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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25
般若心經幽贊崆峒記卷上

大宋真定府龍興寺比丘 守千 集

贊曰:今為有情結習所蔽。

注:唯上二句是迷執之因由,已下之文並是迷執,有總有別。言今為者,即指贊時一期之益,如《識論.序》云今造等,大意正同。言有情者,此是所為情識,愛情名情,是情之有,名為有情。言結習者,結謂繫也,又其結縛也。習謂種子,又其現習。此有九種,謂根本六見中開取并嫉、慳二,此三繫縛,有情偏增,所以別立。或非唯九,汎云結習一切結使。蔽者,障也。

疏:信受耶教,誹謗大乘。

注:此是總彰信邪毀正,以下別彰迷執競興。舊科云:何惑真起妄,隨分獲益?

疏:於空有經(至)㸦生厭怖。

注:不了本經,密意說之,隨言總執三性空有,既為矛盾,㸦生厭怖。若知說有雖總,說有但有,依圓說空,但是空其遍計,即成一味,無乖諍也。

疏:設希出要(至)邪亂授學。

注:其迷執者,時疑未了,或樂解脫,希其訪求。然而師資俱未得中,師既邪授,資寧正學?方取邊義。已上所顯總迷空有,此下別彰於此迷謬,詳希悕字。

疏:懼文誨(至)而不能了。

注:怖《大般若》,始不受學,雖樂此經,而不能了。下辨不了。

疏:於真俗諦(至)近生取捨。

注:此下辨上所不了也。有其兩門:一、二諦,二、心境。俗有真空,清辨一門;真有俗空,小乘之部。捨心取境,亦是清辨;捨境取心,安慧唯心,又非中道。是今空宗,說但由心,不假外求。餘隨宗配。已上並是所為根病。或此一段,不屬前文。前言不了,唯此一文。此下辨益。

疏:令正法義,真謬具分。

注:初今為字貫至此也。為令有情了知真謬,謂真為真、謂謬為謬,並名正法。分謂分別,或知或解。

疏:信學有情,皆獲利益。

注:依上所令真謬具分,信而學之皆獲利樂。云何舊師說依二邊隨分獲益,次前文上寧彰益耶?

疏:依先所受,略贊中道。

注與上長,貫是大意,為令迷執分其真謬,信學獲益,依前所受,贊中道也。顯非自意,故云先受。此之二句正是贊者能為之法,云何或者判屬於後?若爾,贊者將何法為?已上所辨,依義略舉,明正所贊。下至智者當了已來,敘教廣明,標述兩意。

疏:如《解深密經》中(至)三無性也。

注:本三時中引《解深密》,先舉次序說無性已,初一行餘總會般若。次「相生」下別說三無:一相無自性性,二生無自性性,三勝義無自性性,即是偏計、依他、圓成性也。重言性等,如餘廣辨。

疏:時勝義生(至)安足處所。

注:約正所被唯為聲聞,實兼諸乘皆獲利益,對說常我雖是希奇不顯法空,由隱實性教義未足,故猶諍論。諦輪等義,如餘處說。何以設此三時等義,如餘處辨。

疏:次復唯為(至)安足處所。

注:亦依正被唯為趣大,實具三乘總相密說,一切諸法體義俱無,以顯本常涅槃自性。雖過有教,名更希奇,不現依圓,理亦未明,猶招諍論,是安足處?問:其趣大人,為是誰耶?答:須菩提等。問:既未回心,如何名趣?答:今為令趣,名為為趣。有教雖然未顯大行,由遠不說。頓人雖趣,非正為彼設三時故。具撿《般若》,並無漸悟發大心處,思之詳之。

疏:今為發趣(至)安足處所。

注:指《解深密》正明名今通被諸乘,一正餘兼雖與前同,談教顯說唯依正被,亦須具明諸乘境等,故名普為。不同初二被雖諸乘皆得利益,教非顯說,談由餘機智慧之力,依略悟廣非教之力,故被不同不名普為。有空俱顯故無上容,過前勝義名真了義,既無徵詰故無諍論安處也。

疏:《金光明經》(至)名轉照持。

注:上依《深密》具說三時,下至未生乖競已來,復引餘教釋於上義。此引《金光》釋三別輪,或引二經屬辨三時,後「由諸」下,顯為一味隨機設別。舊師云何長科大分?此經所立轉照持名隨增而立,轉有照空俱任為持,或初得總名。

疏:摧破有空,具遮表故。

注:經有輪字,此初句釋,或此二句俱釋輪義,遮摧表轉故。初即摧故表有遮空,次即破有表空遮有,第三雙破雙表可思。或此唯釋第三名持,前二偏明不得名故。初顯人空不言破空,第二不曾顯表故也。

疏:由諸有情(至)中道實相。

注:此顯一味。先舉根病,迷而招苦。大聖法王強授法藥,隨應令彼三乘斷障,各證中道一味實相。此即將教就理,理無別也。不證中道,如何獲益?但淺、深有異,偏、圓有別,故云隨獲。科鈔云何名為釋妨?

疏:故有頌言(至)無我無非我。

注:此之一頌證成一味,所說千差咸歸實相,實相即是中道所證。有將此頌以證三時也。初時之中不說戒故,此言說我是談真常,或說假我無我如常。此且言二,例餘一切。上顯一味,下兼隨機。

疏:餘經復說(至)各得解等。

注:此即法說,雖本一味,隨機顯別,一味等義,如常分別。

疏:既猶天鼓(至)如求雨寶。

注:兩喻重釋,一味隨機,義亦如常。

疏:應物雖說(至)未生乖競。

注:前「由諸」下,顯法一味。此下,是顯人無乖競。云何科者,大文判之。此初,結前。兼生於下,亦可大分,然文近起。又如添改既字相乘,既者,已也,是解已了,起下縱奪。

疏:佛涅槃後(至)初封著有。

注:先唯彰病,下縱兼益,糺亂紛諍,封執堅著,四義標也。

疏:如有頌曰(至)擇取其真實。

注:此是教言,說四諦理為真實也。《宗輪疏》云:「餘謗義理,諸部㸦執,是非不定。四聖諦理,猶似真金,不可以其㸦有乖競,便排諸部,並各非其。」此彰取也。采字同採。

疏:聖龍猛等(至)究暢真宗。

注:此先彰德,下不同大天。後有情下兩句,病生非菩薩也。

疏如有頌曰(至)不起似空華。

注:此亦教言,有為無為各有一量,各以上句為宗,次句因喻。前有為量,先喻後因,如餘廣辨。

疏:彼言世俗(至)一切皆空。

注:此但二門,以似清辨,今恐亦別,勝義說空亦隱密故。可思。

疏:雖此真空(至)理皆空性。

注:此縱俱非,談離言性,或通清辨。故《摳要》中,喻出兩俱,俱不成失。下奪寄詮,即前勝義。

疏:有情由是,次生空見。

注:菩薩雖悲,除有談空,熱愈冷增,如之何奈?

疏:無著菩薩(至)雙除二執。

注:此下中道,唯得非失。雖根有別,教未明。

疏:而說頌言(至)是則契中道。

注:初句依他,次句偏計,又次二句顯圓成實,并與依他㸦相依有。復次二句引經證成,後之二句結歎所明。言有無及有故者,故字三用,尋義用之。言中道者,無漏智也。理會正智,名為契道。餘如《識疏》,不能繁引。

疏:彼言世俗(至)唯此二空。

注:假有實無,為俗名勝。此唯現空,故與空宗唯增望我。又唯字中見差別也。唯具揀持,唯二執空,依圓尚有。下四行文並述中邊,科者云何排安上下?應云:此是密顯二空,當二都無,或便兼有。次下之文總申會通。子判如下。

疏:雖佛為破(至)有空有有。

注:此有四句:一、總相說有,有依圓也;二、總相說空,空遍計也;三、說二俱非,約廢詮也;四、說有說空,約寄詮也。以解前三,會歸第四。何故爾耶?前《中邊論》俱談有、空以為文故,雖言俱非,在引證故,為翻證也。

疏:故慈氏說(至)稱之為無。

注:下但證成有有有空,正合中道二有二空。

疏:非說有空法皆空有。

注:上成雙表,以顯自文;下歸雙非,彰符引證。此言空有,文言不次,說有非定有,空非定空故。或文正次,非字長貫,非說有而法皆空,非說空而法皆有,既有有空,故非空有。

疏:觀斯聖意(至)假說有空。

注:已上之文,並述昔典。此下贊者,釋歸贊意。對前本末,大文科出,先釋後歸。此釋三時,聖意無違,法一味故。

疏:後諸學徒(至)將為謬說。

注:此釋後學乖真㸦執。

疏:今贊經義(至)智者當了。

注:此上廣顯三時教意,正為贊者贊之緣由,為顯兩宗釋此經故。不爾,廣敘三時何為?科者云何裁之於後?如繩斷而引波,類冠折而嚴首。哀哉!哀哉!問:三宗何但敘二釋經?答:經說空,故有餘處。言《幽贊》無序者,非也。述作之家,一時為文,非一準定。

疏:般若波羅蜜者(至)屬主為目。

注:觀此題名,有其四對:一、總別中表對,二、王臣局通對,三、行果筏岸對。今此總別中表對也。大經總而如身,此經最要,名之為心。此雖言經,正判心字,文加經字,對已上文,即成第四能詮所詮對。或無此對,上名有財,目大經故,贊意如此。故《心經》應云第四揀大別藏對也。字之上離合已說,次下之文料揀所歸,六唯八轉,如常可知。

疏:雖此《心經》(至)故但名心。

注:具云亦名般若波羅蜜多,彰契別殊,不得彼名,非持業也。

疏:般若慧義。

注:此句翻對,合下筏岸,當第二對。

疏:古釋有三(至)謂真教。

注:藏疏之中有此三體,今指古釋,未知無出在於何典。

疏:今釋有五(至)謂諸法。

注:今解境界,取親非疎,不爾應通諸雜染故。問:何故下言攝一切法?答:攝無漏者少分一切。問:無漏豈無疎所緣耶?答:四分相緣無親不攝,故攝法盡。問:實相文字寧非境界?答:除彼取餘,故無相濫。或後但是諸法之上二空之理,非真別法。

疏:福智俱修(至)究理解生。

注:釋成須五,眷屬、境界、文字、實相、觀照次配。此顯般若無離爾故,故須五也。修照尋究,並是智用,如《唯識》云:「自性故,識相應故,識所變故,識分位故,識實性故。」問:何故與前所引不次?答:前約從本向於末故,此依以兼歸於正故,觀照是此正所立也。餘若四真,從遠向近,次第如是。或後二句,文字、實相四句,但釋須餘四也。解生之言,連上而用,觀照正體,不假釋成。

疏:慧性慧資,皆名般若。

注:此上別釋須具此五,此下總顯並名般若。此智為正立以性名,餘為兼助遂彰資號。或釋餘四得名所以,理為慧性,餘三慧資俱從於慧,名般若也。如《唯識》云:「識性識相皆不離心。」後解為勝。下言以慧為首,餘性或資皆般若故。

疏:能除習障(至)攝一切法。

注:已下之文彰獨立。此具四義,勝猶慧攝,餘如《唯識》云顯勝義也。

疏:波羅者,彼岸義。

注:此合蜜多是第三對。

疏:古說有二,謂菩提、涅槃。

注:常多說此果岸顯故。又菩提中豈不攝餘?

疏:今釋有五(至)五果。

注:於菩提果開出前四,若依二轉,實攝之盡。問:所知與前境界何異?答:彼因此果,果中可攝自法體也。問:此理與前實相何殊?答:彼當果中,此唯道理,或此亦通。問:如是與前般若何殊?答:通因唯果,故不同也。此言行者,果中利他之施等也。問:下蜜多中亦有此行,能、所何殊?答:對因名所,望餘為能,己到名到,亦不相違,更如下釋。

疏:蜜多者,離義、到義。

注:常但到義,向前至也;今并離義,皆所越也。

疏:由行般若(至)故立此名。

注:初之一句,總舉由行。次之一句,總釋離義。下之五句,次配上五彼岸之體,別釋到義。初句貫用,並由行於般若故也。上為所由,昇字正釋。離義舉前,到義望後,是二別文。此解能到,舉所到岸以明。下言體用,對般若體而立。能到能離,即是其用。有說波羅即蜜多者,是不了知舉岸顯到。有於果中分體用者,非也。

疏:然所修行(至)波羅蜜多。

注:此雖雙言在義,蜜多七義不在彼岸上,故於蜜多子文科出,其理亦好。

疏:一、安住菩薩種姓(至)七、不為二障間雜。

注:性宜從女,上下詳用。四約隨應助度事業。五是三輪,《大經》列四,助是兩三,所施及果各合施受,故兩三也。或初果合,不爾相違。七言二障,即三時悔,俱時障也。

疏:若行慧等(至)非到彼岸。

注:地階所覆,壁席虗向,始終無變,方成大房,不爾不成。

疏:此在初劫(至)大波羅蜜多。

注:近果名近,已到名大,鄰亦名到,故此三各本依因立。

疏:佛果位中,更無異稱。

注:在第三名,是已到也。其十千劫,准在初名。

疏:今色因、果,故舉通名。

注:佛名已到,如前已解。然體相濫,或可今此雖舉通名,意但取因,如增上緣,有不雜故,仍通為妙。色宜從包。

疏:心者,堅實妙最之稱。

注:今敘心義,總有三種:一緣慮名心,二積集集起名心,三堅實妙最名心。初緣慮心,心義易見,後二云何見其心義?字義訓釋,皆不見故。應解後二非訓字義,但是從喻以得名也。解釋之家,將法就喻,以義釋之。且積習義,如世聚物,所依之處,地必有心,集起之處,亦復如是。又所集起,炎必是心,故得此名,是中心名心。今堅實義,如世擇木,要堅用心,亦為最妙。又如人心,五藏之統,最為要妙,諸表所衛,先托後捨,是堅貞也。不作此解,寧不難云:何不積集名為意等?故須此解。上雖多義,亦附中心之訓為訓,今此但用第三義也。

疏:《大經》隨機(至)別出此經。

注:此釋別說此經之意,准此但是結集之意。

疏:三分二序,故皆遺闕。

注:三分闕二,二序俱遺。言二序者,證信、發起,通別序也。此言遺闕,《大經》有也。

疏:甄綜精微(至)標真心以為稱。

注:此正釋成堅妙二義,初二句標見最妙義,末二句結見堅實義,餘文通用釋二義也。不過境智,故攝之盡。微猶妙也,貞猶堅也,甄揀、綜糅,統攝也。

疏:經者(至)極迷生之常範。

注:上句契理,下句契根。上句攝也,攝則集斯妙義;下句三義,常則道軌百王。範者,法也。極亦貫義,千葉庸生,並迷生故。

疏:欲令修證(至)故以心目。

注:此辨立意具有三意,所證依說並堅妙故,佛亦依先方申說故。修即修作,脩者長也,亦通作修,故俱得用。

疏:如《瑜伽論》(至)《十地》等經。

注:二教一喻,次證三意。彼意有多,如《樞要》辨,此且別證,亦不相違。

贊曰:勝空者言(至)得二利。

注:勝義皆空,名為勝空。問:勝空如應,宗雖釋別,科判云何二、三有異?答:勝空由恐乖宗,不現勸示,所以俱作顯空,故但略廣。如應解云:經雖說空,不無修作,先示後拂,於理何違?故為三段。問:其第三段,兩宗何異?答:至下當釋。

疏:《大經》言(至)不見有菩薩。

注:此即引經。實有即執,是世俗諦;不見即空,是勝義諦。

疏:令彼不見(至)而說生空。

注:一句釋語,二句結顯。科者似暗,經雖舉人,云何見破?答:不見名觀,故是破也。

疏:如應者言(至)後離苦圓證。

注:如理相應,名為如應。又或如應是不定義,通四句故,不定空也。修行勸示,文段無別;陳機述理,文段有殊;學德及歎,文亦前後。又解:勸示實是總名,標人修行,是為二種修行之中,有得有離,故子為二。於此上三,並為勸示,是大意也。問:練磨除障,經文甚隱,何用此科?答:經意深遠,義意如下。

疏:練磨有三(至)初練磨也。

注:問:勸示發心,後文不言,應唯此句。答:能修示勸發心學,顯非不遍。後有將今標已下三句當初番科,末之一句當第二番。今將「練磨有三」一句連下讀之,都顯初練或練磨上影取一句勸示發心。練磨有三,此下別指三句,一句各三之初,此是標人勸練磨也。菩提深廣,屈引他況己練,故舉菩薩而況己。經上無退。

疏:謂聞菩提(至)而生退屈。

注:初四句舉退標練,次九句引他,後四句況己。頌云:「十方無量諸有情,念念已證善逝果,彼既丈夫我亦爾,不應自輕而退屈。」

疏:觀者察義(至)拔濟妙用。

注:上依練磨,總釋略之;下依勸示,別廣明之。觀即自在,慧悲為體。此下之文,便是西方來遊此者。

疏:諸有(至)名觀自在。

注:上標、下釋。初之四句,應祈現化;次下之文,不請飛輪。無暇危苦,是所拔處;或八難處,無暇修善;或指惡趣無暇受苦。飛四輪等,後廣具明。

疏:又觀者(至)成十自在。

注:前解利他,體用彰名;此解自利,因果受稱。觀之自在,或相違釋。望下菩薩,方依主釋。四句為標,二句為釋。既行六度,何但言慧?後二句通,兼標其果。或後四句,連前標後。如科。

疏:一壽自在(至)由慧所得。

注:初三由施,無異法、財。次二由戒,作、止如次生自在,即王等故。勝解自在者,諦察如幻,決而能變。後二如次辭、法無礙。餘者如文。

疏:位皆補處(至)詞義俱失。

注:科者長斷,不知來意。應云:此文舉位,意要觀用,無幽不燭。云何古譯但觀音耶?或科名云:正別解,後結破古。

疏:菩薩者(至)略言菩薩。

注:隨方生善,故略梵也。

疏:菩提即般若(至)利益安樂。

注:有云:本後別目菩薩,寧引慈恩同依持業?若依本後,應作相違。今只後得,但是持業。下言此二作利樂故,由能決擇有權巧故,依利他也。章作依主,如言明得。或如第六、第七度,名本智遠,亦能安樂故。若依《法華玄贊疏》說,即二利用同依一慧。此離合已,更作有財,此要人故。

疏:又菩提者(至)故言菩薩。

注:前言般若,即目因智,此目果智,故不同也。此作相違,更有財釋,如常易知。

疏:又薩埵者(至)故名菩薩。

注:菩提同前第二解,故更不言之,作依主也。但是精進,故更有財,或人得名,更不須作。

疏:又修行者(至)故名菩薩。

注:此解易知。

疏:有具悲智(至)故唯標此。

注:上總解,已下通。唯此慈悲,雖遍住西救,此偏有緣也。

疏:或處上位(至)皆觀自在。

注:或通十地,或唯八地。妙慧釋其觀,成就釋自在,具釋不越前來二解,但寬故也。

疏:或指示此,令矚曰觀。

注:此解觀字,以目當機,正令觀上而發心也。所觀即是自在菩薩,與前解同。指示一切自在菩薩,令機觀見。科者似昧。

疏:非住西方(至)不別顯故。

注:遮前二解,似斷為斷為非。然而《大經》雖不別顯,既亦在會傳法,聖者隨機生善,標之何失?

贊曰:勝空者言(至)般若名空故。

注:舉般若處便是空故,故破法也。次「名般若」下宜影波羅蜜多四字,「自性空」下宜貫故字。此理下事,或體義別,或體及名,或是結文。

疏:如應者言(至)第二、練磨心也。

注:所修法上是初番科,已下五字是第二番。萬行難修,屈省己增。修練亦先所修,令省己也。

疏:謂菩薩(至)不應退屈。

注:初之四句,舉退標練。次八句自責。次五句省己,仍亦舉他,己修方省。頌言:「汝於惡道經多劫,無利勤苦尚能超,少行苦行得菩提,大利不應生退屈。」

疏:彼舍利子(至)勸示練磨。

注:偏舉曾發大心之人退練義顯。問:須菩提等未發大心,舍利子同,云何不爾?答:此言先發,彼時退已,此未再發,何所相違?問:若爾,何言恐今更退,觀示練磨?答:此是預彼,非即今練。呼舍利子勸示菩薩,令舍利子後發心時憶念現前省己練磨,非即今也。問:如此不應說言恐今,今即今時,何言後耶?答:對過先佛,指此佛時名之為今,非指教時。今,後時也,是指今佛。當第三時說教了已,亦名為今,或指今身。恐後再退,預密示也,多憑此文說漸悟人。此已發心,違《大般若》及《法華經》,不可依也。

疏:所言行者(至)即名為行。

注:雖行空行,亦是世俗,唯世俗中有斷證故。

疏:若依勝義(至)是名為行。

注:此說定無故,邊執何名為行?彼意亦是令得都無,故名行也。

疏:無垢稱說(至)無憶念故。

注:若依正釋,是無想念。此師無體,故成偏執。

疏:《大經》亦言(至)無有性故。

注:若依正釋,無分別心不自分別,名為不見。或是返顯有彼行義。下句遮無所執性行,故名為無。此師直遮不唯無行,不行之體亦是無也。或可雙遮見之與行,見即是觀。

疏:今言行者(至)非有行義。

注:空宗自解,實無體也。如前已解。

疏:或有密取(至)非為行也。

注:已前所解猶分二諦,尚有所遺之所不行,於勝義諦不行世俗修斷等故,名此不行而為行也。今此所解亦無所遺,但無所行名之為行,所不行者亦無所有,不唯有行不名為行,所不行有亦非行也。問:何名密取餘義釋耶?答:密取中宗雙遺之言以歸空釋,或可下句是頌都行,無所遺也。意云:若無所行,於諸行中無有一行所不行也。若有所行,有所不足,若只重遺,何異勝空?前引《大經》亦言不見不行者故。

疏:復有異釋(至)是名為行。

注:唯《瑜伽論》不念作意,彼論且先令其斂念,既息念已,漸次進修。此師只令絕其念慮,既無進趣,故為非也。

疏:如應者言(至)曾無暫捨。

注:三輪體空,但無執實。如幻待緣,修證無虧。

疏:然無分別(至)非除法故。

注:欲破空宗,先申正解,未是會經。下引證處,便當會也。三句舉正,具無二取,當無智得,是此行義。次一句責,後二句結。

疏:若本無法(至)深自毀傷。

注:兩句一難,得前起後難之常,則上依凡聖,下依法喻。

疏:翳華體空(至)照華體空。

注:二句牒華返為道理,二句正破翳不假除。次下進難令無能照。問:彼勝義諦有能照不?答:說無違理,故此難成;或却歸前凡聖無別,得成難也。

疏:若無所行(至)何成覺慧。

注:難初異師。若并所遺亦為無者,如言無明所無明,其明既無,說後明者,明體亦無,應從無始一切皆明。應續難云:應盡未來一切不明,無始與今無差別故。又返對之,教說凡暗,後聖方明。若後有明,前可不有;後明既無,前位應有。若先未明,為體未有;今時明者,明體是誰?若有所屬,即有所遣。上言不明,不猶無也。下難同外,外無所遣,不同佛法有遮止故。言不為者,即所遮也。又解:前言無所不行,即翻皆行。今難無明應皆是明,無所不明。若爾,無始一切皆明。若先無明,今言皆明,無所不明,是指誰耶?或先未明,今時始明,是誰人耶?無始無明無差別故,無明而明,須指無始。如是明暗既無別相,即同瓶沙國之外道,為暗即明、為明即暗,為此即彼,故名無所不為者也。

疏:若絕攀慮(至)疾除邪謬。

注:難後異師應只修習無想之定,餘之修作皆虗設也。後二句勸。

疏:今言行者(至)非無行義。

注:依中道解,但無分別,名不見也。不見實行,非無幻行。

疏:由此經說(至)是名為行。

注:會已為證,或只為會相違來也。不見實行是有假行,不見不行非常無行,是名為行,故契中道。

疏:不爾(至)有何詮理。

注:勝空前來,只引後句,轉遮不行,寧難無詮?答:彼既是無,何須遮也?

疏:是故定應如後所說。

注:質已結勸,不應三段。

疏:此所行法云何名深?

注:隨空非空,亦名行法。

疏:勝空者言(至)故名為深。

注:空為妙理,故與後別。

疏:如應者言(至)應勤趣證。

注:此常途智境難知,名之為深。或境離言,名之為深。作依士釋。

疏:或此一切(至)故並名深。

注:此依般若,五體各難,名之為深。先現五種,各有深義,後歸般若,方入經中,般若深也。

疏:云何名時?

注:時即時分,三劫時也。於此時分而行之,故下並敘此時中所行,以顯其時。勝空可思。

疏:勝空者言(至)總名為時。

注:世俗之時,即在求位勝義之時。自悟至竟,總名行時。科結注錯,應從事字。

疏:如應者言(至)無由證得。

注:此立三劫五位理也。

疏:故依此義(至)漸次修行。

注:依前立理,此標舉也,應科此云初立理總標,後次第別明。此中雖標人位及修,但要於此之時位也。前言廣大,正要時大,三大劫故。此當五位,不同《唯識》三門俱正。准〈菩薩地〉,有四瑜伽二十八品,初三瑜伽二十七品,嗢陀南曰:「初持次相分,增上意樂住,生攝授地行,建立最為後。」初持瑜伽有十八品,復分三持:種性、發心各有一品,在三十五行。方便持有十六品:自他利、真實義、威力、成熟菩提力、種性、六度、攝事、供養等菩提分、功德。第二隨法瑜伽有其四品:相分、意樂及住為四。第三究竟瑜伽有其五品:生、攝受、地、行、建立為五。第四次第瑜伽一品,名發無上正等菩提心品。已下隨應用之,應撿。

疏:二種姓者(至)熏習所起。

注:初〈種姓品〉,當此初一;〈力種姓品〉,當此第二。第二性字,宜從於女。標中亦爾。上下詳之。性姓傳差,其數頗多。《唯識疏》第九卷解本性住種姓云:「謂本性來住此菩薩種子,姓類差別,不由今有,名本性住種姓。」若准此文,即本性來住在本識,是此菩薩種姓類中本性住之種姓。習種准此。此辨體也。

疏:云何應知(至)大菩提因。

注:此問相狀,令人驗知,即發心修,故問應知。准《瑜伽論》第三十五,菩薩地初持瑜伽處初種姓品,先歎勝己,後辨此相。彼有別問六度之相,無此總問,撿之可知。

疏:若性樂施(至)心無躭著。

注:倫判初句為其性樂,下對境行。於三施中,論文具三,此但財、法。財中,論有多財、無財、少財,讚勸在於無財之中。次二句法。「他債不抂」已下之文,倫判以為六句分別,此但三句:有義、有信、無著,都是無貪。初之二句與論不次,第三不欺共財,第四解他翫好,第五受用大業。

疏:若性成就軟品惡業。

注:此下是戒。倫亦判此本性惡耎,今宜判為律儀之相,總具十支。

疏:不極損他(至)常行慈愛。

注:倫為不煞二句果離,一句治離。

疏:知恩報恩(至)不以非法。

注:倫為無貪,意業道也。

疏:樂修福業(至)過於自身。

注:倫為正見,由知因果輕罪重悔,由深了智苦過自身,或由悲深亦入正見。論有無嗔,今此不引,身二語四亦略不引。

疏:善事好同(至)常生讚仰。

注:饒益有情,具四攝事。論無布施,此中復無利行攝事。《纂疏》但云三聚四攝,宜尋取之。兩句同事,四句愛語,恤下敬上。此言善者,善正如法,通婚姻事;或於惡法樂遠之中,兼有利行,樂令他遠,即利行故。

疏:若被他害(至)不久懷怨。

注:此是忍辱,中有四義:初之二義約忍身語自辱藉緣,後之二義約其意忍都無不久,並是初忍。

疏:若性翹勤(至)不自輕蔑。

注:此是精進,中有六義或是七義,於三於五如何配釋?倫配加行、被甲、無下易知。今解樂為究竟,即是無退及以無足。此言勇決故是加行,不言勇猛故非第三。此無利樂或總利他,名利樂也。

疏:若於法義(至)於怨慈愍。

注:此是禪定,中有五義:初是思慧,修定近因;次二是處,即練若處,寂靜離惡,故為二義:上是安住;後二不次宿住,隨念引發靜慮之因性也。論云:「其性聰愍(云云)」故也。於怨慈愍,是饒益也。

疏:若性聰慧(至)有力思擇。

注:此是慧度。上之三義與論具次,初之一句成俱生慧,次句當論入五明處,後之二句即當次下由不頑鈍等,能離放逸等。

疏:性不能起(至)斷善根等。

注:此下總文在四十七住品之中,種姓品無。然前戒中言性成就軟品不善,今應翻彼立為義也。又下住品亦是驗相,故此亦引。所言等者,論下却指如種姓品。

疏:設生惡趣(至)深生悲愍。

注:下有四義,雖種性品亦不在於慧度相中,是結前已。復總辨中,科文似昧,應將姓不能起之下科為總文,總中方分住品、性品。或論文中有其等字,性不起上煩惱纏至斷善根,當論等中是由慧然,故為慧相,下方為總。或已下文雖在於後,亦是由慧,故敘於前,都為慧相。

疏:若見有此(至)菩薩本性。

注:與論有別。論云:「應知是名能化菩薩種姓麤相決定實義,唯佛、世尊究竟現見。」加中二義,徧再覆前。靜慮中云:性薄煩惱、諸蓋、輕微、麤重、羸弱。或亦兼前,性不能起。上纏之下,加纏字故。疏何故爾?欲現染、淨二相別故。

疏:然由未過(至)故處生死。

注:此有四義,釋未速證。論文次前更說由四隨煩惱故,如是白法皆不顯現:一由放逸猛長煩惱,二由愚拙依附惡友,三由拘逼不得自在,四由匱乏顧戀身命。

疏:若入五住(至)名習所成種姓。

注:此雖言五,然但取初,初位亦名入五位,故前十千劫亦是此性。今且約位,或通初二,宜通四位,性宜從女。

疏:五位者何?

注:今正用此。

疏:一資粮位(至)皆此位攝。

注:此文太總,應云:從發深固大菩提心,除十千劫,此至鄰至遠趣菩提,修集福慧二種資粮,勤求解脫,亦名順解脫分。

疏:一、信等十心(至)十迴向。

注:並是初住,常言十信,從初彰名。此有等字,或別得總名。准《菩薩戒》,第十名頂;准《首楞嚴》,第七名迴向。如雙鏡光,明相相對,妙影重重,名為迴向,與下者別。

疏:二、十住(至)十灌頂。

注:前十發心,淨治自業,修勝理觀,入如來種,為救眾生,毀讚不動,聞邪不退,少而行實,是佛法子,如王太子,是十略義。

疏:三、十行(至)十真實。

注:行施歡喜,戒不損他,無恚是忍,精進無盡,正念無癡,現善三業,佛法無著,具勝善根,教化自窮,成真實語,是十答義。後之六種是後六度。

疏:四、十迴向(至)十法界無盡迴向。

注:迴向眾生,得不壞信,學佛施佛,施一切處,無盡善根,隨善皆施,等施眾生,心如真相,自在解脫,行廣無息,是十略義。

疏:二加位(至)四無間定。

注:加功用行順入見道,亦名順決擇分。依明得定發下尋思,觀無所取立名𤏙位,謂此位中創觀所取名等四法皆自心變,假施設有實不可得,初獲慧日前行立相,故立明得名,即此所獲道火前相,故亦名𤏙。依明增定發上尋思,觀無所取立為頂位,謂此位中重觀所取名等四法皆自心變,假施設有實不可得,明相轉盛故名明增,尋思位極故復名頂。依印順定發下如實智,觀無所取決定印持,無能取中亦順樂忍,印順忍時總立為忍,印前順後立印順名,忍境識空故亦名忍。依無間定發上如實智,印二取空立世第一,謂前上忍唯印能取空,今世第一法二空雙印,從此無間必入見道,故立無間名,異生法中此最勝故名世第一法。

疏:三通達位(至)真相見道。

注:通者,體也。達者,會也。體會真如,名通達位。其相見道似於此故,亦得其名。此言初心非必一地二停之初,但是汎舉初時分也。

疏:四修習位(至)十法雲。

注:修謂修行,習謂熏習位。於此位中廣修眾行,偏得其名,非己前位不修習也。《瑜伽論》云:「能為受用居處義故名住,建立依持生長義故名地。」住在隨法瑜伽即是因稱,地在究竟瑜伽即是果稱。望後名因名行,望前名果名德。通論上下,言行之處即是因名,云功德處即是其果。佛位之行示行利他,因位功德並因前修,其種姓地亦是無始無功之德。今既言地,七十雖異,名義大同。問:何為不同?答:十地約於斷障,故除如來;七地直依功行,故并初後。問:既說斷障,何言果稱?答:亦由前修獲此能故。或於此中不分因果,地言之中亦通其住,此依五位,故廣狹別。問:受用居處寧非盛獲?依持生長豈非進行?如是因果名義似倒。答:以說菩薩不受福德,唯用行法,依居亦爾。其所進行是由前修,如是即見菩薩輪轉無停之義。言極喜地者,初地位長不唯見道,更有修道至出見後方知懽喜,從此立名,非見道中有此分別。論云:「一、極喜地,初獲聖性具證二空,能益自他大喜故。二、離垢地,具淨尸羅,遠離能起微細毀犯煩惱垢故。三、發光地,成就勝定大法總持,能發無邊妙慧光故。四、焰慧地,安住最勝菩提分法,燒煩惱薪慧焰增故。五、極難勝地,真俗兩智行相互違,合令相應極難勝故。六、現前地,住緣起智,引無分別最勝般若令現前故。七、遠行地,至無相住功用後邊,出過世間二乘道故。八、不動地,無分別智任運相續,相用煩惱不能動故。九、善慧地,成就微妙四無礙解,能遍十方善說法故。十、法雲地,大法智雲含眾德水,蔽如空麤重充滿法身故。」

疏:究竟住(至)圓滿佛果。

注:解脫道中且舉初獲以顯於後三身四智,以其四智總為微妙,而總相云證於圓寂,或通上云名為圓寂。

疏:雖知五位,云何修行?

注:此問既總,故答有二,以其發亦名修行。

疏:諸修行者(至)方興正行。

注:科文有失,下隨指示,此應總標。

疏:譬如大海(至)荷負依止。

注:初一法因,次一人依,又乘、趣別。

疏:又如空界(至)皆深念故。

注:附三妙觀三箇故字配之,易知。

疏:此初發心(至)利樂功德。

注:上歎初發心,此類歎己後心,舉初類後即當歎勝。「於多劫」下有發心言,已前並是說發心也,發心亦得名修行也。下文亦言「最初修行忻果趣行」,亦是但要發心者故。

疏:因何發心(至)大菩提心。

注:此之四緣,全同《瑜伽》第三十五〈發心品〉也。更有四因及以四力。

疏:將欲發心(至)起三妙觀。

注:既具此相,寧未發心?答:是種姓力,近發心也。問:求菩提心,與發何異?答:雖有求心,未敢決趣,怖大行故。雖念眾生,懼苦未度,或通久發,隨應再發,亦名將也。

疏:十德者(至)求佛智慧。

注:十德在於《瓔珞經》中,三觀在《發菩提心論》。《瑜伽》四因,後三同此。一、七、六也。論云:「一、種姓具足,二、賴佛菩薩善友攝受,三、多起悲心,四、苦行無怯。」故今判此為發心因。其四力者:一、自力,二、他力,三、因力,四、加行力。廣如彼說。

疏:三妙觀者(至)深心厭捨。

注:除標三句,別觀惡趣;次下之文,別觀自身。發菩提心,論生死苦,尚是總文。自身之下,尚有五義:此初三句,次有四句,後各有二句,如文。雖觀如此,未求方便,或通久發三十六物。外有十二:髮、毛、爪、齒、淚、涕、唾、涎、垢、汗、便、利。身亦十二:皮、膚、血、肉、筋、脉、骨、髓、肪、膏、腦、膜。胃上曰肪,胃下曰膏。中含十二:脾、腎、心、肺、肝、膽、腸、胃、赤痰、白痰、生臟、熟臟。

疏:二、求菩提(至)修集希求。

注:此亦五義,除標二句是第一義,次下二句是次二義,又次二句是第四義,成字之下是第五義。所觀自利、利他二德,於自利中三身可詳。雖然修集未決趣求,或亦通久。

疏:三、念眾生(至)七漏所漏。

注:下亦五義。於五義中各有四義。此五中,初無明所縛,除標三句為第一義;次各二句,一義如文。

疏:雖畏眾苦(至)覺已彌怨。

注:第二、眾苦所縛,亦有四義,各二句文,如文,可知。

疏:為欲起業(至)求樂犯戒。

注:此是第三、集不善業,一句一義,疏中略無。第四義云:見諸眾生雖不樂苦,造惡不息。

疏:懷憂縱逸(至)常無改悔。

注:此是第四,造極重惡。於中一句、二句、二句、四句為後。

疏:生八無暇(至)深心悲愍。

注:此是第五、不修正法。於中一句、四句如次。彼論文廣,不能具云;疏乃簡略,今亦略之。

疏:次應發心(至)一切義利。

注:此正發心,科者云何子文分出?〈發心品〉文有其五門:第一、體性。論云:「復次菩薩最初發心,於諸菩薩所有正願是初正願,普能攝受其餘正願,是故發心以初正願為其自性。」《纂》云:「信、欲、勝解為體。」今當第二、行相門也。論云:「又諸菩薩起正願心求菩提時,發如是心,說如是言:『願我決定當證無上正等菩提,能作有情一切義利,畢竟安處究竟涅槃,及以如來廣大智中。』如是發心,定自希求無上菩提,及求能作有情義利,是故發心以定希求為其行相。」釋曰:此文仍四:標舉、正陳及以釋、結。於正陳中仍有總、別。今唯總文,不引別文,不離總故。大義只要智、悲二心,自、他二利。此言已具,故略無失。問:以何為體,《瑜伽》直言以初正願為其自性?《纂》云:信、欲、勝解為體。《識疏玄贊》信等五根以為自性。答:諸師多作矛盾之解。今解不然。發菩提心,初、久有異。《瑜伽》明云最初發心,故說初發願為自性。論文自結,以定希求為其行相。初忻未有別行相故,故定是願。《識疏玄贊》即說久發三無數劫及以十千,並是此心無過智悲。智攝法盡,具三十七。據勝,且言信等五根。論第四門亦作是言:「最初發心能攝一切菩提分法,殊勝善根為上首故。」雖此初發未具諸品,能起諸品,如因攝果,名之為攝,非初攝體,故立此門名為功德。正當久發大菩提心,故以信等為其自性。不且初發,彼是深固菩提心故。大菩提心,大菩提之心,從所求也。大字隨屬,心曰善根。或體是作,願隣近釋。上加發字,菩提心之發,體是菩薩,智者當審。次下亦言初發希願。

疏:隨意愛樂(至)初發希願。

注:論無此文,是准古佛亦自願名,用者回換。

疏:如有頌言(至)初釋迦牟尼佛。

注:第三劫滿逢勝觀佛,第三劫初逢燃燈佛,第二劫初逢寶髻佛。初劫釋迦,彼時樂名釋迦牟尼,今隨意願樂何佛也。

疏:無差菩薩(至)無數三大劫。

注:三劫之初名為初修,非唯初修名菩提心。

疏:先起信(至)最初修行。

注:《識疏》直解論中深固大菩提心,有餘修作,故非是願。此清淨力,言除染障,故非《瑜伽》最初發心。願為增上,非初正願。彼希菩提,此求善友,故不同也。堅固不捨,勝進不退,如文,可知。此言不捨大菩提心,須是已起,故異《瑜伽》。問:何言初修?答:已起之初。然亦同時,義分前、後。問:《識疏》云何配為深固?答:初劫名初,正符此頌。問:寧同此位?答:初有二義:初到名初,鄰亦從之。頌應通二,或非引證,但當久發。劑宜從齊。准此結文,眷屬並取信等五根,即是據勝。問:餘十千劫未名為根,至資粮位方名根故。加行名內。答:相從類之。

疏:依如上說(至)速登彼岸。

注:此結有二位及功力。六句位也。四句功力。初劫亦得名為初發。

疏:次應修行(至)一略、二廣。

注:既發心已,鄰次便行。

疏:略有三種(至)應依此學。

注:《瑜伽》、《唯識》皆有此門,故依辨之。

疏:云何名為(至)非顛倒故。

注:已上略解廢立因由,此下略明體性行相。三性兩門,如文易知。

疏:知境界已,應修正行。

注:依境起行,故是次第。

疏:一、因聞所成(至)因修所成。

注:先舉觀智以為所依,然後入位。此先舉智,後舉其觀。當學所學法,不應子分。此無慧字,故通福也。此相望三,並之所成。修即是定。此無慧字,攝諸眷屬。

疏:此雖三通(至)唯識為最。

注:此之三種攝其萬行,未知今此依於何觀,故有此文。於此文中先明所要,後釋名義。初中此段連前對餘為標舉也。科者云何如是子分?

疏:漸悟頓悟(至)此理深故。

注:此亦釋成偏取,所以復顯寬遍,亦遣殘疑。問:如何通小?答:約大談之。

疏:《智度論》說(至)諸法實相。

注:此說菩薩念願於此,故以為證。三界所有皆心所作者,由心有也。下二句了,並通三界。下唯望佛二句逆次,同前二義。由心作者,由心修成。次下二句彰佛及身並不離心,名之為即。「心不自知」已下之文,顯如是見無有分別,離妄念也。言皆從無明出者,指上取相皆由無明。次下二句非連,次上句非連,次上通結,了此取不取相是非明顯,即入實相。

疏:故唯識觀最為第一。

注:此為結也。昔科云何不齊前標?

疏:識者心也(至)攝所餘法。

注:此文標也,已見攝法。

疏:唯言為遮(至)名為唯識。

注:此略總釋。下別廣釋因緣法性,略言有為,或可及性。

疏:非謂一切(至)皆不無故。

注:此下別釋攝一切法,順返可知。昔科有悞。

疏:計所執性(至)皆不離心。

注:上成須有,下釋歸心。三性不離,該一切故。昔科有悞。

疏:如有頌言(至)而境相成就。

注:初四句彰境非實,後四句明隨心現。四類有情一處見別,故是非實。言等事者,同一處也。本質雖別,若是實有,同處寧現?《二十論》云:「一處解成差,證知唯有識。」後之四句舉喻釋成,但由心變。

疏:此等處處(至)故略應止。

注:此指餘教。

疏:今詳聖教(至)不過五種。

注:此對能觀、所觀五種。

疏:一、遣虗存實(至)理有情無故。

注:約三性解,有無別故。依圓合解,情即是執,理即稱正。

疏:無著菩薩頌言(至)是則入三性。

注:昔科注錯,故字屬上,應注無字。初一頌四尋思。二句煖位,下品尋思,觀所取互無繫屬,名之為客,當遍計性。菩薩於定位觀影,唯是心也。一句頂位,上品尋思,再觀所取,亦觀遍計義。相既滅除,審觀自想也。此言二者,即上名義自性差別,不離名義,故不別言有。指此為自性差別量,即心也、想也。唯心唯想,並明實無。下明假有,通上二位。後頌三句,四如實智。二句下忍,先印所取,如是住內心,知所取非有也。言唯有分別三者,名義總別,各有三種,即兩三也。彼為六故,唯分別有,即是體無,或兼依他。次中上忍,觀印能取,彼所取無,能取亦無,此即當次能取亦無。後一句結,印處觀真,或觀無處,即見圓成,故入三性,此無後觸、無所得句。

疏:遣者空觀(至)而遣空有。

注:依空有解,此歸雙表。

疏:有空若無,亦無空有。

注:此入雙非,上標下成。

疏:以彼空有(至)皆即決定。

注:此成雙表。

疏:證真觀位(至)難思議故。

注:此雙非,或并前節並成俱非,前幻遮純,此依己詮。

疏:說要觀空(至)真體非空。

注:此釋違妨,隣次前起,但言觀空,故相違也。釋意遍計空門顯真,說言觀空,從門說也。

疏:此唯識言(至)亦應除遣。

注:恐外問云:有執中道,應是正觀。故此通之。

疏:諸處可言(至)皆此觀攝。

注:下十一門並說存遣,境具有無故此門攝,等取一切有無存遣。初說唯識豈不通餘?故隨所應不唯一重。三無生忍者,本性無生、自然無生、惑苦無生。四悉檀者,此云所宗。所宗有四:一世界、二為人、三對治、四第一義。四嗢陀南有其兩聲,輕翻集施,以少言辭集多法義施諸有情,《纂》解初頌是此聲也。重翻要略,是今所言。有漏皆苦、諸行無常、諸法無我、涅槃寂靜是四要略,餘處不必但是四也。五忍即是伏忍、信忍、順忍、無生忍、寂滅忍,如次地前初三、次三、次三、後一及佛配之。

疏:二、捨濫留純識(至)不言唯境。

注:遍計已遣,此但捨名。已上始牒未現捨留。

疏:成唯言(至)但言唯識。

注:所濫通質及以遍計。

疏:又諸愚夫(至)留說唯識。

注:唯遍計性,是所濫也。

疏:《厚嚴經》言(至)三界唯心。

注:上為引證,既言心境,故證此門。

疏:《遺教經》言(至)皆此觀攝。

注:此是攝餘,文非引證。但現心境,不現存遣,故在此門。前之二經,亦通存遣。

疏:三、攝末歸本識(至)末法無故。

注:攝相見末,歸自證本。

疏:故《唯識三十頌》言(至)此能變唯三。

注:初一頌半略釋外難,略標識相;「今但一頌」下,更兩句,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今此正用第三句義,餘文因來,故不全引。外人難云:若有唯識,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今上二句答難破執,但由假說,非別實有。其第三句略標論宗,彼假我、法但依識、變二分而立。其第四句屬標辭故,所引長行但解變字。

疏:《成唯識》說(至)自證起故。

注:此中依正但引一解,護法宗中依自證體變起依他相見二分,故攝末用以歸本體自證分也。

疏:《解深密》說(至)唯識所現。

即是所變。現者,變也。此言所緣,正取見分、自證分緣,以其相分展轉而說,更可是末歸本體也。非自證分直緣二末,方攝歸也。不同變義,可直變二。變言名寬,說轉變故。

疏:攝相見末,歸識本故。

注:此之二句,通前所引《唯識》文用。

疏:所說事理(至)皆此門攝。

注:此是攝餘,不現存遣,但說觀緣,故是相見在於此門,現存遣者在第一門,通二無失。

疏:四、隱劣顯勝識(至)唯顯勝法。

注:從淺入深,初除遍計,二捨境名,三攝相見以皈自證,猶現王所各別自證,立故此門攝劣歸勝,隱心所名非除其體。

疏:故慈氏說(至)無別染善法。

注:初句已許心變二分,二分非實,名之為似。變彼似故,名心變似。次之二句,心所依心類同二分,亦名變似,亦非實故,依心生故。

疏:《無垢稱》言(至)皆此觀攝。

注:此是攝餘諸心對所,皆此門攝。

疏:五、遣相證性識(至)應求作證。

注:上依事觀,此依理觀,此却遣體,然不同初。彼為無體故遣,此但不見故遣。

疏:《攝論》頌言(至)知如蛇智亂。

注:蛇喻遍計,繩喻依他,蔴喻圓成,分即蔴分。初句彰依,依他起執。次見依他,即了遍計。後見蔴分,喻證圓成。不見依他,如遍計也。此依真觀,此與《唯識》證見先後,頌意少別。

疏:餘經說心(至)皆此觀攝。

注:此並攝餘,但現真處,皆此門攝,有非違者。其第二文有其十門:如來藏空即空如來藏,空如來藏有兩門解,今取觀空所顯之藏,無諸分別。已下總解。

疏:如是所說(至)總攝一切。

注:虗唯是無,外中有質,用有見相,臣隱自證,相并遣王,故是漸細。上依所遮,或依所來,亦有漸細。實通五蘊,純唯內分,本但自證,後二可知,故是漸細。

疏:以聞思修(至)義通前二。

注:前雖設三,未辨體、用,故今重辨。又前是對入位舉之,故文不重。於中二文:初體、後義。後中有漏及以無漏,於有漏中生、得、加行及以三界,於無漏中尅體義說。約義說之,亦通聞、思,又如添、改。

疏:此諸唯識(至)猶非正勝。

注:下視種等,應從此分。前唯識觀當所學法,此下入位當能學也。隨其所應為所學處,更思。言未能修位者,未是能修之位,但是信解之位,遮加行也。

疏:於加行位(至)徧知非有。

注:其四等持,即四加行,各一等持,明增定等。餘如常釋。此中上節𤏙、頂合解,名尋思故;後如實智,合解後二。

疏:故聖慈尊(至)後觸無所得。

注:二句𤏙位,二句頂位。共觀所取。上字想差,論是相字,或字不差。有義之想,名為義想,亦無有失。二句下忍,印所取無。次中上忍,觀印能取。世第一位,合印二取。末句舉鄰,即入見道。

疏:此位菩薩(至)未能證實。

注:顯異見道,結前生下。

疏:通達位中(至)方得證名。

注:此下見道四句,當下頌初二句。餘當爾時住唯識句,或初六句已當頌文。前三句不解結句兼釋名、義。通者,體也;達者,會也。體會真如,故名通達。後之四句,形前加行而再釋成。

疏:故本頌言(至)離二取相故。

注:先證真觀乘加行位,由有二相,說言非實住唯識故,遂言若時。若有一時,於所緣中無分別智,於有及空二相都無,彼時乃名實住唯識,即通達位。後句結釋,却目能所。

疏:證真識已(至)雖有而非真。

注:此證相見,長行易見,頌文之中知本了末,如云「證見彼分時」等,與前用別,後三句連。

疏:至此位中(至)成無上覺。

注:此有四門,更有十百,不能具錄。科云釋名,非也,應云功德可攝之盡。

疏:於修習位(至)起有勝行。

注:此辨修道,別合觀察有無功用、自在未自在四節明之。言有勝行者,有即事觀,有中之行,利他為勝,即真觀中便能起也。空即真觀。

疏:至究竟位(至)緣真俗識。

注:此如來位,諸位悉歸唯識觀也。此中時位不該果位,因便明也。

疏:所修有二(至)然具種現。

注:應以下文子文分之,舊科大分,不得意也。

疏:所言修者(至)生長圓滿。

注:此文是辨修習之儀,及以相用,令其增長,是修義也。生起下文。

疏:有自在者(至)不能上修。

注:令增不增,是能不能,有勝見道,傍修得故。故更子文科者,大文是為失也。

疏:此唯識修(至)唯識修故。

注:約不離義,說言總攝,非依修相;不爾,相違。

疏:此略修行果相云何?

注:此問既總,故下二門。

疏:有漏修者(至)容得一切。

注:應云初依別用,後依相資,科為三段,亦無妨難。此言有漏,非取一切,是資加位并七地前。

疏:說略修已。云何廣修?

注:上明略修唯識為宗,下辨廣修瑜伽為本,文義俱廣名為廣修,非廣釋略名略廣也。

疏:亦此有三(至)三能學人。

注:菩薩地文二十八品分為四門:初十八品持瑜伽處,次之四品隨法瑜伽,又次五品究竟瑜伽,後之一品次第瑜伽。初有三持,種姓、發心各有一品,行方便持有十六品。五品學處,一品學法,在三十八,十品能學人。所學處者,所應知境,如應了知,如下所辨。所學法者,學之法則,如往受戒,如何往彼到彼,如何威儀軌則等。能學即人,下舉行顯,如下所辨。

疏:最初應知(至)能修學者。

注:欲知何處,以何法知。言依彼者,依彼法則,或依學處如是法則而學之也。方成能學,即目學人。於辨人中,必兼學法。

疏:故三皆是菩薩行攝。

注:初二依學便是行也。

疏:初所學處,略有五種。

注:菩薩既以大悲為首,先知所化種姓差別,即當成熟,但說成他。次知利行,亦且說他,方了自境斷修差別。知境界已,自知所得威力及果,故有五種。次第如是,不增不減。准《瑜伽論》,於所學處,七法五品:初、二法一品,謂自、他利;第二、真實義品;第三、威力品;第四、二法成熟一品,成熟自、他;第五、菩提品。如何不同?答:論依成熟,成熟自義,近於菩提。今依利他,成他所化,利他之先,故移於前,不相違也。

疏:一、所化處(至)如應成熟。

注:准三十七〈成熟品〉中二法、六門。言二法者,一、成熟自佛法,二、成熟他有情。今但後一。何所以故?正利他故。又威力門即自成熟,故此略之。故威力末,疏略指云「成自佛法」。言六門者,一、成熟自、他,二、所成熟人,三、成熟差別,四、成熟方便,五、能成就人,六、已成熟。今此但當所成就也。彼列四姓,三乘無姓;此言不定,准餘處也。如其可度、不可度者,須先了知,如應度之。言成熟者,令善增長,通其自、他;今但取令他成熟也。

疏:二、利他處(至)應善勤修。

注:言利他行處者,實通二利,且舉利他,准前成就他有情也,非自他利品。依《瑜伽論》第三十五〈自他利品〉有其十利,此但初二:一、純自利、純利他;二、自利兼他、利他兼自,於純自利一向應斷;利他通二,應修應斷;共利唯修,今文所敘二純唯斷。於純自利有其七義,兩句一義:有雖學行,唯為自爾,名為慳法;富貴、妻奴、財產等類,名為染果;見為拘執,方便令免,還為自奴。如是等類,菩薩唯斷。純利他中有其二義,如文可知。二利應修,該其兩門,不能具錄。

疏:三、真實義處(至)隨應修斷。

注:如理稱實,名為真實。依其二性,立四真實。一切真實,皆不越此。如所有性,盡所有性。三十六云:「諸法真實性,諸法一切性。」《纂》有二解:一依本後所緣境別,二依理事理通後得。倫有二解:一約諸法體義,二依如體攝盡。更有七門,不能具錄。四真實者:一世間所成真實,即諸世俗展轉相傳地是之類,亦是稱實,名為真實。二道理真實,居異生位,有以三量四種之道理所建立,不違理故,名為真實。三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即是四諦,由二乘者斷惑所得所行境界,唯識說取理智為體。四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唯菩薩等取法空理。二不同者,諦有道故,不通有漏。

疏:四、威力處,謂神通威力。

注:其〈威力品〉在三十七,前三後五。其前三者:一、聖,二、法,三、俱生威力。今引後五:一、神通,二、法,三、俱生,四、共,五、不共。言神通、威力者,此為一也,即六神通。

疏:六、到彼岸(至)名法威力。

注:善字傳差,合是名字。此說六度,各有四相,名法威力:一、斷所對治相,二、資粮成就相,二、饒益有情相,四、與當來果相。文於施中,但舉初、後。其第二相,菩提資粮成就有情。其第三相,亦有三種:施先悅意;施時清淨;施已無悔,即三時無悔,名自饒益;除他眾苦,即饒益他。其第四相,於當來世得大財寶、朋黨、眷屬。餘五准思。六度成就,皈於四攝:初一成就有情之相,即布施攝;次四同事,慧通四攝;餘者准思。

疏:為利有情(至)俱生威力。

注:此有四義,並約不由作意而成,名為俱生。其第一者,生便能忍,不由思擇。四生信委在八相後。論云:為「菩薩時,一切禽獸蠕動之類,皆極付信。」言八相者:一、住天,二、入胎,三、住胎,四、出胎,五、出家,六、成道,七、轉法輪,八、般涅槃。有加中有,或加降魔,却除住天,非在下故。

疏:法界有情(至)成自佛法。

注:此後二有三種相,不共二乘:一、微細相,了知無量方便利益;二、品類相,前三威力悉皆成就;三、世界相,一切有情、無情世界以為境界。除上三相,麤相名共。此文但有不共三相。三句為初,處、時、法器三義可知。神通第二略不言法及以俱生。「化境」已下為第三相,於結勸中兼自成就。生起如是,依論文也。

疏:五菩提處(至)果希當證。

注:在中十八,二斷二智即二轉依果之體也。此中約為所了知境,下菩提分即取為因。

疏:如是五處(至)精勤修證。

注:此說次第兼見癈立,與論不同,如前和會。准此自成及以自利,附在威力,有六度故。

疏:知學處已(至)所學法者。

注:第三十八〈力種姓品〉,有其七門:初於八處須先決信,然後求法;得已,正說,然後自行;行已,教他修善斷惡,然後四攝利他三業。問:此所學法,何名力種?答:纂、倫同云:力謂十力。此即十力之種姓也。前〈種姓品〉通明一切,未明習成十力種姓。今偏明此,故云〈力種姓品〉。問:何唯力種?答:十力多知此求,悟故更思。又下論文正所求中內明三相:初、正因果處、非處智力種姓,已作、未作自業智力種姓。於教授中,餘八力種須思所以。

疏:初於三寶(至)決定喜樂。

注:此有八度:一三寶,二威力,三真實,四因處,五果處,六應得義利處菩提應得,七於此方便,八善言善說,於此八處淨信勝解。

疏:次應求法(至)應正勤求。

注:所應求者,即是五明。五中,初三各有二相,醫論四相,業明無數,如《樞要》敘。

疏:應云何求(至)愛德愛法。

注:「求之行相」已下,但敘內明中求。准倫,此是愛重。求聞四句,為標二喻。示相,倫云:「二喻校量顯處。」二喻可知。無足之下,文連次喻,當法結文。古說,此為七義。「往聽」下,說七義。見師,倫云:「重明殷重。」有判已上重法。「求聞」已下,敬師,此判為妙。於重法中,初正明敬重,已前文是;後具正意樂,即此文是。今或由愛重,故無足等也。故餘非喻,兩字一義。

疏:往法師所(至)悅意之想。

注:有判已下,近五行文,都為敬師。於中分二:初、具功德心,近三行也;應時之下,無雜染心。今勘論文,五種悅意想、五種異意想在〈親近品〉。此品但有無詰難心、無高慢心及唯為善。若依前判,但是判彼〈親近品〉文,不曾判著當品文也。今自此門直判為三:初、依重法,如前,可知;第二、敬師;第三、聽時。於敬師中,初明離過,後明為善。初中分二:初無詰難心,順悅意想;後無高慢心,翻異意想。故今疏主如是引也。不爾,何緣如是間錯,唯作妙寶已下之文?五、悅意想,四十四云:「一者、寶,難義故;二者、眼,得俱生慧因性義故;三者、明,已得慧眼等照義故;四者、果,能得妙果因性義故;五者、無罪,於未得中正說無罪因性義故。」

疏:深生敬重(至)異意之想。

注:初二句文在當品中,無高慢過,不卑他故。翻下異意,不作壞戒已下之文。五異意想,在四十四中間,十字、兩字一義。

疏:唯為求善(至)而求正法。

注:今恐而求正法一句,屬上。此唯為善,亦遠乘前。

疏:應殷重(至)順求過心。

注:此下二義,離染無亂。約其聽時,離如此過。依論復轉,從前生起。此離雜染,依前二生;雜亂依前。唯為善生,不自輕蔑。由敬佛故,自亦不輕。更思配之。於離染中,論有三種,今無第二,遠離輕慢。此中第一,離貴高也。於中六義,今皆具有。初之兩句,是其三義。兩字一義,聽聞貫三。下之二句,亦是三義。「勿起」二字,貫下損害,是第四義。又貫順字,是第五義。不為隨順,不曲順人情也。又以「勿起」貫下三字,是第六義。

疏:於其自身,亦不輕蔑。

注:此是第三遠離怯弱。

疏:唯為求法(至)掃滌攝持。

注:此是離亂,有其五義:初句一義,餘各兩字,後二對心。

疏:何義故求?

注:義猶利也。為何利益而求正法?

疏:於內明處(至)資粮速滿。

注:菩薩求此五明處論,並為利益安樂有情,以此為義,仍須次學。論云:「菩薩如是於內明處論所顯正因果相,已作不失,未作不得相,精勤修學,令處非處自業智力種姓,漸得清淨,漸得增長。」

疏:次應為他(至)隨應利樂。

注:兩句為標,兩句答。撿《瑜伽論》,有其三問及以三答,此當答於初後二問。論文亦先答初後,故論云:「菩薩為他說正法時,當何所說?云何而說?何義故說?」初問所說,次問軌儀,後問義利。今此所言,說五明處,答第一問所說法也。隨應利樂,答第三問說義利。論云:「謂諸菩薩正所應求,即是所說為此義求,即為此義而為他說。」配問可知。二並依前求說法也。故說五明,五明之利,前說各故,言隨應也。昔科有失。問:此等云何名所學法?答:說亦學故,乃至三業學者正要,又並所須悉法。

疏:云何而說?

注:此是中間問說法則。

疏:謂應安住(至)名隨順說。

注:此答中問。論有總、別二問:一、依隨順,應為他說;二、應清淨,應為他說。此第一門,論文之中有十五相:一者、以時,二者、重法,三者、次第,四者、相續,五者、隨順,六者、歡喜,七者、愛樂,八者、悅豫,九者、忻勇,十者、不擯,十一、應理,十二、稱順,十三、無亂,十四、如法,十五、順眾。今引五相,如法威儀是第一時道理義故,不具威儀是無道理。不為高坐,第二、重法。論更有三:不為坐者,自立而說;不為前行;不為覆頭。諸如是等,如《四分律》有二十條說法戒也。今文直至極珍敬故,並是釋成此相之文。應無間說,第三、次第。為他次第,無隔間說也。勿作師奉,無慳恡相。第四、相續。今文不次。論云:「又於正法不生慳恡,不作師奉。」故今不次。此相意云:慳法之人有斷說故。言師奉者,倫云:「拳者,執捉不捨之義。」即是慳相,亦說不執作師長意。又《切韻》云:「拳拳,憂也。」隨眾所忻,次第標釋,第五、隨眾。論次順標,然是順眾樂聞標釋。「次第而說」下,更有義利等文,末後並云:「隨眾所應而為宣說,名隨順說。」是總結句。有云:七義未審詳也。又解:無慳恡相連上兩義,隨眾次第亦無慳故,遂如是引,文非無意。

疏:於有怨者(至)而為說法。

注:此是第二、依清淨說。論有五相:一者、慈心,二、利益心,三、哀愍心,四、不讚毀,五、非名利。配此易見。合前十五,共有二十,如論所列。

疏:次應修行(至)無倒修行。

注:論有五相,三業為三,第四、正思,第五、無亂。當初三聞字傳差,合是問字,即是常言開、遮二門,作、不作故。論言「無倒隨轉」,即是隨佛開、遮轉也,轉三業也。轉即起故,更其滅也,故通止、作。

疏:獨居閑靜(至)異說無動。

注:此當第四、正思相也。論有八義,此但略六,無其兩義:獨居閑靜,思所聞法,是第一義;總說思惟,離不思議無間之下,是第二義;由二加行而無慢緩下,無第三;但依於義,不依於文,又無第四;其心不墜迷悶錯亂未知之下,是第五義;未達之下,是第六義。由於少分但言解故,於極甚深自少覺慧,不能達法,仰推如來,言如是法是佛所行,非我境界,不生誹謗,無諸過罪。文中「恐無慧目」一句,即是過罪,質正其心而強信也。善知密意,是第七義。但依其義,不依文故,善知密意。異說無動,是第八義。由於墨說、大說得善巧故,於真實義,無物無法,能傾能動。物晴,異說該之。若依倫判,未知已下,是重成已前,有八:初二如文,無次六義。以理觀察而隨悟入,於其少分,但隨信解,但依其義、不依其文,如實了知墨說、大說,正能悟入最初思惟,數數作意,令得堅固。如次後六,二句一義。

疏:於離言境(至)毗鉢舍那。

注:此當第五無亂相也。無亂修習,故明止觀。

疏:次應教授(至)增上慢等。

注:八種教授,論具有文。前四所觀之機:一、心,二、根,三、意樂,四、隨眠。此無隨眠,有說隨字之中該之。後四正明所教授行:一、五停心觀,此中亦無,或於隨宜為說中該;二、離常邊,三、離斷邊,此言處中攝此二也;四、捨增上慢,倫解:心者目定,根即信等,除定餘四,或并取定;意樂即是所樂何行;隨眠即貪等何病。論云:「如是菩薩,或由從他得正教授,或由施他無倒教授,能令所餘八力種姓漸得清淨,漸得增長,謂靜慮、解脫、等持、等至智力,諸根勝劣智力,種種界智力,遍趣行智力,宿住隨念智力,死生智力,漏盡智力種姓。」

疏:次應教誡(至)令喜增修。

注:五種教誡:一者、遮止有罪;二者、開許無;三者、暫犯諫悔;四者、數犯可擯;五、稱歎正行。悔字,論是悔字,宜從誨字;或諫令悔,可用悔字。起無染異者,起無染濁,無變異義。下犯權時者,污他家等,改已却攝上犯,即是四不共住。

疏:次安三業(至)無他說故。

注:此有四種:一、隨攝方便,二、能攝方便,三、令入方便,四、隨轉方便。即四攝事。拔出不善,勸安善處,即是利行。下是同事。無他說者,不令他責,云但勸他,不自行也。

疏:次修波羅蜜多。

注:辨能修學,舉行顯人,有其十品,此但前九。其〈功德品〉,以是果故,附在前九。又下〈菩提分品〉之中,附五無量。三十九末,六度、四攝,各有九相。嗢陁南曰:「自性一切難,一切門善士,一切種遂求,二世樂清淨。」如是九種相,是名略說施、戒等諸行,但換末句。問:云何六度名為自利,雖云隨增,亦未見相?答:於六皆說自己果故,說到彼岸及有異熟。問:云何二品名為勝進?答:亦隨增也。名中直見,望上行故;供養、親近,是上位故;無量亦是虗學上位。其菩提分,勝進易知。

疏:施即捨位,無貪三業。

注:此當九門之第一也。昔科有失實體二法,無貪及思,假通聲色。

疏:凡行布施(至)皆應施與。

注:此當第二、一切施中。論依增義,前門唯一,此中有二,謂內、外物。今此文略,但敘兩門應、不應施。巧慧行施,此應、不應。初略,後廣。略即凡說應、不應義,廣即指示誰應、不應。昔科有失,今此略辨。應、不應義,不過四句。大義行施,為利益故,不為世樂。故雖四句,二句應施,二句不應。

疏:若希財物(至)隨應自在。

注:即前論文內外中云:「又諸菩薩亦由二相,以外施物施諸眾生:一、求受用者,恣彼所須;二、求自在者,一切斷心並皆施與。」此文在前,移之在後,與後二句正相應故,但唯外別。又與四句,後之二句應施合故。不爾,何故如是不次?此二別者,初未捨與,只令受用;後即與彼,自更不繫。

疏:若求刀等,為自、他害。

注:所不應中有其二種:初外物不應,後內闕方便。怨親等所下是。初中,論文有十五義,今但十二。今無第七不施尊長,亦無第九抑施眷屬及第十二非法之物,至下更指。此即第一、刀等為害,不應施也。

疏:非己財物。

注:此即第二。

疏:媒媾他人。

注:此即第三、媒媾他妻。

疏食等有虫

注:此即第四。

疏:無義樂具(至)怨希仇隙。

注:此即第五、無義樂具。初句是總,次下別文略舉五種。捕獵等法,名煞害法。法即法則,順情生樂,亦名樂具。下准此知。邪化、天祀是其二種,除天祀外,餘鬼神祠名為邪化。水、陸眾生損殺處所以為一種,約處所也。怨希仇隙,不與其欲,或即怨家,便名樂具,如前已解。或取仇彼怨家之器,此若開五,即成十九。

疏:病冀非宜(至)愁憂規損。

注:此是第六、所求非宜。初句可知,次句飽已由饞數求,後句愁憂求自煞等。此若開三,即成十四。次下第七父母師長,今此文無。

疏:抑奪卑物。

注:此即第八、依論排也。依疏第七、如在王位,奪臣庶妻以為施物;次下第九、抑施眷屬,乃至奴婢亦勿抑施。此中亦無。

疏:樂惡求位。

注:此為第十、有暴惡者來求王位,不應與也。

疏:奪施施他。

注:第十一、奪逼眷財,奪逼父母乃至奴婢財物施也。下第十二、非法之物,此中亦無。

疏:卒暴損餘,自違學處。

注:此即後三,論文暴損與前非法,是其一段。論云:「諸菩薩以其正法,以無卒暴,積集財物,而行惠施。不以非法,不以卒暴,亦不逼迫,損惱於他,而行惠施。」乍似一義,亦復在人。倫科之意,外物非法,物來卒暴,物損於他一切財物,違律典禁,名違學處。此後一義,論依出家。

疏:怨親等所生分別心。

注:已上但談外物,不應已下更談心不合理不關物體。倫判已下乃至巧慧並為方便,有二十九,今除巧慧有二十八,今此但引二十四也。至下當指。此是第一、怨親不等,闕平等心,不應為也。

疏:許勝與劣,許多與少。

注:此第二、三,與論不次。

疏:或懷異意,生憤濁心。

注:此第四義、異意憤濁。

疏:施已稱揚,說恩向彼。

注:此第五義、自贊說恩。

疏:撩擲所捨。

注:此即第六、不敬撩擲。掩字傳差,合作撩字,力牒切。《說文》:「手取物也。又撩,理也。」今取初訓。

疏:邪厭惡求。

注:此即第七、求者麤惡,應憐愍故,勿起邪行及以厭心。又或邪行是其求者,論云:「終不於彼暫邪起行,帶厭、倦心而行惠施。又彼求者行嗔、忿等,而亦不倦。」連上、下用。

疏:意興邪施。

注:此第八、是邪見者,施生煞等。

疏:執為善淨。

注:此即第九、淨則離,通世出世。次下第十、迴向世果,此中所無。

疏:他之所引。

注:此第十一、他緣所引。不知因果,待他引也。

疏:師怖自貧窮。

注:此第十二、不為悲也。

疏:餘殘及穢(至)持以惠施。

注:此第十三、不合儀施。儀謂儀則,非干情宜。此中有二:一明施殘穢與出家者,二竊施𦵇等與不食者。此即却是外物非儀,以少從多在此門也。與前非法有差別者,前約邪正,如施出家鬼神像等,應更與違辨別,前總此別。又解:此約欲令違則,故在此門亦不相濫。

疏:數求往還,親附攝屬。

注:此第十四、數求親附,是令求者數數往還親附攝受方施與也。菩薩不為。

疏:依世名譽(至)規餘敬歎。

注:此第十五、有望求、三句三義,或為四義。規宜為窺,須更撿詳規矩,於他字義無失。

疏:意劣限量。

注:此第十六、設財不多,心亦廣運,二十一別。

疏:初少誑與,後便傾敗。

注:此第十七、少誑便傾。元非施意,名為誑也。初少誑與,令愛附己,便傾滅也。

疏:乖離屬己。

注:此第十八、令離他拘,返為自執。有以依世名舉之下,以為七義,合為一句。論文之中,頭頂如此。

疏:自怠䇿他。

注:此第十九,有以此下二為一種,論是如此。

疏:不依來者,次第均給。

注:此第二十、不依次第。第二十一、物廣行狹,第二十二、損來求者,今無此二,或前意劣,限量之中攝此行狹。

疏:心不清淨,後生悔惱。

注:第二十三、是翻三時清淨施也。論云:「施前悅意,施時心淨,施後無悔。」此無初句。

疏:求真與假。

注:第二十四、以假為真。

疏:先未運心。

注:第二十五、非如還物,心卒施也。

疏:不應其時,乖儀散亂。

注:第二十六、下句釋上,時即道理。論更一句自他施染。此若開之,可為三義。

疏:嗤笑輕弄(至)研求不與。

注:第二十七、心不殷重,亦可開四有為五義研求,即是推問之義,故意推問不欲施。第二十八、不令恣取,今此文無。

疏:外道覔過(至)皆不應為。

注:此下四義是法施中初之二句,不為求過外道說法及施經卷;第二、不施與衒賣者;第三、不施與秘藏者;第四、自業未成,亦不應施諸經卷等。結句可知。

疏:與上相違,一切應施。

注:論文具有應、不應文,對而說也。

疏:財寶財若乏(至)安樂來求。

注:雖上談心,不由巧慧。此下巧慧,但說所行。乏字,淮論宜為足字。論云:「現有種種可施財物。」或此義標,少應善遣,後解為正。此一巧慧,正在少財,中間兩句財足之文,相形而來,起下巧慧。揆,猶量也。

疏:知有懷慳(至)施種漸生。

注:懷慳有二:一者在俗,一是師長及軌範等。其先貧乏,文在第二,義通第一。寄之樹福,通慳及貪,與之令作,且自不為。寄猶權也,或猶托也、倚也。樹者立也。已下三句,唯在第一。言無損費,仍為饒益者,以言慰喻,不損汝財,令汝得益及隨喜,文連第一義。今如是引,意顯㸦顯。

疏:見示相求,知樂應與。

注:論云:「若諸來者,有希求相,知其心已,隨彼所樂,悉皆施與。」今此相字,去聲呼之,宜云求相。示字恐是希字,示現甚好。此即不須他言,便施與也。

疏:若有矯詐(至)令彼無罪。

注:此中有二:有一來誑,初便覺知;有一來誑,初昧後覺。二既意同,故合為文。此即求者望托事也。論云商人,應是買賣,或更思之。

疏:若無財寶(至)令施無闕。

注:隨應巧求財來施,並許之也。

疏:於佛正法(至)隨應習施。

注:說財布施令他習行,故非法施。

疏:常見惠捨(至)不敬忘念。

注:於恣施家,此中有二:令其求者,數往乞求;欲令施者,施度速滿;二、䇿施者,勿令五失。尠字之下,兩字為一。論云:「事力尠闕,或惡供贍,或隨朋黨,或不恭敬,或念忘失。」

疏:知餘有法(至)或書寫與。

注論此文,接前外道覔過求法。正法之下,前言業未成法,是不應施;今說轉求,即是一連。未知疏主別引何意,應為前是直不施也。

疏:若見餘無(至)別礙勝須耶。

注:設餘無求亦無力寫,自業未成不應便止。當審自心尚有三心,三中是何?勿我於法慳垢纏心不能施耶?勿我於法別意所礙不欲施耶?別意所礙即嫌恨等。為我於法有勝所須不應施耶?

疏:若有慳礙(至)妙智資粮。

注:慳是第一,礙即是第二,應須施與。設由施已,現世癡瘂亦應施與,況不施與?慳礙恒在,闕智資粮。

疏:若無慳礙(至)為滿智因。

注:觀無慳礙,但為勝須。復設三思:施時為何?為滅染耶?為利他耶?為自利耶?

疏:觀無煩惱(至)非違淨戒。

注:初句初意,既無慳礙,即無所滅,不施無失。次下三句成第三意,今若施時不能如此,故不應施。「亦為」下,成第二意,不施兼利自餘有情,施時只為此一人也。既知不施,三義皆勝,故無過失。問:此三行文是說不施,云何科在行施之中?答:是相形文,論文甚明。下文方問不施者,故疏中文有相翻之勢。

疏:善設軌儀(至)所守護持。

注:二句、總標。作淨施佛,釋上軌儀。言作淨者,離慳染也。假言施他,而必不與,還白用。雖作假施,亦離重慳。世極慳者,不令人知。科在法施,甚為不當,論云財故。雖結言法,前中言財,故是通二。有科此下為應施中,甚失論意,論文明作二問答故。

疏:若觀施時(至)或非己物。

注:此釋上言曉喻發遣。

疏:於有怨苦(至)喜捨而施。

注:此四無量名勝意樂,次第配上怨苦德恩。於此文前有四無礙施,今略不引。

疏:若有四障(至)生不慳智。

注:四障者,一、先未串習障,二、尠闕匱乏障,三、躭著悅意障,四、忻樂世果障。四智者,一、覺悟智,二、忍苦智,三、知倒智,四、不慳智。

疏:應有閑靜(至)生無量福。

注:此但運心,名勝解施,無來求者,亦運心也。

疏:於所愛寶(至)亦勿慳恡。

注:論依增義,此難行施,遂立三種。今文既略,但有二名。此無第一,財物尠少,自忍貧苦,由當前來第二障治。於第二中,更有長時串習資具,有上品恩,最上妙物,由當前來一三障治。

疏:信心恭敬(至)而行惠施。

注:此第五門,善士施也。論有五相:一、信心,二、恭敬,三、自手,四、應時,五、不損。前第四門,一切門施有其四相。約物有二:自物、化他。施境有二:一、非來求,父母、妻奴乃至大臣;二、是來求。行相既略,故今不引。次下更有一切種施,有十一相,及遂求施,有其八相,義不過前,故此不引。其十一相分為六、七,遂求為八,故成增義。

疏,此有三種(至)而行法施。

注:二世樂施,論有九相,財、法、無畏各三相故。財施三者,物妙如法、調伏慳垢、調伏積藏。今但引初,或廣修言,頗該後二。後二別者,慳即執財,藏即自用。無畏三者,除怖鬼傍、除怖王賊、除怖水等。此總具三。法施三者,無倒說法、稱理說法、勸修學處。此有勸修,餘並略之。或勸字中可攝初二。初二別者,初離相翻,即四倒等,彼離汎謬。

疏:速疾而與(至)無競無慢。

注:論有十相:一、不留滯,二、不執取,三、不積集,四、不高舉,五、所依,六、不退弱,七、不下劣,八、不向背,九、不望報恩,十、不悕異熟。此中有三,如文,可知。疏中如速捨者一句,宜為上段科注脚錯,宜注隨字逐難釋者。不留滯者,施心疾與過求者心。不執取者,不邪執為空無有果,乃至唯施極淨。不積集者,非廣積已,然後頓施。不高者,於來求者心生嫌下,亦不與他競勝而施。無依者,不依名譽。無退弱者,三時清淨。不下劣者,擇其好物。無向背者,平等心。

般若心經幽贊崆峒記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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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ển thứ 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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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án gốc
般若心經幽贊崆峒記卷中

大宋真定府龍興寺比丘 守千 集

疏:戒即受學淨戒三業。

注:依《瑜伽論》第四十中,戒亦九門,此即第一自性門也,通受及學三業為性。

疏:凡修淨戒(至)敬念無犯。

注:此標四義:一、從他正受,二、自淨意受,三、犯已還淨,四、敬念無犯。初二是受,後二約持。

疏:正受有犯(至)能還速出。

注:此下料揀,有其二門:一、自、他耻門,或云離惡作門;二、犯、不犯門。初中有二:初二別顧自、他;後二由前離惡五句,初段三句,後段四句,後門易為尋之。

疏:即妙無量(至)勝利淨戒。

注:此即結歎,文有四義:一、妙善淨戒,二、無量淨戒,三、饒益淨戒,四、能獲大果勝利淨戒。

疏:在家、出家,俱修三種。

注:此一切戒,標通二部,律儀七眾隨應受故。

疏:一、律儀戒(至)所受律儀。

注:除此七眾,名為處中,不入法律儀戒中故。其不律儀,約為活命。不為活命,即入處中。合此七眾,隨其所受期願何時,至盡未來,命終不捨。

疏:住出家者(至)如棄草穢。

注:前略明體,下辨持相。論有十義,此第一也。論云:「不顧過直」,約出家已,望前所捨。

疏:不希天欲,況餘財位。

注:此第二義,不求未來,其餘財位亦目未來。

疏:尚厭勝果,況卑賤事。

注:此第三義,不著現在。言勝果者,即尊貴人利養恭敬。

疏:勤更修餘,非戒為足。

注:此第四義,寂靜無足。此中不引寂靜之文。論云:「常樂遠離,若獨靜處,若在眾中,於一切時,心專遠離,寂靜而住,不唯於是尸羅而生喜足(云云)。」

疏:離惡言念(至)正理言念。

注:此第五義,滌邪言思,漸令皈正。

疏:聞難行事(至)念已勤修。

注:此第六義,不自輕蔑。警字傳差,論云:「心無驚懼,亦不怯劣。」恕字亦差,宜為念字,論云:「唯作是念,彼既是人(云云)。」

疏:不伺他非(至)悲心攝受。

注:此第七義,性能柔和,由柔和故,自察忍他。

疏:害觸無恚,勿行訶擯。

注:此第八義,堪能忍苦,無返訶責。

疏:有過悔除,誓更勿犯。

注:此第九義,五不放逸:一、前際俱行,二、後際俱行,三、中際俱行,四、先時所作,五、俱時隨行。前三於彼已犯中悔,後二預防令無所犯。前三、後二配此二句,如何後際說言已犯?答:如欲來日作煞生,雖加行心,亦名為犯。後二如何?答:具如論釋。今略其意:先令已後所作無犯,名先時所作,此是初發如是之心;俱時隨行,即隨此後如是而行。

疏:少欲喜足(至)諸邪命法。

注:此第十義,軌則淨命。文有四節:由少欲故,忍苦寂靜,並是軌則。淨命如文。論前更有覆善露惡。

疏:二、攝善法戒(至)所集善法。

注:此且約持及以別體,故唯說言受律儀後。此略辨體有總有別,此是總也。上箇為字,宜從謂字。論云:「謂諸菩薩受律儀戒後(云云)。」

疏:依戒獨處,起聞、思、修。

注:此下別解有其三門,此文是依三慧解也。

疏:尊所敬事(至)精勤護戒。

注:此第二門,依三業解八句九義。發願、供養是二義故,餘各一句。初之二義,敬田、悲田,倫判唯身。今撿論文,初有問訊,可通身、語,或正要身。次二說讚,唯是語業。隨喜是意,迴向、發願通語與意。倫判通三,是約所施通三業也。供養、情進,二通三業。

疏:飲食知量(至)親依善友。

注:此第三門,依九善解,此但有四,無有前三:正念、正知、正行,及無後二:不犯、能悔。寤寐,傳差,論云「悎寤」。

疏:勿顧身財(至)住十度中。

注:上文是引畏辨體中,此是後文廣辨持相。撿論具有十度漸次,此中亦具初句施度,次之二句合明次四,於犯戒中、於恚害中、於懈怠中、於定味中皆不忍受,次下二句是後五度開慧為也,乃至超二。論云:「又於五處如實了知:一、因,二、果,三、因果倒,四、因果無倒,五、捨善法障。」配後五度,隨增可悉,舊科云何折為兩下?

疏:三、饒益有情戒。

注:前文略中有十一相,論云:「當知此戒略有十一:一、作善助伴,二、說諸義利,三、知恩報恩,四、救諸怖畏,五、開解愁憂,六、救諸匱乏,七、如法御眾,八、善隨他轉,九、示善令學,十、悲心訶擯,十一、示現惡趣。」廣亦十一,下共是引廣辨持中。

疏:於諸有情(至)解他勝蔑。

注:後文廣持,具廣十一,今此第一作助伴也。助伴有二:一者、事業助伴;二者、救苦助伴。「病者」下是也。於中有三:一、救疾病苦;二、救根缺苦;三、救煩惱苦。於根缺中有其五種:一、眼;二、耳。撝字,呼及切,《說文》:「裂也,又手指也。」今取指義。三、舌。論云:「手代言者,曉以想像。」是曉諭彼,只令想像,不須言也。四、意。論云:「迷方路者,示以隅途。」五、身。身中有二:一、闕力;二、闕支。此文不次。「其愚」之下,煩惱有三。論更有多解:他勝蔑者,他勝所陵,解令不憂。或為意根。有科此下都為四攝:上為同事,下為愛語。「守恩」之下,至「教誡、教授」,是其布施,後為利行。

疏:勸斷慳惡(至)盡結離苦。

注:此是第二說於義利。此中有六,慳惡為二,盡結離苦亦二義故。

疏:守恩思報(至)等增非劣。

注:此第三義,知恩、報恩。初句知恩欲報,餘文正報。於中六相:一、見讚,二、歡慰,三、說實,四、言笑,五、令坐,六、非劣。隨先蒙恩,今翻答彼,或過、或等,無有劣先。「有以此」下,五、為布施,此即報恩。次二無畏:一、財,二、法。如次,可思。

疏:怖者,救護。

注:此第四義,救諸怖畏。

疏:憂者,開解。

注:此第五義,開解愁憂。

疏:常備資財,隨求即與。

注:此第六義,救諸匱乏。

疏:初為依御(至)教授教誡。

注:此第七義,如法御眾,先依後濟。後中有二:初攝受,後教之。初中有二:初依舊有無,有即便給,無即轉求;後約現所得,現得同用,自無隱貴,藏隱枉費。

疏:除無利行,餘隨他轉。

注:此第八義,善隨他轉,昔科注錯。論中有二:初總明二種共住同行,此二句是;「有以此」下為其利行。

疏:非訶違犯,終不惱他。

注:論別有七:一、生苦樂;二、知忿心;三、依談論,此無上三;四、無觸惱,即此文是。除為治罰,終不觸惱。

疏:亦不輕誚(至)不自貢高。

注:此第五義,順護他短。此中有二:初不輕侮,後不現勝。下亦輕上,故二義別。

疏:不極親近(至)親近於彼。

注:此第六義,親不親近。於中三義,如文可知。

疏:不毀他愛(至)不乖先諾。

注:此第七義,順他愛憎,於中有二:先人、後物。人中又二:初順他望他,如文可知。後順他望自,彼人與我雖非情契,亦不成實說與令知,是恐遠離,欲漸化也。後二句物,先他未許不數往求,後自許他必應先期,後二順他之所愛也。十一義中,上辨八義,九讚歎相、十調伏相、十一神通相,文廣如論。

疏:是名無量大功德藏。

注:此結三聚。上明所學三種戒藏,有略有廣;已下是辨依戒受持。昔科寧五。

疏:若諸菩薩(至)發弘願已。

注:下解菩薩依戒受學。初從他正受,後自淨意受。初從正受資方便中,素疏科文以為七段:一、標舉起願,二、禮足請師,三、供佛及僧,四、起殷淨意,五、謙下致敬,六、蹲跪請師,七、專念默然。此當第一,標舉起願。倫疏科為兩段:方便、正受。方便有三:資遠方便,資近方便。今無第三,只有二文:初遠方便發願,次乞戒,後供養念德。此當發願。論云:「若諸菩薩欲於如是菩薩所學三種戒藏勤修學者,或是在家,或是出家,先於無上正等菩提發弘願已。」釋曰:上節標舉受戒之人,不過二分,當此疏之初句;下節發願,當此疏之二句。問:菩薩戒等,說通諸天,唯無地獄及無色天,何唯爾耶?答:此且約人,或隨所應,在家品攝。問:十八梵天,豈皆受戒有五淨居,不發大心定姓者故?答:倫引《般若》,非五淨居,更有十八。初禪有四:一、梵天,二、大梵天,三、梵輔天,四、梵接天。二禪亦四:一、少光天,二、無量光天,三、光音天,四、光天。三禪亦四:一、少淨天,二、無量淨天,三、遍淨天,四、淨天。四禪六天:一、福生天,二、福壽天,三、廣果天,四、清淨天,五自在天。六大自在天。問:何故不同?答:常說十八,隨小乘也。問:禪各三品,何有四天?答:有菩薩人,非隨舊業,故別為一,總天是也。其第四禪凡三,如前。其菩薩有定姓人,後之三地決定生彼,復為三天,故有六天。更檢問之。問:其發願文何不具陳?復是何相?答:於〈發心品〉已具說之,故此不言。於受戒人到來受戒,決已發心,故云已也。非指文已,是指其人已發心也。即菩提心亦名為願,但寬於願,勿更異尋。出體會違,如前已說。

疏:欲勤修學(至)如法請受。

注:此當第二、禮足請師,次乞戒。論云:「當審訪求同發菩薩,已發大願,有智有力,於語表義,能授能開,於如是等功德具足勝菩薩所,先禮雙是。如是請言:『我今欲於善男子所,或長老所,或大德所,乞受一切菩薩淨戒,願須臾頃不辭勞倦,哀愍聽授。』」釋曰:上節擇師,當此初二句;下節陳請,當此後句。言同法者,同其軌也。同見、同行等,並名為同。今取戒同。問:既言菩薩,何用此言?答:有十善等,亦名菩薩,非三聚故。此釋三聚同法師也。智即聰慧,力即具信,《瑜伽》擇師,慧、信二故。又彼亦擇六度無蔽,依行六度,亦是有力。又即下文能開授等,便是有力。下文只言智、力二故,宜取後解。度無蔽等,在下等中。言語表義者,語所詮表,名語表義,不唯受人語表業也,乃至十發趣等,要能開故。問:誰堪為師?答:隨受戒人語所詮表,量其淺深。能者,得也。倫敘景師合云身、語二作者,非也。授者,與也。付之令行,開即開示,說之令知,亦非唯戒。羯磨之中有學處故,學法、能學並要知故。已上擇師。「於如是」下,正陳請儀。言先禮者,請之前也,仍是人事之常儀故,纔見須禮。今之作法,唯為立儀,非也。別行羯磨亦有膝輪具地之語,在此之下,方為動發。或此文中先禮之下,亦是動發。前解理勝,此處熏依,有俱時故。其此辭句大同比丘之者,必須上品發無表故,但要初念正因等起熏戒依故。有說三番各說正因,非也,但說動發之初念故。雖有三番,但為圓滿助成初念,非後二番纔發動故。有說論無三番之言,今謂別行羯磨有文須要三番,彼文少別。「大德憶念!我如是名於大德所乞受一切菩薩淨戒,唯願須臾不辭勞倦,哀愍聽授。」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問:初唯身業或語者,寧立十支?答:互立無失。不爾,病者應不得戒。又立分限在於祈願,非熏時故。又非缺支,受時亦缺,不應缺支具三業故。次下請辭一句告師,師有三名,隨體言之。善男子!名甚寬,須思。次句正乞,次二句禱,後一句勸。乞下受字只是受字,末後受字合此授字,云聽我請、授我戒故。此請或在山林樹下,非佛像前,未正授故。有准此理,未為戒依,非也。授時要憑,非薰依故。不同再請,要付授故。何以憑此?又准此文,此中正是動發之初熏戒所依。不爾,何緣不列後文蹲跪請師?問:設爾,何違?答:明知彼是再覆前請,意不殊前,故不別列,或合前舉。問:何須再覆?答:前請未在戒壇之所,供佛等已至佛像前,臨受再請方令正授。不同聲聞一壇集眾,隨乞便授,不須再請。思之!思之!

疏:時彼菩薩(至)專念長養。

注:准乞戒已,其羯磨師或教授師略教示也。別行羯磨生殷淨心。次下有此文云:「若諸菩薩欲授菩薩二菩薩戒時,先應為說菩薩法藏、摩怛理迦、菩薩學處及犯處相,令其聽受,以慧觀察自所意樂,堪能思擇受菩薩戒。非唯他勸,非為勝他。當知是名堅固菩薩、堪受菩薩、堪受菩薩淨戒律儀。以受戒法,如應正授。」若依素疏,此當七中第四、第七。若依倫判,當近方便。倫判「隨其所有」已下,為資近方便故。前有供養,倫不為段;「殷淨謙下」,勢連於後。故只四文資方便也。今准《贊》意,自彼供養至殷重心,相連一意,於供養處生淨心也。別行文段是爾。恐義不明,今具引之。論云:「既作如是無倒請已,偏袒右肩,恭敬供養十方三世諸佛世尊,已入大地,得大智慧,得大神力諸菩薩眾,現前專念彼諸功德,隨其所有功德因力,生殷淨心,或少淨心。」釋曰:現前已上是素第三供佛及僧,現前已下是素第四生殷淨心。此准文勢,是連於上,上言功德,次言隨故。又於別行羯磨之中無此隨其所有因力兩句,如何別段?故是相連一段之文。所言少者,非為戒依,通下品故。又境有二,可生二心。別行羯磨無此一句。次下論云:「有智有力勝菩薩所,謙下恭敬,膝輪據地,或蹲、跪、坐,對佛像前作如是請:『唯願大德,或言長老,或善男子哀愍,授我菩薩淨戒!』」釋曰:此當素疏第五、第六。今觀文理,勿為四段。前節但是標威儀故,令如是請,何別為段?謙下即是自卑之理。身謙屈躬,語謙藏德,意謙離慢。如是恭敬,再陳請也。昔來相傳,前請在初,未見曾許立而為法。此既見許,恐將不成,遂更謙下。或雙輪據地,或一蹲一跪,非立請也。此二義,量人臨時便宜即設。今觀文意,但云先禮雙足,如是請言,不言立等別行羯磨。更有三句:偏袒右肩,膝輪據地,合掌恭敬,如是請言,別行羯磨。前、後同無蹲、跪、坐言。詳此前、後,儀可同矣。或後無立三名,逆次思之。何為此箇受字、授字用何?可以思之。今此《贊》文無此一段,或亦在前如法請攝。說其二請,只無供養。又或供養,又或供養本要淨心,無雜染間。既為一段供養淨心,故不具言。何須如此?答:外求加護,內無悔故,無染間故。又次論云:「如是請已,專念一境,長養淨心,我今不久當得無盡無量無上大功德藏。即隨思惟如是事義,默然而住。」釋曰:素為第七、專念默然。倫只都為資方便,當《贊》專念長養一句別為一段。准《贊》判論,以為五段,多倫一段,仍更少別。倫以供養、念德為一,殷、淨屬後。近方便中,《贊》合供養乃至殷、淨都為一故。恐義不明,更列《幽贊》所為五段:一、標機發願,二、擇師請乞,三、供養淨心,四、謙下請付,五、專念待授。配論,可知。《贊》前一節,談其兩段,或談三段;後之一節但說二段,如前已解。

疏:為正開授。

注:此之一句,略舉師法。開即隨機解說,授即正付其戒,亦有方便及以正授。論云:「爾時有智有力菩薩,於彼能行正行菩薩,以無亂心,若坐若立。」釋曰:坐、立二儀,隨像如何,不得像立而自坐也。又量師體,如何為便?受者准此。論云:「而作是言:『汝如是名善男子聽,或法弟聽。』」釋曰:此驚䇿也。不言女眾,或義得名,或略故也。論云:「汝是菩薩不?應答言:是。發菩提願未?應答言:已發。」釋曰:已上並是師方便也。此之二問:初問種姓,便名菩薩。未受戒者,必自知故,不知者非。或先驗訖,故令答是。後問發願,未發不堪。若答未發,便須令發,或不與授,故須答是,不爾即非。准此發願,不唯受時。若只受時,不須問故。論云:「自此已後,應作是言:汝如是名善男子,或法弟。欲於我所,受諸菩薩一切學處,受諸菩薩一切淨戒,謂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如是學處,如是淨戒,過去一切菩薩已具,未來一切菩薩當具,普於十方現在一切菩薩今具。於是學處,於是淨戒,過去一切菩薩已學,未來一切菩薩當學,現在一切菩薩今學。汝能受不?答言:能受。」釋曰:此為正授。根本得戒,羯磨難思,相傳辦事,以得其名。文多不解,今略指陳。初呼其受名,次牒欲正授,後指例問答。示與三世諸菩薩者,令如是受。其具及學有差別者,受而具已,方學之也。如《瑜伽》文,學處境寬,具即戒體。如是於是,名別義同。又學約境,故置於字;具直指體,故云如是。具中現在,置普於十方之言。餘句無者,餘方不現,故偏言處,以過、未二世同不現故。學處既次,故更不言。於自受中,具、學皆言普於十方,是相均也。或相影照,更思問能。上第一番仍未增長。論云:「能授菩薩。第二、第三亦如是說;能受菩薩,第二、第三亦如是答。」釋曰:此後二番至第三番境,戒用備增,方成無表。有所增長,無所知故,非沈種子此名也。前乞戒中,已後滿前,但取初念;今此羯磨,已前成後,直至後增。次下藏本及鎮府本更有六句。論云:「能受菩薩作如是問,乃至第三授淨戒已,能授菩薩作如是答。」釋曰:此文疑𠝶,檢檢餘本。或問能者,又或已前別答了第三番,後更三問答。已前並是根本正授,授前方便。已下論文,授後請證,供養而退。論云:「乃至第三授淨戒已,能授菩薩不起於坐。能授菩薩對佛像前,普於十方現住諸佛及諸菩薩,恭敬供養,頂禮雙足,作如是白:『某名菩薩,今已於我某菩薩所,乃至三說受菩薩戒。我某菩薩,已為某名菩薩作證。唯願十方無邊無際諸世界中,諸佛菩薩第一真聖,於現不現一切時處,一切有情,皆現覺者,於此某名受戒菩薩,亦為作證。』第二、第三,亦如是說。」釋曰:已上即是啟白請證。次下更有顯德述意,今亦具敘。論云:「如是受戒羯磨畢竟,從此無間,普於十方無邊無際諸世界中,現住諸佛,已入大地諸菩薩前,法爾相現。由此表示如是菩薩,已受菩薩所受淨戒。爾時十方諸佛菩薩,於是菩薩法爾之相,生起憶念,故正智見轉。由正智見,如實覺知某世界中,某名菩薩,某菩薩所,正受菩薩所授淨戒。一切於此受戒菩薩,如子如弟,生親善意,眷念憐愍。由佛菩薩眷念憐愍,令是菩薩希求善法,倍復增長,無有退減。當知是名受戒菩薩啟白請證。」次下供養而退。論云:「如是已作受菩薩戒羯磨等事,授受菩薩,俱起供養,普於十方無邊無際諸世界中,諸佛菩薩,頂禮雙足,恭敬而退。」次下更有歎勝之文,既非受法,故不繁引。上來隨應略有所釋,教意深遠,是非勿責。

疏:若無授者(至)如法自受。

注:四門之中,自淨意受。此文在於四十一末,說從他受。持、犯皆訖,方始說之。疏移於此,意顯持、犯並同前也。論云:「又諸菩薩欲受菩薩淨戒律儀,若不會遇具足功德補特伽羅,爾時應對如來像前自受菩薩淨戒律儀。應如是受:偏袒右肩,右膝著地,或蹲,跪坐,作如是言:『我如是名,仰啟十方一切如來,已入大地諸菩薩眾:我今欲於十方世界佛、菩薩所誓受一切菩薩學處,誓受一切菩薩淨戒,謂: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如是學處、如是淨戒,過去一切菩薩已具,未來一切菩薩當具,普於十方現在一切菩薩當具,普於十方現在一切菩薩今具;於是學處、於是淨戒,過去一切菩薩已學,未來一切菩薩當學,普於十方現在一切菩薩今學。』第二、第三如是說。說已,應起。所餘一切,如前應知。」釋曰:啟白、請證等,并受前方便;發願、乞戒等,并如前說。但對佛像,與前別也。或可乞戒在羯磨內,不須准之。餘辭易之。啟白、請證,師陳自說,形對不同,今義准為。乃至第三說已,應起,頂禮雙足,作如是言:「我某名菩薩,今已於十方世界佛菩薩所,乃至三說受菩薩戒。唯願十方無邊無際諸世界中,諸佛菩薩第一真聖,於現不現一切時處,一切有情皆現覺者,與我某名受戒菩薩而為作證。」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又《纓絡經》自受戒文,辭句甚少,大意無別。蓋為隨機,法無定也。經云:「佛滅度後,千里內無法師時,應於佛菩薩形像前,踞跪合掌,自誓戒,應如是受:『我某甲白十方佛大地菩薩等,我受一切菩薩戒。』三說。」問:自受戒儀,廣略明矣。為當亦有自懺儀不?下文雖指,不見儀軌,懺何篇故?答:准《寶積經》皇字號第九十卷有自懺法,至五無間亦許自懺。今具錄,恐有學者,學者免更撿也。經文:

復次舍利弗!若有菩薩犯波羅夷者,應對清淨十比丘前,以質直心殷重懺悔。犯僧殘者,對五淨僧殷重懺悔。若為女人染心所觸,及因相顧而生愛著,應對一二清淨僧前殷重懺悔。舍利弗!若諸菩薩成就五無間罪,犯波羅夷,或犯僧殘,犯僧,及犯餘罪,菩薩應當於三十五佛前,晝夜獨處,殷重懺悔。應自稱云:

「我某甲, 皈依佛 皈依法 皈依僧。」

南無釋迦牟尼佛
南無金剛不壞智佛
南無寶光佛
南無龍尊王佛
南無精進軍佛
南無精進喜佛
南無寶炎佛
南無寶月光佛
南無不空見佛
南無寶月佛
南無無垢佛
南無離垢佛
南無勇施佛
南無清淨佛
南無清淨施佛
南無婆留那佛
南無水天佛
南無堅德佛
南無旃檀功德佛
南無光明吉祥佛
南無光德佛
南無無憂德佛
南無那羅延佛
南無功德華佛
南無蓮華光遊戲神通佛
南無財功德佛
南無念德佛
南無善名稱功德佛
南無帝幢王佛
南無善遊步功德佛
南無鬪戰勝佛
南無遊步佛
南無周匝莊嚴功德佛
南無寶蓮華遊步佛
南無寶蓮華善住婆羅王佛

「如是等一切世界諸佛世尊常住在世,是諸世尊當慈念我。若我此生、若我前生,從無始生死以來所作眾罪,若自作、若教他作、見隨喜;若塔、若四方僧物,若自取、若教他取、見取隨喜;五無間罪,若自作、若教他作、見作隨喜;十不善道,若自作、若教他作、見作隨喜。所作罪障,或有覆藏、或不覆藏,應墮地獄、餓鬼、畜生諸餘惡趣,邊地下賤及蔑戾車,如是等處所作罪障今皆懺悔。今諸佛世尊當證知我、當憶念我。」我復於諸佛世尊前作如是言:「若我此生、若於餘生,曾行布施或守淨戒,乃至諸眾生一摶之食,或修淨行所有善根,成就眾生所有善根,及無上智所有善根,一切合集校計算,而皆悉迴向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如過去、未來、現在諸佛所作迴向,我亦如是迴向。」

「眾罪皆懺悔,  諸福盡隨喜,  及諸佛功德,
願成無上道。  未來現在佛,  於眾生最勝,
無量功德海,  我今皈命禮。」

「如是,舍利弗!菩薩應當一心觀此三十五佛而為上首,復應頂禮一切如來,應作如是清淨懺悔。菩薩若能除滅此罪,爾時諸佛即現其身,謂度一切諸眾生故,示現如是種種之相,而於法界亦無所動,隨諸眾生種種樂欲,悉令圓滿,皆得解脫。」上並經文,諸有後學若覽此本,隨學隨喜,願勿謙繁。問:《瑜伽》雖有菩薩三聚自受之文,未知得通七眾以不?答:准墨字號《占察善惡業報經》上卷,具通七眾,乃至式叉摩那亦自受故。經云:「復次,未來之世,若在家、出家諸眾生等,欲求受清淨妙戒,而先已作增上重罪不得受者,亦當如上修懺悔法,令其至心得身、口、意善相已,即應可受。若彼眾生欲習摩訶衍道,求受菩薩根本重戒,及願總受在家、出家一切禁戒,所謂攝律儀戒、攝善法戒、攝化眾生戒,而不能得善好戒師廣解菩薩法藏先修行者,應當至心於道場內恭敬供養,仰告十方諸佛菩薩,請為師證,一心立願,稱辨戒相。先說十根本重戒,次當總舉三種戒聚,自誓而受,此亦得戒。復次,未來世諸眾生等,欲求出家,及出家已,若不能得善好戒師及清淨僧眾,其心疑惑,不得如法受於禁戒者,但能學發無上道心,亦令身、口、意得清淨已,其未出家者,應當剃髮,被服法衣,如上立願,自誓而受菩薩律儀三種戒聚,則名具獲波羅提木叉出家之戒,名為比丘、比丘尼。即應推求聲聞律藏及菩薩所習摩德勒伽藏,受持、讀誦、觀察、修行。若雖出家,而其年未滿二十者,應當先誓願受十根本戒,及受沙彌、沙彌尼所有別戒,亦名沙彌、沙彌尼。即應親近、供養、給侍先舊出家、學大乘心、具受戒者,求為依止之師,請問、教誡、修行威儀,如沙彌、沙彌尼法。若不能值如是之人,唯當親近菩薩所修摩德勒伽藏,讀誦、思惟、觀察、修行,殷勤供養佛、法、僧寶。若沙彌尼已十八者,亦當自誓受毗尼藏中式叉摩那六法之戒,及遍學比丘尼一切戒聚。其年若滿二十時,乃可如上總受菩薩三種戒聚,然後名比丘尼。若彼眾生雖學懺悔,不能至心,不獲善相者,設作受相,不名得戒。」准此經意,總許自受十種得戒中,有持律得故。問:如何《樞要》及章之中,並說出家定從他受?答:彼約不發大心者故,非三聚故。此文明約發菩提心,故不同也。又此明說三聚戒前,先受十戒及律儀上,亦有攝字,可思。

疏:此後數思(至)契經本母。

注:此上辨受,此辨思、修。於中有二:初、令諦思,後、令聞法。

疏:若離聰慧(至)不應從受。

注:此是受前擇師之文。論中有二:初依慧、信,後依六度。初中離字,論是雖字,偷解論意,有慧無信,不應從受。此牒離字,即為兩義,無慧無信,從受六度。擇中,論云:「有慳貪者,毀淨戒者,多不忍者,懶墮者,多散亂者,愚癡類者,謗菩薩藏。」文在愚癡而無慧也。

疏:不信毀謗(至)終不勉離。

注:此文即是受已傳法,然亦是屬師擇弟子,故與後段相次而說。應如是判:初弟子擇師、後師擇弟子。後中有二:初依說法擇,即此文是;後依授戒擇,後一段是。言如住淨戒等者,舉德況罪。言言見者,惡言惡見,論中更有惡思惟也。具此言見終不勉離,如是大罪說之無益,故勿為說。

疏:非唯他勸(至)起堅固受。

注:前說法擇,說不堪者;此受戒擇,說其堪者。先說持犯,觀其意樂,堪受淨戒。非唯他勸,兼內有心;唯隨他意,即不堪也。餘文易知。

疏:有四種他勝處法。

注:上辨受相,下明持犯,先重後輕。

疏:一為名利(至)自信隨他。

注:問:聲如何前四為重?答:菩薩防意,讚毀心勝,故立後四。彼防身語,身重易知;語之後三,罪相輕也。問:下文復有自讚毀他,何分輕重?答:但懷嫌恨及恚惱心,在輕中也。此為名利,故入重科。

疏:犯此不堪(至)非真菩薩。

注:此說犯重,猶通三品,有捨不捨,並非真行。

疏:略由二緣(至)即名為捨。

注:問:斷善云何不捨此戒?答:斷善必捨菩薩心也。問:其上品纏,如何相狀?答:如文自辨,有其三義:一者、毀犯四種他勝處法;二者、數數現行,都無慚愧;三者、深生愛樂,見是功德。具此三義,名為上品。若具一、二,即為中品。下品可知。非一暫行,翻上三義。非一翻初,暫行翻二。暫即不數,但行不愛。

疏:若無二緣(至)非新受得。

注:斯願廣故盡形不捨,再受只令舊種增也,并比丘戒亦令不捨。〈表無表章〉第十九葉。

疏:住此戒者(至)恭敬策勤。

注:下辨輕戒。四十一卷,四十三條,今文不具,下隨指示。於四十三,倫判為二:攝善法戒,有三十二;饒益有情,有十一種。於攝善中,分為六度;於戒度中,見律儀戒,故不別立。且於施度,除其七種障,即為七戒。此即第一供養三寶,唯說不犯。論中翻此,仍有三相:染、非染犯,及無違犯。懶墮懈怠,是染違犯;若由失念,非染違犯;心狂亂等,而無違犯。今述無犯,讚禮信念,但無空度,即無違犯;恭敬䇿勤,翻染違犯。有抄云何牒之於下,自餘悞處,更不言之。

疏:勿生大欲,厭捨名利。

注:此第二戒,無貪故施,少欲喜足。翻論但二,無非染犯,犯必是染。問:有起大欲無犯者不?答:有。論云:「謂為斷彼生起樂欲,發勤精進,攝彼對治,雖勤遮遏,而為猛利性惑所蔽,數起現行,即無違犯。」

疏:敬侍耆德,依理酬對。

注:此第三戒,施身敬侍,迎對尊德。對即對答,倫翻三相:憍慢、恨恚,是染違犯;墮怠、忘念,非染違犯;病、狂、亂等,是無違犯。問:前三寶中,懈怠是染,云何此中名非染犯?答:三寶境勝,故有別也。

疏:起如法請。

注:此第四戒,論翻三相,大分同前:憍、慢、恨、恚、惰、怠、忘、念、病、犯、亂等。

疏:受無染施。

注:此第五戒,論翻有三,亦大同。前請居家,此來就院。

疏:捨無染法。

注:此第六戒,自行法施,翻之亦三。前二大同。其第三中更加外道來求,不施無犯。下第七義,攝受暴惡,是無畏施;不令怖他,故是施。今此不引。

疏:於性遮罪(至)隨應現起。

注:下是戒度,亦有其七。今合初二,性遮同別。遮與聲聞有共、不共,性罪一向只說不共。其遮戒中,隨護他心、掉臂、䨱頭等,與聲聞共;搐衣、鉢等,即是不共。其性戒中,唯除出家犯於婬戒,餘皆許犯七支不共。此言等者,即是共義。後之二句,是說不共,亦通性遮。若爾,性罪亦有其共,何唯不共?答:不為利他,即是共也。若爾,性遮罪亦然。答:於護他心、掉臂等中,無利他相,故有定共。約其條說,全共名共。此中論文,遮戒不共,翻只二犯;共及性戒,只說無犯。若於遮戒開共、不共,即四十四,排之自見。

疏:應住正命。

注:此第三戒,無非染犯。

疏:三業寂靜。

注:此第四戒,除掉所動,乃至望他歡笑,所餘為善。動身發語,心非不寂,故通三業,翻亦三相。

疏:毀厭生死,歎欣涅槃。

注:此第五戒,無非染犯。

疏:惡聲稱譽,自護清雪。

注:此第六戒,護惡聲等,勿令有實。設有虗加,須當清雪。雪者,拭也,除也,即雪訴也。雖雪其虗,然勿嗔恨,翻亦三相。下第七戒,辛楚加行,護他憂苦。若不現行,是非染犯。無有染犯,此中不引。

疏:諫謝侵犯,不酬嗔挊。

注:下是忍度,有其四種,仍文逆次:一、不酬嗔挊,二、自犯往謝,三、他謝便受。言陳謝侵犯者,自他相望,並得此名。此中攝二:第一、第三無非染犯,第二通三,更有第四不堅忿續,無非染犯。此中不引。

疏:無染管御。

注:下是精進,有其三種,此即第一,無非染犯。

疏時量倚眠。

注:此是第二,無非染犯。

疏:離愛談說。

注:此是第三、不談世事,翻通三相。此言愛者,論云:「懷愛染心。」

疏:卑下求法。

注:此下是定,亦有三種,此為第一,以卑下心求得定法。論翻三相。

疏:斷除五蓋。

注:此是第二,無非染犯。更有第三、不味靜慮,無非染犯,此中不引。

疏:不毀二乘。

注:下是慧度,有其八種,此第一也,無非染犯。

疏:善究菩薩藏,方學聲聞藏。

注:此是第二,不唯學小,無有染犯,准此犯戒不必染心。問:若爾,如何名罪?答:摧懷勝善亦名為罪,不能得大慧也。餘有准思。

疏:精閑佛法(至)一分學外。

注:此是第三、業精習外,無非染犯。

疏:猶如辛味而習近之。

注:此是第四、不寶外論,無非染犯。有判慧中,已上為五約法,下三約人。

疏:法可信受,方以利樂。

注:此是第五、推佛強信。論有兩節,合為一戒,無非染犯。下有第六、自讚毀他,無非染犯。此中不引。問:與重何別?答:已言不為名利恭敬。

疏:聞如理法,勵意往聽。

注:此是第七,翻亦三相。

疏:巧依文義,敬歎法師。

注:此是第八,無非染犯。言但依文,即是有犯。

疏:乃至現通,能正引攝。

注:此是饒益有情戒相,有十一種,即前十一,但明持犯,相不異前。於中開合有少不同,故不具引,但指後一無有染犯,餘在乃至翻各三相。其不同者,於助伴中開出救病,却令怖畏入愁憂中。

疏:如是一切(至)皆無違犯。

注:四義不犯,通上用之。問:二地離垢,何言十地?答:此依故犯。

疏:上與相違,當知有犯。

注:染不染犯,如上已指。實有不犯,且依多分,言有犯也。已上科名,有犯不犯,隨應思之。問:論說菩薩犯戒道中,無無餘犯,其義云何?答:《纂》曰:「論云:無餘犯者,謂波羅夷無有餘故,罪是極故。此聲聞戒,菩薩無此無餘犯罪。」賢曰:「《纂》云:無餘犯者,聲聞重也。」倫云:「其菩薩戒,捨而還受,故云無無餘犯。」今詳《纂》意,約不共住治罸之罪,菩薩犯重,不同聲聞,定永擯也。

疏:若上纏犯(至)還出還淨。

注:應受學中,大文科出。問:准《寶積經》第九十卷,乃至五逆亦許自淨,云何不同?答:此言現前。若無之下,貫前用之。問:如何作法?答:前已引之。

疏:此依修習(至)衰損危苦。

注:此歎勝利,亦應大文。

疏:為持淨戒(至)亦不悞犯。

注:此難行戒在四十二,論有三相。其中一者,受淨戒已,若遭違難,乃至失命,亦無少犯。又言命終,當其失命難,亦不犯也。此三難行,初依受難,第二持難,第三恒難。於九門中,上引三門,自餘六門,此不具引。

疏:由此生生(至)戒成其性。

注:前三滿樂雖是勝利,在一切戒。今此五利遍通九門,與菩薩戒五利無別。倫判初、二現在利益,三、四後後世,後一通二。問:第三之中,論中明言身懷已後,第五亦言現法、後法,可如所判。第四之中無死後言,何唯後世?答:言成就故,言圓滿故,又乘前故。

疏:為住其心(至)專精勿犯。

注:此明所作,論有三種,即三聚戒,各有一種,三句次配,謂律儀戒,令現法樂,安住其心(云云)。

疏:忍即於境(至)精進審慧。

注:第四十二,忍亦九門,此第一門自性忍也。舊科此下何不長分三忍體性,次配三法?

疏:此有三種(至)攝無量果。

注:此一切忍亦先二門,在家、出家方分三種。此第一中論有兩門:三觀、五想。此是三觀:一、思由前業觀,二、思性是苦觀,三、思劣況勝觀。

疏:憎背有情(至)住攝受想。

注:修此五想,除恚惱也。如文易知。何無空想?

疏:自無憤勃(至)流注相續。

注:三義釋名:初二身、語,自不惱,他惱不報;後一在意。言隨眠者,即種子也。在意結恨,相續不斷,熏習種子。今不爾故,名之為忍。

疏:故於怨害皆能忍受。

注:論中結句,五想各有,釋名之後,却無文結。

疏:二、安受苦忍(至)況小苦哉。

注:此為略釋,舉為諸欲忍苦無量,況為菩提不忍苦耶?

疏:若於一切(至)不生憂悒。

注:所忍苦事,有其八種:一、依止處苦,二、世法處苦,三、威儀處苦,四、攝法處苦,五、乞行處苦,六、勤勞處苦,七、利他處苦,八、所作處苦。此即第一依止四事,論名四,依此出家受具戒故。衣服、飲食、臥具、醫藥,什物在於第四依中。什者,雜也。得蔽並不生憂,不敬稽留,或以輕侮,亦不悒快,或通配之。

疏:世法衰毀,乃至病死。

注:此為第二世法,有九:一、衰,二、毀,三、譏,四、苦,五、壞法壞,六、盡法盡,七、老法老,八、病法病,九、死法死。此中前四,是世八法之四法也,即違緣苦。後五愛法,離故生苦。世八法者,初二身法,法財榮潤名利,遣打縛等名衰。次四口法,當善論之曰稱,當惡而論曰譏,過善讚之曰譽,過惡而說曰毀。後二意法,即苦、樂二。壞法壞者,謂諸色法,性是壞法,而至壞時,名壞法壞。此依有質,盡依無質。上二依外,後三依內,如常易知。此中不說利等四者,是可欣故。

疏:住四威儀。

注:此為第三、行住坐臥。

疏:為攝受法。

注:此為第四,此有七種:一供養三寶,二供養尊長,三諮受正法,四廣為他說,五以大音聲吟詠讀誦,六獨處空閑思惟觀察,七修習瑜伽作意所攝若止若觀。於此七處,勤勞眾苦,皆能忍受。

疏:毀改形皃(至)絕婬欲樂。

注:此第五也。此亦有七:一、改形皃。二、著壞色。三、自兢自攝。兢即是不縱任義,攝即攝斂。論云:「進止云為。」於此四中,自兢攝也。進即行也,止即住也,云即住也,云即言也,為即作也。四、捨世務,此中所無。五、棄非法財。久所貯積,名非法財。六、絕婬欲。七、止嬉戲。此無第七,或樂字是絕字兩用。

疏:修善利益,如法勤的。

注:此是第六,略無七八,如前已列。

疏:皆能忍受,精進匪懈。

注:此文通上八處用之。

疏:求大菩提(至)勿生退轉。

注:倫科歎勝,異即變異,染即惱等。

疏:三、諦察法忍(至)善安勝解故。

注:論有八處,二種因緣:一、三寶功德處,二、真實義處,三、諸佛菩薩大神力處,四、因處,五、果處,六、應得義處,七、自於彼義得方便處,八、一切所知應行處。隨其所應,由為敬故,知故,得故,故須忍苦;由因故苦,是苦果故,故須忍受;為義利故,須知行故,故須忍苦。此有初一,等取餘七。二因緣者,一、長時串習故,二、證善淨智故。此中串習即初因緣,淨智第二。

疏:於羸劣(至)臣隸等所。

注:此難行忍,論有三種,此中具云,然不次第,羸劣是初,卑賤是後。臣隷第二,論第三云:「於其種姓卑賤有情,所作增上不饒益事,堪能忍受。」問:與初何別?初依身弱,後依姓下。

疏:怨、親、中等,皆能忍受。

注:一切門忍,有其四種:怨、親、中三,等即第四。通上三人,各有三品不饒益事,皆能忍受。論文如此。

疏:眾前屏處(至)三業修習。

注:此文不次,是當第六。一切種忍有十三種,既為增義,前六後七。此無前六者何?一、為怖非愛忍,二、非愍有情忍,三、圓滿忍度忍,四、出家受法忍,五、先習今安忍,六、知法遠情忍。其七種者:一、不饒益忍,二、從一切忍,三、一切處忍,四、一切時忍,五、身忍,六、語忍,七、意忍。此無初二,第二即是安受苦忍。初二是總,後五別故。眾前屏處是第三忍。下是時忍。四門辨時,乃至疾、不疾時,若臥、起時。三業即為七中後三。

疏:於有損惱(至)由忍故與。

注:此是第七遂求忍也。論有八種:前三耐他怨害忍,一要逼忍。論云:「謂諸菩薩於諸有苦來求索者,要逼能忍。」第四十五〈菩提分品〉有六善巧。要字平聲,即要契也,即是六種方便之一。逼謂逼迫,亦是六種方便之一。彼若有情來求索時,菩薩與彼共立要契,不得造惡,唯孝順等方乃施與。又行楚利逼迫於彼,令不造惡,唯修善等方乃施與。如是施時,忍彼數求,名惡逼忍。或苦有情返立要契,何時何物須當與我及以逼迫,菩薩能忍,名要逼忍。二暴惡忍,三犯戒忍。後五安受苦忍,即是能忍五種勤苦:一度苦有情,二求法,三行法,四說法,五助伴。今並不引。今文是後。總為二中,有情有苦,菩薩忍苦而令彼離;有情有求,菩薩忍苦而與之故,並遂所求,名遂求忍。

疏:常作饒益(至)起上慚愧。

注:此文不次,是第九門清淨忍也。論有十相,此但中四:一、終不返報忍,二、意亦不憤忍,三、無現恒怨忍,此無上三。四、常作饒益忍,初四句是。五、怨所速謝忍,六、怨謝速受忍。不堪忍下,是其第七、羞遇不堪忍,八、敬愛堪忍忍,九、哀愍眾生忍,十、斷除忍障忍。此無後三。

疏:審察由忍(至)引安樂忍。

注:此是第八、二世樂也。兩句一世,在論後文,通自他利。前有九種,《纂》云:一、於善能忍,二、寒熟,三、飢渴,四、蚊虻,五、風日,六、蛇蝎,七、身勞,八、心勞,九、生老病死。前八自忍,第九愍他。

疏:臨終不悔(至)讚勵慶慰。

注:此即第五、士忍也。論有五相:一、當無怨歒,二、當無乖離,三、有多喜樂,四、臨終無悔,五、後生善趣。今此不次,配之易見。證無上覺,當論喜樂,下屬總文。亦見不忍所有苦果者,翻利見損。此處論文之上,不見下之四法,論總中有見勝利故自作等也。又解:此言證無上覺,當論標結。論云:「謂諸菩薩先於其忍見諸勝利(云云),見勝利已,自堪能忍其見苦果。」翻此標結及多喜樂,故置亦字。

疏:精進即是(至)勇悍三業。

注:仍四十二,此第一門,此并眷屬,故三業也。

疏:此略有三(至)無少怯劣。

注:此一切門亦先分二:在家、出家。文中有三:初標,舉喻為標;次釋,舉難況易,「我今」之下至「苦薄來」是;後歎舉劣況勝,於此下是。

疏:攝善精進(至)疾證菩提。

注:初三句標,次釋,後歎。「世尊」下,歎。釋中有七:一、無動,二、堅固,三、無量,四、方便相應,五、無倒,六、恒常,七、離慢。此中有三:初二,後一。論云:「堅固是殷重故」,餘在乃至。

疏:三、饒益精進(至)種種䇿勵。

注:即是饒益有情戒中之十一種。

疏如是遠離(至)無倒修習。

注:難行精進亦有三種:初二句為一,次二句為一,已後文為一。

疏:能令染法(至)三慧增長。

注:此一切門亦有四種:離染、引白、三業、三慧。

疏:無捨無退(至)勤勇而行。

注:善士有五,兩字一義。而行兩字,通上用之。

疏:有勢有勤(至)護己利他。

注:此一切種,前六後七。且前六者:一、無間,二、殷重,三、等流,四、加行,五、無動,六、無足。此列五種,當論前六引證之文。如何引五而證六耶?答:大文相似,不一一同,或非引證,准論由六成此五也。論云:「菩薩成就如是六種一切種精進,發勤精進故,所以說言有勢有勤(云云)。」此即「唯識」被甲加行。無下無退、無足,彼四番解,應具撿配。後七種者:一、欲俱,二、平等,三、勝進,四、勤求,五、修學,六、利他,七、善護。此文具有。「猛利」下,是初二,可知。三、四不次,無倦為第四,次二句為第三,護己為六,利他為七,後二不次。其遂求等,義少不引。

疏:靜慮即是(至)心一境性。

注:在四十三。此自性門,舉慧要定。

疏:此有三種(至)所有等持。

注:此第二門,亦先分二:世、出世間,再分為三,於第三中,有十一相,同前精進。

疏:由依靜慮(至)造應作事。

注:遂求靜慮,亦有八種,無術為總,通其二三,或通前六,論只在初,第一息災,乃至第八,造所應作,初六各三字,後二各四字,施財與食,與論不次。

疏:神通記說(至)息除眾苦。

注:二、世樂中亦有九相:初三、三輪;四、示現惡趣,今言變現;五、能施辨才;六、能施正念;七、製無倒論;八、造諸工巧,此上四種在乃至中;九、放光息苦。藏論制字傳差。

疏:亦能永除一切重障。

注:清淨有十,此總言之,世間淨,出世淨,加行淨,根本淨,勝進淨,三心自在,捨已還證,神變自在,離見離障,文具如論。

疏:慧即於境,如理簡擇。

注:亦四十三。此是慧度之第一門。

疏:此有三種(至)平等將覺。

注:一切慧中亦先分二:世、出世間。然後分三:次為第一、緣勝義慧。論於無我及真諦中將正已覺。問:今但將覺,何以不同?釋曰:此說初修,但舉將覺,其正及己在後〈菩提分品〉之中方引撿思。

疏二、於五明(至)智資粮覺。

注:此是緣事。言三聚者:一、能引義利法聚,二、能引非義利法聚,三、能引非義利非非義利法聚。所言如者,如實知也。攝受上八圓滿資粮,論有成佛及度有情。

疏:三作有情(至)俱行妙慧。

注:此有十一,即是饒益有情戒者,舉一等餘。

疏:學內明處(至)慶慰勤修。

注:二、世樂慧,亦有九種,五明為五,依內明慧生起,後四示愚導逸,讚怯慶修。論文總由五明為依。

疏:次修四攝事。

注:仍四十三,准前施等,亦有九門,同事中無。

疏:一者布施,如上已說。

注:論文同前,故無九也。

疏:二者愛語(至)引義之語。

注:自性愛語,具四義者,以為自性。假即取聲,即思也。

疏:遠離嚬蹙(至)常為勝益。

注:一切愛語,先開為三,後略為二,與度不同。略為二者:一、隨世儀語,二、順正教語。前為三者:一、慰喻,二、慶悅,三、勝益。前慰隨世,後一隨教。此無略二,但有廣三。慰喻即是問訊之語,慶悅即是覺彼所悅。論中有二:昌盛、善法。今文影顯,上言昌盛,下言善法,文具應云見有昌盛及善法增,尚不自知覺有昌盛及善法增而申慶悅。覺即警覺,昌盛財等,善法戒等。勝益即是說佛法教。

疏:於己怨仇(至)修難愛語。

注:難行有三:一者於怨,二者於癡,三者諂誑。初後二種具起三語,慰喻、慶悅、勝益,愚但勝益。言於真福田者,舉所諂誑,於此如是惡行有情亦修愛語,故是難行。

疏:欲除障蓋(至)談說決擇。

注:此一切門有其四種,兩句為一,尋之易知。言先作者,先時應作,即前方便下有善士及一切種。

疏:依四淨語起八聖語。

注:此遂求語,依離妄語及離離間、麤惡、綺語,此名四淨。起見言見及聞覺知,翻四可知,是八聖語。問:何名遂求?答:彼有所問,非望虗答,故八聖語遂問所求。

疏:三者利行(至)安處建立。

注:自性利行,非先愛語不能勸導。諸有勸導行利益者,悉為自性。

疏:能令獲得(至)輕安解脫。

注:一切利行亦先開二:一、未成熟有情能成熟利行,二、已成熟有情令解脫利行。後文開三,今此文是:初是如法商農等業,次即捨家行乞食等,俱即離欲現得輕安後生天等利,於後利中藏本論脫。問:《纂》說現利,有具德者獲名譽等,豈無後利?於後利中說捨家等,豈不現在人天讚等?不爾,不成二世順益,寧殊二趣苦樂異熟?答:此隨麤顯。

疏:習近惡友(至)邪見誹謗。

注:難行、利行,二句為一。此三種人,難勸導故。下開解言,貫此用之。植宜從植。

疏:常起八纏。

注:遂求利行,令離八纏。下言「皆能開解」,貫此用之。言八纏者,無慚、無愧、昏沈、睡眠、掉舉、惡作,及以慳、嫉。問:何名遂求?答:求離纏者,教令離之。

疏:十惡業者(至)皆能開解。

注:常起二字,却貫此上二世利行。論中有九,此言十惡,有開合也。身三語四,合其意三,以為一種,却添飲酒,故成九種。不離本數,故此言十。

疏:起大悲心(至)永不退轉。

注:清淨利行,論亦有十,此但後五,依內清淨利行:初句第一、大悲利行,三句第二、無倦利行,六句第三、謙下利行,式句第四、淨實利行,末之二句即是第五、不退利行。此名依內清淨利行。其前五者,名為依外清淨利行:一、無罪利行,二、不轉利行,三、漸次利行,四、遍行利行,五、如應利行。如是五種,令他無罪,不於邪轉,從淺至深,遍利一切,如可應利,名為五也。

疏:四者同事(至)諮受此事。

注:此同事中無有九門,即以前行同事行故。此文有二:初彰自同行而他隨,後明自不行而返責。初中有二:初明他順行,後辨無異辭。

疏:次供養三寶。

注:四十四云:「一、設利羅供養,二、制多供養,三、現前供養,四、不現前供養,五、自作供供養,六、教他供養,七、財供養,八、廣大供養,九、無染供養,十、正行供養。」與此不同,其義何耶?答:論後釋中却明二俱,若開初二即為十二。此意前二即是就境,既不離後遂廢之也。論依總別,先依二境列其二總,後別分八,其二俱供即別合故,却不列也。釋中文具,遂別釋之。

疏:一、於對現前(至)親面供養。

注:設利羅者,訛云舍利,即是佛體。論云:「色身并牙等,並是舍利。」制多云塔窣堵波者,云高顯也。

疏:二、於餘三世(至)修不現前供養。

注:此依但想餘界等也。

疏:三、對現前時(至)修現不現前供養。

注:現對字倒,此約對現作餘佛想,故是俱供。

疏:若佛滅後(至)菩提資粮。

注:昔意因辨供養功德,便明造像福果亦多。問:論意是說不現前供,其義云何?答:所對異故。對已滅佛,故作是言。約現所對制多等者,亦名現前。倫只直科,為明得果。

疏:四、於如是所,唯自供養。

注:指制多等名為如是,乃至不使奴婢等也。

疏:五、若起悲心(至)令他供養。

注:自物不廣,施與他已,既更無有,故唯他供。

疏:六、或俱供(至)作此供養。

注:自施勸他乃至勸奴婢等亦為俱作。

疏:七、以香華等(至)修財敬供養。

注:問:論文中無盡財言,其義云何?寧殊第八?答:即下多義,然非時長。下具三義,名為廣故。此言敬者,即問訊等。

疏:八、即以財敬(至)修廣大供養。

注:事廣、心廣、長時中具有七義:一、多,二、妙,三、現前,四、不現,五、自作,六、教他,七、淨心。上依倫,《纂》敘異釋,長時為一淨心,並屬釋成之文。依此廣義有其二種:一、造作廣,二、迴向廣。若依前解,今文具三乃至超四。又解論文現、不現前,一箇若字合為一義,自作、教他亦復如是,却開長時、淨心、迴向以為七種,此文具五乃至超二。

疏:九、不以輕慢(至)修無染供養。

注:此中有三,此為第一。六淨供養,六不越二,心淨、物淨,如文可知。論具六種:一、不輕慢供養,二、不逸懈不敬供養,三、不輕賤棄擲供養,四、不散慢雜染供養,五、不矯詐虗設供養,六、非不淨物以為供養。今文具四,等取餘者,復不次第。或輕慢中別攝三、四,具有六種。

疏:自力集財(至)而為供養。

注:此無染中之第二門,集財無染。此中有三:自集、求得、想化為三。化中有四:身、手、聲、具,如文可知。又於化中,疏加想字,即假想也。論文附在隨喜之中,言勝解故。

疏:想瞻部州(至)普生隨喜。

注:第三門中,正辨隨喜。論舉無財,且依純爾。意癡有財,但隨喜也。自施喜他,此行不無。

疏:雖少用功(至)精勤脩學。

注:恐有疑而不肯修此,故有此文。若言顯勝,是望誰耶?

疏:十、若有須臾(至)正行供養。

注:初明想念修,後明造作修,後三句是。初中有二:初明心念;後辨守戒,「即為」下是。初中,論文有其五門:一、四無量,二、苦四理,三、涅槃勝利,四、六念,五、忍、信、無相。修此五觀,便住律儀。不言餘者,要作持故。下修作中亦有四門:一、止觀,二、菩提分,三、六度,四、勝事。今唯後一,餘在乃至。

疏:應念此為(至)不可比喻。

注:此為歎勝。

疏:修供養時(至)眾義依止。

注:論有六種增上意樂:一、是大福田,二、具大恩德,三、有情中尊,四、極難值遇,五、獨一出現,六、眾義依止。義者義利,此無第三。

疏:於法於僧(至)隨應亦爾。

注:昔作上排,合疏引意。非依論文,是在六意樂中。六意樂前,十相之後,更有例供法、僧之文。論云:「由此十相,應知是名具一切種供養如來。如供養佛,如是供養若法,若僧,隨其所應,當知亦爾。」科意合疏。

疏:當擭大果,說不能盡。

注:此文亦是與六意樂相連相接。論云:「由是六種增上意樂,於如來所,若於如來法所、僧所,少分思惟而興供養,尚獲無量大功德果,何況其多?」

疏:次應親近善友。

注:亦四十四。供養在內,親近是外,故是次第。

疏,戒無穿缺(至)名善友相。

注:論有七問:四問善友,三問親近。此答第一、善友相也。論有八相:一、住戒,二、多聞,三、修證,四、哀愍,五、無畏,六、能忍,七、無倦,八、辨了。今並具之。

疏:求施利樂(至)所作不虗。

注:此答第二、所作不虗:一、先欲為利,二、於此正欲,三、有力善權,四、饒益無倦,五、大悲平等。

疏:威儀圓滿(至)儉稸隨捨。

注:此第三、作信依處。論有五義:一、勝妙威儀,圓滿寂靜威儀;三、敦肅,三業無掉;三、無矯,不為誑他;四、無嫉,忍勝隨喜;五、儉約捨。此儉畜字,對論似差。儉字,力瞻切,又虗撿切,並難用故。畜積成慳,亦難用也,宜云儉約。或畜字無差,儉復連畜,以兼釋文。尠儲器物,宜此稸字。

疏:諫舉令憶(至)可為依信。

注:此答第四、為善友事。論亦五義:一、能諫舉,二、能令憶,三、能教授,四、能教誡,五、能說法。今言依信,却是第三,不知何為?應云:由有此事,可為依信轉成之也。

疏:有病無病(至)名為親近。

注:此答親近之第一也。論有四相,方得親近:一、疾安敬信,二、問迎修敬,三、什物隨時,四、隨轉自往。今此具有,兩句一相,末句為結。其第四相,論云:「於如法義若離,隨自在轉。此是隨轉。」今引次下自往之文,自往問訊,自往聽息。前有七問,已答前五,更有二答。六、於法師作五種悅意相:一、寶,二、眼,三、明,四、功德,五、無罪。七、由五五處不作五種異意想:一、於壞戒,二、於壞族,三、於壞色謂醜陋等,四、於壞文,五、於壞美。此第六、七,前已曾引,故此無也。

疏:次修無量(至)慈悲喜捨。

注:亦四十四。三鏡、四行,如文可知。

疏:於其十方(至)名無緣慈。

注:見假有情,名有情緣。但唯見法,名為法緣。都無分別,名無緣慈。緣如為境,名無緣慈,談根本也。

疏:於有苦者(至)餘並同前。

注:捨若隨增,但說處中,今依盡理於三起也。末句是指法緣、無緣。

疏:三無量中(至)後一利益。

注:此有兩門,無緣等三、慈悲等四,假實雖殊,見有情同,其法亦爾,無分別智,二乘寧無?釋曰:菩薩本為利他修故便立本慈,二乘不爾,起想方是。

疏:次修慚愧。

注:〈菩提分品〉有十五相:一、修慚愧,二、堅力持,三、無厭倦,四、知諸論,五、知世間,六、修四依,七、無礙,八、修資粮,九、菩提分,十、修止觀,十一、善巧,十二、總持,十三、正觀,十四、三等持,十五、嗢柁南。四十四中有前五門,此為第一、修慚愧也。

疏:若有應作(至)隨逐不捨。

注:論有二門:自性、依處。今此具有,然不次第。先辨依處,有其四種是所羞處:一、應作不隨,二、隨不應作,三、於覆己惡,四、可悔不捨。

疏:應𮨇內身(至)修起於愧。

注:此明自性,內外分二,崇善拒惡名為慚愧,由此於前四事羞耻。悔雖訓慢,不是高舉,但取無崇。

疏:次修堅力(至)堅持自性。

注:亦有二門:自性、依處。此但自性,此有三義:制染、忍苦、勇猛為三。

疏:次觀世間。

注:前越二門,心無厭倦,善知諸論,今當第五善知世間。

疏:命濁有情濁(至)厭離憐愍。

注:昔科有悞,由不見文。有科為十,亦有似悞。今依倫科,論有二門:一、了知世間,二、隨順世間。於初門中,論有四門:一、有情世間,二、器世間,三、作八觀,四、勝義觀。今但有三,此第一也。濁為濁穢,不如先迹,下惡可厭,名之為濁。初即命根,為命濁體;不信、憍慢、無明、懈怠五法,為有情濁體;若依同時,五蘊為體,除見及前五餘煩惱,為煩惱濁體;五見兼不正知,為見濁體;四塵五蘊,為劫濁體。

疏:見器成壞,修無常想。

注:此第二也。下有八觀,為苦、集、滅、道,集、愛味、過患及與出離為八,此為第三,此略不引。

疏:觀自內身(至)而不堅執。

注:此第四也。作人無我,唯法假名,故是無我。法中論文是依蘊、處,今依六界。

疏:年德耆尊(至)如男女想。

注:下隨順世間。若依倫科者,論有四行:一、化順物情,愛語行;二、「若識、不識」下,化稱物機,利益行;三、化遂物心,布施行;四、化合時宜,同事行。初中有二:初別明,後總明。此是別明。於中三明,對三品人,如文可知。所言俱者,年、德二也。

疏:處尊見卑(至)攝受隨順。

注:此是總中,偏明居上,前有總明三品文也。

疏:若識不識(至)住不安樂。

注:此下利行,等為朋友,唯作利益及安樂也。今撿論文,有病無病,是在若識不識之前。

疏:離十四垢業(至)攝四善友。

注:亦是利行,離染攝善。言十四者,《長阿含經纂》云:身口有四,煞、盜、婬、妄;惡因有四,貪、嗔、癡、怖;六損財法,躭酒愽戲,放蕩迷著,伎樂惡友。言藏隱六方者,父母為東,師長為南,妻子為西,親友為北,僕使為下,高德為上,心不憍舉,住彼名藏。四惡友者,一如親惡友,外伏內惡;二美言惡友,言順意違;三敬順惡友,心順無諫;四為惡惡友,為諸惡友事。四善友者,一止非,二慈愍,三利人,四同事。中二,但愍與樂別也。

疏。分財平等(至)無枉毫釐。

注:此是布施,此有三義,「審觀」已下是第三義,不虧賣價,論有第四同事之文,今此不引。

疏:次修四依(至)證決定故。

注:此當論中之第六門,在四十四。

疏:以要言之(至)正所應學。

注:「四無礙」下,要有九門。今但指一,餘在乃至。此下大意辨菩提分有十五門,論且指爾。准論,上、下一切所修為菩提因,並菩提分,遂言乃至便宜,猶至三十二相業、一切種妙智,在第五十〈究竟瑜伽建立品〉中。論云:「云何一切種妙智?乃至當知此中若諸如來或於能引無義聚法,或於非能引有義聚法,或於能引有義聚法、非能引無義聚法,總於如是一切法中無顛倒智,是名如來一切種智;若諸如來於其能引有義聚法一切法中無顛倒智,當如是名如來妙智。即於此中若一切種智、若妙智總合為一,名一切種妙智。」有科此節在〈菩提分〉,此下在於大文總辨,恐非疏意。若以此文定屬此品,何有三十二相業等之文?可思。

疏:以身語意(至)皆令現行。

注:此下之文在四十三〈四攝品〉末,通論七品亦有九門,此在第一當自性門。論有三義:一、現行,二、最勝,三、清淨。此有前二,三業現行是其第一。於最勝中復有二義:一、廣大,二、無染。廣大復三:一、有情無別,二、事無別,三、時無別。普是有情是第一也,於一切時是第三也,修一切種是第二也。無染復四:第一、歡喜,二、不損他,三、見功德,四、無悕望。文中悕字,論是希字,等字等取不望報等。已前標文從此文勢向後而標,此之釋文却從布施相影顯也。大意但是菩薩所學之法,除初二時皆是菩薩正所應學菩提分也。者三持文可知此意。第三說名菩提分持,辨能學十兼學行故。有將此下於能學中大文科出,初別辨諸行,後總科揀,可詳次前。以要言之,至王所應學,及向下文七意樂了,如是一切名所學法,及此一段舉此六度,必是一段通說一切菩薩所學,並得名為菩提分也。下七意樂是〈意樂品〉連下〈住品〉,下住品初有通條已前之文,可以尋之。

疏:不淨觀等(至)皆如經說。

注:共二乘行不觀等,修意皆別,昔科似悞。此文却是在四十五,當第九門〈菩提分〉中。別宜作同。論云:「於三十七菩提分法如實了知,而不作證。」或字無差。論次下文具說二修,於與字中見其共義。論云:「普於聲聞三十七種如實了知,及於大乘三十七種皆如實知,能於其身住修身觀,不於其身分別有性(云云)。」如彼故是別也。雖同別修,必不作證。

疏:次應修願(至)謂攝受正法。

注:自此已後約五位明,於此品中但有三門,自餘隨應在於諸品,既是總論非局此品。仍先願者,五位之初初發心故。仍言次者,次前文也。又論是當第三十故。問:此資粮位何無此門?答:彼依三劫以為三品之福智故,故此非也。

疏:復有三願(至)護持正法。

注:初一自利,後一利他,後一為法。

疏:復有四願(至)早得成就。

注:願自、願他,隨應通四,或唯利他。

疏:復有五願(至)所有正願。

注:此願方是〈菩提分品〉第十三門,四十五末。初通二利,次一利他,三四自利。二三准四,願字宜重。

疏:五者大願(至)皆發此願。

注:十个願字,即為十也,如文可知。第十、願速,與初故利。

疏:如上所說(至)通所修法。

注:結上修願云何,與下修十法合。

疏:位別修者(至)亦修十力。

注:下有二十:初十法者,「供養佛」下,一句為一。十力當撿。

疏:如是餘位(至)廣說如經。

注:此文應與次前段合。

疏:然此位中(至)未已制伏。

注:分伏、分別,俱生全末,故多散修。

疏:將入加行(至)先修三三摩地。

注:在四十五,十五門中第十四也。有科下文並屬加行之方便修,宜應詳之,不知將作何位收攝?應說此為資粮位後,趣後之修,當勝進行,應准千劫學威儀等而以攝之。

疏:諸法有二(至)修空三三摩地。

注:且依一門,依三性辨。理更多門,如《了義燈》。

疏:此若但言(至)亦修非散。

注:言三摩地,此云等持,雖亦通散,此中約定初後二門,如文可知。

疏:此位所修,准義應悉。

注:前有三文,但通前三。

疏:次修四種(至)無主宰故。

注:四十六初。(嗢)柁南者,此中《纂》倫解云說也。倫又解云:「或云總略義,或標相義,亦得名印。」言二觀無常者,論言諸行,疏約乘前諸行無常轉條無常,應思何故不云有漏?答:顯多苦也。

疏:修方便已(至)印修空相。

注:此言方便,或即資粮。若於加行四位之前更有方便,應前標中合云將入加行四善根位。前方便中既直說云將入加行,故須思之。

疏:修自利已(至)利他善巧。

注:第四十六〈功德品〉中,修五無量,修成功德。准是上位,如何此修?答:彼實是通,於此舉之,資粮修習,得此功德。問:只說此四善,何處修此?答:且說觀空,實亦觀有,於所能取相當處觀。此言已者,義勢而以,位位而以,非四位了,更別有位。說世第一,唯有一念入見道故。

疏:為饒益故(至)四種有情。

注:問:云何《樞要》六十二?答:此開共住、近住為二,利養、恭敬亦為二故。

疏:依處受化(至)世界差別。

注:十方無量,非取有情。

疏:有情在彼(至)諸法類異。

注:等惡、無記三性差別。

疏:即此有情(至)所調伏差別。

注:論依增數,自一至十,即五十五:一者、應調伏;二者、具、不具縛;三者、鈍中利根;四者、四姓;五者、貪、嗔、慢、尋思行;六者、在家、出家,未熟、已熟,未解脫、已解脫;七者、輕毀中庸,廣顯智、略開智,現所調伏、當所調伏、緣所引發;八者、八部;九者、如來、二乘、菩薩所化,難易調伏、軟語呵擯調伏、遠近調伏;十者、地獄、傍生、琰摩王、欲界天人中,有有色、無色,有想、無想,非有想、非無想,如是悉為菩薩所化。

疏:要由善巧(至)調伏方便。

注:依所調伏,隨應方便。

疏:於加行位(至)已略解相。

注:初心少分真相二位。

疏:從此位後(至)證十真如。

注:從見道後,此標四門,下但釋三。

疏:十勝行者(至)皆此十勝。

注:福智料揀,如《唯識論》。

疏:方便善巧,有十二種。

注:二種六也。

疏:悲心𮨇戀(至)此六為內。

注:一句為一,末句是結前之三義,成後三義。

疏:令以少善(至)此六為外。

注:二句為一,末句是結。

疏:如是十二(至)二拔濟。

注:前六、後六二利,次配迴向菩提,故是自利。問:既是慈心顧戀有情,云何自利?答:但說不捨,不見利相,故是自利。後六言令,皆是利他。又其前六,前三成後三,故是自利。

疏:願有五種(至)二行利樂。

注:自利、利他,如次配之。發心大願,通其二利;受生利他,所行正願,是自利也。《唯識疏》判即菩提願,後四通利他。

疏:力有十種(至)二、修習。

注:一、處非處智力,二、自業智力,三、靜慮、解脫、等持、等至智力,四、根勝劣智力,五、種種勝解智力,六、種種界智力,七、遍趣行智力,八、宿住隨念智力,九、生死智力,十、漏盡智力。思擇諸法而修習之,並通二利。第三、後三是修習力,餘之六種是思擇力。

疏:智證諸法(至)二、成熟有情。

注:證已引安,亦即二利。

疏:於前所說(至)過前增勝。

注:過地前也,或地地過也。

疏:謂總求身(至)而隨彼欲。

注:此却是前〈布施品〉文,別引上品所修之者,下戒等准無愛染心而施與也。

疏:若求為過(至)終不遂彼。

注:寧施百千與餘眾生,此為生過,下為無益而不施與。

疏:施意若淨(至)皆不應與。

注:自無慳心,名為淨意。此中有三:一、別有大利,二、魔等來求,三、癡狂來求。皆不應與,無並益故。

疏:若愍食吐(至)而行布施。

注:如得棄鬼。《瑜伽》此名通內外施,等取其餘。通內外者,名為雜財。

疏一切有恩(至)應行惠捨。

注此中二:事一切有恩者:即父母等。下為第二。言未喻者,未曉喻也。雖已曉喻令其歡喜,求者兇惡為殘害也。或是賤字,論中並無殘字賤字,即云怨家、惡友、藥叉、羅剎、凶暴業者。言軟等妻拏者,論云:「不以妻子形容軟弱族姓男女施來求者令作奴婢。」此中有二:一、不為自厭軟品施他,二、不以上姓為下賤。此上布施在三十九一切施中。

疏:寧犯性罪(至)憐愍煞之。

注:見一有情,若且存活,必造重罪。菩薩悲愍,不避自墮,遂乃煞之,此即無罪。

疏:暴惡宰官(至)奪癈隨還。

注:點字傳差,合作點字。此是菩薩見有宰官增上暴惡,逼惱有情,遂黜或廢。黜即貶,癈即除,貶即暫,除即永。此上二句。下二句中,復有二事,合而為文。劫即盜賊,守即守護。監臨主首,私取彼物,自受用者。於初劫盜,菩薩奪之,却還舊主。於後監主,菩薩與癈,不令管守。亦無有罪,生無量福。

疏:無屬繫心(至)皆不應爾。

注:言無屬者,是女人習婬者,求之即隨,不爾不應。縱其上義,出家菩薩亦不應為。繼字恐差,論是繫字。問:言母色名義云何?答:少年之女後當為母,從喻為名,猶如村邑有出產也。問:出家豈無悲愍之心?答:形相別故,就利多故。

疏:為拔他難(至)無量功德。

注:妄語即是八邪之語,用奪他難,然非為自離。問:兩舌令不相和,麤惡、惡口、毀罵令迴,雜穢、綺語即歌唱等,隨宜引攝。

疏:或現神通(至)令得利益。

注:此當饒益有情戒也。於中有二:且先一事,有造惡者,示現地獄,令彼見之,云與汝同,希離惡也。為彼無信,菩薩故問,彼拒不答,現通令怖,由是遂信。今撿論文,上是不信令怖,下有未信,但現善通,不須怖之,故置等字。此上戒文,在第四十及四十一一切戒中。

疏:若遭苦逼(至)勇悍無倦。

注:忍、進合明,上二句通,下二句別。無異想者,無變異意,在四十二一切門中。

疏:能住殊勝(至)還生欲界。

注:此是定也,在四十三。初之四句,是一切中第二引發。方性二字,傳者差也。論云:「十力種姓。」後之二句,第三難行。勢相乘故,如是引也。意云:由得十力種姓等持,不捨上定,再生欲界。

疏:能起勝義(至)境界無礙。

注:此是慧也,亦四十三。初之三句,當一切慧之第一也。論云:「於無我性,或於真諦,將覺、正覺、已覺。」今說地上略初將覺,在前排度之中已引。論次下云:「悟平等性,入大總相,究達一切所知邊際。」當此平等遍滿總也。後之四句,即三難行,勢有相乘,故如是引。於勝義覺,知法無我;平等性覺,即善調伏;遍滿總覺,境界無礙,并通正已。

疏:於攝事中(至)二種俱非。

注:此有四句,有諸菩薩是他同事而不自現與他同事,有諸菩薩非他同事而自顯現與他同事,俱同俱非,准此思作。上言是非,談本實事同與不同;下言顯現,即約隨機同不同作,故成四句。第一句者,事相雖等謙下自隱示居下位。第二句者,事實位高現同下類。第三句者,事實相等現與同作。第四句者,事實位高不度下位。初之五句是當第一,次下四句是其第二。言怖畏者,下怖上也。狗見人怖不可化之,遂現為狗而化之也。論文極寬,論云:「於甚深處心生怖畏,人法俱深下至狗也。」所作之下四句之文是其第三,是化菩薩同位退者。後之二句是其第四,捨利下位。

疏:於供養中(至)真行供養。

注:此四十四供養無量,唯無親近供養十種,今可具足。佛即設利,等取制多,不言自他,即可通二。十方之中通現不現,具足珍財,敬及以廣大,或現通等,即是無染真行,可知。問:得平等字要何所用?論上無故。答:義加顯供設利羅等至於十方,是上位也。

疏:修無量中(至)亦名大悲。

注:此依初地得十平等,舉一正用,舉證真俗,顯作證修,結成無量,亦名大悲。言證真時,非要同時。

疏:緣微細苦(至)極清淨故。

注:具四義故,名為大也。故并無癡,以之為體。

疏:修此心時(至)有堪能心。

注:下有八義:初義辨攝一切悲心;第二、證悲,意樂淨故,是入初地。下有六義望諸有情:一、極親厚心,二、極愛念心,三、欲作恩心,四、無厭倦心,五、代受苦心,六、調柔自在有堪能心。

疏:聲聞已得(至)悲前行心。

注:此下翻前,不名大也。言前行者,有悲俱心正拔苦也。有前行心悲前方便觀其眾生,《大論》說觀百一十苦,聲聞正悲不如菩薩之前方便。

疏:由此熏修(至)堪忍眾苦。

注:由大悲故具攝六度,故說菩提由悲建立。

疏:又於十地(至)皆十行攝。

注:隨增各一,如常易知。神通作業偏入第十。

疏:唯說十度(至)受用法成就。

注:准障立也。初一障字六通用之,令字兩用,趣入解脫是其二故。後一障字四遍用之,施等諸善四字兩用,施感富貴,戒感善趣,忍不捨生,進能增德,定令趣入,慧令解脫,方便無盡,願即無間,力即決定,智受法樂故及熟有情。又解趣入解脫即目其慧,令者是定或定為依趣,慧能證入,解脫字通。問:常說持戒感其尊貴,今何說施?答:應通有能。又貴通二:富貴、尊貴。尊貴是戒。

疏:十種障者(至)未自在障。

注:前十唯修,正當此用;後十兼見,便明無失。後十障者,便明十一。二十二愚:一、異生性障:一、執著我法愚,二、惡趣雜染愚。二、邪行障:一、微細悞犯愚,二、種種業趣愚。三、暗鈍障:一、欲貪愚,二、圓滿聞持陀羅尼愚。四、微細煩惱現行障:一、等至愛愚,二、法愛愚。五、於下乘般涅槃障:一、純作意背生死愚,二、純作意向涅槃愚。六、麤相現行障:一、現觀察行流轉愚,二、相多現行愚。七、細相現行障:一、微細現行愚,二、純作意求無相愚。八、無相中作加行障:一、於無相作功用愚,二、於相不自在愚。九、利他中不欲行障:一、於無量所說法、無量名句字後後慧辨陀羅尼自在愚,二、辨才自在愚。十、於諸法中未得自在障:一、大神通愚,二、悟入微細秘密愚。十一、佛地障:一、於一切所知境極微細著愚,二、極微細礙愚。廣如《唯識》。

疏:十真如者(至)利樂事故。

注:地地證一,隨詮顯示,亦約初滿。

疏:一切菩薩(至)修前諸行。

注:四十七卷分品之中說修此四,一切在家出家二分修習,故是諸位總修相也。有將此下四相七意,自廣修下對持瑜伽大文分之,依論排次。事實如此,然詳來意,因〈菩提分〉而生之也。如五無量是〈功德品〉,不可依論排次科之,然應思思。問:與七最勝為同為異?答:彼依相狀,此約修心。

疏:一者善修(至)無罪修作。

注:此中四義,如文可知。

疏:二者善巧(至)應機說法。

注:除初標句。次有四句攝九方便:一者、背教除惱,二、處中令趣,三、已趣令成,四、已熟令得。初句攝四,次句是一持犯觀察。又次一句是其正願,後句攝三,為三乘故。此無第五,知於異論或獲利攝。

疏:三、饒益者(至)別總隨與。

注:依四攝事,或別或總。

疏:四者迴向(至)不希餘果。

注:以前三門所集三世一切善根,並向菩提,更無餘心,名為淳一微妙清淨正信無心(云云)。

疏:應以七相憐愍有情。

注:亦四十七。隨法瑜伽在其〈增上意樂品〉初說此七相:一、無畏,二、如理,三、無倦,四、無求,五、無染,六、廣大,七、平等。

疏:非怖畏彼(至)平等無限。

注:一句一義,如文可知。其第一義,非怖彼故,而與財等。希望即是愛染心也。至愛異熟,並此所遮。遭苦不捨,其心廣大。

疏:如是一切名所學法。

注:此是大文,總結所歸。如何子科結上五位所修學法,皆是所學之行法也。非前法則,或是近結。雖文頗在四相修中,〈意樂品〉中更全無此。詳疏頭尾,如是科也。

疏:三世菩薩(至)更無增減。

注:此下文更應大分,雖論是在四相之中,然此引意明一切行皆如此也。

疏:諸出家者(至)真勝殊勝。

注:偏讚出家,勝在家也。文亦分品。

般若心經幽贊崆峒記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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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Quyển thứ 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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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án gốc
般若心經幽贊崆峒記卷下

大宋真定府龍興寺比丘 守千 集

經曰:照見五蘊皆空。

注:諸師消經,皆依本智,證真空性,未盡理也。今依《贊》意,具三無性,通本後照,皆名照空。

贊曰:此顯由行(至)達空名照。

注:此文消經,言亦總相,可通兩師。三性本後雖云慧眼,非必五眼之慧眼也。或即彼眼,後更別解。

疏:謂色等變(至)積聚名蘊。

注:變者變礙,即唯色蘊;遷變名變,即通五蘊。此且五門積聚名蘊,實亦色等法體更多。又此約事,不依蘊性;若說蘊性,從此得名。

疏:此五謂色(至)受等諸法。

注:經總言五,《贊》前釋義別言色等,恐濫色中別有五法,內等名等,此言受等,前後不同,故須却解。前言色等,等取受等。

疏:勝空者言(至)顯所觀空。

注:問:如應之者,那無此判?答:前段不顯能觀空故。

疏:若癡所迷(至)見境前。

注:如護法宗說遍計性。問:此宗世俗亦有斷修,何皆言癡?答:實皆為迷。言斷修者,約愚輕也。如安慧說有漏善性。

疏:若正了知(至)遍照空性。

注:蘊如夢境,□見空實,無後二句。疏結入經文。性者,體性,故通一切,或唯真性。

疏:如應者言(至)故此偏說。

注:或以有空相對為妨。問:前說萬行,何唯名空?或慧對餘五度為妨。問:施等如何亦名前照?

疏:此中空言,即三無性。

注:問:三無性教為空為有?答:三無性教是第三時會空之言,教屬顯了,會不顯了。今言般若說五蘊空,不過約此三門也。或說遍計本性是空,或說緣生非自然空,或說圓成無我法空,除此無有若過增也。

疏:謂計所執(至)所以稱空。

注:相無自性,此當解上相無自性,本相無故;不解下言教安立性為現空故,下性雖無立為性故。問:何須重言?答:欲顯無性即三性故。意云:遍計之性即是相無自性之性,說遍計性為相無也。上箇性字三皆顯無,後箇性字目三性也。然其後二不得亦言教安立性,性非無故。第二應言是緣生性,第三應言是真實性。義燈後二唯前知者,同是三性之性字也。

疏:說諸依他(至)教亦名空。

注:此亦不解後箇性字,但顯幻法非自然性,約此假說依他為空。

疏:圓成實性(至)亦名為空。

注:前解位狹,所從空寬;後解位寬,所從空狹。何以故?觀空為門,鄰見道故;後解約談,不須觀故。前解通觀一切所執,後解唯從如上者故。然雖解別,並是約無我法說也。

疏:據實三性(至)總說為空。

注:此是結會,非別有妨。

疏:如世尊說(至)失壞正道不能往。

注:二句順顯,二句返責。不知密意,迷空為定,既失中道,寧往涅槃?

疏:又此空者(至)故假名空。

注:前通三性皆說為真,此解唯依真如說也。若依前解,須說五蘊,便通三性各自是空。若依此解,蘊唯蘊性,說此五蘊便是真空,故二別解。又下亦有作三性蘊不離真空,說蘊皆空,此中且約蘊真性說。

疏:愚夫不知(至)無別性故。

注:前段先說真如名空,解經空字是目真空。此段方解蘊皆是空。於中仍先述迷有異,後方申正蘊體是空。此但依他以言事故,實通三性。

疏:由此經言(至)斷諸相縛。

注:上節人法並即真如,如來藏者亦真如故。藏者界義,界是因故,是在縛故,或含藏義,亦即在纏,含藏當果之如來也。下節說有相事之下,總述大意,相事通前人法二也,然並依他。

疏:眼類有五(至)總得佛名。

注:問:諸解第三唯根本智,云何前說通三無性?答:應說空理,或唯真空,或說三無。言根本智依前真空,若約三無亦通後得。然唯觀空勿兼觀有,約空有分非依本後,此解為本。又依理教,理中談空。問:既依理教,理寧定空?答:病多執有,且言理真,實理俱非。設有所言慧眼本智,且依勝顯達教為有,亦隨增說。

疏:今在因位(至)故名照見。

注:照三性空,寧唯本智?

疏:然此空性(至)假名為空。

注:問:觀此空性,五位何殊?故此通之。文上從初唯依根本,不遮出觀後得達空。又相見道,八觀尊如,寧非後得?

疏:雖此言(至)我隨空故。

注:問:我、法俱無,何唯言法?二解答云:初依隨機,後約舉本。如言王來,必有臣從,舉勝者故。

疏:此所說空(至)十六空等。

注:問既非實,寧分三一?由如是等,故此通之。言十六空者,一、內空,即內身;二、外空,即外塵;三、內外空,合二;四、大空,身所住處;五、空空,能見;六、勝義空,如理;七、有為空;八、無為空,所求二諦;九、畢竟空,常益有情;十、無際空,不捨生死;十一、無散空,善法無盡;十二、本性空,種性清淨;十三、相空,為得相好;十四、一一切法空,淨諸佛法;十五、自性空,補特伽羅;十六、無性空,實性俱非有。所言等者,或說十七,加無所得空;或說十八,加無性自性空;或說十九,加所緣空;或說二十,加有散空;或說二十一,加無變易空;或說二十二,前相空中離自共相;或說二十三空等,廣如《大經》。

疏:經曰:度一切苦厄。

注:有漏皆苦,或分全,隨應、越度,二宗皆同。

贊曰:勝空者言(至)能度眾苦。

注:言此上者,指及上,或但指已上,由彼故度。疏文略無此下二字,或顯相乘,不別標指,恐有隔也。

疏:既照空性(至)疾證涅槃。

注:此依世俗說經度義。

疏:雖依勝義(至)有度有有。

注:依此縱奪,猶是解經依世俗也。問:何不如前解觀自在亦依勝義,便說為空?答:文略故也。又准前也。問:其照空性,亦可依彼世俗解不?答:亦可依之。有能照體及所照性是世俗故,前文亦略,或各就顯。又解:此但言苦,故世俗;苦依勝義,非搐亦無。

疏:如應者言(至)第三、練磨心也。

注:兩番科判,文上具有。轉依難證,屈引麤況妙練。

疏:謂觀轉依(至)而生退屈。

注:依練磨解。初四句舉退標練,次四句引麤,次四句況妙。如彼之下,入此經文。復引同法,即觀自在,勵己增修。頌曰:

博地凡夫初發心,  尚擬趣向善逝果,
汝已修行經多劫,  不應退墮却沉淪。

疏:度者,越也,脫也。

注:勝空如何釋此度字?前來行字有別解故。答:若依世俗與此無異,若依勝義都無所度,是名為度。應准行之字及敘異等,並可思之。

疏:苦謂三界(至)所生所起。

注:此解唯取非業感者,內身外器,唯苦非集。

疏:理實有漏,無非是苦。

注:前解別體,此解盡理。

疏:此略有三。

注:體通惑、業,名苦有三,或文不連,思之可知。

疏:諸有漏法(至)皆名行苦。

注:依細四相,有漏皆苦。雖四智品亦有遷滅,然非是法,亦非逼迫,故非此苦。此言行者,遷流義故。

疏:世間諸樂(至)但名壞苦。

注:約後談之,樂亦是苦,生憂苦故。至後壞時,其樂雖無,亦是由樂,並名依樂立壞苦也。

疏:性已逼迫(至)皆名苦苦。

注:上苦即行,下苦憂苦,及以相應眷屬諸法,是苦之苦,名為苦苦。難思者,顯其極也,或是忍字。

疏:此苦即厄,災難義故。

注:先合釋已,然後訓字以釋成也。苦上有此災難義故。

疏:苦,或八苦。

注:何以三八即不即別?答:此㸦相影。

疏:住胎出胎(至)名生苦。

注:苦體苦境,並名為苦。

疏:時分朽壞名老苦。

注:不由橫緣,但時至也。

疏:大種衰異名病苦。

注:四大不調所生起也,與時至異。

疏:壽命衰沒名死苦。

注:將死正死,若覺不覺,皆名為苦。

疏:不愛現前(至)名愛別離苦。

注:此依二人離合生苦,言乖合者,即是離也。

疏:所希不遂,名求不得苦。

注:此通人法,不遂求心所生之苦。

疏:諸有漏行名(至)五取蘊苦。

注:除前諸相,皆此苦攝。此八之中無有苦苦、壞苦之名,開彼二苦為七苦也。隨其所應,樂受壞故,生苦相故。問:世間樂壞亦生苦相,何不為二?答:稍輕餘故,樂時來故。疏中趣字,當是取字。

疏:厄謂八難(至)小三災等。

注:三塗邊地,佛前佛後,北洲長壽天、世智辨聰為八。王賊難等名諸危怖。飢饉、疾疫、刀兵,名為小三災等,取自餘水火等難,何故不言大三災耶?答:無有情故。唯此厄字,與苦少異,義門復別,前解即苦災難義也。

疏:由未照空(至)五趣苦生。

注:將解度苦,先辨苦生。苦生由何?正翻迷空而生苦,故悟而度也。

疏:既見三種(至)皆能越度。

注:依前兩解,說慧照空,並離苦也。准此,見道便能照空。不生名度,疏言伏故;又通依分,疏言隨故;或通地前。

疏:如有頌言(至)方乃具解脫。

注:應將此三段之文,於前總釋經意之中,子文分出。於此頌中,二縛二治,修因證果,如文可知。《顯揚》頌也。

疏:據實照空(至)唯說度苦。

注:此却依前,但苦果解,為通妨也。理實之下,更無妨難。或體寬字,當理實下,不別言三,亦成妨難。

疏:此即空相(至)極重苦厄。

注:舉最初位,伏而尚分,況後位耶?故通二斷,及以斷伏分之與全。言極重者,目惡道也。

疏:經曰:舍利子!

注:若如依應,是呼其名;若依勝空,指如此也。例觀自在。問:經首何以不呼當機,至此妨方呼?答:初舉菩薩,舉之令見,舉已方呼,故正是時。

疏:贊曰:勝空者言(至)法空後顯。

注:問:言舍利子如何見空?又對於前文義俱窄,如何名廣?答:其舍利子自了人空,彼了自而為空故。舉此成前名之為廣,何必文多名為廣也?

疏:如應者言(至)除四處也。

注:兩番科判文上亦具除四處障,非配三退。

疏:義有三(至)釋成空相。

注:此依初番子科之也。或子判同。

疏:云舍利(至)少聞多解。

注:此下五段舊科甚悞,應如是科:初直解名德,後釋經偏舉。初中分二:初釋名義,後歎德能。初中又二:初別釋名,後總釋意。初中又二:初解舍利,後解子名。初中方云:初唐梵對翻,後依翻正,各有二句配之易知。母因能論子假為名者,此總釋意。何因從母而為名耶?母懷子後便能論辨,故後生子從母為名,後二句歎。

疏:昔揚智見(至)即時眾咸告。

注:此是釋經偏呼之意。於中有二:初釋經獨舉,後却辨咸告。唯說勝教已下文,是於二文中各有舉例之文。初舉昔於有教之下,宣揚智見於自眷從,其舍利子最初悟入今空教中,故獨呼喻。後舉此中唯說要妙,以攝萬法無理不空,例呼當機,必兼告餘七五之句,文甚住矣。昔科魚日,今以改之。或言揚者,取佛稱讚。或言初者,約入無學。言勝教者,此心要妙殊勝教也。

疏:彼雖承告(至)方除四處。

注:上依初翻科判解,已下依後翻科判解之。或兼生下,云何昔科長分五段?

疏:經曰:色不異(至)空即是色。

注:若依藏疏,舍利子前,略標綱要;舍利子下,廣陳實義。後中分五:一、拂外疑,二、顯法體,三、明所離,四、辨所得,五、歎勝能。「舍利子」至「亦復如是」,是初段也。中有四門:一、正去小乘疑,二、兼釋菩薩疑,三、便正義,四、就觀行釋。依《贊》所解,兩宗有異。勝空,只為廣前法真;如應所解,為破執實。說空遍計,或即真空,或除四障,具如下釋。

疏:贊曰:謂四大種(至)總立色名。

注:釋體及名,且以變、礙二義釋名,可通二宗。現宜為礙,變即變異,礙即形礙。

疏:勝空者言(至)破二執種。

注:法執之中,復有二也,即經兩節。

疏:色不異空,空不異色者。

注:牒經第一異不異門,㸦不相異,文上不現,非不異故,是其密意。此依如應,若依勝空,實是都無。

疏:破執世俗(至)輪轉生死。

注:此明所破㸦異有失。

疏:今顯由醫(至)色不異空。

注:下都是破。先舉病因,顯是空無。上箇空字元是實字,或是俱非。約癈詮門,言非空有。問:勝空、勝義寧是俱非?答:前已曾解。今此復云:此依體無,不可言故,是癈詮門。若依寄詮,一向空也。次下二句便是寄詮。如勝教下,品證寄詮。此為藏疏,有何差別?答:彼望真空,此直談體。

疏:如聖教說(至)我說空故。

注:依如應會,空其自然。今此所憑,全體無也。

疏:色即是空,空即是色者。

注:牒經第二即不即門。依如應解,不現非即,是其密意。勝空寄詮,一向即空。若依癈詮,亦入俱非。下文只依寄詮中解。

疏:破愚夫執此(至)種種分別。

注:前執體殊,此執位異,故是兩門。經破准此。

疏:今依勝義(至)義彰空色。

注:言色即迷,云空即悟,既無別性,故云義彰。

疏:如何色伏方乃見空?

注:伏者,讚也,責依世間。

疏:如醫見華(至)究竟涅槃。

注:此舉喻成。執似兩位,論性本然,勸除此見,方證涅槃。此非問答,連上為破。

疏:由此二句(至)非色伏空。

注:由此經句有彼經句,似成彼經。然其證意由有此理,彼經爾說,故為此證。

疏:如應者言(至)色體空也。

注:一、全空,不可孤立難。初由乍也,縱。「意可知」下,奪。大意:孤不可立,有一無非相依故。

疏:勝空者言(至)空亦空故。

注:二、亦是非空非有。答:此救大意亦非孤立,且對迷執色是有者說色為空,理實此空亦非是空,雖有此言終無所表。「故有」下,破。「言空亦空者」下,空無也。無此空故,名空亦空,是非空也。

疏,如應者言(至)實為經道。

注:三、本空。愚夫成聖難。道者達也。雖立雙非,終無所表。法既本空,不假斷修,故凡成聖,無所少故,本性同故。下舉現事,以破相符,現師資故。

疏:勝空者言(至)先即智者。

注:四、本寂,非凡為聖。答:分之與種,皆是因義。由是彼因,故說本來即是彼也。既本無別,非凡即聖。兩節別者,上節依法,下節約人。或為立理,末二句遮。本無別故,非別先即。或一句遮,一句為表,本來聖故,非凡為聖。

疏:如應者言(至)豈非顛倒。

注:此即第五、本空取捨成倒難。此中有二:一、本同用求捨難。意云:雖說愚、智本來無別,不見二境斷、修有殊。體既無異,求捨成倒。後二句難,已上文牒。

疏:且厭生死(至)極成邪妄。

注:二本同,何用厭趣難?前難所救,愚夫智無別;此難所舉,本來寂靜。由前對舉,顯不相符,故今別難。

疏:勝空者言(至)何成取捨。

注:六、勝義都無取捨。答:其意勝義隨難皆許,言其取捨皆俗妄也。

疏:如應者言(至)可忻可樂。

注:七、真無斷修成倒難。俗事有別,仍說即空。空是勝義,終是無別,故成相違。既本無別,返難悟迷。真無修斷,精進虗從,愚怠當宜,故是可忻。彼若救云:不修不悟,云何破邪?令應門彼何修何悟?可思。

疏:如世尊言(至)波羅蜜多。

注:有將此下於前破中大文分出。問意有二:一、意,二、相。意為於何如會耶?

疏:若諸有情(至)密意義趣。

注:下至如理會通已來,答第一意,為此故會。先舉所為,此總標也。昔科不當,此顯不了,未是會經。「應告」之下,方顯密意。

疏:於此經中(至)皆如幻夢。

注:此是舉經但有四門,更有一門皆等虗空。下彰不了。

疏:於是等法(至)言非佛說。

注:於是之言,指上空經。等字,更等一切密意。愚夫不了,生誹謗也。

疏:菩薩彼為如理會通。

注:上舉所為,此正結答。或問無二,上述所為,此下正會,亦句與前問文合科。

疏:應告彼言(至)皆無自性。

注:此第一門,此依在言,離言為會。亦約在言者,說諸法無非離言,性皆無所有,或所言性便指遍計。

疏:雖有一切(至)皆無有事。

注:此第二門說得共相,故縱依轉,談無自體;奪為無事,或指遍計。

疏:一切諸法(至)無生無滅。

注:此第三門亦牒可言,或直遍計。既本無體,誰生誰滅?故說言無。

疏:又如幻夢(至)都無所有。

注:此委解喻,便為俱非,直似說無,故為密意。

疏:如是諸法(至)都無所有。

注:亦在離言,或言即執,說入俱非,正合中道。

疏:由此悟入(至)皆如幻夢。

注:此為合結。言無二者,法喻同也。

疏:如是菩薩(至)如是開示。

注:於中有二:初結前三門,後知說如實。初三門者:一、無所無捨,二、無增無減,三、無所失壞。若法之下,知說如實。先知,後說。如有知有,即是不捨少分,不作損減,不失壞有;如無知無,即是不取少分,不作增益,不失壞無。或唯釋成無所失壞。「如其所知」下,是說也。

疏:當知是名(至)方便善巧。

注:此是論文,後方疏語。

疏:此經意說(至)名無性等。

注:下是疏語,附前論文,却對勝空會本經也。先將所執皈前四門,無性等字具等四門。後遮非執,亦如於彼。先遣後存,如文可知。

疏:達所執無(至)有知為有。

注:下辨其了知。仍指結文以為成證,或為釋彼略言一門,餘二准知。准此,前說在言約執。智字傳差,合為知字。

疏:若依勝義(至)失壞正理。

注:下責勝空。先牒定也。少即分空無,少有顯全無也。或者是有字。次下正責二句,依前正會中責,四門並說,有離言故。「稱悟」之下,依結文責,亦有四門,說其非無,配之可知。稱即會通,文稱說也。上並破他。

疏:由此故知(至)非法性空。

注:乘前總舉本經大意,約遍計性,名之為空,亦通三無,並准前解。

疏:愚夫所執(至)故應雙遣。

注:依所執性,為經所遣,所遣二門即成二倒,義頗同前勝空所解,但非遣體,與勝空異。色言若執非空者,色不異空,非異執所遣。及色滅無方成空體者,色即是空,即空所除。

疏:顯色事理(至)顛倒見。

注:「顯色」之下,附經結勸。

疏:妄情既斷(至)不見空華。

注:乘前明斷,喻顯可知。

疏:二乘外道(至)都性非有。

注:再標性無,立理會違。

疏:故聖說言(至)亦皆空也。

注:據此文義,似近證前二乘外道執實之下,然應別科作會違來,文甚顯矣。

疏:故有頌言(至)許滅解脫故。

注:初二句依他;第三句遍計,顯本無色,非先實有,今始無也;第四句圓成。或中二句遍計。

疏:聖教又說(至)非不從二生。

注:上三句遮實,第四句從幻。

疏:雖無處說(至)緣可得故。

注:此是結成,更別無妨。

疏:此若無者(至)而得解脫。

注:依他為俗,圓成為真。依誰所證?由誰能證?然並從前聖教下來。此上釋文,或從引證。引文疏釋,道迴成之,如文可知。

疏:或空者,即法性空。

注:前擬遍計三性名空而非異等,此第二解,先以空字目其真空,後方釋意。色中有三,並不異等,下文自悉。

疏:若執遍計(至)極成迷亂。

注:此牒所遮,舉執顯迷,並是當經上二句遣。

疏:今顯二色(至)雙除妄見。

注:當經後門,影牒計文。或前之異,言中亦遍,非即便是空異義故。或文影顯。若依如是,已前為遮,此下顯正。應捨之下,為責勸辭,釋皈真意。言二執者,定異及離,雙除亦只是除此二。

疏:法性之色(至)此復何惑。

注:名真為色,空已目真,故云何惑?言不異即空者,入經兩門。

疏:聖說二諦(至)皆有真俗。

注:此下大意為前解經不異及即恐唯爾,故引此文也。昔科引證,甚失文意,此一節文標二諦中各有真俗。

疏:有俗俗俗(至)有真真俗。

注:此釋真、俗各有二也。有俗諦,是俗中俗;有俗諦,是俗中真。前三、後三,如應配之;真中准此,即當四句。然非約唯。

疏:即俗有真俗,真亦俗真。

注:此結文。有本之中置重真字,上是有字即俗中有真俗,真中亦有俗真也。

疏:有俗有真,俗無真滅。

注:下皈破意。牒其相形,有俗必有真,俗無真無也。滅取無義。

疏:既非無色(至)定不異即。

注:牒其二諦必相形有,次下方遮定不異即也。既色與空二必雙有,亦色望空非定不異及非定即。

疏:故真空與色(至)非即非不即。

注:上遮一向不異及即,此方結令入俱非也。

疏:今遮定異等(至)亦非不異即。

注:入俱非已,須却會經。等字,等取定離計也。二句會局,二句顯通。且如不異,不云一向,既不言唯,故意便通,非不異也。

疏:《辨中邊》說(至)是說為空相。

注:此論是解《般若經》,故證此意。通初句三義:無二取故,有依圓故,無遍計故。或故字兩用,無二為標,有無為釋。或為二義,於依圓上無二取故,有此依圓之能無故。後解為本,然多只約圓成名為有無故,如言此中唯有空也。次下二句為二門義,如常可知。末句為結。

疏:今說色空(至)破疑執故。

注:恐外問云:何須色空更㸦相非及㸦即耶?一不異即可了知故。此釋意云:若只說云色不異空,恐義或執空莫異色,故更㸦言。即中准此。

疏:前說觀自在(至)令除四處。

注:練磨除四,雖是相對及異相藉,然非別配。但可說云:由三練磨不退屈故,隨除四障。配位如《燈》,不能且錄。然今意說,但在資粮、加行二位。

疏:一者、二乘作意(至)執著分別。

注:一、離二乘作意障。菩薩有時起二乘心,名為作意。二乘之作意,此即為障。障或能令離自斷此。今取能斷。二、離諸疑,離疑障。准此文中,離疑是執,作相遣已。二即是障。上加離字,准前釋之。三、離所聞思我、我所執障。我、我所之執,聞思我、我所執,其執即障。離字准前。然今疏文亦有法執,其所聞、思,或為我所,或執為法。四、斷除分別緣法義障。此言法義,即骨、鏁等分別,即緣法義之分別,緣此即為障。斷字准前。今此疏中無牒名文。

疏:今說色等(至)出世行成。

注:既說色等或不異空,或即是空,何所忻厭?何疑何執?誰所聞思?其體鏁等亦並為空,故並除之。除已入見,故自在見前。

疏:經曰:受、想、行、識亦復如是。

注:亦列二門,前皆已說。

疏:贊曰:恐彼疑執(至)亦例同色。

注:或疑或執,餘法不同,唯色不異空,是第一門;唯色體空,是第二門。

疏:能領納境(至)並通名識。

注:餘蘊易知,於行蘊中攝四十九心所法也,并不相應有七十三:云遷流者,別得總名。

疏:謂如識住(至)如是次第。

注:依《瑜伽》說,說四識住,即餘四蘊為識所住及能住識,以色為初,故此舉之。

疏:然由世執(至)不增不減。

注:上半敘執,下半破之,如文易知。

疏:愚夫不知(至)並說為空。

注:應云破有談空,顯非實空。

疏:《二十論》云(至)但法有因故。

注:此頌是說無我但法,既法有因,故非實空。法有字倒,撿彼論云:「說無有情我,但有法因故。」

疏:等者等取(至)五種善巧。

注:今現行經本無有等字,應是疏主所見經本之中有也:不云此本,或脫加故。此隨下經,但等五種。

疏:然《大經》言(至)通攝一切。

注:此准《大經》等一切法,先引後結。上箇說字宜為設字,假設爾也,豈況涅槃?

疏:勝空、如應,二皆准釋。

注:一一同前判色文故。

疏:經曰:舍利子(至)不增不減。

注:依今《贊》解,是諸法空相者,指前體相。下有三門,名義如下。若依藏疏,已下却是顯法體也。此總,下別。

疏:贊曰:前告法體空,今告法義空。

注:雖告體空,恐猶疑執:雖相體空,其空之相為生為滅、為垢為淨、為增為減?若生滅等,云何體空?故復告之。若約勝空,此廣義空亦有人法。問:義法可爾,言舍利子,云何義空?答:名雖同前,連下之勢取上義空,名廣人空。不爾,云何近而重舉?若依如應,一時不遮。

疏:是諸法者(至)翻此名滅。

注:三句解:初指法之句,餘解三門之所遣也。如常易知。

疏:勝空者言(至)空相皆無。

注:一向體無故無生等。問:前舉舍利子言廣我空,今舉舍利子何故不說?答:前已說故,有准知故。又准破法,前廣體空,其破我中亦分體義,准知不解,文亦不重,如應准思。

疏:如應者言(至)不生滅等。

注:三性並依遍計者說。其色真性,可約自體無生滅及不增減,但依除執。

疏:又若有執(至)㸦有增減。

注:前約三性,通遍三門;此依二性,別總配之。其遍計性,當二所遣,不別言也。言互有增減者,未證之位,真減俗增,已證翻此。

疏:如是定執(至)似水生等。

注:此除執有,下皈中道。喻有存遣,如文可知。炎字音焰,義亦通爾。

疏:又設難言(至)此亦應爾。

注:此下三難,却難前告法體空、中空、目真空。

疏:今義答言(至)真空不二。

注:此下三答,並猶隨經以喻密顯。若據法言,非一向即,故不相同。疏末有此。

疏:復有難言(至)而空相無。

注:難意准前。答中不談性淨,但約從依,故說但無。

疏:故有頌言(至)由客塵所染。

注:初二句標,正符前答;後二句釋,却談本淨,以合在纏,俱非染淨,出纏全淨。

疏:或有難言(至)空亦應爾。

注:此言皆空,皆即空也。言增減者,約教說有,名為教有,影實有也。

疏:今義答言(至)由是事、理、體、相故。

注:前節舉喻,大意同前。末之六字,方申顯理。事理不同,體相有異,故不一向同真空也。

疏:經曰:是故空中無色受想行識。

注:若依藏疏,下明所離。今言所空,大意頗同。

疏:贊曰:勝空者言(至)所無之法。

注:文中兩義:一恐義不明,恐說有而猶空;二令觀純熟,令真再觀為無。

疏:承前起結(至)諸所無法。

注:此解標句,通其六處,如應解此,亦復如是。

疏:如應者言(至)皆隨執有。

注:此依通行,但舉五種,前三為遠,後二為近,二乘各一。彼字之下疑脫隨字。仍置等言,不無菩薩,亦有執者。

疏:今對說無(至)其性都無。

注:前執總舉,意遍下經;後遣唯蘊,入此唱也。

疏:前佛方便(至)非謂實有。

注:說為空已,却會經文,會已引理,證昔科不願。

疏:故經頌言(至)應作如是觀。

注:《樞要》說云:「天親菩薩解云:別喻九事,謂相、見、識、器、身,受過、現、來世,故說九喻。」各依別義,不可會同。論云:「譬如星宿,為日所映,有而不見。」日喻本智,我、法二見,如醫障慧,識了如燈。為彼貪愛之所依故,如蛾愛燈。器假如幻,身命不久,猶如懸露。以受順苦,如泡順水。過去如夢,現在不久,猶如電光。未來種子,猶如虗空。出生云故,現行如雲。

疏。有為之法(至)故非蘊相。

注:若依科抄,上約遍計,下依二性。今觀疏中尚有之,已前是約依他說之。約依他,上所執無,故說幻空中無真蘊等。此下牒前,況遍計性。意六:有為緣生,尚非實蘊名空中無,況執蘊可說有耶?言非空者,却是顯實,重加非字,即非實也。後之二句既真中無,前有兩門:一、三性各空,二、真空為空。上依各空,說前二性空中無蘊;此下二句,合說三處真空無蘊。義無別故,合說之也。問:於真空中,二無性蘊如何無別?答:自非非餘,文義合也。

疏:是故空中都無五蘊。

注:三空一真,並皆無故。

疏:經曰:無眼(至)觸法。

注:前六後六,根境別無二六法故,能所取故。

疏:贊曰:此說空中無十二處。

注:如應大義,亦同前蘊,三空一真,無十二處,幻空無實,遍計無體,圓成非是眼色等故,亦名為無。下更不解,准此知之。

疏:勝空者言(至)故說皆空。

注:說有為權,說空為實,體實是無。已字上句。

疏:如應者言(至)說為處義。

注:唯字之中顯非真實,不爾遮何?

疏?然以世間(至)次第如是。

注:此依六根說其次第,准境應爾,或相合說,仍須更言先根後境。相見,眼也;問訊,耳也;塗香,鼻也;受膳,舌也;侍給,身也;分別,意也。如客來者,必先相見,乃至最後分別高低。

疏:因眼耳(至)意即八識。

注:此中不言八識如何,准《瑜伽》及《因明疏》,五識隨根,意識通二,隨與俱故。七、八俱非。有說六識亦無離、合,無形、質故者,非也。只可說云隨根處說,云在中故,所依處故。舉根顯識,不順此文,各別說故。

疏:果位不定。

注:此言果位,指自在為,即十地等許爾用,故離合不定。有但說識為㸦用者,特違此文。若不㸦用,是則因果至不至同,何言不定?

疏:眼耳用勝,天得通名。

注:由離中知,名為用勝,此依因位。若依果位,五根皆立。有說根㸦壞法相者,特違此文。應說不懷,依未自在。

疏:變化非真,唯欲色界。

注:上句揀非,明此辨實非變化者。下句約界,是辨實根。言通欲界,兼業報說,修唯色界,此乘辨通。汎門如下,或此汎作界繫之門,下納類辨。或上一句別是一門。

疏:下地諸識(至)用有勝劣。

注:下依上中有此四力,此并借識,故有業緣及法力也。諸位修習,勝劣不等,隨五位說。

至:如次九八七五緣起。

注:因說異地根識為依,便說能依識之幾緣,故非大文。非數前四,餘別有九:一、空,二、明,三、根,四、境,五、作意,六、種子,七、分別,八、染淨,九、根本。後三如次六、七、八識。眼識九緣生,耳識唯從八,鼻、舌、身三七,後三,五、三、四。肉眼具九,耳八除明,鼻等三識七又除空,天眼同此。第六識五又除染淨,即是根故;又除分別,即自體故。第七三緣又除根本,即是根故故。第八四緣却加其境。後三所除其體同者,准前不言,除意有別。且如第七亦除分別,為非所依非為自體,除染淨者却為自體,八除染淨却為是根。此但言五不言四三,約六識也,隨小乘故說六二故。

疏:色謂影形表(至)無為。

注:色舉三類,細三十一。顯有十三,青、黃、赤、白、光、影、明、闇、煙、雲、塵、霧、空一顯色;形色有十,長、短、方、圓、麤、細、高、下、若正、不正;表色有八,取、捨、屈、申、行、住、坐、臥;復更各有可、不可意及俱相違。聲中更有非執及俱所生;更有可意及不可意、俱相違聲;聖、非聖言及成所引、世所共成、遍計嚮聲,共十二種。香中更有好、惡、平等共六。下三舉足,然觸與法亦不別列。

疏:初五唯二(至)有漏、無漏。

注:下有六門:一、三類門,初、五色根無等流故。二、三界門,無色俱有定果色故。此不論意,今於無色亦有異熟。三、表、非表門,十唯非表。四、三性門,但依本性,若依從表,色聲通三。五、依造門,即質為親,離質為疎,或界滿等同別為之,非辨體故,名為假造。六、漏、無漏門,如常易知。

疏:《二十頌》曰(至)如化生有情。

注:上言化生,即是當機;下言化生,即是中有。上化教他,下化若忽,上生眾生,下生四生。下為舉喻,如中有身,非實有情,為遮斷見,假說為也。

疏:此說佛為(至)除捨我執。

注:為除我執,於離言中強說為處,如說中有。問:中有實有,何名密意?答:不現幻化名為密意,非無形相名密意也。若爾,諸說四生及九類等應皆密意。答:事實同然,舉非現見,密意義影。又是正例四生等故。又彼中有,非別一報,本有正故。

疏:二乘不了(至)執為實有。

注:此下入經,却是指前執十二處,非指化生。

疏:今顯所執(至)而結處無。

注:文具三性,皆無處相。二句遍計,二句依他。言無非兩字,名訓雙舉,非是重遮。若作重遮,却是顯有。或非字差,宜作有字。或作真字,或更脫箇非字。或實字差,合是空字。尋前蘊文,自可知也。或指所執,名為非實,緣生中無,然同蘊文,易可了解。二句圓成,二句總結,並可知之。

疏:《大經》以言(至)法處空。

注:有名無實,故是空相。

疏:經曰:無眼界乃至無意識界。

注:經依眼界、色界、眼色界六三為排,各別對也。

疏:贊曰:此經空中無十八界。

注:三性各說,或說真空,並如前說。

疏:勝空者言(至)例中間十六界。

注:此文如應亦如是為。

疏:世俗故說有(至)自性空故。

注:五四之句,大義同前。

疏:如應者言(至)名之為界。

注:約此假立,影非真實。

疏:前處次第(至)次第如是。

注:但准六根次第,如是境、識、附根,不同前處。言識界隨生者,是附根列,不同處也。

疏:能取於境(至)六識界相。

注:三六為釋,義類同故,作用如是,非如是次。

疏:然佛說法(至)機欲待故。

注:此有兩門:初依開合,互有廣略;後依法數,名略中廣,為愚三故。有解:屬上蘊為愚,所處為愚,色界辨愚識。今恐屬下,即略中廣,前中但只現略廣故。

疏:破我能持(至)便執為實。

注:破彼實我,遂約能持假說為界,二乘便執也。

疏:所執都無(至)亦結此無。

注:亦具三空:初句遍計,次句依圓、依他,但約圓成非執,或約離詮。

疏:經曰:無無明(至)亦無老死盡。

注:已前唯說無蘊處界,於此緣起亦說盡者,正對治故,前三遠故。於四諦中滅道便是,智得亦然。上依如應;若勝空,盡即空義,然亦便是當對治也。又如下解。

疏:贊曰:勝空言(至)下無近觀。

注:對前三科名之為近。

疏:下無近觀(至)說十二緣起法。

注:再牒所生,別解此觀是誰觀也。此上文義,如應亦同。

疏:又說無明(至)今說為誰無。

注:同前三科說為實無,昔科為引證,非也。末句屬下亦非,應云此是解脫緣起,次下之文解亦無盡。

疏:盡者無也(至)無老死盡。

注:此解無盡,能盡即空,說空亦無,名亦無盡。以此合前,當說俱非。然彼癈詮,前以數說。

疏:十二緣起(至)今影顯之。

注:此為通妨。恐外問云:前三後二只說遣體,云何今此復遣空耶?故此通之。

疏:如應者言(至)皆有順逆。

注:二順二逆,如下應知。

疏:雜染順觀(至)重觀法說。

注:略指順逆。依何觀智?順相生觀,名依流轉,此即初觀。於後加行,觀心純熟,逆推前因,由誰有等,名為逆觀。本智斷根,最初無明,後得重觀,逆之先苦。故此順逆,次第如是。准章淨逆,得無學已,方乃作之。

疏:雜染順觀者(至)具十二支。

注:初智力劣,不能逆推,殊未相准。若依作因,但有十一;此依觀體,故具十二。

疏:一無明(至)謂衰變終沒。

注:對即觸對,對勝可意,劣等准思。餘如《唯識》、《瑜伽》等論。

疏:此觀由癡(至)之所隨逐。

注:癡即無明,世葉皆邪,本識隨業,名色五蘊,根漏六處,觸受為二種子,感果通上六支,躭著即愛,滋長為取,業等為有,後二可知。

疏:故契經言(至)生緣老死。

注:先能後所,為緣生也。

疏:識等五種(至)說為後緣。

注:此是說種,約當生位說相生也。

疏:雜染逆觀者(至)安立諦說。

注:望後清淨,非安立觀。名初名習,或望齊識。

疏:謂老死(至)歷觀諸諦。

注:上死字下脫箇苦字,或體即是,故更不言。此文是說支支等起,各觀四諦,成四十四。

疏:由老死支(至)先逆觀察。

注:此文通妨,連前亦得。

疏:以三種相(至)三非不定。

注:此依苦集支為四類:二集、五苦,三集、二苦。正觀之者,支支別觀有三種相觀,末一支觀作因時類類同為,故下細因說愛、取、有。此在《大論》第九十三。若依科抄,應云以三種相觀其五支,云何但言觀老死耶?故此但是觀老死支三因緣也。觀初二依他,後一觀遍計,前二直觀,後一再即,除上二因,餘更無故。

疏:感生因緣名細(至)而有老死。

注:《法華》但二,仍先說麤,後近說也。此先說細,從前說也。鄰者為近,隔者為遠。近即易知,名之為麤;遠者難了,名之為細。但能為緣,便名因緣。此言二生,即是麤細之二因也。論云:「感生因緣自體,亦名為生,即生自體,亦名為生。」此文仍是解前二因。

疏:當來老死(至)麤生為因。

注:二世料揀,未來老死,其生未有,不說麤生;現在老死,愛取已滅,不說細生,故各說一。《義燈》更有,各通二世,談曾、當有,故各二也。

疏:除生體餘(至)名非不定。

注:倫疏判此以為審因,故七十七四字為句。生、因二因,所言餘者,即是自在及冥性等,故是遍計。此當一支。准九十三,次下有文,例指四支。論云:「如觀老、死,生、有、取、愛各由二種,如理觀察,當知亦爾。」此指例文,《法華》、《義燈》及此並無,故使後學難見十支。問:生、支二因,其相云何?答:至下當述。

疏:雖觀老死(至)未為喜足。

注:二句總指約支,至愛二句約世。重舉後際者,要接現苦故。不言現際者,隔愛等故。已上具牒。雖觀五支,各有二因,為未喜足,非只牒前愛等為因。此并牒前指例文也。

疏:還復觀察(至)現在眾苦。

注:後苦之集即愛、取、有,後集之因即現在苦,此苦即是識等五支。

疏:謂遍逆觀(至)名色與識。

注:觀上現苦,一一應有二因緣也,准義應悉。論文准前已例生等,更不言此有二因緣,義應爾也。

疏:觀未來苦(至)現法苦有。

注:將皈退還,再牒初觀未來老死苦由誰有,知由當集。此言集因,集即是因。復觀此集由誰而有,知由現苦。如是觀時,便知現苦從前集生。疏云:「知由從先集所生起,識為邊際,現法苦有。」先集即是無明為行。

疏:既知從先(至)此云何有。

注:既觀未來集因之時,已兼了知現苦從彼先彼先集所生,更不復觀此之現苦云何而有?問:章文似別,云無明、行不異愛、取、有故。釋曰:即是兼了知之所以。又解:此文直說不觀識等細因,已了知故,即於此中便知行支亦二因緣,同愛、取、有,故章云即意如此也。若不爾者,未是不觀行支所以,但是識支之因緣故。細思。

疏:由識名色(至)齊識退還。

注:《法華》無死後一節,在《瑜伽論》第十之中。此說支支等起觀察,齊識退還,識由誰有?知由名色,故不復觀無明與行。又九十三次下之文,猶如束蘆,還復順上逆迴觀心也。今此引者,義亦當用。由其識支亦有二因,前文依論了識細因,其麤因緣識者是何?不同受等有識為故,故此引之。識支麤因即是名色,由此便是退還,所以如是。從觀老支已,次應觀生亦有二因:愛、取、有為近,識等五為遠。即觀遠時,亦便知由先集所生,更不復觀識由誰有。觀生支已,次觀有支近遠同生,但近減有。次觀取支亦同有支,復近減取。次觀愛支近即識等,遠即初二受、觸、六處、名色麤因同愛,但漸減一,細因已知。後觀識支細因已知,但觀麤因即是名色。知細因處,便准行支同愛、取、有,有二因緣。觀麤因時,當九十三,猶如束蘆,更不復觀行支因緣,以此名為齊識退還。前節辨初觀老死支,此文直至觀察識支。如是一因觀十支,附四十四之所為也。不爾,如何在此門中?又依前說,寧觀十二支仍是屬觀識為因故,前觀生等亦作因故。若此為十等起觀者,應十二支,如何說言四十四智觀十一支?思之。倫判節觀三相文七十七智,後節苦等四十四智。今勘論文,直是兩節,可應詳之。

疏:如是順逆觀察苦集唯十支。

注:問:順觀之中,觀至生支,何言十支?答:准章及《燈》,此剩順字。或即下云:有依順染,不說生支,機欲待故。然文非彼,或此順字可准《瑜伽》,次下文云:「後還順上。」

疏次:觀滅諦(至)乃至無明。

注:此雖通舉,亦是屬觀十一支也。

疏:云何一切(至)彼若方滅。

注:此即總推,直指末後,實一一支皆別觀也。科為問答,非也。

疏:次更尋求(至)令起現前。

注:此有漏觀,故憶師授斷伏之道;有漏學修,故是世間。

疏:如是數觀,令現增長。

注:此文雖是習道諦中,或通滅道,或貫苦集,或接下勢,直云順觀。

疏:是名雜染順逆觀察。

注:大文總結:

疏:清淨順觀者。

注:是根本智無分別觀,談之為順正斷因故。

疏:由先已集(至)皆不得生。

注:於此文中,先說斷惑,後明業苦。初中有二:初總明斷惑,受中攝取;後別證解脫。「諸無明」下,是第二段。於中有二:初斷無明,證慧解脫,欲字宜為斷字;後斷受取,證心解脫,章云:無明滅故,慧解脫;諸惑滅故,心解脫。次「無明滅故」下,是斷業苦,章云:無明滅故,無發行;諸惑滅故,無現生。惑、業無故,後果不續,得無學果;得無學已,逆觀所滅(云云)。今文不足,互相影顯。

疏:是故經云(至)憂惱皆滅。

注:文似相連,然亦兩節,具證前義。先是證斷,此即進至憂悲苦惱。

疏:唯有識等(至)般涅槃界。

注:此下說得。前通因果皆為此故,此但說二界為利。

疏:清淨逆觀者。

注:是後得智,有此推想。

疏:由誰無故(至)老死滅。

注:滅無別者,其空華等,但可言無,不可言滅,以無無故。其色心等,可說言滅,先曾有故。依此,此應云:直談不有為無,先有後無明滅。故二義別,無作、無常。准此二性,科為問答,非也。此但自審。

疏:知由無作(至)老死滅。

注:二種緣生,各對一義。無作破我,故是其無;無常破常,故是其滅。言二生者,即是種現,勿自麤細。

疏:如是乃至(至)行滅。

注:上言發起纏生者。「種子生現」下,舉種現無故行無。餘文可知。

疏:是名清淨順逆觀察。

注:問:七十七智同四十四,有順、逆不?答:文但有逆。章云:六十二支,一一支逆、順觀,各有四諦,乃至總有四十四智。逆觀十一支,一一中有二因觀:推因智、審因智,令智根本。過、現在亦然。觀十二支因緣教,名法住智,總有七十七智。

疏:有依順染(至)機欲待故。

注:或機謂生,同識等故。

疏:說逆唯九(至)非集因故。

注:識在名色同觀便上。

疏:或觀十一(至)智種闕故。

注:即是前說四十四智,諸師皆解末一句云:修無明斷,智種闕也。種者,類也。闕者,無也。又解:此句通妨而來。恐外問云:無明無因,寧無老死?今此通之,意云:觀智之中,但說一還,而相接觀,智種闕也。舉種彰現,談根言種。

疏:世尊如是(至)染淨緣起。

注:如是之言,指上所述,皆為獲益,而彼不了,計執生也。即是下經之所遣。

疏:今說彼無,令捨執著。

注:此正除遣。此文乘上述經大意,已下之文會經闕也。

疏:於雜染品(至)例中亦無。

注:二門文闕,順逆之中闕其逆故,列支門中闕其十支,乃至起中逆全不現,然並例准。

疏:故第六地(至)方除生滅障。

注:此或遠證獨覺有執,舉勝類劣;或即近證有其染淨,說生滅故。下釋者是。

疏:生者順染(至)老死盡。

注:障言生滅,配前染淨,而無逆觀。或即此文證無其逆,畢竟有不,亦須例之。勝空言盡,即是其空;如應言盡,即是淨也。

疏:其所無者(至)緣起滅理。

注:或此已前並是依無遍計性解,遍計名空,空中實無緣起支也,非無依他及以滅理。

疏:以契經言(至)業不云故。

注:雖觀為無,入於真觀,不壞依他,名為不壞。非正所斷,二障在也。但談方便,觀遍計空,不空依他。後二句釋無我有業,名不壞也。

疏:依他既非(至)故並無之。

注:既字之下舊無非字,傳者脫也。今已加說,即是無實。故依他空無二緣起,圓成之中但言無染,文略故也。又染易知。

疏:若善惡業(至)故應詳究。

注:結責勝空,大義易解。

疏:經曰:無苦集滅道。

注:苦集二諦,有雜不雜,有分全雜,如常分別。

疏:贊曰:前無(至)說應四諦法。

注:「贊曰」之下脫勝空者,言今已加說,此之文義大同常途。

疏:又說四諦(至)自性空故。

注:科文甚悞,應云已上成為聲聞,此文正說本性空無。

疏:然上兼下(至)方說諦無。

注:依此文意,舉其上下,顯成在後。問:如此次第,從局向通,後無智得,寧唯菩薩?答:據其名義,實是寬通,別得通觀,唯目菩薩。如是六門,並是從狹向於寬也。或前五從狹,智得是主,故在於後。

疏:如應者言(至)四聖諦。

注:問:勝空豈非用此文義,便別敘耶?答:彼宗多分直拂之故,不樂多門,度彼不用。

疏:如是八聖諦,非二乘所知。

注:問:其安立諦,寧非彼知?答:依經所說,非彼所知,亦壞緣故,或知體不盡。有說:合八非彼所知。

疏:分段生死(至)名非安立諦。

注:二門各有別總名,恐繁不述。

疏:總合說者(至)生死果因。

注:合說二門苦集名義,顯依總相名義同也。

疏:四種涅槃(至)出果因。

注:合說二門滅、道二諦,合意准前。然無住處通安立不?思亦通之,菩薩亦作安立諦故。

疏:如療病者(至)滅法亦然。

注:先喻、後合。行者為療,自療之也,法言觀故。或佛觀知,療者為佛。言病除者,約除說也。法者因法,目藥如道。

疏:唯聖知實,名為聖諦。

注:此釋聖諦得名所以。此中實字解諦義也。

疏:或隨觀察(至)名非安立。

注:其非安立,總有四種:一、雖說苦等,非隨麤智而安立故,名非安立,如前已說;二、三心非安立;二、三空非安立;四、一真非安立。後三病約不作四諦而安立故。今此即當第三門也。

疏:逆觀四諦(至)道如行出。

注:七周減緣後而減名之為逆。此雖總列,意要末後從空入見,苦四易知。但空、無我有差別者,空約無體,無我無用,故二差別。更有多義,不能具記。集四行者,愛能引苦名因,復能招集令生名集,集已令起名生,復於當來諸苦種子攝受招引名緣。初三談前,將正己也。滅四行者,如是集諦無餘息滅名滅,令一切苦無餘寂靜名靜,如是滅靜勝上名妙,是常住故出繫名離。道四行者,對治名道,實知名如,於四諦門隨轉名行,于向能趣涅槃名出,或向滅名行,離生死故名之為出。各有四行不增減者,皆由苦諦有四倒故。集有四愛,滅道治之,應勘淨靜。

疏:由苦諦行(至)故有通局。

注:恐外問云:諦各四行,云何苦四通後三諦,餘三不爾?以此通之,所治通故,能治亦通,餘三不爾。此文意要,通者存之,即存空也,正遣有故。

疏:為入真門(至)方入真故。

注:恐外問云:經說苦等,即但安立,云何強說非安立耶?以此通之,設約小乘入真,亦須非安立也。昔科不現。

疏:於非苦等(至)如言起著。

注:不了強言,隨言為定。

疏:今破執彼(至)由此並無。

注:執彼字倒,宜云彼執。三性為空,空中皆無真實四諦,故說言無。如文易見。問:何名諦?答:翻定樂等,亦稱實故。

疏:故第五地(至)方除染淨障。

注:此證有執及須除遣,或以勝類劣,只證有執。

疏:染者有漏(至)滅道二諦。

注:釋皈四諦顯引正同,此所遣也。

疏:經曰:無智亦無得。

注:得即證也。一目所得,菩提涅槃。

疏:贊曰:勝空者言(至)此無菩薩近觀。

注:如應亦應作如是說。

疏:能證道名智(至)所得亦空。

注:兩句雖同,下便定空,義別如應;或此舉能得類所得也。

疏:如契經言(至)總合說故。

注:先舉妨難,不但智故兩句通之,得字便言總名智故。昔作引證,非文意也。

疏:若法非空(至)復何名得。

注:即是釋成無得所以,亦舉所得類其能得。舊云料揀。

疏:故《大經》言(至)菩提亦空。

注:智及菩提是此略經能得無故。

疏:如應者言(至)亦無智得。

注:加行資粮,名之為近,無智得。今說此,正在真空。今談加行,或即望前三科,觀無名近。准前言近,並在所無之上說也。約無遍計,非依真位。

疏:如有頌言(至)識無所得生。

注:上半無所取,下半無能取。依識言有,即指情也;依境言無,即談體也。意云:依識謂有,所取實無。其境既無,識亦非有。

疏:無分別智(至)亦離二取。

注:本後雖別,而無二取,其義等也。頌文但總,何以分於兩下,應以前頌證前總文,此別解已復引一頌,亦是通也。

疏:復有頌言(至)無得性平等。

注:上半立理,下半為結。言識之處,皆因有漏,識執有得,據實即無,故知二取至無得位,平等無也。性即因理,理、智平等,寧證後得?義通無妨。或此有得,因加行智。

疏:餘位執種(至)謂有二取。

注:乃至加行並名餘位,約未分明似故名有,非約相分名為有得。今破執實不在加行,或擬令遠遣亦無失,或約未明談為有取遣種子也。

疏:破實能取(至)然斷能破故。

注:此有二解:初無智得各遮一取,後無智得各雙遮,無智及得俱各遮二。言別遮者,對下遮用,別遮體也。雖言俱遮,仍分體用,各別遮也。依此解得,便通能所。智中如何遮所取耶?所未句釋。然斷能取,所取亦無,故遮一能,俱遣二用。

疏:此釋皆除遍計所執(二句結前),依他幻故(至)都無二相。

注:下文別解,依他圓成,合之三性,總說名空,空中皆無實智得也。

疏:故依三性(至)一切非有。

注:結遮勝空全無也。

疏:說智及智處(至)不取相故。

注:處即所得,俱不言無。下言真者,即根本智。無相之取,目見分也。不取相故,無所取也。

疏:經曰:以無所得故。

注:藏疏不為釋前之句,為第四段,辨其所得,依《幽贊》解故。有用此言,所得非前,前所得通目諸法,名無所得,通成前也。

疏:贊曰:勝空者言(至)一切皆無。

注:結釋大同,但全無體。

疏:如應者言(至)十有為無有。

注:緣即緣起,應理為處,非處翻之。根即信等,諦即四諦,餘者名顯。

疏:由舍利子(至)近遠加行。

注:雖未迴心,此談種姓名為漸悟,為說此觀令後不執,由是此性不同《中邊》具說十也。三科通遠、後三近,並名加行。有以根本連上加行分為三對,恐非文意,前來不曾遣根本故。藏疏六門科為四段,前三只云法相開合,是不能分遠近觀也。

疏:根本種生(至)都無所有。

注:上文說言由舍利子漸悟大乘,故此指彼根本種子便通二性,故今為彼說六善巧至真觀位(云云)。如下,或可此句連下而用,正辨能遣,仍乘上云近遠加行,遂云根本。此通本後,故復言二。意舉初生,故加種字。或可二字元是生字,思之。初六即目第六意識,非第七者,無斷用故。或即遣六,名六真觀。或是入字,下言六相,即前蘊等。

疏:依他圓成(至)通釋上無。

注:上是遍計,下辨依圓。文說三性皆無定相,故以無得通釋上也。

疏:如《大經》言(至)亦無所得。

注:證通六相,皆無所得,般若即是智得中故。經之密意,前後已解。

疏:經曰:菩提薩埵(至)究竟涅槃。

注:若依勝空,故字已上是歎因依,心字之下是歎斷利,究竟涅槃亦是所遣。若依如應,因果分別,此是歎因。故字之上是歎依學之德,心字之下歎獲勝利。依第二番,先歎離苦,仍舉後鄰。後歎圓證,正現菩提。

疏:贊曰:勝空者言(至)斷障染利。

注:問:何以故兩宗科判便別?答:勝空二二為相對故,如應涅槃不可遣故。

疏:依即前說(至)怖者懼。

注:先解能遣,後解所遣。逐難訓字,如文可知。

疏:未依慧悟(至)究竟涅槃。

注:至忻涅槃,並是未悟涅槃同夢華等也。

疏:既依般若(至)一切遠離。

注:從淺至深並遣之也。

疏:如應者言(至)圓證也。

注:兩節之文,如前已指。

疏:此歎菩薩因位修益。

注:上略此字,今已加之。指此一唱,是歎因益,並皈菩薩究竟涅槃,歎當能獲。准此,必是因果為科。

疏:菩薩常時(至)名依般若。

注:此解所取般若之體,具前五種次第修習,名依般若。

疏:罣謂煩惱障(至)但通二障。

注:前解且別,後解義同。

疏:恐怖者(至)他勝所起。

注:起此在於資粮已前。此文是辨起之因由,非是出體。第四十七〈住品〉之中,極歡喜住離五怖畏,此即彼文。若出體者,《纂》倫同云:不活畏以我見、我愛、資生愛為體,惡名畏貪欲為體,死畏以我見為體,後之二種並癡為體。

疏:顛倒者(至)謂我。

注:前三後四,總別分之。其心倒者,隣近得名,除想、見二,自餘諸惑以為體故。

疏:於後四種(至)謂餘煩惱。

注:此解前三。想體如名。見即是下四倒中見。心當等流及根本也。謂字之下疑略餘字,今已加之。

疏:此有三種(至)謂餘煩惱。

注:下出四倒,身見是無我我倒,常見是無常常倒,見取是不淨淨倒,戒取是於苦樂倒。貪通淨樂,此文中間見字之下少箇取字,今已加之,即苦四見及貪為性。

疏:夢想者(至)故名夢想。

注:是想之夢,名為夢想。此即通取生死之位。

疏:前之七倒(至)故名夢想。

注:此望顛倒即夢想也,應云:初約顛倒即夢解,後約因果不同解。

疏:或前諸倒(至)即生死果。

注:因果不同,故非持業;可作依士,或作相違。

疏:如處夢中(至)標夢想名。

注:依第二解,恐外問云:生、死為夢,因、果皆然,何以於因不言夢、想?疏答大意:果中夢顯屬身、境故。應更問云:死、生之果亦是顛倒,何但於因言顛倒耶?疏無此答,可准答云:見等因增,故但於因名顛倒也。

疏:梵云(至)性湛然義。

注:二字別解,如文易知。

疏:離真如性(至)說有四種。

注:初二句縱當本性淨,元無二體,亦無別相。或無別者,縱說為多,亦無別也。如實除等,或體及位。下奪餘三。緣即無住,約非智故。盡即後二,因果盡故。

疏:一、自性(至)法真如。

注:此即出體。依《唯識論》,更有有十義,如彼。

疏:二、無住處(至)清淨真如。

注:處即生死及與涅槃。處之無住,即是悲智。無住處之涅槃,悲智常為所有,能轉如二翼也。

疏:三、有餘依(至)所顯真如。

注:並依主釋。或即無餘依,即是涅槃顯處,更無自餘法故。若能令無及以所無,只是依主。

疏:有處依初(至)同得解脫。

注:三文不同,其義易見。

疏:此中總說(至)契證涅槃。

注:應將此段及以下文並為釋經,分為三解:初總相通論解,次別配四位解,後別配三位解。又如新科。

疏:或菩薩(至)心無罣礙。

注:資粮、加行既合為一,於資粮位未雜五怖,故但現障名罣礙也。其資粮位不伏但生及分別種。

疏:見道位中(至)無有恐怖。

注:正初斷故,現前伏故。

疏:於修道位(至)生死夢想。

注:此位能出生死盡故,隨前二解,因果別離。

疏:當無學道究竟涅槃。

注:此歎因益,故置當言。

疏:四、位所彰,相增說故。

注:恐外問云:修道豈不離五怖耶?見起正斷,分別倒故。資加既伏,何染不制?如何作四位配耶?故此通之。增義如前,隨文已說。所言四者,舉總語也。

疏:又極喜住(至)無漏智故。

注:初得無礙,故獨得名。尚有煩惱,再現行故,未名離怖。皮膚肉三,淺深得名。

疏:無功用無想住(至)果已斷故。

注:一切煩惱怖因不現,無由更起,方得名離。五怖名果,初地已無,准此俱生亦令怖畏。

疏:最上成滿(至)顛倒夢想。

注:出生死故此中不說,已斷之位在後句故。

疏:即是二障,三住所斷。

注:准此結文,勿長分四,應云:初解離苦,後解當證。初中分三,却取前三。初解之中,亦准此判。

疏:由斯佛位,究竟涅槃。

注:此解當證,亦談因益,當佛位也。

疏:經曰:三世諸佛(至)三菩提。

注:舊科呪文分為四,下復為復三降,恐非文意。今恐疏意並是從於果利中分。若是大分,前唱之下應合科之。疏既不科,應於此下方分為二:初總彰果利,後顯勝能。此文初也。後文分二:初結即此是法義持,後彰由此說密呪持。初中分二:初明得樂,後明離惡。或可分二:初彰證果便得二持,後彰依此說密呪持。初中分二:初明得樂,後明離惡。初中分二:初彰得果,後現四持,或云二持。若依勝空,呪下大分,如下自見。又如新科,請細詳之。

疏:贊曰:勝空者言(至)得菩提利。

注:上半果依,下半得利。

疏:三者(至)正等正覺。

注:訓釋翻對,如應無異。所得三名,義有少別。

疏:《大智度論》說(至)名得正覺。

注:引《智度論》證成真如亦名菩提,與上相合。菩提通二。「三世」下,釋。上半約人以為能得,智為所得;下半明如智為能得。

疏:或唯空性(至)即法身故。

注:已上通依理智解,此文唯依真理解。是勝空者,有此義也。仍依世俗,談為如是。若依勝義,准前已空。今重科此勝空一段,分為二文:初科判,後正解。後中分二:初逐難別解,果依文後具;次別解得利。文後中分二:初訓釋翻餘,後明其體相。或先別科,得字無好。後中分二:初通依理智解,後唯依空性解。初中分二:初且依智用解,「無法」下是;後復依通理解,「大智」下是。子文可思。又如新科。

疏:如應者言(至)標以佛名。

注:因談當出當證,此談已出已證。既已出之,經不復現。「成真」之下,三覺如文。

疏:佛慧圓滿(至)依於般若。

注:持即行義,故約利他,或兩義別。

疏:或依即唯(至)得正覺故。

注:此依一解,前說今依當證涅槃,此談昔依今證菩提,涅槃、菩提互顯可知。

疏:智斷圓滿(至)獨得全名。

注:作四義解,初義自顯,後三揀他。兩个正字,名義有別,初即對邪,後即望缺,故雙言也。等,平等也。分,即不平。

疏:經曰:故知(至)是無等等呪。

注:若依勝空,般若言總,遂於菩提薩埵之下大文分之。若依如應,義亦可爾。然理在於果利之中,舊科長分以為三段,大同勝空,然無階降。又今舊科更將破惡除疑密呪別為兩階,大迷失也。詳此經文,「故知」之下文義相乘必為一段,更子分之,是其大意。下疏自云結前二持,起下呪持,即是相對,云何呪持作大文也?更科此段以為乘前起呪持,即名亦非也。

疏:贊曰:勝空者言(至)般若勝用。

注:總別之門,如前已解。至下呪辭,並在總中。

疏:承前起結(至)名無等等。

注:四門訓釋,不別配位。

疏:大師祕密(至)故名為呪。

注:科雖在總,解言大師,却唯佛也。近合標結兩句一義,或可標結各有兩句,中間四句或為四義,或三或二,配釋易知。靈祇之言,即幽冥也。

疏:如應者言(至)四者呪。

注:總持名通,呪名但一。今此般若亦得名者,義用同也。下文自釋。

疏:此呪神力,廣說如經。

注:此指密辭,當第四者。

疏:念慧二能(至)總立呪名。

注:順猶同也。元雖第四,名之為呪。彼法義二,作用同此,總立名也。

疏:此承前結(至)說故知也。

注:此文兼釋須總名呪之所以也。欲起向下密呪辭故,別彰法義,類別難接。據此相對,云何密辭科在大文?不可說言起下呪持,即大神等。何以故?猶是結故。只云故知般若波羅蜜多,未成結辭,須詳諸論所有結辭,必更別有即是言等。若移是字在知字下,可成結辭。又前不是說為般若,為何故結耶?故知乘前依之得果及離眾惡,遂結故是神呪等也。結此般若之勝用故,是二持也。乘此起下密辭呪持,是此文勢。

疏:由此總持(至)菩薩四道。

注:四各起一,隨增義也。准此所言,超菩薩道,即唯是佛。下除苦中,文義通因。依此相乘,因果不同,逆次別結因果用也。或下即是令他除苦。異生麤易,超以神名;聲聞慧劣,超以明稱;獨覺頗上,無上過之;菩薩近等,無等別也。無等等者,無等可等,名無等等。

疏:或文字妙用(至)實相無喻。

注:妙用即神,圓鑒即明,勝益無上,喻即為等。不言境界,其義云何?可思。

疏:或四皆通(至)名神等。

注:前增隨義,四體別配;此依盡理,用皆通四。或貫前。

疏:或此般若(至)即所說呪。

注:今此文義,其義深遠,科者所未詳,講者所難悉。以理詳察經文頭尾,此中云「故知般若波羅蜜多是大神呪」等,後中云「故說般若波羅蜜多,即說呪曰」,豈為異耶?故此疏文再申一解,前後一體。經先乘前指印,然後結皈呪辭,牒前般若,標後呪也。故此疏云即所說呪。問:如何皈耶?答:顯說之力,修因獲果,密加威靈,隨心滿願。顯密雖殊,以密誦顯,故牒其顯而標密呪。既是預標,便指此呪是密呪也。即是約用,同故即也。

疏:勸諸學者(至)修十法行。

注:通前諸解,談般若力。其意為何?勸後學依修十法,不見威靈,莫能修故。應科名云:初真文顯德,後意在勸修。初中有二:初前後體別解,子分可思;後以前即後解,前一段是。

疏:慈尊頌言(至)諷誦及思修。

注:五、法師上加以供養、施他及聽、思惟、修習。問:受持、修習,二有何別?答:前是聞、持,修是修慧。

疏:行十法行者(至)由攝他不息。

注:上列十法,下行獲益:一句標行,一句自益,一句歎勝,一句利他。

疏:經曰:能除一切苦。

注:應只指前四呪之力除一切苦,如何大分?若直歎前因果般若,與前怖等有何差別?是即此言便為重說,故只於此子文分出。此結果力,勿結因力。雖前四呪亦有通因,總論具四,得唯果也。

疏:贊曰:前明具德,此明破惡。

注:科者於此不見具德是在結中,遂將破惡大文分也。雖此破惡亦通果位,已破不顯,故此不說,前辨利中亦不說故。又破他惡正是果德。

疏:信、學、證、說,皆除眾苦。

注:於信等四隨一現前,隨分除苦,於因位中亦分證故。或意兼果,即此便是所疑之故。令他除苦,是難事故。

疏:故《大經》言(至)皆不能染。

注:此總文也。障言寬故,通業報故。

疏:雖通一切(至)終不為染。

注下。三、別義。假使如此,由般若力不隨轉也。

疏:常與一切(至)無上菩提。

注:都為十一。隨心所欲,無不隨心所欲,無不成辦。此下為標。

疏:所以王城(至)始受持而怨潰。

注:舉劣況勝,大義易知。此之緣起,亦如餘辨。潰者,胡對切,逃散,又亂也,取怨自散也。

疏:況復滌哀懇已(至)未之有也。

注:據此文意,直歎至佛。滌者,淨也。跨者,越也。

疏:經曰:真實不虗。

注:即近乘前有此印辭,非大文也。餘不假此。

疏:贊曰:除疑勸信,重說此言。

注:因前難呪現力莫加,恐有懷疑故斯勸信。問:以不恐疑前說空?答:前說法空已是深玄,復現殊功恐疑方勸,勸此即是勸信前也,是結前故。《大經》亦有此句相准。然撿《瑜伽》第四十七說況力文即說除苦,有除疑文云不唐捐,與此文同,故於除苦難事疑也。若於前疑,非當機爾。

疏:何有(至)誠為未可。

注:顯佛大聖不虗言也。餝即冠餝。

疏:所以經言(至)勿起驚疑。

注:引文已結也。

疏:經曰:故說(至)莎婆訶。

注:此呪即名般若呪也。

疏:贊曰:前說(至)更說呪持。

注:前雖再解,以前即後,今唯依彼,各別解也。

疏:佛以大劫(至)不易詳贊。

注:藏疏雖解,未知何典有作是說。後之二句,大文謙贊以作題名。

般若心經幽贊崆峒記卷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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