘,三、解律藏,四、通禪思,五、慧藏窮玄。什師所傳,融師筆受,流傳至今,此其正說。次地持云:必須戒德嚴明,善解三藏,堪能發彼敬心,方可從受。不爾,得罪也。

【註】五種乃三學之備,什傳融受,實堪師法。

△二、法緣,又三:初、正揀法緣,二、追釋總目,三、別釋說戒。初又二:

○初標揀。

【疏】次論法緣,道俗共用,方法不同,略出六種:一、梵網本,二、地持本,三、高昌本,四、瓔珞本,五、新撰本,六、制旨本。優婆塞戒經,偏受在家。普賢觀受戒法,多似高位人自誓受法,今不具列。

【註】揀彼二經,非今受法高位,且指觀行已上。對凡稱高,故不應指為住上。

△二、正釋,又六,即六本法。初、梵網本,又二:

○初示傳授所出。

【疏】梵網受法,是盧舍那佛為妙海王子受戒法。釋迦從舍那所受誦,次轉與逸多菩薩。如是二十餘菩薩,次第相付,什師傳來。出律藏品。

【註】乃什傳誦,無文可考。

○二、方法又二

○初先法又三

○初三歸。

【疏】先受三歸,云:我某甲,從今身至佛身,於其中間,歸依常住佛,歸依常住法,歸依常住僧(三說)。次三結已(三說)。

○二懺教

次悔十不善業(更起三拜),次讚歎受約勅諦聽(三說),直說十重相,問能持否(次第答能)。

○三結願。

然後結撮讚歎發願,餘所未解,問戒師(便散)。

【註】應以復順本性而釋歸依,一體大乘而釋三寶十善之法,亦乃稱性而行,方曰諸行無作。

○二後法

【疏】後文言欲受戒者,應香火請一師至佛前受,師應問能忍十事否,割肉飼鷹,投身餓虎等(性地已上,方能此制)。亦云千里內無師,許佛像前自誓受三歸懺悔,說十重,如前無異,出口為別耳。

【註】略舉二事。註云性地者,乃圓信之人也。出口別者,既無正經,乃譯者口授,故有先後兩說之異,大體亦同,故錄之以示後人耳。

△二、地持本又二

○初所出

【疏】二、地持經,相傳是彌勒說。原本是燈明佛說,蓮華藏菩薩受持,次第三十餘菩薩傳化,後有伊波勒菩薩應迹託化,傳來此土。然地持是曇無讖所譯,疑讖即是伊波勒。第四戒品,出受戒法。

○二、方法又四:初、請師。

若菩薩發無上菩提願已,於同法菩薩已發願者,有智、有力、善義、能誦、能持。於此人所,先禮足已,作是言:我某甲,從大德乞受菩薩戒。大德於我,不憚勞苦,哀憫聽許。(三說)次起禮十方諸佛,更請師云:唯願大德,授我某甲菩薩戒。(三說)

○二授法

次生念:不久當得無盡無量大功德聚。師應問言:汝是菩薩否?已發菩提願未?問竟,應言:法弟聽!汝欲於我受一切菩薩戒,謂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此戒是過去、未來、現在一切菩薩所住戒。過去一切菩薩已學,未來一切菩薩當學,現在一切菩薩今學。汝能受否?(答:能。三說。)

○三師白。

師應起,自禮佛竟,作是言:某甲菩薩於我某甲菩薩前,三說受菩薩戒,我為作證。一切十方無量諸佛第一無上大師,於一切眾生、一切諸法現前見,學者證知。某甲菩薩於我某甲菩薩前,三說受菩薩戒(三說)。

○四結讚。

然後結撮讚歎便散席,依經本受法如此。

△三高昌本又三

○初所出

三、高昌本者,或題暢法師本。原宗出地持,而作法少廣。

△二方法又七

○初諸師。

先請師云:族姓大德!我某甲今從大德乞受菩薩戒,唯願大德忍許聽受,憐憫故。(三說)。

○二乞戒

次求受,云:族姓大德!今正是時,願時與我受菩薩戒。(三說)。

○三問遮。

次問遮法(九十問)。

○四乞戒

師應起,為白諸佛,唱言:一切諸佛,及大地諸菩薩僧聽!此某甲菩薩,欲從諸佛菩薩僧,乞受菩薩戒。此某甲,已是真實菩薩,已發菩提願,能生深信,已能捨一切所有,不惜身命。唯願諸佛菩薩僧,憐憫故,施與某甲菩薩戒。(三說)

○五授戒

次問受戒者言:汝某甲聽!一切諸佛菩薩僧受菩薩戒、律儀戒、攝善法戒、攝眾生戒,是過去、未來、現在一切菩薩所住戒。如過去菩薩已學,未來菩薩當學,現在菩薩今學。汝知是學,汝能持否?(答:能。三說。)

○六白竟

次白竟,言:此某甲菩薩,於一切佛菩薩前,從我某甲菩薩邊,已第二、第三說受菩薩戒竟。我某甲菩薩為作證人,此受戒菩薩名某甲。復白十方無量諸佛:第一勝師及柔和者、一切眾生軟覺者,此某甲菩薩,於某甲菩薩前,已三說受一切菩薩律儀戒竟(三說)。

○七說相。

次說十重相竟,結撮讚歎(便散)。

○三結驗。

自齊、宋已來,多用此法。所以題作高昌本者,尋地持是曇無讖於河西所譯。有沙門道進,求讖受菩薩戒,讖不許,且令悔過。七日七夜竟,詣讖求受,讖大怒不答。進自念:正是我障業未消耳。復更竭誠禮懺,首尾三年。進夢見釋迦文佛,授已戒法。明日詣讖,欲說所夢。未至數十步,讖驚起唱:善哉!已感戒矣,我當為汝作證。次第於佛像前,更說戒相。時有道朗法師,是河西高足。當進感戒之時,朗亦通夢,乃自卑戒臘,求為法弟。於是從進受者,千有餘人。河西王沮渠蒙遜子景環,後移據高昌,既奉進為師,進亦隨往。值高昌荒餓,進生割己身,以救飢者,因此捨命。進弟子僧遵,姓趙,高昌人,傳師戒法。復有比丘曇景,亦傳此法,宗出彼郡,故名高昌本。又元嘉末,有玄暢法師,從魏國度,在荊囑之門,宣授菩薩戒法。大略相似,不無小異,故別有暢法師本。此出曇無讖,而小廣地持,恐讖誓願發起,人情有此重複也。

【註】此皆易見。荊囑之門有改,囑應作蜀,門應作間,即荊蜀之間也,改之乃善。

○四、瓔珞經本有五。

【疏】四、瓔珞經:受菩薩戒法,前禮三世三寶(三說)。次受四不壞信: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歸依戒(三說)。次懺悔十惡、五逆等(三說)。次說十重戒,犯者失四十二賢聖法,問能持者(答能)。然後結撮三歸,重騰前十重戒,讚歎發願。

○五勸信

言受戒者,超度四魔,越三界苦,生生不失,常隨行人,乃至成佛。若不受戒,不名有識,畜生無異,常離三寶海,非菩薩,是邪見外道,不近人情,勸化人受戒,功德勝造八萬四千寶塔。有戒犯者勝,無戒不犯。若真佛菩薩前受者,名上品戒。若佛滅後,千里內無法師,從佛菩薩像前自誓受者,名下品戒。

【註】文出本業瓔珞經下卷甚備,學者檢之。

○五、新撰本有十八科

註菩薩戒經卷上之二

梵網經菩薩心地品戒疏卷上之三

【疏】五、新撰本者,是近代諸師所集,凡十八科:第一、師初入道場禮佛,在佛邊就座坐;第二、弟子入道場禮佛,胡跪;第三、師請三寶;第四、令起心念三寶,如在目前;第五、懺悔十不善業;第六、請諸聖作師;第七、請現前師;第八、師讚歎弟子能發勝心;第九、正乞是戒;第十、教發菩提心;第十一、問遮法(有十五問);第十二、想念得戒;第十三、發戒時立誓;第十四、受菩薩三歸(以此三歸發戒);第十五、師起唱羯磨(亦以羯磨發戒);第十六、結竟;第十七、師還坐勸學;第十八、說十重相,結撮讚歎,作禮便去。

○六、制旨受戒法,備有在家出家方法,文廣不列也。

【註】此等易見,但列科而已。

△二追釋總目又二。

○初經總目。

【疏】此經題名梵網。上卷文言:佛觀大梵天王因陀羅網,千重文綵不相障礙,為說無量世界猶如網目,一一世界各各不同;諸佛教門亦復如是,莊嚴梵身,無所障礙。從譬立名,總喻一部所詮,參善不同,如梵王網也。

【註】因陀羅者,應云網羅幢因。以帝釋之網在殿,梵王之網在幢。上卷云幢因,非因陀羅網也。寫者之誤。此由梵王既到佛所,佛因觀見網目分明,不相障礙,故可為喻。諸佛世界,各各不同,互融互攝,即之立名也。又梵者,淨也。以此淨網,向生死海,摭人天魚,可濟彼岸。因之立名,意在此也。辯諸梵天,非今文意。

○二品總目。

【疏】品名菩薩心地者,亦是譬名。品內所明大士要用,如人身之有心,能總萬事,能生勝果,為大士所依,義言如地也。

【註】心字通法、喻。前文直以心、意、識三而言心者,從法釋也。今文如人身之有心者,取總義以為喻也。地字從喻,取能生所作義也。亦可從法,約實相理地也。文中無之,義亦可通。或加法門者,藏目既無,疏乃不立。鈔云:心喻能總,地喻能生。究而言之,性戒能總眾行,意地能生勝果。

△三、別釋說戒又二:初、能說人又二:

○初、通釋二名。

【疏】盧舍那者,瑤梁經翻為淨滿。以諸患都盡,故稱為淨;眾德悉圓,名為滿也。釋迦牟尼者,瑞應經譯為能儒,亦云能仁,又能忍,亦直林。牟尼者,身、口、意,或云度沃焦,此是異說。華嚴名號品或名盧舍,或名釋迦。今明不一不異,機緣宜聞耳。

【註】二、名翻譯,疏已分明。舍那之名,從報身立;釋迦之名,從應身立。牟尼身、口、意者,本行經翻為寂默,蓋言三業皆寂默也。度沃焦者,眾生流轉,猶如焦石,五欲沃之而無厭足,唯佛能度,故云度沃焦也。妙記第九,准舊婆沙以釋也。新譯華嚴,毗盧遮那與舍那不揀。記云:近代翻譯,法、報不分,三、二莫辯。

○二、別定教主。

【疏】釋迦在第四禪摩醯首羅宮,說此心地品。尋文始末,有千釋迦與百千億釋迦各接有緣,皆至舍那所受菩薩戒藏,然後各坐道場,示成正覺,覆述說法。

【註】華嚴教主,舊來諸師說義不定,或云報身,或云應身。予甞據此以斷華嚴,乃生身尊特而為教主。今略示之,以三義辯:一、約身論本,二、約土定身,三、約機辯應。一者,夫言本者,乃有二意:一、垂迹之本,二、現相之本。垂迹本者,釋迦迹身,從舍那本之所垂下,即指舍那為本。雖千釋迦與千百億釋迦,有兩重本迹。今從極說,但指臺上舍那為本,故云盧舍那本身也。現相本者,却指釋迦而為其本。蓋以舍那臺上之身,居實報土,何由可見?並因釋迦樹下成道,放光現瑞,見實報境界,得覩斯佛。如上卷云:釋迦身放慧光,照此天宮,至蓮華藏世界。其中一切世界,悉皆相視。乃至釋迦即擎接此世界大眾,至蓮華臺藏世界,見舍那佛等。以此考知,從本垂迹,却是舍那;從下見高,却由釋迦。故指釋迦為現相本。故經中云:還本源世界,閻浮提菩提樹下。則樹下釋迦,亦得為本。源者,乃現相之本也。

二、約土定身者,今五時施化,在娑婆土中,西天竺國淨飯王宮所生之身,悉達太子出家成道,首談大法。經中顯云:釋迦初成道,在菩提樹下,初結菩薩波羅提木叉。華嚴經初亦云:在娑婆國中成道之初,即說此經。在菩提樹下,即指此身為說經之主。一世界既爾,千百億世界亦然,故指千億釋迦樹下生身為華嚴教主明矣。臺上舍那乃實報土中說法教主,今辨同居娑婆世界,五時施化,說華嚴身,安得指實報土身為娑婆教主耶?況此戒疏明示之云:尋文始末,有千釋迦各接有緣,皆至舍那所受菩薩戒藏,然後各坐道場,示成正覺,覆述說法,凡有十處。此一段文乃示華嚴教主之明文也。既云覆述說法,凡有十處,即華嚴經中七處八會。疏文乃以梵網與華嚴和會,梵網、華嚴同一教主,此乃千百億中之一身,在此一娑婆說華嚴也,即指此身為此教主。淨覺一宗不曉此意,敻指臺上之身實報教主而為此土說經之主者,若為議論

三、約機辯應。當如來成道之初,大機普集,在會之者皆別圓人。機既純大,應合尊特,即指樹下文六之身。大機所覩,業識當情,佛從中道感應而現,故此生身即是尊特而為教主。經中雖說十蓮華藏微塵相海,乃是此土釋迦放光現瑞,手擎此會大眾至臺上舍那之所,傳誦戒法,來此樹下為眾覆述,說此相海廣大法門耳。不可認所說之相為能說教主。既曰覆述說法,則傳來有自,具教眼者應善分別。或謂妙句既云梵網別為一緣,安得以此為華嚴教主者,此有二據:一者、以疏文據。疏云:華嚴文來未盡,前後席或不同,並由聖迹難思,隨機異說。疏中以梵網、華嚴二經會同,文非不顯。二者、以記文據。據妙記云:為緣雖別,道理恒同。故知二經不可敻異。梵網教主既是樹下初成之身,華嚴教主安得不然耶?約此三義以定教主是生身,即尊特,此理甚明。豈可以藏塵生身入滅有多少舍利而為難耶?此唯四明建義妙合,佛祖之心他所不及。頂山乃云:四明據樹下,淨覺據臺上,皆得片意。又以四意定教主,全同兒戲,義無所歸。如何點𦚾乃云:予點壽量,名無不究,義無不盡。只此所論,教主可驗。所點壽量,心無精當,却謂四明據樹下,只得片意。汝之四科全意安在?請好學者試讀彼記,當發一笑。前文又云:此經通三,教主所說。以驗此師,一何淺謬!並由識暗,其言多失。

△二所說法又二。

○初通論一部。

【疏】凡有十處:一、在妙光堂說十世界海;二、在帝釋宮說十住;三、在夜摩宮說十行;四、在兜率陀天說十迴向;五、在化樂天說十禪定;六、在他化天說十地;七、在初禪說十金剛;八、在二禪說十忍;九、在三禪說十願;十、在四禪說心地品。第十會,總更說前三十心、十地,皆約無相義為解。後又云:釋迦從初蓮華藏世界入天宮,下閻浮提成道,號釋迦。始於道場說法,乃至十處。復從天宮下,至菩提樹下,為此眾生說盧舍那初發心所誦戒,即是十重四十八輕。華嚴所說,文來未盡,止有七處。八會,多道不起本座,不道在化樂天說法。而此經多道座起,復至餘處,在化樂天說十禪定。又諸地多不相應,前後座席,或復同異。良由聖迹難思,隨機異說耳。

【註】此等時會,以經校之,但撮略而敘,故心地品乃第十會說。又云:復從天宮下,至菩提樹下,說此十重四十八輕。則應此戒涉兩處說。熙鈔揀云:問:處既有異,似分兩品。答:品唯從一,前後有殊。此與華嚴有不同處,文自和會。

△二別揀此戒又五。

○初揀教。

【疏】於三教中,即是頓教,明佛性常住,一乘妙旨。

【註】三教者,顯露三教也。今判屬頓,非秘密教也。既云佛性一乘,即頓部中圓,以行位既通,亦可兼別,有趣在圓也。

○二揀人

【疏】所被之人,唯為大士,不為二乘。華嚴云:二乘在座,不知不覺。以大士階位,非二乘所行;制戒輕重,非小乘所學。

【註】此既華嚴部中結經二乘,如聾如啞矣。

○三揀制

【疏】大小乘制法不同,菩薩一時頓制五十八事,聲聞待犯,隨犯隨結。理論關機宜,事論凡有三義:一、大士深信,頓聞不逆;聲聞淺信,頓聞則不受。二者、大士不恒待左右,無有隨事隨白,故一時頓制;聲聞恒得隨侍,可有小欲白佛,故待犯方制。三者、梵網所制,起盧舍那為妙海王子授菩薩戒,爾時諸大士法須說此五十八種,故一時頓制也。

【註】十重兼眾輕,成五十八事相:一、約信,二、約隨,三、約受。

○四揀部

【疏】梵網大本一百一十二卷,六十一品,唯第十菩薩心地品,什師誦出。上下兩卷,上序菩薩階位,下明菩薩戒法。

【註】此云百一十二卷。藏中有本序云:弘始三年,召羅什在長安草堂寺,及義學三千餘僧,手執梵文,口翻解釋五十餘部。唯梵網經一百二十卷,六十一品。其中菩薩心地品第十,專明菩薩行也。何故卷數不同?恐寫十二,上下字悞。經既不來,藏無所考。

○五揀名

【疏】從大本出,序及流通皆闕,即別部外稱菩薩戒經。

【註】既云皆闕,何故分科自有三段?闕者,語其大部之三分。此既一品別行於世,義求三分,品內自足。既云即別,部外稱菩薩戒經。故今疏註依此定題,立名甚正,已如前辯。前來並是大師疏文。釋註之前,預有玄旨,故對熙鈔齊記有所長者,兼而錄之。此後入經,故對他宗疏鈔有所備者,兼而補之,以全其美。讀者知之。

△二、釋文又二。

○初列科示意。

【疏】就文為三:初偈長行訖清淨者,為序;次十重訖現在菩薩今誦,為正說;餘盡卷,為勸說流通也。就序中,初偈明舍那發起,長行明釋迦勸發。偈中大意,四戒、三勸。四戒者:一、舍那戒,二、釋迦戒,三、菩薩戒,四、眾生戒。舍那為本,傳授釋迦為迹。釋迦得此,復授諸菩薩;諸菩薩得此戒,復傳授凡夫眾生也。三勸者:一、勸受,二、勸持,三、勸誦。此四品戒,得之有由,根本冥傳。自下授作佛記,所以勸凡夫受。既受須持,既持須誦,欲使相傳不斷也。十一行半偈,分為三段:初、三行三句,明舍那說戒,傳授釋迦;二、從是時,千百億下,三行三句,明釋迦迹佛傳授諸菩薩,諸菩薩傳授眾生;三、從諦聽,我正誦下,盡偈,明勸信受持。一、言三序是三佛各說;二、言初序是舍那自說,餘二是此土釋迦說。今言三序悉是此土釋迦說,雜有經家之辭。

【註】四戒、三勸,乃談其意。至於分科,各自有目。然疏於三勸開科,前後有所不同,至下略辨。

△初更為三:前兩行半明本迹,次一行一句明人法。就初又三:初、半行明舍那本身,二、一行半明釋迦迹佛,三、半行總結本迹。

○今初,半行明舍那本身。

我今盧舍那,  方坐蓮華臺。

【疏】上句明舍那本身,下句明舍那本土,此即依、正兩報。佛身四種:一謂法身,二謂真應,三謂法、報、應。毗盧徧耀,正法為身;舍那行滿,報果為身;釋迦應迹,赴感為身也。舍光攝論,名法、應、化。若更四身者,應身受純陀供,化身受大眾供。我今者,八自在我也。舍那者,無明塵垢永盡,智慧功德圓備,如淨滿月,以名表德也。方坐蓮華,下句明依、報。方者,正也,安住正法,故云坐也。何故坐蓮華臺?世界形相似蓮華,故云蓮華藏。華嚴云:華在下,擎蓮華。二義處穢不污,譬舍那居穢不染也。藏者,包含十方法界,悉在中也。臺者,中也,表因能起果,故譬臺也。又以本佛坐於華臺,又表戒是眾德之本也。

【註】佛身四種,謂法、報、應、化。釋文散出,備釋名義,如常所解。熙鈔云:攝有梁唐,此云舍光。攝論未詳。齊記云:舍字悞,乃金字耳。意謂金光與攝論,皆明三身,讀者更詳。應受純陀者,大經:佛將涅槃,人天奔集,各持香雲,并諸異供,奉献如來,皆默不受。最後拘尸那竭,有一工巧,名曰純陀,奉施飲食,垂許受之。故曰應身受純陀供。化身受人天供者,為滿人天願故,復現化身,各在其前,受諸天等供養。以悉達本身為應,各現在前為化。斯乃取始終示迹為應,無而欻有為化。八自在我者,大經云:一、能示一身多身,數如微塵;二、以塵身滿大千界;三、以大身輕舉遠到;四、現無量類,常居一國;五、諸根互用;六、得一切法,如無法想;七、說一偈,經無量劫;八、身如虗空,存沒隨宜不窮。(經文)安住正法以釋坐者,妙經云:身體及手足靜然安不動究竟永寂滅安住無漏法。譬舍那居穢不染者,熙鈔云:此文顯用迹佛,應用為釋。四明師云:梵網、方坐、蓮臺、華嚴、藏塵文等,皆是現起尊特。若爾,本、迹一向敻異。熙謂四明不合以此為現起尊特者,殊不曉四明自指臺上所現之身是實報本身,却以蓮華處穢義為迹佛,何淺陋之甚乎!又自問云:蓮藏世界即實報土,云何居穢?答:肇自一化,豈離娑婆?稱本佛居,須表報土。當知即竪而橫,實稱華臺;即橫而竪,寂場宛然。他意乃以即娑婆而顯實報以為答釋。殊不知疏文通釋蓮華有此二義,便認作華臺有處穢義,何不詳之甚乎!且今四明之意是現起義耶?示現義耶?若依他答,應臺上身是示現耶?不善消文,枉費疎理。

△周匝千釋迦望百億國。釋迦千為本,百億為迹,故兩重本迹。此又為三:一明迹中之本,二明迹中之迹,三明本之與迹皆成佛道。

○今初,明迹中之本。

周匝千華上,  復現千釋迦。

【疏】千華者,人中華有十餘葉,天華百葉,佛菩薩華千葉。一葉有一佛世界,故有千佛淨土,表十地十波羅蜜圓因起應果之本地,現千釋迦。一葉一淨土,即一佛世界起圓應身。又一世界中一佛國土,此猶略說華嚴微塵世界也。十方,方各一百也。

○二明迹中之迹

一華百億國,  一國一釋迦。

【疏】一葉一世界,有百億國土,娑婆百億國,是一葉之上耳。

【註】此明二重本迹。初以舍那為本,現千釋迦為迹。次以千釋迦為本,乃迹中之本。以千百億為迹,即迹中之迹。乃示本迹重重,顯現無盡。據經第十三重世界,名曰娑婆,此云堪忍。即今所化境域眾生,能忍受三毒眾苦等,以得其名,故別指一。葉藏疏云:諸聖教中,總有五說:一、約諸部小乘,於此大千百億閻浮中,唯此閻浮釋迦是實報成佛,餘洲皆是化往本,不論舍那佛。二、若依入大乘論等說,摩醯首羅天上有一實報成佛,以一大千世界為所統境,化作百億釋迦,一時成佛。三、若依此經,蓮華臺藏世界坐華臺上,實身成佛,名盧舍那。其千葉上釋迦,即是千摩醯首羅天上各有一釋迦。此千釋迦,一一各化作百億釋迦。故有千百億釋迦,於千百億國中菩提樹下,一時成佛。准此言之,即一實身成佛時,以千三千大千世界為化境,合有千箇百億。其千釋迦是實報,千百億釋迦是化身。四、依攝論等,受用身有二種:一、自受用,是實身成佛,稱法界成。身、土相稱,依、正無礙,唯佛獨住,更無菩薩。二、隨他受用身,為地上菩薩於淨土中現身說法,為地前機現化身佛,所主化境又廣於前。五、依華嚴,無成無不成,故舍那於一切處皆實身成佛。又以盧舍那即是釋迦,不分報、化二身之別,但說十身,以顯無盡。(彼疏)然他宗疏據引經、論,釋義甚詳,存錄備知。但無教旨,收會遂多散漫,仍以實有之身為實報身。蓋無吾家身、土,依、正判攝無歸。若以今疏本迹比之,足見優降。荊溪云:縱令十方互為主、伴,亦復不離一塵。一塵秖在此臺此葉,當知祇是迹中依、正。故知今家得旨之談,雖無窮無盡,亦不離當念。荊溪云:一一塵身一切身,一塵剎一切剎熙。鈔引永嘉云:一月普含一切水,一切水月一月攝。不學天台,難明此旨。

○三、明本迹俱成佛道

各坐菩提樹,  一時成佛道。

○三半行總結本迹

如是千百億,  盧舍那本身。

【疏】是千百億,初句結迹身舍那,下句結本身,明千百億皆以舍那為本。

【註】藏疏以舍那本身一句科在次科,以如是千百億句節在上科,為類結云:如是乃有千箇百億。以天台疏科此二句為結本迹,方見經意不閑。若如他釋,前來已云百億國了,何用結數?仍使本身一句在次科中,殊無所以。故彼釋經,不及天台也。

△千百億下,第二、明人法。初明人,次明法。

○初明人

千百億釋迦,  各接微塵眾,  俱來至我所。

【疏】人中有三句:一、明能接之人,是千百億釋迦;二、明所接之人,取有緣之義也。微塵者,聽眾多也。第三、明能接所接人,俱至舍那佛所。

【註】熙鈔云:取有緣者,若非種緣,焉聞妙戒?故華嚴著樂諸天,不預法會,以乘緩故。如乘戒四句,頂山記云:所云接者,他云未必手擎,但以神力攝持爾。若據上卷,釋迦擎接,維摩云手擎大千,法華以神通接眾,皆通諸義也。

○第二明法

聽我誦佛戒,  甘露門則開。

【疏】上句明說戒,次句正歎戒。初誡菩薩聽也。誦佛戒者,問:何故誦,不道說耶?答:此是三世十方諸佛之法,非始自作,故秖得稱誦,不得道說。甘露門者,歎戒譬服甘露,令人長壽不死,要因此戒得至涅槃常樂我淨。教能通理,譬之如門。又戒能濟拔,免離生死,譬如甘露,服得命長。大經云:有山從四方來,唯當持戒布施也。

【註】提謂以戒是佩長生之符,不死之印。彼雖五戒,天台以四教釋之。圓教長生之符,不死之印,即常、樂、我、淨、涅槃四德。今文乃以甘露為長壽不死之法也。所謂開者,備應有四。光明疏釋開甘露門云:對十住位,初開聖道,遮二邊故,故言開也。又有示器、入城、處室,以對行、向、地等。今以戒是入道初門,故言開也。大經云:四山臨逼,欲濟拔之,當修施戒,即生、老、病、死。鈔引大士詩云:早求無上道,應免四方山。

△第二、釋迦迹佛傳授菩薩,菩薩授眾生也。又為三:一、明經家敘釋迦傳教之緣由。二、明釋迦說戒傳授諸菩薩。三、勸菩薩傳授諸眾生。

○今初。經家述釋迦傳授之由。

是時千百億,  還至本道場,  各坐菩提樹。
誦我本師戒。

【疏】三句明千百億佛各還本處,然法身無在。今初明迹傳本戒,則本為迹師,以迹誦本故也。

△傳授諸菩薩。此文為三:一、明戒體,二、明戒用,三、勸菩薩受持。

○今初。十重四十八

【疏】則十重等為戒體也。

○二歎戒用

戒如明日月,  亦如瓔珞珠。

【疏】持此戒能除罪霧,譬之如日;使得清涼,喻之若月;富有善法,如瓔珞珠。又日能長萬物,戒亦如是,能生萬善。又如瓔珞能差貧窮,戒亦如是,能差眾生貧,長善法財。又如日月麗天,無不瞻仰;持戒在體,無不歸崇。瓔珞在身莊第一,持戒離醜如端正也。

【註】藏師疏云:初是慧嚴,次是福嚴。又律儀戒,以能破諸黑惡,故如日也。攝眾生戒,以大悲清涼為相,故如月也。攝善法戒,以能攝修具勝善法而自佩,故如瓔珞也。

○三、勸菩薩受持。

微塵菩薩眾,  由是成正覺,  是盧舍那誦。
我亦如是誦。  汝新學菩薩,  頂戴受持戒。

【疏】如人渡海,必假舟航;若度生死,要因持戒。大經云:如憑船筏,又喻浮囊。又為二:盧舍那下,能授之人;新學下,所受之人。

○三、勸菩薩傳授眾生。

受持是戒已,  轉授諸眾生。

【疏】三十心,菩薩傳授外凡,發大乘心也。

【註】疏中云三、勸發傳授眾生,發字悞,應如前分科勸菩薩也。熙鈔不詳,謂如勸發。

△三、勸信受持,又為三:一、出所誦之法,二、勸人信受,三、結勸。

○初出所誦法。

諦聽我正誦,  佛法中戒藏,  波羅提木叉。

【疏】此戒簡異外道鷄狗等戒,淨戒為因,木叉為果。

【註】藏疏云:波羅提,此云別也。略毗木叉,此云解脫。謂持此戒行,於諸犯境,皆別別脫離故也。熙鈔云:攝一切戒故曰藏,亦是常住佛性等藏。

△二、勸人受持,又為二:初、勸信,二、勸受。

○今初

大眾心諦信,  汝是當成佛,  我是已成佛。
常作如是信,  戒品已具足。

【疏】所以爾者,信是入道初門。大論云:信為能入,我持此戒,得成正覺,汝亦應爾。

○二勸受

一切有心者,  皆應攝佛戒。  眾生受佛戒,
即入諸佛位,  位同大覺已,  真是諸佛子。

【疏】凡有心者,皆得受菩薩大乘常樂等戒。明眾生有心,所有佛性,要當作佛,須受二戒也。

○三、結勸。

【註】疏中分科,前後不同。前云:偈中大意,四戒三勸。三勸者:一、勸信,二、勸受,三、勸誦。即從諦聽下,三勸文也。今正釋三勸,再開其科云:第三,勸信受持。文為三:一、出所誦法,二、勸人受持,三、結勸。至勸人受中,開科云:一、勸信,二、勸受。此前後異者,何也?今詳科意,大師釋經,此類極多。如有時或作此釋等,蓋自諦聽我正誦下一節之文,意可二句。或直作三勸科,即如前開勸誦之文,以我誦故,顯一切皆誦。或作結勸科,即如後開。雖少不同,大意無別。問:前云勸受、勸持,復云勸信、勸受,何也?答:申信故受,由受故持,互說無礙。故前疏云:既受須持,既持須誦。欲使相傳不斷也。

大眾皆恭敬,  至心聽我誦。

【疏】上句結,下句誡聽,總明諸佛傳授戒法。發起序竟。

△二、釋迦勸發序,為二:初、經家辭,二、釋迦自說。初中三階:一、敘佛欲結戒,二、放光表瑞,三、大眾願聞。初又四:

○初標化主。

爾時釋迦牟尼佛。

【疏】一、標化主大聖釋尊。

【註】前以釋迦生身為此經,華嚴教主樹下覆述說法,以教定身,乃生身即尊,特如前三義。此中標主,乃是釋尊,豈不符合祖意?

○二、標處所。

初坐菩提樹下。

【疏】在此樹下得道,因名道樹。又曰:思惟,梵音貝多也。

○三明得道

成無上正覺。

【疏】謂成正覺,即正徧知號。

△四、出所結法。謂菩薩波羅提木叉,於第四自更四句。

○一、標所結名。

初結菩薩波羅提木叉。

【註】藏疏云:以是本戒,非是聲聞,待犯方制,最初成佛,即結此戒,故云也。

○二、能成勝因。

孝順父母,師僧三寶。

【疏】寶藏經云:孝事父母,天主帝釋在汝家中;又能行孝,大梵尊天在汝家中;又能盡孝,釋迦文佛在汝家中。睒摩菩薩親眼患愈,慈心童女火輪速滅,即其靈應。爾雅云:善事父母為孝。孝即順也。太史叔明用順釋孝。孝經鈎命決云:孝字訓究,究是了悉,始終色養也。亦可訓度,度是儀法,溫清合儀也。

【註】孝順,即能行之心。父母等,是所行之境。心行善法,即止行二善。孝是止善,順是行善。孝故防止其悖逆,順故承奉其顏色。此如止觀持戒中釋。隨定具足兩戒,乃防止二邊,善順中道。約即中持此兩戒,引梵網云:戒名大乘,名第一義光,非青黃赤白。戒名為孝,孝名為順。孝即止善,順即行善。輔行釋云:應以第一義光,寂照相即,而為防止善順戒體。孝者,畜也。事親之道,宜恒畜在心。以在心故,能順顏色,故名為順。今亦如是,觀不思議,恒照在心,善順於理。順故觀於三諦,孝故止於三惑。如是持戒,尚不與別教出假持戒義同,豈與天子庶民行孝為同年耶?故知孝順二字,不可以淺近而解。既云順故觀三諦,孝故止三惑,且附十重以言之。理性非惡逆,順此性故,持不殺戒。理性非貪取,順此性故,持不盜戒。理性非染污,順此性故,持不淫戒。理性本真實,順此性故,持不妄戒。理性非昏迷,順此性故,持不酒戒。乃至理性本誠信,順此性故,持不謗戒。十戒既爾,諸戒例然。菩薩之人,並由順性,諸行無作,故云順。謂了性為行,此行方妙。如此解會,方善持戒。止三惑,順三諦,從因至果。用此孝順,則窮三惑源,極三諦底。故唯佛一人,究竟持戒,名曰孝順也。所孝之境有三:一、父母生育恩,二、師僧訓導恩,三、三寶救護恩。此三於我既其有恩,可不孝順?言父母者,有法門父母,有世俗父母。法門父母生我法身,則師、僧、三寶皆在其中,當行孝順。世俗父母生我色身,則通過、現。現在父母生我此身,過去父母生我前身,則一切眾生皆我父母。故云:我世世無不從之受生。今持戒行孝順者,以一發菩提心,此心普廣,非但報生身父母令得解脫,亦使一切眾生皆我過去父母,同入報恩海中,等到菩提之果,可不偉哉!孝順之言,善須解會。疏云:睒摩菩薩親眼患愈者,睒摩經云:如來過去為凡夫時,侍盲父母於山修道二十餘年,採果汲水,敬侍無怠。子披鹿皮衣,遇王游獵,毒箭中𮌎,垂死難援。父母念子敦孝,寧自殞身。於是口吸其毒,手拔箭鋒,不可得脫。感釋梵王以神藥灌睒口中,毒箭皆除,還活如故。父母驚喜,兩目俱開。王誓不殺,持五戒善。慈心童子者,心論云:慈童女長者欲辭其母,深海採寶。母不容往,因摘下母一髮,至海洲上,見熱鐵輪從空中下,臨於頂上。即發誓云:願法界苦,皆集我身。以誓願力,火輪遂落。從茲捨命,生第六天。荊溪云:逆母損髮成地獄,心發誓願屬佛界。善

○三、明能得勝果。

孝順至道之法。

【疏】能得勝果,謂至道之法。

【註】藏疏云:謂至極之道,莫先此法。又以此道能至於果,故云至道。

○四結名字

孝名為戒,亦名制止。

【註】藏疏云:行此孝行,即是順教無違,名為持戒,故云孝名為戒。制御三業,止滅諸惡,故云亦名制止。

○二放光表瑞

佛即口放無量光明。

【疏】瑞者,信也。欲說大事,前須放光,故稱為瑞。光是色像之勝,放勝光明,召有緣眾同來聽戒。戒是諸善最勝,能滅惡生善。口放者,表釋尊今日宣說大乘菩薩戒法。

【註】熙鈔云:此中三義:一、表信,二、表色像之勝,三、表口宣妙法。

△三、敘大眾願聞,為三:一、總敘大眾,二、別敘四眾,三、時眾樂聞。

○今初

是時百萬億大眾,

○二、別敘四眾。

諸菩薩、十八梵天、六欲天子、十六大國王。

【疏】一、菩薩,二、十八梵,三、六欲天,四、十六國王。十六國者,名出長阿含:一、史伽,二、摩竭提,三、迦尸,四、拘薩羅,五、䟦祇,六、末羅,七、支提,八、䟦沙,九、尼樓,十、槃闍羅,十一、阿濕波,十二、婆蹉,十三、蘇羅,十四、乾陀羅,十五、劒浮沙,十六、阿槃提。西土諸國甚多,略舉此耳。機應聞聲,自然雲集也。

○三時眾樂聞。

合掌至心聽佛誦,一切諸佛大乘戒。

【疏】合掌下,即第三時眾樂聞也。

△二、釋迦自說,亦三階:一、舉我自誦,二、釋放光因緣,三、勸物遵學。即准前諸佛序中三事,亦成經家三意。前舉譬讚歎,此釋放光即是讚歎也。此三階各兩別。初階兩者:一、序我自誦,二、勸餘人。

○今初

佛告諸菩薩言:我今半月半月自誦諸佛法戒。

【註】疏舉譬讚歎者,即前譬如月、月珠等,歎戒體也。告誥音亦。梏音告。上曰桔,發下曰誥。今乃發下,重言半月。半月者,刪補鈔云:即黑、白二半也。白定十五,黑或十四、十五。若一日一次,則繁猒;若一月一說,則賖遠懈怠。故今半月一說,離於懈怠不敬之過。

○二勸餘人誦。

汝等一切發心菩薩,乃至十發趣、十長養、十金剛、十地諸菩薩,亦誦:

【疏】勸餘人中,凡舉五位人:一、發心,謂共地菩薩。二、十發趣,謂初十心,依梵網列名:一、捨,二、戒,三、忍,四、進,五、定,六、慧,七、願,八、護,九、喜,十、頂心。三、十長養,謂中十心:一、慈,二、悲,三、喜,四、捨,五、施,六、好說,七、道,八、同,九、定,十、慧,四、十金剛。後十心:一、信,二、念,三、迴向,四、達,五、圓,六、不退,七、大乘,八、無相,九、慧,十、不壞心。五、十地,謂登地已上:一、體性平等地,二、體性善方便地,三、體性光明地,四、體性爾炎地,五、體性慧照地,六、體性華光地,七、體性滿足地,八、體性佛吼地,九、體性華嚴地,十、體性入佛界地。

【註】共地者,熙鈔云:大乘行門,初舉通地也。頂山記云:有云通教初心入別、圓者,此違當經也。既云發心,恐指別教十信。良以十信通伏五住,通乃共義也。或圓十信與前教斷惑,共也。謂同徐四住,同即共爾。此之二釋,熙不及齊。華嚴部旨,既只別、圓,疏文會通,同華嚴席,安得以通教共地而言之耶?故此五位,且附別教地位而說,實別、圓二教之行位也。發心菩薩,且附別教十信位也,亦兼五品、十信義。以通教共地言之,則妨前云頓教常住一乘妙旨之文也。齊以同除釋共,此又不可。

△中階釋放光。因緣亦兩別:一、直緣,二、列因緣。

○今初

是故戒光從口出。

△二、列因緣。於中為兩:一、表得果,二、表行因,各三句。

○今初

有緣非無因故光,光非青黃赤白黑,非色非心,非有非無,非因果法。

得果三句

【疏】得果三句者:一、非青黃色心;二、非有無;三、非因果法。

【註】藏疏以故光光非青、黃,則以二字連讀。頂山亦然。熙鈔云:經有緣,非無因。故光者,標起也。意以故光為句。今從熙鈔。此乃譯者各有文體。如上卷云:師子座上盧舍那佛放光光(句),告千華上佛。又云:舉身放不思議光(句),光皆化無量佛。此二處文不可以光光連讀也。藏疏云:以無量數多為光光。意以光光即戒戒者,非譯者文體也。果中三句,藏疏謂:一、非色、心者,戒性非質礙色,非緣慮心。又於思種上建立,用思種為體,故非青等色;於思種上假立為色,故非心。二、非有、無者,謂緣起之戒決無自相,永不是有,故非有;然不無此不有之戒,不同兔角,故非無。又非所執,故非有;非緣起,故非無。三、非因、果者,以稱性之戒離能、所生,故非因、果也。又戒能成彼大菩提果,故非果法也;藉菩提心起,故非因法也。據此解釋,消文甚細,說義無歸。以他不得教旨所攝,直云戒體甚深。真性戒體對下因三句云戒用宏廣,則上三句為戒體者,是何等體?若所發體屬無作假色,乃是事體;若云真性,乃是理體。還屬所依,定體失旨。若得今宗前文所示,性為所依,色為當體,中道妙光體具理性,正屬所依。體超十界,表離一切相,三皆雙非。以非六道慮知之心、形段之色,故曰非色非心。又非二乘緣生之有、偏真之空,故云非有非無。又非菩薩有作之因、佛界取證之果,故云非因果法。故知真體不落凡夫之境,亦非二乘之鄉,亦絕修證之地。於下結偈云:計我著相者,不能生是法,滅壽取證者,亦非下種處。欲長菩提苗,光明照世間,應當靜觀察,諸法真實相。實相之光普照一切,即談八不,與今三雙義旨一矣。此乃中道實相而談妙光,乃戒所依體,皆屬真諦。下文行因三句為本源根本者,即屬當體所發戒色,乃為俗諦。故知從性而起修,自真而立俗,雖非色心,即無作假色為體。雖非三乘之境,不妨離惡趣之鄉,故云一切戲論惡,悉由是處滅,諸佛薩婆若,悉從是處出。故知妙戒之極,一切究竟大寂滅海,終歸於空,故上三句悉皆雙非。修因之始,依無作境立一切行,故下三句皆為本源。吾五祖引其真俗二諦,言深意遠,真有旨哉!他宗無此釋義,無歸

○二行因

是諸佛之本源,行菩薩道之根本,是大眾諸佛子之根本。

【疏】行因三句者:一、諸佛本源;二、菩薩根本;三、大眾根本。或言表真俗兩諦。

【註】諸佛是已成之本,菩薩乃今成之本,眾生乃當成之本。三世雖殊,莫不以戒為根本也。真則一法不立,俗則萬行俱修。修俗諦之因,證真常之果。雖因果之乍二,實真俗之一如。以性奪修,諸行無作也。

△後階亦兩別:一、標四勸,二、釋四勸。

○今初

是故,大眾!諸佛子應受持、應讀誦、善學。

【疏】標者:一、勸受;二、勸持;三、勸讀誦;四、勸學。

【註】文中從略,以二應字貫之。

○二釋四勸。

佛子諦聽!若受佛戒者,國王、王子、百官、宰相、比丘、比丘尼、十八梵、六欲天子、庶民、黃門、婬男、婬女、奴婢、八部鬼神、金剛神、畜生乃至變化人,但解法師語,盡受得戒,皆名第一清淨者。

【疏】但釋勸受一事,餘皆略也。

【註】藏疏云:機差別者,有二十眾。變化人者,如龍女為人。藏謂二十眾,今文略去。優婆塞,優婆夷也。刪補云:國者,域也,有限域故。小邦曰邦,大國曰國。王者,往也,人皆歸往。又三陽並列,一氣貫中。易曰:君王得一,以治天下。百司之官,總舉其數。如云百性,非只百人。官者,觀察人情,決斷是非也。比丘,翻為乞士也。尼者,女也,女比丘也。庶,眾也。黃門者,古之宮門,以黃塗之,守門之官,故曰黃門。身屬於人曰奴,沒官從嫁曰婢。八部者:一、天,欲、色二界也;二、龍,興雲致雨也;三、藥叉,舊云夜叉,此云勇徤,亦名暴惡,飛行空中,食啖生類;四、乾闥縛,舊云乾闥婆,此云尋香行,尋香作樂,以求食故;五、阿脩羅,此云非天,性多諂曲,無天行故;六、迦樓羅,此云金翅,翅羽嚴麗,禽中勝故;七、緊那羅,此云歌神,隨佛所說,能歌詠故,又天帝細樂神;八、摩睺羅迦,此云大腹,亦腹行之類,頭生一角,餘分同人,又曰疑神,令人疑故。古名此為人非人,或以人非人結上八部。鬼,歸也,死而歸之,多懷怖畏。劣弱者無神變,有福者具有神變。中下品曰鬼,上品曰神。金剛力士,執金剛杵之神也。六畜之類,亦曰傍生。水陸空行,收之罄盡。利根解人言者,取亦可受戒。天龍等現身為人求受戒,故云變化。雜類猶多,略列如上,故云乃至。已上所引諸類,皆可受戒。不同小乘,貶之為難。但解法師語者,非以形類評乎優劣,但取解語,皆得受戒。熙鈔云:准釋籤云:復有生得通,如鬼畜等;有報得通,如諸天等;有修得通,如諸聲聞及諸外道等。此中或是生得,如鬼神、修羅及龍、金翅鳥王,皆能變化,求受戒法。亦有精靈、木石、變恠等,能解法師語者。問:畜生那能解語?答:牛羊之眼,豈別方隅?今准乘戒四句,有善機也。犬不過中食,鵝能隨僧行道等。如昔江南有宮亭湖神,能興雲雨,禍福交至,害人甚眾。有僧入廟誦金剛經,神現大蟒身,遂乃敬伏,求受戒法,云:伏願和尚為弟子,受菩薩戒。其僧即為授戒。後捨蟒身,不敢為害。又如天台智者駕錫臨海,屈母龍王化宅來迎,求受戒法,龍眾逸目。即今湫水所載。刪補云:石壁引佛性論,說有二種清淨:一、性清淨,本無惑染;二、相清淨,對治離障。今約初義,故云第一,謂能受持戒故,因此得顯本性清淨。鈔云:由具戒故,垢染清淨,故名此人是第一清淨。即前第二義。今謂若獨言理淨,則一切飛走何常不淨?其柰未論受持妙戒,現坐煩惑。今正論受持,防止修染,修染獲除理淨,因顯性相俱淨,事理一如,名第一清淨。石壁云:初中十戒,一一皆為防三毒。三毒不有,七支自無,三惑不生,此亦非犯。依慈悲起,即犯為持,不約內心,是非何據?若定配三業,則無殊小乘。達士詳之,足見臧否。鈔云:嗔癡煩惱,如蛇如蠍,毒為名也。三毒是惑,七支是業,惑若不生,業亦不作,況依等慈?即以犯律儀戒是持,攝善法戒并攝眾生戒。如華嚴中和須密多女示行婬行,善財遇之,得離欲際解脫門;無猒足王示行嗔行,善財遇之,得如幻解脫門;勝熱婆羅門示行癡行,善財遇之,得般若解脫門。但若所犯從慈悲起,即是持戒;從三毒起,即名犯戒。不約此明之,即持犯是非,無以為據。序分竟。

△二、正說段。文為二:先明十重,次四十八輕。初三章:一、總標,二、別解,三、總結也。

○今初,總標。

註菩薩戒經卷上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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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Quyển thứ 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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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án gốc
註菩薩戒經卷中一

天台 智者大師 疏

門人 灌頂 錄

東掖白蓮沙門 與咸(入疏箋經加註釋疏)

佛告諸佛子言:有十重波羅提木叉,若受菩薩戒不誦此戒者,非菩薩、非佛種子。我亦如是誦,一切菩薩已學、一切菩薩當學、一切菩薩今學,已略說菩薩波羅提木叉相貌,應當學,敬心奉持。

【疏】若受菩薩戒下,揀非。我亦如是誦下,顯是。亦名舉果勸因。一切菩薩下,經明三世,意令思齊以勸受者。略說木叉,即頓戒之相貌。偈歎戒體,豈逾斯矣!勸應當學,敬心奉持。

△二、別解為十。

【註】今於十前,採聚眾釋,聊示大旨。所以重中,談此十者:一者由三毒所生,二者制三業所起,三者約三聚所攝。初意者,一切罪犯,莫不皆由三毒因生。此十重者,如半偈云:殺盜婬妄酒,說毀慳嗔謗。應約橫竪以明其相。橫則一一皆具三毒。只如殺,或因貪殺,或因嗔癡。殺既如此,餘九例然。竪則以十配對三毒,以辯其相。於中貪心,造婬、盜、慳三種之過。夫言貪者,乃有二種:一者貪色,二者貪財。貪色則犯婬,故制婬戒。貪財者二:一者自己之財,二者他人之財。貪己財,慳而不施,則制慳戒。貪他人財,不與而取,則制盜戒。亦云:財有已未。已得之財,貪惜不施,則慳。未得之財,貪而取之,則盜。故此二種,從貪毒起。所以色唯一而財分二者,財有求取,有施與。取之成盜,不施成慳。色唯取而無與,故只一義也。嗔心所起,亦有三種,謂殺、毀、嗔。此約嗔法,應在三業。嗔之在身則殺戮,嗔之在口則毀罵,嗔之在心則恚怒。故此三種,從嗔毒造。癡亦有三,謂酒、妄、謗。夫言癡者,有因有果。酒是癡因,妄謗是果。蓋因飲酒,起無明業,此亦多種。今云妄謗,最屬愚癡。所以分二者,有自他故。以自無德,妄稱己德,即非聖為聖他三寶之境,堪為福田。謗言毀之,聖說非聖,故分二種。說過一戒,乃通三毒。由茲防制三毒所起,相貌唯十,故成十重也。

次三業所起者,殺、盜、淫、酒,由身業起。故智論云:酒及前三,俱屬身戒。此約四義分別:一、約自他,殺、盜、淫屬自害,沽酒屬害他,以他因酒能起大罪故。二、約依正,盜即依報,殺、淫正報,酒通依正;沽為他物屬依,飲昏自性屬正。三、約違順,殺、盜屬違情,淫屬順情,酒通違順;恣迷快意屬順,取其價直屬違。四、約因果,殺、盜乃取財斷命,苦果中極,故俱成重;淫、酒順迷,種苦因極,故亦成重。故古德云:淫為生死本,酒為過患源。又妄、說、毀、謗,此四從口業起,即四種語:一、妄語;二、離間語,以說過令佗心離故;三、綺語,以讚毀無義故;四、惡言,謗讟故。又慳、嗔二戒,從意業起,即貪、嗔二心也。所以不言癡者,癡徧諸戒故。

三、約三聚攝者,若從勝為論,此十皆是制止三業,身、口、意中不作諸惡,悉是律儀戒。若從通論,皆具三聚,此十一一不犯律儀戒也。修彼對治十罪之法,攝善法也。經論中有十種善行,即十種戒,謂:一、慈悲行(不殺),二、少欲行(不盜),三、淨梵行(不淫),四、諦語行(不妄),五、施明慧行(不酒),六、護法行(不說),七、忍惡推善行(不毀),八、財法俱施行(不慳),九、忍辱行(不嗔),十、讚三寶行(不謗)。此十悉屬善法戒也。若以此教他,令他獲利,即攝眾生戒也。故此十戒,皆具三聚。天台疏鈔無此細揀,佗疏揀之甚詳,故此預敘。其次入文,大旨可曉。

○初殺戒者。

【疏】第一、殺戒,十重之始。若聲聞非梵行在初者,人多起過故,地繫煩惱重,故制之。殺雖性罪,出家人起此罪希,亦易防斷。淫既易起,制之當初。大論云:聲聞戒消息人情,多防起邊,所以輕者多起,是故重制。重者起希,輕罪制之。淫欲非性罪,殺是性罪,大乘制之當初也。今言殺,斷佗命故。五陰相續有眾生,而今斷此相續,故云殺也。大經云:遮未來相續,名之為殺。道俗同制,如五戒、八戒之類也。大士以慈悲為本,故須斷也。七眾菩薩同犯聲聞。五眾大同小異。同者,同不許殺。異者,略三事:一、開遮異;二、色心異;三、輕重異。開遮異者,大士見機得殺,聲聞雖見,不許殺。色心異者,大士制心,聲聞制色。三、輕重異者,大士害師犯逆,聲聞非逆。又大士重,重於聲聞重也。

【註】藏疏云:聲聞戒初不同此者,此以救生為先,彼以自行為首。又彼要待犯已,方制淫戒,初犯故殺不先。僧祇律云:佛成道五年制淫,第六年制盜及殺。菩薩不爾,約十業道,此為初故。三世本戒,非新制故。淫非性罪者,在家但制邪淫,出家亦屬性罪。故聲聞初篇,大士十重,皆性戒。止觀云:言性戒者,不問受與不受,犯即是罪,持即是善。若受戒,持生福,犯獲罪;不受無福,不犯無罪。如伐草、害畜罪,同對首懺,二罪俱滅。大論云:違無作罪同滅耳,而償命猶在。故知受得之戒,與性戒有异。荊溪釋云:如伐草下,略出性遮同異之相。如草、畜俱有違制之罪,作單提悔,二罪俱滅。然於害、畜,仍有性愆,故引論償命猶在。言五陰相續者,一色四心,心由色存。若害一色,四心俱滅,斷彼相續,名之為殺。大士見機者,如仙豫殺五百等,諸例非一,忘犯濟物。聲聞不許色心者,大乘瞥爾起心,必結正罪;小乘不爾,心起但結遠方便。玄文云:菩薩持性重、譏嫌等無差別。自求佛道,性重則急;為化眾生,譏嫌則急。小乘自調,性重則急;不度佗故,譏嫌則寬。菩薩具持二種,名大乘戒。

△文為三:先、標人,謂若佛子。二、序事,謂中間所列。三、結罪,名波羅夷。

○初標人。

若佛子!

【註】有本云:佛言佛子。頂山釋云:若約能傳,須該三佛。就結集言之,且指釋迦為能告佛。此甚疎謬,如前已斥。然經本之異,此雖無害,亦須揀定。今據大師疏文,既云謂若佛子,故此為正。一一皆云:若者,篇、韻訓汝也,如也。今對告之人,佛欲與之說其戒法,必先提起是人,令其聳聽,當為汝說,應訓汝也。餘之若字,如云若受菩薩戒等,即應訓如也。對告之人,皆稱佛子者,纔稟戒者,從佛口生,從法化生,皆名佛子也。又藏疏釋之甚細。疏云:問:未知菩薩至何位得佛子名?答:諸聖教說有多種:一、約絕功用不行,同佛作用,名為佛子,如楞伽八地菩薩最名勝子。二、約證得佛法分,名為佛子,如佛地論初地名佛子。三、約不退佛法,名為佛子,如瓔珞等經說十住名佛子。四、約入大乘,發菩提心,受菩薩淨戒,即名佛子,如此經說。五、約人佛法,縱入小乘,亦名佛子,如四分律序。今此通前四,諸位同持戒故。亦通收五,收小回大故。

△二、就序事有三:一、不應,二、應,三、結。就不應中三別:初六句明殺事,次有四句成業,後一句舉輕況重。

○初六句

自殺、教人殺、方便殺、讚歎殺、見作隨喜乃至呪殺。

【疏】一、自殺,謂自害佗命。凡三種法:內色、外色、內外色,並皆犯也。二、教佗,佗亦是殺。大論云:口教是殺,罪非作瘡。律部分別,甚多條緒,教佗遣使等。三、方便殺者,即殺前方便,所謂束、縛、繫等。四、讚歎殺,亦得罪也。五、隨喜者,獎勸令命斷,亦犯也。六、呪殺,謂毗陀羅等。雖假餘緣,亦皆同犯。律中明殺十五種,謂優多頭、多摾、弦、撥、毗陀羅等,如律廣明(云云)。

【註】內色等者,十誦云:用手足及餘身分等。外色者,不用手足,但使計謀,令木、石、刀、矟、弓等。內外色者,謂手捉木、瓦、石、刀等,持物殺死也。教佗殺者,頂山云:二義:一、教佗自殺,二、教佗殺生。大論云:口教出語,非作瘡疣。陳平之戮范增等,皆片舌為之。古云:舌上有龍泉,殺人不見血。復兼遣使,何所不為?呪殺毗陀羅者,西土有呪法,呪死屍令起,謂使鬼去殺人半;毗陀呪作鐵人,令去殺佗。優多者,律中:作無烟火坑,以土覆上,令人陷死。頭多者,掘地為坑埋人,或以二木作孔械,杻手足,令象踏,或牛、馬、虫嚙等害。摾弦撥者,摾字,疏鈔皆悞,應作弶字,其尚切,即施弶於道,假以殺物也。弦,謂施弓弩以殺也。撥,謂推撥令人嶮陷也。藏疏云:一、名能殺位,有四種:一、自殺,二、教佗殺,三、方便讚歎殺,四、見作隨喜殺。二、明殺相差別,乃至呪殺,謂於上四位所作,或刀斫,或杖打,乃至呪殺。以殺相眾多,呪殺最稀,故云乃至也。如呪龍入鑊等,當知此釋不及天台。

○次四句成殺業。

殺因殺緣,殺法殺業。

【疏】殺業已下三重中,第二、成業之相也。三業成殺:自動用者,正身業也;教佗及呪,口業造身業;心念欲殺,鬼神自宣遂者,意業造身業也。三階於緣中造作,皆是業義。殺法,謂刀、劒、坑、摾等(摾應作弶),皆有法體,故稱為法。殺因、殺緣者,親、疎二途,正因殺心為因,餘者助成故為緣。親者,造作來果為業。四者:一、是眾生,二、眾生想,三、殺害,四、命斷。一、是眾生者,眾生雖多,大為三品:一者、上品,謂諸佛、聖人、父母、師僧,害則犯逆。三果人兩解:一云同逆,以聲聞害時,已是重中之重故;二云犯重,大經明三種殺,殺三果人,但入中殺,不在上殺,故知非逆。菩薩人以取解行已上,大經云畢定菩薩同上科,今取不作二乘為畢定位,或取七心已上,皆可為斷也。養胎母,一云無逆,一云犯逆,大士之重,重於聲聞也。中品,即人、天害心犯重。三、下品,四趣也。兩解:一云同重,大士防殺嚴重,故文云一切有命者,故不得殺,即其證也;二云但犯輕垢,在重戒中兼制,以非道器,故文云有命者,舉輕況重耳。三、殺心有兩:一、自身殺心,二、教佗殺心。自身殺心有二:一、通心,二、隔心。通心者,如漫作坑弶,漫燒煑等,通三性皆犯。若緣此為彼,於彼上起害心,皆屬通心。既自對境,又命不復續,雖所為不稱,悉皆正犯。隔心者,作坑止為此,無心在彼,彼死亦犯彼邊不遂輕垢。若此路本是此道,眾人行往,今作坑止為此,而彼死亦重。以此殺具,體能通害,以具緣心,還屬通心也。若斫東人,悞中西人,西人上都無殺心,此屬隔心。四、命根斷有兩時:一、此生,二、後生。此生有二句:一、有戒時犯重,二、無戒時斷。當戒去時,結不遂輕垢。命斷時,結罪同前。聲聞臨終時未結,捨具戒作五戒等結也。後生為戒,自復兩種:一、自憶,二、不自憶。自憶者,若任前勢,若更加方便,命斷瘡重,以前後皆自憶故。不自憶者,若任勢死犯重,已死時有戒故。若加方便,當知前犯不死,後方便時不憶,但犯輕垢也。而言命根者,數論別有非色非心為命根,成論及大乘無別非色非心為命根也。祇取色心連持,相續不斷為命耳。大論亦然,六入、六識得相續生,假名為命。

【註】熈鈔云:經多先列因緣,法、業居後。准疏,應先業,次法,後因緣。下皆准此。頂山云:經文似倒,合先云殺業。此鈔記家迷文之失,緣此不曉。近有四明戒本,皆改經文先殺業、殺法,後方因緣。今為辯之。疏云:初六句明殺事,次四句成業。故疏中舉其科云殺業已下也,非謂舉經文中殺業在前為句初也。然則釋義皆從義便,故先釋業。盜戒亦云盜業下,皆是舉其科也。若謂須此為准,皆先業者,只如酒戒,何故却云酤酒因下,明成業四句?故知或舉科語,或舉經文,隨意無害,不可謂之定先列業也。以此四句皆是成業,故通舉其成業之科。記鈔不達,何其甚乎!自宣遂者,記云:我已領旨去,殺事成為遂。如呪殺等,雖兼口說,心念最強。鈔:引優婆塞戒經云:是十業道,一一事中各有三:一、若有佗想及眾生想,若以癡心斷其命根,若動作想說殺,是名根本;二、求刀磨利,置毒藥作索,是名方便;三、殺已手觸,稱量捉持,若自食噉,若與人食得物等,是名成已。又云:弑父則輕,弑母則重,弑阿羅漢重於母,出佛身血重於羅漢,破僧復重於出佛血。又有四句:一、物重意輕,如無惡心害父母;二、物輕意重,如以惡心殺眾生;三、俱重,如極惡心害父母;四、俱輕,如輕心害生。彼約小乘福田強弱,今大乘中一槩犯重。三果人下,既云兩解,是則一解同逆,又重乃三果,亦羅漢向之數故;二云犯重。此文乃見七逆與十重不同,下文七逆現身不得戒,十重猶通懺淨得受,則知第二之說乃據大經,不在上殺,故知非述,覽者更詳。菩薩人取解行者,別三十心也。七心者,應如止觀師別信第七心。不退為凡下,即名畢定位也。斷(去聲),判也。養胎母者,儒服以養母同所生母制,其禮最重。又云:拾遺棄而養母,其恩最重。中品人通一切,但除父母,天云何害?正法念經云:天與脩羅戰,天被斬手足則再復,唯去首必死。今戒通諸道,故通制耳。下品者,除人天外,餘四趣皆下品攝。頂山記云:疏闕眾生想。四分律云:實人作人想,殺夷罪;人非人想,非人人想,或兼疑心,皆蘭罪。彼約小乘,今乃頓戒,或實人人想,或異類作異類想,依上三品結之。通心中三性者,惡性謂三毒,如屠獵等,貪心也;以冤報冤,嗔心也;戲為,癡心也。善性者,或為善緣致殺,如為三寶種植田園,或拙土築壇結界等,有所傷者,乃善心殺也;或琴、碁偶因工巧等殺生者,無記心也。隔心,乃以意不在彼,而令命斷者也。有戒、無戒者,約稟受者說。或云所殺之人者,非也。無戒者,捨戒時也。聲聞捨戒者,或作學人退者。論云:淫欲盛者,許捨戒還家;欲飽,復本初果人也。恐依小乘初心制耳,傍通暖等也。如捨具戒有犯,依五戒結罪也。後生者,熙鈔云:別時事遂,故曰後生,非謂隔世加方便時。以後望前,故曰後生,蓋前次、後次之謂也。不自憶者,前瘡不殞,事已忘心,若任勢死,既不憶知,云何為重?釋曰:己死時有戒,還是犯重。若不憶前事,彼又不死,方便心微,故屬輕垢。然菩薩以慈心為本,不問憶、不憶,宜自戒慎,豈得論此憶、不憶邪?命根者,數論雖別立非色、非心,還在相應行攝。此乃論計不同。成論及大乘論不立第三聚,只是色、心也,與大論既同。今天台依大論,只是六入、六識,色、心和合,相續而生,假名為命根也,豈別有法?今疏引大論,意在色、心,不立第三聚也,明矣。鈔記迷此,徒費和會。後一句舉輕況重。

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殺。

【疏】乃至一切有命下,第三、舉輕況重。

【註】前文以下,唯四趣通兩解:一云同重,即以此文為證;二云但犯輕垢,在重戒中兼制,以非道器,故舉輕況重耳。今以舉況為科者,意亦少別,以謂四趣殺之,尚乃結罪,況重者耶?故大士防制,意地為先,一切有命,殺之皆重,故同制也。故一切之言,總攝有情,不間巨細,殺之皆重,以性皆等也。十善戒經云:若見殺生者,如刀刺其心。又曰:一切愛眼目,愛子亦復爾,受壽命無極,是故不殺生,名為梵行最。又云:噉肉者多病,短命自莊嚴,當行大悲心,奉持不殺戒。

○二、明應。

是菩薩應起常住慈悲心、孝順心,方便救護一切眾生。

【疏】生第二階,明應有三句:一、常住慈悲心,兩解:一云、應學常住,佛起慈悲;二云、心恒應常住慈悲之地;二、孝順心,秉戒不惱佗;三、方便救護,非直已不惱,乃應涉事救解。

【註】孝順不惱佗,乃同一切作父母想。然應不應,亦三攝意。攝律儀,即止善屬不應也。應作是行善,即攝善、攝生二種也。自行攝善,化佗攝生。下去諸戒,意皆例爾。

○三、結不應。

而反自恣心,快意殺生者。

【疏】結不應故成罪,亦三句:一、恣心,謂貪心殺;二、快意,謂嗔心殺;三、殺生,謂舉殺事。有此三故,墮不如意罪。

○三、結罪名。

是菩薩波羅夷罪。

【註】波羅夷,此翻極惡,又翻墮不如意處,又云佗勝虞。緣理持戒,當得佛果,名自勝處。毀禁墮獄,名佗勝處。或毀戒墮獄,此處最劣,為佗一切處之所勝,故云佗勝處也。此不殺戒,今更撮括經論及諸家所解優義兼釋,以示於後:一、約法門釋;二、約事相釋。初應具三:一、約教旨;二、約觀智;三、約果用。一者、此經既為華嚴結經,部兼圓別,旨唯在圓。別人初心知能造心體是佛性,未能即理,但是緣理發心,依理受戒,次第兼三賢位、十行橫學,必ス該藏、通、別、圓四種不殺,攝九界有情及次第三諦諸波羅蜜,期心登地,破十二品無明,成別報佛。圓人不爾,了所持戒無非心性,一剎那心持一切不殺戒,攝十界有情,具無作四諦,所修善法更非前後,修性不二,隨功歷位,破四十二品無明,成圓報佛。今此正約圓心,雖兼別教,既開顯已,捨別從圓,依圓秉持,乃此戒之旨也。二、約觀智者,今明圓人所修觀智,了知性具諸法,本來無念,離於殺相。一切眾生本有佛性,體達此性,靈明照徹,照性成修,性本普徧,法法全真。以不了故,性外有法,取之則著,舉心取法,名為犯戒。今知此性性外無法,全體即是無法可離,名持不殺戒。意在背塵合覺,忘情契性,稱性持戒。持無持相,即境是觀。境既三諦一體,觀乃三智一心,境觀相冥,修性不二。故圓頓教體障即德,不待轉除。不殺之觀既成不盜不淫,下去諸戒照性亦爾。故知前教雖持不殺,破九顯一,望於圓觀,持反成犯。唯圓頓教體障即德,不動絲毫,名不殺觀。故云觀察真實相,不生亦不滅等。又起信云:了知法性本無染礙,隨順法性,行尸波羅蜜等。即其意也。三、約果用者,觀智乃修因之行,修之不已,則能證果。是故圓人初心一念契性而照,性能發修,依境而發,菩提心啟,止觀巧安,乃至涉位,無法可愛,十觀成就,兼六度行,能成五品。觀照愈明,麤垢自遣,或相似解發,或六根互用,進觀精持,無有闕犯,即能破無明,入圓初住。真證不殺,戒體轉明,成波羅蜜,現諸神通。忘犯濟物,彌殺彌慈,如僊豫大王,犯即是持。不殺既爾,不盜不淫,終至不謗。十法皆爾,已至眾輕。戒戒皆爾,在自行邊。從初稟戒,無捨失緣,終至果成,絲毫不犯。究竟持戒,究竟清淨,故曰唯佛一人持淨戒。是故盧舍那云:我已百劫修行是心地法門,號吾為盧舍那,殆乎果成。必以此果復利於他,轉授千釋迦,千百億釋迦轉授菩薩,各化有緣,普令眾生皆成佛道。然此果化雖曰果用,實由初心能照此用,以此極果為初心發觀之體,故云當以上品寂光而為觀體。苟不如此,則因果敻殊,成別次第。故知圓觀持戒之相,當須善解,方曰契性。無持無犯,得此三意,貫於諸戒,方是圓人持戒之相。此等妙意,佗宗疏鈔全不知旨,學天台宗,雖行鈔記,亦罕能到。唯法真教主刪補鈔中,不失其旨,覽者知之。

二、約事相釋者,此約七意:一、約命,謂一切有生之命,例皆犯重。二、約報,謂人重,以有道器故;畜輕,以非道器故。三、約德,謂殺一切發菩提心者,不問人、畜皆重。四、約心,如前所謂通心、隔心等。今更細明,不過三心,謂善、惡、無記。善心者,如見長病極苦眾生,不忍其苦,遂以慈心斷命根。又如律中父犯死罪,比丘語膾子乞一刀等,此皆業道雖輕,亦犯重戒。又有經說:善心行殺,具多功德。如瑜伽、戒本并涅槃經,謂如菩薩見劫盜賊,為貪財故,欲殺多生,或復欲害大德聲聞、獨覺、菩薩,或復欲造多無間業。見已思惟:我若斷彼惡眾生命,當墮地獄;如其不斷彼命,無間業成,多受大苦。我寧殺彼受地獄罪,終不令他受無間苦。如是菩薩意樂思惟,或以善心而斷彼命,於菩薩戒無所違犯,此同忘犯利物菩薩之行也。二、惡心,此中有三,謂貪、嗔、癡。貪下,嗔次癡重。如飢荒外至,貪火內逼,雖了業道,不能自制,貪彼皮肉以自濟軀,遂斷彼命,故非極重。二、雖亦自能了知因果,嗔怒難制,而斷彼命,業猶過前。三、不信因果,將謂無罪;恣心殺生,復勸佗殺。如婆娑云:虎、豹、豺、狼、蜈蚣、蛇等,傷害於人,殺之無罪。父母衰老,及遭疾病,若能殺之,得福無量。又殺生祠天,以希福德,如婆藪仙,多劫受苦。此等皆是癡因,最為重也。善生經云:貪心殺生輕,嗔心次,癡心重。此之謂也。更有三毒,或平等起,皆犯重罪。三無記心,或不成犯,以無記不成業故。或亦有業,以還得報故。如山居比丘,推石殺蟻,蟻受猪身,亦還推石害彼比丘,各無記心,冥然受報。此則於戒雖為不犯,然殺事如斯,安可不慎?五、約業,即三業論殺。身業殺者,以自身分,及加刀杖,或現相令怖墮壑,或示相教人令成殺等,或作書令殺,或作坑穽、羅網、射發毒藥、授殺具等,水陸空飛,有因致死,皆屬重罪。二、語業殺,或以善言勸厭身死,或教人令殺,或呪殺,或如壯夫喝咄令死。此乃初一輕,次、中、後二重也。三、意業殺者,如唯識論說:仙人嗔殺,三國眾生一時死,乃至草木亦死不生。故知意業最為重也。於此三業,或兼或具,義並可知。六、約報,優婆塞戒經云:因殺生故,現在獲惡色、惡力、惡名、短命,財物耗散,眷屬分離,賢聖呵責,人不信用,他人作罪,橫羅其殃,是名現在惡業之報。捨此身已,當墮地獄,多受苦惱飢渴等,此名後世惡業之果。依十地論、對法論等,得三種果:一、異熟果,謂墮三惡道;二、等流果,謂若生人中,多病短命;三、增上果,謂所感外物,皆少光澤,不久住故。智論中,佛語難提迦:殺生有十種罪:一者、心常懷毒,世世不絕;二者、眾生增惡,眼不喜見;三者、常懷惡念,思惟惡事;四者、眾生畏之,如見虵虎;五者、睡時心怖,覺亦不安;六者、常有惡夢;七者、命終之時,狂怖惡死;八者、種短命業;九者、命終墮泥犁中;十者、若出為人,常當短命。獲報如此,可不誡之?七、約感。如昔二比丘,過夏參佛,一亡一達。佛問達者:汝伴何在?答云:為不飲虫水,在路身亡。某恐不得見佛,遂犯虫水,存命至此。佛即出金色臂令看,云:汝不持戒,見我何益?其在路亡者,先已至此,聞法得果。又如鵝珠比丘,護眾生命,不惜身命。又如菩薩鹿王,代鹿命事。或以身為橋,以濟群獸;或割乳濟彼,以救新產;或濟魚救虎;或代鴿捉髮等。並往因所感,皆驗在於前。後賢可不習誡者哉?

△第二盜戒

【疏】謂不與取。灼然不與取名劫,潛匿不與取名盜,盜彼依報得罪。此戒七眾同犯。聲聞五眾,有同有異,同者皆不應盜。異者有三:一、開遮異,如見機得不得等。或復謂見機盜,以無盜心,大士為物,種種運為皆得。聲聞自度,必依規矩,大士不畏罪,但令前人有益,即便為之。聲聞人,佛滅後,盜佛物輕,菩薩恒重。又本應與佗財寶而反取,豈是大士之心耶?

【註】公灼示威,強奪曰劫。隱覆潛密,私竊曰盜。且約財物,故曰依報。亦有強劫妻子眷屬,義通正報。得不得者,得即開,不得即遮。大士可通,利物亡犯。

○初標人。

若佛子!

例前已釋。

△二、序事有三。謂不應應、結不應也。三中各三。不應三者,就十一句判三也。初六,次四,後一。應中亦三,如文。文句同前殺戒。

○不應中三:初六句明盜事。

自盜。教人盜。方便盜。呪盜。

【疏】不應中三,如前。

【註】此中但略,具應有六。有本以呪盜在成業四句之後,此不應爾,寫者悞之爾。疏既云初六、次四,驗知呪盜應在初六也。准殺亦應有讚歎盜、隨喜盜,文無者略,故知經本差悞脫漏,古今例然。既云於十一句判驗經本,或具或闕也。讚歎、隨喜,例殺說之。

○次四句成業。

盜因緣。盜。盜法。盜業。

【疏】盜業下,第二、別明成業之相,有四句,同前運手取佗物離本處成盜業。業是造作為義,重物謂五錢也。律云:大銅錢准十六小錢,其中錢有貴賤,取盜處為斷,菩薩之重重,聲聞二錢已上便重。有人作此說者,今不盡用取五錢為斷是重,離處盜業決在此時也。

【註】疏既有牒盜業,下之文有本,故以業為初,如前已辯。此乃牒科語也。五、大銅錢,十六、小錢者,十誦律頂山引云:五錢者,古時大銅錢也。犯重,若小錢,八十文當其一。疏云:十六,未詳。結成盜業,約物離本處,即成業也。細如下辯。

○三一句舉輕況重。

乃至鬼神,有主劫賊物,一切財物,一針一草,不得故盜。

【註】疏科為後一句者,句通長短,此約長句而科也。五趣唯除地獄,從人天下至非人,故云乃至也。一針一草最輕,尚不應盜,況重物耶?盜皆結重。

○二、明應。

【註】此中亦三:一、孝順心;二、慈悲心;三、方便心,即助人也。下結中,亦三例前,今文略爾。

而菩薩應生佛性孝順心、慈悲心,常助一切人生福生樂。

【疏】第二階,明應也。與前大同小異。前明應學常住佛行慈悲,今言孝順行慈悲也。菩薩應學此等事,故言應也。不應者,不應為偷盜及殺生等事,此即誡、勸二門也。誡勿令殺、盜,勸令行善,慈悲孝順,及學常住佛慈悲行行等,皆是善法而為孝順也。佛性者,一切眾生皆有當果之性,性是不改為義耳。

【註】凞云:愽地雖具全體,在迷故云當果。

○三、結不應。

而反更盜人財物。

【註】而反下,第三、結不應也。解三寶物,如律說。

○三、結罪名。

是菩薩波羅夷罪。

【註】約法門釋,如前殺戒,可以例知。約事相釋,今當詳述。盜戒心境,最細難持。疏文既略,更採集眾釋,備明重輕持犯之相。初、示物,二、示心,三、示報。初者,先明無主物,次明有主物。何謂無主物?善見論云:子作惡事,父母逐去,後時父母死者,是物名無主,用時無罪。薩婆多論云:二國中間,兩邊封相,其間空地有物,是名無主。若國破王走,後王未統,其中有物,亦名無主,取用無罪。二、有主物者,有二:一、三寶物,二、別類物。三寶物者,疏中只云如律說,佗疏甚詳:一、釋相,二、明互,三、待賓,四、輕重。初中,先明佛物。有云:盜佛物非重,以佛於物無我所心故,如涅槃中得偷蘭者是。若善生經,望護主結重。有說:一切俱重,以侵損劣位,尚結重罪,況尊位物,天人供養,非理損盜,豈得輕罪?塔有神守,非無護主。依菩薩戒,一切皆重。涅槃約小乘說:若盜佛像及舍利等,不作偷心者,無犯。依薩婆多論說:為淨心供養,自作念言:彼主亦弟子,我亦弟子。如是意者,無犯。又作偷心取,犯重。

二、法物者,一切皆重。若盜經論,佛語無價,計紙墨結重。五百問云:不得口吹經上塵(像塵亦同)。若燒故經,得重罪,如燒父母。若不知有罪者,犯輕。准借佗經論疏鈔等,不還皆重。若有損私還,不令主知,亦重。正法念經云:盜佗秘方犯重。准此,是私讀記憶,或私抄寫,雖不損本,以方法直物,故皆結重。問:淨心取像,既不犯重,淨心取經,亦應無犯?答:不例。以像可遙敬,法要親讀,故結重也。若本造經,通為一切淨心取,計亦無犯。又若造像,情局不通,取已生惱,計亦應犯。

三、僧物,有二:一、廣大,二、限局。初中有二:一、十方常住僧物,謂眾僧寺舍常住穀麥果子等,體通十方,不可分用,故云常住。但盜一毫已上,俱重。大集經中:盜眾僧田宅、園林、奴畜等物,是名破戒,失比丘法,是波羅夷,非沙門。不得與如法眾僧共住,應當擯出。又善見論云:不打鐘食僧食者,犯盜。又設打鐘閉門,計亦應犯。此二、十方現前僧物,謂如僧得施及亡僧物,未作法前,通十方有取分義,故云十方現前僧物。取一毫已上,十方一一僧邊各一波羅夷。二、限局者,亦二:一、眾僧物,謂即此亡比丘物等,已作法竟,屬現在僧等。及有施主持物施與現在僧,或一七、二七等,並未分之。二、別人物,謂一比丘物,及如上物已分者等,俱重。善生經云:盜亡比丘物,若未羯磨,從十方僧得罪。若已羯磨,望現前僧得罪。若臨終時,隨亡者囑授物,盜者隨約所與人結罪。

○二、明互用,有二:一、三寶互,二、當分互。初者,如僧。

祇:寺主摩摩帝互用佛法僧物,謂言無罪,佛言波羅夷。今有撿校造塔像經等者,取僧食糧,乘僧畜生,役僧淨人,一毫俱重。又於僧房院地內造佛堂塔,及於塔院地中取井水等,俱重。又准寶梁經云:佛法二物不得互用,由無人為佛法物作主,復無可咨白,不同僧物。所以常住招提互有所須,營事比丘和僧說欲行籌,和合者得用。若欲用僧物修治佛塔,依法取僧,和合得用;不和合者,勸俗人修治。若佛塔有物乃至一錢,以施主重心故捨。諸天及人於此物中應生佛想、塔想,乃至風吹雨爛,不得貨寶供養,以如來塔物無人作價。若准此文,僧物得和作佛法用,佛法物無有僧用義。又佛堂內設僧席,僧房內置經像,妨僧受用,並成互用,由三寶位別故。若暫安或不礙用,理亦無犯。又五百問事云:本非佛堂,設像在中,比丘如法共宿,作隔障者不犯。由佛在時,亦與弟子同房宿故。又薩婆多論云:四方僧地僧不和合者,不得作佛塔及為佛種華果。若僧中分得者,得聽隨意供養。華果多無限者,隨用供養。若經荒餓,三寶園田無有分別,無可問處者,若僧和合,隨意處分。若屬塔水,用塔功力者,僧用得重。若功力由僧,當籌多少,莫令過限,過則結重。若施主通施三寶者,皆全用,俱得無犯。

二、明當分互。先辯佛物,有六種:一、是佛寶物,應懸塔中供養。故多論云:佛在世時,若施主供養佛,即色身受用。若佛滅,供養佛寶,即色身不得受用。應著爪髮塔中,施心供養法身,以法身長在故。二、佛受用物,謂佛堂帳座等,及佛衣鉢等。但曾經佛及像受用,皆不得易,以一切人天敬如塔故。如前寶梁經說。又五百問云:不得賣佛身上繒,與佛作衣。又佛堂柱壞,施主換訖,故柱施僧,僧不得用。准此文,佛堂基土,及泥木金石,曾作佛像,及受用者,並合供養,不得轉用。三、屬佛物,謂入施佛,許令出息等。十誦云:以佛塔物出息,佛言聽之。五百問云:佛物得賣,作供養具供養。又准後分涅槃上卷云:佛告阿難:若佛現在,所施佛物,僧眾應知。若佛滅後,一切信心所施佛物,應用造佛形像及造佛衣、七寶幡蓋,買諸香油、寶華以供養佛,餘不得用。用者,犯盜佛物罪。四、供養佛物。供養佛華多,聽轉賣買香燈油故。多者,轉賣著佛無盡財中。五百問云:佛幡多,欲作餘事者,問施主,不許不得。五、獻佛物。四分律云:供養佛塔食,治塔人得食。善見論云:佛前獻飯,侍佛比丘得食。若無比丘,白衣侍佛亦得食。六、局佛物。如本造釋迦像,復改作彌陀等。善見云:欲供此像,乃供養彼像,得少罪。准此望境,理實義通。但違施主心,得互用罪。若用作僧像及菩薩、天神,理宜結重。若施心通,擬侍佛供養,理亦無犯。五百問云:用佛彩色作鳥獸形,得罪。除在佛前,為供養故。若檢校佛物,於上六位應善分別,勿令有互用。

二、法物。亦六種:一、法寶物。應著塔中供養。多論云:若施法寶者,應懸塔中,不得作經及與說戒人等。二、法受用物。如軸、帙、箱、巾、函、帕等類。准前,不得餘用。三、施法物。多論云:若直言施法,應分作二分:一分與讀誦經人,一分與經。准前,亦得出息等。四、供養法物。五、獻法物。並准佛知之。六、局法物。若本寫大品,改作涅槃,理應非重。若改寫論及人集偽經,決判得重。若無施通寫,理亦無犯。

三、僧物有五:一、僧寶物。若施僧寶,凡夫僧、聖人僧不得取分。以施僧寶故,此物應還付施主。若無施主,應著塔中供養第一義僧。若言施僧眾者,聖僧、凡僧俱得取分。准此,受者、施者須善知通塞。二、常住僧物。摩得勒伽論云:持此四方僧物,盜心度與餘寺,得少罪。以還為僧用,故不犯重。准此,若將僧食不與餘寺,出界而食,不還犯重。雖打鐘亦不免盜,以處攝定故。又五百問云:若為僧乞,白僧聽將食在道。若僧不許,或不白行,還須償,不者犯重。准此,若為僧使,路無乞食處,聽和僧將食,未必鳴鐘。若僧家莊磑鳴鍾得食,不須和僧。若將餘寺淨人畜等食此寺物,准前伽論得少罪。若為此寺作役,理亦無犯。若私用一毫已上,俱重。若有請食至房,非時安然而食,正當犯重也。三、十方現前僧物。將入常住,亦重。比見知事存好心者,方便迴施現前僧物,供常住用,將為益僧,皆正犯重。四、眾僧物。如亡比丘作如法羯磨竟,屬現前一眾,或非分賤買,或分了不均,或不和僧別賞餘人等,俱重。五、辯局僧物。如本施此寺,現前僧迴將餘寺等,或維那執疏越次差僧,或別人得疏私自獨受,以施主情該僧次,故違犯重。

○三、明待瞻者,准下文,有大乘法師來迎接禮敬。

黃金、百味等供給。十誦云:以此人贊補我處,故須供給。不言用何物供,須准應是現前僧物,可和用故。五分律云:若白衣入寺,僧不與食,便起嫌心。佛言:應持與。又惡器盛食,又生嫌心。佛言:好器與之。准此,應是惡人覔僧過者,不識業道之類也。若在家二眾及識達正士,須說僧物難消,即不應與。故大集云:但是眾僧所食之物,不得輙與一切俗人。亦不得云:此是我物,別眾而食。然於眾僧有損益者,聽與。僧祇云:若損者、益者,應與。損者,謂賊來詣寺,索種種食。若不與者,或能燒劫等。如有惡人從知食比丘索食,比丘言:為僧故辯,不與汝等。便捉一比丘手脚,截腰斷之。諸比丘白佛,佛言:若有如是怖畏處,若乞少少與,若半乞半與,若全乞都與。莫以是因緣故,得大衰惱。益者,若治僧房、巧匠及撩理眾僧物事者,應與。四、重輕。此門約境,三位俱重,以遮性具故。於中分別三種寶物及佛法受用,常住僧物理應最重。大集經云:若四方僧物、現前僧物、篤信擅那重心施物,或畢果等物,一切所須,私自費用,弗與日用;或持出外,乞與知識、親里、白衣,此罪重於阿鼻地獄所受果報。又方等經華聚菩薩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

二、明別類物,又二:初、明主差別,二、辯物種類。於初中有十:一、守護主。如善見云:比丘為三寶別人守護財物。若謹慎守護,堅鎻藏戶,而賊從孔中來竊取,或逼迫強取,非是護主能禁之限者,不合徵守護人(若徵犯罪)。若懈而不勤掌錄,為賊所偷者,守物比丘必須償之,不償結犯。又好心悞破不須償,惡心破故須償。今有好心為他洗鉢,悞破索倍,隨得皆重。二、賊物施,不應受心。賊為施故盜,即盜緣也。義准。若彼改過而施,許亦應受。又悲敏,彼亦應受,但不從彼乞,恐更盜將施故。若小乘戒,但有主施,皆受。三、奪賊物,有二:一、為自,二、為他。一者,有四句:一、自未作捨心,賊未作得想,奪取不犯重。五分云:有比丘為賊所剝,爭得衣物,生疑問佛。佛言:不犯。若大乘戒,應犯輕垢,以順慳貪,違悲惠故。二、自未作捨心,賊已作得想,奪亦成重。以賊已作得想,物已屬賊,賊業成竟,奪則自成賊。律謂賊奪賊物。三、自心已捨,賊未作得想,取亦成重,以違本想故。謂已作捨心,物非己有。多論云:先心已捨,正使己物亦不得取,取計成重。准此。若未覺失物,賊已偷將於外著用,後見本物,奪取犯重已。四、已作捨想,賊已作得想,奪之成重無疑。准此,若失物已,後知埋藏處等,亦不得留意擬取,乃告人等,賊因致死,便犯二夷。毗柰耶云:若失物,官人奪,得還比丘者,得取無犯。二、為他。有二:一、若於賊起嗔,於物起貪,為自親知奪賊,同前四句。二、若起慈心,護三寶等物,奪取無犯。四、盜施物。如已捨物與人,復還取者,犯重。亦在伽論。五、盜官物。律云:比丘無輸稅法,不同白衣。官稅俗人物,比丘為他隱認者,得重。僧祇云:官稅比丘物,方便自免者,不犯重。問:山中柴竹等,既屬國王,何因取時而不犯盜?答:王意本捨,擬給百姓,故隨取佔,即為主也。若山中伏藏及諸寶物,王不捨者,故取便犯。六、盜狂人物。伽論云:狂人邊取,不知父母所在,自持物施比丘,得取。父母等知不?自手與,不可取。七、盜畜生物。多論云:一切鳥獸食殘,取者,得吉羅。准此戒,得重。如田中掘鼠藏等,亦重。八、盜神物。僧祇云:外道塔物、神祠物等,得重。此戒云:乃至鬼神物等,可以義准。若欲從鬼神乞,知與不與者,應擲、卜、辯、捨、恡等。九、盜鬼物。十、盜天物。並准可知。

二、辯物種類。極其所盜之物,通情、無情。非情之物者,約六塵、六界言之,罄無不盡。六塵者,明了論中說:盜色極多,且約六根起。非法行者,如諸仙人是㐫行蛇、毒藥師,有人蛇螫,作仙人書,見者皆愈,然須價直。比丘被害,偷看亦愈。不問損,不捐看,即犯。准此,秘方要術,不許人見,偷看亦重。盜聲者,如誦呪治病,欲學須直,密竊犯重。又盜聽耆婆藥鼓,得病差等。香味等,准例可知。盜法者,若秘方要術,病者心緣得差,不與直者,犯重。約六界者,謂地、水、火、風、空、識也。地謂非分取田地。水者,或為佛僧,或為自己,盜壞彼渠,得越入田,或器用等蘭,滿即犯重。火者,如取僧厨火,令釜冷等。風者,如了論中,有呪藥塗扇,比丘偷搖,不與直者。空者,若於界墻起閣,臨他空界,妨佗起造等。識者,是智慧也。了論中,人有伎倆,不空度,比丘就學,不與其直,故名盜識。此約無情。若有情之物,如四足之物,二足之物,走獸飛禽等是也。若因獵而殺生,即犯殺、盜二戒。以律中盜空中鳥,雖無主,以鳥身自為主,亦盜也。如盜乘馬等。又盜人奴婢,掠良人作奴婢,誘人逃父母而為弟子,或但圖功力而不教訓等,並犯盜有情也。此等雖俱犯重,然草葉等物,少損道業,理應輕。反此皆重。二、示心。諸論各說盜心不同。今依四分,有十種賊心:一、黑闇心,謂癡心,是愚於教行,不肯修學,隨作結重,如摩摩帝互用僧物等。二、邪心,謂貪心規利,詐現實德,邪命說法,曲順前人,而得財利,名盜心也。三、曲戾心,謂與少嫌恨,現嗔多索,或示威怒,得即成盜。四、強恐心,謂迫喝取,或說地獄惡報取,或以王官勢力取。五、常有盜心,謂恒懷規奪,以得物為任。六、決定取,謂內心籌慮,方便已成,因必克果,動物成犯。七、寄物取,或全拒抵,或以少還,或寄新還故。八、恐怯取,或示身口,令畏敬而與物。九、見便取,謂伺求佗慢,見穩便時而取也。十、倚托取,或假名聞威德,或示親友勝人,或假托官人,或傳他名字,或恃己言辯等。如是諸文,明在律論,然並意地細犯。護淨戒者,當審思之。

○三、示報。十地論有三種果:一、異熟果,謂墮三惡。

趣中受極苦。三等流果,謂人中乏財。三增上果,謂於外苗稼遭霜雹等。依優婆塞戒經第四云:若人樂偷,是人亦得惡色惡力惡名短命,財物耗散眷屬分離,佗人失物於己生疑,人不見信賢聖呵責,是名見在惡業之報。捨此身已入於地獄,受得惡色惡力惡名,飢渴苦惱受命長遠,名為後世惡業之報。若得人身貧於財物,雖得隨失,不為父母兄弟妻子之所愛念,身常受苦心懷愁惱,如諸經論中明示罪報極多。如迦葉佛時有一比丘田中行,見糓甚好,取七粒穀安著口中,生墮牛中以力償之。智論中以盜五六粒粟,後受牛形五百身已,修道得阿羅漢,猶自牛呞,即牛呞比丘是也。今之修行欲務人身而入道者,可不深誡哉。然菩薩之人當於行已起十種行:一持律儀戒,乃至夢中尚無草葉許不與取想,何況其事。二持攝善法戒時,乃至身命念念捨與一切眾生,何況有盜!三、持攝眾生戒時,慈悲方便,常念饒益,何容得有損盜之事!四、習少欲行,謂見佗財物無量百千,無所欲心,況有盜事!五、知足行,謂身雖貧乏,心恒自足,終不餘求。經云:知足之人,雖臥地上,猶為安樂。六、無貪行,謂縱自有百千財物,並為眾生,無有一念向己之心。七、頓捨行,謂於一眾生,一念頓捨恒沙世界財寶、身、命,如是念念盡未來劫,意猶不足。如一眾生,一切亦爾。八、歡喜行,謂若見眾生求離貧苦、財富百千,歡喜無盡,勝得天樂。九、深悲行,謂見貧苦眾生,悲徹心腑,流淚不止。十、殊勝行,謂設一切人、天富樂及二乘涅槃授與眾生,非以為足,要令當得無上菩提,方為究竟。將欲修行如是等行,何容得有盜劫之事!唯茲盜戒,細而難持。今見學者但謂不偷佗物,名持盜戒,殊不細究。心、境之中,動而易犯。故今撮彼藏疏及諸鈔,示心示境,以備於此。後賢可不審而行之!

菩薩戒經卷中之一

菩薩戒經卷中之二

△第三、婬戒

疏:名非梵行,鄙陋之事,故言非淨行也。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而制有多少。五眾邪正俱制,二眾但制邪婬,與聲聞同異,大略同前為三。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階:一、不應,二、應,三、結。

【疏】婬事,出家不應為也,應學佛菩薩淨行,如前殺門不異。初不應有三別:第一三句舉婬事,中四句成業,後三句舉輕況重,文少差互不次耳。

【註】文少差互。例諸戒,應以乃至一切女人之語,安四句成業之後。此既在前,即差互也。

○初舉婬事。

自婬、教人婬,乃至一切女人不得故婬。

○二四句成業。

婬因婬緣,婬法婬業。

【疏】此戒備三因緣成重:一、是色,二、婬心,三、事遂。或備五緣:一、是眾生,二、眾生想等。

○三、後三句舉輕況重,亦云舉劣結過。

乃至畜生女,諸天鬼神女,及非道行婬,

【疏】自妻非道、非處、產後、乳兒、妊娠等,大論皆名邪婬。優婆塞戒經云:六重以制。邪婬戒中,復制非時、非處。似如自妻非時不正,犯重;教人婬,自無迷染,但犯輕垢。或言菩薩則重,今釋聲聞同耳,不與殺、盜例也。人、畜、鬼、神、男、女、黃門、二根,但令三道皆重;餘稱歎、摩觸、出不淨,皆是此戒方便,悉犯輕垢。

○第二,明應。

而菩薩應生孝順心,救度一切眾生,淨法與人。

【註】敬一切如上位,起孝順心。念一切令離苦,起慈悲心。與淨戒法,令修梵行,即佛性心,三心亦足。

○第三,結不應。

而反更起一切人婬,不擇畜生,乃至母女姉妹六親行婬,無慈悲心。

【疏】而反下,第三、結。此中所制,皆不應為,為即犯罪,故結不應。

○三結罪。

是菩薩波羅夷罪。

【註】約法門釋。例前殺戒,更事相釋。今採集佗疏鈔義,備詳于此:一、約境,二、約心,三、約法,四、約果。初者,婬境有十:一、死屍未壞;二、與鬼交通;三、畜生;四、人;五、諸親;六、婬女;七、在家二眾持五戒、八戒等;八、出家二眾具大戒等;九、父母;十、聖人,如犯羅漢尼等。此等所犯,皆前輕後重。二、約心:一、貪心,謂貪心猛盛,於父母前而無羞耻;或雖具羞耻,而戀著極深。二、嗔心,謂嗔彼人,故作婬事以辱之。三、癡心,如謂欲不障道,而故作之。三、約法有二:有犯法,有治法。犯者,或極私竊,或少避人,或公然行,或以勢凌逼,或取媚貪求,種種婬事,皆犯重罪。或有畏禁戒者,未能忘心,謂摩觸漏失,麤語媒嫁,言語嘲調,根境戲笑,皆犯輕罪。或為境強逼,雖與女合,如嚙指等禁,心不受樂,即不犯罪。如雖強逼,而心受樂者,還同正犯。治法者,菩薩應先凡有愛境,即作尿屎不淨等想,如不淨觀壞爛等想。以此治心,無不去者。作毒蛇想,作羅剎想,如以自根置毒蛇口。十誦云:寧以男根置毒蛇口中,終不近女人。以毒蛇唯損一生,女害多生故。蛇害不入地獄,女害入地獄故。蛇害肉身,女害法身。諸有智者,深自戒慎。四、約果。十地論:有三種果:一、異熟果,墮三惡趣,受極苦惱。二、等流果,謂於人中受二妻相競,及婦不貞良。三、增上果,謂人中所感,多有怨競。又優婆塞戒經第四云:若復有人樂著邪婬,是人不能護自佗身,皆生疑所作之事,妄語在先,於一切時常受苦惱,心常散亂,不能修善,喪失財物,所有妻子心不戀慕,壽命短促,是名邪婬現在惡果。捨此身已,處在地獄,受惡色身,飢渴長命,無量苦惱,是名後世惡業果報。若得人身,惡業惡口人不喜見,不能守護妻妾男女,是一惡人因緣力故,一切外物不得自在。又大菩薩藏經云:若有眾生味著男女妻妾諸女色欲,當知即是味著利刀之刃,即是味著大熱鐵團,即是味著生熱鐵床,即是味著熱鐵梯橙,當知婦女滅聖慧眼。又真偽沙門經云:比丘有二事墮鑊湯中:一者常念愛欲心,二者喜交結知友聖言。如此起念尚墮鑊湯中,況復以身造諸愛事,乃至語言戲笑嘲調動觸等耶?可不慎哉!可不慎哉!然此戒經不問在家出家菩薩,俱絕婬欲。是故文中不簡邪正,一切皆斷。問:若爾,何故在家菩薩有妻子耶?答:在家者有二類:若初心人即未有嗣息,許有妻子;若約得位已去,為化眾生現有妻子,是方便力。故華嚴十行菩薩持淨戒時,有無量魔女惱亂菩薩,菩薩不生一念欲心,心淨如佛,除其方便教化眾生。又如瑜伽戒本許在家菩薩為化眾生方便從欲者,謂心淨如佛而行方便。

△第四、妄語戒。

【疏】妄是不實之名,欺凡罔聖,回惑人心,所以得罪。此戒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與聲聞同異,大略同前。殺戒為三。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段不應中三別:初三句明妄語等事,次四句明成業,後三句舉輕況重。

○今初

自妄語。教人妄語。方便妄語。

【疏】自妄語,言得上人法。教佗者,教說或教佗自說,方便妄語,如蜜塗樹,眾蜂悉來。

【註】頂山云:以蜜潛塗其樹,以物掩之,眾蜂奔集,詐言得神通爾。或問三性之義,以不解故,妄云我今日不入定,故不能答,皆方便妄語之相。理亦應有隨喜讚歎,文無者略,例前應具。

○次四句成業。

妄語因,妄語緣,妄語法,妄語業。

【疏】此戒備五緣成重:一、是眾生;二、眾生想;三、欺誑心;四、說重具;五、前人領解。一、是眾生者,謂前三品境。上品境中,向父母、師僧妄語,犯重。向諸佛、聖人兩解:一云入重內;二云此人不惑,又能神力遮餘人令不聞,但犯輕垢。聖人有大小,有佗心智者,有不得者,今從多例。羅漢及解行已上,向說罪輕;除此,或得佗心,或不得者,例悉同重。向中品境,人、天等同重,正是惑解防道之限。向下品境,四趣或言同重,今釋輕垢。二、眾生想,有當、有疑、有僻,大略同前。有言妄語心通,本向此說,此不聞而彼聞說,亦同重;今釋不重,於彼無心故。三、欺誑心是業主,若避難及增上慢,皆不犯。地持云:菩薩味禪,名染污犯。當知菩薩起增上慢,亦輕垢。遣使有兩解:一云教佗說我是聖人,亦重;以土無珪璧,談者為價,傍人讚說勝自道,教佗道是聖,名利不入我,非重也。二云聖法冥密,證之在我,必須自說方重,佗說坐輕。四、說重具,謂身證、眼見。若說得四果、十地、八禪、神通,若言見天、龍、鬼、神,悉是重具;若說得證性地,一云既是凡法,罪輕垢。五、前人領解。結罪時節多少兩解:一云隨人;二云隨語結。此戒既制口業,理應隨語,遠為妨損,必應通人。小妄語戒應隨人,人復隨語。若增上煩惱犯,則失戒者,後說但犯性罪;若對面不解,且結方便,後追思前言忽解者,則壞輕結重。十重皆有因緣,今且釋四重,餘可例知。

【註】有當、有疑僻等者,頂山云:有當者,灼然是眾生也。有疑者,或是疑非,或非疑是。有僻者,執也,或執非為是,或執是為非,更無改轉。皆犯十重,皆有因緣。今且釋四者,熙鈔云:恐大師講時,餘六因緣不釋,但例知而已。若據後復列釋,恐別時亦具明之。或可以餘六成業後,不別示重輕。至此復云:若增上煩惱,犯則失戒。故今謂下,雖諸戒皆有因緣之解,但分科而已,不及此中詳備,故此指之也。

○後三句舉輕況重。

乃至不見言見,見言不見,身心妄語,

【疏】直出為言,宣述為語。論述有所表明,能詮理事,名為語也。

【註】輔行亦言:直言為言。論議曰:語藏疏云:於中有三業。初語業中,約六識與六境,各有成妄語。今但論見略餘,故云乃至。身妄語者,如律中有問:誰得羅漢果者,起著脫僧伽梨?有非羅漢,應言著脫。雖不發言,身成妄語。又如善生經云身作口業者是也。心妄語者,謂虗誑心,亦如上覆見等。

○二、明應。

而菩薩常生正語正見,亦生一切眾生正語正見。

○三、明結不應。

而反更起一切眾生邪語、邪見、邪業?

○三、結罪名。

是菩薩波羅夷罪。

【註】法門,例前事釋,有四:一、約境,二、約法,三、約心,四、約報。初有三:一、誑恩境,謂尊上人等;二、多人,謂大眾等;三、於佗極惱等,理應犯重。二、約法,亦三:一、約出世法,言得勝等。多論云:自言是佛,不成重,以佗不信故。二、約淨法,言得禪等。三、約世事法,不見言見等。三、約心者,亦三:一、由妄語得聖名利,及見為功德,常行不息;二、為欲得世名利,廣多無量故;三、為避免苦惱災害,所以誑佗故。四、約報者,妄語之罪,亦令眾生墮於地獄、畜生、餓鬼。若生人中,得二種果報:一、多被誹謗,二、恒被多人所誑。智論中,妄語有多罪:一、口氣臭;二、善人遠之,非人得便;三、雖有實語,人亦不信;四、智人謀議,常不參預;五、常被誹謗,醜惡之聲,周聞天下。智論又云:妄語之人,先自誑身,然後誑人。以實為虗,以虗為實。虗實顛倒,不受善法。譬如覆瓶,水不得入。妄語之人,心無慚愧,閉塞天道涅槃之門。又云:實語之人,其利甚廣,實從己出,甚為易得,亦易解脫。其心端直,易得免苦。譬如稠林曳木,直者易出。佛子羅云,其年幼穉,未知慎口。人來問云:世尊在否?說言:不在。或不在時,詭言:在。有人語佛,佛語羅云:澡槃取水,與吾洗足。洗已語云:覆此澡槃。如勑即覆。佛言:以水注之。注已問言:水入中否?答言:不入。佛告羅云:無慚愧人,妄語覆心。道法不入,亦復如是。文殊問經云:但起一念妄語想,犯波羅夷。菩薩之人,應離四過,離於妄語,常作實語、諦語、時語。是菩薩乃至夢中不起覆見、忍見,無心欲作誑佗語,何況故妄語?但妄語居初,其實皆離四種語故。唯除菩薩有利益事,或為有情免種種難,雖說妄語,終不犯罪。後學菩薩,正宜質直其心,易入道故,可不慎之。

△第五酤酒戒

【疏】酤即貨貿之名,酒是所貨之物。此酒是無明之藥,令人昏迷。大士之體,與人智慧,以無明藥飲人,非菩薩行。大論明酒有三十五失,所以制此為菩薩十重中攝也。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大小同異者,同不應酤,菩薩以利物故重。聲聞止不應作犯七聚貨賣,但犯第三篇,是販賣戒所制。菩薩若在婬舍,或賣肉,犯輕垢,以招呼引召,不能如酤酒故也。

【註】三十五失者,大論結為頌云:財虗招病諍(三)。裸露醜名彰(二)。無智得者失(二)。說匿廢事業(二)。醒愁身少力(二)。色壞慢父母(二)。沙門婆羅門(二)。及伯叔尊長(二)。不敬佛法僧(三)。黨惡遠賢善(二)。破戒無慚愧(二)。不守情縱色(二)。人憎親屬棄(二)。行惡捨善法(二)。智人所不信(一)。遠涅槃狂癡(二)。命終墮惡道(一)。若得人常騃(一)。酒失三十五,大論之所明。石壁疏引十輪經,說十壓油坊罪,等一婬妨罪;十婬坊罪,等一酒坊罪。文為三: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階。初、明不應有三。

○初二句舉事。

自酤酒。教人酤酒。

【疏】文句同前。酤者,求利教人者。令人為我賣酒亦同重,教人自酤罪輕。

【註】酤,音顧,賣也。篇云:賣酒也。此通三字皆從酉,正應去聲。若作平聲,韻中云酤酒,字亦通用。若作上聲,胡古切。篇云:一宿酒也。若作沽,從水者,亦通三音。平聲,水名,出高密篇,出漁陽。上聲韻云:屠沽,亦賣酒者。去聲韻云:上同。篇云:音顧。意亦水名也。篇、韻異出,字雖通用,正應從酉去聲。

○二四句成業。

酤酒因,酤酒緣,酤酒法,酤酒業。

【疏】酤酒因下,明成業四句。業者,運手。法者,是酤酒方便法用也。因緣者,備五也:一、是眾生;二、眾生想;三、希利貨貿;四、真酒;五、授與前人。眾生,謂前三境。上品無醉亂者輕,是醉亂者重,重中品。境謂人天,正是所制,故重下品。四趣亂道義弱,酤與罪輕。眾生想,有當、有疑、有僻同前,若隔心亦重。希利貨賣亦重,以欲得多售故。真酒者,謂依醉。亂人者,藥酒雖希利貨,不亂人貨,無罪。二云:待飲時,隨人數結重。如小兒來酤,彼竟不飲,於誰結重耶?

【註】此中既牒科,云酤酒因下,此乃舉經文以牒科也。前文已辯,文從便釋,又先釋業,以此驗前,皆舉科矣。熙鈔迷此,反以今為悞,一可疎謬。中品正制,人則可爾,天云何醉?正法念經云:諸天有酒,非麴米所成,皆從樹上華果中生,或云池流。此亦事酒,飲之昏亂,在天報中,亦應戒慎,但不同人中果報之昏亂耳。有當疑僻,例前可解。真酒者,正由飲之能醉昏於人者。大論三種糓酒,是今所制;若藥酒者,不昏亂人,非此中制。小兒來沽(沽應平聲),乃沽取之義,據此似開。若荊溪所禁,據優婆塞戒經,時人造食,犯一露珠,尚自不許,何容此開?貪心為因,麴米為緣,醞釀為法,得直為沽,即業

○三、舉輕況重。

一切酒不得酤,是酒起罪因緣。

【註】智論云:酒有三種:一、糓酒,二、果酒,三、藥草木等酒。若乾若濕,若清若濁,不得酤;乃至一毛頭滴,皆不得酤,故云一切。

○二、明應。

而菩薩應生一切眾生明達之慧。

○三、結不應。

而反更生,一切眾生,顛倒之心。

○三結罪。

是菩薩波羅夷罪。

【註】法門例前,事釋有三:一、約法;二、約心;三、約報。初者,所以酤酒入十重中者,但飲酒損己一身,過未深故,屬下輕垢;酤損多人,故令制重。又為菩薩二利之中,利佗為最,但乖益生,以為非理,況乃損眾,故非所宜。故未論飲,先制授佗。二、約心者,心通三性:若善心與酒,為作和諍等,又慜其病乏及寒苦等,與飲猶輕;若無記心,謂心弱境強,犯猶次之;若惡心與作損害事,此為最重。又心通三毒,貪心有二:一、為不自濟,恐命不存,暫作應輕;二、資緣不闕,貪嗜無厭,故最重。嗔心亦二:一、以有嫌恨授與,令其昏癡,稱順本心;二、起上品嗔,令造惡妨善,以快本心。此其重也。癡心亦二:一、自謂非重,念言此既水米所作,但令情不昏醉,理應無罪,是以常作不休;二、見有勝德,謂將為得色得力,能益眾生,令多歡喜,縱令多飲,有得無失。執此惡見,自作教人,理應最重。三、約報。如經中有三:初、酒河地獄,是釀酒家罪;二、酒池地獄,是酤酒家罪;三、灌口地獄,是飲酒人罪。然飲酒過失無量,成他惡業,昏醉無知,無惡不造,乃至能作五逆等罪。智論所說過失如此。朋黨惡人,疎遠賢善,財物耗竭,以醉人,心無節限,費用無度,裸露無耻,醜名惡聲,人所不敬,伏匿之事,盡向人說,身力小,多失禮儀,開過患門,引起煩惱。如律中,伏龍比丘醉臥吐地,蝦蟇口邊食吐。佛言:此人能伏毒龍。今乃不能伏一蝦蟇也。酒之過失,說不窮盡,秉戒菩薩,可不慎乎?而石壁疏云:若為益自醞,佗益求之,既可酤也。荊溪引教,一滴不容,未審石壁何據而開?儒云:作法於涼,其弊猶貪。可不戒之?

△第六、說四眾過戒。

【疏】說,是談道(音導)之名。眾,謂同法四眾。過者,七逆十重也。一、以抑沒前人,損正法故得罪。此戒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大士掩惡揚善為心,故罪重也。上者,第二篇。中者,第三篇。下者,第七聚。聲聞法如此,與菩薩有異也。

【註】一以抑沒。熙改一為所齊,剩一字。今從齊說去之,乃便齊。頂山云:第二篇恐指十三中以無根波羅夷法謗,欲壞彼清淨也。第三篇恐指九十中知而妄語等。第七聚未敢的指,皆約心顯上、中、下也。更詳。又此與妄語戒何揀?頂山云:前妄語自得上人法為正,謗他為傍。今說過毀佗為正,自炫為傍。熙鈔云:與上妄語雖同口業,此約眾別,謗辱同法。又復過謂逆重,若實若虗皆犯,故別為一戒。然若據不實,亦在妄攝。今約境別過異。今謂鈔記分別,不明妄語是不實之名。疏云:欺凡欺聖無實事,妄說己高,欲希利養也。說過是聞佗有過,說揚令知。大士之心,當為人掩惡揚善,豈可聞人小過,說而揚之?故疏云:抑沒前人,損正法故。此與妄語不同。妄語是全無實事,說過是聞人有過,非妄說故,虗實自異。若兼下,讚、毀與謗揀者,讚、毀兼二事。自有微德,當隱密進修,不應自讚而反讚己德;見他小過,當遮護勿揚,反加毀辱,故云讚、毀。戒疏釋云:自稱己功德,譏他過惡,備二事故。重菩薩與直於佗,引曲向己,何容舉我毀佗?疏文自明。此約實事,故非妄語。兼稱己德與說過異,甄揀甚明。若謗三寶,乃是邪說。謂三寶法不如外道法,或淺僻解義等,皆謗三寶,自與前異。雖一等口業,四相須分。藏疏引論,說四種語:一、妄語;二、離間語,以說過令離故;三、綺語,以讚毀無義故;四、惡口,以惡言謗讟故。格彼鈔記,還成混濫。石壁云:前四同律中聲聞四重,後四同瑜伽菩薩四重。中間更加酤、說,說細於酤,所以相次分三。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謂不應應,結不應。

○初、不應中二:初、明成事,二、明成業。此中開舉況故,只開二科。下去例然,鈔記不明。

○初成事

口自說出家在家菩薩、比丘、比丘尼罪過,教人說罪過。

○二、明成業。

罪過因,罪過緣,罪過法,罪過業。

【疏】此戒備六緣成重:一、是眾生,二、眾生想,三、有說罪心,四、所說罪,五、所向人說,六、前人領解。一、是眾生者,上、中二境,取有菩薩戒者方重,以妨彼上業故。無菩薩戒,正有聲聞戒,及下境有戒、無戒悉輕垢,此戒兼制,以妨業緣。文云在家菩薩,即是清信士女;出家菩薩,是十戒具戒。又言比丘、比丘尼,一云猶是道出家菩薩具戒者耳,亦云是聲聞僧尼。若說此人重過,亦犯重,此是行法勝者,亦損深法故。二、眾生想,有當、有疑、有僻,大意同前。三、說過者,有兩陷沒心,欲令前人失名利等;二、謂治罰心,欲令前人被繫縛。此等二心,皆是業主,必犯此戒。若獎勸心說,及被差說罪,皆不犯。四、所說過,謂七逆、十重,稱犯者名字,在此戒正制。若謂治罰心,在四十八破法戒制。若說出佛身血、破僧,依律部本制。向僧說是謗僧,知出血等事希故輕,此戒正制。向無戒者說,故得重。若重罪作重名說,是事當義;作輕名說,是謂當則失當義。但令心重、事重,悉同犯重,此是名僻。若事僻者,實輕謂重則犯重,實重謂輕則罪輕,以其心謂輕重故。若作書、遣使,一云同重,一云罪輕。然犯七逆、十重,前前人戒、失戒,後說但輕垢。五、向人說,謂上、中二境無菩薩戒者,向說犯重,損法深故;為下境悉輕,毀損不過深。文云:菩薩聞外道、二乘說佛法過,應慈悲教化,而反自說,即是向彼人說,損辱為甚。六、前人信解己所說口業事,遂據此時結罪。結罪多少,一云隨人,二云隨口業也。

【註】十戒具戒者,十戒即受十重戒,具戒即具足戒,乃小乘戒也。或先大後小,或先小後大,意兼大小二戒者,故云也。又言等者,既已云出家,何又云二眾?故此釋出二解皆通也。依律部者,二皆輕也。當、疑、僻此三義,今文甚詳,應貫諸戒,皆此意義消釋也。熙鈔云:事實尚然,況虗搆是非,抑沒前人,損壞正法,招過極重。不肖之徒,或匿名傳謗,豈拘有戒無戒?但恨不知儒典云:聞人之過,如聞父母之名,耳可聞而口不可道,況大士掩惡揚善為心也。頂山引大慈經云:出家人左手抱男,右手抱女,從一酒家至一酒家,賢劫後佛當般涅槃,敬請佛子,不應說過。

○二、明應。

而菩薩聞外道惡人及二乘惡人,說佛法中非法非律,常生悲心,教化是惡人輩,令生大乘善信。

○三、結不應。

而菩薩反更自說佛法中罪過。

○三結罪。

是菩薩波羅夷罪。

【疏】法門例前,事亦有四:一、約境;二、約言;三、約心;四、約報。境有所說,境有所對。境所說有六:一、見地上菩薩,為物逆行,謂非而說;二、見三賢菩薩,四果聖人,微失而說;三、約自和尚、阿闍梨之過;四、說傳法住持人過;五、說同類淨戒人過;六、說破戒、無戒人過。此六皆初重次輕。所對境者有五:一、對國王、大臣說其過,令彼捨信,毀壞三寶;二、對外道惡人同求過者,增彼邪見,誹謗佛法;三、對信心白衣說,壞其信心。此三境初重後輕。四、對自眾快意說,得方便罪;五、為眾中舉過呵責,及說向彼師,令彼教誨等,此不犯也。二、約言,或以極鄙惡言,磣切而說。二、以汎言而說,重輕可知。若作書與人,亦可例知。三、約心,心有三毒:或以癡心,謂說為德,不懼破戒等;或以嗔心,酬彼怨說,以暢己情;或以貪心,貪利養名聞,故說佗過,令為利向己。又心通三性,惡性如上。善性者,謂調伏佗故,說令有所畏而不作,此則不犯。無記性者,率爾輕心妄念而說,不能無犯。四、約報說僧尼。菩薩罪過,業報極重。如正法念經中,入拔舌地獄,耕其舌等。又如不思議菩薩經中說,饒財菩薩說,賢天菩薩過故,九十一劫常墮婬女腹中生,生已棄之,為狐狼所食。一言之失,苦惱如是,足為龜鑑。是故菩薩常應讚歎一切眾生所有功德,況於菩薩及內僧尼。無行經云:若見破戒人,不說其過惡,應當念彼人,久久亦得道。智論引涅槃經云:若彼眾生全無善可讚,當念佛性之善而讚歎之,自說其過,以自污心除。諸菩薩以慈悲心舉罪呵擯,或因說彼惡行調伏等,或借王等力方便調伏等,此則無犯。反此,乃至起一念嫌心而說人過者,悉犯重罪。誡之!誡之!

△第七、自讚毀佗戒。

【疏】自讚者,自稱己功德;毀他者,譏他過惡;備二事故重。菩薩與直於佗,引曲向己,何容舉我毀佗故得罪?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但菩薩利安為本,故讚毀罪重。聲聞不兼物,毀佗犯第三篇,自讚犯第七聚。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初、不應二。

○初明成事。

自讚毀佗,亦教人自讚毀佗。

○二、明成業。

毀佗因,毀佗緣,毀佗法,毀佗業。

【疏】文句同前。此戒備五緣成重:一、是眾生;二、眾生想;三、讚毀心;四、說讚毀具;五、前人領解。一、是眾生者,一云:毀上、中二境犯重,毀下犯輕。二云:上、中二境有菩薩戒者方重,惱彼妨深故;若無戒及下境有戒悉輕,惱妨淺故。二、眾生想,有當、有疑、有僻,大意同上。三、讚毀心,謂揚我抑佗,欲令彼惱;若折伏非,犯自非心。正是業主教佗兩解:一云同重,二云罪輕。四、說讚毀具者,此經漫云佗人受毀辱,依律部有八事云云。五、前人領解者,彼人解讚毀之言,隨語語結重,增上犯已失戒,後但性罪。前戒制向佗說,彼過止八事中犯事,以向無戒人故重。

【註】自非心者,頂山云:即自讚毀佗心,乃業主也。自即自讚,非即毀佗也。漫云者,意乃通途云佗人也。熙鈔云:漫水敗物。若借用此義,自讚毀佗之業水,敗大乘性戒之善根,此釋何據?疏但通云:他人受毀辱,業相甚廣。八事在律,須者撿之。增上後但性罪者,頂山云:若依前文,後字改為復字,則復說也。前戒者,指向說過戒也。

○二、明應。

而菩薩應代一切眾生受加毀辱,惡事自向己,好事與佗人。

【註】藏疏云:以諸菩薩法,合代佗受於加毀;若不代受,非菩薩行,況更加毀?違害誠深,故結重。文意如此。非理凌欺名毀,令其耻𧹞名辱。

○三、結不應。

若自揚己德,隱佗人好事,令佗人受毀者。

○三、結罪名。

是菩薩波羅夷罪。

【疏】法門例上事釋,又五:一、約法;二、約境;三、約言;四、約心;五、約報。初者,菩薩現宜密行內蘊,讚揚佗德,稱己毀佗,更招罪業。前戒以佗有過,依過而說,尚乃入重,況今越過加毀,為失猶重。說過與毀他,二似相濫,但前以依過而說,此乃無過加毀,所以異爾。二、約境同前,此中加自讚之境也。三、約言,如有德言無,是德言過,多德言小,無罪言有,少罪言多等,皆是毀佗,巧令佗信也。自讚之言,如自言得聖,無戒具戒,無學具學等,於三學中有一言具等。善見論中說五種大賊:一者、犯七聚,自言清淨。此中應與妄語揀,但以自讚之意,即入此中也。然妄語亦是非聖說聖,此中因讚己而毀佗,所以異耳。四、約心,一、若為令佗起信心故,自讚毀佗,此亦無犯;二、若由放逸、無記心犯,若於佗愛、恚等犯,亦未入此中;三、為貪名聞利養,欲令佗恭敬等,是此中制重也。以貪癡心,如十輪經說:毀傳法人,令一方佛法不行,此罪最重。然諸經論誡此甚細,皆明佛法內人,並於貪癡心中起種種罪,總有四種,謂三學并雜行。一、戒學中有二種,謂:一、矯異者,如比丘雖不破戒,性非質直,依邪思計,現異威儀,眩耀世間,以求名利。二、淺識者,自非深智,恃己戒行,凌乘急者,聞空恐怖,此皆是阿蘭若賊也。二、約定學,亦二類:一、約貪誑者,謂性樂名利,久在山中,心少證靜,現得定相,眩耀世人,招大名聞,普抑餘人,無此相者,悉以為非,亦是阿蘭若賊。出華手經。又經云:衲衣在空閑,自稱阿練若等。二、約邪慢者,謂性非多聞,依山習定,鬼神加令心念,定有見佗不善覺知,即恃此起慢,當大名聞,蔑滅餘人,悉以為非,傷害佛法,此是魔黨大賊也。出起信論及華手經。三、慧學,亦二種:一、約淺者,謂性少聰利,學無次第,名利衝心,急預講說,己見臆斷,非毀古今,唯求名利,元無出意,恃自無行,亦輕侮戒定,此是賣佛法賊,當招大苦。出華嚴經魔業中。此一種罪,近世多有。學佛法者,貪慕名利,以此照心,可不自誡?二、約深者,謂性少明辯,雖於二乘三藏文義少通,然由未得佛意,既當傳法,唯讚名利,以勸後學,非毀古今,顯自獨絕,恃此為德,起慢凌雲。然但誦法藥而不滅病,已負深𠎝,况更於佛法中起病,甚不可也。水中出火,以何滅之?此是害佛法之賊。出佛藏、十輪經等。四、約雜行中,亦有二種:一、約福行,謂性非質直,苟為姦計,共崇奇福,眩耀世人,招引重䞋,意在以少呼多,用此活命。既遂其所求,即恃此起慢,凌滅餘人,無利養者,悉以為非。利養既爾,名聞亦然。此亦賣佛法賊。出迦葉經。二、約餘行,謂非性慧悟,隨學一法,即便封著,眩此所學,以招名利,撥餘所修,皆非究竟。此亦愚人蠹害佛法賊也。勸諸後學,常自省察,勿令自心墮此諸賊,損菩提意。請讀寶積、寶梁、迦葉、佛藏等經,深以為誡。故藏疏中明治行菩薩,應當於過自顯,不作一念覆藏之心,恐增長故,慮難滅故。於己功德,常不顯說,不起一念耀己之心,恐耗損故,慮不增故。菩薩常應於佗有情,不見其惡,唯見其善,是故忍惡攝己,推善於人,心唯清淨,此為常行。彼又揀云:問:若自無惡而忍,若佗無善而推,豈非諂曲妄語也?答:自居不足,安得無失?謂無失者,唯佛一人,以累盡故。又佗無餘善,由有佛性,即是真善。若意如此,而忍而推,非直無諂,亦無妄語。止觀安忍中云:卑如江海,穢濁歸之;屈如橋梁,人馬踐之,當耐勞苦;猶如箭垛,眾箭湊之,無恨無怨。如此忍辱,豈更讚己毀佗也?是故菩薩比丘常應省察,於名聞起處,多利養處,則不居之,以傷害故。莊嚴論云:利養如霜雹,能損功德苗。如法得之,尚須遠避,况復於此起種種過,寧不自慎?五、約報如上。無過毀他,非分自讚,貪求名利,邪命自居,佛法中賊,必墮地獄,具受眾苦。如論廣說。又護國菩薩經云:菩薩有四種墮落法:一、不恭敬佗;二、背恩諂曲;三、多求利養名聞;四、詐善揚德。四種墮落地獄也。若別約毀論報,如謗佛經中,有十人毀謗積辯法師,遂令當處佛法,少分凌遲。此十人後墮地獄,經無量劫,受拔舌等苦。後多生無目,末後逢釋迦佛出家,多時苦行,竟無所得,復使還俗。廣說如經。若別約自讚者,如扇提等五人,四人在林間坐,一人於聚落唱云:林中有羅漢。遂大得供養,後墮地獄,備受眾苦。出已為人,復為本施主作擔轝,持穢器者,廣如律文。故知自讚毀佗,其過彌大。

△第八、慳惜加毀戒。

【疏】慳惜是愛悋之名,加毀是身口加辱。前人求財請法,慳悋不與,復加毀辱,頓乖化道,故得罪。此戒七眾同犯,大小不全共。菩薩不揀親疎,求者皆施,不與、加辱皆犯,以本誓兼物故。聲聞唯弟子不教法,犯第七聚;不與財,不制。尼家二歲內不與財法,犯第三篇;二歲外不與,犯第七聚。加、毀隨事各結,不全為重。

【註】尼家二歲內,鈔引論云:制二歲學戒,受六法故,當與財、法。二歲外已,是大尼不與,但犯第七聚為三。

○初標人。

若佛子!

△二、敘事三:初、不應二:

○初明成事。

自慳教人慳。

二,成業。

慳因、慳緣、慳法、慳業。

【疏】此戒備五緣戒重:一、是眾生,二、眾生想,三、慳毀心,四、示慳相,五、前人領解。一、是眾生者,謂上、中二境犯重,下境輕。二、眾生想,如前。三、慳毀心,謂惡真悋惜財法而加打罵,是犯。若彼不宜聞法得財,宜見呵辱,皆不犯。自慳、自毀、自正,是業主犯輕垢,以前人教不犯戒故。四、示慳相,或隱避不與財法,或言都無,或手杖驅斥,或惡言加罵等,皆名示相。或自身示作,或使人打罵,皆重。若彼遣使求財請法,對使人慳惜,或惡言呵罵,皆應不重。既非對面,損惱彼輕。故決定毗尼經云:在家菩薩應行二施:一、財,二、法。出家菩薩行四施:一、紙,二、墨,三、筆,四、法。得忍菩薩行三施:一、王位,二、妻子,三、頭肉皮骨。當知凡夫、菩薩隨宜惠施,都杜絕故犯也。五、前人領解,知悋惜之相,領納打罵之言,隨事隨語結重。此戒亦一例結重也。

【註】眾生相,亦有當疑僻例。前鈔引釋論云:依隨經法,廣立文字,而為作義,名為法施。領納打罵,積憾惱佗,所損為大。但隨力量,當行布施。慳因者,通於三毒。石壁云:存己不施,貪為因也;憎彼不捨,嗔為因也;此之外不行捨施,癡為因也。緣者,或內自讚己,或宿有嫌恨等。法即護惜便宜,業即務成肥富。

○二、明應。

而菩薩見一切貧窮人來乞者,隨前人所須,一切給與。

【註】頂山云:一切貧窮等,此該二意:財貧,法貧。或寡聞無慧,必須法施也。隨前人所須者,愛法不樂財,愛財不樂法,或二種皆愛。財有多少貴賤,法有大小偏圓。或求貴與賤,或求圓與偏,或都不與,皆犯。一切言之,隨有所須,意甚該愽。

○三、結不應。

而菩薩以惡心、嗔心,乃至不施一錢、一針、一草。有求法者,不為(或作與字)說一句、一偈、一微塵許法,而反更罵辱。

【註】此亦可名舉輕況重。前是況財。有求下,況法。一句者,句有長短,如一四句偈,有通有別。三、結罪。

是菩薩波羅夷罪。

【註】法門例前,事釋有四:一、約物,二、約心,三、約境,四、約報。初中有三,謂財與法及無畏也。財有內外,外財有十:一、食等,二、藥等,三、衣等,四、財等,五、畜生,六、奴婢,七、名聞,八、王位,九、妻妾,十、男女。皆前前不與重,後後不與輕。內財有五:一、暫請王位,二、取髮爪等,三、將作奴婢,四、取支節血肉,五、全取身命。亦前前不與重,後後不與輕。

○二、法施,有三:一、世法。二、二乘法。三、菩薩道法。三、無畏施,亦三:一、捨怨。二、拔苦。三、救命。

○二、約心有三毒所起因,以致慳等,如前疏釋。

○三、約境。有應與境而不與者,犯重。有不應與境而宜不與,勿犯。且應與境有四:一、恩境,謂父母師主等。二、德田,謂三寶等。三、悲田,謂飢窮眾生等。四、苦田,謂困厄眾生等。有所求乞,宜應施與而不與者,皆犯重罪。次不應與者。瑜伽論有三十種不施,無犯。今略撮彼示十意:一、若知種種內外施物,於彼眾生,唯令安樂,不作利益,或非安樂非利益,皆不與,無犯。二、若有來求不詳為伴,欲作非理逼迫損害,誑惑於佗,不應施與。三、菩薩正作利益眾生事,或有來求自身支節,或魔事壞亂,欲乞身分支節,及眾生癡狂心亂,來求身分支節,皆不應與。四、若有人或為害佗,來求毒藥火刀等,不應施與。五、若有人來求種種戲樂,能引無義之物,捕獵等具,為媒妁等,皆不應與。六、若有怨家來求讎隙,為欲呵打縛鎻等報,皆不應與。七、若有病者來求非量非宜飲食,不應施與。八、如有來求奴婢妻子,亦以善言勸喻,令其歡喜生樂欲心,終不強逼令其憂惱,仍不施與怨家羅剎等。九、菩薩終不侵奪父母妻子、奴婢僕使、親戚眷屬所有財物,持用布施。十、菩薩於來求者,終不施與不合儀物,謂殘宿飲食穢變吐唾等施出家者,又不食葱肉酒者施與此等雜染之施。又如上所說諸不施者,菩薩不忍直言我不施汝,要當方便曉喻發遣。謂諸菩薩所畜一切資財之具,為作淨施故,先以捨與十方諸佛菩薩,如苾蒭作淨施法。若觀來求者施時稱理,應作是念:諸佛菩薩無有少物於諸眾生而不施者。如是知已取物施之。若觀施時不稱正理,即應念先作淨施法,告言:此物是佗所有,不許施汝。軟言喻曉方便遣發。

○四、約報。慳心所報,經論甚多,略說十種:一、生餓鬼中,如目連母等。二、或餘趣受苦,如疥癩野干形,乃至無一毛可以覆身等。三、於人中受貧窮苦困。四、損減宿世善根。五、失於菩薩檀波羅蜜。六、由慳法故,世世常受愚癡善生。經云:若有於財法食生慳,當知是人於無量世得癡貧報。七、由匿法眼,恒無眼目。八、由不施無畏,生生常懷恐怖,無暫安穩。九、恒為怨家而得其便。十、令三檀六度俱不成就。又菩薩當於財物修十種念,宜應布施:一、思惟己身及以財物,皆是無常磨滅之法,一旦散壞,非惜能留,是故慳惜都無所益。二、況此並是王、賊、水、火、惡子等分,彼既未侵,速應捨施,置堅牢藏,令永屬己。三、若慳不施,則種世世貧窮之業,以隨自身。四、由我前世不慣習施,故今有財,慳而不施。若我今者不勵力施,此習不破,後更增長,能障大施。今應勵意違慳而行惠施。五、又若自貧乏,恐不存濟,而慳不施,則當思惟貧是施障。為此破障,應當忍苦,勵力行施。我因宿業,曾受種種飢渴等苦,不能饒益於一眾生。我今饒益於佗,設使受苦,乃至殞命,終不令乞者空回,況當猶有餘藥草等可以活命?是當忍苦而行布施。六、若於身命及所重財而不能捨,即當思惟:我於三界大師前發大菩提心時,一切內外皆已捨訖,如何今者乃違本誓,孤負眾生?七、又便令我犯波羅夷罪,即為欺誑十方諸佛,甚為不可。八、我今捨此不堅固物、臭穢之身,令我當得清淨法身,永得堅固。此既益我,若不行施,即失大利。九、此身及財是虗妄物,尚不能捨滿眾生願,何能常以無上菩提饒益眾生?十、我常觀察一切法定無我、我所,而今於此虗妄身財慳恡不捨,何能證入平等法性?是故菩薩常應以此十心觀察一切,即應常施,具如華嚴、智論、瑜伽等論說。又菩薩亦應有當慳者,謂乞戒浮囊,纖塵不與,乃至小罪猶懷大懼也。此等論議,佗宗甚備,天台既闕,今引而伸之,幸詳而裨補。

△第九、嗔心不受悔戒

【疏】不受悔謝,乖接佗之道,故得罪。此戒七眾同犯,大小乘不全同。菩薩本接取,眾生嗔隔,犯重。聲聞自利,犯第七聚。

○初標人。

若佛子!

△二、敘事三:初、明不應三:

○初成事

自嗔教人嗔。

○二成業。

嗔因嗔緣,嗔法嗔業。

【疏】二、文句同前。此戒具五緣成重:一、是眾生;二、眾生想;三、相隔嗔心;四、示不受想;五、前人領解。一、是眾生者,上、中境重,下境輕也。二、眾生想,有當、有疑、有僻等,同上。三、隔嗔心者,不欲和解,犯重;知彼未堪受悔,不犯。四、示不受相,或關閉斷隔,發口不受。五、前人領解,知彼不受身、口加逼之苦,隨身、口業多少結重。

【註】頂山云:嗔通三業,身則現威,口出麤語,意乃兼之。諸戒皆增上緣為因,唯此嗔怒,乃親生因也。教佗意則動念,口遂教佗身在其間。

○二、示應。

而菩薩應生一切眾生(有本有中字)善根無諍之事,常生(有本有慈字)悲心、孝順心。

○三、結不應。

而反更於一切眾生中,乃至於非眾生中,

【註】情,無情也。無情境上,如風雨雹雪,嫌其過度,輙生罵詈等,豈不念虗舟觸人乎。

以惡口罵辱,加以手打,及以刀杖,意猶不息。前人求悔,善言懺謝,猶嗔不解者。

【註】石壁云:以惡口下,三業皆具。然反更之言,有六重事,謂:合慈不慈,一也;更加嗔恚,二也;及以口罵,三也;又以手打,四也;兼行刀杖,五也;懺謝不解,六也。過犯重重,故云反更。

○三結罪。

是菩薩波羅夷罪。

【註】法門例前,事釋有四:一、約境,二、約事,三、約相,四、約報。約境者,餘戒有可、不可之境,唯此嗔戒,一切皆不應。嗔有十種境:一、聖賢,二、二師,三、父母,四、傳法人,五、眾僧,六、俗人,七、己弟子男女,八、奴婢,九、畜生,十、非情。此等諸境,皆不應起嗔。二、約事:一、違己見解,二、違己情欲,三、侵己名利,四、損己眷屬,五、無辜致罵,六、枉被打縛,七、刀解支節,八、將斷其命,九、害其父母,十、毀滅三寶。因此十事起嗔,皆前重後輕。三、約相亦十:一、念動起嗔,顏無異色;二、顏色變異;三、舉身戰動;四、兼成打罵;五、於上所起暫知即悔;六、經宿方悔;七、多時不捨;八、前人暫謝悔即解;九、前人多時求悔方解;十、多時求悔亦不解。皆前輕後重。四、約報:智論并善戒經及華嚴中,明嗔罪招報最重,由嗔入地獄,由嗔墜餓鬼、畜生。若生人中,得二種果報:一、常為一切求其長短;二、常為眾人之所惱害,身常醜陋,人不喜見,失上界樂,違解脫法。菩薩當應修十種念,令嗔不起:一、思惟一切眾生,皆我父母、親眷,但應慈孝,何得有嗔?二、思惟無常:瑜伽論說:彼諸有情,皆是無常,命念念斷。嗔之極者,無過斷命。智者不應於生死中復欲更斷,而不應起有染濁心,況當以手杖加害?三、思惟苦:論云:又自佗身,一切皆以性苦為體,我應方便,令離其苦,不應更增其苦。四、思惟業緣。謂我無過,被橫打罵,必由往業資糧。論偈云:打罵恐殺縛,終不怨責佗,皆是我自罪,業報故來現。五、思苦增多。謂由我昔惱佗,今我不忍,則種當來大苦因緣。六、思憫愚智。論云:若被酒醉人及鬼著打罵,即不嗔之。眾生亦爾,無明酒醉,煩惱鬼著,為之驅使,不得自在,不應嗔佗。七、復自思惟。我在穢土,法應受惱,但應調伏,以求出離,而生淨土。如入𣗥林,法應被刺,但求免出,不應嗔刺。八、思惟。發菩提心,普救一切,設地獄苦,尚為佗受,況此小苦,便違本誓。九、思學。菩薩行中忍行,若無彼惱,此行未成。彼人施我大行,應須媿謝,不謝則背恩,何可嗔佗,反為深𠎝?如提婆達多,是大善知識也。十、思惟因緣。無性經云:因手刀杖,及因我身,故得成打。我今不應橫嗔於佗,由彼成打,則嗔彼者,亦由我有打,何不自嗔?又打從緣起,必無自性,故畢竟空。能打所打,既無所有,忍尚不立,何得有嗔?思益經偈云:設節節解身,其心常不動,知心不在內,亦不在於外。諸法念念滅,其性常不住,於中無罵辱,亦無有恭敬。如此十法,宜應常習,故知嗔戒,最宜持秉。經云:一念嗔起,障百法明門。又菩薩亦有嗔法,謂呵諸煩惱,除此法門外,唯此戒無開,以障道深故。

△第十、謗三寶戒。

【疏】亦云謗菩薩法戒,或云邪見、邪說戒。謗是乖背之名,絓是解不稱理,言不審實,異解說者,皆名為謗也。乖己宗故得罪,七眾同犯,大小俱制。大士以化人為任,今邪說亂正,故犯重。聲聞異此,三諫不止,犯第三篇。

註:絓音卦,又音𦘕,凡是亦背也。頂山云:謗佛者,是佗非佗,是己非己,兩亦雙非,執皆成謗,況於三身定執有無?縱依祖話,亦成謗也。謗法者,頓漸權實,偏圓大小,四悉三語,無通見者,皆為謗也。謗僧者,權實賢聖,四種八輩,塞而不融,況見持毀三學差別?莫究深旨,咸犯斯罪。

○初標人。

若佛子!

△二、敘事三:初、明不應二:

○初成事

自謗三寶。教人謗三寶。

○二成業。

謗因謗緣,謗法謗業。

【疏】文句同前。此戒備五緣成重:一、是眾生;二、眾生想;三、欲說心;四、正吐說;五、前人領解。一、是眾生,謂上、中二境,若菩薩,若聲聞,若外道,向說犯重。二、眾生想,有當、有疑、有僻,如上。三、欲說心者,運意作欲向說之意。四、正說者,發言向佗自對犯說,若令佗傳說,悉重。五、前人領解,納受邪言,隨語語結重。若作邪說經者,欲令人解,隨彼披覽發解者,隨語語重。

○二、明應。

而菩薩見外道及以惡人一言謗佛,音聲如三百鉾刺心。

【註】鉾者,長二丈,建於兵革,極利也。三百即表三毒,各具諸惡,總以三百言之。刪補云:惡人者,但以貪嗔為因,非理謗者,名為惡人。當與外道異,故云及以。石壁云:不言法僧者,有二意故:一、文不便故,二、以本該末故。謂法是佛所說,僧是佛弟子。藏疏云:問:華嚴云:菩薩聞讚佛、毀佛,於佛法中,心定不動。云何此中乃云如鉾刺心?答:有四類眾生:一、聞毀佛生喜,以邪見故;二、無喜無憂,以佛法外人故;三、聞即生痛,以是初心弟子故;四、聞即無憂無喜,以是不退菩薩故。知佛功德不可毀故,毀所不到故。彼經據不退位,此約初心,故不同也。若是初心,強同後位,而不痛傷者,是愚癡人順本惡見,忍受此事,故不可也。問:諸法皆空,何須強痛?答:真空不壞緣起業果,是故尊卑宛然。若壞此為空,是惡有取空外道見也。如涅槃經云:五百婆羅門謗云:一切皆空,何處有佛菩提等。由此謗故,王殺彼類,得福無罪。汝今豈欲同彼類也?此釋有補於人,故兼錄之。

註菩薩戒經卷中之二

註菩薩戒經卷之中三

○三舉況

況口自謗,不生信心、孝順心,而反更助惡人邪?見人謗。

【疏】邪見推畫,條緒乃多,略有四種:一、上邪見;二、中;三、下;四、雜。上邪見者,撥一切都無因果,如闡提。中邪見者,不言都無因果,但謂三寶不及外道,有兩相:一、法相異,謂三寶不如,此是痤陋之心,計成失戒;二、非法相,知三寶為勝,口說不如,既不翻歸,戒善不失,隨所出言犯重,亦此戒所制。下品邪見,不言三寶不及外道,但於中棄大取小,心中謂二乘勝,大乘不及,若計未成,犯輕垢。下自有背大向小,此戒中廣明。雜邪見有四種:一、偏執;二、雜信;三、繫念小乘;四、思義僻謬。偏執有二:一、執大謗小;二、偏謗一部。執大謗小者,計云唯有大乘,都無小乘,非佛所說,此謗聲聞藏,犯輕。偏謗一部者,於方等中,偏言一部非佛說,若計成,犯輕垢。既不頓違經教,犯輕垢,不失戒。二、雜信,謂心中不背因果及三寶大乘,但言外道鬼神有威力,遂奏章解神,或勸佗悉犯輕垢。三、暫信小乘,知大乘高勝,且欲斷煩惱,取小果,後更修大,此名念退,若計成,犯輕垢。四、思義僻謬,如即今人義淺,三五家釋,此應非罪,是我智力不及,非作意強撥也。復有知義輕輙解,復有知佗為是,強欲立異,皆邪畫之流,所犯輕垢。

【註】上邪見闡提,此云信不具,謂六師、外道等。鈔云:昔師云:魯人尚不信東家丘,邪見豈信有西方佛?偏執唯大無小,內教之人,不無墮此。荊溪云:執實迷權,尚失於實,況執權迷實,則權實並亡,斯復甚矣!刪補云:見謗不已,是一非而復助彼,故云反更。不生信心,則同外道;不生孝順心,則同惡人。上文云:孝順父母、師僧、三寶、至道之法。今既生謗,即是不孝三寶、至道之法,亦是不孝父母、師僧,以因謗損物故。奏章解神者,解即獻也。邇世往往有之,可不深誡?

○三結罪。

是菩薩波羅夷罪。

【註】法門解者,當了自性本清淨之心,離諸戲論,即性本具不謗之戒,隨順法性,如上所辯,一毫不犯。次體能持之心,非內非外,離諸性計,亡四絕百,一剎那中,遍攝遍具,八萬細行,無不具足。此一剎那,即是法界。法界體空,離於增謗;具足諸戒,離於減謗;非空非有,離有無謗;雙照有無,離戲論謗。究盡謗源,本性清淨,亦無能離及與所離,純是法性,不一不異,理惑雙亡,此外皆泯,究竟清淨,成佛菩提。從因至果,以此為自行,亦以此為化佗,故曰自行。唯在空中一法,不立諸戒本淨,化佗三千赴物,法法不失,諸戒宛然。前於殺戒,約教約觀,廣示此意,以貫諸戒,戒戒皆爾。今於謗戒,復明此義,以結諸戒,諸戒咸然。請持者誦者,善解斯旨,會此諸戒,常自照心,念念炳明,方免數寶之責。事解有四:一、約境,二、約心,三、約法,四、約報。境,謂外道惡人,佛法中始行檀信,有力貴人等,謗說三寶,故心有上中下。或貪利名欲,信己勝故;或嗔彼勝境,高於己故;或不識不知,愚癡重故,發言有麤細等。法,謂三寶各有法理,佛有真應,法有半滿,僧有權實。謗佛者,於佛三身,或起執見,定有違於圓別,定勝違於藏通,定大違於丈六八尺,定小違於藏塵滿空,定有不契無相,定空減損佛德,定一乖於應用,定多不符本體,隨起一中,皆成謗佛也。謗法者,佛不說法,或四悉被物,或三語赴機,人所不曉,隨言成計。四悉:世界悉檀,即歡喜益,世界即差別不同,悉檀此云徧施,或宜聞空歡喜,如來鑒機,隨為說法,皆令歡喜。故有異說,不解此意,執有非無,執無謗有,皆成謗法。為人悉檀,即生善益,或有聞空戒慧,宿善增長,或聞有增長,或聞中增長。對治悉檀,即破惡益,或聞有破惡,或聞無聞中破惡等。第一義悉檀,即入理益,或聞空入理,或聞有聞中入理。皆是如來鑒機所宜,為作異說,人所不了,執之成謗也。三語者:一、隨自意語,二、隨他意語,三、隨自佗意語。榮鈔說三種意語:隨自意者,如涅槃各說身因,五百比丘或云無明是身因,或云無明愛是身因,各各不同。佛言:一一所說,無非正說,我為欲界眾生說父母是身因。如是等經,名隨自意語。如𣏌吒羅長者問佛:知幻否?若知幻者,即是大幻人;若不知者,非一切智。佛言:我是知幻之人,名為幻人也。長者言:如是。佛言:如汝知波斯匿王有旃陀羅名氣𩕚否?答言:我久知矣。佛言:汝知久者,可得是旃陀羅也。長者言:我雖知,非旃陀羅。佛言:汝知旃陀羅既非栴陀羅,我今何故不得知幻而非幻乎?乃至若說非幻之人名為幻人,得無量罪。長者言:我今所有,悉以相上,幸莫令波斯匿王知我此事。佛言:是罪因緣,不必失財,乃多因是墮三惡道。長者聞言,心生恐怖:我當云何得脫惡道?佛為說四真諦法,長者得果,是名隨佗意語。一切世間智人說有,我亦說有;智人說無,我亦說無;智人說有常、樂、我、淨等,名隨自佗意語。此是佗宗釋三種語,天台自有解釋,引此令知。佗宗又有四種意趣:一、別時意趣,如聲聞得記,現雖獲成,果在當意,在別時也。亦如涅槃毒皷、法華繫珠、華嚴八難頓超之說,為邪定者作遠因緣,皆名別時也。二、別義意趣,世尊於法華前,雖廣開權,意在顯實。亦如將說法華一乘,先說無量義等,亦此意趣也。三、平等意趣,如法華唯為一大事因緣,常不輕云:汝等皆當作佛。圓覺云:有性無性,齊成佛道。即其意也。四、隨眾生意趣,即隨他意語也。亦如釋迦本迹,壽量長短,皆隨眾生之所欣樂也。法既四悉三語,隨機意樂,種種異說,不解此意,各執一端,而相是非,皆成謗法。此中三語四趣,亦法門中一端,不可不知,故備引于此。謗僧者,僧有權實逆順不同,略四種:一權實,二逆順,三內外,四事理。十地菩薩通權實,順化逆化,內證外現,種種不同。又如提婆達多曾作三逆,出佛身血破,轉法輪僧拳打,華色比丘尼眼出,此為遮眾生起惡業故,現此權身,名逆外事。鶖子已斷惑證理,常隨佛化生,名順內理。又滿慈內秘名內理,外現名外事,內實外權,唯順非逆。又三乘聖者,剃髮染衣,名為外事,見諦證真,名為內理,是實是順,非權非逆。復有聖人,內證真理,進趣菩提,外現事相錯亂,學此乃實身,名為內順理,權身名逆外事。如是聖賢,無量差別,若不了知,而妄說者,皆謗僧也。約報者,謗三寶之報,皆墮地獄。如有威儀法師,謗大乘墮地獄,經多劫後,生人中常盲,如無行經等說。又如鬱頭藍弗等,常在地獄。故知應生至信之心,信慧相導,於三寶境,淨信堅固,寧捨身命,經百千劫,終不生於一念疑謗,毀破佛法,而墮地獄也。上來十重,採集眾釋,義優者存之,闕釋者補之,以助天台釋疏之備也。

【疏】善學十重,第三段,總結,有三章:一、先舉所持法;二、誡勸;三、指後說。此三中各二段。初二者。

○一舉人

善學諸人者。

【疏】謂歎美之辭。

【註】有本作此仁字。刪補云:善學,即能學之人。諸仁者,即所學也,即已學菩薩也。仁,忍也。已學者,善惡能忍曰仁。今,謂義理雖通,今應作人,以疏為據。

○二舉法

是菩薩十波羅提木叉。

【疏】菩薩波羅提木叉,此言保得解脫。解脫是果,戒是因,因中說果也。

△應當下,第二、誡勸犯持,亦二。

○初勸學持。

應當學。於中不應一一犯如微塵許,何況具足犯十戒?

【註】藏疏云:具二意:一、謂一戒中尚不應犯塵許,況全犯戒?二、謂十中尚不許犯一,何況犯十?今謂文意,正應於一一戒皆不應犯微塵許,況具犯十也。微塵者,如護浮囊,微塵不與。

△二、別舉得失,又二:初、舉得失,二、勸學儀。初又二:

○初失

若有犯者,不得現身發菩提心,亦失國王位、轉輪王位,亦失比丘、比丘尼位,亦失十發趣、十長養、十金剛、十地佛性常住妙果,一切皆失。

○二、明得。對失論得,得惡報也。

墮三惡道中,二劫三劫不聞父母三寶名字,以是不應一一犯。

○二勸學儀。

汝等一切菩薩,今學、當學、已學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

○三指後說。

八萬威儀,品當廣明。

【疏】第三,總結,指後說。懸指大本,後分八萬威儀品當說。

【註】荊溪云:但護篇聚於梵網,八萬威儀,未為持相。八萬者,熙鈔云:准三千威儀經,有二卷,在猶字函,世高譯。約二百五十戒,各有四威儀,合為一千。指三世轉為三千威儀,配身口七支,為二萬一千。又對三毒等分,則成八萬四千。諸文舉其大數,但云八萬威儀。然今大乘頓戒,恐不應以篇聚增數釋之。彼文約少可爾,更請詳之。前云各二段,但前二科,一一科中,各有二段。此中第三,只一段文,盖通舉耳。

【疏】四十八、輕類前三段。

【註】即前十重。初云三章:一、總標,二、別解,三、總結也。今亦例前,應為三:初、總標,即佛告下;二、別解,即四十八戒;三、總結,即諸佛子至今誦。

○今初,總標(亦結前生後意)。

佛告諸菩薩言:已說十波羅提木叉竟,四十八輕今當說。

【註】十、重結前四十八輕生後。然眾輕戒,佗宗疏記辯釋亦詳。此疏既略,採彼補釋,不無其益。先示重輕,次明開合。初者,藏疏於輕戒中有六戒兼重,云:一、謂國使殺生戒,為使故,入此篇;殺生故,帶重罪。二、放火焚燒戒中,焚燒故,入此篇;隨所損物,故為犯重。三、依官強乞戒,恃官勢故,入此篇;強取物,犯重。四、為主戒中,為主失儀故,入此篇;損三寶物,亦犯重。五、違禁行非戒中,詐現親附故,入此篇;自謗三寶故,又犯重。又殺、盜故,犯重。又六齋、三長月作非,入此篇。六畜作非法戒中,輕秤、小㪷等,入此篇;取人財物,故犯重。榮鈔又加一戒,謂無慈報冤戒中,無慈報冤犯輕,兼有殺、嗔犯重。次開合者,依藏疏,乃約十種戒內開出三十五種,兼前六戒有重者言之,總有七十九戒。榮鈔於兼重之外,約十四戒開出,成七十九戒。此又詳細,今依榮鈔錄出示之。輕慢師長戒中有二:一、不感恩德,二、不供所須。匿非同住戒中有四:一、不教懺悔,二、共住,三、同利養,四、共布薩。販賣招嫌戒中有三:一、賣良人奴婢,二、販賣六畜,三、販賣死具。不救眾生戒中有二:一、不救餘生,二、不救尊親。輕新求學戒中有二:一、受戒非儀,二、不好答法。待賓乖式戒中有二:一、祇迎乖式,二、受請非儀。惡伎多損戒中有六:一、賣男女色,二、作食舂磨,三、雜占辯胎,四、呪術工巧,五、調鷹方法,六、合諸毒藥。違禁行非戒中有四:一、通致婬色,二、殺生,三、劫盜,四、破齋犯戒。畜諸非法戒中有六:一、畜賣殺器,二、輕秤小㪷,三、因官取物,四、繫縛求財,五、破壞成功,六、畜養猫狸等。觀聽作惡戒中有五:一、觀鬪競,二、聽音樂,三、技戲,四、行邪術,五、為賊使。入諸難處戒中有二:一、應作不作,二、應止不止。應講不講戒中有二:一、不化物安僧,二、不講經救難。不受眾生戒中有二:一、受戒失儀,二、不與授戒。無德作師戒中有三:一、為利養,二、為名聞,三、為弟子。已上十四戒,開成四十五,并餘三十四,共成七十九。榮云:大疏中釋此,略作八門,即指藏疏。以石壁疏無此等釋,既又與藏疏不同者,即更細開甚詳,故今錄之,讀者詳焉。

△二、別解,即四十八戒。依經五段三十二九,今疏通釋為四十八。

【疏】第一,不敬師友戒。慠不可長,妨於進善,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自下諸戒,皆有三章:一、標人,謂若佛子;二、序事,謂中間所列;三、結罪名,謂輕垢。

【註】不敬師友,如和尚、闍梨師也。同學,同行友也。慠,不長,語出儒典。七眾,大小乘同,制與十重同,前文已釋。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

【疏】序事中,或差降不同,三階:一、勸受;二、明應;三、明不應。與十重無異。前明勸受是結戒遠緣,此階三別。

○一舉所勸人。

欲受國王位時。受轉輪王位時。百官受位時。

【疏】凡舉三位人為勸,恐在憍奢縱誕,不修戒行,故偏勸王雖秉法行殺,有罪有福。如聖所說,若受得戒,非人防護,福善增多。

【註】熙鈔云:有福者,大經聖行品云:昔仙豫豫王,深重大乘,故十二年中,事婆羅門。後勸發菩提心,婆羅門曰:菩提之性,是無所有。大乘經典,亦復如是。大王云何令人同於虗空?王恐增長佗人邪見,遂殺之,作來報益。以此而知,為宣通故,雖殺亡犯,反為後福。

○二、正勸令受。

應先受菩薩戒。

○三、明受制利

一切鬼神,救護王身,百官之身,諸佛歡喜。

【疏】下悅鬼神,上匡佛法。有人言:此文屬總勸受戒。若是總勸,何簡高下?偏勸王官者,制令恭敬,恐王憍奢,故舉為言先也。

【註】頂山作釋,伏疑消疑云:依職受位,受不受何損益也?答:受者,戒法在身,神護佛喜也。

△既得已下,第二、明應,應行敬事也。亦有三別:

○一序已得戒善

既得戒已。

○二應生孝敬。

生孝順心、恭敬心。

○三出所敬之境

見上座、和尚、阿闍梨、大同學、同見、同行者,應起承迎,禮拜問訊。

【註】石壁云:孝順心,感其恩故;恭敬心,欽其德故。榮鈔云:不知指何名為上座?引五分:佛云:上無人者,名為上座。一座一眾,最居尊上故。此經先受戒者在前。餘經或有指文殊、彌勒,或陳如,或舍利弗為上座,或為長老,皆有以也。和尚,此云近讀。弘明集云:和尚非是天竺之言,但外國謂比丘為和尚。此云力生,依止此人道力生故。亦名知罪福,以此示人故。寄歸傳云:梵語鄔波駄(去聲)也,此云親教師,與近讀義相近也。古云和尚,訛也。阿闍梨者,正云阿遮梨耶,此云軌範師。荊溪云:豈有上智,於師不敬?若不敬師,則失大利也。大同學,年德長故。同見同行,解行同故。

○三不應。

而菩薩反生憍心、慢心、癡心、嗔心,不起承迎禮拜,一一不如法供養,以自賣身、國城、男女、七寶、百物而供給之。

【疏】而菩薩下,第三、不應生慢也。前明應應行謙卑,敬讓師友,自下諸戒,皆有此意。

【註】自貴曰憍,凌佗曰慢。此二屬貪,對嗔癡成三毒心。憍慢反前恭敬,嗔癡反前孝順。一一者有兩,謂一一師處,或一一供養。事賣身者,石壁云:或曰禮敬隨時,人皆所致。貧富不等,供養如何?故次云自賣身國城男女等。此蓋語其貧無所有,賣身給之。或表鄭重,未必全然。賣身通在家、出家二位。賣國城男女,約在家者言。國城約王位,男女約本誓。所統曰國,所據為城。此通四輪,兼於粟散。七寶有二種:一、輪王寶,謂一、輪寶,二、象,三、馬,四、珠,五、女,六、主兵臣,七、主藏神。此出正法念經。二、小王七寶,佛地論云:一、金,二、銀,三、吠琉璃,四、水精,五、𤥭𤦲,六、瑪瑙,七、赤真珠。隨方所樂,重之百物,言其大數。尊者曰供,卑者曰給。刪補云:學者應知,當茲叔世,善須觀時。不可一向坐邀王臣,如賓頭盧迎王。七步稠師,善知進否。或因禍福,於道有損,善須精察。

○三結罪。

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註】言輕垢者,石壁云:體非重過名輕,點污淨行名垢。所以制者,為護微細惑業,增長三聚方便,成於十重戒故。律中名突吉羅,翻為惡作惡說。作說非理,即身口之過也。善戒經云:又名失意罪,失本持戒善淨意故。只如師友,若不恭敬,心慢身慠,則須獲罪。然口啞不能問,心昏不能起,貧不能供,身無人買,甚欲供養,將如之何?但不憍慢,事出於實,亦無所犯。云為十重方便者,榮鈔云:如不得畜刀杖弓箭等是方便,成於不殺戒;不得販賣輕秤小㪷等是方便,成於不盜戒;不得販賣男女色是方便,成於不婬戒等。餘准應知。然此輕戒,例前應作法門事相。二、解法門者,如此不敬師友戒中,當了心性具一切法。經云:諸佛所師,所謂法也。以法為師,心性在我。既具諸法,即得為師。在佗所具亦爾。一切眾生心性之中,具一切佛法。以法常故,諸佛亦常,故常不輕敬。一切人皆如佛如師,如兄如友,並當作佛。隨順此性,持不慢戒,即空假中,事理不二。自因至果,亡自亡他,平等供養,遍一切處,皆持此戒也。此戒既爾,下去眾輕,隨義作觀,悉皆例此。事釋者,一、約境,謂上中下三品:師為上品,友為中品,同類下品。二、約心,亦三:嫌恨心、恚惱心,犯上品;二、憍慢心、癡心,是中品;三、懈怠、妄念,是下品。三、約報,以今世不恭敬供養,如扇提等(云云)。此之二釋,戒戒例然。或書不書,可以意得。

△第二飲酒戒。

【疏】酒開放逸門,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唯咽咽輕垢三。

○初標人。

若佛子!

△一、序事三階:一、明過失,二、制不應,三、舉非結過。

○初明過失。

故飲酒而酒生,過失無量。

【註】藏疏引四分律:飲酒有十過失:一、顏色惡;二、少力;三、眼眎不明;四、現嗔恚相;五、壞資生法,謂田業等;六、增致疾病;七、益鬪訟;八、無善名稱,惡名流布;九、智慧減少;十、身壞命終,當墮地獄。又如娑伽陀比丘,先能降毒龍,後由飲酒,不能伏蝦蟇等。又大愛道比丘尼經云:不得飲酒甞酒,不得嗅酒,不得鬻酒,不得以酒飲人,不得言有疾欺飲藥酒,不得至酒家,不得與酒客共語。夫酒為毒藥、毒水、毒氣,眾失之源,眾惡之本。殘毀聖制,敗亂道德,輕毀致殃,立禍根本,四大枯朽,去福就罪,靡不由之。寧飲洋銅,不飲酒味。餘如大論三十六失。前制酤酒,軆能通害,故在重中。今制自飲,開放逸門,咽咽輕垢也。

若自身手過酒器與人飲酒者,五百世無手,何況自飲?

【疏】過酒器與人二解:一云執杯酒器令相勸,二云止過空器令斟酌。尋下況語,應如後釋。過器尚爾,況自飲乎?所以結戒有五五百:一、五百在醎糟地獄,二、五百在沸屎,三、五百在曲蛆蟲,四、五百在蠅蚋,五、五百在癡熟無知蟲。今之五百,或是最後與人癡藥,故生癡熟蟲中。

【註】藏疏引杜順釋云:以俱是脚,故云無手,即畜生也。石壁云:然亦兼人類,但無手爾。大論云:南天竺國有法師高座,為說五戒,眾中多有外道來聽。是時國王難曰:若如所說,有人施酒及自飲,得癡狂報。今世應狂者多,正者少,何故正多狂少?時外道云:王難甚善,頺!高座必不能答。是時法師以手指諸外道。王語外道:法師將護汝故,不以言說。向者指汝等是狂,狂不少。以灰塗身,裸形無耻,以人髑髏盛糞而食,豈非是狂?此等縱出人世,何異無知?

○二制不應。

亦不得教一切人飲,及一切眾生飲酒,況自飲酒?一切酒不得飲。

【疏】不得教,此第二制。不應教人及非人,并自飲,皆制。

【註】一切眾生應該畜生等,如象及猩猩,皆有好飲酒者,亦不應令失正也。一切酒必該糓,草,藥,木等多種酒也。

○三、舉非結過。

若故自飲、教人飲者,犯輕垢罪。

【疏】若故下,第三段,舉非結過。自作教佗,悉同輕垢,必重病宣藥,及不為過患。悉,許也。未曾有經末利飲酒,此見機為益,不同恒例。

【註】熙鈔云:選云:軆以行和,藥以勞宣。註云:以和其軆,以宣其藥。宣即通也。分別功德論云:祇園有比丘,病經六年。優波離往問所須,答唯思酒。語曰:待我問世尊。遂往問。佛言:我所制法,除病苦者。波離索酒,令飲平復,重為說法,得羅漢果。佛讚波離使病差,又便得道。末利夫人,王欲殺厨子,王與夫人飲酒以救。此皆為益亡犯也。

△第三、食內戒。

【疏】斷大慈心,大士懷慈為本,一切悉斷。聲聞漸教,初開三種淨肉等,後亦皆斷。文云當知斷現肉義,大經四相品廣明三種、九種、十種也。

【註】三種者:一、不見,二、不聞,三、不疑。涅槃後分經第四云:迦葉菩薩白言:世尊!云何如來不聽食肉?善男子!夫食肉者,斷大慈悲種。又言:如來何故先聽比丘食三種淨肉?佛告迦葉:是三種淨肉,隨事漸制。迦葉復白言:何緣十種不淨,乃至凡種清淨,而復不聽?佛言:亦是因事漸次而制,當知即是斷現肉義(云云)。我從今日制諸弟子,不聽復食一切肉(經文)。荊溪因釋妙經肴饍飲食云:不穀而食曰餚。若作餚者,噉也。古師皆以餚為肉,或云是肉未制之前,斯言更謬。大乘頓制,一切皆斷,何論楞伽前後制?故知不應以肴為肉。梁帝尚乃深誡,况出家流?十種者,大經中謂人、蛇、象、馬、驢、狗、師子、猪、狐、獼猴等。又九種委如彼經。

○文為三: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階:一、明過失,二、制不應,三、舉非結過。

○今初

故食肉,一切眾生肉不得食。夫食肉者,斷大慈悲佛性種子,一切眾生見而捨去。

【註】有本云:一切眾生,肉不得食。又有本云:斷大慈悲佛性種子。即多眾生二字,并一佛字,經本互有脫剩,亦不失義理。此有二過:一者、斷慈悲種;二者、眾生畏。見藏疏引涅槃云:畜生見食肉人頭上有血光,念言:我身有肉,彼人食肉。彼若得我,要當食我。我遂怕怖而走。又入楞伽云:食肉之人,眾生聞氣,悉驚怖逃走,乃至如畏羅剎無異。問:性與種子何別?答:石壁揀云:積習成性,對於現行,性即是種。或性是現行,熏成種故。又云:所以童子修慈,鴈與爭路;比丘帶殺,鳥為分岐。榮鈔云:昔有一僧,好修慈行,教一童子,繼師習之。一日,路逢群鴈。師曰:吾與汝久修慈行,未知功力如何。吾今先行,汝當後步。師衝鴈,鴈遂避路分岐。鴈雖不驚,表是修慈之力。分岐道,表怖心未除。童子繼至,鴈乃擁步爭前,以表慈行殊勝。良由童子殺心久盡,旅鴈挨衝;比丘殺習未除,群鴻避路。

○二制不應。

是故一切菩薩不得食一切眾生肉。

○三、舉非結過。

食肉得無量罪。

【註】古頌云:肉生自然生,皆由斷命得,若人不斷肉,則是劫命賊。

○三、結罪名。

若故食者,犯輕垢罪。

【疏】若有重病,飲藥能治,准律得啖,或應不制。

【註】律為治病故開,或為重慈輕命故不制。天台百錄云:其大僧小戒,近行遠行,寺內寺外,悉不得盜啖魚肉辛酒,非時而食。察得實不同,止除重病篤,瞻病用醫語出寺外,投治不罸。嚴制若此,可不遵之?

△第四、食五辛戒

【疏】葷臭妨法,故制七眾,大小如前。菩薩小重,發色故也。

【註】辛,辣也。有辛而非葷,如薑芥等。葷而非辛,如臭菜等。今之所制,是葷是辛。葷故臭不可聞,辛故發色動恚,所以須制。云發色者,楞嚴經云(第八):是五種辛,熟食發婬,生噉增恚。如是世界食辛之人,縱能宣說十二部經,十方天仙嫌其臭穢,咸皆遠離。諸餓鬼等因彼食次,䑛其唇吻,常與鬼住,福德日消,長無利益。是食辛人修三摩提,菩薩、天仙、十方善神不來守護。(彼經)前食肉戒其有命之害,此五辛制其無命之葷,此中應三。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階:一、明單辛不應食,二、明雜飲食亦不應,三、舉非結過。

○今初

不得食五辛,大蒜、茖葱、慈葱、蘭葱、興渠,是五辛。

【疏】舊云:五辛,謂䔉、葱、興渠、韮、薤。此文止蘭葱,足以為五。兼名苑分別五辛,大䔉是胡荾(音雖),茖葱是薤,慈葱是葱,蘭葱是小䔉,興渠是蒠蒺,生熟皆臭。悉斷經云:五辛能葷,悉不食之。

【註】五辛諸文,互出不同,今備錄之。經一大蒜(音筭),俗作䔉。廣韻云:葷菜也。張騫使西域,得大蒜、胡荽。荽亦作荾,此似二物。疏云:䔉是胡荾,似此同之。二曰茖葱,或作革字,非。應作此茖字,音格。篇、韻皆云山葱。三曰慈葱,或單云葱。疏云:慈葱是葱,篇、韻葷菜。四曰蘭葱,疏云:蘭葱是小䔉。石壁云:是家葱。經釋音云:慈葱是家葱,蘭葱是小䔉。五曰興渠,梵音訛轉,正應云形具。疏云:蒠蒺。篇、韻:蒠,音息,蕪菁菜也。以興渠為蒠蒺,未詳所出。釋音引慈慜三藏傳云:五辛,此土但四,即大䔉等。若興渠者,于闐國有之。其根白,葉如蔓菁,臭如䔉榮。鈔以為阿魏,藏疏或云𫇷荖,皆無所據。今據僧傳所引,乃正

○二、雜食亦不應。

一切食中不得食。

○三、舉非結過。

若故食者,犯輕垢罪。

【疏】必有重病,藥餌不斷,如身子行法,菩薩亦應不制。

【註】為病故開。毗尼母云:舍利弗因風疾,醫令服䔉,佛聽。僧祇律云:七日不得臥僧床褥,過是應淨澡落。又經云:食五辛人,觸穢三寶,死墮屍糞地獄,出作野狐、猪、狗等。若得人身,其體腥臭,人所惡賤。噫!每見學佛者,不以為誡,葷污招報,略不知之愚癖,而欲恣無漸心,受重殃苦者,良可憫嗟!況飲食無數苦,欲違制犯戒,招大殃禍者,何也?哀哉誡之!

△第五、不教悔罪戒

【疏】以朋惡長過故,制出家二眾全犯;餘三眾及在家,雖未有僧事利養,見過不令悔,亦犯輕垢,大小同制。文為三。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階:一、出犯事,二、明應,三、明不應。

○初出犯事

見一切眾生犯八戒、五戒、十戒、毀禁、七逆、八難、一切犯戒罪。

【疏】犯事者,謂犯八戒、五戒、十戒,大、小乘皆有。小乘八戒,即八齋法;大乘八戒,謂地持八重;小乘五戒,清信士、女、優婆塞戒。經所明小乘五逆,大乘七逆,七逆如下文。

【註】八戒,謂五戒加三:於第五、不飲酒,并不食肉、五辛等;六、不歌舞,不香鬘塗身;七、不陞高廣大床;八、不過中食。此亦名八齋。以不過中食是齋,故總云八齋。文云八關,關即閉義。如菩薩處胎經云:八關齋戒,謂閉禁八罪故。大乘八者,疏指地持八重,具在論文。大乘七逆,加和尚、闍梨,下文自出。十戒者,疏文不釋。此有二種:一、沙彌十戒,於八中第六開為二,謂不歌舞,不華鬘衣,并加不得執金銀錢、生像寶物等,共成十也。二、菩薩十戒,如此經十重,例此應知。五戒、八戒,亦各有二。八戒二者:小乘八戒,如成寶論說;菩薩八戒,如文殊問經說。五戒亦二:小乘五戒,如常說;大乘五戒,如善生經說。知者應撿。毀禁者,通語諸戒,如比丘二百五十、尼五百等。八難,即三塗為三;四、生佛前佛後;五、諸根不具;六、邪見,攝世智辯聰;七、邊地,攝北洲;八、長壽天,即無想天。此八難處也。或謂此屬果報,今取破戒為八處之因也。一切犯戒,即總結前所犯諸戒也。

○二、明應。

應教懺悔。

【疏】應教悔,第二、明應。凡大小乘人犯上諸罪,必有三根,應須舉處教悔。

【註】三根,謂見、聞、疑、惑,上、中、下。如闍王,即上根也。舉處教悔者,即懺悔處也。光明疏釋懺悔品,有懺悔之處,即實相法性為懺悔處、引行處、近處等。故知處字,即諸佛菩薩所住境界,永盡惑染,究竟秘藏。今既應教犯戒之者懺悔所犯之罪,若不識懺悔處,如何滅罪?光明云:願為我等作懺悔處。故今疏中略云舉處教悔,深有所以,非佗記所知。

○三、明不應。

而菩薩不教懺悔、同住、同僧利養,而共布薩、一眾說戒。

【疏】而菩薩下,三、明不應。不應有三句:一、不應同住;二、不應同利;三、不應同法。凡上來所制,若一往見犯,不舉是一罪;不可同住者,復默與同住,復加一罪;不可同利養者,復差與利施,復加一罪。

【註】鈔:謂疏中闕二不字,謂不可同住者,不可同利養者。然加之似稱文體例,亦應更云:不可與同法,而默與同法,復加一罪。文無者闕。有經本一眾下有同字,此似不用,加之却繁。

○三、舉過結罪。

而不舉其罪,不教悔過者,犯輕垢罪。

可見。

△第六、不供給請法戒。

【疏】喪染習資神之益,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不全共。大士見有解者,常應供給啟請,以欲善無厭故。聲聞有解,廣略布薩,法應供給;五歲內未及解五法,法應啟請。不者,犯第七聚。

【註】喪染資神之益者,鈔云:染習資神之益,莫若求法。法之所尊,豈逾敬師?二事既乖,故曰喪染。敬師樂法,故曰資神之益。疏文緊略,即由不敬師友,乃是喪其染習資神之益也。五歲內未解五法者,十誦云:一、不知犯,二、不知不犯,三、不知輕,四、不知重,五、不知誦廣戒。又云:受戒多歲,不知五法,須盡形壽依止。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中二:初、序大乘師來,二、明應。

○今初

見大乘法師、大乘同學、同見、同行,來入僧房(有本作坊)、舍宅、城邑,若百里、千里來者。

【疏】言大乘同見同行,揀小乘。

【註】藏疏云:大乘法師是總舉,下別辯同於大法。同見是解勝,同行是行勝。入僧坊約出家菩薩,舍宅約在家,城邑約王等。

△二、明應又二。

○初應供給。

即起迎來送去,禮拜供養。日日三時供養,日食三兩金,百味飲食,牀座醫藥,供事法師,一切所須,盡給與之。

【疏】應二事,所謂應供給請法。言三兩金極勢語,若有咨請,當應捨三兩金。

【註】為法重,故所以捐財。以三金為言,蓋極勢之語。

○二應請法。

常請法師三時說法,日日三時禮拜,不生嗔心、患惱之心,為法滅身。請法。

【疏】如雪山一偈,為此殞軀,况小供給!三時者,中前、中、後,初夜請益。

【註】有本於請法下有不懈二字。有、無、無害三業求法。常請之言,口業也。禮拜,身業也。不生嗔惱,意業也。滅身請法疏引雪山童子捨身求偈。涅槃十四云:如來過去世,佛日未出,為婆羅門,修菩薩行,住於雪山,唯食草菓,繫心坐禪。忽於林中見一羅剎,說過去佛所說半偈云:諸行無常,是生滅法。大仙聞已歡喜。羅剎須身血肉許已,復說半偈云:生滅滅已,寂滅為樂。聞已,即於若樹若石,書此全偈,即上高樹,投身樹下,施與羅剎。爾時帝釋還復釋身,即於空中接取,乃至云:我愛惜如來大法,故相嬈惱。菩薩初聞半偈,問云:大士於何處得此半如意珠?三世諸佛開空法道,即全如意珠。經文甚廣。荊溪云:彼經半偈,詮於半教,恐准追說。半教尚然,況涅槃圓常

○三、結罪名。

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可見。

△第七、懈怠不聽法戒。

【疏】制意與前同。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段。一、有講法處。二、應。三、不應。

○今初

一切處有講法,毗尼經律大宅舍中有講法處。

【疏】言毗尼經律者,大乘毗尼經律,非三藏中毗尼也。大乘經有滅惡義,故稱毗尼。

○二、明應。

是新學菩薩應持經律卷,至法師所聽受諮問。

○三不應。

若山林樹下僧地房中。一切說法處。悉至聽受。若不至彼聽受諮問者。

【疏】傍人已請在彼講說法,應往聽,而懈怠不去,日日輕垢地,持有講法處,不聽不往,嗔慢心得罪。優婆塞經相去一由旬為限。

【註】以不至者,顯上諸處應而不應,乃當犯罪。由旬多釋。明了論:上品八十,中品六十,下品四十。俱舍頌計十六里為一由旬,以此為定。光明云:百由旬內,滿中盛火,應從中過。此一由旬,且約制限耳。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八、背大向小戒三

○初標人。

若佛子!

△二、敘二:初、背大,二、不應。

○今初

心背大乘,常住經律,言非佛說,

【疏】乖大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不共,所習各異,直制猶豫未決,是下邪見之方便。若決,謂大劣小勝,計成失戒。若心邪𦘕,未成輕垢,同此戒制。今舉背大向小為語,以凡夫、菩薩多行此事故。若彰言說,則有兩種:若法相說,善戒已謝,止犯性罪;若非法相說,犯第十重。

○二不應。

而受持二乘聲聞外道惡見一切禁戒邪見經律者。

【疏】而受持二乘者,是欲受外道惡見,兩解:一云、二乘望大乘,悉是外道;二云、若背大乘而受六師法,計未成,是邪見方便,犯輕垢。此戒制。

【註】二乘已攝聲聞,而復云者,石壁云:二乘是第二乘,即緣覺也。故再言聲聞,以諦、緣別故。此釋疎遠,無此文體,不曾以二乘為第二乘也。熙鈔云:有本加聲聞二字,此亦不害。文中雖通舉二乘,更別言聲聞耳。六師者,四念處云:執倒有三種六師:初、一切智六師,故六臣白王言:我是一切智,王若見者,罪垢消滅。此執世性,大論云:得宿命智,見八萬劫事。二、神通六師,修得神通,停河在耳,十二年變釋為羊等。三、韋陀六師,解星文、地理,十八大經知吉凶等是也。此三雖知世性,無神通是小,知世性通是次,知三種足是大。六師阿毗曇明三種念處,對破此三種外道。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九、不看病戒

【疏】乖慈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不全共,大士一切應看,聲聞止在師友、同法、共房及僧尼,此外不制,以其本不兼物故。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又三:初、舉病人,二、明應,三、不應。

○今初

見一切疾病人。

○二、明應。

常應供養,如佛無異。八福田中,看病福田是第一福田。

【註】有本無是字,或無下福田二字。

若父母、師僧、弟子病,諸根不具,百種病苦惱,皆供養令差。

【疏】序事三重:一、舉病人是勝福田;二、應;三、不應。言供養病人,如佛極敬為語,此明在心不在田。如阿難分飯與餓狗,以此心明好故,與佛一等。菩薩見一切病人,隨力所能,皆應看視。文中舉父母、師弟、子,從近為始也。末云城邑、曠野,凡是病皆救,即知通一切也。

【註】阿難緣,未見。智論云:舍利弗施佛一鉢飯,佛還施與狗。佛問:誰福田多?答曰:佛也。以心不同,境界勝故(至)觀佛意亦等。八福田者,下二十七,戒疏中自列。藏疏:有人云:一、造曠路義井,二、水路橋梁,三、平治險路,四、孝事父母,五、供養沙門,六、供養病人,七、救濟危厄,八、設無遮會。未見出何聖教。有云:供養三寶為三,四、父母,五、師僧,六、貧窮,七、病人,八、畜生等。亦未見教。賢愚經云:施五人得福無量:一、知法人,二、遠行來人,三、遠去人,四、飢餓人,五、病人。足之以三寶,亦為八種。既言如佛無異,復言八中第一,明知非前後二種八。此應是中八之內,方為第一。天台戒疏所列,不指經論,必見所出。既云是第一福田,則知如佛無異也。佗疏雖有多種,似不及天台所列也。又有三田:一、敬田,即三寶;二、恩田,即國王父母;三、悲田,即貧病人。與八廣略之異。供養二字,供應平聲,養應上聲,謂供給養育令差也。若輔行中云:以下薦上曰供,以卑資尊曰養。並作去聲者,此約恩、敬二田言之。今在悲田,應作平上二聲也。

○三、明不應。

而菩薩以瞋恨心,不看乃至僧房、城邑、曠野、山林、道路中,見病不救濟者。

【疏】若瞋心捨置,隨人結輕垢;若力不及,起慈念心,不犯。其細碎如律部也。

【註】律中甚詳。律燈鈔云:佛為病人洗除大小便利,掃治臥處令淨,敷衣與臥。立制云:自今已後,應看病比丘,應作瞻病人。若供養我者,應供養病人,隨病藥食,看守令差,不然則死。調治令差,即為施命,得大功德。然出家人見眾有病,應當給養。熙鈔引五分:因頗鞞啟請,聽律五法,與病人衣物: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二、不惡賤病人大小便利;三、有慈憫心與衣物;四、能經理湯藥,至死若差;五、為病者說法。律中明受藥食,皆有法制,出家者不得不知。今錄律文示之。律燈又云:出家五眾,有病無病,所受藥食有四:一者,時藥。謂麨、飯等,名正食;蔓菁根等,名不正食;一切米汁、乳、酪等,名時漿。已上三類,從旦至中食之,午後不開。若東方明相現時,得喫粥。二者,非時藥。謂雜漿等,對病而設,時外許服,謂豆、夌等煑之。頭不破者,取汁飲之。若酥、油、石蜜種種果漿,以水作淨,得非時飲。仍須漉去滓,澄如水服之。若有濁汁,與時漿雜,咽咽犯波逸提(翻為墮。十誦云:墮燒煑地獄也)。三者,七日藥。謂酥、油、生酥、石蜜。當食藥,以水和之,非時得食。然不得輙食,唯五人得食:一、遠行人,二、病人,三、食不足人,四、不得食人,五、施水處得和水飲。又云:飢、渴二時,得和水飲。舍利弗風病,醫人教服五種脂,謂熊、羆、猪、獹魚脂也。無時食氣,得一時受,七日服之。若至第八日明相出時,名不淨殘藥。四者、盡形藥,有二:一、盡藥形,二、盡病形,三、盡報形。若有身必有患,雖少差損,後必重病發,加其口法,任終而受。為椒、蓽、蕟等無時食氣,頓受病,比丘終身服之。一切醎、苦、辛、甘等不任時者,盡形服之。堪作時者,不得食之。若病服七日藥,隨病為量,病差須捨。若終身藥,比丘有病,長服防護,一期報身。若無客病,又不飢渴,非時不得服之。明了論云:灰、土、水、屎、尿,此五名大開量,不須限受,隨意取服,是世間所棄,非惜故。四分須受灰土等。明了中立五種量,灰土等屬大開量也。然毗尼母云:大界內無淨地,一切宿食不得食,乃至藥草亦爾。須於結界淨地安置,須者取之。結淨地自別有法。然若非時等藥加於口法,口仰手受之,安置淨地,須者自取。應對一比丘執藥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為渴病因緣,此是薑湯非時藥,為欲夜分已來服故,今向大德邊受。三說已,置淨地。或云:為風病因緣,此是烏麻油七日藥,為欲七日經宿服故,今向大德邊受。三說。或云:為氣病因緣,此是鼈甲散盡形藥,為欲共宿長時服故,今於大德邊受。三說。若時藥、七日藥遇緣,不得與盡形藥一時受。應加法云:今為氣病因緣,此是鼈甲散盡形紫苑藥分,為欲共宿。餘詞如前。餘一切藥,准例加法應知。律部明制,於此甚詳。近來㳂習,不以為事,易致犯罪,故備于此。

○三結罪。

犯輕垢罪。

【註】看病福田,更引事證經律異相。大月上童女,因入隣家,見新產婦羸瘦無食,割乳房以濟之。子母俱存,由慈心故,彼乳如故。貯乳之處曰房。律云:毗舍佉母,夏分之中,請僧就家供養。有一比丘,瘦悴不食,母敬問之。僧曰:我患勞瘦,我聞得生人肉,為藥即差。母聞已,遂入室割股肉,奉僧令食,食已病愈。母以慈敬心故,身瘡如故。本行經說:佛於過去,為王太子。父王有病,國醫不差。一醫師曰:須得不瞋人肉,食之即差。王勅求之,皆無。太子自思:我從生來,不曾瞋恚。遂入宮內,割一䏶肉,以進父王,奏曰:我今求得不瞋人肉,請王食之。王既食之,旬日疾愈。孝感如此,此例甚多。爾時太子以慈孝力,不覺身瘡如故。

△第十、畜殺眾生具戒。

【疏】以傷慈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俱制為三。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重:一、不應畜,二、引況,三、舉過結非。

○今初

不得畜一切刀杖、弓箭、矛斧、鬪戰之具,及惡網、羅罥、殺生之器,一切不得畜。

【註】藏疏云:略列十種:一、刀,是割截義;二、杖,是捶打義;三、弓,是送箭義;四、箭,是中害義;五、鉾,是傷刺義;六、斧,是斫伐義;七、鬪戰具,謂甲弩等一切俱是戰具,此七通害人畜;八、惡羅網,是捕魚鳥;九、殺生之器,是通舉坑穽等;十、總結。畜(刃六切),又通作蓄。詩云:我有肯蓄。鄭玄曰:蓄聚美榮,以御冬月之無時也。又通許六切,養也,非今所用。罥(古法切),有本無此罥字。

○二引況

而菩薩乃至殺父母尚不加報,况殺一切眾生?不得畜殺眾生具。

【疏】父母之仇,尚不思報,況畜殺具,欲害眾生!罾繳羅網等,道俗皆制刃槊弓箭,舊開國王王子等。

【註】熈鈔引六度集云:昔有王棄身,令彼得償。臨喪,語太子長生曰:違父遺誨,含㐫懷毒,慍於重怨,連禍萬載,非孝子矣。其文甚廣,此不加報之誡也。然父母被害不報者,豈孝子之心耶?答:儒有復讎之行,佛垂慈救之心。父母遇害,夙與有怨,當運普慈,解之令脫。若更殺彼,怨業轉增,父母何由解脫?此讎於昔,讎畢自休,以無報心,成解脫本,與儒不同。又此文乃是舉况耳。舊開等者,如涅槃經云:親附國王,持弓帶箭,摧服惡人。亦許優婆塞不受五戒,執持刀杖,為護正法,乃名大乘。罾音曾,字應從矢。繳音灼,生絲縷也,謂箭上加縷而射也。

○三、舉非結過。

若故畜者(有本有刀杖字),

犯輕垢罪。

【註】前疏中云:自下諸戒,皆有三章:一、標人,謂若佛子;二、序事,謂中間所列;三、結罪名,謂輕垢。至後別釋,或存或沒。如云三、舉過結非,即結罪名已在其中矣。讀者知之。

○第一段總結。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下六品中廣明。

【疏】此十戒總結,如下六品所明。

【註】此不開科,以一一十後,各有結指之文,合在三十二九中也。

註菩薩戒經卷中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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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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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菩薩戒經卷下之一

天台 智者大師 疏

門人 灌頂 錄

東掖白蓮沙門 與咸(入疏箋經加註釋疏)

△第十一國使戒。

【疏】夫為敵國使命,必覘候盈虗,矯誑䇿略,邀合戰陣,情存勝負,以乖本慈。文云:國賊七眾同犯,大小俱制。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中三:一、不應,二、引況,三、舉非結過。

○今初

不得為利養惡心故,通國使命,軍陣合會,興師相罰,殺無量眾生。

【疏】序為利惡心,揀除和合。

○二引況

而菩薩尚不得入軍中往來,況故作國賊?

【疏】不得入軍中,軍中喧雜,非佛子所行處。興師相罰殺,乖慈,不應為矣。此使命為相害因緣,故制。

【註】萬二千人曰軍,今通稱軍。

○三、舉非結過。

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第十二販賣戒

【疏】希利損物,乖慈故制,大小同犯,七眾不全共。

【註】在家為生,或於物無損,不犯。若准涅槃十六惡律儀,及今惡心希售等,理應悉制。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一、不應,二、舉況,三、舉過結非。

○今初

故販賣良人、奴婢、六畜,市易棺材、板木、盛死之具。

【疏】夫販賣者,謂口生六畜,或度賣良人,多有眷屬分張之苦。若販賣棺材,則惡心希售,故道俗俱斷。

○二舉況

尚不應自作,況教人作(有本無應字)?

○三、舉過結非。

若故自作、教人作者,犯輕垢罪。

【疏】若自作,若教佗為我,或教佗自作,悉犯輕垢。若偷度生口,賣畜生令殺,呪令人死,欲得棺材售,此別犯盜罪、殺罪。

△第十三、謗毀戒。

【疏】陷沒前人,傷慈故制。大小乘俱制,七眾同犯。別取天人已上,同有菩薩戒者說。其七逆、十重,或陷沒,或治罸,莫問有根無根,但令向異法人說,悉犯重。前說四眾過戒已制。若向同法人說,莫問境高下,有戒無戒,陷沒人者,此戒同犯輕垢。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有三。一舉謗事,二應,三不應。

○今初

以惡心故,無事謗佗良善人、法師、師僧、國王、貴人,言犯七逆十重。

○二、明應。

於父母兄弟六親中,應生孝順心,慈悲心。

【疏】言父母兄弟者,舉大士之心,心常想一切如父母六親,應生孝順心、慈悲心。

【註】六親者,父、母、兄、弟、妻、子也。

○三不應。

而反更加於逆害。墮不如意處者。

【疏】而今反加謗害聲聞向同戒、同見、同行四重無根者,僧殘。餘如律部廣說。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十四、放火燒戒

【疏】傷損有識,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文為三。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重。一、放火事,二、遠有焚燒,三、舉非結過。

○今初

以惡心故,放大火燒山林曠野,四月乃至九月放火。

【疏】有人言:殺鬼、畜犯重,初戒已制;此戒但不得燒林木,遠損害義。今釋:殺鬼、畜既不犯重,今燒林木而死者,與此戒同制。四月至九月,多生蟲類,此時道俗同制,不得燒林木,遠有損害義。在家菩薩為業燒者,不制;出家菩薩為妨害眾事,亦應開許者,若不慎燒,犯輕垢罪。

○二遠有焚燒。

若燒佗人家屋宅、城邑、僧房、田木,及鬼神官物,一切有生(有本作王字)物,不得故燒。

【疏】一切有生物,謂有生命。有言生誤,應言有主物。若燒有主物,何但四月九月!當知作有生也。

【註】佗本皆作有主。藏疏科此為二段:山林等是無主物,屋宅等是有主物。然作此釋,義似不便。山林奚甞一向無主?故大師云:若有主物,何但四月、九月?

○三、舉過結非。

若故燒者,犯輕垢罪。

△第十五僻教戒

【疏】使人失正道,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不共,以所習異,故為三。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一、舉所應教人。二、明應。三、明不應。

○今初

自佛弟子及外道,惡人六親一切善知識,

【疏】自佛弟子,謂內眾。外道,謂外眾。六親善知識,通內外。

○二、明應。

應一一教受持大乘經律,應教解義理使發菩提心、十發趣心、十長養心、十金剛心,於三十心中一一解其次第法用。

【疏】應教大乘經律,令發菩提心。十心者,十發越心,起金剛心,謂十金剛,略不說十長養。此三十是始,行者急須為開示故。

【註】熙鈔云:略不說下,舊經本闕。是知明識位次,意令階之,故曰始行者急。

○三、明不應。

而菩薩以惡心瞋心,橫教佗二乘聲聞戒經律論,外道邪見論等。

【疏】不應惡心教二乘、外典等,若見機益物,不犯。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十六、為利倒說戒。

【疏】乖訓授之道,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前戒隱大示小,今戒雖為說大,而希利靳固,隱沒義理,犯輕垢。

【註】靳,居忻切,固也。謂固執須利後,方為說法。藏疏以此戒為惜法規利,亦善。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一、先應自學。二、為後來具說。三、明不應為利隱沒。

○初應先自學。

應好心先學大乘威儀經律,廣開解義味(有本作義理)。

○二、為後來具說。

【註】天台戒疏於此戒經,但作三科,科其大略,佗疏却詳。今用藏疏細科,令易見。

△佗從見後下科為令教後進為二。

○初新學來求。

見後新學菩薩,有從百里千里來求大乘經律。

△二、正教為說二:先、說苦行令堅其志,二、說正法令增慧悟。初又二:

○初、總標。

應如法為說一切苦行。

○二別辯。

若燒身、燒臂、燒指,若不燒身、臂、指供養諸佛,非出家菩薩,乃至餓虎、狼、師子、一切餓鬼,悉應捨身、肉、手、足而供養之。

○二、為說正法令增慧悟。

然後一一次第為說正法,使心開意解。

【疏】就文易見。有師言:此中所列苦行,制令救物,不爾輕垢。又解:是舉沒況之辭。大士當應捨身施人,然後具為說法,況今止為說法,而希利隱沒耶!

【註】刪補引左傳云:有威可畏,有儀可象。經詮定學眾善威儀,律詮戒學軌範威儀。曠云:先為說其苦行,意在重法輕生,非謂即捨身命,燒身臂指。若即捨身,為誰說法?此與疏列第二解同。

○三、明不應。

而菩薩為利養故,應答不答,倒說經律文字,無前無後,謗三寶說者。

【疏】後階示三,文相易見。

【註】言示三者:一、為利養,二、應答不答,三、倒說經律。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十七恃勢乞求戒。

【疏】惱他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有三:一、為利親附,二、非理告乞,三、舉非結過。

○今初

自為飲食、錢財、利養、名譽故,親近國王、王子、大臣、百官。

○二、非理告乞

恃作形勢,乞索打拍牽挽,橫取錢物,一切求利,名為惡求、多求、教佗人求。

【註】榮鈔引五百問云:昔有比丘,多乞積聚,不肯為福,又不修道。命終之後,作一肉駱駝山,廣數十里。時世飢荒,一國中人,日日取食,隨割隨生。有佗國人,見而取之,駱駝大喚。人問其故,答云:吾本是道人,貪財不施,負此國債,以肉償之。我不負卿物,是故大喚。佛告諸比丘:貪為大患,應當捨之。

○三、舉非結過。

都無慈心,無孝順心。

【疏】乍因倚威勢,乞書屬置,打拍乞索,若自及教佗為我,皆犯此戒。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十八、無解作師戒。

【疏】無解強授,有悞人之失,故制。出家二眾同犯,大小乘俱制。三眾及在家無師範義,未制。聲聞師德在七法,誦受戒法所制。菩薩法師必須十歲。五法如初釋。

【註】熈鈔云:地持云:必須戒德嚴明,善解三藏,方能發彼敬心。故知自行暗於妙宗,何殊無目而導聲聞?七法如律明,五法如前引。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重:一、應誦解義,二、明不應,三、舉非結過。

○今初

應學十二部經誦戒者(有本闕應十二部經五字者,非),日日六時(有本作日夜)持菩薩戒,解其義理佛性之性。

【疏】應誦戒解義,亦是所制,日日六時,晝夜各三。一云:誦未通利,必須六時;已通利,未必恒爾。二云:恒應六時。

【註】十二部經,如妙玄諸文中具明。

○二、明不應。

而菩薩不解一句一偈及戒律因緣,詐言能解者,即為自欺誑,亦欺誑佗人。

【疏】不誦不解,不應作師。一乖己心則自欺,誤前人則欺佗也。

○三、舉非結過。

一一不解,一切法不知,而為佗人作師授戒者(授者,本作受者,非)。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十九、兩舌戒

【疏】遘扇彼此,乖和合故,制七眾同,大小俱制。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兩階。一舉人,二不應。

○今初

以惡心故,見持戒比丘手捉(一作執)香爐,行菩薩行。

【疏】一、舉所鬪遘人,謂持戒菩薩比丘,手捉香爐,聊舉善行一事。

○二不應。

而鬪遘兩頭,謗欺賢人,無惡不造。

【疏】不應鬪遘兩頭,持此過向彼說,故言兩頭謗欺。賢人道其無惡,不造兩舌之醉,實語兩舌,亦犯此戒。舉虗遘為語,故言謗欺。過字或作遇字文,語以鬪言,值遇二邊皆消文。或言應作遘字文,誤也。

【註】經文無過字,亦無遇字。想古本必有以遘字為過字者,或為遇字者,故有此文。既已改之,反閑其文。遘,或作訟字者,非。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二十、不行放殺戒。

【疏】見危不救,乖慈故制。菩薩行慈悲為本,何容見危不救?大士見危致命故也。七眾同犯,大小乘不俱制。大士一切普度,聲聞止在眷屬,此制自度。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重:一、非親應度,二、是親應度,三、舉非結過。

【註】預註疏意,於初非親應度中,更應開三:一、想念如親,二、令憶慈觀,三、資神之益。疏下文云准前亦應有三,即此三意。

○今初。想念如親。

以慈心故,行放生業。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人是我母,我生生無不從之受生,故六道眾生皆是我父母。

○二令。憶慈觀。

而殺而食者,即殺我父母,亦殺我故身。一切地水,是我先身;一切火風,是我本體。故常行放生,生生受生,常住之法,教人放生。

○三資身之益。

若見世人殺畜生時,應方便救護解其苦難,常教化講說菩薩戒救度眾生。

【疏】初重,可解。前明想念如親,即制令憶慈觀,如大經明習九品、七品等。第一,使上怨等於上親,大士應與資身之益及資神之利,在文易見。

【註】用此疏文,引出經意,顯然易見。九品、七品已上,怨上親者,如大涅槃疏,明七周行慈,或九周等,於上品怨,與上親等,與上品樂。非此可具,疏但略提而已。

○二是親應度。

若父母兄弟死亡之日,應請法師講菩薩戒經律福資,亡者得見諸佛生人天上。

【疏】大士前人後己,故親在後。准前亦應有三,今止明資神之益。

【註】亦應有前三意:於佗人邊,尚作親想,況自親親,世世生生,幾番受生,恩德莫量,即初意也;於佗尚爾,於自親親,應教放生常住之法,即次意也;經中見文,即第三意也。此意甚顯,佗之疏鈔,或作異解,皆非文意。

○三、舉過結非。

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十後總結。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如滅罪,品中廣明一一戒。

【疏】如是下,第三、總結,指滅罪品中廣明。

【註】此總結文。疏云:第三三字必誤。若以為分科之三,且何文是初?只有十條戒文并此結文,不應分三科也。准下第四段中結云:如是九戒下,第四段總結。既有段字,即應改此三字為二,乃第二段之總結也明矣。

△第二十一、瞋打報仇戒。

【疏】既傷慈忍,方復結怨,故制也。外書有二途:一是禮之所許,二是法之所禁,漸教故也。今內經悉禁七眾同犯,大小俱制。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初制不應報仇,二舉況,三舉過結非。

○今初,不應。

以瞋報瞋,以打報打。若殺父母兄弟六親,不得加報。若國主為佗人殺者,亦不得加報。殺生報生,不順老道。

【疏】謂以瞋打報瞋打,非謂應以德報怨。

【註】此與論語以直報怨,以德報德異者,何也?盖由儒行立世禮法,故許報怨復讎。今運出世普慈,乃欲怨親平等。故唯應以德報怨也。疏:前文外書,一是禮之所許也。殆彼法之所禁,亦乃不許。故知外書亦有二途也。經云不順孝道,則與彼世禮孝道相違也。今之孝道者,前經文云:孝順至道之法。孝名為戒,以戒為孝,方曰至順,豈容殺生?又儒但據今見生,釋乃業通三世。以此怨境,未必前世非己父母。若以殺報,即殺我父母,豈是孝道?故云不順孝道也。殺父母不報,如前第十戒已辯。

○二舉況

尚不畜奴婢,打拍罵辱,日日起三業,口罪無量,況故作七逆之罪?

【疏】奴婢出家,菩薩不得畜;在家得畜,而不應非理打拍。

【註】大經云:有說如來許畜奴婢僕使,舌則墮縮。戒文經文,不容畜僕,蓋以乞自活。一己尚猶外物,畜婢豈是持戒?自有淨侍之人,以為給奉也。今之享用,以富貴夸耀者,可不誡之?經言口罪無量者,打拍身業,罵辱口業,意在其中。於三業中,口罪偏多也。有本口字為得字,意謂日日起三業,尚乃得罪無量,何況殺命為七逆也?意亦優長,今且從見文也。言七逆者,以於一切人作父母想故。

○三、舉非結過。

而出家菩薩無慈心報酬,乃至六親故報者。

【註】獨言出家,應在家不犯耶?藏疏云:雖二眾同犯,然出家由深,故別重舉,以捨俗親緣修慈故。奧疏云:發菩提心,通是出家。二疏皆有理,通意由長。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二十二、憍慢不請法戒。

【疏】慢如高山,法水不住,有乖傳化之益,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不全。共大士常應諮請,聲聞是應請之,內懷憍慢,不請方犯輕失。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一、自恃憍慢。二、出慢之境。三、舉非結過。

○今初。自恃憍慢

初始出家,未有所解,而自恃聰明有智,或恃高貴年宿,或恃大姓、高門、大解、大福、大富、饒財七寶,以此嬌慢,而不諮受先學法師經律。

【疏】自恃嬌慢,即是兼制。言始出家者,染法未深,多有自舉解者,未有正解;自恃聰明者,於餘事有知。

【註】藏疏、奧疏,以十慢釋此云:一、聰明慢,恃自聰明,散動高舉。二、世智慢,恃有世智,輕於深法。三、高貴慢,恃曾任官。四、耆年慢,恃己年長,不知虗老。五、大姓慢,恃己剎利諸大姓等。六、高門慢,恃上代簪貴。七、解慢,恃解世法,或小乘外典。八、福慢,己曾作諸大福行。九、富慢,恃己富有。十、寶慢,恃家有金寶等。此等經中,依科易解。

○二出慢之境

其法師者,或小姓,年少卑門,貧窮下賤,諸根不具,而實有德,一切經律盡解。

【疏】小姓卑陋,所以起慢,實自有解,是故不應。

【註】有本無下賤二字。諸聖亦散影於貧賤,歸佛一化,如跡水入海,豈存洿淺?尚德而不尚皃。大莊嚴經中,難陀有僕優波離,投佛出家,先得戒不禮。佛言:佛法如海容百川,皆同一味。但據受戒前後,不在貴賤,本無吾我。當思聖法,勿生憍慢。難陀去,自貢高便禮。藏疏云:五事:一、小姓,二、年幻,三、卑門,四、貧窮。此並翻上十中四位。五、諸根不具,形殘醜陋。

○三、舉非結過。

而新學菩薩不得觀法師種姓,而不來諮受法師第一義諦者。

【疏】第一義者,菩薩勝法,皆名第一義。此戒與前第六戒,同制不請法,以心為異。前制懈怠不請,此制嬌慢不請。若慢心不往聽,應同此戒。

【註】略舉種姓之一,餘亦不應。觀奧疏云:童子求於羅剎,天帝跪於野干,皆為慕法情殷,不觀形皃。鈔云:童子,即雪山童子。野干者,未曾有經云:毗摩國徒陀山有一野干,為師子所逐,墮在井中,經於三日。自說偈云:一切皆無常,恨不飼師子。奈何危厄身,身貧困無功死。無功已可恨,復汙人中水。懺悔十方佛,願垂照我心。前代諸惡業,現償皆令盡。從是值明師,修行盡作佛。帝釋聞之,與八萬天眾到其井所,謂曰:不聞聖教,久處幽冥,向說非凡,願更宣說。野干曰:法師在下,自處上位,初無修敬,而問法要。帝釋以天衣接之令出,扣頭懺悔。廣如彼經。又如弊惡之炬,足以明途。炬雖麤惡,發光□照,久闇即明。亦猶法師雖風皃不揚,解第一義,妙言一出,利益頗深。豈可以炬之麤弊,而棄光明也?獨言第一義諦者,其實二諦皆求:一者,以真攝俗;二者,世諦易知,約難為請。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二十三、憍慢避說戒。

【疏】乖教訓之道,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俱制。

【註】熈鈔為憍慢僻說,今詳舉過。經文既云以輕慢心不好答問,應作僻字,避則無理,疏文為悞。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中三階:一、求法人來問,二、師師相授,三、舉過結非。

【註】疏只科其大略,私更細開,令經意顯。序事為二:初、通示新學受戒法式;二、正制為師,舉非結過。於初又二:初、示相;二、重釋。初又為二:初、自誓受;二、從師受。此皆不失疏中科意。

○今初。自誓受

佛滅度後,欲以好心受菩薩戒時,於佛菩薩形像前自誓受戒,當以七日佛前懺悔,得見好相便得受戒。若不得好相,應以二七、三七乃至一年要得好相,得好相已便得佛菩薩形像前受戒。若不得好相,雖佛像前受戒不名得戒。

○二從師受。

若先受菩薩戒,法師前受戒時,不須要見好相。

△二釋相又二。

○初、釋從師相。

何以故?是法師師師相授故,不須好相。是以法師前受戒即得戒,以生至重心故便得戒。

○第二、釋自誓相。

若千里內無能授戒,師得佛菩薩形像前,自誓受戒而要見好相。

△二、正制為師舉非結過。文二:

○初明自倚非。

若法師自倚解經律、大乘學戒,與國王、太子、百官以為善友。

○二、舉非結過。

而新學菩薩來問,若經義、律義,輕心、惡心、慢心,不一一好答問者。

【疏】一、求法之人遠來問道,文中具序。初、新學菩薩已受戒竟,遠來聽法。法主言非己師,恃解恃勢,輕慢心,不好答問,使義隱沒,顛倒法相,故犯。若千里內無師,於佛像前自誓受,必須見好相方得。二、師師相授,不假見相,生重心故。若法師,此第二、法師自恃,所以興慢。而新學下,舉非結過,第三句也。彼遠來問義,倚恃憍,不好酬對,故犯。

【註】今疏中但舉其大槩科經,說其制意爾。細詳應如此科經文,自顯疏文。熈鈔云:多却此二法師四字,除之亦便。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二十四、不習學佛戒。

【疏】不務所務,務所不應學者,乖出要之道,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不全共。菩薩常應,大乘在先,不限時節。聲聞五歲未滿,五法未明,若學失所,非急,犯第七聚。此外不制,以自修自滿故。

【註】五法如前釋。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初、明應,二、不應,三、舉非結過。

○初明應學而不學。

有佛經律大乘法,正見正性正法身,而不能勤學修習,

【疏】有佛經律大乘法者,通舉菩薩藏。正見者,謂萬行之解。正性者,謂正因性。正法者,謂正果性。修萬行從因至果,此是要知,而今反不勤學。

【註】菩薩藏,攝大乘法也。正法,即正法身。文脫身字,以法身為正果也。

○二、明不應。

而捨七寶,反學邪見、二乘、外道、俗典、阿毗曇、雜論、一切書記。

疏,而反學二乘外道數論等。

【註】藏疏云:反學,反倒而學也,有八:一、邪見,是總句;二、二乘者,就執著乖大故;三、僧佉等論,異說乖真,故云外道;四、世俗詩書,習彼妨道;五、阿毗曇,此云對法,即小乘諸部,諍論相違,損害大乘;六、小乘外道,及以世典,雜糅成論,故云雜論;七、書者,謂躭學書點,以失光儀;八、記者,謂學算數,記穀聚之多少等。若詳經意,亦可邪見是總舉,一切書記是總結。藏疏中有經無一切字,乃開八種,此亦無礙。若宿德飽道,為化佗故,作引導緣,學亦無犯。律亦許三時中一分習外。

○三、舉非結過。

是斷佛性障道因緣,非行菩薩道。

【疏】是斷佛性,此第三,舉非結過。習小助大,不犯;為伏外道,讀其經書,亦不犯。菩薩若撥無二乘,亦名為犯;若學二乘法,為欲引化二乘令入大乘,不犯。

【註】熈鈔云:大品云:譬如狗,不從大家求食,反從作務者索。然所習學,具兼大小,定慧並行,內外兼美者,實難其人,戒制妨道。若為利益,習亦無妨。榮鈔引華嚴三十六金剛藏菩薩說難勝地云:菩薩為利眾生故,世間技藝,靡不該習。所謂文字、算數、圖書、印璽、地、水、火、風,種種諸論,咸所通達。善知方藥,救療諸病。顛狂鬼魅,悉能除斷。文筆讚詠等。但於眾生有利益故,咸悉開示,令住佛法。

○三結罪。

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第二十五、不善和眾戒

【疏】自損損佗,故制。出家二眾同犯,大小俱制。三眾及在家,既未持眾,不制。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一、出眾生。二、明應。三、不應。

○初出眾生

佛滅度後,為說法主,為行法主,為僧坊主,教化主,坐禪主,行來主。

【疏】凡五種人,以初句為兩方便,成六人。律中有十四人,如律中說,此略舉六人。

【註】說法主、行法主,義開為兩,故成六人。有本脫行法主,藏疏只開五人,是闕行法一人也。僧坊主者,謂身任綱維,為眾當苦務者也。教化主,謂導引檀越,修治塔寺等。坐禪主者,謂善授止觀,令伏煩惱。行來主者,領眾游方,令善攝諸根,不毀禁戒故。

○二、明應。

應生慈心,善和鬪訟,善守三寶物,莫無度用,如自己有。

【疏】應生三事:一、事慈心,謂欲與眾生樂;二、善和諍訟,謂如法滅諍,諍有四,毗尼有七,應如法除滅,不得差違;三、善守三寶物,應事施用,不得差互。

【註】諍有四者:一、言諍,二、覓諍,三、犯諍,四、事諍。律中,上三開九品,事諍復九品,共十八品。毗尼有七者,謂七滅諍:一、現前,二、憶念,三、不癡,四、自言,五、多人語,六、罪處所,七、如草覆地。委如四分律。今意在滅諍三寶物,如前盜戒委明。

○三不應。

而反亂眾,鬪諍恣心。用三寶物,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二十六獨受利養戒。

【疏】僧次請僧,不問客舊等皆有分,而舊人獨受,不以分客,乖施心貪利,故制此戒。出家二眾同犯,大小俱制。三眾及在家未知僧事,不制。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初有客來,二應,三不應。

○今初

先在僧房中住,後見客菩薩、比丘來入僧房、舍宅、城邑、若國王宅舍中,乃至夏坐安居處及大會中。

【疏】文中雖道菩薩、比丘,若聲聞僧預利養分,亦同其例。

【註】藏疏云:略舉五處:一、僧房者,是伽藍中出家菩薩所在;二、舍宅,是在家菩薩所住;三、國王宅舍,是王宮內城邑,通前二位;四、乃至夏坐安居處位者;五、大會中。

△二、明應又二。

○初應迎接。

先住僧應迎來送去,飲食供養,房舍、臥具、繩牀、木牀,事事給與。若無物,應賣自身及男女身,割自身肉賣,供給所須,悉以與之。

○二應僧次。

若有檀越來請眾僧,客僧有利養分,僧坊主應次第差客僧受請。

【疏】應有二事:一、禮拜迎接,給僧臥具等;二、應依次差僧,言賣身供給,舉況之辭。

○三、明不應。

而先住僧獨受請而不差客僧者,僧坊主得無量罪,畜生無異,非沙門、非釋種姓。

【疏】不應中,但舉不次差僧,據後以兼前。若不與僧物分,不迎接,亦同此制。若知僧次的至,彼人不差而奪,但犯輕垢。以臨差時,界外或有來者,未專有分,故差竟而奪與餘人。餘人知爾,能差及所差,並是盜方便。後得施家食,䞋五錢入手,各結重畜生無異。或云:此為不差僧次戒。差僧次有六種,如律中說。

【註】藏疏云:畜生下,呵責結犯。先以三事呵:一、愚癡,故同畜生;二、無聖果,故非沙門;三、無彼因,故非釋種。熙鈔云:六種者,曾詢律宗,亦未詳。榮鈔引寄歸傳云:佛昔在日,客比丘至,唱言:善來。西方寺制:凡見新來比丘,無論客舊及弟子等,舊人須迎前唱曰:莎揭多(此云善來)。客云:窣莎揭多(云極善來)。若不唱者:一、違寺制,二、准律有犯。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二十七、受別請戒。

【疏】各受別請,則施主不請十方僧,使施主失平等心功德,十方僧失常利施,故制。出家五眾同犯,在家二眾無此利,未制。大小乘不同菩薩僧。一云:凡齋會利施,悉斷別請。若請受戒、說法,見機或比智,知此人無我,則不營功德,如此等不制。二云:從四人已上有一僧,次不犯;都無者,被制。文意似前解。

【註】受別請有三種過:一、壞如來僧次之法;二、損施主無限之福;三、累自身取此不應受之物。熙鈔云:嗟乎!像運營世利為己能,棄教法為末事,多般結托,曉日驅馳。又凡於信施,須召門僧,兼邀親屬,實乖平等,福利尤虧,等是為善,請依佛制。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初、標不應,二、釋不應意,三、結不應。

○今初

一切不得受別請利養入己。

○二、釋不應意。

而此利養屬十方僧,而別受請,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己。

【疏】施主修福,法應廣普。當知利施本通十方,由汝別受,故十方不得遠。有奪十方之義,是故不應。

【註】十方僧、現前僧,如盜戒中辯,此屬十方現前僧耶?藏疏云:問:如亡比丘輕物,亦屬十方現前僧,豈得僧次受耶?答:雖屬十方,然制法有異。彼以羯磨為約,此以僧次為限,各依本法,受之無互。

○三、結不應。

及八福田中,諸佛、聖人、一一師僧、父母、病人物,自己用故。

【疏】八福田,並有應得僧次義,如佛應迹為僧等。八福田者:一、佛,二、聖人,三、和上,四、闍梨,五、僧,六、父,七、母,八、病人。然三藏中,佛恒受別請,而不名犯:一、佛是上福田,不滅等心之福;二、此土只有一佛,無有奪餘佛義。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二十八、別請僧戒。

【疏】分別是田非田,如大經德王品。當知是心則為狹劣,失平等心,七眾同犯,大小乘不全共。道俗菩薩請僧齋會,一云:都不得別請,悉應僧次的,請一人便犯。二云:一食處,莫問人數多少,止請一僧次,便不犯。都無則制。若悉請者,益善。文意似如前解。

【註】大經二十四:云何菩薩不觀福田及非福田?云何福田?外道持戒,上至諸佛,是名福田。當知是心是為狹劣,菩薩悉觀一切眾生無非福田。雖有二解,文意如前,即依初釋。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初、標應,二、釋應意,三、不應。

○今初,標應。

有出家菩薩、在家菩薩及一切檀越,請僧福田求願之時,應入僧坊問知事人:今欲請僧求願。知事報言:次第請者,即得十方賢聖僧。

【註】此戒對前,前制所請,今制能請。

○二、釋應。

而世人別請五百羅漢菩薩僧,不如僧次一凡夫僧。

【疏】明次請雖得凡僧,有勝的請聖僧也。佗云五百羅漢不及一凡僧,此就心遍,不論田也。

○三不應。

若別請僧者,是外道法。七佛無別請法,不順孝道。

【疏】不應同外道異法,不隨佛教,即乖孝道。七佛者,並在此土應化,迹在百劫之內,長壽天皆所曾見,故多引七佛證義,欲使信者易明。過去九十劫,初有一佛,名毗婆尸,亦維衛。中間諸劫無佛,至三十一劫有兩佛:一名尸棄,二名毗舍婆,亦言隨葉。此第九十一劫名賢劫,千佛應出,四佛已過:一、拘留孫,二、拘那含牟尼,三、迦葉,四、釋迦牟尼也。

【註】阿含經云:師子長者別請五百羅漢,佛言:不如僧次一人,福不可量,如飲大海,則飲眾流。五百羅漢人數雖多,但是現前一類僧數,其猶江水,但一味爾。若僧次一人雖少,便具十方僧數,如海一滴,便具百川。若以田有濃瘠,凡不及聖,如六度集云:百世孝親,不如飯一辟支佛;飯百辟支,不如飯一佛。今取心平等,故云不論田。長壽天光明疏云:報在六天,極長者九百二十六億七千歲。上天倍增藏疏云:問:彼所別請僧,亦十方僧中人,何得非十方攝?答:別請注心在所欲之人,非是普該十方僧也。僧次不爾,情無別注,心該一切,故廣

○三、舉非結過。

若故別請僧者,犯輕垢罪。

△第二十九邪命自活戒

【疏】大論云:貪心發身口,名為邪命。文列七事例同者,皆犯乖淨命也。

【註】佗宗立名,惡伎損生,戒不及天台。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一、惡心為利,揀見機益物。二、列七事。三、舉非結過,即是無慈,故犯。

○今初

以惡心故為利養。

○二列七事

販賣男女色(一)。自手作食自磨自舂(二)。占相男女解夢吉凶是男是女(三)。呪術(四)。工巧(五)。調鷹方法(六)。和合百種毒藥千種毒藥蛇毒生金銀毒蟲毒(七)。

【疏】聲聞邪命,凡有四食,方、仰及下等四。此中五事,通前四食:一、販賣男女色;二、手自作食,制道開俗;三、相吉凶,俗人如相以自活,不犯,道一向制;四、呪術;五、工巧;六、調鷹方法。此三事於物無侵,如法自活,在家不制,出家悉斷。若淨治醫,無所希望,不犯,出家亦開。七、和合藥毒,殺人犯罪。

【註】佗疏所釋,與天台有異。藏疏云:惡事雖眾,略舉十三:一、賣色,謂居婬肆,賣女色與男,或賣男色與女。據教佗婬邊,理實犯重;今約衒賣邊,更結輕垢,是得二罪也。二、自手作食者,自惡[婬-女+酉]非法也。律云:世之譏嫌,妨修出世諸事業故。內蘊勝法,外行亦勝。如世貴人安坐受食,尚不執作,況佛弟子?佛令弟子現大人相,令近事男、近事女作食供給。三、自磨舂,是壞生及惡觸,亦世譏嫌。四、占相男女者,占卜男女婚嫁相宜,又解其夢有吉凶等。五、是男是女者,占胎辯男女也。六、呪者,為呪咀等,又以惡呪呪龍等。七、術者,厭禱符書等。八、工巧者,匠傭作以求利等。九、調鷹法者,縫眼等既熟已,令殺眾生。十、和百種毒藥者,以百種毒合成此藥,千毒亦爾。既數有少多,理應毒有緩急。十一、蛇毒者,以五月五日蛇合和毒藥,又以毒藥擗蛇等。十二、生金銀者,合假金銀以誑惑人。舊鈔云:以生金銀合成,假以和藥害人故。又有云:毒藥名生金銀也。又有云:如以水銀藥入爐中,化成金銀以毒之,如砒之類。十三、蠱毒者,亦蛇及猫鬼等損害眾生。有云:七月七日蜘蛛,五月五日午時晴蛇,十二月猫兒,共置甕中,閉之多日,唯有一在,即成其毒。又相傳云:取百種蛇置甕中相食,強者即毒最也。疏既但存大略,故以佗疏兼釋之,詳而易解。

○三、舉過結非。

都無慈憫心,犯輕垢罪。

△第三十、不敬好時戒。

【疏】三齋、六齋,並是鬼神得力之日。此日宜修福善過餘日,而今於好時虧慢更犯,隨所犯事,隨篇結罪,此時此日,不應不知。加一戒:一云七眾俱制,皆應敬時;二云但制在家年;三、長齋月;六、齋齋,本為在家、出家盡壽持齋,不論時節。

【註】三、長月,即正、五、九。此三月從南洲為始,即二、三、四月對餘三洲。此准智論。六齋者,月內六日也。如常辯譬喻經云:天王帝釋勅四天王,以六齋日案行天下,伺求人間所造善惡,奏聞上帝。又淨度經云:一日六奏,一歲四覆。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一、總舉犯戒。二、所敬之時。三、舉犯結過。

○今初

以惡心故,自身謗三寶,詐現親附,口便說空,行在有中,經理白衣,為白衣通,致男女交會婬色,作諸縛著。

【疏】凡有所犯,皆言行相違,乖反正真,皆謗三寶。

【註】經理白衣,有本脫此一句,謂詐親附佛,實謗三寶,亦犯一重。口詐說空,行實執有,或通致男女,為成媒妁,豈學道之人所作也。

○二所敬之時。

於六齋日,年三長齋月。

【疏】所敬之時,謂六齋、三長、齋月等,皆如前釋。

○三、舉犯結過。

【疏】更舉所犯結過。殺生、劫盜,略舉初二。重破齋者,謂非時食等。優婆塞戒云:三齋月受,八戒持齋,在家菩薩應行此事。

【註】殺生、劫盜,已屬前重,於長月齋日不知而犯者,又加此一戒,方在此中所制爾。故前疏云:此時此日不知,加一戒。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三總結。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制戒品中廣解。

【疏】如是十戒,第三,總結也。

△第三十一、不行救贖戒

【疏】見有賣佛菩薩形像不救贖,損辱之甚,非大士行,應隨力救贖,不者犯罪,故制。七眾同,大小不全共,菩薩應贖。聲聞見父母不贖,犯第七聚經像不見,制。

○初標人。

佛言:佛子!

【疏】藏疏云:佛言者,是別品之首,故標斯語。今謂亦可二九之初,標斯以別。

△序事三

○初能賣

佛滅度後,於惡世中,若見外道,一切惡人,劫賊。

○二所賣

賣佛菩薩父母形像及賣經律,販賣比丘、比丘尼,亦賣發菩提心菩薩道人,或為官使與一切人作奴婢者。

【疏】先能賣之人,謂劫賊所賣,即佛菩薩形像,此有父母,有大慈故。

【註】父母二解:一、見有賣所生父母之形像者;二、佛、菩薩,即是法中父母。疏意語略,似用次解。

○三、正明救贖

而菩薩見是事已,應生慈悲心,方便救護,處處教化,取物贖佛、菩薩形像,及比丘、比丘尼、發心菩薩一切經律。

【疏】而菩薩下,第三、正應救贖也。

【註】此中不言父母者,有云以及字兼之,今謂以此照之,前應用次解,故此合不言父母也。

○三、舉過結罪。

若不贖者,犯輕垢罪。

△第三十二、損害眾生戒

【疏】此有六事,遠防損害,乖慈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文列六事

不得販賣(佗本云畜)刀杖弓箭,畜(佗本云販賣)輕秤小㪷,因官形勢,取人財物,害心繫縛,破壞成功。長養猫貍猪狗。

【疏】凡列六事:一、販賣殺具;二、畜輕秤小㪷,丈尺短者,亦從此例;三、因官形勢,求覓錢財;四、害心繫縛;五、破壞成功;六、畜養猫貍。此等六物,皆有損害,不應畜損傷之事也。

【註】經本皆云畜刀杖、販賣、輕秤,前第十戒已云不得畜刀杖、弓箭,此何再制?據疏中科,方見經文悞也。科云:一、販賣殺具,二、畜輕秤、小㪷。故應改上畜字為販賣,改下販賣為畜,方見前制戒畜。今制販賣,則不繁重。鈔記從來失於考較,一至於此。

○三結罪。

若故養者,犯輕垢罪。

△第三十三、邪業覺觀戒。

【疏】凡所運為,皆非正業,思想覺觀,有亂真道,故制大小同犯,七眾不全同。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前標惡心,二、列事,三、總結。

○今初

以惡心故。

【疏】不前標應惡心,揀去見機。

【註】藏疏云:明犯之因,有三類心:一、觀相鬪,因此快彼,無揮解意;二、將此為戲,悅己狂心;三、發暢害心。

△二列事大列成五

○第一兩事不同觀看。

【註】同字應作得字。

註菩薩戒經卷下之一

註菩薩戒經卷下之二

觀一切男女等鬪,軍陣兵將劫賊等鬪。

【疏】道俗同制。

【註】一、男女等鬪:俗謂相罵相打。等,謂等餘不說者。二、軍兵等鬪:軍,謂軍旅。古制,軍萬有二千五百人為一軍。周禮夏官曰: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兵,謂五兵:弓、刀、槊、戈、[乃/乂](音殊),長一丈二,兩刃。戟,有柄。槊,矛也。

○第二十事,不得娛樂。

亦不得聽吹貝、鼓角、琴、瑟、箏、笛、笙、篌、歌呌妓樂之聲。

【疏】若為自娛,道俗同,不得作,不得聽。若供養三寶,道俗同開。

【註】此中十事不自娛。一、吹貝,即螺貝也,海中介虫。二、皷角,行軍則用,亦有大小禪于梅華之調。或開此為二皷,即樂中之皷,今從合說。三、琴,白虎通曰:琴,禁也,以禁婬邪,令正心也。四、瑟,世本曰:包義造瑟,本五十九絃。黃帝使素女皷瑟,哀不自勝,遂破之,留三十五絃。五、箏,似琴,十三絃。六、笛,竹之樂器,七孔。風俗通云:武帝時,丘仲所作,或黃帝時,伶倫造。七、笙,禮記:女媧造笙簧。釋名曰:笙,生也,象物貫地而生也。八、篌,即箜篌也。釋名云:師延所作,靡靡之音,出桑間濮上。續漢書云:靈帝胡服,作箜篌也。九、歌呌,即歌唱之聲。呌或作噭,通謂呼呌之聲。榮鈔別開為二,即以呌是呌子,應和歌聲。若以呼呌之聲,則非樂器。若為樂聲,應作此器字,即大塤也。爾雅云:大塤謂之器。塤者,說文曰:樂器也,以土為之,六孔。釋名曰:塤,喧也,聲濁喧然,呌子即無所出。若開此為二,即妓樂乃通結也。若合此為一,則第十乃妓樂之聲,女妓也。字應從女,從手者非。

○第三,八事不得雜戲。

不得摴蒲圍棊,波羅塞戲,彈棊六愽,拍毱擲石,投壺牽道,八道行城。

【註】云八事。熙鈔釋云:一、摴蒲。或曰:西域異道,多作是戲。愽物誌云:老子入胡度關作。又云:其骰齒謂五木,形如棗核,半黑半白,今謂即呼盧也。晉書載記:劉毅與劉裕摴蒲,挼五木,四子俱黑,一子轉未定,裕厲聲袒之,即成盧。又慕容寶因摴蒲誓曰:世云摴蒲有神,若富貴可期,願三盧果。三、擲盧。盧,黑也。古以木為子,五黑五白為勝,亦云呼五百。今以錢愽五胡,五字為勝。呼盧、摴蒲,皆方言難究。二、圍棊。今著棊是。白氏云:堯造圍棊,以教丹朱。說文云:變圍棊。此儒書皆云變棊也。三、波羅塞戲。釋音云:梵語波羅塞,此翻兵,即兵戲也。即今以板𦘕路,中間界之以河,各設十六子卒,砲車馬象等,俗謂象基者是也。藏疏云:是西域兵戲法,謂二人各執二十餘子,至或象或馬,於局道所,爭得要路,以為勝也。釋音家亦用此解。熙鈔云:波羅,梵語。塞戲,華言。塞,音賽。與圍棊合為一,此釋不可。而涅槃疏引梁武帝為雙陸者,古來亦有,先用骰子擲采為先也。四、彈棊。榮鈔云:以石為局,以玉為面,隆其四隅,宮人仕女多為之。熙鈔云:此起魏宮糚奩戲。葛洪西京雜記云:漢成帝時,群臣獻之。五、六博。藏疏云:即雙陸也。熙鈔引楚詞云:篦蔽象棊有六博。說文云:局戲六著(音筋),十二棊也。榮鈔云:以圍中左右各𦘕六路,謂之雙陸。又如以六隻骰子賭采博戲,下至六夾之戲,皆是六博之類也。今詳諸解,以六博為雙陸者是也。又云:局戲十二棊,以圖六路等者,各有所以。雙陸乃骰子之博。古來以棊局布子,擲骰子以數取之,謂之取棊,以此為博。後來博者不用棊子,直以骰子爭來為博。故雙陸有多種,此皆一類戲也。廣韻骰字解云:骰子博陸采。又博字解云:六博棊類,故以此為正。唐書:武后夢雙陸不勝,為無子之兆也。六、拍毱。音菊。釋音云:趯毬也。亦通毛丸為毱。趯、弄者,皆類也。七、擲石投壺。此應合為一種投壺,乃禮記古法。籌長赤,二十二隻,象十二月三步之外投籌。或通以石作籌首鋒者,故云擲石投壺也。若如佗鈔云:擲石謂之飛石,十二斤為機發,行三百步者,此乃兵中戰具砲石也。非以此為戲法,故不用此解。八、八道行城。有本無牽道二字,故知此即一種戲也。涅槃經云:八道行城,一切戲笑悉不應觀。榮鈔云:八𦘕為道,以棊子行之,似行城法。熙鈔云:若依瑞應經云:二月八日,是四天王捧太子馬足踰城出家,因此有行城之法。為追太子馬迹,表戀聖之情。復有濫設斯法,與此恐別。戒中多有事相惑人,不得不辯。

○第四,六事不得卜筮。

爪、鏡、蓍(或作芝)草、楊枝、鉢盂、髑髏,而作卜筮。

【疏】六事不得,卜筮為利,此道俗等俱制也。

【註】藏疏云:五事:一、爪鏡者,承聞西域術師以藥塗爪甲呪之,即於中見吉凶等事。熙鈔云:經但五事,今准涅槃經云:終不占相手足面目。此經恐闕茲一節。二、爪鏡等,今謂熙鈔以佗經足,此為六不可也。應開爪鏡為二:一、爪,二、鏡,三、蓍草,四、楊枝,五、鉢盂,六、髑髏。即六事也。爪,謂以藥塗爪。鏡,謂以藥作鏡,令人見其吉凶等事。今時見有以鏡為卜者,或以幻呪加其照子,照影於壁間而卜吉凶者,如今行扣召法,或謂童子照者,皆此類也。耆草,易卜揲蓍也。楊枝,榮鈔云:墨狄子五行傳云:當端五日午時,至柳樹下,仰視有折者,柳枝取刻作人形,置於靜室,以香華酒脯祭之,仍以呪呪之,有能知人休咎。呪詞如彼傳。鉢盂,西土外道呪一切器物,令人於中卜吉凶。此以鉢盂為言,即器也。此方亦有呪水椀以卜者,皆此類。髑髏,如輔行引外道聽髑髏聲,謂之得俗。帝少分此等事相,搜諸異釋,詳註于此。

○第五使命

不得作盜賊使命。

【註】據成盜業,教佗盜等應犯重,今取為使,約不應作,故入此制。

○三、總結。

一一不得作。

○三、舉非結罪。

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第三十四、暫念小乘戒

【疏】乖本所習,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不共,以習各異。欲背大向小,心計未成,犯前第八;背大向小,戒計成失,戒在第十重戒中說。此戒所制,不欲背大,正言小乘易行,且欲斷結,然後化生。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有兩:一、應,二、不應。初應中又三:一、護大乘戒,二、生大乘信,三、發大乘心。

○今初

護持禁戒,行住坐臥日夜六時,讀誦是戒猶如金剛,如帶持浮囊欲渡大海,如草繫比丘。

【疏】應念大乘,略舉三事:一、護大乘戒。凡舉兩譬:一、金剛,取堅義;二、浮囊,如大經草繫,出因緣經。

【註】金剛明:持心堅固浮囊語,絲毫不犯。是持心清淨,以草繫比丘因緣。比之今持戒者,當如草繫之,無犯也。浮囊緣,出涅槃。草繫者,莊嚴論云:有諸比丘,曠野中行,為賊劫掠,剝脫衣裳,復欲殺之。賊中一人,先曾出家,語同伴云:不須盡殺。比丘之法,不許傷草,以草繫之。彼畏傷草,終不能起,四向馳告,諸賊依之。諸比丘等,被草繫縛,恐犯禁戒,不敢挽絕。身無衣服,為日所炙,蚊蟲蠅蚤之所咂食。從旦至暮,夜行蟲獸,交橫馳走,甚可怖畏。有老比丘,說偈誡云:若有智慧者,能堅持禁戒,求人天涅槃,稱意而獲得。伊鉢羅龍王,以其毀禁戒,傷損諸業命,今故墮龍中。是諸比丘,為苦所逼,恐傷草命,不敢動轉。即說偈言:我曾往昔來,造作諸惡業,或得生人中,竊盜婬佗妻。王法受刑戮,計筭不能數,復受地獄苦,如是亦難計。假使此日光,暴我身命乾,我要持佛戒,終不中毀犯。假使遇惡獸,爴裂我身首,終不敢毀犯,釋師子禁戒。我寧持戒死,不願犯戒生。比丘等各正其身不動不搖。時彼國王游獵遙見,疑是露形尼乾子等,遣使往看知是比丘,王疑怪親往問之曰:看時似無病,肥壯有多力,如何為草繫,日夜不轉側?比丘答言:此草甚危脆,斷時豈有難?但為佛世尊,金剛戒所制。玉聞歡喜即為解草,而說偈言:善哉能堅持,釋師子所說,寧捨己身命,護法不毀犯。我今亦歸命,如是顯大法,歸依離熱惱,牟尼解脫尊。堅持禁戒者,我今亦歸命。持小戒尚爾,何況大乘禁戒也。

○二生大乘信

常生大乘善信,自知我是未成之佛,諸佛是已成之佛。

○三、發菩提心。

發菩提心,念念不去心。

○二不應。

若起一念二乘外道心者。

【疏】不應一念起自度之想。外道者,指二乘為外道,若權入此道為化,非所制也。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三十五、不發願戒。

【疏】菩薩常應願求勝事,緣心善境,將來因此克遂,故制。七眾同,大小異,所習不同故。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重:一、出願軆,二、應,三、不應。一、願軆有十:

○一願孝父母師僧。

常應發一切願,孝順父母師僧(有本有三寶二字)。

○二願得好師。

願得好師。

○三願得勝友同學。

同學善知識。

○四願教我大乘經律。

常教我大乘經律。

○五願解。十發趣。

十,發趣。

○六願解。十長養。

十、長養。

○七願解十金剛。

十金剛。

○八願解十地。

十地

○九願如法修行

使我開解,如法修行。

○十願堅持佛戒。

堅持佛戒。

○二、明應。

寧捨身命,念念不去心。

○三、明不應。

若一切菩薩,不發是願者,

【疏】寧捨下,第二、應應發此心。若一切下,第三、不應不應不發此心。

【註】藏疏作五願科。經云:初、制願成孝行,即孝順父母等;二、願勝師友,即願得好師等;三、願聞大法,即常教大乘至十地等;四、願依解起行,即使我開解等;五、願行堅持,即堅持佛戒等。如此釋者,後戒文指已發,十願何在?榮鈔通指十重為十,又失也。應如天台科釋為優。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三十六不發誓戒。

【疏】誓是必固之心,願中之勇烈意。始行心弱,宜須防持,若不發心作意,亦生違犯。故制七眾同犯而用,不必皆盡。大小乘不共,二乘不制,心易防持。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有三:初、標勸,二、應,三、不應。

○初標勸。

發是十大願,已持佛禁戒,

【疏】初一句標勸以發。一、願下,應發誓持戒。後一句結不發為過。中間十三復次,正明誓軆。

△二、明應有十三大願。今依藏疏,各開誓目。

○初對所犯戒立火坑刀山誓。

作是願言:寧以此身投熾然猛火、大坑、刀山,終不毀犯三世諸佛經律,與一切女人作不淨行。

【註】天台但科大略,佗疏甚詳。只十大願文,不細指出,以之為失。輔行云:梵網發十大願、十三誓等,故須此解。火坑但壞色身,女色能壞法身,所以此況。下去諸誓,藏疏以為從婬戒立十二大誓,餘戒准知。此亦不無其理。經文既於初誓戒其女色,次諸誓中皆云終不以此破戒之身等,故知即以婬戒為始。於殺、盜等,例皆如此,義亦可取。

○二、對信施衣立熱鐵纏身誓。

復作是願:寧以熱鐵羅網千重周匝纏身,終不以此破戒之身受於信心檀越一切衣服。

【註】藏疏云:為三義故,立此諸誓:一、如此信施,是淨戒人受;今若犯戒,則為盜受。二、諸施主等,信佛語故,捨妻子、糇糧,為福施之;今若毀禁,則為欺誑,既誤施主,復累如來。三、如來大慈,分毫相功德,與遺法弟子,令得四事,何容食佛福而毀佛戒?下去一一皆爾。

○三、對信施食立鐵圓猛火誓。

復作是願:寧以此口吞熱鐵圓及大流猛火經百千劫,終不以此破戒之口食於信心檀越百味飲食。

○四、對信施床立臥熱鐵地誓。

復作是願:寧以此身臥大流猛火羅網熱鐵地上,終不以此破戒之身受於信心檀越百種牀座。

○五對信施藥立三百鉾刺誓。

復作是願:寧以此身受三百矛刺身一劫、二劫,終不以此破戒之身受於信心檀越百味醫藥。

○六對信施房舍立投熱鐵鑊誓。

復作是願:寧以此身投熱鐵鑊經百千劫,終不以此破戒之身受於信心檀越千種房舍、屋宅、園林、田地。

○七對。信心恭敬立,鐵鎚碎身誓。

復作是願:寧以鐵鎚打碎此身,從頭至足令如微塵,終不以此破戒之身,受於信心檀越恭敬禮拜。

○八、對視好色立熱鐵挑目誓。

復作是願:寧以百千熱鐵刀矛挑其兩目,終不以此破戒之心視佗好色。

○九。對聽好聲立,千錐劖耳誓。

復作是願:寧以百千鐵錐徧身劖刺耳根,經一劫、二劫,終不以此破戒之心聽好音聲。

○十。對嗅諸香立,千刃割鼻誓。

復作是願:寧以百千刃刀割去其鼻,終不以此破戒之心貪嗅諸香。

○十一對食味立千刃斷舌誓。

復作是願:寧以百千刃刀割斷其舌,終不以此破戒之心食人百味淨食。

【註】前文已戒,此重云食者,蓋前約三業,此約六根,所制雖同,能犯小異。口約妄語,舌約貪味。

○十二對。好觸立利斧斬身誓。

復作是願:寧以利斧斬破其身,終不以此破戒之心貪著好觸。

○十三、常願眾生在己先成佛。

復作是願:願一切眾生悉得成佛。

○三、明不應,即後一句結不發為過。

而菩薩若不發是願者。

【註】此諸誓願,不出四弘:願眾生成佛,即初誓;決不破禁戒,即次誓;願學大乘經律十發趣等,即第三誓;自知我是未成之佛,即第四誓。在文顯見。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三十七、冐難游行戒

【疏】始行菩薩,業多不定,且人身難得,堪為道器,不慎遊行,致有夭逝,在危生念,所喪事重。以不慎故,制七眾同,大小俱制。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二重

【疏】一、明游止所應,是制戒之緣。在先兼制,更有三:初、游止;二、時;十、八物自隨。

【註】三、重者,謂應、不應、結過。今初應中,疏科甚略,今更細科。疏中大節三科,謂:初、明游止二時;二、辯十八物;三、明自隨。初私為二:初、游行;二、止住。故疏云游止。

○今初游行

常應二時頭陀。

【疏】二、時頭陀者,遊行時也。春秋二時,調適遊行,化物無妨損也。頭陀有十二,大論廣明。食有五:一、不受別請,二、常一食,三、中、後不飲漿,四、一坐食,五、節量食。住處有五:一、阿練若處,二、常坐不臥,三、冢間住,四、樹下坐,五、露地住。衣止有兩:一、但畜三衣,三、常著衲衣。

【註】律疏云:舊云頭陀,新云杜多。此飜洗除,亦洗浣,亦抖擻。大小乘皆行所出,名目雖小異,大體無別。百錄云:吾少嬰勤苦。乃至云:唯著一納,三十餘年,冬夏不釋體。故知吾祖誠堪師範。今傳道者,但以畜衣盂為務,獨不媿於心乎?

○二止住

冬夏坐禪,結夏安居。

【疏】冬寒夏熱,游行多妨損,故制。若不依制,犯輕垢。

【註】梵語禪那,此云功德叢林,又云思惟修。百錄云:依堂坐禪,此為恒務。寄語後學,常應以此為急務。若多散而不靜,真所謂空喪自己靈光也。安居,南山云:形心攝靜曰安,要期在住曰居。安居法式,具在律文,不得不識。此是疏三科中。初游止科竟。

△二十八物

○一物

常用楊枝。

【註】涅槃經云:晨朝嚼楊枝,佛言:有五利:一、能除黃熱;二、能除涎癊;三、口無息氣;四、能消食;五、眼目明淨。寄歸傳云:齒木長十二指,短不減八指,大如小指,使一頭緩,熟嚼良久,淨揩牙關,能堅牙香口去癊,用之半月,口氣頓除,痛齒憊,三旬即愈。

○二物

澡豆

【註】十誦云:大小豆,迦提婆草作。仍有八種豆:謂胡豆、大豆、蓽豆、小豆、豌豆、山豆、䕪豆、鵲豆。用此淨身淨口,然不得著香在內。大威儀請問經云:若不用澡豆水洗手,把經卷香爐者,死墮不淨地獄。昔有見提比丘,六十年持齋,秪得一日功德。佛言:為汝常用灰水𠻳口,曾於一日以澡豆水𠻳口,所獲功德無量。

○三物

三衣

【註】通名袈裟,後文自釋。

○四物



【註】鈔引寄歸傳云:凡水分淨觸,缾有二枚:淨者,用瓦、瓷;觸者,任用銅、鐵。出觸,以觸水洗;入淨,以淨水洗。沙彌經云:若無淨水盥手,淨草亦得。

○五物

鉢。

【註】梵語鉢多羅,此云應器。律云:用瓦鐵為之,如律說。

○六物

坐具

【註】律云:為護身、護衣、護僧臥具,故制。梵云尼師壇,此云隨坐衣。

○七物

鍚杖

【註】杖者,依也,依倚此杖,除惡進善。鍚者,明也,束也,不迴也,求出不迴故。

○八物

香爐奩。

【註】盛香器也。或云爐并奩,乃二事也。或本無奩字亦可。

○九物

漉水囊

【註】亦名濾水羅。天竺用白疊作,此土用熟絹作。以濾水漉虫,近送本池,遠即別置放生盆,三重濾之。猶有不去者,捨去。日日諦眎,無蟲得用。無漉水囊,用袈裟一角。路行同伴都無者,舉眾得罪。寧可忍渴死,不得飲蟲水。廣如律說。

○十物

手巾

【註】律中許畜拭手巾、拭脚巾、汗巾、面巾、淚巾等。

○十一物

刀子

【註】相承呼為護戒刀。楞伽經云:為截袈裟故,聽畜四寸刀,頭如月刃。

○十二物

火燧

【註】取火具,或木,或鏡,或珠等。

○十三物

鑷子。

【註】四分云:比丘鼻中毛,俗譏嫌故,佛令畜銅鐵者。榮鈔云:西天多跣足,擬之拔刺,未知何出。

○十四物

繩牀。

【註】律制曲脚、直脚等,隨處修觀說法用。

○十五物

經。

○十六物

律:

○十七物

佛像。

○十八物

菩薩形像。

【註】經律顯修行依定慧法故,佛像不忘本師故,菩薩像常觀善友故。前十四物是修道之緣,後之四種是依止之處,藉此修道故。已上乃疏中大科第二十八物。

△第三、自隨私,又二:一、遊行自隨,二、止住自隨。初又二:初、正釋頭陀,二、兼明布薩。

○今初

而菩薩行頭陀時及遊方時,行來百里、千里,此十八種物常隨其身。頭陀者,從正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八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是二時中,此十八種物常隨其身,如鳥二翼。

【註】前是春時,次是秋時,此二時不寒不熱,正宜行行。

○二、兼明布薩。

若布薩日,新學菩薩半月半月布薩,誦十重、四十八輕戒。若誦戒時,當於諸佛菩薩形像前誦,一人布薩即一人誦,若二人、若三人乃至百千人亦一人誦。誦者高座,聽者下坐,各各披九條、七條、五條袈裟。

【註】布薩,此翻淨住。遵佛弟子出家、在家,當每半月常行布薩。布薩法式,行籌舉事。今別錄卷末,幸須秉行。九條袈裟等者,衣有三種:一、僧伽梨,有九種,九條至二十五條。此翻之名,從義而立。或云伏眾衣,伏外道眾故。或云重衣、雜碎衣等。或從用名,入王宮、聚落衣。二、鬱多羅僧,義翻上衣,以在五條上著故。或云中價衣,今為入眾衣也。三、安多會,或安陀會,此謂道行衣。或云作務衣,此最帖身衣。鬱多羅僧即七條,安多會即五條。故此三衣,一不可闕,製造當用布。然圓其頂,必方其袍,乃僧之形相,為有法之製。近有二種人,不曾介懷。經中說:身不披三衣者,鬼得隨跡,天不護持。諸聖見之,目為無法。無慚愧者:一者、自謂通達大道,不拘小節,謂拘拘衣制,是小乘行,恣其侈心,用羅綾華飾。二者、不識戒檢,村愚之流,只知頭圓衣方而已,不知所謂衣者是何等法,恣用紗絹但欲成之,良可悲憫。雖欲遮人眼目披挂在身,諸天諸聖冥空見之,只一禿頭俗人爾,鬼神得以輕侮。奉勸諸僧製造三衣秉持無失,非但為聖所訶,亦且自招殃禍。問:布薩既通在家出家二眾同會,若在家者云何亦云著袈裟耶?答:律有單縫衣,專為俗制。方等經云:亦如比丘法修淨行具三法衣,入道場者單縫三衣。荊溪云:單縫者不許却刺,恐濫大僧受持之衣。却刺者即鳥足刺也,單縫即直刺,或摺或貼俱通三衣,長短條相相似,但不同大衣,三重等色亦同也。乃至雖制三衣非出家服,吾祖智者獻晉王椿皮袈裟,云布薩時著,正此衣也。斯表國主尊教粗成道服,使遵方等也。

○二、止住自隨。

若結夏安居時,亦應一一如法。

【疏】有人云:菩薩立誓安居,五月下半至八月上半。文云此時不復頭陀,是安居之限。

【註】此釋前來止住時也。不語坐禪者,略也。

△二、不應私更,為二:初、遊行不應,二、止住不應。

○今初

若行頭陀時莫入難處,若惡國界、若惡國王,土地高下、草木深邃,師子、虎、狼、水、火、風難,及以劫賊、道路、毒蛇,一切難處悉不得入頭陀行道。

【疏】遊行冐難,皆是制限。

【註】藏疏云:十二難處:一、國難惡王者,彼國王不信三寶,頭陀不得入彼界中;二、地有高下;三、草深林密;四、黑師子噉人;五、虎;六、狼;七、水;八、火;九、風;十、賊;十一、毒蛇所行之路;十二、總結一切難處。國難者,謂水、旱、兵、革也。熙鈔云:問:前十六輕云:乃至餓虎、狼,悉應施身、肉、手、足。何與此相違?答:前明事施,恐性地已上,備能行之。此准始行,須慎難處。蓋凡夫、菩薩,業多不定。

○二,住止不應。

乃至夏坐安居時,是諸難處皆不得入。

【註】此中亦應語坐禪,故以乃至兼之。

○三、舉過結非。

若故入者,犯輕垢罪。

△第三十八、乖尊卑次序戒

【疏】乖亂失儀,故制。七眾同,大小俱制。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一、應次不應,三、總結應不應。

○今初

應如法次第坐,先受戒者在前坐,後受戒者在後坐。不問老少,比丘、比丘尼、貴人、國王、王子,乃至黃門、奴婢,皆應先受戒者在前坐,後受戒者次第而坐。

○二不應。

莫如外道癡人,若老若少,無前無後,坐無次第,如兵奴之法。

【疏】即不應亂次。

○三、總結。

我佛法中,先者先坐,後者後坐,而菩薩一一不如法次第坐者。

【疏】總結應不應義。聲聞次序,出律部。臥具法,以戒為次,乃至大須臾時,皆名上座。通道俗九眾:一、比丘,二、比丘尼,三、六法尼,四、沙彌,五、沙彌尼,六、出家,七、出家尼,八、優婆塞,九、優婆夷。此九眾有次第,不得亂,如律部說。

【註】須臾者,俱舍云:三十須臾為晝夜。十誦云:先受大戒,乃至須臾時,是人應先受水,先受飲食。輔行云:若先小後大,則開小夏以成大夏。若先受大,後受律儀,在小則依小,在大則依大。理雖若是方土,不同此土僧徒,不擇大小,西方一向永隔。然四依出世,必大小並弘,但隨物機緣,通局在彼。六法尼,即式叉摩那。學六法者,如前已辯。又云出家,出家尼者,尼即女也,初出家之男女。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三十九、不修福慧戒

【疏】福慧二莊嚴,如鳥二翼,不可不修,乖出要之道,故制。七眾同大小乘,不全共。菩薩攝一切善,應修。聲聞夏分自誓,應修福業。餘時不制。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一修福,二修慧,三結過。

○今初

常應教化一切眾生,建立僧坊,山林園田立作佛塔,冬夏安居坐禪處所,一切行道處皆應立之。

【疏】自作教佗文中,略序七事:一、僧坊,二、山林,三、園,四、田,五、塔,六、冬夏坐禪安居處,七、一切行道處。凡此流類,悉應建立,力若不及者,不犯。

【註】營福之務,學佛者要在日用聞不忘,即二嚴備矣。大論四句,象身七寶絡,此有福無慧句。羅漢應供薄,即有慈無福句。餘則准知。故知福慧二嚴,如鳥二翼也。七事,應離邪命自活。如遺教不許安置田宅,畜養人民,如此令作。蓋聲聞自行,應離邪命。今大士所行,務在建立三寶,其功莫量,過德顯矣。

○二、修慧私。又五:一、救苦難。

而菩薩應為一切眾生講說大乘經律。若疾病、國難、賊難、父母、兄弟、和尚、阿闍梨亡滅之日,及三七日,四、五七日,乃至七七日,亦應講說大乘經律。

○二、救災厄難。

一切齋會求願行來治生,大火所燒,大水所漂,黑風所吹,船舫、江河、大海、羅剎之難,亦讀誦講說此經律。

【註】一切齋會,或科在上,今是修慧,不應營齋。經意謂欲營福時遇難,故令講說,以救災厄也。

○三、救罪報難。

乃至一切,罪報三惡,八難七逆,

○四救牢獄難。

杻械枷鎻,繫縛其身。

○五、救三毒難。

多婬、多嗔、多愚癡、多疾病,皆應講此經律。

【疏】而菩薩下,第二、應修智慧,亦自作教人。

○三、舉非結過。

而新學菩薩若不爾者。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四總結。

如是九戒應當學,敬心奉持。梵檀品當廣說。

【疏】如是九戒下,第四段,總結,梵檀品廣明。

【註】梵檀者,藏疏云:此翻默擯,良以非理違犯,不受調伏,以此治之。

△第四十、揀擇受戒戒。

【疏】有心樂受,悉皆應與。若瞋惡揀棄,乖於勸獎,故制出家,二眾同犯。餘無師範者,未制。大小不全共。菩薩本兼物,聲聞若許而中悔,是犯;不許,不犯。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有三:初、不應揀釋,二、應,三、舉過結非。

○今初

與人受戒時,不得揀擇一切國王、王子、大臣、百官、比丘、比丘尼、信男、信女、婬男、婬女、十八梵、六欲天、無根、二根、黃門、奴婢、一切鬼神,盡得受戒。

△二、應揀擇有兩:一、身形不如應揀擇,二、業障不如應揀擇爾。

○今初

應教身所著袈裟,皆使壞色與道相應,皆染使青黃赤黑紫色,一切染衣乃至臥具盡以壞色,身所著衣一切染色。若一切國土中國人所著衣服,比丘皆應與其俗服有異。

疏:衣中聲聞用青泥𣝕,菩薩亦應用。依此文意,似不必盡備,但與俗艶不同,便名如法。一云:道、俗受戒,皆須服壞色。二云:是可壞色處,道、俗同制。文云:與俗服有異。當知出家菩薩必用壞色。

【註】𣝕,音箋,香木。文出十誦律,應𣝕。或作棧,非。

○二、業障不如應揀擇。

若欲受戒時,師應問言:汝現身不作七逆罪不?(不字有本作耶字者非,問辭故不可。)菩薩法師不得與七逆人現身受戒。七逆者,出佛身血、殺父、殺母、殺和尚阿闍梨、破羯磨轉法輪僧、殺聖人。若具七遮,即現身不得戒,餘一切人盡得受戒。

△第三、私,又二:初、誡禮俗,二、舉非結過。

○今初

出家人法,不向國主禮拜,不向父母禮拜,六親不敬,鬼神不禮。

【註】熈鈔去經似語倒,應移六親二字於上,意云:不向父母六親禮拜。下句即云:不敬鬼神。頂山云:或移六親二字,今皆不用。父母不禮,如淨飯王,六親不敬,但不可禮敬,非無崇敬也。鬼神不禮,禮有九種,但不可稽首上禮,非無餘禮,作敬而已,但敬而不著。今從頂山。若如熈鈔,又却下句剩不禮二字。

○二、舉非結過。

但解法師語,有百里千里來求法者,而菩薩法師以惡心嗔心,而不即與授一切眾生戒者。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四十一、為利作師戒。

【疏】內無實解,外為名利,輙爾強為,有悞人之失,故制。出家二眾同,大小不俱制。三眾及在家無師範義,不制。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一明解,二不解,三舉非結過。

【註】疏中大科甚略,今於初明解中,私更細科為三:初、標教授師;二、示所教事;三、結教授解。

○今初,標教授師。

教化人起信心時,菩薩與佗人作教戒法師者。

【疏】解此故堪為師兼制,不解則犯。

△二、示所教事,又二:初、教請二師,二、二師問遮。

○今初

見欲受戒人,應教請二師:和尚、阿闍梨。

【註】此中明師,經文甚顯,鈔記不曉,前文已辯。故知正明受戒,唯在一師,即教授師。而教授師見彼欲求戒者,先應教請二師,為問遮懺罪緣,令罪淨故,方堪為受。二師者,即和尚、阿闍梨師也。二師但為犯逆有遮者設,非謂正受戒為得戒也。得戒只在教授一師,此若不明,如何解經?非但解經不明,亦乃與人受戒而請二師,如何設法?

△二、二師問遮。又為三,即疏中三科也:初七、逆遮,二十、重遮,三眾、輕遮。

○今初,先問七逆遮。

二師應問言:汝有七遮罪不?若現身有七遮罪者,師不應與受戒;若無七遮者,得與受戒。

【疏】問:遮道,遮道有三:一、七逆,二、十重,三、四十八輕。如是三事,皆應一一好解,不欲受者,不得逼憎受之罪。

△二、問十重遮私,更分二:初、總問所犯,二、教示懺悔。

○今初,總問所犯。

若有犯十戒者。

△二、教示懺悔。又三:一、示方法。二、須見相。三、得受戒。

○今初,示方法。

應教懺悔,在佛菩薩形像前,日夜六時,誦十重四十八輕戒。苦到,禮三世千佛。

○二、明見相。

得見好相。若一七日,二三七日,乃至一年,要見好相。相者,佛來摩頂,見光見華,種種異相。

△三、得受戒,又二:初、見相得,二、增益得。

○今初

便得滅罪。若無好相,雖懺無益,是人現身亦不得戒。

【註】滅罪之言,含於深意。懺有二種:方法,即作法懺;見相,即取相懺;滅之一字,即無生懺。若非妙理,罪云何滅?理顯罪亡,見寂滅處,如云因滅會真。一者,泯淨曰滅;二者,寂絕曰滅。含此二意,故契無生。此文乃以過顯德。若無好相,則不得戒,反顯纔得好相,住寂滅理。諸戒皆復

○二,增益得。

而得增益受戒。

【註】有本無益字。前見好相,舊戒復全。約見好相,便名得戒,不須再受。若不得好相者,如是懺悔,功勤行全,當如何耶?故為此人開增益受,即許於師前再如受戒法而重受者,名增益受。若爾,犯重既通再受,何妨恣犯復受?雖然,當須懺悔,如法日數,以至一年。如不見好相者,而得增戒。若不如此勤苦懺悔,亦不名得戒。豈容犯已更受,開放逸門?問:今此開懺,是為犯十重者。設前犯七逆,何故無此懺悔?又前戒云:不得與七逆人現身受戒。是則犯七逆人永不容受耶?答:頂山以五義揀七逆、十重同異,云:一、約三根。前云若見七逆、八難,應教懺悔,及七逆應講此經者,前約上根易淨,此約中、下難度者說。二、約悔有輕、重。三、約影略互顯。四、約名異義同。五、約與奪等。文相徒繁,義無決判。須者讀之,自見其意。今謂重、逆須異,不可全濫。疏中自分,如前殺戒三品:上品諸佛、聖人、父母、師僧,則犯逆;中品人、天,犯重;下品四趣,或輕或重,以非道器屬輕等。分此三品,甚自分明。又前疏明三障中揀障、非障云:七逆:一云懺滅非障;二云犯一悔與不悔,悉皆是障。十重有三釋,第三云不悔悉障,悔已非障。文七逆、十重各有多釋,雖無去取,皆以後釋為正。七逆悔、不悔皆障,與重已別。據此等文,重、逆須分。如何以名異義同,一向無揀,固不可也?故知受戒問遮兼問重,重猶可懺,遮實不容。故文顯云:不得與七逆人現身受戒。明制若此,何得固迷?犯重者懺得滅罪,可以受戒;犯逆者現身,決無容受之文。若謂七逆亦通得戒,何制現身?或曰:前戒許容懺悔及應講此經,何故一向不容得戒?答:此須精揀懺悔與得戒不同。昔人迷此,所以亂倫。前疏釋三果人妄改疏文,緣不曉此犯逆之人造罪既深,許容懺悔。故前文云:應教懺悔,以得漸淨,無墮地獄也。只此現身不得受戒,經既無文通受,人情安可私容?記家徒多,義目公然,違相背經,其可得乎?熈齊鈔記疎闕處多,率皆類此,不能備辯。

○三眾輕遮。

若犯四十八輕戒者,對首懺悔,罪便得滅,不同七遮。

上來多文,皆屬釋所教事。

○三、結教授解。

而教戒師,於是法中,一一好解,

△已上皆於初科私細開竟。

○第二、明不解。

若不解大乘經律若輕若重是非之相,不解第一義諦習種性、長養性、性種性、不可壞性、道種性、正法性,其中多少觀行出入十禪支一切行法,一一不得此法中意。

【疏】若不解大乘下,第二、不解此而作師,亦是兼制。

【註】不解有四節:不解大乘教也,不解第一義理也,不解習等位也,不解其中多少行也。習種性等,對別五十二位,如前疏文,雖少不同,亦可意得。其中多少者,智斷不同,亦可自行隨用一門為少,化佗橫學諸門為多。出入者,亦可竪入、橫出、空入、假出。十禪支者,如初禪五支:覺、觀、喜、樂、一心也。二禪四支:內淨一支,餘三名同。三禪五支:捨、念、慧三支,餘二支名同。四禪四支:不苦不樂,餘三名同。今略標實,故但十支,謂初五、二一、三三、四一,共有十支也。一切行法,總結也。此等一一皆不曉了,不得其意也。

○三、舉過結非。

而菩薩為利養故,為名聞故,惡求多求,貪利弟子,而詐現解一切經律。為供養故,是自欺詐,亦欺詐佗人故,與人受戒者。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四十二、為惡人說戒。

【疏】凡未受菩薩戒者,皆曰惡人。若預為說,後受不能慇重,故制。七眾同大小制。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一、不得輙說。二、責不受者。三、舉非結過。

○今初

不得為利養故,於未受菩薩戒者前、若外道惡人前,說此千佛大戒;邪見人前亦不得說。除國王,餘一切不得說。

【疏】唯除國王,外道惡人,即九十五種。

【註】千佛者,千佛所同誦持之戒,與下七佛教戒意同,律中亦許國王布薩。

○二責不受者。

是惡人輩,不受佛戒,名為畜生。生生之處,不見三寶,如木石無心,名為外道。邪見人輩,木頭無異。

【疏】不受皆為惡人,空生空死同畜生。

○三、舉非結過。

而菩薩於是惡人,前說七佛教戒者,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四十三、無慚受施戒。

【疏】當分犯已自結罪,不思慚愧,而冐當利施,無愧故制。出家五眾同,大小俱制,以枉當福田故。文云:信心出家,毀正戒者,在家未當,田任未制。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重。一、不得受施。二、人鬼所毀。二、舉非結過。

○今初

信心出家受佛正戒故,起心毀犯聖戒者,不得受一切檀越供養,亦不得國王地上行,不得飲國王水。

【疏】一、帶罪無愧,不得受施。國王本以地水給有德之人,無有德行,不得受用。

○二、人鬼所毀

五千大鬼常遮其前,鬼言:大賊!若入房舍、城邑、宅中,鬼復常掃其脚迹。一切世人咸皆罵言:佛法中賊!一切眾生眼不欲見犯戒之人,畜生無異,木頭無異。

【疏】帶罪無愧,人鬼所毀。

【註】藏疏云:一、供施無一毫分,二、大地無一足分,三、飲水無一滴分。問:供施無分可爾,王之水土,眾生同感,何故亦無分?答:白衣無戒,食王水土,皆有輸稅。出家不稅,良為戒行。今既二種俱無,豈有其分?無分而用,豈非是賊?四、鬼遮罵賊,無戒,神所不護,鬼即罵之。五、世人罵佛法中偷形相賊。六、眾生不欲見其賊。七、同畜生,是罪身故。八、同木頭,是無知故。此釋灼然,後賢可鑒。

○三、舉非結過。

若故毀正戒者,犯輕垢罪。

△第四十四不供養經典戒。

【疏】三寶皆應供養,若不修者,乖於謹敬之心,故制。七眾同,大小不全共。菩薩應修五事,聲聞五篇輕重法應誦持,餘事不制。

○今初

若佛子!

△序事三階。一、標勸,二、列勸事,三、舉非結過。

○今初

常應一心。

【註】心與心性妙戒相應,理一心也。心與所制戒中五事相應,事一心也。持戒之人,常宜自照。

○二列有五事

○今初,受持。

受持。

○二讚。

讀。

○三誦。

誦大乘經律。

○四書寫。

剝皮為紙,刺血為墨,以髓為水,折骨為筆,書寫佛戒。木皮糓紙,絹素竹帛,亦悉書持。

【註】熈云:恐約得忍菩薩,方能如此。須知此是舉況。若剝皮為紙,折骨為筆,尚應書寫,況木皮、絹素、竹帛等,豈不為也?木皮,即貝多葉紙也。

○五供養。

常以七寶、無價香華、一切雜寶為箱囊,盛經律卷。

【疏】解脫已在上三十九中。

○三、舉非結過。

若不如法供養者。

【疏】經典是佛母,應供養,不者犯罪。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四十五、不化眾生戒

【疏】菩薩發心為物,見有識之類,應須教化,令得悟解;若不能者,乖大士之行。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不共。大士化眾生,是正行;小乘自度不化,非犯。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重。一、勸起大悲,二、列悲心事,三、舉非結過。

○今初

常起大悲心。

【疏】勸起大悲,不起兼制,悲能拔苦,大士恒願眾生離苦。

△二、列悲心事有三:一、見人令發心,二、見畜令發心,三、隨所至令發心。

○今初

若入一切城邑舍宅,見一切眾生,應當唱言:汝等眾生,盡應受三歸十戒。

○二、見畜令發心。

若見牛、馬、豬、羊一切畜生,應心念口言:汝是畜生,發菩提心。

○三隨至令殺心。

而菩薩入一切處山林川野,皆使一切眾生發菩提心。

○三、舉非結過。

是菩薩若,不發教化,眾生心者,

【註】藏疏節是菩薩三字在上科,意謂發心即是菩薩,亦自有意。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四十六、說法不如法戒。

【疏】強為解說,彼此有慢法之失,故制。出家五眾同,大小俱制。在家不全為法主,止說一句一偈,不如法,亦犯。

【註】頂山以不全為法主為句,似非文意。謂在家者,今戒不全制,只制出家五眾爾。白衣無說法之制,以出家人若為說法主,一句一偈說不如法,即犯也。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重:一、常應大悲,二、為四眾說,三、舉非結過。

○今初

常行教化,起大悲心。

【註】例前應開勸起大悲科,文無者略。

若入檀越貴人家,一切眾中不得立為白衣說法,應在白衣眾前高座上坐。

【疏】常應大悲教化,即是兼制也。不得立示說法儀則,為白衣說。不得倚立法,應同坐,若相與立亦非過。此中舉立為語,若人臥,法主坐立,或復覆頭捉杖,悉不得。

【註】舉立為語者,或人臥立說,或人坐立說,或人坐臥立說,皆非儀也。或覆頭者,謂非禮也。捉杖者,倚杖而自恃也。皆非禮敬之皃,故失儀則。

○二、為四眾說。

法師比丘不得地立為四眾說法。若說法時,法師高座香華供養,四眾聽者下坐,如孝順父母、敬順師教,如事火婆羅門。

【疏】為四眾說,亦不得立。莫言僧尼有道而倚立為說,亦是輕法為犯也。

【註】藏疏云:非儀有三:一、人坐己立;二、人高已下;三、人在座,己在非座。此中高座具三也。事火。婆羅門榮鈔云:伽耶迦葉計執火能變壞萬物,有大功能,由是多不敢用。今敬法師之教,由彼之敬火也。

○三、舉非結過。

其說法者,若不如法說;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四十七、非法制限戒

【疏】既見善事,法應隨喜,而今制網障閡,乖善之義,故制在家二眾同犯。出家五眾,無其自在之訓,脫立閡善制限,亦同此制,大小同犯。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一、標受戒者,二、正制限事,三、舉非結過。

○今初

皆以信心,受佛戒者。

【疏】兩釋:一云、標被制之人。佛子欲信心受戒,而制限障閡,不聽彼受。二云、標能制之人。佛子始以信心受戒,未便立非法制限,是故示應。

【註】第二釋多未字,更詳。

△二、正制限事。疏科甚略,私更為三:初、指自恃人,二、制破滅事,三、誡不應作。

○今初

若國王、太子、百官、四部弟子,自恃高貴。

△二、制破滅事又二。

○初示三寶。

破滅佛法戒律,明作制法,制我四部弟子,不聽出家行道,亦復不聽造立形像佛塔經律。

○二、追釋僧寶。

立統官制眾,使安籍記僧菩薩比丘地。立白衣高座,廣行非法,如兵奴事主。

○三誡不應作,又二:初誡出家眾,二誡在家眾。

○今初

而菩薩正應受一切人供養,而反為官走使,非法非律。

○二誡在家眾。

若國王、百官好心受佛戒者,莫作是破三寶之罪。

【疏】若國王二,正制限事。不聽出家,斷僧寶也。不聽四部出家者,謂居士、居士婦、童男、童女。不聽造立形像,斷佛寶也。不聽書寫經律,斷法寶也。

【註】藏疏經本,從佛塔經律下,即接是破三寶之罪,中間闕脫六十三字。不審古有此本耶?寫者之脫耶?已上於第二正制限事科中,私開諸科竟。

○三、舉非結過。

若故作破法者,犯輕垢罪。

△第四十八、破法戒

【疏】內眾有過,依內法治問,乃向白衣外人說罪,令彼王法治罰,鄙辱清化,故名破法。乖護法之心,故制出家。五眾同犯,大小乘俱制。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

【疏】序事三重:第一、不應破法;第二、明護法,從若受佛戒已去文是也;第三、舉過結非,從教人破法已去文是也。或名此戒為令佗得損惱戒也。

【註】疏科大略,今更細開,令經易見。於初私為三:初、示邪心;二、作邪事;三、結邪人。

○初示邪心。

以好心出家,而為名聞利養。

○二作邪事

於國王百官前說佛戒者,橫與比丘、比丘尼、菩薩戒弟子作繫縛事,如獄囚法,如兵奴之法,如師子身中蟲自食師子肉,非餘外蟲。

△三、結邪人。

如是,佛子,自破佛法,非外道、天魔能破。

【註】蓮華面經云:佛告阿難:如師子命終,若空、若地、若水、若陸,所有眾生不敢食彼師子身肉。唯師子身自生諸蟲,還自噉食師子之肉。阿難!我之佛法非餘能壞,是我法中諸惡比丘,破我三大阿僧祇劫積行勤苦所集佛法。

○二、護法私,又為二:初、護而不忘,二、聞而傷痛。

○今初

若受佛戒者,應護佛戒,如念一子、如事父母,不可毀破。

○二、聞傷痛,又三:一、聞謗音。二、喻傷痛。三、舉況結。

○今初

而菩薩聞外道惡人,以惡言謗破佛戒之聲。

○二、喻傷痛。

如三百矛刺心,千刀萬杖打拍其身,等無有異。

○三、舉況結。

寧自入地獄經於百劫,而不一聞惡人以惡言謗破佛戒之聲,而況自破佛戒!

已上私開諸科竟。

○第三、舉過結非。

教人破法因緣。亦無孝順之心。若故作者。

○第三結罪名。

犯輕垢罪。

○第五段總結。

如是九戒,應當學,敬心奉持。

△諸佛子下,第三、總結。有三:一、標數,二、勸持,三、勸誦。

○今初

諸佛子!是四十八輕戒。

○二勸持

汝等受持。

○三勸誦。

過去諸菩薩已誦,未來諸菩薩當誦,現在諸菩薩今誦。

【疏】一、標數,即四十八輕。汝等受持,即第二勸。秉持在心,第三勸誦,舉三世菩薩誦為勸。

△諸佛子聽下,第三、大段流通。就此中大分為兩:一、流通,此戒制輕重;二、流通,此品就第一流通。此戒輕重復有四意:一、明誦,二、正流通,三、流通得益,四、大乘奉持。就此四更,各有三別。第一、誦中三者:一、標名,二、三世諸佛誦,三、我釋迦亦誦。

○今初。標名。

諸佛子!聽十重、四十八輕戒。

【疏】第一,標名數,十重四十八輕事也。

○二,三世諸佛誦。

三世諸佛已誦、當誦、今誦。

【疏】第二,三世佛尊重此戒,誦持勸也。

○三、我釋迦亦誦。

我今亦如是誦。

【疏】我今亦誦,第三,我釋迦亦誦,為流通勸物。

△汝等一切大眾,此四階中,第二、正流通,亦有三:一、勸流通人,二、流通相,三、流通事。

○今初

汝等一切大眾。若國王、王子、百官、比丘、比丘尼、信男、信女。受持菩薩戒者。

【疏】流人通者,即時座大眾也。

○二流通相

應受持、讀誦、解說、書寫。

【疏】流通相,五種之法師也。

○三流通事

佛性常住,戒卷流通,三世一切眾生,化化不絕。

【疏】流通事者,以此戒法流通三世,化化不絕。

△得見千佛下。此是四重中第三階,流通得益。得見千佛,是益事也。就此文為三:一、值聖,二、離苦,三、得樂。

○今初

得見千佛,為佛佛授手。

【疏】值聖者,見千佛也。三世千佛悉見,今舉千佛,一世爾佛。佛授手者,非即舉手更授也,明秉戒如法,與佛相隣次不遠,故義言授手也。

○二離苦。

世世不墮惡道八難。

○三得樂。

常生人道天中。

【疏】世世不墮,離苦也;常生,得樂也。所離所得,豈止於此!且舉凡情所欣猒以之為勸爾。

○第四,大眾奉持。

【註】疏:前開科云就四更各三別,但開三科各有三別,第四不開。今私例前,亦為三別:初、付囑奉行,二、指廣,三、時眾歡喜。

○今初

我今在此樹下略開七佛法戒,汝等大眾當一心學波羅提木叉,歡喜奉行。

○二指廣。

如無相天王品勸學中,一一廣明。

○三時眾歡喜。

三千學士時坐聽者,聞佛自誦,心心頂戴,歡喜受持。

【疏】我今在此樹下付囑奉行,此下不更開也。

【註】疏雖不開,今亦准例。有云:前第五總結中圖指廣,至此方云無相天王品廣明也。今謂不然。今乃流通,指勸學之文,非謂明戒相也。三千學士,曠云:即三千世界學戒之士,非三千人數也。然以三千為人數,故太少也。以三千為世界者,千百億樹下所化之眾,何止三千界也?亦是促靈鳳於鳩巢也。大師疏末追釋云:三千者,三千威儀也,乃學三千威儀之士也。此解甚善。若據藏中有序文,亦云三千人聽什所誦,學此戒亦云三千學士,與此相類。恐是翻譯之時,三千學士則不應作經文也,可作註字,自序一時之事。若爾,應改佛字為什字耶?後來傳寫,易致訛錯。今從疏釋。

【疏】爾時釋迦第二章總流通一品一卷,戒本亦有缺者,是抄不盡耳。亦四階:一、偏結說心地品;二、略舉總結十處說;三、所說之法;四、大眾奉行。初階兩別:一、明此釋迦說竟;二、明餘釋迦說竟。

○今初

爾時,釋迦牟尼佛說上蓮華臺上世界盧舍那佛所說心地法門品中十無盡戒法品竟。

○二、明餘釋迦說竟。

千百億釋迦亦如是說。

△二、略舉總結十處說,又二:一、舉此釋迦說,二、舉餘釋迦說。

○今初

從摩醯首羅天王宮至此道樹下十住處說法品,為一切菩薩、不可說大眾受持、讀誦、解說其義,亦如是。

○二、舉餘釋迦說。

千百億世界。

【疏】從摩醯第二,總結十處說竟,亦兩:一、舉此釋迦所說十處,出上卷;二、舉餘釋迦所說,餘釋迦文末闕,亦如是學。

【註】十住處具在卷初,長行細列,既指出上卷,又以之為驗也。文末闕亦者,應云千百億世界亦如是。

○第三、舉所說法,又二:六句別,一句總。

○今初

蓮華藏。世界微塵世界。一切佛心藏。地藏。戒藏。無量行願藏。因果佛性常住藏。

○二,後一句結。

如是一切佛說無量一切法藏竟。

【疏】第三階,舉所說法,凡七句,亦兩:前六是別,後一是總。

【註】熈鈔:六、前六是別,謂蓮華藏世界下六句,並云包攝無盡。故經如是一切佛,有本云:如如一切佛,或作亦如一切佛。此文既云所說法前六是別,此一是總,應云如是一切佛為正也。頂山云:前別後總者,於七句中,前六別也,後一總也。蓋將因果佛性貫前六句,不出此藏也。蓮華,所依也;微塵,能喻也。皆顯此經含容法門,乃斯經異名爾。一切佛心等,將非總舉當品之目?心藏、地藏,即心、地二字也;戒藏,即法門也;無量行等,即果人、因人稟斯品而修行、願也。因果佛性,總包初、後也。如是一切等,又總結上句也。鈔記所釋總、別之句,各自不同。若依頂山,將因果佛性句為總,則見如如一切佛下,句文閑剩,而云又總結上句,甚非文意,故不可用。今取熈鈔,消文乃便也。

△千百億世界中下,第四、大眾奉行,亦兩:初、千百億眾,二、指餘處。

○今初

千百億世界中一切眾生,受持歡喜奉行。

○二指餘處。

若廣開心地相相,如佛華光王七行品中說:

【疏】前明千百億世界中眾生,各各皆說,各各奉行。二、指餘處廣說華光王品,應是大本中也。本不同三千者,是菩薩應學三千威儀。三年者,聲聞五年,菩薩三年。三事者,戒、定、慧爾。

【註】古經本有作三年者,有作三事者,寫者之訛也。今本當云三千,例如前釋。後有偈文,疏鈔不解。今詳此偈,恐是什於大本,餘文誦出于此,非品內文,吾祖不解。舊經亦有存不存者,既是經文兼錄,與人習誦何妨?今既流行,因而私釋,以助解者,總分三節。

△初、讚戒功勳,二、斥非顯是,三、誡勸結歸。於初中又三:初、標讚,二、正讚,三、結讚。

○今初,標讚。

明人忍慧彊,  能持如是法,  未成佛道間,
安獲五種利?

【註】唯高明人能行忍慧,堅持無犯,雖未成佛,安然獲利。

○二正讚。

一者十方佛,  憫念常守護。  二者命終時,
正見心歡喜。  三者生生處,  為諸菩薩友,
四者功德聚,  戒度悉成就;  五者今後世;
性戒福慧滿。

【註】五種利,作種種對當解釋,無不可者。今但以因果言之,前四讚因,後一讚果,或分或極,皆從此生也。

○三結讚。

此是佛行處,  智者善思量。

△二、斥非顯是。又二:先斥非,次顯是。

○今初

計我著相者,  不能生是法。  滅盡取證者,
亦非下種處。

【註】斥二種非:一者、凡位六凡,是取著之境,則有我相、人相,不能生實相之法。二者、二乘住沉空偏證之境,滅於法身、慧命之壽,故非佛種之田。此皆非之。

△二、顯是,又三:一、示實相光,二、明八不果,三、顯所行因。

○今初

欲長菩提苗,  光明照世間,  應當靜觀察。
諸法真實相。

【註】前文佛即口放光明,因此放光,故經釋之,即有因緣,非色心等。今此光明,既觀實相,即同法華。疏釋放光,表說實相,故前註嘗引此為證也。

○二、明八不果

不生亦不滅,  不常復不斷,  不一又不異。
不來亦不去。

【註】六凡著生滅之境,外道起常斷之見,三乘有一異之修,偏佛成去來之相。今實相妙戒,佛果之體,離此八過,故談八不。前二句,以六凡外道言之,義則易曉。後之二句,何以明之?一者,如也。二乘見三界為如,菩薩見三界亦如亦異。出假在異,且舉一邊,故知此句對破三乘,故云不一又不異也。出釋氏宮,去也;來成正覺,來也。法華疏揀縱橫如來,尚非今義,況藏通偏果?又中論偈及法華涌塔,皆約八不,方顯圓常。又不生故不異,不常不來也;不滅故不一,不斷不去也。為成初二,故列餘六止觀;為成無生門,故作此釋。

△三、顯所行因,又三:一、菩薩根本,二、佛子根本,三、諸佛本源。並以會同前疏行因三句也。

○今初,菩薩根本。

如是一心中,  方便勤莊嚴,  菩薩所應作。
應當次第學。

【註】即前經云:行菩薩之道根本也。

○二、佛子根本

於學於無學,  勿生分別想。

【註】即前是大眾諸佛子之根本。

○三、諸佛本源。

是名第一道,  亦名摩訶衍。  一切戲論惡,
悉從是處滅,  諸佛薩婆若,  悉由是處出。

【註】即前諸佛之本源,作此科釋,與疏前文校照會通,義甚符合。

△三、誡勸結歸,又二:初、誡勸,二、結歸。

○今初,誡勸。

是故諸佛子,  宜發大勇猛,  於諸佛淨戒,
護持如明珠,  過去諸菩薩,  已於是中學。
未來者當學,  現在者今學。

○二、結歸。

此是佛行處,  聖主所稱歎,  我已隨順說。
福德無量聚,  迴以施眾生,  共向一切智。
願聞是法者,  悉得成佛道。

【註】歸於涅槃、三德、佛道。或曰:此偈誰說?釋者有二:一、據我已隨順說,即知是佛說也。二、云上句有聖主所稱歎,不應佛自稱也。蓋是什師誦譯時,作此偈以為歎戒。而言我者,什師自謂也。此戒既是聖主之所稱歎,我今依佛半月半月常說是戒。云隨順說,即順聖主世尊之所說也。今以經本不來,難以考驗,更請詳之。藏疏解釋,止於前段流通。爾時釋迦已下,長行及偈頌皆不解釋。榮鈔云:准下經本,更有十行長行、十四行偈頌,一切經本皆悉有之。今不釋者,緣此經文是經家敘致古德讚揚,義非緊急,略不釋之。今謂榮師無識之甚,經家乃結集家。若是經家故不釋者,前文稍有經家之辭,例不釋耶?既是結集經家,又安得與古德讚揚為類?何不詳之如此?

註菩薩戒經卷下(終)

No. 678-B

戒經誦習者多,解釋亦眾,而經疏抗行,至於無疏之處,其間所難曉者,無以決釋。咨詢與咸,每欲以疏入經註釋,搜求諸家疏鈔考詳。雖石壁藏疏各有註本,又且不入天台閫域,事相雖備,理義未端。今用智者疏為綱格,註入經文之下,兼採摘諸家鈔記及石壁藏疏,有事相可用、義解優長者,錄而兼明。貴乎誦習者展卷有疑滯處,駐目之間,頓然曉了,不俟後時也。戒經令半月布薩,學佛者忽之,不以為遵承,而喪其良訓,實可嗟憫。今得古本,行布薩法式,仍將四分所行參校,錄示于此。伏望諸方有力量大人,不忘佛訓,提唱宗乘,遵稟習行,庶使正教清規復振于季運,與法界有情同游華藏,直達道場者矣。

半月布薩法式

(白月十五日,黑月大盡十五日,即三十日也。小盡十四日,即二十九日也。)

一鳴鐘集眾

(眾集已定,同聲說聞鐘偈云:)

降伏魔力怨,  除結盡無餘,  露地擊犍椎。
比丘聞當集,  諸欲聞法人,  度流生死海。
聞此妙響音,  盡當雲集此。

(偈畢,即次第入堂,各依坐位前合掌立。)

二作禮說布薩偈

(立定,各展坐具,三拜,胡跪,說偈。)

持戒清淨如滿月,  身口皎潔無瑕穢,
大眾和合無違諍,  爾乃可得同布薩。

(偈畢,𠬧坐具起,各就座跏趺坐。)

三法事僧出眾秉白行事

(用一人,維那秉白,四人行法事,備香湯、淨水、手巾二條,列于拜席之前,維那跪於中,四人次第各出,說偈。)

淨水偈云:

八功德水淨諸塵,  灌掌去(上聲)垢心無染。
執持禁戒無闕犯,  一切眾生亦如是。

香湯偈云:

香湯熏沐澡諸垢,  法身具足五分充,
般若圓照解脫滿,  群生同會法界容。

四人起,各執淨水手巾,行于大眾。維那起,白槌。

四維那鳴槌曰眾警念發願

(即平聲,白不用唱。)

敬白諸佛子,合掌志心聽。各隨聲作念:此南閻浮提某州某伽某僧伽藍所,我本師釋迦牟尼佛遺法弟子出家、在家菩薩等,自惟生死長劫,乃由不遇無上慈尊,今生若不發出離心,恐還流浪。故於是日,同崇三寶,渴仰大乘,眾共宣傳菩薩戒藏。以此功德,資益龍天八部,威光自在。

皇帝陛下,聖化無窮。太子諸王,福延萬葉。師僧父母,常保安寧。隨喜見聞,宿障氷泮。三塗四趣,罪業雪銷。某等誓出娑婆,與法界有情,同生安養國。(白竟,鳴槌一下。)

五白未發心者出

(唱云:)

諸佛子諦聽,此菩薩戒藏,三世諸佛菩薩同學眾中,未發菩提心,未受菩薩戒者出。(三唱畢,鳴一下。)

五問持

(唱云:)

諸佛子諦聽!此中未發、未受者已出。汝等從今身至佛身,於其中間能捨邪歸正、發菩提心、斷惡修善、持菩薩戒、行菩薩行否?(眾答云:能行。)

六問小護

(唱云:)

諸佛子諦聽!眾中誰小小者收護?(三唱,鳴一下。)

七問清淨入

(唱云:)

諸佛子諦聽!外有清淨大菩薩摩訶薩入。(三唱,鳴一下。)

八結問行籌,  先行出家籌。

諸佛子諦聽!眾中小者已收護,外有清淨大菩薩已入,內外寂靜無諸難事,堪可行籌廣作布薩。我菩薩比丘某甲,為眾行籌作布薩事,眾當一心念作布薩,願上中下座各次第如法受籌(從願上中下座下三唱,鳴一下行籌)。大眾受籌,各念偈云:

金剛無礙解脫籌,  難得難遇如金果。
我今頂戴歡喜受,  一切眾生亦如是。

九行在家籌

(唱云:)

諸佛子諦聽!次行在家菩薩籌(三唱,鳴一下,行籌)。受籌偈如前。

十結唱籌數

(唱云:)

諸佛子諦聽!此一住處、一布薩,出家菩薩若干人、在家菩薩若干人,都若干人,各於佛法清淨秉持,和合布薩,上順佛教、中報四恩、下為含識(各念阿彌陀佛)。

十一請上座說戒

(維那至上座前,三禮,平聲白云:)

上座慈悲,為眾說戒。(如上座自誦,即默而許之。或別差僧,即平聲白云:)

半月說戒,坐次合當,但以言辭濁鈍,恐惱大眾。眾中有某菩薩能誦,往彼告云:為眾說戒。(維那即往彼僧前,合掌問,平聲告云:)

上座告云:為眾說戒。(眾中有音聲者請之作梵,維那往其前問訊請之。)

十二請說戒

(鳴一下,唱云:)

諸佛子諦聽!眾差菩薩比丘某甲為眾說戒,梵音某甲戒師陞高座。

十三戒師陞座。

(誦戒僧出眾前,具儀燒香,展坐具,三禮,跪白云:)

我比丘某甲,稽首和南,敬白大眾:眾差誦戒,三業不勤,恐有忘失,願同誦者指授。(白已,起陞座。)

十四梵音

(誦戒僧陞座已,坐定,鳴槌一下,梵音僧唱:)

十五燒香散花

(行法事,僧起行散花,舉偈云:)

散花莊嚴徧十方,  散眾寶花以為帳,
散眾寶花徧十方,  供養一切諸如來。

(維那於眾前執手爐燒香,跪唱舉云:)

戒香定香解脫香,  光明雲臺徧法界。
供養十方無量佛,  見聞普熏證寂滅。

十六誦戒

(梵音聲絕鳴一下。)

誦戒

十七誦畢梵唱

(梵音僧唱云:)

處世界,如虗空。如蓮花,不著水。心清淨,超彼岸。稽首禮,無上尊(或唱五通梵亦得)。

十八戒師禮謝

(誦戒僧下座,於眾前三拜,跪白云:)

我比丘某甲,稽首和南,敬謝大眾。眾差誦戒,多不如法,惱亂大眾。願眾慈悲,布施歡喜。

十九三歸

(大眾起,展坐具,三禮。維那鳴槌唱云:)

自歸於佛,當願眾生:體解大道,發無上意。

自歸於法,當願眾生:深入經藏,智慧如海。

自歸於僧,當願眾生,統理大眾,一切無礙。上來說戒功德,散霑法界。和南聖眾。

二十大眾慶快

(拜已,跪說偈云:)

諸佛出世第一快,  聞法奉行安隱快,
大眾和合寂滅快,  眾生離苦解脫快。

偈訖,各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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